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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泰国基本概况

一、地理环境概述

泰国地处东南亚中南半岛,地理位置重要;国土面积约513,120平方公里,由东至西约775公里,由北至南约1,620公里,南部海岸线较长。泰国与缅甸、老挝、柬埔寨、马来西亚等多个国家接壤。西南面紧挨印度洋与安达曼海;南面为泰国湾(旧名“暹罗湾”),泰国湾是南中国海地区最的海湾。

泰国属亚热带气候,终年常热,气温在摄氏20度至39度之间,年平均温度约为28℃。全年分夏、雨及凉季,夏季从3月开始至5月结束,期间最高温度可达38℃以上。6月至10月间泰国处于雨季。11月至翌年2月为凉季,即使在12月,泰国的温度也较为适宜,维持在25℃左右。

泰国按地理位置划分为5个区,行政区划设置有府、县、区、村,其中,有77个府。

泰国的首都曼谷是唯一的府级直辖市,也是东南亚第二大城市,人口超过1200万,经济发达,占泰国经济总量的44%。在泰语中,“曼谷”的意思是“天使之城”;此外,曼谷由于佛教人口众多,因此又被称为“佛教之都”。

泰国拥有丰富的矿产、生物等自然资源,主要有钾盐、锡、钨、锑、铅、铁、锌、铜、钼、镍、铬、铀等,还有重晶石、宝石、石油、天然气等。其中钾盐储量4367万吨,居世界首位;锡的总储量约150万吨,占世界总储量的12%,居世界首位;石油总储量2559万吨;褐煤蕴藏量约20亿吨;天然气蕴藏量约3659.5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20%。在农产品方面,由于泰国独特的气候和地理因素,木薯、橡胶、甘蔗等产量十分可观。泰国自古以来就是橡胶出口大国,橡胶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三分之一,位居世界第一,90%用于出口。

二、泰国文化和民俗特色概述

泰国有700多年的历史。公元1238年,由素可泰王朝开始,形成较为统一的国家。前后经历了素可泰时期、大城时期、吞武里时期和曼谷时期四个阶段。16世纪后,葡萄牙、荷兰等大批侵略者入侵泰国,泰国与缅甸之间也有过战争,直至曼谷时期,才建立了现代泰国,并吸取大量西方经验,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经过多次改名后,在1949年正式改称泰国,延续至今。

(一)泰国人口

泰国人口6,772万人,其中男性3,310万人,占总人数49.1%、女性3,462万人,占总人数50.9%。泰国民族众多,其中,泰族为主要民族,占总人口40%,老挝族占35%,其他还有马来、高棉、苗、瑶、桂、汶、克伦、掸等。

在泰国生活居住的华人总数约有900万,占全国人口的14%。实际上具有华人血统之人口约2,000万人,侨团约有1,300个,是除泰人之外最大的族群。其中,大部分来自广东省潮汕地区,主要居住在曼谷以及泰国半岛的中部地区。华裔人口拥有泰国银行界和金融界投资至少一半的份额,控制着泰国的四家大银行,掌握泰国50%的国内生产总值。

(二)泰国语言

泰国官方语言为泰文,其它语言包括中文、英文及马来文。

(三)泰国宗教

泰国有90%的人口信奉佛教,是典型的佛教国家,受佛教影响甚深。在泰国,一般公司开张都要请僧人来祈福,还有其它许多佛教国家特有的风俗习惯,需要外来投资者加以了解,如尊重王室成员、敬重佛像、不可随便触摸别人头部、公共场合男女不应过分亲热、禁止赌博等。

受佛教影响,泰国人遵循佛教年份,其历法的设定比我国使用的公历提前了543年,例如,我国的公历2000年在泰国的政治、各类文件和年历中则显示为2543年,但泰式历法中的月份和公历时间是一致的。

三、国家政治体制概述

(一)政体

泰国古称暹罗﹙Siam﹚, 1370年正式宣布独立;1932年革命后,实行君主立宪制,并制定了统一的宪法。国家元首为国王,统领泰国武装部队。国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1939年,泰国定国名为泰王国﹙Kingdom of Thailand﹚,1946年节基王朝(也称曼谷王朝或拉玛王朝)第九世王普密蓬•阿杜德﹙Bhumibol Adulyadej﹚登基。

(二)政治组织架构

枢密院是由国王任命的咨询机构,主要成员为退休的泰国总理和军方将领,是国王的智囊。枢密院成员有权向国王建议减免或释放罪犯,提名王室继承人,并有权在国王缺位时代理国王职权。泰国政府是内阁制度,最高立法机构是国会,拥有总理的选举和罢免,财政预算的审查,法律草案和宪法修正案的审议,政府实施政策的监督等权利。泰国国会主要采取两院制度,也就是参议院和众议院。国务院为最高的行政机关,最高的领导为总理,总理由国会议长提名,经过两院开会讨论通过后由国王任命。国务院下设国务院院长办公厅、国防部、外交部、财政部、教育部、交通部、劳工部、商业部、司法部等20个部门。

(三)近年来泰国政治大事记

2005年3月11日泰爱泰党(Thai Rak Thai Party)在选举获胜,他信担任总理。

2006年9月19日军方政改团发动政变推翻他信政府,夺取了政权。他信遭到放逐,苏拉育上将(Gen. SurayudChulanont)组成临时内阁,制定新宪。

2007年12月23日泰国重新进行大选。人民力量党在国会中取得232票,成为最大党派,赢得最终胜利。

2008年9月人民力量党总理沙玛引咎辞职,颂猜接替沙玛为新任总理。

2008年12月15日, 由于执政联盟六党多位参议员违反法律规定被判决当选无效,反对党民主党主席阿披习当选总理。

2011年7月,再次举行国会大选,泰党大获全胜,与其他党派组成联合内阁,英拉成为泰国首任女总理。

2014年5月22日,泰国军方全面接管政权,废除宪法及国会,另成立“立法议会”及“国家改革议会”。

2014年8月25日,泰国国王普密蓬·阿杜德正式任命巴育·占奥差(Prayuth Chan-ocha)为新任总理。2015年4月8日,巴育政府宣布延长执政时间,泰国局势趋于稳定。

四、中泰经贸关系概述

中泰两国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历史悠久。尤其在中国改革开放后,两国贸易经济合作日趋紧密。

1978年,两国签订了《贸易协定》,奠定了两国经贸发展的基础。此后,双方又签订了一系列的经贸协议,包括:1985 年签订《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1986 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1993 年签订《旅游合作协定》、《引渡条约》;1994 年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协定》;1997 年签订《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等,推动了中泰贸易合作迅猛发展。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泰国也是WTO的成员,两国共同按照《世贸组织总协定》开展经贸往来。此外,东盟与中国签订的自贸区协议进一步促进了中泰关系更快发展,双边贸易障碍减少。

2002年11月,中国和泰国等其他东盟国家正式签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力求于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国-东盟不仅是中国与其他国家商谈的第一个自贸区,也是当时全球规模最大的自贸区。

2004年11月,中泰两国签署《货物贸易协议》,中泰两国从2005年7月起下调了500多种农产品的关税,至2006年,这部分产品的关税甚至降为零。

自2010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对东盟各国全面降低关税,对其93%以上的产品不再征收关税。在这些政策的影响下,中国对东盟的平均关税发生大幅度降低,从9.8%降至0.1%;东盟老成员国同样降低了对中国的平均关税,下降至0.6%。东盟的4个新成员国对中国平均关税下降为5.6%。

依照泰国海关统计,2016年泰国与中国双边货物进出口额为658.4亿美元,增长2.5%。泰方贸易逆差186.8亿美元,增长6.1%。

    泰国对华出口占比最大的两类产品是机电产品和塑料橡胶,第三大和第四大类是植物产品和化工产品。

泰国自中国进口的最大类是机电产品,几乎占总进口额的一半。第二到第五位的进口商品为贱金属及制品、化工产品、塑料橡胶、纺织品及原料。

自然资源的差异,生产要素和成本的不同带来的价格差别促进了中泰双方的贸易和国际分工。纵观两国贸易历史,中泰传统贸易商品为橡胶、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制品、木薯制品、油菜籽、木材及木材制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泰国的橡胶。泰国是全球最大的天然橡胶生产国和出口国,中国则是泰国橡胶的主要市场。

泰国像其它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一样,属于出口导向型国家,对外贸易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泰国实行并大力推动自由贸易政策。尽管中国已成为泰国最大的出口市场,但泰国对中国的贸易仍处于逆差状态。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生产国家,产品价格低、资本要素较丰富、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多、生产数量高,因此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成本低于国内生产的产品成本。除此以外,世界经济的波动和泰国政局不稳导致泰国长期对华逆差。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巴育政府推行了一系列刺激经济措施,特别是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为此,泰国军方维安委员会在2014年7月批准了2015-2022年交通基础设施战略规划,预计投资近800亿美元,包括公共和私人两方面。另外,中泰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密切,包括总投资约150亿美元、全长873公里,设计时速160公里的廊开至曼谷和玛它普港标准轨铁路。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中泰两国存在较大的合作空间,两国积极合作的态度也给中国企业对泰投资孕育了较多机会,无论是直接合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还是由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其他商机。

五、法律体系制度概述

(一)泰国法律渊源

泰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其法律制度受法国影响较大。泰国法律由泰国国会建议和批准。泰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有宪法、法律、紧急法令、王室命令、王室法令、通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特区郊区条例等。

1.宪法。现行宪法于2007年8月24日经普密蓬国王御准生效。分为总章、国王、公民权利、自由与义务、基本国策、议会、内阁、法院、权力监督、地方行政等15章309款。但在2014年5月22日因泰国军方宣布军事政变后暂停。现行临时宪法于2014年7月22日生效,主要涉及国家立法议会、内阁、国家改革大会、制宪委员会等机构组建及职能等内容,共48条。

2.法律。指由国会建议和批准,国王颁布的法律规范。

3.紧急法令、王室命令、王室法令。在泰国,王室发挥着非常重要的立法作用,国王在取得国会授权并由相应机构签署后得以颁布法律法规。其中,紧急法令是由泰国内阁建议国王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中有关民商事、经济法的规定是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王室法令是泰国国王在内阁提出议案后颁布的法律规范,例如泰国王室于1967年10月颁布王室法令,成立农业技术推广司,直属农业与合作社部管理。王室命令是指国王在取得国会授权并有相应机构部署后颁布的法律规范。

4.通告。是指泰国国家行政院或革命党发布的通告,一般为政务通告,其中有和经济贸易相关的内容,对于其经济有一定的法律作用,如泰国发布关于“非典型性肺炎”情况的通告。

5.特区郊区条例。是泰国政府为了以优惠条件吸引外资所颁布的具有区域性的条例,在特区郊区内以优势力量集中发展,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泰国的城市化进程和经贸发展。

泰国的其它法律渊源包括内阁规章和通告、市政条例、卫生特区规章和地方自治条例等。

(二)与投资贸易有关的法律

泰国涉及投资的法律较多,主要有《投资奖励法》、《外商经营企业法》、《外国资本投资法》、《鼓励投资法》、《鼓励工业发展法》、《扶助国际性贸易投资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法》、《合作社法》、《商会法》、《外商企业活动限制令》、《外侨职业限制法令》、《外国人就业法》、《劳动关系法》、《赔偿基金法》、《矿业法》、《石油法》等。

关于外籍法人经营和外国人工作就业方面的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外商企业经营法》,也称《外国人经营法》(ALIEN BUSINESS ACT)及《外国人就业法》(ALIEN OCCUPATION LAW)。泰国政府对相关法律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外国人经营法》于197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于1999又进行了重新颁布,成为现行法。若企业有意向对泰国投资,则了解该部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前期准备。

《泰国移民法》(THE IMMGRATION LAW)、《税法典》(Revenue Code)、《外汇管理法》分别对移民的申请,法人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率及各种税率的申报程序,携带外汇或泰币、银行存款、货款、国外投资款都有明确的规定。

与投资有关的配套法规与操作细则包括《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投资优惠政策有执行准则》、《跨国公司申请设立区域代表处规则》等。

此外,泰国还颁布了关于不动产、人力资源、消费保护、电子交易、健康与卫生等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

六、泰国市场准入政策

为减少1997金融危机给泰国带来的经济损失,重新恢复泰国经济活力,泰国促进投资委员会(BOI)多次公布新的鼓励政策和措施吸引外资,其重点主要放在放宽限制、重点扶持、减免税、减免企业所得税、放宽对外国人持股比例的限制等方面。

1999年,泰国实施《外商企业经营法》,明确规定外商禁止经营外商法附录中第一类所列的9大产业,不得经营除特许外的第二、三类所列的各大产业。

第一类:指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经营的产业:

1.报业、广播电台、电视台;

2.种稻、果园、旱地种植;

3.牧业;

4.林业、原木加工等;

5.在泰领海、经济特区内捕鱼;

6.泰药材淬取;

7.古董或具有历史价值文物的经营与拍卖;

8.佛像、钵盂制作或铸造;

9.土地交易。

第二类: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产业,或有可能对泰国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产业:

第1种:与国家安全稳定有关

1.生产、销售、维修以下产品:

(1)枪械、子弹、火药及爆炸物;

(2)枪械、子弹、及爆炸物有关配件;

(3)武器、军用船、飞机、车辆;

(4)一切军用设备的零部件等。

2.水陆空等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业。

第2种:与艺术文化、传统民间手工艺者相关

1.手工古董艺术品的买卖;

2.木雕制造;

3.绸缎、养蚕和泰丝的制造、印制;

4.泰国民族乐器制造;

5.镶石金器,金银器,漆器制造,乌银镶嵌等制造;

6.和传统工艺的碗器、盘器、陶器的制造。

第3种:可能对当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伤害的

1.蔗糖生产;

2.海盐生产、矿盐生产;

3.食盐生产;

4.碎石加工业、采矿业;家具、用品制作木材加工。

第三类:泰国人对外国人不具竞争力的业务:

1.碾米业、米粉及其他植物粉加工;

2.水产养殖业;

3.营造林木开发与经营;

4.胶合板、刨木板、饰面板等木板制造业;

5.石灰生产业;

6.会计服务业;

7.法律服务业;

8.建筑服务业;

9.工程服务业;

10.工程建设,但不包括:

(1)公共基本设施的建设、特种技术、运用新型机械设备和专业管理等外国人投入的资本最低在5亿泰铢以上的;

(2)部会级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11.中介代理业,但不包括;

(1)证券交易的代理、买卖有价证券服务、农产品期货交易;

(2)因联营企业的需要,中介或代理提供买卖、采购、寻求服务的业务;

(3)因外国人投入最低资本1亿泰铢以上的国际贸易企业营销国内产品或进口产品需要,中介或代理提供买卖、采购、推销、寻求国内外市场的业务。

(4)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中介或代理业。

12.拍卖业,但不包括:

(1)国际性拍卖业中不涉及具有传统工艺、考古或历史价值的拍卖;

(2)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拍卖。

13.法律未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产或农产品的国际贸易;

14.百货零售业最低资本总额1亿泰铢以下的,或单店最低资本少于2000万泰铢的;

15.商品批发业的最低资本少于1亿泰铢的;

16.宣传广告业;

17.旅店业,不含旅店管理;

18.导游业;

19.餐饮业;

20.植物新品种开发及改良;

21.除部级法规定以外的服务业。

外籍法人从事第二类中规定中的行业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泰籍人或按规定非外国法人所持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资本40%(除有适当原因,根据内阁决议商业部长可放宽上述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

  2.2/5以上董事职位由泰国人所担任。

  下列行业的投资计划,必须按照泰国天然资源及环境部之规定,具有“环境及健康影响评估报告”(Environmental and Health Impact Assessments Report)(请参阅该部网站www.onep.go.th/eia)及该部天然资源暨环境政策规划办公室(Office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Planning):

1.土地开垦计划

2.采矿作业

3.开发工业区

4.石化工业(上、中游)

5.金属、冶矿业

6.处理、生产或放射性物质的组合

7.航空运输系统

8.有害废弃物处理或焚化厂

9.港口

10.水库

11.发电厂(包括煤、火力、天然气、核能等能源性发电厂)

七、泰国经济特区计划

泰国目前推动经济特区(Special Economic Zones, SEZs)发展计划。规划发展分为两个阶段,以促进与缅甸、老挝、柬埔寨及马来西亚之边境经贸往来。2015年1月19日公告第一阶段发展计划的经济特区位于泰国达府(Tak,与缅甸相邻)、宋卡府(Songkhla,与马来西亚相邻)、莫拉限府(Mukdahan,与老挝相邻)、沙缴府(Sakaeo)及哒叻府(Trat,均与柬埔寨相邻)等5省府,第二阶段经济特区则位于清菜府(Chiang Rai,与缅甸、老挝相邻)、北碧府(Kanchanaburi,与缅甸相邻)、廊开府(NongKhai)、纳空拍农府(NakhonPhanom,均与老挝相邻)及纳拉提瓦府(Narathiwat,与马来西亚相邻)。其具体优惠措施包括土地租用不超过50年、投资奖励措施、投资项目享受税收减免,个别经济特区规划可享优惠之目标产业、8年公司税减免,及最高2,000万泰铢额度之优惠贷款。2015年至2016年财会年度投资该等特区之金额达3亿美元,主要投资于交通、公共设施、基础建设及海关检验检疫站,并计划每个经济特区设单一窗口便利投资者投资。

第二章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最新的《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泰国的全球最具竞争力在东南亚国家中居于前列,在全球排名第 38 位。泰国的竞争力不仅在于其地理区位优势和政治因素,还在于其对于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和法律规范。泰国的投资政策主要以自由化和鼓励自由贸易为原则。泰国政府建立了完善的资源系统来支持和协助投资者。通过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 泰国政府对于受特别重视和其他受奖励的具体行业分别提供了不同范围内的税收优惠、支持服务和进口许可。另外,外国投资者在泰国能享受到完善的投资基础设施。

一、基本发展脉络

泰国是一个较为重视投资立法的国家,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已先后颁布过四部投资法,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外国投资法律体系。

1977 年颁布并实施的《投资鼓励法》,是泰国最主要的投资法律,也是外国投资者到泰国投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法律指南。

除《投资鼓励法》之外,在 1972 年泰国颁布了《外国人经营法》。该法律把外国投资者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不具有泰国籍的自然人;其二是至少有一半以上的资产为外国人所有或该法人的股东及合伙人的一半以上为外国人的法人;其三是注册的有限或普通合伙公司中有担任管理工作人员或经理为外国人。该法同样在禁止外国人从事的行业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978年,为了更大限度地让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泰国对《外国人经营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1998年,泰国内阁在原则上通过了经过修订后的《外商企业经营法》,该法于1999年11月开始正式实施,并在实践中逐步取代了《外国人经营法》的地位。该法列举了禁止、限制和鼓励外国投资者经营的项目,主要区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禁止外国投资者从事的行业,第二类为只有得到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同意才准予外国投资者经营的行业,第三类是在投资促进委员会的鼓励措施下或者是在商业部的许可下,外国投资者才可以投资并经营的行业。

二、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

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是泰国政府负责制定投资奖励优惠政策及为投资者提供协助服务的组织。分为两个等级:投资促进委员会及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厅。投资促进委员会由总理担任主席,负责制定投资奖励优惠政策及有关的指导政策,投资促进办公厅是执行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政策的机构,总部设在曼谷,在全国有六个分支机构,五个海外机构,分别设在纽约、巴黎、法兰克福、东京和上海。 

投资促进委员会给予对国家经济发展有利的项目税务上及非税务上的奖励优惠。 2014年12月,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公布了《7年(2015-2021年)投资推广策略(Seven-Year Investment Promotion Strategy 2015 - 2021)》, 旨在有效引导外资及本国企业在泰进行研发及创新,并推动农业、工业与服务业加值。

针对目标产业及高产品附加值产品给予奖励,必须是投资引进新科技帮助劳工提高生产力或技能的劳工密集型产业,及投资产品附加值较高的产业才给予促进投资奖励。若相关产业之生产仍依赖劳工,且生产过程技术层面较低,将鼓励其转投资邻国,如缅甸及老挝等。

依据BOI的新促投政策,奖励的重点方向在环保研究和研发相关的高科技产业上,从新促投方案中环保产业可以获得优待,同时还可以豁免法人所得税5年;从事环保研究和研发工作,根据其研发支出比例还可以延长豁免所得税待遇1-3年。

厂商若从2015年1月起申请投资奖励资格,则必须按照新的标准进行审核。投资企业在2014年年底前送件申请审批之案件,若获核准者,仍适用原奖励政策。

相关措施如下述:

1.泰国投资政策从2015年1月起出现大幅度改变,打破以往按投资项目地理所在地之分区(Zoning)奖励方式,改为两大类奖励措施,即“作业奖励”(activity-based incentives)及绩效奖励(merit-based incentive)。

2.其中“作业奖励”给予优惠分为A1、A2、A3、A4和B1、B2共6等,按行业类别与对国家经济发展贡献分别给与不同的优惠待遇。其中A1为最高级别优惠,例如以增加国家竞争力的芯片设计和软件研发行业和知识型产业为主,可豁免8年企业所得税,免机械与原材料进口税等优惠政策。

3.A类产业按行业类别给予税收优惠权益,包括免机器进口税,免企业所得税、免征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进口税及其他。A类产业中A1和A2的区别在于A2的8年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度仅等于该项目的投资金额,而A1的8年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度无上限。若企业投资资金用于研发、人力培训、协助泰国本土企业及产品包装设计改良等项目,可加计其投资资金额度比例。

4.B类产业仅能享受免征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进口税、免机器及其他非税收优惠权益。其中B1类可免征机器进口税,免征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或必要材料进口税;B2类产业免征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或必要材料进口税及其他非税收优惠权益。

5.新政策另针对泰国工业园区管理局所管辖之工业园区(行业类别优惠外,另增加免企业所得税1年)、5个边境经济特区(行业类别优惠外,另增加免企业所得税3年)和南部边境特区(免企业所得税8年)提供额外投资优惠。

6.BOI新政策旨在提高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竞争力,新规定审核标准之一是产品附加值不得低于20%,其中电子产品及其配件、农产品加工业的产品附加值不得低于10%。

7.BOI为奖励企业提高生产力,特订立生产力提升方案(Productivity Enhancement Initiative)。原享受BOI优惠权益的企业,虽未增加产能或新生产线,但在原有规模下提高生产效能(如:自动化、发动机设计等)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对环境影响方面之投入,或进口用于改良原有设备的新机具均可享豁免机器进口关税且增加免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额度相当于投入改良设备的50%。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泰国保护投资者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有《商品及服务价格法》和《贸易竞争法》等。

《商品及服务价格法》用于规范商品及服务的标准价格,防止经营者通过不法途径获取暴利、过度囤积管制商品等行为。而泰国1999年颁布的《贸易竞争法》则更受关注,特别在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贸易竞争法》承担重要职责。

《贸易竞争法》针对的主要是下列四种限制性措施:

(一)经营者滥用其独占地位的行为;

(二)经营者对某一商品或服务市场进行联合垄断,以减少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三)经营者与国外经营者建立商业往来关系,以使本国居民在直接向国外经营者购买自用商品或使用服务方面的机会受限的行为,无论经何种原因、方式其与国外经营者之间结成关系,例如通过合同、合伙关系、股权、政策等;

(四)经营者使用违法手段,违反自由公平竞争原则,使他人经营者所经营的业务受到破坏、妨害、限制,或不让他人从事经营致使其经营终止的行为。

《贸易竞争法》是泰国处理经营者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根本法律依据,其执法机构是贸易竞争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专家团体组成,商务部部长任贸易竞争委员会主席,商务部永久秘书(Permanent Secretary)任副主席,贸易竞争委员会设永久秘书(负责财务)和秘书长,另外还有8—12名具备资格的成员,成员中至少有一半来自私人部门。贸易竞争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发布市场支配的公告、企业并购标准的公告;制定并购规则、程序和条件;审查并购申请并批准并购;审查违反反垄断法的申诉;对受到伤害者的申诉启动刑事程序;实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贸易竞争委员会具有司法权,可以任命专业的专业委员会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制度

一、泰国公司主要类型

泰国的注册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公司三种。其中,有限公司一般是外国投资者的运作方式。有限公司分为大众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两者区别在于大众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大众公司法》进行注册规范,而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泰国《民商法典》第三编进行调整规范。

泰国有限公司至少要有3个股东,外国人可以全资拥有私人有限公司,但是对于专为泰国人预留的商业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外国人最多可拥有49%的股份。《大众公司法》及部门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登记、股份、股东、出售股份、股东会议、董事会、公司的合并、解散、清算、私立公司的转换等内容。大众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公司的特征还包括大众有限公司可自由转让股票;不允许有股东代理人;董事由累计投票选举出;至少有一半以上董事居住在泰国;每季度举行一次董事会会议等,这些规定使得董事责任充分扩大。

二、公司设立流程

通常境外投资者需要泰籍企业的参与才能设立公司,特定行业例如制造业类企业外资才可在某些情况下100%控股。一般经过公司名称核准、提交公司章程文件、召开法定会议、注册、税务登记即可成立有限公司。 

在泰国可以以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名义来申请注册有限公司,并由当地律师负责完成注册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文件及手续等。

基本程序如下:

1.选择注册公司名称:

可参照国内申请注册公司流程,亦可委托律师申请。

2.公司注册地址:

①使用物业的相关证明;

②公司所在地的道路位置图一份。

3.拟定经营范围:

可参照国内申请注册公司经营范围。

4.拟定注册资本:

根据不同情况下限在50万-200万铢之间,无上限,但必须注明实收资本。

5.股份的分配规定:

泰国人需占大股,即51%以上。

6.股东登记情况:

一般有限公司的股东为7人,泰籍股东和外国股东的比例为4:3,须列明每位股东的姓名和地址(外国股东在其本国的英文地址)。此外,《公司发起人》申请表上必须有每位股东的签名。

7.确定法人代表(即签名有效的代表)

投资人根据董事会成员的具体情况,推选出1-3名签名有效的董事作为法定签字的代表,并明确其签署文件的权限和范围。

8.设计公司印章:

可参照国内申请注册公司印章管理。

9.律师可提供的协助:

①注册有限公司时,为便于顺利完成注册手续,可提供临时的公司注册地址。

②注册有限公司时,可先提供泰籍股东,先完成公司的注册手续,然后交给公司股份的真正拥有人,泰籍股东可在律师协助下签好股权出让书或股权放弃书。

第五章 外汇法律制度

泰国管理外汇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42年制定的《外汇管理法》,泰国银行负责制定操作细则。

泰国外汇制度较为宽松,可以不经审批不受限制的与人民币进行交易,但仍有少数交易需要得到泰国银行的批准,对于非本国居民,过境个人通常可不受携带外汇和可流通票据的限制,他们也可以将携带进入泰国的外汇不受限全部带出;对于投资者,携带入泰国的外汇如投资基金、离岸贷款等没有限制,但这些外汇必须在收到或进入泰国7天内卖给指定银行或兑换成泰铢,或存在一家授权银行的外汇账户上。外国企业在指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缴税后,其他的利润和收益可以自由向本国汇入。

外国投资者还可以在设立外资企业之前向泰国银行提出基金和贷款申请,虽然这些资金的形式是外汇,但除了在得到泰国银行的基金和贷款之后,必须要遵守银行的外汇兑换时间规定,而且一定要在泰国指定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之外,相关法律并没有对该外汇的使用有过多的限制,相对而言环境仍是比较宽松。

按外汇相关主体及内容的不同,存在以下情况:

外汇存款票据每天不超过200美元;法人所有账户日到期余额不得超过500万美金;个人帐户不得超过50万美金,

外国人有权在泰国任意一家合法授权的银行开设账户,可以自由提取;

出售境外外汇所取的收入或者是外国人外汇账户上的外汇;

其他外国人的有关泰铢账户上转账来的金额;

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进行清偿债务的事项。

另外,虽然出口不受任何外汇管制,但有交易规则的限制,比如出口收入或交易金额高于50万泰铢时,必须在出口日后120天内将收到的外汇交一家合法授权的银行,或者收到外汇的7天内将其存入合法授权银行的外汇户头。

对于无形交易,向授权银行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后,非本国居民的汇款也被准许用于非资本项目,比如税费、红利、利息、利润、服务费等。居民在旅行中的花费和教育支出也可以自由使用外汇。但无形交易的收入需遵循一定的使用规则,必须在收到外汇的7天内存入合法授权银行的外汇户头或存入合法授权的银行。

第六章 土地法律制度

泰国现行土地制度以私有制为主体,全国的土地分为皇室所有,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三类。

1954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法》( Land Code Promulgating Act) 及其修正案和1999年开始实施的《商用不动产租赁法》(1999年第三次修正)是泰国管理土地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土地制度中有关房产租赁的问题上,外商在泰国租赁房地产的期限若不超过三年,租赁双方可以自行签订租赁合同;若超过三年期限,则需要到主管部门土地厅办理登记,若投资者提供书面材料并在土地厅登记备案,租赁期可以超过30年,但不得超过50年,在50年期满后可办理续租。但在购买土地和建筑方面,除非有特殊情况,泰国政府禁止外国人拥有土地。

《商用不动产租赁法》中对外国人获得租屋单位所有权的途径进行了规定,例如:符合移民法并申请获准居留的非本国居民;根据投资促进法申请获准入境的外国人;以外汇形式作为其交付购款的外国人。因此,外国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商用不动产租赁法》还规定了享有投资居留优惠的外国人亲属如何持有组屋单位,外国人的泰籍子女如何持有相应产权,非永久居留外国投资人如何取得组屋单位的问题。

在购买土地和建筑物方面的,泰国法人有权购买土地和建筑物,但一般来说,泰国政府禁止外国人拥有土地。然而如果从事投资促进委员会鼓励的行业,且经营的行业对泰国有益、投入资金在泰国至少保留3年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则被允许购买土地。

外国人、外籍法人购买房地产,办理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的费用,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一般参照本国房地产转让办理费用,即参照《民商法典》、《税法典》。

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

泰国在税务方面的法律主要反映在《税法典》(Revenue Code)中。该法对增值税、特别行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作了具体的规定。

1.个人所得税

在泰国,除了根据国际惯例及双边协定,或个人收入在减免范围内的,凡是泰国居民或在泰国取得合法收入的非泰国居民,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征税项目包括:①工薪所得;②提供劳务所得;③利息所得;④股息所得;⑤使用费;⑥资本利得。

2.企业所得税

在泰国进行经营的外国公司,不管是个人、办事处、代理或是分支机构,都应把来源于泰国业务的30%用于缴纳所得税。不在泰国从事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就收入来源于泰国的部分缴纳预先提取的所得税,不同收入的税率可以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条款得到降低或免除。

3.增值税

产品生产的每个阶段都必须缴纳7%的增值税。实行此项税率的行业包括:零售商、进口公司、批发商、生产制造业及服务业。增值税的缴纳方式采取按月缴纳,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税额-购进税额=应缴税额

销售税额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时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而购进税额是指购物时经营者支付给供货商的货物增值税额,假如计算得出的结果是为正数,经营者在每月结束后的15天内必须向税务机关缴纳剩余的税款,若计算结果为负数,税务部门会在下一个月内以现金或者税金核销等方式向经营者返还税款。

以下行为需要交纳特种营业税但不需缴纳增值税:寿险、银行业、典当业和经纪业、金融业务及相关业务和房地产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业务。在开始营业后的30天内,从事特别营业税事务的个人和单位需填写有关纳税人的登记申请表,并向税务机关登记为特别营业税金纳税人。

4.收入汇出税

在泰国的分公司向其国外的总公司返回利润,需要征收额外的所得税,税率为汇款额的10%,但用于购买货物、商务费用、贷款本金、投资资本的返还等不用纳税。泰国合作公司向外汇出红利或支付利息时也不用缴纳收入汇出税。

其他常见的税种有印花税、消费税和财产税等。

第八章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

外国人在泰国工作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外籍人工作法》(Working of Aliens Act),该法制订于1978年,修订于2008年。此外,外国人在泰国申请工作依据的法律还有《外籍人工作从业限制工种规定》(1979年颁布)和《外籍人工作申请批准规定》(2004年颁布)等。

大多数外国人必须申请工作许可证,只有在工作许可证签发后才能工作。泰国政府对外国人在泰国经商、投资,发展教育等申请工作许可一般持积极态度,鼓励在泰国的外国人通过合法程序申请工作许可证。审批期限依照工种不同而异,一般在1-5天内。为了给工作许可证申请者提供便利,在劳工部的主持下,其与移民局、投资促进委员会建立了境外投资者“一站式服务”窗口。该窗口设在首都,取得当地投资促进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可在三个小时内办妥工作许可证

《劳动保护法》是泰国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该法适用于所有至少雇用了一名劳动者的企业。不同于我国《劳动法》,违反该法不仅会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还有可能被处以长达三年的监禁。该法规定了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病假、解雇费、雇员的福利、工人抚恤金、最低工资、社会保障等内容。

另外,《劳动保护法》在适用范围上跟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存在较大的不同。

泰国劳动法里的“雇主”不仅仅指直接用人单位,受用人单位委托向雇员发工资的人都视为雇主,初级承包商或转承包商对雇员都有支付工资等费用的义务。

第九章 环境法律规定

一、概况

泰国比亚洲太平洋地区的大多数国家更早并且更全面地将环境因素纳入国家发展轨道,目前,泰国已经拥有超过50 部与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关于环保的基本法律是1992年颁布的《国家环境质量促进和保护法》(Enhance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此外还包括1992年颁布的一系列法律:《能源法》、《危险物质法》、《工厂法》、《公共健康法》以及《国家清洁与整洁法》等。

二、管理体制

1992 年《环境质量法》规定主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是科技环境部, 2002 年设立的自然资源环境部代替科技环境部成为中央环境保护主管机关。为了提高对环境管理和资源利用的效率, 1975 年的《国家环境质量促进和保护法》设立国家环境委员会, 直属总理;委员由总理指定, 享有极高的政策决策权, 旨在协调各个政府机构、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关于环境保护的行动。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泰国环境保护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有关促进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和计划,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等,还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或小组开展调查或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委托的任务。

三、主要制度

(一)污染控制制度

泰国《环境质量法》设立了污染控制委员会,主管全国污染控制工作;其人员构成和《环境质量法》所规定的其他重要环境管理机构(例如国家环境委员会、环境基金会等)有着共同的特点, 都覆盖了众多部门, 且人员职位较高,具体的污染控制手段包括环境标准、污染控制区、空气和噪声污染、水污染、其他污染物污染等各类污染控制制度、污染监测与控制、污染治理费用和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制度

根据泰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遵守法律法规而对国家自然资源、公共土地财产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必须以自然资源破坏所造成的所有价值为赔偿额对国家进行赔偿。除不可抗力或国家指令造成的损失外,在某个污染源区发生渗漏、流失、扩散而对他人生命财产、健康造成危害的,污染源区的领导或管理员不论是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都应该负赔偿责任。

(三)特殊环境区域制度

政府根据《环境质量改善方案》和相关法律对国家园林风景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进行保护。在发现某地区为特殊的.水源地或自然生态,或自然和人文方面都有价值的地区还没有被指定为保护区的情况下,总理可颁布法律条令,使该地区成为环境保护区。

(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为保护环境,经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和污染治理委员会的批准,部长有权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污染源区、废气、废物排放和其它污染的治理标准。《政府公报》作为政府管理环境的标准文件,还可以在《政府公报》公布某一区域因污染成为污染治理区,公布将被治理的污染类型,如:废气、粉尘及其排放标准,还可以公布污水治理或废物处理系统的地区服务比率,因此,在泰国投资的企业在保护环境方面应当特别注意《政府公报》所公布的内容。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基本制度

泰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比较长, 甚至可以追溯到1901 年的《作者所有权法》和1914 年的《商标和商品名称法》。但直至上世纪70年代,泰国政府在国外贸易伙伴的压力下, 陆续制定和修改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 泰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才有较大发展。

泰国主要的知识产权立法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商业秘密法》《集成电路配置设计保护法》《地理标志保护法》等。同时,泰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定”)。同时泰国也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积极履行其相应义务。

二、管理体制

1992年,泰国成立了知识产权厅(DIP, 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隶属于泰国商务部,主管泰国知识产权事项,该厅主管的知识产权领域包括: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小专利;版权,包括版权及邻接权、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商标,包括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服务标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

此外,泰国于1996年颁布了《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院设置法及诉讼程序法》,规定设立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纠纷的一审案件,目前,曼谷建立了“中央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院”,在其他地区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前,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均由中央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院专属管辖,该法院对于知识产权纠纷既具有民事审判权也有刑事审判权。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商标

在泰国境内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注册前检索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如查询结果显示没有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存在,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若经查不符合注册要求,商标申请将被驳回,如申请人不服商标局裁定,可向泰国商标委员会申请复审。

审查后,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通过,就会在泰国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起90天为异议期。申请人可以对该异议进行答辩,异议结果由审查官进行裁定。在公告后90天内若没有他人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此商标则可准予注册,从申请之日起算,注册商标有限期限为10年,若要续展,则需在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续展手续,续展有效期同样为10年,注册后,该注册商标需用于泰国商业上,若是只注册不进行商业使用连续达到3年,他人可以注册人未实际使用该商标为理由,要求泰国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申请专利

泰国《专利法》主要保护发明、产品设计及药剂等。泰国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在这些国家获得的专利适用于泰国。

泰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了不能申请专利的事项,包括:病菌和其他自然存在的元素、动植物和动植物提炼物;科学规则、计算机程序、诊断、疗法、治疗人类和动物疾病的方法;违背公共秩序和道德、公共健康和福利的发明等。

根据泰国《专利法》,受雇期间,雇员和合同人的发明及产品设计,其专利权属雇主,双方另有协议除外,专利申请人必须是泰国籍或允许泰国人在其国家申请专利的国家的公民,发明专利从申请日起有效期为为20年,产品设计专利从申请日起,有效期为10年。为防止垄断,泰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获准后超过3年或申请后4年,如果专利权所有人无正当理由不行使其合法权利,则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强制许可证。

还没有在泰国获准专利的国外专利,不受专利法保护,但国外专利的持有者或发明设计权的享有者,可与泰国机构合作进行商业注册,同时可以通过特许协议得到相同的保护。

(三)申请版权

泰国专利法般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节目创作权。版权属于创作者,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在作品尚未发表前,作者必须是泰国公民,或在泰国有居住权,或是与泰国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在作品的创作阶段,也可提起申请。二是作品已出版,作者不在上述情况时,作品第一版需在泰国或与泰国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国家发表。

根据泰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包括盗版侵权、改版侵权、未经允许出版侵权等。泰国版权法也明确规定了不属于侵权之列的行为。

版权所有者是版权保护协议国或泰国是成员的版权保护协议国的公民,或版权属于泰国为成员国的国际组织,其版权受版权法的保护,文学艺术和音乐作品的版权有效期至作者去世后50年,如果作者是法人,版权有效期至作品创作后的50年,使用艺术作品有效期至创作后的20年。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制度

泰国的相关投资法律中都规定了投资纠纷解决的问题。由于受到了中国东盟和 WTO 等自贸区和国际组织的相关协定的影响,其投资法律中投资纠纷解决机制不断与国际接轨,符合了国际和国内民众对于其司法体制的诉求。

一、法院系统

司法系统由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司法法院和军事法院组成,在名义上法院代表国王行使司法权并对其负责。

(一)宪法法院的职能是对总理质疑违宪或者对部分议员质疑违宪,对已在国会审议的法案和政治家涉嫌隐瞒资产等案件进行终审裁定,一般采用简单多数决定裁决结果。宪法院由1名院长和14名法官组成,他们的任命由上议院院长提名,国王批准,任期9年。

(二)行政法院主要审理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及地方政府或者公务员与私人企业之间的诉讼纠纷。行政法院分为两级:最高行政法院和初级行政法院,并设行政司法委员会,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和9名专家组成。最高行政法院院长的任命需经过上议院和行政司法委员同意,总理提名,国王批准。

(三)司法法院分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大理院(最高法院),并设有专门的从政人员刑事厅。

1.初级法院是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除设在曼谷以外,在全国其他72个府都有1—3个府法院。初级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不受最高标的额限制,刑事案件可以审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审判方式为2名法官合议。初级法院还设置了宽庭,即简易法庭。由法官独任审判,主要负责较简单的纠纷。

2.上诉法院。泰国现有4个上诉法院,设在曼谷,分四个区域对泰国全国各地的初级法院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上诉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合议庭由1名庭长和2名法官组成。如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民事案件可在一个月内,刑事案件可在15天内上诉至大理院。

3.大理院。即泰国最高法院,设在曼谷。负责审理泰国全国各初级法院判决后,逐级上诉到大理院的案件。大理院具有案件的终审权。宪法规定,大理院院长是司法机构中的最高负责人。另外设有司法委员会,由大理院院长和12名分别来自三级法院的法官代表组成,负责各级法官任免、晋升、加薪和惩戒等事项,司法法院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此外,泰国设有若干专门法院。包括:儿童法院、儿童法庭、中央劳工法院、中央税务法院。1997年,泰国成立了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专门负责泰国全国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方面的刑事和民事一审案件。1999年,破产法院成立,以加快破产案件裁判速度。上述这些专门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直接上诉大理院。

二、仲裁制度

在泰国,仲裁也是一种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2002年,泰国通过新的《仲裁法》,并废止了1997年的《仲裁法》。新的《仲裁法》遵循了联合国国际商事示范法,确立了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发生时订立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仲裁地点、仲裁员人数、仲裁员资格、仲裁程序和仲裁语言;一旦当事人同意仲裁,除非另有协议,争议将不能提交法院解决;其他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直接在泰国之行等原则。

泰国是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对该公约的其他成员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泰国可以获得承认和执行。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供协议和裁定的正本或者核实过的原件副本,以及泰文译本。

三、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中国与东盟先后签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处理中国东盟自贸区内部个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的中国和东盟的基本法律文本,泰国作为东盟国家之一,也必须遵守这两个协议的具体规定。这两个协议都对贸易争端解决做出了规定,尤其是在《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规定了多种解决形式,例如和解、磋商、仲裁等方式。

附录

贸易投资相关机构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大使馆
地址:57 Ratchadaphisek Road,Bangkok 10400,Thailand
电话:0066-2-2450088 传真:0066-2-2468247
电子邮件:chinaemb_th@mfa.gov.cn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清迈总领事馆

地址:111 Changloh Road, T.Haiya, A.Muang, Chiang Mai 50100 Thailand

电话:0066-53-280380 (商务:0066-53-280440)

传真:0066-53-274614

网址:http://chiangmai.chineseconsulate.org/chn/

电子邮箱:chiangmai@mofcom.gov.cn (商务)

(三)中国驻泰国宋卡总领事馆

地址: 9 Sadao Road, Songkhla, Thailand 90000

电话: 0066-74-322034 (商务:0066-74-326794)

传真: 0066-74-323772

电子邮箱:chinaconsul_skh_th@mfa.gov.cn (商务:songkhla@mofcom.gov.cn)

网址:http://songkhla.chineseconsulate.org/chn/

 

(四)中国驻泰国孔敬总领事馆

     地址: 142/44 Moo 2,Rob-Bueng Rd.,Nai-Muang, Muang, Khon Kaen,Thailand 40000

  电话:0066(043)226873

传真:0066(043)227037

网址:http://khonkaen.china-consulate.org/chn/

(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泰国代表处

地址:   Unit 1, 22nd Floor, Capital Tower, 87 Wireless Road, Phatumwan, Bangkok 10330,Thailand

电话:0066-921763065; 908140608

电子邮箱:lifeng@ccpit.org; wangzhenjia@ccpit.org

(六)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Office of the Board of Investment

地址:555 Vipavadee-Rangsit Road(Opposite Central Plaza  Hotel)Bangkhen, Bangkok 10900, Thailand

电话:0066-2-5538111

传真:0066-2-5538222

网址: http://www.boi.go.th,

电子邮箱:head@boi.go.th

(七)一站式投资服务中心One Start One Stop Investment Center

地址:18th Floor, Chamchuri Square Building, Phaythai Road, Pathumwan, Bangkok 10330, Thailand

电话:0066-2-209 1100 ext. 1101

传真:0066-2-209 1199

网址: http://osos.boi.go.th

电子邮箱:osos@boi.go.th

(八)泰国工业园区管理局 Industrial Estate Authority of Thailand

地址: 618 NikhomMakkasan Road Makkasan, Ratchathewi, Bangkok 10400

电话: 0066-2-253 0561

传真: 0066-2-252 4086

网址:http://www.ieat.go.th

电子邮箱: investment.1@ieat.mail.go.th

(九)泰国中国企业总商会

地址:NO.1168/76 E, Lumphini Tower Condominium, 26th Floor Rama 4 Road, Thungmahamek Sub-district, Sathorn District, Bangkok 10120 电话:+66(0)2679 9918

传真:+66(0)2679 9912

电子邮箱:cegat2001@gmail.com

泰国与对外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泰国与对外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类别或管辖领域

法律名称

颁布或实施日期

商业及对外贸易法律

1.出口商品标准法

2.商会法

3.商业协会法

4.投资促进法

5.货物进出口法

6.专利法

7.仲裁法

8.商标法

9.反进口倾销和补贴法

10.竞争法

11.电子商务法

12.不公平合同条款法

1960年

1966年

1966年

1977年

1979年

1979年

1987年

1991年

1999年

1999年

2002年

1997年

管理与金融法律

1.货币兑换法

2.货币法

3.商业银行法

4.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及信托公司经营法

5.证券与证券交易法

1942年

1958年

1962年

1979年

1992年

运输法律

1.航空法

2.出口商品标准法

3.植物扣留法

4.陆上运输法

5.海商促进法

6.船舶相撞法

7.货物进出口法

8.关税法

9.船舶扣押法

10.海上运输法

1954年

1960年

1964年

1978年

1979年

1979年

1979年

1987年

1991年

1991年

民事法律

1.破产法

2.税法典

3.民商法典

4.大众有限公司法

5.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与国际贸易诉讼法

6.货物与服务贸易价格法

7.农业产品期货买卖法

1940年

1938年

1956年

1992年

1996年

1999年

1999年

土地、农业及不动产法

1.泰国工业区法

2.工厂法

3.工商用地租赁法

1979年

1992年

1999年

刑事法律

1.注册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社团和基金会犯罪法

2.外国人登记事务法

3.外国人就业法

4.外国经营企业法

5.洗钱防治法

1956年

 

1950年

1978年

1999年

1999年

第二部分: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贸易投资情况基本情况

一、双边贸易

泰国位于东盟的中心位置,具有独特区位优势,以其优惠的贸易投资政策吸引众多中国企业与之开展贸易投资合作。中国与泰国均为发展中国家,政治关系良好;中国与泰国分别处于东亚和东南亚地区,两国发展经贸关系具有良好的地理优势和国情基础。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并不断深化,以及“一带一路”战略全方位推进的大背景下,两国经贸合作已进入最好的发展时期。两国更应当抓住合作机会,以促进双方经贸的共同发展。

泰国是一个外向型经济的国家,对外贸易是泰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对外贸易发展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泰国经济增长。因此,泰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对外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加入了世贸组织和东盟,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

1975年,中国与泰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1978年,两国又相继订立《贸易协定》和《成立贸易联合会的协议》等协约,推动双方贸易总额平稳提升;1985年,中泰双方签订《进口商品议定书》,促使中泰两国间的贸易一直不断发展壮大;同年,两国签署《促进及保护投资协议》;1986年签署《避免双方重征税协议》;2003年10月,两国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实施蔬菜、水果零关税安排;2004年6月,泰国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2009年6月,两国签署《扩大和深化双边经贸合作的协议》;2012年4月,两国签署《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通过上述协议及安排,中泰两国贸易往来规模不断扩大,发展速度不断提升。

目前,中国是泰国最大贸易伙伴,泰国是中国在东盟国家中第3大贸易伙伴。2016年,中国对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新增8.3亿美元,同比增长88.3%。中国企业在泰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合同额38.4亿美元,同比下降3.1%,完成营业额29.4亿美元,同比增长4.5%。据中国海关统计,近年来中国对泰国出口商品主要类别包括:电气设备及零件;机械设备及零件;钢材;光学仪器设备;自动化数据处理设备;有机化学品;塑料及制品;钢铁深加工产品;交通运输设备及配件;家具及家居用品。中国从泰国进口商品主要类别包括:自动化数据处理设备;天然橡胶;电气设备及零配件;电子集成电路;塑料及制品;机械设备及零配件;有机化学品;合成橡胶及制品;能源类矿产品;木薯。

2014年,中国在泰投资额达到337亿泰铢(约合10亿美元),为泰国第6大投资来源地。2015年,中国在泰国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新增加4.4亿美元。2016年,中国企业在泰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合同额38.4亿美元,同比下降3.1%,完成营业额29.4亿美元,同比增长4.5%。

中国企业在泰投资不仅数量增加,而且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在泰投资建厂,其中超过80%为实业类投资。比如,华源公司在泰国建立了“华源工业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建泰国电信、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承建泰国那空沙旺项目、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承建EA太阳能90MWEPC项目等;2015年12月,中国与泰国签署了铁路合作框架文件,中国将为泰国修建2条新铁路线,价值约97亿美元,总里程为867公里;2016年1月,中国的电建集团与泰国的意大利泰公司签署了海上风电项目的合作备忘录。由此可见,中泰两国之间的投资合作已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格局。泰国政府为了更好地管理中资企业,还专门设立了“BOI中国投资顾问组”负责跟进中国企业在泰国的投资情况,体现了泰国官方对中国投资的高度重视。

中国正在积极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制造2025”,而泰国方面也出台了“泰国4.0”和“东部经济走廊”等政策,双方可以进行有效地互相补充,通过加强合作可实现优势互补,推动两国实施的发展战略落地生效。

二、货物贸易

据泰国海关统计,2016年,泰国与中国双边货物进出口额为658.4亿美元,增长2.5%,其中,泰国对中国出口235.8亿美元,增长1.2%,占泰国出口总额的11%;自中国进口422.6亿美元,增长3.3%,占泰国进口总额的21.6%。泰方贸易逆差186.8亿美元,增长6.1%。

在泰国对中国出口方面,塑料橡胶和机电产品是泰国对中国出口的两大重要商品,2016年出口额分别为63.2亿美元和57.1亿美元,占泰国对中国出口总额的26.8%和24.2%。植物产品出口27亿美元,占泰国对中国出口总额的11.4%,为泰国对中国出口的第三大类商品。而泰国从中国进口方面,机电产品占据了半壁江山,2016年进口额为200.8亿美元,占泰国自中国进口总额的47.5%。

近年来,中泰货物贸易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呈现以下两个趋势:

(一)中泰贸易发展迅速,成为重要贸易伙伴

中国和泰国在各方面的交流源远流长,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的成果以及泰国政府的重视和努力,进一步加深了两国在贸易上的交流,双方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成立贸易联合委员会的协议》《进口商品议定书》《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等一系列合作协议的签订,另外,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建立,推动两国货物贸易合作逐渐进入快车道。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使中泰双边贸易直接受益,并带动泰国贸易经济的同步增长。

(二)中泰自然资源产品贸易互补性依然突出

基于自然资源产品的贸易互补性成为中泰贸易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橡胶、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制品、木薯制品、油菜籽、木材及木材制品属于泰国对中国出口的前十位,泰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天然橡胶生产国和出口国家,是中国橡胶及相关产品进口的主要国家,中国汽车工业发展,中国汽车非轮胎橡胶制品需求快速增长。但由于中国自己生产的橡胶不能满足国内需求,因而中国对泰国的橡胶需求量逐年递增,以满足中国国内市场需求。

三、服务贸易

(一)中泰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

中泰双方的合作格局是多领域、深层次、全面化的。随着交往的深入发展,中泰双边贸易发展过程中,不仅货物贸易稳步增长,服务贸易合作也越发密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的实施,给中国与泰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带来更大的发展潜力和机会。2017年,中国全年服务进出口总额46991.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8%;其中,出口15406.8亿元,进口31584.3亿元;服务逆差16177.4亿元,与上年基本持平,服务进出口平稳较快发展,贸易结构持续优化,高质量发展特征逐步显现,我国服务进出口规模连续4年保持全球第二位。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得益于贸易结构的转型和升级,而且交通建设工程承包服务也陆续走出国门延伸到包括泰国在内的世界市场。2014年,中国承包的国际型服务外包的合同金额已达718.4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5.11%,截至2014年末,综合服务型外包类行业吸纳上岗607.3万人左右,解决了很大程度的就业难题。2015年,国家商务部门已将对外的服务业升级,并加速向多元化发展,随时把握着时代所赋予的良好机会,并且也要完善国家对服务贸易方面制定的政策及法规,搭建服务贸易发展的良好平台,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与此同时,泰国的服务型贸易体系也在不断发展,特别在专业型服务、教育、建筑和工程、旅游和运输等部门作出高于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增加了对中文教育、园林设计、旅游等中国较为关注的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泰国服务贸易具体部门的承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务服务,包括: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园林建筑服务。

2.教育服务,包括:中等教育服务(国际和国内的学校教育服务,不包括成人和其它教育服务,技术和职业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其它教育服务(中文讲授服务),上述教育服务,外国的自然人可以在泰国提供教育服务,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1)外国自然人受到在泰国合法设立并注册的教育机构的邀请或雇用;

(2)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关教育机构所要求的资格和工作经验,在适当情况下,还应符合泰国教育部设定的其它相关标准,首次入境的期限为1年或与聘用期相同,以较短者为准,可能获得延长。

3.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包括:旅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外卖服务;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服务;其它旅馆管理服务。泰国旅游业很发达,旅游资源丰富,历来以“微笑国度”闻名于世,有500多个景点,吸引着世界各地游客。为此,泰国政府承诺:一般情况下,服务提供方式都没有限制,只有外卖服务、旅游和旅游经营者服务的跨境交付不作承诺。

4.海运货物装卸服务,包括码头经营商在内的装卸公司所从事的相关业务,但不包括独立于装卸公司或码头经营商而自发组织的码头工人所直接提供的装卸服务,具体包括以下业务的组织和监管:货物装船/卸载、货物捆扎/解捆、货物装船前或卸载后的接收/运送和保管。

(二)中泰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首先,中泰两国的产业结构非常相同,产品的档次也较为相似,进一步促使两国相互间贸易的竞争加剧,尽管一直以来,中泰两国的服务贸易持续发展,但是双方在发展的产业结构方面开始逐渐趋近,而且各自的出口产品大多一致,甚至于出口产品的档次也都更加的类似,因此两国的双边贸易的竞争力也必定进一步的增加,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传统的支柱型服务贸易产业,诸如运输服务、旅游服务等方面,竞争势必会更加激烈,尽快地解决两国的产业结构趋同及产品档次相类似等问题,是中泰两国贸易往来发展目前必须要高度重视的一系列问题,必须逐渐解决。

其次,两国之间的物流效率没有得到明显的提升,服务贸易往来的物流成本相对过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两国间服务贸易合作的发展。而且近年来中泰两国在相互间的服务贸易往来中,因为物流成本普遍提升,反之物流的运送效率差所形成的贸易阻碍相当的严重。这主要因为两国贸易之间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合理保护,因此经常出现截关现象等类似的贸易问题,并且缺少便利的有效服务贸易运输渠道,两国之间服务贸易的通关制度及相关手续也不相同,以致贸易往来的效率低下,导致服务贸易的运输费用较高,造成双方的贸易利润骤减,这也极大地影响了中泰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导致的不利影响极大。

最后,随着服务贸易的不平衡表现逐渐显露,以及非关税贸易壁垒的显现,已经开始严重地阻碍了中泰两国之间贸易额的增长。近年来,由于中泰两国在贸易往来的过程中,中国一直都处于贸易顺差的地位,而泰国都长期处于贸易逆差的情况,导致了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逐渐向着不平衡的方向发展,在某些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方面,因为没有统一的检验标准,造成了两国在进出口贸易领域的摩擦也逐渐开始产生,对于两国之间贸易额的提升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二章 贸易法律风险

一、贸易主管部门

泰国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商业部(Ministry of Commerce)。其主要职责分为两部分:对内负责促进企业发展、推动国内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发展、监管商品价格、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知识产权等;对外负责参与WTO和各类多、双边贸易谈判、推动促进国际贸易良性发展等,泰国商业部主管对外业务的部门有贸易谈判厅、出口促进厅和外贸厅等,主管国内业务的部门有商业发展厅、国内贸易厅、知识产权厅等,此外,主管部门还有国家投资促进委员会、外交部经济司;劳工部就业厅“海外就业管理办公室”以及直属泰国总理府的“技术与经济合作厅”等。

1.商业部。

(1)外贸厅。外贸厅是泰国外经贸政策的主要实施部门,兼有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的职能。该厅负责国家间双边贸易,保护泰国贸易利益,跟踪和解决国外贸易壁垒对泰国出口商品的不利影响,同时,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对某些重要的传统出口商品(大米、纺织品、橡胶等)进行协调管理。

(2)贸易谈判厅。贸易谈判厅主要职能是根据国际经贸环境的变化和本国的经贸利益,为政府制定多边、地区及双边经贸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对外谈判立场;在制定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机制,牵头协调政府与非政府部门、私营部门、企业界等不同意见,并参与泰国对外经贸政策的制定,因此,该厅是泰国处理WTO、亚太经合组织和东盟事务的主要职能部门。

(3)出口促进厅。出口促进厅主要职能是向政府提供和实施促进出口政策措施,制订市场开发和促进外贸发展的规划;负责向泰国生产商、出口商和国外进口商提供有关泰国出口产品的贸易信息;积极对外推广泰国产品;为增强国家出口实力向私人部门传授国际贸易知识等。

(4)商业发展厅。商业发展厅主要职能是制定完善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帮助寻找律师,审查商业注册文件,审查财务报表,提供商业发展的信息等。

(5)知识产权厅。主要职能是对商标、专利、版权的申请进行审批、登记、分类管理,参与制定有关商标、专利、版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对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

2.国家促进投资委员会。

泰国国家促进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订促进外国和本国投资的投资政策、计划,并加以实施和进行监督。同时,还需要对符合鼓励政策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跟踪,以便为外国投资者进行咨询和一站式的综合投资服务。

3.其他有关部门。

主要包括外交部经济司、劳工部就业厅“海外就业管理办公室”以及对外经贸管理机构在地方设立的常驻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实施外国对泰国的技术援助项目、泰国对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技术援助项目以及在发展中国家之间举办的相互合作项目等。

二、泰国货物贸易的法律规定

泰国的主要贸易相关法律包括:《出口商品促进法》《出口和进口商品法》《部分商品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标准法》《贸易竞争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法》《海关法》和《进口激增保障措施法》等。其中,《贸易竞争法》以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为目的,提高消费者福利,反对和制裁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进口管理制度方面,泰国对多数商品实行自由进口政策,任何开具信用证的进口商均可从事进口业务,泰国仅对部分产品实施禁止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管理措施,禁止进口产品主要涉及公共安全和健康、国家安全等的产品,关税配额产品包括桂圆等23种农产品,但关税配额措施不适用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进口许可分为自动进口许可和非自动进口许可,非自动进口许可产品包括关税配额产品和加工品,如鱼肉、旧柴油发动机等,自动进口许可产品包括部分服装、凹版打印机和彩色复印机,泰国商业部负责制定受进口许可管理的产品清单。

在进口限制方面,泰国规定26种产品需要进口许可,泰国禁止进口二手摩托车及其零件和游戏机。产品进口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如缴纳特别费用、需要原产地证明等;进口食品、医药产品、矿产品、武器弹药、艺术品,需要相关部长的特别许可。泰国要求在食品进口登记中提供关于食品生产工艺及组成成分的详细产品经营信息;泰国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食品、药品及部分医疗设备的进口均须符合进口许可证的管理;食品进口许可证每3年换一次,每次均需要重新认证,文件送达食品药品管理局后还需重新收费,药品进口许可证每年更换一次,同样需要缴纳有关费用。

在出口管理方面,泰国除通过出口登记、许可证、配额、出口税、出口禁令或其他限制措施加以控制的产品外,大部分产品可以自由出口。受出口管制的产品目前有45种,其中征收出口税的包括大米、皮毛皮革、柚木与其他木材、橡胶、钢渣或铁渣等。

三、反倾销与反补贴法律制度

1.反倾销制度。

国际贸易中产品倾销是指“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价格歧视”,倾销产品至少涉及两个国家的市场,同一产品在不同市场以不同价格销售而且这种价格的差异不是由于生产成本、生产效率和正常竞争造成的,而是一种人为的价格歧视。

泰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随即参加了各种协议,并根据协议的要求对本国的对外贸易管理法及其措施进行修改;除了要符合WTO原则之外,泰国《宪法》第87条还规定:政府鼓励自由贸易化、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除了保留一些对国家的强大与民众的利益有关的法律之外,其他对国内经济不相适应的法律条文都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同时也废除了一些不符合WTO原则的法律规则。

泰国反倾销法律中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倾销的定义。

按照泰国《反倾销反补贴法》规定,确定倾销的依据是进口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国正常贸易过程中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依据的公平比较结果,即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过程上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其正常产品价格而进入另一国的商业领域,该产品即被认为是倾销。

(2)确定倾销的方法。

泰国《反倾销反补贴法》第15、16条规定了正常价值方法,即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时,应在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之间进行公平的比较,如出口国的销售无法比较,不管是何因素,应用出口价格与向第三国家销售的价格或者推定价格作为1/3正常价格的依据;另外,无论在出口国国内市场,还是向第三国销售,其价格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行政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就应当认为是非正常销售而被确认为是倾销;如果进口国有关当局认为:①该产品低于生产成本销售的,销售量是该产品总销售量的大部分,并且该产品连续销售1年(至少为6个月);②大量地进行销售,即考虑正常价值期间销售量超过正常销售量的20%;③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收回成本;如果产品不直接运到进口国而是通过中转国中转,就以出口价格与生产国国内价格进行比较。

该法第18条规定了比较方法,要求公平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该比较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通常应在出厂价的水平上进行,并尽可能在同一时间销售,在比较的同时要考虑到每一案例的具体情况,而以不同因素为根据做出适当的调整,包括销售条件、税收、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征以及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差异。

在确定倾销损害时,必须确定进口倾销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的因果关系,该法第21-24条要求必须表明因倾销进口产品而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关因素包括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造成国内生产减少、消费模式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贸易限制措施、技术发展等。

(3)反倾销申请的审查与调查。

泰国商业部外贸厅负责对反倾销的调查,外贸厅有义务将调查结果公示给公众,调查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存在,发起调查有正当性一般情况下由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申请而开始调查。

在调查的过程中给予出口国或者有利益关系方提供信息、证据、进行答辩、反驳指控的充分机会,由于反倾销申请的提交本身容易造成贸易的不稳定,故要求进口国避免公布申请,除非经出口国提供信息方的同意,才能向公众公示;提交方应提交非保密的概要,否则调查当局可以不予理会该信息;如果出口商不按调查当局制定的时间提供信息,则调查当局可以依据其掌握的现有信息作出裁定。外贸部或者调查委员会可以在泰国、出口国或者有关的国家(采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调查;如果有关当局确定倾销或损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应驳回申请,终止调查。同时对申请的内容与其他调查信息必须保密,除非经提供信息方的同意才能公布。

当倾销幅度或产品数量被确定为可忽略不计的最小值时,应终止调查。泰国外贸部规定,当倾销产品小于正常价格2%的倾销幅度,或销售量占进口国相同产品市场销售量的3%以下,被视为最小。

(4)临时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法》第31、39、41条规定,在调查的过程中,对已存在倾销并因此给予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为了防止在调查期间对产业造成损害,有关当局可以按初裁决定采取临时措施;泰国《反倾销反补贴法》第6条授权贸易部根据此法律制定商贸政策向倾销和补贴产品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但是须遵循WTO协定的相关规定;临时措施主要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并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但应当不超过估计的倾销幅度。

(5)期限、终止和复议。

《反倾销反补贴法》第42、45条规定,关于公告调查、裁定和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必须在1年内作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延长6个月;征收反倾销税不超过5年的期限;反倾销税的利益关系人若认为调查结果和征收反倾销税不合理,可以在调查公布后30天内要求知识产权司法部与外贸部进行复议。

2.反补贴制度。

根据《反倾销反补贴法》,泰国反补贴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故意补贴,该法第64条规定,以下的情况可以认为是故意补贴:①根据经济条件给各企业不公平的补贴,同时要考虑以下因素来判断企业是否获得政府补贴:第一,该企业获得的利益是否要比其他企业要多;第二,考虑补贴的期限与经济关系由政府选择;②获补贴的企业要考虑到该企业的地理位置,但征税时是根据平时的税率征税的,则不算是补贴。

(2)反补贴措施。

国内生产与支持生产的总生产超过25%,则可以展开反补贴调查,调查终止条件为:第一,没有补贴或找不到损害;第二,补贴量不低于1%的产品,如果是发展中国家,补贴量则为2%;第三,进口量规定为4%,但是各个国家总平均进口量不超过9%;第四,出口国政府同意取消或控制补贴,或者采用其他的方法来阻止进口国采用反补贴措施,如调整出口价格或者控制出口量,但是这可以在裁定之后通过谈判来解决。

一般而言,调查时间的最长期限是1年,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个月。在调查开始后60天内,为了保护国内经济不受损害,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但该措施所适用的时间不超过4个月;如果有关当局认为是合理的,可以延长到6个月。该措施主要的方法是征收反补贴税或者出口抵押金,泰国政府将反补贴措施的期限规定为不超过5年。如果有关当局认为,在5年后不征收反补贴税会对国内经济造成损害,则可以考虑适当延期。

四、贸易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对东道国的法制环境要有所了解

风险控制是企业继续发展必须关注的问题。尤其是我国“走出去”的众多企业,伴随着在泰国越来越多的贸易合作,更应当关注在泰国从事经贸活动的相关法律风险。对泰国法制环境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是与这个国家进行经贸往来的基础,也是必须要做的准备工作。

(二)严格遵守东道国法律从事经贸活动

总体而言,东南亚国家的制度不健全以及政府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可能会给一些外国投资者带来直接的利益。但若不严格依据其法律,一旦与东道国政府或合作方有摩擦甚至冲突,不遵守东道国法律的行为将成为我方企业的软肋。因此,我国企业到泰国进行贸易更应严格遵守其法律,以免授人以柄,甚至受制于人。

(三)充分重视资本要素的掌控

在对外贸易中,资本的关键性不言而喻。资本要素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是项目进入运作阶段的关键,包括土地、担保、知识产权等,稍有疏忽就可能功亏一篑,如果对外贸易活动涉及融资担保,企业则更应当将其作为重大风险点进行监控。

(四)严格合同风险的控制,避免无效约定

在对泰国进行贸易的具体操作中,还要注意对合同风险的控制,避免无效的约定。这就要求对泰国的相关规定比较熟悉,最好的控制方法就是通过我国律师找到合适的泰国本地律师,从签订合同之前就开始对合同风险进行把控,以做到从源头开始防范。

(五)制定纠纷解决预案,控制诉讼风险

在泰国从事经贸活动,发生纠纷的可能性随时存在,因而诉讼,包括仲裁的风险也就随时存在,要尽量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除了在日常工作中的风险防范之外,还要制定纠纷解决预案,并随着项目的进展随时修正。

总之,企业法律风险的应对实际上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国企业在开拓泰国市场时会面临很多法律风险,其控制和应对难度要大于国内,我国有关企业在赴泰国投资时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要有了解泰国法制环境的工作人员或外聘律师对项目资本要素进行把控,对合同风险进行把控,制定有利于己方的纠纷解决预案。

五、相关案例

中国陶瓷企业屡遭泰国反倾销措施。

(一)案情介绍

2016年5月,泰国商业部外国贸易厅长端蓬表示,泰国国家调查外国产品倾销委员会开会和做出决议,拟根据1999年国家对抗外国产品倾销市场法律第57条款,对从中国进口的地面和墙面瓷砖产品进行市场倾销调查和研究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反倾销制裁措施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地面和墙面瓷砖按原规定的按产品到岸价格(CIF)的2.18-35.49%的进口税率征收市场倾销率,为期一年,相关的措施已于2016年5月31日在政府公告中颁布。

作为我国最大的陶瓷生产基地,佛山目前有建筑陶瓷生产企业300多家。由于企业数量多、规模大、集中度高,加上综合服务配套能力强,物流业发达,中高档产品居多,佛山建筑陶瓷产业集群年生产能力已占全省的90%、全国的40%、全球的25%。

佛山陶瓷因其高度发达的生产程度,长期出口到全球的大多数国家,包括泰国。然而,佛山陶瓷屡遭泰国的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率的平均值为4.58%,最高的惩罚性税率达35.49%!因此,佛山陶瓷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反倾销案件。

(二)案情评析及风险提示

佛山陶瓷业会屡次遭遇泰国的反倾销措施的原因有:

首先,科技含量低和品牌运作能力差加剧恶性价格竞争。我国陶瓷企业的重复建设严重,大多数均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较差,陶瓷出口产品科技含量较低,品牌意识较差,出口价格严重偏低,佛山陶瓷生产企业生产技术落后,企业研发能力弱等问题导致佛山陶瓷产品与意大利等国家的陶瓷产品相比,科技含量较低,无法进入中高端市场,使得陶瓷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水平较低,多数企业只能借助恶性价格竞争来获取优势,具体表现在我国陶瓷制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如西班牙、意大利建筑陶瓷出口均价约13~14美元,佛山建筑陶瓷出往欧盟均价不到5美元,过低的价格对进口国陶瓷企业带来严重冲击,致使国外陶瓷生产商频繁提出反倾销申请。

再者,佛山陶瓷企业对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率低。佛山陶瓷企业对国外反倾销案件反应较迟钝,应诉率低,解决效果差,在国际社会上造成了我国陶瓷行业“易于宰割”的印象,造成一旦遭遇某国或地区反倾销调查,很容易引发不良的连锁反应,对我国陶瓷行业出口环境的改善极为不利,也会阻碍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客观上是国家没有及时提供进口国家对于本产品制订的相关法规和标准,陶瓷出口企业对此不熟悉,一旦遭到反倾销等贸易制裁时,企业无从应对;主观上,大部分出口企业较偏重于个体的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只关注眼前的短期发展,不愿意在反倾销应诉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时间与财力,甚至希望采取低价手段设法“糊弄”过去,最终导致整个陶瓷出口的环境越来越差,越来越对出口企业不利。

面对泰国方面的一系列反倾销措施,我国佛山陶瓷业应重视反倾销的风险管理,积极采取应对办法。

1.实施“品牌输出”的战略。

对于企业个体而言,着力于自主研发、创新设计,提高产品附加值,打造优质高端的产品形象是摆脱反倾销的最终努力方向。我国陶瓷企业虽数量众多,但规模都较小,经济实力差,缺乏竞争力,致使在国际市场上主要依靠低价竞争,不仅容易遭致反倾销,且因高额反倾销税而丧失价格优势将会导致国际市场份额大量丢失。反观国外著名陶瓷企业,其通过兼并、联合、重组、收购等资本运营方式进行扩张,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充分发挥规模优势和产品研发溢出效应等,不断提高产品技术含量、降低生产成本,获取国际市场非价格竞争优势,因此,我国陶瓷行业须进行资源整合,实行强弱联合、强强联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一批大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以改变我国陶瓷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单纯依靠低价竞争的方式。中国陶瓷企业需建立技术创新的完整体制,形成核心技术竞争力,要走品牌战略,大力推广自主品牌,彻底改变恶性低价竞争发展模式。

2.进一步规范会计管理。

企业在反倾销应诉的过程中需要提供许多多方面的资料,如企业经营的基本工作章程、产品销售记录、财务成本资料等。企业日常的会计处理方法、过程、结果符合会计准则和其他会计规范的要求是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基础,而有些企业管理者为了谋求短期利益授意会计人员进行一些不规范的操作,这种做法的危害非常巨大。

3.建立事前的预警机制和规避措施。

面对外国对佛山陶瓷产品频繁的反倾销指控,企业和政府都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指控。要及时充分的了解市场和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品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以及产品销量占市场销售总量的百分比等比率信息。政府需要建立一个信息全面的信息库,这个信息平台不仅能够提供自己应诉反倾销所需要的成本资料,而且能够提供反倾销提起方的信息资料。

在信息内容上,除了单一的会计信息还要包括反倾销的国际市场商业行情资料。反倾销会计的信息平台要能够提供自己忽视对方的成本资料、成本结构、产品研发、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以便企业能够根据这些信息进行反倾销的决策。

4.充分发挥政府、行会的作用。

当前我国陶瓷企业个体实力相对较弱,要充分发挥陶瓷行业协会的中介与管理职能,将陶瓷企业团结起来,共同应对国外反倾销。

行业协会可加强行业自律,改变行业管理无序、市场行为不规范的局面,在面对国外反倾销时,发动各陶瓷企业团结一致,共同应对。行业协会可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支持一些规模小、经济实力薄弱的企业参与应诉,同时组织其他陶瓷企业积极应诉,改变应诉率低的局面,以一个整体出面来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可极大地提高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可能性,中国彩电、打火机在反倾销中胜诉就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结果,行业协会还可建立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平台,开展经验技术交流活动,加强企业间的联系和交流,使企业能实现共同发展,以大力促进行业发展。

企业应积极利用行会与政府保持密切关系,一方面利于企业了解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利于充分发挥行会的作用,加强宣传的力度与效果,同时企业之间也可以互通有无,共同发展进步。

5.加强对WTO规则的学习,并积极应诉。

我国陶瓷企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积极应诉是争取反倾销诉讼胜利或获取较低的反倾销税率的前提;放弃应诉,则可能会任由控诉方运用最不合理的制度对我国涉案企业作出最大的损害。

根据各国反倾销法对反倾销适用材料的规定,若出口商无法提供反倾销调查答卷或其答卷因数据不可靠或不完整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则适用最佳现有信息。这些信息一般由提请反倾销调查一方提供,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税率往往为最高税率。如果中国企业不应诉,对方提供极不合理的材料却不得不被视为最佳现有信息而加以采用,中国企业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害。

WTO《反倾销协议》及大多数国家反倾销法都规定了反倾销调查当局对原有的反倾销案件进行行政复审的程序,WTO《反倾销协议》第11条第2款规定:“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复审或在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已经过了一段合理时间后,应提交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肯定信息的任何利害关系方请求,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若我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对进口国主管当局的终裁不满,则可提请该主管当局对该案进行行政复审。行政复审是一把双刃剑,提起行政复审的可以是利害关系方,也可以是进口国主管当局;实际上行政复审一直为大多数原申诉方利用作为排挤竞争对手的手段,为此,当反倾销调查裁决结果对我方有利时,我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应作好充分准备,改善在原调查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不利因素,收集充足可信的资料,以应付随时可能由原申诉方提起的行政复审,若裁决对我方不利,则我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把握主动权,提起行政复审申请以争取于我方有利的复审结果。

对于存在争议的反倾销调查结果,我国出口商或生产商除了向进口国主管当局要求行政复审外,还可要求进口国司法部门对该案进行司法审查或将该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仲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可以对进口国主管当局作出的最终裁决进行仲裁,而且,如果我国出口商或生产商认为进口国主管当局基于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采取的临时措施违背了《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时,同样可以将争议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进行仲裁,这就弥补了大多数国家反倾销法未赋予被调查企业就临时措施要求行政复审的权利缺陷,为我国企业争取公平的裁决提供了条件。

我国企业应加强这方面知识的学习,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有关原则合理利用WTO的反倾销机制,当外国政府做出的反倾销措施有争议时,首先是要向该国政府申诉,如果申诉无望,要积极求助WTO相关争议解决机制。

第三章 投资法律风险

一、投资法律制度

1977年颁布的《投资促进法》是泰国投资领域最主要的法律。该法共60条,曾于1991年、2001年,两次进行了修正。该法明确了外商在泰投资可以享受的各项优惠权益。依据《投资促进法》而成立的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制定外资投资政策,对享受泰国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进行审核和批准,为外国人投资提供咨询和服务。1992年,为了更好地管理跨国公司设立区域代表处及有关申请、审批事项,通过了《关于跨国公司申请设立区域代表处规则》。为鼓励和吸引外商来泰投资,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还多次制定并修改了奖励投资的政策及条例等等。

在国际条约方面,主要包括中国与泰国签订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关于避免双重征税与防治偷漏税的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投资协议》《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

二、泰国的投资主管部门

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ardof Investment,简称BOI)隶属于泰国工业部,是泰国主管投资促进的部门。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根据《投资促进法》及1991年第二次修正和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版本制定投资政策,同时,受理工业区及工业区内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申请和审批,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若申请投资鼓励政策,工业区内都有代理服务,统一向投资促进委员会申报。它分为两个等级:投资促进委员会及投资促进委会员办公厅;投资促进委员会由总理任主席,工业部长任副主席,各经济部长及政府高级官员、民间重要机构的代表、学者、专家任委员或顾问,主要职责是促进泰国的投资事业、制定投资奖励优惠政策及相关的指导政策、向投资者提供奖励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服务。

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厅(Office of the Board of Investment)是执行BOI的政策的机构,或者说是BOI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审核和批准享受泰国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提供投资咨询和服务等;秘书长为最高行政长官。该厅内设秘书局、计划发展部、投资服务中心、国际业务部、区域促进投资部、泰国内地事务所、海外事务所、促进投资1至7部等部门。BOI办公厅总部设在曼谷,全国有六个分支机构,海外有13个分支机构,其中在中国分别设在北京、上海和广州,BOI提供的服务主要有:协助企业的建立;提供投资的桥梁服务;投资机会及信息;进行吸引外资的宣传活动;申请奖励投资的咨询服务等。

三、泰国工业园区法律制度

泰国政府积极建设工业区,以鼓励外国投资向地方扩散,改变其工业布局过分集中的状况。为此,泰国政府成立了工业区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帮助外商在工业区投资。泰国工业区管理局隶属工业部负责对外国投资工业区的设立进行审批;对工业区的建设,配套设施的完善,土地分配等实施管理;对工业区土地使用、园区经营、税收优惠、工作许可和外籍劳工等提供相关服务;此外,工业园区除了能享受投资促进委员会的优惠政策,其享受工业区管理局特别优惠,主要是涉及外国投资者进驻工业园区后在土地所有权、劳工及家眷、利润汇出境外等方面的待遇。

泰国工业区管理部的法律基础是1972年颁布的《革命团第281号公告》,1984年,该公告正式命名为《工业区法》。这部法律于1991年、1996和2007年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可以说,在泰国除《投资促进法》之外,《工业区法》也是一部泰国政府豁免《外商经营企业法》相关限制的法律。

泰国工业园区法律制度是泰国外资法中最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泰国的工业园区类似我国的经济开发区,根据行政区距离曼谷的远近和当地收入水平的高低,泰国将全国 76个府划分为三个投资区域。在不同区域内的大部分工业园区享有泰国政府的各项优惠投资政策。

1.泰国工业园区的划分。

泰国的工业园区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和自由贸易区。绝大部分是一般工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有的工业区同属一般工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的数量则很少。

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泰国的工业园区共有100多个,其中约有60多个享受外资鼓励优惠政策,其余的工业园区,或者是因为面积较小,或者是因为没有向政府申请,所以没有获得该投资鼓励政策。上述60多个享有鼓励政策的工业区,其中34个是由政府参与了投资或者经营。

2.泰国工业园区的管理。

泰国政府执行自由经济制度,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相对较少,工业园区管理局和投资促进委员会只是在政府层面上对工业园区进行政策支持,以及根据地区行业优势进行指导,而不过分干预具体事宜,比如,制定对行业的限制或促进的条例;组织团体对内或对外进行招商引资等。通过立法和制定优惠政策来刺激或压制各种工业园区的设立和发展,以达到政府对整体经济以及对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平衡和调控。

四、对泰投资的行业范围

关于泰国外资准入的审批程序,可分为两类,一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批准。二是营业执照的申请和批准。

关于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批准。根据《外籍人经商法》的规定,凡经允许进入泰国从事投资经营的外国人,须向泰国的商业注册厅厅长申请发放经营许可证书。厅长或其授权的人员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外国人获得经营许可证书即可从事经营活动,直到其终止所申请经营的企业为止。

关于营业执照的申请和批准。申请人的条件。外国人申请营业执照时必须是具备以下资格且不受以下有关限制的人:①年满20周岁;②在泰国有住所或依据入境法取得临时居住许可;③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④不属于被宣告破产的人;⑤不曾因触犯诈骗罪、侵占财产罪等经济犯罪而被处罚的人;⑥在取得执照后5年期间内,未被撤销过营业执照。

如果申请人是法人,该法人董事、经理或负责人为外国人的,也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近年来,为了适应经济领域发展的需要,泰国政府专门制定了一些新的外资领域法律政策,主要是放宽对投资领域的限制(如医药业)、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如电子业)、进一步减免设备和原材料进口关税及企业所得税、调整对外国人持股比例的限制、准许外国人在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的工业园购买房地产和鼓励出口措施等。

2007年初,泰国对《外商企业经营法》进行了修改。修改案修改的主要部分包括:外资准入业务的三大清单目录、外资所持股权比例的限定(外资股份不能超过50%)、投票权的限制以及有关罚则的更改等等。具体规定如下:

1.禁止外国人投资的行业。

在泰国,禁止外国人投资的行业包括:报业、广播电台、电视台;种稻、旱地种植、果园种植;牧业;林业、原木加工;在泰国领海、泰国经济特区的捕鱼;泰国药材炮制;涉及泰国古董或具有历史价值之文物的经营和拍卖;佛像、钵孟制作或铸造;土地交易等。

2.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

《外商企业经营法》对半数以上资本或股份由外籍人持有的公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泰国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有以下两类:

(1)须经商业部长批准的项目。

这类项目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或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须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可从事的行业:

a.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投资业务,包括生产、销售、修理枪械、子弹、火药、爆炸物及其有关配件,武器、军用船、飞机、车辆,一切战用设备的机件设备或有关配件;国内陆上、水上、空中等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业;

b.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料、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泰国传统工艺品的古董、艺术品买卖,木雕制造,养蚕、泰丝生产、泰绸织造、泰绸花纹印制,泰国民族乐器制造,金器、银器、乌银镶嵌器、镶石金器、漆器制造,涉及泰国传统工艺的盘器、碗器、陶器制造;

c.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藤糖生产,海盐、矿盐生产,石盐生产,采矿业、石头爆破或碎石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等。

(2)本国人对外国人未具竞争能力的投资业务。

这类业务须经商业部商业注册厅长根据外籍人经商营业委员会决定批准后可以从事的行业:碾米业、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水产养殖业;营造林木的开发与经营;胶合板、饰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石灰生产;会计、法律、建筑、工程服务业;工程建设,但不包含:

a.外国人投入的最低资本在5亿铢以上的公共基本设施建设、运用新型机械设备、特种技术和专业管理的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建设。

b.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中介或代理业务,但不包含:

①证券交易中介或代理、农产品期货交易、有价证券买卖业务;

②为联营企业的生产、服务需要提供买卖、采购、寻求服务的中介或代理业务;

③为外国人投入最低资本1亿铢以上的、行销国内产品或进口产品的国际贸易企业提供买卖、采购、推销、寻求国内外市场的中介或代理业务;拍卖业,但不包含:a) 国际性拍卖业,其拍卖标的物不涉及具有泰国传统工艺、考古或历史价值的古董、古物、艺术品之拍卖。b)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拍卖;法律未有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产或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最低资本总额低于1亿铢的百货零售业、最低资本少于2500万铢的商店;最低资本少于1百万铢的商品批发业;宣传广告业;旅店业,不含旅店管理;旅游业;餐饮业;植物新品种开发和品种改良;除部级法规规定的服务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等;

外国人除需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决议批准外,还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从事上述第二类规定的行业:一是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资本的40%(除非有适当原因,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批准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二是泰国人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2/5。

另外,外资法对资本额也有要求,外资的资本最低为200万泰铢。关于需要先得到允许的行业,最低的投资额不能少于300万泰铢。如果是已注册的法人,最低投资额是指注册资本。不在泰国注册的外商投资者或法人,最低投资额是经商所汇入到泰国的外汇。

3.鼓励外国人投资的行业。

泰国政府一直以来重视外商直接投资,泰国政府通过投资促进委员会提供了多种投资优惠和服务,鼓励了国外和国内的投资,投资促进委员会的刺激措施包括:一是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免缴或减免机器进口税;减免必需的原材料的进口税;免缴3-8年法人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继续减征50%的法人所得税;免缴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进口税;运输费、电费和水费可在成本中以双倍计算;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的25%可作为成本在利润中扣除;二是非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允许外籍人员赴泰国进行投资考察;允许引进专家技术人员为己获审批的项目工作;允许拥有土地所有权;以及允许企业接受外币或将其汇到国外;三是国家保障,政府保证不把获得审批的项目据为国有、不建立新的项目进行竞争、不垄断销售与获投资优惠权益项目的同一产品、不控制获投资优惠权益项目的产品销售价格、不允许公务机构或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免税进口与获投资优惠权益项目的同一产品、以及政府允许随时出口;四是保护措施,这一措施将根据正当理由和需要而做出,包括:对进口与国产同样的产品征收进口特别手续费,但不超过含保险费、运输费在内的价格的50%,每次强制执行不超过一年(第49条);若第49条所提供的保障不够,还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即:禁止进口与国产同样的产品,若获审批投资的企业在经营中遇到问题或障碍,投资委主席有权指示对上述企业提供协助;若获审批投资的企业在税率或税收服务或手续费等的收缴方式上遇到问题或障碍,投资委主席有权对上述各项工作进行调整。

新的《投资促进条例》将行业优惠重点从过去的制造业转向了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及人才开发领域、公共事业和基础服务业以及环保和预防污染项目上。这类企业(项目)属泰国政府特别重视的项目,无论设在哪一个区,均可获免缴机器进口税和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的优惠。此外,设在第三区的投资企业(项目)还可享受补贴优惠,即从获利之日起,允许将水、电费的两倍作为成本从利润中扣除,为期10年,任选其中一年扣除上述费用。

产业政策方面,享受鼓励投资的行业主要有以下7大类,分别是:

①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植物种子的繁殖和改良;用水栽法种植植物;林木种植业;生物有机肥料、生物肥料或改善土壤的物质;动物品种繁殖或动物养殖业、生产饲料或饲料的配料;植物烘焙及仓库储存业务;屠宰业;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及保鲜食品或食品调料(生产饮用水纯净水和雪糕除外);动物、植物油或脂肪的提炼;生产淀粉或糊精或改良淀粉行业;用先进的技术进行产品质量挑选,对农作物、水果、蔬菜或鲜花的包装及保存;生产草药制品(药品、香皂、洗发水、牙膏及化妆品除外);天然酿制品;农产品余料或副产品的加工业;用农产品包括农产品余料或垃圾废料生产酒精或燃料;冷藏库或冷藏柜的运输;农产品贸易中心;农场管理。

②矿业、陶瓷及基础金属工业:矿物勘探;采矿或矿石修饰(锡矿除外);开采大理石或花岗石;冶炼矿物;生产瓷器;生产玻璃或玻璃制品;生产耐热或隔热材料(轻体砖除外);生产石膏板或石膏产品;生产使用于公共事业的混凝土产品;生产金属粉;生产铁合金;上游与中游钢铁生产业务;下游钢铁生产业务;生产钢管或不透钢管;生产铸钢配件;生产钢铁锻造配件;有色金属之轧、拉、铸或锻造;钢板切割及加工;生产纳米材料或生产纳米材料并且进行再加工的产品。

③轻工业:生产纺织品及部件;生产吸湿片;生产鞋子或部件;生产箱包或部件;生产运动器材或部件;生产皮革及人造革产品;加工宝珠、装饰品;生产镜片、眼镜或其配件(视力眼镜片除外);生产医疗设备;生产技术仪器;生产文具或部件;生产儿童玩具;生产乐器;生产工艺产品(用保护类木材生产的产品除外);生产家具或部件(用保护类木材生产的产品除外);生产砂纸。

④金属产品、机械设备和运输设备制造业:生产工具和测量仪器;生产机械、设备及部件;生产金属制品包括金属配件;镀金属的表面处理或阳极化处理;金属热处理;建造或修理轮船行业;生产电动交通工具及设备;生产火车或电气火车或其设备特指有轨型);生产、修理或改造飞机及部件或飞机上的设备及用具;生产运输工具部件;生产摩托车行业;汽车生产业务;生产多用途发动机或设备;生产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车辆发动机、机械及设备;生产燃料电池;修理交通配件、电器或电子产品设备;修理工业用的机械设备;生产、修理及保养集装箱;生产用于建筑业的金属结构或工业设备的金属结构或修理平台;预制板房或全散装件的房子。

⑤电子与电器工业:生产工业用的电器;生产电器;生产电器配件或设备;生产电子产品;生产电子零部件和/或设备、或生产电子产品使用的零部件和/或设备;用于微型电子的薄膜状物;电子设计业;软件业;电子商务。

⑥化工产品、造纸及塑胶:化工产品;工业用化工产品;环保化工产品;环保产品;药品或药品的活性成分;化工肥料;农药及除草剂;生产颜料;护肤产品;炼油厂;生产石油化工产品;生产塑胶产品或锻塑产品;生产纸张;造纸;以纸装或纸张为原料生产的产品;生产印刷品。

⑦服务业及公用事业:公用事业及基础服务业;天然气服务站;为促进旅游而提供便利设施的业务;有助于旅游业发展的业务;中、低收入者之住宅建造业;摄制泰国影片或提供制片服务或提供多媒体服务;医务场所业务;工业用地的开发业务;公共运输业务及大型货运业务;先进的商品集散中心;先进的国际贸易集散中心;国际产品及零配件采购中心;地区营运总部业务;国际贸易业务;协助投资与贸易的业务;国际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业;能源服务管理机构;人才资源开发业务;生物科技业务;研究、开发业务;科学实验服务;标准校准测量服务;产品设计服务;设计中心业务;为产品提供消毒服务;污水处理、工业垃圾或毒化学物品的处理或搬运;废弃物品的回收利用;石油产品输送管道的涂层或涂敷业务。

此外,除了投资促进委员会所提供的基本优惠政策外,对某些特殊的投资项目还将给予特殊优惠,比如:投资促进委员会对技术科技创新的投资将给予特别优惠,这些优惠是为了鼓励在泰国工业领域投资建立技术科技研发部门。对于投资在研究开发设计、先进技术培训和教育、或支持教育科研机构的企业,还能额外再免8年的所得税,豁免期依照投资额和投资区域所定。

五、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总体来讲,泰国是东南亚地区经济、金融中心和航空枢纽,拥有较好的投资环境,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交通较为完善。近年来,在政策鼓励与市场利润吸引的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赴泰开展投资合作。

中国投资者应客观评估投资环境,在宏观层面上对中泰关系和泰国的经济走向和对外合作趋势作出合理判断,从具体操作中对“能否走出去”、“如何走出去”及“走出去获得的利益如何走回来”的整体流程应有正确的认识,特别是注意以下几点风险

(一)关注泰国政局变化

泰国政局持续动荡,各党派政治斗争较为激烈,对其投资环境带来一定影响。政局的动荡,一方面会影响外国投资的信心导致其持观望态度或停止扩大投资规模,另一方面也会因政府高层的频繁变动导致其行政效率降低,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复杂、周期延长和不确定因素增加。因此,中国企业赴泰国开展投资合作应当及时关注泰国国内政局变化,考虑政治风险因素。不少项目特别是大型投资项目审批周期长,手续流程繁杂,前期投入较高,中国企业应做好充分的财力准备,适当调整心理预期。

(二)做好市场竞争准备

泰国投资市场竞争相当激烈。不仅有来自泰国本土企业的竞争,欧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外资企业在泰投资也很活跃。传统优势产业投资市场几乎均已被先期投资者占领,从市场格局、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和国际投资经验方面来看,中国企业赴泰投资面临的挑战较大。

(三)掌握产业政策动向

为了满足保护国家资源和市场与引导外国企业投资的需求,泰国政府对于投资准入设置有不同的各种限制和标准。准入标准在不同时期根据泰国国家经济形势的不同进行调整,投资者在进入泰国投资时应尤其注意当时最新的投资准入条件。

泰国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本国发展战略。2015年泰国政府提出未来重点发展的十大产业,后又提出“东部经济走廊”战略,并配套出台相关促进投资政策。中国企业在汽车制造、农业、食品加工、数字经济和物流等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在旅游方面是泰国最大的游客来源国,与泰国发展方向吻合。中国企业可以在泰国发展战略与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的有效对接的大背景下,积极寻找商机,推动自身产业转移和升级换代。

中国投资者赴泰国投资时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向,就自身的情形对照泰国最新的投资准入规则和重点行业优惠政策,以及最新的双边协议或区域合作协议,研究具体规定和规则背后其对投资者的态度及政策趋势方向,以做好相应准备。

(四)明确投资待遇

纵观国际经济领域,投资待遇中常见的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正与公平待遇等。在境外投资后将遇到的待遇层级也是中国投资者应当考虑的问题,不同待遇将直接影响子公司的税务问题、成本问题、业务开展的规制问题、与当地企业竞争优势差距及管理注意义务。

根据中泰1985年签订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我国投资者在泰国投资并未能实现国民待遇,这种情况下,需特别注意泰国对外商投资的规定与限制条件,不能盲目代入他国国民标准衡量自身。

(五)了解投资退出机制

中国投资者不仅应考虑进入泰国市场的规制,也应考虑投资退出机制,包括投资部分退出前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投资全部撤出前需要完成清算程序、泰国对资金可转移的时间及外汇汇出的限制条件、以及解禁止资金撤离的例外情形等。同时也应注意了解泰国在征收和国有化的规定,包括征收的条件要求、相关法律程序、不歧视外国国民和补偿价值标准等内容,做到“进入”与“退出”都心中有数。

(六)注意贿赂等不当行为的法律风险

泰国的反腐体制是比较健全的。泰国最早规范腐败行为的是《刑法典》,明确了政府官员腐败的刑责。1975年,泰国正式颁布《反腐败法》,重点查处官员的舞弊行为。在轻微腐败、资产异常增加等方面,1996年,泰国发布《两会议员财产申报法案》,初步建立以财产申报为手段的反腐监察机制,之后的《公共信息披露法》与《反腐败组织法》相继出台。但泰国贪腐风气在外商投资领域仍旧存在,外国投资者在泰国遭受政府官员索贿的情况时有发生,东道国的腐败对外国投资者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不仅投资效率受到影响,还可能会导致额外成本的增加,如果处理不当,甚至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投资的失败,因此应引起中国投资者的注意。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泰国与东盟大多数国家一样,对外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存在局限性。泰国从自身发展和利益考虑,一般不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开业前的国民待遇,存在一些外资准入壁垒,如严格禁止外国人投资会计师、律师、建筑师、广告、经销代理、拍卖及美容美发等行业,只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开业后的国民待遇。这与《TRIMs协议》和《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发达国家对国民待遇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七)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

中泰两国国情、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办事方式和效率不同,投资活动不仅涉及投资项目本身的准入、审批、运营、退出等,还涉及税收、劳动、知识产权、环保、企业社会责任等各个方面。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在泰国投资项目设立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建立法律风险的分析、评估预警和处理机制,将法律事务管理和企业在泰国的投资经营管理活动合二为一,预防或者抑制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的发生。对法律风险的管理应始于投资开始前,贯穿整个投资实施过程,且延续到投资结束,并且所有风险已得到有效处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不仅是对法律风险进行被动的防范,更要从积极角度对在泰国投资所涉法律风险主动认识和从容应对。

六、相关案例

中国工商银行成功收购泰国ACL银行。

(一)案情介绍

2010年4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宣布,该行已经完成对泰国ACL银行大众有限公司(“ACL银行”)的自愿要约收购,并于当日完成股份和资金交割。通过自愿要约收购,工商银行共收集到ACL银行约97.24%的股份。

与中国工商银行相比,泰国ACL银行成立时间较早,它成立于1969年,总部位于泰国曼谷,并在泰国清迈、普济等11个主要城市拥有17家分支机构。1978年,泰国ACL银行在泰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在2005年获得综合银行牌照。泰国ACL银行业务涉及存款、贷款、外汇转换等领域,并由子公司提供租赁业务,由参股公司提供证券服务,主要目标客户群集中在曼谷地区较大规模的泰国企业客户。截至2009年12月底,泰国ACL银行总资产达659.6亿泰铢(20.5亿美元),总贷款为480.3亿泰铢(约14.9亿美元),总存款为304.1亿泰铢(约9.5亿美元)。泰国ACL银行属于小型银行,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开发潜力较大,不良贷款也较少。

泰国央行要求国内银行持有本国同业银行股权比例不超过10%,并规定不符合这一要求的银行必须完成多余股权的交割。从2006年年底开始,工商银行先后对印尼Halim银行、澳门诚兴银行和南非标准银行实施并购。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指出,受全球次级债的影响,国外银行已放慢国际并购的步伐,会出现只卖不买。与国外银行的后院起火不同,国内银行拥有较为充足的现金和外汇资产,在现金为王的市场规则下,国内银行的竞争实力大幅度提升;此外,国内上市银行同国外银行相比,具有较高的平均市盈率,此时进行海外并购相当于半价买银行。

2009年5月12日,泰国报章KhaoHoon在其网站引述未具名政府官员指出,工行提出从泰国财政部购入ACL银行的30%股权。2009年6月1日,据泰国媒体报道,工行可能向泰国财政部以每股8泰铢购入亚洲商业银行ACL股权,同时斥资60亿泰铢向其他投资者购入ACL银行权益,但未透露购股比例。受此消息影响,工行H股大涨4.71%,收于5.11港元,A股也上涨3.69%,收于4.5元。2009年6月30日,泰国盘谷银行同意向工行出售ACL银行19.26%股份。2009年9月29日,工商银行与泰国盘谷银行达成买卖协议,工商银行最终以每股11.5泰铢收购盘谷银行所持有ACL银行19.26%的股权。2010年3月9日,工商银行对泰国ACL银行全部股东发出自愿收购的要约,每股收购价格为11.5泰铢,要约期为25个工作日。工商银行在发起要约收购时已获得工商银行股东大会、中国和泰国两国监管机构的相关批准和豁免。同年4月16日,自愿要约收购要约期满,工商银行共获得ACL银行97.24%的股份。4月21日,工商银行与泰国ACL银行售股股东完成股东与资金的交割,泰国ACL银行将实施退市程序。2010年11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在泰国曼谷举行庆典仪式,正式宣布在泰国成功并购的ACL银行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至此,工商银行正式进入泰国市场。

(二)案情评析及风险提示

目前,由于欧美等国家市场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对我国银行在此类地区寻找并购合作上有较大的限制,因此我国大多数银行将发展中国家作为重点的发展对象,通过某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作为自己的支点,从而向其他市场辐射。

工商银行并购泰国ACL银行,对整个东盟地区市场起到扩散辐射的作用,从经营的地域来看,两个银行之间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更加利于跨国经营;工商银行的总市值虽位于全球金融业前列,但其国际化经营管理程度发展还不够高,这一情况与工商银行国际化发展目标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通过对泰国ACL银行收购,可以快速进入新的市场,进一步扩大全球业务网络,并有助于工商银行加快成为国际一流的现代金融机构。

工商银行并购泰国ACL银行是其实施国际化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推动了国际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通过并购,工商银行不仅获得了进入泰国银行业的业务牌和客户资源,还分享了中泰两国往来贸易带来的大量潜在业务机会和快速增长的泰国经济;同时,“工银泰国”作为工商银行南亚市场的“领头羊”,为工商银行拓展在湄公河区域乃至东南亚地区的业务和机构网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并购准备与设计阶段风险识别。

(1)战略与目标选择风险。

近年来,工商银行在跨国经营战略的指导下,一直积极跟随客户“走出去”;此外,随着中泰两国贸易额快速增长,以及泰国旅游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游客到泰国观光旅游,大大带动了当地对中国相关金融服务的需求,也给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带来了更多的业务机会。

工商银行的海外发展是战略性的,不做财务投资,倾向于控股并且自己经营管理并购的金融机构,以形成一个覆盖国家金融中心和中国主要贸易往来地区的全球化金融服务网络;此外,工商银行将新兴市场国家作为跨国并购的相应重点区域,倾向选取那些具有适当的规模、稳健的经营风格和良好的盈利能力的银行作为并购目标;作为小型银行的泰国ACL银行,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和较广阔的发展前景,且不良贷款较少,因此,并购后不需要对银行内部体系进行大幅调整,原有的业务可进行照常推广。

(2)法律与政策风险。

外国人也可以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外国公司代表处的形式,从事有限的商业活动,在投资奖励措施方面,泰国的投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泰国边远地区制定,目的是将泰国工业扩散到边远地区,使投资不过分集中在曼谷地区,从而缩小城乡差距,达到均衡发展的目的;在投资限制方面,泰国对外资投资比例限制做出了规定,除制造业允许外国人持有100%的股权以外,不论是农业、畜牧业、渔业还是矿业,外资均不得超过49%。

泰国没有制定关于跨国并购的专门法律法规,规范收购行为的法律法规包括《民商法典》、《大众有限公司法》和1992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收购行为通常有全资并购、股票收购和资产收购等三种方式。收购私人有限公司,须符合《民商法典》有关规定。而收购上市公司,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法》和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在并购前,对所要收购企业的基本情况、雇员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各类许可取得情况、环保情况以及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对于收购后股权及股东的安排、股票过户细节等要进行充分掌握。

泰国银行对其本国银行一系列的限制和规定,为工商银行并购ACL银行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在次级债的影响下,国外银行放缓国际并购的步伐,在短期内只会只卖不买,而国内银行由于较充足的现金和外汇资产,竞争力大幅度提升,此时进行海外并购会相对划算;但另一方面,由于泰国政府颁布的新商法及对外资持股限制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会给并购带来一定的压力和潜在的风险。

2.谈判与实施阶段风险识别。

(1)融资风险。

由于自有资金较为充沛,工商银行并购ACL银行的融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融资风险较低,同时也避免了由其他渠道融资带来的融资风险

(2)评估风险。

泰国ACL银行不良贷款较少,经营业务相对简单,工商银行在对其市场价值、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估时,不会遇到太大的难度,也不会出现重大的评估失误,评估风险相对较小。

(3)信息不对称风险。

双方银行是在中泰贸易良好发展的经济背景下进行并购的,同时获得了泰国政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在对泰国ACL银行信息收集方面,不会遇到太大的阻碍,收集到的信息也较为真实和准确,因此信息不对称风险也相对较低。

3.并购整合阶段风险识别。

整合阶段是衡量一个并购方案是否最终成功的标志,有些并购在实施若干年后也很难分辨是否获得成功,因此整合成果以及通过并购积累的国际化经验需要时间的检验。

此外,由于我国企业在对泰国进行投资时会因为外资在泰的行业限制,会选择与泰方合资,但是在合资的过程中,如果忽视了双方之前的合资协议,将会在后期的公司运作中造成极大的问题。最近有一个案例非常具有教育意义,中方与泰方投资一家生产型企业,中方负责生产,泰方负责销售,总投资额24个亿,合作后期由于双方利益分配产生分歧,泰方单方宣布公司由泰方接管,并以检查护照的名义收取所有中国员工的护照,并将中方人员全部清出厂区,该事件受到国家商务部和驻泰大使馆的高度重视,虽然之后以合作结束收场,但是在本案中,中方的损失以及在日常管理中的中泰差异,都为选择中泰合资的企业敲响警钟。因此在选择合资方式进入泰国市场时,在源头上要对合资协议的设置重点关注,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和划分,其次在日常管理中,要有法律风险意识,要聘请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一、公司设立法律制度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泰国公司设立法律主要包括《外商经营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其中,1999年的《外商经营企业法》是泰国管理外国人在泰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主要法律,详细地规定了禁止和限制外国人在泰国从事某些业务活动的权利。2000年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中小企业”定义为:具备一定规模的雇佣劳动、固定资产或资本及国家所规定的负债能力的企业。该法结合其他部级法规,专门针对外国人在泰国开展经营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一)泰国公司的分类

泰国的公司分为以下三类:

1.无限公司。无限公司是指由同一性质的合伙人组成的公司,每一合伙人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法律对公司是否登记为法人未做强性规定。因此,无限公司可以分为经登记注册的无限公司与未经登记注册的无限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而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2.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并以两合公司形式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两合公司的合伙人分为两类:一类为经理合伙人,另一类为普通合伙人。经理合伙人作为法人企业的代表,有权代表两合公司处理公司的一切业务,他必须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两合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两合公司的普通合伙人,对两合公司的债务仅以其出资数额承担责任,但这类合伙人不具备代表公司的资格,不能代表公司处理公司的业务。

3.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是指由7人或7人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并以有限公司形式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这些合伙叫做股东或者持股人,每个股东对有限公司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推选公司董事负责管理公司的业务,及推选出执行董事代表公司对外处理一切事物,这是外国投资者最常见的一种投资形式。有限公司分为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大众股份有限公司,前者受民商法规范,后者受大众公司法规范。

泰国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采取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大众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此外,根据《外商经营企业法》规定,只有制造业才允许外国人拥有100%股权,因此,泰国只允许在制造业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按泰国外商投资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严格的准则主义所谓准则主义,是指企业的设立须经行政当局核准。依照泰国《外商经营企业法》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外商经营该法规定的第二类项目,必须获得商业部部长提请内阁审批后发给许可证书,经营该法规定的第三类项目,必须取得外籍人经商营业委员会的批准和商业登记厅厅长发给的许可证书;

(2)采用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须符合法定人数;

(3)应当具备企业章程,泰国公司法规定,申请设立公司必须向商业部商业发展厅提交公司章程;

(4)有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泰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选择的名称不能与其他公司的名称相同或相似,有些名称不得使用,因此必须到商业发展厅办理名称核准手续。

(二)泰国公司的基本设立程序

1.设立两合公司的程序。设立两合公司应由至少两人以上商定,以上述任何性质之合伙人名义共同投资经营两合公司经理人选若为两合公司股东,法律规定公司经理需由无限责任股东一方担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任,公司经理负责前往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部门,按照官方有关法律条例和规章所规定的办法执行,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两合公司事宜,以后若该两合公司法人需变更任何登记内容,可前往原公司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设立有限公司的程序。设立有限公司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公司的注册和登记程序。

①登记和核准公司名称。在建立一个有限公司之前,首先要将选定的公司名称进行注册登记并通过商业注册厅的审核。登记的公司名称不能与其他公司的名称相似或相同。一些专门的名称不允许登记且必须遵守泰国商业部商业发展厅的公司名称登记准则。批准后的登记公司名称有效注册期为30天,不能延期。

起草公司章程,其内容包括:已批准之公司登记名称、公司的详细注册地址、公司目标和经营范围、公司7个发起者的名字等个人详细资料。股东的股份认购情况以及公司经批准后的注册资本数据。资本信息必须包括股份数量及每股面值,资本可以分期投入,但总额应明确。

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最低资本金额,但要求投入资本应能满足业务运作和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的登记费用为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五,最低下限为500泰铢,最高上限为2.5万泰铢。

②发起人募集订购拟定建立之公司的全部股份;

③召开法定会议。开会通知书至少须于开会前7天发出,应将开会日期及内容通知持股人,一旦公司股份架构确定后,在法律和公司宪章的批准下组织全体股东召开法定会议,选举出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发起人的交易和支出,任命审计师,公司董事负责通知发起人及持股人至少交付确认股权份额25%的金额(公司的资本分成的股数没有限制,但每股不得少于5泰铢);

④注册,在法定会议召开后3个月之内,公司董事会必须向商业注册厅提交公司注册申请。注册费用为注册资本的千分之五,最低下限为5000铢,最高上限为2.5万铢;

⑤税务登记,在公司正式成立开始营业后60天之内,必须向税收部门申请公司纳税登记卡和企业代码(税号),缴纳所得税。经营者如果年收益超过60万铢,必须在其销售额达到60万铢之日起30天内申请产品增值附加税(VAT)的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此外,外国公司如希望通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地区办公室在泰国开展业务,必须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必须由其公司总部提供并得到公证部门的公证或泰国在其本地的大使馆或领事部门的证明和批准。

(2)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程序。

①向登记部门填交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及有关文件;

②向主管部门的办事员领取文件收条,该收条将约定申请人前往修改补充已交申请书;

③申请人于收条约定日期,根据登记部门主管的指示,对申请书中不妥之处进行修改,使申请内容达到正确与完整;

④根据主管部门办事员的嘱咐前去交付手续费用;

⑤若需领取某项登记事项的誉抄证明,可向主管部门申领,并交付申请手续费用;

⑥于约定时间前往领取登记事项的誉抄证明。

(3)办理公司登记手续的部门及地点。申请办理登记两合公司或者有限公司手续,申办地点以申办人的两合公司或有限公司的总营业地处所在地区的公司登记办事处为主。如该两合公司或有限公司的总营业处设于曼谷市,申办地点则为商业登记厅商务登记处曼谷市合伙企业公司登记办理处。若总营业处设于外地各府,申办地点则为府级商业办事处或地区商业登记中心。

(三)证劵交易所上市

在泰国注册的外资公司可以在泰国证券交易所上市,适用一般泰国公司的上市规则,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法B.E.2535(1992)及泰国证券监管委员会的相关通告和泰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在证券市场上市的益处。

(1)能够获得长期的资金来源。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能够募集资金实现其扩展计划,增强企业竞争力,建立适当的财务结构,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财务结构,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除了发行普通股以外,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其他形式的证券募集到额外的资金。

(2)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务优惠。上市后的头三年内,上市公司的公司所得税从30%减为25%。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出售上市证券的利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预扣10%的股利税并可从股利收入不计入应税收入或股利收入扣减3/7计入应税收入两者之中选择其一。

(3)能够获得正面可信的公众形象。上市公司接受证券监管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严格审查,因此被认为财务状况稳固,能够实现信息公开透明。这种形象对提升公司可信度,增强谈判能力,塑造企业产品和服务的知名度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官方的证券交易所发布有关公司信息更易于为公众接受和信任。

(4)能够加大对国外合作者的吸引力。上市公司有利于吸收国外合作者的技资,增强企业竞争力,为业务开展带来更多机会。

(5)管理责任和专业化经营机构。上市公司经营优劣的重要标准是能否树立投资者的信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股价反映出来。股份公司的管理者必须对其广大股东负责,反过来股东可以对公司经营实现高效化发挥积极作用,并从中获益。

(6)能够提升企业员工的自信心与自豪感。当一家上市公司拥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形象,并为大众所接受的时候,企业员工的自信心与自豪感将被调动起来,更加努力地为公司工作,使公司发展更富有生机。

(7)外资企业在泰国上市,可利用当地资本扩大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竞争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形象。

2.申请普通股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大众有限公司或依照特别法律成立的公司;

(2)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的资质必须符合证监会的规定,无任何被禁止的情形;

(3)必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至少1/3(但不少于3名)的董事必须是独立董事;须成立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其中1人必须具备财务会计知识;

(4)财务报表符合大众有限公司和证监会的标准;任命审计师须得到证监会批准;须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5)公司章程必须体现公司治理原则;不存在与子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利益冲突;公正透明地披露潜在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对小股东存有偏见的股东和管理结构;

(6)财务顾问必须符合泰国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质;

(7)申请前必须设立公积基金;

(8)须具有稳定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充足的营运资金:在主板上市至少应持有3亿泰铢的股东权益,在中小企业板(MAI)上市应持有2000万泰铢的股东权益;

(9)小股东人数应不少于1000人,持股比例不少于25%,若实付资本大于30亿泰铢,小股东持股比例可放宽到20%。在中小板上市小股东人数应不少于300人,持股比例不少于20%;

(10)申请上市前至少一年内由同一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在主板上市,公司经营时间不少于三年,最近两年或三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5000万泰铢,上年净利润不少于3000万泰铢;若由于融资成本导致亏损,须说明上市后如何盈利,在中小板上市公司经营时间不少于两年,上年净利润大于零,申请前留存收益大于零,或经营时间不少于一年,且市场总值大于10亿泰铢;

(11)公司的海外业务必须是在该国的一般合法业务或特许经营业务。

3.首次公开发行的步骤。一般来说,上市准备工作需要半年以上时间,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上市申请前3-6个月:①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大众有限公司法、证券交易委员会有关股票发行和交易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规定;②委托一家顾问咨询公司,并挑选一名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可的财务顾问协助办理上市准备工作;③与财务顾问商讨公司有关信息,以审核申请者的资格,并根据有关需要做适当的调整;④制订时间表,做出信息准备计划;⑤重组拟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股份,减少现有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⑥准备符合公认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报告;⑦建立审计委员会,调整董事会结构,任命规定数量的独立董事。

(2)上市申请前2-5个月:①转型为大众有限公司;②准备首次发行股票申请(IPO)及相关文件;③研究计划股票的定价和销售额;④准备公共关系计划书。

(3)上市申请前1-2个月:①设立风险基金;②任命股份登记人;③向证券委员会提交公开发行申请;④准备接受证监会到公司进行审查;⑤准备上市申请及相关文件。

(4)如果提交上市申请:①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将在30天内决定是否核准);②准备接受证券交易所到公司进行的审查(对于途径二的平等申请情况,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将在同一时间到公司进行审查);③发售股票;④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发售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⑤上述文件提交后两日股票可上市交易。

二、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公司治理的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主要着重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控制、监督与制衡问题。中国企业对境外的投资目标企业,应合理调整治理结构,以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的利益背离、并保护所有者。

1.公司的有限责任。

在对外投资中,应注意在泰国相关公司法之下,母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如何规定与设置的。

现代公司法中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的情形进行了修正,即同时规定了“公司独立人格否认”的制度。在某种极端情况下,股东将不仅需要在出资额内承担责任,还可能需要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东道国究竟如何规定、衡量母公司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则显得非常关键。

2.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机制。

在境外投资中,不同国家对外资形式的偏好也不同,不同形式的公司制度下董事、股东、监事的权利、机构设置都会有不同。例如一些国家对股东赋予的权利较多,但一些国家则会将更多权利赋予董事会,如果随意设置公司机构会容易产生经营者与投资者利益相悖的情形。所以母公司要想自己的控制权在境外得到保证,应注意比较各种组织形式中股东的权利范围是怎样的,股东对子公司的控制有何种规制。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细节需要关注:(1)子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2)股东的知情权;(3)针对股东的诉讼;(4)投票制度;(5)子公司管理人员选派制度;(6)监督机构设置等等。

(二)反垄断的法律风险

外商投资对泰国不仅有积极影响,但其作为市场上新的竞争者,也使泰国有更多考虑。尤其是跨国并购,由于其时间短、影响直接,更容易引发泰国启动反垄断调查。

1.反垄断调查。

对于反垄断的调查程序,有初步调查与详尽调查之分;其中短的可能需要30天,长的可能达3年。较长的调查期会增加投资时间成本、谈判成本,也增加了投资的不确定性。

2.多方监管调查。

海外并购面临的反垄断规则不仅体现在并购当事方所在国之间,一些表面上无关的第三方可能会适用“效果原则”而要求对并购进行反垄断调查。在部分国家中,该原则已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国企业跨境投资时应仔细研读计划投资国及可能涉及的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体系,充分了解相关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的备案制度、实质审查标准等要求。

(三)公司治理的其他风险

1.登记公司章程应当与合资章程一致。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只能在经登记注册的公司章程管制下有效,若登记章程与合资章程不符,则合资章程不能依法执行。

2.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文规定股东大会表决机制。如果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法律认为在股东大会以不公开投票表决时,股东的简单多数票可以在会上通过决议。而《外籍人经商法》规定,如需成立一个泰籍公司的法人,外籍股东只得占有49%的股份,换言之,泰方股东至少持有51%的股份,属于多数票一方,在外籍股东不表示赞成的情况下仍具有以多数票进行表决通过的权利。因此,为对合资双方起制衡作用,合资人须在公司章程中明文规定公司的决议应具有股东55%以上票数才能表决通过。这样,即使泰方持有51%的股份,在中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仍不能通过决议,由此中方能够共同掌控公司。

3.泰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合资公司由泰方董事1人和外资方董事1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才能有效代表公司,有权代表公司签署的董事,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一定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与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4.董事会表决权。同理,有关董事会也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文规定,董事会的每次决议应有中方股东参加表决方才有效,决议表决票数可以规定为2/3或3/4。

5.应当注意的是,依照泰国《外商经营企业法》规定,在泰国境内按照泰国法律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一定具有泰国国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视为泰国外籍法人:①该法人的外籍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达到法人所有股份的50%;②该法人的外籍股东人数超过法人所有股东人数的一半;③该法人(两合公司、无限公司)由外籍人士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职务,只有注册为泰籍法人,方可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如税收优惠等。

三、相关案例

福田汽车设立泰国制造公司。

(一)案情介绍

随着全球汽车市场区域一体化的显现,中国汽车制造企业也在不断尝试海外扩张,中国福田汽车的海外业务需进行模式转型,以快速适应市场,谋求更大的市场突破,2015年5月8日,福田汽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福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汽福田(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主体,分别出资8160万泰铢(约合253万美元,约合1568万人民币)、1020万泰铢(约合32万美元,约合196万人民币)、1020万泰铢(约合32万美元,约合196万人民币)共同在泰国设立福田汽车泰国制造公司。

(二)案情评析

在泰国投资设立汽车制造公司,可充分利用泰国现有的汽车产业资源,形成试点效应,并可发挥区域中心的辐射作用,提升福田汽车品牌影响力,可推动福田汽车全球化进程。

此次福田汽车公司成功在泰国设立福田汽车泰国制造公司,严格按照泰国法律法规的公司设立程序来进行。

首先,是公司名称核准。泰国法律规定,公司名称不得与其他公司名称重复或相似,某些名字不准用作为公司名称,必须按商务部商业发展厅的公司名称核准原则办理。核准的公司名称的有效期为30天,不准延期。福田公司通过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根据泰国注册机关的批准,以Foton Automobile (Thailand) Co.,Ltd(福田汽车泰国制造有限公司)为名或其他含“Foton”字样的名称在泰国成立子公司。

其次,要完成公司组织大纲的登记。向泰国商业发展厅登记的公司组织大纲包括了以下项目: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7名发起人的姓名。

第三,召开成立公司的法定会议。按照泰国公司设立相关法律规定,一旦确立了股东结构,须召开成立公司的法定会议,会上须批准通过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选出公司董事会并任命审计师,公司的实收资本至少应达到认购股份金额的25%,在召开法定会议后的3个月内,公司董事必须递交登记成立公司的申请。

最后,办理公司的税务登记,泰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入应交纳所得税的公司须在公司成立或开业后60天内向税务厅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风险提示

1.汇率风险。

由于泰国制造公司对外将实行泰铢结算,福田汽车对外则采用人民币结算;泰国制造公司设立后,当地采购和日常运营费用等将采用泰铢结算,而福田汽车将KD件销售给泰国制造公司则采用美元结算;因此,市场上汇率的变动将有可能在未来给泰国制造公司的最终的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为此,将通过以下措施来减少因汇率波动所带来的潜在损失:

(1)成立汇率风险管理金融小组,对汇率的波动实施监控,为结算时间点提供建议;同时,以不受汇率变动损失为目标,理性的、稳健地利用套期及掉期等工具对汇率波动进行对冲;

(2)在泰国制造公司设立初期,所产生的利润将全部留存于泰国制造公司用于业务的发展,从而避免因利润分配所带来的税负及汇率损失。

2.政局风险。

泰国政治局势每5-6年产生一次政治动荡,政府和反对派因政党选举、阶级利益及国家财政预算产生分歧而造成局部游行示威、工人罢工停摆等社会动荡局面,预计会对未来泰国的生产组织及销售带来一定影响。但是泰国社会总体上对华人接受度非常高,政府及普通民众无反华、排华等负面思想。建议从以下方面作相关的防范应对措施:

(1)积极加强同泰国政府BOI,商业部及公司所在地政府机关单位沟通联系,建立良好的政府关系,同时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局势提前预警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积极同中国驻泰大使馆、中泰商会及当地大型中国企业建立联系,确保共同抵御系统性风险并获取中国政府保护。

3.法律风险。

(1)产品法规。不同国家的汽车产品的标准体系与产品法规差异较大。泰国拥有相对完整的国家汽车标准体系,汽车产品需执行的标准TISI/TAI项,部分标准等效采用了欧洲法规,总体技术标准的水平接近或稍高于我国的国家标准。因此我国的汽车企业如果要走进泰国,必须先掌握泰国汽车产品分类和法规。

(2)法律、财务及税务。由于泰国法律法规、财务、税务方面的要求与中国将会有很大不同,福田汽车在泰国制造公司组建完成后,将通过以下几方面的措施将业务运营中的风险降到最低:

①在泰国聘请当地律师,为泰国制造公司运营中的相关法律事宜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争取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②在泰国聘请有跨国经验的财务中介机构作为泰国制造公司的财务和税收顾问,协助设计财务控制流程并对税收进行筹划,有效地确保公司的管理效果和效率。

第五章 外汇法律风险

一、外汇法律制度

(一)相关法律规定

泰国在1942年制定的《外汇管理法》,是关于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的专门法规,对携带外汇或泰币、银行存款帐户、贷款、国外投资款等作了规定。泰国财政部根据该法赋予的权力,颁布了财政部法规、通知,其属下外汇管理机关也相应颁布了有关通知,以对泰铢和外币的携带和汇划的具体执行办法加以规范;由财政部部长授权泰国银行执行关于对外汇买卖、外币兑换进行管理的规定,再由泰国银行任命有关人员为《外汇管理法》(1942年)的执行人员,以贯彻执行有关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其中包括有关法律、财政部法规和通知;凡需进行各类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必须前往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获准经营外汇业务者只能从事接收购买旅行支票和外币,及从事出售外币现钞等业务。

泰国进行外汇管理的法律基础来自《外汇管理法》以及根据该法发布的部委法令第13号(1954年),这些法律构成了外汇管理的基础原则,并根据这些原则发布通告和通知,自1990年5月22日起,外汇管制得到放宽。目前,泰铢或其它外币的一些交易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进行,只有少数交易需要得到泰国银行的批准。

泰国的汇率制度内容主要包括:(1)取消原有的主要以钉住美元为主的钉住汇率制度;(2)实行泰铢汇率市场浮动制;(3)泰国国家银行根据情况负责干预外汇市场,以保护汇率基本稳定;(4)由泰国中央银行定期公布参考汇率。

泰国外汇管制法规定对所有居民持有的外汇在携带入泰国时没有数量限制,但在带入境后的7天内须出售或存入泰国的商业银行;对投资者带入泰国的外汇如投资基金、离岸贷款等没有限制,但这些外汇需在收到或进入泰国7天内出售或兑换成泰铢,或存入一家授权银行的外汇账户,外资公司向其海外总部汇出利润将征收10%的汇款税,汇出款项的公司在汇款7天内须付清税金。

(二)资金进入

1.本国居民:对携带入境的外汇和流通票据的数量没有限制。但所有的外汇和票据须在收到或进入泰国7天内存入一家商业银行的外汇账户上。

2.非本国居民:过境的个人通常可不受限制的携带外汇和可流通的票据,他们还可自己将带入泰国的外汇不受限制地全部带出;过境的个人,每人不可携带超过5万铢的泰币出境,除非去邻近泰国的国家旅行(缅甸、老挝、柬埔寨和越南),但是对携带入境的泰铢,并没有作任何限制。

3.投资者:对进入泰国的外汇如投资基金、离岸贷款等没有限制,但是这些外汇必须在收到或进入泰国七天内卖给或兑换成泰铢,或存在一家授权银行的外汇帐户上;对每一宗超过5000美元或相当的上述外汇的出售、兑换或存款业务,都必须提交FT3或FT4的申请表格给一家授权银行。

(三)资金汇出

在所有适用税务清算之后,投资基金、分红和利润以及贷款的偿还和支付利息,可以自由汇出。同样,本票和汇票也可以自由汇出境外。

(四)商业交易中的外汇汇兑

1.泰国居民的外汇账户,对以下情况,允许泰国个人和法人保留外汇:在泰国授权银行开立的账户,存入从国外或从曼谷离岸业务机构借来的外汇;存款人须提交证据,证明在存款日3个月内,要向国外的个人、授权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或泰国工业金融公司偿付外汇,但存款人的存款不能超过上述偿付数额;外汇存款票据和银币每天不能超过2000美元,每一个法人所有账户的日到期余额不得超过500万美元,个人不得超过50万美元。

2.非本国居民的外汇账户。非本国居民可以在泰国任意一家授权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可以自由提取包括出售境外外汇所得的收入或非本国居民外汇账户上的外汇、其他非本国居民泰铢账户上转移过来的数额、本国居民与非本国居民间偿付债务的款项等。

3.进口。进口商可为进口支付而自由购买或从自己的外汇账户上提取外汇,进口商无须得到泰国银行的许可,但在进口货物或交易价值超过50万泰铢时则须提交F.T.2表格以及货物提单给客户。

4.出口。出口可不受任何外汇管制,但出口收入或交易超过50万泰铢以上时须自出口之日120天内收到外汇并交予一家授权银行或在收到外汇7天内将其存入授权银行的外汇账户。

5.无形交易。在提交支持性文件给授权银行后,非本国居民的汇款可以用于非资本项目,如服务费、利息、红利、利润和税费。居民的旅行支出或教育费用也可自由使用外汇。无形交易的收入须交授权银行或在收到收入7日内存入一家授权银行的外汇账户。

居民可以在泰国内持有或交易黄金珠宝、金币、金条。

(五)外汇存款账户

居民和非居民可在如下情况下开立外币账户和持有外币:

1.居民(Resident),

①获得在泰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士;

②泰国籍人;

③在泰国登记注册的企业、机构或公司;

④外籍人士、外籍法人在泰国设立的办事处、分支机构和代表;

⑤泰国政府部门、政府下属机构、国营企业及其派驻国外的公务员、雇员,根据特别法律成立的法人;

⑥按泰国银行规定成立的机构投资者,如公务员退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退休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不含私募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2.非居民(Non-Resident),

①泰国籍人、泰国籍法人在国外设立的办事处、分支机构和代表;

②在国外登记注册的企业、机构或公司;

③外国使领馆、外国政府和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机构和组织常驻泰国的机构;

④外国使领馆、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机构和组织的外籍工作人员、职员、专家和个人;

⑤在泰国临时居住或工作的外籍人士;

⑥在国外定居的泰国籍人。

二、外汇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国际社会按照外汇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对企业影响的不同,通常将外汇风险分为三类:一是交易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化导致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债务的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反映汇率变动对企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流量的影响。二是折算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导致资产负债表某些外汇项目的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又称会计风险。三是经济风险,是指由于未预料到的汇率变化导致企业未来的纯收益发生变化的外汇风险。

目前我国涉外经营企业的外汇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外汇风险主要表现为交易风险和经济风险。

对于我国大多数涉外经营企业来说,由于目前经营的国际化程度不高,它们面临的外汇风险主要来自于进口付汇、出口收汇和利用外资这三种情形。当企业在这些背景下产生了净外币头寸时,由于有关汇率可能发生变动,将使企业直接面临外汇交易风险;同时,由于我国出口的商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数量占有较高的比例,需求价格弹性较大,汇率的变动对于产品的需求有较大影响,对于企业而言就意味着面临着汇率的经济风险。

第二,中国大多对外投资企业缺乏外汇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体系。

目前中国企业在泰国进行项目合作时,合同价款通常用美元结算,由于美元汇率的不稳定性,导致中国企业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利率风险通过利率波动对银行可重新定价的资产和负债产生不利影响。为了规避上述汇率风险,中国企业可以考虑中泰企业之间投资和结算的货币种类,尽量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这样就可以从本质上消除美元和泰铢的汇率变化而造成的影响。同时,中国企业特别是在涉及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出口时,都应该考虑到付汇和收汇在即期和远期所面临的汇率风险,包括合同的币种和期限等;企业在贷款、存款,或是国际投融资方面的决策,也应充分考虑到企业现在或将来可能面临的人民币汇率风险,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加以规避。

赴泰投资企业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外汇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第一,在目前的情况下,企业进行外汇风险管理的前提就是要提高外汇风险管理意识,把企业外汇风险管理列为企业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日程,同时要建立和健全专职的外汇风险管理机构,配备具备专门知识的管理人员,特别是要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外汇风险的识别、风险限额的设定、不同类型外汇风险的测量和管理手段的选择以及事后风险管理的评估系统。

第二,做好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是大量专门的人才的储备和运用。当前,我国专门的国际金融人才较为紧缺,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管理人才尤其匮乏。因此,加快吸引和储备国际金融人才,以应对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不断发展所面临的激烈国际竞争,是企业建立健全外汇风险管理体系的当务之急。

第三,从事国际经营的企业要把外汇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基本内容之中,把外汇风险管理战略作为企业经营战略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了解和重点掌握外汇风险管理的各种技巧,通过管理战略的谋划、防范策略的实施和避险工具的采用,把外汇风险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更具体来说,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经营情况以及外汇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企业的外汇风险限额,并选择相应的外汇风险管理战略。

第六章 税收法律风险

一、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管理机构

 泰国财政部是泰国负责财政和税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下辖财政政策办公室、财政厅、海关厅、国货税厅等8个厅和烟草专卖局、泰国进出口银行等16个国有企业,其中,税务厅、国货税厅和海关厅是主要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部门,地方政府负责财产税以及地方税的征收。

1.税务厅,泰国财政部负责税收征管的最高管理机关是泰国税务厅,主要负责征收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以及特定商业税,税务厅实行制度为厅长负责制,其组织机构在全国分为中央税收管理和各府税收管理机构两个部分。

2.国税厅,国税厅主要负责征收特定商品的消费税,实行厅长负责制下设税务管理处、收入处、审计监督局、法律事务局、税收计划局及各府的消费税办公室等部门,征收法律限定的服务消费税或某些商品主要依据消费税法案规定,应税服务或商品主要包括:汽油及汽油制品、非酒精饮料、汽车、摩托车、游艇、香水、羊毛地毯、电池等。

3.海关厅。海关厅主要负责征收关税,并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增值税等;负责海关监管工作,打击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及国际贸易便利化。

4.税务裁决委员会。

(1)人员组成。税务委员会由财政部常务次长担任主席,由财务厅厅长、海关厅厅长、国税厅厅长、财政经济事务的管理者,法制委员会秘书长以及部长委任的三名委员共同组成,部长所任命的委员任职期限为三年,任职期满后可以再次被任命为委员。除委员在任职期满离任外,当出现某些情节时可以重新任免,这些情节包括:死亡;辞职;部长免去其职务;没能力或财产的;被判处监禁的,由于疏忽而犯错或者犯轻罪(1个月以下监禁或1000泰铢以内罚款)的不包括在内。如果委员在任期未满就离任的,部长可以任命其他人代理,直至期满。

(2)委员的权力。根据法律规定,委员享有以下权力: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规定核查和计算税额的规则、方法及时间;在税务厅征求关于税务问题上作出裁决;在税收上给部长提出建议。

应当注意的是,部长所委任的委员在行使“在税务厅征求关于税务问题上作出裁决”权力时,若有利益相关则不能参加相关会议,也不能表决。

(3)委员会会议。税务裁决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必须有不少于半数以上的委员到场,如果委员会主席未到场,委员们现场选一名主席。委员会的决议采取大多数人的意见,由委员提出建议进行表决,如果表决票数相同,则由本次会议的主席来投出最终决定的一票。

(二)税收体系和制度

泰国税收基本法律是1938年《泰国税法典》,并经由泰国税收部负责该版块范围内的税收管理。这部法典的行使职能包括必要管理和实施职能,由泰国税务厅厅长负责执行。该法典以泰国皇家法令、各部条例、各部通知及税务委员会指令和裁决为补充。该法对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特别行业税以及印花税做了法律上的规定。财政部有权修改《税法典》条款,税务厅负责依法实施征税和管理职能。在涉外税收问题上,泰国政府采取同等原则,对外国人或公司实行与泰国公司同等纳税政策。泰国对于所得税申报采取自评估的方法,对于纳税人故意漏税或者伪造虚假信息逃税的行为将处以严厉的惩罚。目前,泰国的直接税有3种,分别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间接税和其他税种有特别营业税、增值税、预扣所得税、印花税、关税、社会保险税、消费税、房地产税等,泰国并未征收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1.主要税赋和税率。

(1)企业所得税。在泰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都须依法纳税,纳税比例为净利润的30%,每半年缴纳一次。每年7月30日前预测全年利润,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于8月31日前将其中50%缴纳至税务局。年度终了后150天内将审计师签字后的审计报告递交税务局,并汇总交纳所得税。如果审计后的所得税与半年度交纳的所得税差距超过20%(新开工项目不算),企业需额外缴纳滞纳金并被罚款。

基金、联合会和协会等则缴纳净收入的2%-10%,国际运输公司和航空业的税收则为净收入的3%。就涉外公司而言,尚未进行注册的或尚未在泰国注册的他国公司只需按在泰国的公司收入纳税;正常的业务开销和贬值补贴,按5%-100%不等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扣除;对外国贷款的利息支付不用征收公司的所得税。企业间所得的红利免征50%的税;对于拥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和在泰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得红利全部免税,但要求持股人在接受红利之前或之后至少持股3个月以上。企业研发成本可以作双倍扣除,职业培训成本可以作1.5倍扣除。注册资本低于500万铢的小公司,净利润低于100万铢的,按20%计算缴纳所得税;净利润在100万-300万铢的,按25%计算缴纳。在泰国证交所登记的公司净利润低于3亿铢的,按25%计算缴纳。设在曼谷的国际金融机构和区域经营总部按合法收入利润的10%计算缴纳。国外来泰投资的公司如果注册为泰国公司,可以享受多种税收优惠。

(2)个人所得税。对于应评税收入的人员来讲,只要其为通过在泰国境内形成雇佣关系或开办业务,不论其国籍属于还是不属于泰国居民,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已根据双重课税协议的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不论此类收入是在泰国国内还是国外支付的,雇主的所得税扣除从其需要从向雇员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中代扣。税基为所有应税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按从5%到37%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如下表6.1所示:

表6.1:泰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泰铢)

边际应纳税所得额(泰铢)

税率(%)

0~15000(2008起)

150000

豁免

150001~500000

350000

10%

500001~1000000

500000

20%

1000001~4000000

3000000

30%

4000001起

 

37%

按照泰国有关税法,部分个人所得可以在税前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扣除,如租赁收入可根据财产出租的类别,扣除10%-30%不等;专业收费中的医疗收入可扣除60%,其他30%,著作权收入、雇佣或服务收入可扣除40%,承包人收入可扣除70%。如下表6.2所示:

表6.2:泰国个人所得税扣减额

收入类型

扣减额

1.雇佣收入

40%但不超过60000泰铢

2.版权收入

40%但不超过60000泰铢

3.财产出租收入

 

(1)建筑物和码头

30%

(2)农用地

20%

(3)其他类型土地

15%

(4)车辆

30%

(5)任何其他类型的财产

10%

4.自由职业收入

30%,医疗职业可以为60%

5.工程承包收入(承包商提供必要材料,工具除外)

实际开支或70%

6.除上述1-5类之外的商业、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收入

实际开支或65%-85%(具体根据收入类型)

(3)增值税。根据泰国《税法》中对增值税率的规定,增值税税率的普通税率为7%。除此之外,个人或者单位,其年收入或者年营业额超过120万泰铢,并且在当地销售泰国《税法》中规定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都应在泰国缴纳增值税。根据泰国《公司法》规定,从他国进口商品,不论其在泰国是否已经登记完毕,都应由海关厅在货物进口时代征收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情况包括销售或进口未加工的农产品、牲畜以及农用原料,如化肥、种子及化学品等;销售或进口报纸、杂志及教科书;经济活动监督、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及其他相关事项、运动保健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文化及宗教服务;实行零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出口货物、泰国提供的但用于国外的劳务、国际运输航空器或船舶、援外项目项下政府机构或国企提供的货物或劳务、向联合国机构或外交机构提供的货物或劳务、保税库或出口加工区之间提供货物或劳务。当每个月的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时,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在下个月可返还现金或抵税。对零税率货物来说,纳税人总是享受退税待遇。与招待费有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可扣除费用。

(4)特别营业税。征收特别营业税的行业有银行业、金融业及相关业务、寿险、典当业和经纪业、房地产及其他皇家法案规定的业务。其中,银行业、金融及相关业务为利息、折旧、服务费、外汇利润收入的3%,寿险为利息、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收入的2.5%,典当业经纪业为利息、费用及销售过期财物收入的2.5%,房地产业为收入总额的3%,回购协议为售价和回购价差额的3%。除此征收特别营业税之外,政府还会加收10%的地方税。

2.税收的申报和缴纳。

(1)程序。该程序指的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形式向有关机关申报,经过估税人员的估税并发出通知后,到有关部门缴纳税款的一个过程。简单地说就是申报、估税、通知、缴纳这几个步骤。

(2)申诉。纳税人对估税人员估算有异议,要按税务厅厅长规定的形式进行但提出的申诉并不是为了减轻纳税。如果不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纳税将一律被视为是欠缴。除非得到了税务厅厅长的授权准许其等待申诉税务裁定或最终税务判决。但在接到申诉裁定通知或最终判决通知30日内必须按义务缴纳税款,如果申诉裁定结果需要申诉人缴纳滞纳金,纳税人也必须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缴纳。

3.国际税收。

双重课税减负措施,法人企业能享受针对境外收入的境外税收减负措施,方法是要求认定已在双边缴纳的税额,或者要求就所得税纳税义务认定已在单边缴纳的税额,具体情况取决于是否已与收入来源国签订双重课税协议,以及这种协议的期限。多余的免税额不能结转,也不能回冲。

在泰国营业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人企业,如果该国家、地区已与泰国签订双重课税协议的国家、地区的当地纳税企业,则仅当其在泰国有常设机构时,才会对通过那种业务得到的利润征税。“常设机构”的定义十分广泛,包括用于经营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固定场所,通常还包括以此类场所作为分支机构、办公室、厂房、仓库、建筑工地的情况。但是,所指的常设机构确实因双重课税协议而异。

4.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泰国政府根据目前的经济因素,按各区的人均收入和基础设施把全国分为三个投资区:

第一区共六个府,位于中部,分别是曼谷、北榄、龙仔厝、巴吞他尼、暖武里和佛统;

第二区为夜功、叻丕、北碧、素攀、大城、红统、北标、坤西育、北柳和春武里、罗勇和普吉等十二个府;

第三区为其他五十八个府,为最高待遇投资区;

对于以上分区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各区的税务方面的优惠措施如下:

(一)设在第一区的投资项目:

1.进口税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机器,给予减免一半进口税;

2.设在获优惠投资的工业区的项目,获免缴法人所得税三年。

对于获得优惠投资的企业,泰国政府规定了严格的优惠标准及管理办法,要求投资人在泰国境内投资额达到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且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他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达到,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一年。

(二)设在第二区的投资项目:

1.进口税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机器,给予减免一半进口税;

2.对于设在第二区的投资项目来讲,泰国政府同样给予了优惠政策,通过政府法令规定若获免缴法人所得税三年,投资项目设在获优惠投资的工业区可获免缴法人所得税五年。获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他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按上述要求办到,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免税期一年。

(三)设在余下五十八个府的项目:

1.获免缴机器设备进口税;

2.泰国政府规定在余下五十八个府的项目地区,获免缴法人所得税八年。获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他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按上述要求办到,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免税期一年;

3.获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进口原料的进口税五年。

二、税收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我国企业投资泰国的税收法律风险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税收意识比较淡薄。

在我国企业投资泰国的过程中,税收是影响企业成本和收益的重要因素,由于泰国税制与我国不同,投资泰国企业普遍面临水土不服的难题:一是投资泰国企业不能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泰国的相关税收政策信息,承担了额外的税负,或因不正确申报而遭到泰国的税收检查与处罚;二是投资泰国企业的前期准备不足,有些企业在投资泰国前未充分了解泰国税收法律制度和我国与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同时由于泰国存在执行税收协定不到位的情况,投资泰国的企业往往难以在泰国真正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权益,从而承担不合理的税负;三是缺乏维护税收权益的意识,有些投资泰国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熟悉、不适应泰国的税收征管,可能受到泰国税务机关不规范、不透明执法的侵害,甚至遭受不合理、不合法、不公正的税收歧视或有悖于税收协定的征税时,缺乏主动寻求我国税务机关协助维护其税收权益的意识,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税会差异调整难度大。

尽管近年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加快了和国际会计处理惯例的接轨步伐,但投资泰国的企业在中国和泰国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可避免地仍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加之投资泰国的企业为了合理避税,往往有意无意地选择性地利用不同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这无疑增加了税会差异调整难度,导致对投资泰国的企业税源监控信息失真,征管难度提升。在近年来的反避税实践中往往会发现:许多境外投资企业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并未按照泰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往往对于出资会勾选“其他应收款”这一款项进行核算。但根据泰国法律规定,这部分企业本应选择的款项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此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将自己对股份的所有权转换成其他权益,从而达到遮掩跨境投资实质的目的;此外,还有许多其他法人例如中介结构也参与其中,在其对跨境法人进行出资验资时,会违背工作程序对跨境法人投资资金的来源不予检验。个别境外投资企业未采用现汇或实物方式出资,而是以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出资,不做账务处理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税收征管机关难于有效加强征管和税收调整,极易造成税款流失。此外,投资收益处理不规范,境外所得信息失真,对税收征管能力形成挑战,例如,一些母公司在收到投资泰国的企业分红时,要么在财务上做应付账款、借款或预收账款处理,要么在国际避税地设立过渡账户甚至干脆不入账,使其境外所得无从查证,规避了税收监管。

泰国的税种繁多,税收结构较为复杂,中泰两国税种设置差异较大,即使是同一税种,其性质、税率、征收范围和减免细则也不一样,从税收收入结构来看,泰国的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大体相当;中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直接税比重较低。

泰国以所得税为主,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税收的费用可能成为企业海外走出去一个十分重要的考虑因素。

针对上述税费的风险,中国企业在泰国开展项目合作时应该要求当地企业提供详细的税费要求,并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明确费用的构成和归属。同时,中国企业可以委托当地的法律、财务人员对当地的税费种类和税率、费率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另外,赴泰国投资的中国企业应该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避免一些额外征收的费用。

三、相关案例

武汉光谷北斗集团在泰享受税收优惠。

(一)案情介绍

2015年,武汉光谷北斗集团和泰国政府相关部门签署了一系列北斗行业应用合作协议,在泰国建成了第一批地面信号增强系统示范基站,广泛应用于泰国的交通、农业、旅游及高精度导航等领域。此外,武汉中原电子、武汉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等北斗产业联盟旗下的近30家武汉企业准备抱团进军泰国市场。引起武汉企业这股投资热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企业在泰国投资,按照科技含量等分为6个等级,其中以设计和研发为主的知识型产业,可以享受最高免除8年企业所得税且无上限的政策。基础设施建设和高附加值的科技产业,也能获得免除8年有上限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由于武汉光谷北斗集团属于以设计和研发为主的知识型产业,因而投资泰国能够享受最高免除8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于大多数国家,有明显的税收优势。

(二)案情评析及风险提示

近年来,泰国政府为了吸引中国企业到泰投资设厂,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企业应当抓紧这个契机,享受在泰投资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也应当意识到,在我国企业投资泰国过程中,有可能会面临如下税收问题:

1.对外投资企业境外所得能否进行税收抵免。

对外投资企业在境外取得所得,不仅要在投资国就其利润或取得的股息纳税,同时也要就其境外所得对中国负有纳税义务,从而造成了国际重复征税的情况。国际上消除重复征税最重要的做法便是税收抵免制度,因此对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能否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是其面临的主要税收问题之一。

2.对外投资企业能否享受母国与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东道国可能会对企业提供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该种情况下,企业面临的实际税率就和名义税率产生了差异,但东道国对企业减免的税款若不能得到居住国的承认,则对企业减少税收成本没有实质性作用。因此,东道国给予的税收优惠能否得到居住国的承认也是对外投资企业主要面临的税收问题。

3.对外投资企业面临居住国与投资国反避税措施的问题。

在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的一些税收筹划很可能受到政府反避税的管制,如在避税地设立的子公司容易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以债权形式为关联公司提供资本则可能受到东道国资本弱化条款的约束,政府也可能会对一些交易安排进行纳税调整。

为了防范我国企业投资泰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相应防范:

1.投资要注意税收制度的时效性。

适时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修订税收制度,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而影响到政治局势,如此周而复始的变化,推动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由于税收制度的时效性较强,一旦税收制度发生变动甚至改革,投资者则应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相应地调整投资方向和投资计划,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方式。

2.投资要注意泰国投资的最低限额规定。

泰国政府规定,除享受投资优惠的行业中有特别注明外,在泰国投资的项目最低投资资本必须大于100万泰铢,这笔投资资本不包括土地和流动资金,大部分中资企业进入泰国投资都是以小型企业的身份,以此作为试探并降低投资风险,等待时机成熟再加大投资力度,但是无论是怎样的投资,硬性的投资限制规定必须作为投资前首要考虑的问题。

3.选择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地区及行业。

如前面所述,泰国政府为了鼓励投资者向内地投资,按照经济发展程度将泰国划分为三个地区。中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泰国内陆作为投资地。

区域政策和产业政策是泰国鼓励外商的两大优惠政策,不同地区适宜发展不同的产业。在经济相对发达的第一区,中资企业可以涉足电子及电子工业、轻工业、服务业、公用事业及高新科技发展和人力资源发展的相关行业;在第二、第三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人民生活水平也较差,泰国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也最多,中资企业可以考虑在这些地区建立以农产品生产为主的工业园。因此,作为中资企业,应该更多地了解泰国每个地区、每个行业的优惠政策,才能在投资选择上多一重考虑,为新进企业进入泰国做好一定准备。

4.合理利用泰国税收申报期,使企业资金充分周转。

泰国企业所得税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两次支付,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50天内外国公司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如果没有申报也没有支付税款的,将会受到等于或双倍于应交税款的处罚,处罚款必须在30天内支付;因此,中资企业应遵循泰国税收征管的要求,按时上交纳税申报表和缴纳税款,以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支出,此外,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一个会计年度两次缴税的时间安排方式,让每个月本应上缴的税款再次投入经营,使得资金能得到更好利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借款数额,从而减少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

5.遇到税务纠纷时应主动寻求税收救援。

由于我国企业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在对外投资中遇到税务问题时,不知道怎么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很少向我国的税务机关寻求帮助,在跨境投资的进程中,类似这样的问题司空见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应及时向我国及泰国的税务部门反映,争取得到税收服务,争取解决对外投资中存在的税收问题,最大程度的保证企业的利益。

第七章 土地法律风险

一、土地法律制度

(一)土地基本情况

泰国国土面积为513115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2070公顷,占全国面积的38%。按土壤结构可分为稻田、山地作物地和经济林地、问题土壤和不适合耕作的土壤。基于自然条件可分为四个种植区:中部湄南河三角洲(生产稻谷、甘蔗、玉米等)、东北部柯叻高原(沿河种植稻谷等)、北部山区(山间盆地种植水稻、棉花、烟草等)和南部半岛(主产橡胶)。按土地所有制可分为如下几大部分:私有土地、林地、当局土地和居住土地。

泰国农业以小农经济为主,大量自耕农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自主经营;因人口众多而耕地数量有限,也有大量没有土地的自耕农只能租佃土地经营,生活很难得到保障。为解决其生计问题,泰国政府于1954年颁布了土地法案,把各种耕地的个人拥有量严格控制在八公顷以内,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法,其没有得到实施。泰国政府于1974年颁布了《农地租佃管理法》以规范租佃问题,其规定:在六年之内重新确认租地合同、租金按年支付、定产定量、歉收减租等。1975年又通过了《土地改革法》,规定由政府从私人手上购买土地提供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并设立农村土地改革局负责土地改革相关事宜;由于1976年发生政变,该法案被废除,未能取得预期成就。从1976年到1980年,政府推行了土地改革,通过赎买和征收的方式获得土地分给农户;80年代末90年代初政府又加快了土改进程,加大财政支出购买土地、把一些所有权不明的土地收归国有、拨出一部分土地给无地农民等。1993年至1994年是战后土改分配土地最多的期间,土改取得了很大的突破,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二)外国人的土地权利

1. 规定的演变。内政部于1954年12月9日颁布的土地法第八章中规定:“外国人可根据双边条约关于允许拥有房地产权的规定并在本土地法管辖下拥有土地。”外国人经内政部长批准可拥有土地作为居住和作商业、工业、农业、坟场、慈善、宗教等活动之用。但内政部通过1971年2月27日的内政部法规取消了该规定,外国人便又无法在泰国获得土地了。1999年5月19日,为了适应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内政部又颁布了新的法律,允许外国人在符合某种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拥有土地产业:“凡需在泰持有土地的外国人,必须按内政部规定从国外携入不少于4000万泰铢,并经内政部长批准,可以拥有不超过1莱的土地作为其居住用地。”内政部于2002年1月11日又颁布了一部有关外国人居住土地的原则、方法和条件的部门法,对外国人拥有土地权利的条件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2. 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外国人土地权利的规定主要见于《土地法典》第八章和内政部于2002年1月11日颁布的有关外国人居住土地的原则、方法和条件的部门法(以下简称《内政部法规》)。《内政部法规》第1条和第2条规定,外国人要获得土地所有权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特定的领域有投资(具体包括:购买泰国国债、泰国银行行债、国有企业公债或财政部保本付息公债;②投资的金额不得少于4000万泰铢;③投资的时间不少于5年;④土地必须在曼谷、帕提亚地区或者地方政府周围或法律规定的区域内;⑤须经内政部长批准;⑥拥有的土地面积须符合《土地法典》第87条的规定(住房不超过1莱;商业用地不超过1莱;工业用地不超过10莱;农业用地不超过10莱;宗教用地不超过1莱;墓地用地每个宗族不超过12莱)。《土地法典》第87条还提出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土地法典》颁布之前,外国人的土地面积可以超过第87条的规定,而有土地但面积少于该规定或者已经把原土地卖掉的外国人如需重新获得土地的,将按第87条的规定执行。外国人以继承的方式获得土地的,内政部长会授予该土地,但其已有的土地和将继承取得的土地的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第87条的规定。

3.审批程序。外国人获得土地所有权须经过以下审批程序:向当地土地局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由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检查、送交土地局长审查、内政部长分析和提议、工作人员公布分析结果。

依据泰国法律规定,外国籍人在泰国使用当地土地,需要遵守以下原则。①依法使用原则:得到土地的外国人要把土地用于商业、工业、农业、陵墓、社会公益、宗教等相关用途,并且必须按照部门法中的条件、方法及规定来使用土地,且须得到部长的允许。②公序良俗原则:外国人拥有和使用的土地经允许可用于某方面活动的,须在不违背当地居民道德、风俗和生活习惯的前提下进行该等活动。③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原则:外国人被允许获得土地从事某方面活动的,其必须将土地用于该方面的活动,除非另外得到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而且土地的面积也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

有关外国人使用土地的具体规定。①告知义务:外国人拥有土地所有权并被许可用于某方面活动的,须在开始使用土地后60日内告知政府工作人员其已经开始使用土地的事实;在5年内撤回特定领域的投资业务时,须在撤回投资的60日内向政府工作人员提供书面报告。②配合管理:外国人收到政府工作人员的通知后,应当根据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向管理工地的政府工作人员提供方便。③不使用土地的告知:外国人不使用经允许使用的土地的,须按照内政部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告知。④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外国人如拟将被许可用于某用途的土地用于其它用途的,须按照内政部法规规定的方式向部长提出新的申请,部长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形下批准该申请。⑤出售不使用的土地:如外国人不使用其拥有并有权使用的土地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出售。⑥出售经许可的活动变更后剩余的土地:如外国人获许可经营其他活动且所需土地数量有所减少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剩余的土地出售。⑦出售不按规定的条件执行时的剩余土地:如外国人在得到土地后不按规定的条件使用土地的,应当把曾经获得许可的超过规定部分的土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售。⑧出售违法获得的土地:如外国人以违法的方式或未经许可获得各种土地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售。⑨土地局长的出售权:如上述外国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售有关土地的,土地局长有权出售该土地。

4.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外国人即非为泰国国籍的他国人或者他国法人;根据《土地法典》第97条的规定,外国法人包括:外国人的注册资本达到49%或者该国股东超过股东人数一半的有限公司或大众有限公司;外国人投资金额超过总投资金额49%或者外国股东人数超过股东人数一半的股份有限公司;协会成员过半外是国人的成员合作社或为外国谋利益的合作社;为外国人谋利益的慈善基金会。外国法人在土地使用方面享有和外国自然人同等的权利,具体按照《土地法典》第八章有关外国人土地权利的规定以及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外国人持有组屋单位的规定

1.外国人持有组屋单位的条件。

根据《组屋大厦法1979》《组屋大厦法1991》和《组屋大厦法1999》的相关规定,外国人持有组屋单位的条件如下:①在每幢组屋大厦中,外国人及/或法律视为外国人的法人可以享有组屋单位产权,其享有的产权总额不得超过申请组屋大厦登记时所登记的组屋单位面积的49%;②外国人可以拥有组屋大厦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允许外国人拥有的总面积不超过组屋单位总面积的49%;③在下列情形下,外国人可以拥有组屋单位面积的100%:外国人及/或外国法人(法律视为外国人的法人)若需要对任何组屋大厦享有超过规定(49%)的组屋产权的,该组屋大厦必须坐落在曼谷市区、市政区或内政府法规规定的各府、县区划之内;该大厦坐落的土地和联名业主所共同享有的任何其他附属土地的总面积不得超过5莱(《组屋大厦法1999》第90.2条)。

2.外国人的组屋大厦持有。

根据经修订的《组屋大厦法1979》第19条的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可以享有组屋单位的产权:①根据移民法申请获准在泰国居留的外国人;②根据投资促进法申请获准入境的外国人;③以外汇形式交付购房款的外国人。由此可见,外国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达到拥有组屋单位产权的目的。有的途径受到参加投资的限制,有的则不受参加投资的限制。参加投资的方式可以采用设立企业或参加企业的直接投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购买组屋单位或国有企业债券的间接投资方式进行。外国人在申请购买组屋单位时,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移民法取得居留权并持有组屋单位。根据移民法的相关规定,向内政部移民局申请获取《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人即有资格购买组屋单位。《外国人居留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通过每年移民配额的申请;二是通过现行特别投资移民的优惠申请。前者的审批人数适用《移民法1979》第40条和第43条关于每年配额的规定,后者则不受其限制。

按移民配额制取得居留权而可持有组屋单位的外国人。泰国移民局每年对来自各国需申请在泰国居留的外国人均配给一定的批准数额,申请人一旦获准在泰国居留便有权购买组屋单位,且可以用泰币购买。对于需按配额原则持有居留证以购买组屋单位的申请人而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申请人必须在泰国居留三年以上;②申请人应当无违反移民法之行为,如不曾因犯罪受惩入狱(所犯罪行轻微的除外)、不曾被判驱逐出境、不曾被撤销在泰国的居留权、不曾被确定为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人等;③经由内部部长批准。按照审批机关的规定,每年允许外国人在泰国取得居留证的配额不超过100人,对无国籍人员每年不超过50人。在特殊情况下,官方还可以酌情按投资移民配额批准超过上述配额的外国人在泰国取得居留权。

按投资调配制可持有组屋单位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1977》第24条和第27条规定,赴泰国考察投资事宜或者从事有利于投资的活动的外国人可以通过向投资促进委员会申请取得购买组屋单位的权利,不受须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限制,不受需使用外汇购买的限制,也不受最低购买额的限制。《投资促进法1977》第25条以及经修订的《组屋大厦法1979》第19条等的规定,受聘赴泰国工作的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和受其赡养的人员以及受聘来泰国工作的业务专长人员及其配偶和受其赡养的人员有权获准在泰国购买组屋单位,且不受须参加投资的限制,不受须用外汇购买也不受最低购买额的限制。

持有组屋单位的期限。《投资促进法1977》第27条规定,上述两类外国人获得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在泰国持有组屋单位的期限由该委员会酌情审批,且该外国人应当自其投资事业终止或转让日起一年内将其持有的房地产转让给其他人。

外国人如果要通过投资的方式取得永久居留权并持有组屋单位的,可以通过移民系统和投资系统两种方式实现。

特别优惠政策。除上述移民配额制和投资调配制以外,外国人还可以通过内政部的“特别投资移民优惠”政策达到既能享有永久居留权又能购买组屋单位的目的。申请资格:①不管是否通过入境签证手续,任何经过入境处检查通过的外籍人士;②不属于违反移民法被禁止入境者或者移民法禁止入境的病患;③具有境内银行出具的不少于1000万泰铢的投资证明;④上述不少于1000万泰铢的投资额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投资于有限公司或大众有限公司;向房建开发业主购买组屋单位;购买财政部或中央银行规定的公债券或者购买由财政部担保的国有企业债券;在境内银行存有不少于1000万泰铢的定期存款;或者经移民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事项。审批原则:移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参加的投资项目的审批原则为该投资项目应当有益于泰国经济的发展,例如:从事以外销为主的加工制造业能增加就业人数,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把科学技术传授给泰国人民。

通过关于外商投资居留政策取得居留权并持有组屋单位。外国人还可以通过投资促进委员会颁布的外商投资居留政策申请在泰国居留,同时实现购买组屋单位的目的。申请资格:①不曾因犯罪被判入狱(轻微罪者除外);②不曾被泰国政府驱逐出境或者被剥夺泰国居留权;以及③就直接投资而言,投资须满足的条件包括:对新项目进行投资的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泰铢;投资范围可以是投资促进委员会规定扶助范围内的经营项目也可以是永久居留委员会考核审批的投资项目。

投资促进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为:①申请人必须携带资金参加新设立企业或已有企业的投资,用以经营在泰国的投资项目;②该投资项目必须符合经济发展之需要,例如有助于商品外销或能够引进适应国内发展需要的科学技术等;③如申请人投资购买经营已设立投资项目企业的普通股份的,其拥有的股份必须至少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5%(如投资总额达一亿泰铢以上(不含土地和流动资金)的,审核机构将适当放宽限制);④该投资项目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属于对现有国内企业引起破坏性竞争的项目,也不会对国内目前暂未开发项目的开发或已开发项目的发展形成阻碍。就间接投资而言,既可以用于购买组屋单位也可以用于购买债券。投资购买组屋单位的,组屋单位的价款应当不少于800万泰铢,必须从国外携款或汇款来泰国购买已向投资促进委员会登记的组屋单位,购买后5年内不得用于抵押、出售或转让。投资购买债券的,购买债券的价款应当不少于800万泰铢,必须从国外携款或汇款来泰国购买泰国财政部担保的5年期限以上的国有企业债券或政府规定的公债券,所购债券不得转让或抵押(经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3.外国人关系密切人的房地产权持有。

外国人根据泰国政府允许的各项政策和法律在泰国进行投资并取得长期居留权,其亲属(如配偶、父母亲、未成年或未婚子女以及泰籍子女等)也常涉及房地产权持有的问题。某泰籍人与外国人结婚,其本人享有的持有房地产的权利即受到限制。泰籍人丧失泰国国籍后,其本人及其亲属在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下仍享有在泰国居留和购置房屋的权利。还有一些拥有知识专长、符合泰国人才需要政策的外国人,其本身无须参加投资也无须符合入境配额的规定,只要具备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享有在泰国居留和购置房屋的权利。

享有投资居留优惠的外国人之亲属如何持有组屋单位。《组屋大厦法1979》第19.5条规定,外国人从外国携入外汇以交付组屋单位购房款的,可以享有组屋单位的产权;据此,只要以外汇交付购房款的,享有投资居留优惠的外国人的亲属(包括配偶、父母亲、未成年及未婚子女)便有权持有组屋单位。享有投资居留优惠的外国人之亲属作为组屋单位购买人要同时获得在泰国的永久居留权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购买人为获准投资居留的外国人配偶的,其投资额应当不少于600万泰铢;②购买人为获准投资居留的外国人的未成年或未婚子女的,其投资额应当不少于200万泰铢每人,获准人数不超过三人。依泰国国籍法规定,持有泰国国籍的外国人子女经土地部门询问审查后未发现存在规避法律的行为的,可以购买或者受让土地、组屋单位并可以申请土地(或组屋单位)的产权登记。

内政部对于与外国人结婚的泰籍人员持有房地产问题的规定如下:①该泰籍人员在婚姻期间可以购买或者受让土地(或组屋单位)并可以申请土地(或组屋单位)的产权登记;办理登记时,由该泰籍申请人及其外籍配偶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其购买或者受让的土地(或组屋单位)为泰籍申请人本人所有的私有财产,如未得到作为外国人地位的配偶之确认,必须将该申请事宜提交土地厅,然后再报请内政部长批准;②经土地部门询问审查后如未发现存在规避法律的行为的,已与外国人离婚的泰籍人员可以购买或者受让土地(或组屋单位)并可以申请办理土地(或组屋单位)的产权登记。关于外籍泰人是否可以持有组屋单位的问题,投资促进委员会根据国务院1997年5月13日关于允许外国投资者、专家、学者及外籍泰人获得永久居留泰国权利的决议所颁布的实施细则,外籍泰人凡拥有知识或技术专长、为泰国现在发展所需、对泰国可以作出贡献、且年龄在25岁以上的,均可以出具其个人学历和履历证明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便可享有泰国居留权并可以购置组屋单位,其亲属(如配偶、父母亲、未成年或未婚子女等)亦有资格申请获准在泰国永久居留同时享有购买组屋单位的权利。泰国政府鼓励具有知识专长或掌握科学技术的外国专家、学者赴泰国永久居留并享有购买组屋单位的权利,审批原则为:①专家、学者申请人的知识或技术专长必须符合目前国家发展需要并对本国将会有所贡献;②申请者必须出具学历证明和工作履历证明书;③必须出具个人年薪不低于1万美元的证明书;申请者年龄须在25岁以上,申请者的家庭成员(法定亲属)亦可以在泰国享受永久居留待遇。在泰国既未取得永久居留权也未参加任何项目投资的外国人也可以在泰国持有组屋单位,但需以外币或外汇形式支付组屋单位的价款。

必备材料。依据其持有组屋单位所依循的途径不同,外国人购买组屋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准备的材料也有所不同。根据移民法,申请获准居留的申请人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申请人护照、外国人居留证明和外国人身份证。根据投资促进法获准入境的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申请人护照、根据投资促进法获准在泰国居留的证明材料。以外汇购买组屋单位的申请人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①申请人护照;②由开户行出具并经开户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银行印章的外币收汇存款证明或者海关对携带非本国货币入境进行证明或者由收汇行出具的外汇收汇证明或者由在泰国的开户行出具的外币提款证明或者在国内外银行所开立泰币户口提款证明。外国人配偶申请人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以其未婚前私人财产购置的,应当准备该外国人配偶的财产性质确认书;以婚后共同财产购置的,应当准备由开户行出具并经开户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银行印章的外币收汇存款证明或者海关验查外币携带入境证明或者由收汇行出具的外汇收汇证明或者由在泰国的开户行出具的外币提款证明或者在国内外银行所开立泰币户口提款证明。外国人子女申请人应当准备的资料包括:父亲、母亲或家长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材料。

4.外国法人的组屋单位持有。

《土地法》第97条规定了外国法人可以用泰币购买组屋单位。申请材料包括:法人登记证明书、公司组织大纲、公司股东名单、授权董事签名字样、审批购买组屋单位事项的《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公民证和户口证复印件或者外籍授权董事的护照复印件、公司就购买组屋单位事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所购组屋单位坐落在曼谷市的,须经土地厅批准方能办理产权登记;所购组屋单位坐落在外府的,则须经当地政府批准。

《外商经营企业法1999》规定的外国法人以及《投资促进法1977》规定的取得投资项目扶助的外国法人可以用泰币购买组屋单位,应当准备的文件包括:法人登记证明、公司组织大纲、公司股东名单、授权董事签名字样、审批购买组屋单位的《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公民证和户口证复印件或者外籍授权董事的护照复印件、由投资促进委员会根据投资促进法出具的《投资项目扶助证书》。

上述情形以外的外国法人可以通过以外汇支付价款的方式购买组屋单位。办理组屋单位产权登记的材料与其他外国法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材料基本相同,但还必须提供外汇携入证明或者银行提款证明。

5.外国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税费。

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的税费法律并没有另行规定,与本国人办理税费相同。

二、土地使用风险及防范建议

由于土地是牵涉到国家安全、主权完整、政治稳定的敏感性资源,泰国政府对外国投资其土地持谨慎态度。我国企业投资泰国土地可能会受到以下风险因素的影响:

1.泰国针对产业而实施的政策,其可持续性不强。突出的表现为由当地的动乱导致的法律和政策的修改,除此之外还包括土地征收风险,泰国政府可能采取征收、征用、国有化、没收等措施,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以及相关权益遭受损害。2.就投资泰国农业土地而言,政府的公开透明程度会影响海外农业开发。对于土地私有化的泰国,租种和购买土地往往需要政府的介入,如果当地政府的公开透明程度弱,政府为了追逐利益,可能存在与投资方合谋,忽略社会大众的利益,政府可能通过掠夺手段将土地转让给外国投资者,那么一旦政府垮台、反对力量执政,通过政府而进行的投资就都会化为乌有。3.多方面多角度投资、土地使用方式和未来投资规划对于影响投资泰国土地获得批准的成功率来说并不显著,但投资企业的所属行业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土地成功的影响不一,与农业相比,能源以及通信、建筑业、采矿等部门投资成功率较低。4.泰国的基础设施相对简陋。泰国许多地方的基础设施水平较低,造成了企业生产需要的配套设施严重不足,导致外资企业投资启动成本异常高昂,有些投资企业缺乏资金,就难以负担起土地开发前期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荒地开垦等工作需投入的大量资金。

近年来,在泰国投资房地产回报率比较高,因此很多中国企业都希望在泰国进行房产投资,但是,泰国对外国人在泰国持有房地产权有严格限制。比如,要求外国人在泰投资4000万泰铢投资于特定领域并持有5年以上,并经内务部批准,才可以购买用于居住且面积不超过1莱的土地。

为了达到获得土地权利的目的,有些外国人采取与泰国人结婚或者签订可选择延期的30年期的租赁合同的方式,但是这两种方式均存在非常高的风险。与泰国人结婚以购买土地的,土地产权只能登记在其泰国配偶的名下,而且只能先以赠与的方式将相应的价款给付其泰国配偶,而其仅仅能基于夫妻关系(实质仅仅是其配偶的许可)而享有使用相关土地的权利;如果双方离婚或者泰国配偶先于其去世的,其将面临对土地不能继续享有权利的风险,尽管其可以主张对其在该土地上出资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采取30年租期并可多次续租的方式也不能实现对土地的长期使用,因为30年以后的续租约定不具有可执行力。

相对于土地所有权而言,泰国法律对外国人持有组屋单位(公寓)所有权的限制比较小。外国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持有公寓的所有权,最简单最安全的方式是直接用外汇购买公寓的所有权。

到泰国进行土地投资,土地的持有问题是必须考虑的。实际操作中主要是购买或租赁,由于泰国土地属永久所有权制,而中国人又有土地和物业持有情结,多数中国投资者均会考虑购买,但如何才能突破上述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呢?首先得看这土地位置是否列入该区域工业建设规划,再看能否通过环境评估,同时必须申请并获取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颁布的投资促进优惠政策。不论哪种实业项目的投资,想获取泰国土地100%持股且永久所有权,必须获得BOI证书。投资者可以根据本身投资行业,依据泰国BOI颁布的投资促进优惠政策申请,如投资行业符合优惠政策并取得BOI投资优惠政策证书,则可以依据此优惠证书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其中优惠政策之一就是投资者可以突破上述土地所有权限制直接购买永久所有权的土地而不受限制,该投资优惠政策还可以让投资者享受最高免企业所得税八年无上限、突破泰国关于外国人在泰国就业注册资本和泰国本土人就业比例限制。因此,中国投资者赴泰国进行土地投资,BOI投资优惠政策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

归纳而言,我国企业到泰国进行土地投资要注意以下方面:1.要通过各种渠道搜集有关泰国的信息,如企业投资环境、政治制度、法律规则、清廉指数等,从而对泰国的土地投资进行风险和机会评估; 2.投资土地的区域和面积要合理,综合考虑泰国的耕地面积和土地制度,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投资规划。

三、相关案例

中国农民在泰国租地养蟹。

(一)案情介绍

2016年4月,中国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涛头村农民引进资本3000万元,在泰国当地租下了3000亩地,成立了泰国宋卡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涛头村是水产养殖专业村,家家户户几乎都从事和水产养殖相关的行业,形成完整的水产养殖产业链。但受限于2000亩的养殖塘,无法再扩大规模。养殖塘成为稀缺资源,导致每亩塘的承包价格高达三四千元。

村领导便萌生了投资国外养殖的想法,而泰国就是他们的首选投资地。2014年9月开始,村里组织人员带着各种土壤检测工具,前后多次赴泰国考察。最终发现,泰国宋卡的土地性质、承包成本和气候条件尤其优越。2015年8月份,涛头村在宋卡承包了10亩养殖塘进行青蟹的试养,发现青蟹养殖前期成活率在90%以上,大大提高了养殖效率与收益。

这次国外养殖投资的关注点在于泰国养殖土地租金的价格优势。宋卡的养殖塘每亩租金只要1000多元,且温度适宜,一年可以养三季,因此选择在泰国租赁土地发展养殖业优势十分明显。

宋卡湖水产养殖项目也得到了泰国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在租赁土地方面给予了涛头村便利安排,涛头村的投资泰国养殖的热情不断高涨。

(二)案情评析及风险提示

对外投资,关键是合理恰当地运用外国各方面的优势。涛头村在泰国成功租地进行养殖青蟹的经验,给中国众多投资者一个重要提示在于,对泰投资并非只能到泰国开设新的企业或成立跨国公司。对于不同的产业对外投资要全面考量泰国当地的投资优势,才能获得最佳的投资回报。

按照目前泰国《不动产租赁条例》规定,泰国土地合同的最高租期只能是50年。土地厅方面认为,外国投资者最关心的是大额投资,如对工厂、商场、酒店的投资,若进行投资后,50年租赁合同到期时,业务正蒸蒸日上,但提供土地出租的业主或政府部门不予延长租赁合同,会导致所经营事业以及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落入地皮业主或政府部门之手,又或者租约到期,有其它投资者以更高租金求租,业主或政府部门就不与原租赁方续约,从而造成租赁方经济利益受损。

2016年2月,据中国驻泰国使馆经商处消息,综合泰国媒体消息,泰国副总理颂奇于日前下令财政厅尽快与各相关部门协调,商研出台修改与土地租赁有关的法律条款,使泰国土地租用期可达99年,以加大吸引外资力度,一旦相关提案获通过,将为未来几年的大型基建项目投资打开便利之门,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赴泰投资。如果土地的租用期限延长,也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在参与投资后,完全可以合法享有项目的管理运营权长达99年。而在2017年4月11日,泰国政府内阁通过了该项“99年土地租赁权”的决议。

一个明显的地皮租赁续约例子是,尚泰集团叻抛商场从泰国铁路局租赁土地进行经营,但期满30年后铁路局不按约定延长租赁合同,并提出提高租金要求,如尚泰不答应新租金条件就不获得续约权,最后尚泰不得不妥协于泰国铁路局提出的条件。外籍人士的投资也会遭遇类似问题。但如果租赁合同长达99年,外籍人士的经营就会更稳定和更有信心,无需担心企业的事业和物业会落入谁人之手。

泰国土地厅表示,如果修改为商业用途土地租赁期最长为99年,可让外籍人士在泰国的投资更加合法和规范,解决外籍人士使用匿名代理人或利用泰籍人名义持有土地所产生的问题,规定外籍人士和泰国投资者工商用途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99年,为最长期限。但具体租赁期限的批准还取决于泰国土地厅官员的批准,比如土地厅官员根据情况可以只批准50年租赁期限,虽然最高期限是99年。

关于购买泰国土地方面,一般来说泰国法律禁止外国人个人全权拥有泰国土地。但如果外籍人士从事BOI(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鼓励的行业,外国投资者则可以根据《投资促进法》购买土地。同时外籍人士可以在泰国成立合资公司合法购买拥有泰国土地及别墅等带地皮的房产。

泰国《土地法典》也规定,如果一个外国人从国外携入不少于4000万泰铢的投资款,按程序申请并经泰国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全权拥有不超过1莱土地(约合2.4亩,1600平方米)作为居住用地;土地位置应在曼谷市区、芭堤雅或其他《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地区,经营的行业必须对泰国有益且投入资金在泰国至少保留3年。

另外,泰国《组屋大厦法》规定,外国人可以持护照以个人名义购买泰国公寓,拥有永久产权,并受到泰国法律保护,一般来说面积不得超过整个组屋总面积的49%,因而,外籍公民如果想得到泰国政府认可的合法房屋所有权,则需要按照泰国法律规定邀请泰国公民成为其合作投资项目的伙伴。

但是,由于这种“合伙”的形式存在风险,目前采用与泰国公民合伙购房的案例并不普遍。更多去泰国投资的外籍人士,选择租用长期产权的方式,获得房屋使用权。

按照泰国政府规定,外籍人士可以租用泰国房产30年。到时限后,可以到泰国土地管理部门延长30年使用期。另外,外籍人士可以在泰国注册公司,并通过将房产登记到公司名下的方式,实现对泰国房产的持有。但是外籍人在泰国开设公司需要遵循泰国《土地法》规定,外国人在泰国设立的公司,泰方持股至少达到51%,即外籍公民持股不得超过49%;但在下列情况下,外国人可以拥有超过49%的组屋面积:在2004年4月27日之前申请,组屋座落在曼谷市区或内务部法规规定的各府、县区划内,大厦座落的土地总面积不超过5莱。

外国投资者如果希望合法购买土地并持有土地必须遵守《泰国土地法典》的相关规定及程序:

(1)向相关部门提交文件,合资或独资公司提出合适的文件,并附使用土地位置图,建造设计图及土地所有权证书各一份,提交投资促进委员会;

(2)投资促进委员会核准,投资促进委员会将核准土地面积以核准函的形式通知申请者,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如果该土地位于曼谷将通知土地局,如果该土地位于外县市,则通知有关的各府首长;

(3)与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申请获准者在收到通知后,必须联络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并出示获准证书;

(4)企业活动终止必须通知投资促进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最后解散,必须通知投资促进委员会,同时土地必须于解散后一年内出售。

(5)出售土地者首先需要拥有土地。如果出售对象是非泰国机构或组织,售卖公司必须事先获得投资促进委员会的许可;

(6)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核准的土地必须用于受获准的用途的活动;

(7)如果外国投资者所购土地在泰国工业园园区内,则上述相关手续申请工作都可直接到泰国工业部下属单位工业区管理局去申办。

第八章 劳动及用工法律风险

一、劳动用工法律制度

(一)概述

泰国于1957年1月1日开始颁布适用第一部劳动保护法律——《劳动保护法1956》,取代它的是1958年10月31日实施的《革命团第19号公告》,之后是1972年4月15日的《革命团第103号公告》,现行有效的是1998年2月12日通过的《劳动保护法1998》。但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适用该法。

1953年泰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社会保障法案,但在随后的20年都没有得到有效实施。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泰国政府先后通过工人补偿基金、穷人免费医疗保健、公务员保险、健康卡等项目为国民提供福利,政策惠及穷人、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20世纪90年代至2000年之间,泰国将工人补偿基金获的范围扩大,实行雇主、参保人和政府三方筹资,对医院的支付则开始采用人头付费的方式。

(二)雇主雇员的权利义务

《劳动保护法1998》相对于以前的劳动保护法有了很大的进步,更加明确而详尽地规定了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义务,对可能出现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冲突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以保护雇员的合法劳动利益不受侵害。雇主如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违约、侵权等赔偿责任。

雇主和雇员依照民商法规定在雇佣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雇主变更不影响雇员的待遇;原雇主对雇员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由新雇主承担。

雇主应当依法支付雇员的工资、加班工资、休假日工资、休假日加班工资、补贴金、特别补贴金、积累金、公积金或增补金。上述款项与税务债款具有同等位次的优先权;如雇主延迟履行该等义务,则应当按15%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并应当支付增补金。

雇主向雇员要求劳动抵押金、质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雇员提供担保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该雇员从事的是代管雇主的财务或财产等工作的,雇主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要求雇员提供担保金;雇佣关系终止后,雇主应当在7日内把担保金归还给雇员。

承包关系中的第一承包人和前列承包人应与最后承包人各自履行其作为雇主的义务,即应当按照该法规定履行雇主应当承担的任何义务。

该法对负有管理和检查职责的雇员作了限制性规定,例如:应当平等地对待男雇员和女雇员、不得侵犯女工或未成年工的身体或者对其实施性侵犯等。

1.工作时间及节假日、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病假。

(1)工作时间及节假日。

《劳动保护法1998》规定,雇主应当公布雇员每日工作的起始时间并确保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总计不得超过48小时;从事有损健康或者可能造成危险的工作的雇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总计不得超过42小时。

雇员连续工作不得超过5小时。雇主应当在适当的时间安排雇员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经雇主与雇员协商同意,可以安排雇员每次休息少于1小时,但一天的休息时间合计不得少于1小时。休息时间超过每日2小时的,应当包含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加班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给雇员在加班前至少留有20分钟的休息时间。

雇员享有每年不少于13天的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权;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还可以享受至少6天的年休假。雇主可以对雇员的年休假事先加以规定,也可以在和雇员订立雇佣合同时进行约定。

雇主原则上不得安排雇员在休假日加班,但雇员可以自己安排工作时间,包括加班的时间,例如是否在非工作时间工作,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等其他自主行为。因此,雇主本着有利于生产、销售和服务业务的目的实现同时征得雇员同意的,安排节假日加班就不在法律禁止之列,但安排雇员加班的最长时间以及在休假日工作的最长时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安排雇员在节假日工作的仅限于在宾馆、娱乐场所、运输工作、饭店、饮料店、俱乐部、会场、医疗场所等的工作。

雇主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宗教节日、地方人民传统习俗节日安排雇员休假,如果未能安排雇员在节假日休假的,应当安排雇员以后补休或者发给雇员休假工资。

雇员在接受节育手术时享受节育假期,有因私事请假的权利,还可以在接受职业技能训练和学习期间休假。

雇主不得使用雇员搬运超过法定重量的物体。

(2)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保护法1998》设专章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特别保护。具体规定如下:

雇主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作业或地下、水下、山洞、隧道、山口等施工作业,在离地面10米以上施工架上进行劳动的高处作业、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生产或运输作业及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作业。

雇主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晚上10点至凌晨6点之间从事加班劳动、休假日劳动、或从事有震动性的机器作业或发动机作业、交通工具驾驶作业或跟随交通工具的作业、超过15公斤重量限制的抬、背、扛、挑、顶、拖、推等劳动作业或船上作业以及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作业。

劳动福利保护厅厅长有权发出命令,把女工在晚上12点至凌晨6点的工作时间改为其他工作时间或缩短其工作时间。雇主也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危险性的工作、超时工作、在节假日工作或在晚上10点至早上6点之间的工作。

女性雇员可享受90天的产假(包括节假日),但带薪休假不超过45日,且雇主不得解雇怀孕女职工。

《劳动保护法1998》将就业的最低年龄从13岁提高到15岁,规定雇主不得雇佣未满15周岁的童工,也不得安排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危险性的工作、超时工作、在节假日工作。雇主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熔炼、吹制、铸造、金属轧制和冲压等作业;部级法规规定的超过一般程度的有危险的高温、低温、震动、音、光等作业;部级法规规定的有毒的化学作业;部级法规规定的有关接触有毒微生物引起病毒、细菌、霉菌或其他细菌感染的作业;部级法规规定的除汽油服务站以外的有毒作业、易燃易爆作业;部级法规规定的有关超重机的驾驶或操作等作业;以电力或发动机为动力的锯作业;地下、水下、山洞、隧道、山口等作业;部级法规规定的放射性激光作业;在机器或发动机运转情况下从事机器、发动机清洁工作的作业;在离地面10米以上的施工架上进行的高处作业;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作业。

雇主亦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屠宰场、赌场、交际舞等舞场、为客人提供服侍/睡觉/按摩等服务的餐酒茶饮经营服务场所、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劳动。

未经劳动福利保护厅厅长事先批准,雇主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晚上10点到早上6点之间工作,且应当在未成年工工作4个小时后安排其休息。

未成年工享有因参加会议、接受培训和训练或其他事项请假的权利,请假期间工资照发,但假期不得超过30天。

《劳动保护法1998》还规定,雇主不得将未成年工的工资支付给其本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要求为未成年工的工资提供任何担保金;在雇佣之前或在工资给付之前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报酬不得视为支付给未成年工的工资。

雇主应当向劳动检查部门申报雇佣未成年工的情况,载明雇佣未成年工的状况和终止雇佣的日期。

(3)病假。

雇员有请病假的权利。雇员可向雇主说明情况或者凭公共医疗机构一级西医出具的证明请3日以上的病假。雇员因患病,则根据《劳动法》理应享受病假,且病假时间需要得到保障,但《劳动法》也并非完全保护雇员利益,从保护雇主角度来看,如果雇员花费了三个月的时间休养,那么雇主可只付其一个月工资。雇员因公负伤或患病需要停止工作进行休养的,不得视为请病假。

2.工资福利。

(1)工资。

《劳动保护法1998》对工资的定义为:雇主和雇员按雇佣合同所确定的劳动报酬支付和领取的货币。

雇主如未按法律规定安排雇员休假,就必须向雇员支付休假日工资和休假日加班工资。计算雇员休假日或请假日的个人计件工资应当以其在休假日、请假日之前的平均工资为依据。

负责掌管雇佣、发给补助、减低工资、解雇等事宜的雇员无权享受加班工资和休假日工资。无权享受加班工资的雇员,如在非标准工作时间内负责看管场所或财产的执勤、守护的,应当按照该非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的工资标准领取工时报酬。

对按月领取工资的雇员,计算其小时工资时,应当用月工资除以由日平均工作时间再乘以30后所得的积数。

雇员出差可报销差旅费。出差期间,雇员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在休假日工作的,雇主应当向其支付休假日工资。

雇主暂时全部或局部停业的,必须在暂时停业之前通知雇员和劳动检查部门;在此期间,应当向雇员支付至少一半的工资。

雇主不得任意扣减雇员合法应得薪水、超时工作补助、节假日工作补助。雇主为雇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会会员费、储蓄合作社或类似合作社的债款、雇员事先同意的对雇员方有利的福利债款、工作担保金、因雇员对雇主造成损失雇员应赔偿的赔偿金、或者任何公共积累金的,扣除的金额一律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10%,但事先得到雇员的书面认可或者事先已在协议中有规定的除外。

雇员请假接受节育手术期间,工资照常发给;雇员请产假时应当按照雇员请产假的天数发给工资,但以45天为限。

泰国从1973年开始制定雇员最低工资标准,当时成立了一个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代表组成的“三方委员会”研究和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劳动保护法1998》通过后,最低工资标准仍然遵循先例,不同的地区适用不同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机构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其中的国家工资委员会拥有最终决定权。

(2)福利。

泰国设有专门的劳动福利委员会,负责劳动福利方面的工作。该会的会长有权规定雇主应当让雇员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

有50个雇员以上的经营单位均应当设立福利委员会,以便开展有利于雇员的福利待遇事宜。拥有10名以上雇员又没有备用金的公司则需要建立一个雇员福利基金,以便在雇员辞职、被解雇或在服务期间死亡时给予补偿;雇主和雇员均需给该基金供款,如果雇员在工作期间受伤、患病或死亡,则要求雇主对该雇员支付赔偿金。泰国法律要求雇主提供福利设施,包括医疗和卫生设施。

3.劳动安全与赔偿金、救济金。

劳动安全卫生环境委员会负责对在劳动中将出现的劳动安全、职业保健、环境条件等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该委员会的会长有权就上述事宜作出详细规定,且可规定雇主应当安排雇员定期检查身体的措施。

雇主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幅度为因工作或在工作期间受伤、患病或死亡的雇员提供必要的抚恤(救济)金,包括:赔偿金、医疗费、工作恢复就业费和安葬费,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来确定支付的尺度和比例。一般情况下赔偿金数额按雇员月薪60%的比例支付,但每月不低于2000泰铢,总额不超过9000泰铢;实际和必要的医疗费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5000泰铢,严重受伤的不超过50000泰铢;必要的工作恢复就业费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和幅度支付,但不得超过20000泰铢;如雇员死亡的,需支付的安葬费的最大数额等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日工资数额的100倍。

建立雇员救济基金作为救济离职或死亡雇员的专用基金。雇员救济基金以拥有10名以上雇员的营业单位的雇员为会员。雇员和雇主分别对该基金负有缴纳累积金和公积金的义务。

4.劳动检查。

劳动检查部门有权责令雇主或雇员执行《劳动保护法1998》的规定;如雇主或雇员在指定的时间内执行的,劳动检查部门可以终止针对该雇主或雇员的程序。

劳动福利保护厅厅长有权委派医师、社会慈善家或个别行业的专家前往受检查者的经营场所为劳动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建议或协助。

劳动福利保护厅厅长或劳动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向雇主发出的书面通知或其他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送达,依法送达的书面通知或其他法律文书具有强制力。

5.停职、终止雇佣关系和解雇。

只有在劳动规章或者有关雇佣协议中有规定的情形下,雇主才能责令雇员停职。雇主责令雇员停职的,应当向该雇员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其所犯的错误,但责令停职的时间不得超过7日。雇员停职期间,雇主应当向其支付不少于一半数额的工资。经审查,如证实雇员并无错误行为的,应当将少付的工资连同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一并支付给该雇员。

《劳动保护法1998》设专章对终止雇佣的条件以及未能遵守法律程序的解雇作出了规定,雇工协会和工会都必须在劳工部登记并获得工作执照,如发生雇佣纠纷,则由一个劳资争议法庭负责处理,如果雇佣合同未明确规定雇佣期限的,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并在下一次支付工资时开始生效。

工作超过120日但不满1年的雇员被雇主解雇的,有权领取30日工资的解雇费;工作时间超过1年但不满3年的雇员,解雇费不应当少于90日的工资;工作时间在3年至6年之间的雇员可获得6个月工资的解雇费;工作时间在6年至10年之间的解雇费为8个月的薪水;工作时间超过10年的,解雇费为10个月的薪水。

雇主应当自解雇雇员之日起3日内结清其工资、加班工资、休假日工资、以及休假日加班工资。雇主在雇员无任何过错的情形下解雇雇员的,应当支付其未享受的年休假日的工资。如雇主未在解除雇佣合同中载明其解雇理由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补贴金。

6.补贴金。

如需支付补贴金的,对工作时间在6年至10年之间的雇员的应付金额相当于按其最近工资标准计算的240日工资,工作时间在10年以上的为300日工资。因被判监禁而被解雇的雇员,如其罪行为过失罪或轻微罪的,该雇员有权享受补贴金待遇。

雇主营业场所迁移至其他新址而对雇员或雇员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雇员;如雇员不愿前往新址就职的,其有权终止雇佣合同并享受特别补贴金,其金额相当于雇主解雇雇员时应付补贴金的一半。如雇主未将营业场所迁移事项事先通知雇员的,还应当支付代通知特别补贴金,其金额相当于按该雇员最近工资标准计算的30个工作日的工资。

7.申诉以及申诉的审查。

如雇主未依法支付雇员任何费用的,雇员或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向劳动检查部门提出申诉。劳动检查部门应当对申诉的事宜进行审查并在60日内作出命令:如雇主负有责任的,则责令雇主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支付;如雇员无权享有该项费用或待遇的,则作出相应的命令并通知雇员。任何一方对所作出的命令不服的,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该命令即作为终局裁定发生效力。

违反《劳动保护法1998》的处罚视情节轻重可包括:轻至5000泰铢的罚金,重至一年以下监禁或200,000以下罚金或者二者并处。劳动福利保护厅厅长或经其授权的人员有权对曼谷市内的违法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罚金,府尹或经其授权的人员有权对本府的违法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罚金。

二、劳动用工风险及防范建议

泰国《外国人就业法1973》(1978年修订)(以下称“外国人就业法”)规制外国人在泰国工作或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对工作许可证的签发和延期程序以及有可能禁止外国人从事的工作种类作了规定。

(一)外国人的定义

外国人指不具备泰王国国籍的人,但外国人就业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以下豁免人员:外交代表团人员、领事代表团人员、联合国成员国代表和联合国机构的工作人员、为前三种人服务而随之进入泰国工作的外国人、执行泰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或机构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工作或任务的外国人、从事文化/艺术/体育/其他业务学习的人员、得到泰国政府批准进入泰国从事某种特定工作的人。

(二)管理机构

泰国劳工部就业厅是外国人在泰国事务许可证的归口办理部门,其分支的外国人事情许可证办理局直接收理外国人在泰国的事情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实施中心和处所两级办理体制。为更好地为境外企业赴泰国投资办事,劳工部会同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和泰国移民局在都城设立境外投资者“一站式办事”窗口,获得本地投资增进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申请材料完整的前提下,其外籍劳工可在三小时内办好事情许可证。劳工部外籍劳工监察局与泰国警察总署下属的移民局和旅游警察局共同协调管理非法入境劳工管理;劳动稽查管理局是负责受理公众申诉和举报、现场取证和处理外国人非法打工的管理部门。

(三)工作许可证

外国人就业法要求在泰国工作的所有外国人在泰国从事获得报酬的体力或脑力工作前均必须取得工作许可证;当然,希望在泰国工作的外国人首先必须持有有效期为90天的非移民签证才可以申请工作许可证和长期居留签证。不管其是否在泰国有居留权,要求在泰国工作的外国人均必须在开始工作前获得工作许可证,否则将被判处3个月以下监禁和不超过5000泰铢的罚金;外国人如违反《关于禁止外国人从事的职业法令1980》的规定将被判处不超过5年的监禁和2,000-100,000泰铢的罚金。

按照泰国促进投资法等法令申请工作事项的外国人必需在入境泰国后30日内或在得悉获准事由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作许可证申请,违者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泰铢的罚款。外国人如拟在投资局推广下的行业工作,可由雇主在雇员抵达之前或之后直接向投资局递交工作许可证申请。

外国人申请工作许可证须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和原雇主的推荐信;近期体检证明和三张5×6厘米照片;本人填写的申请表(如非本人填写的,须附有符合规定格式的有效的委托书及10泰铢的税票);申请表的“工作描述”一栏中须详细说明申请者将从事何工作以及该工作涉及什么人和需要何种设备原料;如所申请的事情须遵照一些出格的法令审批发放执照(证件)的,还须附有该执照(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如教师证、新闻记者证等);如申请人已和泰国人结婚的,须提交以下各项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明、配偶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如有)、户口登记表以及申请人护照复印件(每页都要)。

工作许可证必须随身携带或者存放于办公室,以便检查;如外国人按许可证规定终止工作的,须在终止工作之日起7日内将许可证交给所在府的注册官员。工作许可证开始的有效期限仅仅是根据移民法该外国人的非移民签证允许其在泰国居留的时间,因此工作许可证须根据签证的延期和更新进行更新;对于持有泰国居留证的外国人则可以每年更新。工作许可证必须在其到期前更新,否则将自动失效。如工作许可证损坏的,须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提出换发新证申请。

雇主不得接受未持有工作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工作许可证规定的外国人在泰国工作,否则将被处以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或者不超过60,000泰铢的罚金。雇主必须在雇佣、调离或解雇外国人之日起15日内到所属区域的劳工部就业厅劳务办公室进行申报,否则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泰铢的罚款。雇主接受外国人来工作或让外国人到许可证规定之外的地点工作或有外国人辞职的,应当自外国人来工作或变更工作地点或辞职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官员申报,否则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泰铢的罚款。当地移民管理部门对经营管理技术人员申请长期工作许可证有严格要求:注册资金1亿泰铢以上者,每输入1名外籍人员需雇佣4名当地工人;注册资金1亿泰铢以下者,每输入1名外籍人员需雇佣5名当地工人。

1973年发布的皇家法令规定了外籍劳工不能从事某些特定工作和行业;自发布之日起,该法令经历了数次修订,对外籍劳工所不能从事的工作和行业的范围进行了调整。

原则上外国人必须获得工作许可证之后才能开始在泰国工作,但外国人工作法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根据《移民法》的相关规定,暂时进入泰国是由于紧急和重要事件而且在泰国停留时间不超过15日的人,可以不必取得工作许可证;二是根据《投资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拟在泰国得到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必须在收到投资促进委员会的任职通知后30日内提交工作许可证申请,在政府处理其申请期间该外国人可以从事经授权的工作。

工作许可证申请被拒后,如申请人对结果不服的,须在收到拒绝通知起30日内直接向劳工部部长提出申诉,劳工部的审理期间不得超过60日。

(四)法律责任

禁止泰国雇主允许外籍劳工从事工作许可证规定以外的工作。如外籍劳工的工作发生变化(如调动、期满等)的,雇主须在该等变化发生后15日内进行申报;一旦被解雇,外籍劳工必须将工作许可证交还给在曼谷的劳动机构外籍劳工处(如在他府的,则交给该府的劳工处)。

任何外籍劳工如没有工作许可证在泰国工作或者从事违反了工作许可证规定的行业的,将处以3个月以下的监禁或5,000泰铢以下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外籍劳工如从事皇家法令禁止的工作的,将处以5个月以下监禁或2,000-10,000泰铢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雇主如雇佣没有工作许可证或者违反了工作许可证的外籍劳工的,将处以3年以下监禁或不超过60,000泰铢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

(五)社会保险

泰国199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和1994年颁布的《赔偿基金法》配合《劳动保护法1998》的实施,规范了企业的雇佣行为,使得在外国投资迅猛增长、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大量设立的情况下,参保人(雇员)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从而确保经济健康、持续和稳定地发展。参保人可以参加的各类保险如下所述。

医疗保险。如参保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前15个月内已经缴纳过不少于90日的保险公积金的,有权享有非因公负伤或患病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医生检查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膳食费和护理费、医药费、救护车费或病人就医接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服务费。该等费用按医疗委员会规定并经其批准的执行办法和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参保人遵照医师意见必须停工接受治疗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停工接受治疗的期间连续不超过90日或一年累计不超过180日的,按工资标准的50%享受丧失收入的生活补助待遇;若患部级规定的慢性病的,应当有权享受180日以上365日以下的生活补助待遇。

生育保险。参保人或其妻子在接受护理之前15个月内缴纳了不少于210日的保险公积金的,其或其妻子在生育时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包括:怀孕和生育检查费、诊疗费、医药费、接生费、住院和住院护理费、婴儿护理费、病人送院救护车费或其他交通费、以及其他必须的服务费。该等费用按医疗委员会的规定依经委员会认可的准则和标准予以支付。

参保人根据医师的意见为生育而停止工作的,在停止工作时间每次不超过60日的情况下,按工资标准50%的金额发给生活补助费。

残废保险。参保人如在遭遇残废前15个月内已经缴纳不少于90日的保险公积金的,有权享受残废待遇,具体包括:医生检查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住院膳食费和住院护理费、救护车费和残疾者就医接送交通费、身体/心理/业务技能恢复期间的补助费、以及其他必须的服务费。该等费用按医疗委员会的规定依经委员会批准的办法和标准予以支付。

参保人享受不超过1年的生活补助待遇,其后按工资标准的50%的金额享受15年的残废待遇;参保人死亡的,其享受的残废待遇终止;经医疗委员会鉴定,参保人的状况因第70.6条规定的措施得以好转的,秘书长或其授权的人可以根据医疗委员会规定的经委员会批准的实施准则和办法决定删减其生活补助。

死亡待遇。参保人在死亡前6个月内已缴纳不少于30日的保险公积金的,其明确指定为其治丧并确认为其治丧者、其配偶/父亲/子女中任何一人为其治丧者、或者其他为其治丧者有权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

子女救济。参保人已缴纳不少于1年的保险公积金的,其子女可享受救济待遇,但享受该待遇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该等待遇主要包括:生活补助费、学费、医疗费、以及其他必需的救济费;救济费按部级规定的执行办法和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养老保险。参保人已缴纳不少于6个月的保险公积金且年龄已满50岁的,可以享受养老待遇,退休养老待遇的发放按部级法规规定的实施准则予以发放。

失业保险。如果参保人在其失业前15个月内缴纳了不少于6个月的保险公积金,具备所从事职业的劳动能力,随时可以从事被适当安排的工作,不拒绝就业前的培训,已在政府职业介绍部门挂号登记,并至少每月前往报到一次的,可以享受失业待遇。

参保人因贪污行为被解雇、犯有故意针对雇主的罪行、故意使雇主受到损失、严重违反劳动规章或职工工作制度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作命令、在7个工作日内连续擅离职守且无正当理由、因工作疏忽导致雇主遭受严重损失、或者受到被判监禁的惩罚(罪行为过失罪或轻微罪的除外)的,不享受失业待遇。

参保人享受失业待遇的,自其离开最后的雇用单位后第八日起计算,按部级法规规定的实施准则和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六)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的解决是在泰设立的中资公司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需要经常面对的日常法律问题。泰国法律规定了多种途径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具体包括:工人委员会、工会、劳动调解官员、劳资关系委员会、劳工督查官员和劳工法庭。

工人委员会。根据泰国《劳资关系法1975》(以下称“劳资关系法”),凡是雇佣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企业,工人都可以基于自愿组建一个任期为3年的工人委员会;工人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代表工人与资方以协商的方式开展劳资双方的合作,根据劳资关系法规定,雇主应当每3个月或者应大多数工人委员会成员或工会的要求召开劳资双方的协商会议,协商会议可以讨论雇员福利、工作规则的建立、劳动争议等事项,为了保障工人委员会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泰国相关法律规定,除非得到劳工法庭的批准,雇主不能解雇工人委员会的委员或对其实施纪律处分。

工会。除了建立工人委员会外,按照泰国劳资关系法的规定,工人还可以基于自愿原则建立工会,凡是在同一产业或企业工作的10 人以上的雇员可以发起设立工会;发起人应向劳工部的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查后如果发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预定设立的工会的目标不违反公共秩序,就可以获得批准,工会注册后将取得法人的地位;如果登记官员拒绝注册登记,对于登记官员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向劳工部长上诉,对劳工部长的决定还可以向劳工法庭上诉;按照泰国劳资关系法,工会的目标是在雇佣方面保护工人的一切利益并促进和谐的劳资关系与工人内部关系;工会不仅应当保护工人的权益,其还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与雇主谈判,因此,当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工会有义务代表雇员与资方谈判,寻求解决争议的办法,以避免罢工或闭厂。

劳工调解官员。泰国劳资关系法规定,劳工部长可以任命以下人员担任劳工调解官员:劳工部三级以上的公务员;曼谷大都会区的地区长官与副职;各省的省长与副省长、省的政府部长;地区长官及地区政府部长。根据法律的规定,当需要修改或签订集体协议时,劳方或资方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谈判请求,谈判应当在另一方收到谈判请求后3日内进行,如果谈判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举行或谈判失败,就说明劳资双方之间存在“劳资争议”,发起谈判方必须在此之后24小时内将争议书面通知劳工调解官员,劳工调解官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对争议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法律规定的谈判与调解的时间比较短,这主要是为了促使双方尽快解决争议。

劳资关系委员会。劳资关系委员会是根据泰国劳资关系法成立的一个处理劳资关系的国家专门委员会,由劳工部长任命,由15个委员组成,任期3年,其中主席由劳工部的常务秘书长担任,其余委员4名代表国家机构、5名代表雇主、5名代表雇员。

劳资关系委员会的权限包括:处理特定企业内的不可调解的劳动争议;处理由劳工部长交付处理的劳动争议;处理其他任命或委任其处理的争议;处理对不公正劳工措施的投诉;针对劳工部长交付其的指控、谈判、劳动争议解决、罢工或闭厂等问题提出建议。一般企业的劳动争议而言,如果劳工调解官员调解失败,就说明存在一个“未解决的劳动争议”,经提前24小时通知另一方及劳工调解官员,争议一方可以采取罢工或闭厂行动,但是,对于铁路、通信、电力、自来水等特定企业而言,即使劳工调解官员调解失败,争议方也不能采取罢工或闭厂等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劳工调解官员应该将争议提交劳资关系委员会,劳资关系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作出决定。

在实践中,劳资关系委员会通常会成立一个小组,由其来负责对争议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并向委员会提出处理争议的建议,委员会根据小组的调查报告作出裁决并通知争议双方,如果争议方对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劳工部长提起上诉,部长必须在7天内作出决定。劳工部长的决定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都有拘束力;如果一名雇员认为其遭受了劳资关系法规定的不公正劳工措施的,可以在60天内向劳资关系委员会投诉;劳资关系委员会必须在90天内作出决定,90天的处理期限经劳工部长批准可以延长;如果劳资关系委员会最终确认存在不公正劳工措施,可以发布命令,比如回聘、赔偿或其他任何其认为适当的命令。

劳工督察官员。劳工督察官员是由劳工部长任命的负责执行泰国《劳工保护法1998》(以下称“劳工保护法”)的政府官员,劳工部长可以任命以下人员担任劳工督察官员:服务于劳工部且行政级别不低于三级的公务员;行政级别不低于三级的省级劳工部门的官员;警衔不低于中尉级的警官;服务于卫生部且其行政级别不低于三级的工厂安全司的司长、医生、环保工作者或科学家;服务于省级或地区级的公共卫生机构且行政级别不低于三级的公务员。

劳工督察官员拥有以下权限:在工作时间进入雇主的营业或工作场所,对雇员工作条件、工资、安全等事宜进行检查;向雇主、雇员或相关人员发出通知或传票,要求其说明相关事实或提供相关文件;发布书面命令,要求雇主或雇员履行劳工保护法的规定;就雇员提出的要求雇主支付按照劳工保护法该雇员有权要求的任何数额的金钱要求进行审议。劳工督察官员收到申请后应在60天内对争议进行调查并作出决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劳工督察员可以对争议进行调解。如果劳工督察官员确认申诉雇员确有权利,可以向被申诉雇主发布支付命令;如果争议方对劳工督察官员的决定不服,在30天内可向劳工法庭上诉。如果是雇主向法院上诉,其必须向法院提交数额等于其被命令支付的金额的金钱作为担保,此外,依照劳工法庭的受案范围,对于这类争议,雇员也可以直接向劳工法庭起诉,但是,劳工法庭的程序比较繁琐,请求劳工督察员处理争议对雇员来说更便捷,劳工督察官员在此类争议的解决中作用很重要。

劳工法庭。劳工法庭是泰国劳工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中的中心机构,根据泰国《建立劳工法庭及劳工法庭程序法1980》,劳工法庭对以下劳动争议享有管辖权:涉及雇佣合同和集体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涉及劳工保护法或劳资关系法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涉及根据劳工保护法或劳资关系法必须通过法院才能执行的权利的争议;对劳工部门相关官员作出决议的上诉争议;涉及由劳动争议引发的雇主与雇员间的侵权行为或雇佣合同下的工作履行要求的争议,当对某一争议是否属于劳工法庭的管辖权范围有争议时,由泰国劳工法庭的首席法官决定。

泰国劳工法庭审理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如下:原告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劳工法庭起诉,如果是口头起诉,法庭可以做必要的调查,然后将原告的指控记录于册,并向原告宣读及要求其签名;雇主和雇员可以分别将其代理权授予他们隶属的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而且,雇员还可以要求劳工部的法律官员采取行动或者根据劳工保护法或劳资关系法代表他们起诉;起诉应该向争议发生在其管辖权范围内的劳工法庭起诉。通常认为雇员的工作地就是争议的发生地。值得注意的是,向劳工法庭起诉或执行任何劳工法庭的判决都是免费的。劳工法庭的程序规定法官有义务说服当事方达成和解。在第一次庭审时以及随后判决宣告以前的任何阶段,法庭都有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诉讼当事方如果对劳工法庭的判决不服,可以针对判决的法律问题在判决宣读后15天内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的劳工分庭负责审理针对劳工法庭判决的上诉。最高法院在劳工法庭判决确定的基础上决定上诉的法律问题。如果最高法院认为劳工法庭判决确定的事实对于决定法律问题不充分,可以要求劳工法庭进一步查明事实并将案件送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泰国劳资纠纷解决机构的设置很有特色,他们没有专门的强制性劳工仲裁机构,实际上,劳工法庭起到了强制劳工仲裁机构所起的作用,所以,劳工法庭的案件负担相当繁重。劳工调解官员和劳资关系委员会主要处理集体争议和利益争议,以及涉及到集体协议修改与谈判的争议。至于劳工督察官员,则主要是处理涉及金钱要求的争议以及督促劳工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劳工法庭作为泰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核心机构,其受案范围局限于法律性质、权利性质的争议,包括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处理利益性质的争议。对于大多数法律和权利性质的劳动争议而言,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工法庭起诉而没有前置程序的限制,而且劳工法庭的程序是免费的;因此,对于在泰设立的中资企业而言,如果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将很可能引发对雇主而言耗时费力的司法程序。

泰国的劳动保护法限制引进外国劳工,企业如雇佣没有工作许可证或者违反了工作许可证的外籍劳工的,将处以3年以下监禁或不超过60,000泰铢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

雇佣泰国劳动力也存在一些问题:泰国为佛教国度,佛教不鼓动勉励竞争,是以泰国人没有太大的大志,大多数泰国人以为事情轻松、收入适中比辛苦事情拿高薪要好。泰国人自尊心强、性格温柔、谈吐文雅,流动性也大,所以中方管理人员不能大声批评或指挥工人,不然他们可能会认为人格受到伤害而马上走人;往往企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培养出一名员工,但不知什么原因其工作不久就离职了,这种情况对企业来说就是较大的损失。

泰国的劳动保护法非常偏重对劳动者的保护:规定了各个地区的工资标准,企业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非经与其事先达成协议或经其同意,不能安排员工加班;三天以内的病假无需医生证明而且30天以内的病假不能扣工资。这样就造成了企业在劳动管理方面的较大困难。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案例一:中兴公司员工没有取得工作许可证的情形下赴泰国工作。

中兴在泰的子公司,在泰具体业务为电子产品的销售,公司成立后在雇佣员工的事情上,没有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未按照4个泰国人1个中国人的比例以及同时满足一个工作签证的申请要求,而是多位员工都为商务签证甚至旅游签证在泰非法工作,因此被泰国移民局查处,对中资企业在泰的形象造成很不好的影响。

2016年9月27日,在泰国当局的一次突击检查中,中兴泰国公司就被查到雇佣51名非法劳工。

如果中资企业在泰投资的项目为高新技术产业,完全可以根据泰国BOI投资委员会的要求,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BOI优惠政策。得到该优惠政策不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还可以享受非税收优惠,而对于技术人员和专家,在BOI情况下是可以给予签证的优惠和豁免的。

因此,在以上案例中,不论是非法赴泰工作的中国人还是非法雇佣未持有工作许可证的中国人的中兴公司,均须面对泰国法律所规定的相应法律后果。外籍人应当注重在泰国办理工作许可证的重要性,不应拖延办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由于劳工许可证不能异地使用,因此外籍人特别是从事建筑业者在申请工作场所时要将总公司、分公司场所分别加以注明。

案例二:在泰国雇18岁以下童工案例。

2016年6月份,泰国劳工福利和保护厅查处发现,某中国企业在泰国开设的工厂雇佣了两名16岁的童工,为此要支付金额为60万泰铢的罚款。

在泰国,企业非法雇用童工的现象仍屡禁不止,为此泰国劳工福利和保护厅再次发出警告称,雇佣未满18周岁童工从事高危工作的个人和企业将面临最低40万泰铢,或最长2年监禁的处罚。

按照泰国1998年颁布的《劳工保护条例法规》规定,企业或个人违法雇佣年龄未满18周岁童工从事诸如焊接等对健康存在重大危害的工作将会被处以40万至80万泰铢的罚金,另外还可能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

该条例中处罚最严格的一项就是,如果雇主非法使用童工从事对其身体、心理以及生命造成损害的高危工作额外增加了处罚规定,即每位雇主将被处以80万泰铢至200万泰铢的罚金,或最长不超过4年监禁的处罚。

(二)案情评析及风险提示

在泰国等东盟国家,劳工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使自己远离投资获利目的,甚至可能会导致问题的“政治化”。在泰国,雇主在雇佣面试的开始到面试时的结束,其整个过程都由《劳动法》相关法律进行规定,企业任何不遵守泰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并造成不良影响。而且,泰国《劳动法》规定,泰国工人有权利成立工会组织,并可以通过工会组织向企业主提出提高工资、福利等条件,如企业不同意工人要求,工人就可能做出不利于企业经营的过激行为。2009年,泰国就发生了几起罢工和停工事件,究其原因,则因为外资企业在面对泰国工人的工资等福利待遇问题上未与工人达成一致,最终导致企业受到巨大损失的事件。又如2013年2月,美国通用汽车泰国罗勇府工厂由于没有为员工提供加班工资,大约2000名员工举行罢工,造成约1500万美元的经济损失。因此,中国企业在泰投资经营时应留意两国《劳动法》规定之间的各种差异。

对于到泰国务工或投资兴办企业的中国人来说,以下方面是需要注意的:
    1.关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跟我国有比较大的不同。泰国国家公务员与国有企业不适用此法,国有企业适用《劳动关系法》。农业、海渔业、远洋运输业、转动货物业、承接到家里的工作、搬运工作等可以不适用本法,注意这里说的是“可以”不适用。
    2.泰国劳动法里的“雇主”不仅仅指用人单位,受用人单位委托向雇员发工资的人都视为雇主。初级承包商或转承包商有向雇员支付工资等费用的义务,其可向上逐一要求支付。
    3.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不能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泰国劳动法则规定了例外的情况,从事财务或财产方面的工作的,雇主可以要求雇员支付保证金。
    4.不返还保证金、不支付应当支付的,雇主要支付15%每年违约金,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故意不支付上述费用,在超过规定时间后每七天支付一次应当支付费用的15%作为津贴。我国劳动法中没有这种处罚性赔偿规定。
    5.明确规定应当支付给雇员的各种费用,包括福利和劳保,其优先权高于民商法典中税费人雇主的全部财产。
    6.明确规定雇主变更,雇员原有的权利、职责照旧。
    7.泰国劳动法没有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在无时间限制劳动合同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8.雇主及时公示每日工作时间的起止时限,这一点在我国劳动法没有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用人单位也没有公示工作时间时限的习惯。不得超过法定时数,每天八小时,每周48小时为上限。
    9.工作期间内的休息时间超过两小时的,超过部分计为工作时间。不超过两小时的不计为工作时间。
    10.每年的休假日不少于13天;若按习俗的休假日与休息日重合,要补休。满一年的雇员年休假不少于六日。
    11.泰国民商法典规定成为公民的年龄是满20周岁,泰国劳动法则规定18周岁以下的雇员为童工,禁止雇佣未满15周岁的儿童。雇佣未满18周岁的童工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12.所有休息日都要支付工资。每年三十天以内的病假、产假要支付工资。
    13.泰国劳动行政监察力度较大,官方设立有酬金委员会、福利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卫生委员会、环境委员会,同时,还规定,超过50名雇员的企业要设福利委员会。
    14.规定10名雇员以上企业要制定工作章程。
    15.如果雇员被控有过错,则可对该雇员停工检查,停工期间发70%工资,检查后发现该雇员无过错,则要补发30%工资,并支付年15%的利息。
    16.泰国对雇员与雇主不遵守劳动法处罚较严格,可以罚款,可以监禁,也可以并罚。

第九章 环境法律风险

一、环境法律制度

泰国于1975年制定并实施的《国家环境促进和保护法》(并经1978、1979和1992年三次修订)(以下称“环保法”)共6章115条,是泰国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一)环境主管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称“环保委”)是泰国国家环境保护的最高管理机构,其组成如下:由国家总理担任委员会主席;由国家总理任命国家副总理担任委员会第一副主席;由国家环境科学技术部部长担任委员会第二副主席;由国会任命国防部部长、财政部部长、农业部部长、交通部部长、内政部部长、教育部部长、卫生部部长、工业部部长、经济社会发展委员会秘书长、投资促进委员会秘书长、国家财政预算处处长、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不超过八名的资格委员(其中应包括不少于半数的私人机构代表)担任委员会委员;由国家环境科学技术部常务次长担任委员兼秘书。任命的资格委员应具备促进和保护环境方面的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由国会任命的资格委员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在资格委员任职期间,又新增的资格委员的情况下,新任命的资格委员的任期与在任的资格委员任职所剩期限相同。国会任命的资格委员由于下列原因应当被免除职务:死亡、辞职、破产者、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判处徒刑并监禁(由于疏忽而导致的处罚和轻罪除外)。由于在各种活动或事务中没有根据法律履行义务,并对环境质量产生直接影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资格委员,由总理直接罢免。在规定期限之前被免除资格委员职务的情况下,国会可以委任其他资格委员来代替,新的替代资格委员的任职期限为被替代的资格委员的剩余任职期限。

环保委的权力包括:提出有关促进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和计划,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研究决定国家环境质量计划书的审批,研究决定关于地方环境质量执行计划书的申报,向国会提出用于执行国家环境促进和保护政策和计划的资金、財政、税费和增加投资方面的措施,向国会提出修订、增加或调整关于《国家环境促进和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决定环境治理委员会提出的关于《防范和解决由污染事故中污染、扩散,流失或其它污染状况造成危险的执行计划》的审批;研究决定部长提出的污染源区污染治理标准规定的审批;为了使相关的《国家环境促进和保护法》的体系更加完善,要加强管理监督和制定法规,出台规章条例、地方法规、公告、工作程序和相关指令;在发现某地方政府或国营企业违反或不遵守有关环境促进和保护法的法律法规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向总理提出意见以便于调査处理;制定用于加强地方政府、国营企业和私人之间在从事环境促进和保护工作时协调和合作的相关措施;环保委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以便于调查或执行环保委委托的任务;环保委有权号召地方政府、国营企业和个人递交有关地方政府、国营企业或个人对环境质量造成影响的调查结果的相关资料或工作计划来进行研究分析,同时,可召集相关人员来进行解释说明,如果发现工作中有将对环境质量产生危害或损失的情况,就继续向国会提交解决措施;在环保委按以上要求上交的资料是有关机密的,或已受到法律保护的,已获得专利证并享有专利权的资料的情况下,由环保委制定适当的方法和措施以保证该资料不被外泄;在履行环保法义务时,环保委、专家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在有必要时可以请证人提供事实、解释意见或专业介绍等,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事实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活动进行调查,可以要求他人共同合作;在履行环保法相关义务时,环保委可委托环境政策计划处、污染处理局、环境质量促进局、国家环境科学技术部作为环保委的执行者或预备者以便进一步调查研究。

在环保委会议中,如果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或不能执行任务,就由第一副主席作为主席主持会议;如果主席和第一副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或执行任务,就由第二副主席作为主席主持会议;如果主席和两位副主席都不能出席会议或执行任务,就在出席会议的委员中选出一位委员来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在不少于委员总人数一半的情况下,会议方可举行;在会议表决中采取投票原则是一位委员只能投一票,如果票数相同,由会议主席再投一票作为决定票。

(二)各方的权利义务

1.公民的权利义务。

为了共同改善和保护国家环境,每一个泰国公民都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有权获悉由政府部门发布的关于改善和保护环境的资料(被政府部门视为机密的、关系到维护国家稳定的资料、或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权、财产权、商业权及个人事务的机密资料除外);在通过政府部门或国营企业发动、组织、支持的活动中,如果发生污染扩散、流失或其它污染状况并受到损失时,可以接受国家支付的损失费或赔偿金;在见到违反、触犯相关污染治理法律条例或自然资源保护条例行为的情况下,应当向主管机关检举揭发;在履行关于环境促进和保护的义务时,应当与主管机关合作并提供帮助;严格遵守环保法和其它相关的环境促进和保护法。

2.私人机构的权利义务。

根据环保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注册的私人机构,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政府给予的支持和援助,包括:安排志愿者帮助根据环保法或其它相关环境促进和保护法规定执行工作的主管机构人员;为了帮助民众树立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正确意识,紧密联系民众,并向民众宣传和传播有关资料;为了某地区的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帮助该地区的民众制定计划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对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相关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并向政府部门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在污染事故中受到严重伤害或损失的人民给予法律方面的帮助。

当已获得注册的私人机构在进行以上的活动时遇到问题或困难,可以申请得到环保委的帮助。总理有权通过环保委的请示提供相应的帮助,或者指示地方政府或国营企业对私人机构进行帮助和提供方便。基金会得到环保委的批准,经过研究分析后将向私人机构分发援助资金或提供贷款支持相应的活动。已通过注册的私人机构可以提供该机构代表的名字,以便于国会考虑任命其为环保委中的资格委员。在某个已获批准注册的私人机构制造社会混乱、制造矛盾、或者进行其它不适当的活动的情况下,部长有权撤销该机构的执照。

3.环境保护基金委员会的权利义务。

环境保护基金委员会(以下称“基金委员会”),由泰国国家环境科学技术部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农业合作部财政部长、经济社会发展委员会秘书长、财政预算处处长、工程管理厅厅长、工厂管理厅厅长、地下资源厅厅长、污染管理厅厅长、环境促进和保护厅厅长及不超过5人的环保委的资格委员为委员;环境保护政策计划处秘书长为委员兼秘书。

基金委员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制定资金分发申请和资金贷款申请的标准、条件、规章和方法;协调基金委员会、中央会计厅和基金管理经理之间工作;制定基金贷款的偿还期限以及根据需要规定相应的利息和保证金;制定用于上缴基金会所扣除的服务费和罚金的比率和标准;根据环保委的规定,向环保委提供基金收支情况工作报告;基金委员会履行义务,开展工作必须经过环保委的批准。基金委员会可以成立小组委员会调查和执行基金委员会委派的某项工作。

在决定资金分配时,经基金委员会分析研究,为保护地方环境质量,可根据环保法第三十九条申请为建立废水治理系统和废物处理系统所需的资金,并可以得到部分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部门收入资金和基金委员会的资金之间的比例应根据环保委规定的标准来分配。分配给地方政府、国营企业或私营企业的贷款应由基金委员会通过环保委制定的标准和条件来决定。

为了有效促进环保法的实施,基金委员会经过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批准后,可将资金发放给地方政府、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作为贷款;在必要的情况下,可降低利息或取消利息。中央会计厅应遵照有关规定储存环境保护基金,并由中央会计厅通过在国家金融机构中活期储蓄或定期储蓄以获取利息。环境保护基金所得的利息应放入环境保护基金中,用于所规定的活动中,并不需要上缴财政部作为国家收入。

(三)法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任何行为主体不遵守法律法规对国家自然资源、公共土地财产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必须向国家赔偿造成损失或破坏的自然资源的所有价值。在某个污染源区发生渗漏、流失、扩散而使他人生命财产、健康造成危害的,或使国家或他人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事件,不论是由于污染源区的领导或管理人员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污染渗漏、扩散、流失;还是其它原因,都有义务对该事故负责并赔偿罚金、损失费;但因无法预料的事件、战争、按照政府或国家工作人员的指令行事而产生污染的情形除外。污染源区的官员或管理人员有义务承担上述责任,赔偿罚金或损失费,包括政府在消除所产生的污染中需要支付的所有费用。

2.刑事责任。触犯、违反或妨碍环保法第九条指令者,判处1年以内的监禁或不超过10万泰铢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触犯、妨碍或不执行上述指令,并致使产生危险和损失的污染状况,判处5年以内的监禁或不超过50万泰铢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违反法律规定占用或侵犯国家土地、在环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区内对自然资源或受到保护的人文资源造成破坏或损失者、或对环境质量造成危害的,判处5年以内的监禁或不超过50万泰铢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违反环保法第四十四条的或第四十五条的法律规定,或者第四十五条中部长公告的,判处1年以内的监禁不超过50万泰铢的罚金。散布或编造关于污染源区危险状况的不真实新闻或在正在进行的污染源区的治理活动中故意扰乱人心的,判处1年以内的监禁或不超过10万泰铢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通过广播、新闻报纸、收音机、电视机或在其他群众中散布上述所说的传播或评论的,判处5年以内的监禁或不超过50万泰铢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违反环保法第六十五条,使用工作人员指令的“禁止使用”的交通工具的,处罚金不超过5000泰铢以内。违反环保法第六十七条中的工作人员指令的,判处1个月以内拘留或不超过1万泰铢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污染源区的官员或管理人员违反环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第七十五条规定,或者违反按第八十条规定的,判处1年以内监禁或不超过10万泰铢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违反环保法第七十三条,没有获得许可证就雇佣治理污染人员或污水、废物处理人员的,判处1年以内监禁或不超过10万泰铢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污染源区的官员或管理人员、治理人员或污水、废物的处理人员,不按照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资料统计、登记或工作报告者,判处1个月以内拘留或不超过1万泰铢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污染治理人员或服务人员,在按环保法规定的义务做必须的记录或工作报告时所写内容虚假的,判处1年以内监禁或不超过10万泰铢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在污染治理区,妨碍工作人员按第八十二条第1款规定执行公务的,判处1个月以内拘留或不超过1万泰铢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雇佣人员在进行废水、废物处理时,其污染治理工作人员下令停止、关闭污水治理系统、废物处理系统,或污染治理区工作人员撤销污染治理雇佣人员职务,而雇佣人员不执行污染治理工作人员的指示的,处1年以内监禁或不超过10万泰铢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污染源区的官员或管理人员雇佣已被撤职的治理人员,并让其进行污水、废物治理工作的,处不超过5万泰铢的罚金。

(四)紧急事件的处理

如果发生由于自然灾害或污染事故的扩散而对居民造成影响的紧急事件或严重危害事件,对人民的生命、身体或健康将造成严重危害的紧急事件,或者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紧急事件的,部长有权指定地方政府、国营企业或个人,包括已受到上述危害或即将受到危害的、或已造成损失的个人,共同执行任何能够制止或减轻危害或损失的任务。当查清致使上述污染事件产生的肇事者后,总理有权下令禁止肇事者参加上述紧急情况的处理,以防止其加重灾害或污染事故影响。为了防范、解决、制止环保法规定的紧急情况,减轻事故的危害性,部长应提前制定防范措施或解决方案。

二、环境保护的具体标准和措施

1.环境保护基金设立和使用。

由国家财政部发放的资金和其它资金及物资来源组成的基金叫“环境保护基金”,该基金包括:由总理规定的一定数量的燃料和油料费;根据1982年颁布的《国家财政预算法》规定的用于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的流动资金;根据环保法规定所收取的服务费和罚金;由国内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政府或国内各种机构赞助的资金和物资;该基金所产生的利息。由中央会计厅、国家财政部保管该环境保护基金以及根据环保法规定对该环境保护基金进行领取和支付。

该基金仅限用于以下活动:用于政府部门或各地方政府投资建设污水治理系统和废物处理系统,包括安排购买治理工作中所需要的土地、物资、设备或用具;用于地方政府部门或国营企业安置污水治理系统和废气、废物处理系统及其它设备的贷款;根据法律规定有义务用于私人机构中的安置污水治理系统和废气、废物处理系统和其它设备进行治理、处理产生于各种活动或各种自己进行的活动中的污染情况,或根据环保法已经获得许可能够雇佣服务工作人员来进行污水治理和废物处理的情况下的个人贷款;经过环保委的同意,基金委员会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有关环境改善和保护的援助金和赞助金;通过在国家金融机构中储蓄或定期储蓄以获取利息。

2.环境保护质量标准和改善方案。

为了有效实施《国家环境促进和保护法》,环保委有权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环境质量标准:国土范围内的河流、水渠、水池、湖泊、水库和其它公共水源地的水质标准;海洋地区(包括河流入海口)的海水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一般大气、空气质量标准;一般噪音及振动标准;其它环境质量标准。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地的生活水平、科技发展水平、或相关社会经济技术发展需要来制定本地区环境质量标准。在必要的情况下,环保委有权制定高于环保法第三十二条中的环境质量标准,用于环保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保护区,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地区和第五十九条中所指的污染治理区的环境保护。环保委有权根据各地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国家社会经济改革的需要,修改和调整已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经环保委批准通过,由国家环境科学技术部长制定《环境质量改善方案》,来执行国家环境质量的保护政策和计划。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环境质量改善方案》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和目标。国家环境科学技术部可以根据《环境质量改善方案》对相关政府部门和国营企业下令制定某种工作执行计划。《环境质量改善方案》的工作计划包含下列事项:制定空气、水和其它环境质量的标准;在污染源区治理污染的计划;改善国家环境质量,保护国家的自然资源和人文环境的计划;进行财政预算以及执行计划工作时所必须的资金;成立一个组织机构来协调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和私人之间的工作,制定相关的工作管理条例,规定在工作中所需人员的数量;根据执行工作计划的需要,制定和出台相关的规章、地方法规、法令和公告等;为了有效评估工作质量结果,根据计划和相关的法律条令对环境质量进行检查、跟踪、分析研究、调查等。

当《环境质量改善方案》在《政府公报》中公布以后,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地方环境质量保护执行方案》,并在环保委通知制定计划之日起120日内递交环保委审批。所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保护执行方案》用于环保法第五十九条中所说的污染治理区,并由地方政府把根据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制定的《关于减少消除污染治理区污染的执行方案》一起作为《地方环境质量保护执行方案》的一部分来共同执行。某个府既不属于环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环境保护管辖区,也不属于环保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的污染治理区,如果想在本地区进行环境促进与保护工作,可以制定符合《环境质量改善方案》的《地方环境保护方案》,并递交环保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向环保委提交《地方环境保护执行方案》,必须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改善方案》的方针路线来制定,尤其是涉及到地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应包括以下重要内容:安排在污染源区治理环境污染的计划;安排用于建设、安装、调整、改造、修理、维护和操作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的污水治理系统和废物处理系统的土地、物资、设备、工具和用具等;安排征收税款和服务费用于污水治理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的操作和维护;安排对污染源区排放的污水和废物的调査、跟踪和处理;安排实施关于防范和制止违反和触犯关于污染治理、自然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人文环境保护的法律。《地方环境保护执行方案》必须首先接受环保委的调査研究,提交的污水治理系统和废物处理系统建设所需的财政预算和资金预算。在某个府还没有齐全的污水治理系统和废物处理系统的情况下,可以提交补充计划以便私营机构投资建设和进行污水治理系统和废物处理系统操作来代为提供服务。

根据上述制定的计划,必须要有详细的工作图纸和建设、安装、调整、改造、维修、维护以及进行污水治理系统和废物处理系统操作的过程和方法的价格预算,并提交财政预算和资金预算申请书。为了有效通过《地方环境保护执行方案》必须附有上述所说的财政预算和资金预算,环境政策计划处有义务收集和分析《地方环境保护执行方案》,以便环境政策计划处能够专门为此申请进行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3.保护区和环境保护区。

政府根据《环境质量改善方案》或其它相关法律对国家园林风景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进行保护。在发现某地区为特殊的水源地区或自然生态区;或属于自然生态区但可能容易受到破坏或将被人类的各种活动所破坏;或对自然和人文方面都有价值的地区但还没有被指定为保护区的情况下,总理可根据环保委的指示,颁布法律条令,使该地区成为环境保护区。

所颁布的法律条令,应包含下列内容:规定有效使用土地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禁止进行任何有危险性的,或会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影响的,或会对有价值的人文环境造成影响的活动;规定政府部门、国营企业或私营机构将在某地进行建设的规模和类型,并有义务提交《环境影响结果分析报告》;为了保护自然环境、生态环境或有价值的人文环境,制定专门法规,规定政府的职权范围和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协调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与该地区相适应的其它保护条令。

根据相关法律已规定某一地区为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特区、建筑管理区、工业区或环保法律中所规定的污染治理区,但发现有严重的环境质量问题,就必须及时解决。在相关政府部门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权限或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时,由总理经环保委的批准向国会提交申请,并根据环保法第五十四条中相应的法令来保护环境并解决该地区的问题。

上述通过国会批准的地区,由总理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具体的位置、详细的相关条例以及规定保护条例在该地区的使用期限。

4.制定环境影响结果的分析报告。

为了促进环境保护,总理可根据环保委的批准,有权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关于政府部门、国营企业、私营企业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计划的类别和规模。按上述公布的内容,制定出环境分析报告的准则、方法、具体实施计划,相关的私营单位也必须提交《环境影响结果分析报告》,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建设计划和活动。

某个地区已经制定出具有某种模式的建设计划的《环境影响结果分析报告》,并把该报告作为一种标准能够适用于同一类型或具有相同特点的地区的情况下,经环保委批准,总理可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规定,该报告中的环境保护计划的各项措施必须按照总理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执行。

根据环保法第四十六条制定的《环境影响结果分析报告》作为各政府部门、国营企业或私营企业实施计划的标准时,必须申请获得国会的批准。由各政府部门、国营企业作为负责人制定《环境影响结果分析报告》,从进行相应的研究时起递交给环保委,用于国会分析研究的意见。

根据环保法第四十六条不提交国会审批的关于政府部门和国营企业的建设计划,则由各政府部门或国营企业负责,在实行该计划之前根据环保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来制定《环境影响结果分析报告》并申请批准。所制定《环境影响结果分析报告》的计划,必须在开始进行之前取得政府部门的许可,并由申请人将《环境影响结果分析报告》的计划提交给法律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和环境政策计划处。

环境政策计划处审查所提交《环境影响结果分析报告》以及相关资料时,如果发现报告中有未按照环保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的准则和方法制定的地方,或材料不完整的情况,由环境政策计划处在接到报告15天之内通知申请人。

在环境政策计划处研究后认为所递交的《环境影响结果分析报告》与相关资料符合,或者通过修改后,环境政策计划处再经分析研究后初步同意上述报告,在从递交报告之日起30天内完成,然后提交专家委员会。

上述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根据环保委规定的准则和方法,由资格委员、各相关的专家、根据法律拥有批准上述计划的权力的工作人员和代表组成。专家委员会的分析研究工作必须在环境政策计划处提交《环境影响结果分析报告》之日起45天内完成。如果专家委员会没能在规定的45天内完成分析研究结果,将被视为已通过专家委员会的批准。

在专家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或视为批准同意的情况下,由法律规定的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

在未能通过专家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由申请人根据专家委员会具体的要求对《环境影响结果分析报告》进行修改、补充或重新制定。

当申请人已提交修正过的,或重新制定过的《环境影响结果分析报告》后,在提交《环境影响结果分析报告》之日起30天内由专家委员会完成分析研究。如果专家委员会不能在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则被视为通过,由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

为了有效实施《环境影响结果分析报告》,由专业委员或专家委员会委托环境政策计划处工作人员在《环境影响结果分析报告》批准后,有权在适当的时候检查指定实施该计划的场所。《环境影响结果分析报告》经专家委员会同意后,经有关工作人员批准可以延期。在批准延期时,根据《环境影响结果分析报告》中所规定的条件,或者根据法律中所认可的条件来延长许可证期限。

经过环保委的批准,总理可以聘请专家来对《环境影响结果分析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分析研究环境影响结果的专家有权制定《环境影响结果分析工作报告》;了解获得许可证的人员的工作执行情况;延长许可证的期限;申请或撤销许可证等。

三、环境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在泰国的中国人应当注意保护泰国当地的环境,避免因违反当地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从本国国民实际情况出发以泰国本土的风俗习惯方式不同,游客不得在海边乱扔垃圾;禁止抓捕、喂食海洋生物;禁止捡拾、踩踏珊瑚;参加深潜、浮潜等水上项目时不得破坏海域内生态环境,根据泰国相关法律规定,违反者将面临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10万泰铢(约合2万元人民币)罚款,或者二者并处。

此外,赴泰国投资的中国企业更应关注泰国的环境法律风险,结合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考虑泰国对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企业污染防治成本,避免因其投资活动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从而要承担责任。

四、相关案例

泰国民众抗议中国种植企业破坏环境。

(一)案情介绍

2016年4月,泰国清莱府帕亚闽莱县、坤丹县的大量公众,团体声明对本地的中国香蕉莳植企业的行动感到不满。

当地民众表示,之前有中国企业在他们县里租下了2700莱(432万平方米)土地来种香蕉,香蕉最终主要是出口回中国去销售。目前中国种植企业将当地的鹰河里的水拿来灌溉,几乎都抽干了,导致了当地人民的生活用水告急。同时,泰国民众还表示,之前曾有中国企业到老挝北部租赁约250000莱(4亿平方米)土地种香蕉,在当地留下了不是很好的印象,除抢了当地人的不少生计外,还大量使用农药,最终对当地的河流和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中国企业在泰国租地种香蕉,除给泰国带来了资金,还会给本地带来了新的就业职位,是对本地政府和农人有益处的。中国市场对香蕉的需求非常高,这应当是中泰双方合作共赢的好机会。但是中国企业应当注意保护当地环境,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给当地民众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最终,本地公众、当局跟中国企业进行了面对面的协商,以中国企业遏制抽河水行动,转而用打井打水取代为处理结果。

(二)案情评析及风险提示

由于跨国投资难以避免带来污染转移问题,尤其在投资海外资源市场时,相应问题会显得更为敏感。现今,许多国际文件都确认:跨国公司应就其投资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在对外投资时,中国企业应注意投资国对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考虑分配好污染成本,另一方面注意衡量实际污染情形、依照东道国法律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现实中,跨国投资项目因遭到当地民众抗议环境损害而被迫终止的事件屡见不鲜,中国企业在境外计划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前,应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着手申请各项排污的许可证和批准证书。在持续评估的过程中,投资者若发现可能产生环境损坏时应及早停止计划或做好预防,并及时通知东道国。

此外,投资泰国大型项目的中国企业还要关注泰国环境影响评价机制。“泰国环境影响评价”(英文简称EIA)是一项控制环境影响的制度,阐明项目建成投产后大概对情况发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办法。

1981年泰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强制性环评要求。目前,根据1992年泰国国家环境增强和保护质量法案第46条条例,泰国国家环境局的自然资源环境部(NEB)负责并具有对泰国EIA批准的最终通过和解释权。根据泰国自然资源和环境部1992年和1996年公告,泰国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EIA)的项目范围包括大坝、水库、灌溉、采掘等23类。2009年12月29日,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发布关于调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EIA)项目范围的公告,项目范围涵盖了采掘、石油、石油管道、工业企业、化工、水泥、造纸、杀虫剂、化肥、钢铁、电厂、公路、港口等34类项目。

泰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EIA)工作通常由如下5个过程构成,每一个过程均包括公民参加的内容。

1.筛选:包括拟建项目、选址评价和当地政府部门介入;

2.范围界定:包括项目所选位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界定;

3.报告准备:包括咨询专家选择、初稿准备、获得数据、获取公众意见;

4.EIA的评估:包括准备最终稿、EIA专家组评估;

5.监测:包括业主提交报告、批准机构意见、第三方监测。

泰国政府规定,将对泰国环境导致显著影响的大型房产开发项目,房产开发商必须向泰国自然资源环境政策规划办公室(ONEP)提交EIA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然后泰国内阁及许可机构对此报告做出建议直至批准通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须由在泰国ONEP官方注册的咨询公司编制并递交。

欲在泰国投资房地产行业的中国企业该当尤其重视,泰国的EIA评估进程非常严谨,可否尽快经由过程EIA情况评估在泰国事对房产开发商气力的一大难题。在泰国,所有楼盘只有在通过EIA环评后开发商才可以开始楼盘施工及正式发售,在此之前只能为预售而且不可以开始施工。以泰国芭提雅为例,在获得EIA环评批准之后当天,开发商一般会将期房价格上调10%。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为保护知识产权,泰国颁布实施了《版权法1994》《专利法1979》(经1992和1999年两次修订)《商标法1991》(经2000年修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2000》《商业秘密法2002》《地理标志保护法2003》等法律。

(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泰国政府设立了泰国知识产权厅全面主管泰国知识产权事务,该机构隶属于泰国商务部,其主管的知识产权领域涵盖: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小专利)、商标(包括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服务标记)、版权(包括版权及邻接权)、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

(二)专利法律制度

各国对于专利制度的立法模式,大致

泰国有关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由泰国国家立法议会制定并于1979年3月11日由普密蓬•阿杜德批准于《政府公报》公布180天后正式实施,并在1992年和199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泰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还受到该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约束。尽管泰国未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由于其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因此,泰国也可直接适用《巴黎公约》提供的便利途径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提供专利的国际保护。

泰国所谓的发明创造包含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小专利,此中发明专利是重点。

1.发明专利证的申请条件。在泰国可以申请专利证的必须是具有以下特征的专利:

(1)必须是新的发明,即不属于已有事物的发明(泰国专利法在第6条中专门规定,已有事物的发明包括:在申请专利证前,国内已有了这类发明或是这类发明已得到普遍推广;在申请专利证前,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发明或是国内外已经发行的出版物;通过文件、出版物、出口展进行公开或是以各种方式向广大人民进行公布的发明;在申请专利证前,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具有专利证或是专利许可证的发明;在申请专利证的是8个月前拥有专利证或专利许可证申请人资格的发明,但是还没有获得专利证或专利许可证;拥有国内外专利证或者专利许可证申请资格的发明以及在国内申请专利证之前已做过广告宣传的发明);(2)必须是高层次的发明,即不是为具有普遍而熟练技能的人提供的发明;(3)必须是能在工业中使用的发明,即有利于工业生产的发明(这里的工业包括手工业、农业和商业)。因此在泰国要想申请专利证必须具备以上三个特征,才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

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泰国专利法也规定了一些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①依靠大自然生存的微生物及微生物的一部分,动物、植物或者用动物、植物雕刻而成的物品;②科学或数学的原理和原则;③计算机工作系统资料;④分析、治疗人或动物疾病的方法;⑤违背社会安定以及人们的良好道德、卫生、安全的发明。

2.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

(1)发明人。发明人是有权申请专利证和有权让其成为此项专利的发明人;发明人有权转让专利证和接受专利证,只有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构思以及构思的具体化提出创造性见解的人才能被称作是发明人。

(2)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厅申请专利的人。泰国专利法要求必须具备以下任意一个条件方可申请专利:①具有泰国国籍,或是在泰国拥有大型办公点;②具有公约中成员国国籍、成员国之间有保护专利的协定且泰国属于这些成员国中的一员;③具有某国国籍且该国愿意让泰国国籍的公民去该国申请专利;或者④在泰国有住所或从事工业、商业方面的业务,或者其国籍国是公约中的成员国、成员国之间有保护专利的协定且泰国属于这些成员国中的一员。

(3)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人,与专利申请人的区别在于:并不是每个申请的专利都可以获得批准成为专利技术,因此不是所有专利申请人都能够成为专利权人;反之,专利权人也未必都是专利申请人,由于专利权是可以经由一方向其他一方或者多方让渡或通过法定继承或者合法遗嘱取得的。3.专利权的归属。

成为专利权人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原申请人成为专利权人,二是从原专利权人处继受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人。

专利并非总是只由一个发明人创造或是单一的归属于一个发明人的,因此可以进行以下分类:①自由发明,指完全依靠自己的智慧、凭借自己的设备和其他条件所创造出的智力成果,这样的发明完全的属于发明人自己所有;②雇佣发明,指雇佣者是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雇主的要求进行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证的时候只能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依据雇主的要求进行申请;③共同发明,指一项发明由两个人或者两个人以上共同完成,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共同发明人。

4.专利申请的手续。

要获得专利证必须满足两个必备的条件:①所申请的专利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相关符合专利的条件;②在申请专利时必须要按照申请的相应程序要求进行。泰国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如果两个以上的人申请同一项发明专利的,先递交专利申请的人将获得专利申请权;如果在同一天内递交专利申请,就让一个人拥有专利申请权或使之成为共同的权利人。对于符合了泰国专利法中规定的申请专利人具备条件的人如果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从第一次在外国申请专利时起12个月内,提交在外国的专利申请,则这个人要指明在外国的申请属第一次或是指明于某天在外国进行了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可以在国内成为有效的专利申请,并且申请日以其在外国申请的时间为申请日。

泰国实行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该用于一项发明的原则,即“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专利申请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发明产品的名称,发明的特征和目的,关于发明的详细、严密和清楚的资料记载,有明确的申请权,法律部门规定的其他条款。专利申请人能够根据法律部门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来改正、补充申请的内容,但是这种改正、补充不能增加有关发明的重要内容。

5.专利权人的权利。

泰国专利法所保护的产品专利行为包括:生产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和进口专利产品。这四种行为都是受到泰国专利法保护的,并且是需要专利权人许可的行为。

泰国法律规定了以下专利权保护的例外:①专为教育、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的行为;②先使用人的实施行为;③医疗用途的专利实施行为;④外国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行为;⑤已得到专利权证明的建筑、办公方面设备的专利使用。

专利权的权利标识。泰国专利权人的权利标识是“泰国专利权”或者专利权的缩写字母,或有同样含义的外国文字。上述文字应当出现在产品、容器、产品的包装上或者专利证规定的广告中并应当附上专利证号码,才能被认为是具有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使用、转让许可。专利权是财产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根据专利证的规定使用自己的专利权或是把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专利权共有。专利权有时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所有,这种关系的产生主要是因为:①两个以上的组织共同协作开发一项发明;②受雇者采用雇主资源自行开发了雇主要求以外的发明;③专利权因转让而由两个专利权人所有;④专利权主体消亡,如自然人死亡,或者组织改组或消失,依继承或者其他法律规定而继受专利权的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组织等。在有多个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如果这些人没有达成共同的协议,其中的每个专利权人可以不用征得其他专利权人的同意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行使专利权,但是使用和转让专利权必须得到每个专利权人的同意。共有人之一与第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当取得其他专利权共有人的同意,专利权共有人应协商解决此问题。属于共有的专利权只有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的期限。泰国专利法规定,专利证有效期为国内申请专利之日起20年,如果发生了根据专利法规定需要法院受理的案件的情况时,法院处理这一案件的时间不计算在专利证的有效期限内。

6.专利证的归还与撤销和专利权的取缔。

专利证的归还与撤销。如果专利权人要归还或是取消专利证须遵循法律部门的原则和程序;如果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则须得到每个专利权人的同意。

专利权的取缔。根据专利法确定授予的专利权,是依法推定有效的;但是由于一些原因可能使专利权有了缺陷,如果因有缺陷的专利对公众进行限制和约束的话,本身是对其他权利人的一种侵害,所以也对专利权的取缔作了规定:任何一种专利权如果不符合取得专利证所需具备的条件时,任何公民或是相关人士均可以以此为依据向法院起诉,以取缔该专利权。如果公众没有申请,泰国检察长有权命令专利委员会取缔存在以下情形的专利证:①在允许使用专利证的情况中,如果超过了上述许可证批准之日起的两年时限,得到专利证许可权的公民没有使专利证在产品生产中发挥作用或在国内没有根据合理的理由来执行专利证使用程序;或者与此同时没有任何公民对根据合理的理由来执行程序或专利证规定而生产的产品进行买卖或者进口,或是以不合理的高价出售上述产品;②专利权人允许他人违反专利法的规定使用专利权。

7.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泰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公民违反专利法规定的使用、制造、买卖或进口专利权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将要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惩罚依据侵犯专利权的程度不同而轻重不同。最严重的是判处两年以内的监禁,或者20万泰铢以内的罚款,或者二者并处;第二种程度的惩罚是判处一年以内的监禁,或者5万泰铢以内罚款,或者二者并处;最低限度的惩罚是判处6个月内的监禁,或者2万泰铢以内罚款,或者二者并处。

如果任何公民在申请发明专利、生产设计专利或者专利许可证时,把虚假情况告诉相关工作人员以获得专利证或专利许可证的,应当判处6个月以内监禁,或者5000泰铢以内罚款,或者二者并处。

(三)商标法律制度

泰国曾于1931年和1961年颁布实施商标法,现行的商标法是《商标法1991》。

1.商标的构成要件。

商标具有以下特征:①商标是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它能让公众很容易的将其与其他的事物相区别开来,以便于商家销售商品和提供相应的服务;②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附着于商品或服务项目之上是为了突出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鲜明个性,以便公众可以直接依据商标来判断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来源;③商标构成的要素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为主,单纯地从图文设计看商标,商标可以被看作是美术作品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是商标和美术作品却有区别:商标是一种识别性标记,具有标记所固有的代表、象征等基本功能,而美术作品是通过作品本身来传递作者的思想感情;商标是为了一定的经营目的而设计的,而美术作品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泰国商标法专门规定,具有以下任何特征的商标,禁止注册:①国印、国王玉玺、却克里时期的印章、勋章、职务徽章、部、厅、局徽章或者府徽;②泰国国旗、贵族旗帜、皇室旗帜;③王室名称、王室称号、王室名称的缩写、王室称号的缩写或者皇室的名字;④国王、王后或王储的肖像;⑤任何涉及国王、王后、王储或王族的名字、话语、内容和符号;⑥泰国国旗或者外国国家标志、国际旗或者国际机构的标志,外国国家元首的印章、外国或国际公务员标志和控制及证明商品质量的标志,或是外国名称或名称的缩写,国际机构的名称或名称的缩写,除非得到外国或国际机构执法人员的许可;⑦公务员标志,红十字会标志,红十字会名称;⑧类似或近似与奖章、重要传单、证明书、文凭的标志或是泰国商品展销或竞赛中作为奖励的标志,由官员、国有企业或泰国的国家单位,以及外国政府国际机构设立标志,除非公民注册申请得到上述所说的企业、单位或政府、机构的许可;⑨危害安定团结、公民道德或违反国家管理政策的标志;以及与商标法管理部长所规定的驰名商标雷同的商标,或是近似于上述驰名商标的商标,让公众不知道商品发明者或商品的生产地的商标,无论是注册还是未注册的都是禁止采用的。

注册商标修改要求。如果注册官员认为注册商标不是一个专用商标或是属于禁止使用的商标范围或是一个类似或者近似他人已注册商标;如果商标的注册申请仅是在许多或不同的商品中只注册了一个,且没有指明有关商标的具体事宜;如果商标申请人没有具有在泰国的工作地点或授予注册人的有效地址;如果商标注册申请是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那么注册官员应尽快发放通知以吿知申请人,命令注册商标申请人进行修改,使之在命令下发的90天内符合要求。

商标整体不符合商标法的要求。如果注册官员认为某个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的某个部分不符合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必须符合的特征规定,官员则可以不接受注册,并发放通知吿知申请者不能申请的理由。

未获得商标权的申请人的申诉。未获得商标权的申请人有权在拿到注册官员给予的通知书90天内向注册商标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有最髙的分析权。如果委员会对上诉进行分析后,认为注册官员根据第14条规定的命令是正确的,注册官员则应继续执行有关注册申请的程序。如果上诉委员会对上诉进行分析后,认为注册官员根据第15条、17条规定命令是正确的,那么申请者应从得到委员会的分析之日起90天内执行注册官员的命令。如果委员会对上诉进行分析后认为注册官员根据第14条、15条、16条、17条规定的命令是不正确的,注册官员则应继续执行相关注册申请。

2.注册商标的更改。

注册商标的转让。在转让者和接受者申请注册权的情况下,转让者或接受者在提起转让申请时,要附有下列材料:①有转让者和受让者签名的转让协议;②有转让者和受让者的身份证。

注册商标的继承。在死者没有遗嘱或没有相关人士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那么继承注册申请权利人要同时附有下材料:①死亡证明(或能够证明申请者死亡的相关资料);②继承人的证明书(死者没有立遗嘱;没有人向法院提出让谁成为继承者的要求;所有继承人与死者或死者继承人相关人士都必须出具有效证据以证明其身份);③继承人在分配死者商标财产方面的决定;④继承人的身份证。在继承人按照遗嘱或者按照法院的命令行事的情况下,继承人在提交申请时须附有以下材料:①死亡证明(或能够证明申请者死亡的相关资料);②遗嘱证明(或法院命令副本);③继承人的身份证。

注册商标条目的修改。在以下条目发生变更的,已注册的商标持有者应当申请修改注册条目:①废除部分注册的商品;②商标持有者或持有者代表的姓名、国籍、地址和职业;③注册官员可以联系到的有效办公地点或地址;④取消代表;⑤重新设立或变更代表;⑥获得商标使用许可人的国籍、地址和职业;⑦法律部门规定的其他条目。

3.注册商标的延期和废除。

注册商标的延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从注册当天起10年内有效,如果商标持有者想要延长自己的商标注册期,须在商标的有效期内进行申请。注册商标的延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执行。商标持有者在符合商标延期规定的情况下申请延期,且注册官员认为该申请符合延期申请条件的,注册官员可以在原注册商标到期时或是最后一次注册商标延长期限到期时再给予10年的延期。商标持有者按照商标延期的条件申请延期,但是注册官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申请延期条件要求的,则可以要求商标持有者在30天内更改条目,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立即发出通知书告知商标持有者,如果商标持有者在规定时间内不按照注册官员的指令更改,注册官员则应命令废除该注册商标。商标所有者在商标使用权到期时,未能按期申请延期,则视为放弃商标注册权。

注册商标的废除。已注册的商标持有者可以请求注册官员废除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持有者违反或不按照商标注册中注册官员所规定的条件来执行的,注册官员则有权废除该注册商标;如果已注册商标持有者或其他人撤销在泰国的注册公司,注册官员可以取消相关的商标注册;任何公民认为某个商标违背了人民的安定团结或优良传统,或是违背了国家政策,则这个公民可以向商标委员会提出申请,让商标委员会取消该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者或未注册者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废除某个注册商标。

4.商标许可。

商标许可协议。注册商标持有人可以签署协议许可他人在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商标被许可人须向注册官员递交正式文件申请注册商标许可协议,该申请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商标持有人和申请使用商标者之间达成的条款和约定能使商标持有人可以真正地掌握申请使用商标者的商品质量;明确的允许使用该商标的相关商品和服务。

商标许可的取得。如果注册官员认为所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合法并切实按照相关程序申请而且该商标许可并不会导致公众误解且不会对人民的安定团结、良好道德以及国家政策造成破坏的,则注册官员可以允许这一商标许可成立;如果注册官员认为上述许可会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会对人民的安定团结、良好道徳以及国家政策造成破坏的,则注册官员将不认可该商标许可。

商标许可协议的修改。修改商标许可协议的注册的,由商标持有人和被许可人共同提出申请,明确需修改的部分并附上经商标持有人和被许可人签署的用于修改商标注册事项的许可协议以及相关的重要证明文书。

商标许可权的取消。商标持有者和商标使用者可以共同要求注册官员取消商标许可权,也可以各自要求注册官员取消商标许可权。废除商标许可协议的注册,由商标持有者和许可人共同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的重要证明文书和商标许可协议。废除某个注册商标的,相关的商标许可权也随之取消。

5.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向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标记,和商品商标一样的享有商标权。

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除要按照与注册商标相关的法规外,申请人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提交使用证明商标的规定和注册申请;2、有足够能力证明商品的品质或承诺的相关服务。注册官员可以命令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收到命令的60日内修改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集体商标。泰国商标法规定,在集体商标引用商品商标的相关规定时,全部按照商品商标的规定执行。

6.商标委员会。

商标委负会的权力。商标委员会是泰国执行商标法的重要机构,它负责管理由商标权所引发的各项事务,享有以下权利:①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注册官员的命令进行裁定、分析;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分析与撤销注册商标、商品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商标许可等相关命令;③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向法律部部长汇报或建议;④根据部长的命令分析其他事情。

委员的任命。商标委员会的会员由内阁任命,并且商标委员会会员每届任期为4年。在任期内被任命的官员,无论是升职还是降职都以原任期限所剩下的时间为准。

委员的辞职。委员除根据上述规定在任期内辞职外,还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辞职:死亡、开除、内阁命令辞职、破产、无偿债能力、故意犯罪(由于疏忽犯罪或者轻微犯罪的情形除外)。

商标委员会会议。商标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部委员一半以上的委员来参加会议,才能开会。如果委员会主席不参加会议,要在会议上选出一名委员作为委员会议的主席。会议上的分析、决策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在某位委员的声望可能将受投票决定的影响时,如果表决票数一样,应再进行一次投票。商标委员会可以建立小组委员会以便分析或执行委员会下达的某个命令。小组委员会同样是必须有全部委员一半以上的委员来参加会议,才能开会。如果委员会主席不参加会议,要在会议上选出一名委员作为委员会议的主席。在执行商标法的过程中,商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对上诉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査,并要求其提供真实情况、说明意见或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证据。

7.其他规定。

公众的注册商标查阅权。在工作时间内,任何公民都有权查看注册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以上商标的所有目录本,可以要求复制文件或担保复印件,或要求查看根据法律条文中注册手续费相关项目的规定,在支付费用后请求注册官员提供担保证明。

送达方式。传票、通知书和其他书面材枓,必须以挂号信的方式寄送;如果工作人员不能按上述方法寄送,就让工作人员送达或再通过邮局邮寄一次。在工作人员送达情况中,如果没有遇到接收人,就交给某个成年人所在办公地点,或放在办公室里容易找到的地方。如果使用上述的方式,须提前7天开始行动,以确保都能被收到。如果注册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等的申请人在泰国没有居住地,则申请人或其代表的工作地将成为他们的居住地或地址。

8.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商标权,不仅对于侵犯商标权的人要给予定罪量刑处罚,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申请商标权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公民提交虚假的申请、反对意见或者其他材料以用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更改、延期及撤销,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1万泰铢以下罚款,或二者并处。

某公民伪造他人在国内已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须判处4年以下监禁,或处以4万泰铢以下罚款,或二者并处。

某公民模仿他人在国内已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须判处2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万泰铢以下罚款,或二者并处。

某公民出口、销售、提议销售或打算销售他人伪造商标权人在国内已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者模仿他人在国内已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商品的,须按规定予以处罚。

某公民给予其他人在国内已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须按规定予以处罚。

某公民若有以下行为:①在国外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当作是国内已注册的商标;②根据第一款销售或者打算销售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③给予第一款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万泰铢以下的罚款,或者二者并处。

某公民违反《商标法》中的法律条文,必须给予相关处罚;如果处罚结束后,在5年内再次违反该法律中的规定,则要受到双倍的处罚。

各种被销售或者销售的进口商品违反法律条文,任何人均要受到相关的处罚。

当有证据证明某公民有意图进行或正在进行伪造、模仿、使用、销售、建议销售或打算销售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则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持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上述公民停止上述行为。

二、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海外投资中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和各国保护水平参差不齐。

1.保护的前提原则上,母公司的知识产权在东道国其实不应然取得庇护,必需遵照东道国的相干法令取得著作权、专利权或商标权后才可取得保护。

2.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异。由于经济发展、法制水平等原因,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各有不同。而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通常比较低,因此在这些国家的投资时更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考虑知识产权的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禁止授予相关知识产权的情形;

(2)知识产权授予的条件;

(3)知识产权被侵害后的赔偿标准等。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在泰国的,则行为人将面临非常严重和现实的法律风险。泰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允许被害人向经济警察提出告诉,经调查证实存在侵权事实后进而由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从近年的诉讼情况分析,泰国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诉讼案件数量远远大于民事案件的数量,被侵权人往往更愿意利用刑事诉讼程序寻求救济;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可以通过经济警察搜集调查证据,交纳的诉讼费用金额也相对较小,因此能够减轻被侵权人在诉讼费用和举证方面的负担,资料表明,泰国知识产权侵权刑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5%左右。

因此,我国国民如在泰国从事投资和贸易等经济活动的,应当特别注重防范泰国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以免出现在异国他乡面对刑事指控的被动局面。

三、相关案例

案例一:中国企业申请注册案例。

(一)案情介绍

中国某企业A向泰国商标注册机构递交了“天使超市”商标的登记申请,却被驳回了。驳回理由是“超市”这个字眼被经常用到。但是“天使”可以被当作商标来考虑进行登记,商标登记机构就给予了其登记。但是另一企业B之前已经用了“天使”商标进行实际经营。

商标注册机构驳回了另一企业B的反对意见,对该项注册进行了登记。B遂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诉状,称:虽然其没有注册“天使”商标,但是A所注册商标会引起公众的混淆;B进而称其应因预先使用而得到优先保护的权利。A公司辩称,“天使超市”在1948年就建立了,并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登记注册过了,而当事B公司并未注册。

(二)案情评析及风险提示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B是否因预先使用而享有比A更优的权利呢?

法院判决称,B是享有这种优先权利的。泰国最高法院有一个相似的案例,最高院的判决认为:可以证明其预先使用事实的一方可以获得更优的注册权利,特别是这种预先使用经过经营已经在大众中有了口碑,而允许另外一方注册显然不利于大众的辨识。然而,B却不能向泰国法院申请不让A使用该商标,因为在泰国,一个未注册商标的商标使用者并不能拥有此项权能。

由上述案例可知,在泰国有着跟我国国内相似“预先使用”商标的规定,不同的是,泰国将这种预先使用获得权利的条件简单化了,而不像我国必须达到至少在经营区域内“为人熟知”的标准,只需要证明这个预先使用事实的存在就可以了。

泰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落后,在泰国投资的大多外国企业也没有意识到对自身商标、外观设计、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部分企业甚至有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些被查处的案件显示,某些泰国外资企业管理层为控制成本,有意选择使用非法的盗版软件;商标侵权严重。此外,部分泰国当地商家利用一些外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恶意抢注商标。因此,对于投资泰国的中资企业而言,商标注册是必要的。 

我国企业在进入泰国市场时,首先,在未有其他已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在准备材料去登记机构注册的同时,应该着手使用拟注册的商标;其次,我们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注册,否则不能阻止别人使用该商标;最后,我们应有所发现,在这个问题上,泰国并未在实践中实行TRIPS的国家商标互认标准,而是将实际使用放在了更优的权利位阶,这也提示我们在泰国的国内实践中,应该在有国内实践和国际条约的情况下,优先关注于其国内实践。

案例二:“合理利用”的认定。

(一)案情介绍

A和B是一项著作权的联合享有者,C在没有A、B联合授权的情况下,用图片复制机将其作品进行了复制。C在复制后进行了面对公众的销售,这种行为也是未经A、B授权的。因而,A、B即诉C侵犯其著作权。

A、B同时要求法院以没收犯罪工具为由没收C的图片复制机,C则辩称其行为不能被视为侵权,因其目的是用于学生学习,应被视为用于科研与教育目的而免除责任。

(二)案情评析及风险提示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这种复制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用于科研与教育目的而免除责任?

法院判决C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泰国最高法院审理的Public Prosecutor V. Somsak Thanasaraseranee一案中,最高法院判决这种行为应该构成侵权,其着眼点是在侵权的这个过程,其将复制品分发给学生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而其本身不是学生,并且从事研究与教育工作。因此,C所声称的“合理使用”不能成立,因为很显然,其行为并不是真正用于科研与教育之目的,而是为了赚钱。

由上述案例可知,在泰国的侵权范围可以延伸到侵权设备上,这是一个显著的特点。同时,在认定“合理使用”时,其严格遵循了TRIPS的“实质性目的”原则进行判断,说明在著作权侵权领域的实践与国际条约有着较为紧密的契合。

中国在泰投资的企业,应对关于“合理使用”的条款进行深入贴合,使得在出现问题时能够正确运用该条款,同时应善于运用最高法院的案例进行说理,如遇他人侵犯我方权利,则应进行全面的侵权阻止行为,如上所述,可提出工具没收、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全面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章 基础设施投资法律风险

2012年,泰国政府的重建和发展战略委员会一致通过了泰国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2-2016年)。为顺利实现该计划,政府方面从财政划拨22700亿泰铢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包括:改善制造业及服务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对空置闲地进行经济开发利用,制定基础设施战略发展规划,提高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及进一步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的保护措施。

可见,泰国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潜在需求蕴藏着巨大的商机,这也必将成为中国对泰国投资的重要领域,这将为中国基础设施工程承包企业带来更多的市场机遇;然而,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我国企业投资泰国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必然会面临着许多问题与风险。

本章所要研究的基础设施,主要指的是建筑工程承包的基础设施,在“—带一路”的基础上,以互联互通为目标,对泰国的基础设施现状和投资前景进行分析。

一、行业发展概况

(一)海外基础设施投资的含义与特征

基础设施是指能够为企业提供基本生产需求、为消费者提供基本消费服务的中间环节,能够为社区提供改善外部环境和防止自然灾害频发等基本设施。

海外投资,也称对外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通过跨国并购等方式将其拥有的资金、产业资本和技术进行输出,由此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

投资母国利用外汇储备作为投资本金,以资本输出带动对过剩产能的消化,对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的国家、欠发达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海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基本模式。投资海外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特征如下:

1. 项目涉及的类型多。投资海外基础设施建设不仅要考虑其本身的特点,如规模大、建设周期长;价值转移慢、资本回收困难等问题,而且海外基建投资项目所涉及的项目主体较多,如发起人、项目公司、政府、承包商、供应商、运营商、银行、保险公司等多方主体,除了考虑各类主体的分工外,还要涉及各类主体的风险划分;除此之外,还涉及到融资、规划、建造、运营和维护,每一环节都不容小视,这其中就要分析和了解投资东道国的文化,法律、经济状况、政策等问题,同时还要预见各类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汇率风险、项目管理风险、成本超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2. 建设周期长。基础设施建设不同于一般的工程项目,一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到前期的市场调研,同东道国政府签署项目合同,工程的规划,环评,土地补偿,一直到工程施工,其中环节很多且复杂。

3. 资金需求巨大。大部分的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整体的不可分割性,其规模庞大、配套性强,且各部分联系非常紧密,只有各部分共同运作才能发挥其作用,因此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之初就需要最低限度的大量资金作为保障。海外基建项目的投资除了要考虑某一基建项目基本的资金需求外,还要考虑与货币有关的其它因素所造成的资金链断层。海外投资还需要考虑超期完工、汇率波动、通货膨胀以及环境和技术方面所带来的资金问题。当这些问题出现的时候,企业若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或者没有新的资金注入,那么项目的前景就不容乐观了。

4. 高风险性。一般来说,由于海外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和运营耗时较长,这就决定了海外投资基建项目潜在较大的风险;此外,投资该项目的内外部环境复杂,同时受信息、能力、知识、政策等方面的限制,企业往往无法对工程的复杂性做出精准的预见、识别以及控制,因此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巨大且非系统性的风险。如:法律风险、政治风险、各类工商业性风险等。

(二)行业发展概况

泰国是我国在东南亚的重要基础设施承包工程市场之一。2015年,中国在泰国的各类企业有两百多家。其中,从事基础设施承包工程行业的大型中资企业主要有中建股份、中国水电、华为、中国港湾、中水对外、中国铁建等公司。 “只外资从事的行业”,要求签约的外资承包商必须一事一议向泰国商业部申请“外资企业经营许可”,外资承包企业必须从境外向泰国注入一定比例的经营资金并维持到项目结束,资金成本较高。中国企业在泰工程承包的领域主要涉及电力、轨道交通、太阳能电站、能源管道等。

由于中国对泰国的工程承包多为中小项目,所以也难以收集到具体的项目信息。根据已知的信息,中国在泰国的工程承包有以下特点:

第一,总体来看,中国对泰国的工程承包规模并不大,受到泰国自身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大,随着泰国经济的好转,预计未来中国对泰国的工程承包也将逐渐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二,虽然目前中国在泰国的工程承包总体规模不大,但是所涉及的领域却非常之广,如酒店、大厦、公寓、医院、办公楼、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码头、航道、水坝、水厂、安居工程等,这些项目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行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据统计,中国企业在能源、矿产和基础设施领域投资的失败案例高达70%,且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大部分中国企业因不了解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和相关国际法规定,不懂得如何、甚至不太愿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这方面,中国企业往往就吃了“哑巴亏”。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项目的策划、设计、融资、建设施工、运营、维护等多个环节,而且持续时间长,这期间各种不确定因素时有发生,多数中国企业因对海外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熟悉度不够,缺乏规范的法律管理,不注重风险防范等,这些问题都给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带来许多困难,有些甚至损失惨重。

(一)在泰国承包基础设施工程的法律风险

由于部分中国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又缺少对投资泰国相应政策的了解,导致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屡遭失败。除此之外,泰国复杂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也是导致企业投资受阻的重要因素。在泰国进行投资,不仅要了解泰国的《外商企业经营法》和《工厂法》,还要了解泰国的《外国人就业法》《专利法》《版权法》《外汇管理法》《商业登记法》《税法典》和《商标法》;除了法律规定外,一些政策性的因素也不容忽视。但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也没有足够重视这一因素,比如在泰国进行项目建设时不注重环境保护,不了解当地的民族文化及风俗习惯等。这些看似无足轻重的问题,往往会给项目的建设带来巨大的影响,甚至给投资企业带来难以预计的损失。

对外基础设施工程承包法律风险指的是由于不同国家、不同的政治环境,导致各国的法律不尽相同,而工程承包建设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与法律内容相关的问题,这就会造成违法违规的情况出现,给工程目标的顺利实现带来较多的不确定因素。这里只讲述合同法律风险,至于劳务风险、环境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税务风险由其他章节讲述。

在对外基础设施工程承包中,常见的合同风险因素包括:

1.不重视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以及事前尽职调查。

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根据不同的融资模式,所涉及的合同文本是不一致的,所以,无论采用什么样的融资方式,双方一定要及时签订合同,同时尽责调查该类项目的合同在当地政府的执行问题。

泰国市场虽然存在巨大潜力,投资机会充足,但其投资的环境相对复杂,投资市场管理不规范,政府监管存在漏洞。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内容众多、主体众多的投资项目,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除了要与当地政府或代表政府加强合作外,还要与许多泰国本土的企业进行合作,泰国当地企业的实力、背景以及商业信誉需要中国企业在与其进行合作前,完成充分的调查。与之相反,不少中国企业在未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时,加上本身薄弱的法律意识,对合同的签订未做合理分析,对合同中的法律缺陷和模糊约定也不去追问和矫正等等这些行为,常常使其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2.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

通常情况下,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包括:一是对于工作范围的边界不明确,比如前期工程范围、主体工程范围、附属工程范围、设计范围以及设备采购范围等方面的定义不清晰;二是工作接口界限划分不清,比如涉及大型项目时,由于系统与系统间涉及的接口多,工作范围和责任有可能出现接口模糊,分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工程联合体内容之间可能会相互推诿、扯皮,甚至出现二者结合部位无人问津的局面;三是投标时对招标文件及业主要求的理解不透彻。

3.不平等条款的设立。

承包方为了能够中标,可能会以比实际造价更低的价格去投标,造成中标后权利与责任不对等;或者业主删除合同中有利于承包商的全部合同条款,打破应该遵循的以索赔、变更、调价公式三原则的业主与承包商利益均衡的宗旨,将项目全部风险转嫁给承包方。

4.由价格、工期、质量、付款等方面引起的合同相关法律风险。

从法律性质上讲,质量、价款、工期这三者构成了承包合同的“实质性条件”。比如受外部因素影响,造成工期延误或者成本增加,在业主不愿给予工期补偿或者增加成本时,承包商可能因为自身利益的因素中止或终止合同;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形或分包商过错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另外,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合同法律相关风险体现在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缺陷或工程质量事故。对外工程承包惯例中确立了缺陷责任期法律制度,如果只是质量缺陷,在工程尚可修复、返工、改建的情况下,承包商的法律责任还限于民事责任方面(如承担修复费用、工程经济利益的减少、赔偿业主经济损失、与第三方主体承担质量连带责任等);如果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因过错导致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承包商的法律责任除前述应当承担的民事(经济)方面责任外,还会涉及行政法律责任(如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5.现场安全事故带来的合同相关法律风险。

对外基础设施工程承包现场的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普通安全问题和安全事故。如果产生的安全问题不属于法律界定的重大安全事故,承包人的法律风险尚可控制在民事(经济)责任方面(如侵权赔偿、工伤补偿、工程经济利益的减少、承担违约金、与第三方主体承担连带安全责任等);如果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除承担上述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责任外,还会涉及行政法律责任(如吊销营业执照或资质、停业整顿、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6.索赔等问题引发的合同争议。

比如处理索赔问题时的不同依据、引起索赔的原因不明确,无法确定是业主或承包商的责任;或者在合同中对某项工作做出了规定,但是承包商进行此工作时超出了合同范围,在竣工结算时能否得到业主合理的补偿,等等。

(二)风险防范措施

1.约定工程范围及责任。

对于工程的具体内容、完工时间、质量要求、工期延期赔偿费用计算方式、增量计算方式、计价方式、付款方式、结算币种与时间等方面都要做出详细的内容规定,同时要明确各方相应的责任范围、权利限制和违约责任等,通过把握合同条款中字句的明确界定,对未来存在的不可预期风险进行判定明晰导致工期延后的各种潜在不可控因素,并在合同中写入相应的免责和免赔条款,将政治风险、社会风险、自然灾害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在合同中约定由业主承担。

2.注重合同价款条款。

首先,考虑合同价款的组成以及结算支付货币的种类,关注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在合同中明确业主和承包商对于此类风险的分担原则,根据项目所在国的情况,考虑是否在合同中需要增加当地货币与美元或欧元之间的固定汇率,并规定超出这个固定汇率的处理方式;同时在充分考虑价格和市场影响因素的基础上,与业主协商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另外,承包商可通过对冲、货币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签署人民币买方出口信贷和人民币计价合同等方式来减少风险的影响。

3.明确各类承包商分包合同内容。

如果项目存在总承包商进行分包的情况下,则需要注意确保工程分包商的工作内容以及工程进度,并在其签署相关协议时明确其义务和责任。通常情况下,分包商除了提交符合总承包商要求的履约保函外,还应在合同中就分包商进驻项目的施工时间、人力数量、完工时间、质量要求、工程未移交总承包商之前的照管和维护义务、工程移交后的保修义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以此来降低总承包商的损失和相关风险。

4.关注合同中的各类保函条款。

一般情况下,业主会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要求承包商提供预付款保函、质保金保函以及履约保函。对于预付款保函,应在合同中明确必须在收到业主全部预付款时才能生效,生效金额以实际收到的预付款金额为限;另外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应尽量减少相互重叠的有限期限,特别要避免与履约保函并行有效至完工,尤其应当拒绝预付款保函超越完工期与质保金保函重叠。同时在合同中应尽量保证预付款保函越早失效。对于质保金保函,应在合同中规定生效以尾款支付为前提条件,并且质保金保函的金额不应超过工程尾款的金额,其失效应当不迟于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对于履约保函,应在合同中规定担保金额不超过合价款的一般比例,比如10%,特别是对于延期付款项目,由于承包商已经承担了业主延期付款的风险,应该在合同中将履约保函比例限制在10%之下,同时履约保函的失效期应在完工日或商业运行日失效之前,避免与质保金保函发生重叠。

5.在合同中充分考虑影响工期、质量与安全因素。

承包商在准备标书时,必须对将要承包工程的目标国的政治背景、地理环境、自然条件(资源)、等综合因素进行合理判断(如是否会因政局不稳而导致工期拖延等),并将相关因素作为在合同中竣工时间的输入条件;另外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目标国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承包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建设,不得压低质量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更不得疏于管理(如转包后只收管理费不承担管理职责)。同时,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按法律规定设置专职质量、技术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并定期对其教育、培训与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于现场的安全风险需加强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培训、考核、授权与上岗的安全责任体系,设置专职安全生产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另外可采取保险手段分散工程安全风险,按照目标国的强制规定,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等政策性保险,还可充分利用商业险进行补充。

6.明晰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双方在约定适用当地法律条款时,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适用更多的国际惯例,同时约定,如果因当地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导致承包商的工程造价的增加,业主应予以等额补偿。此外,在项目前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到设备安装、调试、工程验收至竣工结算阶段,如涉及各类许可证的内容、相关资质审查,尤其是对承包商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比如未经批准的分包、工期延误等,都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条款,争取在有利于承包商的第三国国际仲裁解决争议,同时需提前考虑仲裁的承认以及可执行问题,以此来保证承包商的利益。

三、相关案例

广西建工集团成功承建泰国乌泰他尼府新建糖厂工程。

(一)案情介绍

泰国乌泰他尼府新建糖厂工程是由中国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以EPC总承包模式承建的工程项目。该工程占地面积1200亩,项目总投资人民币10.2亿元,是中国施工企业在泰国总承包的第一个糖厂项目。全厂95%以上的设备为中国产品,称得上是泰国首个“中国制造”的糖厂。

中国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具备从事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的技术和管理实力,对该承包工程项目实行规范的风险管理预防体系,从合同管理、工程保险和设备投入、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方面都有明确合理的安排。2012年12月12日,在历经了430多天(高峰期投入施工人数达到800人)的艰辛付出后,该糖厂项目建设顺利竣工,并迅速进入投产,一次产出合格优质的原糖。其创造了泰国同类型项目的最快纪录。

乌泰他尼府新建糖厂是泰国唯一通过总承包模式实施建设的糖厂项目,也是泰国目前建设工期最短的糖厂项目,是中国施工企业和中国产品在泰国市场上的一次成功开局,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界树立了名声和信誉。此次工程项目承包得到了业主和泰国业界的高度认可,有望带动更多的中国企业开展国际工程项目承包,走向东南亚市场。

(二)案情评析及风险提示

该案例是我国企业在泰国进行国际工程项目承包的一个成功示范,中国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有效合理的风险防范管理,为上述项目的成功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工程承包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其中所涉及和包含的问题和风险很多,因而,我国企业今后承建泰国或者其他国家的国际工程项目时,都应当高度重视承包国际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

国际工程承包过程中会遇到的风险各种各样,既有共性、也有个性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市场准入风险。

泰国承包工程市场准入较为严格。尽管泰国是东南亚地区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但是其承包工程市场仍实行较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筑业不在泰国鼓励投资目录之列。泰政府对于外国承包公司在泰国设立办事处、代表处等非赢利性机构的审批很严甚至不批;对于在泰注册经营公司,泰政府要求其与泰籍企业合资,外方占股不得高于49%。泰国对于输入国外的经营管理类人员实行严格的配额限制,一般规定,对于泰国缺少的工种,企业注册资本金在一亿泰铢以上者,每输入一名外国人员需雇用四名当地劳工;企业注册资金在一亿泰铢以下者,每申请一名外籍人员则需雇用五名当地劳工,由于泰国是劳务输出国,对于引入外国普通建筑劳务人员严格限制。

泰国政府部门对投标具体工程项目的承包公司都有相应的资质和业绩要求。对于泰国境内的国际招标项目,外国承包商只能有资格参与承包外资资本在5亿泰铢以上的公共设施工程的投标;对于泰国政府预算项目,泰国不承认外国公司在泰国以外的工程业绩,泰国没有设立建设部,对建筑业无专门归口管理部门,其政府各部门都有自己认可的一级当地承包商名录,各部门明确规定其认可的一级当地承包商资格是最基本的资格预审条件,因此从制度上就排除了外国承包商单独承建政府预算项目的可能性,若要参与此类项目承建,外国承包商必须与当地一级承包商组成联营体,且当地公司为联营体主办方。这些规定阻碍、限制了外国承包商在泰业务的开拓。

2.政治风险。

因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建设、经营期通常比较长的原因,在项目未结束之前,任何政治不确定因素都会给项目各方带来重大损失,国际工程承包是一种跨国经济行为,涉及国别风险的问题,因此政治风险的考虑是首要的,而且在投标阶段就应重点调查研究。

任何行业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离不开安定的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对于国际工程承包企业而言,政局不稳更是一项重大的风险因素。在目前泰国局势明朗时,我国企业应制定好市场开拓策略,做好防范预案,避免过多实质性投入,并及时就局势发展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3.法律风险。

国际工程项目从招投标开始直至施工结束,都要受到各种法律法规的限制,这就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适用的法律法规与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有关,各个国家或地区都有自己的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规定,在国际工程合同中一般应明确选择适用法律,这样履行合同有明确依据,发生争议时也有依据可循,减少麻烦。而且,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等往往存在差别,这种差别就带来了不确定性,即风险。因此作为国际工程投标商,在投标之前,就要调查项目国的有关法律,如税法、劳动法、进出口管理法,出入境管理法、工商企业法等等。只有在了解并掌握当地法律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投标和确定投标策略。

因此,中国企业投资泰国基础设施建设要注意从以下方面防范风险:

1.切实转变经营方式。

泰国市场不同于一般的亚非拉市场,具有准高端市场的特点:一是泰国本土资金充裕,中方融资优势不明显;二是泰国本土承包工程企业实力较强,特别是在土建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三是劳务政策严格,泰国建筑工人主要来自周边国家,中国劳务无法大规模进入泰国市场;四是有本土保护主义倾向,政府项目基本授予本土企业,外国公司只能与泰国公司合作开展业务。

基于上述特点,我企业可主动调整经营方式,如在电力等有一定收益保障的项目上,可探讨以投资方式开展合作;在市场选择上,可由施工向设计、咨询等上游产业链拓展,带动中国标准“走出去”,重点跟踪超高层建筑、大型桥梁、隧道等技术含量高、增值空间大的项目,避免与本土企业在低水平竞争;在属地化经营方面,可与本土承包工程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泰本土企业信息灵通,人脉资源丰富,拿项目能力强,但需要中国企业在技术、资质和资金上提供支持,双方合作互补性强,是我企业开拓泰国市场的一条重要渠道。

2.务必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

日本和韩国企业在泰经营多年,泰国社会对日韩产品认可度高,中国产品仍属于中低档次,长期徘徊在主流市场之外。铁路等项目规模大,影响广泛,是提升中国产品和服务形象的重大机遇,而铁路建设还可能与泰日合作的线路同期施工,更将引起各方关注。

因此,我企业在施工时,应组织精干力量,安全科学管理,严把质量和环保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树立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
    3.共同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局面。

随着泰国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中泰铁路合作的顺利开展,中国企业开拓市场的步伐加快,更多的企业开始准备进入该市场。为避免市场开拓阶段形成中国企业间直接竞争的出现,承包商应未雨绸缪,统一做好市场规划和协调工作,引导我国企业有序参与该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维护好市场秩序,降低经营风险。

第十二章 石油产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行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投资外国石油产业,应全面考量评估该国的投资环境。这里的投资环境是投资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技术、政治、经济和社会各种条件的总和,是某一地区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法律制度、文化习俗、民族心理以及自然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

主要应注意的法律风险包括:

(一)泰国的石油行业法律不健全

泰国没有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关于外国投资企业进行石油产业投资活动时所应该遵循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得我国投资企业的石油投资活动无法可依,如果出现分歧,泰国政府最有可能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所发生的问题随意处理,因此我国投资者可能会遭致不应有的损失。

(二)立法存在冲突

主要表现为泰国的法律与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冲突、泰国与我国法律的冲突以及两国投资活动可能违反了第三国法律等,中国石油企业面临不同法律环境差异所带来的风险,大大增加了投资企业的投资风险,中国石油企业属于国有企业,长期享受本国法律政策的优待政策,对国外法律和政策风险缺乏判断性和敏感性,而在海外投资中,为降低法律风险,中国石油企业对东道国法律、国际法、国际惯例的研究必不可少。

(三)执法存在缺陷

执法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泰国相关政府部门执法过程中效率低下并带有歧视性行为,使投资企业浪费很多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最终可能延误投资机会;二是我国石油企业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像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一样,各方面都很完备,西方发达国家制定有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和对外投资法,不管是对外投资还是引进外资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守,我国石油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能力相对弱,对泰国的法律敏感度不够,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不强,在出现纠纷时很难为自身企业赢得有利的机会。

法律风险系数是衡量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成本投入的一项指标,是指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支出所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通常情况下,一家企业的国际化经营程度越高,法律风险系数也会越高。根据目前情况看,中国石油企业的法律风险系数比国际石油公司要低很多,中国三大石油公司法律事务的平均管理预算为1亿美元/年,而国际大型石油公司在外部律师方面的投入平均费用约为4.5亿美元/年,数据上的对比显示出我国石油企业与国外大型石油公司在法律风险预防成本投入的差距,导致我们法律风险的发生隐患增大。

面对石油产业投资中的各类法律风险,欲投资的企业应及时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加强对并购标的重大合同、各类许可、公司事务、保险、健康安全环保、知识产权、雇员、不动产、法律争议等的研究,投标或报价前对油田现场进行考察,分析法律规定与操作实务的偏差。尽职调查不仅要针对拟并购的资产,更要加强对并购所涉的泰国法律的理解。要深入了解泰国关于外国投资、企业设立、石油、税收、金融外汇监管、劳工、环保、竞争秩序规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此了解进入该国石油行业的准入门槛、税负成本、资金管制、内部及外部经营环境的宽严程度等总体法制环境、国际条约、交易结构等,对泰国的石油产业投资环境进行跟踪研究并辅以评估,并分别从短、中、长期考虑,再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

二、相关案例

中国石油企业投资泰国石油市场。

(一)案情介绍

中国石油企业在石油行业全球化的并购浪潮中,积极拓展海外油气资源。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首的中国企业目前已初步在非洲、中亚中东、南美和东南亚五大油气生产区,形成了各自的投资区域和合作项目。我国石油企业需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变石油贸易为石油投资,才能确保国内石油供应。海外投资的方式有很多,诸如自主新建、合资新建、占多数股权的并购、占少数股权的并购、战略联盟等。

早在2004年,中国石油的龙头企业中石油就拟投资泰国上游石油业,涉及金额达10亿美元。中石油在泰国邦亚开发区块、L21/43风险勘探区块和BYW-NS发展区块享有权益。泰国从而打算在南部建设的50亿美元管道和炼油项目,当时也寻求来自中国的投资者,因为这条管道将有助于避开通过马六甲海峡运输石油。

自从石油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发动机以来,获得充足、稳定、持续的石油供应与保持合理的石油产品价格,就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首要问题。由于亚太国家,特别是中国、日本、韩国和东南亚国家的石油石化产品需求量较大且不断增加,马六甲海峡这一连接印度洋和南中国海及太平洋的石油运输咽喉的重要性和风险性与日俱增。一旦其被切断,将对国际石油市场和亚太国家的石油供应安全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在这一形势下,泰国的战略地理位置日益凸显。泰国政府抓住机遇,决定利用本国的战略地位,建设区域性能源中心,与现有的亚洲石油市场(新加坡)形成互补的亚洲石油和石化产品贸易平台,通过与东盟、东亚和其他亚洲国家的能源贸易合作,获得共荣共赢。在这种背景下,给中国企业投资泰国石油产业也带来了商机。

(二)案情评析及风险提示

中国企业在泰国进行石油产业的投资需注意以下风险:

1.泰国政局不稳,投资风险高。

目前国际上半数以上的石油产出国属于政局不稳的欠发达国家,需要来自国外的资金、技术开发本国的油气资源。中国资金的到来,帮泰国开发了闲置的油气资源;中国相对发达的科技,虽不及西方领先技术,仍能帮助部分泰国更好地开发本国资源,泰国利用中国投资发展本国经济,中国借助该国的资源保障国内能源供给,是一种双赢合作,然而,中国石油企业由于自身经验欠缺,投资泰国之前并未很好地了解该国国情、风俗,导致合作过程中出现各类摩擦,甚至无法继续合同,造成巨大损失。

为避免获取信息渠道单一,我国石油企业在投资之前应先聘请国际专业咨询公司进行系统调查,在全面了解泰国国情后有针对性地做出选择,我国石油企业可以通过兴建当地欠缺的基础设施,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岗位,通过以物换物的形式换取资源。也可以视情况以入股的形式参与开发,降低单独投资的风险。

2.石油运输渠道单一,过度依赖马六甲海峡

中国石油进口的运输形式主要有三种,即海运、管道和铁路。然而,跨国的油运管道建设不足并且铁路运输石油的能力过小,几乎 90%以上的石油运输主要由海运完成。无论是哪条海运路线,都要经过马六甲海峡,此处如瓶颈一般扼住中国石油进口的要道,此外海上运输容易引发原油泄漏且时常受到海盗的骚扰,中国需与泰国政府合作,开拓新的运输途径来减少对海运石油的依赖。

3.存在法律政策风险

法律政策风险,指的是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健全、不稳定或执行不规范,为海外石油企业带来的风险。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法律体系,这种涉及到东道国、投资国以及国际组织等多重法律管制的情况使得海外投资企业的法律政策风险直线上升。一般情况下,当中国石油公司的经营发展目标与泰国的国家利益不相符时,为使泰国本国的石油利益最大化,泰国通常会动用汇率、财政、外贸、国际收支等政策措施,甚至可能更改法律法规,达到限制中国石油企业的经营,剥夺更多石油收益的目的,中国石油企业不仅需要研究泰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此而支出高昂的法律费用;而且中国石油企业还需投入成本和精力研究相关国际法律和法规。

在执法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泰国相关政府部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效率低下并带有歧视性行为,使中国投资企业浪费很多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最终可能延误投资机会;二是我国石油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我国石油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能力相对弱,对东道国的法律敏感度不够,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不强,在出现纠纷时很难为自身企业赢得有利的机会。

因此,中国企业在投资泰国石油产业过程中,要针对相关风险作出相应防范,更好维护企业投资权益。

1.中国政府应完善海外投资管理体制。

中国政府应做好上层设计和规范工作,加快完善海外投资管理体制,出台各种海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风险防范和投资注意内容等,让中国石油企业拥有更大的海外投资自主权,中国政府应在外汇使用、融资、税收和政策方面给与中国石油企业更多的支持,让中国石油企业在激烈的海外投资市场中更加游刃有余。

2.中国石油企业可采用合资、合作方式降低经济风险。

中国石油企业可以联合国外大型石油公司共同投标海外油田项目,或成立合资公司共同并购海外油田项目,或成立联合作业者共同开发油田项目;其次,中国石油企业可与东道国当地政府或者当地石油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共同开发东道国当地油田项目;再次,中国石油企业自身可以相互联合投标海外油田项目。通过以上合作、合资方式,中国石油企业可以大大降低海外投资的经济损失风险。

3.加大法律风险管理力度,加强法律风险管理投入。

为降低中国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法律风险,中国石油企业在并购海外油田项目时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并购法律事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需深入研究东道国的投资法律法规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并对东道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风险做出真实准确的分析,为中国石油企业的海外并购提供强有利的法律支撑;另外,相对于国际大型石油公司,我国石油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不足,支出偏低;为提高法律支持在国外石油并购中的积极作用,降低法律风险,中国石油企业应加大法律风险管理投入,达到正常投入水平。

第十三章 矿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行业发展概况

泰国矿产资源丰富,截止到当前时间已开采的矿产资源有40多种。相对于大多东南亚国家,泰国的政治经济局势较为平稳,矿产储地勘察和开辟的基本开销较低,且泰国拟定了一系列的矿业成长政策吸引外商矿业投资,进入20世纪以来,泰国的矿业产值以每年5%的增速发展,总体呈快速增长趋势。

泰国鼓励外商投资的矿业产业包括:矿产勘查、采矿或选矿(锡矿除外)、大理石和花岗石开采、冶炼矿物以及陶瓷业和基础金属加工冶炼业等。

泰国的外资投资矿业公司类型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大众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注册普通合伙制、未注册普通合伙制)、外国公司分支、外国公司代表处、区域运营中心。

泰国涉及外商投资矿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外商经营企业法》《矿产法》《民商法典》《税法典》等,依此对外商进行规范。

(一)固体矿业权的管理

泰国固体矿产矿业权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两部矿业法:1967年的《矿产法》和1966年的《矿产权利金税率法》,《矿产法》主要涉及矿产勘查、勘探、开采、加工、冶炼、贸易、权利金的支付和矿产品的进出口。其中1967年的《矿产法》分别在1973、1979、1991和2002年作过部分修改,根据2002年再次修订的泰国的《矿产法》,泰国的矿权和地表权两权分离,土地所有者不拥有地下矿产,一切矿产为政府所有,政府对公共和私人土地之上、之内或之下的所有矿产,拥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但可以向个人或私人企业颁发许可证,从事矿产的普查、开采、加工、冶金、运输、销售和储存。

泰国的矿业权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

1.探矿权。

探矿权的权证类型包括:

(1)普通勘查许可证,是一种非独占性的权力,持证者具有在发证的当地矿产资源办公室管辖范围内进行地球化学和地球物理勘查的权力。该证有效期1年。

(2)独占勘查许可证。持证者在规定区内对指定矿产的勘查有独占性的权力。并规定许可证发放后60天内勘查工作必须开始,200天内,持证人必须向当地矿产资源办公室提交一份勘查报告。一个陆上独占勘查许可证的最大面积为1000英亩,有效期1年;一个海上独占勘查许可证的最大面积为20万英亩,最长有效期2年。

(3)特殊勘查许可证。申请人在提出的勘查计划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专门技术时应申请特殊勘查许可证,申请人必须详细说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勘查费用和国家可分享到的利益。该许可证的最大使用面积为4000英亩,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必须在得到许可证后的90天内开始进行勘查工作,并必须每隔120天向矿产资源局报告一次勘查结果。在许可证的延期使用中,持证人可放弃其中一部分不愿勘查的地区。上述3种勘查许可证均不得转让,并且在勘查工作进行之前需得到地表权所有者的许可。

2.采矿权。

获得勘查许可证的公司或个人,经勘查发现有经济价值的矿床之后,可以申请采矿许可证,持证人享有在规定地区内开采指定矿产的专属权,一个陆上采矿许可证的最大面积为120英亩,有效期最长为25年。经专门批准,海上采矿许可证的适用面积可达20万英亩以上。采矿许可证的转让必须得到工业部长的批准。在矿产勘查与开发活动和管理中,环境部门也有相当大的权力;勘查和采矿许可证的持有者在开展工作前还必须得到有关环境部门的许可;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矿产资源局并不是决定矿产勘探和开发风险活动实施的最终机构。最终结果往往取决于环境管理机构即科学技术环境部或其他土地森林管理机构。

总体而言,在泰国从事矿业投资活动受不同法律的限制:矿产勘查投资必须申请相应的勘查许可证;矿产开采需通过申请、投标或购买等方式取得采矿许可证;若通过购买矿业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矿业的,泰籍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0%。

在泰国,探矿权不可以流转,但采矿权却可以,采矿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采矿权的流转有转租和转让两种类型。在条件相当的基础上,探矿权可以转为采矿权。即已获得勘查许可证的公司或个人,经勘查发现有经济价值的矿床后,可以申请采矿许可证。但应特别提示:不保证探矿许可证的持有人一定被授予采矿许可证。

(二)油气矿业权的管理

泰国《石油法》中主要条款包括:①期限。石油勘探期限从授予租让算起不超过6年,如果承租人想申请延长勘探期,必须在勘探终止前不少于6个月提交延期申请,并附上履行第三作业阶段费用的报告,如果承租人原来申请的石油勘探期限不超过3年,无权申请石油勘探期延期。石油勘探延期只授予一次,并且不超过3年。从石油勘探期限结束的第二天算起,任何租让和石油生产期不能超过3年,包括在石油勘探期内进行的石油生产。②面积。陆上勘探区块的最大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千米,每个合同者所能拥有的勘探区块不超过4个,在特殊情况下可增加一个,但区块总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千米。这种限制不适用于水深超过200米的海域。③合同区面积归还。在勘探期开始后的第4年末,承租人有义务归还50%的勘探区块面积。水深大于200米的海上区块为35%。④矿区使用费。为了确定石油数量,应把含1千万英热单位天然气热值的石油看成是1桶石油。另规定水深超过200米的大陆架勘探区块内生产的石油,矿区使用费按上述比率的70%计算。⑤所得税。所得税为50%,每半年申报一次。⑥转让。在下列情况下,承租人无须批准有权转让全部或部分勘探区块,生产区面积或保留区面积。⑦其他费用。

(三)矿业税费

泰国与矿业开发有关的税费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权利金和矿地租金等,通常情况下,公司所得税率为30%,石油生产的公司所得税为50%,大多数矿产的权利金费率为5%,金矿为2.5%,石油生产的权利金采用累进税率,勘查阶段的矿地租金为6泰铢/泰亩,采矿阶段的矿地租金为20泰铢/泰亩。

(四)矿产资源管理机构

泰国的矿产资源管理主管部门是自然资源和环境部,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全面负责泰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任何公司或个人在进行矿勘查和开发活动之前,必须先得到政府颁发的矿权。泰国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矿产资源局是泰国利用地质信息和地质知识来帮助人们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唯一政府机构。该局除从事区域性和基础性地质工作,承揽矿产勘查、矿业技术咨询服务之外,主要是通过政策和计划导向、矿业执法进行全国地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负责发放有关许可证,制定发放标准,执行有关法规。它的宗旨是通过有效的管理和合作使矿产资源持续开发能够为人们创造一个生活质量优良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五)中泰可能合作的矿业领域

我国矿业企业“走出去”到泰国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领域,主要集中在钾盐、金矿、锡矿等方面。

1.钾盐合作。

我国钾盐资源短缺,且需求量很大,因此通过到国外进行钾盐资源风险勘探,获得优质的钾盐资源,建立自主的钾盐开采和钾肥生产企业,获利的可能性很大。同时,泰国两个主要的钾矿盆地均已找到了优质、可开采钾盐矿产地。

我国矿产企业“走出去”合作勘查开发境外钾盐资源,泰国是最佳的目标国。首先,泰国拥有丰富的钾盐资源,但勘探难度较低,找矿风险很小;其次,我国是钾盐的进口和消费大国,国家长期的技术扶持,使我国矿企具有勘查开发钾盐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最后,重要的是泰国政府与我国长期友好,愿意与我国矿企合作联合勘查开发其钾矿资源。我国参与的方式:可以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参与到上述项目中,也可以在其他矿床建立新项目。

2.金矿合作。

我国金的消费持续增加,国际金价持续高位运行,金矿的勘查开发是一个高盈利行业。我国在金矿的勘查开发技术方面拥有优势,新技术和新方法已经得到广泛应用。

在泰国,金矿是待开辟的一种贵金属矿产资源。据悉,已有六家矿业公司获得泰国政府的批准,在一个面积约16万公顷的矿区内进行采矿。国外许多矿企都有意愿来泰投资勘查开发金矿资源,预计泰国将有更多的探矿证和采矿证颁发给国外的矿业公司。

3.锡矿合作。

尽管我国是锡矿大国,储量和产量均排名世界第一,但应具备资源忧患意识,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延长国内资源的使用期限。泰国有悠久的锡矿开采史,是亚洲重要的锡生产国,锡矿资源潜力很大,储量和产量均居世界前十。因此,在泰国进行锡矿勘查开发风险较小。

(六)泰国矿业投资的优势

1.基本税赋低。增值税率,公司所得税,股票在泰上市的公司所得税为30%;中泰联合勘查、开发钾盐资源可享受如下优惠:企业投产后1-5年免交公司所得税,6-13年内可按税率的50%征收;

2.矿产勘查、开发或服务部门的投资项目,泰国人必须拥有51%以上的注册资本。若资本不包括地产和流动资金在10亿铢以上,外商可先拥有多数或全部股权,但开业5年后泰国人须拥有51%股权;如果产品50%以上供出口,则外商可拥有大多数股权;如果产品80%以上出口,外商可拥有全部股权;

3.由于大多数矿产地位于政府首要鼓励条件的第3类地区及特别促进投资区内,因此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减免机械进口税;免征8年公司所得税;免征原料或主要材料进口关税5年;减征原料进口税75%,为期5年;符合特别优惠条件的,免征公司所得税期满后5年内,仍可继续减免50%所得税。供水、供电、运输的费用支出在10年内可以加倍从其应课税的所得额中扣除,厂房与机器设备的投资支出可以从每年的净利润额中扣除25%作为补贴;

4.外资公司保证不被国有化;

5.允许外资公司拥有土地。

二、行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总体来说,在泰国进行矿业投资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矿业权获取和转让有诸多的限制。泰国的矿业权总的可以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两大类。泰国还把探矿权细分成普通勘探许可证、和特殊勘探许可证等种类。泰国规定勘察许可证不允许转让,还对矿业权做了有效期的限定,以及延期的相关法律规定。审批上存在层级繁多、多头审批等诸多的限制,泰国政府并没有抱着开放的心态引进国外企业进行矿业投资,没有意识到国际矿业市场资源配置的全球化趋势,泰国在矿业权上的法律规定以及限制给中国企业进入该国进行矿业投资在法律信息获取和保障方面带来了障碍。

(二)矿业税费制度多变且税费种类繁多。泰国设定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为了调节和规范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的相关利益关系,但是目前泰国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和政策存在不规范和多变性,种类繁多的矿产资源税费增加了矿业企业化生产成本,降低了矿产资源采收率和企业收益,导致境外矿企特别是技术先进的大型矿企对泰国矿业直接投资的进展缓慢。

泰国在矿业的税费制度的制定上主要分成普通税制和特有的税费制度。特有税费主要包括权利金、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和采矿后土地复垦费等。泰国金矿为2.5%,其余矿产品定为5%。

在土地租金方面,泰国对于采矿区域的地表所有权和矿业权是分离的,拥有矿业权的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租金给地表所有权人。政府对于探矿权和采矿权都有一个最大的勘探和开采面积限制,如特殊勘查许可证的最大使用面积为4000英亩,一个陆上采矿许可证的最大面积为120英亩等。还有环保类费用,随着泰国政府对矿山环保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也制定了相关法律对矿山环境进行保护,规定采矿单位在行使采矿权前必须取得各级环保部门的许可。

另外,要注意采纳得当的投资,矿业企业进入泰国投资勘查投资一般有合伙和独资两种体例。但从各国矿业企业在泰投资矿业的经验来看,以选择独资方式最好;投资注册地点为泰国各地的工业园内较为理想。

三、相关案例

中国公司获得泰国钾盐矿勘探许可。

(一)案情介绍

中国钾盐稀缺,中国企业利用国外资源,建立自己的国外钾肥基地,泰国钾盐资源的开发被列入中国利用国外资源规划。综合泰国媒体2015年1月20日消息,泰国工业部长乍甲蒙透露,泰国工业部已经批准2家中国公司在泰国勘测钾盐矿的勘探许可申请。此次获得钾盐矿勘探许可的中国公司分别为中国明达钾盐(泰国)有限公司以及隆邦矿业有限公司。其中明达钾盐获得沙功那空府万纳腊尼哇县的12万莱共12块土地的钾盐矿勘探权;隆邦矿业则获得呵叻府丹坤托县4万莱的4块土地的钾盐矿勘探权。根据目前的初步勘测评估,万纳腊尼哇县的钾盐矿储量约1亿吨;呵叻府的储量则有3000万吨左右,勘探完毕后,中国公司如果觉得值得进行商业开发,则将继续申请开采许可证。另外,东盟钾盐矿业公司在猜也奔府的开采许可已获得正式发放开采许可。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矿业企业对外投资有利于增强国际竞争力;有利于矿业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实现资源的国际化配置和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有利于国家扩大出口,有利于利用战略资源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矿业跨国并购是全球资本、科技和人力资源的重组和联合,既能增加资源储量和提高资源控制力,规避矿业漫长开采期和有效实施“走出去”战略,也可以缓解我国矿产资源供需矛盾,保障矿产资源稳定供应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案情评析及风险提示

目前,在资源型投资不断升温的今天,钾盐矿已经成为投资泰国的最佳选择。未来几年在泰国政府利好政策支持下,将会有更多的资本涌入泰国投资钾盐矿。到泰国投资的企业,因为泰国各项法律、政策繁琐复杂,因此最好选择已经获得勘探权的泰国企业进行合作。如果不熟悉泰国情况的企业重新申请钾盐矿区块仍可能会遇到困难,而且花费在勘探权上的时间不能够完全确定,这些将给企业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泰国当局开放钾盐矿开采,将为本国打造新的经济增加引擎和经济支柱产业。泰国丰硕的钾盐储量如果可以或许获得较好的利用,将来泰国钾盐极可能冲破现有钾盐市场把持,并具有国际钾盐订价的话语权。可以看到,泰国钾盐矿的大开发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在传统投资回报率下跌的今天,稳定、低风险和持续获利的资源开发型行业必定成为投资泰国的新宠儿。

我国矿业企业在推进跨国并购时面临一些问题和困境。

1.政府管理服务功能亟待加强,跨国并购缺乏协调和支持。

我国与跨国并购相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外投资采取“逐级审批、限额管理”的严格审批制度和外汇管制制度,增加了跨国企业并购的难度。我国的资本市场结构尚不完善,难以为中国企业解决海外并购融资问题并提供完善的服务。

2.风险意识薄弱。

作为矿业企业跨国投资主体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风险意识还未完善,监管意识也低,风险监控费用投入较少。大部分矿业企业既不能全面识别跨国投资项目的风险源,也不能识别工程项目不同阶段可能遇到的不同风险。

3.风险评价不够精准,风险的测定和评级不够准确。

由于风险评价中需要的历史数据资料比较少,因此定性分析较多,定量分析较少,对各种评价方法的研究不够深入,导致风险评价的结果偏差较大,对于矿业企业跨国投资风险的定性分析,受主观因素影响很大,定性分析的结果也差强人意,我国急需能够对矿业企业跨国投资风险进行定量分析的风险评价体系。

4.机会风险的利用能力不高,不能及时地利用机会获得收益。

做任何事情都是风险与收益并存,我们不能完全清除风险,但是可以利用有效的办法降低和监控风险。因此在决定投资之前,应当充分评估在泰国经营可能遇到的问题,资金问题、员工问题、环境问题、法律问题以及政策调整问题,做好风险防控措施和预警机制。

对“走出去”到泰国进行境外矿业投资的国内企业来说,无论是何种投资方式,均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进行有效合作,尽可能规避风险就显得十分重要。

1.投资建议。

首先,要加强投资咨询及沟通。中国驻泰国大使馆专门设有负责经贸事务的商务处,矿业企业可先行与之联系沟通,获取支持、指导;与“驻泰中资企业商会”交流,汲取投资泰国的经验和教训;咨询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专门的中国投资顾问组,听取建议;此外,请教泰国重要社团的领导和华人知名企业家,获得有益信息。

其次,要熟悉投资贸易法规。进行矿业投资和贸易,要了解《货物进出口控制法》、《关税法》、《外汇管理法》、《矿产法》等法律法规,清楚所经营的矿业产品是否受限、关税如何、有无技术性贸易壁垒等。

最后,要试试泰国本土化策略。即经营观念本土化、运作方式的本土化、人才本土化以及管理本土化。

2.风险防范。

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矿业企业在泰国尤其是在泰国南部地区进行矿业勘查开发时,要特别注意防止恐怖袭击。同时,要做好成本核算和资金风险控制。

要建立风险应急预案。投资前要客观评价潜在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紧急情况预警机制,进行必要投保。

要取得当地领馆支持。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纠纷时,应及时与使领馆沟通,请求必要帮助。

总之,泰国矿产资源产出条件一般,矿业投资环境风险水平属中等偏高。但泰国是中国企业在东南亚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而且矿业投资比重相对偏高。近年,泰国经济处于不确定阶段,穆迪评级机构给予“负面”评级展望。因此,我国矿业企业到泰国进行矿业投资、矿产勘查开发时要提早做好各种预案,保证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第十四章 制造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行业发展概况

中国企业对泰投资几乎涵盖国民经济全行业,制造业更是高居投资榜的第一位。

在泰国的制造行业中,泰国的机械产业起步较早,机械工业是泰国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的关键部门,泰国政府视之为奖励外国投资的优先部门。近几年来,泰国的机电产品出口额占其出口总额的比重均超过50%,为泰国的出口创汇作了较大的贡献。此外,泰国国内经济现代化的进展,对机械的数量和种类的需求也呈增加之势。机械工业的投资集中于汽车装配工业和以中小型柴油机为主的动力机械工业,汽车装配企业的投资占机械工业投资额的绝大部分。泰国政府对于制造业投资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投资泰国制造业等行业的外商还享有持股无限制的政策,可以100%持股,同时与泰国本国国民一样,享受土地购买待遇,所购买的土地除建了可以用于建造工厂外,还可以建造公寓和高管住宅,同时投资促进委员会还将协助投资泰国的企业办理员工工作证件和各项许可证。

目前,中国企业在泰国的制造业投资具有以下特点:

1.总体规模偏小。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机械制造业对泰国投资总体规模偏小。此外,在泰国进行机械制造业投资的企业主要是中国的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及少部分实力雄厚的大型民营企业,中小型机械企业基本没有对泰国的直接投资,而实力雄厚的大型机械企业仅仅把对泰国的投资作为其国际化战略的一小部分,因此总体上投资量和投资金额都相对较小。

2.投资产业领域较为集中。在投资产业领域方面,大多数中国机械制造企业对泰国的投资主要是市场寻求型投资,目的是为了拓展泰国的市场份额。因此中国机械制造企业对泰国的投资大多集中在中国已经具有相对优势的初级机电产业,如家电产品、汽车和摩托车、通用机械设备等产业。中国机械制造产业对泰国没有形成多层次、宽领域的投资。

二、行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制造业多涉及三个主要事项需要投资者注意:土地的持有、土地用途和环境影响评价。

关于土地持有:泰国法律对土地所有权持有人采取限制规定(外国自然人不得持有土地或持有土地的法人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9%)。投资者首先要考虑的土地持有问题,实践中主要是购买或租赁,由于泰国是土地的所有权永久制,多数投资者会考虑购买,但如何才能突破上述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呢?投资者可以根据本身投资行业,依据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颁布的投资促进优惠政策(简称BOI)申请该优惠政策,如投资行业符合优惠政策并取得BOI投资优惠政策证书,则可以依据此优惠证书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其中优惠政策之一就是投资者可以突破上述土地所有权限制直接购买土地而不受限制,该投资优惠政策还可以让投资者享受最高免征8年企业所得税、突破泰国关于外国人在泰国就业注册资本和泰国本土人就业比例限制,同时还享有机械设备进口零关税、出口产品原材料进口关税减免等优惠的税费政策。所以,中国投资者赴泰国投资,BOI投资优惠政策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申请周期一般在六个月左右,特别需要说明的是BOI证书取得后,后续维护跟进十分重要,建议聘请专业人士申请和维护。

土地用途:泰国土地用途根据区域划分不同用途,用途以不同颜色标注,不同颜色代表不同用途,紫色代表工业用途,投资者在投资购买或租赁土地时候要查看该地块是否符合投资用途。

环境影响评价(EIA):泰国对于环境保护特别重视,大部分实体行业都会涉及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很细,根据不同城市不同地段有不同要求,建议投资者聘请专门环评机构予以协助。

三、相关案例

重庆摩托车企业在泰投资设厂。

(一)案情介绍

近几年,中国的两大摩托车制造企业重庆力帆和重庆宗申都已在泰国投资设厂。2014年泰国政府将致力于把泰国打造成为世界第9大汽车制造国,希望能够吸引更多重庆汽车制造、机械设备、电子与电气等方向的企业到泰国投资。由于关税壁垒一直是摩托车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一道鸿沟。摩托车制造企业选在泰国建厂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避开关税壁垒,大大提高我国摩托车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案情评析及风险提示

分析重庆和泰国摩托市场情况可知,重庆摩托车在泰国最佳的国际化进入方式是采取对外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中,主要有三种方式:1.生产经营系统的一部分进入与所有进入;2.以跨国子公司形式采取兼并收购或新建;3.子企业所有权策划上,实施合资经营或独资经营。任何利用直接投资进行跨国开发的企业都将面临着上述三种的策划问题。

1.生产经营系统采取部分进入模式。

重庆的摩托车企业,在跨国化发展中采用渐进式的分步进入战略,也是十分必要的。其根本原因仍在于:重庆的摩托车企业同样是跨国经营领域的后起者,同强大的西方跨国公司相比,我们不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采用步步为营的投资进入战略,有利于重庆的摩托车企业逐步积累经验,稳步发展和扩大局部的相对优势。从而实现在目标市场的长期发展。对于重庆的摩托车企业而言,在泰国国家进口条件及运输成本允许的情况下,直接投资进入只发展到在国外设立装配及销售环节,将是较为有利的选择。

2.创建跨国子企业。

从减少进入风险和障碍、加快进入速度、获得稀缺经营资源等方面看,采用并购方式无疑也是我国不少企业实施跨国进入,特别是进入技术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的有效形式。然而,并购方式的缺点很大程度上就是创建新企业方式的优点。对于重庆的摩托车企业,创建新企业的方式仍然是有利的。首先,它有利于重庆的摩托车企业以机器设备、原材料、技术、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要素作为投入资本,这可避开重庆的摩托车企业外汇资金不足的短处;其次,它有利于重庆的摩托车企业较为机动地根据自己的长期战略和经营资源,建立起适合于发挥自身优势的国外经营子系统。

3.所有权安排上采取先合资经营再独资经营。

尽管合资经营对减少进入障碍,加快进入速度有明显的积极作用。但对于拥有独特技术优势的重庆摩托车企业,它却有着不利于进入者保护技术秘密的缺点。而对于有自己独立的长远战略打算的重庆摩托车企业,长期的合资经营又难免约束进入企业的行动自由,特别是当合伙各方利益目标不一致时,进入企业很难完全地实现自己的战略意图。

第十五章 泰国争议解决制度

一、争议解决制度概述

(一)诉讼制度概况

泰国现有的诉讼制度包括刑事诉讼制度和民商事诉讼制度。本书仅阐述民商事诉讼制度。

泰国的民事和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适用193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典》。其主要原则有:

(1)不告不理,即以当事人的起诉为诉讼程序的开始。

(2)书面审理原则,即审理案件以书面文件为依据,起诉、应诉和传唤都须以书面进行。

(3)法院必须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申诉解决纠纷,任何判决和裁定都不能有任何超出原告要求的内容。

(4)对于初审法院相关的法律问题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均可上诉;不服初审法院有关事实问题的判决或裁定,如果纠纷的金额不超过2万泰铢的,没有得到初审法官的准许,就不能再上诉。

(5)大理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民事诉讼的审级为三审终审制度,包括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大理院)。

(二)仲裁制度概况

仲裁,指的是由双方当事人将其有争议的事项提交至第三者居中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泰国的仲裁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庭内仲裁,二是法庭外仲裁。法庭内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法庭上申请用仲裁而不是诉讼解决纠纷的方法。但是在泰国利用这种方式进行仲裁的情况很少。法庭外仲裁是与法院审理相平行的另一种民商纠纷解决途径。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手段之一,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

根据泰国仲裁B.E.2545(2002),根据争议的性质,由法院或行政法院对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的效力进行裁定。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选择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某些类型的纠纷,如一方当事人将争议事项提交法院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仲裁条款提出相应的反对意见,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将不会受理此案件,且会责令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该争议。

仲裁法还规定,如果当事人有权依赖相关国际法的条款,法院可以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为执行这一裁决,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交协议和裁决的正本或核实的原件副本以及协议和裁决的泰文翻译作为证据。

泰国有两个著名的仲裁机构,分别是:司法部下设的泰国仲裁协会和经济部下设的泰国商事仲裁协会。这两个仲裁机构都受到尊重,并运行得很好,都受到一个多方组成的咨询机构的监督。泰国仲裁庭的组成采取了一种非平衡性的规则,即商事仲裁庭原则上应为奇数仲裁员组成,但是没有要求或限制具体人数。泰国商事仲裁庭主要是以当事人选任为原则,以法院指定为例外的方式组成。

(三)其他解决方式

1.政治解决。

政治解决是通过协商与谈判、斡旋与调停以及调查与调解等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式。政治解决方式与司法解决方式均是现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方式。政治解决一般是在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之间展开的,因此,政治解决主要用于解决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很少用于解决不同国家的个人和公司之间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争议。

2.争议解决的其他国际法。

中国企业到泰国开展经营活动,如果遇到争议发生,不仅可以利用泰国国内的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还可以借助国际法律制度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概括起来,中国企业在泰国可以借助的争议解决国际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三类:

(1)有关国际组织为了保护国际投资,改善国际投资环境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比如《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即《华盛顿公约》)。

(2)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框架下,中国与东盟十国建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由于泰国是东盟的重要成员国,中泰之间的投资争议,均可适用该争端解决机制。

(3)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中泰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随着中泰贸易不断增长,摩擦日益增多,中国企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请求中国商务主管部门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议解决机制,缓解贸易摩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泰国诉讼制度体系

1.法院体系。

根据泰国宪法的规定,审批权授予各级法院,各级法院以泰国国王的名义形式审判权,法官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根据1933年宪法修正法规规定,泰国普通法院分为三个级别: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大理院(最高法院)。

(1)初审法院。

初审法院是最先接受审理案件的法院。泰国的初审法院极为复杂,大致可以分为简易法庭、普通初审法院和专门法院。除设在曼谷以外,在全国其他72府都有1-3个府法院。这些法院的权限很大,民事案件不受最高标的额的限制,刑事案件可审理直至死刑的案件。且全部案件的审理必须是由2名法官进行合议。经初级法院判决后,如属于民事、刑事案件,符合有关诉讼的规定,可以向上诉法院进行上诉。

①简易法庭。简易法庭也称为宽庭,也属于初级法院一级。由法官独任审判。主要负责接受较为简单的纠纷。民事案件限于纠纷金额不超过1万泰铢,刑事案件限于按照法律规定监禁不超过3年的,或罚款不超过6万泰铢的,或两者并科的。如果不服简易法庭有关法律问题和在某些条件下的有关事实问题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泰国共有20个简易法庭,其中,有3个分布在曼谷地区。

②普通初审法院。泰国的普通初审法院的设置较为奇特,可分为曼谷市普通初审法院和各府普通初审法院(即府法院),这些法院的权限很大,民事案件不受最高标的额限制,刑事案件可以审理直至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对所有普通初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均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

在泰国,每一个府至少设有1个普通初审法院,大的府可以设2-3个普通初审法院,各府法院均有民事、刑事、破产案件审判庭的设置,有专门负责审理民事、刑事、破产案件的法官;审理各类案件,必须由2名法官进行合议,不允许1名法官独任审判。目前泰国各府共有85个府法院。另外,为了方便在交通不便地区的居民获得司法救济,泰国在6个县(区)设立了府法院的临时分庭,由司法部长指令某府法官到这些地区以县(区)办公室作为府法院的临时法庭开庭。

③专门法院。泰国专门法院极多,如儿童法院、儿童法庭,接受审理儿童及少年所触犯的刑事案件及有关维护儿童权利的民事案件。还设有中央劳工法院、中央税务法院,专门接受劳工纠纷案件、税务案件。1997年成立了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它负责审理全国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方面的刑事和民事一审案件。1999年成立了破产法院,其目的在于使破产的案件能加快其判决速度,以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负担。这些专门法院审理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直接上诉到大理院。

(2)上诉法院。

泰国的上诉法院是按照大区设置,现全国有4个上诉法院,均设在曼谷,分东部、北部、南部和曼谷(又称为中央区)4个区域对全国各地的初级法院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上诉至上诉法院的案件,其审理均实行合议庭制,由1名庭长和2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但被否定的少数意见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中应予记载。合议庭对案件的判决为上诉法院的最终判决,院长无权改变。如果遇到重大疑难案件,且合议庭成员各执一词不能形成决定时由上诉法院院长召集集体合议庭进行合议。审理民事案件的集体合议庭由提交案件的原合议庭的3名法官、院长及院长邀请的资深民事法官若干人共至少10名法官组成;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则由上诉法院半数以上的法官组成。

上诉法院还有权复核初级法院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案件,不论上诉与否,初级法院必须上报上诉法院复核。如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民事案件可在1个月内、刑事案件可在15天内上诉至大理院。

(3)大理院。

大理院是泰国的最高法院,设在曼谷,且全国唯一一个。负责审理全国各初级法院判决后逐级上诉到大理院的案件,包括民事案、刑事案、税务案、劳工案及其他的条例明确规定可以直接上诉到大理院的案件。大理院拥有案件的终审权,但在死刑案件中,如被告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上书泰国王,请求免除死刑。

宪法赋予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宪法明文规定,大理院院长是司法机构的最高领导者,其有权制定立法的规章制度,以指导和协调地方行政官员与法院之间在审理案件时的关系。同时,大理院院长有权在终审判决书上签字。

2.民事诉讼制度。

(1)法律渊源。

泰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源于《关于适用1934年民事诉讼法典的国王令》及193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泰国民事诉讼法典》。《泰国民事诉讼法典》共分为四编,12章,322条。

第一编为总则,包括法律术语解释、法院、诉讼参与人、递送诉讼状和文件、证据、判决和裁定;第二编为初审法院的审判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特别审判程序;第三编为上诉及终审,包括向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和向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第四编为判决前的临时措施及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包括总则、紧急情况时的请求、查封财产及冻结财产。

(2)民事诉讼一般程序。

①原告的起诉。在泰国诉讼始于受害方即原告的起诉,没有原告的起诉书,法院不会主动受理。起诉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在向法院起诉之前,还须向法院出示必要的律师委托书,如果原告是个人,委托书须个人签字,如果原告是法人,则由法人代表签名、盖章才有效。

②诉讼费的缴纳。在民事案件中,对于可计算争执额的案件,起诉时需向法庭缴纳的诉讼费为案件争执金额的2.5%(最多不超过200万泰铢)。

一般来说,如果胜诉,在法庭的指示下可以取回部分最初押于法庭的金额。再上诉一方在每一级上诉时还要付案件中争执金额的2.5%-3%的诉讼费。如果案件结束于双方合意、双方和解或仲裁,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将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法庭对诉讼费和部分的律师费、服务费以及作证费作出裁定付给胜诉方。法庭退还部分的预付诉讼费后再从败诉方收取相应的金额。但是,原告的预付诉讼费金额需等到对方的控诉全部结束后才能退还。

③案件审理前的程序。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要求交付了诉讼押金之后,案件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理:

a.法院受理后将发出传票,由1名法院工作人员将传票和一份起诉书复印件送达被告。

b.被告作出答复,表明全部或部分承认成否认原告的控诉,在民事案件中需提起或不提起反诉。

c.法院决定审理日期,即审前会议,指出案件中须提交证据证明及无须证明的部分。当事人双方都应出庭,除非法庭同意一方可以延迟提交证据,双方还应提交所有原始材料和证据。

d.法庭最后决定审理仍有争议问题的日期。

④保证金的缴纳。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原告是非泰国居民,被告可以而且一般都是申请法庭命令原告提交额外的保证金用以支付被告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被告要求原告提交的这笔保证金是以预防在原告败诉的情况下,原告逃避交纳诉讼费和其他法律费用。法庭可规定保证金的金额、交付时间以及法庭认为合理的条件。一般来说,原告可以自己选择现金、土地所有权或是银行担保等方式来交付法庭裁定其应交付的额外保证金,金额最多不超过诉讼金额的2.5%,用以支付诉讼费,其中5%用以支付案件的律师费用。同样被告在审理和申诉案中都可以申请诉讼费和其他法律费用的保证金。

⑤传票。基本上所有诉讼都是在初级法庭审理之前提出的,除非有明确提供了其他预备步骤的情形,书面申诉呈交之后7天内,原告应要求法院发出传票,并和一份申诉书复印件一同由法院工作人员送达被告。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应答传票,则被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

⑥应诉和反诉。被告在收到传票和申诉书15天内必须应诉,表明全部或部分地承认或否认原告的指控,如果欲对原告的指控提起反诉,还应说明对其否认的依据并提交反诉书。如果反诉被认为与原指控无关,法院将命令被告分别提起诉讼。原告在收到被告的反诉15天内必须做出应答。如有合理的理由并在法院的事先批准下,以上期限可以推延。如果有必要将传票邮寄到被告的住所,法律允许在应诉的15天期限开始计算之前另有15天的时间给被告收到邮寄的传票,这样,用未收到传票的条件以争取30天的应诉期限就是很常见的了。

⑦不出庭和不应诉。任何一方都可能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应诉或未出庭而被法庭宣布为违约(应另一方的书面请求):

如果被告不出庭应诉,原告可据此向法庭提出申请,对被告作出违约令处理。被告可出庭解释自己违约的行为。如果被告的不应诉并非自愿,或是有其他正当的理由,法庭一般将给被告一段合理的期限进行解释。如果被告不应诉,也无正当的理由,法庭将不允许被告应诉而命令进行案件的下一步审理。如果原告在规定被告应诉的期限过后15天内未申请违约令,法庭将不再审理此案。

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出庭,法庭将放弃审理此案,但不影响日后重新受理此案。如果原告未出庭,法庭将中止审理此案,除非被告要求审理继续进行,这时法庭将只听取被告的陈述而作出判决,如果被告未出庭,法庭将宣布被告违约并只听取原告的陈述而做出判决。

法庭不能因另一方违约而作出偏向一方的判决。案件必须在事实基础上作判决,为达到此目的,法庭将听取与此有关的证据并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法律措施。

如果一方被法庭宣布为未出庭,并对其做出了判决或对其发出了中止令可以申请重新审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a.一方因未出庭而申请重新审理得到批准后仍未出庭的情况。

b.未出庭的一方请求判决而不是重新审理。

c.法律不允许重新审理的情况。

⑧证据。书面证据必须于法庭规定的采证日期7天前交于法院,并将书面证据的复印件送给其他当事人。

a.原始证据。对于证据采取限制接受规定,如果有一方对证据的原始性和有效性提出异议,只有原始的证据可以被接受。在限制接受规定下,胶卷放大的照片、复印件和传真件的证据可以被接受,但不被认为是最好的证据。

b.国外证明文件。境外证明文件,必须是经过当地公证机关确认的真实原件,并由泰国领事或大使馆对公证文件的真实性给予鉴定。所有的国外证明文件必须翻译成泰语。

c.证人。证人不单单是要对书面证据作出证明即可,其口供还必须为泰文或被翻译成泰文。为不会讲泰语的人作翻译的人须由有关当事人自己提供并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d.国外证人。对于国外证人的口供可采取口供信的方式取得,虽然浪费时间,但确是唯一方法。

⑨辩论及最终陈述。在所有的证据、证人都被审定、审问过之后,各方可以进行最后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除非法庭允许,将不再作辩论,但在判决作出之前,新的书面陈述随时可以呈给法官。

⑩判决。判决采取书面形式,引用事实及各方的辩论,最后作出法庭的判决。判决开庭宣布,初审法院的判决不作报告。

⑪执行。初审法庭一般只有权发出执行判决的命令和决定相关的事情。当法庭宣布执行令时还会判令债务人支付诉讼费、交付某项财产和执行某项决定。

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将被命令公布其财产,如果债务人不执行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庭下强制执行令。该令发出后,一名法庭执行人员将陪同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到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由执行人员对财产进行扣留,一般是将财物转移至仓库,有时会对财物进行原地封存。封存财物的通知书将被送达债务人,随后将发出公开拍卖的广告。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将收到通知。

在判决的执行期限过后,债务人仍有7天的宽限期。但是,如果新的判决作出前,债务人可以向法庭申请延缓执行判决令,如果执行令是在债务人未出庭的情况下作出的,在债务人财产被没收之日起的6个月内将不进行对债务人财产的公开拍卖,除非债权人能使法庭确信债务人已经收到拍卖通知。

⑫上诉。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初审法庭结案后,一般不再接受新的证据,除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有这样的要求。再上诉时在法庭中作口头辩论虽然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但是从来不被允许,除非法院许可,再上诉必须在作出判决后1个月内提起。再上诉本身并不能延缓初审法院的命令和判决;再申诉时或之后,应另行申请延缓执行判决。对上诉法院的命令和判决有异议者可继续向高级法院申诉,但必须在上诉法院判决宣布后1个月内提起。

⑬最高法院。再上诉须在有法律问题或一定限度内的事实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在民事案件中,不超过20万泰铢的案件不能因事实问题向最高法院申诉,除非中级法院中有法官对事实的判定有异议并证明有合理的证据应由最高法院对事实问题进行考虑。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都不是审理法院,所以在一般原则下,在初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将不再接受新的证据。

二、争议解决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民事司法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994年3月16日,中泰两国在北京签署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以下简称“《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共分三部分,共计23条款。其中第一部分为司法协助,包括总则、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第二部分为仲裁合作;第三部分为解释、生效和废止。《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一式两份,均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1.司法协助。

(1)司法协助的范围。在民商事的送达文书以及调查取证方面,缔约双方同意相互合作。其中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时,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并可在同等条件下,自由地诉诸法院并出庭参加诉讼。

(2)司法救助和诉讼费用的免除。在同等条件下和相同范围内,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享有司法救助、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缔约双方相互免费执行送达请求书和调查取证请求书,但不包括鉴定费用以及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请求提供译文的翻译费用。

(3)司法协助的途径。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对于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通过双方的中央机关进行。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指的是司法部,即司法协助局,在泰王国则是指司法部,即司法事务办公室。

(4)文字。送达请求书和调查取证请求书应用英文书写。有关附件应附有英文或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官方文字的译文,并连同送达请求书和调查取证请求书原件一并转递给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中央机关。

2.送达司法文书。

(1)请求的提出。发出文书的缔约一方的中央机关向缔约另一方的中央机关递送送达请求书,不需要认证或其他类似手续。送达请求书应附有请求送达的文书或其副本。

(2)送达请求书的内容。送达请求书除附有关文书外,还应载明如下事项:提出送达请求书的法院的名称和地址;需要进行该项送达的诉讼的性质;诉讼当事人和他们可能有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受送达人的姓名和地址;有必要指明的其他事项,如有关送达文书的性质,对送达的要求或者使用的特殊形式。

(3)请求的执行。按照本协定的规定适当提出的送达请求书应当予以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由于受送达人不在其住所或居所地或无法找到此人或类似原因不能执行;被请求的缔约一方认为送达请求书的执行有悖其公共秩序或损害其主权或安全。如果请求未予执行,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中央机关应尽快将不予执行的原因通知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中央机关。

送达司法文书的请求书应当按照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规定的方式或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特殊要求的方式迅速予以执行,但以该种特殊要求的方式不违背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律为限。证明司法文书的送达,应提供表明文书已经送达并注明送达方式和日期的被请求的缔约一方中央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可能有的经收件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的回执正本。

3.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的范围。缔约一方的法院可以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以请求书的方式请求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就民事或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请求书用以调取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

(2)调查取证请求书的内容。调查取证请求书除了应附有关文书外,还应载明下列事项:需要进行该项调查取证的诉讼的性质;提出调查取证请求书的法院的名称和地址;证人或受送达人的姓名和地址;诉讼当事人和他们可能有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需予以验查的文书或财产;有必要指明的其他事项如与调查取证有关的事实情况,需向被调查人询问的问题需以宣誓、确认或者其他特殊方式提供证据的要求。

(3)通知及出席的权利。在执行调查取证请求书时,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中央机关或法院应根据请求将即将进行的调查取证的时间和地点适当地通知提出请求的法院,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人以及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中央机关。调查取证时,可允许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出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参加上述活动时应遵守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律。

(4)证人的特权与豁免。在执行调查取证请求书时,根据以下法律享有特权、豁免或有义务拒绝作证的有关人员可拒绝作证: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或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且该特权、豁免或义务已经在调查取证请求书中表明,或应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中央机关的要求已经由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中央机关向其确认。

(5)请求的拒绝。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提出的调查取证请求书应当予以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调查取证请求书的执行不符合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司法权限。要对其调查取证的人不在其住所或居所地或无法找到此人或类似原因不能执行。被请求的缔约一方认为请求书的执行有悖其公共秩序或损害其主权或安全。

被请求的缔约一方不得仅因为其国内法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了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对该诉讼标的享有起诉权而拒绝执行。

4.仲裁的合作。

(1)合作的范围。缔约双方同意将仲裁作为解决商事和海事争端的一种方式加以促进。缔约双方应当鼓励各自领域的仲裁机构,应缔约另一方的请求提供仲裁员名单、资料和为进行仲裁程序的方便及便利。

(2)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缔约一方应根据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缔结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承认与执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作出的仲裁裁决。

5.解释、生效和废止

(1)争议的解决。因解释和实施本协定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协商或谈判解决。

(2)批准和生效。协定须经批准,此批准书在曼谷进行互换。本协定在交换批准书之日后的第30天发生效力。

(3)终止。本协定自缔约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向缔约另一方书面提出希望终止的通知之日起1年后失效。本协定的终止不损害在终止之日前开始的任何司法程序。

(二)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泰国是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草案》、1927年《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及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泰国于1959年无条件加入《纽约公约》,1960年3月泰国军政府制定相关法令使公约以国内法形式确定生效,但当时由于军政府掌权,没有设立国会,所以一些法学家认为由于泰国国会从未正式承认该公约,因而泰国并非公约成员国,但泰国法院和执业律师一般认为泰国是公约的成员国并遵守公约规定。

1.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

泰国并未对《纽约公约》作互惠保留,所以所有的外国仲裁裁决均可适用公约,不论作出裁决的国家是否是公约成员国,按照《仲裁法》第23编规定执行国内仲裁相对简单。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泰国没有足够的资产来履行仲裁裁决,其仍可向任何有足够财产的公约国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1987年仲裁法第6章按《日内瓦公约》和《纽约公约》要求规定了如何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仲裁法中并未适用“外国仲裁裁决”一词而是称为“由外国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外国仲裁员定义为“全部或主要在泰国国外作出的或该仲裁当事人任一方都不是泰国公民”的仲裁员。因此,仲裁当事人中有一方为泰国公民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按照泰国法而不认为是外国仲裁裁决。

1986年12月2日,中国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决定加入《纽约公约》,并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声明。1987年4月22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也就是说中国只承认和执行来自缔约国且所解决的争议依中国法律属于商事关系的仲裁裁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财产租赁、货物买卖、技术转让、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飞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除外。同时,根据前述的司法解释,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仅限于《纽约公约》对中国生效后作出的裁决,且应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

2.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

根据《纽约公约》的约定,当事人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应向执行法院提交经公证的裁决书以及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如果裁决书或仲裁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不是裁决执行地国家语言,则申请人应当提供此项语言的文本,但申请承认和执行的程序依据为被申请地的国内法。

泰国于2002年对《仲裁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1987年旧法关于本地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适用不同的执行程序的反常规定,同时在确信大多数仲裁都是国内仲裁的基础上对相关用语进行了定义。这使得仲裁裁决有可能受到法院更严格的审查,在新法允许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3年之内提起执行之诉。

在仲裁裁决是由外国作出的情况下,只有该国受到泰国为缔约国的条约、公约或国际协定的约束,且只应在泰国同意受约束的范围内发生效力,主管法院才执行该裁决。申请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该裁决可被执行之日起的3年内向主管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应立即进行询问并作出判决,法院可以拒绝执行无论是在何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如果基于裁决的执行被提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

(1)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适用法欠缺行为能力;

(2)根据当事人协议遵守的法律或在没有此种协议的情况下根据裁决作出过的法律,仲裁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

(3)被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未获得指定仲裁庭或仲裁庭开庭的预先通知,或者无法陈述其案情;

(4)该争议非仲裁协议范围内之争议;

(5)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相符;

(6)仲裁协议尚未生效或被撤销、终止。

3.拒绝承认与仲裁裁决的情形

泰国法院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泰国公共秩序的仲裁裁决申请。法院根据本法作出的命令或判决不容上诉,但符合下列情形除外:

(1)承认或执行该仲裁裁决将违反泰国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

(2)该判决与仲裁裁决不相符;

(3)审判该案法官在判决中给出了反对意见;

(4)该命令是就临时措施作出的;

(5)对根据本法作出的命令或判决的上诉应视情况向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作出。

综上所述,泰国的纠纷一般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形式解决。仲裁是常用的国际纠纷解决手段,在泰国也可以适用。目前适用的法律和规则主要有《泰国商事仲裁法》、《泰国仲裁法》、《司法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以及泰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仲裁协定。

三、相关案例

中国公司采取仲裁解决商事纠纷。

(一)案情介绍

北京B食品公司(申请人)于1997年12月19日与泰国曼谷M食品公司(被申请人)签订连锁店经营合同,赋予被申请人在曼谷地区从事B食品公司事业的权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因被申请人未依合同约定支付开店手续费及专利许可费共10万美元。2002年1月,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裁决,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0万美元并支付6%的利息;因合同的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基于1997年12月19日订立的连锁经营合同的权利义务确认现已不存在;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但对上述裁决被申请人未予履行,2003年8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曼谷初审法院提起了承认和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申请。

(二)案情评析及风险提示

我国企业对泰投资过程中,若与泰国企业发生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纠纷,可以根据之前合同的约定进行仲裁解决。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约定选择仲裁时的一个仲裁受理机构。

仲裁是目前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当中较为完善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但是提起仲裁的前提是要争议双方之间有仲裁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选择仲裁条款。因此,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前期要注意明确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或者法院诉讼均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只有明确具体选择了争议解决方式,双方企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录

贸易投资相关机构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大使馆
地址:57 Ratchadaphisek Road,Bangkok 10400,Thailand
电话:0066-2-2450088 传真:0066-2-2468247
电子邮件:chinaemb_th@mfa.gov.cn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清迈总领事馆

地址:111 Changloh Road, T.Haiya, A.Muang, Chiang Mai 50100 Thailand

电话:0066-53-280380 (商务:0066-53-280440)

传真:0066-53-274614

网址:http://chiangmai.chineseconsulate.org/chn/

电子邮箱:chiangmai@mofcom.gov.cn(商务)

(三)中国驻泰国宋卡总领事馆

地址: 9 Sadao Road, Songkhla, Thailand 90000

电话: 0066-74-322034 (商务:0066-74-326794)

传真: 0066-74-323772

电子邮箱:chinaconsul_skh_th@mfa.gov.cn(商务:songkhla@mofcom.gov.cn)

网址:http://songkhla.chineseconsulate.org/chn/

 

(四)中国驻泰国孔敬总领事馆

地址:142/44 Moo 2,Rob-Bueng Rd.,Nai-Muang, Muang, Khon Kaen,Thailand 40000

  电话:0066(043)226873

传真:0066(043)227037

网址:http://khonkaen.china-consulate.org/chn/

(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泰国代表处

地址:   Unit 1, 22nd Floor, Capital Tower, 87 Wireless Road, Phatumwan, Bangkok 10330,Thailand

电话:0066-921763065; 908140608

电子邮箱:lifeng@ccpit.org; wangzhenjia@ccpit.org

(六)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Office of the Board of Investment

地址:555 Vipavadee-Rangsit Road(Opposite Central Plaza Hotel)Bangkhen, Bangkok 10900, Thailand

电话:0066-2-5538111

传真:0066-2-5538222

网址: http://www.boi.go.th,

电子邮箱:head@boi.go.th

(七)一站式投资服务中心One Start One Stop Investment Center

地址:18th Floor, Chamchuri Square Building, Phaythai Road, Pathumwan, Bangkok 10330, Thailand

电话:0066-2-209 1100 ext. 1101

传真:0066-2-209 1199

网址: http://osos.boi.go.th

电子邮箱:osos@boi.go.th

(八)泰国工业园区管理局 Industrial Estate Authority of Thailand

地址: 618 NikhomMakkasan Road Makkasan, Ratchathewi, Bangkok 10400

电话: 0066-2-253 0561

传真: 0066-2-252 4086

网址:http://www.ieat.go.th

电子邮箱: investment.1@ieat.mail.go.th

(九)泰国中国企业总商会

地址:NO.1168/76 E, Lumphini Tower Condominium, 26th Floor Rama 4 Road, Thungmahamek Sub-district, Sathorn District, Bangkok 10120 电话:+66(0)2679 9918

传真:+66(0)2679 9912

电子邮箱:cegat2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