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常见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一)
发布日期:2021-05-08

国际货运代理

国际货运代理业被誉为“国际运输的组织者和设计师“,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蓬勃发展的外贸经济使得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走过了一段高速发展的阶段,出现了很多大型综合货代企业。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有少数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及国际物流企业为了承揽更多业务,甘愿放弃合规操作的基本要求,而将企业置于被索赔和诉讼等潜在风险之中。全球疫情是一面镜子,疫情也让我们看到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中的一些商务和法律问题及风险,本文仅就国际货运代理的常见法律风险从七个侧面进行梳理与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供业内参考。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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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的蓬勃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也日益扩展。经营范围扩大,伴随而来的合规风险也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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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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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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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业务范围扩大,可以签发运输单证,还可以赚取运费差价,但与此同时,作为独立经营人的责任远远大于纯粹的代理人。所以,我们需要关注货代在不同法律地位中的风险。

二、不同法律关系下需关注的法律风险

01 合同的性质

在国际贸易的货运实践中,货运代理企业已经突破传统意义上的进出口收、发货人的代理人身份,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等当事人身份参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因此,货运代理企业以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两种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双方在出现争议时,首先需要确定签署的究竟是货物运输合同还是货运代理合同,再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条款确定争议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案例简述●

2017年12月,M公司接受G公司的委托出运三个集装箱从瑞典哥德堡港运至中国上海港。同年12月20日,M公司签发了海运单。该海运单记载:托运人为G公司,收货人为W公司,装货港瑞典哥德堡港,卸货港中国上海港,货物品名为CIDER。

2018年1月17日,W公司与Y公司签订国际货物进口代理合同。W公司为Y公司办理国外工厂提货、进口海关运输、仓储和配送及进口清关报检等工作。W公司还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提单,该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Y公司,承运人为W公司,货物品名数量与海运单相同。

2018年5月23日,案外人Y公司向W公司发出弃货声明。该声明记载,三个集装箱货物到上海港后,由于Y公司资金周转问题无力承担海关税金、滞箱费、港口费等费用,现全权委托W公司按照最合理的方式处置涉案货物。

涉案货物经海关查验,认定货物“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建议销毁或退运”,海关发出《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并责令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30日内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由于销毁费用一直未能达成一致,2019年7月,M公司委托A公司处理涉案货物的销毁事宜。A公司告知原告M公司涉案货物已运至香港妥善完成销毁事宜,并要求M公司支付退运操作费(包含在上海港期间的堆存费、操作费及其他码头费用)16567.65美元、退运海运费2018.17美元、货物销毁费5400美元,上述费用合计23985.82美元。2019年10月11和11月26日,M公司向A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处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判决W公司向M公司支付退运操作费16567.65美元、退运海运费2018.17美元、货物销毁费5400美元。虽然W公司根据货运代理合同有权向Y公司追偿,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W公司需要先向M公司支付费用后,才可以向Y公司追偿。

●律师分析●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涉及到货代在贸易中的法律地位以及目的港无人提货两个问题。

货运代理合同的本质是委托合同,是指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接受收货人或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合同。货代合同,收取的是佣金或服务费。货物运输合同的关键是运输,是指承运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承运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货运合同,收取的是运费。由于货运合同与货代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性质,对应的责任也不同。

这个案例中,W公司作为买方Y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与Y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W公司同时也是无船承运人,W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Y公司出具了货代提单,该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Y公司,承运人为W公司。在货物到港后,W公司用正本提单向M公司换取了提货单。

根据《海商法》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现有证据表明,W公司作为与M公司运输合同的收货人,其拒绝提取货物,应承担拒绝提货产生的费用和风险。虽然W公司提交的货代提单记载其为承运人,Y公司为收货人,但这是针对W公司与Y公司之间的运输而言,不同于W公司与M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M公司向W公司主张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要求其支付各类费用共计23985.82美元,于法有据。

●合规建议●

对于国际货运代理而言,合同条款的审查是日常工作中最需要关注的环节。毕竟国际货代是承担法律风险较高的工作,俗称“挣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作为代理时,需要关注代理权限,承担代理业务过错及相应的风险。作为独立经营人时,向货主签发运输单证,与货主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所签运输单证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与实际承运人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其与实际承运人所签运输合同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02 未签订合同

货代业务时效性强,地域跨度大,代理企业与发货人企业很多属于长期多年合作关系,一般仅按照行业惯例签订框架合同,有时连书面合同都未签订,仅依据口头约定开展业务。出现争议时,没有合同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双方各执一词,很难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合规建议●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当前货代行业信用机制尚不健全,行业规范性不足,稍有不慎容易出现经济纠纷,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因此合同管理尤为 关键。货代企业与上下游进行合作,应关注2021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签订严谨规范的合同,合同条款应经法务或律师审核,对服务的内容以及合同的性质应进行明确,明确责任、义务、账期、付款条件等内容,防止细节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可有效避免争议和相关的法律风险。

(转载自:中国海关杂志,供稿: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作者:刘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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