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投资协定有关市场准入承诺及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15

【编者按】2020年12月30日,《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正式签署,将为中国和欧洲的投资开辟更大的市场并改善商业环境。对于此协定,欧盟委员会在其官网上如此评述——“《中欧全面协定》是中国有史以来与第三方签订的最为雄心勃勃的协定”。正如欧盟委员会所言,这一协定的落地,标志着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形成。为此,中国贸促会(北京安库)预警中心从ICOVER全球安投研究信息数据库精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推荐的这篇对该协定中部分内容进行解读的文章,供大家参考。

2013年,中欧投资协定谈判正式启动。在历经7年共35轮谈判后,最终于去年底尘埃落定。依据《里斯本条约》中“外商直接投资被纳入欧盟的专属职权范围”之规定,《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成为首个欧盟与中国之间签署的投资协定。在签订后,《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也将取代中国先前与欧盟各成员国分别订立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虽然相关中文版本仍在处理中而并未正式公布,但是欧盟委员会已披露了部分核心内容。目前,已知市场准入承诺、公平竞争规则、可持续发展和争议解决是《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重点关注的四大领域。结合国内政策与日常实务,本文将对其中的市场准入承诺进行具体解读与分析。

01中方的市场准入承诺

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秉持互利互惠原则,中欧双方都拿出了高水平的市场准入承诺。其中,协定中所包含的规则都是双向适用的。但是,中欧双方在作出开放承诺的同时,也都保留了必要的监管权。这就表明中欧双方既促进双边投资,也都强调投资应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其中,中国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作为中欧投资协定的谈判基础之一,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外资负面清单管理体制全面对接,进一步提升中国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优化外商投资环境。通常,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而负面清单则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一般来说,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在中欧投资协定中,中国首次在包括服务业和非服务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以负面清单形式作出承诺,而欧盟也在协定中承诺其较高的市场准入水平。此外,中欧双方还承诺在大多数经济领域不对企业数量、产量、营业额、董事高管、当地研发、出口实绩以及总部设置等方面实施限制,并允许与投资有关的外汇转移及人员入境和停居留。下文中,将对中国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主要行业进行介绍。

1)制造业

中国作出了全面的承诺,仅仅有非常有限的例外条款,这也只是集中在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就力度而言,中国与欧盟的开放程度相匹配。根据欧盟做出的承诺,允许来自中国的直接投资中大约有一半也是集中在制造业,如运输、电信设备、化工以及医疗设备等。目前,中国还没有与其他任何伙伴作出如此深远的市场准入承诺。

尤其引人关注的是,在中欧投资协定中,中国同意在将来取消汽车行业的合资企业固定,并将致力于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显然,这一做法也是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重大修改。根据负面清单中的相关规定,中方持股比例在除了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不能低于50%。

因此,待中欧投资协定正式生效后,来自欧盟国家的外资车企可以直接在中国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无需再与中国企业合资建厂。无疑,这将对包括一汽大众、上汽大众、北京奔驰、华晨宝马和东风标致等在内的多家中欧汽车合资品牌造成冲击。

今后,虽然放开车企合资股比限制是大势所趋,但是此次中欧投资协定的谈判完成更是加速了这一过程。未来,中国本土汽车品牌面临的来自欧洲品牌的威胁与挑战不容小觑。

2)金融服务业

目前,中国已经开始逐步开放金融服务业,并将承诺将欧盟投资者继续开放。在此之前,中国政府已不再对银行、证券、保险以及资产管理等领域设立合资企业中要求外资持股比例进行设限。

2019年1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便指出,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扩大投资入股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机构的股东范围,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同时,自2020年4月起,中国政府也又全面取消了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因此,本次中欧投资协定中,中方对于金融服务业作出的承诺将进一步鼓励欧盟投资者深度参与中国金融服务业,也从侧面应证了中国政府对于当前国内金融市场抗压能力和稳定性的充分自信。

3)医疗卫生与生物资源行业

本次中欧协定中,在市场准入方面,另一重大突破就是中国政府解除了对于私立医院设立中对于合资的限制,允许欧盟投资者以独资方式进行投资。

根据国家卫健委最新数据,截至2020年8月底,医院3.5万个,其中,公立医院1.2万个,民营医院2.3万个。与2019年8月底比较,公立医院减少88个,民营医院增加1471个。显然,国内民营医院的收益以接近千亿级的增长速度连年升高,未来仍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在本次中欧谈判完成之前,中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一直持较为保守的态度,有着相当多的规定和限制。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也只允许外资以合资的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的投资。无疑,中国政府在中欧投资协定中同意欧盟投资者以独资方式参与国内民营医院的设立与运营,表明了中国政府进一步开放国内医疗服务市场的态度。

开放竞争对促进国内医疗机构改革,整治莆田系医院乱象,规范医疗市场服务与建设有着重大利好。同时,亦是对我国民营医疗行业的一次重大挑战。

同样,在生物资源的研发领域,中国政府在中欧投资协定达成之前从未承诺开放生物资源研发领域的外国投资。在本次中欧谈判后,中国政府已同意解除对欧盟投资者参与国内生物资源行业投资的限制。

4)其他行业

此外,中国市场准入承诺中还包括同意取消对环境服务的合资要求、取消对云服务的投资禁令、消除GATS承诺中目前保留的项目限制以及允许对相关的陆上辅助活动进行投资等多项开放性措施。

今后,随着《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欧盟企业将在金融业,汽车制造业、生物医疗产业、计算机产业和各类商业服务行业等发起强烈的冲击。国内相关企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来应对欧盟企业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02欧盟的市场准入承诺

目前,鉴于中国政府尚未发布中欧投资协定的中文版核心内容,对于欧盟的具体承诺尚无明确信息。现在,可以确认的是,欧盟也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对我国承诺了较高的市场准入水平。

但是,值得关注的是,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于2020年10月通过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正式实施。依照该条例规定,欧盟成员国享有外商投资审查的最终决定权,而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对于审查仅有发表意见的权力。无疑,这进一步推动了欧盟成员国强化本国审查机制,也将使得欧盟成员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会增加投资的不确定性并提高交易成本。

因此,不断强化的外商投资审查机制正在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投资者进入欧盟的市场准入壁垒。根据研究,2018年中资在欧投资案例样本中83%的交易数量符合《欧盟外资审查条例》规定的审查触发条件。因此,可以预见未来中国企业对欧投资在某些领域的准入将受限。显然,本次中欧投资协定的谈判完成也使得欧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国对欧盟成员国进行投资存在的市场准入壁垒。

至于具体行业,中国企业有望在新能源、环保以及数字化行业受益。在欧盟2021-2027年财政预算框架和“下一代欧盟”基金计划中,除抗疫和支持经济复苏外,推进数字化行业建设和绿色投资将成为最大的投资领域。相对而言,中国企业在诸如光伏与风电等相关行业有着较强的全球竞争力。因此,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达成后,欧盟将对中国企业进一步开放这些行业的投资,中国企业也将从中获益。

已经过去的二零二零年非同寻常,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国际经济秩序的急剧失衡。在如此时刻,中国与欧盟达成共识,具有极其重要的象征意义。对于国际社会实现再平衡,中欧投资协定将起到莫大作用。同时,随着中国政府正在加快提升自身经济体的包容与透明度,中欧投资协定的落地将会是一系列中国与其他国际实体间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石。但是,也必须意识到,中欧投资协定中市场准入承诺的落实,既给中国企业的“外循环”带来重大机遇,也给中国企业的“内循环”造成巨大挑战。因此,对于刚刚走上国际舞台的中国企业而言,任重而道远。

转载自: 走出去服务港,来源:欧盟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中国商务部、东吴证券研究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者:吴逸飞(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沈高明(ICOVER安投平台专家,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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