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TPP规则解读系列报告(七) | 贺小勇:政府采购规则
发布日期: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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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CPTPP是一个开放程度高、涵盖领域广、参与国家多、地域范围大的区域性自贸协定,在多方面代表了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的方向。加入CPTPP有利于我国有效参与全球贸易、投资和新规则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平衡中美经贸关系,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国内改革开放。

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邀请一批长期从事国际经贸规则研究的专业人士,通过本公众号推出CPTPP规则解读系列报告,欢迎读者持续关注并提出宝贵批评意见。联系方式: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漆彤教授,027-68753761,fxyqt@whu.edu.cn。

CPTPP规则解读之七:政府采购规则

CPTPP的政府采购章节的主要框架分为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24个条款,对政府采购范围、原则、采购方式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做了规定;附表目前有11个国家做出的承诺(15-A附表,含A-J节),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出价清单,包括中央政府实体清单及门槛价、次级中央实体清单及门槛价、其他实体清单及门槛价、货物项目清单、服务项目清单、建筑项目清单、总注释、门槛价调整方式、各参加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刊物或网站清单与过渡性措施。CPTPP 政府采购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1. 政府采购范围

根据CPTPP的政府采购章节第二条第2款(b)项的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是通过任何合同的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具体形式一是购买;二是出租或租赁,购买选择权;三是BOT和公共工程特许权合同。与WTO的GPA相比,CPTPP增加了BOT和公共工程特许权合同,扩大了政府采购的范围。

2. 国民待遇与非歧视。

按照CPTPP要求,各缔约国在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领域,除遵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外,还需要对设立在本缔约国的实体提供非歧视待遇,主要可分为“股权非歧视待遇”和“来源非歧视待遇”两类。股权非歧视待遇是指对于在本国设立的实体,政府采购不能因为其外资比例的高低或依附程度而给予歧视性待遇;来源非歧视待遇是指对于在本国设立的实体,政府采购不能因其产品或服务来自境外的多少而给予以歧视性待遇。

3. 采购方式与时限。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选择性招标等。CPTPP首先要求缔约国将公开招标作为首选,其次要求缔约国从公布招投标通知到接受投标应不少于40天,且授予合同应立即发布公告。GPA规定的投标时间同样是不少于40天,但合同授予后不迟于72天发布公告。此外CPTPP还鼓励招标文件使用英文。

4. 补偿条款。

补偿是政府对政府采购市场开发施加的额外条件,比如需要购买当地产品、当地企业参加或者转让技术等。对于参加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公司而言,补偿构成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与相关采购不直接相关的附加条件。

5. 供应商参与条件。

政府采购实体可以对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设置条件,但条件的范围应限定在于为履行该政府采购所需的法律资格和资金能力,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但是值得指出的是,CPTPP允许政府采购实体将遵守第19.3条劳工权利作为供应商参与采购的条件,将劳工标准添加至供应商资格的条款中。在WTO的政府采购协定中则无此类与劳工标准相挂钩的条款。

总体而言,从法律性质上看,CPTPP中的政府采购章节与WTO中的政府采购协定有着重大差异。WTO中的政府采购协定是自愿加入的诸边协定,而CPTPP中的政府采购章节属于其“一揽子”协定,加入CPTPP就必须接受其中的政府采购章节,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与WTO中的政府采购协定相比,CPTPP中的政府采购章节虽然在内容上没有实质差别,但在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时限、供应商参与条件等规则方面有所深化。

来源: 国际经济法评,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贺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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