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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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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国家基本概况

一、国家政治体制和环境概述

 

孟加拉国于1972年建国,全称为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孟加拉语:Gônôprôjatôntri Bangladesh,英语: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分为达卡(Dhaka)、吉大港(Chittoagong)、库尔纳(Khulna)、拉吉沙希(Rajshahi)、巴里萨尔(Barisal)、锡尔赫特(Sylhet)和郎故尔(由拉吉沙希的8个县组成,正待批准)7个行政区,下设64个县,472个分县,4490个乡,59990个村。根据我国外交部的数据显示,孟加拉国国土面积约为147570平方公里。

 

孟加拉国行政区图


孟加拉国行政区划

 

孟加拉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目前排在世界人口大国(即5000万以上人口国家)的第七位(2014年的人口统计为1.63亿),且是其中人口密度最高的国家。人口密度达每平方公里1100多人,从语言来看,孟加拉国国语和官方语言均为孟加拉语(99%的人口使用,其余1%人口使用其他方言),英语则在教育界和商界广泛使用,有相当部分人可以看懂阿拉伯文。从民族构成来看,孟加拉族占98%,孟加拉族是南亚次大陆古老民族之一,另有20多个少数民族。从宗教信仰来看,伊斯兰教为国教,穆斯林占总人口的88.3%,信奉印度教的占10.5%,信奉佛教的占0.6%,信奉基督教的占0.3%。

孟加拉地区曾数次建立过独立国家,版图一度包括现印度西孟加拉、比哈尔等邦。16世纪孟加拉国已发展成次大陆上人口最稠密、经济最发达、文化昌盛的地区。18世纪中叶成为英国对印度进行殖民统治的中心。19世纪后半叶成为英属印度的一个省。1947年印巴分治,孟加拉划归巴基斯坦(称东巴),因此它曾被称为东孟加拉,还曾被称为东巴基斯坦。1971年3月26日脱离巴基斯坦而宣告独立。1971年4月成立临时政府,颁布公告制定根本性的宪法条文。在连续的独立战争之后,1971年12月16日孟加拉国已成为一个正式的主权国家,1972年1月正式成立孟加拉人民共和国。1972年11月4日制宪议会通过了《宪法》,1974年孟加拉国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员。孟加拉国是一个单一制主权独立的共和国,在政党方面,孟加拉国党派众多,主要有:

1、孟加拉人民联盟(Bangladesh Awami League, AL):前身是1949年10月建立的巴基斯坦人民穆斯林联盟,1952年改现名。1972年独立后,该政党成为首任执政党,并持续到1975年。该政党的宗旨是民族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和世俗主义。1992年9月其全国理事会修改了党章,放弃公有制原则,实行市场经济,引进自由竞争机制;实行不结盟外交政策,主张同一切国家建立友好关系。目前该政党主席是谢赫·哈西娜(Sheikh Hasina)。

2、孟加拉民族主义党(Bangladesh Nationalist Party, BNP):1978年9月成立,主张维护民族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信奉真主、民主、民族主义,保证社会和经济上的公正。基本政策是民主多元化、私营化、取消过多的行政干预和建立市场竞争经济。对外政策坚持中立、不结盟,主张同一切国家友好。主席为卡莉达·齐亚(Khaleda Zia)。

3、孟加拉民族党(Bangladesh Jatiya Party, BJP):1986年1月1日成立。主张维护独立和主权,建立伊斯兰理想社会,提倡民族主义、民主和社会进步,发展经济。1997年6月底民族党曾发生分裂,前总理卡齐等成立民族党(扎—穆派),后于1998年12月合并。1999年4月,时任交通部长曼久和原民族党副主席米赞成立民族党米曼派,民族党再次分裂。民族党主流派主席为前总统侯赛因·穆罕默德·艾尔沙德(Hussain Muhammad Ershad)。

4、伊斯兰大会党(Jamaat-e-Islami Party, JSP):1946年成立,曾因反对孟加拉国独立而遭禁,1979年重新开展活动。2001年10月,作为民族主义党领导的四党联盟一员参加大选,成为执政党之一。该党称,最终目标是将孟加拉国变成一个伊斯兰国家,主张废除一切非伊斯兰法律,认为外交政策应反映伊斯兰的理想。主席为马蒂乌尔·拉赫曼·尼扎米(Matiur Rahman NIZAMI)。

20世纪90年代以来,孟加拉国主要由民族主义党和人民联盟轮流执政。2008年12月,孟加拉国举行第九届议会选举,人民联盟领导的大联盟获胜。2009年1月6日,人盟主席谢赫·哈西娜就任新政府总理,并顺利组阁。2014年1月5日,孟加拉国举行第十届议会选举。人民联盟和民族主义党在大选组织形式等问题上立场相去甚远,斗争激烈。执政党人民联盟在民族主义党等反对党抵制下,组织选举并获得议会绝大多数席位。

孟加拉国实行议会民主制,议会实行一院制,即国民议会(Jatiya Sangsad)。宪法规定议会行使立法权。议会由公民直接选出的300名议员和遴选的50名女议员组成,任期五年。议会设正副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议会还设秘书处以及专门委员会等部门。现任议长希琳·沙尔敏·乔杜里(Shirin Sharmin Chowdhury),2014年1月29日就任。

前面已经提到孟加拉国的行政区划,具体分为三级,即中央区(Centre)、县(District)、区(Upazila),区以下为联合村(Union)。县长由中央任命;区、村长由选举产生。

 

二、政治风险与投资防范

据《独立报》报道,2015-2016财年孟GDP增长率终值为7.11%,高于此前预估的7.05%,创历史新高。人均GDP为1465美元。据孟统计局数据,以不变价格计算,2015-2016财年孟农业、工业、服务业同比分别增长2.79% 、11.09%和 6.25%。此外,渔业、矿业、制造业、建筑业分别增长6.11%、12.84%、11.69%和8.56%,电力、天然气和供水增长13.33%。卡表示,目前很多国家都希望来孟投资,为此政府应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以吸引更多投资。2012-2015财年孟经济增速均保持在6%以上,分别为6.52%、6.01%、6.06和6.55%。《金融快报》8月10日报道,孟大都会工商协会称,根据购买力平价(PPP)测算,2017年孟GDP达6865.9亿美元,位居世界第32位。预计2022年将达一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30大经济体。然而,就名义GDP而言,孟GDP目前排名第45位,有望于2022年排名第38位。

孟智库“政策对话中心”发布的宏观经济形势报告显示,2016-2017上半财年孟经济呈现活力,表现在宏观经济环境良好,GDP增长强劲,投资反弹,低通胀压力,利率下降,外汇储备上升,财政赤字可控,债务状况良好,股市上扬,私人投资增加,与此同时,侨汇收入、出口、农业等传统优势领域呈现疲弱态势,财政收入和公共支出逊于目标,使得预算执行面临更多挑战。

当前孟加拉国的经济面临来自全球和国内诸多挑战。国际方面,国际贸易下滑,复苏乏力,英国脱欧,美国选择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安全和难民问题持续。国内方面,首先政局不稳,社会治安恶化,政府效率低下以及大国在孟加拉国的影响力争夺所带来的政治风险可能会影响到我国对孟加拉国的投资。第二,恐怖活动呈现上升趋势,对经济中长期表现将产生深远影响。第三,美、印等大国均努力扩大在孟加拉的影响力。孟加拉湾处于印度洋与东南亚海域的交汇处,是中东地区石油运输线进入马六甲海峡前的必经之地。随着美国推行“亚太再平衡”战略,其开始重视孟加拉国的地缘政治地位。2012年起,美国前国务卿希拉里和美国军方的众多高层多次访孟,试图在孟加拉国获得战略立足点,增强其在北印度洋的影响力。印度也将孟加拉湾视为是本国的后院,进入21世纪以来在孟加拉湾积极部署军力,并与孟加拉湾国家开展双边和多边海上安全合作。孟加拉国受制于自身实力有限,又处于战略敏感地带,其内政外交政策常常会受制于大国的影响。

目前孟加拉GDP增速超过7%,若要提升至8-9%水平,政府应实施财政收入、公共支出管理、银行业、地方政府管理、公共及私人投资等领域政策性改革,确保经济可持续增长。当前银行业面临的最大担忧是不良贷款持续上升,流动性过剩加剧,监管薄弱,为此政府需加强对银行业监管。此外,政府应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调整燃油价格和汇率,扩大服务业出口,稳步推动实施新的增值税体系。

综上,尽管对孟加拉投资仍存在一定政治风险,但是中孟两国经济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经济互补性强。孟加拉劳动力资源丰富,人力成本低廉,且政府积极改善贸易、投资环境,积极创建出口加工区、特殊经济区,制定了庞大的经济发展计划。随着“中印孟缅经济走廊”建设发展,只要我们做好了风险防控工作,我国跟孟加拉国的经济合作必将迎来更多的机遇。 2016年10月14日,在对孟加拉国进行国事访问之际,国家主席习近平曾指出,“我们要对接发展战略,收获互利共赢的果实。中孟合作互补性强,潜力巨大。我们愿将中国“十三五”规划同孟加拉国“七五”计划紧密结合,发挥各自比较优势,扩大经贸往来,在基础设施建设、产能合作、能源电力、交通运输、信息通信、农业等领域打造重点项目,在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框架内加强双方务实合作,使两国民众切实享受到中孟合作带来的福祉。”

三、国家文化和民俗特色概述

孟加拉国是一个拥有千年文化传统的多民族、多宗教国家,孟加拉民族是其主体民族,伊斯兰教是其国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在20世纪之前,穆斯林孟加拉人并没有把自己当成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而只是与印度教徒、基督徒、佛教徒和泛神论者所组成的孟加拉人族群中的成员。由于他们所使用的孟加拉语与梵语同源,具有多元文化特征,并且所信仰的伊斯兰教又有着深厚的区域乡村文化根源,因此曾不被巴基斯坦认可为真正的穆斯林,这也成为在伊斯兰国家框架下东西巴基斯坦决裂的根源之一。孟加拉国的穆斯林大多数属于逊尼派(Sunni),虽然也存在少数穆斯林原教旨主义激进派,但目前孟加拉国仍给世人以温和的伊斯兰民主国家的形象。穆斯林孟加拉人在多元文化环境中,主导着今天孟加拉国主流意识和社会道德价值观。因此,伊斯兰教在孟加拉国民众的日常生活、习俗等领域对社会发挥着规范性的作用,而大多数孟加拉国民众均把伊斯兰教看作是日常的生活习惯和规矩,加以遵守和严格执行。可以说,孟加拉国已经形成了以伊斯兰情感为主导的社会文化模式及行为方式。尊崇伊斯兰礼节成为情感认同和对积极价值观的追求。比如,穆斯林禁酒、禁食猪肉,每天祷告五次;男女之间即使相识一般也不握手,习惯于用点头或说句客气话来取代;星期五忌讳在众目睽睽之下吃东西;斋戒期间,忌讳在众人面前吸烟;商务会务需提前预约,并准时赴约,等等。

孟加拉国的社会生活以传统和和谐为主要特点。75%的人口住在农村,60%的人口的生活以农业为主。主要食品是大米和鱼。少数民族大约有180万人,他们中的大多数住在吉大港山区。这些部落民族依旧沿袭着他们的传统文化特色。比哈尔人(Bihari)是对孟加拉国境内非孟加拉族穆斯林的总称。比哈尔人使用比哈尔语,平时只穿围裤和无领单衫,特殊情况下才穿长夹衣和紧腿长裤。此外还有朱玛人,包括查克玛人、马尔玛人、提普拉人等13个区部族。孟加拉国的卡西族被视为母系氏族,人口约有3万,主要居住在孟东北部希尔赫特与印度接壤的地方。卡西族的传统是一夫一妻制,新郎在结婚之后要到新娘家里生活,祖先的财产只传给女儿,子女要跟随母姓。

 

四、法律体系制度及环境概述

 

孟加拉国的法律体系制度可以从法律渊源方面来阐述,包括宪法、重要立法渊源、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决、习惯、法规和判例的汇集。毫无疑问,《宪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的立法渊源则相对复杂,由于孟加拉国受英国统治近200年,虽然后来成为独立国家,但是受到英国法律制度的影响相当大。根据1972年领地总督颁布的一项法令和此后的《宪法》,原英属印度的现行法律在巴基斯坦仍继续有效。而且,按照总统制定的法令1971年3月25日东巴基斯坦仍施行的法律在孟加拉国继续有效,这些法律的效力在1972年12月16日生效的宪法中继续得到确认(《宪法》第149-150条及附件4),其结果是,除修订和废弃者外,前英属印度和巴基斯坦的所有法律经相应修订仍继续有效。孟加拉国的法律在其细节上是以英国法为基础的。

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决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提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决,不可能不提及孟加拉国的司法制度,其是由英国的司法制度保留下来的。孟加拉国的法院系统分为三级,即县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又称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分为高等法庭和上诉法庭,高等法庭负责审理刑事、民事上诉案件;上诉法庭负责审理不服高等法庭的上诉案件。他们不仅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恰当,也审查有关事实问题。首席大法官及法官若干人均由总统任命。首席大法官和一部分指定的法官审理上诉法庭的案件,其他法官审理高等法庭的案件。达卡有高等法院和劳工上诉法院。此外还有巡回法院,县法院,民事、刑事法院。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判例。按照《宪法》第111条的规定,上诉法庭宣告的法律判例在高等法院分庭应有约束力,最高法院的任一法庭所宣告的法律在其所属下级法院均具有约束力。而(联合王国)枢密院的判例在孟加拉国不再具有约束力,但以极大尊重予以考虑。

英殖民化时期汇集的《孟加拉国法典》和《孟加拉法》,除修订和废弃者外,在孟加拉国仍然有效。最高法院判例的官方正式报告为《孟加拉国法律判例汇编》,而《达卡》法律判例汇编由则是办得相当成功的非官方法律期刊。由于存在大量的法规汇编,因此习惯并不十分重要,只是在无相反法律规定时,习惯才会纳入考虑范围。

 

 

五、市场准入政策及最新规定

诚如前述,孟加拉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力资源丰富,劳力成本低廉,适龄劳动力人口约占总人口的60%,劳动力充足,人力成本较低,适宜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世界经济论坛《2014-2015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孟加拉国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4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09位。孟加拉国实行投资自由化政策,鼓励投资。近年来为鼓励外国投资,孟加拉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投资者享受国民待遇、投资受法律保护不允许被国有化和被征用、保证资本和股息外派、公司享受5-7年免税期、进口机械设备享受关税优惠、享受最不发达国家出口优惠、允许100%外资股权和无退出限制。”孟加拉国几乎所有经济领域都对外国投资者开放,投资自由度较高。另外还积极建设出口加工区、特殊经济区。

根据1999年颁布的《工业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被列为禁止私人投资的领域有枪、弹药以及国防机械设备;在森林保护区内的森林种植以及机械化开发;和能源生产;有价证券(钞票)的印刷和铸造;铁路和航空(空中货运及国内航空除外)。除此以外,出于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以及国家利益的考虑,该法还对限制投资的领域进行了规定,具体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在承包工程与老公方面,孟加拉国对于外国公司来孟加拉从事承包业务没有特殊规定和限制。但是对于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除非为外国政府援助,都必须经过国际公开招标。

六、对华经贸关系与“一带一路”

孟加拉地区曾在古代“丝绸之路”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当今我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和“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中,孟加拉国更是重要参与者,并起到我国周边其它国家不可替代的作用。孟加拉国在外交方面奉行独立自主、不结盟政策,强调经济外交,强调建立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致力于推动南亚区域合作进程,积极参与次区域和跨区域经济合作。孟加拉国主张全面、彻底裁军,反对西方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1975年10月4日,中国与孟加拉国建交,此后关系发展迅速,双方领导人互访频繁。齐亚·拉赫曼总统、艾尔沙德总统曾多次访华,卡·齐亚和哈西娜出任总理后均首访中国。2010年中孟建交35周年之际,两国领导人成功互访,宣布建立和发展中孟更加紧密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2016年10月,习近平主席对孟加拉国进行国事访问,宣布将中孟关系提升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中孟两国双边贸易始于1975年。40多年来,中孟双边贸易发展顺利,贸易额稳步增长,从1975年的306万美元增至2006年的31.89亿美元,增长1042倍。在双边贸易方面,2015年,中孟双边贸易额147.07亿美元,同比增长17.2%,其中对孟出口139.01亿美元,同比增长18.0%,自孟进口8.06亿美元,同比增长5.8%。在工程承包方面,截至2015年底,我企业累计在孟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188.86亿美元,累计完成营业额131.72亿美元。其中,2015年,我在孟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49.49亿美元,同比增长29.9%,完成营业额17.52亿美元,同比下降1.5%。在双向投资方面,截至2015年底,我对孟累计直接投资1.87亿美元,孟累计对华实际投资4114万美元。其中,2015年,我对孟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流量2659万美元,同比下降46.6%,孟对华实际投资24万美元,同比增长60%。可以说中孟经贸关系已经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中国已超过了印度,成为孟加拉国最大的进口来源国,是孟加拉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国之一。中孟双边贸易不平衡,中国顺差较大。中国出口商品主要有棉机织物、纺织纱线、电器及电子产品、机械及设备、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纺织机械及配件、金属制品、水泥及化学产品等,其中,纺织原料和机电产品是中国对孟加拉国最主要的出口产品;孟加拉国出口中国的商品主要有:动物皮革及制品、冷冻鱼虾、初级形状聚酯、废铜、钢铁板材、黄麻及黄麻制品等。

 

第二章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孟加拉位于亚洲南部,南接印度洋(孟加拉湾),陆上与印度和缅甸接壤,位于亚洲三大经济体中国、印度、东盟的交汇处,是多国合作的桥梁与纽带,在地理位置上有着天然优势。在互联互通的区域建设背景下,有着优越地理位置的孟加拉有望成为一带一路贸易合作中的重要枢纽。

《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世界经济论坛)显示,孟加拉在全世界140个国家和地区中竞争力排名第107位。

一、投资优势

 

截至2017年,孟加拉人口数量为1.647亿,它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265人(孟加拉国土面积为14,757万平方公里),是世界上人口大国(5000万以上人口国家)中人口密度最高的国家。2014年的一项劳动力统计调查显示,孟加拉15岁—65岁年龄段的男性劳动力有4946万,女性5450万合计1.04亿。可以说孟加拉人口充足,劳动力成本较低,适合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孟加拉国目前已加入WTO、亚太经贸协定、南亚自由贸易区等多个区域性合作组织,在对外贸易方面作为这些组织的成员国享有多种优惠政策。此外,孟加拉国还享受欧盟普惠制,以及加拿大、挪威、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的免关税市场准入待遇孟加拉虽然经济基础薄弱,但2010年至今一直维持着较快且平稳的GDP增长速度,年GDP增速均能保持在6%以上。孟加拉传统产业结构以农业为主,较为单一,但近年来,其工业和服务业产值增速较快,其中工业产值增长尤快,具体数据可参见下表。

 

 

此外,孟加拉推行自由的投资政策,政府鼓励私人及外商投资,是南亚各国中投资政策最自由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孟加拉政府为鼓励外国投资制定了一系列优惠、保障政策,如“投资者可享受国民待遇、投资受法律保护而不被国有化和被征用、保证资本和股息外派、公司享受5至7年免税期、进口机械设备享受关税优惠、享受最不发达国家出口优惠、允许100%外资股权和无退出限制”等。而外国投资者几乎可以在孟加拉国的所有经济领域投资,自由度较高。另外政府还积极建设出口加工区、特殊经济区等吸引外商在孟投资。

孟加拉国重视外国投资,出台《外国民营企业投资法》、《投资法》等一系列法律保证外商投资利益,例如,使其享有与本国投资者同等待遇,并保护其不受国有化和政府征收的威胁等。此外,孟加拉国现有44部与劳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劳工权益。尤其是2013年孟加拉国大楼倒塌以来,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工的保护。

 

 

二、投资问题与风险

孟加拉的政治安全风险相对较高。家族政治是其政党政治的一大特色,两大政党长期主导政坛,对抗色彩浓厚,抗议、游行、集会活动成为社会安定的主要隐患。

孟加拉国商业环境较差。由于电力供应严重不足、产权登记以及合同执行效率很低,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13年营商环境报告》中排名第129位,低于南亚地区第121位的平均水平。但是应该看到,孟加拉国在获取建筑许可、信贷获取、投资保护、税率及负担程度等方面明显高于这一区域平均水平,尤其在投资保护方面,在185个经济体中排名第25位,说明孟加拉国非常重视对投资者的保护。同时,政府行政腐败较为普遍,行政低效低下,官僚主义严重,在透明国际公布的2012年清廉指数中,孟加拉国在176个国家中排名第144位。

孟加拉国营商环境排名见下表。

 

 

孟加拉作为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在资金、技术支持、能源供给、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1)孟加拉资金、技术短缺:孟加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接受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援助是其筹集建设资金的重要方式。

(2)孟加拉国内工业器械设备非常落后,缺少大型机具且配置较低。

(3)孟加拉缺乏高技术专业人才。

(4)孟加拉基础设施薄弱,交通运输能力较弱。

孟加拉国的基础设施落后,道路年久失修,交通混乱,港口货运能力不足,是外国投资者进入的主要障碍之一。政府多次承诺通过对外融资等手段,改善国内交通基础设施,但迄今为止没有明显改观。截至2014年,孟加拉国公路总里程22.6万公里,76%的货运和73%的客运由公路运输承担,交通秩序混乱拥挤。铁路总长2460公里,仅可承担4%的运输量。现有3个国际机场和8个国内机场,已开通两条中国内地至孟加拉国首都达卡的航线,分别是北京—昆明—达卡线、广州—达卡线。还有2个海港和9个国内港口,但其港口货运处理能力差。

(5)孟加拉的电力供给严重不足,能源供应困难:电力短缺是孟加拉经济发展的一大阻力,目前在孟加拉仍有近一半的人口未能用上电,而该国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已经接近其发电能力的两倍。发电能力不足,电力供应不稳,停电是经常的事,即便是在孟加拉的第二大城市吉大港,电力供应也不能保持稳定。许多企业需自备发电机,增加了生产成本。

世界银行报告显示,孟加拉国在2020年前需投入740亿—1000亿美元,才能改善较差的基础设施。为了改善基础设施状况,孟加拉国政府已经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据《金融快报》报道,截至2016年6月30日,孟加拉全国76%的人口实现电力覆盖,有望在2020年实现发电量24000MW的目标。

此外,孟加拉国法律制度以英国法为基础,发展较为缓慢,司法系统效率低下,腐败情况非常严重。尽管看守政府和人民联盟采取了很多措施来治理和打击腐败,但仍然有很多漏洞和司法缺陷,导致法律风险较大。

依据世界银行《2013年营商环境报告》的标准,孟加拉国企业申请破产后,债权人收回相关债务所需时间平均为4年,高于南亚地区平均水平,与破产相关诉讼成本较高,债权人通过重组、清算或者债务执行(抵押物没收)等法律行为收回债务占债务额比重显著低于之一区域平均水平。

 

三、投资政策与法律环境

孟加拉国政府重视外国投资,致力于营造宽松的外商投资环境,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投资的政策。例如,赴孟加拉投资只需到孟加拉投资局办理登记注册即可,无须事先批准;对外国投资者实施税收减免;对部分行业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给予一定的现金补助;外国投资者可享有100%的股权;投资本金、利润和红利可汇回本国等。此外,出口加工区内的外资企业享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如可享受离岸金融服务、免征利息税、享受普惠制待遇、可开设非居民外币存款账户、享受单一窗口同天服务和简化程序等。

孟加拉国对于外商投资领域的政策非常开放,只有武器军火军用设施和机械、核能、造币、森林保护区内的森林种植及机械化开采四个行业不允许外国企业投资。另有少数领域限制投资,如深海捕鱼业,天然气、油、煤、矿产的开采和供应,原油精炼,通信服务,保险公司私营业务等。其余均为孟加拉国政府鼓励外国投资的领域。

孟加拉国有关投资的法律主要有《1980年外国私人投资(促进和保护)法》《1980年出口加工区管理法》《1989年投资局管理条例》《1994年公司法》《1993年证券交易委员会法》《1996年孟加拉国私人出口加工区管理法》《2010年孟加拉经济区法》和《2010年工业政策》。孟加拉国法律体系比较完备,但其司法系统的执法效率低下。当地商务纠纷案件诉讼程序较慢,个别案件审理过程可延续1-2年。孟加拉国是《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和《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签字国,这将保障投资纠纷的解决和仲裁结果的执行。

此外,孟加拉国与劳动法有关的法律法规众多,其中最重要的是2006年修订的《孟加拉国劳动法》,该法对劳动雇佣、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最低工资限额等做了详细的规定。而孟加拉国的税制较为复杂,税务立法相对滞后,税务部门对于税收的解释随意性较强,税务部门官员的腐败现象也较为严重。

 

第三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孟加拉国主要贸易产业状况

(一)农业领域

水稻生产是孟加拉国农村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产量占每年粮食总量的90%。由于关税和非关税保护已经减少了,为降低生产成本并面对邻国竞争,通过农业投入(即种子,化肥,灌溉,资本)、公共采购的国内保护得到加强。针对进口粮食(水稻和小麦)的贸易政策具有基于粮食安全干预的特点,在保护和支持水平上也存在不同。孟加拉国维持在某些农业和渔业(即冷冻虾和鱼,水果,蔬菜,农产品)出口上高达20%的直接现金补贴。

(二)制造业领域

制造业依赖于劳动密集型成衣(RMG)部门和有大量亏损的国有企业。令人担心的是,根据2005年签订的纺织品和衣服协定(ATC)而实行的逐步淘汰配额将会对孟加拉国造成不利影响,但到目前为止该国已经获得了生存下去的足够的竞争力,服装部门也一直能实现足够的增长。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服装业预计仍将是出口经济增长最大的贡献者。尤其是自2011年欧盟进口规则变化以来,如果进口最终产品的成分不超过70%(相比之前的30%),孟加拉国被授权免税进入欧盟市场。政府支持措施包括提供保税仓库设施,技术升级(对进口资本机械的优惠税率和税收豁免),以及对出口成衣企业使用当地面料的现金补贴,涵盖国内、国外商业和政治出口信贷风险的出口信贷担保计划。

(三)服务业领域

服务业占据孟加拉国GDP的一半,在未来数年内,由于政府持续重视发展服务贸易,尤其是包括呼叫中心的国家外包能力,服务业预计将保持快速增长。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民私有化的背景下,自由化措施被采取,尤其是在金融服务,电讯及运输服务方面。移动电信部门在国内私人和外国资本的参与下开放竞争。1998年以来私人部门可以进入市场以来,已导致手机服务从2012年初可以忽略不计的9000万到现在一直增长。为增加物流服务的效率和竞争力,开始允许私人参与运输和港口服务。孟加拉国银行主导的金融部门虽然小而相对不发达,只对GDP作出了不到2%的贡献,其特点是多样化和有持续性,尽管国家对该部门的参与仍然持续下降。

二、孟加拉国的主要进出口商品和管理规定

(一)主要进出口商品

孟加拉国主要进口商品为棉花及棉纱线、机电设备、石油及石油产品、钢铁、化工品、粮食、家电设备、塑料及橡胶制品等。

主要出口商品为成衣、皮革及皮革制品、冷冻鱼虾、鞋类、黄麻及黄麻产品等。

(二)进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

孟加拉国实行贸易自由化政策,但有许多一般商品仍被列入禁止/限制进口商品清单中。其中禁止进口的商品包括:恐怖、淫秽或有破坏性的文学作品(任何形式),任何与孟加拉国宗教信仰不同的书、报纸、期刊、图片、影片及音视频存储介质,二手办公设备、复印机、电报机、电话、传真机等,所有种类的废弃物,猪肉及其制品等。

出口禁令仍然主要是由于健康,生态平衡,安全,考古价值或维持适当的国内供应的目的。少量的项目需要出口许可证/授权。孟加拉国绝大部分商品可自由出口,限制出口的产品包括:尿素、音视频娱乐节目、天然气附属产品、化学武器(控制)法案中列明的部门化工产品等;禁止出口的产品包括:除天然气附属产品外的其他石化产品、黄麻种、小麦、武器、放射性物质、考古、人体器官及血液,除冷冻虾以外的其他虾类产品、野生动物等。

此外,为鼓励出口,孟加拉国政府还特别为纺织企业、冷冻鱼、黄麻、皮革、船舶、农产品加工品等产品制定了特殊政策。

三、孟加拉国加入的国际组织及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

(一)世界贸易组织及多边贸易协定

孟加拉国于1972年加入关贸总协定,1995年1月1日自动转为世贸组织成员。受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协定约束。

孟加拉国是亚太贸易协定(APTA)、南盟优惠贸易安排(SAPTA)、南盟自由贸易协定(SAFTA)、8个发展中国家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国、“南盟”发起国,南盟次区域合作组织“南亚增长四角”成员国、东盟地区论坛成员国及孟印缅斯泰经合组织(BIMSTEC)成员国。

着南亚自由贸易区(SAFTA)的逐步发展,一个孟加拉国、印度、缅甸、斯里兰卡和泰国的经济合作自由贸易区(BIMST-EC)以及在亚太贸易协议(APTA)也即曼谷协议覆盖下的产品增长,孟加拉国已经加深了对区域一体化举措的参与和承诺。到SAFTA和BIMSTEC合作伙伴国家的出口依然有限,在每个案例中仅占总出口额的3%。孟加拉国是各种普惠制方案的受益人,并积极参与全球发展中国家间贸易优惠制度(GSTP),正在努力实现对出口到美国市场的纺织品和服装免税。

(二)双边贸易协定

在双边贸易关系中,孟加拉国作为不发达国家之一,除享受欧盟普惠制外,还获得加拿大、挪威、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的免关税市场准入待遇。2010年7月1日起,中国对孟加拉国原产的4762个税目输华商品实施零关税,约占全部税则税目的60%。

四、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制定贸易政策的主要责任是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分担的,尽管还有很多其他部委和机构参与制定和实施贸易和投资政策。政府着眼于更好地协调部委之间有关贸易和投资相关事宜的政策。

在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某些方面,法律和监管框架的改革已经变得至关重要。自从以前的审查,以及定期进出口政策指引,重要新立法已在很多贸易相关的领域被通过,包括:标准和认证,SPS,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产权,经济区,洗钱,保险,旅游,电讯和竞争等。

2006年,孟加拉国通过了《认证法》(Bangladesh Accreditation Act)成立的孟加拉国认证委员会的合作努力,孟加拉国正在将其质量和标准基础设施提升到国际水平。SPS事宜由负责农业,卫生和渔业和畜牧业的部委在许多合法监管框架内办理。孟加拉国面临并克服了满足出口标准的关键挑战,尤其是在孟加拉国最大的冷冻虾进口国的欧盟市场。

2008年孟加拉国通过了《公共采购法》和《公共采购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吸收了国际公共采购的大部分优点,尤其建立了15%的国内交货价格和7.5%的工程合约价格这一新框架。

国家对经济的广泛参与,坚持国有企业大量参与商业活动,并在黄麻,纺织,钢铁,化肥产品,糖,公共事业和交通等重点行业产生主导影响。但与此同时,一个新的竞争法律框架已经建立。

孟加拉国继续促进其知识产权法律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以及其他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的国际承诺。

孟加拉国于1995修订了《海关法》,以便根据世贸组织协定,制定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规定。关于倾销和补贴指控的调查程序和征收此类关税的规则早在很久以前就已经出台,但2010才制定了关于实施保障措施的规则。然而,由于国内工业企业无法提供关于倾销、补贴和启动调查所需其他证据的可靠资料,迄今为止,孟加拉没有能力利用这些贸易保护和关税处罚措施。

据2015年有关报道,孟加拉国轧钢厂试图说服政府对从中国进口的螺纹钢和角钢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出口的相关钢材甚至低于当地的生产价格,相关领域的企业应对此方面予以警惕。此前,也有相关报道孟加拉国当地制造商计划向国家税收委员会和商务部就进口冰箱倾销进行投诉。

 

五、展望

孟加拉国的增长率稳中有升,因为赋有固有优势——尤其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私营部门和大量廉价劳动力——对于持续增长的前景是比较好的。在占主导地位的成衣产业,单位劳动力成本远低于最接近的竞争对手。外国投资者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大规模迁移表示出浓厚兴趣,尤其是在服装业和纺织品制造业方面。此外,造船,制药,陶瓷,加工和冷冻食品等部门今年来也展示出了活力。

虽然前景乐观,但成衣服装的出口和汇款都容易受到这些冲击的影响:服装外部需求,国内劳工动荡和市场准入变化;以及劳工条例和政策变化,或者占据孟加拉国人口的一半以上的科威特或沙特阿拉伯的袭击。这两方面前景的恶化导致巨大的外部压力,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流量在大量措施下依然很低,受到贸易制度,基础设施薄弱,治理问题和艰难商业环境的制约。长期增长前景依赖于产生足够的资源来缓解基础设施瓶颈,并确保针为劳动密集型活动提供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1975年底以来,孟加拉国政府逐步加大私营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出台了一系列旨在鼓励私营企业和投资、公共产业私有化、恢复预算规则以及开放进口的经济政策。作为中国内陆西南地区的潜在门户,孟家拉国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具有较大吸引力。外资在孟加拉国建立企业需遵循其本国公司法规定,同时面临着投资环境、法律制度和政治安全等方面的风险。

一、主管部门

在孟加拉国,外国投资者可设立的企业形式包括公司代表处或办事处、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分公司或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孟加拉国受理企业注册的机构为孟加拉国股份公司注册处(Registrar of Joint Stock Companies & Firms),负责新成立外资公司或办理已在国外成立的外资公司在孟加拉国注册等手续。此外,2016年9月1日,为鼓励私营企业投资、为工业建设提供基础设施和帮助,孟加拉投资发展局(Bangladesh Investment Development Authority,简称BIDA)成立。

具体而言,外国投资者申请注册合资或独资企业,程序包括:投资企业向孟加拉国投资局或加工区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提交申请表、原公司注册证书、备忘录、公司章程等,注册手续完成后,再申请水、电、气的介入及办理税号、申请工作许可等。申请注册股份有限公司,程序包括:投资企业提供股东名册、负责人姓名、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公司三个备选名称前往孟加拉国股份公司注册处预审公司名称并办理名称登记。之后企业提交申请表、经孟加拉国驻中国使馆认证的公司章程、备忘录等证明文件、公司主管名录等到股份公司注册处办理注册登记。申请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代表处、办事处,程序包括:向孟加拉国投资局申请注册登记,提交由母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及盖章的申请表、备忘录、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证书、分公司或代表处机构设置及项目计划等。所有材料须经孟加拉驻中国大使馆认证。办理注册之后,外国投资者需就其投资项目于BIDA办理登记,以享受投资优惠及汇回资金。根据项目性质,经审核项目架构及其他文件后,BIDA可颁发投资证书。

孟加拉国管辖公司纠纷的法院为高等法院。政府可根据其认为适当的前提条件,通过政府公报公布,授予任何地区法院行使部分或全部法律管辖权。在此情况下,该地区法院即可视为对所有其营业地点注册在该地区的公司具有管辖权。对于清盘的公司,注册的营业地点是指在公司提交清盘请求之前6个月期间公司注册的营业地点。

 

二、公司法律制度

20世纪60年代以来,面临各行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孟加拉国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出台了一系列公司法律制度。1957年,为促进电影行业的发展,出台了《电影发展公司法案》(The Film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Act, 1957);为促进小型产业和小屋产业的发展,出台了《小型产业与小屋产业公司法案》(The Bangladesh Small and Cottage Industries Corporation Act, 1957)。1961年,在道路运输领域,出台了《道路交通公司条例》(The Road Transport Corporation Ordinance, 1961);在农业领域,颁布了《农业发展公司条例》(Th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Ordinance, 1961);为规范在特定区域提供服务的本国服务人员注册登记,颁布了《国内服务人员登记条例》(The Domestic Servants’ Registration Ordinance, 1961)。此后,又颁布了1962年《工业发展公司条例》(Th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Ordinance, 1962)、1972年《孟加拉国海运公司令》(The Bangladesh Shipping Corporation Order, 1972)、1972年《印刷公司令》(The Printing Corporation Order, 1972)、1972年《巴基斯坦电视公司(采购)令》(The Pakistan Television Corporation(Taking Over)Order, 1972)、1973年《保险公司法案》(The Insurance Corporation Act, 1973)、1973年《孟加拉房屋建筑金融公司令》(The Bangladesh House Building Finance Corporation Order, 1973)、1976年《国际财务公司条例》(Th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Ordinance, 1976)、 1976年《孟加拉投资公司条例》(The Investment Corporation of Bangladesh Ordinance, 1976)、 1976年《孟加拉石油公司条例》(The Bangladesh Petroleum Corporation Ordinance, 1976)、1977年《孟加拉比曼公司条例》(The Bangladesh Biman Corporation Ordinance, 1977)、1978年《亚洲再保险公司条例》(The Asian Reinsurance Corporation Ordinance, 1978)、1982年《吉大港城市公司条例》(The Chittagong City Corporation Ordinance, 1982)、1983年《达卡城市公司条例》(The Dhaka City Corporation Ordinance, 1983)、1987年《拉吉沙伊市公司法案》(The Rajshahi City Corporation Act, 1987)并于1992年进行修订、1991年《银行公司法案》(The Banking Companies Act,1991)并于1995年进行修订。目前,规制特定行业或特定城市中公司的上述规范仍然有效。此外,孟加拉国于1994年出台了《孟加拉国公司法》(The Companies Act(Bangladesh), 1994),对一般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类型、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根据1994年《孟加拉国公司法》,在孟加拉国建立注册公司的形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即股东就其未按照设立章程进行出资的部分承担责任;第二种是担保责任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该种公司中,股东的责任以其在设立章程中保证的在公司清算时向公司承担提供资产的数量为限;第三种是无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1994年《公司法》第十章对外资公司注册进行了专门规定。在该法下,外资公司是指在孟加拉国以外成立、并在孟加拉国开办机构且开展业务的公司。外资公司的注册、财务等均应符合公司法要求。具体而言,外资公司须在开办机构的1个月内向注册官提交以下注册文件:经核证的公司章程或备忘录及公司条款副本,或其他确认公司成立的文件;公司注册办公室的详细地址;公司董事和秘书的名单;被授权代表公司接受送达该公司的任何通知和其他文件的个人或多人的名单和地址;公司办公室的详细地址。所有外国公司须按自然年遵守财务规定:制作资产负债表,或对于非盈利性公司制作损益表,以及公司收入和支出账户状况,并呈交公司大会;除非政府在官方公告中明确规定,否则须向注册官提交以上文件一式三份。

 

三、注意事项

中国和孟加拉国经济互补性强,合作前景广阔,双边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中国企业选择在孟加拉国投资以开拓东南亚市场。同时,在孟加拉国投资也面临着投资环境、法律制度、政治安全等方面的风险。首先,在投资环境方面,孟加拉国基础设施落后、水电资源匮乏、交通基础薄弱、港口货运能力不足、技术性劳动力短缺,是国外投资者进入的主要障碍之一。其次,在法律制度方面,孟加拉国法律体系比较完善,但司法效率低下,存在腐败问题。根据世界银行《2016年营商环境报告》,在孟加拉国处理破产事宜平均需花费4年,需支付债务人总资产的8%,最后结果往往是将公司拆分出售,资本平均回收率约为25.8%,企业投资退出成本较高。再次,在政治安全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孟加拉国主要由民族主义党和人民联盟轮流执政,国内政党斗争成为孟加拉国政局的不稳定因素,政权更迭可能导致针对外国公司的规范变动。最后,从比较法的视角观察,投资者在孟加拉国建立公司应注意根据孟加拉国公司法规定选择公司类型,尤其需注意中国公司法中不存在的担保责任有限公司类型。除满足1994年《公司法》规定之外,在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建立公司还需满足20世纪60年代以来建立的特定公司法律制度。

第五章海关管理法律制度

一、主管部门

孟加拉未设独立的海关总署,而是在其财政部国税局设立负责海关事务的海关关长等官员,并在吉达港、达卡等口岸设有海关机构。另外,在其商业部下设有“进出口控制”,负责进出口许可凭证及进出口登记凭证的颁发。

二、关税概况

海关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为《1969海关法》。

关税是孟加拉国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工具,也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孟加拉国进口关税税率基本在0-25%区间。绝大部分进口商品关税为3%、5%、12%或25%。另有部分商品可免税进口,如冻带鱼、盐腌及盐渍带鱼、塑料制餐具及厨房用具、化纤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照相机自动调焦组件等。

从表面看,孟平均关税率并不高,2000年加权平均关税仅为14.7%,关税壁垒较低。但实际并非如此。首先,孟平均关税水平低主要是有众多非竞争性产品实施极低的关税率甚至免税,如当地不能供应的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其次,孟名义关税率之间相差较大,这极易造成海关官员对进口商品进行错误分类,甚至腐败,从而阻碍商品进口;第三,孟存在多种繁杂的关税减让措施,进口商不易确定其货物所适应的确切关税率,这进一步导致海关估价的不确定性与不透明性。第四,孟海关经常不依交易价格来进行海关估价,从而对本国产业和产品产生更多的保护和不可预测性。

三、船前检验(PSI)制度

 

       孟加拉国自2000年2月15日开始实行进口商品“船前检验(PSI)制度”,对输孟货物在装船前实施货值及全散装件(CKD)或半散装件(SKD)状态检验。该制度属强制性进口管理规范,除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所有输孟货物。共有三家外国公司通过竞标并接受孟政府授权负责实施PSI制度,其中英国INTERTEK TESTING SERVICES(ITS)公司负责中国地区输孟货物的船前检验。

PSI制度旨在防止进口商低报发票金额或错报H.S.编码、防止进口逃税、增加海关税收。但它对进口贸易引发了众多问题,如PSI公司签发清洁报告(CRF)不及时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报关;PSI公司对产品估价高于出口商发票价格导致孟进口商须支付更高进口税从而增加了进口商的进口成本,部分进口商便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单证不符等理由拒收货物;等等。因此,PSI制度在客观上对进口贸易造成障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贸易的正常进行,因而形成贸易壁垒。

 

 

四、展望

孟加拉国为鼓励出口,政府特别为纺织企业、冷冻鱼、黄麻、皮革、船舶、农产品加工品等产品制定了特殊政策。2017~2018财年,孟关税收入预计为7343.6亿塔卡,并对部分产品的关税进行调整。

同时,为提高本土制造业的竞争力,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产品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将下调至1%,而成品的进口关税将进一步上调。取消纺织品特别关税优惠,按10%计征。包括茴香、肉桂等在内的香料进口关税也将上调。本土摩托车制造商将享受零配件关税优惠,但二手车关税也将进一步上调。

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

孟加拉国的金融系统包括孟加拉国银行,表列商业银行(scheduled banks),非银行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公私合营银行,信用评级机构和证券交易机构。

一、孟加拉国银行业及银行监管简介

1982年孟加拉国政府允许开设地方私营银行,并将6家国有商业银行(NCBs)中的2家进行了非国有化改造。允许私营银行开业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希望借此鼓励私营企业,促进银行业的竞争。但由于缺少严格的监管,再加上政府对孟加拉银行实行一套僵化的规章制度,非国有化和私有化进程未能产生预期效果。孟政府于1986年组建了“国家货币、银行和信用委员会”。为提高银行业的效率,世界银行根据“金融业调整信贷协议”,在1990年确定了孟加拉金融业改革计划的目标,包括逐步放松利率管制,提高信贷分配效率;提供相应激励,鼓励银行向优先扶植部门放款;对优先部门的补贴透明化;采用适当的货币政策;改善债务偿还环境;以及加强资本市场建设。

目前孟共有56家银行,包括6家国有商业银行,2家专业银行,39家私有银行和9家外资银行。截至2015年6月,6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占总存款的28.3%,但国有商业银行所占市场份额正在下降。国有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是不良贷款,其不良贷款率分别为22.2%和32.8%。私有银行和外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较低,分别为4.9%和7.3%。孟加拉国银行资产状况不良,资本化和利润率低,仍是整个孟加拉国经济的薄弱环节,发展前景不甚乐观。

根据巴塞尔-III框架,银行法定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少于10%,目前孟加拉国银行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体比率约为10.3%,勉强达到法定要求,这对孟加拉国金融稳定造成了潜在的风险。利润率方面,孟加拉国银行资产回报率和净资产回报率仅为0.4%和4.9%。

二、保险法及境外投资者股权投资保险产业的相关规定

孟加拉国的保险业主要受1938年保险法所规定的商务部下属的保险主计长监管,现在则由独立的保险监督机构监管。孟加拉国现有62家保险公司,其中18家为寿险公司。上市保险公司共有31家,其中8家为寿险公司。在寿险公司中,Jiban Bima公司为国有企业,美国人寿保险公司为外资企业,其他均为私营公司。在非寿险公司中,国有的Shadharan Bima公司最为活跃。

2013年3月初,孟加拉国发布了一系列旨在便利境外投资者股权投资保险产业的规定,随后,孟加拉国颁布新的法令,允许外资投资孟保险公司,外资最高可占公司总股本的60%。根据最新的法令,境外投资者最低出资额限定在1.8亿塔卡以上,即参股的孟国保险公司总资产需在3亿塔卡以上。对于资产规模更大的保险公司,境外投资者出资额可以相应增加。该法案将有助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孟保险产业,此举将鼓励具有良好信誉的境外公司参与孟保险产业竞争。

2015年,孟加拉国央行撤消了当地公司申请外国贷款的强制保险条款,这意味着外国投资局(BOI)批准的外国贷款不再需要经过孟央行同意。

同年,孟加拉国议会通过了《2015年PPP法案》,以吸引更多外国资本投入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等。

三、孟加拉国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不可撤销信用证

孟加拉国进口业务必须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除非孟加拉国商务部特许,进口贸易均不得采用CIF方式,以保护孟加拉国保险业及运输业。除非另有规定,进口商品必须由孟加拉国政府签约的国际商检机构进行装船前检验。

孟加拉国部分银行经常不遵守国际贸易惯例违规操作,即使受益人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也常因进口商以货物质量原因等为借口而延迟付款或拒付。为避免开证行违规操作,相关投资者应严格做好信用证的审证工作,要求对方开具即期信用证,审单审证时注意做到没有不符点。对于投诉较多的银行,中国驻孟加拉国使馆经商参处已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具体名单参见本文附录)。

如出现开证行违规拖欠付款的情况,应据理力争,要求对方严格按照国际贸易有关信用证的统一规则按期付款。如经交涉,开证行仍然拒付的,可向驻孟加拉大使馆经商参处寻求帮助。企业需向经商参处准确提供如下信息:(1)信用证开户银行英文全称,银行负责人姓名、职务,通信地址。(2)你公司英文名称全称。(3)信用证L/C No.号码。(4)信用证结算欠款金额(美元)。(5)对该贸易欠款纠纷事件情况的简要描述。(6)证明上述贸易欠款纠纷的所有文件的扫描件或者复印件。经商参处会在审核你公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该事件解决。

四、孟加拉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孟加拉国涉及货币和金融制度的重要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1972年孟加拉国银行指令(Bangladesh Bank Order, 1972 (P.O. No. 127 of 1972));(2)1991年孟加拉国公司法(Bank Company Act, 1991);(3)2013年银行法(修订案)(Bank Company (amendment) Act, 2013);(4)1881年票据法(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s Act, 1881);(5)1891年银行书面证据法(The Bankers’ Book Evidence Act, 1891);(6)2015年外汇管理条例(修正案)(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s (Amendement) Act, 2015);(7)1993年金融机构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Act, 1993);(8)2015年财务报告法(Financial Reporting Act, 2015);(9)2000年银行储蓄保险法(Bank Deposit Insurance Act, 2000);(10)2003资金贷款法院法(Money Loan Court Act, 2003);(11)2006小微信贷监管机构法(Micro Credit Regulatory Authority Act, 2006);(12)2015防止洗钱法(修正案)(Money Laundering Prevention (Amendment) Act, 2015);(13)2013反恐法(修正案)(Anti Terrorism (Amendment) Act, 2013);以及其他孟加拉国中央银行和外汇管理局颁布的法规和指令。

 

 

 

附录:孟加拉银行信用评级(2014年度)

 

第七章土地法律制度

人口快速增长和土地稀缺是孟加拉国的两大特点。土地的可获得性及其可持续性对民人民生活、企业发展、食品安全以及国家总体发展至为重要。人口的快速增长在不断降低全国人均土地数量,土地稀缺问题日益严重。这凸显了以合理分配土地为目标的土地法律制度之重要性。

一、土地管理机构

孟加拉国负责土地管理和开发的政府机构为土地部(Ministry of Land),任何单位或政府机构要得到土地必须通过土地部的批准。土地部的任务是高效利用土地,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减少贫穷提供服务,管理和确保优化使用土地。其职责包括:管理土地、监督土地使用;征收、征用土地;进行土地调查、填制土地地图、进行土地登记;划分并修复土地边界线;制定土地政策、实施土地改革。土地部内部设置三位联合秘书长,分别负责土地管理、法律、开发事务。此外,下设土地诉讼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土地登记和测量总局以及土地管理培训中心,分别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近年来,孟加拉国在土地法律制度方面出台修改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所有制;国家征收、征用、开发、出售土地;土地开发的审核批准;土地纳税等。具体而言,孟加拉国有关土地的法律共有22项,包括2016年第二次修订的《既得财产收益法》、2015年《非政府组织申请开发项目及租赁付款法》、2015年《开发用地税率调整法》等。有关土地的政策共有9项,包括2015年《土地法附件相关条款》、2012年《Govt. Jalmohal政策修订案》(Amemdment of Govt. Jalmohal Policy, 2009)、2001年《土地使用国家政策》(National policy of land use, 2001)等。其中较为重要的法律包括1875年《调查法》(Survey Act, 1875)、1950年《国家收购租赁法案》(State Acquisition Tenancy Act, 1950)、1984年《土地改革条例》(Land Reform Ordinance, 1984)。《调查法》是为保障地产、防止和解决土地争端,对土地归属进行调查、建立并维护边界标记的土地调查划界法。《国家收购租赁法案》是规定国家征收征用土地时的价金、被收购人利益保护、收购后相关事宜的法律。《土地改革条例》是改革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的条例,目的是最大限度发展生产力,确保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Bargadars)之间的利益平衡。

孟加拉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私人可就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买卖。对于外资企业,孟加拉国不允许外国人以私人身份买卖孟加拉国土地,但允许在孟加拉国投资合法注册的公司购买土地。除非经过特殊批准外,原则上仅涉及使用权的买卖,不包括所有权,最高使用年限为99年。若土地为私人拥有的农业耕地,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本国设立的公司购买;若土地为国有农用耕地,仅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本国设立的公司通过承包的方式获得经营权,最长经营期限为99年,且承包人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经营用途,未经批准不得转让经营权;若土地为国有林地,则外国投资者仅能通过承包方式获得林地经营权。经营年限视承包区域而定,投资者未经林业部批准不得砍伐树木,禁止在森林保护区内投资森林种植及机械化开采活动。土地流转、土地租赁和土地抵押均须于相关地区的土地登记处进行登记。

三、注意事项

孟加拉国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呈现法律政令数量众多、规定交错庞杂、大部分法律政策以孟加拉语表达的特点。尤其是近年来新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及政策,还未来得及翻译成英文,加剧了外国投资者学习孟加拉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难度。在土地行政方面,政府土地管理机构手续复杂,效率低下,贪污腐败现象也长期存在。目前政府正致力于向全国公布公民章程,提高土地管理方面的透明度。此外,在土地纠纷解决和司法方面,根据行政管理准则允许建立土地争端解决委员会,旨在为土地争端提供迅速、低成本、公平和可持续的补救办法,但从实践角度观察,无论是土地争端解决委员会,还是国家法院,其效率均不高,且面临着法律冲突等适用难题。

第八章税收法律制度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孟加拉国不断加快经济自由化的改革,并在税制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税收也成为了孟加拉国调整国内经济和贸易进出口的一个强有力的手段。为吸引外资和发展国民经济,孟加拉国在税收方面制定了许多征管、减免和优惠政策,但同时,也存在着税制体系繁杂、征管透明度较低及政府机关腐败现象严重的弊端,使得前往孟加拉投资的投资者置身于较大的税收法律风险之中。因此,在“一带一路”投资孟加拉国的过程中,相关的税收法律问题仍需得到重视。

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分税制不同,孟加拉国是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税收征管制度,即由中央统一征收各种税赋的国税制。孟加拉的国家收益委员会(National Board of Revenue)成立于1972年,归属于财政部的内部资源部门(Internal Resources Division),是代表中央统一行使税收征管功能的职能机关。它负责全国范围内所有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反馈,同时代表国家与外国政府协商、签订税收协定。就其内部职能机构而言,收益委员会由关税部、增值税部、所得税部、信息技术部和研究与数据部构成。其中,所得税部负责征收所得税和旅游税;增值税、消费税由增值税和消费税部负责征收;关税部负责征收关税和进口商品、货物的附加税,此外,它还代表所得税部行使对进口商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职能。

以下为孟加拉国主要税种的简单介绍:

孟加拉国在所得税方面适用的法律主要是1984年的《所得税法(2015年修订)》,所得税是孟加拉国税收收入的第二大来源。至2016年9月,2016-2017财政年度(2016年7月1日-2017年6-30日)所得税收入占国家收益委员会税收收入的30.34%,仅次于增值税。公司所得税方面,孟加拉将企业根据不同行业进行划分,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的税率。根据孟加拉国2015-2016财政年度税率,上市公司为25%;非上市公司为35%;银行、保险、金融公司(非商业银行)中上市银行及第四代银行为40%,其它为42.5%;商业银行为37.5%;烟草制造公司为45%;移动电话运营商为45%(其中上市公司为40%)。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孟加拉国对居民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及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孟加拉国内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若非居民自然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孟加拉境内停留超过182天,或者四年合计停留实践超过365且当年的停留时间超过90天,则视为居民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实行6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每一财政年度所得征收。具体年所得范围及其适用税率如下:

孟加拉国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塔卡)

税率(%)

1

250000以下

0

2

250000-400000

10%

3

400000-500000

15%

4

500000-600000

20%

5

600000-3000000

25%

6

3000000以上

30%

 

在关税方面,由国家收益委员会的海关部门负责征收。孟加拉国的进出口贸易主要是通过达卡、吉大港、贝纳波勒等陆路海关站进行的。孟加拉国现行的关税结构为4层制,不同层级的产品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中资本机械类产品适用3%的税率,基础原材料适用7%的税率,半成品适用12%的税率,成品适用25%的关税税率。此外,出口商品的关税为零。同时,为了促进孟加拉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满足国内特定行业的发展需求,孟加拉海关对于医学原料、家禽及饲料机械、皮革及皮革用化学制片、纺织原料及机械和太阳能发电设备等产品免征关税。

增值税方面,孟加拉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91年《增值税法》、1991年《增值税条例》和2012年《增值税和附加税法》。作为间接税,增值税在孟加拉的税收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2016-2017财政年度中(至2016年9月),税收收入占孟加拉国GDP的10.73%,其中税收收入主要来自于间接税,仅增值税就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7.34%。在自1991年制定相关税法和实施条例起,孟加拉国开始就产品和服务的进口、生产和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标准税率是15%。对于孟加拉国内的个人或企业,若其年营业额超过800万塔卡,则应强制性的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对于年营业额低于800万塔卡的,可以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且适用3%的税率。此外,在某些服务提供上,孟加拉适用不同的税率以实现其政策目的,如建设服务适用6%的税率,修理厂、车间和工厂服务适用10%的税率,移民咨询、赞助、办公场所租借和安装适用15%的税率。

在附加税方面,孟加拉国对某些奢侈品、烟酒、化妆品、陶瓷、大排量汽车、空调、冰箱、电视机等进口产品另行征收除关税以外的附加税,税率在20%-350%。对于部分服务业,孟加拉国还征收10%-35%的附加税。

孟加拉国作为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为了吸引外国资金和技术的进入,加强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其通过工业政策、进出口政策等多种方式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规定税收减免期限。在达卡、吉大港地区税收减免期限为5年,前两年税收全部免除,第三、第四年免除50%,第五年免除25%;而在吉大港山区和其它地区,减免税期长达7年,前三年全部免除,第四年至第六年免除50%,第七年免除25%。

新设立企业建厂和机器成本享受快速折旧法,前三年的折旧比率分别为50%、30%和20%。

对100%出口导向型的企业,其资本设备和10%以内的零部件可以享受进口免税的优惠。

对于一般企业,其在初期建设或现有工业项目改造、更新、扩建所需的资本设备和设备总价值10%以内的零配件可免予缴税。

外国贷款利息免税。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和技术服务费等均予以免税。

聘用的外国技术人员免征3年个人所得税。

此外,孟加拉国为降低对外贸易与交往中产生的税收成本,提高征纳税效率,保证国家的税收和财政收入,还与世界上多个国家签订了超过30个税收协定,以此促进与其它各国的税收协调。

以上为孟加拉国在税收方面的简单介绍,涉及税种、税率、征税对象、税收征缴主体、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孟加拉国在税收方面与国际上的合作情况,内容上概括了孟加拉国的税收制度和法律法规,以为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孟加拉国的过程中提供基本的了解和认识。

 

 

 

第九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伴随国际贸易中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增加,孟加拉国就业市场中出现劳动力需求扩大以及外来劳动力增加的两种趋势。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层面,加强法律层面的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都是应对两种趋势的应有之义。

一、主管部门

在劳动保护方面,孟加拉国的主管部门为劳动与就业部(Ministry of Labour and Employment),其使命是维持良好的劳资关系,通过生产性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以减少失业与贫困。其任务包括:通过创造就业机会、建立TTCS以培育半熟练和熟练的劳动力、通过建立劳资和谐的工作环境以提高生产力、在不同的工业领域保证工人福利、适用劳动法、制定最低工资制、保障劳动法庭公正的方式,减少贫困。劳动与就业部下设六个部门:劳动局(Directorate of Labour)、工厂检验部(Department of Factory Inspection)、劳工上诉法庭(Labour Appellate Tribunal)、最低工资委员会(Minimum Wages Board)、国家技能发展局(NSDC)以及劳工福利基金会(Bangladesh Labour Welfare Foundation)。

在社会保障方面,在老龄人、残疾人以及幸存者保障方面,主管部门包括社会福利部(Ministry of Social Welfare)、社会服务部(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在病患及产妇保护方面,主管部门为劳动与就业部;在工伤保护方面,主管部门也为劳动与就业部,工人薪酬专员(Commissioner of Workmen’s Compensation)对此进行监管;在失业人群保障方面,未提供法定的失业救济金。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在劳动法方面,孟加拉国目前有8部法律法规,分别为《2015年孟加拉国劳工条例》(Bangladesh Labour Rules 2015)、2015年《孟加拉国劳工福利基金(修订)规则》(Bangladesh Labour Welfare Foundation (Amendment) Rules, 2015)、2013年《孟加拉国劳工福利基金会(修正)法案》(Bangladesh Labour Welfare Foundation (Amendment) Act 2013)、2013年《孟加拉国劳工法(修订)》(Bangladesh Labour Law (Ammendment) 2013)、2010年《孟加拉国劳工福利基金会规则》(Bangladesh Labour Welfare Foundation Rule 2010)、《国家诚信战略》(National Integrity Strategy)、2006年《劳工福利基金会法案》(Labour Welfare Foundation Acts 2006)、2006年《孟加拉国劳工法》(Bangladesh Labour Act 2006)。相关的政策有四则,分别为2015年《国内工人保障福利政策》(Domestic Workers Protection and Welfare Policy, 2015)、2013年《国家职业健康与安全政策》(National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Policy 2013)、2010年《杜绝童工政策》(Child Labour Elimination Policy 2010)、2012年《孟加拉国劳工政策》(Bangladesh Labour Policy 2012)。其中,最重要的是2006年《孟加拉国劳工法》以及2013年《孟加拉国劳工法(修订)》,该法规定了就业条件、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水平、休假政策、卫生条件以及对受伤工人的赔偿。宪法保障结社自由以及参加工会的权利。对于外国人在孟加拉国工作的情况,必须先申请工作者许可证,应满足以下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孟加拉国政府承认的国家的公民,且年龄超过18周岁;雇佣外国人的企业必须在孟加拉国合法注册,雇佣工种必须是孟加拉国所不具备该类技术人员的工种;外国雇员总数未超过公司雇员总数的5%;孟加拉国内务部证明该外国人在孟加拉国无犯罪记录。

社会保障制度散见于劳动法律制度以及一些法案中。如根据劳动法,女性职员在一家公司完成最短六个月的工作期限,则有权享有八个星期的产前和产后全薪假期。

 

三、注意事项

孟加拉国劳动力市场以劳动力价值低廉为特点,对劳工的保护还有很多不足,外籍劳工还面临着一些其他的困境。首先,从孟加拉国的劳动环境来看,劳动力失业率较高,对外籍劳务需求极少,劳动法规定外籍劳工应是特殊工种,因而准入较为困难。其次,孟加拉国劳工安全监管能力有待加强,2012年塔兹雷恩制衣厂火灾、2013年拉纳广场建筑倒塌均导致大量工人伤亡,体现了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的不足。再次,劳资问题很容易引发政治、宗教问题。外资企业以及外籍劳动力应注意细节,如在斋月期间减少穆斯林的工作时间等。最后,外籍劳工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警惕针对华人的钱物抢劫甚至持械入室抢劫,慎重选择办公地点,尽量避免身边保存或携带大量现金。

 

第十章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当前,解决孟加拉国水污染、土壤退化和侵蚀、森林砍伐等环境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孟加拉国近年签订了多个关于保护生物多样化、气候变化、濒危物种、臭氧层、湿地等的国际协议,使得由此衍生的环境法律风险成为在该国投资的重要考虑。

一、主管部门

孟加拉国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为环境局(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该局隶属于环境与林业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 & Forests),在达卡设立总部,并在六大地区设有分局。环境局的使命是为当代和后代创建一个安全、健康、美丽的环境,确保建立正确实施的法律环境、提高公众对环境的认知、确保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治理能力。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解释和修改环保法规,为各行业及相关部门提供环境方面的数据,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企业环保设施进行评估并发放合格证书。

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孟加拉国针对一般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声音污染管理、废物管理、臭氧消耗物质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制度这六大类环境保护问题分别制定了法律法规。在一般环境保护方面,1995年颁布了《孟加拉国环境保护法案》并进行了三次修订;2000年颁布了《环境法院法案》;1997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条例》,并进行了五次修订。在生物多样性方面,颁布了2017年《孟加拉国生物多样性法案》以及2016年《环境管理的关键领域规则》等。声音污染方面,2006年出台了《噪声污染规则》。废物管理方面,2008年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理规则》,2011年颁布《危险废物和拆船的废物管理规定》。臭氧消耗物质方面,2004年颁布了《臭氧腐蚀层控制规则》。此外,还颁布了2013年《砖窑制备控制法》以《关于控制酸蓄电池的通知》。从法条内容来看,孟加拉国的大气环境、水资源、土地和森林等都是其环境保护的额核心内容,尤其是对红树林等关键地区的保护尤甚。按照法案规定,任何经济主体都有责任消除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或者有期徒刑的处罚。

2014年底,为强化执行《环境法(修订)》,孟加拉国总统府决定对今后所有在孟加拉国实施的投资项目实施强制环境评估与检测制度。在孟加拉国的公司须遵守有关污水排放、气体排放、有毒废物排放以及噪音污染的标准。在孟加拉国设立工厂厂房前,企业须提交项目概况及计划评估书,获得环境部发出的认可函件。

三、注意事项

孟加拉国是受环境影响较大的国家,对环境保护较为重视,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健全。但是由于人为的因素,法律的执行效率并不高。对于外资企业而言,首先需要遵循孟加拉国的强制环境评估与监测制度,达到法律要求的环保标准。其次,要重视经营过程中面临以环境保护为由的攻击的可能性。2016年发生的孟加拉国吉大港地区因电站建设征地问题爆发的抗议活动中,冲突从征地问题扩展到环境保护问题,为工程实施造成了困难。因此,外资企业在孟加拉国投资项目时,应重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风险。最后,在解决经济现代化进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时,鼓励积极开展国际环境保护合作行动,促进两国环境保护水平的新发展。

 

第十一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带一路”战略加强了我国与孟加拉的经济联动与互惠互利,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走出去”的战略平台和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的机遇。归根结底,当今世界中竞争力的核心便是科技与知识的竞争。因此,在对孟加拉的投资过程中,企业应当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避免孟加拉当地的知识产权假冒侵权行为,并运用当地的相关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企业提升保护意识和加强保护手段的重要前提,因此有必要在此对孟加拉的相关制度进行剖析、详解,以丰富投资者的相关法律知识储备。

根据孟加拉国专利、设计和商标办公室提供的数据显示,孟加拉国申请注册的知识产权较多,但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并最终予以核准、颁发权利证书的较少。在各项知识产权中,商标权的申请注册涨幅最大,从2006年6940件增至2016年的12405件,其中国内申请的商标权注册较多,但通过注册率仅百分之十左右,而外国商标权注册的通过率将近70%。

在国内法层面,孟加拉国目前制定并颁布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2000年《著作权法(2005年修订)》、2006年《著作权条例》、1911年《专利与设计权法》、1933年《专利与设计权条例》、2009年《商标法》、2015年《商标权条例》、2013年《商品地理标志法》和2015年《商品地理标志条例》。

在国际法层面,随着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孟加拉国也加入了一系列的国际协议和国际公约。孟加拉国目前已经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和TRIPS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等公约或条约的缔约国。虽然孟加拉国没有参加《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但其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主要是通过该组织参与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这些这些公约和协定同样在孟加拉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使孟加拉政府意识到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缺陷和弊端,督促孟加拉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为提高孟加拉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孟加拉国根据传统的知识产权分类标准,将其划分为版权和工业产权两大类。而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权责划分上,孟加拉国同样遵循着这一标准,即分别在文化事务部和工业部下设版权办公室(Copyright Office)和专利、设计与商标办公室(Department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marks),对版权和专利、设计与商标进行区别管理,以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实现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目的。此外,孟加拉国还在专利、设计与商标办公室下设立了一个地理标志小组,并根据《2013年商品地理标志法》享有地理标志相关事项的主管职权。

在著作权方面,孟加拉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2000年《著作权法(2005年修订)》和2006年《著作权条例》。对于对孟加拉国投资更为重要的是,在产品设计中也存在着对著作权的保护。根据1911年《专利与设计权法》,产品设计中的著作权实行登记生效原则,即在设计注册成功后,申请人就该项设计享有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的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可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保护期时效为5年。当著作权过了保护时效时,该项设计即进入公众可审查、检索的领域,任何人可以在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使用该项设计的复制件。

在商标法方面,孟加拉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2009年《商标法》和2015年《商标条例》。孟加拉国的商标注册遵循独特性、合法性和非冲突性原则,对于使用颜色的商标存在限制性规定,即该颜色的使用必须使商标具有独创性才可准予注册。而对于构成商品的化学材料名称,孟加拉国则禁止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在孟加拉国,商标申请注册不以使用为前提,无论是正在使用或是将要使用的商标,或即使申请人自身无使用该商标的意图,但有意在规定时间内将该商标转让给一个即将设立的公司,那么该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一经注册成功,即享有自申请之日其7年内的保护期,到期后经申请每次可续展10年,续展的费用应当在到期之日前提交,但不可早于到期之日前6个月。商标仅审核后将会在商标期刊上公告,任何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均有权提出异议。若当事人双方对该异议的处理结果仍不满意,均可向最高法院就该事项提起上诉。

在专利法方面,孟加拉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英国殖民时期制定的1991年《专利与设计权法》、1933年《专利与设计权条例》,它们一直沿用至今,虽然1971年孟加拉国独立之后对原由的法律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颁布,但专利法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原有的专利法也形同虚设。孟加拉国专利法的主要规定如下:(1)专利注册登记可以由一人或多人联合申请,且不论申请人是否为孟加拉国的居民。对于专利的第一创造者而言,若其不在专利的申请人之列,则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还需提交第一创造者的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书,且申请书中必须申明其姓名与该特殊情况;(2)专利的保护期为16年,从第4年开始,权利人需要每年向专利、设计与商标办公室申请延期续展;(3)一般来说,专利登记员应在18个月内完成对该专利的审查和注册,若逾期未完成,则视为驳回该项专利申请。登记员接受申请之后,将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并将该专利申请进行公告,任何第三方可以在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登记员将于4个月期限结束之日对申请人和异议人进行听证并做出裁决,对于这一裁决当事人可向相关部门提起复议。若在公告期间不存在任何异议,则权利人自申请之日起获得在孟加拉全国范围内制造、买卖和使用或授权他人进行上述行为的排他性权利。

孟加拉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政府对于知识产权的关注度较低。目前著作权和商标权在孟加拉国内可获得一定的保护,但于专利权而言,由于当地对于其规制甚少,则是前往孟加拉国投资、经营的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和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此外,中国企业也应当与孟加拉国的版权办公室和专利、设计和商标办公室保持畅通的信息交流,了解当地最新的法律与政策动态,同时注意防范因法律形式化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制度及注意事项

在孟加拉国生活和投资总是没有办法避免发生争议和纠纷,而这就需要有一定的争议解决渠道。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渠道的多元性、开放性和易获取性(access to justice)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和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法治化水平。在孟加拉国生活和投资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当地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发生争议或纠纷之后,要学会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矛盾纠纷,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孟加拉国也是实现三权分立的国家,孟加拉国宪法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力属于国民议会,议会为一院制(人民院);内阁由总理和部长组成,总理是内阁首脑,共和国的行政权力由总理或根据总理的指示实施,内阁集体对议会负责;孟加拉国的司法权力属于各级法院。

孟加拉国当地商业纠纷案件多依靠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其中诉讼方式程序较为缓慢,个别案件审理过程可延续一至两年的时间。商业纠纷的具体解决方式和法律依据可通过合同双方来协议约定明确。对在孟加拉国投资的我国企业而言,在发生纠纷之后选择适当的司法救济方式至关重要。通常而言,一旦发生纠纷,应当先和纠纷的对方进行协商,这是首要的选择,也是成本较小的选择,力求在协商的进程中化解矛盾。在协商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寻求当地的司法救济。除此之外,我国企业还可以寻求国家组织的相关救济。孟家拉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当中国企业与其发生贸易争端时,可以考虑向世贸组织提起与孟加拉国进行磋商,如果磋商未果,可依据DSU的法定程序提起成立专家组的请求,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形式以及之后可能实现的交叉报复方式弥补中方投资者的损失。

一、司法诉讼

孟加拉国受英国统治近200年。1947年独立后成为东巴基斯坦,后被印度肢解,变为独立国家——孟加拉国,但英国的司法制度保留了下来。1950年废除封建地主制度,因此涉及到利益关系,产生了劳动纠纷,从而出现了劳动立法。银行、保险、消费体制出现了新情况,司法也在不断完善与发展。孟加拉国实行司法独立,经济纠纷可以到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说,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正式途径。孟加拉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Bangladesh)是孟加拉国最高的法院,它由高等法院司和上诉司组成,总部位于达卡。孟加拉国最高法院是根据1972年通过的孟加拉国“宪法”第一部分第一章所设立的。

最高法院只有5位大法官,该国的首席大法官由大法官中最资深者担任,总理提名和总统任命只是履行手续。由于大法官年龄都较大,所以有的首席大法官只能担任半年,短的甚至只有几个月。首席大法官和一部分指定的法官审理上诉法庭的案件,其他法官审理高等法庭的案件。达卡有高等法院和劳工上诉法院。此外,还有巡回法院等。据悉,孟加拉国1973年通过了《国际犯罪法庭法案》,2010年根据该法案设立了国际犯罪法庭。

(上图为孟加拉国最高法院网页截图)

 

孟加拉国的法院系统可以分为三级,分别是县级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又称上诉法院)。孟加拉国全国划分为65个县,每个县有县法院法官,在它管辖权以下有县助理法官,包括助理开庭法官,他们一般审理刑事案件。最下一级的助理法官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独立作出判决。在刑事方面,有4个城市,如达卡等,这些地方有很多治安法官,他们审理涉及公民人身权和债务的案件。如果上诉,可直接上诉到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是最高审级。它分为两部分,一是高等法院法官,他们审理刑事、民事上诉案件;二是上诉法院,审理不服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它不仅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恰当,也审查有关事实问题。有关涉及妇女和少年的案件,由专门法院审理。劳工纠纷、政府公务员犯罪,如贪污、受贿等也由专门法院审理。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审理税务、海关案件等。当事人有权上诉两次,最后一次可到最高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没钱请律师时,由政府指定律师。法院没有调查取证的职能。当事人负责把证据提交法庭由法官审查。不服县法院判决的案件可到上诉法院上诉。

 

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除了司法诉讼之外,孟加拉国还有一些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里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一)仲裁

仲裁(Arbitration)通常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的一个鲜明特色是体现了当事人对于纠纷处理的自愿性。孟加拉国的涉及到仲裁相关事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40年通过的《仲裁法案》中,接下来的介绍主要围绕法案的规定。主要有三类仲裁:(1)在一个诉讼的过程中进行的仲裁;(2)法院介入的仲裁;以及(3)上述两类之外的其它普通仲裁,即双方通过前述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解决,这是绝大多数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所通常采纳的那种程序。

申请或提交仲裁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要签署仲裁协议。根据1940年的《仲裁法案》,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尽管并不需要公证或注册。当事人既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员,也可以等待后续仲裁机构的指定。

可以仲裁的事项(Matters referable),通常涉及到民事的事项都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来仲裁,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性的规定。比如说,涉及婚姻的纠纷就不允许仲裁,因为此类事项并不仅仅是私人之间的事务,而且还有可能包含一些涉及公共福利的问题。

关于仲裁的程序(Procedure in arbitration),仲裁机构应当遵守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所援引或诉诸的规则。如果缺乏特定的或具体的法律规则,那么仲裁员可以来确定所要运用的程序和规则。仲裁过程应当有序进行,要保障当事人各方都有一个公平听审的机会。

(二)调解

调解也是诉讼外解决纠纷的一个常见和重要的渠道。根据具体的形态不同,调解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调解,比如我国在孟加拉国的企业与当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纠纷,两个企业之间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仅成本低、而且高效便捷。

除了当事人之间私下调解之外,还可以诉诸于独立的通常是有权威的第三方协助进行调解。比如,请求孟加拉国工商联合会(THE FEDERATION OF BANGLADESH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FBCCI))居中进行调解,该联合会成立于1973年,总部设在首都达卡。作为孟加拉国全国性的工商界代表机构,孟工商联合会在提供咨询、保护私营企业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主要目标包括:协调各商会、贸易和工业机构,促进和保护共同利益;促进投资、贸易发展、工商业发展、农业、旅游业、人力资源和通讯;通过与政府的有效沟通和提供咨询,为私营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等。

又比如,发生纠纷之后也可以向当地政府寻求帮助。在孟加拉国投资,去的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尤为重要。很多时候,当地政府,特别是当地的警察部门能协调处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中国企业可以和当地政府多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发生纠纷时可以请求他们给予必要的协助、帮助和指导。

 

三、注意事项

尽管孟加拉国为纠纷和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多种可能途径和方式,但是由于现实中的种种因素,这些途径和方式并不总是能够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里有几点需要予以主义:

第一,要防患于未然,纠纷的解决总是要付出代价和成本(经济的、时间的等)。投资者要谨慎经营、行事,尽可能减少经济摩擦,最大限度地抑制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认真学习和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要合法地生产和经营。同时也要熟悉程序法的规定,比如诉讼法的规定、仲裁法的规定,因为不用的法律对于受案范围、管辖范围、诉讼时效、结案期限等问题有着不同的规定,提早学习和了解,以免出现起诉中遭遇障碍而不知所措。

第三,由于孟加拉国司法系统执法效率低,商务纠纷诉讼程序慢,一旦发生纠纷,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较大。孟加拉国软条款非常多,与投资方、合作方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是否有软条款,以免为日后的合作埋下隐患。

第四,无论是通过法院的诉讼解决渠道,还是通过诉讼之外的仲裁和调解渠道,其殊途同归,目的都在于解决纠纷。投资者应当熟悉这集中解决方式之间各自的特点,比如诉讼渠道较为正式,其程序性更强;仲裁较为自愿,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性,程序性要求并不如诉讼严格;而与前两种相比调解更为随意,重要的是它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所以,在发生纠纷之后,投资者应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宜的方式来顺利地解决纠纷。

第十三章重点投资行业

一、孟加拉国重点行业开发现状及潜力

孟加拉国国土面积14.757万平方千米。在地理位置上,孟加拉国位于南亚次大陆的恒河和布拉马普特拉河三角洲上,东、西、北面均与印度毗邻,东南部与缅甸接壤。在大地构造位置上,孟加拉国位于孟加拉国三角洲,北面是阿萨姆盆地,中部为孟加拉盆地,南部为孟加拉湾盆地,以第三系沉积为主。孟加拉国虽然在约100年前就开始了油气勘探活动,但勘探程度很低,到2008年只有123口探井。大部分勘探活动都集中在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和海上很少。孟加拉国油气勘探成功率较高,超过25%。

孟加拉国是南亚重要的天然气生产国,天然气产量丰富,能够保证自给自足。截至2011年年初,孟加拉国共发现29个油气田。据英国石油公司(BP)统计,2013年年底孟加拉国已探明的天然气储量约为3000亿立方米。很多国际咨询公司替孟加拉国进行了天然气储量的勘探、分析和研究,认为孟加拉国现有天然气田的可采储量达313431亿立方英尺。

孟加拉国是个贫油国,石油消费严重依赖进口,随着孟加拉国人口增长以及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该国石油对外依存度也越来越高。孟加拉国石油公司(Bangladesh Petroleum Corporation,BPC)负责进口各类石油产品,开发与维护石油储存设施,以及在全国范围内供应石油产品。目前孟国内成品油年需求量约为487万吨,并以每年约5%的速度增长。该国石油储备总库容约90万吨。目前有英国凯恩能源公司(Cairn Energy)、美国雪佛龙、英国塔楼(Tullow)、法国道达尔、加拿大尼科石油公司(Niko Petroleum)、澳大利亚Santos等一些国际石油公司在孟加拉从事勘探开发作业。

此外,孟加拉国的电力供应处于严重短缺状态,年人均发电量只有272千瓦时,电网只覆盖了全国人口的53%,曾在2010年发生过严重的供电危机。孟加拉国政府正在尽最大努力提高发电、输电和配电能力,提出了“2020电力远景计划”,要在2020年让所有国人都用上电。要实现这一目标,到2020年装机容量要达到17765MW,输电线路达到8396km,配电线路达到477558km。除了政府财政投入外,主要依靠发展伙伴和私人投资。

 

二、投资环境分析

孟加拉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的自由经济增长战略,并在90年代初期加大实施这一战略的力度,全面修订工业贸易政策,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大力改善基础设施。经历届政府努力,孟加拉国经济与社会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GDP从20世纪80年代年均增长3.84%上升到90年代的4.88%,2005年进一步上升至5.4%。经济的持续、平稳增长不但使国民财富不断增长,还造就了具有较强购买力的中产阶层,他们拥有不断提高的购买力和日益增长的产品和服务需求。作为一个人口1.4亿的国家,即使中产阶层比例不大也足可构成一个庞大市场。因此,孟加拉国市场规模及其发展潜力不可小视。同时,由于“南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生效,该国将有望和印度等其他“南盟”成员国一起组成一个人口高达15亿的巨大一体化市场。另外,由于孟加拉国属于世界50个最不发达国家之一,享有发达国家免配额、零关税等优惠市场准入待遇。当然,投资孟加拉国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局不稳、时常发生游行、罢工、官僚腐败等。但是,政府奉行自由市场经济体制,重视吸引外资,为外国投资者提供较好的投资环境。

综合来看,由于孟加拉国百废待兴的国民经济现状,水、电、气、交通、电讯等基础设施领域投资需求巨大,工业化战略急需大量外资合作,外国投资鼓励政策开放、优惠,加上1.4亿人口大市场、劳动力极为丰富且廉价等优势,孟加拉国为国际投资资本提供了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市场。

同时,在孟加拉政府鼓励私人发电。电力是资本密集型产业,因此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根据目前的情况,孟加拉国政府不可能保证如此巨大的资本投入,从国外吸引投资或从其他国际组织获得援助也不足以满足需要。因此,孟加拉国政府调整了其工业政策,于1996年颁布了“私人发电政策”,大力鼓励私人资本进入发电行业。对私人资本的优惠措施有:免除企业所得税;鼓励当地动力、设备制造企业向私人发电厂提供原装的达到国际水平的设备;进口设备免除关税、增值税及其他费用;投资者可以自由撤回股本及股息;外国的贷款者同样免除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开办合资企业,但是否合资由投资者自由选择,而非强制性的;通过签订双边协议,避免对外国投资者双重征税;在孟加拉国工作的外国人可以将工资的50%汇出;投资电力行业的企业享受所有其他工业政策规定的特许权。在政府的努力下,超过1290MW装机容量的独立发电厂已投入运营,在不久的将来,还计划新增1590MW。

第二部分 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贸易投资情况基本概述

一、双边贸易情况概述

中国与孟加拉国的传统友好关系源远流长。第三条丝绸之路,即“南方丝绸之路”曾经与孟加拉有着不解之缘,它对两国的文化、科技和商贸交流起到了重要的联通作用。14-17世纪正值中国的明王朝,中孟交往再现高潮。航海家郑和下西洋期间,至少曾于1421年和1431年两次到达孟加拉。

新中国成立后,1975年10月4日,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并共同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们加拉人民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1975年)》,这标志着中孟经贸关系进入了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两国在经贸领域达成了多项共识,通过领导人互访,极大地推进了双边贸易的发展。建交以来,两国政府共同签订了一系列双边法律文件,用以规范两国的经贸关系,如1977年签订的第一个协定《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及贸易支付协定》、1989年签署的《中孟两国互免签证协议》、1996年签署的《中孟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协定》等。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两国愈加频繁的领导人互访也促成了更多重要文件的签订。比较典型的如2014年两国共同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关于深化更加紧密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两国一致认同经贸合作是中国与们加拉建立更紧密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并倡导在贸易、投资、金融、农业、科技等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

在经贸关系发展方面,40多年来,中孟双边贸易发展顺利,贸易额稳步增长,从1975年的306万美元增至2006年的31.89亿美元,增长1042倍。2006年,中国超过印度,一举成为孟加拉最大进口国,2009年以来双边贸易额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的快速增长趋势。2015年,中孟双边贸易额147.07亿美元,同比增长17.2%,其中对孟加拉出口139.01亿美元,同比增长18.0%,自孟加拉进口8.06亿美元,同比增长5.8%。2016年1-6月,中孟双边贸易额74.94亿美元,同比增长2.6%,其中我国对孟加拉出口70.7亿美元,同比增长2.8%,自孟加拉进口4.24亿美元,与上一年同期基本持平。

《每日星报》7月26日报道,受益于中国政府“一带一路”倡议,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关注孟加拉市场,为孟企业带来新的商机。孟出口促进局(EPB)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17财年孟加拉对华出口额为9.49亿美元,较上财年(8.08亿美元)增长17.48%。EPB称,中国对孟加拉部分输华产品实行零关税优惠待遇,大大促进了孟对华出口,2010财年孟对华出口仅为1.8亿美元,8年来增长了4倍。与此同时,2016-17财年孟加拉向美国、加拿大、欧盟国家等主要出口目的国的出口量均呈下降态势。统计数据显示,2016-17财年孟向美国、加拿大、英国、比利时等国家的出口收入分别下降6.01%、3.03%、6.31%和9.50%。国际汇率波动、市场需求量萎缩、安全因素等是造成出口下降的主要原因。

中孟双边贸易不平衡,中国顺差较大。根据中国驻孟加拉国经商参赞处的数据,孟加拉2017年7月出口同比增长26.54%,上一次出现如此强劲的增长则是22个月前,即2015年8月。据孟加拉《金融快报》7月11日报道,孟央行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该国贸易赤字达到91.9亿美元,去年同期为64.5亿美元,同比增长42.5%。其中,服务业贸易逆差为31亿美元,去年同期为24.3亿美元,同比增长42.5%。服务出口额为32.8亿美元(去年同期为31.2亿美元),服务进口额为63.8亿美元(去年同期为55.5亿美元)。较高的贸易逆差和外汇汇款的大幅下滑,导致孟经常账户余额出现31.9亿美元的赤字,去年同期为21亿美元。但同时,孟资本账户盈余状况良好,余额为41.9亿美元,去年同期为17.1亿美元。

在投资方面,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最新发布的《全球投资报告》,孟加拉2016年共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23.3亿美元,较上年小幅增长4.3%,仅占南亚国家吸收FDI 的4%,占全球FDI比重的0.1%,其中电信行业吸引的投资最多,其次为电力、天然气和纺织行业。截止2016年6月底,我国对孟加拉直接投资累计2.03亿美元,孟加拉累计对华实际投资4116万美元。2015年,我国对孟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流量2659万美元,同比下降46.6%;孟对华实际投资24万美元,同比增长60%。2016年1-6月,我国对孟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流量1569万美元,同比增长14.5%;孟对华直接投资2万美元。孟加拉智库人士认为,孟应抓住去年习近平主席访孟和“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发展机遇,积极参与各类区域合作机制,吸引外国对孟直接投资。

二、货物贸易概述及趋势

孟加拉货物贸易在总收入中占比较大,而成衣出口则是货物贸易的重中之重。据孟出口促进局(EPB)统计数据显示,2016-2017财年孟商品出口总额为348.3亿美元,其中成衣出口为281.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比重为80.80%,较上财年的82%略有下降。2015-2016财年孟出口总收入为342.4亿美元,成衣出口收入为280.9亿美元。 2017年7月货物出口32亿美元,不及7月出口目标32.3亿美元。《金融快报》7月25日报道,2016-17财年孟衬衣、裤子、夹克和T恤出口额分别下跌9%、4.62%、6.02%和4.19%。这四大品类与卫衣出口总额209亿美元,占所有服装出口额281.4亿美元的74.27%。分析认为卫衣出口未下滑主要由于大量引进自动化生产设备,提高卫衣生产效率,丰富产品种类,长期来看利于卫衣生产企业保持成本优势。孟服装出口主要目的国为美国和欧盟国家。2015财年,孟对美服装出口额达52.88亿,占服装出口总额的21%;其次为德国,出口额为4.34亿,占比17%;英国、法国、西班牙分别占比11%、6%和6%。

 

作为仅次于中国的服装出口大国,2014年孟加拉服装出口额占全球服装出口总额的5.1%(中国居首,占比38.6%,越南第三,占比4%)。服装制造业也是孟支柱产业,全国超过80%的出口收入均来源于此,并且比例逐年提高(见表一)。


中孟之间的货物贸易往来较为频繁,孟加拉出口中国的商品主要有动物皮革及制品、初级形状聚酯、废铜、废塑料、钢铁板材、黄麻及黄麻制品、冷冻鱼虾等。中国对孟加拉出口的商品主要有棉机织物、纺织纱线、电器及电子产品、机械及设备、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纺织机械及配件、金属制品、水泥及化学产品等,其中,纺织原料和机电产品是最主要的出口商品。

我国作为纺织及服装业的传统大国,2014年对TPP成员国出口纺织品377.64亿美元,服装766.10亿美元,分别占纺织品出口和服装出口总额的31.70%和40.79%。尽管TPP目前存在不稳定因素,但是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尤其是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的倡议方,强化中孟经贸合作,符合双边利益。第一,加强与孟产能合作,将孟作为服装产业转移的重要对接地。鉴于劳动力成本优势的下降,我国部分企业已陆续在东南亚、南亚等地设厂。为继续保障其全球竞争力,孟加拉政府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利益,更多国内服装企业可借此进入孟市场,实现产能转移。第二,适时推进双边自贸协定谈判。目前孟基于其LDC地位,绝大多数产品对我国出口享受零关税待遇,因此对于双边自贸协定谈判积极性不高。但其面临即将从LDC毕业,后续必将开展自贸协定谈判工作。我国可适时推进对孟自贸协定工作,研究双方均可接受的贸易规则。

在货物贸易,我国还可以关注农业领域。孟加拉以平原地形为主,水资源丰富,土质疏松肥沃,是多种热带植物的天然种植园,较为适合发展农业,但是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多发也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一定影响。长期以来,农业一直是孟加拉的支柱产业。近年来,由于消费水平的提高,孟加拉对食品制成品、水果及乳制品的需求量增长迅速。孟加拉生产技术落后,农产品工业发展不足,发展空间巨大。

 

三、服务贸易概述及趋势

(一) 旅游业

孟加拉旅游资源丰富,在自然资源方面,有世界上最大的红树林之一,松达班森林,也是世界著名的孟加拉虎的故乡,因丰富的物种多样性而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有世界上最长的不间断沙滩,考克斯巴扎;有盛产红茶的锡莱特。在历史文化资源方面,有世界文化遗产毗诃罗普尔佛教遗址,有巴凯尔哈特清真寺历史名城,还有著名的佛教文化中心迈尼玛蒂遗址。

孟加拉政府非常重视旅游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措施鼓励旅游产业发展,包括提高公众旅游保护和开发意识、改善交通状况、加强政府机构间协调、建立培训机构培养旅游行业人力资源、保障妇女和残疾人权利以确保他们能够参与旅游业发展等,预计未来十年孟加拉旅游业的产值、投资、就业和出口绝对量将高速增长。在法规政策方面,政府颁布了《孟加拉旅游署法案》、《2010年旅游政策》、《中期预算框架》、《2021年远景规划》等规范性文件。

根据世界旅游理事会(WTTC)对184个国家的统计,2014年孟加拉旅游业总产值为6279亿塔卡(约合78.5亿美元),排名第68位,占GDP的比重为4.1%,排名第168位。2014年,孟加拉旅游业对投资的贡献(占总投资比重)以1.4%排名第180位,低于4.3%的世界平均水平;旅游业对出口的贡献(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以0.3%排名第179位,低于5.7%的世界平均水平。然而,根据WTTC的统计,预计至2025年孟加拉旅游产业总产值将以每年6.5%的速度增长,高于3.8%的世界平均增长水平,排名第12位。旅游产业投资增长率方面,孟加拉以7.8%排名第4位,高于4.6%的世界平均增长水平。


不过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以下两点局限。第一,孟加拉旅游资源相对有限,难以成为国际性旅游市场。孟加拉国土面积约15万平方公里,河流密布,人口稠密,历史悠久,伊斯兰文化和南亚文化特征明显。但与周边国家相比,孟加拉自然风景并不突出,且常年遭受暴雨、飓风等自然灾害;历史文化遗迹较少,受损程度较大,保护措施不到位,景点周边卫生环境糟糕;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宗教特征明显,国际化程度较低,国际市场的推介力度不够。第二,孟加拉交通等配套设施落后,严重制约了旅游市场发展。孟加拉主要旅游景点交通并不通畅,需长途跋涉才能到达旅游景点。城市规划不到位,市政建设落后,制约了高档酒店、餐饮业等服务行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游客的观感,严重制约了旅游市场的发展。

尽管如此,随着孟加拉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民众收入水平的提高,本国民众的旅游需求将大幅上升,孟本国民众对孟当地旅游景点的接受程度和享受程度也远高于外国旅游者,因此孟面向本国民众的旅游市场发展前景广阔。根据WTTC的统计,2014年孟加拉本国游客的消费占旅游消费市场的97.9%,外国游客仅占2.1%。预计到2025年,孟本国游客的旅游消费将增至9178亿塔卡(约合118亿美元),年均增长5.9%,占比将达到98%。外国游客的消费将增至184亿塔卡(约合2.4亿美元),占比仍为2%。

(二) 金融业

目前孟加拉国内共有4家国有商业银行、23家私人商业银行、9家外资银行、7家伊斯兰银行、4家国有专有性银行、9家新设银行。《每日星报》3月31日报道,由于对中小企业贷款增加,至2016年底孟Sonali、Janata、Agrani、Rupali等4家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大幅增长,孟央行行长对上述银行表现表示满意。据央行报告,2016年Sonali银行贷款达(不包括向政府和农业贷款,下同)1950亿塔卡,同比增长9.92%,Janata银行贷款3110亿塔卡,同比增长16.7%,Agrani银行贷款2166亿塔卡,同比增长8.31%,Rupali银行贷款1150亿塔卡,同比增长18.81%。

然而,这些贷款主要是中小企业贷款,与此同时,政府向银行系统肩宽减少,由此导致了孟加拉银行过剩流动性增加。央行官员称,过剩流动性资金主要用于政府债券和央行票据等无风险投资,若政府继续中止向银行借款,未来数月过剩流动性或提升。此外,不良贷款的比例并不低。2017年一季度孟加拉银行不良贷款达7340.9亿塔卡,较去年12月增长18%,占未偿还贷款总额的10.53%,其中私人银行不良贷款2972.7亿塔卡,国有银行3571.6亿塔卡,外资银行228.2亿塔卡,专业银行568.4亿塔卡。银行人士表示每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不良贷款都会季节性上升,第二季度不良贷款有望下降。

在理财产品方面,孟加拉政府推出了收益率高的产品。2017财年孟政府发行的储蓄型理财产品销售火爆,通过这一产品的政府净借款增至5241.7亿塔卡,年增幅达55%,比此前计划的17财年销售额高出了741.7亿塔卡。

在信贷方面,2015年中国表示愿向孟加拉提供100多亿美元优惠贷款,用于改扩建铁路网。 2016年中国与孟加拉签订超过240亿美元贷款协议,孟加拉财政国务部长曼南表示,中国计划为25个项目提供资金,包括一座1320MW的电厂,还有一座深水港口等。此外,中方发起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首批贷款项目就包括孟加拉国配电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综上可以看出,孟加拉在小额信贷方面具有很多值得中国借鉴的经验。小额信贷是基于生产目的而不是基于消费目的为低收入阶层提供的金融服务。比较典型的有孟加拉乡村银行提供的小额信贷服务,主要是面向贫民,尤其是妇女提供存、贷款、保险等综合业务,实行贷前、贷中、贷后全程管理。不过也要注意小额信贷这种新型金融服务所带来的可能性风险,积极推进安全的交易。

 

四、其它领域概述及趋势

(一) 基础设施及建设工程领域

孟加拉是中国在南亚地区第三大贸易伙伴和第三大工程承包市场。在工程承包方面,截止2016年6月底,我国在孟累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额223.24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39.88亿美元。其中,2016年1-6月,我国在孟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34.38亿美元,同比增长275.8%;完成营业额8.16亿美元,同比增长15.2%。可以说中孟经贸关系已经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企业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进入孟加拉发电市场,在吉大港地区建设了两座燃气电站,进入21世纪后建设了巴拉普库利亚燃煤电站。孟政府于2010年通过了《快速提高电力及燃料供应法案》,中国企业借此机会大规模进入,2009年至2012年共签署电厂承建合同13份,主要是重油电厂和燃气电厂,同时中国企业在200兆瓦以上大型发电机组上也取得了突破。总体上,中国在孟电力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是日本和韩国和企业,但主要电力设备的核心部分则来自欧美,随着发电技术的发展和技术门槛的降低,欧美企业在印度的分公司凭其价格优势未来也将逐步进入该市场。

目前,中国仍主要以工程承包形式参与孟电力行业发展,参与投资的电站较少。中国主要承建的电站有巴拉普库利亚燃煤电站、玛格丽特燃煤燃气联合循环电站、沙吉巴扎燃气联合循环电站、锡莱特调峰电站等。投资方面,中国企业参与投资的电站有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CMC)和孟西北电力公司合资的帕亚拉(Payra)燃煤电站,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颐杰鸿泰发展公司将和孟加拉S.ALAM公司合资建设的燃煤电站等。

孟加拉的基础设施陈旧,港口承载能力缺口非常大,运输效率低,成本相当高。公路系统的道路质量差,拥堵严重。铁路网则存在宽轨和窄轨两种规格,部分路段年久失修。大部分经济活动在覆盖较广的内河周边进行。但从未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民生看来,基础设施的建设仍是重中之重。目前中方企业的投资有帕德玛大桥——人民的“梦想之桥”。在大规模基础设施投资中,更要规避一些“落地适应”难题,例如注重环保、当地村民民生,还要防止不熟悉当地法律和习俗可能带来的问题。

 

(二) 能源领域

随着孟加拉经济的发展,能源短缺问题越发明显。能源供应不足严重影响了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加快发展能源产业是孟政府的重点工作,孟将加快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加大在电力领域的投资力度。中国驻孟加拉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王子建接受中国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孟国内高度重视产能合作,尤其关注优势产能转移问题。

第一,突破传统的工程承包模式,以投资形式参与孟加拉能源行业,特别是电力行业发展。如前所述,中国企业目前主要以工程承包的形式承建孟电站,但随着参与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中国企业原有的价格优势正逐步丧失,利润也逐步下降,这也迫使中国企业突破传统的工程承包形式,探索以投资形式参与孟电力行业发展,更好地分享孟电力发展成果。孟政府为此提出采用PPP方式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并设立专门的办公室,提出一些优惠措施,鼓励私有资本和外国资本参与其中。孟官员曾表示,电力行业目前是孟加拉结构最好的行业之一,政府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提供担保,孟电力发展局也从未拖欠付款,因此投资电力风险较小。孟能源公司认为在孟投资煤炭、天然气和电力等能源行业将在未来15-20年内获得稳定回报。

第二,在已有基础上发挥整体优势,带动中国能源设计、规划、咨询和工程建设全面进入孟加拉。以煤炭行业为例,孟加拉资源条件决定了煤炭将成为该国未来能源结构的主要支撑点之一。煤炭正成为许多孟加拉发电企业的替代选择,孟将加快煤炭开发和利用。中国企业已经在孟煤炭领域拥有十余年的开发经验,并帮助孟加拉建立了第一个煤矿,建设第一个燃煤电站,树立了良好的声誉。因此,应在此基础上发挥中国煤炭产业整体优势,推动两国煤炭企业积极交流,带动中国煤炭设计、规划、咨询和工程建设全面进入孟加拉。

第三,发挥中国海外油气勘探、开发经验优势,抓住孟优惠政策,积极考虑参与孟加拉油气上游开发。孟加拉未来油气开发的潜力主要在海上,海上边界问题的解决为孟加拉湾油气开发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孟对海上油气开发给予了较优惠的合作条件,采取有利于国际油气公司的产量分成模式,开发商能够获得55%-80%不等的利润分成。中国油气企业作为最早走出国门的资源型企业,在海外油气开发方面已积累了许多经验,拥有成熟的勘探作业队伍,且在劳动力成本上仍旧有一定优势,可积极考虑参与孟油气上游领域开发。

 

(三) 教育领域

孟加拉国是个自然资源匮乏,但人力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是世界第八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人口平均年龄为24.3岁,70%以上是40岁以下的青壮年劳动力,普通劳动力的成本约每月80美元,仅为中国的1/6。但是孟加拉国人力资源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劳动力价廉却不物美。孟加拉工人能吃苦、易管理、劳动积极性较高,但是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较低,操作能力和学习能力较差,生产效率相对低下。根据孟统计局2010发布的《劳动力调查报告》(每五年统计一次,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显示,孟加拉国的劳动力人口中,40.1%没有受过任何教育,仅有3.7%的人拥有高等学历,0.1%的人接受过职业教育。孟加拉工人大多属于低技术含量的体力劳动者,失业概率极大。尤其在海外劳务市场,所在国的政策、经济的任何变化都会对孟的外派劳务造成重大影响。2009年马来西亚就曾为照顾本国劳动力就业而停发了5.5万个孟劳工签证。

二是孟加拉国劳动力利用率较低。根据《调查报告》,孟加拉国劳动年龄人口共9560万,其中劳动力人口5670万,劳动力参工率仅为59.3%,同期的世界平均值约为64%。其中虽然女性参工率近年呈持续上升态势,但依然仅为36.1%。就业人群中,87.5%为非正式就业,47.6%从事农业劳动。大量的劳动力未得到充分利用,因此有人形象地将孟加拉国形容为捧着金饭碗的乞丐。除了作为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服装制造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拉动孟就业增长,特别是解决女性就业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孟目前共有4296家服装厂,吸收了400万劳动力,其中85%为女性(见表二)。


孟加拉国早已意识到人力资源是其最具发展潜力的宝贵资源。一方面,孟政府积极的与阿联酋、沙特、马来西亚等传统劳务输出目的地商谈政府间劳务合作协议,极力扩大孟劳务输出的规模。另一方面,为了提升孟加拉劳动力的竞争力,在国际劳工组织等机构的帮助和指导下,2007年起孟加拉国启动了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改革(TVET Reform Project)。2011年,《国家技术开发政策》(National Skills Development Policy,以下简称《开发政策》)正式颁布。《开发政策》提出了改革的关键领域和目标,明确了各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指导和推进孟职业教育和培训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中孟两国对于职业教育培训合作都有着切实的需求。随着两国间的经贸关系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进入孟加拉国市场,中国企业对孟加拉劳务特别是低端劳务的需求不断增加。而中方带来的技术、经验和工作机会又是孟方所急需的。我国政府可以考虑结合中国企业的实际需要,派遣相应专家赴孟培训机构开展合作教学,同时鼓励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培训事务,并优先为学员提供工作机会。目前,部分中国企业,比如华为、中外运,已经开始与当地院校合作,提供奖学金,择优录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

通过合作,一方面有助于输出中国的技术标准,培养更符合中国企业需要的人才,解决海外项目用工难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使我国的援助直接惠及孟底层人民,改变以往中国援助注重上层路线,忽视草根民众的不足。

(四)电商领域

孟加拉的电商领域正在迅猛发展中。据孟加拉《金融快报》1月23日报道,孟加拉2016年手机金融交易总额为234亿塔卡,比2015年的171亿塔卡增长37%。孟央行官员表示,智能手机的普及是手机金融服务增长迅速的主要原因,孟乡村地区居民可借助手机银行获得金融服务,有助于解决当地金融服务机构缺位的难题。2017年7月27日,《金融快报》报道,孟移动运营商敦促孟政府不要对4G投资的资金来源施加任何限制,应允许运营商向当地银行贷款,称任何此类规定都将使该行业发展处于劣势。孟政府计划在今年推出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并在此前公布了4G计划草案。该草案规定,外国合作伙伴在参与4G或LTE开发、运营和推广业务时,必须直接使用外汇投资,禁止任何孟银行、金融机构及租赁公司向外国投资者提供4G项目(包括支付许可费、频谱获取费以及从国外购买设备等)贷款。根据行业数据,孟移动运营商迄今为止在3G领域的投入总计3200亿塔卡,投资收入为600亿塔卡,而引入4G网络的总投资约为2260亿塔卡。在此背景下,2017年1-6月份,孟移动支付金额达到1.53万亿塔卡,同比增长38%。在开斋节期间,日平均交易额超过100亿塔卡。移动支付正在成为孟工资支付、转账和P2P交易的良好平台。其中,6月份工资的移动支付较上月环比增长58%。

随着孟加拉网络的普及和年轻人消费习惯的改变,孟加拉已经成为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重要潜力市场。全球知名物流服务商DHL已加大对孟物流行业投资。相关专业分析人士认为,孟当地货运基础设施落后和仓储空间不足将是孟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限制因素。由此来看,发展基础设施、扩大仓储空间是电商领域更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不过电商领域的兴起也引发了相关的法律争议。日前,孟加拉税务机构和移动通讯运营商就293.1亿塔卡的SIM卡换卡税诉诸法庭后依旧争吵不休。税务机关称已胜诉,然而通信运营商表示将不理会该判决,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

 

五、政治风险及投资建议

据《独立报》报道,2015-2016财年孟GDP增长率终值为7.11%,高于此前预估的7.05%,创历史新高。人均GDP为1465美元。据孟统计局数据,以不变价格计算,2015-2016财年孟农业、工业、服务业同比分别增长2.79% 、11.09%和 6.25%。此外,渔业、矿业、制造业、建筑业分别增长6.11%、12.84%、11.69%和8.56%,电力、天然气和供水增长13.33%。卡表示,目前很多国家都希望来孟投资,为此政府应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以吸引更多投资。2012-2015财年孟经济增速均保持在6%以上,分别为6.52%、6.01%、6.06和6.55%。《金融快报》8月10日报道,孟大都会工商协会称,根据购买力平价(PPP)测算,2017年孟GDP达6865.9亿美元,位居世界第32位。预计2022年将达一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30大经济体。然而,就名义GDP而言,孟GDP目前排名第45位,有望于2022年排名第38位。

孟智库“政策对话中心”发布的宏观经济形势报告显示,2016-2017上半财年孟经济呈现活力,表现在宏观经济环境良好,GDP增长强劲,投资反弹,低通胀压力,利率下降,外汇储备上升,财政赤字可控,债务状况良好,股市上扬,私人投资增加,与此同时,侨汇收入、出口、农业等传统优势领域呈现疲弱态势,财政收入和公共支出逊于目标,使得预算执行面临更多挑战。

当前孟加拉国的经济面临来自全球和国内诸多挑战。国际方面,国际贸易下滑,复苏乏力,英国脱欧,美国选择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安全和难民问题持续。国内方面,首先政局不稳,社会治安恶化,政府效率低下以及大国在孟加拉国的影响力争夺所带来的政治风险可能会影响到我国对孟加拉国的投资。第二,恐怖活动呈现上升趋势,对经济中长期表现将产生深远影响。第三,美、印等大国均努力扩大在孟加拉的影响力。孟加拉湾处于印度洋与东南亚海域的交汇处,是中东地区石油运输线进入马六甲海峡前的必经之地。随着美国推行“亚太再平衡”战略,其开始重视孟加拉国的地缘政治地位。2012年起,美国前国务卿希拉里和美国军方的众多高层多次访孟,试图在孟加拉国获得战略立足点,增强其在北印度洋的影响力。印度也将孟加拉湾视为是本国的后院,进入21世纪以来在孟加拉湾积极部署军力,并与孟加拉湾国家开展双边和多边海上安全合作。孟加拉国受制于自身实力有限,又处于战略敏感地带,其内政外交政策常常会受制于大国的影响。

目前孟加拉GDP增速超过7%,若要提升至8-9%水平,政府应实施财政收入、公共支出管理、银行业、地方政府管理、公共及私人投资等领域政策性改革,确保经济可持续增长。当前银行业面临的最大担忧是不良贷款持续上升,流动性过剩加剧,监管薄弱,为此政府需加强对银行业监管。此外,政府应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调整燃油价格和汇率,扩大服务业出口,稳步推动实施新的增值税体系。

综上,尽管对孟加拉投资仍存在一定政治风险,但是中孟两国经济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经济互补性强。孟加拉劳动力资源丰富,人力成本低廉,且政府积极改善贸易、投资环境,积极创建出口加工区、特殊经济区,制定了庞大的经济发展计划。随着“中印孟缅经济走廊”建设发展,只要我们做好了风险防控工作,我国跟孟加拉国的经济合作必将迎来更多的机遇。2016年10月14日,在对孟加拉国进行国事访问之际,国家主席习近平曾指出,“我们要对接发展战略,收获互利共赢的果实。中孟合作互补性强,潜力巨大。我们愿将中国“十三五”规划同孟加拉国“七五”计划紧密结合,发挥各自比较优势,扩大经贸往来,在基础设施建设、产能合作、能源电力、交通运输、信息通信、农业等领域打造重点项目,在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框架内加强双方务实合作,使两国民众切实享受到中孟合作带来的福祉。”

第二章投资法律风险

一、投资政策与法律环境

孟加拉国政府重视外国投资,致力于营造宽松的外商投资环境,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投资的政策。例如,赴孟加拉投资只需到孟加拉投资局办理登记注册即可,无须事先批准;对外国投资者实施税收减免;对部分行业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给予一定的现金补助;外国投资者可享有100%的股权;投资本金、利润和红利可汇回本国等。此外,出口加工区内的外资企业享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如可享受离岸金融服务、免征利息税、享受普惠制待遇、可开设非居民外币存款账户、享受单一窗口同天服务和简化程序等。孟加拉国对于外商投资领域的政策非常开放,只有武器军火军用设施和机械、核能、造币、森林保护区内的森林种植及机械化开采四个行业不允许外国企业投资。另有少数领域限制投资,如深海捕鱼业,天然气、油、煤、矿产的开采和供应,原油精炼,通信服务,保险公司私营业务等。其余均为孟加拉国政府鼓励外国投资的领域。

孟加拉国有关投资的法律主要有《1980年外国私人投资(促进和保护)法》《1980年出口加工区管理法》《1989年投资局管理条例》《1994年公司法》《1993年证券交易委员会法》《1996年孟加拉国私人出口加工区管理法》《2010年孟加拉经济区法》和《2010年工业政策》。孟加拉国法律体系比较完备,但其司法系统的执法效率低下。当地商务纠纷案件诉讼程序较慢,个别案件审理过程可延续1-2年。孟加拉国是《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和《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签字国,这将保障投资纠纷的解决和仲裁结果的执行。

此外,孟加拉国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五、周六为公休日。孟加拉国与劳动法有关的法律法规众多,其中最重要的是2006年修订的《孟加拉国劳动法》,该法对劳动雇佣、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最低工资限额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孟加拉国的税制较为复杂,税务立法相对滞后,税务部门对于税收的解释随意性较强,税务部门官员的腐败现象也较为严重。

 

二、主管部门

孟加拉的投资管理部门较多,分工很细。对于不同的投资者,无论是外国还是当地投资者,根据其投资规模、行业、区域相对应设置了不同投资管理机构。

1.孟加拉国出口加工区管理局(BEPZA)负责注册、管理加工区内的所有项目。

2.孟加拉国经济区管理局(BEZA)负责注册、管理经济区内的所有项目。

3.孟加拉国小作坊工业公司(BSCIC)负责注册投资3000万塔卡以下的工业项目和注册投资4500万塔卡以下的老项目改造、更换设备或扩大规模。

4.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包括发展基金(DFI)和国有商业银行(NCB)负责审批注册他们资助的工业项目。

5.孟加拉国计划委员会(Planning Commission of Bangladesh Government)负责审批孟加拉国公共部门与内外资私营部门合资的公共部门项目(孟加拉国公共部门占股比50%以上)。

6.孟加拉国投资管理局(BOI)负责审批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三、法律规定

(一)投资行业的规定

孟加拉国关于外商投资领域的政策非常开放,只有武器、军火、军用设施和机械;核能;造币;森林保护区内的森林种植及机械化开采等四个行业为保留领域不允许外国企业投资。此外,孟加拉政府对外商在银行、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行业投资采取限制措施。其他所有行业孟加拉政府都鼓励投资。

1.禁止行业:根据《2010年工业政策法令》,禁止投资的领域包括:

(1)枪、弹药、国防机械设备;

(2)在森林保护区内的森林种植及机械化开采;

(3)核能源生产;

(4)有价证券(钞票)的印制和铸造。

2.限制投资领域:出于环保、公众健康以及国家利益的考虑,孟加拉国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某些领域为限制领域。目前限制领域包括:深海捕鱼,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私营业务,私营领域电力生产、供应、传输,天然气、油、煤、矿产的勘探开采供应,大规模项目(如高速公路、单轨铁路、经济区、内陆集装箱装卸站、货运站),原油精炼,用天然气和其他矿产为原料的中大型工业,通信服务,卫星频道,客运、货运,海滨船运,海港、深海港等。

3.鼓励的行业:除上述领域外,外国公司和个人均可在国民经济各领域进行投资。在互利的基础上,投资方式可选择独资或合资。

孟加拉国政府鼓励外国投资的领域包括:基础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人力资源出口业,造船业,可再生能源业(风能、太阳能),旅游业,基础化工业,成衣业,草药,黄麻及黄麻制品,皮革及制品,医院和医疗,轻工业,塑胶业,家具业,手工制品,节能产品,冷冻渔业,茶业,家纺,制陶业,珠宝业,玩具业,集装箱服务,仓储业,创新和进口替代品业,化妆品业等。

(二)投资方式的规定

孟加拉国法律对资本形态和股权比例没有限制,外国投资者在孟加拉可享有100%的股权,允许外商投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私人有限公司、公众有限公司等,对于外国自然人在孟加拉开展投资合作不设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现汇、设备、技术等多种方式出资。外国投资建设经济区、出口加工区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BEZA或BEPZA)的许可。

孟加拉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国有企业投资并购、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等方面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仅1994年颁布的《公司法》对公司并购略有提及。

此外,为规范银行或金融机构并购重组的办理流程,孟加拉国央行制定了银行或金融机构并购重组指导意见。

(三)相关政策

1.外资鼓励政策:

(1)在投资准入方面,赴孟加拉投资只须到孟加拉投资局办理登记注册即可,无需事先批准;对于在孟加拉出口加工区内进行的投资,则受“孟加拉出口加工区管理局”管辖;对在电力、矿产资源和电信领域投资则须获得孟加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对于从事服装出口方面的投资者则须向孟加拉商务部出口促进局申请生产配额;

(2)对外国投资者实施税收减免;

(3)对外国投资者实施国民待遇;

(4)保证外国投资不被无偿国有化和征收;

(5)保证投资本金、利润、红利可汇回本国。

2.行业鼓励政策

孟加拉国鼓励以出口为导向的企业赴孟加拉投资,以拉动本国经济并扩大就业。为鼓励投资并刺激出口,孟加拉国政府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现金补贴制度,2015-2016财年共有14种产品享受补贴,具体比例如下:纺织品4%(中小企业另加4%)、骨粉5%、黄麻产品5%-10%、轻工产品15%、冷冻鱼虾10%、皮革产品12.5%、加工农产品(含蔬菜、水果)20%、船舶5%等。

 

(四)企业注册

1.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孟加拉国,外国投资者可设立的企业形式包括公司代表处或办事处、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分公司、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2.受理机构

孟加拉国股份公司注册处(Registrar of Joint Stock Companies & Firms)负责新成立外资公司或办理已在国外成立的外资公司在孟加拉国注册等手续。

(五)土地法

1.主要内容

孟加拉的土地法沿用的是上世纪初制定的相关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私有;允许国家征用土地,自由出售和开发;土地开发要依法上报目的、涉及,须经审核批准;国家征地给予相应补偿;出售土地要依法纳税。

2.涉外规定

孟加拉不允许外国人以私人身份买卖孟加拉土地,但在孟加拉国投资合法注册的公司可以购买土地。除非经特殊批准外,原则上国有土地交易仅限于使用权的买卖,其最高使用年限(租期)为99年;注册的林地等不得出售。

(六)劳动法

1.主要内容

孟加拉现有44部涉及劳动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2006年修订的《孟加拉国劳动法》,该法对劳动者雇佣、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条件、工会设立、劳动者管理、工伤事故赔偿、最低工资限额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孟加拉国劳动法》规定:

(1)工厂或企业员工最小年龄为18周岁;

(2)雇佣合同一般为书面合同;

(3)试用期为3个月到1年,期间内双方均可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终止合作;

(4)外资公司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方可辞退员工,如通知期不满6个月,实践中有企业通过给予补偿方式解决,补偿标准为1个月工资;

(5)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周五为休息日。超出桂东时间视为加班。加班须是工人自愿行为,加班费为基本工资的2倍;

(6)工人工资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但不得低于孟加拉国最低工资委员会制定的最低标准,目前孟加拉最低工资标准为5300塔卡每月。

2.涉外规定

外国人在孟加拉工作必须先申请工作许可证,要获得工作许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孟加拉国政府承认的国家的公民,且年龄超过18周岁;

(2)雇佣外国人的企业必须在孟加拉国合法注册,雇佣工种必须是孟加拉国所不具备的该类技术人员的工种;

(3)外国雇佣人员总数不超过公司雇员总数的5%;

(4)孟加拉国内务部证明的该外国人在孟加拉无犯罪记录。

(七)环保法

1主管部门

孟加拉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是环境局,隶属于环境和林业部。环境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解释和修改环保法规,为各行业和相关部门提供环境方面的数据,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测,对企业环保设施进行评估并发放合格证书。

2.主要环保法律法规

孟加拉国主要环保法律法规有:1995年《环境保护法案》,1997年《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环境法院法案》及2004年《消耗臭氧蹭物质控制法案》。对投资环评进行规定的是1995年《环境保护法案》和1997年《环境保护条例》。

3.主要内容

由于地理、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众多等因素,孟加拉是受环境影响较大的国家之一,因此对环境保护也较为重视。孟加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比较健全,特别是对设立工业企业以及实施项目工程的规定较为详细,对企业则是按照行业、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分类监管,核发不同级别的环评证书。孟加拉对于调查取证、处罚、申诉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由于人为的因素,执法效率并不高。

孟加拉的大气、水资源、土地和森林都是其环保的核心内容,特别是对红树林等关键地区的保护更为重视。依法案规定,孟加拉不允许使用塑料购物袋,机动车必须安装尾气净化器;任何经济主体都有责任消除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如企业违背环保方面的法律,孟加拉环保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处最高5年刑期或/和处以1470美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工业企业或工程未获得环境清洁证书擅自开工的,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不超过30万塔卡,或判处有期徒刑加罚款。

4.环评相关规定

根据孟加拉1997年《环境保护条例》,所有工业项目和工程必须获得环境局核发的环境清洁证书。该证书按照不同的行业、选址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分为绿色、橙A、橙B和红色4种,证书对企业环保条件的要求从绿色到红色逐步更为严格,申请不同颜色的证书需要填写不同的表格、递交不同材料。绿色证书有效期为3年,其他1年。各企业须在证书到期前30天申请延期。

2014年底,孟加拉总理府办公室决定对今后所有在孟实施的投资项目强制实施环评和监测制度。相关投资项目在被批准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EIA)和初期环境检测(IEE),以确定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四、投资风险及对策

(一)投资风险

 

1.政治风险

自1975年中孟建交以来,两国经贸关系迅速发展,孟加拉成为中国在南亚地区的重要合作伙伴之一。但是,政局不稳、社会治安恶化,政府效率低下以及大国在孟加拉国的影响力争夺所带来的政治风险可能会影响到我国对孟加拉国的投资。

(1)国内政党斗争仍在继续,政治危机仍未彻底解决。

孟加拉实行议院制,每5年举行一次总理大选。自1991年以来,孟加拉国政权基本在孟加拉民族主义党和孟加拉人民联盟两大政党之间交替。两党关系势同水火,一方执政,另一方便会成为反对党。反对党常采取激进手段对抗政府,如号召全国性大罢工、集会等。这两大政党的对抗不仅给社会治安以及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而且导致政策不稳定。但两大政党都积极致力于给外国投资者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鼓励外资进入孟加拉国。

2011年,在执政党人民联盟的主导下,孟加拉国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废除了看守政府制度,前反对党联盟反应激烈。自2012年以来,前反对党民族主义党频繁发动全国性的游行示威活动向政府施压。尽管其效果有限,冲突活动逐渐减弱,且无论哪个政党执政,重视吸引外资以及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已是朝野共识,但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的政党冲突可能引发潜在政治危机。另外,孟加拉国工会力量强大,与政党联结紧密,经常参与政党斗争,由政治危机所引发的游行、罢工活动也影响着孟加拉国整体投资环境。

(2)社会治安条件差。

近年来,由于贫富悬殊,腐败等问题严重,孟加拉安全和社会治安形势持续恶化,地方黑势力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力量较强。有研究中称“敲诈、凶杀、持枪抢劫、绑架、走私贩毒和黑社会团伙之间的火并等各类传统案件不断发生”。

(3)孟加拉部分政府部门能力及效率不高,贪腐相对严重。

孟加拉国政府部门腐败问题严重,办公效率低下。据国际透明组织公布的2015年全球清廉指数,孟加拉国在全球168个国家中排名139,在亚太区27个国家中排名21。当地商人、银行、海关和有关政府人员相互勾结、欺诈舞弊的行为时有发生。盛行的腐败风气降低了经济运行总体效率,对经济发展制约较大,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4)美、印等大国均努力扩大在孟加拉的影响力。

孟加拉湾处于印度洋与东南亚海域的交汇处,是中东地区石油运输线进入马六甲海峡前的必经之地。随着美国推行“亚太再平衡”战略,其开始重视孟加拉的地缘政治地位。

2012年起,美国前国务卿希拉里和美国军方的众多高层多次访孟,试图在孟加拉获得战略立足点,增强其在北印度洋的影响力。孟加拉国奉行相对平衡的大国政策,不愿成为大国争斗的牺牲品,对美国欲租用吉大港予以婉拒。2013年6月,美国以孟加拉国对劳工权益保护不力为由暂停孟加拉国享有的普惠制贸易优惠政策,直到其切实履行保障工人劳工权益的义务。

印度也将孟加拉湾视为本国的后院,进入21世纪以来在孟加拉湾积极部署军力,并与孟加拉湾国家开展双边和多边海上安全合作。孟加拉受制于自身实力有限,又处于战略敏感地带,其内政外交政策常常会受制于大国的影响。孟加拉国在外交上仍将重视自身发展的独立性,奉行相对平衡的大国政策,集中推进与印度、中国的经济与外交联系。孟加拉国国小力弱,对印度有天然的疑惧,但又在政治、安全等方面有求于印度,孟印关系总体向好,但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仍将继续。人民联盟上台以来,孟印关系得到显著改善,经济与政治联系不断深化。迄今为止,印度对孟加拉国直接投资总额达25亿美元。2013年7月,印度政府表示将向孟加拉国发放第三批总额为2亿美元的捐赠款。孟加拉国重视发展的独立性,欲借孟加拉湾开发进一步推进印、中的关系,提升双边合作水平。

2.经济波动风险

政治动荡挫伤经济增长。尽管全球经济增长疲软,但国内需求的强劲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扩张,使孟加拉国在2011/2012财年(2011年7月~2012年6月)保持了6.3%的增长。但由于两大政党对抗造成的政局不稳,持续大罢工不断出现,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严重挫伤了孟加拉国的经济增长。与此同时,在农业增长为达到预期,出口、国内消费和投资需求减少造成制造业增长放缓,天然气短缺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缓慢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下,2012/2013财年孟加拉国经济增速下滑为6%。

孟加拉国是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尽管其较低的开放度使其免受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但全球经济衰退还是加大了孟加拉国经济发展的困难。纺织及服装业是孟加拉国的支柱产业,也是其最集中的出口产业,主要市场集中在欧盟和美国,金融危机对欧盟和美国经济造成重创,尤其是欧洲又陷入欧债危机,因此短期内欧盟和美国市场需求的疲软将对孟加拉国纺织和成衣制品出口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通货膨胀水平波动较大,但有所下降。孟加拉国资源缺乏,粮食和主要工业原材料依赖进口,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很大,导致通货膨胀水平波动很大。2010/2011财年由于国际粮价和石油价格不断上涨以及塔卡严重贬值,孟加拉国通货膨胀率一度达到10.7%。2011/2012财年由于食品价格涨幅由上年的14.1%下跌为7.7%,通货膨胀率出现下降,为8.7%。2012/2013财年由于食品价格、非食品价格涨幅纷纷下调,以及政府稳定塔卡汇率措施,孟加拉国通货膨胀水平进一步下降。但是应该看到,由于孟加拉国经济外部依赖性很大,输入型通货膨胀的压力将一直存在。2009~2014年孟加拉国GDP增长与通货膨胀水平见下图。

3.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趋于平缓,但贬值压力长期存在。金融危机后,受石油进口大幅增长影响,贸易逆差不断扩大,外国援助资金不断减少以及国内通货膨胀高企等因素影响,2010年8月以来,孟加拉国货币塔卡兑美元汇率持续贬值,2011年1美元兑塔卡超过80,较2010年贬值15。。2012年上半年,塔卡兑美元继续贬值,已经突破1美元兑84塔卡,下半年虽然回升,但还是突破了1美元兑80塔卡。2013年塔卡兑美元汇率继续回升,为1美元兑77塔卡。孟加拉国实行的是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为防止货币进一步贬值,政府通过从银行购买美元来维持汇率稳定,但从汇率波动幅度看,政府动用外汇储备稳定汇率的能力有限。由于孟加拉国经济对外部依赖性较强,尤其是国际粮食、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对其经济影响较大以及其国内通货膨胀率较高,且除成衣制品行业外,缺乏其他有竞争力的出口行业,因而塔卡贬值压力降长期存在。2009~2014年孟加拉国M2增长率和汇率水平见下图。

4.外债风险

外债短期偿付压力小。作为当今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孟加拉国经济发展离不开国际援助。根据孟加拉国财政部经济关系局发布的数据,由于加大了对腐败的查处力度,孟加拉国获得的外援资金逐渐增多,2011/2012财年其收到援款20.3亿美元,同比增长15.3%。其中有14.6亿美元的贷款和5.7亿美元无偿援助。孟加拉国债务以长期政府债务为主,大部分是各类援助贷款,偿债压力很小,持续稳定的外援流入能够保障外债滚动。2011/2012财年,孟加拉国外债总额为275.1亿美元,占当年GDP的23.8%,2012/2013财年外债总额有所上升,为286.7亿美元,占当年GDP的比重出现下降,为22.15。

2009~2014年孟加拉国外债状况见下图。

孟加拉国对外信用良好,整体偿债压力不大,偿债状况稳定。2009~2014年孟加拉国外债偿付压力见下图。

5.财政失衡风险

孟加拉财政实力薄弱,债务负担平稳趋降。孟加拉国财政收入虽然有所改善,但由于能源进口及补贴规模庞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更快,导致财政长期处于赤字状态,赤字规模逐渐扩大。财政赤字从2007/2008财年的3406.9亿塔卡增长为2011/2012财年的4632.8亿塔卡,年均增幅近8%,2012/2013财年继续增加到超过5000亿塔卡。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也不断上升,2011/2012财年为5.1%,比上财年增加0.7个百分点。

得益于经济快速增长,孟加拉国各级政府负债率保持了小幅下降趋势,2011/2012财年,政府公共债务占GDP的比重为32.2%,同比下降近2.5个百分点,2012/2013财年进一步下降,为30.7%,但由于孟加拉国预算支出主要向银行借贷,市场化融资渠道还不完善,内债偿债压力偏大。

2009~2014年孟加拉国财政余额与公共债务水平见下图。

6.中孟经贸风险

中国与孟加拉国于1975年10月建交,2005年建立长期友好、平等互利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为中孟友好合作关系揭开了新的一页。2010年中国和孟加拉国发表《中孟联合声明》,从战略高度建立和发展两国更加紧密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1996年,中国与孟加拉国正式签署《关于相互促进和投资保护的协定》和《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由于两国经济互补性强,中国与孟加拉国的经济合作前景十分广阔,双边经贸发展迅速。随着孟加拉国开放进程的加快,市场潜力逐步显现,吸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进入,孟加拉国已成为中国走向南亚的重要市场,同时孟加拉国也是中国开展工程承包的重要市场和主要受援国之一。

目前中孟双边经贸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贸易不均衡,孟加拉国有较大的贸易逆差,且双边贸易商品结构单一,附加值低。同时中国与孟加拉国经贸合作中也面临很多商业风险。孟加拉国商业银行的信誉普遍较差,信用开证行违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中国出口商的利益。

2008~2012年中孟双边贸易水平见图8。

7.商业及投资环境风险

孟加拉国奉行投资自由化政策,鼓励私人投资和外商投资,是南亚地区投资政策最自由的国家之一。孟加拉国商业环境较差。由于电力供应严重不足、产权登记以及合同执行效率很低,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13年营商环境报告》中排名第129位,低于南亚地区第121位的平均水平。但是应该看到,孟加拉国在获取建筑许可、信贷获取、投资保护、税率及负担程度等方面明显高于这一区域平均水平,尤其在投资保护方面,在185个经济体中排名第25位,说明孟加拉国非常重视对投资者的保护。同时,政府行政腐败较为普遍,行政低效低下,官僚主义严重,在透明国际公布的2012年清廉指数中,孟加拉国在176个国家中排名第144位。

孟加拉国营商环境排名见下表。

孟加拉国交通基础薄弱,道路年久失修,交通混乱,港口货运能力不足,是外国投资者进入的主要障碍之一。政府多次承诺通过对外融资等手段,改善国内交通基础设施,但迄今为止没有明显改观。目前,孟加拉国公路总长20.34万公里,铁路总长2460km,国际机场3个,海港2个。

8.法律风险

孟加拉国法律制度以英国法为基础,但发展较为缓慢。司法系统效率低下,腐败情况非常严重。尽管看守政府和人民联盟采取了很多措施来治理和打击腐败,但仍然有很多漏洞和司法缺陷,导致法律风险较大。

孟加拉国重视外国投资,出台《外国民营企业投资法》、《投资法》等一系列法律保证外商投资利益,例如,使其享有与本国投资者同等待遇,并保护其不受国有化和政府征收的威胁等。此外,孟加拉国现有44部与劳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劳工权益。尤其是2013年孟加拉国大楼倒塌以来,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工的保护。

依据世界银行《2013年营商环境报告》的标准,孟加拉国企业申请破产后,债权人收回相关债务所需时间平均为4年,高于南亚地区平均水平,与破产相关诉讼成本较高,债权人通过重组、清算或者债务执行(抵押物没收)等法律行为收回债务占债务额比重显著低于之一区域平均水平。

9.总体风险评估

总体上看,孟加拉国的政治安全风险相对较高。家族政治是孟加拉国政党政治的一大特色。哈西娜领导的人民联盟目前占据优势,但这种优势能否在下次大选中得以保持,关键在于其能否在解决经济社会问题上取得明显进展。孟加拉国政府注重经济发展,推行私有化政策,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同时依靠劳动力资源优势,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近年来宏观经济实现了快速增长。但由于对抗政治引发的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以及欧债危机导致的纺织服装出口受阻,对孟加拉国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同时,作为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孟加拉国能源短缺,经济结构单一,经济基础薄弱,容易受到外部冲击。

根据对当前总体形势的分析和评估,孟加拉国的国别贸易风险指数(ERI)为99.71,国家风险参考评级为7(7/9)级,国家风险水平显著,国家风险展望稳定。

 

 

(二)风险对策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投资孟加拉国虽有诸多风险,但对企业整体运行未构成显著影响。风险防范可以有如下措施:

1.政治风险对策

(1)通过购买政治保险尽可能降低该类风险的影响

购买对象为国际政治风险保险产品、本国保险产品、多边信用保险产品、海外投资保险等。现阶段,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基本都采取向本国保险机构购买相关保险进行风险防范。一般通过购买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的债券类保险产品,用于预防跨国投资风险,尽可能保证资产安全,避免政府违约、税收政策调整、汇兑波动造成的风险损失。而投资公司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首先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产品策略,再视自身投资项目的具体特点考虑是否选择综合性的保险组合,以“一家为主、多家共保”的合作形式购买保险产品可最大限度提高保险完善性。

(2)股权战略

为投资项目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公司股权则由项目参与方共同持有,或者可以选择有项目所在国公司参与持股、对项目所在国能够起到充分影响力的友好国的经济组织合作持股、或直接引入国际多边组织参与持股共同开发的形式,实现股权共享,风险共担。

(3)债权战略。

积极吸引国际多边组织合作投资,在国际金融组织的积极参与下保障项目的资金需要,以此实现项目风险的降低和控制。

2.经济风险对策

海外投资的经济风险主要指汇率及利率风险。在该类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中,准确判断国际汇率与利率变动趋势、科学评估货币政策及通货膨胀的影响作用是基本前提。因此,投资企业必须充分分析把握项目所在国的外汇政策,才能有效降低经济风险的发生可能。海外投资所面临的汇率及利率风险,一般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规避:

(1)充分发挥金融衍生工具的积极作用。

综合运用掉期交易、远期汇率等风险预防工具,尽可能降低项目的经济风险,也避免所在国货币贬值导致的潜在损失。此外,为了避免汇率波动导致的财务风险,可以同当地政府、金融管理当局订立汇率协议,尽可能保持汇率的稳定性水平。

(2)正确评估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及程度,将投资额的部分资金留存为风险保障,在当前人民币趋于贬值的趋势下,根据汇率情况适当调整该百分比可能扩大项目的收益。

(3)获得贷款时尽量采用固定利率计息。

为了避免利率波动的损失风险,且在获得项目融资时,可以同贷款提供方订立固定利率的贷款合同。

(4)积极寻求政府的利率保证。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由中国政府、项目所在国政府共同参与投资,并为利率稳定性提供担保,承诺若利率波动水平超过限定标准,投资方则获得相应补偿避免利益损失。在利率风险防范环节,常规的做法是约定各参与方的风险共担标准,并选择合理的金融工具进行风险防范。

3.社会风险防范

难以预测的社会风险是另一项影响项目正常运行的风险类型。在“一带一路”背景下,风险评估人员和决策层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风险的潜在危害,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制定积极的风险应对机制以降低社会风险的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主体必须充分认知到母国与项目所在国之间的文化差异,并对企业文化理念和经营理念、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和优化,避免文化差异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基于以上考虑,投资方企业需要通过学习做好准备工作,全面了解项目所在国的文化特征、风俗习惯、价值取向等内容,尽量避免文化差异对项目的影响。

孟加拉国宗教氛围浓厚,约88.2%的人信仰伊斯兰教,此外还有少数人信仰印度教、佛教和基督教。孟加拉国的宗教问题原本并不复杂,但由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逐渐抬头,伊斯兰教和印度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也逐渐突出。了解当地的社会风俗和宗教禁忌并尊重宗教信仰,不但可以避免与当地人发生冲突,而且对于融入当地市场以及处理好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

此外还要特别重视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跨文化管理的水平,构建积极有效的多元文化协作机制,提高不同国籍员工的相互理解与协作能力,营造和谐、轻松的团队管理氛围,从而争取当地文化的认可和接受,为项目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避免遭受当地传统文化的排斥而陷入经营困境。

4.运营风险对策

(1)确保可行性分析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跨国投资项目运营风险要显著高于国内经营风险,这主要是由于国外特殊的国情环境所决定的。因此,在项目开发之前,就必须做好详实、系统、全面、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明确影响项目正常运行的风险要素,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投资以及投资的方式与实施规划。在可行性研究分析中,关键环节包括市场需求分析、原料供应运输分析、营销渠道分析、经营稳定性分析等。可行性研究分析的结果,将成为项目是否具有盈利空间、盈利水平是否与风险水平匹配等问题的判断依据。

(2)多主体参与共担风险

海外投资项目通常具有成本高、周期长的特点,会对投资方造成比较严重的经营压力。因此,可以通过发展合作伙伴的形式,通过吸纳多方投资者参与的形式共同承担经营风险,从而确保融资来源、实现风险分散。吸收项目所在国的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组织作为项目参与方,聘请当地人负责部分项目建设等,都可以有效分散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从而提升整体投资收益。

(3)预防市场风险

市场调研与发展分析,是提高投资效率、降低投资损失风险的有效工具。在项目运营过程中,通过长期购买合同的订立,能够有效确保产品销售,同时通过销售价格的合同约定来避免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利益损失风险。在跨国投资、对外合作中,一般会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具体规定产品的采购标准和采购价格,从而规避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可能,保障项目的盈利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

(4)预防法律风险

不同国家所使用的法律通常是不同的,这种法律差异的风险也是海外投资所要面对的风险类型。企业的跨国投资项目,整体建设及运营都将接受当地法律的管理与约束,因此,法律因素将成为跨国投资项目的主要风险要素。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水平的主要措施是加强队伍建设,对管理者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帮助他们理解项目所在国的法律规定、注意事项,并组建专门的法务部门负责法律问题的处理。在对项目进行考察时,法律条件也属于可行性研究的重点环节,是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评价依据之一。

由于孟加拉国司法系统执法效率低,商务纠纷诉讼程序慢,一旦发生纠纷,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较大。孟加拉国软条款非常多,与投资方、合作方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是否有软条款,以免为日后的合作埋下隐患。

(5)加强内部管理

通常以组建项目公司的形式,具体负责跨国投资项目的日常运营与管理。项目公司的内部结构、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品牌建设等环节,都需要投资企业进行安排部署,确保项目的正常开展。因此,企业必须构建系统、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企业效益受损。在进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时,决策管理、风险管理等都是重点建设内容,是项目公司正常运行、维护良好管理秩序、树立良好市场形象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从根本上实现项目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在项目公司管理人员的选聘环节,建议选择经验丰富或者同类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组成管理团队,尽可能避免管理风险的发生。选择优秀的合作伙伴,是保障项目有效运行和稳定发展的有效措施。

五、相关案例

案例一:

孟加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中国投资的影响不容小觑。

孟加拉环境与生态的恶化使得孟加拉政府意识到经济活动中缺乏适当的政策、意识,以及在习惯的发展战略中整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性。近年来,孟加拉政府持续关注投资与环境问题,开始在各个领域加强环境监管,更加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外国投资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

由于孟加拉人口规模大,经济发展速度快,基础设施有所改善,市场容量大,而且又是中国在南亚的主要投资国,因此,孟加拉不断吸引着中国的投资。据商务部统计,2005~2008年,中国企业在孟加拉国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流量分别为18万美元、531万美元、364万美元和/450万美元。到2009年初,中国企业在孟加拉国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存量已经达到4814万美元,比2005年同期的866万美元存量增加455.9%。中国企业投资主要集中在纺织服装及与之相关的机械设备等领域,其他还涉及陶瓷、装修、饮用水、医疗、养殖、印刷、家电等。而根据孟加拉环境法,这些领域都是需要进行严格和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橙色-B或红色类项目。因此,中国企业在孟加拉投资过程中,需要重视孟加拉环境法,尤其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申请橙色-B环境清洁证书的项目需要向环境局提交IEE(初步环境评估)以及按照《环境保护法》与《环境保护规则》的规定及要求的格式提供申请材料。申请红色环境清洁证书的项目需要向环境局提交IEE以及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下图为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审批流程。


近年来,中国在孟加拉国的多个投资项目遇到障碍,其中有些有战略意义的项目遇到的困难出于政治原因,但还有一些项目则是因为环境问题遇到困难,如中国华电香港有限公司在吉大港承建的一个电厂项目,因环境方面的原因,被孟加拉最高法院指示政府中止建设电厂的程序,等待进一步的命令。

此外,某中资企业在孟加拉投资设立生产企业,依孟加拉环保法律要求应取得环保许可证后才可开工,但该企业仅凭环保部官员开具的确认信函就开始生产排放,加上与周围居民沟通不够,导致企业被投诉至地方执法部门。执法部门以该企业违反环保法为由,强行关停工厂并扣押相关责任人员,并处高额罚款。

从上述相关案例可见研究孟加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中国进一步保障中国在孟加拉的投资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二:

中铁二院参与孟加拉国铁路工程项目

2011年6月,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竞标的孟加拉国栋吉-帕罗不巴扎尔铁路增减二线工程中标成功,中标合同金额为2.02亿美元,项目的业主为孟加拉国铁道部,贷款方为亚洲开发银行,承办商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分包商为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为澳大利亚雪山工程公司。项目施工合同条件采用《多边开发银行协调版》(MDB 2006年版,简称FIDIC红皮书)中“用于由雇主设计的建筑和工程”。项目开工日期为2011年11月2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2月25日,该项目最终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施工全周期未出现一例施工安全、环保、质量责任事故,在孟加拉国这样一个铁路产业链总体水平较低的国家取得如此成绩,实属不易。

本次项目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与项目施工合同的合理设计分不开。FIDIC红皮书施工合同虽然由业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设计,但承包商也需承担大量设计义务,这些义务是通用条件4.1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GCC 4.1[Contractor's General Obligations])以及技术规范中明示的,也可能是国际工程惯例所隐含或暗示的。FIDIC红皮书在设计责任、分工等方面的界定不是特别清晰,由此引起的争议比较突出,对初涉国际市场的中国承包商来说更是如此。一般而言,关于设计的争议通常对承包商是不利的,因为根据FIDIC红皮书,承包商负有对工程师设计图纸的校核、验证和错误修正的义务,即使由于业主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存在严重错误,也不会免除承包商应负的全部责任,通用条件3.1款[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GCC 3.1[Engineer's Duties and Authority])以及4.7款[放线](GCC 4.7[Setting Out])对此都有相应说明。在这些条款约束下,国外项目的承包商必须对工程师的勘察及地勘成果进行详细深入地复测及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完成详细施工图纸(Shop Drawings)报工程师批准。结合部分中资公司在一些国家承揽工程项目的失败教训,中铁二院利用自身优势,中标后通过设计团队组建、现场核对、技术专家组指导、后方设计人员支持等方面都把设计这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由于各分包商更擅长于具体施工,且各工程单元之间需要设计上的接口统筹协调,项目部组建初期,立即成立负责该项目的设计总体组,常驻现场的团队也配置了基本齐全的各专业设计人才。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多次组织专家团队及设计人员在成都以及赴孟加拉国工程现场对重大技术方案、系统设计等进行指导、审查、论证,逐一破解设计和技术难题。项目实施过程中,团队充分抓住工程师设计图纸的漏洞或缺陷,成功引导完成了数个重大优化设计,为整个项目带来了巨大的综合效益。

在风险管理方面,中铁二院除按照风险识别、评估、分级和对策措施等一般管理要素进行全过程管理以外,还进行了以下准备:项目开工前,聘请国际知名的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对本项目风险进行了评估,提出了详尽的防范措施;开工初期,邀请具有丰富海外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驻地开展为期1个半月的FIDIC合同及英语等培训,为风险的全过程管理设置了一道“防火墙”;在索赔的关键时期,邀请业内知名的国际工程专家来孟加拉国指导索赔工作;鉴于个别中资公司在国际项目中忽视设计上游引领作用带来的不良后果,利用自身优势,紧紧抓住设计这个龙头不放,尽量消除由于设计不合理导致的各类风险。

在分包管理方面,如何对所在国及第三国的分包商进行有效的约束、控制和管理,是一个受诸多因素制约的普遍难题。中铁二院的经验如下:(1)在分包合同执行力和约束力方面,分包谈判及协议签订时,不宜只是按照FIDIC红皮书分包合同标准版简单约定背靠背的定性原则,宜在分包合同中拟定关于工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项的定量或细化标准作为附加条款,否则将难以对分包商进行有效的过程管控;(2)坚决杜绝以包代管。从项目启动至收尾阶段,驻孟团队长期维持在20人左右,全面深入掌控设计及施工全过程管理,并严格管控分包商的再分包或层层分包行为;(3)对于在工程所在国既有一定业内知名度,又在该国工程链条上拥有上中下游较为丰富的各类资源的分包商,承包商带动其不断提高管理和建造水平是双方互补共赢的内在选择,可以为双方后续项目的经营开发及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从中铁二院项目施工合同设计、风险管理、分包管理等方面里来看,中国企业走出去应从政府、行业层面建立一套完整的自律、合作机制,严格避免无序和恶性竞争。各行业或者各中资公司所属母公司应加强对相应国家或地区的行业从业者或子、分公司进行有效整合,避免出现内部纷争。宜在所在国组织成立内部商会,加强成员之间的联系、协调和交流,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共同维护行业或中资公司整体利益。同时,也需要结合越来越多的海外工程实践,不断在其他国家推广、普及中国行业标准,吸纳、提炼并修订、改进与国际主流有差距的地方,推动中国的行业标准在不同国别差异化及本地化发展。

 

第三章对外贸易法律风险

一、概述

孟加拉国贸易增长较快,1991-1992年孟加拉国对外贸易额仅为54.4亿美元,2010-2011财年突破500亿美元达到565.86亿美元,增长22倍。2014-2015财政年度,贸易总额达到718.94亿美元,其中进口406.85亿美元,出口312.09亿美元,中国是孟加拉国第一大商品进口来源地。孟加拉国主要进口商品为棉花及棉纱线、机电设备、石油及石油产品、钢铁、化工品、粮食、家电设备、塑料及橡胶制品等。主要出口商品为成衣、皮革及皮革制品、冷冻鱼虾、鞋类、黄麻及黄麻产品等。

(一)孟加拉国主要贸易产业状况

1.农业领域

水稻生产是孟加拉国农村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产量占每年粮食总量的90%。由于关税和非关税保护已经减少了,为降低生产成本并面对邻国竞争,通过农业投入(即种子,化肥,灌溉,资本)、公共采购的国内保护得到加强。针对进口粮食(水稻和小麦)的贸易政策具有基于粮食安全干预的特点,在保护和支持水平上也存在不同。孟加拉国维持在某些农业和渔业(即冷冻虾和鱼,水果,蔬菜,农产品)出口上高达20%的直接现金补贴。

2.制造业领域

制造业依赖于劳动密集型成衣(RMG)部门和有大量亏损的国有企业。令人担心的是,根据2005年签订的纺织品和衣服协定(ATC)而实行的逐步淘汰配额将会对孟加拉国造成不利影响,但到目前为止该国已经获得了生存下去的足够的竞争力,服装部门也一直能实现足够的增长。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服装业预计仍将是出口经济增长最大的贡献者。尤其是自2011年欧盟进口规则变化以来,如果进口最终产品的成分不超过70%(相比之前的30%),孟加拉国被授权免税进入欧盟市场。政府支持措施包括提供保税仓库设施,技术升级(对进口资本机械的优惠税率和税收豁免),以及对出口成衣企业使用当地面料的现金补贴,涵盖国内、国外商业和政治出口信贷风险的出口信贷担保计划。

3.服务业领域

服务业占据孟加拉国GDP的一半,在未来数年内,由于政府持续重视发展服务贸易,尤其是包括呼叫中心的国家外包能力,服务业预计将保持快速增长。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民私有化的背景下,自由化措施被采取,尤其是在金融服务,电讯及运输服务方面。移动电信部门在国内私人和外国资本的参与下开放竞争。1998年以来私人部门可以进入市场以来,已导致手机服务从2012年初可以忽略不计的9000万到现在一直增长。为增加物流服务的效率和竞争力,开始允许私人参与运输和港口服务。孟加拉国银行主导的金融部门虽然小而相对不发达,只对GDP作出了不到2%的贡献,其特点是多样化和有持续性,尽管国家对该部门的参与仍然持续下降。

(二)贸易主管部门

尽管还有很多其他部委和机构参与制定和实施贸易和投资政策,制定贸易政策的主要责任是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分担。其中商务部主管本国内外贸易,主要职能包括:指定进口政策;出口促进及制定出口政策;调节价格;修订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制定关税政策;商品管理及国营贸易等。商务部下设办公厅、对外贸易协定局、出口局、进口和国内贸易局、世贸组织局等部门,并负责管理出口促进局、海关税则委员会、茶叶局、股份公司注册局等机构、科研院及贸易公司。

二、对外贸易法律法规政策

孟加拉国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孟加拉国货物销售法(1930)》、《孟加拉国关税法》《进出口法案(1950年)》、《进口商、出口商、采购商(注册令)1981年》、《2006-2009年进口政策》、《2006-2009年出口政策》、《2009-2012年进口政策》、《2009-2012年出口政策》、《2012-2015年进口政策》、《2012-2015年出口政策》、《2015-2018年进口政策》、《2015-2018年出口政策》等。

 

(一)《孟加拉货物销售法》

值得注意的是,孟加拉国目前为止,还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孟加拉货物销售法》共包括七章,分别是序言、合同成立、合同效果、合同履行、未收款方对货物的权利、违反合同之诉、杂项。

具体而言,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合同形式和标的、价格及条件和保证。合同可以是书面和口头甚至由缔约方行为而默示。货物可以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特定货物的合同,货物在订立合同前或销售前不因双方过错而灭失,合同无效;其中第12条规定,关于货物的规定可能是条件或者是保证。条件涉及合同主要目的,违反可能导致合同被拒绝履行。保证伴随着合同主要目的,违反保证能产生损害赔偿的主张,但不能拒绝履行合同。同时第14-16条规定了合同的默示担保和默示条件。

第三章规定了所有权的转移和转让。其中第19条规定,当销售特定货物时,所有权在双方意图转移时转移。第20-24条规定了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意图。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货物无条件合同,合同订立时,所有权转移;为将货物置于可交付状态,卖方完成该义务并在买方得到通知前,所有权不转移;处于可交付状态特定货物的合同,若需要卖方通过称重、测量等确定价格的,卖方完成该义务并在买方得到通知前,所有权不转移;当销售的是不确定的货物时,处于可交付状态下所描述的货物被划拨到合同项下,在买方通过卖方同意或反之,所有权转移。同意可以明示或默示;当货物通过批准或“出售或退货”等类似条款交付,所有权转移。在卖方通过合同条款保留货物处分权直到某些条件获得满足时,在条件不满足时所有权不转移;卖方依赖买方付款并将提单转移给买方,如果买方没有对汇票承兑付款,阿么即使他错误地保留提单,货物所有权也不转移。第26条规定,所有权转移伴随着风险转移,不论交付是否完成。若出现交付延迟等发生损失,风险在过错方。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买卖双方义务、分批交货以及货交承运人。当货物经授权或被以转移给卖方的目的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初步认定交货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代表卖方和承运人订立合同将是合理的。若卖方疏忽,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灭失,买方可拒收。除非另有规定,当包含海路的运输,通常需要保险时,卖方应通知买方使其能购买海运过程中的保险,如果卖方没有这样做,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尤其承担。

第五章主要规定了未收款卖方的留置权以及中途停运权。第六章规定了卖方可以提起价款至诉获得价款。此外,第六章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继续履行的救济。

(二)《孟加拉国进出口控制法》

该法是孟加拉国对外贸易领域的重要法规,于1950年公布,经1962和1972年《进出口控制(修正)法》两次修正,共9条。其中第3条规定了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权力:1.政府可以通过官方公告令的方式,根据法令制定条件和例外,限制、禁止或控制符合特定描述的货物进出口,或规定有关这些货物的进出口的一般实践(包括贸易管理)和程序。该法令应规定本法下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所附条件,以及许可证的授予、使用、转让、销售和撤销,法令规定诸如申诉和申请复核及处理等事项的期限、形式和费用。2.除控制主管和政府授权的其他官员根据有关情形签发许可证后,固定下的货物将不能被进出口。3.第1款规定法令下的所有货物的申请将被认为是根据1969年《关税法》第16条下的进出口限制或禁止,该法的所有条款相应有效。4.不管前述的规定如何,政府可以通过官方公告令的方式,对任何货物或任何种类的进口货物的结关禁止、限制或施加条件,无论其实用于本地小费、仓储或运到国外。

(三)《孟加拉国关税法》

该法于1969年颁布,后多次修改,共包括前言;海关官员的任命及其权力;在港口,机场,陆地等海关清关;对进口及出口的限制和禁止;关税征收、豁免及返还;退税;运输工具的抵港及离境;影响船只在海关的一般性规定;货物的卸货和入关;仓储;转运;过境贸易;行李和货物邮寄进出口的特别规定;沿海货物或船舶的有关规定;违法和惩罚;为防止走私搜查扣押和逮捕审判罪行的权力;替代性纠纷结局;上诉和复审;杂项共十九章。

其中第15条的禁止规定列举了下列禁止从空运、陆路或者水路进入孟加拉国:伪造的硬币;伪造或假冒的纸币;淫秽物品;《刑法》及《商标法》认定的假冒货物;孟加拉国外制作或生产的货物与孟加拉国国内生产的货物名称或商标、制造商、经销商或贸易商相同(商品名称或商标明确表示货物在孟加拉国外生产;生产国的标记的字母是显眼的任何字母名称或商标且使用相同语言的除外);孟加拉国境外生产的布匹(按孟加拉国标准长度用于销售并在每匹布匹上标记的除外);在孟加拉国外制造并用于孟加拉国内销售的货物外观设计应符合1911年《专利和设计法》(该设计已取得注册所有人的许可或书面同意的除外);孟加拉国境外生产并在孟加拉国境内销售但侵犯《著作权法》保护的集成电路产品的货物。

第18条规定,1.自孟加拉国出口或进口的货物;2.货物从任何国外进口到任何孟加拉国的海关关口,没有缴纳关税,又转运或运输到其他孟加拉国的的海关,或自任一孟加拉国的海关进口;3.从一个海关关口运往另一个海关关口的货物,应被征收关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任何一个托运的货物价值不超过10000塔卡或关税和税收的总金额不超过1000塔卡的可以免征。

第18条还反补贴与反倾销税,但《1995年财政法》修正了该条,引入了对倾销和补贴的调查程序和规则。孟加拉国关税委员会是倾销和补贴的调查机构。由于缺少技术和资源,截止到2017年7月,孟加拉国仅发起了一起反倾销案件,起诉印度电池反倾销措施,该案于2006年和解。此外,其还与中国等国一道,作为第三方参与了美国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案(DS243)。

第19条规定了关税减让和最惠国税率的豁免,通过公报通知的方式逐案决定。

出少数例外情况,孟加拉国实施从家关税,按照CIF进口价征收。自2002年期,使用统一税率,最惠国税率,2015年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13.9%,其中农产品关税平均税率为16.9%,非农产品关税为13.4%。2016年,孟加拉进口关税税率基本在0-25%区间,绝大部分进口商品关税为3%,5%,12%或25%。其中鲜活动物、烟酒饮料、木材及木质工艺品、珠宝及贵金属、武器弹药、古董关税在5%-25%;蔬菜、食用油、化工产品、纸浆、矿产、纺织品、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在0%-25%;橡胶及其产品、皮革及制品、陶瓷及玻璃器皿、机械及配件在3%-25%;皮鞋、人造花、假发在25%。,2017-2018财年,孟加拉预计对部分产品的关税进行调整,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产品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将下调至1%,而成品的进口关税将进一步上调。取消纺织品特别关税优惠,按10%计征。包括茴香、肉桂等在内的香料进口关税也将上调。本土摩托车制造商将享受零配件关税优惠,但二手车关税也将进一步上调。

(四)进口政策和出口政策

孟加拉国每隔几年,会出台《进口政策》和《出口政策》,近期已有《2006-2009年进口政策》、《2006-2009年出口政策》;《2009-2012年进口政策》、《2009-2012年出口政策》;《2012-2015年进口政策》、《2012-2015年出口政策》;《2015-2018年进口政策》、《2015-2018年出口政策》,是孟加拉国对外贸易管制的重要政策。

1.《进口政策》

所有的进口者、出口者和代购商都要获得工业和商业协会承认的成员、临时成员或初等成员资格,代表自己从事对外贸易。29条“会员资格”意味着孟加拉国对所有外贸经营者都要求登记。进口者分为私营和公营,私营又分为工业用户和商业进口者。公营政府部分可以在政府分配下进货,无需进口许可。私营两者需要在商务部下的进出口总管处登记获得进口登记凭证。对普通商业进口者进口普通商品不进行数量限制。但第23条对工业进口者的进口进行了规定,获得批准的工业实体可以允许进口300%的日常进口授权的货物,但禁止用于商业目的。获得临时批准的工业实体将被允许不超过半年进口授权最大价值进口量的2倍。如果工业实体已经利用了其70%的份额,工业实体应申请进口授权和登记证常规化,否则将签发第二份临时份额的许可。

一般而言,第8条规定了进口的程序,进口者应采用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进行交易;但通过远期汇票或即期会标进口书籍杂志;采用孟加拉国汇款的方式,每个财政年度不超过10万美元的许可项下的货物等情况不需要开出信用证。同时,需要提交进口者签名的信用证申请表、签发的货物订单或供应商提供的发票、承保通知单。

孟加拉货物进口需要使用《海关法》下的HS编码。此外,第5条进口货物一般条款规定了进口采用的贸易术语,包括: CFR, CPT, FOB, CIF, CIP, DAT和DAP;其中若采用FOB的形式,需要遵守孟加拉国的外汇管理规定。且除非在外国捐赠者贷款协议中有特殊规定,没有商务部的批准,不允许采用CIF方式进口西外,第5条还规定“船前检查制度”(PSI),对孟加拉国进口的货物在装船前实施货值评估及散装状态检查(CKD或SKD检查)。除非另有规定,PSI属于强制性规范。

第14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的进口。如为了再出口的临时进口:为展示或展览,可以在临时基础上进口设备,前提是该货物需要一年内再出口,且存在清关时要求的货物及时再出口的银行保函或法律文件。为转口贸易的进口:进口港为同一港时,不允许出港;不同一个时,在支付全部关税的退税或100%银行保函后,货物在许可下可运到出口港并及时出口;为再出口的进口:再出口包装上应写明“孟加拉国加工”。

在《2012-2015年进口政策》的附件1及其脚注,规定了进口/限制禁止清单,禁止进口的商品包括:与孟加拉国政府发布的地图、表格等显示的领土不一致的地图、图表;恐怖、淫秽或破坏性的报纸、电影等任何形式的文学作品;任何与孟加拉国宗教信仰不同的书、期刊、图片、音视介质等以及含上述内容的货物;二手货品、办公设备、打印机、电话等;猪肉及其制品;工业污泥及其制品;所有废弃物等等项目。同时,第4条规定,若认为该限制或禁止侵犯了其利益,可以向关税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会合理审查该申请。此外,在《2015-2018进口政策》中,孟加拉国政府将允许进口155cc摩托车的限制提高至165cc的摩托车(警察部门除外)。

2.《出口政策》

《2015-2018年出口政策》第二章第2.1条及其附件1、2,将出口产品分为禁止出口的,限制出口的以及自由出口的产品。其中规定的禁止出口的产品有17种,包括:豆油、棕榈油;除石脑油、熔炉油、润滑油和沥青以外的所有石油产品,但外资公司可出口其配额部分的石油产品;黄麻;小麦;大米(政府间、香米除外);动物活体或器官;武器和军火弹药以及相关原料;放射性材料;古代文物;人类骨骼和血液样本以及人类血液制品;豆类,但加工后的豆类可出口;新鲜虾类,但冷藏、冷冻或加工后的虾类可出口;洋葱;海水虾;木材、木料和藤条,但这些材料制造的手工艺品可以出口;蛙类和蛙腿;生蓝湿皮。

限制出口的产品为8种,包括尿毒、音视频娱乐节目、天然气附属产片、化学武器(控制)法案中列明的化工产品、糖、鲥鱼、香米、和商务部批准的个人或合资企业商业生产的鳄鱼肉和生兽皮,前提是环境和森林部同意。

同时,第2.4和2.6条规定了特殊的出口情况,如转港出口、再出口和再进口的临时出口。第2.5条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出口应使用信用证。但提交出口登记证明和货物运输单后,出口可以通过合同、协议、购买指令和预付方式,而不需要信用证。

为鼓励出口,第三章将某些部门认定为出口“高度优先部门”,如高附加值的成衣及其配料;软件和ICT产品;家纺产品;鞋和皮制品;塑料产品等12个部门,并提供更低利息的出口贷款、遵守WTO协议下可能的财政收益或者电水气补贴;出口退税;航空运费减少等优惠。此外,还有一些有潜力的部门认定为“特别发展部门”,如电子产品、陶瓷制品、冻鱼、未加工珠宝、纸和纸制品、手工制品等14项产品以及旅游业、建筑、工程和咨询服务业,并提供更低利息出口信贷、符合WTO的补贴、出口退税;协助生产和国外市场营销等。

第四章规定了孟加拉国一般出口便利条件。包括外汇,出口者可以在其外汇现金账户中从其收入中储备一定量的外汇作为保留额;出口信贷,商业银行基于优先性的基础,考虑出口者获得90%额度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信用或在合同中确立的信;保费的优惠,出口导向企业给与火灾和航运保险保费的特别优惠;出口导向型企业的金融债券优惠等。此外,该章还规定了一些协助营销、简化增值税退税、签证便利等一系列综合性一般便利条款。

第五章规定了对于特定产品产业的出口优惠条件,包括成衣业、冷冻食品和鱼业、当地原材料制作的手工产品业、茶叶、黄麻产品、皮革产业、陶瓷产业、农业、信息技术等。第六章和第七章规定了孟加拉国为出口提供的服务以及促进出口的措施。商务部下的出口促进局在这一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设有出口促进基金。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该政策一般不适用于孟加拉国出口加工区、经济特区,在经济区内,将适用特别的财政刺激和优惠,政府将提供特别的关税利益,特别安排便利经济区内实体进行进出口。

 

(五)孟加拉国加入的国际组织及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

1.世界贸易组织及多边贸易协定

孟加拉国于1972年加入关贸总协定,1995年1月1日自动转为世贸组织成员,受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协定约束,如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等。截止到2017年7月,孟加拉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中,只对五星级酒店和短时居住服务以及电信服务做出了承诺。

孟加拉国是《亚太贸易协定》(APTA)、《南盟优惠贸易安排》(SAPTA)、《南盟自由贸易协定》(SAFTA)、8个发展中国家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国。其根据上述协议授予关税优惠。同时,它也是“南盟”发起国,南盟次区域合作组织“南亚增长四角”成员国、东盟地区论坛成员国及孟印缅斯泰经合组织(BIMSTEC)成员国。

随着南亚自由贸易区(SAFTA)的逐步发展,一个孟加拉国、印度、缅甸、斯里兰卡和泰国的经济合作自由贸易区(BIMST-EC)以及在亚太贸易协议(APTA)也即曼谷协议覆盖下的产品增长,孟加拉国已经加深了对区域一体化举措的参与和承诺。孟加拉内阁近日批准亚太贸易协定(APTA)第二轮修正案,其他五国给予孟关税优惠覆盖范围将由4648项增至10677项,减免额在5%-100%不等,其中印度给予3381项,中国和韩国给予2372项。但到SAFTA和BIMSTEC合作伙伴国家的出口依然有限,在每个相关案例中仅占总出口额的3%。孟加拉国是各种普惠制方案的受益人,并积极参与全球发展中国家间贸易优惠制度(GSTP),正在努力实现对出口到美国市场的纺织品和服装免税。

2.双边贸易协定

在双边贸易关系中,孟加拉国作为不发达国家之一,除享受欧盟普惠制外,还获得加拿大、挪威、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的免关税市场准入待遇。2010年7月1日起,中国对孟加拉国原产的4762个税目输华商品实施零关税,约占全部税则税目的60%。1993年,中国和孟加拉国两国签署贸易协定,采取现汇贸易制度,2016年10月,习近平主席访孟加拉国期间,双方商务部门签署13项贸易协议,合同金额达1.86亿美元,涉及海产品、皮革、黄麻纱线等孟方优势产品。此外,中国和孟加拉国还于1996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共计29条,其中第23条规定了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主要是在中国:中国居民从孟加拉国所得,按照本协定在孟加拉国缴纳的所得,可以在该居民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超过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第24条规定了无差别待遇。

(六)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制定贸易政策的主要责任是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分担的,尽管还有很多其他部委和机构参与制定和实施贸易和投资政策。政府着眼于更好地协调部委之间有关贸易和投资相关事宜的政策。

在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某些方面,法律和监管框架的改革已经变得至关重要。自从以前的审查,以及定期进出口政策指引,重要新立法已在很多贸易相关的领域被通过,包括:标准和认证,SPS,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产权,经济区,洗钱,保险,旅游,电讯和竞争等。

2006年,孟加拉国通过了《认证法》(Bangladesh Accreditation Act)成立的孟加拉国认证委员会的合作努力,孟加拉国正在将其质量和标准基础设施提升到国际水平。SPS事宜由负责农业,卫生和渔业和畜牧业的部委在许多合法监管框架内办理。孟加拉国面临并克服了满足出口标准的关键挑战,尤其是在孟加拉国最大的冷冻虾进口国的欧盟市场。

2008年孟加拉国通过了《公共采购法》和《公共采购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吸收了国际公共采购的大部分优点,尤其建立了15%的国内交货价格和7.5%的工程合约价格这一新框架。

国家对经济的广泛参与,坚持国有企业大量参与商业活动,并在黄麻,纺织,钢铁,化肥产品,糖,公共事业和交通等重点行业产生主导影响。但与此同时,一个新的竞争法律框架已经建立。

同时,孟加拉国还设立了一系列检验检疫标准,如《1994年食品安全条例》、《1994年干净食品规则》、《2011年植物检疫法》、《2005年孟加拉国动物疾病法》、《2011年孟加拉国动物屠宰和肉类质量控制法》等。

孟加拉国继续促进其知识产权法律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以及其他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的国际承诺。

三、对外贸易法律风险及防范

在与孟加拉国贸易过程中,一大风险来源自孟加拉国对进出口的管制及限制,加之其国内对外政策不稳定,贸易方需时刻关注最新政策和法规变动,关注进出口禁止类、限制类名目的变化,关税的调整等内容。

此外,由于孟加拉国外汇管制严格,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进出口交易采取信用证的方式。如进口商均需通过由孟加拉中央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进行外汇交易,在进口货物之前,需由其对应的商业银行开具信用证授权,即L/C Authorization Form(LCA),LCA是进口商在申请信用证或者进行汇款之前必须获得的单证,也是贯穿整个贸易过程中的核心单证。LCA有着金额和有效期的限制:(1)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信用证金额不得超过LCA金额;在FOB贸易术语下,FOB价格加上运费金额不得超过LCA金额。(2)对于一般货物贸易,LCA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此外,海关代码、原产地证明、出运前检验证书(PSI)、承运船(不得悬挂以色列国旗)、信用证受益人的资信证明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要求,这些方面的规定都会反映到信用证条款上,使得孟加拉国信用证条款众多,晦涩难懂。此外,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孟加拉国的国别风险和客户信用风险都非常大。即便是采取信用证操作,转化成银行信用,出口企业仍要面临收汇风险,这是因为孟加拉有些银行经常与客户相互勾结,使我国很多出口企业深受其害。由于孟加拉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誉较差,经常不遵守国际贸易惯例违规操作,在中国公司对孟加拉的出口业务中,经常遇到在没有不符点的即期信用证交单情况下,拖延付款时间,或在客户没有办理付款手续的情况下放单,客户提货或看货后向出口企业提出质量索赔,迫使出口企业降价,导致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蔬菜水果、化工原材料和纺织原材料的出口中。部分黑名单如下:Basic bank、Islami Bank、Janata Bank、Mercantile Bank。信用证问题已成为中孟两国贸易纠纷的高发问题。

要避免上述风险,首先,务必按正规程序签订合同,要求孟方开立即期信用证,发货后符点出单,以防上当受骗。

其次,出口企业在同孟加拉国商人签订合同时,要求孟方选择信誉好的HSBC、CITI  BANK和STANDARD  CHARTED  BANK等外资银行开立信用证,有效保障企业自身的利益。同时,在信用证开证前,出口商应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在制作单据时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以避免交单承兑困难。作为受益人要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是否可接受,及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预防因软条款产生的不符点,影响收汇。

第三,充分认识信用证并不是100%安全的支付工具。对于金额较大的出口合同投保出口信用险。

第四,出口企业遭遇孟加拉国进口商拒付货款时,可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启动对外追讨行动,强调孟加拉银行违规放单,单单、单证一致时开证行必须立即付款。中国企业遭孟加拉银行拒付,可向银行业协会、国际商会—孟加拉(ICC-B)、孟加拉国商协会(如达卡工商会DCCI)、孟加拉驻华使馆经商处等机构投诉,请求其协调解决。企业需向经商参处准确提供如下信息:(1)信用证开户银行英文全称,银行负责人姓名、职务,通信地址。(2)你公司英文名称全称。(3)信用证L/C No.号码。(4)信用证结算欠款金额(美元)。(5)对该贸易欠款纠纷事件情况的简要描述。(6)证明上述贸易欠款纠纷的所有文件的扫描件或者复印件。

第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所以每次出货要做好记录,在车间下订单生产时也做好标注,不可超越合同数量和金额。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应安排一次交货,尽量避免分批交货,以免客户在第一单提货后,以货的质量问题拖延下批货的赎单,以此要求出口商降价。签订合同时,如果有可能,尽量要求客户有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四、相关案例

中孟贸易合作开展较为顺利,在“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跨境投资的项目日渐开花落地。较为有代表性的如孟加拉国砖瓦产业升级及园区建设项目。2016年6月,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下属中国节能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作为牵头方,承包孟加拉国砖瓦产业升级及园区建设项目,项目预计总投资21亿美元,计划在孟加拉国建设300条日产30万块烧结砖生产线。项目列入国家发改委2016年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务实合作工作方案。此外还有帕德玛大桥及河道疏浚项目和阿斯玛特·阿里汗桥(中孟中友谊七桥)建设项目或竣工或在建。

与此同时,贸易纠纷相关案例亦有不少。根据中国商务部公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孟加拉国)》,某中国企业在网上结识某孟加拉国“客商”,在未验证该“客商”进口资质和信用状况的情况下与其达成出口意向,约定采取电汇方式结算且未签订任何合法合同。后该中国企业货物被骗,在寻求帮助时才发现无任何有效联系方式和法律凭证。

2009年中国驻孟加拉国使馆经商参处接到国内商户投诉各类信用证案件约30起,而2010年1~4月,已累计接案20起。从涉案情况看,2010年远期信用证投诉呈下降趋势,即期信用证单次涉案金额小于上年,但投诉次数增加了29%、案件复杂程度有所上升,充分说明做好这一方面的防范在中孟间对外贸易领域的重要性。

其中,2010年1-4月出口企业投诉信用证相关案例如下:

序号

接案时间

孟加拉开证银行

中国出口企业

金额(美元)

1

2010.4.20

BANK ASIA LTD

山东莱芜某公司

21465

2

23895

3

19908

4

21330

5

2010.4.19

PRIME BANK LTD

徐州某公司

15250

6

ISLAMI BANK LTD

22400

7

JANATA BANK LTD

46800

8

2010.3.24

BASIC ASIA BANK LTD

山东莱芜某食品公司

36712

9

22410

10

22140

11

2010.3.23

MUTUAL TRUST BANK

长沙某工业品公司

12500

12

2010.3.20

JAMUNA BANK LTD

广东资阳某水果公司

49000

13

2010.3.19

PREMIER BANK

江苏某商会

9630

14

FIRST SECURITY BANK

30887

15

2010.3.18

MUTUAL TRUST BANK

山东某钢板公司

51920

16

甘肃某化工公司

22032

16

2010.3.5

SOCIAL ISLAM BANK

山东金乡某水果公司

16000

17

2010.2.23

STANDARD BANK LTD

石家庄某化工公司

35000

18

2010.1.28

JAMUNA BANK LTD

天津某化工公司

65450

20

2010.1.19

UNITED COMMERCIAL BANK LTD

山东临沂某公司

26460

 

合计

 

 

571189

 

第四章公司法律风险

一、公司设立法律规定及建议

孟加拉国的公司法源于英国议会于1844年颁布的《联合股份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后受1857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1857)、1913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13)、1929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29)的影响进行了调整。孟加拉国独立后,过去的公司法被当做改革的模板,并于1979年专门成立了负责改革工作的公司法律改革委员会( The Company Law Reforms Committee),由公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组成,直到1994年出台《孟加拉国公司法》( the Companies Act (Bangladesh)1994),对一般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类型、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企业注册局(The Registrar of Joint Stock Companies & Firms,以下简称RJSC)为孟加拉国专门管理公司注册的机构。

二、外资公司设立的要素

在孟加拉国注册新公司或将现有公司搬迁到孟加拉国,均需注册为私人有限责任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在孟加拉国的建立源于1897年的Salmon vs Salmon案,在该案中,英国上议院认为,一个由丈夫、妻子和子女共七人组成的公司拥有与成员不同的人格。1977年最高法院就Rujab Ali vs Mokarram Hossain案进行了判决,确认公司拥有独立的人格。18岁以上的外国人或本国人均可在孟加拉国注册公司。

组成公司的要素包括:(1)公司名称。公司在孟加拉国成立之前,该名称必须获得批准;(2)董事。至少两名董事是受委托的,董事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董事必须年满18周岁,不得因过往任何不法行为被宣告破产或判处犯罪,董事必须拥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股,公司股东可以选择提名董事;(3)股东。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拥有少则2名,多则50名的股东,董事可以兼任股东,股东可以是法人,本地公司或外国公司可以拥有子公司100%的股权,公司注册后可以随时发行新股或将股份进行转让;(4)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也叫法定资本,即公司授权向股东发行的最大股本数额,公司应在组织章程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和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中注明授权资本,可以保留一部分授权资本暂时不发行,不要求授权资本有最高或最低的限额;(5)实收资本(Paid-up Capita)。公司注册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塔卡,公司成立后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增加缴纳股本;(6)注册地址。应提供孟加拉国本地地址作为公司的注册地址,该地址必须为物理地址;(7)组织章程大纲和公司章程。

对于外国人而言,在孟加拉国开办公司还应考虑如下要素:(1)需要以拟建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缴足初始资本;(2)所有的董事和股东都可以是外国人;(3)如果仅仅想合并一家私人有限公司,但并不计划搬迁到孟加拉国,则不需要获得任何特殊签证。可以在海外自由地运行公司,并在需要短期参与公司事务时获得免费访问孟加拉国的商务签证;(4)如果计划搬迁到孟加拉国经营公司,则需要获得工作许可证。

(一)外资公司设立的类型及部分实体规定

孟加拉国的企业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合伙企业(Partnership Firm)、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有限公司又分为私人有限公司和公共有限公司。RJSC同时也受理外国公司、分公司、联络处、跨国公司代表处、合资公司的注册。

根据1994年《孟加拉国公司法》,在孟加拉国建立注册公司的形式有三种: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担保责任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无限责任公司。1994年《孟加拉国公司法》规定了在孟加拉国内建立商业组织的规则及该法的适用范围,禁止商业组织股东人数超过一定范围:(1)除非按照该法注册为公司、或按照其他法案成立,否则不得由十人以上组成公司、合伙、协会或以经营银行业务为目的开办商业;(2)除非按照该法注册为公司、或按照其他法案成立,否则不得由二十人以上组成通过该商业实体营利或通过个人营利的公司、合伙或协会;(3)该法案不适用于家庭联产商业或贸易;(4)任何违反该法案规定的公司、合伙或协会成员,均应对相应业务承担个人责任并罚款。

1、股本分配

公司中股东拥有的股份或其他利益均被界定为动产,可以以公司规定的方式进行转让。公司应在股东名册上载明股东的名称、住址、拥有股份数量等内容,定期更新并在公司登记部门登记,股东则从公司获得股权凭证。公司的股份转让可由转让人提出,也可由受让人提出,股份转让后公司在登记进行转让登记。如果公司没有足够理由而不将股东的名字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公司在登记方面违约或有不必要的延误,股东均有权向法院提起登记更正诉讼。

2、股本的增加和减少

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自身股份以及购买所属上市公司或附属公司的股份,受到一定限制。但可以通过发行新股、合并、将已缴足股份转换成股票、分拆股份、取消在决议通过之日未被采纳的股份的方式变更股本。经法院确认之后,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章程授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特别处理方式减少其股本。有限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决定除非处于特别事项或者公司清算的目的,对于尚未召回的部分股份不得召回。

3、无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制度

依据无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备忘录,所有董事或者部分董事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人在股东加入公司时应当书面告知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公司章程中如果授权其通过特备决议更改备忘录,则可使部分董事承担无限责任。

4、公司会议

公司应当每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在会议中总结公司年度情况。任何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担保责任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有权开始营业之日起的不少于一个月不多于六个月的时间里,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该会议被称为“法定会议”(the statuary meeting)。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编制法定报告(statutory report),并于法定会议召开之日起的至少21天前转发给公司特别成员。应合计占据公司10%股份的股东请求,应当召开股东特别大会(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同样由董事会召集。会议表决中,可以由股东本人投票,也可以由股东通过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股东投票。特别决议中,应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有表决权的成员出席,并由大多数通过。

此外,1994年《孟加拉国公司法》还对管理代理人(managing agent)、股份证明书(Certificates of Shares)、资产负债表、仲裁程序适用、公司上市、保护少数股东权益、公司清盘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外资公司设立的程序

1994年《孟加拉国公司法》第五部分对公司注册机构及相关费用进行了规定。孟加拉国的公司注册程序已经部分计算机化了,涉及到五个不同的步骤:(1)名称查重;(2)准备组织章程大纲和公司章程;(3)向RJSC在线提交相应材料;(4)在银行开户并缴足注册资本。这一步仅适用于拟建立公司中有外国股东的情况;(5)公司注册。以下是对这五个步骤的具体规定:

1、名称查重(Name Clearance)

外国投资者访问孟加拉国官方网站www.roc.gov.bd,并创建一个用户名后,可以申请名称查重。为保证公司名称快速获得批准,应确保公司名称与现有的本地公司名称有所区别、不侵犯任何商标、符合道德标准、以及尚未保留。任何被批准的名称将从查重之日起保留6个月,可以在到期日前提交延伸请求以延伸名称保留期。

2、准备组织章程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以下简称MoA)和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以下简称AoA)

MoA中载明公司发起人计划开展的业务性质,而AoA中载明商业规范和公司规则。

3、向RJSC在线提交相应材料

公司按照RJSC的要求向其在线提交MoM、AoA、签字文件的扫描版。

4、开立银行账户并缴足注册资本

该步骤仅适用于拟建立公司中有外国股东的情况。公司应以拟建立名称的名义在孟加拉国任何一个银行开立账户,并将与境外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等值的钱存入账户。银行将发给公司一份RJSC要求的兑换证明。

5、注册公司

公司在完成以上步骤后,RJSC官员将形式审查公司提交的信息,审查通过后将发放注册证书。在特殊情况下,如股东或董事拥有特定国国籍,注册机构可能会要求提交更多信息。根据公司业务活动,公司注册后还可能需要申请贸易许可证和税务识别号码等。

根据1994年《孟加拉国公司法》第77条,公司应当在其营业之日起或者成立之日起28日内拥有一个注册办公室(registered office of company),用以处理所有的沟通和通讯事项。注册办公室的日常通知及变更情况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8日内或在该变更之日起,递交给负责记录的注册官。公司年报中关于注册办公室的声明,不视为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

企业在孟加拉国建立工厂需要遵循规定,任何雇佣十名或以上工人的制造公司必须依据1965年工厂法向劳动与就业部下属机械工厂及机械总督察(Chief Inspector of Factories and Establishment)办公室登记。在获得工厂计划及建设、检查工厂机器后获得证书,来确保工厂工作条件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此外,根据2003年《火灾预防及消防法》(Fire Defence and Service Act)及其后颁布的规则,所有工厂楼宇和商业组织必须取得内政部下属机构消防及民政部发出的消防许可证。

在外汇管理方面,孟加拉国拥有十分严格的外汇管制法律制度。从孟加拉国向境外汇款仅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获批准,且需要适当的文件证明。1947年《孟加拉国外汇管理法》为管制外汇付款、外汇交易、外汇证券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中央银行负责管理。孟加拉国银行于2009年发布了《外汇交易指引》,所有外汇交易都需要根据指引及外汇管理法律进行,否则严重情况下会引起刑事指控。

三、公司破产相关制度

(一)1997年《孟加拉国破产法》规定

孟加拉国有关公司破产的规定主要规定在1997年出台的《孟加拉国破产法》中,该法一共分为十章,共119条。第一章为绪论,第二章为法院组成、权力与程序;第三章为破产、申诉和裁决行为;第四章为组成、安排和重组;第五章为已解散和未解散的破产公司;第六章为财产管理;第七章为违反法律规定及相关处罚;第八章为对未解除的破产取消资格;第九章为上诉和审查;第十章为附则。

1、破产法院

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法官负责处理公司破产事务。地方法院法官可以授权其他附加地方法院法官(Additional District Judge)处理破产事务。处理该事项的法庭称为破产法庭。破产法庭有权决定任何与由破产引起的或其他与破产相关的事项,享有与处理普通民事案件相同的权利。

2、破产情况

债务人的任何以下行为被视为与破产有关的行为:(1)一个人将自己全部的财产或实质上所有放在其妻子、儿子、女儿转移到债权人名下;(2)一个人出于规避或延迟履行债务的目的,将自己全部的财产或实质上所有放在其妻子、儿子、女儿转移到第三人名下;(3)一个人如果被判为破产,则其在孟加拉国或其他地方转移、抵押其财产、为他人提供保证或产生其他费用,根据本法令或者当时生效的其他法令,将被认定为欺诈;(4)带有向债务人延迟履行债务或者不履行债务的目的的情况;(5)如果一个人因被法庭宣告破产而将所有的财产强制执行;(6)如果一个人通知其债权人,他已经暂停或者将要暂停履行给付;(7)如果一个人因法令规定已经被执行囚禁;(8)如果一个或几个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一个有效的、不少于5,00,000塔卡的债权,在本法规定下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为债务提供担保。在90日内债务人不履行该项义务,则按照规定一项正常的要求可以被提起。

3、起诉(Plaint)

如果一个债务人将要进入破产程序,则该项破产起诉可以由一个或几个合格债权人或者由债务人自己提出,受理起诉的法院将会作出一项裁决决定(an order of adjudication)。一项由债务人自己提出的起诉应当包括债务人无法承担该债务的陈述、债务人在各种情况下的住所、受理法院、任何金钱债务的细节问题、债务人所有财产的数量和细节、债务人是否在孟加拉国或其他地区被起诉破产等内容,债务人应对提供真实有效信息承担责任。在没有法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起的起诉都不能被取消。

4、裁决决定(Order of Adjudication)

如果一项没有被驳回,则法院可以作出一项裁决决定。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延长作出裁决决定的时间。裁决决定作出后,法院应尽其最大努力协助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补偿。在决定作出期间,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得用于清偿任何债务。当法院认为债务人不应该被判为破产或者法院认为债务人已经全部清偿了其债务的情况下,在债务人或利益相关人的申请下,法院应书面废除裁决决定。

5、重组(Reorganization)

在裁决决定作出之前或者之后一段时期内,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组的申请。在债务人或者合格债权人的申请下,法院也可以撤销或变更不合适的重组决定。

6、已解除债务的破产人和未解除债务的破产人(Discharged and Undischarged Bankrupts)

法院可以作出解除债务的破产决定,债务人在此决定下可以解除一切债务,且不必受到任何相关起诉、责任的约束。对于未解除债务的破产,则债务人需要以其所有个人财产,每六个月向债权人偿付债务。

(二)1994年《孟加拉国公司法》中对公司清盘的规定

1994年《孟加拉国公司法》在第五章还专门就公司的清盘问题进行了特殊规定。按照规定,公司清盘的方式由两种,一为法院强制清盘,二为公司自愿清盘,两种方式都受到法院监督。当公司有特别决议决定由法院清盘、公司注册后一年内不开业或停止营业、公司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等情况出现时,法院可以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盘。当公司条款规定公司清算时间已至、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清盘、公司以特别决议决定清盘等情况下,公司进行自愿清盘。1994年《孟加拉国公司法》对现任和过去公司成员、董事的责任、法院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

四、公司法律相关风险及应对建议

中国与作为“一带一路”和“孟中印缅经济走廊”重要一环的孟加拉国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双边关系。2016年,在习主席访问孟加拉国期间,双方签署了30多份重要的合作协议,将中孟关系提升到新的高度。随着两国经贸合作的深化,我国对孟贸易还会得到进一步发展。中国与孟加拉国的双边贸易往来既充满机遇又潜在一定的风险。中国企业在孟加拉国设立公司进行投资经营活动,在公司设立和破产方面面临着投资环境、法律制度、政治安全等方面的风险。

(一)公司法律相关风险

1、投资环境风险

作为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孟加拉国首先面临着资金供给短缺、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其筹建资金主要来源于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援助;此外,国内工业器械设备非常落后,设备老旧化严重,新型设备比例低数量少,配置较低,基础设施不足;在人力资源方面,存在劳动力质量普遍偏低、高精尖人才严重缺乏的问题;能源供应方面,电力短缺相当严重,发电能力不足,电力供应不稳定,企业需要自备发电机,生产成本增加,工作效率降低。这一系列因素都为中国企业,尤其是对技术、人才要求较高行业的企业造成了较大的困难,根据具体需要,中国企业可能需要从国内进口机器设备或者招聘技术人才。此外,孟加拉国的自然环境和政治环境都比较复杂,企业还面临着土地收购成本增加、融资成本增加而导致的成本超支;有工程建设相关的安全、环境风险;项目工程延期或者无法得到政府批准;孟加拉国整体经济状况变动或者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爆发国内危机;不利的天气情况、自然灾害、事故;政府政策变动以及其他无法预见的情况和问题。例如,2007年,孟加拉国举行了一系列全国大罢工,交通陷入瘫痪状态,原定于2007年1月的总统大选也被迫推迟,总统宣布全国进入经济状态,并任命了临时政府;又如,2013年总统齐勒·拉赫曼逝世之后,新总统上台,孟加拉国政局非常不稳定,经常发生政治暴动、抗议、罢工、国际战争法庭对政治领导人员进行审判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企业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业绩和前景都会造成不利影响。

2、法律制度风险

孟加拉国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但是司法效率比较低下,存在腐败等问题。根据世界银行《2016年营商环境报告》,在孟加拉国处理破产事宜平均需花费4年,需支付债务人总资产的8%,最后结果往往是将公司拆分出售,资本平均回收率约为25.8%,企业投资退出成本较高。在孟加拉国的公司法律体系方面,虽然体系较为健全,但是规定冗长繁杂,不够简洁凝练,这导致孟加拉国整体经济运行效率较低,在公司设立和破产方面也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同时也为企业学习该国法律制度增加了时间成本和难度。

3、政治风险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孟加拉国主要由民族主义党和人民联盟轮流执政,国内政党斗争成为孟加拉国政局的不稳定因素,国内政权的更迭可能导致针对外国公司的规范变动。国际层面,美国、印度等国家继续加大其在孟加拉湾的影响力,随着美国持续推行“亚太再平衡”战略,其将继续加强对印度洋的干预。印度自21世纪以来在孟加拉湾积极部署军力,并与孟加拉国展开双边合作。孟加拉湾的政治形势十分严峻。面临该国国内政权更迭和国际复杂关系的双重压力,中国企业在孟加拉国投资需要找准时机,也要做好处理突如其来的政治风险的准备。

4、比较法风险

从比较法的视角观察,投资者在孟加拉国建立公司应当遵守该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中国企业法较为熟悉的中国企业而言,应注意根据孟加拉国公司法规定选择公司类型,尤其需注意中国公司法中不存在的担保责任有限公司等类型。除满足1994年《公司法》规定之外,20世纪60年代以来,孟加拉国还为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企业设立设置了特定公司法律制度,这些特殊的法律规范同样需要得到企业的重视和遵守。

5、公司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企业为融资往往会向外部借贷债务,签订债务契约。这些债务契约往往会附加公司治理的一些条件,例如,不得产生其他的公司债、提供担保或者保证、不得出售公司资产、不得城市兼并、收购或解散公司的活动、不得向股东分配股息、变更董事会等。这些限制性的债务契约可能会对公司业务和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公司订立其他的融资契约时,债务契约可能会限制公司的灵活程度。此外,违反债券契约导致的违约责任可能会使公司经营陷入较大困境,企业应该对此有所重视。

 

(二)对中国企业的相关建议

1、学习遵守公司法,优化内部公司治理

中国企业在孟加拉国投资建立公司,首先应当学习、遵守该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按照该国关于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公司解散、公司破产等方面的规范进行经营活动,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管。学习的具体途径,可以通过浏览孟加拉国官方网站,加强对孟加拉国本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学习,及时准备并完善相关资料,降低企业的时间成本。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应优化公司治理和决策过程,对相关风险进行防范。企业应善于利用、分析孟加拉国公司法律以及孟加拉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贸易、投资规定等制定决策、合法经营。通过事前规避和防范风险,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2、适当借助本国政策性保险机构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中国承保政治风险的国有信用保险机构,经营业务包括海外投资保险等等。承保的政治风险主要有征收风险、汇兑风险、战争风险、政府违约风险等类型。在商业风险方面,债务人宣告破产、倒闭、解散或拖欠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项下应付款项,均在其承保范围内。在政治风险方面,对于债务人所在地政府或还款必经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禁止或限制债务人以约定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偿还债务、债务人所在地政府或还款必经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致使债务人无法还款、债务人所在地政府发生战争、革命、暴乱或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中国投资者均能在遭受损失时及时理赔。

3、选取可靠的中介机构

为节约时间、人力等成本,提高效率,中国企业也可以选取华人在当地已经设立的公司设立中介机构作为代办单位,代理办理公司设立等事宜。企业也可以雇佣中国在孟加拉国有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孟加拉国办理外资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听取律师关于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和公司破产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吸取其他企业的经验,节约学习当国法律体系的成本和时间。

五、相关案例:无锡东翔针纺织公司在孟加拉国开办公司

无锡东翔针纺织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针梭织服装的自营进出口民营企业。为打破国内纺织行业产能过剩的瓶颈,东翔针纺织公司于2012年投资550万美元在孟加拉国建立了自己的生产基地。之所以选择在孟加拉国投资,东翔针纺织公司中重视以下几点:(1)孟加拉国有丰富的棉花资源;(2)纺织服装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孟加拉国廉价的劳动力能缓解企业不断上涨的人员成本压力;(3)南亚地区有稳定的出口市场,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在孟加拉国开办公司,东翔针纺织公司遇到了不少困难。首先是适应其法律体系和金融体系。开办服装纺织厂要办齐20多种手续,且不同机构办不同手续。公司办营业执照,在中国最多只要两个月,在孟加拉足足用了两年。工厂最初租用当地厂房,按法律要求、双方协议,设立两个逃生通道,等到交付时,却只给一个逃生通道,承诺的电力又没到位,半年后工厂被迫换地方。文化差异也是考验。最初,公司聘请当地华裔做厂长,但没有预料到双方在文化、理念上都有差异,对方只根据报表经营。为提升效率,公司辞退了华裔厂长,从国内组建管理团队。

东翔针纺织公司在孟加拉国投资的第4年,各种问题逐渐解决,工厂实现盈利,销售额超过800万美元。虽然遇到一些困难,但在摸索中一一化解。其以下经验可以借鉴:(1)转变经营理念,在孟加拉国,孟加拉人、印度人开的工厂,能忍受更低的利润,会选择更便宜的供应商,中国企业去办厂,将面临更激烈的低成本竞争;(2)可以争取国内的金融支持。东翔针纺织公司在孟加拉设厂之初,从江苏银行获得700万元综合授信,支撑公司走过亏损的前几年;(2)到国外办工厂,必须有明确的战略定位及长期规划。东翔针纺织公司认识到,日本市场青睐孟加拉服装厂的低价,挑剔其质量,而对中国工厂服装的质量比较放心。因此,东翔针纺织公司决定做高端产品,主攻日本市场。

第五章海关法律风险

一、主管部门

孟加拉未设独立的海关总署,而是在其财政部国税局设立负责海关事务的海关关长等官员,并在吉达港、达卡等口岸设有海关机构。另外,在其商业部下设有“进出口控制”,负责进出口许可凭证及进出口登记凭证的颁发。负责进出口许可凭证(PERMITS)及进出口登记凭证(IMPORT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IRC)的颁发。许可凭证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对进出口的授权,包括进口许可凭证、清关许可凭证、出口许可凭证及复出口许可凭证等。

二、法律制度

目前,关税是孟加拉国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工具,也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海关法

孟加拉海关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为《1969海关法》。

1.关税

孟加拉现行关税结构为四层制。资本机械类产品关税税率为3%,基础原材料关税税率为7%,半成品类关税税率为12%,制成品关税为25%。可见,随着进口产品加工深度的提高,孟加拉关税也体现出升级现象,即产品愈精加工关税率越高。

孟加拉国进口关税税率基本在0-25%区间。绝大部分进口商品关税为3%、5%、12%或25%。而出于鼓励进口的目的,部分商品可免税进口,如纺织用原料和机械、某些灌溉与农业机械、家禽及制奶业使用的动物饲料及某些药品与医疗设备、皮革用化学制品、国防设备、私人发电设备、太阳能设备等。2014年以来,受拉纳大厦倒塌等恶性工业事故的影响,孟加拉政府开始重视安全生产问题,防火门、应急灯、消防喷淋装置等安全设备的平均进口关税将从154%大幅削减至15%。此外,孟加拉对当地紧缺资源或机械设备等关税极低,对竞争性进口货如纺织服装及日用消费品尤其是奢侈品则实行较高关税。孟加拉国主要进口商品关税见下图。


根据欧盟"普惠制"和"EBA"制度(除武器外所有商品),孟加拉在欧盟市场享有免配额、免关税优惠待遇,即使在"后配额时代",这些优惠待遇仍将保留,这是孟国纺织业优于其它竞争者的主要优势。此外,孟加拉纺织品还获得了加拿大、欧盟免关税、免配额市场准入优惠待遇。而同时,我国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对从孟加拉进口的以下物品免税:冻带鱼、盐腌及盐渍带鱼、塑料制餐具及厨房用具、化纤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照相机自动调焦组件等。2010年7月1日起,中国对孟加拉国原产的4762个税目输华商品实施零关税,约占全部税则税目的60%。

2.附加税费

进口货物在进入孟加拉市场之前,一般在清关时一次性交完所有环节的税款,包括营业税,增殖税等。进口征税一般有:关税、加税、增值税、进口发展调查费等。各产品具体征多少税都是可以通过HS CODE在一本叫《BANGLADESH CUSTOMS TARIFF A++ NATIONAL TEAM》(可参阅本文附件)上查到。

进口商除须缴纳基本的海关关税(customs duty,CD)外,还根据情况需要缴纳多种繁杂的进口税费,主要有以下几种:

(1)基础设施建设费(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surcharge, IDSC):2.5%。

除原皮革、棉花、合成纤维及计算机软硬件等产品外,孟对几乎所有进口品征收基础设施建设费。

(2)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VAT):15%。

除另有免除规定外,对所有进口和国产产品均征收15%的增值税。

(3)预提收入税(advance income tax, AIT):5%。

(4)补充税(supplementary duty, SD):10%-60%。

孟对某些奢侈品和违背习俗的产品如烟、酒、某些化妆品、瓷砖、大引擎汽车、空调、冰箱和电视等进口产品另行征收补充税。

(5)进口调节税(regulatory duty, RD):5%。

根据需要如外汇储备压力等情况,孟加拉还会对某些进口商品临时加征进口调节税。

(6)上岸费(landing charge):1%

3.孟加拉国为鼓励出口,政府特别为纺织企业、冷冻鱼、黄麻、皮革、船舶、农产品加工品等产品制定了特殊政策。2017~2018财年,孟关税收入预计为7343.6亿塔卡,并对部分产品的关税进行调整。

同时,为提高本土制造业的竞争力,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产品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将下调至1%,而成品的进口关税将进一步上调。取消纺织品特别关税优惠,按10%计征。包括茴香、肉桂等在内的香料进口关税也将上调。本土摩托车制造商将享受零配件关税优惠,但二手车关税也将进一步上调。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自2000年2月15日起,孟加拉开始实施进口商品“船前检验制度”(Pre-Shipment-Inspection),对输往孟加拉的货物在装船前实施货值评估及散装状态检验。PSI属强制性进口管理规范,除非另有规定,该制度适用于世界各国和地区所有向孟加拉输入的货物。BUREAU VERTITAS(BV)负责对出口至孟加拉的货物进行PSI。除了对货物进行一般的符合性检查外,BV还代表孟加拉国海关履行部分孟加拉国海关的职能,比如HS编码的认定、价格的核定。

PSI一般具体由孟加拉国政府签约的国际商检机构进行装船前检查。商检机构完成检验后,在货物发票、箱单上背书,进口商凭此才能办理报关等进口手续。已背书的发票、箱单应与提交给银行的发票、箱单必须完全一致,否则,出口方交单会有被拒付风险,进口商的进口报关也会遇到麻烦。

被指定的商检机构一般根据发票、箱单检查核对货物价格、HS编码、货物包装、重量、数量等信息,防止进口商为逃税而低报货值,所以,信用证通常要求所有单据必须显示产品的总净重、总毛重、总件数、HS编码等信息。

PSI制度旨在防止进口商低报发票金额或错报H.S.编码,但它给孟加拉国进口贸易造成了较多问题,如PSI公司签发清关报告不及时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报关,PSI公司高估货物价值导致进口商多付关税等。

(三)特殊经济区域规定

为通过工业化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孟加拉政府实施了旨在吸引外资的开放政策,并依据《1980出口加工区管理法》和《1996年孟加拉私人出口加工区管理法》等法律设立了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为投资者提供适宜的投资环境和方便的服务手续的特殊区域,不仅可再基础设施方面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在关税方面也得到了优待。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可免税进口建筑材料、机器、办公设备和组件,原料和产品进出口都免税。

(四)一般贸易进口报关流程

1.申报

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口货物时,以电子数据交换(EDI)或者方式书面向海关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随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证,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进口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必须提供发票、报关单、进口批文、装箱单、提运单、减免税证明及加工贸易备案手册等单证。其中,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逾期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2.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货物状况、性质、原产地

、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报关员必须在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3.征税

进口关税由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相关货物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

4.放行

海关接受申报,而且审核报关单据、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款后并通过,对进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决定。

5.结关/清关

清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后续管理的货物,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单独报关。

三、注意事项

(一)孟加拉国海关自2013年7月1日起启用新的电子海关平台,要求进口提单上必须显示 BIN NUMBER。信用证通常规定如:在提单、发票、装箱单和所有装运单据中必须提到申请人的第12345678911号箱号。

(二)孟加拉国进口商品清关所需的单据,除了上面提到的发票、箱单、正本提单之外,还少不了原产地证。

       产地证分为一般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一般产地证的全称是CERTIFICATE OF ORIGIN。C.O.产地证又称一般产地证,是原产地证的一种。C.O.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提交产地证也是孟加拉信用证的必备条款,如信用证条款为:由出口国的商务部颁发的原产地证书(一式五份)用以证明这些商品产自中国。

(三)出口孟加拉国的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进口商的公司名称、地址、税号、产品原产地国名,以便验货时核对相关信息。因此,信用证中通常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在每一个包裹表面清晰地标明原产国,同时标明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他们的认证号码123456789999.在商业发票和打包列表中还应包含受益人的声明。

(四)根据孟加拉海关的相关规定,水果蔬菜类的滞港期为45天,其他进口商品为3个月,超过此期限不办理清关等相关手续,货物将被拍卖,而我国出口商将货物重新运回国内不仅手续繁琐而且费用也很昂贵。

(五)除非孟加拉国商务部特许,进口贸易均不得采用CIF方式,以保护孟加拉的保险业。因此孟加拉信用证上贸易术语大部分是CFR,要求提交装船通知也成为必不可少的条款。

(六)孟加拉国对进口货物、进口报关、外汇支付都实行严格的管制,因此,所有的进口合同几乎都要求使用信用证。

(七)出口孟加拉国的货物必须经过BV必维国际检验集团(BUREAU VERTITAS)在发货前的检验,在一份发票、箱单上由BV背书,买方才能办理进口手续,否则无法入关。因此,在出货前要预留足够的时间,让BV的工作人员做相关的出货前检查,再安排出货。BV检查的费用由进口商支付。

(八)孟加拉是一个典型的宗教国家,信奉伊斯兰教的人口占88。3%,伊斯兰教是他们的国教。由于宗教方面的原因,孟加拉信用证一般会对承运船的船旗做出特殊要求,不允许承运船悬挂以色列等国船旗。要求船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也是孟加拉开证的一个典型特征,如:不允许在任何国家的任何港口装运或转运以色列国旗或联合国禁运下的任何其他国家,并要求载运船只,否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这方面必须遵守原文件的证明。

(九)孟仍有许多普通商品列入禁止/限制进口商品清单之中。例如,其禁止进口商品清单中包括蛋、石膏、石油气体、丝机织物、府绸、斜纹布、灯芯绒、鱼网及某些棉机织物等一般性商品;限制进口商品清单中包括食盐及化肥等商品。

 

四、相关案例

孟加拉海关情报局披露了某集团一份以进口资本设备的名义进口消费品的缜密计划,该司用此计划进行了逃税、洗钱和欺诈行为。

根据孟加拉海关情报和调查局表示,该集团使用伪造的文件和地址从中国进口了价值104亿塔卡的消费品,计划以两家不存在的公司名义进口90个集装箱的货物,并且已经已成功进口了其中的78个,剩下的12个集装箱的货物在今年三月被孟加拉海关情报和调查局查获。

孟加拉海关情报和调查局表示,被查获的12个集装箱中的货物有香烟、LED电视、旧复印机、酒以及奶粉,其价值为13.8亿塔卡。其猜测已经成功的进口的集装箱的货物中应该也是类似的产品,因此推测其价值(包括关税和税金在内)可达104亿塔卡。

但是据孟加拉国税局的侦查办公室表示,这些进口产品中只有进口家禽饲料粉碎机的3470万塔卡是通过正规银行汇款的,这就意味着剩下的钱都是通过Hundi(一个可以非法转移资金的渠道)转汇的。

侦查人员发现这些集装箱是由如下两家公司进口的:M/S Henan Anhui Agro LC of Khilkhet和M/S Agro BD & JP of Keraniganj。进口商使用虚假的地址和照片在IFIC银行的Naya Paltan分行开设了信用证,并使用了虚假的贸易执照进口增值税登记。

该集团的清关和货运代理在杰索尔(孟加拉西南部城市)获得了许可证,但他们在进口文件上的地址却显示是吉大港。

根据其增值税登记信息显示,Henan Anhui Agro and Agro BD & JP是供应商和进口商。但是在其提交给吉大港海关署的文件中却显示,该进口公司是以制造商的名义来为进口的资本设备清关的。

侦查人员还发现了吉大港海关和港口官员在管理进口货物交付时存在职责疏忽。侦查人员表示,如果负责进口货物估值的海关官员检查了增值税相关文件的真伪,那么伪造的文件就能被发现,这些货物也就不会被进口到该国。不仅如此,这些货物在没有进行强制扫描和物理检查后就完成了交付。

第六章金融法律风险

一、概述

 

孟加拉国银行(即中央银行)主导的金融部门虽然小且相对不发达,只对GDP作出了不到2%的贡献。但该国的金融部门正在努力发展成为一个更现代化和更有效的金融体系,以支持更多的投资和更具包容性的经济增长。孟加拉国的金融体系由孟加拉国银行,表列商业银行(scheduled banks),非银行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用评级机构和证券交易机构组成。其中,银行业由4家国有商业银行、39家私营商业银行和4家专业开发银行组成。另外还有29家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长期融资、储蓄和股权服务,62家保险公司。同时,小额信贷机构已经成为孟加拉国金融服务市场的重要角色,有超过一千个在城乡地区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机构。值得指出的是,孟加拉邮政署也在金融服务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代表财政部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提供储蓄服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包括邮政保险、流动货币单、预付卡和手机银行等。

孟加拉国的金融法律和监管框架用以支持金融包容性发展。孟加拉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孟加拉国银行(中央银行)主导,对国有和私人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中央银行认可两种类型的银行:一是根据《1991年银行公司法(2013年修订)》(Bank Company Act of 1991 (Amended 2013))授权的表列商业银行(scheduled banks),并能够行使银行的所有功能;二是功能受限的非表列商业银行(non-scheduled banks)。中央银行已经采取了多项政策措施,以促进银行服务业务扩张。此外,还强烈鼓励私营商业银行在企业社会责任(CSR)义务中采纳金融包容性发展计划。

对小微金融机构而言,2006年颁布的《小额信贷监管局(MRA)法案》(the Microcredit Regulatory Authority (MRA) Act of 2006),将现有的小额信贷机构置于监管之下,以确保小额信贷活动的透明度,并促进新的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法案授权小额信贷监管局有权指定关于小额信贷机构经营领域、利润使用、治理结构以及小微金融机构汇报和信息披露的准则和规则。

近年来由于手机金融服务业的迅速发展,中央银行于2011年发布了《银行移动金融服务指南》(Guidelines for Mobile Financial Services for Banks in 2011)。《银行移动金融服务指南》鼓励银行与移动通信组织进行合作,但移动账户与标准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银行必须遵守孟加拉国银行提供的KYC和AML / CFT规则和条例。

下文将详细分析介绍孟加拉国金融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风险防范。

 

 

二、保险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防范

经过艰苦而残酷的战争,在1971年独立后,孟加拉国政府(GOB)接管了所有的巴基斯坦保险公司(Pakistani Insurance Companies)。1972年8月,孟加拉国的保险公司全部国有化。但该国羸弱保险业发展并不顺利,这是因为新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吉本比玛公司JibanBima Corporation)不得不承担巴基斯坦保险公司所有承保保单的债务。截止到1973年1月1日,吉本比玛公司(JBC)接管的巴基斯坦人寿保险公司的资产仅1.48亿塔卡,但债务高达2.64亿塔卡。另一家国有保险公司—通用保险公司(ShdharanBima Corporation)继承的资产为1.03亿塔卡,债务为7650万塔卡。

为改善保险公司的经营困境,孟加拉国政府于1984年颁布了一项条例,允许成立私营保险公司。到目前为止,孟加拉国共有30家私营寿险公司,45家私营非寿险公司。原有的两家国有保险公司吉本比玛公司(JibanBima Corporation)和通用保险公司(ShdharanBima Corporation)仍继续经营。30家寿险公司中仅有一家外资寿险公司,即美国人寿保险公司(现为大都会人寿ALICO)。ALICO获准在在全国各地开展人寿保险业务,并占有寿险市场的最大份额。

(一)法律制度

1.保险法变革

在2010年以前,商务部保险司(D.O.I)依据前宗主国英国制定的《1938年保险法》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但早在1995年,新加坡的沃森特与雅特泰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向孟加拉国政府提交了关于保险法变革的报告,针对保险法立法和放松管制,提出了二十项具体建议。经过四年的酝酿,孟加拉国政府成立一个委员会,研究该报告的意见,并就加强保险业监管提出了若干建议。另外,菲律宾的M / S SEA顾问公司在1999年8月也向孟加拉政府提交了关于“保险业养老保险和公积金改革”的报告。

2001年7月,孟加拉国政府组建了由时任保险总监(商务部保险司的主管)为首的特别专家委员会。随后根据孟商务部的决定,世界银行在2003年年中任命了Craig Thorbon先生负责提交孟加拉国保险法改革报告。根据Craig Thorbon先生于2004年12月提交的报告,2005年1月孟加拉国成立了一个新的保险法改革委员会。该委员会提交了三项法案草案,分别是(a)2005年保险法案;(b)2005年保险监管管理局法令;(c)2005年伊斯兰保险法。2008年,孟加拉国政府颁布了《2008年保险管理条例》和《2008年保险条例》。但由于政府改组,继任政府并没有通过这些条例,使之生效。而后又经过两年的审查、讨论,2010年3月3日,孟加拉国议会通过了两项保险法法案,分别是《2010年保险法》和《2010年保险发展与监管管理法》,以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现在,依照《2010年保险发展与监管管理法》成立的新的监管机构—孟加拉保险发展和监管局(Insurance Development & Regulatory Authority (IDRA))自2011年开始运作,并努力推进保险业改革,促进行业蓬勃发展。

2.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2010年保险法》(The Insurance Act 2010)。《2010年保险法》于2010年3月18日生效。根据该法案,孟加拉保险发展和监管局(Insurance Development & Regulatory Authority (IDRA))对孟加拉国的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该法主要涉及保险人登记注册,暂停或注销登记,注册续期,提交注册信息变更通知,同一保险公司对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业务的注册限制,保险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设立许可,保险人名称,人寿保险费率和非人寿保险费率的确定,外国企业在孟加拉国保险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以及对外国保险公司的监管等。

该法主要有以下特点。(1)农村或社会部门的保险业务:该法针对农村或社会部门的保险业务予以特别规定,并制定了保险公司应按监管机构规定的比例开展农村或社会部门业务的强制规定。(2)对窗户产品的限制:该法令规定,非寿险公司非经许可不得承保伊斯兰保险(基于伊斯兰教法的保险)和传统保险。(3)资产投资:《1938年保险法》以及相关条例对保险人进行资产投资施加了特定限制。不过上述限制已从保险法草案中删除,并留待监管机构制定框架规则。(4)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先前的法律没有就设立任何子公司做出规定,但《2010年保险法》允许保险公司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设立一家或多家子公司。(5)偿付能力保证金要求:《1938年保险法》没有就偿付能力保证金的要求予以规定,虽然各国在这个问题上做法不一,通常对公司的“保险风险”进行基于风险的资本评估,但评估偿付能力准则的统一国际标准仍未最终确认。《2010年保险法》在起草时已经意识到需对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做出回应,将该问题交由保险发展和监管局处置。(6)精算师的任命:《2010年保险法》规定,每家寿险公司任命精算师均需经监管机构批准。精算师的任职资格和职责将由保险发展和监管局通过条例予以确定。

《2010年保险发展与监管管理法》(Insurance Development and Regulatory Authority Act, 2010)。该法规定了孟加拉保险发展和监管局的监管职权,旨在保护投保人和保单受益人的利益,并促进保险业的系统性发展。保险发展和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监控保险和再保险机构的业务;鼓励孟加拉国保险业发展,并就与该行业发展有关的一切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鼓励发展保险业相关培训中心,在孟加拉国发展保险和再保险服务;组织研讨会、宣传活动等,提高公众对保险的意识和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制定中介机构、保险和再保险机构代理人的行为准则和培训准则;颁发营业许可证;保护保险投保人及保单受益人的利益;制定保险和再保险、保险利益、人寿保险的退保价值等保险条件;维护和控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资金和投资管理;解决保险人,中介人和保险中介人之间的纠纷;确定保险公司在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业务的比例等等。

3.孟加拉保险发展和监管局的职能

孟加拉保险发展和监管局作为新的监管机构于2011年6月开始行使职能,其愿景和施政目标是促进保险业成为孟国首屈一指的金融服务提供商。自成立以来,孟加拉保险发展和监管局面临着诸多挑战,包括险资超额佣金、偷税漏税、信贷业务缺乏透明度等。

为了维护行业纪律,促进行业稳定发展,孟加拉保险发展和监管局制定并执行多个框架条例/规则,包括《2011年基金管理条例》,《2012年度管理人员适格考试规定》,《2012年度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费用许可规定》,《2012年注册费用规则》,《保险公司在农村和社会部门开展业务的规定》,《2012年度评估委员会条例》,《2012年度争议解决条例》,《2012年人寿保险条例》,《2012年非人寿保险资产投资条例》,《2012年保险公司条例》,《2012年人寿保险业务条例》,《再保险条例》,以及《人寿保险保单持有人保护基金条例》等。

 

(二)外国投资者的机遇和风险

为了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进入孟加拉国保险市场,2013年3月初,孟加拉国发布了一系列旨在便利境外投资者股权投资保险产业的规定,以促进外国人作为孟加拉国保险公司股权合作伙伴。在此之前,没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或持有该国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股份。随后,孟加拉国颁布新的法令,允许外资投资孟保险公司,外资最高可占公司总股本的60%。根据最新的法令,境外投资者最低出资额限定在1.8亿塔卡以上,即参股的孟国保险公司总资产需在3亿塔卡以上。对于资产规模更大的保险公司,境外投资者出资额可以相应增加。该法案将有助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孟保险产业,此举将鼓励具有良好信誉的境外公司参与孟保险产业竞争。根据现行《保险法》,孟加拉国保险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3亿塔卡,因此外国人的投资额将达到1亿8100万塔卡。

美国的大都会人寿Alico自1952年以来一直在孟国经营一家分公司。最近,Taiyo人寿保险公司作为日本历史最为悠久的保险公司之一,与孟加拉国峰会集团合作成立了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印度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印度国营人寿保险公司,已经表现出了对孟加拉国保险市场的兴趣。孟加拉保险发展和监管局已经开始积极受理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与审批。近年来,孟加拉保险发展和监管局已经收到77家新保险公司的注册申请。在77家新保险公司的注册申请中,有71家是寿险公司,其余6家是非寿险公司。

每位申请人必须向银行存入1.8亿塔卡,并支付不可退的50万塔卡的手续费。根据孟加拉国保险法,人寿保险公司所需的实收资本为3亿塔卡,而非寿险公司所需的实收资本为4亿塔卡。此外,60%的资本必须由发起公司出资,剩下的40%可向公众募集。

孟加拉国的保险市场由于存在大量保险公司,且与市场规模不成比例,因此市场竞争激烈。同时该国经济恶化(如2011年至2012年度),对非人寿保险行业造成了重大影响。孟加拉保险发展和监管局的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8月以来,所有特别保费费率都大幅提高。很多投保人倾向于购买最低限度的保险,以期保费能够下降。这可能会对孟加拉国非人寿保险的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孟加拉国未来非寿险和人寿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及提高保险深度应当着眼于尚未开发的市场。保险公司应当以专业精神开展保险业务,同时引进现代管理销售技术,开发新产品,这是行业未来发展和进步的关键,也是外来投资者可以施展拳脚之处。

三、银行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防范

孟加拉国银行即中央银行,在孟国的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也是主要的金融行业监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1)控制货币发行与储备,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管理货币及信用系统以稳定货币价值;(2)管理外汇储备;(3)监管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4)鼓励和发展国家生产性资源以维护国家利益等。

孟加拉国的货币为塔卡(TAKA)。1994年3月孟加拉国政府宣布塔卡为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货币,但对资本项目仍然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目前,人民币与孟加拉塔卡不能直接兑换,但在孟加拉国私人兑换点,人民币可以兑换成当地货币。外国企业如需开立当地银行账户,需要首先选择当地银行,从该银行领取申请表,并提供公司注册登记证,董事会关于开户及授权代表的决议、贸易许可证、行业协会会员证等材料。

(一)法律制度

 

1.《1991年银行公司法》(Bank Company Act 1991)。该法制定了适用于银行公司的规定。所有银行都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包括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该法令赋予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必要权力。除了银行业务外,银行还可从事的业务包括:借款,有担保或无担保的预付款或证券借贷,买卖黄金、白银等金属,以外币纸币买卖外币,股票、基金、债权证券、财产担保,以及持有、委托或承担孟加拉国银行批准的其他形式的交易或投资。

2.《1993年金融机构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Act 1993)。1993年颁布的这项法律成为孟加拉国中央银行监管金融机构的依据。在孟加拉国,没有孟加拉国银行颁发的执照,任何机构和人不得开展任何金融业务。若要获得根据本法颁发的许可证,拟申请的金融机构需要得到满足下列要求,即:财务状况;管理特点;资本结构和收益的概率;僧伽纪念馆(Sangha memorial)提到的目标;公共利益。同时,孟加拉国银行还确定了各个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

3.《2012年反洗钱法》(The Money Laundering Prevention Act, 2012)。2008年废除《反洗钱条例》后,制定该法。《2012年反洗钱法》与现有其他防治洗钱的法律法规一道规制洗钱行为。孟加拉金融情报署成立于2002年6月,是孟加拉国央行专司“反洗钱”的下属机构。同时,金融情报署(BFIU)也是孟加拉国负责分析可疑交易报告(STR)、现金交易报告(CTR)以及接收各机关汇报与洗钱有关的信息或资助恐怖主义信息(TF)的中央机构,并被授权与外国同行交流有关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信息。金融情报署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有效的预防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和扩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制度。为了确保金融情报机构的业务独立性,2012年1月25日,根据《2012年反洗钱法》孟加拉国政府对金融情报署进行了改革,并被依法赋予了业务的独立性。根据该法的第12条的规定,尽管《刑事诉讼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法院不得对针对金融情报署的行为予以处罚,除非得到反腐败委员会或执法机构的特别批准。金融情报署的调查人员在依本法进行调查结束后,在向法院提交报告前,应事先得到反腐败委员会的批准,并将委员会批准的报告提交给法院。

4.《1947年外汇管理法》(The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 Act 1947)。该法是孟加拉国管理外汇的主要依据。根据该法的规定,在孟加拉国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孟加拉国的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汇出利润、向外国人发放红利、技术转让费或专利费等。根据孟加拉国中央银行的规定,外国机构和个人可以在孟加拉国金融机构设立“可兑换”和“不可兑换”两个账户,需兑换为本地货币的外汇只能存入“可兑换账户”中,且该账户不能与本人或他人的“不可兑换账户”相互支付。企业日常汇出外汇需要逐笔申报,但无需缴纳特别税金。本世纪以来,孟加拉塔卡对美元处于持续贬值状态,使得外汇管理日趋严格。另外,由于孟加拉国的银行效率较低,一些企业面临在孟加拉获得收入无法汇出的困难。

5.《1993年证券交易委员会法》(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Act 1993)。根据该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孟加拉国资本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除了孟加拉国中央银行根据《1993年金融机构法》管理参与资本活动的风投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以外,证券交易委员会依据《1993年证券交易委员会法》对参与资本市场经营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管。证监会的主要任务是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发展公正、透明且高效的证券市场。根据该法规定,证监会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以及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同时,证监会要求企业披露信息,包括在证券发行和流通时,依法将其财务、经营情况及其他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决策信息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孟加拉国有两个交易所,分别是达卡股票交易所和吉大港股票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

 

 

(二)法律变革与风险防范

随着结构调整政策(SAP)的实施,孟加拉国银行的改革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启动。在结构调整政策(SAP)中,金融部门的改革方案是其中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中央银行负责推进这一领域的改革,在孟加拉国银行实施了一个名为“金融部门改革方案”的项目。金融部门改革项目(FSRP)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开发新的银行技术,推进银行业务信息化,提高业务技能,改变过时的内部银行业务操作以及企业和信贷文化等,以改善国有商业银行(NCB)的经营和运作。在金融部门改革项目开展期间(1992-96年),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新的管理和操作措施。在此期间,孟加拉国还广泛参与了贸易和关税总协定,孟加拉国是世贸组织最早的成员之一。尽管金融部门没有做出自由化的承诺,但金融部门的改革不断深入开展。例如,作为正在进行中的改革的一部分,制定并公布了有关国外直接投资的条例。

GDP增长趋势表明,孟加拉国多年来经济增长表现有所改善。与1980年代的增长率为3.6%相比,1990年代的平均增长率达到4.8%。自2000年以来,增长速度进一步加快,平均增长率为5.3%。在经济迅速发展,经济结构变化的情况下,对改革的呼声也日渐高涨。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扩大经营活动,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私有化进程使得私人银行数量的猛增,持续深入的银行体制改革,也使得银行的存款总额和贷款总额均不断攀升。商业银行占总金融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90%以上。

在过去三四十年中,孟加拉国已经从对贸易、汇率和投资进行广泛控制、高度干预,向去监管、自由化的经济体制转变。政策改革和自由化可以追溯到1976年,逐渐放松管制措施,脱离早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但是,初期的改革既没有明确的方向,也没有充裕的实施时间。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随着结构调整政策(SAP)的实施,金融领域的改革措施开始连贯一致成体系。银行监管在孟加拉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发生了重大变化。1991年制定了《银行公司法》后,孟加拉国银行调整改变了很多政策措施,包括人力资源管理、银行利率、货币政策、反洗钱政策等,改善了银行业的监管机制。改革的主要积极影响之一是,孟加拉国银行体系存款和贷款利率之间的差距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银行的净利息收入总额呈现正增长。商业银行绩效指标呈现出分歧趋势,以资产收益率(ROA)和股本回报率(ROE)衡量的收益因银行而出现显著不同。评估不同银行的业绩,国有银行的收益较低,亏损较多。不同银行间的不良贷款,国有银行与私人银行的差距也比较大。

商业银行贷款的规模和增长自1990年以来均出现惊人的增长。但是,商业银行的贷款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业贷款业务在贷款总额中的份额呈大幅下降趋势,制造业的贷款增加,贸易贷款在贷款总额的份额持续上涨。但与此同时,在资金授信方面,银行的贡献率仍有待提高,需要扩大金融服务范围,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对拥有不同所有制结构(国有银行、私营银行和合资银行)的银行,显示出不同的业绩趋势。在净利息收入占总资产的比例、存款总额、贷款总额、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方面,国有银行的业绩下滑幅度较大,而私营银行和合资银行的增幅明显,外资银行的表现比国内私营银行的业绩更好。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业绩的下降,孟加拉国对改革的需求日渐加大。孟加拉国的经验表明,所有权结构是提高业绩和整个银行业体系效率的关键。国有银行的结构性和制度性改革对于银行体系健康持续增长是必要的。在整个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的调控能力有待提高。

孟加拉国需要更加开放的金融部门,优先放开利率管制,减少甚至撤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干预。同时,为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有必要修改法律,改善金融体系的治理,加强市场机制。

四、相关案例—孟加拉国银行:10亿美元违约案

孟加拉国银行的违规行为使银行的损失总额高达8100万美元,其行长和两名副行长以及银行的声誉均大为受损。2016年2月5日以后发生的事件以戏剧性的方式展现,恰似一部好莱坞电影,涉及到银行,赌场,计算机信息和大额资金。2月5日,发现孟加拉国银行安全交易室的打印机出现故障,官员无法收集前一天执行的交易清单。第二天,官员无法打开SWIFT系统,出现了错误:“文件丢失或更改”。2月7日是美国银行的休息日,孟加拉国央行当局无法与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联系,针对此事进行调查。2月8日星期一,进行了一系列交易,总金额达到10亿美元,将金钱从孟加拉国央行在联邦储备银行的账户转移到菲律宾的赌场和斯里兰卡的非政府组织,菲律宾的赌场总共获得8100万美元。

孟加拉国银行当局将责任归咎于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储备银行处理这些交易是因为它们是合法的,这就像SWIFT这样的自动化系统运作。但孟加拉国银行无法追查失踪的资金。本案的第一个挑战是确定问责制。在整个交易链中,可能是内部人员的责任,即银行职员的严重疏忽,也可能是恶意软件的操控。第二个也是最重要的挑战是对银行自动交易信息系统安全性的信心。该事件也引起了对国际银行体系安全脆弱性的问题的关注。国际银行系统依靠SWIFT信息系统对电汇交易进行认证。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现行的标准认证协议,SWIFT信息传递系统对受益人帐户的付款说明进行了身份验证。然而,发送SWIFT的被盗信息凭证可能危及整个安全体系结构。

第三个挑战,现有法律机制甚至没有解决法律机制这一问题。这笔钱落在在菲律宾的赌场,毫不奇怪,菲律宾的《反洗钱法》不包括赌场。这使得钱款追讨更加复杂,因为赌场不参与调查。原则上,如果金钱流出金融体系并且分散到黑社会的黑社会中,调查将不得不终止。

一个真正的跨国犯罪,银行资金盗窃的人员了解银行系统的运作,尤其是获得SWIFT的信息凭证;交易在周末进行,利用了美国与孟加拉国的时差;这笔钱在菲律宾的赌场失去了踪迹,菲律宾的赌场也不在法律范围之内。该案将要求重新审查全球金融机构和银行体系中的付款程序认证、信息系统、网络和信息安全流程。犯罪行为超越了各个国家的司法管辖区。即使调查找到了违约背后的技术原因,但管辖权确认、问责对象以及管制网络洗钱或洗钱犯罪国际法的缺失将使得孟加拉国银行和十亿美元的违约难以解决。

第七章土地法律风险

土地是孟加拉国农村贫困者的一个主要收入来源,大多数孟加拉国人以农业为生。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因此与粮食安全,进而与人民生活、企业发展乃至国家整体发展直接相关,土地利益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孟加拉国宪法》第14条规定的解放农民和工人的权利、第15条确认的基础必需品权利,如获取食物、住房和社会保障的权利、第16条规定的促进农村发展和农业进步的诉求都与土地息息相关。因此,政府的土地使用政策提倡对土地实行优化利用,以便制止农田损失,防止土壤退化并保护国有土地,并通过向全国公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土地管理方面的透明度。但是,由于土地利益引发的土地争议是普遍的,适合的土地法律制度、土地经营结构、善治环境下的动态土地管理以及良好的土地争端解决机制,都能将土地纠纷频率降低。

一、土地法律制度

(一)土地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关

1、土地法律体系

孟加拉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英国和巴基斯坦殖民时期制定的旧法律。从历史来看,最早可以追溯到将土地作为产品分配给各部族的氏族社会时期。目前,孟加拉国负责土地管理和开发的政府机构为土地部(Ministry of Land),针对土地问题出台了包括《开发用地税率调整法》等在内的12项法律、包括《土地使用国家政策》在内的9项政策等,较为重要的包括:1875年《调查法》(Survey Act, 1875)、1885年《孟加拉国租赁法》(The Bengal Tenancy Act 1885)、1882年《财产转让法》(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Act 1882)、1935年《调查和解决手册》(The Survey and Settlement Manual 1935)、1949年《非农业租赁法》(The Non agricultural Tenancy Act 1949)、1950年《国家征收和租赁法》(The State Acquisition and Tenancy Act 1950)、1976年《土地开发税法》(The Land Development Tax Ordinance 1976)、1982年《不动产购置和申请条例》(The Immovable Property (Acquisition and Requisition) Ordinance 1982)、1984年《土地改革条例》(Land Reform Ordinance, 1984)、1989年《土地改革委员会条例》(The Land Reform Board Ordinance1989)、1989年《土地上诉委员会条例》(The Land Appeal Board Ordinance1989)、1990年《土地管理手册》(The Land Management Manual 1990)等。其中,1950年《国家征收和租赁法》是关于在孟加拉国租赁土地事项的法律,目前土地租赁权利人为土地的所有者。

2、土地管理机关

目前,孟加拉国负责土地经营、管理、开发的政府部门为土地部(Ministry of Land),其目标为:通过改进和高效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发展、减少贫穷。其职责包括:土地管理、监督土地使用;征收、征用土地;进行土地调查、填制土地地图、进行土地登记;划分并修复土地边界线;制定土地政策、实施土地改革。土地部设部长、副部长和秘书长等行政职位,并下设土地诉讼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土地登记和测量总局、土地上诉委员会等。

(二)1950年《国家征收和租赁法》

1950年《国家征收和租赁法》是规定国家收取孟加拉国出租土地人租金和其他土地利益者利益,并规定国家收取之后相关事项的法律。该法一共分为四个部分:基础内容;收取特定出租管理人利益的特别规定;关于收取租金土地的特别规定;以及收取的细节问题。

1、收取特定出租管理人利益的特别规定

收取特定出租管理人利益的后果包括:(1)本法令生效后,政府可以通过官方公报,合法地收取:(i)通知中指明的特定出租管理人的所有利益,包括其在任何地区因持有或足论土地而收取的遗产、财产;(ii)在1879年《法院守护法》(the Court of Wards Act, 1879)保护下的出租管理人之财产,包括他们在其所有土地上的遗产、土地使用权、收益或所有权。(2)政府也可以根据本法发布通知后的同时或任何时间管理出租管理人的任何产业和土地。

以上条款中,特定出租管理人的所有利益包括在其所有土地上的权益、所有底土的利益、矿产权益、地上附着物的权利。

2、关于收取租金土地的特别规定

收取占用权的规定:(1)无论任何法律或者任何合约中规定,任何人处于农业或者园艺用途在不考虑租金的制度下提供的服务,均应在本法生效之日起,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公平的对价或者公平的租金;(2)此处的公平对价或者公平租金,是指相同地区相同类别土地的现行对价或租金。

3、收取的细节问题

这部分对于记录权利(record-of-rights)的准备、记录权利的特殊问题、记录权利的起草和最终公布、土地由租金接管人保留、支付土地所有权的租金、确定哈桑地区土地公平的租金、确定非农土地公平的租金、特殊情况下土地的评估等问题,都有详细的规定。

(三)1984年《土地改革条例》

1984年《土地改革条例》是与土地所有权、土地持有权和土地流转权相关的条例,其颁布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发挥生产力,以确保土地所有者和货物之间的良好关系。条例一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是:基础内容、对农业土地征收的限制、无主土地或非法占用土地不动产交易的限制、宅基地、巴咖达(Bargadars)和杂项。

1、对农业土地征收的限制

对农业土地征收的限制规定如下:(1)拥有超过六十个标准土地的家族如果要想获得新的农业土地,需要通过转让、继承、赠与或者其他方式;(2)拥有少于六十个标准土地的家族如果要想获得新的农业用地,可以通过各种方式;(3)违反前两项规定获得新的农业用地的,超过六十个标准用地的土地面积应当归属政府,且政府不需向其支付补偿。

2、主土地或非法占用土地不动产交易的限制

规定如下:(1)任何人为自己的利益购买任何不动产,不得以其他人的名义;(2)任何不动产的所有人自行转让或者由注册契约转让的其土地的,应当假定他已经按照契约规定处置了其实质权益,受让人被视为持有自己的利益。在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证据表明业主不打算处置其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3)任何不动产如果依注册契约转让给某人,则应当推定该人为自己的利益获得财产。如果是为其他人的利益获得财产的,应该认为该其他人有意为受让人的利益支付或提供代价。

3、宅基地

农民在农村使用的宅基地,应当免除包括扣押、附加条件、由政府工作人员或法院等当权机构出售在内的一切法律程序,且该土地所有人不得以被波动土地的方式驱逐出境,但依据法律征收宅基地的除外。农村地区任何适合作为宅基地使用的土地,政府在分配土地时,优先考虑无土地农民和劳动者,这些土地均可被继承但不可转让。

4、巴咖达

巴咖达是指在adhi、barga或bhag系统下,向一个人交付一部分土地产品的同时,耕种其土地的人。除根据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允许其他人耕种其土地,也不得耕种其他人的土地,除非签订巴咖达合约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形式种植。巴咖达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任何争议,包括产品的分割和交付、终止合同、产品的储存等,都按照巴咖达约定的方式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当局和规定的上诉机关在解决争议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并且收取规定的费用。

(四)对外商投资的土地政策

孟加拉国不允许外国人以私人身份买卖孟加拉国土地,但在孟加拉国投资合法注册的公司可以购买土地。除非经过特殊批准,原则上国有土地交易仅限于使用权的买卖,最高适用年限为99年,规定注册的林地等不得出售。孟加拉国也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本国设立的公司购买私人拥有的农业耕地,但对国有农业耕地则仅能通过承包方式获得经营权,其最长经营期限为99年。外国投资者获得国有农业耕地承包经营权后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经营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孟加拉国主要林地均为国有,外国投资者仅能通过承包方式获得林地的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期限主要由承包区域决定,不同区域的承包经营时限差异加大。投资者获得林地承包权后,未经孟加拉国林业部批准不得砍伐所承包林地内的森林树木。孟加拉国禁止投资者在森林保护区内投资森林种植及机械化开采活动。孟加拉国总理大秘阿扎德表示,政府正筹备建立10万英亩的“土地银行”,以帮助国内外投资者解决用地问题。这10万英亩土地包括政府计划建立的特别经济区。

(五)孟加拉国的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是孟加拉国政府政策议程中的一个边缘问题,是孟加拉政府为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生产关系而采取的措施。目前,孟加拉国土地改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其一,土地分配改革问题。大概有55%的家庭没有土地,人均土地持有量已经下降至0.6公顷。因此,孟加拉国的土地所有权是高度分散的,一般的田地由分成佃农耕作。这些人一般只拥有一小块所有权无法得到保障的土地,还常常困于债务。土地不足导致了次级分封和复杂的雇佣模式:境况较好的人从穷人那里租来土地,而农民则能够依季节或环境靠受雇劳动、家庭劳作或者工资劳动维生。此外,还有330万公亩的土地由于非法占领和侵占而不在政府的控制范围内。由于土地管理制度的不透明,土地侵占现象比较严重。对于没有土地或者只拥有少量土地的1000万农村家庭来说,能分给他们的土地最高标准是需要确定的。其二,农业用地的保护。农用土地过多地转化为商业用地和公共用地,导致农地数量大量下降。由于滨海地区居民人数增加、工商业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河流侵蚀、盐水入侵等问题,农地数量大约每年下降1%左右。其三,土地税收的改革。随着农业人口越来越多地到城市地区开展非农业活动,农业用地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同时也导致农业用地越来越集中在大农户手中。

在土地分配改革问题上,土地改革的内容是将国有土地分配给无土地的农业工人。为加快土地识别和公平分配进程,1984年《土地改革条例》、1997年《哈斯土地管理和分配政策》等法规政策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提供了具体方向。分配的对象主要是依靠农业生存的无家可归者,同时也分配给自由战士、因土地腐蚀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土地被政府征收征用的农民等群体。考虑到人口增加、土地稀缺和分配正义等问题,政府设置了给每一个家庭分配土地的上限。在土地税收问题方面,孟加拉国采取了对耕种者和土地所有者按不同比例分配共享农产品的方法。

 

二、土地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土地法律相关风险

1、孟加拉国土地政令规定复杂

孟加拉国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呈现出法律政令数量众多、规定交错庞杂的特点。此外,由于土地制度设计的主体繁多,其中不乏佃农、巴咖达等特殊群体,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特殊群体的特殊规定十分繁杂,不仅给法律学习者熟悉土地法律带来了困难,而且对当局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也造成了较大的不便。此外,在语言方面,孟加拉国的土地政策,尤其是近年来新出台和修订的一系列法律及政策,大部分都是以孟加拉语进行表达的,很大一部分内容还没有来得及翻译成英文,而孟加拉语仅仅在孟加拉国、印度等国通用,其他国家的孟加拉语专业人员培养十分有限,这无疑加剧了外国投资学习孟加拉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尤其是近年出台的新规的困难程度。

2、行政效率低下,腐败现象严重

目前,土地管理机构内部的行政协调还非常欠缺,各自独立行政的情况较为显著。在土地统计和管理方面,孟加拉国土地部的行政效率较低,腐败现象严重;在效率方面,自动化、数字化等手段适用还不够,很多时候还在采用手动测量、人工记录和分级的传统方法维护土地相关数据;在土地统计的过程中,土地调查、土地数据记录、通过常规方法回执地图、检测数据准确性、印刷地图等各个环节中的误差都会阻碍土地的管理发展,增加土地流转的困难,并影响税收数据的收集,不利于土地可持续发展;此外,腐败问题也是孟加拉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问题。世界银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孟加拉国大多数犯罪和腐败行为都发生在土地相关的事务当中,其中大多数涉及失地农民,他们因为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而被剥夺了司法权。2012年孟加拉国透明化协会(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Bangladesh,简称TIB)调查显示,从土地管理局获得服务的家庭中,有54.8%的家庭向政府工作人员支付了贿赂。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孟加拉国的家庭一共支付了超过2261.2亿卢布的贿赂和非法资金。孟加拉国2015年受贿金额高达882.1亿塔卡,大幅高于2012年的149.7亿塔卡,其中土地管理以245亿塔卡高居榜首,执法部门以170亿塔卡排名第二,电力部门以161.3亿排名第三。土地纠纷还往往引起暴力和刑事犯罪。有影响力的人通过虚假文件侵占公共土地,或者通过贿赂确认其所有权的现象(Land-grabbing)也时有发生。

3、缺乏统一的土地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孟加拉国缺乏统一的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事实上在解决纠纷的主体为税收官员、民事法院、治安法院、乡村法院和市政局。但是,目前的司法系统中,法官数量比较有限、审批员人数比例十分不足、司法机关的预算拨款还很不够。因此,目前的土地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很多需要改善的空间。为有效解决土地纠纷,土地审裁处的管辖权应当继续加大,也可以尝试将适当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ADR)运用到土地纠纷中来。

4、外资购买土地注册时间长、程序繁琐

根据孟加拉国土地法律,任何外国投资者或者公司购买达卡附近的土地都需要预先支付一笔相当于土地价值的10%的价款用于注册,注册时间最短长达245天,主要包括八个步骤:从土地办公室核实产权记录、对当前土地拥有者进行调查、对土地交易进行检查、相关分支注册机构的非抵押证书、支付契税和印花税、支付资本收益税、登记费、增值税和其他税费、在土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以及在土地办公室登记产权交易。从以上程序可以得知,外资购买土地的注册时间长且注册程序十分繁琐,这为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建厂等增加了准入障碍。

5、土地征收过程中易引发暴力冲突

征地涉及到本土居民和外资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一直以来都是引起争议的重点区域。尤其是在孟加拉国,该国国土面积狭小,人口众多且贫困程度较高,征地的补偿以及征地的方式方法往往成为影响许多项目能否顺利完成征地目标、顺利理想施工的重要因素。目前,孟加拉国的土地征收制度还不很完善,无论是土地法律规定还是征地实践,都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做法,企业无论是在政府方面还是在民众之间都可能会引起争议和矛盾。例如,2016年吉大港地区因为电站建设征地方面的问题就引发了群众的抗议活动,对征地补偿不满而抗议的村民与维护秩序的警察发生冲突,造成双方几十人人伤亡,这反映了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背后的政治因素。

 

(二)对我国企业的相关建议

1、系统学习孟家拉国的土地法律制度

中国企业在孟加拉国投资必然会涉及购买土地、租赁土地等方面的问题,为了在孟加拉国顺利完成土地相关的工作、防范土地相关的商业风险,有必要对土地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系统学习,严格遵守当地的土地法律政策。中国企业可以考虑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专业的机构进行协助,依法开展征地等方面的工作。可以聘请孟加拉国当地的华人律师,协助进行尽职调查、起草相关协议、提供法律咨询等。也可以寻求当地领事馆等政府部门的帮助,为征地等工作提供法律建议,与孟加拉国的政府部门共同完成征地工作。在发生武装冲突事件时,首先应当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其次应当寻求当地警察和司法部门的保护和帮助。

2、在合作合同中签订土地风险条款

土地征收事件中,有可能会涉及到中方企业和当地企业。当地企业由了解当地社会情况的工作人员构成,在征地方面往往能采用更好的方式、方法,对征收款的发放也往往比较中肯,当地被征地的居民对于本国企业征地也较为宽容。因此,为防范化解土地征收等事件中中方企业的风险,在孟加拉国开展项目的中方企业可以在项目合同中明确土地征收责任方为孟加拉国企业一方,且土地款由孟加拉国企业先行垫付,在项目开工之后对方以土地入股,并在项目期内分期获得相关款项等。这些条款能够较早地管控好中方企业以后可能遇到的风险,以规避项目开工之后产生土地纠纷而影响工作进展。

3、对失地土著进行合理补偿

近年来外商在孟加拉国投资遇到的一大问题就是土地征用后的补偿问题,为此爆发了几场群众性事件,对失地的土著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中国企业在孟加拉国经营时,为避免由此产生的争端,应按照土地征用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失地的土著进行合理补偿。在此过程中,应当尊重孟加拉国的宗教和风俗习惯,维护中国企业良好形象,促进两国合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相关案例

(一)吉大港山区土地转让、歧视、武装冲突案

土地是世界一些区域产生涉及土著人民的冲突的主要根源。孟加拉国东南部的吉大港山区区域北边、东边和南边与印度以及缅甸接壤。吉大港沿海平原县将吉大港山区区域西部与孟加拉湾分开。吉大港山区丘陵和多山的地形、森林、独特的宪政和行政历史及其土著居民使之与该国其余地区截然不同。该区域的土著人民包括Bawm、Chak、Chakma、Khumi、Khyang、Lushai、Marma、Mro、Pangkhua、Tanchangya 和Tripura。这些人民是孟加拉国境内的族裔、语言和宗教少数群体。他们信奉佛教、印度教和基督教或传统的土著信仰,大多讲藏缅语。19 世纪,英国政府将吉大港山区归属于孟加拉,并在孟加拉国独立前期间实施了大规模和破坏性发展项目,包括在1960 年开始使用一座水电大坝,从而毁坏了祖传住房,淹没了该区域2/5 的水稻良田,并使该区域1/3 的土著人口流离失所。在孟加拉国于1971 年脱离巴基斯坦独立后,吉大港山区最具破坏性的事件是国家歧视、高度军事化、争取自治的武装运动以及国家支持的人口转移计划。这些事件导致国家安全部队严重侵犯人权。吉大港山区土地争端解决委员会最初是根据行政管理准则于1999 年设立的,该准则后来为《吉大港山区土地争端解决委员会法》所取代。据设想,该委员会将为吉大港山区土地争端提供迅速、低成本、公平和可持续的补救办法。《2001 年第53 号法令》赋予委员会在国家行政的全力支持下执行民事法庭法律的权力,并规定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没有可以上诉的条款。不过,最高法院仍然可采用司法审查选项。尽管委员会有着积极的方面,但它自1999 年成立以来一直未能正常运作。上一任主席与土著成员间的分歧使情况变得更糟。然而,造成委员会停滞不前的最重要因素是《2001 年第53 号法令》与《1997 年协定》不符,包括向其主席赋予过分的权力以及关于其管辖权和决策进程的不确定性。另一些因素包括人力资源不足。

尊重土著土地主张和解决土地争端问题将削减政府开支并减轻政府工作压力,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吉大港山区的土地争端解决委员会为解决孟加拉土著土地权益问题提供了一个有益思路,但因为立法、行政和诸多现实方面的因素,导致争端解决机制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一方面,这展示了孟加拉国土地制度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与政治问题相关联;另一方面,展示了孟加拉国土地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还存在法律冲突等问题,我国企业在孟加拉国投资期间应当关注这些问题,尽量避免卷入法律争端。为促进吉大港土地问题的解决,建议孟加拉国政府履行其承诺及其政治和法律职责,按照吉大港山区区域理事会的建议修改《2001年吉大港删去土地委员会法》;联合国有关机构应在认识到及时、公正和包容各方地解决涉及土著人民的土地主张和土地争端的重要性,并顾及在其政策、业务准则、活动和惯例中的现有良好做法、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应避免进行侵犯土著人民土地权利的活动,并促进和维护土著土地主张和解决土地争端。

(二)帕卡拉港周边用地紧张导致价格大幅上涨

帕亚拉港是孟加拉国第三个海港。2013年11月,孟总理哈西娜亲自宣布帕亚拉港开工,2016年8月1日开始试运营。经过测量,帕亚拉港多个航道水深为7-15米,建成后可直接停靠205米长的船只。此前,2016年2月,由于印度、孟加拉国、日本、中国等利益的日趋交汇,孟加拉国取消了原本计划由中国来开发的索纳迪亚港项目,如果该港口修建完成,中国的影响力将更加靠近印度的安达曼-尼科巴群岛。孟加拉政府宣布建设帕亚拉港以来,大量政府部门、私人企业和当地富人涌入该地区购地,导致部分土地价格上涨50%,甚至翻番,也加剧了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矛盾。目前孟政府计划在该地区建立5个电站,一个液化天然气(LNG)终端和一个炼油厂,其中三个电站已获批。当地民众对征地问题表现出矛盾心态,部分民众认为港口建成后将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提高当地民众收入,但也有部分民众担心能否得拿到合理的征地价格,卖掉土地后能否继续养活自己。

帕亚拉港等海港的建设过程展示孟加拉国周边地区复杂的政治形势,由于政治方面的考虑原本计划好的项目可能会面临情势变更的考虑,这尤其为工程建设企业敲响了防范风险的警钟。孟加拉国是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其基础设施建设还很不完备,一个基础设施的建设将会给周边的经济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帕亚拉港的建设导致周边土地价值大增,随之而来的租金也会大幅上涨,我国企业在选择住址的时候应该考虑基础设施等因素给土地价格和租金带来的浮动影响。

(三)2016年吉大港地区因征地引发的抗议事件

近年,孟加拉国吉大港地区计划开展一项电站项目,建设装机容量达1320MW的煤电站,由中国公司与孟当地公司S.ALAM公司合资修建,预计2019年竣工,总投资约25亿美元。由于项目计划占地有不少居民居住,因此企业和政府于2016年开始开展征地活动。该项目征地主要由S.ALAM公司负责,但因该公司与当地村民就拆迁补偿问题存在争议,当项目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时,往往会遭遇到村民的恐吓、破坏行为,项目工地上的一些设备也被人砸毁。对征地补偿不满而抗议的村民还与维护秩序的警察发生冲突,造成至少4人死亡,数十人受伤。据当地媒体报道,孟加拉国民族主义党当地领导人利亚卡特·阿里领导了一个反对电站项目的抗议团体,其目的是抗议警方抓捕示威者及电站建设项目本身。孟加拉国民族主义党是该国最大反对党派,曾于2014年因质疑程序不公而抵制当年大选。作为对反对党派行动的回应,执政的人民联盟当地领导人也宣布举行反抗议集会,以支持电站建设。在抗议活动“政治化”后,S.ALAM公司加强了安保力量。然而,当S.ALAM公司管理层去现场考察时,虽然有警察护卫,但是部分车辆仍被抗议者点燃,司机也被砍伤。当地警方4日逮捕了6至7名嫌疑人。利亚卡特·阿里在发生冲突后表示,如果政府不在8日叫停项目,抗议活动将采取更强硬的手段。据悉,利亚卡特·阿里之所以鼓动抗议活动,是因为不能从电站项目中捞取更多好处。有人民联盟议员指控,利亚卡特·阿里从S.ALAM公司已经获得了1300万塔卡(约合104万人民币)的土地购买款,但却没有交出自己的土地。中资企业工作人员表示,这场抗议活动并非针对中资企业,而是由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矛盾所导致。中方企业已经在项目合同中明确了土地征收责任方是孟方企业,且土地款由孟方企业先行垫付,在项目开工后以土地入股,并在项目期内分期获得相关款项。这些条款较早地管控好了中资企业可能遇到的风险。

孟加拉国国土面积狭小,人口众多,征地成为影响许多项目能否顺利立项及施工的重要因素。此次涉事电站建造也牵扯土地纠纷,因此耽误了项目进程。中国企业到孟加拉国投资项目时,应该预先对征地事项可能会引起的麻烦做好心理和法律准备,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的责任方,并熟悉目标国家的相关土地法律规范,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以规避项目开工后出现土地纠纷带来的风险。此外,有分析认为,本次冲突背后也存在着孟加拉国国内政治因素。此次由征地矛盾而引发的抗议活动,因反对党派力量的介入从“松散”变得“有组织”。由于事件被党派斗争所利用,抗议内容从最初的拆迁款问题扩大到环境保护等问题上。企业应当在这种涉及政治因素的情况下及时联系中国驻孟加拉国大使馆或者当地领事馆,以寻求专业建议和帮助。

第八章税收法律风险

一、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体系和制度

在孟加拉国,财政部内部资源部门下设国家收益委员会,主要负责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此外,国家收益委员会还同时履行与外国政府协商、签订税收协定的职能。孟加拉国实行中央一级的税收征管制度,由中央的国家收益委员会统一征收并管理全国的缴纳的税款。现行的主要税种为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旅游税、赠与税等。孟加拉国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在1991年孟加拉国开始征收增值税前,税收来源主要以关税、货物税和销售税为主,1991年后,增值税一跃成为孟加拉税收的第一大来源。在2016-2017财政年度中(至2016年9月),税收收入占孟加拉国GDP的10.73%,其中税收收入主要来自于间接税,仅增值税就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7.34%。

孟加拉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两大类,即税收法律和税收条例,税收法律主要有:《1969年关税法案》、《2012年增值税和附加税法案》、《1984年所得税法案》(2015年7月修订)、《2003年旅游税法案》、《1990年赠与税法案》、《1944年消费税和盐税法案》和《1950年进出口管控法案》等;税收条例主要有《1991年增值税条例》、《2012年增值税和附加税条例》、《所得税指南》和《2016年行李条例》等。这些法律和条例共同构成了孟加拉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成为投资孟加拉的重要纳税依据。

除了上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定外,孟加拉国还与其它多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了双边、多边的税收协定,内容涉及关税、投资优惠、税收减免以及防止双重课税等多个方面,是在投资孟加拉国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的法律文件。此外,孟加拉国还以法令、命令以及政策的形式制定了许多有关税收的规定,它们与上述的税收协定共同构成孟加拉国税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1、     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是孟加拉国税收收入的第二大来源。至2016年9月,2016-2017财政年度所得税收入占国家收益委员会税收收入的30.34%,仅次于增值税,而企业所得税占孟加拉国国家所得税收入的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方面,孟加拉国对居民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进行征税,而对于非居民企业,其仅需就其来源于孟加拉国的收入缴纳税款,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同样依照非居民企业的规则申报、纳税。

孟加拉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资本利得等其它收入。股息红利视为企业的其它收入,适用20%的税率;资本利得适用15%的税率;而对于企业的营业收入,孟加拉则将企业根据不同行业进行划分,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的税率。根据孟加拉国2015-2016财政年度税率,上市公司为25%;非上市公司为35%;银行、保险、金融公司(非商业银行)中上市银行及第四代银行为40%,其它为42.5%;商业银行为37.5%;烟草制造公司为45%;移动电话运营商为45%(其中上市公司为40%)。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个人若雇佣或允许非孟加拉国的个人从事其经营,则需要先获得国家投资委员会的前置许可,若无该许可,雇主将会对其个人收入另征收50%的税,若税款不满50万塔卡,则该雇主需缴纳50万塔卡的费用,。

2、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同企业所得税一样,就居民纳税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和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孟加拉国国内的收入申报、缴纳税款。居民纳税人的认定遵循以下规则:若非居民自然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孟加拉境内停留超过182天,或者四年合计停留时间超过365且当年的停留时间超过90天,则视为居民纳税人。在个人申报税款时,应当以人头为单位分别申报,孟加拉国的税务机关共同申报。

孟加拉国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分为收入、农业收入、基金利息、资本利得和其它收入,其中收入中包含雇佣所得、职业所得和不动产所得。在税率方面,居民纳税人适用10%-30%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非居民纳税人则适用统一30%的税率。此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孟加拉国还有条件的适用减征和免税额,如对个人投资者投资所得的25%免征税款。

3、     关税

孟加拉国的关税主要由国家收益委员会的海关部门负责征收。关税的纳税主体是向孟加拉国进口货物的纳税人,货物需要在进口环节缴纳关税。关税通常按照从价或者从量的方式计算并缴纳,其计税基础为离岸价(FOB)、保险、运费和卸货费用之和。以下为孟加拉国基本关税税率表:

孟加拉国关税税率表

进口产品类别

税率

资本机械类产品

3%

基础原材料

7%

半成品

12%

成品

25%

安全设备

15%

 

孟加拉国主要商品进口关税表

商品名称

税率

鲜活动物、烟酒饮料、木材及木质工艺品、珠宝及贵金属、武器弹药、古董

5%-25%

蔬菜、食用油、化工产品、纸浆、矿产、纺织品、交通工具、医疗器械

0-25%

橡胶、橡胶产品、皮革及制品、陶瓷及玻璃器皿、机械及配件

3%-25%

皮鞋、人造花、假发

25%

数据引自:数据引自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孟加拉国

孟加拉国对于所有的进口税费均不设起征点,进口商品无论货值大小,一律征收税费。相比之下,出口商品的关税均为零。同时,为了促进孟加拉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满足国内特定行业的发展需求,孟加拉海关对于医学原料、家禽及饲料机械、皮革及皮革用化学制片、纺织原料及机械和太阳能发电设备等产品免征关税。

4、 增值税

作为间接税,增值税在孟加拉的税收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孟加拉国现行的增值税法律法规主要是1991年《增值税法》、1991年《增值税条例》,2012年《增值税和补充税法》实施时间待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处于进口、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商品和服务。孟加拉国的增值税制度中规定了强制登记,年收入超过800万塔卡或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到税务部门进行增值税的登记。而年营业额低于800万塔卡的,则不用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登记,同时,符合该项条件的个人使用3%的税率。一般来说,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5%。此外,在某些服务提供上,孟加拉适用不同的税率以实现其政策目的,如建设服务适用6%的税率,修理厂、车间和工厂服务适用10%的税率,移民咨询、赞助、办公场所租借和安装适用15%的税率。

5、 预提税

除例外情况适用税率更低的税收协定外,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需按20%缴纳预提税;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按35%缴纳预提税;支付给非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10%的税率;支付给非居民的技术服务费适用10%的税率;支付给非居民的厂房、机器租金收入适用5%的税率;分支机构向境外总部汇出的利润按20%缴纳预提税。

6、 印花税

孟加拉国对于债务声明、债券、租赁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等均征收印花税,一般情况下,印花税的纳税人为起草、制作或执行数据的一方。此外,合同各方当事人也可通过约定确定印花税税款的承担方。至2014年起,孟加拉国印花税适用0.07%-4%的税率,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可免缴印花税。

 

(二)税款的缴纳及优惠

1、 税款缴纳

孟加拉国的税收申报和缴纳一般按每一财政年度个人或企业的所得计。即从某一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个人或企业所获的应纳税所得应当申报并缴纳税款。但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机构除外,这些企业在计缴税款时应当适用自然历年。

增值税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预扣预缴须在抵扣的15天完成。一般来说,增值税的申报须在下月开始的15天之内进行。

2、 税收优惠

为了加速国内现代化进程、提高经济发展程度,孟加拉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吸引外国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来助力国内发展。以下为部分税收优惠措施:

(1)     外国贷款利息免税;

(2)     资本机械进口全部免缴增值税;

(3)     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和技术服务费等免税;

(4)     外国人持有的股份向孟加拉国银行外汇管理局完税后,可以向当地非股份持有者或投资者转让,该外国人的资本收入免税;

(5)     企业在孟加拉国的某些地区享受减免税期。达卡、吉大港地区减免税期为5年,前两年100%免税,第3-4年免除50%,第五年则免除25%。其它地区和吉大港山区的减免税期则为7年,前三年100%免税,第4-6年免除50%,第七年则免除25%;

(6)  100%出口导向型的企业,其资本设备和10%以内的零部件可以享受免税进口;对于一般企业,其初期建设或现有工业项目的改造、更新或扩建所需进口的资本设备和该设备的10%以内的零配件均可享受免税待遇。


 

(三)孟加拉税收制度的最新政策变化

2017年年初,孟加拉国财政部曾经表示,孟加拉国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值税法,统一适用15%统一税率。但统一税率的实施可能会引发物价上涨,并因此遭到了商界及立法部门的反对,财政部试图在新法中吸收旧法的内容也未能平息争议,至今仍未得到哈希娜总理的认可,因此《2012年增值税及补充税法》可能将再延期一至两年执行。目前适用的法律仍是《1991年增值税法》和《1991年的增值税条例》。

此外,孟加拉国自2017年7月23日起,将加大对在孟加拉国工作的外国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查出力度。相关部门计划建立外国人在孟加拉国的工作情况数据库,用以记录机构和企业的外国雇员纳税情况。

二、 税收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税收相关风险

1、  政党斗争激烈,官僚腐败严重

孟加拉国严重的官僚腐败现象多源自于其激烈的国内政党斗争。孟加拉国是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党阀拥有绝对的权力,大多数的孟加拉人需要依靠权势来获得就业、土地和人身保护。腐败甚至渗透到了法律的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人们需要通过贿赂来加快案件的立案、调查,需要通过贿赂来获得有利于他们的法庭判决,腐败在孟加拉国有恃无恐。此外,孟加拉国的政府机关和公共部门也严重缺乏透明度,这无疑助长了腐败的风气。腐败的官僚作风,加上孟加拉国国民较低的纳税意识,直接导致了其国内的税收不规范,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税收征缴的程序繁琐,对同一事项可能存在权力交叉或有关部门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由于孟加拉国政府的信息公开程度较差、透明度较低,中国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往往会出现缺少相关材料、未办理必要手续或“走弯路”的现象。甚至会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少申报、缴纳税款的现象,导致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遭受罚款等处罚。这不仅不利于中国企业在孟加拉国投资的效益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还会简介导致我国企业在孟加拉国的信誉降低,影响企业未来在孟加拉国的投资、贸易发展。

另一方面,孟加拉国的征纳税漏洞较多,逃税现象较为普遍。在孟加拉国,由于社会普遍纳税意识较低,除了个人是经贸活动中的逃税主体外,一些企业也存在利用当地的税收征缴漏洞有意逃税的现象。导致我国企业在与当地企业合作的过程中,难以获得对方的纳税凭证,从而影响税务审计和申报的进程,带来税务违法违规的风险。

2、    税收法律制度不成熟,对法律解释的随意性大

虽然孟加拉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涵盖了现代国家的主要税种,并在各个单行税法中对税种、税率、征纳税主体、征税对象以及相应的罚则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一方面,孟加拉国的各项税法大多制定较早,经历多年但一直沿用至今,难以保证能够适应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这样不仅会加大社会贫富差距,还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孟加拉国仅对国内的主要税种分别制定了单行税法,缺少一部规范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税主体及其行为的专门性法律,不利于简化税收征管程序、降低税收征缴成本。税收缴纳作为企业投资、贸易过程中重要的一环,混乱的税收征缴环境无疑会对孟加拉国吸引资金、技术造成极大的阻力。

(二)对我国企业的相关建议

1、      谨慎选择合作企业

在孟加拉国税务机关执法不力、效率低下的情况下,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主要依靠企业和个人的税务意识。因此,中国企业在投资或参与孟加拉国商贸活动之前,应谨慎选择合作企业,有必要对合作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税务不合规事项进行一定的审核、调查,避免对方存在偷漏税或者与有关政府机关人员相互勾结、欺诈舞弊的行为,从根本上避免争议的发生。

2、      规范企业的税务管理,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的联系

尽管孟加拉国税收征管制度中存在许多漏洞,当地逃税、欠税的情况也较为严重,但中国进入当地投资的企业,还是应当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和形象,为企业未来在孟加拉国的长远发展着想。因此,企业应当建立公司内部的预算和预警机制,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收支的监管、及时调整预算,以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和及时;此外,在孟加拉国投资的企业,任何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建立在熟悉孟加拉国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基础上,因此企业应当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提升企业自身在参与孟加拉国经贸活动中的素质,从而推动税务申报、缴纳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相关案例

(一)案例介绍

中国居民A企业直接持有甲国B企业20%的股份,直接持有乙国C企业16%股份,并且B企业直接持有C企业20%。

中国居民A企业直接持有甲国企业20%股份,满足直接持股20%(含20%)的条件。同时中国居民A企业直接持有乙国C企业16%股份,间接持有乙国C企业股份=20% 20%=4%,因为A企业直接持有了C企业的股份不足20%,所以不能直接计入A企业对C企业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总和比例之中。因此,C企业为满足居民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的规定。

因此,A企业和C企业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进而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条件。

(二)对我国投资者的启示

1、      充分理解我国与孟加拉国的税收规定,避免重复纳税

我国企业在投资孟加拉国的过程中,应当同时注意中国和孟加拉国两国的税收规范,避免双重课税的发生。例如,中国居民从孟加拉国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孟税收协定规定在孟加拉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就该所得缴纳中国税收时抵免,但是抵免不得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应当缴纳的税额。

2、      寻求专业税法人士的帮助

由于中国与孟加拉国存在语言、社会经济背景和政策环境的巨大差异,中国企业在孟加拉国投资、参与商业贸易的过程中,极有可能遇到专业的税务问题。为了帮助中国企业更好的进行税务筹划,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与应对机制,企业有必要借助国际性专业税务机构的专业性服务,与当地税务机关展开充分的交流,以化解经济活动中不必要的税务风险,降低税务成本。

税收不仅是一国重要的财政收入,也是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大笔开支,关系着企业的利润分配、规模扩大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孟加拉国的税收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与我国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投资孟加拉国,一方面面临着对相关税收环境不熟悉的问题,另一方面,也面临着当地税收环境不完善所带来的风险,使企业自身在投资中处于“双不利”的境地。本章除了总结孟加拉国的基本税收制度、分析投资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外,还针对风险适当的给出了一定的建议。因此,除了提高企业防范税制风险的意识、尽快熟悉孟加拉国的相关制度外,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参考以下建议,维护自己在税收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风险

孟加拉国劳动力资源丰沛,劳动力价格低廉,但技术性人才缺乏,雇佣童工的情况比较普遍,以劳务输出的方式走出国门是孟加拉国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与孟加拉国的劳务合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纯体力型劳工输出较少;二是工程承包劳务的比例较高;三是高级管理人员逐渐增多。劳动要素在提高生产力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了解孟加拉国的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于我国企业在孟加拉国开展经营活动以及我国劳动力在孟加拉国进行劳动都有所裨益。

一、劳动法律制度

孟加拉国第一部劳动法是1881年英国时期颁布的,存续至今已逾一个世纪,在该法案中,英国政府介绍了若干与劳动法律相关的问题如工作时间、童工、生育津贴、工会、工资等。随后,1881年《工厂法》(The Factories Act)、1923年《工人赔偿法》(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 )、1926年《工会法》(Trade Unions Act)、1929年《贸易争端法》(Trade Disputes Act)、1936年《工资法》(Payment of Wages Act)、1939年《生育津贴法》(Maternity Benefit Act)、1928年《童工法》(the Employment of Children Act)相继出台,构成了这一时期劳动法律制度的典型。1947年印度次大陆分裂之后,在巴基斯坦政府的领导下,几乎所有的法律在略微修改之后继续使用。1971年独立之后,孟加拉政府保留了以前的法律,同时也制定了更多法律来应对工人阶级和国家情况的变化和需要。2006年,孟加拉国通过了《孟加拉国劳工法》(Bangladesh Labour Law of 2006,简称BLL),该法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BLL是当时较为全面的劳动法律,巩固和更新了25个单独的劳动行为,涉及服务与就业条件、青年就业、生育津贴、健康状况、卫生、安全、福利、工作时间、休假、工资、损害赔偿工会和劳资关系纠纷、劳动法院、对码头工人的就业和安全进行监管、公积金、学徒制、罚款和程序、行政与检查等。2015年出台了《孟加拉国劳工条例》(Bangladesh Labour Rules 2015,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建立在BLL的基础上,涵盖了许多共同标准,如就业条件、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国际机构、监管机构、国际利益相关者、商会、区域机构等。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公约方面,孟加拉国是国际劳动组织(ILO)成员国,已经加入了以下公约:ILC 29(强迫劳动)、ILC 87(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ILC 98(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ILC 100(同等报酬)、ILC 105(废除强迫劳动)、ILC 111(就业和职业歧视)以及ILC 182(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2017年,为响应欧盟一再发出的暂停贸易优惠的警告,孟加拉国政府决定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框架,允许工人建立出口加工区的工会。孟加拉国劳动法律对在孟加拉国境内工作的企业之工业经济增长以及私营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2006年《孟加拉国劳工法》

BBL被认为是劳动法领域的一大进步,因为它消除了旧劳动法中一些不合理的规定,使劳工体系与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精神相一致。BBL主要有以下规定:

1、就业标准

劳动者被定义为被直接或者通过承包商、代理人雇佣而在机构或行业从事技术性或非技术性、物理的或脑力的、业务拓展或文书写作工作的人。劳动者包括六种类型:学徒,即在一起企业被支付津贴进行培训的工人;巴蒂(Badli),即临时受雇于工厂的监狱服刑人员;休闲工,即临时雇佣的工人;临时工,即在工作机构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完成工作的工人;替补工,即临时雇佣机构填补缺位职位的工人;永久工,替补工如果完满地完成了试用期则成为永久工。劳动法强制要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预约信件和服务书,并要求雇主和工人签名。在集体裁员、解雇雇员、不当行为等情况下,雇主应该向雇员支付一定的赔偿。

工人的退休年龄规定为57岁,工作时间设定为一天不超过8小时,一周不超过48小时,每周休至少一天。加班时间每天不超过2小时,加班工资是平时工作工资的两倍。工人有休息、休假(包括节假日、年假、病假)的权利,工人有参与公司利润分成的权利。雇员的最低年龄为16岁,不允许任何14岁以下的儿童从事任何工作,但是已经满12岁的儿童允许从事对其健康、教育和发展无害的工作。工厂应该建立最低工资委员会(Minimum Wage Board),根据生活成本、生产成本、生产力、产品价格、业务能力等情况确定最低工资率。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其工作具有相同的性质和价值,禁止强迫劳动。雇员和雇主的合同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但也可以达成口头协议。私营和国营企业均要求遵循国际劳动组织公约所确定的用工原则。

2、职业安全与健康

每150名工作人员应当配备一个急救箱和一个受过训练的人员。雇主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工人免受火灾等危险熬成的损害。每个企业应该保持卫生请及诶,保护员工免受物探等滋扰。工作间不应当过于拥挤,不应对工人的健康造成伤害。每个企业都应该提供纯净的饮用水、重组的光线和空气,为男女工人分开设置厕所。

3、福利和社会保障

根据法律规定,在工作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工人应该每30天获得一次酬金。超过100名工人的工厂应该设立内部食堂,超过200名工人的工厂应当办理集体保险。工人通过书面申请,可以参与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妇女,没有经过妇女同意,禁止要求妇女在早上6点之前和晚上10点之后工作,禁止要求妇女处理运行危险的机器,禁止要求妇女在水下或地下工作。

4、劳资关系与社会对话

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工代表认为将发生劳工纠纷,双方应以书面函件形式向对方表明立场。在收到函件的15日内,一方应安排会议就争议问题与对方争取达成协议。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则应签署书面备忘录并将该备忘录提交政府负责劳动事务的劳工和调解部负责人。如果在收到函件的15日内未安排会议或双方未能在一个月内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向调解官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其进行调解。 如果通过调解达成了协议,调解官则应向政府提交工作报告。如果调解未果,调解官则应建议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如果双方3日内不同意仲裁,调解官将发出调解未果的声明。在调解官发出调解未果的声明的15日内,提起争议的一方可以组织罢工或歇业。如果属提供基础服务的行业,如供电、供气、急救服务、机场或港口,则政府有权发出禁止罢工或歇业的禁令。

在任何机构工作的每一名工人有权自愿加入工会。工会有权制定自己的章程、选举工人代表。工会有权加入任何国际组织和工会联合会。工会还被允许在任何机构担任集体谈判代理,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工会可以代表工人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参与调解和仲裁。雇主在工会组织罢工期间不得招募新员工。

5、执行

政府应当任命劳工处处长及劳工局局长、劳工联合主任,以及其他监督劳动工作场所活动所需要的劳工主管。政府应当任命检查人员,这些人员有权进入和检查任何工作场所,以确保企业遵守劳动法律规定的情形。政府有权建立必要的劳工法庭,由一名主席和分别代表雇主和工人的两名成员组成。

(二)2015年《孟加拉国劳工条例》

为明晰2006年《孟加拉国劳工法》中不甚明晰的一些概念和信息,孟加拉国政府在多方压力下于2015年9月出台了《孟加拉国劳工条例》,删除了BLL中对多种劳动行为的规定,强调了工人、工会组织、利益参与等方面的定义和分类,改善了部分福利规定,使劳动法体系符合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的规定,符合新安全要求和工业规则的规定。《条例》一共分为18章,分别为基本规定、任用和服务条件、任用青少年劳动者的规定、女工妊娠期的福利待遇、健康保护措施、安全等,具体规定如下:

1、任用和服务条件

本章在旧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申请、发放和更新注册信息,发放承包商许可证,被许可人和服务接受者相关限制,没收或退还被许可人担保,许可费、更新费的决定,安全、安保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支付工人法定欠款,成员资格,工人工资标准,保障工人安全的特殊设施,工人分类,聘用证书等方面的规定。

2、任用青少年劳动者的规定

如果希望参加工作的青少年没有出生证明或学校证书来证明其年龄,并且有必要核实该信息,则需要注册医生提供其年龄和劳动能力证书,方可将青少年任用为劳动者。青少年劳动者不得在高危行业中工作,且在其他行业中不得从事危险工作。

3、女工妊娠期的福利待遇

雇主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应对处于妊娠期的女工施加使其感到羞辱的行为,不得强迫其从事损害健康的危险工作,应将其转移到安全的工作区域,并且在工作期间优先使用电梯。妊娠期女工有权休假,雇主应当给予女工有薪假期。

4、健康保护措施

为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健康,工厂应及时清理废物,尤其是金属废物、化学废物、医疗废物。工厂排水、通风、气温、灰尘、烟雾、废水、光线、饮用水、卫生间、垃圾箱等处理系统应当完善并正常运行。

5、安全

工厂的建筑、机械和其他机构应保持安全运作,应设置包括灭火器、供水设置在内的火灾警报应急设施,所有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紧急救援、便携式防火器具的使用等方面的培训,工厂的起重机、升降机、吊车等重型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规定等。

6、关于健康、健康规则和安全的特殊规定

通过电气化学过程腐蚀或氧化金属物质、制造或修理蓄电池、生产玻璃或玻璃制品等活动被视为是危险活动。安全事故中,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雇主应当及时通知总检查员、警察、附近的消防局和健康中心等机构。

7、福利安排

为保障职工健康,企业应设立医疗室,当地应设立医疗中心,此外也应当设置管理职工福利的工作人员(Welfare officer),主要负责鼓励组建工会、监督食堂等后勤部门工作、在工人中普及劳动相关规定、安排工人技术培训、与医务人员沟通交流以提供更好的治疗设施等工作。企业应成立安全委员会并完整地保存安全记录簿。

8、工作时间

任何工厂或研究所每周都应当有休假日,如果雇主不能保障即使给予工人的休假日,则应当在接下来的3个工作日内补偿其休假。不得要求工人连续工作10天而不给予其假期。企业对工人加班应按照加班津贴总费率的计算方法支付报酬,一般情况下,加班每小时的津贴是正常工作日工人日工资的八分之一。

9、工资及其支付

企业应按照工资计算标准对每位雇员支付工资,同时为其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工人在领取工资前死亡的,应将其工资交给其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没有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给劳动法院。

10、工资委员会

政府可以提名工人代表、工资董事会成员等组成工资委员会,代表职工进行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等与工资相关的工作。

11、工伤事故赔偿责任

对于工伤事故的赔偿数额,应当以每月的工资率为计算基准。劳动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工法庭提交申请申请,对其结果还可申请行政复议。

12、工会与行业的关系

工会中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与普通工人人数保持一定比例,组建工会的工人中至少20%应为女性,执行委员会中至少10%人数为女性。

13、争议处理、劳动法庭、劳动上诉法庭、劳动诉讼

劳动法庭由对劳动法经验丰富的国家工作人员组成,将由两个分别由6个成员组成的劳动小组组成,分别代表雇主和雇员。

14、雇员参与公司利润分成

在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企业中,可以建立将买方和所有者联合起来的中央基金。经政府批准,董事会可以将资金投资于任何有利可图的部门。

15、公积金

非政府组织可以自行管理和规范公积金。公司中的成员,无论其为股东、合伙人、董事会成员或者其他,都可以成为依照法律规范建立的公积金组织成员。

16、学徒

所有具有学徒经营机构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制定实施自己的学徒制度,这些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应当为学徒提供技能培训。

17、行政和监察

劳动监察总监有职责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追究责任,有权进入相关企业的工作场所检查,有权翻阅相关企业与劳动相关的登记簿。阻碍劳动监察部门工作的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从孟加拉国2021年发展目标( Vision 2021,即2010至2021年发展计划)来看,孟加拉国近几十年来致力于国民脱贫、改善国民发展和减少不平等现象。尽管目前政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成果仍具有脆弱性,一些国民很容易因为各种原因重新跌入贫困线以下,有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孟加拉国的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包括社会福利部、社会服务部、劳动与就业部等,法律规范散见于劳动法律制度以及一些法案中。BLL和《条例》中关于妇女孕期保护等规定均属此列。此外,孟加拉国政府还于2012年建立了一项全面的国家社会保障战略(Naional Social Security Strategy,简称NSSS),这是孟加拉国政治、社会、经济现实的战略计划,将社会保障的范围从狭义的安全网保护概念扩展到就业政策、社会保险等领域,力求减少收入差距、促进国民发展,以满足孟加拉国2021年加入中等国家行列后的新兴需求。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方案实现NSSS,包括减贫、教育、健康、人口、供水、包容性融资、妇女权利、社会、种族和宗教保护、环境保护、灾害管理、儿童保护等各方面的战略。这些战略和方案大都是互补性质的,可以起到减少减贫脆弱性、增加社会凝聚力的效果。

(一)对生命周期系统的保护

1、儿童保护

NSSS计划按步骤保护国民的生命周期系统,首先受保护的是贫穷和弱势群体的生命周期,其中首当其冲的是儿童保护。政府意识到,儿童是孟加拉国的未来,对儿童的早期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投资儿童不仅可以增加儿童自己的福祉,而且可以在他们成年之后为国家提供高素质的劳动力。由于孟加拉国劳动市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在于劳动力教育程度较低、缺乏高端技术人才,因而政府通过加强一系列公共服务来提供对儿童的社会保障计划,具体方案包括:(1)为4岁以下的贫困和弱势家庭儿童提供儿童补助金,每个家庭最多有两个儿童能够享受补助金;(2)为贫穷和弱势家庭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就学机会;(3)儿童享受残疾福利、学校餐饮补贴、孤儿计划,以确保被遗弃的儿童得到国家财政支持;(4)加强与疾病免疫、保育健康、营养、供水健康等相关的物资供应。

2、对工龄期人员的保护

孟加拉国政府认为,解决家庭贫困的最佳办法是为家庭中处于工龄期间的年轻人提供工作机会。政府将鼓励市场为穷人提供工作机会,也会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在支持提供工作方面的合作。在妇女保障计划方面,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培训,使得其拥有完成劳动所需的技能;(2)为失业的穷人提供失业保障;(3)尝试将失业、疾病、生育、意外保险作为国内社会保险计划(Naional Social Insurance Scheme ,简称NSIS)的一部分;(4)对弱势妇女(寡妇、离婚妇女、单身母亲、失业单身女性)提供财政支持,以便其尽快进入劳动市场。

3、老年人保护

对老年人实行综合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改革方案分为三个部分:(1)年龄在60岁以上、且属于贫困和弱势家庭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The Old Age Allowance),从财务部的政府服务养老基金中支出;(2)计划建立国家社会保险计划,在保险发展和监管部门管理下,按照2010年《保险法》( the Insurance Act,2010)的规定,对残疾、疾病、失业、生育等事项进行保险;(3)计划建立私人自愿退休金(Private Voluntary Pension ,简称PVP),向所有公民开放。

4、对残疾人的保护

为18岁以下的残疾儿童和在19至59岁年龄阶段的残疾人口提供残疾人津贴。政府意识到,如果没有对健康、教育、水资源等方面的资金供应和干预措施,生命周期系统难以达到预期的改革效果。因此,政府已经通过了长期性的卫生筹资改革战略,并将在以后的管理中加强落实。

(二)对自由战士的特别计划

政府将建立自由战士福利计划(Freedom Fighters’ Benefit Programme),支持自由战士及其家庭的发展。

(三)巩固小企业计划

近几年孟加拉国的小企业数量迅速增加,涉及的行业包括渔业、畜牧业等,其中大多数是由发展伙伴主导的,在NSSS计划下,小企业的福利保障面临着新形势的挑战。计划委员会的总经济部(General Economics Division ,简称GED)将对各小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提供适当资助。

(四)食品安全和转运计划

孟加拉国计划实现食品提供、获得和利用三个方面的安全,这一计划已经在《国家食物政策》以及《国家投资计划(2010-2015)》中得到体现。为保障计划的实施,政府已经发布了《公开市场销售、弱势群体发展、弱势群体食品供应、试行工作救济与食品》方案,减缓收获季节前的粮食短缺情况,保障食品安全。根据2009年颁布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孟加拉国建立了消费者权利保护委员会,处理在食品中掺假等行为。在灾害管理和救济部(the Ministry of Disaster Management and Relief)的管理下,在灾害期间转运事务将继续成为一项灾害应对措施。食物部(the Ministry of Food)管理的开放市场销售(Open Market Sales 简称OMS)计划将与政府的粮食储备政策和公平价格政策保持协调一致,在灾害发生期间有效补给充足食物。

(五)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恶化、意外灾害等风险的能力

孟加拉国是一个容易发生大规模自然灾害的国家,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粮食和燃料方面也可能面对较大的危机。因此,为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恶化和意外灾害带来的风险与脆弱性,政府将加强对农业、堤防、再造林、灾难预防等方面的工作,并建立一套信息管理系统和现金交付系统,便于危机发生期间经济提供资金。危机期间,政府还将建立短期人道主义援助计划,提供现金、食物、服装、临时住房、药品等物品。根据2010年《灾害管理法》,政府还颁布了《全国灾难管理政策》,加强了研究机构的能力,加强了灾难早期预警和预报系统,以应对自然灾害带来的不利影响。

(六)调整城市人口

孟加拉国的城市化进程正在迅速加快,这带来了一系列发展问题,例如,许多城市居民还处于贫困线以下。在社会保障法的保护下,政府还注意到需要将一部分贫穷人口和弱势群体发展到城市进行生活,使其享受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具体人员方面,优先保障老年人、儿童等弱势人群,保护妇女、残疾人员的平等就业权利。政府还将进一步制定城镇规划、提供住房、卫生、教育、饮用水、工业安全和运输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将NSSS的保障范围更多地拓展到农村领域。

(七)保护被社会排斥的人员

基于宗教、年龄、种族、性别、职业、疾病等方面的社会歧视,一些人员被社会排斥,例如受硫酸毁容幸存者、变性者、艾滋病感染者、乞丐和无家可归者等。这些人不能享受正常的社会福利。政府将通过社会保障方案保护其教育、健康、营养、供水等基础权利,支援这些群体的发展。这需要地方社会保障机构工作人员、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同时,有效的申诉机制也是将这些人员纳入社会保障网络的重要途径。

(八)减贫

经济不发达是孟加拉国需要建设强有力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源,因而也是辅助社会保障制度的最佳方法。为了减贫、保障公民人权,孟加拉国政府推出了经济增长战略,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在过去的5年中,孟加拉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保持了6%以上的增长率。但不可否认的是,减贫仍然是孟加拉国之后几十年的主要奋斗目标之一。

三、孟加拉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任何劳工短缺、人工成本增加或者影响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劳动供应的其他因素均可能对企业的业务员、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风险

1、劳动力质量较低

孟加拉国劳动力价廉却不物美。孟加拉工人能吃苦、易管理、劳动积极性较高,但是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较低,操作能力和学习能力较差,生产效率相对低下。根据孟统计局2010发布的《劳动力调查报告》显示,孟加拉国的劳动力人口中,40.1%没有受过任何教育,仅有3.7%的人拥有高等学历,0.1%的人接受过职业教育。孟加拉工人大多属于低技术含量的体力劳动者,失业概率极大。尤其在海外劳务市场,所在国的政策、经济的任何变化都会对孟的外派劳务造成重大影响。

2、人力成本有上升的可能

在孟加拉国投资建厂的一大优势是当地的劳动力成本较低,适合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需求。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劳动力的供应是企业产品提供的重要保障,企业的业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孟加拉国本地劳动者和外来廉价劳动力的稳定供应状态。近年来,有部分企业支出的直接人工成本占据销售成本总额的比例在不断提高。人工成本主要受到劳动力供应、政策法规、经济因素的影响,随着孟加拉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变化,孟加拉国劳动力价格可能有上升趋势。此外,由于对熟练技能劳动者的需求不断增加,人力成本可能会增加。

3、妇女劳动者歧视严重

尽管孟加拉国BLL和《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中都对妇女进行了特殊保护,也加入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但现实中劳动就业方面仍存在严重的妇女歧视问题。女性职工主要集中在以出口为导向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产业吸收了最缺乏技能的、工资最低的劳动力。在妇女的教育情况方面,女性的识字率较低;孟加拉国妇女参与公共部门工作的程度极低。联合国劳工组织在孟加拉国进行的一项研究中注意到,1995年至1997年间,妇女在正规私营部门的公共事务机构和自治机构的劳动力中仅占8.56%。对妇女加入劳动市场的否定态度与成见造成了基于性别的职业隔离和排斥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妇女的人权,而且对中国女性劳动者在孟加拉国就业产生了偏见的障碍和壁垒。对女性教育的缺失也导致中国企业难以招聘到具有高技能的女性劳动者。

4、童工现象严重

孟加拉国的用工传统和经济现实决定着童工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还将继续存在并且发挥较大作用。一方面,许多家庭依靠他们孩子工作获得的收入生存;另一方面,雇主往往认为童工与成年工相比更加便宜、顺从。据报导,在孟加拉国,5岁到14岁的儿童中,大约有五百万儿童是“经济上活跃的”。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数据,孟加拉国目前大约有320万劳工。儿童将大量时间用于工作,这意味着他们的学习时间被大量剥夺,不利于提高国家整体劳动力质量。对于企业来说,一些儿童隐瞒自己的年龄等身份信息,以成年工人的身份进入企业工作,如果出现意外事故、或者被劳动监管机构调查发现,则可能会对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5、劳动者遭受自然灾害、疾病等风险的可能性大

孟加拉国的自然灾害,如洪灾、地震、虫灾等比较频繁,由于地理环境、客观卫生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孟加拉国劳动者遭受自然灾害、疾病等意外冲击的可能性较大。在这些风险中,健康相关的影响是最大的,其他的如家禽家畜死亡、环境和气候有关的风险也有较大影响。在风险的冲击下,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效率都会受到一定影响。

6、收购后裁员可能引发政治风险

外国企业在孟加拉国完成当地投资和海外并购后,常常要根据业务需要对被收购企业劳动者进行调整或裁减,这可能会引发孟加拉国国内劳动者的罢工活动、劳动力市场动荡,甚至进一步引发政治问题。

7、劳资纠纷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

外国企业在孟加拉国的劳资纠纷数量不在少数,原因包括劳动者要求减少工作量、休息休假、改善福利等。目前,企业中建立工会并由工会和企业集体谈判协商解决劳资纠纷的情况还不多,如果劳动者与企业产生纠纷,大多会采取群体性行动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对抗,如罢工、抗议等。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企业声誉,在停止生产的情况下无法及时交付产品,会面临客户就损害提出的索赔。此外,如果无法以劳动者满意的条件达成协商,可能被要求提高工资、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也会大幅增加劳动力成本。

8、易引发宗教、政治等问题

无论是中国劳动法还是孟加拉国劳动法,对于宗教和政治等问题并没有特殊规定,一般实践中企业也不会特殊照顾。一些伊斯兰教的劳动者可能因为宗教信仰而有礼拜的需要,可能无法遵循一般的工时和休息休假惯例。中国企业如果不顾及劳动者的宗教习惯,则可能与劳动者发生矛盾,甚至引发冲突。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学习和遵守孟加拉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规范

在2006年BLL和2015年《条例》出台之后,孟加拉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文本层面已经比较健全,也基本符合了人道主义和国际劳工组织的要求和规定。中国企业在孟加拉国运营,要想少受到相关风险的干扰,就应当认真学习该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且严格遵守,防范于未然。例如,企业应当遵循法律中关于童工、妇女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严格员工管理;又如,企业应当对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如建立防火设施、对厂方的卫生、安全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再如,企业应当严格遵循劳动合同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证尽量少地出现劳资纠纷,即使出现了劳资纠纷也能够依法顺利解决,保障企业合法顺利运营。

2、对劳动者进行技能培训

随着竞争越来越激烈,提高工人技能、增强劳动生产力竞争力、引入新技术、鼓励创新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之前劳动力的廉价优势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经济需要。孟加拉国的劳动者由于接受教育受到限制等方面的原因,普遍技能较低,为培育具有较为熟练技能的劳动者,应当对新进入企业工作的劳动者集中展开培训。具体培训内容包括操作技能、法律法规、安全卫生、健康与自我保护、部分英文和中文等各方面,新员工培训合格之后上岗。企业需要高级技工或者研究人员的,应当事先在人力方面做好准备,联系好当地的高级工作人员,或者从国内招聘符合条件的劳动者。

3、尊重当地宗教信仰和文化

外国企业在孟加拉国投资应提升对宗教和文化问题的敏感程度,防范于未然。在招聘阶段,应当考虑工作性质和雇员的条件,安排合适的工作,但不能对劳动者进行宗教歧视。尽量满足穆斯林等宗教信仰者在劳动时间内的必要信仰要求,如允许其在某个时间段做礼拜、允许其在传统节日休息休假、在职工食堂专门提供宗教信仰者的就餐区域等。中国企业要以一个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心态参与到当地的经济建设中,深入融入当地社会,理解当地劳动者的所思所想,在法律风险防范中考虑到当地的社会文化规则,加强与政府、劳动者和民众之间的沟通交流和相互理解。

4、不得阻碍建立工会,进行集体谈判

企业劳动者不得对劳动者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设置障碍,这不仅是防止受到政府、舆论、劳动者的压力的要求,也是为解决劳资纠纷打下的良好基础。在没有工会的情况下,虽然劳动者很难联合起来开展活动,但是也比较容易出现罢工、游行示威等过激行为。在劳资纠纷的情况下,为和平解决纠纷,保护企业财产,使企业正常经营,中国企业应当与工会代表进行集体谈判,和平有效地解决纠纷,必要时寻求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帮助。此外,企业还应当妥善处理好与工会的关系,认真了解企业所在地工会组织的发展情况,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与工会保持必要的沟通,了解员工思想动态,进行必要的疏导,发现问题即使解决,建立和谐的企业文化;邀请工会成员参与管理,增加员工的主人翁意识。

5、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必要时寻求当地警察帮助

孟加拉国各地区的安全环境存在差异,针对华人的钱物抢劫甚至持械入室抢劫情况时有发生。企业应当慎重选择办公地点,尽量在有安全保障的地区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应注意厂房内机器、办公用品等财物的安全,雇用保安人员,安装监控设备。在人身安全方面,应尽量避免身边保存或携带大量现金或财物。此外,企业还应与当地政府、警察局、等部门保持沟通联系,以便及时寻求帮助。

6、寻求中国驻孟加拉国大使馆、领事馆的帮助

一些劳资纠纷可能不是简单的民事问题,还可能涉及一些深层的社会矛盾,甚至牵涉到政治问题。在这些问题方面,中国企业一方面应当依法处理好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应当将具体情况及时汇报给中国驻孟加拉国大使馆、领事馆,寻求其帮助。

四、相关案例:中国企业对孟加拉国劳工情况的“水土不服”

中国国内高涨的劳动力成本驱使中国部分企业开始向东南亚等国家转移业务,孟加拉国以其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吸引了不少中国企业的目光,“新高”纺织品公司就是其中的一员。依靠低廉的成本,新高收到的订单不少。到2012年年末,新高接到的订单数量要求大概在30万件成衣左右,其中20万件的订单来自凡客。凭借多年在孟加拉做服装生意积累下的经验和人脉,新高把2012年凡客的订单交给了与新高合作多年的一家当地制衣厂完成,新高公司则负责面料提供和质量检验。这里工人的月工资为5000塔卡(约合61.5美元、380.5元人民币),其中已经包括了50小时/月的加班时间的加班费,以及医疗补助。

新高检验人员表示对制衣厂的加工质量不是很满意,新高认为其在孟加拉国建厂面临着包括劳动法律问题在内的诸多问题。首先,工人的工作效率很低,工作质量不高。在检查的40件“合格”产品中有14件出现两兜不齐的问题。为了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企业曾尝试对少数表现出众的工人给予奖励,以刺激其他工人的积极性。然而奖励的方法并没有奏效,几个被奖励的工人遭到其他工人一致排挤,甚至被威胁不许再努力工作。原因是,“他们要平均,因为大多数人干不好也不愿意干好,所以少数人不能干得好。大家都不干好,老板还是得照样发钱,而少数人干得好,就会无形中威胁到大部分不好好干活的”,在孟加拉国,多劳多得的观念在庞大的底层劳动力中间还没有得到普及;其次,孟加拉含砷量超标的饮用水对企业员工来说是个问题,导致中国员工水土不服;再次,在建厂的材料方面,新高在阿达姆吉出口加工区建厂时,遇到了未曾想到的状况:除了黄沙和砖头,包括水泥、钢筋等所有建材在孟加拉当地全部无法生产,悉数需要进口。加之当地工作效率不高、施工设备与方法也相当原始,一期6000平米的厂房足足建了14个月。厂子建好了,但当地政府之前承诺的天然气没有如期出现在新高的输气管道中。这使工厂迟迟不能完全运营。企业只得把计划在二期建造的印染厂房临时改成服装制造厂房,而很多纺织原料仍需从中国国内进口;最后,商业社会的时间观念和诚信意识缺失。新高在兴建一期厂房时需要找部分瓦工,双方约定工期5天,完工结账。就在新高认为协商妥当的第一天晚上,瓦工们直接跑来要钱,瓦工们的回答是:没钱吃饭,如果不给钱就会饿死,并且5天时间不一定能完工。此外,时不时出现的罢工事业家常便饭,在阿达姆吉出口加工区,罢工往往从一家工厂开始,影响到周围所有工厂。两三个工人由于很小的一件事,就会联合周围的人开始罢工,从几个人到十几个人,最后到一个工厂的人,在很快的时间内,迅速冲出厂子,跑到道路上,喊起口号,游行示威。他们还会敲开邻近工厂的大门,把正在工作的工人发动起来,壮大声势。如有反对者,就有可能立马冲进去砸机器,烧工厂。往往罢工过后,薪水仍会照付,并没有常规性的惩罚,不少本无强烈罢工意愿的工人,也随着人流一并参与进来。警察到来后,往往会发生冲突,甚至有警察的伤亡。

从中国企业在孟加拉国投资办厂面临的困难来看,中国企业应当事先做好心理准备,并尽可能好地做好制度和物质准备。在与劳工的关系方面,一是要注意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工作者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好具体的劳动报酬、工作完成时间、工作完成质量等具体事项,以免发生对方拖延或者临时涨价的情况。二是要对员工采取策略性的惩罚或激励措施,提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三是要处理好与员工的关系,尊重其宗教信仰和本土文化,在遇到发生劳资纠纷的情况下尽量和平解决问题,如果无法和平解决问题而发生罢工、游行示威等现象,则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其次保护好财产安全。四是要及时寻求当地政府、当地警察部门、司法部门和中国驻孟加拉国大使馆、当地领事馆的帮助,适当地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章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孟加拉国是世界人口最稠密的国家之一,拥有土地、河流、森林、生物等自然资源。然而,由于多年来的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集约化,再加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国家的自然资源缺乏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环境污染已成为国家最为主要的问题之一。此外,作为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受害者之一,该国遭受各种环境污染和破坏。孟加拉国近几十年来注重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法案,并签订了多个关于生态多样化、气候变化、濒危物种等的国际协议,使得由此衍生的环境法律风险成为中国企业在该国投资的重要考虑因素。

一、环境法律制度

孟加拉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殖民时期的法律制度,自从1971年从巴基斯坦西部实现独立以来,开始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这体现在与环境相关的立法方面,《宪法》第15条要求政府应当保护环境、生物多样性、湿地、森林和野生动物。之后先是通过了1977年《环境污染控制条例》,该规定于1995年被《孟加拉国环境保护法》取代。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一些与空气、水、土壤、粮食有关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体现为无计划的工业发展、滥用杀虫剂和化肥等化学制品、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不当,地下水不正确使用等,导致森林被大量砍伐、土壤退化现象严重、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生态系统丧失、人口过剩、资源养分退化。为此,孟加拉国制定并通过了1992年《国家环境政策》,对林业、渔业、农业、城市化、人口、科技等诸多方面的环境问题进行管理。为落实相关政策,政府相继颁布了1995年《孟加拉国环境保护法案》、1997年《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环境法院法案》等,目前约有200多部法律涉及环境问题。司法机构也通过适用和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进行保护。一些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的支持下也一直在从事相关工作。此外,政府还通过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环保举措,如加入参加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1992年里约宣言、签订1987年《京都议定书》、签订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2002年约翰内斯堡会议等,以参与和解决国际层面的环境问题。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孟加拉国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为环境局(the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简称DoE),隶属于环境与林业部(Minstry of Environment & Forests),负责为所有形式的污染问题(气体、液体或固体污染)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尤其是在水污染领域,DoE负责治理水污染、为用水和排水制定水污染标准(water quality standards ,简称WQS)、制定环境影响评估程序(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简称EIA)、颁布环境许可证等。此外,不同的机构还分别负责具体污染部门的治理活动,如水利部通过水资源规划组织(the WaterResources Planning Organization ,简称WARPO)、孟加拉水资源开发委员会(the Bangladesh Water Development Board,简称BWDB)的合作,负责孟加拉国所有形式的水资源管理。BWDB主要负责水资源项目的实施、运行和维护工作,而WARPO则被授权就水资源的政策、规划和监管提供建议。

(二)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1970年《水污染管制条例》(Water Pollution Control Ordinance,1970)

孟加拉国控制、预防和减少水污染的立法还要追溯到东巴基斯坦时代的1970年《水污染管制条例》,该条例要求任何个人、商业或者工业企业应该采取加强预防、控制和减轻任何具有现有或潜在污染危险的措施,并允许国家工作人员检查土地和建筑物。不遵守上述规定的,可能会面临罚金和监禁。该条例提供一些与水污染管理相关的语词定义,其基本原则已经被最近的环境立法所取代。

2、1977年《环境污染管制条例》(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Ordinance, 1977)

1977年《环境污染管制条例》取代了1970年的条例规定,并扩大了对“污染”的定义,重新设立了环境污染管制局。国家工作人员检查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利得到一定限制,但允许他们“检查和测试废物、空气、水域、土壤、植物”等。

3、1992年《国家环境政策》(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1992)

该政策旨在提供有利于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管理,政策目标包括:通过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和整体发展改善环境;甄别和规范污染和环境退化活动;确保环境的持续发展;确保可持续和无害地使用所有自然资源;积极相应与环保相关的国际倡议。

4、1995年《国家环境管理计划》(National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lan, 1995)

制定了国家环境管理的基本框架,该活动试图更好地管理稀缺资源、降低资源退化的速度和程度、改善自然环境、保护动物栖息地和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指标。国家环境管理的基本框架有赖于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和更为广泛的民间机构的共同努力。

(1)环境保护法和规则

1995年的《孟加拉国环境保护法案》(The Bangladesh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Act,1995)以及相继出台的1997年《环境保护条例》(The Bangladesh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Rules,1997)是目前对环境保护最为重要的立法文件。1995年法案致力于通过减轻环境污染来控制、保护、改进质量标准。1997年规则是根据1995年法案制定的,并为法案的具体执行提供了相关指导。这两部立法文件由DoE负责执行,其主要职责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机构进行协调、采取安全减排措施,防止可能会导致环境退化的事故发生、为无害于环境的产品的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和出口提供建议;进行研究工作,协助其他机关和机构进行保护和改善环境;调查工作地点、机器设备、产品制造以及其他过程、产品材料和成分,以确保控制和减轻污染、改善环境;收集、发布和宣传有关环境污染的信息;向政府提供可能导致污染的制造材料或工艺的建议;确保饮用水水质符合环保的要求。如果DoE发现有任何生产过程违反了1995年法案的规定,则有权在通知工厂所有者的情况下,通过关闭厂房、禁止继续生产等行业监管手段来执行该法案。如果个人或者群体提交环境审查申请,DoE也可以对正在或者可能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人公开进行听训。自1995年法案出台以来,所有的工业单位和工程都必须获得DoE的环境清关证书。为此,各行业中的企业都必须提交多种文件申请。一旦获得环境清关证书,一般的有效期为3年,绿色行业的企业有效期为1年。申请续期必须在证书到期之前30天内完成。目前,1995年法案已经被2000年《环境法院法案》和2010年《孟加拉国环境保护法案(修订)》(The Bangladesh Environment Conservation(Amendment) Act, 2010)所修订。

(2)环境质量标准

1997年条例还规定了所有行业企业的废物排放质量标准,对于内陆地表水、二级处理厂、灌溉用地的公共地下管道的一般行业排放标准都不一样,针对各行业,如化肥厂、综合纺织厂、纸浆厂、水泥厂、工业锅炉、硝酸植物、酒厂、糖生产、皮革制革厂、食品加工和炼油厂等行业的排放质量标准都存在差异。

(3)关键生态领域

虽然“环境保护法”(1995年)主要涉及的是导致环境污染的活动和治理环境污染的流程,但该法也对保护生态系统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该法,政府可以公布“关键生态领域”需要达到的条件,并可以在这些条件没有达到的情况下进行调控。对于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者,该法案也赋予DoE权力可以对直接负责人员下令采取纠正措施。

5、《环境法院法案》(The Environmental Court Act 2000)

2000年《环境法院法案》通过设立环境法庭审理与环境污染有关的行为支持1995年法案和1997条例。政府应当在每一个地区设立一个或者多个环境法院,并任命一名联邦法官为环境法院法官,具体任命由最高法院确定。还应当设置特别治安法庭,由治安法官组成,对违反环境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环境法院有权行使2000年法案和其他环境法规定的任何权力,包括管辖权、对相关负责人员罚款、搜查、进入工作场所的权力、调查、审判等程序性权力。

6、《环境影响评估指南》(The EIA Guidelines for Industry)

该指南对重大的水资源部门,包括防洪堤防、公路桥梁等“红色”类别工业单位设置环境评估的指南和干预措施。在理论上,这些要求是针对拟建的项目工程、重新建设的项目工程和拓展建设的项目工程的。

7、其他环境相关规定

除了1995年法案和1997条例外,还有一些政策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包括生态系统健康、水质安全、工业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等多方面的问题。

(1)1999年《国家水政策》(The National Water Policy,1999)

该政策旨在保护、恢复濒危物种赖以生存的自然栖息地,尤其是湿地、红树林、森林等。其中有50多条与环境相关的条款,具体包括:保护、恢复水资源;保护水质,限制农药和工业废水;饮用水卫生;鱼和渔业保护;当地社区参与所在水部门的发展。与原有的水管理立法相比,该政策补充了一些关键领域的特殊规定。

(2)湿地保护政策草案(Draft Wetland Policy)

联合国自然保护代表联合会颁布了一项湿地保护政策草案,具体内容包括:确认维护湿地的功能和价值;制定可持续利用湿地资源的原则;维持现有生物多样性水平。

 

(三)环境保护法律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生物多样性和相关法律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指使国家保存大量不同种类的动植物,使自然生态达到平衡,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等方面。孟加拉国于1992年7月在里约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并于1994年5月批准了该公约,缔约方的任务是直接或间接与其他缔约方就保护本国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生物可持续发展。缔约方应当制定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家法律、战略、计划和方案。孟加拉国为满足公约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国内环境法至今尚未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集中在森林保护和环境政策层面,重要的规定主要包括:

(1)1973年《孟加拉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命令》(Bangladesh Wildlife (Preservation) Order 1973)。

该命令于孟加拉国独立后不久以总统令的形式发布,命令规定,不得用枪支、陷阱、炸弹、电气设备等杀死珍稀野生动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转让野生动物,不得进口野生动物和外来物种,任何人违反命令的,将被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1927年《森林法案》(Forest Act 1927)

该法案规定,禁止任何人携带或保存容易燃烧的物品进入森林,避免引起森林火灾。除非管理森林的干事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牧场牛羊、不得砍伐树木、不得进行采石活动。

(3)2000年《城市运动场、露天场所、公园、自然湿地区保护法》(The Playground. Open Space, Park And Natural Tanks Of The Metropolitan City, City Corporation And District (Protection) Act,2000)

该法通过禁止任何对城市运动场、露天场所、公园、自然湿地区的损害,而对城市中的生物完整性进行保护,这是城市内保存自然景观所必须的措施。

(4)1995年《孟加拉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

该方案第五节规定,考虑到生物多样性保护,如果政府认为一个地区处于生态危机,则可以通过官方公报将其划定为生态关键区,进行特别保护。

(5)1992年《环境政策》(Environment Policy 1992)

该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即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整体发展。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保护、扩大、发展森林,保持生态平衡,满足社会经济需要;保护野生动物和生物多样性,加强有关方面的研究,保障相关人员进行幼种培育和交流;保护和发展湿地、保护候鸟等。

此外,1920年《对动物的残忍行为法案》(The cruelty to animals Act 1920)、1977年《种子条例》(The seeds Ordinance 1977)、1993年《核安全和放射防治法》(Nuclear safety and Radiation Control Act 1993)也对保护生物多样性作出了贡献。

2、野生动物保护

孟加拉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主要包括野生动植物群保护和自然栖息地的保护,孟加拉国物种较为丰富,有着单角犀牛,双角犀牛,沼泽鹿,狼,沼泽鳄鱼和野牛等野生动物。由于近年来城市化进程较快,森林砍伐比较严重,自然栖息地的数量锐减,野生动物的生存受到了一定的威胁。为此,政府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管理,由环境和森林部负责管理、保护和养护野生动物,并建立了森林保护协会。在该管理体系下,设置野生动物管理、自然保育、森林管理部门,以及国有的植物园。

3、环境污染及相关法律

孟加拉国的污染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革业、纺织业、化肥业和水泥业方面,城市地区聚集了大批工业和服务业、居住了大量人口,同时对环境造成了不同种类的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具体包括:

(1)空气污染

常见的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铅,氮氧化物,臭氧,烟雾和二氧化硫等。孟加拉国的空气污染较为严重,城市地区的主要污染源是工业污染、发动机和柴油车的排放,此外还包括固体废物处理场和粉尘颗粒的因素;农村地区空气污染问题还未成为关注焦点,主要污染源是砖窑和灶具。在季候风期间,农民在家中做饭,没有足够的通风系统,这导致严重的室内空气污染。作为国家环境保护的一部分,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空气质量的检测活动,对主要城市建立空气质量检测网络,并向人们宣传空气污染保护知识,改善工业排放,关注砖窑技术改造,引进环境友好型公共交通系统,加强空气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2)水污染

水污染包括内核污染、海洋污染等。在孟加拉国,酸雨损害森林、植被的现象较为严重。由于工业较多,企业对化学品的倾倒也是水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政府正在考虑在不引起健康和环境问题的前提下有效处理污染物质,具体措施包括开发新兴技术、对工厂设置污水排放标准、加强社区居民公众参与等。

(3)噪音污染

达卡许多地方都有较强的噪音,这是由工业机器、建筑、扬声器以及缺乏吸收声波的草地所决定的,城市噪音很多地方已经超出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为此,政府设置了声音认定为噪音的标准,如果超出标准,可以要求对方停止发声或采取其他措施。

孟加拉国政府还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控制环境污染源的措施。为了减少空气污染,孟加拉国在1999年6月决定进口无铅汽油,逐渐减少并最终停止使用含铅汽油,停止进口容易产生污染的双冲程发动机。为了减少并逐渐消除“白色污染”,孟加拉国规定从2002 年起开始禁止使用塑料袋。禁令颁布后,全国315家生产塑料袋的工厂全部关门,塑料袋的用量减少了90%。孟加拉国的法律规定进口或销售塑料袋者可被判最高10年徒刑,发放塑料袋者则被处以6个月的监禁。为了减少自然灾害,孟加拉国在沿海地带 12 万公顷的土地上展开了大规模的植树造林活动,建造了一条从东南部考克斯巴扎县的代格纳夫一直延伸到西南边境的松达班红树林的防护绿化林带。这条绿化林带既可以固堤防潮,又可以抵御飓风的袭击。此外,孟加拉国政府还积极采取了如疏浚河道、修建大量河堤以防止洪水泛滥等措施。

4、环境公益诉讼

孟加拉国环境法中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由于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生命、身体、声誉、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任何一位公民都有权就环境污染对社会群体的伤害提起公益诉讼。1994年,最高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空气和噪音污染的公益诉讼,最高法院认为,宪法第32条和第31条规定的公民享有的生命权的确可以扩展到包括安全和环境健康的权力,“没有空气和水资源的生态保护,人民就无法享受卫生的生活,与此相对的任何行为或者不作为都视为侵害了生命权”。

5、提高民众环境保护意识

孟加拉国通过立法措施,采取让人看似“激进”的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的同时,还注意培养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逐渐形成全国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当孟加拉国在实施“限塑”令后,首都达卡等地的商场和其他购物场所免费为购物者提供牛皮纸或麻布袋,既方便购物,又培养了民众自觉“限塑”的环境保护意识。孟加拉国的一些民众和环境保护人士自发行动,阻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自觉维护孟加拉国民众的生活环境。

二、 环境相关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环境风险是指自然现象可能对企业业务状况造成的不利影响,随着孟加拉国对环境法的重视,对环境风险的防范已经成为了对外投资时企业的重要考虑。孟加拉国由于其地理状况、自然资源和物质基础设施等环境,可能会对企业的可用性自然资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等商业环境产生影响,也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条件、环境质量、健康、工作机会等。尽管孟加拉国已经出台了与环境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但仍存在一些限制和问题,如环保工作协调性较弱、工作人员缺乏专门知识、容易滋生腐败等。这些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环境相关法律风险

1、环境法律规定繁杂,管理机构繁多冗杂

从孟加拉国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来看,目前已经有200多部与环境相关的规范,环保法律涉及到水污染、空气污染、噪音污染、生态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标准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管辖范围广阔,包括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规定,总体而言法律规范比较繁杂。这为外国投资者对孟加拉国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运用造成了较大的困难。而外国企业在孟加拉国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孟加拉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首先,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需要获得环境许可证等证书,在经营过程中还需获得排污许可证等证书,并严格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合规经营。一旦被发现生产设施等出现环境问题,则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如支付罚款、关闭生产设施甚至主要负责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这对于大部分高污染的工业来说应该引起重视。

此外,孟加拉国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繁多冗杂。除了环境局等专门规范环境问题的政府部门之外,对于专门环境问题由水利局、地震局等专门部门进行监管,这一方面导致实践中一事多部门管理的问题,企业应对各部门的环境保护检查、调查应接不暇。另一方面,不同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繁杂且效力不一,企业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必须同时满足多个规范性文件的强制规定,还可能出现规范性文件之间因时间效力被相互取代、互相之间存在规范冲突等问题,对于企业来说造成了较大的法律适用困难。

2、环境保护执法效率低下,企业仍面临环境问题

孟加拉国的地理位置决定其为世界上最潮湿的地区之一,大部分土地都处于横河和雅鲁藏布江形成的三角洲之间,土地面积平坦,地势较为低洼,容易发生年度性的洪灾。季风带来的降雨使该国常年受到洪水、干旱和飓风的影响,对民众生活造成了较大不便,对企业生产经营也带了较大的商业风险。尽管近年来孟加拉国加强了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出台了不少环境法律规范,但总体而言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环境问题仍然困扰着居民和企业。例如,在水污染方面,居民用水的污染没有得到控制,导致水中携带虫卵、病菌、化学物品等,影响企业劳动者健康和生活;又如,空气污染、噪音污染没有得到质的改善,影响劳动者健康等。

之所以企业仍面临着较为严重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孟加拉国的地理环境决定环保治理的难度较大。另一方面的原因也是主要原因既是政府部门的执法效率比较低下,并没有很好地执行环境保护法律。针对环境保护问题政府设置了多个不同层级的监管部门,但这些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并不是很明确、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合作,经常出现竞争执法或者互相推诿的现象。此外,环境保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尤其是环保标准的制定和检查等方面,需要结合专业数据制定规则、依赖专业工具展开执法。为此,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还需要提升。另外,孟加拉国严重的腐败问题也体现在环境保护方面,官员由于收受贿赂而对部分企业的环境保护问题视之不见,导致城市和农村的环境迟迟得不到改善,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的不便。

3、可能面临以环境保护为由的攻击

由于中国与孟加拉国的政治环境、宗教背景、劳动者的生活习惯和工作方式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外国投资企业与本国企业、本国民众之间容易因多方面的因素引发纠纷。而这些纠纷通常不以政治、宗教等为理由,而往往以环境保护、劳资关系等形式出现。从行业特点来看,外资企业在孟加拉国投资主要集中在纺织业等劳动密集型的工业以及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等方面,这些行业对环境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产生水污染、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或者破坏生物多样性、破坏自然环境等。这样就给一些机构或者人员提起纠纷提供了正当的借口。而孟加拉国近几十年来对环境保护问题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并由专门机构进行监督规制;国际组织也在督促和帮助孟加拉国治理好环境问题,环境保护早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重要话题,这一点恰恰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索。2016年吉大港征地事件原本是由于简单的征地问题导致的企业与民众间的纠纷,其中掺杂政治因素之后,部分民族主义者以环境保护为理由,将问题扩大为政治纠纷。这一事件充分说明了环境保护很可能成为一些机构或者人员提起纠纷的借口和工具。中国企业在孟加拉国投资,可能会面临诸如此类的以环境保护为由而引发的风险。

4、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存在变动风险

从目前孟加拉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体系以及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来看,孟加拉国环境保护立法还需要进行较大程度的改革,近年来出台了如2017年《孟加拉国生物多样性法案》以及2016年《环境管理的关键领域规则》等规范性文件,预计未来几年当局还会就环境保护相关问题进行立法。例如,2006年,孟加拉财政部长穆西斯在国会会议上说道:“我提议对于污染环境的产业企业生产的各类产品按价值征收1%的环境保护附加税或绿色税。如果该国6000家砖厂能够建成环保窑,将获得免税,绿色税将鼓励各行业建立污水排放厂。”同年,孟加拉国政府出台全新税种——“绿色税”,促使污染企业额外付税,工厂如果被发现有突破环保标准的行为,通常面临一次性罚款,以用于政府清理该国日益肮脏的河道和空气。环境税被宣布为2014~2015财年该国320亿美元预算的一部分。绿色税出台之后,新税种影响了大部分纺织和制革行业,这些行业之前通常会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河道。对此,企业应当做好当局出台新的立法或者调整法律规定的准备,时刻关注法律出台信息并及时调整自身环保战略。

 

(二)环境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加强相关知识学习,贯彻环境法律制度

面对孟加拉国环境法律体系为中国企业带来的风险,中国企业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加强对该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学习、理解和贯彻。企业应当自主学习孟加拉国的环境现状以及环境保护基础知识,认识到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企业还应当识别收集与公司行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自己进行合规性评价。公司还可以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并将环境相关法规通过宣传栏、文件发布会、职工培训等形式贯彻到每一位员工。面对近年来相关法律变动的可能性,公司法务部门应及时对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识别、评价、更新,及时获取最新的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循。

2、制定、完善、落实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规定,企业应结合自身需求制定企业内部环境系统文件。明确各级环保管理职责,例如,明确规定最高管理者对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负责,在公司策划、实施的各项工作时考虑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控制的工作内容;明确规定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具体策划和实施对各种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环境因素等相关环节的控制,并组织检查和改进,抓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明确规定各车间、部门等各级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车间、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运行控制。各车间、部门设立兼职环保监督员;明确规定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运行的归口管理,负责公司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运行控制的策划、以及组织实施等。

3、加快节能减排,加强环境保护

为避免环境保护法律风险,根本的做法就是加强节约能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为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企业一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要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二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推进企业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促进企业能源消费、工业固体废弃物、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与资源化利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三要强化技术创新。要围绕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积极开展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系统化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四要健全考核机制。要建立健全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保障机制,将降耗减排指标纳入各车间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4、建立环境污染应急机制

为应对突如其来的环境污染事件,如企业范围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等,企业应制定环境污染应急机制,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快速有效地进行现场应急处理、处置,保护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人为的操作失误、防护不力和工作场所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中国企业在孟加拉国经营时,可以定期举行环境污染应急培训,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当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由指挥组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孟加拉国当地政府和中国驻孟加拉国大使馆、当地中国领事馆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最大程度地降低对环境的破坏程度。

5、提升中国企业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海外形象

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进行大量投资和工程建设,中国企业成为“走出去”的主力军,应当建立并维护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形象。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应首先做好自身的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向孟加拉国当局和当地民众展示中国企业保护环境的决心和具体举措。此外,还可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对内部员工进行环境法律和环境保护基础知识的普及教育,还可以定期举行对外部开放的环境保护宣传、向民众发放环境保护手册等活动,宣传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及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三、相关案例

(一)皮革企业污染引起企业与民众的纠纷

孟加拉国的哈扎里巴约有200家皮革厂,生产的皮革主要供给欧美国家企业生产鞋子和其他商品,皮革厂中不乏有外国在当地投资的企业,出于廉价劳动力和宽松的环境执行标准的考虑进入该国皮革市场。哈扎里巴的人均收入水平非常低,由于贫困,约有2.5万当地人口靠晒制皮革、在皮革厂中工作以维持生计,他们每月的收入仅有30英镑(约合300元)。由于皮革厂是劳动密集型的严重污染产业,每天都会向河流(主要是布里加甘河,这是达卡的主要河流)、湖泊和海洋中倾倒超过2.2万立方升的有毒废物,其中包括致癌物质。一个大的皮革厂每天平均产生125千克的灰尘,其中含有铬等导致头痛咳嗽和支气管炎的物质。多数皮革厂工人在一个令人厌恶的环境中生活,虽然他们处于皮革生产的不同阶段,但是都直接接触有害化学品和我先的废物。废水所产生的酸性排放物可能造成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吸入有毒硫酸可能对肺有腐蚀作用。据英国《每日邮报》报导,当地的激进人士瑞日瓦纳·哈桑说道:“皮革厂的毒害是慢性的,早晚得让孟加拉国的皮革灾难新闻走向世界新闻的头条。”当地政府环保部门虽然承认皮革厂的做法违背了环境法,但是却未强制采取任何行动。民间方面,哈桑已经卷入与皮革厂的长期斗争中,部分民众也希望皮革厂搬迁到其他地方,还给他们一个远离污染的健康生活环境。

从皮革企业污染事件中可以了解,尽管孟加拉国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效率比较低下,环境法律执行程度较低,但是民众对于身边环境的要求往往导致其对引发污染的外资企业产生不满,甚至引发抗议活动。中国企业应当重视并体现负责任的大国的风范。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做好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履行对孟加拉国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义务上,坚持环境保护的高标准。还可以研究开发清洁技术,减少环境污染。否则,可能会留下中国企业的负面影响,引起民众反感,可能造成适得其反的结局。

(二)近年孟加拉国环境法院的重要成果

近年来,孟加拉国环境法院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两项重要成果。首先,在环境和公共卫生事务方面,司法机构获得了较大的认可;其次,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环境法院对其的适用范围已经大大扩大。1994年之前,最高法院没有审理过一起就环境问题提起的诉讼。孟加拉国第一起与环境有关的诉讼是孟加拉国环境保护律师协会于1994年1月提出的,之后环境诉讼开始越来越频繁。在这些案件中,环境法院的判决已经解决了一些重要的问题。以下为几起重要的环境诉讼。

1、1994年Mohiuddin Farooque和孟加拉国政府关于洪水行动计划的诉讼

孟加拉国政府开展了FAP,FAP-20和FPCO这三项与洪水相关的活动,被认为是对人类生命、自然资源以及自然栖息地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可能会导致环境恶化和生态失衡,涉嫌违反了某些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Mohiuddin Farooque博士是孟加拉国的一位环境保护活动家,他认为,宪法在序言和基本原则中指出“对全能真主的绝对信仰”是国家所有行动的基础。因此,每个国家机构都应当保护该国的生物,保护人民的生态环境。而FAP,FAP-20和FPCO项目影响的地区之生物多样性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野生动物的生命受到了威胁,因此向环境法院提起了针对政府的行政诉讼。法院判决中认为,“虽然孟加拉国《宪法》中没有像印度《宪法》第48-A条规定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条款,但是孟加拉国《宪法》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生命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公民生产生活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设施建设,防止空气和水污染等。任何与此相反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都视为违反了《宪法》。”

2、1995年Farooque诉孟加拉国政府噪音污染案

这是孟加拉国环境律师协会执行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一项诉讼。《汽车规则》(Motor Vehicle Rules)第114条规定,包括私家车、公共汽车、小型巴士等在内的运输车辆除了一个灯泡喇叭(bulb horn)之外,不得再安装其他任何形式的喇叭。但是任何运输车辆都没有遵守这一点。而灯泡喇叭之外的喇叭是造成城市噪音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Farooque要求政府严格执行《汽车规则》第114条。法院审理决定政府应当下令改善对该条款的执行。

3、2003年BELA诉孟加拉国政府案                                                        

此次孟加拉国环境律师协会就皮革厂污染问题对政府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BELA认为,政府没有民众履行法定的公共环境义务,对达卡哈扎利巴赫地区的制革厂的搬迁安排工作存在过度拖延和疏忽,对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达卡哈扎利巴赫地区是一个住宅区,多年来受到没有安装有效防护污染措施的制革厂的污染。制革厂公然违反了1995年环境保护法案、1997年条例、1965年工厂法和1953年城镇改善法。污染效果的累积造成了对当地住户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对此,法院出台了一项规则,要求政府对当地居民说明其为何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厂搬迁出住宅区,政府有权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安装适当的污染防护设施。

从以上案件可以得知,孟加拉国的环境诉讼很大一部分都是环境公益诉讼,其中环境律师协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一方面说明了政府对环境法律规范的执行程度的确存在较大问题,工作效率低下且存在寻租腐败的空间,另一方面说明了以BELA为代表的广大民众仍然非常重视因污染等环境问题导致的生态多样性破坏、自身身体健康破坏等问题。中国企业可以多关注环境法院公布的案件,遵循案件中确立的原则,同时保持与政府、当地民众的良好关系,树立环境友好的中国企业形象。

第十一章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孟加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孟加拉国的知识产权起源于英国殖民时期。1971年,孟加拉脱离英国殖民统治而独立后,国家对原有法律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颁布、适用了新法,但之前制定的1911年专利法和1933年专利法条例一直沿用至今,独立后的孟加拉国对于专利领域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做任何的修改和变动,专利法形同虚设。而对于版权和商标权,由于孟加拉国后来分别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修订,因此著作权和商标权在孟加拉国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目前,孟加拉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仍然处于萌芽期,各项政策制度仍不健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保护力度有待进一步的加强。

孟加拉国根据传统的知识产权分类标准,将其划分为版权和工业产权两大类。而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权责划分上,孟加拉国同样遵循着这一标准,即分别在文化事务部和工业部下设版权办公室(Copyright Office)和专利、设计与商标办公室(Department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marks),对版权和专利、设计与商标进行区别管理,以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实现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目的。此外,孟加拉国还在专利、设计与商标办公室下设立了一个地理标志小组,并根据《2013年商品地理标志法》享有地理标志相关事项的主管职权。

目前,孟加拉国主要通过TRIPS协议等贸易协定进行对外合作。此外,孟加拉国也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并于1985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活跃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召开的各项会议之中。但由于孟加拉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政府及国民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低,因此孟加拉国参与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十分有限。一些在世界范围领域内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条约,如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孟加拉国均未参加。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孟加拉国内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外商投资的涌入,孟加拉国对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至今为止,孟加拉国现行有效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2000年《著作权法(2005年修订)》、2006年《著作权条例》、1911年《专利与设计权法》、1933年《专利与设计权条例》、2009年《商标法》、2015年《商标权条例》、2013年《商品地理标志法》和2015年《商品地理标志条例》。

(二)孟加拉知识产权制度相关规定

1、      孟加拉著作权制度

在著作权方面,孟加拉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2000年《著作权法(2005年修订)》和2006年《著作权条例》。在孟加拉国的外观设计制度中,发明人对于外观设计不享有专门的权利,而是赋予其版权的保护,将设计纳入版权保护的范畴。根据1911年《专利与设计权法》,产品设计中的著作权实行登记生效原则,即在设计注册成功后,申请人就该项设计享有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的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可申请延期保护,每次延续的保护期时效为5年。当著作权过了保护时效时,该项设计即进入公众可审查、检索的领域,任何人可以在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使用该项设计的复制件。

在版权保护上,孟加拉国的法律法规较为陈旧,它既没有在其中对网络版权的盗版行为进行规制,也没有采用“禁止反规避”和“数字版权管理”等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所倡导的原则。因此,在采取技术措施来控制对享有著作权的材料的访问和复制方面,孟加拉国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实践领域,都是有所缺漏的。

2、      孟加拉专利权制度

在专利法方面,孟加拉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英国殖民时期制定的1911年《专利与设计权法》、1933年《专利与设计权条例》,它们一直沿用至今,并未进行任何的修改和增减。

根据孟加拉国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的生产制造以及对其的改进都可以作为专利进行保护,可见其对专利保护客体的标准限制是非常宽泛的,这一方面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孟加拉国的专利注册、登记和保护,另一方面,也极有可能造成专利登记的泛滥,从而削弱对已注册专利的保护力度和范围。

专利注册登记可以由一人或多人联合申请,且不论申请人是否为孟加拉国的居民。对于专利的第一创造者而言,若其不在专利的申请人之列,则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还需提交第一创造者的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书,且申请书中必须申明其姓名与该特殊情况;

专利的保护期为16年,从第4年开始,权利人需要每年向专利、设计与商标办公室申请延期;一般来说,专利登记员应在18个月内完成对该专利的审查和注册,若逾期未完成,则视为驳回该项专利申请。登记员接受申请之后,将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并将该专利申请进行公告,任何第三方可以在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登记员将于4个月期限结束之日对申请人和异议人进行听证并做出裁决,对于这一裁决当事人可向相关部门提起复议。若在公告期间不存在任何异议,则权利人自申请之日起获得在孟加拉全国范围内制造、买卖和使用或授权他人进行上述行为的排他性权利。

专利申请人在获得专利登记后,将获得使用、处分该专利并取得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因此,任何人在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制作、使用、销售、仿造或者模仿该专利的行为,专利权人均有权就此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孟加拉国的专利制度中,“小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并没有获得一席之地,制度设计中缺乏对中小企业甚至个人创新的激励机制,不利于中小企业竞争力以及国民创新意识的提升。

3、      孟加拉商标权制度

在商标法方面,孟加拉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2009年《商标法》和2015年《商标条例》。孟加拉国的商标注册遵循独特性、合法性和非冲突性原则,对于使用颜色的商标存在限制性规定,即该颜色的使用必须使商标具有独创性才可准予注册。对于构成商品的化学材料名称、与化学制剂有关的元素、纺织品上使用的字母、数字商品(附条件可注册),以及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或者伤害宗教感情的商标,孟加拉国则禁止其进行注册。

孟加拉国采用在先原则,商标申请注册不以使用为前提,无论是正在使用或是将要使用的商标,或即使申请人自身无使用该商标的意图,但有意在规定时间内将该商标转让给一个即将设立的公司,那么该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孟加拉国采用分类注册制,所有的申请表、申请材料以及注册费用都要根据商标注册申请的类别分组支付。

商标一经注册成功,即享有自申请之日起7年的保护期,到期后经申请每次可续展10年,续展的费用应当在保护期到期前提交,但不可早于到期之日前6个月。商标仅审核后将会在商标期刊上公告,任何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均有权提出异议。若当事人双方对该异议的处理结果仍不满意,均可向最高法院就该事项提起上诉。

此外,孟加拉国关于商标的法律法规中,并未对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商标仿冒、假冒以及造成的混淆问题作任何规定。

4、      孟加拉地理标志制度

在地理标志方面,孟加拉国现行的法律是2013年《商品地理标志法》和2015年《商品地理标志条例》。孟加拉国在专利、外观设计与商标局下成立一个单独的部门来负责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工作,办公室设商品地理标志注册员负责申请注册,并统一保存、记录与商品地理标志注册有关的一切事宜。

地理标志是表明来源、包含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或国家的商品的特定质量、商品特征和信誉的符号,如帕德玛的鲥鱼、坦盖尔的糖糕等。任何的协会、自然人团体、生产商社团或其他机构、组织均可以申请注册商品地理标志。孟加拉国的商品地理标志注册遵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分类,在同一类商品上注册的同名商品地理标志,均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同等保护。

商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同样要经过申请、审查、公告(异议)期、发证四个阶段。在获得商品地理标志证书后,申请人即可获得5年的保护期,到期后可续展三年,续展次数不限。申请人在获得商品地理标志注册后,除了享有法律保护的对抗侵权人的权利外,不能授权、转让或者抵押该商品地理标志,也不得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排除法律法规关于此的强制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孟加拉国国内法律的规定,中国作为巴黎协定和WIPO的成员,中国企业在该方面享有与孟加拉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二、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知识产权相关风险

1、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完善,漏洞多

除了最新的商品地理标志法和商品地理标志条例分别在2013年和2015年颁布实施外,孟加拉国其它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都实施了较长的时间,专利法以及专利法条例甚至从英国殖民时期一直沿用至今。孟加拉国法律法规的滞后一方面反映了其政府和民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懈怠,另一方面,更是说明了如今适用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已经难以适应当代的经济发展和企业在经贸往来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因此,不仅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对孟加拉投资的过程难以得到保障,当地的企业和个人极有可能利用法律漏洞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从而对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这对于现极力吸引外资、技术和人才的孟加拉而言,无疑造成了消极的投资环境,不利于外国企业的进入和国内经济的发展。

2、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盗版猖獗

孟加拉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一方面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漏洞颇多,无法对市场上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发挥其规范作用;另一方面,也体现在投资贸易中的各个主体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不够,不仅企业和个人没有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财产性权利,通过申请注册等手续对其加以保护,相关的政府部门在提高公众意识、采取措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也有所不足。孟加拉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全国80%以上的人口从事农业生产,信息流通不顺畅,即使在商业往来中,也极少涉及知识产权。但随着孟加拉国内外商业贸易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必将成为企业和个人关键的竞争力和重要的权利。因此,孟加拉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势在必行。

(二)对我国企业的相关建议

1、      企业加大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首先,我国的企业在投资孟加拉国的过程中,应当熟悉当地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严格遵守其法律法规。其次,在我国的先进科技、知名品牌和专有技术进入当地时,应当注意防范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权的问题。孟加拉国作为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在技术发展、品牌建设和科技研发上落后于中国,因此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以及商业秘密作为重点保护的对象,以提升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在商标方面,中国企业应当尽早、及时注册企业商标,避免因商标知名后的诸多抢注行为给企业造成的麻烦和损失。为最大程度的避免商标被抢注,企业也可以进行防御性注册,就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上进行全面注册,同时也为企业未来的业务扩展省去不必要的繁琐程序和争讼;此外,企业也需创造条件争取获得驰名商标,以争取自身的商标在当地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在专利方面,技术作为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生产力,企业应当积极对其研发成果和相关生产技术申请专利权保护,在使其成为企业在孟加拉国投资的一项优势的同时,也防止当地其它企业的盗用,避免造成企业的损失。

对于商业秘密,在当今这个信息高效流通、飞速传递的时代,有必要对其予以特别关注。在经济高度发展的竞争社会,商业秘密就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体现,企业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尤其是在孟加拉国未对商业秘密单独立法进行保护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更加重视自身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应当培养、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采取必要的手段防止商业秘密流出企业外部;其次,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保护机制,为其制定相应的规章并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在预防商业秘密泄露的同时,通过紧急应对措施减小商业秘密泄露的范围。

2、      积极利用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

相对于孟加拉国内较为匮乏的司法资源和效率低下的诉讼制度,企业在遇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时,诉诸仲裁或调解方式可能会更利于跨国争议的解决,从而在减少争议解决成本的同时,收获较为满意的结果。同时,在中国企业投资孟加拉国的过程中,侵权人会利用两国之间不同的社会环境和法律背景侵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孟加拉国内的司法机关在解决这方面的诉讼纠纷时,往往受限于主权,而独立的仲裁机构则无此忧虑。中国和孟加拉国同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应当充分利用WIPO中立、多元化的仲裁和调解机制,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14年以来,江西东劲实业有限公司在其主要销售国孟加拉国等国市场上发现了大量假冒“东劲”注册商标的蓄电池,对该公司在孟加拉国等国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不良的影响。2015年5月20日,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对此立案侦查。经查明,从2014年1月起,广州籍犯罪嫌疑人黄某从孟加拉国客户穆沙拉夫(MosharofHossain)、阿拉明(Alamin)、拉祖鲁(Nazrul)等处收取假冒“东劲”牌蓄电池、“尼枫SF”牌蓄电池(经鉴定:尼枫SF牌蓄电池为不合格产品)的商标标识、防伪标志、合格证、外包装图片模板,由陈某制作并提供假冒注册商标标识、防伪标志、外包装盒子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资料物品,朱某找到丁、顾等人在江苏兴化非法从事蓄电池生产,进行贴牌、包装并运输至浙江宁波港口,由黄某单线联系相关人员准备报关材料经海关出口,将假冒、伪劣蓄电池销往孟加拉国等国,涉案金额达80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黄某和丁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批捕,丁某和顾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取保候审。

(二)案例评析及风险提示

1、      谨慎防范各种来源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中国企业在投资孟加拉国的过程中,对于其投入在当地市场上的产品、服务,不仅要防范当地对其知识产权的侵害,还要注意本国与当地联合对企业造成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该案件是集“假冒蓄电池商标模板供应-假冒伪劣蓄电池生产-单线联络报关出口-境外终端销售”的四级犯罪网络,案件中的商标标识、防伪标识和外包装等伪造程度较高,与市场上的合格产品混合后辨识度较低,当地市场上的消费者往往在购买并使用假冒产品之后才发现问题,对企业在当地的产品质量和信誉造成了严重的毁损。因此,企业有必要警惕防范多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来源,开拓市场调查、消费者意见反馈渠道,并借用当地执法机构的力量打击商标仿冒、假冒的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权益。

2、      积极借助国内力量

在孟加拉国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企业对于某一环节在中国国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当积极借助国内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力量,一方面弥补孟加拉国相关部门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上的不力,另一方面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自身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救济。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作为新兴的财产权保护制度,各国基于国内不同的经济发展趋势和法制完善程度,分别建立了差异较大的知识产权制度,且在保护方式、保护程度和保护期限等各个方面,难以达到国际层面的统一。随着“一带一路”等区域经济往来的加强,知识产权既是企业投资、贸易中的重要竞争力,同时也是最为薄弱的环节,在对外投资中势必要对其予以重点保护。相比起中国,孟加拉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低,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因此,企业除了在投资前熟悉孟加拉国的实施产权制度外,还需要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对可能的风险谨慎防范,甚至是在遭到侵权后,也应积极利用当地的司法资源以及国际层面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保护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本章在总结孟加拉国知识产权的制度和法律法规内容的基础上,对中国企业投资孟加拉国中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一定的建议,尤其是在与投资、贸易密切相关的商标和专利方面,企业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二章争端解决

在孟加拉国生活和投资总是没有办法避免发生争议和纠纷,而这就需要有一定的争议解决渠道。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渠道的多元性、开放性和易获取性(access to justice)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和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法治化水平。在孟加拉国生活和投资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当地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发生争议或纠纷之后,要学会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矛盾纠纷,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孟加拉国也是实现三权分立的国家,孟加拉国宪法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力属于国民议会,议会为一院制(人民院);内阁由总理和部长组成,总理是内阁首脑,共和国的行政权力由总理或根据总理的指示实施,内阁集体对议会负责;孟加拉国的司法权力属于各级法院。

孟加拉国当地商业纠纷案件多依靠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其中诉讼方式程序较为缓慢,个别案件审理过程可延续一至两年的时间。商业纠纷的具体解决方式和法律依据可通过合同双方来协议约定明确。对在孟加拉国投资的我国企业而言,在发生纠纷之后选择适当的司法救济方式至关重要。通常而言,一旦发生纠纷,应当先和纠纷的对方进行协商,这是首要的选择,也是成本较小的选择,力求在协商的进程中化解矛盾。在协商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寻求当地的司法救济。除此之外,我国企业还可以寻求国家组织的相关救济。孟家拉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当中国企业与其发生贸易争端时,可以考虑向世贸组织提起与孟加拉国进行磋商,如果磋商未果,可依据DSU的法定程序提起成立专家组的请求,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形式以及之后可能实现的交叉报复方式弥补中方投资者的损失。

本章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其一,争议解决制度概述,简要介绍争议解决的主要制度,重点介绍司法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两种方式;其二,争议解决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提示解决争议时所需特别留意的事项以及尽可能回避风险;其三,几个一个具体的个案,来分析在孟加拉国国内发生纠纷的具体解决方式,并对其中所涉风险进行提示。接下来,我们分别进行阐述。

 

一、争议解决制度概述

(一)司法制度

孟加拉国受英国统治近200年。1947年独立后成为东巴基斯坦,后被印度肢解,变为独立国家——孟加拉国,但英国的司法制度保留了下来。孟加拉国的司法体系主要沿袭了普通法的传统。孟加拉国的许多基本性法律,比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都受到了英国普通法的很大影响。孟加拉国的法律体系建立在成文宪法的基础上,该法有明确的成文方式并且被特定的制定机关以成文的方式加以公布。其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法人无立法权限,但是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可以在一定情形下制定法律。但是作为一个普通法的法律体系,成文法的数量和地位是有限的,基本权利和责任的适用和解释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法律。此外,在一定的时期内被确立的习惯或习俗也往往会被法院当做一种法律渊源而加以接受。从1971年开始,孟加拉国的在法律体系在公司法、银行法、破产法以及信贷法领域都有所进展。孟加拉国于1950年废除封建地主制度,因此涉及到利益关系,产生了劳动纠纷,从而出现了劳动立法。银行、保险、消费体制出现了新情况,司法也在不断完善与发展。

孟加拉国实行司法独立,经济纠纷可以到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说,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正式途径。孟加拉国的法院系统可以分为三级,分别是县级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又称上诉法院)。孟加拉国全国划分为65个县,每个县有县法院法官,在它管辖权以下有县助理法官,包括助理开庭法官,他们一般审理刑事案件。最下一级的助理法官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独立作出判决。在刑事方面,有4个城市,如达卡等,这些地方有很多治安法官,他们审理涉及公民人身权和债务的案件。如果上诉,可直接上诉到高等法院。

1.最高法院

孟加拉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Bangladesh)是孟加拉国最高的法院,它由高等法院司和上诉司组成,总部位于达卡。孟加拉国最高法院是根据1972年通过的孟加拉国“宪法”第一部分第一章所设立的。最高法院只有5位大法官,该国的首席大法官由大法官中最资深者担任,总理提名和总统任命只是履行手续。由于大法官年龄都较大,所以有的首席大法官只能担任半年,短的甚至只有几个月。首席大法官和一部分指定的法官审理上诉法庭的案件,其他法官审理高等法庭的案件。达卡有高等法院和劳工上诉法院。此外,还有巡回法院等。据悉,孟加拉国1973年通过了《国际犯罪法庭法案》,2010年根据该法案设立了国际犯罪法庭。

最高法院是最高审级。它分为两部分,一是高等法院法官,他们审理刑事、民事上诉案件;二是上诉法院,审理不服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它不仅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恰当,也审查有关事实问题。有关涉及妇女和少年的案件,由专门法院审理。劳工纠纷、政府公务员犯罪,如贪污、受贿等也由专门法院审理。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审理税务、海关案件等。当事人有权上诉两次,最后一次可到最高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没钱请律师时,由政府指定律师。法院没有调查取证的职能。当事人负责把证据提交法庭由法官审查。不服县法院判决的案件可到上诉法院上诉。

(1)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THE APPELLATE DIVISION (AD))可以受理针对高等法院之判决、裁决、命令不服之上诉,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第一,对于宪法以及相关法律之解释存在问题的;第二,在刑事案件中,如果高等法院判决死刑或无期徒刑;第三,如果高等法院判决惩罚的藐视法庭案,对此不服亦可提出上诉。

(2)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DIVISION (HCD))是最高法院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它具有上诉管辖权,其他低级法院的案件均可上诉至高等法院。对于某些特定案件(比如海事事务、公司事务、令状管辖等)而言,高等法院也具有初审管辖权。除此之外,值得一提的是,高等法院还是一个宪法性法院,对于宪法性问题它拥有者司法管辖权,这种管辖权具体是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来进行的。这种司法审查权的法律根据是孟加拉国宪法第102条之规定,其目的在于强制执行宪法权利,纠正宪法以及法律性错误,同时它还可以对相关主体进行强制以迫使其履行义务。

2.下级民事法院

下级民事法院(SUB-ORDINATE CIVIL COURTS)按照层级来划分,主要有五个部分所组成,它们分别是:

(1)地区法院

全称是District Judge Court,它拥有初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如果涉案诉讼标的超过5千万塔卡,那么上诉管辖权将转移至高等法院。

(2)区附属法院

全称是Additional District Judge Court,它和地区法院拥有同样的管辖权,但是只有当地区法院将争议问题转移给区附属法院时,区附属法院才能够行使此等权力。

(3)联合地区法院

全称是Joint District Judge Court,只有当一个民事案件的争讼标的大于25,00,001塔卡时,该院才具有管辖权。

(4)高级助理法官法院

全称是Senior Assistant Judge Court,它仅仅只对那些争讼标的位于15,00,001塔卡至25,00,000塔卡之间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5)助理法官法院

全称是Assistant Judge Court,对于那些争讼标的低于15,00,000塔卡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3.下级刑事法院

下级刑事法院可以进一步具体分为两个类别,它们分别是:地方法庭(SESSIONS COURT)和治安法院(MAGISTRATE COURT),以下分别简要进行介绍。

(1)地方法庭

在地区层面(也就是在大都会区之外),主要存在着三个地方法庭,它们是:

A. 地区地方法庭

全称是District Session Judge Court,拥有初审和上诉的管辖权,可以做出任何案件并可以做出任何裁判,但是判处死刑的案件最终要获得高等法院的确认。

B. 其它地区地方法庭

全称是Additional District Session Judge Court,它并无案件的初审管辖权,只能审理那些上级法院交由它来审理的案件。

C. 联合地区地方法庭

全称是Joint District Session Judge Court,对于最高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做出相应判决,除此之外再无管辖权。

相应地,在孟加拉国大都会区也有三类大都会法庭,分别是:大都会地区法庭(Metropolitan Session Judge Court)、大都会其它地区法庭(Additional Metropolitan Session Judge Court)以及大都会联合地区法庭(Joint Metropolitan Session Judge Court)。以上这三个法院和地区法庭一样具有同样的管辖权,但是他们的管辖权仅仅限于大都会地区。

(2)治安法院

治安法院主要包括两类:行政性治安法院与司法性治安法院。

A. 行政性治安法院

行政性的色彩比较浓厚,在一些移动性的法庭行使着一些极为有限的审判权力。

B. 司法性治安法院

在地区的层面,主要分为四种司法性治安法院:主要的司法性治安法院(Chief Judicial Magistrate Court)、其它主要的司法性治安法院(Additional Chief Judicial Magistrate Court)、高级司法性治安法院(Senior Judicial Magistrate Court)以及司法性治安法院(Judicial Magistrate Court)。

a. 主要的司法性治安法院

它是所有治安法院中层级最高的一个。通常可以承担对任何刑事案件的审判权,并且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的最高刑期是5年,判决的最高罚金是1万塔卡;

b. 其它主要的司法性治安法院

可以审理主要的司法性治安法院交由其进行处理的案件。

c. 高级司法性治安法院

它是第一层级的治安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所判处的最高刑期通常为5年,对犯罪嫌疑人所能判处的最高罚金是1万塔卡。

d. 司法性治安法院

它是第二或第三层级的治安法院。第二层级的治安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所能判处的最高刑期是3年,对犯罪嫌疑人所能判处的最高罚金是5千塔卡。第三层级的治安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所能判处的最高刑期是2年,对犯罪嫌疑人所能判处的最高罚金是2千塔卡。

相应地,在大都会地区也有三个大都会地区治安法院,分别是大都会地区主要的治安法院(Chief Metropolitan Magistrate Court)、大都会地区其他治安法院(Additional Metropolitan Magistrate Court)、大都会地区治安法院(Metropolitan Magistrate Court)。所有这些治安法院都是第一层级的治安法院,它们与地方治安法院一样具有同样的司法管辖权,但是他们的管辖权仅仅限于大都会地区。

4.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按照专业内容的分工,主要包括劳动法院(Labour Courts)、行政法庭(Administrative Tribunals)、所得税上诉法院(   Income Tax Appellate Tribunals)、金钱借贷法院(Money Loan Courts)、破产法院(Insolvency Courts)等。

(1)劳动法院

劳动法院主要处理因劳动关系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

(2)行政法庭

主要处理因为社会公共服务而引发的纠纷。

(3)个人所得税上诉法院

主要处理个人所得税纠纷,其专门性色彩相对较为浓厚。

(4)金钱借贷法院

主要审理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提起的诉讼。

(5)破产法院

宣布不良的借款人为无力偿还人,进一步解决此类纠纷。


图表1:孟加拉国法院组织体系

 

(二)诉讼外仲裁与调解

除了司法诉讼之外,孟加拉国还有一些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里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1.仲裁

仲裁(Arbitration)通常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的一个鲜明特色是体现了当事人对于纠纷处理的自愿性。孟加拉国的涉及到仲裁相关事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40年通过的《仲裁法案》中,接下来的介绍主要围绕法案的规定。主要有三类仲裁:(1)在一个诉讼的过程中进行的仲裁;(2)法院介入的仲裁;以及(3)上述两类之外的其它普通仲裁,即双方通过前述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解决,这是绝大多数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所通常采纳的那种程序。

申请或提交仲裁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要签署仲裁协议。根据1940年的《仲裁法案》,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尽管并不需要公证或注册。当事人既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员,也可以等待后续仲裁机构的指定。

可以仲裁的事项(Matters referable),通常涉及到民事的事项都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来仲裁,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性的规定。比如说,涉及婚姻的纠纷就不允许仲裁,因为此类事项并不仅仅是私人之间的事务,而且还有可能包含一些涉及公共福利的问题。

关于仲裁的程序(Procedure in arbitration),仲裁机构应当遵守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所援引或诉诸的规则。如果缺乏特定的或具体的法律规则,那么仲裁员可以来确定所要运用的程序和规则。仲裁过程应当有序进行,要保障当事人各方都有一个公平听审的机会。

2.调解

调解也是诉讼外解决纠纷的一个常见和重要的渠道。根据具体的形态不同,调解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调解,比如我国在孟加拉国的企业与当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纠纷,两个企业之间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仅成本低、而且高效便捷。

除了当事人之间私下调解之外,还可以诉诸于独立的通常是有权威的第三方协助进行调解。比如,请求孟加拉国工商联合会(THE FEDERATION OF BANGLADESH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FBCCI))居中进行调解,该联合会成立于1973年,总部设在首都达卡。作为孟加拉国全国性的工商界代表机构,孟工商联合会在提供咨询、保护私营企业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主要目标包括:协调各商会、贸易和工业机构,促进和保护共同利益;促进投资、贸易发展、工商业发展、农业、旅游业、人力资源和通讯;通过与政府的有效沟通和提供咨询,为私营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等。

又比如,发生纠纷之后也可以向当地政府寻求帮助。在孟加拉国投资,去的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尤为重要。很多时候,当地政府,特别是当地的警察部门能协调处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中国企业可以和当地政府多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发生纠纷时可以请求他们给予必要的协助、帮助和指导。

(三)解决争议的国际法机制

中国企业在孟加拉国发生纠纷时,除了借助于国内法所提供的司法诉讼和仲裁之外,还可以诉诸于一些国际法机制来解决争议。主要是两个部分:其一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争议解决机制;其二,是WTO所提供的争议解决机制。

1.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争议解决机制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也称“华盛顿公约”,其宗旨是为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便利。1965年3月18日缔结于华盛顿,1966年10月14日生效。该公约是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主持下缔结的、为解决一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的多边国际公约。该公约在保护国际投资、改善国际投资环境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孟加拉国于1979年11月20日签署该公约,批准文书交存日期是1980年3月27日,最终的生效日期是1980年4月26日。

《华盛顿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和10章75条。其目的在于提供解决国家和外国私人投资者争议的调节和仲裁的便利,促进相互信任的气氛,并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公约决定在华盛顿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争议和实施公约的常设机构。1966年,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成立,该中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享有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

(1)中心的管辖适用

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第25条)

(2)调解

A 调解的提出

a 希望交付调解程序的任何缔约国或缔约国的任何国民,应就此向秘书长提出书面请求,由秘书长将该项请求的副本送交另一方。

b 该项请求应包括有关争端的事项、双方的身份以及他们同意依照交付调解和仲裁的程序规则进行调解等内容。

c 秘书长应登记此项请求,除非他根据请求的内容认为此项争端显然在中心的管辖范围之外。他应立即将登记或拒绝登记通知双方。

B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a 委员会应由双方同意任命的独任调解员或任何非偶数的调解员组成。

b 如双方对调解员的人数和任命的方法不能达成协议,则委员会应由三名调解员组成,由每一方各任命调解员一名,第三名由双方协议任命,并担任委员会主席。

C 调解程序

a 争端一方提出的反对意见,认为该争端不属于中心的管辖范围,或因其他原因不属于委员会权限范围,委员会应加以考虑,并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先决问题处理,或与该争端的是非曲直一并处理。

b 委员会有责任澄清双方发生争端的问题,并努力使双方就共同可接受的条件达成协议。为此目的,委员会可以在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随时向双方建议解决的条件。

c 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委员会应起草一份报告。指出发生争端的问题,并载明双方已达成协议。如果在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委员会认为双方已不可能达成协议,则应结束此项程序,并起草一份报告,指出已将争端提交调解,并载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如果一方未能出席或参加上述程序,委员会应结束此项程序并起草一份报告,指出该方未能出席或参加。

d 除争端双方另有协议外,参加调解程序的任何一方均无权在其他任何程序中,不论是在仲裁员面前或在法院或其他机构,援引或依仗参加调解程序的另一方所表示的任何意见或所作的声明或承认或提出的解决办法,也不得援引或依仗委员会提出的报告或任何建议。

(3)仲裁

A 请求仲裁

希望采取仲裁程序的任何缔约国或缔约国的任何国民,应就此向秘书长提出书面请求,由秘书长将该项请求的副本送交另一方。

B 仲裁庭的组成

a 仲裁庭应在依照第三十六条提出的请求登记之后尽速组成。

b 仲裁庭人数之确定:

第一,仲裁庭应由双方同意任命的独任仲裁员或任何非偶数的仲裁员组成;

第二,如双方对仲裁员的人数和任命的方法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每一方各任命仲裁员一名,第三人由双方协议任命,并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三,仲裁员的多数不得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民和其国民是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民;但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的每一成员经双方协议任命,本条上述规定则不适用。

C 仲裁庭的权力和职能

a 仲裁庭应依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无此种协议,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b 仲裁庭不得借口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含义不清而暂不作出裁决。

c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如经一方请求,仲裁庭应对争端的主要问题直接引起的附带或附加的要求或反要求作出决定,但上述要求应在双方同意的范围内,或在中心的管辖范围内。

d 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仲裁庭如果认为情况需要,得建议采取任何临时措施,以维护任何一方的权利。

D 裁决

a 仲裁庭应以其全体成员的多数票对问题作出决定。

b 仲裁庭的裁决应以书面作成,并由仲裁庭投赞成票的成员签字。

c 裁决应处理提交仲裁庭的每一个问题,并说明所根据的理由。

d 仲裁庭的任何成员可以在裁决上附上他个人的意见(不论他是否同意多数人的意见),或陈述他的不同意见。

e 中心未经双方的同意不得公布裁决。

2.WTO贸易组织争议解决机制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DSU)简称《争端解决谅解》,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它是在关贸总协定1979年通过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的基础上修改的,有27条和4个附件。主要条款有:范围和适用,管理,总则,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组(设立、职权范围、组成、职能、程序),多个起诉方的程序,第三方,寻求信息的权利,机密性,中期审议阶段,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上诉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决定的时限,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补偿和中止减让,多边体制的加强,涉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程序,仲裁,非违反起诉等条款。孟加拉国作为WTO的成员国,而中国同时也是其成员国,因为中国企业在孟加拉国因投资所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中国商务部主管部门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或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相应请求,进而启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

二、争议解决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争议解决常见问题

孟加拉国的法院系统教务复杂,如前文所介绍,分为不同的层级,每个层级之内又有不同的类别。在管辖权方面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交叉,所以应尽可能注意管辖权冲突的现象的发生。孟加拉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上是以普通法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所以在有限的成文法的情况下,解决纠纷还要关注一些判例法乃至交易习惯、惯例或国际性条约,注重孟加拉国法律体系中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此外,司法程序相对较为复杂,有时效、审级的限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相比于调解或仲裁,司法的成本较为昂贵一些。甚至,不排除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孟加拉国的法院作出对中方企业不利的判决。就仲裁而言,虽然在仲裁员的选择上中方企业存在一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但是仲裁仍应接受孟加拉国法院的监督,甚至孟加拉国法院可以撤销其认为不正当的仲裁。此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也须依靠孟加拉国法院,这很可能会造成对中方企业不利的环境或后果。

(二)注意事项

尽管孟加拉国为纠纷和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多种可能途径和方式,但是由于现实中的种种因素,这些途径和方式并不总是能够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里有几点需要予以注意:

第一,要防患于未然,纠纷的解决总是要付出代价和成本(经济的、时间的等)。投资者要谨慎经营、行事,尽可能减少经济摩擦,最大限度地抑制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认真学习和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要合法地生产和经营。同时也要熟悉程序法的规定,比如诉讼法的规定、仲裁法的规定,因为不用的法律对于受案范围、管辖范围、诉讼时效、结案期限等问题有着不同的规定,提早学习和了解,以免出现起诉中遭遇障碍而不知所措。

第三,由于孟加拉国司法系统执法效率低,商务纠纷诉讼程序慢,一旦发生纠纷,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较大。孟加拉国软条款非常多,与投资方、合作方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是否有软条款,以免为日后的合作埋下隐患。

第四,无论是通过法院的诉讼解决渠道,还是通过诉讼之外的仲裁和调解渠道,其殊途同归,目的都在于解决纠纷。投资者应当熟悉这集中解决方式之间各自的特点,比如诉讼渠道较为正式,其程序性更强;仲裁较为自愿,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性,程序性要求并不如诉讼严格;而与前两种相比调解更为随意,重要的是它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所以,在发生纠纷之后,投资者应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宜的方式来顺利地解决纠纷。

 

三、相关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在2008年,商务部接到国内某企业来函,投诉孟加拉国某产业有限公司利用假单据骗取货款。接到投诉之后,我国商务部马上展开了调查,孟加拉国的该公司与我国国内企业签订以即期信用证为基础的供货合同,凭伪造单据向银行提取货款,待中方企业追讨货款时,孟加拉国该公司已外汇管制等理由拖延或拒绝退款,由此给中方企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二)案情评析

在本案件中,孟方某产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中方企业在遭遇损失时,一方面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商务部进行汇报或报告;另一方面要积极联络孟加拉国一方进行协商。在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应该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判决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此外孟加拉国加入了很多国际条约,是许多国际组织、多边或双边条约的缔约国,在通过协调、调解、诉讼或仲裁依然未果的情况下,还可以需求一些国际争端解决的机制,比如本文前面提到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争议解决机制或WTO所提供的争议解决机制。

(三)风险提示

1.明确规则,熟悉法律

对于计划或正在孟加拉国境内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一定要多熟悉孟加拉国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乃至一些重要的判例法和习惯。一方面要遵守当地的各项法律,另一方面要做好风险评估,一旦出现争议如何快速、有效地寻求法律救济。以尽可能地较少交易成本。

2.努力准备,积极应对

在争议发生之后,要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帮助,甚至要组建自己的团队。要敏锐地意识到,纠纷解决有多种途径,协商、诉讼、仲裁、国际争议解决机制,不同的解决机制有不同特点,各有其优劣,要根据争议自身的特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选择最佳的途径来解决纠纷。此外,要以祖国作为自己的大后方,在纠纷发生之后,要及时将情况向商务部进行沟通和汇报,商务部主管部门在必要时会提供一些协助。除此之外,还可以向孟加拉国银行业协会、国际商会-孟加拉、孟加拉国驻华使馆经商处等机构进行投诉,这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有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

第十三章国家重点行业法律风险

一、主管部门

(一)矿产资源

孟加拉国的矿业主管部门是能源矿产资源部。

孟加拉国政府为鼓励外资对石油领域的投资,通过国际招标的方式同有关国际石油公司签订产品分销协议,由国际石油公司带资勘探开发、自担风险,日后孟加拉方以天然气产出予以补偿。

(二)电力

电力、能源与矿产部电力司于1998年成立,负责管理所有与电力相关的事务,制定发电(含水电、火电等)、输电、配电政策等。电力处主要负责和电力改革相关的事务,实施孟加拉国政府的电力改革计划。电力顾问与巡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察电力安全生产和安全用电,保证电力行业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发展局(BPDB)成立于1972年,负责发电与配电,它的配电范围包括达卡以外的所有地区。国家电网公司(PGCB)隶属于电力发展局,主要负责国家电网的规划、建设、扩建等,提供一个一体化、高效、经济的电网,该公司拥有全国所有的电网。目前,该公司拥有230 kV线路1 466.5 km,132 kV5 502 km,66 kV 167 km。另外,PGCB负责许多孟加拉国的电力招标项目。

达卡供电局(DESA)成立于1990年,主要负责首都南部地区和与其相连地区的配电工作。

达卡供电公司(DESCO)主要负责首都部分地区的配电工作。

农村电气化局(REB)成立于1977年,主要负责农村配电网的规划、建设并为之提供财政支持,帮助农村电气化合作社,为他们建设电网,并监督其财务状况。

二、投资环境分析

(一)孟加拉能源现状

 

孟加拉国是一个能源匮乏的国家,使用的主要能源中只有天然气每年有稳定的产量且能够保证国内自给自足。近年来,石油消费量稳中有升,基本依赖进口。煤炭虽有一定的储量,但由于开采成本高,政府更倾向于从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国进口。电力短缺,且生产和供应极不平衡。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处于新兴阶段,孟加拉国政府已制定了鼓励发展的优惠政策,相关国际组织、NGO等也在实施具体计划,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1.天然气

孟加拉国是南亚重要的天然气生产国,天然气产量丰富,能够保证自给自足。截至2011年年初,孟加拉国共发现29个油气田。据英国石油公司(BP)统计,2013 年年底孟加拉国已探明的天然气储量约为3000亿立方米。很多国际咨询公司替孟加拉国进行了天然气储量的勘探、分析和研究,认为孟加拉国现有天然气田的可采储量达313431亿立方英尺。(见下表)。


据英国石油公司(BP)统计,2013年孟加拉国天然气产量为219亿立方米,比2012年增长了4.2%,占全球天然气产量的0.6%。孟加拉国天然气消费量基本上与产量持平。天然气主要用于发电,其次用于制造化肥,少量用于满足商业和普通家庭需求(见下图)。


2.石油

孟加拉国是个贫油国,石油消费严重依赖进口,随着孟加拉国人口增长以及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该国石油对外依存度也越来越高。

孟加拉国石油公司(Bangladesh Petroleum Corporation,BPC)负责进口各类石油产品,开发与维护石油储存设施,以及在全国范围内供应石油产品。目前孟国内成品油年需求量约为487万吨,并以每年约5%的速度增长。该国石油储备总库容约90万吨。孟加拉国石油公司正在东部地区建设炼油厂以提高石油储备能力。2012年5月孟加拉国石油勘探和生产公司曾声称,在距首都达卡300千米远的地方发现了两个储量为13.7亿桶的新油田(在Kailashtila油田4000米深处发现了10.9亿桶石油储量,在Sylhet油

田2600米深处发现2.8亿桶石油储量)。

3.电力

孟加拉国电力系统发展起步较早,目前已形成全国联网的主网架。孟加拉国电力需求很大,而生产能力却很弱,2010至2013年的发电能力分别为5823兆瓦、6639兆瓦、8100兆瓦和8537兆瓦。目前孟加拉国的电力供应处于严重短缺状态,年人均发电量只有272千瓦时,电网只覆盖了全国人口的53%,曾在2010年发生过严重的供电危机。

尽管电力供应不足,孟加拉国的发电能力却长期没有提升,近十年来的年发电量增长速度很少能达到两位数,2006/07年度还出现了负增长。2008年孟加拉国政府对2004年制定的国家能源发展政策进行了修订,提出了若干鼓励电力发展的政策措施。

目前,孟加拉国政府正在尽最大努力提高发电、输电和配电能力,要在2020年让所有国人都用上电。为了完成这个计划,2007年以前投资要达到30亿美元,2007~2012年和2012~2020年两个时期需要分别投入45亿和70亿美元。除了政府财政投入外,主要依靠发展伙伴和私人投资。下表为孟加拉电力发展计划。

 

 

(二)开发现状

目前有英国凯恩能源公司(Cairn Energy)、美国雪佛龙、法国道达尔、加拿大尼科石油公司(Niko Petroleum)、澳大利亚Santos等一些国际石油公司在孟加拉从事勘探开发作业。

孟加拉政府部门通过招标方式与国际石油公司签订开采、分销协议。勘探协议期为7年、油田开采协议期为20年、气田协议期为30年,还可各延长5年。另外分销协议详细规定了在天然气开发第一阶在孟加拉国进行投资的公司和个段所获利益20%归孟加拉石油公司、20%属于国际石油公司、60%用于成本回收。第二阶段待成本回收费用基本付清后,孟石油公司的份额将增至75%,国际石油公司的份额增至25%。

招标标准石油合同核心条款一般有:

(1)合同期:勘探期、评价期(含在勘探期内,两次延长勘探期后如果时间还都不够,可再申请最长3年)、生产期(自开发方案批准之日起,油田20年,气田25年;如果双方同意,可延长5年);

(2)合同区面积;

(3)勘探期第一阶段承包商义务工作量:强制工作量(其必须在投标的最低勘探工作量之前完成,至少要同时完成。承诺完成强制工作量,是标书合格的最基本条件之一。这一部分工作量其实是孟加拉国政府规定的、投标者必须承诺完成的工作量的最低标准)和最低义务工作量(投标者自己决定);

(4)银行担保:合同签字后30天内,或在勘探期每次延长时,承包商要向孟加拉国国家石油公司提交一份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银行担保书。针对工作量的银行担保必须真实反映市场价格,包括强制工作量和投标的最低义务工作量。

勘探期第一阶段结束或每次延长期结束,或合同终止时,若承包商没有完成所承诺的工作量,承包商或它的担保人要根据孟加拉国国家石油公司的要求将相应工作量的担保金额支付给孟加拉国国家石油公司;

(5)利润分成:孟加拉国政府规定,承包商的最高分成比例为45%(2008年),且根据天然气和液态烃产量的不同阶梯依次减少,投标的分成比例不能高于规定值;

(6)天然气销售:a.优先满足国内天然气需求。

承包商应根据在开发方案报告批准之前与孟加拉国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天然气供销协议,将自己的成本回收天然气和利润天然气卖给孟加拉国国家石油公司。如果评价报告提交6个月后,承包商仍没有接到孟加拉国国家石油公司的购买通知,承包商才可在孟加拉国境内自行寻找天然气市场;

b.限制天然气出口。

孟加拉国75%的能源需求依靠天然气来解决,天然气需求随着其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年均增长6%)而增长。2008年初,孟加拉国的天然气需求量已达到17.8亿立方英尺/日,日产量却只有17.5亿立方英尺。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来增加国内天然气的产量,这个缺口将越来越大。这是孟加拉国政府严格限制天然气销售和出口的根本原因。

与政府协商后,承包商有权以液化天然气的形式出口合同区内生产的可售天然气。在价格、计算价格的公式和协议本身被孟加拉国国家石油公司批准之前,承包商不能擅自与第三方签订液化天然气出口协议。液化天然气设施的建设和经营需经承包商与孟加拉国国家石油公司之间的液化天然气出口协议来实现。孟加拉国国家石油公司每月用来满足国内需求的天然气不能超过可售天然气的20%,这一比例到液化天然气出口的第11年可调整为30%。

c.天然气价格。

三、风险及对策

(一)风险

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投资在政策规划和审批程序、技术经济、安全卫生、媒体舆情等方面不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孟加拉属于多党政治,两大主要政党之间的争夺较为激烈,大型项目有可能受到政治因素影响。该国总体治安状况良好,但是在临近大选时由于政治斗争会造成社会态势紧张,特别是在发生罢工、游行期间要注意风险防范。

此外,孟加拉比较注重环境保护。根据孟加拉1997年《环境保护条例》,所有工业项目和工程必须获得环境局核发的环境清洁证书。相关投资项目在被批准前还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EIA)和初期环境检测(IEE),以确定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主要风险因素参见下表。

(二)风险防范对策

1.政治风险的防范可通过购买政治保险来尽可能降低

购买国际政治风险保险产品、本国保险产品、多边信用保险产品、海外投资保险等。一般通过购买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的债券类保险产品,用于预防跨国投资风险,尽可能保证资产安全,避免政府违约、税收政策调整、汇兑波动造成的风险损失。

2.条款议定

在贷款协议中重点体现交叉违约条款。一旦发生项目所在国政府强制获取项目主权导致贷款违约时,同时引发其他国际性违约问题,进而对该国政府的国际资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通过这样的措施来尽可能避免项目被所在国政策性干预的风险发生。

3.政府保障

项目投资尽可能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和保证,由政府出面对项目的发展环境进行担保,确保项目不会因强制征收等政府行为遭受损失。若出现政府将项目强制收归国有的现象,通常会向项目投资方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少企业损失。

4.核心技术保护

由于跨国投资无法避免的存在政治军事风险,因此在项目开发、运营过程中,若有关核心管理技术掌握在投资方手中,则能够大幅降低项目被收归国有等违约行为的发生可能,保障项目正常运行的核心技术掌握在投资方手中的情况下,项目所在国政府即使将项目强制收归国有或取消合作也无法正常经营,客观上阻止了该类行为的发生。

5.风险共担

投资企业可以同项目所在国约定一个汇率波动区间,并达成以下协议:当汇率波动程度超过约定区间时,由其导致的外汇损失由约定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共同承担以防范可能的汇率波动风险。

6.科学制定资本结构与融资渠道

重点行业的海外投资项目通常需要较大的投资额度,其建设及运营资金规模较大,离不开外部融资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在项目确定之后,投资企业同时确定了项目融资策略以及支付形式,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融资成本与融资风险,有效降低了项目的资金风险。

7.环评风险防范

在重点行业投资开发中,预防环境保护风险的主要做法有:项目前期考察论证环节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环保法律法规,并将其列入可行性研究分析对象,并对项目所在国的环保法规变动调整进行科学预测,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确保项目的稳定运行。

8.技术风险防范

技术风险具体防范策略可以有:

(1)加强核心技术的保护和控制

标准不匹配、限制性法规是技术风险的主要来源。上述风险可以通过核心技术的保护和控制进行规避。海外项目投资很重要的凭借就是领先于所在国的技术水平和设备性能,相依的核心技术和制造工艺是项目所在国所不具备的,项目运行的核心基础必须掌握在投资方手中,这样为项目不被收归国有提供了保障。

(2)以合作协议的形式实现风险共担

可以通过设备相关的保养、维修协议与项目所在国企业订立合作关系,将因设备问题导致的风险转移给所在国企业,从而降低因设备故障、维护费用导致的风险损失。

四、相关案例

近年来,孟加拉电力供应不足以及能源结构不合理严重制约经济发展。截至2015年1月,孟加拉全国装机容量10264MW,实际最大发电值为6675MW,而高峰用电需求达到8349MW,发电量仅能满足全国62%人口的用电需求。

而电力是我国对企业“走出去”的重点支持领域。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0号),提出“大力开发和实施境外电力项目,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大电力‘走出去’力度,积极开拓有关国家火电和水电市场,鼓励以多种方式参与重大电力项目合作,扩大国产火电、水电装备和技术出口规模。”

2014年6月9日,在中孟两国总理的见证下,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方央企)与孟加拉西北电力有限公司(孟政府出资代表)签订《关于以PPP形式联合开发孟加拉Putuakhali 2台66万超临界燃煤机组项目[U1]并成立合资公司的框架协议》。2014年底,双方各出资50%资本金成立项目公司——孟中电力有限公司。与仅作为本项目承包商的传统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不同,该项目公司拥有项目产权,负责本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运作。

孟政府、中方企业、合资公司、中方融资银行、总承包商等主要相关方之间签署的合同是中孟双方跨境PPP合作的载体,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合同体系。其中,中孟双方对中国已拥有成熟的超超临界技术早有共识,因此基于工程技术的EPC合同并无异议。该项目的重点在实施协议(PPP项目合同)、购电协议及贷款协议。

实施协议由项目公司与孟政府签署,主要约定双方权责利、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分配、融资要求及特别事项(含豁免)等,是中方企业与孟政府合作的基础。实施协议中约定合同自融资关闭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25年。

购电协议由项目公司与孟加拉电力发展署签署,主要约定电价计算方式、支付触发条件、奖励措施、违约处理等。购电协议在签订后立即生效,合同期限25年。电价是购电协议的核心内容,决定着项目现金流和项目公司利润。项目购电协议约定对本项目采用国际化两部制电价。两部制电价将电站建设和发电成本通过价格穿越效应(pass-through)传递至孟购电方,使项目公司实现既不过高也不过低的、安全的内部收益率。此外,其中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还能有效帮助项目公司规避煤价波动风险。

贷款协议由项目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由后者提供本项目80%资金。贷款协议主要约定金额、利率、期限、担保结构、放款条件等。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随本金、利息全部还清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