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5日,历经八年、三十一轮谈判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终于成功签署。在新冠疫情肆虐各国,全球经济出现衰退的背景下,RCEP的签署给亚太区域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曙光。
RCEP由序言、二十个章节以及四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组成,其中第九章为《自然人临时移动》。自然人临时移动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东亚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一种重要服务贸易方式,将直接影响到各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因此,关注自然人临时移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主要对自然人临时移动相关法律规制进行分析,尤其是RCEP针对自然人临时移动作出的系列规定。并从中国视角出发,比较RCEP和类似协定在自然人临时移动项下的差异,梳理出中国自然人临时移动的发展变化及其影响。
一、自然人临时移动的概念及特点
自然人临时移动(亦称作自然人流动、自然人存在)是指一成员方的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到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短期/临时服务的贸易方式。根据其含义,总结出自然人临时移动具有如下特点:
1. 自然人临时移动的主体是服务提供者,即“提供生产、传送、营销或销售服务的自然人”。
2. 自然人临时移动的期限具有临时性。“临时性”的具体时限并无统一规定,而是各国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作出几个月至几年不等的规定。
3. 自然人临时移动是一种国际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服务具有无形性,故不同于货物贸易;同时,也区别于通过资本流动的商业存在以及通过消费者流动提供服务的境外消费。
二、自然人临时移动的法律渊源
自然人临时移动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特指的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之一,其法律渊源包括传统规制人员跨境流动的非贸易型移民管理协定、区域性和双边性贸易协定、涉及国际劳工权利保障有关的人权条约,以及各国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则等。
1. 非贸易型移民管理协定:通常在劳动力短期流动的微观安排、自然人临时移动可能产生的其他法律问题上有更详尽细致的规定,如执业资格、技能要求和停留年限、劳动者权利保障、防止人才流失、劳动力标准等等。
2. 区域性和双边性贸易协定:是各参与国以自愿结合的方式,通过谈判和磋商就贸易自由化及相关问题达成的协定,更加反映缔约方在移民管理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等方面的真实愿望。如本次新签署的RCEP就属于区域性贸易协定。
3. 国内法律制度:由于自然人临时移动是双向的,一国通常为自然人流入国和流出国。对于自然人流入和流出,一国往往有着截然不同的立法目的和具体法律制度。
三、RCEP下的自然人临时移动
(一)范围
2. 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是指在东道国领土内已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企业的高级雇员,通常包括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
3. 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其雇主与东道国服务消费者的服务合同,临时进入东道国以提供服务,其不能提供与合同标的的服务合同无关的服务。合同服务提供者的雇主应当是在东道国领土内没有商业存在的企业、合伙人或公司。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适当的学历和技术(专业)资格。
4. 安装和服务人员:提供机器或产业设备的安装或维修服务的有资质的专家,该安装或维修服务须建立在均为法人的该机器或设备的制造商与该机器或设备的所有人之间存在费用或合同的基础上进行。安装和服务人员不能从事与合同标的的服务活动无关的服务,并且应该具备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关的适当技术(专业)资质。
5. 随行配偶及家属:指被东道国准予临时停留的前述类别人员(各国准予的类别各不相同)的随行配偶及家属。
6. 其他各国根据自身情况规定的允许临时停留的自然人类别。
针对不同类别的允许停留的自然人,各个国家相应准予的临时入境和停留期限也有所不同,具体总结如下:
除前述主要内容外,RCEP下的自然人临时移动还包括如下内容:
1. 处理申请:缔约方应根据另一缔约方的要求尽快处理移民手续申请或者相关延期申请。
2. 透明度:每一缔约方应当公布或以其他方式使自然人临时移动的相关要求、解释性材料、修改或修正可公开获得,并设立答复利害关系人咨询自然人临时移动相关法律法规的机制。
3. 合作:各缔约方可就自然人临时入境和临时停留进一步讨论合作。
4. 争议解决:缔约方应致力于通过磋商解决分歧,且不得拒绝RCEP第十九章项下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
四、 RCEP与其他类似协定有关自然人临时移动规定对比
以上为对RCEP的主要内容,尤其是针对各缔约方承诺的范围进行了梳理。下面我们将立足点固定在中国,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2016年签订)(以下简称为《中国-东盟协定》)作为对比参考,从中国视角关注有关自然人临时移动的具体承诺在RCEP中以及《中国-东盟协定》的差异: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RCEP下的自然人临时移动规制存在如下特点:
1. 自然人临时移动所涉及的人员类型更加广泛:相较于《中国-东盟协定》,中国在RCEP项下对准予临时入境的自然人类型进行了扩宽,增加了包括货物销售者、投资者和投资者适当授权代表以及随行配偶及家属等类别。
2. 部分限制性条件被移除。总体而言,RCEP减少了自然人临时移动的限制性条件,如不限制公司内部流动人员临时入境的数量,不进行劳动力市场测试或其他类似影响的程序等,这将有利于公司内部流动人员临时移动的开展。当然,限制并非无底线地开放,如对于合同服务提供者,仍有可能面临数量的限制或者受到劳动力市场测试影响。
五、 RCEP关于自然人临时移动的意义
(一)对全球的意义
1. RCEP国家覆盖了全球百分之三十的人口,经济总量占全球GDP的百分之三十,RCEP有关自然人临时移动的承诺与实施有助于国际劳动力、技术的流动,促进缔约地区内的经济、文化交流。特别是在新冠疫情的形势下,将为全球经济复苏提供有利环境。
2. 从自然人输出国角度来看,自然人临时移动能获得大量外汇收入,有利于充分发挥输出国的劳动力资源优势,提高劳务人员的收入水平,扩大国际贸易范围。
3. 从自然人输入国角度来看,同样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通过国外廉价的劳动力获取高额利润,引进技术劳务以提高本国技术水平,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
(二)对中国的意义
1. RCEP将成为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有助于我国通过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和投资布局,为我国新时期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助力。
2. RCEP将促进我国各产业更充分地参与市场竞争,提升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加快形成国际经济竞争合作新优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3. RCEP的签署与实施将有利于扩大中国的世界影响力,有助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题,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洁,大成珠海,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劳动与人力资源、争议解决、公司与并购、跨境投资与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