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TPP规则解读系列报告(十二) | 郑玲丽:环境规则
发布日期:2021-09-30

编者按:

CPTPP是一个开放程度高、涵盖领域广、参与国家多、地域范围大的区域性自贸协定,在多方面代表了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的方向。加入CPTPP有利于我国有效参与全球贸易、投资和新规则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平衡中美经贸关系,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国内改革开放。

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邀请一批长期从事国际经贸规则研究的专业人士,通过本公众号推出CPTPP规则解读系列报告,欢迎读者持续关注并提出宝贵批评意见。联系方式: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漆彤教授,027-68753761,fxyqt@whu.edu.cn。

CPTPP规则解读之十二:环境规则

CPTPP设立专门的、内容广泛的环境章节,与投资、服务贸易、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等章节并列,具有同等级别和法律效力,体现了国际贸易协定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范式的转变,凸显了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对环境议题的重视。在涵盖内容上,CPTPP环境章节进行了若干条约创新,尤其是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了环境章节的法律约束力。

一、CPTPP环境章节主要内容

环境章节为CPTPP第20章,包含正文23个条款和A、B两个附件。其内容广泛丰富,既有保护环境的一般性规定,也有针对特定环境问题的特殊规定,还提供了详细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则。

(一)正文

正文共23条规则,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定义、目标等适用性规则,二是一般性义务和承诺,三是与多边环境协定相关的义务和承诺,四是合作机制、透明度与公众参与,五是磋商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CPTPP环境章节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在目标定位上,CPTPP第20章旨在建立高标准的环境章节,提供了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总要求:促进环境与贸易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持,促进高水平的保护和有效的环境执法,提高缔约国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环境议题的能力,通过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缔约国环境法不应构成对贸易或投资的变相限制。缔约国不得怠于有效实施环境法,缔约国不得进行跨境环境执法。从权利义务关系维度,以明确的条约文本形式确定了缔约国环境承诺,寻求为增强竞争优势削弱国家环境法的行为建立约束,从而倡导公平竞争。

在涵盖内容上,CPTPP第20章规定了多个特定领域的环境保护义务,包括:保护臭氧层(第20.5条)、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船舶污染(第20.6条)、保护生物多样性(第20.13条)、外来入侵物种(第20.14条)、低排放(第20.15条)、渔业补贴和海洋渔业捕捞(第20.16条)、野生动物贸易(第20.17条)。其中渔业补贴、海洋渔业捕捞、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船舶污染和强有力的环境争端解决机制属于现有自贸协定中首创性环境保护条款,在CPTPP环境规则中的地位很重要也很关键,关系到其环境保护的发展程度和水平。

在与多边环境协定关系上,在CPTPP第20章中,缔约国确认履行其加入的多边环境协定的承诺,并强调通过缔约国之间就存在共同利益的贸易和环境事项进行对话,特别就相关的多边环境协定和贸易协定的谈判和执行进行对话,加强贸易和环境政策之间相互支持。与其他自贸协定将多边环境协定一揽子作为一个条款提出不同,CPTPP环境章节不但有多边环境协定的单独条款,而且将臭氧层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协定单列作为单独条款,每个公约条款内容都很丰富、具体。美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一般包括7个多边环境协定,但CPTPP第20章在正文及脚注中仅提及4个多边环境协定,《保护臭氧层蒙特利尔议定书》、《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保护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PTPP未要求缔约方加入未来可能出现的多边环境协定,甚至没有就未来多边环境协定进行实际谈判的承诺。CPTPP第20.16.3条海洋渔业捕捞脚注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列举为保证对海洋物种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的国际条约,值得从事海洋渔业捕捞国家高度重视。

在合作机制上,CPTPP第20章重视公民环境权利和义务,多个条款规定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参与、提议等内容,鼓励采用自愿、灵活的机制提高环境绩效。缔约国承诺建立环境合作机制,倡导国家间合作、部门间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合作、公众合作、区域合作和多边合作,合作处理具有共同利益的实施本协定相关问题。合作方式多种多样,促进公众参与合作的制定和实施。所有合作皆以参与缔约国的资金、人员和其他资源为限,并遵守参与缔约国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缔约国在个案的基础上决定对合作活动的资助。

在争端解决上,CPTPP第20章建立了比较全面的磋商机制和争端解决程序。任一缔约国可就环境保护问题向其他缔约国提出书面磋商请求,该磋商应在收到请求后的30天内举行。请求方、回应方、其他实质性利益缔约方可参与磋商,应尽最大努力对话、磋商、交流、合作,尽最大努力达成方案。如该磋商未解决问题,则可请求磋商方的环境委员会代表召开会议审议该问题。如环境委员会代表未能解决问题,则可提交部长级磋商,由部长解决该问题。在历经所有程序还是无法解决问题时,请求方可依据CPTPP第28章确立的争端解决程序,再请求磋商或请求设立专家组审理争端。这种四级磋商机制和双重争端解决机制,尚属自由贸易协定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首例。

(二)实体法条款

具体而言,第20.1条将“环境法”一词定义为一缔约方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其主要目的是通过防止污染物、化学物质的释放来保护环境或防止危害人类生命或健康,废物管理或野生动植物群(包括濒危物种和保护区)的保护和养护。该定义不包括与工人健康和安全直接相关的措施,也不包括主要为生存或原住民采伐自然资源而采取的措施。该条款还阐明了该定义所涵盖的法律范围。

第20.2条概述了本章的目标,并强调了加强合作的重要性。它还指出,环境法不应被用作对贸易或投资的变相限制。

第20.3条概述了本章中的主要承诺。该条承认缔约各方在建立自己的环境优先事项和保护水平的同时,争取实现高水平环境保护的国家主权。各方承诺有效执行各自的国内法律,并且不通过减损或放弃此类法律来鼓励贸易或投资。

第20.4条承认多边环境协定(MEAs)的重要作用,并申明了每个缔约方对执行其加入的MEAs的承诺。缔约方认识到就MEAs和FTAs的谈判和执行进行对话的重要性。

缔约方在第20.5条中同意采取措施,通过控制消耗或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的物质的生产、消费和交易来保护臭氧层。缔约方同意公开提供有关其与臭氧层保护有关的计划和活动的信息,并在共同关心的领域进行合作。

缔约方在第20.6条中认识到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并同意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缔约方承诺向公众提供其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有关的计划和活动的适当信息,并致力于在共同关心的领域进行合作。

第20.7条规定了程序性要求,以确保缔约方对涉嫌违反环境法的行为给予应有的考虑,并确保受害主体可以使用程序寻求补救或制裁。这些程序不得过于复杂或昂贵,也不应设定不合理的时限或造成不必要的延误。这些程序也必须是公平、公正和公开的。这些程序中的任何听证会将对公众开放,除非司法机关另有要求。

第20.8条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各种方式,并要求各缔约方努力满足提供该缔约方实施本章情况的请求。

第20.9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规定(有关部门)接受并考虑该缔约方主体就实施本章情况提交的书面意见。缔约方应使提交此类书面意见的程序容易找到而且公开可获取。如果一书面意见声称某缔约方未能有效执行其环境法律,则在该缔约方作出书面答复后,任何其他缔约方可请求环境委员会对该书面意见和答复进行讨论,以期进一步了解该书面意见所提事项,并酌情考虑此事是否可从合作活动中受益。该条还要求环境委员会制定对书面意见和答复进行讨论的程序,这些程序可规定使用专家或现有机构向委员会提交报告,以帮助委员会对相关事实作出判断。

在第20.10条中,缔约方同意鼓励其境内的企业自愿采用与环境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并符合该缔约方认可或支持的国际公认标准和准则。

第20.11条鼓励使用灵活和自愿的机制,例如自愿审计和报告、市场化激励机制、自愿的信息和专业技能分享以及公私合作等,为实现和维持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做出贡献,并补充国内监管措施。此类机制的设计应以相关国际标准为基础,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环境效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应是真实的且不会造成误导。他们还应促进竞争和创新,并且不根据原产地给予产品不利待遇。

第20.1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为解决与执行本章有关的联合或共同利益事项而进行合作的多种方式。这种合作可以在双边或诸边基础上进行,可以在现有机制的基础上或作为补充,也可以包括非政府组织和非缔约方。

缔约方在第20.13条中同意根据各自的法律或政策促进和鼓励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缔约方认识到尊重、保存和维护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的知识和做法的重要性,这有助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缔约方还认识到促进其管辖范围内遗传资源的获取符合国际义务的重要性,以及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公众参与和磋商的重要性。

第20.14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共同努力,确定评估和解决外来入侵物种的风险和不利影响的方法。

缔约方在第20.15条中承认,向低排放经济过渡需要采取集体行动,并同意合作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缔约方还同意酌情参与与向低排放经济过渡有关的合作和能力建设活动。

缔约方在第20.16条中承认,渔业管理不当,造成过度捕捞和产能过剩的渔业补贴以及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可能对贸易、发展和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同意采取旨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缔约方承诺采取旨在保护和可持续管理渔业的措施。缔约方还承诺禁止某些导致过度捕捞和产能过剩的补贴,并在本协定生效之前有最多三年的时间实施已实施的合格补贴计划。各方同意每两年将本国实施的渔业相互补贴通知其他缔约方。

第20.17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规定的义务,采取措施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物种,并打击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获取和非法贸易,s包括通过信息交流、联合行动以及执法网络之间的合作。CPTPP暂停了第20.17条第5款中的“或其他适用法律”一词。

缔约方在第20.18条中认识到本协定对于促进环境商品和服务的贸易和投资的重要性。环境委员会将审议缔约方提出的与环境商品和服务贸易有关的问题,包括潜在的非关税壁垒。缔约方将努力解决这些贸易和投资的障碍。

二、CPTPP环境章节的重要条款

(一)环境法定义

CPTPP第20.1条规定,环境法指缔约国中央政府制定和实施的环境法律法规或相关条款,包括缔约国为履行多边环境协定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以下方式保护环境,或防止对人类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a)防止、减少或控制污染物或环境致污物的释放、流出或排放;(b)控制对环境有害或有毒的化学品、物质、材料或废料,及相关信息传播;(c)保护或保存野生动植物,包括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以及自然特别保护区。但不包括直接与工人安全或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条款,也不包括主要目的是管理自然资源的生存或原始采集的法律法规或其条款。虽然CPTPP并未直接界定“环境”的定义,但从其“环境法”的定义中可以推断,CPTPP环境章节更多强调防范、控制人为环境污染,并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二)政府确保环境法实施、鼓励高水平环保、持续提高环保水平

CPTPP第20.3.3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力图确保其环境法律和政策提供和鼓励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并持续提高各自的环境保护水平。高水平环境保护目标的确立,可以为CPTPP规则的解释提供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依据,体现了CPTPP环境保护的目的和基本价值取向。当非缔约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国内环保水平较低、环境义务并不严格时,如意欲加入CPTPP,最佳方案是先将其国内环境法律法规升级。

(三)公众参与和企业社会责任

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即确立了环境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重申了环境权。

公众参与条款是自贸协定环境条款的基本组成部分。公众参与贯穿CPTPP整个环境章节,并被重点突出。CPTPP环境条款采用了加强公众参与和信息披露的条款,使公众舆论在国际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环境问题上塑造CPTPP成员国政府的声誉。反映了公民环境权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发展。

CPTPP第20章第7至11条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制度和有关程序事项,为个人和其他缔约方就环境保护问题提出申诉设计了渠道,并解释了公民对环境保护中公开提交诉讼过程的框架性规定,这是CPTPP环境规则中另一个旨在实施环境承诺的机制。通过公民参与制度,自由贸易协定缔约国的任何非政府组织或个人,能够提交一份阐释任何缔约方未能实施或大幅执行协议当中规定的环境义务的报告,并规定了缔约方应将“答复向公众公开”,这就意味着缔约方应当就与环境有关问题的咨询进行答复并将答复内容公开。为了确保有关环境规则的落实和缔约方之间的沟通,CPTPP 进一步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将有关“未能有效实施其环境法律”的意见通知其他缔约方。本条款试图通过广大民众的主动参与和监督,来约束本国的环境破坏者,达到人人对环保都有监督权力的目的,从而实现提高环境保护监督力度的目的。公众参与体现在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等各个阶段。当然,缔约国对哪些环境信息可以公开拥有国家自由裁量权。

CPTPP第20.10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企业社会责任:“各缔约国宜鼓励在境内或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在其政策和实践中自愿采纳与环境相关的、符合该缔约国认可或支持国际公认标准和指引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四)国内环境法律法规在内的环境措施的执行

CPTPP是“史上最环保”的综合性贸易协定,至关重要的是其环境条款尽量减少了环境与贸易、投资之间的冲突,环境条款规定可以促进改善环境标准。事实上,这里提到的“环境标准”并非我们通常所说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质量标准,而是指所涉及的范围维度、义务维度和约束维度的综合程度。具体而言,就是将环境管理与国际义务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挂钩,以此强化环境政策及多边环境协定的执行程度。

CPTPP第20.3.4条规定:“在本协定对任一缔约国生效后,该缔约国不得以影响缔约国之间贸易和投资的方式,通过持续性的或经常性的过程作为或不作为,怠于有效实施其环境法。”CPTPP具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条款还强化了缔约方不得降低环境标准以鼓励贸易和投资的现有承诺。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来说,这种环境治理改革可能与CPTPP新规则同样重要。

(五)合作能力建设和地方政府行为约束

CPTPP作为环保法律参差不齐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承诺缔结的综合性协定,第20.12条“合作框架”对缔约方合作能力建设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首先,合作的重要性在于“执行本章,促进利益,加强缔约方共同的或单独的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强化缔约方之间贸易和投资关系。”其次,“在顾及各自的国内优先事项和情形以及可利用资源的前提下,当能够从合作中共同获利时,各缔约方应当合作解决与执行本章有关的具有共同利益的事项。合作可以在双边或诸边基础上进行,在参加的缔约方同意时,可纳入非政府团体或组织以及非缔约方。”

虽然CPTPP环境章节开宗明义地规定“环境法指缔约国中央政府制定和实施的环境法律法规或相关条款”,但是后续规定包括了将义务强加于次中央政府的扩张性条款。CPTPP第20.12.9条规定,“当一缔约方(第一缔约方)已根据第20条第1款(定义)将其环境法定义为只包括中央政府层面的法律,而另一缔约方(第二缔约方)认为第一缔约方在非中央政府层面的环境法没有得到非中央政府的有效执行,以影响缔约方之间贸易和投资的方式持续地且反复地作为或不作为,此时第二缔约方可以向第一缔约方提出对话请求。这一请求应当包括具体和足够的信息,从而使第一缔约方能够评估争议问题,同时应当表明该问题如何对第二缔约方的贸易和投资产生不利影响。”虽然这一条款没有具体规定被提及方应如何回应或应采取何种措施,但它表明,CPTPP环境章节的合作机制至少将使一个成员国对次中央政府的行动或不作为负责。此外,CPTPP扩大执法机制的适用性也体现在CPTPP对其成员国所规定的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获取和非法贸易的义务。一个具有启发性的例子是第20.17.5条所载的强制性要求,其中要求“每一当事方应采取措施,打击经其领土转运的野生动植物贸易”(强调部分补充),其中含蓄地包括了次中央政府的管辖权。该项规定在其他任何自贸协定中均从未提及,那么此项条文剑指何方?不言而喻,该条意味着CPTPP缔约方不仅可以监督其他缔约方中央政府环境法的执行,而且可以监督其他缔约方地方政府环境法的执行。

(六)争端解决机制

CPTPP环境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磋商程序、第三方调解程序和专家组审理程序。这些程序基本类似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应程序。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根本不同的是,CPTPP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无上诉程序,专家组裁决报告无需缔约方通过。另一根本不同是,CPTPP协定规定了被诉方不执行裁决时的赔偿制度。提供赔偿是被诉方可选取的执行裁决的一种方法。如果被诉方不执行裁决,申诉方和被诉方又未就赔偿达成协议或达成赔偿协议又不遵循该协议,申诉方可以采取措施拒绝授予被诉方协定规定的利益。

来源:国际经济法评论,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郑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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