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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国家基本概况

文莱达鲁萨兰国(以下或简称“文莱”)位于加里曼丹岛北部,赤道以北443公里,东经114°03′至115°23′、北纬4°02′至5°05′之间,共33个岛屿,东部地势较高,西部多沼泽地,北濒南中国海,东南西三面与马来西亚的沙捞越州接壤,并被沙捞越州的林梦分隔为不相连的东西两部分,国土总面积为5765平方公里,水域率为8.6%,海岸线长约162公里。文莱属典型的热带雨林气候,全年平均气温较高,分为旱季和雨季。  

文莱分区、乡和村三级。全国划分为4个区,分别是文莱-穆阿拉(Brunei-Muara)、马来奕(Belait)、都东(Tutong)和淡布隆(Temburong)。区以下设穆金(相当于乡),穆金以下设村,行政长官是乡长,由政府任命,村长由村民选举产生。文莱首都为斯里巴加湾市(Bandar Seri Begawan),位于文莱-穆阿拉区。

文莱石油及天然气储量丰富,已探明原油储量和天然气储量分别为14亿桶、3900亿立方米。有11个森林保护区,面积为2277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9%,86%的森林保护区为原始森林。

截止2014年,文莱总人口达到41.19万,年增长1.4%。按照民族划分,其中马来人口27.11万,占比65.8%;华人4.19万,占比10.2%;其他人口9.89万,占比24%。按照行政局域划分,摩拉区人口29.53万人,都东区人口4.43万人,马来奕区人口6.34万人,淡布隆区人口0.89万人。华人在四个行政区内均有分布,以摩拉区和马来奕区居多,集中在城镇居住,是文莱城市化水平最高的族群。

一、国家政治体制和环境概述

文莱又称为文莱伊斯兰教君主国,全名意为“生活在和平之邦的海上贸易者”,是一个君主专制国家。

文莱古称渤泥。15世纪中叶伊斯兰教传入,建立苏丹国。16世纪早期国力鼎盛,成为东南亚地区的商贸和伊斯兰教中心。从16世纪中叶起,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等西方殖民主义国家相继侵入,文莱逐步衰落。1888年沦为英国保护国,1941年被日本占领,直到1946年英国才恢复对文莱的控制。1959年,文莱与英国签订协定,在协定中规定了国防、治安和外交事务由英国进行管理,其他事务由文莱苏丹(即“文莱国家元首”之意)政府管理。1971年,文莱与英国重新签约,规定除了外交事务和部分国防事务外,文莱恢复行使其他所有内部自治权。1978年,文莱苏丹赴伦敦就主权独立问题同英国政府谈判,并缔结了友好合作条约。根据条约,英国于1984年1月1日放弃了其掌握的文莱外交和国防权力,文莱宣布完全独立。同年2月23日,文莱在斯里巴加湾举行独立庆典,并将这一天定为国庆日。

文莱的国家政治环境具有较为强烈的民族观感、宗教氛围和专制色彩,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严格维护伊斯兰教义。这一政体的制度构建对该国的政策以及经贸投资环境产生了巨大影响,文莱经贸法律体系更是以此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在文莱从事经济贸易活动,须对其政治体制有基本把握和尊重,以此为前提,才能创造互惠共赢的局面。

二、对华经贸关系概述

远至唐朝时期,中国与文莱的贸易就已经开始并逐步发展,双方的贸易关系历经数百年,跨越数个朝代。至19世纪中后期,受西方列国入侵的影响,文莱沦为英国的保护国后,双方贸易关系才被迫中断。新中国成立后,双方于1958年开启了新的贸易关系——由香港、新加坡等地进行转口贸易。由于双方在该时期内,没有建立直接的贸易关系,因此双方贸易关系发展缓慢,贸易额的增长也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直至1991年,中国-文莱建交之后,双方贸易往来频繁,才开始出现一个同步、平稳发展的趋势。

从进出口商品结构来看,纺织品、钢材、水泥、通用工业机械设备及零件、非金属矿物制品、电信设备、家具及食品等占据了中国对文莱出口商品的主导地位。近年中国汽车制造业发展迅速,各种品牌汽车也陆续进入文莱市场,如奇瑞、宇通、吉利、中兴等。家电(海尔、格力、苏泊尔等)行业的知名品牌已经在当地市场销售,中国日用消费品在当地超市随处可见。中国从文莱进口的商品主要为原油。在两国政府的推动下,2000年中石化公司和中石油公司先后与文莱壳牌石油公司BSP签署《钱皮恩石油协议》。

2013年,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倡议国,文莱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参加国,这一倡议无疑为两国的经贸交流与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文莱财政部副部长刘光明表示,文莱将利用其作为东盟东部增长区核心的优势,与中方伙伴紧密合作,打造区域互联互通。

文莱高度依赖油气出口,因近年来国际油价低位徘徊,文莱经济受较大冲击,经济多元化已刻不容缓。面对复杂国际经济形势,文莱提出“2035宏愿”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多元化发展。在此背景下,文莱近年逐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中小微企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摆脱对油气出口的依赖,这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共同发展理念和合作共赢目标有诸多契合点。

得益于“一带一路”建设,如今,中国和文莱两国的经贸合作已涵盖金融、电信、物流、油气、港口运营、道路桥梁建设、产业园开发、香料生产加工、新能源汽车、清真食品和水产养殖等领域。

在基建领域,中国建筑、中国港湾、中国水电、中国铁建等中资企业不仅为文莱民众创造就业岗位,还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在港口运营方面,文莱唯一深水港摩拉港的集装箱码头已于2017年2月由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与文莱达鲁萨兰资产管理公司组建的一家合资公司正式接手运营,截至同年4月,该港集装箱吞吐量已增长25%,操作效率显著提升。

“一带一路”的倡议对于文莱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不同国家之间的优势互补、促进经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现实意义。这种现实意义的存在必然会激励文莱未来在对华贸易政策方面采取更加积极、更具实益的态度。

三、国家文化及民族特色概述

文莱 (Negara Brunei Darussalam),Negara是马来文,意为“国家”。Brunei一词源于梵文,意为“航海者”,马来人理解为海上商人。 Darussalam 是阿拉伯语,英文译为“Abode of Peace”,意为“和平的土地”或“和平之邦”,全名的贴切意思应是“生活在和平之邦的海上贸易者”。    

马来语是文莱的国语,属马来-波利尼西亚语系。原用加威文(用阿拉伯文书写的马来文),后受19世纪西方列国影响,英语亦开始广泛使用。

根据2013年文莱官方统计,文莱马来人占总人口的66%,华人占10%左右。马来人亦称七大土著:文莱马来人(Brunei Malay)、都东人(Tutong)、克达岩人(Kedayan)、马来奕人(Balait)、比沙雅人(Bisaya)、姆鲁人(Murut)、杜顺人(Dusun)。其他土著人包括伊班族(Iban)、达雅族(Dayak)、格拉比族(Kelabit)。

华人早期多就职于油气开采加工部门,也有少数人经商和务农,随着首都所在的摩拉区经济的发展,华人逐渐向首都附近城镇迁移。华人在文莱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多数从事建筑、修理、餐饮和销售业,一般衣食无忧,部分华人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产业。截至目前,共有4位华人获丕显(Pehin)封号,该封号在文莱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和公众认可度。华人与当地马来人相处比较融洽,农历新年即春节,被政府定为重要节日,是公共假日。

受文莱宗教色彩和马来民族传统的影响,文莱形成了和谐、委婉、谦恭的民族文化。其基本特征为重视社会、族群、人际关系的和谐,不采取过激行动;关注弱势群体;重视礼节和传统,循规蹈矩且礼节繁多。

文莱的节假日包括:新年元旦(1月1日)、国庆节(2月23日)、华人春节、回历新年(4月6日)、文莱皇家武装部队庆祝日(5月31日)、穆罕默德先知诞辰日(回历6月15日)、苏丹陛下华诞(7月15日)、斋戒月(每年回历9月)、开斋节(每年回历10月初,根据观察新月定)及圣诞节等。

四、法律体系制度及环境概述

文莱在1959年9月29日颁布第一部宪法,当时设有最高行政管理首席大臣与英国常驻文莱高级专员,向政府提供除了伊斯兰教和马来习俗外的所有事务的咨询。该部宪法在1971年和1984年曾进行重大修改。1971年的修宪削弱了英国政府在文莱的统治权,规定英国在政府主要负责文莱的外交事务,国防则由两国共同负责。1984年,文莱独立,新宪法收回了国防和外交权力,规定建立由首相和大臣组成的内阁政府,取代原来由首席大臣和英国高级专员提供咨询的马来传统政治体系。

文莱宪法共包括10个部分,是文莱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文莱的国体是马来穆斯林君主制,苏丹为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拥有全部最高行政权力和颁布法律的权力。设宗教委员会、继承与册封委员会、枢密院、立法院和内阁部长会议以协助苏丹理政。2004年9月,立法院第一届会议审议并通过宪法修正案,内容涉及司法、宗教、民俗等多个方面,共13项内容,包括赋予苏丹无需经过立法院同意而自行颁布紧急法令等法令的权利;制定选举法令,让人民参选从政;将立法院扩大到45人,由委任议员30人和民选议员15人组成;伊斯兰教仍为国教,但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仍以马来语作为官方语言,英语可作为法庭办案语言等。

立法委员会是文莱的立法机构,根据宪法行使立法监督权力,审议和通过经苏丹批准的管理国家、维护治安和秩序的法律。如果事先没有苏丹的同意,立法委员会不能讨论、建议和要求涉及财政等法律问题的法案。而如果苏丹认为在立法委员会中未通过的法案是符合国家利益的,苏丹有权排除立法委员决议并宣布该法案或建议有效。立法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八名当然成员、六名苏丹提名的有官职的成员、三名苏丹推荐的无官职的成员、十六名民选成员组成。其中的民选成员由各个区议会从其议员中选举产出。

2004年9月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旨在维护巩固君主制度,要在宪法修正案中进一步加强和巩固苏丹的思维权威,并赋予苏丹自行颁布新法令以及无需经过立法委员会同意颁布紧急法令的权力。

文莱同时使用世俗和宗教两种法律制度:世俗司法体系以英国习惯法为基础。一般刑事案件在推事庭或中级法院审理,较为严重的案件由高级法院审理,最高法院由上诉法院和高级法院组成。而宗教法律以伊斯兰教习惯法为基础,设有伊斯兰教法院,专门审理穆斯林的宗教案件。立法由苏丹颁布,司法具有独立性。

司法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设有司法会议,其主要职能是代表苏丹执行主管司法上的一切权力,各级法院的司法要员均由苏丹任命。审判机关实行审判独立原则,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文莱的伊斯兰法律制度专门裁决违反伊斯兰教教规的案件;伊斯兰法庭隶属于文莱宗教部,法庭本身拥有首席大法官及一个法官委员会。不服从伊斯兰法庭裁决者,可向宗教委员会提出上诉。

文莱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国内经贸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投资激励法》、《公司法》、《货物买卖法》、《合同法》、《破产法》、《商标法》、《专利法》、《土地法》、《价格控制法》、《所得税法》、《银行法》、《金融公司法》、《国际银行法》、《海关法》、《劳动法》、《最高法院法》、《初等法院法》、《仲裁法》等重要实体法和程序法。

五、市场准入政策及最新规定

从总体上讲,文莱实行的是自由贸易政策。文莱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主要由文莱工业与初级资源部负责,财政部、经济发展理事会等其他有关部门参与。文莱工业与初级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鼓励和支持当地企业及外国投资者开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保障国家食品安全和就业,推动经济持续、多元化发展。

文莱禁止进口鸦片、海洛因、吗啡、淫秽品、印有钞票式样的印刷品、烟花爆竹等。在出口方面,政府除了对石油天然气出口控制以外,对少数物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其他商品出口管制很少。

其中,植物、农作物和牲畜需由农业局签发进口许可证;军火由皇家警察局发证;印刷品由皇家警察局、宗教事务部和内政部发证;木材由森林局发证;大米、食糖、盐由信息技术和国家仓库局发证;二手车由皇家海关发证;电话装置、无线电由通讯局发证;药品和毒药由卫生部发证;鲜、冷和冻的鸡肉、牛肉由宗教事务部、卫生部和农业局发证。

食品领域,文莱公共卫生(食品)条例规定,无论是进口货品还是本地产品都要安全可靠,具有良好的品质,符合回教清真食品的要求。由于文莱属于穆斯林国家,因此对肉类的进口实行严格的穆斯林检验。另外对酒类的进口也严加控制,对于某些动、植物产品,如牛肉、家禽需提交卫生检疫证书。进口可食用油不能有异味、不含任何矿物油,动物脂肪需来自在屠宰时身体健康的牲畜并适合人类食用,动物脂肪和食用油须是单一形式而不能将两种或多种脂肪和食用油混合。食用脂肪和食用油的包装标签上不得有“多不饱和的”字眼或其他相似的字。非食用的动物脂肪需出具消毒证明。进口活动物和动物制品须有兽医证明。大豆奶应是从优质大豆中提取的液体食品,可包括糖、无害的植物物质,除了允许的稳定剂、氧化剂和化学防腐剂,不含其它物质,其蛋白质含量不少于2%等。

对于没有商业价值的样品可免税进口;有商业价值的样品,只需交抵押金,如果样品在三个月内出境,还可退还抵押金。

另外,文莱对政府工程项目规定如下:金额在50万文莱元以下的项目,一般而言仅限于文莱本国公司有投资资格;对于50万文莱元以上的项目,外国公司与当地公司合资注册的公司可投标;外国公司不可以单独投标。

第二章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在东盟十国中,文莱政治状况稳定,政策的连续性是与政局的稳定性直接相关的一个重要因素。文莱政局稳定使得政府政策保持了较好的连续性,有利于吸引外资;国家的财政收支状况良好,近年来文莱一直保持财政盈余的收支状况;市场化程度、税收政策及政策透明度上都具有较高水平;从地理位置看,其临近东盟东部地区,少有台风、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空海交通便捷,从亚洲各地都可以很方便地到达文莱,文莱还开通了上海和中国香港的直航,每周3-4班。

就具体的投资产业而言,在第一产业中,文莱的热带气候适合种植各种热带农作物,园艺具有很大的潜力,种植水果也是一项引人注目的投资。文莱地处东南亚中心位置,海洋渔业区内有丰富的渔业资源,适宜发展渔业、水产养殖业等;在第二产业中,文莱政府高度重视高科技和资本密集型下游制造业;在第三产业中,以旅游业为例,目前每年到文莱观光的外国旅客约30万人,文莱80%的国土被森林覆盖,全国共有7个森林公园,生态旅游、农业旅游、健康旅游等发展潜力巨大。文莱通过对外投资获得了巨额利润,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原来文莱对外投资项目的建成和投入生产经营及进一步扩大对外投资,文莱的对外投资收入正在不断增加。

文莱政府鼓励外来投资,但长期以来,国家收入过度依赖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人口少而人均国民产值高、人民生活安逸。文莱政策、规章及法令的约束、本地发展马来化倾向的限制、公务员办事效率低以及劳动力匮乏等因素,阻碍和影响了外资的进入。为摆脱经济发展的颓势,重振人们对经济的信心,刺激经济复苏及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文莱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适应经济发展的具体进程,这主要体现在吸引外国投资及鼓励跨国公司到文莱进行投资。近年来,文莱政府在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以及搞好公共服务方面做了不小改进。文莱政府制定并发布了相关法令、法规,尝试与国际接轨。文莱政府尝试规范金融体制。并制定相关国际会计师标准、颁布防止洗黑钱法令及自由区法令等。同时政府效仿新加坡政府,成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国际金融中心,开通了文莱直通上海、香港等国际城市的新航线,从而使外来投资者在文莱的内外交通、运输及商务往来更加便利。外资的审批方面,也将审批投资者申办项目手续的期限缩减为一个月。

文莱政府于1983年7月设立了文莱投资署(BIA),专门负责对外投资业务,另一个重要的海外投资机构是建立于1982年2月的QAF控股公司,该公司65%的股权为苏丹的兄弟、外交大臣穆罕默德亲王所控制,现在QAF控股公司已成为文莱第二大公司,仅次于文莱壳牌石油公司。2015年10月,文莱苏丹改组内阁,随后对投资管理部门进行重大调整,新设“利用外资及下游产业投资之道委员会”(FDI and Downstream Industry Investment Steering Committee)及其常设办事机构“外资行动与支持中心”(FDI Action and Support Center,简称FAST),负责外资项目审批及协调落实工作;新设法定机构“达鲁萨兰企业”(Darussalam Enterprise,简称DARe),负责提供外资行项目用地及落地后的管理服务工作;文莱经济发展局(Brunei 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简称BEDB)职能简化,仅负责对外招商引资。

1975颁布的《投资促进法》是文莱关于投资促进的基本法律规范。2001年在该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投资促进法令,延长了对部分鼓励投资产业的税收优惠期。《为促进文莱的经济发展及附带和相关目标的实现》(以下简称投资促进法)于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文莱的经济发展及其相关目标的实现,激励的是工商业及其他经济产业的建立和研发。具体来说,创新型的企业和服务公司、后创新型的企业、扩展型的企业和服务公司、出口产品和出口服务的企业和公司、进行国际贸易促进的企业和公司、用于生产设备的外国贷款、仓储公司或服务公司以及投资于新技术的公司等等,都在文莱国际投资激励法的范围内,充分体现出投资项目可能带来的实际利益,确定适当的税务优惠。

投资促进法将部分产业纳入先锋产业,投资享受税收优惠,以吸引外来投资。此外,在促进外来投资者创业和发展阶段,文莱提供比其他国家更为优惠的条件以促进企业的壮大,政府对任何企业不征收制造税、销售税、出口税等。文莱居民和非居民不交个人所得税、资本赢利税,股利不用交税。进口关税普遍未超过5%。

在先锋产业项目中投资的有限公司,按照投资金额的不等,从生产之日起,享受不同程度的免税优惠:金额在50-250万文莱元的,能获得5年免税期;金额在250万文莱元以上的,能获得8年免税期;投资在政府建设的高科技园内的,能获得11年免税期。同时,投资先锋产业的公司,在建厂所需的材料、机械及文莱本地没有的生产原料,进口时可以免交关税、优先在工业区安排场地等。

文莱政府还在国内共划出8个工业区以吸引外国投资,在其中可享受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等特别待遇。近年来,文莱积极吸引外资,成效明显,荷兰、日本和英国成为文莱主要投资来源国。

文莱对大部分行业的外资企业及个人投资者没有指针性的限制,仅要求公司董事至少1人为当地居民。外资在文莱投资可成立私人有限公司、公众公司或办事处,但文莱本地小型工程一般仅向本地私人有限公司开放。文莱的外资并购案例极少,政府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具体操作时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充分咨询过户手续及审批期限。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政策

文莱外交与贸易部是文莱对外贸易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参与对外贸易谈判、商签自由贸易区协定、负责对外贸易促进等工作。文莱首相府能源与工业局牵头改善文莱营商环境。文莱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包括《海关法》、《消费法》以及一些列涉及食品安全和清真要求的法规,还有2001年和2006年分别颁布《证券法》和《银行法》等,详见下表:

法规名称

主要内容

《海关法及相关规定》(2006)

有关海关法规定包括特别关税、关税返还、对违反规定的处罚等

《进口商品估价规定》(2001)

根据世贸规则明确海关估价

《东盟通用特别关税条例》(2005)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东盟—中国早期收获计划商品关税条例》(2005)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海关货物贸易协议》(2006)

实施有关东盟贸易协议

《公司法》(1957)

公司注册法规等

《证券法》(2001)

政府间金融往来、为经营商及有关个人在管理和交易证券方面提供建议

《银行法》(2006)

银行执照

《投资促进法》(2001)

投资领域

《清真肉类法》

规范清真肉类产品的进口和市场供应

《商标法》(2000)

商标

《公共卫生(食品)条例》(2001)

《公共卫生(食品)法》(2002)

食品安全

(截止2007年文莱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规 资料来源:文莱工业与初级资源部)

总体上说,文莱的贸易政策的制定权和实施权掌握在工业和初级资源部,财政部以及相关部门分享参与权。贸易政策较为宽松,工业与初级资源部下辖农业局、森林局、渔业局、工业发展局和旅游局,共同致力于鼓励和支持当地企业及外国投资者开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保障国家安全和就业,推动经济持续、多元化发展的目标。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文莱有两套相互独立的公司法,对国内企业适用公司法,对外国企业适用国际商业企业令(2000年)。

国际投资企业的协议备忘录和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合法约定,必须予以高度的尊重。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具有较高的优先级,是保护公司股东权益的核心依据。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股东协议,其名称亦未登记在文莱国际金融中心的公司登记记录中,则该当事人很难能证明自己是具有受益权的股东。在根据国际商业企业令组建公司前,信用公司将依法对其提议的董事和拟成立公司的受益权人启动勤勉素质考察的程序,并记录在案。

在文莱,广义的公司法既包括狭义的公司法,也包括规定各种特殊公司形式的其他法律。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于1957年1月1日生效的文莱《公司法》。该法规定了文莱的公司制度以及公司的登记制度,其宗旨是为了控制和规范公司成员和公司之间以及公司与其贷款者、公司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规定文莱以外的公司在文莱开展业务的条件,总体控制文莱当地注册的公司或在文莱开展业务的公司的运作。1957年文莱《公司法》除了引言和一般规定之外,共计11部分324条。

综合相关规定可以得出,文莱的公司为依法设立的,一般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任何合法目的的主体结合在一起,将其名称签署进组织简章,并遵守《公司法》对公司登记的规定的组织体。根据文莱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设立形式主要有以下分类:

分类

基本含义及设立要求

私人公司和公共公司

私人公司

不能公开招募股份的公司

任何两人或两人以上,可以组成一个私人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限制股东转让股份权利;禁止向公众发出认购公司股份或债券的邀请。

公共公司

可以公开招募股份的公司

7人或7人以上的人可以组成一个非私人公司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股东各自持有的股份的应付资本尚未付清,公司成员的责任按照备忘录中确定的数额确定责任的公司

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的责任由公司备忘录限制,依据公司清算时各个股东分别投入公司的财产来决定股东责任的公司

无限公司

一个公司对股东的责任没有任何限制的公司

持股公司和附属公司

持股公司

直接持有或者通过被任命的一个或多个人在附属公司中持有股份的公司。

附属公司

公司的资产被持股公司所有或股份被持股公司持有,无论是直接持有还是通过被任命的人持有,并且数额在持股公司账目做出时已超过发行股份资本的50%以上;或持股公司享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持股公司有权直接或间接任命公司的大部分董事。

其他

依照文莱《公司法》设立的本国公司和依照其他国家公司法设立而在文莱有确定经营场所的公司

文莱《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构成作了具体要求:当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时,公司名称的最后应当以“Berhad”或其缩写结尾;当公司是私人有限公司时,要将Sendirian或其缩写作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插在“Berhad”或其缩写之前,如果是无限公司则插在名称的末尾。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具有股份资本的担保有限公司,如果有公司章程的授权,可以改变已经经过登记的备忘录中的条款,但变更程序须在公司全体大会上实施并办理登记手续。除了要求转让股份不能存在虚假、欺诈和伪装等行为之外,对于股份转让在条件上没有更多的限制性规定,但明确规定转让的程序要求。原文莱《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至少有两名董事,且其中的1名应当是文莱公民;如果有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当有不少于一半(以认股数额较大的为准)的董事是文莱公民。后文莱财政部于修改公司法,被修改部分为原公司法第138款关于在文莱注册公司对董事会构成的有关规定,并自2010年12月31日生效。 根据新法案,在文注册公司的董事会构成中,至少两位中的一位(如仅两位董事),或者至少两位(如超过两位董事)必须为本地公民。

第五章 外汇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近年来,文莱的政治局势稳定,金融环境不断改善,外汇管制宽松,为外国投资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在2011年元旦献辞中,文莱宣布:为保持国家繁荣和经济稳定,政府将在2011年元月1日起正式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负责执行国家货币政策及监督金融体制运作。

文莱采用货币发行局制度(Currency Board Arrangement)的汇率政策。2008年以来,因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受美元持续贬值影响,文莱货币对西方主要货币的汇率呈稳定的上升趋势,美元兑文元汇率从2009年底的1.43下滑至2011年1.26左右,并基本保持至今。新加坡元与文莱元等值流通,人民币与文莱元不可直接兑换。

在《马来亚与英国婆罗洲1960货币协定》背景下建立的货币委员会是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文莱共同的货币发行机构。后文莱于1967年6月12日建立文莱货币局,取得该货币委员会发行货币的权利。依据《1967年货币法案》建立的文莱货币局负责文莱纸币和硬币的发行。在实践中,文莱货币局为银行和公众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其通过严格控制货币流通量,使对外资产和流动资产不低于即期负债的70%和30%,确保公众对纸币和硬币的需求得到满足;管理货币据自身资产及其托管资产;管理货币基金和货币储备基金。为适应经济发展,文莱后又成立货币与金融委员会,负责货币发行。

在汇率上,文莱无外汇限制,其实行的是“盯住新加坡元”的货币局汇率制度,有利于控制通货膨胀预期,文莱元与新加坡元的固定比率为1:1。银行允许非居民开户和借款,文莱元与美元可以在文莱自由兑换。个人可自由携带现金出入境,不需要申报。个人及公司外汇可自由汇出,但须在汇出时说明原因。文莱外汇交易保持平稳增长,外汇买卖交易大致平衡,反映文莱的国际资本流动速度加快,资本利用率高,有利于吸引外资。在国际储备方面,据文莱财政部2008年统计,官方外汇储备约65亿美元,约占全年进口额的50%,无外债。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文莱对外信誉度高,有利于外资的流入;另一方面表明文莱持有国际储备的机会成本高,实际经济增长率低于经济增长的能力。

文莱《银行法》于1957年1月1日经苏丹陛下批准生效,后经多次修改,现行有效的版本为2002年的修改版本。依据规定,银行的设立是特许法律行为。文莱不设中央银行。文莱财政部通过下属的财政研究所、货币局和文莱投资局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货币局负责发行钞票。现在货币供应量年增长约20%。银行利息由银行协会设定。文莱当地主要商业银行是佰都利银行和文莱达鲁斯兰伊斯兰银行;外资银行有香港汇丰银行、英国渣打银行、新加坡华联银行、马来亚银行等国际银行。

2014年2月,中国证监会与文莱金融管理局签署了两国证券期货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是文莱与外国金融与证券管理机构签署的第五份类似文件,标志着文莱金融机构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并进入中国市场投资。

在融资条件方面,新注册外资企业须提供母公司信用情况证明材料。具体融资条件需要和银行协商确定。

文莱当地信用卡使用比较普遍。中国发行的VISA卡和万事达卡在当地可以使用,部分商家接受中国银联卡刷卡消费。目前,中国银联已与文莱佰都利银行合作,开通银联卡客户在佰都利银行ATM机终端提款业务。

第六章土地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文莱的土地制度主要规定于《土地法》中,文莱《土地法》所界定的“土地”,包括对土地任何形式的使用,任何建筑物及其组成部分,建筑物表面上方的空间,土地的表层和被建筑物及相关结构所占据的底土,但其中不包括对矿石和石油、天然气这类矿石产品的权利。

在文莱,任何一块地的所有者,也包括任何一个土地权利的继承者,不论是通过法律事实所获得的土地还是通过别的途径获得的土地,在获得土地局局长出具的土地规划的证明后,才能成为该土地的所有者。任何人若想在文莱取得土地财产所有权,必须对占有的土地进行注册登记。“已经注册的土地”将被记录在登记簿上,并且由已注册的所有者永久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拥有该土地财产所有权。

按照文莱《土地法》之规定,土地归国王所有,文莱公民可以购买使用,外国人不可在文莱获得土地所有权和买卖权,只有文莱公民才享有买卖土地的权利,外国人和侨民只能租用土地。但是,如前所述,土地使用并非任意,需要经过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经过规划后的土地方可使用。土地规划有效期届满后,使用者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该土地,需要由法院作出裁定。

文莱《土地法》设置了相关的官员实施土地管理权。土地局局长在文莱《土地法》中又称为“委员”,是指被任命为文莱土地部门的负责任的官员,是地产的长官,同时也包括合法地行使委员权力的其他人。土地检查官员,是指被委派为文莱政府土地调查部门的负责人,也包括合法地行使土地调查权力的其他人。根据文莱《土地法》的规定,“相关的权威”部门,如任何一个或多个政府的或法定的权威机构,有权批准有关土地的发展规划、土地细分的规划或与建筑物有关的土地规划,发布需要进行修改的通告和法规,执行《城乡土地规划(发展控制)法》、《市政董事会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执行其他成文法律的部门。

世界银行集团2008年度关于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将文莱列为178个国家之末,该报告对文莱的百年土地法和财产登记制度进行了调查。世界银行集团建议文莱改革其土地登记制度,为企业主提供便利。为落实2035年国家发展宏愿,文莱政府在2009年重新检讨现有土地政策,探讨扩大国家土地用途的可行性。鉴于国内60%的土地被列入“婆罗洲之心”绿色保护区,政府希望调整土地政策,增加非保护区土地的商业价值,以吸引更多投资者。

文莱政府于2012年修改《土地法》以彻底禁止非文莱公民拥有永久地契的地产,但外国直接投资者可以购买分层产权房产,亦可租用土地及房产;此外,为吸引外来投资,文莱已交付1533公顷土地用于工业开发,并储备了5375公顷土地以满足投资需求。

如前所述,非文莱公民无法在文莱购买土地或别墅,只能购买公寓房。目前而言,首都市区商业中心地区每英亩土地售价在100万文元左右,住宅用土地售价在每英亩30万文元左右。

房屋租金,以两层独栋住宅楼(约250-300平方米)为例,其租金为1500-2500文元/月,公寓楼(100-200平方米)租金则为1200-3000文元/月,但具体价格视地段而定。

文莱的房屋价格同样受到地段、房屋条件的影响,排屋价格约20万文元/栋,独立别墅根据面积大小价格在40-80万文元/栋波动。

为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改善营商环境,文莱土地局和电子政府中心于2016年联手推出了网上土地交易系统,通过该平台可申办延长土地租期、土地所有权过户、更改土地使用条件、缴付土地费用及注册土地租借等业务,网站地址为:www.laris.gov.bn。

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文莱主要的税收法规有印花税法案(第34号)、所得税法案(第35号)、所得税(石油)法案(第119号)和投资激励条例。文莱现行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石油税、印花税等。文莱税赋较低,文莱政府为实现多元化发展,重视建设良好的商业和投资环境,提供了该地区最宽松的税收环境,后经苏丹批准,2015年文莱企业所得税率从之前的20%进一步下调至18.5%,相比东盟其它国家的税率,处处较低水平。文莱还提供“先锋产业”政策,对国内亟需发展的行业实施企业所得税和设备进口关税减免,部分产业免税期甚至高达11年,并可根据后续投资情况延长免税期。因此文莱的税收政策较为适合初创阶段的投资者。

文莱税务司是文莱税收的主要管理部门,属于文莱财政部下的部门之一。该税务司负责制定税收政策,管理和征收所得税。文莱税务司的目标是通过为纳税人创造高效和贴心的服务环境,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公司所得税方面,由于所得税以纳税人的纯所得收入或净收益为计税依据,且税负不易转嫁,具有保障社会分配水平和稳定社会经济的作用,各国多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公司所得税即凡是在文莱注册的公司,必须按照文莱税法的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其中国外公司的分支机构按其在文莱境内经营利润所得依照相同的税法进行纳税。

印花税方面,税率根据书立凭证性质不同而有别。印花税主要征收范围包括抵押、房屋租赁、转让。其中,抵押每500文元征税1.0文元,房屋租赁(年租金)每250文元征税收1.0文元,转让每250文元征税1.0文元。

石油税方面,1963年修改后的所得税法为石油生产征税特别立法,这项法案遵循大多数中东产油国的一般模式征税。对扣除王室分成、政府分成及各项成本后的石油净收入按照55%征收石油税。

进口税方面,除对极少商品如香烟等商品的进口税略高于对东盟成员国的进口税之外,其对东盟成员国产品的进口税税率普遍低于5%。对食品类及大部分建筑材料和工业机械免征进口税,电器类商品及香水、化妆品、地毯、珠宝、水晶灯、丝绸、运动器材等征5%的进口税,汽车征收20%的进口税(目前已改为同等税率的消费税),烟和酒精饮料适用特别税率。

自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启动以来,文莱对中国商品进口税逐年下降,部分非敏感产品进口税在2012年已降至零,一般敏感产品进口税已降至20%以下。

遗产税方面,自2013年1月1日起,文莱正式取消遗产税。

文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没有增值税,不设置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建设与教育附加费。虽然文莱实行的是中小学11年制完全义务教育制度,但相关成本费用均由财政统一支出,并且不再向公民个人以及企业征收。

1975年,文莱政府颁布投资促进法,2001年在该法基础上颁布新的投资促进法令,延长了对部分鼓励投资产业的税收优惠期。根据文莱投资促进法,对先锋产业、先锋服务公司、出口型生产企业、服务出口企业、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等产业投资将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章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文莱关于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有Employment Order 2009、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 1957、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Order 2009、Employment Agencies Order 2004、Employment Information Act 1974。现有的劳动法针对终止雇佣、医疗、产假及工伤补偿等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政府目前实行了工人准备基金以保护所有的工人。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协议与劳动合同,其中所有劳动合同均须到劳动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且签订劳动合同的人须年满16周岁;招聘工人的主体须获得许可证;对雇佣女工、年幼者和儿童作了特别的规定;对住房、供水、卫生、医疗等工作条件进行了规定;还规定了雇主和雇员在遣返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文莱工作的劳工受到法律保护,其中在雇主支付薪金的规定中,雇主支付雇员薪金的时间不得超过当月10日,如延期支付被检举,雇主会受到不高于1500文元的罚款;如无法支付薪金给雇员,雇主将面临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如雇主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外来劳工,会受到10000文元或入狱6个月至3年的惩罚。

文莱是一个君主制国家,工会在文莱没有法律基础,工会的数目也极少。目前,文莱仅有3个注册工会,仅油气工人工会仍然有活跃度,但成员也仅有182人。此外,文莱的法律并不支持工人的集体示威与罢工。

由于文莱本地人口较少,因此文莱需要大量引进外籍劳务,特别是建筑业和餐饮、家政、环卫等服务领域普遍雇用外籍劳工。根据文莱经济策划与发展局的统计数字显示,2013年,文莱正常运营的10612家企业共有雇员141852人,其中92007人为外籍劳工,比例高达64.9%。如果再加上20371名外籍家佣,文莱当年各类外籍雇员已达112378人。

文莱本土劳动力匮乏首先体现为人口总规模非常小。近年来,文莱人口总规模持续增长,由2006年的368150人增加到2015年的423188人,但人口总规模仍然很小,且人口增长率不断下降,由2006年的1.72%下降到2015年的1.38%(见图1),在此基础上的文莱适龄劳动力规模则越来越小,2014年文莱适龄劳动力人口总量为310400人,而真正的劳动力人口仅为203600人,不能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注入持久动力。

 

图 1 2006—2015年文莱人口变动情况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数据库)

其次体现为文莱本地劳动力行业分布结构性失衡。据文莱经济策划与发展局最新发布的《文莱劳动力调查报告2014》数据显示,文莱公共管理部门、批发零售部门、教育部门等公共服务部门从业者占总劳动人口的49.45%,其中政府行政机构等公共管理部门从业者所占比重最大(27.3%。据此推算,文莱生产性部门的本土劳动力为11.5万人左右。在本土劳动力总规模较小,且生产性部门从业者只占据总劳动人口半壁江山的情况下,文莱本土劳动力显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求,尤其是私营经济发展的需要。

由于本地劳动力的匮乏,需要外籍劳动力补充文莱劳动力市场。与大量雇佣外籍劳工所不同的是,文莱劳工局规定,以下17种职位鼓励企业使用本地劳动,如确实需要也可聘用外劳:收银员、文员、保安、接线员、前台、会计、会计文员、司机、仓库管理员、销售员、打字员、监工、保洁员、烘焙师、导游、服务员、酒店服务人员。雇主和劳工签署标准期限为2年(可续签)的合同。雇主要为外劳购买人身伤害险,具体保险范围视工作危险程度而定。

2010年,文莱劳工局宣布,为解决国内失业问题,9类非专业职业的外国劳工新工作准证申请被冻结,对非技术劳工准证,劳工局仅受理更新申请。该措施旨在配合文政府推行“文莱化”计划,保障本地人就业机会。文莱劳工局认为,如果本地人可以胜任,政府不鼓励雇主聘请外国劳工,此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文莱的失业问题。

文莱促进本国人就业的计划是近年来的重点发展目标,因此在外国籍劳动的准入控制上会更为严格。当中国劳工进入文莱配额难以获批时,中资公司可能需要另辟蹊径。

第九章 环境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

文莱政府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是环境、园林及公共娱乐局,隶属于发展部。其主要职能是环境保护,风景区、公园及公共娱乐设施建设与管理,垃圾管理以及国际环境领域合作等,以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繁荣。

文莱环保法仍在起草准备,现阶段环境管理文件有环境、园林及公共娱乐局发布的《文莱工业发展污染控制准则》。文莱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如下: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令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指南

《2016年环境保护管理令》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rder 2016 (in the process of refinement before it is gazetted)

2002年,《文莱工业发展污染控制准则》被用于控制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的排放控制。而《文莱环境影响评估指引》作为调查、预测和评估环境影响的指导方针,针对与下列地区有关规定活动有关的环境保护措施: 1)农业;2)机场;3)排水与施工;4)土地开垦;5)渔业;6)林业; 7)住房;8)工业;9)基础设施;10)端口;11)采矿;12)石油;13)发电和输电;14)采石场;15)铁路;16)运输;17)度假休闲发展;18)废物处理和处置;19)供水。

《文莱环境影响评估指引》同时也是《文莱工业发展污染控制准则》的补充与完善。

《2013年危险废物(控制出口及运输)令》

 Hazardous Waste (Control of Export and Transit) Order 2013 (in the process of being gazetted)

《刑法典》(Kanun Keseksaan)c.22和《少数犯罪法》(Akta Kesalahan-Kesalahan Kecil)c.30皇家文莱警察部队

Penal Code (Kanun Keseksaan) c.22 and Minor Offences Act (Akta Kesalahan-Kesalahan Kecil) c.30 of Royal Brunei Police Force

《市议会法令》(Akta Lembaga Bandaran)c.57市政局

Municipal Board Act (Akta Lembaga Bandaran) c.57 of Municipal Board

 

《水务署公共工程部供水法》(Akta Bekalan Air)c.121

Water Supply Act (Akta Bekalan Air) c.121 of  Department of Water Services, Public Works Department

(数据来源:www.env.gov.bn)

投资商应在项目计划初期对环境因素予以考虑,考虑因素包括项目位置、清洁技术采用、污染控制措施、废物监管等。

项目发展商需提供以下说明材料:将在项目场地上开展的贸易及加工;申请人将为控制土地、空气、水及噪音污染采取的措施;废料的管理和处理等;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目前,文莱与新加坡在环境合作方面达成双边协议。为深化合作,促进文莱与新加坡在环境和水域的强大关系方面的持续进展,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已于2015年2月26日延长了两局之间双边环境事务双边伙伴关系谅解备忘录。

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双方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合作,其中包括:固体废物和有害废物管理;越境阴霾;环境法和法规;车辆污染;水资源管理;化学品管理;实验室分析;回收和环境教育计划;技术访问与城市环境管理相关的问题,特别是空气和水污染;双方同意的其他问题。

在国际上,文莱已经加入了若干联合国公约,即1990年7月26日签署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维也纳公约;1993年5月27日签署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自2009年以来的修正案;2002年12月16日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危险运动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虽然尚未成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正式成员,但有机会获得技术援助以便实施“国家二噁英和呋喃清单评估”项目。

在区域上,文莱在东盟论坛上特别活跃,东盟环境合作所构建的“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蓝图”重要优先领域包括保护和可持续管理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环境可持续城市、可持续气候、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等。此外,还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文莱区域,本区域也是东盟环境教育牵头国家中的领先区域。

BIMP-EAGA的分区域合作已成为参加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处理社会和经济发展,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国家的重要战略。在BIMP-EAGA环境工作组下,有几个组成部分被列入关键的次区域生态系统可持续管理,气候变化适应和减缓,促进清洁绿色生产技术,加强重点跨越问题和主流化环境BIMP-EAGA合作的其他战略支柱。

在其他地区环境合作中,文莱也积极参与了亚太经合组织,英联邦、亚欧经济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可持续发展委员会、TPP等的承诺、声明以及政策决定的环境考虑。

自2010年起,文莱新建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环境评估。企业需要聘请专门机构进行环境评估,并向文莱发展部环境与公园司提交环境评估报告,评估费用根据项目规模而定。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文莱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尚在制定中,目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有《商标法》和《专利法》。

2000年6月1日,新的《商标法》开始生效,新法对已注册的商标和以及商标法的目的做了新规定(第75-81条除外)。该法规定了商标制度的内容并对其中涉及的法律概念做出了专门解释和规定。由于文莱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其商标法主要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经验,特别是英国商标法。

通过注册制度而取得商标权是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文莱也不例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某一商标与驰名商标或与驰名商标的主体部分相同或近似,如果该商标的使用可能造成混淆的,那么依据《巴黎公约》享有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所有人有权依照禁令,限制该商标在文莱的使用。但是,这种权利须不得影响已经开始使用的某一商标善意的连续使用。

文莱《商标法》还规定了注册商标的管理权主要由注册局长来行使,这集中规定在《商标法》第三部分(注册商标法律制度)中。具体包括:(1)商标权的取得;(2)注册商标的效力;(3)注册商标的无效;(4)注册商标的保护。进口侵权注册商标商品的处理,具体包括:(1)请求没收或控制侵权商品;(2)商品是否侵权的调查和裁决;(3)侵权商品的扣留和放行;(4)侵权商品的没收和处理;(5)海关官员和税控官员处理侵权商品的责任。违反商标法的行为及其处罚,具体包括:(1)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处罚;(2)违法物品的处理。

文莱《专利法》是依据文莱《宪法》第83条第(3)款关于授权的规定,由文莱苏丹陛下特颁布法令批准,并由总检察长指定日期开始生效实施的。

现行的文莱《专利法》是1999年在其原来的《发明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来的。该法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与授权程序、专利权的内容、专利产品合同、专利许可实施及合理使用、专利侵权、专利权撤销与有效性、专利国际协定条款、专利法律诉讼、专利代理人制度及管理机构等内容做出了全面规定,共20部分117条,内容丰富完备。该法不仅约束专利权人和与之相关的当事人,而且对政府起到了约束作用。文莱的《专利法》与《商标法》具有相类似的特征,都借鉴了较多的英美法的内容,且重视与国际条约的接轨和国际合作。

文莱《专利法》设立了专门的专利注册官员对专利注册进行管理。根据规定,设立一名专利注册官,对专利注册处负责,另设副职专利注册官员若干名。上述官员都由文莱苏丹直接任命产生。专利注册官员可以依法将其权力以及职能委托给专利注册官员助理或者任何公务员行使,而委托行为并不影响其自身权力和职能的行使,并可以随意撤销委托。

文莱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处于建设初期,缺乏体系化的关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尚有不足之处,这将导致不确定风险的存在,在于其进行合作需要特别注意此类风险并通过事前手段加以预防。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制度及注意事项

争端解决制度是外商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措施,公平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增强国际合作的可预期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促进贸易的持续深化反战。文莱在争议解决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设立了一些常见的争端解决方式:

1、协商。是指争议发生后,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磋商,自愿达成和解,从而使争议的事项得到解决,这是解决任何类型争端的首选途径。我国在与他国签订的BIT中,常常将该方式设为诉诸法律途径的前置程序。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的和解在执行方面通常比司法裁判、裁决更有优势,而且也更有利于维护争议双方的合作互助关系。不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不会对争端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般通过约定协商的期限,可以防止协商无止境地持续下去给各方带来进一步的损失。

2、斡旋、调停或者调解。即引入第三方进行参与争端的解决,上述三种方式在实践中略有差别,随国别而有所差异。这些方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诉讼和仲裁结合进行,有利于快速有效地解决争端。

3、外交方式。当本国国民在国外遭到侵害,依据外国国内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国要求适当救济。但外交方式会将投资者同东道国之间的争议上升为国家之间(投资者母国同东道国之间)的争议,因此,采取外交方式解决投资争端容易产生投资争议政治化,从而激化国家间的矛盾,往往很难使投资者完全满意,所以现在很少国家采用该方式。

文莱作为东盟的重要成员国,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构是两国经贸关系发展的一大契机。2004年11月,签署《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简称《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主要解决缔约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落实《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的重要步骤和措施,为各缔约方根据该协议来解决各缔约方的经贸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

适用《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所产生的仲裁裁决有终局性,被申诉方未能执行裁决的,须给予申诉方必要补偿;申诉方有权中止依据《框架协议》给予被申诉方的减让或利益。

在民事纠纷的争议解决制度方面,文莱民事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义务,如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海损事故纠纷、货物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等等。

文莱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与国内较为相似。其中,文莱对调解、仲裁和诉讼均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国内争议解决制度较为完备。这为广大投资者在文莱遇到民商事纠纷的处理和化解提供了较好的沟通环境和制度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规定,如争议自争议当事一方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解决,争议缔约一方在此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但条件是争议缔约一方可要求用尽当地行政争议程序。。

到目前为止,文莱尚未加入《解决各国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因此,在文莱国内的外国投资者如果遇到投资者与外国政府之间的涉及投资的争议时,仍主要依靠文莱当地的国内行政诉讼加以解决,这是外国投资者应当考虑到的一个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政府违约或者实施其他行政管制,可能会阻断贸易的正常运行。投资者相较于投资东道国而言,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缺乏足够的对抗资源。因此,前往文莱的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投资相关产业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信息,并充分利用本国及国际的海外投资保障机制,预防在文莱投资产生的相关争端,影响企业贸易的正常运转。

附录:常用贸易投资机构信息

一、主要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和网址如下

(一)首相府

1.电话:00673-2229988

2.传真:00673-2241717

3.网址:www.pmo.gov.bn

(二)财政部

1.电话:00673-2386600

2.传真:00673-2241829

3.网址:www.finance.gov.bn

(三)外交与贸易部

1.电话:00673-2271177

2.传真:00673-2262904

3.网址:www.mfa.gov.cn

(四)宗教事务部

1.电话:00673-2382525

2.传真:00673-2382330

3.网址:www.religious-affairs.gov.cn

(五)初级资源与旅游部

1.电话:00673-2383822

2.传真:00673-2383811

3.网址:www.mprt.gov.bn

(六)内政部

1.电话:00673-2223225

2.传真:00673-2241247

3.网址:www.home-affairs.gov.bn

(七)发展部

1.电话:00673-2383222

2.传真:00673-2380298

3.网址:www.mod.gov.bn

(八)首相府能源与工业局

1.电话:00673-2384488

2.电邮:energy@jpm.gov.bn

3.网址:www.energy.gov.bn

二、中国驻文莱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大使馆

(一)领事部

1.电话:(673)2334163

2.传真:(673)2335710

(二)经商处

1.电话:(673) 2340891 2336077

2.传真:(673) 2335163

3.地址: No.1&5, Simpang 462, Sungai Hanching Baru, Jalan Muara, BC2115  Bandar Seri Begawan, Brunei Darussalam

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1.电话:(010) 88075000 (总机)

2.传真:(010) 68011370

3.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邮编:100860)

以上为中国贸促会总会大楼(含机关各部门和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地址。

四、文莱华人商会、社团

(一)文莱-中国友好协会

1.电话:00673-2225222

2.传真:00673-2221909

3.秘书长:陈家福博士

4.邮箱: firrahman@hotmail.com

(二)文莱国家工商会

1.电话:00673-2433750

2.传真:00673-2422751

3.邮箱:sybas@brunet.bn

(三)文莱斯市中华总商会

1.电话:00673-2235494/5/6

2.传真:00673-2235492/3

3.联系人:文慧小姐

4.邮箱:ccc@brunet.bn

5.地址: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Building

72 Jalan Robert 2/3/4 Floor, Bandar Seri Begawan BS8811,Brunei Darussalam 

(四)马来奕县中华商会

1.电话:00673-3334374

2.传真:00673-3333883

3.秘书长:孔繁慈先生

4.邮箱:hongft@brunet.bn

(五)文莱马来工商会

1.电话:00673-2221383

2.传真:00673-2221565

第二部分 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贸易投资情况基本概述

一、双边贸易投资情况概述

自中国的唐朝开始,中国就和文莱开展了贸易活动,并且双方的贸易关系长期较为稳定,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19世纪中后期。后因文莱逐渐沦为英国的殖民地,中国和文莱的贸易关系不得不中断。直至1958年,新中国开始恢复与文莱的贸易往来,主要是中国向文莱出口食品和轻工业产品。在文莱独立前以及独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中国与文莱之间没有直接的贸易通商往来,而是通过新加坡等第三地进行转口。因此,当时中国和文莱的贸易关系发展缓慢,贸易额的增长也长期处于较低水平。

直至1991年,中国和文莱建交之后,双方贸易往来频繁,才开始出现一个同步、平稳发展的趋势。2000年,中国与文莱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关于中国公民自费赴文莱旅游实施方案的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向文莱购买原油长期合同》。2004年,中国与文莱政府发表联合公报,双方同意加强经贸联系,扩大贸易和双向投资,还签订了《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6年,中国与文莱签署了《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2009年,中国与文莱签署了《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由此,中国在与文莱加速经贸发展的同时,在双边相互投资、承包劳务、旅游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也有长足的发展。

二、货物贸易概述及趋势

1. 货物贸易合作与近况

在贸易领域,文莱积极参加多边及双边的贸易安排,如世界贸易组织和东盟自由贸易区,推动以本国工业和资源为基础的外向型经济模式。对外贸易在文莱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出口商品以石油、液化天然气和石油制品为主,虽然也出口橡胶和胡椒等热带作物和民族工业品,但所占份额较小。

文莱的外贸收入受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影响较大,由于油气出口大幅缩减,2016年其进出口总额为104.25亿文元(约75.49亿美元),同比下降20.79%。其中,出口67.36亿文元(约48.78亿美元),同比下降22.71%。

表:2011-2016文莱对外贸易情况(单位:亿文元)

时间(年)

贸易总额

出口额

进口额

贸易顺差

2011

193.4

156.4

37.0

119.4

2012

238.0

172.0

66.0

106.0

2013

188.3

143.1

45.2

97.9

2014

179.88

133.2

42.9

90.3

2015

131.62

87.17

41.18

42.67

2016

104.25

67.36

36.89

30.47

文莱主要出口商品为原油和天然气,2016年,占出口总额的87.9%。原油天然气的出口额均有大幅下降。进口贸易方面,主要进口商品为机械产品和交通设备、工业制成品、食品以及化工制品等。对外

文莱的主要贸易伙伴包括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及中国。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美国和日被为文莱的主要进口来源市场。

2.中文贸易状况

中国-文莱双边合作紧密,然而近来年中国向文莱的出口总体呈献下滑趋势,进口则上下波动,起伏不定。据中国海关的相关数据统计,2016年中国和文莱的双边贸易额为7.19亿美元,同比下降52.4%。其中,中国出口5.11亿美元,同比下降63.7%;进口2.08亿美元,同比增长105.5%。

表:2011-2016年中国和文莱贸易统计(单位:亿美元)

年份(年)

进出口额

进口额

出口额

累计比去年同期增减(%)

进出口

进口

出口

2011

13.10

5.66

7.44

27.1

-14.0

102.5

2012

16.10

3.60

12.50

22.6

-37.3

68.2

2013

17.94

0.90

17.04

11.4

-75.9

36

2014

19.37

1.90

17.47

8.0

111.3

2.5

2015

15.06

0.97

14.09

-22.2

-48.76

-19.35

2016

7.19

2.08

5.11

-52.4

105.5

-63.7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

据中国海关统计,中国对文莱出口商品的主要类别包括:(1)家具,寝具,灯具,活动房;(2)电机、电气、印象设备及其零附件;(3)钢铁制品;(4)机械器具及零件;(5)钢铁;(6)有机化学品;(7)橡胶及其制品;(8)陶瓷产品;(9)盐、硫磺、土及石料,石灰及水泥等;(10)铝及其制品。

中国从文莱进口商品的主要类别包括:(1)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产品,沥青等;(2)木浆等纤维状纤维素浆,废纸及纸板;(3)塑料及其制品;(4)铜及其制品;(5)家具、寝具等,灯具,活动房,(6)木及木制品、木炭;(7)鱼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8)玩具、游戏或运动用品及其零附件;(9)谷物粉、淀粉或乳制品;(10)陶瓷产品。

三、服务贸易概述及趋势

(一)旅游业

根据文莱旅游局的信息,2013年文莱外国观光游客约21万人次。但就整体而言,旅游领域对文莱生产总值的贡献仍然有待加强。文莱80%的国土被森林覆盖,文莱政府以此为卖点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向全球游客推介热带雨林的原始风光之美。全国共有七个森林公园,总面积约4000公顷,当地林业局计划自2010年开始把森林公园的总面积扩大至4500公顷。2009年,文莱水村文化馆成立,系统介绍文莱水村的演变和发展,2010年东南亚旅游展在文莱开幕,标志着旅游业发展的新契机的到来。

同时,文莱发展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1)文莱具有保护得较为完好的自然环境,生态旅游资源丰富,开发前景大。如今旅游业更加注重自然、卫生、健康等理念,这与文莱的自然风貌十分贴近,其绵长的沙滩海岸给游客提供了舒缓的环境,是远离拥挤与喧哗的海滨旅游胜地。(2)旅游产业作为第三产业,是文莱的新兴产业,竞争压力比较小,未开发领域较多,发展前景广阔。(3)旅游区域和国际市场已经形成,有待于进一步发展。(4)文莱位于世界旅游业发展最快的地区,距离印度、中国及东南亚快速发展的国家等这些未来世界主要旅游市场只有几个小时的飞行路程。(5)目前,前往文莱的游客仍以低价位的团体旅游为主,但在文莱政府新的旅游政策推行后,文莱将成为符合高消费旅游者首选的度假圣地之一。(6)政府给予较大支持并出台许多激励政策。(7)可投入使用高标准基础设施、设备和吸引的激励政策使文莱成为投资者的理想选择。

(二)承包劳务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5年中国企业在文莱新签承包工程合同17份,新签合同额达7.90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50万美元;当年派出各类劳务人员150人,年末在文莱劳务人员202人。在建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包括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文莱德里赛—鲁木高速公路,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乌鲁—都东水坝等。2015年3月,中国港湾公司中标文莱大摩拉岛大桥项目。新签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包括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文莱PMB跨海大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文莱淡布隆大桥CC4标段;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文莱大桥大摩拉岛大桥等。

表 2011-2015年中国和文莱贸易统计(单位:万美元/人)

 

承包合同

劳务合作

年份

合同额

营业额

当年派出人数

年末在外人数

2011

20000

4377

188

233

2012

765

6257

167

291

2013

1738

8766

235

209

2014

1541

3822

34

124

2015

78969

150

150

202

(资料来源:中国商务部)

四、其它领域概述及趋势

(一)重点项目:文莱—广西经济走廊

“文莱—广西经济走廊”是文莱与广西自治区政府共同搭建的合作平台,意在利用双方各自优势资源,推动双方在种养殖业、食品与药品生产加工、交通物流、旅游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加强两地互联互通建设。

这一构想由文莱工业与初级资源部(以下简称“工初部”)于2013年9月提出,2014年9月正式签署合作备忘录,随后组建了双边合作工作委员会,广西自治区副主席和文莱工初部常任秘书联合担任委员会主席,全面规划、协调和推动双方合作。同年12月,广西派团访文莱,商定了首批重点合作项目清单,并制定2015年工作计划。2015年3月,广西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访文莱,进一步推动项目进展。同年9月,在第12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上,文莱交通部副常务秘书里扎代表文莱政府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签署港口合作意向书。2016年6月,文莱首相府部长兼外交与贸易部第二部长林玉成、首相府能源与工业部长亚斯敏和财政部副部长刘光明等一行前往广西访问,就文莱-广西经济走廊相关进行实地考察和进一步交流。

(二)重点项目:援外人力资源合作

文莱力图推动经济多元化发展,但缺乏产业基础和专业技术人才,希望中国加强与其人力资源合作,在各领域助其培训人才。目前,双方主要合作方式是邀请文莱政府官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赴华参加多边援外培训班或研讨会,以及我国向文莱派遣青年志愿者。2012年12月,由中国商务部和团中央共同派出的第一期23名青年志愿者前往文莱,在文莱大学、体育学校等单位进行为期一年的教学服务。2015年8月,第二期10名青年志愿者抵达文莱,在文莱大学医学、会计、中文等学科领域从事辅助教学和科研等工作。志愿者认真工作,刻苦学习,积极融入当地社会,获得校方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充分发挥了中国-文莱民间友谊桥梁的作用。2016年,文莱教育部一名公务员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赴厦门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同年,中国-文莱两国首次开展双边援外培训合作,由福建省外经贸干部培训学院同文莱公务员学员合作承办一期“文莱国家公务员研修班”,同文莱财政部合作组织一期“文莱人力资源管理研修班”。

为了适应文莱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布局与社会发展需求,并促进中国企业与文莱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今后中国-文莱双方有望加大人力资源合作力度和深度,积极探索为文莱组织双边人力资源培训班、向文莱派遣专家顾问等多种合作方式。

第二章 贸易法律风险

一、贸易主管部门及法律制度

文莱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工业和初级资源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鼓励和支持当地企业及外国投资者开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保障国家安全和就业,推动经济持续、多元化发展,财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该部下辖五个执行局,分别是农业局、森林局、渔业局、工业发展局和旅游局。文莱对外贸易进出口管理的部门是外交与贸易部,其主要牵头参与对外贸易谈判、商签自由贸易区协定、负责对外贸易促进等工作。文莱首相府能源与工业局牵头改善文莱营商环境。整体而言,文莱的贸易政策属于自由贸易政策。

文莱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包括《海关法》、《消费法》以及一系列涉及食品安全和清真要求的法规,还有2001年和2006年分别颁布的《证券法》和《银行法》等,2010年出台全球首个清真药品、保健品生产认证标准,2-15年颁布《竞争法》,2016年颁布《破产法》和《公司法修正案》详见下表:

表格:文莱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规

法规名称

主要内容

《海关法及相关规定》(2006)

有关海关法规定包括特别关税、关税返还、对违反规定的处罚等

《进口商品估价规定》(2001)

根据世贸规则明确海关估价

《东盟通用特别关税条例》(2005)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东盟—中国早期收获计划商品关税条例》(2005)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海关货物贸易协议》(2006)

实施有关东盟贸易协议

《公司法》(1957)

公司注册法规等

破产法(2016)

企业破产保护

竞争法(2015)

市场竞争及相关

《证券法》(2001)

政府间金融往来、为经营商及有关个人在管理和交易证券方面提供建议

《银行法》(2006)

银行执照

《投资激励法》(2001)

投资领域

《清真肉类法》

规范清真肉类产品的进口和市场供应

清真医药制品、传统药品及保健品生产与处理指引(2010)

药品、保健品

《商标法》(2000)

商标

《货物买卖法》(1994)

市场经济中的货物贸易活动

《价格控制法》(2002)

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公共卫生(食品)条例》(2001)

《公共卫生(食品)法》(2002)

食品安全

其中一些法律制度,如公司法、投资激励法、商标法等将在本文的其他部分进行专章介绍,在此主要对有关贸易的两部法律进行较为详细的论述,分别是《货物买卖法》和《价格控制法》。

(一)文莱《货物买卖法》概述

文莱于1994年借鉴1973年修订的英国《1893年货物买典法案》的规定,制定了本国的“一部更好的与货物买卖和与此有关事项的法律规定”的《货物买卖法》,该法律体现了文莱政府规范市场经济中货物贸易活动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按照文莱“买卖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就是当事人一方约定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而由他方按约定支付价款的行为。文莱《货物买卖法》规定,买卖合同中,买方是指购买或同意购买货物的人,卖方是指出卖或同意出卖货物的人;买卖合同所指的货物,包括除劳务和金钱以外的一切动产。由此可知,以转移物的所有权来换取价金,是文莱《货物买卖法》确定的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如果是以物换物,或者是以劳务换物,都不能构成货物买卖合同。

(三)货物买卖合同的要件

1.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以自己具有独立意思表示的行为订立合同,并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资格。在文莱,当事人从事买卖活动的行为能力是根据普通法律关于缔结合同能力和转让与取得财产的能力的规定而取得的。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或者虽然成年但由于精神上无能力(如存在智力缺陷)的人,因为无行为能力而不能缔结合同。然而,如果将适合于未成年人和其他相关的人生活状况并且在销售和发货时适合实际要求的货物,卖给未成年人或一个由于精神上无能力或酒醉的无法设立合同的人时,必须对货物支付合理的对价。

2.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交易双方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体现形式。在文莱《货物买卖法》中,采取何种形式订立合同,由当事人自己做选择,法律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可供选择的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部分书面部分口头形式,以及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所作的推定形式。

3.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按照文莱《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一个买卖合同可能是绝对的也可能是附条件的。绝对的合同,主要是指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类合同就可以称之为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发生在将来或者有待于某种条件的成就,这个合同就是附条件的协议,被称为销售协议。当时间到期或者货物所有权转移所附的条件成就,这个附条件的协议就成为实实在在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货物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标的物不仅可以是卖方所拥有现存的货物,也可以是在合同签订后将生产或要求生产的货物,这被称为将来的货物。

在标的物是特定物的买卖合同中,如果在合同签订前或所有权转移前,货物已经灭失,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何种影响?对于该问题,《货物买卖法》有专门的规定:如果卖方不知道在合同签订时货物已经灭失,合同无效;如果在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发生在将来或者有待于某种条件成就的销售协议,在卖方和买方无过失的情况下,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前货物灭失,协议无效。

(四)货物买卖合同的价金

价金是买卖合同的关键条款。通常上,价金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后确定。在文莱的货物买卖合同中,价金的确定方式有几种。最常见的是由双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另外,价金也可以在合同签订时暂未确定,供以后由双方以约定的方式确定,还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再行决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以上述方式确定价金的话,作为货物的买方必须支付卖方合理的价格。至于什么价格是合理的,需要取决于每一桩特定买卖的条件和事实。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发生在将来或者有待于某种条件的成就的销售协议中,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价金是由第三方来确定,而第三方不能或没有进行估价的,这就会导致销售协议无效;但是如果买方已经全部或部分接受了该批货物,则买方必须向卖方给付相应的货物价金。如果第三方由于买方或卖方的过失原因而导致估价不能,那么,无过失方可以对有过失方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五)货物买卖合同的条件与担保

在《货物买卖法》中,条件是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性条款,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条件,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从而否定合同的效力。但是,担保与条件的性质并不相同,担保是不会对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性质产生影响的条款。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担保的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和拒收。其中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某项规定究竟属于条件还是担保,需根据具体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1.条件应被视作担保的情况

在某种特定情形下,条件和担保并不是绝对的。在存在以下法定情形时,合同虽然约定的是条件,但只能被认为是担保:

(1)当货物买卖合同是以卖方成就某种条件为条件时,买方可以放弃这个条件,或者选择把违反该条件看成违反担保而不是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因。

(2)当买卖合同不是可分时,卖方已经接受了货物或部分货物的,除了合同有明确规定以外,对卖方应当履行条件的违反只能被看成违反担保,而不能作为拒绝货物和否定合同效力的理由。

2.对所有权的担保

货物买卖的本质在于买方得到他所期待的货物,使原来不属于他的货物归他所有,卖方则需在取得价款的前提下,交付买方所期待的货物。因此,卖方的关键义务在于保证其所销售的货物在权利上不存在瑕疵。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通过约定和明示行为推定的方式表明卖方能够转让他的或第三者可能拥有所有权的货物,也可能以默示的方式作出对所有权的担保。

而默示情况有哪些,文莱《货物买卖法》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1)在买卖合同中,不存在明示的情况下,对于卖方而言则暗含着一个条件:在销售协议中,他将在财产权转移时拥有这种权利。

(2)在买卖合同中,不存在明示的情况下,也存在默示的担保。即在合同签订前没有任何为买方所知的抵押或权利负担存在,直到财产权转移,货物仍然没有任何权利负担;买方则理所应当地占有货物,直至货物的主人或对货物享有其他权利的人向他主张权利。

(3)通过约定,或通过行为推定存在着一个担保,即买卖合同中所具有的目的,在合同订立前为卖方所知的货物上附有的所有权利负担和抵押都已告知买方。

(4)通过约定,或通过行为推定买卖合同中还暗含着一个担保,即合同所具有的目的,在下列这些情况下都不会影响买方平静地占有货物,包括合同各方同意卖方应当转让作为第三者可能有的授权;任何通过或以卖方或第三者提出要求,而不是因为费用或债权泄露以及买方在合同签订前知悉的情况。

3.对货物质量或适用性的担保

买卖的货物应当与合同中所约定的质量和规格相符合,这就属于货物的质量或品质担保。如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规格不符,那就是货物存在瑕疵。

货物的质量,指货物应当具备某类商品本身应当具有的一般质量和特殊商品具有的特定用途的质量。对货物质量或适用性的担保除了法律的特殊规定以外,一般应在合同中通过明示的方式约定,否则,在买卖合同中不存在有关符合合同提供货物特殊目的质量和适用性的暗含条件和担保。

如何确定货物的质量,文莱《货物买卖法》规定,对于符合特殊目的、合理的质量的默示条件或担保的,可以根据货物用途附加在合同中。如果货物的质量对于这类商品的一般应当具有的目的是适合的,并且对于货物的价格和其他相关条件也是适合的,除非有其他适用于货物的说明,那么该货物就具有适合销售的质量,就是在买卖合同中他有权出售货物。卖方在出售该货物的过程中,向买方或者向另一个经纪人明示或默示地使其知悉情况,在此之前如果货物是由另一个人(第三方)出售给卖方,价款或其部分价款以分期付款,并且购买货物是为了特殊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对卖方或经纪人的技巧和判断不信任,或者他的信任是不合理的外,否则就存在二个暗含条件,即在该合同下供应的货物对此目的是遅旧的,而无论是否具备这类货物一般具有的目的。

4.按样品的买卖

根据文莱《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在货物买卖中,当事人可以以样品作为买卖的条件或担保,如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明示或默示地说明是样品买卖时,该合同即为凭样品买卖的合同。

在按样品销售合同中,往往会反映出以下其中一个默示条款:部分货物与样品质量相符;买方可以根据样品的质量与交付的货物情况进行比较;货物应没有任何瑕疵,交付的货物应是具有适销性,对样品经过合理的检查不能有明显的瑕疵。

(三)合同的效力

1.所有权在卖方和买方之间转移

买卖合同既然是以买方取得对货物的所有权为特征,那对于当事人来说,什么时候丧失所有权和什么时候取得所有权则关系到切实利益。因此,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商业买卖中意义重大,对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也就成为各国同时也是文莱货物买卖法律重点规定的内容。

(1)所有权转移规则

在文莱《货物买卖法》中,合同中未确定的货物和已确定货物的所有权分别何时转移适用不同的规则。一般来讲,如果合同标的为未确定的货物,只有待货物被确定(即种类物的特定化)的时候,货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方;如果买卖的是特定物或确定物,则当双方当事人达成买卖合意时,货物的所有权就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当事人约定优先,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则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关于货物财产权转移给买方的时间的规则。在特定物买卖合同中,由于卖方有义务实施一定的行为以便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直到卖方相应的行为完成且买方获悉了卖方已经完成时,货物的所有权才会转移给买方。如果属于经称重、测量、测试或实施其他与货物相关的行为才能确定货物价格的情形,则财产权直到这些行为完成并且买方已经注意到这些已经完成时才能转移到买方。

当货物依据销售、退货或其他相似条款被发送到买方时,当买方向卖方表示同意或接受或做任何其他行为时(如果买方未明确做出拒绝行为或发出拒绝通知,且退货时间已经确定,在规定期间届满时,买方仍持有货物),财产权转移到买方。

在合同标的是不确定物或已说明确定是将来的货物时,按照合同说明的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且根据合同无条件地被占有,要么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占有,要么经卖方同意被买方占有,随后货物财产权转移到买方。而同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可以在占有发生之前也可以在占有发生之后。

(2)卖方的货物处置权的保留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不一定转移给买方,而是导致卖方丧失对货物的处置权。文莱《货物买卖法》规定,若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是买卖特定货物时,或在合同签订之后货物已被指定属于该具体的买卖合同时,卖方可依据合同条款或某些指定行为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直至某些条件被履行完毕。这种情形下,不管货物是交付给买方、或是交付给承运人、其他受托人或保管人,货物所有权都不随之转移。

2.货物风险的转移

在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灭失等损失。为何要对不同的风险进行区分,就是为了明确不同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的具体承担者。

在文莱《货物买卖法》中,货物风险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基本是一致的,即除非有其他约定,卖方仍然保留货物风险直到所有权转移到买方;当货物所有权转移到买方后,货物的风险则变为由买方承担,而不论交易方式是否属于到付。然而,如果是由于卖方或买方的过失使货物交付延迟,对于由过错造成的可能发生但还未发生的任何损失的风险则由过错方承担。

(四)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1.买卖合同履行的含义

买卖双方各自履行其合同义务,就是在履行合同。合同于得到完满履行后即告终止,当事人因合同形成的关系亦随之消灭。倘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属于违反合同,该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

货物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买方和卖方互为权利和义务。根据文莱《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交付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接受货物和付款是买方的基本义务。除非有其他约定,交付货物与付款应当是同时进行的,也就是说,卖方必须准备并愿意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以交换货物,买方必须准备并愿意付款以换取货物所有权。

2.卖方履行合同规则

在货物如何由卖方交付买方这一问题上,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就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适用文莱《货物买卖法》规定的规则。

3.买方履行合同规则

(1)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

按照文莱《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时,即使买方未提前检査货物,并不能据此认定买方已经接受货物,直到买方有合理的时间与机会核对,以确定货物与合同规定的相一致,才会推定买方已经接受该批货物。除非有其他约定,当卖方提出交付货物给买方时,他必须按要求给买方提供合理机会去检查货物,以确定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2)买方接受货物的规则    

按照文莱《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当买方通知卖方他已经接收或当货物已经被交付给买方,除了买方需要检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之外,并且买方对货物做出任何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时;或当买方接收货物已经超过一定的合理时间,而没有明确告知卖方其决定拒绝接受该批货物时,则应视为买方已经默示接受了货物。除非合同中有其他约定,买方有权利拒绝接受卖方交付的货物,并无需把货物退还卖方,但买方应当及时告知卖方其拒绝接受货物的情况。

(3)买方疏忽或拒绝提取货物的责任

根据文莱《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当卖方准备好并愿意交付货物,求买方接受交付时,买方没有在接到要求后的合理时间之内接受交付,买方应对由其疏忽或拒收引起的损失向卖方负责,还应承担货物的管理和仓储的合理费用。

(五)未收货款的卖方的权利

1.未收货款的卖方权利的含义

在文莱《货物买卖法》中,未收货款的卖方是指,当销售货物应得的全部价金尚未被支付或偿还的一方当事人。“卖方”包括处于出售者地位的任何人,例如包括作为提单被认可的代理人或者委托人,或者是已经得到付款的代理人。

2.未收货款的卖方的权利内容

作为买方,应按规定向卖方支付价金,否则就是违约。对此,为了保障卖方的利益,应当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如货物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买方,则未收货款的卖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和运输过程中的停止运输权;如货物所有权尚未移转给买方,则除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享有上述留置权和运输过程中的停止运输权之外,卖方还同时有权撤回货物而无需向买方进行交付。

3.未收货款的卖方的留置权

买方未向卖方支付货物价金,如果货物仍在卖方的占有和控制之下,卖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根据文莱《货物买卖法》,在下列情形下,未收货款的卖方有权一直占有货物直到买方支付相应的货款:(1)货物出售时并未规定赊销者;(2)货物按赊销条件出售,但已超过规定的付款期限;(3)买方破产而无法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如果未收货款的卖方已经交付了部分货物,他仍然可以行使留置权或扣押其余部分货物的权利;但如他在接受部分交货时已明确表示同意放弃该留置权,则其已丧失留置权。在下列情形下,未收货款的卖方失去留置权和保留权:(1)卖方把货物交付给运送人或其他受委托人时已把所有权转移到买方而没有保留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或其代理人已合法地占有了货物;(3)卖方主动明确表示放弃留置权或保留权。

4.未收货款的卖方的停止运输权

(1)行使停止运输权的条件

买方未向卖方支付货物价金,如果货物仍在运输过程之中而未被买方实际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对货物享有停止运输权。

根据文莱《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当货物的买方无力偿付货款,未收货款的卖方即使已经发货仍有权中断货物的运输。换言之,即如果货物还处于在运输过程中,卖方有权恢复对货物的占有,并且可以持续占有直到买方进行付款或清偿价款。

(2)停止运输权的行使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收货款的卖方享有货物的停止运输权,该项权利行使以卖方向有关运输人员发出通知为准。这种情形,“通知”为必要要件,关于应如何进行通知,文莱《货物运输法》作了下列规定:未收货款的卖方可能通过实际占有货物或把他的要求通知承运人或者占有货物的其他受委托人,从而实现其停止运输的权利。通知可以发给货物实际占有者和他的委托人,但因此而产生的运输等费用则由卖方承担。如果是发给其委托人,除非在一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委托人尽到了合理的勤勉义务,及系其雇员或代理人阻止把货物发送给买方,否则,通知就会是无效的。

5.未收货款的卖方的其他权利

按照文莱《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不因未收货款的卖方行使留置权或停止运输权而取消或废除。

为实现其对货物的留置权、保留权或停止运输权,当未收货款的卖方可以将货物再次进行出售,此时,新的买家在对抗原来的买方时享有优先权。若货物属于不易保存的货物时,或未收货款的卖方将他准备再次出售的想法通知买方,而买方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及时付款或清偿价款,未收货款的卖方可以选择重新出售该货物,并可以要求原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就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如卖方曾明确表示,若买方违约,卖方将具有另行销售货物的权利,则当买方实际发生违约行为时,卖方可以将货物重新出售,原来的买卖合同则可以解除,但卖方仍然可以向买方主张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六)违反货物买卖合同时当事人的救济办法

1.买方违约

买方违约的情况主要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接受货物。这种情况发生时,文莱《货物买卖法》规定,卖方可以采取如下的救济办法:

(1)向买方提出主张价金的诉讼

在买卖合同下,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买方,然而他错误地忽视或拒绝按照合同条款付款,卖方可以对买方提起货款清偿之诉。在一项买卖合同下,如果规定价金的支付应在某一具体日期为之,而不考虑货物的交付时间,则当买方错误地疏忽或拒绝按期支付价金时,尽管货物所有权有转移而且货物还没有按合同约定被买方占有,卖方也能够为取得货款而对买方提起诉讼。

(2)向买方提出因其拒绝受领货物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

如果买方不按合同约定,未按时按规定接受货物或拒绝接受货物,卖方可以对买方不接受货物而产生的损失提起诉讼。

主张损害赔偿,就需要对损害的金额进行评估,以保障赔偿数额的合理性。通常而言,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必须要对由于买方的违约行为在一般正常情况下直接或必然会引起的损失进行评估。但是,损害赔偿的价格评估通常需要确定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该市场价格的确定,应当以货物已经被接受时,或(如果没有确定接受时间)在货物被拒绝接受时为准。

(3)向买方要求补偿利息或特殊损害

按照文莱《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即使买方已经向卖方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还符合主张法律规定的利息和特殊损害的情况,则卖方还享有向买方要求补偿利息或特殊损害的权利。

2.卖方违约

卖方违约是指卖方拒绝交付货物或拖延交付货物,交货的实际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的货物主张权利。当发生卖方违约的情况下,《货物买卖法》规定,买方可以采取如下的救济办法:

(1)向卖方提起因其不能交货的损害赔偿的诉讼

如果卖方不按合同约定,未按时或者拒绝发送货物给买方的时候,买方可以对卖方不交货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如同买方违约一样,卖方主张损害赔偿需要对损害的金额进行评估,以保障赔偿数额的合理性。

(2)要求卖方履行

根据文莱《货物买卖法》,在任何针对违约的诉讼中,如果合同需要交付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或已经确定的物,如果法庭认为合适,可以根据作为原告的买方的申请,通过判决或裁定命令合同特别履行,而不给作为被告的卖方对赔偿损害后保留货物的选择权。而且,在判决或裁定作出前,作为原告的买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作为被告的卖方实际履行。

(3)向卖方要求补偿利息或特殊损害

按照文莱《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即使卖方已经向买方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还符合主张法律规定的利息和特殊损害的情况,则买方还享有向卖方要求补偿利息或特殊损害的权利。

在阐述文莱的《货物买卖法》后,将阐述文莱的《价格控制法》。

(一)文莱价格控制法概述

价格控制法作为国家进行价格管理和干预的法律文件,包括调整价格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价格控制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与价格的制定、运行和调控、监督、检査有关的社会关系。而于1974年3月13日生效的文莱《价格控制法》,更强调对市场的调控、对货物和粮食的经营及相关事项的管理。

价格控制法能够有效利用法律手段来促进经济活动中的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充分体现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优势,有效促进稳定社会经济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维护稳定的市场价格水平。价格表示着参与市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利益趋向,价格关系错综复杂,必须对价格行为加以有效管控,才能维持市场行为的有序开展,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文莱《价格控制法》确立了最高价格制度和受控商品制度来实现对价格行为的规范。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规范的价格形成,能充分反映市场竞争的情况,快速传递供求信息的变化,使市场主体及时调整经营活动,发挥价格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作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需要有规范合理的价格形成方式,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会严重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文莱通过成立国家消费者保护顾问委员会,并赋予其对相关违法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来确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价格审计官和价格监察员

1.价格审计官和价格监察员的任命

根据文莱《价格控制法》的规定,在苏丹陛下的同意下,部长可以任命价格审计官、副价格审计官和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审计官助理。并且,部长可以在他认为需要的地区任命首席价格监察员、高级价格监察员和价格监察员。可见,文莱专门设置了价格审计官、价格监察员制度,并赋予其应的管理权限,专门管理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价格审计官和价格监察员的职权

(1)监管价格受控货物的职权。文莱实行最高价格制度,价格审计官可以根据命令确定价格受控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最高价格,并有权进行收管。监管受控商品的职权。文莱实行受控商品制度,在该制度中,价格审计官有权宣布某一货物为受控商品,受控商品的交易受到限制或禁止,并对此进行监管。

(2)要求商人公示商标或标签的职权。在部长同意下,价格审计官可以根据公告发布的命令,要求与任何价格受控商品或其他法定商品有关的零售商、批发商、制造商和生产商公示商标或标签,表明货物的质量、等级、重量、价格、出产地、生产日期和其他价格要求的有关信息。

(3)决定商业活动的职权。价格审计官可以在任何特殊情况下决定什么构成批发或零售交易,可以用书面形式通知任何进行商业贸易的人提供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的与商业贸易有关的信息,可以规定任何价格受控货物应当存放的地方。

(4)获取信息的职权。价格审计官或被他书面授权的人可以亲自通知或在政府公报上通知,要求任何人向他或被他授权的官员及时汇报要求的信息,并保证该类信息产生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还可以要求这些人提供与其占有和控制的货物有关的文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文莱《价格控制法》授予价格审计官对相关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金的权力。

(三)文莱的价格监管体制

1.最高价格制度

通常各国都会对密切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部分商品进行直接的价格干预,如比利时对黄油、牛奶、面包等人民生活最必需的商品实行的是最高价格制度;挪威实行的是全面的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制度;我国实行的是全面的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制度。文莱则建立了最高价格制度。

(1)最高价格的确定

在文莱,价格审计官可以根据命令确定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最高价格,最高价格的确定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规定最高价格;二是并不直接规定最高价格,只规定销售价格,不能超过成本价和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盈利之和,即只明确成本、差价率或利润率。三是只规定确认最高价格的方法。

文莱的最高定价制度对于属于定价范畴内的旧货依然有效,无论旧货的销售者是从事旧货贸易的人,还是私人所有者。同时,文莱的最高价格可能会因为地区差异而出现不同,因为文莱《价格控制法》还授权价格审计官可以确定一个地区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相关货物和服务的最高价格。

(2)对价格受控货物的检查和监察

价格受控货物指被明确规定了商品销售限制最高价格的货物。为了贯彻文莱的最高价格制度,文莱《价格控制法》授权价格审计官、检察员等对价格受控货物进行检查和监察,并赋予其相应的处置和处理的权力。价格审计官、副价格审计官、价格审计官助理以及被他们书面授权的人、首席价格监察官及级别不低于监察员的警官拥有以下职权:只要认为有合理理由,可以扣押有违反本法嫌疑的价格受控货物及相关的伴随用具。伴随用具包括与这些货物一起的任何容器、包裹、运输工具、登记吨位不超过200吨的船舶、汽车和飞机。扣押伴随用具的前提是违反本法的价格受控货物在伴随用具上的规定。在扣押30天内,如果提起诉讼,这些货物和伴随用具则可能被罚没或以法庭指示的方式处置。

2.受控商品制度

(1)受控商品的进出口和交易控制

文莱《价格控制法》授权价格审计官在征得部长的同意下,可以宣布某一种货物或某一类货物为特殊的受控商品,被确定为受控商品的货物,其交易、进口和出口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乃至禁止。一旦某一货物在特定区域内被确定为受控商品后,其在特定区域内的再销售和出口后的购买、销售,这种限制和禁止除外情形是当受控商品并未被完全禁止交易时,价格审计官允许被普遍认为适合或者他个人认为合适的经营者销售该受控商品。当然,被许可的销售者必须持有依据价格控制法或者价格控制法确定的规则颁发的批发、零售执照或许可证。

价格审计官还拥有对受控商品的检查权,可以随时要求经营者提交其他形式上的要求销售样品。并且,只要他认为有必要,他还可以提出与受控商品相关的其他形式上的要求,要求一般商品或特殊货物的销售者以规定的方式表明指定商品的价格,拒不履行者将被判有罪。

(2)禁止拥有超过实际需要量的受控商品

对于受控商品,文莱《价格控制法》允许个人或组织在其实际需要的范围内拥有受控商品,并授权审计官根据发表在公告中的命令,可以设定条件和限制,以便没有人在命令发表后会拥有或控制超过其在受控时间内实际需要的任何受控商品。并且,一旦某人因为拥有过量的受控商品而被指控,那么在诉讼中证明其拥有受控商品数量的举证责任由其承担。

(3)销售受控商品的限制

为了防止有人拥有过量的受控商品,文莱还对受控商品的销售者设定了额外的限制销售义务。当销售者有合理理由相信(由于销售受控商品的数量巨大或任何其他原因),其合法的销售行为会使取得商品的购买者或其他人获得过量受控商品的,那么他就不应销售受控商品给购买者。如果价格审计官有理由相信任何人拥有过量的受控商品或违反了限制销售义务,并确信违法行为正在被实施,他可以采取合适的方式占有受控商品,也可以发布相关命令或采取相应措施以使受控商品能重新投放市场,但这些命令或措施必须是必要和有用的。

3.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制度

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和官员的定价行为正当行使与否,都牵涉到消费者的价格权益问题。因此,保护消费者的价格权益也是文莱《价格控制法》的重要立法宗旨之一。在苏丹陛下的同意下,部长可以建立由一名主席和八名其他政府代表组成的国家消费者保护顾问委员会,并授权公共机构和其他组织可以对价格审计官就与其职权相关的价格控制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样的规定,还可以保障价格审计官有效行使职权。

(四)法律责任

文莱《价格控制法》只对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未涉及价格审计官、价格监察员等官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责任形式:

1.犯罪

文莱《价格控制法》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行为构成犯罪:

(1)未按照价格审计官的要求以规定的方式明示商品交易价格的。

(2)价格受控货物的销售价格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价格,提供与价格受控货物相关服务的价格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价格,租用或提供租用的价格受控货物的价格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价格。

(3)明知价格受控货物的交易价格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价格,购买或提供购买的价格受控货物的行为,或者明知与价格受控货物相关的服务价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价格,接受服务或为接受服务提供便利的行为,或者未经价格审计官同意,拒绝进行合理的销售,除非购买者不愿意立即用现金支付货款。

2.刑罚

(1)被法庭判决有罪的犯罪者将被处5000元的罚款和监禁2年,对于再次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人将被处以20000元的罚款和监禁5年。

(2)当犯罪者被宣判有罪后,除了应当承担以上刑罚外,法庭还可以禁止其或与其相关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从事商业贸易,相关企业包括其为企业的合伙人或负责人的情形,违者将被处以20000元的罚款和监禁5年。

(3)在犯罪行为被最终确认前,无论其他成文法如何规定,治安法院有权根据本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一)货物买卖法的相关问题

《货物买卖法》在其适用范围以及法定的卖方权利有着不同于我国合同领域法律法规的设置,而在货物买卖合同的条件与担保方面,《货物买卖法》的强制性规定也较为突出。

1.注意《货物买卖法》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合同法》是规制合同双方买卖的基本法律,除此之外,还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等。《合同法》对于法律行为的规制较为广泛,除了人身之外的财产关系基本都可依据《合同法》处理,对标的物也没有特别要求,也没有专门制定一部针对货物买卖的合同。但在文莱,《货物买卖法》属于特别法,优先于《合同法》得到适用,其规制的是除劳务和金钱外的一切动产,如果是以物换物,或者是以劳动换物,都不能算是货物买卖合同,这一点尤须注意,买卖的标的物不同,适用的法律也截然不同。

2.《货物买卖法》赋予卖方的权利

如果一个交易符合《货物买卖法》的条件,则务必注意企业在其中充当的角色是卖方还是买方,在《货物买卖法》中,卖方属于相对有利地位,其在未收到货款时享有较多的权利,如留置权、停止运输权、重新出售权以及其他权利,还可以根据法律责任的规定追究买房的违约责任。但与之相对应的是,《货物买卖法》对于卖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时间、数量、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规则、分期交货的规则等等,建议企业作为卖方时,如果和买方签订合同,可以在合同中对上述问题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充分协商,以防止适用法律后给企业自身带来的不便。

3.注意货物买卖合同的条件与担保

这是《货物买卖法》与中国法律不同的地方,也是其法律特色,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双方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可以约定什么是条件,什么是担保,但《货物买卖法》对条件和担保做出了一些强制性规定,即在何种情况下,即便约定为条件,但仍被视为担保,无法通过双方约定加以排除,这一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

(二)价格控制法的相关问题

对于中方而言,《合同法》是调整买卖行为中买卖双方关系的最根本法律,另外,还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等作为辅助规范,对法律行为的规制较为广泛,除了人身之外的财产关系基本都可依据《合同法》处理,对标的物也没有特别要求,也没有专门制定一部针对货物买卖的合同。然而,在文莱,《货物买卖法》属于特别法,优先于《合同法》得到适用,其规制的是除劳务和金钱外的一切动产,如果是以物换物,或者是以劳动换物,都不能算是货物买卖合同。文莱的法律规定对卖方的规定更为有利和细致,在实际交易中要注意相关法律的规制。

文莱《价格控制法》具有鲜明的行政色彩,在定价过程中,企业一定要认真分析相关行政人员的职权,并严格遵守行政人员的指令。《价格控制法》与刑法相关,如果不履行行政人员的指令,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是企业在销售商品定价过程中务必需要注意的。

三、相关案例

油价下跌导致经济负增长

(一)案情介绍

文莱经济计划和发展局30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由于国际油价低位徘徊导致国内油气产业持续低迷,2016年文莱经济出现2.5%的负增长。这是文莱经济连续第四年负增长。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文莱经济分别萎缩了1.8%、2.3%和0.6%。

作为产油国,文莱经济严重依赖油气产业。国际油价近年来从高位下跌并保持低位徘徊的局面,这严重影响了文莱国内油气产业。数据显示,文莱油气产业2015年下滑1.1%,2016年下滑幅度扩大至6.1%。

为应对国际油价低位徘徊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文莱近年来持续推进经济多元化战略,发展非油气产业和中小微企业,并加强从中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招商引资,以摆脱对油气出口的依赖。

案情评析

文莱长期依靠油气出口进行发展,这种发展模式目前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挑战,使得文莱的经济状况走向低迷。政府正以此为契机进行转型,许多新的行业将产生,而旅游业也将向高端旅游业进行过度。这可能为中国的企业和公民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主力两国之间的贸易合作。

(二)风险提示

在文莱经商必须熟悉并适应当地特殊的贸易环境和文化背景,以及国际市场的动向,采取有效措施拓展业务。要认识到文莱国内市场规模不大,经营商家众多,且以华人为主。同时当地支付方式比较规范,对产品品质要求较高。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货物买卖法》以及《价格控制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以避免双方的贸易合作由于违反法定条件而丧失效力。

第三章 投资法律风险

一、投资主管部门及法律制度

文莱政府于1983年7月设立了文莱投资署(BIA),专门负责对外投资业务,另一个重要的海外投资机构是建立于1982年2月的QAF控股公司,该公司65%的股权为苏丹的兄弟、外交大臣穆罕默德亲王所控制,现在QAF控股公司已成为文莱第二大公司,仅次于文莱壳牌石油公司。2015年10月,文莱苏丹改组内阁,随后对投资管理部门进行重大调整,新设“利用外资及下游产业投资之道委员会”(FDI and Downstream Industry Investment Steering Committee)及其常设办事机构“外资行动与支持中心”(FDI Action and Support Center,简称FAST),负责外资项目审批及协调落实工作;新设法定机构“达鲁萨兰企业”(Darussalam Enterprise,简称DARE),负责提供外资行项目用地及落地后的管理服务工作;文莱经济发展局(Brunei 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简称BEDB)职能简化,仅负责对外招商引资。

文莱政府于1975年颁布了《投资激励法》,2001年在该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投资激励法》,延长了对部分鼓励投资产业的税收优惠期。现行的投资激励法以《2001投资激励法》的形式适用,并于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法律的完整标题是《为促进文莱的经济发展及附带和相关目标的实现》(以下简称《投资激励法》),从这个名称可以看出,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文莱的经济发展及其相关目标的实现,激励的是工商业及其他经济产业的建立和研发。具体说,创新型的企业和服务公司、后创新型的企业、扩展型的企业和服务公司、出口产品和出口服务的企业和公司、进行国际贸易促进的企业和公司、用于生产设备的外国贷款、仓储公司或服务公司以及投资于新技术的公司等等,都在文莱国际投资激励法的范围内。该法充分体现出以投资项目可能带来的实际利益,确定适当的税务优惠。

以下将对文莱的《投资激励法》的重要内容进行介绍。在介绍完《投资激励法》后,还将对文莱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予以介绍(工程承包属于服务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按照文莱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文莱承包建筑工程,最好是与当地建筑商成立合资公司,所以在投资这一章予以介绍)。

(一)先锋产业和先锋企业

1.先锋企业的涵义

文莱《投资激励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先锋产业和先锋企业。该法规定负责工商业发展的发展部部长(以下简称“部长”)可以宣布一种产业为先锋产业,在这个产业范围内的所有产品为创新型产品。只要部长认为这是为公众谋福利的恰当之举,同时这种产业充分符合文莱的经济需要但还未达到规模化发展;而且,只要部长个人认为这种产业将会有良好的发展远景,那么他就可以依据法案作出宣布一种产业为先锋产业的决定。文莱工业与初级资源部依据该法,划定了十个工业项目以及这些工业所生产产品为“创新性工业”和“创新型工业产品”,如飞机食品、水泥、药品、铝业、轧钢、化工、船务、宰杀和加工清真食品、废品处理、金属板材、工业设备和供水设备、玩具等,以此来吸引外资。

在文莱的《投资激励法》中,还对一种创新型服务公司作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所谓创新型的服务公司是指领取了资质证明,能够从事“合乎资质的经营活动”的专门从事服务业的一种公司。具体说,“合乎资质的经营活动”包括下列项目:(1)工程或技术服务、包括实验、咨询、研究和平发活动;(2)计算机信息服务和其他与计算机相关的服务;(3)工业设计的开发和制造;(4)与休闲娱乐有关的经营活动;(5)出版服务;(6)教育服务;(7)医疗服务;(8)农业技术方面的经营活动;(9)仓储保管方面的经营活动;(10)金融服务;(11)商务咨询、管理和职业服务;(12)有关风险资本金的服务;(13)公共高速交通体系的运转和管理;(14)拍卖服务;(15)私立博物馆的经营和维护;(16)部长指定的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等。

2.先锋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1)先锋企业的设立。根据文莱《投资激励法》的规定,部长可以批准一个公司为先锋企业并颁发创新证明。因而,如果一个公司致力于创新型产品的生产,那么它可以按照规定的形式和项目向部长提交书面申请,以获得先锋企业的资格、获得先锋企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适当条件,而这个条件法律赋予部长来掌握,只要部长认为申请人申请的项目是以公众利益为目的的正确举措,特别是如果他考虑到该项目在文莱实现从其他形式的生产向创新型产品的生产的转换是必要的,他就可以批准申请人为创新企业,并颁发创新证明。部长向创新企业颁发的创新证明应当详细记载:(1)先锋企业拟定的产品按照市场需求数额投人生产的开始时间;(2)在上述期限内计划达到的产品的生产等级。

(2)先锋企业的变更。先锋企业有法定时间,如果需要变更,先锋企业还应向部长提出变更申请。部长可以在其权限之内,根据先锋企业的申请,变更创新证明上原先记载的生产日期,确定他认为适宜的提前或推后的时间;只要原先的生产日期就是属于这个先锋企业的,部长作出的这个变更的条款将随之生效。

3.先锋企业的税收

(1)免税期间。在文莱,对先锋企业的激励主要表现在对税收的减免上。对于投资金额不等的企业,从生产之日起,在一定的期限里享受不同程度的免税优惠。

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万元但不足250万元的,免税期为5年;如果先锋企业的免税期是5年,而且截止到免税期最后一年年底时,企业的固定资产不足250万元,部长可以将它的免税期间从生产日期开始延长到8年。

固定资产投资高于250万元的,免税期为8年。

此外,如果某企业投资于高新技术园之内的,免税期则可达到11年。

以上所说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先锋企业投入到工厂建设(不包括土地),机械设备或者其他设备上的开支资本,而这些设备仅限于在文莱境内使用。

对于创新型服务公司,文莱《投资激励法》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免税期间自开始日起算,可以达到8年或8年以上,部长可以决定处长,但不能超过11年。

(2)免税期的进一步延长。免税期届满只要符合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还可以进一步延长。文莱《投资激励法》分别不同情况,对免税期的延长作了如下规定:

只要符合部长所提出的条件,先锋企业(位于高新技术园内的先锋企业除外)可以申请对其免税期间作进一步延长,但免税期间合计不能超过11年。

只要符合部长所提出的条件,位于高新技术园内的先锋企业可以申请进一步延长其免税期间,但每一次延长不能超过5年,而且延长后的免税期间最长不能超过20年。

4.对先锋企业的要求和限制

既然对先锋企业在税收上有着相当的优惠,该类企业在其贸易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对其特殊的要求和限制。

(1)为了贯彻落实《所得税法》和《投资激励法》,要求:先锋企业应当在其免税期届满时永久性地停止经营其旧贸易或商业;从免税期届满的次日起,先锋企业应当即建立和开展自己的新贸易或商业;从生产日期开始,先锋企业应当对旧贸易或商业进行年度核算,并且要持续到其免税期届满的那一年为止;

(2)先锋企业还应对其免税期内的贸易活动有所限制:在免税期间内,除非得到部长本人的书面许可,先锋企业只能从事与创新型产品有关的贸易或商业,而不能开展其他种类的贸易或商业;在前述规定的许可范围内从事单笔贸易或商业时,应当确保在同一核算期间内对其进行独立核算;在任何一个核算期间内如果因某一笔贸易导致亏损,那么这一亏损额应当计人先锋企业的收益所得。但如果征收人考虑到发生亏损的全部情形,认为亏损的发生并非源于获取税收利益的动机,则可以例外;如果在任何一个核算期间内因某一笔贸易而赢利,那么根据《所得税法》进行统计所得的利润额将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变动。如果源自商品或服务贸易的利润只占整个应收总额的不到5%,那么法定收入将按整个应收总额的5%来计算(按部长对个案所作的特别批示,可以低于这个比例),因此先锋企业的收人也会相应减少。

(3)在对新贸易或商业进行首次核算时,先锋企业应当把在免税期内最后一次核算所得的有关资产和负债的数据作为初始数据来使用。首次核算的数据可以作为下一次核算的参考依据。同理,每一期核算的结果将作为下一期核算的参考数据。

(二)扩展型企业

1.扩展型企业的含义

扩展型企业就是指已获得批准并且依据法律的规定领取了扩展证明的公司。在某一产业中,产品增量的增长会导致新的资本的开支,从而致使企业扩展,商企业扩展之后会引起该企业权利义务的变化,形成扩展型企业。文莱法律规定,如呆在某一产业中,产品产量的增长有利于文莱的经济发展,部长可以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发布命令,宣布该产业为批准扩展的产业,该产品为批准扩展的产品。

2.企业扩展的条件和程序

按照文莱《投资激励法》的规定,一个企业必须具备扩展型企业法定条件,并向部长提出申请,经部长批准并颁发扩展证明之后,该企业才能获得扩展型企业的资质。

扩展型企业的条件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公司由于批准产品的生产或扩大生产导致新的资本开支,或者新的开支不超过100万元;或者开支超过50万但不足100万元,且公司生产设备的最初成本将增加30%以上。具备这样的条件,企业可按照规定的形式和项目向部长提交书面申请,以获得扩展型企业的资质。在这里,新的资本开支。是指为了提高产量或利润,公司用于购买生产设备所产生的开支。

(2)如果公司购买生产设备的开支不属于新的开支,但购买生产设备是出于经济利益的正当考虑;或者购买价格符合生产设备的公平、公开的市场价值,经过部长确认,也可成为扩展型企业。

部长在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之后,依据他认为适宜的条件并从公众利益出发,可以批准公司成为扩展型企业并颁发扩展证明。扩展证明应当标注生产设备投人使用的日期,这个日期就视为扩展日。部长在其权限内,应扩展型企业的申请还可以变更扩展证明上的扩展日,扩展日期自交更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3.扩展型企业的免税期

扩展型企业的免税期从扩展日起算,如果扩展日位于企业的免税期间内,则自免税期结束后的次日开始起算。具体说:如果扩展型企业龄新的资本开支不超过100万元,有效期为3年;如果扩展型企业的新的资本开支超过100万元,有效期为5年。另外,部长可以从公众利益出发,根据自己拟定的条件,延长扩展型企业的免税期。但每次延长不超过3年,而且免税期总计不能超过15年。

扩展型企业在免税期内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方式享受免税待遇。

(三)出口企业

1.出口企业的涵义

依照文莱《投资激励法》的规定,一个公司只要正在生产或计划生产出口产品,正在开展或者计划开展农业、林业、渔业经营,而不论其产品全部出口或是部分出口,经过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出口企业的资格。在文莱,产品出口的企业也是受到激励和促进的,法律对此也作了专门的规定。

2.出口企业的确认

按照文莱《投资激励法》的规定,只要具备正在生产或计划生产出口产品,正在开展或者计划开展农业、林业、渔业经营,而不论其产品全部出口或是部分出口的企业,都可以向部长提交颁发出口企业证明的申请之后,部长可以应公司按规定形式提交的申请,批准其为出口企业并颁发出口企业证明。

出口企业证明应当载明核算期间,核算期间应当视为出口企业的出口年。在这个期间内,企业出口产品的销售额应当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0%,或者应当不低于2万元。在这里,出口销售额指出口企业、代理商或者独立承包商的出口销售额。

部长可以在其权限内,应出口企业的请求,对出口企业证明进行变更,使核算期间提前或推后。

3.出口企业的免税期

按照文莱《投资激励法》不同类型的出口企业,享受不同期间的免税期。

(1)一般出口企业的免税期。不属于先锋企业的,自出口年起算,含出口年在内共计8年。属于先锋企业的,自出口年的第1天起算。如果出口年恰好在旧贸易或商业的经营期间,则自新贸易或商业的开始日起算;通常的免税期是6年,最长不得超过11年。

(2)产生或将要产生固定资产开支的出口企业的免税期。“固定资产开支”是指出口企业为了生产出口产品,用于在文莱境内的厂房建设(不包括土地)的开支、在文莱境内使用的新型机械设备的开支和依据部长的批准,在文莱境内使用的旧机械设备的开支。如果是固定资产开支不少于5,000万元,或者虽然不足5,000万元但不低于50万元,并且要么40%以上企业出口已支付的资产掌握在公民和个人手中(他们已依据移民法案获得居留许可证),要么部长认为企业出口会推动文莱的经济或技术发展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的免税期:如果不属于先锋企业,则从出口年起算,含出口年在内合计15年;如果属于先锋企业,则从出口年起算;如果出口年恰好位于旧贸易或商业的经营期间,则从新贸易或商业的开始日计算免税期,与先锋企业一样,总计15年。

部长从公共利益出发,依据其拟定的条件,还可以对出口企业的免税期作适当的延长。

(四)投资补贴

1.投资补贴的涵义

固定资本开支的投资补贴也是文莱国家鼓励投资的一项优惠政策。根据文莱《投资激励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就其固定资本开支按规定的方式提出投资补贴的申请。如果项目符合公众利益并考虑到它的经济、技术和本开支方面享受投资补贴。

在这里,固定资本开支是指用于批准项目上的资本开支,如在文莱境内的厂房建设(不包括土地),专有技术或专利权的取得,在文莱境内使用的新型生产设备(和部长批准的旧生产设备),还包括与法律规定的项目有关的厂房建设,如特别设计各项目服务的建筑。

2.享受投资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文莱《投资激励法》的规定,能够享受投资补贴的固定资本开支的产生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在建设厂房或安装生产设备时产生的开支。(2)公司在文莱境内接收其他生产设备产生的开支。

公司如果计划运营下列某一个项目,可以就其固定资本开支按规定的方式向部长提交投资补贴的申请:(1)为了产品生产和产量的提高。(2)为了开展专业化的工程项目或专业技术服务。(3)为了研究和开发。(4)为了建设经营。(5)为了生活产生的废物以及发展工业所产生废物的回收利用。(6)合乎资质的经营活动,即工程或技术服务,包括实验、咨询、研究和开发活动、计算机信息服务和其他与计算机相关的服务、工业设计的开发和制造、与休闲娱乐有关的经营活动、出版服务、教育服务、医疗服务、农业技术方面的经营活动、仓储保管方面的经营活动、为展览和会议提供组织和管理方面的服务、金融服务、商务咨询和管理以及职业服务、有关风险资本金的服务、公共高速交通体系的运转和管理、拍卖服务、私立博物馆的经营和维护、部长指定的其他经营服务活动。(7)为了文莱旅游产业(不只是宾馆)的推广。

部长如果认为项目符合公众利益并考虑到它的经济、技术和其他方面的优势,就可以批准这个项目并向公司颁发证明。部长所颁发的证明应当记载投资日,公司从这一天起享受投资补贴。部长在其权限内可以应公司的申请变更证明上的投资日,作出他认为适当的提前或推延的时间。

(五)进口关税的减免

1.进口关税免除的条件

尽管《海关法》或其他成文法律已对进口关税的交纳作出规定,但是,为了激励先锋企业、出口企业的发展,文莱在其《投资激励法》中规定,部长可以依据适当的条件,全部或部分免除先锋企业或出口企业以下本应缴纳项目的关税:

(1)引进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附件,包括必须安装的活动工厂或建筑物。条件是文莱不能以同等价格、零部件和附件或建筑物。

(2)为了制造创新型产品而需要进口原料。前提是该类原料属于文莱无法自行生产的品种。

2.获得关税减免后的处分限制

引进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配件获得关税的减免以后,未经部长的书面许可,这些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和附件不能够出售、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置,或者用于部长许可之外的其他目的。如果这些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附件被出售、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置,那么应当依据关税法案的有关规定缴纳关税。

(二)主管建筑工程的机构及其商会

在文莱,主管建筑工程的机构主要包括文莱发展部及其下属的公共工程局。另外,文莱财政部还设有招标委员会,负责对大型政府项目进行招标,招标委员会由各部门官员联合组成的,主要任务是对投标的公司和标书进行了解和分析,提出项目授标的建议。

文莱建筑商公会(Brunei Building Contractors’ Association)是文莱建筑业专业商会,成立于1964年5月23日,已有40年历史,目前有成员约60名,主要成员均是华人企业。该公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文莱经济高速发展曾辉煌一时,其成员企业参与了文莱当时大部分建设项目。

文莱反贪局对公共工程招标进行监督,任何承包商向公务员提供金钱或财物都被认为是向有限公务员提供报酬,是行贿行为。任何公务员,不论级别高低,不论是直接或是间接接受承包商或供应商的贿赂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承包商或供应商所签合约将被中断,不给任何补偿,承包商或供应商将被列入黑名单,永不得参与政府项目的投标。因此行贿作为在其他少数国家盛行的获取项目的特殊方法在文莱并不适用。

(三)相关法律制度

1.投资方式

按照文莱法律的规定,国外的建筑公司不能直接参与政府工程的投标,但并不禁止外国公司参与政府了工程。所以,如果国外的建筑公司要参加政府工程的话,需要采取以下方式:      

(1)与本地公司合作投标某项工程,由于在文莱承包工程属代资承包,因此一些大的工程须有实力或有融资能力的企业才有可能参与。本地企业多数在资金上比较困难,外国公司可以与其合作。

(2)分包单项工程,即向已经中标的文莱公司分包工程。

(3)与本地公司合资成立建筑公司。

实际上,国外公司如有意在文莱长期发展,最好是与本地建筑商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发展部公共工程局申请建筑工程执照,这样就可以参加各项工程的投标。

2.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1)政府工程的招投标制度

文莱采用英国的投标承包制,并同时在每周的政府公报上刊登。文莱政府工程项目均无预付款,支付方式一般采用按工程进度支付,滞后三个月左右,因此承包商须垫资承包。按惯例,标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会发标给第一标即最低标,而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则不一定是第一标中标,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在文莱承包工程,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向政府投标,投标公司必须是本地注册的公司并拥有政府颁发的建筑公司执照,另一种是向已经中标的建筑商分包。

(2)私人工程项目的批准制度

在文莱,私人工程项目通常都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外国建筑商承包私人开发项目不需要有政府建筑执照,但必须得到劳工局的批准才可以申请公司职员和技术人员进人文莱的工作准证,工作准证可以由本地注册的公司协助办理。

(3)文莱建筑企业分级制度

文莱的建筑企业实行分级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制定了不同的注册条件与要求,还明确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公司中的最低股份额,与此相适应的一共分为六个级别,而不同级别的公司可以承包相应合同额度的建筑工程。

二、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一)中国公司在文莱投资时需注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1.文莱的劳工现状及政策

文莱劳动力短缺,外资企业需引进大量外籍劳工,这是外国投资企业需要面对的一个较大问题。外国人在文莱就业需事先向劳工局申请工作准证。申请者需提供一定金额的押金或银行担保;工作准证在签发后6个月内不得更改;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注册批准之前,申请将不会被接受。

2.适应当地政府部门工作效率

中国企业在文莱进行投资时,要充分考虑到当地政府机构办事效率相对较低,耗时较长,且文莱的宗教节假日较多,会对办事时间有较大影响的实际情况。同时,由于机构重叠,项目审批周转期较长。如最近几年文莱在建设工程上的项目执行并不顺利,据业内人士分析,原因包括:(1)政府拖延支付工程款,影响工程进度;(2)各个项目从设计到实施过程冗长,各级官员均不愿及时决策,只好拖着,有的一拖数年;(3)当地政府投资额度降低,建设的工程项目数量减少。

3.重视宗教影响

文莱属于伊斯兰国家,外国投资者一点要谨慎考虑到宗教性敏感问题,并在开展各项活动时遵守宗教习俗。如投资食品加工等行业,前提是应当获得文莱宗教部的审核通过等。

4.认真研究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

(1)企业在投资前应该考虑设立的企业类型和投资产品

在文莱投资,企业首先要考虑到底是设立一般企业还是设立先锋企业,此外,企业设立可以同时满足先锋企业、扩展型企业、出口企业等多种要求(这些企业是是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划分出来的),这三类企业在文莱的《投资激励法》中都是有相应的税收优惠的,即享受一定的免税期,如果同时是先锋企业和出口企业,能享受的免税期更好,待遇更优。除了免税期的优惠外,还有投资补贴(在固定资本开支方面享受,固定资本开支的概念已在前文予以详述),这个与企业运营的项目和投资产品息息相关。

综合上述介绍,企业在设立公司时一定要认真考量设立的企业类型和运营项目和投资产品等,以取得最佳的免税优惠和投资补贴待遇,最大程度的节约成本。

(2)重视部长在《投资激励法》中的地位

在《投资激励法》中,对先锋企业、扩展型企业、出口企业的定义,这三种企业所享受的免税期和补贴待遇做了“列举+兜底”的规定,其中“兜底”并非使用描述性的方法进行认定,而是授权于部长,部长在判断某企业的类型上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列举”的先锋企业、扩展型企业、出口企业的类型,其申请的批准也是由部长决定的。此外,部长还可以延长某企业的免税期,判断某企业可否享受投资补贴(部长如果认为项目符合公众利益并考虑它的经济、技术和其他方面的优势,就可以批准这个项目并向公司颁发证明)。由此可见部长权力之重,中国企业在文莱投资时必须注意和部长之间关系的协调。

(二)运用《中国-文莱两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保护合法权益

2009年9月,中国与文莱签署了《中国-文莱两国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中规定了一些保护中国企业的方式,如损害或损失的补偿、投资待遇、征收的限制等、投资收益的保护等等,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文莱双方的《协定》中,对投资保险制度作了规定,并对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完成在他方领土内的投资产生的非商业风险支付后,有代其投资者向他方主张权利的“代位制度”作了安排。但要获得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即规避相应的政治风险,就需要在文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是补偿的先前条件,投资保险制度并非无条件的适用。

(三)投资争议的解决

1.争议解决的方式

投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外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的本国政府之间的争议、外国投资者的本国政府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不同性质的争议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法,对于投资者之间(中国与文莱之间)的争议,主要的解决方式有如下三种:

(1)双方协商解决。

(2)提交当地法院解决。与中国不通过的是,在文莱,争议如若要提交当地法院解决,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争议双方同意,如果双方包均不同意或者有一方不同意,就无法使用这种方式解决投资争议。

(3)提交仲裁庭解决争议。自争议当事一方提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争议仍未解决,则争议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根据《协定》的要求,提交仲裁庭解决的条件是争议缔约一方已经用尽当地的行政争议程序仍无法解决争议。若仍存在通过行政争议的方式解决的可能性的话,则就不可以利用该方式解决争议。

2.仲裁庭解决投资争议

(1)仲裁庭的设立。根据中国-文莱两国之间《协定》的规定,仲裁庭应根据以下程序成立:仲裁庭其中两名仲裁员应同意由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国民作为首席仲裁员。前两名仲裁员应在争议方收到另一方提出要求仲裁书面通知之日后的2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应在上述之日起4个月内任命,争议各方应承担其指派的仲裁员及出席仲裁程序的代表的费用,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庭的有关费用应由缔约双方平均分担。仲裁庭成立之后的会议,应在缔约双方均认可的中立国举行。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成立仲裁庭,则争议任何一方可邀请巴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主席来负责任命仲裁员。

(2)仲裁规则。仲裁庭可参照“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规则来自行制定相应的仲裁程序。仲裁庭的裁决实行多数票决作出。

(3)仲裁依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的依据包括: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包括冲突法则、《协定》的相关规定、为争议双方所接受的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

(4)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三、相关案例

文莱最大海外石化项目获批

(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9日,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公告称,其收到文莱发展部环境、园林及公共娱乐局(下称“文莱环境局”)《关于文莱大摩拉岛恒逸石油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最终批复》,文莱环境局同意批准该报告。这是该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后,拿到的另一张政策通行证。

该项目是目前为止中国民营石化公司在海外的最大投资项目。恒逸石化公司表示,会及时准备申请并完成中国和文莱两国政府部门对该项目的其他相关批准或备案。

该文莱石化项目将在文莱建设年加工800万吨原油的石化项目,包括800万吨常减压装置、220万吨加氢裂化装置以及150万吨的芳烃联合装置等,由股东单位自筹资金15亿美元,其余28.2亿美元则准备向银行申请贷款。

达产后,预计该项目会年产PX(对二甲苯)150万吨、苯50万吨、化工轻油120万吨、汽柴煤油300万吨。

“恒逸石化选择文莱作为PX原料及PX项目的生产地,是综合考虑公众意见、环评报告是否能通过等多种情况而作出的决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化工行业分析师也说道,“当然,作为主营PTA的企业,其上游的PX等原料供应也一直受制于人,想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也可以理解。2012年,中国PTA的新增产能就高达1250万吨,现有PTA产能总计2690万吨,但国内的PX产能近900万吨而已,PX的需求仍依赖于国外,在海外谋求上游产业链的发展,可能也是一条出路。”

(二)案情评析

从投资相关的制度与政策看,中国企业积极走出去,在文莱建设相应的石化项目,充分说明文莱的投资环境和贸易环境较为良好,适合中国企业投资。根据对文莱投资环境的介绍,文莱的石化在一定程度上依赖进口,而在文莱当地投资石化产业能获得文莱政府的较大力度的支持,这也是恒逸石化能获得文莱环保局审批通过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从更深层次的法律角度看,石化产业属于《投资激励法》所规定的先锋产业,其享受相应的免税优惠,可以节约成本,更易于在文莱也的长期发展。至于该案例中石化项目设计到的环境法律风险评析,将在下面的“环境法律制度”中予以阐述。

(三)风险提示

一方面,要熟悉文莱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并将其纳入项目的总的可行性研究中。此外,为了确保融资能够顺利进行,还应当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计划,并且保证该计划有充足的调整空间,,以便于符合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还应注意的是,相关项目文件中应有借款人的陈述、保证和约定,作为借款人自愿重视环保并遵守有关法规的自我保证约束文件。

在合约中明确列出各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即估计项目的环境责任风险,包括项目公司、项目所在地、与项目往来的供应商和运输商、项目产品的用户等。因此,如今的很多项目融资,都把承担因前土地业主所造成的污染作为次要条款,这种规定可以保证如果项目投资者未违反主要条款,则合同仍有效。而投资者仅须采取合理的解决措施,如成立一些附带条件的契约账户,投资者取出一定数量的资金存放于该账户,用来支付解决环保问题。

项目发起人和贷款人都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防范投资环境风险。但也应当意识到,在项目环境风险管理中,保险的作用较为细微,非常有限。因为保险难以包括除事故以外的风险和损失。由污染支付的罚金和污染给项目带来的损失将不能被保险所补偿,即使能得到保险,金额也是有限的,而重大的环境损害的潜在责任将是无限的。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一、公司设立法律制度

文莱的公司制度主要是由《公司法》规定,设计了公司分类、设立程序等有关公司成立、经营、消灭一系列程序。

(一)文莱公司的分类

在文莱主要存在以下四种企业形式:合资或合伙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公司(私人或公共)及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公司属于其中一种文莱企业形式,并由文莱《公司法》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文莱《公司法》规定了私人公司和非私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持股公司和附属公司以及依照文莱《公司法》设立的本国公司及依照其他国家公司法设立但在文莱有经营场所的公司。下文主要介绍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

设立公司,可以是以股票或担保或股票及担保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私人公司应当由任意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股东人数总额不得超过五十人;股东转让股份权利受到限制;公众不得受邀认购公司的股份或者债券。一个非私人有限或无限责任的公司应当由七人或者七人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股东仅认购股份,但未实际缴纳出资,公司成员应按照备忘录(备忘录是指公司的组织简章,涉及公司最初形成和根据任何成文法的目的所做的变更的法律文件。备忘录的内容须符合文莱《公司法》和一般法律的规定,如果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则无效。)中载明的认购数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股东的责任由公司备忘录限制,依据公司清算时各个股东分别投入公司的财产来决定股东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指的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的备忘录中必须声明其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备忘录必须声明每一个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应承担对公司财产出资责任或者在他不再是股东的一年内,对他作为股东时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还应承担清算的支出、费用、成本。为了调整公司清算时上述连带债务人的权利,可以规定他们在法定数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当公司具有股份资本时:除非是有限公司,公司备忘录必须载明公司计划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和划分成等额股份的股份数;备忘录中的出资人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一股;并且认购者都必须在其姓名(名称)相应的地方标注上其认购的股份数。

(二)文莱公司的基本设立程序

【一般程序】在文莱注册的公司适用文莱的《公司法》。该法律规定了设立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设立公司必须具备法定人数:私人公司的认股人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但最多不超过50人;其他非私人公司的认股人不低于七人,没有上限规定。

2.出资:公司没有最低股份的要求,公司将股份分成等额股份,每个出资人必须认购至少一股。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股份的公司,但是无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可能有股份也可能没有股份,在这种公司类型中,认股人可以不必确认认购的股份数,但是须在公司的有关法律文件中声明公司计划登记的股本数额和股东的数目。但金融公司的设立要求股东认购的股份不低于1,000,000元。

3.登记:公司的设立采取登记主义,申请人经相关机构登记后即可成立。

相关机构需要登记公司备忘录和章程。备忘录主要涵盖如下内容:公司的法人名称和经营范围;股东的责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认购的股份。备忘录的变更要求严格,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才能进行变更。变更备忘录必须向法院提起申请并得到法院的确认才能生效。公司章程适用于公司内部,设计公司初始的结构或者通过特别决议产生的变更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从属于备忘录并受备忘录制约。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计划登记的股份资本总额或计划登记的股东数额等有关公司经营运行的相关规定。相对于备忘录的变更而言,变更章程内容的操作更为简单,只需要通过公司的特殊会议作出变更决议即可。

【私人公司设立基本规定】私人公司设立的具体规定如下:

1.必须有至少2名及不超过50名股东;

2.股东可以是非文莱公民或居民;

3.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有限制,禁止向任何公众招募股票;

4.子公司可以持有其母公司的股票;

5.合作协议必须填写公司注册人及公司名称,同时提供其他标准表格的企业文件;

6.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签发企业证书;

7.注册费取决于公司股票资本授权规模;

8.没有公司最低股本限制。

私人企业须指定在当地注册的会计师逐年准备资产负债表。

设立程序如下:

1.按照指定格式向文莱总检察长署的企业注册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公司名称是否符合要求。

2.公司名称获得批准后,30天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供公司合作协议、章程、董事名单、情况说明、所有股东及董事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等规定文件。相关部门根据公司股本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注册费用。具体来说,最低档次要求股本不超过2.5 万文莱元的企业(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收取300文莱元注册费;最高次要求资本金达到1.5亿文莱元的企业,收取3.5万文莱元注册费。

【外国公司的子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外国公司的子公司设立没有最低股本要求,但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有关企业等证明文件副本;

2.董事会名单及详细情况;

3.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签发证书。

设立后需保证以下工作顺利开展:指定在当地注册的会计师;制作董事会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资产负债表;制作分支机构账目;每年提交账目报表及申报表。

二、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从法律视角探讨公司治理风险的原因是法律法规在防范公司治理风险方面发挥关键的规制性作用,而不合理或不完善的法律规范必然导致这种作用减退甚至缺失。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为企业现代管理的典范的公司制度,存在着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公司治理结构设计通常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四个管理层级的不同分工与职责的设计,内容包括规定各管理机构职责与权限的公司章程,细化管理流程与规则的议事规则,目的在于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治理结构由于主要涉及股东、董事会与经营层权力的分配与安排,因此,治理结构设计工作通常肇始于各股东方就设立新公司谈判之时,完成于公司章程签署之日。在公司运营期间,股东方、董事会、经营层之间又可能因股东会行使权利而进行部分调整,但除非是引入新的投资主体,否则通常情况下,难以对治理结构设计做出重大变动。在治理结构设计过程当中,对于成熟的投资人来说,更易于通过有效运用治理结构获得对公司的实际控制、管理、控制权或达到其他有利于已方的目的,而对于大多数的出资人来说,则通常难以看到治理结构设计中的风险与陷阱。针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分工,文莱《公司法》现有的规定并未对此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作出详细的规定,主要的规制措施依赖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关联交易缺乏限制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减损企业利益的关系。文莱《公司法》并未对“关联交易”作出具体的定义,导致对关联交易的界定失于规范。在实务中,如果公司股东缺乏足够治理经验,则极易忽视对关联交易的限制,并可能产生诸多争议,在公司章程或细则对于关联交易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将导致争议发生后,难以通过司法程序切实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其理由在于商业交易多为市场化行为,对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场标准、公司利益的判断大多属业务判断行为,因此,公司大股东利用相互间的关系去促成交易并获得利益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公司商业运营标准、市场标准允许的范围之内,对于司法机构来说,不仅难于判断,也会引发司法之手过长的争论。

根据文莱《公司法》对公司形式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关联交易之争多发生于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初,多是希望利用各出资方的不同资源,对关联交易往往是比较认可,但缺乏有效的决策程序对关联交易进行共同判断与决策。由此引发的争议,虽多为关联方侵害公司利益,但也不乏关联方并未损害公司利益,却因缺乏公开性引发非关联方的非议,进而损害股东关系,导致公司陷入治理僵局。

2.股东压迫行为

股东压迫行为,基于控制权的行使而产生的损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文莱《公司法》并未作出规定,目前对股东压迫行为仍然停留在理论层面,实务当中,很多出资人或股东的认知度并不够,通常在发生问题后,才想起如何救济,控股股东或控制人的压迫行为又与商业行为相结合,司法救济时,往往不易区分是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还是股东压迫行为,导致小股东受压迫获得救济的渠道有限。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来说,其退出机制又受到章程、市场交易平台的限制,一旦发生小股东遭受压迫现象,极易导致小股东处于既难参与治理,又无法退出的状态。

如果公司治理结构设置不合理,极易引发控股股东压迫小股东的现象,对于经营规模不大的私人公司,主要在公司章程中设置由股东直接参与治理的情况下出现,而不是股东会与董事会、经营层三个层次分权的情况中。当股东直接参与治理时,其股东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冲突,由股东扮演直接参与治理的角色,其利用职务所具有的控制力,施行更有利于股东本人而非企业法人的行为的潜在可能性将远高于专业的管理人员。公司仅有两三名出资人的情况下,一位出资人担任执行董事,同时兼任公司经理是最为不合理的治理结构设置方式,导致该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形成了全面的控制,在此种控制行为之下,就不可避免的导致其他股东方逐步丧失对公司治理参与的可能,而控制方则可以充分利用其运营的权力,在公司经营、对外交易、内部薪酬、员工选聘等方面制造各种控制方受益的机会。由于文莱《公司法》并无相关行为的规制措施,一旦外资企业在文莱投资出现相关问题,并无充足的救济措施。

3.决策与执行角色混同

多数的中小有限公司都存在一定的决策与执行角色混同的情况,在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当中,有一项基本原则,称为“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借用此原则设计的原理,一旦股东的身份与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混同,势必引发该股东利用经营管理人员身份为股东自身谋福祉的道德风险产生,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治理风险。

4.不容忽视的其他风险

关联交易缺乏限制、股东压迫行为及决策与执行角色混同风险仅仅是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当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三项重大风险。治理结构设计当中,还包括对于融资、担保等非经营行为限制的设置风险,表决权设置风险等各种风险,例如,对于缴付出资与表决权的关系设计上,如果存在股东一方以实物出资且一次性实缴,而其他股东以现金分期出资,就可能存在缴付出资与表决权上的不一致引发治理上权利义务不平衡,构成法律风险。

5.相关法律风险的应对措施

公司治理结构设置,需要围绕不同治理层次的职权,构建各层次有效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才能有效避免任何单一的股东或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实施完全控制,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1)明晰管理层次

明晰管理层次,是指将股东会的决策层次、董事会的管理层次与经理的执行层次予以区分,区分方式主要是人员相对独立,避免相互的兼任与混同,有助于防止决策与执行角色混同引发的“内部人控制”的法律风险;管理内容有区分,对于直接影响到股东利益、公司战略与经营方针的事项、非日常运营类的重要事项,由股东会决策,对于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管理制度、管理结构设置等日常运营管理事项,由董事会决策,对于公司运营行为、具体交易、人员管理、制度设计等,由经营层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明晰管理层次一般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由于现行文莱《公司法》对于治理结构设计并没有根据公司规模进行区分,导致实践当中无论公司规模大小,其治理结构都是按照相同的模式予以设计。对于很多小规模的私人公司来说,明晰管理层次意味着公司管理成本的加大,甚至可能导致很多公司难以维持生存,对此类规模过小的公司来说,如果从成本角度实在无法实现管理层次明晰,可以考虑不同股东在公司兼任高管时,设定更为细致的分工、制衡与协商机制。换句话说,不妨用合伙人的管理机制去实施管理,但同时需要防止公司僵局的出现,为公司僵局的避免设定防范体系。明晰管理层次需要通过备忘录和公司章程加以规范。

(2)细化管理职权

细化管理职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职权规定过于僵硬的情况下,股东对于董事会或经营层的管理失去应有的决策控制,风险发生时仍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又难以依据公司章程追究董事、监事与高管的责任的情形出现。同时,细化管理职权,也要避免把全部职权不分层次地列入到某一个管理层次进行管理。

(二)出资不实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当代公司管理制度之下,虚假出资是较为常见的现象。文莱《公司法》只规定了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并未对股东出资不实的行为进行规范。

1、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虚假出资是指认购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通过欺诈等手段获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导致表面上看似已按章程确定的出资数额出资,但实际上尚未足额缴纳的情形。其他股东同样要对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该行为会给公司带来极大的损失。

不实出资人不仅要为自己的欺骗行为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且要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并且要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补充或者无限清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尚不具有法人资格之时,根据资本充实的原则,在公司设立之后,由其他出资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为应对虚假出资的问题,防范措施包括:积极引导,增强投资者的道德水平及法律意识;加大对虚假出资者的处罚力度;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规范管理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公司注册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加强行政监督管理。

2.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

抽逃出资是指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但其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份额。抽逃出资将导致公司的极大损失,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也使得其他股东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防范措施如下:在公司成立后,要设立专门的账户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并且严格监督资金的流向,防止股东抽逃资金;通过审计确定是否抽逃出资,审计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审查,并由其签名和盖章;建立严格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如果出资人出资后抽逃出资,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也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

3.资产评估不实的法律风险

资产评估不实是指因其出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其出资时的评估价值,而造成公司的重大财产损失。采用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出资人更容易遭遇此类风险。

防范措施如下:出资资产评估不实,一般情况下与提供的资产评估材料、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以及评估方法等因素不无关系。如果因为上述因素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环节出现问题,则很可能就埋下法律风险。由此导致了评估结果不被有关机关认可,延误公司设立或者最终导致公司设立不能等风险。因此,评估非货币财产权利的实际价值是有必要的:必须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并由其作出资产评估报告;建立合理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4.出资财产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

出资财产权利瑕疵主要是指出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对这些权利财产并不具有合法的处分权利。如果出资人交付存在权利瑕疵非货币财产,则会阻碍办理财产转让手续、耽误出资履行进度甚至影响公司成立与否。同时,不合法使用他人的财产权利,还可能因为侵权在先,将公司卷入一系列的赔偿纠纷旋涡。

防范风险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聘请相关的专业工作人员对出资人交付的非货币财产权利进行必要的评估和鉴定;及时地办理非货币财产的转移和登记手续;建立合法有效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

(三)设立协议不当的法律风险

1.缺少书面设立协议的法律风险

公司处于设立阶段时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因此主要依靠的是发起人之间的约定。设立协议并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是防范设立过程中出现的风险的有效解决途径。实践中,出资人欠缺对公司设立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的防范意识,未意识到签订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当公司设立活动出现与预想结果相悖的情况时,纠纷和诉讼可能性增加,由于出资人之间缺少具备清晰的权利义务边界协议的约束,公司股东可能遭遇潜在的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如下:在公司的设立当中,出资人或发起人一定要签订设立书面协议,以避免设立过程中出现的众多问题或公司设立失败时所产生的责任分担纠纷;明确设立过程中彼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及出现问题时的相关处理方法和方式。

2.公司设立协议内容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发起人或出资人在公司设立的协议中如果约定内容不当或者违反强行性的法规,很容易导致该条款无效或使公司无法成立。如出资人约定设立一专门从事走私的公司,很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无法成立。

防范措施如下:搜集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协议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意见;增强设立人或发起人的道德和法律观念。

3.未约定股东之间竞业禁止的法律风险

竞业,即股东经营与公司经营范围相似的其他公司,竞业禁止是指禁止与公司股东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人的特定竞争行为,即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与自己经营范围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实践中,对股东约束较为松散的法律风险最为常见,特别是在竞业禁止方面。公司出资人另外投资或从事与公司相同的行业,不可避免地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这种法律风险的原因在于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享有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和商业秘密,因而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的损失。

防范措施如下:在章程中约定股东竞业禁止的规定,以防止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严格执行工作人员的审查行为及制定严格的公司管理制度;加重对股东竞业行为的处罚。

4.设立协议中缺失保密条款的法律风险

商业秘密主要是公司运营中掌握的专利技术、技术信息及客户资源等可以为公司带来收益的技术或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他人恶意利用,很有可能被复制或整体抄袭,致使公司在本行业的领先优势或者独特优势被淡化,对公司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因此,在公司设立之初就要对保密问题作为重要事项进行防控。此类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包括确定以下方面的内容:保密条款的定义和范围,保护的目的;保密条款义务人的确定;保密条款具体保护条款;保密条款中股东的权利义务;保密条款的责任划分。

(四)公司税务的法律风险

经济发展是文莱的税收制度的基础。文莱与中国税收相比有以下区别:一是文莱不以个人为征收所得税对象。具体包括个人从资本和资产销售中获得利润税以及个人收益税等。此外,文莱对外商可以享有减免20年的企业所得税;二是不征收增值税。与美国和日本相类似的是文莱的税法中没有增值税税种的相关规定;三是不以教育与城市维护建设为课税对象。文莱建立并施行义务教育制度,并且城市的建设与修缮费用由财政负担。另外,文莱全民可以享受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其富有的经济基础为文莱实行上述优惠的税收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四是中国不征收预扣税。为了规避风险,中国企业在借贷时,均需有其他企业担任其担保人,中国法律要求担保人必须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人制度与预扣税制度有类似的规避风险的功能;五是中国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广于文莱。文莱主要以石油资源的勘探开采为课税对象。然而,中国的资源税征收对象则不仅包括土地资源,还包括金属及非金属和盐等资源。因此,若中国企业有在文莱设立公司得计划,应该关注税收种类和税率的差异,避免出现重复交税现象。

(五)公司财务管理的法律风险

财务管理是管理公司财务运作,解决财务问题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投融资活动、会计核算、税收筹划、利润分配和破产清算等都是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不论公司规模大小,财务管理活动都存在着无法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法律风险,使企业存在遭受经济损失或减少更大收益的可能性。如公司在投融资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投融资对象选择不当、签约行为不规范、风险预防措施不到位,会导致与达不到其所期望的目标的不利后果发生;企业流动性不足,非货币性资产不能正常和快速地兑换成现金,应收账款未能如期回收、企业负债未能如期偿还和兑现责任不能正常履行,会引起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的发生;因为企业不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也会引发企业法人未来利益减损及不利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不当行为甚至发生的职务性犯罪行为,更是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

就公司而言,财务管理风险防范要关注完善制度和优化流程,建议做好如下的工作:建立企业负责人对财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应聘请财务顾问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每年开展不定期的检查,年终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对有职务侵占嫌疑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对有问题的财务人员果断调离财务岗位;应确立正常的银行对账制度,建立客户应收款明细和严格的回收货款制度,建立定期与客户对账制度,通过该等制度建设及时了解存款情况,了解款项回收情况,发现相关人员有截留或侵占款项的,应及时处理;应建立有机的内部信息联络制度,避免在经营过程中,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缺少快捷有效的反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有的销售部门只管将货物发往各办事处,财务部门只管看各办事处传上来的报表,由于相互之间缺乏交流,结果在该公司驻外办事处的货物被办事处经理、会计等人销售一空,将货款占为己有的情况下,销售部门仍未收到任何消息一直发货,财务部门看到的报表是货未销出,尚在仓库,没有及时发现问题,使公司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应当建立 “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将业务的批准职务、具体执行职务和检查职务分离;将财产物资的保管职务与相关业务的批准职务分离;将出纳职务与会计职务分离;将办理采购或销售业务的职务与办理结算业务的职务分离;将银行结算票据保管的职务与办理结算的印鉴保管职务分离;就财务管理人员而言,坚守岗位是职责,证据保护是关键。

风险防范措施,培养财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也是相当重要的。财务管理人员在知道和理解各项财务工作中不当行为的危害性后,能够自觉依法开展如下财务管理工作:合法借贷(不参与非法集资);如实缴纳出资(不参与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合理分配利润(不进行非法清算);如实记账并开据票据(不逃避纳税责任、不挪用侵占公司资金)。

(六)公司设立的其他法律风险

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文莱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从招聘开始,到面试、录用、试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福利待遇乃至员工离职保障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切不遵守劳动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人力资源纠纷,并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劳动纠纷不利于企业的有效管理以及和谐企业文化的建设。比较常见的有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开除、辞退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职业病、工资和劳务派遣等劳动争议。设立公司时应注意文莱劳工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条款。

人类社会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知识已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文莱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本土维权和全球范围内都采取积极措施维护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保护举措不仅给侵权公司带来冲击,也给相关公司树立了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包括企业自有知识产权被抢先申请的风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涵盖范围不全面带来的风险,公司员工不遵守保密条款导致知识产权遭遇侵权风险等。故在公司设立和运营中应当注重建立专利权及商标权等风险预防措施及树立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三、相关案例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文莱全资子公司

(一)案情概况

为了拓展海外市场,公司制定了长期发展计划,2016年1月21日,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成立文莱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志在文莱设立子公司--东方新星(文莱)公司,承包与其实力相适应的国外的项目工程,向文莱派遣该项目所需的工作人员;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管理服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监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工程测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咨询;技术开发。

本次成立子公司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拟成立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东方新星(文莱)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陈会利

4.营业场所:文莱

5.经营范围:承包海外项目工程,对外派遣实施国外项目工程所需的工作人员;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管理服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监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和设计;工程测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咨询;技术开发。

6.注册资本:1,000,000文莱元(约折合人民币4,583,700元)

7.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1,000,000文莱元(约折合人民币4,583,7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二)案情评析

公司法的架构基础是公司形式的分类,因此,中国企业设立境外子公司的首要问题是选择公司形式。文莱《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公司登记程序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其他因素的选择可能导致中国企业设立境外子公司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为了预防法律风险,申请设立公司时,需要全面评估和预测拟选择的公司形式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严格依照文莱法律规定设立公司、拟定公司章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通过法律风险防范,避免发生公司设立不能、公司设立无效、公司设立瑕疵、公司设立撤销、公司成立无效等情形,为境外子公司的日后顺利运作奠定下基础。

本次使用母公司自有资金成立文莱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的成立,对开拓东南亚市场是有促进作用的。

(三)境外设立子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1.设立条件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时,应判断公司是否具备设立的三个主要因素。从文莱《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股东因素(包括出资人或发起人、机构设置、企业法人名称等)、资本因素(包括公司资产、公司依据等)以及章程因素是子公司设立的三个主要方面。

从股东人数对设立子公司的影响来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仅有一名股东时,特定国家的公司法是否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二是特定国家针对不同公司形式的股东人数是否限制最高数额。根据文莱《公司法》的规定,私人公司的认股人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但最多不超过50人;其他非私人公司的认股人不低于七人。通过解读该法条可以得出,文莱要求私人公司的出资人不少于两人,不得设立“一人公司”。关于文莱对设立私人公司及非私人公司形式股东最高数额的限制问题,一般来说,该国家要求私人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主要是由于私人公司具备以下特征:人合性、封闭性及契约性;然而,文莱没有限制非私人公司的发起人的最高额人数。我国企业法人设立境外子公司,若非采取受让储备公司的方式,一般是采用本人的名义作为设立人,即设立人也是出资人或者出资人之一。案例中的公司就是采取自身的名义作为设立人的形式。文莱《公司法》没有限制公司设立人的范围,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为公司设立人。因此,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一般不会存在法律障碍。

纵观世界各国公司法,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对注册资本规定了最低限额,这些国家规定了相关制度,包括: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最低资本缴付和维持原则;然而,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没有规定最低资本额。同样,文莱《公司法》对私人公司设立没有规定最低股本。

2.公司章程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

公司章程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全体股东制定或确认公司章程时必须遵照执行,包括对公司章程的格式、必须载明的内容、制定与修改程序等。文莱《公司法》除了对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以外,对备忘录也明确了具体要求。中国企业在设立境外子公司的时候应注意备忘录和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项目及其内容,否则会涉及到繁琐的变更手续。

3.公司名称的选择导致的法律风险

评判公司名称选择是否得当的标准是名称是否具有独特性、是否能与其他公司的名称区别开来、是否容易造成混淆等。文莱《公司法》对名称选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如公司名称不可带有Royal, Bank, Building Society, Insurance, Assurance, Trust Company, Trustee Company, Chamber of Commerce, Chartered, Cooperative, Imperial, Municipal或具有相关含义的词语;或任何暗示苏丹王Yang Di-Pertuan;或皇室成员的名字,任何有关文莱或其它国家政府或地方当局的名字等。而有限责任公司名须以Limited, 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Société Anonyme, Sociedad Anónima, Berhad, Sendirian Berhad, Gesellschaft mit beschrankter Haftung 或缩写结尾。

(四)法律风险的不利后果分析

法律风险一旦触发而成为现实,将会带来一系列不利的法律后果,体现为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收益减少或利润损失、成本增加或责任加重等);民事裁决或判决(律师辩护及和解费用);行政或刑事处罚或制裁;公司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受损;商业声誉受到损害以及其他风险。

(五)法律风险的防范

1.公司设立条件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的防范

中国企业应严格按照文莱有关法律规定对拟选择的公司形式进行公司设立活动,关注点在于:是否限制股东人数,是否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对设立人有特定要求,是否对资本金和出资形式作出强制性规定或者限制性规定,从而避免出现出资不足额或出资不实现象。

如在公司名称选择上,公司需要在指定的搜索中心或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先进行查询,以减少登记官要求变更公司名称的风险,也可以降低企业应诉商标仿冒或侵权案件的法律风险。当然,仅仅有商标注册的事实,并不能阻止公司使用已注册的名称。只要公司没有利用该名称故意搭商标所有人商誉之便车,就可以援引有关诚实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定作为抗辩,但要考虑到成本及效益的权衡。

依照文莱《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要求,必须依法进行以下程序:签署章程等文件所的语言或语种符合要求,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或认证程序;认证、登记备案代理人授权书;翻译与公证登记文件。

在公司登记程序与条件上,严格遵守文莱在公司登记程序与条件上的规定和要求,注意不同规定和要求下对于投资者产生的责任与义务。

2.公司章程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的防范

关于如何预防公司章程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可以在起草章程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设立海外子公司,包括公司章程的形式、必须载明的内容、生效程序的制定和修改、登记注册的法定程序等。

修订的公司章程,必须涵盖文莱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如果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强制性条款,记载事项有误,会影响整个章程有效性,并导致设立无效结果的发生;并且必须斟酌拟定章程有关法人的任意性条款。

同时不能让章程付之阙如。如果章程过于简单,不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自治能力的提高、公司自身解决问题成本的降低。此外,还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防范章程无效风险,文莱《公司法》明确规定,备忘录和公司章程都需要经过登记方才生效。

3.公司治理结构法律风险的防范

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也是制造法律风险的主要源头之一,首先要防范的是合法合规风险。文莱法律法规对公司形式及公司治理结构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若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某一公司形式一旦被选定了,相应地,公司治理结构也随之得到确定。如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就伴随着法律风险现实化。因此,中国企业应严格依照文莱法律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为达到该目标,中国公司的法律参与决策和民主决策的意识应不断加强,要弱化计划经济思想,增强市场经营意识,避免出现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常见的政治色彩过于浓厚的现象。

其次,要防范的是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责任的风险。如果中国企业选定了某一公司形式并依据相关法律设立相应的境外子公司时,要避免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的出现,否则会导致海外子公司企业法人面纱被揭开的风险,不能享受“有限责任”的政策性保护,置中国母公司于法律风波之中。在境外投资当中,母公司不得不考虑的法律风险是充当吸引外来投资角色的东道国会不会随意利用相关法律去“揭开企业法人面纱”,选择保护东道国的利益,有目的地增加母公司的风险。为避免跨国子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的风险的发生,中国企业在设立海外子公司时,应尽力规避以下情形出现: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控制以及人格混同等。

第五章 外汇法律风险

位于东南亚的文莱,自然条件得天独厚,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使全国三十五万国民享受着富足和繁荣的生活,然而,文莱政府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努力改变依赖石油和天然气的单一经济结构,为21世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在世界经济多元化趋势的推动下,文莱既发展农林渔业、旅游业以及工商业,也有足够的条件促进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与发展,以学习香港、新加坡以及加勒比海的英属群岛向世界范围提供海外金融业务。

文莱成立了国际金融中心,这标志着文莱正朝着金融界、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方面深入发展,为促成文莱成为本区域服务中心的构想打下稳固的基础。文莱苏丹在中心成立时指出,该中心将使文莱成为东亚和中东之间的金融桥梁,吸引全球范围回教资金的注入及两岸三地的投资者到文莱设点,实现打开以中东为主的世界市场的目标。身兼文莱首相、财政部长以及国防部长数职的苏丹认为,该机构的建立将形成以文莱为服务业中心的局面,特别是银行界、证券界和保险业等金融领域。他希望通过成立国际金融中心,有助于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当地金融界和外国同时进行人才和技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将文莱塑造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成员之一。

在建立国际金融中心以前,文莱的银行业发展已相当活跃,许多高知名度的外国银行共有九家。对只有35万人口的小国来说,九家国内外银行提供服务,加上具有国际知名度的会计事务所和它们设立的信托公司的服务,可谓是服务周全。相比其他地区,文莱已经具备发展成国际金融中心的条件。文莱目前虽然没有转口贸易,也没有足够的国际金融方面的人才,但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谐的种族关系,加上没有外债、外汇储备丰富。该国的基础设施健全、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和居住环境宜人。并且,文莱政府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没有外汇管制,在文莱注册的海外子公司不需缴纳公司营业税,在加上文莱有完善的英国的普通法系统,以及金融中心应该具备的国际法规,如防范国际洗黑钱;保障金融运作;公司交易;国际信托;互惠基金;伊斯兰基金等一应俱全的法规。因此文莱有条件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在国际金融中心的大环境下,文莱的外汇管理制度呈现自由化的趋势。

一、外汇法律制度

(一)相关法律规定

文莱没有系统地规定外汇相关制度的法律法规。文莱自从沦为英国的保护国之后,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没有发行本国的货币,只使用他国的货币,最初使用英镑,后来是使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货币,作为本国流通和支付手段。1938年,在英国的操纵下,马来西亚、新加坡、纳闽及文莱4个国家联合成立一个货币基金管理局,管理货币的使用和流通。1952年1月1日,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联合设立一个货币局,管理各国的货币事宜。该货币局有权发行流通货币,实际上,发行的流通货币是马来西亚币,能够在5个地区里流通使用。根据1952年的协定,该局发行的货币是文莱唯一合法的货币。1967年,文莱设立了本国的货币局,发行本国的货币。从1967年6月2日起,根据与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之间设立的3国通货相互等价交换协定,文莱货币的票面价值与新加坡元、马来西亚货币林吉特相等,并可以自由流通。1973年5月8日,马来西亚废除同文莱相互通货等价交换协定,文莱决定从1973年6月21日起,也同马来西亚停止通货等价交换协定,但仍同新加坡保持两国间通货自由等价交换至今。

货币名称:文莱元(简称文元)

汇率:根据新加坡与文莱两国签订的合作协议,文莱元与新加坡元的价值等同,汇率为 1:1,在两国间流通使用。文莱元与美元在文莱可自由兑换,货币比价随行就市,外汇可以自由汇入汇出,无外汇管制。

文莱的金融体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文莱货币局和商业银行,金融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政府很少干预银行事务,通常只按英镑区的规定进行管理。文莱无外汇管制,为国际资本的流通提供便利,有利于吸引外资的注入。文莱成立了离岸金融中心,其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金融增值服务,并制定了适应国际贸易需要、提高效能、降低成本的相关法律,其目标是把文莱建设成为一个“无税天堂”。

有关文莱的无形贸易和资金流动状况的资料极其有限。根据文莱商会的估计,文莱每年的隐性支出约10亿美元,支付外籍工人的工资约2亿美元,二者之和与文莱的海外投资所得大致抵销。但因文莱的贸易盈余较大,它的经常项目收支状况极其良好。

(二)资金进入及汇出

文莱没有对外汇进行管制,个人自由携带资金出入境,不需要申报。个人及公司外汇可自由汇出,但须在汇出时说明原因。

(三)外汇存款账户

银行可以为非居民提供开户和存款服务。外贸企业在当地开立外汇帐户须提供公司注册文件及护照复印件等材料。

二、外汇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外贸企业的外汇法律风险及防范

外汇风险是指企业法人或个人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由于外汇汇率的不稳定,使其境外的资产或负债价值不断地变动,致使所有者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外汇风险来源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外贸领域,外汇风险的影响力是十分巨大的,它是企业发展不可忽视的风险。外汇风险一般是由汇率的变动所决定的,而汇率变动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主要的影响因素有:经济增长率、国际收支状况、通货膨胀等,这些因素在国际经济发展中,各自有着不同的作用,有些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有些却能阻碍经济的增长。现如今,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结构和进出口结构都与其他国家存在很大差异,加之当今的人民币尚不能进行自由兑换,这就增加了人民币汇率的波动程度。人民币升值是指人民币的汇率值增大,相反人民币就会发生贬值。这就使我国的经济贸易产生两种情况,一方面,我国的收支顺差会继续增加;另一方面,人民币的升值空间也会不断压缩。虽然我国很多外贸企业拥有较强的外汇业务技术,但是忽略外汇风险,故为了保障我国外贸企业稳定运行,必须强化企业的外汇风险识别能力以及树立防范外汇风险意识。中小型外贸企业若想实现提高企业营运实力、产品出口竞争力以及企业信用水平,同时维护外贸企业正常开展外贸业务的目标,其必须加强外汇风险管理能力。由此可知,在未来的国际贸易当中,跨国企业面临主要的风险之一是外汇风险。为此,跨国公司应该积极探索应对措施,以保证企业得到良性发展。

汇率变动对我国大型企业的影响主要集中在进出口贸易领域,在涉外贸易过程中,许多企业不可避免会面临外汇业务,进而不得不接收大量外币或外币资产和债务,当这些外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就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兑换货币时造成损失。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业务复杂,经历的时间较长,因此在经营过程中会时常经历汇率变化,如果交付时的汇率与签订合同时的汇率有所不同,就会直接造成一定的汇兑损失。如果外汇升值,就会对进口商造成一定的压力,如果外汇贬值,就会对出口商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企业业务量造成影响。汇率的浮动会导致商品供求关系产生变化,而企业的经营会受到商品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例如,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如果人民币升值,那么在本币不变的情况下外销价就会变高,这就使得此种商品的需求弹性变大,进而导致出口量减少,企业收益减少。反之,对于进口企业来说,如果人民币贬值,那么外币的内销价就会增高,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的进口成本,如果这种商品在国内市场的需求弹性也变大,就会使企业的进口量减少,从而导致企业出现经营风险;造成企业账面损失。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通常会制定一定的资产负债来表示自己的经营状况,在我国,账面资产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本币,另一种就是外汇。企业在制定财务报表时,往往会对不同货币进行统一折算,并将其折算成企业所在国的货币形式来表示企业资产状况,在这个过程当中,往往会因为汇率变动而使账目发生变化,从而造成企业的账面损失。外汇风险分类如下所示:

1.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对外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外汇风险,指在贸易结算的时候因为汇率浮动引起外贸企业的收入和支出变动的风险。最为主要的一种外汇风险是交易风险,是跨国企业在开展对外贸易所遭受的主要风险。交易风险有两种表现形式:首先,对外贸易结算或交易的风险。在进出口贸易中,采用延期付款的形式时,如果汇率在货物装运到货款费用尚未收支期间发生了变动,就会产生相应的交易风险;其次,清偿对外债权债务的风险。在外贸企业的国际投资借贷活动中,汇率在外贸企业的债权债务清偿之前发生变动,就会产生相应的交易风险。在外贸企业的投资借贷活动到期时,本金及利息的偿付,股息和红利的汇寄都很有可能面临着这种形式的外汇交易风险。

2.会计风险

会计风险是指跨国企业的会计报表中的外币项目因汇率浮动而致使当外币与本币相互转换时,出现账面金额减少的可能性。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外贸企业对自身的财务报告做会计处理的时候,发生的各种外币收支必须在会计报表中折算为本币进行会计记账。折算过程中,跨国企业的会计账目中的本币数量会随着汇率浮动而发生变化,会计风险由此产生。首先是外币交易的会计折算风险,这是我国的跨国企业目前面临的主要的会计风险。由于资产负债表日与发生交易时的即期汇率不同,因此产生会计折算风险;其次是合并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风险,只有跨国公司才会遭遇这类会计风险,因为跨国公司将在国外经营的子公司的按外币表示的财务报表换算为本币的时候,由于汇率的变动会发生折算收益或是折算损失。

3.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不可预测的汇率波动对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产生影响,进而对企业的现金流或利润产生影响,从而改变了企业的价值。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我国中小型跨国企业逐渐步入国际竞争行列。外贸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的同时,企业的价值会因为意外的汇率变动引起的企业经营现金流量变化而发生巨大的变化。

4.储备风险

每个国家或企业为平衡国际收入和支出都有一定数量的外汇储备。在浮动汇率制度下,外汇储备的结构显现出其重要性。储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不断波动致使外汇储备遭受损失。因此,外汇储备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持币种的多样性,根据汇率浮动情况和交易需要,及时调整结构,降低风险。

5.防范措施

会计风险是由于汇率在决算日与交易日之间发生变动而引起的,交易风险是在贸易结算的时候因为汇率浮动引起外贸企业的收入和支出变动。会计风险主要是指企业账面上的损失与收益,然而,交易风险则是主要指企业实际上的损益情况。会计风险和交易风险的共同基础是企业的受险头寸不为零,并且汇率发生在受险头寸不为零的期间产生的变动。通过保持交易汇率的稳定或者使受险头寸余额为零的方式可以规避会计风险和交易风险。防范跨国企业的经济风险的应从企业经营管理着手。具体的防范措施如下:

(1)树立防范意识是企业防范外汇风险的基础。首先,企业应该加强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健全员工的价值观念;其次,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以此来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再次,企业还应该提高相关部门的应对风险能力,以便能够做出应急策略,从而减少企业的损失;

(2)健全外汇风险管理制度是企业的必要策略。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企业要想在世界贸易中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就需要从公司自身做起,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机制,并从根本上保证企业的发展。首先,企业可以向其他优秀公司或先进国家借鉴成功经验,并将之与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相结合,以此建立一种健全的管理机制;其次,企业应该对可能遭遇外汇风险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探寻企业外汇风险存在的原因,以此为依据来制定相应的策略;

(3)采用健全的外汇风险管理工具。它能够为企业抵御外汇风险提供帮助。常用的风险管理工具有:即期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期权交易、期货交易和到期交易等。企业在应对外汇风险时,可以采用一种适合自己的方法,也可以将多种方法放在一起进行整合,制定出适合自己的综合性方法;

(4)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内部管理是跨国企业外汇风险防范的重要举措。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外汇风险管理,例如:选择正确的结算币种、适当调整货币资产负债情况、在合同中增加保值条款、增加外币贷款规模等,这些都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保障,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5)培养对应的人才。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人才是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为了实现长远发展,企业应该尽快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企业可以组织员工参加应对外汇风险的培训,在有意识地培养管理外汇风险的人才的同时,招募具备外汇风险意识的人才;其次,企业需要制定预测机制,以此来增强员工的抗风险能力;

(6)采用合适的结算和融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也会带来一定的外汇风险。因此,为了避免此种风险,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需要多加考虑,从自身出发,选择科学合理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例如,企业需要在交易过程中对货币的收付进行跟踪,同时对汇率变化进行跟踪,通过该操作可以先于汇率发生变动完成货币交易,从而降低外汇风险对企业运营的不良影响。此外,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需要通过信用证下的出口押汇来解决融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对于企业来讲,无论是融资还是结算,都需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来减少外汇风险。

(二)个人外汇理财风险

近年来,我国逐渐放松外汇管制,居民持有外汇现象已经非常普遍。个人若想要保持甚至增加其所持有外汇的价值,可以通过购买外汇结构性理财产品和进行外汇买卖。然而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各国政府纷纷调整存贷款利率,相应地,各国黄金价格以及货币的汇率波动较为剧烈,外汇理财风险不可避免地加大:

1.利率风险

金融危机中,各国争相降低存贷款利率使汇率的变化更显著,增加了外汇买卖的风险和交易成本。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深受外汇基准利率变动的影响,特别是与利率直接相挂钩的外汇理财产品。正是这个原因,银行推出的外汇结构性理财产品比同期减少了许多,即使有也是一些短期的、相对低利率的产品。对于已经购买了结构性理财产品且尚未到期的投资者而言,将面临收益减少甚至亏损的风险。

2.汇率风险

当投资者选择投资一种非本国货币时,均会面临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对于外汇买卖交易,汇率波动既可能带来收益,也可能造成损失,尤其对保证金交易,难以预测的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可能更大,以至于各大银行的保证金业务均被叫停。随着人民币升值前景的确定,在人民币计价方式下,投资者所购买外汇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将受到影响,且汇率风险已经成为这类产品的主要风险之一。

3.防范措施

为了保证外汇投资的保值与增值,应该采取更为稳健、多元化的投资策略进行个人外汇理财:依照外汇投资者的风险接受程度,确定相应的投资策略。风险偏好高且对外汇市场有一定认识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外汇保证金交易或外汇买卖,波动的汇率虽然存在着风险,但同样存在着获利的空间,高风险高收益的准则放之四海皆准。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固定收益的外汇结构性理财产品,但要衡量其与相同存期的结汇人民币的收益水平,若是结汇收益更高,也可以选择换成人民币做其他的理财产品;至于持有方式,可以根据持有外汇者的目的来确定。若是为了在未来可确定的时间内用于境内消费而持汇,则可依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选择适当的时机结汇。若投资外币的用途是留学、境外投资以及移民等,就应当考虑长期持有。

三、相关案例

新加坡文莱发行纪念钞庆祝货币等值流通协定签署50周年

(一)案情概况

7月5日,文莱苏丹与新加坡总理于新加坡出席纪念钞发行仪式。文莱与新加坡两国发行面值为50新加坡元和50文莱元的纪念钞货币,以庆祝等值流通协定签署50周年。1967年6月12日,文莱与新加坡签署货币等值流通协定。在该项协定下,两国同意在等值及不另行收费的情形下相互接受对方的货币在本国流通。

谈到新加坡与文莱货币等值互换协定对两国的重要性时,李显龙指出,双方以一兑一的汇率让对方的货币在各自的国家自由流通,消除了兑换率波动的风险,因此有助降低两国的企业和投资者的成本和减少游客兑换货币的费用。

在之前的新加坡与文莱货币等值互换协定四十周年庆典上,李显龙指出,“这项对货币流通的独特安排让两国受惠,也促进了彼此的货币稳定及便利双边贸易、投资及旅游业的发展。”稳健增长的新加坡与文莱贸易反映出这项协定所带来的好处是立竿见影的。而在投资方面,两国也已在一些深具发展潜能的高增长领域进行投资。两国免去了兑换货币的麻烦,给两国国民在旅游和购物方面带来了便利。博尔基亚也指出,货币等值互换协定在经济层面稳定了两国的货币价值,也促使两地的物价保持稳定,同时因为双边经贸关系更加密切,也制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这项协定执行四十年,正凸显了新加坡与文莱坚固的双边关系。

新加坡与文莱货币等值互换协定在1967年6月正式生效。在此之前,新加坡、文莱和马来西亚都是采用单一货币,在这个货币联盟安排取消之后,三国都各自发行本身的货币,不过初期彼此的货币还是以一兑一的汇率互相流通。当时,新加坡和文莱就签订了货币等值互换协定,目的是在货币流通方面保持延续性及加深合作。

(二)案情评析

文莱与新加坡货币等值流通协定有利于增强文莱与相关国家与地区流动性互助能力。在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国际社会上虽然存在可供选择的流动性支持措施主要有三种: 外汇储备、区域多边或双边流动性救助机制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流动性救援机制。但由于后两者反应速度和灵活性等原因,各国优先积极准备自身外汇储备以备不时之需,东亚各国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近年来不断增加外汇储备,但是限于自身国内经济实力,以及以及大量外汇储备的高成本以及面对汇率浮动和损失储备的情况,各国开始加深国际和区域金融合作,在国家间签署一系列货币互换协议,充分发挥协议的互助救援的作用。

(三)风险提示

外汇市场投资包括以下几种风险:

1. 外部因素剧烈变动。影响外汇价格变动的因素突然间发生巨大变动,例如重要经济指标的变动、爆发政变、政府政策的改变、汇率变动剧烈等,使外汇价格有一个较大的波动,投资者通常来不得及给予回应,会存在较大风险;

2. 操作风险。该风险是指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未及时调整好心态,而造成的损失。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心态需要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网络技术风险。由于外汇都是通过网络技术买进卖出的,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方面以及管理方面的安全性就成为网络交易运行需要防范的技术风险。磁盘列阵遭受破坏、计算机系统停止运行、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传播等因素都是技术风险的来源。

第六章 税收法律风险

一、税收法律制度

(一)公司所得税

1.概述
    凡是在文莱注册的公司,必须按照文莱税法的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其中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其在文莱境内经营利润所得依照文莱的税法进行纳税。文莱没有征收资本收益税,但若征税人员能够确认普通贸易占据了其中的部分收入,则按照正常收入征收税款。

(1)纳税人

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都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居民公司是指,其控制地和管理地在文莱的公司。

(2)征税对象

非居民公司就文莱境内发生的所得缴税。居民公司则就来源于文莱境内和境外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所得、利息、财产运营的收入和来自文莱国内公司的股息缴税。

文莱政府征收预提税的对象是居民公司支付给非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公司的利息。

2.税率
自2014年1月起,文莱公司实施新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18.5%的税率,国内公司以及外国公司均按此税率进行纳税(从事石油行业经营的企业除外,石油所得税的税率为55%)。

对于首个应纳税收入的10万文元,企业可享受四分之一税率的优惠,之后的15万文元则享受二分之一税率优惠,余下的应纳税收入则按原有税率进行征收。此外对于新成立的公司,首个应纳税收入的10万文元是免税的,此项豁免适用于公司从成立起的两年。此外,某些对于国家发展至关重要的企业和行业,文莱政府也会对其实施税收豁免政策。

3.计税依据

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税的依据,即纳税人的收入所得扣减税法规定的依法减免项目或支出后的余额。文莱《所得税法》规定,任何人在任何时期的应纳税收入等于其收入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花费等。为了鼓励文莱的出口贸易以及科研发展,文莱《所得税法》还对与对外贸易、开发出口市场以及科技研发有关的费用给予了更多的扣除。

根据文莱《所得税法》文莱企业需对以下收入纳税:
    (1)各项经济活动中获取的利润。
    (2)从未在文莱纳税的公司中获得的分红。
    (3)股息、利息和补贴。
    (4)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附加费以及由房产产生的其他利润。
    (5)版税、奖金和其他财产收入。
    (6)养老金或年金。

文莱《所得税法》还规定了免除所得税的收入,其中包括:

(1)苏丹陛下获得的官方薪水。

(2)根据法令或当前在文莱有效力的成文法颁布的与外交特权的附加部分有关的命令,免除交纳所得税的任何机构的收入和任何这类机构的任何官员的收入或根据任何这类法律制定的命令免除任何其他人的所得税。

(3)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任何总领事馆或领事馆受雇人员是其所代表国家的公民,其官方薪水免交所得税,但实行互惠待遇。

(4)市政收入、地方当局收入或其他根据有效成文法律形成的类似权威收入。

(5)慈善机构、法人团体或信托财产经营机构为了慈善目的建立的信托财产的收入。

(6)年金代偿的收入。

(7)退休金、死亡补偿金和伤害补偿金。

(8)文莱《所得税法》规定的,得到收税员同意的福利团体或基金由个人提取的退休金。

(9)文莱皇家军队、文莱志愿兵或联邦军队成员的伤残抚恤金,战争中阵亡人员家属的抚恤金,文莱内卫组织成员在战争中受伤的残废人养老金。

(10)文莱《所得税法》规定的,得到收税员同意的任何年金或福利基金或协会的投资收入。

(11)非文莱居民作为船舶公司的股东、从事船舶租赁或者空运行业的人或者居住在文莱,其企业的主要管理及控制也在文莱进行的人,得到收税员的同意,可以享有与文莱居民同样的免除所得税待遇。

(12)苏丹陛下在议会中提交公告,作为文莱国库收入的贷款利息将全部或部分免除所得税,但应按照该公告特别说明的日期和范围予以免除。

(13)从文莱境外资源所得收入,或为了接受收入而在文莱临时居住的人,在评估年度内其在文莱居住的时间总和不超过6个月。
    任何人在任何时期的应纳税收入等于其收入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花费,下列费用视为可以扣除的收入:

(1)借款的利息。该利息是用来获取收入的借款所产生,并且已为收税员所确定为是获取的可付资本。

(2)租金。为了获取收入而租赁土地或建筑物所支付的租金。

(3)维修费用。维修用来获取收入的房屋、工厂、机械或固定装置所产生的费用,或为了更新、修理或改变工具、用具或零件的支出。如果这些费用未被扣减,依照文莱《所得税法》,也可以通过补贴方式解决。

(4)坏账。任何交易、经营以及工作职业中产生的收入在确定收入期间变成坏账,或者收税员确定估算范围内的可疑债务在上述期间变成坏账,尽管这些坏账或可疑债务在上述时期之前是应该交付的。但是,如果上述坏账或可疑债务得以恢复,根据所得税法规定不是在评估第一年基础期开始前产生的债务,将被看成是那个时期贸易、企业、工作或行业的收入。申请扣除的债务则被视作为该年产生的收入。

(5)捐献。收税员认可的捐献给具有其执行条件的养老金、节俭基金或其他团体或基金。

(6)收税员可以规定的其他扣除。

上述扣除,收税员还可以规定扣除的计算方式或预算。

除了对可以扣减的一般扣除和更多扣除做了明确规定外,文莱《所得税法》还对不得扣减的支出和费用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

(1)家庭或私人费用;

(2)非全部或惟一用金钱投资的支出,或为获取收入的花费;

(3)收回的资金、使用的奖金数额或准备使用的数额

(4)使用在改进方面的任何资金,但这种改进并不涉及种植的改种或者改良;

(5)依据保险得到的赔偿或者是依照合同所得到的赔偿;

(6)租赁或维修任何房屋的费用、部分房屋未付的费用或为了收入而产生的费用;

(7)已经缴纳的或将缴纳的联合王国所得税、附加税、英联邦所得税、超额利润税、或在英联邦交纳的利润税;

(8)交付给福利、救济、寡妇和孤儿或其他协会或基金,特殊情形例外。

 4.报告制度

为了能够对纳税人的应缴税额作出准确评估,帮助收税员更好的履行其职权,文莱《所得税法》赋予收税人员许多要求相对人予以报告的职权,相对人必须履行这些报告义务,形成了文莱《所得税法》规定的报告制度。

收税员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任何人在收税员确定的合理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提供与其收入相关的信息,还可以要求提供与其收入相关的其他信息。如果已经缴纳过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纳税评估年开始3周内没有接到收税员的通知,那他应该在3周期满后的14天内向收税员提交与其收入相关的报告,而新到文莱的纳税人在其到达文莱后的1个月内也应当向收税员提交类似的报告。

为了收税员更好的履行职权,文莱《所得税法》还赋予了收税员一些与报告相关的职权:

(1)要求纳税人进一步报告的职权。在收税员认为必要的时候,他可以给任何人发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关于征收事项更全面、更深入的报告。

(2)要求纳税人提交报告和检查其账薄的职权。为了获得纳税人完整收入信息,收税员可以书面通知任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通知要求提交报告,时间从通知发出之日起将不少于30天,收税员还可以要求该人亲自到其面前检查账薄、文件、账目和收税员认为必要的报告。

(3)要求提供银行报表的职权。收税员可以书面通知任何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发通知之日起不少于30天),提供以下事项的详细说明书:所有银行账目,无论是活期还是存款,商业还是私人的,还是以此人自己的名义或以妻子或妻子们的名义或以其他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所有储蓄和贷款账目、存款、建筑协会和合作协会账目;除了上面提到的属于他和他的妻子或妻子们联合或单独拥有的财产;其他的收入来源和由此获得的收入。

(4)检查纳税人建筑产权和相关文件的职权。收税员和被他授权的任何官员为了实现《所得税法》的目的,有权检查所有陆地、建筑、各种地方、书籍、文件和其他证件的权力,并不需支付费用和报酬就可检查、复印这些书籍、文件或对证件进行抽样检查。

当收税员认为有必要,他在检查非马来语或英语保存的书籍、账目或记录任何时期从任何生意中所得收益或利润的收入时,可以通知要求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从通知发出之日不少于30天)提供这些书籍、账目或记录的马来语或英语的文本。

(5)要求授权者提供报告的职权。代表某人提供的报告、声明或意见表将被认为是此人或他的授权者提供的报告,除非有相反的证明,任何人签署这些报告、声明或表格的人都将被认为是知情人。

(6)要求政府官员和公共雇员提供报告的职权。收税员可以书面通知要求受雇于政府的官员或公共法人官员提供其所掌握的事项的报告,前提是没有违反保密义务。

当收税员以书面通知要求这么做时,每个雇主应在通知限定的时间内准备和送交任何一年包含以下内容的报告:他所雇佣人员的姓名、地址或阶层;在通知说明的时间内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酬劳的全部数目,无论是现金还是其他。

当雇主是一个公司或法人团体的情况下,在文莱的经理或主要官员将被认为是雇主,公司的任何理事或从事公司管理的人将被认为是受雇人员。

(7)要求纳税人签署声明的职权。收税员可以书面通知要求无论以什么资格接受金钱等作为应当交纳所得税的人,或如果他是文莱的居民而又非残疾人并应当交纳所得税的人,签署的关于所有收入、以及每个人姓名和地址的声明,这些声明必须真实准确。

(8)要求占有人提供可付租金报告的职权。收税员可以书面通知占有土地或房屋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发通知之日起不少于30天)提供具有以下内容的报告:(1)这些土地或房屋所有者的姓名、地址和承租人的姓名和地址;(2)支付租金的真实准确的声明和任何关于这种占用转让的相关情况。

(9)要求企业合伙人提供报告的职权。在贸易、生意、工作或职业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联合进行中的情况下,收税员可以书面通知合伙人提交其任何一年按照《所得税法》确定的收入的报告。提交报告的合伙人是指在合伙协议中的第一个名字的人;如果没有协议,按照名字或首字母逐一指定或在公司常用名中依顺序所确定的其他合伙人;如果按姓名顺序的合伙人不是代理合伙人,是这个前面的代理合伙人。在没有合伙人亲自在文莱的情况下,将由委托代理人、经理或在文莱公司的代理人做出报告。

 5.代扣所得税

文莱税法规定对业务的管理、控制均不在文莱境内的非本地主体征收各种预提税。包括利息、佣金或其他财务费用,动产使用费用,知识产权使用费,管理费用等。代扣所得税税率为10%-20%。具体税率如下表所示。除此之外,文莱没有征收股息预扣税。

预扣税类型

税率

利息、佣金或其他财务费用

15%

动产使用费用

10%

知识产权使用费

10%

技术援助和服务费

20%

管理费用

20%

租金使用费

15%

非本国董事的薪酬

20%

 

 6.外国税收免除的相关规定文莱已经与巴林、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科威特、老挝、马来西亚、阿曼、巴基斯坦、新加坡、英国和越南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所得税可以按比例免除,课税扣除只针对本地公司。此外英联邦国家提供内部互免优惠,但优惠额不能超过文莱税率的一半,此优惠提供给本地及非本地注册公司。

(二)印花税

根据文莱有关法律规定,文莱政府以各类书面凭证为印花税课税对象。根据书面凭证性质的不同,征收的税率相应地也有所区别。抵押、房屋租赁以及转让的书面凭证是印花税主要课税对象。其中,每抵押500文元征税1.0文元,房屋每租赁(年租金)250文元征税收1.0文元,每转让250文元征税1.0文元。

 (三)石油税

1963年修改后的所得税法为石油生产征税特别立法,这项法案遵循大多数中东产油国的一般模式征税。对扣除王室分成、政府分成及各项成本后的石油净收入按照55%征收石油税。

(四)进口税

总的来说,文莱关税税率较低。但是,对极少数商品征收的进口税略高于对东盟成员国的进口税,例如香烟等商品。该国对东盟成员国的商品征收的进口税税率大致在0-5%之间。对食品类及大部分建筑材料和工业机械免征进口税,电器类商品及香水、化妆品、地毯、珠宝、水晶灯、丝绸、运动器材等征5%的进口税,汽车征收20%的进口税(目前已改为同等税率的消费税),烟和酒精饮料适用特别税率。

自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启动以来,文莱对中国商品进口税逐年下降,对一些非敏感产品征收进口税已在2012年降低至零,对敏感产品征收的进口税已降至20%以下。

(五)遗产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文莱正式取消遗产税。

(六)税收程序

一般情况下,报税时需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到税务部门上报。文莱税收种类较少,报税程序比较简单。

1.纳税申报

文莱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纳税申报表必须通过线上的税收征管和税收服务系统进行提交。

根据所得税法案,企业应在公司财务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申报应税收入(Estimated Chargeable Income,ECI)。基于ECI的税费,需在ECI提交日或提交日之前进行缴纳。

对于企业所得税,企业必须在每年的6月30日或之前,提交年度纳税申报,并同时缴纳所有税费。

对于由税务司通知的补加评税,需在补加评税通知到达后的30日之内进行缴纳。

文莱企业报税,提交申报表以及财务报表是必须的。2012年起,文莱财政部开通网上报税,可登录网站www.stars.gov.bn了解咨询缴税详细信息。

2.税款缴纳方式

(1)现金或支票

 文莱所得税可以通过支票和现金两种方式进行缴纳。若通过支票方式进行支付,支票票面必须划线,并注明支付给“文莱政府”。

(2)网上银行支付

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佰度瑞银行以及文莱伊斯兰银行的网上银行提供文莱纳税服务。

纳税申报人需联系文莱税务司获取税款缴纳的银行账户,并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纳税支付。在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纳税支付时,纳税人必须注明以下详细信息:在收款人栏注明税务司;在网上银行参考编号登记中,注明纳税申报编号(不含额外的字符、数字);(编号示例:所得税:100004321,代扣所得税:600004321。)应纳税额金额;如果税收征管和税收服务系统尚未生成纳税申报编号,纳税人需保留或者打印出网上银行的交易编号,以便未来进行电子归档。网上银行支付后的交易编号也需在税收征管和税收服务系统中进行登记输入,以便进行对账核算。

(3)电汇

对于通过电汇方式进行税款缴纳的方式,可直接向税务司进行咨询。

(4)柜台支付

3.延迟申报处罚规定

如果基于ECI的税费没有按时缴纳,即未在企业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进行缴税,根据课税年度,文莱税务司会对企业进行现金处罚,按纳税金额的5%缴纳处罚款。
    同样,如果所得税未能在每年的6月30日或之前(例如:7月1日)进行缴纳,也对企业按照纳税金额的5%进行处罚。

以上税费每超过一个月未进行税费缴纳,加罚1%纳税金额的滞纳金,但总加罚的滞纳金不超过纳税金额的12%。

 4.退税

退税申请必须和原始税费支付收据一起提交至税务司。
    退税申请现在可以通过税收征管和税收服务门户网站(STARS)进行提交。但是仍然需要将原始税费支付收据提交至税务司。

(七)中国与文莱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
    1.税收协定概况
    税收协定是指主权国家之间,通过签署书面协议协调相互间的税务问题以及税收管辖关系。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性质,对于适用国际法优先原则的国家,国际法地位高于国内法,在这些国家税收协定的作用能得到发挥。例如我国政府和文莱政府于2004年9月21日正式签署《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定自2006年12月29日起生效,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该协定适用于同时为双方居民或者仅为缔约国一方的人。该协定适用于缔约国间所有的所得税税收。包括对以下几种收入征收所得税:资本增值以及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该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1)在中国:个人所得税;

(2)在文莱:所得税。

2.应税行为
    缔约国家间的居民或者企业可以享受无差别待遇,协定对两国跨境税收活动作出详细征税规定:
   (1)不动产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可以在本国缴纳通过位于另一缔约国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的税款。
   (2)营业利润

缔约国一方企业仅就其利润向本国缴纳税款,但若利润是该企业通过设立在另一缔约国的常设机构以及营业机构所得,另一缔约国也可以对这部分利润征税。
   (3)海运和空运
    一方缔约国居民或者企业通过国际运输业务运营而获得的收益,应仅在该国征税。
   (4)联属企业
    联属企业中本应由缔约国企业取得而由于某些情况未取得的利润,可以纳入该企业的利润范畴,并以次作为征税对象。
   (5)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一方缔约国居民或者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许使用费以及其他债权所得,可以在在另一缔约国缴纳税款,也可以按本国的相关法律纳税。
   (6)财产收益
    协议签订国一方居民转让处于另一缔约国的不动产所取得的收益、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以上情形均可以在另一缔约国纳税。一方缔约国企业出售用于跨国运输的飞机或者船舶,或者出售上述交通工具而获得的收入,应仅在该协议签署国纳税。出售上述动产以外的其它财物获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7)个人劳务
    除了在另一缔约国受雇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提供劳务或者其它活动取得的报酬,应当仅在该缔约国缴税。若是在另一缔约国因受雇而获得的薪金等,则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缴纳税款。
   (8)董事费
    一方缔约国居民因在另一缔约国企业担任董事会的成员而获取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由另一缔约国政府征收税款。

(9)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方缔约国中从事表演,如电影、戏剧、广播或音乐电视或者运动等职业的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上述活动而获得的报酬,该缔约国另一方有权对此征收税款。若基于缔约国间的文化艺术交流计划,缔约国一方的运动员或者演艺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获得的薪资,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享受免税的优惠。
   (10)退休金
    因为以前存在的劳动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以及其他类似薪金,应当仅在其本国缴纳税款。
   (11)政府服务
    缔约国一方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向其提供劳务的人员支付退休金以及其他类似款项,仅应由该政府征税。缔约国一方政府通过其设立的基金中向为其提供劳务的居民的支付退休金,仅应向该政府缴纳税款。
    (12)教育
    在缔约国间,因为公共利益从事教育和科研等职业的人员获得的报酬,对这类人员因讲课或科学研究而获得的薪金,该政府应当自其首次到达日始,准予其在二年内免予缴纳税费。此外,缔约国一方的学生、学徒或是企业实习生等以接受培训或者教育为目的,选择前往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因生活、培训或者接受教育需要而收到来自这类人员从该国以外获得款项,该缔约国应当给予他们免税的政策优惠。
    3.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1)在中国
    消除双重征税如下:从文莱获得的收入的中国居民,根据该协定的相关规定,若该居民应当在文莱缴纳税额,则可以折抵其应向中国缴纳的税款。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根据中国税法法规计算得出的中国征应征税额。
   (2)在文莱
    根据文莱关于在文莱领土以外应缴税额在文莱应征税收中抵免的现行法律规定(不影响其基本原则),允许对来源于中国且已经向中国缴纳税款的利润或者收入进行折抵。
    上述 “应缴税额”应当理解为涵盖本可能缴纳的,但根据各个协议签署国为了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而制定相关法律给予减免税收政策优惠的数额。自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该项规定有效。然而,经过各个缔约国主管当局协商确认后可延长该期限。

二、税收法律风险

(一)税收种类差异

文莱与中国在税收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首先,文莱对个人不征收所得税。具体包括不对个人所得、个人盈利以及个人销售资产而获得利润等征收税款。其次,文莱几乎不征收流转税,更为准确地表述为文莱不征收增值税。再次,文莱不对城市维护建设设置税费以及不加收教育附加费。尽管文莱实行了11年的中小学完全义务教育制度,但这些教育支出基本上由国家的财政统一支出,并不另外征收公民或企业的教育附加费。此外,文莱实行全民免税的医疗卫生制度,文莱富有的经济条件是使其能够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复次,中国不征收预提税,然而文莱政府则是有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但是,为避免交易风险,中国政府当局要求企业在发展借贷业务时应当有其他企业作为债务担保人,法律法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承担保连带责任。最后,关于资源税方面,中国资源税的种类比文莱更为丰富,其主要原因是中国领土面积较大资源较为丰富而文莱国土面积较小资源相较贫瘠,石油为其主要资源,因此文莱的课税对象也主要石油资源。相比之下,中国不仅征收石油税,还征收天然气、煤炭以及贵金属和其他非金属等税费。因此,在文莱投资时须特别留意各类税收的不同。

(二)企业所得税差异

企业所得税作为文莱税收的主要来源,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种类、不得扣除的支出种类等多个方面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均有差异,因此在外投资必须注意税收安排,如若有与文莱公司方面有合作项目,则应当在合作合同中明确各类税费的构成及构成基础,除此之外,中国-文莱双方在合作时,需要派出专业的法律、财政、税务人员,理清税类、税率,做出合理的税收筹划。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文莱的收税员在税收方面有一定的裁量权,如对可扣除收入的裁量,因此在做出妥当税收安排的同时,要注意与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避免莫须有的损失。

(三)抵免税款有限额

2004年9月21日,我国正式与文莱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从 2006年12月29日起生效,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根据该协定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居民从文莱获得的收入,若在文莱的已经缴纳过税额,允许抵免该居民在中国征收的税费。抵免是对外投资的一项利民举措,但是,同时要注意的是抵免的限额。在该协定中,规定了抵免的限额,即按照我国税收法律和法规计算的应在中国缴纳的税收数额。

首先明确的是,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因此在计算时,一般不会超过抵免限额。但是存在例外情形,文莱政府当局对石油行业征收所得税,税率为55%。然而,其他行业税率一般为18.5%,因此计算抵免数额时,存在两种情形实际境外应缴税额可能大于抵免限额。

情形一,我国居民在海外将资本注入石油开发行业的情形:我国投资者将资本注入文莱石油勘探开采行业,2016年在我国和文莱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0万元。通过文莱税法相关规定,在文莱的应缴税额为1000×55%=55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抵免限额为(1000+1000)×25%×1000÷2000=250(万元),实际应按250万元抵免。

第二,在我国国内的居民企业发生亏损的情形:如果我国居民企业将资本注入文莱石油勘探开发以外的行业,2016年我国和文莱应纳税所得数额分别为-1000和 1000万元,在文莱的应缴税额185万元,当年抵免限额为零,但根据相关规定,当年应在文莱缴纳的185万元税款应在以后5年内在我国抵免。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假设A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A企业除了在国内的经营外,又在文莱投资纸巾生产行业。文莱拥有行业鼓励政策,根据投资促进法的安排,先锋产业一般要满足符合公共利益、该产业在文莱未达到饱和程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不仅如此,该法案还列举了数种先锋产品,其中就有纸巾。A企业在文莱投资有着较好的政策优势,尤其是在税收政策方面。

(二)案件评析

先锋产业享受的优惠包括:1.免交所得税;2.免交公司进机器、设备、零部件、配件及建筑构件的进口税;3.免原材料进口税;4.对以进口材料为原材料的先锋产品免征进口税;5.允许结转亏损和扣除额。先锋产业的免税区因注册资本金额的不同而不同。其中若注册资本在50万-250万文元之间,可以享受5年免税期,若注册资本在250万文元以上,则可以享受8年的免税期。同时,中国-文莱双方签署了税收协定以防止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情形发生,税收抵免政策能够进一步发挥文莱税收优惠所带来的经济促进作用。综上,该A企业在文莱所做的投资可以获得免税优惠。除了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产业,相较中国境内,文莱不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石油生产行业外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18.5%,这些税收规定起到吸引投资者前来文莱投资的作用。

(三)风险提示

近年来,我国有越来越多到文莱投资寻求发展的企业。总体而言,建议企业利用好文莱税制相对简单和优惠力度较大的优势,尤其要关注文莱政府鼓励投资的“先锋产业”。同时,要注意中国和文莱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在汇回利润时合规抵免税额。

在拥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文莱政府在国内画出了8个工业区以此吸引外国投资。不同工业区都有自身的产业规划,因此建议投资者在确定投资方向后,在合适的工业区中实施投资计划。

 

此外,税收制度有着很强的时效性,尽管目前而言文莱仍然处于一个吸引外商投资的阶段,但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的变化会使得税收政策随着改变而适应新的环境,因此在文莱投资必须关注税收制度的时效性,若税收制度发生改变,应及时作出调整,避免过重的损失。

第七章 土地法律风险

(一)案情介绍

假设A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A企业除了在国内的经营外,又在文莱投资纸巾生产行业。文莱拥有行业鼓励政策,根据投资促进法的安排,先锋产业一般要满足符合公共利益、该产业在文莱未达到饱和程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不仅如此,该法案还列举了数种先锋产品,其中就有纸巾。A企业在文莱投资有着较好的政策优势,尤其是在税收政策方面。

(二)案件评析

先锋产业享受的优惠包括:1.免交所得税;2.免交公司进机器、设备、零部件、配件及建筑构件的进口税;3.免原材料进口税;4.对以进口材料为原材料的先锋产品免征进口税;5.允许结转亏损和扣除额。先锋产业的免税区因注册资本金额的不同而不同。其中若注册资本在50万-250万文元之间,可以享受5年免税期,若注册资本在250万文元以上,则可以享受8年的免税期。同时,中国-文莱双方签署了税收协定以防止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情形发生,税收抵免政策能够进一步发挥文莱税收优惠所带来的经济促进作用。综上,该A企业在文莱所做的投资可以获得免税优惠。除了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产业,相较中国境内,文莱不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石油生产行业外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18.5%,这些税收规定起到吸引投资者前来文莱投资的作用。

(三)风险提示

近年来,我国有越来越多到文莱投资寻求发展的企业。总体而言,建议企业利用好文莱税制相对简单和优惠力度较大的优势,尤其要关注文莱政府鼓励投资的“先锋产业”。同时,要注意中国和文莱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在汇回利润时合规抵免税额。

在拥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文莱政府在国内画出了8个工业区以此吸引外国投资。不同工业区都有自身的产业规划,因此建议投资者在确定投资方向后,在合适的工业区中实施投资计划。

 

此外,税收制度有着很强的时效性,尽管目前而言文莱仍然处于一个吸引外商投资的阶段,但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的变化会使得税收政策随着改变而适应新的环境,因此在文莱投资必须关注税收制度的时效性,若税收制度发生改变,应及时作出调整,避免过重的损失。

一、土地法律制度

(一)土地基本概况

文莱地属加里曼丹岛北部,北濒南中国海,东南西三面与马来西亚的沙捞越州接壤,并被沙捞越州的林梦分隔为不相连的东西两部分,总面积为5756平方公里。海岸线长约161公里,沿海为平原,内地多山地,有33个岛屿。东部地势较高,西部多沼泽地。属热带雨林气候,炎热多雨。年均气温28℃。位于文莱-穆阿拉区的斯里巴加湾市(Bandar Seri Begawan)从十七世纪起即成为文莱的首都,为主要海港和旅游胜地。面积16平方公里,人口达到7万左右。首都市区商业中心地区每英亩土地售价在100万文元左右,住宅用土地售价在每英亩30万文元左右。在房屋租赁方面,以两层独栋住宅楼(约250-300平方米)为例,其租金为1500-2500文元/月,公寓楼(100-200平方米)租金则为1200-3000文元/月,但具体价格视地段而定。文莱的房屋价格同样受到地段、房屋条件的影响,排屋价格约20万文元/栋,独立别墅根据面积大小价格在40-80万文元/栋波动。

按照文莱《土地法》之规定,土地归国王所有,文莱公民可以购买使用,外国人不可在文莱获得土地所有权和买卖权,只有文莱公民才享有买卖土地的权利,外国人和侨民只能租用土地。但是,如前所述,土地使用并非任意,需要经过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经过规划后的土地方可使用。土地规划有效期届满后,使用者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该土地,需要由法院作出裁定。

(二)土地单位

1.土地单位地

在文莱《土地法》中,土地单位是由各种形式的空间构成的,它或位于土地表面之上或者位于土地表层之下,或者是任何建筑物或占据底土的有关结构,或者是土地的某个位置或某个位置的一部分,而且所有这些土地都是由计算土地单位加以表明和限制的。应该说,土地单位是文莱《土地法》进行土地规划调整的基本内容。

2.土地单位的种类

文莱《土地法》根据土地单位能否被单独使用的性质对其加以分类,将土地单位划分为主要土地单位和附属土地单位两类。被设计用来单独使用,作为住所或者商务或者其他使用方式的用地,被称为“主要土地单位”。与此相对应,被设计用来与任意一个主要土地单位一起进行使用的部分,如花园、汽车间、停车场所、贮藏所、游泳池、洗衣房、楼梯、通道或者诸如此类的用途部分,称为“附属土地单位”。除转移给同一土地规划的主要土地单位的所有者之外,任何附属土地单位或其所产生的收益不能进行售卖、出租、收费或其他方式的处理,但部分进行售卖、租赁、担保、处置以及包括含有主要土地单位或主要土地单位产生的收益的交易除外。违反土地法规的任何售卖、出租、担保、处置或违反有关附属土地单位的处理规定的交易行为将是无效和没有法律效力的。

3.土地单位的细分

根据文莱《土地法》的规定,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促进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最终实现土地的有效使用,可以对土地单位进行进一步的划分,这就是土地单位的细分。每一个土地的原始所有者都可以依据土地法的规定将土地再细分为两个或者更多的主要土地单位,两个或者更多的辅助土地单位,或者分为并不是由任何一个土地单位组成的较多的土地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土地局局长在制定土地规划的期限时,给土地原始所有者拥有的年限少于20年的,则土地不能细分。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土地局局长在土地规划上以规定的形式予以证明细分土地符合土地法的要求。

(三)土地公司

土地公司,是指在土地规划中与土地单位和土地共同财产相关的,在土地局局长通过的关于土地规划证明的法规下所成立的公司。文莱《土地法》规定,土地公司可以通过土地、地产的持有或者商业运作获利。土地公司是土地管理经营的基本主体,也是文莱政府施行土地规划制度的主要管理对象。

1.土地公司的创建

根据文莱《土地法》的规定,通过在土地局局长土地规划的注册,在获得土地规划证明书后,与土地规划相关的最初的土地所有者都可以成立土地公司。其他的土地所有者在拥有土地规划上的土地单位期间,也可以依法成立土地公司。

依法成立的土地公司将标有指定的“土地公司编号”,即土地规划的注册号码。非因法定事由土地公司不被解散,将有永久的延续性和一个共同的印章。土地公司依法成立后,应当在土地公司住所所在地的主建筑群的前部或者靠近主建筑群的前部位置及附近区域,设置信箱,上面标有土地公司的详细名称。在建筑物的前厅应当设置一个显著区域展示其服务的地址。

如果土地公司的服务地址发生了变化,土地公司应当立即向土地局局长发出变更通告,土地局局长应当将变更事项及时记录在土地公司注册登记的补充记录表当中。

2.土地公司的法律地位

根据文莱《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公司是法人实体。土地公司能够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和应诉,行使和承担所有的法人实体都可以行使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土地公司可以就任何人对公司共同财产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诉讼,而不管那个人是哪一个土地单位的所有者。

3.土地公司的法定义务

根据文莱《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1)土地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应由土地公司履行的义务;(2)对所有建筑物及土地的改进进行保险,其补偿的价值包括各种毁坏的费用,如建筑师设计预防火宅、洪水、爆炸、飓风、暴风雨、冰雹、飞机及其他的空中装置坠落或碰撞、国内形势动荡、窃贼造成的损失以及地震的毁坏等费用;(3)进行法律所要求的或对土地公司有利的其他保险;(4)为使得土地重建与恢复合法地进行,根据土地规划取消的相关规定,应当将受到的损害赔偿金立刻用于建筑物或者土地的改造当中;(5)支付有关的保险费用;(6)修理包括屋顶、外墙或其他结构在内的共同财产,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7)遵守所有的由市政董事会、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的有关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土地、建筑物及其改善、修正和运作的布告或命令;(8)依法控制、运用和管理公司的共同财产,执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9)将现有土地租赁或持有土地许可证所必需履行的相应事项;(10)履行根据达成的保益合同所必需的事项。

4.土地公司的法定权利

文莱《土地法》也明确规定了土地公司具有如下权利:(1)依照法律的规定,土地公司有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2)土地公司可以和土地局局长认可的任何人或公司签订基于公司管理目的的合同和安排协议。

5.土地公司的章程及公司组织机构

(1)土地公司章程

文莱《土地法》的规定,属于有限责任的土地公司在对土地规划上的土地单位和公共财产进行控制、管理、经营和分享,以及由那些土地单位的所有者所代为行使土地公司的权利时,将受到土地公司的章程约束。土地公司的章程应该对土地公司、土地的所有者和其他的那些对土地单位具有实际占有权的人都具有约束力,并且应该为土地公司和每一个土地所有者都带来利益。

土地公司的章程所制定的规则,应该是由土地公司的所有者一致通过而制定的,若要修改,则应由土地公司在普通大会上以决议的方式进行,而不是由法律所授予或者强加给土地公司。

土地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该有效地保存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记录。土地公司应该为土地公司成立申请表上的所有者以及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副本,但可以要求他们交付合理的费用。

土地公司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作出,以所有者一致性的通过或者土地公司在普通大会上以决议的方式提出修改声明或者作出正式的通告,并由公司委员会将其记录在档案的附表之中,否则法律将严格禁止或者限制土地公司对土地单位的继承、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消灭或者修改任何由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2)土地公司的组织机构

委员会的组成。土地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公司委员会。任何一个土地公司,都必须在公司的章程下成立委员会。如果土地公司中的所有者少于四个人的,则由土地公司的所有者们共同组成委员会。

委员会会议的投票。在土地公司或公司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上,18周岁以下的没有投票权,除非通过法律授予某些人作为其代理人行使投票权;已满18周岁的人,如果通过法律证明为无行为能力的人,也没有投票权,但他可以通过其法定的监护人控制或者管理土地公司的财产,委托其监护人代理行使有关的投票权。

(3)土地公司的运作经费

为了保证土地公司管理费用能够有可靠的来源,土地公司可以建立并且维持一个或者多个基金,这些基金将用以控制、运用和管理共同财产,包括补偿和替换必需的机械服务,如电梯、空调和防火安全系统的服务,提供充足的保险费、租金和修理费,以及用于履行土地公司其他义务。为建立基金,土地公司可以按照土地所有者各自土地单位的权利的比例,对土地所有者收取服务费来筹集基金金额。

土地公司可以根据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单位的权利,将公司的财产和盈余中的货币或个人的财产进行分配,以满足土地所有者盈利的需求。

(四)土地规划证书的申请与批准

1.土地规划证书的效力和作用

由文莱土地局局长出具的土地规划证书,给土地单位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明依据;任何土地单位只有在取得土地规划证书的情况下,土地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土地的细分才是有效的。土地局局长出具的土地规划证书将对每一土地财产产生效力,其效力为:可决定或中止土地单位财产的所有者的权利和土地单位共同所有权中未分割的份额的权利。

文莱《土地法》明确指出,由土地局局长所出具的土地规划批准证书和在土地规划上的签注有以下作用:

(1)同意对土地规划的土地单位的测量的结果;

(2)认同土地规则所确定的土地使用的目的及对所有土地单位和共同财产的界定;

(3)分配土地规划数量(编号);

(4)在土地规划中回报国家所有权。

2.土地规划证书的申请

要获得土地规划证书,就必须依法向文莱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文莱《土地法》的规定,申请由土地局局长出具的土地规划证书,一定要具备下列文件:

(1)与土地规划有关联的初始土地规划;

(2)与土地规划有关联的土地注册簿的最初摘录;

(3)通过有关主观部门批准所需要的任何必需的证书;

(4)持有由土地局局长出具的,能够证明所应付给文莱政府的有关土地规划的土地租金已经经过评估,而且符合有关共同财产的要求的证书;

(5)持有由土地检查官员以规定的形式批准的证书,该证书可能会签注于土地规划上,以证明土地规划准备正确,与法律相符,土地规划上的所有建筑物都在土地外部边界以内;

(6)来自被土地局局长认可的评估者的证明书,证明土地单位享有的权利的时间表是正确的;

(7)任何须经过签名盖章后才能生效的证书,都要由土地局局长在土地规划证明书上签字;

(8)此外,申请者还必须提供使土地局局长满意的证据,来证明有指控或者附属通行权的任何人已经在有关申请的同意书上签字;

(9)申请者还必须提供土地局局长可能需要的其他信息。

3.土地规划的批准

土地规划只有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才能获得政府土地部门的批准。文莱土地局局长将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对土地规划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文莱《土地法》关于土地规划、土地单位以及共同财产有关规定的申请,将依法予以批准,办理土地规划证书。

对土地规划的批准,文莱《土地法》作了如下的规定:

土地规则的批准,表明了政府对土地规划申请的持有态度是肯定得。这作为一项政府行为,其表达方式也要相应的以规范的形式体现。因此,文莱《土地法》对土地规划规定了如下的要求:

(1)对土地单位和共有财产进行界定时,采取对每一个土地单位和共同财产的边界进行确定的方式;

(2)分配给每个土地单位不同的土地规划;

(3)明确土地规划的土地单位所享有权利的期限;

(4)描绘了土地规划中所包含的土地的边界;

(5)描绘了土地规划的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的外部侧面的边界;

(6)遵守《土地勘测师许可法》中的所有规则条款;

(7)遵守土地检查官员所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

对土地单位的规定是否规范会影响土地规划的规划性和质量,因此,文莱《土地法》对土地规划中所涉及的每一个土地单位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除了附属土地单位外,土地单位由建筑物的全部或部分组成,或者包括建筑物的全部或部分;

(2)土地单位不需要全部都在一个或者多个建筑物里面;

(3)土地单位可以是在土地表面或以上;

(4)土地单位可以是位于土地表面以下直至被建筑物或其他结构所占领的天然地基的范围内;

(5)土地单位可以是整体都在一个层面或一个水平面上,或者是一些部分在一个层面或者一个水平面上,而另一些部分在另外一个层面或者其他水平面上。

土地规划对土地单位的边界界定的原则,采用的是中心线主义。即:如果以墙壁或围墙来界定土地单位的边界,则土地单位的边界为墙壁或围墙的中心线;如果以地板来界定土地单位的边界,则土地单位的边界为地板的中心线;如果以屋顶来界定土地单位的边界,则土地单位的边界为屋顶的中心线。

4.对土地共同财产的要求

土地规划在一般情况下可能只是针对单一的土地财产权,不涉及土地共同财产,但是有时土地规划也会涉及土地共同财产,如果不能对土地共同财产做出明确的规定,将会影响到权利主体对土地财产权的享有和保护。

土地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文莱《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共有财产包括了,不在同一土地单位里面的任何土地或空间;非一个土地单位排他性使用的电缆、电线、管道或排水沟;在土地局局长办理土地规划证明书之前,非排他性使用、安装和建立的土地单位的任何结构;由土地公司作为共有财产部分安装或建立的任何建筑;作为共有财产部分委托给土地公司管理的土地上的任何其他的建筑物。

所有者对土地共同财产的权利。土地共同财产将由所有土地单位的所有者共同持有,所有者按照比例分享他们各自土地单位的权利。但是这个规定并不影响土地所有人对他们单独所有的土地单位的利益的享有。当同一个人是所有土地单位的所有者时,所有者仍将按比例分享各个土地单位的权利,如同每个土地单位有不同的所有者。

所有土地单位的所有者可以出租部分共同财产,也可以允许对整个或任何一部分共同财产设置地役权。有关租赁和地役权,将不能超过土地规划所规定的土地资产的期限。此外,还要遵循《土地法》有关对附属土地单位的处理的应用规定。

5.土地规划证书的期限

土地单位对每一土地财产权利的期限,将由土地局局长所颁发的土地规划证书有效期限来限定,但这个期限不能超过从土地局局长办理土地规划证书之日起60年的期限,或者当土地原始所有者拥有的年限少于20年时,拥有土地的原始所有者还具有的剩余期限。土地局局长在颁布土地规划证书时,只能选择上述两者期限中的较短者为土地规划证书的有效期限。

文莱《土地法》规定,由土地局局长出具的土地规划证书的法律效力,直至土地规划取消或期满。但是,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土地规划的证明效力将会丧失。

(1)原始所有者为一个或者多个主要土地单位的土地财产的所有者,对于土地或者土地上的任一建筑物,没有占有权或者其他的所有权;

(2)原始所有者没有被授予土地相关的任何权利,也没有在该土地上与土地财产存在相矛盾的权利或者减损土地所有者权利;

(3)原始所有者对每年应付的租金没有尽其所应尽的缴费义务的;

(4)一个土地单位的所有者不愿意放弃土地财产给原始所有者;

(5)不论是通过法律运作还是其他途径,一个或者多个土地所有者购买或者获得的一个或多个土地单位的最初所有者的有关土地的继承权,没有被合并到土地单位的土地财产中的;

(6)不论是通过法律运作还是其他途径,原始所有者购买或者获得的任何土地单位的土地财产,没有被合并到原始所有者的在土地上的继承权中的;

(7)对于每一个附属土地产权证,其土地所有者没有遵循对土地规划所涉及的土地进行再评估的规定,未给政府支付租金的。

(五)土地规划的变更

1.土地规划变更的情形

土地规划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一定客观事实做出的,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改变,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当原来做出土地规划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变化时,如不对土地规划的内容做出调整,就会形成与现实的矛盾。因此,法律应当允许土地规划做出适当的调整。文莱《土地法》规定,当出现下面所提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土地规划都应该变更:

(1)土地单位被细分为两个或者更多的新土地单位,被组成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是公共财产的已被土地规划批准的土地公司,并且新的土地单位已被展现在鉴定过的土地规划上;

(2)土地公司属于原有公共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原有土地规划中的另一土地单位的一部分,而原有的土地规划中的土地单位扩大的;

(3)在公共财产中有一个或者多个新土地单位建立。

2.土地规划变更的方式和条件

土地规划的变更,应当是土地公司以向土地局局长提交申请的方式提出的,此后土地局局长会出具一份新的土地规划作为原有土地规划的替代,原有的土地规划不再具有效力。如果该土地规划是新的,还应经过土地调查部分的批准。

土地规划的变更除应该具备有关土地规划的一般申请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界定新的土地单位扩张或者缩小的土地单位的边界;

(2)在土地规划中使用数字或者字母来标记新的土地单位扩张或者缩小的土地单位;

(3)用详细的图例标出新的土地单位扩张或者缩小的土地单位中哪些是主要土地单位、哪些是附属土地单位;

(4)在一个土地单位细分为两个或者多个新的土地单位的情况下,已经扩大或者缩小的土地单位应当在前土地单位或者变更的土地规划中包括的土地单位对所有的新的土地单位或者扩大或者缩小的土地单位进行分配;

(5)当变更土地规划关系到一个甚至多个土地单位共同财产的部分内容时,所有的土地单位都应通过具有资质的评估师对该土地规划中相关的土地进行再评估。评估师可以凭其判断力依据土地公司的再发展的潜力对再评估中确定下来的土地单位的价值进行再评估。评估师将依据其评估的土地价值来收取一定的评估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由被评估的土地单位和相关联的土地单位进行分摊。

3.对土地规划变更的限制

只有当由土地公司惟一的所有者或者土地公司全部的所有者达成的一致决议所提交的申请书,或者每一位受土地规划变更影响的土地单位已注册的缴费人都同意在土地规划的证明书上签字,土地规划的变更才可以被批准。

在变更土地规划的证明书和一些转让者的登记簿上,土地公司委员会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1)取消受变更的土地规划影响的土地单位的补充的土地权利,并将那些突出的土地权利的副本交给土地公司委员会;

(2)依据土地规划的变更,为那些受土地规划变更影响的土地公司分别发布单独的补充土地权利。

在土地规划变更的证明书上,应该注意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重点恢复的书写。

(六)土地规划的取消和终结

当原来所做出的土地规划影响和制约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时,就应该取消原有的土地规划,使原有的土地规划的法律效力失效。根据文莱《土地法》的规定,土地规划的取消有以下两种方式:

1.土地局局长对土地规划作出取消

在土地规划到期之前,土地局局长可以通过土地规划中所列的土地单位的所有者提出的申请来取消土地规划。

土地单位的所有者提交给土地局局长要求取消土地规划的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土地单位存在附属土地产权证;

(2)如果有的话,每个登记过的与土地单位或公共财产有关的费用、租约、转租项目都要有副本存在;

(3)有关特定的部分,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取信土地局局长,以证明最初的经营者为什么要提出取消土地规划的申请。

在取消土地规划之前,土地局局长应当确认所有关于土地单位及其购买的公共财产已经过评估的费用,并且要征得所有管理者的同意,任何不受费用、租约、转租项目和登记过的地役权约束的土地单位都不得对抗该土地单位的产权证。

当土地局局长做完下列法律规定的必需的取消备忘录时,土地规划的取消将得以完成:

(1)与该土地规划相关的登记簿上的原始摘要;

(2)关于所有者的摘要;

(3)土地规划已记录的副本;

(4)如果有附属的记录表,还包括附属的记录表。

当取消土地规划时,土地局局长应该告知各相关管理机构土地规划已经取消、土地公司已经解散的事由。

土地局局长同时还应该取消与原土地规划相关的增补记录表。

当土地局局长作出了土地规划的决定后,会产生以下后果:

(1)基于土地规划的取消,土地单位的最初的所有者将有权拥有土地单位上的所有建筑物和已对土地进行的改进。在取消土地规划前立即进行注册的土地单位的所有者无权从原始所有者那里得到任何补偿,因为这些原始所有者是在计划取消时就直接或间接产生了。

(2)与此同时,通行权或其他有关土地单位之外的利益也将被取消。

(3)关于最初的土地所有者的摘要的备忘录和相关登记将会被取消。

(4)在取消土地规划时,土地公司所有的财产,包括收到的保险费在内的资金和其他非建筑物财产,以及其他土地上的固定改造,应该由土地公司根据所有者土地单位的权利在土地规划取消前在所有者中进行分配。

(5)在土地规划取消时,除非所有者提前做出一致的决议,否则土地公司将被解散。但是,直到公司债务有所归属,公司任何未决的措施和所有者的义务得到继续履行前,土地公司将被视为一直存在。

2.法院对土地规划所作的取消决定

由土地局局长依法提交给法院的取消土地规划的申请,必须使土地公司、土地单位的管理者、所有者或者所有者中的任何一方都满意,要注意到土地公司任一债权人、以及对土地上的任何土地单位或者土地的任何部分拥有权益的人的权利。若土地公司的解散和土地规划的取消是公平公正的,法院将对此做出宣告。

要使土地公司的解散和土地规划的取消是适当和公平的,需获得法院的满意并做出宣告,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1)无论在倒塌或其他情况下,事件的正常进程可能导致人员的伤亡或财产,邻近建筑物的损失;

(2)火灾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上升;

(3)不论这些建筑物或其他方面是否存在卫生隐患,可能被一直遗弃或者不能合理地进行占有。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与土地财产有利益关系的人或者是土地局局长均可向法院提交取消土地规划的申请。具体包括:土地局局长、拥有财产或对财产具有主张权的人,或对土地有利益关系的人,以及向建筑物或土地改进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因此土地局局长应该在补充记录表中做出通告,以阐明取消土地规划的申请是如何产生的。如果有人请求或建议法院对提交的申请不要进行取消,或者土地局局长同意法院拒绝做出宣告时,应由土地局局长撤销该申请。

向法院提交土地规划的取消申请时,土地局局长、拥有或对土地财产具有主张权利的任何人,或对任何土地单位、土地有利益关系的人,以及对建筑物或土地改进做出保险的保险公司,应该有权出席或被告知。

法院对土地规划取消的申请作出宣告时,有权对土地公司、土地公司的财产分配以及货币分配做出规定,并且规定要以法院认为是对实施取消宣告有利的方式做出。法院可以以其认为适合的标准来做出关于费用支付的规定。

在土地局局长实施取消土地规划之前,法院可以修改或者调整宣告所做出的规定。

当法院做出关于取消土地规划的宣告后,如果所有的限制条件和法院的规定都被很好地遵守,那么在法院宣告发布后的6个月内,根据宣告的申请者或其权利的继承者向土地局局长提出取消土地规划的申请,土地局局长即可相应地取消该土地规划。

3.土地规划的终结

根据文莱《土地法》的规定,土地规划的效力不是无期限的,当一个土地规划在土地局局长批准的期限届满时失去法律效力,这就是土地规划的终结。

首先,土地局局长在土地规划期限届满前,就应该开始进行关于土地规划期满的记录。在该记录中,对于下列事项要详细记载:

(1)登记记录与土地规划相关的原始摘录和最初所有者的记录;

(2)土地规划或关于土地规划的记录的副本;

(3)在补充记录表中载明应该取消的每个土地单位的辅助权利。

其次,土地局局长应该在土地规划期限届满前,向其他相关部门做出土地规划的期满通告。通告的内容一般是:土地规划已经被取消、土地公司已经解散。

在土地规划期满时,最初的所有者将对所有的建筑物和土地上固定下来的改造拥有权利。最初的所有者将立即有权合法地占有该块土地和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并可依法恢复这些财产。

在土地规划期满时,除非在期满前所有者提前做出一致的决定,否则土地公司将被解散。所有的财产(不包括建筑物或固定改造)包括保险费在内的土地公司所收到的资金,将用来偿还债权,剩余财产应该按所有者土地单位的权利在土地规划期满前立即在所有者中进行分配。在土地公司的债权有所归属,并且关于土地公司任何未决的措施和所有者的义务得到继续履行前,土地公司将被视为一直存在。

(七)土地规划中法院的权力

应该说,给予法院较为广泛的权力以参与土地规划的管理,是文莱土地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除了我们在上面第六节中介绍的有关土地规划的取消权是由土地局局长和法院共同行使的以外,文莱《土地法》还赋予了法院其他较为广泛的权力,具体包括:

1.指定投票权

当有人无法实施投票权或者不知道由谁来实施投票权时,法院可根据土地公司或者有利益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以命令的方式指定适合而恰当的人来行使投票权。这种法院指定的投票权,同一般法律所规定的投票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然,法院也可以基于一定的理由取消、变更、修正或者解除关于投票权所作出的任何命令。

2.对全体一致的决议的宣告权

根据文莱《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公司在采取经营管理行动之前获得所有者意见一致的决议或取得所有者的一致同意是必需的,但是当这项决议或行动得到80%或者更多的有投票权人支持时,则在赞成这项决议或行动的大多数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项决定或行动已获得全体一致通过或者已取得了全体一致同意。如果法院根据申请作出宣告,则这项决定将被认为是全体一致通过或者所有的所有者都已经同意了,法院的宣告将给予该项决议或行动充分的授权。

3.对少数人的免除权

当土地公司在采取经营管理行动之前获得多数所有者意见一致的决议或取得多数所有者的一致同意而得以通过的话,则该项决议或行动可能对少数人,如对于反对该项决议的人、或者不同意向法院申请全体一致的决议宣告的人、或者认为全体一致的决议无效的人,将产生不公平的影响。如果法院认定这种不公平存在的话,则申请全体一致的决议将得不到法院的通过。法院这种为保护少数人合法权益而作的认定,叫做对少数人的免除权。

4.对管理者的指定权

在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土地公司管理者缺位的情况下,土地公司、法人团体的债权人或对土地单位拥有已登记利益的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管理者。

法院可定期地或不定期地按照一定的条件来任命管理者,也可以在对管理者或土地公司、法人团体的债权人或对土地单位拥有已登记利益的人的申请做出判断后,重新更换管理者。管理者一旦被任命后,应当立即向土地局局长以密封的方式提交由法院做出的任命书的副本。管理者的报酬将以法院认为适宜的标准进行发放。管理者的报酬与费用应以土地公司的基金来支付。

5.灾后或损害后的安置计划权

在土地规划尚未取消前,与土地规划相关的任何建筑物、土地单位内部的改造遭到损坏的,法院有权基于土地局局长、土地公司、管理者、所有者或者土地单位已注册的缴费人的委托申请,为了建筑的整体复原或部分复原或者其他改进,或者为了将该土地单位移交到另一土地单位的所有者手中使其成为公共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出于后续事宜的需要,制定一个灾后或损害后的安置计划。

出于灾后或损害后的安置计划的实施便利和需要,法院有权在灾后或损害后的安置计划中做出如下的规定:

(1)对任何保险金的申请做出规定;

(2)对土地公司的付款或收款做出规定;

(3)对新的土地规划的准备做出规定;

(4)对土地规划的期满的种类做出规定;

(5)以法院认为适宜为标准制定出各个项目及约束条件。

6.土地诉讼管辖权

根据文莱法律的规定,任何民事侵权行为或者违反法定责任的指控,将由有管辖权的文莱法院受理,从而进入诉讼程序。文莱《土地法》规定,对土地的所有者或者土地和房屋(连同地基)的占有者的诉讼,也将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由文莱法院管辖。

根据文莱法律的规定,提起土地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共同财产和每个土地单位都应当是单独的土地财产并有详情契据;

(2)就土地共同财产提起诉讼时,土地公司将被看作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共同财产的占有者,并且对原告的裁决将相应地适用于土地公司;

(3)如果是由于疏忽或无授权的行为,而忽略了一个或更多的所有者或前所有者而引起的诉讼行为,土地公司可以被加入所有者中作为共同被告,并且可以根据判决由土地公司和所有者承担各自的或连带的责任。

二、土地使用风险及防范建议

首先,由于按照文莱《土地法》之规定,土地归国王所有,文莱公民可以购买使用,外国人不可在文莱获得土地所有权和买卖权,只有文莱公民才享有买卖土地的权利,外国人和侨民只能租用土地。这也是外国人不能在文莱以购买土地作为投资项目的原因。

但是,如前所述,土地使用并非任意,需要经过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经过规划后的土地方可使用。土地规划有效期届满后,使用者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该土地,需要由法院作出裁定。因此,在文投资需要租赁土地时,需要注意的是核查土地规划文件以及其他与土地相关文件,注意目标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附加在目标土地上的限制、目标土地的使用界限等内容。

三、相关案例

中方公司与文莱达成多项用地协议

(一)案情介绍

2012年4月20日,恒逸石化公司控股子公司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与文莱经发局签订了《土地租赁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举措基本解决了公司PMB石油化工项目的用地来源问题。该协议约定的租赁地点在文莱大摩拉岛(Pulau Muara Besar),面积达152公顷,租赁期限为30年,且到期后可申请延长租赁期限,延长的期限不超过30年。根据协议约定,与该152公顷土地毗连的约107公顷土地,文莱经发局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给恒逸文莱实业用于PMB石油化工项目。同时经文莱经发局书面批准,恒逸文莱实业还可自行开发该152公顷土地周边约245公顷的围填用地用于PMB石油化工项目。

2014年5月,文莱经济发展局与中国公司签署土地租赁协议,根据该协议,中国葫芦岛市钢管工业有限公司将在文莱萨兰碧加工业园开展一项5千万美元的投资计划,生产加工焊接圆形碳钢管。

2014年,为了促进中国与文莱的贸易与投资,成立了“文莱—广西经济走廊”,这也成为两国之间的直接供应链。2016年,中国与文莱共同投资的水产养殖合资公司成立,该公司成为“文莱—广西经济走廊”投资的众多项目的其中一个。文莱天然资源和旅游部长称,一个与文莱政府有联系的公司已与总部设在中国的广西海世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协议约定由双方投资在文莱佩隆岩地区成立一个水产养殖场。海世通董事长刘西磊与文莱渔业部执行主任阿卜杜勒·哈利迪·萨利赫也为合资公司研发中心签署了租赁合同。

(二)案情分析

在本案例中,恒逸石化所投资的项目都是文莱的传统项目,是众多传统项目的佼佼者。而中国葫芦岛市钢管工业有限公司和广西海世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看准了文莱为调整单一的产业结构而提供的各项有力保障,抢占先机,率先占领市场。但三者均有共通之处,即对于土地的需求,均采用土地租赁的方式解决在文的用地问题。同时,土地租赁的选址也符合文莱地区产业规划的要求,文莱当局也欢迎这样的土地租赁形式。投资者对文莱的土地租赁着重点应在租赁土地的区域和面积的合理性,这不仅仅涉及资源的合理运用,同时也涉及到土地租赁的价格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投资规划。

(三)风险提示

由于文莱《土地法》的限制,仅文莱公民可以获得土地所有权和买卖权,外国人和侨民只能享有租用土地的权利,在文莱不存在购买土地的投资。在文莱进行投资活动要注意合同约定,避免触及其土地规范的禁止范围,造成不必要的买卖风险。

第八章 劳动及用工法律风险

一、劳动用工法律制度

(一)劳动用工主要法律

文莱关于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有Employment Order 2009、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 1957、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Order 2009、Employment Agencies Order 2004、Employment Information Act 1974。

Employment Order 2009是主要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在2009年9月3号予以实施。它的调整范围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论该劳动合同是明示的书面合同还是默示合同。但它不调整船员、家庭佣工以及受雇与管理、行政或者保密职位的员工的有关关系,也不调整公务员以及法定机构雇佣的人员的相关关系。该条例规定了劳动合同最低限度的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不能低于该条例要求。

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 1957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在工作过程中以及因工作遭受到人身伤害进而导致收入能力丧失的员工得到用人单位的赔偿。“伤害”包括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 (1984 Edition)第二附表中所列出的任何情形。不管劳动者是在工作过程中还是在因工作而受到伤害,受其扶(抚)养的人都可以依据该法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任何法定机构或机关;无论是否合并,任何人或机构;已故雇主的法定个人代表;或者通过俱乐部任何游戏或娱乐目的而受雇或参与或支付报酬的人有关,以及俱乐部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者或成员;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给劳动者投保以索赔劳动者的损害。

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Order 2009在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保障在工作场所工作的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健康以及福利。该条例旨在: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因工作受到的任何有关伤害以及职业病的工作都能得到相应的补偿;监督并确保所有工作场所处于安全健康的状态;提供有用信息并开展工作场所安全卫生宣传活动;构建对全国组织机构进行检查的系统性方法;支持组织机构维护和监察工作场所。该条例适用于所有工作场所,包括由政府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或占有的工作场所以及由政府或代表政府进行任何建筑工程或者建造工程的工作场所。并且根据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Incident Reporting) Regulations 2014,任何人应该通知委员,当在工作场所发生事故导致:劳动者或者自雇人员或者任何不在工作的人员死亡;劳动者被执业医生许可连续超过3天的病假;劳动者需在医院接受至少24小时的观察或者治疗;劳动者因为工作而引发的职业病;工作场所发生危险事件时,事故至少10天内通过劳动部门下的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Division上报到劳工委员会委员。

Employment Agencies Order 2004在2012年1月1日全面实施。该条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的方式调整文莱境内的职业介绍所:登记与许可职业介绍所;监督职业介绍所的活动;接受和处理与职业介绍所有关的公众投诉;并采取相应的整改职业介绍所的相关行为,以达到执行该条例的目的。该条例实施的宗旨就是为了防止人力/劳工贩运;伪造文件和签名以及打击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职业介绍所。

Employment Information Act 1974,该条例用于收集私营机构就业人员的信息。每年10月劳动部将进行年度人口普查以收集私营机构的雇主/雇员工资、收入和工作时间等具体资料,并在每年11月30号提交该份调查。

(二)劳动用工概况

1.劳动力供求。文莱当地劳动力资源短缺,本国接受良好教育的公民普遍愿意供职于政府部门,普通劳动力技能有限,外籍劳工占比较高。

2.劳动时间。正常工作时间为一天8个小时,超过部分则视为加班。目前对于加班工资水平无法律规定。但文莱本地劳工有加班意向的并不多见。根据经验法则,每周工作天数最多为6天。

3.劳动力成本。文莱私营部门工资水平基本不高。除工资外,所有雇主和雇员都要按照雇员工资的5%,各自向“文莱雇员准备基金”(Employees Provident Fund)缴纳费用,并各按雇员工资的3.5%向“补充贡献养老金”(Supplemental Contributory Pension Scheme,简称SCP)缴费。此外,雇主还须交纳雇员保险和医疗体检费,前者根据雇员工资水平确定,后者为38文元/人。目前文莱没有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但为达到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要求,文莱正在考虑修改劳工法,设定最低工资标准。

表1:文莱劳动力工资水平

文莱劳动力工资水平

(工资单位:文元)

工种

计酬时间

基本工资

非熟练技工

天

30

半熟练技工

天

40

熟练技工

天

50

初级经理

月

2000

中级经理

月

6000

高级经理

月

9000

会计

月

1500

打字员

月

600

办公室文员

月

900

秘书

月

1200

速记员

月

600

送信员

月

600

仓库管理员

月

900

施工监造

月

1100

实验室技术员

月

1500

机械操作员

月

1200

工厂维护技工

月

1200

专业技术人员

月

1600

包装工人

月

800

司机

月

800

门卫

月

800

质检员

月

1100

一般劳工

月

750

二、劳动用工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劳动协议与劳动合同概述

按照《劳动法》,下列情况须签订劳动协议:工作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工作日不超过26天的;从事某项具体的工作可在1个月内完成的。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有下列情形:(1)工作期限超过1个月或工作日超过26天的;(2)从事某项具体的工作不能在1个月内完成的;(3)工作条件与所在地区同类工作的惯常条件有本质的不同。

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雇主的姓名和雇员工作的地点;(2)雇员的姓名、签约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个人身份的信息;(3)雇员家属的姓名和所住的地址;(4)工作性质;(5)工作期限及计算期限的方法,对于合同的期限,《劳动法》对以下两种情况的合同规定了最长期限:一是如果工人的家属没有随行的话,从招聘地到工作地涉及在文莱国家及马来西亚联邦的沙捞越和沙巴境内履行的任何合同,其明确规定或暗示的最长期限,无论如何均不得超过12个月;二是如果工人的家属没有随行的话,从招聘地到工作地涉及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地方履行的任何合同,其明确规定或暗示的最长期限,无论如何均不得超过2年,在有家属随行的情况下,不得超过3年;(6)终止合同的通知期限,希望终止合同的一方发出通知的适当期限,充分考虑了法律对合同终止的规定,而该规定体现了公平地处理金钱和其他问题的事实;(7)雇员的工资以及工资的计算方式、雇主支付雇员工资的方式和周期的长短、预支工资和偿还预支工资的方式,如果有预支工资,还应规定预支工资以及偿还该项预支工资的方式;(8)针对工人和其家属的相应福利措施;(9)遣返的条件;(10)任何其他特殊条件。

所有劳动合同均须到劳动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且文莱的《劳动法》还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

在劳动合同内容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对期限的规定。与中国所不同的是,文莱劳动合同期限规定的基本较短,没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长的期限仅为3年。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按照文莱《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要符合法定的要求:签订合同的人(工人)应当具有相应地行为能力;且所签订的合同必须送交劳动专员见证方为一份有效的合同;体检。

(三)劳动合同的转移

文莱《劳动法》规定,工人从一名雇主处转移到另一名雇主处,就要发生合同的转移。文莱的法律对合同的转移有相应的规定,当发生转移情况时,应当要符合以下条件:

1.任何合同从一名雇主处转移到另一名雇主处,都应当得到工人的同意,并取得劳动专员对合同的背书确认。

2.在对转让的合同背书之前,专员应确认该工人是自由地同意该转让的,而且他的同意不是通过恐吓、不当影响,或者失实陈述或错误而取得的。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通过这种转让,该工人将改变其雇用形式,因此,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体检的情况以外,如果专员认为适宜的条件变化,可以视情况而定要求该工人进行体检或重新体检。

(四)合同的终止

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就意味着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结束,双方不再受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束。根据文莱《劳动法》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或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发生雇主或工人死亡的情况的。合同因工人死亡而终止,应不减损任何人就此提出的法律主张的权利。

2.如果雇主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由于疾病或事故工人不能履行合同,经专员同意,并由雇主保障工人取得他挣到的工资、拖欠他的工资、由于事故或疾病而欠他的补偿金,以及他被资遣回家的权利的条件下,可以终止合同。

3.经专员同意,并在保障工人免失被资遣回家的权利的条件下,各方当事人可以协议终止合同。但是,除非终止合同的协议中另有规定,双方协议终止合同,必须要由劳动专员确信该工人是自愿同意终止该劳动关系的。而且他的同意不是通过恐吓、不当影响,或者失实陈述或错误而取得的;以及当事人之间的金钱债务已经了结。

4.除了履行某项未提及的时间的具体工作的合同以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向对方发出一份通知,终止该合同。一方向对方发出通知的最低要求为是:如果合同期限超过一个月,则通知期不应少于14天,并且只有在雇用的第一个月届满之后,才能发出通知;相反,若合同的期限在一个月之内,则应在不少于7天的时间范围内通知对方。除非经劳动专员斟酌并许可,合同中规定的通知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方通知对方终止合同还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工人和雇主之间应约定一个公平的金钱和其他条件的了结办法,包括资遣回家,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将此事提交劳动专员,由劳动专员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发布一道命令,裁决包括在作出命令之前所合理发生的任何生活费。

5.如果工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滥用,则劳动专员可以命令撤销任何合同,并可以在命令中裁定对该工人进行合理的补偿。与此同时,合同也随之终止。

(五)招聘工人

在文莱的《劳动法》中,招聘是指促使、延聘、雇用或者提供承担或者试图促使、延聘、雇用或提供工人,以便由招聘者或者任何其他人雇用,而该工人并非是自愿地在工作场所或公共就业办公室或者由雇主的组织开办、并接受政府监督的一个办公室里提供服务。由此可见,招聘是为了向雇主提供工人,而由工人非自愿地在一定的工作场所或办公室里进行服务,以便招聘者或者其他雇用工人而进行的一种活动。可以认为,招聘是雇用的一种前置性行为和过程。

在文莱,招聘工人的机构必须在获得许可证的基础上才能开始招聘相关人员,此外,该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才能展开工作。按照文莱《劳动法》的规定,除了苏丹陛下通过制定条例,并根据他可能在其中规定的条件,或者招聘工人不需要取得许可的以外,任何人都不得未经许可而招聘工人。招聘者必须根据《劳动法》关于招聘的规定持有许可,或者根据与《劳动法》关于招聘规定基本上相同的外国法律取得了许可,并向劳动专员出示了许可,而专员在根据有关规定感到确信之后,在许可上背书,才有权利招聘工人。

劳动专员根据希望取得一份许可的人的申请,只要符合下列法定条件,可以酌情发放一份许可:1.如果他认为申请人是一个适合被发放许可的人;2.如果该人已经根据相关规定提供了相关的担保;3.如果他已经确信有充分的规定了来保障拟招聘工人的健康和福利;4.如果他确信该当事人正拟为公共部门或当局或一个特定的雇主或者一个雇主组织招聘工人。

许可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除非专员确信颁发许可的条件得到了遵守,则他可以将改许可延长到他认为合适但不超过1年的期限。

被许可的招聘者应受制于劳动专员作出的背书许可的条件,并且不得将许可转让。如果被许可人触犯了《劳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犯罪,或者没有遵守许可上附加的条件,或者是不适当行为,从而使劳动专员认为他不再适合持有一份招聘许可的话,那么,劳动专员可以撤销许可;劳动专员还有权暂时吊销任何等待法院决定的许可,或者进行任何他认为有必要的询问。

此外,文莱《劳动法》对招聘的禁止条件也做了规定,公共官员不得为私人经营体招聘工人,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除非招聘工人是为了给作为公共当局承包商的私人经营体在公共设施上工作。

除了上述禁止外,对未成年人的招聘也受到制约。原则上不得聘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非经过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而招聘这样的未成年人,只可以招聘他们从事劳动专员批准职业的轻工作。

(六)工作条件

在文莱《劳动法》中,雇主需要为其所雇用工人提供相应的生活、工作条件,其对住房、供水、卫生、医疗等工作条件进行了规定。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苏丹陛下可以通过在《政府公报》中发布通知,宣布《劳动法》中有关特殊工作场所及其通知中具体指明的其中某些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无论是一般地还是具体地任何工作场所,并由雇用工人的雇主所遵守。

(七)病假与产假

关于劳动者的病假,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工作时间必须在六个月及以上;已经获得公司医生出具的医疗证明,如果没有委任这样的医生,那么也可以由政府医生或者受认可医院的医生出具证明;必须在48小时内告知用人单位病假,那么劳动者享有每年14天门诊病假和60天住院病假(包括14天门诊病假)。

至于产假,文莱《劳动法》规定外国女性劳动者有权享有9个星期的产假,包括分娩孩子前4个星期以及分娩孩子后5个星期,但是该女性劳动者必须满足已经工作超过180天这个条件才有权利享受。且用人单位只支付8个星期的工资。而对于公民或者永久性居民,女性劳动者有权享有15个星期的产假,包括分娩孩子前2个星期以及分娩孩子后13个星期。其中,劳动者前8个星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5个星期的工资由政府负责,但是用人单位有义务提前支付上述提及的5个星期工资,然后用人单位再向政府索取该款项。除此之外的2个星期为无薪休假,不发放工资。产假期间未能支付女性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处以不超过 1000文元的罚款或者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者两者兼处。

文莱《劳动法》十分倾向保护劳动者,无论是在招聘过程中,亦或是给付劳动过程中,亦或是平时的衣食住行,文莱《劳动法》都对劳动者给予了充分的保护,相反的,这些保护措施的成本,绝大多数都落入了雇主头上。

(八)争议解决

文莱劳动部门下的Labour Enforcement Division(简称LED)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下述的方式向LED提出申诉:向附近的警署提出申诉,接着向LED或其最近的分支机构提出正式的申诉,劳动者必须亲自去提出申诉,不能由其他人代表。提出申诉时需携带以下文件:警方报告;身份证;劳动者护照;劳动合同;工作卡或者考勤卡等其他相关文件。

(九)外籍员工管理

作为文莱有关劳务输入的主管部门的内务部劳工局,对外来劳务实行一事一批、个案处理的制度。其只接受雇主或受承认资方代表负责办理证件申请,包括工作签证、担保签证、延长工作签证及担保签证以及多次入境签证的申请。对于前往文莱工作的外国人,必须事前先取得文莱劳动部门批准的工作签证。而负责外国人工作准证管理的部门是内务部劳工局和移民局。根据移民局的相关规定,在文莱取得工作签证的外国人,其必须在其与雇佣单位签订的雇佣合同结束之前,由雇主携带该外国人的出境机票和信函前往移民局注销相关签证后方能离境,但事先办理了多次出境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形除外。

引进劳工基本操作程序是:

1.由需要输人劳务的本地公司将公司经营情况、所需劳务的数量、国别及申请理由上报到劳工局。

2.由文莱内务部的劳工局和移民局等部门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下发劳工相应比例的配额。

3.申请单位获得配额后须缴纳安全保证金。

雇主在拿到劳工局的配额通知后即向政府指定的银行存入保证金,项目结束外籍劳工都回国后,政府退还保函,业主可以获得全额退款。这种方法只有在输入人数较少时或政府有强制要求时使用,它要占用雇主一定数额的资金,而且退还保证金的时间较长。

雇主在拿到劳工局的配额通知后即向保险公司按比例交纳少量金额,申请一份担保函,凭此担保函到银行办理银行保函,交给政府抵押用。项目执行完毕外籍劳工都回国后,政府取消银行保函即可。实际上业主并没有付出多少钱就可以拿到一大笔银行保函,节约了资金,也减少了风险。如果劳务人员出了问题,需要扣除保证金,也由银行负责。

4.申请单位获取配额后直接招工或委托招工,招工时应出示的文件包括:劳工局配额批准函和已交纳保证金的证明。

5.招到劳工后,雇主向移民局提出工作准证申请。移民局批准后,将批准信传真至文莱驻劳工本国使领馆,传真费由雇主承担。

6.劳务人员抵达文莱后,机场移民局会给予3周的工作签证,在此期间需接受文莱卫生部的体检,并将体检结果、护照交雇主申请移民局的工作准证。体检一般流程为去公立医院申请体检预约卡,然后凭预约卡去体检中心做血液测试和X光检查;待拿到体检合格的报告之后,需到移民局办理2-3年的工作准证。卫生部将疟疾、肺结核、艾滋病、性病、乙肝、羊癫疯、精神病和毒瘾等疾病列为“不适合工作”病症,除疟疾患者外,其他患者均需遣返。

7.根据文莱政府的相关规定,所有劳务人员的工作准证统一由其雇主(申请单位)通过当地的中介机构办理,并统一购买符合劳工局要求的保险。办理时间一般为1-2月。

8.雇主办理好工作准证后,劳务人员可自己携护照去移民局申请身份证。一般申请2-3周后可取。

9.根据上述流程,当劳工的工作准证到期需要办理回国手续或者申请延长工作准证期限的,从申请到获得配额一般需3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另外,专业人士短期到文莱可以办理有效期3个月(可以延续三次,最长6个月)的专业签证,由雇佣公司持申请信函和护照、执业证书等到移民局申请,此手续办理较快,但需出具相关职业技能证书和有效公正等证明材料。

建筑公司申请劳工时须出示有关项目的清单,如不能证明项目能超过1年,则只能得到1年的配额,如此后再获得新的项目,则可以申请延续配额有效期。

文莱引进外籍劳工主要来自于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印度、孟加拉国等国家,基本从事的是家庭佣仆、搬运工、零售、服务、工厂普通工人等劳动密集式低技能的职业。层次较低的外籍劳工对本地的低学历低技能劳动力就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文莱劳工局也推行“文莱化”计划,为保障本地劳动力就业,鼓励雇主在本地人也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优先雇佣本地人,并在2010年6月宣布冻结收银员、普通文员、保安人员、会计员、糕点制作人员等9类非专业职业的外籍劳工新工作准证申请。外籍劳工的“挤占效应”主要来自于其与本地劳动力在知识层次、劳动技能、就业岗位等方面的趋同性,未能形成“人有我无”的错位引进,这不仅对本地劳动力就业造成冲击,也容易引起文莱本国居民的排外情绪,造成本地居民与外籍劳工的阶级对立,社会动荡风险增加。此外,外籍劳工对文莱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但对外籍劳工的过度依赖有可能造成文莱经济安全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尤其是当出现某一重大政治、外交或公共安全事件导致大规模外籍劳工撤出,将对文莱国民经济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苏丹政府自独立以来一直推行三位一体的君主制政治制度,坚持马来人优先、信奉伊斯兰教义、忠君爱国等已成为文莱国内民众的主流核心价值观。因此遵奉不同宗教派系、语言文化体系的外籍劳动涌入,带来了多元化的社会文化价值与传统习俗,可能对文莱传统的主流核心价值观念产生冲突,甚至对其产生稀释作用,那么当其国家的基础被消融时,文莱本地人的反映可想而知。例如,从事家政服务、教师等职业的外籍劳工在与文莱新生代的交流互动中存在使文莱新生代的马来伊斯兰君主制思想淡化,这将会引起文莱苏丹政府和教育界的不安。外籍劳工涌入导致的社会文化冲突可能引起社会种族矛盾及意识形态演变,导致反政府组织及民主思潮的出现,从而引起国内政局的不稳定也为苏丹政府所忌惮。这也是苏丹政府在开放外籍劳工上持谨慎态度的重要原因。

外籍劳工对就业国本国居民产生的社会福利损失主要体现在侨汇汇出导致本国外汇储备和投资减少,以及公共服务资源有限性语境下外籍劳工在使用公共基础设施及服务方面对本地居民享有公共资源的挤占。外籍劳工收入所得如不能形成就地投资,则会形成劳务侨汇汇回劳工母国,造成本国硬通货的减少及投资的削减,将对文莱GDP增加、国际收支平衡及外汇储备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此外,大量外籍劳工还会导致各种补贴基金的泛滥。目前文莱政府对国内的主要日常消费品实施补贴,物价水平相对较低且保持平稳,国内民众购买力强,幸福指数高。外籍劳工的涌入对日常消费品的需求急剧增加,政府对日用品的补贴负担加重,消费品价格也面临上涨的风险,导致国内居民生活成本增加,幸福指数下降。同时,外籍劳工对诸如医疗卫生、教育、交通运输、信息通信及水电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过度使用和消耗,给文莱本国居民在享有这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上产生拥挤感。这一切社会福利的损失带来的不仅仅是文莱公民的生活质量下降,更可能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导致在文投资失败。

外籍劳工对文莱经济多元化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但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在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上,文莱政府对放开外籍劳工市场持审慎态度,一方面限制某些方面的外籍劳工,但另外一方面又进一步改革外籍劳工的准入手续,使有资格的外籍劳工更容易进入文莱劳动力市场。当然,外籍劳工的准入必须满足一系列的附加限制条件,如规定企业必须雇佣一定比例的文莱本国劳工才有资格申请外籍劳工准入等。由于文莱劳动力紧缺,这种本地劳工比例限制一方面增加企业招聘劳动力的难度,另一方面容易形成本地劳动力市场黑市交易,造成劳动力市场秩序混乱,且本地劳动的稀缺性所带来的的企业招聘成本增加也是不可忽视的,成本的过度增加可能会削弱投资企业在文的发展竞争力,不利于企业的快速成长。若真的需要外派劳工至文莱,有关公司须谨慎,严格考察项目,并按国家外派劳务的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外派劳务项目审批手续,就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向我驻文莱使馆经商处征求意见并做项目确认。对于有意出国务工的劳务人员,在遇到招收赴文莱劳务的信息时,请首先确认招募公司是否具有商务部核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然后核实该项目是否得到我驻文莱使馆经商处确认,同时还要对项目的主要条件进行详细了解,自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相关案例

文莱将出台针对外籍劳工的相关准入政策。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5日,在文莱内政部劳工局举办的本地企业员工答谢晚宴上,内政部长丕显巴达鲁汀宣布,文政府开始收紧外籍劳工准入政策,进一步鼓励企业雇用本地员工。

根据巴达鲁汀的观点,据2013年文莱劳工局调查统计,文莱正常运营的10,612家企业之中,雇员共有141,852人,其中外籍劳工达到92,007人,比例达到64.9%。如果再加上20371名外籍家佣,文莱当年各类外籍雇员已达112378人。此外,去年还有71,282个已批准的劳工配额尚未使用。

为避免过多外籍劳工对本地就业市场造成冲击,进一步提高本地居民就业率,内政部决定立即收回所有已批准但尚未使用的劳工配额,如企业希望重新要回配额,则必须遵守新的劳工雇佣政策。

新劳工政策预计将于2014年6月30日起逐步实施,内容大体包括:批发零售、酒店服务、通讯技术等领域的诸多岗位,如收银员、司机、监督员、售货员、屠夫、面点师等,必须雇佣本地员工;已经使用的劳工配额和现有的经营许可在申请延期时将适度削减;如企业不提高本地员工雇佣率,将较难获得经营许可;非本地居民申请开办咖啡馆、快餐店等传统餐饮业将受限,并无法在乡村地区开办企业等。

作为上述政策的配套措施,文莱政府将加大力度与企业合作,共同实施本地员工培训计划。

(二)案情评析

由于外籍劳工冲击文莱本地的劳动力市场,当地劳工局已经采取适当的措施,分阶段推行劳工“文莱化”的政策,鼓励本地的私人机构优先聘请本地人,减少本国人失业,而银行业限外籍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员工总数的一半。

(三)风险提示

注意文莱劳工政策的改变,为了降低本国劳工的失业率和改善本国劳工的就业水平,对外籍劳工的优惠政策有所减少。赴文莱就业的人员应提前浏览当地的劳工政策以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前景,了解政府所颁布的不同行业的准入手续。

第九章 环境法律风险

一、环境法律制度

(一)环境主管部门

文莱政府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是环境、园林及公共娱乐局,负责协调有关环境事宜,也将负责产生问题的景观和娱乐区域的维护。目前,该部门主要负责废物管理、环境保护和管理、景观和娱乐区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环境保护与管理法2016》

正在起草中,目前已进入刊登政府公报前的最后审核阶段

《有害废弃物(出口与转运控制)法2013》

正在刊登政府公报

《文莱工业发展污染控制准则》

2002年颁布实施,主要控制各类开发及建筑项目的废气、废水及其他废弃物的排放

《文莱环境影响评估准则》

适用领域涵盖农业、机场、排水、土地回填、渔业、林业、住房、工业、基础设施、港口、采矿、石油、发电及输变电、采石、铁路、运输、休闲娱乐开发、废物处理和供水等

二、环境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环境评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文莱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投资商在项目计划初期应对各类环境因素有充分的了解和评价,并应由项目发展商提供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企业在文莱进行投资建设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开展对环境的影响,取得当地政府对其项目建设的认可,如果该项目为《文莱环境影响评估准则》所规定的适用领域,则应按照该准则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划分为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三类。伴随着文莱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潜在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如石油化学工业,其发展必然伴随着突发环境事件。而针对此类突发事件,文莱目前并没有一个完整的处理体系,也没有相关应急法律的规定,只能依靠其他单行法或法规来解决。所以,一旦发生此类环境事故,将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将会造成严重损害,也会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添更多不稳定的因素。在文莱投资相关项目和工程的企业,应注意文莱对土地和其他资源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相关操作规范,从源头抓起,杜绝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三、相关案例

某石化企业150万吨PX项目落户文莱

(一)案情介绍

某石化企业在国内市场的发展已经满足不了自身的需要,其早已把目光投向了海外。2013年2月,某石化企业决定在文莱发展一项150万吨PX项目,该项目中的PX是某石化企业的主要产品之一PTA的原料。

由于国内石化企业长期受制于产能不足,也急需海外扩张,而文莱政府也希望把本国建成“世界级石化中心”,双方可谓各取所需,满足自身的需求。

2013年4月9日,某石化企业公告称,其收到文莱发展部环境、园林及公共娱乐局(下称“文莱环境局”)《关于文莱大摩拉岛恒逸石油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最终批复》,文莱环境局同意批准该报告。这是该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后,拿到的另一张政策通行证。到目前为止,该项目是中国民营石化公司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投资最大的项目。同时,该石化企业还称,其将抓紧时间完成中国和文莱之间两国政府部门对该项目的其他相关批准或备案手续等。

目前,该石化项目主要是某石化企业子公司投资的,其目标是建设年加工800万吨原油,其中包括800万吨常减压装置、220万吨加氢裂化装置以及150万吨的芳烃联合装置等,由股东单位自筹资金15亿美元,其余28.2亿美元向银行申请贷款。达产后,预计该项目会年产PX(对二甲苯)150万吨、苯50万吨、化工轻油120万吨、汽柴煤油300万吨。

“选择文莱作为PX原料及PX项目的生产地,还要考虑到公众意见、环评报告是否能通过等诸多因素”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化工行业分析师也说道,“当然,作为主营PTA的企业,其上游的PX等原料供应也一直受制于人,想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也可以理解。2012年,中国PTA的新增产能就高达1250万吨,现有PTA产能总计2690万吨,但国内的PX产能近900万吨而已,PX的需求仍依赖于国外,在海外谋求上游产业链的发展,可能也是一条出路。”

(二)案情评析

该石化企业最终锁定文莱作为“走出国门”的第一站,因为该国是一个以原油和天然气为主要支柱的国家,总产值几乎占整个国家国内生产总值50%。在东南亚国家中,文莱的石油储量和产量位居第二,仅次于印度尼西亚。文莱人口只有40.6万人,是世界上众多最富有国家中的一个。再说,文莱一方面拥有丰富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另一方面投资环境相对宽松。尽管文莱资源和政策优越,却因产能规模不足,难以吸引国际巨头争抢。文莱政府希望把本国建成“世界级石化中心”,而国内石化企业长期受制于产能不足,也急需海外扩张,双方可谓各取所需,经过了文莱环境局批准的环评报告使该石化企业的投资建设有所突破。

(三)风险提示

环境风险的防范与减缓措施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开发建设活动的特点、强度与过程;二是所处环境的特点与敏感性。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中,最值得关注的风险是生产和运输中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泄漏和着火、爆炸的环境风险,如产品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有毒、易燃易爆物质的风险等。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文莱的知识产权制度尚不完备,目前主要是《商标法》和《专利法》这两部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2000年6月1日,对已注册的商标和相关的目的做了新规定的修改后的文莱《商标法》开始生效(第75-81条除外),共108条,3个附则。该法的内容主要涉及注册商标法律制度、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行政管理、与进口侵权商品有关的诉讼和总则等,还对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概念等做出了专门解释和规定。文莱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其商标法大量借鉴了英美法系商标法特别是英国商标法的做法。

现行的文莱《专利法》是1999年在其原来的《发明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来的,详细标题是“制定发明专利权的法令,履行某些国际专利协定,并就此有关事宜,废止发明法”。该法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与授权程序、专利权的内容、专利产品合同、专利许可实施及合理使用、专利侵权、专利权撤销与有效性、专利国际协定条款、专利法律诉讼、专利代理人制度及管理机构等内容做出了全面规定,内容丰富完备,共20部分117条。该法的适用范围是文莱和文莱的大陆架及其领空、领水等;不仅约束专利权人和与之相关的当事人,而且还应约束政府。文莱的《专利法》与《商标法》具有相类似的特征,都借鉴了较多的英美法的内容,且重视国际合作和与国际条约的接轨。

本文将着重介绍文莱的《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的具体内容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商标法

1.商标的概念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基础概念的“商标”指的是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主要包括文字(也包括人名)、图形、字母、数字或商品的形状及其包装。根据文莱《商标法》的规定,法律保护的商标不包括音响商标和气味商标等非视觉可辨认的标志。

商标权通过注册制度而取得,属于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文莱也不例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是一种财产权,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商标注册而获得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将会得到该法的帮助并拥有这些权利。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要取得注册商标的财产权,就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负责管理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局长进行商标登记。作为财产权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登记,否则,该商标无法成为注册商标,且在其有效期内,注册人享有受国家保护的专用权,国家将严重打击任何组织或个人仿冒、抄袭该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人许可,任何人均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但遗憾的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文莱的《商标法》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

2.注册商标的行政管理

在文莱,注册商标的管理权主要由注册局长来行使,注册局长的职权除了分散规定在各部分以外,还集中规定在《商标法》第三部分中,具体表现为登记的注册簿应包括:(l)注册商标;(2)影响注册商标的可记录的交易所规定的详细情况;(3)与注册商标有关的相关事宜。注册簿应以规定的方式保存,尤其应为保证公众对注册簿的审阅和提供注册簿中证明的或未证明的条目的复印件或节选制定规定。

注册局长可以要求其所指令的与商标注册有关或与该法所规定的提交给他的其他诉讼有关的书写形式。书写形式及与书写形式使用有关的注册局长的指示均应以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布。提供注册商标及其申请的信息,具体包括:(1)在注册商标申请被公告之前,除非是在规定的或者是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注册局长不得公布申请文件或信息,或将申请文件或信息传递给任何人;(2)对接到通知的某一注册商标的申请已经提出,并且如果该申请被准予注册,尽管该申请尚未被公告,但申请人可以就该申请被公告后的行为向注册局长提出提供有关文件信息的要求。

注册局长根据规定,对依据商标法提起的诉讼,可以对承担诉讼费用的主体问题进行裁判并对指示支付方式,同时告知无费用抵押时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注册局长任何这样的命令与法庭使用的方式一样。

注册局长不必依据商标法或文莱加入的任何条约、公约、协约或协定证实某一商标注册的有效性。商标法或任何类似的条约、公约、安排或协定所要求或授权的任何审查,或由这样的审查而产生的任何条约或报告,注册局长均不负责任。由于上述原因,不存在任何对注册局长及其他注册会员的诉讼。

为保障依据商标法中从事经营的公众进行交易的目的,注册局长可以通过登报等形式规定商标局的营业时间,以及为此目的的工作日。注册局长确定的营业时间和工作日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之后的任何一天所做的业务,或在非工作日的某一天所做的业务应被认为是在下一个工作日所完成的。但是,做任何事情的届满日如果是一个非工作日,则届满日将被延长至下一个工作日。

注册局长可以制定规则,在特殊的报刊上公示商标的注册申请(包括商标的图案),或他认为合适的与商标有关的其他信息。

3.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文莱《商标法》的规定,提起注册商标的申请除了要缴纳申请费用和相应的类别费用之外,申请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注册商标;(2)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3)与寻求注册的商标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声明;(4)该商标的样式。且申请还应表明,需要注册的商标已经过申请人同意,且该商标正在使用于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该申请人使该商标是善意的。为了注册商标,商品和服务应根据规定的分类系统还进行分类。因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划分而产生的问题均须由注册局长决定,且决定应是最终的。

申请人向注册局长提交符合规定的各种文件的日期是申请商标的注册日期。如果文件是在不同的日期提交给注册局长的,申请日则应为这些日期中的最后一个日期。商标法中所提及的注册申请日期指该申请的申请日。

文莱,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之一,其《商标法》对优先权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内容是:(1)已提出申请要求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保护一个商标或该申请人的继任者,为依据该法在注册同一商标的部分或全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享有自首次提出这样的申请之日起6个月的优先权。(2)注册申请是在6个月内提出的,确定哪个权利优先的相关日期应为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且在该申请注册的日期在优先权日期和依据该法提出申请的日期之间,该商标在文莱的任何使用均不影响该商标的可注册性。(3)任何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的注册申请依据其国内法或某一国际条约提出的申请,与常规的国内申请等同的,应被认为可产生优先权。(4)如在同一个国家,前后两次提出注册申请的主体为同一申请主体,则该申请就会被看作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是优先权期限的开始日);如果在后的申请在没有提供公众阅览并且未授予任何权利之前,第一次申请已撤回、放弃或被驳回的,并且第一次申请还未成为要求优先权时,则该申请不得要求享有优先权。(5)在这样的申请基础上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可由细则规定。(6)因这样的申请而产生的优先权可以与申请一并转让或转移,也可以单独转让或转移。(7)苏丹陛下可以以法律的形式授权某人,对正式提出保护某一商标且根据该法,自该申请的申请日起算的规定期限内,就部分或全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在与文莱政府签有条约、公约、商定或约定的任何国家或地区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者授予优先权。(8)为保护商标之目的,在上述(7)的条件下,所述的法律形成的规定应与有关《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或苏丹陛下认为合适的此类其他规定相一致。

4.商标的审查注册程序

根据文莱《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局长应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该法的妥求,包括审査是否符合细则所作的要求,该要求以注册局长自身的判定为准。对此,注册局长第一步应对在先申请的注册商标进行检索:(1)如果注册局长认为该申请符合其要求,则应受理该申请;(2)如果注册局长认为该申请不符合其要求,则会通知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范围内,对其申请作出相应的陈述或者修改,否则,注册局长将会拒绝该申请。

在申请被受理后,注册局长将会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发出相应的公告。自申请被公告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向注册局长提出异议书,异议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体现,并载明异议的缘由。

申请人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自己的申请,或者限制该申请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如果该申请事前已经被注册局长发出公告,则该撤回或限制也应被告示。在其他方面,因申请人要求,可以修改申请,但修改只能涉及下列各项:申请人的名称或地址;文字或复制的错误;明显的错误,并且只有在实质上不影响该商标或不扩大该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修改。如果该修改对商标图样或申请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会产生相应的影响,并且有人表示其受到该修改的影响要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都统一适用细则的规定。

当申请已依法被受理,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公告的申请提出异议的,或所有异议程序均已撤回,或异议的裁定对申请人有利,注册局长应将该商标予以注册,除非注册局长自受理该申请以来注意到有关事宜,认为当时是错误地受理了该申请。除非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注册费用,否则商标应不予注册。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费用,则该申请将会被视为已撤回。

商标注册之日即为该商标的申请日期,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该日期应为注册日期。且在商标注册时,注册局长应以相应的方式公告该注册的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注册证书。

5.注册商标的效力

商标一旦被注册,其注册所有人即依法对其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该商标注册所有人的同意而使用该商标,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自注册之日起生效,但在商标实际被注册之日前,无权提起侵权诉讼,并且在注册公告日之前,侵权也不成立。

注册商标的共有,是指由两人或多人共有,除非另有相反的协议,他们中的每一个人均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平等的不可分的份额。注册商标共有人自己或其代理商有权为了自己的利益,不经其他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或不必要向其他注册商标所有人说明,采取任何构成侵犯该注册商标的行动。任意一个共有人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基础上随意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转让或私自收取其在该注册商标中相应的份额或费用的行为,在文莱《商标法》中是不被允许的。如果出现了侵权行为,任何一个共有人都有权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但未经法院同意,不可以继续其诉讼行为,除非另一人或其他共有人中的每一人或作为原告或作为被告加入该诉讼。

如同处理其他个人财产或动产的方式一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也可以通过转让、遗嘱而发生转移。商标可以与商业信誉一起转移,也可以单独转移。注册商标的转让或其他形式的转移可以是部分的,也即有限的。其中,如果某一注册商标需要转让,其必须要有转让人或者转让人授权的代表或者个人代表的书面签字,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部分许可可以适用以下情况:注册商标下的部分而不是所有的商品或服务;以某一特定方式或在某一特定地点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应由授权人或代表授权人的书面签字,否则许可无效。法人团体可以以盖章方式满足这一要求。除非许可协议中另有约定,许可对有权享有授权人利益的继任者有约束力。同时,该许可协议还可约定被许可享有该利益的人享有授权在许可的权利。

所谓独占许可,指的是除了被许可人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其专利或者商标。如同对许可人可行使权利一样,独占被许可人可约束授权继承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尽管商标的所有权人对其申请的注册商标享有一定的专用权,但该权利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专用权,其会受到相关法律条文的限制。文莱《商标法》规定,以下所列情形均不构成侵权,如:

(1)一个未曾被注册过的商标在已经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只要不影响注册商标过去和已完成的交易,该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2)根据工商事务中的诚实原则,使用自己的名称(姓名)或者地址或有关种类、价值、数量、质量等的生产日期或服务的提供、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的说明,或当有必要说明某一产品或服务的用途(尤其是附件和备用件)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3)在商业活动中,在先的权利在特定地点使用,其并未构成对已注册商标的侵权;

(4)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其注册申请人或注册所有人对该商标任何指定部分的任何专用权都可放弃,同时也可同意该因注册而获得的权利应受指定的领土或其他条件的限制。

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10年内有效。另,在每个注册商标期满之前,注册局长应以某种形式将期限即将届满和可被续展的方式通知注册商标所有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可续展10年,但必须交纳续展费用。对于有续展要求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其必须在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续展请求并交纳续展费用。如果未能这样做,所有人可在规定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内提出续展请求,交付费用。这种情况下,该所有人必须在该期限内交纳附加续展费用。续展期限从前一个注册期届满之日起算。如该注册商标未能根据以上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并交纳费用,则注册局长可以从注册簿中把该注册商标注销。对于注册商标,无论是续展还是恢复,注册局长都应以规定的方式对其进行公告。

商标在注册或变更期间,任何人都不得变更注册簿中的注册商标。如注册商标所有人要求对含有注册商标所有人名称或地址的商标进行变更,其仅限于上述名称或地址,且未在实质上影响该商标的特性的情况下,注册局长可以允许其进行变更。

6.注册商标的无效

对于注册商标及其所涉及的服务,注册商标所有人可部分抑或全部的放弃该权利。同时,商标法细则可对此作出放弃的方式和效力,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当出现以下任意原因时,可撤销商标注册:(1)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其授权者在其商标注册程序完成之日起5年内,未在文莱真正意义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并且该未使用;(2)由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作为和不作为,该注册商标已成为贸易中它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3)由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授权者在其注册的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可能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尤其是在这些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误导公众。

商标的使用,包括以一种只改变商标的一部分而不改变商标注册显著特点的形式使用该商标。商标在文莱的使用,包括为了出口,在文莱将商标粘贴在即将出口的商品或该商品的包装上。如果上述使用是在5年期限届满后和提出撤销申请之前开始或恢复的,那么,不得基于这些规定中所述理由撤销商标注册。如果该使用时在5年期限届满之后、在提出撤销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的,该情况不在考虑范围内,除非在注册商标所有人意识到有可能提出该申请之前,已经开始使用或开始了恢复使用的准备。

任何人都可以向注册局长或法院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除非出现以下情形:(1)发生争议的商标还在法院审理中,此种情况其只能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2)如直接向注册局长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其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向法院提交申请。

如对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则其撤销的理由仅涉及该注册商标所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到何种程度撤销,所有人的权利从下列日期起视为已停止到该程度:撤销申请的日期;注册局长或法院认为注册商标的撤销理由在此之前就存在的话,则该日期应从其则存在时起算。

如果商标注册违反该法第3条关于商标注册局长和其他官员、局长的授权和商标注册管理公司的印章的规定,或者违注册局长或法院可以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或者违反有关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但是,如果存在不能登记注册的绝对理由而进行了注册的商标,且商标的使用结果已使其在注册后在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取得了显著性,则不得宣布商标无效。另外,除非上述在先商标的所有人或其他在先权利所有人同意该商标的注册,否则,注册局长或法院可基于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宣布商标注册权无效。如果无效理由仅涉及注册商标所及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无效应仅仅及于这些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无效到何种程度,该注册也被视为在该程度上从未获得过,条件是不得影响过去和已完成的交易。

任何人都可以向注册局长或法院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除非出现以下情形:(1)发生争议的商标还在法院审理中,此种情况其只能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2)如直接向注册局长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其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向法院提交申请。对恶意注册的商标,注册局长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布该注册无效。

7.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侵权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文莱《商标法》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的具体表现有:

(1)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与某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记,并且该标记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相同;

(2)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了与某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似或相同或类似,存在引起公众混淆该商标和注册商标的可能性,包括与该商标相联系的可能性的标记;

(3)在贸易过程中,没有正当理由的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使用于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4)当使用人将用于供商品标签或商品包装用的材料,或用于作商业文书用的材料,或用于商品服务做广告的材料上的注册商标使用时,其知道或应当有理由相信该商标的使用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许可人的正式授权,则应认为该使用人侵犯了注册商标。

文莱《商标法》规定,如除掉或消除侵权的标记行不通,则应保证销毁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如果前述的命令未被执行,或在法院看来这样的命令很可能不会被执行,法院视情况可命令将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移交给法院指定的擦去、去掉、消除该标记,或销毁上述商品的人。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向法院申请一项命令,要求把一个人在商业活动中拥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移交给他或法院准许的其他人。对于已经移交的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或是要求一项命令将它们销毁或交法院认为适合没收的人,或是要求法院决定不要做出这样的命令的申请。而法院在考虑做出什么样的命令时,应当考虑在注册商标侵权的诉讼案中,其他可获得的救济措施是否足够赔偿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受让人并且保护他们的利益。对与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有利益关系者,法院将以规定的形式做出有关通知的事宜。并且所有利益关系者有权要求出席做出命令的诉讼,无论他被通知与否并对已做出的命令提起上诉,无论是否出席诉讼。   

一项命令只有在接到诉讼状的期限到期之后才可生效,或如果在此期限之前,已正式收到诉讼状,该命令则应直到诉讼的最终裁决做出之后或撤诉之后才可生效。对不止一人与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有利益关系的,法院应做出自己认为是公正的命令。如果法院决定根据规定,不应做出任何命令,商品、材料或物品的拥有者、保管者、或控制者在这些标的被移交之前,有权要求返还。上述提到的与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有利益关系的人,包括可根据商标法或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法做出有利于某人的决定的任何人。

(二)专利法

1.《专利法》介绍

现行的文莱《专利法》是1999年在其原来的《发明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来的,详细标题是“制定发明专利权的法令,履行某些国际专利协定,并就此有关事宜,废止发明法”。该法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与授权程序、专利权的内容、专利产品合同、专利许可实施及合理使用、专利侵权、专利权撤销与有效性、专利国际协定条款、专利法律诉讼、专利代理人制度及管理机构等内容做出了全面规定,内容丰富完备,共20部分117条。该法的适用范围是文莱和文莱的大陆架及其领空、领水等;不仅约束专利权人和与之相关的当事人,而且还应约束政府。文莱的《专利法》与《商标法》具有相类似的特征,都借鉴了较多的英美法的内容,且重视国际合作和与国际条约的接轨。

2.专利的概念

“专利”译自英文单词的patent,通常指专利权。专利权,指的是一国专利行政机关依照其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文莱的《专利法》规定,所谓专利,指的就是“发明专利”,是指取得专利权的某项发明。“专利产品”是指某专利发明的产品,或者某产品与某项专利方法有关,某产品由该方法直接获得,或者已经使用了该方法。专利权除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如地域性、时间性、独占性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专利权客体的公开性;(2)专利权必须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3)专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

文莱《专利法》设立专利注册官员对专利注册进行专门管理。具体方式是设立1名专利注册官,对专利注册处进行总负责,另设副专利注册官员若干名,行使专利注册官员保留之外的所有权力和职能。上述官员都由苏丹陛下任命产生。

文莱《专利法》设立专利注册官员对专利注册进行专门管理。具体方式是设立1名专利注册官,对专利注册处进行总负责,另设副专利注册官员若干名,行使专利注册官员保留之外的所有权力和职能。上述官员都由苏丹陛下任命产生。注册官员可以依法把自己的权力或者职能委托给专利注册官员助理或者任何公务员行使,但该委托并不影响自己权力和职能的行使,并可以随意撤销委托。注册官员依法享有的职权有:传唤证人;接受宣誓证据;在诉讼中裁定费用的具体承担。未经依法授权、注册官员书面指示或者法院命令,禁止任何受注册处聘用的官员和人员从事下列行为:(1)购买、出售、获取或者交易发明专利,但是真实发明人获取或者以遗产继承、产权转让的方式获取的除外;(2)提供在处理专利事务中得知的有关专利的信息;(3)编制或者协助编制有关的专利文件;(4)查找专利注册处的记录。

一项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取决于该发明是否能被授予专利。在文莱,下列事项由于其不是发明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不能被授予专利:

(1)发现、科学理论或者数学方法;

(2)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或者任何其他美学创造物;

(3)经营业务的计划、游戏规则或者方法;

(4)纯描述性信息;

(5)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

文莱《专利法》规定,一项可以授予专利的发明须具有新颖性、涉及到创造性措施,并且能够进行工业运用。

新颖性是授予专利最基本的、积极条件之一,也是其必要条件之一。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新颖性的核心在于一个新字,即申请专利的技术不能与已有技术中的内容相同。根据文莱《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某项发明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就不能被认为是新颖的。一项发明需满足如下条件才具有新颖性:在优先权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文莱或者在其他地点以书面或者口头描述形式发表过;在优先权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文莱或者在其他地点公开使用;在优先权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文莱或者在其他地点以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过;没有同样的发明在优先权日之前,由他人向注册处申请备案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另外,在某项发明中,包含有人类或者动物体外科手术方法、治疗方法中所使用的物质或成分,或包含在人类或者动物上实施的诊断方法或处方时使用的物质或成分,即使该物质或者成分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如果以这类方法使用该物质或者成分并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也不应阻碍该发明的新颖性。

根据该法规定,如果一项发明能够在工业中或农业中使用,那么该发明应当被视为能够进行工业应用。但下列发明除外:外科手术方法的发明、治疗方法所使用的物质或者成分的发明和诊断方法的发明。

专利申请的发明优先日期,以及包含在该申请中的任何事物的发明优先日期均为该申请备案的日期。申请人做出一项或者多项先前的相关申请,并且每一项申请的备案日期在12个月期间内,优先于诉讼中申请的备案日期,那么该项申请的备案日期应该是其中最早的备案日期。

专利权主体亦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义务的个人或单位。专利申请人是指专利申请权人,即有权就某一项发明向国家授权的专利机构申请专利的人。在文莱,任何人可以独立或者与他人共同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程序如下:

(1)专利申请的编制;

(2)专利申请的提交。专利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语言格式编写,按规定的方式提交注册处备案,并且依法缴纳费用;

(3)专利申请包括以下内容:授予专利权的请求;发明描述的技术规范、专利范围以及与此描述相关的图纸。技术规范中披露的发明应当清晰、完整,使有此技术的人能够实施。专利范围应当定义申请人寻求保护的主体;表述应当清晰、简洁,并有描述性说明;构成一个单个发明概念的几项发明可以作为一项申请提出;摘要,摘要的目的是提供技术信息不得作为其他目的予以考虑,特别是不得作为所寻求保护范围的解释。

专利申请可以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前随时撤回,但该撤回申请撤回一旦发起就不能取消。

专利申请依法具有了备案日期后,除非该申请被撤回、被放弃或者在注册处完成其公开准备工作之前拒绝公开外,注册官员应在规定的期限结束之后按照其备案要求对专利范围进行公开。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间之内,提出公开要求的,可以提前进行公开。公开应当在《政府公报》发布,公开内容包括相关事实和日期。如果公开的内容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如可能会以伤害的方式诽谤某人,或者会产生鼓励违法、道德败坏或者反社会的行为,注册官员可以酌情省略公开专利申请的某些技术规范。当专利申请已经备案,并且没有撤回或者视为已经放弃处理时,注册官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之后,尽快对该申请是否满足授权资格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申请不能满足所有授权资格的要求时,注册官员应当给申请人做出陈述和在规定期限内修订该申请以满足要求的申请人拒绝修订或修订后仍不当专利申请满足资格审查的所有正式要求后,注册官员可以通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一个请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规定的审查报告费用。如果该申请人未能按照规定的格式提出审查报告的请求,或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规定的费用时,注册官员应当视该申请为已经放弃。如果申请人已经按照规定提出了审查报告的请求,并支付了费用,注册官员应当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找出该请求文件中所包含的现有技术,并发送份审查报告的副本给申请人。

发明被依法授予专利权之后,注册官员应当发布已经授权的公告,公开该专利权的技术规范、所有人名称、发明人以及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并向专利权所有人出具一份规定格式的证明,证明其是专利权的所有人。

专利权人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文莱《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1)自己并禁止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该项权利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专利权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行实施专利;二是有权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即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实施其专利;

(2)抵押或者转让其专利的权利。文莱《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可以依法抵押或者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抵押或者转让是权利人实施处分权的一种具体表现,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抵押或者转让,应以书面形式,并经交易各方或者其代表签字或签字加盖法人公章,否则无效;

(3)授予他人专利许可的权利。发明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主体,可以与其他私人财产相同的方式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发明使用授予他人许可证。专利权人通过授予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从经济上得到巨大的回报;

(4)请求修订技术规范的权利。

义务如下:

(1)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专利权人的发明获得专利权后,应依法交纳年费,这是各国专利制度的普遍规定。文莱《专利法》也做出了规定任何专利申请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如果一项专利权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延期费,那么此项专利权应当终止生效;

(2)实施专利的义务。专利权人依法获得专利权后,有义务将此项专利发明提供给文莱市场,应努力积极使用或者在足够的范围内使用此项专利发明,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如果专利权人怠于行使专利权,应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人实施其专利,在必要时国家也将对其专利颁布强制许可证给予他人实施;

(3)以适当的方式行使,而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经申请取得了专利权,应当正确行使该项权利,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向被许可人提出无理的限制技术的交易条款;不得垄断、妨碍技术进步等。  

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是指法律所保护的专利权的效力范围,即专利所覆盖的技术幅度。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专利权不是以物为标的,而是以权利为标的,因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该权利,且该范围必须由法律明文来确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对专利权进行周全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文莱《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规范为准,该技术规范中的描述以及图纸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解释。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实施其专利或妨碍其行使专利权的行为:

(1)根据文莱《专利法》的规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从事下列行为即构成专利侵权:生产、使用、提供处理、转让或者为生产、使用、提供处理、转让目的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不论是处置还是其他情况的保留专利产品。使用专利工艺,或者使用、提供处置、处置由此项工艺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进口使用该工艺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不论是处置还是其他方式的保留该供有关专利发明的关键元素,以使该发明生效;

(2)根据文莱《专利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非商业目的使用,主要有为非商业目的而私下使用和专为科学实验的使用;临时使用;过境使用。在临时或者偶然进入或者通过文莱(包括领空及领海)的相关飞行器、气垫船或者车辆中或者其操作运行中,使用了专利产品或者方法;或者在相关飞行器、气垫船或者车辆中使用了零件。在临时或者偶然进入或者通过文莱(包括领空及领海)的相关船舶中或者其机械、工具、仪器或者其他零件中,专门为某种船舶的需要,使用了专利产品或者方法。这里的相关船舶以及相关飞行器、气垫船或者车辆,分别是指在文莱之外的其他公约国家登记的或者所属的飞行器、气垫船或者车。合法使用。进口、某项专利工艺获得的产品、或者已经使用了某项专利工艺的产品,是由此项专利所有人生产的,或者经其或者由其授予许可证的任何人同意生产的。在先使用。尽管授予了某项发明以专利权,但在专利申请备案日期或者优先权日期之前,在文莱的某人已经开始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做好了实施的准备,因而该人仍然有权继续实施此行为。对此,如果在先使用人属个人情况的,其有转让实施该行为和遗赠的权利,或者授权业务伙伴在业务中实施该行为如果属法人情况的,在解散时留下该权利等。

根据文莱《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有权提出如下主张:(1)作出限制被告进行已经察觉是侵权行为的禁止令;(2)向被告发出让与、或者毁灭侵权专利产品或组成该产品的不可分割物品、或者支配使用侵权产品的命令;(3)侵权赔偿金和估算的侵权利润;(4)主张自身的专利合法有效且已受到被告的侵权的声明。就同一件专利侵权案,法院不得同时判给专利权人赔偿金和估算侵权利润。在决定判决何种免责及免责的范围时,法院应当使用在指定日期之前所使用的原则。

二、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在文莱,知识产权制度不够完备,尚未搜集到有关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条文,文化产业在文莱开设时务必注意著作权难以受到有效全面的保护。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与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的规定大同小异,但有几个方面仍需重视:第一,专利法和商标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尤其是专利法,涉及到优先权、创新性、实用性的判断等问题,在申请专利时需要考虑全面,而在专利权的使用方面,文莱专利法也做了一些特别的规定,如不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专利权就得不到保护等等,这些均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予以辅助,最佳选择是寻找在文莱具有一定的申请专利经验的法律人士,这样更能适应当地的需要;第二,知识产权法的政策导向明显,无论是专利权申请的审查、某行为是否涉及专利权侵权等问题,行政长官在其中均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此需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第三,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和公务使用是对专利权的限制。在文莱,《专利法》对强制许可和公务使用的情形做了列举和兜底的概括性描述,企业在使用专利权时必须注意;第四,对文莱当地的文化要有足够的重视。比如对于商标申请的禁止情形里,《商标法》就规定了哪些标志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其中有一些,如“皇家标志”具体包括什么,哪些宗教标志也不能申请,这些都需要对文莱本地的政治文化有所了解。

三、相关案例

东盟—中国知识产权高层研讨会在文莱召开

(一)案情介绍

东盟—中国知识产权高层研讨会于2011年3月17日上午在遮鲁东(Jerudong)帝国酒店举行,本次会议是继2010年4月在中国北京召开的第一届东盟—中国知识产权研讨会的后续会议。文莱公主Hajah Muta-Wakkillah  Hayatul Bolkiah binti以及文莱的国王(Sultan Haji Hassanal Bolkiah Mu'izzaddin Waddaulah)出席了会议。

本次研讨会是由东盟和中国知识产权局联合的,并获得了文莱总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在会议期间,与会人士探讨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政策工具应具备的基本概念,并就东盟和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发展进行了讨论。且该次会议还包含了一项有关东盟和中国知识产权活动的圆桌讨论。

文莱首席检察官Yang Berhormat Datin Paduka Hajah Hayati在欢迎致辞中表示,东盟—中国知识产权局会议能够进一步促进东盟成员国进行知识产权经验共享,利用创新提升经济发展,并能加强东盟成员国之间的现有联系,进一步扩大合作。Yang Berhormat补充说,中国和东盟都承认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为知识产权对科技发展和经济贸易十分重要,并且都承认彼此的合作有助于为国内外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此次研讨会旨在鼓励东盟国家与中国就当前知识产权在国际、地区和国家层面的发展进行对话。

(二)案例评析

从本次案例分析,文莱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不完善。但文莱正在积极大力的发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事业,东盟—中国知识产权高层研讨会在文莱召开就是非常明显的例子,文莱的知识产权发展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但文莱首席检察官的欢迎辞充分表明文莱对知识产权已经有了充分的认知和重视,文莱国王和公主出席会议也可以体现出对这一次会议的重视。从法律发展的历史来看,文莱的知识产权制度沿袭英美法,对《巴黎公约》等国际制度的借鉴和移植较多,这也是其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得到发展的固有条件。此外,文莱与我国已经签订了在投资、文莱产业上的双边协定,这次知识产权高层研讨会的召开,不仅可以促进文莱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还可能促进中国-文莱两国之间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深化交流,这对于我国企业在文莱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有利的。

(三)风险提示

在知识产权方面,中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面临的主要尽管表面上似乎天都天壤之别,但实质上大同小异。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意识是首要问题。一方面,有的企业认为知识产权需要大量投入,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其实是重要的资产;另一方面采用惯性思维,套用国内的办法处理境外知识产权问题,往往造成困扰。对所在国知识产权制度不熟悉,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国门面临的一大问题。由于目前我国能够提供境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不多,企业往往有需求、无供给。

另外,知识产权储备不足,这也是大部分中国企业会面临的问题。多数企业研发投入不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多,往往导致在竞争中受制于人。多数企业不善于运用知识产权,没有在海外开展知识产权布局,虽然在目的地国申请了零散的专利、注册了少量的商标,但无法对竞争对手形成威胁,只能被动应对。虽然文莱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尚未完善,但要注意细节性的规定,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第十一章 文莱争议解决制度

一、争议解决制度概述

争议最常见的解决方式是协商。协商是在争议发生时,由争议的双方进行沟通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事项。这是解决任何类型争端的首选途径。我国在与他同签订的BIT中,常常将该方式设为诉诸法律途径的前置程序。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的和解在执行方面通常比司法裁判、裁决更有优势,也更有利于维护争议双方的合作互助关系。不过,协商所得协议不会对争端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般通过约定协商的期限,可以防止协商无止境地持续下去给各方带来进一步的损失。除了争议双方自行协商外,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斡旋、调停或者调解。外交保护是当本国国民在国外遭到侵害,依据外国国内法得不到救济时,国民所属国通过外交手段寻求该外国的救济。外交保护即将外国人同东道国国民的争议上升为国家之间的高度,因此,采取外交保护解决投资争端容易将投资争议政治化,从而激化国家间的矛盾,往往很难使投资者完全满意,所以现在很少国家采用该方式。

对于中国-文莱经贸往来之间的相关争端解决,主要有两个国家之间的争议纠纷、国外投资者之间的争议纠纷、国外投资者与被投资的国家之间的争议纠纷三种类型。对于两个国家之间的争议,一般是通过政治方式或者国际条约的方式进行解决。对于投资人与相关人之间的争端,在文莱境内,主要通过仲裁和诉讼的司法手段进行解决。而对于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议,由于文莱尚不属于ICSID的成员国,因此只能通过文莱国内的行政诉讼方式进行解决。

对于以上三类争端,投资者与相关人这一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纠纷在民商事交往的过程中最为常见,由于文莱国内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两国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同。因此,本章中,主要是进一步细致介绍文莱的民事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阐明两种救济途径与争议解决机制的常见法律问题和注意事项,以期帮助投资者更好处理在文莱进行投资贸易活动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纠纷。

二、争议常见问题及其注意事项

(一)文莱民事诉讼的立法体例

文莱曾被英国殖民,因此其司法制度有着英美法系的渊源。独立后,其司法制度传承了原有传统,与英联邦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民事诉讼制度上也与英联邦各国有很大相似之处,其诉讼程序法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司法渊源和判例法渊源:

民事诉讼法的首要渊源是1963年生效的《最高法院法》(Supreme

Court Act)和1983年生效的《初等法院法》(Subordinate Court Act)。但立法院适用的诉讼程序的具体机制,大多由法院制定的规则所规定。按照《最高法院法》,“依据本法的规定,为规范最高法院的运作和程序,最高法院法官经过苏丹陛下的同意可制定法院规则”的规定,作为《最高法院法》的附属立法的《最高法院法规则》(Rules of Supreme Court)有88个令状,《初等法院法》的附属立法有《治安法官法院(民事诉讼)规则》、《治安法官法院(民事上诉)规则》、《治安法官法院(执行)规则》和《治安法官法院(诉讼费用)规则》等。

文莱与普通法系的其他国家一样,《诉讼规则》往往是规定一些适用各种程序的一般原则,而制定细则的权力则授予法院,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加以规定。《初等法院法》就规定。首席大法官在苏丹陛下的同意下,可制定调整和规范程序(包括起诉方法)的法院规则,和确认治安法官法院行使其管辖权所要遵循的惯例。同时,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较大的裁量权,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在自己认为公正或合理的情况下行事。

文莱作为英联邦成员,其法院的活动在某些情况下遵循英联邦的司法判例。如《最高法院法》规定:高等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初审管辖权和英格兰高等法院的衡平法庭、家庭法庭和王座法庭本身或扩张所拥有和运用的权威。”

综合而言,文莱的民事诉讼立法体例较为多元,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外国法。

(二)文莱的民事案件审理法院及其管辖权

在文莱,民事诉讼在初等法院(Suborodinate Courts)和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进行。初等法院为治安法官法院(Courts of Magistrates)。最高法院分为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和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治安法官法院的民事管辖权范围比较小,高等法院的民事初审管辖权范围较广泛。

1.治安法官法院及其管辖权

文莱的治安法官法院由一名或多名治安法官组成,根据成文法、普通法或其职责履行职务,属于初等法院,主要管辖刑事案件的初审,包括审理依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认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有权主持刑事案件的预审程序以决定是否应将被告人交付高等法院按正式起诉程序审理。

文莱的《初等法院法》明确了治安法官法院的民事管辖权。治安法官法院享有所有的纠纷诉讼请求额和标的物价值不超过规定的合理限度的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规定的合理限度是指在首席治安法官、首席登记官、副登记官、高级治安法官或高级登记官处理的案件中30,000文元至50,000文元。治安法官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应符合的条件是诉讼的原因、被告或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存在或被宣称发生在文莱。尽管纠纷诉讼请求额和标的物价值超过了规定的合理限度,治安法官法院仍然对以下追索不动产诉讼有管辖权,该不动产的月租不超过500文元或法院规则考虑到特别区域而规定的其他数额。但是,对依《土地法》(第40章)登记的所有权有实体争议的不动产追索案件,治安法官法院没有管辖权。

同时,《初等法院法》还列举排除了治安法官法院对以下案件的管辖权:(1)有关由苏丹陛下、议会、政府部门首脳和其他治安法官法院的命令而提起的诉讼;(2)对依(土地法)(第40章)登记的所有权有实体争议的不动产追索;(3)不动产的分割;(4)合同的履行或解除;(5)票据的撤销或更正;(6)信托文件的解释,或信托事务的管理和执行;(7)遗嘱或有关死者的遗产管理授权书的承认;(8)遗嘱或死者动产、不动产管理授权书的解释;(9)宣告的裁决。

2.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及其管辖权

文莱的最高法院是存卷法庭,可以对藐视法庭的行为处以罚金或监禁等处罚的法庭。存卷法庭对自身在诉讼过程中所采取措施的均要作记录,这些记录是相关问题的结论性证据。

(1)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负责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一审和上诉。文莱《最高法院法》使用了概括式的表述规定了高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即民事初审管辖权,和英格兰高等法院的衡平法庭、家庭法庭和王座法庭固有或扩张所拥有和运用的权威,并拥有其他成文法所授予的管辖权。

(2)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行使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诉的管辖权。文莱《最高法院法》使用了概括式表述规定上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即“上诉法院可受理任何对高等法院民事案件的判决或裁定的上诉。”同时又规定,以下案件不属于上诉法院管辖:不服判决或裁定超过上诉期限的、法律规定是终局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双方协议的裁定、仅与诉讼费有关的裁定、案件标的总额或价值未超过10,000文元,没有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的允许、没有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的允许的中期判决。

3.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及其管辖权

英国女王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根据英国1833年《司法委员会法》成立的司法裁判机构,其成员包括枢密院院长和各前任院长、御前大臣、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以及不超过六位现任或者曾经是英国自治领(Dominion)的高级法官。该委员会主要受理来自英国各自治领或附属领地的任何上诉案件,包括刑事的或民事的,但已成为独立国家且取消了向该委员会上诉的地区除外,有些案件的上诉需要取得枢密院的特别许可。司法委员会不正式发布判决,但其对案件的裁决结果会在公开法庭上宣读,并告知女王。

文莱的部分民事案件的司法终审权属于英国女王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在与议会命令、法律或规则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对上诉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的裁判可上诉。上诉的程序是由上诉法院将上诉的相关文件提交苏丹陛下,由苏丹陛下提交英国女王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而后再进行审理。

(三)文莱的法官及其他司法官员

在文莱,有不同类别的法官和其他司法官员。法官和附属官员的任职条件、任命、职权在《最高法院法》和《初等法院法》均有详细的规定。

1.最高法院法官

最高法院的法官包括上诉法院的院长、首席法官、法官和最高法院司法委员会的委员。最高法院的法官由苏丹陛下亲自任命,任命书要有苏丹陛下的亲自签名并加盖国印。成为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l)是或曾是英联邦区域内对民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无限制的法院或对此类法院有上诉管辖权的法院的法官;(2)有资格在上述法院作为出庭律师,并且有至少7年以上在上述法院作为出庭律师或初级律师的从业经历。

2.治安法官

在普通法系国家,治安法官一般指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地方性的初级法官。在文莱,对治安法官的任职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苏丹陛下可以任命他认为合适的人为治安法官,也可任命职位高于其他治安法官的首席治安法官。

3.验尸官(coroner)

在文莱,由苏丹陛下任命适当的人为验尸官。为执行刑法典规定的治安法官职能的目的,验尸官有权行使治安法官的职权,并且验尸官为履行此种职能所做的所有行为与治安法官所做的同样合法有效;验尸官履行治安法官职能时拥有和享有与治安法官同样的权力和豁免。

4.其他司法官员

文莱除了法官外,还有以下一些司法官员:

(1)登记官(Registr·r)。登记官负责有关事项的登记并管理登记注册的官员。在文莱,登记官由苏丹陛下任命,最高法院有首席登记官、副首席登记官、高级登记官和高等法院的登记官,治安法官法院有登记官和副登记官。登记官依职权主持宣誓和进行公证,而不需要特别授权。登记官主要有以下职权:第一,代理法官职责。当没有法官,或法官不能履行法官的职能时,登记官可依法拥有并行使所有法院或法官的权力。第二,依据任何成文法的规定,登记官也可行使和履行英格兰最高法院主事法官或类似官员所行使和履行的权力和职责。可行使部分法官室法官(judge in chambers)的职权、在法官室里处理司法事务,就有关程序给予指示,核定案件应收取的诉讼费用等。第三,宣誓和公证专员的职权。主要负责主持宣誓、作证、提供证人陈述和宣誓证书、对某些文件的真实性进行见证、主持地产契据的确认并给予证明等事务。在主持宣誓时,要确认宣誓作证人的身份并确信他处于良好的状态并明白正在做的事情。

(2)执行官(bailiff)。执行官应执行所有由法院给他们的令状、传票、保证、裁定、通告和其他强制令状,并且应以令状所要求的方法将执行结果回复法院,并且拘捕或接收被判由治安法官法院监管的人或财物。执行官在执行没收拍卖令、或其他执行或扣押令状时,可进入建筑物的通道,如果必要,还可破坏建筑物的外门、内门、窗户和其他障碍物。执行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以合理需要为限度。

(3)其他附属官员。在文莱法院中,还有为保证法官执法和公正履行权力和职责所必需的翻译、书记员、送达员和其他官员。其中,送达员负责将令状、传票、保证、裁定、通告和其他强制令状送交当事人或相关机构和人员。

(四)不公开审判(hear in camera)制度

文莱的法院一般实行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为例外。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应采取措施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但是某些情况下,法官也可在法官室进行不公开的审理活动,如果认为有益于司法公正、公共安全、社会繁荣或其他充分的理由,法院有权不公开审理任何诉讼或其中的某些部分。并且,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裁定不准在任何诉讼记录、证据和其他可能暴露证人的事物中公开证人的姓名、住址或照片;对于违反上述裁定的人,可判处5,000文元罚金或1年监禁,或者并处罚金和监禁。

三、文莱的民商事仲裁制度及其注意事项

(一)仲裁协议的效力

在文莱,当事人可在民事活动前达成仲裁协议,由仲裁员依法解决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

1.仲裁协议不因一方的死亡而无效

当事人通过或凭借仲裁协议指定的仲裁员是有强制性的,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仲裁协议也不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无效,也不导致所指定的仲裁员或公断人的权力无效。

2.提交仲裁协议使诉讼程序搁置

如果订立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或者通过代表其利益的人,将约定应交付仲裁的任何事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诉讼程序中的一方在出庭之后,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或采取其他诉讼措施之前,随时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搁置法庭程序。而该法院及其法官,如果确信没有充分的理由不根据协议将纠纷交付仲裁,而且申请人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已准备进行仲裁,则可裁定搁置诉讼程序。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仲裁协议是无效、不可操作或者不能执行的,或者各方事实上对于约定仲裁的事项没有争议,则继续诉讼程序。

3.合并仲裁

如果两个以上的仲裁程序中有一些共同的法律问题,或所主张的救济权从同一个或一系列交易中产生,或基于其他原因,法院可以根据其认为公平的条件,命令将那几个仲裁程序合并,并命令同时进行审理,或者紧接着进行审理,或者命令将它们都一起搁置起来,直至确定了它们中任何其他程序之后为止。

在仲裁程序合并后,而且各方当事人都认可仲裁员或公断人裁决该案,则应当指定该仲裁员或公断人。但如果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为合并后的仲裁程序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公断人,被合并前的仲裁协议中指定的仲裁员或公断人应退出仲裁。

4.移送仲裁

如果法院在诉讼中,对当事人所争议的权利给予了救济后,发现应适用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则法院可以指示当事人将争议根据协议处理,将案件移送仲裁。

(二)仲裁的程序

1.提交誓言和文件

各方当事人、分别通过当事人提出主张的所有人,在不抵触法律上的禁止规定的情况下,都应提交一份关于争议的誓言或誓词供仲裁员或公断人审查,并应要求或传唤,分别向仲裁员或公断人出示他们掌握或有权获得的所有文件,并在仲裁程序中根据仲裁员或公断人依职权所作要求,做所有必要的事情。

2.证人的出庭

仲裁员或公断人有权根据协议的职权范围,管理各方当事人或证人的誓言,或者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誓词。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的当事人,都可以请求法院发出责令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携带文件出庭作证的传唤令状,但此令状不得强迫任何人出示他在法庭诉讼中都不得被强迫出示的文件。只要证人在文莱境内,法院或法院的法官就可以发出令状,强迫证人出席仲裁。法院或法院的法官还可以命令发出押解犯人出席作证的令状,将名犯人押解到到仲裁员或公断人面前,接受询问。

3.法院在仲裁中的权力

法院为了仲裁之目的,如同在诉讼中一样,有权作出以下命令:(1)仲裁费担保;(2)公布文件和质询书;(3)通过宣誓书提供证据;(4)审查出现在法庭官员面前的任何证人的誓言,并发出委托书或请求,审查其管辖权之外的证人;(5)留置、暂扣或出售作为仲裁标的物的任何货物;(6)担保仲裁中的争议金额;(7)扣押、留置或检查作为仲裁标的物或者可能出现问题的财产或物品,并为了上述目的,授权任何人进入任何一方仲裁当事人占有的土地或建筑物,或者为了获得全面的信息或证据,授权进行取样或者观察,或者作必要或适宜的实验;(8)发出临时强制令或指定一名接管人。

法院在行使上述权力时,都不得减损法律赋予一名仲裁员或公断人发布命令的权力。

(三)仲裁裁决

1.做出裁决的时间

仲裁员或公断人随时可以作出裁决,但若仲裁裁决被裁定发回重新仲裁后,则必须在前述裁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作出新的裁决。法院或法院法官可以延长作出裁决的时限,无论该时间是否已经过期。

应任何一方仲裁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撤销一名没有全力、合理、迅速介入仲裁并作出裁决的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职务。被撤销的仲裁员或公断人,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2.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员或公断人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后,具有与法院相当的权力,可以命令强制履行除了与土地或土地权益有关的任何合同。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法院判决相同。根据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经法院认可,可以按与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相同或者类似的方式执行,如并按裁决的内容作出判决。

除非有其他特殊约定,仲裁员或公断人作出的裁决对各方当事人都是终局且具有约束力的。

(四)司法审查

1.对仲裁协议的上诉

仲裁当事人若符合后述条件可提出上诉:(1)所有其他仲裁当事人一致同意。如果各方当事人都一致同意上诉,则法院可对该仲裁裁决进行实质审查。(2)当事人没有达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上诉的协议,并且法院受理了该上诉。

2.排除协议及其效力

如果仲裁当事人达成了二份书面的协议,排除对方对该裁决上诉的权利,即双方达成了“排除协议”,或者排除了对裁定有实质意义的裁决的上诉权,则法院不得受理该上诉。针对一个具体仲裁案的一个或多个具体裁决,或者任何其他类型的裁决,无论是否产生于同一个仲裁案;该协议无论是在仲裁约定生效之前还是之后签订的,也不论其是否为仲裁协议的组成部分,都视为有效的排除协议。

除非有各方当事人签署的排除协议另有规定,法院不得对如下争议行使司法管辖权;(1)该仲裁协议非其本国内的仲裁协议,并预订若出现争议则提交仲裁;(2)与协议有关的争议涉及到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行为;(3)各方已经达成了一份排除协议,适用于对该争议的仲裁作出的任何裁决。

排除协议不适用于根据国内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或者仲裁过程中新产生的一个纠纷或者争议,除非该排除协议是在作出裁决的仲裁开始之后,或者新产生的纠纷或者争议产生之后订立的。所谓国内仲裁协议,是指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在文莱以外的某个国家或地区仲裁的仲裁协议,其中,在仲裁协议订立时,没有一方当事人是文莱以外的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国民或常住居民也没有一方当事人是在文莱以外的某个国家或地区注册,或者其中央管理和控制是在文莱以外的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法人团体。

3.法院的仲裁命令

(1)如果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员或公断人要求的时间里,遵守执行其命令,则应仲裁员或公断人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作出命令以延长仲裁员或公断人的任职期限。

(2)如果法院作出了命令,并明确了命令的范围和具体指明的条件,若不遵守该命令或者法庭规则,则仲裁员或公断人有权进行缺席仲裁,与法院进行缺席审理类似。

4.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

(1)将仲裁裁决发回重审。在所有的仲裁案件中,法院或法院法官都可以不时地将仲裁事宜或者其中的任何一件发回仲裁员或公断人重审。一般来说,仲裁员或公断人应当在该命令发布之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

(2)撤销仲裁员的职务及其作出的裁决。如果仲裁员或公断人失职,法院可以撤销其职务。如果在失职行为下做出裁决,该裁决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5.法院对仲裁当事人权利的救济

(1)当事人有理由认为仲裁员不中立,法院可受理其更换申请。如果任何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份协议规定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在协议中指名或指定的仲裁员仲裁,争议发生时,任何一方当事人以该指名或指定的仲裁员不中立或者可能不中立,请求法院撤销该仲裁员的权力,或者发布一道禁令以限制任何其他当事人或仲裁员参与仲裁程序,则法院不应当以如下理由拒绝申请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仲裁员由于与协议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关系,或者他与仲裁标的的关系而可能不能保持中立。

(2)当事人有足够理由认为另一方当事人涉及欺诈。如果任何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规定将他们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协议中指名或指定的一名仲裁员仲裁,而发生的争议涉及到一方当事人是否欺诈的问题,只要可能和有必要由法院来裁决解决,法院就有权命令该协议终止,并有权撤销该协议指定的仲裁员或公断人。

6.法院撤销仲裁员职务后的处理

(1)指定第三人作为仲裁员。如果一名非独任的仲裁员,或者在有两名以上仲裁员的情况下,并非所有的仲裁员或者已经进入仲裁程序的公断人被撤销了职务,则法院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指定一人或数人替补。

(2)若一名或数名仲裁员或一名公断人的职务被撤销,或者一名已经进人仲裁程序的独任仲裁员或所有仲裁员或公断人被法院撤销职务,则法院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重新指定第三人担任独任仲裁员,或者裁定该仲裁协议对该争议无效。经法院指定为仲裁员或公断人的人,有权在仲裁中行使职权并作裁定如同他是根据仲裁协议条款被指定的一样。

(3)前提条件停止条款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或另行签订了协议适用的范围,那么根据仲裁协议作出提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如果法院依法律规定,命令该协议对具体的争议停止生效,则可以进一步命令将其中把仲裁裁决也停止对该争议生效。

(4)法院有权命令仲裁协议失效,并在撤销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职务时拒绝搁置因本协议而提起的诉讼。

(5)如果有人提出废除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法院可以命令在审査申请期间,将该裁决判定支付的任何款项交至法院,或要求以其他方式对此进行担保。

(五)对公约仲裁裁决的执行

1958年6月10日,《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在纽约缔结,文莱是缔约国之一,因此在《纽约公约》缔约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以下简称公约仲裁裁决),文莱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执行该仲裁裁决,除非文莱有其他特殊约定。

1.公约仲裁裁决的效力

诉讼和法院许可后,由仲裁员作出的公约裁决,可以执行。依法可以执行的任何公约裁决,就所有目的而言,对各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如同在文莱境内通过抵消抗辩或者任何法律程序相应地作出并作为依据的裁决一样。

2.当事人要求文莱法院执行公约仲裁裁决,应出示以下证据:

(1)经正式认证的裁决书正本或妥善证明的副本

(2)仲裁协议正本或妥善证明的副本

(3)如果裁决书或协议是外文,则应出示经过政府官员、或做过宣誓的翻译、或外交领事代理人公证的译文。

3.执行的拒绝

文莱《仲裁法》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拒绝执行公约裁决:(1)仲裁协议的一方(根据适用于他的法律),无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2)根据各方当事人一致约定的适用法律,或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根据裁决作出国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3)一方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有关仲裁程序的通知,或由于其他原因缺席仲裁的庭审;(4)裁决结果包括了不属于应提交仲裁的争议,或者超出应提交仲裁的争议的范围;(5)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符合各方的协议,或者在没有这种协议的情况下,不符合仲裁发生地国的法律;(6)裁决还未发生效力,或者已经被废除或者搁置;(7)如果仲裁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管辖的范围,或者如果执行该裁决就会违背公序良俗,可拒绝执行公约裁决。

(六)其他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

1.关于仲裁员及公断人的指定

(1)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形式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应明确指定仲裁员。一般来说,指定仲裁员有三种方式:第一,提名一名独任仲裁员。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指定的仲裁员,因此双方应服从该仲裁员的裁决。第二,提名两名仲裁员。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员。但如果被指定的仲裁员中由一人拒绝出任或者不能出任,或者出现其他不能参与仲裁的情况,则指定该仲裁员的一方可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若其没有在对方指定了仲裁员之后7天内重新指定仲裁员,则已经被指定的仲裁员可以独任审判该案件,该仲裁裁决有效。第三,提名三名仲裁员。在当事人制定了三名仲裁员时,任何两名仲裁员的裁决都有效,如果没有两名仲裁员能就裁决达成一致意见,应由双方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做出裁定。

(2)公断人的指定

如果仲裁协议双方采取的是提名两名仲裁员的形式,则该仲裁协议都应视为包括两条规定:一是那两名仲裁员在被指定之后,如果不能达成致意见,可以随时指定一名公断人;二是若仲裁员向双方当事人或者公断人发出书面通知,则他们未达成一致意见,公断人有权代替仲裁员们行使职权。在指定了一名公断人之后,法院可以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命令公断人行使独任仲裁员的职权,而无论仲裁协议中是否有相反的约定。

(3)法院指定仲裁员的权力

出现以下情况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其他各方或者向仲裁员送达一份书面通知,指定或赞同指定一名仲裁员、公断人或第三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有在通知送达后7天内指定仲裁员,则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指定一名仲裁员、公断人或第三名仲裁员,而被指定人的裁决将对各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第一,如果仲裁协议规定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而在争议产生之后,双方不能就指定一名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第二,如果被指定的仲裁员拒绝出任,或者不能出任,或者死亡,而仲裁协议没有表明不应当填补空缺,而且各方没有填补空缺的;第三,如果一方被要求指定或者可以由其自由指定,或者赞同指定一名公断人或者一名仲裁员,而没有这么做的;第四,如果被指定的公断人或仲裁员拒绝出任,或者不能出任,或者死亡,而仲裁协议没有表明不应当填补空缺,而且各方或仲裁员没有填补空缺的。

如果仲裁协议授权一名非当事人又非仲裁员的人来指定仲裁员或公断人,而该人又拒绝指定,或者没有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或合理的时间内履行指定的权利,则协议当事人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其指定。若其在书面通知送达后7天内仍然没有指定,则法院可以根据发出通知的一方的申请另行指定,其职权等同于仲裁协议指定仲裁员,仲裁裁决有效。

(4)法官担任仲裁员的权力

法官、治安法官或公务员可以凭仲裁协议,接受任命,担任一名独任或联合仲裁员,或者担任公断人。但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首席法官经过考虑法院的业务状况,可以通知一名法官或治安法官接受任命,担任仲裁员或一名公断人。第二,除了司法部长通知的公共事务委员会主席以外,其他公务员不能接受担任仲裁员或公断人的任命。第三,法官、治安法官或公务员担任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费用,应支付进入统一基金。

仲裁员、公断人进行仲裁的程序和裁决结果,都应接受法院的监督和审査。

2.关于仲裁费用

(1)仲裁员或公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仲裁费。如果在仲裁协议中没有相反的约定,则仲裁员或公断人有权酌情确定仲裁费,指示向谁、由谁以什么方式支付仲裁费或者其中之一部分,评定或结算如此支付的仲裁费的金额或者其中的一部分,并可以裁决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支付仲裁费的比例。

(2)当事人不应在仲裁协议条款中约定自行支付仲裁费。仲裁协议中关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自行支付其仲裁费、裁决费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任何约定,均为无效,如果仲裁协议中含有这样一条规定,其效力如同该协议中没有作这样的规定。同理,如果做了这样的规定,则不能使仲裁协议中关于将签订协议以前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规定失效。

(3)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员仲裁费用的承担做出裁决。如果仲裁裁决中没有关于确定仲裁费的内容,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裁决公布之后14天内,或者在法院或法院法官所指示的任何更长的时间内,向仲裁员申请下达命令,指示该由谁向谁支付仲裁费而仲裁员可以在聆听了任何一方的相关陈述之后,通过在其裁决书中加人他认为适当的仲裁费支付指令以更正裁决书。

(4)仲裁费的评定。如果仲裁员或公断人因为仲裁费没有得到支付而拒绝发放裁决书,则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命令仲裁员或公断人在收到仲裁费后,向申请人发放裁决书,并命令由一名诉讼费评定官来评定仲裁费是否合理。评定官可确定合理的金额支付给仲裁员或公断人,如果缴纳给法院的款项仍有剩余,应当将剩余款项返还给申请人。仲裁费可以按诉讼费评定的方式来审议。仲裁员或公断人有权出席仲裁费评定过程并进行陈述和解释。仲裁当事人可以提出评定仲裁费的申请,除非仲裁费是由他和仲裁员等通过书面协议协商一致的。

3.关于“提出主张延误”的处理方式与注意事项

在出现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情况下,主张权利的人有积极勤勉地提出其主张的义务。如果仲裁申请人在根据仲裁协议提出主张的过程中有不合理的延误,则应仲裁员或公断人或仲裁程序的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作出终止仲裁程序的裁定,并禁止再次启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对此裁定上诉,除非法院许可。

法院作出上述裁定的条件是仲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故延误;而此延误将导致巨大的风险,即不可能对仲裁程序中的问题进行公正的审理,或者有可能导致或者已经导致对其他仲裁当事人的严重损害。

三、相关案例

东盟十国中仅越南与菲律宾明确表示欢迎南海仲裁裁决

(一)案情介绍

2016年7月12日公布了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决结果。南海当事国都非常关心该案件的裁决过程,菲律宾除外。在仲裁进行过程中,越南、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还作为观察员国参与了相关的部分庭审。但截至2016年7月15日,东盟国家中只有越南与菲律宾对仲裁结果明确表示肯定和认可。后白俄罗斯、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匈牙利、文莱、老挝、印度马达加斯加、安哥拉政府、伊朗、阿富汗、孟加拉、蒙古、等70个国家分别发表公报和声明,支持南海问题通过当事国谈判解决争端。

(二)案情评析

南海仲裁案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南海问题应由当事国通过对话方式予以协商,不应由外部势力介入。一旦作出不正当的仲裁裁决,缔约国有权决定是否执行。

(三)风险提示

文莱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之一,因此在《纽约公约》缔约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以下简称公约仲裁裁决),除非文莱的《仲裁法》明确规定不予执行,文莱法院可根据当事人提出额申请,对相关的裁决予以认可和执行。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拒绝执行公约裁决:(1)仲裁协议的一方(根据适用于他的法律),无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2)根据各方当事人所选择的适用法律,或者根据裁决作出国的法律,裁决仲裁协议无效;(3)案件的仲裁程序有重大瑕疵或者仲裁员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送达相关通知,或者一方当事人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出庭参与仲裁;(4)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的审理范围或者裁决包含了不应提交仲裁的纠纷事项;(5)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符合各方的协议,或者在没有这种协议的情况下,不符合仲裁发生地国的法律;(6)裁决还没有生效,或者已被仲裁适用法律的国家相关机构废除或者搁置;(7)如果裁决了属于不能仲裁的事宜,或者若执行该裁决会违背公序良俗,可拒绝执行公约裁决。

第十二章 基础设施投资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中国的企业跨越不同国家和地区,融入不同的法律体系以及社会背景,势必有一定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项目很多是中国企业投资海外的项目中大多都涉及基础设施和能源领域,而从事这一类领域的业务往往涉及与东道国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国有公司谈判并签署为期长达几十年的合同,因此要对项目进行风险管理。由于政府既是交易的参与者,又是交易规则的制定者,作为市场一方的企业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由于这一类项目通常运营期较长且很可能是关系到东道国国计民生的项目,中国企业如何妥善处理与当地社区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再者,某些中国企业投标时惯用“中国式打法”,即只在意孤注一掷地将项目拿下,对所投资东道国的法律环境、所投资的行业监管体系研究不够,未能对项目可行性和盈利性进行充分的分析调查。以上所讲的更多属于宏观的风险。

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东道国在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的法律规则、税务规定等往往与中国的相关规定有很大的不同。中国一些“走出去”的企业对一些国际上同行的投资技巧运用不足,交了很多“学费”。在法律层面,尽职调查是每一个计划走出去的企业的第一关。笔者一直推崇“法律大尽调”的概念,即认为中国“走出去”的投资者应分别针对东道国投资行业法律环境、投资对象和投资交易本身做全面的尽职调查。

本文围绕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最重要的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石油产业投资领域和渔业产业投资领域。分别介绍三个领域的行业发展概况,投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行业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与商业风险),并以典型的对外投资案例为引,提出风险的应对之道,帮助对外投资者理性选择文莱的投资行业,科学规划各自的投资蓝图。

一、行业发展概况

文莱独立后,国家和人民富有,百废俱兴,大兴土木。建筑业发展势头渐长,继石油和天然气之后成为文莱的第二大产业。进入21世纪以来,文莱政府和民间及外国投资者都加大了对建筑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2000年,文莱制定并公布的200l-2005年第八个五年计划,详细列了8个领域的749个发展项目,涉及总资金达73亿文莱元,约合40亿美元。2004年5月31日,文莱斯里巴加湾市中华商会理事长许和杰在接待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代表团的时候说,虽然区域经济不是特别理想,但文莱的建筑业发展势头依旧很猛烈。他还说,长久以来石油和天然气给国家带来丰富的收人,由于人口不多、加上富裕,未来文莱的建筑市场商机无限。根据文莱经济计划发展局(BEDB)2009年公布的资料,建筑业在文莱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比例保持在4%左右,如2009年总产值为3.46亿美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当前,文莱建筑工程的市场主要由政府主导促进发展,主要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低收入者住房。

文莱建筑业主要特点表现在:

l.市场容量有限,丰沛的油气收入使文莱政府财政宽裕,但文莱国小民寡,目前,全国人口约40万。2010年至2011财年政府预算支出总额仅35.6亿美元,相比东盟地区其他国家,文莱在建筑工程领域的政府投入总量不大,市场潜力有限。

2.依赖政府投资拉动。文莱大型项目主要由政府投资拉动,私人或外国投资规模很小。根据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采用投标方式,项目招标需要漫长的法律和审批程序,启动及执行效率都相对较低,政府支付程序也较慢。

3.许可证和劳工配额限制。承包商承揽当地工程需要得到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包工程许可证,并具备一定的建筑企业分级资质。外国建筑公司一般采用与当地企业合作、合资或者分包方式参与政府工程项目。另外,文莱劳工准证管理非常严格,外国企业申请配额须提前做好充分准备,非东盟国家比文周边国家更难获得人员工作准证。

4.税收环境相对宽松,外汇出入境控制不严。公司税为当地主要税种,如2011年下调至22%。若计划进口施工的设备,可先办理临时的进口手续,以租赁方式使用设备并支付税金,设备使用后再办理出境手续。

根据文莱政府公布的发展计划,未来文莱的建筑市场将有如下项目:

(一)政府项目

在文莱第八个五年计划中,政府每年的建设项目预算有10亿文莱元,主要是一些小型的道路改扩建工程、给排水、海岸工程和房屋开发计划等。2005年年初。文莱政府传出准备建设的项目有新的王宫(王储结婚后川)、新的会议或议会大厦、道路、给排水、市政大厦、数千套安居住房工程。文莱政府公布在八五计划期间拨款5.297亿文莱元来建设能源项目,以满足到2010年以前的电力需求、文莱公路网络建设尚有较大发展空间,公路建设是2007-2012年文莱国家发展规划重点之一,总预算分配达4.12亿美元,占总预算支出的6%份额。2014年是文莱独立30周年,国内大兴土木,隆重举办庆典,而东盟共同体建设也是绕不开的话题、这些都给工程承包企业带来很多机遇。到2014年6月,中国企业在文莱的工程承包合同金额达13453万美元。由此可见,文莱的建设工程项目仍很有市场。但总的来看,文莱建筑市场容量有限,相比东盟地区其他国家,文莱在建筑工程领域的政府投入总量不大、市场潜力有限。

(二)现代化首都建设

文莱斯里巴加湾市市政局委托MVA Asia有限公司拟定了未来城市发展蓝图,重点涵盖环境和谐、文化内涵、旅游发展、经商便利、基础设施、完善行政管理能力等10大发展目标,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一条连接市中心与国际机场的10千米长轻轨项目。另外,市政局开展的在线民调结果显示,95%的公众支持发展高层住宅,以解决低收人者住房需求与可用土地资源稀缺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

(三)经济多元化产生的项目

1.经济多元化产生的项目

2003年年初,文莱宣布大力实施其经济多元化战略,准备实施“双向战略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吸引外资建设文莱大穆拉岛(Pulau Muara Besar)深水集装箱码头。此项目将耗资17亿美元,开发资金70%来自政府,其余30%将由其他投资方提供,项目计划于2005年招标后正式投入建设。二是,在靠近文莱液化天然气公司的双溪岭工业区吸引外国资金建设炼铝厂、废旧轮胎处理回收厂、化肥厂、甲醇厂和为上述厂供电的发电厂和装卸货物用的码头等项目。

2.石油工程服务项目

文莱每天的石油产量为20万桶,以平均每桶3美元的工程成本计算,文莱每年在石油工程服务上的支出超过2亿美元。

文莱采用英国的投标承包制,政府各部门在其公告栏刊登招标公告,并同时在每周的政府公报上刊登。计划参与投标的企业可以通过索取或购买招标文件的形式获得相关信息,文莱标的较大的项目还要另外进行资审程序。文莱政府工程项目均无预付款,支付方式一般采用按工程进度支付,将滞后3个月左右。因此承包商须垫资在500万文莱元(2004年12月1美元约合1.64文莱元)以下的项目,一般会发标给第二标即最底标,而500万文莱元以上的项目则不一定是第二标中标,还要考虑其他因素。文莱的工程外包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向政府投标,投标公司必须是文莱注册的公司,而且还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建筑公司资质文件;二是通过已中标的公司分包取得。

文莱发展部及其下属的公共工程局是文莱建筑业的行业管理部门文莱财政部设有招标委员会,负责对大型政府项目进行招标,它是由各部门官员联合组成的,主要任务是对投标的公司和投标内容进行了解和分析,提出项目授标的建议。

文莱建筑商协会(Brunei Building Contractors Association)是文莱建筑业商自成立于1964年5月23日,目前,有成员约60名,主要成员均是华人企业。该协会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文莱经济高速发展曾辉煌一时,其成员企业参与了文莱当时大部分建设工程。

文莱反贪局对公共工程招标进行监督,任何承包商向公务员提供金钱或财物都被认为是向有限公务员提供报酬,是行贿行为。任何公务员,不论是直接或是间接接受承包商或供应商的贿赂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承包商或供应商所签合约将被中断,不给任何补偿,承包商或供应商将被列人黑名单,永不得参与政府项目的招标。因此,行贿作为在其他少数国家盛行的获取项目的特殊方法在文莱是行不通的。

3.开拓建设高科技工业

由于文莱高科技人才缺乏,直至2004年还没有比较像样的高科技工业,文莱政府已经认识到,要进一步发展文莱的经济和实行多元化经济政策,特别是在当今高科技信息时代,离不开高科技的支持。为此,文莱政府已经着手制定了高科技的发展计划,其主要措施:一是,下大力气培养本国的高科技人才,鼓励本国符合条件的青年学生出国留学,为他们提供优厚的奖学金和学成回国工作的待遇。二是,大力引进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高科技人才。三是,吸引和引进具有高科技的外国公司和跨国企业直接到文莱投资,与当地公司合作发展高科技的工业。目前,文莱的高科技工业还处于开拓阶段,凭借其雄厚的经济资本,只要认真落实已经制定的高科技发展计划、文莱的高科技工业将得到较快的发展。这个领域将为文莱建筑业提供许多项目、带来巨大效益。

4.建设工业区

如上所述的经济区划,文莱正在建设10个工业区,这为建筑业提供了巨大的建设工程,商机无限。此外,2002年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Brunei 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提出了 “双叉战略”来推动文莱经济多元化,由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牵头组织实施双溪岭工业园和大穆阿拉岛大型港口项目。双叉战略一正在付诸实施,着重寻找并吸引外资来投资建造重要油气下游工业和基础设施,其中,在西部油气产区建设一个依托石油天然气资源的石化工业园(双溪岭工业园、Sungai Liang Industrial Park),发展油气下游产业和制造业、电力等基础设施。目前,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外资企业陆续与文莱政府签订了关于合作建设甲醇、尿素厂的谅解备忘录。项目近期目标是到2008年年底吸引45亿美元的新投资,创造至少6000个永久性工作职位。

另外,文莱政府计划将大穆阿拉岛(Pular Muara Besar)建成一个适应下一代新型集装箱货轮的深水港,同时,在岛上规划设立出口加工区。目前,该项目已完成全部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正积极在向全球的企业招商。

以上新增加项目都为文莱建筑业带来许多项目。要想在文莱建筑业得到项目,必须了解文莱工业区工酌区相关的法律、法规。

文莱鼓励和吸引投资的法律主要有2001投资促进法(the Investment Incentives Order 2001)以及所得税法中的部分规定(the Income Tax(CAP35))。

文莱免税促进模式如下:

(1)先驱工业

凡有限责任公司达到以下要求的可以获得先驱产业资格证书:第一,符合公众的利益;第二,产业未饱和;第三,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相关产品具有相关产业的领先性。

文莱政府对于先驱产业投资促进措施主要有:第一,部分或者全部免征所得税;第二,先驱产业免30%的公司税;第三,免公司进口机器、设备、零部件、配件及建筑构件的进口税;第四,原材料进口免税;第五,对生产先驱产品进口的原材料免征进口税;第六,结转亏损和提供津贴。

(2)先驱服务业公司

第一,符合公众利益。

第二,应当从事以下经营活动:涉及实验、顾问和研发的工程技术服务园计算机信息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工业设计开发和生产;休闲和娱乐的服务;出版;教育产业;医疗服务;有关农业技术的服务;提供仓储设备的服务;园组织展览和会议服务;金融服务园商业和法律顾问、管理专业服务;风险资本基金业务及物流运作和管理;运作管理私人博物馆园部长指定的其他服务和业务。

免税期:8年免税,可延长,但不超过11年。

投资促进措施:免所得税;可结转亏损和补贴。

文莱政府批准的先驱产品:航空食品;搅拌混凝土;制药;铝材板囤轧钢设备;化工;造船;纸巾和纺织品;易拉罐装、瓶装和其他包装的食品;家具;玻璃;陶瓷;胶合板;塑料及合成材料肥料和杀虫剂产品;玩具;工业用气体;金属板材;工业电气设备;供水设备;宰杀、加工清真食品;废品处理工业;非金属矿产品的制造。

所得税中规定的其他促进措施:

折旧是不允许的,但是可以以资本减让的形式,从资本支出项下开支:第一,工业建筑支出当年可以减让10%,以后按每年2%的比例减让,直至减让完毕。第二,机器和设备支出当年可减让20%,以后根据其属性按3%~25%的标准进行减让。

文莱政府不征收资本收益税、出口税、收入所得税和制造业税。工业区的优惠政策文莱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工业区/工业园的优惠政策。

工业区规划方案根据目前情况,文莱全国10个工业区的分布比较合理,可以满足要求,以后如现有工业区内企业出现饱和,文莱工业发展局可向发展部的城乡规划司提出增加新工业区的申请。

据文莱政府统计,文莱每年私人房产建设约耗费5亿文莱元,并有逐年上升趋势,主要用途为住房和商业。

二、行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文莱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延用英国法有关规定,本国无专门法规。文莱建筑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是文莱的发展部。承包商承揽当地工程需要向发展部申请承包建筑工程许可证,并接受其对所承包工程的审查和监督。外国公司不能直接参与政府工程的开发和建设。

在文莱,外国公司不能直接参与政府工程投标、开发和建设,可供外国公司的选择包括:(1)与文莱当地公司合作参与投标。(2)从已经中标的公司分包单项工程。(3)投资与本地公司合资成立注册地在文莱的建筑工程公司。

个人开发的工程—般不公开招标。外国建筑商承包私人开发项目不需要有政府建筑执照,但必须得到劳工局的批准才可以申请公司职员和技术人员进入文莱的工作准证。文莱对外国承包商承包当地工程没有规定禁止领域。但承包合同金额较小的项目只能由本地企业或与本地企业合资承包。

在文莱,承包工程投资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可能影响盈利的风险因素呢?

首先,在文莱承包工程,必须要了解工程承包的基本状况。近年来,文莱建筑市场逐渐复苏,工程量逐年上升,建筑企业间的竞争更加激烈,表现在投标价格一降再降,利润空间十分有限。

其次,随着文莱经济稳定发展,一些基础建设项目正逐步展开,同时文莱在努力实施经济多元化目标,制订相关鼓励投资的利好政策,以期吸引外国投资者。这也为中国企业开拓文莱建设工程市场提供了机遇,中国企业可以积极寻求发展机会。

最后,全面对法律风险进行初步评估,并做好相关的政府和商业担保事宜。中国企业走进文莱并在文莱开展投资、贸易、建筑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分析并评估相关风险,项目投资后做好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切实保障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前期的调查应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合作的贸易伙伴及相关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了解文莱的的政治风险和政府趋向,并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形成正式的风险评估报告等。中国企业可以积极利用律师、会计师、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服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建设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和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庭业务以及其他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

三、相关案例

文莱乌鲁都东水坝项目达成协议

(一)案情介绍

2010年1月25日上午10时50分,中国水电-百科地联营公司与文莱经济发展部在文莱帝王酒店正式签署关于文莱乌鲁都东水坝项目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文莱元85481769.31,折合人民币约4.28亿元。

文莱公共工程局局长、水务局局长,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国际公司总经理曾兴亮,百科地公司总裁PG.ANAK HJ ARIFIN BIN PG.ANAK UMARALI,分别代表双方在合同文件上签字。中国国务委员戴秉国和文莱发展部部长共同参与并见证了全部的签字过程。基础局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源智,文莱乌鲁都东水坝项目主任童劲松,基础局副总经理兼总经济师黄炳福,副总经理徐方才等相关领导出席了本次签约仪式。

该项目位于文莱Sg Tutong区的原始热带雨林间,属于文莱近几年来规模最大的建设项目。该工程项目属于其水资源开发计划的启动项目,项目建成后将可以实现向文莱摩拉地区和都东地区长期和稳定的供应用水。

该项目于2007年11月投标,2009年7月4日收到业主中标通知书,在经历长达半年多的合同谈判后,成功签约该项目。目前,集团国际公司已正式委托基础局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施工任务。

项目的签约对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和基础局产生的影响深远,该项目是中国水电集团进入文莱建筑工程市场的第一个项目,也是基础局有史以来负责承建的最大标的的综合性国际工程项目。该项目的顺利建成将对中国水电品牌在文莱的影响力扩大以及中国水电基础局国际业务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文莱乌鲁都东水坝项目的运作是建筑承包工程行业的典型示例。其运作过程既可以反映出,基础设施投资在文莱具有较为广阔的发展前景。也反映了在文中国企业在承包工程的过程中应当通过积极接触市场和严格施工管理,进一步站稳市场,克服市场开拓中可能遇到的阻碍。这些阻碍主要包括:成本控制问题、劳工引进问题、市场磨合问题、价格竞争问题。下文将分别阐述这几方面的风险及其规避。

(二)案情评析

在文莱,尽管政府财政宽裕,但在建筑工程领域投入并不大。根据文莱有关规定,政府所投资的项目必须采用投标方式,项目招标需要经过漫长的审批程序,该项目于2007年11月投标,2009年7月4日中标,时间跨度十分长,但作为建筑工程行业的典型示例在成本控制、劳动问题、等方面仍具有参考意义。

(三)风险提示

首先是成本控制问题。为保护国内供应商利益,文莱政府对水泥等部分建筑原材料的进口有所控制。由于国内需求增加,砖块、砂石、钢筋等进口原材料价格近期涨幅较大。据了解,文方合同通常不会加入“价格自动调整条款”,中方企业在承揽工期较长的大型施工项目时存在成本增大的风险。

其次是劳工引进问题。文劳工部门对外国劳工配额管理日趋严格,除必要的管理和技术员工外,来文中国企业往往使用非中国籍劳务人员。由于劳动力成本上涨因素,当地劳动力市场已经由传统的泰国外劳转向技能较差的印尼、越南或印度外劳,在用工管理上需要不断积累经验。

再次是市场磨合问题。文莱承包工程市场对绝大多数中资企业来说尚属完全陌生市场,需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官僚体制、运作习惯和宗教习俗,在与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合作企业、金融机构打交道之初,由于缺乏了解和信心,对方往往提出的要求相对苛刻。

最后是价格竞争问题。尽管文莱的建筑工程市场空间广泛,但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免不了会出现低价竞争,而文莱项目招标通常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形式,外国公司在普通建筑工程项目(如房建项目)上优势不大,必须发掘自身优势,寻找合适机会。

市场存在商机,但阻碍也同样存在,投资者应当加强市场调研,同 BEDB、发展部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密切联系,有针对性地跟踪大型重点工程项目,及时掌握项目动态。慎重选择当地合作伙伴,提前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分工,以及在保函开具、工程款项管理等方面的约定。充分考虑到雨季对项目施工工期的影响,以及在劳工准证、公司注册、设备进口等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

熟悉当地在招投标以及项目施工管理(包括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规范做法,打造国际化团队。

另外,文莱建筑工程市场空间有限,拟进入的中国企业应该充分地考虑到开展市场培育的成本风险,制订长期开拓计划,避免无序竞争。

第十三章 石油产业投资法律风险

文莱的原油与天然气储量丰富,文莱的支柱产业之一就是油气产业。从中国-文莱贸易来看,中国从文莱进口的商品基本只有原油一种,20世纪80年代中国就从文莱进口少量石油,到现在已有长足的发展,将来文莱对中国的原油出口数量将从每天1.3万桶增加到1.6万桶。近年文莱意识到其能源结构的缺陷,因此能源部于2012年公布了《长期战略报告》,将开发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列为国家能源开发和发展的长期目标,意在改变和调整文莱的经济十分依赖石油和天然气的局面。因此文莱积极吸引中国能源企业来文莱投资设厂,希望通过中国在能源领域的技术与经验改变目前的局面。但由于中国-文莱双方的各种差异,中国投资企业必须面临着多重的法律环境体制差异所带来的风险。

一、行业发展概况

(一)文莱的能源产业

天然气和石油工业是文莱最重要的能源工业之一,是当今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其石油天然气工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40%和出口收人的93.6%。

2013年,文莱石油已探明储量已经接近14亿桶(预计可开采至2020年),天然气探明储量约为3200亿立方米(预计可开采至2035年)。文莱的石油产量在整个东南亚位居第三,天然气的产量在世界位居第四。

目前,文莱除了有陆地油田外,还拥有着7个海上油田,供应着文莱的90%石油和几乎全部商用天然气。在世界的石油供应市场中,文莱的石油每天的出口量接近18万桶,另外,文莱还是亚洲的第一个液化天然气的出口国。

文莱政府十分重视能源工业的健康发展。据文莱《婆罗洲公报》2012年11月8日报道,文莱能源部部长亚思敏7日在印度举办的第一届东盟——印度能源部长会议上发声,文莱大力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并将推出一系列的利好政策,政府大力支持成立新能源研究所并鼓励新能源技术研发和试验。据文莱(联合日报》2012年8月14日报道,文莱能源部公布了《长期战略报告》,将开发可再生能源列为国家能源政策长期目标,改变国家经济结构高度依赖石油天然气的局面。《报告》称,政府推行国家能源政策,分为短期措施及长期措施,短期措施以改善能源效益及节能为主,长期措施以开发可再生能源为主。文莱政府已指示能源部所属战略研究中心启动国家替代能源研究计划,探讨开发可再生能源可行性,同时该中心也开展国家能源效应及节能研究计划,探寻更多可行节能措施。报告书指出,近年来,文莱政府逐步加大经济多元化战略实施力度、但成效不大。据文莱《联合日报》2014年3月25日报道、为了确保能源的可持续性发展,文莱首相署能源部在日前能源展上,发布《2014年文莱能源白皮书》、苏丹哈桑纳尔亲自主持发布会仪式。《白皮书》旨在推动能源可持续发展,创造当地就业机会,计划从商业环境、本地劳动力、人力资源培训、网络建设及金融结构等方面着手,相继推出一系列措施,力争到2035年,在油气领域创造至少5万个就业岗位。其中,能源部负责4万个就业岗位,包括5000名专业人员和3.5万名技工。《白皮书》设定多项目标,包括到2035年,可再生能源将供应10%全国电力大力发展油气上下游产业确保安全、可靠、有效的能源供应;促进能源衍生行业发展,提高能源领域对其国家经济发展贡献等。此外,文莱政府还将大力促进油气产业本地化,力争到2017年,油气产业本地成分提高至25%,到2035年提高至60%。

文莱新能源发展战略目标包括:1.支持和大力发展油气产业的上下游产业;2.确保能源的可持续供应;3.促进和支持新能源产业的衍生行业发展。

为鼓励本土企业走出去,能源部宣布5项扶持措施,分别是:1.拟定资金支持计划;2.支持和提供员工、企业家领导力等能力建设培训项目;3.借助相关的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进行风险控制并推动企业走出去;4.设立“桥梁办公室”,帮企业构建网络联系,提供渠道和优惠政策支持;5启动制度改革,创造有益于企业产业整合工程序改进,发展国际贸易的良好环境。

能源部强调,要实现上述目标,要充分做好5项基本保证,分别是:1.公正和健康的竞争环境,避免和减少出现不正当竞争;2.良好HSE(健康、安全和环境)体系和商业环境以及高素质本地劳动队伍;3.硬件投资能力、劳动者培训和内外网络建设;4.稳定金融基础并促进法制建设;5.设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文莱也期待就新能源项目加强技术交流和跨地域合作。

(二)作为能源产业支柱的石油产业

如上所述,文莱蕴藏丰富的石油资源,分布广,不论陆地、大陆架,还是近海都有油层,其近海的油矿区达5250平方千米。

文莱的石油业发展历史已久。文莱于1903年在柏莲地区的一次偶然的煤矿起火中有石油自动流出,被商界注意。英国石油公司于1913年来到文莱,1914年在马来奕区的拉比地区发现了石油矿,该公司认为该地区地石油丰富,并租下其附近地区。1917年,世界各地的企业来到文莱勘探其石油储量。英国盎格鲁·萨克逊石油公司的子公司马来西亚石油公司(即后来的文莱壳牌石油公司的前身)于1924年在马来奕区西北10英里处的诗里亚地区发现新的油田。文莱政府在该地区划出980平方千米的土地供其勘探。1929年4月该公司开始勘探,开出了几口质地优良的油井,当年就产出原油3000桶。1930年,产油2.5万桶。1932年投产,共产油118万桶。

第二世界大战前夕,英国为预防日军占领,将油田设备撤走,并破坏油田设施。1941年,日军进占油田,由于油田已被破坏,加上当地居民对日军占领不满,在这段时期,虽然生产继续进行,但产量已大大减少,直到1945年,年产只有7.4万桶,即1万吨左右。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石油公司重返文莱进行石油勘探和开采。截至1974年,英国的石油公司在文莱的诗里亚油田开采原油约1279.5万桶(合177万吨)。其后逐年增加,到1956年,已突破500万吨大关。渐渐的陆地油田开始枯竭,原油产量逐年下降。英国石油公司于1957年开始进行沿海大陆架和海底勘探,在安帕西南区、费利、钱皮恩和马格比4个地区发现了海上油田。到1963年,英国开始在文莱的海域进行大规模勘探。1964年,文莱的新油田正式投产,次年,文莱的石油产量迅速攀升。1967年,产量达到509.9万吨。1973年,突破1000万吨大关,达1128万吨,其后基本稳定在1000万吨左右。20世纪80年代初(1981-1983年),由于国际石油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该公司为控制油价,压缩产量,每年维持在700万吨左右。1984年文莱独立后,文莱政府控制石油产量,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文莱的石油产量基本上是呈下降趋势,各年的平均日产量为1984年15.5万桶,1985年14.9万桶,1986年14.9万桶,1987年13.9万桶,1988年13.3万桶,1989年13.2万桶。1990年8月,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石油供应量不足,于是文莱的石油的开采又开始回暖,到1990年时日产量可以达到15.2万桶。与此同时,由于文莱的石油探明储量又有大量增加,政府也减缓了对石油产量的限制。1991年上升到平均日产16.2万桶。1992年平均日产为18万桶。

进入21世纪以来,文莱政府对石油的日产量控制在每天生产20万桶左右。因保存和其他原因,近年来文莱控制国内平均原油产量一直稳步下降,从2006年的每天21.9万桶的高位,降至2011年的16.6万桶,但2012年和2013年平均日产量约15万桶左右。文莱开采的90%以上的石油和85%以上的天然气均出口至其他国家,主要的进口国家包括但不限于泰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其产品主要有轻原油、重原油及轻重混合原油。据文莱政府官方统计,石油天然气的工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以上,文莱还专门设立了石油天然气局,以对石油天然气行业进行统一管理。文莱国家石油公司(PB)有为政府制订石油天然气产业政策的政府职能,同时又是文莱政府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投资实体,所有文莱与外国的天然气合资的文方资产全部转到该公司名下并由其管理,文莱工业和初级资源部部长兼任该公司董事长。文莱石油开采法案和1969年及1983年的修正案进行管理。此法规定,文莱政府在任何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商业开发中都占有50%的股份。文莱政府与国外公司在石油天然气开发方面的合作方式一直采用授予外方特许(Concession)的方式进行。2001年后,开始使用国际常用的PSC(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方式进行,以此加强国家对其石油资源开发的参与和掌控。

PB在2005年成为东盟原油委员会(ASEAN Concil on Petroleum)-ASCOPE的官方成员。文莱沼气工程联合企业签署了联合声明。2006年,PB正式授予了陆第四章第二产业的发展和布局上L区与M区的油田的勘探开采权,签署了关于L区与M区油田的PSC。

文莱的油田分布在陆上和海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油田:

诗里亚油田。文莱第一个被开发的油田,据统计其蕴藏量为10.5亿桶,产油深度250~3200米。1929年,由壳牌石油公司在文莱西部海岸的诗里亚地区开采,大部分油井在陆上,也有小部分延伸到海中。1932年,大规模投产,产量最高的年份为1956年,日产达到115064桶,其后产量下降,1979年的平均日产量为39067桶。到1980年年底,已累计开采8.95亿桶。

杰鲁东油田。1955年5月,由壳牌石油公司在首都文莱市(后改称斯里巴加湾市)以西16公里处发现的陆上油田。该油田1955年开始产油,1957年平均日产525桶,达到最高峰。以后便呈下降趋势,1964年成为废油田。该油田一共产原油71.7万桶。

安帕西南油田。1963年,由壳牌石油公司在文莱西部海面约12公里处发现的海上油田。估计蕴藏量有10.5亿桶,产油层深度为225米。1965年开始产油,1979年日产量达到79987桶。到1980年6月为止,已开采出4.3亿桶。

费尔利油田。1969年,由壳牌石油公司在安帕西南油田的侧面约28公里处发现的海上油田,产油深度约3230米。1971年开始产油,1977年产油量最高,日产达到29 586桶,1979年下降为19652桶,1980年产量又略有上升,日产量达到19 733桶。

虽然文莱是一个产油大国,但长期以来以原油贸易为主,国内无石油加工能力,开采出来的原油全部用于出口,国内所需的成品油要依靠进口。文莱国家小,国民少导致了国内需求并不多,文莱仅有5%的石油和15%的天然气在国内被消费,其他的开采均为了出口。国内消耗的天然气主要是发电所用,极少部分为国内居民消费。据文莱《婆罗洲公报》2013年1月4日报道,文莱苏丹在2013年新年贺词中再次强调经济发展,提出要继续加大吸引外资力度,重点推动油气中下游产业发展。   

多年来,文莱积极发展下游石油产业,延长产业链,拓宽产品种类,壮大产业群。文莱政府建立了以文莱壳牌石油公司为中心的一系列下游石油产业企业,以期激活下游产业的附加值和活跃市场。目前,文莱建立了两座炼油厂,分别是1984年,文莱壳牌石油公司投资5000万美元,在诗里亚油田附近建立了一个日加工能力为1万吨的炼油厂,主要目标是生产国民所用的汽油、柴油和煤油等;另外一座炼油厂日处理能力为750吨,主要生产动力汽油。1992年4月,该公司投资建立的以生产高乙锌含量动力汽油为主的炼油厂又投产。文莱政府、英国壳牌集团和日本三菱公司共同投资在卢穆特建立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液化天然气厂。1994年,文莱政府又投资1.2亿美元建造了两个巨型液化天然气油罐,并对卢穆特液化天然气码头进行了扩建,以促进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的不断发展。这家炼油厂,由BSP公司拥有,由BLNG经营,该炼厂的处理能力为8600桶/天。大约有5000~6000桶/天的炼油产品用于国内消费,主要产品包括汽油、润滑油、航空汽油、沥青和瓶装气。

2010年2月10日,文莱经济发展局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国际能源顾问公司WoodMackenzie机构发表大穆拉岛综合炼油厂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告认为,文莱周边国家的市场不可小觑,其对炼油产品的需求量不断增长,而文莱又拥有着极其理想的路线位置。报告称,大穆拉岛炼油厂设施预计投资约43亿美元,最早可在2013年前动工。计划炼油能力为每天20万桶,采用进口中东原油和诗里亚原油,其目标市场包括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印尼。报告认为,该项目还将极大推动文港口及航运物流的发展。此外,文莱政府也考虑研究开发天然气液化以外的其他用途和用法,并牵头制定了“石油化工总体规划”。

近几年,中-文两国的国际贸易日益密切,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对能源需求量很大,中-文两国对能源合作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文莱将对中国的原油出口数量增加到每日1.6万桶,文莱期待中国企业家积极前往文莱投资。2011年11月20~21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文莱进行国事访问,他和文莱苏丹哈桑纳尔举行双边会谈,双方就能源合作,包括海上石油天然气合作签署了协议。据文莱《文莱时报》2014年10月12日报道,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访问文莱期间,李克强同文莱苏丹举行会谈并签署两项海上能源合作协议。会谈结束后,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文莱政府关于海上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海油和文莱国油关于成立油田服务领域合资公司的协议》等双边合作文件,并举办了相关的签字仪式。

2011年11月20日,浙江恒逸集团和文莱壳牌石油公司在文莱首都斯里巴加湾市签署了原油供应备忘录,这是温家宝总理当年的重要成果之一。(句子欠通顺)2011年7月初,文莱苏丹批准浙江恒逸集团投资60亿美元在文莱大摩拉岛建设炼油厂和芳烃裂解项目第期工程(25亿美元)。该项目于2012年6月动工建设,2014年投入生产。届时炼油厂和芳烃裂解厂投产将会增加文莱下游石油加工和化工多样性,恒逸的综合石化炼油厂是文莱目前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之一,同时也是文莱第二个石化项目,有利于文莱国家扩大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产业链的目标。

文莱的主要石油天然气公司有文莱壳牌石油公司(Brunei Shell petroleum Sdn Bhd简称BSP)、文莱液化天然气公司(Brunei Liquefied Natural Gas Sdn Bhd简称BLNG)、法国道达尔公司(Totdl)、壳牌深海(婆罗)公司(Shell DeepwaterBorneo td)。1979年,文莱又成立沙比鲁石油销售公司,文莱王子瓦兹尔·穆达·穆罕默德·博尔基亚拥有限公司60%的股份,该公司的成立打破了英国在销售方面资本独占的局面。目前,除了文莱本地的公司可以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和开采生产,外国投资的石油公司也可以在文莱境内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开采生产,上述外国投资的石油公司主要如下:

1.荷兰皇家壳牌集团(Royal Dutch/Shell Group of Copanics)。是最早进入文莱与文莱政府以5050组建的合资企业,主要从事石油勘探、开发、提炼和销售的公司。其与文莱政府共同投资设立了四家公司,包括文莱壳牌石油公司(BSP),其拥有文莱陆地和海洋合计近万平方公里的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和开采权,文莱唯一的一家小型炼油厂文莱壳牌销售公司(BSM)也属于该公司所有,负责石油产品在文莱的境内的销售,包括汽油、柴油、润滑油、沥青、液化石油气等,还负责润滑油、化学品、沥青的进口文莱壳牌油轮公司(BST),拥有8艘液化天然气运输船,负责运送出口日本、韩国等国的天然气文莱液化天然气公司(BLNG),它从文莱壳牌石油公司和道达尔公司购买天然气,进行液化加工。2003年12月,文莱政府与文莱壳牌石油公司签署协议将文莱壳牌公司的陆地石油开采以及第一和第二大陆架石油开采权协议延长至2022年年底。文莱石油工业被壳牌石油公司(BSP)牢牢掌控。BSP在文莱有11个油田,共有约772口油井,其中9个为海上油田,包括Champion油田(约占文莱石油储量的4o%,石油产量为5万桶/天)、Southwest Ampa油田(文莱最老的油田,拥有文莱天然气储量和产量的一半以上)、Fairley油田、Fairley-Baram油田、Gannet油田、Magpie油田(自1977年开始生产,当前产量为1万桶/天)和Iron Duke油田同时还有两个陆上油田Rasau油田和Seria-Tali油田。此外,BSP还有一个油田正处于开发之中,这个叫Egret的油田将在2006年投人生产,并将在未来15~20年内生产大约3000万桶石油。

2.法国道达尔公司(Total Fina ElfE&P Borneo B.V)。1986年进入文莱市场,1989年与文莱政府达成协议,取得了393平方公里的岸外B区块石油开采协议。B区块所占权益37.5%,另外35%由壳牌深海(婆罗)公司拥有,文莱政府占27.5%。1990年左右,该公司开始着手岸外石油勘探和开采权。1999年,商业化开采成功。2002年初,以道达尔公司为首的国际财团被文莱政府授予文莱深水区J区块的勘探许可证,道达尔公司作为该区块的作业者拥有60%的股权,澳大利亚的必和必杨(BHP Billiton)石油公司拥有25%的股权,美国阿美拉达赫斯(Amerada Hess)公司拥有15%的股权。

3.荷兰壳牌深海(婆罗)公司。2002年,壳牌国际的分公司壳牌海外集团以超过10亿美元的价格购买壳牌深海(婆罗)公司(以前称佛莱彻挑战公司Fletcher Chllenge)。这一并购将壳牌在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文莱的油气运营整合起来,它与美国优尼科(Unocal)(26.95%)和文莱政府(46.10%)建立的合资公司共同开发A区块(Bendehara Selaian油田)和C.D区块(Laksanan Uiara油田和East Egret油田),它拥有26.95%股份。

4.P B石油化学公司(Brunei Methanol Company Berhad),该公司2006年成立。

二、行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由于两国的地域和背景不同,两国的经济发展策略、产业和技术政策也有所不同,两国在外资进入本国的立法层面就会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别。目前世界上关于国际多边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经济活动也还没有统一的准则。因此,中国石油企业必须面临着多重的法律环境体制差异所带来的风险。例如中国的中石油属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其不完全是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主体,中石油在走出去的时候,对项目的法律风险的敏感性和判断性不够,加上中石油近十年才走国门,对投资的国家的法律规范及法律监管都显得不够敏感,很容易造成投资亏损甚至失败。中国企业投资东道国的石油产业,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一)执法过程存在缺陷

中国企业投资的国家的政府可能出现歧视或办事效率低下,造成投资企业的投资滞后,甚至造成亏损和投资失败。由于文莱过去是英美殖民地,沿用着英美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及制度相对健全。然而,矛盾的是,长期处于经济落后状态,执法者门并没有严格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往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过程中随心所欲。

(二)潜在的法律冲突

潜在的法律冲突主要指投资企业所在国家和投资的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国际惯例之间的冲突、以及投资活动与第三国法律的冲突等。中国对文莱石油产业的投资企业不能仅仅凭借中国的相关法律或者政策进行投资意向的选择或者投资方案的规划、落实。必须充分考虑投资东道国——文莱的制度环境与政策差异。严格遵循文莱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有投机心理,只有如此,才能够保证投资在制度层面上的风险可控性。

(三)由政治风险转化而来的法律风险

石油资源属于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能源之一,因此当一个国家出现并购、收购及类似的投资企业,东道国一般会考虑往往会出于政治风险、市场垄断控制等原因设置相关门槛,制定法律或者政策予以限制。除去本国原有的法律之外,东道国的立法机构经常会出于政治原因的考虑就具体并购事件出台专门法案、新增条款之类的法律文件,目的就是通过临时立法阻止并购交易的顺利进行。这也说明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和可转化性。

三、相关案例

中国与文莱正式启动油气开采合作。

(一)案情介绍

2014年5月,中文两国启动油气开采合作项目。文莱中海油服有限公司在完成企业注册手续后顺利召开了第一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了2014年的合资公司运营管理计划,标志着中文两国油气开采领域开启正式合作。该公司由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文莱国家石油服务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是中海油服的首家境外投资企业。公司将为文莱Champion油田建造6座新平台,包括4座井口平台、1座钻井平台和1座天然气压缩平台。中海油服为合资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并培训当地员工。

(二)案情评析

中国与文莱双边贸易发展迅速,中国市场对能源的需求巨大,文莱方面也愿意同中国加强能源合作。该油气开发项目的成功启动,正如能源部所希望看到的,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中方为该项目提供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并协同文莱公司在油田建造6座新平台,而文莱方面则提供了宝贵资源。该项目也为中文两国开展油气开采领域合作提供宝贵经验。

(三)风险提示

首先,投资者必须加强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系统的风险管理制度。所谓风险评估机制是事先估计风险产生的可能程度,判断导致其出现的条件和因素,对投资行为决策做出正确的导向。中国企业决定走出去之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设立专业的风险调查和控制应对机构,对拟投资的国家、地区和区域、行业前景和现况、项目成熟程度、合作伙伴等进行调查和走访,并利用专职的风险分析与研究机构资源对相关人员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估,将投资环境,特别是法律环境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前完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合作伙伴的资信调查等,尽量避开风险较大的区域和项目等。

其次,投资者应当战略性地选择进入地区。中国企业应该综合考虑资源供应量、政治风险、经济环境、法律政策、文化背景及技术困难等因素,按照三最原则,即“风险最小、投资最少、效益最大”的原则科学决策,已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区域的选择。

因此中国企业在进行投资区域规划时必须综合考虑到影响文莱石油产业投资稳定性的相关因素例如石油富集度、文莱国家法律和政策、项目运作成本、市场投资竞争程度和政治稳定因素等。

再次,投资者应当发选择合适的合作方式和股权安排,实现双赢。

石油是一种政治敏感度很高的资源,对石油资源的控制传统上已成为权力分配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当一个国家的石油资源受到威胁或资源紧张时,国家会不惜使用武力手段进行资源保护。因此当我国企业投资文莱石油行业时,应注意选择投资方式,即使有些法律或者政治和市场风险无法规避,但是正确的投资方式,可以降低风险发生时的不利后果。

目前,跨国的石油公司形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形式即公司股权由中方100%持有;合资即与文莱或者第三国家的公司合资设立石油公司;不设立公司,直接与当地公司签署长期的战略合作协议即通过参与或者合作开采,以提成或者分成作为收益。总之,防范法律风险必须要结合实际,立足双赢,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使中国的石油企业在海外市场中赢得声誉,提高竞争力。

最后,一方面,由于文莱尚未没有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关于外国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活动时所应该遵循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活动无法可依。如果出现分歧,东道国政府最有可能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所发生的问题随意处理,因此外国投资者可能会遭致不应有的损失。另一方面,石油投资企业对东道国最为关注的政策之一就是投资政策。但是文莱的税率、租金、允许投资行业和区域、行业准入、市场开放程度等方面政策的变动随时有可能发生,因此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业的稳定性产生巨大影响。中国企业应充分利用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专业法律和会计制度的咨询制度等,以降低风险,以期最大可能性较少损失并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中国与文莱启动的油气开采合作项目正是在充分进行了区位规划与风险评估、合理进行了股权安排、并充分考虑政策风险与法律制度风险,对双方合资开发进行合理分工,以最终实现双方的共赢状态。

第十四章 渔业产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行业发展概况

(一)丰富的渔业资源

文莱地处东南亚中心位置,濒临南中国海和文莱湾,不仅海洋渔业区内有丰富的渔业资源,文莱拥有几条较大的河流,拥有着发展渔业的优势。渔业是也是文莱政府在推行经济多元化的主要项目,在文莱渔业是极具发展前景的,渔业也是文莱在推行经济多元化战略的重要步骤之一。

文莱海域没有环境好、污染少,自然灾害例如台风等也少,海洋捕捞和鱼虾养殖在文莱再合适不过了。据有关专家研究显示,文莱海域仍有许多待开发的捕鱼区,这些深海地带蕴藏丰富海洋资源,属鱼群繁殖地。据了解,文莱正计划多元发展渔业以提高此领域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包括通过推动钓鱼、潜水及海洋休闲活动来促进海洋生态旅游。文莱有着18418公顷的海岸线植被,是在东南亚保存最完整的红树林,十分有利于鱼虾的繁殖和生长。另外,文莱的海域时候金枪鱼徊游的必经之路之一,金枪鱼资源十分丰富。

(二)渔业生产情况

自文莱1983年1月1日宣布200海里的水域设定为专属经济区后,文莱渔业取得了迅速的发展。目前,渔业收人占文莱国内生产总值的0.5%。2005年,文莱渔业总产量为17258吨,其中,捕捞量为16060吨,水产养殖量为540吨,加工量为657吨。全年渔业捕捞、养殖和水产加工等总收人达到了8640万文莱元(约5400万美元)。据文莱渔业局统计,文莱人口近40万,年均消费海产品17100吨,人均消费量为45公斤,居区域内诸国之首。因此,文莱水产品需求缺口仍然较大,大约有一半的缺口,缺口部分主要通过向周边国家进口。

根据文莱的渔业局统计称,文莱国内的渔业年均增长率约为17%,文莱渔业发展潜力巨大,暂时保守估计在每年2亿文莱元的水平。到2023年,文莱渔业产量可高达4亿文莱元,可提供就业岗位至少1500个。文莱现大约有1226名全职渔民,4362名兼职渔民,大部分的工作方式为在岸边手工作业或舢板作业。全国有约25艘较小作业渔船,吨位在30~60吨,其中有拖网船14艘,围网船5艘,延绳钓船1艘,多数班中在20海里内作业。文莱渔港主要是摩拉渔港,有2个渔船码头,附近有制冰厂和加油码头为渔船服务。海水养殖业是文莱渔业中发展较快的行业之一。由于文莱气候温和,海水无污染,比较适合发展海水养殖业。1994年文莱开始人工养殖虾类水产品,至2007年已经超过十三个企业投资人工养殖虾类,文莱拥有不低于50个鱼虾的养殖场,主要养殖虎虾、蓝虾,养殖场的总面积超过230公顷。2005年,文莱养虾业总产量394公吨,价值300万文莱元,除本地销售外,还出口到美国、中国台湾地区、日本、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随着全球市场对虾需求增加,文莱工业与初级资源部已开始研究引进国外投资和技术,增加养虾产量,现已在都东区规划459公顷新地作为海水养殖专用。文莱海产品加工业规模较小,目前,有66家国内企业和一家合资企业从事海产品食品加工,都为中小型企业,产品主要是虾片和鱼干类,主要在本国销售。

(三)文莱发展渔业的措施

文莱政府在制定2007-2012年发展规划中规定:要在这个期间促进农、渔、林业发展,主要包括市场开拓、食品安全、农业和生物技术开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清真食品开发、发展渔业捕捞产业、海水养殖、相关服务、实验室建设。将拨款总额为2.83亿文莱元用于以上领域的77个项目,其中,农业拨款1.02亿文莱元,林业拨款0.65亿文莱元,渔业拨款1.16亿文莱元,高于其他农业领域的拨款。据文莱《联合日报》2013年12月30日报道,文莱政府推行的经济多元化发展战略中,渔业被列为重点发展领域。为发展渔业生产,文莱政府正在采取如下措施:

1.鼓励更多投入

为促进渔业发展,文莱政府已批准更多地点作为养殖场,并在这些地点兴建水产养殖用途的基本设施,也在瑟拉沙建设海产加工设施,推行多项奖励计划,以鼓励文莱人投身渔业发展。目前,文莱工业及主要资源部为投身渔业领域发展的本地人士提供一系列奖励,包括财务援助等,希望借此渔民善用财务援助计划来扩展业务,加强竞争力。

文莱政府已经确定的投资项目有:(1)都东区(Tutong)区特里塞(Telisai)分配了40公顷土地用于陆基海鱼生产,采用闭路循环系统;(2)都东区(Tutong)达摇(Dannau)分配了40公顷土地陆基海鱼生产,采用闭路循环系统;(3)在Pelung Ruckc划定用于近海笼箱养殖的潜在场地面积约200公顷;(4)开发观赏鱼,以代替每年进口各种品种120万吨。

2.鼓励发展螃蟹养殖业

文莱沿海地区红树林沼泽地适合养殖小螃蟹,把每公斤10~12只小螃蟹放入红树林沼泽地开发的池塘,以什鱼作为饵料,经2~3个月养殖至每公斤4~5只便捕捉出售。螃蟹生长快,每隔18天蜕壳一次,体重100克蜕壳后,便增至130克,养殖螃蟹是投入少产出多的养殖种类,但螃蟹仅限于家庭式的养殖,不适合大规模养殖。而目前文莱在Kg.Serdang一片很大红树沼泽区,总共有5家业者在15公顷红树林养螃蟹,产量只足够内销。

政府也曾委任一间环境土壤探测咨询公司进行一项为期数月的检测工作,专门针对海域养殖场进行水质及土质详细测定。水质分析包括旱天和雨季在各养殖海域进行物理因素的调查,如养殖区的水质的混浊度、温度、海流涨潮退潮速度水质化学因素的PH值、溶氧、硝酸盐、磷酸盐、氨、盐度、生物耗氧量(BOD)、重金属如水银等、水质生物因素包括各类浮游生物等。另外,也分析养虾排出的池塘废水的各种化学成份。

3.鼓励浮网箱海鱼养殖上等海鱼

文莱海湾水域地理环境非常优良,风浪不高,非常适合浮网箱海鱼养殖。目前,文莱分别位于Buang Tawar、Keingaran、Sg Bunga和Anduki的海域进行浮网箱海鱼养殖。文莱在这些不同海域所养鱼品种包括金目鲈、红曹、红鸡、白鱼、金鲳、银鲳、老虎斑、老鼠斑和青斑。文莱的五星级旅馆酒楼餐室都喜爱选用网箱海鱼养殖的品种烹制喜宴,因人工养殖的海鱼体重均一,新鲜度及品质上等,是五星级酒楼名厨烹饪料理的好海鲜材料。浮网箱海鱼养殖作业者鱼苗供应只依靠渔业局一间繁殖场。该繁殖场技术人员教育水平很高,政府鱼苗繁殖负责人都是从外国知名度高学府毕业的大专毕业生所担任。由于鱼苗供应不足,使得许多鱼排空着。目前,文莱渔业局也开放了外国鱼苗进口,主要来源于中国台湾地区、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及印度尼西亚。一些渔夫也捕捞天然海域的鱼苗出售,每尾100文莱元。

4.鼓励淡水鱼养殖

据文莱《联合日报》2011年8月22日报道,文莱工业与初级资源部部长叶海亚指出,考虑到海洋资源逐渐减少,政府鼓励私营企业投身发展水产养殖业,主要措施包括向公众大力推介淡水鱼,同时,通过双边合作向印度尼西亚寻求淡水鱼养殖技术及管理知识。目前文莱的人工水产养殖尚处于初级阶段,政府投入较少以及相关技术不够,导致长时间以来大部分水产养殖场遇到了发展的瓶颈,无法突破当前的业务发展。但文莱有能力利用内陆河流引导水源进行水产养殖,政府将探讨更多可行的方案,协助私人发展水产养殖。

因为文莱淡水资源丰富,政府鼓励企业进行淡水鱼的人工养殖。目前,文莱淡水养殖面积只有16公顷,业者90家。2004年,文莱渔业局统计,全年总生产110公吨淡水鱼。文莱的外国劳工多来自孟加拉国,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这些淡水品种如土杀、八丁、红非洲鱼、鲤鱼及白须公很受外国劳工的钟爱,是一种廉价蛋白质。一些文莱马来风味餐馆、酸辣土杀鱼、咖喱八丁、干煎黄姜红非洲鱼也非常受食客的欢迎,因此,每个月淡水鱼消耗量约10吨。此外,政府也鼓励养殖生产观赏鱼如日本锦鲤、金鱼及其他胎生品种。出口价值高的金龙鱼等是政府鼓励的养殖品种,主要供外销。据文莱《婆罗洲公报》2012年2月14日报道,文莱工业与初级资源部渔业局代局长萨布里13日在优良水产养殖规范研讨会上发声,文莱已将水产人工养殖业确定为发展渔业和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渠道之一。渔业局大力吸引本地和外国投资,在一些地区已建立养鱼和养虾场,还有包括道路、电力和海水供应的基础设施亦在建设中。预计2023年,文莱水产人工养殖业总产值将可以达到2亿美元。

5.加快海水养殖业

文莱渔业中的海水养殖业发展较快,文莱政府对此十分重视。由于文莱气候温和,海水无污染,比较适合发展海水养殖业。1994年文莱开始人工养殖虾类水产品,至2007年已经超过十三个企业投资人工养殖虾类,文莱拥有不低于50个鱼虾的养殖场,主要养殖虎虾、蓝虾,养殖场的总面积超过230公顷。随着全球市场对虾需求增加,文莱工业与初级资源部已开始研究引进国外投资和技术,增加养虾产量,现已在都东区规划459公顷新地作为海水养殖专用。文莱海产品加工业规模较小,目前,有66家国内企业和一家合资企业从事海产品食品加工,都为中小型企业,产品主要是虾片和鱼干类,主要在本国销售。

6.发展水产加工业

发展水产的加工业,就是腰围渔民解决水产捕捞后的加工问题。文莱政府也开始重视投人建设水产品加工工厂。据文莱《婆罗洲公报》2012年12月14日报道,文莱耗资2500万美元的首个现代化水产加工中心将投入运营,该中心由当地私营企业和外资合作建成,第一年营业额预计将达1700万美元,第二年预计将升至2200万美元,将有效解决目前文莱渔民70%~90%捕捞产品无法在当地销售,被迫丢弃的问题。

(四)文莱渔业政策和相关规定

渔业发展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因此文莱政府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来鼓励和吸引投资商业渔场和海水养殖场,鼓励何吸引国外投资者与文莱企业大力开展渔业和海水养殖业合作项目,希望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利好政策,推进文莱成为区域海产品加工中心、海产品批发及海产品的进出口中心。渔业是文莱政府促进发展的重点领域,相关投资项目和企业可以享受免出口税、销售税、个人所得税,薪工税和生产税等优惠待遇。

作为主管部门,文莱渔业局不断推动海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积极鼓励包括在渔船靠岸港附近建设鱼类储存及批发中心和地区海产品进出口中心等产业发展的开发项目,还通过推展多项具体工程,促进渔业和水上生态旅游的发展。

文莱的渔业局将渔业合作海域按照规定共划分为四个作业海区,分别是第一海区0~3海里(离岸);第二海区3~20海里;第三海区20~45海里;第四海区45~200海里。

文莱政府为保护近海渔业资源,规定引进的外国渔船只能在第三、第四海区作业,而且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临时性保护措施,禁止在第一海区(0~3海里)区域内捕鱼。第三海区海深从几十米到近200米,第四海区为大海槽,深达上千米。

(五)中国与文莱渔业合作

中国参与签订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对加强中国与东盟各国的渔业合作有着重要和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中国南部和包括文莱在内的东盟各国在地理位置上属于一个自然的地理综合体并且海陆相连,交通和运输十分便利,为渔业合作和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文莱与中国南部海域相接,广阔的海域蕴藏了丰富的鱼类和其他水产资源,南海海洋及其发达的航线把中国与文莱联系起来,近年来中文两国的渔业合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2013年,中国文莱两国元首一致同意将中、文关系提升为战略合作关系,并鼓励双方企业在清真食品和渔业产业建立合资企业进行合作,共同拓展国际市场。

2013年7月12日,中国驻文莱大使馆经济商务处主任王嘉欣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中文两国的渔业合作的深海网箱养殖基地积极推动了文莱的经济发展的多元化。”2007年,文莱工业与初级资源部渔业局派官员到中国海南、广东等地参观考察。

(六)中国与文莱渔业合作具有明显的互补性。

1.渔业资源的互补性

文莱处于热带地区,而中国的海域大部分地处温带,因此双方的水产品种类不同,互补性强,也使得中文两国的渔业合作成为可能并健康发展。

2.渔业技术的互补性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地域辽阔,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可人均资源拥有量相对稀缺,渔业资源有限,但中国的沿海渔业捕捞和人工养殖技术成熟,机械化水平高,且中国拥有较大的市场和需求。文莱国家疆域小,人口少,但地理位置优越,渔业、养殖业及热带生物资源丰富,加上中国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以及市场等方面优势,两国互补性极强。两国在资源开发和加工业领域可以展开各种类型的合作,以谋求共同发展。

3.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互补性

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文莱是东南亚较富裕国家,到2013年,文莱人均GDP已达到4万多美元。从产业结构看,文莱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为主,渔业生产为辅。文莱政府针对产业结构单纯的问题,提出要加大实施经济多元化战略,争取到2023年文莱渔业产值达4亿文莱元。中国在第三产业上与文莱存在着一定互补,与渔业相关的海洋捕捞和海水养殖有关的产业上,中国可以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支持,中文两国在渔业方面有着丰富的合作领域和空间。而广阔的中国内地市场更可以使中国与文莱结成垂直贸易与合作的紧密伙伴关系。

二、行业投资风险分析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渔业海外投资发展稍显滞后,这与我国农产品消费大国的地位极不相配。其首要原因应是农业海外投资的巨大风险所致。

(一)直接法律风险

国际投资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规范和标准、投资的国家立法的不完善和当地歧视性执法、中国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中国企业海外经营法律意识薄弱。渔业海外投资所面临的环境是多元的,中国企业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经济体制的各类国家或地区进行渔业投资,必须了解各国法制健全程度、法律体系和诉讼成本等,处理与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外法律、政策的矛盾。东道国对外合作管理体制的改变,税制、税法的改变,对利润汇出、利润再投入和兑换的管制细则变化等都会带来法律风险,东道国制度在改革、变迁和实施过程中常动用隐性的外汇、财政、经济保护主义等政策,甚至修改法律来限制投资者在本国的投资收益。

比如在文莱,为保护民族资本,法律规定,外资与本地公司或商人合资的企业,文方须占 51%以上股份。不涉及国家食品安全且产品全部出口的工业,外国人可占 100%所有权。1999 年文莱政府放宽外国投资者在渔业领域的投资,基本政策是:合资经营,文方股权不少于 30%;只能在文莱渔业局批准权限和海域范围内捕鱼;准予使用挂文莱国旗的渔船,但是捕捞的鱼必须在文莱上岸;养殖活动只限于文莱渔业局所限制的品种。外资并购文莱企业的案例极少,具体操作时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充分咨询过户手续及审批期限,必要时可寻求中国驻文莱使馆经商处协助。这种东道国特定的政策要素是投资者进行渔业投资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二)东道国政治风险

东道国政治风险指中国企业在东道国开展项目的投资活动时,因东道国政府采取政治干预而面临的经营风险,是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面临的最大风险。政治风险的不连续性、不确定性、政治力量和经营冲击四个特点使得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过程中有着极大的不稳定性和突发情况频发。

第一,政府干预。常用手段有关税、配额、政府向本地企业优先购买、保护当地企业的特殊税收优惠、劳工政策及经营法规等。第二,汇兑限制风险。这种风险是指东道国政府禁止和限制投资者将其在东道国的资产自由兑换成本国货币或其他国家货币,并禁止其移出东道国境外。在那些经济不发达、出口创汇有限、外汇储备不足等发展中国家,汇兑限制发生的概率较高。第三,战争和内乱。农业海外投资东道国多数属缺粮国家,农业投资周期长,东道国一旦发生内乱和战争,将严重影响农产品的需求、价格、供给,使投资企业利益受损。第四,政府征收与资产国有化风险。即东道国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国有化、没收或类似措施,致使中国投资企业利益遭受损害和灭失的风险。第五,东道国政府违约。

这些政治风险往往是基于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或者投资东道国自身的政策调整而导致的。但是这些政治风险往往可以通过海外投资保险机制等法律手段进行化解,因此属于可以转化为法律风险的政治风险。投资者应当提前做好预防和规划,实现最大程度的投资利好。

(三)国际市场风险

渔业海外投资的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供需及汇率等变动造成农业企业潜在损失的可能性。虽然作为农业重要行业的渔业需求是一种刚性需求,相对比较稳定,但从供给的角度上看,因受众多因素影响,渔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经常大起大落。汇率风险来源于国际金融市场环境与国际收支状况、东道国外汇政策与金融市场状况。交易风险指渔业海外投资企业预期的现金流量因汇率的不确定变动而面临的不确定性;换算风险指以外币计价的企业会计科目,因汇率变动引起帐面价值的不确定变动;经济风险指因汇率变动影响到东道国的投资环境,使企业的成本结构、销货价格等受到影响。

(四)海外融资风险

渔业企业海外投资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因而,海外融资显得极为重要。但是,渔业海外融资不同于一般的国内融资,环境复杂,随时都有融资失败的风险。主要原因包括:一是海外投资企业日常运作中融资渠道主要是当地银行融资、全球授信、应收贴现三种途径,相对于国内融资渠道来说,渔业企业境外投资融资渠道较为狭窄,且融资手段缺乏灵活性,难以满足渔业海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资金需要;二是渔业企业对国际融资环境的研究和重视不足,对国际融资环境还不熟悉,利用国际融资的能力不强;三是我国对投资在外的企业不够支持,中国国内没有建立起一整套的便利化服务体系等。

(五)投资决策风险

在渔业海外投资活动中,决策失误是其最大的失误。我国渔业海外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有:一是决策盲目,没有对投资客体进行充分调研,信息不完全,没有建立必要的决策风险分析和控制程序。二是决策程序不科学。正常的决策程序是根据确定的目标,制定多个备选方案,然后评估各个方案的风险和收益,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选定决策方案。但目前的渔业海外投资决策几乎都是企业领导者的的个人决断,因而很难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三是投资实施过程监管力度不够。许多投资海外的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管和风险防控制度,决策是否可以按照预定的计划和方案全部得以实施无法监控,在决策预估的环境和企业发生变化时,补救措施不完善导致风险扩大甚至是无法控制。

(六)自然风险

自然因素的不确定性,包括气候条件、自然灾害等因素构成了自然风险。渔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具有地域性、季节性、周期性特点,渔业的发展很依赖于自然环境和气候等。目前,全球每年自然灾害频发,一旦气候变化突然间出现异常,渔业企业就有可能损失惨重。

三、相关案例

中国-文莱联合实施深海网箱养殖基地项目

(一)案情介绍

2009年11月,文莱工业与初级资源部渔业局与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签署《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指定企业组建金航(文莱)海洋生物有限公司(即国泰(文莱)海洋生物有限公司的前身)联合实施深海网箱养殖基地项目,双方在推进企业合作、网箱养鱼、赤潮研究、技术培训等领域开展交流与投资合作。文莱政府批给该公司约200公顷的海域用于深海网箱养殖,每年只象征性地收取50文莱币(1美元约合1.27文莱币)税金。2010年4月,第一批金鲳鱼苗和龙虎斑鱼苗下水投放。半年后,第一批养殖金鲳鱼上市供应文莱市场。2012年10月,首批45吨石斑鱼出口中国香港,文莱本地养殖的渔产品首次实现对外出口。目前,该项目已累计投资2500万元人民币,现有方形网箱100口,圆形深海网箱30口,年产石斑鱼、金鲳鱼等名贵鱼种约200吨。据该公司负责人郑镇雄称,作为第二家与文莱合作建设深海网箱养殖基地的中国企业,我们是摸着石头过河。在未来3年里我们计划把总投资进一步增加到3805万美元。还计划建设鱼苗培育和孵化中心、养殖产品加工和冷冻中心以及网箱加工中心等,将全部生产流程本地化。我们还希望能建立集深海网箱养殖、海上风能和太阳能发电、海水淡化于一体的生态养殖综合区。

(二)案情评析

金航(文莱)海洋生物有限公司是为中国-文莱双方联合实施深海网箱养殖基地项目所组建的公司,目的是充分利用文莱得天独厚的渔业资源及中国在过去在渔业发展所累积的经验与技术,达成渔业技术互补、渔业资源互补与渔业市场互补,实现双方合作共赢。文莱政府推行的经济多元化发展战略中,渔业属于重点发展领域之一,通过中国-文莱双方合作共赢,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地位和条件,为渔业领域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该项目也为日后两国渔业交流合作提供宝贵的经验,为进一步深化渔业领域合作打下基础。

(三)风险提示

总体看,中国公司开拓与文莱渔业合作有很大发展潜力,本着合理开发利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应充分利用中、文友好,文莱海域渔业资源丰富等有利因素,鼓励中国渔业公司与文方展开更深层次的渔业合作。

1.全面掌握情况,在合作经营活动中争取主动

投资者必须汲取某些企业海外经营项目不成功的驳训,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不完全了解当地情况,对问题和困难估计不够,应对措施不足,同时轻信代理,盲目决策。建议中国企业在前期进行深入的调研和走访,并进行尽职调查,以控制和防范风险。

2.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

为避免和减轻风险造成的损失,渔业企业投资者应在投资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考察法、专家意见法、概率分析法和国际政治风险评估体系等。实地考察法是指派遣高级管理人员到目标投资国和目标项目地做实地调查和走访,通过现场参观的感官认识和与当地政府官员、企业家的接触交流,了解该地区的投资环境和风险状况;专家意见法就是向外部专家请教,如外交官、商人、其他企业的管理者、记者、政治家等人士请教,可以设立专门的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向专家咨询获得有关资料并收纳整理。2009年上半年,我国商务部有关机构编写了《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09版)》系列报告,这是一份很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今后可在这一报告的基础上,采取不定期的报告或通告的形式,对我国企业的重点投资国和投资产业方向,临时发生的政策或法律制度变动进行及时的提示,一旦发现某国发生内部局势不稳定或具有潜在的政治风险时,就及时预警。

3.充分适应投资东道国的制度体系

投资企业应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尽可能全面遵守,以减少和控制不必要的风险。应派会外语懂业务的人员负责项目管理,出了问题要及时同我驻外经商机构联络,直接同文莱政府主管部门联系。不能完全依赖代理,而应当真正“入乡随俗”。

所谓“入乡随俗”,不仅仅指投资者应当追随投资东道国的基本风土人情,还要适应投资东道国的制度、政策环境,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融入当地并开展经营。在投资之前必须对文莱的政治环境、经济政策、法律体制有最基本的了解和掌握。投资者必须熟悉文莱的投资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税收金融法律制度,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唯有如此,投资者才能有效地应对投资过程中潜在的各种直接法律风险,以及其他的商业风险,实现投资的利益最大化追求。

4.建立分散投资机制

为了降低和分散渔业的海外投资风险,可以建立分散投资机制,即通过投资主体、投资区位、投资领域等多元化的了解和分析,合理调整和配置投资资金,严格控制在投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指不应过度依赖国有企业,还应鼓励民营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此外,我国企业还可联合股权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其他国家的跨国公司等共同进行投资。投资区位多元化是指投资不仅仅集中某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而是综合整体的投资环境跨区域投资。

5.优选合作伙伴

尽量与当地有一定背景、综合实力强和信誉好的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掌握在当地打通关系的主动权。文方有的部门办事效率低,政策执行过程中受人为影响大,因为寻找有实力和有公关能力的合作伙伴十分重要。

6.重视人员派遣,构建制度激励

充分重视外派人员尤其是一把手的选拔,避免由于用人不当带来的风险。中方人员应少而精,实行雇员本地化,注重回馈社会工作和企业社会形象。加强境外企业现代管理制度化建设,并设计一套可行性高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附录-常用贸易投资机构信息

一、主要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和网址如下

(一)首相府

1.电话:00673-2229988

2.传真:00673-2241717

3.网址:www.pmo.gov.bn

(二)财政部

1.电话:00673-2386600

2.传真:00673-2241829

3.网址:www.finance.gov.bn

(三)外交与贸易部

1.电话:00673-2271177

2.传真:00673-2262904

3.网址:www.mfa.gov.cn

(四)宗教事务部

1.电话:00673-2382525

2.传真:00673-2382330

3.网址:www.religious-affairs.gov.cn

(五)初级资源与旅游部

1.电话:00673-2383822

2.传真:00673-2383811

3.网址:www.mprt.gov.bn

(六)内政部

1.电话:00673-2223225

2.传真:00673-2241247

3.网址:www.home-affairs.gov.bn

(七)发展部

1.电话:00673-2383222

2.传真:00673-2380298

3.网址:www.mod.gov.bn

(八)首相府能源与工业局

1.电话:00673-2384488

2.电邮:energy@jpm.gov.bn

3.网址:www.energy.gov.bn

二、中国驻文莱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大使馆

1.领事部

电话:(673)2334163 ;传真:(673)2335710

2.经商处

电话:(673) 2340891 2336077 ;传真:(673) 2335163

3.地址:No.1&5,Simpang 462, Sungai Hanching Baru, Jalan Muara, BC2115 Bandar Seri Begawan,Brunei Darussalam

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1.电话:(010) 88075000(总机)
2.传真:(010) 68011370

3.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邮编:100860)

以上为中国贸促会总会大楼(含机关各部门和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地址。

四、文莱华人商会、社团

(一)文莱-中国友好协会(Brunei China Friendship association)

1.电话:00673-2225222

2.传真:00673-2221909

3.秘书长:陈家福博士

4.邮箱: firrahman@hotmail.com

(二)文莱国家工商会(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ndustry of Brunei Darussalam)

1.电话:00673-2433750

2.传真:00673-2422751

3.邮箱:sybas@brunet.bn

(三)文莱斯市中华总商会(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1.电话:00673-2235494/5/6

2.传真:00673-2235492/3

3.联系人:文慧小姐

4.邮箱:ccc@brunet.bn

5.地址: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Building 72 Jalan Robert 2/3/4 Floor,Bandar Seri Begawan BS8811,Brunei Darussalam

(四)马来奕县中华商会(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Kuala Belait)

1.电话:00673-3334374

2.传真:00673-3333883

3.秘书长:孔繁慈先生

4.邮箱:hongft@brunet.bn

(五)文莱马来工商会(Brunei Malay Chamber of Commerce & Industry)

1.电话:00673-2221383

2.传真:00673-2221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