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 RCEP中小企业章节简析
发布日期:2021-03-15

2020年11月15日,在经历了包括新冠疫情带来的巨大困难和影响在内的八年艰难谈判后,东盟十国[1]、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十五个缔约方,最终一起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该协定覆盖了全球将近一半的人口,经济总量占全球GDP约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这些接近全球GDP三分之一的经济体将进行融合和合作,逐渐形成全新的一体化大市场[2],标志着世界上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大、人数最多的自由贸易区即将建立[3]。

该协定由序言、二十个具体章节及四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组成,内容涉及了包括货贸、服贸、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事宜,涉及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方方面面。

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认为,RCEP不仅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贸协定,而且是一个“全面、现代、高质量和互惠”的自贸协定。根据协定,缔约方在货物贸易方面达成一致,十五个缔约方规定协定生效后区域内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货物贸易最终将会实现零关税(包括立刻降税到零以及在十年内降税到零)。服贸和投资开发水平显著高于原有的“10+1”自贸协定。值得一提的是,RCEP对中国、日本和韩国之间的贸易合作具有突破意义,这是中日之间以及日韩之间首次达成贸易协定,协定带来的多边关系使区域內贸易自由程度显著提升。

可以预见,RCEP建立后,世界经济“三足鼎立”的格局将会形成,亦即以美加墨自贸协定为基础的北美经济圈、以欧盟为基础的欧洲经济圈和以RCEP为基础的东亚经济圈[4]。

一、 RCEP中小企业章节简要介绍

相比其他类似协议,RCEP为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和发展设置了专门章节,即第十四章,给予了中小企业更高的关注度。中小企业对全球贸易的影响巨大,甚至可以说,中小企业因其自身具有规模小、创新能力强、更为灵活等特点,在贸易市场上是最具活力和参与度最高的主体,也是未来发展最具潜力的主体,影响力甚至可以超过传统大型企业、跨国企业集团等。RCEP第十四章即中小企业章节特别指出,RCEP的成员达成共识,认可包括微型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为经济增长、就业和创新做出的巨大贡献。

第十四章旨在服务于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合作搭建更广阔的信息平台,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共享信息、知识和经验,包括但不仅限于与中小企业涉及的贸易和投资相关法律和法规信息、有效商业相关信息等等。同时第十四章条款鼓励中小企业更积极地利用自贸协定及协定衍生创造出的经济合作项目,同时更好更快地融入到区域价值流和供应链中来,主要内容如下:

RCEP第十四章中小企业章节主要内容

二、 RCEP与我国目前国际中小企业合作的文件比较分析

1.我国国际间中小企业合作的主要法律法规、文件

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法——《外商投资法》在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方面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投资保护措施,鼓励技术合作,但并未单独对促进和加强中小企业及其之间的合作作出特别规定[5]。需要指出的是,促进这类中小企业合作、鼓励技术发展的最终目的均是促进和推动贸易发展。

我国在对外合作的过程中,与多个国家,特别是中东欧国家分别签订了关于中小企业合作与交流的双边文件、制定并发表了多个合作行动纲要,着眼于促进中外中小企业合作、交流、创新,提出通过举办交流活动等方法促进中小企业的合作发展,从而推动贸易活动。

2014年10月10日,中国与德国决定发表《中德合作行动纲要:共塑创新》,纲要提出,继续举行中德中小企业政策磋商,深度开展中小企业政策交流和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合作,相互支持高技术初创企业国际化,建立初创企业加速器。继续推进创新合作模式和具体项目,为双方中小企业合作牵线搭桥[6];2005年9月8日,中国与意大利在厦门签署《中意中小企业合作谅解备忘录》;2008年5月5日,中国与罗马尼亚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罗马尼亚中小企业、贸易、旅游和自由职业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交流与合作的意向声明》;2018年7月6日,中国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在索非亚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保加利亚共和国经济部关于中小企业合作备忘录》(以下称为“中保合作备忘录”);2014年4月25日,中国和波兰在华沙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波兰共和国经济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交流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称为“中波谅解备忘录”); 2012年5月1日,中国与匈牙利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匈牙利国家经济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交流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9年4月10日, 中国和克罗地亚发布联合声明(以下称为“中克联合声明”),提出推动和加强两国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除此以外,中国与俄罗斯、西班牙、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均举办过相关活动,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和发展的理念。

2015年以来,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政策为与沿线国家的合作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更为中小企业合作和发展提供了平台。另外,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深化双多边合作,加强在促进政策、贸易投资、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中小企业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7]”,为中小企业的跨境合作、发展提供了支持。

2.合作目的

RCEP第十四章中小企业章节的目标是通过促进信息共享与合作使缔约方的中小企业能够确实受益于RCEP所创造的互惠共赢的多边自由贸易和区块链网络。

我国过去签订的相关双边合作文件的目的基本上都是加强双边合作,促进中小企业交流和发展。例如,中波谅解备忘录的目标为“促进两国中小企业进出口,加强和发展双边合作”; 中克联合声明的目标为“继续促进双向贸易和投资,推动两国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领域加强合作”;中保合作备忘录的目标为“努力加强和促进两国中小企业合作”。另外,RCEP特别认可了中小企业对经济和贸易发展的作用,并强调了包括微型企业在内。这一点在中波谅解备忘录 中同样获得了确认。

3.合作方法

在信息共享方面,RCEP提出了具有实践性的合作方法,即“建立并维持一个可公开访问的信息平台”,并定义了共享的信息范围为RCEP全文及其他与中小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信息,要求缔约方为此保持信息的准确及更新。在促进合作方面,RCEP提出了八项合作,包括执行贸易规章制度、改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电子商务、增加交流、鼓励创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管理能力、共享实践经验,其中,RCEP另设专章对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保护做了约定。同时,RCEP要求缔约方在协定生效后三十天内指定一个以上的联络点,以实现分享信息和合作。

RCEP提出的合作方法既有具有实践性的部分,也有一些纲领性的建议,这些方法在其他双边文件中也较为普遍。中波谅解备忘录中提到“建立对话与合作机制”、遵守相关条约、并在交换信息、交流经验和人员培训、提供帮助(“组织经贸代表团,参加博览会、研讨会和会议等”)达成合作意向;中保合作备忘录中,提到推动合作、举办交流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地区间、设立、发展和国际化方面、以培训交流项目等)、信息交换、提供融资和金融帮助。

4.专门机构

RCEP提出设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并要求设立联络点。与RCEP设立联络点类似,中保合作备忘录要求设立中小企业工作组,并在特定时间举行工作组会谈。但是,RCEP并未对联络点的实质工作加以规定,仅表述为“以便利本章项下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并不排除未来联络点将承担与信息平台相关的实质工作,或者实际与信息平台的功能相结合。

5.争端解决

尽管RCEP设置了第十九章,用于确定争端解决机制,RCEP第十四章第五条明确规定RCEP的争端解决机制不适用于该章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RCEP的15个缔约方中,部分成员的政治关系比较复杂,不同国家之间的意识形态、价值观方面有着较大区别和差距,因此,RCEP第十九章确定了专门争端解决机制,即向专家组起诉解决的方式。根据第十九章的描述,RCEP的争端解决程序需依据RCEP联合委员会通过的《专家组程序规则》设立专家组,并不考虑包括提交ICSID(《华盛顿公约》下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等仲裁机构的替代方式。

与CP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相比较,CPTTP有较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CPTPP的投资章节明确规定了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具体指:

申请人可以采用以下任一方法提出索赔:

A、 假设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均为ICSID公约的缔约方,可适用ICSID公约和ICSID议事规则仲裁程序;

B、 适用ICSID附加便利规则,但前提是被申请人或申请人中有一方是ICSID公约的缔约方;

C、 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D、 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则提交任何其他仲裁机构或适用任何其他仲裁规则。

参考其他双边文件,中保合作备忘录约定的争端解决方式为友好协商,中波谅解备忘录并未约定争端解决方式,中克联合声明也未设置争端解决方式。由此可见,在推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合作、信息交流方面,较为常用的争端解决方式应当是友好协商,不宜轻易对簿公堂。

三、 结语

RCEP作为目前最新、最有影响力的协议,留出了篇幅给其他文件所未能专门涉及的中小企业,标志着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发展逐渐从双边走向多边,未来发展可期。对于我国而言,更多元化的关系也会带给我国中小企业更多机会,特别是技术和经验的交流。

[1] 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

[2] 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rcep/rcepjd/202011/43621_1.html 

[3] 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rcep/rcepnews/202011/43720_1.html 

[4] 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rcep/rcepjd/202011/43621_1.html 

[5]《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

[6] http://ozs.mofcom.gov.cn/article/hzcg/201601/20160101234222.shtml 

[7]《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4款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作者:张成楠,大成苏州律师,专业领域:海事海商、进出口贸易法律服务、境外投资法律业务、公司治理及日常法律顾问服务、诉讼等,chengnan.zh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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