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国际商会知识产权指南》(三)
发布日期:2021-09-16

二、获取知识产权资产

I、专利

1.  专利局合作和实体专利法一致化

背景

随着商业、贸易和技术的影响日益全球化,对于专利等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认知度也在增长。这导致了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专利申请递交数量的稳步增长,以及自2009年以来的前述数量的连续逐年增长。所有相关方都需要提高效率,这也引发了对于促进专利局之间工作共享的需要。在该语境下,工作共享意味着专利局对关于同一发明的申请,共享有关检索策略、检索结果和审查结果的信息,并对于就这些申请进行的检索和审查工作而使用该信息。参与这种工作共享的专利局将保留自己决定是否应授予专利的最终责任。

作为可以追溯到1970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条约,《专利合作条约》(PCT)的初衷在于在专利局效率和对申请进行审慎决定之间实现更好的平衡。PCT体系取得了巨大成功,到2020年7月有153个签约国。通过单个申请,可在所有PCT成员国适用专利保护。PCT在国际阶段提供了单个高质量检索和审查,还延缓了与寻求多国专利保护相关的主要成本,并允许专利申请人有更多时间来决定是否在所需国家或地区使申请生效。WIPO PCT工作组的任务是改进PCT体系。

世界上五个主要的专利局[1]包括CNIPA(中国)、EPO(欧洲专利局)、JPO(日本)、KIPO(韩国)以及USPTO(美国),统称为IP5。自2008年以来,这些专利局在专利检索和审查方面的多个领域为实现工作共享而共同合作。

专利局之间的工作共享的另一个发展是所谓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这些合作安排允许专利局利用其他参与局之前进行的审查和检索工作,从而缩短审查过程所需的时间。第一个PPH作为USPTO和JPO之间的试点项目于2006年启动,此后实施PPH的专利局的数量已增加到如今的54个之多[2]。

现状

对专利等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认知度的增长使得专利申请递交数量达到创纪录水平。2018年,全球递交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总量达330万件,比2017年增长5.2%[3]。对这一增长做出贡献的主要国家是中国、美国和日本,其中中国专利局收到154万件专利申请,占2018年全球总数的46.4%。这一发展导致专利局在专利申请积压方面的压力增大。

与此同时,专利质量的话题在国家和国际层面被越来越多地讨论,包括在IP5内部。

开发IP5专利局通用的新专利分类系统是IP5的主要项目之一,专利法的一致化也是IP5的主要项目之一。以“全球案卷(Global Dossier)”为名,IP5专利局提供标准化格式的文件案卷数据,这允许从IP5专利局的网站中的任一网站查看所有IP5的文件案卷文档。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IP5专利局开展了名为“协作式检索和审查(CS&E)”的试点项目,以测试PCT申请的国际检索的协作方法,其特点是申请人驱动的方式、均衡的工作量分配以及一套共同的质量和操作标准。除了CS&E之外,还在PCT框架下开展了双边CS&E试点,例如USPTO和JPO之间的CS&E试点以及CNIPA和KIPO之间的CS&E试点。2020年初,IP5召开了新兴技术(NET)和人工智能(AI)联合工作组的成立会议,该联合工作组的设立是为了探索NET和AI的法律、技术和政策方面的问题及其对专利体系和IP5专利局运作的影响。

为了激励和促进WIPO正在审议的关键问题的进展,特别是为了推进实体专利法一致化,B+组(Group B+)[4]于2005年成立。自2014年起,B+组下的一个小组基于Tegernsee组[5]的2014年5月的报告,针对非损害性公开/宽限期、抵触申请和先用权开展工作。该小组还在2015年6月发布了一份论文,列出了指导实体专利法一致化的目标和原则[6]。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网络不断扩大。到2020年7月为止,已有54个专利局加入了PPH协议,达成了近一千个PPH安排[7]。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权利要求已经在首次申请的专利局被确定为可授权或者可专利,则专利申请人可根据PPH协议而请求其在另一个专利局递交的相应申请在该第二个专利局进行快速专利审查。第二申请的专利局于是可以利用首次申请的专利局的检索和审查结果,从而,申请人在第二个专利局提交的相应申请可以受益于更快的处理。这有助于参与PPH的专利局处理专利申请,从而相关的专利局和申请人均能节省成本。

所有这些项目—包括PCT体系的改进、PPH和IP5专利局的工作—均显示出非常令人鼓舞的一致化的迹象,并且参与专利申请的检索和审查的专利局表现出对于改善多边和双边级别合作条件的强烈兴趣。

未来展望

尽管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主要专利局的申请积压问题预计会持续。在保持专利质量的同时专注于可能的补救措施,将仍然是专利局和专利申请人以及第三方和整个社会的重要课题。

作为PCT体系的主要用户,企业支持着该体系,并激励WIPO改进该体系的努力。尤其是,企业将继续跟从和支持改进PCT体系的努力,以使其成为专利检索和审查的工作共享的有效工具。尽管专利审查高速路也是积极的进步,不论是从其自身角度还是作为改进PCT体系的手段,然而在这种工作共享系统下的高质量的专利检索和审查仍是具有根本重要意义的。企业将继续跟从和支持PPH的发展,以保证其有效性、可持续性以及与PCT体系的一致性等。另外,IP5专利局对于其基础项目的工作是重要而积极的进展,值得企业密切关注。

虽然WIPO专利常设委员会(SCP)对于实体专利法一致化的讨论持续受阻,但在SCP以及WIPO PCT工作组中所进行的工作和研究是值得积极跟从的。企业应积极参与关于专利制度平衡的一般性辩论,并发挥其在支持创新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各国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PCT体系,提高该体系下各国专利局所完成工作的质量,并鼓励申请人使用该体系。企业也鼓励与PCT体系一致的工作共享努力,例如以PPH为代表的工作共享努力,以及旨在实体专利法一致化方面取得进展的其他倡议。

国际商会的贡献

国际商会参与SCP专题会议,并就律师/客户特权、专利权的例外和限制、技术转让以及标准和专利的议题发表声明和/或提交论文。国际商会将继续支持对PCT的利用和加强,并也将跟进IP5专利局在工作共享方面的工作。另外,国际商会也将继续跟进其他工作共享倡议的进展,包括近年来已在很多专利局之间部署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2. 专利质量

背景

近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提交的专利申请的数量日益增加,这导致大量积压的申请等待审查和授权决定。同时,产生了关于以下问题的担忧:授权专利质量下降,而这可能影响权利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这两方面之间的平衡,给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带来风险。

现状

因此,专利质量问题正在得到研究,且正在不同层面上采取行动。在专利局层面,专利质量是许多国家重点关注的主题,无论在国家内部语境下还是在IP5专利局之间的合作语境下[8]。在IP5的工作中,专利质量是所谓的基础项目之一。这些技术层面的工作专注于诸如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局之间的工作共享和质量控制体系等等的基本内容。WIPO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也将专利质量作为其研究课题之一。

也从其他角度对专利质量进行了研究。例如,可以从经济角度研究低质量专利对专利激励创新和技术发展的作用的影响,也可以从法律视角研究法律程序中专利无效的范围。经济发展组织(OECD)正在致力于如何衡量专利质量,并已发表了关于这一主题的报告[9]。

专利质量问题已被纳入一些国际条约,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协定[10],其内容包括签署国专利局之间的专利合作和工作共享方面的规定,以及对改进民事和刑事执法程序的承诺[11]。

许多国家提供专利评估机制,例如任何人均可以以专利的授权未按照必要基本要求为由启动异议程序或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在美国体现为授权后的复查体系,已成为提高专利质量的重要手段。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将对受到统一专利法院规定约束的单一专利(UP)和其他欧洲专利(EP)授权后的无效具有管辖权。中国法院系统也通过发布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努力确保专利质量,这为申请人提供重要指导[12]。

未来展望

在授权专利中维持足够的质量水平符合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在不同的语境下都跟进和参与这项工作是重要的。

3.  欧洲专利体系的工作

背景

在欧洲,缺乏统一的称谓以及缺少完整、专门和统一的司法管辖权来处理专利相关争议,一直是欧盟委员会、欧盟成员国、欧洲专利局(EPO)和利益相关者之间讨论的重要主题。2012年,就这两个问题达成了关于统一专利法院的协议(UPC协议)和关于单一专利的欧盟法规(“单一专利制度”)[13]。单一效力意味着单一专利(UP)应提供统一的保护,在参与单一专利制度的所有成员国(UP成员国)具有同等效力。

语言——一个政治上敏感的问题——成为了关键问题之一,而最终找到了可接受的解决方案。由于所有欧盟成员国之间未能就翻译安排达成一致,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3月决定,UP的法规和单一专利翻译安排(也被称为UPTA法规)应当通过欧盟条约中规定的所谓“强化合作程序”而进行处理。在(当时的)27个欧盟成员国中,只有意大利和西班牙没有加入该强化合作,并向欧盟法院(CJEU)提出诉讼反对此程序。该诉讼于2013年4月被驳回。西班牙发起了两次进一步的诉讼,也被CJEU驳回。同时,意大利决定加入UP法规,因而也决定加入单一专利制度。

现状

2012年12月,欧洲议会对欧盟理事会对这两项法规草案(单一专利及其语言安排)的妥协提案投了赞成票。这些法规于2013年1月20日生效,但在UPC协议生效之日后才会适用。

当前形式的UPC协议需要至少13个国家批准才能生效。在2020年初,UPC协议已获得除德国以外的足够多成员国的批准,因为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仍在审理针对允许UPC协议的德国法案的违宪申诉。2020年3月,法院宣布该法案无效,因为该法案没有获得根据法院所要求的德国议会(联邦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票的批准。英国(UK)虽然有些出人意料地于2019年由前首相特雷莎·梅首相正式批准了该协议,但在2020年7月又由首相鲍里斯·约翰逊正式撤销了对该协议的批准。因此,该体系何时能生效仍不清楚。

除上述之外,EPO还与柬埔寨、摩尔多瓦、摩洛哥和突尼斯签订了所谓的专利生效协议,为根据《欧盟专利公约》(EPC)授予了专利的所有者提供了进一步将其专利有效性扩展到这些国家的选择。2019年,EPO又与格鲁吉亚签署了一项协议,该协议将于2020年9月生效。

未来展望

据政府官员透露,德国政府立争在2021年第三季度举行大选之前弥补批准程序中的形式缺陷。英国将不参与UPC这一事实意味着必须进行至少新一轮谈判以寻求伦敦的替代者,UPC的分部之一原本应被设在伦敦。尽管一些利益相关者认为UPC可以让其他两个分部(巴黎和慕尼黑)临时接管伦敦分部的任务,但在本出版物发行时,还未找到相关解决方案。

一旦UP法规开始适用,对于单一专利将不会有分开的授权程序。相反,在EPO根据EPC授予欧洲专利之后,即可以通过生效程序获得UP。这种生效程序将与目前在EPC成员国中对授予的欧洲专利进行的个别生效类似,并且将无需翻译而在所有UP成员国中自动有效。欧洲专利的常规的个别生效仍将可用,特别是对于不参与UPEPC成员国。然而,一旦选择UP生效,UP成员国中的常规的个别生效将会被排除,反之亦然。UP只能对于所有UP成员国被有效地限制、转让、撤销或失效。UP可以对于UP成员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有效实行许可。维持年费应被支付给EPO,并且该维持年费已按照设定时最常被选择生效的四个国家中的应缴维持年费总和的水平被设定[14]。

UPTA法规规定,在过渡期期间——该过渡期将在不晚于该法规适用之日起的12年后结束——在UP的生效时必须提交额外翻译。若欧洲专利程序的语言是法语或德语,则必须提供说明书的完整英语翻译,如果英语是该程序的语言,则必须提供说明书的其中一个UP成员国的官方语言的完整翻译。这些翻译将仅供参考而无法律效力。

UPC协议一旦生效,其将允许由一个专门的专利法院对欧洲专利中个别生效国家部分和UP的侵权和有效性具有排他的司法管辖权。但是,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存在至少七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欧洲专利和尚未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可以通过提交相应声明(即所谓“选择退出(opt out)”)而不受该规定管辖。

UPC将包括一个极为分权的一审法院、一个上诉法院和一个登记处。一审法院将由位于巴黎的中央分部及其在慕尼黑和将取代伦敦的某城市的两个分部,以及在UP成员国的若干地方和区域分部组成。上诉法院将设在卢森堡。一审法院的中央分部将是审理无效请求的排他的法庭。然而,在地方或区域分部提起侵权诉讼时也可以提起无效诉讼作为反诉。如果异议和相关上诉程序仍在EPO未决,那么UPC程序将被中止。

地方和地区分部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将会是该分部的本地官方语言,但在某些情况下,将可以选择其他语言。中央分部采用的语言将是欧洲专利的程序中所采用的语言。上诉将一般会用一审案件中使用的语言进行审理。所有分部将形成UPC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统一的程序;这些分部都将是专业化的不同实体,但是与CJEU相关联并且其任务是为欧盟法律和过渡协议提供解释和适用。

EPO将争取与更多国家签订专利生效协议。

如过去一样,利益相关者将继续欢迎并跟进欧盟在UP体系和EPO的专利生效协议方面的持续工作。

国际商会的贡献

国际商会将继续跟进UPC的工作,解决潜在问题。国际商会将一如既往在适当的时机继续提交有关这些专题的建议、文章和报告。

4. 语言方面的考虑

背景

语言问题经常是一个敏感问题。从严格的经济学角度看来,对专利程序使用单一语言的好处不言自明,其不仅对于知识产权(IP)权利人有益,而且也对于寻求进入国外市场而不侵犯第三方IP权利的企业有益。然而,语言选择对国家身份认同、文化和主权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在欧盟实行单一专利制度的提案,关于语言问题已经进行了多年的辩论,这也证明了语言问题的政治敏感性。

现状

目前,许多国家允许使用非递交局官方语言的文件来提交专利申请。尽管通常必须在一定时限内提供相应官方语言的翻译,但这个选择已大大方便了处理申请人的申请递交。

对欧洲的IP权利人而言,更大的进步是于2008年生效的关于实施第65条关于欧洲专利授权的协议(《伦敦协议》)。该协议降低了在欧洲专利公约的各个成员国中生效时对授权欧洲专利的翻译要求。虽然官方语言也是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之一的成员国——包括法国、德国和英国——现在已经完全放弃了对生效的翻译要求,但其他成员国仍要求将权利要求翻译成其官方语言,将说明书翻译成EPO的另一种官方语言(大多数情况下为英语)。然而,《伦敦协议》保留了成员国在专利诉讼中要求翻译完整的说明书的权利。《伦敦协议》被认为是大大降低欧洲专利生效成本的里程碑。

欧洲(EPO)、日本(JPO)、韩国(KIPO)和中国(CNIPA)的专利局以及WIPO等提供的机器翻译工具的发展带来了若干优势。机器翻译有助于对外文专利文献进行快速、相对而言低成本的初步分析,无论是对现有技术评估还是对第三方专利的预防性侵权评估,而后者是进入专利活动较强国家市场的关键问题。此外,机器翻译促进专利局之间的工作共享,并且有助于提高审查质量。

未来展望

更强大的机器翻译工具正在持续发展,这将进一步促进便捷和低成本地获取综合性专利信息,在将来可能会逐渐降低语言问题的重要性。专利局,诸如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IP5),将继续积极推动这一进程,因为在这些专利局可以使用双语甚至多种语言精确翻译的语料库——例如,来自优先权文件的翻译等——是进一步发展的高价值基础。

国际商会的贡献

国际商会将继续鼓励旨在减少专利申请和权利行使方面的翻译费用的倡议,同时维护对于有关利益相关者的法律确定性。此外,与过去一样(参见国际商会报告《2009年6月进一步加入伦敦协议的需要》),国际商会将鼓励尚未加入《伦敦协议》的政府尽快加入《伦敦协议》。

5.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

背景

从自动驾驶汽车到医疗诊断再到先进制造,人工智能(AI)正日益推动着技术和商业的重要发展。随着5G、大数据分析、物联网(IoT)等的快速发展以及从纯粹的理论研究向商业应用的转变,AI已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AI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已经成为政府和行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知识产权基本知识”部分所述,就本出版物而言,AI通常被定义为“狭义的人工智能”,其包括被编程以执行个体任务的技术和应用[15]。

现状

根据WIPO在2019年发布的AI报告,自20世纪50年代人工智能出现以来,创新者和研究人员已提交了将近34万件AI相关发明申请,自2013年以来,超过一半的前述发明申请已被公布[16]。AI相关发明大多利用算法来分析数据并提供决策或预测,这对专利法和实践来说都是挑战,并且带来了许多问题,包括专利适格性、创造性评估、公开充分问题和发明人资格等。

2019年,IP5专利局决定推进在新兴技术(NET)和人工智能领域中的合作,并同意成立IP5工作组,以探索提高法律确定性的方法,建立明确的指导并支持用户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其NET/AI相关创新[17]。WIPO还召开了“IP与AI对话会”,为成员国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机会,聚在一起讨论AI对IP的影响,以期共同明确政策制定者需要提出的问题。第一届会议于2019年9月召开,第二届和第三届会议计划于2020年召开[18]。

一些主要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已经制定了明确的规则来审查AI相关发明。例如,EPO和CNIPA分别于2018[19]年和2019[20]年在其专利审查指南中增加了新的部分,这些新的部分涉及如何确定AI发明的专利适格性和可专利性。USPTO于2019年1月完善了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专利适格性的测试,为AI相关发明的可专利的主题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2019年3月,JPO在其《专利和实用新型审查手册》中增加了10个AI相关发明的案例,以帮助公众更清楚地理解对AI相关发明的说明书和创造性的要求[21]。

除了AI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要求以外,关于AI所创造的发明的发明人资格的讨论也引起了很多关注。DABUS案例就是一个例子。由名为DABUS的人工智能创造的两项发明专利申请于2018年至2019年间向EPO、UKIPO和USPTO提交,但到2019年12月为止均被拒绝。这些专利局拒绝的理由是现行的专利法不允许将机器称为发明人,只有自然人能被称为发明人。DABUS案例对当前的专利法体系提出了挑战,并引发了如何使专利法体系适应未来技术发展的深思。

未来展望

在未来的几年中,AI将会持续作为热门话题。在专利审查方面,随着专利局发布越来越具体的规则和案例,AI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标准也会变得清晰和可预测。在专利权利行使方面,用于证明侵权的侵权比较和证据将至关重要。随着AI技术的进步,当前的专利法体系将不得不面对挑战,例如重新定义发明人资格。

6.   新用途的可专利性

背景

已知且最终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新用途可能不仅对新应用的发明人具有重要的商业意义,而且也具有一定的社会重要性。因此,针对这种所谓的第二用途发明给予适当保护存在激烈的争议。

现状

许多国家允许第二用途专利,尽管所允许权利要求的格式可能会有所不同。一些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明确要求所有发明的可专利性,而最近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22]要求签署方为已知产品的新用途、使用已知产品的新方法或使用已知产品的新工艺提供专利保护。

在安第斯共同体国家,无论是已知的还是新的用途都不会获得专利保护,阿根廷也遵循这一标准。安第斯法院(ACJ)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27条解释为仅要求其成员为产品、成份或方法相关的发明提供保护。ACJ进一步认为,用途是一种新类型的发明,与TRIPS涵盖的发明不同,因此根据TRIPS规定不必一定提供专利保护。ACJ也认为用途缺乏工业适用性。

《印度专利法》第3章列出了不可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其中包括仅对已知物质的任何新性能或新用途的发现,以及已知方法、机器或装置的用途本身[23]。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在2010年发布的第G 2/08号决定中,根据当前版本的《欧洲专利公约》明确确认了对这种第二用途的可专利性进行非常宽松的处理,仅排除了某些权利要求格式。第二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重要性也在德国、荷兰和英国的一些近期案例中得到了强调。

未来展望

企业需要说服相关机构,如政府、世界贸易组织(WTO)和WIPO等,使其同意第二用途不应仅被视为“发现”,而是代表具有工业可适用性的创新,只要符合可专利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其他法定标准并因此符合TRIPS协定第27条的要求,第二用途就值得被全面保护。

II、外观设计

背景

外观设计法旨在保护产品的特定外观。外观设计是受保护的知识产权(IP)权利,这在1886年《巴黎公约》中得到承认。1925年海牙体系——最近一次被1999年《日内瓦文本》修订——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为成员国(截至2020年6月共91个国家)建立了集中申请体系。特别是自2014年以来,随着柬埔寨、日本、朝鲜、韩国、美国、以色列、英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相继加入,海牙体系一直在不断发展。预计接下来加入的国家是中国。

现状

国际上外观设计制度的差距仍然很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只有两个条款,即25条和26条涉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这两个条款确定了对新的或原创的外观设计的至少10年的最低保护标准。2021年适用的第13版《洛迦诺分类》包含32个大类和237个小类,涵盖了5千多个产品分类标志,便于注册和检索。

外观设计保护的吸引力明显增强,这体现在2019年申请的外观设计总量增长超过8%,以及许多国家的外观设计法律的现代化。各个国家的外观设计法中的许多方面仍存在差异,如:

  • 在注册阶段审查或不审查新颖性/原创性标准;对产品的整体或部分提供的保护。

  • 保护期限,从10年到15年至25年不等。例如,在欧盟和墨西哥,保护期为5年,可续展5次,在日本,保护期自2020年4月1日起延长至25年,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最近已延长至15年,而中国在2020年也可能同样会延长。

  • 不同外观设计制度的共存——外观设计专利(中国、美国)、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包括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外观设计。

  • 外观设计保护与其他形式的保护,如著作权、商标、专利和实用新型和包装装潢保护之间的相互影响。

  • 评估有效性和侵权的标准——例如新颖性、独特性、功能性和形式的多样性、可见性要求、整体印象、参考人(欧盟所谓“适度认知的使用者”)的观点、美感特征和装饰的影响,对这些具有挑战性的概念的解释因国而异。

此外,保护外观设计的重点和风险程度同相关行业部门的特点紧密相关。例如,汽车行业对配件的外观设计保护存在技术功能障碍和反垄断的争议,而移动设备行业已经陷入针对手机和数字平板电脑的最小几何形状的外观设计保护的纠纷中。3D打印在各个行业中的普及,数字设计的蓬勃发展以及人工智能的部署都凸显了跨境保护的必要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外观设计法条约》草案旨在简化与外观设计注册有关系的手续并使之标准化。对外观设计体系提出的主要更改建议涉及外观设计视图的表达方法和数量、一个申请中包含的外观设计数量、公开披露后6至12个月的宽限期、提交申请后的保密期以及在外观设计申请中提交的信息的国际标准化。

尽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有代表团普遍支持该条约草案,但2020年召开外交会议以通过该条约草案的同时,仍有待解决的一个实质问题(2014年由非洲集团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即,非洲集团提出在该条约中加入一项要求,即在外观设计申请中披露工业品外观设计中使用或包含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或生物/遗传资源的起源或来源。

欧洲共同体的外观设计制度是外观设计法中最统一的法律体制之一。虽然1998年的外观设计指令在很大程度上协调了欧盟成员国各国的外观设计法,但2001年的外观设计条例创立了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管理的长达25年的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权。该条例还创立了未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权,在欧盟公开后,保护期为3年。

因此,如果外观设计所有人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注册一个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的外观设计,可在欧盟层面寻求最多25年的外观设计保护;或者若符合条件,可获得3年的有限保护,防止其未注册的外观设计被复制。自2010年起,欧盟法院(CJEU)澄清了几个外观设计概念,如争议产品、设计者的自由度、适度认知的使用者和整体印象。

欧盟的外观设计条例目前正在进行全面修订。大规模的公众意见征询已于2019年结束,修订后的条例草案可解决例如如下几个问题:(i)“外观设计”的定义和不可见特征的处理;(ii)澄清例如以下概念:“由技术功能决定的外观设计”;(iii)外观设计注册和检索程序规则的现代化。

例如,许多国家在过去两年中也对他们的外观设计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土耳其、中国、新加坡、韩国、日本和澳大利亚在2020年启动了外观设计审查项目。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亚洲国家已经解决了数字外观设计的处理以及经济数字化带来的问题。

现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自2015年以来,一直在审查为图形用户界面(GUI)、图标和字体外观设计所提供的保护制度。继2016年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查问卷和2018年国际商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的出版物[24]之后,SCT还针对以下3个主要问题发布了一份调查问卷:(i)需要图形用户界面与物品或产品之间建立关系;(ii)各知识产权局采用的表现方法;(iii)关于排除、审查、侵权和优先权的问题。在此阶段,问卷回答表明大多数受访者(40个成员国和2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需要图形用户界面/图标外观设计与物品之间建立关系[25]。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外观设计和其他知识产权权利的重叠。大多数国家允许对满足每种知识产权制度特定要求的产品提供叠加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在评估外观设计、著作权或商标保护的利益时,通常不考虑产品的纯功能性特征。对外观设计对象知识产权权利的叠加保护是被广泛认可的延长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机会,但在寻求实施时可能会导致复杂的分析。

欧盟法院最近在欧洲对几种知识产权权利的并存进行了微调。欧盟指令和外观设计条例均允许通过著作权保护外观设计。在最近具有标志性意义的“Cofemel”判决[26]中,欧盟法院认为,只有原创的——是作者自己的个人创作——并能以充分的精度和客观性进行识别从而展示的设计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换句话说,欧盟法院确认了“原创性”是评估欧盟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关键统一概念。

欧盟法院在2020年的案例中应用了此可著作权性测试,该案例涉及的是以前获得专利的可折叠自行车的形状。法院将原创性测试应用于“[Brompton]自行车的形状至少部分是获得功能结果所必需的”,然而可能是“反映作者个性”的创造性作品,从而引起了人们对“非纯功能性特征”的原创性程度的关注,英国移交法院将不得不对其进行评估[27]。

在美国,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一种产品的新颖的、原创的和装饰性外观设计”。由于美国版权法不保护产品的实用特征,正如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具有标志性意义的Star Athletica, LLC诉Varsity Brand, Inc.案例中所解释的那样,很难获得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叠加保护,尤其对于服装品。

许多外观设计也受到注册商标的保护。因此,多种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外观设计要求将受外观设计、著作权和商标权保护的特征与不受保护的“纯功能性特征”区分开来,这可能是一项困难的工作。

实际上,大多数国家拒绝产品的纯功能性特征受到外观设计和/或著作权保护。尽管司法管辖权努力澄清其实施,但功能性测试仍然非常棘手。

在欧盟,2018年欧盟法院在其具有标志性意义的DOCERAM判决[28]中分析了《外观设计规则》中被排除保护的可授权主体相关条款,即,从欧盟外观设计保护中排除的“仅由技术功能决定的产品外观特征”的第8条第1款。法院拒绝了欧洲多家法院采用的“形式多样性理论”。根据该理论,如果多种外观设计可以实现相同的功能,所选的外观设计不能“仅由功能决定”。欧盟法院设立了一项新的功能性测试,即,要求确定技术功能是否是决定相关特征的唯一因素,并参考所有相关的客观情况来解决此问题(而不仅仅是参考设计者或用户的看法)。

在程序方面,在这一领域需要跨境程序上的一致性。仅某些国家(例如,美国、墨西哥和日本)对外观设计的注册进行实质审查,而大多数国家则不进行这种审查。由于国家间的不同要求,当外观设计申请通过海牙体系延伸到国家时,常常会遇到困难。尤其是,在处理不断增长的外观设计申请要求宽限期和/或优先权时,通常会被中断或推迟。在协调工作的努力中,ID5(侧重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来自五个知识产权局组成的小组)合作采用通用方法[29]。欧盟知识产权局还试行了商标和外观设计融合计划,以吸引利益相关者和知识产权局[30]。

还需要进一步促进外观设计的检索。尽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国家和地区专利局开发的工具最近有了改进,但检索先前的外观设计通常很不方便。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发了一种图像检索工具来查找先前注册的类似商标[31]。在不久的将来有望为外观设计提供类似的检索工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在2020年启动了WIPOPROOF服务,该服务可生成防篡改证据,证明数字文件在特定时间点存在,并将能够跟踪连续的外观设计申请。

在欧洲,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各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下还设计了一些工具,例如Design class,帮助在统一数据库(HDBPI)中找到合适的产品标识,以及Design view,这是一个具有72个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数据的多语言检索工具,允许比较商标和外观设计。其他专利局也已开始现代化项目,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欧洲专利局、智利知识产权局、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和西班牙知识产权局的创新做法[32]。

未来展望

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外观设计法条约》仍是优选目标。在国家层面,尽管加拿大、以色列、日本和马来西亚等国家最近对各自的外观设计法进行了更新,但统一程度仍然很低。此外,尽管英国照搬欧盟的外观设计注册作为总体的初始临时方案,但英国脱欧的实施将影响欧盟和英国利益相关者的申请策略[33]。

外观设计侵权和相关救济尚未完全成熟,但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在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苹果诉三星智能手机的美国专利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对一项联邦法律的旧条款进行了解释,其中规定制成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人应以其全部利润承担责任,并认为一件“制成品”既包括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也包括该产品的部件,无论该部件是否单独出售。该案回到加州北部地区法院,该法院采用了包含四个因素的协议来计算损害赔偿金额[34]。陪审团判决三星应向苹果支付数亿美元,该案最终和解。但是,损害赔偿应考虑整个产品销售的利润损失还是仅考虑实施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特征的产品部件的利润损失,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明确解决。在中国,近年来对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处罚稳步增加。他们考虑以下几点:(i)索赔人的实际损失;(ii)侵权人的利润;(iii)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通常为1-3倍);(iv)法定损害赔偿,金额由法院酌情决定,但通常在1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之间。

外观设计权和维修条款的问题将持续演变。维修条款在许多外观设计条例中都有规定,且其范围经常受到挑战,特别是在涉及备件更换的汽车领域。法院通常狭义地解释维修条款的范围。例如,在欧盟,2017年欧盟法院在奥迪和保时捷诉意大利轮辋制造商Acacia的案例中进行了联合判决[35]。法院认为:(i)维修条款仅适用于外观与原始零件完全相同的复杂产品的替换零部件,并且(ii)备件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必须告知终端用户备件受外观设计权保护,且只能用于替换有缺陷的零件。在美国,备件问题也备受争议[36]。维修条款仍然是规则制定者议程上的敏感问题。

3D打印技术的传播涉及两个层面的外观设计。首先,3D打印机在接收到用3D建模软件或3D扫描创建的产品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文件的指令时打印真实对象。其次,3D打印机通过逐层沉积材料制造产品——“增材制造”这一术语不再仅仅是3D打印技术,来获得旨在成为CAD文件中包含的原始3D模型的精确复制品的产品。因此,外观设计是3D打印过程的矩阵元素以及最终3D打印产品中的最终实施例。3D打印技术用于许多制造行业,特别是在航空、汽车、医疗、金属生产领域。其可影响从珠宝到房屋建设、建筑、手工艺和娱乐等各个领域的外观设计过程。3D打印当前引起的外观设计相关的问题包括:

  • 由软件、人工智能或较早的设计组合生成的CAD/扫描文件的状态是评估在何时可以要求或失去著作权/所有权的关键。

  • 随着服务供应商、3D打印机制造商和拥有外观设计组合的公司之间合作关系的发展,CAD文件许可的可追溯性和实施。

  • 普遍未经许可的消费品的3D打印引起的侵权规模[37]。

3D打印对大多数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都有影响,但是到目前为止,它还没有引起太多诉讼。欧盟于2020年4月发布了关于工业3D打印对知识产权影响的研究[38]。。尽管一些有影响力的专利局已经制定了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审查规则

人工智能(AI)和外观设计是一个令人关注的发展新领域。人工智能(AI)相关的创新引发了很多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目前召开了“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对话会”,集合了成员国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以期明确政策制定者需要提出的问题[39]。尽管一些有影响力的专利局已经制定了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审查规则[40],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专门的人工智能相关的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问题文件要求人工智能辅助设计可被视为计算机辅助设计的一种变体,并且可以相同的方式(即受保护的外观设计)进行处理。就人工智能生成的设计而言,问题和考量与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或创造性作品所引起的问题和考量类似[41],且更为复杂。

现在,外观设计被视为重要的商业工具和知识产权权利。考虑到外观设计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重要且引人关注,令人满意的外观设计保护需要在上述几个方面取得协调进展。在当前技术快速发展和对促进循环经济的背景下,外观设计权的认知和作用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发生变化。

[1] 总共处理全世界约80%的专利申请和约95%的根据PCT递交的申请(参见https://www.fiveipoffices.org/about)。

[2] 关于这些协议的概述,参见:https://wipo.int/pct/en/filing/pct_pph.html。

[3] 参见https://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9/article_0012.html。

[4] 由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新西兰、韩国、美国、欧盟成员国、欧盟委员会、EPO成员国和EPO组成。

[5]   由丹麦,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和EPO的专利局的办公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自2011年开始工作。

[6] 参见https://ic.gc.ca/eic/site/cipointernet-internetopic.nsf/eng/wr04008.html。

[7] 参见jpo.go.jp/e/toppage/pph-portal/network.html。

[8] 中国、日本、韩国、美国以及欧洲专利局。

[9] 参见OECD科技工业工作论文2013/03-2013年6月6日。

[10] 美国特朗普政府退出后,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继续执行。

[11] 参见TPP,第18.14条。

[1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3] 2012年12月17日欧盟(EU)第1257/2012号条例实施了在创造单一专利保护领域的加强合作;2012年12月17日欧盟(EU)第1260/2012号条例实施了在创造单一专利保护领域关于可适用的翻译安排的加强合作。

[14] 2015年:德国、法国、英国和荷兰。

[15] 2020年5月21日WIPO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和人工智能议题的草案》,WIPO/IP/AI/2/GE/20/1。

[16] 参见第13页,“2019年WIPO技术趋势——人工智能”,https://www.wipo.int/about-ip/en/artificial_intelligence

[17] 参见https://www.fiveipoffices.org/news/20200117。

[18] 参见https://www.wipo.int/about-ip/en/artificial_intelligence/policy.html。

[19] 参见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g_ii_3_3_1.htm。

[20] 参见http://www.cnipa.gov.cn/zfgg/1144989.htm。

[21] 参见https://www.jpo.go.jp/e/system/patent/gaiyo/ai/index.html。

[22] 参见TPP,第18.37条。

[23] “除非这种已知的方法产生新产品或者使用至少一种新的反应物”(第3d节)。

[24] 参见iccwbo.org/publication/design-protection-graphical-user-interfaces-guis/。

[25] 美国和日本于2019年9月23日提出了一个建议,主张:(i)新的或原创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注册;(ii)不考虑或不限制电子设备的运行状态,也不考虑或不限制外观设计在视觉上的呈现持续时间或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上的安装方式;以及(iii)为多种屏幕显示环境中的使用提供保护,无需在每个环境中注册外观设计。中国也于2020年放宽了其专利规则,以促进授予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通过表明图形用户界面(静态或动态)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可以保留与硬件产品之间的联系,以及在屏幕显示的情况下,可以列出所有相关产品的长清单。

[26] 2019年9月17日,欧盟法院—C-683/17:Cofemel诉G Star Raw CV案件。

[27] 2020年6月11日,欧盟法院—C-833/18:Brompton Bicycle Ltd诉Chedech/Get2Get案件。

[28] 2018年3月8日,欧盟法院—C-395/16:Doceram GmbH诉CeramTech GmbH案件。

[29] 值得注意的是,ID5工作组(欧盟知识产权局、日本专利局、韩国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最近审查了:(i)各个专利局的优先权实践,(ii)互联网信息是否是可接受的外观设计披露,以及(iii)3D打印对外观设计的影响。参见http://id-five.org/。

[30]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4年以来,有3个融合计划制定了指南,用于注册目的的外观设计图形表示(CP6),经协调统一的产品名称数据库的创建(CP7)和评估外观设计在互联网上的披露标准(CP10),所有工作成果均可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获得。

[31] 参见https://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9/article_0005.html。

[32] 参见https://worldtrademarkreview.com/governmentpolicy/eu-chile-singapore-and-spain-ip-offices-named-most-innovative-world。

[33] 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了“过渡期结束后持有已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和国际商标及外观设计的企业指南”:https://gov.uk/guidance/changes-to-eu-and-international-designs-and-trade-mark-protection-after-the-transition-period。

[34](i)参见Apple Inc.诉Samsung Elecs.Co.案例,案件号:11-CV-01846-LHK(加州北部地区法院 2017年10月22日)。

[35] 2017年12月20日,C-397/16和C435/16。

[36] 2019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Auto.Body Parts Ass'n诉Ford Glob. Techs., LLC案件,930 F. 3d 1314。在该案例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将维修权定义为“通过授权销售转移给购买者的使用权包括维修专利物品的权利”。法院驳回了其申请,因为“福特的引擎盖和车前灯的外观设计已获得不同的专利保护,未经福特授权制造和使用这些外观设计会构成侵权”。

[37] 可能是消费者推广“自己动手做”或使用3D打印维修的权利的运动,将影响当前的形势,尤其是在见证3D打印在COVID-19期间制造医疗设备的效率之后。

[38] 参见https://op.europa.eu/en/publication-detail/-/publication/e193a586-7f8c-11ea-aea8-01aa75ed71a1。

[39] 参见https://wipo.int/about-ip/en/artificial_intelligence/policy.html。

[40] 参见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g_ii_3_3_1.htm;cnipa.gov.cn/zfgg/1144989.htm;和https://www.jpo.go.jp/e/system/patent/gaiyo/ai/index.html。

[4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结的供审查的主要问题是:(i)法律是否应允许或要求对具有个性特征的人工智能生成的新外观设计给予外观设计保护;(ii)是否需要引入特定的法律规定来管理人工智能生成的外观设计的所有权;(iii)未经授权使用已注册外观设计中的数据进行机器学习,是否构成对外观设计的侵权;(iv)人工智能生成的未注册外观设计是否应与人工智能生成的已注册外观设计类似对待?

来源: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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