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知识产权,泰国颁布实施了《版权法1994》《专利法1979》(经1992和1999年两次修订)《商标法1991》(经2000年修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2000》《商业秘密法2002》《地理标志保护法2003》等法律。
(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泰国政府设立了泰国知识产权厅全面主管泰国知识产权事务,该机构隶属于泰国商务部,其主管的知识产权领域涵盖: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小专利)、商标(包括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服务标记)、版权(包括版权及邻接权)、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
(二)专利法律制度
各国对于专利制度的立法模式,大致
泰国有关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由泰国国家立法议会制定并于1979年3月11日由普密蓬•阿杜德批准于《政府公报》公布180天后正式实施,并在1992年和199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泰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还受到该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约束。尽管泰国未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由于其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因此,泰国也可直接适用《巴黎公约》提供的便利途径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提供专利的国际保护。
泰国所谓的发明创造包含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小专利,此中发明专利是重点。
1.发明专利证的申请条件。在泰国可以申请专利证的必须是具有以下特征的专利:
(1)必须是新的发明,即不属于已有事物的发明(泰国专利法在第6条中专门规定,已有事物的发明包括:在申请专利证前,国内已有了这类发明或是这类发明已得到普遍推广;在申请专利证前,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发明或是国内外已经发行的出版物;通过文件、出版物、出口展进行公开或是以各种方式向广大人民进行公布的发明;在申请专利证前,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具有专利证或是专利许可证的发明;在申请专利证的是8个月前拥有专利证或专利许可证申请人资格的发明,但是还没有获得专利证或专利许可证;拥有国内外专利证或者专利许可证申请资格的发明以及在国内申请专利证之前已做过广告宣传的发明);(2)必须是高层次的发明,即不是为具有普遍而熟练技能的人提供的发明;(3)必须是能在工业中使用的发明,即有利于工业生产的发明(这里的工业包括手工业、农业和商业)。因此在泰国要想申请专利证必须具备以上三个特征,才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
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泰国专利法也规定了一些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①依靠大自然生存的微生物及微生物的一部分,动物、植物或者用动物、植物雕刻而成的物品;②科学或数学的原理和原则;③计算机工作系统资料;④分析、治疗人或动物疾病的方法;⑤违背社会安定以及人们的良好道德、卫生、安全的发明。
2.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
(1)发明人。发明人是有权申请专利证和有权让其成为此项专利的发明人;发明人有权转让专利证和接受专利证,只有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构思以及构思的具体化提出创造性见解的人才能被称作是发明人。
(2)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厅申请专利的人。泰国专利法要求必须具备以下任意一个条件方可申请专利:①具有泰国国籍,或是在泰国拥有大型办公点;②具有公约中成员国国籍、成员国之间有保护专利的协定且泰国属于这些成员国中的一员;③具有某国国籍且该国愿意让泰国国籍的公民去该国申请专利;或者④在泰国有住所或从事工业、商业方面的业务,或者其国籍国是公约中的成员国、成员国之间有保护专利的协定且泰国属于这些成员国中的一员。
(3)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人,与专利申请人的区别在于:并不是每个申请的专利都可以获得批准成为专利技术,因此不是所有专利申请人都能够成为专利权人;反之,专利权人也未必都是专利申请人,由于专利权是可以经由一方向其他一方或者多方让渡或通过法定继承或者合法遗嘱取得的。3.专利权的归属。
成为专利权人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原申请人成为专利权人,二是从原专利权人处继受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人。
专利并非总是只由一个发明人创造或是单一的归属于一个发明人的,因此可以进行以下分类:①自由发明,指完全依靠自己的智慧、凭借自己的设备和其他条件所创造出的智力成果,这样的发明完全的属于发明人自己所有;②雇佣发明,指雇佣者是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雇主的要求进行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证的时候只能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依据雇主的要求进行申请;③共同发明,指一项发明由两个人或者两个人以上共同完成,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共同发明人。
4.专利申请的手续。
要获得专利证必须满足两个必备的条件:①所申请的专利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相关符合专利的条件;②在申请专利时必须要按照申请的相应程序要求进行。泰国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如果两个以上的人申请同一项发明专利的,先递交专利申请的人将获得专利申请权;如果在同一天内递交专利申请,就让一个人拥有专利申请权或使之成为共同的权利人。对于符合了泰国专利法中规定的申请专利人具备条件的人如果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从第一次在外国申请专利时起12个月内,提交在外国的专利申请,则这个人要指明在外国的申请属第一次或是指明于某天在外国进行了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可以在国内成为有效的专利申请,并且申请日以其在外国申请的时间为申请日。
泰国实行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该用于一项发明的原则,即“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专利申请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发明产品的名称,发明的特征和目的,关于发明的详细、严密和清楚的资料记载,有明确的申请权,法律部门规定的其他条款。专利申请人能够根据法律部门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来改正、补充申请的内容,但是这种改正、补充不能增加有关发明的重要内容。
5.专利权人的权利。
泰国专利法所保护的产品专利行为包括:生产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和进口专利产品。这四种行为都是受到泰国专利法保护的,并且是需要专利权人许可的行为。
泰国法律规定了以下专利权保护的例外:①专为教育、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的行为;②先使用人的实施行为;③医疗用途的专利实施行为;④外国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行为;⑤已得到专利权证明的建筑、办公方面设备的专利使用。
专利权的权利标识。泰国专利权人的权利标识是“泰国专利权”或者专利权的缩写字母,或有同样含义的外国文字。上述文字应当出现在产品、容器、产品的包装上或者专利证规定的广告中并应当附上专利证号码,才能被认为是具有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使用、转让许可。专利权是财产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根据专利证的规定使用自己的专利权或是把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专利权共有。专利权有时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所有,这种关系的产生主要是因为:①两个以上的组织共同协作开发一项发明;②受雇者采用雇主资源自行开发了雇主要求以外的发明;③专利权因转让而由两个专利权人所有;④专利权主体消亡,如自然人死亡,或者组织改组或消失,依继承或者其他法律规定而继受专利权的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组织等。在有多个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如果这些人没有达成共同的协议,其中的每个专利权人可以不用征得其他专利权人的同意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行使专利权,但是使用和转让专利权必须得到每个专利权人的同意。共有人之一与第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当取得其他专利权共有人的同意,专利权共有人应协商解决此问题。属于共有的专利权只有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的期限。泰国专利法规定,专利证有效期为国内申请专利之日起20年,如果发生了根据专利法规定需要法院受理的案件的情况时,法院处理这一案件的时间不计算在专利证的有效期限内。
6.专利证的归还与撤销和专利权的取缔。
专利证的归还与撤销。如果专利权人要归还或是取消专利证须遵循法律部门的原则和程序;如果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则须得到每个专利权人的同意。
专利权的取缔。根据专利法确定授予的专利权,是依法推定有效的;但是由于一些原因可能使专利权有了缺陷,如果因有缺陷的专利对公众进行限制和约束的话,本身是对其他权利人的一种侵害,所以也对专利权的取缔作了规定:任何一种专利权如果不符合取得专利证所需具备的条件时,任何公民或是相关人士均可以以此为依据向法院起诉,以取缔该专利权。如果公众没有申请,泰国检察长有权命令专利委员会取缔存在以下情形的专利证:①在允许使用专利证的情况中,如果超过了上述许可证批准之日起的两年时限,得到专利证许可权的公民没有使专利证在产品生产中发挥作用或在国内没有根据合理的理由来执行专利证使用程序;或者与此同时没有任何公民对根据合理的理由来执行程序或专利证规定而生产的产品进行买卖或者进口,或是以不合理的高价出售上述产品;②专利权人允许他人违反专利法的规定使用专利权。
7.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泰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公民违反专利法规定的使用、制造、买卖或进口专利权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将要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惩罚依据侵犯专利权的程度不同而轻重不同。最严重的是判处两年以内的监禁,或者20万泰铢以内的罚款,或者二者并处;第二种程度的惩罚是判处一年以内的监禁,或者5万泰铢以内罚款,或者二者并处;最低限度的惩罚是判处6个月内的监禁,或者2万泰铢以内罚款,或者二者并处。
如果任何公民在申请发明专利、生产设计专利或者专利许可证时,把虚假情况告诉相关工作人员以获得专利证或专利许可证的,应当判处6个月以内监禁,或者5000泰铢以内罚款,或者二者并处。
(三)商标法律制度
泰国曾于1931年和1961年颁布实施商标法,现行的商标法是《商标法1991》。
1.商标的构成要件。
商标具有以下特征:①商标是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它能让公众很容易的将其与其他的事物相区别开来,以便于商家销售商品和提供相应的服务;②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附着于商品或服务项目之上是为了突出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鲜明个性,以便公众可以直接依据商标来判断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来源;③商标构成的要素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为主,单纯地从图文设计看商标,商标可以被看作是美术作品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是商标和美术作品却有区别:商标是一种识别性标记,具有标记所固有的代表、象征等基本功能,而美术作品是通过作品本身来传递作者的思想感情;商标是为了一定的经营目的而设计的,而美术作品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泰国商标法专门规定,具有以下任何特征的商标,禁止注册:①国印、国王玉玺、却克里时期的印章、勋章、职务徽章、部、厅、局徽章或者府徽;②泰国国旗、贵族旗帜、皇室旗帜;③王室名称、王室称号、王室名称的缩写、王室称号的缩写或者皇室的名字;④国王、王后或王储的肖像;⑤任何涉及国王、王后、王储或王族的名字、话语、内容和符号;⑥泰国国旗或者外国国家标志、国际旗或者国际机构的标志,外国国家元首的印章、外国或国际公务员标志和控制及证明商品质量的标志,或是外国名称或名称的缩写,国际机构的名称或名称的缩写,除非得到外国或国际机构执法人员的许可;⑦公务员标志,红十字会标志,红十字会名称;⑧类似或近似与奖章、重要传单、证明书、文凭的标志或是泰国商品展销或竞赛中作为奖励的标志,由官员、国有企业或泰国的国家单位,以及外国政府国际机构设立标志,除非公民注册申请得到上述所说的企业、单位或政府、机构的许可;⑨危害安定团结、公民道德或违反国家管理政策的标志;以及与商标法管理部长所规定的驰名商标雷同的商标,或是近似于上述驰名商标的商标,让公众不知道商品发明者或商品的生产地的商标,无论是注册还是未注册的都是禁止采用的。
注册商标修改要求。如果注册官员认为注册商标不是一个专用商标或是属于禁止使用的商标范围或是一个类似或者近似他人已注册商标;如果商标的注册申请仅是在许多或不同的商品中只注册了一个,且没有指明有关商标的具体事宜;如果商标申请人没有具有在泰国的工作地点或授予注册人的有效地址;如果商标注册申请是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那么注册官员应尽快发放通知以吿知申请人,命令注册商标申请人进行修改,使之在命令下发的90天内符合要求。
商标整体不符合商标法的要求。如果注册官员认为某个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的某个部分不符合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必须符合的特征规定,官员则可以不接受注册,并发放通知吿知申请者不能申请的理由。
未获得商标权的申请人的申诉。未获得商标权的申请人有权在拿到注册官员给予的通知书90天内向注册商标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有最髙的分析权。如果委员会对上诉进行分析后,认为注册官员根据第14条规定的命令是正确的,注册官员则应继续执行有关注册申请的程序。如果上诉委员会对上诉进行分析后,认为注册官员根据第15条、17条规定命令是正确的,那么申请者应从得到委员会的分析之日起90天内执行注册官员的命令。如果委员会对上诉进行分析后认为注册官员根据第14条、15条、16条、17条规定的命令是不正确的,注册官员则应继续执行相关注册申请。
2.注册商标的更改。
注册商标的转让。在转让者和接受者申请注册权的情况下,转让者或接受者在提起转让申请时,要附有下列材料:①有转让者和受让者签名的转让协议;②有转让者和受让者的身份证。
注册商标的继承。在死者没有遗嘱或没有相关人士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那么继承注册申请权利人要同时附有下材料:①死亡证明(或能够证明申请者死亡的相关资料);②继承人的证明书(死者没有立遗嘱;没有人向法院提出让谁成为继承者的要求;所有继承人与死者或死者继承人相关人士都必须出具有效证据以证明其身份);③继承人在分配死者商标财产方面的决定;④继承人的身份证。在继承人按照遗嘱或者按照法院的命令行事的情况下,继承人在提交申请时须附有以下材料:①死亡证明(或能够证明申请者死亡的相关资料);②遗嘱证明(或法院命令副本);③继承人的身份证。
注册商标条目的修改。在以下条目发生变更的,已注册的商标持有者应当申请修改注册条目:①废除部分注册的商品;②商标持有者或持有者代表的姓名、国籍、地址和职业;③注册官员可以联系到的有效办公地点或地址;④取消代表;⑤重新设立或变更代表;⑥获得商标使用许可人的国籍、地址和职业;⑦法律部门规定的其他条目。
3.注册商标的延期和废除。
注册商标的延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从注册当天起10年内有效,如果商标持有者想要延长自己的商标注册期,须在商标的有效期内进行申请。注册商标的延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执行。商标持有者在符合商标延期规定的情况下申请延期,且注册官员认为该申请符合延期申请条件的,注册官员可以在原注册商标到期时或是最后一次注册商标延长期限到期时再给予10年的延期。商标持有者按照商标延期的条件申请延期,但是注册官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申请延期条件要求的,则可以要求商标持有者在30天内更改条目,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立即发出通知书告知商标持有者,如果商标持有者在规定时间内不按照注册官员的指令更改,注册官员则应命令废除该注册商标。商标所有者在商标使用权到期时,未能按期申请延期,则视为放弃商标注册权。
注册商标的废除。已注册的商标持有者可以请求注册官员废除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持有者违反或不按照商标注册中注册官员所规定的条件来执行的,注册官员则有权废除该注册商标;如果已注册商标持有者或其他人撤销在泰国的注册公司,注册官员可以取消相关的商标注册;任何公民认为某个商标违背了人民的安定团结或优良传统,或是违背了国家政策,则这个公民可以向商标委员会提出申请,让商标委员会取消该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者或未注册者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废除某个注册商标。
4.商标许可。
商标许可协议。注册商标持有人可以签署协议许可他人在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商标被许可人须向注册官员递交正式文件申请注册商标许可协议,该申请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商标持有人和申请使用商标者之间达成的条款和约定能使商标持有人可以真正地掌握申请使用商标者的商品质量;明确的允许使用该商标的相关商品和服务。
商标许可的取得。如果注册官员认为所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合法并切实按照相关程序申请而且该商标许可并不会导致公众误解且不会对人民的安定团结、良好道德以及国家政策造成破坏的,则注册官员可以允许这一商标许可成立;如果注册官员认为上述许可会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会对人民的安定团结、良好道徳以及国家政策造成破坏的,则注册官员将不认可该商标许可。
商标许可协议的修改。修改商标许可协议的注册的,由商标持有人和被许可人共同提出申请,明确需修改的部分并附上经商标持有人和被许可人签署的用于修改商标注册事项的许可协议以及相关的重要证明文书。
商标许可权的取消。商标持有者和商标使用者可以共同要求注册官员取消商标许可权,也可以各自要求注册官员取消商标许可权。废除商标许可协议的注册,由商标持有者和许可人共同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的重要证明文书和商标许可协议。废除某个注册商标的,相关的商标许可权也随之取消。
5.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向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标记,和商品商标一样的享有商标权。
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除要按照与注册商标相关的法规外,申请人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提交使用证明商标的规定和注册申请;2、有足够能力证明商品的品质或承诺的相关服务。注册官员可以命令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收到命令的60日内修改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集体商标。泰国商标法规定,在集体商标引用商品商标的相关规定时,全部按照商品商标的规定执行。
6.商标委员会。
商标委负会的权力。商标委员会是泰国执行商标法的重要机构,它负责管理由商标权所引发的各项事务,享有以下权利:①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注册官员的命令进行裁定、分析;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分析与撤销注册商标、商品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商标许可等相关命令;③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向法律部部长汇报或建议;④根据部长的命令分析其他事情。
委员的任命。商标委员会的会员由内阁任命,并且商标委员会会员每届任期为4年。在任期内被任命的官员,无论是升职还是降职都以原任期限所剩下的时间为准。
委员的辞职。委员除根据上述规定在任期内辞职外,还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辞职:死亡、开除、内阁命令辞职、破产、无偿债能力、故意犯罪(由于疏忽犯罪或者轻微犯罪的情形除外)。
商标委员会会议。商标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部委员一半以上的委员来参加会议,才能开会。如果委员会主席不参加会议,要在会议上选出一名委员作为委员会议的主席。会议上的分析、决策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在某位委员的声望可能将受投票决定的影响时,如果表决票数一样,应再进行一次投票。商标委员会可以建立小组委员会以便分析或执行委员会下达的某个命令。小组委员会同样是必须有全部委员一半以上的委员来参加会议,才能开会。如果委员会主席不参加会议,要在会议上选出一名委员作为委员会议的主席。在执行商标法的过程中,商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对上诉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査,并要求其提供真实情况、说明意见或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证据。
7.其他规定。
公众的注册商标查阅权。在工作时间内,任何公民都有权查看注册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以上商标的所有目录本,可以要求复制文件或担保复印件,或要求查看根据法律条文中注册手续费相关项目的规定,在支付费用后请求注册官员提供担保证明。
送达方式。传票、通知书和其他书面材枓,必须以挂号信的方式寄送;如果工作人员不能按上述方法寄送,就让工作人员送达或再通过邮局邮寄一次。在工作人员送达情况中,如果没有遇到接收人,就交给某个成年人所在办公地点,或放在办公室里容易找到的地方。如果使用上述的方式,须提前7天开始行动,以确保都能被收到。如果注册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等的申请人在泰国没有居住地,则申请人或其代表的工作地将成为他们的居住地或地址。
8.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商标权,不仅对于侵犯商标权的人要给予定罪量刑处罚,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申请商标权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公民提交虚假的申请、反对意见或者其他材料以用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更改、延期及撤销,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1万泰铢以下罚款,或二者并处。
某公民伪造他人在国内已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须判处4年以下监禁,或处以4万泰铢以下罚款,或二者并处。
某公民模仿他人在国内已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须判处2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万泰铢以下罚款,或二者并处。
某公民出口、销售、提议销售或打算销售他人伪造商标权人在国内已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者模仿他人在国内已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商品的,须按规定予以处罚。
某公民给予其他人在国内已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须按规定予以处罚。
某公民若有以下行为:①在国外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当作是国内已注册的商标;②根据第一款销售或者打算销售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③给予第一款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万泰铢以下的罚款,或者二者并处。
某公民违反《商标法》中的法律条文,必须给予相关处罚;如果处罚结束后,在5年内再次违反该法律中的规定,则要受到双倍的处罚。
各种被销售或者销售的进口商品违反法律条文,任何人均要受到相关的处罚。
当有证据证明某公民有意图进行或正在进行伪造、模仿、使用、销售、建议销售或打算销售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则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持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上述公民停止上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