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 RCEP竞争章节
发布日期:2021-03-24

2020年11月15日,由东盟十国发起,联合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十五个成员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正式签署。由于缔约的十五个经济体共占全球GDP及人口数量的近30%,故被称为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议。

RCEP中除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经贸方面的热点外,还包括了第十三章“竞争”专章,对各成员的竞争立法、竞争执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体现了RCEP的竞争政策,在消除成员之间贸易壁垒的同时保证各国内部的有序市场竞争,规制企业的反竞争行为。

RCEP“竞争”一章要求各成员应具备禁止反竞争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基于无歧视的原则加以适用和实施。且各成员还应有一个或多个竞争主管机关,并应当保证其在执法方面的决策独立性。此外,该章中还提出了关于执法透明度,以及在抗辩、上诉等程序保障方面的要求。

RCEP并未直接提出国有企业相关的条款。但其在“竞争”一章的第三条中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当对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实体适用其竞争法律和法规,而不考虑其所有权”,无异于明确在各国的竞争执法中必须坚持竞争中性原则。

RCEP还对各成员竞争主管机关之间的合作进行了约定,例如通过共享法律政策方面的非保密信息、顾问/专家交流、官员交流、参与倡议项目等途径。此外,各国的竞争主管机关也可以在执法过程中进行合作,比如在对某一成员的重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时及时通知和协商,甚至就相同或相关的反竞争行为合作采取执法行动。

除此之外,“消费者保护”也是RCEP“竞争”章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消费者福利是竞争政策追求的目标之一,各成员国也将在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执法等事项上展开合作。该章第七条特别指出,各成员国应具备法律法规,以禁止在贸易中使用误导性做法、虚假或误导性描述;同时也认识到提高对消费者投诉机制的认识和利用这些机制的重要性。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作者:戴健民,大成上海合伙人,专业领域:竞争与反垄断、公司与并购、医药卫生、争议解决,jianmin.dai@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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