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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一带一路”国别经贸法律服务指南(巴林篇)

第一章 国家基本概况

一、国家政治体制和环境概述

巴林,全称巴林王国(The Kingdom of Bahrain),是位于波斯湾西南部的一个岛国,陆地总面积741.4平方公里,由36个岛屿组成,主岛巴林岛占地562平方公里。巴林属于热带沙漠气候,终年晴朗少雨,夏季体感最高温度接近50摄氏度,冬季温和宜人。截止到2011年,巴林常住人口为123.46万,非巴林籍人口占到一半以上。

19世纪后期,巴林通过与英国签订合约成为英国的保护国。1971年,巴林宣布独立,成为二元制君主制国家。作为一个酋长国,其国家元首由哈利法家族世袭。老埃米尔伊德在1999年逝世后,王储哈马德继任新埃米尔,成为巴林新一任领导人。哈马德继位后,将巴林酋长国改名为“巴林王国”,决定恢复议会民主,并在2002年颁布新宪法,成立两院制国民议会。两院议员任期4年,并可以连任,而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草案需要国王的批准才能施行。他采取的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不仅使新旧政权实现了平稳过渡,还使巴林政局一直趋于稳定。2011年,在西亚北非地区部分国家政局突变的影响下,巴林民众举行大规模的反政府抗议活动。到2012年以来,除了小规模示威游行时有发生,巴林局势恢复稳定,国王也在2013年开启全国和解对话。

巴林曾以珍珠捕捞闻名,素有“海湾明珠”之称。在发现石油之前,人们以下海捕捞珍珠和捕鱼为生。因此,珍珠在巴林的历史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其古老的文化象征。20世纪30年代,巴林成为第一个步入后石油经济的波斯湾国家,建立了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炼油和炼铝业为主的工业。但巴林并没有完全依赖石油的开采,非常注重经济的多元化体系建设,在20世纪后期投入巨资推动金融业和旅游业的发展,其首都麦纳麦市是海湾地区重要的金融中心。而每年从连接巴林和沙特的法赫德国王大桥入境到巴林的游客接近1200万,成为巴林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助力。2011年巴林遭受社会动荡的影响,经济衰退,财政压力增大。巴林政府采取加大基础设施和民生支出,实施能源、工业等大型项目等的措施,经济开始复苏,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基本稳定。

二、对华经贸关系概述

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与巴林就建立了贸易关系。中国主要出口机电产品、钢材和纺织服装,并从巴林进口铁矿砂、液化石油气等。在1989年4月中国和巴林建交后,两国经贸来往更加频繁,双边贸易额不断增长,直至2015年已突破17亿美元。2012年5月,在阿联酋注册的中资民营企业—中东投资贸易促进中心在巴林迪亚尔·穆哈拉克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内建设大型的中国货物中心——龙城。巴林龙城成为继迪拜龙城之后中国中东投资贸易促进中心在海湾地区运营的第二家中国货物中心。04年我国与巴方签订“农牧渔业技术合作”,更在2013年派遣专家到巴林开展无土栽培、养鸡、鱼病防治等合作。目前,中国已成为巴林的最大进口来源国,占巴林进口总额的12%。

巴林位于中东腹地,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提出和实行,巴中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将进入新阶段。努力拓展对华业务、吸引中国投资成为巴林当前发展的一个战略重点。巴林的金融服务业相对发达,劳动力素质较高,企业运营成本较低,建立了多个融资和支持网络,这些都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机遇,更有利于他们进入巴林市场,并参与投资巴林本地的项目建设。而为了吸引更多中资企业到巴林开展合作,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已经在中国北京和香港设立两家办事处,在中国多个城市开展招商引资活动。2016年9月,深圳市与巴林首都省共同签署《深圳——麦纳麦友好交流合作备忘录》,奠定了双方进一步深化经贸领域务实合作坚实的基础。目前,不少中国知名企业如华为、中国银行、中国太平洋保险等已经在巴林设立了业务运营,相信在“一带一路”契机的带动下,未来会有更多中国企业进驻巴林。古代的“丝绸之路”曾是中国和巴林贸易往来的重要桥梁,中东地区的香料、椰枣、珍珠通过巴林运往东方。而新的“一带一路”建设对于两国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提升中国同巴林以及区域内各国交流与合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国家文化和民俗特色概述

巴林为伊斯兰国家,85%的居民都信奉伊斯兰教,极重视宗教传统,恪守教规和教义。伊斯兰教徒每天都要做礼拜,而且在每周五和重大传统节日要到清真寺中集体做礼拜。每年伊斯兰教历9月为斋月,是真主安拉将古兰经下降给穆罕默德圣人的月份,伊斯兰教徒禁止在每天日出前一个半小时到当天日落的时间段内饮食,同时也禁止餐饮业在斋戒时间营业。在人际交往方面,巴林人重情义,十分重视礼仪。与他人说话要面对对方,语言文明。在社交场合一般使用握手礼,而与女士见面的时候,男士一般不主动握手。巴林人十分热情好客,在迎送宾客时通常与他们并肩通行,为表示亲密友好,还会拉着客人的手。但注意到访他人家里前要先和主人约好,否则冒昧到访会被视为没有礼貌,也要注意不能把酒、女人照片或女人雕塑作为礼品相赠。在饮食方面,伊斯兰教有着严格的规定。伊斯兰教徒不吃猪肉,并忌讳使用猪制品,也不吃不反刍的狗、马、驴、鸟类、没有鳞的水生动物,以及一切怪形食物。在巴林,政府严格控制酒类的销量,所以并不是所有餐馆都提供酒水。伊斯兰教徒认为左手是下贱之手,所以吃饭的时候只能用右手传递东西或食物。在穿衣方面,一般男士穿正装,女士无须穿黑袍、戴头巾,但也要穿着得体。另外,巴林人偏爱猎鹰和马,人们在闲聊中通常会涉及到。

四、法律体系制度及环境概述

巴林法律体系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7世纪,历经了漫长的变迁。直到1973年,巴林颁布了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包括国家和政府制度、社会的基本要素、公共权力和义务、权力机构、一般性条款和最后规定五个部分,开始了从君主立宪制向现代立宪政体逐渐转变。而且宪法规定以伊斯兰教律为立法之源泉,传承了伊斯兰教文明的信仰体系、文化方式和生活方式。1999年哈马德继位后,对宪法进行了改革,并在2002年颁布新宪法,加强司法独立,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

在独立之后,巴林实行“法律阿拉伯化”政策,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受到埃及的影响,有一套成文的法律。各级法院都严格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由普通法院、沙里亚法院、特殊法院等几大系统构成。普通法院负责民事、商业、刑事以及非穆斯林案件的判决。沙里亚法院又分成三级法院,负责私法领域的案件。特殊法院为军事法院、统治家族理事会和国家安全法法院。巴林政府非常重视法官队伍的建设,法官的任职条件十分严格,而且妇女不得被任命为法官。巴林的诉讼模式比较多元化,采用两级诉讼制度:一审和上诉。

到了近代,巴林引进了西方的民法,但依然坚持伊斯兰法原则。随着巴林的现代化发展,法律体系在呈现更多多元化特点。在当地,英语被广泛的运用,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他们和当地的伙伴合作,提供全国性和地域性的专业法律服务。费用根据国际惯例收费。虽然只有巴林的律师可以在巴林的法庭上辩论,但其他国家的律师可以为案件做其他工作。在2007年4月,政府允许在巴林开设国际事务律师所。这些公司将提供类似于商业或金融的法律顾问服务。在政府的影响下,当地根深蒂固的商业利益有时可能会给外国公司带来麻烦。法律的解释和应用有时因部门而异,甚至可能依赖于投资者当地合伙人的地位和人脉。这些背离了一致、透明运用的条例和法律并不常见,投资者对政府的合作和支持表示满意。

巴林政府迫切想要更好的发展他们的法律体系。美国商务部商业法律发展计划在2015年9月和法律部门、高级法官最高委员会、司法和法律研究所合作,为法官发起一个培训项目。

五、市场准入政策及最新规定

为了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巴林在市场准入方面采取了较为自由开放的政策,投资者在进入巴林进行商贸活动时,不会遭受过多的壁垒或门槛。但这并不代表外国投资进入巴林即没有任何的限制或者说规制。本节将从市场准入的最新政策、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查与筛选(主管部门)以及限制准入的特殊领域三方面去简要介绍巴林的市场准入规则。

(一)市场准入的最新政策

截止至2016年8月起,巴林当局仍未出台规制外商投资甚至是本国投资的专门法律,但该国已意识到制定专门投资法的重要性。为了吸引资本的投入与为实现2030年巴林经济愿景(Bahrain Economic Vision 2030,该经济计划由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制定)而作准备,巴林工商会(BBCI)于2016年已起草了专门的投资法。依据立法目的,该投资法旨在简化投资者进入与退出市场的程序,为外商和本国投资者消除投资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以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按照立法计划,该法会在起草后送往巴林工业部、商业部、旅游部以及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审议,在审议通过后将会送往国会表决并由首相署名发布。

(二)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查与筛选(主管机构)

国际贸易是一国对外开放、保持与世界接轨的途径,是经济全球化下大力发展本国经济的刚需。作为跨越国界的商业经营,其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技术贸易等方面。在法律的层面上也关涉到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乃至公法上的权利等诸多方面。在巴林,主管贸易的部门为工商部和内政部。在日常的实践中,协同这个机构工作的还需要庞大的公务机关体系,比如海关、巴林标准与计量局以及与工商部同级的多个政府部门。

作为伊斯兰国家,巴林政府禁止在国内生产酒精及任何烟草类产品。出于公众健康的考量以及宗教的原因,从外国进口任何含有酒精的饮料,当局都会对其课以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进口关税。此外,对于从外国进口烟草制品,当局也会对其课以百分之一百一十的进口关税。从这样的规定来看,巴林为这两样货物的进口设置了明显的贸易壁垒。

(三)限制准入的特殊领域

出于本国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稳定发展的考量,正如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般,巴林也对国内的某些特殊领域进行了市场准入限制。在这些领域中,外商投资抑或不能进入抑或需要履行特殊的程序或行为。具体而言,根据当前巴林投资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以下领域受到特殊的限制:

出于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考虑(如土地等资源的稀缺性、国家安全等因素),巴林也对以下小部分行业作出了直接投资限制,而这些行业通常是由国有企业(SOE)进行控制管理的,私人或者私人企业一般不能涉足:

1.      石油;

2.      燃气;

3.      石化行业。

但对于以上所列举的三个行业,也并非绝对禁止投资,而仅是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当前的巴林政府已开始鼓励私人资本进入原本由国家绝对控制的领域,比如无论是国内抑或国外的投资者,只要与巴林石油公司(BAPCO)签订了协议即可向本国石油行业进行投资,但该行业仍实际上由国家严格掌控。

 

第二章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一、主管部门

主管巴林投资的部门为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The Bahrain’s 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简称EDB),该委员会通常协同内阁的各部委工作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营造友好的商业环境以吸引外国公司。再者,委员会负责通过网页和公开出版物而发布与传递投资信息。同时,委员会也在海外各个与本国保有贸易往来的国家设立办事处,以方便促成海外投资。2014年4月,兼任巴林副首相的王储代表政府指定了新的委员会主任,同时也增加了一系列私营部门的委员会席位。

在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筛选的角度去看,巴林从来未指定一个实体组织来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筛选或批准。然而近年来,巴林政府却在支持和批准外商投资项目时更加注重挑选的重要性。而巴林当局在考虑外国投资的筛选时,主要的考虑因素在于对国家土地稀缺和国家安全的担忧。此外,政府还力求优先考虑将为巴林国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作为筛选的条件。

二、协管部门

巴林的投资除了由整体由经济发展委员会主管外,各个具体领域还由以下的部门或者机构协作管理:

(一)巴林工商会

巴林工商会(Bahrian’s Chamber of Commercial and Industry,简称BCCI)负责起草相关投资的法律,也负责开展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所作出的决策与任务。

(二)巴林财务部

由财政部提供的预算服务,允许公民、企业和政府实体,以查看当前预算报告以及前几年的历史预算。这些报告包含了财政部定期报告的收入和支出的信息。

网址:http://www.mofne.gov.bh/

(三)巴林国际投资公园

巴林国际投资公园(Bahra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ark)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机会寻求定位制造业和中东地区国际服务操作。公园定位作为高质量的外国直接投资的位置在巴林,提供免税的位置完全免税进入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市场。这个独家中东业务公园,以其先进的设施和特殊的海关服务,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无与伦比的基础与直接连接到核心区域市场。巴林国际投资园占地面积250万平方米,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管理有序,主要吸引出口加工、工业配套服务等高附加值项目。

  1.地理位置

  园区紧邻哈利法港,距巴林国际机场5分钟车程,距沙特边境25公里,有高速路连接。

  2.配套设施

  (1)水电气等基础配套设施齐备;

  (2)设有“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各种相关手续;

  (3)配有办公楼;

  (4)现有53000平方米预制厂房供租赁,厂房面积从1000至9600平方米不等。

  3.优惠政策

  (1)免征营业税、所得税(至少10年);

  (2)外资公司可以拥有100%股权;

  (3)工业用地租赁费每年每平方米1.33美元,用电每度4美分,天然气每百万英制热量单位2.5美元,水每立方米1.05美元;

  (4)租赁期为5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约;

  (5)5年内不受用工本地化指标限制。

  2.已入园项目

  已用面积占75%,现有项目包括:美国卡夫食品公司生产线项目、沙特与美国合资的Abahsain玻璃纤维生产线项目、新加坡投资的MTQ油气工程服务项目、德国投资的BASF混合抗氧化剂生产线项目、西门子轧钢配件生产线项目、德国投资的RMA油气阀门管线生产线项目、德国投资的Lauscha玻璃纤维生产线项目等。

网址:http://www.biip.com.bh/

(四)巴林中央银行

巴林中央银行(The Central Bank of Bahrain,简称CBB)是一个公共实体企业,创立于2006年9月6日,是巴林的法定银行与金融机构。其职责在于维持巴林王国的货币与金融稳定,是巴林金融业单一的综合调节器。

林中央银行(“CBB”)的主要职责为管理和监督整个巴林王国的所有金融部门。在2006年9月前,也就是巴林中央银行成立之前,巴林货币局(“BMA”)作为巴林中央银行的前身,是巴林金融部门的唯一监管机构。巴林货币局自1973年成立以来,即主要负责管理巴林的所有银行业务。在随后的2002年8月,巴林货币局在职权上有所扩大,也开始负责管理巴林的保险行业和整个资本市场运行。

从具体的职能来说,巴林中央银行需要对包含常规与伊斯兰在内的所有其他银行实施许可和监督工作,同时也对国内的所有保险业务提供者(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发放许可和进行有关监管。此外,中央银行还需要对一些特殊的业务机构或人员进行批准许可和监督工作。这些机构或人员包括投资业务执照持有人(含投资公司、执照交易所、结算所及其成员所、货币经纪人和投资顾问等)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商(含货币兑换商、货币兑换代表处、财务公司和相关金融辅助服务的提供商等)。

最后,巴林中央银行还负责监管王国境内的所有持牌交易所和结算所,并作为交易所中公司和金融工具上市的主要管理机构。由此可知,巴林中央银行是监管权限覆盖了整个王国的资本市场,涉及了银行业、保险业及证券业等重要领域。

1.巴林的货币政策

(1)货币政策的框架

作为国内整个资本市场的唯一监管主体,巴林中央银行(CBB)当然有职责负责制定和执行巴林王国内的货币政策。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王国在巴林第纳尔与美元之间始终维持着较为固定的汇率。这是巴林的其中一项基础性的政策。巴林官方货币的汇率挂钩为国内的货币政策提供了支撑。有鉴于此,国内的低通胀率以及稳定的货币政策已成为了巴林经济的长期发展特征。这样的情况也为国内稳定的商业环境和高水平的国内外投资提供重要的条件支持。

在现实的操作中,巴林王国拥有开发度较高的自由市场经济,对于资本的流动、外汇、对外贸易或外国投资均不设有限制。这样的情况使得王国在阿拉伯地区脱颖而出,并占据着资本市场中的领先地位,成为了对外国投资者吸引力极高的开放、自由、透明和友好的市场。

(2)货币政策工具

在货币政策工具上,巴林中央银行一般使用以下三种不同类型的工具以执行相关的动议:

①巴林中央银行将为外汇的兑换提供基础设施,以非常接近官方汇率的情况而用美元买卖巴林第纳尔;

②巴林中央银行向所有零售银行提供一系列存贷巴林第纳尔的常设设施。这些常设机构所使用的利率都和中央银行所确定的政策利率一致。而巴林中央银行的政策利率主要用以指导巴林货币市场的短期利率,以此也最终影响着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存贷款利率。3.巴林中央银行要求所有零售银行均将一部分的揽储金额放至其处进行无偿储备。这样的政策也像许多国家一样,将一部分的揽储金额作为银行的储备金。这样的储备金需求制度,有助于巴林中央银行对国内整个银行业的结构性流动状况进行监管与调整。从使用的情况来看,储备金制度也不是巴林作为日常流动性管理的积极货币政策工具。

除此之外,巴林中央银行不再对市场利率进行任何的行政控制。因此,王国内并不存在利率的上限或下限,巴林中央银行也不直接影响信贷的成本或经济上的信用分配。因此,各个私营的银行部门将可以自由地分配具体的信贷情况。从目的上看,巴林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运作旨在确保国内银行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保持适当的状态。而国内商业银行的巴林第纳尔流动性主要得益于在中央银行持有的储备金余额。但这些可以运用在货币市场上的储备金余额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反而是会每天发生波动的。这样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巴林政府为了国内的指出而将巴林第纳尔转换成美元,而商业银行也会从中央银行处以储备金余额来购买美元进行流通的货币。正是这样的操作,导致了储备金的余额将根据兑换利率的变化而将每天发生变化。

(3)以汇率为中心的货币政策

整体来说,巴林是一个小型的开放型经济实体,比如,其对外贸易即出口和进口总量就可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40%以上。因此,制定能够反映主要贸易伙伴的货币政策安排,对其来说显得十分重要。作为国内法定货币,巴林第纳尔一直与美元相挂钩。自1980年以来,这样的安排即有效地保持不变至今。使用大量的外币作为本国货币政策上的靠山,是作为小开放型经济实体的巴林多年以来的固定安排。这样的安排也通过了适当的财政性和结构性政策支持,而被证实是成功的。实际上,与美元相挂钩有助于提高巴林国内货币政策的信誉和透明度,从而起到维持金融稳定的作用。

2.巴林中央银行法

2006年9月6日,巴林王国通过颁布2006年第(64)号法令而公布了2006年《巴林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法》(即《巴林中央银行法》)。第64号法令旨在宣布《巴林中央银行法》的生效与实施,并废除了1973年的《巴林货币局法》法和1987年的《巴林保险法》。

从效果上看,《巴林中央银行法》建立了巴林中央银行,以作为巴林货币局的后继机构。从内容上看,《巴林中央银行法》阐述了巴林中央银行的任务、治理和权力三方面。《巴林中央银行法》为巴林中央银行提供了比以往更为强大的执法权力,并加强了其业务的独立性。而其他该法的重点包括法律第四和第五部分的规定,亦即扩大巴林中央银行对资本市场和证券提供商的监管。同时该两部分也明确规定了有关内幕交易和滥用市场的刑事犯罪情况。而《巴林中央银行法》的第6部分则第一次规定了对外汇进行结算时必须以巴林王国的法律为依据。从整体上来看,《巴林中央银行法》是有关巴林金融服务立法领域的重大举创,它将相关的程序与实体规定进行了简化和现代化。同时也将巴林中央银行作为巴林金融服务行业的单一监管机构。

网址:http://www.cbb.gov.bh/

(五)巴林司法和伊斯兰事务部

本部旨在支持和发展司法,加强法律与行政部门等的衔接,维护法律的实际施行与效果评估。同时也为刺激巴林王国的投资环境,以最低的成本和最短的时间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网址:http://www.moj.gov.bh/en/default7cc9.html?action=category&ID=1

(六)巴林招标委员会

2002年,巴林王国制定并实施了一项新的《政府采购法》,该法旨在建立公开、透明的程序,以具体规则为基础而规制政府的有关采购行为。该法规定,王国在需求外国某种货物进口时必须面向国际进行公开的招投标程序。于2003年7月也正因为这样,巴林招标委员会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依据法律而最终产生,主要负责监督王国境内所有政府的招标与采购事宜。该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有明确的议程,并建立一个严格的监管机制,以确保参与者平等的机会。通过努力与富有建设性的工作,一方面,委员会已将自己的工作扩展至公共部门的采购乃至公共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另一方面,委员会也积极和当地以及国际承包商、供应商等取得良好沟通与合作。自招标委员会成立以来,其工作与成就为其赢得了透明度高、诚信与公平的美誉。这无疑促进了投资者对经济信心的增长,同时也提高了巴林王国在地区乃至国际上的声望。

在过去,巴林许多大型的政府招标项目,其程序都不是公开透明的。与其他国家的投资人或公司相比,中国企业有时在经营上也会因此而处于劣势地位。根据部分中国在巴投资的企业介绍,巴林政府的有些项目招投标并非总是以价格优势和技术价值为评定基础。在某些情况下,只有被巴林政府选定的且合乎其条件的部分公司才会偶尔被邀请参加其招标工作。自2003年1月以来,这种情况已经得到大大的改善。据当地的中国企业介绍,巴林的招投标工作已逐渐公开、透明且公平,但其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解决。因此,他们反映,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与当地政府代表保持密切的联系仍然有利于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网址:http://www.tenderboard.gov.bh/Default.aspx

三、投资行业规定

近年来,巴林一直保持着稳定且良好的投资环境。作为一个拥有自由贸易环境的国家,巴林正努力寻求着方法以吸引外资与贸易。依据巴林的法律和巴林与其他国家(地区)所签订的条约可知,巴林当局出于本土经济发展的考虑,对投资行业作出了以下的规定:

(一)鼓励投资领域

虽然现今巴林的大部分经济由国有企业(SOE)掌控,但当局正努力促进私有经济的发展与壮大。一般而言,根据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所传达的信息,当局正大力鼓励外国资本进入以下行业:

1.信息与通讯行业(ICT);

2.教育与培训服务业;

3.旅游业;

4.金融服务业;

5.商业服务;

6.医疗保健服务;

7.能源业;

8.铝行业;

9.物流业;

10.制造业

(二)限制投资行业

从巴林的对外投资政策和与外国签订的相关协议来看,本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地位。而且在对巴林的投资环境进行全面评估时可发现,该国在外国资本投资上奉行自由主义政策(Liberal Approach),投资环境十分友好、开放,外国资本在该国享有相当高的自由程度,是少有的适宜投资国度。但正如其他国家一般,出于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考虑(如土地等资源的稀缺性、国家安全等因素),巴林也对以下小部分行业作出了直接投资限制,而这些行业通常是由国有企业(SOE)进行控制管理的,私人或者私人企业一般不能涉足:

1.      石油;

2.      燃气;

3.      石化行业。

但对于以上所列举的三个行业,也并非绝对禁止投资,而仅是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当前的巴林政府已开始鼓励私人资本进入原本由国家绝对控制的领域,比如无论是国内抑或国外的投资者,只要与巴林石油公司(BAPCO)签订了协议即可向本国石油行业进行投资,但该行业仍实际上由国家严格掌控。

四、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

虽然巴林为了促进外资进驻也同样设立了投资园区,如巴林国际投资园(Bahra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ark)与巴林物流园(The Bahrain Logistics Zone),但该国并不像约旦一样针对不同的投资园区而高度划分所适用的不同优惠政策。总的来说,该国偏向于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当局的决策和与他国签订的条约来给予外商投资优惠。

(一)一般性优惠

1. 巴林当局给予外国投资者予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在这一原则的要求下,加之当局与各国订立的国际条约予以具体化,该国不得对外国投资者设置门槛。这一规则贯穿于投资的建立、获得、扩大、管理及实际开展的每一个环节。再者,外国投资者与巴林国有企业一般需要遵循同样的环境、安全、健康与社会劳工等要求。以上所说的非歧视基础由巴林劳工部和工商部实行监督,以确保外国投资者在良好的环境下开展工作。虽然从本质上而言,也可以说这一规定并非属于优惠的范畴,但这种高度的国民待遇对外国投资者而言不失为一种重要的吸引。

2.在注册登记、开展商业活动和获得财政补助金上给予外商投资者相应的服务与帮助;

3.进口原材料和生产设备的免税优惠;

4.出口至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成员国的商品享有免税优惠;

5.外国投资者可申请参与政府相应的财政或其它官方补助;

6.外国投资者可参与和开展“调查及发展计划”,并享受政府津贴。

7.外国资本的自由流动,且在如借贷条件、证券投资上给予和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二)关于公司设立的优惠

1.根据相关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工业实体的所有权(或股权份额)上,巴林不对外国投资者做任何要求设置,也不必要巴林国民作为实体的发起人,因此外国投资者完全可以全额(100%)享有和控制一家在巴设立的公司或投资者本国公司的代表处和分支机构;

2.外国投资者在巴设立的公司和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国民可以在巴拥有土地;

3.自2016年7月起,巴林政府通过了关于修改《商业公司法》的规定。在此影响下,外国投资者可以全额(100%)拥有以下行业或活动所涉及的财产:

(1)住宅;

(2)食品业;

(3)管理服务业;

(4)艺术业;

(5)娱乐与休闲业;

(6)保健与社会服务业;

(7)信息通信业;

(8)制造业;

(9)采矿与采石业;

(10)供水业;

(11)科学、技术及不动产活动;

4.外国投资者可在巴设立全额的区域分销服务机构并在当地市场开展相关业务,但前提是该服务不能专门排除本地的商业销售。

5.巴林的一项1999年法律规定(现仍有效),在工业或者与工业相关的地域,外国投资者必须在获得土地起1年内开展经济计划,而开展活动的范围必须以当初申请时所标示的范围为限,如果要更改相应的范围则必须取得巴林工商部的许可。

(三)其他优惠

1.巴林在其最主要的港口Khalifa bin Salman港中设置了自由过境区,投资者可该区域内进口设备与机器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2.非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成员国的公民(如我国公民),可以完全拥有高层商业建筑和住宅财产,也可以全额拥有关于旅游、银行、金融、健康计划和培训中心的相关财产,但前提是这些财产位于首相内阁法令所批准发布的区域。

五、与投资相关的法规

截止至2016年8月,巴林有关投资特别是外商投资的统一法律仍不存在,而相关的规定均分散于该国的不同部分法和政府决策中。再者,巴林在规制外国投资时,除了依据本国法律外还严格遵循与他国或地区所签订的双边条约。因为从国际贸易来讲,巴林虽为小国,但其与许多国家实行贸易往来已久,也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贸易条约,这是海湾国家中所少有的。

(一)巴林对外商投资立法所遵循的原则

1.自由主义原则

巴林对于外商投资实行自由主义原则,对外商投资的主体资格、外国资本的流动、外国主体对本国经济主体的占有份额等都给予了很少的限制;

2.国民待遇原则

贯穿了外资进入本国国土的过程,巴林均给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等同的待遇。如在投资主体的资格要求上,巴林并未对外国投资者作出相应的要求,而只要求其与本国投资者一般遵循同样的环境、安全、健康与社会劳工等标准即可。可以说在大部分领域,巴林均给予了外国投资者与本国国民实际上同等的待遇;

3.最惠国原则

作为WTO的成员国,加之与多数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双边乃至多边协议,在制定相应国内法与签订新的条约时,巴林需要遵循最惠国原则。

(二)与外商投资相关的主要法律

    截止至2016年8月起,巴林当局仍未出台规制外商投资甚至是本国投资的专门法律,但该国已意识到制定专门投资法的重要性。为了吸引资本的投入与为实现2030年巴林经济愿景(Bahrain Economic Vision 2030,该经济计划由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制定)而作准备,巴林工商会(BBCI)于2016年已起草了专门的投资法。依据立法目的,该投资法旨在简化投资者进入与退出市场的程序,为外商和本国投资者消除投资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以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按照立法计划,该法会在起草后送往巴林工业部、商业部、旅游部以及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审议,在审议通过后将会送往国会表决并由首相署名发布。

(三)其他与投资相关的法律

由于当前巴林并未有专门的投资法,故规制国内外投资的规定均分散于以下有效的法律当中:

(1)《商业公司法》(2016年7月通过最新的修正案);

(2)《劳动法》;

(3)《1987年破产法》;

(4)《2006年知识产权法》;

(5)《2006年一般银行法》(相对于《伊斯兰银行法》而言的);

(6)《商法》;

(7)《2002年政府程序法》。

六、总体风险评估与海外投资保险计划

(一)总体风险评估

巴林是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成员国中外商投资环境最好的一个,也是国际上少有的拥有优良投资环境的国家。2017年是中巴建交的第28年,在两国建交以来,已在贸易往来、文化交流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促成了诸多合作。1999年6月,中巴签订了第一个《关于投资保护的促进与互惠》双边条约。自此,两国开启了国际贸易的互惠大门。

在经历了2011年国内罕见的政治动荡后,加之受国际经济状态的影响,巴林的经济增长有所下滑。因此,当局正努力寻求方法以推动本国的经济增长。在这样的背景下,巴林当局出台并落实了相关的政策与措施,如开始制定专门的投资法律、完善与修改既有的法律、建设新的工业区域、加大税费等优惠政策以及进一步开放各个领域市场等,力图为投资的企业提供完善的监管环境、便捷的交通网络、低廉的成本以及有竞争力的税费体系。

而我国在2013年正式提出了“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旨在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为内容,发展与相关国家既有的双边、多边关系,以构建有效的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平台。正是我国这一战略的提出,契合了当前巴林政府努力推动经济新发展的目标,也得到了巴林当局的积极响应和拥护。巴林政府表示将全力支持与中国实践“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愿意推动阿拉伯世界与中国建立长期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为中国企业与产品进入海湾国家市场提供便利。

在对巴林的投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时,需要考察外资进入该国所需完成的法律步骤,包括但不限于:外资投资业务范围、设立外资公司、外资参股、雇佣外籍雇员、证券交易等事项。此外,还应关注资本输入国与输出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关注调整投资关系的主要法律法规,如巴林的商业公司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需要详细了解该国的投资环境、法律制度;需要熟悉与调查资本输入国的外资法律制度,避开其限制政策,利用其优惠政策。再者,也需要我们着重考察外国投资法律制度能否给予外国投资国民待遇,能不能保护外国投资,以及征收与国有化等方面的风险。

从历史上来看,巴林是一个开放的、政治温和的、经济上非常自由的海湾国家,而且与美国有着密切的联系。从2011年初开始,巴林经历了持续的动荡时期,包括呼吁政治改革的大规模抗议活动。在2011年的二月到十月间,有72人死亡,其中有一部分是警察。对此,政府发起了一场全国性的对话,这是由王室主导的,目的旨在政治和解,最终推荐了几个改个政策编入宪法。在2011年的秋天,巴林王室任命独立的调查委员会(BICI)发布了一个针对改革实施状况的详细报告,其中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安全部门。政府实施的建议很多都来自BICI和国民对话。发生在偏远山村的,更为本土化的阶段性政治动荡,虽然有明显的减少,但自2011年以来一直持续着。

在2014年一月,王子再一次展开了政治谈判,为反对党在议会选举和市政选举中的参与铺平了道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政治解决反感,反对党抵制着大选。尽管抵制,但选举总体来说是平和的状态,暴力团体攻击了一些候选人,努力地想要恐吓他们和阻碍选民的参与,但是政府报告中显示注册选民中有百分之50以上的投票率。在12月下旬被捕的反对派领导人,和政府正在进行的反对派案件之间保持着长期的紧张局势。警察和示威者之间的暴力冲突有规律性的持续发生,特别是在首都和周围的村庄里。示威者没有针对中国人或西方的其他外籍人士。访问巴林的中国公民,以及有意向在巴林投资的公司企业可以访问大使馆的网站,从中了解最新的安全形势和领事处的注册事项。

从总体看,巴林目前国内形势较为稳定,拥有自由市场导向的经济,投资环境比较强,吸引力较大。加之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便利的交通运输部门和发达的银行也,拥有该地区较为先进、管理得当的资本市场,使得巴林成为众多投资者密切关注的国度。巴林司法体系较为先进,对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和利润汇出没有限制,比其他中东国家的管控政策宽松许多。然而巴林国内同样面临着经济基础薄弱、贫困和高失业率的经济风险,政治上也面临着国内民众不满意率高、腐败严重等内部风险和周边战乱与恐怖主义威胁等外部风险,需要投资者和研究人员更加详细的深入了解该国,规避可能的投资风险。

(二)企业风险防范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计划

随着中国和巴林两国经贸关系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意识到巴林极其重要的战略位置和极具潜力的消费市场。随着“一路一带”战略的事实,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选择赴巴林投资,在此火热的投资背景下,中国投资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充分了解巴林投资法规。

巴林涉及投资管理的部门及法律众多,中资企业在进行投资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巴林投资法律及政策,咨询当地律师及税务师等专业人员。

2.投资企业及时办理工作许可。

3.充分考虑汇率风险。

汇率容易受到政治经济等外部因素影响而大幅变动。

4.做好前期市场调研,做好尽职调查,选择最合适的投资行业。

中资企业到巴林投资,应注意巴林法律法规对投资行业的限制,及各个行业监管机关的规制。此外,在巴林投资,除了需要参考以上几节所介绍的实施步骤外,鉴于巴林当前所面临的风险,还可以为自身的投资开展相应的保险计划。具体来说,巴林和中国都是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即MIGA)的成员。而MIGA是世界银行的一个机构,专门为成员国的投资者降低有关风险。这些风险一般包括如内战、国有化以及政策变化等引起的非商业化风险。当然,这一计划涵盖了在巴林领域内的所有投资,而勿论投资者是来自何国的。

七、与投资相关的案例

(一)巴林之于中国投资者的优势

巴林是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之一,临近海湾地区的最大市场沙特阿拉伯,拥有丰富石油,较早摆脱石油依赖发展多元化经济,号称是中东地区最自由的经济体,人均外来投资全球排名第6位,但在中国的知名度还不高。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巴林是个遥远陌生的海湾地区小国,但巴林的优势和迪拜差不多,且并没有相关税负,投资成本比迪拜降低至少40%以上。在巴林投资成本更低的原因包括:巴林拥有海湾地区最低的税收制度,免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地价、水电煤、劳动力价格也并不高,生活成本相对低廉。巴林作为一个岛国,驱车40分钟就进入了沙特。作为外资企业希望进入中东市场,巴林虽小但起到了门户和试验田的作用,目前物流和制造业也是其正在招商引资的领域。

巴林允许企业拥有100%的外资拥有权,并且允许制成品免费进入海合会成员国、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GAFTA)和美国(通过美国巴林自由贸易协定)。另外巴林还有便捷的交通运输条件和物流基础设施。巴林机场目前的客运量大约是每年800万人次,预计到2020年扩建之后达到1400万,而货运的年增速在5.7%。由于巴林很小,从机场到海港只要10多分钟,而巴林和沙特之间有法赫德国王大桥联通。在法赫德国王大桥上,每天有上千辆卡车驶过。为了提高通关效率,巴林在一些细节上做出改进。比如巴林实施“known-shipper”政策,允许已知的普通公路运输公司旗下车辆快速通关;海关公关路径也从直线型改为扇形,以便同时通过更多车辆;还配备了一些大型的X光扫描机。

作为中国三大玻璃纤维生产厂商之一的重庆国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CPIC)2013年收购了巴林当地一家玻璃纤维厂,在国内产能过剩的情况下拓展中东市场,收购时的产能是每年3万吨,如今提高到20万吨,成为CPIC在全球的三大生产基地,市场面向中东、欧洲和美国。除此之外,华为也在2008年将中东地区的总部从迪拜迁至巴林,原因就是巴林的运营成本远低于迪拜。

目前巴林有一些正在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向海外投资者开放,包括机场的扩建,巴林石油公司(Bapco)的现代化改建,铝冶炼厂Alba的改造。其中铝冶炼厂改建完成后将是世界上最大的铝冶炼厂。在贾沛年看来,巴林的食品制造业也是个值得投资的行业,因为巴林的食品可以出口到其他海湾地区,甚至免关税进入美国。此外,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EDB)负责巴林全国的招商引资工作,重点是巴林王国的优势行业,重点领域包括旅游业、制造业、信息与通信技术、物流与运输服务等。

(二)巴林中国龙城

巴林龙城项目(Bahrain Dragon City)是中资企业在巴林投资的最著名案例,现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分点呈现如下:

1.项目名称:中国龙城;

2.预计估值:1亿美元;

3.预计完工时间: 2015年;

4.项目开发商: 巴林迪亚集团(Diyar);

5.项目运营方:中国中东投资贸易促进中心(Chinamex);

6.简介: 巴林迪亚集团已经就招商、租用和管理等事项与中国中东投资和贸易促进中心签署了项目合作协议。巴林中国龙城位于Diyar Al Muharraq区内,是一个占地面积达11.5万平方米的批发零售综合市场,为当地顾客、贸易商和游客提供独特的商业机会。商场的设计充满了中国文化元素,布局可容纳750家零售商店和4,500平方米的仓储空间。该商贸城由Nass承包公司于2014年5月开始建设;
    7.
招标情况:  Chinamex将负责项目设备管理,包括安保和维护的服务。这些服务的招标信息预计在2014年底公布。项目面积: 115,00 平方米;

8.可租用面积: 49,000平方米;

9.仓储面积: 4,500 平方米;

10.店面数量: 约750 家商铺;

11.其他规划情况:家具厨具、建材洁具、五金工具、灯具照明、电子电器、文体休闲、纺织布艺、家居用品、儿童用品九大类中国商品区。同时项目配有6600平米餐饮区、独立公寓和仓储设施;

12.网址:http://www.diyar.bh;

另外,2016年11月,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EDB)与中国手工委员会签订了一项关于在2017年12月在巴林中国龙城举办中国文化产品展的协议。

(三)其他投资实例

在2016年11月,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EDB)与中国以下企业或机构签署了相关投资协议:

1. 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与深圳市投资推广署就投资政策和促进双向投资开展更紧密的合作签署协议;

2. 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双方将打通中巴双向股权投资,共同设立基金和为中巴成长期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支持等领域展开合作签署协议;

3. 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与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比亚迪有意与EDB合作,在巴林建立一个地区性制造中心。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政策

一、贸易法律制度概述

(一)贸易主管部门

国际贸易是一国对外开放、保持与世界接轨的途径,是经济全球化下大力发展本国经济的刚需。作为跨越国界的商业经营,其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技术贸易等方面。在法律的层面上也关涉到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乃至公法上的权利等诸多方面。在巴林,主管贸易的部门为工商部和内政部。在日常的实践中,协同这个机构工作的还需要庞大的公务机关体系,比如海关、巴林标准与计量局以及与工商部同级的多个政府部门。

(二)贸易壁垒

作为伊斯兰国家,巴林政府禁止在国内生产酒精及任何烟草类产品。出于公众健康的考量以及宗教的原因,从外国进口任何含有酒精的饮料,当局都会对其课以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进口关税。此外,对于从外国进口烟草制品,当局也会对其课以百分之一百一十的进口关税。从这样的规定来看,巴林为这两样货物的进口设置了明显的贸易壁垒。

二、进口管制

鉴于巴林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投资者在巴的主要目标与选择,向巴输入相关货物、服务以及技术才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因此,本节将重点讲解向巴进口时所需面临的情况,同时指出其中所隐藏的法律风险,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应对路径。具体来说,在与巴林进行相关贸易活动时,当局就某些物品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与特别货物的事前清关等方面。

(一)禁止进口

在大多数情况下,作为中国投资者的出口商无需取得中国的特别出口许可证即可向巴林出口商品。但在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政策、资源短缺、反对核扩散、导弹技术、化学武器与生物武器、区域稳定、控制犯罪以及恐怖主义的情况时,出口商必须得到中国的出口许可证方可进行相关货物的出口,详细的情况请参见中国海关的相关规定。

但对于进口国巴林政府而言,则有必要对某些物品进行明确的规定,以禁止它们向国内流入。依据巴林当局的规定,以下的物品不允许进口到王国境内:

1. 所有类型的麻醉药品,如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及其他含有麻醉作用的药品等;

2. 印度帕安和衍生品;

3.二手轮胎或翻新使用的轮胎;

4.养殖的珍珠;

5. 各类用于香烟广告的材料;

6. 无线电模型飞机或遥控模型飞机;

7. 能够发射炮弹的儿童玩具枪;

8. 以色列出产或带有以色列商标和标志的商品;

9. 与伊斯兰教教义、庄重相抵触,或不道德的印刷出版物、照片、图片、书籍、杂志、雕塑和人体模型等物品;

10. 煽动国家分裂或引诱叛国的有关材料;

11. 石棉或含有石棉的物品;

12. 原始象牙及象牙制品;

13.犀牛角;

14.活猪;

15. 其他被巴林进出口法律和其他的法律所禁止进口的物品。

(二)限制进口

依据巴林政府的规定,某些特殊的货物可以被允许进入王国境内。但鉴于诸多因素的考量,必须对这些物品进行控制进口。控制的方式即是倘若需要进口某类特殊的产品,则必须先在相关的监管部门取得该产品的许可证或无异议证书方可放行。如果进口商并未事先取得相关产品的许可证或批准,则这些货物在进口时即被扣并交予有关部门,待进口商详细说明情况并经这些部门批准后,方可允许通关。具体的特殊货物种类可列举如下:

1.马戏团所进口的野生动物以及所有进口的马;此类产品进口时需要具备巴林内政部的无异议证书以及巴林兽医管理局的有效证明书,并最终取得巴林市政与农业事物部的批准方可进口。

2.动物、鸟类及其副产品;动物或植物肥料;杀虫剂和杀真菌剂;肉类及其他肉制品;鱼类和其他海产品;各类蔬菜及水果;植物;此类产品进口时需要具备市政与农业事物部的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市政与农业事物部的批准方可进口。

3. 放射性化学物质和活性同位素;一般的食品,包含加工与未加工的;制药的相关材料与产品;所有种类的成药;此类产品进口时需要具备巴林卫生部的许可,并最终取得巴林卫生部的批准方可进口。

4. 未掺杂异物的乙醇;异丙醇;由行人控制的四轮迷你小车;由钢或铁制成的手铐;武器;弹药;各类爆炸物及军事武器;此类产品进口时需要具备巴林内政部的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内政部的批准方可进口。

5. 杂志和其他出版物;电视剧、电影及其他视频类作品;光磁视听媒体;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此类产品进口时需要具备巴林信息部的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信息部的批准方可进口。

6.无线电通讯;广播和电视的接受和播放设备;此类产品进口时需要具备巴林电信监管局的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电信监管局的批准方可进口。

三、出口管制

一般情况下,作为中国投资者的进口商无需取得巴林的特别出口许可证即可向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商品。但基于一些特殊因素的考量,巴林的相关法律规定某些产品不得从王国境内出口。再者,若想从巴林出口某些特殊种类的产品,也必须先取得巴林当局的特别许可证明方可施行。以下,本节将从禁止出口与限制出口这两个方面去描述巴林的出口管制情况,为投资者指明其中的风险与具体应对步骤。

(一)禁止出口

依据巴林当局的规定,以下的物品不允许从王国的境内流出:

1. 所有类型的燃料,以及其中享有国内特殊津贴的产品,比如柴油;

2.各种各样的面粉,以及其中享有国内特殊津贴的产品;

3.具有德尔蒙(“Delmon”)商标的新鲜鸡肉;

4. 所有类型的红肉,以及其中享有国内特殊津贴的产品;

(二)限制出口

依据巴林政府的规定,某些特殊的货物可以被允许从王国境内出口。但鉴于诸多因素的考量,必须对这些物品进行控制流出。控制的方式即是倘若需要出口某类特殊的产品,则必须先在相关的监管部门取得该产品的许可证或无异议证书方可放行。如果出口商并未事先取得相关产品的许可证或批准,则这些货物在出口时即被扣并交予有关部门,待出口商详细说明情况并经这些部门批准后,方可允许通关。具体的特殊货物种类可列举如下:

1.活马;此类产品出口时需要具备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马术和赛马俱乐部的批准方可出口。

2.骆驼;此类产品出口时需要具备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宫廷的批准方可出口。

3.棕榈树的树苗;此类产品出口时需要具备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市政与农业事物部的批准方可出口。

4.各类垃圾及废物;此类产品出口时需要具备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保护海洋资源、环境和野生动物公共委员会的批准方可出口。

5.古玩文物;此类产品出口时需要具备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信息部的批准方可出口。

四、进出口指引

针对投资者而言,跨境贸易的最重要环节即是顺利地打通进出口的边界。货物、服务乃至技术能够成功地通过一国海关进入该国境内即预示着商贸开展的第一步。因为,进出口的限制通常能成为一国调控国内经济,平衡国内外情况的工具。也正因为如此,进出口的管制往往能够成为贸易壁垒的关键一重。以下,本节将为投资者介绍进出口所需的准备以及具体步骤,以期指引投资者能顺利进行相关贸易。根据巴林相关法律的规定,进出口时主要的工作是报关。而报关的过程一般包括申报、查验、征税以及放行这四个方面。以下将具体为投资者分别详述。

(一)进口程序

1.海关对货物进行清关

在顺利进口前,货物一般会先到达东道国的港口,此时就涉及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清关的环节。一般而言,集装箱装载货物的类型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全集装箱装载(FCL),而另一种则为非全集装箱装载(LCL)。其中,以全集装箱装载方式而运输的货物一般归属于同一个收货人。而以非全集装箱装载的方式而运输的货物则一般归属于不止一个收货人。

在清关的具体操作上,采取了不同装货形式的集装箱也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一般而言,全集装箱装载的货物不会被海关拆卸。此时,海关只需对该种类的货物进行X光扫描即可。当然,如果认为有必要,海关也会对该种类的货物进行物理检查。但是采取密封形式的全集装箱装载货物,则需要在海关的驻点外进行检查。这些货物将在巴林海关的监督下,被拆卸并进行X光扫描检查。而对于含有本地消费品的非全集装箱装载货物,则通常在指定的海关驻点进行X光扫描检查,继而被拆卸下来。如果海关认为有必要,还会对该种类的货物进行物理检查。

2.进口清关的具体程序

作为投资人的进口商在进行进口清关时必须使用巴林所具有电子清关系统(eCAS)进行相关的报关手续。依据巴林海关的规定,一般的清关程序具体如下:

(1)在货物清关所在地的海关驻点收税柜台支付进口所应缴的关税和相关费用;

(2)将所有相关的进口文件提交到海关驻点的清关办公室;

(3)支付相关的货物处理费用,并到港口操作台预约货物的下一步配送;

(4)港口操作员将把所涉的集装箱移到制定的检查点;

(5)海关将对相关的货物进行风险评估,并据此对其进行相应的检查;

(6)货物被顺利清关后将离开海关的驻点。

此外,还需提请进口商注意的是,得益于诸多阿拉伯国家间所签订的便利化与贸易交换协定,所有原产地为阿拉伯国家的货物都可以基于拥有相关的原产地证书而免除关税。但是,所有

类型的烟草、香烟产品以及酒精饮料均被排除在这一豁免之外。

(二)进口所需的文件

在进口清关的过程中,投资人需要向巴林海关提交以下的文件:

1.进口报关单;

2. 运货代理商提供的提货单(含有有效的等级货物运价),此项用于进口商向承运人提货的证明,其中也记载着从始发地到进口商或收货人所在地的运输线;

3. 三份从出口商向进口商寄发的发票(原件)的复印件。此项用以反映进口货物的所有情况,其中包括商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及总价等,是海关用以征税的主要依据之一;

4. 包装清单的两份复印件,其中包含货物内每个物品的重量,包装和货物分类;此项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是海关用以检查和核对货物的依据;

5. 进口商品原产国所出具的相关原产地证书,此项用以证明货物的真实产地;

6. 保险单的复印件;

7. 有关政府认证的机构对限制进口货物所出具的进口许可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

8.如果符合特殊的规定,还需要提交银行的建议或担保书;

9.如果货物的最终目的地为海湾合作委员中的国家,则还需要提供数据统计报表。

(三)出口程序

和进口程序不同,依据巴林当局的规定,该国的出口程序可分为两个种类。一种为普通的出口程序,这是普遍的货物出口所应遵循的程序。另一种则是特别出口程序,该程序适用于向海外合作委员会成员国之外的国家进行再出口的情况。因为巴林为海外合作委员会的成员国,自然而然地,应当受到该区域性经济体规则的约束。因此,向该经济体内的成员国进行货物再出口时即不适用国内所制定的特殊出口程序。

就普通的货物出口而言,巴林规定并不需要向出口商收取关税。但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的货物,则有可能被课以关税。就特别是出口程序而言,对象为再出口到海外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外的货物。这些货物被巴林当局分为四个种类,亦即:

1.本国生产的货物;

2.过境货物;

3.保税货物;

4.外国货物的再出口。

  对于第四项种类的货物,巴林当局要求出口商必须恢复向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在程序上,由于出口商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因此一系列的文件需要一并提交给海关。此时,海关将对货物进行进一步的检查且在货物的出口过程中全程实施监督。在这类产品的再出口情况下,为了恢复出口的关税义务,海关将退还先前已经收取的进口关税。再者,在其他方面,这种再出口的货物必须和它进口时的条件一致,而且成本费、保险费和运费三者的总额(CIF)不得低于5000美元或者不得低于与5000美元等值的当地货币金额。此外,这种货物的再出口必须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在时间限制上,该类货物的再出口必须在关税义务完成之日的一周年内进行。

(四)出口所需的文件

1.普通出口程序所需的文件

依据巴林的相关法律规定,从巴林出口货物不需要征收任何关税。但出口商必须向海关提交以下的文件,以便巴林政府作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具体的文件需求如下:

(1)海关申报表;

(2)货物的商业发票;

(3)货物清单;

在出具了以上的文件后,出口商即可将货物运往目的地的港口。但在这个报关过程中,巴林的海关组织将全程进行监督工作。

2.特别出口程序所需的文件

特别出口程序适用于向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再出口货物。因此,为了能顺利地再次出口货物,出口商需要向海关提交已填写完毕的报关单。同时需要附上所涉货物的相关发票、已交付的关税付款单据以及原产地证明书副本。

(五)进口货物的标签要求以及原产地证明

1.进口货物的标签要求

货物进口到巴林,都需要严格按照该国的规定进行。其中,对于进口货物上附着的标签,巴林也作出了相关的要求。由于巴林是海湾合作委员会的成员国,而该区域经济主体均执行统一的进口货物标签标准。因此,巴林也必须按照以下的共同标准来进行。

具体来说,食品的标签必须包括产品和品牌的名称。再者,食品的生产和到期日期、原产国、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公制单位显示的净重也必须包含其中。此外,食品的主要成分列表也必须列明。其中,用作成分的所有脂肪和油(包括明胶)也必须在标签上明确标识。标签的用语必须为阿拉伯语或同时具有阿拉伯语和英语。少量仅使用了英文标签的产品,有关当局将按照具体的情况,可能在进行了市场测试后才能批准其进口。而对于某些特殊的产品,当局对标签的要求更为特殊。如猪肉产品或含猪肉或猪油的产品,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明。如果发现含有猪肉成分的产品并未加以正确的标示,该类产品将被没收,且可能在未来的一段指定时间内被禁止再次进口。

2.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书是进口巴林以及通过巴林再出口时所需要的重要文书。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出具了原产地证明书,货物才能成功通关。该文书一般由原产地国出具。具体来说,对于出口商而言,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s of Origin ,即CO)是一份用以证明货物是由巴林王国生产、制造或获得的文件。而对于进口商而言,原产地证书是一份用以证明货物来源于买方所需之地的文件。这些证明书的签发或批准都是由原产国的商会负责。此外,原产地证明书还有一个较为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在有相关自由贸易协定或其他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根据有关的优惠关税或免关税政策,进口某来源国产品时,将依据原产地证明书而给买方以优惠待遇。这样的做法也有利于出口商提高贸易中的竞争力。

(六)有关税款的缴纳

有关海关的税费缴纳问题,进出口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完成:

1.现金的方式结算;

2.通过银行信用卡或借记卡进行付款;

3.通过银行担保的形式进行税费缴纳;

4.以支票的形式结算。

当然,随着巴林项目和技术的发展,海关当局将在不远的未来为纳税人推出在线的支付服务,以减低相关当事人的时间与程序等其他成本,为当事人提供更为简便的服务。

五、保税仓与暂时进口

(一)保税仓

海关的保税仓库是由政府部门或私人经营运作的保税区域。一般来说,进口到该仓库中的货物都可以暂免关税。因此,在没有海关当局的事先批准时,货物不能被私自搬离保税区域。根据海关当局的需要,保税仓的所有人有责任向其报告区域内的相关货物存量情况。

1.建立保税仓库设施

巴林海关当局为希望投资保税仓的人,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和基础设施安排。任何希望从保税仓库中受益的企业,都可以向巴林海关总署提交申请。在提交申请时必须附有以下的相关文书:

(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如果进口的货物为工业设备,则还需要提交工业执照副本;

(2)企业在巴林工商会的成员证书副本;

(3)如果进口的货物为工业设备,还需要有巴林工业和商业部的授权许可证书。

2.保税仓的海关程序

保税仓区域内的清关工作应以以下的方式完成:

(1)在进口货物的情况下,受益的企业必须在普通清关文件中的报关单上请求暂停征收关税;

(2)如果加工过程中需要其他配件,在当地购买的且已完税的货物可被带进保税区域的企业中。但税务机构就这些已经完税的配件等货物不会再予以退税处理;

(3)在保税区域内进行出口,必须在巴林海关的监督下进行;

(4)保税仓内的产品只有支付相应的关税后才能流入当地市场。

(二)暂时进口

巴林的自由贸易区为巴林国际投资园。该投资园区由巴林工商部管理。全额的外资企业可在该园区内进行商贸活动。在该区域内开展活动的所有企业都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和进口关税。同时,根据海湾合作委员会的相关条约规定,在投资园区内出口到该经济体成员国的产品都可以免除出口关税。这一规定为巴林的临时进口政策奠定了法律基础。

六、电子清关程序

(一)电子报关单的提交

为了方便进出口商,降低相关的操作成本,巴林海关当局推出了电子清关程序,以支持有关人员通过系统而申报货物。通过这一系统,报关人员应当在报关单上作以下的声明:

1. 需要报关的货物并不违反巴林海关法所明确禁止的条款;

2.需要报关的货物附有提单或空运单据;

3.需要报关的货物将在提单或空运单据所记载的地点进行清关;

4.需要报关的货物能够在清关当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书以备检查。

(二)其他重要的注意事项

在使用电子清关系统进行申报时,报关人员必须确保依据以下的事项进行:

 1.运送信息的要求:

(1)必须确保所提供的所有运送详细信息都是正确无误的;

(2)必须确保所提供的提单号或空运单据号是正确无误的;

(3)必须确保所提供的包装信息,包括数量和量度单位都是正确无误的;

(4)必须确保收货人、进口商或交易商拥有巴林商务部所颁布的有效商业登记证书(Commercial Registration,即CR)。

 2.商品详情的要求:

(1)必须确保所提供的协调编码(HS编码)分类正确无误;

(2)必须提供商品的正确货币价值。

投资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巴林的有关法律,提供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海关申报信息是违法的。据此,海关可以酌情作出处罚。而处罚的内容可能包括罚款、撤销清关许可乃至更进一步的法律起诉。

七、进口关税情况及相关贸易优惠政策

由于巴林是海湾合作委员会的成员国,在进口关税的标准上也会遵守该区域经济体内的相关条约规定。具体而言,就巴林的进口关税情况,可分为两种情形而加以分析。

(一)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内的关税征收标准

2003年,巴林批准实施了海湾合作委员会有关统一关税同盟的协议。该协议消除了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间的四百一十六项的关税,这些项目中均主要是食品和医药产品。同时,对除酒精和烟草以外的所有其他商品课以百分之五的低关税。而酒精产品的关税率为125%,烟草的关税率为110%。

(二)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外的关税征收标准

对于成员国外的国家进口,海湾合作委员会正在计划在其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关税标准和单点进口制度,但如今并未有所进展。因此,为了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巴林政府已规定不对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进口课以任何关税义务。从而确保用这些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组装的产品能够最终顺利出口。此外,巴林政府还允许为了在该国内实施发展项目而进口货物,除了相关的配件以外,这些货物都将免征关税。而通过巴林转运的货物也将免征关税。

进入或已经进入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区域内的外国产品将按照以下的方法处理:

1. 如果进口商能出示第一个单一进口点所颁发的证书,用以证明其在海湾合作委员会其中一个成员国已完成税负,那么当货物进口到另一个成员国时将免征关税;

2.如果进口商未能证明其已在一成员国缴纳过关税,则应当在最终目的地的成员国海关处缴纳相应的关税;

3. 用于统计目的的报关单应当由货物所有人亲手填写,或以电脑打印的方式代为填写。此外,报关单必须经过海关入境点的核查,并附上相关的来源地发票。其中,发票上需要详细的记载货物的正确价值以及来源;

4. 进口商必须确保海关当局已经对货物进行了认可,以此证明货物的进出是合法的。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公司制度

投资者若想在一国成功开展业已制定的经济计划,首先必须了解该国的公司制度。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公司是商贸活动开展的形式主体和合法载体。因此,本节将从商事登记的主管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以及公司的类型与特殊限制三个方面入手,为投资人系统地介绍巴林的公司制度。

(一)商事登记的主管机构

在巴林进行商事经营前必须到该国的商务部进行登记。在进行登记时,投资者需要先将公司的章程草案提交给商务部以获得其批准。其次,需要获得各市政当局对租赁协议的批准,以确定公司拥有合法正当的经营地。继而,投资者需要请求公证人为公司的一系列文件与情况进行公证。此外,投资者还需要前往银行办理公司对公账号的开设手续,并获得银行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再者,投资人需要返回商务部获取企业的登记注册证书并进行相关事宜的公告。最后,需要前往巴林社会保险总局而进行相关社保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在巴林设立公司的主管机构为该国的商务部,而辅助的机构有企业所在地的市政当局、银行、司法部所下属的公证处以及社会保险总局等。世界银行组织每年都会在它的《商业经营报告》中对世界上的各大经济体进行相关评估,巴林也是其中的评估对象之一。而评估的内容一般包括注册经营主体的类型、条件、详细程序以及时长等。此外,报告还着眼于对比各大经济实体中相关中小型企业的存续周期。根据2015年最新的《商业经营报告》显示,巴林在被调查的189个经济实体中排行第73位,属于注册环境、成本等较为优良的国家。

(二)一站式的服务窗口

而根据巴林的相关法律规定,巴林投资中心将新设了“投资窗口”作为一站式的完整投资中心而服务于投资者。该窗口既向当地投资者开放,亦向外国投资者开放。此外,投资窗口还特别服务于涉及农业领域、医药领域、旅游领域、信息通信技术的业务外包领域(ICT-BPO)以及能源领域的投资者。总的来说,巴林设立一站式的服务为的是简化相关的程序,抵消繁琐的形式给投资人所增加的成本,从而更好地为投资人提供便利。若想更进一步地详细了解巴林投资中心所提供的服务,投资者可通过以下网页自行查看相关资讯:http://www.business.gov.bh/。

(三)公司的类型与特殊限制

在巴林,依据财产法的相关规定的,私营实体在原则上可以自由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实体企业的权益,但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

有意在巴林销售产品的外国公司不能像本国人或者已与巴林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公民一样,可以在王国内自由经营。当然,外国公司也可以在巴林成立属于自己的公司或分支机构。但如果若外国公司并未在巴林境内成立这样的公司却想在该国销售产品,则需要通过在巴林已注册的商业代理机构进行。这种商业代理机构一般经由外国公司的委托而作为王国区域内的销售代表,而为该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而对于有意在巴设立公司的外国投资者而言,巴林允许新注册的工业实体由外商投资者享有100%的所有权。同时,也允许在没有本国发起人的情况下,外国公司可在王国境内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此外,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为了产品与服务的区域销售而在王国的某个区域内设立独资企业。但该企业只能专注于当地是市场业务,而不能在全王国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再者,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巴林也对外资公司做出了限制。比如仅在与国有的巴林石油公司(BAPCO)签订了生产共享协议,才能允许国内或外国的私人投资者进行石油开采的领域。

投资人在巴林从事商业活动,可以根据业务的性质、规模大小以及自身的需要,采取不同的企业形态。根据巴林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形态一共可分为七种,它们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封闭股份公司、公共股份公司、公司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以及、控股公司。

二、公司的基本设立程序

一般情况下,在巴林设立公司需要经过以下所叙述的程序。当然,由于投资者有期望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可能,所以在巴林所设立的特殊投资园区内设立公司的几率会更高。以下,本节将为投资者介绍在巴设立公司的一般程序。

(一)妻子需要获得丈夫的有关离开住所的许可

由于巴林是一个伊斯兰国家,该国对待妇女的问题上有特殊的规定。因此,根据该国的法律,一位拥有巴林国籍的妻子如果想进行商业行为,则必须事先获得其丈夫的准许。倘若妻子没有获得丈夫的允诺,她将被视为是伊斯兰法上不顺从而不能获得国家政策上的支持。对于我国到巴林投资的商人,应当尊重该国的法律、文化及历史传统。如果投资人在进行商业活动时,有合伙人或股东等是巴林的女性,则需要考虑该女性是否已婚以及若已婚,该女性是否已获得其丈夫的准许而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

(二)企业章程草案得到巴林商务部的批准

    所涉机构:巴林商务部

投资人若想成功设立公司,首先需要得到巴林商务部的初步批准通过。在作出申请时,还必须向该部门提交以下的文件材料:

1.公司注册申请书;对于公司注册申请书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完整且正式的文本。在现实的登记过程中,该国商务部门会在办公地点或者官方网站提供范本以供申请人参考和填写。至于该文本的费用问题,官方明确为免收费。

2.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章程的问题,申请人在提交时必须使用常用的标准表格形式。而该标准文本,商务部门将会对外提供。

3.董事会的决议文件;该文件表明董事会已决定在巴林成立公司或称为巴林新设立公司的合伙人。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其复印件。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于本文针对的是到该国投资的中国人,因此身份证理应理解为能证明其个人身份一切的官方文件。比如法定代表人在该国的居住证、身份证或护照等。

5.律师或其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当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伙人在公司注册时不在现场,则需要提供受委托律师或其他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以供商务部存档。

6.公司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此项用以证明公司的经营场所或商业地址为何。

此外,为了方便投资人进行企业章程批准工作,降低投资人的注册成本,巴林的投资中心(BIC)所设立的一站式服务点中均设立了商务部的代理点。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其他业务的同时,办理本业务。全程耗时为一天,期间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三)从各市政当局获得租赁批准

所涉机构:各市政当局或投资中心一站式服务点中的工商部代理处

公司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需要得到市政的初步批准,该土地与建筑方可成为公司的商业联系地址。这是为了确保商业联系地址的准确性,以保证后续一系列如邮寄相关文书材料等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如果公司选择适用律师服务,则在租赁协议获得批准前的三个月内可使用律师事务所的地址作为主要联系地址。

再者,公司的经营场所只能设立在具有商业使用许可证的建筑物内,而不能在公民的住宅等中设立。一旦公司方与房东签署了正式的文件,则该合同即需要提交给市政府办公室而进行批准。

因此,公司的经营场所地址必须经过市政当局的认定与批准方可有效。为了方便投资人进行租赁协议的批准工作,降低投资人的注册成本,巴林的投资中心(BIC)所设立的一站式服务点中均设立了各市政当局的代理点。当事人可以在选择到各市政当局的具体地点申请批准,也可以直接在一站式服务点提交申请。当然,在一站式服务点办理时,可以在进行其他业务的同时,办理本业务。全程耗时为三天,期间需要缴纳10巴林第纳尔的费用。

(四)对企业进行公证

所涉机构:公证人

一旦商务部和各市政当局给公司颁发了相关的批准,则公司必须就这些事项寻求公证人公证。而公证人由巴林司法部所提供。为了方便投资人进行企业的公证工作,降低投资人的注册成本,巴林的投资中心(BIC)所设立的一站式服务点中均设立了司法部公证处的代理点。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其他业务的同时,办理本业务。全程耗时为一天,期间需要缴纳27巴林第纳尔。

(五)开设一个银行账户,并取得相关的存款证明

    所涉机构:银行

一个新设立的公司进行注册登记时,必须事先在该国的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以方便以后的日常经营和公司管理。该设立中的公司开户时,必须按规定将一定的注册资本到账。换句话说,公司各股东当时缴纳的出资份额总数必须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指定比例,银行方可办理相关的手续。由此可见,该国对于公司的管控较为严格,实际上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实缴制,而不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因此,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需要考虑到自身资金的问题从而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度。

此外,为了方便投资人进行企业注册,降低投资人的注册成本,巴林的投资中心(BIC)所设立的一站式服务点中均设立了银行的分支点。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其他业务的同时,办理本业务。全程耗时为一天,期间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六)在商务部获得登记注册证书

所涉机构:巴林工商部

工商登记是一个公司生命的开始,是其进行各种民商事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当市政当局对公司营业地的租赁合同进行批准后,银行也出具了相关的存款证明后,加之公司的章程得到了公证。此时,投资人可返回到巴林商务部去获取企业的登记注册证书。

此外,为了方便投资人进行企业注册,降低投资人的注册成本,巴林的投资中心(BIC)所设立的一站式服务点中均设立了巴林工商部的代理点。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其他业务的同时,办理本业务。全程耗时为一天,期间需要缴纳50巴林第纳尔的注册费用。

(七)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公司成立通知

  所涉机构:政府公报

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预示着公司的成立。此时,投资人必须在官方公布上公告其登记注册通知。

本过程全程耗时为一天,期间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八)社会保障登记

所涉机构:巴林社会保险总局(GOSI)

在公司成功注册后,投资人还需要为公司以及相关员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登记机构为巴林社会保险总局(GOSI)。同时,在公司投入运营后,还必须每月按时为员工支付一定比率的社会保障费用。投资人在进行社会保障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的文书材料:

1.企业在职人口的登记名册(CPR)复印件;

2.企业登记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3.每一份雇员与雇主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本过程全程耗时为一天,期间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从总体耗时来看,由于某些步骤可合并着同日进行,因此在巴林完成公司注册登记的完整程序大概需要花费投资人10天时间。从世界银行有关的调查研究表明,巴林在189个受研究的经济体中,在公司的整体成立程序上排名第73位。从公司成立的角度来看,巴林处于中上的发展水平。

三、公司所面临的其他风险及应对策略

投资人在巴林设立公司,除了要面临上述过程中所隐藏的风险外,还需要面临其他较为重大的风险。因此,本节将从公司的数据及信息安全、商业行为责任及市场竞争三个方面入手,为投资人简要介绍其中所隐藏的重要风险。此外,本节还将为投资人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处理方法指导。

(一)公司的数据及信息安全风险

    虽然理论上东道国不得要求投资人的计算机等数据设备必须设置在东道国领域内或者适用东道国领域内的数据设备。但以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亦即实现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为最终目的,为了方便国家对各个方面进行监管,在对外投资贸易的领域中,国际上均有通行的做法以应对不法行为通过投资贸易等外来途径而入侵本国。而对数据的本地化政策即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方法。这样的方法通常要求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运用电子数据信息时须在本国内设立储存器或使用本国业已形成的数据设备。这样的做法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以及跨境电子商务方面十分常见。但巴林在此方面并未对外国投资者作出相关的要求。原因在于巴林并未在跨境数据的监控上奉行本地化政策。但巴林政府也从未排除在施行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时使用本地化政策的可能。但从当前国内的普遍做法来看,巴林并未要求境内的外国信息技术提供商向政府转交相关的源代码或提供监视访问途径。因此,外国投资者在此方面可以避免很多诸如泄露商业秘密等风险。

(二)商业行为责任

在巴林,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或政策去规制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因此,对于这片区域来说,这样的问题还属于一个崭新的概念。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制造商和消费者均认识到负责任商业行为的重要性,因此许多国内和跨国公司,特别是大多数公私合营的企业均自愿制定和采取企业社会责任计划(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以规制自身的行为。其中从行为责任的性质来看,这些计划旨在提高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感。从整体的发展来看,有利于巴林在投资与发展上的可持续发展。而从计划的内容来看,每个企业的政策重点并不一样。有些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在于努力改善邻里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或者为当地提供更多更好的获取教育机会。有些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则在于关注与施行更多的慈善事业。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在巴开展商事贸易应当注重作为当地企业一员的责任,除了也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保护当地的环境外,仍需要尽自己的努力以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样的做法在中国也是一样需要的。

此外,巴林政府最近修订了“公司治理法”,以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道德操守标准。在这些变化当中,巴林政府敦促了符合27号法案和28号法案的企业向工业部、商业部以及旅游部提交相关的审计的批准账目。

(三)市场竞争风险

1.规制市场竞争的法律与行为要求

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经营活动需要遵循该国的竞争法。该国的竞争法在规制外国投资者与他人进行市场竞争的同时,也保护了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平等地位。为了吸引外资,竞争法旨在提高市场的自由竞争性以为外商投资者提供激励。再者,通过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最终,也有利于广大消费者能在自由竞争的价格下,获得高质量的产品。但目前,巴林并不存在一部正式的竞争法。而在主管机构方面,由亦不存在一个具体的机构负责开展日常的市场调查、接受投诉以及向司法系统对违法者进行起诉等工作。因此,巴林当前的市场竞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问题。有鉴于此,某些部分的投资领域,如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石油化工领域,对外国直接投资都存在明显的限制。原因在于,在市场准入上,只有国有企业才能从事这些领域。外国投资从根本上即失去了竞争的地位。

2.与国有公司的竞争

(1)巴林国有公司的总体情况

巴林的主要半私营企业有巴林石油公司(BAPCO),巴林铝业(ALBA),海湾石油化工工业公司(GPIC),海湾航空公司,巴林电信公司(BATELCO),巴林国家银行(NBB)和阿拉伯造船和维修工厂(ASRY)。

虽然巴林政府拥有石油生产、炼油厂和重工业的全部所有权。但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外国投资者或国内的私人投资者可以向巴林铝业(ALBA)、巴林电信公司(BATELCO)以及阿拉伯造船和维修工厂(ASRY)进行投资。此外,为了吸引外资,巴林政府也鼓励国内的私营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在银行业、制造业、电信业、造船维修业以及房地产业进行投资经营,以此与国有公司进行良性竞争。

再者,巴林并不是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缔约国,因此不受该协议的约束。但是在2008年,巴林被WTO政府采购协议委员会授予了“观察员”的地位。因此,巴林可派代表前往参加该协议所组织开展的某些会议或活动。巴林虽然在这些活动中没有表决权和签署文件的权利,但有时可被允许参加相关的讨论。

在理论上,无论是国内的抑或是外资的民营企业在市场份额、产品服务以及所享受的激励优惠政策上都可以在同样的条件下与巴林的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然而,实际上,鉴于巴林的经济规模相对较小,像巴林铝业(ALBA)、巴林电信公司(BATELCO)、海湾石油化工工业公司(GPIC)以及阿拉伯造船和维修工厂(ASRY)等这样的大型国有企业在市场上必然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私营的外国投资人仍在这个方面存在竞争的风险。

(2)巴林政府对国有企业治理的指引

2002年,巴林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指导方针政策,旨在确保王国境内的所有国有企业(SOE)符合世界经济合作组织的指导方略。根据巴林的相关政策,国有公司需要每季度作出一次业绩等相关报告。而这些报告也将分为两类而分属两个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其中,涉及石油生产、炼油和石化的国有公司报告则由巴林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由“NOGA”控制)进行监督。而涉及银行、电讯、造船和房地产行业的国有公司报告则由巴林王室财富基金(“穆达拉卡特”基金)进行监督。此外,巴林国家审计署也负责监督所有国有企业及其年度报告中的任何违规行为、管理不善以及腐败等情况。

为提高相关的透明度以及实施问责制,巴林政府已任命了工业部、商业部和旅游部三部的部长对巴林王室财富基金(“穆达拉卡特”基金)负责。而能源部部长则应向巴林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负责。

此外,在公司结构的安排上,所有巴林的中小企业都拥有独立的董事会,已初步具备良好的结构化管理模式。而由穆达拉卡特基金控股的公司,其董事会代表均由巴林王室的王储任命,而由“NOGA”控制的公司,其董事会代表则需要通过皇家法令来任命。以上所提及的两类公司随后就会据此而委托授权已指定的代表而成立董事会。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董事会的具体人员任命是由于某些政治上的因素所驱动的。

(3)巴林王室财富基金

巴林王国在2006年起建立了王室财富基金会,名为穆达拉卡特(Mumtalakat)基金。从这十几年的现实情况来看,穆达拉卡特(Mumtalakat)基金公开、透明地开展业务。其中的举措包括坚持每年在线发表相关的年度报告,以接受监督。

具体来说,年度报告的发行遵循的是国际财务报告的标准。而且选用的审计机构为外部且由国际相关组织认可的机构。此外,根据法律,国家审计局对由穆达拉卡特(Mumtalakat)基金所控股的国有企业进行了审计和监督。

2015年2月,专注于研究王室财富基金透明度的Linaburg-Maduell透明度指数给予了穆达拉卡特(Mumtalakat)基金排名第一的高度评价。从具体表现来看,穆达拉卡特(Mumtalakat)基金表现的更像一家资产管理公司而不是一个王室财富基金。因为该基金在管理控股公司以及相关资产方面表现十分积极有效。比如,穆达拉卡特(Mumtalakat)基金一直在帮助巴林旗舰航空承运人以及海湾航空公司去避免损失。

当然,穆达拉卡特(Mumtalakat)基金不直接为国家的预算作相关的贡献。但是,它对经济的贡献仍然是十分巨大的,这些贡献主要表现在它所管理的公司为行业的龙头企业,这些企业的发展将促进相关行业或下游行业的发展。

(四)破产法律风险

 1987年,巴林政府颁布了破产法。该法第3章规定,如果一家企业面临财政困难,财务收支不一致,或未能在30天期限内支付商业交易,无论是企业债务还是自然人债务,公司能宣布破产或要求公司清算。该法第7章规定最高法院专门从事破产清算案件。第2章简要描述破产管理程序:最高法院指定一家事务所代表公司处理所有法律和业务程序的问题。该代表将参与管理公司的资金、支付款项和其他行政程序。这几年,CLDP律师一直帮助巴林政府起草和批准新的破产法。

 

第五章 外汇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对外投资与贸易的过程中,必然涉及资本的跨国流动。本章将简要介绍巴林的外汇与汇款制度,为投资者提请注意相关的事项。

一、巴林中央银行

虽然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即迪拜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但巴林仍然是中东地区的主要金融中心之一。从市场准入的角度来看,巴林从未设置过高的门槛。因此国际上的许多金融机构都能在王国境内无所障碍地经营。在监管机构上,巴林中央银行负责对王国内的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规范性监督。包括涉及国内、国外的金融部门法律、相关的监管制度以及会计审计制度等,在巴林都是公开透明的。在具体的操作规则上也完全符合国际的主流与相关规范。在巴林,由于整个资本市场的监管都围绕着巴林中央银行进行,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地介绍。

(一)巴林中央银行的主要职权

巴林中央银行是一个公共实体企业,创立于2006年9月6日,是巴林的法定银行与金融机构。其职责在于维持巴林王国的货币与金融稳定,是巴林金融业单一的综合调节器。

巴林中央银行(“CBB”)的主要职责为管理和监督整个巴林王国的所有金融部门。在2006年9月前,也就是巴林中央银行成立之前,巴林货币局(“BMA”)作为巴林中央银行的前身,是巴林金融部门的唯一监管机构。巴林货币局自1973年成立以来,即主要负责管理巴林的所有银行业务。在随后的2002年8月,巴林货币局在职权上有所扩大,也开始负责管理巴林的保险行业和整个资本市场运行。

从具体的职能来说,巴林中央银行需要对包含常规与伊斯兰在内的所有其他银行实施许可和监督工作,同时也对国内的所有保险业务提供者(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发放许可和进行有关监管。此外,中央银行还需要对一些特殊的业务机构或人员进行批准许可和监督工作。这些机构或人员包括投资业务执照持有人(含投资公司、执照交易所、结算所及其成员所、货币经纪人和投资顾问等)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商(含货币兑换商、货币兑换代表处、财务公司和相关金融辅助服务的提供商等)。

最后,巴林中央银行还负责监管王国境内的所有持牌交易所和结算所,并作为交易所中公司和金融工具上市的主要管理机构。由此可知,巴林中央银行是监管权限覆盖了整个王国的资本市场,涉及了银行业、保险业及证券业等重要领域。

(二)巴林的货币政策

1. 货币政策的框架

作为国内整个资本市场的唯一监管主体,巴林中央银行(CBB)当然有职责负责制定和执行巴林王国内的货币政策。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王国在巴林第纳尔与美元之间始终维持着较为固定的汇率。这是巴林的其中一项基础性的政策。巴林官方货币的汇率挂钩为国内的货币政策提供了支撑。有鉴于此,国内的低通胀率以及稳定的货币政策已成为了巴林经济的长期发展特征。这样的情况也为国内稳定的商业环境和高水平的国内外投资提供重要的条件支持。

在现实的操作中,巴林王国拥有开发度较高的自由市场经济,对于资本的流动、外汇、对外贸易或外国投资均不设有限制。这样的情况使得王国在阿拉伯地区脱颖而出,并占据着资本市场中的领先地位,成为了对外国投资者吸引力极高的开放、自由、透明和友好的市场。

2.货币政策工具

在货币政策工具上,巴林中央银行一般使用以下三种不同类型的工具以执行相关的动议:

(1) 巴林中央银行将为外汇的兑换提供基础设施,以非常接近官方汇率的情况而用美元买卖巴林第纳尔;

(2)巴林中央银行向所有零售银行提供一系列存贷巴林第纳尔的常设设施。这些常设机构所使用的利率都和中央银行所确定的政策利率一致。而巴林中央银行的政策利率主要用以指导巴林货币市场的短期利率,以此也最终影响着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存贷款利率。3.巴林中央银行要求所有零售银行均将一部分的揽储金额放至其处进行无偿储备。这样的政策也像许多国家一样,将一部分的揽储金额作为银行的储备金。这样的储备金需求制度,有助于巴林中央银行对国内整个银行业的结构性流动状况进行监管与调整。从使用的情况来看,储备金制度也不是巴林作为日常流动性管理的积极货币政策工具。

除此之外,巴林中央银行不再对市场利率进行任何的行政控制。因此,王国内并不存在利率的上限或下限,巴林中央银行也不直接影响信贷的成本或经济上的信用分配。因此,各个私营的银行部门将可以自由地分配具体的信贷情况。从目的上看,巴林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运作旨在确保国内银行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保持适当的状态。而国内商业银行的巴林第纳尔流动性主要得益于在中央银行持有的储备金余额。但这些可以运用在货币市场上的储备金余额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反而是会每天发生波动的。这样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巴林政府为了国内的指出而将巴林第纳尔转换成美元,而商业银行也会从中央银行处以储备金余额来购买美元进行流通的货币。正是这样的操作,导致了储备金的余额将根据兑换利率的变化而将每天发生变化。

3.以汇率为中心的货币政策

整体来说,巴林是一个小型的开放型经济实体,比如,其对外贸易即出口和进口总量就可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40%以上。因此,制定能够反映主要贸易伙伴的货币政策安排,对其来说显得十分重要。作为国内法定货币,巴林第纳尔一直与美元相挂钩。自1980年以来,这样的安排即有效地保持不变至今。使用大量的外币作为本国货币政策上的靠山,是作为小开放型经济实体的巴林多年以来的固定安排。这样的安排也通过了适当的财政性和结构性政策支持,而被证实是成功的。实际上,与美元相挂钩有助于提高巴林国内货币政策的信誉和透明度,从而起到维持金融稳定的作用。

(三)巴林中央银行法

2006年9月6日,巴林王国通过颁布2006年第(64)号法令而公布了2006年《巴林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法》(即《巴林中央银行法》)。第64号法令旨在宣布《巴林中央银行法》的生效与实施,并废除了1973年的《巴林货币局法》法和1987年的《巴林保险法》。

从效果上看,《巴林中央银行法》建立了巴林中央银行,以作为巴林货币局的后继机构。从内容上看,《巴林中央银行法》阐述了巴林中央银行的任务、治理和权力三方面。《巴林中央银行法》为巴林中央银行提供了比以往更为强大的执法权力,并加强了其业务的独立性。而其他该法的重点包括法律第四和第五部分的规定,亦即扩大巴林中央银行对资本市场和证券提供商的监管。同时该两部分也明确规定了有关内幕交易和滥用市场的刑事犯罪情况。而《巴林中央银行法》的第6部分则第一次规定了对外汇进行结算时必须以巴林王国的法律为依据。从整体上来看,《巴林中央银行法》是有关巴林金融服务立法领域的重大举创,它将相关的程序与实体规定进行了简化和现代化。同时也将巴林中央银行作为巴林金融服务行业的单一监管机构。

二、外汇政策

作为巴林官方货币的第纳尔(以下简称BD)已能完全进行商业和资本的交易。总体来说,巴林对外国投资者的经营利润或原始资本的汇回并未设定任何限制。同时,在外汇管制上亦无过多的限制。通常来说,作为巴林国内法定货币的巴林第纳尔(BD)通常以1.00美元能兑换0.377巴林第纳尔(即1巴林第纳尔=2.659美元)的固定利率而进行全面的自由兑换。此外,巴林境内也没有货币黑市或相关的平行汇率问题。无论需要兑换的外币是否与投资相关,进行兑换或转移时均没有限制。

三、汇款政策

本质上说,巴林的资本市场开放程度十分高,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人的原始资本、经营所得的利润以及股票市场上所得的股息等在汇回母国时均没有任何的限制。巴林中央银行负责规范全国的汇款事宜。其有关汇款的规定及实施细则均以2006年公布生效的《巴林中央银行法》为准。

从国家的劳动力组成结构来看,巴林王国的大多数劳动力都由外国工人组成的。因此,不可避免的是,其中的许多工人都会将大量的资金汇回其原籍国。为了方便有关人员进行跨国汇款活动,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都被巴林中央银行许可提供有关的汇款服务。在处理例行汇款请求之前,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需要汇款人提供两种形式的身份证明。当汇款金额超过10,000美元时,交易若想顺利进行,则汇款人还需要提交包括有关该笔款项的来源证明文件。

此外,巴林王国是海湾合作委员会(GCC)的成员国之一,也是海湾合作委员会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成员。作为中东北非组织成员的巴林国王,该组织总部的设置将包含在王国境内。

第六章 土地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土地法律制度的概述

在巴林,依据财产法的相关规定的,私营实体在原则上可以自由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实体企业的权益,但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而根据巴林房地产法的相关规定,在王国境内注册的外国企业和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国民可在巴林境内拥有土地所有权。而对于私人而言,非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国民在巴林也可以拥有高层商业或住宅的物业所有权。当然,对于涉及旅游、银行、金融和保健类项目的财产,以及由巴林总理府发布的法令中所指定的特定地理区域中的培训中心,外国的私人主体也可享有所有权。

2014年前,巴林境内曾发生过一系列的房地产开发事故,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政府当局批准了第28号的《巴林房地产开发法》,规定重大项目的开展需要取得相关的许可证方可进行,以此规范行业的合规作业。此外,该法还专门设定了条款以保护本地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的在项目进行中的权益。此外,2014年巴林的第66号法令也旨在恢复大部分业已中止的房地产项目,而在这些项目中,大部分内容都是由外国公司所拥有的。当初,这些项目之所以不能成功开展,原因有很多。而主要的原因则是政府为了解决财政问题,加之具体的法律操作上遇到了困难,最终才促使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二、土地的注册与流转制度

(一)制度的基础

在土地法律制度中,与外国投资人密切相关的当属土地的注册与交易制度。根据巴林法律的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以投资为目的,在巴购买与建造土地和厂房。当这样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则需要巴林政府及有关当事人配合工作。具体来说,在土地与房产的主管机构上,巴林勘察和土地登记局(the Survey & Land Registration Bureau)主要负责与管理全国的不动产注册登记事宜。同时,各市政当局的有关部门也需要协同配合,方可促成产权的成立或更新状态。

而在土地与房产制度的基础配套上,网络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已成为了惯用的硬件设施。在巴林的大部分城市,有关不动产契据的记录都以电脑数据文档的形式保存下来。这样的数据库对内、对外均可提供有关不动产的变动与负担情况。譬如,特定的不动产上已设立了抵押权或者已被相关权力部门查封等。这样的配套设备有利于产权状态的公示,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权利的明确稳定与交易的安全,便于土地的合法流转。再者,该数据库设立在巴林勘察和土地登记局,并由该机构开展运行。此外,各市政当局还有专门的数据库作为地理信息系统。而该系统的主要功能在于记载土地的边界情况、检查计划以及为各方所提供的有关地籍信息。换句话说,不动产的登记系统与地理信息系统分属两个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但这两个数据库之间又是相互连接的。因为在系统的具体操作上,无论是勘察和土地登记局抑或是巴林市政与农业部,识别不同土地及房产时均使用一一对应的不同登记代码,以此清晰地查验出不动产的身份。最后,在不动产相关信息的获取上,只有已授权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利益方才可施行。而有关各种土地及房产的交易税费清单,可在网络上得到详细的信息。对此,获取的具体地址为:http://www.slrb.gov.bh/InformationCentre/details.aspx?slrb=yLr0Dvm6AJtZQ++...。

(二)注册与流转的具体步骤

在大体了解了巴林的土地注册与流转制度后,有必要对其中的具体操作过程做详细的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方便我国的投资人排除有关的风险,从而在该国顺利地取得土地及房产。以下将为投资人呈现相关的流程、耗时及过程中的花费:

1.在巴林的勘察和土地登记局进行土地或不动产合同的公证手续

主管或办事机构:司法部属下的公证处,该处在巴林勘察和土地登记局设置了办公点;

所涉不动产的买卖双方必须前往巴林的勘察和土地登记局办理相关的手续。倘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出席,则可委托相关的代理人进行。但该代理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书。因为司法部属下的公证处在登记局内有设立相关的办事点,因此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公证人前签署有关的财产买卖协议。此外,卖方在签署买卖协议时,需要向公证人出示能证明其拥有所涉财产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以此进一步证明买卖的合法性。

在此过程中,买卖方需要提交的文书如下:

(1)财产契据,即土地的买卖合同;

(2)卖方能证明其拥有所涉财产所有权的文书,如土地的产权证书等;

(3)买卖双方公司的委托授权书,该文书旨在证明受托人有权代表双方处理有关的购地事宜;

(4)买卖双方公司委托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本过程全程耗时约1天,共花费15巴林第纳尔。费用中已包含对买卖合同原件及4份复印件的公证费用。

2.在巴林的勘察和土地登记局进行不动产的登记注册手续

主管或办事机构:巴林勘察和土地登记局;

在不动产的买卖合同经过公证处公证后,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予巴林勘察和土地登记局方可获得登记注册证书,这些文件分别是:

(1)一份经过公证处公证的不动产买卖协议,原本或复印件均可;

(2)不动产买受人的企业登记证书;

(3)不动产买受人的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经过修改,则还需要提交章程的修改文件;

(4)已支付勘察和土地登记局相关费用的证明。

2013年,巴林出台了新的13号《财产登记法》。依据该法的规定对不动产的转让设置了新的注册收费标准。具体来说,新法并不依据不动产面积大小而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区分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在对待不同的不动产物业时,均适用统一的收费比率,亦即以购买价格的2%来征收费用。此外,为了鼓励买卖双方配合工作,减轻当事人的成本与负担,新法还规定无论购买价格如何,只要执行买卖协议起的60日内向巴林勘察和土地登记局提交注册登记申请的,即可享受15%的登记注册费用优惠。

本过程中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下:

(1)注册登记费用,收费标准为不动产购入款的2%;

(2)注册登记费用的优惠政策,只要买卖双方在执行买卖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巴林勘察和土地登记局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即可享受原登记费用15%的减免优惠。

本过程全程耗时约为30天。

三、房产建筑的法律制度

投资人在巴林购入了土地后,后续还有可能需要在土地上建设相关的商业经营设施。但要进行房产的建设,又必须要配合当地政府的监管。投资人只有履行了相关的程序,才能确保房产建设的顺利以及所有权的登记成功,才能最终促使建筑物的合法正常使用。以下,本节将会为投资人详细介绍在巴进行房产建设及进行电力申请的具体步骤。

(一)房产建设的具体流程

1. 聘请外部的经国家认证的顾问以帮助企业获得建筑的许可证和监督相关施工过程

主管或办事机构:外部的私人公司,但该公司必须经过巴林当局的相关资质认证;

建筑施工前必须聘请外部顾问以帮忙获取建筑许可和监督施工。本过程耗时为一天。费用为7333巴林第纳尔。

2.获得查询相关信息的结果文书

主管或办事机构:各市政当局;

公司在开展建设前,需要查清建筑所在地的相关市政地理信息。根据巴林的相关规定,拟建筑的公司需要登录所在地市场当局的官方网站,然后在其上创建一个新的账号。通过账号,公司在该官网上输入所涉土地的登记号码以查询建筑物的分区情况信息。在获取查询信息的文书时,需要提交以下的文件:

(1)不动产所关涉的所有契据,如土地的绘制图、航测图和现场勘查图等;

(2)拟建筑公司的商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3)如果已经有制定了建筑的相关设计图纸的,应当一并予以上交;

(4)外聘的专业顾问所具有的专业执业证书。

在公司提交了相关的申请及文件后,市政当局的工程师会随同城市规划局和道路局一并审查相关的情况,最后再出具相关的查询信息予公司。自2008年起,获取巴林电力局的用电批准可以与向市政当局获得查询相关信息的结果文书一并进行。因为当事人在获取相关查询信息时,可通过一站式服务点而将用电申请同时传送至电力局,以获取该局的批准。

本过程耗时为十六天。费用为30巴林第纳尔。

3.从外聘的私人顾问处取得所涉土地的相关调查报告

主管或办事机构:外部的私人公司,但该公司必须经过巴林当局的相关资质认证;

公司在进行此项内容时可聘请外部的私人专业公司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但外聘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所认证的相关资质。在聘请完成后,测量师将通过专业的工具设置相关的坐标以绘制出合格的电子地图。但近年来,巴林政府计划想在这一方面进行改革,改革的重点在于优化收费结构和相关的审批程序。

本过程耗时为两天。费用为80巴林第纳尔。

4.获取最终的建筑许可证

主管或办事机构:各市政当局;

所有相关的建筑图纸和文件都需要通过所聘请的工程顾问而提交给市政当局。其中,主要的上交文件包括以下的几个种类:

(1)所涉土地的所有权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关于该土地的所有权契据;

(2)建筑物的详细建设图纸;

(3)所涉土地的测量文书;

(4)工程师或建筑师经国家认证而获得的执业证书;

(5)外聘顾问承诺承担责任的保证书;

(6)所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来自巴林电力局所批准的用电证书。

其中,制作建筑物详细建设图纸的公司必须由组织工程专业人员实践委员会所批准授权。这些公司需要每年进行审核,因为批准授权的许可证书都是每年重新发放的。而获得许可证书所缴纳的费用是根据建筑图纸公司属下所雇佣的工程师与建筑师的人数以及所获得许可的种类而决定。若建设目标为一个仓库,建筑图纸公司最起码要具备C类的许可证书,方可开展相关的业务。而具体获取许可证书所应缴纳的费用计算为:许可证等级乘以每个登记95巴林第纳尔,再加上工程师或建筑师的人数乘以每人3095巴林第纳尔。

而拟建设的公司在本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具体费用及其计费方式如下:

(1)建筑许可费,该费用的计算以每平方米0.35巴林第纳尔的基础计算,再乘以拟建设的建筑物面积即可;

(2)建筑许可保险费用,该费用的计算以每平方米0.5巴林第纳尔的基础计算,再乘以拟建设的建筑物面积即可。当建设顺利完成后,该费用将退还拟建设的公司;

(3)签发许可证的费用,该费用为定额收费,金额为50巴林第纳尔;

(4)签证的保险费用,该费用为定额收费,金额为154巴林第纳尔。当建设顺利完成后,该费用将退还拟建设的公司;

(5)垃圾费和垃圾箱费用,该费用为定额收费,金额为15巴林第纳尔;

(6)印花税费,该费用为定额收费,金额为9巴林第纳尔。

此外,所有相关机构检查时所要求填写的表格都需要同时在提交许可申请时向各市政当局上交。自2008年12月起,巴林投资中心的一站式服务点(OSS)推出了新的手续。该手续只要求当事人递交一张相关的申请表即可,而将以往递交9份单独申请表的手续予以取消。在需要提交的文件上,也从原来需要上交不同格式的15份文件简化为以上所提及的7份文书。再者,申请人只要登录相关的网站在线填写表格即可。表格填写完毕一并附上相关文书即可通过数字化的形式发送至一站式服务点的各个部门进行逐一审查。这样的操作极大地简化了程序,降低了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的成本与负担。

本程序耗时约为九十天,全程需要交纳费用视具体的建筑物而定。

5.申请与接受民防部门的检查

主管或办事机构:民防部门;

公司需向民防总局提交有关检查的申请。检查的内容一般为紧急情况时的处理和设备条件,比如消防安全设备等。认证通过后,该机构将会在申请书上加盖通过的印章。一般来说,获得民防的安全认证被视为建筑正式完工的一个组成部分。若果未通过民防部门的检查,建筑物将不得投入使用。

本程序全程耗时一天,过程中不需要缴纳任何的费用。

6.接受各市政当局的实地检查

主管或办事机构:各市政当局;

建筑施工完成后,公司需要向各市政当局申请,从而由各市政当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

本程序耗时为一天,全程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费用。

7.获取各市政当局所颁发的完工证书

主管或办事机构:各市政当局;

在接受了各市政当局的实地检查后,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即可为建筑物颁发完工证书。该证书的颁发为后续的程序提供了一定的作用。因为只有具有建筑物的完工证书,巴林电力局才会为该建筑连接和输送电力。

本程序耗时为四天,全程需要支付39巴林第纳尔的费用。

8.申请进行用水连接

主管或办事机构:巴林水电部的水务局;

在获取了最终的建筑许可证后,公司即可通过一站式服务点向巴林水电部的水务局申请进行用水连接。

本过程的耗时约为三十天,花费主要为连接收费。收费标准为每0.5英尺收取25巴林第纳尔。

9.申请进行下水道排污连接

主管或办事机构:巴林工程部的污水处理设计局;

公司在建筑完工后,需要向巴林工程部的污水处理设计局申请进行下水道排污连接。如果建筑物的选址位于已经进行城市规划的地区,这该地区一般已经具备已预先设计好的排污孔设施。此时,公司只需直接将排污管道连接到排污孔即可。进行排污连接申请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以下的文件:

(1)从巴林勘察和土地登记局或巴林司法与伊斯兰事物部获得的土地登记注册证书或者相关调查文书;

(2)从巴林市政与农业部获得的建筑位置图;

(3)从咨询处或业主处获得的所有内部管道和排水系统是布置图;

(4)从巴林中央统计局获得的CPR卡复印件;

(5)从巴林市政与农业部获得的建筑物准确地址复印件;

(6)从巴林市政与农业部下属的各市政当局所获得的建筑许可证复印件;

(7)从公共卫生工程规划与项目总局获得的下水道排污连接申请表。

本程序耗时为三十天,整个过程需要缴纳150巴林第纳尔的费用。

(二)电力获取的具体流程

1.向巴林电力局提交用电连接申请并等待相关的外部检查

主管或办事机构:巴林电力与水务局所授权许可的电力供应承包商;

企业需要向电力供应承包商提交用电连接申请,且和其签订相关的电力服务合同。其中,电力供应承包商必须是得到巴林电力与水利部的授权的企业。电力供应商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所涉建筑物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将需要安装不同的电力设备。据此,进行实际安装时也需要不同等级的电工。在现场检查以及确定了相关设备与员工后,用电连接申请表将转交巴林电力与水务局下的配电处进行进一步的批准工作。

在提交用电连接申请书的同时,需要附上以下的文书: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公司的商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所涉建筑的建筑许可证复印件;

(4)确切地址卡的复印件;

(5)所涉土地与建筑的所有权证书;

(6)当地市政当局所颁发的建筑完工证书;

(7)企业经营具体项目时所需用电负荷的简要描述。

本程序耗时为十八个工作日,整个过程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2.接受配电处的进一步外部检查

主管或办事机构:巴林电力与水务局属下的配电处;

当用电连接申请转交至配电处后,为了施行配电与用电的相关批准事宜,该机构将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检查。

本程序耗时为一个工作日,整个过程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3.接受电力供应商的外部施工

主管或办事机构:巴林电力与水务局属下的配电处;

巴林电力与水务局属下的配电处经过现场检查后对用电申请就做出批准。此后,该部门会指派相关的电力供应商对建筑物进行配电线路与设备的施工。通过网上的在线申请系统,电力供应商将获得施工的挖掘许可证。此外,电力供应商还需到现场确定电力线路的连接细节,并为计算相关的连接费用做测量等准备。最后,电力供应商将施工把建筑物的用电线路连接到最近的变电站。

本程序耗时为六十个工作日,整个过程需要缴纳用电的连接费用。该工程的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35巴林第纳尔。

4. 接受配电处的内部接线检查

主管或办事机构:巴林电力与水务局属下的配电处;

巴林电力与水务局属下的配电处将安排相关的检验部门对建筑物的内部接线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为内部线路的连接是否符合巴林当前的相关规定。当检查员检查完毕后,将签发有关的检验合格证书并填写电力连接工程完工表格。

本程序耗时为一个工作日,整个过程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5.获取配电处的计费电表并进行用电的最终连接

主管或办事机构:巴林电力与水务局属下的配电处;

建筑物的外部接电工程完成后,加之内部接线检查完毕,巴林电力与水务局属下的配电处供应部将给公司提供计费电表。在本过程中,公司需要提交程序4中的检查部门所出具的电力连接工程完工表格。

本程序耗时为七个工作日,整个过程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税收是外国投资人进入东道国进行商贸活动时所必然首要面对的情况。从通关到企业的实际经营,无不涉及到东道国的税收管制问题。由于关税制度与进出口贸易息息相关,所涉的内容已在“贸易法律风险”一章中详细说明,因此本章对于此问题即不再赘述。而涉及到投资企业业已进入东道国境内经营所应面临的税收问题。本节将先介绍相关制度的整体情况与关键部分。但值得提请注意的是,由于行政类收费与税收拥有相似的性质,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和成本收益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本节在论述税收法律制度时,会将企业所面临的相关行政性收费一同叙述,从而为企业的投资与经营提供更为详尽系统的指引。

(一)企业的应税项目

根据巴林当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巴投资的外商企业一般需要平均缴纳13个税种及行政性收费。而这些税费项目主要包括:社保费用和燃料税两个。从具体的种类上看,可以将这些税种划分为一大种类,即劳动税或与劳动相关的税。为了对在巴经营各种情况特别是收益度进行分析研究,有必要对企业所需缴纳的税费与总利润进行比较。从巴林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所需缴纳的税费占了其总利润中的13.5%左右。而从具体的大税费种类占比来看,劳动税或与劳动相关的税费占了总利润的13.5%左右。

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分析,税费将是在巴投资的主要成本之一。但根据世界银行的官方数据显示,在与国际上的189个经济实体对比时,巴林的税费负担明显处于极低的水平。在总体的排名中,巴林王国位居第4位。而中国则以总税费率为68%的水平居于第131位。中国的香港地区则以总费率为22.9%的水平居于全球的第3位。由此可见,巴林属于拥有极其友好的税负环境国家。因此,对于考虑到税负方面的投资人来说,巴林属于评分十分适合投资经商的目的地。

(二)税费的缴纳和上诉制度

1.税费的缴纳程序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人在东道国成立公司以后,即马上需要进入税费缴纳的相关程序。公司作为一国的纳税主体,在成立后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在登记完毕后,公司将获得一个税务登记号,以便公司日后进行税费的缴纳,同时也方便政府对公司进行税务管理。但由于巴林对企业免除征收了大部分的税费种类,因此该国没有设置税费的缴纳制度。

再者,任何公司在成立后都必须到社保部门进行社会保障登记。同时,公司还必须每月按时为员工支付一定比率的社会保障费用。针对社保费用的缴纳,企业必须和员工共同支付。亦即员工支付一部分,企业也需要支付一部分。在员工所需支付的部分应由公司在其工资中代缴代扣予政府相关部门。在企业应交的社保费用上,应以员工薪酬总额或员工的任何月度固定支付金额为基数,乘以9%的法定税率。而该费用一般占据企业总利润的10.15%。

此外,一般来说,一国也会设立相关的退税制度,若符合退税申请的企业应当留意这样的特殊规定,以免错过本有的退税政策,从而变相地增加了自身的经营成本。但依据巴林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不需要缴纳任何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因此也不存在设立该类税种退税制度的必要。

最后,由于巴林对企业免除征收了大部分的税费种类,因此该国没有设置税费审计制度的必要。

2.税费的上诉程序

从本质上来说,税费相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种负担。因此,国家在实施税费制度时均持十分谨慎且注重法治的态度。当然,无可避免的是,政府的税费征收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其也难免会在具体的施行时产生错误。为了纠正这些错误,挽回或者防止产生的损失,许多国家均会给予征收对象一定的救济手段。但是,由于巴林对企业免除征收了大部分的税费种类,因此该国没有设置税费上诉制度的必要。

二、企业各应税种类的具体规定

由以上的描述可知,在巴企业每年需要缴纳的税费种类大约在13种左右。以下本节将为投资者介绍各种应税种类的具体规定及其与总利润之间的比率。根据巴林的税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所需缴纳的税费情况如下:

(一)为企业员工缴纳的社保费用;巴林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针对社保费用的缴纳,企业必须和员工共同支付。亦即员工支付一部分,企业也需要支付一部分。在员工所需支付的部分应由公司在其工资中代缴代扣予政府相关部门。在企业应交的社保费用上,应以员工薪酬总额或员工的任何月度固定支付金额为基数,乘以9%的法定税率。而该费用一般占据企业总利润的10.15%。

(二)燃料税;由于考虑到资源的稀少和紧缺问题,许多东道国均对外资企业及本国企业征收一定的燃料税,以平衡国家的资源负担。根据巴林王国的相关规定,对于使用相关燃料的人都需要缴纳一定的燃油税。但燃油税已包含在相关燃料的价格内。再者,由于该税种为小额税费,因此于企业的负担可以忽略不计。

(三)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是投资人最主要的负担税种。但根据巴林税法的规定,为了吸引外资,刺激国内的经济发展,公司将免除所有企业所得税,这使得巴林的税负环境变得十分优良。

(四)财产交易税;一般来说,在东道国投资的外国人都需要交纳财产交易税,以此来作为对该国的一定贡献。但根据巴林税法的规定,为了吸引外资,刺激国内的经济发展,公司将免除所有财产交易税,这使得巴林的税负环境变得十分优良。

(五)财产税;一般来说,在东道国投资的外国人都需要交纳财产税,以此来作为对该国的一定贡献。但根据巴林税法的规定,为了吸引外资,刺激国内的经济发展,公司将免除所有财产税,这使得巴林的税负环境变得十分优良。

(六)车辆税;一般来说,在东道国投资的外国人都需要交纳车辆税,以此来作为对该国的一定贡献。但根据巴林税法的规定,为了吸引外资,刺激国内的经济发展,公司将免除所有车辆税,这使得巴林的税负环境变得十分优良。

(七)利息税;利息税的缴纳并非涉及所有外资企业,但一般来说,在巴企业均会遇到这一环节。该税种的确定以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为基础,乘以制定的固定税率。而根据巴林税法的规定,为了吸引外资,刺激国内的经济发展,公司将免除所有利息税,这使得巴林的税负环境变得十分优良。

(八)市政营业税;一般来说,所有对外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均需向政府缴纳市政营业税。该税种也并非适用税基与税率而加以确定,而是通过固定的收费而收取。但根据巴林税法的规定,为了吸引外资,刺激国内的经济发展,公司将免除所有市政营业税,这使得巴林的税负环境变得十分优良。

(九)消费税或增值税;;一般来说,消费税或增值税是投资人最主要的负担税种。但根据巴林税法的规定,为了吸引外资,刺激国内的经济发展,公司将免除所有消费税或增值税,这使得巴林的税负环境变得十分优良。

(十)印花税;一般来说,当企业通过合同开展经营活动时,即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确定一般以合同的价值为基础,再乘以已定的不等税率。由于该税种为小额税费,因此于企业的负担可以忽略不计。但根据巴林税法的规定,为了吸引外资,刺激国内的经济发展,公司将免除所有印花税,这使得巴林的税负环境变得十分优良。

总的来说,根据世界银行的相关权威报告显示,巴林的税负约占企业总利润的13.5%左右,而企业完全缴纳各种税费的耗时约为27个小时左右。同等情况在,在全球189个被研究的经济实体中排名为4位,属于拥有极其友好的税负环境国家。因此,在考虑到税负方面的投资人来说,巴林属于评分十分高的贸易经营选择地。

 

第八章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劳动与用工法律制度概述

在其2014年第三季度的报告中,巴林的劳动力市场监管局(LMRA)估计有676845人在巴林就业,其中521656是外国人,这说明该国总劳动力的77%来自外国。根据中央情报组织的消息,在2014年外国人数量占据了总人口的52%。政府官方公布的失业率为3.7%:国际劳工组织预估的失业率为7.5%。政府打击失业的主要计划是“巴林化”(bahrainization),或者由国家公民取代外籍工人的位置。2008年,在国王的倡议下,经济发展局推出“巴林经济愿景2030”的长期计划,旨在提高巴林生活水平,政府改革,教育和卫生部门,并增加私有化,建立巴林为区域人力资本中心的巴林的劳动力培训和教育。

在“巴林化”的作用之下,阶段性的外资企业在获得工作许可以及外籍员工的居留签证上遭遇了麻烦。然而,这似乎是一个高层次的政策问题,往往要在案例的基础之上解决。当问题出现的时候,鼓励美国企业向有关部委的最高级别申诉,并向美国大使馆提出咨询。国王在2006年8月批准了劳动改革法,从而建立了两个部门:劳动力市场监管局(LMRA),和被称为Tamkeen的能力组织。法律规定每月花费在每个外派任职公司的费用为BD10(26.60美元)。根据这个标准,所收集的收入用于为巴林人提供职业培训。

在2011年的动乱后,LMRA费被停止,但经历了费用结构的变化后于2013年9月被恢复。现在公司支付BD 5(13.35美元)给五分之一的外国工人和BD10(26.67美元)给超过用工限制的每个员工。2007年8月,劳工部长提出了一个由普通劳动基金支付的失业津贴。该基金是由扣除所有工人的工资百分之一的资金组成,这项程序第一次出现是在海湾合作委员会。在2002年9月,国王批准了2002年的工人工会法,承认工人的权利,集体组织和形成工会,并提供有限的罢工权。该法律禁止工人在某些重要领域,包括安全、航空、港口、医院和公用事业罢工。除了国内的仆人外,外国工人被允许加入工会组织。该法禁止雇主解雇员工的工会活动。2011年十月,国王颁布了一项法令,法律改变了巴林的劳动法关于工会联合会。工会领导人严厉批评了新法中的一些规定,他们声称这些抑制了结社自由。

“禁止多部门劳工联合会和禁止担任工会领导职务的个人被判重罪”的法律规定在2012年得到了批准。法律同时也允许多个工会组织的联盟,它给劳工部长唯一的权利去代表这个国家的工人在国际论坛和国家进行谈判。在2010年9月,美国劳工部(DOL)和巴林劳动部(MOL)召开了美国-巴林分会劳动事务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作为在美国巴林自贸区建立,并重申自贸区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包括他们的义务,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中所作的承诺(1998)。在2011年的政治动乱期间,巴林数千名员工被他们的私人和公共部门解雇。2011年6月,美国劳工联合会提交了一份请愿书,指责巴林在劳动权利方面违反了美国-巴林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2011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报告的结论是,大多数被解雇的员工都涉嫌参与了示威的报复。

2012年底,巴林雇主解雇工人恢复了绝大多数的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并由政府出面解决剩余的情况。2014年3月,劳工部长,巴林商会,和巴林工会总联合会签署了三方协议用于解决剩余工人的复职问题。随后,国际劳工组织在2011年对解雇启动了投诉。在对FTA劳动章的响应下,且针对2011劳工投诉,美国和巴林之间的双边磋商正在进行中。

二、有关的主管机构

(一)机构简介

劳动力市场监管局(LMRA)是一个具有企业结构的政府机构,其董事会是由巴林劳工部部长所正式主持的。在劳工部的授权下,劳动力市场监管局将具有充分的财务和行为独立性。劳动力市场监管局成立于2006年5月31日,其根据是巴林王国所颁布的《劳动法》。

该监管局除了为人力资源和招聘机构颁发执照外,还需要对外籍员工和个体经营者的用工许可进行管理和控制。再者,劳动力市场监管局的进一步责任是起草与制定雇佣本国和外籍员工的战略和政策,开展劳动力市场改革以及解决与这一领域有关的一切问题。此外,劳动力市场监管局还负责收集和分析有关王国的经济状况数据。这些统计数据主要涉及劳工市场等方面。而这些统计数据到最后都需要通过适当的手段而加以出版,从而使得相关的公众有所知晓了解。

作为政府机构,劳动力市场监管局通过为合格和专业的员工提供服务,确保公民和外籍员工的权利。再者,其在执法时公平地适用相关法律,以此制定相关的轻松程序,从而维护到社会的稳定,确保巴林王国内的经济发展质量。再者,该机构的目标是通过明确的执行程序,从而规范劳动力市场,为王国公民和外籍员工提供独特的服务。

(二)主要职能

劳动力市场监管局作为主要的劳动力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与国籍、护照总局、外交部、卫生部、工商部、中央信息化组织和社会保险等主管机构协调,以签发外国员工的入境签证和居留证书;发放本国佣工的就业许可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外籍员工进行入境的身体和其他事项的必要检查;依法办理员工的工作许可证以及收取与发放执照相关的一切费用;提出有关的方案和政策。

三、具体的操作规则

在巴林雇佣与辞退劳工都需要遵循特别的规制,根据巴林2012年新的《劳动法》规定,具体的适用规则如下:

(一)雇佣合同的签订与试用期的确定

在巴林,雇主与雇员在形成劳资关系前需要签订相应的雇佣合同。而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具有最长期限的限制。以单个定期的劳动合同而言,最长雇佣期限不得超过60个月。但当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期间届满后,继续续约时并不受最长雇佣期限规定的限制。雇主和雇员可通过协商再次确定雇佣期限。此外,巴林《劳动法》还规定了有关试用期的条文。依据该条的意思,雇主可为雇员设立试用期以考察雇员是否符合用工的要求。但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再者,在开始试用期前,用人单位并不具有对雇员进行岗前再培训的义务。最后,在有关工资标准的设置上,巴林《劳动法》并未作出任何的规定。但从世界银行的某项研究中表明,在巴林雇佣工人的最低工资仍未得到统计。

(二)工作时间与假期的规定

查处超时作业是巴旦劳工部检查的重点之一。根据该国《劳动法》的规定,每个星期的最大工作时间为六天,但允许员工在公众假期进行加班。对于夜班工作的问题,该法作出了非常低的限制。在参与夜班工作的人员要求方面,即使是非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也不能和成年男子一样工作同样的时间。再者,夜班工作的薪酬计算必须以小时为单位。但由于《劳动法》从整体上并未规定具体的工资标准,因此夜班工作的薪酬计算亦不具有工资标准为参考。然而,巴林的《劳动法》有进一步规定,夜班工资和每周休息日工作的工资必须至少为平常每小时工资的150%。而在平日的加班,该工资必须是正当工时工资的137.5%。此外,在有关假期的规定上,巴林《劳动法》要求工作满一年的员工,雇主需给予至少30个工作日的年假。而工作免五年或以上的员工,雇主也需要给予同样的年假待遇。

(三)裁员规则

在巴林,法律允许雇主因公司的经营原因而进行裁员。一般情况下,公司裁员的原因在于设备的升级更新或经营规模的减小导致产能过剩。虽然法律允许公司在拥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裁员,但对此行为也作出了一定的规制。即公司在进行裁员前需要通知劳工部,并得到劳工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再者,法律并未给予被辞退的员工以一个权利。即当产能过剩等导致公司裁员的原因消失后,若雇主需要重新招聘员工,则不需要优先考虑先前因此而被解雇的员工。此外,在裁员的其他要求上,法律规定雇员需提前至少4.3个月通知雇员,但雇主需要支付员工遣散费用,费用的标准至少为2.4个月的工资。

(四)其他规则

除了以上的规定外,巴林《劳动法》还作出了一些值得雇主注意的规定。一者,法律并未强调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雇主可综合各种情况而给予从事同一工作的雇员以不同的薪酬待遇;二者,法律并未强调招聘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因此雇主可综合考虑工作的各种情况而专门聘请某类性别的雇员而从事工作;三者,法律对产假的问题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具体而言,为了保障妇女的权益,妊娠妇女拥有带薪的产假。其中,产假的最短期限为六十天。在此期间,妇女享有100%的全额工资;四者,法律规定每个员工每年拥有五天的带薪病假;五者,在失业保障的规定上,法律规范了只有工作满十二个月的雇员才享有失业保障。低于此期限,雇主和国家无需提供相应的待遇。

四、关于用工的其他新规定

(一)雇佣本地员工的配额制

      近年来,巴林为了在王国内创制出更多的劳动职位以缓解国内的大批失业潮,一直在推行着劳动力的“巴林化”运动。该运动旨在要求在巴所建立的公司应当优先考虑雇佣巴林国籍的员工,而尽量避免聘请外籍员工。为了实施这一计划,巴林的劳动力市场监管局(LMRA)为巴林的每个企业创制了雇佣本地员工的配额制。该制度要求企业的所有劳动力中应当包含一定比例的本国员工,并且各个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这样的规定,否则将会导致其工作许可证发放和更新的拖延与混乱。此外,企业若要雇佣外籍员工,则需要每两年额外支付220巴林第纳尔的外籍劳工使用许可费用。再者,雇佣了外籍员工还需要每月向政府当局缴纳固定的费用。收费标准为:企业雇佣五名以内的外籍员工将以每月每名工人5巴林第纳尔的费用上交有关部门。超过五名的,超过的部分按每名员工每月支付10巴林第纳尔的费用计算。

最后,依据巴林的相关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王国内建立公司时可独立进行,而不需要拥有当地的合作伙伴。但从现实来看,当地的商人往往与王国的政府联系紧密,他们有时候甚至会影响执政当局的有关决策。具体来说,法律在制定时给予了行政权力相当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对于执法时的法律解释与使用有时候会因操作部门的不同而发生变化。而在此过程中,可能企业合伙人中有当地的商人将在事件的处理上有所区别。当然,当地商人的地位越高,政策的实施即会对其更有利益。

(二)夏季酷暑的禁止户外作业制度

    由于巴林所处的独特地理位置,王国的夏季极其炎热,尤其在七、八月份。若此时员工在户外作业,其体感问题可高达50摄氏度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极其容易发生脱水、中暑及眩晕等症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免受酷暑的煎熬,以此保护其合法权益,巴林劳动与社会发展部决定于每年实施禁止酷暑互为作业制度。亦即在七月和八月两个月份,每日中午的十二点至十六点禁止员工进行户外作业。如若企业违反以上的规定,一旦被检查发现将会处以每名户外作业人员五十到三百巴林第纳尔的罚金。这样的制度至2007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有十年之长。

 

第九章 有价证券投资及注意事项

一、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

虽然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即迪拜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但巴林仍然是中东地区的主要金融中心之一。从市场准入的角度来看,巴林从未设置过高的门槛。因此国际上的许多金融机构都能在王国境内无所障碍地经营。在监管机构上,巴林中央银行负责对王国内的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规范性监督。包括涉及国内、国外的金融部门法律、相关的监管制度以及会计审计制度等,在巴林都是公开透明的。在具体的操作规则上也完全符合国际的主流与相关规范。在巴林,由于整个资本市场的监管都围绕着巴林中央银行进行,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地介绍。

(一)巴林中央银行的主要职权

巴林中央银行是一个公共实体企业,创立于2006年9月6日,是巴林的法定银行与金融机构。其职责在于维持巴林王国的货币与金融稳定,是巴林金融业单一的综合调节器。

巴林中央银行(“CBB”)的主要职责为管理和监督整个巴林王国的所有金融部门。在2006年9月前,也就是巴林中央银行成立之前,巴林货币局(“BMA”)作为巴林中央银行的前身,是巴林金融部门的唯一监管机构。巴林货币局自1973年成立以来,即主要负责管理巴林的所有银行业务。在随后的2002年8月,巴林货币局在职权上有所扩大,也开始负责管理巴林的保险行业和整个资本市场运行。

从具体的职能来说,巴林中央银行需要对包含常规与伊斯兰在内的所有其他银行实施许可和监督工作,同时也对国内的所有保险业务提供者(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发放许可和进行有关监管。此外,中央银行还需要对一些特殊的业务机构或人员进行批准许可和监督工作。这些机构或人员包括投资业务执照持有人(含投资公司、执照交易所、结算所及其成员所、货币经纪人和投资顾问等)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商(含货币兑换商、货币兑换代表处、财务公司和相关金融辅助服务的提供商等)。

最后,巴林中央银行还负责监管王国境内的所有持牌交易所和结算所,并作为交易所中公司和金融工具上市的主要管理机构。由此可知,巴林中央银行是监管权限覆盖了整个王国的资本市场,涉及了银行业、保险业及证券业等重要领域。

(二)巴林的货币政策

1. 货币政策的框架

作为国内整个资本市场的唯一监管主体,巴林中央银行(CBB)当然有职责负责制定和执行巴林王国内的货币政策。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王国在巴林第纳尔与美元之间始终维持着较为固定的汇率。这是巴林的其中一项基础性的政策。巴林官方货币的汇率挂钩为国内的货币政策提供了支撑。有鉴于此,国内的低通胀率以及稳定的货币政策已成为了巴林经济的长期发展特征。这样的情况也为国内稳定的商业环境和高水平的国内外投资提供重要的条件支持。

在现实的操作中,巴林王国拥有开发度较高的自由市场经济,对于资本的流动、外汇、对外贸易或外国投资均不设有限制。这样的情况使得王国在阿拉伯地区脱颖而出,并占据着资本市场中的领先地位,成为了对外国投资者吸引力极高的开放、自由、透明和友好的市场。

2.货币政策工具

在货币政策工具上,巴林中央银行一般使用以下三种不同类型的工具以执行相关的动议:

(1) 巴林中央银行将为外汇的兑换提供基础设施,以非常接近官方汇率的情况而用美元买卖巴林第纳尔;

(2)巴林中央银行向所有零售银行提供一系列存贷巴林第纳尔的常设设施。这些常设机构所使用的利率都和中央银行所确定的政策利率一致。而巴林中央银行的政策利率主要用以指导巴林货币市场的短期利率,以此也最终影响着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存贷款利率。3.巴林中央银行要求所有零售银行均将一部分的揽储金额放至其处进行无偿储备。这样的政策也像许多国家一样,将一部分的揽储金额作为银行的储备金。这样的储备金需求制度,有助于巴林中央银行对国内整个银行业的结构性流动状况进行监管与调整。从使用的情况来看,储备金制度也不是巴林作为日常流动性管理的积极货币政策工具。

除此之外,巴林中央银行不再对市场利率进行任何的行政控制。因此,王国内并不存在利率的上限或下限,巴林中央银行也不直接影响信贷的成本或经济上的信用分配。因此,各个私营的银行部门将可以自由地分配具体的信贷情况。从目的上看,巴林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运作旨在确保国内银行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保持适当的状态。而国内商业银行的巴林第纳尔流动性主要得益于在中央银行持有的储备金余额。但这些可以运用在货币市场上的储备金余额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反而是会每天发生波动的。这样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巴林政府为了国内的指出而将巴林第纳尔转换成美元,而商业银行也会从中央银行处以储备金余额来购买美元进行流通的货币。正是这样的操作,导致了储备金的余额将根据兑换利率的变化而将每天发生变化。

3.以汇率为中心的货币政策

整体来说,巴林是一个小型的开放型经济实体,比如,其对外贸易即出口和进口总量就可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40%以上。因此,制定能够反映主要贸易伙伴的货币政策安排,对其来说显得十分重要。作为国内法定货币,巴林第纳尔一直与美元相挂钩。自1980年以来,这样的安排即有效地保持不变至今。使用大量的外币作为本国货币政策上的靠山,是作为小开放型经济实体的巴林多年以来的固定安排。这样的安排也通过了适当的财政性和结构性政策支持,而被证实是成功的。实际上,与美元相挂钩有助于提高巴林国内货币政策的信誉和透明度,从而起到维持金融稳定的作用。

(三)巴林中央银行法

2006年9月6日,巴林王国通过颁布2006年第(64)号法令而公布了2006年《巴林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法》(即《巴林中央银行法》)。第64号法令旨在宣布《巴林中央银行法》的生效与实施,并废除了1973年的《巴林货币局法》法和1987年的《巴林保险法》。

从效果上看,《巴林中央银行法》建立了巴林中央银行,以作为巴林货币局的后继机构。从内容上看,《巴林中央银行法》阐述了巴林中央银行的任务、治理和权力三方面。《巴林中央银行法》为巴林中央银行提供了比以往更为强大的执法权力,并加强了其业务的独立性。而其他该法的重点包括法律第四和第五部分的规定,亦即扩大巴林中央银行对资本市场和证券提供商的监管。同时该两部分也明确规定了有关内幕交易和滥用市场的刑事犯罪情况。而《巴林中央银行法》的第6部分则第一次规定了对外汇进行结算时必须以巴林王国的法律为依据。从整体上来看,《巴林中央银行法》是有关巴林金融服务立法领域的重大举创,它将相关的程序与实体规定进行了简化和现代化。同时也将巴林中央银行作为巴林金融服务行业的单一监管机构。

二、具体的监管政策

根据巴林政府对外国投资的自由开放态度,当局的政策有助于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在巴林,外国人和本国人一样都可以随时获得市场信贷。一般来说,信贷条件是可变化的,但是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期限通常只能限制在10年之内。根据投资领域的不同,银行所帮忙承担的风险也有所不同。而对于主要基础设施的投资,银行则经常需要承担项目中的部分风险。当前,巴林的大部分批发银行已与零售银行展开了较为广泛的合作,从而为贷款的项目提供更大的风险分担。

(一)资本市场的具体监管

巴林中央银行资本市场监督局(“CMSD”)被巴林中央银行授权负责监督和规范王国内的资本市场。该机构的主要目标在于规范和维护透明、公正且有效的资本市场,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相关权益得到保护,从而保持和提升巴林的诚信度和声誉度,有利于王国巩固作为阿拉伯地区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

具体来说,在履行其职责期间,巴林中央银行资本市场监督局努力地遵守所有相关的国际标准,特别是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所制定的标准。

目前,巴林中央银行已经成功制定“巴林中央银行规则手册”的第六卷。该卷完成后将更新和整合与巴林资本市场有关的现行法规,成为巴林当前单一、综合和结构化的资本市场监管出版物。而该项目于2007年开始实施,而在2011年已如期完成。为提高市场的参与度与满意度,巴林中央银行资本市场监督局希望引起市场对资本市场新发展的关注,并想从中获取相关咨询文件的反馈意见。

(二)巴林中央银行资本市场监督局的功能

1. 负责监督和管理王国内的所有持牌交易所、结算所和主要托管机构;

2. 负责监督和管理王国内所有持牌交易所、结算所和主要托管机构的持牌工作人员;

3. 负责批准公司的上市和公开发行证券;

4. 负责确保上市公司相关披露标准的实施,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和管理原则的合规性;

5. 负责进行资本市场监督,进行相关的违法调查和执行工作;

6. 负责进行投资者的教育培训活动。

(三)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巴林中央银行负责对持牌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巴林中央银行进行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所许可的证交易所能完全遵守巴林中央银行规则手册第六卷有关市场交易(MAE)模块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对清算机构、结算机构和托管系统的监督

巴林中央银行负责对已持牌的清算机构、结算机构和托管系统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巴林中央银行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持牌的清算机构、结算机构和托管系统能够符合巴林中央银行规则手册第六卷有关清算、结算和托管(CSD)模块中的相关规定。

(五)对市场中介和代表的监督

巴林中央银行负责对已持牌的市场中介机构和代表实施包括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工作。巴林中央银行实施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持牌的市场中介机构遵守巴林中央银行规则手册第六卷中有关市场中介和代表(MIR)模块中的相关规定。

(六)上市和公开发售证券

巴林中央银行的披露标准规定要求公开发行证券和公司初始上市时需要及时、全面和具体的披露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持续的财务报告内容以及相关重大事件和事态发展情况。此外,巴林中央银行的债券发行与上市准则还可适用于债务证券的相应情况。巴林中央银行作为上市机构的监管部门。它还负责审查初始上市和公开发行证券时的招股说明书以及证券相关内容等情况。

(七)投资者教育与部门合作项目

巴林中央银行资本市场监督局的任务之一即是对投资者进行相关的投资教育。一般情况下,巴林中央银行资本市场监督局通过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而实施相关的行动,例如通过分发小册子、向学校和大学举行相关系列演讲等方式履行职责。

此外,巴林中央银行资本市场监督局还大力支持与配合金融合规局有关打击金融犯罪的工作,以防止任何企图欺诈投资者的行为,从而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三、货币、银行系统和恶意收购

巴林先有一个能鼓励有价证券投资的有效管理体系。为此,巴林中央银行已经全面实施了《巴塞尔协议II》的标准。同时,巴林中央银行也在试图使巴林的所有银行遵守《巴塞尔协议III》的相关标准。

当前,巴林王国内共有128家银行及相关部门。其中包括23家零售银行,69家批发银行以及36家代表处。 这些银行中就有24家是伊斯兰银行。在王国内,外国人在开设银行账户或公司账户时如同本国人一样,均没有任何的限制。此外,在外国银行的准入情况方面,巴林王国并不设有过多的限制。当前在王国内的外国银行包括诸如花旗银行、美国运通、摩根大通以及渣打银行等知名金融机构。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其保护情况

(一)巴林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状况

巴林虽然属于较为小的海湾国家,但为了吸引外资,增加贸易环境的友好程度,只能顺应国际的潮流进行符合相应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此外,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实力中较为重要的无形环节,巴林在这一方面也开始愈发重视。这样的情况,有着从外被迫接受到从内自然的保护改变趋向。从国际标准所促成的保护方面,可以从巴林加入各大多边、诸边及双边贸易条约等具体情况来看。具体来说,巴林于1996年签署了重点关注著作权保护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重点关注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巴林参加了一系列的条约,其中一项便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自此,预示着巴林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需要继续提供与更新方可达到国际的最低水平。有鉴于此,巴林王国于2006年5月通过了新的修订法案。该法案旨在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设定的标准而提高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再者,为了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巴林还加入了国际上知识产权的又一重要体系,即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所主导的多边体系。期间,巴林签订并批准通过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公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公约》。2006年后,巴林还相继加入了《尼斯协定》、《维也纳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法条约》、《马德里协定》以及《罗马公约》这些与知识产权各方面保护息息相关的条约。近年来,巴林政府在减少著作权盗版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迄今为止,并未在国内出现过重大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在保护专利和商标方面,巴林严格执行国际与国内的标准,使得相关的侵权行为也鲜有发生。

(二)版权的保护

在巴林,著作权的保护显得十分重要。从权利保护机构上看,巴林的著作权保护由该国的国家信息部属下的信息事务管理局中的新闻出版处负责。一般而言,权利人可通过巴林有关的注册系统而对作品进行注册保护。当然,根据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巴林版权法的规定,版权是自动生成的。只要作品一经完成即享有版权。但在涉嫌侵权的情况下,若诉诸法律途径,则已向巴林相关机构注册过的作品则显然处于较有利的地位。

根据巴林版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版权作品的注册是免费的。权利人可以直接到信息事物管理局中的新闻出版处现场注册,也可以通过网络在线完成相关程序。当然,后者是节省企业或相关权利人成本的重要途径,也是符合成本效益分析原则的。

从巴林保护知识产权的历史进程来看,政府当局于1997年年底开始着重开展著作权的侵权执法活动。除了认真组织与安排相关权力机构进行打击、关闭与诉讼外,巴林当局还通过教育与宣传的方式提高王国内公民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总体来说,该侵权执法活动主要针对国内所流通的视频、音频和软件行业。通过不间断的努力,巴林在这些方面已取得了令人印象深刻的成果。近年来,商业盗版行为在国内的视讯市场已大部分遭到淘汰。商业盗版的发生率业已下降到较为稳定的地步。

虽然这一著作权侵权执法活动并未发生过中止,但在巴林王国内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并未解决。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最终用户端的侵权问题。因为涉及公民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和言论自由权利的问题,加之出于国内社会发展的考量,音频、视频及软件在最终客户端被盗版使用的问题仍存在。而且要解决这一问题上也仍然十分棘手。因此,这也是巴林王国在日后著作权保护方面所会努力发展的方向。

(三)专利权与商标权的保护

1.专利权的保护

根据国际上早起对知识产权的基础分类,专利权和商标权被归类为工业产权这一大类而加以规制。这样的分类显然是受到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影响。当前,巴林在保护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权力机构设置上,也继续沿用了这样的思想分类方法。具体来说,巴林王国内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工作由巴林工业、商业和旅游业部属下的工业产权局负责开展。

在跨国专利权的保护方面,对于跨国企业向巴林输入相关产品时,王国并未对此作出技术转让的要求。根据巴林法律有关专利的相关规定,王国并未通过强制许可制度要求外资企业在与国内企业合作时分享相关的技术方案。此外,王国也并不要求相关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必须在巴林境内进行。但正如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一般,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若投资人想其所拥有的相关技术得到保护,则必须在巴林的工业产权局进行专利注册登记。

2.商标权的保护

企业的品牌形象集结了经营所产生的商誉,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识别企业身份的特殊表征。因此,许多外资企业已认识到了保护公司的标志及标语是一项十分需要重视的工作。

在商标权的国际保护上看,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若想得到多国的商标权保护,则必须在各国分别进行商标注册。因此,中国企业要保护在巴的商标权则必须考虑在巴林和中国两个国家分别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但这样的做法无论是程序上还是花费上都明显显得成本高昂。但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提供的途径即可更轻松、方便且经济地解决这一问题。鉴于中国和巴林都为《马德里条约》的缔约国,因此跨国企业可以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所管理的国际商标系统马德里体系即可实现两国的商标注册事宜。根据这一的途径,跨国企业可先在本国进行注册,提交注册申请后,其即可同时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巴林部分的注册。

二、知识产权投资的相关案例

知识产权是连接有形财产与无形产品的重要桥梁。随着无形财产的地位愈发重要,知识产权在外贸与投资领域也逐渐被各方重视。对于投资人而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其理论似乎显得晦涩难懂,因此望而止步的情况时有出现。但鉴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现实操作的必要性,通过在巴知识产权投资的相关案例研究,更有利于投资人了解其中的风险,使得投资人能够从案例中掌握实际操作的玄机,从而为投资人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以下,本节将以巴林的一家巴外合资企业为例,分析该企业的实际经营与知识产权战略,以期为投资人制定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供范本。

(一)相关背景

互联网的到来使我们的世界以一种从未见过的方式联系起来。尽管许多新兴经济体国家的互联网接入仍有限制。但研究表明,一旦这些地区的人们获得了接入的通道,互联网就会快速地融入他们的生活。反过来,人们也会每天离不开它。无论在世界的哪一个角落,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联系起来,互联网可以成为丰富生活的重要工具。随着世界经济与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意识到,与当前或未来客户在线互动的重要性。事实上,最近的研究表明,有56%的人不信任没有官方网站的企业或组织。今天的网站和在20世纪90年代初首次出现的互联网有很大的不同。当前的客户已经习惯了网站所增加的多种功能,这些功能都可统一被称为用户体验设计。针对公司官方网站的设计,只是单纯地介绍企业的概况是远远不够的。用户需要的更多是企业与用户间的互动。对比起早期的互联网,如今的网络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用户可以在网上使用银行服务、在自己喜欢的餐厅预订桌子以及安排旅游等。这些互动式的服务都使得用户的体验得到优化。

截止到2014年,计算机语言(如HTML 5或JavaScript)以及驱动网络的应用程序接口(API)已经允许许多软件能够执行一些新的行为。比如,使得用户的记事日程以及电子邮件系统能够通过网络而连接到其计算机、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等设备中,从而保持用户待处理事项与设备之间的同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个行业已经出现了可用于创建在互联网或内联网(私有网络)中适用的软件程序。由于需要保持官方网站的互动性及有用性,中小企业等经济实体需要努力开发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互联网应用软件及相关服务。然而,许多中小企业在其内部并不具有足够的资源完成这样的任务,所以他们有时候必须依赖于外部的专业人员,如程序员或相关的开发人员。

“Alnadeem”是一家在巴林的国内外合作企业,他们的主要人员均来自于巴林与美国的一群私人专业人员。通过人员娴熟的专业技术以及如版权等重要的知识产权工具,“Alnadeem”成为了一家专门为巴林中小企业提供相关网络及软件应用程序建设与开发的公司。而“Alnadeem”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即是为中小企业开发内部与外部使用的一般软件应用程序以及设计企业所定制的软件和网站。通过多年的打拼,“Alnadeem”公司已在巴林竞争较为激烈的市场中立下了较为巩固的地位。

(二)研究与开发

“Alnadeem”是一家为为中小企业全面开发数字网络的机构,其成立于1995年,经过近22年的打拼,其在巴林的IT行业中已逐渐脱颖而出。他们的的团队集结了来自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这些人员都在各个领域的网络方面有着自己的独特思想以及自己的处事方式。基于员工们丰富的经验,“Alnadeem”公司创建了自己独特的方法,以此帮助他们完整地了解每个目标项目,并高效地开展相关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因此,“Alnadeem”公司为客户提供不仅仅是一个网站,而是通过使用创新技术和数字营销工具,为客户的业务需求提供一个完整且系统的解决方案。

 在项目的开展与实施过程中,“Alnadeem”公司向来尊重客户所提出的目标需求。他们非常乐意且积极的参与客户项目的每个阶段,但也可以为了达到更好地项目效果,而为客户提供相关的外包服务,帮助客户开发更好且更高等级的项目。

在项目的开发过程中,“Alnadeem”公司会一直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从而在负有挑战性的信息技术领域帮助客户实现其电子商务潜力。再者,在配合客户的经营方式基础上,将通过远程工作或派团队成员前往客户所在地的方式,而为客户创造处有关项目的最佳解决方案,从而使得客户成为该行业领域的核心电子商务赢家。

(三)版权、商标和域名的保护

在计算机软件行业,版权是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相关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可自行上调或下降软件的质量,但防止他人的侵权一般只能通过版权来进行。像行业的其他公司一样,版权制度是保护“Alnadeem”公司所创造软件的基本法律机制。就具体的项目而言,“Alnadeem”公司一般与客户达成了协议,由该客户拥有相关软件的非排他性权利。亦即保留予“Alnadeem”公司一定的权利,比如由其拥有软件的源代码,以便其日后能对软件进行修改从而应对未来的潜在变化。根据两者间的协议,“Alnadeem”公司可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销售该软件,但客户的所在国不能作为销售的第一市场。这样的做法也符合一般行业的习惯。此外,“Alnadeem”公司还必须在双方的协议中约定版权在其员工以及客户间的归属问题。在这方面,“Alnadeem”公司在所有其施行的项目中都规定了保留员工及客户相应知识产权的条款。因此,作为委托人的中小企业也可以确保对软件产品拥有一定的版权权益。

在巴林,根据相关的经验表明,通过国家信息部属下的信息事务管理局中的新闻出版处以保护在该国开发与运用的软件也显得十分重要。一般而言,权利人可通过信息事务管理局中的新闻出版处的注册系统而对软件进行注册保护。当然,根据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巴林版权法的规定,版权是自动生成的。只要软件程序一经完成即享有版权。但在涉嫌侵权的情况下,若诉诸法律途径,则已向信息事务管理局中的新闻出版处注册的作品则显然处于较有利的地位。根据巴林版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版权作品的注册是免费的。权利人可以直接到信息事务管理局中的新闻出版处现场注册,也可以通过网络在线完成相关程序。当然,后者是节省企业或相关权利人成本的重要途径,也是符合成本效益分析原则的。曾经与“Alnadeem”公司合作过的一家中小企业,其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在采访中说道:“Alnadeem公司必须确保我们所定制的软件产品等到充分的版权保护。为此,我们在信息事务管理局中的新闻出版处进行了版权登记,并将有关的知识产权条款纳入了我们所有与客户的协议当中”。

企业的品牌形象集结了经营所产生的商誉,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识别企业身份的特殊表征。因此,信息事务管理局中的新闻出版处认识到了保护公司的标志及标语是一项十分需要重视的工作。许多与“Alnadeem”公司合作的企业正在考虑在巴林和美国两国分别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但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即可更轻松、方便且经济地解决这一问题。因为“Alnadeem”公司可以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所管理的国际商标系统马德里体系即可实现两国的商标注册事宜。根据这一的途径,“Alnadeem”公司可先在美国进行注册,提交注册申请后,其可同时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巴林部分的注册。

作为一家主要业务范围为互联网和网络相关技术的公司,为客户维护网络的正常在线状态对“Alnadeem”公司来说至关重要。为此,“Alnadeem”公司为中小企业申请设立了相关的域名,并为他们提供有关的软件和信息服务。此外,“Alnadeem”公司也在宣传时为一些中小企业提供软件的实时演示,以便吸引潜在的客户的购买。

(四)商业化模式与出色的业务成果

“Alnadeem”公司为了实现自己目标,同时也为了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在IT领域中制定了几个较为出色的目标方案。其中以“Alnadeem”公司开发的巴林诗歌网站最为突出。“Jihat al-Shi'r”是由巴林“Alnadeem”基金会和诗人“Qassim Haddad”所主导的合作项目。当前,“Alnadeem”公司以过去五年该项目所积累的经验为基础,重新开创和完善了诗歌网站的各个方面,再次丰富了相关的创作分享形式。这样的效果以及等到了许多专业和非专业观众的赞赏。

迄今为止,该诗歌网站已经成为巴林互联网乃至阿拉伯区域互联网上最为重要的诗歌网站之一。虽然“Alnadeem”公司一如既往地继续坚持创立该网站时的愿景,但他们也在试图开辟各种新的可能性,并希望实现比最初所预想的更多的可能性。整个Jihat al-Shi'r项目将主要的精力都投入到了现代阿拉伯诗歌的丰富表现和转型中。项目将这些诗歌引入尽可能广泛的公众生活,从而有利于推动了巴林群众乃至阿拉伯地区的群众对21世纪新交流方式的重新认识。网络的新技术为诗人的想象力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同时,技术的运用使得读者能够更创造性地思维与联想,从而鼓励他们在生活中挖掘本有的创造性思维,让人们更积极地去探索未知的文学艺术世界。

促使“Alnadeem”公司改进Jihat al-Shi'r项目的力量在于互联网空间的自由和美丽。经过数百年的现实生活的障碍,诗歌只能在想象力丰富的人中才能绽放异彩。但如今,通过网络技术、视频、软件、场景设计等工具与技术,普通的群众也能感受到诗人及诗歌中所蕴含的那一份情怀与憧憬。该网站中有着许多不同的方式,可以为访客带来真正的语言的乐趣。通过提供对过去半个世纪的阿拉伯诗人的传记,为访客勾勒出声情并茂的人物形象,也为相关的研究人员提供了富含重大价值的素材,节省了他们搜查与归类的时间。再者,通过引进年轻作家的新作品,网站上的资源也不断地保持最新。此外,在互动上,网站的强调批判性思想在现代文化中的作用,因此,允许读者与相关专家在网站上发表自己的言论和感受,以促使网络知识的传播与共享。

    最后,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由于诗歌网站涉及大量作品的引用与呈现,因此需要特别注意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为此,“Alnadeem”公司专门成立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事物处理小组,以更好地解决其中所涉及的著作权使用许可问题。

(五)经验启示

通过Alnadeem公司案例,我们可以总结以下的经验与启示

1.打造公司硬实力

公司的硬实力主要体现在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上。Alnadeem利用自身研发的软件,打开了巴林的市场,通过该软件及其相关服务在巴林站稳了脚跟。我国公司在进行对外投资过程中,必须了解相关国家的市场需求,同时搞清楚相关产品的质量要求,以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建立在该国的投资方案。

2.提升公司软实力

公司的软实力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外而言,可以通过商标与企业名称建立关联,形成市场品牌效应。这个过程与公司产品和服务 的硬实力密不可分;对内而言,主要体现在公司的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等方面。现代公司的治理,要求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齐全,对外投资的企业更要注重这种结构的设立、维护。对于一项新产品研发的项目而言,要明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收益分配方式。对于企业员工的管理,要注重核心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条款,通过制度留住人才,维护公司的形象。

 要注意的是,对外投资通常会涉及到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因此,除了了解东道国有关投资的法律政策外,还要了解民事法律的相关内容及其法律适用方法。这样,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时,尽可能避免不利后果。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国内法律制度、司法体系和有关仲裁制度

巴林法律体系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7世纪,历经了漫长的变迁。直到1973年,巴林颁布了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包括国家和政府制度、社会的基本要素、公共权力和义务、权力机构、一般性条款和最后规定五个部分,开始了从君主立宪制向现代立宪政体逐渐转变。而且宪法规定以伊斯兰教律为立法之源泉,传承了伊斯兰教文明的信仰体系、文化方式和生活方式。1999年哈马德继位后,对宪法进行了改革,并在2002年颁布新宪法,加强司法独立,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

在独立之后,巴林实行“法律阿拉伯化”政策,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受到埃及的影响,有一套成文的法律。各级法院都严格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由普通法院、沙里亚法院、特殊法院等几大系统构成。普通法院负责民事、商业、刑事以及非穆斯林案件的判决。沙里亚法院又分成三级法院,负责私法领域的案件。特殊法院为军事法院、统治家族理事会和国家安全法法院。巴林政府非常重视法官队伍的建设,法官的任职条件十分严格,而且妇女不得被任命为法官。巴林的诉讼模式比较多元化,采用两级诉讼制度:一审和上诉。

到了近代,巴林引进了西方的民法,但依然坚持伊斯兰法原则。随着巴林的现代化发展,法律体系在呈现更多多元化特点。在当地,英语被广泛的运用,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他们和当地的伙伴合作,提供全国性和地域性的专业法律服务。费用根据国际惯例收费。虽然只有巴林的律师可以在巴林的法庭上辩论,但其他国家的律师可以为案件做其他工作。在2007年4月,政府允许在巴林开设国际事务律师所。这些公司将提供类似于商业或金融的法律顾问服务。在政府的影响下,当地根深蒂固的商业利益有时可能会给外国公司带来麻烦。法律的解释和应用有时因部门而异,甚至可能依赖于投资者当地合伙人的地位和人脉。这些背离了一致、透明运用的条例和法律并不常见,投资者对政府的合作和支持表示满意。

巴林政府迫切想要更好的发展他们的法律体系。美国商务部商业法律发展计划在2015年9月和法律部门、高级法官最高委员会、司法和法律研究所合作,为法官发起一个培训项目。此外,中国法院的判决或其他国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能通过巴林本国的“判决执行制度”而得到确认与执行,但前提是该判决或裁决必须成功通过本国法院的动议申请。再者,原告也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定程序,对积压待办和故意拖延的法律事务申请相关动议。最后,在巴林的司法体系中,投资争端就像其他商事或民事争端一样受到同等的对待。而有巴林政府作为一方而签订的大型投资协议,若其中包含争端解决条款的具体约定,则争议发生时可能诉诸于巴林国内的仲裁机关。

以下都是当前规制着巴林境内投资行为的法律和条例,它们分别是:《商业公司法》(2016年7月通过最新的修正案)、《劳动法》、《2006年知识产权法》以及据此而制定的条例,还有专门规制非巴林籍投资者投资的相关条例。而涉及到破产的相关程序时,《商法》、《民法典》、《1987年破产法》以及《公司法》都在共同地规制着破产清算程序。《2002年政府程序法》至今仍然有效地施行着。而一部全新的《破产法》草案正在国会而进行再次修改与审定。

二、投资纠纷的惯常诉因

投资人在进行跨国商业经营活动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纠纷。而纠纷的种类有多种,自认而然地,引起系列纠纷的诉因也有多种。但从诉因的形成主体要素来看,国家或社会的行为与事实似乎显得更为重大。鉴于巴林当前的社会状况以及结合国际的相关动态,对投资者影响深远的纠纷成因要数征收与补偿等国家行为以及政治暴力与恐怖袭击等社会事实。以下,本节将从这个两个方面入手,着重分析两者在巴的表现,为投资人提示相关的风险并给出相应的对策。

(一)征收与补偿

考虑到国家的现实需要,国际上均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私人的财产进行征用或征收。而有关该条件的确定,国际上一般以“公共利益”作为限定。但从本质上来说,“公共利益”一词在内涵的界定上即边界不明。因此,合法征收与非法征收在现实上也往往辨析不清。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当征收行为发生后,其业已形成的经营模式以及期待利益即被打破。倘若国家的征收行为乃至补偿行为出现了瑕疵,投资者更会因此而遭受更大的损失。此时,投资者可求助于当地的法院机制,也可从国际的途径入手而寻求更为有利的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到巴林的情况来说,近年来,巴林境内并不存在对外资企业进行征收征用的情况,也没有出现过较有争议的征收案例。当然,巴林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投资协定等国际条约都会禁止王国对外资企业进行相关的征收行为,除非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再者,根据相关的国际惯例,即使实施了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征收,这种行为也必须在非歧视的情况下进行。此外,对于征收的过程更加需要具备正当程序。在赔偿的问题上,也需要及时、充分且有效。亦即征收补偿必须是公允的,而且是可被自由兑换的货币。当然,“公允”也像“公共利益”的界定一般,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因此,在征收与补偿的国家行为下,容易发生有关的投资纠纷。

(二)政治暴力与恐怖袭击

从当今国际社会的稳定状况来看,政治暴力以及恐怖袭击一直是危害着各国民众安全与发展的重大因素。在对外的贸易以及投资中,类似的社会状况也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创。近年来,由于中东局势反复不定,作为其中一员的巴林也深受其影响。因此,到巴投资的外国人必须对该国的政治暴力及恐怖袭击情况进行了解,除了事前购买相关的投资保险外,在必要时还需要通过对相关纠纷解决途径的运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历史上,巴林一直是一个办事程序上公开透明、政治上温和积极、经济上自由开放的海湾国家,且关系上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及美国关系密切。但事实上,巴林也经历了多次周期性的政治暴力事件。具体来说,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巴林遭受了持续的暴力抗议。但自1999年哈马德国王继位以后,这些情况中的大部分都已经消失。当然,这得益于国王继位后所制定的一系列改革方案。这些方案都旨在与反对人员进行和解以维护国家的稳定。

然而,自2011年开始,巴林王国内又开始陷入了另一个持续动乱的时期。该动乱的主要原因在于群众通过一系列的抗议活动而要求政府进行政治改革。单单自2011年2月至10月期间,国内即有至少72人因为政治暴动而死亡。其中,也不乏警务人员的丧生。为了平息期间的暴乱,巴林当局也作出了相关的回应。具体来说,政府当局与反对派针对相关的政治事宜进行了和解谈判。最终,基于谈判的结果,促成了宪政和各政府部门的改革。与此相对应的是,若干法律法规被重新修订或产生。但是,截止至今,反对派团体仍对这些改革十分不满,因此拒绝了政府的相关行为。同时,他们已努力地抵制了2014年的立法选举,以此抗议巴林继续将什叶派边缘化。因为反对派的抵制行为以及政治言论越来越激烈,巴林政府为了稳定国内局势,只能逮捕了几名高调的反对派领袖。这样的情况也导致了国内局势的进一步紧张。

自2011年以来,什叶派定期的政治动荡计划水平明显有所下降。而来自什叶派反对者的主要诉求在于巴林国内住房紧缺、失业和宗教教派的歧视问题。此外,反对派也表达了对巴林公共安全部门的不满。再者,在2015年,反对派为了表达相关的不满,通过使用简单的爆炸装置而专门针对巴林安保部队,从而导致了三名警务人员的死亡。因为事态越发严重,巴林政府开始做出更大规模的回应。到2015年底,王国缉拿了几个主要的武装领导人,收缴了许多大规模的武器。因此,反对派的实力被严重挫败。此外,在抗议活动的高潮期间,如在“阿拉伯之春”示威活动的二十四周年纪念中,巴林公共安全部门将反对活动限制在市郊与村庄地区,以防止示威影响王国首都及其他重要的商业区域。

但从当前的具体状况来看,示威者和暴力极端分子都并不针对中国人和西方外籍人士。因此,中国游客或投资人在前往巴林前,请先查看国务院外交部的相关公告,以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当巴林发生了有关的政治暴力和恐怖袭击,并给投资人带来了损失时,投资人应当合理地选择国内外的赔偿途径,以此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利。

三、巴林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纠纷的一般时限

巴林王国没有专门的商业法庭,商业案件有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在法院系统中解决。提交巴林纠纷解决商会(BCDR)的争议通常在六个月内解决。如果争端在巴林纠纷解决商会无法解决,当地的巴林公司通常把巴林法院系统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在法院作出裁决后,公司有时反映赔偿或罚款难以保证会得到支付。再者,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最具挑战和难度的便是对所涉的各方当事人进行送达的程序。另外,从法官的素质和专业程度来讲,这是该国处理专门纠纷的又一软肋。

四、影响国内纠纷解决的重大因素——腐败

腐败除了对一国的政治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形成阻碍。因为腐败会内化成各种经济建设过程中的成本而由各种经济实体承担。也正因为这样,世界各国才如此重视腐败问题。而各大组织在评定一国的经贸环境时,也往往将东道国的腐败情况作为参考标准而加以运用。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遭遇纠纷后,可能会选择该国的国内途径进行解决。而在考虑运用国内纠纷解决途径时,有必要对其效能进行评估。通常来说,在东道国进行纠纷解决,都会考虑到其中的影响因素。这些因素一般包括法律背景、腐败情况以及机制的建构等。其中,在法治相对未成熟的国家,腐败因素成为了影响最为重大的一节。因此,对于在巴投资者而言,在发生有关纠纷后,需要选择巴林国内的解决途径时,有必要先考量该国的腐败情况。

具体来说,巴林在这一问题上,国王和王储都已公开赞成减少腐败的发生。由于王室的鼓动,巴林当局的一些部委已经开始启动了相关的反腐工作。反腐工作的重心首先落入了法律制度的建设上。2003年,能够彻底改变以往政府采购程序的法律已经生效施行。修订后的新法引进了诸如公开招投标、审计等更为严格的制度,将使得政府采购程序更加合法、公开与透明。此外,在国际的承诺上,巴林分别于2005年和2010年签署加入了联合国的反腐公约。这预示着巴林当局反腐的决心与方向。当然,到目前为止,巴林仍不是世界经济合作组织反贿赂条约的签署国。

在现实的经济经营活动中,有中国在巴的企业反映,该国社会高层的影响力有时候会成为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和承包项目的障碍。这样的情况特别在项目合同的招投标过程中尤为严重。在项目招投标的过程中,政府的行为都不会总是公开透明的。有时候最终合同的取得也不一定是因为价格上的优胜或技术上的先进而导致的。相关的巴林官员一般情况下办事效率都较低,但大多都十分诚实。虽然有关的官员或公众很少被起诉,但在巴林给予或接受贿赂都是非法的。一旦官员实施了与腐败相关的行为,除了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会被政府当局解雇。但从目前的具体情况来看,王国内被解雇的官员中很少是因为贪腐所致的。在2015年,政府将一些小型的贪腐案件转交给了巴林内政部进行调查处理,其后又由该机构提交给司法机关进行相关的起诉工作。

2005年,巴林成立了国家审计署。自此,该局每年均会出版相关的年度报告。报告中均会指出政府的一些部门或属下的经济实体有关的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一般都与财政相关。出版报告的作用在于方便国内立法委员会成员能够依法进行监督工作,并以此呼吁相关部门深入调查有关政府机构中账目的明显问题。在2013年,巴林王储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委员会,负责监督与调查国家审计署在年度报告中所强调的案件。2014年,国家后续事务部部长宣布,已将七起有关腐败的案件移送司法机构进行公诉。但到目前为止,仍未有一起案件中的相关人员被定罪。而在2015年11月,巴林内阁授权指定了国家后续事务部在日后将负责解决国家审计署在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与此同时,王储也呼吁政府的各个部门及相关的组织应密切配合,落实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所有建议。

作为2011年“与国家对话”行动的结果,巴林内政部专门成立国家反贪局以落实相关的政策。同年,巴林内政部也与联合国发展项目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以此加强本国反贪局的相关能力。根据以上的分析可知,巴林的腐败状况并不严重,政府在反腐方面亦作出了一定的努力。在影响国内纠纷解决的程度上仍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当然,在选择国内途径时还需要考虑自己身情况、各种途径的特定以及制度的建设情况。这样才能更好地选择出适合自身的解决方法

五、投资争端的国际解决途径

投资者在发生了相关投资纠纷后,除了求助于国内法外,外国投资者还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裁决而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巴林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国,当然需要遵守WTO的纠纷解决机制。但这种纠纷解决途径为传统的国家间纠纷解决途径,一般需要投资人的母国介入。

   而在巴林的有关国际仲裁操作上,仲裁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巴林的合同事项。争端在历史上指的是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地方法院。在处理本地和外国企业方面,巴林越来越多的公司把仲裁程序囊括在合同中。大多数商业纠纷是私下解决的,无需诉诸法院或正式仲裁。在达成正式决议的阶段,巴林法律一般在所有争议解决的合同中都有规定,但在这些指定的巴林纠纷解决商会中,法律是可选的。因拖欠个人或公司债务偶尔提起的破产起诉,巴林法院系统有适当的处理。

  海湾合作委员会商业仲裁中心成立于1995年,是一个提供仲裁服务的区域性专门机构。它有助于解决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之间或其他缔约方和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之间的争端。海湾合作委员会商业仲裁中心按照公认的国际惯例实施规章制度。迄今为止,很少有案件被提交仲裁。该中心举办研讨会、座谈会、研讨会来帮助教育其成员以及提升其成员处理任何新的与仲裁相关的事项的能力。

此外,巴林王国也在利用多个国际和区域公约加强其商事仲裁法律框架。巴林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方,纽约公约、华盛顿公约(ICSID),执行判决的海湾合作委员会公约是另一方。这些公约和国际协定为海湾合作委员会仲裁机构和巴林争端解决委员会(BCDR)奠定了基础。巴林宪法规定国际公约和条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以一定的案由而向ICSID提交调解或仲裁申请,请求东道国给予补偿。但从现有数据来看,只有少数的案件被提交至ICSID。此外,在相关的仲裁的国际执行方面,巴林还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附录 常用贸易投资及法律机构联系信息

一、巴林的相关投资贸易机构

(一)巴林工商部:http://www.moic.gov.bh;

(二)巴林政府投标局:www.tenderboard.gov.bh;

(三)巴林财政部:http://www.mof.gov.bh/;

(四)巴林劳工部:http://www.works.gov.bh;

(五)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http://www.bahrainedb.com/;

(六)巴林市政与农业部:http://www.municipality.gov.bh/;

(七)巴林政府:http://www.bahrain.gov.bh/;

(八)巴林铝业:www.albasmelter.com;

(九)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http://www.bahrainedb.com/;

(十)巴林国家燃气公司:http://www.banagas.com/;

(十一)巴林卫生部:www.moh.gov.bh;

(十二)巴林政府投标局:www.tenderboard.gov.bh;

(十三)巴林医药社会(当地组织):www.bhmedsoc.org;

二、中国的相关投资贸易机构

(一)中国驻巴林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http://bh.mofcom.gov.cn/;

(二)中国商务部:http://www.mofcom.gov.cn/;

(三)中国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gov.cn/;

(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http://www.ccpit.org/。

第二部分:“一带一路”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巴林篇)

第一章 贸易投资情况基本概述

对外投资前,需要先整体了解东道国的投资贸易情况,方可对继后的策略选择提供必要的背景支持。本章将从巴林的贸易投资情况入手,为投资人全面介绍该国的整体贸易情况。从具体内容上看,本章将为投资人介绍巴林的贸易投资协定情况、中巴合作概况以及巴林的各项最新经济数据,从中为投资人归纳总结相关的发展趋势,也为整个巴林国别法律风险评估研究作基础性的铺垫。

一、巴林的国家基本概况

(一)国家政治体制和环境概述

巴林,全称巴林王国(The Kingdom of Bahrain),是位于波斯湾西南部的一个岛国,陆地总面积741.4平方公里,由36个岛屿组成,主岛巴林岛占地562平方公里。巴林属于热带沙漠气候,终年晴朗少雨,夏季体感最高温度接近50摄氏度,冬季温和宜人。截止到2011年,巴林常住人口为123.46万,非巴林籍人口占到一半以上。

19世纪后期,巴林通过与英国签订合约成为英国的保护国。1971年,巴林宣布独立,成为二元制君主制国家。作为一个酋长国,其国家元首由哈利法家族世袭。老埃米尔伊德在1999年逝世后,王储哈马德继任新埃米尔,成为巴林新一任领导人。哈马德继位后,将巴林酋长国改名为“巴林王国”,决定恢复议会民主,并在2002年颁布新宪法,成立两院制国民议会。两院议员任期4年,并可以连任,而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草案需要国王的批准才能施行。他采取的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不仅使新旧政权实现了平稳过渡,还使巴林政局一直趋于稳定。2011年,在西亚北非地区部分国家政局突变的影响下,巴林民众举行大规模的反政府抗议活动。到2012年以来,除了小规模示威游行时有发生,巴林局势恢复稳定,国王也在2013年开启全国和解对话。

巴林曾以珍珠捕捞闻名,素有“海湾明珠”之称。在发现石油之前,人们以下海捕捞珍珠和捕鱼为生。因此,珍珠在巴林的历史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其古老的文化象征。20世纪30年代,巴林成为第一个步入后石油经济的波斯湾国家,建立了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炼油和炼铝业为主的工业。但巴林并没有完全依赖石油的开采,非常注重经济的多元化体系建设,在20世纪后期投入巨资推动金融业和旅游业的发展,其首都麦纳麦市是海湾地区重要的金融中心。而每年从连接巴林和沙特的法赫德国王大桥入境到巴林的游客接近1200万,成为巴林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助力。2011年巴林遭受社会动荡的影响,经济衰退,财政压力增大。巴林政府采取加大基础设施和民生支出,实施能源、工业等大型项目等的措施,经济开始复苏,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基本稳定。

(二)对华经贸关系概述

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与巴林就建立了贸易关系。中国主要出口机电产品、钢材和纺织服装,并从巴林进口铁矿砂、液化石油气等。在1989年4月中国和巴林建交后,两国经贸来往更加频繁,双边贸易额不断增长,直至2015年已突破17亿美元。2012年5月,在阿联酋注册的中资民营企业—中东投资贸易促进中心在巴林迪亚尔·穆哈拉克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内建设大型的中国货物中心——龙城。巴林龙城成为继迪拜龙城之后中国中东投资贸易促进中心在海湾地区运营的第二家中国货物中心。04年我国与巴方签订“农牧渔业技术合作”,更在2013年派遣专家到巴林开展无土栽培、养鸡、鱼病防治等合作。目前,中国已成为巴林的最大进口来源国,占巴林进口总额的12%。

巴林位于中东腹地,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提出和实行,巴中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将进入新阶段。努力拓展对华业务、吸引中国投资成为巴林当前发展的一个战略重点。巴林的金融服务业相对发达,劳动力素质较高,企业运营成本较低,建立了多个融资和支持网络,这些都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机遇,更有利于他们进入巴林市场,并参与投资巴林本地的项目建设。而为了吸引更多中资企业到巴林开展合作,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已经在中国北京和香港设立两家办事处,在中国多个城市开展招商引资活动。2016年9月,深圳市与巴林首都省共同签署《深圳——麦纳麦友好交流合作备忘录》,奠定了双方进一步深化经贸领域务实合作坚实的基础。目前,不少中国知名企业如华为、中国银行、中国太平洋保险等已经在巴林设立了业务运营,相信在“一带一路”契机的带动下,未来会有更多中国企业进驻巴林。古代的“丝绸之路”曾是中国和巴林贸易往来的重要桥梁,中东地区的香料、椰枣、珍珠通过巴林运往东方。而新的“一带一路”建设对于两国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提升中国同巴林以及区域内各国交流与合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国家文化和民俗特色概述

巴林为伊斯兰国家,85%的居民都信奉伊斯兰教,极重视宗教传统,恪守教规和教义。伊斯兰教徒每天都要做礼拜,而且在每周五和重大传统节日要到清真寺中集体做礼拜。每年伊斯兰教历9月为斋月,是真主安拉将古兰经下降给穆罕默德圣人的月份,伊斯兰教徒禁止在每天日出前一个半小时到当天日落的时间段内饮食,同时也禁止餐饮业在斋戒时间营业。在人际交往方面,巴林人重情义,十分重视礼仪。与他人说话要面对对方,语言文明。在社交场合一般使用握手礼,而与女士见面的时候,男士一般不主动握手。巴林人十分热情好客,在迎送宾客时通常与他们并肩通行,为表示亲密友好,还会拉着客人的手。但注意到访他人家里前要先和主人约好,否则冒昧到访会被视为没有礼貌,也要注意不能把酒、女人照片或女人雕塑作为礼品相赠。在饮食方面,伊斯兰教有着严格的规定。伊斯兰教徒不吃猪肉,并忌讳使用猪制品,也不吃不反刍的狗、马、驴、鸟类、没有鳞的水生动物,以及一切怪形食物。在巴林,政府严格控制酒类的销量,所以并不是所有餐馆都提供酒水。伊斯兰教徒认为左手是下贱之手,所以吃饭的时候只能用右手传递东西或食物。在穿衣方面,一般男士穿正装,女士无须穿黑袍、戴头巾,但也要穿着得体。另外,巴林人偏爱猎鹰和马,人们在闲聊中通常会涉及到。

(四)法律体系制度及环境概述

巴林法律体系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7世纪,历经了漫长的变迁。直到1973年,巴林颁布了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包括国家和政府制度、社会的基本要素、公共权力和义务、权力机构、一般性条款和最后规定五个部分,开始了从君主立宪制向现代立宪政体逐渐转变。而且宪法规定以伊斯兰教律为立法之源泉,传承了伊斯兰教文明的信仰体系、文化方式和生活方式。1999年哈马德继位后,对宪法进行了改革,并在2002年颁布新宪法,加强司法独立,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

在独立之后,巴林实行“法律阿拉伯化”政策,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受到埃及的影响,有一套成文的法律。各级法院都严格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由普通法院、沙里亚法院、特殊法院等几大系统构成。普通法院负责民事、商业、刑事以及非穆斯林案件的判决。沙里亚法院又分成三级法院,负责私法领域的案件。特殊法院为军事法院、统治家族理事会和国家安全法法院。巴林政府非常重视法官队伍的建设,法官的任职条件十分严格,而且妇女不得被任命为法官。巴林的诉讼模式比较多元化,采用两级诉讼制度:一审和上诉。

到了近代,巴林引进了西方的民法,但依然坚持伊斯兰法原则。随着巴林的现代化发展,法律体系在呈现更多多元化特点。在当地,英语被广泛的运用,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他们和当地的伙伴合作,提供全国性和地域性的专业法律服务。费用根据国际惯例收费。虽然只有巴林的律师可以在巴林的法庭上辩论,但其他国家的律师可以为案件做其他工作。在2007年4月,政府允许在巴林开设国际事务律师所。这些公司将提供类似于商业或金融的法律顾问服务。在政府的影响下,当地根深蒂固的商业利益有时可能会给外国公司带来麻烦。法律的解释和应用有时因部门而异,甚至可能依赖于投资者当地合伙人的地位和人脉。这些背离了一致、透明运用的条例和法律并不常见,投资者对政府的合作和支持表示满意。

巴林政府迫切想要更好的发展他们的法律体系。美国商务部商业法律发展计划在2015年9月和法律部门、高级法官最高委员会、司法和法律研究所合作,为法官发起一个培训项目。

(五)市场准入政策及最新规定

为了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巴林在市场准入方面采取了较为自由开放的政策,投资者在进入巴林进行商贸活动时,不会遭受过多的壁垒或门槛。但这并不代表外国投资进入巴林即没有任何的限制或者说规制。本节将从市场准入的最新政策、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查与筛选(主管部门)以及限制准入的特殊领域三方面去简要介绍巴林的市场准入规则。

1.市场准入的最新政策

截止至2016年8月起,巴林当局仍未出台规制外商投资甚至是本国投资的专门法律,但该国已意识到制定专门投资法的重要性。为了吸引资本的投入与为实现2030年巴林经济愿景(Bahrain Economic Vision 2030,该经济计划由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制定)而作准备,巴林工商会(BBCI)于2016年已起草了专门的投资法。依据立法目的,该投资法旨在简化投资者进入与退出市场的程序,为外商和本国投资者消除投资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以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按照立法计划,该法会在起草后送往巴林工业部、商业部、旅游部以及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审议,在审议通过后将会送往国会表决并由首相署名发布。

2.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查与筛选(主管机构)

国际贸易是一国对外开放、保持与世界接轨的途径,是经济全球化下大力发展本国经济的刚需。作为跨越国界的商业经营,其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技术贸易等方面。在法律的层面上也关涉到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乃至公法上的权利等诸多方面。在巴林,主管贸易的部门为工商部和内政部。在日常的实践中,协同这个机构工作的还需要庞大的公务机关体系,比如海关、巴林标准与计量局以及与工商部同级的多个政府部门。

作为伊斯兰国家,巴林政府禁止在国内生产酒精及任何烟草类产品。出于公众健康的考量以及宗教的原因,从外国进口任何含有酒精的饮料,当局都会对其课以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进口关税。此外,对于从外国进口烟草制品,当局也会对其课以百分之一百一十的进口关税。从这样的规定来看,巴林为这两样货物的进口设置了明显的贸易壁垒。

3.限制准入的特殊领域

出于本国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稳定发展的考量,正如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般,巴林也对国内的某些特殊领域进行了市场准入限制。在这些领域中,外商投资抑或不能进入抑或需要履行特殊的程序或行为。具体而言,根据当前巴林投资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以下领域受到特殊的限制:

出于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考虑(如土地等资源的稀缺性、国家安全等因素),巴林也对以下小部分行业作出了直接投资限制,而这些行业通常是由国有企业(SOE)进行控制管理的,私人或者私人企业一般不能涉足:

1.      石油;

2.      燃气;

3.      石化行业。

但对于以上所列举的三个行业,也并非绝对禁止投资,而仅是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当前的巴林政府已开始鼓励私人资本进入原本由国家绝对控制的领域,比如无论是国内抑或国外的投资者,只要与巴林石油公司(BAPCO)签订了协议即可向本国石油行业进行投资,但该行业仍实际上由国家严格掌控。

二、巴林的贸易投资情况

(一)双边贸易投资协定

1999年9月,巴林和美国签署了一项双边投资协定,这是第一份美国和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于2001年5月生效。美巴自由贸易协定并不包括一个独立的投资章节。截至2015年4月,巴林已与以下各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阿尔及利亚,巴巴多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中国、塞浦路斯、埃及、德国、意大利、伊朗、爱尔兰,约旦,马来西亚,摩洛哥、荷兰、菲律宾、俄罗斯、叙利亚、塔吉克斯坦泰国、英国和美国。巴林还与以下各国签订了经济和商业合作协议:澳大利亚、孟加拉国、巴巴多斯、文莱、比利时白俄罗斯、文莱、中国、捷克、埃及、法国、德国、希腊、印度、伊朗、伊拉克、爱尔兰、意大利、约旦,墨西哥,马来西亚,摩洛哥,荷兰、俄罗斯、乌克兰、新加坡、韩国、叙利亚、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耳其、和英国。

(二)双边税收协定

巴林已与以下各国签订了航空运输税收协议:比利时,中国,法国,卢森堡,意大利,德国、希腊、荷兰、俄罗斯、新加坡、叙利亚、塔吉克斯坦、泰国、土耳其、乌克兰、英国、美国和也门。巴林结束了与以下各国的双重征税协定:阿尔及利亚、比利时、文莱、捷克共和国、埃及、德国、法国、伊朗、意大利、印度、约旦、黎巴嫩、卢森堡、马来西亚、墨西哥、摩洛哥、巴基斯坦、菲律宾、俄罗斯、斯洛伐克、西班牙、塔吉克斯坦、泰国、突尼斯、土耳其和英国。

(三)与欧盟的相关协定

欧盟委员会代表欧盟与非欧盟国家谈判并实施双边贸易协定。内部市场、工业、创业和中小企业总司负责谈判和实施产品的优惠贸易制度。截止至2016年,欧盟仍持续与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就双边贸易协定进行谈判。

(四)与中东的相关协定

中东和北非(MENA)区域各国参与各种重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具体而言,包括巴林在内的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泛阿拉伯自由贸易协定或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非洲诸国、欧盟、美国以及土耳其等国家均在此列。其中, 共有11个中东和北非国家属于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成员国。 对许多中东和北非国家来说,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是更广泛的全球贸易参与的垫脚石。因此,巴林一直在推动双边、区域和多边贸易协定,以全面实施或充分实现该国的既定目标。

(五)与美国的相关协定

美国巴林自由贸易协定的进程:美国 - 巴林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于2004年1月26日在巴林麦纳麦启动;谈判于2004年5月27日完成;自由贸易协定于2004年9月14日签署;2006年1月11日,执行美国 - 巴林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签署;该协定于2006年8月1日生效。

巴林是阿拉伯半岛上第一个美国自由贸易区伙伴,也是阿拉伯国家之间(约旦和摩洛哥是其他国家)的第三个自由贸易区伙伴。 美国目前正在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谈判自由贸易协定,并于2006年1月19日完成与阿曼的谈判。

(六)与英国的相关协定

1958年,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巴林王国政府于麦纳麦签订了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该协定于1991年10月30日生效。该协议旨在为一个国家的国民和公司在另一国的领土上获得更大的投资创造便利。这一协议使得双方的投资在互惠的基础上获得实际的保护,从而有利于刺激个体商业的主动性以增进两国的繁荣。

(七)与新加坡的相关协定

2003年,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签订了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该协定旨在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两国之间更大的经济合作,特别是一个国家的投资者根据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在另一国领土上进行投资。而在此基础上所开展的投资有利于刺激商业主动性并增进两国的繁荣。

三、中巴合作概况

(一)对华贸易关系概述

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与巴林就建立了贸易关系。中国主要出口机电产品、钢材和纺织服装,并从巴林进口铁矿砂、液化石油气等。在1989年4月中国和巴林建交后,两国经贸来往更加频繁,双边贸易额不断增长,直至2015年已突破17亿美元。2012年5月,在阿联酋注册的中资民营企业—中东投资贸易促进中心在巴林迪亚尔·穆哈拉克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内建设大型的中国货物中心——龙城。巴林龙城成为继迪拜龙城之后中国中东投资贸易促进中心在海湾地区运营的第二家中国货物中心。04年我国与巴方签订“农牧渔业技术合作”,更在2013年派遣专家到巴林开展无土栽培、养鸡、鱼病防治等合作。目前,中国已成为巴林的最大进口来源国,占巴林进口总额的12%。

巴林位于中东腹地,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提出和实行,巴中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将进入新阶段。努力拓展对华业务、吸引中国投资成为巴林当前发展的一个战略重点。巴林的金融服务业相对发达,劳动力素质较高,企业运营成本较低,建立了多个融资和支持网络,这些都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机遇,更有利于他们进入巴林市场,并参与投资巴林本地的项目建设。而为了吸引更多中资企业到巴林开展合作,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已经在中国北京和香港设立两家办事处,在中国多个城市开展招商引资活动。2016年9月,深圳市与巴林首都省共同签署《深圳——麦纳麦友好交流合作备忘录》,奠定了双方进一步深化经贸领域务实合作坚实的基础。目前,不少中国知名企业如华为、中国银行、中国太平洋保险等已经在巴林设立了业务运营,相信在“一带一路”契机的带动下,未来会有更多中国企业进驻巴林。古代的“丝绸之路”曾是中国和巴林贸易往来的重要桥梁,中东地区的香料、椰枣、珍珠通过巴林运往东方。而新的“一带一路”建设对于两国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提升中国同巴林以及区域内各国交流与合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中巴合作的具体数据

巴林电子政务署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第一季度,中国为巴林最大进口来源国,巴林从中国进口额3.59亿美元,占巴林进口总额的12%。巴林向中国出口0.60亿美元,占巴林出口总额的3%。近年来,中巴两国经贸关系发展顺利。两国陆续签署了经济贸易与技术合作协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换文、民航运输协定、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劳务合作及与劳务合作有关的职业培训合作协定等文件。2012年中巴双边贸易额15.5亿美元,同比增长28.6%。其中我国出口12亿美元,同比增长36.7%,主要是机电产品、钢材、纺织服装等;我国进口3.5亿美元,同比增长6.9%,主要是铁矿砂、铝、液化石油气等。另据巴2011年统计,在非石油贸易领域,我国是巴仅次于沙特的第二大伙伴,我国占巴林进口额比例13%,是巴最大的非石油贸易进口来源国。2013年1-4月,中巴双边贸易额达5.5亿美元,同比增长13.6%。其中我国出口3.9亿美元,同比增长43.7%;我国进口1.6亿美元,同比下降26.1%。

2012年我国企业在巴新签承包劳务合同额367万美元,同比增长79%;完成营业额179万美元,同比下降88%。年底在巴各类劳务人员500余人。2012年底,我国企业在巴投资余额87万美元,巴方对华投资余额1546万美元。中巴双边往来便利,巴林对我国商务和旅游访问人士提供机场落地签证待遇。从麦纳麦通过阿布扎比、多哈、迪拜中转,可以飞往北京、上海、广州、成都、重庆等地。

四、巴林的各种最新经济数据

(一)巴林的最新经济动向

在2015年,在巴林的国内生产总值方面,其实际增长率为2.9%,其中非油气行业增长3.9%,油气行业负增长0.9%。在GDP构成中,按行业分,油气行业占19.7%,金融业占16.4%,制造业占14.6%,建筑业占7.0%,贸易业占4.4%,宾馆餐饮业占2.4%,交通通讯业占7.2%,公共和私人服务业占5.9%,不动产及商业占5.5%,政府收入占12.7%,其他占4.4%。从全国的财政收支来看,2015年,巴林财政预算收入55.7亿美元,预算支出95.6亿美元。财政赤字39.9亿美元,是预算的71.6%。从全国的外汇储备来看,截至2015年底,巴林外汇和黄金储备约为50.51亿美元。从王国的公共债务来看,截至2015年第二季度,巴林公共债务余额60.12亿巴林第纳尔,占GDP比重为47.2%。其中,政府发展债券余额31.53亿巴林第纳尔,国库债券余额16.00亿巴林第纳尔,萨拉姆伊斯兰证券余额1.29亿巴林第纳尔,伊斯兰租赁证券余额11.30亿巴林第纳尔。从通货膨胀来看,2015年,巴林的通货膨胀率为1.8%。从全国的失业率来看2015年,巴林失业率为3.1%。

(二)石油行业发展情况

巴林石油大臣谢赫•穆罕默德透露,2016年巴林油田原油产量1775.8万桶(日产量约4.9万桶),巴林-沙特共有的阿布萨法(Abu Safah)油田原油产量5618.5万桶(日产量约15.4万桶)。而巴林目前在建的大型油气项目包括:

1.造价约50亿美元巴林石油公司现代化项目。该项目将于2021年投产,投产后,锡特拉炼油厂加工能力将从当前的26万桶/天提高到36万桶/天,氢气精炼装置产能将从5.4万桶/天提高到7万桶/天。

2. 造价约6.5亿美元液化天然气站项目。该项目位于萨拉曼港以东4公里,将于2019年第一季度落成。落成后,每天可处理8亿立方英尺天然气。

3. 造价约3.55亿美元天然汽厂项目。该天然气厂由一家日本企业建设,建成后将用于加工天然气及巴林油田生产的石油。

4. 造价约3.5亿美元巴林-沙特新石油管线项目。管线全长112公里,将于今年完工并投入使用。新管线完工后,将取代建于1945年的现有管线,沙特到巴林的日输油量将从目前的23万桶增加至35万桶(最高可达40万桶)。

(三)各项官方数据列表

表一:巴林的三项数据指标情况

项目

年份

等级或具体数据

备注

数据来源

TI腐败指数

2014年

第55名

共有175个经济实体参与排名

transparency.org/cpi2014/results

全球创新指数

2015年

第59名

共有143个经济实体参与排名

globalinnovationindex.org/content/page/data-analysis

世界银行经商便利指数

2015年

第65名

共有189个经济实体参与排名

doingbusiness.org/rankings

世界银行的各国人均国民总收入

2010年

21060美元

-

data.worldbank.org/indicator/NY.GNP.PCAP.CD

 

 

表二:巴林国内生产总值

相关经济数据

东道国国内的统计数据

国际来源数据

 

年份

数量

年份

数量

数据来源

巴林国内生产总值(GDP)

2016年

3185亿美元

2016年

3185.9亿美元

世界银行:

www.worldbank.org/en/country

 

第二章 贸易法律风险

在巴进行商贸活动在很多程度上会涉及跨国贸易的问题,因此投资者有必要了解巴林贸易的相关情况,以便更好地趋利避害。本章将从巴林贸易法律制度的概述入手,继而为讲解贸易中较为重要的进出口管制问题,提请投资者注意其中的风险,在向巴进出口时需严格遵循当局的规定,以促使相关物品能顺利清关。最后,本章也会向投资者介绍巴林在贸易方面的整体方针与优惠政策。从本章的具体内容来看,将涉及贸易的主管部门、贸易壁垒、进口管制、出口管制、进出口指引、保税仓与暂时进口、电子清关系统以及进口关税情况和相关贸易优惠政策等方面,以期能完整系统地为投资者勾勒出巴林的贸易体制,为对巴的贸易行为提供相关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贸易法律制度概述

(一)贸易主管部门

国际贸易是一国对外开放、保持与世界接轨的途径,是经济全球化下大力发展本国经济的刚需。作为跨越国界的商业经营,其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技术贸易等方面。在法律的层面上也关涉到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乃至公法上的权利等诸多方面。在巴林,主管贸易的部门为工商部和内政部。在日常的实践中,协同这个机构工作的还需要庞大的公务机关体系,比如海关、巴林标准与计量局以及与工商部同级的多个政府部门。

(二)贸易壁垒

作为伊斯兰国家,巴林政府禁止在国内生产酒精及任何烟草类产品。出于公众健康的考量以及宗教的原因,从外国进口任何含有酒精的饮料,当局都会对其课以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进口关税。此外,对于从外国进口烟草制品,当局也会对其课以百分之一百一十的进口关税。从这样的规定来看,巴林为这两样货物的进口设置了明显的贸易壁垒。

二、进口管制

鉴于巴林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投资者在巴的主要目标与选择,向巴输入相关货物、服务以及技术才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因此,本节将重点讲解向巴进口时所需面临的情况,同时指出其中所隐藏的法律风险,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应对路径。具体来说,在与巴林进行相关贸易活动时,当局就某些物品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与特别货物的事前清关等方面。

(一)禁止进口

在大多数情况下,作为中国投资者的出口商无需取得中国的特别出口许可证即可向巴林出口商品。但在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政策、资源短缺、反对核扩散、导弹技术、化学武器与生物武器、区域稳定、控制犯罪以及恐怖主义的情况时,出口商必须得到中国的出口许可证方可进行相关货物的出口,详细的情况请参见中国海关的相关规定。

但对于进口国巴林政府而言,则有必要对某些物品进行明确的规定,以禁止它们向国内流入。依据巴林当局的规定,以下的物品不允许进口到王国境内:

1. 所有类型的麻醉药品,如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及其他含有麻醉作用的药品等;

2. 印度帕安和衍生品;

3.二手轮胎或翻新使用的轮胎;

4.养殖的珍珠;

5. 各类用于香烟广告的材料;

6. 无线电模型飞机或遥控模型飞机;

7. 能够发射炮弹的儿童玩具枪;

8. 以色列出产或带有以色列商标和标志的商品;

9. 与伊斯兰教教义、庄重相抵触,或不道德的印刷出版物、照片、图片、书籍、杂志、雕塑和人体模型等物品;

10. 煽动国家分裂或引诱叛国的有关材料;

11. 石棉或含有石棉的物品;

12. 原始象牙及象牙制品;

13.犀牛角;

14.活猪;

15. 其他被巴林进出口法律和其他的法律所禁止进口的物品。

(二)限制进口

依据巴林政府的规定,某些特殊的货物可以被允许进入王国境内。但鉴于诸多因素的考量,必须对这些物品进行控制进口。控制的方式即是倘若需要进口某类特殊的产品,则必须先在相关的监管部门取得该产品的许可证或无异议证书方可放行。如果进口商并未事先取得相关产品的许可证或批准,则这些货物在进口时即被扣并交予有关部门,待进口商详细说明情况并经这些部门批准后,方可允许通关。具体的特殊货物种类可列举如下:

1.马戏团所进口的野生动物以及所有进口的马;此类产品进口时需要具备巴林内政部的无异议证书以及巴林兽医管理局的有效证明书,并最终取得巴林市政与农业事物部的批准方可进口。

2.动物、鸟类及其副产品;动物或植物肥料;杀虫剂和杀真菌剂;肉类及其他肉制品;鱼类和其他海产品;各类蔬菜及水果;植物;此类产品进口时需要具备市政与农业事物部的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市政与农业事物部的批准方可进口。

3. 放射性化学物质和活性同位素;一般的食品,包含加工与未加工的;制药的相关材料与产品;所有种类的成药;此类产品进口时需要具备巴林卫生部的许可,并最终取得巴林卫生部的批准方可进口。

4. 未掺杂异物的乙醇;异丙醇;由行人控制的四轮迷你小车;由钢或铁制成的手铐;武器;弹药;各类爆炸物及军事武器;此类产品进口时需要具备巴林内政部的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内政部的批准方可进口。

5. 杂志和其他出版物;电视剧、电影及其他视频类作品;光磁视听媒体;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此类产品进口时需要具备巴林信息部的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信息部的批准方可进口。

6.无线电通讯;广播和电视的接受和播放设备;此类产品进口时需要具备巴林电信监管局的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电信监管局的批准方可进口。

三、出口管制

一般情况下,作为中国投资者的进口商无需取得巴林的特别出口许可证即可向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商品。但基于一些特殊因素的考量,巴林的相关法律规定某些产品不得从王国境内出口。再者,若想从巴林出口某些特殊种类的产品,也必须先取得巴林当局的特别许可证明方可施行。以下,本节将从禁止出口与限制出口这两个方面去描述巴林的出口管制情况,为投资者指明其中的风险与具体应对步骤。

(一)禁止出口

依据巴林当局的规定,以下的物品不允许从王国的境内流出:

1. 所有类型的燃料,以及其中享有国内特殊津贴的产品,比如柴油;

2.各种各样的面粉,以及其中享有国内特殊津贴的产品;

3.具有德尔蒙(“Delmon”)商标的新鲜鸡肉;

4. 所有类型的红肉,以及其中享有国内特殊津贴的产品;

(二)限制出口

依据巴林政府的规定,某些特殊的货物可以被允许从王国境内出口。但鉴于诸多因素的考量,必须对这些物品进行控制流出。控制的方式即是倘若需要出口某类特殊的产品,则必须先在相关的监管部门取得该产品的许可证或无异议证书方可放行。如果出口商并未事先取得相关产品的许可证或批准,则这些货物在出口时即被扣并交予有关部门,待出口商详细说明情况并经这些部门批准后,方可允许通关。具体的特殊货物种类可列举如下:

1.活马;此类产品出口时需要具备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马术和赛马俱乐部的批准方可出口。

2.骆驼;此类产品出口时需要具备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宫廷的批准方可出口。

3.棕榈树的树苗;此类产品出口时需要具备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市政与农业事物部的批准方可出口。

4.各类垃圾及废物;此类产品出口时需要具备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保护海洋资源、环境和野生动物公共委员会的批准方可出口。

5.古玩文物;此类产品出口时需要具备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信息部的批准方可出口。

四、进出口风险及其指引

针对投资者而言,跨境贸易的最重要环节即是顺利地打通进出口的边界。货物、服务乃至技术能够成功地通过一国海关进入该国境内即预示着商贸开展的第一步。因为,进出口的限制通常能成为一国调控国内经济,平衡国内外情况的工具。也正因为如此,进出口的管制往往能够成为贸易壁垒的关键一重。以下,本节将为投资者介绍进出口所需的准备以及具体步骤,以期指引投资者能顺利进行相关贸易。根据巴林相关法律的规定,进出口时主要的工作是报关。而报关的过程一般包括申报、查验、征税以及放行这四个方面。以下将具体为投资者分别详述。

(一)进口程序

1.海关对货物进行清关

在顺利进口前,货物一般会先到达东道国的港口,此时就涉及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清关的环节。一般而言,集装箱装载货物的类型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全集装箱装载(FCL),而另一种则为非全集装箱装载(LCL)。其中,以全集装箱装载方式而运输的货物一般归属于同一个收货人。而以非全集装箱装载的方式而运输的货物则一般归属于不止一个收货人。

在清关的具体操作上,采取了不同装货形式的集装箱也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一般而言,全集装箱装载的货物不会被海关拆卸。此时,海关只需对该种类的货物进行X光扫描即可。当然,如果认为有必要,海关也会对该种类的货物进行物理检查。但是采取密封形式的全集装箱装载货物,则需要在海关的驻点外进行检查。这些货物将在巴林海关的监督下,被拆卸并进行X光扫描检查。而对于含有本地消费品的非全集装箱装载货物,则通常在指定的海关驻点进行X光扫描检查,继而被拆卸下来。如果海关认为有必要,还会对该种类的货物进行物理检查。

2.进口清关的具体程序

作为投资人的进口商在进行进口清关时必须使用巴林所具有电子清关系统(eCAS)进行相关的报关手续。依据巴林海关的规定,一般的清关程序具体如下:

(1)在货物清关所在地的海关驻点收税柜台支付进口所应缴的关税和相关费用;

(2)将所有相关的进口文件提交到海关驻点的清关办公室;

(3)支付相关的货物处理费用,并到港口操作台预约货物的下一步配送;

(4)港口操作员将把所涉的集装箱移到制定的检查点;

(5)海关将对相关的货物进行风险评估,并据此对其进行相应的检查;

(6)货物被顺利清关后将离开海关的驻点。

此外,还需提请进口商注意的是,得益于诸多阿拉伯国家间所签订的便利化与贸易交换协定,所有原产地为阿拉伯国家的货物都可以基于拥有相关的原产地证书而免除关税。但是,所有

类型的烟草、香烟产品以及酒精饮料均被排除在这一豁免之外。

(二)进口所需的文件

在进口清关的过程中,投资人需要向巴林海关提交以下的文件:

1.进口报关单;

2. 运货代理商提供的提货单(含有有效的等级货物运价),此项用于进口商向承运人提货的证明,其中也记载着从始发地到进口商或收货人所在地的运输线;

3. 三份从出口商向进口商寄发的发票(原件)的复印件。此项用以反映进口货物的所有情况,其中包括商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及总价等,是海关用以征税的主要依据之一;

4. 包装清单的两份复印件,其中包含货物内每个物品的重量,包装和货物分类;此项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是海关用以检查和核对货物的依据;

5. 进口商品原产国所出具的相关原产地证书,此项用以证明货物的真实产地;

6. 保险单的复印件;

7. 有关政府认证的机构对限制进口货物所出具的进口许可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

8.如果符合特殊的规定,还需要提交银行的建议或担保书;

9.如果货物的最终目的地为海湾合作委员中的国家,则还需要提供数据统计报表。

(三)出口程序

和进口程序不同,依据巴林当局的规定,该国的出口程序可分为两个种类。一种为普通的出口程序,这是普遍的货物出口所应遵循的程序。另一种则是特别出口程序,该程序适用于向海外合作委员会成员国之外的国家进行再出口的情况。因为巴林为海外合作委员会的成员国,自然而然地,应当受到该区域性经济体规则的约束。因此,向该经济体内的成员国进行货物再出口时即不适用国内所制定的特殊出口程序。

就普通的货物出口而言,巴林规定并不需要向出口商收取关税。但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的货物,则有可能被课以关税。就特别是出口程序而言,对象为再出口到海外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外的货物。这些货物被巴林当局分为四个种类,亦即:

1.本国生产的货物;

2.过境货物;

3.保税货物;

4.外国货物的再出口。

  对于第四项种类的货物,巴林当局要求出口商必须恢复向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在程序上,由于出口商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因此一系列的文件需要一并提交给海关。此时,海关将对货物进行进一步的检查且在货物的出口过程中全程实施监督。在这类产品的再出口情况下,为了恢复出口的关税义务,海关将退还先前已经收取的进口关税。再者,在其他方面,这种再出口的货物必须和它进口时的条件一致,而且成本费、保险费和运费三者的总额(CIF)不得低于5000美元或者不得低于与5000美元等值的当地货币金额。此外,这种货物的再出口必须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在时间限制上,该类货物的再出口必须在关税义务完成之日的一周年内进行。

(四)出口所需的文件

1.普通出口程序所需的文件

依据巴林的相关法律规定,从巴林出口货物不需要征收任何关税。但出口商必须向海关提交以下的文件,以便巴林政府作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具体的文件需求如下:

(1)海关申报表;

(2)货物的商业发票;

(3)货物清单;

在出具了以上的文件后,出口商即可将货物运往目的地的港口。但在这个报关过程中,巴林的海关组织将全程进行监督工作。

2.特别出口程序所需的文件

特别出口程序适用于向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再出口货物。因此,为了能顺利地再次出口货物,出口商需要向海关提交已填写完毕的报关单。同时需要附上所涉货物的相关发票、已交付的关税付款单据以及原产地证明书副本。

(五)进口货物的标签要求以及原产地证明

1.进口货物的标签要求

货物进口到巴林,都需要严格按照该国的规定进行。其中,对于进口货物上附着的标签,巴林也作出了相关的要求。由于巴林是海湾合作委员会的成员国,而该区域经济主体均执行统一的进口货物标签标准。因此,巴林也必须按照以下的共同标准来进行。

具体来说,食品的标签必须包括产品和品牌的名称。再者,食品的生产和到期日期、原产国、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公制单位显示的净重也必须包含其中。此外,食品的主要成分列表也必须列明。其中,用作成分的所有脂肪和油(包括明胶)也必须在标签上明确标识。标签的用语必须为阿拉伯语或同时具有阿拉伯语和英语。少量仅使用了英文标签的产品,有关当局将按照具体的情况,可能在进行了市场测试后才能批准其进口。而对于某些特殊的产品,当局对标签的要求更为特殊。如猪肉产品或含猪肉或猪油的产品,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明。如果发现含有猪肉成分的产品并未加以正确的标示,该类产品将被没收,且可能在未来的一段指定时间内被禁止再次进口。

2.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书是进口巴林以及通过巴林再出口时所需要的重要文书。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出具了原产地证明书,货物才能成功通关。该文书一般由原产地国出具。具体来说,对于出口商而言,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s of Origin ,即CO)是一份用以证明货物是由巴林王国生产、制造或获得的文件。而对于进口商而言,原产地证书是一份用以证明货物来源于买方所需之地的文件。这些证明书的签发或批准都是由原产国的商会负责。此外,原产地证明书还有一个较为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在有相关自由贸易协定或其他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根据有关的优惠关税或免关税政策,进口某来源国产品时,将依据原产地证明书而给买方以优惠待遇。这样的做法也有利于出口商提高贸易中的竞争力。

(六)有关税款的缴纳

有关海关的税费缴纳问题,进出口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完成:

1.现金的方式结算;

2.通过银行信用卡或借记卡进行付款;

3.通过银行担保的形式进行税费缴纳;

4.以支票的形式结算。

当然,随着巴林项目和技术的发展,海关当局将在不远的未来为纳税人推出在线的支付服务,以减低相关当事人的时间与程序等其他成本,为当事人提供更为简便的服务。

五、保税仓与暂时进口

(一)保税仓

海关的保税仓库是由政府部门或私人经营运作的保税区域。一般来说,进口到该仓库中的货物都可以暂免关税。因此,在没有海关当局的事先批准时,货物不能被私自搬离保税区域。根据海关当局的需要,保税仓的所有人有责任向其报告区域内的相关货物存量情况。

1.建立保税仓库设施

巴林海关当局为希望投资保税仓的人,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和基础设施安排。任何希望从保税仓库中受益的企业,都可以向巴林海关总署提交申请。在提交申请时必须附有以下的相关文书:

(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如果进口的货物为工业设备,则还需要提交工业执照副本;

(2)企业在巴林工商会的成员证书副本;

(3)如果进口的货物为工业设备,还需要有巴林工业和商业部的授权许可证书。

2.保税仓的海关程序

保税仓区域内的清关工作应以以下的方式完成:

(1)在进口货物的情况下,受益的企业必须在普通清关文件中的报关单上请求暂停征收关税;

(2)如果加工过程中需要其他配件,在当地购买的且已完税的货物可被带进保税区域的企业中。但税务机构就这些已经完税的配件等货物不会再予以退税处理;

(3)在保税区域内进行出口,必须在巴林海关的监督下进行;

(4)保税仓内的产品只有支付相应的关税后才能流入当地市场。

(二)暂时进口

巴林的自由贸易区为巴林国际投资园。该投资园区由巴林工商部管理。全额的外资企业可在该园区内进行商贸活动。在该区域内开展活动的所有企业都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和进口关税。同时,根据海湾合作委员会的相关条约规定,在投资园区内出口到该经济体成员国的产品都可以免除出口关税。这一规定为巴林的临时进口政策奠定了法律基础。

六、电子清关程序及其风险

(一)电子报关单的提交

为了方便进出口商,降低相关的操作成本,巴林海关当局推出了电子清关程序,以支持有关人员通过系统而申报货物。通过这一系统,报关人员应当在报关单上作以下的声明:

1. 需要报关的货物并不违反巴林海关法所明确禁止的条款;

2.需要报关的货物附有提单或空运单据;

3.需要报关的货物将在提单或空运单据所记载的地点进行清关;

4.需要报关的货物能够在清关当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书以备检查。

(二)其他重要的注意事项

在使用电子清关系统进行申报时,报关人员必须确保依据以下的事项进行:

 1.运送信息的要求:

(1)必须确保所提供的所有运送详细信息都是正确无误的;

(2)必须确保所提供的提单号或空运单据号是正确无误的;

(3)必须确保所提供的包装信息,包括数量和量度单位都是正确无误的;

(4)必须确保收货人、进口商或交易商拥有巴林商务部所颁布的有效商业登记证书(Commercial Registration,即CR)。

 2.商品详情的要求:

(1)必须确保所提供的协调编码(HS编码)分类正确无误;

(2)必须提供商品的正确货币价值。

投资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巴林的有关法律,提供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海关申报信息是违法的。据此,海关可以酌情作出处罚。而处罚的内容可能包括罚款、撤销清关许可乃至更进一步的法律起诉。

七、进口关税情况及相关贸易优惠政策

由于巴林是海湾合作委员会的成员国,在进口关税的标准上也会遵守该区域经济体内的相关条约规定。具体而言,就巴林的进口关税情况,可分为两种情形而加以分析。

(一)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内的关税征收标准

2003年,巴林批准实施了海湾合作委员会有关统一关税同盟的协议。该协议消除了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间的四百一十六项的关税,这些项目中均主要是食品和医药产品。同时,对除酒精和烟草以外的所有其他商品课以百分之五的低关税。而酒精产品的关税率为125%,烟草的关税率为110%。

(二)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外的关税征收标准

对于成员国外的国家进口,海湾合作委员会正在计划在其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关税标准和单点进口制度,但如今并未有所进展。因此,为了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巴林政府已规定不对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进口课以任何关税义务。从而确保用这些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组装的产品能够最终顺利出口。此外,巴林政府还允许为了在该国内实施发展项目而进口货物,除了相关的配件以外,这些货物都将免征关税。而通过巴林转运的货物也将免征关税。

进入或已经进入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区域内的外国产品将按照以下的方法处理:

1. 如果进口商能出示第一个单一进口点所颁发的证书,用以证明其在海湾合作委员会其中一个成员国已完成税负,那么当货物进口到另一个成员国时将免征关税;

2.如果进口商未能证明其已在一成员国缴纳过关税,则应当在最终目的地的成员国海关处缴纳相应的关税;

3. 用于统计目的的报关单应当由货物所有人亲手填写,或以电脑打印的方式代为填写。此外,报关单必须经过海关入境点的核查,并附上相关的来源地发票。其中,发票上需要详细的记载货物的正确价值以及来源;

4. 进口商必须确保海关当局已经对货物进行了认可,以此证明货物的进出是合法的。

八、相关的案例

(一)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二)案名:唐志忠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主要风险提示:货物质量、欺诈、网上销售、报关程序

(四)判决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五)案号:(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3660号

(六)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志忠,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唐志忠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37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邢军担任审判长,法官郑慧媛、江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志忠、被上诉人世纪卓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志忠在一审中起诉称:2012年9月1日,唐志忠通过世纪卓越公司的亚马逊网站购买了瑞士梅花手表1块,其于2012年9月3日收到了货品,货到付款12228元。使用手表初期,唐志忠未曾发现手表是假货,可是随着保修期的临近,通过仔细阅读商家提供的保险卡和梅花手表官网的购物提醒,唐志忠开始确信手表并非“正品行货”。首先,手表的保修卡上盖章的卖家是巴林王国首都的一家钟表店,与大陆商家没有任何关系,而世纪卓越公司至今未提供该商品的报关手续。其次,梅花表的官网给客户提示,网上销售的梅花手表可能是仿制、二手或者来历不明的商品,梅花公司对于网上购买的产品不承担质量保证,国际保修对于该类商品也没有适用。也就是说即使有报关证明,该手表也只能在梅花特约经销商处销售,因此世纪卓越公司向唐志忠销售梅花手表的行为是欺诈。第三,由于世纪卓越公司的不诚实行为导致唐志忠无法享受梅花特约维修点的售后服务,2年的保修期和今后的维修保养都无法完成,故唐志忠认为世纪卓越公司网站向其销售梅花手表的行为构成欺诈,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1.判令世纪卓越公司退货并三倍赔偿损失36684元;2.世纪卓越公司赔礼道歉;3.世纪卓越公司承担一审案件诉讼费并赔偿其他费用共计5000元。世纪卓越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唐志忠购买梅花表的行为发生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前,其购买行为不适用新法。亚马逊网站出售的梅花手表都是供应商海外进货,并且有合法的报关手续,系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存在销售假货、“水货”的问题,因此世纪卓越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针对保修问题,唐志忠在购买手表前是在实体店经过反复对比和了解的,唐志忠对于实体店和网络销售的售后有差异是明知的,故世纪卓越公司并不存在欺诈的问题。针对唐志忠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和赔偿其他费用损失,没有合理依据,不同意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唐志忠通过世纪卓越公司经营的卓越亚马逊网站下单购买TITONI梅花表Cosmo宇宙系列机械男表787RG-DB-309B004OA7JZQ一只,优惠后价格为12228元。2012年9月3日,唐志忠收到该货品并支付了上述价款。唐志忠在一审庭审中表示上述产品的保修卡上的销售商为巴林王国的一家手表店,没有正规的报关手续的进口产品都是“水货”,而卓越亚马逊曾经承诺其出售产品为“正品行货”,故世纪卓越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证明其网站出售的手表为正品,世纪卓越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该手表的供货商鄂州市盛世美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美时公司)与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及附件一商务条款、声明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予以佐证。在《商品采购合同》及商务条款中约定,盛世美时公司向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提供BOSS、CASIO、OMEGA、TITONI等产品。盛世美时公司出具了1份声明,表示唐志忠在亚马逊网站购买的梅花手表由其供货,该款手表为平行进口,有合法的海关进口缴税手续,并非假表。世纪卓越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中显示,经营单位为深圳市伯尼实业有限公司,收货单位为盛世美时公司,启运地区为香港,境内目的地为深圳,进口的商品其中包括梅花手表158只,原产地瑞士,照章征税。唐志忠提供了1份公证书,在公证书中显示,梅花表官网提示:“本公司建议客户不要在网上购买梅花表,在网上销售的梅花表可能是仿制、二手或来历不明的商品,梅花国际保修对此类产品也不适用;为了保护本公司客户的利益不受盗版或劣质产品侵害,我们强烈建议只向特约经销商购买梅花表。”经一审法院询问,唐志忠称是在网上购买手表后几个月发现网站有此类提示,但认可其在卓越亚马逊网站上购买之前曾经到实体店去了解过同款产品。针对保修的情况,世纪卓越公司表示其出售的产品无法参加国际保修,但网站承诺提供保修的期限,这是实体购物与网络购物的区别,世纪卓越公司并没有隐瞒相关事实。

(七)一审的判决及上述理由:

首先,针对法律适用方面,由于唐志忠的购买行为发生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不适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唐志忠表示由于卓越亚马逊网站在出售手表时声称为“正品行货”,但实际是无法享受国内保修等服务的“水货”,故认定世纪卓越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依据现有证据可知,世纪卓越公司出售的产品系供货商盛世美时公司提供,并且有合法的报关手续,因此可以看出世纪卓越公司在卓越亚马逊网站出售的产品系有合法的来源,且进行了合法的征税,故该货物并非假货或“水货”。虽然梅花表官网作出网络购物的风险提示,但并不能因此认定通过网络销售的梅花表均为仿制、二手或来历不明的商品,而事实上唐志忠目前也并没有证据证明该手表为假货。且唐志忠在购买涉案的手表之前曾经前往实体店对于同型号的手表进行了对比,即唐志忠在购买前无论是通过实体店介绍或是官方网站介绍均有渠道了解到网络购物可能存在的售后服务的风险,而后自主选择在卓越亚马逊网站购买,且卓越亚马逊网站在出售时也并未承诺其能够参加实体店的售后服务或国际联保,故世纪卓越公司并不存在欺诈的行为,该院对于唐志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唐志忠的全部诉讼请求。唐志忠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世纪卓越公司出售的产品系供货商盛世美时公司提供,并且有合法的报关手续,系有合法的来源且进行了合法的征税,故该货物并非假货或“水货”,认定错误。1.世纪卓越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以及报关单等均与唐志忠所购的商品不具关联性。首先,世纪卓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唐志忠所购的手表在其海关报关单之列;其次,商品的保修卡是辨别“水货”和“行货”的另一重要依据,只要这张卡是由大陆商家出具的就是”行货”,如果是由境外商家出具的即是“水货”;再次,世纪卓越公司提供的报关单中显示其启运地区为香港,并非保修卡中记载的巴林王国首都,这更进一步表明报关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2.如果真有合法的海关报关单,世纪卓越公司就不会通过客服答应“退一赔一”方案与唐志忠和解,也不会提起管辖权异议;3.卓越亚马逊网站原来的承诺是“天天低价,正品行货”,而现在已经改为“天天低价,正品质优”,由此反证世纪卓越公司提供的《商品采购合同》及海关报关单不应予以采纳。二、梅花手表历史悠久,品质上乘,为了不让假货、“水货”损害其百年品牌,生产商特意在其官网提醒客户不要在网络购买,言下之意就是其从没有授权任何网站销售其产品,消费者只能从其特约经销商处购买。由此可见:1.网络上销售的梅花表进货渠道来历不明,有可能是仿制(即假货)、二手(二次销售)、来历不明(如“水货”)。也即梅花表厂家已经把非特约经销处的网络销售归于以上三种情形,则不可能出现如世纪卓越公司所言其销售的商品是有合法的报关手续、合格的进货渠道的情形。2.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行货”可以国际保修,“水货”不能。世纪卓越公司出售的是“水货”,所以其表示其出售的产品不能也无法承诺国际保修。“行货”与国际保修是如此的紧密相连,以至于能够根据是否能国际保修来判断该产品是否为“行货”。3.正如一审判决所言,唐志忠确实于购买之前在实体店对比同型号的手表,一是因为可以感受实物是否满意,二是对比价格,最终选择在世纪卓越公司购买是因为其价格优惠并承诺是“正品行货“,三是信任其是跨国公司。而对于商品是否国际联保、被欺诈等风险的担忧也被其“正品行货”的承诺所打消。此外,唐志忠认为本案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先系由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受理。在两个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先立案的法院不能移送给另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故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由其对本案进行管辖是错误的。综上,唐志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唐志忠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世纪卓越公司负担。世纪卓越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第一,关于报关单与本案的关联性,世纪卓越公司已经提交了《商品采购合同》及附件,附件中列明了梅花表,供货商也提供了进口报关单证明手表产地为瑞士,该报关单可以证明涉案产品为“行货”。第二,关于保修的问题,因为梅花表是进口产品,梅花表的生产商是禁止窜货的。进口的产品只要履行了报关的手续,就是正品,相当于世纪卓越公司从境外买来比正规实体店铺价格低的货物来出售,世纪卓越公司自己进行保修。唐志忠也知晓实体店铺与电商销售的区别,故世纪卓越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第三,关于管辖权的问题,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世纪卓越公司的合法权益,经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移送至一审法院是正确的。另外,该程序问题不是合理的上诉理由,其应当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八)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庭审中,世纪卓越公司认可其在网站上承诺过其出售的商品为“正品行货”,唐志忠称其认为世纪卓越公司在网页上宣传涉诉商品为“行货”,构成欺诈。世纪卓越公司、唐志忠均认可涉诉手表上有序列号,并能以此证实是否系正品。唐志忠称其在本案中不主张涉诉商品是否为正品的问题,仅认为其不是“行货”,而是“水货”。世纪卓越公司、唐志忠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行货”一词的官方定义。唐志忠称在某个地区没有正规销售代理的情况下,直接在该地区销售的产品为“水货”,有正规厂家授权和正规销售代理商家出售的商品是“行货”。世纪卓越公司称没有经过正规报关的产品才是“水货”,进行了报关就是“行货”。世纪卓越公司认可涉诉手表并非从国内代理商处购买,系其通过盛世美时公司从境外购得,该商品不得享受全球联保,而是由世纪卓越公司提供售后保修服务。世纪卓越公司一审中提交的报关单上显示报关的手表包括梅花手表158只,但报关单、《商品采购合同》及其附件中并未明确指明商品中是否包括涉诉手表。报关单显示商品的启运地是香港,但世纪卓越公司称并不能说明该手表是从香港代理商处购买,手表产地为瑞士,世纪卓越公司作为销售商称并不清楚商品的具体来源。另,唐志忠将世纪卓越公司起诉至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该院立案受理后,世纪卓越公司对该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法院裁定驳回世纪卓越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世纪卓越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世纪卓越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订单、公证书、发票、网站截图、《商品采购合同》、进口报关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世纪卓越公司在网站上承诺涉诉手表为“行货”,是否构成欺诈;二是世纪卓越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是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是否属于程序违法。一、世纪卓越公司在网站上承诺涉诉手表为“行货”,是否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欺诈系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世纪卓越公司在网站上承诺其出售商品为“正品行货”,唐志忠主张涉诉手表实际是无法享受国内保修等服务的“水货”,世纪卓越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关于“行货”的含义,世纪卓越公司称只要进行了报关和征税,有合法的进口报关手续,就属于“行货”,本案手表属于“行货”;唐志忠称仅有在厂商或厂家认可的经销商处直接购买,能够享受全国联保的商品才属于“行货”,本案手表属于“水货”。对此,本院认为,“行货”一词并非法律上的术语,亦非标准行业术语,双方也未对其含义进行约定,故应依照交易习惯对其进行理解。依据当前市场的交易习惯,“行货”系经过合法的报关手续等正规渠道进入国内市场的境外商品,其能在国内市场享受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依据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知,能够享受国内特约经销商和特约维修点的保养、保修等售后服务是“行货”的重要特征。本案中,涉诉商品作为全球知名品牌手表,其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情况属于重要的商品信息,系消费者选择和购买商品的重要参考。世纪卓越公司承诺该手表系“行货”,唐志忠据此相信涉诉手表系能够享受与在专柜购买的同品牌、同款式手表相同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的正品手表,该理解符合交易习惯,亦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但实际上该手表不能享受全球联保服务,仅由销售者世纪卓越公司提供售后服务。世纪卓越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其明知上述情况,却仍将商品描述为“行货”,该描述足以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属于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故本院认定世纪卓越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二、世纪卓越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唐志忠的购买行为发生于2012年9月1日,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而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故本院对唐志忠关于退货的请求予以支持。唐志忠关于世纪卓越公司按照货款数额的三倍赔偿其损失、赔礼道歉及赔偿其他费用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唐志忠应将涉诉手表退还世纪卓越公司,世纪卓越公司应退还唐志忠涉诉手表货款12228元,并向唐志忠赔偿损失12228元。三、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是否属于程序违法。生效的裁判文书具有法律效力,现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的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已移送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基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对本案进行管辖,并无不当。唐志忠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属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世纪卓越公司将涉诉手表描述为“正品行货”并将其销售给唐志忠,其行为构成欺诈,世纪卓越公司应将货款退还唐志忠并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世纪卓越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37891号民事判决;二、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唐志忠货款一万二千二百二十八元,并向唐志忠支付赔偿款一万二千二百二十八元;三、唐志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的价格为一万二千二百二十八元的TITONI梅花表Cosmo宇宙系列机械男表787RG-DB-309B004OA7JZQ一只退还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驳回唐志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74元,由唐志忠负担368元(已交纳),由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元,由唐志忠负担736元(已交纳),由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三章 投资法律风险

对外投资时跨国资本、货物、服务以及技术流动的重要目的之一,在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日,对外投资也显得愈发突出。作为外国投资者,在向一国准备计划进行商业经营时,必须了解该国的投资法律制度。本章将会从巴林的投资主管部门及投资法律制度概述入手,为投资人建立起在巴投资制度的初步印象。再者,为投资人介绍巴林投资领域的整体规定及具体优惠政策,从政策的角度为投资人指明可供选择的经营方向。此外,在具体操作的指导上,本章将通过对各类投资园区项目开展的具体讲解,为投资者提供详细的步骤参考,避免其因程序的问题而遭受多余的损失。最后,在以上的分析基础上,本章将给出对巴林投资的整体风险评估,同时向投资人介绍海外投资保险计划,以帮助投资了解、掌控与降低风险。在本章的末尾,也会附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名录以及在巴投资的具体案例,以供投资者参考。

一、主管部门

主管巴林投资的部门为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The Bahrain’s 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简称EDB),该委员会通常协同内阁的各部委工作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营造友好的商业环境以吸引外国公司。再者,委员会负责通过网页和公开出版物而发布与传递投资信息。同时,委员会也在海外各个与本国保有贸易往来的国家设立办事处,以方便促成海外投资。2014年4月,兼任巴林副首相的王储代表政府指定了新的委员会主任,同时也增加了一系列私营部门的委员会席位。

在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筛选的角度去看,巴林从来未指定一个实体组织来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筛选或批准。然而近年来,巴林政府却在支持和批准外商投资项目时更加注重挑选的重要性。而巴林当局在考虑外国投资的筛选时,主要的考虑因素在于对国家土地稀缺和国家安全的担忧。此外,政府还力求优先考虑将为巴林国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作为筛选的条件。

二、协管部门

巴林的投资除了由整体由经济发展委员会主管外,各个具体领域还由以下的部门或者机构协作管理:

(一)巴林工商会

巴林工商会(Bahrian’s Chamber of Commercial and Industry,简称BCCI)负责起草相关投资的法律,也负责开展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所作出的决策与任务。

(二)巴林财务部

由财政部提供的预算服务,允许公民、企业和政府实体,以查看当前预算报告以及前几年的历史预算。这些报告包含了财政部定期报告的收入和支出的信息。

网址:http://www.mofne.gov.bh/

(三)巴林国际投资公园

巴林国际投资公园(Bahra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ark)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机会寻求定位制造业和中东地区国际服务操作。公园定位作为高质量的外国直接投资的位置在巴林,提供免税的位置完全免税进入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市场。这个独家中东业务公园,以其先进的设施和特殊的海关服务,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无与伦比的基础与直接连接到核心区域市场。巴林国际投资园占地面积250万平方米,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管理有序,主要吸引出口加工、工业配套服务等高附加值项目。

  1.地理位置

  园区紧邻哈利法港,距巴林国际机场5分钟车程,距沙特边境25公里,有高速路连接。

  2.配套设施

  (1)水电气等基础配套设施齐备;

  (2)设有“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各种相关手续;

  (3)配有办公楼;

  (4)现有53000平方米预制厂房供租赁,厂房面积从1000至9600平方米不等。

  3.优惠政策

  (1)免征营业税、所得税(至少10年);

  (2)外资公司可以拥有100%股权;

  (3)工业用地租赁费每年每平方米1.33美元,用电每度4美分,天然气每百万英制热量单位2.5美元,水每立方米1.05美元;

  (4)租赁期为5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约;

  (5)5年内不受用工本地化指标限制。

  2.已入园项目

  已用面积占75%,现有项目包括:美国卡夫食品公司生产线项目、沙特与美国合资的Abahsain玻璃纤维生产线项目、新加坡投资的MTQ油气工程服务项目、德国投资的BASF混合抗氧化剂生产线项目、西门子轧钢配件生产线项目、德国投资的RMA油气阀门管线生产线项目、德国投资的Lauscha玻璃纤维生产线项目等。

网址:http://www.biip.com.bh/

(四)巴林中央银行

巴林中央银行(The Central Bank of Bahrain,简称CBB)是一个公共实体企业,创立于2006年9月6日,是巴林的法定银行与金融机构。其职责在于维持巴林王国的货币与金融稳定,是巴林金融业单一的综合调节器。

林中央银行(“CBB”)的主要职责为管理和监督整个巴林王国的所有金融部门。在2006年9月前,也就是巴林中央银行成立之前,巴林货币局(“BMA”)作为巴林中央银行的前身,是巴林金融部门的唯一监管机构。巴林货币局自1973年成立以来,即主要负责管理巴林的所有银行业务。在随后的2002年8月,巴林货币局在职权上有所扩大,也开始负责管理巴林的保险行业和整个资本市场运行。

从具体的职能来说,巴林中央银行需要对包含常规与伊斯兰在内的所有其他银行实施许可和监督工作,同时也对国内的所有保险业务提供者(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发放许可和进行有关监管。此外,中央银行还需要对一些特殊的业务机构或人员进行批准许可和监督工作。这些机构或人员包括投资业务执照持有人(含投资公司、执照交易所、结算所及其成员所、货币经纪人和投资顾问等)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商(含货币兑换商、货币兑换代表处、财务公司和相关金融辅助服务的提供商等)。

最后,巴林中央银行还负责监管王国境内的所有持牌交易所和结算所,并作为交易所中公司和金融工具上市的主要管理机构。由此可知,巴林中央银行是监管权限覆盖了整个王国的资本市场,涉及了银行业、保险业及证券业等重要领域。

1.巴林的货币政策

(1)货币政策的框架

作为国内整个资本市场的唯一监管主体,巴林中央银行(CBB)当然有职责负责制定和执行巴林王国内的货币政策。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王国在巴林第纳尔与美元之间始终维持着较为固定的汇率。这是巴林的其中一项基础性的政策。巴林官方货币的汇率挂钩为国内的货币政策提供了支撑。有鉴于此,国内的低通胀率以及稳定的货币政策已成为了巴林经济的长期发展特征。这样的情况也为国内稳定的商业环境和高水平的国内外投资提供重要的条件支持。

在现实的操作中,巴林王国拥有开发度较高的自由市场经济,对于资本的流动、外汇、对外贸易或外国投资均不设有限制。这样的情况使得王国在阿拉伯地区脱颖而出,并占据着资本市场中的领先地位,成为了对外国投资者吸引力极高的开放、自由、透明和友好的市场。

(2)货币政策工具

在货币政策工具上,巴林中央银行一般使用以下三种不同类型的工具以执行相关的动议:

①巴林中央银行将为外汇的兑换提供基础设施,以非常接近官方汇率的情况而用美元买卖巴林第纳尔;

②巴林中央银行向所有零售银行提供一系列存贷巴林第纳尔的常设设施。这些常设机构所使用的利率都和中央银行所确定的政策利率一致。而巴林中央银行的政策利率主要用以指导巴林货币市场的短期利率,以此也最终影响着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存贷款利率。3.巴林中央银行要求所有零售银行均将一部分的揽储金额放至其处进行无偿储备。这样的政策也像许多国家一样,将一部分的揽储金额作为银行的储备金。这样的储备金需求制度,有助于巴林中央银行对国内整个银行业的结构性流动状况进行监管与调整。从使用的情况来看,储备金制度也不是巴林作为日常流动性管理的积极货币政策工具。

除此之外,巴林中央银行不再对市场利率进行任何的行政控制。因此,王国内并不存在利率的上限或下限,巴林中央银行也不直接影响信贷的成本或经济上的信用分配。因此,各个私营的银行部门将可以自由地分配具体的信贷情况。从目的上看,巴林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运作旨在确保国内银行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保持适当的状态。而国内商业银行的巴林第纳尔流动性主要得益于在中央银行持有的储备金余额。但这些可以运用在货币市场上的储备金余额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反而是会每天发生波动的。这样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巴林政府为了国内的指出而将巴林第纳尔转换成美元,而商业银行也会从中央银行处以储备金余额来购买美元进行流通的货币。正是这样的操作,导致了储备金的余额将根据兑换利率的变化而将每天发生变化。

(3)以汇率为中心的货币政策

整体来说,巴林是一个小型的开放型经济实体,比如,其对外贸易即出口和进口总量就可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40%以上。因此,制定能够反映主要贸易伙伴的货币政策安排,对其来说显得十分重要。作为国内法定货币,巴林第纳尔一直与美元相挂钩。自1980年以来,这样的安排即有效地保持不变至今。使用大量的外币作为本国货币政策上的靠山,是作为小开放型经济实体的巴林多年以来的固定安排。这样的安排也通过了适当的财政性和结构性政策支持,而被证实是成功的。实际上,与美元相挂钩有助于提高巴林国内货币政策的信誉和透明度,从而起到维持金融稳定的作用。

2.巴林中央银行法

2006年9月6日,巴林王国通过颁布2006年第(64)号法令而公布了2006年《巴林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法》(即《巴林中央银行法》)。第64号法令旨在宣布《巴林中央银行法》的生效与实施,并废除了1973年的《巴林货币局法》法和1987年的《巴林保险法》。

从效果上看,《巴林中央银行法》建立了巴林中央银行,以作为巴林货币局的后继机构。从内容上看,《巴林中央银行法》阐述了巴林中央银行的任务、治理和权力三方面。《巴林中央银行法》为巴林中央银行提供了比以往更为强大的执法权力,并加强了其业务的独立性。而其他该法的重点包括法律第四和第五部分的规定,亦即扩大巴林中央银行对资本市场和证券提供商的监管。同时该两部分也明确规定了有关内幕交易和滥用市场的刑事犯罪情况。而《巴林中央银行法》的第6部分则第一次规定了对外汇进行结算时必须以巴林王国的法律为依据。从整体上来看,《巴林中央银行法》是有关巴林金融服务立法领域的重大举创,它将相关的程序与实体规定进行了简化和现代化。同时也将巴林中央银行作为巴林金融服务行业的单一监管机构。

网址:http://www.cbb.gov.bh/

(五)巴林司法和伊斯兰事务部

本部旨在支持和发展司法,加强法律与行政部门等的衔接,维护法律的实际施行与效果评估。同时也为刺激巴林王国的投资环境,以最低的成本和最短的时间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网址:http://www.moj.gov.bh/en/default7cc9.html?action=category&ID=1

(六)巴林招标委员会

2002年,巴林王国制定并实施了一项新的《政府采购法》,该法旨在建立公开、透明的程序,以具体规则为基础而规制政府的有关采购行为。该法规定,王国在需求外国某种货物进口时必须面向国际进行公开的招投标程序。于2003年7月也正因为这样,巴林招标委员会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依据法律而最终产生,主要负责监督王国境内所有政府的招标与采购事宜。该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有明确的议程,并建立一个严格的监管机制,以确保参与者平等的机会。通过努力与富有建设性的工作,一方面,委员会已将自己的工作扩展至公共部门的采购乃至公共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另一方面,委员会也积极和当地以及国际承包商、供应商等取得良好沟通与合作。自招标委员会成立以来,其工作与成就为其赢得了透明度高、诚信与公平的美誉。这无疑促进了投资者对经济信心的增长,同时也提高了巴林王国在地区乃至国际上的声望。

在过去,巴林许多大型的政府招标项目,其程序都不是公开透明的。与其他国家的投资人或公司相比,中国企业有时在经营上也会因此而处于劣势地位。根据部分中国在巴投资的企业介绍,巴林政府的有些项目招投标并非总是以价格优势和技术价值为评定基础。在某些情况下,只有被巴林政府选定的且合乎其条件的部分公司才会偶尔被邀请参加其招标工作。自2003年1月以来,这种情况已经得到大大的改善。据当地的中国企业介绍,巴林的招投标工作已逐渐公开、透明且公平,但其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解决。因此,他们反映,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与当地政府代表保持密切的联系仍然有利于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网址:http://www.tenderboard.gov.bh/Default.aspx

三、投资行业规定

近年来,巴林一直保持着稳定且良好的投资环境。作为一个拥有自由贸易环境的国家,巴林正努力寻求着方法以吸引外资与贸易。依据巴林的法律和巴林与其他国家(地区)所签订的条约可知,巴林当局出于本土经济发展的考虑,对投资行业作出了以下的规定:

(一)鼓励投资领域

虽然现今巴林的大部分经济由国有企业(SOE)掌控,但当局正努力促进私有经济的发展与壮大。一般而言,根据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所传达的信息,当局正大力鼓励外国资本进入以下行业:

1.信息与通讯行业(ICT);

2.教育与培训服务业;

3.旅游业;

4.金融服务业;

5.商业服务;

6.医疗保健服务;

7.能源业;

8.铝行业;

9.物流业;

10.制造业

(二)限制投资行业

从巴林的对外投资政策和与外国签订的相关协议来看,本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地位。而且在对巴林的投资环境进行全面评估时可发现,该国在外国资本投资上奉行自由主义政策(Liberal Approach),投资环境十分友好、开放,外国资本在该国享有相当高的自由程度,是少有的适宜投资国度。但正如其他国家一般,出于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考虑(如土地等资源的稀缺性、国家安全等因素),巴林也对以下小部分行业作出了直接投资限制,而这些行业通常是由国有企业(SOE)进行控制管理的,私人或者私人企业一般不能涉足:

1.      石油;

2.      燃气;

3.      石化行业。

但对于以上所列举的三个行业,也并非绝对禁止投资,而仅是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当前的巴林政府已开始鼓励私人资本进入原本由国家绝对控制的领域,比如无论是国内抑或国外的投资者,只要与巴林石油公司(BAPCO)签订了协议即可向本国石油行业进行投资,但该行业仍实际上由国家严格掌控。

四、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

虽然巴林为了促进外资进驻也同样设立了投资园区,如巴林国际投资园(Bahra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ark)与巴林物流园(The Bahrain Logistics Zone),但该国并不像约旦一样针对不同的投资园区而高度划分所适用的不同优惠政策。总的来说,该国偏向于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当局的决策和与他国签订的条约来给予外商投资优惠。

(一)一般性优惠

1. 巴林当局给予外国投资者予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在这一原则的要求下,加之当局与各国订立的国际条约予以具体化,该国不得对外国投资者设置门槛。这一规则贯穿于投资的建立、获得、扩大、管理及实际开展的每一个环节。再者,外国投资者与巴林国有企业一般需要遵循同样的环境、安全、健康与社会劳工等要求。以上所说的非歧视基础由巴林劳工部和工商部实行监督,以确保外国投资者在良好的环境下开展工作。虽然从本质上而言,也可以说这一规定并非属于优惠的范畴,但这种高度的国民待遇对外国投资者而言不失为一种重要的吸引。

2.在注册登记、开展商业活动和获得财政补助金上给予外商投资者相应的服务与帮助;

3.进口原材料和生产设备的免税优惠;

4.出口至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成员国的商品享有免税优惠;

5.外国投资者可申请参与政府相应的财政或其它官方补助;

6.外国投资者可参与和开展“调查及发展计划”,并享受政府津贴。

7.外国资本的自由流动,且在如借贷条件、证券投资上给予和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二)关于公司设立的优惠

1.根据相关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工业实体的所有权(或股权份额)上,巴林不对外国投资者做任何要求设置,也不必要巴林国民作为实体的发起人,因此外国投资者完全可以全额(100%)享有和控制一家在巴设立的公司或投资者本国公司的代表处和分支机构;

2.外国投资者在巴设立的公司和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国民可以在巴拥有土地;

3.自2016年7月起,巴林政府通过了关于修改《商业公司法》的规定。在此影响下,外国投资者可以全额(100%)拥有以下行业或活动所涉及的财产:

(1)住宅;

(2)食品业;

(3)管理服务业;

(4)艺术业;

(5)娱乐与休闲业;

(6)保健与社会服务业;

(7)信息通信业;

(8)制造业;

(9)采矿与采石业;

(10)供水业;

(11)科学、技术及不动产活动;

4.外国投资者可在巴设立全额的区域分销服务机构并在当地市场开展相关业务,但前提是该服务不能专门排除本地的商业销售。

5.巴林的一项1999年法律规定(现仍有效),在工业或者与工业相关的地域,外国投资者必须在获得土地起1年内开展经济计划,而开展活动的范围必须以当初申请时所标示的范围为限,如果要更改相应的范围则必须取得巴林工商部的许可。

(三)其他优惠

1.巴林在其最主要的港口Khalifa bin Salman港中设置了自由过境区,投资者可该区域内进口设备与机器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2.非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成员国的公民(如我国公民),可以完全拥有高层商业建筑和住宅财产,也可以全额拥有关于旅游、银行、金融、健康计划和培训中心的相关财产,但前提是这些财产位于首相内阁法令所批准发布的区域。

五、与投资相关的法规

截止至2016年8月,巴林有关投资特别是外商投资的统一法律仍不存在,而相关的规定均分散于该国的不同部分法和政府决策中。再者,巴林在规制外国投资时,除了依据本国法律外还严格遵循与他国或地区所签订的双边条约。因为从国际贸易来讲,巴林虽为小国,但其与许多国家实行贸易往来已久,也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贸易条约,这是海湾国家中所少有的。

(一)巴林对外商投资立法所遵循的原则

1.自由主义原则

巴林对于外商投资实行自由主义原则,对外商投资的主体资格、外国资本的流动、外国主体对本国经济主体的占有份额等都给予了很少的限制;

2.国民待遇原则

贯穿了外资进入本国国土的过程,巴林均给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等同的待遇。如在投资主体的资格要求上,巴林并未对外国投资者作出相应的要求,而只要求其与本国投资者一般遵循同样的环境、安全、健康与社会劳工等标准即可。可以说在大部分领域,巴林均给予了外国投资者与本国国民实际上同等的待遇;

3.最惠国原则

作为WTO的成员国,加之与多数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双边乃至多边协议,在制定相应国内法与签订新的条约时,巴林需要遵循最惠国原则。

(二)与外商投资相关的主要法律

    截止至2016年8月起,巴林当局仍未出台规制外商投资甚至是本国投资的专门法律,但该国已意识到制定专门投资法的重要性。为了吸引资本的投入与为实现2030年巴林经济愿景(Bahrain Economic Vision 2030,该经济计划由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制定)而作准备,巴林工商会(BBCI)于2016年已起草了专门的投资法。依据立法目的,该投资法旨在简化投资者进入与退出市场的程序,为外商和本国投资者消除投资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以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按照立法计划,该法会在起草后送往巴林工业部、商业部、旅游部以及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审议,在审议通过后将会送往国会表决并由首相署名发布。

(三)其他与投资相关的法律

由于当前巴林并未有专门的投资法,故规制国内外投资的规定均分散于以下有效的法律当中:

(1)《商业公司法》(2016年7月通过最新的修正案);

(2)《劳动法》;

(3)《1987年破产法》;

(4)《2006年知识产权法》;

(5)《2006年一般银行法》(相对于《伊斯兰银行法》而言的);

(6)《商法》;

(7)《2002年政府程序法》。

六、总体风险评估与海外投资保险计划

(一)总体风险评估

巴林是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成员国中外商投资环境最好的一个,也是国际上少有的拥有优良投资环境的国家。2017年是中巴建交的第28年,在两国建交以来,已在贸易往来、文化交流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促成了诸多合作。1999年6月,中巴签订了第一个《关于投资保护的促进与互惠》双边条约。自此,两国开启了国际贸易的互惠大门。

在经历了2011年国内罕见的政治动荡后,加之受国际经济状态的影响,巴林的经济增长有所下滑。因此,当局正努力寻求方法以推动本国的经济增长。在这样的背景下,巴林当局出台并落实了相关的政策与措施,如开始制定专门的投资法律、完善与修改既有的法律、建设新的工业区域、加大税费等优惠政策以及进一步开放各个领域市场等,力图为投资的企业提供完善的监管环境、便捷的交通网络、低廉的成本以及有竞争力的税费体系。

而我国在2013年正式提出了“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旨在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为内容,发展与相关国家既有的双边、多边关系,以构建有效的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平台。正是我国这一战略的提出,契合了当前巴林政府努力推动经济新发展的目标,也得到了巴林当局的积极响应和拥护。巴林政府表示将全力支持与中国实践“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愿意推动阿拉伯世界与中国建立长期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为中国企业与产品进入海湾国家市场提供便利。

在对巴林的投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时,需要考察外资进入该国所需完成的法律步骤,包括但不限于:外资投资业务范围、设立外资公司、外资参股、雇佣外籍雇员、证券交易等事项。此外,还应关注资本输入国与输出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关注调整投资关系的主要法律法规,如巴林的商业公司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需要详细了解该国的投资环境、法律制度;需要熟悉与调查资本输入国的外资法律制度,避开其限制政策,利用其优惠政策。再者,也需要我们着重考察外国投资法律制度能否给予外国投资国民待遇,能不能保护外国投资,以及征收与国有化等方面的风险。

从历史上来看,巴林是一个开放的、政治温和的、经济上非常自由的海湾国家,而且与美国有着密切的联系。从2011年初开始,巴林经历了持续的动荡时期,包括呼吁政治改革的大规模抗议活动。在2011年的二月到十月间,有72人死亡,其中有一部分是警察。对此,政府发起了一场全国性的对话,这是由王室主导的,目的旨在政治和解,最终推荐了几个改个政策编入宪法。在2011年的秋天,巴林王室任命独立的调查委员会(BICI)发布了一个针对改革实施状况的详细报告,其中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安全部门。政府实施的建议很多都来自BICI和国民对话。发生在偏远山村的,更为本土化的阶段性政治动荡,虽然有明显的减少,但自2011年以来一直持续着。

在2014年一月,王子再一次展开了政治谈判,为反对党在议会选举和市政选举中的参与铺平了道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政治解决反感,反对党抵制着大选。尽管抵制,但选举总体来说是平和的状态,暴力团体攻击了一些候选人,努力地想要恐吓他们和阻碍选民的参与,但是政府报告中显示注册选民中有百分之50以上的投票率。在12月下旬被捕的反对派领导人,和政府正在进行的反对派案件之间保持着长期的紧张局势。警察和示威者之间的暴力冲突有规律性的持续发生,特别是在首都和周围的村庄里。示威者没有针对中国人或西方的其他外籍人士。访问巴林的中国公民,以及有意向在巴林投资的公司企业可以访问大使馆的网站,从中了解最新的安全形势和领事处的注册事项。

从总体看,巴林目前国内形势较为稳定,拥有自由市场导向的经济,投资环境比较强,吸引力较大。加之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便利的交通运输部门和发达的银行也,拥有该地区较为先进、管理得当的资本市场,使得巴林成为众多投资者密切关注的国度。巴林司法体系较为先进,对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和利润汇出没有限制,比其他中东国家的管控政策宽松许多。然而巴林国内同样面临着经济基础薄弱、贫困和高失业率的经济风险,政治上也面临着国内民众不满意率高、腐败严重等内部风险和周边战乱与恐怖主义威胁等外部风险,需要投资者和研究人员更加详细的深入了解该国,规避可能的投资风险。

(二)企业风险防范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计划

随着中国和巴林两国经贸关系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意识到巴林极其重要的战略位置和极具潜力的消费市场。随着“一路一带”战略的事实,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选择赴巴林投资,在此火热的投资背景下,中国投资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充分了解巴林投资法规。

巴林涉及投资管理的部门及法律众多,中资企业在进行投资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巴林投资法律及政策,咨询当地律师及税务师等专业人员。

2.投资企业及时办理工作许可。

3.充分考虑汇率风险。

汇率容易受到政治经济等外部因素影响而大幅变动。

4.做好前期市场调研,做好尽职调查,选择最合适的投资行业。

中资企业到巴林投资,应注意巴林法律法规对投资行业的限制,及各个行业监管机关的规制。此外,在巴林投资,除了需要参考以上几节所介绍的实施步骤外,鉴于巴林当前所面临的风险,还可以为自身的投资开展相应的保险计划。具体来说,巴林和中国都是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即MIGA)的成员。而MIGA是世界银行的一个机构,专门为成员国的投资者降低有关风险。这些风险一般包括如内战、国有化以及政策变化等引起的非商业化风险。当然,这一计划涵盖了在巴林领域内的所有投资,而勿论投资者是来自何国的。

七、与投资相关的案例

(一)巴林之于中国投资者的优势

巴林是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之一,临近海湾地区的最大市场沙特阿拉伯,拥有丰富石油,较早摆脱石油依赖发展多元化经济,号称是中东地区最自由的经济体,人均外来投资全球排名第6位,但在中国的知名度还不高。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巴林是个遥远陌生的海湾地区小国,但巴林的优势和迪拜差不多,且并没有相关税负,投资成本比迪拜降低至少40%以上。在巴林投资成本更低的原因包括:巴林拥有海湾地区最低的税收制度,免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地价、水电煤、劳动力价格也并不高,生活成本相对低廉。巴林作为一个岛国,驱车40分钟就进入了沙特。作为外资企业希望进入中东市场,巴林虽小但起到了门户和试验田的作用,目前物流和制造业也是其正在招商引资的领域。

巴林允许企业拥有100%的外资拥有权,并且允许制成品免费进入海合会成员国、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GAFTA)和美国(通过美国巴林自由贸易协定)。另外巴林还有便捷的交通运输条件和物流基础设施。巴林机场目前的客运量大约是每年800万人次,预计到2020年扩建之后达到1400万,而货运的年增速在5.7%。由于巴林很小,从机场到海港只要10多分钟,而巴林和沙特之间有法赫德国王大桥联通。在法赫德国王大桥上,每天有上千辆卡车驶过。为了提高通关效率,巴林在一些细节上做出改进。比如巴林实施“known-shipper”政策,允许已知的普通公路运输公司旗下车辆快速通关;海关公关路径也从直线型改为扇形,以便同时通过更多车辆;还配备了一些大型的X光扫描机。

作为中国三大玻璃纤维生产厂商之一的重庆国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CPIC)2013年收购了巴林当地一家玻璃纤维厂,在国内产能过剩的情况下拓展中东市场,收购时的产能是每年3万吨,如今提高到20万吨,成为CPIC在全球的三大生产基地,市场面向中东、欧洲和美国。除此之外,华为也在2008年将中东地区的总部从迪拜迁至巴林,原因就是巴林的运营成本远低于迪拜。

目前巴林有一些正在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向海外投资者开放,包括机场的扩建,巴林石油公司(Bapco)的现代化改建,铝冶炼厂Alba的改造。其中铝冶炼厂改建完成后将是世界上最大的铝冶炼厂。在贾沛年看来,巴林的食品制造业也是个值得投资的行业,因为巴林的食品可以出口到其他海湾地区,甚至免关税进入美国。此外,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EDB)负责巴林全国的招商引资工作,重点是巴林王国的优势行业,重点领域包括旅游业、制造业、信息与通信技术、物流与运输服务等。

(二)巴林中国龙城

巴林龙城项目(Bahrain Dragon City)是中资企业在巴林投资的最著名案例,现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分点呈现如下:

1.项目名称:中国龙城;

2.预计估值:1亿美元;

3.预计完工时间: 2015年;

4.项目开发商: 巴林迪亚集团(Diyar);

5.项目运营方:中国中东投资贸易促进中心(Chinamex);

6.简介: 巴林迪亚集团已经就招商、租用和管理等事项与中国中东投资和贸易促进中心签署了项目合作协议。巴林中国龙城位于Diyar Al Muharraq区内,是一个占地面积达11.5万平方米的批发零售综合市场,为当地顾客、贸易商和游客提供独特的商业机会。商场的设计充满了中国文化元素,布局可容纳750家零售商店和4,500平方米的仓储空间。该商贸城由Nass承包公司于2014年5月开始建设;
    7.
招标情况:  Chinamex将负责项目设备管理,包括安保和维护的服务。这些服务的招标信息预计在2014年底公布。项目面积: 115,00 平方米;

8.可租用面积: 49,000平方米;

9.仓储面积: 4,500 平方米;

10.店面数量: 约750 家商铺;

11.其他规划情况:家具厨具、建材洁具、五金工具、灯具照明、电子电器、文体休闲、纺织布艺、家居用品、儿童用品九大类中国商品区。同时项目配有6600平米餐饮区、独立公寓和仓储设施;

12.网址:http://www.diyar.bh;

另外,2016年11月,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EDB)与中国手工委员会签订了一项关于在2017年12月在巴林中国龙城举办中国文化产品展的协议。

(三)其他投资实例

在2016年11月,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EDB)与中国以下企业或机构签署了相关投资协议:

1. 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与深圳市投资推广署就投资政策和促进双向投资开展更紧密的合作签署协议;

2. 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双方将打通中巴双向股权投资,共同设立基金和为中巴成长期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支持等领域展开合作签署协议;

3. 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与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比亚迪有意与EDB合作,在巴林建立一个地区性制造中心。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通常来说,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公司是在该国开展经营活动的最基础步骤,也是其中较为关键的一步。因此,在巴投资者有必要了解巴林的公司制度,掌握设立公司的具体方法和程序。本章将从公司制度、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以及公司所面临的其他重要法律风险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投资人介绍在巴设立公司所要面临的各种风险。从具体内容上看,本章将涉及商事登记的主管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公司的类型与特殊限制、设立公司所必经的步骤、数据与信息的安全、商业责任以及市场竞争风险等多方面的内容,以此系统完整地为投资人指明其中风险,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公司制度

投资者若想在一国成功开展业已制定的经济计划,首先必须了解该国的公司制度。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公司是商贸活动开展的形式主体和合法载体。因此,本节将从商事登记的主管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以及公司的类型与特殊限制三个方面入手,为投资人系统地介绍巴林的公司制度。

(一)商事登记的主管机构

在巴林进行商事经营前必须到该国的商务部进行登记。在进行登记时,投资者需要先将公司的章程草案提交给商务部以获得其批准。其次,需要获得各市政当局对租赁协议的批准,以确定公司拥有合法正当的经营地。继而,投资者需要请求公证人为公司的一系列文件与情况进行公证。此外,投资者还需要前往银行办理公司对公账号的开设手续,并获得银行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再者,投资人需要返回商务部获取企业的登记注册证书并进行相关事宜的公告。最后,需要前往巴林社会保险总局而进行相关社保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在巴林设立公司的主管机构为该国的商务部,而辅助的机构有企业所在地的市政当局、银行、司法部所下属的公证处以及社会保险总局等。世界银行组织每年都会在它的《商业经营报告》中对世界上的各大经济体进行相关评估,巴林也是其中的评估对象之一。而评估的内容一般包括注册经营主体的类型、条件、详细程序以及时长等。此外,报告还着眼于对比各大经济实体中相关中小型企业的存续周期。根据2015年最新的《商业经营报告》显示,巴林在被调查的189个经济实体中排行第73位,属于注册环境、成本等较为优良的国家。

(二)一站式的服务窗口

而根据巴林的相关法律规定,巴林投资中心将新设了“投资窗口”作为一站式的完整投资中心而服务于投资者。该窗口既向当地投资者开放,亦向外国投资者开放。此外,投资窗口还特别服务于涉及农业领域、医药领域、旅游领域、信息通信技术的业务外包领域(ICT-BPO)以及能源领域的投资者。总的来说,巴林设立一站式的服务为的是简化相关的程序,抵消繁琐的形式给投资人所增加的成本,从而更好地为投资人提供便利。若想更进一步地详细了解巴林投资中心所提供的服务,投资者可通过以下网页自行查看相关资讯:http://www.business.gov.bh/。

(三)公司的类型与特殊限制

在巴林,依据财产法的相关规定的,私营实体在原则上可以自由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实体企业的权益,但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

有意在巴林销售产品的外国公司不能像本国人或者已与巴林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公民一样,可以在王国内自由经营。当然,外国公司也可以在巴林成立属于自己的公司或分支机构。但如果若外国公司并未在巴林境内成立这样的公司却想在该国销售产品,则需要通过在巴林已注册的商业代理机构进行。这种商业代理机构一般经由外国公司的委托而作为王国区域内的销售代表,而为该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而对于有意在巴设立公司的外国投资者而言,巴林允许新注册的工业实体由外商投资者享有100%的所有权。同时,也允许在没有本国发起人的情况下,外国公司可在王国境内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此外,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为了产品与服务的区域销售而在王国的某个区域内设立独资企业。但该企业只能专注于当地是市场业务,而不能在全王国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再者,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巴林也对外资公司做出了限制。比如仅在与国有的巴林石油公司(BAPCO)签订了生产共享协议,才能允许国内或外国的私人投资者进行石油开采的领域。

投资人在巴林从事商业活动,可以根据业务的性质、规模大小以及自身的需要,采取不同的企业形态。根据巴林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形态一共可分为七种,它们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封闭股份公司、公共股份公司、公司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以及、控股公司。

二、公司的基本设立程序及其风险

一般情况下,在巴林设立公司需要经过以下所叙述的程序。当然,由于投资者有期望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可能,所以在巴林所设立的特殊投资园区内设立公司的几率会更高。以下,本节将为投资者介绍在巴设立公司的一般程序。

(一)妻子需要获得丈夫的有关离开住所的许可

由于巴林是一个伊斯兰国家,该国对待妇女的问题上有特殊的规定。因此,根据该国的法律,一位拥有巴林国籍的妻子如果想进行商业行为,则必须事先获得其丈夫的准许。倘若妻子没有获得丈夫的允诺,她将被视为是伊斯兰法上不顺从而不能获得国家政策上的支持。对于我国到巴林投资的商人,应当尊重该国的法律、文化及历史传统。如果投资人在进行商业活动时,有合伙人或股东等是巴林的女性,则需要考虑该女性是否已婚以及若已婚,该女性是否已获得其丈夫的准许而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

(二)企业章程草案得到巴林商务部的批准

    所涉机构:巴林商务部

投资人若想成功设立公司,首先需要得到巴林商务部的初步批准通过。在作出申请时,还必须向该部门提交以下的文件材料:

1.公司注册申请书;对于公司注册申请书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完整且正式的文本。在现实的登记过程中,该国商务部门会在办公地点或者官方网站提供范本以供申请人参考和填写。至于该文本的费用问题,官方明确为免收费。

2.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章程的问题,申请人在提交时必须使用常用的标准表格形式。而该标准文本,商务部门将会对外提供。

3.董事会的决议文件;该文件表明董事会已决定在巴林成立公司或称为巴林新设立公司的合伙人。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其复印件。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于本文针对的是到该国投资的中国人,因此身份证理应理解为能证明其个人身份一切的官方文件。比如法定代表人在该国的居住证、身份证或护照等。

5.律师或其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当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伙人在公司注册时不在现场,则需要提供受委托律师或其他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以供商务部存档。

6.公司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此项用以证明公司的经营场所或商业地址为何。

此外,为了方便投资人进行企业章程批准工作,降低投资人的注册成本,巴林的投资中心(BIC)所设立的一站式服务点中均设立了商务部的代理点。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其他业务的同时,办理本业务。全程耗时为一天,期间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三)从各市政当局获得租赁批准

所涉机构:各市政当局或投资中心一站式服务点中的工商部代理处

公司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需要得到市政的初步批准,该土地与建筑方可成为公司的商业联系地址。这是为了确保商业联系地址的准确性,以保证后续一系列如邮寄相关文书材料等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如果公司选择适用律师服务,则在租赁协议获得批准前的三个月内可使用律师事务所的地址作为主要联系地址。

再者,公司的经营场所只能设立在具有商业使用许可证的建筑物内,而不能在公民的住宅等中设立。一旦公司方与房东签署了正式的文件,则该合同即需要提交给市政府办公室而进行批准。

因此,公司的经营场所地址必须经过市政当局的认定与批准方可有效。为了方便投资人进行租赁协议的批准工作,降低投资人的注册成本,巴林的投资中心(BIC)所设立的一站式服务点中均设立了各市政当局的代理点。当事人可以在选择到各市政当局的具体地点申请批准,也可以直接在一站式服务点提交申请。当然,在一站式服务点办理时,可以在进行其他业务的同时,办理本业务。全程耗时为三天,期间需要缴纳10巴林第纳尔的费用。

(四)对企业进行公证

所涉机构:公证人

一旦商务部和各市政当局给公司颁发了相关的批准,则公司必须就这些事项寻求公证人公证。而公证人由巴林司法部所提供。为了方便投资人进行企业的公证工作,降低投资人的注册成本,巴林的投资中心(BIC)所设立的一站式服务点中均设立了司法部公证处的代理点。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其他业务的同时,办理本业务。全程耗时为一天,期间需要缴纳27巴林第纳尔。

(五)开设一个银行账户,并取得相关的存款证明

    所涉机构:银行

一个新设立的公司进行注册登记时,必须事先在该国的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以方便以后的日常经营和公司管理。该设立中的公司开户时,必须按规定将一定的注册资本到账。换句话说,公司各股东当时缴纳的出资份额总数必须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指定比例,银行方可办理相关的手续。由此可见,该国对于公司的管控较为严格,实际上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实缴制,而不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因此,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需要考虑到自身资金的问题从而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度。

(六)在商务部获得登记注册证书

所涉机构:巴林工商部

工商登记是一个公司生命的开始,是其进行各种民商事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当市政当局对公司营业地的租赁合同进行批准后,银行也出具了相关的存款证明后,加之公司的章程得到了公证。此时,投资人可返回到巴林商务部去获取企业的登记注册证书。

此外,为了方便投资人进行企业注册,降低投资人的注册成本,巴林的投资中心(BIC)所设立的一站式服务点中均设立了巴林工商部的代理点。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其他业务的同时,办理本业务。全程耗时为一天,期间需要缴纳50巴林第纳尔的注册费用。

(七)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公司成立通知

  所涉机构:政府公报

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预示着公司的成立。此时,投资人必须在官方公布上公告其登记注册通知。

本过程全程耗时为一天,期间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八)社会保障登记

所涉机构:巴林社会保险总局(GOSI)

在公司成功注册后,投资人还需要为公司以及相关员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登记机构为巴林社会保险总局(GOSI)。同时,在公司投入运营后,还必须每月按时为员工支付一定比率的社会保障费用。投资人在进行社会保障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的文书材料:

1.企业在职人口的登记名册(CPR)复印件;

2.企业登记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3.每一份雇员与雇主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本过程全程耗时为一天,期间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从总体耗时来看,由于某些步骤可合并着同日进行,因此在巴林完成公司注册登记的完整程序大概需要花费投资人10天时间。从世界银行有关的调查研究表明,巴林在189个受研究的经济体中,在公司的整体成立程序上排名第73位。从公司成立的角度来看,巴林处于中上的发展水平。

三、公司所面临的其他风险及应对策略

投资人在巴林设立公司,除了要面临上述过程中所隐藏的风险外,还需要面临其他较为重大的风险。因此,本节将从公司的数据及信息安全、商业行为责任及市场竞争三个方面入手,为投资人简要介绍其中所隐藏的重要风险。此外,本节还将为投资人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处理方法指导。

(一)公司的数据及信息安全风险及其应对

    虽然理论上东道国不得要求投资人的计算机等数据设备必须设置在东道国领域内或者适用东道国领域内的数据设备。但以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亦即实现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为最终目的,为了方便国家对各个方面进行监管,在对外投资贸易的领域中,国际上均有通行的做法以应对不法行为通过投资贸易等外来途径而入侵本国。而对数据的本地化政策即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方法。这样的方法通常要求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运用电子数据信息时须在本国内设立储存器或使用本国业已形成的数据设备。这样的做法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以及跨境电子商务方面十分常见。但巴林在此方面并未对外国投资者作出相关的要求。原因在于巴林并未在跨境数据的监控上奉行本地化政策。但巴林政府也从未排除在施行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时使用本地化政策的可能。但从当前国内的普遍做法来看,巴林并未要求境内的外国信息技术提供商向政府转交相关的源代码或提供监视访问途径。因此,外国投资者在此方面可以避免很多诸如泄露商业秘密等风险。

(二)商业行为责任

在巴林,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或政策去规制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因此,对于这片区域来说,这样的问题还属于一个崭新的概念。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制造商和消费者均认识到负责任商业行为的重要性,因此许多国内和跨国公司,特别是大多数公私合营的企业均自愿制定和采取企业社会责任计划(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以规制自身的行为。其中从行为责任的性质来看,这些计划旨在提高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感。从整体的发展来看,有利于巴林在投资与发展上的可持续发展。而从计划的内容来看,每个企业的政策重点并不一样。有些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在于努力改善邻里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或者为当地提供更多更好的获取教育机会。有些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则在于关注与施行更多的慈善事业。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在巴开展商事贸易应当注重作为当地企业一员的责任,除了也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保护当地的环境外,仍需要尽自己的努力以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样的做法在中国也是一样需要的。

此外,巴林政府最近修订了“公司治理法”,以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道德操守标准。在这些变化当中,巴林政府敦促了符合27号法案和28号法案的企业向工业部、商业部以及旅游部提交相关的审计的批准账目。

(三)市场竞争风险及其应对

1.规制市场竞争的法律与行为要求

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经营活动需要遵循该国的竞争法。该国的竞争法在规制外国投资者与他人进行市场竞争的同时,也保护了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平等地位。为了吸引外资,竞争法旨在提高市场的自由竞争性以为外商投资者提供激励。再者,通过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最终,也有利于广大消费者能在自由竞争的价格下,获得高质量的产品。但目前,巴林并不存在一部正式的竞争法。而在主管机构方面,由亦不存在一个具体的机构负责开展日常的市场调查、接受投诉以及向司法系统对违法者进行起诉等工作。因此,巴林当前的市场竞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问题。有鉴于此,某些部分的投资领域,如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石油化工领域,对外国直接投资都存在明显的限制。原因在于,在市场准入上,只有国有企业才能从事这些领域。外国投资从根本上即失去了竞争的地位。

2.与国有公司的竞争

(1)巴林国有公司的总体情况

巴林的主要半私营企业有巴林石油公司(BAPCO),巴林铝业(ALBA),海湾石油化工工业公司(GPIC),海湾航空公司,巴林电信公司(BATELCO),巴林国家银行(NBB)和阿拉伯造船和维修工厂(ASRY)。

虽然巴林政府拥有石油生产、炼油厂和重工业的全部所有权。但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外国投资者或国内的私人投资者可以向巴林铝业(ALBA)、巴林电信公司(BATELCO)以及阿拉伯造船和维修工厂(ASRY)进行投资。此外,为了吸引外资,巴林政府也鼓励国内的私营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在银行业、制造业、电信业、造船维修业以及房地产业进行投资经营,以此与国有公司进行良性竞争。

再者,巴林并不是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缔约国,因此不受该协议的约束。但是在2008年,巴林被WTO政府采购协议委员会授予了“观察员”的地位。因此,巴林可派代表前往参加该协议所组织开展的某些会议或活动。巴林虽然在这些活动中没有表决权和签署文件的权利,但有时可被允许参加相关的讨论。

在理论上,无论是国内的抑或是外资的民营企业在市场份额、产品服务以及所享受的激励优惠政策上都可以在同样的条件下与巴林的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然而,实际上,鉴于巴林的经济规模相对较小,像巴林铝业(ALBA)、巴林电信公司(BATELCO)、海湾石油化工工业公司(GPIC)以及阿拉伯造船和维修工厂(ASRY)等这样的大型国有企业在市场上必然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私营的外国投资人仍在这个方面存在竞争的风险。

(2)巴林政府对国有企业治理的指引

2002年,巴林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指导方针政策,旨在确保王国境内的所有国有企业(SOE)符合世界经济合作组织的指导方略。根据巴林的相关政策,国有公司需要每季度作出一次业绩等相关报告。而这些报告也将分为两类而分属两个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其中,涉及石油生产、炼油和石化的国有公司报告则由巴林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由“NOGA”控制)进行监督。而涉及银行、电讯、造船和房地产行业的国有公司报告则由巴林王室财富基金(“穆达拉卡特”基金)进行监督。此外,巴林国家审计署也负责监督所有国有企业及其年度报告中的任何违规行为、管理不善以及腐败等情况。

为提高相关的透明度以及实施问责制,巴林政府已任命了工业部、商业部和旅游部三部的部长对巴林王室财富基金(“穆达拉卡特”基金)负责。而能源部部长则应向巴林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负责。

此外,在公司结构的安排上,所有巴林的中小企业都拥有独立的董事会,已初步具备良好的结构化管理模式。而由穆达拉卡特基金控股的公司,其董事会代表均由巴林王室的王储任命,而由“NOGA”控制的公司,其董事会代表则需要通过皇家法令来任命。以上所提及的两类公司随后就会据此而委托授权已指定的代表而成立董事会。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董事会的具体人员任命是由于某些政治上的因素所驱动的。

(3)巴林王室财富基金

巴林王国在2006年起建立了王室财富基金会,名为穆达拉卡特(Mumtalakat)基金。从这十几年的现实情况来看,穆达拉卡特(Mumtalakat)基金公开、透明地开展业务。其中的举措包括坚持每年在线发表相关的年度报告,以接受监督。

具体来说,年度报告的发行遵循的是国际财务报告的标准。而且选用的审计机构为外部且由国际相关组织认可的机构。此外,根据法律,国家审计局对由穆达拉卡特(Mumtalakat)基金所控股的国有企业进行了审计和监督。

2015年2月,专注于研究王室财富基金透明度的Linaburg-Maduell透明度指数给予了穆达拉卡特(Mumtalakat)基金排名第一的高度评价。从具体表现来看,穆达拉卡特(Mumtalakat)基金表现的更像一家资产管理公司而不是一个王室财富基金。因为该基金在管理控股公司以及相关资产方面表现十分积极有效。比如,穆达拉卡特(Mumtalakat)基金一直在帮助巴林旗舰航空承运人以及海湾航空公司去避免损失。

当然,穆达拉卡特(Mumtalakat)基金不直接为国家的预算作相关的贡献。但是,它对经济的贡献仍然是十分巨大的,这些贡献主要表现在它所管理的公司为行业的龙头企业,这些企业的发展将促进相关行业或下游行业的发展。

(四)破产法律风险及其应对

 1987年,巴林政府颁布了破产法。该法第3章规定,如果一家企业面临财政困难,财务收支不一致,或未能在30天期限内支付商业交易,无论是企业债务还是自然人债务,公司能宣布破产或要求公司清算。该法第7章规定最高法院专门从事破产清算案件。第2章简要描述破产管理程序:最高法院指定一家事务所代表公司处理所有法律和业务程序的问题。该代表将参与管理公司的资金、支付款项和其他行政程序。这几年,CLDP律师一直帮助巴林政府起草和批准新的破产法。

第五章 外汇法律风险

在对外的经贸活动中,只要涉及资本的流动即需要外汇制度的参与。因此,作为外国投资者,有必要对东道国的外汇法律制度作更为详尽的了解。在巴林,巴林中央银行是王国整个资本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因此有必要先对其进行深入了解,以帮助投资者熟悉该国的相关情况。本章将从巴林的中央银行和当前的外汇政策入手,为投资人系统地介绍相关的法律制度,使其更好地规避其中的风险。再者,本章也会简要地介绍巴林的汇款政策,为投资人作出相关的策略而提供现实的参考依据。

一、巴林中央银行

虽然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即迪拜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但巴林仍然是中东地区的主要金融中心之一。从市场准入的角度来看,巴林从未设置过高的门槛。因此国际上的许多金融机构都能在王国境内无所障碍地经营。在监管机构上,巴林中央银行负责对王国内的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规范性监督。包括涉及国内、国外的金融部门法律、相关的监管制度以及会计审计制度等,在巴林都是公开透明的。在具体的操作规则上也完全符合国际的主流与相关规范。在巴林,由于整个资本市场的监管都围绕着巴林中央银行进行,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地介绍。

(一)巴林中央银行的主要职权

巴林中央银行是一个公共实体企业,创立于2006年9月6日,是巴林的法定银行与金融机构。其职责在于维持巴林王国的货币与金融稳定,是巴林金融业单一的综合调节器。

巴林中央银行(“CBB”)的主要职责为管理和监督整个巴林王国的所有金融部门。在2006年9月前,也就是巴林中央银行成立之前,巴林货币局(“BMA”)作为巴林中央银行的前身,是巴林金融部门的唯一监管机构。巴林货币局自1973年成立以来,即主要负责管理巴林的所有银行业务。在随后的2002年8月,巴林货币局在职权上有所扩大,也开始负责管理巴林的保险行业和整个资本市场运行。

从具体的职能来说,巴林中央银行需要对包含常规与伊斯兰在内的所有其他银行实施许可和监督工作,同时也对国内的所有保险业务提供者(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发放许可和进行有关监管。此外,中央银行还需要对一些特殊的业务机构或人员进行批准许可和监督工作。这些机构或人员包括投资业务执照持有人(含投资公司、执照交易所、结算所及其成员所、货币经纪人和投资顾问等)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商(含货币兑换商、货币兑换代表处、财务公司和相关金融辅助服务的提供商等)。

最后,巴林中央银行还负责监管王国境内的所有持牌交易所和结算所,并作为交易所中公司和金融工具上市的主要管理机构。由此可知,巴林中央银行是监管权限覆盖了整个王国的资本市场,涉及了银行业、保险业及证券业等重要领域。

(二)巴林的货币政策

1. 货币政策的框架

作为国内整个资本市场的唯一监管主体,巴林中央银行(CBB)当然有职责负责制定和执行巴林王国内的货币政策。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王国在巴林第纳尔与美元之间始终维持着较为固定的汇率。这是巴林的其中一项基础性的政策。巴林官方货币的汇率挂钩为国内的货币政策提供了支撑。有鉴于此,国内的低通胀率以及稳定的货币政策已成为了巴林经济的长期发展特征。这样的情况也为国内稳定的商业环境和高水平的国内外投资提供重要的条件支持。

在现实的操作中,巴林王国拥有开发度较高的自由市场经济,对于资本的流动、外汇、对外贸易或外国投资均不设有限制。这样的情况使得王国在阿拉伯地区脱颖而出,并占据着资本市场中的领先地位,成为了对外国投资者吸引力极高的开放、自由、透明和友好的市场。

2.货币政策工具

在货币政策工具上,巴林中央银行一般使用以下三种不同类型的工具以执行相关的动议:

(1) 巴林中央银行将为外汇的兑换提供基础设施,以非常接近官方汇率的情况而用美元买卖巴林第纳尔;

(2)巴林中央银行向所有零售银行提供一系列存贷巴林第纳尔的常设设施。这些常设机构所使用的利率都和中央银行所确定的政策利率一致。而巴林中央银行的政策利率主要用以指导巴林货币市场的短期利率,以此也最终影响着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存贷款利率。3.巴林中央银行要求所有零售银行均将一部分的揽储金额放至其处进行无偿储备。这样的政策也像许多国家一样,将一部分的揽储金额作为银行的储备金。这样的储备金需求制度,有助于巴林中央银行对国内整个银行业的结构性流动状况进行监管与调整。从使用的情况来看,储备金制度也不是巴林作为日常流动性管理的积极货币政策工具。

除此之外,巴林中央银行不再对市场利率进行任何的行政控制。因此,王国内并不存在利率的上限或下限,巴林中央银行也不直接影响信贷的成本或经济上的信用分配。因此,各个私营的银行部门将可以自由地分配具体的信贷情况。从目的上看,巴林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运作旨在确保国内银行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保持适当的状态。而国内商业银行的巴林第纳尔流动性主要得益于在中央银行持有的储备金余额。但这些可以运用在货币市场上的储备金余额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反而是会每天发生波动的。这样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巴林政府为了国内的指出而将巴林第纳尔转换成美元,而商业银行也会从中央银行处以储备金余额来购买美元进行流通的货币。正是这样的操作,导致了储备金的余额将根据兑换利率的变化而将每天发生变化。

3.以汇率为中心的货币政策

整体来说,巴林是一个小型的开放型经济实体,比如,其对外贸易即出口和进口总量就可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40%以上。因此,制定能够反映主要贸易伙伴的货币政策安排,对其来说显得十分重要。作为国内法定货币,巴林第纳尔一直与美元相挂钩。自1980年以来,这样的安排即有效地保持不变至今。使用大量的外币作为本国货币政策上的靠山,是作为小开放型经济实体的巴林多年以来的固定安排。这样的安排也通过了适当的财政性和结构性政策支持,而被证实是成功的。实际上,与美元相挂钩有助于提高巴林国内货币政策的信誉和透明度,从而起到维持金融稳定的作用。

(三)巴林中央银行法

2006年9月6日,巴林王国通过颁布2006年第(64)号法令而公布了2006年《巴林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法》(即《巴林中央银行法》)。第64号法令旨在宣布《巴林中央银行法》的生效与实施,并废除了1973年的《巴林货币局法》法和1987年的《巴林保险法》。

从效果上看,《巴林中央银行法》建立了巴林中央银行,以作为巴林货币局的后继机构。从内容上看,《巴林中央银行法》阐述了巴林中央银行的任务、治理和权力三方面。《巴林中央银行法》为巴林中央银行提供了比以往更为强大的执法权力,并加强了其业务的独立性。而其他该法的重点包括法律第四和第五部分的规定,亦即扩大巴林中央银行对资本市场和证券提供商的监管。同时该两部分也明确规定了有关内幕交易和滥用市场的刑事犯罪情况。而《巴林中央银行法》的第6部分则第一次规定了对外汇进行结算时必须以巴林王国的法律为依据。从整体上来看,《巴林中央银行法》是有关巴林金融服务立法领域的重大举创,它将相关的程序与实体规定进行了简化和现代化。同时也将巴林中央银行作为巴林金融服务行业的单一监管机构。

二、外汇风险及其应对

作为巴林官方货币的第纳尔(以下简称BD)已能完全进行商业和资本的交易。总体来说,巴林对外国投资者的经营利润或原始资本的汇回并未设定任何限制。同时,在外汇管制上亦无过多的限制。通常来说,作为巴林国内法定货币的巴林第纳尔(BD)通常以1.00美元能兑换0.377巴林第纳尔(即1巴林第纳尔=2.659美元)的固定利率而进行全面的自由兑换。此外,巴林境内也没有货币黑市或相关的平行汇率问题。无论需要兑换的外币是否与投资相关,进行兑换或转移时均没有限制。

三、汇款风险及其应对

本质上说,巴林的资本市场开放程度十分高,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人的原始资本、经营所得的利润以及股票市场上所得的股息等在汇回母国时均没有任何的限制。巴林中央银行负责规范全国的汇款事宜。其有关汇款的规定及实施细则均以2006年公布生效的《巴林中央银行法》为准。

从国家的劳动力组成结构来看,巴林王国的大多数劳动力都由外国工人组成的。因此,不可避免的是,其中的许多工人都会将大量的资金汇回其原籍国。为了方便有关人员进行跨国汇款活动,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都被巴林中央银行许可提供有关的汇款服务。在处理例行汇款请求之前,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需要汇款人提供两种形式的身份证明。当汇款金额超过10,000美元时,交易若想顺利进行,则汇款人还需要提交包括有关该笔款项的来源证明文件。

此外,巴林王国是海湾合作委员会(GCC)的成员国之一,也是海湾合作委员会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成员。作为中东北非组织成员的巴林国王,该组织总部的设置将包含在王国境内。

第六章 税收法律风险

税费是投资人进入东道国所需面对的首要负担。从简单的成本效益方法去分析,税费负担越轻对投资人开展相关的贸易经营活动则越为有利。因此,在选择贸易经商目的地前,投资人有必要先来了解所供备选国家的税费负担情况。本章将从税收法律制度入手,为投资人描述巴林税费制度的总体框架。再者,通过对企业所应面临的各种税种进行深入分析,为投资人查明巴林的税负环境提供详细的数据支持。从具体内容来看,本章主要为投资人介绍在巴企业的应税项目、税费的缴纳程序、不服的上诉程序、各应税种类的具体规定以及在巴企业的整体税负情况,为投资人分析巴林的税负环境,提示投资人其中所涉及的风险,从而使得投资人能根据相关的情况作出是否在巴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正确决定。

一、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税收是外国投资人进入东道国进行商贸活动时所必然首要面对的情况。从通关到企业的实际经营,无不涉及到东道国的税收管制问题。由于关税制度与进出口贸易息息相关,所涉的内容已在“贸易法律风险”一章中详细说明,因此本章对于此问题即不再赘述。而涉及到投资企业业已进入东道国境内经营所应面临的税收问题。本节将先介绍相关制度的整体情况与关键部分。但值得提请注意的是,由于行政类收费与税收拥有相似的性质,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和成本收益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本节在论述税收法律制度时,会将企业所面临的相关行政性收费一同叙述,从而为企业的投资与经营提供更为详尽系统的指引。

(一)企业的应税项目及其风险

根据巴林当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巴投资的外商企业一般需要平均缴纳13个税种及行政性收费。而这些税费项目主要包括:社保费用和燃料税两个。从具体的种类上看,可以将这些税种划分为一大种类,即劳动税或与劳动相关的税。为了对在巴经营各种情况特别是收益度进行分析研究,有必要对企业所需缴纳的税费与总利润进行比较。从巴林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所需缴纳的税费占了其总利润中的13.5%左右。而从具体的大税费种类占比来看,劳动税或与劳动相关的税费占了总利润的13.5%左右。

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分析,税费将是在巴投资的主要成本之一。但根据世界银行的官方数据显示,在与国际上的189个经济实体对比时,巴林的税费负担明显处于极低的水平。在总体的排名中,巴林王国位居第4位。而中国则以总税费率为68%的水平居于第131位。中国的香港地区则以总费率为22.9%的水平居于全球的第3位。由此可见,巴林属于拥有极其友好的税负环境国家。因此,对于考虑到税负方面的投资人来说,巴林属于评分十分适合投资经商的目的地。

(二)税费的缴纳和上诉制度

1.税费的缴纳程序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人在东道国成立公司以后,即马上需要进入税费缴纳的相关程序。公司作为一国的纳税主体,在成立后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在登记完毕后,公司将获得一个税务登记号,以便公司日后进行税费的缴纳,同时也方便政府对公司进行税务管理。但由于巴林对企业免除征收了大部分的税费种类,因此该国没有设置税费的缴纳制度。

再者,任何公司在成立后都必须到社保部门进行社会保障登记。同时,公司还必须每月按时为员工支付一定比率的社会保障费用。针对社保费用的缴纳,企业必须和员工共同支付。亦即员工支付一部分,企业也需要支付一部分。在员工所需支付的部分应由公司在其工资中代缴代扣予政府相关部门。在企业应交的社保费用上,应以员工薪酬总额或员工的任何月度固定支付金额为基数,乘以9%的法定税率。而该费用一般占据企业总利润的10.15%。

此外,一般来说,一国也会设立相关的退税制度,若符合退税申请的企业应当留意这样的特殊规定,以免错过本有的退税政策,从而变相地增加了自身的经营成本。但依据巴林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不需要缴纳任何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因此也不存在设立该类税种退税制度的必要。

最后,由于巴林对企业免除征收了大部分的税费种类,因此该国没有设置税费审计制度的必要。

2.税费的上诉程序

从本质上来说,税费相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种负担。因此,国家在实施税费制度时均持十分谨慎且注重法治的态度。当然,无可避免的是,政府的税费征收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其也难免会在具体的施行时产生错误。为了纠正这些错误,挽回或者防止产生的损失,许多国家均会给予征收对象一定的救济手段。但是,由于巴林对企业免除征收了大部分的税费种类,因此该国没有设置税费上诉制度的必要。

二、企业各应税种类的具体规定

由以上的描述可知,在巴企业每年需要缴纳的税费种类大约在13种左右。以下本节将为投资者介绍各种应税种类的具体规定及其与总利润之间的比率。根据巴林的税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所需缴纳的税费情况如下:

(一)为企业员工缴纳的社保费用;巴林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针对社保费用的缴纳,企业必须和员工共同支付。亦即员工支付一部分,企业也需要支付一部分。在员工所需支付的部分应由公司在其工资中代缴代扣予政府相关部门。在企业应交的社保费用上,应以员工薪酬总额或员工的任何月度固定支付金额为基数,乘以9%的法定税率。而该费用一般占据企业总利润的10.15%。

(二)燃料税;由于考虑到资源的稀少和紧缺问题,许多东道国均对外资企业及本国企业征收一定的燃料税,以平衡国家的资源负担。根据巴林王国的相关规定,对于使用相关燃料的人都需要缴纳一定的燃油税。但燃油税已包含在相关燃料的价格内。再者,由于该税种为小额税费,因此于企业的负担可以忽略不计。

(三)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是投资人最主要的负担税种。但根据巴林税法的规定,为了吸引外资,刺激国内的经济发展,公司将免除所有企业所得税,这使得巴林的税负环境变得十分优良。

(四)财产交易税;一般来说,在东道国投资的外国人都需要交纳财产交易税,以此来作为对该国的一定贡献。但根据巴林税法的规定,为了吸引外资,刺激国内的经济发展,公司将免除所有财产交易税,这使得巴林的税负环境变得十分优良。

(五)财产税;一般来说,在东道国投资的外国人都需要交纳财产税,以此来作为对该国的一定贡献。但根据巴林税法的规定,为了吸引外资,刺激国内的经济发展,公司将免除所有财产税,这使得巴林的税负环境变得十分优良。

(六)车辆税;一般来说,在东道国投资的外国人都需要交纳车辆税,以此来作为对该国的一定贡献。但根据巴林税法的规定,为了吸引外资,刺激国内的经济发展,公司将免除所有车辆税,这使得巴林的税负环境变得十分优良。

(七)利息税;利息税的缴纳并非涉及所有外资企业,但一般来说,在巴企业均会遇到这一环节。该税种的确定以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为基础,乘以制定的固定税率。而根据巴林税法的规定,为了吸引外资,刺激国内的经济发展,公司将免除所有利息税,这使得巴林的税负环境变得十分优良。

(八)市政营业税;一般来说,所有对外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均需向政府缴纳市政营业税。该税种也并非适用税基与税率而加以确定,而是通过固定的收费而收取。但根据巴林税法的规定,为了吸引外资,刺激国内的经济发展,公司将免除所有市政营业税,这使得巴林的税负环境变得十分优良。

(九)消费税或增值税;;一般来说,消费税或增值税是投资人最主要的负担税种。但根据巴林税法的规定,为了吸引外资,刺激国内的经济发展,公司将免除所有消费税或增值税,这使得巴林的税负环境变得十分优良。

(十)印花税;一般来说,当企业通过合同开展经营活动时,即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确定一般以合同的价值为基础,再乘以已定的不等税率。由于该税种为小额税费,因此于企业的负担可以忽略不计。但根据巴林税法的规定,为了吸引外资,刺激国内的经济发展,公司将免除所有印花税,这使得巴林的税负环境变得十分优良。

总的来说,根据世界银行的相关权威报告显示,巴林的税负约占企业总利润的13.5%左右,而企业完全缴纳各种税费的耗时约为27个小时左右。同等情况在,在全球189个被研究的经济实体中排名为4位,属于拥有极其友好的税负环境国家。因此,在考虑到税负方面的投资人来说,巴林属于评分十分高的贸易经营选择地。

 

第七章 土地法律风险

外国投资者在一国进行经贸活动时,有必要对该国的土地法律制度进行了解。因为在外国投资时,一般涉及对土地及房产资源的运用。而这些资源又会被国家所严格监管与控制。因此,本章将从土地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入手,为投资人描述该制度的体系框架。再者,就制度中的重要组成环节:注册、流转及建筑使用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投资者分析各个环节的风险及应对策略。从具体内容上看,本章主要涉及土地资源管理的部门、土地法律制度的配套基础、土地的注册与流转制度以及房产建筑的法律制度。

一、土地法律制度的概述

在巴林,依据财产法的相关规定的,私营实体在原则上可以自由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实体企业的权益,但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而根据巴林房地产法的相关规定,在王国境内注册的外国企业和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国民可在巴林境内拥有土地所有权。而对于私人而言,非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国民在巴林也可以拥有高层商业或住宅的物业所有权。当然,对于涉及旅游、银行、金融和保健类项目的财产,以及由巴林总理府发布的法令中所指定的特定地理区域中的培训中心,外国的私人主体也可享有所有权。

2014年前,巴林境内曾发生过一系列的房地产开发事故,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政府当局批准了第28号的《巴林房地产开发法》,规定重大项目的开展需要取得相关的许可证方可进行,以此规范行业的合规作业。此外,该法还专门设定了条款以保护本地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的在项目进行中的权益。此外,2014年巴林的第66号法令也旨在恢复大部分业已中止的房地产项目,而在这些项目中,大部分内容都是由外国公司所拥有的。当初,这些项目之所以不能成功开展,原因有很多。而主要的原因则是政府为了解决财政问题,加之具体的法律操作上遇到了困难,最终才促使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二、土地的注册与流转制度及其风险

(一)制度的基础

在土地法律制度中,与外国投资人密切相关的当属土地的注册与交易制度。根据巴林法律的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以投资为目的,在巴购买与建造土地和厂房。当这样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则需要巴林政府及有关当事人配合工作。具体来说,在土地与房产的主管机构上,巴林勘察和土地登记局(the Survey & Land Registration Bureau)主要负责与管理全国的不动产注册登记事宜。同时,各市政当局的有关部门也需要协同配合,方可促成产权的成立或更新状态。

而在土地与房产制度的基础配套上,网络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已成为了惯用的硬件设施。在巴林的大部分城市,有关不动产契据的记录都以电脑数据文档的形式保存下来。这样的数据库对内、对外均可提供有关不动产的变动与负担情况。譬如,特定的不动产上已设立了抵押权或者已被相关权力部门查封等。这样的配套设备有利于产权状态的公示,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权利的明确稳定与交易的安全,便于土地的合法流转。再者,该数据库设立在巴林勘察和土地登记局,并由该机构开展运行。此外,各市政当局还有专门的数据库作为地理信息系统。而该系统的主要功能在于记载土地的边界情况、检查计划以及为各方所提供的有关地籍信息。换句话说,不动产的登记系统与地理信息系统分属两个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但这两个数据库之间又是相互连接的。因为在系统的具体操作上,无论是勘察和土地登记局抑或是巴林市政与农业部,识别不同土地及房产时均使用一一对应的不同登记代码,以此清晰地查验出不动产的身份。最后,在不动产相关信息的获取上,只有已授权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利益方才可施行。而有关各种土地及房产的交易税费清单,可在网络上得到详细的信息。对此,获取的具体地址为:http://www.slrb.gov.bh/。

(二)注册与流转的具体步骤

在大体了解了巴林的土地注册与流转制度后,有必要对其中的具体操作过程做详细的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方便我国的投资人排除有关的风险,从而在该国顺利地取得土地及房产。以下将为投资人呈现相关的流程、耗时及过程中的花费:

1.在巴林的勘察和土地登记局进行土地或不动产合同的公证手续

主管或办事机构:司法部属下的公证处,该处在巴林勘察和土地登记局设置了办公点;

所涉不动产的买卖双方必须前往巴林的勘察和土地登记局办理相关的手续。倘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出席,则可委托相关的代理人进行。但该代理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书。因为司法部属下的公证处在登记局内有设立相关的办事点,因此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公证人前签署有关的财产买卖协议。此外,卖方在签署买卖协议时,需要向公证人出示能证明其拥有所涉财产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以此进一步证明买卖的合法性。

在此过程中,买卖方需要提交的文书如下:

(1)财产契据,即土地的买卖合同;

(2)卖方能证明其拥有所涉财产所有权的文书,如土地的产权证书等;

(3)买卖双方公司的委托授权书,该文书旨在证明受托人有权代表双方处理有关的购地事宜;

(4)买卖双方公司委托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本过程全程耗时约1天,共花费15巴林第纳尔。费用中已包含对买卖合同原件及4份复印件的公证费用。

2.在巴林的勘察和土地登记局进行不动产的登记注册手续

主管或办事机构:巴林勘察和土地登记局;

在不动产的买卖合同经过公证处公证后,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予巴林勘察和土地登记局方可获得登记注册证书,这些文件分别是:

(1)一份经过公证处公证的不动产买卖协议,原本或复印件均可;

(2)不动产买受人的企业登记证书;

(3)不动产买受人的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经过修改,则还需要提交章程的修改文件;

(4)已支付勘察和土地登记局相关费用的证明。

2013年,巴林出台了新的13号《财产登记法》。依据该法的规定对不动产的转让设置了新的注册收费标准。具体来说,新法并不依据不动产面积大小而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区分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在对待不同的不动产物业时,均适用统一的收费比率,亦即以购买价格的2%来征收费用。此外,为了鼓励买卖双方配合工作,减轻当事人的成本与负担,新法还规定无论购买价格如何,只要执行买卖协议起的60日内向巴林勘察和土地登记局提交注册登记申请的,即可享受15%的登记注册费用优惠。

本过程中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下:

(1)注册登记费用,收费标准为不动产购入款的2%;

(2)注册登记费用的优惠政策,只要买卖双方在执行买卖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巴林勘察和土地登记局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即可享受原登记费用15%的减免优惠。

本过程全程耗时约为30天。

三、房产建筑的法律制度及其风险

投资人在巴林购入了土地后,后续还有可能需要在土地上建设相关的商业经营设施。但要进行房产的建设,又必须要配合当地政府的监管。投资人只有履行了相关的程序,才能确保房产建设的顺利以及所有权的登记成功,才能最终促使建筑物的合法正常使用。以下,本节将会为投资人详细介绍在巴进行房产建设及进行电力申请的具体步骤。

(一)房产建设的具体流程

1. 聘请外部的经国家认证的顾问以帮助企业获得建筑的许可证和监督相关施工过程

主管或办事机构:外部的私人公司,但该公司必须经过巴林当局的相关资质认证;

建筑施工前必须聘请外部顾问以帮忙获取建筑许可和监督施工。本过程耗时为一天。费用为7333巴林第纳尔。

2.获得查询相关信息的结果文书

主管或办事机构:各市政当局;

公司在开展建设前,需要查清建筑所在地的相关市政地理信息。根据巴林的相关规定,拟建筑的公司需要登录所在地市场当局的官方网站,然后在其上创建一个新的账号。通过账号,公司在该官网上输入所涉土地的登记号码以查询建筑物的分区情况信息。在获取查询信息的文书时,需要提交以下的文件:

(1)不动产所关涉的所有契据,如土地的绘制图、航测图和现场勘查图等;

(2)拟建筑公司的商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3)如果已经有制定了建筑的相关设计图纸的,应当一并予以上交;

(4)外聘的专业顾问所具有的专业执业证书。

在公司提交了相关的申请及文件后,市政当局的工程师会随同城市规划局和道路局一并审查相关的情况,最后再出具相关的查询信息予公司。自2008年起,获取巴林电力局的用电批准可以与向市政当局获得查询相关信息的结果文书一并进行。因为当事人在获取相关查询信息时,可通过一站式服务点而将用电申请同时传送至电力局,以获取该局的批准。

本过程耗时为十六天。费用为30巴林第纳尔。

3.从外聘的私人顾问处取得所涉土地的相关调查报告

主管或办事机构:外部的私人公司,但该公司必须经过巴林当局的相关资质认证;

公司在进行此项内容时可聘请外部的私人专业公司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但外聘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所认证的相关资质。在聘请完成后,测量师将通过专业的工具设置相关的坐标以绘制出合格的电子地图。但近年来,巴林政府计划想在这一方面进行改革,改革的重点在于优化收费结构和相关的审批程序。

本过程耗时为两天。费用为80巴林第纳尔。

4.获取最终的建筑许可证

主管或办事机构:各市政当局;

所有相关的建筑图纸和文件都需要通过所聘请的工程顾问而提交给市政当局。其中,主要的上交文件包括以下的几个种类:

(1)所涉土地的所有权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关于该土地的所有权契据;

(2)建筑物的详细建设图纸;

(3)所涉土地的测量文书;

(4)工程师或建筑师经国家认证而获得的执业证书;

(5)外聘顾问承诺承担责任的保证书;

(6)所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来自巴林电力局所批准的用电证书。

其中,制作建筑物详细建设图纸的公司必须由组织工程专业人员实践委员会所批准授权。这些公司需要每年进行审核,因为批准授权的许可证书都是每年重新发放的。而获得许可证书所缴纳的费用是根据建筑图纸公司属下所雇佣的工程师与建筑师的人数以及所获得许可的种类而决定。若建设目标为一个仓库,建筑图纸公司最起码要具备C类的许可证书,方可开展相关的业务。而具体获取许可证书所应缴纳的费用计算为:许可证等级乘以每个登记95巴林第纳尔,再加上工程师或建筑师的人数乘以每人3095巴林第纳尔。

而拟建设的公司在本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具体费用及其计费方式如下:

(1)建筑许可费,该费用的计算以每平方米0.35巴林第纳尔的基础计算,再乘以拟建设的建筑物面积即可;

(2)建筑许可保险费用,该费用的计算以每平方米0.5巴林第纳尔的基础计算,再乘以拟建设的建筑物面积即可。当建设顺利完成后,该费用将退还拟建设的公司;

(3)签发许可证的费用,该费用为定额收费,金额为50巴林第纳尔;

(4)签证的保险费用,该费用为定额收费,金额为154巴林第纳尔。当建设顺利完成后,该费用将退还拟建设的公司;

(5)垃圾费和垃圾箱费用,该费用为定额收费,金额为15巴林第纳尔;

(6)印花税费,该费用为定额收费,金额为9巴林第纳尔。

此外,所有相关机构检查时所要求填写的表格都需要同时在提交许可申请时向各市政当局上交。自2008年12月起,巴林投资中心的一站式服务点(OSS)推出了新的手续。该手续只要求当事人递交一张相关的申请表即可,而将以往递交9份单独申请表的手续予以取消。在需要提交的文件上,也从原来需要上交不同格式的15份文件简化为以上所提及的7份文书。再者,申请人只要登录相关的网站在线填写表格即可。表格填写完毕一并附上相关文书即可通过数字化的形式发送至一站式服务点的各个部门进行逐一审查。这样的操作极大地简化了程序,降低了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的成本与负担。

本程序耗时约为九十天,全程需要交纳费用视具体的建筑物而定。

5.申请与接受民防部门的检查

主管或办事机构:民防部门;

公司需向民防总局提交有关检查的申请。检查的内容一般为紧急情况时的处理和设备条件,比如消防安全设备等。认证通过后,该机构将会在申请书上加盖通过的印章。一般来说,获得民防的安全认证被视为建筑正式完工的一个组成部分。若果未通过民防部门的检查,建筑物将不得投入使用。

本程序全程耗时一天,过程中不需要缴纳任何的费用。

6.接受各市政当局的实地检查

主管或办事机构:各市政当局;

建筑施工完成后,公司需要向各市政当局申请,从而由各市政当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

本程序耗时为一天,全程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费用。

7.获取各市政当局所颁发的完工证书

主管或办事机构:各市政当局;

在接受了各市政当局的实地检查后,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即可为建筑物颁发完工证书。该证书的颁发为后续的程序提供了一定的作用。因为只有具有建筑物的完工证书,巴林电力局才会为该建筑连接和输送电力。

本程序耗时为四天,全程需要支付39巴林第纳尔的费用。

8.申请进行用水连接

主管或办事机构:巴林水电部的水务局;

在获取了最终的建筑许可证后,公司即可通过一站式服务点向巴林水电部的水务局申请进行用水连接。

本过程的耗时约为三十天,花费主要为连接收费。收费标准为每0.5英尺收取25巴林第纳尔。

9.申请进行下水道排污连接

主管或办事机构:巴林工程部的污水处理设计局;

公司在建筑完工后,需要向巴林工程部的污水处理设计局申请进行下水道排污连接。如果建筑物的选址位于已经进行城市规划的地区,这该地区一般已经具备已预先设计好的排污孔设施。此时,公司只需直接将排污管道连接到排污孔即可。进行排污连接申请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以下的文件:

(1)从巴林勘察和土地登记局或巴林司法与伊斯兰事物部获得的土地登记注册证书或者相关调查文书;

(2)从巴林市政与农业部获得的建筑位置图;

(3)从咨询处或业主处获得的所有内部管道和排水系统是布置图;

(4)从巴林中央统计局获得的CPR卡复印件;

(5)从巴林市政与农业部获得的建筑物准确地址复印件;

(6)从巴林市政与农业部下属的各市政当局所获得的建筑许可证复印件;

(7)从公共卫生工程规划与项目总局获得的下水道排污连接申请表。

本程序耗时为三十天,整个过程需要缴纳150巴林第纳尔的费用。

(二)电力获取的具体流程

1.向巴林电力局提交用电连接申请并等待相关的外部检查

主管或办事机构:巴林电力与水务局所授权许可的电力供应承包商;

企业需要向电力供应承包商提交用电连接申请,且和其签订相关的电力服务合同。其中,电力供应承包商必须是得到巴林电力与水利部的授权的企业。电力供应商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所涉建筑物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将需要安装不同的电力设备。据此,进行实际安装时也需要不同等级的电工。在现场检查以及确定了相关设备与员工后,用电连接申请表将转交巴林电力与水务局下的配电处进行进一步的批准工作。

在提交用电连接申请书的同时,需要附上以下的文书: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公司的商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所涉建筑的建筑许可证复印件;

(4)确切地址卡的复印件;

(5)所涉土地与建筑的所有权证书;

(6)当地市政当局所颁发的建筑完工证书;

(7)企业经营具体项目时所需用电负荷的简要描述。

本程序耗时为十八个工作日,整个过程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2.接受配电处的进一步外部检查

主管或办事机构:巴林电力与水务局属下的配电处;

当用电连接申请转交至配电处后,为了施行配电与用电的相关批准事宜,该机构将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检查。

本程序耗时为一个工作日,整个过程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3.接受电力供应商的外部施工

主管或办事机构:巴林电力与水务局属下的配电处;

巴林电力与水务局属下的配电处经过现场检查后对用电申请就做出批准。此后,该部门会指派相关的电力供应商对建筑物进行配电线路与设备的施工。通过网上的在线申请系统,电力供应商将获得施工的挖掘许可证。此外,电力供应商还需到现场确定电力线路的连接细节,并为计算相关的连接费用做测量等准备。最后,电力供应商将施工把建筑物的用电线路连接到最近的变电站。

本程序耗时为六十个工作日,整个过程需要缴纳用电的连接费用。该工程的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35巴林第纳尔。

4. 接受配电处的内部接线检查

主管或办事机构:巴林电力与水务局属下的配电处;

巴林电力与水务局属下的配电处将安排相关的检验部门对建筑物的内部接线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为内部线路的连接是否符合巴林当前的相关规定。当检查员检查完毕后,将签发有关的检验合格证书并填写电力连接工程完工表格。

本程序耗时为一个工作日,整个过程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5.获取配电处的计费电表并进行用电的最终连接

主管或办事机构:巴林电力与水务局属下的配电处;

建筑物的外部接电工程完成后,加之内部接线检查完毕,巴林电力与水务局属下的配电处供应部将给公司提供计费电表。在本过程中,公司需要提交程序4中的检查部门所出具的电力连接工程完工表格。

本程序耗时为七个工作日,整个过程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八章 劳动及用工法律风险

劳动与用工制度是关涉一国经济与国民关系的重要桥梁。当外资进入东道国进行经营活动时,总是离不开对人力资源的运用。但每个国家在这些制度上都会有各自的特点与不同。作为外国投资者,有必要在雇佣员工前了解该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本章将从劳动与用工法律制度概述、有关的主管机构、具体的操作规则以及关于用工的其他新规定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从抽象整体地理解延伸至具体实际的操作,为投资者提醒风险并给出相关的防范建议。从具体内容上看,本章将涉及巴林劳动方面的各种数据、主管部门及其主要方针政策、聘用乃至裁员的整个过程以及雇佣非巴林籍员工的特殊限制规定等,从而完整系统地为投资者介绍巴林的劳工制度。

一、劳动与用工法律制度概述

在其2014年第三季度的报告中,巴林的劳动力市场监管局(LMRA)估计有676845人在巴林就业,其中521656是外国人,这说明该国总劳动力的77%来自外国。根据中央情报组织的消息,在2014年外国人数量占据了总人口的52%。政府官方公布的失业率为3.7%:国际劳工组织预估的失业率为7.5%。政府打击失业的主要计划是“巴林化”(bahrainization),或者由国家公民取代外籍工人的位置。2008年,在国王的倡议下,经济发展局推出“巴林经济愿景2030”的长期计划,旨在提高巴林生活水平,政府改革,教育和卫生部门,并增加私有化,建立巴林为区域人力资本中心的巴林的劳动力培训和教育。

在“巴林化”的作用之下,阶段性的外资企业在获得工作许可以及外籍员工的居留签证上遭遇了麻烦。然而,这似乎是一个高层次的政策问题,往往要在案例的基础之上解决。当问题出现的时候,鼓励美国企业向有关部委的最高级别申诉,并向美国大使馆提出咨询。国王在2006年8月批准了劳动改革法,从而建立了两个部门:劳动力市场监管局(LMRA),和被称为Tamkeen的能力组织。法律规定每月花费在每个外派任职公司的费用为BD10(26.60美元)。根据这个标准,所收集的收入用于为巴林人提供职业培训。

在2011年的动乱后,LMRA费被停止,但经历了费用结构的变化后于2013年9月被恢复。现在公司支付BD 5(13.35美元)给五分之一的外国工人和BD10(26.67美元)给超过用工限制的每个员工。2007年8月,劳工部长提出了一个由普通劳动基金支付的失业津贴。该基金是由扣除所有工人的工资百分之一的资金组成,这项程序第一次出现是在海湾合作委员会。在2002年9月,国王批准了2002年的工人工会法,承认工人的权利,集体组织和形成工会,并提供有限的罢工权。该法律禁止工人在某些重要领域,包括安全、航空、港口、医院和公用事业罢工。除了国内的仆人外,外国工人被允许加入工会组织。该法禁止雇主解雇员工的工会活动。2011年十月,国王颁布了一项法令,法律改变了巴林的劳动法关于工会联合会。工会领导人严厉批评了新法中的一些规定,他们声称这些抑制了结社自由。

“禁止多部门劳工联合会和禁止担任工会领导职务的个人被判重罪”的法律规定在2012年得到了批准。法律同时也允许多个工会组织的联盟,它给劳工部长唯一的权利去代表这个国家的工人在国际论坛和国家进行谈判。在2010年9月,美国劳工部(DOL)和巴林劳动部(MOL)召开了美国-巴林分会劳动事务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作为在美国巴林自贸区建立,并重申自贸区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包括他们的义务,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中所作的承诺(1998)。在2011年的政治动乱期间,巴林数千名员工被他们的私人和公共部门解雇。2011年6月,美国劳工联合会提交了一份请愿书,指责巴林在劳动权利方面违反了美国-巴林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2011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报告的结论是,大多数被解雇的员工都涉嫌参与了示威的报复。

2012年底,巴林雇主解雇工人恢复了绝大多数的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并由政府出面解决剩余的情况。2014年3月,劳工部长,巴林商会,和巴林工会总联合会签署了三方协议用于解决剩余工人的复职问题。随后,国际劳工组织在2011年对解雇启动了投诉。在对FTA劳动章的响应下,且针对2011劳工投诉,美国和巴林之间的双边磋商正在进行中。

二、有关的主管机构

(一)机构简介

劳动力市场监管局(LMRA)是一个具有企业结构的政府机构,其董事会是由巴林劳工部部长所正式主持的。在劳工部的授权下,劳动力市场监管局将具有充分的财务和行为独立性。劳动力市场监管局成立于2006年5月31日,其根据是巴林王国所颁布的《劳动法》。

该监管局除了为人力资源和招聘机构颁发执照外,还需要对外籍员工和个体经营者的用工许可进行管理和控制。再者,劳动力市场监管局的进一步责任是起草与制定雇佣本国和外籍员工的战略和政策,开展劳动力市场改革以及解决与这一领域有关的一切问题。此外,劳动力市场监管局还负责收集和分析有关王国的经济状况数据。这些统计数据主要涉及劳工市场等方面。而这些统计数据到最后都需要通过适当的手段而加以出版,从而使得相关的公众有所知晓了解。

作为政府机构,劳动力市场监管局通过为合格和专业的员工提供服务,确保公民和外籍员工的权利。再者,其在执法时公平地适用相关法律,以此制定相关的轻松程序,从而维护到社会的稳定,确保巴林王国内的经济发展质量。再者,该机构的目标是通过明确的执行程序,从而规范劳动力市场,为王国公民和外籍员工提供独特的服务。

(二)主要职能

劳动力市场监管局作为主要的劳动力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与国籍、护照总局、外交部、卫生部、工商部、中央信息化组织和社会保险等主管机构协调,以签发外国员工的入境签证和居留证书;发放本国佣工的就业许可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外籍员工进行入境的身体和其他事项的必要检查;依法办理员工的工作许可证以及收取与发放执照相关的一切费用;提出有关的方案和政策。

三、具体的风险及其操作规则

在巴林雇佣与辞退劳工都需要遵循特别的规制,根据巴林2012年新的《劳动法》规定,具体的适用规则如下:

(一)雇佣合同的签订与试用期的确定

在巴林,雇主与雇员在形成劳资关系前需要签订相应的雇佣合同。而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具有最长期限的限制。以单个定期的劳动合同而言,最长雇佣期限不得超过60个月。但当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期间届满后,继续续约时并不受最长雇佣期限规定的限制。雇主和雇员可通过协商再次确定雇佣期限。此外,巴林《劳动法》还规定了有关试用期的条文。依据该条的意思,雇主可为雇员设立试用期以考察雇员是否符合用工的要求。但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再者,在开始试用期前,用人单位并不具有对雇员进行岗前再培训的义务。最后,在有关工资标准的设置上,巴林《劳动法》并未作出任何的规定。但从世界银行的某项研究中表明,在巴林雇佣工人的最低工资仍未得到统计。

(二)工作时间与假期的规定

查处超时作业是巴林劳工部检查的重点之一。根据该国《劳动法》的规定,每个星期的最大工作时间为六天,但允许员工在公众假期进行加班。对于夜班工作的问题,该法作出了非常低的限制。在参与夜班工作的人员要求方面,即使是非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也不能和成年男子一样工作同样的时间。再者,夜班工作的薪酬计算必须以小时为单位。但由于《劳动法》从整体上并未规定具体的工资标准,因此夜班工作的薪酬计算亦不具有工资标准为参考。然而,巴林的《劳动法》有进一步规定,夜班工资和每周休息日工作的工资必须至少为平常每小时工资的150%。而在平日的加班,该工资必须是正当工时工资的137.5%。此外,在有关假期的规定上,巴林《劳动法》要求工作满一年的员工,雇主需给予至少30个工作日的年假。而工作免五年或以上的员工,雇主也需要给予同样的年假待遇。

(三)裁员规则

在巴林,法律允许雇主因公司的经营原因而进行裁员。一般情况下,公司裁员的原因在于设备的升级更新或经营规模的减小导致产能过剩。虽然法律允许公司在拥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裁员,但对此行为也作出了一定的规制。即公司在进行裁员前需要通知劳工部,并得到劳工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再者,法律并未给予被辞退的员工以一个权利。即当产能过剩等导致公司裁员的原因消失后,若雇主需要重新招聘员工,则不需要优先考虑先前因此而被解雇的员工。此外,在裁员的其他要求上,法律规定雇员需提前至少4.3个月通知雇员,但雇主需要支付员工遣散费用,费用的标准至少为2.4个月的工资。

(四)其他规则

除了以上的规定外,巴林《劳动法》还作出了一些值得雇主注意的规定。一者,法律并未强调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雇主可综合各种情况而给予从事同一工作的雇员以不同的薪酬待遇;二者,法律并未强调招聘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因此雇主可综合考虑工作的各种情况而专门聘请某类性别的雇员而从事工作;三者,法律对产假的问题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具体而言,为了保障妇女的权益,妊娠妇女拥有带薪的产假。其中,产假的最短期限为六十天。在此期间,妇女享有100%的全额工资;四者,法律规定每个员工每年拥有五天的带薪病假;五者,在失业保障的规定上,法律规范了只有工作满十二个月的雇员才享有失业保障。低于此期限,雇主和国家无需提供相应的待遇。

四、关于用工的其他新规定

(一)雇佣本地员工的配额制

      近年来,巴林为了在王国内创制出更多的劳动职位以缓解国内的大批失业潮,一直在推行着劳动力的“巴林化”运动。该运动旨在要求在巴所建立的公司应当优先考虑雇佣巴林国籍的员工,而尽量避免聘请外籍员工。为了实施这一计划,巴林的劳动力市场监管局(LMRA)为巴林的每个企业创制了雇佣本地员工的配额制。该制度要求企业的所有劳动力中应当包含一定比例的本国员工,并且各个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这样的规定,否则将会导致其工作许可证发放和更新的拖延与混乱。此外,企业若要雇佣外籍员工,则需要每两年额外支付220巴林第纳尔的外籍劳工使用许可费用。再者,雇佣了外籍员工还需要每月向政府当局缴纳固定的费用。收费标准为:企业雇佣五名以内的外籍员工将以每月每名工人5巴林第纳尔的费用上交有关部门。超过五名的,超过的部分按每名员工每月支付10巴林第纳尔的费用计算。

最后,依据巴林的相关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王国内建立公司时可独立进行,而不需要拥有当地的合作伙伴。但从现实来看,当地的商人往往与王国的政府联系紧密,他们有时候甚至会影响执政当局的有关决策。具体来说,法律在制定时给予了行政权力相当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对于执法时的法律解释与使用有时候会因操作部门的不同而发生变化。而在此过程中,可能企业合伙人中有当地的商人将在事件的处理上有所区别。当然,当地商人的地位越高,政策的实施即会对其更有利益。

(二)夏季酷暑的禁止户外作业制度

    由于巴林所处的独特地理位置,王国的夏季极其炎热,尤其在七、八月份。若此时员工在户外作业,其体感问题可高达50摄氏度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极其容易发生脱水、中暑及眩晕等症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免受酷暑的煎熬,以此保护其合法权益,巴林劳动与社会发展部决定于每年实施禁止酷暑互为作业制度。亦即在七月和八月两个月份,每日中午的十二点至十六点禁止员工进行户外作业。如若企业违反以上的规定,一旦被检查发现将会处以每名户外作业人员五十到三百巴林第纳尔的罚金。这样的制度至2007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有十年之长。

五、相关案例

(一)案由:雇佣外国劳工涉及的刑事犯罪

(二)审理法院: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三)案号:(2015)杭建刑初字第103号

(四)重要风险提示:雇佣外国劳工;签证;国内手续;国外手续;当地合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五)案情介绍:

被告人姚晓君,农民。2007年10月14日因卖淫被建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晓君、赵某甲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建军、书记员童富鑫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人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姚晓君、赵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赵某甲在国内网站上发布前往巴林王国(以下简称“巴林”)工作的国际劳务招聘信息,被告人姚晓君负责在巴林接机、安排住宿、工作岗位等事宜,以旅游的名义代办旅游签证、购买短期往返机票等出入境证件的形式,分三次组织叶某、杨某、蔡某、梁某、庄逸民、范某、冯某、王某等八人前往巴林非法从事劳务。案发后,被告人姚晓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姚晓君、赵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晓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晓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姚晓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对行为的性质不清楚。被告人赵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姚晓君的辩护人提出,叶某等人都持有旅游签证,均在合法居留期内回国,且叶某等人到达巴林后并未实际务工,故姚晓君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赵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甲系从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且规劝被告人姚晓君自首,具有立功情节。要求对被告人赵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姚晓君、赵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赵某甲在国内网站上发帖及张贴小广告等形式发布前往巴林工作的国际劳务招聘信息,被告人姚晓君负责在巴林接机、安排住宿、工作岗位等事宜,以旅游的名义代办旅游签证、购买短期往返机票等出入境证件的形式,多次组织他人前往巴林非法从事劳务。具体如下:1、2014年5月份,叶某、杨某、蔡某、梁某、庄逸民先后联系被告人赵某甲并与之签订推荐出国工作服务协议,叶某等人支付费用后(其中蔡某、梁某各支付人民币2万元;叶某、杨某、庄逸民各支付人民币2.8万元),被告人姚晓君、赵某甲以旅游名义为五人代办了巴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阿联酋”)电子旅游签证及往返机票,并安排五人于2014年5月28日从广州白云机场出境。叶某等五人于次日入境巴林,后由被告人姚晓君负责在巴林接机、安排五人的住宿和工作。2、2014年6月份,范某联系被告人赵某甲,后双方签订推荐出国工作服务协议,在支付人民币2.8万元费用后,被告人姚晓君、赵某甲以旅游名义为其代办了巴林、阿联酋电子旅游签证及往返机票,并安排其于2014年6月17日从广州白云机场出境。范某于次日入境巴林,后由被告人姚晓君在巴林负责接机、安排住宿和工作。3、2014年7月份,冯某、王某先后与被告人赵某甲联系并与之签订推荐出国工作服务协议,每人支付人民币2.8万元费用后,被告人姚晓君、赵某甲以旅游名义为两人代办了巴林、阿联酋电子旅游签证及往返机票,并安排两人于2014年7月27日从广州白云机场出境。冯某、王某于次日入境巴林,后由被告人姚晓君负责在巴林接机、安排住宿和工作。案发后,被告人姚晓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8万元且已发还叶某等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赵某甲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其在百度贴吧看到被告人赵某甲发布的国际劳务输出到巴林的广告,后其与被告人赵某甲取得联系,被告人赵某甲称只要支付人民币28000元的服务费,即可办理签证并在巴林帮其安排工作,后其支付给赵某甲人民币28000元。6月17日,被告人姚晓君、赵某甲帮其办理了巴林、迪拜的旅游签证,从广州经斯里兰卡飞往巴林。姚晓君还叮嘱其在飞机上将巴林、迪拜签证撕毁,并称签证是中国出关时使用,到达巴林不需要出示签证。并有公安机关从范某处调取的代办签证服务协议、签证代办委托书、终止服务协议书、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复印件、护照复印件、迪拜、巴林签证、中国巴林往返行程单、巴林入境单、巴林落地签证、多哈至上海登机牌、行程单、赵某甲微信信息照片、房间照片等在案佐证。2、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其在建德市新安江汽车站边看到有前往迪拜、巴林国际劳务招聘简章,其便按照招聘简章上的电话与被告人赵某甲取得联系,并按被告人赵某甲的要求支付了人民币28000元的中介费后签订了推荐出国工作服务协议。5月24日,被告人赵某甲将旅游签证、护照及前往巴林的机票都交给其,并嘱咐上飞机后要将签证撕掉。5月28日,其与另外四人从广州白云机场飞往巴林。后因巴林没有找到工作,于6月28日回国。并有公安机关从叶某处调取的签证、推荐出国工作服务协议、终止服务协议书、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迪拜、巴林签证、中国巴林往返行程单、巴林入境单、微信信息照片等在案佐证。3、证人蔡某、梁某、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下旬,其等看到被告人赵某甲发布的国际劳务招聘简章后,与被告人赵某甲取得联系,在支付了中介费后其等与被告人赵某甲签订了推荐出国工作服务协议,被告人姚晓君、赵某甲为其等办理了巴林的旅游签证,前往巴林务工。2014年5月28日,其等从广州机场飞往巴林。后因在巴林没有合适的工作,其等通过中国驻巴林大使馆的帮助返回国内。并有公安机关从蔡某、梁某、杨某处调取的迪拜、巴林签证、护照复印件、往返中国巴林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外交通行证、巴林入境单、工商银行汇款凭条复印件、聊天记录截图等在案佐证。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其在19楼论坛上看见被告人赵某甲发布的前往巴林务工的信息,便与被告人赵某甲取得联系,赵某甲传真给其一份代办签证服务协议,后被告人赵某甲为其办理了巴林签证和机票。7月26日,其从广州机场出发飞往巴林,同机的还有一起去务工的冯某。后因没有找到工作,其便于8月16日自购机票返回国内,在机场其还遇见了同时回国的冯某。并有公安机关从王某处调取的签证代办委托书、代办签证服务协议、迪拜、巴林签证、往返中国巴林的电子客票行程单、聊天记录截图在案佐证。5、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其在19楼论坛上看到被告人赵某甲发布的前往巴林劳务信息,即与被告人赵某甲取得联系。7月份,被告人姚晓君、赵某甲为其办理了前往巴林的旅游签证。7月27日,其与王某、陈美英一起到巴林务工,后被告人姚晓君安排其在巴林开出租车,因收入不高,其与王某于8月16日回国。并有公安机关从冯某处调取的签证代办委托书、代办签证服务协议、迪拜、巴林签证、往返中国巴林的电子客票行程单、聊天记录截图在案佐证。6、证人游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其从建德论坛上看到被告人赵某甲发布的前往巴林务工的广告,即与被告人赵某甲取得联系,并与被告人赵某甲签订了推荐出国工作服务协议,将护照交给赵某甲,后因得知巴林并无合适的工作,就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要回了护照。7、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甲在网站发布前往巴林务工的广告,后陆续有人和被告人赵某甲联系,被告人赵某甲与出国人员签订了“推荐出国工作服务协议”,被告人姚晓君、赵某甲为上述人员办理了旅游签证并安排入境巴林。8、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中旬,其从许某处得知巴林赚钱机会多,便打算去考察一下。8月4日,被告人赵某甲联系其称订的是8月10日的机票。8月7日,其得知被告人赵某甲被公安机关带走。9、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对被告人赵某甲为他人代办签证安排出国之事并不知情,其得知被告人赵某甲被抓后,即让赖某劝被告人姚晓君回来投案,后被告人姚晓君同意投案,并于8月26日回国。并有证人赖某的证言在案佐证。10、搜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2014年8月6日,民警对被告人赵某甲位于本市梅城镇勤俭路42号506室出租房进行搜查并扣得枚红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空白的签证、推荐出国工作服务协议共81份、迪拜、巴林国际劳务招聘简章共372份、护照1本、杨某、汪芳、庄逸民与被告人赵某甲签订的协议各1份、游某与许某签订的协议、委托书各1份、空白签证代办委托书9份、调解协议书2份、代办签证服务协议9份,其中联想笔记本已发还被告人赵某甲。并有扣押清单及照片、代办签证服务协议、签证代办委托书、推荐出国工作服务协议、调解协议书、发还清单等在案佐证。11、检查笔录、电子数据(附光盘),证实民警对扣押的涉案联想笔记本电脑主机中的硬盘进行电子物证检查,发现硬盘内存有被告人赵某甲为杨某、叶某、冯某、王某等人代办巴林、迪拜旅游签证、往返机票等电子材料。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姚晓君、赵某甲的身份情况。13、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系传唤到案,被告人姚晓君系主动投案。14、涉案人员出入境记录,证实冯某、庄逸民、梁某、蔡某、范某、叶某、王某、范贵武由国内至巴林出入境的时间。15、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赵某甲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16、巴林王国驻华使馆回函扫描件及情况说明,证实经巴林驻华使馆核实,蔡某、梁某、叶某、范某等四人的巴林签证信息属实,该签证可直接网上申请办理,可凭此前往巴林,上述四人的签证截止日期为2014年6月10日。17、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更新对持普通护照中国公民实施免费签落地签政策国家(地区)名单的通知及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我公民赴巴林、约旦可办理落地签证的通知,证实中国公民前往巴林、阿联酋可持普通护照办理落地签证。1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姚晓君的前科情况。19、诉讼费专用票据(执行)、转账申请书、代管款处理财务回单,证实被告人赵某甲已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0.6万元并发还叶某等人。20、被告人姚晓君、赵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晓君、赵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姚晓君提出的其对行为性质并不清楚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晓君安排叶某等人持有旅游签证,均在合法居留期内回国,且叶某等人到达巴林后并未实际务工,故姚晓君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的方式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应当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故本案的关键不在于叶某等人是否持有巴林签证,而在于叶某等人申请的是何种签证,申请签证的理由与入境巴林的实质目的是否一致。本案中,被告人姚晓君、赵某甲经事先预谋,在国内通过互联网、张贴小广告等方式发布前往巴林务工的信息,叶某等人通过不同渠道得知上述信息并进而与被告人赵某甲取得联系,签订出国务工协议,后姚晓君、赵某甲为叶某等人购买了往返广州至巴林的往返机票,申请了前往巴林的旅游签证,并授意叶某等人登机后即将旅游签证销毁。由此可见,被告人姚晓君、赵某甲为组织叶某等人入境巴林从事非法劳务,虚构了入境巴林旅游的事由,系以旅游为名,欲行巴林非法务工之实,属于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两被告人一手策划、指挥整个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且完成偷越国(边)境行为之后即构成犯罪既遂,叶某等人入境巴林后有无实际务工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故对被告人姚晓君的辩解及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赵某甲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甲规劝被告人姚晓君自首,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

(六)判决结果:

经审查后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赵某乙、赖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姚晓君系由赖某规劝后投案,与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没有直接关联性,故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晓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晓君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0.8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对被告人赵某甲适用缓刑。两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晓君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甲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第九章 资本市场与有价证券投资的法律风险

东道国的资本市场状况通常也是外国投资人所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掌握资本市场的相关状况才能更好地运用资本创造更大的收益。在谈及资本市场时,也有必要对有价证券的投资问题加以了解。因此,本章将从巴林王国整个资本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巴林中央银行的基本情况入手,为投资人系统且扼要地介绍其相关的政策情况。再者,为投资者介绍资本市场的监管情况,为投资者指明其中的相关行为准则。最后,从货币、银行系统以及恶意收购这三个方面来阐释资本市场的相关问题。从而为投资人提示法律风险,使得投资人在进行有关操作时能据此而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

一、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

虽然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即迪拜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但巴林仍然是中东地区的主要金融中心之一。从市场准入的角度来看,巴林从未设置过高的门槛。因此国际上的许多金融机构都能在王国境内无所障碍地经营。在监管机构上,巴林中央银行负责对王国内的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规范性监督。包括涉及国内、国外的金融部门法律、相关的监管制度以及会计审计制度等,在巴林都是公开透明的。在具体的操作规则上也完全符合国际的主流与相关规范。在巴林,由于整个资本市场的监管都围绕着巴林中央银行进行,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地介绍。

(一)巴林中央银行的主要职权

巴林中央银行是一个公共实体企业,创立于2006年9月6日,是巴林的法定银行与金融机构。其职责在于维持巴林王国的货币与金融稳定,是巴林金融业单一的综合调节器。

巴林中央银行(“CBB”)的主要职责为管理和监督整个巴林王国的所有金融部门。在2006年9月前,也就是巴林中央银行成立之前,巴林货币局(“BMA”)作为巴林中央银行的前身,是巴林金融部门的唯一监管机构。巴林货币局自1973年成立以来,即主要负责管理巴林的所有银行业务。在随后的2002年8月,巴林货币局在职权上有所扩大,也开始负责管理巴林的保险行业和整个资本市场运行。

从具体的职能来说,巴林中央银行需要对包含常规与伊斯兰在内的所有其他银行实施许可和监督工作,同时也对国内的所有保险业务提供者(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发放许可和进行有关监管。此外,中央银行还需要对一些特殊的业务机构或人员进行批准许可和监督工作。这些机构或人员包括投资业务执照持有人(含投资公司、执照交易所、结算所及其成员所、货币经纪人和投资顾问等)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商(含货币兑换商、货币兑换代表处、财务公司和相关金融辅助服务的提供商等)。

最后,巴林中央银行还负责监管王国境内的所有持牌交易所和结算所,并作为交易所中公司和金融工具上市的主要管理机构。由此可知,巴林中央银行是监管权限覆盖了整个王国的资本市场,涉及了银行业、保险业及证券业等重要领域。

(二)巴林的货币政策

1. 货币政策的框架

作为国内整个资本市场的唯一监管主体,巴林中央银行(CBB)当然有职责负责制定和执行巴林王国内的货币政策。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王国在巴林第纳尔与美元之间始终维持着较为固定的汇率。这是巴林的其中一项基础性的政策。巴林官方货币的汇率挂钩为国内的货币政策提供了支撑。有鉴于此,国内的低通胀率以及稳定的货币政策已成为了巴林经济的长期发展特征。这样的情况也为国内稳定的商业环境和高水平的国内外投资提供重要的条件支持。

在现实的操作中,巴林王国拥有开发度较高的自由市场经济,对于资本的流动、外汇、对外贸易或外国投资均不设有限制。这样的情况使得王国在阿拉伯地区脱颖而出,并占据着资本市场中的领先地位,成为了对外国投资者吸引力极高的开放、自由、透明和友好的市场。

2.货币政策工具

在货币政策工具上,巴林中央银行一般使用以下三种不同类型的工具以执行相关的动议:

(1) 巴林中央银行将为外汇的兑换提供基础设施,以非常接近官方汇率的情况而用美元买卖巴林第纳尔;

(2)巴林中央银行向所有零售银行提供一系列存贷巴林第纳尔的常设设施。这些常设机构所使用的利率都和中央银行所确定的政策利率一致。而巴林中央银行的政策利率主要用以指导巴林货币市场的短期利率,以此也最终影响着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存贷款利率。3.巴林中央银行要求所有零售银行均将一部分的揽储金额放至其处进行无偿储备。这样的政策也像许多国家一样,将一部分的揽储金额作为银行的储备金。这样的储备金需求制度,有助于巴林中央银行对国内整个银行业的结构性流动状况进行监管与调整。从使用的情况来看,储备金制度也不是巴林作为日常流动性管理的积极货币政策工具。

除此之外,巴林中央银行不再对市场利率进行任何的行政控制。因此,王国内并不存在利率的上限或下限,巴林中央银行也不直接影响信贷的成本或经济上的信用分配。因此,各个私营的银行部门将可以自由地分配具体的信贷情况。从目的上看,巴林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运作旨在确保国内银行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保持适当的状态。而国内商业银行的巴林第纳尔流动性主要得益于在中央银行持有的储备金余额。但这些可以运用在货币市场上的储备金余额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反而是会每天发生波动的。这样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巴林政府为了国内的指出而将巴林第纳尔转换成美元,而商业银行也会从中央银行处以储备金余额来购买美元进行流通的货币。正是这样的操作,导致了储备金的余额将根据兑换利率的变化而将每天发生变化。

3.以汇率为中心的货币政策

整体来说,巴林是一个小型的开放型经济实体,比如,其对外贸易即出口和进口总量就可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40%以上。因此,制定能够反映主要贸易伙伴的货币政策安排,对其来说显得十分重要。作为国内法定货币,巴林第纳尔一直与美元相挂钩。自1980年以来,这样的安排即有效地保持不变至今。使用大量的外币作为本国货币政策上的靠山,是作为小开放型经济实体的巴林多年以来的固定安排。这样的安排也通过了适当的财政性和结构性政策支持,而被证实是成功的。实际上,与美元相挂钩有助于提高巴林国内货币政策的信誉和透明度,从而起到维持金融稳定的作用。

(三)巴林中央银行法

2006年9月6日,巴林王国通过颁布2006年第(64)号法令而公布了2006年《巴林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法》(即《巴林中央银行法》)。第64号法令旨在宣布《巴林中央银行法》的生效与实施,并废除了1973年的《巴林货币局法》法和1987年的《巴林保险法》。

从效果上看,《巴林中央银行法》建立了巴林中央银行,以作为巴林货币局的后继机构。从内容上看,《巴林中央银行法》阐述了巴林中央银行的任务、治理和权力三方面。《巴林中央银行法》为巴林中央银行提供了比以往更为强大的执法权力,并加强了其业务的独立性。而其他该法的重点包括法律第四和第五部分的规定,亦即扩大巴林中央银行对资本市场和证券提供商的监管。同时该两部分也明确规定了有关内幕交易和滥用市场的刑事犯罪情况。而《巴林中央银行法》的第6部分则第一次规定了对外汇进行结算时必须以巴林王国的法律为依据。从整体上来看,《巴林中央银行法》是有关巴林金融服务立法领域的重大举创,它将相关的程序与实体规定进行了简化和现代化。同时也将巴林中央银行作为巴林金融服务行业的单一监管机构。

二、具体的监管政策

根据巴林政府对外国投资的自由开放态度,当局的政策有助于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在巴林,外国人和本国人一样都可以随时获得市场信贷。一般来说,信贷条件是可变化的,但是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期限通常只能限制在10年之内。根据投资领域的不同,银行所帮忙承担的风险也有所不同。而对于主要基础设施的投资,银行则经常需要承担项目中的部分风险。当前,巴林的大部分批发银行已与零售银行展开了较为广泛的合作,从而为贷款的项目提供更大的风险分担。

(一)资本市场的具体监管

巴林中央银行资本市场监督局(“CMSD”)被巴林中央银行授权负责监督和规范王国内的资本市场。该机构的主要目标在于规范和维护透明、公正且有效的资本市场,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相关权益得到保护,从而保持和提升巴林的诚信度和声誉度,有利于王国巩固作为阿拉伯地区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

具体来说,在履行其职责期间,巴林中央银行资本市场监督局努力地遵守所有相关的国际标准,特别是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所制定的标准。

目前,巴林中央银行已经成功制定“巴林中央银行规则手册”的第六卷。该卷完成后将更新和整合与巴林资本市场有关的现行法规,成为巴林当前单一、综合和结构化的资本市场监管出版物。而该项目于2007年开始实施,而在2011年已如期完成。为提高市场的参与度与满意度,巴林中央银行资本市场监督局希望引起市场对资本市场新发展的关注,并想从中获取相关咨询文件的反馈意见。

(二)巴林中央银行资本市场监督局的功能

1. 负责监督和管理王国内的所有持牌交易所、结算所和主要托管机构;

2. 负责监督和管理王国内所有持牌交易所、结算所和主要托管机构的持牌工作人员;

3. 负责批准公司的上市和公开发行证券;

4. 负责确保上市公司相关披露标准的实施,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和管理原则的合规性;

5. 负责进行资本市场监督,进行相关的违法调查和执行工作;

6. 负责进行投资者的教育培训活动。

(三)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巴林中央银行负责对持牌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巴林中央银行进行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所许可的证交易所能完全遵守巴林中央银行规则手册第六卷有关市场交易(MAE)模块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对清算机构、结算机构和托管系统的监督

巴林中央银行负责对已持牌的清算机构、结算机构和托管系统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巴林中央银行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持牌的清算机构、结算机构和托管系统能够符合巴林中央银行规则手册第六卷有关清算、结算和托管(CSD)模块中的相关规定。

(五)对市场中介和代表的监督

巴林中央银行负责对已持牌的市场中介机构和代表实施包括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工作。巴林中央银行实施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持牌的市场中介机构遵守巴林中央银行规则手册第六卷中有关市场中介和代表(MIR)模块中的相关规定。

(六)上市和公开发售证券

巴林中央银行的披露标准规定要求公开发行证券和公司初始上市时需要及时、全面和具体的披露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持续的财务报告内容以及相关重大事件和事态发展情况。此外,巴林中央银行的债券发行与上市准则还可适用于债务证券的相应情况。巴林中央银行作为上市机构的监管部门。它还负责审查初始上市和公开发行证券时的招股说明书以及证券相关内容等情况。

(七)投资者教育与部门合作项目

巴林中央银行资本市场监督局的任务之一即是对投资者进行相关的投资教育。一般情况下,巴林中央银行资本市场监督局通过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而实施相关的行动,例如通过分发小册子、向学校和大学举行相关系列演讲等方式履行职责。

此外,巴林中央银行资本市场监督局还大力支持与配合金融合规局有关打击金融犯罪的工作,以防止任何企图欺诈投资者的行为,从而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三、货币、银行系统和恶意收购

巴林先有一个能鼓励有价证券投资的有效管理体系。为此,巴林中央银行已经全面实施了《巴塞尔协议II》的标准。同时,巴林中央银行也在试图使巴林的所有银行遵守《巴塞尔协议III》的相关标准。

当前,巴林王国内共有128家银行及相关部门。其中包括23家零售银行,69家批发银行以及36家代表处。 这些银行中就有24家是伊斯兰银行。在王国内,外国人在开设银行账户或公司账户时如同本国人一样,均没有任何的限制。此外,在外国银行的准入情况方面,巴林王国并不设有过多的限制。当前在王国内的外国银行包括诸如花旗银行、美国运通、摩根大通以及渣打银行等知名金融机构。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作为无形财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愈发被投资人重视。无论是经贸往来中的实体产品抑或是技术类服务,都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息息相关。离开了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就会被大打折扣。因此,在对外进行经贸活动时,投资人有必要先了解东道国的相关知识产权状况,认识其中所蕴含的风险,然后再据此而制定出符合东道国环境和自身情况的知识产权策略。本章将从巴林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情况入手,为投资人介绍巴林的相关法律制度。再者,着重通过案例分析为投资人描述巴林知识产权在实体行业中的作用,同时以案例为范本为投资人传授相关知识产权策略的制定与运用情况。从具体内容来看,本章将从巴林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状况、版权保护及商标权保护等方面入手,系统且扼要地为投资人介绍巴林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此外,通过相关背景、研究与开发、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商业化模式以及业务成果这五个方面为投资者介绍在巴知识产权投资的成功案例,以期通过实际的操作情况为投资者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策略提供参考。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其保护情况

(一)巴林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状况

巴林虽然属于较为小的海湾国家,但为了吸引外资,增加贸易环境的友好程度,只能顺应国际的潮流进行符合相应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此外,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实力中较为重要的无形环节,巴林在这一方面也开始愈发重视。这样的情况,有着从外被迫接受到从内自然的保护改变趋向。从国际标准所促成的保护方面,可以从巴林加入各大多边、诸边及双边贸易条约等具体情况来看。具体来说,巴林于1996年签署了重点关注著作权保护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重点关注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巴林参加了一系列的条约,其中一项便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自此,预示着巴林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需要继续提供与更新方可达到国际的最低水平。有鉴于此,巴林王国于2006年5月通过了新的修订法案。该法案旨在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设定的标准而提高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再者,为了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巴林还加入了国际上知识产权的又一重要体系,即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所主导的多边体系。期间,巴林签订并批准通过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公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公约》。2006年后,巴林还相继加入了《尼斯协定》、《维也纳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法条约》、《马德里协定》以及《罗马公约》这些与知识产权各方面保护息息相关的条约。近年来,巴林政府在减少著作权盗版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迄今为止,并未在国内出现过重大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在保护专利和商标方面,巴林严格执行国际与国内的标准,使得相关的侵权行为也鲜有发生。

(二)版权的保护

在巴林,著作权的保护显得十分重要。从权利保护机构上看,巴林的著作权保护由该国的国家信息部属下的信息事务管理局中的新闻出版处负责。一般而言,权利人可通过巴林有关的注册系统而对作品进行注册保护。当然,根据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巴林版权法的规定,版权是自动生成的。只要作品一经完成即享有版权。但在涉嫌侵权的情况下,若诉诸法律途径,则已向巴林相关机构注册过的作品则显然处于较有利的地位。

根据巴林版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版权作品的注册是免费的。权利人可以直接到信息事物管理局中的新闻出版处现场注册,也可以通过网络在线完成相关程序。当然,后者是节省企业或相关权利人成本的重要途径,也是符合成本效益分析原则的。

从巴林保护知识产权的历史进程来看,政府当局于1997年年底开始着重开展著作权的侵权执法活动。除了认真组织与安排相关权力机构进行打击、关闭与诉讼外,巴林当局还通过教育与宣传的方式提高王国内公民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总体来说,该侵权执法活动主要针对国内所流通的视频、音频和软件行业。通过不间断的努力,巴林在这些方面已取得了令人印象深刻的成果。近年来,商业盗版行为在国内的视讯市场已大部分遭到淘汰。商业盗版的发生率业已下降到较为稳定的地步。

虽然这一著作权侵权执法活动并未发生过中止,但在巴林王国内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并未解决。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最终用户端的侵权问题。因为涉及公民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和言论自由权利的问题,加之出于国内社会发展的考量,音频、视频及软件在最终客户端被盗版使用的问题仍存在。而且要解决这一问题上也仍然十分棘手。因此,这也是巴林王国在日后著作权保护方面所会努力发展的方向。

(三)专利权与商标权的保护

1.专利权的保护

根据国际上早起对知识产权的基础分类,专利权和商标权被归类为工业产权这一大类而加以规制。这样的分类显然是受到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影响。当前,巴林在保护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权力机构设置上,也继续沿用了这样的思想分类方法。具体来说,巴林王国内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工作由巴林工业、商业和旅游业部属下的工业产权局负责开展。

在跨国专利权的保护方面,对于跨国企业向巴林输入相关产品时,王国并未对此作出技术转让的要求。根据巴林法律有关专利的相关规定,王国并未通过强制许可制度要求外资企业在与国内企业合作时分享相关的技术方案。此外,王国也并不要求相关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必须在巴林境内进行。但正如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一般,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若投资人想其所拥有的相关技术得到保护,则必须在巴林的工业产权局进行专利注册登记。

2.商标权的保护

企业的品牌形象集结了经营所产生的商誉,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识别企业身份的特殊表征。因此,许多外资企业已认识到了保护公司的标志及标语是一项十分需要重视的工作。

在商标权的国际保护上看,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若想得到多国的商标权保护,则必须在各国分别进行商标注册。因此,中国企业要保护在巴的商标权则必须考虑在巴林和中国两个国家分别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但这样的做法无论是程序上还是花费上都明显显得成本高昂。但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提供的途径即可更轻松、方便且经济地解决这一问题。鉴于中国和巴林都为《马德里条约》的缔约国,因此跨国企业可以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所管理的国际商标系统马德里体系即可实现两国的商标注册事宜。根据这一的途径,跨国企业可先在本国进行注册,提交注册申请后,其即可同时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巴林部分的注册。

二、知识产权投资的相关案例

知识产权是连接有形财产与无形产品的重要桥梁。随着无形财产的地位愈发重要,知识产权在外贸与投资领域也逐渐被各方重视。对于投资人而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其理论似乎显得晦涩难懂,因此望而止步的情况时有出现。但鉴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现实操作的必要性,通过在巴知识产权投资的相关案例研究,更有利于投资人了解其中的风险,使得投资人能够从案例中掌握实际操作的玄机,从而为投资人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以下,本节将以巴林的一家巴外合资企业为例,分析该企业的实际经营与知识产权战略,以期为投资人制定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供范本。

(一)相关背景

互联网的到来使我们的世界以一种从未见过的方式联系起来。尽管许多新兴经济体国家的互联网接入仍有限制。但研究表明,一旦这些地区的人们获得了接入的通道,互联网就会快速地融入他们的生活。反过来,人们也会每天离不开它。无论在世界的哪一个角落,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联系起来,互联网可以成为丰富生活的重要工具。随着世界经济与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意识到,与当前或未来客户在线互动的重要性。事实上,最近的研究表明,有56%的人不信任没有官方网站的企业或组织。今天的网站和在20世纪90年代初首次出现的互联网有很大的不同。当前的客户已经习惯了网站所增加的多种功能,这些功能都可统一被称为用户体验设计。针对公司官方网站的设计,只是单纯地介绍企业的概况是远远不够的。用户需要的更多是企业与用户间的互动。对比起早期的互联网,如今的网络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用户可以在网上使用银行服务、在自己喜欢的餐厅预订桌子以及安排旅游等。这些互动式的服务都使得用户的体验得到优化。

截止到2014年,计算机语言(如HTML 5或JavaScript)以及驱动网络的应用程序接口(API)已经允许许多软件能够执行一些新的行为。比如,使得用户的记事日程以及电子邮件系统能够通过网络而连接到其计算机、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等设备中,从而保持用户待处理事项与设备之间的同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个行业已经出现了可用于创建在互联网或内联网(私有网络)中适用的软件程序。由于需要保持官方网站的互动性及有用性,中小企业等经济实体需要努力开发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互联网应用软件及相关服务。然而,许多中小企业在其内部并不具有足够的资源完成这样的任务,所以他们有时候必须依赖于外部的专业人员,如程序员或相关的开发人员。

“Alnadeem”是一家在巴林的国内外合作企业,他们的主要人员均来自于巴林与美国的一群私人专业人员。通过人员娴熟的专业技术以及如版权等重要的知识产权工具,“Alnadeem”成为了一家专门为巴林中小企业提供相关网络及软件应用程序建设与开发的公司。而“Alnadeem”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即是为中小企业开发内部与外部使用的一般软件应用程序以及设计企业所定制的软件和网站。通过多年的打拼,“Alnadeem”公司已在巴林竞争较为激烈的市场中立下了较为巩固的地位。

(二)研究与开发

“Alnadeem”是一家为为中小企业全面开发数字网络的机构,其成立于1995年,经过近22年的打拼,其在巴林的IT行业中已逐渐脱颖而出。他们的的团队集结了来自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这些人员都在各个领域的网络方面有着自己的独特思想以及自己的处事方式。基于员工们丰富的经验,“Alnadeem”公司创建了自己独特的方法,以此帮助他们完整地了解每个目标项目,并高效地开展相关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因此,“Alnadeem”公司为客户提供不仅仅是一个网站,而是通过使用创新技术和数字营销工具,为客户的业务需求提供一个完整且系统的解决方案。

 在项目的开展与实施过程中,“Alnadeem”公司向来尊重客户所提出的目标需求。他们非常乐意且积极的参与客户项目的每个阶段,但也可以为了达到更好地项目效果,而为客户提供相关的外包服务,帮助客户开发更好且更高等级的项目。

在项目的开发过程中,“Alnadeem”公司会一直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从而在负有挑战性的信息技术领域帮助客户实现其电子商务潜力。再者,在配合客户的经营方式基础上,将通过远程工作或派团队成员前往客户所在地的方式,而为客户创造处有关项目的最佳解决方案,从而使得客户成为该行业领域的核心电子商务赢家。

(三)版权、商标和域名的保护

在计算机软件行业,版权是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相关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可自行上调或下降软件的质量,但防止他人的侵权一般只能通过版权来进行。像行业的其他公司一样,版权制度是保护“Alnadeem”公司所创造软件的基本法律机制。就具体的项目而言,“Alnadeem”公司一般与客户达成了协议,由该客户拥有相关软件的非排他性权利。亦即保留予“Alnadeem”公司一定的权利,比如由其拥有软件的源代码,以便其日后能对软件进行修改从而应对未来的潜在变化。根据两者间的协议,“Alnadeem”公司可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销售该软件,但客户的所在国不能作为销售的第一市场。这样的做法也符合一般行业的习惯。此外,“Alnadeem”公司还必须在双方的协议中约定版权在其员工以及客户间的归属问题。在这方面,“Alnadeem”公司在所有其施行的项目中都规定了保留员工及客户相应知识产权的条款。因此,作为委托人的中小企业也可以确保对软件产品拥有一定的版权权益。

在巴林,根据相关的经验表明,通过国家信息部属下的信息事务管理局中的新闻出版处以保护在该国开发与运用的软件也显得十分重要。一般而言,权利人可通过信息事务管理局中的新闻出版处的注册系统而对软件进行注册保护。当然,根据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巴林版权法的规定,版权是自动生成的。只要软件程序一经完成即享有版权。但在涉嫌侵权的情况下,若诉诸法律途径,则已向信息事务管理局中的新闻出版处注册的作品则显然处于较有利的地位。根据巴林版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版权作品的注册是免费的。权利人可以直接到信息事务管理局中的新闻出版处现场注册,也可以通过网络在线完成相关程序。当然,后者是节省企业或相关权利人成本的重要途径,也是符合成本效益分析原则的。曾经与“Alnadeem”公司合作过的一家中小企业,其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在采访中说道:“Alnadeem公司必须确保我们所定制的软件产品等到充分的版权保护。为此,我们在信息事务管理局中的新闻出版处进行了版权登记,并将有关的知识产权条款纳入了我们所有与客户的协议当中”。

企业的品牌形象集结了经营所产生的商誉,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识别企业身份的特殊表征。因此,信息事务管理局中的新闻出版处认识到了保护公司的标志及标语是一项十分需要重视的工作。许多与“Alnadeem”公司合作的企业正在考虑在巴林和美国两国分别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但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即可更轻松、方便且经济地解决这一问题。因为“Alnadeem”公司可以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所管理的国际商标系统马德里体系即可实现两国的商标注册事宜。根据这一的途径,“Alnadeem”公司可先在美国进行注册,提交注册申请后,其可同时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巴林部分的注册。

作为一家主要业务范围为互联网和网络相关技术的公司,为客户维护网络的正常在线状态对“Alnadeem”公司来说至关重要。为此,“Alnadeem”公司为中小企业申请设立了相关的域名,并为他们提供有关的软件和信息服务。此外,“Alnadeem”公司也在宣传时为一些中小企业提供软件的实时演示,以便吸引潜在的客户的购买。

(四)商业化模式与出色的业务成果

“Alnadeem”公司为了实现自己目标,同时也为了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在IT领域中制定了几个较为出色的目标方案。其中以“Alnadeem”公司开发的巴林诗歌网站最为突出。“Jihat al-Shi'r”是由巴林“Alnadeem”基金会和诗人“Qassim Haddad”所主导的合作项目。当前,“Alnadeem”公司以过去五年该项目所积累的经验为基础,重新开创和完善了诗歌网站的各个方面,再次丰富了相关的创作分享形式。这样的效果以及等到了许多专业和非专业观众的赞赏。

迄今为止,该诗歌网站已经成为巴林互联网乃至阿拉伯区域互联网上最为重要的诗歌网站之一。虽然“Alnadeem”公司一如既往地继续坚持创立该网站时的愿景,但他们也在试图开辟各种新的可能性,并希望实现比最初所预想的更多的可能性。整个Jihat al-Shi'r项目将主要的精力都投入到了现代阿拉伯诗歌的丰富表现和转型中。项目将这些诗歌引入尽可能广泛的公众生活,从而有利于推动了巴林群众乃至阿拉伯地区的群众对21世纪新交流方式的重新认识。网络的新技术为诗人的想象力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同时,技术的运用使得读者能够更创造性地思维与联想,从而鼓励他们在生活中挖掘本有的创造性思维,让人们更积极地去探索未知的文学艺术世界。

促使“Alnadeem”公司改进Jihat al-Shi'r项目的力量在于互联网空间的自由和美丽。经过数百年的现实生活的障碍,诗歌只能在想象力丰富的人中才能绽放异彩。但如今,通过网络技术、视频、软件、场景设计等工具与技术,普通的群众也能感受到诗人及诗歌中所蕴含的那一份情怀与憧憬。该网站中有着许多不同的方式,可以为访客带来真正的语言的乐趣。通过提供对过去半个世纪的阿拉伯诗人的传记,为访客勾勒出声情并茂的人物形象,也为相关的研究人员提供了富含重大价值的素材,节省了他们搜查与归类的时间。再者,通过引进年轻作家的新作品,网站上的资源也不断地保持最新。此外,在互动上,网站的强调批判性思想在现代文化中的作用,因此,允许读者与相关专家在网站上发表自己的言论和感受,以促使网络知识的传播与共享。

最后,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由于诗歌网站涉及大量作品的引用与呈现,因此需要特别注意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为此,“Alnadeem”公司专门成立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事物处理小组,以更好地解决其中所涉及的著作权使用许可问题。

(五)经验启示

通过Alnadeem公司案例,我们可以总结以下的经验与启示

1.打造公司硬实力

公司的硬实力主要体现在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上。Alnadeem利用自身研发的软件,打开了巴林的市场,通过该软件及其相关服务在巴林站稳了脚跟。我国公司在进行对外投资过程中,必须了解相关国家的市场需求,同时搞清楚相关产品的质量要求,以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建立在该国的投资方案。

2.提升公司软实力

公司的软实力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外而言,可以通过商标与企业名称建立关联,形成市场品牌效应。这个过程与公司产品和服务 的硬实力密不可分;对内而言,主要体现在公司的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等方面。现代公司的治理,要求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齐全,对外投资的企业更要注重这种结构的设立、维护。对于一项新产品研发的项目而言,要明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收益分配方式。对于企业员工的管理,要注重核心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条款,通过制度留住人才,维护公司的形象。

 要注意的是,对外投资通常会涉及到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因此,除了了解东道国有关投资的法律政策外,还要了解民事法律的相关内容及其法律适用方法。这样,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时,尽可能避免不利后果。

三、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案例

(一)案由:跨国商标的保护问题

(二)案名:设计师谢赫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三)主要风险防范内容:跨境商标的申请、相似性的认定、同一或同类商品的认定

(四)判决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案号:(2017)京行终1574号

(六)案情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诉人(原审原告)设计师谢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王国麦纳麦,阿尔哈贾尔463。法定代表人莫哈默德阿卜杜勒侯赛因尚·哈拉夫阿尔阿斯弗,董事会主席。委托代理人李天博,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爱华,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吕美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设计师谢赫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设计师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57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第16633650号“SHAIK DESIGNER SHAIK”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表商品与第13250405号“SHARK SP0RT WATCH”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钟、手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本案诉争商标为“SHAIK DESIGNER SHAIK”,“DESIGNER SHAIK”可以译为“设计师SHAIK”,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志认读。中间部分“SHAIK”字体较大,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SHARK”仅相差一个字母,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呼叫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标志。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设计师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56373号《关于第16633650号“SHAIKDESIGNER SHAI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虽适用法律有误,但对判定商标标志近似的审理标准没有影响,不影响决定结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设计师公司的诉讼请求。设计师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材料、设计风格、价格、功能、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两件商标所有人从事领域不同,各自专注的市场和消费群体不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七)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设计师公司。2.申请号:16633650。3.申请日期:2015年4月3日。4.标志:5.指定使用商品(第14类,类似群1404):表。二、引证商标(“SP0RTWATCH”放弃专用权)1.注册人:广州纳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注册号:13250405。3.申请日期:2013年9月16日。4.初审公告日期:2015年12月6日。5.注册公告日期:2016年3月7日。6.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3月6日。7.标志:8.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类似群1401-1404):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银制工艺品;项链(首饰);贵重金属丝线(珠宝);戒指(首饰);珍珠(珠宝);小饰物(首饰);钟;手表。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56373号《关于第16633650号“SHAIK DESIGNER SHAI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6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四、其他事实201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2月16日,设计师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原审诉讼中,设计师公司提交了引证商标的呼叫及含义、引证商标及其指定使用商品实际宣传使用情况、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介绍及价格等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被诉决定、设计师公司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诉争商标由英文“SHAIK DESIGNER SHAIK”及图形构成,“SHAIK”处于商标中间位置,字体较大,属于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由英文“SHARK SPORT WATCH”组成,其中“SPORT WATCH”放弃专用权,“SHARK”位于“SPORT WATCH”上方,字体较大,属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只有一字之差,首尾字母相同,发音近似,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形、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钟、手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当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表商品上时,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设计师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设计师谢赫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在外投资难免会遇到纠纷,当纠纷产生时,适宜尽最大的努力去协商解决。但当积极友好的磋商途径无效时,其他后续的法律途径便能派上用场。本章的内容主要针对投资人在巴林遭遇纠纷时可供使用的解决途径。此外,在简要介绍巴林国内法律制度、司法体系、仲裁制度的同时,对可供使用的国际纠纷解决途径进行简略叙述。从具体内容上说,本章涉及巴林的法制状况、投资纠纷的惯常诉因、影响国内纠纷解决途径的因素以及国际纠纷解决的途径,为投资人系统地分析各中所蕴含的风险,有利于行为人在纠纷发生后作出合适的选择。

一、国内法律制度、司法体系和有关仲裁制度

巴林法律体系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7世纪,历经了漫长的变迁。直到1973年,巴林颁布了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包括国家和政府制度、社会的基本要素、公共权力和义务、权力机构、一般性条款和最后规定五个部分,开始了从君主立宪制向现代立宪政体逐渐转变。而且宪法规定以伊斯兰教律为立法之源泉,传承了伊斯兰教文明的信仰体系、文化方式和生活方式。1999年哈马德继位后,对宪法进行了改革,并在2002年颁布新宪法,加强司法独立,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

在独立之后,巴林实行“法律阿拉伯化”政策,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受到埃及的影响,有一套成文的法律。各级法院都严格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由普通法院、沙里亚法院、特殊法院等几大系统构成。普通法院负责民事、商业、刑事以及非穆斯林案件的判决。沙里亚法院又分成三级法院,负责私法领域的案件。特殊法院为军事法院、统治家族理事会和国家安全法法院。巴林政府非常重视法官队伍的建设,法官的任职条件十分严格,而且妇女不得被任命为法官。巴林的诉讼模式比较多元化,采用两级诉讼制度:一审和上诉。

到了近代,巴林引进了西方的民法,但依然坚持伊斯兰法原则。随着巴林的现代化发展,法律体系在呈现更多多元化特点。在当地,英语被广泛的运用,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他们和当地的伙伴合作,提供全国性和地域性的专业法律服务。费用根据国际惯例收费。虽然只有巴林的律师可以在巴林的法庭上辩论,但其他国家的律师可以为案件做其他工作。在2007年4月,政府允许在巴林开设国际事务律师所。这些公司将提供类似于商业或金融的法律顾问服务。在政府的影响下,当地根深蒂固的商业利益有时可能会给外国公司带来麻烦。法律的解释和应用有时因部门而异,甚至可能依赖于投资者当地合伙人的地位和人脉。这些背离了一致、透明运用的条例和法律并不常见,投资者对政府的合作和支持表示满意。

巴林政府迫切想要更好的发展他们的法律体系。美国商务部商业法律发展计划在2015年9月和法律部门、高级法官最高委员会、司法和法律研究所合作,为法官发起一个培训项目。此外,中国法院的判决或其他国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能通过巴林本国的“判决执行制度”而得到确认与执行,但前提是该判决或裁决必须成功通过本国法院的动议申请。再者,原告也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定程序,对积压待办和故意拖延的法律事务申请相关动议。最后,在巴林的司法体系中,投资争端就像其他商事或民事争端一样受到同等的对待。而有巴林政府作为一方而签订的大型投资协议,若其中包含争端解决条款的具体约定,则争议发生时可能诉诸于巴林国内的仲裁机关。

以下都是当前规制着巴林境内投资行为的法律和条例,它们分别是:《商业公司法》(2016年7月通过最新的修正案)、《劳动法》、《2006年知识产权法》以及据此而制定的条例,还有专门规制非巴林籍投资者投资的相关条例。而涉及到破产的相关程序时,《商法》、《民法典》、《1987年破产法》以及《公司法》都在共同地规制着破产清算程序。《2002年政府程序法》至今仍然有效地施行着。而一部全新的《破产法》草案正在国会而进行再次修改与审定。

二、投资纠纷的惯常诉因

投资人在进行跨国商业经营活动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纠纷。而纠纷的种类有多种,自认而然地,引起系列纠纷的诉因也有多种。但从诉因的形成主体要素来看,国家或社会的行为与事实似乎显得更为重大。鉴于巴林当前的社会状况以及结合国际的相关动态,对投资者影响深远的纠纷成因要数征收与补偿等国家行为以及政治暴力与恐怖袭击等社会事实。以下,本节将从这个两个方面入手,着重分析两者在巴的表现,为投资人提示相关的风险并给出相应的对策。

(一)征收与补偿

考虑到国家的现实需要,国际上均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私人的财产进行征用或征收。而有关该条件的确定,国际上一般以“公共利益”作为限定。但从本质上来说,“公共利益”一词在内涵的界定上即边界不明。因此,合法征收与非法征收在现实上也往往辨析不清。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当征收行为发生后,其业已形成的经营模式以及期待利益即被打破。倘若国家的征收行为乃至补偿行为出现了瑕疵,投资者更会因此而遭受更大的损失。此时,投资者可求助于当地的法院机制,也可从国际的途径入手而寻求更为有利的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到巴林的情况来说,近年来,巴林境内并不存在对外资企业进行征收征用的情况,也没有出现过较有争议的征收案例。当然,巴林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投资协定等国际条约都会禁止王国对外资企业进行相关的征收行为,除非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再者,根据相关的国际惯例,即使实施了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征收,这种行为也必须在非歧视的情况下进行。此外,对于征收的过程更加需要具备正当程序。在赔偿的问题上,也需要及时、充分且有效。亦即征收补偿必须是公允的,而且是可被自由兑换的货币。当然,“公允”也像“公共利益”的界定一般,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因此,在征收与补偿的国家行为下,容易发生有关的投资纠纷。

(二)政治暴力与恐怖袭击

从当今国际社会的稳定状况来看,政治暴力以及恐怖袭击一直是危害着各国民众安全与发展的重大因素。在对外的贸易以及投资中,类似的社会状况也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创。近年来,由于中东局势反复不定,作为其中一员的巴林也深受其影响。因此,到巴投资的外国人必须对该国的政治暴力及恐怖袭击情况进行了解,除了事前购买相关的投资保险外,在必要时还需要通过对相关纠纷解决途径的运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历史上,巴林一直是一个办事程序上公开透明、政治上温和积极、经济上自由开放的海湾国家,且关系上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及美国关系密切。但事实上,巴林也经历了多次周期性的政治暴力事件。具体来说,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巴林遭受了持续的暴力抗议。但自1999年哈马德国王继位以后,这些情况中的大部分都已经消失。当然,这得益于国王继位后所制定的一系列改革方案。这些方案都旨在与反对人员进行和解以维护国家的稳定。

然而,自2011年开始,巴林王国内又开始陷入了另一个持续动乱的时期。该动乱的主要原因在于群众通过一系列的抗议活动而要求政府进行政治改革。单单自2011年2月至10月期间,国内即有至少72人因为政治暴动而死亡。其中,也不乏警务人员的丧生。为了平息期间的暴乱,巴林当局也作出了相关的回应。具体来说,政府当局与反对派针对相关的政治事宜进行了和解谈判。最终,基于谈判的结果,促成了宪政和各政府部门的改革。与此相对应的是,若干法律法规被重新修订或产生。但是,截止至今,反对派团体仍对这些改革十分不满,因此拒绝了政府的相关行为。同时,他们已努力地抵制了2014年的立法选举,以此抗议巴林继续将什叶派边缘化。因为反对派的抵制行为以及政治言论越来越激烈,巴林政府为了稳定国内局势,只能逮捕了几名高调的反对派领袖。这样的情况也导致了国内局势的进一步紧张。

自2011年以来,什叶派定期的政治动荡计划水平明显有所下降。而来自什叶派反对者的主要诉求在于巴林国内住房紧缺、失业和宗教教派的歧视问题。此外,反对派也表达了对巴林公共安全部门的不满。再者,在2015年,反对派为了表达相关的不满,通过使用简单的爆炸装置而专门针对巴林安保部队,从而导致了三名警务人员的死亡。因为事态越发严重,巴林政府开始做出更大规模的回应。到2015年底,王国缉拿了几个主要的武装领导人,收缴了许多大规模的武器。因此,反对派的实力被严重挫败。此外,在抗议活动的高潮期间,如在“阿拉伯之春”示威活动的二十四周年纪念中,巴林公共安全部门将反对活动限制在市郊与村庄地区,以防止示威影响王国首都及其他重要的商业区域。

但从当前的具体状况来看,示威者和暴力极端分子都并不针对中国人和西方外籍人士。因此,中国游客或投资人在前往巴林前,请先查看国务院外交部的相关公告,以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当巴林发生了有关的政治暴力和恐怖袭击,并给投资人带来了损失时,投资人应当合理地选择国内外的赔偿途径,以此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利。

三、巴林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纠纷的一般时限

巴林王国没有专门的商业法庭,商业案件有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在法院系统中解决。提交巴林纠纷解决商会(BCDR)的争议通常在六个月内解决。如果争端在巴林纠纷解决商会无法解决,当地的巴林公司通常把巴林法院系统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在法院作出裁决后,公司有时反映赔偿或罚款难以保证会得到支付。再者,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最具挑战和难度的便是对所涉的各方当事人进行送达的程序。另外,从法官的素质和专业程度来讲,这是该国处理专门纠纷的又一软肋。

四、影响国内纠纷解决的重大因素——腐败

腐败除了对一国的政治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形成阻碍。因为腐败会内化成各种经济建设过程中的成本而由各种经济实体承担。也正因为这样,世界各国才如此重视腐败问题。而各大组织在评定一国的经贸环境时,也往往将东道国的腐败情况作为参考标准而加以运用。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遭遇纠纷后,可能会选择该国的国内途径进行解决。而在考虑运用国内纠纷解决途径时,有必要对其效能进行评估。通常来说,在东道国进行纠纷解决,都会考虑到其中的影响因素。这些因素一般包括法律背景、腐败情况以及机制的建构等。其中,在法治相对未成熟的国家,腐败因素成为了影响最为重大的一节。因此,对于在巴投资者而言,在发生有关纠纷后,需要选择巴林国内的解决途径时,有必要先考量该国的腐败情况。

具体来说,巴林在这一问题上,国王和王储都已公开赞成减少腐败的发生。由于王室的鼓动,巴林当局的一些部委已经开始启动了相关的反腐工作。反腐工作的重心首先落入了法律制度的建设上。2003年,能够彻底改变以往政府采购程序的法律已经生效施行。修订后的新法引进了诸如公开招投标、审计等更为严格的制度,将使得政府采购程序更加合法、公开与透明。此外,在国际的承诺上,巴林分别于2005年和2010年签署加入了联合国的反腐公约。这预示着巴林当局反腐的决心与方向。当然,到目前为止,巴林仍不是世界经济合作组织反贿赂条约的签署国。

在现实的经济经营活动中,有中国在巴的企业反映,该国社会高层的影响力有时候会成为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和承包项目的障碍。这样的情况特别在项目合同的招投标过程中尤为严重。在项目招投标的过程中,政府的行为都不会总是公开透明的。有时候最终合同的取得也不一定是因为价格上的优胜或技术上的先进而导致的。相关的巴林官员一般情况下办事效率都较低,但大多都十分诚实。虽然有关的官员或公众很少被起诉,但在巴林给予或接受贿赂都是非法的。一旦官员实施了与腐败相关的行为,除了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会被政府当局解雇。但从目前的具体情况来看,王国内被解雇的官员中很少是因为贪腐所致的。在2015年,政府将一些小型的贪腐案件转交给了巴林内政部进行调查处理,其后又由该机构提交给司法机关进行相关的起诉工作。

2005年,巴林成立了国家审计署。自此,该局每年均会出版相关的年度报告。报告中均会指出政府的一些部门或属下的经济实体有关的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一般都与财政相关。出版报告的作用在于方便国内立法委员会成员能够依法进行监督工作,并以此呼吁相关部门深入调查有关政府机构中账目的明显问题。在2013年,巴林王储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委员会,负责监督与调查国家审计署在年度报告中所强调的案件。2014年,国家后续事务部部长宣布,已将七起有关腐败的案件移送司法机构进行公诉。但到目前为止,仍未有一起案件中的相关人员被定罪。而在2015年11月,巴林内阁授权指定了国家后续事务部在日后将负责解决国家审计署在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与此同时,王储也呼吁政府的各个部门及相关的组织应密切配合,落实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所有建议。

作为2011年“与国家对话”行动的结果,巴林内政部专门成立国家反贪局以落实相关的政策。同年,巴林内政部也与联合国发展项目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以此加强本国反贪局的相关能力。根据以上的分析可知,巴林的腐败状况并不严重,政府在反腐方面亦作出了一定的努力。在影响国内纠纷解决的程度上仍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当然,在选择国内途径时还需要考虑自己身情况、各种途径的特定以及制度的建设情况。这样才能更好地选择出适合自身的解决方法

五、投资争端的国际解决途径

投资者在发生了相关投资纠纷后,除了求助于国内法外,外国投资者还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裁决而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巴林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国,当然需要遵守WTO的纠纷解决机制。但这种纠纷解决途径为传统的国家间纠纷解决途径,一般需要投资人的母国介入。

   而在巴林的有关国际仲裁操作上,仲裁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巴林的合同事项。争端在历史上指的是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地方法院。在处理本地和外国企业方面,巴林越来越多的公司把仲裁程序囊括在合同中。大多数商业纠纷是私下解决的,无需诉诸法院或正式仲裁。在达成正式决议的阶段,巴林法律一般在所有争议解决的合同中都有规定,但在这些指定的巴林纠纷解决商会中,法律是可选的。因拖欠个人或公司债务偶尔提起的破产起诉,巴林法院系统有适当的处理。

  海湾合作委员会商业仲裁中心成立于1995年,是一个提供仲裁服务的区域性专门机构。它有助于解决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之间或其他缔约方和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之间的争端。海湾合作委员会商业仲裁中心按照公认的国际惯例实施规章制度。迄今为止,很少有案件被提交仲裁。该中心举办研讨会、座谈会、研讨会来帮助教育其成员以及提升其成员处理任何新的与仲裁相关的事项的能力。

此外,巴林王国也在利用多个国际和区域公约加强其商事仲裁法律框架。巴林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方,纽约公约、华盛顿公约(ICSID),执行判决的海湾合作委员会公约是另一方。这些公约和国际协定为海湾合作委员会仲裁机构和巴林争端解决委员会(BCDR)奠定了基础。巴林宪法规定国际公约和条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以一定的案由而向ICSID提交调解或仲裁申请,请求东道国给予补偿。但从现有数据来看,只有少数的案件被提交至ICSID。此外,在相关的仲裁的国际执行方面,巴林还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第十二章 医疗保健行业的投资法律风险

在外国投资者到东道国进行投资前,除了需要先熟悉该国的投资与贸易环境外,还需要对某些较有商业潜力的领域进行了解。因为,某一具体的投资行业可能享有与一国经贸大环境不尽相同的特殊风险。而这些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会决定商贸活动的成败。在巴林,医疗保健行业日益发展。无论是在长期抑或是短期内,巴林当局对该行业的扶持与鼓励将维持稳定。这样的态势也得益于该国对该行业的需求。本章将从医疗保健行业在巴林的当前发展概况入手,分析该行业具体的市场需求情况,并深入分析该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在此基础上本章也对在巴的医疗保健行业作未来发展的展望,为投资者选定具体的商贸投资方向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从本章的具体内容来说,主要为投资者分析行业市场的整体发展情况行业所面临的发展风险与困难以及巴林政府的相关项目与政策计划等内容,为投资者构建该行业的发展框架。再者,本章也为投资者介绍了该行业的未来发展动态,为投资者点明业内的主要商业机遇,从而鼓励投资人向可观的利好方向发展。最后,本章也为投资人列明了相关的网络资源链接,为投资人进一步获取相关的行业信息、招投标信息以及发展动态提供了必要的途径。

一、行业发展概况

当前,巴林拥有一个现代化的综合医疗体系。从王国当前所配备的硬件设施来看,其境内拥有较为健全的医疗基础设施。具体包括四家国营医院,十六家私营医疗机构以及大量的诊所和产科医院。作为王国医疗卫生的主管机构,巴林卫生部拥有国内最先进的实验室设施以及优秀的医护和研究人员。其中,许多在巴林执业的医生都有海外学习经验,且在取得相关学位后方返回国内就业。此外,巴林境内的其他医生一般都从王国的三所医学院校中获得教育与培训。这三所院校分别是阿拉伯海湾大学、爱尔兰皇家外科学院和健康科学学院。

巴林卫生部门是政府当局的重点部门,负责管理王国境内的所有公众健康及卫生情况。据官方数据的显示,在2015年,巴林政府专门针对医疗保健产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上的财政预算已达到了1.379亿美元。再者,计划投入到与卫生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款项已达1850万美元之多。2015年,巴林卫生部的财政预算为3.34亿巴林第纳尔(约合8.84亿美元),同时政府计划花费将近3.35亿巴林第纳尔(约合8.87亿美元)用于与卫生有关的支出。此外,巴林政府为了公共健康与卫生水平的提升,还宣布了一项为其3年的行业发展战略计划,即《2015年至2018年发展医疗保健行业的战略》。该战略旨在解决王国境内卫生医疗保健需求的不断增长问题,以在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基础上,确保该行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前景。

二、行业投资的风险

(一)市场准入

根据巴林王国的相关法律,该国允许外国投资企业在王国内拥有百分之百的企业所有权。虽然并没有法律的硬性规定,但建议各中国的医疗卫生投资公司在当地先指定一名该国代理或代表,方可在巴林开展相关的业务。具体原因在于,从现实来看,当地的商人往往与王国的政府联系紧密,他们有时候甚至会影响执政当局的有关决策。具体来说,法律在制定时给予了行政权力相当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对于执法时的法律解释与使用有时候会因操作部门的不同而发生变化。而在此过程中,可能企业合伙人中有当地的商人将在事件的处理上有所区别。当然,当地商人的地位越高,政策的实施即会对其更有利益。

再者,建议公司在拟定相关许可合同、在王国内建立业务以及参加政府的招标投标项目时,先咨询当地的法律顾问。同时也应当多关注巴林卫生部的相关公告及行政事务情况。因为,公共部门特别是卫生部在巴林主导着该国卫生保健事务的供应情况,并支配着卫生保健支出的大部分金额。

在巴林,所有的本国居民都可得到国家免费的医疗保健资助,而该国的大多数公司也会通过保险公司或联合一家或多家当地的私人医院而为他们的外籍员工提供医疗服务。巴林计划在2015年为所有外籍人士实施强制性健康保险制度后,也为所有巴林的国民制定一项较为全面的“社会健康保险”计划。其中,社会医疗保险计划将由私营部门雇主向劳动力市场管理局(The Labour Market Authority,LMRA)支付费用以为其提供足够的开展资金。此外,国家卫生管理局(NHRA)也将尽责地监督和管理相关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保健设施设备以及医疗保健药品,以为项目的开展打好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

(二)主要竞争对手

事实上,巴林王国完全依赖于相关医疗设备和药物的进口。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量,巴林也在努力地加大高质量设备、技术与药物的贸易量。目前,中国的医药也在巴林王国占有一定的市场,但美国、欧洲和亚洲的其他供应商也在积极地占据大量的市场份额,因为这些企业所生产的医药产品有时会更接近当地市场的需求,且在价格上也拥有更具竞争力的表现。

(三)医药的注册程序

在巴林,药品的注册程序一共需要花费至少6个月的时间。但也存在可以跨过这一注册程序的例外,即经过海湾合作委员会办公室集中注册的产品对于巴林而言被视为已完全进行注册。此外,在巴林药品注册的程序中也有特殊的规定。具体来说,经过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加拿大卫生部、欧洲药物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EMA)、瑞士军医以及经科威特、阿曼沙特阿拉伯和阿联酋批准的医药产品,则可在巴林境内获得临时许可证书。亦即经过这些国家认证的药品将可直接进入巴林的相关市场,而不需要等待至少六个月的时长。但毕竟是临时证书,因此相关医药企业需要为所涉药品在一年内完成完整的注册。

(四)其他情况

在2017年,巴林暂时还没有任何有关医疗或保健具体活动安排。但是,大多数巴林公司会参加在迪拜、阿联酋等地所举办的阿拉伯健康活动。此外,巴林的医药公司也会参加如德国、美国和中国等地所举行相关活动。

三、行业发展的最佳展望

巴林的医疗保健产业给中国的许多企业带来了商机。大体来说,巴林医疗保健的市场需求十分巨大。因此,可供中国投资者选择的贸易经营领域也十分宽广。根据当前巴林的实际情况,该产业急需各种相关软件与硬件配备。这些配备既涉及技术与实体机器,也涉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以下本节将为中国投资者列举其中最具潜力与前景的一些方面。详细的情况如下:

(一)制药业,药品包装和分销;

(二)辅助性的卫生服务;

(三)健康支持服务和健康度假村;

(四)健康教育和培训医学研究中心;

(五)信息技术(电子健康计划);

(六)生物技术;

对于中国公司而言,巴林的医疗卫生产业是一个重要且良好的投资机遇。原因在于,该国在当前正推行着医疗机构的更新改造计划。无论是公立医院抑或是私立医疗机构也正在实施设备的升级换代。因此,对于医疗器械及相关设备的需求将激增。此外,有关疾病的医疗方法将将从旧式的传统做法转向更为现代的崭新方案,而医疗健康保险的覆盖与需求也在不断地增长。因此,关涉这些方面的产品及服务将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的利好。

四、相关的网络资源

更多更详尽的最新消息,可通过以下的网络链接获取:

(一)巴林卫生部:www.moh.gov.bh;

(二)巴林政府投标局:www.tenderboard.gov.bh;

(三)巴林医药社会(当地组织):www.bhmedsoc.org;

第十三章 建筑与基建行业的投资法律风险

在外国投资者到东道国进行投资前,除了需要先熟悉该国的投资与贸易环境外,还需要对某些较有商业潜力的领域进行了解。因为,某一具体的投资行业可能享有与一国经贸大环境不尽相同的特殊风险。而这些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会决定商贸活动的成败。在巴林,建筑与基建行业日益发展。无论是在长期抑或是短期内,巴林当局对该行业的扶持与鼓励将维持稳定。这样的态势也得益于该国对该行业的需求。本章将从建筑与基建行业在巴林的当前发展概况入手,分析该行业具体的市场需求情况,并深入分析该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在此基础上本章也对在巴的建筑与基建行业作未来发展的展望,为投资者选定具体的商贸投资方向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从本章的具体内容来说,主要为投资者分析行业市场的整体发展情况行业所面临的发展风险与困难以及巴林政府的相关项目与政策计划等内容,为投资者构建该行业的发展框架。再者,本章也为投资者介绍了该行业的未来发展动态,为投资者点明业内的主要商业机遇,从而鼓励投资人向可观的利好方向发展。最后,本章也为投资人列明了相关的网络资源链接,为投资人进一步获取相关的行业信息、招投标信息以及发展动态提供了必要的途径。

一、行业发展概况

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后遗症和地区政治动荡的影响,巴林的建筑业发展已在过去五年中有所放缓。为了继续刺激行业的经济,一系列的大型政府基建项目正在紧密地筹备和进行中。从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这样行动已对该行业的供应形成了积极的效应,相关的利益已经开始外溢。

近年来,由诸如官方统计数据抑或是反对派行动的诉求即可得知,在巴林居住的人群正在迫切需要有足够的住房以开展正常的生活。据巴林政府的统计,其中的中等收入家庭对小型住房的需求正在急剧增加。当前,大约有6万巴林的此类家庭在政府补贴住房的等待名单上。

在过往巴林的住房项目中,大多数都偏向于高档的住宅区建造。但近年来,为了应对相关的需求,多数的金融投资机构和建筑公司在项目方向上已有所改变。一般来说,项目的目标已面向了中等收入家庭,内容也从建造豪华住宅转变成建造更朴素实用的家庭住房。其中,较有影响力的住房项目主要有“Diyyar Al Muharraq”、塔布里花园、“Argan”和位于巴林北部城市的“Naseej”项目。

从巴林财政部的年度报告可知,政府当局已计划在2015和2016年的预算中为特殊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拨款达2.7亿美元。而这一特殊基建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连接巴林北部省和麦纳麦的桥梁、全国各省的立交桥、各种专业的公立医院、普通诊所、民用住房以及用以加快连接各地的新设计道路。因为所涉项目的基金十分庞大,而巴林本身并没有足够的财政资金可以支持,因此政府宣称其中的许多基础设施项目将由海湾合作委员会马歇尔基金会进行资助。其中,这些被资助的项目中大部分都是关于民用住房和全国公路网络的建设。为了实施这些项目,节省相关的资助,保证资金的充足,巴林政府开始与有关的私营部门进行合作,从而建设出即可负担得起又能保证质量的民用住房。2011年10月,“Naseej”建筑公司赢得了涉及1.28亿美元的投标,内容在于建造一系列的廉价房屋。此外,同年11月,巴林住房部也与一家私有公司(Great Lakes Dredge & Dock Co. of Oak Bridge, Illinois)签订了一份价值5700万美元的项目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在于公司将为东海德房屋开发项目收回所涉的建筑土地,从而为当局建立至少4000套的经济适用房提供相关的合法空间。

2014年4月,“Naseej”建筑公司也在巴林的北部城市开始实施一个专门针对中产阶级的住房建筑项目。同期,总部设在联合酋长国的国家海运疏浚公司也签署了一份价值2.36亿美元的合同。该合同的内容在于收回巴林东部的相关土地,从而为万户新建住房的建设铺平有关的连通道路。在2015年和2016年的政府财政预算中,巴林一共花费了将近3.448亿美元的资金用于基础住房项目的开展与建设。

二、行业发展的最佳展望

(一)行业发展的前景

在2013年3月,巴林的王室财富基金(即“Mumtalakat”基金)宣布将开始设立一个特别的基金,用以资助在巴林已取消或推迟的房地产项。2015年6月,“Mumtalakat”基金的首席执行官宣布,将在未来的五年内共相继拨款达130亿美元用以相关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与建设。这些项目的内容包括开发酒店、度假村、位于“Balaj Aljazayer”的海滩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停车场。

因此,从以上巴林的实际基建项目和发展方向可知,随着海湾合作委员会马歇尔基金和政府住房计划的开展,王国国内对防潮产品、输送系统、电梯、钢轨和铁路、电镀木材、石膏板以及消防设备的需求将在未来几年大大增加。这些基建材料及相关内容的进出口和有关经营将有重大的利好趋向。

(二)行业发展的机遇

巴林的建筑与基建行业给中国的许多企业带来了商机。大体来说,建筑与基建行业的市场需求十分巨大。因此,可供中国投资者选择的贸易经营领域也十分宽广。根据当前巴林的实际情况,该产业急需各种相关软件与硬件配备。这些配备既涉及技术与实体机器,也涉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以下本节将为中国投资者列举其中最具潜力与前景的一些方面。

在2014年3月,巴林住房部针对国内的中等小家庭发起一项名为“社会住房计划”的新住建项目。该项目的开展将与国内的私营公司合作进行,主要的内容在于建设涉及一万二千套民用住房单位,其中大部分单位为普通公寓和两家合住的房屋。购买这些房屋的中等或以下家庭,将会享受巴林住房部的相关补贴。补贴的幅度将为购房总租金的25%。此外, 财政部门将提供较低的利率的房贷政策,并可将偿还贷款的期限延长到35年之久。再者而,巴林住房部还可为相关家庭提供贷款担保。这样的项目计划,针对于一个总价不超过31.8万美元的两户住宅或二百平方米的住房单位来说,在年轻夫妇或中小家庭群体中特别受到欢迎,而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巴林“2015年国家行动计划”中,在基建方面,为今后四年具体列明了要创建一个关于建筑和基础建设的重要项目。为此,政府承诺将在未来的四年内建设至少20条主要的高速公路,继续发展和铺设旧城市区域以及乡村地区的道路。同时也将大力发展与建设过国内的污水处理系统,并确保相关的基础服务能覆盖到全国98%的居民区域。再者,巴林政府也正在筹备扩建巴林国际机场中。若机场建设完成,预计将每年吸纳1400万以上的乘客。而扩建的项目包括维护旧航站楼、建设新的燃料库、设计与构建新的飞机库以及为私人企业搭建管理喷气式飞机的新航站楼。

此外,巴林最主要的几家半国营企业也正在规划在未来几年内重新升级并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张。而这些企业包括巴林铝业(ALBA)、巴林石油公司(BAPCO)和巴林海湾石油化工公司(GPIC)。因此,在这些升级扩建项目的开展过程中,将需要大量的基建设备、器械和材料配件。其中的许多所涉方面,都是我国生产商及技术开发者所擅长且有优势的领域。所以到巴林投资的我国商人可考虑从这些方面入手来进行经营开发活动。

对于中国公司而言,巴林的建筑与基建行业是一个重要且良好的投资机遇。原因在于,该国在当前正推行着相关国家建设的更新改造计划。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抑或是基础住房建设也正在火热实施过程中。因此,对于相关建设的材料及相关设备的需求将激增。此外,有关建设技术方法将从旧式的传统做法转向更为现代的崭新方案,而基础设施服务的覆盖与需求也在不断地增长。因此,关涉这些方面的产品及服务将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的利好。

三、相关的网络资源

更多更详尽的最新消息,可通过以下的网络链接获取:

(一)巴林工商部:http://www.moic.gov.bh;

(二)巴林政府投标局:www.tenderboard.gov.bh;

(三)巴林财政部:http://www.mof.gov.bh/;

(四)巴林劳工部:http://www.works.gov.bh;

(五)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http://www.bahrainedb.com/;

(六)巴林市政与农业部:http://www.municipality.gov.bh/。

 

第十四章 电力产业的投资法律风险

在外国投资者到东道国进行投资前,除了需要先熟悉该国的投资与贸易环境外,还需要对某些较有商业潜力的领域进行了解。因为,某一具体的投资行业可能享有与一国经贸大环境不尽相同的特殊风险。而这些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会决定商贸活动的成败。在巴林,电力产业日益发展。无论是在长期抑或是短期内,巴林当局对该行业的扶持与鼓励将维持稳定。这样的态势也得益于该国对该行业的需求。本章将从电力产业在巴林的当前发展概况入手,分析该行业具体的市场需求情况,并深入分析该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在此基础上本章也对在巴的电力能源产业作未来发展的展望,为投资者选定具体的商贸投资方向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从本章的具体内容来说,主要为投资者分析电力能源市场的相关情况、行业市场的当前概况、与行业相关的法律与政策选择、以及行业所面临的发展风险等内容,为投资者构建该行业的发展框架。再者,本章也从电力能源这一角度来为投资者介绍了该行业的未来发展动态,为投资者点明业内的主要商业机遇,从而鼓励投资人向可观的利好方向发展。

一、行业发展概况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在2012年,巴林是世界上人均能耗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具体数据为人均11,800千瓦时左右。而王国内电力能源的供给主要靠化石燃料或蒸汽涡轮机来进行生产。而且从当前相关的发展趋势来看,全国的电力需求也相应地正以每年平均百分之十的速度在增长。 有鉴于此,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为巴林的电力部门提供了充足的扩张与发展机会。在巴林,电力和水务局(EWA)主要负责监督全国的电力生产工作。自2013年开始,巴林政府开始在国内实施电力生产的开放经营。

近十几年来,巴林当局也成立了产能为800兆瓦的“Al Ezzal”电厂。再者,政府也将最大的发电厂“Al Hidd”以7.38亿美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一个民间的国际集团。此外,在2008年的8月,政府发起了一个电力投标的计划,此后该计划被海湾投资公司中标,从而建设处如今的“Al Dur”电站。

在2012年5月,巴林能源部与美国公司“Petra Solar”签署了有关的协议,将在位于阿瓦利(Awali)的巴林石油公司设施中安装一个5兆瓦试点的发电设施项目。此外,巴林政府也设定了一个目标,即到2030年为止,王国国内10%以上的电力能源需要来自可再生能源,以此保护国内的环境以及其可持续发展。

二、行业发展的最佳展望

(一)行业的发展计划

除了电力能源的开发之外,其他极具前景的领域还有工程服务、材料实验室、激光焊接、电火花切割以及钻井子行业。此外,电厂的有关备件也有很大的需求,如高压杆、挡环、隔热罩、涡轮机壳和燃烧室等。

再者,巴林当前对电力的需求十分旺盛,特别是在炎热的夏季。这也意味着巴林电力和水务局(EWA)对于电厂备件的需求将不断增加。于是,巴林政府也定下了一个目标,到2030年为止在所生产的电力能源中将有10%的总额会来自于可再生能源。

(二)商业机遇

巴林除了在未来的十年内要继续发展现有的电站,还要建设新的发电站。为此,海湾合作委员会马歇尔基金会也承诺,委员会里面的几个邻国将会帮助巴林建造几个新的电站。而这个计划将运用相关的筹备基金来资助一个能生产400千伏特的发电厂以及开发220千伏特的配电网络。

此外,巴林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给中国的许多企业带来了商机。大体来说,巴林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处于起步初期,但巨大的能源需求量却迫使当局转向于对可再生能源的期望。因此,可供中国投资者选择的贸易经营领域也十分宽广。根据当前巴林的实际情况,该产业急需各种相关软件与硬件配备。这些配备既涉及技术与实体机器,也涉及相关的咨询服务。比如说,当前市场需求量较大的配备有太阳能电池和面板、风力涡轮和叶片、发电机、用以支撑的各种结构、蓄电池以及能源管理的软件。对此方面有兴趣的投资者,可进一步到巴林电力与水务部或国家电力公司的网站浏览相关资讯。这两个网站也会负责公布相关的招标启示。

三、相关的网络资源

更多更详尽的最新消息,可通过以下的网络链接获取:

(一)巴林政府:http://www.bahrain.gov.bh/;

(二)巴林政府投标局:www.tenderboard.gov.bh;

(三)巴林财政部:http://www.mof.gov.bh/;

(四)巴林铝业:www.albasmelter.com;

(五)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http://www.bahrainedb.com/;

(六)巴林国家燃气公司:http://www.banagas.com/。

附录 常用贸易投资及法律机构联系信息

一、巴林的相关投资贸易机构

(一)巴林工商部:http://www.moic.gov.bh;

(二)巴林政府投标局:www.tenderboard.gov.bh;

(三)巴林财政部:http://www.mof.gov.bh/;

(四)巴林劳工部:http://www.works.gov.bh;

(五)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http://www.bahrainedb.com/;

(六)巴林市政与农业部:http://www.municipality.gov.bh/;

(七)巴林政府:http://www.bahrain.gov.bh/;

(八)巴林铝业:www.albasmelter.com;

(九)巴林经济发展委员会:http://www.bahrainedb.com/;

(十)巴林国家燃气公司:http://www.banagas.com/;

(十一)巴林卫生部:www.moh.gov.bh;

(十二)巴林政府投标局:www.tenderboard.gov.bh;

(十三)巴林医药社会(当地组织):www.bhmedsoc.org;

二、中国的相关投资贸易机构

(一)中国驻巴林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http://bh.mofcom.gov.cn/;

(二)中国商务部:http://www.mofcom.gov.cn/;

(三)中国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gov.cn/;

(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http://www.ccpi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