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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菲律宾国家基本概况

菲律宾共和国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位于亚洲东南部,西濒中国南海,东临太平洋,是一个群岛国家,共有大小岛屿7107个,国土总面积30.01万平方公里,马尼拉大都市为菲律宾国家首都。菲律宾总人口达1.0098亿(菲律宾国家统计局2015年统计),主体民族为马来族,马来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5%左右。菲律宾语是以他加禄语为基础的国家官方语言,英语为菲律宾通用语言。

菲律宾共和国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主要成员国,也是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24个成员国之一。

一、国家政治体制

(一)政治体制

菲律宾是一个共和制国家,在独立以后效仿美国,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并实行共和制的总统内阁制,总统身兼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

2016年5月30日,菲律宾国会参众两院召开联席会议,宣布罗德里戈·杜特尔特当选为菲律宾新一届总统,罗德里戈·杜特尔特于6月30日宣誓就任菲律宾总统。

菲律宾独立后共颁布过三部宪法。现行宪法于1987年2月由全民投票通过。该宪法规定总统拥有行政权,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不得连选连任,总统无权实施《戒严法》,无权解散国会,不得任意拘捕反对派,禁止军人干预政治,取消个人独裁。

新宪法体系下,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政府应诚实而正直地服务于大众;规定地方政府具有自治权,应当保护家庭,促进教育、文艺体育、私营事业、农村和城市改革的发展,保证妇女、青少年、城市平民和少数民族的权利;明确规定实行经济开放政策,鼓励外资进入,鼓励和负责实行公正的土地分配制度;规定要将穆斯林聚居的棉兰老和北吕宋迪勒拉地区划为特别自治区。

菲律宾全国划分为吕宋、米沙鄢和棉兰老三大部分,设有首都地区、科迪勒拉行政区、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等17个地区,共有82个省、135个市和1493个行政市。首都是马尼拉大都市(Metro Manila),由17个市(区)组成,总面积638平方公里,人口1500万。菲律宾第二大城市为宿务,位于米沙鄢群岛中部,市区人口约500万。

(二)政治环境分析

菲律宾政府主张打击腐败,建立公正的司法体系,发展农业,推进土地改革。菲律宾目前的政局总体稳定。

中国和菲律宾是隔海相望的近邻,两国人民有着上千年友好交往的历史。1975年,中菲签署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建交联合公报,成功架起了一座通往友谊与合作的桥梁。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菲关系总体稳定发展,各领域合作取得长足进步。2016年10月,习近平主席与杜特尔特总统进行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晤,翻开了中菲关系的新篇章,带来了两国务实合作的勃勃生机。

二、中菲双边经贸投资情况

(一)有关双边协定

    1975年6月9日,中菲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之际,签署了第一个政府间贸易协定。近年来,中菲经济合作有长足的发展。1992年两国正式签署了《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1993年又签署了《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99年两国财长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同年两国签署了《关于加强农业及有关领域合作协定》。2004年,两国签署《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2005年,中菲两国政府在马尼拉签署《关于促进贸易和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6年,中菲签署《关于建立中菲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谅解备忘录》。2007年,中菲签署《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框架协定》。

    (二)双边贸易情况

    中菲经贸合作发展较快,1975年两国建交时双边贸易额只有7200万美元,在过去10年中,尤其是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后,中菲贸易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势头。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5年,中菲双边贸易总额为456.50亿美元,同比增长2.68%,其中中方出口266.73亿美元,同比增长13.63%。[ 同上。] 2016年1—6月,中国与菲律宾双边贸易总额222.72亿美元,同比增长5.6%;其中中国对菲律宾出口额145.6亿美元,同比增长20.7%,其中机电产品出口52.6亿美元,占比36.1%,同比增长11.5%;中国自菲律宾进口额77.12亿美元,同比下降14.5%,其中机电产品进口61.6亿美元,占比79.9%,同比下降10.2%;上半年,中国对菲律宾贸易顺差68.47亿美元,高于去年同期的30.43亿美元顺差额。

    (三)互相投资情况

    1. 中国对菲投资情况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5年当年中国对菲律宾直接投资流量2759万美元。截至2015年末,中国对菲律宾直接投资存量7.11亿美元。中国在菲律宾投资主要涉及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等领域。

2. 菲来华投资

中方统计,截止2014年底,菲律宾对华直接投资32亿美元。2015年1—4月,菲律宾对华实际投资额1756万美元,下降60%。

   (四)中国对菲承包工程

中方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企业在菲共签订承包工程合同额118.6亿美元,完成营业额94.5亿美元。2015年1—4月,新签订合同额14.5亿美元,增长83.8%,完成营业额4亿美元,增长64%。

三、国家文化和民俗特色

(一)民族组成

菲律宾是一个有着众多民族的国家。主要民族有比萨扬人、他加禄人、伊洛克人、比科尔人、卡加延人等,共占全国人口的85%以上。少数民族有华人、印度尼西亚人、阿拉伯人、印度人、西班牙人和美国人,还有为数不多的土著民族。华人自7世纪开始移居菲律宾,主要来自中国的福建、广东两省。华人中绝大部分是土生土长的华裔,分布在各个岛屿的商业中心,多数集中在马尼拉市

(二)宗教信仰

菲律宾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主要宗教有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和原始宗教。基督教势力最大,教徒约占全国总人口的90%。其中,又以天主教派势力最众,约84%的菲律宾居民信奉天主教。天主教在菲律宾是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菲律宾还有一小部分人信奉伊斯兰教,少数民族多信原始宗教。信仰原始宗教的人相信万物有灵,崇拜自然神,尤其崇拜鳄鱼和鸟类,认为有一种神鸟是伟大全能的创造之神,它创造了天、地和人,称为巴塔拉。

菲律宾人很忌讳“13”数。认为“13”是“凶神”,是厄运和灾难的象征,是令人极为厌恶的数字。他们忌讳左手传递东西或食物。认为左手是肮脏、下贱之手,用左手是对人的极大不敬。菲律宾人一般都不愿谈论政治、宗教及本国状况和腐化问题。

(三)语言

  菲律宾约有70多种语言。国语是以他加禄语为基础的菲律宾语;英语为官方语言,在菲律宾较普及,凡上过学的菲律宾人均会说英语,菲律宾自称为“世界第三大英语国家”。

(四)民俗、文化特点

菲律宾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其文化也具有明显的多元性特征。马来文化占有一定优势,但西方文化的影响无处不在,也对马来文化形成了广泛的影响。少数族群的文化,如中国文化、伊斯兰文化在局部地域和族群当中仍然保持着相当的影响力。在古代,马来文化在工程、医学、天文历法、文学艺术、工艺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今的菲律宾主流文化是一种深受西方文化影响的、以本地马来人为主要载体的马来文化,西方宗教(主要是天主教)对这种文化模式的形成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近代以来的文学艺术、绘画、音乐舞蹈、建筑艺术无不打上了重重的宗教烙印。

菲律宾上层社会的人,由于受西方社会的影响,很盛行女士优先的风气。他们无论做什么事,一般都习惯对女士给予特殊的关照。但是在农村,由于女子多于男子,妇女的地位却很低下。他们家庭观念很强,一般都喜欢别人谈论和赞美他们的家庭。上层社会人士普遍喜着西装;一般百姓,男子喜欢白色衬衫和西装裤;女子喜穿无领的连衣裙或沙笼;老年人仍爱穿着麻或草或木制的拖鞋。他们最爱茉莉花。认为茉莉花芳香四溢,给人以幸福和美好的印象。人们都尊其为国花,并视其为纯洁,情操和友谊的象征。好客的菲律宾人,在迎接宾客时,往往把茉莉花串成美丽的花环,敬献给客人的脖子上,以表示他们对来访客人的一片纯真友谊之情。

菲律宾人在社交场合与客人相见时,无论男女都习惯以握手为礼。在与熟人或亲朋好友相见时,一般都很随便,有的男女之间相逢时,常以拍肩膀示礼。年青人与长辈相见时,小伙子要吻长辈的手背,以示对老人的敬重,姑娘则要吻长辈的两颊为礼;晚辈遇见长辈时,说话前要把头巾摘下放在肩上,深深鞠躬,并称呼长辈为“博”(意为大爷)。伊斯兰教徒见面时,要施双手握手礼,在户外相见若没戴帽子,则必须用左手捂头。菲律宾的一些原始部落的人与客人相见时,行握手礼的方式很独特。他一握过手就转身向后走几步,意思是向对方表明身后没有藏刀。他们认为这才是真诚的、真正的握手。

菲律宾农村人一般以大米、玉米为主食。副食以各类蔬菜、海鲜、蛋禽及肉类为主。菜肴喜多放调料,尤喜香辣调味品。菲律宾三宝颜市沿海及苏禄海域的巴交族人,惯以木薯、鱼类为食。他们很少吃大米。虽然不忌食牛肉、羊肉、猪肉,但多数人却厌食肉类。他们喜食各类水果,尤其偏爱甘蔗。菲律宾人在日常生活中嗜嚼槟榔。在他们待客中,也总少不了以槟榔来招待。伊戈罗人除有此俗外,还喜欢咀嚼烟叶。他们习惯吃西餐,但对中餐也感兴趣。上层人士用餐惯使刀叉,农村人及穆斯林信徒惯用右手抓食。

(五)国家节假日

菲律宾节假日较多,可分为四类:

1.固定节假日:元旦(1月1日),灌足节(4月1日),复活节(4月2日),勇敢节(4月9日),劳动节(5月1日),独立日(6月12日),国家英雄日(8月28日),巴丹日(4月9日),圣诞节(12月25日),黎刹节(12月30日)。

2.特殊节日(非工作假日):尼诺邓可基诺日(8月23日),万圣节(11月1日),圣诞节除夕(12月24日),新年除夕(12月31日)。

3.其他节日:人民力量革命纪念日(2月22日),伊格勒西亚创建纪念日(7月27日)。

4.周末假日:菲律宾政府机关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工作,办公时间是上午8点到12点,下午1点到5点,周六和周日休息。一些银(二)宗教信仰

菲律宾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主要宗教有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和原始宗教。基督教势力最大,教徒约占全国总人口的90%。其中,又以天主教派势力最众,约84%的菲律宾居民信奉天主教。天主教在菲律宾是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菲律宾还有一小部分人信奉伊斯兰教,少数民族多信原始宗教。信仰原始宗教的人相信万物有灵,崇拜自然神,尤其崇拜鳄鱼和鸟类,认为有一种神鸟是伟大全能的创造之神,它创造了天、地和人,称为巴塔拉。

菲律宾人很忌讳“13”数。认为“13”是“凶神”,是厄运和灾难的象征,是令人极为厌恶的数字。他们忌讳左手传递东西或食物。认为左手是肮脏、下贱之手,用左手是对人的极大不敬。菲律宾人一般都不愿谈论政治、宗教及本国状况和腐化问题。

行周末不休息。

四、法律制度概述

(一)立法及司法机构简介

    1. 立法机构

    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有24名议员,由全国选民投票选出,众议院由250名议员组成,其中200名由各地区选民投票选出,另50名由总统直接任命。国会是菲律宾最高立法机构。其主要职权是:制定法律;选举议长、内阁总理;决定对外宣战或媾和;检举违宪事件和弹劾违法官员。国会三分之二多数赞成即可宣布战争状态。在战时和紧急状态下,国会可以暂时授权总统行使必要的权力,实行某一公开宣布的政策。总统、副总统、最高法院法官、宪法规定的委员会成员和检察长如有违法行为,国会有权弹劾,将其免职或判罪。所有其他公职人员和雇员的免职,不需经过弹劾。提出弹劾的权力属于众议院,但参议院有审理和裁决一切弹劾案件的权力。国会在每年7月的第四个星期一召开例行年会。总统有权随时召开特别会议。1987年宪法将国会会期延长至11个月以降低总统在国会闭会期间滥权的可能性。国会议员享有某些司法豁免权,但同时也有许多限制,全体国会议员在其任职期间的财务和收入情况必须公开,而且他们在任议员期间除担任内阁总理和阁员职务外,不得在政府和其他部门任职。不得出席司法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的听证会为他人辩护。议员在出席会议期间,不受法律干涉和逮捕。若出现需要停止或开除某一议员职务时,必须经过三分之二的议员投票同意,方可生效。

2. 司法机构

菲律宾宪法规定,菲律宾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依法设立的地方各级法院。司法权的实施范围包括:由法院解决有关正当合法权利的实际争议和裁决政府部门或其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严重的滥用权力问题。国会有权限定、规定和分配各级法院的审判权,但不能剥夺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八章第五条所列举的管辖权。

   (1)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菲律宾最高司法机构,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14名陪审法官组成,首席大法官和陪审法官均由总统任命,由任命委员会批准,他们必须是菲律宾本国公民,年满40岁,曾任下级法院法官或在菲律宾执行律师业务15年以上的人员。最高法院法官在优良服务的情况下继续任职,直至70岁或无能力继续任职时为止。

最高法院的权力包括以下内容:①对有关大使、外交使节和领事的案件以及有关申请发布调卷重审令、诉讼中止令、履行职务令、责问权限令和人身保护令的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②按照法律或法院规则的规定,对下级法院关于下列案件的终审判决和裁决所提出的上诉或调卷重审令,进行复审、复查、驳回、改判或维持原判:a.所有有关条约、政府协定、法律、总统令、公告、命令、指令、法令或条例的合宪性和有效性的争议案件;b.所有涉及税、关税、摊派税、通行税以及与此相关的罚款合法性的案件;c.有关下级法院管辖权争议的一切案件;d.所有判处终身监禁或更重刑罚的刑事案件;e.所有只涉及法律错误或法律问题的个案。③当公共利益需要时,临时委派下级法院法官到其他岗位工作,这种临时委派未得到有关法官本人同意,不能超过六个月。④为了避免误判,下令变更管辖区或审判地点。⑤颁布关于在所有法院中保护和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辩护、诉讼手续和审判程序的规则,以及有关许可执行律师业务、律师协会和对贫困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则。这些法规应规定一种手续简单、费用低廉的程序,以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并且这些法规对同级法院一律适用,不得减少、扩大和改变规定的权利。特别法庭和准司法机关的程序规则仍然有效,除非被最高法院否决。⑥文职人员,任命一切司法机关的官员和雇员。⑦最高法院对所有法院和其职员有行政监督权。

(2)司法委员会

由最高法院监督创建的司法委员会由一名首席大法官作为执行主席,司法部长和一名国会议员作为委员,另外还包括一名律师协会会员,一名法学教授,一名最高法院退休法官和一名私营部门(Private sector)的代表。司法委员会的正规成员由总统提议并经委员会同意后任命,任期4年。最初任命的成员,律师协会会员任职4年,法学教授任3年,最高法院退休法官2年,私营部门的代表1年。最高法院的书记员作为委员会秘书并负责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正规成员得到最高法院规定的薪金。最高法院为委员会提供年预算拨款。委员会的职责是推荐法官的任命候选人。它可以行使最高法院指派的其他职能和职责。

(二)法律渊源

菲律宾的法律渊源即指菲律宾规范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菲律宾的法律渊源与其法律的历史发展息息相关。

1. 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是菲律宾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菲律宾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集大成者。西班牙宪法和美国宪法都对菲律宾宪法的制定有重要的影响。立法模式既有专章专篇式,例如继承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中;也有单行立法式,例如宪法、民法典、刑法典、行政法、公司法、家庭法、知识产权法、外国投资法等等。

2. 司法判例

司法判例,系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判例是其法律的主要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传统上并不认为判例是其法律渊源,但菲律宾继承了美国法律传统,判例也可以被法官和律师援引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3. 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菲律宾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菲律宾加入的国际条约在菲律宾国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例如菲律宾加入WTO的相关国际条约,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国际公约等等。

国际惯例是在长期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必须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菲律宾在贸易制度方面同样承认部分国际惯例的效力。

    (三)法律体系

菲律宾法律体系相对比较完整,包含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宪法为菲律宾的根本大法,围绕宪法的精神,菲律宾制定有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家庭法典、经济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劳动社会保障法等。其法律制度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主要得益于菲律宾的特殊历史发展轨迹。

    (四)法律制度的特点

 16世纪之前,菲律宾处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社会由“巴朗圭”( barangay)组成,没有形成统一的中央集权统治。这个时期遗留下来的两部成文法典是《马拉塔斯法典》和《卡兰莱雅奥法典》。菲律宾早期的法律涉及财产权、遗产权、收养权等许多现代法律的内容,说明法律已经对当时的社会和政治生活产生了影响。但是,西班牙统治菲律宾之前,菲律宾的法律是传统的、零碎的、没有组织的,而且不具备今天法律的强制力和影响力。

 16世纪中期菲律宾沦为西班牙殖民地,西班牙统治菲律宾时期有一部西班牙历代国王为治理殖民地而颁布的王室诏谕的总集《印地群岛的法律》,被后世一些法律界人士称为殖民地法律中最伟大的法典之一。西班牙将封建专制制度和西班牙法律引入菲律宾,欲在菲律宾建立政教合一制度,利用天主教的神圣力量辅助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建立。中央集权制的政府机构设置现在菲律宾仍然可见。16世纪中期至19世纪中后期菲律宾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西班牙法律制度色彩。

19世纪末,美国接替西班牙成为菲律宾的新宗主国。美国打着资本主义自由以及帮助菲律宾实现民族独立的旗号大张旗鼓地在菲律宾开展法律的制定活动,并先后于1899年颁布了《马洛斯宪法》和《1935年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19世纪直到菲律宾独立之前的时间里,美国的法律制度仍对菲律宾的法律制度建设过程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由此可见,菲律宾由于有着特殊的历史原因,其现行法律制度同时受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使得菲律宾法律制度成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融合的典范。一般认为,在婚姻法、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刑法这些部门法中,大陆法系的法律精神起主导作用;而在宪法、诉讼法、公司法、票据法、税法、保险法、劳动法、金融法等方面,英美法系的传统对菲律宾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显著影响。

第二章 菲律宾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本章涉及菲律宾外国投资法律和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投资法律关系在中菲经贸关系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本章集中介绍菲律宾现行投资法律制度方面的重要法规及相关的投资管理制度。对于希望赴菲律宾投资的投资者或者拟与菲律宾建立商贸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而言,了解这些内容,无疑是非常实用的。

菲律宾的投资法律体系主要以《宪法》、《1987年综合投资法典》及其修正案(R.A7918)、《1991年外国投资法》及其修正案(R.A8179)、《1995年经济特区法》及其修正案(R.A8748)以及其他相关的法案、总统令或者行政令以及菲律宾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投资协定组合而成,建立了一个较为严密的外国投资法律体系。

一、宪法中的投资条款

作为国家行动总纲领的《菲律宾共和国宪法》,其就菲律宾的投资政策作了基本规定,从原则上对国内投资者以及国外投资者在菲律宾境内投资的基本权利给予了保障,同时也进行了原则性的约束。

菲律宾宪法对国内或者外国投资者在菲律宾境内投资的基本权利给予原则性的保障,主要是集中在《宪法》中的第二章第二十条,第十二章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章第十一条等条款上。菲律宾政府根据本年度的发展目标,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进行管理和规范,在有关国家安全、社会经济安全的公用事业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进行限制,以此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主要投资法律

(一)1987年《综合投资法》

作为投资法律中的基础性法律,1987年制定的《综合投资法》明确了国家鼓励菲律宾和国外企业在工业、农业、林业、矿产、旅游和其他经济部门的投资,同时还对菲律宾的基本投资政策进行了规定,其内容主要涉及本国投资计划、投资委员会职权、企业登记程序、投资优惠措施等内容。此外,菲律宾投资署每年都会颁布优先投资计划作为该法的补充,以此规定重点投资行业的优惠政策。

    (二)1991年《外国投资法》

为了吸引和促进外商对菲律宾的投资,菲律宾在1991年出台了《外国投资法》。该法放宽了对外国投资者在菲投资的限制,例如规定对非菲律宾国民投资的登记无需事先批准。同时也明确了外商投资于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于国内市场及菲律宾本国国民的投资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该法还规定跨国公司或者区域性办事处设立的程序等等。

    (三)1995年《经济特区法》

为规范菲律宾创建、经营、管理和协调各经济特区的框架及机制,为各经济特区、工业园区及出口加工区和其他经济区的整合、协调、规划和监管建立法律框架,将国内选中地区转化为高度发达的工业、商业、旅游业、银行业、投资业和金融中心,促进国内外投资者注入经济特区,菲律宾在1995年通过了《经济特区法》。

该法将经济特区予以明确划分,主要分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旅游经济区、农业经济区等各类园区。由菲律宾经济特区署对经济特区内的合格企业予以优惠政策。同时依据该法,菲律宾还成立了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按独立关税区对经济特区实施管理和经营。

三、其他投资规定

(一)《投资租赁法》

共和国第7652号法令。该法案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菲律宾初次经营时起被允许获得50年的土地租赁期限且可申请延长25年(仅限一次)。租赁的土地仅限用于投资用途,在满足一定法律条件下,可以一次性授予75年的租赁期限。

    (二)相关的总统令和行政命令

菲律宾直接与投资有关的总统令主要有第1786号总统令,该令主要规定亏损的弥补制度,即在出口加工区内登记的企业自登记经营之日起10年内产生的亏损,可以从其发生亏损后6年内应缴纳所得税中扣除。此外还有共和国第8366号法案。该法案规定从事房地产投资的企业,其享有表决权的股份至少40%由菲律宾国民拥有。

四、双边及多边投资协定

基于国际投资的跨国性因素,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同时也为了实现吸引外资、创造良好的投资有关的自由贸易协定主要包括:1998年《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Framework Agreement on 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Agreement on Investment of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ASEAN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等,此外菲律宾还与40多个国家地接缔结了双边投资条约,进一步增强了其国内法关于外国投资各项规定的效力和对外环境,努力吸引外国投资者赴菲投资其经济,菲律宾与其他国家之间签订了大量多边或者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贸易协定和国际税收协定资协定等,以此作为外国投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是对菲律宾投资的相关法律体系的概述,与投资有关的《公司法》、《税法》等其他法律将在其他章节中展开,与投资更详细的规定将在菲律宾投资法律风险篇中予以叙述。

第三章 菲律宾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贸易主管部门

菲律宾贸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是菲律宾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于1898年6月,其前身为菲律宾商务部。该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制定综合的工业发展战略,制定鼓励政策促进出口;创造有利于促进投资贸易和工业发展的环境;促进竞争和公平贸易;负责双边和多边贸易合作的谈判;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其下的行业发展与贸易政策部门(Industry Development and Trade Policy Group ,IDTPG )与贸易与投资促进部门(Trade and Investment Promotion Group,TIPG)是具体负责贸易管理的职能部门。IDTPG负责产业与贸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TIPG主要负责贸工部出口和投资计划的实施。菲律宾财政部下的海关局(Bureau  of  Customs)负责实施关税制度及进出口产品关税的征收。

二、主要贸易法律概况

国内立法层面,菲律宾涉及对外贸易的主要法律有《出口发展法》、《海关现代化和关税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法》、《电子商务法》等。此外,《消费者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也是菲律宾贸易投资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条约层面,菲律宾加入了多个全球或区域性的协议或组织,具体包括《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and Services ,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国际咖啡协定》(International Coffee Agreement,ICA)、欧盟普遍优惠计划(European Union  Generalized Scheme of Preferences, EU GSP)。另外,菲律宾通过加入东盟,并通过东盟与世界其他主要国家建立了自贸区,如中国-东盟自贸区、韩国-东盟自贸区、日本-东盟自贸区、澳新-东盟自贸区、印度-东盟自贸区。菲律宾还与日本达成了建立双边自由贸易的自贸区协定——《菲律宾 - 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Philippines-Jap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PJEPA)。菲律宾与欧盟的自贸区谈判正在稳步推进中。

三、主要制度介绍

(一)进出口商资质

    1. 出口商的资质

出口商首先要成为合法的经营主体。根据要求,独资公司应在贸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DTI)注册,合伙制或者公司制企业应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注册,合作制企业应在合作发展局(Cooperative Development Authority,CDA)注册。同时还应当在经营所在地市政府申请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特殊行业的还需要得到不同主管部门的许可,例如经营旅行社应获旅游部许可(Department of Tourism, DOT);经营食品、化妆品获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s Administration ,FDA)许可;经营典当业务的应得到菲律宾中央银行(Bangko Sentralng Pilipinas,BSP)的许可;开设学习机构需要得到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DepEd)许可;经营木制品或家具的应得到环境与自然资源部(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DENR)许可。另外,企业还应当在国家税务局(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BIR)注册。

注册为经营实体后,出口企业还需要在用户资料注册系统(Client Profile Registration System,CPRS)中注册以获得出口商资质认证。CPRS是海关局“电子-手机”(Electronic to Mobile,E2M)海关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只有进行了这一注册,才能通过E2M系统在线进行出口申报。根据出口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需要在不同部门进行注册。第一次出口的,需要在菲律宾出口商联合会(Philippine Exporters Confederation, Inc.)注册成为会员;根据《出口发展法》规定进行认证的出口商、咖啡出口商应在贸工部的出口营销局(Export Marketing Bureau)注册;在投资局注册的企业或者位于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者位于某一自由港区当局管辖范围的企业,应在相应主管部门的用户资料注册系统中注册。在该系统中注册后的企业,将会获得一个唯一识别编号,将会用于接下来的出口流程中。

2. 进口商的资质

    进口商的资质要求与出口商类似,都需要在用户资料注册系统(CPRS)中注册以获得相应合法资质。同时也需要在国家税务局进行注册。同时以下情况不需要进行进口商注册:

(1)一年一次进口;

(2)包裹邮寄进口;

(3)根据特别法律不需要注册的,如根据《特别经济区法》规定、基地转换发展局(Bases Conversion Development Authority,BCDA)下的企业在进口时,无需在CPRS系统中注册;

(4)菲律宾政府及其机构进口时;

(5)外国大使馆、领事馆,以及菲律宾政府认可的外国政府机构和具有外交地位的国际组织(如亚洲开发银行、世界卫生组织)实施进口行为时,不需要注册。

进口商不得利用或允许其他方借用经认证的进口商身份进行非法或欺诈性行为。如进口商或其代理人故意提交伪造的虚假文件以获得进口商身份认证,其申请将被拒绝,已获得认证的,其认证将被立即取消。

    (二)出口清关和检验

出口企业可直接在E2M在线系统填写出口声明(EXPORT DECLARATION ),以获得装运许可。出口商还需申报出口清关(EXPORT CLEARANCE ),经物品局(Commodity Agency)批准后完成清关。清关方式通常有三:第一,对于一般性出口企业,经其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清关有效期为1年;第二,对于限制性和禁止性产品,每次出口时都要经物品局的检查,禁止性产品只有基于科学用途才允许出口;第三,物品局可根据出口商要求清关。

货物装运前,应在装运地点的相关检查部门进行检查。空运货物的,由海关局在机场检查点进行检查;通过港口运输的,将由海关集装箱控制司(针对集装箱产品)和码头检验处(针对非集装箱)进行检查。

    (三)进口流程与清关通道

进口流程与出口流程类似。首先需要注册并经认证成为合格进口商。其次,进出口受管制的产品必须获得进口许可或满足其他许可要求,并向海关递交材料、申报进口。为促进贸易便捷化,菲律宾推行绿色通道,简化进口流程。通过绿色通道,允许进口商提前清关货物;进口商仅需事先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信息以证明货物;在报关场所或海关授权的另一地点清关;同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进口或出口相同产品的,可以仅进行一次申报;自行评估税负。

除此之外,根据货物风险大小,海关局对不同货物采用不同清关通道。低风险货物走“绿色通道”,不需要文件审查或物理检查;中度风险货物走“黄色通道”,需要对其进行文件书面审查;而高风险货物则需要走“红色通道”,接受书面和实物(通常为X光检查)双重检查。为奖励对菲律宾有重大贡献的进口商,海关局对其给予更大的特权优待——“绿色通道+”(The Super Green Lane Plus ,SGL+),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清关过程的透明度和服务效率。在该制度下,海关局将为合格进口商提供24小时的客户协调服务,免除选择性筛选流程,免除三年进口审计,认证有效期延长至五年。目前,仅有8%左右的产品享有到“绿色通道+”和“绿色通道”的便利(各占4%左右),而80%的产品还需要走“黄色通道”,受到严格监管、需要走“红色通道”的产品也达到12%。

    (四)原产地证书规则

出口商可以向海关局申请发放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证书。出口产品销往菲律宾加入的自贸区,或者与菲律宾签订了经济合作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将由海关局分别签发相应原产地证书(享优惠)。出口其他国家和地区,则由菲律宾工商会( Philippin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PCCI)签发原产地证书(非优惠)。

    出口商申请原产地证书应提交的材料有:证书声明、出口声明、提单、商业发票、证明需要原产地证书的其他文件。

    (五)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产品

菲律宾标准商品分类手册(Philippine Standard Commodity Classification Manual, PSCCM)将进口商品分为特定大类和小类,并据此来规定限制或禁止进口产品类别。

根据2014年12月公布的禁止和限制进口产品清单,菲律宾共有17个大类66个小类的产品被列入禁止出口产品清单,23个大类共31个小类产品被列入限制出口产品清单。

    禁止进口的产品有:

1.《海关现代化和关税法》第118条规定的禁止性进出口的产品,如煽动叛国或者不符合道德要求的印刷品、非法堕胎的工具药品、淫秽物品、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等等;

2.菲律宾第8970号共和国法令(RA 8970)第3条规定的含有硬表面活性剂的洗衣和工业洗涤剂;

3.菲律宾第8506号共和国法令(RA 8506)第1条规定的带右侧方向盘的车辆;

4.菲律宾第4653号共和国法令(RA 4653)第1条规定的使用过的衣服和布料;

5.菲律宾第1264号通知(LOI 1264)规定的玩具火器及爆炸物。

根据《海关现代化和关税法》第1146条规定,除第118条第4项规定的“全部或部分由金、银或其他贵重金属或其合金制成的物品、印章、标识等”应交给菲律宾中央银行外,第118条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出口产品应做销毁处置。对于那些可用在庇护所或者可以用来制作食物、衣服或药品的货物,可以捐赠给社会福利与发展部(Department of Social Welfare and Development, DSWD)。

《海关现代化和关税法》第119条还规定了6类限制进出口的产品,包括武器爆炸物、赌博设备、彩票、麻醉品等。

 

第四章 菲律宾公司法律制度

菲律宾,是当今全世界最具有发展前途的投资目的地之一。自中国与菲律宾1975年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取得了长足发展,经贸合作成果丰硕。近些年来,两国跨国公司的贸易交流愈加频繁,从而逐步加深了两国的经济合作、推动了两国的经济发展。菲律宾公司法自1980年颁布至今,一直在中菲公司贸易中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所以,在对菲进行投资时,我们必须先了解菲律宾公司法相关制度,理清中菲公司法的差异,规避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公司法发展状况

菲律宾公司法颁布于1980年5月1日,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共有16个章节,149个法条。2015年,菲律宾参议院通过了关于《修改菲律宾公司法典的法案》的决议,决议里涉及公司法修改的内容,包括创建一人公司,允许永久性企业存在等。该决议的出台,标志着菲律宾对公司法部分法条的修改方案正式启动,然而目前该法典的修正案还处于草拟阶段,具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至今尚未出台,所以目前在进行中菲贸易投资时还是应当以1980颁布的菲律宾公司法为准。

现阶段,随着菲律宾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公司对菲投资的前景越来越明朗。但目前我国国内对菲律宾公司法的研究相对较少,为了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就必须事先了解和掌握菲律宾公司法的体系和内容。1980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是菲律宾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与基本法律,与此同时,1991年颁布《外国投资法》、《小型企业自由权利宪章》、《商业组织法》等法律规章也涉及企业和公司的规定。所以,在菲投资的投资者在参考菲律宾公司法使用本法律指南的同时,对于部分细则规定,也可以参考以上几部法律的具体内容。

二、公司法内容概述

菲律宾《公司法》旨在保护菲律宾境内的公司,以及外国投资公司的合法权利。从内容上看,涉及公司分类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一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当中。其具体内容包括股份公司、非股份公司、外国公司和特别公司。

涉及公司的设立、清算和解散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菲律宾公司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九章和第十四章当中。其具体包括:公司的定义、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内容。

涉及公司的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三章、第六章、第八章当中。其具体包括:董事会理事会的组成、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公司的会议、议事程序等内容。

涉及股东权利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十章当中。其具体内容包括股东名册、股东的资格、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数等。

三、主要制度介绍

(一)公司种类

菲律宾公司法一般把公司分为股份公司和非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被分为股份,可以基于股份多少分配红利的公司,除了股份公司,其他的都是非股份公司。非股份公司基于慈善、宗教、教育、职业、文化等目的设立,其中教育公司和宗教公司为菲律宾所特有,在菲律宾公司法中被称为特别公司。这两种公司形态在部分规定上与菲律宾公司法中其他公司的部分规定也略有不同。例如:菲律宾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教育机构的理事会应按照非股份公司理事会的规定建立,人数为5人以上,15人以下,并且应为五的倍数。”

(二)公司设立

菲律宾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并无登记要求,只是规定公司根据许可证设立,发起人可以以任何合法目的设立私人公司,由此可以看出菲律宾在公司的设立上是采取核准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即公司设立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之外,还需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在公司的发起人方面,菲律宾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发起人应当是5-15个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其中半数以上应当是菲律宾公民。”除此之外,创立人为了成立公司,还可以寻找名誉发起人,即名誉发起人不用出资,只在发起人名单上签名即可。

关于股东协议的效力和范围,我国公司法在股东协议的效力和范围上规定较少,对于股东协议的效力问题一般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决。而根据菲律宾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例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同意并经其他股东签字,可以规定投票权;授权股东之间成为合伙人的效力;如果股东对自己的决定的事项负责,协议可以规定股东不遵守董事会的决议;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可以视为董事。

(三)公司组织机构

菲律宾在公司的组织结构设定方面,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其他高级管理者。与中国公司法规定不同的是,菲律宾的董事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并且在菲律宾公司内部还存在执行委员会,根据菲律宾法律规定,执行委员会应有不少于三个董事会成员组成,并由董事会任命。

在董事的任职资格上,我国在董事的任职上只规定了不得担任董事的五种情况,对于董事会成员国籍并未作出相关限定。相比之下,菲律宾公司法规定,任何公司董事在任职公司必须至少拥有其公司股票的一份股份,并且董事会过半数的成员应为菲律宾公民。

(四)公司股权

在股票的分类上,我国对股票的分类可以划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记名股和无记名股、面额股和无面额股等几种类型。而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的规定,股票可以按等级或序列进行分类,菲律宾股份公司的股票一般可以划分为优先股、可赎回股、库藏股等。其中可赎回股可以在公司存续期由证券公司买回。而库藏股是指已经发行并足额交付,但后来被发行该股票的公司通过购买、赎回、接受捐赠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收回的股票。这种股票仍可以由董事会以合理的价格处分。

(五)公司解散

菲律宾在公司的解散方面,包括自愿解散和非自愿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提前终止公司存续期限的,公司需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解散。在非自愿解散情形下,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申诉申请,并在经正当通知和听证程序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或规则解散公司。

 

第五章 菲律宾海关法律制度

菲律宾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国,与中国贸易频繁。自2015年,中国已经成为菲律宾最大贸易伙伴之一,双边贸易额达到176.5亿美元,占菲律宾贸易总额的13.6%。但是在进行进出口贸易时,时常会因为海关问题导致清关不顺、货物申报不实或错误、关税税率确认不清等问题频频出现。因此,了解并掌握菲律宾的海关法已成为我国投资菲律宾前必要的准备工作之一。

一、海关立法状况

菲律宾的海关基本法自制定以来经过多次修改,其中就包括1957年海关法、1978年海关法、2016年海关法。同时还出台了诸多配套的政府规章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现行有效的是2016年实施的《海关现代化与关税法》,该法是对1978年《关税与海关法》的修订,二者不一致的以新法为准。2016年《关税与海关法》即菲律宾总统令第10863号,是由菲律宾众议院和参议院在2016年2月2号通过,总统于2016年6月30号签署并于之后15日内生效。目前该法律相应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

二、海关法内容概述

2016年《海关现代化与关税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加强政府税收、机构的公正与透明、海关和关税的管理,而这些都将有效地促进国际交易、阻止和削减任何形式的海关欺骗与非法行为、加强海关现代化和关税管理。新修订的《海关现代化与关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主要是普遍的规定,例如立法目的、进出口开始的时间以及法条内相关专业名词的解释;第二章主要介绍菲律宾海关行政机关,如普通行政部、海关区和入境口岸;第三章主要是菲律宾海关管辖和管制;第四章主要是介绍进口清关手续及相关内容,如货物申报单、货物检验等;第五章是出口清关手续;第六章是海关过境与转运;第七章是进口税,包括货价基础的确定等;第八章是关税和延期关税、优惠和豁免。第九至十一章主要是关税审计、退税以及相关司法程序,最后几章主要是犯罪刑罚以及资费管理政策等。

三、主要制度介绍

    (一)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在菲律宾,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包括以下几种:任何用来鼓动叛国、造反、起义、颠覆政府的、武力对抗菲律宾法律的、威胁人类生命或损害人们身体的印刷品;用来违法堕胎的物品、工具、药物及宣传广告;淫秽的、不道德的印刷品、底片、电影、像片、雕刻品、平版画、绘画或其他艺术品;全部或部分由金、银或其他贵重金属或其合金制成的物品、印章、标识等;违反非食品药物法的假冒劣质的食品或药品;任何在知识产权法或相关法典上属于侵权的物品;其他被法律及法规明确规定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等。

在限制进出口货物方面,其种类就包括以下几类:炸药、火药、弹药和其他爆炸物、武器和战争的武器,及其部分,但经法律明确授权除外;用来赌博的轮盘、装备、扑克、机器设备及用具、具有有奖销售功能的取币机、售烟机或其他售货机;彩票及相关广告等,但菲政府批准的除外;大麻、鸦片、罂粟、可可叶、海洛因或其他麻醉品及其合成品;合成盐或成品盐;鸦片烟斗及其相关零件;其他被法律规定限制进出口的产品。这些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只有在得到有权的政府部门如农业部、食品药品管理局等部门的许可后,才可进口至菲律宾或在菲律宾国内运输。

(二)关税征收方式

菲律宾海关关税的征收方法包括两种,一种是从价征收,一种是从量征收。菲律宾海关征收关税主要运用的是从价征收,而从价征收应当先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即货物本身价格、运输相关的费用及保险费,但是由买方承担的货物中的部分价格如佣金、包装成本等不能计算在货物本身的价格之内。但是,在酒精饮料、烟花爆竹、烟草制品、矿物燃料、手表、卡通、糖精、扑克等产品从量征收。海关对汽车、烟草、汽油、酒精以及其他非必要商品征收进口消费税,进口产品还应向海关当局缴纳12%的增值税,征税基础为海关估价价值加上所征关税和消费税。严格来说,对于10比索以上的进口货物都要征收关税,但在实践中,货值在75美元以下且重量在10公斤以下的货物不征关税。目前菲律宾进口关税的税率最高达65%,但该比例仅为万分之五左右。

(三)进口一般程序

进口商必须在最后一批货物卸载后的三十天内向海关办公室申报进口,不论是第一次进口的货物,还是先出口再进口的货物,都要依法缴纳进口关税。部分特殊产品,如动植物、食品药品、化学品等,需在进口前获得许可证书后才能进口。对部分敏感货物如玉米、家禽肉、猪肉、糖和咖啡,菲律宾采取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并同时对这些货物设置了最低准入量。

进口商在进行货物进口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有:商业发票或者形式发票;海运提单或者空运单;原产地证书;装箱清单;根据进口商或银行对于进口货物的性质或运输要求,需提供相关特殊证明或者进口许可;商品发票。

第六章 菲律宾金融法律制度

一、银行法律制度

菲律宾的银行法律包括:1993年颁布的《中央银行法》,2000年颁布的《普通银行法》,1992年颁布的《农业银行法》,1995年颁布的《储蓄银行法》,1976年第1034号总统法令《境外银行业制度法令》,2013年共和国第10574号法令《允许外国银行股本投资的法案》,2014年共和国10641号法令《新外资银行法修正案》等。

    (一)中央银行

菲律宾中央银行(BSP)于1993年7月3日正式成立,是依据1987年《菲律宾宪法》有关条款和1993年颁布的《中央银行法》而设立的。中央银行的主要目标是维持价格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推动并保持货币稳定和比索的可兑换性。同时,中央银行还担负着发行货币、监管银行和开展类似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外汇储备、制定汇率政策、充当最后贷款人和政府的银行等重要职能。

    (二)普通银行

根据《普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银行是指从事将以储蓄方式获得资金用于借贷的主体。菲律宾银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商业银行;综合银行;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合作银行;伊斯兰银行;中央货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银行。《普通银行法》对银行的业务权限进行了规定。

商业银行除了拥有一般公司的权利之外,享有商业银行运行所必需的所有类似权利,包括接受汇票和发行信用证;贴现和认购本票、汇票和其他票据;吸收活期存款和其他类型的存款;买卖外汇和金银;买卖可流通公债和其他债券;提供信贷等。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和权限由货币委员会制定的规则确定。商业银行只能向货币委员会认定的该银行的关联企业投资,该企业与银行的关联性可以是财政关联也可以是非财政关联。商业银行只能在货币委员会的决定下向关联企业投资入股。商业银行可以拥有储蓄银行、农业银行100%的股票。当商业银行向其他财政关联企业投资(包括另一商业银行),该商业银行只能拥有企业的小部分股份。

综合银行除了具有商业银行的权利以外,还可以行使现行法律规定的投资公司权限和法律规定的向非关联企业投资的权利。综合银行可以拥有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和财政关联企业100%的股票。综合银行或其全部或主要控股的分支机构向一个非关联企业投资时,不得超过该企业总股份的35%,也不得超过该企业有投票权的股份的35%。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货币委员会进一步限制综合银行向银行投资不得超过该类银行股份的40%。

    (三)外资银行

1972年《菲律宾外币存款法》第2条规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向具有良好信誉的菲律宾银行存款。在申请时可以由中央银行为此目的指定可接受的部分外国货币为国际储备金,中央银行按照共和国265法案规定要求交出国际储备金。

2000年《菲律宾普通银行法》第73条规定,在本法生效后的7年之内,任何申请在菲律宾设立的外资银行必须获得该设立银行百分之一百的表决权股票。在本法生效前依据《放宽经营范围和准入条例》获得60%的表决权股票而申请设立的外资银行必须追加取得100%的表决权股票。

2013年共和国第10574号法令《允许外国银行股本投资的法案》,允许外国资本进入菲律宾农村银行,非菲律宾投资人可以拥有、收购或在乡村银行购买高达60%的表决权股票。

2014年菲国会通过了共和国10641号法令《新外资银行法修正案》,对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范围实行全面开放。货币委员会可授权外国银行通过收购、购买或拥有现有银行100%的表决权股票;投资拥有根据菲律宾法律成立的新银行附属公司100%的投票权股份;设立具有完整银行业权利的分行。

    (四)反洗钱规则

菲律宾2000年颁布9194号共和国法案《2001年反洗钱法修订后的规则和实施条例》,对有关概念、名称的定义、洗钱罪的构成、洗钱案件的管辖权和调查程序、洗钱罪的相关规则、反洗钱委员会、秘书处、国会监督委员会、防止洗钱的客户识别要求和记录保存、冻结订单申请、授权查询银行存款、没收条款、国家间互助、刑罚规定、禁止政治骚扰、赔偿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证券法律制度

菲律宾的证券法律主要是2000年颁布的共和国第8799号法令《证券管理法》。该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构

证券交易委员会为证券监管的行政机构。由主席和4名委员组成,由总统任命,任期7年。主席是委员会的首席执行官。委员会应至少每周举行一次会议,或在主席提出要求或3名以上委员提出要求时,召开经常会议,以便开展业务。委员会可主动或根据任何利害关系方的请愿,审查任何部门或办公室、个人专员或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任何行动。

    (二)证券登记

不得在菲律宾境内出售、提供或发行没有向委员会正式提交并经委员会批准的已注册声明的证券。已注册的,在出售前,须向每名准买家提供符合委员会规定的相关资料信息。委员会可根据其认为必要的条件有条件地批准注册声明。进行登记的证券相关的文件资料,须在营业日内于合理时间开放给公众查阅。

   (三)先行计划和报告要求

任何人不得向公众出售或要约出售任何先决计划,但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及规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行人应定期向委员会提交财政年度报告、财政期间其他定期报告以及关于发行人重大发展的现有报告。

   (四)禁止欺诈和操纵内幕交易

任何人为自己或通过经销商或经纪人直接或间接地从事第24节规定的行为,均属非法。任何交易所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就任何在证券交易所登记的证券(包括任何已登记的认股权证、权利或可兑换证券)作出批准、保证、押记、选择或享有特权的行为或承诺。交易过程中不得欺诈或欺骗构成误导。内幕人士不得向公众提供自己拥有的关于发行人或证券的重要信息。

   (五)自我监管

自我监管组织包括证券经纪人、经销商和其他证券相关组织的协会,这些组织要经委员会批准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授予许可证。每个自我监管组织应遵守《证券监管法》的条款及其自身的规则。每个自我监管组织可以向委员会提交拟议规则或其修正案,以维持保护证券和基金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六)证券结算机构

证券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的机构。设立证券结算机构一般要经过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登记。证券结算机构的注册应按委员会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注册申请,其内容应包括:一份遵守《证券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和证券结算机构规则的承诺书;证券结算机构的组织表,管理人和从业人员的名册;证券结算机构规则的副本。

三、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制度的发展

1978年,菲律宾颁布《保险法》(Insurance Code)。2013年,为了迎接2015年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建成,提高菲律宾保险业竞争力,总统阿基诺签署共和国第10607号令,对1978年《保险法》进行重要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1.分步骤提高监管资本要求。2.要求保险公司使用国际会计准则。3.保险营业许可证有效期从1年延长到3 年。4.扩大保险资金投资渠道。

(二)保险制度介绍

菲律宾的保险法律主要是2013年颁布的共和国第10607号法令《保险法》。该法主要涵盖了主体、保险类别、保险机构等八大章节。

1. 监管机构

保险委员会为保险监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菲律宾财政部下的政府机构。其职责体现出新兴市场的特点,除了保护投保人利益外,还包括发展壮大保险业和提高人民的保险意识等。

2. 市场准入

(1)资本金要求。根据2013年共和国第10607号令,该法令实施以前存在的保险公司,需要按阶段提高净值(净值=实缴资本+留存收益+资产减值之后的盈余+资产重估增值):到2013年6月30日之前,提高到2.5亿比索(约合3400万人民币);到2016年12月31日之前,提高到5.5亿比索(约合7480万人民币);到2019年12月31日之前,提高到9亿比索(约合1.224亿人民币);到2022年12月31日之前,提高到13亿比索(约合1.768亿人民币)。在该法令颁布之后新设立保险公司的,需要满足10亿比索(约合1.36亿人民币)实缴资本的条件,且满足分阶段提高净值的要求。保险委员会还可以要求股东以现金形式注资到盈余贡献账户且金额不少于100万比索。对于外资公司,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要向保险委员会存缴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2)外资准入。菲律宾在1995年入世时承诺,外资可以持有本土保险公司不超过40%的股权,但是非本国公民在董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1/3。 1996年,菲律宾通过了共和国8197号令,主动放开外资持股上限,允许外资持股100%。外国公司可以在菲律宾设立合资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

(3)营业许可证类别与时限。菲律宾允许设立财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和综合性保险公司。综合性保险公司同时经营财产险业务和寿险业务的,需要分别获得财产险和寿险两个许可证。许可证在颁发后第3年的年底过期,每3年需要续期1次。

第七章 菲律宾土地法律制度

一、土地制度发展历程

菲律宾历史复杂,经历了西班牙殖民、美国人统治、独裁政治,现在回归形成了菲律宾独特的“卡特尔化”政治格局。从地理上看,整个菲律宾群岛可以分成3个松散的岛群,坐镇吕宋岛的中央政权从20世纪40年代起就力图将全国整合为一个统一有力的政治共同体,但在地理和种族上都无法实现。从政治现实来看,过去50多年间,几乎所有菲律宾总统的身份都首先是地方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其次才是党派领袖和国家元首。美国式政体在菲律宾的土壤上没有开出繁荣之花,反倒成了西班牙式副王制度(Viceroy)的再现:每位“副王”或者说政治卡特尔(Political Cartel)领袖各自在一个省拥有不受控制的商业利益、基层政治班底甚至私人暴力机器,彼此势均力敌,难以被消灭。因此,每次大选都会成为主要卡特尔重新洗牌的机会,前一位“副王”的政策在新总统选出后很难获得延续。国家战略的实施周期不是10年、20年,而是6年(一届总统任期)。考察菲律宾政要名单,很容易发现父子代代相继、百年世家的姓氏:劳雷尔、拉莫斯、麦格赛赛、马卡帕加尔(前总统阿罗约系该家族成员)、阿基诺……

基于菲律宾特殊的政局,其土地政策、土地法律是个畸形的混合产物。一方面,菲律宾已经完成了某种形式的“土地改革”,将部分土地收归国有;另一方面,大量的土地还掌握在地方豪强、家族势力手中。

二、主要制度介绍

菲律宾与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共土地法》(Commonwealth Act 141),《地籍法》(Act 2259),《综合土地改革法》(Republic Act 7279)等法令。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土地所有权制度在菲律宾可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以及法人社团的土地所有权。鉴于菲律宾的国情,菲律宾《宪法》第十二章第二条规定:“一切公有土地、水域、矿藏、煤、石油和其他矿物油,一切潜在的能源、渔场、森林或树林、野生物、动植物和其他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外国人原则上不得在菲律宾购买土地,但可通过合资公司的来购买。但是,菲律宾法律对这种“合资公司”进行了专门规制,要求公司至少有五人、菲方控股在60%以上(含本数)、成立后还必须在菲律宾开设主要的公司银行账户。在购买菲律宾土地前,公司必须首先获得菲律宾投资委员会(BOI)的许可,方可进行土地买卖的交易。

此外,1993年颁布并生效的第7652号共和国法案《投资者租赁法案》第二条规定:“为鼓励外国人投资,根据宪法规定保护和发展菲律宾私人祖传财产,国家允许将私人土地灵活、动态、长期地租赁给外国投资者以从事工业、建筑业、机械化农业、工商业土地开发、旅游业。”从而允许外国投资者采取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第四条规定:“所有投资菲律宾的外国投资者都应该被允许根据菲律宾共和国的法律租赁私人土地,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任何租赁合同不得超过五十年,可续期一次但不超过二十五年。(2)租赁地区只能被用于双方达成共识的投资之目的。(3)租赁房地包括为投资目的而合理需要的范围,但是违反《综合土地改革法》(第6657号共和国法令)及《地方政府法令》(第7160号共和国法令)的除外。(4)根据本法所订立的长期租赁合同取得的租赁权可以被出售或转让;如果买方或受让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本法对租赁房地的条件和限制仍将继续适用。”这条规定表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菲律宾租用土地,但必须满足条件:①土地租赁合同期限为50年,仅可一次性延长25年;②租赁的土地仅可用于投资;③租赁合同不能违反《综合土地改革法》和《地方政府法案》;④这种租赁权可以在外国投资者之间流转。

(二)土地管理机构

菲律宾环境和自然资源部是菲律宾履行土地监管职责的部门,成立于1987年。其具体职能主要涵盖:

1.向议会和内阁提出关于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的政策、规划和计划;

2.发布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放相关许可证、征收税费;

3.控制管理自然资源,包括对自然资源进行分级、勘探、保护和公平分配来自自然资源的利益。

其工作领域涉及土地管理、矿山和地球科学管理与发展、生态系统研究与发展、资源信息管理等四大部分。

菲律宾土地管理部门除了环境和自然资源土地管理局外,还有其他部门如房产与城市发展协调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发展署等可直接或者间接的调控土地使用。

第八章 菲律宾企业税收法律制度

中国的企业要“走”进菲律宾,需对菲律宾的税收法律体系了解通透,清楚菲律宾对企业的税收规则,这样有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因此,本章主要介绍菲律宾的企业税收法律制度,以帮助中国企业更好地了解菲律宾的法律环境。

 

 

 

一、税收制度概览

(一)税法体系概况

菲律宾税法的法律渊源也经历了一个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和判例法并以成文法为主的发展过程。目前,菲律宾的税收基本法为1997年的《税收改革法》(共和国8424号令),又叫《国内税收法典》修订案。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共和国第9337号令《改革后的增值税法》再次对《国家税务法典》的所得税和增值税进行了实质性改革。国家税收管理部门出台的许多行政规章文件也构成税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如条例、备忘录命令、裁令、行政命令等。最高法院裁决也是税法法律渊源之一。对于税收协定,菲律宾已经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共缔结了约40个税收协定。其主管的税务当局为国内税收局(国税)、市财政局(地税)、海关局。

(二)税收种类

税收制度是由具体的税种组成的,但一国的税种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世界上的税种已经不胜枚举。目前中国与菲律宾的税种如表所示:

 

中国与菲律宾企业税种情况表

国家

征收部门

企业税种

中国

国税局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部分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地税局

营业税,部分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

菲律宾

地方财政部门

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

国税局

所得税(个人与企业)、消费税、增值税、财产税、印花税、旅游税

海关总署

关税等

出入境管理局

相关税种

陆运办公室

车辆税

资料来源:中国资料来源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菲律宾资料来源于菲律宾财政部网站。

 

从表中可以看出,中国与菲律宾实行的是复合税制,两国的税制均由多个税种组成,而且这些税种由不同部门征收,不同的是中国税收基本由税务系统征收(除了海关),而菲律宾不仅由税务部门征收,还有相当部分税种由其他职能部门征收,如陆运办公室。

(三)税率

在菲律宾,本国企业除了30%的基本税率,还具有20%、15%、10%、7.5%等多个税率档次。如对于销售成本占总销售额或所有来源收入之间的比率不超过55%的企业可选择按总收益的15%计税;非营利的私人教育机构及医院按10%的税率计税;对于企业来自存款的利息以及许可费收入按20%的税率征税;如果本国企业从外币储蓄扩张制度下的储蓄银行处收到的利息所得可按该利息7.5%的税率缴纳最终所得税。对于外国企业,菲律宾常驻外国企业的税率与居民企业一致,即30%。如果该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则按其“菲律宾总收费”的2.5%缴纳税款。非常驻外国企业在其纳税年度内所有来源于菲律宾的总收益,如利息、股息、租金、许可费、工资、保险费(不包括再保险保费)、年金、报酬或其他固定或可确定年度、定期或偶然的利得、利润、所得及资本利得都应按30%的税率纳税。非常驻外国企业从本国企业处收到的货币或财产股息,应按照15%的税率征收最终预扣税,并根据企业所属国家的具体情况就其应在菲律宾缴纳税款金额给予该非常驻外国企业一定的抵免额,抵免额计算比率为15%。

二、企业税收法律制度

(一)公司所得税

1.居民纳税人——如果公司成立于菲律宾,或成立于菲律宾境外但在菲律宾境内有分支机构的,则该公司为居民纳税人。

2.征税原则——菲律宾居民公司按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公司仅按来源于菲律宾的所得纳税。在菲律宾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按来源于菲律宾的收入纳税。

3.应纳税所得——公司税对公司利润征收,公司利润一般包括营业、贸易利润。正常的营业费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扣除。在计算季度/年度应税所得时,国内及居民公司可采用选择性标准扣除额(OSD)(不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来代替分项计算的扣除额。一旦采用选择性标准扣除额,则已提交纳税申报表的纳税年度不可变更扣除方法。

4.股息的征税——菲律宾公司和居民外国公司所获得的来源于菲律宾境内企业的股息收入无须纳税。

5.资本利得——资本利得通常作为收入征税。但是,对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所获得的利得,10万比索以下的须缴纳百分之五的预提税,超过10万比索的部分按百分之十缴纳预提税。出售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所获得的利得须按出售总价的百分之一减半征税。来源于出售非商业用途不动产的所得,按照销售价或公平市价二者中的较高者缴纳百分之六的最终预提税。

6.亏损——亏损可向以后年度结转3年,除非纳税人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或免税。当公司的所有权经历重大改变时,亏损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不允许亏损向以前年度追溯调整。

7.税率——菲律宾公司须按百分之三十的税率纳税。地区经营总部须按百分之十的税率纳税。

8.附加税——不当留存收益须缴纳百分之十的附加税。

9.可替代最低税——国内公司和居民外国公司自营业的第4个应税年度起须缴纳相当于总收入百分之二的最低公司所得税(MCIT)。如果一家公司无应纳税所得或应纳税所得为负数,或者最低公司所得税的金额大于公司正常的所得税税负时,则在该纳税年度按季度征收最低公司所得税。最低公司所得税超出正常所得税的部分可向以后年度结转3年以抵免以后年度的正常所得税。

10.境外税收抵免——由国内公司缴纳的外国税可按比例抵免对同一利润征收的菲律宾税,但该项抵免以该外国所得应缴纳的菲律宾税额为限。

11.税收优惠——1987年综合投资法(由投资局管理)和1995年经济特区法对优惠待遇做出了规定。优惠待遇通常包括税收(例如所得税减免期)与非税收优惠(例如进出口海关程序简化)。从事特定业务活动的企业可享有其它优惠待遇。

(二)预提税

1.股息——如果收取股息的非居民外国公司的所在国允许百分之十五的税收抵免,则菲律宾公司分配给非居民的股息可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预提税。否则,股息须按百分之三十纳税。预提税率可依据税收协定适用更低税率,但须得到国内税收局(BIR)的确认。

2.利息——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须缴纳百分之二十税率的预提税,除非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但须得到国内税收局(BIR)的确认。

3.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给非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款项须征以百分之三十的预提税,除非可以根据税收协定享受更低税率,但须得到国内税收局(BIR)的确认。支付给国内公司或居民外国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款项须征以百分之二十的最终预提税。

4.技术服务费——除非根据税收协定享受更低税率技术服务费(在某些情形下也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须缴纳百分之三十的预提税,但须得到国内税收局(BIR)的确认。除非有特定的税收豁免,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的费用须征收百分之十二税率的预提增值税。

5.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由分支机构汇给其总部的税后利润须缴纳百分之十五的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

6.其他——其他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款项须征收最终税(例如,管理费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与船舶相关的款项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四点五,与飞机、器械、其他设备相关款项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七点五)。预提税率可依据税收协定降低,但须得到国内税收局(BIR)的确认。

(三)增值税

1.应税交易——多数商品与服务的销售和提供须缴纳增值税。

2.税率——销售部分货物和提供服务及进口须缴纳百分之十二的增值税。部分销售适用零税率。

3.登记——增值税的登记限额为919,500菲律宾比索。

4.纳税申报——纳税人可在每个纳税月结束后的20日前(对于月度申报)或每个纳税季度结束后的25日前(对于季度申报),办理手工申报或通过电子申报与缴纳系统提交申报表。

(四)对公司征收的其他税项

1.薪酬税——公司雇主须对雇员的薪酬代扣代缴薪酬税。

2.不动产税——对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其适用税率取决于房地产的所在地。税款不应超过每份纳税申报表中房地产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三。

3.社会保障税——雇主须根据雇员的工资每月向社保系统缴纳社会保障税。对处于最高工资等级的雇员,雇主每月为其缴纳的社保税最高限额为1790菲律宾比索。

4.印花税——根据文件类型适用不同税率。

5.财产转让税——财产的无偿转让须按从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不等的累进税率或按赠与时财产公平市价的百分之三十向赠与方征税。转让或者销售房地产时须按房地产出售总价或公平市场价二者中的较高者的百分之一减半征收地方房地产转让税。

6.其他——某些类型的企业如银行、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和公共承运人(须缴纳增值税的国内航空客运承运人除外)按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七不等的比例税率纳税。

(五)反避税规则

转让定价——税务机构已通过2013年2号收入规定颁布了正式的转让定价规定,该规定基本上遵从了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中的公平交易标准。

(六)征管与合规性要求

1.纳税年度——以公历年度或财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财年是指以十二月以外的任何一个月底为年终的12个月的期间)。合并纳税——不允许合并申报,每家公司须提交单独的申报表。

2.申报要求——不论是否需要缴纳税款,纳税人必须在其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四个月的第15天或之前提交纳税申报表。

3.罚金——逾期缴纳税款将导致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纳税人于税款到期日起至全额缴清期间,其未缴税款将被处以百分之二十的年罚息。除了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和百分之二十的罚息外,可基于应缴税款处以折衷的处罚。

4.裁定——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对拟定交易的税收影响做出预先裁定。

第九章 菲律宾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立法过程简介

1542年,西班牙探险家鲁伊·洛佩斯·德比利亚洛沃斯踏上菲律宾中东部并以西班牙王子菲力普的名字将其命名为“菲力纳斯”,用来指称整个菲律宾群岛。[ 高秋福:《菲律宾社会文化三重色》,新华每日电讯,网址:http://www.qstheory.cn/wz/jiangt/201109/t20110916_11046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6月12日。]1565年,西班牙开始对菲律宾实行殖民统治。它奉行“一手挥长剑,一手执圣经”的策略,一方面对菲律宾廉价劳动力进行剥削,一方面向其传播奴化的宗教文化。19世纪末,美国为新崛起的势力与西班牙争夺更广阔的土地和廉价劳动力发生战争,这时的菲律宾也爆发了反对西班牙殖民统治的武装起义,战胜西班牙之后,美国却于1902年派兵占领了菲律宾,从而取代西班牙继续对菲律宾实行殖民统治。直到1946年7月菲律宾宣布独立,美国占领菲律宾将近半个世纪,使菲律宾成为美国色彩最浓重的亚洲国家。

1946年7月,菲律宾摆脱了美国的殖民统治,宣布独立,成为独立的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保护劳动,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发展,基于社会正义确保产业的正常秩序从而制定了《菲律宾劳动法典》。该法典颁布实施后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劳动者的生产与生活条件,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并促进了社会的良好发展,但菲律宾的劳动法典是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而制定的,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劳工法接轨,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菲律宾虽然是资本主义国家,但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很落后,文化和法律发展也不够发达,而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标准是按照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为蓝本制定的,由此看来,该标准并不完全适用于菲律宾,也会使某些条款或内容无法实现,这是菲律宾劳动法典的不足所在。社会保障法以劳动法为基础,因为没有根植于本国国情直接引进,从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劳动法典基本内容

菲律宾宪法关于劳动立法的规定是《菲律宾劳动法典》制定的首要依据,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确认劳工是一支主要的社会经济力量,并保护工人的权力,促进劳工的福利。”第十三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应为本地的、海外的、有组织的、无组织的劳工提供充分的保护,促进充分就业和平等的就业机会。国家保障所有工人关于组织工会、集体交涉和谈判,以及和平的集体行动包括合法罢工的权利。他们应享有职业保障、人道的工作条件和获得足以维持生活的工资权利。他们可以依法参与设计关于他们权益的政策决策过程。国家提倡工人和雇主分担责任和选择使用自愿方式解决争端的原则,包括调解和要求双方相互让步,以促进企业的安定。”同时,菲律宾宪法还针对保护妇女就业和工作条件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特殊群体和特殊利益提供了特殊的保护。

《菲律宾劳动法典》共有八个部分,包含总则;雇佣前;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工作条件;健康、安全和社会福利;劳动关系;雇佣、职位;临时的和最终规定。

    1. 总则部分

    总则规定了国家应保护劳动者,无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促进就业并确保公平的就业机会,并且规范雇佣关系。工人应享有的权利及利益适用于所有劳动者,无论是农业劳动者还是非农业劳动者。还规定了当该法典的解释和执行出现争执或疑问时,其解决办法应该有利于劳动者一方。

    2. 雇佣前的规定

    这部分首先规定通过改善劳动力培训、分配及利用,提高和保证国家充分就业;规定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建立登记和营业许可系统;调整外国人就业;加强公共就业网络,为国家发展目标服务。接着规定了劳动部、就业服务部、海外就业发展理事会的职权。以保护菲律宾劳工在本国或国外就业的平等权利和应有福利。另外一点,该法典规定除劳动部授权的理事会和有关实体外,任何人不得雇佣菲律宾劳工到国外就业。

    3. 人力资源发展计划部分

人力资源发展计划部分的目标是发展人力资源,建立培训机构,制定确保国家劳动力有效分配、发展和利用的计划和项目,以此促进就业、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此设立了国家人力技能中心、工业理事会、地方人力发展办公室等机构。该法典将特种工人分为三种,即年满14周岁的学徒、实习生和残疾工人,并对这三种特种工人的工作时间、工资进行了规定。

    4. 工作条件的限定

    这部分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节为工作条件和休息时间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正常的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吃饭时间;每周休息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的补偿;假期、休假权和服务费等内容。第二章节工资方面规定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工资禁令;工资研究、工资协议和工资决定;行政管理和执行强制。第三章节对特殊雇员如妇女、未成年人以及家庭佣人和家庭工人的工作条件进行了规定。

    5. 健康、安全和社会福利

这一部分规定了国家应当提供医疗服务,并且根据劳动部制定的规定,任何雇主都应依据工作特征和工作条件准备急救药物和设备,各雇主应当训练一部分雇员掌握急救手段。从医疗和牙科服务,职业健康和安全,雇员补助与国家保险基金三个方面对社会保障进行规定。

6. 劳动关系的规定

本部分内容首先介绍了国家政策并对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劳动关系局等劳动机构和一些专有名词进行定义,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工会组织的注册条件进行了规定。

7. 雇佣、职位的规定

这一部分只涉及企业雇佣的终止条件和雇工的退休条件两个方面。

8. 临时和最终规定

内容包括违反《菲律宾劳动法典》的刑罚和诉讼、索赔时效两方面。对于任何违反本法典的行为,将被处以1000至10000比索的罚款或3个月至3年的监禁。诉讼和惩处犯罪的时效为3年。  

三、社会保障法基本内容

菲律宾的社会保障法是以劳动法典为基础制定的,并以社会保险为核心。《菲律宾劳动法典》第四册中关于健康、安全和社会福利等方面规定了收入津贴、医疗津贴和其他一些相关内容的津贴,这些规定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菲律宾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典,其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三大社会保障立法支撑着,共同推动和维护着社会保障的有序发展,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社会保障法。虽然对比我国而言社会保障的立法分散不统一,但是也相对健全。

菲律宾的社会保障法由1954年制定并于1957年9月起实施。社会保障署为主管菲律宾社会保障事业的最高执行机关,也担负着社会保障法的贯彻与实施。社会保障的内容规定了伤残保险给付、疾病保险给付、生育保险给付、年老退休保险给付、死亡安葬抚恤给付五个方面的内容,此外还有对社会保险的范围、待遇和财产管理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障法以保障受保人的收入稳定为目的,其中规定老年退休生活保障以提供退休金的方式按年给付;工伤和职业病保险内容包括工伤补偿、保健费、康复费,同样是按年给付;对于妇女的生育保险有严格性限制,其中包括产假津贴和必要的医疗保健费两方面,为一次性给付;医疗和疾病保险包括医药费、手术费和住院费,给付方式为一次性;死亡安葬及抚恤保险有一次性给予安葬费和子女抚养费。

第十章 菲律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菲律宾森林以每年2.5%的速度递减,占该国国土面积57%的森林面积丧失一半以上,从木材出口国转变为了木材进口国。菲律宾水污染问题严峻;在贫民窟和农村,由于未建下水道和粪便处理措施,污水直接排入河川,引发大量公共卫生问题。在城市,因固体废物处理不当,垃圾堆放于道路和空地,污染了地下水,威胁饮水安全。工业化带来的产业公害也十分严重。首先,工厂的污染物质使菲律宾大气和水质污浊。对于产业废水,菲律宾虽然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进入工厂检查、公害防止、罚金、环境税等制度,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因众多中小企业缺乏公害防止资金,很多企业将废水和污染物直接向河流湖泊和大气排放,引发环境问题。其次,菲律宾在开发金、铜等矿物时管理粗放,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导致了不容忽视的水质污染。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菲律宾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环境与自然资源部,所属的环境管理局承担环境行政工作,在各地设置了环境管理局所属部局,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规制的实施。此外,保护野生生物局及公害裁定委员会直接负责环境管理保护计划。

二、主要法律简述

菲律宾1976年制定了《污染控制法》(984号总统令);1977年制定了《环境政策法》(1151号总统令)、《环境法典》(1152号总统令)——两部基本参照美国的环境政策法;1978年制定了《环评法案》(1586号总统令);还制定了《水资源保护法》、《防止海洋污染法》等。后来,菲律宾又完善了环境法治,制定了《有害物核废弃物法》、《统一森林保护区法》、《生物多样性、遗传基因法》等。20世界90年代以来,针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菲律宾制定了《洁净空气法》(8794号共和国法案)、《生态性固体废物管理法》、《洁净水法》(9275号共和国法案)。

菲律宾环境法的主要内容有:

1.第1152号总统令《菲律宾环境法典》,主要内容包括:空气质量管理、水质量管理、土地利用管理、自然资源管理及保护、废弃物管理等。

2.第8794号共和国法案《洁净空气法》,该法案颁布了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规定处罚方式如下:固定源污染超标的,根据偿付能力、是否疏忽、污染历史处以每污染持续日10万比索以下罚金(每三年增长10%,起自1999年)至污染消除为止,此外还可处停止或中止施工、营业等处罚措施,如三次违反该法,将永久停业;机动车污染超标的,将扣留机动车直至交清罚款(初犯2000比索以下,再犯2000以上4000比索以下,累犯4000以上6000比索以下并处吊销驾照一年)并修理车辆直至符合标准;其他污染源的,处每污染持续日1万比索以上10万比索以下罚金,或6个月以上6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处。

3.第9275号共和国法案《洁净水法》,该法案界定构成水体污染行为的要件,并规定处罚方法如下:对每污染持续日处以1万以上20万比索以下的罚金(每两年增长10%,起自2004年),此外还可处停止或中止施工、营业、减少工程量、暂停水供给等处罚措施,直至污染者建立健全排放保护机制、排放达标为止。因重大疏忽或故意不采取清理措施的,处以2年以上4年以下监禁并处每污染持续日5万以上10万比索以下罚金;如造成人员因污染重大伤亡或死亡,则处以6年零1日以上12年以下监禁,并处每污染持续日50万比索罚金。严重违法行为可提起刑事诉讼,包括以下情形:一是故意排放6969号共和国法案规定标准以上的有毒污染物的;二是2年内发生5次或以上侵权行为的;三是无视相关部门处罚,拒交罚金或继续营业的。上述三种情形,将处以每污染日50万比索以上300万比索以下的罚金,或判处6年以上、10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同时执行。同时规定内湖区水体污染的处罚参照4850号共和国法执行。

4.第705号总统令《森林法修订案》,该法案第四章规定了刑事案件及处罚的情形,如偷伐按盗窃罪判处等。此外,非法占有或毁坏林区的,在处以定额罚金并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监禁的基础上,按合法占有林区价格(租金等)的10倍缴纳额外罚金;烧荒的,处2年以上4年以下监禁并处所毁坏木材价值8倍的罚金。

5.第1586号总统令《环评法案》:根据菲律宾1586号总统令要求,如果投资项目或其执行有可能影响到环境质量,项目计划内容中要包含“环境影响评估”,以确保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问题得以解决,使其与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协调一致。根据项目地点和性质的不同,项目执行单位要准备一份“环境影响声明”或“初始环境检测报告”。最终报告将递交至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附带文件还包括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地方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复核后,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决定发放或拒发“环境合格证”,如无此证,项目就不能合法执行。

1586号总统令同时列出了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领域:一是自然环境,包括土地、水、空气、地上生命、水中生命和生态平衡;二是社会经济,包括人口、生活方式、建筑、少数民族文化、名胜古迹、健康和当地经济。

该总统令还举例说明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1)水和空气污染;(2)历史和考古遗迹的破坏;(3)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4)城市拥挤程度上升;(5)对健康的威胁;(6)土地的不当使用。

“环境合格证”包括了所有项目实施应该遵守的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项目连续执行。如果被拒发“环境合格证”,项目方应该递交一份新的“环境影响声明”,选择另外的项目地点或变更设计及执行。

三、环境评估程序

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下属环境管理局为负责环保评估的机构。该局官方网站地址为emb.gov.ph,电话为928-3725,电子邮箱为emb.denr@gmail.com.

投资者须向环境管理局提出要求取得“环境合格证”的申请,并随申请一同附上项目介绍。项目介绍应包括项目将使用的基础材料、项目建设的程序和应用的科技、项目完工后的产量和污染物(废水、废气等)排放量、投资人资产证明、项目所在区域地图、人力资源要求等内容。

环境管理局委员会每月召开两次会议接受申请,并进行讨论。如申请满足所有程序要求,且项目对周边环境无严重影响,将于会上批准申请,并由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发放“环境合格证”。根据项目不同,整个周期在2至6个月之间。

 

第十一章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凝结成的智慧结晶,有的须以一定的媒介作为载体体现出来为人们所知、所用。我们耳熟能详的知识产权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这只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另一部分还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地理标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文学、艺术、科技成果方面的权利。而专利权又可以再细化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和商标权也有很多以其延伸的权利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同时也越来越国际化,然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专有性等特性,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一方面会促进人类文明的传播,但另一方面也会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性带来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贸易冲突,这就需要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通过国与国之间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协调实现双赢。

为促进技术传播、引进外资,推动商品的国际市场准入,菲律宾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保护体系,如专利、商标、版权的注册等方面的行政程序,以及放宽对技术转移登记的限制,加强知识产权在国内的实施。

知识产权的统筹工作由知识产权局及其下属各部门全权负责,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建立健全有效的知识产权体系。菲律宾知识产权体系如下:

一、法律渊源

由于社会制度、国家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的不同及受政治思想、道德、历史与文化传统、宗教、科技发展水平、国际交往等的影响,哪些资料能够作为特定法律共同体的法的渊源的范围与种类是不同的。即使同一个法律共同体在不同历史时期,法的渊源的范围与种类也是不同的。菲律宾的知识产权法律渊源按照涉及的内容可分为专利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和相关条约。与我国相比,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律渊源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从《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比较,菲律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在知识产权法典下分别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而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并没有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而是直接通过制定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等法律对知识产权成果进行一系列规制,同时菲律宾通过《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加强对本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二,除了直接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之外,菲律宾在《菲律宾民法典》、《刑法典修正案》、《反贪污腐败法》、《电子商务法》、《菲律宾关税与海关法典》 、《1997年土著居民权利法》、《菲律宾消费者法》和《Manlilikha ng Bayan法》中的部分条文涉及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也是和中国在相关的法律如《刑法》等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规定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菲律宾在《菲律宾公司法》中涉及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而中国的公司法却没有直接规定,只是通过竞业限制的规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间接规定。

第三,尽管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基本上囊括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方面,但是在细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仍有不足。菲律宾有专利保护相关法,如《2009年菲律宾技术转让法》、《菲律宾植物新品种保护法》、《1988年非专利药物法》等,但是不像中国制定专门的《专利法》,菲律宾也没有专门的商标法,只是有关于商标使用和保护的相关规定。但在版权法(或者说著作权法)上与中国是一致的,两国都对此制定了专门的法律。

二、专利法律制度

专利制度可以促进发明创造,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菲律宾专利制度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及其相关的法律。

菲律宾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专利法,散见于各领域立法中,如在食品和药品方面制定了《食品药品管理法(FDA)》、《通用廉价和优质药品法》、《菲律宾肉品检验检疫法》、《传统和非传统药物法》、《关于假冒药物的特别法》等,此外,在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关于申请专利的禁止条件基础上,菲律宾还具体制定了《国家文化遗产法》、《野生资源保存和保护法》、《有毒物质,危险品和核废料控制法》,同时还制定了《关于为科学、商业或其他目的为生物和基因资源,及其副产品和衍生品的研究制定指南和建立监管框架》,进一步规范了发明专利的具体要求,尽管在法律形式上和中国不一样,但实质是没有差异的。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菲律宾通过制定《投资和发明法》,对发明专利及时跟进保护,切合经济时代发展的步伐。菲律宾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进一步推进并完善专利保护制度的建设。

三、商标法律制度

商标是一种商业标志,与商品经济密切相连。菲律宾没有专门的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等进行规范,一般是通过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和其他法律及条约对商标进行规范管理。

在《健康警示图片法》、《玩具和游戏安全标识法》、《菲律宾国旗和国徽法》和《关于定义、使用和保护红十字、红新月以及红水晶标识以及相关处罚规定的法案》中明确规定了禁止注册商标的对象及相关规定,这与我国的商标禁止注册对象原则是一致的。同时,菲律宾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进一步加强商标保护力度。但是,从整体上看,菲律宾在商标制度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一般都是通过其他法律中的个别条文对商标进行规定。因此,在菲律宾进行商标注册、使用等,要了解很多部门法的规定,否则容易违反某一部门法的规定而使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无效,甚至被处罚。

四、版权法律制度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特别指出,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唯一事实就是创作者的创作活动,菲律宾的版权或经济权利包括实施、授权或阻止他人进行侵害权利人专有权的行为。

菲律宾在版权保护制度上专门出台了类似于中国著作权法的《 图书出版工业发展法》,和中国著作权法不一样的是,菲律宾的《 图书出版工业发展法》仅仅是专门对图书出版的规定,对于电影、类似电影等行为创作的作品另行规定在具体的法律中,如《关于禁止未经许可通过有线电视系统,有线网络系统和(或)网络截取,接收或使用任何信号或服务等》、《光盘法》、《关于创建电影和电视审查和分类机构》和《反偷拍法》等,通过这样的规定更加细化了对版权的保护,但是也因此加重了立法的负担,因为每一新生事物的到来就要加紧制定针对该事物的立法,使得版权立法无穷尽。

菲律宾版权法律制度上也紧跟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菲律宾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进一步完善了菲律宾版权法律制度,从国内外方面都对版权进行全方位保护。

第十二章 菲律宾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菲律宾经贸法律争议解决制度与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本章将从司法审判制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以及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三大方面介绍菲律宾经贸法律争议解决机制。

一、司法审判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管辖

菲律宾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菲律宾普通法院系统分为四个层次,即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司法区法院以及市级法院。菲律宾还设有一些专门法院及法庭,包括特别法院(即行政法院,又叫反贪污法院)、穆斯林法院、税务上诉法院、合作法院、土地法院、军事法院、选举法庭等。

1. 普通法院系统

(1)市级法院。市级法院处在菲律宾法院系统的最底层,主要是由大城市法院、市法院及市巡回法院这三种法院构成的低级法院,主要受理民事、刑事、青少年犯罪、经济等一审案件。

①大城市法院。大城市法院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每一个大城市设立起来的法院系统。例如在菲律宾首都的法院是马尼拉法院。

②市法院。市法院分为两种,一种是设立在城市,另外一种是设立在市、自治市。在大城市法院或市巡回法院所在的领域外的每一个城市或市、自治城市都设有一个市法院。

③市巡回法院。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巡回区域,包括若干个甚至在更多城市,都设有巡回法院。

上述三种法院是初级法院,对以下案件拥有初审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第一,涉及价值不超过2万比索的个人财产诉讼;第二,不超过上述金额的金钱之诉;第三,遗嘱检验程序,其中遗产总值不超过上述数目;第四,非法侵入和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案件;第五,主诉讼在其管辖权内的附属诉讼;第六,所有可能判处不超过4年零2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4 000比索罚金的犯罪案件。

(2)司法区法院。菲律宾被划分为13个司法管辖区域,每一管辖区域设立一个区法院。每一个区法院分为几个分支部门,负责受理市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和一些较严重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具体说,它对以下案件享有初审和专属管辖权:第一,诉讼标的无法以金钱估价的所有民事案件;第二,所有涉及不动产的民事案件,但强行侵入案件和非法滞留案件除外;第三,所涉标的总额超过2万比索的海事案件和遗嘱案件;第四,有关婚姻关系或婚约的案件;第五,不属于任何法院或法庭专属管辖的所有案件;第六,过去属于青少年和家庭关系法院以及土地关系法院专属管辖的所有案件;第七,不属于其他任何法院专门管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由1个首席上诉法院法官和49个区法院法官组成,一共50名法官,主要负责受理对民事、刑事一审不服上诉的案件。上诉法院又分为10个小组,每一组有5名成员。其中,4个小组(民事小组)分管来自区法院的民事案件的申诉;2个小组(刑事小组)分管来自区法院的刑事案件的申请;其余4个小组(特别案件小组)分管特殊类型案件的申请。上诉法院同时对证券交易委员会、专利署、保险委员会、社会保障委员会等准司法机构的裁决行使上诉管辖权。

(4)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只负责受理对法院各条款解释有争议的案件。最高法院的权力被授予由首席法官和大法官构成的整个法院,该院由1名首席法官和14名陪审法官组成,各有一票权。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其他法官的行政领导。最高法官的审判权是由宪法所授予的司法权而获得的权力,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初审审判权。对有关大使、其他外交使节和领事的案件,以及有关申请发布调卷重审令、制止管辖令、批示行为令、责问权限令和人身保护权令的案件,由最高法行使初审。二是上诉审判权。对各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决不服者,当事人可以上诉到菲律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有权行使上诉审判权、特许上诉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或法院规则,当事人对下级法院关于特定案件的终审判决或裁决所提出的上诉或调卷重审令,最高法院有权进行复审、复查、驳回、改判或维持原判。最高法院法官和依法设立的其他法院法官不得被指派到任何执行准司法职能或行政职能机构任职。

2. 专门法院及法庭

(1)反贪污法院。反贪污法院负责受理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腐化的案件。它可以拥有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贪污、受贿以及公职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在国有公司内的工作人员所触犯的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反贪污法院共有9名法官,审案时由3名法官共同审理,3名法官意见一致才能判决,否则须将案件上送院长,由院长再从其他法院请2名法官,与原审的3名法官共同审理,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进行判决。被告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2)穆斯林法院。穆斯林法院是菲律宾司法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最高法院监督管理。它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穆斯林行政区法院,和现在的区法院属于同一级别;另一种是穆斯林巡回法院,和市级法院属于同一类型。它对涉及穆斯林属于法典的适用及解释的案件享有管辖权。这两种法院都是不可代替的,和其他法院共同发挥作用。

(3)税务上诉法院。税务上诉法院是享有特殊上诉管辖权的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机构,它和税务起诉部门,拥有相同的管辖权。税务上诉法院有权复审国内税收委员会在税务案件中所作的裁决以及根据国内税收法典产生的其他职权。

(4)选举法庭。选举法庭是由参议院与众议院各自组织成立的,全权负责裁决有关各该院议员的选举、计票和资格的一切争议。每个选举法庭由9人组成,其中3名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最高院法官担任,其他6名为各该院议员。参加选举法庭的议员将按比例从各个政党和根据政党名单代表制登记的政党或组织中选出,由资深的法官担任选举法庭的主席。

(5)军事法庭。《战争法》确立了菲律宾武装力量的军事审判体系。菲律宾的军事法庭分为一般军事法庭、特别军事法庭和简易军事法庭。这些军事法庭的判决由菲律宾军队军法署署长复审。对这些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由菲律宾总统审理。

    (二)法院审理案件的形式和时限

菲律宾最高法院审理案件,须全体法官出庭,或者酌情由3人、5人或7人组成分庭。

如果最高法院法官出缺,应在出缺后的90天补缺。由分庭审议和表决的法官的案件,应由实际参加审议和表决的法官同意,至少应有法官3人同意才能判决。如果未能取得所要求的同意数,该案件应由全庭判决。但最高法院在分庭或分庭作出的判决中所制定的法律或原则,除最高法院全庭开庭外,不应被修改或推翻。

宪法同时还规定了法院作出裁判的时限。最高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必须在其提交最高法院之日起24个月内作出判决或裁决,所有下级合议制法院,除了最高法院下令缩短期限者除外,应在12个月内作出裁决和判决;其他下级法院应将期限限制在3个月内。在相应期限届满时,应当签发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或主审法官签署的证书,说明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作出判决或裁决的理由,并应当将其副本附在该案卷中,并发给当事人。

菲律宾宪法规定:“除法官在审查控诉人及其所提供的证人于宣誓后所提出的指控或者证词,并且具体说明要求搜查的地点和要求扣押或没收的对象或物品后,确认有正当理由者外,不得签发搜查令或逮捕令。”因而,菲律宾强制措施由法官决定。

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

1.范围。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不适用于选举,土地注册,征税用的土地清册,加入国籍及破产程序案件。

2.管辖。(1)关于不动产的诉讼:涉及到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不动产的利益的,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或部分不动产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强行进入他人不动产和进行扣押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或部分不动产所在地的自治市或者市一级的法院审理。(2)有关人的诉讼:其他的诉讼应由原告或主要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或主要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在菲律宾的所在地不是住所地,由原告的选举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中的一个在菲律宾无住所或无法在菲律宾境内找到,并且诉讼将影响原告的人格地位,或者上述被告有财产在菲律宾,诉讼将由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或部分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有特别规则或特别法规定的案件或在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以合法书面的形式排除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适用该规则。

    (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1.原告和被告。只有自然人、法人或法律授权的实体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丈夫和妻子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提起诉讼或被诉。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在其父母、监护人的协助下参加诉讼。

2.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人。

3.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需有诉讼行为能力。

4.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做出矛盾的判决。而共同诉讼人是指参加到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只要当事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就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提起诉讼。但法院不能允许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参加到诉讼中或要求他们承担诉讼费用。共同诉讼人分为法定共同诉讼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如果应该合并诉讼的原告不愿共同诉讼,他应该选择一个被告并将理由陈述在诉状里。

5.诉讼代表人。当一个案件中当事人的人数太多而不可能全部参加诉讼时,法院应找到他们中的一些应作为保护全部有利害关系人的代表来提起诉讼或应诉。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参加诉讼来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

   (三)诉状

1.诉状的概念。诉状是指写明具体诉讼请求的书面文件和提交法庭要求公正审判的当事人的理由。

2.诉状的结构。(1)诉状的开头介绍。应在诉状中写明法院的名称、诉讼请求的标题、摘要的编号。诉讼请求的标题应指明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和每个案件参加人的姓名。(2)诉状的主体包括名称、当事人的主张、请求的救济和递交诉状的日期。当事人的主张可以分为几个段落,为了便于识别给每一自然段加上序号。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理由,第一个诉讼请求的前面应标明“第一个诉讼请求”,第二个的前面应标明“第二个诉讼请求”,以此类推。诉状中应具体指明当事人要寻求的救济,当事人应注明提交诉状的日期。(3)签名和地址,每一份诉状应由当事人或代表他的律师签名,并留下除办公室收件箱以外的地址。律师的签名证明他已读过诉状,并表明以他的法律知识,所知的信息,有理由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没有签名的诉状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因当事人疏忽而漏签,法院也可以裁量当事人补签。如果律师故意递交一份没有签名的诉状,或签署一份违反诉讼法条款或提出诽谤性的、不体面的主张或未能及时向法院报告其更换的地址,将受到纪律惩罚。(4)证明属实的宣誓,除非法律或法规有特别规定,诉状无需宣誓、证明或提交宣誓书。宣誓书的内容包括宣誓人己经读过诉状并且诉状里的主张依宣誓人的观点是真实正确的。

原告或主要当事人应在诉状中发誓证明下列内容:A.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向其他法院、审判机构或准审判机构提起诉讼;B.如果就同一事由同时还在其他法院或审判机构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应向法院完整的报告审判现状;C.如果当事人知道相同或类似的诉讼正在审判中,他应在其向法院提交诉状的5天内报告法院。

如果未能遵守上述要求,仅修改诉讼理由或诉讼请求是不行的,案件将被取消。

3.诉状的修改。当事人有权在其递交诉状后10天内,当事人另一方未答辩前修改其诉状。在不伤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随时修改诉状中当事人的姓名错误或其他明显的错误。如果当事人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应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应允许当事人补充诉状。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法院同意修改诉状通知的10天内提出异议。诉状修改后,当事人应把修改后新诉状提交法院,新修改的部分应适当标明。修改后的诉状取代原诉状,未在新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将视为当事人放弃其请求。

4.诉状递交的证明。诉状和其他文件的递交由案件记录证明。如果没有记录在案,当事人又声称已亲自递交诉状,那么诉状的递交应由法院掌管诉状递交的职员的书面承认,并由诉状的副件来证明已递交。如果由挂号信递交的诉状,诉状的递交可由挂号信的单据和办理挂号信业务的邮局工作人员来证明。

    (四)期间

1.期间的计算。在计算上述法律规定的时间时,指定期间开始的一天不包括在期间内,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院所在地的法定假日,期间的到期日应为下一个工作日。

2.期间的耽误和延展。如果当事人有合法理由而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期间应在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延误的期间不能计算在期间内。

    (五)送达

1.当事人出庭,如果法院没有指定把各种书面文件的副本直接交给当事人,那么应由他的律师或当事人中的一个接收诉讼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副本。如果一个律师代表多个当事人出庭,他只有权得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一份法律文件的副本。

2.法庭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内容。所有的判决书、裁决、命令、诉状和书面诉讼请求的副本、通知、出庭记录、要求或其他的类似法律文件都要由法院送达相关当事人。上述法律文书可以由法院通过派人亲自送达或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3.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可以通过法院派职员亲自把法律文件原件送达事人或通过寄挂号信的方式或其他方式送达。(1)向当事人亲自送达;(2)法院职员可亲自将法律文书的副本递交给当事人或其律师,或者把法律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办公室由负责的人接收。如果当事人的办公室没有人、找不到或者没有办公室,法院职员应在早上8点至晚上6点之间把法律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其律师的住所,并由足够年龄和判断能力的人接收。如果法院派职员亲自把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法院的职员应在文书上签注递交时间和日期。(3)通过邮寄送达。如果知道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办公室地址,可以将法律文书副本装在一个密封的信封里寄到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办公室。如果不知其办公室的地址而知道其家庭地址,可以要求邮局按其家庭地址邮寄,如果邮递员找不到信封上的地址,应在找不到地址的10天内返还邮寄者。如果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方式把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寄出挂号信的日期将被认为是递交法律文书的日期。寄出挂号信的日期依邮局的邮戳为准。(4)其他的送达方式。如果法院不知道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办公室和家庭地址,上述法律文书能用亲自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法院派去送达法律文书的职员证明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不能送达的,送达任务结束。如果一方当事人经公告传唤仍下落不明,法院判决、命令、或裁决可通过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4.传票的送达。(1)传票的内容。传票由法院签发并盖章送达被告,其内容包括:A.法院的名称和递交诉状的当事人的名字。B.被告法定的答辩期间。C.被告不答辩的后果。 (2)对不同对象的送达。对国家公共机关的送达,如果被告是菲律宾共和国,传票应送达大律师,如果被告是省、市或自治市政府或其他公共机关,传票应送达这些机构的行政长官或法律指定的应送达的其他官员。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的传票送达,当几个人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以他们共同的名称被诉时,法院可将传票送达他们中的任何一个或实体的负责人或实体的办公地点。对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送达,当被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其他无行为能力人时,如果被告有监护人,传票应亲自送达给被告和其监护人。如果被告无监护人,传票送达原告要求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传票也应送达其父亲或母亲;对国内的私人法人实体的传票送达,如果被告是公司、合伙企业或按照菲律宾法律成立的其他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传票应送达公司的董事长、负责人和合伙人、公司秘书或法律顾问。对外国私人法人实体的送达,如果被告是在菲律宾经营的外国私人法人实体,传票应送达法律规定的实体在菲律宾的代表机构,如果没有代表机构,传票应送达法律规定的政府部门或其在菲律宾的任何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正在服役的罪犯的传票送达,当被告是一个正在服役的罪犯时,传票送达到其囚禁场所的负责人时,传票视为送达完毕。对身份下落不明的人的送达,如果被告是身份下落不明的人,传票可以用公告方式送达。境外送达,如果被告不居住在菲律宾或不能在菲律宾境内找到,传票可送达被告在菲律宾境内的任何财产的管理人或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对暂时离开菲律宾的人的送达,如果被告是常住菲律宾的人,但在传票送达时暂时不在菲律宾,传票可留置送达。

5.送达方式和递交诉状的优先。法院公文的送达和诉状的递交及其他文件,最好亲自行为。如有特殊情况,应同时递交书面文件解释不能亲自行为的原因。违反此条规定将被视为诉状和其他文件不曾递交。

6.送达的证明。亲自送达的,由签收文件的当事人的书面承认和送达文书的回执证明。

如果是平信送达,由投递平信的邮局工作人员来证明。如果是挂号信送达,可由挂号信的单据和办理挂号信业务的邮局工作人员来证明。挂号信的回执应在收件人填写完以后立即递交法院。

7.送达的完成。亲自送达完成与实际送达的结束,如果法院无特殊规定,平信邮寄的送达完成于邮寄后的10天,挂号信的邮寄送达完成于当事人收到邮件或当事人收到邮递员第一次通知后的5天。

    (六)诉讼保全

下列案件可适用财产保全:1.在因合同、准合同、违约、准违约等原因提起的金钱或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恶意欺诈其债权人并要离开菲律宾;2.对官员、公司管理人员或律师等人员的贪污和欺诈行为提起的诉讼;3.被告企图转移、隐匿或处置其财产;4.被告在借债时有欺诈意图;5.被告为了欺骗其债权人已经或将要转移或处理其财产;6.被告并不居住在菲律宾或用公示方式传唤的被告。

当事人可向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法院扣押对方当事人在菲律宾的财产。除非被告提供相当于债务金额的担保,法院将发布财产保全令状。

对财产保全的顺序:1.不动产,包括正在生长的庄稼;2.可以人力转移的动产;3.股票或股份,或股票的收益;4.债权,包括银行存款金融利息和其他不能人力转移的动产;5.被保全的财产的利息。

   (七)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

2.受理。(1)受理的意义。法院经过对诉讼申请的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应把该案件列入审理的日程。这是一宗案件被法院审理的前提。(2)不受理的理由。法院不受理一宗案件有以下理由:A.法院对被告方无管辖权;B.法院对诉讼内容无管辖权;C.主管不正确;D.原告无当事人资格;E.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由有其他的未决诉讼;F.诉讼理由被以前的法院判决禁止;G.诉状中无诉的理由;H.原告放弃诉讼请求;I、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实施;J、诉状的递交不符合法定程序。

3.民事诉讼的开始和诉讼理由

当原告向法院提交一份诉状,则诉讼开始。民事诉讼必须有诉讼理由。每一份诉状必须有一个诉讼理由,如果基于一个诉讼理由而提出数个诉讼请求,其中一个诉讼请求或根据其中一个法律依据做出的判决将作为驳回另一个诉讼请求的理由。合并诉讼的诉讼理由必须符合合并诉讼规则,并且不得包括特别程序和特别法规定的诉讼理由。如果合并诉讼中的一个诉讼理由属于地区审判法院主管,那么其他诉讼请求都可以由这一法院管辖,不管该具体理由是否由上述法院管辖。如果合并诉讼的诉讼请求主要是金钱赔偿,那么总的数额需要得到法院的同意。非法的合并诉讼的诉讼理由不能作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根据。应当事人的请求或法院依职权,分别处理诉讼请求。

4.审理前会议

审理前会议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开庭审理之前法院为审理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而进行的程序。审理前会议是强制性的,在审理前会议过程中法院应考虑下列问题:(1)除了诉讼以外有没有更好的解决争议方式;(2)对案件问题的简化;(3)有无修改诉状的必要;(4)双方有没有可能对案件事实达成一致;(5)对案件证人数额的限制;(6)有无必要暂停审理;(7)其他有助于处理案件的问题。

审理前会议的通知应送达当事人律师,如果没有律师,送达当事人。律师有义务通知他的当事人。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有义务参加庭审前会议。如果当事人不参加,他必须给出一个合法的解释或有其书面授权的代表出面提交解决争议的其他方式。当事人不参加的后果,如果原告不参加,那么这意味着原告撤诉。如果被告不出现,将由原告单方提交证据,法院将在原告的证据的基础上审判。

当事人应在庭审前准备会议召开前3日内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递交案件摘要。摘要内容如下:(1)当事人愿意协商或以其他万式解决争议;(2)已达成一致的事实;(3)争议的问题;(4)各自的证据;(5)证人的名字和数额和他们各自的证词。如果当事人不递交案情摘要,将产生与不参加审理前会议同样的后果。

5.庭前证据交换

任何一方当事人要从对方当事人那里得到有关的材料,需要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由法院送达被询问当事人,如果被询问方是公司、合伙或其他组织送达其负责人。对方当事人的回答,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回答人签名、宣誓。除非法院因申请或因职权延长或缩短期限,回答询问的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询问书以后的15天内递交回答书,并由法院送达询问的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想要让对方当事人承认有关材料和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可向法院递交申请并由法院送达对方当事人。

    如果对方当事人在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递交一份否认申请书中的要求或解释其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对方材料的真实性的声明,其行为将视为对申请书内容的否认。如果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反应,其行为将视为默认当事人的请求。

6.开庭审判

法院将在开庭审理前至少5天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如果有最高法院的书面允许,则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案件。每次延期,法院无权把审判延期长于一个月,并且延期一共不得超过三个月。

按照法庭规则第3l条第2款的规定,除非法院有特殊理由,法院的审判应局限于在审理前会议的命令中所涉及的问题,并且按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出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2)被告出示支持其辩护的证据,反诉请求、第三人出示其诉讼请求。(3)如果有第三方被告,出示支持其辩护的证据、交叉请求、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4)如果有第四方,应出示支持其请求的证据和诉请。(5)已经提出反诉或交叉诉的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允许下出示支持其请求的证据。(6)当事人各方可各自出示辩驳他方控诉的证据。(7) 当事人可向法庭出示对方当事人已承认的证据作为断案依据。当事人双方就案件事实的某些问题达成书面一致的,直接将书面文件递交法庭,不需要出示证据。法院仅审理那些递交法庭的有争议的事实。(8)对证据的抗辩,在原告出示完证据以后,被告可以就原告提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抗辩,如果其抗辩请求未被法庭允许,被告还有权出示其证据。(9)判决。当答辩书没有说服力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指控,法院可按当事人的申请对案件进行判决。然而在判决婚姻无效或合法分居时,诉状中被指控的事实应重新审核。

合并审理,当法院将要审理的一些案件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资源和时间浪费,法院将把这些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7.判决和最终命令的做出。一份判决和最终命令的做出决定着案件的最终的是非曲直,判决书和命令应由法官亲自准备和书写,详细说明做出判决或命令所根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由法官亲自署名。

如果审判完的案件没有被上诉或请求再审,法院做出判决和最终命令将被记录在案。判决下达之日或最终命令做出之日就是被记录在案的日期。记录包括法官在最终判决或命令中对案件的处理行为部分并记录法院职员签名,和一份证明判决或最终命令已经执行的文件。

8.对恶意递交文件的惩罚。如果依照本法规则恶意提交证据或文件,或出于拖延时间的目的提交证据或文件,法院将命令违反规则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赔偿因其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对方当事人律师的费用。庭审结束以后,法院可能判决违反规则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蔑视法律。

    (八)简易审判

1.申请。一方当事人在法院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后,可递交书面文件请求法院简易审判。要求简易审判的申请书应在开庭审理前至少10天递交法院。对方当事人可在开庭审理前至少3天递交反对简易审判的书面文件。

2.简易审判的程序。法院在简易审判时,只需检查呈送到法庭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并通过询问律师确定哪些证据无实质性争议,哪些证据有实质性争议。法庭只就有实质性争议的问题进行审判。

    (九)二审程序

1. 从省、市、自治市一审法院到地区法院的上诉

自治市法院的上诉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上诉案件的名称和原审法院相同,只是当事人的名称改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上诉人应在接到原法院的判决或最后命令之日起15日内上诉。如果需要上诉记录,上诉人应在接到原法院的判决或最后命令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通知和上诉记录。上诉日期可因及时的要求重审或再审的申请中断。法院不允许延长递交重审或再审申请书的要求。

要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通知,上诉通知应包括上诉当事人的名字,原审法院的判决和上诉时间。只有在特别程序和单独或多个人上诉时,才需要上诉的记录。上诉状的形式和内容的记录由法院规则第41条第6款规定。上诉通知的副本和上诉的记录应由法院送达对方当事人。

上诉的有效和效力由法庭规则第41条第9款规定。在上诉期满以后,原审法院应把原判决的记录、诉讼文书和在法庭出示的证据转移到地区法院。原审法院还应把上述文件移交上诉法院的记录送达各当事人。地区法院的程序:接到完整的一审法院移交的诉讼文书时,派人通知各当事人;在上诉人接到通知以后15天内,应向上诉法院递交一份简要描述一审法院审判中存在错误的备忘录,在收到副件之日起15天内,被上诉人应递交其答辩的备忘录。如果上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备忘录,将被视为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递交其备忘录以后或者这一期间届满时,地区法院将在原审法院移交的文件和当事人递交的备忘录的基础上审理案件。

对一审法院未受理的案件的上诉,地区法院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维持原判或不同意原判。如果地区法院因一审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且地区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那么地区法院将作为一审法院审理该案件。如果地区法院不同意原判,将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如果一审法院审判了其没有管辖权的案件,而地区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那么地区法院应审理该案件。

2. 对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的上诉

对地区法院审理的不可上诉的案件有:不准重审和再审的命令;不准申请司法救济或相似的对判决的司法救济的命令;诉讼程序中非最终的命令;不准上诉的命令;在欺诈、错误或胁迫的基础上申请不执行判决,法院否定这种申请的命令;执行的命令;有多个诉讼请求的案件,在主案件尚未审理完时,对若干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不能上诉;驳回诉讼的命令。上述不能上诉的判决或最后命令,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按本法第65条的规定递交合适的特别民事诉讼。

普通的上诉,地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可以通过向上诉法院递交上诉通知来上诉。只有在特别程序或多个人或单个上诉中才不需上诉记录,在这种案件中,上诉记录应该与上诉状一同递交法院。普通上诉案件的时效,上诉人应在接到原审法院判决或最后命令的通知后15天内上诉。在需要上诉记录的案件中,上诉人应在接到原法院判决或最后命令的通知后15天内上诉30天内递交上诉通知和上诉记录。上述日期因及时的要求重审或再审的申请中断。法院不允许延长递交重审或再审的申请书的要求。如果自上诉人递交申请通过上诉记录的申请的附件之日起5天内没有递交反对书,法院将通过该申请书。

复审的申请,按照本法第42条规定,上诉人对地区法院一审的案件可以递交复审申请书。一方当事人要对地区法院做出的判决或最后命令向上诉法院要求复审,必须向上诉法院递交复审申请书,并缴纳500比索的押金,同时向地区法院和对方当事人送达申请书副件。申请书应在当事人收到其要求再审或重审的申请被否定的通知后15日内递交。复审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合法文件的原件和副本,这几项文件是指:A、案件当事人全名;B、具体的时间以标明未过有效时限;C、叙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争议的问题、法律或事实的错误和原因及根据;D、原判决或最后命令的副件。此外,申请人还需同时上交一份宣誓的证明书,证明其没有在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或其他审判机构就同一问题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没有遵循上述要求,法院将不受理该申请。

3. 对税收上诉法院核准司法机构的判决到上诉法院的上诉管辖

本规则适用于对税收上诉法院的判决或最后命令的上诉和准司法机构的奖励、判决、最后命令的上诉。准司法机构包括民事服务委员会、中央核算上诉委员会、安全和交换委员会、总统办公室、土地注册局、社会保障委员会、民事航空委员会、专利局、商标和技术转让局、国家电力管理委员会、能源管理委员会、国家通讯委员会、按照菲律宾共和国法令第6657条建立的耕地改革委员会、保险服务体系管理委员会、劳工赔偿委员会、农业发明委员会、保险委员会、菲律宾核能管理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工业建筑仲裁委员会和法律允许的自愿仲裁组织。本规定不适用于依照菲律宾劳动法典所作的判决或最后命令。

上诉人应在接到原法院的判决或最后命令之日起15日内上诉。如果公示是法律生效的要件,那么要在最后一次公示之日起15日内上诉。上诉所需要的文件和要求与普通上诉类似。

    (十)再审程序

在上诉期间,如果有下列一种或多种侵害当事人实际权利的理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要求法院不执行判决或最终命令,并授权对案件进行再审:1、由于一般的谨慎不能防范的错误或疏忽等原因法院做出的判决或最终命令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2、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新的证据是指在审判时当事人无法发现并出示的证据并且新发现的证据可改变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

在上诉期间,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也可以对其处罚太重或证据不足或判决违法等原因要求重审。

再审申请书应采用书面形式,写明要求再审的理由和根据。由于一般谨慎不能防范的错误或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对当事人权利的损害须有足以反驳原判决的书面文件证明。当事人发现了新的可改变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的证据,必须由证人书面证明本应在审判过程中给出的证据或后来找到的真实的文件证据。要求再审的申请书必须详细指出判决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或违反法律的部分并递交判决应该依据的法律条文。

    法院可能会不执行判决或最终命令并授权对案件进行再审,也可能会否定申请,并执行原判决。如果法院发现对当事人处罚太重或证据不足或判决违法,可能会相应地修改原判决或最终决定。

法院应在递交要求再审的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通过或否决申请书。

第一次申请被否决后,可第二次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理由应包括所有能找到的根据,没有提出的理由即视为放弃第一次申请再审的理由,应为在第一次申请时不存在或不能找到的理由。

如果根据本法规定,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判决或最终命令无效,案件应重新审判。但前一次审判所采纳的有效真实的证据,应在再审中采纳。

如果法院否定了当事人的要求重审或再审的申请,这种命令是不能上诉的,法院对原判决或最终命令的修改就是上诉的结果。

对法院错误判决,错误命令或其他程序还有以下两种救济:1、如果法院由于一般的谨慎不能防范的错误或疏忽等原因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或最终命令侵害当事人的权利,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做出判决或最终命令的法院申请原判决或命令无效。2、由于一般谨慎不能防范的错误或疏忽等原因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或最终命令使当事人不能上诉,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做出判决或最终命令的法院请求上诉权。

对本法规定的上述两种救济的申请书,应在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知道判决或最终命令或其他程序结果起60天后或被宣布无效起60天后,并且不超过判决或最终命令或其他程序结果做出之日6个月证实。

    申请书还应和证明法院的判决或最终命令存在由于一般谨慎不能防范的错误或疏忽等原因的证明书一起递交法院。

如果申请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合乎本法要求,收到申请书的法院将发布命令要求对方当事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的15天内答辩。

对方当事人递交答辩状或法定期限到期后,法院将开庭审理。如果法院发现申请书中的指控不真实,将否决申请书。如果申请书中的指控真实,法院将宣布判决或最终命令无效,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重审或再审这一案件。

    (十一)最高法院的审理

1. 最高法院一审案件的范围

只有申请调取案卷令状、诉讼中止令、执行令、责问状、人身保护、对司法人员或律师提起的纪律处分程序和有关大使、领事和其他各部部长的案件的中请书才可以递交最高法院。申请调取案卷令状、诉讼中止令、执行令、责问状、人身保护的一审案件程序应遵守宪法、法律和法院规则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第51条和本条规则并遵循下列规定:上诉法院的上述条款也同样适用于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具体规定中的条款不适用于最高法院;申请书中的18种文件和送达对方当事人的证据一同递交最高法院。

2. 向最高法院上诉

    除了刑事案件中被判处死刑、终身监禁的案件以外,向最高法院上诉只有通过递交调取案卷令状的方式上诉。上诉案件的审理遵守宪法、法律和法院规则第45条、第48条第1款、第2款和第51条第5到11款、第52条和本条规定。

   3. 最高法院不受理上诉案件的原因

    最高法院可能因下列原因不受理的上诉案件:未能在有效时间内上诉;申请书中缺乏法律依据;未能按时上交各种费用和保证金;未能按照要求上交各种文件;未能遵循最高法院的各种通知和命令;上诉方式的错误;案件内容不在最高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十二)执行程序

1. 判决的申请执行

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在上诉期期满时,有申请执行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审判法院递交申请执行判决书

2. 在上诉期内对判决或最后命令的任意执行

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即使上诉期未满,有管辖权和拥有审判案件记录的原审法院有权执行原审判决或最后命令。在原审法院丧失管辖权以后,在上诉期内要求执行原判决或最后命令的申请书应递交到上诉法院。在开庭审判完成后,任何执行应在特别命令中说明原因。对几个单独或部分判决的执行与在上诉期间内对判决或最后命令的执行的条件是相同的。

3. 判决被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的效力

    当一致性的判决被上级法院完全或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审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应发布命令来恢复执行前的原状或赔偿被执行人的损失。

4. 申请执行时效

一份最终的可执行的判决或命令应在判决或命令做出之日起5年之内申请执行。5年以后,法定的追溯时效到期之前,法院可强制执行。

5. 执行令状的发布、形式和内容

执行令状应包括下列内容:法院以菲律宾共和国的名义发布令状;指明发布令状的法院的名称、案件的标题和编号和法院的判决;要求执行人员执行的时间和方式。

6. 执行方式

    执行的一般规则:如果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应对其动产或不动产执行判决所规定的数目;如果需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应按照判决规定可执行其继承人、租赁户的上述财产;如果需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应按判决规定的程序进行。变卖债务人的财产所得,应优先支付判决的费用和执行的费用;在每一份执行令状都要写明需执行的财产数额、令状发布的时间、当事人可采取的救济方式。

具体的执行过程。(1)如果当事人一方死亡,应按照下列方式执行:A.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死亡,应由其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递交申请书;B.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死亡,判决是针对债务人现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可执行其动产或不动产。(2)对金钱的执行。如果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全额支付执行令状上的金钱,被执行人应用现金或指定的银行支票按执行令状上的数目缴纳。诉讼费用或其他执行费用应由执行人员开收据,并由其上交发布令状的法院。(3)对具体行为的执行。对产权的转让、契约的交付或其他具体行为的执行。A、如果判决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土地产权的转让、契约或其他文件的交付或其他的具体行为。如果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该行为,法院将派人强制执行。B、变卖被执行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如果法院的判决是变卖被执行人的动产或不动产,那么在变卖被执行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时应遵循判决规定的程序进行。C、不动产交付或恢复不动产原状的执行,法院的执法人员可要求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以内交付或腾出该不动产,并恢复不动产的原状。否则,法院的执法人员可强制被执行人搬出不动产,转移财产上附着物的执行,当法院的判决包括去掉财产上建设或种植的附着物时,法庭审理后应申请发出的特别命令,法院的执法人员不可以破坏、摧毁或去除上述附着物。D.动产交付的执行,如果法院判决动产的交付,法院的执法人员应按照执行令状执行该动产并移交给有权占有该动产的一方。

    (十三)诉讼证据制度

1. 免证事实

强制性的司法通知。法院可无需证据对下列事项作出司法通知:菲律宾的国界和政治史,政府的形式和国籍的标志,菲律宾的法律,各法院的印章,政治组织和菲律宾的历史,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自然法,时间的衡量和地理位置的划分。

为开庭而作的司法通知。在审判中,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发出通知当事人出庭参加审判的通知。

任意的司法通知。法院将对众所周知的知识或公众都承认的事实发出通知。

2. 证据的采纳

当事人向人们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除了在下列情况中:(1)原件或原物已经丢失或毁坏,不能在法庭上出示;(2)原件或原物由对方当事人保存;(3)原件或原物包含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如果由法院来检验需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4)原件或原物保存在公共机关里,当事人难以取到。

传来证据是在原始证据因上述原因不能在法庭上出示时使用。

当事人在提交诉状或答辩状后,对下列事实可进行口头补充:(1)在书面陈述中对实质问题的模糊不清、错误和不完善的地方;(2)在书面陈述中没有表达清楚的事项;(3)书面陈述的合法性问题;(4)书面陈述中需要补充的地方。

证人证言是指任何知道案件事实的人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宗教或政治信仰,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等原因都不能成为证人不合格的原因,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任何人无权强迫他人做不利于其父母、直系先祖、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的证言。

当事人的坦白和承认。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对所指控的事实的承认,也是无需证明的证据。

    当事人在某一时间内做或不做某件事情不能作为他在另一时间内做或不做某件事情的证据,但它可作为证据证明具体的动机、知识、身份、计划、体系、安排、习惯或其他类似事宜。

证人的知识。证人证言通常受限于证人本身的知识,也就是说,证人证于他的认知水平。

传言是指不能被证实的、道听途说的言论。传言一般不能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但有些情况例外:(1)对于临终的人在神志清醒时所说的话可作为证据;(2)对已死亡的人的证言或不能证实的证言,如果法院能验证它的符合逻辑性,可以作为证言。

证人意见一般不能被法院采纳为证据,证人意见包括专家意见和普通证人意见。专家意见需要特殊的知识和技能,可以被法院采纳为证据。普通证人的意见,普通证人的意见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被法庭采纳为证据:(1)证人对他所熟知的人的特征的表述;(2) 证人对他所熟知的字体的辨认;(3) 证人对他所熟知的人的神志情况的表述。

    人的性格一般不能作为法院采纳的证据,在民事案件中,一个人的道德或性格只有在与性格有关的案件中才能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

3. 有争论的事实推定

下列事实推定如果没有相反的事实,法院可以采纳:(1)当事人没有违法;(2)一个违法的行为必定有违法的意图;(3)当事人的行为是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4)当事人对事务有一般的注意义务;(5)当事人隐藏的证据是对其不利的证据;(6)己经交付的钱属于占有人;(7)己经交付的物品属于占有物品的人;(8)金钱交付的义务由债务人承担;(9)收据证明前一阶段的租金或分期付款已付清;(10)当事人被发现占有违法行为中的物,当事人确实存在占有;(11)当事人受托还钱或代为送某物,当事人己完成所托;(12)执行公务的人员是经过任命或选举的;(13)政府官员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14)菲律宾法院或外国法院其判决是合法的;(15)私人间的和解协议是公平的;(16)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有充分的考虑;(17)书面文件的日期是正确的;(18)一封正确填写地址并邮寄的信,可以送达对方;(19)失踪人失踪7年,不管失踪人是否死亡,除出于继承目的外失踪人被认为死亡。失踪人失踪10年后,对其财产的继承开始,但如果失踪人失踪时已75岁,其失踪5年后,对其财产的继承就可以开始。下列情况可视为当事人已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开始继承其财产:①在海难或空难中失踪4年的人。②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失踪4年的人。③在有死亡危险的环境中失踪4年的人。④已结婚的人连续失踪4年,相信其已死亡的配偶,可再婚。如果在有死亡危险的环境中,两年后其配偶可再婚。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失踪人的配偶再婚需遵守家庭法典的规定。(20)以夫妻互相对待的两人可推定为夫妻,包括下列情况:①男女双方互称夫妻的,可推定为二人已结婚;②已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可推定为双方财产共有;③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取得的财产应推定为平均占有。

4. 质证

    民事诉讼中的质证,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各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询,以确定该证据是否属实的一种诉讼活动。

对证人的询问应在法庭公开审判的过程中进行,并由证人发誓。

除证人不能讲话或问题回答的方式特别外,证人应口头回答问题。对证人的询问的过程包括问题和证人的回答,法官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陈述都应记录在案。证人必须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但不得被提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或侮辱性的问题。单个证人被询问的顺序:(l)直接询问。直接询问是由要求其作证的一方就案件提出的询问;(2)交叉询问。直接询问以后,对方当事人有权自由的对直接询问中的各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询问;(3)重新直接询问。交叉询问以后,要求其作证的一方可以要求证人解释和补充在交叉询问中的回答。在重新直接询问中,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准许重新直接询问的一方提出与交叉询问无关的问题。(4)重新交叉询问。在重新直接询问的基础上,对方当事人可就重新直接询问的回答提问,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准许重新交叉询问的一方提问与重新直接询问无关的问题。

对文件真实性的质证,根据出示文件的目的,文件可分为公文件和私文件。公文件是指官方的文件和官方的记录。其余的是私文件。(1)在私文件被法院采纳为证据之前,私文件应通过下列两种方式被证实为真实的,有人看见私文件被实施或记录在书面上或证实笔迹和签名的真实性。但是当私文件已经超过30年并被其持有人完好的保存,其真实性无需证明。(2)公文件作为证据,公文件包括官方保存的记录和其他公示文件。官方保存的记录是记录事实的初步证据,其他的公文件可以作为其记载内容实施和实施日期的证据来对抗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

5. 证据的提出和反对

法院不会采纳没有经合法程序提出的证据,证据必须具体。在不同阶段证据的提出有不同的时间。在询问证人阶段,证据的提出需在证人被法院要求作证时,文件性的证据应在当事人陈述以后提出。

对证据的反对必须在证据被提出后立即用口头方式提出。除非经法院允许,对书面证据的反对应在接到法院通知的三天内提出。

6. 证据的甄别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方应证明证据的真伪。在辨别证据的真伪时,法院应考虑案件中的事实和情况,证人作证时的表现、认知水平和证人了解案情的方式和机会、证人的信用度等方面来辨别证据的真伪。

三、民商事仲裁制度

菲律宾于1967年加入《纽约公约》,在亚洲,菲律宾是最早加入的国家之一。和许多国家一样,菲律宾一直没有制定与仲裁特别是国际商事仲裁配套的专门法律,直到2004年2月4日,菲律宾终于颁布了一部新的包括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

2004年2月4日,菲律宾共和国法令第9285号出台,这是已通过的参议院第2671号议案和众议院第5654号议案的综合体。其全称为《2004年替代争议解决方式法》,该法序言中称该法为“使在菲律宾使用纠纷解决体制成为制度化的法律和为建立纠纷解决机构和其他目的的法律”。菲律宾为了积极促进纠纷解决并鼓励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 ,大力推动《纠纷解决方案法》的实施,使之成为快速公正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该法平等适用于任何纠纷解决系统,比如:调解、和解、仲裁和它们的任何组合。该法共有8章56条规定,这8章分别为:一般规定;调解;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国际商业仲裁;国内仲裁;建筑纠纷仲裁;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杂项规定。

在纠纷解决方案法颁布之前,菲律宾的有关仲裁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共和国法令第876号和行政命令第1008号(建筑工业仲裁法)。本章主要介绍2004年颁布的《替代争议解决方式法》。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哪些纠纷,即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一般来说,仲裁限于平等主体间的民商事纠纷,但下列纠纷不适用于仲裁:1.有关公民身份方面的纠纷;2.有关婚姻和合法分居的有效性;3.合法分居的任何理由;4.将来抚养;5.法院的管辖权;6.将来的遗留份。

可以看出,仲裁只能处理某些争执,不能包含各种纠纷,但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加上相较诉讼更加方便快捷等优越性,因此仲裁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

    (二)仲裁代理人

仲裁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与当事人的授权在仲裁程序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仲裁活动的人。

在菲律宾仲裁中,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这些代理人不能在菲律宾的任何法院和其他类似司法机关被授权为律师,不论他参加的是不是与仲裁有关事务。

    (三)仲裁庭的组成

当事各方可以自由确定仲裁员人数。如未作此确定,则仲裁员的人数应为三名。

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指定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的程序达成协议。如未达成这种协议,在仲裁员为三名的仲裁中,当事每一方均应指定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三十天内未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两名仲裁员在被指定后三十天内未就第三名仲裁员达成协议,则经当事一方请求,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指定。在独任仲裁员的仲裁中,如果当事各方不能就仲裁员达成协议,则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指定。

如果根据当事各方协议的指定程序,当事一方未按这种程序规定的要求行事,或当事各方或两名仲裁员未能根据这种程序达成预期的协议,或第三者,包括机构,未履行根据这种程序交托给它的任何职责,则当事任何一方均可请求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采取必要措施,除非指定程序的协议订有确保能指定仲裁员的其他方法。就以上所讲交托给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的事情所作出的决定,不得上诉。该法院或其他机构在指定仲裁员时应适当考虑到各仲裁员需要具备的资格及其是否能公正和独立进行仲裁等因素。

当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有正当怀疑或其不具备各方商定的资格时,可以对仲裁员提出异议。当事一方只有根据作出指定之后才得知的理由才可以对他所指定的或他参加指定的仲裁员提出异议。

    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对仲裁员的异议程序达成协议。如未达成这种协议,拟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的当事一方,应在他得知仲裁庭组成或得知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值得怀疑的任何情况后十五天内向仲裁庭提出书面陈述,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除非他提出异议的仲裁员辞职或当事他方同意所提出的异议,否则仲裁庭应就所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

如根据当事各方协议的任何程序或根据程序提出的异议未能成立,提出异议的当事一方可以在收到驳回所提出的异议的决定的通知后三十天内请求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就该异议作出决定,该决定不得上诉。在等待对该请求作出决定的同时,仲裁庭包括被提出的异议的仲裁员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

    (四)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可以采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的协议形式。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仲裁以自愿性区别于诉讼,这种自愿性体现于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主要有以下特点:1、仲裁协议既可以将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也可以事先约定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2、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订立。要求订立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由代理人代订仲裁协议,必须有明确的授权。3、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单方的或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都是无效的,即使仲裁程序已经开始或甚至已经做出裁决,当事人都可以以此为理由,作出维护自己权利的反应。而仲裁庭就仲裁协议以外的事项作出的裁决,也是无效的。4、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原则上可以就提交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规则、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根据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等进行约定。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存在是仲裁能够有效进行裁决并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最重要和基本的条件。由于仲裁协议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进行仲裁,因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就成为仲裁法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是指有效的仲裁协议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仲裁协议的形式,当事人的能力,提交仲裁事项的可裁决性。

仲裁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所以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也适用于仲裁协议,即如果被证明是由于受误解、暴力、恐吓、胁迫、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同样,如果仲裁协议中存在误解、欺诈、暴力、恐吓、胁迫或虚假证据,那么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五)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庭进行仲裁所应遵循的程序达成协议。如未达成这种协议,仲裁庭可以在法律的规定的限制下,按照它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授予仲裁庭的权力包括确定任何证据的可采性、相关性、实质性和重要性的权力。

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地点达成协议。如未达成这种协议,除非仲裁庭另有规定,仲裁地点就在马尼拉,但要照顾到案件的情况,包括当事各方是否方便。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庭可以在它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开庭,以便在它的成员间进行磋商,听取证人、专家或当事各方的意见或检查货物、其他财产或文件。

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程序中要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言达成协议。如未达成协议,国内仲裁中应使用英语或菲律宾语,除非仲裁庭确定仲裁程序中使用其他一种或数种语言。这种协议或确定应适用于当事一方的任何书面陈述、仲裁庭的任何开庭、任何裁决、决定或其他信件。仲裁庭可以命令任何文件证据附上当事各方协议的或仲裁庭确定的一种或数种语言的译本。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和要求批准临时保护措施。仲裁庭组成后以及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但是如果仲裁庭没有权力执行此申请或者不能有效执行,这时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出。

临时保护措施包括:防止不能挽回的损失或损害;对义务的履行提供担保;保护证据;强制对方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法院或仲裁庭对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作出判令是以担保或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为条件的。

请求临时法律保护要求有书面的申请书,以合理的方式交到法院或仲裁庭,申请书中必须明确载明要申请的具体救济,被申请的对方当事人,救济的理由以及要求救济的证据。

法院或仲裁庭对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的判令一旦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如果此判令是仲裁庭作出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协助执行或强制执行临时保护措施。不遵守判令的一方当事人要对其不履行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损失包括所有的开支和判令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诉讼费。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在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下,认为上述争议有必要执行时,可以命令所有当事人接受临时保护措施。这种临时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被指控的当事人的强制,还包括对仲裁中争议标的财产的扣留、指定财产代替人、保护和检查。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当事人通过协商,自由解决已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行为。

如果在仲裁程序中当事各方和解解决争议,仲裁庭应终止仲裁程序,而且如果当事各方提出请求而仲裁庭没有异议,则应按和解的条件以仲裁裁决书的形式记录此和解。根据和解的条件作出的裁决应按规定的形式作出,并应说明它是一项裁决。这种裁决应与根据案情作出的任何其他裁决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效力。

裁决书以书面作出,并应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签字,在有一名以上仲裁员的程序中,仲裁庭全体成员的多数签字即可,但须对任何省去的签字说明原因。

裁决应说明它所根据的理由,除非当事各方协议不要说明理由或该裁决是根据和解条件作出的。裁决作出后,经各仲裁员按照规定签字的裁决书应送给当事各方各一份。

    (六)仲裁程序的终止

仲裁庭在下列情况下应发出终止仲裁程序的命令:

1.申诉人撤回其申诉,除非应诉人对此表示反对而且仲裁庭承认彻底解决争议对他来说是有正当利益的;2.当事各方同意终止程序;3.仲裁庭认定仲裁程序在任何其他理由之下均无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

    (七)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仲裁裁决的确认由地区法院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程序规则进行。但建筑工业仲裁裁决不是由地区法院进行,而是根据菲律宾第1008号行政命令判断其有效性。

国内仲裁的当事人可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程序规则并以法律(Section 25 of Republic Act No.876)的理由向相应的地区法院就仲裁裁决提出疑问,以其他理由提出,地区法院不得接受。

    (八)国际商事仲裁

2004年2月4日颁布的共和国第9285号法案的第四章对国际商事仲裁作了规定,这对在菲律宾的国际仲裁当事人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菲律宾第一次实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的原理和规则。

菲律宾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主要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但规定得并不全面。菲律宾把“商事仲裁”界定为由商业性质的关系引起的,不论是契约性还是非契约性的。这些关系包括:商品或劳务的供应或交换引起的商业事务;经销协议;建筑施工;商务代理;经营代理;租赁;商务咨询;商业许可;投资;金融;银行;保险;合资经营和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航空、海上、铁路和公路的运输。

第二部分 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贸易投资概况

一、菲律宾贸易情况

菲律宾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东盟(ASEAN)成员国,菲律宾承诺推进区域自由贸易和到2020年消除贸易壁垒。

菲律宾的产业经济结构以农业及工业为主,尤其着重于食品加工、纺织成衣以及电子、汽车组件等轻工业。大部分的工业集中于马尼拉大都市的市郊。此外,宿务近来也成为吸引外国及本地投资的另一个地点。菲律宾的矿业有很大的潜力,拥有大量储备的铬铁矿、镍及铜。近来在巴拉望外岛发现的天然气,也是菲律宾丰富的地热、水力及煤炭等能源储备的一部分。

    (一)贸易规模

    近年来菲律宾经济发展稳定。2015年,菲律宾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8%,在东盟国家中位居前列。2016年7月,菲律宾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5年菲律宾外贸数据,全年对外贸易总额为1298.9亿美元,比2014年的1275亿美元增长了1.9%。外贸的正增长与菲律宾国内商品贸易的增加密切相关。其中出口586.5亿美元,下降5.6%;进口712.4亿美元,增长2%。

    (二)主要贸易伙伴

日本、中国、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韩国、中国台湾、泰国、德国和马来西亚是菲律宾的前十大贸易伙伴。

2015年菲律宾与前十大贸易伙伴的总贸易额为1019.28亿美元,占菲律宾对外贸易总额的78.5%。三大出口目的地为日本、美国、中国香港。三大进口来源地为中国、美国、日本。

1. 主要贸易伙伴

2015年,菲律宾第一大贸易伙伴为日本,双边贸易额达186.7亿美元,占菲律宾贸易总额的14.4%。菲律宾向日本出口123亿美元,进口63.7亿美元,贸易顺差59.3亿美元。菲律宾向日本出口的第一大类商品是电子产品,占出口额的30.2%,紧随其后的是木雕和家具。最主要的进口商品为电子产品和交通运输设备。

中国是菲律宾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额为176.5亿美元,占菲律宾贸易总额的13.6%。2015年菲律宾出口到中国61.75亿美元,进口114.71亿美元,贸易逆差为52.96亿美元。菲律宾的出口商品主要是电子产品和矿产。从中国进口的商品主要是电子产品和钢铁,中国仍是菲律宾最大进口来源地。     

美国是菲律宾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额为164.9亿美元。菲律宾有15.54亿美元的贸易顺差。菲律宾主要的出口商品为电子产品和服装,从美国进口的主要商品为电子产品和动物饲料。

新加坡是菲律宾的第四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额为88.1亿美元;第五是中国香港,双边贸易额为82.3亿美元;其他主要贸易伙伴还包括台湾、泰国、韩国、德国和马来西亚。

2. 与相关区域贸易情况

2015年菲律宾与欧盟成员国的货物贸易总计138.74亿美元,占菲律宾10.7%的贸易总额,贸易盈余4.94亿美元。在欧盟成员国中,德国是菲律宾最大的贸易伙伴。

2015年菲律宾与东盟成员国的贸易总额为267亿美元,占菲律宾外贸总额的20.6%,贸易逆差92亿美元。在东盟成员国中,新加坡是菲律宾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菲律宾与亚太经合组织贸易总额达到1066.4亿美元,占贸易总额的82.1%,存在92.7亿美元贸易逆差。

    (三)商品结构

菲律宾主要出口商品为:服装和服装辅料、电子产品、木制工艺品和家具、椰子油和精炼铜;主要进口商品为:电子产品、工业机械和设备、矿物燃料、润滑油和相关产品、运输设备和有机和无机化工。

1. 主要出口商品

前十类出口商品的销售额共491.1亿美元,占总出口额的83.5%。2015年,菲律宾主要出口商品为:

电子产品继续是2015年第一大出口商品,占总出口额的49.1%,出口额为289.04亿美元,同比增长7.9%。

居第二位的是其他制成品,份额为6.8%,出口额为39.93亿美元,同比下降21.4%。

机械和运输设备是第三大类出口商品,约占总出口额的6.7%,2015年出口39.44亿美元。排名第四的木雕及家具出口31.28亿美元,份额为5.3%。用于汽车、飞机和轮船的点火线路和其他布线组份额为3.6%,出口额为21.34亿美元。

2015年前十大出口商品还有:化学品、服装、矿产、金属部件、椰子油。

2. 主要进口商品

2015年前十大进口商品占进口总额的74.0%。2015年,菲律宾主要进口商品为:电子产品仍然是最主要的进口商品,占总进口额的28.9%。2015年进口205.59亿美元,同比增长34.4%。

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材料以13%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二,进口额为92.49亿美元,同比下降29.9%。

排名第三的交通运输设备占进口总额的8.7%,进口额为61.59亿美元。工业机械和设备占5.8%,进口额为41.44亿美元。其他食物和活畜以3.8%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五,进口额为26.96亿美元。

进入前十名的进口商品还有:钢铁(增幅最大的进口商品,同比增长47%)、谷物和谷物制品、杂项制成品、电信设备、塑料。

    (四)服务贸易

2015年菲律宾服务贸易总量554.4亿美元,同比增长17.5%。其中,服务贸易出口328.7亿美元,同比增长21%;服务贸易进口225.7亿美元,同比增长12.8%。主要分布在物流运输及旅游服务领域。服务外包(BPO)可谓菲服务业“皇冠上的明珠”,2015年菲律宾国内上千家BPO公司产值达22亿美元,同比增长16.4%,吸收就业120万人。

二、菲律宾外来投资情况

(一)外来投资现况

迄今为止,菲律宾已同3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经贸协定。2008年10月8日,菲律宾批准了《日菲经济伙伴关系协议》;2010年10月7日,菲律宾与哈萨克斯塔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保护投资协定》;2012年7月11日,菲律宾与欧盟签署《伙伴与合作协议》(PCA)。2013年6月26日,菲律宾与泰国签署了新的双边税务条约,双方决定对已沿用31年的条约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新情况。菲律宾已与36个国家签署了税务条约。该条约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避免双重征税,打击逃税。

菲律宾地理位置优越成为影响辐射能力的重要因素。地处亚太地理中心位置,距地区主要经济体首都飞行时间均不到4小时。为群岛国家,海岸线较长,依港建设了不少出口导向的经济开发区,集装箱码头设施完善,能高速有效处理货运,马尼拉国际集装箱码头是亚洲效率最高的5大码头之一。

根据菲律宾贸工部公布的数据,2015年菲律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为53.27亿美元,同比下降14.1%。这些投资主要流向金融、制造业、矿业和房地产等行业,投资主要来自英属维京群岛、美国、日本。

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16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5年,菲律宾吸收外资流量为52.34亿美元;截至2015年底,菲律宾吸收外资存量为593.03亿美元。

在菲律宾投资的著名跨国公司有:宝洁公司、全球解决方案公司(ETEL)、IBM、法国Teleperformance、德州仪器、雀巢、加德士集团东南亚公司、意大利航空公司、联合快递公司(UPS)和联邦快递公司(FedEx)等。

    (二)2017年菲律宾外贸投资情况展望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近日在“亚太地区经济展望”报告中称,今明两年,菲律宾将成为东南亚国家中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

由于宏观经济基本面看好,预计今年菲律宾经济增长在6.5%至7%之间。低通货膨胀环境和低利率环境,以及新政府继续加大基础设施支出,极大地促进菲律宾国内经济增长。尽管其出口一直受全球经济走势拖累,但政府仍对出口增长充满信心,菲律宾发展预算协调委员会(DBCC)将今年的出口增长目标定为3%,进口增长目标为7%。

菲律宾政府目前正在着手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设法撤销国内那些使生产和物流成本提高的不必要的相关法规。此举若有效实施,将大大促进菲律宾对外贸易的发展。

进口方面,2016年7月,菲律宾国家统计局发布报告显示,据初步统计,今年,中国继续稳居菲律宾十大进口来源地之首,之后是日本、美国、泰国、韩国、中国台湾。

出口方面,由于全球经济复苏步伐放缓,今年菲律宾10类主要出口商品中半数出现下滑,然而电子行业出口收入继续保持稳定。菲律宾电子行业的发展归功于大数据分析、电子数据处理和汽车电子产品这几方面的快速发展。随着电子产品和服务收入保持强劲增长,今年商品出口有望持平,而服务收入将实现正增长。

三、中菲经贸关系

1975年6月9日,中菲两国在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之际,签署了第一个政府间贸易协定。1992年两国正式签署了《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1993年又签署了《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99年两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同年两国签署了《关于加强农业及有关领域合作协定》。2004年,两国签署《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2005年,中菲两国政府在马尼拉签署《关于促进贸易和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6年,中菲签署《关于建立中菲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谅解备忘录》。2007年,中菲签署《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框架协定》。

(一)双边贸易

    近年来,中菲经济合作有长足的发展,经贸合作发展较快,1975年两国建交时双边贸易额只有7200万美元,在过去10年中,尤其是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后,中菲贸易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势头。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5年中菲双边贸易总额为456.50亿美元,同比增长2.68%,其中中方出口266.73亿美元,同比增长13.63%。

2016年1—6月,中国与菲律宾双边贸易总额222.72亿美元,同比增长5、6%;其中中国对菲律宾出口额145.6亿美元,同比增长20.7%,其中机电产品出口52.6亿美元,占比36.1%,同比增长11.5%;中国自菲律宾进口额77.12亿美元,同比下降14.5%,其中机电产品进口61.6亿美元,占比79.9%,同比下降10.2%;上半年,中国对菲律宾贸易顺差68.47亿美元,高于去年同期的30.43亿美元顺差额。

    近年来,中国对菲律宾出口商品主要类别包括:①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部件;②机械器具及零件;③钢铁;④矿物燃料、矿物油,沥青,矿蜡;⑤服装;⑥塑料及其制品;⑦钢铁制品;⑧玩具、游戏和运动器材及其零部件;⑨车辆及其零部件,铁道车辆或电车除外;⑩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近年来,中国从菲律宾进口商品主要类别包括:①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部件;②机械器具及零件;③矿砂、矿渣及矿灰;④铜及其制品;⑤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类水果或甜瓜果皮;⑥塑料及其制品;⑦光学、照相、医疗或手术器械等;⑧矿物燃料、矿物油,沥青,矿蜡;⑨动物或植物油脂、油料;⑩玻璃及玻璃制品。

    (二)中国对菲投资

据商务部统计,中国在2015年对菲律宾的直接投资金额为2759万美元。截至2015年末,中国对菲律宾直接投资额累计达7.11亿美元。中国在菲律宾投资主要涉及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等领域。

2014年,中国企业对菲非金融类直接投资5769万美元,同比增长32%,2015年1—4月,新增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326万美元,下降52.6%。

    (三)菲来华投资

截止2014年底,菲律宾对华直接投资32亿美元。2015年1—4月,菲律宾对华实际投资额1756万美元,下降60%。

    (四)承包工程及劳务

    1. 工程承包情况

中方统计,截至2014年底,中国企业在菲共签订承包工程合同额118.6亿美元,完成营业额94.5亿美元。2015年1—4月,新签订合同额14.5亿美元,增长83.8%,完成营业额4亿美元,增长64%。

在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经商参处登记的中国企业有90多家,其中大多是大中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主要有中国路桥、中国港湾、中电建、中能建、中建、中技、中机、中国地质工程等经营工程承包的大型企业,也有中兴、华为等电信系统供应商,国航、南航、厦航、中国远洋、中海等经营海空运输、船舶代理的企业,及中国国家电网公司等。中国企业在菲律宾的机构大多是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以独立法人形式存在的不多。非独立法人的机构在开展业务方面局限性比较大,承接项目、签订合同均要依托母公司进行。按照菲律宾的法律,外资的建设承包商只能做外资项目,对承包菲律宾本国的工程项目有诸多限制。

    2. 劳务承包情况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5年中国企业在菲律宾新签承包工程合同176份,新签合同额28.11亿美元,完成营业额20.42亿美元;当年派出各类劳务人员1661人,年末在菲律宾劳务人员1657人。新签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包括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菲律宾马利万斯2X660MW燃煤电站项目;中国的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菲律宾MISAMIS 3X135MW循环流化床燃煤电站;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建菲律宾电信等。

    (五)菲律宾投资环境分析

    中国与菲律宾1975年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取得了长足发展,经贸合作成果丰硕。菲律宾投资环境中具有以下积极因素:

    第一,人力资源优势明显。菲拥有数量众多、廉价、受过教育、懂英语的劳动力。80%的国民熟练使用英语,识字率达到94.6%,在亚洲地区名列前茅。第二,资源能源蕴藏丰富。多种资源能源藏量在亚洲乃至世界名列前茅。第三,地理区位独特。菲地处亚太地区中心位置,距离地区主要经济体首都飞行时间均不到4小时。每天或每周都有多个航班从马尼拉飞往亚洲国家和地区以及美国、欧洲与中东的主要城市。菲海岸线较长,海运条件得天独厚,能高速有效处理货运。马尼拉国际集装箱码头是亚洲效率最高的5大码头之一。第四,自然气候条件优越。良好的生态环境,适宜农作物生长。很长的海岸线和广阔的海域,发展水产业具有一定优势。

2006年6月,首届中菲经贸合作论坛在马尼拉举行,双方签署建立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谅解备忘录,2016年10月第十届中菲经贸合作论坛在北京举行,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进一步促进中菲两国经贸合作的发展。2017年3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对菲律宾进行正式访问,两国政治、经济关系更加深入紧密。

华人在菲律宾百年来的经济发展史上,一直扮演着先锋的角色,尤其是引进国外的技术、资本与生产设备,开创初期的农耕与手工业等行业领域。近年来,特别是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以来,台湾、香港及东南亚华商制造业之发展,并累积资金来菲投资发展,对提升菲律宾产业层次,成功的协助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再度扮演经济先锋的角色。而当地华商企业,能顺应潮流,掌握经济脉动,发展制造业、房地产、金融业,以及通过证券市场操作、收购企业、结成大集团,扩大对菲经济的影响力与贡献。据香港《资本家》杂志1992年9月份指出,菲律宾股票公开上市的工商控股公司45家,华商为大股东的约有20家。此外,华商即使不通过控股公司组织,亦多进行综合性投资,关系企业涵盖面极广。据统计全菲500家最大公司中,华商约占1/3,并在纺织及成衣、漂染、钢铁、五金、制糖、塑料、木材加工、建筑材料、百货及金融等行业占优势。

    总体来说,虽然投资菲律宾具有一定吸引力,但中菲关系对两国之间的经贸往来有着较大的影响,菲律宾政治环境也会影响中国企业到菲投资,意味着,中国企业到菲投资也会面临政治风险。2016年6月杜特尔特担任总统以来,搁置争议,积极发展中菲友好关系,也极大地促进了中菲经贸合作的发展,给投资者以极大的信心。

第二章 投资法律风险

一、投资主管部门

(一)菲律宾贸工部

菲律宾贸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Philippines,DTI)是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工商业发展、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主要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能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工商业的公平竞争、积极吸引外国投资和推动本国产品出口。菲律宾贸工部一共设置了20个业务司局和14个相关附属机构,同时还在全国各地设立了由该部直接领导的地方办公室。在该部下设机构中,涉及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部门包括出口促进局、进口服务局、国际贸易关系局、公平贸易和消费者权益局等;而涉及对外贸易促进的附属机构还包括外贸服务公司、服装和纺织品出口委员会、菲律宾外贸培训中心等。此外,贸工部还下设投资署(BOI)、经济区管理署(PEZA)作为负责管理外国投资的主要部门。

贸工部作为管理和指导菲律宾全国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主要部门,其职能主要有:

1.制定、颁布利用外资法律和定期修改投资优先发展计划;

2.为在自由贸易区和经济开发区的投资者提供优惠待遇;

3.为本国和外国投资者提供遍及全国的服务网络;

4.为从事出口业务的人员进行整个贸易流程的培训;

5.对产品的生产者进行工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6.向本国消费者宣传有关公平贸易法规,指导他们在竞争中运用公平贸易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7.协助本国企业通过仲裁等手段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8.指定产品标准;

9.制定有关消费品的指导价格;

10.负责投资项目的注册和所享受优惠待遇的批准;

11.对贸易从业者进行注册登记等;

12.协助本国出口企业解决市场准入问题。

    (二)投资署

投资署是外资法律的主要执行机构,其任务是负责管理本国外国投资者、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促进菲律宾经济发展。该投资署的主席由贸工部部长兼任,其他 6 名副主席分别来自贸工部副部长和政府机构、私营部门代表。其一方面要负责本国经济政策的制定,管理本国的投资秩序,协调和促进外国投资,另一方面还要负责审批投资优先计划规定内的项目。投资署的主要职权是制定年度投资优先计划,编写实行鼓励政策的经济领域清单,完善法典实施细则,负责投资者的优惠申请、管理、奖励、惩处,解决投资者之间和投资者与政府间有关法典相关条款实施的争议,检查企业的账簿以确定菲国民所占比例,实施投资者的免税抵扣等优惠鼓励措施。菲律宾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统筹管理菲律宾的外国投资,这样的设置清晰明确、定位准确,能够给外国投资者提供较为完善的、精确的投资服务。

    (三)经济区管理署 

经济区管理署是根据《1995 年经济特区法》规定管理外国投资者在经济特区投资的机构,是投资署的职能补充机构,只负责经济特区的管理和发展。其主要职权是推动经济特区的发展,吸引外国投资,制定和完善《经济特区法》的实施条例,执行相关条例管理和规定外国投资者。

二、投资领域

菲律宾政府将所有投资领域分为三类,即优先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和禁止投资领域。

    (一)优先投资领域

对于优先投资领域,菲律宾政府每年制定一个《投资优先计划》,列出政府鼓励投资的领域和可以享受的优惠条件,引导内外资向国家指定行业投资。优惠条件包括减免所得税、免除进口设备及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免除进口码头税、免除出口税费等财政优惠,以及无限制使用托运设备、简化进出口通关程序等非财政优惠。

2017年《投资优先计划》中鼓励投资的领域包括:出口产业、农业、农业企业、渔业、创意产业、知识型服务产业、造船业、住宅建设、钢铁行业、能源行业、基础设施、研发中心、绿色产业、汽车行业、医疗卫生行业、抗灾、安置和灾后重建项目等。此外,菲律宾林业法、矿业法、书籍或教材印刷出版法、解除对石油下游产业管制法、生态固体废物管理法、清洁水法、残疾人权利宪章、可再生能源法与旅游法等法律也规定了对可再生能源、旅游等领域有关投资的优惠措施。

    (二)限制外资清单

菲律宾政府每两年更新一次限制外资项目清单。部分领域外国人权益不得超过25%,绝大多数领域外国人权益不得超过40%。

    (三)禁止外资的项目

完全禁止外资的项目主要包括:

1.录音外的大众传媒;

2.专业性服务行业;

3.实缴资本少于250万美元的零售企业;

4.合作社;

5.私人安保公司;

6.在菲律宾水域、领海及专属经济区进行的小规模采矿;

7.拥有、操作和管理驾驶员座舱;

8.制造、维修和销售核武器;

9.制造、维修、存储和销售生化及放射武器;

10.制造炮竹和烟花。

三、主要法律概述

(一)1987年《综合投资法》

1987年制定的《综合投资法》明确国家鼓励菲律宾和国外企业在工业、农业、林业、矿产、旅游和其他经济部门的投资,并为这些投资提供相对优惠的政策。

1. 投资优先计划

投资优先计划是指由投资委员会编制的总体计划,这些计划已经批准,就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投资优先计划由总统宣告该计划全部或者部分生效,反之则该计划全部或者部分退回投资委员会修改。一旦全部或者部分批准,则投资优先计划将在至少一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

2. 对登记企业的优惠

所有登记的企业都应当在从事的投资有限领域范围内得到以下优惠:

(1)所有税免税期。如开拓性企业自商业经营之日起6年,非开拓性企业自商业经营之日起4年,新登记企业应当完全减免国家政府征收的所得税等。

(2)人工费的额外扣除。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如果项目符合委员会设定的资本设备与工人数之比,登记企业就应当被允许相当熟练和非熟练工人直接人工工资应税所得额50%的额外扣除等。

(3)进口资本设备及关税减免。自《综合投资法》生效后5年内,新建或者扩建的登记企业进口的机械、设备及附带的零配件,应减免100%的海关关税和国家内地税。

(4)承包商税收免除。登记企业应免于缴付承包商的税款,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

(5)简化海关程度。海关部署应该简化登记企业进口设备、零配件、原材料、供应以及出口制成品的海关程序。

(6)寄售设备的无限制使用。寄出适当的再出口保函,且这种寄售的设备仅供登记企业排他性地使用,则寄售设备可以无限制使用。

(7)雇用外国国民。登记企业可以从登记之日起,雇用外国国民担任监理、技术或者顾问,为期不超过5年。

(8)种畜及基因材料免税。企业注册或者商业经营之日起10年内进口的种畜和基因材料都应免除所有税费和关税。

(9)国产种畜及基因材料免税。

(10)原材料关税抵免。每家登记企业用于制造、加工或者生产产品及形成部件的供应品、原材料和半成品,都应当享受税费抵免,金额相当于这些物品缴纳的国家内地税和海关关税。

除以上所列之外,进口零部件及关税、码头费及任何出口税、关税、进口税费都可以抵免或减少。

3. 对欠发达地区登记企业的优惠

(1)开拓性优惠政策。位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无论是拟建,还是扩建现有的企业,都有权利享受登记法律条款,为开拓型企业提供优惠。

(2)对必需及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优惠。登记企业将其生产、加工或者制造工厂建立在委员会指定的为适当分布产业所必需的地区,就可以获得些优惠。

    (二)1991年菲律宾《外国投资法》

《外国投资法》中就非菲律宾国民投资的注册有如下规定:

外国投资者对菲投资不需要实现许可,可在证券署(SEC)或者贸工部(DTI)下的贸易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BTRCO)注册独资公司。也可投资菲律宾境内的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菲的经营主要包括:

招揽订单;

服务合约;

开设办公室,联络办或者分公司;

指派代表或者在菲律宾定居的分销商,或者在日历年内在菲律宾一次性居留或多次居留总时长不低于180天的工作人员;

参与菲律宾国内的业务、事务所、实体或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控制;

    (三)1995年菲律宾《经济特区法》

为规范菲律宾创建、经营、管理和协调各经济特区的框架及机制,为各经济特区、工业园区及出口加工区和其他经济区的整合、协调、规划和监管建立法律框架,将国内选中地区转化为高度发达的工业、商业、旅游业、银行业、投资业和金融中心,促进国内外投资者注入经济特区,菲律宾在1995年通过了《经济特区法》。该法共分为6章。

1. 设立经济特区的标准

(1)拟设区域须为经菲律宾中期发展计划或者地区发展委员会确立的区域性增长中心;

(2)拟设区域中须已建成公路、铁路、电话、港口、机场等所需基础设施,并且拟定的地点必须适宜并能够接受上述改造;

(3)须具备供给特别经济区的水电供应;

(4)具有供工商业发展和经济特区未来扩张的空地以及毗邻经济特区的空地以待发展经济特区职工居住;

(5)经济特区中或者其附近须有能够培训就业的熟练、半熟练和不熟练劳动力;

(6)该区域须有超过现有经济区域的显著增长优势,且其存在潜在的、可以确定的获得能力;

(7)该区域必须位于战略型地区;

(8)该区域必须位于易建立监督管理的地区,从而减少走私活动。

2. 经济特区的分类和管理

经济特区可分为农业、工业、商业、贸易、旅游、投资和金融区域,在《宪法》、国家主权的框架下,经济特区应尽可能在最少的政府干预下,发展自力更生、自我扶持的产业。国家授予PEZA(菲经济区署)按照通行规则或者原产地以及贸工部及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为各经济特区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签发原产地证明,经济特区由PEZA作为单独关税区管理和经营。

3. 经济特区的管理机构

经济特区由菲律宾经济区管理署委员会进行管理。委员会属于贸工部。管理署委员会设一名署长。菲律宾经济区管理署委员会的职能和职权主要如下:

(1)制定设立和经营特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及其他类似区域的综合政策;

(2)根据《经济特区法》第6条中规定的标准审议提请设立经济特区的建议,并向总统签注报告经济特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及其他类似区域的设立,随后推动和协助组建上述实体;

(3)规范和保证经济特区内公用事业、其他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建立、运营和保养,如供暖、供电、供水等,并以此维持公平合理及有竞争力的价格、收费和报酬水平;

(4)批准菲律宾经济区管理署的年度预算和经济特区的发展规划。

4. 经济特区内的经营

(1)免收国家和地方税

除了对发展商拥有的土地征收的不动产税收外,不对经济特区经营的商业机构征收任何国家和地方税,代之为,将经济特区内所有商业机构总收入的5%按照3%上缴国家政府,2%由商业机构直接上缴企业所在市或自治市财政部门。

(2)银行法规的适用

现行的银行法律和菲律宾中央银行规定适用于经济特区内设立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也适用于其他注册于经济特区的企业包括在其他有关法规中,管理外汇及其他经常账户业务,国内外借款,外币存款单位,国外银行单位以及其他在菲律宾中央银行监管之下的金融机构的规定。

(3)土地的使用

经济特区覆盖的区域可大可小,政府为此有权通过购买、谈判等形式征用特区的私用土地。经济特区内的土地和建筑可以租给外国投资者使用,但租期不能超过50年,可进行一次不超过25年的续租。长期合作下获得的租赁权可以按照菲律宾共和国法案第7652号规定的条件进行变卖、转移、转让。农业用地可以按法律中规定的条件,转化为居住、商业、工业及其他非农业地。

5. 经济特区内的产业协调

(1)劳工及管理

首先,经济特区内的劳工及管理关系受现行的《菲律宾劳工法》管辖。经济特区企业的雇员和人员应该获得工资和福利,应享受不低于《菲律宾劳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及菲律宾政府及劳工和就业部命令、规定和制度所规定的工作条件。

其次,管理署应制定适用于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和工人的指导性雇佣合同,颁布扩大经济特区服务范围的适当措施和计划,帮助当地政府满足流动工人的需要。

(2)激励计划

经济特区企业举办的培养熟练或者非熟练劳动力项目或管理或其他发展管理人员的项目所产生培训费用金额的一半可以作为额外的减免,从第24条中所规定的国家政府收缴的3%的份额中扣除,每两年或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理署、劳动就业部及财政部共同对本届中规定的激励计划进行评估。

6. 投资菲律宾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

(1)企业可获得4年所得税免缴期,最长可延至8年。所得税免缴期结束后,可选择缴纳5%的“毛收入税”,以代替所有国家(中央)和地方税,其中3%上缴中央政府,2%上缴地方政府;

(2)进口资本货物(设备)、散件、配件、原材料、种畜或繁殖用基因物质,免征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同类物品如在菲国内采购,可享受税收返还,即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待产品出口后再返还(包括进口关部分的这算征收、返还);

(3)经批准,允许企业生产产品的30%在菲律宾国内销售,但须根据国内税法纳税;

(4)免缴码头税费和出口税费;

(5)给予初始投资在15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1岁以下)在经济特区内永久居留的身份,他们可以自由出入经济特区,而无须向其他部门另行申请;

(6)简化进出口程序;

(7)允许聘用外籍雇员,为外国经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办理2年的可延续的工作签证,但外籍雇员数量不能超过企业总雇员的5%;

(8)企业用于员工技术培训和提高管理能力的费用的一半可以从上缴中央政府的3%税收中扣除;此外,还将视具体情况基于其他方面的优惠待遇;

(9)此外,是否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由PEZA自行决定。

四、投资常见法律风险及投资注意事项

(一)投资风险 

1. 外商投资不利因素

菲律宾对外商投资持欢迎态度,但在股份比例上对外资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加之基础设施老化、政局不稳以及恐怖威胁等不利因素制约,菲律宾吸引外资规模不大。近年来,年引进外资额始终徘徊在20-30亿美元左右。

2. 劳务风险

菲律宾本身就是世界上重要的劳务输出国之一,海外劳务汇款是菲律宾重要经济支柱。菲律宾对外国人到菲律宾从事普通劳务有严格的限制,只有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经过一系列审批手续后,才能获得工作或居留许可。过去曾发生过中国企业员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违法务工被扣留的事件,因此中国企业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应特别注意遵守菲律宾移民局关于在菲律宾居留和工作的相关规定。

3. 金融汇率风险

经历了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菲律宾金融体系得到一定程度的健全,但受经济规模和结构的制约,菲律宾汇市波动较大。2007年菲律宾比索兑美元升值幅度达19%,成为亚洲表现最强劲的货币,2008年比索却又大幅贬值,一度创下2年来最低记录。2012年,菲律宾比索对美元稳步升值,但受美国经济复苏和量化宽松政策退出影响,2013年下半年比索兑美元一度创下44.75的记录,成为近两年来的新低。因此中国企业在菲律宾开展经营活动要注意规避汇率风险。

4. 政治风险

菲律宾政治和商业问题比较突出,根据“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2012年廉洁指数排名,在175个国家中菲律宾排名第105位。中国企业在菲律宾开展活动应以遵守当地法律为前提,不做违法和授人以柄之事,避免卷入当地政治斗争,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二)案例分析及建议

2010年,中国某企业应菲律宾政府邀请,拟在菲律宾投资建设风能、太阳能发电站。为投资此项目,中国某企业和菲律宾当地合作伙伴成立联营体,在菲律宾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发电站的具体事宜。该中国企业占有项目公司约90%的股权,菲律宾当地合作伙伴则占有另外10%的股权。

菲律宾重视、鼓励开发本国丰富的风能、太阳能,于2008年通过了再生能源法,规定了菲律宾政府促进开发利用再生能源的政策、机构设置等内容。并规定投资于开发利用再生能源能够享有电网接入、购买、传输、支付的优先权;商业运营起7年免所得税,7年后享受10%比例的优惠;能源转换和传输所需机械设备和材料从领取再生能源发展商证书之日起免除进口环节税;从国内购买机械设备和材料享受相当于进口环节免税额的税务抵扣;不超过财产净值1.5%的特别财产税;运营损失延迟7年抵扣;加速折旧;增值税率为0;碳排放信用所得税免税等多项优惠。因此,自2009年以来,大量民间资本、外国资本有意投资于菲律宾的风能、太阳能的开发利用项目。

该中国企业拟投资的风能、太阳能发电站项目通过可行性研究后,对该项目的法律环境进行了调研。经调查了解,根据菲律宾1991年外商投资法、2010年第八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引、菲律宾能源部关于促进私人参与勘查、开发、利用和商业化海洋能、太阳能和风能用于发电的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勘察、开发和利用资源受菲律宾政府完全监控。菲律宾政府可通过合作、合资、产品分成协议的方式与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公民至少控制60%权益的实体进行合作。菲律宾能源部代表菲律宾政府与私人优先通过产品分成协议的方式从事海洋能、太阳能和风能的评估、勘察、开采、开发和使用。能与菲律宾能源部订立产品分成合同的主体是具有签约能力的菲律宾公民或根据菲律宾法律在菲律宾注册成立且菲律宾公民至少控制60%权益的公司、合伙、联营、合作或其他商业组织。

根据以上规定,由该中国企业与菲律宾当地合作伙伴设立的项目公司与菲律宾能源部订立开发风能与太阳能的产品分成协议不符合菲律宾公民至少控制60%权益的规定。

鉴于此,中国某企业不得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根据法律环境分析评估报告,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以符合菲律宾的规定。

因此,在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同时,应当对项目所在国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评估,发现东道国对投资项目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以对项目投资架构进行调整,以符合东道国法律。

第三章 对外贸易法律风险

一、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一)贸工部的发展历程

菲律宾贸工部以提升全球竞争力、实现创新性工业和服务业为目标,促进国家经济包容性增长并增加就业机会。菲律宾贸工部起源于1898年时任总统埃米利奥·F·阿奎纳多设置的四个政府部门:海军部、商务部、农业部、制造部。二战后,菲律宾在1947年设置了工商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DCI),取代商务部。经过25年的发展,到了1972年,工商部发展成为了一个拥有10个事务管理局和22个直属机构的大部门,在国家的内外贸易、工业和旅游业等方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为细化监管职能、提高行政服务效率,逐渐从DCI划分出旅游部、工业部、贸易部,其中贸易部承担着推动国家出口、创造外汇的任务。到了80年代,马科斯政府的国家经济发展目标是在进行海外贸易扩张的同时开展工业促进工作。这一发展目的的直接结果菲律宾在1981年7月27日创建了新的贸工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1987年2月27日菲律宾贸工部正式更名为Departments of Trade and of Industry,简称DTI。

(二)贸工部的构成

贸工部主要由7个职能部门构成,分别是:

1.秘书办公室(Office of the Secretary,OSEC),负责向DTI秘书(即DTI部长)和各部门职能部门提供全面且高效的信息支持与协调工作。

2.竞争力和经营业务组(Competitiveness and Ease of Doing Business Group,CEODBG),主要支持总统的“0+10社会经济议程”下议程3的工作,以提高国家竞争力和贸易便利化。

3.消费者保护组(Consumer Protection Group,CPG),具体负责执行法律规定,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增进消费者教育和促成消费群体的形成。

    4.工业发展与贸易政策组(Industry Development and Trade Policy Group,IDTPG),负责制定工业和贸易政策,并具体实施制造业复兴计划。

    5.管理服务组(Management Services Group,MSG),负责在最短时间内以最低成本提供有效、适当和及时的服务。它还提供行业政策信息,负责协调和监测执行计划和方案的推进情况,以提供全面的信息和通信支持。

    6.区域运营组(Regional Operations Group,ROG),负责DTI在各区域和省份的实际运营和管理工作。

    7、贸易投资促进组(Trade and Investments Promotion Group,TIPG),负责DTI的出口和投资发展计划。

在各个职能部门下面还进一步设置了具体的机构负责相应领域工作,例如CEODBG下设立了电子商务办公室(E-Commerce Office),CPG下设立了菲律宾标准局(Bureau of Philippine Standards),IDTPG下设立了投资署(Board of Investment),MSG下设立了法律服务处(Legal Service),TIPG下设立了出口营销局(Export Marketing Bureau)、外贸服务团队(Foreign Trade Service Corps)等。

此外,贸工部还设置了执行委员会,由贸工部高级官员构成,其中贸工部秘书(即部长)担任执行委员会主席,各职能部门秘书为执行委员会成员,各职能部门的秘书助理则成立秘书助理处,具体负责开展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二、主要法律概述

(一)《出口发展法》简述

为缩小外债、改善贸易状况,菲律宾确立了以鼓励出口为导向的经济发展目标,并出台了《出口发展法》,作为引导和鼓励出口贸易的基本法律。该法明确,出口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关注的事务,也是关系到国家生存的关键,通过出口能够最迅速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与居民收入。

    1. 制定有利于出口的经济政策

《出口发展法》第3条强调,应对出口商重点关注的领域制定有利于出口的宏观经济政策,以真正促进出口发展。这些应重点关注的领域有:

(1)建立和保持有竞争力的货币及外汇政策;

(2)制定宽松的财政和信贷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充裕的资金支持,保持与国际水平相当的信贷成本,确保中小企业以及高技术出口企业,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出口企业获得贷款资金;

(3)制定有竞争力和可行性的农业政策,强化农业工业化基础以促进出口;

(4)制定的贸易、关税和海关政策应提升国内工业的竞争力,促进他们参与国际贸易;

(5)制定有助于提升出口产品质量的技术支持政策,特别是与技术转让、研发、技术培训和相关活动有关的政策,例如大学院校应多为科学技术部(DOST)和农业部(DA)提供支持,以便于向农村地区进行技术信息的推广和培训;

(6)亟需制定基础设施相关政策,以确保电力、水力(例如灌溉)、运输(例如航运和货物处理)、通信满足实际出口过程中的需求;

(7)通过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区域工业中心和出口加工区的政策,以推动农村以及涉农企业更多地参与出口经济活动并得到发展;

(8)在劳动政策上要充分考虑参与全球竞争的现实,因此应将双重培训计划作为基本组成部分纳入国家初等和中等教育计划,以培养能具备相应技能以工农业需求的人才。同样制定合理的价格和收入政策,保障劳动者权益;

(9)所有对出口商有影响的政府机构,如投资委员会(BOI),海关局(BOC)和国家税务局(BIR)都应简化程序,尽量减少繁琐的官僚作风;

(10)逐渐废除不利于出口的现行法律规定。

    2. 制定出口发展计划

贸工部负责编制三年菲律宾出口发展计划(Philippine Export Development Plan,PEDP),该计划构成菲律宾中期发展计划(MTPDP)的一部分,且该计划应与私营部门协商制定,由总统批准,并由政府、出口及其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出口发展计划2015-2017年》于2016年2月份通过(因此该计划实际将覆盖2016-2018年的出口计划安排),确立了“将菲律宾经济全面融入全球生产网络”的目标。

为配合出口发展计划的落实,各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和目标。国家经济和发展局(The National Economic and Development Authority,NEDA)将通过要求相关机构定期进行监管影响评估(Regulatory Impact Assessment),以持续改进政府监管质量。科技部(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DST)将进一步推行其小型企业技术升级计划( Small Enterprise Technology Upgrading Program,SET-UP)。劳动和就业部提出了两级工资制度( Two-Tiered Wage System),这是设定最低工资和提高生产率的一种方法。内政和地方政府部(Department of Interior and Local Government,DILG)将把地方经济投资促进长官(Local Economic and Investment Promotion Officers,LEIPO)制度化,使其在地方政府单位(Local Government Units,LGUs))成为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之一。这些计划旨在提高菲律宾企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利用区域和优惠贸易安排提供的机会,扩大贸易伙伴之间的市场准入,扩大新的贸易伙伴和新出口产品,外交部制定了促进重要和新兴产品纳入自由贸易协定(FTA)的计划 。农业部将进一步发挥贸易扶持风险管理系统(Trade Enabling Risk Management System),以加强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SPS)政策,以消除货物和服务自由流动的不必要障碍,农业部还计划推行SPS清关自动化。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制定了关于许可证颁发的要求和程序指南,便于贸易商尽快申请到相应许可证。在提高出口商获得贸易融资方面,菲律宾中央银行制定了外国贷款许可和注册系统( Foreign Loan Approval and Registration System,FLAReS)。在改善基础设施方面,公共工程和公路部(Department of Public Works and Highways,DPWH)将开展提升道路状况、维护桥梁的工作。

    3. 建立出口发展理事会

(1)理事会职权

《出口发展法》第六条规定应建立出口发展理事会(Export Development Council),其主要目的是制定和监督菲律宾出口发展计划(PEDP)的实施,并协调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支持该计划。出口发展委员会主要职权和作用为:

①批准菲律宾出口发展计划(PEDP)提交总统批准,并将其纳入中期菲律宾发展计划(MTPDP);

②定期审查和评估该国的出口业绩、问题和前景;

③找出各领域各环节(如政策框架、基础设施、金融、技术、生产、促销、营销等)中影响出口发展的主要瓶颈、问题和制约因素;

④要求具体部门和机构解决前述领域中限制出口发展的瓶颈和问题,并要求有关部门秘书在下次会议上提交关于解决这些问题的行动进度报告;

⑤监督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指南,确保出口产品质量,使其达到世界一流水准;

⑥对任何妨碍菲律宾货物有效出口的政府机构或官员、雇员或私营部门实体实行制裁;

⑦向国会提出任何有助于出口发展的立法建议;

⑧向大会提交季度报告;

⑨在本法出台后90天内,制定相关政策或措施,并起草一份调研报告,关于如何使政府出口促进发展的职能与行为更合理以及如何在两年内将国家促进发展出口的目标最终落实到各部门具体行动中的计划安排;

⑩制定给予出口商奖励的政策;

⑪通过制定有效的政策、规则程序、行政体系来保障理事会行使权力和职能,如设立或通过执行委员会或秘书处等;

⑫根据理事会随后颁布的指导原则,授予和审查出口商组织的认证情况;

⑬发布地方政府单位(LGUS)应遵守的标准和政策,以确保LGUS的计划和预算能够支持国家政府的农业工业增长和出口竞争力,确保最佳财政支出分配。

(2)理事会构成

理事会由以下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构成:

①贸工部秘书作为理事会主席;

②国家经济和发展局总干事;

③财政部秘书;

④菲律宾中央银行行长;

⑤科技部秘书;

⑥农业部秘书;

⑦外交部秘书;

⑧劳动和就业部秘书;

⑨来自私营部门的九名代表,且其中一名代表应担任理事会副主席。

    总统应根据出口商组织的提名,任命该9名私营部门代表作为理事会成员,任期2年,应平衡考虑各代表的地区和行业代表性。

    理事会议应每月召开一次。国家总统或者理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随时要求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主席应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3)认证的出口组织

    理事会还将认证设立一个出口组织,以维护和关注出口部门的利益。该出口组织应当:

①向理事会推荐私营部门代表,同时考虑平衡各产业和地区的平衡;

②代表出口部门的利益;

③负责协调,支持和协助DTI制定和实施政府的出口促进计划和政策;

④管理菲律宾贸易中心;

    它将在促成私人部门与政府的合作、促使向可持续的出口导向性国家转变发挥积极作用。

    (二)《电子商务法》简述

    2000年6月20日,菲律宾出台《电子商务法》,该法对于菲律宾有里程碑意义。在菲律宾,微型和中小企业(MSMEs)占99.6%,《电子商务法》在制度上鼓励众多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到全球经济活动中,以使交易模式更符合现代交易迅速便捷化要求,提高竞争力,获得更多市场。《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有:

1.对电子数据信息,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进行法律承认。(第6至13条)

2.允许以电子形式形成合同。 (第16条)

3.明确了通过银行间网络或者与其他网络进行电子交易时,在资金达到对方账户后应视为完成相关义务。(第16条)

4.缔约方有权选择适合其需要的安全方法的类型和级别。 (第24条)

5.提供电子运输单据以便于货物运输。这包括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多式,机场,公路,铁路,内陆水路,快递,邮政收据,货运代理人发出的运输单据,海运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提单。 (第25、26条)

   6.规定自该法生效起两年内,将在全部政府和政府管理的企业中推行电子政务,加快行政效率,方便公民通过互联网获取政务信息。交通运输部,国家电信委员会和国家计算机中心将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则,以降低电信和互联网设施的成本,确保政府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第27、28条)

7.授权贸工部监督该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在需要时也可以制定政策法规,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29条)

8.服务供应商承担责任的情形。(第30条)

9.只有经法定授权才能获得当事方的电子文件、电子数据信息和电子签名。且被授权人应负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泄露。(第31及32条)

10.未经授权非法入侵系统、窃取他人电子数据信息的,或者通过使用电信网络(如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受到10万比索到与损失金额相当的罚款,损失金额低于10万比索的,罚款金额为10万比索。同时还应监禁6个月至3年。违反现行法律(如《消费者法案》)有关利用电子数据信息和电子文件进行交易的规定,也应受到前述处罚。(第33节)

11.违反本法其他规定的,应最高处以100万比索的处罚或6年监禁。

菲律宾贸工部于2016年2月2日发布了“菲律宾电子商务道路图2016-2020”以及电子商务网站。路线图显示,菲律宾将进入电子商务发展的全面加速阶段,电子商务环境将得到较大改善,到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菲律宾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而这一数据在2015年仅为10%。

(三)救济法律制度简述

菲律宾的贸易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其调查申请、程序和实施措施分别由菲律宾《反倾销法》(1999年7月15日生效)、《反补贴法》(1998年7月27日生效)和《保障措施法》(2000年8月9日生效)调整,菲律宾贸工部、农业部及关税委员会负责实施贸易救济措施。

根据菲律宾《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和《保障措施法》规定,菲律宾贸工部和农业部分别接受工业品和农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性措施,并根据菲关税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公布最终裁决;关税委员会执行具体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建议转送菲贸工部或农业部。在保障措施实施之后,关税委员会还负责监控国内产业的调整,接受法律咨询以及保障措施的延长申请,并决定是否调整或取消贸易保障措施。菲律宾保障措施调查的分工及程序主要有几个方面,包括一般保障措施的发起、初裁决定和临时保障措施、正式调查和产业损害裁定、最终措施决定和最终保障措施。菲律宾最终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的形式;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但可以延长,经延长的最长实施期限不超过10年;措施实施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有计划地逐步放宽。

三、贸易法律风险分析

(一)行政效率风险

根据透明国际组织发布的2015年全球清廉报告指数显示,菲律宾排名在全球186个国家中排名第95位,比上一年下降了十位。官僚作风问题在菲律宾的贸易领域依然比较突出,进出口在最终批准之前,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批准审核,这就为行政腐败、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

对外贸易管理当局的行政效率也是影响菲律宾对外贸易自由化的制约因素之一。根据货物风险大小,海关局对不同货物采用不同清关通道。低风险货物走“绿色通道”,不需要文件审查或物理检查;中度风险货物走“黄色通道”,需要对其进行文件书面审查;而高风险货物则需要走“红色通道”,接受书面和实物(通常为X光检查)双重检查。为奖励对菲律宾有重大贡献的进口商,海关局对其给予更大的特权优待——“绿色通道+”(The Super Green Lane Plus ,SGL+),以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清关效率。但目前,仅有8%左右的产品享有到“绿色通道+”和“绿色通道”的便利(各占4%左右),而80%的产品还需要走“黄色通道”,受到严格监管、需要走“红色通道”的产品也达到12%。

曾有一批价值5800万的大米经由苏比克自由港进入菲律宾,由于监管当局对于走私物品的处置效率低,导致待处理结果出来时该批大米已全部腐烂,已不再适合人类食用,而这批被缴获的大米原本是可以通过社会福利署(Department of Social Welfare Development,DSWD)捐赠给遭受超级台风“海燕”袭击的难民。除此之外,许多外国救援物资因为菲律宾冗杂的进口程序和海关政策而被推迟入关,曾经就有一批阿尔及利亚政府捐赠的91000袋大米从1月份抵达宿务国际港口,但直至5月底大米仍滞留在海关。从这一侧面也可以反映出菲律宾在贸易进出口环节的限制多、效率低。

    (二)司法成本高

菲律宾的司法体制与英美类似。在菲律宾,通过法庭解决事务往往是一个非常冗长和昂贵的过程。再加上政府透明度、廉洁性较低,司法腐败也颇受指责,法院裁决经常受到质疑被不公正因素干扰。期望通过法院解决纠纷、获得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将会让外国企业或个人付出高昂的司法成本。

    (三)执法能力低

《电子商务法》着重强调了对于非法黑客入侵的严惩。但是诸如国家调查局和菲律宾国家警察局等都面临执法水平亟待提升的情况,缺乏资金支持和有关专业执法技能培训,执法机构缺乏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这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保障贸易活动的安全性都是不利的。

    (四)法律制度不透明的风险

以SPS制度为例,自从菲律宾1995年加入世贸组织,菲律宾制定了大量与SPS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备的SPS制度体系。但这些立法也规定了,进口商与出口商需要从海关局或SPS机构获得多项许可,才能顺利完成货物进出口。虽然立法与限制很多,但菲律宾在法律制度的公开性上做得还不够。相关政府官员也承认,在其政府网站的很多内容都缺失,例如没有关于费用的信息,不能下载相关表格,关于许可证的审批不透明等等。总体上看,想要获得关于SPS要求、费用、程序、期限、表格等信息,主要还是通过政府官员的口头告知。进出口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复杂性以及透明度的不足常常备受进出口商的指责和抱怨。

(五)具体开展贸易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1. 电子商务法律风险

虽然《电子商务法》已在菲律宾实施十几年,目前电子商务市场规模仍然较小。菲律宾的网速居亚太地区倒数第二,互联网渗透率约46%。就开展业务的便利性而言,菲律宾几乎是东南亚邻国中最低的,菲律宾的电信及互联网的建设水平仍不理想,这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虽然可以节约成本、提高贸易速度,但正因为如此加剧了一些潜在风险。

第一,技术上漏洞易导致商业信息泄露。在国际电子商务过程中,很多经营者要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贸易的交易,交易系统的安全性以及电子数据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定的技术设备设施为依托,因此在出现技术漏洞或技术不成熟时,易遭到黑客入侵,破坏和窃取商业信息和资料,会给交易双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第二,加剧不诚信行为。在电子商务中,通常都会省掉交易双方主体长时间相互考察的过程,往往根据商品的一般情况就进行交易,不排除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购买的名义,对经营者进行欺诈。例如,有的是以虚假账户和资金来骗取经营者的订单,有的以虚假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名称来骗取同其他公司的交易。这些都严重地侵害了正当经营者的经济利益。

第三,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对外贸易也对出口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更高要求,特别是要了解出口目的国对于该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于对销售出口的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了解不够或者因出口的商品在进口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判民事赔偿的案件屡见不鲜,而且严重的还可能将立即转化为刑事犯罪的风险。因此出口商应做好审查工作,尽可能避免出口商品在目的国发生侵权,导致贸易纠纷。

    2. 合同法律风险

    与对外贸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相关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合同条款风险、单据风险、货损及货物质量风险、收付款风险等。

第一,签订合同时缺乏对交易对象的充分调查了解。在对外贸易中,市场商机可能转瞬即逝,因此有些企业会在利益驱使下基于促成交易而忽视了对交易方的资信状况的审查,甚至还出现合同尚未签订就急于发货、以期尽快完成交易。这种情况下,往往容易被不诚信的交易方利用,以产品质量或者履约瑕疵等理由拒付货款。而且国际贸易纠纷也面临维权难、执行难等问题。

第二,信用证交易风险。信用证具有独立性,一旦开出就与基础贸易合同相分离。信用证一直被视为国际贸易中较为可靠的支付方式。但是,交易相对方仍然可能通过设置不合理的议付条件阻碍付款,即设置那些表面上无害而实质上会限制受益人顺利议付货款的“软条款”。

第三,履约风险,其中涉及货物质量、付款、运输等方面风险,例如在出口时采用不利的支付方式,导致交货后无法收回货款,钱货两空。另外,进出口国家可能就相同产品有不同的国家标准,如不对货物质量作要求,则可能会导致双方因为交易习惯不同而引发纠纷。对外贸易还往往使用到国际贸易术语,如果未能充分了解每种贸易术语的含义,也极有可能埋下交易隐患。

四、防范建议

(一)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化,程序便捷化

信息的公开透明对于贸易自由化、便捷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建立开放的、指引性强的一站式门户,将制度流程化,才能够提高企业办理进出口手续的速度和效率,缩短通关时间;将规则公开化透明化,尽可能减少企业获取相关贸易及进出口信息的成本,才能够增强企业对政策的可预计性,明确其权利义务,给贸易活动增强稳定和安全性。同时信息公开化也是接受公众监督、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服务的有效方式。《电子商务法》规定政府机构应当接受以电子数据信息形式创建、提交的文件,并以电子数据信息的形式发放许可证,通过电子系统实现收付款和出具收据,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政府效率。

除简化程序,政府还可以进一步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程序接轨,在流程以及行政公文、进出关文件上尽可能精简,以及实现地区统一。以出口商认证为例,根据不同经营范围和是否位于特别经济区,需要向不同部门进行注册;以原产地证书为例,不同自贸区采用不同原产地证书,需要进行不同申请。从促进贸易自由化、便捷化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并便于相关方及时获取有效信息,是推动出口经济的基础。

    (二)主动从相关部门获取信息

目前通过菲律宾贸工部网站可以获取一些信息,不同部门的网站建设完善程度不同,而且一站式的进出口商服务门户网站尚未建成,因此获取全面的信息仍然较为困难,因此建议企业除在贸工部网站了解进出口相关规定外,还可以通过贸工部下设的菲律宾贸易培训中心、海关局、出口商联合会等部门获取与贸易相关信息和贸易政策。电子政务推行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方式都已明确公开,方便获取,建议在必要时直接跟相关部门负责人联系。

    (三)提高防范交易风险意识

通过已有客户以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对进出口商以及其所在国家进行最基本的调查,包括注册资本、当地影响、商业信誉、资产情况、重大诉讼、当地市场以及产品信息、所在国的国家稳定情况以及该国与我国的对外关系等,以提前做好防范策略。在国际贸易中,贸易主体种类多,规模大小不一,选择诚信和信用较好的交易对象是风险防范的前提,是贸易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对外贸易中,应对交易对象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对方的营业资格、合法经营资质、信用等级等都应尽可能充分掌握。菲律宾的商会组织较为发达,如菲律宾工商联合会、菲华联谊总会、菲华工商总会、菲律宾中华总商会、菲华商联总会等,可以借由商会获取到菲律宾企业信息。另外通过菲律宾贸工部有关网站(网址:http://bnrs.dti.gov.ph/web/guest/search)通过查询企业名称以确认该企业是否经过合法注册。 

合同缔约阶段应围绕重要贸易事项和法律风险详细磋商,尽可能让律师或者公司法务人员介入谈判签订过程。在菲律宾,电子文件的效力与合法性是得到承认的。双方磋商过程应做书面记录,对合同有重大意义的内容,应正式发函或邮件予以确认,如不作为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则应在函件或邮件中清楚表明,避免将过多的商谈性邮件、传真、信件等纳入合同范畴,因为这既容易造成履约困难,也容易因为双方理解上的不同而引发争议。合同拟定时,如出现对某一重大条款反复协商的,应对最后确认的条款做排除性说明,避免适用了其他未经双方确认的条款。

    (四)保障电子信息安全

《电子商务法》是继新加坡、马来西亚之后第三个通过立法促进和保护电子交易的东南亚国家。然而该法案只花了三个星期的时间起草,两个小时即获得众议院的批准。 原始法案的起草人承认,他们大多关注网络立法的民事或商业方面,并认为不需要网络犯罪立法。因此该法对于网络安全性的保障力度还是比较弱的,这就要求企业采用安全高效的信息保护措施以充分保护电子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避免发生损失产生司法成本,而且还无法实质性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 公司法律风险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逐步推进,东盟十国对于中国的战略意义日益凸显。菲律宾是“东盟十国”的重要成员之一,随着中国与菲律宾的双边贸易日益剧增,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和企业选择把菲律宾作为投资贸易的目的地。然而,国际贸易中,国内大部分的公司和企业在对外投资方面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尤其在公司法方面较为凸出。对于此种风险引发的不利后果,必须引起我国政府和企业的格外重视。本报告旨在分析中菲贸易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公司法律风险,并为中菲企业、公司的双边贸易与投资提供一些具有参考性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一、公司法基本制度概览

(一)公司的设立制度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依法成立公司的流程。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应是五到十五个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其中半数以上应是菲律宾公民。发起人可以任何合法目的设立私公司,每二个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至少要认购股本的一份股票。” “股份公司最低股本要求。除特别法对此有要求,菲律宾公司法没有规定最低股本。” “股份公司认购资本的数额。章程中规定的最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本应在公司成立时认购,认购总额中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应在认购日期或认购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前认购,并且已交付资本不能少于五千比索。”

    (二)外国公司的设立程序及要求

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外国公司设立及营业执照的获取需要遵循相关的程序及要求。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其一,根据菲律宾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外国法成立、组织或存在的公司,并且该外国法允许菲律宾公民在其境内经营公司。外国公司在菲律宾进行营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菲律宾政府机构的许可后获得营业执照。除此之外,任何依菲律宾法律获得营业执照并被授权经营的外国公司只允许在其营业执照期限和范围的规定内进行营业活动。

其二,外国公司若想在菲律宾经营业务,应向菲律宾共和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提交章程、章程细则的副本。营业执照的申请书应当包括:公司的期限和申请日期;公司在其成立地的地址,包括主营业地的街道号码;授权接受传票和诉讼程序通知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公司拟在菲律宾的营业地;公司在菲律宾的经营具体目的;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关于股本总额和公司有权发行的股票总额、等级、面值的声明;关于认缴资本和已发行的股票总数、等级、面值的声明;实际缴付的数额;为让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决定是否发给该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应提供的其他信息。没有获得营业执照的外国公司,不准在菲律宾进行营业活动,否则将依据菲律宾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内容判处外国公司的董事和公司代理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拘禁和一万比索以上两万比索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任何外国公司违反了申请书中的要求,菲律宾中央银行行长或工商部长经总统批准,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外国公司营业执照的申请程序

菲律宾法律中对于外国公司营业执照的申请有着严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申请营业执照,应向菲律宾国内的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提交公司的章程、章程细则的副本,副本应当翻译成菲律宾的官方语言。营业执照的申请书应经宣誓并包括下列事项:(1)公司的期限和申请日期;(2)公司在其成立地的地址,包括主营业地的街道号码;(3)授权接受传票和诉讼程序通知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4)公司拟在菲律宾的营业地;(5)公司在菲律宾的具体经营目的。该目的应在政府机构授权的证明中具体阐述;(6)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和地址;(7)关于股本总额和公司有权发行的股票总额、等级、面值的声明;(8)关于认缴资本和已发行的股票总数、等级、面值的声明;(9)实际缴付的数额;(10)为让证券和交易委员决定是否发给该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应提供的其他信息。

其二,外国公司申请执照的申请书必须附随其国内总公司正式有效的证明,证实该外国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允许菲律宾公民在其国内经营并且该外国公司是一家存在的、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如果证明使用的是外语,应提交英文版的证明。

    (四)公司设立后的权利

根据菲律宾公司法,依法设立后的公司享有以下权利:首先,在菲设立的外国公司可以以本公司名义在菲律宾境内提起诉讼或应诉。其次,该公司可以在章程和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其公司名称和使用公司印章,并根据菲律宾公司法修改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再次,如果该在菲设立的公司的形式是股份公司,则该公司有权发行股票;如果是非股份公司,则有权接受新的公司成员。这两种形式的公司在菲律宾境内都享有依法购买、接受、取得、拥有、转让、出卖、租赁、抵押或处分公司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同时也享有对公司依法合并或分立的权利。最后,依法在菲律宾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也可以依据菲律宾的其他法律来制定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福利待遇等方案。

    (五)公司的解散制度

在公司解散的制度上,依菲律宾公司法成立的公司的解散有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方式。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公司的解散不侵犯任何债权人的权益时,可由公司董事会或理事会过半数成员投票通过,并在专门为此召开的会议上,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股东或成员的同意而解散。除此之外,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可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或规则,经证实的申诉,合理的通知后,可以解散公司。”菲律宾的公司解散制度和中国公司的解散制度相类似,都具有一定保障股东和公司权益的积极作用。

    (六)其他涉外公司相关制度

根据菲律宾公司法规定,在菲律宾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司要改变公司名称或增加经营范围,应向证券和交易委员会递交申请并得到其他相关政府机关的许可,以上条件满足,可以更换营业执照。根据菲律宾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菲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司如果想更换营业执照,应当向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提交申请。在提出申请书之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外国公司在菲律宾所有的索赔已支付、达成和解或解决。(2)外国公司在菲律宾的债务已还清,纠纷已解决,税款、关税、罚金或欠其他菲律宾中央政府及其地方政府的款项已还清。(3)申请书已在菲律宾全国发行的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连续刊登三个星期。

二、公司法律风险分析

合理的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助于每位投资者获得更大的利益。由于中菲两国国情不同,所以两国的公司法体系具有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导致了国内公司在对菲投资时面临一定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可以概括为选择设立公司类型的法律风险、公司出资的法律风险、股东行使权利的法律风险等几个方面。

    (一)选择设立公司类型的法律风险

对于在菲投资者而言,选择不同的公司形态,意味着投资者享有不同的权益,其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也不同。因此,选择公司形态必须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菲律宾公司法法律制度、菲律宾对外贸易的国家政策以及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每位投资者的目标,如果投资者在菲设立公司形态选择不当,极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和法律风险,因此,在菲公司的形态选择至关重要。

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据本法设立的公司可分为股份公司和非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被分为股份,并基于股份多少分取红利的公司为股份公司。其他的公司为非股份公司。”除了股份公司之外,其他的公司都是非股份公司,主要包括为慈善、宗教、教育、职业、文化、文学、科技、社会、公共服务或为其他交易、工农业等目的而设立的公司。不同的公司形态有其特定的要求,包括开办注册资金、风险责任承担、税负比例、投资人关系等。在公司企业的形态选择中,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盲目选择的问题,这其中主要涉及以下两大类法律风险。

1. 因股份公司认购资本不足引起的法律风险

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章程中规定的最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本应在公司成立时认购,认购总额中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应在认购日期或认购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前认购,并且已交付资本不能少于五千比索。”不同的公司形态对认购资本的数额有不同的要求,资金短缺往往是投资者在选择公司形态时的一大障碍。因此,国内投资者在菲律宾设立公司认购股本时,要格外谨慎,避免出现因认购公司资本不足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2. 因公司设立人数不足引发的风险

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发起人应是5到15个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其中半数以上应是菲律宾公民。发起人可以任何合法目的设立私公司,每两个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至少要认购股本的一份股票。”由此可以看出,在菲律宾设立公司,5-15个发起人之中必须至少有一半是菲律宾公民。而且菲律宾法律还规定,“创立人为了成立公司可以寻找名誉发起人,名誉发起人可以不出资,只在发起人名单上签名即可”。根据菲律宾的法律规定,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公司申请设立不符合法定人数将面临设立申请不予核准的法律风险。设立申请不被核准将带来很多后续问题,譬如设立产生的大量费用必须由发起人自己来承担。假若已经满足人数要求,公司的设立者往往容易忽略股东之间的信任问题。如果仅仅是为了凑齐股东人数而降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度,是非常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的。实践中往往为了凑股东人数而拉来的名义股东。这些所谓的名义股东实际并未出资,但却因经济等因素考虑主张经营管理、分红、查账等实质权利,这就极易导致公司陷入僵局。

    (二)公司出资的法律风险

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基础。公司设立出资的法律风险可以归为虚假出资、不适当出资和出资形态不当等三个方面。

1. 虚假出资方面的法律风险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没有出资,却取得了公司股权。由于菲律宾公司法有名誉发起人的规定,名誉发起人不一定需要出资,只需在发起人名单上签字即可,所以,中国投资者在此方面要格外注意。对于其他出资人而言,虚假出资人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对公司债权人,虚假出资人要承担清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出资人或许会面临菲律宾刑事法律的处罚。

2. 抽逃出资方面的法律风险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自己所有。抽逃出资的责任包括:对公司而言,公司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股东出资后,公司对其资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有别于股东的个人财产,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独立财产权。对公司的债权人而言,抽逃出资造成资产不当减少,公司的偿债能力被大大削弱,实践中,往往存在公司资不抵债,而债权人债权实现困难的情况。

3. 出资形态不适当方面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同于我国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法在出资方面只规定了股份公司的认购资本数额,菲律宾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章程中规定的最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本应在公司成立时认购,认购总额中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应在认购日期或认购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前认购,并且已交付资本不能少于五千比索。”由此可以看出,菲律宾公司法中只规定了一种出资形态,即资金出资。只要出资形式不被菲律宾法律认可,即使发起人就出资达成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如果出资形式选择不当,公司将面临设立不能的风险。

    (三)公司股权配置的法律风险

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通过设置股权以确认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地位、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公司具有什么样的股权配置结构对企业的类型、发展及组织结构的形式都具有重大意义。在实践中,股权配置不当往往会带来跟设立时的初始期望背道而驰的结果。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菲公司设立股权配置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股权设立集中法律风险和平衡股权结构风险以及夫妻公司风险等以下几方面。

1. 股权设置集中法律风险

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的规定,“在股权方面,菲律宾公民须拥有至少60%的股份以及表决权,不少于60%的董事会成员是菲律宾公民。”在菲律宾投资公司,我们要避免股权设置过于集中的风险。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董事会、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股权的过分集中,不仅对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不利,而且对大股东本身也存在诸多不利。一方面由于绝对控股,公司行为容易和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另一方面,大股东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将会产生小股东争夺控制权的不利局面。

2. 平衡股权结构风险

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绝对优势,往往能够对抗的各方会为了争夺将来公司的控制权,设置出双方均衡的股权比例。如果这种能够对抗的投资人超过两个,所形成的股权结构就比较科学。但如果这种能够对抗的投资人只有两个,则将形成平衡股权结构。

3. 夫妻公司法律风险

夫妻双方共同在菲创业,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的形式在对外贸易投资上比较普遍。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夫妻财产由丈夫管理或者涉及家族共有财产,已婚妇女未经丈夫允许,不可以作为发起人组建公司。”此款是菲律宾公司法的特别规定,所以在菲投资公司时需要注意,假若满足了此项条款,夫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会面临很多风险。实践中,夫妻公司往往与家庭并无实质区别,尤其是财产上混为一体,容易出现个别股东操纵公司、损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可能致使公司人格的丧失。

    (四)股东行使权力的法律风险

股东权利的不当行使,在各个国家都有存在。虽然菲律宾公司法对于股东滥用权利的后果并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是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在菲律宾依然存在。股东权利的不当行使是指股东为了达到自己个人的某种目的,恶意运用自己的股权优势,迫使股东会无法召开、召开无法达成有效决议或达成对自己有利而对其他股东不利的决议行为。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菲进行投资的公司应该充分利用章程“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权利限制。一般在股东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 股东知情权的滥用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账簿等相关公司经营决策,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权利。菲律宾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份公司应保存股票和股票转让记录簿。该记录簿应保存按股东名字首字母排列的股东名册、交足金额的认购股和未交足金额的认购股、交款的日期、转让或出卖的声明和日期和其他公司章程细则记载的事项。股票和股票转让记录簿应保存在公司主营业地或股票转让机构,并允许董事或股东在合理的时间自由査看。”但有的股东为了与公司进行同行业竞争或者为了谋取其他不当利益而滥用此权利获取公司的商业情报。因此,我们必须防范股东滥用股东知情权的风险。

2. 股东侵害其他股东权益

股东侵害其他股东的权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滥用权利,在公司事务上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而影响其他小股东的利益;二是控股股东藐视小股东的意愿,以自己的意志取代公司意志,拒绝为中小股东分派利润。由于菲律宾公司法规定,“在股权方面,菲律宾公民须拥有至少60%的股份以及表决权,不少于60%的董事会成员是菲律宾公民。”所以中国公司在股东的权利行使上应该格外注意。

三、防范建议

(一)公司设立法律风险的防范

1. 充分考虑影响公司形态的因素

在对菲贸易投资的过程中,要谨慎选择公司形态,充分考虑影响公司形态的因素。具体而言,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公司规模较大,投资人数较多,所需资金较多,可以在菲选择股份公司的形式;如果有其他国外合资者,可以考虑选择合资企业的形式,这样就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所以,投资者在菲选择公司形态时,投资人构成、资金、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规模等都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结合法律对不同公司形态的规定,从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角度考虑,从多样性中选择最为合适的公司形态。

2. 注意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风险

在菲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注意分公司印章管理的风险。对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其设立公司必须以其所用的财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分支机构是典型的“风险大、责任重”的设立形态,在菲律宾设立公司时,应当特别注意。

    (二)公司出资法律风险的防范

1. 严格依法出资

公司的出资人一定要依据菲律宾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出资,并且要对出资形式以及改变出资形式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没有最低股本的限制,特别法对此有要求除外”。另外,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章程中规定的最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本应在公司成立时认购,认购总额中至少百之分二十五的份额应在认购日期或认购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前认购,并且已交付资本不能少于五千比索。”因此,中国投资者在对菲律宾进行投资的时候,要严格依照菲律宾的相关法律制度出资。

2. 充分利用相关司法救济

在菲律宾设立公司的时候,应当充分利用公司的各项权利进行救济,包括股东行使评估权制度、禁止反言的公司制度、公司解散制度等。例如,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任何欺骗成立的公司因交易或侵权而产生诉讼时,不得以该公司缺乏法律人格而免责。当某人对一个欺骗成立的公司负有责任时,其不能以公司未实际成立为借口不履行责任”。这是菲律宾公司法规定的禁止反言的公司制度。在设立公司初期,这些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股东和公司的权利在公司出资设立阶段受到侵害。

    (三)公司设立股权配置法律风险的防范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本或知识资本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使得传统的集中形、平衡形股权受到挑战。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股权配置形态,随着公司规模的变换、发展模式的变化,应全面分析,准确定位,选择最适合公司发展的组织结构模式。通常来讲,公司股权配置的法律风险化解可以从以下两个层次来解决:第一个是董事会应当维持控股权,第二个是保护中小型股东的合法利益。在董事会层面,决策的决定是由人头决定的,在董事会里的人头数越多,话语权就越重,就能控制公司的董事会。所以最直接的一种方式来控制董事会,就是委派或者提名多数的董事。另外一种方式是创始人本身就是一个董事,他在董事会里面可以行使多倍表决权,这样也能增大创始人在董事会的控制权。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层面,基于公司章程自治的原则,在菲投资的中国公司企业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设立保护中小型股东利益的专门机构,来达到平衡公司股权设立,化解股权设置法律风险的目的。

    (四)股东行使权力法律风险的防范

1. 充分使用股东的账目查阅权

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所有公司经营的记录和会议的记录应由公司的董事、理事、股东或成员在合理的时间查看,并可以书面申请要求复印上述记录,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拒绝公司的董事、理事、股东或成员在合理的时间查看公司经营记录和会议记录的任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机构,应对上述董事、理事,股东或成员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并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处罚。” “公司自收到任何股东或者成员的书面请求之日起十日之内,必须向其提供公司最近的财务报表,包括上二税收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所以,当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股东可以查阅账簿。在此过程中,股东应当以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但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股东查阅。一旦存在其他股东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就可以依照菲律宾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2. 充分利用公司章程来规制股东权利

股东可以充分利用“章程自治”原则,来防止大股东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本法设立的公司应在收到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发放执业正式通知的一个月内,由至少持有半数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股东投票通过或非股份公司中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制定不违背本法的公司章程。”所以中国的公司企业在菲进行投资时,应当关注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公司章程。双方可以协商修改目标公司章程,规定大股东表决权的最高限额,适当提高股东会对于一般决议、特殊决议通过比例。投资双方也可以协商一方有权指派一名董事进入董事会,关于对公司企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重大决策需要由董事会全体一致通过。这样,投资方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措施就有了一票否决权,对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形成有效制约,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不受损害。

    3. 充分利用股东评估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股东行使评估权,任何股东可对下列问题提出异议,具体包括在公司章程中任何改变或限制股东权利或股票等级或延长、缩短公司的存在年限、出卖、租赁、交换、转移、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理公司资产的行为等”。所以当中小型股东的权益遭到大股东侵害时,也可以通过行使股东评估权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规避风险。 

第五章 海关法律风险

我国与菲律宾毗邻而居,自古就是亲密的经济贸易伙伴。自加入WTO后,双方贸易往来更加频繁。在2015年,中国已经成为菲律宾最大贸易伙伴之一,双边贸易额达到176.5亿美元,占菲律宾贸易总额的13.6%。但是,机遇与风险同在。对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而言,海关是绕不过的一道坎。近几年,时常发生因申报不及时、申报不真实、关税缴纳错误、单货不符等纠纷,造成企业被处罚甚至没收货物的后果。因此,了解与学习菲律宾海关法律风险并做出合理科学的防范也是企业投资者们进入菲律宾的必要前提工作。

    菲律宾海关法主要以2016年《海关现代化与关税法》以及除与2016年《海关现代化与关税法》相冲突的条款外1978年《关税与海关法》为主。对于意欲向菲律宾进行投资或进行贸易往来的企业、投资者们而言,菲律宾海关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其法律法规的修改,海关申报,关税的支付,进出口货物的管理以及其他特殊权利。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海关法律风险的特点,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海关法律风险的内容,第三部分阐述海关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海关法律风险的特点

海关法律风险不同于其他企业经营风险,它是属于法律上的与海关通关相关的风险。与其他风险相比,它具有独特属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责任发生的滞后性

在大多数海关案件中,行政违规甚至走私法律责任风险的发生都具有滞后性。菲律宾海关有快速通关的政策,海关不会对所申报的进出口货物逐票查验,因此,有关违法申报也就不易在通关过程中发现,但是其法律风险很可能在清关之后爆发。所以,对进出口企业而言,海关调查不仅发生在货物通关过程中,还更多地发生在通关一段时间之后。即使海关接受货物进出口申报并予以清关放行,也不意味这申报环节就无任何违法行为。事实上,企业在成功申报并清关后,可能就会因为申报行为违法,而被予以调查并处以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因此,货物成功通关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风险。是否隐含海关法律风险,取决于企业的申报行为是否符合菲律宾海关法要求,即“诚实真挚”地申请。如果没有事先对申报内容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并不能保证合规。

    (二)问题的累积性

在许多海关案件中,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企业的过失或故意,进行了违法申报行为,并且货物被成功清关放行,企业认为不存在问题,之后几年仍然进行相同的违法申报行为,直至被海关调查。虽然每单的违法数额不多,不足以入罪,但是持续几年的违法申报的货物价值及税额将会进行累计计算,从而导致轻微的违规案件转变为违法大案,走私行为则演变为走私犯罪。

    (三)违法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企业违反海关法,存在一般的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之分。对于一般违法行为,企业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被海关降级等处罚,而且海关也特别关注这些“不诚信”企业,采取更严格的审查措施,这无疑会降低货物的通关速度,增加过关成本,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对于例如走私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将承担罚款、没收走私货物、被海关降级等法律后果。甚至如果企业构成走私犯罪,企业将被判处罚金,没收走私货物,对走私知情的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除此之外,一旦企业被贴上“走私”的标签,那么它将很有可能丧失民众的信任,在东道国的市场竞争力将会下降,这对于企业而言更是致命的打击。

二、海关法律风险分析

对中资企业来说,菲律宾海关法律风险多种多样,主要集中在通关程序上面,包括货物的申报、关税的支付、进出口货物的管理、特殊权利的保障等等。以下进行详细分析。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货物的申报是通行海关的第一道程序,也是进行国际贸易的关键环节。海关对企业在货物申报环节中最核心的监管要求就是“如实申报”,即申报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规范。而许多外贸企业或是因为故意或是由于疏忽没有尽到“如实申报”的义务,从而导致被海关发现并处以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经济业务也受到影响。因此必须注重进出口货物申报的法律风险。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主要发生在通关之前。按照菲律宾2016年《关税与海关法》的第402条规定,除了通过FOB或FCA运输进口来的价值在五万索比之下的货物和在旅客行李箱中的无商业价值的个人或家庭物品可以通过非正式清关手续,其他货物都需要经过正式的清关手续。第407条规定,货物申报应当在货物从船上或者飞机卸载后15天内申请,并且,在最后的货物通关或者货物检验之前,可以申请修改已经提交的货物申报单。货物申报单的内容包括商品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等;相关文书、文件如进出口许可证明、原产地证明等。

货物的申报要求内容真实,但是时常因为企业故意或是疏忽导致货物申报单不符合要求,其中就包括申报错误、未申报、申报不实、伪申报四种情形。

其一是申报错误。所谓申报错误是指进出口货物的管理人在申报时因操作或书写错误等原因导致申报单与货物实际不符,或者是货物本身在装载、卸载、运输、转运、存储、不可抗力而灭失等过程中发生了数量短缺,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不符。其二是未申报。未申报是指企业或相关义务人为依据海关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进出口货物申报的行为。如减免税进口货物未在向海关申报并获得允许之前,就货物进行了转让、租赁、抵押等处置,就属于未申报范畴。其三为申报不实。所谓的申报不实,是指申报义务人在进行申报过程中对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等;相关文书、文件如进出口许可证明、原产地证明等项目填写与实际不符,进而导致影响海关登记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最后为伪申报。所谓伪申报是指申报义务人以伪造、变造相关单据等方式,以事实上并不存在或虚假的信息和文件向海关进行申报的行为。

以上四种情形都可能会发生在海关的货物申报过程中,但导致的后果却有所不同。第一种行为即申报错误属于行为人的行为瑕疵,错误不大或者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申报与货物实际情况不符,所以,这种情形属于可容忍的合理范围之内,而菲律宾海关法也规定,允许货物申报人进行申报单的修改或者撤销,但是必须在货物通关或检验之前。而其余三种行为则具有主观过错,或是故意或是过失,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未申报和申报不实就是申报义务人不履行职责导致的,但其无以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主观恶性相对小,因此,通常会处于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伪申报就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故意向海关提供虚假的、欺骗性质的材料,以避免海关的监管或躲避关税,严重损害了海关监管秩序,扰乱社会秩序,因此通常此类行为将会被课以刑事处罚。

在一个案例中,某公司在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时,由于被海关认为使用的商品编码(根据商品种类进行归类产生的编码)错误,随后海关对该公司之前的申报行为进行调查,并认定有二十多起货物编码出现同样的错误,而海关认定的编码与企业申报的编码之间相差的税差为6%。因此,海关对该企业处以行政处罚。这个案件中的申报行为就属于申报不实,而企业也因此承担了本可避免的行政责任。

    (二)关税的缴纳

海关关税的征收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税的征收与缴纳涉及到三个主要部分,首先是征收关税的征税基础,其次是关税税率,最后是可减免税的货物种类。

1. 征收关税的征税基础

征收关税的前提是设定征税基础,菲律宾海关法规定的关税征收基础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从量征税,即依据货物的数量来征收关税,一般用于便于计量的货物,根据菲律宾《海关现代化与关税法》规定,酒精饮料、烟花爆竹、烟草制品、矿物燃料、手表、卡通、糖精、扑克等产品就适用从量征税。另一种是从价征税,即根据货物的完税价格来征收关税,这是主要的征税方式。完税价格是由菲律宾海关估价价值加上所征关税和消费税。但是,由于货物种类繁多,海关对货物的估价价值难以统一确定,菲律宾海关法确立了六个主要的确定货物估价价值的方法,其中最主要的是第一种,即进口商品的完税价应为成交价格,即按货物在向菲律宾出口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加以调整后确定。但是,在下述情况下,是由买方承担的,应当不包括在进口货物实际支付或者应付的价格里面:佣金及经纪费用(除购买佣金外)、货柜成本、包装费用,不论是劳工或物料。确定了完税价格才能进行关税的征收。

2. 关税税率

关税的征收的另一要素是税率。菲律宾关税的税率是由菲律宾海关总署和关税委员会分别确立,海关总署负责确定出口货物的税率,关税委员会负责进口货物的税率,关税的征收则委托菲律宾中央银行代收。《海关现代化与关税法》将进口货物划分为21类,关税税率一般在3%到30%,而关税委员会还对部分货物设定了出口配额与关税并用的措施,即在一定的配额限度内,征收正常关税,超过了配额限度的,则征收高额关税。这类货物主要是农产品,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土内的农产业发展,减少其与进口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而出口税率则均为20%,适用于木材、单板、胶合板、矿产品包括金属矿石和精矿、铜、铁、铬铁矿、金银、水泥、矿物燃料、船用燃料油、石油沥青、植物及蔬菜产品、香蕉、椰子、椰子油、椰子粕、蛋糕、菠萝、菠萝片或碾碎的菠萝、菠萝汁或浓缩汁、糖和糖制品、糖蜜、烟草、烟叶、动物产品、虾等各类出口货物。

3. 关税的减免

最后是关税的减免。菲律宾《海关现代化与关税法》规定了依法可减免关税的货物种类,其中包括水产品(如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海洋动物、海藻、鱼油);用于救助船只或飞机的设备、带入菲律宾进行修理,在完成修复,并再加工翻新后进行出口的物品;作为奖品或荣誉的奖章、徽章、奖杯和其他小物品;在离境前声明并列示,并在海关收货人宣誓前确认的,国外返回的菲律宾居民的个人随身物品;为外国驻菲律宾使馆、领馆官方使用的物品;用于包装的任何材料,包括牛皮纸袋和其他类似容器;船舶或飞机的合理所需的供应品;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等等总共26类货物,其中主要的是无商业价值的样品或包装、个人的随身物品、合理的价值不大的物品、依法应当免税的官方机构的物品等等。另外,《海关现代化与关税法》还规定了出口退税制度,即从事对外贸易的船舶推进器燃烧油,可退换不超过99%的已征关税或者进行关税抵免;用进口原材料生产或制造的产品(包括包装、标签)在进行出口时,原来征收的原材料关税可予以退还或关税抵免,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税。

菲律宾海关关税的交纳规则并不复杂,其中最关键的风险因素是进口关税税率的确定以及减免关税的确定。因为首先菲律宾出口关税是确定的(20%),而进口关税率却会因货物种类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企业可能会将货物种类确认错误,导致适用税率错误,导致被海关处罚,因此不能准确确定货物的种类就是风险因素之一。其次菲律宾的海关法规定了达26类减免关税货物种类,还有相关的退税制度,企业时常会忽视可减免关税的货物种类,导致清关费用成本增加,因此不能正确适用这一法条,从而导致货物过海关的关税增加,同样是风险因素。以上这些都会关系到企业清关成本的增加与减少。

    (三)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进出口货物从装船到卸货都必须需要进行管理,它包括货物的及时提取,法律对货物的检验检疫和对货物进出口的管制。事实上,各国海关法或其他相关政府规章都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限制性的管理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国内公共安全与秩序,如会限制带有传染病原的物品进入境内;另一方面是为了国内市场交易秩序,例如对农产品的进口进行限制就是为了保护国内市场竞争力小的农产业,而被反复吸纳的WTO规则内的《反倾销》、《反补贴法》同样也是为了维护东道国的国内市场秩序。

1. 禁止与限制进出口货物

菲律宾《海关现代化与关税法》在第二章就规定了禁止与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种类。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包括任何用来鼓动叛国、造反、起义、颠覆政府的、武力对抗菲律宾法律的、威胁人类生命或损害人们身体的印刷品;用来违法堕胎的物品、工具、药物及宣传广告;淫秽的、不道德的印刷品、底片、电影、像片、雕刻品、平版画、绘画或其他艺术品;全部或部分由金、银或其他贵重金属或其合金制成的物品、印章、标识等;违反非食品药物法的假冒劣质的食品或药品;任何在知识产权法或相关法典上属于侵权的物品以及其他被法律及法规明确规定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这六种货物是菲律宾海关绝对禁止的货物,进行对外贸易的企业应当避免这些“雷区”。此外,还有五种限制进出口的物品,这些物品不仅限制其进出口,还限制其运输,只有经过有权政府部门的许可才允许进出口。包括炸药、火药、弹药和其他爆炸物、武器和战争的武器,及其部分,但经法律明确授权除外;用来赌博的轮盘、装备、毂子、扑克、机器设备及用具、具有有奖销售功能的取币机、售烟机或其他售货机;彩票及相关广告等,但菲政府批准的除外;大麻、鸦片、罂粟、可可叶、海洛因或其他麻醉品及其合成品;合成盐或成品盐;鸦片烟斗及其相关零件以及其他被法律规定限制进出口的产品。这五种货物属于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在进入海关之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货物的检验检疫

此外,货物的检验检疫也是货物管理内容之一。根据菲律宾《海关现代化与关税法》的规定,需要进行检验检疫的货物种类包括工业品、健康安全商品、食品或与食物相关的物品、植物及植物产品、动物及动物产品或其副产品等。其中,工业品中有二十八种产品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具体有家用电器、电线电缆、卫生洁具等,而其他工业产品则应当依据本国或国际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产品上应有标准质量标志。健康安全产品则要求具有产品标准许可和产品标准局的证明,这类物品包括医用氧气、电器与防火设备和建筑材料等。食品类则应当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标准,其中鱼类食品还应当符合菲律宾农业部1999年颁布的行政令中的国际健康证。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入菲律宾市场需要检疫的手续包括以下内容:出口商将发票和箱单交给菲律宾进口商,进口商依据发票和箱单向菲律宾农业部农作物局植物检疫处申请进口许可证,在许可证上会标注明货物离岸前的要求。此后,进口商将进口许可证交给出口商,出口商向出口国检疫部门申请对货物进行离岸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之后出口商将进口许可证、检疫证明以及其他相关单据交给进口商以便货物到达菲律宾后,可凭借进口许可证、检疫证明申请菲律宾检疫部门进行复检并入关。同样,动物及其相关产也需要检疫,其进口程序和检疫规定由菲律宾农业部动物产业局负责制定与规划。

3. 进出口货物的及时提取

进出口货物的及时提取是进出口贸易企业应当积极管理货物的内容之一。根据菲律宾《海关现代化与关税法》的相关规定,对未在5日内向菲律宾海关申报入关的货物和一年后未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菲律宾将予以拍卖。拍卖所得要清算拍卖费用。拍卖在通知日起10天后进行,30天内完成。凡进口的货物禁止用麻袋和麻袋制品及稻草、草席等材料包装;危险品不能卸在码头仓库,必须由收货人直接派船或用车或到这直接提货。

综上,禁止与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种类、货物的检验检疫、货物的及时提取是进出口货物管理的三大风险因素。其中,禁止与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种类、货物的检验检疫是最易产生纠纷和风险的。首先,菲律宾关于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种类有十一种,范围虽小但有时却难以把握,例如涉及侵权的物品不得进出口,企业有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货物是侵权产品而进口到菲律宾,从而被课以处罚。所以企业必须熟悉这些货物种类并对自己的货物种类准确定位。其次,货物检验,企业有时会对应当进行检验的货物并不了解,此外,货物检验程序复杂,企业可能在此过程中出现程序瑕疵或缺陷,导致无法清关。

三、防范建议

正如前文所言,海关法律风险包括社会风险和其本身的风险。其中菲律宾政府本身的腐败、行政效率低下的这个社会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进行贸易时,对待这些社会风险应当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如尽量了解情况,极尽审慎意识,或者适时减少贸易量。

    (一)货物的申报

货物申报过程中可能发生四种不合法情形,即申报错误、未申报、申报不实、伪申报,这种不合法的申报行为将不仅会导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还会引起菲律宾海关对有该违规行为的企业的关注,此后该企业的货物产品在菲律宾海关必定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这样就会导致货物进出口成本的增加。而更严重的是伪申报可能属于走私行为,一旦企业被打上走私烙印,那它在东道国的市场发展情况必然会受损。所以,进行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阶段提高重视,谨慎仔细地依照申报单的要求如实填写,以免发生严重后果。

    (二)关税的缴纳

关税主要涉及征税基础、税率、减免税货物种类三个方面。征税基础包括从量和从价两种方式,从价征税中的完税价格包括海关估价价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其中海关估价价值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几种方法计算而得的货物的价值。而且,根据货物种类的不同,进出口的不同,菲律宾海关及相关政府部门设定了不同的税率。除此之外,菲律宾海关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减免税货物。但是由于中国和菲律宾同属于东盟成员国,根据东盟内部协议,菲律宾对成员国的全部货物实行零关税,而自2010年起,成员国之间的超过7000种即90%以上的货物实行零关税,所以,对于中国从事对菲贸易的企业而言,减免税货物种类是基本覆盖的。因此,在这一部分应当注意货物的分类,依据货物的分类确定不同的征税基础和税率,并根据合理的方法估算出其完税价值,以便计算关税,控制成本。

    (三)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包括法律对货物进出口的管制、法律对货物的检验检疫和货物的及时提取。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货物进出口的管制,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应当熟悉菲律宾《海关现代化与关税法》规定的禁止进口物品和限制进出口物品种类,避免踩入“雷区”。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涉及东道国的社会安全与秩序,因此熟悉相关的检疫程序与入关手续,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检疫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才能保证货物顺利清关。最后,是货物的及时提取。由于海关是管理货物的保管人,因此在合理期限后,海关都会将无人提取的货物予以处理并提取相应费用。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货物所有人或管理义务人应当及时提取货物。综合而言,这一部分风险的主要防范措施就是企业应当积极去了解相应的受管制的货物种类,应受检疫货物的检疫程序与入关手续以及及时联系并安排货物的提取。

 

第六章 金融法律风险

一、金融法律制度概况

(一)银行法

1. 中央银行

菲律宾中央银行(BSP)于1993年7月3日正式成立,是依据1987年《菲律宾宪法》有关条款和1993年颁布的《中央银行法》而设立的。菲中央银行是享有财政和行政自治权的国有法人机构,且拥有在菲律宾境内唯一的货币发行权。菲中央银行的权力和功能由货币委员会来实施。行长是中央银行的首席行政长官,对外代表货币委员会和中央银行。根据《中央银行法》第1章第1条第3款,中央银行的主要目标是维持价格稳定、促进经济平衡持续增长,推动并保持货币稳定和比索的可兑换性。同时,中央银行还担负着发行货币、监管银行和开展类似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外汇储备、制订汇率政策、充当最后贷款人和政府的银行等重要职能。

2. 普通银行

根据《普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银行是指从事将以储蓄方式获得资金用于借贷的主体。菲律宾银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商业银行;综合银行;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合作银行;伊斯兰银行;中央货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银行。

商业银行除了拥有一般公司的权力之外,享有商业银行运行所必需的所有类似权力,包括接受汇票和发行信用证;贴现和认购本票、汇票和其他票据;吸收活期存款和其他类型的存款;买卖外汇和金银;买卖可流通公债和其他债券;提供信贷等。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和权限由货币委员会制定的规则确定。商业银行只能向货币委员会认定的该银行的关联企业投资,该企业与银行的关联性可以是财政关联也可以是非财政关联。商业银行只能在货币委员会的决定下向关联企业投资购买股票。商业银行可以拥有储蓄银行、农业银行100%的股票。当商业银行向其他财政关联企业投资(包括另一商业银行),该商业银行只能拥有企业的小部分股份。

综合银行除了具有商业银行的权力以外,还可以行使现行法律规定的投资公司权限和法律规定的向非关联企业投资的权力。综合银行可以拥有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和财政关联企业100%的股票。综合银行或其全部或主要控股的分支机构向一个非关联企业投资时,不得超过该企业总股份的35%,也不得超过该企业有投票权的股份的35%。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货币委员会进一步限制综合银行向该类银行投资不得超过该类银行股份的40%。

3. 外资银行

菲律宾1994年5月18日通过的7721号菲律宾共和国法令,对外资银行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规定。除了60%的准入率,还规定了该外资银行必须为世界150强并在该国排名前五,且确保地理互补性和该国与菲存在战略贸易投资关系;确保菲整个银行系统的资源或资产70%由菲律宾银行持有;在地方,外资银行须资助教育机构、医疗机构、低保房等;在分支机构的数量、菲比索与外汇比率等方面也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外国投资的增多,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对外国银行的进入条件逐渐放宽。

2000年《菲律宾普通银行法》第八章第72条规定,外国银行在菲律宾业务的办理,进入菲律宾设立分支机构应受外国银行放宽化法案规定的调整。外国银行在菲律宾的境外业务行为将受第1034号总统法令即《境外银行业制度法令》的调整。第73条规定,在本法生效后的7年之内,任何申请在菲律宾设立的外资银行必须获得该设立银行百分之一百的表决权股票。在本法生效前依据《放宽经营范围和准入条例》获得60%的表决权股票而申请设立的外资银行必须追加取得100%的表决权股票。

2013年共和国第10574号法令《允许外国银行股本投资的法案》,允许外国资本进入菲律宾农村银行。非菲律宾公民可以拥有、收购或在乡村银行购买高达60%的表决权股票。

2014年菲国会通过了共和国10641号法令《新外资银行法修正案》,对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范围实行全面开放。货币委员会可授权外国银行通过收购、购买或拥有现有银行100%的表决权股票;投资拥有根据菲律宾法律成立的新银行附属公司100%的投票权股份;设立具有完整银行业权力的分行。

截至2012年6月末,菲律宾共有各类银行机构723家,信贷规模约为GDP的50%。菲律宾现有综合银行和商业银行38家,约占70%的市场份额。外资银行16家,约占13%的市场份额。

4. 反洗钱规则

菲律宾2000年颁布9194号共和国法案《2001年反洗钱法修订后的规则和实施条例》,对有关概念名称的定义、洗钱罪的构成、洗钱案件的管辖权和调查程序、洗钱罪的相关规则、反洗钱委员会、秘书处、国会监督委员会、防止洗钱的客户识别要求和记录保存、冷冻订单申请、查询银行存款的授权、没收条款、国家间的互助、刑罚规定、禁止政治骚扰、赔偿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证券法

世界证券交易所联合会报告显示,在其监测的全球58个证券市场中,菲律宾证券市场在2012年中表现上佳,市值总额增长38.9%,增长率名列第三,仅次于土耳其和泰国;交易额增长了25.3%,增长率也名列第三,仅次于沙特证交所和百慕大证交所;在股票成交手数的增长率方面排名第五。此外,菲律宾证券交易指数表现良好,在亚洲仅排在泰国之后。据菲律宾央行公布,2012年,菲律宾共吸引外国证券投资185 亿美元,创10年来新高,比2011年增长12%。

1. 证券机构

行政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为证券监管的行政机构。由主席和4名委员组成,由总统任命,任期7年。主席是委员会的首席执行官。委员会应至少每周举行一次会议,或在主席或3名委员提出要求时,应召开经常会议,以便开展业务。委员会可主动或根据任何利害关系方的请愿,审查任何部门或办公室,个人专员或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任何行动。

证券结算机构:证券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的机构。设立证券结算机构一般要经过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登记。证券结算机构的注册应按委员会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注册申请,其内容应包括:一份遵守《证券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和证券结算机构规则的承诺书;证券结算机构的组织表,管理人和从业人员的名册;证券结算机构规则的副本。

证券交易所:菲律宾现有两个交易所,分别为成立于1936年11月11日的马尼拉证券交易所与1994年3月25日成立的菲律宾证券交易所(PSE)。菲律宾证券交易所成为菲律宾股市主要交易的板块,所有上市公司皆在菲律宾证券交易所上市。菲律宾证交所共有三个交易板块,分别为First Board、Second Board、SME Board。目前有2个交易地点:菲律宾证券交易所中心(帕西格市) 和菲律宾证券交易所广场 (马卡蒂市)。截至2013年2月,菲律宾证券交易所共有254家上市公司。

2. 证券规则

证券登记:没有向委员会正式提交并经委员会批准的注册声明的证券,不得在菲律宾境内出售或提供或分发。已注册的,在出售前,须向每名准买家提供符合委员会规定的相关资料信息。委员会可根据其认为必要的条件有条件地批准注册声明。登记的证券的文件或资料,须在营业日内于合理时间开放予公众查阅。

先行计划和报告要求:任何人不得向公众出售或要约出售任何先决计划,但按照监察委员会订明的规则及规例除外。发行人应定期向委员会提交财政年度报告和中期财政期间的其他定期报告和关于发行人重大发展的现有报告。

禁止欺诈和操纵内幕交易:任何人为自己或通过经销商或经纪人直接或间接地从事第24节规定的行为,均属非法;任何交易所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批准或保证或作出任何押记、选择或特权就任何在证券交易所登记的证券,包括任何已登记的认股权证、权利或可兑换证券。交易过程中不得欺诈或欺骗构成误导。内幕人士不得向公众提供自己拥有的关于发行人或证券的重要信息。

自我监管:自我监管组织包括证券经纪人、经销商和其他证券相关组织的协会,这些组织要经委员会批准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授予许可证。每个自我监管组织应遵守《证券监管细则》的条款及其自身的规则。每个自我监管组织可以向委员会提交拟议规则或其修正案以维持保护证券和基金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3. 债券

菲律宾的债券市场很小,是东盟地区最不发达的企业债券市场之一。菲律宾债券市场主要包括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国债在债券市场占有绝对优势, 企业债券市场很不发达。菲律宾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是中央银行以及商业银行和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主要投资工具是短期和长期政府债券,主要包括普通政府债券,还有为满足机构投资者的特殊要求而创立的债务工具。证券交易商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参与政府债券的拍卖, 其它的金融机构通过非竞价方式参与。合格的证券交易商必须通过债券的自动拍卖处理系统和无纸化证券注册系统进行交易。国债的监管由财政部下属的国库局负责, 公司债券的监管则由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实施。菲律宾二级债券市场统一由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中央银行监管。

    (三)外汇

1. 外汇管理

1992年开始,菲律宾进行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解除外汇管制,实行浮动汇率;在银行体系之外,可以自由买卖外汇;外汇收入和所得可以出售给授权代理行,也允许在银行体系之外进行交易,还允许在菲国境内外自由存储外币,并且可以自由用于任何目的。菲政府就有关经常项目、资本项目、海外金融单位、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外汇存款体制等制定了综合外汇管理制度。

在菲律宾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菲律宾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所有进口商品的支付方式均无需中央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下列方式出售外汇用于支付进口: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贸易账户和直接汇款。在所有出口商品中,出口商均需向商业银行申领“出口报关单”。对出口可采取如下方式支付:许可的方式、其他许可方式、可兑换的外币。在菲律宾工作的外国人,其合法税后收入可全部转出。携带现金出入境需要申报,数额规定是1万比索,外汇无限额,1万美元以上需报关。

2. 汇率制度

菲律宾目前采用自由浮动的汇率制度。当汇率出现剧烈波动时,菲律宾中央银行(BSP)会适当干预。

3. 外汇储备

截至2013年11月底,菲律宾外汇储备达835.72亿美元,相当于14.6个月的进口额,总体支付能力良好。

    (四)货币

1. 货币政策

自2002年1月起,菲律宾开始执行通货膨胀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政府会提前两年公布未来年度将要实现的通胀目标。货币政策的主要内容是确定隔夜的正逆回购利率(基准政策利率)调整与否及调整幅度。菲中央银行采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公开市场操作、接受定期存款、常备便利、准备金要求来调节金融体系的流动性,促进价格的稳定。

    2. 比特币制度

2017年2月,菲律宾中央银行发布虚拟货币交易所指导方针,菲律宾官方正式承认比特币为一种支付系统。

二、中菲金融法律制度对比

(一)银行法对比

1. 外资银行的设立条件

2014年,菲律宾通过了新的外资银行法修正案(共和国10641号法令),解除了菲律宾外资银行不超过10家的限制,放开了对外资银行的准入限制,对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范围实行全面开放。但同时菲律宾也加强了对外资银行的管理。

修正案第1条,货币委员会可授权外国银行通过以下任何一种进入方式在菲律宾银行系统中经营:通过收购、购买或拥有现有银行100%的表决权股票;拥有根据菲律宾法律成立的新银行附属公司的100%投票权股份或设立具有完整银行业权力的分行在菲律宾设立外资银行。第2条,在批准外国银行的入境申请时,货币委员会应:(i)确保地域代表性和互补性;(ii)考虑菲律宾与注册成立国之间的战略贸易和投资关系;(iii)研究外国银行所显示的能力,在申请人的竞争环境中的金融创新和稳定性的全球声誉;(iv)确保菲律宾银行在申请人所在国家享有互惠权和(v)考虑充分分享其技术的意愿。只有已成立的信誉良好的以及财务状况良好的外国银行才能根据本法第2条准许入境。外国银行申请人必须在其原籍国广泛设立和公开上市,除非外国银行申请人拥有和由其原产国的政府控制。在行使这一权力时,货币委员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整个银行系统至少百分之六十的资源或资产由菲律宾国内银行所持有。第3条规定,根据本法授权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永久分配的资本不得低于同类国内银行所需的最低资本。永久分配的资本应向内转移并转换为菲律宾货币。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开放至货币委员会批准的五个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第九条规定,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三)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四)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二条还规定,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二)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两国对比,菲律宾外资银行设立要求收购、购买或拥有现有银行、新银行附属公司100%的表决权股票;确保地域代表性和互补性,菲律宾银行在申请人所在国家享有互惠权,申请人必须在其原籍国广泛设立和公开上市。外资银行准入要求严格,限制了外资银行的进入,国内银行也无法扩大市场提高竞争力,对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融资的需求也难以满足。外资银行分行需货币委员会批准,最多设立5个分行。央行对外资银行的管控严格,行政管理色彩浓重,缺乏灵活性与自主性。而中国对于外资银行的限制多为资本限制,同时要求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设立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以及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允许设立分行,没有具体数量的限制,只要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于申请人的地域性与互补性以及在其国家的地位没有明确要求,条件比菲律宾宽松,监管的行政色彩没菲律宾浓,有较大的自由,有利于吸引外资,开放市场。

2. 外资银行的管理机构

菲律宾1976年第1034号总统令《境外银行业制度法令》第5条规定,境外银行业务的运作和活动应在菲律宾中央银行的监督下进行。2000年的《菲律宾普通银行法》第77条规定,适用的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除非有专门的规定适用于在菲律宾的外国银行或分支机构及其他办事机构,所有在菲律宾许可从业的外国银行均受制于本法、其他适用于银行的同级别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资银行的正当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菲律宾外资银行受菲中央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受菲律宾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中国对于外资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同样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3. 外资银行的法律责任

《境外银行业制度法令》第9条规定,违规处罚。任何被授权在菲律宾从事境外银行业务的银行违反本法令的任何条款或其实施规则和条例,适用在菲律宾从事境外银行业务规定的行政处罚或其他条款或以及经修正的第265号共和国法案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设立外资银行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受理该当事人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外资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菲律宾对于外资银行的责任适用从事境外银行业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相关修正案进行规定,本身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内容不够完善,缺少直接引用的条款。中国则是在《管理条例》中直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可以直接引用,法律的适用性强。

4. 反洗钱规则

(1)监管部门

菲律宾《2001年反洗钱法修订后的规则和实施条例》规则7.1反洗钱委员会现正式成立创建并由主席和其成员组成。规则7.2规定,一致决定。反洗钱委员会应当一致履行在反洗钱法中规定的职能。规则8.1规定,执行主任。秘书处由执行主任领导,执行主任由反洗钱委员会任命,任期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菲律宾反洗钱主管部门是反洗钱委员会,秘书处为执行部门。中国则是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菲律宾倾向于设立相应的委员会对相关行业或行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设立较为灵活多变。中国则一般是由国务院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管,部门的设立相对于委员会较为稳定,持续性较强。

(2)国家间互助

菲律宾《2001年反洗钱法修订后的规则和实施条例》规则13.1规定,请求外国援助。外国在调查或起诉洗钱罪时提出协助请求,反洗钱委员会可以执行请求或拒绝执行该请求,并通知外国不执行请求或延迟执行的有效理由。为此目的,互惠原则在任何时候都应得到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两国均规定了国家间的互助。

    (二)证券法对比

    1. 证券的注册

2000年《菲律宾证券管理法》第8条,证券登记的要求。没有向委员会正式提交并经委员会批准的注册声明的证券,不得在菲律宾境内出售、提供或分发。已注册的,在出售前,须向每名准买家提供符合委员会规定的相关资料信息。第12条,登记证券程序。所有根据第8条登记的证券,须透过发行人在证监会主席办事处备存一份关于该证券的宣誓登记表,该表格载有的资料信息要符合委员会的规定。登记声明应包括根据第8.2,8、3和8.4条要求或允许交付的任何招股说明书。提交登记表的通知应由发行人自费在菲律宾一般流通的两份报纸上或该规则规定委员会须订明的其他方式自费印发,每周一次,连续两周。在提交注册声明后四十五天内,或在发行人同意的延长日期内,委员会应宣布注册声明生效或被拒绝,除非申请人被允许修改注册声明如本文第14条所述。如果委员会认为注册声明与所附的所有其他文件和文件完全一致,并且已满足要求,则委员会应签署一项命令,声明注册声明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菲律宾的证券发行均经证券委员会批准登记,提交登记表的通知应由发行人自费在菲律宾一般流通的两份报纸上或按照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方式自费印发公告,每周一次,连续两周。中国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没有在公开发行的自费公告连续两周的要求。在具体的登记文件要求方面菲律宾是根据委员会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中国则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2. 证券交易

根据《菲律宾证券管理法》的规定,菲律宾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必须通过证券经纪人进行,但是有些银行也可以提供经纪服务。客户在发出买卖委托之前,须先在会员经纪人处开立一个账户。经纪人接到委托后,立即通知其场内代表进行交易。菲律宾的证券交易所按双边竞价方法进行交易。证券商和经纪人可以投资或套利的形式从事股票交易。但涉及非本国居民的交易,证券商或经纪人须于交易日前3天向中央银行申请,经中央银行审核批准并发放注册证明后,方可进行交易。 菲律宾居民可以自由地购买菲律宾的股份,但是外国投资者拥有一家菲律宾公司的股票不能超过该公司股票总额的40%。在菲律宾,投资者既可以进行现金交易,也可以进行保证金交易,在进行现金交易时,客户须在交割期内交付现金。而在进行保证金交易时,经纪人可以按照保证金协议向客户提供贷款,客户可以存入相当于买入价50%的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九条规定,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综上对比,菲律宾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必须通过证券经纪人进行,涉及非本国居民的交易,证券商或经纪人须于交易日前3天向中央银行申请,经中央银行审核批准并发放注册证明后,方可进行交易。交易形式少,央行监管严。而中国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方式多样,交易灵活。在菲律宾,外国投资者拥有该公司的股票不能超过该公司股票总额的40%。中国的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49%,比菲律宾宽松。

    3. 报告要求

《菲律宾证券管理法》第17条规定,发行人的定期和其他报告。满足本协议要求的发行人应向委员会提交:(a)在发行人的财政年度结束后135天内或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损失,上一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表、注册会计师、管理层讨论和运营结果分析表;(b)关于中期财政的其他定期报告和关于发行人重大发展的现有报告,委员会会在必要时审查,以了解关于发行人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最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菲律宾要求发行人定期提交相关报告以便委员会能够对证券市场情况进行了解,但是没有要求委员会或交易所实施实时监管,对于交易活动的了解可能会滞后于风险的发生,不利于及时防范风险。中国要求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对重大异常交易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证券市场情况,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减小风险。

    4. 结算机构

《菲律宾证券管理法》第41条规定,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结算机构。任何经销商、推销员、经纪人或交易商或结算机构的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利用菲律宾结算公司的任何设施进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交易,或减少证券交易的结算次数,或分配证券结算责任或规定证券的处理,或没有实物交付证券证书或以通过记账输入或其他方式进行转移贷款和质押以及类似交易,以进行证券交易的结算的均属违法,除非该清算机构根据本规则第42条进行了注册,但是在结算机构申请时委员会认为,该种证券结算机构结算的交易量有限,或为了公共利益或保护投资者要求此类证券进行注册这是不切实际、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可以免除这种机构的注册。结算机构在注册申请时需设立风险基金,以保证迅速、准确地进行清算和结算交易,防范交易风险。优先处理注册结算机构对参与者的任何索赔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证券结算机构设立方面,菲律宾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结算机构,除非委员会免除该机构的注册。优先处理注册结算机构对参与者的任何索赔要求。而中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没有优先偿还规定。对于开户投资者要求有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两国相同之处是都有设立风险基金的要求。

5. 债券市场

截至2010年12月底,菲律宾货币债券总额为3.2万亿比索(约728亿美元),主要为政府借贷。其债市总规模仅相当于GDP的36%,远低于泰国的70%、马来西亚和韩国的逾100%,另外,菲律宾国债仅小部分被外资持有,而马来西亚和印尼国债超过三成被外资持有。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逐渐形成了以场外市场为主体、场内市场为补充的债券市场体系。债券市场分为两个部分:(1)银行间债券市场,该市场的债券发行量、存量和交易量约占整个债券市场95%以上,市场参与者是各类机构投资者,属于大宗交易市场。(2)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它属于场内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主要投资者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其中商业银行持有债券市场主要券种并占绝对优势。债券实行分级托管体系,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一级托管体制,交易所债券市场实行二级托管体制,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也实行二级托管体制,即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托管,开展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银行承担二级托管职责。债券市场监管的原则是:谁审批,谁监管。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证监会负责监管交易所债券市场。在二级交易市场,场内、场外及柜台交易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监管。而作为我国债券市场总托管人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则接受多方监管,财政部监督其资产与财务管理,并与人民银行共同监管其业务运行。

截至2015年9月,中国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余额达45.30万亿元,仅次于美国、日本,位列世界第三。其中场外市场交易量占到交易总额的80%以上,是投资者交易的最主要场所。截至2015年4月,央行批准了32家外资机构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外资机构投资者总数达到了152家,占整个银行间债市机构数的38.6%;包括境外三类机构、QFII和RQFII等在内的232家境外机构累计持有债券6346.10亿元,主要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对比而言,菲律宾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而国债占主导地位,企业债券不发达,债券市场发展不平衡;投资者主要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投资者银行和基金,没有保险公司;由国库局、证券交易委员和中央银行对债券实行分类监管,分工明确,便于管理。中国债券市场形成了以场外市场为主体、场内市场为补充的债券市场体系,体系完整发展平衡;投资者多元化,包括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实行分级托管,“谁审批,谁监管”的监管原则,管理权限分配合理,管理方便。

    (三)外汇制度对比

1. 外汇管理

1992年开始,菲律宾进行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是:解除外汇管制,实行浮动汇率;在银行体系之外,可以自由买卖外汇;外汇收入和所得可以出售给授权代理行,也允许在银行体系之外进行交易,还允许在菲国境内外自由存储外币,并且可以自由用于任何目的。菲律宾外汇管理的法律依据是由中央银行出台的一系列通知和规范性文件。菲律宾中央银行是菲律宾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出台法规管理外汇交易,向有关机构颁发外汇业务经营牌照,授权代理银行、中央银行监管的非银行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附属外汇交易公司在获得牌照后可以经营外汇业务,辅助中央银行开展外汇管理工作。

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在经常项目方面:进出口贸易商在向银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后就可办理外汇收付,对所有进出口商品的支付方式均无需中央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下列方式出售外汇用于支付进口: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贸易帐户,直接汇款。但在进口采用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方式时,银行在付款前需要向中央银行报告。对非贸易项下的大部分经常支付,单笔低于3万美元的可以填表直接办理,单笔超过3万美元的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文件,都无须中央银行的批准;但如果涉及外汇贷款或与外汇投资相关,则不论金额多少都需要提供证明文件。在所有出口商品中,出口商均需向商业银行申领“出口报关单”。对出口可采取如下方式支付:许可的方式,其它许可方式,可兑换的外币。

在资本项目方面:外国投资在全额转出资本、汇出股息或利润时,如需要从授权银行购买外汇,必须到菲中央银行进行登记,登记时应提交有效的汇入汇款证明或资产转入证据及有关发票、收据等。外资在菲律宾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时,BSP委派本国托管银行或外资银行机构对该类投资进行登记。登记后,由菲中央银行或托管银行对单笔投资或单个投资者发放登记证明文件。菲律宾居民可以从授权银行购买外汇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或证券投资,如果每年购汇不超过3000万美元,则无须菲中央银行审批;如果超过3000万美元,则需要菲中央银行BSP审批并进行登记。对保险公司、共同基金、投资信托、养老基金等合格投资者,该上限可以向BSP申请提高。菲中央银行监管的机构如果要对境外附属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则无论金额多少都需要审批。外汇的出售和汇款银行应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菲中央银行国际部报告居民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六条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规定,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综上所述,在经常项目上,菲律宾对进出口商品的支付方式无批准要求,但涉及外汇贷款或与外汇投资的支付,则不论金额多少都需要提供证明文件。出口商需向商业银行申领“出口报关单”。而中国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在资本项目上,菲律宾的外国投资如需要从授权银行购买外汇,必须到菲中央银行进行登记,外资在菲律宾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时也必须进行登记。菲中央银行监管的机构如果要对境外附属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则无论金额多少都需要审批。中国对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也规定办理登记,外汇的收入与支出应在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2. 汇率制度

菲律宾目前采用自由浮动的汇率制度。当汇率出现剧烈波动时,菲律宾中央银行(BSP)会适当干预。2012年菲律宾比索大涨6%。截至2013年11月末,菲律宾比索兑美元汇率为43.57:1。

中国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对比发现,菲律宾采用的是自由的浮动汇率,受外汇市场的影响大,汇率不稳,政府只在出现剧烈波动时才干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中国采取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政府监管汇率变化,汇率相对稳定,出现大的波动时也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菲律宾的汇率监管部门是中央银行,中国是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菲律宾央行几乎监管了整个金融系统,监管范围广泛但人手和能力有限,并不能对每一个监管对象都进行全方位的有效的及时的管理,而中国每一个监管对象都由相应的国务院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管,管理范围具体,职责明确,效率高。

3. 外汇储备

截至2013年11月底,菲律宾外汇储备达835.72亿美元,相当于14.6个月的进口额,表明菲律宾的总体支付能力还算良好。

中国2014年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3.95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世界第二日本的外汇储备为1.1万亿美元,是我国的28%。2016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31663.82亿美元,外汇储备充沛。

中国的外汇储备远超菲律宾,国家支付能力比菲律宾强。

    (四)货币政策对比

1. 货币政策目标

自2002年1月起,菲律宾开始执行通货膨胀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考虑到货币政策的时滞,政府会提前两年公布未来年度将要实现的通胀目标,该目标由一个跨机构的经济计划组织—发展预算协调委员会和菲中央银行共同设定,选取的指标为CPI的年平均同比变动值。

中国以稳定币值为目标,正确处理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经济增长的关系,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求在货币政策操作过程中既要注重稳定,又要注重发展。

菲律宾执行通货膨胀目标的货币政策,中国以稳定币值为目标,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

2. 货币政策决定

菲律宾的货币政策主要内容是确定隔夜的正逆回购利率(基准政策利率)调整与否及调整幅度。咨询委员会为菲律宾货币政策的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根据官方条例,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它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菲律宾货币政策的决定机构为咨询委员会;中国则是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

3. 货币政策工具

菲中央银行采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金融体系的流动性,促进价格的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开市场操作。正逆回购的期限从隔夜、两周、1个月、3个月到1年不等,其中隔夜的回购交易利率最能代表货币政策取向。正逆回购和买(卖)断交易都使用政府债券或有政府担保的债券作为交易工具。(2)接受定期存款。菲中央银行为银行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实体提供特别存款账户便利,接受定期存款。(3)常备便利。菲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帮助银行满足临时性的流动性需求,银行可以使用本票或借款人的其他贷款凭证作为抵押。目前,菲中央银行提供两种再贴现方式:一是比索的再贴现便利,二是出口商的美元和日元再贴现便利。(4)准备金要求。菲中央银行要求银行将存款和存款替代负债的一定比例上缴中央银行或留存或从菲中央银行购买政府债券作为准备金,按日计算以满足流动性需要。上缴准备金的负债包括比索活期、储蓄和定期存款,全能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办的长期不可转让免税定期存单等存款替代负债。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菲律宾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公开市场操作、接受定期存款、常备便利、准备金要求;中国的货币政策工具则为:交存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办理再贴现,提供贷款,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多样。

    4. 比特币制度

2016年12月,菲律宾政府为比特币起草新的监管政策。这一决定是由菲律宾中央银行副行长内斯特•埃斯彭尼拉(NestorEspenilla)公开宣布的。2017年2月,菲律宾中央银行发布了一份虚拟货币交易所指导方针。根据这个方案,菲律宾官方正式承认比特币为一种支付系统,菲律宾是首个给予比特币正式“金融地位”的国家。

在中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制作和发售代币票券。由于代币票券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果比特币被纳入到“代币票券”中,则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前景面临不确定性。

三、金融风险分析

(一)菲律宾投资经商成本高、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够。根据世界银行2009年世界发展指标报告,虽然菲律宾政府已经在努力简化投资经商手续,但菲律宾仍是东南亚国家中投资经商成本最高、对投资者保护最少的国家之一,这也严重制约了外来资本的流入,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法律体系的完善进展缓慢,诸多领域法律空白。这导致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增加了自由裁量权,使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均有一定的随意性。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则无法可依,商业银行和客户的许多行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菲律宾从1994年允许外资银行进入其国内银行系统,但是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却未能及时跟上完善。许多外资银行无法在当地设置营业网点,这相当于大部分居民的存款业务只能由国内的银行进行操作。对外资银行而言,其利润水平与获利能力明显小于垄断地位的国内银行,限制了外资银行获利的可能性,也降低了外资投入的积极性。

(三)金融监管法律中行政干预色彩较浓,审批制度宽泛。现行法律对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还有不少过时的限制,没有根据市场和银行业发展的变化进行与时俱进的更新。尤其是在中间业务产品创新、产品定价等方面限制较多,因此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常常面临因突破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而被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法律风险,限制了银行业务的开展。

(四)菲律宾经济发展过于依赖于国外资本和援助,政府受困于债务及赤字。加上银行信用等级一般,管理不甚严格,呆坏账比例较高。财政支出捉襟见肘,可投入建设的资金很少,在投资项目中获得政府配套资金的可能性较小。2008年10月27日,菲律宾第二大商业银行——金融银行受到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的影响,该银行第三季度遭受的亏损达到13亿比索(约合2632万美元)。因为金融银行是菲律宾各大商业银行中持有雷曼兄弟公司债券最多的一家,涉及金额为1.34亿美元。为此,该银行提取了8070万美元的减值准备所以导致该银行第三季度出现亏损。

(五)政治环境不稳定,腐败问题突出。“透明国际”2004年全球最腐败国家排行榜中,菲律宾名列第十一 ;亚洲银行2005年1月的报告则将菲律宾列为亚洲第二大腐败国。在菲律宾国内,民众对政客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行为极度不满,导致整个社会对政府的不信任,许多政策无法利用人们的信任达到预期效果,行之无效。加上政府政策缺少连续性,使人们对政府期望不高。2009年11月25日发生的政治屠杀事件造成菲律宾当前政局不稳,未来政治改革方向不明朗也是菲律宾金融在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制约因素。

(六)对菲律宾金融行业的投资需面临比较大的安全风险。安全风险主要来自反政府武装、恐怖袭击和海盗等。菲律宾有80个省,行政权限较为分散,宗教冲突,市场分割比较严重。印尼、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三角地带又是海盗集聚出没的地区,物流交通风险大。对菲投资需寻求政府保护或专业安保服务,增加了对菲投资的成本,这无疑也增加了外国资本对菲投资的顾虑,限制了外国对菲的金融投资。

四、防范建议

(一)企业对菲投资前要进行充分的投资可行性调研。企业要对菲律宾的市场预测、政治环境、投资环境、经济效益和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调查分析,在科学论证后再进行投资,避免导致项目达不到预期效果或收益或欠缺法律保护导致出现安全隐患以及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风险防范机制。对外投资的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风险防范机构和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纠纷解决机制,防患于未然,以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或隐藏的风险,将风险损失降到最小,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企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企业经营投资信息交流和情况汇报。企业实时汇报对外投资发展情况,有利于政府部门及时掌握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对于出现或即将出现的风险给予及时、有力、有效的帮助,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减少损失。

(四)减少对外国资本的依赖,掌握对外投资项目的主动权。对外投资要根据企业实力选择优势项目,量力而行,在项目的资本投入好人管理上要掌握自主权,防止因外国资本撤资或货币贬值以及出现其他资本风险而导致项目停止,撤销,浪费国家财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采取措施积极预防在菲货币汇兑的风险。外汇风险防范是外币资金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良好的外币资金管理不仅可以避免风险,还可以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和质量。所以外币风险防范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中占有重要位置。实事上,外汇风险的产生与消失直接反映在会计的“汇兑损益”帐户中,同时也可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入或流出。汇兑损益是在持有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期间,由于外币汇率变动而引起的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发生变动所产生的损益。外汇风险的分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预测能力,预测的准确程度将直接影响该企业在融资、销售与生产方面的战略决策。因此,在菲企业应当结合每笔交易的特点与贸易实务条件,采取一定的方法防范外汇风险。比如计价货币从优法,即在出口贸易中应该选择硬币或具有上浮趋势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在进口贸易中应该选择软币或具有下浮趋势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以减少外汇收支可能发生的价值波动损失。 

第七章 土地法律风险

一、土地法律制度概况

(一)主要土地法律制度

    菲律宾经历了数百年的殖民统治,形成了特殊的家族政治格局;自美国统治开始,菲律宾又试图进化成民主国家。封建和现代的拉锯也体现在土地制度上:菲律宾经历了不彻底的土地改革,形成了部分土地归国有,部分土地属于私人地主的格局。在这种土地制度上形成的土地法律制度也是殊为驳杂的,其中有两条需要特别注意:

1. 宪法中的土地法律

菲律宾宪法第十二章第二条规定:“一切公有土地、水域、矿藏、煤、石油和其他矿物油,一切潜在的能源、渔场、森林或树林、野生物、动植物和其他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除农田外,所有其他自然资源一律不得转让。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应置于国家的全面控制和监督之下。国家可直接进行这类活动,或同菲律宾公民或其资本百分之六十以上为菲律宾公民所有的公司或组织签订合作生产、联合经营或生产分成协议,这种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五年,如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延长协议期限,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外国人原则上不得在菲律宾购买土地,但可通过成立合资公司的方式变通。公司要求:至少有五人、菲方控股在60%以上(含本数)、成立后必须在菲律宾开设主要的公司银行账户。在购买菲律宾土地前,公司必须首先获得菲律宾投资委员会(BOI)的许可,方可进行土地买卖的交易。

2. 单行法律《投资者租赁法案》

1993年颁布并生效的第7652号共和国法案《投资者租赁法案》第二条规定:“为鼓励外国人投资,根据宪法的规定保护和发展菲律宾私人的祖传财产,国家允许将私人土地灵活、动态、长期地租赁给外国投资者以从事工业、建筑业、机械化农业、工商业土地开发、旅游业。”从而允许外国投资者采取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

第四条规定:“所有投资菲律宾的外国投资者都应该被允许根据菲律宾共和国的法律租赁私人土地,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任何租赁合同不得超过五十年,可续期一次不超过二十五年。(2)租赁地区只能被用于双方达成共识的投资之目的。(3)租赁土地包括为投资目的而合理需要的范围,但是违反《综合土地改革法》(第6657号共和国法令)及《地方政府法令》(第7160号共和国法令)的除外。(4)根据本法所订立的长期租赁合同取得的租赁权可以被出售或转让,如果买方或受让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本法对租赁土地的条件和限制仍将继续适用。”——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菲律宾租用土地,条件是:(1)土地租赁合同期限为50年,仅可一次性延长25年;(2)租赁的土地仅可用于投资;(3)租赁合同不能违反《综合土地改革法》和《地方政府法案》;(4)这种租赁权可以在外国投资者之间流转。

    (二)主管部门

菲律宾土地的主管部门是“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及其下辖“土地管理局”。环境和自然资源部成立于1987年,总部位于马尼拉以北的奎松市,主管该国的国土资源,部门管辖涵盖全国土地管理。环境和自然资源部所辖六个局,其中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资源的具体管理。土地管理局的具体负责内容是:(1)土地调查,建立土地勘测的参考点,确定城市、自治区和地产的土地状况;(2)保留土地、海滩地区和世袭财产的编目,并对这些地区进行合理规范地使用和占有。(3)土地规划,通过租地、销售的方式为小农户提供使用公共土地的机会,为城市住房划定和安置土地。

土地管理局的前身是设立于内政部之下的公共土地局,它是根据1901年9月2日颁布的218号法令创立的。1906年,公共土地局根据1407号法令更名为土地局,并在1916年并入农业与自然资源部(DANK)由其管理。1974年,461号总统令将农业与自然资源部拆分为自然资源部和农业部,土地局划归自然资源部管理。1987年,土地局更名为土地管理局。

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通过土地管理局对于可转让可自由使用的土地拥有管理、调查测量、处置的权力,同时还负责一部分政府土地的管理。另外,菲律宾还有其他部门(例如“房产与城市发展协调委员会”、“国家经济发展署”)在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土地的使用,甚至连法院都有权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明——不过,在土地管理中起到最主要作用的还是土地管理局。

土地管理局由一名局长主持工作,并由一名副局长协助;另外还有一名局长助理以及规划和管理人员协助工作。其内部架构有三大技术部门(大地测量司,法律事务司以及土地管理和利用司)、两大服务支持部门(行政财务司和档案管理司)。

    (三)交易程序:

    土地交易的法律程序如下:

①买卖双方通过律师签订并得到公证的合同;

②向城市资产评估办公室递交国内收入局出具的土地税申报;

③买方向市财政局交付地产税;

④市资产评估员对资产进行评估;

⑤买方向市资产评估办公室支付交易税;

⑥向国内收入局缴纳资产收益税及印花税;

⑦交易资产注册,更换产权所有者名称;

⑧新产权所有人获得新产权证的影印件以及向资产评估办公室索取税收申报表。

二、中菲土地法律制度对比

菲律宾的土地法律制度概括起来就是:外国人不能单独购买土地,需成立合资公司;投资者可以租赁土地,租期不能超过75年。这些法律制度与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以下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对比:

    (一)土地所有权取得制度对比

菲律宾原则上不允许外国人购买土地,但可以由合资公司出面购买规避这一问题。而我国对土地采取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中,投资者难以取得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取得制度对比

在菲律宾法律制度中,如果投资者采用“合资公司购买”的方式,在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无疑同时获得了使用权。如果投资者可以采用“土地租赁”的方式,也能基于租赁合同获得土地最长75年的使用权(7652号共和国法令《投资者租赁法案》)。在我国,投资者通过获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从而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菲律宾采取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并存的体制,《投资者租赁法案》第二条即明确“国家……允许将私人土地长期租赁给外国投资者”,土地租赁合同的双方主体是投资者和私人土地所有者,政府的职能体现在“不得违反《综合土地改革法》和《地方政府法令》”、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整个过程赋予当事双方很高的自由,政府起到的作用是比较弱的。

我国则截然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出让”和“划拨”两种,但投资者能够采取的主要是前者。《土地管理法》和《划拨用地目录》对“可以采取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资者所投资项目极少位列其中。在出让中又有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形式,投资者主要是采取后三种: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而我国《物权法》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投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必须基于政府的同意,政府在全过程中起到主导的作用。

另外,我国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登记设立主义,要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而菲律宾土地制度中没有类似规定,投资者与私人土地所有者签订的租赁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都是有效的。

    (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对比

根据菲律宾7652号共和国法令《投资者租赁法案》第四条规定,“根据本法所订立的长期租赁合同取得的租赁权可以被出售或转让;如果买方或受让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本法对租赁房地的条件和限制仍将继续适用。”因此菲律宾允许土地使用权在投资者之间的合法流转,在支付契税后更换产权证。

我国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需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呼唤、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和实质要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满足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条件),条件更为严苛。

三、土地法律风险分析

菲律宾政局在历史上经历了独裁统治、民族冲突、地区独立、阶级矛盾等种种困境,深受政治腐败、官僚系统僵化的影响;但菲律宾在建国之后几乎从未发生过没收投资者财产的情况。菲律宾在被美国统治时期深受其影响,注重私人财产保护,立法较为健全;在《菲律宾矿业法》中甚至明确规定:“承包商在采矿协议下,享有……免于没收权;政府不得没收外国投资者和企业的财产,在由于公共用途、国家利益、国防而征用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和企业有权按当日汇价,按投资币种汇出没收财产的等值补偿。”——从此种角度来看,外国投资者(我国企业)投资菲律宾时所面临的土地风险是较为明确、较为可控的:这种风险主要来自法律风险,而非政治风险。菲律宾对于土地的法律规定较为明晰,集中在两个领域:(1)投资者租赁土地;(2)投资者通过合资公司购买土地。以下将对这两种情形下外国投资者(我国企业)面临的土地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一)租赁土地面临的法律风险

    1. 法条解读

如前所述,1993年颁布并生效的第7652号共和国法案《投资者租赁法案》第四条允许外国投资者采取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法条内容前文已有介绍,在此不做赘述;解读该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信息:

①菲律宾政府鼓励投资者租赁土地,对于此种租赁持鼓励态度,甚至宣称所有投资菲律宾的外国投资者“都应该”被允许租赁私人土地(《投资者租赁法案》的原文采用了“Any foreign investor investing in the Philippines shall be allowed to...”的表述)。

②以租赁形式获得的土地,只能是私人的土地而不能是菲律宾国有的土地。外国投资者(我国企业)可以与私人土地所有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基于租赁合同享受租赁土地的使用权。

③上述外国投资者(我国企业)同私人土地所有者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菲律宾政府在原则上不会过多干预。

虽然菲律宾政府赋予这样的土地租赁合同相当大的自由,但是有一些规定是不能违反的(《投资者租赁法案》的原文采用了“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的表述):

首先,租赁期限限制。这样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得超过五十年,法定最长租期是五十年(《投资者租赁法案》的原文采用了“No lease contract shall be for a period exceeding fifty (50) years”的表述),也即是说超过五十年的租期是无效的,这点外国投资者(我国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注意,可能隐藏法律陷阱、酝酿法律风险。除了五十年的法定最长租期之外,《投资者租赁法案》还规定了上述租赁合同可以续期一次,法定最长续期期间是二十五年(原文表述为“renewable once for a period of not more than twenty- five (25) years”)。

其次,租赁目的限制。外国投资者(我国企业)在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之后,只能将其用于双方达成共识的、在合同中规定的投资目的。本款规定有两个意义:(1)对于土地使用的方式、目的,投资者必须就此与私人土地所有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征得对方许可方才可谓是双方达成一致,并必须将预计使用目的写入租赁合同中;(2)双方达成一致、写入租赁合同中的“租赁土地的使用目的”不能在合同履行期间进行变更——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土地所有者都不得对于土地的使用目的进行变更。本款规定限制了对投资土地的变通使用,也要求外国投资者(我国企业)在签订私人土地租赁协议之初眼光长远,及早规划好土地的使用目的(《资者租赁法案》的原文表述为“The leased area shall be used solely for the purpose of the investment upon the mutual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然后,这种外国投资者(我国企业)与菲律宾私人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虽然具有很高的自由度,但是不得和两部法律的规定相抵触——这两部法律是《综合土地改革法》(the Comprehensive Agrarian Reform Law菲律宾第6657号共和国法案)和《地方政府法案》(the Local Government Code菲律宾第7160号共和国法案)。《投资者租赁法案》的法律规定并不详细,投资者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综合土地改革法》 与《地方政府法案》对投资者与私人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的约束,避免法律风险。

最后,私人土地的租赁权可以在外国投资者之间流转,但这种流转并不是没有约束的——根据本法所订立的长期租赁合同取得的租赁权可以被出售、划拨或转让;如果买方、受划拨人或受让人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时,根据本法规定使用租赁财产的条件和限制将继续适用(《资者租赁法案》的原文表述为“when the buyer,transferee,or assignee is a foreigner or a foreign-owned enterprise, the conditions and limitations in respect to the use of the leased property as provided for under this Act shall continue to apply.”)。换言之,之前的外国投资者(我国企业)与私人土地所有者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将继续沿用,合同先前约定的土地使用目的也不能另行变更——这一款规定极容易形成法律陷阱,导致私人土地的受让与人无法实现接受让与前预期的目的。外国投资者(我国企业)应当尤其注意。

2. 法律风险

投资者在菲律宾获得土地的方式只有两种,或者是通过合资公司购买,或者是向私人土地所有者租赁。投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在上文“1、1法条解读”中已经有简单地提及,现在针对投资者租赁土地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具体的分析。下文将按照“订立合同阶段的法律风险”、“履行合同阶段的法律风险”两个部分展开。相对而言,风险主要集中在订立合同阶段。

(1)订立合同阶段的法律风险

依据《投资者租赁法案》的规定,能够被外国投资者(我国企业)租赁的土地只能是私人所有的土地,与投资者磋商的主体也是私人土地所有者。这种情况与国内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国,投资者(无论本国企业还是外国投资者)主要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虽然具体流程上存在这公开出让(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和协议出让的差别,但无论投资者采用何种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其签订协议的、或者说授予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都是国家。此外我国要求对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23条规定)。

对比菲律宾关于投资者租赁私人土地的程序性规定(向城市资产评估办公室递交国内收入局出具的土地税申报、买方向城市资产评估办公室交付交易税、向国内收入局缴纳资产收益税及印花税、交易资产完成注册、获得更名后的新产权证)可以发现:菲律宾毕竟深受殖民地时期影响和长期在英美法系下耳濡目染,政府在投资者租赁私人拥有的土地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没有进行大幅度的干涉,给予了双方很高的自由度。我国政府对于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严格把关、深度参与;习惯了国内程序的投资者,需要在菲律宾适应全新的流程。

菲律宾政府对于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看得很重,如果不能与当地土地所有者达成合意,政府介入的余地非常小,这点需要我国企业注意。曾有我国企业投资某国矿业,在以低廉价格拿下了当地矿山的开采权后面临矿产运输问题。当地交通不便、距离最近的海港尚有百多公里,必须修建一条公路用以运输矿石,然而规划道路的沿线土地大都属于私人所有,世代居住于此的当地人大都拒绝将土地出卖给该企业。历经两年多的谈判未果,该企业最终只能将矿山低价转手黯然离场。

在菲律宾土地法律的情形中,与政府的关系并不难疏通,反而是与当地私人土地所有者的谈判举步维艰。投资者被允许租赁的菲律宾土地属于私人所有,相比国家所有更具有不确定性。如何与私人磋商、达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意向将是投资者在订立合同(土地租赁权的原始取得)阶段所需要考虑的最大的法律风险。另外还有考虑,菲律宾土地法律中允许土地租赁权在投资者之间的流转,但后投资者必须遵守先投资者订立的合同,不得随意更改土地用途;这也很可能成为土地法律中订立合同(土地租赁权的继受取得)的法律风险。

(2)履行合同阶段的法律风险

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相对订立阶段大幅减少,但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投资者任意变更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租赁土地之目的,在执行时违反《合土地改革法》(第6657号共和国法令)或者《地方政府法令》(第7160号共和国法令)。不过相对而言,这样的法律风险是相对容易规避的,本文在此不多赘述。

    (二)投资者购买土地面临的法律风险

菲律宾宪法规定其所有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任何针对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都要受到国家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只有菲律宾公民和菲方控股的合资公司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私人土地。基于这样的规定,

外国人如果想获得土地使用权只能成立合资公司;然而“合资公司”这种投资形式则存在极大的变数。境外投资中,合同履行阶段最容易产生的法律风险在于对当地文化、管理、习俗认知的偏差。对于企业来说,进入陌生的环境也非常容易产生经营上的困惑;以往行之有效的经验、方法在新的国家并不能直接适用,企业都将面临一段痛苦而期限不定的阵痛期。

与国内不同的用工、管理、文化等可能蕴含巨大的法律风险;菲律宾在购买土地问题上坚持的“菲方60%控股”更是给经营蒙上了变数。2007年,中国国家电网公司与菲律宾蒙特罗电网资源公司、卡拉卡高电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菲律宾国家电网公司,其中中国国家电网以39.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47.2亿元)拥有其中40%的股权,并且正式接管了菲律宾国家输电网,获得了25年的特许经营权。但在2015年2月25日,菲律宾政府宣布:基于“国家安全的担忧”,中国技术人员日后将不会再参与菲律宾国内的电力输送工程。菲律宾能源部长佩蒂拉表示:菲律宾国家电网公司旗下的16名中国技术人员将于当年7月返回中国,菲律宾人已学习到中国技术人员所懂得的所有技能。除了资本上的合作,中国公司还是菲公司技术上的合作伙伴。菲律宾的单方违约,不仅仅意味着中国在技术层面的损失,也意味着在资本层面、利益层面中国公司逐渐失去了话语权的。虽然菲政府表示,只是终止中方在技术层面的参与,保留中方在资本层面的参与,继续承认中国企业的股权和董事会的席位,中方依然拥有40%的股权——但是另外两家公司的联合控制方还是菲方。而在事实上,菲律宾电力行业已经几近完成了“去中国化”。

同样的问题也很有可能出现在土地法律领域,我国企业不可不防。针对菲律宾投资的风险防范,要从菲律宾政府和当地土地所有者两方面着手。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要将阻碍履行的因素控制到最小,要尽量通过官方途径、确保程序不出差错,避免落人口实。租赁私人土地之前,要首先做好调研,尽量争取他们对我国投资者的认同,并与之建立良好的关系。

四、防范建议

根据菲律宾《投资者租赁法案》关于投资者与土地所有者协议租赁土地的规定和菲律宾宪法关于合资公司购买土地的规定,投资者面临的土地法律风险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不能与土地所有者达成租赁合意的风险;投资者间土地租赁权流转的风险;合资公司购买土地的风险。这三大风险在上文已有论述,在此着重探讨可能的应对对策。

    (一)前期调研

在投资者与土地所有者达成租赁合意的过程中,后者原本就握有极大的主动权。考虑到菲律宾特殊的政治环境,当地土地大多集中在私人财阀、家族势力手中——这些土地所有者在外国投资者掌握的优势地位就更加明显了。因此,我国企业在投资菲律宾时一定要做好前期调研,针对土地所有者展开背景调查。前期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所有者对自有土地的处分意向

前期调研的重点在于确认投资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有没有达成租赁协议的可能,而土地所有者对自有土地的处分意向就是调研的第一个目标。土地可能存在闲置、待售、待租和自用等状态,所有者对土地的处分意向也较为复杂:有的任其闲置、对土地没有规划;有的将土地归为自用、已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开发;有的追求长期而平稳的收益、愿意将土地出租;有的倾向于短期而快速的资金增长、希望将土地出卖……以上是对土地所有者四种最典型的心态的描述,毫无疑问,与不同心态的土地所有者缔结租赁协议的难度是大相径庭的,准确确定目标所有者的心态可以让缔约过程事半功倍。然而实际生活远比理论研究复杂,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被准确地归类,这就更加凸显了前期研究的重要性。

2. 所有者的政治倾向

所谓的政治倾向并不是其对菲律宾国内政党、门阀的支持倾向,而是其对我国投资者的态度。菲律宾国内土地大多集中在门阀家族手中,他们也是我国投资者将要打交道的主要对象,他们对中国、对中国投资者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显然,倾向中国的土地所有者将是最理想的合作对象。在投资的前期准备阶段正需要通过研究当地所有者的政治倾向,来确定达成合作协议的可能性。

    (二)订立租赁合同时审查土地用途

投资者在菲律宾获得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方式:原始取得方式是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继受取得方式是在外国投资之间进行土地租赁权流转。租赁的土地按用途不同大致可分为工业用地、农业用地、娱乐用地、住房用地、科研用地等;菲律宾法律规定,投资者在与当地土地所有者订立租赁合同(原始取得)时应当注明土地用途,在租赁权的存续期间这个用途都不得更改,即使将租赁权转让、后来者也必须遵守第一任租赁者与土地所有者所订立合同中约定的用途。这就要求投资者无论通过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获得土地使用权时,都必须再三确认土地用途,避免出现差错导致投资目的不能实现。

    (三)合资公司经营过程中谨防被架空

如果投资者采用合资公司购买土地的方式,就必须面临菲方百分之六十控股的不利局面。前述中国国家电网投资菲律宾电力行业最终铩羽而归的案例中,中方一直不能取得经营上的主动权,持股百分之四十的中方对经营没有决定性的发言权,一直在扮演“技术员”角色。当菲方宣称已经不再依赖中方技术之后,中方在技术上的发言权也被剥夺了,最终我国投资都打了水漂。因此我国投资者若是选择合资经营的方式以期获得土地所有权,那么必须警惕有被架空的危险。

    (四)聘请熟悉当地土地政策的华裔担任法律顾问

    我国东南沿海居民历来就有“下南洋”谋生的传统,经过数百年的苦心经营,华裔在东南亚各国都获得了很高的经济、文化、政治地位。基于同根同源的血脉亲情,我国投资者前往菲律宾投资土地,容易为当地华裔接纳和欢迎,特别是受过良好的教育,又对当地法律规章、办事流程谙熟于心的华裔,更能有效地协助我国投资者了解菲律宾土地流转的状况、限制、政策等,能够给投资者正确交易土地提供很好的指导意见。因此聘请当地华裔作为投资法律顾问也是较为可靠的、降低法律风险的措施之一。

第八章 企业税收法律风险

企业税收风险世界各国在各种境外投资风险中最为普遍,由此产生的影响亦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当前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时存在诸多问题,如税收风险法律意识淡薄,税收风险管理人才匮乏,全面的税收风险法律管理体系的缺失等,以至于我国企业在外投资时常常触犯境外税收法律,对企业的声誉与政府关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目前,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我国企业在菲律宾国家进行投资,那么就应当对菲律宾国家的税收法律风险进行了解和研判,从而建立起税收法律风险预防与解决机制。

一、企业税收法律制度概况

菲律宾在关于企业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较为健全,对内、外资企业有诸多限制规定。菲律宾税种多、税率高、税负较重是菲律宾企业税收的特点,复合税制是菲律宾企业税收的体系特征。

    (一)税收体系和制度

菲律宾税收的基本法是1997年12月11日国会《税收改革法》(RA No.8424),又叫《国内税收法典》。之后菲律宾又出台了RA 9337 、RA 9243、 RA 9334 、RA 9504等法案,分别对《税收改革法》中关于增值税条款、印花税条款、消费税条款以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根据《税收改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内税收种类主要有: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增值税;比例税;消费税;印花税;以及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种。

    (二)主要税赋和税率

1.所得税。国内公司企业以菲律宾国内外所有净收入为基础纳税,常驻外国公司企业(180天以上)就菲律宾境内取得的净收入纳税,非常驻外国公司企业则就菲律宾境内的总收人纳税。

(1)现行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金额的30%。

(2)如果公司企业应纳税收入为零或负数,或最低公司所得税超过其普通公司应纳所得税,则自该公司第4个年度起可按2%的最低公司所得税征收。专营教育机构和非盈利性医院按应纳税收入净额的10%征收。

(3)居民、非常驻居民、常驻外国人、非常驻外国人在菲律宾从事商业和贸易按5%-32%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菲律宾不从事商业和贸易的外国人,一律按25%的税率对其收益进行征收(如利息、投资收益)。

    2.增值税。根据9337号修正规定、增值税率从2006年2月1日起提高到12%。部分交易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交易主要包括:农产品、水产品、种子、种苗、鱼苗、饲料、认证的私人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由个人提供的服务、在合作发展署登记的农业合作社对其会员的销售、 直接用于农业投入的进口机械和设备包括零部件等、销售、进口或出租船舱、货舱和飞机,包括发动机、设备和零部件等。

    3.消费税。消费税主要征收对象为在菲律宾生产、制造的用于国内销售或消费以及其他目的的特定商品(如烟、酒、机动车等) 。消费税也通用于部分应缴纳增值税和关税的进口商品。 2013年1月1日起菲律宾政府开始加征烟草“罪恶税”(Sin tax) ,这是菲律宾15年来首次对烟草消费税进行调整,非律宾烟草价格上涨近一倍。

    4.比例税。比例税的主要征税对象为免征增值税的个人和实体,如从事国内或国际客运交通或娱乐业的,将按总收入征收比例税(营业税)。

各商业类别的比例税率

商业类别

比例税率

在菲律宾营业的人寿保险公司

所收保费总额的5%

水和气的公用事业单位,广播和/或电视公司,年收入不超过1000万比素

 

总收入的2%总收入的3%

本地普通递送

总收入的3%

经营运送和车库

根据经营场所和使用的运输工具的不同,征收税率不同

从菲律宾用电活、电报和其他通讯设备服务进行的海外调度、信息或会议传输

 

总收入的10%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名单中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的销售

借贷活动产生的利息、佣金、折扣和金融租赁收入,以票据形式且不超过5年的,征收5%,超过5年征收1%分红、股权和补助的净收0% 版权等专有权,不动产或私人财产出租,交换得来的利润7% 纳税年度内外汇贸易净盈余、债券、衍生产品及其他类似的金融工具,税年度内外0.5%

其他非增值税登记的业务

总销售或总收入的3%,不超过150万比索

资料来源:菲律宾国内税务局

    5.印花税。印花税征税范国包括文件、契约、证券、贷款协议,还有接收、签署、销售转移责任、权力或资产等的证明。征收对象为制作者、签字人、接收者或转移者。

    6.关税。进口到菲律宾的商品一般都要缴纳关税。根据关税和海关代码中商品的分类确定申请的税率。特殊商品进口可以免税,如进入海关免税仓库的商品。进口商及其代理应从商品进口之日起,保留进口商品记录3年。这期间海关有权对进口商/代理商的记录进行事后审核,以确认是否符合海关条例及评估是否少付关税 。

    7.房产税。按房产价值的2%计征。

    8.利息税。按利息收人的20%计征。

    9.环境税。一次性缴纳,1万比索。

10.地方税。地方政府法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某些特殊行为或商业行为征税,法律规定免税的除外。地方政府也有权每年对不动产征税,如土地、建筑物、机械和其他改造,还有对不动产的销售、捐赠、易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移进行征税。然而,地方政府无权征收所得税、关税、印花税、财产税、礼品税。

    (三)企业税收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菲律宾税法》(以下称为本法)中的第二编《所得税》第四章《企业税》中罗列了对企业税收的相关规定,如下所示:

1.一般情况。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所有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菲律宾境内及境外的所得都应按3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此处所述企业为在本法第二十二节(B)段中定义的且在本编下应按企业进行纳税的,根据菲律宾的法律组建或存在的企业:但规定,1998年1月1日的有效所得税率为34%;1999年1月1日的有效税率应为33%;然后自2000年1月1日起及往后的有效税率为32%。

2.私人教育机构及医院。非营利的私人教育机构及医院应为其除本节第(D)小节中涉及的所得以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纳税:但规定,来自于不相关交易、业务或其他活动的总收益超过该私人教育机构或医院所有来源的收入总额的50%,则全部应纳税所得额都应根据本节第(A)小节的规定来征税。

3.国有或国家控制企业、机构或部门。除非现有的特别或一般法律中有相反规定,所有国有或国家控制的企业、机构或部门,除政府服务保险体系(GSIS)、社会保障系统(SSS)、菲律宾医疗保险公司(PHIC)、菲律宾福利彩票中心(PCSO)和菲律宾娱乐及赛会公司(PAGCOR)以外,应根据本节中对从事类似商业、工业或活动的企业或组织的征税税率为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税款。

4.本国企业的最低企业所得税。最低企业所得税,在本法定义的纳税年度结束时按总收益的2%进行征收。该税的征收对象为在本编规定下的应税企业,从其开始商业经营当年之后的第四年起,若其纳税年度当年的最低所得税额大于根据本节第(A)小节的规定所计算的应纳税额,则该企业应当缴纳最低所得税额。

5.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率。分为常驻外国企业的征税和非常驻外国企业的征税。(1)常驻外国企业,一般情况下征税税率自2000年1月1日起为32%;最低企业所得税按总收益的2%征收;国际运输企业按其“菲律宾总收费”的2.5%缴纳税款;离岸银行单位应按该所得的10%的税率征收最终所得税;对分支机构回汇利润的征税按15%的税率征税。(2)对非常驻外国企业的征税,一般情况下征税税率自2000年1月1日起为32%;非居民电影胶片所有人、出租人或经销人按总收益25%的税率纳税;菲律宾公民租用船舶的非居民所有人或出租人按照海运业委会许可的4.5%的税率纳税;航空器、机器及其他设备的非居民所有人或出租人按总租金或费用额7.5%的税率纳税。

二、中菲税收协定

1999 年 11 月 18 日,我国政府与菲律宾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文本》)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以下简称《协定议定书》),合称《中菲税收协定》,并于 2001 年 3月 23 生效,2002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

《协定文本》共二十九条,主要包含了适用范围及定义(第一条至第三条)、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第四条至第二十三条)、无差别待遇(第二十四条)、协商程序(第二十五条)、情报交换(第二十六条)五部分内容。

《协定议定书》作为《协定文本》未尽事宜的补充,包含三项条款。其中,第二条及第三条对于我国赴菲投资尤其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这两个条款,菲律宾应给予取得来源于菲律宾的“国际运输营业利润”以及“股息所得”的中国居民片面(单方面的)最惠国待遇。这意味着从菲律宾境内取得上述两种类型所得的中国居民,所享受的税收协定优惠不局限于中菲税收协定,而是参照适用菲律宾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最优惠的协定待遇。

理解菲律宾当局对《中菲税收协定》的适用和解释,一方面需结合菲律宾国家税务局不定期发布的行政性文件,对税收协定的适用和解释提供的指引,以及国家税务局在个案中的行政裁决,以了解实践的动向;另一方面需了解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和税务上诉法院)作出的关于税收协定适用的判决。除此之外,还应辅之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税收协定中国居民赴菲律宾投资税收指南89范本及其注释》。菲律宾虽然并非 OECD 的成员国,但也较为重视 OECD 范本与注释及其修订进展,在行政裁决和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法院或国家税务局援引 OECD 范本注释佐证其观点的案例。

三、税收法律风险分析

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问题,企业在菲律宾投资过程中需要面对的税收风险包括税制风险、税收泥潭、试水资本弱化等,在此种情况下投资者往往容易盲目选择避税港,同时受到税务和税收协定的影响。

    (一)税制风险

受国家历史、经济发展、政治背景、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菲两国税制结构也各不相同。在菲律宾,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进行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其中国家政府的税收以所得税为主。自1997年以来,菲律宾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中国税制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同时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模式(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

直接税广泛应用于发达国家,而间接税多被发展中国家所采用。企业避税筹划会因税制不同有很大差异。中国企业在间接税制下更注重增值税的抵免政策,用进项税额的抵扣和调整来进行避税筹划。中国企业在以所得税为主的菲律宾投资时,容易套用国内的做法,运用同样的避税思维去选择投资地和投资目标,仅关注当地的抵免政策。可是,抵免政策连续性的不确定,会给企业造成潜在的税务风险。

    (二)税收泥潭

中国企业在外投资的行业主要分布在农业商品、汽车航空、基础材料、消费服务、能源、娱乐和地产、金融和商业、健康和生物、工业和电子设备、信息技术、金属和矿产、运输和建筑等共12个大类别。企业会根据自身战略进行不同的投资:部分企业跟随主要合作伙伴选择投资地点,部分企业为了优化供应价值链而选择投资地点。为了不同的目的在菲律宾进行布局的企业却面临同样的税务风险——菲律宾的税收规定。中国企业不可避免地因陷入税收网式陷阱而引致许多税收问题。

中国企业在遇到税务问题时,常常因缺乏对菲律宾税制的系统了解而无从下手,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此外,虽然中菲的税源基本相同,但是中菲的税收结构迥异,且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菲律宾政府均有固定的税收来源,菲律宾政府税收总收入的所得税和商品、劳务税。菲律宾国家会根据本地实际税率和税基情况开征税种、选择税率而不可避免地引致许多税收问题,如税源和税基冲突、税务管理、对非居民企业的征税、税收抵免、贸易税收及重复征税等,给中国企业的税负带来很大挑战。因此,赴菲投资企业应该重视地方税收政策。

    (三)盲目选择避税港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企业在外投资的过程中存在着避税的现象,所以某些中国企业在菲律宾投资设立过程中难免会为了避税而选择某国家或地区作为避税港。下面以美国为例来说明,海外中间控股公司通常被在美投资的中国企业用来收购目标公司,以减少或消除对股息和对处置股份取得的资本利得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从而获得较优化的税负结果。同时,公司可选择将股息收入汇入海外控股公司以递延中国投资者收取股息的时点,在处置时间上更具有灵活性。中国企业的海外控股公司设立在中国香港、开曼、卢森堡、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家和地区,其中中国香港成为主要的避税地,占比达56.66%。但中国香港与美国没有双边协定,根据美国联邦税法规定,非居民公司在向境外母公司或境外其他公司汇出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按汇出金额30%的比例预扣所得税。1984年,中国与美国签署了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按10%执行,但中国香港作为投资主体,汇回款项则适用30%的税率。

    在中国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倾向于根据税收协定选择中间控股公司,搭建海外投资架构,以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吸引了大多数中国企业在中国香港上市。境外税收抵免层级根据目前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仅限三层,而且企业需要考虑设立这些中间控股公司的合理商业目的,以及维持这些公司在当地运营可能发生的各项成本。同时,各国在税收协定应用方面规定详细且反避税力度加大,中国企业应研究主要避税地与美国的税收协定,以降低被有关税务机关判定为滥用税收协定来达到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目的的风险。比如,获得免税条件日趋严格的荷兰当地资本利得的免税待遇越来越困难。

因此,中国企业在投资菲律宾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投资地点和投资目标,并深入研究各层级的税务相关规定,不能盲目为了免除或减少预提所得税而设立避税地,造成营业成本增加,同时不要忽视当地的特殊税务减免。

    (四)税务影响与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可以帮助企业避免双重征税,是“走出去”企业的护身符。企业“走出去”之前,一定要研究好我国和当地国家的税收协定,取而用之,降低税收成本。特别是针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税收协定的税率往往低于一些国家的法定税率。北京国税去年针对有境外所得抵免的“走出去”企业的调查显示,有9成企业没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且不同的投资主体所形成的不同投资结构对于降低企业未来运营的税务负担影响很大,通过设计选择合适的投资主体结构及交易架构,有时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中国与不同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相关条约均可能存在差别。因此,需要从投资东道国、投资母国及第三国的税务规定、国际税收协定等方面进行考虑,以确定投资架构。

    (五)试水资本弱化

并购投资随着中国企业在外投资的日益扩大成为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方式,其中股权并购逐渐取代资产并购成为主体并购方式。企业采用股权并购方式进行投资不仅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而且将负责目标公司的一切债务。随着中国企业大规模“走出去”,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日益多元化。从税收角度看,中国企业、VC、PE等投资主体将面临外国的双重征税,而资本弱化是避免股东层面的税负的常用方式,随着外国(尤其是美国)对股东的反避税力度增强,中国投资企业面临着更大的避税风险。

世界各国的公司所得税率逐步降低,跨国公司有持续通过资本弱化实现利润转移的趋势,同时国家政府财政赤字压力增大,这都充分表明其他国家对资本弱化规则的管制日趋严厉。因此,中国企业在菲律宾投资的过程中应谨慎使用资本弱化避税。

四、企业税收筹划法律风险分析

所谓的企业税收筹划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因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导致税收筹划结果偏离预期目标的可能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于税收筹划是在法律的边缘进行操作,极有可能面临违法的风险,风险的来源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

    (一)税法本身的模糊性

制定法律实质上是立法机关在作价值判断,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又因为法律语言的可解释性,一般会出现纳税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税务机关的理解不一致的情形。纳税人原本按照自己对税法的理解作税务筹划,本意是为了减轻税负,结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税收政策及法律的动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形势是复杂多变的,国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国家会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实时出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调节。而税收筹划具有长期性和计划性,这就使得税收筹划有了一定的风险,很可能某些措施违反了已经变化了的税收政策,如果纠正不及时,就有可能出现违法的情形。

    (三)会计记账方法的可选择性

现行会计准则为企业提供了很多种记账的方式和方法,这种多样的记账方式为企业进行记账技术调控利润以及税收筹划方面提供了足够空间。但是企业能否实际通过税收政策来达到降低负担的目的,取决于税务机关的具体认定。在一定的前提下,企业对所交易的事项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可以进行变更。但是税法规定企业一经确定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也就是说,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可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进行的税收筹划时,企业在当期选择的会计政策在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清算时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所以说企业不恰当的选择会计政策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反而因违规操作而遭到税务机关的惩罚,而增加企业的负担。

五、防范建议

(一)了解掌握菲律宾的税法法律环境

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决策时需要提前熟悉菲律宾的税制,了解并掌握菲律宾税法对投资项目的规定及相关税收协定与优惠政策,特别是菲律宾与我国税制的差异,提前了解税制差别对企业境外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企业在境外投资前,需要提前了解在东道国投资经营时将要涉及的税种,并对预计税收成本进行准确的测算,提前预计成本中的税负金额;考虑东道国税法与我国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重叠,探索如何避免重复征税;熟悉东道国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并将税收协定等优惠政策的影响纳入税收成本测算;掌握东道国与我国税法中对资本弱化、转移定价、投资组织架构等避税措施的限制,在熟悉反避税规定的前提下合法避税,降低税收成本。

因此,掌握菲律宾的税法的基础是获取充足的税收信息。菲律宾的税收信息可以从其政府网站上获取,正式公布的法规政策是最为权威的税法信息,也可以借助国际上知名的信息提供商,如荷兰财政文献局信息产品。在收集菲律宾税收信息后,需要企业内部的财务、税务人员进行初步的整理与测算,因此企业需要培养精通财务、税收、外语的复合型风险管理人才,为公司在境外投资时管理好税收风险提供软实力。财务税务人员在关注企业日常经营工作的同时,还要深入研究菲律宾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经营状况、经营内容、税收政策以及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民俗等,将各种影响因素综合起来分析,设计多个纳税筹划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优方案,使纳税筹划的成本和风险降到最低。国际税收环境复杂多变,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初期需要做大量筹划准备工作,此时单靠企业内部人员进行税收风险管理可能力不从心。为此,企业可以借助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聘请国际知名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境外投资税收风险进行调查与评估。

    (二)遭遇税收调查时善用国民待遇和协商程序解决

中国的公司、企业在菲律宾投资设立分公司、分企业过程、经营中如果遭遇菲律宾税务机构的税收调查时,应当善用国民待遇和协商程序来解决问题,如果用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途径来处理问题的话只会加剧问题的矛盾,并损失更多的利益。所谓国民待遇即税收无差别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利用税收协定管理风险的前两条都是从避免重复征税角度规避税收风险,无差别待遇和相互协商程序则主要是企业用来解决涉税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所以,中国企业如果在菲律宾投资过程中受到了不公平的税收待遇或者税负水平比菲律宾本国企业更重时,可以向菲律宾税收机构提出申诉,申请双方税务机关协商解决。当中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受到菲律宾税务机构调查,并可能导致重复征税或遭遇其他税收歧视待遇时,可依据中国与菲律宾签订的税收协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尽可能规避税收风险。协商程序是境外投资的企业解决税收争端,抗辩税收调查的有力机制。

    (三)运用资本弱化降低税收成本

中国企业开展菲律宾投资时,需要筹划菲律宾子公司的资本结构,此时可以通过在平衡债务筹资和股权筹资两者比例,来达到最优资本结构,利用贷款利息可以免税的资本弱化方式实现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

以下举例说明境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没有资本弱化税收规定的前提下,合理配置资本结构,用贷款代替股权筹资的案例。假设外国子公司所在投资国的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税率为10%,子公司总利润为100万元。如果子公司通过向母公司发行股权筹集资本,那么不需要向母公司支付利息,应税所得额就是100万元,那么子公司需要缴纳20万元所得税。另外子公司将80万税后利润汇回母公司需要缴纳8万元预提税。那么母公司在东道国负担的有效税率为28%。

如果子公司选择通过向母公司贷款获得资本,假设贷款利率为10%,贷款利息即10万元,子公司的应税利润是总所得扣除支付利息后的余额,即90力元。那么子公司的应税所得额为90万元,按照20%的税率,只需要缴纳18万元所得税。另外,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利息10万元要按照10%税率缴纳预提税1万元,那么母公司实际得到的合计利润是81万元。通过以贷款代替股权筹资的资本弱化方式,母公司负担实际有效税率仅为19%,低于股权筹资条件下有效税率28%的水平,降低了税负水平,提高了税收风险管理的能力。

从上例可以发现资本弱化是降低税收成本的有效手段,因此在菲律宾投资的企业都有可能通过提高债务股权比率来进行税收筹划。通过资本弱化避税虽然有效,但是在菲律宾投资的企业在利用该措施时,还要考虑到我国和菲律宾税法中的相关反避税规定。如果相关税法规定中对资本弱化予以限制,那么在菲律宾投资的企业在实行资本弱化时会被裁定为避税甚至逃税,菲律宾税务机构不仅会让企业补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还会对企业做出民事处罚,增大企业未来税收负担并影响企业境外声誉与政府关系。另外资本弱化提高了企业的负债率,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这点也应该纳入考虑中。

    (四)加强法律文件的管理

我国数十个中国境外企业中少有看到法律文件和资料管理规范,分类清晰的企业。往往是文件和资料十分混乱,且没有归口管理,文件资料分布在不同的部门,还有很多企业的重要的法律文件和资料缺失。这种情况的后果是,在遇到需要将项目转让的时候,无法迅速应对受让方的尽职调查。接到项目受让方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时,才发现好多文件找不到,不得不临时补办,工作变得非常被动。因此,中国企业在菲律宾投资设立过程中应当重视法律文件的管理,一旦遇到在境外的诉讼,可以基于保管好相关的证据,在诉讼时可以处于主动状态,获得胜诉裁判。

    (五)加强对诉讼程序的深度尽职调查,做到知己知彼

时至今日,依然有很多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时候,轻信项目合作方对因税收方面而引起诉讼的陈述,不对菲律宾的诉讼制度做深入的尽职调查。不做尽职调查导致的风险可能是灾难性的,包括法律上对收购的资产的合法性以及权属问题、企业纳税缴税制度问题等,有可能收购的公司有巨大的隐藏债务或者诉讼风险,甚至公司本身已经不再合法存在。在海外的尽职调查方面,尤其是当涉及到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健全的国家的诉讼程序时,一定要借鉴其他国家企业在菲律宾因税收而引起诉讼的案例,要特别重视判决理由与结果。调查方不应仅仅局限于对诉讼案例的审查,而且要做非常深入的访谈,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项目公司的管理层、员工进行访谈,特别强调与菲律宾法院的相关部门进行访谈,从而发现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且通过简单的书面资料审查发现不了的问题。

    (六)认真设计投资结构和离岸公司

在参与的海外投资的项目中,我们常常能见到简单化处理投资结构的案例。中国企业用境内的公司直接作为股东到投资东道国设立项目公司,不愿意为这个投资项目在某个国家或者地区设立离岸公司,而作为境外项目公司股东的中国公司可能是一个大型央企或者是一个上市公司,这样简单化的结构无论是在税务减免、投资企业责任规避、还是投资撤出的便利性上都可能遇到较大的问题。

举个真实案例加以说明:2008年某上市公司在境外直接设立的电信公司的转让项目,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该项目由境内上市公司与投资东道国政府直接设立,由于投资结构过于简单化,在转让过程中遇到三个问题:首先,由于电信行业的特殊性,项目的转让必须得到东道国的电信部的批准,批准过程既费时又费力,导致很高的沟通成本,从而大大延缓了交易时间;其次,该东道国对投资的资本溢价征收高达20%的资本利得税,假如转让溢价为2亿美元,则需要缴纳高达 4000万美元的资本利得税,这是一笔巨大的损失;第三,由于转让主体是国内的上市公司,涉及到很复杂的披露问题。如果这个项目在当初投资时,在中间设立一层或者二层离岸公司,在转让时,直接转让中间的离岸公司,不仅仅不需要经过东道国的审批,还可能省掉大额的资本利得税(很多离岸地如中国香港是没有资本利得税的)。所以巧妙设计投资架构可以大大减少利润损失风险。

第九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风险

从16世纪开始,菲律宾先后沦为西班牙和美国两个西方大国的殖民地,从而长期受到殖民统治,导致生产力水平低下,广大人民的劳动和生活都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直到1946年7月菲律宾宣布独立后,政府致力于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从而使劳动人民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以保障。了解并掌握菲律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可以使投资者成功地预测和防范可能存在的劳资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风险,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一、海外劳工概况

菲律宾劳动力素质较高,劳动力资源比较充沛,2007年15岁以上人口达5686.4万,占总人口的63%;劳动年龄人口共有91.8万,其中3367.2万人就业,就业率达到93.7%,失业率仅为6.3%。菲律宾居民识字率达到94.6%,在亚洲地区名列前茅。菲律宾最大的优势是拥有廉价而受过教育并且懂英语的劳动力。加之菲律宾劳动成本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因而吸引了大量西方公司把业务转移到菲律宾或聘任菲籍劳动者到国外工作。

菲律宾是全球主要劳务输出国之一,菲律宾向全球194个国家和地区输出劳务人员,在海外工作的劳工有800多万。2008年菲律宾海外劳工汇款达164亿美元,占GDP近10%,是名副其实的劳务输出大国。自九十年代末期起,每年向海外输出的劳务人员都超过80多万,且输出量逐年增加。庞大的海外汇款,有力支持了菲律宾国内金融市场,菲律宾政府将海外劳务视作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予以大力支持,并提供良好的管理和服务。

东亚和南亚地区是菲律宾第二大劳务输出地,占菲海外劳务输出总量的27.9%,年均输出劳务人员29万人。到中国大陆工作的菲律宾劳工数量较少,主要集中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主要从事教育、工程、医生、经理和会计等专业性职业,还有部分在娱乐场所表演和做家庭服务工作。在港、澳、台地区菲籍劳工人数较多,主要从事家庭服务、教育、制造业和建筑业。

二、劳工权益保护相关规定

    劳动服务指劳动力的所有者以提供活劳动并索取报酬的形式用以满足他人某种需要的活动。当这种提供劳务服务的活动超过了本国之内的范围,成为跨国间的往来时,就被称为国际劳务的输出与输入。劳务输出国大多都制定了法律、规章等对劳务输出进行规制和管理以保护海外就业的国民。保障劳工的各项权益是各国劳动立法的核心。

菲律宾的劳动力充足,是国际上主要的劳务输出国。菲律宾《宪法》、《菲律宾劳动法典》及《海外劳工与海外菲人法》等对海外劳工权益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海外劳工权益保护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菲律宾对海外劳工权益保护呈现法制健全、管理机制科学、专项保护基金、全方位法律援助、广泛国际合作等五个特点。

1. 《菲律宾宪法》对海外劳工权益的保护

现行《菲律宾宪法》在菲律宾属于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性,宪法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菲律宾宪法对海外劳工权益保护在第13章第3条有规定:“国家应为本地的、海外的、有组织的、无组织的劳工提供充分的保护,促进充分就业和平等的就业机会。”“国家保障所有劳工应享有职业保障、人道的工作条件和获得足以维持生活的工资的权利。他们可依法参与制定设计他们权利和利益的政策的决策过程。”海外劳工的权益保护被写入根本大法中,成为各种法律制定的准则和保障,可以看出菲律宾政府对海外劳工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2. 《菲律宾劳动法典》对劳工权益的保护

在菲律宾,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菲律宾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菲律宾劳动法典》是依据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标准而制定的,所以从内容到形式上看都与国际劳工标准制度相似。“通过修正、整理劳动和社会立法,为保护劳动,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发展,基于社会正义确保产业的正常秩序,从而制定本劳动法典。”这是《菲律宾劳动法典》的立法说明,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菲律宾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从而维护本国社会的正常秩序。

由于海外劳工对菲律宾经济发展的贡献举足轻重,于1974年根据NO.442号总统令颁布的《菲律宾劳动法典》中明确提出国家对菲律宾海外劳工进行的充分保护,为其提供充分及时的社会、经济和法律服务;通过综合推介和开发计划促进菲海外就业;通过政府间安排招募和介绍菲人赴海外就业,并为其提供最优的就业条件。为此,要求劳工部成立了专门的海外就业管理机构,并要求菲驻外使领馆在其权限内为所有涉及就业问题的菲海外工人提供帮助,确保菲海外工人不受剥削和歧视待遇。同时,收集和分析就业形势信息和趋势,调研和推荐就业市场。

3. 《海外劳工与海外菲人法》对海外劳工权益的保护

1995年菲律宾通过了被称为海外劳工保护“大宪章”的《海外劳工与海外菲人法》,此后对《海外劳工与海外菲人法》进行了两次修改。《海外劳工与海外菲人法》旨在为海外劳工及其家人、处于困境中的海外菲律宾人以及因其他原因在海外的菲人提供一个更高的保护和福利水平。该法明确要求菲律宾在国际交往中,在任何时候都应当捍卫菲律宾公民特别是菲律宾海外劳工的尊严;菲律宾政府应当保护海外劳工,为海外劳工提供充分和及时的社会、经济和法律服务;平等保护海外女劳工;国家要与非政府组织在菲律宾海外劳工的保护和改善其福利上开展合作。《海外劳工与海外菲人法》明确了外交部、劳工和就业部以及下属的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要求政府部门对海外劳工的权益保驾护航,严厉打击包括非法招聘在内的严重危害海外劳工权益的行为。2010年的修改对《海外劳工与海外菲人法》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内容更加完善,责任更加细化,可操作性大大加强,进一步提高了对菲律宾海外劳工权益的保护。

三、法律风险分析

菲律宾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存在风险不仅对菲律宾本国劳工及海外劳工的权益保障造成影响,也对我国到菲工作的中国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了解菲律宾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风险并进行有效防范十分重要。

    (一)菲律宾劳动法律风险

    《菲律宾劳动法典》规定的劳动法主体范围过于宽泛,并在劳工争议解决的自愿机制中存在漏洞。在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菲劳工争议解决的自愿机制存在漏洞

为了鼓励和促进采用自愿仲裁来解决劳动争议,《菲律宾劳动法典》规定自愿仲裁应当作为争议处理程序最后的一步,并且仲裁员对由于集体协议的解释和实施、企业人事政策的实施和工资结构不合理所产生的争议具有法定和排他的管辖权,也就是说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及其地区办公室、劳工部地方官员都不能受理此争议;如在处理涉及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行业的争议时,在强制仲裁的开始前和开始后任何阶段,争议方都可以将争议提交自愿仲裁处理。由此可见自愿仲裁的管辖权范围可以很广泛。

对于没有能力负担仲裁费用的一方,其可以申请获得不超过15000比索的财政资助,这笔资助将直接支付给仲裁员。为了鼓励采用自愿仲裁来解决劳动争议,菲劳工部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争议方采用自愿仲裁来解决争议的案例也逐步增长,但仍然不是很多。这是由于自愿仲裁多存在于商事仲裁中,并且在劳动争议中把自愿仲裁放在程序的最后一步效果往往不尽人意,因为仲裁相当于非强制性的调解,是一种柔和的解决方式。

    关于集体谈判在《菲律宾劳动法典》250条至261条有规定,“集体谈判的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同意和立即召开会议,出于协商的善意目的,关于薪水、工作时间和雇佣的所有其他条款。”任何法庭、行政机构及其官员不得干预,并且劳资双方应在集体协议中确立一个处理双方争议的机制。

当谈判涉及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的行业的争议、没有集体协议的企业内有关工资结构不合理的争议、基于地理或产业分类的最低工资的争议除外,这些争议行政机构及其官员可以干预。为了保障集体谈判程序有效发挥作用,《菲律宾劳动法典》鼓励劳资双方自己制定集体谈判的规则,如果集体谈判失败,则由国家调解与调停委员会介入,国家调解与调停委员会应当尽一切努力达成和解协议并鼓励双方将争议提交自愿仲裁。尽管菲律宾非常重视集体谈判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但是不可忽视的一点,菲律宾工会的较低覆盖率,在不允许法庭、行政机构及其官员干预的情况下集体谈判的作用十分有限。

2. 海外劳工的“双重国籍”政策弊端

    由于菲律宾海外移民数量的日益增长,海外菲律宾劳工对菲律宾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2003年8月19日,菲律宾政府颁布了《保留和恢复公民身份国籍法》,开始实行双重国籍政策。这是自1973年实施归国菲律宾人项目三十年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旨在全面恢复海外菲律宾人的各项权利,使其在菲律宾享有充分公民权,并获得各种新机遇。出生时自然享有菲律宾国籍的菲律宾人因个人或家庭原因丧失了菲律宾国籍的,该政策可以重新赋予他们恢复菲律宾国籍。解释来说就是其出生时父亲或母亲是菲律宾公民,或在1973年1月17日之前出生的、其母为菲律宾公民、其一成年就选择菲律宾国籍者,该法规定:出生时为菲律宾公民而加入外国国籍的,只要宣誓效忠菲律宾共和国,便可重新获得菲律宾国籍,与当地国法律有冲突的除外; 出生时为菲律宾公民,但本法生效后成为外国公民的人,如果宣誓效忠菲律宾,仍保留其菲律宾国籍。重新获得菲律宾国籍者,其18岁以下的未婚子女,无论婚生、非婚生或领养,本法生效后均被视为菲律宾公民。根据这一法案,重新获得公民身份的海外菲律宾人可以享有菲律宾现行法律所赋予的完全民事、经济和政治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竞选公职权、委任公职权、免交双重税款。

根据原法案以及宪法的有关规定,菲律宾本土出生的公民一旦获得其他国籍,将被自动取消菲律宾国籍。但按照新法令,所有成为他国公民的原菲律宾公民仍拥有菲律宾国籍。而且,依据该法令,重新获得菲律宾国籍者低于18岁的未婚子女,不论是合法、非法或领养,同样被视为菲律宾公民。这个经菲律宾前总统阿罗约签署的双重国籍法,使350万原已失去国籍的海外菲律宾人重新获得菲律宾国籍,那些保留或重新获得菲律宾国籍者,可依据该法享有充分的菲律宾公民应有的经济和政治权利。

但任何一种国家政策的出台都有一定的目的性与实用性,菲律宾的侨务政策也不例外。步子走得虽很大,但有些方面未免显得功利和急躁,比如“双重国籍”政策,虽然给海外菲律宾人返国投资、旅游等带来极大便利,但很明显是一项未经充分论证与广泛听取意见的政策,不但国内有异样声音,双重国籍会让一些不良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例如一些犯罪分子犯法后,可能逍遥法外,或获得从轻处罚;拥有双重国籍的犯罪分子在面临审讯时,审理程序上的不同也会给他们以可乘之机,不便于国家的惩治。另外菲律宾政府承认菲律宾公民可以具有双重国籍,将使菲律宾与有关国家在对这些双重国籍人行使管辖权和保护权上产生冲突。 在法律保障方面,持有双重国籍的人可以比仅具有单一国籍的人享有多种法律上的优惠条件,这样会造成公民之间在竞争方面的不平等。因此,很多人认为“双重国籍”既威胁国家安全又不能达到既定目的,甚至主要受惠群体的很多海外菲律宾人也认为这一政策含有极大的功利性。

3. 菲律宾劳动法主体范围过于宽泛

    劳动法的主体可以理解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我国劳动法主要适用于企业职工,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说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一般劳动法对于事业单位的人员适用分为三种,即适用于事业单位、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与不适用于事业单位。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只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聘用制的人员纳入劳动法适用范围中,虽然有人认为这种适用范围相对与全体劳动者而言过于狭窄,但却最适合中国的实际。

    在菲律宾劳动法的立法则适用于所有的事业单位,未做任何排除项,并且一些国家权利机关的工作人员也适用劳动法。但是,由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是通过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来确立,而是由事业单位单方面的行政任用建立起来的,因此,这类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通常被称为人事关系,而非通过平等协商建立其的劳动合同关系。与普通劳动者应主要向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不同,事业单位履行更多的社会公共职能,因而其工作人员也承担着更重的服务公民和社会责任,也相对地享受较好的权利保障。但是普通劳动者相交用人单位而言则势单力薄、劣势明显,因此现代劳动立法的宗旨就在于保障和提升弱势劳动者地位。但是菲律宾的劳动立法却有意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中,较之其他普通劳动者而言,似有给予更多保障、不正当偏向某一群体之嫌。

    (二)中国劳工到菲工作存在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劳动力输出数量日益增长,中国劳动者到菲律宾工作连年保持一定的数量增长。为了保护中国劳工到菲工作的合法权益,在菲律宾务工必须持有合法工作签证和许可证,同时要了解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进行有效规避,避免自身安全、权益受损。

    1. 《菲律宾劳动法典》对外国劳工的限制性规定

为了保障菲籍劳工在本国就业,《菲律宾劳动法典》第40条规定“任何想得到在菲律宾工作许可的外国人,以及任何国外想雇佣外国人到菲律宾工作的雇主,都应得到劳动部的就业许可。就业许可证发放给非定居的外国人,是在申请时在菲律宾找不到合格、有能力并愿意做此项工作的。”所以,菲律宾对非定居的外国人的就业许可证发放还是比较限制的。

《菲律宾劳动法典》对外籍人员工作的规定是,外籍人在菲律宾工作需获得劳工部颁发的外侨就业许可和移民的合法签证。外籍人在菲律宾工作享有与本地雇员相同的权利。外侨就业许可由劳工部签发给欲在菲律宾就业的外籍人(离岸银行地区总部的执行官不包括在内)。劳工部用以评估申请者的主要标准是申请者能否在菲律宾胜任其申请工作的要求并愿意从事该工作。在获得就业许可后,《菲律宾劳动法典》第41条有对外国人到菲就业的禁止工作调动规定,未经劳动部长许可不得调动工作或自行更换雇主,并且任何违反本法典的外国人在受到本法第289条和290条处罚后还要被驱逐出境。也就是说非经劳工部批准,我国劳工在菲工作期间不得更换工作或雇主。此外若外国承包商雇佣的员工是外国人,那么这些员工应在菲律宾用其专业前,还必须通过菲律宾劳工部和专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劳动市场测试。

2. 劳动签证存在的风险

中国劳工到菲工作还需要遵守当地移民签证的法规,切勿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相符的活动。

例如,中国日报马尼拉2016年9月10日电(记者 张燕)9月9日的报道,菲律宾移民局在首都大马尼拉地区帕赛市(Pasay)开展检查外国人身份行动,数十名外国人涉嫌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活动或签证过期被移送移民局接受调查,其中有中方人员三十余人。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即派员赶赴移民局核实了解情况,探望相关中方人员,要求菲移民局公正执法,保障中方人员合法权益和人道待遇。菲移民局应允尽快完成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3. 菲博彩行业的合法性

当今的菲律宾由于政治积弊深重、经济困难重重、社会动荡不安,家族派系的斗争使菲律宾难以持久推行社会变革,政府效率依然低下。此外,菲政府不得不面对马科斯留下的两大负面遗产:一是巨额债务;二是军队干政。菲律宾从澳门的疯狂博彩增长中看到了希望,希望以此吸引大量外资,增加政府税收,提供就业机会。在菲律宾存在数量众多非法从业的网络博彩公司,发生过多起工作人员权益被公司侵害案件,在此类博彩公司工作的中国公民其合法权益时常无法得到保障的。

例如,据报道,2016年11月24日菲律宾移民局人员在马尼拉北部某度假村扣留了约1200名涉嫌非法从事博彩业的中国人。在菲律宾从事博彩行业需要持有政府颁发的相应牌照,但很多没有牌照非法经营的网上博彩公司开设网络平台,主要吸引中国国内的赌徒进行网上下注。中国驻菲使馆26日表示,正全力处置这一事件。经菲移民局甄别核查,目前已有部分中国公民获准离开。当地时间24日,菲律宾司法部和移民局根据举报,在马尼拉以北的邦板牙省一家度假村酒店内进行执法行动,当场扣留大约1200名中国公民,并将他们临时置留在酒店的餐饮中心。菲移民局工作人员26日逐一核对被扣中方人员身份,核实护照及签证信息,以确认被扣人员是否存在与签证类型不符的行为。经过使馆的沟通和协调,4名游客系误扣,已经提前放行。另有29名年龄不到18周岁的人员也于当天下午离开置留处。对其余人员的核查工作仍在进行。

4. 治安风险

从整体来看,菲律宾社会全体治安状态较差、治安事件频繁发生,触及华裔华人的恶性案件也逐步增多。由此引起的骚乱不仅持续恶化着菲律宾国内脆弱的社会治安,更助长了各类犯罪组织的滋生。因此中国劳工在菲律宾工作的安全问题也需要谨慎考量,加强自身保护意识,发生紧急情况及时报警并与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联系,以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三)菲律宾社会保障法律风险的评估

菲律宾社会保障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国家不承担保险费的义务,强调公民的自我保险

    在菲律宾的各项社会保障项目后都有相应的法律作为支撑,立法制度比较健全,参险人数多,将全国大部分人口纳入了社会保障系统中,覆盖面很广。但是国家和政府几乎不承担任何险种的保险费,保险资金的筹措是来自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菲律宾政府强调的是公民的自我保险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因个人原因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公民,则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而不参保的公民往往是社会底层人员,属于国家的弱势群体,也是需要政府和社会保障的对象,公民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证,社会就不可能得到安定,没有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维护社会安定。这也从侧面说明菲律宾公民的社会保障意识不强,政府关于这方面的宣传不到位。

2. 社会保障机构为盈利性组织,投资风险大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而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则是社保基金运用的核心环节。菲律宾政府明文规定,社会保障机构有权运用自己拥有的积存保险资金以获取盈利为目的,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项来源。“营利”是指以利润为目的,“营利性”的含义,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一定有利润,而是一个用以界定组织性质的词汇,它指这种组织的经营、运作目的是获取利润。当社会保障机构为盈利性组织时就表示投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相当于一种投资,其收益与社会保障机构的收益挂钩,相对比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菲律宾公民投保的风险大。    

3. 受外来影响太大

社会保障取决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无论是社会保险的范围还是社会保障的水平,都受生产力水平、生活习惯、消费方式、文化传统等多方面的影响。菲律宾目前实施的社会保障受美国的影响太大,有生搬硬揉之嫌,不联系本国实际情况,是不可取的。

4. 社会保障的目标定得过高

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每个公民的生存权利,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本国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经济发展来支持的,它要以经济实力作为基础。因此一般来说,各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水平不足,使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们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往往造成社会不稳定;而保障水平过高又会加重在业者的负担,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且会使一些人成为躺在国家身上的懒汉,削弱经济发展的动力。菲律宾作为发展中国家,追求的社会保障面过于宽泛,将农民、渔民、家庭佣工等都纳入社会保障的对象中,这显然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目标过高往往不切实际,社会保障也容易出现矛盾。

5. 没有设定失业保险项目

菲律宾的社会保障项目有老年退休生活保障、工伤和职业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和疾病保险、死亡安葬及抚恤保险五项,没有失业保险的内容。根据菲律宾《商业世界报》2015年9月10日报道,官方数据显示,今年7月菲就业率为93.5%,同比上升0.2个百分点,其中不充分就业率为21%,同比上升了2.7个百分点。虽然就业率高但是仍有一部分失业人口,建立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没有设立失业保险项目无法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水平。

我国的劳动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其中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当我国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但因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该种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劳动力再就业。

四、防范建议

(一)中国劳工到菲工作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中国公民在菲律宾务工必须持有合法工作签证和许可证,并遵守菲移民法律法规,注意及时办理签证延期等手续,勿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活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 签证延期手续应及时办理

中国公民赴菲律宾务工应通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正规的中介进行。抵菲后应到菲律宾劳动和就业部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AEP-Alien Employment Permit)及菲律宾移民局(Bureauof Immigration)申办工作签证。

中国公民到菲律宾工作,要根据来菲目的和停留时间,申请相应的入境签证种类和相应停留时间。因为个人需要,所持签证时间不够的,应该事先向菲律宾有关部门申请签证延期手续。如果未被批准延期,则应及时出境;如果获得延期,也要注意在准许的时间内停留。另外注意不要擅自涂改证件,以免触犯相关法律。

    2. 勿受骗到菲参与赌博

近年来发生多起外国人在菲律宾有关部门执法行动中被逮捕的案件,相关人员因涉嫌非法从事网络博彩工作被移送菲警察、移民等部门接受调查,其中有为数不少中国公民。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在菲工作的中国公民首先要清晰的认识博彩行业的合法性,洁身自好,拒绝残毒,避免上当受骗,切勿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活动。尤其是在菲律宾国内存在数量众多非法从业的网络博彩公司,在此类博彩公司工作的个人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并且业务面向中国群体的网络博彩公司涉嫌违反中国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易成为中国警方抓捕对象。

3. 及时寻求相关部门救助

在菲律宾务工的中国公民,如发生劳务纠纷,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或通过菲劳工部及其下属的工作环境局、有特殊关切工人局以及员工补偿委员会等机构寻求救济。

同时注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自救能力。在菲中方人员和机构遵守当地法律和风俗习惯,合法经营,与当地人和谐相处。大使馆将密切跟踪有关事件进展,及时为中方人员提供协助。如遇紧急情况,请联系中国驻菲律宾使、领馆寻求协助(驻菲律宾使馆领保协助电话:0063-9178972695,驻宿务总领馆领保协助电话:0063-9175495614,驻拉瓦格领事馆领保协助电话:0063-9178051226,或拨打经商处电话:0063-2-8195991转107,传真:0063-2-8184553)。

    (二)社会保障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 菲政府应承担一部分保险费义务

菲律宾社会保险突出公民的自我保险,但在实行社会保障的各个国家中,像菲律宾政府这样几乎不承担任何险种保险费的国家并不多见。现代社会的政府职能,重点体现在公共管理、社会服务、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国家承担社会救助义务。

菲律宾政府应对社会中遭遇困境的公民承担普遍意义的救助义务。国家对公民的社会救助义务是普遍意义的,不是也不能针对特定的人群。并且社会救助的水平不能过低,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不再是恩赐和施舍,而是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的生存必须体现人的基本尊严。对生存权的保障,虽然不要求提供丰裕的物质条件,但也不能把人视同动物或其他生物那样对待,而是要让人有尊严地生存。

2. 建立适合本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菲律宾这种脱离本国实际且过于分散的立法局面,不利于社会保障的整体发展和全面发展。并且,三大项目的管理也由不同的三个专门委员会进行安排,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整体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格局分散,导致整体配合混乱等情况。因此,要把零星规定与其他法中的有关社会保障立法的内容吸收、集中、统一起来,从而形成以社会保障为主干,以医疗保险、工伤补偿等为具体体现的完整、统一的多层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3. 降低社会保障的目标

社会保障基金属于消费基金中的一种,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可提供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数量决定着社会保障的水平,而社会保障基金的数量多少又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故在目前菲律宾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社会保障水平决不能脱离生产力的实际发展水平,应该适当的降低社会保障的目标,否则,会因国家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而难以充分实现而产生消极作用。

4. 设立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

国际上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已经阻碍部分东南亚国家进一步减贫。据菲律宾官方预计,今明两年该国经济增长率有望在东南亚国家中称冠。但记者接触到的很多菲律宾人说,经济增长了,老百姓却没体会到。2011年菲律宾失业率仍居高不下,许多工人从事低生产率的工作,实际收入在下降。因此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意义十分重要,作为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面对高失业率,菲律宾的社会保障法中应该设立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并把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中国与菲律宾在国情上差别很大,但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启动,两国间投资及劳务输出的不断增加,为有效规避菲律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不足带来的各种法律风险,我们必须了解菲律宾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此进行深入探究以进行风险防控措施,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一、环保法律制度概述

(一)环保管理部门

菲律宾环保管理部门为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内设的环境管理局,该局在全国13个行政区均设有分局。

    (二)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及基本要点

    1.菲律宾宪法中保护环境的有关条款。

    2.第984号总统令《污染控制法》

菲律宾《污染控制法》颁布于1976年,是其环保领域立法非常重要的一步。该法案最主要的内容是定义了“污染、污水、工业废物、其他废物、污水系统、污水处理厂”等一系列与污染、污染控制有关的概念,以及成立了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National Pollution Control Commission)。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由总统办公室统辖,委员会专员和副专员由总统直接任命、直接对总统负责。

《污染控制法》还对污染控制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委员会应设有一个水污染控制司、一个空气污染管制司、一个研究与开发司、一个法律司、一个行政司和《一般拨款法》(General Appropriation Act)所批准的其他部门或单位;污染控制委员会还有一个附属于它的、由专员领导的“机构间咨询理事会”(Inter-Agency Advisory Council);委员会还在必要的区域设立办事处。

《污染控制法》还对污染控制委员会的职能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进行防止污染的科研项目、国际间合作,发布管理排污系统的标准条例,对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物处理系统颁发、续签和吊销许可证等,赋予了污染控制委员会非常大的权力。

《污染控制法》还规定了对违反该法律的处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违反或不遵守委员会关于控制或减少污染的任何命令、决定或条例,应当在违约或违约持续的日期内每日支付不多于五千比索的罚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法令第八节的规定、本法令的执行细则和条例、污染控制委员会的任何决议和命令,应处以每日不超过一千比索的处罚。若在此期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则应处以两年以上监禁,并可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此外,可以对违法人员颁发行业禁止令。”第九条剩余条款还规定了对妨碍污染控制委员会执法的处罚、对导致鱼类或水生生物死亡的人应做出的额外罚款,对法人违反《污染控制法》所应采取的处罚。

    3.第1152号总统令《环境法典》

    菲律宾《环境法典》颁布于1977年,是菲律宾环保领域的基本大法,主要内容包括:空气质量管理、水质管理、土地使用管理、自然资源管理及保护、废弃物管理等。在每一个主题下包含了丰富而大量的章节、条款:“空气质量管理”下包含了“标准、监管和执行、监控”三章共十二条;“水质管理”下包含了“分类和标准、保护和改善水质”两章共八条;“土地使用管理”下包含了一章共三条;“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下包含了“渔业和水产资源、野生动物、林业和土壤保护、防洪和自然灾害、能源发展、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七章共十七条;“废弃物管理”下包含了“执行和准则、固体废弃物处置方法、液体废弃物处置方法”三章共十条;此外还有十三条补充性、辅助性条款,界定了《环境法典》中运用到术语定义、并对一些程序性问题做出解释说明。

    4.第8794号共和国法案《洁净空气法》

菲律宾《洁净空气法》颁布于2000年,该法案所规定的空气污染主要针对机动车。《洁净空气法》颁布了空气污染物标准(初版),并规定处罚方式如下:固定源污染超标的,根据偿付能力、是否疏忽、污染历史,在污染持续发生的时间内每一日处以10万比索以下罚金(每三年增长10%,起自1999年),直至污染消除为止,此外还可处停止或中止施工、营业等处罚措施,如三次违反该法,将永久停业;机动车污染超标的,将扣留机动车直至交清罚款(初犯2000比索以下,再犯2000以上4000比索以下,累犯4000以上6000比索以下并处吊销驾照一年)并修理车辆直至符合标准;其他污染源的,处每污染持续日1万比索以上10万比索以下罚金,或6个月以上6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

    5.第9275号共和国法案《洁净水法》

菲律宾《洁净水法》颁布于2004年,是一部惩治水污染的单行法规。该法案界定了水污染行为的要件,并规定处罚如下:污染持续发生的时间内,对每一日处以1万以上20万比索以下的罚金(为应对通货膨胀,罚金标准自法案2004年颁布起每两年增长10%),同时还可同时处以停工、停业、强制减少工作量、暂停供水等处罚措施,直至污染者建立健全排放保护机制、使排放达标为止。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采取清理措施的污染者,处以2年以上4年以下监禁,并在污染持续发生的时间内每一日处以5万以上10万比索以下罚金;如污染造成了人员重大伤亡或死亡,则对污染者处以6年以上12年以下监禁,污染持续发生的时间内对污染者处以每一日50万比索的罚金。国家可以针对以下严重违法行为提起刑事诉讼:①故意排放6969号共和国法案规定标准以上的有毒污染物的;②2年内发生5次或以上侵权行为的;③无视相关部门处罚,拒交罚金或继续营业的。上述三种情形下,处以每污染日50万比索以上300万比索以下的罚金,或判处6年以上、10年以下监禁,或同时进行处罚。内湖区水体污染的处罚标准参照4850号共和国法案。

6.第705号总统令《森林法修订案》

该法案颁布于1975年,其中的第四章规定了刑事案件及处罚的情形,如盗伐森林按盗窃罪判处等。此外,非法占有或毁坏林区的,在处以定额罚金并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监禁的基础上,按合法占有林区价格(租金等)的10倍缴纳额外罚金;烧荒的,处2年以上4年以下监禁并处所毁坏木材价值8倍的罚金。

    (三)菲律宾环境评估的相关规定

1. 第1586号总统令《环评法规》

菲律宾《环评法规》颁布于1978年,可以说是1976年984号总统令《污染控制法》的配套法规;其中建立了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并对其他相关措施做出了规定。根据菲律宾1586号总统令要求,如果投资项目有可能影响到周边环境,那么项目计划内容中必须要包含“环境影响评估”,以确保消除项目可能给周围环境带来的影响,并使其与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协调一致。根据项目地点和性质的不同,项目执行单位要准备一份“环境影响声明”或“初始环境检测报告”。最终报告将递交至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附带文件中还必须包括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地方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复核后,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将决定是否颁发“环境合格证”——如无此证,项目就不能展开。

1586号总统令同时列出了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方面:一是自然环境,包括土地、水、空气、地上生命、水中生命和生态平衡;二是社会经济,包括人口、生活方式、建筑、少数民族文化、名胜古迹、健康和当地经济。

该总统令还举例说明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水和空气污染、历史和考古遗迹的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城市拥挤程度上升、对健康的威胁、土地的不当使用。

“环境合格证”包括了所有项目实施应该遵守的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项目连续执行。如果被拒发“环境合格证”,项目方应该递交一份新的“环境影响声明”,选择另外的项目地点或变更设计及执行。

    2. 环评主管部门

菲律宾负责环保评估的机构为环境管理局。该局官方网站地址为emb.gov.ph,电话为928-3725,电子邮箱为emb.denr@gmail.com。

    3. 申请手续

投资者须向环境管理局提出要求取得“环境合格证”的申请,并随申请附上项目介绍。项目介绍还应包括项目将使用的基础材料、项目建设的程序和应用的科技、项目完工后的产量和污染物(废水、废气等)排放量、投资人资产证明、项目所在区域地图、人力资源要求等内容。

    4. 环评时间

环境管理局委员会每月召开两次会议接受申请,并进行讨论。如申请满足所有程序要求,且项目对周边环境无严重影响,将于会上批准申请,并由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发放“环境合格证”。根据项目不同,整个流程将持续2至6个月。

二、中菲环保法律对比

中菲两国都对环境保护有一定的认识,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两国在大气、水源等环境保护热点领域都有立法,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和可比性。例如——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菲律宾有《污染控制法》、《环境法典》;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菲律宾有《洁净水法》、《洁净空气法》;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菲律宾有《环评法案》。以下简要对中菲环保法律进行对比。

    1. 程序性规定对比

    虽然我国和菲律宾在环境立法上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在程序性规定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首先,进行审批的单位不同。在菲律宾的投资者需要准备“环境影响声明”或“初始环境检测报告”(依据项目的地点和性质不同),其最终报告将递交至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附带文件还包括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地方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复核后,由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决定是否发放“环境合格证”——而在中国,由项目所在地环保局或安监局完成审批。审批单位的层级不同,菲律宾为国家级而我国为地方级,严谨性不同通过率也有差异。

其次,审批流程不同难易程度不同。投资者在菲律宾进行环境许可证(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Certificate)的审批程序较为复杂,除了自行准备“环境影响声明”或“初始环境检测报告”之外,还需要先后获得地方政府对项目的批准、其他政府部门对项目的批准、并最终获得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的批准。流程较为复杂,又兼菲律宾政府清廉程度较低,行政效率不高,全套流程完成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我国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流程则是:①环保局或安监局进行环境保护审批咨询;②现场勘查;③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本机关职权范畴的不予受理,若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告知申请人;④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⑤技术评审或现场核查;⑥窗口受理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登记表5天,报告表10个工作日,报告书25个工作日)⑦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符合要求,环保局或安监局(部分地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⑧通知申请人。在国内进行环保审批的时间短、审批简单,习惯了这种方式的我国投资者很有可能不适应菲律宾的环境许可证(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Certificate)审批模式。

    2. 实体性规定比较  

即使从实体性内容上来看,中国和菲律宾环保法的规定也有着较大的差异,对污染的认定也有不同,在我国不被定义为污染的情形在菲律宾很可能面临着高昂的处罚。将我国的环保法律与菲律宾的环保法律进行对比后可以发现:菲律宾984号总统令《污染控制法》、1152号总统令《环境法典》两者的地位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地位类似,都是两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菲律宾8794号共和国法案《洁净空气法》、9275号共和国法案《洁净水法》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地位相同,都是重要的单行法典。菲律宾1586号总统令《环评法案》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拥有同等的地位。

无疑,中菲两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双方在环保立法上有着基本的共识。但是在实体规定上却有着较大的不同,我国企业在菲律宾进行投资时必须仔细甄别,不能够使用国内的标准来臆测东道国的法律。菲律宾自然资源丰富,全国森林总面积1581万公顷,覆盖率为52.7%,其中森林保护区面积327万公顷,采伐的商业林区面积1006万公顷,出产乌木、紫檀等名贵木材。除此之外,菲律宾的水产资源也极其丰富,鱼类品种超过2400种,金枪鱼资源居世界前列,已开发的海水、淡水渔场面积2080平方公里。菲律宾重要的资源是矿产;以相对较小的国土面积拥有丰富的天然矿产资源,在世界矿产资源储量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菲律宾国家地质矿业局的数据,以单位面积矿产储量计算,菲律宾金矿储量居世界第三位、铜矿储量居世界第四位、镍矿储量居世界第五位、铬矿储量居世界第六位。仅目前已探明储量的矿藏中,就有13种金属矿和29种非金属矿。投资菲律宾,一个非常热门的方向就是矿业。但是,菲律宾作为群岛国家非常注重环境保护,对于矿业生产有着较为严格的环保要求;甚至不仅政府专门设立了环境和自然资源部,而且教会、民间组织都对环保都有很高的呼声。中国企业在菲律宾投资设厂要注意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是矿业企业只有在做好环保评估后才能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开采权。

    三、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已达成共识,也制定了很多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环境保护的立法非常严格,对一些污染严重的资源性行业,往往制定了严格的环境标准。如欧盟关于汽车排

放微粒的规定,要求欧盟范围内所有汽车和卡车微粒排放限额到PM2.5。在这些国家一旦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仅要面临巨额的罚款,而且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非洲国家历来与我国关系要好,但即使他们也在2003年的中非合作论坛第二届部长会议上向我国提出了环境保护问题。国际上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促使我国在2006年制定的《中国对非洲政策文化》中加入了一条环境保护的内容:“(九)环境合作,加强技术交流,积极推动中非在气候变化、水资源保护、防治荒漠化和生物多样性等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世界银行制定了《防止和减轻污染手册》,作为世界银行集团下属机构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IGA),其职责之一正是对会员国投资中的非商业风险进行担保,其担保的条件中就包括环境评审。MIGA董事会坚持对每个担保项目进行环境评审。各国对环境的关注,对跨国公司海外经营——特别是资源型行业方面的制约日益明显 。 

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遭遇环境诉讼,固然受政治因素影响:首批投资海外的中国企业几乎全是国有企业,有着中央政府作后盾,这些企业的正常商业行为很难不被当成中国政府的“扩张行为”。在此背景下,我国企业在东道国受到刁难、苛责、歧视甚至敌意,面临额外的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也是可以预见的——但在环境保护领域,我国企业受到环境污染处罚倒并非全是因为东道国无中生有、胡搅蛮缠;而是我国企业确有理亏的地方。实际上,各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并不止影响了我国企业,甚至很多外国企业在母国内都会面临高额的环境污染违法处罚。

    (一)申请“环境合格证”的风险及对策

1978年生效的菲律宾《环评法规》规定:投资者必须在项目计划书中附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最终提交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审核;送审项目只有通过审核才能获得一份“环境合格证”,否则就不能开工。该法律同时明确了,影响可能涉及:自然环境(包括土地、水、空气、地上生命、水中生命和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包括人口、生活方式、建筑、少数民族文化、名胜古迹、健康和当地经济)——如此宽泛的规定范围,导致了几乎所有的投资项目都需要申领“环境合格证”。因此,我国投资者投资菲律宾面临的最大环境法律风险,就来自申请“环境合格证”的风险。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向环境与自然资源部申请“环境合格证”需要提供两份文件:一是投资者自行准备的评估报告,二是菲律宾其他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这意味着投资者不仅要有完善的环境环境影响评估能力,而且 需要先获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批准。也就是说,投资者申请“环境合格证”需要经历三道流程:自行评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审批。因此,要求投资者自身要有较高的环境影响评估能力,同时还要承担评估报告不能通过菲律宾当局各级审核的风险。

投资者的环境影响评估能力参差不齐,一些中小企业恐怕无从下手。考虑到这样的情况,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投资菲律宾时可以在内部设立一个部门专司环境影响部门;不能成立研究部门的投资者,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的专门机构进行目标投资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估。一份准确可靠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申请“环境合格证”的基础,投资者切不可在此敷衍了事因小失大。

菲律宾政府机构叠床架屋,各级审批程序较为繁琐,外国投资者在将评估报告提交给各级政府部门的过程中必然遇见很多不便。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的专门机构或个人代为办理。最理想的委托对象是当地华裔或其开办的公司,盖因其既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又对当地情况谙熟于心,又兼其大都对我国投资者抱有天然好感,是代替我国企业向菲律宾各级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的最佳人选。

    (二)当地政策变化风险及对策

外国投资的投资,常常面临当地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举例来说,1993年,我国五金矿产公司巴西的贝罗奥里藏市地区与当地企业合资建立了一座炼铁厂。由于巴西拥有丰富的铁矿资源和大面积的森林,决定采用木炭炼铁。然而炼铁厂刚开始建成投产,巴西国会就出台了一项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禁止任意砍伐森林树木——这部法律导致炼铁厂失去了能源,在无法找到替代能源之后,炼铁厂最终无奈关闭。

过去五十多年间,几乎所有菲律宾总统的身份都首先是地方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其次才是党派领袖和国家元首。每位政治领袖各自在一个省拥有不受控制的商业利益、基层政治班底甚至私人暴力机器,彼此势均力敌,难以被消灭。因此,每次大选都会成为各大政治势力重新洗牌的机会,前总统任期内的政策在新总统选出后很难获得延续。因此,菲律宾国家战略的实施周期不是十年、二十年,而是一届总统任期的六年。基于菲律宾这种特殊的“国情”,我国企业必须考虑投资所要面临的政策变化风险。

随着政策变化,之前不被当作污染的项目可能被新政策禁止,之前不被处罚或处罚较轻的污染可能被新政策处以较重的处罚。我国企业投资时,要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对于当地政策变化要坦然面对,不可抱怨抗拒,也不可忽视菲律宾法律规定。另外,投资者也需要时刻关注菲律宾政局的变化,可以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研究部门监测政策变化。必要时也可以雇佣专业人士(当地律师、政界人士)和委托专门机构侦测风险并设法规避。

    (三)遵循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的指引

 目前,规范我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的主要政策是《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是由商务部和环保部在2013年联合发布的指导性文件。设立宗旨是指导我国企业进一步规范对外投资合作活动中的环境保护行为,及时识别和防范环境风险;同时引导我国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树立我国企业良好的对外形象,并支持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对于涉足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的环境管理给予了较为全面具体的指导,包括建立环境管理制度、采取污染预防措施、加强沟通和宣传、借鉴国际经验等。《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首先,要求企业了解和遵守东道国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如《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第5条强调企业要遵照东道国环保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设和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东道国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等等。②其次,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应作为“走出去”企业基本的环境管理手段,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该要求在《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第 8条有所体现。③再次,要求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注重沟通和宣传,强调企业要建立环境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鼓励企业加强与东道国政府机构、相关社会团体、所在社区的联系和沟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积极参与当地环保公益活动。④此外,《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第12条要求“走出去”企业在项目建设前或收购境外企业前,要尽量去开展环境监测或环境尽职调查,降低潜在的环境负债风险。这些都是针对中国对外投资合作的特点提出的,中国对外投资的行业分布广泛但较集中于资源开发和初级制造业,而恰恰是这些行业容易产生环境问题。因此企业一方面要学会自我保护,做好环境尽职调查,另一方面也要主动保护生态环境,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的发布加强了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合作领域的制度建设,对于我国企业进行海外能源投资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企业应当认真领会《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的精神,自觉遵守《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的规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不忘环境保护,做到自身盈利和环境保护的双赢。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布局的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交流逐渐加深,未来面向菲律宾等国的投资将会越来越多。因此当前阶段我国企业在投资菲律宾时,一定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环境保护有关法律的规定,秉承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理念,发展低碳、绿色经济,为我国投资者树立起“环境负责企业”的形象;切不可急功近利,忽视当地环保法律规定。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中国与菲律宾知识产权合作概况

自宋元时期起,中国与菲律宾的经济贸易往来频繁,商品种类繁多,特别是在菲律宾独立和新中国成立后两国关系温度从冰点回升,加强经济贸易等各方面的合作往来,双方均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收益。2017年3月15日,在“中国-菲律宾企业贸易对接会暨签约仪式”中双方累计签下总额逾17亿美元的贸易大单。2016年,中方统计的中菲双边贸易额达47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5%。2016年10月以来,中方已累计自菲进口1亿美元水果,中菲贸易也实现稳健增长,2016年11月、12月以及2017年1月,中国连续成为菲单月第一大贸易合作伙伴。

在经济贸易方面,中菲签订了较多的有关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议,然而具体针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条约或协议却几乎没有,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商品及合作或约定大都镶嵌在经济合作条约或协议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马来西亚政府、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框架》第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框架协定》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及有关领域合作协定》第二条第一、二项和第五条,同时在这些协定和合作框架内有关知识产权及其相关产品的合作及贸易的具体规定少之又少。因此在未来的中菲经济贸易往来及合作中可以从这一方面进行突破,加强知识经济的发展,促进中国与菲律宾之间的知识产权的交流、合作与发展。

二、菲律宾知识产权立法概况

一个有效的知识、工业产权体系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及创新极为重要,有利于促进技术传播、吸引外资和保证商品的国际市场准入。菲律宾知识产权制度秉持社会本位,促进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及国家发展和公共产品的进步,优化知识产权结构。

菲律宾知识产权体系包含:版权及相关权、商品商标及服务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拓扑图)等,以及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为促进菲律宾与各国之间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交流,对菲律宾所加入的知识产权公约、条约或者协定的成员国之公民,或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条约的成员国之公民,或者是在该国内有住所,或者有真实有效之商业实体,或者是非国内法赋予菲律宾国籍公民之额外互惠性权利均享有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菲律宾设有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如专利申请及注册登记、审查商标、备案技术转让合同、公布应当公开的信息、对影响知识产权的争议事项进行行政裁决、制定相关政策等。知识产权局设局长一名,统管局内六个部门的工作,即:

    (1)专利部:检索和审查专利申请和授予专利权;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集成电路设计进行注册登记;制定专利行政管理和审查方面的政策等。

    (2)商标部:检索和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地理标志以及其他标志所有权的注册登记和发放证书等;制定专利商标行政管理和审查方面的政策等。

    (3)法务部:受理专利、商标审查及注册登记等争议;对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4)文献、信息及技术转移部:承担知识产权局的信息资料的检索和审查工作,为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事宜做好准备。

    (5)信息管理服务及EDP部:进行自动化规划、研发、系统测试及合同审查、订约、设备的购置和维修、系统设计和维护、处理用户咨询等事项。

    (6)行政、财务和人事部:负责知识产权的人事管理、行政事务及行政采购事宜。

在运用菲律宾知识产权法时需要重点注意权利归属问题、时效(或时间)、何为侵权、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及责任的承担方式。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点不外乎权利的取得和权利救济两个方面。在中国和菲律宾,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的取得大体主要是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等方式,知识产权相关权利救济方法主要有:协商、请求行政部门调解和处理、提起诉讼,根据权利损害的不同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但在一些细节上稍有区别,如不注意,将会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

三、中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比

中国与菲律宾的知识产权主干体系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大部分,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把握这三大部分的运行要点的差异,来更好地在菲律宾行使知识产权权利并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一)专利权

在专利权方面,具体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1. 发明专利

中国与菲律宾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均为2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一,我们从权利归属方面对中国与菲律宾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对比。

在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上,中菲两国的规定并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中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而《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以下简称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对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归属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如果该发明不是在雇员本职工作范围内,即使占用了工作时间、利用了雇主之设备等物质条件,专利权人是雇员,但只要是因履行本职工作完成的,除非有相反约定,则单位是专利权人。

如何判断委托发明的专利权归属问题,中国与菲律宾的规定不一样。中国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一般以双方约定来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确定专利权人,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而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30.1条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申请专利之权利属于委托方。这说明,在菲律宾委托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原则上属于委托方,只有在明确约定属于受托方时申请专利的权利才属于受托方。

在优先权方面,中国与菲律宾规定提起的时间均为12个月内,但是对应该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证明或副本等材料的时间限制不同,中国专利法规定在3个月内提交,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规定6个月内提交,否则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在专利申请材料方面,中国与菲律宾申请专利所应提交的材料并无二致,但是在摘要书这一部分的有不同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而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摘要书不得超过150字且仅限于技术信息。

第三,在专利授予程序上,中国专利法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申请人随时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实质审查的请求,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而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对此规定的时间较短,即为自专利公开之日起的6个月内。同时,中国专利法规定年费的缴纳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且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规定自申请公开之日起4年期限届满后应缴纳专利年费,且专利年费应当在到期日前3个月内缴纳。中国与菲律宾均给予专利权人6个月的宽限期。

第四,关于对专利申请的修改或变更。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申请人在收到实质审查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主动提出修改,但仅限于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但是菲律宾知识产权法不仅规定专利申请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对明显的错误进行更正,而且还可以在不影响第三者据该专利权公开享有的权利下,2年内提出扩大保护范围之变更。

第五,关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菲律宾称之为专利权之撤销及专利权人之替换)。在中国,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菲律宾的专利权撤销理由大体相同,但是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61条有一项是这样规定的:该发明的公开未完整清晰到使相关领域的熟练技术人员能依之成功实施的程度。同时,在菲律宾撤销专利权应当组织三人委员会举行听证,对该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知识产权局局长上诉,而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并没有对上诉的截止时间作出规定,中国规定的上诉时效是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关于专利权人之救济。在专利权利受到侵害时,根据中国专利法第68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然而在菲律宾知识产权法中要一分为三来看待,一是无申请权人申请专利对知识产权局终局裁决生效后的三个月内起诉、提交新的专利申请、请求驳回其专利申请或者撤销该专利。二是真实发明人的专利权受到侵害,知识产权局终局裁决宣告其为真正发明人后,真正发明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将真正发明人替换为专利所有人,或者根据真正发明人的要求撤销该专利,并赔偿真正发明人。注意,无申请权人和真正发明人诉讼提起的期间应该是专利公开之日起一年内。三是专利所有人(包括被许可人)的专利权受到侵害,侵权诉讼提起之日前的四年以前的损失,应当丧失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七,在专利自愿许可方面,中国依据民事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协商制定,但是在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88.3条规定,所签订的技术转移合同,应当包含仲裁条款,仲裁规则可以是根据《菲律宾仲裁法》或者是《联合国贸易法仲裁规则》或者是《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仲裁地应该是菲律宾或者任何其他中立国。

第八,关于强制许可条款。中国与菲律宾在强制许可的理由、内容和期限上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在程序上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规定了听证之公告程序。同时,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转让,除非其与实施该专利发明的企业或经营一并转让,同时在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02条规定,任何人根据强制许可有关规定获得强制许可而实施专利产品的,不管是物质的专利产品还是由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都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是自愿许可的,则要求无证据证明其与检察官有共谋。

2. 实用新型专利

根据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08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规定,在发明专利方面的规则作适当变更,对实用新型登记也可以适用。

第一,从保护期限上来看,中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而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09.3条规定,实用新型注册期限届满后不得续展,权利期限从申请日起7年届满。

第二,在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注册申请能否相互转换这方面,中国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注册申请)被驳回时能转换成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注册申请(或专利申请),而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规定可以这样转换,但需缴纳相关费用,同时转换后的申请日为原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日。

    3. 外观设计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属于专利的一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被划分为其他知识产权这一类别,而在《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中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归到外观设计专利这一类,在申请条件上两国大体相同。

第一,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上看,中国专利法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18.1和118.2条规定,工业外观设计注册从申请日起有效期为5年,交纳续展费后可续展,每次续展为5年期限,但连续续展不得超过两次。同时在118.3条还规定,续展费应在注册期限届满前12个月内交纳,但在期限届满后在交纳相应的附加费后,可享有6个月的宽限期。

第二,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上,中国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18.5条规定布图设计的权利保护期一般为10年,并不可续展。两国对此保护的起算日期均为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

    (二)商标、服务商标及商号

商标是一种商业标志,用以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服务”是看不见的商品,因此服务商标是用特定的标志与商品商标相区别。商号,是指区分或识别不同的企业的名称或是标记,也可以说是企业名称中的特征部分。由于中国与菲律宾两国国情不一样,在法律上对商标这一类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规定不一,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第一,商标可注册之范围,中国与菲律宾均列出了禁止性规定与一般允许注册范围的规定,只有在关于颜色这方面能否申请商标注册规定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在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23条第l项规定,仅由颜色组成,不得注册为商标,除非其由一定形式予以界定。同时在123.3条规定,商标使用所涉商品的性质不构成商标注册之障碍。

第二,关于商标注册的申请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中国商标条例)第18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文件不齐全、手续不齐备的,自申请人收到通知补正之日起30日内补正,同时保留申请日期。但是在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27.2条规定,在交纳相应费用之前,申请日不得确定。在优先权方面,菲律宾的规定与中国有点出入,即优先权申请人提起的商标注册申请,只有该商标在申请人原国籍已注册,才可在菲律宾获得注册。

第二,关于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问题。中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未能按时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在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46.2条规定续展手续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提起,期满未提出的话,交纳相应费用后,可在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还可以提起。

第三,关于商标的撤销问题。在中国,商标被撤销的原因大致有三种:违法使用商标、3年期限内连续不使用商标、商品质量低劣。但是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会撤销。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规定,任何人只要认为注册商标损害或是将要损害其合法利益的,应当在该商标授予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法务部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同时,撤销该商标之前要举行听证。要注意的是,该“5年”时效并不区分该注册商标是善意还是恶意注册的,同时尽管在菲律宾商标长期不使用也是撤销的原因之一,但是如果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可以作为抗辩理由,但是缺少资金实施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第四,关于外国法人提起商标权的诉讼。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60条规定,任何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与菲律宾签订相关协议、协定或条约的,都可以提起有关商标的异议、撤销、侵权、不正当竞争,或虚假原产地或虚假说明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管其根据现存法能否在菲律宾从事该商业活动。

第五,关于集体商标的规定。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67.4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或申请不得依合同转让。这是该国的强制性规定。而在中国,商标法和商标条例也只是对商标的转让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只要不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转让手续即可,没有对集体商标单独做出具体规定,也没有禁止集体商标的转让。

    (三)版权

在保护的范围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中国著作权法)与菲律宾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和不受保护的作品范围是一致的,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还特别指出,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唯一事实就是创作者的创作活动。

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中国的著作权和菲律宾的版权或经济权利所包含的范围是不同的,菲律宾的版权或经济权利包括实施、授权或阻止他人进行以下行为的专有权:

1.复制该作品或该作品的实质部分;

2.编剧、翻译、改编、编辑、节选、整理或是对作品作其他形式的变更;

3.通过出售或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进行首次公开发行;

4.出租视听作品或影视作品、录音作品、计算机软件、数据以及其他材料汇编的作品及图像形式的音乐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等;

5.将作品原件或复制品公开展览;

6.对作品进行公开表演;

7.对作品以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

两国关于版权(著作权)的差异主要有:

第一,在版权(著作权)归属方面,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规定,如果作品创作不是因履行职责而创作的,即使占用了工作时间,使用了雇主的主要物质和技术条件,作品仍归雇员所有。而中国著作权法对此的规定是其归属雇主,即单位所有,但是如果仅仅只是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没有利用单位主要物质条件或技术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但是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并没有对此类作品的使用作出规定。

如果是委托而创造的作品,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规定,对方支付了费用的,委托人对其作品享有权,但是版权仍属于作者,除非有相反的书面协议。但是中国著作权法对此类作品的规定是委托人和受托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而不考虑委托人是否已经支付费用。

第二,关于版权(著作权)的转移和转让问题。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规定版权转让或者独占性许可要交纳相应的备案费用后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公报上公开。然而在中国不需要备案登记,需要办理登记的是著作权出质。

第三,在版权(著作权)的限制方面,中国与菲律宾的限制范围是一致的,但是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关于版权的限制中的合理使用有一个抗辩理由,即作品未出版这一事实并不构成合理使用的原因。在权利限制方面菲律宾还有以下两点是中国著作权法里没有规定的。

1.菲律宾知识产权中的版权包括建筑作品的版权,包括控制某些建筑物的建造,不管是最初形式还是明显取自原形式的其他形式,该版权包括控制该版权所关联的原建筑的重建或修缮的活动。

2.在菲律宾境内,作为私人用途而进口的作品的复制件,每次只能进口一件,且仅供个人或政府使用,或者该复制品在国内不能获得,或者是为教育目的免费使用,或者个人行李携带不超过三件的复制品回国内目的并不是销售。

第四,在中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作品(仅指书籍、小册子、文章及其他作品;期刊和报纸;讲座、布道、演说、为口头传达准备的论稿,无论其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中内容是否有缩减)首次大众传播后须向国家图书馆和最高法院图书馆注册与交存,但是菲律宾知识产权法中对此有这样的规定,并且时间是三周内,并交纳相关费用,否则处以罚款。

第五,在精神权利保护方面,也即著作权人身权的保护。如果是集体作品,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规定作者要明示主张自己是作品的贡献者,否则将视为弃权。在中国,较大程度改编和改写作品需要通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即为侵权,而在菲律宾,为出版、广播、电影中使用、编剧或是机械的或电子复制而编辑、改写及无条件转移的作品的完全破坏,不应认定为侵犯作者的权利。

第六,关于著作权转让的问题,中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转让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规定了转售提成权,即作者对作品首次处置后,随后对绘画、雕塑的原件、作家或作曲家的原始手稿的每次再出售或租借的,其总收益的百分之五由作者或继承人享有,且该权利在作者有生之年及去世后五十年内有效。

第七,在著作权之相关权的规定上,对后续传播或者广播的报酬,中国著作权法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但是在菲律宾知识产权法中除非当事人有另外约定,表演者的表演经广播组织首次广播或传播后,后续的每次广播和传播,表演者有权获得额外报酬,且金额至少是其首次授权广播或传播所获报酬的百分之五。

第八,关于保护期限。中国著作权法一般规定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或者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但图书出版者、报刊社对图书、报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而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分类区别对待,即共有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若是匿名或化名作品,则从首次合法发表之日起50年内有效,一旦披露作者身份,则加上死亡后50年,作品未发表的,保护期限为创作之日起50年;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自创作完成之日起25年有效;摄影作品保护期限自发表之日起50年内,作品未发表的,保护期限为创作之日起50年;视听作品的保护期限自发行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行的,保护期限为创作之日起50年。

第九,关于侵权行为赔偿的诉讼时效上,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而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4年,被诉行为发生之日4年前所产生的损害,起诉时不能得到赔偿。

关于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条例、商标法及商标条例和著作权法与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在与外国有签订的条约、协定或公约的情况下优先适用该条约、协定或公约,同时实行反向互惠。

四、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在菲律宾进行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的申请、注册、登记和维权等事项时,首先要明确的是哪项知识产权申报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也即要了解菲律宾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设置了哪个机构负责该项工作及其具体岗位职责。找准部门,才能高效地完成权利的申报。

通过对比分析中国与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运行要点的差异,在行使权利和保护权益时首先要注意的是时间问题,即时限经过风险,具体来说就是申请、注册登记时限(包括优先权)、权利救济时限(如诉讼、申诉等)、权利保护期限(包括宽展期)等;其次是在严格遵守时限规定之后要注意防范申报手续风险,即在申报知识产权权利过程中应提交的材料、交纳的费用等是否齐备;再次是知识产权权利的转让和归属,要注意报酬的取得,如前所述,并不是权利转让之后一次性交付就终结了,中国对权利归属于贡献者的范围较为狭窄,而菲律宾较为宽泛,在菲律宾境内要防止权利流失的风险;最后要注意抗辩理由,如前述,商标撤销的抗辩理由、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等。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法律风险

在菲律宾,企业不仅要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必要时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企业在菲律宾一般会遇到劳务纠纷及合同纠纷,一旦涉及经济纠纷,企业可借助律师的专业技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可以采取的途径有法院民事诉讼、仲裁与和解等。在菲律宾,只有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在法院或行政机构行使其准司法职能。

一、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现行菲律宾诉讼法称为《菲律宾法院规则》,于1997年生效。《菲律宾法院规则》包含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部分,其中民事诉讼主要包括一般条款、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一审程序,上诉、二审程序、最高法院审判程序和特别民事诉讼程序。

菲律宾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菲律宾普通法院系统分为四个层次,即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司法区法院以及市级法院。菲律宾还设有一些专门法院及法庭,包括特别法院 (即行政法院,又叫反贪污法院)、穆斯林法院、税务上诉法院、合作法院、土地法院、军事法院、选举法庭等。

 城市法院(或城市巡回法院)受理诉讼请求赔偿额为10万比索(在大马尼拉地区为20万比索)以内或诉讼标的物价值为20万比索(在大马尼拉地区为50万比索)以内的民事案件,地区法院受理诉讼请求赔偿额超过10万比索(在大马尼拉地区为20万比索)或诉讼标的物价值超过20万比索(在大马尼拉地区为50万比索)的民事案件,不服城市法院或地区法院的判决可上诉至上诉法院,直至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除可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外,也可对准司法机构(如证券交易委员会、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土地注册局等)的裁决提起上诉。

二、民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菲律宾于1967年加入《纽约公约》,菲律宾是亚洲最早加入的国家之一。和许多国家一样,菲律宾一直没有制定一些与仲裁,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配套的专门法律,直到2004年2月4日,菲律宾才颁布了一部新的包括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

菲律宾共和国法令第9285号于2004年2月4日出台,这是已通过的参议院第2671号议案和众议院第5654号议案的综合体。其全称为“2004年替代争议解决方式法”,该法序言中称该法为“使在菲律宾使用纠纷解决体制成为制度化的法律和为建立纠纷解决机构和其他目的的法律”。为了积极促进纠纷解决中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协议解决他们纠纷的自由 ,菲律宾鼓励并积极推动“纠纷解决方案法”的实施,使之成为快速公正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该法平等适用于任何纠纷解决系统,比如:调解、和解、仲裁和它们的任何组合。该法共有8章56条规定,这8章分别为:一般规定;调解;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国际商业仲裁;国内仲裁;建筑纠纷仲裁;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杂项规定。

三、中菲两国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之比较

 菲律宾的民商事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与我国民商事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较,法律制度上两国都较为规范及完善,但法律体系及司法审判系统存在较大的差异。

    我国司法审判程序与实体正当并重,相比之下,从菲律宾的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上诉、再审、执行等程序的具体详细规定可以看出其更加注重程序的正当性。但菲律宾程序上的规定有些要求过于形式而无必要、冗长而繁杂,不够科学合理,会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时间成本与更多的诉讼法律风险,也会滋生司法审判系统人员的腐败,反而不利于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争议解决机制法律风险评估及防范建议

(一)诉讼法律风险及应对

   1. 起诉阶段的风险与防范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争议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获得法院的司法救济,依法作出裁判的行为。根据菲律宾《法院规则》第一部分民事诉讼,规则一至规则四的规定,在菲律宾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被告是自然人、法人或法律授权的实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2)被告必须明确;(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是完全由原告方掌握主动权的活动,上述四个条件也完全是针对原告而设置,因起诉而引发的诉讼风险,也就集中体现在原告身上。这些风险虽然是因起诉活动而起,但究其影响,并非是全部体现于起诉阶段之内,更多的可能延续到受理之后的庭审准备和正式庭审阶段。所谓影响于起诉阶段内部的风险,是指因当事人起诉行为引起的、在法院审查受诉时即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例如原告或被告身份形式上的不适格,争议内容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或非受诉法院管辖等等。这部分风险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而这一阶段不当行为的后果往往其实是在庭审的相关步骤中体现出的,并且可能直接导致于己不利的后果。

    起诉阶段是整个诉讼活动的起始阶段,它决定了后续诉讼进程的所有基本要素:原告、被告、诉讼请求、管辖法院。按诉讼程序法规定,这一阶段法院的活动主要是对上述要素作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启动后续步骤。关于诉讼的大部分实体问题都留在举证、庭审等阶段解决。而正是由于这一阶段只审形式、不审实体的特殊要求,使得其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要在后续的各个步骤中才能产生影响;这种影响的非即时性,也更容易使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更好的保护。主要是提起诉讼的原告方对自己的行为放松警惕,以为只要一纸诉状递上去,便将所有问题推给了对方,殊不知缺乏及时的风险审查和应对意识,起诉中的不合理行为会在日后的诉讼活动中构成胜诉的重大障碍。事实上,诉讼决不是只有举证、庭审那些正面交锋的部分,原告在启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对其防范和减轻诉讼风险是相当有利的。一旦决定起诉,原告就必须全面审视每一个步骤,力争抢占诉讼先机,通过合理起诉,正确选择被告和诉讼请求,将诉讼引向一个于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向。

2. 审理阶段的风险与防范

    (1)举证中的风险与防范

    就举证责任而言,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面临以下举证风险:

①提供证据不充分的举证风险:当事人应当提供可以充分证明所主张事实的证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②提供证据虚假的风险: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虚假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还将触犯民事诉讼法受到相应的惩罚。

③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原始证据。除原件或原物已经丢失或毁坏,不能在法庭上出示;原件或原物由对方当事人保存;原件或原物包含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如果由法院来检验需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原件或原物保存在公共机关里,当事人难以取到外,非原件或原物的证明力将有可能不被采信并导致败诉;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

④提供取得方式不合法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取得证据的方式必须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须承受证据无效的风险。

    ⑤证据证明力不强的风险:当事人应当尽量提供证明力较强的证据。证明力弱的证据将在认定与质证中被证明力大的对方证据吞噬,给己方带来不利后果。

    ⑥证人不出庭的风险: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言效力降低甚至不被法院采信的后果。

    此外,举证责任分配往往考虑到一些特殊因素,而对举证责任承担(或分配)一般原则予以补充、修正。这些特殊规则有时也可能会给案件的举证带来一定风险,主要有:对于司法认知、推定、自认的事实等,主张者无需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对于司法认知、推定、自认的事实等,由于其真实性已经得到了确认或者是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则无需该事实主张者承担行为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充分反证、发现新的事实、自认人依法撤销其自认等。

    (2)防范措施

    举证风险的防范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①证据的收集,确立收集的目标

    当事人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有计划有目的地收集证据,针对具体案件所应采取的诉讼策略确立收集证据的目标,列出证据清单,防止证据滥、杂、没有重点,给举证带来不便。比如一个案子,做成侵权还是做成违约,所需要的证据是完全不同的,主张侵权一方需要证明侵权成立四要件,即侵权事实、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而主张违约则只需要证明合同合法有效与对方违约事实,至于对方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免责事由则并非主张违约一方举证责任范围。当然,虽然违约的举证相对简单,也并不等于所有既可主张侵权又可主张违约的案件都应当主张违约,毕竟个案情况不同,此当另论。

    ②规范收集的方法

    前述提及,当事人在举证阶段面临着提交证据取得手段不合法的风险,因此当事人在制定了明确的证据清单与收集目标后,应当依法收集证据,避免因手段的非法否定了珍贵的证据,若遇到确实难以通过自身能力取得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切不可采取非常手段。此外,有的证据收集必须及时,必要情况下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否则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举证不能的风险。

    ③审查收集的证据

    将前列证据收集齐全后,为防止出现无效证据,应当会同律师对所有证据进行审查,包括证据的形式与实质,发现纰漏要及时补正,避免当庭失措。这里的补正并非指修改证据,而是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瑕疵要通过合法手段加以完善,比如调查笔录缺少当事人签名、单位证明缺少公章等形式瑕疵,物证对象错误等实质瑕疵,避免出现证据瑕疵风险。

    ④证据的分析整理

    经过审查的证据只能确定证据基本有效,而适当的安排则可加强证据的证明力。为此对于审查后的证据应当按照诉讼目的和诉讼请求进行分类比较,横向上分别各证据的不同效力等级,纵向上分别各证据所证明的问题,并根据上述分类进行排列组合,选出可以支持诉讼请求的最佳证据组合模式,形成一个因果明确、方向性强的证据体系,防止证据之间相互重叠、关系混乱,无法发挥每项证据最大的效用,避免出现论证不充分的举证风险。

    ⑤证据的提交

    整理好全部的证据后,并不意味着举证风险已经最小化,在最后一步也是最关键一步证据的提交上,还是大有文章可做的。从专业的法律职业角度审视,证据的提交的先后与主次是有技巧的,当事人应当与律师在证据提交上沟通一致,相互配合,根据事先制定好的诉讼策略有步骤有计划地提交证据,避免出现证据提交疏漏与重复,防止举证不力的风险。

    ⑥质证的准备

    质证是举证过程最关键的一步,成功与否关系着证据是否能被法院采信,进一步影响到当事人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在质证方面当事人主要面临证据被否定的风险。在质证的准备上,不仅要准备好己方证据可能会被对方以何种问题质疑效力,己方应当以何种方式应对,还要对对方可能取得的证据进行大致的推断与模拟,并根据法律规定事先拟定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方式。尽量充分的准备可以尽可能地减少在质证过程中的突发事件,降低当事人举证的风险,但质证过程中一定的变通还是必要的。

    ⑦证据的补充

    在开庭前、开庭中和判决前,都有可能发生证据不足或发现新的证据的情况,此时应当立即着手收集新的证据并将新证据补充进前述证据体系中。当事人不能认为举证仅限于开庭前,这样的看法会导致大量有效证据的流失。

    ⑧举证策略的制定与调整

    将证据系列构建完成后,就基本上形成了相应的举证策略,以诉讼目的和诉讼策略为基准对举证策略进行调整,如果能够形成两个以上的举证策略,可以在评估后择优筛选出一个,筛选标准自然也是诉讼目的与诉讼策略,使最后确定的举证策略能够符合诉讼目的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在举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3. 庭审中的风险防范

    庭审中的风险主要是指在案件庭审阶段当事人可能遭遇的诉讼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出庭义务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法律并未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必须出庭,但如果一方不出庭,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法院在确定了开庭时间后都会以传票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如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有特殊情况而无法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应当提前通知法院,否则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须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若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同样,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被告须承担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后果。这种不按时参加庭审的风险,对原告而言,法院的撤诉处理,意味着其所交的诉讼费用分文不退,使其尚未同被告进行第一回合的交锋,便败下阵来;对被告来讲,因为他自动放弃了庭审中抗辩说理的机会,缺席判决,凶多吉少。

    (2)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义务

    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诉讼风险: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都应出庭作证。菲律宾民事诉讼法对证人和鉴定人接受当事人质询作出了规定,同时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给予了明确限定。前文亦已提及,证人不出庭将可能导致证言效力受损,当事人需要承担证据不充分或不确实而不被采信的风险。

    但在审判实践中,很多证人、鉴定人不愿意出庭接受质询,特别是证人、鉴定人为机关、机构的,他们往往只愿意出具书面证言、书面鉴定结论。

    (3)庭审纪律

    关于庭审纪律的风险主要是指违反法庭纪律和审理规则,妨害民事诉讼的风险。

    因此作为诉讼参与人,必须认真遵守法庭规则,忠于事实、恪守法律、实事求是地参与诉讼活动,否则不但不能赢得诉讼,而且还要承担案件以外的上述妨碍民事诉讼的风险。

    4. 诉讼期限

    根据《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八章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有些诉讼行为存在时间上的限制,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就无权做出该诉讼行为或该行为归于无效,专业律师应在庭审过程中随时提醒当事人注意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关于诉讼期限的风险主要有:1、未能及时申请回避的风险;2、逾期改变诉讼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当事人可能面临法院不予审理的风险。菲律宾民事诉讼法对原告的起诉、修改诉状、被告答辩等都规定了相应期限,应注意期限的时间节点。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将面临其诉讼请求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的风险。

    5. 二审中的风险防范

    二审中的风险主要涉及上诉、时效、举证等方面。

    (1)上诉不当的风险:当事人上诉请求不当,可能面临被驳回上诉的风险。没有经过充分评估的上诉不仅不能带来希望的结果,也会使当事人承受再次讼累的纠缠与经济上的损失。相比之下,适时的协商与调解更能快捷并高效地解决问题。

    (2)当事人撤回上诉,可能面临不被法院准许的风险。

    在二审中当事人可以撤回上诉,但是存在例外,即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则人民法院不准当事人撤回上诉。

    (3)时效风险

    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则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将承担丧失上诉权的风险。

    (4)举证风险

    二审法院只接纳新证据,在一审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在二审中无须再次提交。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对于新证据的提交,当事人应当遵循相应规则,即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当事人未能按规定提交新证据,则须承担证据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

    此外,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提出新的证据的当事人可能面临负担其他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的风险。

    针对前述所论及的风险点,当事人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二审风险的防范。

    ①诉求的确认。首先确认己方的诉求在一审中获得了多大程度的支持,又有多少证据可以佐证,在诉求难以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应当考虑提起上诉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②证据的收集与提交。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发现或获得的证据可以作为二审中的新证据,因此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可能的证据,用以进一步支持自己的主张,加强其诉求在二审中被法院认可的可能。

    ③关注各类时效。二审的时效从上诉时效开始,包括答辩期间、举证期间、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期限、申请保全和执行的期限等等。

    6. 执行阶段的风险与防范

    (1)执行阶段的风险提示

    执行关系着当事人是否能通过该措施的实施真正实现判决书所支持的权利,执行的程度和效果也影响着该权利实现的程度和效果。一般来说,执行阶段的主要风险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申请执行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风险

一份最终的可执行的判决或命令应在判决或命令做出之日起5年之内申请执行。5年以后,法定的追溯时效到期之前,法院可强制执行。

    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的,将承担视为放弃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须承担丧失申请执行权的风险。

    ②不按时交纳申请执行费的风险。

    申请人无法定理由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交纳申请执行费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的风险。

    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④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风险

    申请人不能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将承担因申请人不明确暂缓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的风险。

    ⑤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执行部分不能的风险)

    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得不到清偿或对于剩余欠款的执行时间过长,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⑥执行申请不当的风险

    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也会导致按放弃权利处理的风险。

    ⑦被执行人为破产企业的执行风险

    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该案将依法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申请人将承担不能得到全额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而终结执行的风险。

    (2)执行风险防范

    为了能够正确并及时地获得判决的执行,在申请执行中应注意以下程序和方法:一、应了解案件执行的管辖法院。二、法院受理执行的条件:①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②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③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④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⑤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⑥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三、向法院申请执行所需提交的主要文件:①申请执行书;②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③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④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此外,从被申请执行人角度,当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并被受理后,会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指定履行期间,若在此期间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则法院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

    总之,在申请执行期间作为申请人应具备两个意识,第一,继续举证意识。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证件,包括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这是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责任制度的延伸。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提供被执行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收入情况、银行账号及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或其他可供执行的权益;如果被执行人为法人,还应注明该法人的出资人是否投资到位,是否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申请人若没有履行这些责任则可能带来执行中止或终结的后果。第二,市场风险意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裁判文书都能得到执行,司法文书只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判断和确定,能否实现还取决于很多因素。如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他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欠款,无财产,亦无收入来源;被执行人是企业的,该企业可能停产甚至破产。那么,此类案件只能中止执行,待他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像这样的案件执行不了,应该说不是法院的原因,而是当事人应该承担的市场风险。任何人搞经营做买卖,都应有市场风险意识,不可能保证只赚不赔,更不能保证对方永远都能有偿付能力。

    (二)仲裁法律风险及应对

以仲裁方式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已成为中国企业的首选,但近十余年来,中国企业外国仲裁之路却走得十分艰险。由于中菲商事仲裁所追求的价值观、仲裁理念的不同,中菲仲裁法、仲裁规则规定的差异,中菲法律传统、文化传统乃至中菲籍仲裁员思维方式的种种不同以及差异,以致中国企业到外国仲裁案件大多是折戟沉沙,伤痕累累,十案九败,最终以高额或者以巨额美元赔偿外方当事人的惨败局面而告终,甚至导致其中某些中资企业因不得不赔偿外方高额或巨额资金而不得不倒闭。

通过对中国企业外国仲裁败诉原因的分析,提醒有关企业注意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关于中国企业在外国仲裁中败诉的原因,既有企业自身的原因,如选择律师或仲裁员不当、不适应外国仲裁程序等方面的原因;也有仲裁庭里的外籍仲裁员不了解我国法律甚至歧视我国当事人等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在一定程度上都可归因于选择了外国仲裁。当然,选择外国仲裁并不必然就会败诉,中国企业在外国仲裁中之所以败诉,还有自身消极应诉或应诉不当的原因。总体上看,中国企业外国仲裁败诉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代理人或仲裁员选择不当。中国企业到外国仲裁机构去仲裁或进行外国临时仲裁,遇到的第一关是语言关。选择中国律师或中国籍仲裁员,一者怕国际影响力不够,没有多少话语权,二者担心过不了语言关。实践中,以选择外籍代理人或仲裁员居多。外籍代理人或仲裁员外语固然没问题,但要吸收中文资料从而用其熟悉的语言进行仲裁程序同样也要有一个“翻译”的过程,不如自己的母语来得容易和轻松。尤其是我国当前尚处在转型时期,很多概念很难找到对应的翻译的,比如说“事业单位”,按国外的观念很难理解事业单位是什么,因为与他们概念中的社团法人、公司抑或非政府组织等固有的概念都有所区别。又如,“脱钩”、“挂靠”等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外国人更难弄懂。

2.外籍仲裁员不了解中国法律。仲裁员是仲裁的灵魂,仲裁员及由其组成的仲裁庭在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性非同一般。中国企业选择外国仲裁,一般来说,当事人双方各指定1名仲裁员,中国企业通常指定中国籍仲裁员,外国当事人常常指定外籍或港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则多由外籍仲裁员担任,组成1名中籍仲裁员2名外籍仲裁员的3人仲裁庭,这是普遍现象。有的时候,鉴于在国外仲裁,考虑到受语言以及希望仲裁员之间能够有更好的沟通等各种情况的制约,中国企业甚至也指定1名外籍仲裁员,此时,仲裁庭将由3名外籍(包括港籍仲裁员在内)仲裁员组成。还有的时候,中国企业没有参加仲裁程序,仲裁案件缺席审理,此时,仲裁庭则肯定是由3名外籍仲裁员组成。在仲裁庭由外籍仲裁员控制的情况下,如果外籍仲裁员或者不了解中国法律,或者歧视中国企业,则中国企业败诉就很难避免了。通常情况下,外籍仲裁员也意识到自身不懂中国法律的问题,所以他们通常会听取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中国法律专家意见,这使得听取中国法律专家意见成为中国企业国外仲裁程序中很时兴的一道风景线。但聘请中国法律专家,实践中问题也很多,因此也很难从实质上解决外籍仲裁员不懂我国法律的问题。聘请中国法律专家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很多中国法律专家也过不了“语言关”。二是有些案件中,外方当事人聘请的竟然是外籍人士作为中国法律专家出具意见。三是多数中国法律专家不熟悉外籍仲裁员适用的专家证人盘问程序,外籍仲裁员常利用此程序刁难中国法律专家证人,导致中国企业有理说不清。

3.外籍仲裁员歧视中国企业。如果说外籍仲裁员不了解我国法律尚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外籍仲裁员歧视我国企业则不仅仅是业务能力问题,而是道德水准问题了。外籍仲裁员歧视东方人尤其是中方当事人,偏袒西方人偏袒外方,这在业内已是一个口口相传的不争事实。比如,开庭时外方当事人洋洋洒洒说一天半天,外籍首席仲裁员不会制止,而中方当事人陈述不到2小时,外籍首席仲裁员就会打断中方当事人的陈述,说都知道了,不必多说。本来中国人说英语就没有外籍本土人英文说得好,再加上不给予充分的表述意见的机会,中方当事人能否将事实说清,能否已尽力让仲裁员接受自己的观点就是个大问题,大多败诉也就不足为奇了。

4.中国企业消极应诉或应诉不当。中国企业收到海外仲裁的仲裁通知之后,经常犯的第一个错误,也是经常导致败诉的原因就是消极应对或应诉不当。具体表现如下。一是根据中国对仲裁条款的规定,想当然地去否认仲裁条款的效力,出现在第三方看来是“非理性地”挑战仲裁条款效力的情况(比如不是积极去海外应诉,而是试图在中国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二是自以为是地不签收仲裁通知。其实,在国际仲裁中,只要能证明向中方当事人传真过通知就算有效送达。即便有些当事人把营业地搬走了,只要向当事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方进行邮寄都能视为已经正当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中方当事人不参加仲裁庭审并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这种情况下的裁决是有效的,并不能达到规避仲裁的目的。三是随意缺席仲裁。由于中方当事人不参加仲裁程序,导致外籍仲裁员几乎无需认真仔细核实事实,只要简单地认定合同成立,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的违约事实有表面证据证明,甚至不能证明,只要被申请人缺席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外籍仲裁员多是直接依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理由,裁决被申请人获得全部赔偿和利息损失。外籍仲裁员的理念是:不管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是什么,给予了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的机会和参加开庭的机会,没有参加或不开庭,没有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异议,那么申请人主张多少,仲裁庭就会裁决多少,甚至还更多。四是将希望寄托在“搞定”我国法院,不予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些公司没有严肃对待国外仲裁,是因为他们认为即使败诉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因为其在国外没有资产,而要到中国法院执行又很困难。其实,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菲律宾也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有义务执行任何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意即如果菲律宾作出仲裁裁决则中国有义务执行,并且不得否认该裁决。随着中国国际经济交往的加深,中国司法机关对国际仲裁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给予了强有力的保障。80年代末90年代初,针对个别地方的法院不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倾向导致的不良国际影响,最高法院还专门出台了规定。目前,《纽约公约》在中国的执行,可以说是畅通无阻。因此,中国公司如果不严肃地对待国外仲裁,败诉之后将有可能面临法院根据国外仲裁裁决书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现实风险。

为有效防范外国仲裁败诉风险,就企业而言,要加强风险管理,尤其是提高争议解决条款的风险管理,尽可能地少约定外国仲裁。

当前,争议解决的风险管理并没有被放到应有的地位加以重视。从认识上看,许多人把争议解决的法律风险管理定义为真正出现诉讼或仲裁之后可能面临的风险,而没有考虑到争议解决条款的设计本身就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中国企业往往只认订单,对争议解决的风险管理不够重视,在争议解决方式的具体选择上抱无所谓态度,是中国企业外国仲裁败诉的主要原因。有鉴于此,我们要提醒相关企业,一定要提高争议解决的风险管理能力,转变在争议解决条款问题上的认识,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慎重约定仲裁条款。一方面,不要习惯性地接受外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使自己在将来的争议解决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比如,我国企业在海事、粮食贸易中经常使用外国行业协会、商会提供的标准合同条款,而这些标准合同中往往合并有海外仲裁(主要是伦敦仲裁)的争议解决条款。正是因为这种合同格式条款在国际上广为流行,导致中国当事人不知不觉中要到海外去仲裁。因此,在审查合同时,要注意看其合并的其他格式合同、术语、条款中是否有仲裁条款,对中方是否有利。另一方面,尽可能约定对我国企业有利的仲裁条款。在当前的现实情况下,如果不能约定在我国仲裁,有意使仲裁条款无效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在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上,我国有很多不同于外国的规定,只要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下述条款,法院就会认定仲裁条款无效:一是或裁或审条款,二是不约定仲裁机构,三是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等等。此类条款无效的前提是须适用中国法律,在约定外国仲裁的情况下,适用中国法律的途径有两个:一是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此种情形相对较少;二是通过“法院地”确定适用中国法律。在未约定机构仲裁也未约定仲裁地的情况下,鉴于当事人既没有选择准据法,也没有确定仲裁地或仲裁机构,则通过适用法院地法也能达到适用我国法律的目的。

第二,尽可能地选择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在具体合同谈判中,仲裁条款选择哪个机构,是双方利益的搏弈和谈判地位、能力的较量。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现在越来越多的交易中,中国企业占据有利的地位。此时,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据理力争,尽量争取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我国境内的仲裁机构。这样一来,前述的代理人或仲裁员过不了语言关问题、仲裁员不懂中国法律、歧视中国企业等问题均可迎刃而解。

第三,尽可能选择相对公平的外国仲裁机构。即便选择不成中国仲裁机构,也应努力选择一个有利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在具体选择时至少需要考虑以下几条原则:首先,仲裁机构所在地必须具有较完善的法律;其次,中方可以较便利地聘用掌握第三方法律的律师;再次,应选择仲裁费用和其他成本要相对较低的境外仲裁机构。同时,仲裁地点要尽可能地便于中方人员出入境,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在选择外国仲裁机构时,千万不要迷信名气大的国际仲裁机构。其实很多仲裁机构基本上是一个小圈子,对中国企业来说,很难在现有的游戏规则中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第四,积极谨慎应诉。一是要合理运用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制度,在合适时机启动该项程序。二是要谨慎应诉,不要轻易缺席,不要轻易拒收仲裁通知。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要正确理解、审慎运用不予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程序。

第十三章 电力行业法律风险

近年来,菲律宾经济高速增长,一度被誉为新的“亚洲小虎”。菲律宾统计署官方网站在2017年年初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第四季度菲律宾经济增长率为6.6%,略低于前三个季度的6.9%、7%、7%,但高于2015年第四季度的6.3%。2016年,菲律宾全年平均经济增长率为6.8%,同比高于2015年的5.9%——不仅高于邻国越南的6.2%,而且超过了中国的6.7%。在印度未公开其统计数据的情况下,菲律宾经济增长速度居于亚洲经济体2016年经济增长排行榜的首位。统计数据显示,在2016年第四季度,菲律宾工业增长7.6%,服务业增长7.4%,经济增长较快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外贸、房地产、租赁等领域。菲律宾国家经济发展署署长佩尼亚(Ernesto Pernia)表示:6.8%的增长率符合菲政府6%—7%的预测目标,证明了菲律宾的经济增长保持强劲,并以健康和稳定的速度继续增长;强劲的国内需求是菲律宾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主要因素,菲政府对2017年实现经济增长6.5%—7.5%的目标表示乐观。

菲律宾经济高速增长的成就有目共睹,但在菲律宾现代化过程中,能源问题总是和经济发展如影随行。随着人口快速增长、产业链陆续完善和经济持续发展,菲律宾电力供应面临巨大压力与缺口。除首都马尼拉、宿务及其他几大城市外,多数地区实行严格的限电供应措施。根据2016年菲律宾国家电力部相关数据统计及未来规划,菲律宾电力装机缺口达到8000MW以上。

菲律宾长期面临电力短缺的情况,电力供需矛盾突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菲律宾就陷入了电力供应危机,居民生活用电常常得不到保障。缺电也早已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期待政府早日解决能源问题成为民众长久的心声,他们希望政府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多花精力解决电力问题,使其与现代化发展的节奏同步。菲律宾国内的能源危机仍旧未得到改善,并且在将来,政府想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也十分困难。

菲律宾在2001年颁布的《电力行业改革法案》一度给人们带来一丝希望,但最终被证明影响着实有限。针对这样的窘境,菲律宾政府虽然制定了相应的短期解决措施,但难以获得长久效果。

菲律宾电力成本高昂,在亚洲国家中,菲律宾的电价仅次于日本。菲律宾电力供应存在结构性问题;菲律宾国内能源产量的短缺和不利的地理位置导致能源问题长期无法解决。而这样的问题无法依靠进口燃料轻易解决。此外,政府并没有为进口燃料给予补贴,这也就意味着电费受到市场的控制,从而推高用电费用。随着国内发电厂逐年老化,电厂负债累累,菲律宾供电短缺并非意外。

一、菲律宾电力行业发展情况

(一)电力短缺概况

    1973年世界范围内的石油危机波及到了菲律宾这个完全依赖能源进口的国家;为了减少对进口石油的依赖,当时的政府决定以美国西屋压水堆技术在吕宋岛中部建设621兆瓦的巴塔安核电站,到1984年已经基本完工。1986年马科斯总统下野,同年发生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在全球爆发的关闭核电呼声和国内民意的影响下,新任总统阿基诺夫人决定将这座尚未商运的核电站永久关闭;菲律宾也就此成为世界上最早“废核”的国家。此举对整个菲律宾电力行业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这座装机相当于当年菲律宾全国总装机容量约十分之一的核电站的关闭,对菲律宾电力供应的影响巨大。当时菲律宾的一些火电厂已经老旧、面临退役,新的火电厂建设又没能跟上,正可谓“青黄不接”的时候;雪上加霜的是菲律宾又遭遇了持续的干旱,由此又限制了水电厂的发电量——在这种情况下,菲律宾到上世纪90年代初陷入了严重的电力短缺危机。当时每天的停电时间8小时到14小时,对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应对这场电力危机,当时的菲律宾政府决定大力吸引私人资本进场,给予独立发电商投资者各种优惠条件,包括提供燃料供应、发电量照付不议(take or pay)、固定汇率保障的担保条款。凭借着种种优惠政策,菲律宾很快就吸引了大量外资,新增独立发电商的总装机超过6000兆瓦(包括油、煤、天然气机组),电力危机得到了缓解。菲律宾经济持续增长,对电力需求也保持了持续而稳健的增长。

但是,1997年金融风暴横扫东南亚,菲律宾经济增长开始停滞,原本预计的电力需求增长也成为幻影。菲律宾的电力供应几乎一夜之间从短缺转为过剩。然而按照政府提供担保的供电合同和之前承诺的优惠条件,菲方又必须按照合同付给独立发电商最低发电量费用。当时的情况是,在整个上世纪90年代,独立发电商电厂的平均负荷率只有36%,而合同的负荷率一般是85%,所以造成了国家电力公司的巨额亏损,国家电力公司的债务(其中也包括兴建核电站所欠的款项)到2001年累积到了164亿美元,相当于全国外债总和的三分之一,菲律宾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更糟糕的是,由于“发电量照付不议”条款,电力供应过剩的财务成本最终被转嫁到菲律宾消费者身上,菲律宾成为亚洲电价最高的国家之一。

    (二)菲律宾政府的措施

在此情况下,菲律宾政府决心实施(也可以说是“试试”)电力改革,并向总部设在马尼拉的亚洲开发银行求援。1998年亚洲开发银行批准了3亿美元的贷款,用以帮助电改做前期的研究和政策准备。2001年6月,《电力产业改革法案》(“EPIRA”)终于完成国会法律程序,正式生效。

在1987年以前,菲律宾国家电力公司(NPC)拥有并运营菲律宾的国有发电和输电资产,但其配电和供电系统一直独立于发电和输电系统,配电公司负责运营管理配电系统,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的购销,均以私营为主。1987年电力行业开始改革,允许私营企业参与发电行业独立电力项目合同(“IPP”)。1992年成立了能源部(“DOE”),作为能源政策和项目执行的中央协调机构。1993年制定了菲律宾电力部门私有化和重组计划,目的是吸引私人投资。随着《电力产业改革法案》(“EPIRA”)的出台,菲律宾电力工业改革在2001年达到最高峰。EPIRA实施后,发电和输电分开。 

从电改法的内涵来看,菲律宾的电改基本照搬了澳大利亚电改模式,把电力工业拆分为发、输、配、售四个环节,将国有的发电厂私有化,输变电环节交由私人部门特许经营,并建立独立的能源监管委员会。同时,建立电力批发现货市场,发电厂商竞价上网,并逐步实现售电竞争和自由选择。电改法还为最终引入售电竞争预设了五个前提条件:解除捆绑电价、废除交叉电价补贴、建立电力批发市场、国有电厂的私有化率达到70%。

由于电力改革的复杂性和电力工业与政治紧密相连的特殊性,建立共识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从法案提出开始,经历了三届政府十年时间。国会组织了14次咨询会、28次技术小组会、20次公共听证会、6次众议院调查委员会和15次两院联合会议。客观来讲,菲律宾电改法来之不易,但或许对改革的时间表过于乐观了:按照计划,电力批发市场应当在一年之内建立;三年之内,在吕宋和维萨亚达成70%以上的国有电厂的私有化,并且完成电网的特许私营,从而启动电网开放和售电竞争。然而实际情况是,电改法案通过四年之后的2005年底,才有5座小型发电厂被成功拍卖;并且直到2006年6月才正式开始运行。

由于电改进展缓慢,加上政治干预阻碍发电成本的完全回收,到2003年,国家电力公司的债务膨胀到223亿美元,已到崩溃边缘。菲律宾政府再次要求亚洲开发银行提供支持,以期给投资者信心来参与私有化进程。亚洲开发银行在2006年再次为菲律宾政府提供了4.5亿美元的政策性贷款,菲律宾电改终于迎来了一个转折点。 

2007年,菲律宾输电网的25年特许经营权拍卖成功,由中国国家电网占40%的股份的联合体得标。到2010年,国家电力公司在吕宋和维萨亚的发电资产私有化率也达到了70%。在电力批发市场方面,到2010年6月也初具规模,已有30个登记交易商,包括18家发电公司参与竞价上网。2012年9月,菲律宾能源监管委员会宣布电改法售电侧竞争开放的五个前提条件全部满足。最初的售电侧开放于2013年6月启动,负荷在1MW以上的客户进入“可竞争”行列,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电网开放和售电竞争实施以来,市场反应良好,可竞争客户已经开始享受一定的电价折扣。从2013年到2014年间,可竞争客户在电力批发市场上的有效结算现价从4.268比索/千瓦时降到了2.905比索/千瓦时,降幅32%。在此基础上,菲律宾能源部在2015年6月发布了全面实施电网开放和售电竞争的时间表,2016年6月开始,可竞争客户的负荷门槛将降到750kW;到2018年,可竞争的客户负荷门槛要降到500kW。

电力私有化促进了电力供应水平的提高,但仍不能够解决供应能力不足和价格昂贵的根本问题。美国国际发展署(USAID)数据显示,菲律宾居民用电成本每千瓦时超过22美分,堪称东南亚电价最高的国家。并且,菲律宾是东南亚唯一不资助电力公司的国家,既不提供直接补贴也不设定燃料折扣。与此同时,菲律宾的电力供应并不稳定。多数设备建设于20世纪80、90年代,存在服役期长,设备老化的问题。作为第二大岛的棉兰老岛,一直遭受停、断电的困扰。东米萨米斯省首府卡加颜德奥罗市,一度被评为菲律宾最具发展潜力的城市。但该市一到晚上,连基本照明都难以保证。位于北部的巴拉望岛,虽为旅游胜地,但每天从早6点到下午2点固定时间断电,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旅游业的发展。菲律宾还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频发的国家之一,每年无数台风过境,经常造成电力中断和设备损失。很多外国投资者表示,高成本、低稳定的电力供应状况,让本就吸引力不足的菲律宾更加没有魅力。很多华人华侨也表示,菲律宾在承接产业转移时,只能选择低电力耗能的产业类型,对高耗能但利润率高的产业只能望而却步。

二、电力行业问题分析

(一)结构性问题

菲律宾能源资源匮乏,自给率仅为21%左右。其中,煤炭资源储量有限且质量较差;石油资源相对较少,基本依靠进口。一次能源消费主要以石油、煤炭为主——菲律宾非常依赖高资源消耗的火力发电(煤电、油电)。

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菲律宾的电源装机以煤电、油电、水电、天然气和地热机组为主。2007年,菲律宾的总装机容量为15937MW,比2006年增长0.85%。其中:油电22.69%,水电20.64%,地热12.29%,煤电26.44%,天然气17.78%,新能源0.16%。 

菲律宾电力行业曾经经历过一段时间的高速增长;但遗憾的是电力行业并没有改变能源结构上对火电(煤、油发电)的依赖。菲律宾从1987年开始到2007年结束,进行了持续20年的电力改革。改革期间,其装机容量年平均增长率为4.55%;其中,1993到2002年间的装机容量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年平均增长率为7.87%,在这段时期之前和之后的装机增长较慢,年平均增长率仅为1.21%和1.63%。

由于菲律宾岛屿国家的地理结构特征,其历史油电比重很高,1994年,菲律宾的油电装机容量为5335MW,占总装机的比重达最高 峰,为57.91%;此后,菲律宾的油电装机份额开始减少,2007年,降低为22.69%。1994年之后,菲律宾的火电装机开始呈现较快增长趋势,其装机容量从1994年的550MW增长到2007年的4213MW,年平均增长率达16.95%。同时,菲律宾在2000年之后开始大力发展天然气发电。2000年,菲律宾的天然气发电的装机容量仅为3MW,2001年,迅速增至1063MW,2002年达2763MW,每年投入机组在1GW以上;之后,天然气装机保持在较为平稳的水平。

但总体而言,菲律宾电力行业对燃料发电的情况没有得到解决。

    (二)家族政治拖累行业发展

    在菲律宾,当外部环境改变,整个东亚开始逐步进入工业化、现代化进程时,菲律宾的家族也纷纷选择了新的生产方式,以适应新的时代。在菲律宾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家族在一定程度上因其选择了新的生产方式而成为工业化的动力。但是,当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家族经济因已获得利益并占有优势,则家族经济行为转向垄断食利,结果成为阻碍进一步工业化和发展的分利集团、食利阶层。

    将菲律宾与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甚至印度尼西亚、泰国相比,菲律宾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最大的差别,在于在工业化初起时期原有的社会结构没有经过改造,基本上保留原有社会结构,现代化是在原来的结构之上开始起步和发展的——在菲律宾现代化的过程中,原有的社会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的结构没有被打破。

菲律宾经历了长期的殖民地历史,加之千岛之国的地理原因,形成了一个个相对独立和封闭的封建经济体,进而成为现代菲律宾家族经济、家族政治的起源。在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或因战争如韩国,或因改革如日本,原有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被打破或消灭了,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或消失或被打破。原有社会结构的消失和打破,对于后来的工业化、现代化来说,无意间创造了一种社会条件,即相对平等的社会身份,为在工业化进程中广大社会成员相对平等地、机会均等地参与和加入,扫除了身份和社会地位方面的限制和障碍。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我们在其他亚洲国家工业化进程中观察到的现象是,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呈现出一种整体社会进程的表征,即大量的、身份地位不同的,尤其社会地位低下的阶层都积极踊跃地选择和进入了社会新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了新的生产组织。而且,由于大量社会底层的进入,社会变得更有活力、更有效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了后发的比较优势。

    一般认为,菲律宾有160个左右的大小“家族”,他们以占有土地、自然资源或拥有工商业为基础,相互联姻,形成一个个权势集团。在地方,家族可以影响、控制商业、民事等经济社会事务。在南方的棉兰老岛,因伊斯兰分离武装的存在,菲律宾政府不得不依靠当地的大家族对抗分离势力,同时将地方事务委托于家族,家族在一些地方成为实际的统治者。在国家层面,各大家族纵横捭阖,建立党派、控制选举、培养代理、操弄政治。从实际政治权力结构看,菲律宾政治堪称“家族政治”。

家族政治在相当程度上对菲律宾的电力行业造成了影响。2011年10月,位于澳大利亚的一家国际能源咨询机构曾做过调查,研究报告显示,菲律宾电费居亚洲首位;菲律宾居民用电每度18.1美分,超过第二名日本的17.9美分;菲律宾的工业电费居世界第二,每度13美分,仅次于新加坡的14美分(2016年的研究报告则显示,菲律宾电费在亚洲国家中仅次于日本);一位菲律宾众议员明确指出,菲律宾电费居高不下的原因就在于利益集团对电力行业垄断控制,赚取超额利润。菲律宾发电和配电企业基本上被一些家族所控制,市场集中化程度奇高。这些家族集团下属的配电和发电企业通过交叉持股等多种手段,阻止他人获得银行贷款和进行电力投资,保护家族发电送电企业的垄断地位。从拉莫斯任总统时开始,然后是阿罗约总统,都希望改变菲律宾电力行业的状况,为菲律宾工业化和民生降低成本。虽经多年努力,但依然没有改变少数家族企业绑架整个菲律宾电力工业,造成电价奇高的状况。这是一个家族企业从工业化的参与者、推动者变成既得利益者和阻碍者的典型事例。

三、我国企业投资菲律宾电力行业优劣势分析

(一)优势分析

首先,菲律宾电力行业的进入门槛不高,电力缺口大。近年来,菲律宾在各种竞争力报告中的排名稳步上升,甚至被誉为下一个亚洲经济小虎。只要菲律宾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其电力短缺的现状就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其次,中菲关系正在好转。菲律宾是中国海上邻国,两国具有悠久的交往历史,国民在生活习惯和传统文化上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为双方经贸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自上世纪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菲律宾政府采取了多项有力措施大力改善投资环境,根据2016中信保发布的信用评级,菲律宾的国别风险评级已经从C2提升至C1。随着杜特尔特释放出的一系列善意信号,中菲有望以修建电站、铁路和港口等基础设施作为解决南海问题的切入点。

最后,菲律宾国内的天然气资源即将枯竭。菲律宾天然气发电是由两千年开始。2000年,菲律宾的天然气发电的装机容量仅为3MW;2001年,迅速增至1063MW,2002年达2763MW。此后天然气装机一直保持在较为平稳的水平,天然气发电成为了菲律宾能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菲律宾国内天然气预计将于2024年枯竭,给中国企业进军菲律宾电力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二)劣势分析

首先,菲律宾电力行业竞争激烈。菲律宾电力基建的第一个黄金期已经结束,国际参与者众多,投资方包括欧美、日韩、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企业。中国企业将面临三重竞争:1、来自于欧美、日韩地区的竞争,菲律宾电力市场外资主体众多,包括GN POWER、 BV、SUNSORCE、丸红、三菱、TEAMENERGY等,这些企业市场评价较好,投资侧重于业主咨询、研发设计、EPC模式、EP模式和FEPC模式。2、国内企业间市场的竞争。我国在菲律宾电力行业的中资企业包括中国电建、中国能建(东北电建、葛洲坝、广西局)、中电工、中技、中工国际和西电集团等,这些企业实力雄厚,竞争势必激烈。3、来自于菲律宾国内市场的竞争。面对大量涌入的外资电力企业,菲律宾开始大力培养本土电力企业,菲律宾电力建设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不断成长。

其次,菲律宾国内治安较差,尤其是南岛地区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最后,部分中资企业在菲履约记录不佳,给国内在菲电力市场后入者造成了一定影响。

四、菲律宾电力行业投资案例及风险分析

新加坡《联合早报》2015年2月26日报道,菲律宾能源部长佩蒂拉称,因国家安全原因,将中止中国参与菲律宾国家电网的运营,目前正在菲国家电网工作的16名中国技术人员将在今年7月返回中国,但中国国家电网仍拥有菲国家电网40%股份。

2007年,中国国家电网与菲律宾两家当地公司——菲律宾蒙特罗电网资源公司(Monte Oro GridResources Corporation)和开拉卡公司(Calaca High Power Corporation)组成联合体,以39.5亿美元的竞标价,中标菲律宾国家电网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赢得了菲律宾电网未来25年的经营权。国家电网为此项目提供了15.8亿美元的资金,持有菲律宾国家电网公司40%的股份。

在当时,菲律宾国家输电公司特许经营权竞标是国际上唯一以国家输电网进行竞标的项目,也是当时中国电网企业乃至中国能源企业“走出去”历史上投资额最大的一个项目。除资本上的合作,中国公司还是菲律宾公司技术上的合作伙伴:因为菲在建设和运营电力输送系统方面欠缺经验,从2008年起,国家电网开始往菲律宾输送技术人员,协助菲律宾建设和运营电网系统。2009年,中国国家电网正式接手经营菲律宾国家电网公司,并且在一年内就获取投资回报4860万美元。

针对菲方“技术已学到手”一说,已经引发网友针对其“过河拆桥”的热议。此事还引起了中国外交部的重视。2015年2月26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对此事做出了回应,希望菲方公平、公正处理好有关问题,切实维护中国企业在菲合法权益,为外国投资者赴菲创造良好投资环境。

有专家分析阿基诺总统想模仿奥巴马抓拉登的方式抓捕菲律宾头号通缉犯,但没知会军队,暗自让警察行动,结果惨败而归,造成警察伤亡惨重;该事件在菲律宾国内影响很大,在持续发酵后甚至产生了“弹劾阿基诺总统”的风声。菲律宾希望通过“电力行业去中国化”来转移国内矛盾。除政治因素外,有媒体报道,菲律宾在与中国就电网合作时一直有所“防备”,2012年菲律宾取消了28名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技术人员的赴菲签证和工作许可;分析人士认为,此事表明菲律宾电力部门高层希望将电力供应的运营权掌握在菲律宾人手里。

国际经济政治化是当代经济发展的趋势之一,菲律宾国家输电公司特许经营权竞标是在国际上公开、公平、公正的竞标项目,也就是说每个国家都有权力和机会中标,然而这不是一国国内普通的商业经济的竞标项目,国与国之间竞标除了倚靠经济能力,还要考虑两国的政治交往,中国国家电网之所以能得到菲律宾电网未来25年(即2007年至2032年)的经营权,为菲律宾电网经营项目提供15.8亿美金并持有菲律宾国家电网公司40%的股份,也是两国政治交往进一步发展的结果。两国国家之间在政治上没有对话,那就难以达成经济贸易的共识。同时,菲律宾国家在电力行业上相对薄弱,电力是一国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中国对菲律宾的电力行业发展提供适当援助也是道义所趋。

从2008年起,国家电网开始往菲律宾输送技术人员,协助菲律宾建设和运营电网系统,仅仅4年左右的时间,从2012年菲律宾取消了28名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技术人员的赴菲签证和工作许可,又在2015年2月菲律宾能源部长佩蒂拉称将在菲国家电网工作的16名中国技术人员将于当年7月返回中国这些事件,关于原因众说纷纭,中国网友也为此种过河拆桥行为愤愤不平。菲律宾方面认为技术已经学到手,其电力部门高层希望将电力供应的运营权掌握在菲律宾人手里,因此想要驱逐派到菲律宾电网公司工作的技术人员。其实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中国方面占了40%的股份,又输送了大量的技术人员,因此,中方在菲律宾电网公司似乎是坐上了“一把手”的位置,而电力行业又是一国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一国的电力掌控在他国手里,难免会造成危机感,不得不在“危机”来临之前先发制人。然而在这起“驱逐中国电网技术人员”案件中,需要指责的仅是菲律宾方面吗?

    (一)合作共赢,追求双赢才是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无论是在政治方面还是经济方面,合作共赢,追求双赢才是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菲律宾方面以各种方式驱逐中国电网技术人员离开菲律宾电网公司这件事上,菲律宾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中,资本家是迫切地希望将资本最大限度的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出于保护电力供应的运营权,出于资本家对经济的敏感性和危机感,资本家不得不冒着舆论的风险驱逐中国技术人员。

中国国家电网在菲律宾电网公司持有的40%的股份,经过公开公平的招投标后中标,赢得了菲律宾电网未来25年的经营权——也即2007年至2032年的菲律宾电网经营权——这25年的经营权期限未到,菲律宾方面就已经着手驱逐中国技术人员,欲使中国退出菲律宾电网的经营,而使中国退出的这一期间没有缓冲期、过渡期,这除了对经济合作上产生影响之外,还会影响两国之间的政治对话。毕竟国际经济政治化发展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两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变动必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的发展态势。

在中国方面,2008年起不断地输送技术人员到菲律宾电网公司工作,这难免会让菲律宾方面认为中国在持有40%的股份下还企图控制菲律宾电力供应。因此,中国方面应当进行反思,采取相应的措施减轻菲律宾方面对此感觉到的危机感。派到菲律宾的技术人员数量应该是固定的,每年派到菲律宾的技术人员应该是轮流替换在菲律宾电网公司的中国技术人员。假设现在在菲律宾电网公司的中国技术人员有20人,则下一年或下个更新技术人员的季度将这20人中的10人(或其他数量)召回中国,再将10名技术人员派到菲律宾电网公司,到下次更新的季度时再将另外10人召回,再派10人去接替。这样就不会使菲律宾方面感觉到中国方面源源不断地派人到本国电网公司而产生被人侵占的危机感,就不会使菲律宾方面担心长此以往,即使25年经营权到期,而菲律宾电力供应却离不开中国。

同时,在中国国家电网持有的这40%的股份里,可以与菲律宾方面协商,在这25年期限里逐年递减至一定百分比,使菲律宾方面既感到安全而中国方面仍能获利的安全百分比。在这25年里,技术人员的逐步退出,使菲律宾电网公司的骨干技术人员由菲律宾国人担任,与此同时还可以与菲律宾方面协商关于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技术人员的赴菲签证和工作许可等事项。保持安全距离,这样就可以避免菲律宾在2007年中国国家电网中标之后5年内就开始着手驱逐中国技术人员。

因此,在与国际上的任何一个国家进行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合作时,要想合作共赢,达到可持续双赢的局面,就要注意与对方保持一个安全距离,避免在合作期内过早被另一合作方排斥,在国际经济政治化的今天这一风险需尤为注意。

    (二)加强对派出的中国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

菲律宾电力行业是国家基础设施,也是其重点行业,然而一国的电力供应系统并不是依靠单个力量、一朝一夕就能使之正常运转,步入正轨,而后取得巨大收益。电网公司的运行体系中,相关技术人员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技术人员在公司里作为劳动者兢兢业业,应该受到相关劳动法的保护,从而使公司能够稳定健康运转,而中国的电网公司各方面相对于菲律宾电网公司比较完善,因此向菲律宾电网输出的技术人员能够较好地帮助菲律宾电网公司稳健发展,也应该受到菲律宾有关劳动保护法的保护。

2015年2月26日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将在菲国家电网工作的16名中国技术人员将于当年7月返回中国。在这之前的2012年取消了28名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技术人员的赴菲签证和工作许可。可见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技术人员在菲律宾电网公司的工作环境的稳定性是得不到保障的。在中国国内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然而在这样的国际经济合作项目中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只能靠两国的政治对话、外交对话解决此类纷争,每一次的纷争就进行一次政治或外交对话处理,没有相关的协议或协定稳定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方式。

中国电网技术人员赴菲律宾电网公司工作,是作为劳动者的身份到菲律宾劳动,因此菲律宾方面应当给予这些中国电网技术人员至少与菲律宾国民劳动者同等保护,不应因为国家之间的合作而区别对待。在有关电网公司供电方面的合作问题,应当采取适当、理性的方式,与中国方面协商一致解决,而非单方面将中国技术人员赶回中国,取消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技术人员的赴菲签证和工作许可,这是将使中国电网技术人员处于被动的地位,使两国之间的项目合作偏离双赢的轨道,这是对中国和菲律宾两国电网公司的经济都是不利的。

在2007年中国电网公司中标之后,应该尽快与菲律宾方面协商,达成有关派送到菲律宾电网公司工作的技术人员的劳动保障问题的协议,对有关输出的电网技术人员数量、电网公司技术人员的赴菲签证和工作许可的人数数量和何时召回电网技术人员等方面进行协商一致,防患于未然,为避免像今时这般被动。应当在今后与国际上的任何国家达成国际政治经济方面的合作,需要派遣相关工作人员时,应尽快与该国协商关于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问题,工作人员只是以自己的劳动为两国的合作作贡献,不应该使无辜的工作人员陷入不稳定的状态。

    (三)扎实学技术,携手共创良好投资环境

2008年起中国不断地输送技术人员到菲律宾电网公司工作,然而在2012年菲律宾取消了28名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技术人员的赴菲签证和工作许可,又在2015年2月菲律宾能源部长佩蒂拉称将在菲国家电网工作的16名中国技术人员将于当年7月返回中国。2008年和2012年仅隔4年,2008年和2015年仅隔7年,而一国的电力供电系统是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一国经济各方面的发展和国民正常生活需要稳定的电力供应系统的支持,电网公司的技术人员需要时间培养和锻炼才能成熟,若要稳健发展并取得巨大收益,这样庞大而重要的基础设施不是在短短四年、七年就能步入正轨。因此,菲律宾的遣返工作过早施行,受到影响最大的还是菲律宾方面。

菲律宾过早着手取消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技术人员的赴菲签证和工作许可和遣返中国电网技术人员,不仅使得中国电网技术人员的劳动不能得到保障,而且使中国方面不满,上升到通过外交解决这方面的纠纷,在国际经济政治化的时代下,各国之间要进行经济贸易往来一般都会先经过政治对话来确定。

在中国电网公司与菲律宾电网公司之间关于派到菲律宾电网公司的技术人员在经营期限25年内的迫切遣返和取消签证和许可问题,极有可能会给菲律宾后续与他国进行投资带来负面影响,他国在与菲律宾进行投资前会把注意力放在关于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问题。当然,不仅是对菲律宾有影响,也有可能会使别国对中国产生误会。担心中国在与之进行经济项目合作时会企图通过所持股份的比例加大或通过技术人员掌握该国行业的控制权,从而在与中国进行经济合作会谈时使中国处于不利地位。这些负面影响都是不利于中国与菲律宾为本国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方投资的,不利于促进国内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合作的双方要尽量在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不要单方面采取措施,逞一时之快,这样只会使别国对两国之间的合作情况进行各种猜测和判断,报道的内容不真实,让别国认为本国不是投资的好选择,造成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波动,受损的还是本国的经济。因此在两国的经济项目合作中要时刻注意协商的重要性,不可单方面做决断,这样才能保持愉快的合作伙伴关系,为双方共创良好的投资环境,实现双赢。

中国电网公司中标菲律宾国家电网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赢得了菲律宾电网未来25年的经营权,持有菲律宾国家电网公司40%的股份,而后菲律宾方面又采取措施取消中国电网技术人员赴菲律宾工作签证和许可及遣返在菲律宾电网公司工作的中国电网技术人员,在这则案例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对此加强今后的投资风险防范:

第一,在与他国进行经济方面的合作时要注意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他国对我国产生危机感,从而使合作能够继续。

第二,在与他国进行经济合作中需要派遣相关工作人员赴该国工作的,要与该国就劳动者劳动保障方面进行协商一致。

第三,在与他国合作过程中要保持沟通,遇到问题即时协商一致解决,切忌单方面采取措施。

第十四章 农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菲律宾农业概述

菲律宾作为东南亚的一个群岛国家,其东部为太平洋,西部和北部与我国南海相邻,南部是西里波斯岛和婆罗洲。主要分为三个岛群,吕宋岛、棉兰老岛和威沙哑岛群,陆地面积有30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27.6平方海里。

    (一)气候

作为一个坐落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上的热带国家,菲律宾常年饱受地震与台风侵袭,然而其气候环境也造就了丰富的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菲律宾北部属海洋性热带季风气候,南部属热带雨林气候,高温多雨的天气适宜农作物生长,气候条件优越。6—12月是菲律宾的台风季节。其中7—9月是发生频率最高时期,其降雨分布可分成四类,一类是有明显的雨季(6—9月)以及明显的旱季(3—7月);二类是没有明显的旱季;三类是没有明显的降雨季节;第四类是降雨较为均衡的分布。

    (二)土地资源

菲律宾的国土面积约为3000万公顷,其中农业用地占了47%,主要农业用地集中在城市附近及人口稠密地区。在1400万公顷农业用地中,又分为粮食用地、其他食物用地和非食物用地。粮食用地31%(401万公顷)、其他食物用地52%(833万公顷)、非食物用地17%(220万公顷)。粮食用地中,玉米334万公顷,水稻331万公顷。其他食物用地中,椰子最大425万公顷,甘蔗67.3万公顷,工业作物59.1万公顷,果树14.8万公顷,蔬菜和块根作物27万公顷,牧场40.4万公顷。农业用地中,78.31%最适合农业,610万公顷最适合耕种。

    (三)农业在经济中的作用

在菲律宾经济中,菲律宾的农业(包括林业和渔业)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全国70%的人口在农村,2/3的农村人口靠农业维持生计,一半的劳动力从事农业活动。

菲律宾农业包括水稻、玉米、椰子、甘蔗、香蕉、其他作物、家畜、家禽及渔业生产。菲律宾的农业自然资源条件尽管较好,土壤、气候以及水资源都有利于该国农业的发展,但是由于菲律宾的灌溉基础设施不完善,加上低效的栽培技术和其他政策原因,使得菲律宾的农业生产效率并不高,且在较长时间内发展缓慢。

根据菲律宾灌溉署(NIA)的统计,菲律宾有灌溉设施的农田是610万公顷,占耕地面积的57%,还有240万公顷耕地没有灌溉设施。因此菲律宾政府正制定灌溉发展规划,目的就是解决制约菲律宾农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建立灌溉农民组织网络,进行操作、修理、管理、金融、财政等方面的培训,旨在促进菲律宾农业的发展。

(四)菲律宾主要农产品的市场发展

菲律宾主要出产大米、叶子、玉米、甘蔗、香蕉、菠萝、芒果、椰子等农产品。其中,菲律宾椰子的产量长居世界第一位,作为全球的椰子生产大国,菲律宾对椰子产品和其副产品采取多用途开发的形式,椰子产品和椰子副产品同时也是菲出口额最高的农产品,菲律宾生产的椰子具有多种用途,如椰子的纤维除了可以作为床垫等垫子外,还可作为防止风沙和水土流失的工具,纤维网覆盖在地面上可使土壤不易被水冲洗,同时也不会造成任何环境污染。

除了椰子外,蕉麻及其制品也是菲律宾主要的农作物之一,蕉麻可作为造纸、芝麻手工业和作为化学纤维生产的主要燃料石油,蕉麻还可通过加工制成蕉麻绳索,日本、中国现是菲律宾焦麻纤维最大的出口市场。此外,菲律宾的甘蔗种植业在农业地位中也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老牌的制糖国家,菲律宾的制糖业占了国民生产总值的1.12%。烟草作为菲律宾的四大经济作物之一,已有悠久的历史,菲律宾是亚洲主要的卷烟生产国之一,其香烟成本是世界上最低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消费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二、农业主管部门

菲律宾农业部是菲律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是菲律宾政府的重要且核心的部门,该部门旨在提高菲律宾农业与渔业全球竞争力和技术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让每一个菲律宾公民都享有充足的、负担得起的食物以及合理的收入。农业部下设诸多职能部门,如动物产业局 动物产业局(Bureau of Animal Industry)、植物工业局(Bureau of Plant Industry)、农业和渔业工程局(Bureau of 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Engineering)、渔业和水产资源局(Bureau of Fisheries and Aquatic Resources)、土壤和水管理局(Bureau of Soils and Water Management)等。

三、农业主要法律简介

(一)《农业与渔业现代法案》

1. 主要目标

《农业与渔业现代法案》(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7,Republic Act 8435,AFMA),该法制定了若干改革方案以推动农业与渔业领域发展现代化。该法旨在将农业和渔业部门转变为技术型,先进型和竞争性行业,确保农民和渔民享有获得平等资产、资源和服务的权利。同时该法也关注粮食安全,鼓励农民和渔民团体联合起来,成立合作社或者其他联合团体,增强自身力量,以争取更多权益和参与政府决策。开放市场,通过市场驱动或调节作用,刺激农产品进一步加工,使产品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以及附加值。鼓励向农业的投资。

2. 主要内容

AFMA分为六章,分别是:(1)生产和营销支持服务;(2)人力资源开发;(3)研究开发和推广;(4)农村非农就业;(5)贸易和财政鼓励;(6)一般规定。

“生产和营销支持服务”一章中,明确规定要建立战略农业和渔业开发区(Strategic  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Development Zones,SAFDZ),以确保土地有效和可持续地用于粮食和非粮食生产和农业工业化。制定和实施中长期综合农业和渔业现代化计划(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Modernization Plan,AFMP);向农民、渔民,特别是从事农渔业生产加工贸易的妇女,以及从事农业和渔业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机会,帮助其发展。法律还规定要建立一套高效、适合且负担得起的灌溉系统,同时也要进行灌溉研究和开发,实现灌溉现代化。推广水利灌溉过程中要与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门(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协调沟通有关水域的保护与恢复问题。此外,该章还强调要在农场到市场道路、渔港、港口和机场、农村能源、供水系统、采收设施设备、公共市场和屠宰场、供水系统、农业机械和通信基础设施等方面完善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状况。

“人力资源开发”一章主要关注对农业人才的培养。第66条规定要建立国家农业和渔业教育体系(National 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Education System,NAFE),提高农业与渔业的教育质量,该体系涵盖初、中、高各级别的教育计划。

“研究开发和推广”一章中,第81条规定了农业部门要与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共同支持和巩固既存的国家农渔业研究与发展系统(Nation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System  in  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对包括农业渔业的方方面面开展多学科、多角度的研究。在财政支持上,第83条规定财政支持的研发预算至少为增值税的1%,其中至少20%用于支持基础研究,不得超过80%的用于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其中至少10%用于技术包装和转移活动。

“农村非农就业”一章关注如何促进农业工业化,包括制定基本需求计划(The Basic Needs Program)、制定农村工业化以及产业分散计划(Rural Industrialization Industry Dispersal Program)、开展工人培训等方面。

“贸易和财政鼓励”一章主要规定了要对菲律宾农业和渔业产品提供扶持政策,使其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同时该章第109、110条还规定了,对农业企业进口的各种农业和渔业投入物品、设备和机械,包括捕鱼设备及其零部件等,进行关税豁免。

“一般规定”一章中规定了财政拨款金额及其分配,并且为确保AFMA下的所有项目和方案得到执行,规定建立一个国际农业和渔业现代化监督委员会(Congressional Oversight Committee on Agricultural and Fisheries Modernization)。

    (二)《渔业法典》

《渔业法典》(The Fisheries Code of 1998,Republic Act 8550)主要规定了菲律宾渔业、水产养殖业的管理和维护,以及在国家和地方建立渔业机构等事宜。全文共133条,分为9章。

    第1章阐述菲律宾的渔业政策,并对法案中特定名词进行定义。第2章是对渔业和水产养殖管理和养护有关的主要规则。其中渔业分为市政渔业(即在市政水域进行捕鱼)和商业捕捞。第3章规定建立渔业和水产资源局(bureau of fisheries and aquatic resources,BFAR)并明确其职能。其中为监督和规范鱼类和水产养殖资源的进出口,BFAR将强化渔业检验检疫局(Fisheries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Service)的有关职权。另外本章还规定设立渔业和水产管理委员会(Fisheries and Aquatic Resources Management Councils,FARMCs),该委员会将在国家和地方层面都建立相应的部门,分别协助制定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第4章关于鱼类保护事宜。第5章规定建立国家渔业研究与发展研究所(National Fisherie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stitute,NFRDI)。第6章是关于渔业活动的相关处罚与禁止性规定。第7-9章分别是“一般规定”“临时规定”以及“最终规定”。

    (三)《有机农业法》 

《有机农业法》(Organic Agriculture Act of 2010,Republic Act 10068)共3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1.有机农业的定义。根据第3条的相关规定,有机农业是具有经济效益、技术可行性、生态健康的农业产业,它禁止使用化肥、农药和药品,以大大减少外部投入。它还涵盖了土壤肥力管理、化学和无农药条件下的品种选育等领域。有机农业通过采用安全合法的技术来加强农业生产力,避免破坏土壤、水源、环境和损害农民、消费者利益。同时该条明确不允许使用转基因技术。

2.建立国家有机农业计划(National Organic Agricultural Program)。该计划将涉及进一步开展研究、提高技术、提升农民能力、教育消费者、向地方政府单位(local government units ,LGU)、人民团体(peoples’s organizations,POs)、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NGOs)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援助等重要内容。该法第6条还规定了农业部应组建由来自执法部门、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学术机构的代表共同构成的国家有机农业委员会(National Organic Agricultural Board,NOAB),参与有关政策和项目的制定,并监督国家有机农业计划的顺利实施。

3.保护环境。除了通过不使用化学物质以避免污染环境和农作物,国家有机农业委员会还将引导农业实践中通过适当的分选、收集和堆肥方法来减少工业废物和社区垃圾,从而为生产有机物提供所需的原料和肥料。

4.有机产品认证、注册、公示。《有机农业法》第10-11条、第15-18条规定了农业和渔业产品标准局(Bureau of 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Product Standards,BAFPS)是有机产品的认证主管部门,各有机认证机构或实体需要得到该部门授权并接受其监督。该部门还需要负责制定认证程序和规则,例如认证机构的合理设置以便于有机产品认证工作。关于申请认证应提供的信息、认证有机产品的标签要求等也有详细规定。

5.有机农业激励措施。根据该法第24条相关规定,对于符合菲律宾国家标准的农场,农业部将会给予现金奖励。政府其他部门,如土地改革部(Department of Agrarian Reform,DAR)、科技部(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DOST)、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Dep ED)、内政和地方政府部(Department of the Interior and Local Government,DILG)、财政部(Department of Finance,DOF)、菲律宾土地银行(Land Bank of the Philippines,LBP)等都将从其职能范围内提供技术、资金、师资、贷款、税收优惠等支持。

四、菲律宾农业投资环境及案例分析

(一)区位环境分析

菲律宾以热带经济作物生产为主,农产品生产率较高。菲律宾自然环境有利有弊,其有利的自然条件,为菲律宾的热带农作物的生产提供了充足的热量、充沛的水源,形成了优越的水热条件;不利方面则是台风灾害天气、可用土地较少。但是,菲律宾农业土地80%集中在大地主手中,交给农民进行耕种,其余的农用地则为大公司承包开展投资种植。因此投资者获取土地的成本较高。

    (二)政策环境分析

《2017年投资有限计划》是菲律宾政府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制定的一份促进国内外投资的总体计划,其主要列举了2017年受菲律宾政府鼓励投资的领域,并结合菲律宾投资相关的法律、法令所规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投资相关领域的企业提供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三)投资案例分析

中国某公司在一位菲律宾华裔的介绍下,同意赴菲律宾某省合作经营农业。菲方合作的目的是引进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提高稻谷产量。受邀的中方是一家以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的单位,有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尤以粮食生产技术著称,中方完全能满足菲方的要求。

双方很快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合作开发农业,初期以种水稻为主,以后逐步发展果林业、水产养殖业以及生产加工、销售的综合经营。合作计划中,先建成水稻高产示范区。由菲方提供初期资金和土地,中方提供技术和管理,年得80%归菲方,20%归中方,中方还考虑将利润再用于其他项目的投资,如果项目进展顺利,菲方可在两年内收回全部投资。

这本是一项互利互惠的项目,但当中方专程赴菲律宾签正式协议时,因菲方无法提供土地而空手返回。

为何项目流产,其症结何在?第一,该项目的合作方在提出合作时考虑欠周,投资者只看到了菲律宾国内对粮食需求增加,农业生产有利可图,却忽视了对菲律宾农业开发和农村情况的了解,缺乏可行性调查,对农业开发将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估计不足。第二,当地政府对该合作项目支持力度不够。政府在最基本的土地问题上,未能给予全力的支持和必要的帮助。第三,参与合作的中方对菲律宾情况缺乏了解。其欲开发的水稻高产示范区,需要大面积的土地,但是根据菲律宾的有关规定,导致其很难达到前期计划中所需要的面积,同时如果从农民手中出资购买土地,成本太高。这就使得最基本的土地问题无法解决,难以进行现代机械化、科学化的生产,更难以达到高产示范的效果。

通过对前述案例的分析,可看出,中菲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中菲双方官方层面的沟通和联系渠道不畅,民间的合作往往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有力配合和政策支持,因而成功率不高。第二,中菲双方彼此缺乏了解,设想或脱离了现实。其实,在项目前期,如果中菲双方能多开辟官方层面的联系和沟通渠道,譬如由政府出面定期组织投资洽谈、招商会、合作项目发布会等活动,使投资者可从中获取信息,避免合作的盲目性,必要时,由政府直接参与合作项目的制定与实施,加强双方交流与了解,该项目也不至于不了了之。菲律宾自然条件较好,发展农业的潜力很大,但介于其农业存在栽培管理粗放、水利设施不齐全、机械作业程度低等因素,导致科学种田水平不高,规模化经营程度较低。若能通过合作经营的方式,将中国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同菲律宾的自然条件相结合,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必能加快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五、菲律宾农业投资趋势及建议

菲律宾的水稻产品因为技术较落后,使得其目前而言水稻产业相对较为落后,但其水稻生产却拥有很大的潜力,条件非常好,加之国际水稻研究所设在菲律宾,因此对菲律宾水稻的科研和生产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中菲两国农业合作蓬勃发展,来自中国的蔬菜、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在菲生根,而菲律宾的香蕉、椰子、芒果等也相继涌入中国市场,中菲在农业方面优势互补,合作前景十分广阔。菲律宾农业发展潜力巨大,但仍处于自然经济状态,栽培管理粗放,水利设施不齐全,机械作业程度低,规模化经营程度更低。随着中菲农业合作的开展,中国可通过与菲合作,提供技术培训、自助兴修水利、培育良种等方面的合作经营方式,将中国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与菲律宾优越的自然条件相结合,拓展新的农业合作方式,降低菲律宾农民的生产成本,从而使菲律宾的稻米与东南亚其他国家相比更具竞争力,并通过这么一种合作模式,扩大到其他领域,加快中菲两国经济合作的开展。

在投资农业时,投资者应注意密切关注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积极寻求两国政府的支持,加强与两国政府的沟通交流,确保信息对称和丰富可利用的资源。通过利用国家间非官方和官方的合作交流,加强与官方层面的联系和沟通,避免投资项目合作过程中的盲目性,同时加强专业性人才的培养,保证在投资过程中可以严格把关,将投资风险降至最低水平。

第十五章 电子制造业法律风险

一、菲律宾电子制造业行业发展概况

菲律宾电子制造业和菲律宾的农业一样,都是菲律宾的支柱产业,但与农业相比,菲律宾的电子制造业具有更加光明的前景。

    (一)菲律宾电子制造业概述

菲律宾电子业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兴盛于80年代后期,最终于90年代后期取代农业成为菲律宾出口创汇主要产业。进入本世纪后,电子产品更是成为菲律宾对外贸易的主要产品。据统计,2005年菲律宾所有产品进出口总额为881.76亿美元,而2005年的电子产品进出口总额达到392.55亿美元,占所有产品进出口总额的45%。其中,电子产品出口额超过其他产品出口额总和并占总出口额的67.29%。菲律宾电子产品包括半导体及其配件(集成电路、晶体管、二极管、电阻、电容器、变压器等)、电子数据处理器(电脑、打印机、显示器、驱动器、硬盘、光盘等)、办公设备、电信设备、通讯及雷达、控制器及测量仪器、医疗及工业用仪器、车载电器、民用电器。在这些电子产品中,半导体及其配件的出口额几乎占所有电子产品出口额的3/4。据菲律宾贸工部数据表明,2005年菲律宾电子产品出口总额为273.04亿美元,同比增长2.16%。其中半导体及配件出口202.19亿美元,同比增长8.08%,占据了出口的74.22%;办公设备出口1.95亿美元,同比降低了7.63%,占据了出口的0.71%;医用及工业用仪器出口644万美元,同比增长59.41%,占据出口的0.02%。

菲电子产品的进出口市场,特别是半导体产品的市场主要是美国、欧洲和日本。近年来,中国大陆也成为菲电子产品的最大市场之一。据菲律宾统计,2005 年中国大陆进口菲电子产品达40多亿美元,同比增长 53%,成为菲电子产品第三大出口市场。2016年菲律宾电子行业有望收复失地,在稳定和强劲的需求拉动下,预计2016年出口收入将创记录地达到310亿美元。菲律宾公司半导体和电子行业协会(SEIPI)主席Dan Lachica称,“2016年我们的目标是增长2%-5%,出口收入是300亿至310亿美元。在会员企业不断推出新产品、新技术的带动下,出口额将可能再次突破原最高点310亿美元”。

菲律宾电子行业有以下特点:由于菲律宾投资环境比较宽松,允许外国企业在一些地方投资设厂,可以拥有100%股份。另外,由于菲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菲律宾又是讲英语的国家,不存在语言障碍等优势,很多跨国公司都愿意来菲投资。据统计,从2000年到2004年,有300多家电子企业进驻菲律宾。这些企业大部分是来自日本、美国及欧洲的国际知名企业,如英特尔、德克萨斯、东芝、富士等。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家用电器外主要以外销为主,在菲国内很少销售。企业的生产形式主要以装配、检测为主。该行业也是解决菲劳动力就业的一大渠道。据菲投资署及经济特区管理署统计,到2005年12月为止,从事本行业的技术工程人员共40多万。仅2005年,跨国公司就在菲投资7.63亿美元,为菲解决2.5万人就业问题。

菲电子产品在中菲两国贸易间具有特殊地位。据菲方统计,在出口到中国的产品中,菲电子产品占一半以上,尤其2005年竟占到85.9%。另外,通过几年来菲方统计的中菲贸易数据比较,可以看出,中菲两国贸易的增长依赖于两国间的电子产品贸易增长,两国间贸易的增长速度取决于电子产品贸易的增长速度。

    (二)菲律宾电子制造业发展的环境

近年来,国外电子厂商对菲律宾的投资迅速增加。来自日本、台湾、荷兰、韩国和美国等地的主要电子制造商均在菲律宾拥有生产设施,其中有许多厂商已开始就地设计产品或将其发展成为全球出口基地。1997年亚洲经济危机,菲律宾遭受的影响没有其它东南亚国家严重,持续的时间也不很长。危机后菲律宾国内工业用地价格下跌了15-20%。一些分析家称,目前是私人开发商在菲律宾开发产业用地的大好时机。

据菲律宾半导体与电子产业公司(SEFII)的统计,目前菲律宾国内电子行业的公司总数已达462家,其中菲国内公司138家,日本公司133家,韩国公司46家,美国公司39家,中国台湾公司20家,德国公司11家,荷兰公司8家,其它国家的公司67家。

在全球电子业的发展中菲律宾电子产业环境具有竞争力。其中,对各大跨国公司最有吸引力的是菲国内的3000万训练有素、英语流利的劳工队伍。在菲境内的外国生产公司只需对当地劳工进行6-8周的技术培训就能上岗。菲国内工资相对菲国内劳工的素质而言也很有竞争力。生产岗位操作工日工资为6-7美元,生产经理月工资为950-1500美元,生产管理人员月工资为450-700美元。其次是地理条件优越。从首都马尼拉到东南亚任何国家的路程都不到4小时。这对约有5亿家潜在用户的东南亚市场的电子制造商来说是很重要的。

此外,政府试图使菲律宾成为半导体和电子元器件的生产投资基地,因此在菲建厂的国内外电子公司数量日益增加。1998年菲国内电子项目的投资额达到6.71亿美元分析家预计1999年这方面投资额将再翻一番。

由于菲国内劳工的素质高和雇员流动率低,所以在菲国内生产顺利的跨国公司都扩大了生产规模。后来的投资者应选择不同的方式进入菲律宾市场。例如,可和当地公司协议成立合资公司,从而与当地公司共担建厂和经营的风险。而那些以小投资寻求灵活经营的厂商则可与当地电子公司签订转包生产协议。此外.菲律宾法律还允许外商在菲律宾独资建厂,独立经营,菲律宾政府管理部门已承诺将重新审查一切与经济有关的政策使菲律宾成为对国外电子和半导体公司更具吸引力的投资场所。政府还决定降低国外公司在菲律宾经营的成本,重新审查在税收、劳力和电力供应、运输、基础设施及管理等方面的经济政策,以便采取改进措施。

    (三)菲律宾电子制造业背景分析

在菲律宾面向出口工业中,电子是最为重要的部门。七十年代以来,这项面向出口工业的发展,无疑对改变菲律宾长期以来主要依赖传统农林矿产品出口的贸易格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项工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

在五十年代,菲律宾只有小型的电子修理服务工场,六十年代电子装配业务开始有所发展,到七十年代才开始生产一些供电子产品装配的较低档次的零部件,半导体的生产也开始获得发展。到七十年代后期,电子产品出口的增长使菲律宾政府日益重视其发展,并以各种奖励政策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进行投资,除了给予面向出口工业所享有的各种奖励以外,对在菲律宾投资署注册的电子公司还额外给予所得税和进口税、承包税以及累积利润税豁免。此外,对注册的外商也给予出口净外汇收入2% 红利税豁免,以作为外商把技术转移给菲律宾当地公司的交换等。这些鼓励政策吸引了国外投资者投资,菲律宾国内公司与跨国公司亦转包联营电子业,如到1985年6月为止,在菲律宾投资署、证券交易委员会、出口加工区管理署和劳工就业部注册的半导体公司就有49家。据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统计,1980至1985年期间,投资于电子工业的投资厂家年平均占制造业投资总厂家数的9%。

从产品结构看,菲律宾电子工业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①日用电子产品、计算机和工业用电子产品;②电信产品;③电子部件与半导体;④计算机软件与服务。在这些产品中,半导体居于主导地位,约占80%以上。

从生产结构看,半导体工业的生产分为两大部分,即跨国公司生产部门与菲律宾企业生产部门。实际上,跨国公司才是真正的半导体生产者,而菲律宾企业只不过是转包生产者。跨国公司有Motorola、AMD、Intel、AMI、TexasInstruments和AnalogDeviees等。这些跨国公司在其母国设计、制作电子精密部件,然后在菲律宾组装。跨国公司在菲律宾半导体工业企业总数中的比重已从1977年占18%上升到1980年的65%。另一方面,与跨国公司从事转包安排的菲律宾企业从这些跨国公司中接受组装业务。这类菲律宾公司主要有 Stanford Microsystems, Dyneties和半导体器件公司。

电子工业的发展对菲律宾出口额的增长、减轻对传统初级产品的依赖以及创造就业机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1988年半导体出口额达12.07亿美元,比1976年0.77亿美元增加了14.7倍。1989年电子产品出口总额达13.9亿美元,占该年菲律宾出口总额78.2亿美元的17.8%。在1977至1980年间,电子工业就业人数的年均增长率达56.8%(在菲律宾电子业就业总人数中,跨国公司占40%—45%)。

二、菲律宾政府对电子制造业的支持

菲律宾本国电子制造业的繁荣与菲律宾政府对电子制造业的支持密不可分。21世纪以来,菲律宾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发展与电子信息产业相关联的业务,并将经济增长源从依赖海外劳工汇款带动的国内消费转变为由本国与外国投资带动的经济增长推动菲律宾的经济转型。现菲律宾政府对电子制造业有以下方面的支持。

    (一)法律、政策的大力扶持

在政策支持方面,菲律宾国家经济发展署在2011年制定了《菲律宾2011~2016年发展计划》。该《计划》中提出了“实现持续的、产生大规模就业和贫困缓解”的“包容性”经济增长,采取一系列战略性措施来提高电子工业的竞争力,其中包括加强经济区建设和增强对民族品牌的认同意识;改善经商环境提高生产率和效率;对优先发展领域进行重点干预并支持中小制造厂商增加市场准入,拓展产业集群发展,加大竞争力文化以扭转菲律宾制造业在GDP中占比的下跌以及全国总投资率下降的窘境。

根据该《计划》,菲律宾决心在不久的将来建立具有全球竞争力、有强大的前向和后向联系的电子制造业部门。在优质管理供应链的支持下,菲律宾争取在汽车、电子、服装和食品等领域成为区域和国际生产网络中的枢纽,以使制造业贡献占总增加值的30%和总就业的15%。为了达到复兴制造业的目标,菲政府制定了一条经济结构转换路线图。短期目标是从2014~2017年保持比较优势产业的竞争力,加强新兴产业,增强现有行业的能力;中期目标是从2018~2021年将经济重心转移到高附加值的经济活动,在制造业的上游或核心部门进行投资,把制造业与农业和服务业链接和统一起来,创建一个制造业创新生态系统;长期目标是从2022~2025年继续技术升级,以保持一个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制造业。菲律宾外国投资政策的主要依据是1991年《外国投资法》,这就为在菲律宾进行电子制造业投资的投资者提供了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二)跨国公司的支持

菲律宾电子产品技术结构的科技含量比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和墨西哥还要高。在外资投资方面,菲律宾政府决定降低国外公司在菲律宾经营的成本,这一项措施有利于跨国公司对菲律宾电子制造业的投资和支持。跨国公司之所以热衷于投资菲律宾的电子产品制造业,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菲律宾工业化发展方向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从进口替代转为面向出口,政策的激励重点放在促进非传统性制成品的出口,尤其是促进高科技与劳动密集型电子产品的生产与出口。

其次,20世纪90年代初,菲律宾的对外开放政策获得实质性的发展,相对宽松的外汇管制、新制定的激励外资投资方案、各种吸引外资的总统行政令与特别政策为外资的进入提供了便利。

再次,菲律宾政府颁布特别经济区法,创立了出口加工区署,并授予经济区署很大的权力,包括征用土地权,给予在出口加工区投资的企业更多的优惠待遇等。

最后,菲律宾的劳动力素质(包括劳动力的技术水平和会说英语的能力)相对较高,拥有较多的技术人员,劳动价格又相对便宜。工人的纪律性、培训的可塑性和忠诚程度均比其他国家要好。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更多的跨国公司才热衷于投资菲律宾。此外,自2017年起,菲律宾政府管理部门已承诺将重新审查一切与经济有关的政策,使得菲律宾成为对国外电子和半导体公司更具吸引力的投资场所。

三、中菲电子制造业比较分析

对比分析我国与菲律宾电子制造产业不仅有利于了解菲律宾电子制造业的情况,也有利于我国与菲律宾在此产业上进行优势互补,加大对菲律宾的投资优势。电子制造业在我国和菲律宾都是重点制造行业,都属于支柱产业之一,两国的电子制造业既存在相同的特征也存在不同的特点。下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中菲两国电子制造业的相同点

首先,两国选择电子制造业的理由相似。电子制造业相较于其他产业更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国和菲律宾都属于人口比较稠密的国家,尤其是中国,所以两国都选择了需要大量劳动力的电子制造业以便加大就业率并快速发展本国经济实力。

其次,两国使用的政策类似。在两国打开国门,准备发展电子制造业时,正处西方国家意欲摆脱此类生产过剩的产业,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投资并将该产业转移至本国,两国都实施了极为宽松的投资政策。

    (二)中菲两国电子制造业的不同点

首先,在产业规模上,在2011年我国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实现销售收入7.49万亿元,约为1.2万亿美元,手机、计算机、彩电等主要产品产量分别达到11.3亿部、3.2亿台和1.2亿台,占全球出货量的比重分别达到70.6%、90.6%和48.8%,均名列世界第一。而与此同时,东盟十国总的电子制造业增加值约为3377.7亿美元,占东盟GDP的23.4%,因此可以看出,菲律宾的电子制造业的产业规模远远小于我国的电子制造产业规模。

其二,在产品类型上,我国的电子制造产品主要集中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部件、手机及零部件、集成电路、彩色电视接收机,上述产品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6.5%。而菲律宾的电子制造产品最重要的是半导体、微处理器,另外,电子数据处理器(电脑、打印机、显示器、驱动器、硬盘、光盘等)、办公设备、电信设备、通讯及雷达、控制器及测量仪器、医疗及工业用仪器、车载电器、民用电器等也属于菲律宾电子制造产业范围之内。由此可见,我国与菲律宾在电子制造产品类型上还是存在区别的。

其三,在研发投入方面,我国企业对电子制造研发投入迅猛增长,逐渐成为带动全球研发投入的重要引擎。2011年,中国研发投入规模约为1749亿美元,占GDP的2.4%。比较而言,东盟十国中的菲律宾研发投入占比仅为0.2%。研发投入意味有着产业产品创新,在此意义上,中国远高于菲律宾。

其四,在出口额占有比重上,对于我国来说,电子制造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制造行业之一,其所生产的产品占我国出口总额的93.4%,与此对比的是菲律宾的电子制造产业出口产品量占其国家出口总额的50%,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相比于菲律宾有着更为成熟的工业体系。

最后,在投资环境上,虽然两个国家都设置了宽松的投资环境,但是两国投资环境却存在很大差别。近些年,中国为了去除多余的过剩产能,加大了产业控制,原本很宽松的外国投资优惠政策也逐渐严格并变窄,这就刺激了诸多国外投资者和外国资本纷纷向外转移。而今虽然中国对外国投资仍然存在优惠,但主要集中在中高端知识技术上。此外,由于中国劳动力人口在下降,以往的“人口红利”优势减少,用工成本增加。而相比较而言,菲律宾则更为吸引投资者,首先菲律宾对外国投资设置了极为便利与优惠的条件,例如,允许外国企业在一些地方投资设厂,可以拥有100%股份。其次,菲律宾的劳动力成本相对低廉,最后,菲律宾的官方语言是英语,相较于中国,其不存在语言障碍。从以上这些原因可以看出,在投资环境上,菲律宾比中国更占一些优势。

综上所述,菲律宾与中国都是基于相似的理由选择在本国之内发展电子制造业,也一样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投资政策。但是,在产业规模、产品类型、研发投入和出口额占有比例上,两国的电子制造业都存在不同,甚至中国占据优势地位。但是在具体的投资环境上,由于中国客观人工成本的上升、语言障碍的存在和产业升级政策的指引,导致投资环境略逊于菲律宾。

四、菲律宾电子制造业法律风险分析

电子制造企业在跨国投资过程中经常会面临各种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长久以来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种。中国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投入更是少的可怜。实际上,企业的投资法律风险防范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大量事实证明,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往往会给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严重后果。特别是占企业总数较大比例的电子制造业,这类企业中很多中小型企业实力薄弱,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抵御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均有明显差距,往往一次失误就会给企业带来颠覆性的灾难。

    (一)电子制造业投资法律风险概述

由于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处于起步阶段且缺乏经验,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地理位置相近、人文环境相似的东亚和东南亚地区。在亚洲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建立全球生产体系,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效率最大化的目标。但是,在亚洲地区进行投资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技术成熟和生产能力过剩的纺织服装、家电、机械、电子等行业,这类市场进入门槛低、主要体现在价格竞争,企业竞争优势主要来自于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低廉的初级劳工成本。所以,中国企业将面临可能因违反当地 《劳动法》而引起罢工的法律风险,另外,也可能因利用当地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在当地投资建厂因违反当地《环境法》而引起的违反合约等法律风险。

    (二)电子制造企业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

1. 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之一。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形式有:合同签订过程中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合同履约过程中相对方履约能力下降或合同的主体、内容变更导致的法律风险;因诚信缺失发生合同诈骗而导致的法律风险;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导致的法律风险等等。

2. 法律风险

中菲合资企业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还会因为自身的不规范行为及外界的行为,可能受到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管制风险,各种侵权纠纷等法律风险。

    (三)造成上述在东道国投资的法律风险主要原因

1. 战略意图不明确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是以短期内获取廉价资产或资源为导向进行海外投资,只是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非真正为了了解自身投资,缺乏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思维,这势必导致中国企业因盲目海外投资而造成投资失败。

2. 国际投资保护主义升温

在国际投资大潮下,一些国家总是曲解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战略意图,认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会对他们国家造成威胁。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以“政治压力”为由,通过一系列程序,损害我国企业利益,甚至随意撕毁协议。

    3. 中国企业海外整合能力不足

中国企业通过并购进行海外投资,并购后企业之间能否尽快有效整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海外并购能否成功,而整合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最重要的是在双方文化的整合上,据调查我国企业有60%的并购案例失败于整合阶段。

五、菲律宾电子制造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电子制造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尽量把法律风险化解在规范的常规管理之中。首要工作,则是要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把防范法律风险贯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中。

其次是要建立一套适合企业的法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定期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对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做一分门别类的整理归纳,然后请资深律师或法律专家对相似法律风险进行集中评估,按风险的种类和大小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对类似或相同法律风险形成较为成熟的防范模式。在这过程中企业要尽量做好做足 “走出去” 开展海外投资的前期准备,深入了解菲律宾当地的政策法律、民族宗教、文化民俗等方面的情况,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国家制定差异化的进入策略和风险防范策略,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加快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但具有必要性,而且也具有经济效益,能够以最小成本避免更大风险和损失。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使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从事后处理法律纠纷向事前防范转移的有效制度,它通过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企业的良性运转和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企业聘请法律顾问一方面有针对性地选择企业适用的法律法规,分类、分层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员工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骨干的法律素质和法制意识,另一方面开展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者、合同管理人员等人才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的能力。

    (三)重视合同证据工作,防范合同陷阱和风险

跨国投资法律风险防范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战略发展的各个方面,其中合同是企业经营行为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合同管理最重要的问题是改革应收账款管理,按照全程信用管理模式的基本流程和原理,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改变销售和管理决策严重失控的局面,在企业内部形成科学的制约机制。这种制约机制的主要特点是将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当作一个动态的过程来管理,这个过程大致包括谈判、签约、担保、审批、履行、结算,对这六大环节应制定规章制度,定期考核,随时抽查,有问题及早通报。合同订立后应考核其合理性、合法性、履约率及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的建立情况。合同履行中应随时抽查,避免秋后算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应加强企业内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实施全程信用风险控制,即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以及每一个关键的业务环节进行综合性的风险控制,包括以客户资信调查评估为核心的事前控制,以交易决策的信用审核为核心的事中控制,以及以应收账款催收的专业化监控为核心的事后控制。

由于缺乏证据意识,一些企业陷入“有理乏据”的尴尬境地,在经济纠纷中吃尽苦头,造成一些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法律注重证据,因此,企业应当重视经济合同文本、凭据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一旦涉及经济纠纷,要及时调查经济往来记录,查阅原始档案,搜集、保全相关证据,提高胜诉的机率。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合同公证、见证的重要作用,对大额合同、重要合同依法进行公证、见证,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四)建立其它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企业应该在法律顾问的帮助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索赔诉讼事项管理、劳动关系法律事务管理、环保、人身健康和安全法律事务的管理等各方面的制度,理顺流程,防范企业系统风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要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存在的工商、税务、安全以及各类监管等执法风险;同时,工商年检、各类资质办理、分公司子公司注册注销等事务中,应当聘请法律顾问进行。

    (五)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中国电子制造企业海外投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如可视情况放弃股权,以获得资源能源的稳定提供,减少东道国菲律宾的民族抵触情绪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实践中要处理好与菲律宾的关系,这些关系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要不违法,认真遵守菲律宾本国法律,包括税法、环保法、劳工法等,尊重当地民俗和文化; 二是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注重与当地社会各阶层积极沟通交流; 三是要尽力实施用工的本地化。“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特别是当前的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更要认清现状、熟知风险、抓住机遇迎接新一轮国际贸易所带来的挑战、采取必要的指导与协调等一系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