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油气权
1.所有权
《黎巴嫩海上石油资源法》(OPRL)第四条重申了《黎巴嫩宪法》的原则,即将黎巴嫩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全部所有权及其管理权归属于国家。因此,如果没有黎巴嫩政府的官方授权,油气活动就不能进行。
2.勘察权许可证
勘察权许可证由黎巴嫩政府内阁以非排他性的方式授予,长达三年的期限,没有任何优先权或获得任何其他涉及油气权利的特权。
3.勘探和生产权
勘探和生产权通过由黎巴嫩政府内阁通过的勘探与生产协议(EPA)授予。根据这些勘探与生产协议(EPA),至少三权利持有人(一个运营商和其他非运营商)的财团被授予在一个被划定的近海区块上,在生产分享的基础上的勘探、评估、开发和生产石油和天然气专属权利。
其他非专有权也可以用于石油和天然气的建设和加工、运输和储存。
迄今为止,黎巴嫩政府内阁没有批准最终版本的勘探和生产协议(EPA)。
(二)石油和天然气特许权
1.概述
除了侦察权,赢得投标的权利人,可被邀请签署勘探和生产协议(EPA)。
勘探和生产协议(EPA)赋予权利人在合约划定区域内进行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的独家权利。勘探和生产协议(EPA)(与资格预审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界定权利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
(1)国家和权利人的参与利益。
(2)勘探和生产协议(EPA)的持续时间和每个阶段的时间。
(3)勘探阶段的最低工作义务和支出承诺。
(4)潜在的国家参与操作的参数。
(5)针对具体地区环境问题。
(6)适用于勘探和生产协议(EPA)中的石油活动的会计规则和规定,以及确定利润的方法。
(7)最低保障标准,涵盖开发和生产计划批准的最低工作义务,以及停止油气活动和设施报废。
探矿权和生产权协议的权利持有人必须成立一个非法人合伙企业,每个权利持有人有一个共同的和不可分割的百分比参与份额。他们共同拥有专属油气权进行油气活动,并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各自都要为自己的税收负责。
2.石油和天然气特许权许可
关于黎巴嫩勘察牌照,黎巴嫩政府内阁根据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的建议,及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了授予勘察牌照的一般条件,包括其范围和费用。
黎巴嫩政府内阁根据能源和水利部(MEW)的建议,及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通过勘探和生产协议(EPA)授予独家油气权,其中包括两个阶段:(1)勘探阶段:不超过10年;(2)生产阶段:不超过30年。
延长勘探和生产协议(EPA)规定的勘探或生产阶段的申请必须提交给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同时需将申请副本提交给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
黎巴嫩政府内阁根据能源和水利部(MEW)的建议,及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按照勘探和生产协议(EPA)规定,在勘探阶段的最大10年期限内和生产阶段的30年期限内根据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的要求,延长勘探或生产阶段的时间。但只能限于合理的操作原因,或超出权利人控制的情况,或其他具体和合理的原因。
4.石油和天然气特许权费用
勘察牌照申请费。申请勘察牌照需要向黎巴嫩财政部缴纳2万美元的申请费用。如果没有支付申请费用,则改申请不被视为收到。
黎巴嫩政府内阁将根据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的提案颁布一项法令,规定了勘察牌照的申请条件及申请费用。
勘探和生产牌照申请费。申请勘探和生产牌照需要向黎巴嫩财政部缴纳5万美元的申请费用。
区域费用。权利持有人必须在勘探和生产协议(EPA)最初规定的勘探阶段到期后的第一年起向国家支付区域费用。按照黎巴嫩政府内阁的规定,地区费用必须按照每平方公里进行计算。
5.石油和天然气特许权责任
对于与石油和天然气活动有关或产生的义务,权利人对国家负有连带责任。
权利人必须赔偿黎巴嫩国家对权利持有人或经营者和/或其关联公司、承包商或分包商,进行油气活动的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任何第三方索赔。
对于第三方的责任由担任权利人的人员或其监督和指导的人员承担,则权利人对该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对在油气活动过程中由权利人所造成的任何第三方的活动和权利的限制或干扰负有责任。
在油气权利授予时或之后,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可以要求权利持有人除履行其退出义务外,还需向国家和第三方提供财政担保。权利人在勘探与生产协议(EPA)中的义务必须由母公司以母公司担保的形式担保,当权利持有人是:以其母公司的特性为前提的预先合格的公司;指定进入勘探与生产协议(EPA)的合格公司的全资附属机构。
根据稳定条款,权利持有人对勘探与生产协议(EPA)的修改或修正必须充分遵守所有现行黎巴嫩法律。如果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动对权利人的经济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权利持有人可以寻求谈判,以适当调整勘探与生产协议(EPA)的条款。但是,如果黎巴嫩法律的改变与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标准的改善有关,就不允许权利人进行这种调整。
6.石油和天然气特许权授予的条件
勘探与生产协定(EPA)是授予黎巴嫩专属油气权利的合同文书。勘探和生产权是通过竞争性招标获得的。中标者与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签署勘探和生产协议(EPA),中标者作为一个由三个权利持有人组成的联合体,他们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勘探与生产协定(EPA)授予:(1)在黎巴嫩勘探、评估、开发和生产石油和天然气的专属权利;(2)在黎巴嫩非专有的油气加工、运输和储存权。
每个权利持有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并须符合财务和技术要求。
每个财团必须由至少一个运营商组成,其最低参与份额为不低于35%,最少两个非运营商,非运营商的最小参与份额为不低于10%。根据《黎巴嫩海上石油资源法》和《黎巴嫩石油活动条例》,三名权利人必须建立一个非法人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必须得到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的批准。
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可以作为运营商或非运营商预先获得资格。对运营商和非运营商的要求是不同的,对运营商来说,其审批程度更加严格。这些资格预审标准涉及以下四大类:
(1)法律。一个不在黎巴嫩注册和经营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必须在黎巴嫩建立和维持法律存在。
(2)资金。运营商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非运营商总资产不低于5亿美元。
(3)技术。运营商必须拥有至少一个水深超过500米的油气开发权和一个已建立油气生产的非运营商经营权。
(4)质量、健康、安全、环境(QHSE)。运营商和非运营商都必须有建立和实施QHSE管理系统的证据。
除非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确信公司以下文件的有效性,否则不能授予油气权利:(1)所有权;(2)企业组织;(3)财政和财务事项;(4)从事油气活动以前和现在的能力。
7.石油和天然气特许权限制
主要的限制是:
未经黎巴嫩政府内阁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者。根据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在与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协商后提出的建议,黎巴嫩政府内阁在授予勘探与生产协定(EPA)时批准了经营者的任命。
转让权利的限制。对与油气活动有关的权利人或权利持有人与有关人员之间的协定、增补或修正,须经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批准。
在严重或反复违反《黎巴嫩海上石油资源法》、适用的法令、合同或协议条款的情况下,黎巴嫩政府内阁可根据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的建议,及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撤销有关权利人的油气权利。
8.石油和天然气特许权转让和限制
油气权中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根据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提出建议的基础上获得黎巴嫩政府内阁的批准之后,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根据《黎巴嫩海洋石油资源法》合格的公司。
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任何直接转让油气权利的权利,包括对拥有参与油气权的公司具有决定性控制权的股份转让等。权利持有人的所有权或使用油气活动所依赖的设施的权利的转让,在没有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根据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提出的建议的基础上获得黎巴嫩政府内阁的批准之前,不得进行。
如果第一次勘探期的最低工作承诺已经履行,则油气权允许转让给合格的第三方。如在转让之后满足以下条件的,则不允许进行此类转让:(1)少于三名权利人;(2)任何权利持有人将持有少于10%的参与份额,或者运营商将持有低于35%的参与份额。
如果权利人同意对转让承担的义务承担责任或担保,则转让给全资附属公司是允许的。
(三)石油和天然气相关税
在黎巴嫩及其水域进行的油气活动和油气权利必须遵守适用法律规定的黎巴嫩税。黎巴嫩议会目前正在制定一项即将颁布的特定石油和天然气税法。黎巴嫩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的总政府费用由以下组成:
1.特许权使用费。
黎巴嫩国家有权获得从其水域内的储油层提取的所有石油和天气热的特许权使用费。国家有权以现金或实物收取其特许权使用费。在开发和生产计划规定的交货地点,实物费必须以国家的名义免费交付。
根据每月平均日产量,原油的特许权使用费从5%到12%不等。对于天然气来说,它是4%的特许权使用费。
在分享生产之前,权利人可在扣除特许权使用费后收回成本。
利润分享。扣除特许权使用费和成本回收后剩余的收入,称为利润石油,在国家和权利持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按照与R因子的价值不同的规模,国家和权利持有人之间的利润石油必须共享,其中R因子与季度累积现金流入和季度累计资本支出挂钩。
R因子的计算方法在勘探与生产协议(EPA)中有规定。
权利人的成本石油,利润石油和运营成本计算必须在每个季度进行。
2.石油和天然气进出口关税
目前还没有关于黎巴嫩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的具体税法。黎巴嫩议会正在为即将颁布的油气活动制定新的税法。
黎巴嫩对大部分石油和天然气进口征收关税,税率不一。不同的石油产品的税和关税变化从0%到45%。10%的增值税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进口。
3.石油和天然气其他税
根据黎巴嫩一般税法,可适用多种税种,其中包括:
(1)企业所得税:15%(适用于黎巴嫩常驻公司或海外公司的黎巴嫩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税:15%;
(3)资本利得税:10%;
(4)增值税(VAT):10%;
(5)股息预扣税:10%;
(6)利息扣缴税:10%(但黎巴嫩银行账户所得利息为5%);
(7)服务付款预扣税率:7.5%;
(8)货物供应预扣税率:2.25%;
(9)分支机构汇款税:10%;
(10)建筑物税:4%至14%;
(11)员工所得税:从2%到20%;
(12)印花税:0.3%。
黎巴嫩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首先将用于满足国内需求,主要取代发电中的燃料油。电力部门从燃油转换为天然气将确保更可靠和更高效的电力供应。这也将导致污染和碳排放减少,改善公共卫生。
油气勘探也将带来当地的好处。根据《黎巴嫩海洋石油资源法》和勘探与生产协议(EPA):(1)为黎巴嫩国民招募和培训方案是强制性的;(2)至少80%的雇员必须是黎巴嫩国民。(3)黎巴嫩的服务和货物提供者在质量、供货和价格方面具有竞争力时给予优惠待遇(服务、竞争手段的价格不到110%的外国竞争者,以及低于105%外国竞争者的价格)。
(四)环境影响评估
1.概述
根据《黎巴嫩海洋石油资源法》,运营商必须代表权利人,向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提交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根据批准的计划,作为任何发展、生产、运输、储存或使用以及停止工作计划的一部分。
黎巴嫩第8633号法令《黎巴嫩环境影响评估规则》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要求和条件。
运营商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是权利人制定的开发和生产计划的一部分。根据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批准了环境影响评估计划,并提交了一份关于发展和生产计划的建议,包括经黎巴嫩政府内阁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
在多个地区规划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相关的权利人可以共同进行一项包括不止一个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EIA)。环境影响评估(EIA)必须至少包括黎巴嫩第8633号法令《黎巴嫩环境影响评估规则》附则8所列的资料。同样的规则适用于编制运输或储存设施的建造、安置和运行的环境影响评估(EIA)。
环境影响评估(EIA)还必须成为停止油气活动和设施报废计划的一部分。根据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并需经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批准,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可要求对该计划进行修正。环境影响评估(EIA)必须涵盖所有可能受影响的地区。至于其它法例亦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的设施的处理,则可进行联合环境影响评估研究。
当需要环境影响评估时,权利人必须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勘察许可证的活动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因为其性质不会对现有设施或基础设施、环境、公共卫生、安全和经济造成特殊的负面影响。
2.环境影响评估阶段
黎巴嫩第8633号法令《黎巴嫩环境影响评估规则》规定环境影响评估的阶段如下:(1)应用规则;(2)筛选项目;(3)确定环境影响的范围;(4)准备环评报告;(5)审查环评报告;(6)环境部关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立场;(7)项目环境管理及后续监测。
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必须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并且必须考虑到相关的以前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的结果。
3.环境许可证
黎巴嫩第444号法案《黎巴嫩环境保护法》涉及对空气、水、土地、生物等环境因素的保护,同样也适用于油气活动。
黎巴嫩环境部与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协调,负责监督和控制与油气活动有关的环境事宜,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协调采取必要的举措或措施,尽量减少油气活动对当地社区和环境的负面影响。
在石油或天然气的提取或加工过程中,除发出温室气体或冷空气排放许可证外,没有任何其他环境损害或排放许可证制度。
黎巴嫩政府于2012年对黎巴嫩近海石油部门进行了战略性环境评估(SEA)。该报告的目的是具体评估在黎巴嫩发展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的环境和社会影响。战略性环境评估(SEA)已提出若干建议,以便为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正在开展的下一阶段工作制定行动计划,其中包括:(1)制定目前正在开发的针对部门的健康、安全和环境(HSE)立法;(2)健康、安全和环境(HSE)基线数据管理;(3)应急准备、应急和应变计划;(4)技术支持,培训和能力建设;(5)意识提高和公众宣传。
黎巴嫩政府的目标是将环境、社会、文化和社会经济方面的问题纳入海洋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及相关产业的勘探和开发中,以确保环境平衡和可持续的发展。
油气权利人必须采取一切必要和充分的步骤,避免由权利人的油气活动引起的勘探和生产协议区域,相邻或邻近的土地和海洋地区的不可挽回的环境破坏,并且必须防止:(1)因其活动和设施的运作而造成的事故和物质损失;(2)第三方人员和资产遭受损害或风险;(3)对动物、植被、海洋生物和古迹的损害;(4)在油气活动过程中发生海水污染和水源污染;(5)空气污染;(6)对含油气地层或储层的损害。
油气权利持有人必须自费修复因其油气活动而遭受环境损害的所有地区。
黎巴嫩主管当局有权检查受油气权利管辖的地区和用于油气活动的任何设施,以便监测和核查与油气活动有关的资料和报告的一致性。
4.排放废弃物的规定
在开展油气活动时,油气权利人必须采用最新的技术、做法和操作方法,防止环境破坏、控制废物和避免不必要的自然资源损失或损害。
油气权利人必须确保监测和实施措施,以减少所有操作和意外排放,或废物和污染物排放到空气、海洋、湖泊、河流和土壤中的影响。作业排放必须在适用的黎巴嫩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油气权利人必须确保黎巴嫩石油管理局知道意外排放、泄漏的数量,并且必须公布这些信息。
当油气活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污染或其他环境破坏时,权利人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运营商代表油气权利人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尽量减少事故的有害影响,并根据应急计划恢复环境,这些应急计划必须确定这些事件的潜在事故和后果。
危险材料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以受控的方式并按照适用的法律以及国际公认的规则和原则进行,为此,必须提供有记录的规则和程序。
(五)石油和天然气销售和贸易
黎巴嫩油气销售和贸易市场是自由开放的,私人和公共部门可在该领域进行各种交易。
黎巴嫩石油和天然气价格管制。用于计算特许权使用费和油气成本的价格根据《黎巴嫩石油活动规则》(PAR)的规定确定,该规定要求使用现行市场价格和某些具体估值条款。
原油估值规定:(1)每个日历月底的决定;(2)卖方超出交货点支付的运费,保险费或费用不予考虑;(3)对于非关联企业的销售,估值为该月份每个交货点实际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数;(4)对附属公司的销售受制于PAR中指定的公式。
天然气估值规定:(1)对于非关联企业的销售,黎巴嫩油库相关月份每100万BTU的加权平均价格以及大型工业消费者替代燃料的公开价格加权平均数;(2)对于向附属机构的销售,与上述相同的价格,除非与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另有约定;(3)对于国家的销售,价格不高于销售给个子公司的价格。
(六)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运输
黎巴嫩目前没有管道分配或运输。然而,大多数发电厂的基础设施都配备了接收用于电力生产天然气的管道。
为黎巴嫩石油和天然气部门制定的监管要求也允许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运行。如果批准的开发和生产计划包含运输或储存设施的建造,安置和运营计划,那么黎巴嫩政府内阁必须向权利人授予此目的的许可证。如果核准的计划不包含这些计划,则权利人可以向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同时向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提交申请副本)提交一份单独的运输或储存建筑,安置和运营计划设施申请,黎巴嫩政府内阁可为这些目的颁发特定的石油许可证。颁发本许可证的条件由黎巴嫩政府内阁根据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规定。
《黎巴嫩石油活动条例》的条款规定,除《黎巴嫩近海石油资源法》(OPRL)规定的要求外,开发和生产计划的项目部分必须包括对拟在现场使用的设施,包括管道的技术说明。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必须按照最佳石油工业惯例和最佳路径来建造。在建造、安装或放置之前,必须先调查管道、电缆或地点,以及包括用于油气活动的运输系统在内的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路线。
除权利持有人希望在黎巴嫩管辖海域内建造、维护或经营与油气活动有关的海底电缆或管道以外的外国法人,在不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受《黎巴嫩近海石油资源法》(OPRL)约束。
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可以允许第三方利用设备的剩余能力生产、运输或储存油气。
如果各方不能就油气活动目的的设施或设施制度的商业和运行条款达成协议,则可由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选定三名专家组成独立委员会,按照勘探与生产协议(EPA)的相关约定作出裁决。
(七)健康安全和环境制度
1.健康、安全和环境制度
《黎巴嫩海上石油资源法》(OPRL)和《黎巴嫩石油活动条例》规定了黎巴嫩健康、安全和环境制度(HSE)的主要和一般规则。黎巴嫩目前正在制定新的健康、安全和环境制度(HSE)立法和规章。
目前的黎巴嫩健康、安全和环境制度(HSE)规定,石油活动必须:(1)以达到高度安全的方式进行;(2)受益于技术操作和技术开发。
任何根据《黎巴嫩海上石油资源法》(OPRL)授予的油气权利管理或从事油气活动,必须确保其雇员和分包商的雇员享有高标准的健康和高水平的安全。
油气权利持有人必须确保通过雇员、承包商或分包商代表他的权利人从事工作的人符合黎巴嫩健康、安全和环境制度(HSE)的要求。
油气活动必须以负责任和审慎的方式进行,并且必须包括国际经验丰富的经营者合理预期的适当考虑到的做法和方法:(1)人员安全;(2)保护环境;(3)石油资源、设备、船舶、车辆或其他设备的经济价值。
在石油活动开展之前,权利持有人必须制定和公布一项健康和安全计划,包括考虑到其石油活动的具体情况的应急计划。
任何参与石油活动的人员必须始终保持有效的应急准备,处理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故或紧急情况。
权利人必须确保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或减少对人身、财产或环境的有害影响,包括将环境恢复到事件发生或事故发生前的状况所需的措施。
必须在设施周围建立一个安全区,除非黎巴嫩政府内阁作出合理的决定另有规定。
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负责运营和使用设施的权利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在审慎的情况下暂停石油活动。
目前的黎巴嫩健康、安全和环境制度(HSE)规定对执行石油业务的运营商施加了一系列义务。运营商必须:
(1)建立、持续发展和保持高水平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2)准备并定期更新和制定健康和安全计划。
(4)制定任何事故、损害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登记、评估和跟进制度。
(5)立即向黎巴嫩石油管理局报告人员受伤、重大物质损失、危险事件以及对此类事件的查询结果。
权利人必须不断确保经营者谨慎执行石油活动,符合适用法律和石油行业最佳实践规定的黎巴嫩健康、安全和环境制度(HSE)的要求。
2.通风规定
只有在必要的安全或调试设备时才可对所提取的部件进行扩口或冷通风。权利持有人必须获得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的许可,并与环境部协调,然后才进行任何计划的扩口或冷启动。
申请许可证的扩口或冷通风提取组件必须说明申请的原因。该应用程序必须描述所涉及的设施、体积、组成和时间的组成部分被扩口或冷通风。许可证必须以核准的开发和生产计划所依据的生产时间表为基础,除非关于储油层的新信息或其他情况除外。
3.退出制度
《黎巴嫩海洋石油资源法》规定的勘探与生产协议(EPA)石油许可证期满,被交出或者撤销,或者使用设施终止的,国家可以在不支付的情况下接管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国家接管设施时,该设施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经营者必须代表权利人,在黎巴嫩中央银行可接受的银行内建立一个利息托管账户。分配资金用于退出,并且必须支付实施停止石油活动和设备退出核准计划(退出计划)的总费用。这些资金由权利人根据勘探与生产协议EPA或根据适用法律征税的收入累积。在国家收购设施后,这些资金成为国家的财产。
退出计划必须在持久授权书或石油许可证到期前一年至不晚于之前提交给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在撤销石油权利的情况下,必须尽快准备和提交退出计划。权利人和设施所有人对由实施核准的退出计划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或损害对第三方负有严格责任。
退出计划由两部分组成:(1)环境影响评估(EIA)报告;(2)分析相关资源管理、工业、技术、安全、环境和经济等方面的替代解决方案。
该计划必须确保停止活动和设施退出,以实现国际石油工业普遍认可的标准和程序。
退出计划须经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的意见批准。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可以根据适用法律要求对计划进行修改。
权利人和其他负责人必须不经过延误就实施核准的退出计划。
权利人在实施核准的退出计划中招致的费用是可适用的费用,但在适用的授予勘探与生产协议(EPA)或其他油气许可证的情况下允许这种恢复的情况除外,除非这些费用已从退出帐户中提款。这些发生的费用不能被视为税收的资本支出。
在实施核准的退出计划时,权利人和设施的所有人可以同意国家的意见,即未来的维修、责任和赔偿责任将由国家接管,但须经商定的财政补偿。
如果批准的计划允许放弃,权利持有人和设施所有者必须对因遗弃设施而故意或无意地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负责。如果不止一方承担责任,他们对损害、损失或财务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八)石油和天然气行政执法
1.概述
尽管执政权归属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但预计这些权力将被授予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有关政府实体的代表可以检查进行油气活动的场地、建筑物和设施。
黎巴嫩能源和水利部(MEW),黎巴嫩石油管理局(LPA)等国家主管部门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向经营者或者权利人发出事先通知,对经营者或者权利人保留的所有资产、记录和数据进行审核和检查。
2.监管机构的决定的上诉
对于监管机构的决定,没有明确的上诉机制。但是,因勘探和生产协定引起或与之有关的国家代表和权利持有人之间的任何争端,必须通过单一的专家机制或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由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