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
1.范围。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不适用于选举,土地注册,征税用的土地清册,加入国籍及破产程序案件。
2.管辖。(1)关于不动产的诉讼:涉及到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不动产的利益的,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或部分不动产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强行进入他人不动产和进行扣押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或部分不动产所在地的自治市或者市一级的法院审理。(2)有关人的诉讼:其他的诉讼应由原告或主要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或主要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在菲律宾的所在地不是住所地,由原告的选举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中的一个在菲律宾无住所或无法在菲律宾境内找到,并且诉讼将影响原告的人格地位,或者上述被告有财产在菲律宾,诉讼将由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或部分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有特别规则或特别法规定的案件或在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以合法书面的形式排除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适用该规则。
(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1.原告和被告。只有自然人、法人或法律授权的实体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丈夫和妻子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提起诉讼或被诉。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在其父母、监护人的协助下参加诉讼。
2.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人。
3.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需有诉讼行为能力。
4.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做出矛盾的判决。而共同诉讼人是指参加到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只要当事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就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提起诉讼。但法院不能允许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参加到诉讼中或要求他们承担诉讼费用。共同诉讼人分为法定共同诉讼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如果应该合并诉讼的原告不愿共同诉讼,他应该选择一个被告并将理由陈述在诉状里。
5.诉讼代表人。当一个案件中当事人的人数太多而不可能全部参加诉讼时,法院应找到他们中的一些应作为保护全部有利害关系人的代表来提起诉讼或应诉。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参加诉讼来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
(三)诉状
1.诉状的概念。诉状是指写明具体诉讼请求的书面文件和提交法庭要求公正审判的当事人的理由。
2.诉状的结构。(1)诉状的开头介绍。应在诉状中写明法院的名称、诉讼请求的标题、摘要的编号。诉讼请求的标题应指明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和每个案件参加人的姓名。(2)诉状的主体包括名称、当事人的主张、请求的救济和递交诉状的日期。当事人的主张可以分为几个段落,为了便于识别给每一自然段加上序号。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理由,第一个诉讼请求的前面应标明“第一个诉讼请求”,第二个的前面应标明“第二个诉讼请求”,以此类推。诉状中应具体指明当事人要寻求的救济,当事人应注明提交诉状的日期。(3)签名和地址,每一份诉状应由当事人或代表他的律师签名,并留下除办公室收件箱以外的地址。律师的签名证明他已读过诉状,并表明以他的法律知识,所知的信息,有理由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没有签名的诉状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因当事人疏忽而漏签,法院也可以裁量当事人补签。如果律师故意递交一份没有签名的诉状,或签署一份违反诉讼法条款或提出诽谤性的、不体面的主张或未能及时向法院报告其更换的地址,将受到纪律惩罚。(4)证明属实的宣誓,除非法律或法规有特别规定,诉状无需宣誓、证明或提交宣誓书。宣誓书的内容包括宣誓人己经读过诉状并且诉状里的主张依宣誓人的观点是真实正确的。
原告或主要当事人应在诉状中发誓证明下列内容:A.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向其他法院、审判机构或准审判机构提起诉讼;B.如果就同一事由同时还在其他法院或审判机构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应向法院完整的报告审判现状;C.如果当事人知道相同或类似的诉讼正在审判中,他应在其向法院提交诉状的5天内报告法院。
如果未能遵守上述要求,仅修改诉讼理由或诉讼请求是不行的,案件将被取消。
3.诉状的修改。当事人有权在其递交诉状后10天内,当事人另一方未答辩前修改其诉状。在不伤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随时修改诉状中当事人的姓名错误或其他明显的错误。如果当事人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应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应允许当事人补充诉状。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法院同意修改诉状通知的10天内提出异议。诉状修改后,当事人应把修改后新诉状提交法院,新修改的部分应适当标明。修改后的诉状取代原诉状,未在新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将视为当事人放弃其请求。
4.诉状递交的证明。诉状和其他文件的递交由案件记录证明。如果没有记录在案,当事人又声称已亲自递交诉状,那么诉状的递交应由法院掌管诉状递交的职员的书面承认,并由诉状的副件来证明已递交。如果由挂号信递交的诉状,诉状的递交可由挂号信的单据和办理挂号信业务的邮局工作人员来证明。
(四)期间
1.期间的计算。在计算上述法律规定的时间时,指定期间开始的一天不包括在期间内,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院所在地的法定假日,期间的到期日应为下一个工作日。
2.期间的耽误和延展。如果当事人有合法理由而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期间应在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延误的期间不能计算在期间内。
(五)送达
1.当事人出庭,如果法院没有指定把各种书面文件的副本直接交给当事人,那么应由他的律师或当事人中的一个接收诉讼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副本。如果一个律师代表多个当事人出庭,他只有权得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一份法律文件的副本。
2.法庭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内容。所有的判决书、裁决、命令、诉状和书面诉讼请求的副本、通知、出庭记录、要求或其他的类似法律文件都要由法院送达相关当事人。上述法律文书可以由法院通过派人亲自送达或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3.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可以通过法院派职员亲自把法律文件原件送达事人或通过寄挂号信的方式或其他方式送达。(1)向当事人亲自送达;(2)法院职员可亲自将法律文书的副本递交给当事人或其律师,或者把法律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办公室由负责的人接收。如果当事人的办公室没有人、找不到或者没有办公室,法院职员应在早上8点至晚上6点之间把法律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其律师的住所,并由足够年龄和判断能力的人接收。如果法院派职员亲自把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法院的职员应在文书上签注递交时间和日期。(3)通过邮寄送达。如果知道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办公室地址,可以将法律文书副本装在一个密封的信封里寄到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办公室。如果不知其办公室的地址而知道其家庭地址,可以要求邮局按其家庭地址邮寄,如果邮递员找不到信封上的地址,应在找不到地址的10天内返还邮寄者。如果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方式把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寄出挂号信的日期将被认为是递交法律文书的日期。寄出挂号信的日期依邮局的邮戳为准。(4)其他的送达方式。如果法院不知道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办公室和家庭地址,上述法律文书能用亲自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法院派去送达法律文书的职员证明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不能送达的,送达任务结束。如果一方当事人经公告传唤仍下落不明,法院判决、命令、或裁决可通过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4.传票的送达。(1)传票的内容。传票由法院签发并盖章送达被告,其内容包括:A.法院的名称和递交诉状的当事人的名字。B.被告法定的答辩期间。C.被告不答辩的后果。 (2)对不同对象的送达。对国家公共机关的送达,如果被告是菲律宾共和国,传票应送达大律师,如果被告是省、市或自治市政府或其他公共机关,传票应送达这些机构的行政长官或法律指定的应送达的其他官员。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的传票送达,当几个人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以他们共同的名称被诉时,法院可将传票送达他们中的任何一个或实体的负责人或实体的办公地点。对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送达,当被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其他无行为能力人时,如果被告有监护人,传票应亲自送达给被告和其监护人。如果被告无监护人,传票送达原告要求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传票也应送达其父亲或母亲;对国内的私人法人实体的传票送达,如果被告是公司、合伙企业或按照菲律宾法律成立的其他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传票应送达公司的董事长、负责人和合伙人、公司秘书或法律顾问。对外国私人法人实体的送达,如果被告是在菲律宾经营的外国私人法人实体,传票应送达法律规定的实体在菲律宾的代表机构,如果没有代表机构,传票应送达法律规定的政府部门或其在菲律宾的任何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正在服役的罪犯的传票送达,当被告是一个正在服役的罪犯时,传票送达到其囚禁场所的负责人时,传票视为送达完毕。对身份下落不明的人的送达,如果被告是身份下落不明的人,传票可以用公告方式送达。境外送达,如果被告不居住在菲律宾或不能在菲律宾境内找到,传票可送达被告在菲律宾境内的任何财产的管理人或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对暂时离开菲律宾的人的送达,如果被告是常住菲律宾的人,但在传票送达时暂时不在菲律宾,传票可留置送达。
5.送达方式和递交诉状的优先。法院公文的送达和诉状的递交及其他文件,最好亲自行为。如有特殊情况,应同时递交书面文件解释不能亲自行为的原因。违反此条规定将被视为诉状和其他文件不曾递交。
6.送达的证明。亲自送达的,由签收文件的当事人的书面承认和送达文书的回执证明。
如果是平信送达,由投递平信的邮局工作人员来证明。如果是挂号信送达,可由挂号信的单据和办理挂号信业务的邮局工作人员来证明。挂号信的回执应在收件人填写完以后立即递交法院。
7.送达的完成。亲自送达完成与实际送达的结束,如果法院无特殊规定,平信邮寄的送达完成于邮寄后的10天,挂号信的邮寄送达完成于当事人收到邮件或当事人收到邮递员第一次通知后的5天。
(六)诉讼保全
下列案件可适用财产保全:1.在因合同、准合同、违约、准违约等原因提起的金钱或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恶意欺诈其债权人并要离开菲律宾;2.对官员、公司管理人员或律师等人员的贪污和欺诈行为提起的诉讼;3.被告企图转移、隐匿或处置其财产;4.被告在借债时有欺诈意图;5.被告为了欺骗其债权人已经或将要转移或处理其财产;6.被告并不居住在菲律宾或用公示方式传唤的被告。
当事人可向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法院扣押对方当事人在菲律宾的财产。除非被告提供相当于债务金额的担保,法院将发布财产保全令状。
对财产保全的顺序:1.不动产,包括正在生长的庄稼;2.可以人力转移的动产;3.股票或股份,或股票的收益;4.债权,包括银行存款金融利息和其他不能人力转移的动产;5.被保全的财产的利息。
(七)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
2.受理。(1)受理的意义。法院经过对诉讼申请的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应把该案件列入审理的日程。这是一宗案件被法院审理的前提。(2)不受理的理由。法院不受理一宗案件有以下理由:A.法院对被告方无管辖权;B.法院对诉讼内容无管辖权;C.主管不正确;D.原告无当事人资格;E.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由有其他的未决诉讼;F.诉讼理由被以前的法院判决禁止;G.诉状中无诉的理由;H.原告放弃诉讼请求;I、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实施;J、诉状的递交不符合法定程序。
3.民事诉讼的开始和诉讼理由
当原告向法院提交一份诉状,则诉讼开始。民事诉讼必须有诉讼理由。每一份诉状必须有一个诉讼理由,如果基于一个诉讼理由而提出数个诉讼请求,其中一个诉讼请求或根据其中一个法律依据做出的判决将作为驳回另一个诉讼请求的理由。合并诉讼的诉讼理由必须符合合并诉讼规则,并且不得包括特别程序和特别法规定的诉讼理由。如果合并诉讼中的一个诉讼理由属于地区审判法院主管,那么其他诉讼请求都可以由这一法院管辖,不管该具体理由是否由上述法院管辖。如果合并诉讼的诉讼请求主要是金钱赔偿,那么总的数额需要得到法院的同意。非法的合并诉讼的诉讼理由不能作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根据。应当事人的请求或法院依职权,分别处理诉讼请求。
4.审理前会议
审理前会议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开庭审理之前法院为审理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而进行的程序。审理前会议是强制性的,在审理前会议过程中法院应考虑下列问题:(1)除了诉讼以外有没有更好的解决争议方式;(2)对案件问题的简化;(3)有无修改诉状的必要;(4)双方有没有可能对案件事实达成一致;(5)对案件证人数额的限制;(6)有无必要暂停审理;(7)其他有助于处理案件的问题。
审理前会议的通知应送达当事人律师,如果没有律师,送达当事人。律师有义务通知他的当事人。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有义务参加庭审前会议。如果当事人不参加,他必须给出一个合法的解释或有其书面授权的代表出面提交解决争议的其他方式。当事人不参加的后果,如果原告不参加,那么这意味着原告撤诉。如果被告不出现,将由原告单方提交证据,法院将在原告的证据的基础上审判。
当事人应在庭审前准备会议召开前3日内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递交案件摘要。摘要内容如下:(1)当事人愿意协商或以其他万式解决争议;(2)已达成一致的事实;(3)争议的问题;(4)各自的证据;(5)证人的名字和数额和他们各自的证词。如果当事人不递交案情摘要,将产生与不参加审理前会议同样的后果。
5.庭前证据交换
任何一方当事人要从对方当事人那里得到有关的材料,需要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由法院送达被询问当事人,如果被询问方是公司、合伙或其他组织送达其负责人。对方当事人的回答,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回答人签名、宣誓。除非法院因申请或因职权延长或缩短期限,回答询问的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询问书以后的15天内递交回答书,并由法院送达询问的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想要让对方当事人承认有关材料和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可向法院递交申请并由法院送达对方当事人。
如果对方当事人在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递交一份否认申请书中的要求或解释其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对方材料的真实性的声明,其行为将视为对申请书内容的否认。如果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反应,其行为将视为默认当事人的请求。
6.开庭审判
法院将在开庭审理前至少5天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如果有最高法院的书面允许,则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案件。每次延期,法院无权把审判延期长于一个月,并且延期一共不得超过三个月。
按照法庭规则第3l条第2款的规定,除非法院有特殊理由,法院的审判应局限于在审理前会议的命令中所涉及的问题,并且按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出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2)被告出示支持其辩护的证据,反诉请求、第三人出示其诉讼请求。(3)如果有第三方被告,出示支持其辩护的证据、交叉请求、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4)如果有第四方,应出示支持其请求的证据和诉请。(5)已经提出反诉或交叉诉的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允许下出示支持其请求的证据。(6)当事人各方可各自出示辩驳他方控诉的证据。(7) 当事人可向法庭出示对方当事人已承认的证据作为断案依据。当事人双方就案件事实的某些问题达成书面一致的,直接将书面文件递交法庭,不需要出示证据。法院仅审理那些递交法庭的有争议的事实。(8)对证据的抗辩,在原告出示完证据以后,被告可以就原告提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抗辩,如果其抗辩请求未被法庭允许,被告还有权出示其证据。(9)判决。当答辩书没有说服力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指控,法院可按当事人的申请对案件进行判决。然而在判决婚姻无效或合法分居时,诉状中被指控的事实应重新审核。
合并审理,当法院将要审理的一些案件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资源和时间浪费,法院将把这些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7.判决和最终命令的做出。一份判决和最终命令的做出决定着案件的最终的是非曲直,判决书和命令应由法官亲自准备和书写,详细说明做出判决或命令所根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由法官亲自署名。
如果审判完的案件没有被上诉或请求再审,法院做出判决和最终命令将被记录在案。判决下达之日或最终命令做出之日就是被记录在案的日期。记录包括法官在最终判决或命令中对案件的处理行为部分并记录法院职员签名,和一份证明判决或最终命令已经执行的文件。
8.对恶意递交文件的惩罚。如果依照本法规则恶意提交证据或文件,或出于拖延时间的目的提交证据或文件,法院将命令违反规则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赔偿因其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对方当事人律师的费用。庭审结束以后,法院可能判决违反规则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蔑视法律。
(八)简易审判
1.申请。一方当事人在法院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后,可递交书面文件请求法院简易审判。要求简易审判的申请书应在开庭审理前至少10天递交法院。对方当事人可在开庭审理前至少3天递交反对简易审判的书面文件。
2.简易审判的程序。法院在简易审判时,只需检查呈送到法庭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并通过询问律师确定哪些证据无实质性争议,哪些证据有实质性争议。法庭只就有实质性争议的问题进行审判。
(九)二审程序
1. 从省、市、自治市一审法院到地区法院的上诉
自治市法院的上诉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上诉案件的名称和原审法院相同,只是当事人的名称改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上诉人应在接到原法院的判决或最后命令之日起15日内上诉。如果需要上诉记录,上诉人应在接到原法院的判决或最后命令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通知和上诉记录。上诉日期可因及时的要求重审或再审的申请中断。法院不允许延长递交重审或再审申请书的要求。
要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通知,上诉通知应包括上诉当事人的名字,原审法院的判决和上诉时间。只有在特别程序和单独或多个人上诉时,才需要上诉的记录。上诉状的形式和内容的记录由法院规则第41条第6款规定。上诉通知的副本和上诉的记录应由法院送达对方当事人。
上诉的有效和效力由法庭规则第41条第9款规定。在上诉期满以后,原审法院应把原判决的记录、诉讼文书和在法庭出示的证据转移到地区法院。原审法院还应把上述文件移交上诉法院的记录送达各当事人。地区法院的程序:接到完整的一审法院移交的诉讼文书时,派人通知各当事人;在上诉人接到通知以后15天内,应向上诉法院递交一份简要描述一审法院审判中存在错误的备忘录,在收到副件之日起15天内,被上诉人应递交其答辩的备忘录。如果上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备忘录,将被视为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递交其备忘录以后或者这一期间届满时,地区法院将在原审法院移交的文件和当事人递交的备忘录的基础上审理案件。
对一审法院未受理的案件的上诉,地区法院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维持原判或不同意原判。如果地区法院因一审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且地区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那么地区法院将作为一审法院审理该案件。如果地区法院不同意原判,将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如果一审法院审判了其没有管辖权的案件,而地区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那么地区法院应审理该案件。
2. 对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的上诉
对地区法院审理的不可上诉的案件有:不准重审和再审的命令;不准申请司法救济或相似的对判决的司法救济的命令;诉讼程序中非最终的命令;不准上诉的命令;在欺诈、错误或胁迫的基础上申请不执行判决,法院否定这种申请的命令;执行的命令;有多个诉讼请求的案件,在主案件尚未审理完时,对若干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不能上诉;驳回诉讼的命令。上述不能上诉的判决或最后命令,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按本法第65条的规定递交合适的特别民事诉讼。
普通的上诉,地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可以通过向上诉法院递交上诉通知来上诉。只有在特别程序或多个人或单个上诉中才不需上诉记录,在这种案件中,上诉记录应该与上诉状一同递交法院。普通上诉案件的时效,上诉人应在接到原审法院判决或最后命令的通知后15天内上诉。在需要上诉记录的案件中,上诉人应在接到原法院判决或最后命令的通知后15天内上诉30天内递交上诉通知和上诉记录。上述日期因及时的要求重审或再审的申请中断。法院不允许延长递交重审或再审的申请书的要求。如果自上诉人递交申请通过上诉记录的申请的附件之日起5天内没有递交反对书,法院将通过该申请书。
复审的申请,按照本法第42条规定,上诉人对地区法院一审的案件可以递交复审申请书。一方当事人要对地区法院做出的判决或最后命令向上诉法院要求复审,必须向上诉法院递交复审申请书,并缴纳500比索的押金,同时向地区法院和对方当事人送达申请书副件。申请书应在当事人收到其要求再审或重审的申请被否定的通知后15日内递交。复审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合法文件的原件和副本,这几项文件是指:A、案件当事人全名;B、具体的时间以标明未过有效时限;C、叙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争议的问题、法律或事实的错误和原因及根据;D、原判决或最后命令的副件。此外,申请人还需同时上交一份宣誓的证明书,证明其没有在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或其他审判机构就同一问题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没有遵循上述要求,法院将不受理该申请。
3. 对税收上诉法院核准司法机构的判决到上诉法院的上诉管辖
本规则适用于对税收上诉法院的判决或最后命令的上诉和准司法机构的奖励、判决、最后命令的上诉。准司法机构包括民事服务委员会、中央核算上诉委员会、安全和交换委员会、总统办公室、土地注册局、社会保障委员会、民事航空委员会、专利局、商标和技术转让局、国家电力管理委员会、能源管理委员会、国家通讯委员会、按照菲律宾共和国法令第6657条建立的耕地改革委员会、保险服务体系管理委员会、劳工赔偿委员会、农业发明委员会、保险委员会、菲律宾核能管理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工业建筑仲裁委员会和法律允许的自愿仲裁组织。本规定不适用于依照菲律宾劳动法典所作的判决或最后命令。
上诉人应在接到原法院的判决或最后命令之日起15日内上诉。如果公示是法律生效的要件,那么要在最后一次公示之日起15日内上诉。上诉所需要的文件和要求与普通上诉类似。
(十)再审程序
在上诉期间,如果有下列一种或多种侵害当事人实际权利的理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要求法院不执行判决或最终命令,并授权对案件进行再审:1、由于一般的谨慎不能防范的错误或疏忽等原因法院做出的判决或最终命令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2、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新的证据是指在审判时当事人无法发现并出示的证据并且新发现的证据可改变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
在上诉期间,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也可以对其处罚太重或证据不足或判决违法等原因要求重审。
再审申请书应采用书面形式,写明要求再审的理由和根据。由于一般谨慎不能防范的错误或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对当事人权利的损害须有足以反驳原判决的书面文件证明。当事人发现了新的可改变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的证据,必须由证人书面证明本应在审判过程中给出的证据或后来找到的真实的文件证据。要求再审的申请书必须详细指出判决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或违反法律的部分并递交判决应该依据的法律条文。
法院可能会不执行判决或最终命令并授权对案件进行再审,也可能会否定申请,并执行原判决。如果法院发现对当事人处罚太重或证据不足或判决违法,可能会相应地修改原判决或最终决定。
法院应在递交要求再审的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通过或否决申请书。
第一次申请被否决后,可第二次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理由应包括所有能找到的根据,没有提出的理由即视为放弃第一次申请再审的理由,应为在第一次申请时不存在或不能找到的理由。
如果根据本法规定,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判决或最终命令无效,案件应重新审判。但前一次审判所采纳的有效真实的证据,应在再审中采纳。
如果法院否定了当事人的要求重审或再审的申请,这种命令是不能上诉的,法院对原判决或最终命令的修改就是上诉的结果。
对法院错误判决,错误命令或其他程序还有以下两种救济:1、如果法院由于一般的谨慎不能防范的错误或疏忽等原因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或最终命令侵害当事人的权利,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做出判决或最终命令的法院申请原判决或命令无效。2、由于一般谨慎不能防范的错误或疏忽等原因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或最终命令使当事人不能上诉,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做出判决或最终命令的法院请求上诉权。
对本法规定的上述两种救济的申请书,应在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知道判决或最终命令或其他程序结果起60天后或被宣布无效起60天后,并且不超过判决或最终命令或其他程序结果做出之日6个月证实。
申请书还应和证明法院的判决或最终命令存在由于一般谨慎不能防范的错误或疏忽等原因的证明书一起递交法院。
如果申请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合乎本法要求,收到申请书的法院将发布命令要求对方当事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的15天内答辩。
对方当事人递交答辩状或法定期限到期后,法院将开庭审理。如果法院发现申请书中的指控不真实,将否决申请书。如果申请书中的指控真实,法院将宣布判决或最终命令无效,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重审或再审这一案件。
(十一)最高法院的审理
1. 最高法院一审案件的范围
只有申请调取案卷令状、诉讼中止令、执行令、责问状、人身保护、对司法人员或律师提起的纪律处分程序和有关大使、领事和其他各部部长的案件的中请书才可以递交最高法院。申请调取案卷令状、诉讼中止令、执行令、责问状、人身保护的一审案件程序应遵守宪法、法律和法院规则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第51条和本条规则并遵循下列规定:上诉法院的上述条款也同样适用于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具体规定中的条款不适用于最高法院;申请书中的18种文件和送达对方当事人的证据一同递交最高法院。
2. 向最高法院上诉
除了刑事案件中被判处死刑、终身监禁的案件以外,向最高法院上诉只有通过递交调取案卷令状的方式上诉。上诉案件的审理遵守宪法、法律和法院规则第45条、第48条第1款、第2款和第51条第5到11款、第52条和本条规定。
3. 最高法院不受理上诉案件的原因
最高法院可能因下列原因不受理的上诉案件:未能在有效时间内上诉;申请书中缺乏法律依据;未能按时上交各种费用和保证金;未能按照要求上交各种文件;未能遵循最高法院的各种通知和命令;上诉方式的错误;案件内容不在最高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十二)执行程序
1. 判决的申请执行
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在上诉期期满时,有申请执行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审判法院递交申请执行判决书
2. 在上诉期内对判决或最后命令的任意执行
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即使上诉期未满,有管辖权和拥有审判案件记录的原审法院有权执行原审判决或最后命令。在原审法院丧失管辖权以后,在上诉期内要求执行原判决或最后命令的申请书应递交到上诉法院。在开庭审判完成后,任何执行应在特别命令中说明原因。对几个单独或部分判决的执行与在上诉期间内对判决或最后命令的执行的条件是相同的。
3. 判决被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的效力
当一致性的判决被上级法院完全或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审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应发布命令来恢复执行前的原状或赔偿被执行人的损失。
4. 申请执行时效
一份最终的可执行的判决或命令应在判决或命令做出之日起5年之内申请执行。5年以后,法定的追溯时效到期之前,法院可强制执行。
5. 执行令状的发布、形式和内容
执行令状应包括下列内容:法院以菲律宾共和国的名义发布令状;指明发布令状的法院的名称、案件的标题和编号和法院的判决;要求执行人员执行的时间和方式。
6. 执行方式
执行的一般规则:如果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应对其动产或不动产执行判决所规定的数目;如果需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应按照判决规定可执行其继承人、租赁户的上述财产;如果需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应按判决规定的程序进行。变卖债务人的财产所得,应优先支付判决的费用和执行的费用;在每一份执行令状都要写明需执行的财产数额、令状发布的时间、当事人可采取的救济方式。
具体的执行过程。(1)如果当事人一方死亡,应按照下列方式执行:A.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死亡,应由其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递交申请书;B.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死亡,判决是针对债务人现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可执行其动产或不动产。(2)对金钱的执行。如果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全额支付执行令状上的金钱,被执行人应用现金或指定的银行支票按执行令状上的数目缴纳。诉讼费用或其他执行费用应由执行人员开收据,并由其上交发布令状的法院。(3)对具体行为的执行。对产权的转让、契约的交付或其他具体行为的执行。A、如果判决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土地产权的转让、契约或其他文件的交付或其他的具体行为。如果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该行为,法院将派人强制执行。B、变卖被执行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如果法院的判决是变卖被执行人的动产或不动产,那么在变卖被执行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时应遵循判决规定的程序进行。C、不动产交付或恢复不动产原状的执行,法院的执法人员可要求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以内交付或腾出该不动产,并恢复不动产的原状。否则,法院的执法人员可强制被执行人搬出不动产,转移财产上附着物的执行,当法院的判决包括去掉财产上建设或种植的附着物时,法庭审理后应申请发出的特别命令,法院的执法人员不可以破坏、摧毁或去除上述附着物。D.动产交付的执行,如果法院判决动产的交付,法院的执法人员应按照执行令状执行该动产并移交给有权占有该动产的一方。
(十三)诉讼证据制度
1. 免证事实
强制性的司法通知。法院可无需证据对下列事项作出司法通知:菲律宾的国界和政治史,政府的形式和国籍的标志,菲律宾的法律,各法院的印章,政治组织和菲律宾的历史,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自然法,时间的衡量和地理位置的划分。
为开庭而作的司法通知。在审判中,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发出通知当事人出庭参加审判的通知。
任意的司法通知。法院将对众所周知的知识或公众都承认的事实发出通知。
2. 证据的采纳
当事人向人们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除了在下列情况中:(1)原件或原物已经丢失或毁坏,不能在法庭上出示;(2)原件或原物由对方当事人保存;(3)原件或原物包含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如果由法院来检验需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4)原件或原物保存在公共机关里,当事人难以取到。
传来证据是在原始证据因上述原因不能在法庭上出示时使用。
当事人在提交诉状或答辩状后,对下列事实可进行口头补充:(1)在书面陈述中对实质问题的模糊不清、错误和不完善的地方;(2)在书面陈述中没有表达清楚的事项;(3)书面陈述的合法性问题;(4)书面陈述中需要补充的地方。
证人证言是指任何知道案件事实的人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宗教或政治信仰,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等原因都不能成为证人不合格的原因,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任何人无权强迫他人做不利于其父母、直系先祖、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的证言。
当事人的坦白和承认。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对所指控的事实的承认,也是无需证明的证据。
当事人在某一时间内做或不做某件事情不能作为他在另一时间内做或不做某件事情的证据,但它可作为证据证明具体的动机、知识、身份、计划、体系、安排、习惯或其他类似事宜。
证人的知识。证人证言通常受限于证人本身的知识,也就是说,证人证于他的认知水平。
传言是指不能被证实的、道听途说的言论。传言一般不能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但有些情况例外:(1)对于临终的人在神志清醒时所说的话可作为证据;(2)对已死亡的人的证言或不能证实的证言,如果法院能验证它的符合逻辑性,可以作为证言。
证人意见一般不能被法院采纳为证据,证人意见包括专家意见和普通证人意见。专家意见需要特殊的知识和技能,可以被法院采纳为证据。普通证人的意见,普通证人的意见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被法庭采纳为证据:(1)证人对他所熟知的人的特征的表述;(2) 证人对他所熟知的字体的辨认;(3) 证人对他所熟知的人的神志情况的表述。
人的性格一般不能作为法院采纳的证据,在民事案件中,一个人的道德或性格只有在与性格有关的案件中才能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
3. 有争论的事实推定
下列事实推定如果没有相反的事实,法院可以采纳:(1)当事人没有违法;(2)一个违法的行为必定有违法的意图;(3)当事人的行为是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4)当事人对事务有一般的注意义务;(5)当事人隐藏的证据是对其不利的证据;(6)己经交付的钱属于占有人;(7)己经交付的物品属于占有物品的人;(8)金钱交付的义务由债务人承担;(9)收据证明前一阶段的租金或分期付款已付清;(10)当事人被发现占有违法行为中的物,当事人确实存在占有;(11)当事人受托还钱或代为送某物,当事人己完成所托;(12)执行公务的人员是经过任命或选举的;(13)政府官员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14)菲律宾法院或外国法院其判决是合法的;(15)私人间的和解协议是公平的;(16)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有充分的考虑;(17)书面文件的日期是正确的;(18)一封正确填写地址并邮寄的信,可以送达对方;(19)失踪人失踪7年,不管失踪人是否死亡,除出于继承目的外失踪人被认为死亡。失踪人失踪10年后,对其财产的继承开始,但如果失踪人失踪时已75岁,其失踪5年后,对其财产的继承就可以开始。下列情况可视为当事人已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开始继承其财产:①在海难或空难中失踪4年的人。②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失踪4年的人。③在有死亡危险的环境中失踪4年的人。④已结婚的人连续失踪4年,相信其已死亡的配偶,可再婚。如果在有死亡危险的环境中,两年后其配偶可再婚。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失踪人的配偶再婚需遵守家庭法典的规定。(20)以夫妻互相对待的两人可推定为夫妻,包括下列情况:①男女双方互称夫妻的,可推定为二人已结婚;②已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可推定为双方财产共有;③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取得的财产应推定为平均占有。
4. 质证
民事诉讼中的质证,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各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询,以确定该证据是否属实的一种诉讼活动。
对证人的询问应在法庭公开审判的过程中进行,并由证人发誓。
除证人不能讲话或问题回答的方式特别外,证人应口头回答问题。对证人的询问的过程包括问题和证人的回答,法官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陈述都应记录在案。证人必须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但不得被提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或侮辱性的问题。单个证人被询问的顺序:(l)直接询问。直接询问是由要求其作证的一方就案件提出的询问;(2)交叉询问。直接询问以后,对方当事人有权自由的对直接询问中的各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询问;(3)重新直接询问。交叉询问以后,要求其作证的一方可以要求证人解释和补充在交叉询问中的回答。在重新直接询问中,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准许重新直接询问的一方提出与交叉询问无关的问题。(4)重新交叉询问。在重新直接询问的基础上,对方当事人可就重新直接询问的回答提问,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准许重新交叉询问的一方提问与重新直接询问无关的问题。
对文件真实性的质证,根据出示文件的目的,文件可分为公文件和私文件。公文件是指官方的文件和官方的记录。其余的是私文件。(1)在私文件被法院采纳为证据之前,私文件应通过下列两种方式被证实为真实的,有人看见私文件被实施或记录在书面上或证实笔迹和签名的真实性。但是当私文件已经超过30年并被其持有人完好的保存,其真实性无需证明。(2)公文件作为证据,公文件包括官方保存的记录和其他公示文件。官方保存的记录是记录事实的初步证据,其他的公文件可以作为其记载内容实施和实施日期的证据来对抗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
5. 证据的提出和反对
法院不会采纳没有经合法程序提出的证据,证据必须具体。在不同阶段证据的提出有不同的时间。在询问证人阶段,证据的提出需在证人被法院要求作证时,文件性的证据应在当事人陈述以后提出。
对证据的反对必须在证据被提出后立即用口头方式提出。除非经法院允许,对书面证据的反对应在接到法院通知的三天内提出。
6. 证据的甄别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方应证明证据的真伪。在辨别证据的真伪时,法院应考虑案件中的事实和情况,证人作证时的表现、认知水平和证人了解案情的方式和机会、证人的信用度等方面来辨别证据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