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原产地规则下的案例分析(中澳FTA与RCEP协定)
发布日期:2022-03-16

一、案例简介

深圳某电子产品公司出口一批价值人民币13377元的冷水机(HS:84186900 )至澳大利亚,前来咨询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事宜。对于刚生效的RCEP协定,企业又多了一项选择,应该申请办理中澳优惠证还是RCEP证书才能享受更高的优惠待遇?

二、案例分析 

今年1月1日,RCEP对包括中国、澳大利亚在内的十国正式生效,因此,出口至澳大利亚的产品从1月1号起可以有两个协定下的优惠证书供企业选择:中澳优惠证和RCEP优惠证。在多项选择中,应该考虑从哪些方面入手才能选择最适合企业的、且能更充分享受 关税优惠的自贸协定,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确定:

(一) 查询产品是否落入关税减让表及关税减让幅度

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所涉及的进出口商品能否适用相关协定税率则是决定产品能否享惠的核心。因此,首先确定出口产品是否落入关税减让表。经查询,出口产品冷水机(HS:84186900)的税号均落入两个协定的关税减让表中;其次,再对比该产品在两个协定下的关税减让幅度。

1. 中澳税率:“实施期类别为0”,即自协定生效第一年由原来5%的基础税率立降为0,享惠幅度较大。中澳自贸协定于2015年已实现零关税。

2. RCEP税率:基础税率为5%,自协定生效第一年立降为0,优惠幅度同样很大。RCEP于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也就是说该产品在生效当年即可享受零关税待遇。

经过第一步的查询对比,我们清楚地了解到,该产品在RCEP生效之后,其在两个协定中的关税优惠幅度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再进行第二个步骤,也是决定产品能否享受关税优惠的核心步骤:即判定商品是否满足相关协定的原产地规则。

(二)判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的原产地规则

我们都清楚,只有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产品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那么该产品是否符合两个协定的原产地规则,我们要进行下一步的判定。

先看一下物料清单:

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物料清单(如上图所示)可知,生产冷水机(HS:84186900 )所用的原材料中含有进口成分的非原产材料,因此,我们需用相关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分别进行判定。

1. 中澳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该出口产品在中澳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所适用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为: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本子目,即子目改变。子目改变是指产品在生产中,所有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HS编码与成品的HS编码发生前六位的改变。

在本案中,因企业无法提供原材料压缩机(HS:841430)和卧室管道泵(HS:841370)的增值税购销发票、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作为有效的原产材料证明,所以,这部分原材料只能作为不明产地计入非原产材料中。从表中可以看出,非原产材料有四种:压缩机(HS:841430,不明产地)、卧室管道泵(HS:841370,不明产地)、蒸发器(HS:841899,韩国)以及电机风扇(HS:841459,日本),这些非原产材料的HS编码与出口产品的HS编码虽然都在同一章(84章),但均发生了前六位税号的改变,符合子目改变标准。

因此,出口产品冷水机(HS:84186900 )符合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2. RCEP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该出口产品在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所适用的判定标准是:子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这是一个可选择性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任意一个标准即可视为符合原产地规则。

我们知道,日本和韩国都是RCEP成员国,根据RCEP协定累积规则,原产于韩国的蒸发器和原产于日本的电机风扇均可视为原产材料。

(1)子目改变的判定

由于不明产地的原材料计入非原产材料中,因此,只需对不明产地的压缩机(HS:841430)和卧室管道泵(HS:841370)进行子目改变的判定即可,判定方法与前述的中澳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子目改变判定方法一致。该产品符合子目改变标准。

由于是选择性标准,原则上我们无需再考虑该产品是否满足另一个标准,但我们可以通过该标准的判定,帮助企业进一步了解RCEP协定中区域价值成分的运用。

(2)区域价值成分40%

区域价值成分40%是指产品在利用非原产材料进行生产时,区域价值成分大于或等于40%。在该案中,日韩作为区域内成员国,其所产的原材料(中间品)可以进行累积并计入原产材料,只有不明产地的两个原材料计入非原产材料价值中计算。

根据公式  

通过计算,区域价值成分大于40%,因此,该产品亦符合区域价值成分40%的标准。

因此,无论是使用“子目改变”还是“区域价值成分40%”,出口产品冷水机(HS:84186900 )均符合RCEP协定特定原产地规则。

三、总结 

综上所述,无论是选择中澳自贸协定还是RCEP协定,产品均符合两个自贸协定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也都可享受零关税待遇。但就本案中出口产品所适用的原产地标准来说,RCEP 的原产标准为选择性标准,显得更为灵活,程序上也更为便利。最终应该怎么选择,企业还是要综合考虑自身的需要选择最适合的协定。

四、提示 

(一)准确选择适用的协定。当企业面临多种协定可选择时, 可从降税清单产品范围、原产地标准宽严程度、关税减让幅度、操作程序便利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选择最适合自身需求的自贸协定。

(二)提前做好关税筹划。同一种产品在不同的自贸协定下所适用的税率和原产地规则会有所差别,要提前做好筹划,以便获得利益的最大化。

(三)进出口企业应重视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学习,懂得借助相关规则去降低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申领门槛,从而更容易获得关税减免待遇。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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