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 RCEP经济技术合作章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23

一、概述

(一)背景

在全球化背景下,合作早已是大势所趋,而其中多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多边合作更是凭借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内在的驱动力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和方向。《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下称“RCEP”)作为东盟发起的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区域经济协定,更是为区域多边经济合作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模式。

RCEP成员涵盖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甚至还有最不发达国家。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的2019年世界各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下称“人均GDP”)为例,RCEP成员中新加坡的人均GDP最高,为6.52万美元;而人均GDP最低的缅甸只有0.13万美元[1],几乎是新加坡人均GDP的五十分之一。由此可见,各成员之间经济体制、发展水平、规模体量等差异巨大,因此更需要通过相互之间的合作,尤其是通过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缩小成员国之间的发展差距,并通过协定的有效实施和使用使RCEP的效益最大化。

(二)主要内容

经济技术合作一章为实现RCEP各国的共同发展提供了框架,为各方从协定的实施和利用中充分受益、缩小成员间发展差距方面作出贡献。根据本章,各成员将实施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项目,促进包容、有效与高效地实施和利用协定所有领域,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竞争、中小企业和电子商务等。同时将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需求,促进各方充分利用协定发展本国经济,不断缩小成员间发展差距[2]。

由于本章主要是倡议性的内容,对各成员的义务性规定较少,因此本章是RCEP全文中最早完成的章节,即早在2016年10月在天津举行的第十五轮RCEP谈判中就已经完成了对经济技术合作章节文本起草的磋商。

二、具体条款

第十五章共有八个条款,涵盖了各成员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的目标、范围、资源、工作计划、东盟成员国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不适用争端解决等事项有关的内容。

(一)目标

根据第十五章第二条的规定,RCEP背景下的经济技术合作的目标包括:在缔约方具有共同利益的领域对现行的经济伙伴关系进行补充;最大限度减少成员之间正在进行的工作和资源使用的重复性;缩小成员之间的发展差距,并从RCEP的实施和利用中实现互惠的最大化;认可其他章中包含的鼓励和便利经济技术合作的条款[3]。

在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中,各成员都应认识到经济技术合作倡议具有重要性,并且在进行经济技术合作时,应当优先考虑该经济技术合作倡议。同时,由于成员之间发展水平和国家能力的差异,在进行经济技术合作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从对方的实际国情出发。

(二)范围

根据第十五章第三条的规定,成员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服务于RCEP整体包容、有效和高效的实施和使用,主要围绕贸易和投资有关事项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开展。具体而言,成员国开展的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应侧重于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以及成员国一致同意的其他事项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4]。

以知识产权领域为例,为最不发达成员提供的技术援助主要包括:为了支持其业务需求,支持建立商标电子申请、注册和维护制度以及建立一个可公开访问的商标申请和注册在线电子数据库;支持“参与修订涵盖声音商标保护法律程序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关于声音商标的商标审查员、维护和开发商标、专利和植物新品种的电子申请制度的信息技术专家以及涉及权利管理信息、技术措施和实施的工作人员和专家”的能力建设;提供关于加入《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专门知识;支持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和建立并向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员提供服务;支持对商标审查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具备审查所有类型商标的能力,而不限于视觉上可感知的标记的传统商标;支持实施和发展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支持发展海关机关的能力,以便其依职权有效地检查盗版版权货物和假冒商标货物;使其有能力采取有效行动打击数字环境中的侵权行为[5]。通过这种技术援助,不仅能提高不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基础建设,更提高区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为文化创作和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氛围,促进文化和科技的繁荣。

(三)资源

资源是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必不可少的要素,如果缺少资源,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将无立锥之地。根据第十五章第四条的规定,基于RCEP的上述目标,协定要求经济技术合作的资源的提供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并且需要相关成员的一致同意[6]。同时,若成员内部的资源不能满足合作的需求,可以考虑与非成员、次区域组织(机构)、区域组织(机构)或国际组织(机构)合作或接受其帮助,但前提是这些国家或组织(机构)有兴趣和RCEP成员发展互惠合作和伙伴关系以支持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是成员共同确定的经济技术合作活动清单[7]。

根据第十五章第五条的规定,成员在进行经济技术合作时应当考虑RCEP其他章节中包含的鼓励和便利经济技术合作的条款以及根据RCEP联合委员会附属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所确定的需求,制定工作计划[8]。

而在工作计划中,成员应优先考虑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供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提高公众意识、增加企业获取信息的途径以及成员国可能一致同意的其他活动,目的在于鼓励RCEP的有效实施和使用。在必要并且其他成员可能同意的情况下,成员可以对工作计划进行修改。

(五)东盟成员国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

RCEP的十五个成员中包括了三个最不发达国家——柬埔寨、老挝和缅甸,根据第十五章第六条的规定,成员将优先考虑向其提供适当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以帮助其履行协定项下的义务以及从本协定的缔结中获益[9]。

(六)争端解决

根据第十五章第七条的规定,由本章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都不适用RCEP中专章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10]。

(七)主管机构

与第十五章有关的事项,即与经济和技术合作有关的事项,由RCEP联合委员会附属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管,其职能包括:1.制定和协调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机制;2.与实施的一个成员或多个成员协调,以提供报告,包括每项活动的最终完成报告;3.监督和评估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评估其整体有效性和对本协定实施的贡献;4.与包括其他委员会在内的其他附属机构就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和相关问题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沟通和协调[11]。

三、与CPTPP“合作和能力建设章”的对比

(一)CPTTP概述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下称“CPTPP”)作为大型区域贸易协定,其诞生在国际区域合作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CPTPP的前身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下称“TPP”) ,美国退出 TPP 之后,2017年11月11日,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智利等十一个亚太国家共同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宣布“已经就新的协议达成了基础性的重要共识”,并决定更名为CPTPP。2018年3月8日,十一国代表在圣地亚哥举行协定签字仪式,2018年12月30日,CPTPP正式生效。CPTPP以全球价值链构建为基础,努力将其打造成为高标准、高质量的跨区域自由贸易区,其覆盖 4.98 亿人口,GDP之和占全球经济总量的13%[12]。

CPTPP和RCEP同样作为区域贸易协定,在很多方面都具有共性,如成员规模庞大、覆盖人口众多、成员之间发展存在差距。但两个协定之间也存在很多差别,首先,在成员发展程度方面,虽然二者的成员国发展都有差距,但相对于CPTPP来说,RCEP包含了更多的低收入、欠发达国家。因此,RCEP更加强调遵循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规则,侧重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其次,在标准方面,CPTPP是一个全方位严格的贸易协定,其在劳动和环境规则、竞争政策、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监管、互联网规则和数字经济等方面均设定了高标准,且对发展中国家适用与发达国家同样的高标准贸易规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样的“高标准”无疑为其发展设置了障碍;而RCEP承诺对发展中经济体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柬埔寨和缅甸等最不发达国家可以有更长的过渡时间。RCEP还通过经济技术合作条款对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援助。

(二)RCEP经济技术合作章与CPTPP合作和建设章的对比

与RCEP的经济技术合作章类似,CPTPP也设立了合作和能力建设章节,对于成员之间的合作做出了规定。下表能更为直观地反映出二者的异同。 

四、经济技术合作对中国的意义

对中国而言,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一方面要求我们向东南亚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更多支持和援助,这本身就与“一带一路”倡议的目标和方向不谋而合;另一方面也为我国与成员中的发达国家开展合作奠定了基础,尤其RCEP是中国首次与日本签订的自贸协定,因此在我们向日本开展贸易往来、引进技术、进行投资的过程中会更明显地感受到便利。

附:RCEP第十五章经济技术合作中文版全文

经济技术合作

第一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工作计划指缔约方依照第十五章第五条(工作计划)共同确定的经济技术合作活动清单。

第二条 目标

一、缔约方重申缔约方之间正在进行的经济技术合作倡议的重要性,并且同意在缔约方具有共同利益的领域补充现行的经济伙伴关系。

二、缔约方应当寻求优先考虑经济技术合作倡议,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正在进行的工作和资源使用的重复性,特别是在东盟成员国与其自由贸易伙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

三、缔约方同意,RCEP 背景下的经济技术合作旨在缩小缔约方之间的发展差距,并从本协定的实施和利用中实现互惠的最大化。经济技术合作应当考虑每一缔约方的不同发展水平和国家能力。

四、缔约方认可本协定各章中包含的鼓励和便利经济技术合作的条款。

第三条 范围

一、本章项下的经济技术合作应当通过工作计划中明确的与贸易或投资相关的经济技术合作活动,支持本协定包容、有效和高效的实施和使用。
二、缔约方应当探索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包括侧重于下列内容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

  (一)货物贸易;

  (二)服务贸易;

  (三)投资;

  (四)知识产权;

  (五)电子商务;

  (六)竞争;

  (七)中小企业;以及

  (八)缔约方一致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资源

一、考虑到第十五章第二条(目标)所列出的目标,本章项下经济技术合作的资源应当自愿地并且以相关缔约方一致同意的方式提供。
二、在互惠基础上,缔约方可以考虑与以下方面合作或接受来自以下方面的帮助:
(一)非缔约方;或者
(二)次区域、区域或国际组织或机构,

且该方有兴趣发展互惠合作和伙伴关系以支持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五条 工作计划

一、依照第十五章第二条(目标)第四款的规定,缔约方应当考虑本协定中经济技术合作条款以及根据第十八章 (机构条款)设立的委员会所确定的需求,制定工作计划。

二、为鼓励本协定的有效实施和使用,缔约方将在工作计划中优先考虑下列活动:

(一)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提供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

(二)提高公众意识;

(三)增加企业获取信息的途径;以及

(四)缔约方可能一致同意的其他活动。

三、缔约方可以在必要并且可能同意的情况下,对工作计划进行修改。

第六条 东盟成员国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

缔约方应当考虑东盟成员国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所面临的特定限制。应当向此类缔约方提供,提供此类援助的一缔约方或多个缔约方与寻求此类援助的一缔约方或多个 缔约方一致同意的适当的能力建设和技术协助,以帮助其履 行义务以及从本协定中获益。

第七条 不适用争端解决

本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得适用于由本章项下产生的任何事项。

[1]GDP per capita, current prices.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https://www.imf.org/external/datamapper/NGDPDPC@WEO/OEMDC/ADVEC/WEOWORLD.  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3月10日.

[2]《<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各章内容概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jiguanzx/202011/20201103016080.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17日。

[3]参见RCEP第十五章第二条。

[4]参见RCEP第十五章第三条。

[5]参见RCEP第十一章附表二。

[6]参见RCEP第十五章第四条。

[7]参见RCEP第十五章第一条

[8]参见RCEP第十五章第五条。

[9]参见RCEP第十五章第六条。

[10]参见RCEP第十五章第七条

[11]参见RCEP第十八章附表二。

[12]刘欣悦,尤宏兵.CPTPP和RCEP背景下中国应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策略研究[J].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9, 35(01):64-71.

[13]参见CPTTP第二十一章。

[14]具体指货物和劳务,不包括货币。

来源: 大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徐立华,大成宁波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跨境投资与贸易、公司与并购、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lihua.xu@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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