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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国家基本情况

一、国家政治体制和环境概述

(一)黎巴嫩概况

黎巴嫩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Lebanon),简称黎巴嫩,1943年11月22日独立,位于亚洲西南部地中海东岸,东部和北部与叙利亚接壤,南部与以色列(边界未划定)为邻,西濒地中海,面积10452平方公里,人口约462万(2015年),阿拉伯语为官方语言,通用法语和英语。

 

2003年后,黎巴嫩全国分为贝鲁特省、北方省、南方省、山区省、贝卡省、阿卡省、巴尔贝克-赫尔梅勒省、纳巴蒂亚省等8个省,省下共设25个县,县下设镇。首都为贝鲁特(Beirut),人口约200万,7月平均最高气温32℃,1月平均最低气温11℃。

历史上黎巴嫩人擅长贸易,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黎巴嫩首都贝鲁特成为中东地区最大的转口贸易中心和金融中心,被誉为“中东小巴黎”,黎巴嫩也有“东方瑞士”之美誉。不幸的是15年的内战将这些毁于一旦。1990年内战结束后,黎巴嫩开始了规模庞大的重建工作,意在恢复昔日的繁荣。

黎巴嫩商业发达,对外贸易、转口运输、和金融交易,在国民经济中居重要地位。首都贝鲁特是自由港,每年有大量西方国家的商品经黎巴嫩转达到中东各国。出口商品主要有蔬菜、金属制品、纺织品、化工品、玻璃制品和水泥等。货币为黎巴嫩镑(Lebanese Pound)。

2015年黎巴嫩GDP为815亿美元,GDP增长率为1.51%,人均GDP为13938美元,进口商品与服务总额为305亿美元,出口商品与服务总额为268亿美元,其中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南非、伊拉克和叙利亚分别为黎巴嫩的前5大出口国,中国、意大利、法国、德国和美国分别为黎巴嫩的前5大进口国,中国是黎巴嫩的最大进口国,2015年进口额达24.8亿美元。

近年来,黎巴嫩经济发展也为外商投资做好了准备。随着黎巴嫩政治改革深入,社会区域稳定,经济高速发展,投资环境日益改善,黎巴嫩越来越受到外国投资者的青睐。

(二)政治体制

黎巴嫩实行三权分立的议会民主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内阁行使行政权,议会行使立法权,最高法院为行使司法权的最高司法机关。

1.宪法

《黎巴嫩宪法》于1926年5月23日颁布,后经8次修改。1990年9月修改时增加了前言。宪法规定黎巴嫩是一个独立、统一和主权完整的国家,是议会民主共和国,具有阿拉伯属性,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任何有违反各教派共处原则的权力均属非法。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不得连选连任。1995年10月19日,议会修改宪法第49条,规定“现任总统在(目前)特殊情况下延任3年,延任只准一次”。修改宪法必须由总统提议后、经政府向议会提出,或10名以上议员提出动议,并获议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2.议会

黎巴嫩议会为一院制,是行使立法权的唯一机构。议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候选人应属其选区的某宗教派别。从议员中选出议长和副议长,副议长由希腊东正教人士担任。

议会主要职权是:制定法律;选举总统;批准总统及内阁人选,对内阁进行信任或不信任投票;讨论并确认有关国家财政、经济方面的协定以及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任何条约并经总统批准;批准国家预算,通过重大对外政策事项,修改宪法等。

黎巴嫩本届议会(第十四届)于2009年议会大选产生,议员128名,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议员各占一半,议长纳比·贝里(Nabih Barri)。黎巴嫩党派林立,但力量分散,目前无一党占绝对优势。本届议会应于2013年6月任满换届,但因各派别无法就议会选举方案达成一致,换届选举无法进行,议会分别于2013年6月和2014年11月进行了两次延期,目前延期至2017年6月。

3.总统

黎巴嫩总统是黎巴嫩的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总统由议会投票选举产生,任期6年,期满后不可连选连任,过6年方可再次参加竞选。根据1943年独立时的《黎巴嫩民族宪章》规定,总统由基督教马龙派担任,总理由伊斯兰教逊尼派担任,议长由伊斯兰教什叶派担任。1990年《塔伊夫协议》签署后,总统权力受到削弱,国家实际权力已移交总理。

2007年11月,拉胡德总统任满离职,议会多数派和反对派在总统选举问题上严重对立,选举被19次推迟,总统职位一直空缺。在阿盟和卡塔尔等八国外长组成的阿国调解委员会共同斡旋下,黎巴嫩各派达成“多哈协议”,于2008年5月选举黎巴嫩前武装部队总司令米歇尔·苏莱曼为总统,任期至2014年5月。2009年6月,“未来阵线”领衔的多数派在议会选举中胜选,苏莱曼总统授权多数派领袖萨阿德·哈里里(Saad Hariri)组阁,11月联合政府成立。2011年1月,联合政府因以真主党为主导的“3·8”联盟11名部长集体辞职而解散。苏莱曼总统授命前总理纳吉布·米卡提(Najib Mikati)出任总理并组阁,6月新政府成立。2013年3月22日,因内阁未能就成立黎巴嫩议会选举监督机构和延长黎巴嫩治安部队司令任期达成一致,米卡提总理宣布辞职。4月6日,苏莱曼总统授命塔马姆·萨拉姆(Tamam Salam)出任总理,2014年2月完成组建新内阁。苏莱曼总统任期于2014年5月25日结束。

2016年10月31日,黎议会举行总统选举,米歇尔·奥恩(Michel Aoun)当选黎巴嫩总统并随即就职。2016年11月3日,奥恩任命萨阿德·哈里里(Saad Hariri)为总理并组阁,哈里里于2016年12月18日组阁成功。

4.政府

黎巴嫩总理是政府首脑,主要职权是:领导内阁,并担任最高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在与议会协商后,组成政府;与总统共同签署除任命总理、接受内阁集体辞职或要求内阁解散以外的命令;签署要求召开特别会议和颁布法律及要求重新审议法律的命令;要求内阁召开会议并事先向总统通报会议内容和将要讨论的紧急议题;监控国家机构的管理工作,协调各部委间关系。

政府是国家权力执行机构,军队归其领导,内阁权力如下:为国家制定各项方针政策、法律草案等,并采取必要的决议予以实施;监督法律、规章的执行,负责国家民事、军事、安全等所有机构的工作;负责讨论国家重大议题,并需2/3的内阁成员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届政府于2016年12月18日组成,共29人,主要成员为:总理萨阿德·哈里里(Saad Hariri),副总理兼公共卫生部长格桑·哈斯巴尼(Ghassan Hasbani),外交和侨民事务部长纪伯伦·巴西勒(Gebran Bassil)等。

5.军队

《塔伊夫协议》规定,黎巴嫩总统为武装力量最高统帅,但武装力量服从内阁的领导。黎巴嫩最高国防委员会是负责国家安全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总统和总理分别担任主席和副主席。黎巴嫩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军事执行机构,黎巴嫩军队司令和黎巴嫩军队参谋长分别担任主席和副主席。黎巴嫩国防法规定,黎巴嫩军队隶属国防部,黎巴嫩军队司令必须是指挥参谋学院毕业的现役军官,由内阁根据国防部长提名任命。黎巴嫩军队现任司令为让·卡瓦吉中将,于2008年8月29 日就任。

二、对华经贸关系概述

中黎双边经贸合作关系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5年11月,中国经贸代表团访问黎巴嫩,并进行了贸易谈判,根据谈判的结果,双方于1955年才2月创日签订了两国贸易协定。根据该协定,两国政府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鼓励和发展两国贸易,利用一切可能办法实现两国贸易的支付平衡。该协定于1956年8月4日生效,根据协定,双方实行现汇支付的贸易方式。并根据协定,中国于1956年9月在黎巴嫩设立了官方性质的商务代表处。中黎两国政府于1972年11月29日签订了新的贸易协定,该协定于1974年12月20日生效。据该协定,双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两国之间的贸易以双方同意的任何一种可兑换的货币支付,协议还包括双方互相在贸易、会展方面提供便利的相关条款。

1994年10月,中黎双方草签了《中黎两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1995年5月,中黎双方签署了《中黎两国发展纺织领域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谅解备忘录》;1995年6月,中黎双方签署了《中黎海运协定》;1995年12月,中黎双方签署了《中黎贸易协定》;1996年6月,中黎双方签署了《中黎两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中黎两国政府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黎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中黎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2002年4月,中黎双方签署《中黎两国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中黎两国政府间分别于2011年3月、2012年3月、2013年2月、2014年2月和2015年9月多次签署《中黎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据黎巴嫩海关统计,2016年全年中黎巴嫩贸易总额约21.01亿美元,同比增长1.01%,我国继续保持黎巴嫩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其中,黎巴嫩自我国进口约20.94亿美元,同比增长1.16%,约占黎巴嫩同期进口额的11.19%,为黎巴嫩第一大进口货源国;黎巴嫩向我国出口约701.2万美元,同比下降28.95%。

黎巴嫩自我国进口的主要大类商品为:机械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5.79亿美元,约占总进口额的28%;普通金属及其制品,4.41亿美元,约占总进口额的21%;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2.39亿美元,占总进口额的11%;杂项制品,1.87亿美元,占总进口额的9%;塑料、橡胶及其制品,1.44亿美元,占总进口额的7%。

黎巴嫩对我国出口主要商品为:贱金属及其制品,486.9万美元,占总出口额的69%;塑料及其制品、橡胶,85.2万美元,占总出口额的12%;机电设备,67.9万美元,占总出口额的10%;食品及烟酒,19.7万美元,占总出口额的3%;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14.3万美元,占总出口额的2%。

2016年黎巴嫩进口我国主要商品类别

序号

商品类别

进口额(亿美元)

占比(%)

1

机械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

5.79

28

2

普通金属及其制品

4.41

21

3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2.39

11

4

杂项制品

1.87

9

5

塑料、橡胶及其制品

1.44

7

资料来源:黎巴嫩海关

 

2016年黎巴嫩出口我国主要商品类别

序号

商品类别

进口额(万美元)

占比(%)

1

普通金属及其制品

486.9

69

2

塑料、橡胶及其制品

85.2

12

3

机械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

67.9

10

4

食品、饮料及烟草

19.7

3

5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14.3

3

资料来源:黎巴嫩海关

三、国家文化和民俗特色概述

(一)宗教

黎巴嫩主要信奉两大宗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但其它教派繁多。目前,黎巴嫩各教派人口比例大致如下:基督教徒占人口总数的40%,其中马龙派23%,希腊东正教7%,希腊天主教5%,其它基督教派5%。穆斯林教徒占人口总数的60%,其中逊尼派26%,什叶派27%,德鲁兹派7%。

黎巴嫩政府正式承认的宗教教派有18个,分别是:属于基督教的马龙派、希腊东正教、希腊天主教、叙利亚东正教、叙利亚天主教、亚美尼亚东正教、亚美尼亚天主教、科普特东正教、拉丁教派、聂斯脱利派、迦勒底教派、新教等12个教派;属于伊斯兰教的逊尼派、什叶派、德鲁兹派、阿拉维派、伊斯玛仪派5个教派和犹太教。

(二)习俗

黎巴嫩属阿拉伯国家,但伊斯兰不是国教。黎巴嫩社会整体文化素质较高,黎巴嫩国内各教派长期混居,各种文化已相互并存,人际关系中崇尚宽容、仁慈、平等、博爱,很注重礼仪和文明。    与黎巴嫩开展经贸活动交流时要注意尊重对方的宗教信仰和习惯。对于穆斯林,清真食品(Halal食品)以牛、羊、鸡肉、鱼、谷物、蔬菜为主,不喝含酒精的饮料。每年伊斯兰教历9月为穆斯林的斋月,从日出到日落期间禁食任何食物及喝水,作息时间与平时有很大不同,当地不少餐厅斋月期间营业时间会延长至午夜甚至更晚。对于非穆斯林,斋月期间的生活不受影响,黎巴嫩非穆斯林餐厅很多,都供应含洒精的饮料,有的也有猪肉菜品。就餐前要注意了解各个餐厅有关餐饮的规定。

外国女性在黎巴嫩不需要裹头巾或蒙面,穿着方面也没有特殊要求。

黎巴嫩人穿着较讲究,正式场合男士穿西装,女士盛装打扮。通常,女士会同男士一起参加各种社交活动,男士可与女士握手寒暄,男士之间、女士之间可握手或贴面礼,熟悉的朋友之间行贴面礼。

遇到戴头巾或身着阿拉伯传统服装者时,同性之间可主动打招呼并握手,异性之间可打招呼但不可握手,男性常以一子放于胸前向女性表示打招呼。未经同意,不能对穆斯林女性随便拍照或摄像。如遇男女要分隔开的社交场合,请务必遵守规矩。进人清真寺时,请遵从管理人员对着装等的要求。

在不清楚对方宗教信仰时,要注意言行举止,以免触及对方忌讳。

(三)新闻出版

黎巴嫩以中东新闻中心著称。全国各类报刊有600余家。主要日报有《白天报》、《使节报》、《旗帜报》、《家园报》、《安瓦尔报》。主要刊物有《事件周刊》、《阿拉伯周刊》、《狩猎者》、《杂志周刊》、《黎巴嫩评论》、《星期一早晨》等。

通讯社:黎巴嫩国家通讯社是唯一官方通讯社,成立于1962年,属黎巴嫩新闻部领导。每日发送阿、英、法3种文字的新闻稿,只报道官方的黎国内消息。中央通讯社为私人通讯社,创立于1982年9月。每日用阿文报道黎国内政治、经济、商业等方面消息。“中东报道”是私人通讯社,1977年创办。除周末外,每日发送黎巴嫩国内外消息的英文通讯稿。周末有综述和新闻分析内容的专刊,在开罗和华盛顿设有分社。

广播电台:黎巴嫩全国现有140多家广播电台,其中大部分是私营娱乐性电台。其中,黎巴嫩广播电台为国家广播电台,属黎巴嫩新闻部领导。其前身是“东方电台”,始建于1938年。内战爆发后,由于经济困难,该台被迫停止对外广播。“祖国之声”电台为黎伊斯兰教逊尼派慈善基金会于1984年创办。除英语新闻节目外,主要用阿语广播。“人民之声”电台为黎巴嫩共产党于1987年创办,在开罗、巴黎、伦敦和莫斯科派有常驻记者。

电视台:黎巴嫩国家电视台,成立于1978年。属黎巴嫩电视公司所有,政府占一半资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均由政府任命。未来电视台,创办于1992年,由已故前总理哈里里创建,是黎巴嫩目前第二大电视台。黎巴嫩广播公司电视台(LBC)成立于1985年,系私营电视台。灯塔电视台,由黎真主党开办,创办于1991年。

(四)节假日    黎巴嫩教派众多,各教派重要节日均为国家法定节日。每年,黎巴嫩政府信息网站(www.informs.gov.lb)都会公布该年度的法定节假日日期。

黎巴嫩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其中,周五由于是伊斯兰教聚礼日,多数单位上午11点下班,但商店、超市、餐厅以及一般的银行等不受影响。周日为休息日,但超市、餐厅、购物中心等会照常营业,部分餐厅周一休息。

黎巴嫩政府部门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8:00—14:00,星期五8:00—11:00,星期六8:00-13:00。

黎巴嫩银行柜台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4:30,星期六8:00-12:00。

四、法律体系制度及环境概述

黎巴嫩法院审理案件的速度并不快,因为司法程序陈旧,缺乏足够的法官和不充分的支撑组织,而且继承了法国托管时代遗留下来的案件审理拖沓的传统。2005年以来,政治冲突拖延了某些工作量日益增加的法院的新法官,和已空缺法官职位的法院的新法官的任命。政界和有势力的游说团体偶尔会干涉法院审理过程。

黎巴嫩当地法院认可由外国裁判的投资协议,条件是该协议不与黎巴嫩法律发生冲突。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是依照所取得的“关于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文件。《黎巴嫩商法典》(第5卷第459-668条)以及《黎巴嫩刑法典》对无力偿还和破产事宜进行了规定。依照法律,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人有权获得破产方的资产。合同案件中涉及货币价值的判决,依照该合同规定的币种而定,或按照支付日的官方汇率折合成对等的黎巴嫩镑。

五、市场准入政策及最新规定

黎巴嫩对外资准入行业一般无限制,但对控股和离岸公司、房地产、保险、媒体(电视、政治报纸)和银行业有特定的要求,外资需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黎巴嫩法律没有强制规定投资业绩要求。对外国投资者在地理位置、内资比例、进口替代、出口扩展、技术转移或融资来源等方面没有相关要求。黎巴嫩监管和审批程序不需要投资者公布私有信息(proprietary information),但银行投资除外,银行投资必须获得黎巴嫩央行关于所有权转让的批准。黎巴嫩鼓励投资的法律是2001年实行的《黎巴嫩鼓励投资法》。

黎巴嫩对投资方式没有特别具体的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建立、购买、出售企业的股权,并能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黎巴嫩对外资并购也无特别限制,但黎巴嫩在银行企业并购等方面有所规定,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金融企业的监管。

第二章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一、投资主管部门

黎巴嫩主管投资促进的是黎巴嫩投资发展局(IDAL),该局受黎巴嫩总理领导。黎巴嫩投资发展局(IDAL)有权对新的投资项目授予从业许可,并有权对大项目给予特别激励、免税及便利条件。黎巴嫩投资发展局(IDAL)向国内外投资人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宣传推介黎巴嫩投资环境和投资项目,审核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等,凡与投资有关的事宜,该机构均可提供必要帮助。黎巴嫩投资发展局(IDAL)对投资者的许可、注册等事项还提供“一站式”服务。更多信息可登陆黎巴嫩投资发展局网站:www.idal.com.lb

为吸引外来投资,黎巴嫩投资发展局(IDAL)于2003年发起“投资者配对服务(Investors Matching Service)”,通过合资、参股、收购和其他方式,促进国际与本地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目前,黎巴嫩投资发展局(IDAL)正在致力于建立投资者支持与信息中心(Investor Support and Information Center,ISIC),该中心将向未来的投资者提供全面、可靠、最新的投资相关信息。

二、投资领域的规定

黎巴嫩对外资准入行业一般无限制,但对控股和离岸公司、房地产、保险、媒体(电视、政治报纸)和银行业有特定的要求,外资需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黎巴嫩法律没有强制规定投资业绩要求。对外国投资者在地理位置、内资比例、进口替代、出口扩展、技术转移或融资来源等方面没有相关要求。黎巴嫩监管和审批程序不需要投资者公布私有信息(proprietary information),但银行投资除外,银行投资必须获得黎巴嫩央行关于所有权转让的批准。黎巴嫩鼓励投资的法律是2001年实行的《黎巴嫩鼓励投资法》。

黎巴嫩对投资方式没有特别具体的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建立、购买、出售企业的股权,并能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黎巴嫩对外资并购也无特别限制,但黎巴嫩在银行企业并购等方面有所规定,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金融企业的监管。

三、投资法律制度

黎巴嫩2001年颁布第360号法令《黎巴嫩鼓励投资法》,该法共22条,是规范促进在黎巴嫩投资的主要法律。该法的核心条款有:

第10条  根据平衡发展的原则,黎巴嫩把国家分成下列3个投资区域:

A区:该区域只享受本法第11条所规定的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在该区域的旅游和海上资源投资项目,理事会可以考虑适用下列B区所享受的待遇,适用相同的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

经总理府批准,理事会应当制定一个与上述项目有关的列表。

B区:该区域享受本法第12条所规定的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

C区:该区域是政府希望大力发展的地区,享受本法第13条所规定的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

在本法颁布5年后,根据总理的建议和内阁会议颁布的相关法令,政府有权对上述分区规定进行修改。

第11条  根据本法规定在A区进行的投资项目应当享受下列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

(1)经理事会批准的项目,按照理事会主席签发的决定意见,相关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只适用于被批准项目需要的工作许可,投资项目应对本地劳动力给予适当照顾,本地黎巴嫩员工和外国员工的比例应至少为2:1,同时还应为这些员工注册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2)作为拥有和管理被批准项目而成立的股份公司,如果公司进行社会公开招股,公司股票在贝鲁特证券交易所上市后2年内,无需缴纳所得税,前提条件是流通股在该公司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40%。该所得税豁免期是额外的,不影响公司根据本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享受其他的税收豁免期。

第12条  根据本法规定在B区进行的投资项目,除了可以享受本法第11条所规定的减免和便利措施外,还可以享受下列减免优惠待遇:

5年内享受所得税和项目红利税50%的减免。该减免优惠自项目开发之日起开始生效。如果投资者同时享受本法第11条第2款的减免优惠政策,本条款的减免优惠将自该优惠结束之日起生效。

第13条  根据本法规定在C区进行的投资项目,除了可以享受本法第11条所规定的减免和便利待遇外,还应当享受下列减免优惠待遇:

10年内全部免除所得税和项目红利税。

该减免优惠自项目开发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14条  对于信息技术和科技产业的项目而言,无论项目设在任何地点,都可以享受到与上述第13条规定的C区同样的税收减免优惠。根据总理的建议和内阁会议颁布的相关法令,将颁布适用本条款规定的产业和项目的名单。

第15条  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是指管理机构代表黎巴嫩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给予奖励和减免等优惠待遇的合同。如果要在投资上获得这些优惠待遇,就必须根据合同的条款和期限进行项目建设,也必须受合同中违约罚金条款的约束。但是,上述奖励和减免的优惠待遇不得超过本法第17条所规定的限制范围。

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都有详细规定,包括投资者在某个特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的承诺等内容。

在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签订合同之后,该合同还需由总理建议,并经内阁会议批准。

第16条  享受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的项目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由总理建议并在经内阁会议批准颁布的相关法令中规定。

第17条  奖励性一揽子交易的奖励和优惠如下:

(1)自项目开发之日起,最多10年内全部免除所得税和项目红利税。

(2)这些项目可以获得各种形式和领域的工作许可,但本地黎巴嫩员工和外国员工的比例应至少为2:1,同时还应为这些员工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登记注册。

(3)根据许可数量,可以减免50%的工作和居留许可费用,还可以享受住房信托银行存款证明金额的50%减免。

(4)合资公司希望获得和/或管理可以享受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优惠项目的,管理机构理事会可以豁免他们在其理事会中必须具有自然人或者法人的义务,即使这样的豁免会违反其他的法律条款。这种豁免必须遵守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的限制条款规定。

(5)获得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的项目,可以享受执行项目所需建筑物的建筑许可费减免,最高减免比例不超过50%。

(6)对于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项目建设所需的不动产,全部免除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免除因租赁合同的增添、转租、抵押以及登记而发生的费用。但是该项目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土地登记之后的5年内完成,如果该投资者未能按时执行该项目,应当承担支付罚金的义务,罚金额相当于已经缴纳费用的3倍。

《黎巴嫩鼓励投资法》将黎巴嫩划分为三个投资区(均在贝鲁特以外),每个区提供不同的激励政策。该法律在技术、信息、电信、媒体、旅游业、工业和农业等领域鼓励投资行为。激励政策包括:(一)帮助外国人获得工作证;(二)各种税收激励,从开始营业起(即开具第一张发票起)的五年内减少50%的所得税和红利税,到最多十年内全额免除所得税和红利税;(三)为那些将40%公司股份放在贝鲁特证券交易所(Beirut Stock Exchange,BSE)的公司免除两年的所得税。《黎巴嫩鼓励投资法》允许针对大型投资项目可量身制定“一揽子激励政策”,“一揽子激励政策”不限定项目地点,包括长达十年的免税政策,建筑费用和工作证费用的削减,以及房地产登记费的全额免除。

黎巴嫩投资发展局(IDAL)可批准适用“一揽子激励政策”的合资公司免除董事会多数成员须为黎巴嫩人(2006年11月颁布的第771号法律)的限制。但是,受惠于“一揽子激励政策”的投资者,在申请外国人工作证方面,必须执行每个外国人相应雇佣两个黎巴嫩人的规定,并为被雇佣的黎巴嫩人向黎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登记。

除《黎巴嫩鼓励投资法》外,黎巴嫩其他法律和法令,根据投资类型和投资地位置,也可提供税收激励和免征政策:(1)在农村地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可以享受6年或10年的免税优惠,这要取决于具体的标准(1980年7月19日颁布的第27号法律,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282号法律,1983年9月16日颁布的第127号法令);(2)在黎巴嫩南部、奈拜提耶、贝卡省的投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2000年7月2日颁布的第3361号法令)。现处沿海地带的工厂如迁往农村或黎巴嫩南部、奈拜提耶、贝卡省,则可享受6年免征所得税优惠。

属于下列情况的,黎巴嫩政府可将红利税减少到5%:

(1)在黎巴嫩贝鲁特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2)已将自有资本的20%,投资于阿拉伯国家公司(在当地上市)和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公司;

(3)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s)当中,不少于20%在贝鲁特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

本国和外国投资者可获得由银行、金融机构和借贷公司为工业、农业、旅游业和信息技术业企业提供的最多至7年的5至7%的贴息(总计不超过1000万美元)。

以出口为目的的工业仓库可以享受进口关税免除政策。位于贝鲁特港或的黎波里港自由贸易区的公司可以享受免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待遇。如果公司能提供平等或更好的工资待遇,其员工则不需要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登记。

四、投资鼓励政策

(一)旅游业投资鼓励政策

黎巴嫩鼓励旅游业的投资,对本地不能生产的宾馆设备只课以6%的关税(折旧期不少于10年),进口旅游大巴士的关税为6%;黎巴嫩政府通过黎巴嫩中央银行向旅游业提供贷款利息支持;旅游公司在政府的参与下可获得50000平米的土地(外国公司按有关法律另行处理);欧洲投资银行可为贝鲁特市以外地区的宾馆建设提供3000万欧元的贷款等。

(二)农业项目投资鼓励政策

对农业机械进口和农产品加工原料只课以6%的关税;在特定的条件下给予农业从业者以税收豁免;向中小农业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等。

(三)地区投资鼓励政策

《黎巴嫩鼓励投资法》将黎巴嫩划分为三个投资区(均在贝鲁特以外),每个区提供不同的激励政策。该法律在技术、信息、电信、媒体、旅游业、工业和农业等领域鼓励投资行为。激励政策包括:(1)帮助外国人获得工作证;(2)各种税收激励,从开始营业起(即开具第一张发票起)的五年内减免50%的所得税和红利税,到最多十年内全额免除所得税和红利税;(3)对那些将40%公司股份放在贝鲁特证券交易所(Beirut Stock Exchange,BSE)的公司免除两年的所得税。《黎巴嫩鼓励投资法》允许针对大型投资项目可量身制定“一揽子激励政策”,“一揽子激励政策”不限定项目地点,包括长达10年的免税政策,建筑费用和工作证费用的减免,以及房地产登记费的全额免除。

除《黎巴嫩鼓励投资法》外,黎巴嫩其他法律和法令,根据投资类型和投资地的位置,也可提供税收激励和免征政策:

(1)在农村地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可以享受6年或10年的免税优惠。具体标准按照1980年7月19日颁布的第27号法律、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282号法律和1983年9月16日颁布的第127号法令的规定执行。

(2)在黎巴嫩南部、奈拜提耶、贝卡省的投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2000年7月2日颁布的第3361号法令)。现处沿海地带的工厂如迁往农村或黎巴嫩南部、奈拜提耶、贝卡省,则可享受6年免征所得税优惠。

(四)工业区投资鼓励政策

工业区优惠政策包括:

(1)工业用原材料或半成品只课以3%的关税;工业用设备及备件进口关税亦为3%。

(2)1980年后建立的工业企业可享受10年的营业税豁免(自生产之日起计),条件是该企业生产当地不能生产的产品,工厂选址符合政府地区均衡发展的规划(如建立在工业区内),项目固定投资不少于5亿黎镑,营业税豁免额度不超过清偿前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

(3)对于利润再投资也予以税收豁免,这包括扩大再生产的设备投资,或为职工的住房投资。

(4)海关监管制度为出口加工企业的临时进口提供便利,它包括三种机制:临时进口、保税仓库和自由区。

(5)经批准,各工业区可以在原有的优惠基础上制定自己的特殊优惠政策。如的黎波里港口自由区内的工业园区,就集合了自由区和工业区双重优惠。

(6)政府实行对外开放的自由经济政策,但对本地产业予以适当保护。对国内能生产的同类产品进口征收20%-50%的关税。部分商品如家具、食品、果味饮料课以更高的关税。

(7)本地工业产品在政府采购竞标中拥有15%的价格支持优惠。

(8)关税税率表可视情况随时变更,以保护本地工业。

(9)对有损本地产业的产品或不正当竞争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

(五)特殊经济区域投资鼓励政策

黎巴嫩目前特殊经济区主要为港口自由区。已投入使用的两个自由区分别是贝鲁特港口自由区和的黎波里港口自由区。

贝鲁特港口自由区位于贝鲁特港,面积约8.3万平方米,包括1.12万平方米免税店区,3.24万平方米的3座工业建筑(主要为仓库),1.16万平方米的黎巴嫩商品展览区,2.80万平方米的开放式仓库。

的黎波里港口自由区位于黎北部的黎波里港,总面积约为15万平方米。包括55个仓库和46个露天堆场。

自由区主要发展仓储、物流、展览等产业。自由区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货物进出自由区免除关税;

(2)免除10年公司营业税和外国职员收入所得税;

(3)公司注册登记一条龙服务;

(4)允许外商独资;

(5)允许长期租用土地;

(6)低租金、低费用标准;

(7)完善的基础设施等。

目前,尚未有中国企业入驻上述两个自由区。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一)旅游业投资鼓励政策

黎巴嫩鼓励旅游业的投资,对本地不能生产的宾馆设备只课以6%的关税(折旧期不少于10年),进口旅游大巴士的关税为6%;黎巴嫩政府通过黎巴嫩中央银行向旅游业提供贷款利息支持;旅游公司在政府的参与下可获得50000平米的土地(外国公司按有关法律另行处理);欧洲投资银行可为贝鲁特市以外地区的宾馆建设提供3000万欧元的贷款等。

(二)农业项目投资鼓励政策

对农业机械进口和农产品加工原料只课以6%的关税;在特定的条件下给予农业从业者以税收豁免;向中小农业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等。

(三)地区投资鼓励政策

《黎巴嫩鼓励投资法》将黎巴嫩划分为三个投资区(均在贝鲁特以外),每个区提供不同的激励政策。该法律在技术、信息、电信、媒体、旅游业、工业和农业等领域鼓励投资行为。激励政策包括:(1)帮助外国人获得工作证;(2)各种税收激励,从开始营业起(即开具第一张发票起)的五年内减免50%的所得税和红利税,到最多十年内全额免除所得税和红利税;(3)对那些将40%公司股份放在贝鲁特证券交易所(Beirut Stock Exchange,BSE)的公司免除两年的所得税。《黎巴嫩鼓励投资法》允许针对大型投资项目可量身制定“一揽子激励政策”,“一揽子激励政策”不限定项目地点,包括长达10年的免税政策,建筑费用和工作证费用的减免,以及房地产登记费的全额免除。

除《黎巴嫩鼓励投资法》外,黎巴嫩其他法律和法令,根据投资类型和投资地的位置,也可提供税收激励和免征政策:

(1)在农村地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可以享受6年或10年的免税优惠。具体标准按照1980年7月19日颁布的第27号法律、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282号法律和1983年9月16日颁布的第127号法令的规定执行。

(2)在黎巴嫩南部、奈拜提耶、贝卡省的投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2000年7月2日颁布的第3361号法令)。现处沿海地带的工厂如迁往农村或黎巴嫩南部、奈拜提耶、贝卡省,则可享受6年免征所得税优惠。

(四)工业区投资鼓励政策

工业区优惠政策包括:

(1)工业用原材料或半成品只课以3%的关税;工业用设备及备件进口关税亦为3%。

(2)1980年后建立的工业企业可享受10年的营业税豁免(自生产之日起计),条件是该企业生产当地不能生产的产品,工厂选址符合政府地区均衡发展的规划(如建立在工业区内),项目固定投资不少于5亿黎镑,营业税豁免额度不超过清偿前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

(3)对于利润再投资也予以税收豁免,这包括扩大再生产的设备投资,或为职工的住房投资。

(4)海关监管制度为出口加工企业的临时进口提供便利,它包括三种机制:临时进口、保税仓库和自由区。

(5)经批准,各工业区可以在原有的优惠基础上制定自己的特殊优惠政策。如的黎波里港口自由区内的工业园区,就集合了自由区和工业区双重优惠。

(6)政府实行对外开放的自由经济政策,但对本地产业予以适当保护。对国内能生产的同类产品进口征收20%-50%的关税。部分商品如家具、食品、果味饮料课以更高的关税。

(7)本地工业产品在政府采购竞标中拥有15%的价格支持优惠。

(8)关税税率表可视情况随时变更,以保护本地工业。

(9)对有损本地产业的产品或不正当竞争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

(五)特殊经济区域投资鼓励政策

黎巴嫩目前特殊经济区主要为港口自由区。已投入使用的两个自由区分别是贝鲁特港口自由区和的黎波里港口自由区。

贝鲁特港口自由区位于贝鲁特港,面积约8.3万平方米,包括1.12万平方米免税店区,3.24万平方米的3座工业建筑(主要为仓库),1.16万平方米的黎巴嫩商品展览区,2.80万平方米的开放式仓库。

的黎波里港口自由区位于黎北部的黎波里港,总面积约为15万平方米。包括55个仓库和46个露天堆场。

自由区主要发展仓储、物流、展览等产业。自由区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货物进出自由区免除关税;

(2)免除10年公司营业税和外国职员收入所得税;

(3)公司注册登记一条龙服务;

(4)允许外商独资;

(5)允许长期租用土地;

(6)低租金、低费用标准;

(7)完善的基础设施等。

目前,尚未有中国企业入驻上述两个自由区。

一、贸易主管部门

黎巴嫩经济和贸易部是黎巴嫩贸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国际贸易和国际收支问题的统计和研究,核发部分进出口许可证,完善关税解决方案,组织实施国内外展会,与外交侨民事务部合作规划和执行国际贸易协议,监督和跟踪与贸易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协定和条约的执行,协调商会及其他商协会、组织等。

二、贸易法律制度

黎巴嫩没有专门的贸易法,调节商事关系的法律为《黎巴嫩商法典》。

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2006年12月8日颁布的《黎巴嫩国家产品保护法》和1967年8月5日颁布的第34号关于商业代理的法令。

《黎巴嫩国家产品保护法》旨在保护黎巴嫩工业和农业,防止危及国内工农业的他国产品倾销到黎巴嫩市场,对有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事项作了较详细规定。

由于黎巴嫩工农业基础薄弱,绝大部分工业制成品和生活日用品均需仰赖进口,这种经济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代理制度在外贸活动中的特殊地位。黎巴嫩代理人为外国贸易或生产公司代理在黎巴嫩或中东及其他地区经销产品,极为普遍。黎巴嫩第34号法令是黎巴嫩商业代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后,该法令历经1975年2月6日第9639号及1983年9月9日第73/83号法令予以补充修订。总体来看,黎巴嫩关于商业代理的法律法规,更侧重于保护黎巴嫩代理人利益。

黎巴嫩实行自由贸易,进出口商品中只有不超过1%的商品受黎巴嫩政府有关部门贸易措施的限制。这些措施包括禁令、许可证、技术证书、动物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等。如需进口和处理因安全理由而受到控制的产品,则需要在商会登记。在商会进行登记是为了确保所建立的设施符合安全、处理和存储要求。黎巴嫩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同时也被禁止通过黎巴嫩领土转运。少数货物(例如武器)受两条或两条以上贸易措施的限制。要了解某种产品是否受到非关税措施的限制,可查询黎巴嫩海关网站:www.customs.gov.lb。

黎巴嫩禁止进口的产品主要是9大类:雪松种子及幼苗;用于生产面包的化学改良剂;不含碘的食盐;矿物和金属制品的废物、矿渣、灰、废料;黑色水泥和熟料;出厂超过8年的车辆和使用超过5年的货物运输车辆;使用过的医疗器械和辐射仪器;气体燃料打火机;频率为900兆赫的无线电话机等。

黎巴嫩遵守阿拉伯国家联盟对以色列的抵制,禁止进口在以色列制造或源自以色列的产品。任何有与以色列相关的标识或使用希伯来语标签的物品都禁止入境和销售。

黎巴嫩要求商品标签应注明产品净重、成分、原产地、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终止日期。标签语言可使用阿拉伯语、英语或法语。

三、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2001年,黎巴嫩开始实行新《黎巴嫩海关法》。新《黎巴嫩海关法》简化了通关手续,加快了通关速度,采用了国际标准货物估价方法,实施现代、公平的争端解决程序,推动工业区和免税区的发展。新海关法使机场和港口的进口商品清关速度大幅提高,减轻了行政负担。黎巴嫩海关积极引入网上自动清关系统,贸易商和报关公司可使用系统并跟踪报关进展情况。该系统完全实施后,用户将可以联网注册、估价并从其银行账户上直接支付清关费用。

黎巴嫩关税税则执行WTO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海关进口关税采取从价税、从量税和混合税三种方式。黎巴嫩海关关税细目中,83%以上细目的关税税率小于或等于5%,少数为15%、40%不等,黎巴嫩海关网站可查询每个关税税则号所对应的进口关税率。从2002年1月起,黎巴嫩海关开征增值税,税率为货物价值的10%。

有关单证、货物查验、货物估价、货物分类、货物纳税等详细规定,可登录黎巴嫩海关网站:www.customs.gov.lb。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制度

一、设立公司类型

通常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可以毫无困难地在黎巴嫩开设公司、参与合资或建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但对控股和离岸公司、房地产、保险、媒体(电视、政治报纸)和银行业还有行业准入的审批要求。

黎巴嫩法律对外国投资企业注册形式没有特殊限制,只要是合法的、有效的企业,如合资公司、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公司、离岸公司、代表处等均可在当地登记注册。所有在黎巴嫩设立公司都必须聘请律师,遵守《黎巴嫩商法典》和相关法规。《黎巴嫩商法典》规定了五种形式的商业实体,分为两大类,合伙企业和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股份公司(Société Anonyme Libanaise - SAL)是一个法人,其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资本认购以外的责任。最低股本为3000万黎巴嫩镑,最低股东人数为三。公司章程应当向公证机构和商业登记处登记。

这种类型的公司在某些商业机构,如保险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是合法的。

当公司的目标是公共服务时,其至少三分之一的股本应由黎巴嫩国民持有或名义持有。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企业可以选择成立另一种有限合伙公司(Société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 – SARL),其中成员是合伙人。在这种类型的公司,资本分为份额,而不是股票,因此,发行股票证书是不允许的。这类公司的最低资本为500万黎巴嫩镑。公司资本中合伙人的所有权由"合伙契约"确定,但应在商业法院登记。

(二)合伙企业和独家贸易商

商业经营可以独家交易者或合伙的形式进行。所有独家贸易商和合伙企业应在商业登记处登记。

在普通合伙的情况下,所有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负有个人责任。有限合伙人是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在其出资范围内可享有有限责任的一方。所有合伙关系的基础是合作伙伴之间达成的协议。

(三)离岸公司

黎巴嫩离岸公司受黎巴嫩第46号法令的管辖,该法令将离岸公司界定为黎巴嫩控股公司,专门从事以下活动:

(1)谈判和签署关于在黎巴嫩境外执行的与在国外或免税区的货物和物资有关的业务的合同协定。

(2)根据国外企业的要求,准备在黎巴嫩境外使用的研究和咨询。

境外公司应在贝鲁特第一审法院离岸公司特别登记册上登记注册。

虽然离岸公司受到某些限制和禁止,他们也享有重要的税收优惠,其中主要的一个是将利润所得税限制在每年100万黎巴嫩镑的年度总额。

(四)控股公司

黎巴嫩控股公司受黎巴嫩第45号法令管辖。该法令将控股公司定义为黎巴嫩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权:资本可以用外币计值;帐簿可以用外币保存;黎巴嫩的董事人数不应超过两人;注册办事处必须在黎巴嫩,而董事和股东会议可在黎巴嫩境外举行;股东大会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举行;该公司必须至少任命一名拥有黎巴嫩国籍并在黎巴嫩居住的审计员,审计员的任命可以是三年。公司没有义务任命法庭审核员。


控股公司的目的仅限于:

(1)拥有黎巴嫩或国外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股份公司(SAL)和有限合伙公司(SARL)公司的股份或份额;

(2)持有股份或份额的公司的管理;

(3)向持有20%以上股份或份额的公司提供贷款。控股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到其资本和储备金的五倍;

(4)许可或代持有专利和商标;


(5)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自己的财产或动产,可由在黎巴嫩境内的外国人拥有。

(五)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根据《黎巴嫩商法典》第29条规定,任何在黎巴嫩经营分支机构的外国商业公司都必须在贸易登记簿上登记。

在黎巴嫩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接受董事会决议。该决议应明确说明黎巴嫩分支机构将处理的交易性质。董事会还应提名一名授权代表。

赋予授权代表的权力应以明确和准确的措词拟订,授权他/她:代表公司相对于官方、公共和私人管理机构;代表签署所有文件和请愿书;代表公司在所有法院作为原告或被告人或以任何其他身份,具有替代权;经营任何银行账户等。

希望在黎巴嫩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必须遵守以下两项要求:

1.在黎巴嫩经贸部登记注册(公司注册处)

(1)这种形式只要求外国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股份。一般只适用于在黎巴嫩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

(2)向国家经济部提交的文件为:

a.公司章程;

b.公司章程的阿拉伯文认证翻译;

c.董事会决议;

d.黎巴嫩分公司或代理机构代表的授权书;

e.黎巴嫩代表在黎巴嫩的警察记录复印件。

(3)三份a、c和d条所述文件的副本应由黎巴嫩驻外国领事认证予以合法化。

(4)国家经济部将提供登记收据,其文本必须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2.在黎巴嫩商业登记处登记

(1)根据《黎巴嫩商法典》28条的规定,公司必须在其分支机构开业一个月内,在贝鲁特的商业法院完成登记手续。

(2)该代表必须向商业法院提供一份由他们正式签署的声明(两个副本),表明:

a.公司名称;b.公司性质;c.总公司地址;d.公司的宗旨;e.公司的国籍;f.公司在黎巴嫩的分支机构的地址;g.黎巴嫩代表的姓名、国籍、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h.将由黎巴嫩的分支机构办理的业务性质。

在黎巴嫩设立业务的外国投资者通常在黎巴嫩经验使用的主体是分支机构,而不是原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经营方式下的登记手续和税率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黎巴嫩所得税法》第72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利润被视为是分配的,不论实际上是否分配,因此,它们自动服从股息分配税。

二、公司设立程序

所有黎巴嫩公司,包括在黎巴嫩经营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在注册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在黎巴嫩设立分支机构,向商业登记处登记。登记所需的资料列于《黎巴嫩商业典》第26条。任何对备案信息的后续修改也必须登记。外国公司和代表机构的分支机构必须在经济部另外登记。

外国投资企业在黎巴嫩建立公司需先取得黎巴嫩经贸部的许可,然后再到当地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商业登记处(Commercial Registrar)进行注册。只要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后,外商就可以享受和黎巴嫩国民一样的创业条件。

注册各类企业的程序大同小异,以在贝鲁特注册分公司为例,注册程序主要是:

(1)提供经过黎巴嫩驻中国使馆认证的母公司董事会决定在黎巴嫩设立分公司的决议书一式三份。

(2)提供经过黎巴嫩驻中国使馆认证的母公司委托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任命分公司总经理,授权分公司总经理在分公司行使一切职能。

(3)提供经过黎巴嫩驻中国使馆认证的母公司章程。

(4)以上材料齐全,雇佣和委任黎巴嫩律师到相关部门办理分公司手续。

(5)首先到黎巴嫩经贸部注册,时间为7个工作日。

(6)接下来到贝鲁特商业登记处(Beirut Commercial Registrar)登记,并且在登记2个月内向黎巴嫩财政部申请获得开始营业的授权和增值税税号。

(7)分公司注册后,首先办理分公司总经理的工作许可和居住证。工作许可大约耗时7天至2个月不等。居住证需要30天左右。

(8)接下来办理公司员工的工作许可和居住证,工作许可和居住证办理过程中还需要办理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注册手续。

据实际操作情况,一般都交由当地律师办理所有注册事宜,律师费用约在3000美元左右。贝鲁特律师协会网站为www.bba.org.lb。

第五章 外汇法律制度

一、外汇法律制度

(一)当地货币

黎巴嫩货币为黎巴嫩镑(Lebanese Pound,缩写为LBP),也称里拉(缩写为L.L),为可自由兑换货币。黎巴嫩当地实行双币制,除黎巴嫩镑外还通用美元。1999年以来,黎巴嫩镑兑美元汇率基本固定,1美元约合1500黎巴嫩镑。对欧元利率浮动,近年来,黎巴嫩镑兑欧元汇率大体呈上升状态,2013年1月1欧元兑黎巴嫩镑平均汇率为2065黎巴嫩镑,2014年1月兑换2052.46黎巴嫩镑,2015年1月1749.81黎巴嫩镑,2016年1月1639.03黎巴嫩镑,2017年6月1682.01黎巴嫩镑。黎巴嫩中央银行(Lebanon’s Central Bank)在其网http://www.bdl.gov.lb上发布每日当地货币汇率。

目前,我国人民币与黎巴嫩镑不可直接兑换。

(二)外汇管理

除了遵守打击洗钱的法律和条例之外(2001年4月20日的318号法律),黎巴嫩对外汇兑换不进行管制,外汇交易市场不受管制和限制。

黎巴嫩对资金、资本收益、汇款、股份分红的国内流动以及跨国流动,没有任何限制。外币兑换和贵重金属的兑换完全自由。外币供应充足,可从商业银行或货币兑换交易商处以市场汇率兑换,在黎巴嫩投资后所获利润的汇出和携带出境不发生费用和耽搁。

外国人可在黎巴嫩营业的各家银行开设账户,并可依市场条款获得信贷。黎巴嫩银监会(BCC)严密监控银行的信贷情况。黎巴嫩所有信贷交易应及时、精确地予以披露。黎巴嫩国家存款担保机构对存在商业银行中500万黎镑(约3317美元)以下的本外币存款提供担保。黎巴嫩银行的财务报表执行国际会计标准,法律要求独立审计员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黎巴嫩大多数银行会选择国际公认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二、银行及金融法律制度

黎巴嫩是中东地区银行业务的金融中心,其银行业是中东地区最完善的。黎巴嫩严格执行银行保密制度。黎巴嫩中央银行(CBL)负责管理所有金融机构和货币兑换机构。2001年4月,黎巴嫩通过了第318号法律,要求继续强化银行保密制度,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需获取客户身份信息并保存记录,允许司法机构依法查询银行信息和档案等。

黎巴嫩是中东和北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the 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的创始成员。为与“2015年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标准”(AML/CFT)保持一致,黎巴嫩议会近期颁布了四项法令:修改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44号法令,关于货币的跨境运输的42号法令,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43号法令和批准黎巴嫩政府加入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国际公约的52号法令。

2016年2月,中东和北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the 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得出结论认为,黎巴嫩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框架,依照联合国安理会第2178号决议将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以及依照联合国安理会第1267号、第1989号和第1373号决议实施针对恐怖活动的针对性的金融制裁机制。

(一)黎巴嫩中央银行

黎巴嫩的银行部门受到黎巴嫩中央银行(BDL)的管制和监督。黎巴嫩中央银行(BDL)是根据1963年8月1日颁布的第13513号法令《黎巴嫩货币和信贷法典》设立的,并于1964年4月1日有效开始运作。黎巴嫩中央银行(BDL)是一个享有财政和行政自主权的公共法律实体。

《黎巴嫩货币和信贷法典》第70条赋予黎巴嫩中央银行(BDL)维护国家货币的总目标,以确保和维持黎巴嫩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此外,黎巴嫩中央银行(BDL)亦被赋予其它权力,以监管和发展银行业。

只有作为股份制公司的机构才能获准在黎巴嫩从事银行业业务。在黎巴嫩设立银行和在黎巴嫩开设任何一家外国银行分行均须经黎巴嫩中央银行(BDL)中央委员会批准。如果被认为涉及黎巴嫩公众利益,则必须由黎巴嫩中央银行(BDL)授权批准。黎巴嫩中央银行(BDL)每年都会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申请被接受的银行名单。

(二)黎巴嫩银行管制委员会

黎巴嫩银行管制委员会(BCC)是1967年在黎巴嫩中央银行(BDL)内设立的一个独立委员会,负责监管银行,以确保黎巴嫩境内银行严格遵守适用于银行业的法律规定。在这方面,黎巴嫩银行管制委员会(BCC)可查控各级银行的账簿,并可要求所有必要的信息,也可在各级银行内进行调查。根据黎巴嫩银行管制委员会(BCC)的调查和报告,黎巴嫩中央银行(BDL)可对被确定违反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银行施加纪律制裁。

(三)黎巴嫩中央存托中心

1999年,黎巴嫩中央存托中心成立。黎巴嫩中央存托中心的主要职能可归纳如下:参与者的证券保管;证券的固定化;实时记账,在一个安全、高效的环境中通过结算交易清算和结算;准确、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收集、分配股利和利息核算;股东登记维护;注册和维护所有的银行股。黎巴嫩中央存托中心的登记簿,可证明所有权、交易业务、股份质押和对银行股份的其他权利。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和提供认购和议付的所有金融工具和动产证券均需存入中央保管处。

(四)黎巴嫩金融法规

黎巴嫩银行业受许多法律法规的管辖,我们将在这方面简要地介绍以下一些主要法律:

银行保密是黎巴嫩银行业的一大义务。在黎巴嫩设立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应按照1956年9月3日法律的规定,必须遵守专业的银行保密制度。上述银行的经理和雇员以及所有通过其职位或职能了解银行账目、业务和信息的人,都必须对银行的客户进行绝对保密。无论是针对私人还是行政、军事或司法机关,他们不得向任何一方披露他们所知道的客户姓名、资产和事实,但在法律规定的若干案件中,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或当事人被宣告破产等情况除外。为了保障银行自身的投资,银行机构可以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私下交换他们的客户的债务人帐户的信息。此外,如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反恐斗争)的考虑需披露的,则允许披露。

根据1961年颁布的《黎巴嫩联合账户法》,黎巴嫩银行可为其客户开设由账户任一方经营的联名账户。在一个联名账户持有人死亡的情况下,幸存的联名账户持有人可以处置和自由操作整个帐户。除非在联合帐户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相反的条款,银行不能向已故持有人的继承人提供任何资料。对联名账户持有人之一宣告破产,且无相反证明的,推定该账户的债权人余额属于破产的共同持有人。关于联合账户的银行保密豁免必须由联合帐户的所有当事方签署,才能有效。

黎巴嫩银行破产受到黎巴嫩中央银行(BDL)的控制。事实上,已经无力偿债的银行受到第1967年1月16日第2/67号法律列出银行破产时采取的具体措施和1991年11月7日第110/91号临时法律规定管理扣押银行的规制。

第1967年1月16日第2/67号法律旨在保护银行,增加银行高级官员的责任,惩罚违约的个人和法律实体。该法律描述了在银行破产时应采取的具体措施。根据第2/67号法律,每当银行宣布自己没有偿付到期债务,或未支付到期时欠黎巴嫩中央银行(BDL)的任何债务,或在没有充分规定的情况下对黎巴嫩中央银行(BDL)开出支票,或未能提供足够的经费以支付清算所业务造成的债务人余额,主管法院必须应要求确认或宣布有关银行的破产。

1996年第520号法律《黎巴嫩信托法》关于黎巴嫩金融市场发展和信托协议的规定,为投资者免受信托机构委托信托资产的破产提供保护。根据《黎巴嫩信托法》,设立人可以为转让所有权订立信托协议,或者作为另一方(受益人)的利益保证,不论是否考虑。设立人可以在信托财产形成之前或之后指定受益人。只要原指定受益人未接受受托资产,该设立人也可替换另一受益人。信托财产也可以作为信托代理人自身利益的担保,作为受托人的受益人。在受托人协议期满时,受托资产将以应计利息返还,并在扣除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报酬、佣金、费用和受托代理人的其他权利后,按适用的收益退还给设立人或受益人。受托代理人被要求持有信托财产表外,并将每一个信托财产作为单独的单位,分别与受托人的自有资产和信托代理人持有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开。

《黎巴嫩信托法》结合黎巴嫩银行保密法,为黎巴嫩和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机会。考虑到《黎巴嫩银行保密法》,黎巴嫩立法机关于2001年颁布了一项全面的反洗钱法,使银行保密原则与保持遵守最佳现行做法的必要性和国际打击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标准相符。

受《黎巴嫩银行保密法》规定制约的机构必须监督其与客户的业务,以避免参与潜在的洗钱活动。银行和金融机构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卷入可能掩盖洗钱活动的交易。

《黎巴嫩反洗钱法》设立了专门调查委员会(SIC)打击洗钱活动,这是一个具有司法地位的独立的法律实体。该机构是黎巴嫩金融情报室,负责接收、分析和调查关于可疑交易的报告,并确保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报告实体遵守反洗钱法律和条例的规定。

第六章 土地法律制度

一、土地法律制度

2001年4月3日,黎巴嫩颁布了第296号法令(该法对1969年的第11614号法令进行了修订)规定了外国人的财产获取。该法放宽了对外国人获取财产所有权的限制,以鼓励对黎巴嫩的投资,特别是鼓励投资黎巴嫩的旅游业和工业。该法还取消了阿拉伯人和外国人之间的财产所有权的区别,并将以往对黎巴嫩人6%和对外国人16%的房地产登记统一降低到5%。该法仅支持有非认可国籍的个人在黎巴嫩获取财产。据称这主要是针对居住在黎巴嫩的巴勒斯坦难民,防止他们永久居住在黎巴嫩。

此外,土地征用在黎巴嫩相对较少。《黎巴嫩征用法》(1991年5月29日颁布的第58号法律)第1条,以及《黎巴嫩宪法》第15条,对国家许可的征用目的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要求进行公平和足够的补偿。补偿在征用时需作出,但通常低于市场价。政府在征用过程中不歧视外国投资者、公司及代表。

外国人在黎巴嫩如取得3000平方米面积以下的房地产,则无需黎巴嫩政府部门批准,如超过3000平方米,则需报黎巴嫩政府内阁批准。在各地区,外国人获得的房地产累计不得超过该地区土地总面积的3%。在贝鲁特,外国人获得的房地产累计不能超过土地总面积的10%,对使用年限没有限定。

黎巴嫩存在抵押贷款的概念,黎巴嫩认可并保护财产权(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担保权益。这样的担保权益必须在黎巴嫩商业登记处和黎巴嫩房地产登记处中备案。

二、黎巴嫩不动产的获得

黎巴嫩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房地产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黎巴嫩境内获得房地产的权利。1969年1月4日颁布的关于非黎巴嫩房地产买卖的第11614号法令规定:

(1)外国人(非阿拉伯人)在获得房地产之前必须得到黎巴嫩政府内阁的批准,

(2)阿拉伯国家的居民可以获得5000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而不必事先征得黎巴嫩政府内阁的批准。

但是,2001年4月3日第296号法令修改后,外国人购买不动产的法律规定如下:所有非黎巴嫩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和依据本法第2条被认为是非黎巴嫩人的黎巴嫩境内法人(有一部分股份为非黎巴嫩人所拥有),如果想在黎巴嫩获得任何不动产,就必须根据财政部的建议,获得政府内阁颁发的许可证。

有些情况不需要许可证,特别是非黎巴嫩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和依据本法第2条被认为是非黎巴嫩人的黎巴嫩境内法人,取得整个黎巴嫩3000平方米面积以下的房地产。

对外国人获得黎巴嫩土地及房产的限制如下:
    (1)禁止非黎巴嫩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和依据本法第2条被认为是非黎巴嫩人的黎巴嫩境内法人获得黎巴嫩全国总面积的3%以上的土地,超过黎巴嫩特定地区总面积3%以上的土地,贝鲁特地区总面积10%以上的土地。

(2)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以上规则仅适用于所占地区的50%:

a.合伙公司或有限合伙公司,如果超过50%的份额由黎巴嫩自然人或完全由黎巴嫩自然人持股的公司持有,其法规禁止向非黎巴嫩人转让股份,

b.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超过50%的股份由黎巴嫩自然人或完全由黎巴嫩自然人持股的公司持有,其法规禁止向非黎巴嫩人转让股份。

外国人在黎巴嫩的所有权受到1969年1月4日的第11614号法令以及随后的修正案(296/2001)的管辖。外国人对黎巴嫩房地产的所有权受制于以下原则:

(1)被视为外国人的外国法人、自然人和黎巴嫩法人,无需事先许可或授权就可以拥有多达3000平方米的土地(包括建筑物)。配偶和子女被认为是一同个人。3000平方米以上的收购需要黎巴嫩政府内阁的批准。黎巴嫩政府内阁在这方面发表了一项法令。获得批准后,外国人被允许一年购买和登记该财产,经过1年的期限后,许可证将失效。

(2)对于旨在完成商业项目的外国人,这些项目应该在五年内完成。外国人拥有的土地和房产不得超过以下限制:

a.占黎巴嫩全国领土总面积的3%。

b.特定省(区)总面积的3%。

c.贝鲁特总面积的10%。

自由区仍适用于黎巴嫩的法律规定,因为该国不在区域和地理上分为不同司法管辖区域。

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体系和制度

根据黎巴嫩法律,税法立法权属于黎巴嫩议会。黎巴嫩中央政府有权对境内居民以及非居民征收各种直接税和间接税;地方政府也可依法征收市政税。其中,直接税包括所得税、遗产税、财产税等;间接税包括增值税、印花税、消费税、市政税和关税等。更多关于黎巴嫩税收的信息可访问黎巴嫩财政部网站:www.finance.gov.lb。

黎巴嫩与加拿大、捷克共和国、埃及、法国、伊朗、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叙利亚、突尼斯、土耳其、阿联酋和乌克兰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

目前,我国与黎巴嫩尚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税收种类

(一)所得税

所有法人、个人、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都要对其在黎巴嫩的收入或利润征收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或利润、各种免税和税率的计算均受所得税法管辖,所得税法由政府立法部门定期修订。

企业根据上一年度营业利润净额征收其所得税。本财政年度为公历年,但经所得税部门批准,公司可以使用自己的会计年度。

资本公司的纳税申报必须在收入年度后的5月31日前提交。其他纳税人必须在收入年后的3月31日前申报其纳税申报表。

凡按实际或一次性利润纳税的纳税人,必须在报送纳税申报表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所得税,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送。

1.公司

公司各种收入均须纳税。如来自公司银行账户的利息收入,应缴纳5%的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年末净收入须缴纳15%的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红须缴纳10%的股利税(Dividends Tax),其中外资公司若年度实现利润则无论其是否分红都必须强制缴纳股利税(Dividends Tax)。海外公司,每年固定征收100万黎巴嫩镑的固定税收。

根据黎巴嫩税法规定,所有同政府部门、机场、港口等签订的合同项目都不适用以公司净利润为基数,而必须按其所收到的工程款银行进账数来缴纳年度所得税;税务局将预估这些项目利润率为10%,再按所在行业税率来缴纳,如建筑业适用所得税率15%,则必须按银行实际收款数的1.5% (税率=10%×15%)缴纳所得税。

资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中的有限合伙人),其营业利润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率汇总表:

序号

税目

税率

1

企业所得税(含分支机构)

15%

2

资本利得税

10%

3

股息税

10%(A)

4

专利、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使用费

7.5%

5

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7.5%(B)

6

分行汇款税 (视为股息)

10%

7

增值税

10%

8

银行存款账户利息收入

5%

(A)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所有利润都被视为分配利润,因此,除缴纳利润税外,还应缴纳分配税。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在计算分配税之前,将利润(扣除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转为法定资本金。当地公司应在扣除股息后代扣代缴税款。

(B)特许权使用费或服务费的50%征收15%的税款;因此,实际税率成为支付总额的7.5%。

公司在任何一年发生的损失,可结转,以抵消未来的利润,但只有为期三年的时间。不存在损失的补偿。

单独贸易商和不受股票限制的合伙企业的利润,须按下表所示的商业所得税税率计算。

序号

应纳税所得额 (黎巴嫩镑)

税率

1

0–9,000,000

4%

2

9,000,001–24,000,000

7%

3

24,000,001–54,000,000

12%

4

54,000,001–104,000,000

16%

5

104,000,001 以上

21%

2.控股公司

黎巴嫩控股公司的利润免征公司所得税,这些公司分配的红利免征股息税。但是,需按下表所示的税率对公司自有资金 (资本和准备金) 总额征收年度税,并缴纳每年最高500万黎巴嫩镑的应纳税额。

对控股公司征收年度税率:

序号

资本与准备金总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万黎巴嫩镑的金额

6%

2

5000万 –8000万黎巴嫩镑之间的金额

4%

3

超过8000万黎巴嫩镑的金额

2%

3.离岸公司

黎巴嫩境外公司的利润免征公司所得税。然而,每年的100万黎巴嫩镑的总税额应支付。公司分配的红利免征股息税,与涉外交易有关的合同免征财政印花税。此外,在黎巴嫩离岸公司工作的所有外国人员的基本工资中,有30% 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

4.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必须提交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利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由合伙人分配。然后,合作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利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所占的份额与从其他来源获得的应纳税收入一起合计纳税个人所得税。

5.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有别于其他形式的主体,因为它只存在于有关各方之间,并不打算被第三方承认。因此,它并不构成一个单独的法律实体。

合营企业协议自由地规定了个合伙人的互惠权利和义务,并参与了利润和损失的方式,只要适用公司合同的一般原则。这些协议的存在可以根据商业事务中接受的证明方式来确定。

合营企业不受所有其他贸易公司规定的备案要求的规制。

6.信托

单位信托是信托性质的任何计划或安排,作为受托人的受益人,被允许拥有指定资产的一个或多个份额的权益或不分割份额,按比例参与其收入。

单位信托以居民个人支付利息和股息收入预扣税。

7.个人

付给当地和外籍雇员的薪金、工资和福利,如下表所示,须缴纳所得税。

序号

税收收入(黎巴嫩镑)

税率

1

0–6,000,000

2%

2

6,000,001–15,000,000

4%

3

15,000,001–30,000,000

7%

4

30,000,001–60,000,000

11%

5

60,000,001–120,000,000

15%

6

120,000,001以上

20%

雇主有义务根据雇员的报酬扣除应付的应付税款,以及雇主自身应缴的税款,一同支付给国家财政部。

个人若为其他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等所取得的非工资性收入可由该公司代扣代缴7.5%的预扣所得税(Withholding Tax)。

(二)预扣税

1.非居民付款

对在黎巴嫩没有常设单位的非居民公司和个人的某些付款将需缴纳最终预扣税,这完全涵盖收款人对相关收入的纳税义务。预扣税按总付款进行评估。

最终预扣税率:

序号

税目

税率

1

股息

10%

2

专利、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使用费

10%

3

利息

7.5%

4

管理和专业费用

7.5%

2.遗产税和赠与税

黎巴嫩地方当局有权向从他人处免费领取货币、不动产、股票和债券的人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

对于政府公共工程的项目,黎巴嫩实行预缴税制度,即无论企业有无利润,政府都按收入的2.35%收取预扣税。

(三)间接税

黎巴嫩间接税主要是市政税和关税。

1.市政税

黎巴嫩市政税的征收率为 7%,住宅租金按租金(按房租合同的规定)的 6%支付。

2.关税和消费税

黎巴嫩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消费税。《黎巴嫩海关法》规定有适用于各种类别货物的费率。关税税率适用于货物的成本、保险费和运费 (CIF) 价值。

海关税率为2%、5%、10%、15%、20% 及50%。为了阻止非必需品的进口,黎巴嫩海关可征收高于50%的关税。

(四)其他税种

1.印花税

黎巴嫩对许多法律文件和协议征收印花税。

由黎巴嫩国家、市政府和公共机构签发或提交的文件和契据,须遵守以下规定缴纳印花税:

序号

项目

金额(黎巴嫩镑)

1

股份制公司的章程许可

1,000,000

2

工厂或任何工业或商业的章程许可

750,000

3

有关购买或出售外币的所有声明

1,000

4

所有银行担保或担保函

10,000

5

银行承诺给银行的承诺函

10,000

6

个人担保,无论担保人的数量,或任何真正的保证,土地除外

10,000

7

提单或任何来自海关的收据单

10,000

8

银行存款账户利息收入

5,000

9

提交给海关的清单的所有核准副本

5,000

10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20,000

11

所有兑现一笔款项的协议复印件 (具体)

5,000

12

兑现一笔款项的所有协议复印件 (一般)

10,000

13

不动产的所有登记或产权契据

10,000

14

所有现金收据

100

15

所有银行报表

100

16

所有与到货或存款有关的收据

100

17

现金存款或票据或股份的所有收据

100

18

包括未付发票在内的所有发票

100

19

所有退出的财政证书或发行,即使它们包括金额

10,000

20

一般授权委托书,包括说明货币价值的授权书

10,000

21

授权委托书

5,000

22

所有真实副本签名证书

100

 

凡提及确定交易金额的所有契据和书面材料,须按0.3%比例缴纳印花税。

2.房地产税

黎巴嫩地方当局有权征收不动产税,不动产转让征收6%的税款。

3.机动车税

所有机动车需根据引擎的排量的大小按年缴纳机动车税。

4.上船(离境)税

根据黎巴嫩当地规定,贝鲁特国际机场的登机税如下:

经济舱(c/vUSD31)  50,000黎巴嫩镑

商务舱(c/vUSD44)  70,000黎巴嫩镑

头等舱(c/vUSD62)  100,000黎巴嫩镑

5.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黎巴嫩雇主必须为雇员向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缴纳社保,雇员退休后,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将向其提供退休金。

6.消费税

对酒类和非酒类饮料、烟草、石油产品、水泥、酒店用品、扑克、机场费等商品,黎巴嫩将征收消费税。

三、报税方式

(一)报税时间

在黎巴嫩企业向黎巴嫩财政部报工资所得税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如第一季度工资所得税(1-3月)报税时间为4月15日之前,依此类推。上报工资所得税中的工资总额要与因职工工资而上缴社保的工资数一致。

在黎巴嫩企业向黎巴嫩财政部报VAT返还税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20日之前。

企业所得税应在次年5月末之前上报和支付,如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在2017年5月31日前应上报和支付。

(二)报税渠道

由于黎巴嫩有明确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和有效的企业税务登记号码,故企业大多采取自行报税的方法。但公司的账簿和财务报表应经注册的外部审计师审查和签字。

(三)报税手续

企业在黎巴嫩报税采用黎巴嫩财政部统一规定使用的税表,每个季度结束后,需去贝鲁特的VAT部门免费领取一份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可选择在1月15日前或者4月15日前领取,按照表格规定填写,经公司盖章确认即可。然后将其表格交到黎巴嫩邮局,得到收据保存即可。上缴财政部门所得税时,需由单位出具信函让银行开具支票,上缴给黎巴嫩财政部,并领取财政部出具的收据等材料。

(四)报税资料

按照黎巴嫩财政部统一规定使用的税表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即可。报税文件需要用阿拉伯文填 写。公司会计应准备用于计税的支持文件,在黎巴嫩财政部需了解信息时,可随时提供。

第八章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

一、劳工及用工法律制度

黎巴嫩关于劳动就业的法律主要是1946年9月23日的《黎巴嫩劳动法》和1963年9月26日13955号法令颁布的《黎巴嫩社会保障法》,此外还有1983年9月16日第136号有关工伤的法令。

黎巴嫩雇主有义务培训雇员从事他们所雇用的职业、工艺或工作。在培训结束时,将向员工提供能力证书。但这种义务在实践中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根据黎巴嫩劳工部长于2008年5月24日发表的94/1号部长决定,某些雇员的职位需被保留给黎巴嫩国民,因此没有向外国雇员发放工作许可证。这些职位涉及政府行政和银行职业,包括管理职位、销售、市场代表、业务顾问、计算机操作员和工程师、护理和其他工作,除非外国雇员的专业化或专长在当地无法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外国雇员将获得工作许可,但须符合某些条件(如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工作要约)。

此外,这些限制不适用于:(1)拥有黎巴嫩国籍的母亲或黎巴嫩血统的母亲;(2)与黎巴嫩人结婚超过一年;(3)从出生起就生活在黎巴嫩的外国公民;(4)在黎巴嫩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的管理人员或代表,并规定该外国公民所在的国家允许黎巴嫩人执行该外国公民打算在黎巴嫩从事的工作。

此外,对于每个外籍雇主,雇主必须雇用三名黎巴嫩国民。这种情况并非总是严格适用。

黎巴嫩最低工资是由法令规定的。2012年1月25日第7426号法令规定,截至2012年2月1号,每月最低工资为675000黎巴嫩镑,每日最低工资为30000黎巴嫩镑。黎巴嫩法定最低工资适用于在黎巴嫩的大多数雇员,除了实习生、工作经验的学生和家庭佣工。

个人工作关系仍受自由原则的制约,劳动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约定。劳动合同受《黎巴嫩义务法》第624条的约束,规定劳动合同的主要特点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从属关系。

每一个雇用超过15人的企业都应根据《黎巴嫩劳动法》第66条规定建立一个附例制度。雇主应详细说明了细则(其中规定了纪律和工作进度规则、工作安全措施及其执行情况和人员状况)。

《集体劳动协议》是根据1964年9月2日《黎巴嫩集体协议、调解和仲裁法》的条款订立的,该协定规定了工作条件。这项决定是由一个或多个集团或集团的职工会和一个或多个企业的雇主或一个或多个雇主集团所订立。该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必须将一份副本送交黎巴嫩劳动部。它也应由辛迪加的大多数大会批准,一旦被公共行政当局通过并发表在黎巴嫩《社会公报》上,它将具有约束力。

《黎巴嫩劳动法》要求制定社会保险法,按照第54条的规定,提供解雇补偿,同时注意到这种补偿纯属临时性的。这个新系统的中心要素是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社保),负责管理几个分支机构。该基金是一个享有金融和行政自主权的法律实体。

二、黎巴嫩劳动法规定

(一)劳动合同

黎巴嫩劳动合同须以阿拉伯语签到,且需一式两份;如果雇主或雇员是外国人,不懂阿拉伯语,可以使用阿拉伯语和外语对照的形式签订。外资公司必须雇佣3个以上黎巴嫩员工后才能招聘非黎巴嫩籍员工。

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雇员有权以任何其他方式证明其与雇主的劳动关系。

书面劳动合同中应包含试用期,除非其他雇佣劳动条款中对试用期进行明确约定。既使劳动合同中没有提到试用期,雇员也可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试用期的存在。试用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个员工不得重复两次以上适用试用期。如果该员工已在首次劳动合同过程中通过试用期,则不得重复适用第二次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均有权在未经事先通知对方的情况下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黎巴嫩劳动合同分为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既限定雇佣期限或设定工作任务,劳动合同在期满日期或任务完成之日到期终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非黎巴嫩籍雇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且须经公证人员证明并盖章。如果双方在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继续雇佣和被雇佣关系,那么该劳动合同变成无期限的劳动合同。《黎巴嫩劳动法》允许雇佣双方签订无期限的劳动合同。

雇佣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提前1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二)工资

黎巴嫩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约为330美元(2012年2月起,黎巴嫩政府将劳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333美元提高至450美元,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0美元)。租房补贴和交通补贴不属于薪水的一部分,但生活补贴属于薪水的一部分。

雇主无权扣除超过雇员薪水10%的款额作为任何类型的个人贷款。从雇员薪水中扣除的任何惩罚性罚款不得超过该员工5天的工资。

(三)假期

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雇员有权享受每年15天的带薪年假。

如果雇主能证明雇员在年假期间为另一个雇主工作,则雇主有权拒付雇员年假应得工资。

如果要求雇员在公共节假日工作,该雇员有权要求获得双倍工资。

如果雇员在公司工作3个月至2年时间,有权获得2周时间的全薪病假,另外2周时间的半薪病假。

(四)解除劳动合同和离职赔偿

雇主主动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项,雇主有权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辞退金:

(1)雇员假借他人身份或他人国籍,或提交造假证明文件。

(2)雇员在试用期内被委任有相应职务,但在试用期期间或结束时终止此委任。

(3)雇员所犯的错误给雇主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前提是雇主在48小时内将此事告知意外事务部。

(4)雇员在工作场合违反安全规定。前提是该安全规定须为书面说明,且展示在固定场所。如果该雇员为文盲,需口头将该安全规定告知该雇员。

(5)雇员一年内累积无故旷工超过20天或连续旷工10天以上。前提是如果该雇员连续旷工10天,又再次旷工5天后,公司需给予该雇员警告。

(6)雇员没能履行劳动合同中对其规定的基本职责,而且在收到公司“如果再犯这类错误,将终止其服务合同”的书面警告后,依然没能履行其基本职责。

(7)雇员泄漏公司商业秘密。

(8)雇员被相关法院最终判定在信用、诚实和公共道德方面存在犯罪。

(9)雇员在工作时间内酗酒。

(10)雇员在工作期间对雇主或经理或同事进行人身攻击。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项,雇员有权在未进行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

(1)雇主或其代表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欺骗雇员。

(2)雇主未能履行其对雇员的职责。

(3)雇主对雇员或雇员家人的行为违背公共道德。

(4)雇主对雇员进行人身攻击。

(5)雇员面临重大危险,且雇主知道该危险,但却没有采取相关机构所要求的行动制止该危险。

发生上述情况,雇员在其按法院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有权获得离职赔偿金。

自动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以下情况时,劳动合同视为期满:雇员死亡。

雇员由于生病而旷工的连续时间多于80天或旷工时间累计200天的,而无法履行其职责,雇员有权获得离职赔偿金。

雇员在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之时或雇主解除劳动合同时,雇员有权获得离职赔偿金。雇员的离职赔偿金不得少于其2个月的薪水,不得高于其12个月的薪水。

(五)社会保障

黎巴嫩要求公司在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险基金(NSSF)为其所有雇员注册。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险基金(NSSF)的目的是保证员工在面临意外和退休时的一种保障。覆盖的范围如下:医疗津贴、生育津贴、家庭津贴和退休津贴。

所有黎巴嫩雇员均可享受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险基金(NSSF)服务所带来的利益。

除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和荷兰国家的公民外,其他国家的外国人无权享受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险基金(NSSF)所带来的利益。

缴纳的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险基金(NSSF)款额相当于雇员月薪的23.5%。其中公司承担21.5%,雇员承担2%。一般每季度缴纳一次,缴纳额为该季度内雇员各月工资的23.5%的平均值。

为了更加有效办理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险基金(NSSF)手续,公司须通过签发授权文件的形式任命和委派一个代表,所有雇员均承认其授权的代表完成和跟踪有关他们的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险基金(NSSF)手续,并授权代表兑取他们的支票。

第九章 环境法律规定

一、环境主管部门

黎巴嫩环境主管部门主要是黎巴嫩环境部和黎巴嫩国家环境委员会,黎巴嫩环境部和黎巴嫩国家环境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环保政策,并对国家环境进行评估和监督。黎巴嫩环境部是依据1993年4月2日216号法令设立的,这一法令后来被2005年8月26日第690号法令所取代,该法令重新界定了黎巴嫩环境部的组织和职能。

黎巴嫩环境部的职责是制定一个通用的环境政策,提出各种有关政府部门协调实施的措施,以保护公众健康和自然的和人造的环境,与环境污染作斗争并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黎巴嫩环境部的具体职能如下:

(1)制定适当的立法框架,加强环境保护措施。

(2)启动环境评价部门(私营和公共)准确的指标和标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3)通过学术课程和不同的视听媒体开展公众宣传运动。

(4)将环境影响评价(EIA)应用于重要的发展项目,并用环保的方案替代有问题的计划。

(5)赋予当地非政府组织在民间社会中的作用。

黎巴嫩环境部和黎巴嫩环境委员会与许多其他黎巴嫩政府部门合作,其中一些黎巴嫩政府部门内有一个专门的环境单位,例子包括黎巴嫩发展和重建理事会内设有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部,黎巴嫩公共工程和运输部内设有环境和交通部。此外,黎巴嫩环境部还是许多黎巴嫩政府间机构的成员,如黎巴嫩城市规划高级理事会(成员)、黎巴嫩国家采石场委员会(由黎巴嫩环境部主持)和黎巴嫩高级狩猎委员会(也由黎巴嫩环境部主持)、黎巴嫩标准和规范组织研究所(成员)。

二、环境法律制度

就环境问题黎巴嫩制订了一些法律、法令和部级决定。1988年通过了《黎巴嫩保护环境框架法》,并于2002年7月29日颁布第444号法案《黎巴嫩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准则,特别是对水、土壤、化学品的使用和资源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体制、行政和技术方面的规定。黎巴嫩环保的主要法律是《黎巴嫩环境保护法》。

黎巴嫩环境部是根据1993年第216号法令法律成立的。它是黎巴嫩的第二个最年轻的部。最初位于贝鲁特以北的一条小巷中,该部于2004年12月迁往首都中心。环境部的职责规定经2005年第690号法令修正,四年后通过第2275号法令(日期为2009年6月15日),对该部进行了期待已久的改组。这项法令规定了每个单位的职能和职责,包括工作人员人数和资历。根据2005年第690号法令和2009年第2275号法令提出的详细组织结构。黎巴嫩环境部的任务是防治污染和自然资源的退化,并为允许的排放限制、废水排放和农用土地上的杀虫剂的使用规定条件和标准。

在没有任何直接的环境法的情况下,过去黎巴嫩的环境问题是由不同的立法和不同部门的各种制度间接处理的。在1993年4月2日,第16/93号法法律获得通过,这是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一个开创性法律,使黎巴嫩能够参与全球环境公约。

2002年7月26日,黎巴嫩议会批准了《黎巴嫩环境保护法》(第444号法律),其中规定了管理和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保护和维护环境(资源),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确定对那些滥用资源或造成环境损害或污染的人的责任和惩罚。从那时起,许多期待已久的立法文案得到了黎巴嫩政府议会的认可,最近的是:《环境影响评估法令》、《关于环境公诉的法律草案》、《关于保护区的法律草案》、《关于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的法律草案》、《关于保护空气质量的法律草案》、《战略环境评估 (海洋) 法令》、《有关机构遵守环境的法令》和《国家环境理事会法令》。上述法律已转交黎巴嫩议会批准,但经批准后需在国家公报上公布后才能生效。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黎巴嫩是西亚(中东)国家,拥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黎巴嫩不仅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还是下列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或条约的缔约国:《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28)、《制止假冒或欺骗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保护表演者、录音者和广播组织权利罗马公约》(1961)等。

黎巴嫩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依据制定于1924年的《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该法曾进行过一些条款修订。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的保护内容为专利、工业设计、商标、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其制订背景是20世纪初的经济和法律原则。1999年黎巴嫩制定《黎巴嫩著作权法》,取代《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中与著作权相关的内容;2000年黎巴嫩制定《黎巴嫩专利法》,取代《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中与专利相关的内容。这两部法使黎巴嫩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缩小了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差距,但在一些方面仍不能满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

黎巴嫩管理和实施知识产权的相关部门及其职能:

(1)黎巴嫩经济贸易部:负责审批和监管法律的修改,并参与新知识产权法的制订;

(2)黎巴嫩经济贸易部下属的知识产权保护署:负责管理作者权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事务;

(3)黎巴嫩海关:负责知识产权的边境海关保护。

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专利

《黎巴嫩专利法》于2000年8月7日公布,并于8月14日正式实施。《黎巴嫩专利法》扩大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延长了专利权保护期限,更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黎巴嫩专利法》还就专利权人的权利和遭受侵权时的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所涉及的领域包括专利、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

1.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和期限

《黎巴嫩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可以就其发明获得专利权。发明的可专利性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专利申请的提出应当不迟于该技术在黎巴嫩国内或国外的公开或使用。可以获得授权的发明包括:

(1)新的工业产品;

(2)获取已知工业产品或结果的新方法;

(3)对已知工业产品或方法的新应用;

(4)对已知程序或方法的新组合;

(5)微生物;

(6)在本法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新的或者重新发现的植物品种。

专利权有效期原为15年,改法后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获得专利授权并不当然意味着发明是创造活动的结果,或者当然有效、有价值,或者可以在工业上应用,或者说明书正确乃至精确。此外,任何利益相关人均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向专利局请求撤销该专利。

2.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拥有使用该发明的排他性权利,即有权进行以下行为:

(1)公开、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该专利所涉及的产品;

(2)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该专利所涉及的方法;

(3)允许第三方获取根据该专利所涉及的方法直接获取的产品,并允许其公开、使用、销售或进口该产品。

如果专利所涉及的主题是一种工业方法,则专利权的保护及于根据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法律没有关于专利权人必须向他人颁发专利实施许可证的强制规定,也没有专利权应当如何进行许可的限制。但是,专利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否则专利权人将被勒令向他人颁发许可证。为了监督专利实施,专利受让人必须在黎巴嫩知识产权保护署登记。

3.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构成仿造罪(counterfeiting crime),专利权人可就侵权损害获得补偿。在此类案件中,专利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估算损害时必须考虑如下因素:

(1)物质和精神损害;

(2)利润损失;

(3)伪造者所实现的盈利。

为防止侵权发生,专利权人可采取下列措施:

(1)当专利权人认为即将发生侵权行为时,可以向有初审管辖权的法院或检察院申请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相关职能机关将通知海关执行其决定。

(2)专利权人亦可向有权处理紧急事务的法官提出申请,以按日处以罚款的方式防止上述措施不能有效实施;

(3)无论有无抵押,专利权人均可要求相关部门查封侵权产品。专利权人必须在查封之后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必须承担可能由此带来的损失。

此外,故意侵犯专利权者将被处以500万至5,000万黎巴嫩镑的罚款(约合3,340至33,330美元)以及3个月至3年的监禁。同案犯、教唆犯和再犯者均将受到刑事处罚。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黎巴嫩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在进行首次商业宣传的两年之内未提出申请,或者自开发完成之后15年之内未进行实施的,均不受保护。

联合国西亚经济与社会委员会(ESCWA)在2001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接受黎巴嫩加入WTO的报告(以下简称《联合国西亚报告》)中指出,《黎巴嫩专利法》未要求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对其发明内容作出适当程度的公开;申请和审查阶段中,发明人的权利和独占权未能获得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相当的保护;该法关于强制许可证的条款,在颁发条件上也没有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所要求的程度。此外,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在防止侵权方面应当包括更多的重要措施。

(二)著作权

经过四年的酝酿和激烈讨论,黎巴嫩于1999年4月3日公布《黎巴嫩著作权法》,并于1999年6月6日正式生效。《黎巴嫩著作权法》在《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的基础结构进行了全面更新,《黎巴嫩著作权法》法律文本分为12章,第一至六章分别为“定义”、“保护有关的作品”、“著作权权利人和保护条件”、“法律保护的范围”、“授予著作权权利人的权利”、“著作权的例外”,第七章是新增加的明确规定“邻接权”的条款,第八至十二章分别为“著作权的保护期”、“集体管理的协会或社团”、“作品交存手续”、“实施保全措施、赔偿和惩罚”和“过渡性或临时性措施”。

《黎巴嫩著作权法》采取的是自动保护的原则,即著作权人无需登记即可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该法体现了数字化环境的新要求,其保护范围从原来的文学艺术作品扩大到计算机软件、电视电影作品以及所有的视听作品。此外,《黎巴嫩著作权法》按照国际公约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黎巴嫩著作权法》的特别之处还在于规定属于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作品不受其保护,但受民间文学题材启发的个人作品除外。

《黎巴嫩著作权法》还加重了对侵犯著作权者的处罚,提高了对被侵权人的补偿幅度,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也比原法更全面。法律文本中列举了三类应予刑事惩罚的行为:

(1)假冒他人姓名出版文学艺术作品;模仿作者签名或标志以欺骗读者的假冒行为;明知其后果而盗印文学艺术作品以及销售、窝藏、组织销售或流通盗印作品。

(2)明知后果但为盈利目的损害或企图损害著作权或邻接权。

(3)以销售和出租为目的制造、进口以及销售、安装或出租一切可能用来接收其无权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设备。

《黎巴嫩著作权法》完善了《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但是,《联合国西亚报告》指出,《黎巴嫩著作权法》未能对保护内容作出充分规定,也未规定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此外,《黎巴嫩著作权法》也未能充分保护所有类型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利和广播组织权利,未明确规定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该法关于出租和未经授权复制软件的规定甚至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黎巴嫩著作权法》未规定合理使用和其它对相关权的豁免权,也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所要求的所有实施义务。

(三)商标

黎巴嫩商标制度的法律依据仍是1924年《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该法只有少数条款在1946年进行过修改。

在黎巴嫩提出一件商标申请可以包含任意多种类的多种商品。商标审查主要着眼于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代表天然属性或外部装饰(foreign decoration)。如果审查通过,申请人将获得商标注册证书,该证书经官方公报公告之后生效。黎巴嫩商标法没有规定异议条款,但是利益相关人可以以缺乏显著性等理由,在商标权有效期内随时提起商标权无效的诉讼。商标审查周期大约为一周。

黎巴嫩商标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5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次数没有限制。商标转让必须经过商标局登记备案方可有效对抗第三方。转让既可以是商业目的,也可以出于非商业目的。商标的注册和续展不以必须使用为条件。

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惩罚包括罚款和监禁。由于侵权造成的损失也可通过民事救济予以补偿。在假冒商标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对是否侵犯商标权进行判断。

根据联合国的观点,1924年《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对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提供的保护程度不能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要求。该法也未对驰名商标、集体商标等提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要求的保护。

(四)商业秘密

黎巴嫩对商业秘密提供保护的前提是:(1)商业秘密信息的持有人是合法获得此信息的;(2)其保密性可带来技术或商业价值;(3)信息持有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制造流程与研究和实验结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亦可作为秘密信息受到保护。

黎巴嫩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是《黎巴嫩商业法》第579条。此外,《黎巴嫩专利法》第47条也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39条的要求对商业秘密规定了相应的保护。这些法律为商业秘密提供了救济程序和补偿措施,包括被侵权人有权对任何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提起诉讼,侵权人可能被处以2个月至3年的监禁和/或500万至5,000万黎巴嫩镑的罚款(约合3,340至33,334美元)。

(五)外观设计和工业模型

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工业模型的保护依据是1924年《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可续展。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工业模型获得注册的条件是新颖性,但在申请注册前的广告、试售等行为均不影响注册。黎巴嫩没有外观设计和工业模型异议程序。外观设计和工业模型允许转让,但不适用强制许可制度。侵犯有效外观设计或工业模型将被处以罚款乃至2个月至2年监禁。

由于《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多年未修订,该法未就权利人的变更、放弃等权利作出规定,不能满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制度

一、黎巴嫩诉讼制度

大约四百年来,黎巴嫩共和国是奥斯曼帝国的一部分。奥斯曼帝国制度有三个法庭制度:一个是穆斯林法院,一个是非穆斯林法院,一个是贸易法院。1926年黎巴嫩成为按照宪法规定管理的议会民主共和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黎巴嫩成为法国委任统治的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黎巴嫩现行司法制度受法国影响较大。

按照黎巴嫩现行的司法制度,法庭分为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即最高法院)三级,每级法院又分刑事庭和民事庭。1999年,总统根据宪法第19条颁布法令,成立宪法委员会,其任务是监督颁布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就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中的争执和申诉进行裁决。

(一)初审法院

初审法院开庭时,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但若是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或较小的刑事案件,亦可由1名法官审理。当事人如对判决不服,可向上诉法院上诉。

黎巴嫩全国共有初审法院56所,其中仅贝鲁特就有17所。

(二)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初审法院转来的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也可直接审理较重的案件。上诉法院开庭时,皆由3名法官组成,由院长或审判长主持。公诉方则由检察长牵头。

内战前,黎巴嫩全国共有上诉法院6所,每省1所。目前,黎巴嫩全国实际上共有上诉法院11所。

(三)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即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法院转来的不服判决的案件,该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再上诉。终审法院开庭时,由3名法官组成,由院长主审。公诉方由检察长牵头。为了听取下级法院的申诉,终审法院在听取特别庭和普通庭之间,或两种类型的特别庭之间的辩论后作出判决。

黎巴嫩全国共有终审法院4所,均设于贝鲁特。其中3所负责审理民事案件,1所负责审理刑事案件。

黎巴嫩尚有一些其他机构可以行使类似职权:黎巴嫩国务委员会,由6人组成,在审理行政案件上的职权相当于上诉法院;黎巴嫩司法委员会,由终审法院的多数高级法官和政府任命的其他4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有关黎巴嫩国家安全的案件。此外,黎巴嫩尚有一些特别法庭,负责审理军事、新闻和商务方面的案件。

除了上述法院外,黎巴嫩公民的婚姻和遗产继承等个人事务方面的案件,通常是由各个教派审理。当事人如认为审理不公,天主教信徒可向梵蒂冈上诉,希腊东正教信徒可向大马士革牧首区法庭上诉。穆斯林一般均在当地,由本教派按教法审理。

二、黎巴嫩商事仲裁

(一)仲裁协议

黎巴嫩双方当事人可以有效地把现有的争执,用仲裁申请书,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执,用仲裁条款,提交仲裁。仲裁条款可以规定在民事契约或者商事契约中,以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的争执和依法不需要检察官干涉的争执为范围。仲裁条款可以预先指定仲裁员一人或者若干人。

仲裁条款可以阻止一方不顾仲裁协议进行诉讼的行为。并且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签订仲裁申请书,以便将由于契约所引起的争执提交仲裁。如果一方拒绝,仲裁不可以进行。抗拒方可以由对方传唤到民事法庭判令赔偿损失,法庭并在判决中裁定答辩人对仲裁申请书表示同意的期限,逾期法庭即根据案情的实质判决。

因此仲裁申请书的签订是始终不可少的。仲裁申请书必须作成书面,肯定争执问题,包括选任仲裁员一人或者若干人并规定仲裁员的报酬。仲裁申请书可以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外国惯例。仲裁申请书并且可以有效地规定关于仲裁员的权限和仲裁程序。

(二)仲裁员

仲裁申请书可以指定独任仲裁员或者规定每方选任仲裁员一人,在这种情况下,由双方所选任的仲裁员指定第三仲裁员。如果双方所选任的仲裁员对于指定第三仲裁员,不能达成协议,根据最关切方的请求,由法庭庭长命令指定,这个庭长即指案件如果不提交仲裁应当由其处理的庭长或者应当处理案件的治安法官所住地区的主管庭长。

关于仲裁员应当具备的能力,法律没有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双方似乎有完全自由选任仲裁员,特别是有权选任外国人担任仲裁员。仲裁员接受任务,不受任何特殊形式的约束。

(三)仲裁程序

双方可以在仲裁申请书中规定仲裁程序。仲裁申请书可以规定普通仲裁或者和解性质的仲裁。如果双方协议没有规定,即认为普通仲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仲裁员不能使双方和解,应当适用法律和程序的规则作出裁决。

关于证据方面,没有特殊法律条款的规定。如果另无协议,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都必须遵照为主管法庭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

关于审问案件方面,仲裁员享有普通法庭的一切权利并可以令人宣誓。

(四)裁决

在仲裁员意见不能一致的时候,双方仲裁员或者法庭庭长所指定的第三仲裁员出而参加。第三仲裁员召集双方仲裁员会同处理。黎巴嫩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仲裁员享有决定性表决权,即第三仲裁员必须附和仲裁员中一人的意见。

关于仲裁裁决格式方面,法律没有规定。仲裁裁决可以用普通纸作成书面,但是必须在裁决地注明日期,至少由多数仲裁员签字(必须叙述少数仲裁员拒绝签字情形),如果仲裁员没有和解权,应当附具理由。

仲裁裁决必须解决所有争执各点。仲裁员严格地依法律仲裁,但是有和解权的除外。仲裁可以有效地作缺席裁决并且不可以提出反对。

仲裁裁决必须在仲裁申请书规定的期限内作成,如果仲裁申请书没有规定期限的,在仲裁员接受任务后一个月内作成,如果仲裁员命令审问,必须在执行这个命令后十五日内作成。

(五)费用

仲裁裁决依双方签订的条款,规定一切费用。仲裁申请书可以许可仲裁员自行规定他们的报酬。

(六)执行

仲裁裁决只能在发给执行命令后执行。仲裁员将仲裁裁决提交法庭收文处,法庭庭长凭法庭收文处的收据发给执行命令。

在黎巴嫩共和国领土内进行的仲裁裁决,执行命令由法庭庭长根据请求发给。执行命令的发给,不审查裁决的实质,只于公共秩序观点上,作形式的审查。

外国仲裁裁决,关于具有确定性和执行效力方面,完全同外国法律判决相同,也就是说,在1929年4月25日第2525H.0.号命令所修正的1921年11月21日第1113H.C.号命令规定的条件下,请求法庭执行。

依照黎巴嫩法官意见如果败诉方不曾充分认知作成裁决的仲裁程序,黎巴嫩对外国裁决不发生执行命令。如果裁决内含有在黎巴嫩认为违法国际公共秩序原则的条款,或者裁决由于欺诈作成,也同样不发出执行命令。

(七)上诉程序

不服仲裁裁决,在原则上,有三种上诉程序:

(1)向民事法庭或者向上诉法院上诉;(2)提出再审;(3)以不服执行的方式请求撤销。

双方可以有效地预先直接放弃上诉或者以给予仲裁员和解权的方式间接放弃上诉。但是提出再审和请求撤销的两种程序始终是可以进行的。

仲裁裁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请求已发出执行命令的法庭庭长撤销:

(1)如果没有仲裁申请书或者超过仲裁申请书上的范围,或者是根据无效的或者过期的申请书所作的裁决;

(2)如果裁决决定不曾请求的事项或者裁决超过仲裁申请,超出公共秩序的法律所要求的范围;

(3)如果是第三仲裁员不曾同双方仲裁员会商而所作的裁决。

三、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虽然我国与黎巴嫩于1996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约定有“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即我国在黎巴嫩的投资者如与黎巴嫩政府产生纠纷,可通过“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约定,只有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才能适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剩下的争议需将争议提交黎巴嫩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随着黎巴嫩国内局势逐步稳定,经济逐渐复数,越来越多的国外投资涌入黎巴嫩,投资者通过“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起诉黎巴嫩政府的案例也会逐渐显现出来,现在可查到的是意大利TOTO建筑公司(TOTO COSTRUZIONI GENERALI S.P.A.)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起诉黎巴嫩政府的案例,最终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裁决意大利TOTO建筑公司(TOTO COSTRUZIONI GENERALI S.P.A.)败诉。

截止目前,仍无我国在黎巴嫩投资者通过“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起诉黎巴嫩政府的案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约定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才能适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而这类争议是较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八条约定,我国的投资者在黎巴嫩领土内的投资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量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在六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黎巴嫩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只有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在双方友好协商后六个月内仍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要求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但是如果我国投资者已经将争议提交了黎巴嫩国内的法院,则不能再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仲裁应由专设仲裁庭进行,除非争议双方另有协议,该仲裁庭应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设立。仲裁庭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对争议做出裁决。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缔约一方应不迟延地履行该裁决,并且该裁决应根据国内法予以强制执行。作为争议当事方的缔约一方,在进行投资争议解决期间,不应主张其豁免权或以投资者依据保险合同就发生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害获得了补偿的事实为由进行抗辩。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争议各方应负担其委派的仲裁员和其出席仲裁程序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仲裁庭的其余费用应由争议双方平均负担。

在“一带一路”的战略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我国投资将出海,我国在黎巴嫩的投资也势必将越来越多,1996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只将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纳入“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这可能不能很好的保护我国在黎巴嫩的投资,可建议对1996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进行修订,将我国投资者与黎巴嫩政府的所有争议都纳入“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也可建议我国主导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而非仍通过黎巴嫩国内法院解决我国投资者与黎巴嫩政府间的纠纷。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大使馆

地址:72, Rue Nicolas Ibrahim Sursock Ramlet El-Baida, Beirut, Lebanon

信箱:11-8227  电话:01-856133  传真:01-822492

邮箱:chinaemb_lb@mfa.gov.cn

办公室(领事保护):01-850314

大使办公室:01-825239

经商处:01-822493分机29、26、02、28

政治处:01-825239        武官处:01-850318        

文化组:01-823760        签证室:01-85031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4:30上班,周六、日休息。

 

人员分工

张凤玲  参赞 主持经商处工作   

联系电话:00961-1-850315 转 29   

马海侠  二秘 负责工程承包、双向投资等业务   

联系电话:00961-1-822493 转 26  

樊  熙  三秘 负责双边贸易、会展、金融合作、援外等业务  

联系电话:00961-1-822493 转 02  

张雅婧  随员负责人力资源培训等业务

联系电话:00961-1-822493 转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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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各部门领导

使馆领导:王克俭大使;蒋祖扬参赞。

部分负责人:

政治处谭燕

电话:00961-1-850315 转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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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商处张凤玲  参赞

电话: 00961-1-822493  转 02

传真:00961-1-826672

武官处杨军武官

传真:00961-1-822492

文化组陈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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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0961-1-823760

办公室(领事部)王啸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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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等

电话:00961-76880150

黎巴嫩政府部门网站地址一览表

一、政府组成部门:

农业部: www.agriculture.gov.lb 

电信部: www.mpt.gov.lb 

国防部: www.lebarmy.gov.lb 

移民事务部: www.ministryofdisplaced.gov.lb 

教育与高教部: www.higher-edu.gov.lb 

财政部: www.finance.gov.lb 

新闻部: www.nna-leb.gov.lb 

司法部: www.justice.gov.lb 

内政与城镇部: www.interior.gov.lb 

劳工部: www.mol.gov.lb 

卫生部: www.public-health.gov.lb 

公共工程交通部:www.public-works.gov.lb 

社会事务部: www.socialaffairs.gov.lb 

外交与侨民事务部:www.emigrants.gov.lb 

经贸部: www.economy.gov.lb 

工业部: www.industry.gov.lb 

旅游部: www.lebanon-tourism.gov.lb 

环境部: www.moe.gov.lb 

行政发展国务部:www.omsar.gov.lb 

能源和水利部:www.energyandwater.gov.lb

青年与体育部:www.minijes.gov.lb

文化部:www.culture.gov.lb

 

二、政府组织:

政府信息网站:www.informs.gov.lb 

总统府:www.presidency.gov.lb

总理府:www.pcm.gov.lb/

议会:www.lp.gov.lb

发展和重建委员会:www.cdr.gov.lb

中央银行: www.bdl.gov.lb

投资发展委员会:www.idal.com.lb 

海关:www.customs.gov.lb

标准委员会:www.libnor.org

国家档案局:www.can.gov.lb

黎巴嫩常用电话

 

常用电话

警察:112

消费者保护:1739

红十字会:140

电话排障:139

道路状况:1744

救护车:125

信息查询台:120

增值税:1710

黎巴嫩电力公司:145

消防:175

黎巴嫩投资促进机构

黎巴嫩负责投资促进的机构是投资发展局(IDAL),尚未与中国商务部投促局签署合作协议。该局可依法给予外国企业免税及便利政策;并有权对“一揽子”合作项目给予特别激励、免税及便利政策等优惠条件。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至下午2点,星期五上午8点至11点,星期六上午8点至下午1点。

地址:Lazarieh Tower, 4th Floor Emir Bechir Street, Riad El-Solh,Beirut,Lebanon

信箱:P.O. Box113-7251,Beirut,Lebanon

电话:00961-1-983306/7/8

传真:00961-1-983302/3

电邮:invest@idal.com.lb

      export@idal.com.lb

网址:www.idal.com.lb

             www.investinlebanon.gov.lb

黎巴嫩总统府联系方式及网站

一、黎巴嫩总统府

地址

Baabda - The Presidential Palace

电话

05/ 900 031 转 039 
05/ 900 040 转042

传真

05/ 900 001

网址

http://www.presidency.gov.lb/

 

二、黎巴嫩议会Lebanese Parliament

地址

Beirut - Down Town - Nejmeh Square

电话

01/ 955 000转 955或149

传真

01/ 982 059

网址

http://www.lp.gov.lb/

 

三、黎巴嫩总理府联系方式及网站

地址

Riyad El Solh - Great Serail

电话

01/ 983 022

传真

01/ 983 060

邮箱

conseil-m@pcm.gov.lb

网址

http://www.pcm.gov.lb

 

四、黎巴嫩电子政务门户网站

黎巴嫩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dawlati.gov.lb/ 。

该网站主要包括黎政府部门、驻黎国际机构和使领馆、黎各行业协会、大学、医院、酒店等信息,网上办事通道等,是黎巴嫩近年来提高政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黎巴嫩司法机关联系方式及网站

黎巴嫩司法机关(Judicial Authority)

一、黎巴嫩最高司法委员会(The Supreme Judicial Council)

地址

Adlieh - Palace of Justice

电话

01/ 427 958 - 423 782

传真

01/ 427 958

邮箱

gbghanem@hotmail.com

 

二、黎巴嫩宪法委员会(The Constitutional Council)

地址

Hadath

电话

05/ 466 184转5或6

传真

05/ 466 191

邮箱

conscont@cyberia.net.lb

网址

http://www.conseilconstitutionnelliban.com/

 

三、黎巴嫩行政机关国务裁决委员会(The State Council)

地址

Adlieh - Palace of Justice - 3rd Floor

电话

01/ 427 844 - 427 822

邮箱

statecouncil@statecouncil.gov.lb

网址

http://www.statecouncil.gov.lb/

第二部分“一带一路”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贸易投资情况基本概述

一、国家政治体制和环境概述

(一)黎巴嫩概况

黎巴嫩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Lebanon),简称黎巴嫩,1943年11月22日独立,位于亚洲西南部地中海东岸,东部和北部与叙利亚接壤,南部与以色列(边界未划定)为邻,西濒地中海,面积10452平方公里,人口约462万(2015年),阿拉伯语为官方语言,通用法语和英语。

 

2003年后,黎巴嫩全国分为贝鲁特省、北方省、南方省、山区省、贝卡省、阿卡省、巴尔贝克-赫尔梅勒省、纳巴蒂亚省等8个省,省下共设25个县,县下设镇。首都为贝鲁特(Beirut),人口约200万,7月平均最高气温32℃,1月平均最低气温11℃。

历史上黎巴嫩人擅长贸易,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黎巴嫩首都贝鲁特成为中东地区最大的转口贸易中心和金融中心,被誉为“中东小巴黎”,黎巴嫩也有“东方瑞士”之美誉。不幸的是15年的内战将这些毁于一旦。1990年内战结束后,黎巴嫩开始了规模庞大的重建工作,意在恢复昔日的繁荣。

黎巴嫩商业发达,对外贸易、转口运输、和金融交易,在国民经济中居重要地位。首都贝鲁特是自由港,每年有大量西方国家的商品经黎巴嫩转达到中东各国。出口商品主要有蔬菜、金属制品、纺织品、化工品、玻璃制品和水泥等。货币为黎巴嫩镑(Lebanese Pound)。

近年来,黎巴嫩经济发展也为外商投资做好了准备。随着黎巴嫩政治改革深入,社会区域稳定,经济高速发展,投资环境日益改善,黎巴嫩越来越受到外国投资者的青睐。

(二)政治体制

黎巴嫩实行三权分立的议会民主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内阁行使行政权,议会行使立法权,最高法院为行使司法权的最高司法机关。

1.宪法

《黎巴嫩宪法》于1926年5月23日颁布,后经8次修改。1990年9月修改时增加了前言。宪法规定黎巴嫩是一个独立、统一和主权完整的国家,是议会民主共和国,具有阿拉伯属性,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任何有违反各教派共处原则的权力均属非法。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不得连选连任。1995年10月19日,议会修改宪法第49条,规定“现任总统在(目前)特殊情况下延任3年,延任只准一次”。修改宪法必须由总统提议后、经政府向议会提出,或10名以上议员提出动议,并获议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2.议会

黎巴嫩议会为一院制,是行使立法权的唯一机构。议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候选人应属其选区的某宗教派别。从议员中选出议长和副议长,副议长由希腊东正教人士担任。

议会主要职权是:制定法律;选举总统;批准总统及内阁人选,对内阁进行信任或不信任投票;讨论并确认有关国家财政、经济方面的协定以及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任何条约并经总统批准;批准国家预算,通过重大对外政策事项,修改宪法等。

黎巴嫩本届议会(第十四届)于2009年议会大选产生,议员128名,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议员各占一半,议长纳比·贝里(Nabih Barri)。黎巴嫩党派林立,但力量分散,目前无一党占绝对优势。本届议会应于2013年6月任满换届,但因各派别无法就议会选举方案达成一致,换届选举无法进行,议会分别于2013年6月和2014年11月进行了两次延期,目前延期至2017年6月。

3.总统

黎巴嫩总统是黎巴嫩的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总统由议会投票选举产生,任期6年,期满后不可连选连任,过6年方可再次参加竞选。根据1943年独立时的《黎巴嫩民族宪章》规定,总统由基督教马龙派担任,总理由伊斯兰教逊尼派担任,议长由伊斯兰教什叶派担任。1990年《塔伊夫协议》签署后,总统权力受到削弱,国家实际权力已移交总理。

2007年11月,拉胡德总统任满离职,议会多数派和反对派在总统选举问题上严重对立,选举被19次推迟,总统职位一直空缺。在阿盟和卡塔尔等八国外长组成的阿国调解委员会共同斡旋下,黎巴嫩各派达成“多哈协议”,于2008年5月选举黎巴嫩前武装部队总司令米歇尔·苏莱曼为总统,任期至2014年5月。2009年6月,“未来阵线”领衔的多数派在议会选举中胜选,苏莱曼总统授权多数派领袖萨阿德·哈里里(Saad Hariri)组阁,11月联合政府成立。2011年1月,联合政府因以真主党为主导的“3·8”联盟11名部长集体辞职而解散。苏莱曼总统授命前总理纳吉布·米卡提(Najib Mikati)出任总理并组阁,6月新政府成立。2013年3月22日,因内阁未能就成立黎巴嫩议会选举监督机构和延长黎巴嫩治安部队司令任期达成一致,米卡提总理宣布辞职。4月6日,苏莱曼总统授命塔马姆·萨拉姆(Tamam Salam)出任总理,2014年2月完成组建新内阁。苏莱曼总统任期于2014年5月25日结束。

2016年10月31日,黎议会举行总统选举,米歇尔·奥恩(Michel Aoun)当选黎巴嫩总统并随即就职。2016年11月3日,奥恩任命萨阿德·哈里里(Saad Hariri)为总理并组阁,哈里里于2016年12月18日组阁成功。

4.政府

黎巴嫩总理是政府首脑,主要职权是:领导内阁,并担任最高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在与议会协商后,组成政府;与总统共同签署除任命总理、接受内阁集体辞职或要求内阁解散以外的命令;签署要求召开特别会议和颁布法律及要求重新审议法律的命令;要求内阁召开会议并事先向总统通报会议内容和将要讨论的紧急议题;监控国家机构的管理工作,协调各部委间关系。

政府是国家权力执行机构,军队归其领导,内阁权力如下:为国家制定各项方针政策、法律草案等,并采取必要的决议予以实施;监督法律、规章的执行,负责国家民事、军事、安全等所有机构的工作;负责讨论国家重大议题,并需2/3的内阁成员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届政府于2016年12月18日组成,共29人,主要成员为:总理萨阿德·哈里里(Saad Hariri),副总理兼公共卫生部长格桑·哈斯巴尼(Ghassan Hasbani),外交和侨民事务部长纪伯伦·巴西勒(Gebran Bassil)等。

5.军队

《塔伊夫协议》规定,黎巴嫩总统为武装力量最高统帅,但武装力量服从内阁的领导。黎巴嫩最高国防委员会是负责国家安全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总统和总理分别担任主席和副主席。黎巴嫩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军事执行机构,黎巴嫩军队司令和黎巴嫩军队参谋长分别担任主席和副主席。黎巴嫩国防法规定,黎巴嫩军队隶属国防部,黎巴嫩军队司令必须是指挥参谋学院毕业的现役军官,由内阁根据国防部长提名任命。黎巴嫩军队现任司令为让·卡瓦吉中将,于2008年8月29日就任。

6.司法部

黎巴嫩司法部由总局、多个司法法庭和行政法庭组成。总局下辖部办公厅、立法与咨询委员会、案件委员会、法学研究学院、法官与职员事务局、监狱局、误入歧途青少年改造局、法医与罪证局。

此外,尚有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总统经与各教派领导人磋商后任命的11名法官组成。最高司法委员会任免和调动各级法院的法官。

总局长是司法部及其所属单位内,部长以下的最高负责人,负责总局所属各单位业务工作的运行,并为此采取必要措施和决定;协助部长完成所交付的任务。总局长缺席时,由立法与咨询委员会主席、案件委员会主席和法学研究学院院长中级别最高者代理。

总局长一职应在七级以上法官、第一类行政官员或具有法学文凭的司法序列以外的人员中遴选,由内阁根据司法部长的建议任命。

最高咨询委员会由总局长任主席,成员包括立法与咨询委员会主席、案件委员会主席和法学研究学院院长。最高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是,裁决总局长和立法与咨询委员会之间的意见分歧,以及司法部长交办的任何重大案件。

最高咨询委员会以一致通过或多数通过的方式提出结论性意见,若票数相同,则采用主席所在一方的意见。只向有关单位提供结论性意见,而不提分歧意见,但可记录在案。若最高咨询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涉及立法与咨询委员会主席或案件委员会主席提出的意见时,则当事人不参与会议。会议记录、结论性意见和有关凭证副本留交最高咨询委员会存档。

当内阁遇到特别重大案件时,可要求最高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届时,国家协商会议主席和内阁任命的2名法律工作者将参与委员会工作,并由司法部长主持委员会工作。

委托单位并非必须按结论性意见执行,但若不予执行,应就此提出解释性报告,并将报告副本送交司法部备案。

立法与咨询委员会主席由七级以上法官和相似级别的行政官员担任,由内阁根据内政部长的建议任命。经司法部长提名,内阁可任命数名司法或行政法官为副主席。经部长同意,主席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将其部分职权授予副主席。

委员会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承担如下任务:

(1)起草有关部门要求的法律、法令、组织机构方面的决定、通告和国际条约、国际协定草案;就法律、法令、命令、组织机构方面的决定、通告和国际条约、国际协定草案发表意见和提出必要的修改建议。

委员会的研究成果在交付委托单位前应交总局长审阅。必要时,总局长有权将此文本交由最高咨询委员会作最终审定。向委托单位只交付最终审定的文本。

(2)就修订和新增法律文本向司法部长提出建议。

(3)按照部长的要求,解释法律条文;就同国家有关的工作和合同提出意见;就国家机构之间或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之间的分歧提出意见;司法部长责成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就司法部总局长提出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就国家和国营机构之间案值超过1万黎镑的案件,在提起公诉前调解的可能性提出意见。

咨询意见在委员会主席拟就或责成一副主席拟就后须经主席签署。咨询意见在交付委托单位前须呈报总局长审核,总局长有权同意或提出理由后退回复议。如委员会坚持原有意见,总局长可交予最高咨询委员会最终裁决。

二、国家文化和民俗特色概述

(一)宗教

黎巴嫩主要信奉两大宗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但其它教派繁多。目前,黎巴嫩各教派人口比例大致如下:基督教徒占人口总数的40%,其中马龙派23%,希腊东正教7%,希腊天主教5%,其它基督教派5%。穆斯林教徒占人口总数的60%,其中逊尼派26%,什叶派27%,德鲁兹派7%。

黎巴嫩政府正式承认的宗教教派有18个,分别是:属于基督教的马龙派、希腊东正教、希腊天主教、叙利亚东正教、叙利亚天主教、亚美尼亚东正教、亚美尼亚天主教、科普特东正教、拉丁教派、聂斯脱利派、迦勒底教派、新教等12个教派;属于伊斯兰教的逊尼派、什叶派、德鲁兹派、阿拉维派、伊斯玛仪派5个教派和犹太教。

(二)习俗

黎巴嫩属阿拉伯国家,但伊斯兰不是国教。黎巴嫩社会整体文化素质较高,黎巴嫩国内各教派长期混居,各种文化已相互并存,人际关系中崇尚宽容、仁慈、平等、博爱,很注重礼仪和文明。

与黎巴嫩开展经贸活动交流时要注意尊重对方的宗教信仰和习惯。对于穆斯林,清真食品(Halal食品)以牛、羊、鸡肉、鱼、谷物、蔬菜为主,不喝含酒精的饮料。每年伊斯兰教历9月为穆斯林的斋月,从日出到日落期间禁食任何食物及喝水,作息时间与平时有很大不同,当地不少餐厅斋月期间营业时间会延长至午夜甚至更晚。对于非穆斯林,斋月期间的生活不受影响,黎巴嫩非穆斯林餐厅很多,都供应含洒精的饮料,有的也有猪肉菜品。就餐前要注意了解各个餐厅有关餐饮的规定。

外国女性在黎巴嫩不需要裹头巾或蒙面,穿着方面也没有特殊要求。

黎巴嫩人穿着较讲究,正式场合男士穿西装,女士盛装打扮。通常,女士会同男士一起参加各种社交活动,男士可与女士握手寒暄,男士之间、女士之间可握手或贴面礼,熟悉的朋友之间行贴面礼。

遇到戴头巾或身着阿拉伯传统服装者时,同性之间可主动打招呼并握手,异性之间可打招呼但不可握手,男性常以一子放于胸前向女性表示打招呼。未经同意,不能对穆斯林女性随便拍照或摄像。如遇男女要分隔开的社交场合,请务必遵守规矩。进人清真寺时,请遵从管理人员对着装等的要求。

在不清楚对方宗教信仰时,要注意言行举止,以免触及对方忌讳。

(三)新闻出版

黎巴嫩以中东新闻中心著称。全国各类报刊有600余家。主要日报有《白天报》、《使节报》、《旗帜报》、《家园报》、《安瓦尔报》。主要刊物有《事件周刊》、《阿拉伯周刊》、《狩猎者》、《杂志周刊》、《黎巴嫩评论》、《星期一早晨》等。

通讯社:黎巴嫩国家通讯社是唯一官方通讯社,成立于1962年,属黎巴嫩新闻部领导。每日发送阿、英、法3种文字的新闻稿,只报道官方的黎国内消息。中央通讯社为私人通讯社,创立于1982年9月。每日用阿文报道黎国内政治、经济、商业等方面消息。“中东报道”是私人通讯社,1977年创办。除周末外,每日发送黎巴嫩国内外消息的英文通讯稿。周末有综述和新闻分析内容的专刊,在开罗和华盛顿设有分社。

广播电台:黎巴嫩全国现有140多家广播电台,其中大部分是私营娱乐性电台。其中,黎巴嫩广播电台为国家广播电台,属黎巴嫩新闻部领导。其前身是“东方电台”,始建于1938年。内战爆发后,由于经济困难,该台被迫停止对外广播。“祖国之声”电台为黎伊斯兰教逊尼派慈善基金会于1984年创办。除英语新闻节目外,主要用阿语广播。“人民之声”电台为黎巴嫩共产党于1987年创办,在开罗、巴黎、伦敦和莫斯科派有常驻记者。

电视台:黎巴嫩国家电视台,成立于1978年。属黎巴嫩电视公司所有,政府占一半资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均由政府任命。未来电视台,创办于1992年,由已故前总理哈里里创建,是黎巴嫩目前第二大电视台。黎巴嫩广播公司电视台(LBC)成立于1985年,系私营电视台。灯塔电视台,由黎真主党开办,创办于1991年。

2017年5月,黎巴嫩国家电视台在首都贝鲁特签署了加入“丝路电视国际合作共同体”的备忘录,为中黎两国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文化交流与合作注入新的活力。“丝路电视国际合作共同体”由中国中央电视台和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发起,联合亚、欧、非洲多国媒体共同创建,于2016年8月在北京成立,已有来自五大洲33个国家和地区的53家媒体与制作机构加入。共同体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致力于搭建平等、开放、共享、国际化的制播一体合作平台,为成员单位在国际合拍、节目播出、项目评奖、丝路基金运营、合办频道、信息共享等方面提供交流机会。

(四)节假日    黎巴嫩教派众多,各教派重要节日均为国家法定节日。每年,黎巴嫩政府信息网站(www.informs.gov.lb)都会公布该年度的法定节假日日期。

黎巴嫩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其中,周五由于是伊斯兰教聚礼日,多数单位上午11点下班,但商店、超市、餐厅以及一般的银行等不受影响。周日为休息日,但超市、餐厅、购物中心等会照常营业,部分餐厅周一休息。

黎巴嫩政府部门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8:00—14:00,星期五8:00—11:00,星期六8:00-13:00。

黎巴嫩银行柜台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4:30,星期六8:00-12:00。

三、双边贸易投资情况

中黎双边经贸合作关系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5年11月,中国经贸代表团访问黎巴嫩,并进行了贸易谈判,根据谈判的结果,双方于1955年才2月创日签订了两国贸易协定。根据该协定,两国政府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鼓励和发展两国贸易,利用一切可能办法实现两国贸易的支付平衡。该协定于1956年8月4日生效,根据协定,双方实行现汇支付的贸易方式。并根据协定,中国于1956年9月在黎巴嫩设立了官方性质的商务代表处。中黎两国政府于1972年11月29日签订了新的贸易协定,该协定于1974年12月20日生效。据该协定,双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两国之间的贸易以双方同意的任何一种可兑换的货币支付,协议还包括双方互相在贸易、会展方面提供便利的相关条款。

(一)黎巴嫩对外经贸情况

2016年6月7日,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发布了《2017年世界投资报告》,该报告指出黎巴嫩的外国直接投资存量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约为116%,黎巴嫩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强劲表现。2016年黎巴嫩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25.6亿美元,同比增长9%,占GDP的4.9%。在19个阿拉伯国家和13个西亚国家中,黎巴嫩接受外国直接投资量排名第四。2016年黎巴嫩外国直接投资流出量7.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

据黎巴嫩海关统计,2016年全年黎巴嫩贸易总额为216.82亿美元,同比增长3.24%。其中,黎巴嫩进口额187.05亿美元,同比增长3.51%;出口额29.77亿美元,同比增长0.92%;贸易逆差157.28亿美元,同比增长4.02%。

2016年黎巴嫩主要进口来源地为:中国(20.94亿美元)、意大利(14.09亿美元)、美国(11.84亿美元)、德国(11.61亿美元)、希腊(10.74亿美元)。主要出口市场为:南非(6.28亿美元)、沙特阿拉伯(2.67亿美元)、阿联酋(2.39亿美元)、叙利亚(1.99亿美元)、伊拉克(1.62亿美元)。

2016年黎巴嫩主要进口产品为矿产品(37.45亿美元),化工产品(20.3亿美元),机电设备(18.79亿美元),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17.73亿美元),食品、饮料及烟草(14.08亿美元)。主要出口产品为珍珠、宝石及贵重金属(8.28亿美元),食品、饮料及烟草(4.46亿美元),机电设备(3.34亿美元),化工产品(3.04亿美元)和贱金属(2.53亿美元)等。

2016年黎巴嫩十大双边贸易情况(单位:亿美元)

序号

国家

进口

占比

出口

占比

进出口总额

1

中国

20.94

11%

0.07

小于1%

21.01

2

意大利

14.09

8%

0.35

1%

14.44

3

美国

11.84

6%

0.54

2%

12.38

4

德国

11.61

6%

0.62

2%

12.23

5

法国

7.16

4%

0.44

1%

11.28

6

希腊

10.74

6%

0.19

1%

10.93

7

埃及

7.74

4%

0.58

2%

8.32

8

土耳其

6.65

4%

0.72

2%

7.27

9

俄罗斯

7.19

4%

0.03

小于1%

7.19

10

荷兰

6.46

3%

0.26

1%

6.72

资料来源:黎巴嫩海关

 

2016年黎巴嫩进口主要商品类别

序号

商品类别

进口额(亿美元)

占比(%)

1

矿产品

37.35

20

2

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产品

20.30

11

3

机械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

18.79

10

4

汽车、飞机、船舶及运输设备

17.73

9

5

食品、饮料及烟草

14.08

7

2016年黎巴嫩出口主要商品类别

序号

商品类别

进口额(亿美元)

占比(%)

1

珍珠、宝石及贵金属

8.28

28

2

食品、饮料及烟草

4.46

15

3

机械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

3.34

11

4

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产品

3.04

10

5

普通金属及其制品

2.53

9

资料来源:黎巴嫩海关

1999年1月,黎巴嫩正式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原预计于2006年加入,但谈判至今尚未完成,现为世界贸易组织观察员。2015年6月,WTO在黎巴嫩经济和贸易部设立了新的咨询中心。

1999年,黎巴嫩加入阿拉伯国家联盟框架下的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简称GAFTA)。2002年6月17日,黎巴嫩签署欧盟——黎巴嫩联盟协议。该协议经济贸易方面的最终目标是:双方在12年内逐步实现与WTO原则相符的工业品、农产品和服务的自由贸易,以及金融资本的自由流动。2004年5月11日,黎巴嫩与海合会(简称GCC)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根据协定,双方取消货物贸易关税,服务贸易关税也被逐步取消(尚未得到落实)。2004年6月24日,黎巴嫩与欧洲自由贸易区(简称EFTA)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根据协定,EFTA成员国(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和冰岛)自2005年起取消源自黎巴嫩的进口产品关税(部分农产品除外),黎巴嫩则在2008-2015年间逐步取消源自EFTA成员国进口商品的关税,协定涵盖工业 品、海产品、加工农产品、投资、部分服务以及知识产权等领域。黎巴嫩与我国暂无签订自由贸易协定。

(二)中黎双边经贸协定

1994年10月,中黎双方草签了《中黎两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1995年5月,中黎双方签署了《中黎两国发展纺织领域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谅解备忘录》;1995年6月,中黎双方签署了《中黎海运协定》;1995年12月,中黎双方签署了《中黎贸易协定》;1996年6月,中黎双方签署了《中黎两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中黎两国政府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黎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中黎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2002年4月,中黎双方签署《中黎两国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中黎两国政府间分别于2011年3月、2012年3月、2013年2月、2014年2月和2015年9月多次签署《中黎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三)中黎双边经贸情况

据黎巴嫩海关统计,2016年全年中黎巴嫩贸易总额约21.01亿美元,同比增长1.01%,我国继续保持黎巴嫩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其中,黎巴嫩自我国进口约20.94亿美元,同比增长1.16%,约占黎巴嫩同期进口额的11.19%,为黎巴嫩第一大进口货源国;黎巴嫩向我国出口约701.2万美元,同比下降28.95%。

黎巴嫩自我国进口的主要大类商品为:机械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5.79亿美元,约占总进口额的28%;普通金属及其制品,4.41亿美元,约占总进口额的21%;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2.39亿美元,占总进口额的11%;杂项制品,1.87亿美元,占总进口额的9%;塑料、橡胶及其制品,1.44亿美元,占总进口额的7%。

黎巴嫩对我国出口主要商品为:贱金属及其制品,486.9万美元,占总出口额的69%;塑料及其制品、橡胶,85.2万美元,占总出口额的12%;机电设备,67.9万美元,占总出口额的10%;食品及烟酒,19.7万美元,占总出口额的3%;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14.3万美元,占总出口额的2%。

2016年黎巴嫩进口我国主要商品类别

序号

商品类别

进口额(亿美元)

占比(%)

1

机械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

5.79

28

2

普通金属及其制品

4.41

21

3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2.39

11

4

杂项制品

1.87

9

5

塑料、橡胶及其制品

1.44

7

资料来源:黎巴嫩海关

 

2016年黎巴嫩出口我国主要商品类别

序号

商品类别

进口额(万美元)

占比(%)

1

普通金属及其制品

486.9

69

2

塑料、橡胶及其制品

85.2

12

3

机械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

67.9

10

4

食品、饮料及烟草

19.7

3

5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14.3

3

资料来源:黎巴嫩海关

(四)中黎双向投资情况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15年末,中国对黎巴嫩直接投资存量378万美元。2015年,黎巴嫩在华投资设企20家,实际投资1114万美元,同比增长1124.2%。

2010-2015年中国同黎巴嫩双边投资情况表:

年份

对黎投资(万美元)

黎对华投资(万美元)

2010

21

249

2011

—

215

2012

313

371

2013

68

199

2014

9

91

2015

—

1114

资料来源:中国商务部

目前在黎巴嫩的中资公司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安福贸易公司(合资)。黎巴嫩在华投资主要集中在化学原料及制品、  小型机械、纺织、服装、家具等制造企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以及咨询服务业等行业。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5年中国企业在黎巴嫩新签承包工程合同4份,新签合同额422万美元,完成营业额721万美元。

四、黎巴嫩投资环境概述

(一)黎巴嫩投资吸引力

黎巴嫩国土面积不大,资源相对匮乏,但位置重要,人文精华。黎巴嫩实行市场经济,金融自由化程度高,在2016年经济自由度指数排名中列世界178个经济体中第98位,在世界银行2016年营商便利度排名中列189个经济体的第123位。黎巴嫩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其独到之处,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较为宽松的投资政策

黎巴嫩政府积极鼓励投资,提供了在中东地区最为宽松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2001年8月,黎巴嫩颁布第一部《黎巴嫩鼓励投资法》,汲取他国吸引投资的经验,对投资者约束较小,实行对内资、侨资和外资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原则,鼓励市场自由竞争和促进私营部门发展,并给予地区优惠、产业优惠等一揽子投资优惠政策和良好的配套服务。

15%的低企业税率和适当的税收制度以及稳健的投资保护措施,增加了投资者的利润空间,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国的投资者。

黎巴嫩投资发展局(IDAL)是由总理直接领导的黎巴嫩投资主管部门, 有权对新的投资项目授予许可,并有权对重大的投资项目给予特别激励、免税及便利条件。

(2)开放稳定的金融环境

黎巴嫩拥有开放的金融环境,对资金、资本收益、汇款、股份分红的国内流动以及跨国流动,没有任何限制。外币兑换和贵重金属的兑换完全自由。黎巴嫩本币黎巴嫩镑(L.L)汇率长期保持稳定,美元和黎巴嫩镑可同时在市场流通。黎巴嫩拥有众多商业银行,一些著名的外国大银行在黎巴嫩设有分行,银行服务业已成为黎巴嫩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一方面,黎巴嫩银行业享有广泛的金融自由度,信守客户保密和安全制度,这种经营原则即使是内战期间也未动摇过。另一方面,黎巴嫩银行业保守运作,高流动性和有效管理减轻了外部风险和负面影响,使其在全球经济低迷背景和地区局势不稳的情况下,依然实现了汇率稳定,利率稳中有降,为黎巴嫩经济发展和外来投资者创造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3)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

黎巴嫩的自然条件完全不同于想象中的以沙漠、戈壁为主的阿拉伯国家。宜人的地中海气候,东西方文化的交融,开放和高品质的生活追求,使人们尽情享受生活的乐趣。“地中海东岸的明珠”,讲的就是黎巴嫩的自然风光。其西看碧蓝清澈的地中海,东观葱绿俊美的山脉,形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中东小巴黎”,赞的则是首都贝鲁特的典雅与繁华。其悠久的历史文化遗留下的各时代名胜古迹与国际大都市高楼林立、繁华商圈、娱乐美食交相辉映,让人目不暇接。特别是山区夏季气候凉爽;冬季自雪恺恺,拥有多处设施完备的滑雪场,都对游客有着强烈的吸引力。更值得一提的是,每年5月份左右,可同日领略上山滑雪和下海游泳的乐趣,堪称一绝。

(4)认可度较高的国民素质

黎巴嫩人力资本优势明显。受过良好教育、拥有多种技能的劳动力已成为黎巴嫩吸引外资突出的软实力。传统上,黎巴嫩重视教育,国民素质和语言修养好,其整体教育质量全球排名第十,数学和科学教育质量全球排名第四。其现有的中小学教育大多实行双语或三种语言教学(阿拉伯语、法语、英语),人们普遍精通三门语言,甚至更多种语言。其高等教育学生数量地区排名第一,除了本国拥有许多历史悠久的高等学府以外,许多家庭还把子女送到欧美学习。因此,黎巴嫩比其他阿拉伯国家拥有更多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5)显而易见的辐射效应

“腓尼基人的后代”,指的就是黎巴嫩人闻名于世的聪慧和经商有道。一方面,黎巴嫩地理位置优越,不仅位于地中海东岸,而且坐落在欧洲、亚洲和非洲的十字路口,可以为企业提供通商和到访区域及全球市场的便捷通道。另一方面,是颇为独特的侨民贸易。由于历史的原因,黎巴嫩本上人口仅400万,海外侨民却有1500万之多,主要分布在中东、非洲和欧美等地,多从事国际贸易和金融服务业,不乏成功人士。这种侨民贸易不仅为黎巴嫩带来大量的侨汇收入,也为中东地区的转口贸易和金融服务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黎巴嫩开拓周边和全球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此,黎巴嫩市场极强的辐射效应显而易见。故有人称“与黎巴嫩商人做生意就是与全球商人做生意”。

当然,黎巴嫩的投资优势还包括其拥有先进的医疗保健、便捷的咨询、 租赁服务等等。

综上所述,黎巴嫩吸引外国投资者的优势明显,倍受青睐,即便是在其政治和区域安全局势不太稳定的情况下,各国投资者也从未放缓对其投资的步伐。而投资的主要领域则从原来主要集中在旅游服务和房地产业逐渐向能源、交通、电信、教育、医疗、媒体、高科技、环境、农业、工业、 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转移。

世界经济论坛《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黎巴嫩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101位。

(二)黎巴嫩宏观经济

2006年黎以冲突结束后,黎巴嫩国内政局及周边局势渐趋稳定,黎巴嫩经济稳中有升。由于黎巴嫩保守的金融政策,黎巴嫩是为数不多的几个从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正面影响的国家。据世界银行统计,2009年黎巴嫩GDP增幅高达10.1%,居世界前列;2010年仍保持高增长,GDP增幅为8.04%。受世界经济不景气和地区局势影响,2011年黎巴嫩经济陷入低迷,GDP增幅仅为0.9%,2012年和2013年增幅反弹,分别升至2.76%和3.01%。2014年和2015年黎巴嫩经济增幅分别降至1.8%和1.5%。全球经济不振、地区局势不稳定、难民问题(黎巴嫩现已接纳超过120万难民)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紧缺和社会安全问题,使黎巴嫩经济面临多重挑战。据《阿拉伯经济和建设》杂志最近报道,黎巴嫩制造业PMI指数为44.4%, 远低于50%的景气临界点,创下自2013年5月以来的新低,主要原因是黎巴嫩政局持续动荡,外国投资不断减少,财政赤字继续扩大,私营企业经济活动萎缩,企业减产,新需求降低,经济持续衰退。

表2-1: 2011- 2015年黎巴嫩经济增长情况

年份

GDP(亿美元)

GDP增长率(%)

人均GDP

(美元)

人口

人均GNI

(美元)

2011

400.79

0.917

8732

4590000

8670

2012

432.05

2.76

8782

4920000

8490

2013

443.52

3.01

8384

5290000

8170

2014

457.31

1.8

8152

5610000

8120

2015

471.03

1.5

8052

5850000

7930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

据估算,2015年,黎巴嫩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占GDP的比例为5.6%, 24.7%和69.7%。黎巴嫩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来自于金融、房地产和旅游三大产业。

2015年年末黎巴嫩的外汇储备总额为306亿美元;黄金储备达98亿美元。

2015年黎巴嫩财政收入为90.9亿美元,财政支出为120.7亿美元,财政赤字为29.8亿美元,较2014年下降2.9%。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黎巴嫩2015年平均通胀指数为111.8,同比下降3.75%,黎巴嫩中央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12月消费者价格指数同比下降3.4%。

据国际劳工组织报告,黎巴嫩目前失业率约为25%,青年失业率超过36%。另据黎巴嫩企业家协会称,到2015年末黎巴嫩妇女失业率也高达35%。

据世界银行测算,2015年黎巴嫩侨汇收入约71.63亿美元,同比下降3.25%。

据黎巴嫩中央银行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末,黎巴嫩外国资产为358698亿黎镑(约合237.943亿美元);到2016年6月未为335471 亿黎镑(约合222.534亿美元)。

据黎巴嫩财政部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年末,黎巴嫩公共债务余额703.24亿美元,同比增长5.66%, 约为GDP的1.3倍;其中本币债务为432.47亿美元、外币债务270.77亿美元。2016年上半年黎巴嫩公共债务为720亿美元,比2015年同期的695亿美元增加3.6%。

其欧洲债券平均到期期限为5.35年,国债平均到期期限为3.27年。黎巴嫩举借外侦的规模和条件通常不受IMF等国际组织限制。贷款及援款主要来自悔湾和欧洲国家。据世界银行统计,2016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将向黎巴嫩提供12.43亿美元贷款,截至6月30日,已支付 5.3492亿美元,尚未支付6.88亿美元,取消1950万美元贷款。2016年当年黎巴嫩应偿还国际 复兴开发银行的债务为2.39亿美元。

受叙利亚局势冲击及黎巴嫩国内政局不稳等因素影响,2012年以来,国际主要信用评级机构对黎巴嫩主权信用评级均作了调整。

2012年5月,标准普尔公司将黎巴嫩主权信用评级展望从“稳定”下凋至“负面”,2013年11月,将黎巴嫩长期主权信用由“B”下调至“B-”,维持评级展望为“负面”,后于2014年4月将评级展望上调至“稳定”,但又在2015年9月调回“负面”。穆迪于2013年5月将黎巴嫩主权信用评级展望“稳定”下调至“负面”。惠誉于2013年12月将黎巴嫩主权信用评级展望“稳定”下调至“负面”。黎巴嫩主权债务等级如下:

评级机构

评级时间

对黎巴嫩长期主权信用评级

评级展望

标准普尔

2015年9月11日

B-/B

负面

穆迪

2016年6月2日

B2

负面

惠誉

2016年7月14日

B-/B

负面

(三)黎巴嫩重点产业

黎巴嫩尚无企业进入《财富》世界500强。黎巴嫩经济主要以服务业为主,服务业占黎巴嫩GDP的70%以上。主要行业包括:

(1)金融业

金融业是黎巴嫩经济四大支柱产业(金融、侨汇、旅游、贸易)之一,占GDP总量比例保持在10%左右。据IMF统计,2011年年末,黎巴嫩商业银行存款余额相当于其GDP的296.7%,该比例居全球164个国家(地区)第5位。据黎巴嫩中央银行统计数据,2015年末黎巴嫩商业银行存款余额为1099140亿黎镑(约合729亿美元),相当于当年GDP的155%。2016年6月商业银行存款余额为1172660亿黎镑(约合778亿美元)。

黎巴嫩是中东地区银行业务的金融中心,其银行业是中东地区最完善的。黎巴嫩严格执行银行保密制度。黎巴嫩中央银行(BDL)负责管理所有金融机构和货币兑换机构。2001年4月,黎巴嫩通过了第318号法律,要求继续强化银行保密制度,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需获取客户身份信息并保存记录,允许司法机构依法查询银行信息和档案等。

在黎巴嫩,商业银行是黎巴嫩金融机构的主要形式,流通的金融资产中,银行资产占80%。据黎巴嫩中央银行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黎巴嫩商业银行(约54家)资产总额为2648630亿黎镑(约合1757亿美元),同比增长6.6%;2015年年底,这一数字上升至2803780亿黎磅(约合1860亿美元),同比增长5.84%。

(2)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约占黎巴嫩GDP近15%,也是黎巴嫩吸引外国投资的重要行业之一。2014年黎巴嫩全国房地产交易量为70866笔,较2013年的69198笔增长2.4%,房地产交易总额为90亿美元,同比增长1%。据贝鲁特工程师协会季度报告显示,2015年黎巴嫩房地产市场建筑交易注册许可面积661万平方米,而2014年为766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3.7%。其中住宅建筑面积最多,为538万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81.3%,而商业办公用房占比8.4%,旅游、旅馆服务设施占比2.1%,学校、医疗服务设施占比2.5%、商业服务设施占比3.8%、社会公用服务设施占比1.9%。

黎巴嫩主要房地产公司为SOLIDERE。根据法兰萨银行集团经济研究中心的报告,黎巴嫩房地产行业始终是该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近年来,尤其是2010年来,黎房地产市场偶有轻度扩张或萎缩,但总体趋于稳定。原因之一是经济发展指数(2015和2016年为1-1.5%)影响了房地产业的供求状况,房价相对固化。另一个原因是,尽管房地产业当前在地区和世界发展形势较好,黎巴嫩和阿拉伯侨民的需求仍然较少。

2010-2014年黎巴嫩房地产业情况:

年份

建筑开工许可面积(百万平方米)

水泥销量(百万吨)

房地产交易晕(宗)

房地产交易额(亿美元)

平均每宗交易金额(美元)

2010

17.6

5.2

94202

94.8

100614

2011

16.1

5.5

82984

88.4

106527

2012

14.7

5.3

74569

91.8

123107

2013

12.9

5.8

69198

88.9

128140

2014

13.5

5.5

70866

90

12600

资料来源:综合黎巴嫩央行、财政部数据

(3)旅游业

黎巴嫩有雪山至大海的独特自然环境,气候宜人,拥有巴尔贝克神庙 (Baalbek)、比布鲁斯(Byblos)、提尔(Tyre)、安贾尔(Anjar)、迦迪沙峡谷(Ouadi Qadisha)5处世界遗产,是中东著名旅游胜地。2013年黎巴嫩入境游客为127.4万人次,较2012年的136.6万人次下降6.7%,较2011年的165.5万人下降23%,较2010年的216.8万人次下降41.2%。2013年黎巴嫩入境游客购物消费同比下降9%。2014年黎巴嫩入境游客达130万,同比增长6%,自2010年以来首次出现同比增长。2014年入境游客购物消费同比增长1%。

据世界旅游业理事会统计,2014年旅游业对黎巴嫩GDP的直接贡献度为7.6%,加上对其他行业的带动作用,旅游业对黎巴嫩GDP的贡献率为21.1%。旅游业直接创造11.4万个就业岗位,占全国就业人数的7.4%,加上对其他行业的带动作用,共吸收31.3万人就业,占黎巴嫩就业总人数的20.3%。据《黎巴嫩经济》杂志2016年第600期报道,旅游业已成为黎巴嫩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产值占GDP的7%,相当于37亿美元。2010年以前旅游业发展最快,游客超过 200多万人次/年。2011年后受地区安全局势的影响,近5年游客减少了30%,旅店业客房入住率徘徊在50%,最好状况也仅达73%。据统计,2010年赴黎游客216万人次、2011年165万、2012年136万、2013年127万、2014年135万、2015年151万。尽管受到地区安全局势的不利影响,黎巴嫩旅游部门已启动多项战略投资项目以期恢复旅游业生机,同时拓宽游客来源地区,吸引更多游客。据黎巴嫩中央银行统计,2015年末,黎巴嫩旅游业顺差2.4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4.26%。

世界经济论坛对2017年全球旅游业竞争力进行了排名,其中黎巴嫩在136个国家中排名第96,在14个阿拉伯国家中位居第10,在36个中高等收入国家中位列第30。竞争力指数是通过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基础设施、自然与文化资源四种指数的平均值而衡量的。

(4)电信业

2013年黎巴嫩电信行业收入为14.3亿美元,同上年持平,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15%;2014年黎巴嫩电信业收入为20亿美元,占财政收入的18.5%。DSL宽带用户数约35万,固定电话用户约85.4万,移动电话用户约400万。当地主要电信运营商有:OGERO、Touch及Alfa等。

第二章 贸易法律风险

一、贸易主管部门

黎巴嫩经济和贸易部是黎巴嫩贸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国际贸易和国际收支问题的统计和研究,核发部分进出口许可证,完善关税解决方案,组织实施国内外展会,与外交侨民事务部合作规划和执行国际贸易协议,监督和跟踪与贸易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协定和条约的执行,协调商会及其他商协会、组织等。

二、贸易相关法律制度

(一)贸易政策概述

黎巴嫩没有专门的贸易法,调节商事关系的法律为《黎巴嫩商法典》。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2006年12月8日颁布的《黎巴嫩国家产品保护法》和1967年8月5日颁布的第34号关于商业代理的法令。

《黎巴嫩国家产品保护法》旨在保护黎巴嫩工业和农业,防止危及国内工农业的他国产品倾销到黎巴嫩市场,对有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事项作了较详细规定。

由于黎巴嫩工农业基础薄弱,绝大部分工业制成品和生活日用品均需仰赖进口,这种经济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代理制度在外贸活动中的特殊地位。黎巴嫩代理人为外国贸易或生产公司代理在黎巴嫩或中东及其他地区经销产品,极为普遍。黎巴嫩第34号法令是黎巴嫩商业代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后,该法令历经1975年2月6日第9639号及1983年9月9日第73/83号法令予以补充修订。总体来看,黎巴嫩关于商业代理的法律法规,更侧重于保护黎巴嫩代理人利益。

黎巴嫩实行自由贸易,进出口商品中只有不超过1%的商品受黎巴嫩政府有关部门贸易措施的限制。这些措施包括禁令、许可证、技术证书、动物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等。如需进口和处理因安全理由而受到控制的产品,则需要在商会登记。在商会进行登记是为了确保所建立的设施符合安全、处理和存储要求。黎巴嫩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同时也被禁止通过黎巴嫩领土转运。少数货物(例如武器)受两条或两条以上贸易措施的限制。要了解某种产品是否受到非关税措施的限制,可查询黎巴嫩海关网站:www.customs.gov.lb。

黎巴嫩禁止进口的产品主要是9大类:雪松种子及幼苗;用于生产面包的化学改良剂;不含碘的食盐;矿物和金属制品的废物、矿渣、灰、废料;黑色水泥和熟料;出厂超过8年的车辆和使用超过5年的货物运输车辆;使用过的医疗器械和辐射仪器;气体燃料打火机;频率为900兆赫的无线电话机等。

黎巴嫩遵守阿拉伯国家联盟对以色列的抵制,禁止进口在以色列制造或源自以色列的产品。任何有与以色列相关的标识或使用希伯来语标签的物品都禁止入境和销售。

黎巴嫩要求商品标签应注明产品净重、成分、原产地、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终止日期。标签语言可使用阿拉伯语、英语或法语。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黎巴嫩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方面的规定基本与国际接轨,如有特殊检疫要求,一般会有官方的提前通知。

进口方面,进口商如希望享受优惠待遇,会需要出口国商会出具原产地证书。另外,根据进口商品的具体种类,可能要求提供一些特定单证,例如进口许可证、法定标准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等。

出口方面,需要黎巴嫩商会出具原产地证书(向欧洲出口例外);源于植物的所有食品需要经黎巴嫩农业部认证的原产地证书;所有工业产品,需要经黎巴嫩工业部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出口欧洲的工业产品原产地证书由黎巴嫩工业部依据货物流转证明EUR1和FORMA出具,并需海关认证。根据出口商品的具体种类,可能要求提供一些特定单证,例如出口许可证,源自植物的食品品质合格证,农业证和农业卫生证等。

黎巴嫩主要国家级检测机构有:隶属黎巴嫩工业部的工业研究所实验室(IRI)、卫生部的中央实验室、农业部的农业研究所实验室、贝鲁特美国大学的化学和药理学实验室、圣约瑟夫大学的法国医学院化学和药理学实验室、黎巴嫩圣母玛利亚医院的核医学实验室。

黎巴嫩工业研究所(IRI)提供质量证明、符合标准的合格证或符合购买要求的合格证。黎巴嫩也认可外国公司(例如SGS和Veritas)出具的质量证明或合格证。黎巴嫩农业部有权签发出口农产品合格证。经出口商申请,黎巴嫩经贸部有权签发合格证和出口证明书。经出口商申请,黎巴嫩卫生部可以签发检疫证书。

依据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黎巴嫩农业部签署的文件,中国向黎巴嫩出口乳制品的卫生证书、冷冻肉类产品兽医卫生证书有专门格式。

(三)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2001年,黎巴嫩开始实行新《黎巴嫩海关法》。新《黎巴嫩海关法》简化了通关手续,加快了通关速度,采用了国际标准货物估价方法,实施现代、公平的争端解决程序,推动工业区和免税区的发展。新海关法使机场和港口的进口商品清关速度大幅提高,减轻了行政负担。黎巴嫩海关积极引入网上自动清关系统,贸易商和报关公司可使用系统并跟踪报关进展情况。该系统完全实施后,用户将可以联网注册、估价并从其银行账户上直接支付清关费用。

黎巴嫩关税税则执行WTO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海关进口关税采取从价税、从量税和混合税三种方式。黎巴嫩海关关税细目中,83%以上细目的关税税率小于或等于5%,少数为15%、40%不等,黎巴嫩海关网站可查询每个关税税则号所对应的进口关税率。从2002年1月起,黎巴嫩海关开征增值税,税率为货物价值的10%。

有关单证、货物查验、货物估价、货物分类、货物纳税等详细规定,可登录黎巴嫩海关网站:www.customs.gov.lb。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

2005年颁布第659号法案《黎巴嫩消费者保护法》,该法于2014年4月15日进行修订。《黎巴嫩消费者保护法》包括16部分,共124条,在明确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对商品(服务)的销售、广告宣传、侵权案的处理与仲裁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处罚条款规定,对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商品(服务)的销售与生产(提供)的当事人处以3至6个月的拘禁,并处以1至1.5亿黎镑的罚款(折合约6.67至10万美元)。

《黎巴嫩消费者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消费者权益,确保商品的安全性能,严防欺诈和虚假宣传。根据《黎巴嫩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以下7种权益:(1)消费者拥有使用商品(服务)时的健康和安全权;(2)公平无歧视的交易权;(3)商品(服务)价值、成份和使用方法的知晓权,并有权知晓商品(服务)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4)在商品不能完全满足使用应有功能、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以及不能满足使用目的时的退货权;(5)在使用商品(服务)造成伤害损失时的索赔权;(6)消费者有权成立(民间)消费者保护协会,并拥有其选举权;(7)消费者在遭受商品(服务)缺损导致的损害损失时,有权以个人或群体名义,直接或通过协会提起拆讼或仲裁。

《黎巴嫩消费者保护法》第四部分对虚假宣传作了规定:凡导致消费者直接或间接误解的商品展示、说明及宣传,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均视为虚假宣传:(1)以商品(服务)附带奖品、证书、认证以奖牌为幌子而事实上不足额体现或不认真履行应提供的义务的宣传;(2)使用与消费者权益有差异或使用虚假、近似的商品标志的宣传。

《黎巴嫩消费者保护法》第八部分中第38条规定,制造商和商家有义务以明示的方式表述商品(服务)的使用方法及潜在的危险提示,第40至42条对有权颁布技术合格证明的技术测试实验室单位作了相应规定。

《黎巴嫩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禁止生产、展览、运输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黎巴嫩消费者保护法》第61条则赋予黎巴嫩经贸部成立直属部长的保护消费者机构的权力,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成立审理消费者投诉仲裁机构。

《黎巴嫩消费者保护法》第110至114条则对各种违法行径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特别是对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商品(服务)的销售与生产(提供)的当事人处以3至6个月的拘禁,并处以1至1.5亿黎镑的罚款。

黎巴嫩市场大多数商品从国外进口,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欧美商品在技术、包装、安全和健康标准方面,均比中国商品高出一筹。中国商品存在的问题,诸如:食品不注明生产日期或有效期、虚开发票、冒牌货、不明示使用方式等。据了解,销售到黎巴嫩的中国商品,由于质量原因被管理当局命令撤出货架的事情,时有发生。

据估计,《黎巴嫩消费者保护法》可能成为商家打压竞争对手的重要手段,而在此方面存在缺陷的中国商品将处于劣势地位,严厉的处罚将直接影响到经营中国商品的进口商的积极性,当引起我国的足够重视。

三、贸易风险分析

(一)企业自身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对贸易的影响

对外贸易中,除了面临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复杂多变外,企业自身对交易过程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也很大程度上影响贸易的安全性。部分企业的外贸人员对法律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在经济交往中缺少自我保护意识。有些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管理不当,没有合理的贸易管理制度,造成对外贸易过程中的决策混乱,并且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一些企业没有专门的对外贸易部门,对外贸易时临时组织人员,不能有效调查研究贸易对象和贸易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也有企业对于交易对象主体的信用资质、履约能力缺乏了解,也造成了经济纠纷。对外贸易涉及的货物量和资金额都比较高,一旦发生风险或事故,将可能给企业带来巨额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二)代理监督不完善

由于路程遥远、信息不完全对接等因素,许多中国企业往往不能对代理商进行有效监督。另外,一些企业往往受到国内惯例影响,把商品发给代理商就认为事情万事大吉,疏于主动管理。这种情况下,代理商则越俎代庖、自行其是,致使许多代理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和纠缠最终转变为对出口商的投诉。反过来,也有部分中国企业在原代理商开拓市场后,见利忘义单方面撕毁合同,授权多家代理,由此引发纠纷。从根本上说,此类纠纷源于企业和代理方之间权利义务条款不完善或者执行不严格。在国际贸易中因缺乏第三方监管而导致纠纷的例子比比皆是,上述风险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便更为凸显。

(三)进出口政策变化的影响

黎巴嫩在对外贸易中长期处于贸易逆差,其出口的产品主要为资源性产品以及技术水平的初级产品,出口产品种类有限、附加值较低、竞争优势不明显。由于黎巴嫩工业基础薄弱,因此生产的产品多为初级产品或半成品,黎巴嫩越来越重视对高新技术或产品的进口,以期能够改善黎巴嫩基础设施与工业状况。黎巴嫩出于保护本国经济安全、调整产业结构考虑,甚至由于外交关系而改变进出口政策,也将会成为影响对外贸易活动的一大因素。

四、风险防范建议

(一)争取最大利益

黎巴嫩人商业素质较高,擅长做生意,大多会讲阿、法、英三门以上语言,加之国外黎巴嫩侨民约1500万人,因此黎巴嫩人在商业领域分布较广,不少人担任要职。在国际贸易实务方面,黎巴嫩商人一般会广泛获取中国出口商的产品报价,然后直接与中国产品生产商签订外贸合同。

因此中国企业在与黎巴嫩商人合作时,要充分估计到对方精明的商业能力和技巧,争取最大利益。

(二)确保出口商品质量

近年来,中国对黎巴嫩贸易稳步上升。2013年,中国首次成为黎巴嫩第一大贸易伙伴。由于中国产品质量可靠,赢得了黎巴嫩人的广泛赞誉。

但值得注意的是,因黎巴嫩国内还存在一部分贫困人口,为迎合这部分市场需求,个别黎巴嫩商人用极低廉价格从中国采购了质量得不到保障的生活日用品等,带来了售后问题,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或引发事故。

为树立中国产品在黎巴嫩的良好形象,打开并继续扩大黎巴嫩市场, 建议中国出口商今后在满足采购商要求时,还要确保出口商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和黎巴嫩国内标准。

(三)讲究贸易策略

目前,中黎贸易最主要的机会还是每年两届的广交会。每届参会的黎巴嫩商人逾数千人,每年赴华经商者近万人,对一个人口约400万的国家来说,这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反映出黎巴嫩商人对中国的重视,也体现出市场竞争的激烈;此外,黎巴嫩商人大多数为家族式经营的中、小客户,订货数量往往较少,而且孜孜于多方询价、比价、压价。其常用的策略就是提出大最订货来压低价格,甚至签订合同后又以种种理由减少订单。所以,同黎巴嫩商人做生意,首先要对其实力背景进行了解,因为黎巴嫩对注册公司限制较少,往往是牌子较大,实力较小。

黎巴嫩市场的规模有限。某种商品畅销后,黎巴嫩客户则一拥而上,多家经营,而实际订货的数量有限。所以当有大批黎巴嫩商人询盘时,在摸清对方底细前不宜轻易报价,既不能因客户小而不理睬,又不能不加区别。从长远利益考虑应讲究市场策略,尽量避免短期行为。

(四)坚持使用信用证

黎巴嫩市场竞争激烈,情况多变,一些客户信誉较差,采用D/A,D/P或寄售等付款方式,风险较高,即使老客户也不例外。所以,建议中国公司在签约成交时如遇特殊情况,务必坚待经第三国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

(五)选择可靠的货运公司或代理

目前不利于中黎贸易发展的一个因素是两国相距遥远,无直达班轮,所以,运费高,船期长。有的外轮代理承运货物要经多次转船,数月才能运到,货损风险加大,所以要慎重选择承运人。

(六)注意黎巴嫩出口制单的特殊规定

①产地证。黎巴嫩政府规定,所有进口货物全部要有原产地证明,否则要被课以罚款或禁止进口。

②领事发票。黎巴嫩目前的法律规定,进口发票要经黎巴嫩领事认证, 但目前黎巴嫩在华仅设有使馆,除在北京的公司需到黎巴嫩使馆申请认证外,外地公司不必专程赴京,但需在发票上注明当地无黎巴嫩领事馆。

③卫生检疫证书。所有对黎出口的农产品或食品皆需附带卫生检疫或动、植物检疫证书,罐头等食品的包装需以英文或阿文注明生产和保质期。

④正本发票签字。对黎巴嫩出口所有单据尤其是正本发票,一定要由经办人签发,包括贸促会的单据认证章也必须附带经办人亲笔签字。

(七)出访带足样品、样本

派贸易小组到黎巴嫩访问,对了解市场、推销商品有重要意义。但出访前一定要准备好样品、样本和价格单,黎巴嫩商人习惯于看样成交,不见样品很难下单。另外,还要选择好出访时机,尤其是广交会期间,从事对华贸易的黎巴嫩商人大部分赴会,不在国内;新年、圣诞期间假期较长,要尽最避免在此期间到黎巴嫩谈生意。

(八)不能低价竞销

中国许多厂商采取廉价优势在黎巴嫩抢到一定市场份额。黎巴嫩一些经销商也趁机打压中国出口商品价格。比如,黎巴嫩空调经销商普遍存在中国空调再降价的期望,而由于中国国内原材料涨价的原因,中国空调出口的利润和降价空间均有限。目前已有黎巴嫩公司反映中国出口商因为价格原因不能出货。如果国内出口商互相压价的情况不改变,有可能转为恶意价格竞争。

(九)加强售后服务

有黎巴嫩当地的代理商反映,中国家电售后服务体系与日本厂家相比,有很大差距。以空调为例,中国空调厂商往往随便把零配件运到了事,没有相应的编号和价格表。更多厂家则只是在出售家电的时候,给经销商一些配件。一些廉价杂牌家电,则完全没有售后服务,就是靠低价来取得市场。这对中国商品尤其是部分耐用消费品在黎巴嫩乃至中东市场的市场地位形成较为严峻挑战。

(十)注重品牌建设

黎巴嫩虽然市场不大,但是首都贝鲁特经常举办国际会议和展览会,对周边地区有一定辐射作用。是一个很好的推销自己产品的平台。中国企业应积极参展,利用展览会推销产品和推广企业品牌(有关会展信息请关注中国驻黎巴嫩大使馆经商参处网页lb.mofcom.gov.cn)。

在黎巴嫩市场的品牌建设当中,中国企业应该特别关注知识产权问题。中国企业曾经为黎巴嫩人贴牌生产,这不利于中国品牌的建设。目前,许多中国公司在作OEM,黎巴嫩市场上销售的一些美国或欧洲品牌的产品,产地却是中国。尽管短期内OEM可以为厂家赚取一定利润,但是,从长远看,不利于宣传中国品牌,还可能对已有的中国知名品牌构成竞争压力。

第三章 投资法律风险

一、投资主管部门

黎巴嫩主管投资促进的是黎巴嫩投资发展局(IDAL),该局受黎巴嫩总理领导。黎巴嫩投资发展局(IDAL)有权对新的投资项目授予从业许可,并有权对大项目给予特别激励、免税及便利条件。黎巴嫩投资发展局(IDAL)向国内外投资人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宣传推介黎巴嫩投资环境和投资项目,审核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等,凡与投资有关的事宜,该机构均可提供必要帮助。黎巴嫩投资发展局(IDAL)对投资者的许可、注册等事项还提供“一站式”服务。更多信息可登陆黎巴嫩投资发展局网站:www.idal.com.lb。

为吸引外来投资,黎巴嫩投资发展局(IDAL)于2003年发起“投资者配对服务(Investors Matching Service)”,通过合资、参股、收购和其他方式,促进国际与本地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目前,黎巴嫩投资发展局(IDAL)正在致力于建立投资者支持与信息中心(Investor Support and Information Center,ISIC),该中心将向未来的投资者提供全面、可靠、最新的投资相关信息。

黎巴嫩对外资准入行业一般无限制,但对控股和离岸公司、房地产、保险、媒体(电视、政治报纸)和银行业有特定的要求,外资需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黎巴嫩法律没有强制规定投资业绩要求。对外国投资者在地理位置、内资比例、进口替代、出口扩展、技术转移或融资来源等方面没有相关要求。黎巴嫩监管和审批程序不需要投资者公布私有信息(proprietary information),但银行投资除外,银行投资必须获得黎巴嫩央行关于所有权转让的批准。黎巴嫩鼓励投资的法律是2001年实行的《黎巴嫩鼓励投资法》。

黎巴嫩对投资方式没有特别具体的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建立、购买、出售企业的股权,并能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黎巴嫩对外资并购也无特别限制,但黎巴嫩在银行企业并购等方面有所规定,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金融企业的监管。

2003年投资发展局(IDAL)发起的“投资者配对服务(Investors Matching Service)”,进一步拓展了投资合作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合资、参股、收购、服务外包和BOT项目等方式来黎投资,以促进国际与本地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2014年中国公司完成并购黎巴嫩一家IT行业公司,整个过程较为顺利。

二、投资法律制度与投资鼓励政策

(一)投资法律制度

黎巴嫩2001年颁布第360号法令《黎巴嫩鼓励投资法》,该法共22条,是规范促进在黎巴嫩投资的主要法律。该法的核心条款有:

第10条 根据平衡发展的原则,黎巴嫩把国家分成下列3个投资区域:

A区:该区域只享受本法第11条所规定的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在该区域的旅游和海上资源投资项目,理事会可以考虑适用下列B区所享受的待遇,适用相同的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

经总理府批准,理事会应当制定一个与上述项目有关的列表。

B区:该区域享受本法第12条所规定的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

C区:该区域是政府希望大力发展的地区,享受本法第13条所规定的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

在本法颁布5年后,根据总理的建议和内阁会议颁布的相关法令,政府有权对上述分区规定进行修改。

第11条 根据本法规定在A区进行的投资项目应当享受下列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

(1)经理事会批准的项目,按照理事会主席签发的决定意见,相关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只适用于被批准项目需要的工作许可,投资项目应对本地劳动力给予适当照顾,本地黎巴嫩员工和外国员工的比例应至少为2:1,同时还应为这些员工注册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2)作为拥有和管理被批准项目而成立的股份公司,如果公司进行社会公开招股,公司股票在贝鲁特证券交易所上市后2年内,无需缴纳所得税,前提条件是流通股在该公司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40%。该所得税豁免期是额外的,不影响公司根据本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享受其他的税收豁免期。

第12条 根据本法规定在B区进行的投资项目,除了可以享受本法第11条所规定的减免和便利措施外,还可以享受下列减免优惠待遇:

5年内享受所得税和项目红利税50%的减免。该减免优惠自项目开发之日起开始生效。如果投资者同时享受本法第11条第2款的减免优惠政策,本条款的减免优惠将自该优惠结束之日起生效。

第13条 根据本法规定在C区进行的投资项目,除了可以享受本法第11条所规定的减免和便利待遇外,还应当享受下列减免优惠待遇:

10年内全部免除所得税和项目红利税。

该减免优惠自项目开发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14条 对于信息技术和科技产业的项目而言,无论项目设在任何地点,都可以享受到与上述第13条规定的C区同样的税收减免优惠。根据总理的建议和内阁会议颁布的相关法令,将颁布适用本条款规定的产业和项目的名单。

第15条 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是指管理机构代表黎巴嫩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给予奖励和减免等优惠待遇的合同。如果要在投资上获得这些优惠待遇,就必须根据合同的条款和期限进行项目建设,也必须受合同中违约罚金条款的约束。但是,上述奖励和减免的优惠待遇不得超过本法第17条所规定的限制范围。

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都有详细规定,包括投资者在某个特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的承诺等内容。

在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签订合同之后,该合同还需由总理建议,并经内阁会议批准。

第16条 享受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的项目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由总理建议并在经内阁会议批准颁布的相关法令中规定。

第17条 奖励性一揽子交易的奖励和优惠如下:

(1)自项目开发之日起,最多10年内全部免除所得税和项目红利税。

(2)这些项目可以获得各种形式和领域的工作许可,但本地黎巴嫩员工和外国员工的比例应至少为2:1,同时还应为这些员工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登记注册。

(3)根据许可数量,可以减免50%的工作和居留许可费用,还可以享受住房信托银行存款证明金额的50%减免。

(4)合资公司希望获得和/或管理可以享受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优惠项目的,管理机构理事会可以豁免他们在其理事会中必须具有自然人或者法人的义务,即使这样的豁免会违反其他的法律条款。这种豁免必须遵守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的限制条款规定。

(5)获得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的项目,可以享受执行项目所需建筑物的建筑许可费减免,最高减免比例不超过50%。

(6)对于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项目建设所需的不动产,全部免除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免除因租赁合同的增添、转租、抵押以及登记而发生的费用。但是该项目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土地登记之后的5年内完成,如果该投资者未能按时执行该项目,应当承担支付罚金的义务,罚金额相当于已经缴纳费用的3倍。

《黎巴嫩鼓励投资法》将黎巴嫩划分为三个投资区(均在贝鲁特以外),每个区提供不同的激励政策。该法律在技术、信息、电信、媒体、旅游业、工业和农业等领域鼓励投资行为。激励政策包括:(一)帮助外国人获得工作证;(二)各种税收激励,从开始营业起(即开具第一张发票起)的五年内减少50%的所得税和红利税,到最多十年内全额免除所得税和红利税;(三)为那些将40%公司股份放在贝鲁特证券交易所(Beirut Stock Exchange,BSE)的公司免除两年的所得税。《黎巴嫩鼓励投资法》允许针对大型投资项目可量身制定“一揽子激励政策”,“一揽子激励政策”不限定项目地点,包括长达十年的免税政策,建筑费用和工作证费用的削减,以及房地产登记费的全额免除。

黎巴嫩投资发展局(IDAL)可批准适用“一揽子激励政策”的合资公司免除董事会多数成员须为黎巴嫩人(2006年11月颁布的第771号法律)的限制。但是,受惠于“一揽子激励政策”的投资者,在申请外国人工作证方面,必须执行每个外国人相应雇佣两个黎巴嫩人的规定,并为被雇佣的黎巴嫩人向黎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登记。

除《黎巴嫩鼓励投资法》外,黎巴嫩其他法律和法令,根据投资类型和投资地位置,也可提供税收激励和免征政策:(1)在农村地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可以享受6年或10年的免税优惠,这要取决于具体的标准(1980年7月19日颁布的第27号法律,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282号法律,1983年9月16日颁布的第127号法令);(2)在黎巴嫩南部、奈拜提耶、贝卡省的投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2000年7月2日颁布的第3361号法令)。现处沿海地带的工厂如迁往农村或黎巴嫩南部、奈拜提耶、贝卡省,则可享受6年免征所得税优惠。

属于下列情况的,黎巴嫩政府可将红利税减少到5%:

(1)在黎巴嫩贝鲁特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2)已将自有资本的20%,投资于阿拉伯国家公司(在当地上市)和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公司;

(3)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s)当中,不少于20%在贝鲁特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

本国和外国投资者可获得由银行、金融机构和借贷公司为工业、农业、旅游业和信息技术业企业提供的最多至7年的5至7%的贴息(总计不超过1000万美元)。

以出口为目的的工业仓库可以享受进口关税免除政策。位于贝鲁特港或的黎波里港自由贸易区的公司可以享受免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待遇。如果公司能提供平等或更好的工资待遇,其员工则不需要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登记。

(二)投资鼓励政策

      1.旅游业投资鼓励政策

黎巴嫩鼓励旅游业的投资,对本地不能生产的宾馆设备只课以6%的关税(折旧期不少于10年),进口旅游大巴士的关税为6%;黎巴嫩政府通过黎巴嫩中央银行向旅游业提供贷款利息支持;旅游公司在政府的参与下可获得50000平米的土地(外国公司按有关法律另行处理);欧洲投资银行可为贝鲁特市以外地区的宾馆建设提供3000万欧元的贷款等。

2.农业项目投资鼓励政策

对农业机械进口和农产品加工原料只课以6%的关税;在特定的条件下给予农业从业者以税收豁免;向中小农业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等。

3.地区投资鼓励政策

《黎巴嫩鼓励投资法》将黎巴嫩划分为三个投资区(均在贝鲁特以外),每个区提供不同的激励政策。该法律在技术、信息、电信、媒体、旅游业、工业和农业等领域鼓励投资行为。激励政策包括:(1)帮助外国人获得工作证;(2)各种税收激励,从开始营业起(即开具第一张发票起)的五年内减免50%的所得税和红利税,到最多十年内全额免除所得税和红利税;(3)对那些将40%公司股份放在贝鲁特证券交易所(Beirut Stock Exchange,BSE)的公司免除两年的所得税。《黎巴嫩鼓励投资法》允许针对大型投资项目可量身制定“一揽子激励政策”,“一揽子激励政策”不限定项目地点,包括长达10年的免税政策,建筑费用和工作证费用的减免,以及房地产登记费的全额免除。

除《黎巴嫩鼓励投资法》外,黎巴嫩其他法律和法令,根据投资类型和投资地的位置,也可提供税收激励和免征政策:

(1)在农村地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可以享受6年或10年的免税优惠。具体标准按照1980年7月19日颁布的第27号法律、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282号法律和1983年9月16日颁布的第127号法令的规定执行。

(2)在黎巴嫩南部、奈拜提耶、贝卡省的投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2000年7月2日颁布的第3361号法令)。现处沿海地带的工厂如迁往农村或黎巴嫩南部、奈拜提耶、贝卡省,则可享受6年免征所得税优惠。

4. 工业区投资鼓励政策

工业区优惠政策包括:

(1)工业用原材料或半成品只课以3%的关税;工业用设备及备件进口关税亦为3%。

(2)1980年后建立的工业企业可享受10年的营业税豁免(自生产之日起计),条件是该企业生产当地不能生产的产品,工厂选址符合政府地区均衡发展的规划(如建立在工业区内),项目固定投资不少于5亿黎镑,营业税豁免额度不超过清偿前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

(3)对于利润再投资也予以税收豁免,这包括扩大再生产的设备投资,或为职工的住房投资。

(4)海关监管制度为出口加工企业的临时进口提供便利,它包括三种机制:临时进口、保税仓库和自由区。

(5)经批准,各工业区可以在原有的优惠基础上制定自己的特殊优惠政策。如的黎波里港口自由区内的工业园区,就集合了自由区和工业区双重优惠。

(6)政府实行对外开放的自由经济政策,但对本地产业予以适当保护。对国内能生产的同类产品进口征收20%-50%的关税。部分商品如家具、食品、果味饮料课以更高的关税。

(7)本地工业产品在政府采购竞标中拥有15%的价格支持优惠。

(8)关税税率表可视情况随时变更,以保护本地工业。

(9)对有损本地产业的产品或不正当竞争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

5. 特殊经济区域投资鼓励政策

黎巴嫩《海关法》规定,自由区的选址、边界、组成及被指定出租的部分由海关最高委员会根据内阁决议确定的相关方确定。

黎巴嫩目前特殊经济区主要为港口自由区。已投入使用的两个自由区分别是贝鲁特港口自由区和的黎波里港口自由区。

贝鲁特港口自由区位于贝鲁特港,面积约8.3万平方米,包括1.12万平方米免税店区,3.24万平方米的3座工业建筑(主要为仓库),1.16万平方米的黎巴嫩商品展览区,2.80万平方米的开放式仓库。

的黎波里港口自由区位于黎北部的黎波里港,总面积约为15万平方米。包括55个仓库和46个露天堆场。

自由区主要发展仓储、物流、展览等产业。自由区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货物进出自由区免除关税;

(2)免除10年公司营业税和外国职员收入所得税;

(3)公司注册登记一条龙服务;

(4)允许外商独资;

(5)允许长期租用土地;

(6)低租金、低费用标准;

(7)完善的基础设施等。

目前,尚未有中国企业入驻上述两个自由区。

三、投资风险分析

近年来,黎巴嫩相对稳定的政治安全局势,吸引了不少外国公司在黎巴嫩投资。但一些外国公司在投资合作过程中也遇到了问题,如法律解释不固定、司法系统办事花费时间长、行政成本较高、部分许可决定随意、税费偏高、基础设施有待提高、电信电力成本较高、工作许可办理不易、知识产权缺乏足够保护、安全事件频发、经济纠纷难以妥善解决和权力寻租等。

(一)法律制度缺位风险

尽管为了吸引投资,黎巴嫩政府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由于经验的缺乏和法律基础的不扎实,黎巴嫩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仍不健全、不完善,特别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之后,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使外商常常无所适从。为弥补法律在这方面的缺陷,黎巴嫩政府不断的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但同时法律、法规总是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它们缺乏超前性、稳定性,这就会在客观上造成有些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在当时是合法的,但却可能成为后来制定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从而给这些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二)法律规定意思不确定风险

黎巴嫩政府虽然制订了《鼓励投资法》,内容中也规定鼓励外资投资于诸多产业或开展投资合作,但有关规定还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换句话而言,这些规定不够具体、不够透明。

(三)法律制度变迁风险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节机制的基本运行原理,其对稳定性的要求是很高的,过渡性的法律环境所带给外国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是最大的。鉴于黎巴嫩法律法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过于频繁,使投资者感到缺乏可预见性,投资者对许多法律性、政策性问题都吃不准。

(四)地域性法律风险

因为黎巴嫩与中国的投资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这一问题又可称为地域性法律风险,现实中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步等原因,造成地方性法规在许多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甚至有的还存在较大差异,一国之内各个地区的地方性法律规定也不相同,这就造成了或许该项目在甲地是合法的,但是到了乙地又会被认为不合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风险,如果不能够事先作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就贸然的挺进异地市场,就极容易遭遇法律风险。

四、风险防范建议

(一)适当调整优惠政策期望值

为吸引外国投资,黎巴嫩政府出台了一些鼓励投资的法律和政策。2001年的黎巴嫩《鼓励投资法》虽明确规定了3类优惠政策,但据报道,外资企业并非简单申请即可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每项投资优惠政策的适用均需经相关联的主管公共部门审批,有时还会因为审批权限模糊而遭遇申请障碍。因此,中国企业要调整对优惠政策的期望值,应认识到优惠政策的适用还有“申请成本”。

(二)做好企业注册的充分准备

在黎巴嫩投资设立公司注册手续繁多,审批时间较长。企业注册可以聘请专业律师等专门人员代为办理,但要注意甄选和审核,防止法律文件及手续出现瑕疵。

(三)充分核算税赋成本

黎巴嫩税收体制比较复杂,企业的税赋成本不低。例如:2001年起,黎巴嫩政府开始征收10%的增值税,近年来因政府债务高企,不少黎巴嫩人士建议将目前增值税10%的比例增加至15%。黎巴嫩税法对于一些企业经营活动有税收优惠,还有其他产业税收优惠措施等,建议中国投资者要认真研究相关税法规定,或聘请当地优秀的财务专家,用足用好政策,降低税赋成本。

黎巴嫩财政部税务专门网页:

www.finance.gov.lb/ar-LB/taxation/Pages/default.aspx。

(四)谨慎选择商业代理

多年来黎巴嫩人代理外国投资、贸易等,已成为黎巴嫩商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位优秀的代理的确能帮助中国公司在开展投资活动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也存在部分代理商言过其实、夸大自身能力的现象。

因此,在确定正式代理关系前应对代理做非常充分的调查,内容包括代理的信贷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经验、宗教派别、政治派别等。

特别提示:由于黎巴嫩国内政治派别林立,选择政治倾向不明显的代理,可防范商业活动惹上不必要的政治麻烦。

(五)办理投资保险

黎巴嫩已加入世界银行的多国投资保证机构(MIGA)。黎巴嫩为鼓励本国和外国商业公司在黎开展投资,成立了国家投资担保公司(NIGG)。担保范围覆盖了战争、内乱、暴乱、破产和征收等风险,保险费率一般为0.2%。此外,建议到黎巴嫩投资的中国公司充分利用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投资保险“政策,具体请见

www.sinosure.eom.cn/sinosure/cpyfw/tzbx/gytzbx/gytzbx.html。

五、案例

(一)案情介绍

上诉者(Claimant):黎巴嫩政府(Republic of Lebanon)。

被上诉者(Respondent):法国电信国际公司(France Telecom Mobiles International S.A.)。

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The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提交仲裁日期:2005年1月31日。

仲裁请求:

1993年初,黎巴嫩共和国为建立移动电话GSM网络发起了国际招标,招标最后选出两名运营商,即芬兰电信公司和法国电信国际公司。1994年6月28日,法国电信国际公司与黎巴嫩共和国签订了BOT合同,合同约定由法国电信国际公司投资建立黎巴嫩GSM网络,法国电信国际公司在黎巴嫩享有10年3个月的特许经营期,并应法国电信国际公司的要求,特许经营期可延长至12年。如双方有争议,需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黎巴嫩与芬兰运营商签订了同样的合同。为了开展BOT合同,法国电信国际公司成立了子公司(FTML公司)。FTML公司于1995年5月开始商业运作。由于在运营初期建立网络时遇到技术难题,合同期限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1999年6月21日,黎巴嫩审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与每个经营人签订的BOT合同管理的严格报告,并请政府终止合同或对合同进行修改。2000年4月19日,黎巴嫩内阁会议决定对每个经营者发出3亿美元的“恢复令”。于2000年4月19日及6月23日,通知FTML公司,收回订单金额为3亿美元,在一个月内应付BOT合同终止的罚款。

FTML公司在请求主管黎巴嫩法官暂停执行令的同时,于2000年5月19日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出了仲裁请求。由于BOT合同的行政性质,黎巴嫩共和国对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2001年6月12日,FTML表示,应继续执行BOT合约,预计合同期权将其延长两年,直至2006年12月31日。2001年6月15日,黎巴嫩共和国利用根据合同第22.1条的规定酌情终止的权利。根据BOT合同中的180天的通知解除,已导致BOT合同于2001年12月15日终止。

2001年7月17日,由黎巴嫩司法部扣押的黎巴嫩国务委员会宣布在 BOT 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并认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争端是,1996年11月28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根据该协定第6条的规定,仲裁条款允许在某些条件下,将当事方之间与另一方的投资有关的争议提交给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组建的仲裁庭。

经2001年8月2日黎巴嫩内阁会议决定,FTML公司被邀请继续执行BOT合同,直至颁发两个许可证。因此,BOT合同继续在2001年和2002年进行。2002年1月,双方同意暂停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直至三月至2002年3月至4月中旬。

2002年6月1日,黎巴嫩议会通过了一项授权拍卖许可证的法律。获得许可证的人员必须回购现有网络的设施,或者签订10年的管理合同。还规定,如果许可证没有在2002年8月31日分配,则网络运营的收入将转交给国家。2002年6月20日,FTML公司再次被通知于2002年8月31日终止BOT合同。

同样在2002年6月20日,FTML公司考虑到黎巴嫩共和国的行为构成违反“投资条约”的情况,并根据“贸易法委员会条例”申请了第二个仲裁请求。由于许可证尚未批准,黎巴嫩共和国与经营者于2002年8月14日缔结了一项短期网络管理协议,为期六个月,可续期,但须另付一个一次性费用。

2002年8月31日,BOT合同终止确认。根据合同第22.4条的约定,FTML公司从合同终止转移资产的账面净额中扣除112,762,000美元,从终止费用中扣除5,262,000美元,但不影响其对FTML公司认为到期的额外金额提出赔偿的权利。

2002年12月14日,双方订立了一项名为“MTD(Master Transfer Deed)”的协议,并补充了2003年3月7日的增编,将网络和经营者的资产转让给国家。在这项协议中,FTML公司以及黎巴嫩共和国在另一方面合并了两项仲裁程序,一个是合同事项,另一个是保护投资,终止国际商会仲裁。MTD协议规定,除其他外,仲裁语言为法语或英语,根据第14.5条,政府暂停执行2000年4月至6月发布的恢复令。MTD协议生效于2003年2月14日。

按照合同,成立了一个由三名成员组成的特设仲裁法庭,并于2003年1月6日举行了一次听证会,双方当事人确认了任命仲裁员。在仲裁申请中,法国电信国际公司向仲裁庭提出要求黎巴嫩共和国索赔总额为951,724,375美元,用于征用或其他违反违反BOT合同行为的赔偿。

2005年1月31日,仲裁法庭宣布,申诉人对2000年6月23日恢复令的质疑是可以受理的。部分接受主要索赔和反请求,认为黎巴嫩共和国根据BOT合同需对FTML公司负责,黎巴嫩共和国需赔偿FTML公司包括授予之日的利息共计269,688,181美元。根据黎巴嫩共和国的反诉,仲裁法庭宣布,FTML公司欠黎巴嫩共和国特许经营管理费,包括授予之日的利息共计3,338,581美元。两项相抵后,黎巴嫩共和国需在裁决之日向FTML公司支付266,349,600美元,其他仲裁申请被驳回。

2005年4月8日,黎巴嫩共和国针对2005年1月31日的裁决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起了上诉,认为判决是由于费用而被搁置的。FTML公司认为,黎巴嫩共和国提出的上诉应被宣布为不可受理。

(二)诉讼仲裁理由及结果

1.仲裁理由

与上诉人所辩称的相反,FTML公司有权使用GPRS服务,同时拒绝过去版权费的事实并不矛盾。仲裁庭指出,支付费用需要确定上诉人和经营者之间应当谈判的费率。由于各方未能达成协议,在GPRS运行期间,无需订购费用。这种推理并不表明仲裁庭在拒绝适用的情况下承认存在义务的情况。拒绝向上诉人分配费用,涵盖GPRS的运营期限,仅仅是由仲裁员选择的合同的解释。双方当事人未能就使用费率达成协议一致,导致上诉人无权要求赔偿金额。但是,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这个扣除是否正确的问题,以及仲裁法庭如何解释或适用BOT合同的问题,国际商会仲裁院不能审查。在这种情况下,上诉必须在可以受理的情况下予以驳回。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费用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还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费用,费用由有争议的本案价值决定。

2. 仲裁结果

(1)裁决上诉被驳回。

(2)裁决上诉人需支付100,000法郎的仲裁费用。

(3)裁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150,000法郎的赔偿费用。

(4)该裁决应通知双方的仲裁代表。

(三)案情评析

本案中,黎巴嫩政府单方违反BOT合同,企图用行政手段(政府干预)方式,收回还在特许经营期的由法国电信国际公司投资建设的GSM移动网络。对此,法国电信国际公司积极运用法律的工具,维护自身合法的投资权益,最终,仲裁裁决黎巴嫩政府需赔偿法国电信国际公司266,349,600美元。而对于赔偿266,349,600美元的结果,黎巴嫩政府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起上诉,但黎巴嫩政府的上诉被国际商会仲裁院驳回。

(四)风险提示

本案系黎巴嫩政府单方严重违反之前与法国电信国际公司签订的BOT合同。后法国电信国际公司运用法律工具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投资收益,这值得我国企业借鉴。

截止目前,仍无我国在黎巴嫩投资者通过“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起诉黎巴嫩政府的案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约定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才能适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而这类争议是较少的。

我国企业在与黎巴嫩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时,可约定因该协议所引起的争议由第三方仲裁机构管辖(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因为,如不在具体的投资协议中约定仲裁管辖条款,则因该投资所引起的争端极有可能只能向黎巴嫩国内的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只有我国在黎巴嫩的投资者与黎巴嫩政府间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才可以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ISD)申请仲裁。

如我国在黎巴嫩的投资者受到黎巴嫩政府的不公正对待,务必第一时间联系我国驻黎巴嫩的领事馆,使用法律的工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制度

一、设立公司类型

通常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可以毫无困难地在黎巴嫩开设公司、参与合资或建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但对控股和离岸公司、房地产、保险、媒体(电视、政治报纸)和银行业还有行业准入的审批要求。

黎巴嫩法律对外国投资企业注册形式没有特殊限制,只要是合法的、有效的企业,如合资公司、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公司、离岸公司、代表处等均可在当地登记注册。所有在黎巴嫩设立公司都必须聘请律师,遵守《黎巴嫩商法典》和相关法规。《黎巴嫩商法典》规定了五种形式的商业实体,分为两大类,合伙企业和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股份公司(Société Anonyme Libanaise - SAL)是一个法人,其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资本认购以外的责任。最低股本为3000万黎巴嫩镑,最低股东人数为三。公司章程应当向公证机构和商业登记处登记。

这种类型的公司在某些商业机构,如保险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是合法的。

当公司的目标是公共服务时,其至少三分之一的股本应由黎巴嫩国民持有或名义持有。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企业可以选择成立另一种有限合伙公司(Société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 – SARL),其中成员是合伙人。在这种类型的公司,资本分为份额,而不是股票,因此,发行股票证书是不允许的。这类公司的最低资本为500万黎巴嫩镑。公司资本中合伙人的所有权由“合伙契约”确定,但应在商业法院登记。

(二)合伙企业和独家贸易商

商业经营可以独家交易者或合伙的形式进行。所有独家贸易商和合伙企业应在商业登记处登记。

在普通合伙的情况下,所有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负有个人责任。有限合伙人是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在其出资范围内可享有有限责任的一方。所有合伙关系的基础是合作伙伴之间达成的协议。

(三)离岸公司

黎巴嫩离岸公司受黎巴嫩第46号法令的管辖,该法令将离岸公司界定为黎巴嫩控股公司,专门从事以下活动:

(1)谈判和签署关于在黎巴嫩境外执行的与在国外或免税区的货物和物资有关的业务的合同协定。

(2)根据国外企业的要求,准备在黎巴嫩境外使用的研究和咨询。

境外公司应在贝鲁特第一审法院离岸公司特别登记册上登记注册。

虽然离岸公司受到某些限制和禁止,他们也享有重要的税收优惠,其中主要的一个是将利润所得税限制在每年100万黎巴嫩镑的年度总额。

(四)控股公司

黎巴嫩控股公司受黎巴嫩第45号法令管辖。该法令将控股公司定义为黎巴嫩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权:资本可以用外币计值;帐簿可以用外币保存;黎巴嫩的董事人数不应超过两人;注册办事处必须在黎巴嫩,而董事和股东会议可在黎巴嫩境外举行;股东大会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举行;该公司必须至少任命一名拥有黎巴嫩国籍并在黎巴嫩居住的审计员,审计员的任命可以是三年。公司没有义务任命法庭审核员。


控股公司的目的仅限于:

(1)拥有黎巴嫩或国外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股份公司(SAL)和有限合伙公司(SARL)公司的股份或份额;

(2)持有股份或份额的公司的管理;

(3)向持有20%以上股份或份额的公司提供贷款。控股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到其资本和储备金的五倍;

(4)许可或代持有专利和商标;


(5)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自己的财产或动产,可由在黎巴嫩境内的外国人拥有。

(五)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根据《黎巴嫩商法典》第29条规定,任何在黎巴嫩经营分支机构的外国商业公司都必须在贸易登记簿上登记。

在黎巴嫩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接受董事会决议。该决议应明确说明黎巴嫩分支机构将处理的交易性质。董事会还应提名一名授权代表。

赋予授权代表的权力应以明确和准确的措词拟订,授权他/她:代表公司相对于官方、公共和私人管理机构;代表签署所有文件和请愿书;代表公司在所有法院作为原告或被告人或以任何其他身份,具有替代权;经营任何银行账户等。

希望在黎巴嫩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必须遵守以下两项要求:

1. 在黎巴嫩经贸部登记注册(公司注册处)

(1)这种形式只要求外国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股份。一般只适用于在黎巴嫩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

(2)向国家经济部提交的文件为:

a.公司章程;

b.公司章程的阿拉伯文认证翻译;

c.董事会决议;

d.黎巴嫩分公司或代理机构代表的授权书;

e.黎巴嫩代表在黎巴嫩的警察记录复印件。

(3)三份 a、c和d条所述文件的副本应由黎巴嫩驻外国领事认证予以合法化。

(4)国家经济部将提供登记收据,其文本必须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2. 在黎巴嫩商业登记处登记

(1)根据《黎巴嫩商法典》28条的规定,公司必须在其分支机构开业一个月内,在贝鲁特的商业法院完成登记手续。

(2)该代表必须向商业法院提供一份由他们正式签署的声明(两个副本),表明:

a.公司名称;b.公司性质;c.总公司地址;d.公司的宗旨;e.公司的国籍;f.公司在黎巴嫩的分支机构的地址;g.黎巴嫩代表的姓名、国籍、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h.将由黎巴嫩的分支机构办理的业务性质。

在黎巴嫩设立业务的外国投资者通常在黎巴嫩经验使用的主体是分支机构,而不是原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经营方式下的登记手续和税率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黎巴嫩所得税法》第72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利润被视为是分配的,不论实际上是否分配,因此,它们自动服从股息分配税。

二、企业设立基本程序与查询黎巴嫩企业信息途径

(一)企业设立基本程序

所有黎巴嫩公司,包括在黎巴嫩经营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在注册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在黎巴嫩设立分支机构,向商业登记处登记。登记所需的资料列于《黎巴嫩商业典》第26条。任何对备案信息的后续修改也必须登记。外国公司和代表机构的分支机构必须在经济部另外登记。

外国投资企业在黎巴嫩建立公司需先取得黎巴嫩经贸部的许可,然后再到当地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商业登记处(Commercial Registrar)进行注册。只要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后,外商就可以享受和黎巴嫩国民一样的创业条件。

注册各类企业的程序大同小异,以在贝鲁特注册分公司为例,注册程序主要是:

(1)提供经过黎巴嫩驻中国使馆认证的母公司董事会决定在黎巴嫩设立分公司的决议书一式三份。

(2)提供经过黎巴嫩驻中国使馆认证的母公司委托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任命分公司总经理,授权分公司总经理在分公司行使一切职能。

(3)提供经过黎巴嫩驻中国使馆认证的母公司章程。

(4)以上材料齐全,雇佣和委任黎巴嫩律师到相关部门办理分公司手续。

(5)首先到黎巴嫩经贸部注册,时间为7个工作日。

(6)接下来到贝鲁特商业登记处(Beirut Commercial Registrar)登记,并且在登记2个月内向黎巴嫩财政部申请获得开始营业的授权和增值税税号。

(7)分公司注册后,首先办理分公司总经理的工作许可和居住证。工作许可大约耗时7天至2个月不等。居住证需要30天左右。

(8)接下来办理公司员工的工作许可和居住证,工作许可和居住证办理过程中还需要办理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注册手续。

据实际操作情况,一般都交由当地律师办理所有注册事宜,律师费用约在3000美元左右。贝鲁特律师协会网站为www.bba.org.lb。


(二)查询黎巴嫩企业信息途径

随着中黎两国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希望通过便捷可信的途径寻找到合适的黎巴嫩商务合作伙伴。以下为查询黎巴嫩企业信息的途径:

1.通过黎巴嫩经贸部网站

通过黎巴嫩经贸部网站,可按产品、行业或地点查询黎巴嫩企业的信息。黎巴嫩经贸部网站为:http://www.lebanon-industry.com/en/Default.aspx。

2.通过黎巴嫩主要商会网站

黎巴嫩的主要商会包括:贝鲁特商会(http://www.ccib.org.lb/)、的黎波里商会(http://www.cciat.org.lb)、赛达商会(http://www.ccias.org.lb)和扎赫勒商会(http://www.cciaz.org.lb/)等。

各商会网站有专门的会员搜索栏目,可根据企业名称、行业领域、产品分类等各种关键词搜索其会员企业的等级、联系方式、简介等信息。具体网站为:

黎巴嫩贝鲁特商会会员搜索网址:http://www.ccib.org.lb/Search/MemberSearch.aspx。

黎巴嫩的黎波里商会会员搜索网址:http://www.cciat.org.lb/_MemberSearch.php?&cAction=SearchForm。

黎巴嫩赛达商会会员搜索网址:http://www.ccias.org.lb/advanced_search.php。

3.通过黎巴嫩黄页网站

通过黎巴嫩黄页网站可搜索黎巴嫩的企业信息,黎巴嫩黄页网站为http://www.yellowpages.com.lb/。

4.访问我国驻黎巴嫩使馆经商处网站

可关注我国驻黎巴嫩使馆经商处网站http://lb.mofcom.gov.cn上的“商情发布”(http://lb.mofcom.gov.cn/article/sqfb/)、“展览会议”(http://lb.mofcom.gov.cn/article/slfw/)和“黎巴嫩500强企业”(http://lb.mofcom.gov.cn/article/ztdy/200906/20090606332563.shtml)等信息。

5.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联系贝鲁特商会信息中心

联系贝鲁特商会信息中心,咨询当地企业信息或请其向会员企业推介中国公司。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0961-1-353390

传真:00961-1-349615

网站:www.ccib.org.lb

邮件:information@ccib.org.lb

6.贝鲁特商会杂志

贝鲁特商会杂志(Lebanese and Arab Economy Magazine),每期都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分类刊登一些本国和外国企业需求信息。

有意在该杂志上刊载公司需求信息的,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杂志社联系:

电话:00961-1353390 分机269

传真:00961-1349615

邮件:magazine@ccib.org.lb

但通常需要提供以下信息:

公司名称、公司简介、电话、网站主页、电子邮件、产品特征、联系人姓名、邮寄地址、邮寄国家等信息。

三、公司设立风险及限制

在黎巴嫩注册的外国公司限制如下:

(1)合资公司依据《黎巴嫩商法典》中1942年1月24日颁布的第304号法令相关规定。对外商限制如下:对公司管理层的通常限制(第144条规定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应当为黎巴嫩人);对资本份额获取的间接限制(第147条);对公用事业的资本份额限制(第78条);以及1967年8月5日颁布的34/67号法令中对特定商业代表处资本份额和管理层的限制。在金融行业,大多数机构,包括银行和保险机构,必须采取合资公司的形式。

(2)分公司。成立分公司需要到黎巴嫩经贸部(Ministry of Economy and Trade)和黎巴嫩商业登记处(Commercial Registrar)登记,并且在登记2个月内要向黎巴嫩财政部申请获得开始营业的授权和增值税号。分公司的所有员工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有员工都要到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障基金(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Fund)登记。分公司总经理可以是黎巴嫩人或者外国人。外国人必须在劳工部获得有效工作许可(Work Permit)并办理黎巴嫩居住证(Residency)。

(3)代表处。注册代表处的手续和分公司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代表处没有收入税,但是代表处员工也要承担个人收入所得税。

(4)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依据1967年8月5日颁布的第35号法令有关规定。可完全为非黎巴嫩人所有,且可由非黎巴嫩人管理。

(5)控股公司和离岸公司遵循合资公司的法律身份,并依照1983年6月24日颁布(2008年9月5日第19号法令修定)的第45号法令(针对控股公司)和第46号法令(针对离岸公司)进行管理。控股公司和离岸公司的非定居外国董事长/总经理不必持有工作证和居住证。2006年11月第772号法律还免除了控股公司董事会须有两个黎巴嫩自然人或法人的义务。所有的离岸公司必须在黎巴嫩贝鲁特商业登记处(Beirut Commercial Registrar)登记。黎巴嫩不允许设立离岸银行、离岸信托公司和离岸保险公司。

只要在黎巴嫩商业登记处(Commercial Registry)登记,外商就可以享受和黎巴嫩国民一样的创业条件。外国投资者若不在黎巴嫩管理其公司,则不需要申请工作证(Work Permit),然而,若其在黎巴嫩拥有并管理公司,则必须申请雇主工作证(Employer Work Permit)和居住证(residency permit)。雇主工作证规定,投资者的资本金不应少于6.7万美元,且该投资者应承诺雇佣3名黎巴嫩人并在6个月内为其向国家社会保障基金(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Fund)登记。所有在黎巴嫩设立的公司都必须遵守《黎巴嫩商法典》和相关法规,并需要雇佣律师。

黎巴嫩法律没有强制规定投资业绩要求。对外国投资者在地理位置、本地成分数量、进口替代、出口扩展、技术转移或融资来源等方面没有相关要求。黎巴嫩监管和审批程序不需要投资者公布私有信息(proprietary information),但银行投资除外,银行投资必须获得黎巴嫩中央银行关于所有权转让的批准。

外国投资者与当地投资者享受相同的激励政策。外国人在黎巴嫩公司就业,必须获得工作证和居住证。如需进口和处理因安全理由而受到控制的产品,则需要在黎巴嫩商会登记。这些设置进口许可制度的产品,不超过贸易总量的百分之一。在黎巴嫩商会进行登记是为了确保所建立的设施符合安全、处理和存储要求。

股份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黎巴嫩人。

从事商业代表活动的公司(1967年8月5日34号法令)受下列限制:

(1)如果公司是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则多数合伙人或股东必须是黎巴嫩国民,而且他们必须持有公司的大部分份额或股份。

(2)如果该公司是一家股份制公司,其股份必须以注册股份的形式发行,其大部分股份必须由黎巴嫩国民持有。其理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二必须是黎巴嫩国籍。在所有情况下,公司的管理必须委托给黎巴嫩国民。

联合股份公司开展船舶代理活动,其半数股份必须由黎巴嫩国民持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份必须由黎巴嫩国民持有。

希望出版政治杂志的公司(1962年9月14日关于印刷事项的法律)受下列限制:

(1)如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都必须是黎巴嫩国民。

(2)如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股东必须是黎巴嫩国民。

(3)对于股份上市公司,所有股份必须由黎巴嫩国民或黎巴嫩公司持有。

经营公用事业的股份制公司必须拥由黎巴嫩国民持有的三分之一的股份。

投资者不必就其投资的性质发表声明。

四、风险防范建议

(一)积极寻求法律保护

在黎巴嫩,企业不仅要依法注册、依法经营,必要时还要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建议中国企业或个人与黎方签署经贸合作或承包工程合同,以及与代理人的签约时,要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办法,如写入仲裁和司法途径条款,在遇到纠纷或矛盾,且双方友好协商尤果的情况下,可依据合同申请仲裁或起诉,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法律和语言的差异,驻黎巴嫩中国企业、人员,特别是在黎巴嫩开展长期投资的企业或人员,应聘请当地律师协助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工作中,对当地律师做好监督管理,对律师的要求或说法要注意分辨虚实,重要事务派专人参与办理,以便掌握一手材料和实操情况。

(二)积极寻求当地政府帮助

在黎巴嫩投资或进行贸易的企业要注意加强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打交道的主要部门联系人保持经常沟通,掌握当地最新的政策要求,合法经营,以便遇到紧急事务或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直接联系有关部门,马上得到当地政府的帮助。在黎巴嫩中国企业必须有懂阿拉伯语、法语或英语的工作人员。投资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请见黎巴嫩投资发展局网站:www.idal.com.lb。贸易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请见黎巴嫩经济和贸易部网站:www.economy.gov.lb。

(三)取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保护

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境内的行为主要受国际法及驻在国当地法律约束。遇有中国公民(包括触犯当地法律的中国籍公民)在黎巴嫩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中国驻黎巴嫩大使馆寻求帮助和领事保护,大使馆将在国际法及当地法律允许范围内实施保护,必要时进行交涉,包括要求道歉、惩凶、赔偿损失、防止事件再次发生和取消尤理措施等。中国公民若被逮捕、监禁或以其他方式剥夺自由,有权要求会见中国领事官员或与之沟通公民领事保护有关事宜可与中国驻黎巴嫩大使馆领事部联系(座机:00961-1-850314,总值班手机:00961-3-866468),公司经贸合作保护事宜可与中国大使馆经商参处联系(00961-1-856133转26)。领事保护信息参见中国外交部网站“领事服务”栏目:www.mfa.gov.cn。中国驻黎巴嫩大使馆联系方式请查看使馆网站:lb.china-embassy.org。

建议中国企业在进入黎巴嫩市场前,征求中国驻黎巴嫩大使馆经商参处意见。企业依法投资注册之后,应该依要求到中国驻黎巴嫩大使馆经商参处注册备案,制定本公司在黎巴嫩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在黎巴嫩中国公司如遇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大使馆经商参处报告。必要时,要服从大使馆经商参处的指导和协调。

(四)建立并启动应急预案

中国企业依法到黎巴嫩开展投资合作要客观评估潜在风险,认真研究并评估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高风险事件,有针对性地建立应对经营风险的预警机制,并按照中国有关部门和大使馆经商参处的要求,及时进行企业人员情况信息备案工作。结合具体情况,认真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中方人员人身安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杜绝安全隐患;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投入和宣传,并投入必要经费购买安全设备以及为员工购买有关保险等。

如遇有突发自然灾害或人为事件发生,不要慌张,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争取将危险和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及时向中国驻黎巴嫩大使馆经商参处、领事部、国内派出部门报告,并联系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支持;还可以争取平时有联系的兄弟公司给与协助和支持。

在黎巴嫩的中国商人和中资企业很少,尚未组建中资企业商协会组织。中国企业或人员若在投资过程中遇到困难和紧急情况,请及时联系中国驻黎巴嫩使馆领事部和经商参处,或直接寻求法律保护。

黎巴嫩当地语言为阿拉伯语,通用法语和英语。由于在黎巴嫩华侨华人留学生都很少,中资机构也很少,懂中文的当地人更少,在黎巴嫩当地找中阿、中英或中法翻译相当困难,建议有需要的企业一定事先配好相关翻译人员。

五、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10年12月15日,浙江安福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黎巴嫩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完成了“黎巴嫩安福贸易有限公司”注册手续,将面向黎巴嫩、叙利亚等地区开展以消防器材销售为主的多元化业务。公司地址如下:Airport road hjej blog,Beirut。12月31日,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商合发[2005]447号)的相关要求,我国驻黎巴嫩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黎巴嫩安福贸易有限公司报到登记手续进行了正式批复。

(二)风险提示

我国企业可根据自身不同需求,在黎巴嫩建立不同类型的公司(在黎巴嫩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在黎巴嫩的份分公司,和当地投资者成立合资公司等),并需遵守黎巴嫩当地的法律规定,到黎巴嫩商业登记处(Commercial Registry)进行登记,只有在黎巴嫩商业登记处(Commercial Registry)登记,我国企业才可以享受和黎巴嫩国民一样的创业条件。

同时,我国企业仍需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商合发[2005]447号),需向我国驻黎巴嫩的使馆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第五章 外汇法律风险

一、外汇法律制度

(一)当地货币

黎巴嫩货币为黎巴嫩镑(Lebanese Pound,缩写为LBP),也称里拉(缩写为L.L),为可自由兑换货币。黎巴嫩当地实行双币制,除黎巴嫩镑外还通用美元。1999年以来,黎巴嫩镑兑美元汇率基本固定,1美元约合1500黎巴嫩镑。对欧元利率浮动,近年来,黎巴嫩镑兑欧元汇率大体呈上升状态,2013年1月1欧元兑黎巴嫩镑平均汇率为2065黎巴嫩镑,2014年1月兑换2052.46黎巴嫩镑,2015年1月兑换1749.81黎巴嫩镑,2016年1月兑换1639.03黎巴嫩镑,2017年6月兑换1682.01黎巴嫩镑。黎巴嫩中央银行(Lebanon’s Central Bank)在其网http://www.bdl.gov.lb上发布每日当地货币汇率。

目前,我国人民币与黎巴嫩镑不可直接兑换。

(二)外汇管理

除了遵守打击洗钱的法律和条例之外(2001年4月20日的318号法律),黎巴嫩对外汇兑换不进行管制,外汇交易市场不受管制和限制。

黎巴嫩对资金、资本收益、汇款、股份分红的国内流动以及跨国流动,没有任何限制。外币兑换和贵重金属的兑换完全自由。外币供应充足,可从商业银行或货币兑换交易商处以市场汇率兑换,在黎巴嫩投资后所获利润的汇出和携带出境不发生费用和耽搁。

外国人可在黎巴嫩营业的各家银行开设账户,并可依市场条款获得信贷。黎巴嫩银监会(BCC)严密监控银行的信贷情况。黎巴嫩所有信贷交易应及时、精确地予以披露。黎巴嫩国家存款担保机构对存在商业银行中500万黎镑(约3317美元)以下的本外币存款提供担保。黎巴嫩银行的财务报表执行国际会计标准,法律要求独立审计员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黎巴嫩大多数银行会选择国际公认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二、银行及金融法律制度

黎巴嫩是中东地区银行业务的金融中心,其银行业是中东地区最完善的。黎巴嫩严格执行银行保密制度。黎巴嫩中央银行(CBL)负责管理所有金融机构和货币兑换机构。2001年4月,黎巴嫩通过了第318号法律,要求继续强化银行保密制度,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需获取客户身份信息并保存记录,允许司法机构依法查询银行信息和档案等。

黎巴嫩是中东和北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the 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的创始成员。为与“2015年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标准”(AML/CFT)保持一致,黎巴嫩议会近期颁布了四项法令:修改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44号法令,关于货币的跨境运输的42号法令,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43号法令和批准黎巴嫩政府加入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国际公约的52号法令。

2016年2月,中东和北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the 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得出结论认为,黎巴嫩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框架,依照联合国安理会第2178号决议将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以及依照联合国安理会第1267号、第1989号和第1373号决议实施针对恐怖活动的针对性的金融制裁机制。

(一)黎巴嫩中央银行

黎巴嫩的银行部门受到黎巴嫩中央银行(BDL)的管制和监督。黎巴嫩中央银行(BDL)是根据1963年8月1日颁布的第13513号法令《黎巴嫩货币和信贷法典》设立的,并于1964年4月1日有效开始运作。黎巴嫩中央银行(BDL)是一个享有财政和行政自主权的公共法律实体。

《黎巴嫩货币和信贷法典》第70条赋予黎巴嫩中央银行(BDL)维护国家货币的总目标,以确保和维持黎巴嫩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此外,黎巴嫩中央银行(BDL)亦被赋予其它权力,以监管和发展银行业。

只有作为股份制公司的机构才能获准在黎巴嫩从事银行业业务。在黎巴嫩设立银行和在黎巴嫩开设任何一家外国银行分行均须经黎巴嫩中央银行(BDL)中央委员会批准。如果被认为涉及黎巴嫩公众利益,则必须由黎巴嫩中央银行(BDL)授权批准。黎巴嫩中央银行(BDL)每年都会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申请被接受的银行名单。

(二)黎巴嫩银行管制委员会

黎巴嫩银行管制委员会(BCC)是1967年在黎巴嫩中央银行(BDL)内设立的一个独立委员会,负责监管银行,以确保黎巴嫩境内银行严格遵守适用于银行业的法律规定。在这方面,黎巴嫩银行管制委员会(BCC)可查控各级银行的账簿,并可要求所有必要的信息,也可在各级银行内进行调查。根据黎巴嫩银行管制委员会(BCC)的调查和报告,黎巴嫩中央银行(BDL)可对被确定违反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银行施加纪律制裁。

(三)黎巴嫩中央存托中心

1999年,黎巴嫩中央存托中心成立。黎巴嫩中央存托中心的主要职能可归纳如下:参与者的证券保管;证券的固定化;实时记账,在一个安全、高效的环境中通过结算交易清算和结算;准确、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收集、分配股利和利息核算;股东登记维护;注册和维护所有的银行股。黎巴嫩中央存托中心的登记簿,可证明所有权、交易业务、股份质押和对银行股份的其他权利。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和提供认购和议付的所有金融工具和动产证券均需存入中央保管处。

(四)黎巴嫩金融法规

黎巴嫩银行业受许多法律法规的管辖,我们将在这方面简要地介绍以下一些主要法律:

银行保密是黎巴嫩银行业的一大义务。在黎巴嫩设立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应按照1956年9月3日法律的规定,必须遵守专业的银行保密制度。上述银行的经理和雇员以及所有通过其职位或职能了解银行账目、业务和信息的人,都必须对银行的客户进行绝对保密。无论是针对私人还是行政、军事或司法机关,他们不得向任何一方披露他们所知道的客户姓名、资产和事实,但在法律规定的若干案件中,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或当事人被宣告破产等情况除外。为了保障银行自身的投资,银行机构可以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私下交换他们的客户的债务人帐户的信息。此外,如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反恐斗争)的考虑需披露的,则允许披露。

根据1961年颁布的《黎巴嫩联合账户法》,黎巴嫩银行可为其客户开设由账户任一方经营的联名账户。在一个联名账户持有人死亡的情况下,幸存的联名账户持有人可以处置和自由操作整个帐户。除非在联合帐户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相反的条款,银行不能向已故持有人的继承人提供任何资料。对联名账户持有人之一宣告破产,且无相反证明的,推定该账户的债权人余额属于破产的共同持有人。关于联合账户的银行保密豁免必须由联合帐户的所有当事方签署,才能有效。

黎巴嫩银行破产受到黎巴嫩中央银行(BDL)的控制。事实上,已经无力偿债的银行受到第1967年1月16日第2/67号法律列出银行破产时采取的具体措施和1991年11月7日第110/91号临时法律规定管理扣押银行的规制。

第1967年1月16日第2/67号法律旨在保护银行,增加银行高级官员的责任,惩罚违约的个人和法律实体。该法律描述了在银行破产时应采取的具体措施。根据第2/67号法律,每当银行宣布自己没有偿付到期债务,或未支付到期时欠黎巴嫩中央银行(BDL)的任何债务,或在没有充分规定的情况下对黎巴嫩中央银行(BDL)开出支票,或未能提供足够的经费以支付清算所业务造成的债务人余额,主管法院必须应要求确认或宣布有关银行的破产。

1996年第520号法律《黎巴嫩信托法》关于黎巴嫩金融市场发展和信托协议的规定,为投资者免受信托机构委托信托资产的破产提供保护。根据《黎巴嫩信托法》,设立人可以为转让所有权订立信托协议,或者作为另一方(受益人)的利益保证,不论是否考虑。设立人可以在信托财产形成之前或之后指定受益人。只要原指定受益人未接受受托资产,该设立人也可替换另一受益人。信托财产也可以作为信托代理人自身利益的担保,作为受托人的受益人。在受托人协议期满时,受托资产将以应计利息返还,并在扣除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报酬、佣金、费用和受托代理人的其他权利后,按适用的收益退还给设立人或受益人。受托代理人被要求持有信托财产表外,并将每一个信托财产作为单独的单位,分别与受托人的自有资产和信托代理人持有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开。

《黎巴嫩信托法》结合黎巴嫩银行保密法,为黎巴嫩和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机会。考虑到《黎巴嫩银行保密法》,黎巴嫩立法机关于2001年颁布了一项全面的反洗钱法,使银行保密原则与保持遵守最佳现行做法的必要性和国际打击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标准相符。

受《黎巴嫩银行保密法》规定制约的机构必须监督其与客户的业务,以避免参与潜在的洗钱活动。银行和金融机构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卷入可能掩盖洗钱活动的交易。

《黎巴嫩反洗钱法》设立了专门调查委员会(SIC)打击洗钱活动,这是一个具有司法地位的独立的法律实体。该机构是黎巴嫩金融情报室,负责接收、分析和调查关于可疑交易的报告,并确保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报告实体遵守反洗钱法律和条例的规定。

在2001年,一项关于银行股票发行和转让的法律废除了以前的法律对外资对银行股份的所有权的限制。这使得外国投资更具吸引力。上述法律规定如转让涉及超过5%的银行股份,不论认购者或购买方的国籍,需要黎巴嫩中央银行(BDL)的事先授权。该法还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银行发行优先无表决权股票和股票期权。

2004年2月,根据有关伊斯兰交易的原则颁布了关于在黎巴嫩设立伊斯兰银行的法律。该法律授权伊斯兰银行为从事投资项目而购买不动产,不需遵守《黎巴嫩货币和信贷法典》的限制和与非黎巴嫩人购置不动产的有关法律规定。设立伊斯兰银行所需的最低资本为1500亿黎巴嫩镑,但也有例外情形。

2005年2月颁布的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载有适用于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规定。该法律明显地界定了“滥用条款”,并迫使银行在与客户的协议中不得起草滥用条款。

尽管黎巴嫩有许多时期的政治动乱,但黎巴嫩的银行和金融部门具有独特的特点,具有很强的韧性和稳定性。黎巴嫩银行业和金融业还证明,它有不断发展的能力,以便适应本国、区域和国际的趋势和要求。在该地区及更广的范围,吸引投资者。

2016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黎巴嫩金融情报机构(SIC)签署了《关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这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境外金融情报机构签署的第36份双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金融情报信息交流合作文件。根据谅解备忘录,中黎两国的金融情报机构将基于互惠原则在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及其他相关犯罪的金融情报信息收集、分析和互协查方面开展合作。黎巴嫩为中东和北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MENAFATF)成员。黎巴嫩特别调查委员会(SIC)于2001年4月成立,为该国金融情报机构,负责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移送相关线索,并对银行等报告机构实施反洗钱合规检查。

三、外汇风险及风险防范建议

截至目前,我国人民币与黎巴嫩镑不可直接兑换,我国人民币需先兑换成美元,再用美元兑换成黎巴嫩当地货币黎巴嫩镑。

黎巴嫩对外汇兑换不进行管制,外汇交易市场不受管制和限制。黎巴嫩对资金、资本收益、汇款、股份分红的国内流动以及跨国流动,没有任何限制。但是,黎巴嫩有严格的法律制度打击洗黑钱的违法行为。

黎巴嫩当地主要商业银行有:奥迪银行(Bank Audi)、布洛姆银行 (BLOM Bank)、毕卜鲁斯银行(Byblos Bnak)、地中海银行(BankMed)、法兰萨银行(Fransabank)、黎法银行(Banque Libano-Francaise)、贝鲁特银行(Bank of Beirut)、黎巴嫩信贷银行(Credit Libanais)、黎巴嫩加拿大银行(Lebanese Canadian Bank)和黎巴嫩兴业银行(SGBL)。

黎巴嫩当地主要外资银行有:HSBC中东分行、BNPi银行、法国兴业银行、渣打银行及科威特国民银行等。上述当地商业银行均与中国国内银行有国际贸易结算等业务往来,黎巴嫩法兰萨银行成立了中国业务团队(China Desk)。目前,尚无中资银行在黎巴嫩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章 税收法律风险

一、税收体系和制度

根据黎巴嫩法律,税法立法权属于黎巴嫩议会。黎巴嫩中央政府有权对境内居民以及非居民征收各种直接税和间接税;地方政府也可依法征收市政税。其中,直接税包括所得税、遗产税、财产税等;间接税包括增值税、印花税、消费税、市政税和关税等。更多关于黎巴嫩税收的信息可访问黎巴嫩财政部网站:www.finance.gov.lb。

黎巴嫩与加拿大、捷克共和国、埃及、法国、伊朗、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叙利亚、突尼斯、土耳其、阿联酋和乌克兰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

目前,我国与黎巴嫩尚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税收种类

(一)所得税

所有法人、个人、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都要对其在黎巴嫩的收入或利润征收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或利润、各种免税和税率的计算均受所得税法管辖,所得税法由政府立法部门定期修订。

企业根据上一年度营业利润净额征收其所得税。本财政年度为公历年,但经所得税部门批准,公司可以使用自己的会计年度。

资本公司的纳税申报必须在收入年度后的5月31日前提交。其他纳税人必须在收入年后的3月31日前申报其纳税申报表。

凡按实际或一次性利润纳税的纳税人,必须在报送纳税申报表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所得税,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送。

1.公司

公司各种收入均须纳税。如来自公司银行账户的利息收入,应缴纳5%的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年末净收入须缴纳15%的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红须缴纳10%的股利税(Dividends Tax),其中外资公司若年度实现利润则无论其是否分红都必须强制缴纳股利税(Dividends Tax)。海外公司,每年固定征收100万黎巴嫩镑的固定税收。

根据黎巴嫩税法规定,所有同政府部门、机场、港口等签订的合同项目都不适用以公司净利润为基数,而必须按其所收到的工程款银行进账数来缴纳年度所得税;税务局将预估这些项目利润率为10%,再按所在行业税率来缴纳,如建筑业适用所得税率15%,则必须按银行实际收款数的1.5%(税率=10%×15%)缴纳所得税。

资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中的有限合伙人),其营业利润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率汇总表:

序号

税目

税率

1

企业所得税(含分支机构)

15%

2

资本利得税

10%

3

股息税

10%(A)

4

专利、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使用费

7.5%

5

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7.5%(B)

6

分行汇款税 (视为股息)

10%

7

增值税

10%

8

银行存款账户利息收入

5%

(A)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所有利润都被视为分配利润,因此,除缴纳利润税外,还应缴纳分配税。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在计算分配税之前,将利润(扣除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转为法定资本金。当地公司应在扣除股息后代扣代缴税款。

(B)特许权使用费或服务费的50%征收15%的税款;因此,实际税率成为支付总额的7.5%。

公司在任何一年发生的损失,可结转,以抵消未来的利润,但只有为期三年的时间。不存在损失的补偿。

单独贸易商和不受股票限制的合伙企业的利润,须按下表所示的商业所得税税率计算。

序号

应纳税所得额(黎巴嫩镑)

税率

1

0–9,000,000

4%

2

9,000,001–24,000,000

7%

3

24,000,001–54,000,000

12%

4

54,000,001–104,000,000

16%

5

104,000,001以上

21%

2.控股公司

黎巴嫩控股公司的利润免征公司所得税,这些公司分配的红利免征股息税。但是,需按下表所示的税率对公司自有资金(资本和准备金)总额征收年度税,并缴纳每年最高500万黎巴嫩镑的应纳税额。

对控股公司征收年度税率:

序号

资本与准备金总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万黎巴嫩镑的金额

6%

2

5000万–8000万黎巴嫩镑之间的金额

4%

3

超过8000万黎巴嫩镑的金额

2%

 

3.离岸公司

黎巴嫩境外公司的利润免征公司所得税。然而,每年的100万黎巴嫩镑的总税额应支付。公司分配的红利免征股息税,与涉外交易有关的合同免征财政印花税。此外,在黎巴嫩离岸公司工作的所有外国人员的基本工资中,有30%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

4.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必须提交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利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由合伙人分配。然后,合作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利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所占的份额与从其他来源获得的应纳税收入一起合计纳税个人所得税。

5.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有别于其他形式的主体,因为它只存在于有关各方之间,并不打算被第三方承认。因此,它并不构成一个单独的法律实体。

合营企业协议自由地规定了个合伙人的互惠权利和义务,并参与了利润和损失的方式,只要适用公司合同的一般原则。这些协议的存在可以根据商业事务中接受的证明方式来确定。

合营企业不受所有其他贸易公司规定的备案要求的规制。

6.信托

单位信托是信托性质的任何计划或安排,作为受托人的受益人,被允许拥有指定资产的一个或多个份额的权益或不分割份额,按比例参与其收入。

单位信托以居民个人支付利息和股息收入预扣税。

7.个人

付给当地和外籍雇员的薪金、工资和福利,如下表所示,须缴纳所得税。

序号

税收收入(黎巴嫩镑)

税率

1

0–6,000,000

2%

2

6,000,001–15,000,000

4%

3

15,000,001–30,000,000

7%

4

30,000,001–60,000,000

11%

5

60,000,001–120,000,000

15%

6

120,000,001以上

20%

雇主有义务根据雇员的报酬扣除应付的应付税款,以及雇主自身应缴的税款,一同支付给国家财政部。

个人若为其他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等所取得的非工资性收入可由该公司代扣代缴7.5%的预扣所得税(Withholding Tax)。

(二)预扣税

1.非居民付款

对在黎巴嫩没有常设单位的非居民公司和个人的某些付款将需缴纳最终预扣税,这完全涵盖收款人对相关收入的纳税义务。预扣税按总付款进行评估。

最终预扣税率:

序号

税目

税率

1

股息

10%

2

专利、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使用费

10%

3

利息

7.5%

4

管理和专业费用

7.5%

2.遗产税和赠与税

黎巴嫩地方当局有权向从他人处免费领取货币、不动产、股票和债券的人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

对于政府公共工程的项目,黎巴嫩实行预缴税制度,即无论企业有无利润,政府都按收入的2.35%收取预扣税。

(三)间接税

黎巴嫩间接税主要是市政税和关税。

1.市政税

黎巴嫩市政税的征收率为 7%,住宅租金按租金(按房租合同的规定)的6%支付。

2.关税和消费税

黎巴嫩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消费税。《黎巴嫩海关法》规定有适用于各种类别货物的费率。关税税率适用于货物的成本、保险费和运费(CIF)价值。

海关税率为2%、5%、10%、15%、20%及50%。为了阻止非必需品的进口,黎巴嫩海关可征收高于50%的关税。

(四)其他税种

1.印花税

黎巴嫩对许多法律文件和协议征收印花税。

由黎巴嫩国家、市政府和公共机构签发或提交的文件和契据,须遵守以下规定缴纳印花税:

序号

项目

金额(黎巴嫩镑)

1

股份制公司的章程许可

1,000,000

2

工厂或任何工业或商业的章程许可

750,000

3

有关购买或出售外币的所有声明

1,000

4

所有银行担保或担保函

10,000

5

银行承诺给银行的承诺函

10,000

6

个人担保,无论担保人的数量,或任何真正的保证,土地除外

10,000

7

提单或任何来自海关的收据单

10,000

8

银行存款账户利息收入

5,000

9

提交给海关的清单的所有核准副本

5,000

10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20,000

11

所有兑现一笔款项的协议复印件 (具体)

5,000

12

兑现一笔款项的所有协议复印件 (一般)

10,000

13

不动产的所有登记或产权契据

10,000

14

所有现金收据

100

15

所有银行报表

100

16

所有与到货或存款有关的收据

100

17

现金存款或票据或股份的所有收据

100

18

包括未付发票在内的所有发票

100

19

所有退出的财政证书或发行,即使它们包括金额

10,000

20

一般授权委托书,包括说明货币价值的授权书

10,000

21

授权委托书

5,000

22

所有真实副本签名证书

100

 

凡提及确定交易金额的所有契据和书面材料,须按0.3%比例缴纳印花税。

2.房地产税

黎巴嫩地方当局有权征收不动产税,不动产转让征收6%的税款。

3.机动车税

所有机动车需根据引擎的排量的大小按年缴纳机动车税。

4.上船(离境)税

根据黎巴嫩当地规定,贝鲁特国际机场的登机税如下:

经济舱 (c/vUSD31)  50,000黎巴嫩镑

商务舱 (c/vUSD44 )  70,000黎巴嫩镑

头等舱 (c/vUSD62 )  100,000黎巴嫩镑

5.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黎巴嫩雇主必须为雇员向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缴纳社保,雇员退休后,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将向其提供退休金。

6.消费税

对酒类和非酒类饮料、烟草、石油产品、水泥、酒店用品、扑克、机场费等商品,黎巴嫩将征收消费税。

三、黎巴嫩报税方式与会计报告制度

(一)黎巴嫩报税方式

1.报税时间

在黎巴嫩企业向黎巴嫩财政部报工资所得税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如第一季度工资所得税(1-3月)报税时间为4月15日之前,依此类推。上报工资所得税中的工资总额要与因职工工资而上缴社保的工资数一致。

在黎巴嫩企业向黎巴嫩财政部报VAT返还税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20日之前。

企业所得税应在次年5月末之前上报和支付,如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在2017年5月31日前应上报和支付。

2.报税渠道

由于黎巴嫩有明确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和有效的企业税务登记号码,故企业大多采取自行报税的方法。但公司的账簿和财务报表应经注册的外部审计师审查和签字。

3.报税手续

企业在黎巴嫩报税采用黎巴嫩财政部统一规定使用的税表,每个季度结束后,需去贝鲁特的VAT部门免费领取一份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可选择在1月15日前或者4月15日前领取,按照表格规定填写,经公司盖章确认即可。然后将其表格交到黎巴嫩邮局,得到收据保存即可。上缴财政部门所得税时,需由单位出具信函让银行开具支票,上缴给黎巴嫩财政部,并领取财政部出具的收据等材料。

4.报税资料

按照黎巴嫩财政部统一规定使用的税表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即可。报税文件需要用阿拉伯文填写。公司会计应准备用于计税的支持文件,在黎巴嫩财政部需了解信息时,可随时提供。

(二)黎巴嫩会计报告制度

黎巴嫩大多数会计事项是通过1981年12月26日No.4665法令公布的一般会计规则规定的。

1.所需的账簿和记录

应保留下列会计记录:

(1)一般每日日记条目将被记录;该记录可按月合计的方式进行,但须获得有关财务部门的许可,并且所有与每月交易有关的证明文件和凭单都保留作审计用途。

(2)总分类账。

(3)收到、给予或交换的承诺书记录。

(4)库存账簿中存货项目,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说明记录。

上述(1)、(3)和(4)段所述的账簿均属法定账簿。这些账簿的每一页都应加盖商业法庭或公证人的印章。

除非被法律排除,否则应遵守审慎原则。

根据1996年8月21日颁布的No. 1/6258法令,国际会计准则在三年期内开始实施,首先适用于在联交所报价的公司,然后是银行和保险公司,最后是所有其他的大公司。因此,黎巴嫩正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标准。

2.会计原则和惯例

(1)基本概念

会计记录应保留在历史成本记录的基础上,除非按照当地要求进行重估。

会计记录应按权责发生制保存。与某一财政年度有关的收入及开支,应在该年度确认。

应遵守会计原则,保持陈述和分类的一致性。对其作出的任何变动应是更好地介绍财务状况,并应在财务报表中注明财务和税务状况的相关影响。

(2)财务报告

财务报表应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披露。如果使用了另一种基础,则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澄清这些方法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财务报表应反映前一年的比较数字。

会计记录应保存在复式记账系统上。他们应得到书面证据的支持,按时间顺序记录,以便能够迅速提取一般会计原则所要求的财务信息。

银行必须有一个内部审计部门。

(3)年度审计和归档要求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连同审计员的报告、董事或经理的报告,以及董事们对公司及其董事之间现有或计划达成的协议的评论,必须每年提交股东或合伙人的年度大会审议。

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董事会成员、管理人员、法定审计员和法院审计员的姓名应在每年大会之后两个月内在《官方公报》、一份商业出版物和一份每日当地报纸上公布。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也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五月内(在独资经营人或合伙企业的情况下三月内),连同各种纳税申报表每年提交给所得税部门。

黎巴嫩中央银行和银行管制委员会密切监测各级银行,因此,两个机构都必须收到所有需审定财务报表的副本,包括简短的表格报告(意见)、一份关于向董事和主要股东提出预付款的特别报告,以及一份特别报告,评论银行与其董事之间现有或计划达成的协议。上述所有报告均由银行审计员每年向股东提交。

黎巴嫩中央银行还每年从审计员那里收到一份详细的审计报告(长格式报告)和一封关于审计(管理信函)的各种意见和建议的信函。

财务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财务状况说明。

②损益表。

③综合收入报表。

④现金流量表。

⑤股东权益变动表。

⑥财务报表附注。

会计政策的任何变化,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4)会计职业

1994年8月1日黎巴嫩第364号法令规定了黎巴嫩的会计职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黎巴嫩注册会计师协会,LACPA)负责会计师注册和发放执业证书。为符合注册会计师的资格,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上述授予的最终会计证书。

3.会计年折旧率

最低和最大折旧率如下:

序号

项目

最小折旧率

最大折旧率

1

建筑物(商业、旅游和服务)

2%

5%

2

建筑物(工业和手工业)

3%

10%

3

建筑物和建筑(商业或工业)

6%

20%

4

不动产的改进和装饰

6%

25%

5

技术设施和工业设备

8%

25%

6

计算机硬件和软件

20%

50%

7

车辆(汽车)

10%

25%

8

车辆(货物/公共汽车运输)

6%

20%

9

海运

5%

10%

10

航空运输

20%

25%

11

办公设备和家具

8%

25%

12

气瓶

8%

20%

四、税收风险分析

(一)对黎巴嫩税务体系认识不足

黎巴嫩税收种类也较多,而且所需的申报手续及程序繁琐,如果不对此加以重视,不对黎巴嫩的税务体制进行深入的了解,予以准确的把握,很有可能会导致在申报税收时,缺乏相关材料、少走程序或多走弯道等,出现税务成本的核算不准确,或者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导致税务申报逾期或者黎巴嫩税务部门的稽查不合格等情况发生,以此引起的罚款等处罚。

除此之外,不时常关注黎巴嫩政府的相关公告或公报,不注意黎巴嫩政府对税务调整的最新动态,以致于引发的相关税务纠纷、增加税务申报成本、降低税务申报的效率等。这不但降低了税务申报人员的办事效率,而且还可能增加成本,对企业或相关人员的预算及收益产生影响。

(二)缺乏充分的税收风险评估

一家企业如果要进行跨国投资,首先需要对投资目的国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足够的了解,并进行充分的税收法律风险评估,否则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三)可能被重复征税

在国际经济领域,各个国家之间因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当然也有很大的不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法法律、政策的不同,容易在跨国贸易当中带来较大的冲突,尤其是容易引起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当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另一国按收入来源管辖权,则容易同一跨国纳税主体被重复征税。两国之间对于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不一致,也容易导致跨国纳税主体被重复征税。特别是企业被对方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补税,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由于我国与黎巴嫩尚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我国在黎巴嫩的投资企业更应做好税务规划。

五、风险防范建议

(一)全面了解黎巴嫩的税收制度

 中国企业在黎巴嫩进行跨国投资之前,应做好相应的市场调研,以及对黎巴嫩的具体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充分的调查与研究,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方向进行初步的税务规划。收集与调查黎巴嫩的税收法律、政策,以及黎巴嫩与中国之间签订的协议是中国投资者全面了解黎巴嫩税收的基本前提,这是一门比较繁杂和困难的工作。中国的投资者可以适当地寻求中国政府的帮助,尤其是在企业投资和经营决策初期,通过合法途径获取黎巴嫩的相关税收规定和政策。在对外投资方面,能够给中国企业提供投资咨询的机构主要有中国驻黎巴嫩使领馆经商处、中国商务部研究院海外投资咨询中心等。有意在黎巴嫩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应该与这些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

当然,中国企业除了应与中国的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之外,还应与黎巴嫩的税务当局进行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就企业在黎巴嫩进行投资的一些税务风险的处理与黎巴嫩当局进行适当的沟通与交流,尽量降低税务风险。

(二)投资前做好构架设计

一般来说,企业在进行跨国投资前,为了保证投资计划的顺利进行,在正式投资前应结合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对其投资战略和计划做一个整体的框架设计。这个框架设计涉及的范围应当尽量全面,应包括公司的注册方式、如何确保资金流动的灵活性、投资项目、投资范围、投资资金、企业的税收筹划、跨国税务风险分析、未来利润的汇回方式、投资的退出等方面。中国企业应积极拓展企业的发展思路,尽量做好宏观方面的构架设计。在企业跨国投资的框架设计中,尤其要注重企业的税收筹划,因为税收筹划是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企业跨国投资的税收成本,有利于企业实现其长期战略目标。

(三)提高跨国投资企业的财务核算与管理水平

合理的财务管控模式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来说至关重要,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国投资时,尤其需要确立与海外投资规模相适应的财物管控模式,明确企业内部的具体财务管理制度。一般来说当地人对黎巴嫩当地的相关情况比较熟悉,如情况允许,在黎巴嫩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最好聘请黎巴嫩当地具备相当专业知识的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建立符合企业自身投资特点的税务结构,对整个投资项目的各个阶段的税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四)提高公司涉税人员业务素质

企业跨国投资的税务风险存在于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企业应该加强风险教育,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尤其需要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业务素质。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通过合法途径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的业务素质,比如利用参加定向培训或定期培训等多种渠道,帮助财务、业务等海外一线涉税人员加强项目所在国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税法新知识,能及时合理地发现和估计潜在的税务风险。

跨国投资企业尤其需要尊重投资目的国黎巴嫩的法律,依法诚信纳税。

第七章 土地法律风险

一、土地法律制度

2001年4月3日,黎巴嫩颁布了第296号法令(该法对1969年的第11614号法令进行了修订)规定了外国人的财产获取。该法放宽了对外国人获取财产所有权的限制,以鼓励对黎巴嫩的投资,特别是鼓励投资黎巴嫩的旅游业和工业。该法还取消了阿拉伯人和外国人之间的财产所有权的区别,并将以往对黎巴嫩人6%和对外国人16%的房地产登记统一降低到5%。该法仅支持有非认可国籍的个人在黎巴嫩获取财产。据称这主要是针对居住在黎巴嫩的巴勒斯坦难民,防止他们永久居住在黎巴嫩。

此外,土地征用在黎巴嫩相对较少。《黎巴嫩征用法》(1991年5月29日颁布的第58号法律)第1条,以及《黎巴嫩宪法》第15条,对国家许可的征用目的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要求进行公平和足够的补偿。补偿在征用时需作出,但通常低于市场价。政府在征用过程中不歧视外国投资者、公司及代表。

外国人在黎巴嫩如取得3000平方米面积以下的房地产,则无需黎巴嫩政府部门批准,如超过3000平方米,则需报黎巴嫩政府内阁批准。在各地区,外国人获得的房地产累计不得超过该地区土地总面积的3%。在贝鲁特,外国人获得的房地产累计不能超过土地总面积的10%,对使用年限没有限定。

黎巴嫩存在抵押贷款的概念,黎巴嫩认可并保护财产权(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担保权益。这样的担保权益必须在黎巴嫩商业登记处和黎巴嫩房地产登记处中备案。

(一)黎巴嫩不动产的获得

黎巴嫩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房地产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黎巴嫩境内获得房地产的权利。1969年1月4日颁布的关于非黎巴嫩房地产买卖的第11614号法令规定:

(1)外国人(非阿拉伯人)在获得房地产之前必须得到黎巴嫩政府内阁的批准,

(2)阿拉伯国家的居民可以获得5000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而不必事先征得黎巴嫩政府内阁的批准。

但是,2001年4月3日第296号法令修改后,外国人购买不动产的法律规定如下:所有非黎巴嫩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和依据本法第2条被认为是非黎巴嫩人的黎巴嫩境内法人(有一部分股份为非黎巴嫩人所拥有),如果想在黎巴嫩获得任何不动产,就必须根据财政部的建议,获得政府内阁颁发的许可证。

有些情况不需要许可证,特别是非黎巴嫩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和依据本法第2条被认为是非黎巴嫩人的黎巴嫩境内法人,取得整个黎巴嫩3000平方米面积以下的房地产。

对外国人获得黎巴嫩土地及房产的限制如下:

(1)禁止非黎巴嫩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和依据本法第2条被认为是非黎巴嫩人的黎巴嫩境内法人获得黎巴嫩全国总面积的3%以上的土地,超过黎巴嫩特定地区总面积3%以上的土地,贝鲁特地区总面积10%以上的土地。

(2)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以上规则仅适用于所占地区的50%:

a.合伙公司或有限合伙公司,如果超过50%的份额由黎巴嫩自然人或完全由黎巴嫩自然人持股的公司持有,其法规禁止向非黎巴嫩人转让股份;

b.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超过50%的股份由黎巴嫩自然人或完全由黎巴嫩自然人持股的公司持有,其法规禁止向非黎巴嫩人转让股份。

外国人在黎巴嫩的所有权受到1969年1月4日的第11614号法令以及随后的修正案(296/2001)的管辖。外国人对黎巴嫩房地产的所有权受制于以下原则:

(1)被视为外国人的外国法人、自然人和黎巴嫩法人,无需事先许可或授权就可以拥有多达3000平方米的土地(包括建筑物)。配偶和子女被认为是一同个人。3000平方米以上的收购需要黎巴嫩政府内阁的批准。黎巴嫩政府内阁在这方面发表了一项法令。获得批准后,外国人被允许一年购买和登记该财产,经过1年的期限后,许可证将失效。

(2)对于旨在完成商业项目的外国人,这些项目应该在五年内完成。外国人拥有的土地和房产不得超过以下限制:

a.占黎巴嫩全国领土总面积的3%。

b.特定省(区)总面积的3%。

c.贝鲁特总面积的10%。

自由区仍适用于黎巴嫩的法律规定,因为该国不在区域和地理上分为不同司法管辖区域。

(二)黎巴嫩不动产的转让

黎巴嫩不动产转让有许多步骤,因转让的不动产是房屋还是土地而有所不同。

转让房屋的关键步骤是:

(1)从财政部获得房屋的价值。

(2)从公证人那里获得一份销售合同。

(3)取得地契。

(4)到房地产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后,缴纳房屋登记费。

但是,转让一块土地的步骤与上述略有不同:

(1)必须取得土地所在地市政府的声明,而不是获得土地的价值。

(2)从公证人那里获得一份销售合同。

(3)取得地契。

(4)必须获得土地的地图位置。

(5)到房地产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后,缴纳土地登记费。

黎巴嫩不动产转让中所需提交的关键文件是:

(1)不动产价值。

(2)销售合同。

(3)地契。

(4)土地的位置图。

(5)内容声明。

没有特定类型的财产交易只有黎巴嫩国民可以参与,但是,黎巴嫩本国国民可以指定另一个人通过公证人的委托代理处理他的财产交易。

黎巴嫩不动产的所有权附带有一定的责任,要求所有者遵守。因此,所有者必须向黎巴嫩财政部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市政府缴纳相应的费用。

业主有权对其不动产享有全权酌情决定权,但是这应该是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某些行动中,业主必须获得许可证,特别是与环境或健康有关例如:拆除建筑物、砍树、施工等。

不动产卖方强制执行限制性契约,以防止买方以可能损害周边土地的方式使用或开发土地。

在黎巴嫩,这些契约不是根据不动产法要求或陈述的,但是没有法律规定禁止这种限制。因此,这些契约可以经买卖双方同意(合同自由),并由黎巴嫩义务和合同条例规定。

购买不动产不仅可以向后续的业主提供土地的交易,而且还可以转让契约和责任,例如财产记录上的所有引用资料都不会被排除。

如果两个邻居业主之间存在边界纠纷,索赔人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对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委任鉴定人,鉴定人准备了包含不对称及其边界详细调查报告后,提交给法官。然而,鉴定人的报告对于在这种情况下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大多数时候法官根据报告作出判决。

不动产产权争议法是黎巴嫩不动产法,索赔人可以向财产所在的不动产民事法庭提起诉讼,并通过法院程序提交证明文件,作出裁决。

没有按照黎巴嫩法在不动产登记处登记的不对称,只要不用于工业或商业目的,就不征税。

在购买不动产时,买方须支付费用,以便最终将财产过户登记至其姓名,约为成交额的6%。

有几种财产合同必须具有某些特征才能认为有效。不动产合同类型有:买卖、租赁、保险、抵押和放弃。上述合同必须写明不动产所有人和被转让财产的人的姓名以及不动产的编号和不动产面积。这些合同必须在不动产登记处,才能视为有效。

物业销售合同是最常见的不动产合同之一,除了不动产的编号和位置外,还必须明确说明房东的姓名和买家的姓名,最重要的是必须说明售价和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必须是一份经公证人认证的销售合同,并由买方在不动产登记处登记,以维护权利和防止任何非法竞合。

黎巴嫩法律遵循法国的法律,考虑黎巴嫩是法国的委任地。因此,黎巴嫩法律对所有的法律行动、权利和责任特别是财产合同或销售程序不受伊斯兰法律的影响,它们明确受黎巴嫩法律管辖。然而,如果黎巴的嫩穆斯林在黎巴嫩拥有财产,则受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受益人遗产分配。

(三)黎巴嫩不动产的租赁

黎巴嫩租赁市场分为两大类:(1)1992年7月23日前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2)在1992年7月23日之后签订的租赁合同。

只有在1992年7月23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中,房东和房客才可以自由地达成租赁协议。这些合同由《黎巴嫩债务和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章节的规制,其主要特点是合同自由。

1992年7月23日前签订的租赁合同,租金是不自由的。它们不受《黎巴嫩债务和合同法》的规制,而是由第160号临时法(公布于1992年7月23日)系统化了前几年适用的“临时”租金管制条款。

租期超过三年的不动产租赁合同必须在不动产登记处登记。

1992年7月23日以后签署的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签订一年合同的承租人有权连续三年租赁该不动产。《黎巴嫩债务和合同法》第543条对所有不动产租赁合同都隐含了这一条款,因此不能规避。此后,房东有权终止合同,或重新谈判。排除此规则的情形是:

(1)夏季和冬季的季节性租赁合约。

(2)雇主向雇员提供的租赁合同。

如果承租人因延期而希望离开,他应在延长期结束前两个月,通过挂号信件或公证人通知出租人。

1992年7月23日以后签订的合同中暗示的其他一些条款,但这些条款都可以通过合同具体变更:

(1)除非另有约定,由出租人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2)除非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相同使用的转租是允许的。次承租人对出租人负责,出租人可向原承租人或次承租人追责,在这种情况下,原承租人保留干预的权利。

如果承租人使用该不动产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目的,或者因疏忽造成不动产严重损害,或承租人不缴纳应付的租金,则租赁合同可被解除。

租赁合同不会以承租人或出租人的死亡而结束。

1992年7月23日以前签署的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连续更新第160号临时法(公布于1992年7月23日)的合同,按照预先确定的公式增加租金。第160号临时法(公布于1992年7月23日)不包括在内:

(1)农用地及附属建筑物租赁合同。

(2)夏季和越冬地季节性租赁。

(3)作为工作合同的一部分,为员工提供的住房,无论是免费还是付费。

(4)1974年3月25日建成后的别墅租赁合同。

(5)国家和市政财产合同。

(6)指定为“旅游”的装修场所的合同(第2条)。

在以下情况下,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可能被要求搬离租赁物:

(1)合法通知两个月后,承租人仍不缴租金。

(2)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造成不动产损害,或超出租赁用途使用不动产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未经出租人自然书面同意,承租人全部或部分转租。

(4)承租人在七公里的距离内获得同等的住宅地点。

(5)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在支付租金的同时,将财产作为安全理由,在不付房租的6月内,不受任何干扰。

(6)对于非黎巴嫩人的承租人,在六月内不间断地离开该租赁物。(第160/90号法律第10条)

如果承租人死亡,或者离开租住的住宅,可以由他的配偶、继承人继续住在住宅中,即在合同开始时进入住所并继续居住的亲属(第160/90号法律第5条)。

除出租人书面同意外,或除非合同条件另有规定(第160/90号法律第7条),承租人不得转租。如果出租人同意全部或部分转租,租赁关系仍然是出租人与原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转租合同期限与原租赁合同一致。

出租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如果:

(1)出租人或直系亲属的一个成员,如果他/她在同一市区没有其他同等不动产,而需要个人使用住所。

(2)出租人打算拆毁、重建房屋。

在这两种情况下,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支付当于公寓价值的30%至50%的赔偿金(第160/90号法律第8条)。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审查租赁时必须检查以下要点,因为租赁合同根据有关方面有所不同:承租人的身份;租金和付款方式;租赁期;在破产、违约或未缴纳所需费用的情况下,处理当事人关系的私人条件。

黎巴嫩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承租人,但无论是在争端的情况下,还是在非争端中,还是在权利的维护方面,都有确保承租人权利的某些程序。因此,最认证的程序之一是租赁人在公证人处存放租赁保证金及/或服务费。

黎巴嫩的租赁法分为两项法律:

(1)第160/90号法律,凡在1992年7月22日以前签署的任何租赁合同均受本法的约束,该法律被视为对承租人来说是公平的,可以以非常低的租金将租约延长。在不支付相当于租赁物价值的30%至50%的赔偿金的情况下,出租人不能要求承租人搬离该租赁物,这被认为是不公平的。

(2)第159/92号法律,1992年7月22日后签订的租赁合同,遵循该法规定,受所涉承包商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可以自由指定租赁租赁期。

然而,议会正在全面取消第160/92号的特殊法律,其方式是完全保留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但该法在2015年1月仍然有效。

由于承租人可以是黎巴嫩人或承租任何种类不动产的外国人,黎巴嫩没有关于承租特定类型的不动产承租人的条件规定,但承租人应符合任何标准合同(即有缔约能力)规定的缔约条件。

出租人应该监督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情况,遵守合同中所述的租赁目的是居住还是办公,否则将面临合同解除的罚则。此外,出租人必须检查在承租人占用租赁物时是否违反黎巴嫩法律,否则租赁合同将被终止,承租人将面临法律诉讼。

(四)黎巴嫩不动产的征收

根据黎巴嫩法律,黎巴嫩政府按照以下条件,严格限制征收不动产:

(1)政府应当根据征收时不动产的价值向不动产所有人支付赔偿金。

(2)征收决定由征收委员会和上诉征收委员会公布,这些委员会应当决定和批准向不动产所有人支付的赔偿金。

(3)如果仅三分之一的地面被征收,则黎巴嫩政府不支付不动产所有人赔偿金。

黎巴嫩购买不动产的按揭利率基本上是9%。然而,根据银行正在处理的情形病取决于他们所提供的服务,这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购房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在不动产记录中登记合同,以保护自己免受原所有人可能试图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买方的攻击。虽原所有人犯下欺诈行为,但不动产被认为属于登记注册的买方。一旦签署合同并在公证人处身份认证,买受人可以在房地产部门登记为新的业主。然后,完成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不动产交易才最终完成。检查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是非常普遍的,任何国民都可以这样做,特别是如果他们有这方面的代理的话。

二、土地风险分析

(一)熟悉黎巴嫩土地法律制度难度高

按以往案例来看,中国投资者对黎巴嫩的土地制度的认识往往较为困难,这主要由于:1、黎巴嫩的土地法律制度历史长久且复杂,增加了对黎巴嫩土地制度认识的难度。2、在中国,有关黎巴嫩土地法律法规的文献相对而言较少,从知网上搜索来看,无相关文献,而在有关黎巴嫩土地制度的书籍中也较少。这样一来,能提供相关的土地法律法规制度的信息就极为稀少,无疑给认识黎巴嫩的土地法律法规制度增加了难度。

虽然认识黎巴嫩的土地法律法规制度有所难度,然而要想投资黎巴嫩还不得不认识和熟悉相关的土地法律法规制度。无论是即将进入黎巴嫩投资还是已经在黎巴嫩进行了投资,对黎巴嫩的土地制度都还缺乏认识,不熟悉有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二)黎巴嫩土地制度规定了针对外国人的限制

外国人在黎巴嫩如取得3000平方米面积以下的房地产,则无需政府部  门批准,如超过3000平方米,则需报黎巴嫩内阁批准。在各地区,外国人获得的房地产累计不得超过该地区土地总面积的3%。在贝鲁特,外国人获得的房地产累计不能超过土地总面积的10%。

三、风险防范建议

(一)深入调研黎巴嫩的土地法律法规制度

如前所述,黎巴嫩土地法律制度历史悠久,法律法规制度众多,不仅难找到相关资料,而且难以全面掌握。在这种情况下,不要知难而退,而是要多花时间和精力去认识和熟悉黎巴嫩的土地法律法规制度。首先,查找相关的土地法律法规制度,并进行翻译或者研读,在总体上对黎巴嫩的土地法律制度有一个认识和把握;其次,找到相关的研究黎巴嫩土地制度的专家学者,并进行相互的探讨,目前黎巴嫩的土地法律制度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况,发展到什么阶段了,今后有什么样的发展变化;然后,邀请黎巴嫩驻华大使馆的相关人员给予讲解,到黎巴嫩应该注意什么样的土地使用问题,如何应对和防范;最后,前往黎巴嫩境内进行实地调研,对不同情况之下的土地使用,以及对不同国家的土地使用制度等,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通过这些方式或方法,可以对黎巴嫩的土地制度有一个全面和清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了解黎巴嫩土地权益方面的具体规定,比如需掌握土地使用权时,应该办理哪些手续,前往哪些部门办理,办理的流程是什么,前后所花的时间是多长。使用土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哪些是在土地使用的过程中是不可触摸的红线。遇到土地使用争议时如何解决,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或方法。

(二)注重协议效力,避免争议纠纷

不管是与黎巴嫩的公民、法人或相关机构,还是黎巴嫩的公共部门和政府,在黎巴嫩使用土地时,都应该签署相关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尤其是针对共同拥有的土地,需得到土地日常管理者和共同拥有的所有人的同意和签字。并且把这些签订的土地使用的合同或协议向黎巴嫩的土地部门备案,为防止意外,应向不止一个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比如该土地将用来修建工厂,那么该土地备案应向当地的工业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时备案。如果一旦发生相关土地使用的争议或者纠纷,那么有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或协议以及在相关部门的备案可查,这样便可避免在土地使用的争议和纠纷中处于被动,甚至出现损失。

(三)加强与土地管理部门的人员的沟通协调

在黎巴嫩与土地管理部门的人员建立友谊,对于外商投资是一件较为重要的事情。因为,与他们搞好关系:可以确保相关的土地使用的记录信息正确和及时;能把备案或者土地信息登记表妥善保管;在发生土地争议或纠纷时,能提供充足和及时的资料信息,帮助外商投资变被动为主动,从而维护在黎巴嫩的投资利益。

第八章 劳动及用工法律风险

一、劳动及用工法律制度

黎巴嫩关于劳动就业的法律主要是1946年9月23日的《黎巴嫩劳动法》和 1963年9月26日13955号法令颁布的《黎巴嫩社会保障法》,此外还有1983年9月16日第136号有关工伤的法令。

黎巴嫩雇主有义务培训雇员从事他们所雇用的职业、工艺或工作。在培训结束时,将向员工提供能力证书。但这种义务在实践中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根据黎巴嫩劳工部长于2008年5月24日发表的94/1号部长决定,某些雇员的职位需被保留给黎巴嫩国民,因此没有向外国雇员发放工作许可证。这些职位涉及政府行政和银行职业,包括管理职位、销售、市场代表、业务顾问、计算机操作员和工程师、护理和其他工作,除非外国雇员的专业化或专长在当地无法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外国雇员将获得工作许可,但须符合某些条件(如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工作要约)。

此外,这些限制不适用于:(1)拥有黎巴嫩国籍的母亲或黎巴嫩血统的母亲;(2)与黎巴嫩人结婚超过一年;(3)从出生起就生活在黎巴嫩的外国公民;(4)在黎巴嫩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的管理人员或代表,并规定该外国公民所在的国家允许黎巴嫩人执行该外国公民打算在黎巴嫩从事的工作。

此外,对于每个外籍雇主,雇主必须雇用三名黎巴嫩国民。这种情况并非总是严格适用。

黎巴嫩最低工资是由法令规定的。2012年1月25日第7426号法令规定,截至2012年2月1号,每月最低工资为675000黎巴嫩镑,每日最低工资为30000黎巴嫩镑。黎巴嫩法定最低工资适用于在黎巴嫩的大多数雇员,除了实习生、工作经验的学生和家庭佣工。

个人工作关系仍受自由原则的制约,劳动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约定。劳动合同受《黎巴嫩义务法》第624条的约束,规定劳动合同的主要特点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从属关系。

每一个雇用超过15人的企业都应根据《黎巴嫩劳动法》第66条规定建立一个附例制度。雇主应详细说明了细则(其中规定了纪律和工作进度规则、工作安全措施及其执行情况和人员状况)。

《集体劳动协议》是根据1964年9月2日《黎巴嫩集体协议、调解和仲裁法》的条款订立的,该协定规定了工作条件。这项决定是由一个或多个集团或集团的职工会和一个或多个企业的雇主或一个或多个雇主集团所订立。该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必须将一份副本送交黎巴嫩劳动部。它也应由辛迪加的大多数大会批准,一旦被公共行政当局通过并发表在黎巴嫩《社会公报》上,它将具有约束力。

《黎巴嫩劳动法》要求制定社会保险法,按照第54条的规定,提供解雇补偿,同时注意到这种补偿纯属临时性的。这个新系统的中心要素是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社保),负责管理几个分支机构。该基金是一个享有金融和行政自主权的法律实体。

二、黎巴嫩劳动法规定

(一)劳动合同

黎巴嫩劳动合同须以阿拉伯语签到,且需一式两份;如果雇主或雇员是外国人,不懂阿拉伯语,可以使用阿拉伯语和外语对照的形式签订。外资公司必须雇佣3个以上黎巴嫩员工后才能招聘非黎巴嫩籍员工。

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雇员有权以任何其他方式证明其与雇主的劳动关系。

书面劳动合同中应包含试用期,除非其他雇佣劳动条款中对试用期进行明确约定。既使劳动合同中没有提到试用期,雇员也可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试用期的存在。试用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个员工不得重复两次以上适用试用期。如果该员工已在首次劳动合同过程中通过试用期,则不得重复适用第二次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均有权在未经事先通知对方的情况下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黎巴嫩劳动合同分为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既限定雇佣期限或设定工作任务,劳动合同在期满日期或任务完成之日到期终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非黎巴嫩籍雇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且须经公证人员证明并盖章。如果双方在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继续雇佣和被雇佣关系,那么该劳动合同变成无期限的劳动合同。《黎巴嫩劳动法》允许雇佣双方签订无期限的劳动合同。

雇佣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提前1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二)工资

黎巴嫩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约为330美元(2012年2月起,黎巴嫩政府将劳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333美元提高至450美元,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0美元)。租房补贴和交通补贴不属于薪水的一部分,但生活补贴属于薪水的一部分。

雇主无权扣除超过雇员薪水10%的款额作为任何类型的个人贷款。从雇员薪水中扣除的任何惩罚性罚款不得超过该员工5天的工资。

(三)假期

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雇员有权享受每年15天的带薪年假。

如果雇主能证明雇员在年假期间为另一个雇主工作,则雇主有权拒付雇员年假应得工资。

如果要求雇员在公共节假日工作,该雇员有权要求获得双倍工资。

如果雇员在公司工作3个月至2年时间,有权获得2周时间的全薪病假,另外2周时间的半薪病假。

(四)解除劳动合同和离职赔偿

雇主主动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项,雇主有权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辞退金:

(1)雇员假借他人身份或他人国籍,或提交造假证明文件。

(2)雇员在试用期内被委任有相应职务,但在试用期期间或结束时终止此委任。

(3)雇员所犯的错误给雇主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前提是雇主在48小时内将此事告知意外事务部。

(4)雇员在工作场合违反安全规定。前提是该安全规定须为书面说明,且展示在固定场所。如果该雇员为文盲,需口头将该安全规定告知该雇员。

(5)雇员一年内累积无故旷工超过20天或连续旷工10天以上。前提是如果该雇员连续旷工10天,又再次旷工5天后,公司需给予该雇员警告。

(6)雇员没能履行劳动合同中对其规定的基本职责,而且在收到公司“如果再犯这类错误,将终止其服务合同”的书面警告后,依然没能履行其基本职责。

(7)雇员泄漏公司商业秘密。

(8)雇员被相关法院最终判定在信用、诚实和公共道德方面存在犯罪。

(9)雇员在工作时间内酗酒。

(10)雇员在工作期间对雇主或经理或同事进行人身攻击。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项,雇员有权在未进行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

(1)雇主或其代表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欺骗雇员。

(2)雇主未能履行其对雇员的职责。

(3)雇主对雇员或雇员家人的行为违背公共道德。

(4)雇主对雇员进行人身攻击。

(5)雇员面临重大危险,且雇主知道该危险,但却没有采取相关机构所要求的行动制止该危险。

发生上述情况,雇员在其按法院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有权获得离职赔偿金。

自动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以下情况时,劳动合同视为期满:雇员死亡。

雇员由于生病而旷工的连续时间多于80天或旷工时间累计200天的,而无法履行其职责,雇员有权获得离职赔偿金。

雇员在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之时或雇主解除劳动合同时,雇员有权获得离职赔偿金。雇员的离职赔偿金不得少于其2个月的薪水,不得高于其12个月的薪水。

(五)社会保障

黎巴嫩要求公司在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险基金(NSSF)为其所有雇员注册。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险基金(NSSF)的目的是保证员工在面临意外和退休时的一种保障。覆盖的范围如下:医疗津贴、生育津贴、家庭津贴和退休津贴。

所有黎巴嫩雇员均可享受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险基金(NSSF)服务所带来的利益。

除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和荷兰国家的公民外,其他国家的外国人无权享受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险基金(NSSF)所带来的利益。

缴纳的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险基金(NSSF)款额相当于雇员月薪的23.5%。其中公司承担21.5%,雇员承担2%。一般每季度缴纳一次,缴纳额为该季度内雇员各月工资的23.5%的平均值。

为了更加有效办理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险基金(NSSF)手续,公司须通过签发授权文件的形式任命和委派一个代表,所有雇员均承认其授权的代表完成和跟踪有关他们的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险基金(NSSF)手续,并授权代表兑取他们的支票。

三、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制度

(一)外籍人员在黎巴嫩工作的规定

黎巴嫩对外籍劳务相对开放。但由于黎巴嫩总体失业率较高,近来对外来劳工有收紧趋势,主要通过签证、税费和本地担保等措施进行限制。

引进外籍劳务主要由雇主提出申请。外籍劳务配额多为逐案审批,情况不一。

在黎巴嫩工作的非黎巴嫩籍居民,需在黎巴嫩劳工部和黎巴嫩公安总局办理工作许可证和长期居住证(简称“两证”)。黎巴嫩公安总局对于非法居留、逾期不归、非法务工等一切违法行为,可处以拘留、罚款、补足两证费、遣返等数项并罚的措施,并列入黑名单,同时对雇主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投资性项目中需要雇佣的外籍劳工,原则上按一般劳工政策处理。按《黎巴嫩鼓励投资法》规定,对于能够带动大量就业的投资性项目,投资人可与黎巴嫩投资发展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一揽子”合作项目优惠政策,以争取特别劳工政策和收费优惠。

黎巴嫩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的是黎巴嫩劳工部外国人工作局。

(二)工作许可制度

为促进黎巴嫩旅游业发展,黎巴嫩目前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中国公民还实行了入境口岸免费落地旅游签证政策。凡因旅游目的的中国公民可在黎巴嫩各入境口岸申请免费落地旅游签证,口岸签证官员将抽查申请者的往返机票、酒店(公寓)的预订单和至少2000美元的财力证明。

黎巴嫩默许外国人持旅游或商务签证在黎巴嫩进行短期商务考察、谈判、勘察等工作,但连续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通常黎巴嫩向中国公民签发旅游或商务签证时间为1个月,如在黎巴嫩期间确因短期商务考察、谈判、勘察等工作需要延长在黎巴嫩合法旅行时间,应在签证失效期5日前到黎巴嫩公安总局地区局申请最长可延期2月的免费签证许可。

外国人在黎巴嫩长期工作(一般指连续3个月以上的),必须取得黎巴嫩劳工部外国人工作局签发的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获得工作许可证后,还需持工作许可证到黎巴嫩公安总局(General Security)外国人事务局办理居住证,方能成为合法工作人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黎巴嫩政府有关规定和实际操作经验,中国公司投标项目的业主如果是黎巴嫩政府部门,中国公司应主动与黎巴嫩政府部门谈判,要求项目中标后的工作许可和居住许可给予全免费的优惠政策。据实际经验,黎巴嫩政府部门如同意免费条件,中标后的项目执行阶段,中国公民员工可豁免工作许可证,仅持业主为其申请的免费居住证即可。

(三)工作许可证和居住证申请程序

中国公民办理在黎巴嫩工作许可证和居住证的一般程序为:

(1)黎巴嫩雇主准备有关材料向黎巴嫩劳工部外国人工作局申请工作预许可,一般需2个月。

(2)将黎巴嫩劳工部批复的“预许可”发至黎巴嫩驻华使馆。

(3)中国公民向黎巴嫩驻华使馆申请“预工作签证”(Pre-Work Visa)。

(4)中国公民抵黎巴嫩后,持“预工作签证”护照等材料,向黎巴嫩劳工部外国人工作局申请工作证,一般需2周。

(5)持黎巴嫩劳工部外国人工作局签发的工作许可证,向黎巴嫩公安总局外国人处申请居住证,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

a.有效期至少1年的护照;

b.两张尺寸为4x4的头像照;

c.填写个人居住申请,并在黎巴嫩公安总局相关地区分局的公职人员面前签字;

d.从事一般工作的居住证申请,需提交雇主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e.从事家庭佣人的居住证申请,需提交雇主家庭民事注册文件。

(6)工作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每年需更换,可自己办理更换证件工作,也可委托黎巴嫩邮政公司办理。

(7)居住证有效期1年,每年需更换,更换居住证必须由本人到黎巴嫩公安总局办理。

根据入境外国人所从事的不同职业,黎巴嫩将工作许可证划为4类,居住证划为7类。

黎巴嫩劳工部在批准工作许可的同时将划分工作许可类别。申请者凭黎巴嫩劳工部核定结果向黎巴嫩公安总局提交长期居住证申请,黎巴嫩公安总局则按黎巴嫩劳工部核定的类别给予申请者同样类别的长期居住证。

七类划分及年收费标准如下:

第一类系经理级:180万黎巴嫩镑(约合1200美元);

第二类包括工程师、厨师等:120万黎巴嫩镑(约合800美元);

第三类系技术工作级:40万黎巴嫩镑(约合270美元);

第四类系佣人:30万黎巴嫩镑(约合200美元),上述4类为因工作需要而居住;

第五类为学生:25万黎巴嫩镑(约合170美元);

第六类系指拥有原国籍和黎巴嫩双重国籍的外国人:25万黎巴嫩镑(约合170美元);

七类为其他:30万黎巴嫩镑(约合200美元)。

在黎巴嫩的中国公民工作许可一般被划为第一类,工作证年费为1200美元,居住证年费为1200美元。

特别提示:不持预工作签证,而持旅游或商务签证到黎巴嫩后再申请工作许可证是非法的,通常将被勒令离境。

根据外籍人员在黎巴嫩从事职业的不同,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文件也有所区别。外籍人员在黎巴嫩申请工作许可证需准备的详细材料以及工作许可证式样等,可参见中国驻黎巴嫩使馆经商参处调研文章《外籍劳工申请在黎巴嫩就业许可证步骤及所需材料》,文章网址为:lb.mofcom.gov.cn/aarticle/d/u/201101/20110107376658.html。

四、劳动及用工风险分析

(一)外籍劳务手续复杂、收费高

在黎巴嫩外籍劳务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手续复杂、办理手续收费高等。在黎巴嫩工作的非黎巴嫩籍居民需要办理审批的文件较多,且文件均为阿拉伯语。

在黎巴嫩的外籍劳务人员除体检、缴纳银行保证金、医疗保险等外,2008年10月黎巴嫩劳工部出台规定,劳务人员工资的15%须用于缴纳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险基金(NSSF)。2012年2月起,黎巴嫩政府将劳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333美元提高至450美元,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0美元。

按照黎巴嫩劳工部执行惯例,中国籍劳务人员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和职位,大部分被划定为收费最高等级即第一级(共七级,第一级收费最高),两证年费约2400美元/人。此外,黎巴嫩政府部门对中国驻黎巴嫩公司聘用本地员工有较高期望,倾向认为中资公司中黎巴嫩籍员工数量应超过中方员工数量(虽未有明文规定)。

(二)劳资矛盾易与政治、宗教矛盾相结合

在黎巴嫩劳资问题很容易引发政治、宗教等问题。在政治问题上,可能会因为一些细节不注意而引起,比如在招聘员工时,可能会因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以及要求应聘人应具备的素质方面,引发地区歧视、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歧视、性别歧视等问题;如果是对于外商投资或对外贸易,还可能引发国际争端,进而导致外交问题。在宗教方面,可能会因为宗教信仰引发宗教问题。在黎巴嫩注意在劳动方面的问题,一定要避免或者防止向其他问题扯上联系。

(三)法律适用性不一致

因法律适用性差异而产生的争议往往出现在外资企业从本国向驻黎巴嫩子公司派遣工作人员的情况中。中国与黎巴嫩各自的劳工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而目前双方尚未有关于劳资问题的直接协议文件,其他双边协议文件中的有关条例并不能对劳工事务起到强制性作用,具体问题还得以法律规定为准。尽管许多中资企业向黎巴嫩劳务派遣时先签订以国内工资待遇、五险一金等为标准的劳动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在黎巴嫩外国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待遇及劳动时间、休假等问题又往往以黎巴嫩国内惯例为准,这就容易产生一些矛盾和争议。

(四)安全风险

黎巴嫩位于以色列和叙利亚之间,约50万巴勒斯坦难民滞留在黎巴嫩数十年。据2014年4月3日有关报道,联合国表示从叙利亚逃至黎巴嫩的难民人数巳经超过“毁灭性的里程碑”——100万人。截至2016年3月末,在黎巴嫩的叙利亚难民注册人数近105万。地区和国内多重矛盾严重影响黎巴嫩国内政治和安全环境,是中东的安全热点地区。自2005年2月黎巴嫩总理哈里里遇刺以来,黎巴嫩境内发生的安全事件渐多,每年安全事件数百起。

2012年黎巴嫩受区域局势特别是邻国叙利亚动荡和本国政局不稳影响,全国安全形势继续动荡,武装冲突、恐怖袭击、暗杀等安全事件数量较2011年有所上升,国内亲叙派别和反叙派别多次发生规小模冲突并造成人员伤亡。发生地主要集中在的黎波里、赛达等城市,其中,的黎波里安全事件数量最多。2013年,黎巴嫩真主党武装赴叙利亚境内支持叙利亚政府军作战,黎巴嫩激进派别之间冲突更加频繁,极端势力在黎巴嫩亦有活动,黎巴嫩安全形势更为严峻。首都贝鲁特和北部城市的黎波里发生4起恶性炸弹袭击事件,近百人遇难,近千人受伤。其中11月份发生在贝鲁特南郊伊朗使馆附近的爆炸事件,导致该馆一名外交官遇难。2014年,黎巴嫩安全形势仍不乐观,受叙利亚局势及“伊斯兰国”等势力不断渗透等影响,黎巴嫩安全形势面临较大压力。2015年11月12日,贝鲁特南郊发生连环两起自杀式爆炸袭击事件,造成43人死亡,240人受伤。

五、风险防范建议

(一)实施雇员本地化策略

近年来,黎巴嫩经济表现欠佳,失业率上升,因此黎巴嫩政府实施了较为严苛的工作证、居住证等政策,限制外国人在黎巴嫩务工,增加了外国投资企业运营成本。鉴此,中国企业可加大当地员工聘用比例,这不仅符合黎巴嫩法规规定的外资公司雇用黎员工要求,降低了人力运营成本,还可增强中国跨国企业国际化能力,并为两国民众增进彼此间了解搭建了平台。

(二)避免劳工问题向政治、宗教等方面扩散和传播

为了有效降低黎巴嫩劳动及用工问题在政治、宗教上的敏感性,应尽量从源头上减少劳动及用工问题的出现。如果发现员工有意制造或捏造劳动及用工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终止劳动合同;如果一旦发生相关问题,应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及时与问题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最好能就此达成协议,促使双方都能满意的接受其结果;管控劳动及用工问题的相关信息,防止信息流露。采取这些措施,可有效防止劳动及用工问题向政治、宗教等方面扩散和传播。

(三)妥善处理与工会的关系

黎巴嫩最主要的工会组织为黎巴嫩工会联合会。该工会组织被政府承认,其成员仅限于黎巴嫩籍工人。

黎巴嫩各行业基本都拥有独立的行业协会。通常由该行业的当地领头企业代表组成理事会,代表该行业与议会、政府或其他组织等进行交涉,能影响到相关决策。相比黎工会联合会,行业协会在黎巴嫩经济中地位更加重要。拟进入具体领域的中国企业,如能尽快与相关行业协会建立良好关系,将有助于顺利融入当地商业环境。

中国企业在黎巴嫩开展业务时首先应做到守法经营。另外,中国企业也需关注业务开展可能带来的资源、环境、社会问题,还应在生产条件、生产安全、厢员的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以及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关心员工。

(四)严格防范安全风险

常驻黎巴嫩工作的中国公民以及中资机构,要深刻认知黎巴嫩长期安全形势的风险,应当树立在黎巴嫩安全风险防范的意识,驻黎巴嫩中资机构则一定要按照《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等国家规定,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投入必要的财力人力,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严格防范安全风险,确保中资机构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章 环境法律风险

一、环境主管部门

黎巴嫩环境主管部门主要是黎巴嫩环境部和黎巴嫩国家环境委员会,黎巴嫩环境部和黎巴嫩国家环境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环保政策,并对国家环境进行评估和监督。黎巴嫩环境部是依据1993年4月2日216号法令设立的,这一法令后来被2005年8月26日第690号法令所取代,该法令重新界定了黎巴嫩环境部的组织和职能。

黎巴嫩环境部的职责是制定一个通用的环境政策,提出各种有关政府部门协调实施的措施,以保护公众健康和自然的和人造的环境,与环境污染作斗争并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黎巴嫩环境部的具体职能如下:

(1)制定适当的立法框架,加强环境保护措施。

(2)启动环境评价部门(私营和公共)准确的指标和标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3)通过学术课程和不同的视听媒体开展公众宣传运动。

(4)将环境影响评价(EIA)应用于重要的发展项目,并用环保的方案替代有问题的计划。

(5)赋予当地非政府组织在民间社会中的作用。

黎巴嫩环境部和黎巴嫩环境委员会与许多其他黎巴嫩政府部门合作,其中一些黎巴嫩政府部门内有一个专门的环境单位,例子包括黎巴嫩发展和重建理事会内设有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部,黎巴嫩公共工程和运输部内设有环境和交通部。此外,黎巴嫩环境部还是许多黎巴嫩政府间机构的成员,如黎巴嫩城市规划高级理事会(成员)、黎巴嫩国家采石场委员会(由黎巴嫩环境部主持)和黎巴嫩高级狩猎委员会(也由黎巴嫩环境部主持)、黎巴嫩标准和规范组织研究所(成员)。

二、环境法律制度

就环境问题黎巴嫩制订了一些法律、法令和部级决定。1988年通过了《黎巴嫩保护环境框架法》,并于2002年7月29日颁布第444号法案《黎巴嫩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准则,特别是对水、土壤、化学品的使用和资源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体制、行政和技术方面的规定。黎巴嫩环保的主要法律是《黎巴嫩环境保护法》。

黎巴嫩环境部是根据1993年第216号法令法律成立的。它是黎巴嫩的第二个最年轻的部。最初位于贝鲁特以北的一条小巷中,该部于2004年12月迁往首都中心。环境部的职责规定经2005年第690号法令修正,四年后通过第2275号法令(日期为2009年6月15日),对该部进行了期待已久的改组。这项法令规定了每个单位的职能和职责,包括工作人员人数和资历。根据2005年第690号法令和2009年第2275号法令提出的详细组织结构。黎巴嫩环境部的任务是防治污染和自然资源的退化,并为允许的排放限制、废水排放和农用土地上的杀虫剂的使用规定条件和标准。

在没有任何直接的环境法的情况下,过去黎巴嫩的环境问题是由不同的立法和不同部门的各种制度间接处理的。在1993年4月2日,第16/93号法法律获得通过,这是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一个开创性法律,使黎巴嫩能够参与全球环境公约。

2002年7月26日,黎巴嫩议会批准了《黎巴嫩环境保护法》(第444号法律),其中规定了管理和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保护和维护环境(资源),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确定对那些滥用资源或造成环境损害或污染的人的责任和惩罚。从那时起,许多期待已久的立法文案得到了黎巴嫩政府议会的认可,最近的是:《环境影响评估法令》、《关于环境公诉的法律草案》、《关于保护区的法律草案》、《关于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的法律草案》、《关于保护空气质量的法律草案》、《战略环境评估(海洋)法令》、《有关机构遵守环境的法令》和《国家环境理事会法令》。上述法律已转交黎巴嫩议会批准,但经批准后需在国家公报上公布后才能生效。

据报道,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耶鲁大学同欧盟委员会及世界经济论坛联合推出的“2016年度环境绩效指数(EPI)”排名显示,黎巴嫩在该排名覆盖的180个国家或地区中列第94位,在19个中东北非国家中列第11位。我国列第109位。该环境绩效指数旨在评估各国的环境政策、环境卫生与生态系统平衡,指数涵盖10个领域22项指标,主要包括气候变化、农业、渔业、森林、水源、空气污染、环境负担和生物多样化等。其中芬兰在排名中居榜首,索马里列最后一名。

据黎巴嫩《每日星报》报道,黎巴嫩总理塔马姆·萨拉姆于2016年4月22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与175个国家一道签署了《巴黎气候变化协定》,并表示,黎巴嫩作为巴黎协定的积极成员,将完全履行义务,执行协定的长期目标;黎巴嫩将启动三个与垃圾处理、交通和造林有关的项目,同时需要更多的国际援助。黎巴嫩总理萨拉姆表示,现阶段的黎巴嫩地区不稳定,是影响其实现气候目标的最大阻碍;黎巴嫩因接纳了超过120万难民,现已面临资源短缺和巨大挑战,希望国际社会与黎巴嫩团结一致,共同解决问题。

(一)环境法律基本要点

《黎巴嫩环境保护法》规定,黎巴嫩环境部和黎巴嫩国家环境委员会共同负责制定环保领域法律并监督其实施。两部门可委任当地或国际环保专家对黎巴嫩环境进行评估。黎巴嫩鼓励环保行为,如在投资建厂时选用环保设备可享受减税优惠。《黎巴嫩环境保护法》在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化学品泄漏、水源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等方面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黎巴嫩环境部和黎巴嫩国家环境委员会对黎巴嫩境内企业进行适时监督,一旦发现问题便会对有关企业进行书面警告,限期整改,如限期未能纠正则用法律手段进行惩罚。

在黎巴嫩没有国家报告义务,但国家法律和立法赋予各机构监测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二)环境原则

《黎巴嫩环境保护法》定义了11个环境原则:(1)预防(清洁生产技术);(2)预先防治(最佳可行技术);(3)污染源支付原则(污染物负担污染防治);(4)生物多样性保护(在所有经济活动中);(5)防止自然资源退化;(6)公众参与(免费获取信息和披露);(7)中央政府、地方当局和公民的合作;(8)对农村地方行为习惯的认识;(9)环境监测(污染源和污染减排体系);(10)鼓励遵守和污染控制的经济激励措施;(11)环境影响评价(EIA)过程控制和减轻环境退化。

(三)环境评估的相关规定

据黎巴嫩环境部相关规定,在黎巴嫩设立或投资工业、农业企业等,需事先向黎巴嫩环境部人居环境保护局提交申请,其中关于设立采石场、碎石场等的审核较为严格。详细规定及联系方式请参看黎巴嫩环境部网站:www.moe.gov.lb。

(四)环境国际条约

黎巴嫩已经签署和/或批准了以下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议定书:

2002年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1999年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1994年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1992年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2年

《生物多样性公约》

1992年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订本

1990年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订本

1989年

《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1987年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85年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82年

《关于地中海特别保护区的议定书》

1980年

《保护地中海区域免受陆源污染议定书》

1976年

《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的使用环境致变技术公约》

1976年

《在紧急情况下消除地中海区域石油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的协作议定书》

1976年

《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

1976年

《防止与消除地中海船舶及飞机倾倒或海上焚烧污染议定书》

1973年

《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

1972年

《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1971年

《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1969年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染事故公约》

1969年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54年

《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

(五)黎巴嫩控烟法

  《黎巴嫩控烟法》于2012年9月3日起正式实施,这使得黎巴嫩成为继阿联酋和叙利亚之后第三个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阿拉伯国家。该法律由黎巴嫩议会于2011年8月通过,其规定包括禁止在室内和露天的公共场所如餐馆、酒吧、咖啡馆、办公室、学校和医院等地吸烟,禁止各种形式烟草广告,以及禁止烟草类企业赞助音乐会等各类活动,并要求在香烟包装上印制更大更醒目的警示标语和图案。按照《黎巴嫩控烟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者将被处以10万黎巴嫩镑罚款(约66.7美元),而吸烟者所在公共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人将被处以100-300万黎巴嫩镑的罚款(约667-2000美元)。黎巴嫩卫生部和黎巴嫩消费者保护协会将负责监督该法律的实施。

三、环境风险分析

(一)环保处罚严厉

黎巴嫩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境内设立多个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雪松等珍稀树种和湿地等稀有地貌的生物多样性。黎巴嫩政府重视水土、空气和化学产品的污染问题,企业如要在黎巴嫩投资涉及影响环境的项目,需向环境部提交环评报告,由环境部审批。如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危害环境的问题,环境部有权强制企业停工,并进行处罚。

黎巴嫩环境部和国家环境委员会对黎巴嫩境内企业进行适时监督,一旦发现问题便会对有关企业进行书面警告,限期整改。如在限期内未能纠正,则用法律手段进行惩罚。

(二)环保法律条例存在变动风险

从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黎巴嫩环保相关的法律起步较晚,2002年黎巴嫩议会才批准通过《黎巴嫩环境保护法》,一大批环保相关法律条例仍在制订,如《关于环境公诉的法律草案》、《关于保护区的法律草案》、《关于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的法律草案》、《关于保护空气质量的法律草案》。从目前形势来看,黎巴嫩环保相关的很多立法还在制订中,未来几年政府将出台多部环保相关的法律条例。对目前在黎巴嫩企业来说,未来因法律变动而导致的企业潜在环保风险会进一步加大。

四、风险防范建议

(一)深入调研黎巴嫩环保法律法规

对于在黎巴嫩的外国企业来说,对黎巴嫩环保法律系统进行全面而细致的研究便显得十分重要。企业首先需要了解厂址所在地的地方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的排污、废弃物处理办法以及生产过程中的环保工作。其次,企业还需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检测标准,配合相关部门定期抽检。然后,由于国际环保组织和国际公约在黎巴嫩具有效力,因而企业还须了解国际上的一些环保评估标准,如亚太地区环保组织以及欧美国家的一些习惯法,以更好地应对一些国际事务上的环保问题。最后,企业还需多与民间环保组织联系,了解它们的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以免在民间组织执法时出现纠纷和误解。总之,环保评估和检测工作往往是按照硬性规定而执行的,因此企业必须要事先做好防范工作,深入研究黎巴嫩环保法律体系,以免在遇到相关争议时因缺乏依据而陷入被动。

(二)树立风险防控意识

在黎巴嫩企业必须提高警惕,树立较强的风险预警意识。企业必须加强自身的管理和自律,将环保工作放在企业日常工作中去。企业可以通过在内部建立相关环保部门,聘用有经验的环境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环境监控,无死角、无遗漏地做好对企业生产线、产品质量、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另外企业可以定期对进行自我检测,防微杜渐,按时提交检测报告,树立企业良好的环保信誉和社会责任风貌。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源头上对企业环保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预防,避免因自身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潜在风险与损失。

(三)建立环境污染应急机制

从原则上看,企业应该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污染预警和控制机制。但如果发生突发状况,排放和泄露出来的有害有毒气体和放射性物质,多数情况下可能造成污染事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就需要立马启动环境污染的应急机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群体,并报告地方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协调或者调查处理,配合当地政府及时发布公告告知居民并进行解释和采取环境污染应急措施。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黎巴嫩是西亚(中东)国家,拥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黎巴嫩不仅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还是下列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或条约的缔约国:《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28)、《制止假冒或欺骗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保护表演者、录音者和广播组织权利罗马公约》(1961)等。

黎巴嫩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依据制定于1924年的《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该法曾进行过一些条款修订。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的保护内容为专利、工业设计、商标、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其制订背景是20世纪初的经济和法律原则。1999年黎巴嫩制定《黎巴嫩著作权法》,取代《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中与著作权相关的内容;2000年黎巴嫩制定《黎巴嫩专利法》,取代《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中与专利相关的内容。这两部法使黎巴嫩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缩小了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差距,但在一些方面仍不能满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

黎巴嫩管理和实施知识产权的相关部门及其职能:

(1)黎巴嫩经济贸易部:负责审批和监管法律的修改,并参与新知识产权法的制订;

(2)黎巴嫩经济贸易部下属的知识产权保护署:负责管理作者权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事务;

(3)黎巴嫩海关:负责知识产权的边境海关保护。

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专利

《黎巴嫩专利法》于2000年8月7日公布,并于8月14日正式实施。《黎巴嫩专利法》扩大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延长了专利权保护期限,更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黎巴嫩专利法》还就专利权人的权利和遭受侵权时的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所涉及的领域包括专利、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

1.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和期限

《黎巴嫩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可以就其发明获得专利权。发明的可专利性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专利申请的提出应当不迟于该技术在黎巴嫩国内或国外的公开或使用。可以获得授权的发明包括:

(1)新的工业产品;

(2)获取已知工业产品或结果的新方法;

(3)对已知工业产品或方法的新应用;

(4)对已知程序或方法的新组合;

(5)微生物;

(6)在本法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新的或者重新发现的植物品种。

专利权有效期原为15年,改法后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获得专利授权并不当然意味着发明是创造活动的结果,或者当然有效、有价值,或者可以在工业上应用,或者说明书正确乃至精确。此外,任何利益相关人均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向专利局请求撤销该专利。

2.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拥有使用该发明的排他性权利,即有权进行以下行为:

(1)公开、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该专利所涉及的产品;

(2)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该专利所涉及的方法;

(3)允许第三方获取根据该专利所涉及的方法直接获取的产品,并允许其公开、使用、销售或进口该产品。

如果专利所涉及的主题是一种工业方法,则专利权的保护及于根据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法律没有关于专利权人必须向他人颁发专利实施许可证的强制规定,也没有专利权应当如何进行许可的限制。但是,专利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否则专利权人将被勒令向他人颁发许可证。为了监督专利实施,专利受让人必须在黎巴嫩知识产权保护署登记。

3.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构成仿造罪(counterfeiting crime),专利权人可就侵权损害获得补偿。在此类案件中,专利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估算损害时必须考虑如下因素:

(1)物质和精神损害;

(2)利润损失;

(3)伪造者所实现的盈利。

为防止侵权发生,专利权人可采取下列措施:

(1)当专利权人认为即将发生侵权行为时,可以向有初审管辖权的法院或检察院申请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相关职能机关将通知海关执行其决定。

(2)专利权人亦可向有权处理紧急事务的法官提出申请,以按日处以罚款的方式防止上述措施不能有效实施;

(3)无论有无抵押,专利权人均可要求相关部门查封侵权产品。专利权人必须在查封之后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必须承担可能由此带来的损失。

此外,故意侵犯专利权者将被处以500万至5,000万黎巴嫩镑的罚款(约合3,340至33,330美元)以及3个月至3年的监禁。同案犯、教唆犯和再犯者均将受到刑事处罚。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黎巴嫩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在进行首次商业宣传的两年之内未提出申请,或者自开发完成之后15年之内未进行实施的,均不受保护。

联合国西亚经济与社会委员会(ESCWA)在2001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接受黎巴嫩加入WTO的报告(以下简称《联合国西亚报告》)中指出,《黎巴嫩专利法》未要求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对其发明内容作出适当程度的公开;申请和审查阶段中,发明人的权利和独占权未能获得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相当的保护;该法关于强制许可证的条款,在颁发条件上也没有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所要求的程度。此外,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在防止侵权方面应当包括更多的重要措施。

(二)著作权

经过四年的酝酿和激烈讨论,黎巴嫩于1999年4月3日公布《黎巴嫩著作权法》,并于1999年6月6日正式生效。《黎巴嫩著作权法》在《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的基础结构进行了全面更新,《黎巴嫩著作权法》法律文本分为12章,第一至六章分别为“定义”、“保护有关的作品”、“著作权权利人和保护条件”、“法律保护的范围”、“授予著作权权利人的权利”、“著作权的例外”,第七章是新增加的明确规定“邻接权”的条款,第八至十二章分别为“著作权的保护期”、“集体管理的协会或社团”、“作品交存手续”、“实施保全措施、赔偿和惩罚”和“过渡性或临时性措施”。

《黎巴嫩著作权法》采取的是自动保护的原则,即著作权人无需登记即可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该法体现了数字化环境的新要求,其保护范围从原来的文学艺术作品扩大到计算机软件、电视电影作品以及所有的视听作品。此外,《黎巴嫩著作权法》按照国际公约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黎巴嫩著作权法》的特别之处还在于规定属于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作品不受其保护,但受民间文学题材启发的个人作品除外。

《黎巴嫩著作权法》还加重了对侵犯著作权者的处罚,提高了对被侵权人的补偿幅度,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也比原法更全面。法律文本中列举了三类应予刑事惩罚的行为:

(1)假冒他人姓名出版文学艺术作品;模仿作者签名或标志以欺骗读者的假冒行为;明知其后果而盗印文学艺术作品以及销售、窝藏、组织销售或流通盗印作品。

(2)明知后果但为盈利目的损害或企图损害著作权或邻接权。

(3)以销售和出租为目的制造、进口以及销售、安装或出租一切可能用来接收其无权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设备。

《黎巴嫩著作权法》完善了《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但是,《联合国西亚报告》指出,《黎巴嫩著作权法》未能对保护内容作出充分规定,也未规定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此外,《黎巴嫩著作权法》也未能充分保护所有类型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利和广播组织权利,未明确规定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该法关于出租和未经授权复制软件的规定甚至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黎巴嫩著作权法》未规定合理使用和其它对相关权的豁免权,也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所要求的所有实施义务。

(三)商标

黎巴嫩商标制度的法律依据仍是1924年《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该法只有少数条款在1946年进行过修改。

在黎巴嫩提出一件商标申请可以包含任意多种类的多种商品。商标审查主要着眼于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代表天然属性或外部装饰(foreign decoration)。如果审查通过,申请人将获得商标注册证书,该证书经官方公报公告之后生效。黎巴嫩商标法没有规定异议条款,但是利益相关人可以以缺乏显著性等理由,在商标权有效期内随时提起商标权无效的诉讼。商标审查周期大约为一周。

黎巴嫩商标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5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次数没有限制。商标转让必须经过商标局登记备案方可有效对抗第三方。转让既可以是商业目的,也可以出于非商业目的。商标的注册和续展不以必须使用为条件。

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惩罚包括罚款和监禁。由于侵权造成的损失也可通过民事救济予以补偿。在假冒商标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对是否侵犯商标权进行判断。

根据联合国的观点,1924年《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对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提供的保护程度不能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要求。该法也未对驰名商标、集体商标等提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要求的保护。

(四)商业秘密

黎巴嫩对商业秘密提供保护的前提是:(1)商业秘密信息的持有人是合法获得此信息的;(2)其保密性可带来技术或商业价值;(3)信息持有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制造流程与研究和实验结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亦可作为秘密信息受到保护。

黎巴嫩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是《黎巴嫩商业法》第579条。此外,《黎巴嫩专利法》第47条也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39条的要求对商业秘密规定了相应的保护。这些法律为商业秘密提供了救济程序和补偿措施,包括被侵权人有权对任何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提起诉讼,侵权人可能被处以2个月至3年的监禁和/或500万至5,000万黎巴嫩镑的罚款(约合3,340至33,334美元)。

(五)外观设计和工业模型

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工业模型的保护依据是1924年《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可续展。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工业模型获得注册的条件是新颖性,但在申请注册前的广告、试售等行为均不影响注册。黎巴嫩没有外观设计和工业模型异议程序。外观设计和工业模型允许转让,但不适用强制许可制度。侵犯有效外观设计或工业模型将被处以罚款乃至2个月至2年监禁。

由于《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多年未修订,该法未就权利人的变更、放弃等权利作出规定,不能满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

三、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

(一)申请专利

黎巴嫩已立法保护知识产权。黎巴嫩专利主管部门是经贸部,在当地申请专利只需从经贸部或其网站取得有关申请表格,按照表格要求真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并准备相应支持文件向经贸部提交申请即可。

黎巴嫩专利法规认为每个人均有权申请专利;如果多人共同拥有同一发明,除非另外书面约定,否则专利一旦签发,所有人平等共同拥有该专利;如果多人单独分别做出同一发明,那么专利权属于第一个申请专利的发明人。

如果专利申请人不是黎巴嫩人或黎巴嫩居民,申请人须任命一个居住在黎巴嫩的代理人或委托人进行申请。

专利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如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需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材料包含以下各项内容,一式两份:

①专利发明的描述及摘要;

②专利申请范围列表,列出具体需要申请保护的发明和创新;

③用阿拉伯语言书写的专利发明摘要;

④专利发明的数据或绘图,如果该数据对理解该项发明确有必要;

⑤各附件列表。

(3)申请书须以阿拉伯语言进行呈递;专利发明申请人可以使用阿拉伯语、法语或英语呈递专利发明的描述、申请范围、数据和绘图。

(二)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的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黎巴嫩经贸部公共事务办公室递交申请文件。

(2)黎巴嫩经贸部知识产权司查询、更新商标数据库,提出初步意见,报部长办公室核准,允许申请人填写注册商标申请表。申请书中需包括注册商标的名字,以便黎巴嫩经贸部检查该商标是否已经注册。

(3)申请人领取将来备查用的注册商标申请表编号。

(4)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黎巴嫩财政部)。

(5)申请人收取密封的黄色和蓝色申请文件副本。

(6)申请人递交填好的蓝色申请文件副本和缴费证明副本。

(7)申请人接受登记表中的说明语句并准备两份说明语句(以备政府公告)。

(8)申请人收取密封的公告证明。

(9)申请人递交密封的登记表原件及2份副本。

(10)申请人收取密封的注册商标证明原件。

黎巴嫩对外国公司在黎巴嫩注册商标实行国民待遇,程序上完全相同,只是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必须由其母国相关部门出具。

 注册商标所需的申请文件:

表格类型

条件和要求

办理相关部门

申请表

必须有申请人签名主题必须是“商标注册”

经贸部

商标照片底片

原始的

洗印店

商标图案

6份副本

申请人

声明

经贸部的原本6份副本必须是打印的附上一幅商标图案

经贸部

商业注册副本

如果申请人是黎巴嫩公司

工商注册部门

商业注册公告副本

如果申请人是黎巴嫩公司可以是未经核准的副本

工商注册部门

代理/委任书

申请不是由申请人直接递交可以是未经核准的副本对商标涵盖的产品和服务的描述

申请人

资料来源:中国驻黎巴嫩大使馆经商参处

四、知识产权风险分析

纵观黎巴嫩工业产权发展史,现有商标和商号引发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构成了法院案件的核心部分;另一方面,实践中黎巴嫩专利案件很少。此类案件少的原因在于黎巴嫩还不是一个工业型国家,工业及技术开发活动还较少。

从宏观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状况在黎巴嫩仍然非常严重,尤其是未经授权复制进口书籍、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方面。政府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方面措施不得力,保护知识产权仍主要依赖法院救济。例如1999年《黎巴嫩著作权法》对盗版、有线电视侵权等行为作了一系列规定。但是,由于政府重视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著作权法形同虚设。根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的统计数据,2003年黎巴嫩电影产业盗版率在80%左右,盗版造成损失1,000万美元;唱片音乐行业盗版率为70%,损失为250万美元;娱乐软件盗版率为80%,娱乐软件和图书行业盗版损失为200万美元。黎巴嫩已成为世界上盗版率最高的五个国家之一。

为此,黎巴嫩政府采取措施,就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方面作了一些工作,得到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的肯定。黎巴嫩经贸部、黎巴嫩财政部和黎巴嫩海关成立了联合执法小组,从三个部委抽调巡察员对全国盗版行为进行打击。黎巴嫩经贸部对市场进行了突击整治,对盗版仓库和零售渠道进行突击约20次;黎巴嫩海关则对盗版光盘实行了严格清理,截获了大批盗版光盘。2003年8月,黎巴嫩政府公布了一项新法令,规定对违法者处以每日约333美元的罚款。

2004年4月20日,黎巴嫩经贸部长哈马德宣布,黎巴嫩经贸部将拨专款3万美元用于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他表示将依照欧盟的相关法规,与黎巴嫩行政改革部合作,加大对其国内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后,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盟《2004年年度报告》透露,黎巴嫩政府将采取如下措施控制盗版和仿冒:(1)建立全国著作权保护专门检举人制度;(2)提高法庭审判效率;(3)关停所有无照有线电视台;(4)继续对市场盗版行为进行突击检查;(5)对盗版嫌疑人提起公诉;(6)授权警察和海关对进口盗版产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7)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黎巴嫩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尽管黎巴嫩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备,但其弊端为过于陈旧,导致其脱离时代需要。《联合国西亚报告》针对这一状况提出修改建议,即废止1924年《黎巴嫩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修订1999年《黎巴嫩著作权法》和2000年《黎巴嫩专利法》,重新制定关于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

五、风险防范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体系

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防范是一项系统工作,要有一套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才能产生全面、持续防范效果。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体系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专门的海外知识产权战略,该战略应与企业整体的发展战略有机融合。二是专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应覆盖企业面临的主要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点,它既可实现风险防范的长效化,也能增强全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三是稳定的知识产权专业队伍,这是长期跟踪和分析境外知识产权风险的需要。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应当具有较强外语及信息检索能力,熟悉本 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技术特点和品牌状况,熟悉目标市场的情况和主要竞争对手,了解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法律和相关司法与执法情况。四是协调运用多种防范机制的方案。企业可以运用的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包括企业的自我防范体系、政府的公共防范平台、行业组织的社会防范资源和中介机构的服务力量,企业应当有一套整合运用这些防范机制的方案。

(二)做好海外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工作 

企业每一项具体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事项都有特殊性,弄清企业在海外每一个特定交易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事项,就能有针对性地防范该交易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针对特定交易的海外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也就显得尤为必要。特别是像跨国并购这样涉及面广、利益关系重大的交易,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更是一项核心事务。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不是锦上添花的表面文章,而是企业收购及并购,特别是跨国企业并购中生死攸关的事项。为了更加周密地防范交易涉及的风险,尽职调查应当尽可能覆盖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情况。以跨国并购为例,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并购目的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被并购方关键的知识产权资产是否包含其中;知识产权资 产的权属是否明晰;目标方附属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属情况;并购对目标方知识产权协议的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并购后知识产权资产的转移问题(所在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或限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责任的承担等。知识产权调查可以由企业自己的人员进行,也可以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应当充分发挥目标市场当地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提高出口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比重

对大部分“走出去”企业而言,提高出口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比重可以更好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更多地采用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在事实上侵犯目标市场所在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概率会减少。第二,有较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在被控侵权时会有较强的对抗和反制能力,能使境外竞争对手在提出侵权指控时有一定顾忌。第三,自主知识产权能使企业增加利用当地企业知识产权的筹码,可以正当地获得自己需要的当地企业的知识产权,不至于冒着侵权风险去使用这些知识产权。事实上,“走出去”并取得成功的企业基本上都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不断创新的企业,如海尔、华为、中兴等。

(四)有效利用外部知识产权资源

基于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任何一个企业很难单独防范和应对,有必要适当借助外部的专业力量和资源。“走出去”企业通常需要寻求三种外部支持:(1)借助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力量,加强与高端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进行海外知识产权战略策划。利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检索分析能力,进行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知识产权调查;聘请境内外富有经验的中介服务人员协助应对海外知识产权法律纠纷。(2)借助行业组织的力量。行业协会在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上有多种作用:一是风险提示与预警,主要是定期发布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提示及相关重要信息。二是帮助企业提升海外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主要是引导外向型企业进行协同技术创新;推动企业结成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联盟;联合企业协同应对境外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三是有效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可以在“走出去”企业之间进行必要的信息沟通、经验交流或组织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研讨,帮助企业进行海外市场调研,代表企业就相关政策措施向我国政府提出建议,代表企业与境外执法部门沟通与协调,为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事务提供指导。(3)借助政府部门的力量。我国的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可以为“走出去”企业防范和应对知识产权风险提供形式多样的资金支持(如发起组建专项风险基金)、必要的信息支持(如构建信息平台、提供海外活动指南等)、专业人才培训支持等帮助。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一、黎巴嫩诉讼制度

大约四百年来,黎巴嫩共和国是奥斯曼帝国的一部分。奥斯曼帝国制度有三个法庭制度:一个是穆斯林法院,一个是非穆斯林法院,一个是贸易法院。1926年黎巴嫩成为按照宪法规定管理的议会民主共和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黎巴嫩成为法国委任统治的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黎巴嫩现行司法制度受法国影响较大。

按照黎巴嫩现行的司法制度,法庭分为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即最高法院)三级,每级法院又分刑事庭和民事庭。1999年,总统根据宪法第19条颁布法令,成立宪法委员会,其任务是监督颁布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就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中的争执和申诉进行裁决。

(一)初审法院

初审法院开庭时,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但若是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或较小的刑事案件,亦可由1名法官审理。当事人如对判决不服,可向上诉法院上诉。

黎巴嫩全国共有初审法院56所,其中仅贝鲁特就有17所。

(二)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初审法院转来的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也可直接审理较重的案件。上诉法院开庭时,皆由3名法官组成,由院长或审判长主持。公诉方则由检察长牵头。

内战前,黎巴嫩全国共有上诉法院6所,每省1所。目前,黎巴嫩全国实际上共有上诉法院11所。

(三)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即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法院转来的不服判决的案件,该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再上诉。终审法院开庭时,由3名法官组成,由院长主审。公诉方由检察长牵头。为了听取下级法院的申诉,终审法院在听取特别庭和普通庭之间,或两种类型的特别庭之间的辩论后作出判决。

黎巴嫩全国共有终审法院4所,均设于贝鲁特。其中3所负责审理民事案件,1所负责审理刑事案件。

黎巴嫩尚有一些其他机构可以行使类似职权:黎巴嫩国务委员会,由6人组成,在审理行政案件上的职权相当于上诉法院;黎巴嫩司法委员会,由终审法院的多数高级法官和政府任命的其他4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有关黎巴嫩国家安全的案件。此外,黎巴嫩尚有一些特别法庭,负责审理军事、新闻和商务方面的案件。

除了上述法院外,黎巴嫩公民的婚姻和遗产继承等个人事务方面的案件,通常是由各个教派审理。当事人如认为审理不公,天主教信徒可向梵蒂冈上诉,希腊东正教信徒可向大马士革牧首区法庭上诉。穆斯林一般均在当地,由本教派按教法审理。

二、黎巴嫩商事仲裁

(一)仲裁协议

黎巴嫩双方当事人可以有效地把现有的争执,用仲裁申请书,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执,用仲裁条款,提交仲裁。仲裁条款可以规定在民事契约或者商事契约中,以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的争执和依法不需要检察官干涉的争执为范围。仲裁条款可以预先指定仲裁员一人或者若干人。

仲裁条款可以阻止一方不顾仲裁协议进行诉讼的行为。并且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签订仲裁申请书,以便将由于契约所引起的争执提交仲裁。如果一方拒绝,仲裁不可以进行。抗拒方可以由对方传唤到民事法庭判令赔偿损失,法庭并在判决中裁定答辩人对仲裁申请书表示同意的期限,逾期法庭即根据案情的实质判决。

因此仲裁申请书的签订是始终不可少的。仲裁申请书必须作成书面,肯定争执问题,包括选任仲裁员一人或者若干人并规定仲裁员的报酬。仲裁申请书可以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外国惯例。仲裁申请书并且可以有效地规定关于仲裁员的权限和仲裁程序。

(二)仲裁员

仲裁申请书可以指定独任仲裁员或者规定每方选任仲裁员一人,在这种情况下,由双方所选任的仲裁员指定第三仲裁员。如果双方所选任的仲裁员对于指定第三仲裁员,不能达成协议,根据最关切方的请求,由法庭庭长命令指定,这个庭长即指案件如果不提交仲裁应当由其处理的庭长或者应当处理案件的治安法官所住地区的主管庭长。

关于仲裁员应当具备的能力,法律没有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双方似乎有完全自由选任仲裁员,特别是有权选任外国人担任仲裁员。仲裁员接受任务,不受任何特殊形式的约束。

(三)仲裁程序

双方可以在仲裁申请书中规定仲裁程序。仲裁申请书可以规定普通仲裁或者和解性质的仲裁。如果双方协议没有规定,即认为普通仲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仲裁员不能使双方和解,应当适用法律和程序的规则作出裁决。

关于证据方面,没有特殊法律条款的规定。如果另无协议,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都必须遵照为主管法庭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

关于审问案件方面,仲裁员享有普通法庭的一切权利并可以令人宣誓。

(四)裁决

在仲裁员意见不能一致的时候,双方仲裁员或者法庭庭长所指定的第三仲裁员出而参加。第三仲裁员召集双方仲裁员会同处理。黎巴嫩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仲裁员享有决定性表决权,即第三仲裁员必须附和仲裁员中一人的意见。

关于仲裁裁决格式方面,法律没有规定。仲裁裁决可以用普通纸作成书面,但是必须在裁决地注明日期,至少由多数仲裁员签字(必须叙述少数仲裁员拒绝签字情形),如果仲裁员没有和解权,应当附具理由。

仲裁裁决必须解决所有争执各点。仲裁员严格地依法律仲裁,但是有和解权的除外。仲裁可以有效地作缺席裁决并且不可以提出反对。

仲裁裁决必须在仲裁申请书规定的期限内作成,如果仲裁申请书没有规定期限的,在仲裁员接受任务后一个月内作成,如果仲裁员命令审问,必须在执行这个命令后十五日内作成。

(五)费用

仲裁裁决依双方签订的条款,规定一切费用。仲裁申请书可以许可仲裁员自行规定他们的报酬。

(六)执行

仲裁裁决只能在发给执行命令后执行。仲裁员将仲裁裁决提交法庭收文处,法庭庭长凭法庭收文处的收据发给执行命令。

在黎巴嫩共和国领土内进行的仲裁裁决,执行命令由法庭庭长根据请求发给。执行命令的发给,不审查裁决的实质,只于公共秩序观点上,作形式的审查。

外国仲裁裁决,关于具有确定性和执行效力方面,完全同外国法律判决相同,也就是说,在1929年4月25日第2525H.0.号命令所修正的1921年11月21日第1113H.C.号命令规定的条件下,请求法庭执行。

依照黎巴嫩法官意见如果败诉方不曾充分认知作成裁决的仲裁程序,黎巴嫩对外国裁决不发生执行命令。如果裁决内含有在黎巴嫩认为违法国际公共秩序原则的条款,或者裁决由于欺诈作成,也同样不发出执行命令。

(七)上诉程序

不服仲裁裁决,在原则上,有三种上诉程序:

(1)向民事法庭或者向上诉法院上诉;(2)提出再审;(3)以不服执行的方式请求撤销。

双方可以有效地预先直接放弃上诉或者以给予仲裁员和解权的方式间接放弃上诉。但是提出再审和请求撤销的两种程序始终是可以进行的。

仲裁裁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请求已发出执行命令的法庭庭长撤销:

(1)如果没有仲裁申请书或者超过仲裁申请书上的范围,或者是根据无效的或者过期的申请书所作的裁决;

(2)如果裁决决定不曾请求的事项或者裁决超过仲裁申请,超出公共秩序的法律所要求的范围;

(3)如果是第三仲裁员不曾同双方仲裁员会商而所作的裁决。

三、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虽然我国与黎巴嫩于1996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约定有“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即我国在黎巴嫩的投资者如与黎巴嫩政府产生纠纷,可通过“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约定,只有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才能适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剩下的争议需将争议提交黎巴嫩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随着黎巴嫩国内局势逐步稳定,经济逐渐复数,越来越多的国外投资涌入黎巴嫩,投资者通过“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起诉黎巴嫩政府的案例也会逐渐显现出来,现在可查到的是意大利TOTO建筑公司(TOTO COSTRUZIONI GENERALI S.P.A.)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起诉黎巴嫩政府的案例,最终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裁决意大利TOTO建筑公司(TOTO COSTRUZIONI GENERALI S.P.A.)败诉。

截止目前,仍无我国在黎巴嫩投资者通过“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起诉黎巴嫩政府的案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约定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才能适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而这类争议相对较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八条约定,我国的投资者在黎巴嫩领土内的投资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量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在六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黎巴嫩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只有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在双方友好协商后六个月内仍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要求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但是如果我国投资者已经将争议提交了黎巴嫩国内的法院,则不能再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仲裁应由专设仲裁庭进行,除非争议双方另有协议,该仲裁庭应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设立。仲裁庭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对争议做出裁决。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缔约一方应不迟延地履行该裁决,并且该裁决应根据国内法予以强制执行。作为争议当事方的缔约一方,在进行投资争议解决期间,不应主张其豁免权或以投资者依据保险合同就发生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害获得了补偿的事实为由进行抗辩。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争议各方应负担其委派的仲裁员和其出席仲裁程序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仲裁庭的其余费用应由争议双方平均负担。

在“一带一路”的战略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我国投资将出海,我国在黎巴嫩的投资也势必将越来越多,1996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只将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纳入“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这可能不能较好地保护我国在黎巴嫩的投资,可建议对1996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进行修订,将我国投资者与黎巴嫩政府的所有争议都纳入“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也可建议我国主导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而非仍通过黎巴嫩国内法院解决我国投资者与黎巴嫩政府间的纠纷。

四、争议解决风险分析

在过去几年里,黎巴嫩政府面临着数个政府合同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通过诉诸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2005年,国际商会仲裁法庭判决了有利于Cellis(其三分之二的股份由法国电信公司拥有)和Libancell这两家私有移动电话网络运营商的裁定,这两家公司的运营合同在2001年被黎巴嫩政府单方面终止,黎巴嫩政府最终与它们协商了一个解决方案,并支付了赔偿金。

黎巴嫩法院审理案件的速度并不快,因为司法程序陈旧,缺乏足够的法官和不充分的支撑组织,而且继承了法国托管时代遗留下来的案件审理拖沓的传统。2005年以来,政治冲突拖延了某些工作量日益增加的法院的新法官和已空缺法官职位的法院的新法官的任命。政界和有势力的游说团体偶尔会干涉法院审理过程。

黎巴嫩当地法院认可由外国裁判的投资协议,条件是该协议不与黎巴嫩法律发生冲突。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是依照所取得的“关于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文件。《黎巴嫩商法典》(第5卷,第459-668条)以及《黎巴嫩刑法典》对无力偿还和破产事宜进行了规定。依照法律,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人有权获得破产方的资产。合同案件中涉及货币价值的判决,依照该合同规定的币种而定,或按照支付日的官方汇率折合成对等的黎巴嫩镑。

“黎巴嫩仲裁中心”于1995年5月8日开始运行。该中心由黎巴嫩地方经济组织组成,包括四家黎巴嫩农工商会,“黎巴嫩仲裁中心”可对贸易和投资领域,黎巴嫩国内的与国际的纠纷进行仲裁。该中心的仲裁法令类似于在巴黎的国际商会的有关法令。

黎巴嫩的行政司法体系负责处理所有涉及黎巴嫩公共机构的纠纷。黎巴嫩政府认可对外国投资者与黎巴嫩公共机构,在已有合同投资争端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仲裁。如果黎巴嫩公共机构在合同中给出优惠条件,则黎巴嫩政府不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仲裁结果,除非该合同包含仲裁条款,且黎巴嫩内阁之前通过发布法令方式批准了该条款。但是,上述规定对那些已与黎巴嫩签订了包含纠纷国际仲裁程序的投资保护协议(已获黎巴嫩议会批准)的国家的投资者则例外。

黎巴嫩是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心(ICSID-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2007年,黎巴嫩批准了《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五、风险防范建议

(一)多用协商方式

一旦在黎巴嫩发生争议解决的事件,应尽量采取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方法,不论涉及多少金额或者财产的争议事件,双方当事人都应在谈判桌上商讨解决,避免从一开始就采取仲裁、上诉法院或者国际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后,仍出现较大的争议时,可本着节约时间、降低成本和减少程序的原则,一步一步的通过申请管理委员会的调解、仲裁机构的裁决、法院判决以及国际仲裁及协调的方式来进行。与此同时,如果在下一级争议解决部门就能解决的争议,尽量不要再往上一级的争议解决部门上诉。通过采取这样的防范策略可有效的节约时间、降低成本和减少程序。

(二)通过相关行政部门解决

如果发送纠纷,建议可以通过相关行政组织途径进行解决。外国投资者如果在黎巴嫩遇到纠纷,可以向当地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投诉。通常情况而言,当地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比如黎巴嫩投资发展局(IDAL)等在业务上会对相关的业务情况较为了解,如果发生纠纷,并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能够在通过投诉之后,获得一定的行政支持。

在黎巴嫩中国公司如遇有纠纷,也应及时向中国驻黎巴嫩大使馆经商参处报告,积极寻求中国驻黎巴嫩大使馆的帮助和领事保护。

(三)在合同中约定国际仲裁条款

建议中国企业或个人与黎方签署经贸合作或承包工程合同,以及与代理人的签约时,要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办法,并在合同中约定国际仲裁条款,在遇到纠纷或矛盾,且双方友好协商尤果的情况下,可依据合同申请国际仲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 石油与天然气产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油气产业发展概况

(一)国内生产

2010年4月,美国地质调查局公布一份地中海东部黎凡特盆地的资源评价报告,称黎巴嫩、以色列和叙利亚交界的黎凡特盆地待发现油气储量分别为17亿桶和3.45万亿立方米。目前黎巴嫩国内不生产非常规页岩或页岩油或天然气,无论是陆地上还是近海上。

(二)石油和天然气进出口市场

黎巴嫩是长期的能源进口国。2011年黎巴嫩石油消费量达到每天134万桶。黎巴嫩从俄罗斯、法国、意大利和科威特等几个国家进口石油产品(包括残余燃料油、馏出燃料油、煤油、喷气燃料、汽油等)。

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中期,原油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涨,天然气在黎巴嫩的能源结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黎巴嫩决定重新考虑其能源供应方案,并计划从邻国进口天然气。在短时间内,黎巴嫩使用阿拉伯天然气管道通过叙利亚从埃及进口天然气,用以发电。有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黎巴嫩天然气进口量介于1.5亿立方米与2.5亿立方米之间。

2012年,由于地区形势,特别是埃及和叙利亚事件,天然气进口停止。鉴于黎巴嫩从其他邻国进口管道天然气的机会有限,黎巴嫩计划开始进口灵活液态天然气(LNG),直到其国内生产能够取代进口。但是,这些计划尚未实施。

(三)国内市场结构

黎巴嫩油气产品由黎巴嫩石油公司协会成员的大约14个私营实体经营。

进口液化石油气目前在商业和住宅部门用于不同的用途,如加热和烹饪。此外,丙烷气(批量交付)用于工业、酒店和医院。

(四)政府政策目标

在2012年推出近18个月后,由于政治原因,第一轮授权轮暂时中止。2012年,黎巴嫩政府创建了一个新的监管机构,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监督石油和天然气行业。虽然黎巴嫩石油和天然气产业仍处于初级阶段,但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强调的主要目标是:推进勘探活动;建立当地能力,为新兴的油气工业提供所需的劳动力;建立可服务于油气工业整个价值链的黎巴嫩私营部门;满足当地能源需求;通过逐步授权获得财富,并为当代和子孙后代建立主权财富基金;扩大与国际组织、学术界、职业机构、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的合作方案;加强机构能力,问责制和透明度。由于整个黎巴嫩石油框架仍在构想之中,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职权尚未形成最终形式。

(五)当前市场走势

黎巴嫩计划将其发电厂供能从石油转为天然气。由于缺乏额外的发电能力和补贴造成财政负担,电力供应短缺。在供能层面上,能源费用非常高。官方计划预计到2017年将进口约120万吨液化天然气,预计到2022年将达到350万吨。黎巴嫩也有浮动储存再气化单元计划。

黎巴嫩地理位置优越,可以通过现有和计划中的天然气管道和液化天然气项目从天然气的出口中获益。黎巴嫩已经连接到阿拉伯的天然气管道,可将天然气出口供应到叙利亚、约旦和埃及。黎巴嫩还可以通过陆上或近海管道供应土耳其,并最终利用土耳其和欧洲网络到达欧洲市场。

根据发现的黎凡特盆地天然气的储量规模,黎巴嫩可以利用黎巴嫩或该区域现有或计划的LNG计划将天然气供应到欧洲和亚洲市场。

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于2013年启动了第一次资格预审程序,由于内部政治僵局造成三年多的延迟。2017年初,黎巴嫩海上油气资源开发项目取得重大进展。1月4日,黎内阁通过两个关键性法案,为黎重启第一轮海上油气资源开发许可证招标创造了条件。

2017年1月19日第42项法案将黎海域(2011年第6433号法案规定包括黎海域包括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划)分为十个不同的区块。这十个区块位于专属经济区内。不同区块的招标将在许可证招标过程中逐步进行。此外,法案对缓冲区做了说明,除非内阁通过专门法案同意,在缓冲区不允许任何油气资源开发活动。

2017年1月19日第43项法案包括与海上油气资源开发许可证招标有关的投标协议和产量分成协议。投标协议规定了在第一轮许可证招标过程中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必须遵守的投标程序,同时详细规定了评标标准,并规定了与投标过程中的费用和担保有关的财务条件。

产量分成协议规定了政府与中标联营体之间关于开采和生产的协议范本。联营体必须包括至少3个权利人,其中之一是经营者。联营体一旦签署了产量分成协议,必须遵守黎海洋石油天然气法和石油天然气活动准则。权利人可以在5年的开采期内开发油气资源,可被划分为3年和2年两个不同的时段(经内阁批准最高可延长至10年)。如果权利人发现了石油或天然气,必须评估其商业潜力。如果评估结果是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必须制定开发计划。该计划若被内阁通过,权利人必须在20年内进行油气资源生产。如果权利人同意再投资,生产期限可再延长5年。

权利人和黎巴嫩政府产量分成规则如下:首先,权利人必须向政府缴纳相当于天然气产量4%、石油产量的5%-12%的费用。其次,一定比例的石油和天然气归权利人所有以补偿成本(比例由招标确定)。再次,剩下的石油和天然气通过招标确定的公式比例在权利人和政府之间分成,当权利人收回投资后,政府分成比例增加。此外,权利人必须缴纳所有政府规定的税费。

产量分成协议要求权利人按照国际石油天然气行业最高标准进行管理,保障安全、健康和环境,补救任何事故,同时建立基金以保障在油藏耗尽后各项设施被适当拆除。权利人在授予合同时必须优先选择黎巴嫩产品和服务,至少80%的雇员必须是黎巴嫩人。要求进行强制培训项目,以保障黎巴嫩人占有管理、工程和其他专业岗位。

2013年5月,黎启动第一轮海上油气资源开发许可证招标,原计划11月招标截止,但由于多种原因反复推迟,涉及招标区块划分和产量分成协议的两个关键性法案迟迟不能出台。2014年8月,时任能源与水利部长纳扎里彦发布决定,将黎海上油气资源开发招标截止日期延期至上述两个关键性法令出台后的半年内。

2017年1月26日,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长赛萨尔.艾比.哈利勒宣布为感兴趣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参加第一轮海上油气资源开发许可证招标启动新一轮资格预审。此轮资格预审的目的是确保满足条件的企业能够被邀请参加第一轮许可证招标并可能在随后获得石油专营权。第一轮海上油气资源许可证招标区块有5个。在2017年3月31日结束的新的一轮谈判之后,8个新的国际石油和天然气公司预审,使预审公司的总数,包括那些在2013年被接受并且仍然符合资格预审标准,达到53个,其中包括13个运营商。

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将在2017年9月15日被邀请五地块的投标。经过两个月的谈判,对投标的评估和勘探与生产协议(EPA)的签字将在2017年11月15日之后进行。投标将根据技术(30%)和商业(70%)标准进行评审。考虑到在第二轮资格预审中获得成功,公司现在应保持最新情况并发展下一步计划,不仅在油气产业的上游行业,而且还在油气产业中游和下游行业。

因此,在现阶段,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正在准备研究,以确保一旦石油和天然气开始生产,国内能源需求将得到满足。重点是为黎巴嫩本地市场提供天然气用于发电。

由于黎巴嫩正在等待该部门的第一步,并恢复其第一个许可证审批,目前计划和政策的重点是海上常规油气开采活动。

在黎巴嫩,是否应该成立一个国家石油公司,一直在辩论中。《黎巴嫩海洋石油资源法》(OPRL)采取了非常谨慎的做法,规定一旦确认有前途的商业机会的存在,就可授予黎巴嫩政府内阁建立国家石油公司的权利。

二、油气产业法律制度

(一)法律制度概述

由于陆上条例尚未颁布,黎巴嫩领水和专属经济区内的石油和天然气活动受2010年第132号法律《黎巴嫩海上石油资源法》(OPRL)规定,2013年4月30日颁布的第10289号法令《黎巴嫩石油活动条例》(PAR)进行补充规定。

其他法令和法律也在制订、审议、批准中,包括:《黎巴嫩区块划定法令》、《黎巴嫩示范合同法令》、《黎巴嫩石油天然气税法》。

(二)主管部门

黎巴嫩的油气活动由以下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和管理:

1.黎巴嫩政府内阁。

黎巴嫩政府内阁是负责制定国家的总体油气政策和管理黎巴嫩国的油气资源的机构。

2.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

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有助于确保油气政策和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并监督和管理油气活动,与国际石油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水和环境免受污染。

3.黎巴嫩石油管理局

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是2012年根据《海洋石油资源法》(OPRL)创建的一个自主公共实体,用于管理和监督所有油气活动,确保许可证和协议的正确实施,并定期向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报告。但是,其部分财务和行政决定须得到能源和水利部(MEW)的许可。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由六个部门组成:(1)策略计划部门;(2)技术与工程;部门(3)地质与地球物理学部门;(4)法律事务部门;(5)经济金融部门;(6)质量、健康、安全和环保部门。

黎巴嫩石油管理局

地址:Lebanese Petroleum Administration,Marfaa,Building 200,1st Floor Georges Akouri Street-Downtown,Beirut。

电话:+961 1 998780

传真:+961 1 998781

邮箱:info@lpa.gov.lb

网址:www.lpa.gov.lb。

(三)《黎巴嫩海上石油资源法》

黎巴嫩的海上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由2010年8月24日第132号法律《黎巴嫩海上石油资源法》(OPRL)法律管辖。该法共有77条,涵盖油气招投标、勘探和开发方面详细的监管规则。黎巴嫩石油法在很多方面借鉴了挪威石油法律。该法规定设立委员会监管油气工业,成立主权财富基金委员会管理未来的石油财富,并且要把一定比例的石油财富用于支持社会福利项目和偿还国家债务。

《黎巴嫩海洋石油资源法》(OPRL)适用于领海、专属经济区的水域(EEZ)和黎巴嫩的大陆架的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管理石油和天然气勘察、勘探、评估、生产和开发,铺设管道,运输(不包括散装运输,船舶或车辆)和油气设施的发展以及这些活动的停止和设施报废。

 

(四)《黎巴嫩石油活动条例》

2013年4月30日颁布的第10289号法令《黎巴嫩石油活动条例》(PAR),为在黎巴嫩进行石油和天然气活动提供法律、技术、商业和质量、健康、安全、环境(QHSE)制度,包括权利持有人的法律代表、管理制度、经营者和权利持有人的一般职责、战略环境评估研究、勘探和生产权利、油气生产和运输、停止石油活动和设施的报废、地方内容规定和防止腐败。

三、油气产业投资法律分析

(一)油气权

1.所有权

《黎巴嫩海上石油资源法》(OPRL)第四条重申了《黎巴嫩宪法》的原则,即将黎巴嫩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全部所有权及其管理权归属于国家。因此,如果没有黎巴嫩政府的官方授权,油气活动就不能进行。

2.勘察权许可证

勘察权许可证由黎巴嫩政府内阁以非排他性的方式授予,长达三年的期限,没有任何优先权或获得任何其他涉及油气权利的特权。

3.勘探和生产权

勘探和生产权通过由黎巴嫩政府内阁通过的勘探与生产协议(EPA)授予。根据这些勘探与生产协议(EPA),至少三权利持有人(一个运营商和其他非运营商)的财团被授予在一个被划定的近海区块上,在生产分享的基础上的勘探、评估、开发和生产石油和天然气专属权利。

其他非专有权也可以用于石油和天然气的建设和加工、运输和储存。

迄今为止,黎巴嫩政府内阁没有批准最终版本的勘探和生产协议(EPA)。

(二)石油和天然气特许权

1.概述

除了侦察权,赢得投标的权利人,可被邀请签署勘探和生产协议(EPA)。

勘探和生产协议(EPA)赋予权利人在合约划定区域内进行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的独家权利。勘探和生产协议(EPA)(与资格预审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界定权利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

(1)国家和权利人的参与利益。

(2)勘探和生产协议(EPA)的持续时间和每个阶段的时间。

(3)勘探阶段的最低工作义务和支出承诺。

(4)潜在的国家参与操作的参数。

(5)针对具体地区环境问题。

(6)适用于勘探和生产协议(EPA)中的石油活动的会计规则和规定,以及确定利润的方法。

(7)最低保障标准,涵盖开发和生产计划批准的最低工作义务,以及停止油气活动和设施报废。

探矿权和生产权协议的权利持有人必须成立一个非法人合伙企业,每个权利持有人有一个共同的和不可分割的百分比参与份额。他们共同拥有专属油气权进行油气活动,并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各自都要为自己的税收负责。

2.石油和天然气特许权许可

关于黎巴嫩勘察牌照,黎巴嫩政府内阁根据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的建议,及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了授予勘察牌照的一般条件,包括其范围和费用。

黎巴嫩政府内阁根据能源和水利部(MEW)的建议,及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通过勘探和生产协议(EPA)授予独家油气权,其中包括两个阶段:(1)勘探阶段:不超过10年;(2)生产阶段:不超过30年。

延长勘探和生产协议(EPA)规定的勘探或生产阶段的申请必须提交给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同时需将申请副本提交给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

黎巴嫩政府内阁根据能源和水利部(MEW)的建议,及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按照勘探和生产协议(EPA)规定,在勘探阶段的最大10年期限内和生产阶段的30年期限内根据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的要求,延长勘探或生产阶段的时间。但只能限于合理的操作原因,或超出权利人控制的情况,或其他具体和合理的原因。

4.石油和天然气特许权费用

勘察牌照申请费。申请勘察牌照需要向黎巴嫩财政部缴纳2万美元的申请费用。如果没有支付申请费用,则改申请不被视为收到。

黎巴嫩政府内阁将根据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的提案颁布一项法令,规定了勘察牌照的申请条件及申请费用。

勘探和生产牌照申请费。申请勘探和生产牌照需要向黎巴嫩财政部缴纳5万美元的申请费用。

区域费用。权利持有人必须在勘探和生产协议(EPA)最初规定的勘探阶段到期后的第一年起向国家支付区域费用。按照黎巴嫩政府内阁的规定,地区费用必须按照每平方公里进行计算。

5.石油和天然气特许权责任

对于与石油和天然气活动有关或产生的义务,权利人对国家负有连带责任。

权利人必须赔偿黎巴嫩国家对权利持有人或经营者和/或其关联公司、承包商或分包商,进行油气活动的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任何第三方索赔。

对于第三方的责任由担任权利人的人员或其监督和指导的人员承担,则权利人对该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对在油气活动过程中由权利人所造成的任何第三方的活动和权利的限制或干扰负有责任。

在油气权利授予时或之后,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可以要求权利持有人除履行其退出义务外,还需向国家和第三方提供财政担保。权利人在勘探与生产协议(EPA)中的义务必须由母公司以母公司担保的形式担保,当权利持有人是:以其母公司的特性为前提的预先合格的公司;指定进入勘探与生产协议(EPA)的合格公司的全资附属机构。

根据稳定条款,权利持有人对勘探与生产协议(EPA)的修改或修正必须充分遵守所有现行黎巴嫩法律。如果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动对权利人的经济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权利持有人可以寻求谈判,以适当调整勘探与生产协议(EPA)的条款。但是,如果黎巴嫩法律的改变与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标准的改善有关,就不允许权利人进行这种调整。

6.石油和天然气特许权授予的条件

勘探与生产协定(EPA)是授予黎巴嫩专属油气权利的合同文书。勘探和生产权是通过竞争性招标获得的。中标者与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签署勘探和生产协议(EPA),中标者作为一个由三个权利持有人组成的联合体,他们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勘探与生产协定(EPA)授予:(1)在黎巴嫩勘探、评估、开发和生产石油和天然气的专属权利;(2)在黎巴嫩非专有的油气加工、运输和储存权。

每个权利持有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并须符合财务和技术要求。

每个财团必须由至少一个运营商组成,其最低参与份额为不低于35%,最少两个非运营商,非运营商的最小参与份额为不低于10%。根据《黎巴嫩海上石油资源法》和《黎巴嫩石油活动条例》,三名权利人必须建立一个非法人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必须得到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的批准。

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可以作为运营商或非运营商预先获得资格。对运营商和非运营商的要求是不同的,对运营商来说,其审批程度更加严格。这些资格预审标准涉及以下四大类:

(1)法律。一个不在黎巴嫩注册和经营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必须在黎巴嫩建立和维持法律存在。

(2)资金。运营商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非运营商总资产不低于5亿美元。

(3)技术。运营商必须拥有至少一个水深超过500米的油气开发权和一个已建立油气生产的非运营商经营权。

(4)质量、健康、安全、环境(QHSE)。运营商和非运营商都必须有建立和实施QHSE管理系统的证据。

除非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确信公司以下文件的有效性,否则不能授予油气权利:(1)所有权;(2)企业组织;(3)财政和财务事项;(4)从事油气活动以前和现在的能力。

7.石油和天然气特许权限制

主要的限制是:

未经黎巴嫩政府内阁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者。根据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在与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协商后提出的建议,黎巴嫩政府内阁在授予勘探与生产协定(EPA)时批准了经营者的任命。

转让权利的限制。对与油气活动有关的权利人或权利持有人与有关人员之间的协定、增补或修正,须经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批准。

在严重或反复违反《黎巴嫩海上石油资源法》、适用的法令、合同或协议条款的情况下,黎巴嫩政府内阁可根据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的建议,及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撤销有关权利人的油气权利。

8.石油和天然气特许权转让和限制

油气权中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根据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提出建议的基础上获得黎巴嫩政府内阁的批准之后,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根据《黎巴嫩海洋石油资源法》合格的公司。

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任何直接转让油气权利的权利,包括对拥有参与油气权的公司具有决定性控制权的股份转让等。权利持有人的所有权或使用油气活动所依赖的设施的权利的转让,在没有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根据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提出的建议的基础上获得黎巴嫩政府内阁的批准之前,不得进行。

如果第一次勘探期的最低工作承诺已经履行,则油气权允许转让给合格的第三方。如在转让之后满足以下条件的,则不允许进行此类转让:(1)少于三名权利人;(2)任何权利持有人将持有少于10%的参与份额,或者运营商将持有低于35%的参与份额。

如果权利人同意对转让承担的义务承担责任或担保,则转让给全资附属公司是允许的。

(三)石油和天然气相关税

在黎巴嫩及其水域进行的油气活动和油气权利必须遵守适用法律规定的黎巴嫩税。黎巴嫩议会目前正在制定一项即将颁布的特定石油和天然气税法。黎巴嫩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的总政府费用由以下组成:

1.特许权使用费。

黎巴嫩国家有权获得从其水域内的储油层提取的所有石油和天气热的特许权使用费。国家有权以现金或实物收取其特许权使用费。在开发和生产计划规定的交货地点,实物费必须以国家的名义免费交付。

根据每月平均日产量,原油的特许权使用费从5%到12%不等。对于天然气来说,它是4%的特许权使用费。

在分享生产之前,权利人可在扣除特许权使用费后收回成本。

利润分享。扣除特许权使用费和成本回收后剩余的收入,称为利润石油,在国家和权利持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按照与R因子的价值不同的规模,国家和权利持有人之间的利润石油必须共享,其中R因子与季度累积现金流入和季度累计资本支出挂钩。

R因子的计算方法在勘探与生产协议(EPA)中有规定。

权利人的成本石油,利润石油和运营成本计算必须在每个季度进行。

2.石油和天然气进出口关税

目前还没有关于黎巴嫩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的具体税法。黎巴嫩议会正在为即将颁布的油气活动制定新的税法。

黎巴嫩对大部分石油和天然气进口征收关税,税率不一。不同的石油产品的税和关税变化从0%到45%。10%的增值税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进口。

3.石油和天然气其他税

根据黎巴嫩一般税法,可适用多种税种,其中包括:

(1)企业所得税:15%(适用于黎巴嫩常驻公司或海外公司的黎巴嫩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税:15%;

(3)资本利得税:10%;

(4)增值税(VAT):10%;

(5)股息预扣税:10%;

(6)利息扣缴税:10%(但黎巴嫩银行账户所得利息为5%);

(7)服务付款预扣税率:7.5%;

(8)货物供应预扣税率:2.25%;

(9)分支机构汇款税:10%;

(10)建筑物税:4%至14%;

(11)员工所得税:从2%到20%;

(12)印花税:0.3%。

黎巴嫩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首先将用于满足国内需求,主要取代发电中的燃料油。电力部门从燃油转换为天然气将确保更可靠和更高效的电力供应。这也将导致污染和碳排放减少,改善公共卫生。

油气勘探也将带来当地的好处。根据《黎巴嫩海洋石油资源法》和勘探与生产协议(EPA):(1)为黎巴嫩国民招募和培训方案是强制性的;(2)至少80%的雇员必须是黎巴嫩国民。(3)黎巴嫩的服务和货物提供者在质量、供货和价格方面具有竞争力时给予优惠待遇(服务、竞争手段的价格不到110%的外国竞争者,以及低于105%外国竞争者的价格)。

(四)环境影响评估

1.概述

根据《黎巴嫩海洋石油资源法》,运营商必须代表权利人,向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提交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根据批准的计划,作为任何发展、生产、运输、储存或使用以及停止工作计划的一部分。

黎巴嫩第8633号法令《黎巴嫩环境影响评估规则》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要求和条件。

运营商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是权利人制定的开发和生产计划的一部分。根据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批准了环境影响评估计划,并提交了一份关于发展和生产计划的建议,包括经黎巴嫩政府内阁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

在多个地区规划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相关的权利人可以共同进行一项包括不止一个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EIA)。环境影响评估(EIA)必须至少包括黎巴嫩第8633号法令《黎巴嫩环境影响评估规则》附则8所列的资料。同样的规则适用于编制运输或储存设施的建造、安置和运行的环境影响评估(EIA)。

环境影响评估(EIA)还必须成为停止油气活动和设施报废计划的一部分。根据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并需经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批准,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可要求对该计划进行修正。环境影响评估(EIA)必须涵盖所有可能受影响的地区。至于其它法例亦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的设施的处理,则可进行联合环境影响评估研究。

当需要环境影响评估时,权利人必须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勘察许可证的活动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因为其性质不会对现有设施或基础设施、环境、公共卫生、安全和经济造成特殊的负面影响。

2.环境影响评估阶段

黎巴嫩第8633号法令《黎巴嫩环境影响评估规则》规定环境影响评估的阶段如下:(1)应用规则;(2)筛选项目;(3)确定环境影响的范围;(4)准备环评报告;(5)审查环评报告;(6)环境部关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立场;(7)项目环境管理及后续监测。

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必须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并且必须考虑到相关的以前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的结果。

3.环境许可证

黎巴嫩第444号法案《黎巴嫩环境保护法》涉及对空气、水、土地、生物等环境因素的保护,同样也适用于油气活动。

黎巴嫩环境部与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协调,负责监督和控制与油气活动有关的环境事宜,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协调采取必要的举措或措施,尽量减少油气活动对当地社区和环境的负面影响。

在石油或天然气的提取或加工过程中,除发出温室气体或冷空气排放许可证外,没有任何其他环境损害或排放许可证制度。

黎巴嫩政府于2012年对黎巴嫩近海石油部门进行了战略性环境评估(SEA)。该报告的目的是具体评估在黎巴嫩发展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的环境和社会影响。战略性环境评估(SEA)已提出若干建议,以便为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正在开展的下一阶段工作制定行动计划,其中包括:(1)制定目前正在开发的针对部门的健康、安全和环境(HSE)立法;(2)健康、安全和环境(HSE)基线数据管理;(3)应急准备、应急和应变计划;(4)技术支持,培训和能力建设;(5)意识提高和公众宣传。

黎巴嫩政府的目标是将环境、社会、文化和社会经济方面的问题纳入海洋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及相关产业的勘探和开发中,以确保环境平衡和可持续的发展。

油气权利人必须采取一切必要和充分的步骤,避免由权利人的油气活动引起的勘探和生产协议区域,相邻或邻近的土地和海洋地区的不可挽回的环境破坏,并且必须防止:(1)因其活动和设施的运作而造成的事故和物质损失;(2)第三方人员和资产遭受损害或风险;(3)对动物、植被、海洋生物和古迹的损害;(4)在油气活动过程中发生海水污染和水源污染;(5)空气污染;(6)对含油气地层或储层的损害。

油气权利持有人必须自费修复因其油气活动而遭受环境损害的所有地区。

黎巴嫩主管当局有权检查受油气权利管辖的地区和用于油气活动的任何设施,以便监测和核查与油气活动有关的资料和报告的一致性。

4.排放废弃物的规定

在开展油气活动时,油气权利人必须采用最新的技术、做法和操作方法,防止环境破坏、控制废物和避免不必要的自然资源损失或损害。

油气权利人必须确保监测和实施措施,以减少所有操作和意外排放,或废物和污染物排放到空气、海洋、湖泊、河流和土壤中的影响。作业排放必须在适用的黎巴嫩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油气权利人必须确保黎巴嫩石油管理局知道意外排放、泄漏的数量,并且必须公布这些信息。

当油气活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污染或其他环境破坏时,权利人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运营商代表油气权利人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尽量减少事故的有害影响,并根据应急计划恢复环境,这些应急计划必须确定这些事件的潜在事故和后果。

危险材料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以受控的方式并按照适用的法律以及国际公认的规则和原则进行,为此,必须提供有记录的规则和程序。

(五)石油和天然气销售和贸易

黎巴嫩油气销售和贸易市场是自由开放的,私人和公共部门可在该领域进行各种交易。

黎巴嫩石油和天然气价格管制。用于计算特许权使用费和油气成本的价格根据《黎巴嫩石油活动规则》(PAR)的规定确定,该规定要求使用现行市场价格和某些具体估值条款。

原油估值规定:(1)每个日历月底的决定;(2)卖方超出交货点支付的运费,保险费或费用不予考虑;(3)对于非关联企业的销售,估值为该月份每个交货点实际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数;(4)对附属公司的销售受制于PAR中指定的公式。

天然气估值规定:(1)对于非关联企业的销售,黎巴嫩油库相关月份每100万BTU的加权平均价格以及大型工业消费者替代燃料的公开价格加权平均数;(2)对于向附属机构的销售,与上述相同的价格,除非与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另有约定;(3)对于国家的销售,价格不高于销售给个子公司的价格。

(六)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运输

黎巴嫩目前没有管道分配或运输。然而,大多数发电厂的基础设施都配备了接收用于电力生产天然气的管道。

为黎巴嫩石油和天然气部门制定的监管要求也允许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运行。如果批准的开发和生产计划包含运输或储存设施的建造,安置和运营计划,那么黎巴嫩政府内阁必须向权利人授予此目的的许可证。如果核准的计划不包含这些计划,则权利人可以向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同时向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提交申请副本)提交一份单独的运输或储存建筑,安置和运营计划设施申请,黎巴嫩政府内阁可为这些目的颁发特定的石油许可证。颁发本许可证的条件由黎巴嫩政府内阁根据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规定。

《黎巴嫩石油活动条例》的条款规定,除《黎巴嫩近海石油资源法》(OPRL)规定的要求外,开发和生产计划的项目部分必须包括对拟在现场使用的设施,包括管道的技术说明。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必须按照最佳石油工业惯例和最佳路径来建造。在建造、安装或放置之前,必须先调查管道、电缆或地点,以及包括用于油气活动的运输系统在内的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路线。

除权利持有人希望在黎巴嫩管辖海域内建造、维护或经营与油气活动有关的海底电缆或管道以外的外国法人,在不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受《黎巴嫩近海石油资源法》(OPRL)约束。

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可以允许第三方利用设备的剩余能力生产、运输或储存油气。

如果各方不能就油气活动目的的设施或设施制度的商业和运行条款达成协议,则可由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选定三名专家组成独立委员会,按照勘探与生产协议(EPA)的相关约定作出裁决。

(七)健康安全和环境制度

1.健康、安全和环境制度

《黎巴嫩海上石油资源法》(OPRL)和《黎巴嫩石油活动条例》规定了黎巴嫩健康、安全和环境制度(HSE)的主要和一般规则。黎巴嫩目前正在制定新的健康、安全和环境制度(HSE)立法和规章。

目前的黎巴嫩健康、安全和环境制度(HSE)规定,石油活动必须:(1)以达到高度安全的方式进行;(2)受益于技术操作和技术开发。

任何根据《黎巴嫩海上石油资源法》(OPRL)授予的油气权利管理或从事油气活动,必须确保其雇员和分包商的雇员享有高标准的健康和高水平的安全。

油气权利持有人必须确保通过雇员、承包商或分包商代表他的权利人从事工作的人符合黎巴嫩健康、安全和环境制度(HSE)的要求。

油气活动必须以负责任和审慎的方式进行,并且必须包括国际经验丰富的经营者合理预期的适当考虑到的做法和方法:(1)人员安全;(2)保护环境;(3)石油资源、设备、船舶、车辆或其他设备的经济价值。

在石油活动开展之前,权利持有人必须制定和公布一项健康和安全计划,包括考虑到其石油活动的具体情况的应急计划。

任何参与石油活动的人员必须始终保持有效的应急准备,处理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故或紧急情况。

权利人必须确保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或减少对人身、财产或环境的有害影响,包括将环境恢复到事件发生或事故发生前的状况所需的措施。

必须在设施周围建立一个安全区,除非黎巴嫩政府内阁作出合理的决定另有规定。

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负责运营和使用设施的权利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在审慎的情况下暂停石油活动。

目前的黎巴嫩健康、安全和环境制度(HSE)规定对执行石油业务的运营商施加了一系列义务。运营商必须:

(1)建立、持续发展和保持高水平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2)准备并定期更新和制定健康和安全计划。

(4)制定任何事故、损害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登记、评估和跟进制度。

(5)立即向黎巴嫩石油管理局报告人员受伤、重大物质损失、危险事件以及对此类事件的查询结果。

权利人必须不断确保经营者谨慎执行石油活动,符合适用法律和石油行业最佳实践规定的黎巴嫩健康、安全和环境制度(HSE)的要求。

2.通风规定

只有在必要的安全或调试设备时才可对所提取的部件进行扩口或冷通风。权利持有人必须获得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的许可,并与环境部协调,然后才进行任何计划的扩口或冷启动。

申请许可证的扩口或冷通风提取组件必须说明申请的原因。该应用程序必须描述所涉及的设施、体积、组成和时间的组成部分被扩口或冷通风。许可证必须以核准的开发和生产计划所依据的生产时间表为基础,除非关于储油层的新信息或其他情况除外。

3.退出制度

《黎巴嫩海洋石油资源法》规定的勘探与生产协议(EPA)石油许可证期满,被交出或者撤销,或者使用设施终止的,国家可以在不支付的情况下接管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国家接管设施时,该设施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经营者必须代表权利人,在黎巴嫩中央银行可接受的银行内建立一个利息托管账户。分配资金用于退出,并且必须支付实施停止石油活动和设备退出核准计划(退出计划)的总费用。这些资金由权利人根据勘探与生产协议EPA或根据适用法律征税的收入累积。在国家收购设施后,这些资金成为国家的财产。

退出计划必须在持久授权书或石油许可证到期前一年至不晚于之前提交给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在撤销石油权利的情况下,必须尽快准备和提交退出计划。权利人和设施所有人对由实施核准的退出计划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或损害对第三方负有严格责任。

退出计划由两部分组成:(1)环境影响评估(EIA)报告;(2)分析相关资源管理、工业、技术、安全、环境和经济等方面的替代解决方案。

该计划必须确保停止活动和设施退出,以实现国际石油工业普遍认可的标准和程序。

退出计划须经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批准。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可以根据适用法律要求对计划进行修改。

权利人和其他负责人必须不经过延误就实施核准的退出计划。

权利人在实施核准的退出计划中招致的费用是可适用的费用,但在适用的授予勘探与生产协议(EPA)或其他油气许可证的情况下允许这种恢复的情况除外,除非这些费用已从退出帐户中提款。这些发生的费用不能被视为税收的资本支出。

在实施核准的退出计划时,权利人和设施的所有人可以同意国家的意见,即未来的维修、责任和赔偿责任将由国家接管,但须经商定的财政补偿。

如果批准的计划允许放弃,权利持有人和设施所有者必须对因遗弃设施而故意或无意地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负责。如果不止一方承担责任,他们对损害、损失或财务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八)石油和天然气行政执法

1.概述

尽管执政权归属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但预计这些权力将被授予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有关政府实体的代表可以检查进行油气活动的场地、建筑物和设施。

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等国家主管部门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向经营者或者权利人发出事先通知,对经营者或者权利人保留的所有资产、记录和数据进行审核和检查。

2.监管机构的决定的上诉

对于监管机构的决定,没有明确的上诉机制。但是,因勘探和生产协定引起或与之有关的国家代表和权利持有人之间的任何争端,必须通过单一的专家机制或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由仲裁解决。

四、油气产业风险分析

(一)政策风险

黎巴嫩的油气资源绝大部分处于黎巴嫩、以色列和叙利亚交界有争议的海域,这就加大了投资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增加了安全风险。企业在投资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投资金额税率增加、利率上升、合作伙伴经济能力无法支撑项目完成、资金处境受限、遵守的法律法规模糊导致项目暂停甚至作废,受到处罚赔偿大量赔偿金、因政治变动出现并购事件、新增法律条款、与项目区域百姓产生冲突等法律风险。此外,石油与天然气行业的投资与合作关乎到能源合作的发展,中黎能源合作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受到国际政治的影响。

(二)油气法律体系与中国差异较大

由于每个国家都有自身的一套油气管理的法律体系制度,在黎巴嫩进行投资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了解当地的油气法律体系,避免因为不熟悉而导致的惩罚与诉讼,拖慢项目的进度,增加投资的成本。

(三)投资管理风险

包括油气开发上的风险,例如油藏低渗、埋深大、流体粘度高、地层压力异常、开发方式不合理等,技术上的风险,此外还有投资效率风险,还要面临各项税费以及取得许可证等问题。这里必须注意的还有在投资前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对外进行油气资源的合作,在黎巴嫩进行油气行业的投资是采用的也必然是国际油气行业所用的合同,此类合同一般十分繁复、冗长,在许多细节方面需要格外注意,必要时可使用专业人才进行合同的解析,保证合同的专业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劳工和环保风险

黎巴嫩对于劳工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是十分重视的,相对地对违规违法现象的处罚也十分严厉,执行与监督的过程也十分严谨。对此如果中国企业在黎巴嫩进行油气行业投资的过程中不能充分了解油气行业关于劳工、环境保护等法律条规,就有可能导致大量赔偿,甚至项目停滞等情况的发生。尤其在劳工问题方面,如果中方无法保障劳工福利、随意更改、延长上班时间、不按时发工资等,就可能遭到当地工会的出面制止,情况严重还有可能导致劳工游行示威抵制,从而致使企业赔偿大量违约金,影响项目的进程以及公司声誉。

五、风险防范建议

(一)深入研究黎巴嫩油气行业的管理机制

企业在进行油气行业投资前,需查清黎巴嫩国内有关油气的法律与相关制度,严格遵守黎巴嫩当局法律体系进行项目投资开发。可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评估与管理机构,聘请专业人才对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对黎巴嫩的国内法律环境进行分析从而能及时应对投资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同时可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二次研究,将投资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在办理投资项目流程的过程中,需要熟悉黎巴嫩油气行业的各个管理部门,严格遵照流程办理相应执照许可证,按照规定准备材料,在签署合同时仔细阅读相关注意事项,及时提出问题与疑议,在遭遇不公正待遇或遇到纠纷问题时,尽量直接与黎巴嫩的油气部门进行协商与沟通,避免间接沟通,影响解决问题的时间长度与效率。

(二)实现多元合作来分散风险

多元合作不仅可以在企业与企业中间进行,还可以在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从企业层面看,我国企业可以与其他国际大型石油开发企业进行合作投资,共同为黎巴嫩石油行业提供技术与资金支持,既能分散经营风险,又能实现共同收益,多方优势互补;当然也可以加强与黎巴嫩国内石油开发公司的合作,将资金输入与技术输出相结合,集中力量进行石油的开采勘探的同时,可拓宽黎巴嫩上游油气的开发、近海海域的油气勘探、加强炼油厂的建设以及油气运输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资合作,展现多元化合作。从国家层面看,中巴双方可开展全面合作,巩固互利互惠的关系,保持良好的外交关系,为中方企业提供更多的咨询、互惠服务,保持工作人员之间的长期联系,营造良好的合作环境,为中国企业赢取更多的便利服务以及公正的办事待遇。

(三)合法经营

企业应严格遵守黎巴嫩当局的各项包括劳工、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主动承担责任,合法经营。在劳工法律风险方面,要做到了解黎巴嫩相关的劳工法律法规,严格依照黎巴嫩和当地省政府的法律法规与劳工签署合同,充分保障劳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员工福利,不拖欠工资、充分尊重当地劳工上班时间,为劳工营造一个相对安全和稳定的工作环境,同时需与当地工会取得良好关系,在发生争端时,才能进行协商沟通。

在环境保护的法律风险方面,同样也需要认真研究黎巴嫩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条例,将环境保护作为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与义务,争取技术性降低油气的勘探开采对环境的破坏,依据黎巴嫩政府要求建立完善的HES管理体系。

除此之外,在油气行业投资的前期对于税收存在的法律风险也必须加以重视,仔细研读相关油气税收法律法规,签署的所有书面文件必须进行完整的保存并保证文件文字的清晰,保证经手文件的人员必须签字或盖章,避免发生纠纷时由于证据不充分而损坏企业利益。

第十三章 基础设施投资法律风险

一、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概况

黎巴嫩的基础设施市场源于战后重建。那场发生在1975-1990年间的内战,摧毁了黎巴嫩国民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设施,更使之失去了发展的机会。战后黎巴嫩百废待兴,大规模的重建拉动政府对基础设施大量投入,并推动民间房地产投资,由此而酿成巨大的工程承包市场。据不完全统计,自1992年到2003年间,黎巴嫩官方发标合同总额超过70亿美元,民间投资总额超过600亿美元。重建工程在90年代中后期到达巅峰,那时工程主要集中于路桥、港口、机场、通讯及电力设施,发标合同数目多,规模大,市场极度活跃。到90年代末进入21世纪初,由于黎巴嫩政府债台高筑,资金流入减缓,工程市场萎缩,此间,大型工程合同数目骤减,民间投资不振。从目前黎巴嫩的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的现状看,重建任务依旧繁重,工程市场虽不如1990年代,但机会尚存。

黎巴嫩允许外资开展BOT项目,从黎巴嫩曾经规划及实施的BOT项目看,主要集中在旅游景点开发、公路、机场附属设施、会议中心、通信等基础设施领域,特许年限从10年至30年不等。黎巴嫩于20世纪90年代通过BOT方式开发当地著名旅游景点—杰达溶洞,外资公司为德国Mapas公司,该项目特许经营年限为18年。1992年至2002年,黎巴嫩通过BOT方式建成运营两个GSM网络,外资参与方为法国公司France Telecom Mobil International和芬兰公司Telcom Finland International。阿联酋GULFTAINER公司于2012年中标、2013年签约,以BOT方式进行的黎波里港口新建集装箱码头的后续建设和运营,特许经营权为25年。

二、基础设施产业法律制度

(一)许可制度

黎巴嫩政府不少部门对外国承包商在当地投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即投标方需通过招标方的资格审查。为顺利通过资格审查,外国承包商最好能与实力较强的黎巴嫩代理合作。黎巴嫩政府出资的工程所执行和依照的法律文本主要是《黎巴嫩公共工程法》,该法对承包商的各项要求严格,中国公司要对执行《黎巴嫩公共工程法》的工程合同谨慎行事。

对国际贷款或带资建设的项目,也有采用菲迪克(FIDIC)条款等国际通用惯例。对国际融资项目合同,中国公司应尽量争取采用菲迪克(FIDIC)条款,避免使用黎巴嫩本地工程格式合同,如不得不采用黎巴嫩本地工程格式合同,则应在合同中或特殊条款中尽力争取承包商的合理权益。

(二)禁止领域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外,黎巴嫩对外国承包商在当地承包工程的领域没有特别限制。

(三)招标方式

在黎巴嫩没有专门针对政府采购的法律,也没有清楚明了的对项目投标监管和公平进行过规范。黎巴嫩政府各部门并不一定建立“严格的游戏规则”。黎巴嫩政府部门往往跳过招标,只凭双方协议就签署合同。招标程序上,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黎巴嫩发展和重建委员会、黎巴嫩公共工程交通部等政府部门一般会先进行资质审查,然后再向通过资质审查的公司进行项目招标。对外国公司而言,通过资质并非易事,中国公司在竞标黎巴嫩政府项目时需相当谨慎。黎巴嫩也有不少议标项目,这取决于项目资金来源和投资方要求。

公开招标对象一般是已获得该部门投标准许资格的公司(包括国际公司)或公司之间组成的联营体。黎巴嫩私人资本项目招标和议标方式由业主方单独确定。投标方式与国际惯例基本相同。

在黎巴嫩获取工程项目的信息渠道主要有:

(1)黎巴嫩媒体:《白天报》《每日星报》等几大报纸、《黎巴嫩商机》《经理人》等经济商业类专业杂志或网站;

(2)黎巴嫩政府部门招标信息一般会在各自网站上发布,其中黎巴嫩发展和重建委员会,黎巴嫩公共工程和交通部,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和黎巴嫩电信部的工程招标信息相对较多;

(3)中国驻黎巴嫩使馆经商参处网站整理发布的工程信息;

(4)当地工程项目相关人士有时会主动寻求项目的中资公司合作伙伴。

(四)许可手续

承包工程企业中标后,接下来要做的有以下几件事情:

(1)与招标方签订承包工程项目合同。

(2)选择当地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合作伙伴。

(3)在当地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这主要是承包工程项目总公司根据当地情况和需要选择适当的公司类型,该项工作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完成。

(4)在当地银行开户,最好和业主使用同一家银行,这样各方面费用较低,也方便日常操作。

(5)在当地申请税号和增值税号码,该项工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6)将中方有关人员材料提交给律师事务所及工程项目业主,并委托其申请工作许可。

(7)选择当地比较有实力和有经验的报关公司和运输公司,以方便货物到达黎巴嫩后办理相关进口手续,如果以业主名义进口,手续相对简单,如果以注册公司名义进口,某些货物需要办理进口证明文件。

(8)与业主指定的项目咨工建立联系,并加强沟通。

(五)注意事项

在黎巴嫩承包工程主要注意事项:

(1)充分考察、深入了解当地工程承包市场情况。针对当地工程承包市场的特点和风险作好应对措施。

(2)中国承包工程公司在投标报价时,建议中国企业避免发生内部恶性竞争,坚持以质取胜,避免低价竞争,在投标报价和工程实施当中,以效益为核心,充分考虑各种风险,报价宁高勿低,不要为了进入黎巴嫩工程承包市场,采取低报价、工程实施中通过索赔来弥补损失的策略,更不能因为报价原因导致入不敷出,影响工程执行工期和质量。

(3)合同格式建议采用国际通用的FIDIC标准合同格式,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特别注意在签订技术合同时一定要缜密。

(4)妥善解决经济纠纷和争端。

黎巴嫩法庭审理案件花费时间较长。黎巴嫩当地法院认可由外国裁判的投资协议,条件是该协议不与黎法律发生冲突。

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是依照所取得的“关于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文件。《黎巴嫩商法典》(第5卷,第459-668条)以及《黎巴嫩刑法典》对无力偿还和破产事宜进行了规定。依照法律,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人有权获得破产方的资产。合同案件中涉及货币价值的判决,依照该合同规定的币种而定,或按照支付日的官方汇率折合成对等的黎巴嫩镑。

“黎巴嫩仲裁中心”于1995年5月8日开始运行。该中心由地方经济组织组成,包括四家黎巴嫩农工商会,它可对贸易和投资领域、黎巴嫩国内的与国际的纠纷进行仲裁。

黎巴嫩的行政司法体系负责处理所有涉及黎公共机构的纠纷。黎巴嫩政府认可对外国投资者与黎公共机构在已有合同投资争端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仲裁。如果黎巴嫩公共机构在合同中给出优惠条件,则黎巴嫩政府不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仲裁结果,除非该合同包含仲裁条款,且黎内阁之前通过发布法令方式批准了该条款。但是,上述规定对那些已与黎巴嫩签订了包含纠纷国际仲裁程序的投资保护协议(已获黎巴嫩议会批准)的国家的投资者则例外。

三、基础设施产业风险分析

(一)配套资源短缺

黎巴嫩工程承包市场相对较小,大型工程施工所需的一些资源相对短缺,例如:一些工程材料、物资和专业的当地分包队伍。且黎巴嫩当地承包商普遍缺乏技术力量;当地劳务人员工作技能较差,工作效率较低。黎巴嫩当地的合同履约能力一般,合同延期的情况普遍存在于工程承包的各个方面,包括当地业主、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

(二)政府审批多、耗时长

黎巴嫩涉及与工程有关的政府审批较多、审批时间较长,例如:石料运输、开采许可等。黎巴嫩政府管理体制不顺,行政效率低下,各职能部门之间配合程度低。另外,为外国投资者设置的一站式窗口的服务平台并没有发挥好便利化功能,繁琐的项目审批程序仍然是增加外商投资成本和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政治斗争影响施工

黎巴嫩教派众多,且教派间分歧不少。黎巴嫩内阁和议会的席位分配都受到教派配额制的严格制约。黎巴嫩当地政治派别斗争可能会或多或少影响到工程施工,从而影响工程工期。

四、风险防范建议

(一)提前跟踪,早获信息

尽管法律规定政府项目招标必须在主要媒体上公告,但等到公告时距截标日一般只有一两个月,这对于大型工程来说,这点时间连做标书都不够,更不用说还要进行实地考察了。消息的获取渠道很多,有媒体、官方公报和各部委的工作计划,内线或代理人物的信息来源尤为重要。在获取项目信息后要对之进行甄别,包括资金来源、招标方单位与项目使用单位(有时两者不是一家)、项目政治背景、项目类型等等。相比之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黎项目资金保证率较高,支付信誉良好;重建委负责官方借贷资金项下的合同招标,但使用方却是其它单位;在各部委中能水部和共公工程运输部也是发标较多有单位;对于项目类型,要视自身的优势,切忌病急乱投医,是项目都去投。通常技术含量不高的民用土建工程(如学校、医院和公路)和中小型工程本地承包商竞争力较强,但凡技术含量稍高的项目都是中国公司的优势所在。

(二)选择合适的当地代理、合伙人或分包商

黎巴嫩人擅长交际,其活动能力极强,在世界各地的许多重大交易中都有黎巴嫩中间人的影子,是天生的中间代理人。他们有能力通过各种非常途径获取信息,特别是提前获取标书内容。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是非法的,一旦被查实,业主有权废标并没收投标保函,但这种做法在黎已是公开的秘密,不预先获得这些信息,难以中标,这也是一种游戏规则,一般来说,通过本地合作伙伴了解并适应这里复杂的游戏规则,远比自己摸索容易得多。合作投标和分包合作在黎巴嫩也是很常见的方式之一,与本地有名的工程承包商组成联合体投标,可利用他们在本地的关系和对市场的了解的优势。本地代理人和分包商也是鱼目混珠,良莠不齐,可通过使馆、当地各种行业组织对他们进行资格甄别,避免上当受骗。

(三)认真研究标书,严守招标程序

事实证明,当地代理和合作伙伴的虽然能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但那都是外因,最重要的还是投标公司自己是否吃透标书,并严格按规定制作标书,程序性文件和技术方案要尽量不出错不漏项,以免给授人以柄。商务报价方面中国公司一般都会有较大的竞争优势,只要确保程序文件和技术标无可挑剔,业主即使有心为难也将无从下手。

 

(四)与我国驻外机构通力合作,加强交流

我国驻外外交机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有许多先天的有利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有能力通过调研的方式,了解黎巴嫩官方的经济发展规划,并从鳞选项目信息,调查核实项目业主、中间代理人、分包商以及本地行业组织的背景,创造有利于中国公司投标政治上的大气候环境,交涉并间接影响业主方面玩弄所谓的游戏规则,向黎巴嫩方宣传中国的技术与管理水平,推荐有实力信誉好的中国公司参与项目投标。对于大多数中国公司来说,黎巴嫩还是个新市场,现在许多中国公司对黎的了解还停留在内战期间的水平上,更不用提对重建形势、游戏规则和本地市场的了解了,处于前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应当是他们了解黎巴嫩的第一渠道。

五、案例

(一)案情介绍

申诉者(Claimant):意大利TOTO建筑公司(TOTO COSTRUZIONI GENERALI S.P.A.)。

被申诉者(Respondent):黎巴嫩政府(REPUBLIC OF LEBANON)。

仲裁机构:最终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提交仲裁日期:2007年4月12日。

仲裁请求: 1997年12月11日,黎巴嫩政府与意大利TOTO建筑公司就建设Saoufar-Mdeirej Section工程(阿拉伯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该工程将贝鲁特连接到大马士革)签署合同。意大利TOTO建筑公司声称,黎巴嫩政府的作为和不作为,如拖延或未能实行私有财产征收,未能及时交付工作场所,未能保护意大利TOTO建筑公司的合法财产,提供错误或不良的设计资料和指示,改变设计框架,拒绝采取与上述事项有关的纠正措施。而黎巴嫩政府的这些行为和不行为造成了高速公路建设的拖延,危及了意大利TOTO建筑公司对黎巴嫩的投资,并对该公司的声誉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意大利TOTO建筑公司认为,这些行为和不作为违反了合同,并正在寻求对这些违约行为给予赔偿,故提出以下仲裁申请:

1.裁决被申请者违反了合同第2、3和4条,损害了申请者通过合同进行的投资,并对投资造成损害。

2.裁决被申请者人赔偿因违规而对其投资造成的所有物质损失:

(1)由于延误征用和消除叙利亚部队而未能确保使用被征收的地块并纳入黎巴嫩共和国为公共安全和安保目的而设定的设计规则和标准而招致额外费用的补偿,赔偿总额为16,040,766,976黎巴嫩镑,相当于10,694,000美元。

(2)赔偿由于其立法改变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总额为833,386,120黎巴嫩镑,相当于545,590美元。

3.裁决被申请者向申请者赔偿:

(1)到期日收到的付款利息,总额为807,799,237黎巴嫩镑,相当于53.8万美元。

(2)根据本要求索赔的数额的复合利息,合计17,681,952,333黎巴嫩,相当于11,769,590美元,利息应根据LIBOR利率上浮5%计算,从到期日起至被投诉人有效付款之日为止。

4.裁决被申请者向申请者赔偿机会损失,总额为5,562,253,000黎巴嫩磅,相当于598万美元。在获得完全执行之前,应采用相同的计算基准计算。

5. 裁决被申请者向申请者赔偿名誉损失,总额为6,048,403,161黎巴嫩镑,相当于4,010,877美元。

6. 裁决被申请者向申请者支付仲裁费、仲裁员的费用以及申请者的律师费。

7. 在有关情况下,裁决作出任何可提供及适当的进一步救济措施。

(二)诉讼仲裁理由及结果

1.仲裁理由

(1)延期征用问题

Toto公司认为,征用土地的时间几乎是工程施工时间的两倍,最后土地征用只发生在工程实际结束前几个月。主要是因为被征收的土地被收回的时间太晚,这项工程花了48月而不是最初设计的18月。由于征收时间太晚,不得不以很大的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甚至不得不忍受和解决其中一个业主提交的法庭案件。

黎巴嫩政府认为,Toto公司应该知道,整个工程的土地不会被整体交付,而是这些土地将被逐渐交付。在合同签订后,Toto公司立即接受了被逐渐交付的地块,因此,它已经同意了延迟交付地块,则它不得要求赔偿。

对于Toto公司来说,“逐步交付”是指“连续交付”。由于黎巴嫩政府的征用被拖延,地块以不一致的方式交付,Toto公司的投资受到威胁,黎巴嫩政府挫败了Toto公司的期望。对于黎巴嫩政府来说,“逐步交付”并不一定意味着“连续交付”。黎巴嫩政府进一步声称,在合同签订后7个月内,原始项目的90%的地块被托管在Toto公司,所以没有大的拖延。

对于仲裁庭来说,违反合同第2条,不仅要求(1)既定的拖延征用,而且(2)这种拖延是由于黎巴嫩政府造成的。

事实上,原始协调的征收工作在工程开始后的头几个月之前或之内大体完成。Toto公司没有令人信服地证明,在项目的头几个月里,这并不是所有的地都被没被征收。事实上,由于Toto公司提出了工程设计的变更,这会改变原有的征地范围。一旦变更设计得到接受,就需要新的征用。Toto公司要求黎巴嫩政府在两个月内完成这些新征用,而黎巴嫩政府花了十二个月的时间来进行这些新征用。考虑到征收程序的复杂性,也可能涉及法庭诉讼,仲裁庭认为,十二个月的时间是合理的。

双方讨论了要求黎巴嫩政府依据合同第2.1条约定的促进投资的尽职调查义务,即使黎巴嫩政府需要尽职调查,Toto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表明黎巴嫩政府没有遵守。

合同第2.3 条约定制裁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征用拖延,但Toto公司没有声称黎巴嫩政府以歧视的方式征地,也没有说明黎巴嫩政府应该如何“以合理的方式”征地。

合同第2.4 条要求黎巴嫩政府“创造或维持有利的法律或经济条件”,Toto公司未能表明据称拖延建设部分公路的征用是否构成“创造或保持有利法律或经济条件,Toto公司也没有提供关于第2.4条所指的一般法律和经济条件的种类的详细资料。相反,Toto公司接受了延期的完成工作,并放弃了由于拖延的征收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要求。在所有情况下,这种接受削弱了辩驳黎巴嫩政府未能保护投资的事实依据。

Toto公司认为,由于征收迟交,黎巴嫩政府未能对Toto公司的投资给予公平和公平待遇。Toto公司预期的征用不会在约定的时间内阻止合同履行。对于黎巴嫩政府来说,Toto公司对此不具有合法的期望。当我们承诺合同时,意识到征收没有被执行,这些地块将在工程的头几个月逐渐递交。这是Toto公司本来唯一期待的。 Toto公司接受在合同期限内执行工程,尽管地块的交付日期不确定。此外,Toto公司知道,当提议改变高架道路和道路的对齐时,需要进行额外的征用。Toto公司不能逃避对自己的设计变更的影响的责任。通过提出对项目设计的变化,Toto公司接受了可能由于额外征用而导致的延误的风险。

虽然Toto公司声称它不断地警告黎巴嫩政府的征收延误,但没有提交当时对黎巴嫩政府投诉的证据。

此外,公平和公平待遇必须以国际公认的国际和比较标准为基准。投资者当然有权期望东道国不会妄图侵犯投资者的权利。Toto公司表示,黎巴嫩政府未能按照一贯和连续的方式执行征用,因为如果涉及其本国或其他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黎巴嫩就会这样做。但是,Toto公司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黎巴嫩是以歧视性或反常态度行事的,或者说它不符合适用的国际最低标准。

相反,Toto公司接受了延长征收时间和放弃索赔要求赔偿,这减损了Toto公司对延期征收补偿的期望的合法性。

(2)未移除叙利亚军队问题

Toto公司声称,由于叙利亚部队占据了计划建立主要车间和建设道路的地方,所以不能进行这项工程。直到1998年9月,当叙利亚部队终于离开时,Toto公司才可以进入该地区。Toto公司才认为,它必须额外收取在另一个较不适当的位置安装车间的费用。此外,当叙利亚士兵终于搬到另一个地盘时,Toto公司才不得不自费为这些士兵们搭建新的设施。

黎巴嫩政府方面表示,根据合同,仅Toto公司有责任确定私人或公共土地建设车间,并自己承担相关费用。当签署合同时,Toto公司知道叙利亚军队在那里,但是Toto公司仍打算让车间设在叙利亚军队营地的位置。

Toto公司认为,黎巴嫩政府没有移除叙利亚军队违反了合同第二条的规定,该条要求东道国为投资创造和维持有利条件。对于Toto公司,黎巴嫩政府作为发布公报,未能促进和保护Toto公司的投资,该投资受到低于国际最低标准的待遇,因为当工程必须开始时,该地点仍然被叙利亚军队占领,不可用于安装设备和车间。

黎巴嫩政府认为,并不像Toto公司所宣称,敦促黎巴嫩撤离叙利亚部队,并表示他们的存在妨碍了这些工程。Toto公司只是表示士兵的存在,并表示应该撤离他们,以避免将来的拖延,并且妨碍准备通行道路,而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此外,黎巴嫩还宣称,它于1998年4月与叙利亚军队商讨撤离,叙利亚军队于1998年5月开始撤离,1998年9月完全离开了该地点。因此,黎巴嫩认为,这次撤离的时间是公平的,因为叙利亚军队是外国力量而不是在黎巴嫩的范围之内。此外,Toto公司在知道叙利亚军队占领后,也可以在其他地方开始工作。事实上,对于黎巴嫩政府而言,Toto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像最初计划的那样准备好开始建造工程。因此叙利亚军队撤离并不紧急,也没有实际影响到准备好的工作。

仲裁庭认为,Toto公司应该已经意识到叙利亚部队占领了沿线的地区。考虑到情况,仲裁庭确信黎巴嫩政府在其权力范围内做了任何促使叙利亚部队离开的行为,黎巴嫩政府没有违反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它为撤离叙利亚部队所采取的措施并不是无理或歧视的,而证明是足够的。

Toto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第3.1条,黎巴嫩政府必须确保在其领土内对Toto公司的投资进行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据Toto公司宣称,黎巴嫩政府的做法是不一致的,不能确保叙利亚军队占领的地盘在工程开始时被撤离。对于Toto公司来说,黎巴嫩政府未能符合Toto公司合理的期望,因为预期将确保叙利亚士兵的撤离不会被拖延,以便Toto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在十八个月内完成这项工作。相反,黎巴嫩政府指出,Toto公司已经意识到叙利亚军队的存在,并不能合理地预期叙利亚军队将比事实上早日被移除。

Toto公司没有向仲裁庭证明,在当时的情况下,黎巴嫩政府在促使外国部队离境方面效率不高,更不用证明黎巴嫩政府在这方面没有给予Toto公司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Toto公司还指称,在叙利亚部队撤离方面,黎巴嫩政府向Toto公司的投资提供了一种歧视性,不利于国际法所规定的其他外国承包商在公共工程项目被征用土地上投资的待遇。

仲裁庭认为,Toto公司并没有确定黎巴嫩政府的行为是疏忽或反复无常的,或者是由于不能立即采取外国军队的离境而歧视或违反国际最低标准。如果事实上已经确定叙利亚部队在有限的时间内在部分地点的存在严重损害了Toto公司的行动,那么Toto公司将有一个很好的要求,因为在黎巴嫩和Toto公司之间,黎巴嫩领土上的叙利亚部队必须由黎巴嫩承担。仲裁庭认为,Toto公司的宣称尚未成立。因此,仲裁庭认定,Toto公司并没有证明黎巴嫩政府在叙利亚士兵撤离方面违反了合同第3.1条。

(3)未及时征收土地问题

Toto公司认为,有时遭到被征收土地所有者的阻止,黎巴嫩政府没有干预以及杜绝这种障碍。Toto公司这些障碍和黎巴嫩政府的疏忽拖延了工程,从而造成了Toto公司的投资损失。另一方面,黎巴嫩政府宣称,Toto公司并没有确定事实上和实际上是无法工作的,而且Toto公司还没有准备好及时对被征地的地区进行工作。因此,Toto公司关于黎巴嫩政府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指控不仅无关紧要,而且仍然模糊不清。

Toto公司认为,黎巴嫩政府违法合同第二条规定,即黎巴嫩政府未能促进和保护Toto公司的投资。

仲裁庭在其关于管辖权的决定中认为,所称的黎巴嫩政府未能阻止业主和占用者阻挠工程,如果得到证实,则证明不能保护依据合同第2条提供的投资。然而,在仲裁庭并不认为黎巴嫩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第2条。众所周知,征用通常是复杂而冗长的程序,被征用的所有者往往会因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而引起反对。Toto公司没有确定黎巴嫩政府知道或应该知道即将发生的障碍,并没有采取预防措施来预防这种障碍。Toto公司没有指出黎巴嫩采取什么具体行动,或没有采取什么行动,以防止发生抗议活动。认为黎巴嫩政府根据该合同有责任或有实际手段来阻止某些业主表示不满,这是不合理的。

仲裁庭注意到,Toto公司的《月报》提到1998年7月至1999年9月在具体地点,被个人被征用的业主的障碍。这些障碍和抗议活动并没有显示出征用过程普遍失败。如果发生大规模的抗议活动,这将成为黎巴嫩政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承担的征用过程发生故障的一个指标,但事实并非如此。此外,没有证明黎巴嫩政府没有采取行动结束业主的障碍。Toto公司没有向法庭提出任何正式请求。Toto公司的月度报告只是在一些地区发出了阻碍的信号。因此,仲裁庭无法确定黎巴嫩政府是否没有进行干预。

此外,Toto公司并没有确定特定地点的临时障碍在何种程度上实际上阻止了合同完成日期完成工程。事实上,这些障碍是Toto公司已经推迟合同完成日期的原因之一。因此,仲裁庭认定,Toto公司对所有者的障碍事项没有确定黎巴嫩违反合同第2条。

在关于管辖权的决定中,仲裁庭指出,如果这一失败被证明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则黎巴嫩政府未能对阻挠的业主采取行动将受到合同第3.1条的正当期望的保护。

Toto公司认为,黎巴嫩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第3.1条的要求,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对待投资者,因为黎巴嫩政府未能尊重Toto公司的合法期望,以便能够使用被征收的地块。黎巴嫩政府认为,如果没有黎巴嫩政府对阻挠业主的具体代表权,合法期望的理论不适用,因此不违反合同第3.1条。

仲裁庭认为,希望黎巴嫩政府保证没有所有人反对征收过程,特别是阻碍他们地块的进入是不合理的。

合同预计,沿线(河流)的地块所有者可能会出现问题,而Toto公司应将障碍物交给当地警察。另一方面,Toto公司可以合法地期望黎巴嫩政府解决所有者的障碍,无论何时发生,并减轻对工程的不利影响。

仲裁庭在审议据称违反合同第二条的情况下注意到,黎巴嫩政府确实采取了行动杜绝障碍,而且Toto公司接受了延长合同,由于暂时阻碍访问某些地块。此外,只有违反法定或业务框架稳定性,公平公正待遇标准或根据国内法获得的权利的合法期望的挫折应受合同第3.1条保护。Toto公司并没有证明业主的障碍扰乱了这些因素。仲裁庭没有发现证据表明,Toto公司对于消除阻挠所有者有合理的期望,并导致黎巴嫩政府违反合同第3.1条的投资产生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待遇。

Toto公司认为,由于不采取行动预防和制止业主的障碍,黎巴嫩政府未能按照合同第4.1条的规定提供充分保护和保障的投资。黎巴嫩政府表示反对,Toto公司尚未确立黎巴嫩政府违反合同的安全标准。充分保护和保障的义务不是严格的责任标准,而是要求尽职尽责。Toto公司没有提交支持性证据,证明黎巴嫩政府在与业主障碍有关的行为中是疏忽的。

仲裁庭同意,根据合同第4.1条,黎巴嫩有义务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和保障。然而,国际法院在Elettronica Sicula SpA(美利坚合众国诉意大利)案中发现,条约中对“不间断保护和安全”的规定不能被解释为给予财产在任何情况下永不被占用或扰乱保证。在Noble Ventures诉罗马尼亚案中,ICSID仲裁庭提及ELSI的决定,认为罢工工人虽然占领了投资者的营业场所,但并没有对投资者构成威胁。在Saluka Investments BV(荷兰公司)诉捷克共和国,另一个ICSID仲裁庭认为,授予全额担保的义务并不涉及各种损害赔偿,而只涉及影响投资对使用武力的人身完整的义务。

在目前的情况下,一些被征收的业主的暂时障碍并不构成影响投资人身完整的减值。此外,Toto公司没有表明黎巴嫩政府可能采取了没有采取的预防或补救行动,而且对所有者的障碍也是疏忽行事。因此,仲裁庭的结论是,在业主的障碍物索赔要求下,黎巴嫩政府没有违反合同第4.1条。

(4)设计错误的问题

Toto公司认为,黎巴嫩政府在不同场合迟迟未提交或批准必要的设计和计划。黎巴嫩政府方面表示,仲裁庭已将其处理中的错误和拖延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关于管辖权的决定”是最终决定性的,不能修改的,具有判决权,不能重新审议。

仲裁庭决定管辖权,已经对工程师和/或CEGP的合同义务进行了设计,后来是CDR,不涉及使用主权,因此,不能成为本仲裁的主体。

Toto公司认为,投标中提交的最初设想的高架桥“25.1”的设计将使交通流量不安全,并且不符合所要求的抗震标准。Toto公司认为,施加适当的安全和抗震标准是设计出现的问题,因此被合同所涵盖。1998年3月12日,Toto公司要求CEGP授权改变设计,而且黎巴嫩政府要在十个月之后,即到1998年12月23日,接受修改后的设计,符合适当的安全和抗震标准。据Toto公司说,即使是主动改变设计,黎巴嫩政府所忽视的设计的安全方面,如Toto公司所认为的那样完全掌握在黎巴嫩政府的手中。黎巴嫩政府未能迅速采取行动就这样损害了Toto公司的投资。黎巴嫩政府没有给予合同所规定的公平和公正的待遇。Toto公司解释说,当决定参与该项目时,预计黎巴嫩政府将招标文件中纳入适当的安全和抗震标准。对于Toto公司来说,黎巴嫩政府的错误设计推迟了项目的执行,并使Toto公司产生额外的费用。因此,Toto公司认为,黎巴嫩政府违反了合同第2条和第3条。

仲裁庭重申其立场,即它不承担属于合同性质的索赔的管辖权。仲裁庭的职责仅限于评估黎巴嫩政府是否违反了合同第2条和第3.1条的规定,因为该设计由CEGP提交,其中没有纳入以后安全和抗震标准的设计在Toto公司的修改设计中实施。仲裁庭没有发现Toto公司确定了专家组对高架桥“25.1”适用的初步标准是错误的,或者选择建设项目的安全标准是主权权力的问题。Toto公司并未向仲裁庭证明,黎巴嫩政府通过选择原先为建设高架道路“25.1”而采取的标准违反了国际法,更具体地说是违反合同第2条和第3.1条。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Toto公司对于高架道路“25.1”安全标准所指称的不恰当项目的设计不会导致黎巴嫩违反合同。

(5)监管框架的变化

在合同签订之前,本协议项目将适用于合同法。CCJA第I-13条邀请Toto公司检查提交报价时适用的所有税法,Toto公司意味着CEGP不承诺改变该法。尽管有这样的承诺,但是对于Toto公司的观点来看,黎巴嫩政府对水泥、建筑材料、柴油和钢铁的义务不合理地增加,从而增加了Toto公司的成本。例如,据称柴油价格上涨了约40%,政府对水泥的关税增加了一倍多。对于托多来说,黎巴嫩政府没有保持有利的经济和法律条件,税收和关税立法的变化违反了合同第二条。而且,它们构成违反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公正和公平待遇的要求。

黎巴嫩政府承认,有增加了海关的税收,但认为Toto公司没有提到价格下降。黎巴嫩政府补充说,Toto公司已经同意不要求增加税收和税收的补贴,Toto公司同意的CCJA第3-4条的价格调整公式包括几个参数,但没有考虑到关税上的增加。此外,当时已明确承认,柴油价格上涨并不能获得赔偿。对黎巴嫩政府来说,CCJA第1-3条只是为了明确表示,Toto公司必须缴纳黎巴嫩法所规定的所有税款或义务。根据CCJA第3-4条规定,提交的单位价格可随时调整,但税费变动不包括在修改价格的公式中。此外,合同既不包含稳定条款,也不规定定制关税和税收不会改变。黎巴嫩政府的立场是,在这种情况下,Toto公司不能有合理的期望来补偿超出合同规定的价格涨幅。

仲裁庭认为,在当时在黎巴嫩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公平和公平对待不需要向投资者保证税法和关税不会改变。在Parkerings-Compagniet AS诉立陶宛案中,仲裁庭承认各国有权修改其法律。由于没有在本案中没有给予的稳定条款或类似承诺,因此,监管框架的变化将被视为违反了在严重或歧视的情况下给予充分保护和公正和公平待遇的义务,改变交易的基本特征。Toto公司未能确定黎巴嫩在改变税收和关税方面造成如此激烈或歧视性的后果。 增加税收和习惯责任所产生的额外成本与项目总量相比较小。对水泥、柴油和建筑材料的定制税款的变化另外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和黎巴嫩国民。这不能等于对Toto公司的歧视性或不合理的行为。

在Parkerings-Compagniet AS诉立陶宛案中,仲裁员的结论是,转型期国家的情况无法证明投资环境稳定的合理期望。相反,尽管可能存在法律和政治不稳定性,投资者被认为已经承担了投资的商业风险。同样,黎巴嫩的内战后局势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挑战和巨大的重建努力,这并不足以证明法律上的期望的职责将保持不变。由于上述原因,仲裁庭认为,黎巴嫩政府在增加税收和关税方面没有违反合同第2条或第3条的规定。

2. 仲裁结果

(1)裁决被申请者没有违反合同第2条和第3条规定的义务,也没有违反合同第四条的充分保护和保障标准义务。

(2)裁决驳回申请者的所有实质性索赔请求。

(3)各方应以平分的方式承担仲裁费用。

(4)各方应承担自己的律师费用。

(三)案情评析

涉案工程的延期,并非黎巴嫩政府主观恶意造成的,而是有多种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如他国军队的驻扎,工程的设计变更等,黎巴嫩政府并未违反国际法义务以及双边投资贸易协定中确定的义务。涉外投资中将面临多重风险,特别是在被投资国不稳定时。意大利Toto公司在涉案投资中遭受损失,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其自身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弥补,也未在事发时较好地与被投资国政府进行有效及时的沟通,这是我国在黎巴嫩的投资者值得借鉴的。

(四)风险提示

该案与黎巴嫩当时特定的背景相关,1975-1990年,黎巴嫩经历长期内战和以色列的两度入侵。1976年,叙利亚军队受阿盟委派以“阿拉伯威慑”部队名义进驻,直至2005年全部撤离。该案工程延期的原因之一就是叙利亚军队驻扎在工程施工地块,且当时黎巴嫩国内也较“动荡”。而现在,黎巴嫩国内安定,全国致力于战后的经济复舒,且黎巴嫩政府还是较遵守国际义务以及投资合同义务的。

截止目前,仍无我国在黎巴嫩投资者通过“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起诉黎巴嫩政府的案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约定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才能适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而这类争议是较少的。

如我国在黎巴嫩的建筑工程公司受到黎巴嫩政府的不公正对待或黎巴嫩境内发生突发事件而影响工程施工或施工人员安全的,务必第一时间联系我国驻黎巴嫩的领事馆,可由我国驻黎巴嫩领事馆出面与黎巴嫩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尽量降低我国在黎巴嫩的建筑工程公司在黎巴嫩的非经营性风险,同时我国在黎巴嫩的建筑工程公司也可积极使用法律的工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章 反对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

一、反对商业贿赂主管部门

黎巴嫩的相关反腐败机构为黎巴嫩检察总署和黎巴嫩中央检察机构。此外,还有负责管理公务员的纪律委员会、针对法官的司法检查部门和审计法院。2008年10月16日第32号法律扩展了特别调查委员会和黎巴嫩金融情报部门的权力,该部门最初按照第318号法律设立,该法律赋予其依据反腐败方面的适用公约和法律冻结银行账户和取消银行保密的专有权。

二、反对商业贿赂法律制度

黎巴嫩的反腐败法律框架包括《黎巴嫩刑法》、《黎巴嫩刑事诉讼法》、2001年4月20日关于反洗钱的第318号法律(于2003年和2008年修正)、《黎巴嫩公务员条例》以及《黎巴嫩劳动法》中的条款。

(一)贿赂和影响力交易

《黎巴嫩刑法》第353条连同第351条和352条中将主动贿赂定为刑事犯罪。《黎巴嫩刑法》第351和第352条将被动贿赂定为刑事犯罪。《黎巴嫩刑法》第351和352条中“他人”和“第三人”的含义包括法律实体。此外,《黎巴嫩刑法》第355条涵盖提议或许诺被拒绝的案例,《黎巴嫩刑法》第356条涵盖追溯支付贿赂的案例。

《黎巴嫩刑法》第351条涉及工作表现,《黎巴嫩刑法》第352条和355条涉及拖延或忽视工作,并充分涵盖主动贿赂公职人员以诱使其不采取行动的情形。《黎巴嫩刑法》中未明确涵盖间接贿赂罪行。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为未被定为刑事犯罪。

黎巴嫩未将主动影响力交易定为刑事犯罪。《黎巴嫩刑法》第357条将被动影响力交易定为刑事犯罪,但“报酬”一词只包括金钱好处,不包括间接实施贿赂罪行。

《黎巴嫩刑法》第354条将私营部门的贿赂定为刑事犯罪,该条惩罚披露与雇主工作有关的秘密或信息,还惩罚为造成雇主的身体或精神伤害或破坏工作利益而采取或避免采取某种行动的行为。

(二)贪污、滥用职权和资产非法增加

《黎巴嫩刑法》第359至362条、《黎巴嫩审计法院法》第60条和《黎巴嫩公共会计法》第191条将贪污定为刑事犯罪。此外,《黎巴嫩刑法》第363条和364条就惩罚挪用和滥用公共资金的刑事罪行作了规定。《黎巴嫩刑法》第365条和366条指明了这些条款所涵盖的公职人员的范围。

《黎巴嫩刑法》第350条、363条、364条和第371至377条对滥用职权作了详细规定。主管机关还进一步援引《黎巴嫩刑法》第357条,该条将公职人员雇佣家庭成员的情形定为刑事犯罪。根据具体情况,此类行为也可视为影响力交易加以起诉。

1999年法律将资产非法增加定为刑事犯罪,并规定公职人员具有披露资产的基本义务。该法律草案正在审议中。

《黎巴嫩刑法》第670至673条就私营部门的财产贪污作了规定。《黎巴嫩刑法》第671条涵盖不动产。

(三)洗钱、窝赃

2001年4月20日第318号法律第1条、第2条和第3条分别定义了上游犯罪、洗钱行为及其惩罚,这些条款充分涵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和(二)项的要求。

然而,该法未达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一)项和(二)项的要求,因为其第1条中的上游犯罪清单比较狭义,该清单不涵盖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罪行中所得的非法资金,但挪用公共或私人资金的案件除外。该法还未就在黎巴嫩境外实施的洗钱参与行为的管辖权作出规定,这不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三)项的要求。该法没有可将自洗钱定罪排除在外的条款。

在窝赃方面,《黎巴嫩刑法》第221条将任何窝藏或处置“他人所有”的财物的人员定为刑事犯罪,但未能将继续持有此类财产的行为视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罪行而定为刑事犯罪。

(五)妨害司法

关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主管机关援引《黎巴嫩刑法》第407条和第408条,这两条惩罚在刑事诉讼中以及向军事和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黎巴嫩刑法》第573条将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黎巴嫩刑法》第578条将诱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确立为刑事犯罪。

(六)法人责任

黎巴嫩立法完全遵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

《黎巴嫩刑法》第108至111条就民事和行政处罚作了规定,《黎巴嫩刑法》第210条就法人实体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第210条针对法人实体的董事、管理人员、代表及雇员的行为,除了实行自然人刑事定罪一般原则之外,还对法人实体规定了制裁措施。

(七)参与和未遂

《黎巴嫩刑法》第213条、第219条和第220条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为犯罪的所有参与行为作了规定。此外,《黎巴嫩刑法》第217条将教唆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黎巴嫩刑法》第257条就组织参与犯罪或管理参与者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

《黎巴嫩刑法》第200条将实施未遂规定为一项独立刑事犯罪。黎巴嫩并未将犯罪预备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除非预备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主管机关援引《黎巴嫩刑法》第335条,该条仅涉及共谋或阴谋实施犯罪。

(八)起诉、审判和制裁

总体而言,对实施腐败相关犯罪的人员所适用的制裁似乎足以阻遏犯罪。黎巴嫩未出台量刑准则;法官可考虑到《黎巴嫩刑法》所规定的对特定犯罪的惩罚、罪行的严重程度、案情、涉案罪行对公共资金的影响以及涉案罪行累犯情况,自由决定制裁。

公职人员免于起诉的程度和范围似乎有限,经批准可予以起诉。就议员而言,此豁免仅适用于议会会期,且检察官须获得相关议会委员会的许可。除议会会期之外,议员不享有豁免。同样,如果公务员在工作中发生犯罪,则公诉机关须在起诉涉案公务员之前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然而,《黎巴嫩刑事诉讼法》第13条赋权公诉机关在违背任何行政或非司法决定或立法的情况下,做出此类同意。

黎巴嫩法律体系依赖于强制诉讼,加重处罚加强了执法措施的成效。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制裁犯罪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允许采取其他措施,如纪律或行政措施。

《黎巴嫩刑法》允许保外候审,调查法官可采取措施确保涉案人员在审判时到场。《黎巴嫩简易审判法》第111条充分规定了各种此类措施。

经2011年第183号法律修正的第463/2002号法律,充分规定了关于定罪人员早释和假释的条款和条件。所做的修正规定了不得早释的刑事罪行,包括金融犯罪和洗钱。关于早释的一般条款要求服刑人员至少已服满一半刑期,服刑期间表现恰当良好,对社会无危害,且有可能在狱外正常生活。早释请求由法官进行审查,然后向法庭提出最终提议;如果由于健康原因而要求早释,需提供充分的体检报告。

该法还充分规定了各项纪律措施,包括针对公务员和法官两者的移管、调职和停职。

(九)保护证人和举报人

黎巴嫩没有保护证人的立法,也没有保护举报人的立法,但民间部门正通过各种在线应用,提倡此概念及机制。

(十)冻结、扣押和没收

《黎巴嫩刑法》第69条和第89条认可对于实施犯罪所产生或用于实施犯罪的资产的实物和等值没收。《黎巴嫩刑法》条款还允许没收拟用于犯罪的物品。

至于已转化或混合财产,《黎巴嫩刑法》第69条和《黎巴嫩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预防性和执行性扣押的章节的范围似乎足以涵盖这些案件。黎巴嫩主管机关还指出,《黎巴嫩民事诉讼法》第887至892条允许扣押超出混合利益限值的价值。

扣押和没收的财产由特别调查委员会根据第318/2001号法第8条以及司法机关根据《黎巴嫩刑事诉讼法》进行管理。没收不动产时,法官提名一位监护人,由该监护人根据其判决管理财产,并适当通知不动产登记处。动产没收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银行账户仍旧冻结,不得进行任何处置或管理。

黎巴嫩立法不要求犯罪者说明涉嫌犯罪所得或其他应没收的财产的合法来源。《黎巴嫩债务和合同法》的条款规定了保护善意第三方。《黎巴嫩银行保密法》就银行保密作了规定,予以高度保密。如怀疑构成洗钱罪行,假若有必要取消银行保密,特别调查委员会是被授权取消银行保密和冻结该国境内账户的唯一实体。金融情报部门的权力已扩展至包括腐败罪行(第32/2008号法特别条款),其决定立即付诸执行。

(十一)时效

《黎巴嫩刑法》第162至168条和《黎巴嫩简易审判原则法》第10条对时效作了规定,即时效最长为重罪10年,轻罪3年,微罪1年。主管机关强调,任何起诉行动将中止时效,之后再重新开始。

1991年《黎巴嫩第50号时效期中止法》第2条对于时效中止作了规定,提到该法民事和工商管理条款以及《黎巴嫩刑法》第168条中规定的权利中止。

在犯罪记录方面,黎巴嫩主管机关表示,只有在订立了双边协议或条约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和获取外国犯罪记录。主管机关提到了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以及阿拉伯部长理事会在获取和交流犯罪记录方面取得的成功但有限的合作。

(十二)管辖权

黎巴嫩立法对于在本国境内实施的犯罪确立了管辖权(《黎巴嫩刑法》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对在黎巴嫩船只和航空器上实施的犯罪也确立了管辖权。《黎巴嫩刑法》第18条列举了黎巴嫩管辖权豁免。然而,该立法并未规定域外管辖权的概念。

《黎巴嫩刑法》第20条对于任何黎巴嫩人在黎巴嫩境内外实施的犯罪确立了管辖权,无论此人是犯罪者、教唆犯还是共犯。此外,“如果其在实施重罪或轻罪之后获得黎巴嫩国籍”这一词语可能涵盖“在该国境内有惯常居所的无国籍人”,这是因为该事实构成了获得公民身份的一个条件。

在引渡方面,《黎巴嫩刑法》第30条不允许将任何个人引渡至外国,除非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的条款作出规定。《黎巴嫩刑法》第32条禁止就属于黎巴嫩属地和属人管辖权的犯罪实施引渡。就第四十二条第三和第四款的要求而言,似乎在适用《黎巴嫩刑法》第34条的案件中,不遵循正当的刑事程序。

(十三)腐败行为的后果

《黎巴嫩公共会计法》第142条对于违反投标程序的法人参与投标规定了三种禁止期限:三个月;如五年内有三次违规登记在案,则为一年或无限期。

在损害赔偿方面,除了《黎巴嫩债务和合同法》中关于对于第三方由于合同而蒙受的损害予以赔偿的一般条款之外,《黎巴嫩刑法》第129条、第132条、第134条和第135条规定了赔偿办法,但并未达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因为这些条款涉及履行情况和质量,而非腐败行动。

主管机关还提到现有的诉讼程序,即受害者可直接向检察官,或向审计法院提出申请,如法院经审查后认定该指控情节严重并需进一步调查,可将此请求转交至检察官。此外,行政法庭有权解除被认定具有欺诈性质的合同。

(十四)专职机关和机构间协调

黎巴嫩并未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十六条设立中央反腐败机构。反腐败权限分配给黎巴嫩检察长办公室、黎巴嫩中央监察局(针对公务员)、黎巴嫩审计法院和黎巴嫩司法检查部门,这些部门在各自立法领域内均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明确的任务规定。

此外,在黎巴嫩中央银行内部运作的特别调查委员会是一个负责金融侦查、打击洗钱犯罪和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专职机构(金融情报部门)。按照2001年第318号法律成立了该委员会,该法律于2003年和2008年有所修正。

公共机构相关法律对各机构之间的合作作了规定,赋予其查找文件或请求侦查的权利和能力,但公职人员没有报告可疑腐败行为的义务。由于展开了完善的合作,任何向检察官提出的控诉或怀疑将得到处理并正式转交主管机关处理。

根据2001年第318号法律,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局限于潜在洗钱案件和可疑交易方面,因此未达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

三、反对商业贿赂国际合作

(一)引渡

《黎巴嫩刑法》对引渡做出了规定。本法允许在无适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情况下进行引渡。黎巴嫩签订了20项引渡和司法合作双边协定,并计划签订更多相关协定。虽然至今尚未收到任何基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请求,但黎巴嫩仍可以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在无条约的情况下,可适用《黎巴嫩刑法》和互惠原则。

可引渡的罪行需要满足双重犯罪的要求,并且必须是重罪或最少处以一年监禁的轻罪(《黎巴嫩刑法》第33条第(1)款)。引渡协定要求必须处以一年或六个月监禁。黎巴嫩定为刑事犯罪的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犯罪均满足此要求。但是,并非所有的强制和非强制犯罪均被定为刑事犯罪。

根据《黎巴嫩刑法》第34条和各协定,如果被请求引渡的是政治罪或可能出于政治目的而请求引渡,可予以拒绝。政治罪是出于政治动机而实施的犯罪,也是“侵犯公共和个人政治权利的犯罪,除非犯罪者出于自私动机”(《黎巴嫩刑法》第196至197条)。此外,“与政治罪密切相关的犯罪也被视为政治罪,除非在道德上或普通法上构成极其严重的重罪或重罪未遂,如(......)恶劣盗窃犯罪”。《黎巴嫩刑法》和各协定禁止以涉及财政事务为由而拒绝请求。

只有在与约旦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签订的协定中对在被请求引渡人同意的情况下简化引渡程序作出了规定。双边引渡协定列出了根据表面证据而同意引渡须具备的文件。允许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沟通。《黎巴嫩刑法》不包含任何此类程序规则。没有对处理请求规定任何截止日期,而不同案件的平均时限都有所不同。

《黎巴嫩刑法》第35条和各协定规定,检察官在询问被请求引渡人以后可签发临时逮捕令。根据具备逮捕证或定罪证据的临时请求,可签发此类逮捕令,随后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提出正式引渡请求(例如,与保加利亚所签订协议规定为40天)。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提出临时拘留请求。

黎巴嫩不对其国民进行引渡(《黎巴嫩刑法》第32条)。在双边协定中,而非在《黎巴嫩刑法》中,对不引渡即起诉原则作了规定。如果因被请求引渡人是黎巴嫩国民而拒绝旨在执行对其判决的引渡,则可采取惩罚措施。

正在针对其展开引渡程序的人享有黎巴嫩国内法规定的相同的公平待遇权利和保障。根据《黎巴嫩刑法》第34条,如果引渡请求与黎巴嫩社会制度相悖,则应拒绝该请求。各协定规定,如果有重大理由认为某人将由于性别、国籍、语言或政治信仰原因而受到歧视,或可能受到残忍或不人道的待遇或任何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则应拒绝予以引渡。

双边协定指出了应与请求缔约国磋商的义务。如果请求中提供的信息不足,被请求方应要求对方提供额外信息。《黎巴嫩刑法》未纳入这一义务,但可以确认的是,目前这一义务已作为惯例实行。

(二)刑事诉讼的移交

黎巴嫩法律未就移管被判刑人和移交刑事诉讼制定任何条款。黎巴嫩与塞浦路斯、埃及和约旦签订了协定,规定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移交已定罪和被判处监禁的人。黎巴嫩计划签订更多协定。

(三)司法协助

黎巴嫩在司法协助方面尚未制定法律。黎巴嫩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根据互惠原则,提供司法协助。黎巴嫩已与意大利、突尼斯、希腊和保加利亚等国签订了若干双边协定,并加入了《阿拉伯制止恐怖主义公约》。黎巴嫩还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提供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非双重犯罪构成了拒绝关于强制措施的司法协助的理由。非双重犯罪的情况下可采取非强制措施。黎巴嫩与突尼斯签订的协定第7条规定,如果执行司法协助请求不符合被请求国的立法,或者将影响执行请求国家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则可以拒绝该司法协助请求。任何协定中均未载列有关该事项的任何其他规定和具体措施清单。这说明,应同意并执行符合国家法律的基本上所有请求采取措施的司法协助请求。

虽然法律似乎并未加以禁止,实际上,在没有收到请求的情况下,黎巴嫩不会自行传送信息。与突尼斯签订的双边协定仅在第40条中设想到了这一点,该条事关司法部门针对另一国国民犯下的重罪或轻罪作出的裁决。

黎巴嫩司法部是负责司法协助的中央主管部门,向检察官或相关国家部门转递请求,供其执行。请求通过外交途径转交,并以阿拉伯语接受请求。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口头或其他方式提交请求,但随后应补充提交正式请求。对于处理请求没有规定具体截止日期,根据请求的性质,平均时限也有所不同。

根据黎巴嫩与突尼斯签订的条约第12条,即使在被捕人员未表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黎巴嫩亦可将其作为证人移交至另一缔约国。对这类移交尚未制定进一步的监管框架,包括接受在此期间服刑的剩余刑期。

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在证人或鉴定人听证时使用视频会议,在这方面并未直接使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没有规定为所提供信息保密的特殊性原则或具体要求。

无论提供证言的人是哪国国籍,双边协定都为其提供30天的安全保障。除了鉴定人费用外,黎巴嫩承担执行司法协助的一般费用。

(四)执法合作

实际上,与其他国家进行警方与警方之间的合作特别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或以非正式联系方式进行,由黎巴嫩国内治安部队办公室促进合作。黎巴嫩不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至今尚未交流人员或任命联络人员。通过中东和北非金融行动工作组促进了进一步合作。

另外黎巴嫩也与外国执法部门合作,逐案发起联合侦查,但并非在腐败罪行方面。黎巴嫩尚未就腐败罪行发起联合侦查签订任何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

监听电话和其他电信是一种特殊侦查手段(经第158/2000号法律修正的第140/1999号法律)。仅《黎巴嫩毒品贩运法》对控制下交付行动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