反垄断监管趋严,企业须重视合规生命线
发布日期:2021-03-08

《反垄断法》已实施了12年,但因为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国内鲜有针对互联网平台公司的反垄断执法案件。但前段时间,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涉嫌垄断,引发了业内外热烈讨论。

“过去的监管还未做到常态化。目前,平台经济已经渗透至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多部门分工共同形成监管合力。”在日前举办的平台经济、数据反垄断领域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表示。

天津财经大学原副校长、教授于立将数字平台按照市场商业模式分为三类,分别是基础平台、广告主导平台和应用平台,应分类开展反垄断。

“第一类如电信运营商、宽带、存储计算服务,针对这类平台应该是规制为主,反垄断为辅。第二类为搜索引擎、社交媒体、门户网站、电子邮箱、地图导航,这类平台问题很多,不宜采取包容审慎态度,应为反垄断重点,以司法手段作为辅助。第三类则是服务类的应用平台,如电商、网约车、餐饮、旅游、移动支付、音乐等服务提供平台。由于竞争性强,进入障碍少,应以包容审慎手段为主,让司法多发挥作用,少行政执法。”于立说。

日前实施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强调,反垄断监管在保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平台经济推动资源配置优化、技术进步、效率提升的同时,着力维护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讲席教授林平表示,要区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利益和反垄断法保护的消费者利益。前者保护的是个体利益,而后者考虑的是整体利益。

林平解释,相关市场中的消费者,不仅有涉案企业的消费者,还有竞争对手的消费者,有现在的消费者也有未来的消费者。然而,市场竞争必然有胜负,也必然会伤害到部分消费者的利益。只要消费者整体福利上升,市场竞争就是有效的。如果企业行为损害了整体消费者的利益,那这一行为就是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竞争和创新也可以纳入消费者整体利益的框架,衡量的是现在和将来的消费者。比如,创新产品让未来的消费者受益,由于目前处于垄断地位,会让当下的消费者受到伤害。

“无论政策有什么变化,实现竞争与创新的互动,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并且保障消费者能够分享竞争和创新带来的红利,这是监管所要实现的目标。”时建中表示,对于市场的监管必须要坚持竞争、创新与消费者利益保护并重。单方面强调竞争或创新、消费者利益保护都是片面的。

据了解,当前欧盟对数字经济一直持强监管的态度,如在2017年、2018年、2019年连续三年对谷歌公司罚款80多亿欧元。美国发布了《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对苹果、亚马逊,谷歌、脸书等企业进行了一年多的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司法部联合了11个州,在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了谷歌,指控它排挤竞争对手,损害了市场的创新。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王晓晔表示,欧盟和美国对互联网平台企业采取的反垄断措施表明,数字经济对消费者有着巨大的影响,所以如何监管数字企业,全世界都非常关注。企业走出去时也一定要做好反垄断合规工作。

转载自: 反垄断实务评论 来源:中国贸易报,作者:钱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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