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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阿曼国家概况

一、简况

阿曼在公元前2000年已成为阿拉伯半岛的造船中心。1871年,英国入侵阿曼本土,迫使其接受不平等条约。1913年,阿曼山区部落举行反英起义,建立“阿曼伊斯兰教长国”。1920年,英国殖民者同“教长国”签订《锡卜条约》,承认其独立,阿曼就此分为“马斯喀特苏丹国”和“阿曼伊斯兰教长国”两部分。1955年12月,英国殖民者同其扶持的“苏丹国”军队攻占“教长国”首都尼兹瓦,当地抵抗力量撤入山区,并于1957年7月再度发动反英起义,但最终遭英军大规模镇压而失败。1967年,“马斯喀特苏丹国”苏丹赛义德•本•泰穆尔在英国支持下最终统一阿曼全境,改国名为“马斯喀特和阿曼苏丹国”。1973年,英国军队撤出阿曼。

从地理位置来看,阿曼苏丹国位于阿拉伯半岛东南部,面积30.95万平方公里,是阿拉伯半岛地区的第三大国,与阿联酋、沙特、也门等国接壤。其地缘优势显著,扼守霍尔木兹海峡,濒临阿拉伯海,直面印度洋,海岸线长2092公里。阿曼按行政区域划分为11个省(马斯喀特省、佐法尔省、穆桑达姆省、布莱米省、中北省、中南省、达希莱省、内地省、东南省、东北省、中部省),省下共设61个州。政府内设司法部、法务部、宗教基金和宗教事务部,分别主管司法、法律(含涉外协议、条约等)起草和修订及伊斯兰法有关事务。据阿曼国家统计和信息中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2月底,阿曼人口已增至459.5万,其中本国人口248.8万,占54.2%,外来人口210.7万,占45.8%,马斯喀特省是阿曼人口最为集中的地区。

二、阿曼的政治、经济、社会、对外贸易概况

阿曼是世袭君主制国家,禁止一切政党活动。苏丹享有绝对权威,颁布法律、任命内阁、领导军队、批准和缔结国际条约。1996年11月,卡布斯苏丹颁布 《国家基本法》(相当于宪法);12月,成立以其为首的9人国防委员会,负责审议国家安全有关事宜并参与决定苏丹继承人。2011年初,受西亚北非地区局势动荡影响,阿曼局部出现小规模示威游行活动。卡布斯苏丹迅速采取因应措施,大幅改组内阁,修订《国家基本法》,赋予协商会议更大权力;加快民主化进程,在协商会议议员全普选基础上,实现协商会议主席、副主席由协商会议议员直选。当前阿曼政局总体平稳,社会稳定。阿曼议会称“阿曼委员会”,由国家委员会(相当于议会上院)和协商会议(相当于议会下院)组成,国家委员会和协商会议成员不得相互兼任。其中,国家委员会成立于1997年12月,主要负责审查国家法律、社会、经济等方面问题,共有委员75名,多为前政、军高官和各界知名人士,全由苏丹任命,任期4年,可连任。现任主席叶海亚•本•马哈福兹•蒙泽里,2004年3月就任并连任至今。阿曼协商会议成立于1991年11月,其前身是1981年成立的国家咨询委员会。2003年以前,协商会议成员只能由一定范围内的阿曼公民选举产生。自2003年起,协商会议实现普选,所有年满21岁的阿曼公民都可参加选举投票。2007年,卡布斯苏丹颁布谕令,进一步解除了对协商会议成员候选人资格的限制。2011年10月,卡布斯苏丹颁布修订后的《国家基本法》,赋予协商会议更大权力,包括对法律、预算、条约、审计报告等的修改权和建议权,以及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权和质询权等。协商会议主席产生也由苏丹任命改为协商会议成员直选产生。目前,协商会议共有84名成员,代表阿曼的61个州,任期4年,可连任。1996年阿曼卡布斯苏丹颁布谕令,公布《国家基本法》,就国体与政体、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公民权利与义务、国家元首职权、内阁及其成员职责、阿曼委员会和司法体系运作等问题作出规定。2011年卡布斯苏丹颁布谕令,对《国家基本法》进行修订,其中主要对苏丹位继承、协商会议权限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内阁是苏丹授权的国家最高行政机构,成员全部由苏丹任命。2017年3月,卡布斯苏丹任命其叔父长子艾斯阿德•本•塔里格•阿勒赛义德亲王为国际关系与合作事务副首相。

阿曼是典型的资源输出型国家,油气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根据阿曼官方报纸《阿曼报》报道,2017年上半年,阿政府财政收入超过40亿里亚尔,石油天然气收入增至28亿里亚尔,非石油及非税收入增至7.482亿里亚尔;在GDP方面,阿2017年一季度GDP达64.389亿里亚尔,石油业产值为22.307亿里亚尔,非石油业产值为46.07亿美元。近年来,阿曼为改变过度依赖油气产业的单一经济结构,全面推进经济多元化战略,大力招商引资,努力发展基建、制造、物流、旅游、渔业等非油气产业,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2014年6月以来,国际油价持续下跌,阿曼政府充分运用财政、金融等手段加以应对,并坚持推进杜库姆经济特区、铁路等重大项目建设,努力维护阿曼经济的基本面,稳定境内外投资者对其经济的信心。阿曼出口产品主要为石油。非石油类出口主要有大理石、铜、化工产品、鱼类、椰枣等,主要出口到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泰国、新加坡等亚洲国家和坦桑尼亚等东非国家。进口机械、运输工具、食品及工业制成品等,主要来自阿联酋、日本、英国、美国等。外资主要投向石油开采和金融业,英国和海湾国家是其主要投资国。

教育方面,阿曼政府非常重视对教育发展的投入,提供从小学到大学完全免费的公共教育,基础、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分别由教育部和高教部负责。医疗方面,自1970年以来,阿曼逐步建立了以政府医疗机构为主的、较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阿曼通过三级体制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阿曼公民和受雇于政府机构的外籍雇员都能享受公共医疗服务。劳动保护方面,2006年阿曼颁布法令允许成立工会,允许阿曼工人为改善工作条件整体进行谈判解决劳资纠纷,以及和平示威罢工,但罢工须经政府批准。2016年未发生罢工类事件,中资企业执行项目期间亦未发生类似事件。总的来说,阿曼社会治安良好,犯罪率低,激进的暴力犯罪团伙、恶性犯罪极少,可以说是“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根据澳大利亚Institute For Economic and Peace发布的“2017年全球和平指数”排名显示,阿曼和平指数在全球163个国家(地区)中排名第70。根据澳大利亚Institute For Economic and Peace发布的“2017年全球恐怖主义指数”显示,阿曼得分为零,归于世界最安全国家之列。

在对外关系上,阿曼奉行温和中立、理性平衡、睦邻友好、不结盟、不干涉别国内政等颇具特色的外交政策,致力于维护海湾地区的安全与稳定,积极参与地区和国际事务,主张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争端,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独特作用,积极维护中东、海湾地区安全稳定。致力于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关系,截至2017年4月已同139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三、阿曼的文化和习俗

阿曼为伊斯兰国家,阿曼穆斯林多属伊巴德教派。按伊斯兰教规,穆斯林每天要做五次祷告,分为晨礼、晌礼、晡礼、昏礼、宵礼。禁止吃猪肉和饮酒,但允许驻阿曼的外交团免税进口酒类。对有轻侮国王的行为(如污损国王肖像或批评国王),会判以不敬罪,而受到严厉的处罚。阿曼人用餐时不能用左手,和女性交谈、亲近女性或拍摄女性照片都是不允许的。

在阿拉伯国家,商业活动一般则由扩大了的家族来指挥。在这些国家中,人们十分看重对家庭和朋友所承担的义务,相互提供帮助、以持和救济,家族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阿曼人的商业习惯是重要事项要写成书面材料,最好以电报、直通电话加以确认。做不到的事情要明白地表示“不”。如果事先没有约会就前去拜访,也可堂而皇之地请求面谈。在当地讨价还价很盛行,他们的商情来源很多。一旦签了代理合约之后,就不要轻易地中止,代理合约若不到工商会议所、商工部去登记的话,有时就没效力。阿曼周四和周五是周末。

四、“一带一路”倡议下与中国企业合作的现状与走向

1978年5月25日中国、阿曼建交。建交后,两国关系发展顺利,各领域合作不断拓宽。两国高层交往密切。2014年,双边贸易额达258.6亿美元,其中中方出口20.7亿美元,进口237.9亿美元,分别同比增长12.7%、8.6%和13.1%。其中,中国出口阿曼的主要为机电产品、钢铁及其制品、高新技术产品、纺织品等;进口主要为原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阿曼既不是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成员,也不是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OAPEC)成员。由此可以看出,阿曼对于在国际市场上“抱团发展”并没有特别的兴趣。另外,阿曼虽石油资源丰富,发展石油事业却受到国内生产力低下,基础设施匮乏,技术落后等不利因素影响,1962年才开采出第一口油井,1967年开始正式生产石油。从此,阿曼主要的国家财政收入来源于石油部门。阿曼共有5家石油公司。当前中国与阿曼的主要贸易支柱仍然是石油和相关产品,石油出口在阿曼对中国的总出口中占据了89.6%的份额,中国是阿曼石油最大的消费国,阿曼超过一半的石油出口都是输往中国,阿曼也是中国在中东的第四大贸易伙伴。

据阿曼官方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仍是阿曼最大贸易伙伴、出口目的地国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国,且已连续十年保持阿曼石油第一大进口国地位。阿曼正处于落实经济多元化战略的关键阶段,渔业、制造业、矿业、物流业、旅游业将成为支撑阿曼经济发展的关键产业,也将是阿曼政府、企业积极寻求外来资金的重点领域,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国际产能与装备合作战略,具有相当高的合作契合度与需求互补度,可以说,孕育着众多的投资合作机遇。此外,阿曼所具有的独特地缘优势,为其赋予了向海合会、南亚、东亚、北非乃至地中海沿岸的市场辐射力,天然的“枢纽”“门户”效应,进一步增强了其引资优势,值得中国各类所有制企业关注。

第二章 阿曼投资政策

一、贸易主管部门

1.概述

阿曼商工部(Ministry of Commerce & Industry)是负责贸易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阿曼《外资投资法》第四条之规定:外国投资许可申请将被送交到商工部所辖的外国投资委员会,委员会将根据工商大臣的命令成立。根据《1978工业组织与激励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商工部应就投资机会和设立苏丹国所需的企业的可能性及其影响因素向投资者提供建议,这必须通过发布必要的工业事实和信息来进行。

2.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权力

外国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外资份额超过49%的投资申请提出意见,并在下列方面提供建议:

(1)明确投资领域;

(2)明确相关项目可以在何种程度上被列为经济发展项目;

(3)使用当地产品或原材料增加附加值的项目、出口外向型项目、引进新产品或采用新技术的项目以及那些吸引国际知名公司进行当地化的项目在许可申请中将被优先考虑。旅游方面:将优先考虑建立综合性的旅游村或旅游区的项目。

(4)研究在执行本法中所产生的投诉和纠纷;

(5)其它与投资有关的、工商大臣转交的事务。

经委员会委员的绝对多数票通过后,该委员会应出具建议并转呈工商大臣批准。应在两周内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3.驳回救济措施

外商投资的申请人在被告知其申请遭拒后的30天内,有权向工商大臣提起申诉,工商大臣对此做出的决定应具有终局性。

4.财政决策权

《1978工业组织与激励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工部可以建议国家银行和政府机构为事关国民经济的企业的经济发展和技术可行性研究提供全部或部分财政支持。

5.其他监管机构

(1)阿曼出口信贷保证局(The Export Credit Guarantee Agency S.A.O.C.)

阿曼出口信贷保证局自1991年开始为出口阿曼的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担保和融资服务。阿曼出口信贷保证局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这保证了出口信贷保证局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来维持其运转并实现其职能,其在促进非石油出口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进作用。

阿曼出口信贷保证局一直致力于为越来越多的阿曼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保护和支持。阿曼出口信贷保证局的服务向所有的阿曼出口商开放,不论其规模大小、所属行业、商品或服务的种类。阿曼出口信贷保证局为阿曼的出口商提供的服务覆盖商业和非商业的风险,包括资不抵债/破产,买方拒不付款,买方拒绝收货,外汇汇款迟延,进口禁令或取消进口许可,延期偿付,战争,民事骚乱,自然灾害。

(2)资本市场管理局(Capital Market Authority)

1998年11月9日,资本市场管理局依据皇家法令80/98而设立,并于1999年1月9日开始正式履行职能。资本市场管理局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政府机关,具有财务和管理上的独立性,其现任主席为Yahya bin Said Al-Jabri。

资本市场管理局的职能包括制定资本市场和保险领域所需的规范性文件,监管资本市场和保险行业的参与机构,保护投资者和保险人的利益,对于投资者和保险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提示。受资本市场管理局监管的主体包括马斯喀特证券市场,马斯喀特清算与登记公司,上市的公众股份公司,共同投资基金,证券领域的公司及其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和经纪人,信用评级公司。

二、投资行业规定

1.鼓励投资领域

(1)工业制造领域

阿曼的工业制造能力较差。因此,除了石油开采和提炼以外,外国投资的重点可放在陶瓷、建材、金属加工等行业。对石油行业来说,石油的“下游”产业也有很多投资机会。

a.定义

根据1978年颁布的《工业组织与激励法》第一条之规定,“工业企业”系指主要目的是将原材料转化为全加工或半加工产品或者将半加工产品转化为完全加工产品的任何项目,包括混合、分离、模制、组装、包装和打包,其中此类操作主要通过机械手段进行。

b.工业许可证

除非获得商工部下辖的工业总局颁布的工业许可证,否则不得设立工业企业,亦不得变更工业企业的产量、规模、工业用途或地点。

c.土地划拨优先权

根据《工业组织与激励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业企业在政府拨地中享有优先权。负责拨地的机构应根据商工部的建议,在向工业企业给予准许后而确定的区域和地点范围内,安排土地分配和签约外包事宜。

d.本地职工比例限制

尽管有上述优惠政策的支持,阿曼在保证本地就业率上依旧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工业组织与激励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工业企业中的阿曼职工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5%,如果阿曼职工的人数不足,则工商大臣可以豁免企业遵守这一规定或者降低上述人数比例。

(2)矿业资源投资

阿曼本身缺乏矿产地质勘探和开发的技术、人员及设备,且对境内的矿产资源储藏、分布并没有完全勘查清楚。

2.限制投资领域

石油开采和输出作为阿曼的龙头产业,在此方面有绝对的限制,包括开采技术,高级管理人员,外国资本的比例等等。

第三章 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阿曼投资促进政策

1994年10月,阿曼政府决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在阿曼的工业企业中拥有大多数股份。修改后的外资投资法规定,外国在阿曼企业中所占最高股份从49%提高到70%。如果投资者来自海湾合作委员会的其他5个成员国,还可提高到75%。至目前为止阿曼将成为海湾合作委员会里允许外国人拥有多数股份的第二个国家,仅次于阿联酋。

二、阿曼投资激励政策

1.四项投资激励计划

(1)一般性投资项目,外国投资比例不超过49%,项目最低投资额为39万美元。经工商大臣批准,外国投资比例可放宽至70%。对于个别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投资项目,经工商大臣推荐,内阁批准,外国投资比例可达100%,但投资额不少于130万美元。阿曼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所有外国投资者享有与阿曼当地投资者同等的待遇,可以与阿曼企业或个人合资经营,也可以独资经营。

(2)石油开采:1974年,阿曼制定公布了《石油与矿产法》,为打破垄断、开放市场,阿曼政府于2003年对该法做了修订,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比如:资源收入税减征至5%,允许外资进入并设立独资企业,进口采矿设备免征关税,采矿作业期最长可达25年,勘探许可达5年。

(3)石油开发:1974年颁布《公司法》和《公司登记法》。规定对参加经济发展有关项目的外国投资给予鼓励,凡经经济发展大臣主持召开并经外资审查后批准的经济发展项目,5年内免征所得税。政府还规定了在不同类别企业中外国投资所占的比例。目前在阿曼合资的石油开发公司中,政府参股60%。在阿曼矿业公司中,政府参股51%。80年代中期,阿曼一方面宣布限制外商在贸易和服务项目中增加投资,以保护民族经济;另一方面又宣布在农、渔、工矿、建筑等承包业中,放宽外国投资的条件。

(4)税收激励:1974年颁布《公司法》和《公司登记法》。规定对参加经济发展有关项目的外国投资给予鼓励,凡经经济发展大臣主持召开并经外资审查后批准的经济发展项目,5年内免征所得税。

2.研发支持

阿曼开发银行对阿曼本国拥有75%股份的合资企业提供优惠低息贷款,贷款额可以高达投入资本的100%,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总资金的10%。此类贷款的最低私人投资额为39.5万美元,贷款的期限为3至8年,加最多2年的宽限期。

3.中型企业(SME)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在阿曼的法律实体形式有如下几种:

(1)合资企业

即外国企业与阿曼本地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外国企业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49%,经工商大臣批准,最高可放宽至70%。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9万美元。

(2)独资企业

即外国企业单独在阿曼设立的企业,应由工商大臣推荐,内阁批准,注册资本不少于130万美元。一些在阿曼获得石油或天然气勘探开发特许权的外国企业可在阿曼设立独资企业。

(3)分公司

外国公司在以下情形时,可以在阿曼设立分公司,从事相关商业活动:(1)与政府签订特别合同或协议;(2)依照苏丹卡布斯令成立的企业;(3)从事阿曼内阁所宣布的与国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商业活动。

外国公司参加阿曼政府国际招标项目或阿曼石油开发公司(PDO)、阿曼液化天然气公司(LNG)的工程招标,可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阿曼注册建立分公司。

(4)代表处

根据阿曼商工部2000年第22号部颁令规定,从事贸易、工业、服务行业的外国公司和机构可以在阿曼开设代表处,允许宣传其公司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直接同用户进行联络;不允许进口、出口或销售其产品。代表处可以为其外籍雇员获取必要的签证,但需遵守就业阿曼化的规定。

第四章 法律制度

一、阿曼法律概述

1.法律体系

阿曼法律体系以伊斯兰教法、英国法为基础,但苏丹对法律有最终的决定权。在伊斯兰教法学派中,占支配地位的是易巴德派,这一教派由“卡迪”(qadhis)(伊斯兰法官)管理。1970年卡布斯苏丹开始掌权后,阿曼通过了若干法典,规定了国际上可接受的法律结构,例如《税收法令》《外国商业和投资法》《商业公司法》和《商业代理法》。1996年阿曼颁布《国家基本法》,其地位相当于宪法,该法确认了司法的独立性。2011年初,受西亚北非地区局势动荡的影响,阿曼修订了《国家基本法》,赋予协商会议更大权力,加快了民主化进程。该国立法包含两种类型,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一级立法主要是苏丹颁布法律,被称为皇家法令;二级立法则由皇家法令授权的特定内阁部长作出决定。

2.立法原则

(1)坚持平等互利,确保投资双方利益

平等互利是指贸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和权利义务方面平等,并且兼顾双方的利益。平等互利向来都是国际商事合作之间的基本原则,也是调整吸引外资法律关系的基础,任何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合同、协议、章程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阿曼的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也同样遵循这个立法原则。

(2)鼓励与限制相结合

在吸引外资的问题上,阿曼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根据其国情,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外资,既有鼓励和优惠政策,同时也兼具了一些针对外商投资的限制规定:阿曼《外资投资法》中规定,给予依法成立的从事工业、采矿、营销旅游业和捕鱼业等几个产业的外资公司免征公司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体现了阿曼对于外商投资的欢迎态度;相对应的,阿曼相关投资法律也规定,宗教朝觐、劳务雇佣和提供、保险服务、商业代理、租车服务等商业活动只能由阿曼人经营。

(3)参照合理的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和国际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的、普遍遵守的国际准则。外资投资法律既要适应本国国情的需要,又要顺应国际惯例,以进一步完善外资投资法律,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阿曼外资投资法律法规也同样遵循了这个原则,例如国际上常见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国与国之间贸易的优惠政策,也都在阿曼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

(4)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外商投资立法同样需要遵循每个国家的风俗习惯,阿曼的相关贸易投资法律也不例外。例如,作为了一个阿拉伯国家,阿曼对于原产地是以色列的商品采取抵制态度,可见阿曼在外资投资法律的制定上也是很注意尊重本国的风俗习惯的。

3.司法制度

(1)诉讼制度

阿曼的法院分为三级,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一审法院。其中,最高法院位于马斯喀特,6个上诉法院分别位于马斯喀特、尼兹瓦、索哈尔、伊布拉、伊布里和塞拉莱约,还有45个一审法院遍布阿曼的各个地区。

实践中,不同层级的法院都服从苏丹(国王)并受到他的影响。法官任命都由苏丹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国家安全,苏丹也介入终审法院审判。然而,迄今为止,苏丹还没有推翻法院判决的先例。

(2)司法协助

阿曼极少与其他国家签署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协议,因此外国法院的判决极少能得到阿曼的承认与执行。

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方面,阿曼为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之一,虽然同意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但作出了互惠原则的保留声明。

(3)司法效率和其他事项

阿曼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的时限取决于许多因素,如案件类型、复杂程度、是否处于司法休息期(阿曼每年7月至10月都是司法休息期)等。举例来说,如果该案件为商业案件,一般持续2至3年的时间。整体而言,阿曼司法执行效率不高。

在国有化、征收和征用方面,阿曼没有国有化的案例,但存在征收的情况,政府有权为公共利益征收土地,但需要进行相应补偿。

二、合同的法律适用

除非其选择的适用法律与阿曼公共利益或阿曼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一般情况下,阿曼法院原则上支持贷款协议可选择外国法作为适用法律。

三、主权豁免

阿曼法律没有关于主权豁免的专门规定,但实践中禁止扣押国有资产。

四、投资法律制度

阿曼商工部为该国外国投资的主管部门,其职能包括向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审批投资申请,发放许可和商业注册。其所属的“外国投资委员会”具体负责审核外国投资申请,对于投资领域是否属于经济发展项目、是否存在与《外资投资法》相冲突等方面向大臣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阿曼,宗教朝觐、劳务的雇佣与提供、保险服务、商业代理、海关清关服务等活动只允许本国人进行。但所有的外国投资者均享受“国民待遇”,既可以与当地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经营,也可以独立经营,不过须经商工部依《外资投资法》给予许可。

阿曼法律中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外资投资法》《商务公司法》《商务代理法》,阿曼的这些法律对外商投资的形式、规模、行业限制以及劳务人员等许多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鼓励政策和限制政策兼具。

关于商业投资,阿曼还制定了《商业法》《商标法》《专利法》《公司所得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与防止污染法》《招标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全方位的引导与管控。

五、企业法律制度

1.设立企业

根据世界银行经商环境指南的报告,在经商便利指数方面,中东和北非地区的平均指数是56.36,阿曼的经商便利指数为67.73,仅次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76.89和巴林王国的68.44。由此可见,在中东和北非地区,阿曼是较为活跃和开放的经济区域,并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巴林王国共同构成了波斯湾地区的一条经济带。

仅就新设企业的便利性而言,阿曼具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在新设企业的便利性上,阿曼的指数为92.85,排名世界第32位,领先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91.21(排名53位)和巴林的87.82(排名73位),远超中东和北非地区的平均指数80.35。

近年来,阿曼一直积极采取措施,简化投资流程,降低或减少对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2012年时,阿曼已经设立了一站式在线公司注册服务,将注册企业的时间从7天压缩至3天。2017年,阿曼取消了在公司成立三个月内缴付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并且简化了登记程序。

以在马斯喀特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成立并注册一家新企业一般需要履行下列行政和法律程序:

(1)向商业与工业部(MOCI)商业登记处申请登记。

①  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查询其有意使用的公司名称是否可用。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下列材料一起提交至商业与工业部(MOCI)的一站式服务中心:

l 股东的护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l 所有可能的有权签字人的护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l 经认可的授权签字表格,表格上每个授权签字人的名字和签字样本都应当复制一份;

l 标准公司登记表格,包括组织合同(公司章程);

l 特殊执照的申请(如有),这取决于公司拟开展的活动的性质;

l 银行出具的初期资本金存放证明书。

提交过文件后,申请人会收到一个依据公司资本金确定的缴费清单和一个申请查询号,并在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中选定其倾向的申请动态通知方式。

②  公司同样需要向商业工业联合会(OCCI)申请登记。根据公司资本金的等级不同,需要缴纳的费用也有所不同。

l 优等公司(即设立时的资本金在250,000里亚尔或以上)的注册费为585里亚尔,每年的续牌费为279里亚尔;

l 一等公司(即设立时的资本金在100,000里亚尔至249,000里亚尔之间的)的注册费为225里亚尔,每年的续牌费为108里亚尔;

l 二等公司(即设立时的资本金在50,000里亚尔至99,000里亚尔之间的)的注册费为128里亚尔,每年的续牌费为73里亚尔;

l 三等公司(即设立时的资本金在25,000里亚尔至49,000里亚尔之间的)的注册费为78里亚尔,每年的续牌费为45里亚尔;

l 四等公司(即设立时的资本金在3,000里亚尔至24,000里亚尔之间的)的注册费为33里亚尔,每年的续牌费为25里亚尔;

③    在公司正式开展商业经营活动前还必须获得马斯喀特市政当局的许可并缴纳15里亚尔的费用。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表、公司租赁协议、公司规章文件(公司章程),商工会的会员证书和代理证书(如适用)。

④    这一个阶段通常需要3天时间,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商业注册费40里亚尔(有效期五年)、交给商业工业联合会的费用和向马斯喀特市政当局登记的15里亚尔。

(2)向金融部的税务部进行登记

公司需要根据《所得税法》向税务部申请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提交一份填写完整的关于公司商业情况的说明。这一步通常需要一天,无需缴纳费用。

(3)向人力部申请登记

公司需要在成立时向人力部申请登记。这一步可以在MOCI一站式服务中心的人力部门窗口完成。从2015年12月开始,阿曼的雇员自动登记入社会保险的管理部门。这一步通常需要一天,无需缴纳费用。

(4)制作公司印章

有限责任公司经登记的有权签字人可以发出制作公司印章的指令。当该指令出示给印章制作人的时候,还必须同时提供一份经核实无误的签字样本用来证明该人有权领取该印章。这一步可以与前一步同时进行,一般需要两天时间,无需缴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2/97皇家法令的第54条,妻子没有依据伊斯兰教法认可的有效的理由离开其婚姻居所的,不得获得任何财务上的支持。

2.企业类型

根据阿曼《商业公司法》(经4/74法律修订)(CCL),该国共有六种许可经营的商业模式,即一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其中一般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包括两种类型:一个是一个或一个以上普通合伙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及各自责任;二是一个或一个以上有限合伙人对其有限合伙企业在出资数额内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其中,依据《商业公司法》第51~55条,合资企业中外国企业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49%,经工商大臣批准,最高可放宽至70%,注册资本不低于39万美元。

股份公司可以区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的股份公司,即私人股份公司和公众股份公司。在阿曼,最常用的商业模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私人股份公司与公众股份公司,这三种类型的公司的特征如下:

阿曼常见公司类型及特征

公司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

私人股份公司

公众股份公司

最低资本要求

完全为阿曼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要求为20,000里亚尔;有外资成分的公司则需要达到150,000里亚尔,并且需要全部认购

最低资本为500,000里亚尔,至少认购一半,剩余资本需要在3年内认购完毕

最低资本要求为20,000里亚尔

股东人数

股东人数范围为2-40人

最少3人,没有上限

无要求

外资参与比例限制

外资参与比例:通常为70%,但不同行业或情况不同比例可能会上调,但也有特定的行业外资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

通常为70%,但不同行业或情况不同比例可能会上调,但也有特定的行业外资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

与私人股份公司相同。马斯喀特清算托管公司对外资比例进行监管,并对可能导致外资比例超过70%的交易进行限制

认缴资本

以现金或实物形式认缴,不能以服务或劳务出资

必须为现金

必须为现金

股份与股份转让的控制

股份转让(因继承转让除外)须受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如果其他合伙人拒绝行使有限购买权则股份可以转让给第三方。外国合伙人优先权的行使受到外资比例的限制。

股份标志为转让证书。股份转让不受其他合伙人有限购买权的现实。转让时股份列入马斯喀特证券市场(MSM)的私人市场并自由交易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或数个经理管理,经理不一定是合伙人。经理由章程或根据合伙人决议任命。需要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或合伙人全体一致决议通过,经理方可从事以下活动,决定捐款(小额商业捐款除外)、出售全部或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抵押或质押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正常经营中的债务担保除外)等

私人股份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的具体人数,董事人数范围为3~12人。董事任期最长为3年但可重选连任。需要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或股东决议通过董事会方可从事以下行为:决定捐款(公司正常经营中的捐赠、出售、质押和担保除外)、出售全部或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抵押或质押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为第三方担保

至少5名,至多12名董事。董事会大部分董事需为独立董事

 

六、税收制度

在公司所得税方面,阿曼对超过30,000里亚尔利润的企业征收12%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为扣除费用后的账面利润,其中扣除项目包括中央银行提供的标准扣除事项、政府批准的养老金计划出资、固定资产折旧等。

在关税领域,阿曼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在5%以内,烟草及制品、猪肉及制品和酒精饮料的进口关税为100%,对进口原产地为海湾合作委员成员国的工业、农业和动物产品免关税,其他免税进口商品还包括活畜、冷冻或新鲜可食用的动物内脏(不含猪)、种子、幼苗和切片等。

阿曼税收制度下的具体税种、税率如下:

税务类别

主要内容

备注

个人税

个人无需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印花税

阿曼不征收任何单独印花税

 

营业税

见原稿

 

增值税

目前尚无增值税或其他类似税种

阿曼财政部于2017年12月宣布,将征收增值税计划推迟至2019年。

关税

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关税联盟成员。该成员国适用普通海关法和统一海关关税,标准税率为商品、保险和运费价值的5%,部分例外如烟草和酒类商品征收100%关税。GCC海关法不征收出口关税。进口货物在阿曼免税区和特别经济区可能被免征关税。

 

企业所得税

1.      企业从事石油勘探,税率是石油产品销售收入的55%;

2.      除了石油开发公司,全球范围内阿曼企业实体,收入来源于阿曼分支机构和其他常设机构征税,所得税税率如下:

30,000里亚尔以下税率为零、超过30,000里亚尔的税率12%。

 

常设机构(PE)

固定营业场所,通过该固定营业场所,外国人将在阿曼全部或部分开展业务。

具体为:销售地点、管理地点、分支机构、办公室、工厂、工作坊、矿山、采石厂和建筑物场地、建筑或装配工程场所。另外,PE还涉及直接或通过代理在阿曼开展业务。

税法条款中可能会因国内法规定而改变PE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

在阿曼获得或实现的公司或机构的所有收入来源(包括资本收益)都将征收企业所得税。阿曼公司有义务对海外收入纳税。对海外税款给予信用,不论该活动所在国家是否与阿曼签订双重征税协定。信用仅限于适用于此类海外收入的阿曼税率。

预扣税

10%预扣税适用于在阿曼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人的服务收入

1、特许权使用费;2、管理费;3、研究和开发费用;4、使用计算机软件或使用权费用

10%

转让定价

不包含此项内容

涉及具体交易需咨询专业会计

免税(重点关注)

1.      证券收入:从其他阿曼公司收取的股息免税;马斯喀特证券市场上市证券的利润或收益免税;

2.      阿曼投资基金或外国投资基金实现收入或成立在马斯喀特证券市场注册的阿曼证券免税;

3.      任何阿曼公司从事航空活动所得收入免税;

4.      在外国公司成立或有效管理的国家提供互惠待遇前提下,任何外国公司从航运或航空运输所得收入免税。

5.      特殊经营的阿曼公司有5年免税期。经营活动范围:

A.     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国家《统一产业组织法》规定的行业;

B.      根据《采矿法》采矿;

C.      出口本地制造或加工的产品;

D.     农业或农产品加工,包括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加工或制造;

E.      渔业和鱼类加工、农业或养殖;

F.      大学教育、大学或以上学院、私立学校、托儿所或培训学院和研究所;

G.     建立私立医院的医疗保健。

注:如果符合规定条件,最初的5面免税期可以再延长5年。

特殊领域的最多10年免税期。

市政或财产税(酒店和旅游税)

在马斯喀特和塞拉莱市政府进行特定活动,例如酒店收入,财产租金和休闲收入,将征收地方税。

 

七、金融法律制度

1.银行准入与监管法律制度

外国人在阿曼从事商业活动受到阿曼《外资投资法》的监管。该法第一条规定,外国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在阿曼从事商业、工业或旅游业经营(或参股阿曼公司)均需取得阿曼商工部的许可。

根据阿曼《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本国银行还是外国银行,只有取得中央银行颁发的许可证照方可经营银行业务。另外,阿曼《银行法》还规定了银行业务的范围。

经营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基本程序与要求

1

任何挂牌银行,在取得联邦储备委员会许可后,可在阿曼设立并经营分支机构

2

任何希望在阿曼开设分支机构的挂牌银行需要向央行递交右方材料

向中央银行递交一份设立申请,申请书格式由央行制定

一份“经营计划”,应包含但不限于,申请者分支机构的地理位置与商业状况、拟开设分支机构地区具体的银行业务以及对特定银行或银行业务的需求等

其他中央银行要求提交的材料

3

联邦储备委员会应审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并根据其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批准。决定的标准是建立分支是否有助于满足经济需求,以及银行是否有足够资源以适应其建立分支的业务扩张

4

联邦储备委员会决定应自申请递交起90天内作出,自审批通过之日起银行分支机构有权经营

5

根据《银行法》第56条规定,任何未能在自申请递交之日起180天内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的银行,其申请将自动被撤销,除非联邦储备委员会同意延长申请期限。

2.外汇管制

阿曼中央银行成立于1974年,是阿曼负责制定金融政策和金融机构监督和管理的部门,也是外汇管理部门。阿曼实行外汇自由汇入汇出政策,外资企业经批准设立后即可在当地开设外汇账户,外资企业利润所得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后可自由汇出。美元是阿曼外汇市场的主要外币,从2012年开始阿曼对外国人携带大额现金出境实行登记制度,即携带6,000里亚尔现金出境时必须在机场向当局申报登记。

八、担保法律制度

1.担保体系

阿曼法律承认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具体而言,包括商业抵押、法定抵押、股权质押等。然而,阿曼还存在以担保形式作出的转让,这并非法律规定的典型担保形式。

担保体系

担保方式

相关规定

商业抵押

1.设立条件:(1)抵押人为在商工部门登记的公司、合伙或独资企业;(2)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所有权;(3)商业抵押需列明抵押财产且必须使用阿拉伯语;(4)需要在商工部门登记并且抵押权人需要实际占有或推定占有抵押财产

2.登记备案:(1)约定商业抵押后30日内需要完成登记;(2)登记需要每5年进行更新否则登记将被注销;(3)对抵押财产目录的变更也需要到商工部门做变更登记

法定抵押

设立条件:(l)法定抵押或用益物权需要在阿曼住房部(MOH)登记;(2)抵押人无需在阿曼拥有法律实体;(3)法定抵押需要有委托人,授权相关人员代表签署抵押文件;(4)住房部有阿拉伯语书写的、标准格式的抵押登记书,但也可以附加条款,各方同意就抵押添加的条款或条件可附于标准抵押协议之后,与抵押协议一并提交

股权质押

1.为完成登记程序各方需要填写阿拉伯语书写的、标准格式的质押文件,附加条款可附于标准质押文件之后

2.登记时将上述文件提交至马斯喀特结算和托管公司,若文件为英语则需要提供阿拉伯语的翻译件

转让

1.      不用登记

2.      转让权的通知需要采用合同形式

2.担保的效力与顺位

动产商业抵押的优先效力与其在工商局登记的时间密切相关,同一时间申请执行抵押财产的抵押权,登记时间在先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权。土地与用益物权的法定抵押,其优先顺位也由登记的时间确定。

阿曼政府债务及与阿曼政府相关的企业债务优先于其他所有有担保或无担保债务(法院备案费用除外),且享有该绝对优先权的政府债务没有上限。

3.与阿曼政府签署的国际交易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苏丹皇家法令48/76及皇家法令12/81(经皇家法令48/76修订),标的超过250,000里亚尔的合同或债务需由负责相关事务的部长或其合法授权人、金融事务委员会副主席及负责金融事务的副部长签署;标的超过50,000里亚尔但未超过250,000里亚尔的合同或债务由负责金融事务的副部长与负责相关事务的部长或其合法授权人签署;标的未超过50,000里亚尔的合同或债务由负责相关事务的部长或其合法授权人签署即可。

4.担保的执行

为执行担保利益,债权人需向法院证明其拥有的可支付债权已到期且尚未支付。担保财产需通过法院判决,由公开拍卖的形式得以执行。债权人将根据资产类型从拍卖收入中获得与其债权相应的价款。

九、招投标法律制度

1.招标方式

阿曼政府的招标一般分为国内标和国际标两种。国内标只允许在阿曼注册的具有所规定资质的企业参加竞标,而国际标则允许外国企业直接从招标委员会购买标书,递交报价,参加竞标。此外,还有一种邀请招标,即招标委员会直接邀请部分企业参加投标,未经邀请的企业不能参加竞标。阿曼政府的招标公告一般会表明,报价最低者不一定是中标者。评标时,招标委员会会倾向考虑雇用更多阿曼人的企业。有时采取综合评分的方法,技术和商务各占一部分比例,综合评分高者中标。

2.招标政策

阿曼对于外国承包商参与当地工程建设没有设置禁止领域,但有一些特殊规定的许可制度和招投标程序。

对于政府的国际招标项目,外国企业可直接参加竞标,即外国企业可以本公司的名义,不需要当地的代理或合作伙伴,独立参加竞标和项目实施。外国企业一旦中标,应在规定内在当地完成商业注册,一般注册为分公司,具体实施中标的工程项目。

对于国内标,外国企业则不能直接参与,只能采取与当地企业合作的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对于私营部门的招标,外国企业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而必须与当地企业合作参与。

实践中,许多外国企业与当地企业合作参加阿曼工程项目竞标,合作方式有多种,如可以组成联合体,或由当地企业作为代理商,或与当地企业组成合资公司等。

3.联合供应商注册系统

联合供应商注册系统JSRS由阿曼Business Gateways International LLC公司开发并实施。JSRS是一个“单一窗口”的在线注册系统,将国内和国际供应商和整个阿曼的油气市场资源紧密联系在一起。建立这个系统的主要目的为通过统一注册机制简化供应商的注册程序,而且一旦供应商在JSRS系统平台上获得批准就会被视为已成功注册。

JSRS系统帮助油气运营商“寻找和识别”可靠的供应商,以满足他们的所有采购需求。目前已加入JSRS系统的主要阿曼油气运营商包括PDO、Oxy、Orpic、Oman Gas、OOCEP、BP、Oman LNG、CCE、DNO、MEDCOENERGI、FRONTIER RESOURCES、PETROGAS E & P 、MASIRAH OIL LIMITED、PetroTel LLC、MOLGOUP、PTTEP和DALEEL PETROLEUM L.L.C.等。

 

2016年1月,阿曼油气部就联合供应商注册系统(JSRS)发布了公告,公告明确指出油气部通知所有已经注册的供应商支持目前正在实施的联合供应商注册系统(JSRS),并已将于2014年6月30日失效的阿曼油气部(MOG)颁发的证书自动延期。油气部同时建议之前已注册的和新的供应商都要在JSRS系统平台上尽快完成注册,以便将来和阿曼油气部以及阿曼的油气运营商保持紧密的联系。此外,阿曼石油发展公司(PDO)也同时发布了一项关于“阿曼石油发展公司(PDO)供应商注册的新程序”(BGI)通知,通知指出所有的供应商,包括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如果以后想和PDO发展业务往来,就须在Business Gateways International(BGI)公司运营的新油气联合供应商注册系统(JSRS)平台上注册并获得商业资格。也就是说,进入阿曼市场之前,你需要注册JSRS成为系统供应商。

十、劳动法律制度

阿曼于2003年颁布的《劳工法》共122条,涉及雇用及劳动的各方面内容,也包含女性劳动者、矿山劳动者等方面的雇用规定。该法适用于受雇于私营部门的阿曼人及外籍劳务,但不适用于在政府部门、军队、警察和市政当局工作的相关人员,也不适用于受家庭雇用的工人。2006年,卡布斯苏丹下令,增加了禁止强迫劳动和允许工人成立工会的相关条款。

阿曼劳工部代表政府具体实施《劳工法》,进行监督、检查。雇主应与被雇用人签订书面雇佣合同,合同应使用阿拉伯语,如使用其他语言,也应该用阿拉伯语备份,并以阿拉伯语合同为准。如果双方没有签到书面合同,被雇用人有权通过任何证明来主张权益。合同应包括工作个人信息、工作性质、工资、合同期、对工人的要求、应尊重伊斯兰教和国家的法律习俗,不得从事有害国家的活动等。雇用阿曼人的企业,应根据其基本工资,按月向阿曼社保中心缴纳社保基金,其中个人承担6.5%,公司承担10.5%,总计为17%,缴纳比例每隔1-2年增加一次。如果有员工被解雇,被解雇的工人可以在接到解雇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取消解雇请求,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调解,2周内调解不成的,问题应移交法院,审判长应在3日内确定开庭时间,最晚不应超过2周时间。从2016年开始,阿曼石油行业的公司被禁止解雇阿曼籍员工,阿曼政府要求这些公司在与员工签署合同时需要明确工种和到期日期,并且努力减少外籍员工的数量。

根据阿曼劳工法的规定,阿曼个人或企业雇佣外国劳工应向阿曼劳工部申请,得到其批准后才能按照批文的数量和职位引进外国劳务人员。阿曼的企业在申请外国劳务的时候,劳工部会对该公司阿曼籍员工比例进行核查,达不到一定标准的话,外籍劳务人员的申请将很难获得批准。

十一、民事与商业争议的仲裁规定

阿曼《商业争议和仲裁法》共由七部分共58条款组成,是阿曼最重要的国际商业争议相关的法律之一。

根据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仲裁的约定必须是书面且唯一的,否则视为无效约定。在仲裁员的组成方面,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庭至少由一名以上仲裁员组成。如双方对于仲裁员的约定不明确,将自动认定为有三名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仲裁效力,适用范围等问题上也与一般的仲裁法规保持一致。

十二、竞争保护和反垄断

2014年11月阿曼首部《保护竞争和防垄断法》颁布,规定个人或集体所控制的市场份额不得超过35%,但该条款不适用于国有公司;公有或私营研究和发展型公司以及受政府补贴的公司可以向阿曼消费者保护总局提出申请,将市场最大占有份额限制提升至50%。

2018年1月,苏丹卡布斯签发第2018/2号苏丹令,宣布成立竞争保护和垄断防范中心,并发布其运作体系制度。竞争保护和垄断防范中心将在阿曼商工部监管指导下建立,并受上述体系制度约束。该中心系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原消费者保护局竞争保护和垄断防范司的权力、特权、配给、资产、人员全部转移到竞争保护和垄断防范中心,转移需依据商工大臣和消费者保护局局长批准的机制执行。该中心作为国家行政机构,受有关行政、财务及员工事务的法律约束。中心董事会主席需落实2018/2号苏丹令,发布有关决议,决议待中心规章制度发布后生效。

十三、知识产权

1.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立法

阿曼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的成员,同时也是GCC(Gulf Cooperation Council)的成员,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阿曼颁布的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有《工业产权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国家遗产保护法》和《阿曼基本法》等等。1996年公布(2011年修改)的《阿曼基本法》规定“国家应该扶持和保存国家遗产,鼓励科学,艺术,文学,科研工作,并促进其成果传播。”2009年公布、2010年7月生效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在植物品种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2008年公布的《工业产权法》在工业产权、商业秘密与版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GCC专利局

1981年5月25日,六个海湾阿拉伯国家的元首在阿联酋阿布扎比开会,宣布成立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简称“海湾合作委员会”或“海合会”或“GCC”),总部设在沙特首都利雅得,并签署了委员会章程。目前,GCC成员国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也门。

为了促进成员国之间科学和技术协作,鼓励和开发本地技术,以实现本地区的进步和发展,GCC于1992年设立了GCC专利局,并于1998年开始接收专利申请。1999年GCC专利局修改和完善专利法及相关制度并于2000年开始实施。修改后的GCC专利法及相关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授权专利在成员国自动生效。

GCC专利局是个地区性的专利局,如果向GCC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GCC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规定,GCC专利局将对该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该局授予的专利权将在GCC六个成员国自动生效,任何GCC成员国将不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审查。也就是说,向GCC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自动在六个成员国得到专利保护。

(2)    可以要求优先权。

GCC专利局是巴黎公约的成员,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在原始国提交申请后的12个月内向GCC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可以要求优先权。

(3)    需要在提交申请的第二年缴纳维持费。

GCC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从提交申请日起算。但需要每年缴纳维持费。

(4)    GCC授权专利强制使用。

自GCC专利获得授权后的3年内,该专利的权利人有义务在任意成员国充分使用其专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使用,GCC专利局管委会将根据特别规定,可以发出强制实施决定。

(5)    GCC专利局目前只能接收发明专利。

GCC专利局暂时还只能接受发明专利的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商标还需单独申请保护。

(6)    审查专利新颖性。

提交的专利必须具有绝对的新颖性,但因申请人或其前任权利人的滥用行为导致专利公开的除外。

十四、特定行业与领域法律情况

阿曼是典型的资源输出型国家,油气产业是其国民经济的支柱,矿业也是其重要产业。近年来,阿曼为改变过度依赖油气产业的单一经济结构,全面推进经济多元化战略,大力招商引资,努力发展基建、制造、旅游等非油气产业,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因此,阿曼的油气产业、矿业和土地等行业的法律情况值得关注。

1.石油与燃气行业法律情况

在石油和天然气方面,阿曼实行自由和开放的经济政策,利用石油收入大力发展国民经济,努力吸引外资,引进技术,鼓励私人投资。自1967年以来,油价已被认为是阿曼经济的主要驱动力。根据阿曼中央银行公布的《每月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石油及天然气收入占国家总收入的89%。石油行业是刺激阿曼建设现代和广泛的基础设施的主要因素,包括电力公用事业、电话服务、道路、公共教育和医疗服务。鉴于阿曼丰富的石油储量及可观的天然气储备,未来石油与燃气产业仍将在阿曼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根据阿曼苏丹皇家法令(8/2011号)颁布的《石油和天然气法》,石油及天然气部负责监管石油及天然气行业,包括在阿曼特许区域进行的所有石油及天然气开采及生产活动,石油和天然气部长需要就规章制度和决策实施与各当局进行协调。环境及气候事务部则负责监管阿曼石油运营相关的环境问题。

2.矿业领域法律情况

矿业在阿曼是一个重要的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极大。阿曼有大量矿产资源基地,主要蕴藏于山脉中,可开采的矿物质有铬铁矿、白云石、锌、石灰石、石膏、硅、铜、金、钴和铁等。

矿业领域法律规定为《矿业法》(皇家法令27/2003)及其配套措施(皇家法令77/2010)。该行业受商工部与矿物总署监管。开采许可持续一年,经矿物总署对新开采方案批准后可以且仅可以延长一次。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矿物开采期可以延长的情形,但实践操作中可以延长。

3.土地领域法律情况

阿曼的《土地法》受到皇家法令5/80的规范(经皇家法令24/95、皇家法令61/05、皇家法令88/05、皇家法令17/06、皇家法令97/10、皇家法令32/07修订)。根据《土地法》第5条规定,苏丹所有土地属于国家,皇家法令明确陈述的除外。

与土地有关的立法还包括阿曼的《用益权法》及其配套法规(分别为皇家法令5/81及皇家法令88/82)、《土地登记法》(皇家法令2/98)、《外资及企业所有权法》(皇家法令24/95)、《企业收购土地限制法》(部长决议43/98)、《政府土地权利规定》(皇家法令81/84)、《房地产经纪监管法》(皇家法令78/86)、《土地划分法》(部长决议163/88)、《公寓层楼和商店所有权法》(皇家法令48/89)、《外资及企业租赁与用益物权法》(部长决议133/95)以及《商法》中关于公民土地权的规定。土地的租赁由经修订的皇家法令6/89规范,具体规定租赁登记、租赁执行及业务与租户关系等内容。

第二部分 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阿曼苏丹国与中国1978年5月建交以来,经贸合作迅速发展,涉及能源、电信、基础设施、渔业和商业等众多领域。中石油与当地企业合资的达利石油公司已成为阿曼第三大产油公司。在电信领域,华为公司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开拓,现已成为阿曼电信业的主要设备供应商,在阿曼电信市场所占份额稳居首位。在基础设施方面,中资公司先后承建了高等级公路、污水管线、独立电厂、水泥厂等大型工程。根据中国驻阿曼大使馆经济参赞处数据,2015年1-9月,中阿双边贸易额132.9亿美元,同比下降32.8%,其中,中方出口16.1亿美元,同比增长7%,进口116.8亿美元,同比下降36.1%。中方自阿曼进口原油2350万吨,金额107.8亿美元。2015年1-9月,中方对阿曼新增直接投资280万美元。

2018年5月15日,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北京与阿曼外交事务主管大臣阿拉维举行会谈,会后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曼苏丹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

2018年5月25日,习近平同阿曼苏丹卡布斯互致贺电宣布建立中阿战略伙伴关系暨庆祝两国建交40周年。

2018年5月25日,中国与阿曼共同发表关于建立斩落伙伴关系的联系声明,其中明确将按照“政府指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商业原则”,以能源资源开发、化工、制造业、海洋产业等领域为重点,以阿曼杜库姆中国产业园为重要载体,持续推进产能与投资合作,不断提升两国务实合作水平,支持两国企业在原油贸易、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服务工程、炼油化工等领域进一步开展合作。

第一章 贸易投资情况基本概述

一、国际多边协定

1.     1981年5月25日,阿曼签署《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章程》

1981年5月25日,六个海湾阿拉伯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苏丹国、巴林国、卡塔尔国、科威特国、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元首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开会,宣布成立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合会”),并签署了委员会章程。海合会章程规定,其宗旨主要是:“促进成员国间在所有领域的协调、合作与统一;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与联系;继续在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做出努力,实现成员国统一的美好未来期望;使成员国的努力有助于巩固和促进阿拉伯和伊斯兰事业。”《海合会基本章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合会最高委员会在表决实质性问题时,需经各成员国一致同意;在表决程序性问题时,需要多数成员国同意。”海合会的权力配置呈“金字塔”式集权结构,最高理事会对部长理事会和秘书处进行授权,其下属的众多专门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海合会自成立以来,每年11月或12月轮流在六国首都召开首脑会议。此外,自1999年起每年在首脑会议之间召开1次非正式首脑磋商会议,迄今已召开15次。六国的内政、国防、财经、石油、和外交等大臣也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主要商讨六国和海湾、中东地区面临的政治、经济、外交、安全、军事等重大问题。

2.     1998年4月,阿曼签署《能源宪章条约》

《能源宪章条约》是能源宪章体系下法律拘束力最强、涵盖议题最广的国际条约。

《能源宪章条约》包括50条正文和14个附件,详细规定了成员方在能源贸易和投资、能源过境运输等方面承担的法律义务,并规定了详细的争端解决程序。条约规定,各国在进行与能源有关的商业活动时,应遵循以下五项主要原则:(1)对外国投资给予法律保护;(2)在能源物资及相关设备的贸易中遵循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GATT/WTO)准则;(3)保障能源及能源产品的安全运输;(4)通过协商、专家委员会调解以及国际仲裁等形式解决争端;(5)最大限度地降低能源污染,鼓励提高能源效率。

条约在保护能源领域投资方面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1)缔约国有责任建立稳定、平等和透明的良好投资环境。其核心在于非歧视原则。所有外国投资均应享有或国民待遇,或不低于外资注入国给予其他缔约国或其他第三国的待遇(二者取其优)。(2)如果外资注入国违背条约义务,则投资公司或政府可向国际 仲裁法庭起诉该国政府。(3)投资者有权选择雇用从事投资活动的主要工作人员。(4)由于外资注入国自然灾害、武装暴动或财产被没收而使投资者受到的损失,应给予补偿或给予非歧视待遇。(5)外资注入国政府应允许外国投资公司将其税后利润以硬通货形式汇往其他任何国家。条约将此条款与保护贷款人权益、保护有价证券和完成诉讼决议等条款等同对待。

在能源材料、产品及设备等贸易领域,条约奉行非歧视、透明和贸易逐步自由化原则,其具体规定均以GATT/WTO为基础,采取直接索引有关条款的方式。同时,为适应宪章中非WTO成员国的需要,条约对有关条款的执行也作了特例规定。倡导各成员国遵循自由运输和非歧视原则,以便建立油气及其他能源多边发达的运输网络。条约规定:(1)各缔约国有义务在运输设施的使用和建立方面采取非歧视原则,不能采取任何无理拖延、限制和税收等手段来阻碍自由运输;应同等对待不同起运点、不同目的地及所有者的能源材料和产品,不能对其实行价格歧视。(2)缔约国应鼓励相关实体在能源运输设施现代化、开发和运行为更多缔约国提供服务的能源运输设施等方面进行合作。(3)缔约国在其提供的能源原 料和产品过境运输及能源运输设施使用规定中应表明,其对过境原料和产品所提供的待遇不应低于起运于或运到本国的原料和产品所享有的待遇。现有国际协议对此另有规定的除外。(4)如现有运输设施在商业条件下不能满足过境运输的需要,则缔约国不能对建设新的运输能力设置障碍(条约附件特别提出,转型期国家可在特定时间段内暂缓履行此义务)。(5)过境国有权不允许新建或改造其运输设施,以及额外扩大过境运输规模。但在这种情况下,它要向缔约国提供详实论据,以证明上述行为将会对其本国能源系统的安全和效率造成威胁。(6)如发生运输争端,任何一方政府不能因此停止或缩减运输数量,直到争端解决。(7)能源宪章秘书长有权指定中间人调解争端。如争端无法迅速解决,则可实施临时运输费规定。

投资领域的争端方面,条约规定,双方可以选择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解决国家和他国自然人或法人间投资争端,依据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公约(ICSID Convention)进行国际仲裁。

在促进能源效率方面,条约及与之同时签署并生效的能源效率及相关环境问题议定书均倡导各签约国通过制定环保能源政策,促进能效稳固发展,并提高能源生产对环境所造成影响程度的信息透明度,以及加强该领域科研成果的交流等。

该条约的实施为欧亚地区的能源出口国、能源进口国和过境国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国际法基础,提供了发展欧亚地区多边能源合作的各种实施机制。随着世界能源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能源过境运输数量的增加,过境运输的地理情况日益复杂,过境运输的可靠性日益受到政治、经济、技术等各方面风险的影响。

3.     2017年2月22日,阿曼核准《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

《贸易便利化协定》是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签署的首个多边协定,全文共有24个条款,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1条至12条,主要阐述了贸易便利化的实质性措施,目的是为了澄清和改善GATTl994第5、8和 10条相关方面,具有灵活性特点。第二部分包括第13条至22条,主要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赋予了他们自主选择承担义务的权利,而且为其提供建设能力援助,体现了在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方面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第三部分包括第23条和24条,是一些机构的安排和最终条款,主要介绍了成立贸易便利化委员会目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与中国签署的双边协定

1.     中国与阿曼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995年3月18日,中国与阿曼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曼苏丹国鼓励与保护投资协定》,该协定共14条,主要约定了促进和保护投资、最惠国待遇条款、国有化或征收、损害或损失的补偿、资本和收益的汇回、代位、缔约双方之间的争端解决、投资争议的解决、缔约双方之间的关系、其他规则的适用等条款。2015年3月之后,双方没有再续签相关协定。但根据协定,协定有效期10年,如果任何一方不提出中止要求,协定自动延期10年。

2.     中国与阿曼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02年3月25日,中国与阿曼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曼苏丹国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协定》,同年7月20日正式生效。该协定共计29条,在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时适用,适用的现行税种包括在阿曼苏丹国根据皇家修订法令第 47/1981号征收的公司所得税、根据皇家修订法令第 77/1989号征收的商业和工业利润税;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所得税。

3.     中国与阿曼签署的其他协定   

1980年10月14日,中国与阿曼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贸易协定》,协定有效期1年,如任何缔约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或废止该协定,协定有效期将自动顺延。该协定共计六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现行法律、规章,对商品进口、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发给手续、关税、捐税和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转船的海关手续,以及对缔约一方的船只进入、停泊和离开另一方港口,在捐税、费用、服务方面,均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2010年11月7日,中国与阿曼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与阿曼投资促进与出口发展中心双向投资促进合作谅解备忘录》,确立了双方投资促进活动和定期优先发展的领域。

三、投资阿曼的具体法律问题

(一)贸易管理

阿曼实行自由贸易制度。任何自然人、法人经许可,均可以贸易为目的进口商品;个人可不经批准进口自用商品;进口许可须向商工部贸易司申请。

(二)海关管理

1.报关

商品进入阿曼,海关报关应提交的文件包括: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装箱单,某些产品进口,还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特别许可。这些产品包括:农产品、食品、出版物、电影及音像制品、药品、武器防卫装备等。

海湾国家任何与外部世界相联的海、陆、空出境点视为外国产品进入海湾国家的入境点。另外,阿曼与其他阿拉伯国家一样,禁止进口原产地为以色列的产品。

    2.关税

    阿曼对出口没有限制,也没有出口税,但具有历史价值的出口物品应获得出口许可。

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为5%以内(以CIF价计算),烟草及制品、猪肉及制品和酒精饮料进口关税为100%。对进口干柠檬征收100%的保护性关税,对椰枣、鲜香蕉分别征收20%和25%的保护性关税。

进口原产地为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GCC)的工业、农业和动物产品免关税,其他免征关税进口商品还有:活畜;冷冻的、新鲜可食用的动物内脏(不含猪);各类奶制品中,如巴氏消毒奶和奶粉,不包括调味奶;印度酥油;种子,幼苗和切片;米、麦、面、玉米、茶、糖;各类印刷书籍、报纸、杂志、期刊、图册等;农业杀虫剂、农业机械和工具;饲料和肥料。

3.临时进口

以下情况允许临时进口,为期6个月并可延长:(1)为实施工程项目或与项目有关进行科学实践需要的机械和重型设备;(2)为完成加工进口的商品;(3)为运动场、剧院、展览而临时进口的商品;(4)为维修而进口的机械、设备、仪器;(5)用于装填目的集装箱、包装商品;(6)用于放牧而进口的动物;(7)用于展示的样品。

(三)外汇管理

阿曼中央银行(CBO)成立于1974年,是阿曼负责制定金融政策和金融机构监督和管理的部门,也是外汇管理部门。

阿曼实行外汇自由汇入汇出政策,外资企业经批准设立后即可在当地开立外汇账户,外资企业利润所得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后可自由汇出。美元是阿曼外汇市场的主要外币,商业银行的美元存款占外币总存款的90%,而美元信贷占商业银行所发外汇信贷的97%。从2012年开始,阿曼对外国人携带大额现金出境实行登记制度,即携带6,000阿曼里亚尔(约为15,600美元)现金出境时必须在机场向当局申报登记。

(四)对投资的限制

1.     投资额及投资比例限制一般性投资项目

外国投资比例不超过49%,项目最低投资额为39万美元。经工商大臣批准,外国投资比例可放宽至70%。对于个别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投资项目,经工商大臣推荐,获得发展委员会批准后,外国投资比例可达100%,但投资额应在50万里亚尔(约130万美元)以上。如阿曼《外资投资法》第2条规定了外商投资有关许可的颁发需满足的条件,即:

    (1)商务活动应由资本不少于15万里亚尔(约38.9万美元)、外资不超过其总资本49%的阿曼公司开展。

经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推荐,由工商大臣批准,外资可超过上述比例至总资本的70%。

若项目有助于阿曼国民经济的发展且总投资在50万里亚尔(约389万美元)以上,经工商大臣推荐,在获得发展委员会的批准后,上述外资比例可进一步增至总资本的100%。

(2)业已存在的合资公司参与新的合资公司时,外资股份应视为在每个公司的所有股份,前提是阿曼人的股比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比例。

2.     行业与地区限制

阿曼《外资投资法》对外国投资领域、地区没有作出明确限制规定。但以下商业活动只能由阿曼人经营:(1)宗教朝觐活动;(2)劳务雇用和提供;(3)保险服务;(4)商业代理;(5)海关清关服务;(6)机场货物处理;(7)海运服务;(8)政府部门的跟踪服务;(9)房地产服务、土地和建筑租赁与管理;(10)相关社会活动:残障人士福利机构、残障人士康复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任何形式的社会服务中心;(11)相关文化活动:出版印刷、报刊杂志、照相与电影、艺术生产、商业演出、电影院、博物馆;(12)租车服务;(13)广告服务;(14)各类运输服务;(15)旅行社。

(五)对投资方式的规定

阿曼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所有外国投资者享有与阿曼当地投资者同等待遇,可以与阿曼企业或个人合资经营,也可以合资注册,独立经营。没有相关外资收并购等法律。

因国际油价低迷,为压缩政府支出,缓解财政压力,阿曼正积极推行BOT等含有投资元素的项目合作模式,有关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尚未建立统一的BOT合同规范。水电行业是今年采用BOT方式合作较为集中的行业,通常由外国合营体承担项目建设,赋予20-25年运营权,之后向阿曼政府移交,项目生产的水、电由阿曼政府认购,用于民用和商用。通常,阿曼BOT项目的获得者将建设环节对外招标,运营由其自主负责。合同都须符合阿曼有关招投标法律固定。在公共工程领域,业主(即阿曼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管理由投标法(皇家法令36/2008号)来规范,该法仍在不时进行修改。目前,水、电项目的外资企业主要来自沙特、日本、新加坡。中资企业尚无采用BOT模式执行项目的先例。

(六)投资促进政策

1.     优惠政策框架

阿曼优惠政策主要由地域和行业两个层面构成。总体而言,阿曼鼓励在信息技术、旅游、加工制造、农牧渔业、采矿、医疗、私有化项目及在自由区和工业区的投资。

2.     行业鼓励政策

行业鼓励政策包括:(1)对于鼓励行业,可提供低息贷款;(2)制造业和战略工业投资项目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材料、半成品在生产期头5年免关税,原材料和半成品免征关税可再延长5年;(3)在自由区、IT园和工业区投资,外资可拥有100%股份;(4)对外资部分拥有股权的工业和旅游投资项目,提供免息长期贷款;(5)产品可免税进入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以及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17个阿拉伯国家;(6)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并可再延长5年;(7)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另外,阿曼商工部宣布,免除关税的决定从2015年7月1日巴彦系统(Bayan System)发布之日起生效,特许工业机构关税豁免从申请之日起开始实行。巴彦系统是一个统一的电子窗口,可依据政府机构的要求和经审慎研究确立的愿景规划向商户和企业家提供便利,旨在实现阿曼的战略目标。

自2015年7月1日,所有的工业公司免除利润税五年,到期后可再延长五年。特许工业机构将在项目执行期内享受产业实体免征进口关税,如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工业部门的实体也将享受五年免征所得税。根据阿曼《外资投资法》第8条规定,从事下列任一经营活动的公司可免除公司所得税,

(1)工业和采矿业;

(2)出口当地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营销旅游业,包括运营饭店或旅游村,但管理合同除外;

(4)制造和加工农产品,包括牲畜养殖、加工或制造畜产品和涉农产业;

(5)捕鱼和渔业加工;

(6)公共设施项目的使用或服务提供,但管理合同及实施承包合同除外。

经财政和能源委员会批准,免税期可以再延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

目前,阿曼已有660个实体产业得益于海关免税,此外,阿曼的工厂还可享受海合会成员国通行的海关免税,从而将显著降低制造成本。与此同时,工业机构还可享受降低电费和房租。

3.     地区鼓励政策

阿曼主要通过工业区、知识园区、自由贸易区来实现对外国投资的地区鼓励政策。阿曼主要的工业区、知识园区、自贸区有:

(1) 鲁塞尔工业区(Rusayl)

位于首都马斯喀特,建于1983年,占地340公顷,其中220公顷已开发,是阿曼最早、最主要的工业区。进驻的企业有140多家,主要生产消费品及与工业相关的产品,如化学品、纺织品、油漆、建材、食品、家具、文具等。

(2) 苏哈尔工业区(Sohar)

位于巴提奈地区北部,离苏哈尔港仅6公里,距首都马斯喀特约200公里,据迪拜约180公里。该工业区于1992年11月开始招商,占地面积2,244公顷,已经出租的面积达1,890公顷,进驻的企业达112家。阿曼的许多大型石化企业、冶金企业和物流公司设在此工业区内。

(3) 莱苏特工业区(Raysut)

位于南部的佐法尔省,建于1992年,占地面积265公顷,包括30公顷的仓储设施,63公顷已开发的房产,地块面积在1350平方米至1.1万平方米之间。工业区离萨拉拉港仅4公里,与正在建设中的萨拉拉自由区相邻。

(4) 苏尔工业区(Sur)

位于东部地区,距马斯喀特230公里,建于1999年,面积达3,610公顷,拥有一个天然深水港口。区内进驻的主要企业有阿曼液化天然气公司、格尔哈特液化天然气公司、阿曼一印度化肥厂。

(5) 尼兹瓦工业区(Nizwa)

建成于1994年,距马斯喀特180公里,占地面积约215公顷,已开发26公顷,80幅地块,面积在1200平方米至8000平方米之间。进驻的企业主要生产陶瓷、汽车配件、塑料制品、矿泉水、食品等。

(6) 布莱米工业区(Buraimi)

建于1998年,位于西部的代希来地区,与阿联酋交界。工业区占地面积400公顷,已租出90.7公顷,块地面积在500平方米至5,100平方米之间,入驻企业259家;其余地方的块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至2.6万平方米之间。工业区距苏哈尔港120公里。

(7) 马斯喀特知识园区(Knowledge Oasis Muscat)

马斯喀特知识园区简称“KOM”,与鲁塞尔工业区和苏丹卡布斯大学相邻,距马斯喀特市区30公里,离马斯喀特国际机场仅10分钟车程。园区面积68公顷,已进驻企业60多家,包括众多国际知名企业,如甲骨文、微软、惠普、中国华为、中兴等高科技公司。由于大量申请,2万平方米的办公和商业孵化设施已全部租出,现正在进一步开发中。

进驻KOM的优惠有:(1)企业100%外资(不需要当地人和公司);(2)有竞争力的通信费用;(3)第一年阿曼本土化率只要求10%(雇用阿曼人),以后每年以5%递增;(4)KOM的公司可在竞标委员会登记,投标政府的项目;(5)没有个人所得税及外汇控制;(6)从阿曼到海湾国家的产品进出口免关税。

在KOM注册公司,须提供下列文件给KOM管理层:(1)KOM的详细商业计划/提议的经营范围;(2)投资者的背景/个人简历;(3)公司概况/公司有关资料;(4)3份客户的推荐信;(5)一年至少相当于50平方米空间的先期付款,在公司注册前支付,以确定预订的办公空间,即50平方米X9里亚尔X12个月=5400里亚尔(约14000美元)(KOM月租金为9里亚尔/平方米,包括办公室维修费;电费则根据具体用量另计);(6)一份书面保证在KOM的办公空间建完后进驻,否则,可能被罚款或取消公司在阿曼的注册;(7)其他任何对申请有利的相关资料。

(8) 迈中纳自由区(AI Mazunah Free Zone)

建于1999年,占地面积450公顷,位于阿曼西南与也门交界的边境上,距萨拉拉260公里,距也门的萨汉仅17公里。该自由区是阿曼与也门双边贸易的一个重要集散地,零售是该区内的主要贸易形式。区内有2000平方米的商业地块24幅,1,000平方米的仓储地块24幅,1,000平方米的加工和轻工制造地块24幅,2,000平方米的蔬菜水果市场地块8幅。

(9) 萨拉拉自由区(Salalah Free Zone)

2006年6月卡布斯苏丹下令设立,由萨拉拉自由区公司(Salalah Free Zone Company-SAOC)负责经营,自由区位于南部佐法尔省的萨拉拉市,面积达2000公顷,将分期进行建设。一期200公顷正在开发建设之中,主要为分销、物流、运输和加工业服务,部分企业已开始进驻。整个自由区将主要提供工业、加工、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和居住等方面的设施。该自由区地理位置优越,紧邻萨拉拉港,接近赤道贸易路线,比停靠海湾内港口再转运非洲或欧洲要节省5天的航程。

萨拉拉自由区的特殊优惠政策有:(1)租期达50年,可再续50年;(2)100%外国独资;(3)进出口零关税;(4)无最低投资额限制;(5)利润和分红30年免税;(6)阿曼化比例可降至10%。

4.     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杜库姆(Duqm)经济特区于2011年10月份正式成立。这是阿曼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经济特区。在此之前,杜库姆市于2006年设立,并从那时开始进行城市发展规划的总体设计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杜库姆特区内的干船坞码头于2011年4月份建成运营,杜库姆港一期工程也已部分完工并投入使用。但经济特区其他项目和工程还在筹划、洽谈中,大规模建设工作还未开始。

按照规划,杜库姆经济特区占地面积1,777平方公里,海岸线长度80公里,是目前中东北非地区最大的经济特区。杜库姆经济特区的发展愿景,是要建设成阿拉伯海上的一个物流中心,一个现代化的、具有吸引力的商业港湾,一个安全的投资目的地和一个著名的旅游胜地,从而全面促进国家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为实现上述目标,阿曼政府将杜库姆特区定位于一个大的自由区。在这里,外国投资者可建100%的独资公司;进口到特区的商品将享受免税待遇;投资者进行注册、取得营业许可和环境许可等证件均可享受“一站式”服务。除此之外,特区内有关公司注册、员工聘用、贸易便利、土地租赁和税费优惠等各项鼓励投资者的政策和措施也都在积极制定中,并将陆续公布施行。

(七)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阿曼法律规定,除政府批准的少数旅游地产外,外国人不允许在阿曼购买土地和房地产。

(八)资本市场投资的规定

阿曼鼓励外国企业投资阿曼资本市场。外国投资者无须事先得到允许即可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或投资基金;对于利润所得免税;对于资金和利润转移无限制;有独立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以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九)工程承包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

   1.许可制度

1984年阿曼颁布了《招标法》和《招标规则》,成立了招标委员会。阿曼交通运输大臣担任招标委员会主席,委员由政府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部大臣级官员组成。2008年3月,招标法做了部分修改,并于9月开始实施。招标委员会负责审核技术标准、条件,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接收投标人的报价并开标;在全国成立招标委员会分设机构并确定其权力;对承包商、进口商、咨询公司进行分级等。

《招标法》规定,所有政府部门(军队和安全部门除外),包括国有企业的进口、工程、运输、服务、咨询、采购、房屋租赁等均需通过公共招标签约。50万里亚尔(130万美元)以上的合同都要由招标委员会直接招标,须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各地方和各部门经招标委员会主席允许,可设立内部招标部门,负责50万里亚尔(约130万美元)以下金额的招标,其决定具有最终效力。

不允许外国自然人在当地承揽工程承包项目,可以与当阿曼公司合资承揽工程。

    2.禁止领域

阿曼对于外国承包商参与当地工程建设没有设置禁止领域,但有一些特殊规定的许可制度和招投标程序。

对于政府的国际招标项目,外国企业可直接参加竞标,即外国企业可以本公司的名义,不需要当地的代理或合作伙伴,独立参加竞标和项目实施。外国企业一旦中标,应在规定内在当地完成商业注册,一般注册为分公司,具体实施中标的工程项目。而对于国内标,外国企业则不能直接参与,只能采取与当地企业合作的方式参与项目建设。

对于私营部门的招标,外国企业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而必须与当地企业合作参与。

实践中,许多外国企业与当地企业合作参加阿曼工程项目竞标,合作方式有多种,如可以组成联合体,或由当地企业作为代理商,或与当地企业组成合资公司等。

    3.招标方式

阿曼政府的招标一般分为国内标和国际标两种。国内标只允许在阿曼注册的具有所规定资质的企业参加竞标,而国际标则允许外国企业直接从招标委员会购买标书,递交报价,参加竞标。此外,还有一种有限招标,即招标委员会直接邀请部分企业参加投标,未经邀请的企业不能参加竞标。

阿曼政府的招标公告一般会表明,报价最低者不一定是中标者。评标时,招标委员会会倾向考虑雇用更多阿曼人的企业。有时采取综合评分的方法,技术和商务各占一部分比例,综合评分高者中标。

    4.承揽项目的程序

(1) 获取信息

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是:阿曼招标委员会的官方网站、当地主要报纸、代理或合作伙伴。

(2) 招标投标

公司出具正式授权函,授权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招标委员会购买标书,并进行登记;同时由当地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在规定时间内将报价投入设在招标委员会的标箱内。

一旦招标委员会通知中标,中标企业应按规定在1个月时间内完成企业注册。注册程序如下:(1)准备相关资料和文件:项目经理授权书原件,须经过中国国家贸促会、中国外交部和阿曼驻中国大使馆认证;同业主签订的项目实施合同复印件;公司注册和登记复印件和翻译件;在阿曼当地注册办公室地址,信箱,电话,传真等;(2)从阿曼商工部领取申请注册表格,填写后递交,在商工部完成商业注册;(3)在阿曼商工会进行注册,成为商工会会员。商工会会员证书和公司注册证书一起由阿曼商工部发给被注册公司;(4)在阿曼注册为分公司,不需要交纳注册资金,只需交纳注册费用,一般为1500里亚尔(约3,900美元);注册期限要根据合同完工日期而定,可以一次性注册;商工会发的会员注册证书每年需要更新一次,更新费用为625里亚尔(约1,623美元)。

(3) 许可手续

在阿曼进行工程施工,首先要向当地政府部门取得施工许可(No Objection Certificate,简称“NOC”)。按照阿曼政府规定,NOC应由当地政府承认的公共关系官员(Public Relationship Officer,简称“PRO”,一般由阿曼人担任)来进行申请。

此外,工程施工可能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申请的许可非常繁多,根据不同的工程,这些许可可能还包括:施工开挖许可、公用地使用许可、使用自来水许可、用电许可、公司招牌和食堂运营许可、取沙类许可、环保类许可、切割沥青路面许可、交通管制类许可、打井降水类许可、实验室运行许可、阿曼电信电缆的许可、到PDO水管的许可、路灯的许可、园林和灌溉水管许可等。

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程序为:公司向PRO提供申请材料;PRO联系相关政府部门递交申请;PRO对递交的申请进行跟踪并反馈政府部门意见;公司开展行动以满足政府部门要求;PRO从政府取得许可。

(十)如何在阿曼设立公司

1.     设立公司的形式

根据阿曼《商务公司法》和《商务代理法》,阿曼公司的法律实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个人所有公司

由1个人设立的公司,所有人对所有资产和债务负全责,最低资本要求为3,000里亚尔(约7,800美元)。一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一家个人所有公司,而且此类公司形式仅限于阿曼人和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公民。

(2) 股份公司

3个以上合伙人;其责任以公司资本股票的名义价值为限;若公司股票的40%以上向公众发行认购,则被视为上市的股份公司(称作SAOG);若公司的股票不公开发行,则被视为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称作SAOC)。

从事保险、金融或商业航空运输业务的公司,必须以股份公司的形式组织。

(3) 有限责任公司

至少2个最多不超过40个自然人或法人组成;其责任以公司资本所持股票的名义价值为限;如无外国资本,最低注册资本2万里亚尔(约5.2万美元),如有外国资本,则须15万里亚尔以上(约39万美元)。

(4) 一般合伙公司

一般合伙公司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方组成;合伙方对公司资产债务有共同责任;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转让自己的股份。

(5) 有限合伙公司

一个或多个一般合伙人以其最大限度财产共同或各自承担有限合伙债务;或是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以其合伙资本为限,该资本应在合伙公司协议的备忘录上载明。公司的名字可由任何字组成,也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名字,公司名称应后缀“Limited Partnership(有限合伙)”。

(6) 控股公司

指一个股份公司或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掌握另外一家(或几家)公司至少51%以上的股份,从而控制其他公司的财务及行政。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里亚尔(约520万美元)。控股公司可从事以下业务:管理分公司或参与管理它持股的其他公司;将资金投资到股票、股市、证券;向其分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和资助;拥有专利权、商标、特许经营权及其他无形的权利,可以使用并向其分公司或其他公司出租这些权利。

(7) 专业服务公司

合格的专业人员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一个或多个专业人员共同成立专业服务公司,也可以与外国公司组成专业服务公司。阿曼人和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公民允许单独或共同成立专业服务公司。

专业服务公司包括4个领域:工程咨询、审计和会计、法律咨询、其他咨询(经济、管理、财务、营销)。

2.     外国公司的法律实体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在阿曼的法律实体形式有如下几种:

(1) 合资企业

即外国企业与阿曼本地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外国企业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49%,经工商大臣批准,最高可放宽至70%。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9万美元。

(2) 独资企业

即外国企业单独在阿曼设立的企业,应由工商大臣推荐,内阁批准,注册资本不少于130万美元。一些在阿曼获得石油或天然气勘探开发特许权的外国企业可在阿曼设立独资企业。

(3) 分公司

外国公司在以下情形时,可以在阿曼设立分公司,从事相关商业活动:(1)与政府签订特别合同或协议;(2)依照苏丹卡布斯令成立的企业;(3)从事阿曼内阁所宣布的与国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商业活动。

外国公司参加阿曼政府国际招标项目或阿曼石油开发公司(PDO)、阿曼液化天然气公司(LNG)的工程招标,可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阿曼注册建立分公司。

(4) 代表处

根据阿曼商工部2000年第22号部颁令规定,从事贸易、工业、服务行业的外国公司和机构可以在阿曼开设代表处,允许宣传其公司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直接同用户进行联络;不允许进口、出口或销售其产品。代表处可以为其外籍雇员获取必要的签证,但需遵守就业阿曼化的规定。

3.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阿曼商工部是负责外国企业注册的主要部门。为方便投资者设立企业,该部在其办公所在地设立了专门的窗口,为在马斯喀特地区设立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One-stop-shop”(简称“OSS”),商工部、阿曼商工会、马斯喀特市政局、旅游部、环境保护与气候事务部、阿曼皇家警察、人力资源部,以及银行等各相关部门均在此派驻办事人员,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在马斯喀特以外的地区设立企业,涉及的相关机构和许可都基本相同,但投资人需要分别前往相关机构办理手续。

一站式服务程序如下:

(1)     挑选企业名称,应提供三个名称供现场选择;

(2)     购买并填写《投资人表格/Investors Form》(3里亚尔)(约7.8美元);

(3)     向OSS提交申请,不同类型企业应递交不同的文件;

(4)     申请受理期间,如果涉及环保、民防或劳务许可,OSS的官员可能在10天内实地察看公司预设地点;

(5)     OSS将告知申请人缴纳各项费用;

(6)     缴纳有关费用2至3天后,OSS颁发必要的各项许可,包括以下:商业注册证明,有效期为5年;注册文件,显示公司的类型、持股人、资本、经营活动等;经公证的授权签字样式;商工会注册证明,有效期为1年;马斯喀特市政局的市政服务和招牌临时许可,最终许可待公司正式营运后时申请发放,有效期为1年;工业许可(如果必须的话),某些情况下,如制药、鱼品加工、农业、手工艺品、瓶装水等先颁发初步许可,有效期为半年,可续;初步环境许可,有效期为1年;民防许可(商店、运输、危险品贸易),最终许可须另向阿曼皇家警察局民防部门申请,有效期为1年;劳务许可表,为外籍劳务办理申请。  

除上述注册外,有些商业活动还需要获得某些专门的许可,如果是在马斯喀特地区,这些许可可在阿曼商工部所设立的一站式服务中心获得。

(十一)税收方面的具体规定

1.     税收体系和制度

阿曼税收体系较简单,财政部是唯一的税收管理部门。总体而言,阿曼征税税种少而简单,企业赋税水平低,个人不用纳税,2009年6月,阿曼政府颁布新的《所得税法》,并宣布以前的相关法律同时废止,新税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     主要赋税和税率

(1) 征税对象

阿曼的征税对象包括阿曼公司、个体所有企业、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PE),收入和特许权费。

阿曼公司,是指任何人依法设立的公司,无论是商业公司、民事公司或其他,也无论是何种法律形式、合伙人国籍、成立公司的目的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性质。个体所有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独立拥有,在阿曼独立从事商业、工业和职业活动的企业。外国企业常设机构,是指外国人在阿曼不论是直接还是通过代理,用以完全或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收入,指现金或实物收入,包括任何活动的利润;研发所得;算机程序使用或使用权所得;出租或利用房产、机器或固定、流动资产所得;授权任何人出租或利用房产、机器或固定、流动资产所得;特许权费、管理费。

特许权费包括使用或使用权所得,具体是指著作权;所有权(文学、艺术、科学等,如计算机程序、电影、影像、录影带、唱片及其他用于视听、广播的媒介);发明专利、商标、设计、图片、样册、秘方等;工业、商业及科学设备。

(2) 税收分类

直接税、间接税二种。直接税即向公司、贸易和工业实体征收的收入税,以及向饭馆、酒店征收的市政税、奢侈税等。间接税就只有海关关税。应征税收入指的是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上所列明的净利润。

(3) 税率

一个税年内,应税人收入在3万里亚尔(约合7.8万美元)以下免征所得税。超过3万里亚尔(7.8万美元),征税税率统一为12%。特许权收入、研发收入、计算机程序使用或使用权收入及管理费收入征税税率为10%。石油钻探领域的税率为石油销售应税收入的55%。

折旧:只要企业在商业活动中拥有或使用,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所有固定资产允许以直线法折旧。固定资产分为建筑与船舶、飞机、无形资产及机器设备两类,折旧率分别如下:

建筑类折旧:优质建筑4%;港口泊位、港口拦水堤、管线、道路、铁路线10%;非优质建筑或预制建筑15%;上述提到的建筑如果用于工业用途,折旧率翻倍;医院、教育等建筑100%(应税人也可选用4%或15%的税率)。

船舶、飞机、车辆、重型设备及无形资产类折旧:飞机、船舶的折旧率为15%;拖拉机、起重机及其他类似的重型设备,车辆、家具、计算机及程序、知识产权等33.33%;钻井设备10%;上述条款中未包括的机器、设备15%。

(4)纳税申报

阿曼的税年,即征税时间根据公历年计算,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0日。每个应税人应提交报税表;同一个人的多个常设机构应合并报税;临时报税应根据现有材料或合理预计随应交税收3个月内申报;最终报税应在6个月内随应交纳税收差额申报;税务机构有权再收取7年内遗漏的应课税;延期罚款为每月1%。

(5)企业在阿曼报税的手续

①报税时间

征税时间根据公历年计算,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0日。征税对象应根据公历年准备会计期的账目,但只要证明一贯遵守有关规定,可允许准备12月31日后的会计期账目。

②报税渠道

企业报税需完全委托当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申报,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进行年度申报。

③报税手续

申请人详细填写税务部门为纳税人准备的表格,详细填写所从事的商业或其他服务的经营情况。

④报税资料

申请人向税务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企业的决算报表、资产平衡表等文件的复印件;从事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复印件;成立公司的有效成立决定和合同复印件;商业注册的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税务部门发放上税卡和根据申请和经营情况发注册证书(证书上填写纳税人姓名、地址、经营范围、注册号码、有效期等)。

    (6)所得税代扣

所得税代扣只适用于在阿曼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特许费、研发费、计算机程序使用权费及管理费的代扣比例为10%;如果外国公司在阿曼有常设机构,但该常设机构与应课征代扣所得税没有任何联系的话,该税仍将征收。

    (7)税收优惠

为鼓励一些特定经济领域的投资,对企业头5年经营期可免征税;经财政与能源委员会决定,免税期可再延长,至多不超过5年。

这些经济领域包括以下:1)海湾合作委员会工业法所确定的工业;2)根据采矿法提及的采矿业;3)当地制造或经处理的产品出口;4)旅游村和宾馆的经营;5)农业、畜业生产与加工、渔业及养殖与加工;6)大学教育、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或幼儿园,或培训机构;7)私立医院。

此外,以下收入免征所得税:1)应税人对其所拥有的其他公司股票、份额及投资所产生的分红;2)在阿曼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得收入;3)在阿曼设立的投资基金所得收入或在国外设立的投资基金交易阿曼证券市场的证券所得。  

以下经营活动免征所得税:1)任何阿曼个人所有企业或阿曼公司从事海运经营活动;2)外国公司经营的海运和空运业务,前提是外国对阿曼公司给予同等待遇。

    (8)法令时效

报税表一旦入档,应税人可在入档之时3年内提出评估要求,评估应在报税表入档之年年末起5年作出(如果是欺诈,则为10年),如果5年内未作出评估,则视为已经作出。如果任何税年没有提交报税表,那么作出评估的时限为自应提交报税表税年年末起10年。税务部门不得要求期满10年后提交任何材料、文件等。

(十二)司法机构及诉讼语言

阿曼政府设司法、宗教基金和伊斯兰事务部,主管司法及宗教事务。全国设有47所法庭,在首都和一些州设上诉法院。1999年11月,阿曼颁布《司法法》,成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和最高司法委员会。2003年2月,设立国家安全法院。2011年2月28日,阿曼公诉部被确定为独立机构,负责调查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截止到2016年6月,公诉部有158名法务人员(含26名女性),36个附属机构分布于阿曼各地。2012年2月29日,阿曼政府对最高司法委员会进行了改组,成为脱离司法部的独立机构,由苏丹担任委员会主席。阿曼最高司法委员会职权涉及制定一般司法政策;改革司法机构以保证法院及公诉部门顺利行使职能;提高司法部、行政法院和公诉部门的办事效率;保证法律章程符合皇家谕令要求;提出法律草案并对其进行解读;对阿曼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司法合作协议在苏丹批准之前进行审核。2012年司法行政事务委员会成立,规定该委员会拥有司法权可以对相关法律提出修改建议,其意见必须受到尊重。

在阿曼如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案件的官方语言为阿拉伯语。

(十三)环境保护

阿曼环境与气候事务部是阿曼环保的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执法管理,审议和批准外国投资项目环评报告。

企业在阿曼开业前须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许可,确保完全符合环保规定。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事故应急计划,并定期审核。禁止企业将危险垃圾、物质和其他污染物向洼地、水源地、地下水再生地、雨水和洪水排泄系统及“法拉吉”灌溉系统(阿曼传统灌溉系统)排放,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将任何废物倾入大海。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在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严重危险或对环境或公共卫生产生危害性影响时采取必要措施,发布决定中止违规者从事其活动,以避免或减轻危害。

(十四)民事与商业争议的仲裁规定

阿曼《商业争议和仲裁法》共由七部分共58条款组成,是阿曼最重要的国际商业争议相关的法律之一。

根据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仲裁的约定必须是书面且唯一的,否则视为无效约定。在仲裁员的组成方面,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庭至少由一名以上仲裁员组成。如双方对于仲裁员的约定不明确,将自动认定为有三名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仲裁效力,适用范围等问题上也与一般的仲裁法规保持一致。

四、阿曼投资领域的主管部门

阿曼商工部是外国投资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制定有关规定、原则,组织和加强阿曼与世界贸易组织、阿拉伯贸易组织及其他区域性或国际贸易组织的关系;提出政策和必要的规划建议,以推动贸易发展,并服务于阿曼经济的发展;实施、执行与该部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细则和规章,依法对贸易企业进行监督;规范进出口贸易程序,确保当地市场商品充裕、质量合乎标准,价格稳定,公布信息和贸易数据;与相关部门协调对贸易企业、商店进行检查,确保所售商品正宗,符合技术标准;发放商业许可及企业、代理、商标注册;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阿曼商工部所辖的外国投资委员会为直接处理外国投资许可申请的部门,其负责对外资份额超过49%的投资申请提出意见,并在以下方面提供建议:(1)明确投资领域;(2)明确相关项目可以在何种程度上被列为经济发展项目;(3)使用当地产品或原材料增加附加值的项目、出口外向型项目、引进新产品或采用新技术的项目以及那些吸引国际知名公司进行当地化的项目在许可申请中将被优先考虑。旅游方面:将优先考虑建立综合性的旅游村或旅游区的项目;(4)研究在执行本法中所产生的投诉和纠纷;(5)其它与投资有关的、工商大臣转交的事务。

经委员会委员的绝对多数票通过后,该委员会应出具建议并转呈工商大臣批准。应在两周内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外商投资的申请人在被告知其申请遭拒后的30天内,有权向工商大臣提起申诉,工商大臣对此做出的决定应具有终局性。

另外,商工部可以建议国家银行和政府机构为事关国民经济的企业的经济发展和技术可行性研究提供全部或部分财政支持。

五、中资企业到阿曼投资案例

一、中国-阿曼(杜库姆)产业园

中国—阿曼(杜库姆)产业园占地11.72平方公里,拟建项目规划总投资670亿元人民币,包括石油化工、建筑材料、电子商务等9个领域。产业园区将分为重工业区、轻工业综合区、五星级酒店旅游区,预计投产项目35个,包括原油冶炼、建筑材料生产等重工业项目,以及太阳能光伏项目、物流、汽车组装等轻工业项目,还有培训中心、学校、医院等配套服务设施。2015年,双方签订了中国—阿曼(杜库姆)产业园区合作框架协议。经过共同努力,产业园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顺利奠基启动建设,成为目前单一国家入驻经济特区的最大项目,体现了双方重视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巨大潜力。

二、在阿曼投资中资企业

在阿曼投资的中国企业有中油国家(阿曼)公司、BGP油气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城钻井公司阿曼分公司、中国石油技术开发公司驻阿曼代表处、中油测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曼分公司、海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华为技术投资公司阿曼分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马斯喀特分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阿曼分公司、中国建材装备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建设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等。

三、中国电建集团签订阿曼益贝利项目和苏赫项目EPC合同

2016年3月1日,集团公司签订阿曼益贝利和苏赫项目的EPC合同。标志着中国电建在中高端火电总承包领域的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成为中东市场最大的国际知名电站EPC承包商之一,同时也成为了阿曼电力市场最大的电站EPC承包商。

    该项目是集团公司与中东最大私人IPP开发商沙特水电(ACWA Power)继摩洛哥努奥二期和三期太阳能聚热电站项目后的又一次合作。这项总投资约19.5亿美元的独立电站项目,由沙特ACWA Power公司、日本Mitsui公司以及阿曼DIDIC公司共同投资建设。中国电建集团与下属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以联合体方式进行EPC总承包,并负责整个电站的设计、设备供货、现场施工、电站调试等所有工作。

益贝利项目位于阿曼益贝利西北部的内陆地区,距离益贝利约27公里,电站设计装机容量为1,516.5MW,采用Ansaldo GT26燃机技术,两组二拖一配置,单循环(四台燃机)计划于2018年4月1日投产,全厂计划于2019年4月1日移交。

苏赫项目位于阿曼苏赫工业港内部,濒临阿曼海湾,电站设计装机容量为1,714.9MW,采用Ansaldo GT26燃机技术,两组二拖一配置,全厂计划于2019年1月1日移交。

中东市场是国际电站EPC市场的中高端市场,这两个项目EPC合同的签订将为集团公司进一步扩大在中东、北非地区电力等基础设施业务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章 阿曼政治、政策、法律评估

一、政治评估

1.阿曼历史与现状

阿曼在公元前2000年已广泛进行海上和陆路贸易活动,1871年,英国入侵阿曼,迫使阿曼接受不平等条约。1913年,阿曼山区部落举行反英起义,建立“阿曼伊斯兰教长国”。1920年,英国殖民者同“教长国”签订《锡卜条约》,承认其独立,阿曼就此分为“马斯喀特苏丹国”和“阿曼伊斯兰教长国”。1955年12月,英国殖民者同其扶持的“苏丹国”军队攻占“教长国”首都尼兹瓦,当地抵抗力量撤入山区,并于1957年7月再度发动反英起义,但最终遭英军大规模镇压而失败。1967年,“马斯喀特苏丹国”苏丹赛义德·本·泰穆尔在英国支持下最终统一阿曼全境,改国名为“马斯喀特和阿曼苏丹国”。1973年,英国军队撤出阿曼。

阿曼是世袭君主制国家,禁止一切政党活动。苏丹享有绝对权威,颁布法律、任命内阁、领导军队、批准和缔结国际条约。1996年11月,卡布斯苏丹颁布《国家基本法》(相当于宪法)。2011年初,阿曼局部出现小规模示威游行活动。卡布斯苏丹迅速采取因应措施,大幅改组内阁,修订《国家基本法》,赋予协商会议更大权力;加快民主化进程,在协商会议议员全普选基础上,实现协商会议主席、副主席由协商会议议员直选。当前阿曼政局总体平稳,社会稳定。

阿曼议会称“阿曼委员会”,由国家委员会(相当于议会上院)和协商会议(相当于议会下院)组成,国家委员会和协商会议成员不得相互兼任。其中,国家委员会成立于1997年12月,主要负责审查国家法律、社会、经济等方面问题,共有委员75名,多为前政、军高官和各界知名人士,全由苏丹任命,任期4年,可连任。现任主席叶海亚·本·马哈福兹·蒙泽里,2004年3月就任并连任至今。阿曼协商会议成立于1991年11月,其前身是1981年成立的国家咨询委员会。2003年以前,协商会议成员只能由一定范围内的阿曼公民选举产生。自2003年起,协商会议实现普选,所有年满21岁的阿曼公民都可参加选举投票。2007年,卡布斯苏丹颁布谕令,进一步解除了对协商会议成员候选人资格的限制。2011年10月,卡布斯苏丹颁布修订后的《国家基本法》,赋予协商会议更大权力,包括对法律、预算、条约、审计报告等的修改权和建议权,以及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权和质询权等。协商会议主席产生也由苏丹任命改为协商会议成员直选产生。目前,协商会议共有84名成员,代表阿曼的61个州,任期4年,可连任。

1996年阿曼卡布斯苏丹颁布谕令,公布《国家基本法》,就国体与政体、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公民权利与义务、国家元首职权、内阁及其成员职责、阿曼委员会和司法体系运作等问题作出规定。2011年卡布斯苏丹颁布谕令,对《国家基本法》进行修订,其中主要对苏丹位继承、协商会议权限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内阁是苏丹授权的国家最高行政机构,成员全部由苏丹任命。本届内阁于1997年组成,经过数次调整。除卡布斯苏丹亲任首相兼外交、国防、财政大臣外,还有阁员30名。2017年3月,卡布斯苏丹任命其叔父长子艾斯阿德·本·塔里格·阿勒赛义德亲王为国际关系与合作事务副首相。

    2.中国阿曼关系

1978年5月25日中国与阿曼建交。建交后,两国在各个领域不断加深合作关系。2014年,双边贸易额达258.6亿美元,其中中方出口20.7亿美元,进口237.9亿美元,分别同比增长12.7%、8.6%和13.1%。其中,中国出口的主要为机电产品、钢铁及其制品、高新技术产品、纺织品等;进口主要为原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阿曼既不是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成员,也不是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OAPEC)成员。由此可以看出,阿曼对于在国际市场上“抱团发展”并没有特别的兴趣。另外,阿曼虽石油资源丰富,发展石油事业却受到国内生产力低下,基础设施匮乏,技术落后等不利因素影响,1962年才开采出第一口油井,1967年开始正式生产石油。从此,阿曼主要的国家财政收入来源于石油部门。阿曼共有5家石油公司。当前中国与阿曼的主要贸易支柱仍然是石油和相关产品,石油出口在阿曼对中国的总出口中占据了89.6%的份额,中国是阿曼石油最大的消费国,阿曼超过一半的石油出口都是输往中国,阿曼也是中国在中东的第四大贸易伙伴。

    3.政治风险分析

阿曼内阁稳定,参与的国际组织不多,国家层面专注于国内经济发展与企业转型,相对于国内政坛复杂多变,充满诸多国内国外不确定政治因素的中东国家来说,当前阿曼并不存在明显的国内政治风险。

然而,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带来的重大弊端之一是,尽管自我追求独善其事,仍然难以逃脱受大时代潮流影响的命运。阿曼之于中东与瑞士之于全球极为相似,长期力求在战火频仍、冲突不断的中东地区保持超脱的中立地位。但随着局势的发展,阿曼秉承的“谁也不得罪(friends to all and enemy to none)”的外交政策愈发难以为继。

阿曼西部与沙特接壤,北部与伊朗隔海相望。作为地区小国,长袖善舞的阿曼王室始终晨兢夕厉地维持着与地区两大邻国的平衡关系。但近年来,分别代表伊斯兰教逊尼派和什叶派的沙特-伊朗关系恶化,对阿曼不结盟政策的考验程度远胜以往。由于扼守霍尔木兹海峡这一极具战略意义的地理位置,影响着全球40%的原油输出,阿曼所拥有的外交影响力远高于其国家体量。在2013年,该国居中协调了美国-伊朗间的秘密谈判,间接促成了两国于2015年在日内瓦就伊朗核问题达成历史协议。此外,阿曼还曾帮助解救美国在也门被绑架的人质。经过长期的外交实践,阿曼深信,该国实施瑞士式的中立外交政策对于防止中东地区形势进一步向混乱的深渊滑落,具有深远意义。

但是,曾经温和的沙特在近年来愈发展现强硬和攻击性。正主导海湾联军打击也门Houthi武装的石油王国,坚持要求海湾合作委员会各成员国通力合作,共同对抗德黑兰的什叶派穆斯林势力扩张。阿曼这一边缘国家究竟何去何从,也是摆在本国领导人面前的巨大难题。

总的来说,阿曼国内政坛相对稳定,但国际发展趋势的不确定性仍旧给这个始终主张中立的小国未来蒙上了一丝阴影。无论如何,该国政府曾公开表态,阿曼长期坚守的内阁组成和左右平衡的外交政策在短时间不会发生重大改变,相信认识到这一重要路线对于国内外投资者都非常重要,也给投资者带来了长期发展的信心和安慰。

二、政策评估

推动经济多元化改革,降低国家经济对油气行业的过度依赖,无疑是海湾各国过去数十年来长期努力的目标。在经历了整整一年的油价低迷期后,油气资源富集的海湾国家财务状况急剧恶化。阿曼方面,原油出口收入的下跌导致该国名义GDP缩减13.8%并出现了十年以来数额最高的财政赤字。对于阿曼政府来说,当务之急不仅仅是调节短期内的资金分配,更要优化整个国民经济基础,通过开源节流弥补财政缺口。为此,削减开支、税收改革和促进私营经济增长都将是阿曼政府在未来几年中的重要举措。

    1.五年计划

与地区邻国相比,阿曼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始终保持着相对稳定的发展轨迹。目前,该国政府正进入其第9个五年规划(2016-2020)实施的前半程。该规划是阿曼政府于1995年推出的“2020愿景”的收官阶段,旨在全方位推行国民经济和社会改革。目前正在实施的五年计划着眼于国民经济所处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问题,更为强调提高私营企业在宏观经济中的参与度,确保实现中短期经济增长。

这一五年计划建立在国际原油均价稳定在55美元/桶的基础上,相比之下,前一个五年计划期间(2011-2015)的国际原油均价为95.6美元/桶。阿曼希望在五年计划执行过程中,国际油价能基本稳定在55美元/桶上下,以确保该国经济能够实现年均2.8%的增速。而在前一个五年计划期间95.6美元/桶的油价水平上,该国经济在2011-2015年实现了3.3%的年均增长。在近些年中,油气出口收入通常占到阿曼财政收入的90%。因此,当油价预期由95.6美元/桶下调至55美元/桶,意味着阿曼政府的财政支出能力将受到相当大的制约。

阿曼政府在五年计划中规划的投资项目总额高达1,065亿美元,但由于其自身财政支出被迫压缩,近半项目投资资金将来自私营部门。特别是中南省物流园区、阿曼国家铁路(Oman National Railway)、苏丹卡布斯港旅游设施、渔业设施、al-Dhahirah特别经济区、Shinas港口等项目的开发将十分依赖私营部门的资金投入。在阿曼承揽多个水处理项目的德国Bauer Nimr公司负责人表示,“鉴于目前的石油价格,阿曼政府不得不更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来推进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采用这一模式的出发点不仅仅是吸引私营部门的参与,更多的还是在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为了减缓油价未来波动对国民经济的冲击,阿曼政府在现行的五年计划中显著下调了油气产业对GDP的贡献度预期,由此前的44%降至26%。与此相配合的是,阿曼政府在机构设置上也进行了调整,特别在最高计划委员会(Supreme Council for Planning, SCP)中新建了一个综合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内阁各部委及专业机构。此外,现行五年计划还列出了多个中期发展目标,包括:将通胀率控制在年均2.9%左右、提高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

    2.外商投资政策的发展

除去稳定的国内外政治政策,阿曼在引进外商投资上的态度一直较为积极。从20世纪70年代起,阿曼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阿曼的外国投资主要来自美国、西欧的英国和日本等国家。由于本国的工业制造能力较差,因此,除了石油开采和提炼以外,外国投资的重点可放在陶瓷、建材、金属加工等行业。对石油行业来说,石油的“下游”产业也有很多投资机会。

2011年6月,巴西矿业巨头淡水河谷公司在阿曼苏哈尔投资建设的铁矿粉厂于6月10日投产,标志着阿曼钢铁工业进入一个新时代。

    3.新增长点——渔业、旅游业和矿业

    (1)渔业

渔业历来是阿曼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列入该国经济多元化改革中的5个驱动经济未来增长的关键行业。根据阿曼政府规划,渔业产量将逐步提高20万吨,至2020年达到年产48万吨的水平,并新创造2万个就业岗位。目前在建的主要渔业项目包括位于杜库姆经济特区内的一个渔港和毗邻的渔业产业集群项目。

    (2)旅游业

阿曼旅游部希望至2020年将旅游业对GDP的贡献率提高至5%,并至2024年累计创造10万个就业机会。根据世界旅游及旅行理事会(World Travel & Tourism Council, WTTC)发布的《2016年旅游及旅行的经济影响》报告,阿曼旅游业直接产生的收入在2015年达到18亿美元(占GDP的2.5%),至2026年可增加到35亿美元(占GDP的3.4%)。如算上间接产生的收入,则该国旅游业在2015年营收额达到41亿美元(占GDP的5.7%),至2026年可达到79亿美元(占GDP的7.7%)。在就业方面,WTTC预测,旅游业目前直接创造5.3万个工作岗位,至2026年可累计创造8.1万个岗位。阿曼政府十分看中旅游业这一劳动密集型行业在创造就业机会的积极作用,目前有39个旅游项目正在建设实施,将为旅游业的未来增长奠定良好基础。

(3)矿业(重点关注领域)

在矿业开采方面,阿曼也从原先的绝对国有控制逐步在一些领域进行了开放和新的尝试。现阶段而言,阿曼对外资的矿业投资规定相对简单。一般性投资项目,外国投资比例不超过49%,项目最低投资额为39万美元。经工商大臣批准,外国投资比例可放宽至70%。对于个别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投资项目,经工商大臣推荐,内阁批准,外国投资比例可达100%,但投资额不少于130万美元。阿曼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所有外国投资者享有与阿曼当地投资者同等的待遇,可以与阿曼企业或个人合资经营,也可以独资经营。

随着全世界范围内资源的逐渐稀少,绝大多数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十分谨慎,而阿曼上述优惠政策的发展也有一个较为漫长的历程。随着进一步实施经济多元化战略,近些年来,阿曼政府加强了矿产资源的管理。1997年,隶属于原能矿部的矿物总局划归商工部,规定所有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贸易必须向矿物总局申请许可。1974年,阿曼制定公布了《石油与矿产法》,为打破垄断、开放市场,阿曼政府于2003年对该法做了修订,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比如:资源收入税减征至5%,允许外资进入并设立独资企业,进口采矿设备免征关税,采矿作业期最长可达25年,勘探许可可达5年等等。阿曼政府把境内北部矿产资源分成6个区块,总面积达3179平方公里,占阿曼国土面积的1%。其中最大的4区块面积达781平方公里,最小的6区块面积为 242平方公里。目前,1区块的勘探许可已发给国民矿业公司(National Mining Company),5区块许可发给了国营的阿曼矿业公司(Oman Mining Company)。

总体来看,由于阿曼本身缺乏矿产地质勘探和开发的技术、人员及设备,因此对境内的矿产资源储藏、分布并没有完全勘查清楚,阿曼铜矿开采曾因资源枯竭而一度停止生产,直到近些年有新的发现之后才开始恢复。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阿曼在西方国家特别是日本、澳大利亚、法国和加拿大公司和有关机构的帮助下对境内的矿产资源进行了初步的勘察。阿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具有“技术落后、勘察不清、开发不够”等不足之处,而这些正是我国企业的优势所在。

三、法律评估

        对于国外投资者来说,最重要的法律当属与的国外投资相关的部分。阿曼于1973年颁布《外国商业的投资法》,1974年颁布《公司法》和《公司登记法》。规定对参加经济发展有关项目的外国投资给予鼓励,凡经经济发展大臣主持召开并经外资审查后批准的经济发展项目,5年内免征所得税。政府还规定了在不同类别企业中外国投资所占的比例。目前在阿曼合资的石油开发公司中,政府参股60%。在阿曼矿业公司中,政府参股51%。80年代中期,阿曼一方面宣布限制外商在贸易和服务项目中增加投资,以保护民族经济;另一方面又宣布在农、渔、工矿、建筑等承包业中,放宽外国投资的条件。目前,在阿曼的私人资本中外国投资约占50%。1994年10月,阿曼政府决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在阿曼的工业企业中拥有大多数股份。修改后的《外资投资法》规定,外国在阿曼企业中所占最高股份从49%提高到70%。如果投资者来自海湾合作委员会的其他5个成员国,还可提高到75%。至目前为止阿曼将成为海湾合作委员会里允许外国人拥有多数股份的第二个国家,仅次于阿联酋。

根据新的外资投资法,阿曼政府将把以前对合资企业的3至5年的免税期延长到5至10年。政府还将对合资企业进口成套设备、机器、原料和半成品免税5年。此外,阿曼开发银行还将对阿曼本国拥有75%股份的合资企业提供优惠低息贷款,贷款额可以高达投入资本的100%,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总资金的10%。此类贷款的最低私人投资额为39.5万美元,贷款的期限为3至8年,最多加2年的宽限期。阿曼现有3,853个工业企业,总投资额为11.2亿美元。外国投资者在1,386个企业中的股本为5.4736亿美元。上述政策可见,阿曼对于硬件设备设施的需求较高,在此方面的政策也较为宽松,有利于外国企业进行投资和经营。

阿曼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据报道,阿曼国家金融和行业监管署于2016年8月以后实施个人财产公开新规定——政府高层官员需在一个月内公开个人全部财产,包括房产、所持企业股份、在任何机构内合伙情况、价值超过1,000里亚尔(约2,600美元)的所购物、所有债务、境外资产、直系亲属信息。新规定实施对象为所有政府官员和政府占资40%以上企业的职员,不论国籍。根据2011年颁布的《公共基金保护和避免利益冲突法》(2011年第112号谕令),不据实填报者将被处以六个月到两年的监禁。此次推出的新规定是由2013年第24号皇家谕令批准,在原规定基础上进行完善和更新,以响应联合国反腐公约,更全面有力地打击违规、违法敛财行为。

第三章 阿曼法律及政策风险提示

虽然阿曼具有政治安宁的悠久历史,但是紧紧跟随着中东和北非其他地方的骚乱,阿曼在2011年初也出现抗议。示威活动主要发生在索哈尔的工业中心附近,但马斯喀特、苏尔和塞拉莱也受到了影响。与安全部队发生冲突的结果是几名抗议者丧生。统治者卡布斯苏丹通过宣布有限的宪法和政治改革与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计划相配对回应了抗议。阿曼如今普遍稳定,卡布斯保留了重要的民众支持以及军事支持,但未来几年社会经济压力可能会导致民众骚乱的威胁。阿曼的政治体制是高度个性化的,而卡布斯至今未指定继任者对于稳定阿曼的稳定是最主要的长期威胁。

首先,阿曼的营商环境有待改善,根据2015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南提供的数据,阿曼财产登记和纳税两项指标表现突出,在世界189个国家和地区中分别排名第19位和第10位;而在公司注册、少数投资者权益保护、贷款获取等方面则存在较多问题,分别排名第123位、第122位和第116位,基本处于世界中下游水平。

表一:阿曼公司注册、财产登记指数

公司注册

财产登记

程序个数

5

程序个数

2

时间(日)

7

时间(日)

16

成本(占单位收入的百分比)

2.4

成本(占财产价值百分比)

3.0

数据来源:2015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南。

阿曼的基础设施相对不健全,未能形成良好的水电输送网络,导致水电匮乏的国家经常面临缺水、缺电等问题。交通运输方式存在布局不平衡、建设不完善问题,通讯设施覆盖率低、港口运转能力有限。

其次,阿曼政局稳定,社会治安良好,政府部门较廉洁,在阿曼投资可享受许多优惠政策,但也存在法律不完善、办事效率低、市场容量小、配套能力差、专业管理人员和熟练工人不足、就业阿曼化比例要求等不利因素。因此需要对此情况做好预估。

第三,阿曼的投资可以通过与当地企业以合资形式设立投资项目,有的企业为规避这一限制,采取与当地企业签订合资协议,外方占一定比例的股权,并以此进行法律注册,但当地企业实际上并不出资,只获取一定比例的分红或费用,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然后双方再签订一份私下协议,规定外方不占有合资企业股份,不参与管理和分红。这种做法存在重大隐患。

第四,阿曼非常注意保护本国劳工权益。作为海湾国家,阿曼人一般不从事重体力劳动,而由于技术限制,也难以胜任管理职务。因此,外国投资者往往需要从本国或者其他国家招募相关工作人员。在进入阿曼前,阿曼劳工部一般会要求阿曼员工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保护阿曼就业市场。因此对于初次投资阿曼的企业来说,这点需要注意。

第五,阿曼环保法要求很高。阿曼政府非常重视安全和环保,无论是在阿曼开展工程承包,还是投资办厂,都以高标准要求,特别是在石油工程服务领域,严格实施健康、安全、环境标准。这对于一些中国企业和投资人来说需要十分注意。

第六,进出口贸易法律环境限制较少。油气产业是阿曼国民经济的支柱。近年来,阿曼为改变过度依赖油气产业的单一经济结构,全面推进经济多元化战略,大力发展跨境贸易。根据2015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南提供的数据,阿曼的跨境贸易难易度在世界18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60位,跨境贸易法律环境相对宽松,限制较少。

表二:阿曼跨境贸易数据

阿曼跨境贸易数据

出口所需文件数

7

出口时间(日)

10

出口成本(每集装箱/美元)

765

进口所需文件数

8

进口时间(日)

9

进口成本(每集装箱/美元)

700

数据来源:2015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南。

第八,合同执行成本和破产处置成本较高。阿曼的合同执行成本较高,根据2015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南提供的数据,阿曼的合同强制执行效率在世界18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30位;在破产处置成本方面,阿曼破产回收率的数据与欧洲及中亚地区持平,其破产处置效率排名世界第112位,处于世界下游水平。

表三:阿曼合同执行及破产处置成本

合同强制执行

阿曼

欧洲及中亚地区

美国

时间(日)

598.0

448.1

420

成本(占标的额的百分比,%)

13.5

25.2

30.5

程序(个)

51.0

37.0

33.6

破产处置

阿曼

欧洲及中亚地区

美国

时间(年)

4.0

2.3

1.5

成本(占资产价值的百分比)

4.0

13.3

8

回收率(每美元美分数)

37.7

37.7

80.4

数据来源:2015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南。

总的来说,阿曼国内的投资环境较好,但是阿曼国内市场有限,而且应当注意阿曼国内独特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的投资风险。

第四章 中国企业投资阿曼的注意事项

如上文所述,中国和阿曼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有利于双边国际贸易的协定,为中阿双方国际合作提供了较好的环境,但中国企业仍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投资方面

1.充分做好投资可行性研究。阿曼目前政局稳定、社会治安良好、政府部门比较廉洁,在阿曼投资可享受许多优惠政策。但也存在法律不完善、办事效率不高、市场容量小、配套能力差、专业管理人员和熟练工人不足、就业阿曼化比例要求等不利因素。意在阿曼投资的企业应该充分做好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应派出专门团队来阿曼实地考察,深入了解投资环境,拜访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聘请当地的咨询机构作为顾问,提出专业性意见。

2.依法行事。受法律限制,外国投资者大多只能与当地企业以合资形式设立投资项目,有的企业为规避这一限制,采取与当地企业签订合资协议,外方占一定比例的股权,并以此进行法律注册,但当地企业实际上并不出资,只获取一定比例的分红或费用,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然后双方再签订一份私下协议,规定外方不占有合资企业股份,不参与管理和分红。这种做法不符合阿曼有关投资法规,容易给企业日后经营管理带来重大隐患。

二、贸易方面

1.签订贸易合同。买卖双方应签订贸易合同,详细说明有关数量、规格、重量、货款、单价、支付方式、包装要求、运输方式和仲裁等内容。一旦双方发生贸易纠纷,贸易合同是保证双方权利的重要依据。

2.诚信守约。双方一旦签订贸易合同,均应严格履行合同,诚信守约,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信誉。不能因贪图一时之利,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3.建立代理关系。根据阿曼的进口贸易管理规定,有些产品,特别是机电产品必须有当地代理才能进口,并在当地销售;这主要是为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因此,国内有关企业在推销产品时,应首先寻找合适的销售代理,建立代理关系,协助企业建立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网络等。

4.注意包装要求。向阿曼出口的商品在内外包装上及产品本身不能印有违反伊斯兰教传统的图片、文字等。出口食品应在包装上用阿拉伯语注明食品的成分、产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三、承包工程方面

1.市场调研要做深做细。有的企业由于功课没有做足,对市场了解不透彻,特别是对阿曼工程承包市场的特殊性了解不够,成本核算和报价偏低,项目实施后陷入被动之中。也有的企业认为阿曼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搬在其他不发达国家的工程承包经验,而忽略了阿曼是一个高端市场,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很高,青睐西方技术和设备这样一个实际情况。因此,投标前一定要做好市场调研,关键在于深入市场。企业应该派出专业人员在阿曼工作至少3个月以上,专门进行市场调研。

2.选择合适的项目切入市场。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力,选择合适的项目切入市场。首先,选择的项目要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自身优势,特别是技术和管理优势,做到扬长避短。其次,第一次承揽的项目应以中等规模为宜,通过项目的实施,熟悉来了解市场,为进一步开拓奠定扎实基础。这样也可以减少因初次进入,对市场不了解而带来的各种潜在风险。

3.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阿曼招标委员不一定选择最低报价的承包商,有时会考虑是否由当地企业参与,以及雇佣阿曼人的比例等综合因素。对于首次进入阿曼市场的企业来讲,当地合作伙伴非常重要,有的在搜集市场信息方面有优势,有的则专长于协调和疏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因此,企业要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合作伙伴。合作伙伴不一定要选择大公司,关键在于能否真正协助开拓市场,协助解决问题。

四、劳务方面

相对于周边国家,阿曼劳务市场价格偏低,低端劳务基本来自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菲律宾等国家。由于阿曼鼓励当地人结业,中端劳务市场需求量较少,而高端劳务大部分来自西方国家、埃及、黎巴嫩、约旦等其他阿拉伯国家或印度等国。总体而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年来人民币升值幅度较大,中国劳务已逐渐失去竞争优势,在阿曼的中国纯低端劳务已很少见。

    阿曼于2003年颁布的《劳工法》共122条,涉及雇用及劳动的各方面内容,也包含女性劳动者、矿山劳动者等方面的雇用规定。该法适用于受雇于私营部门的阿曼人及外籍劳务,但不适用于在政府部门、军队、警察和市政当局工作的相关人员,也不适用于受家庭雇用的工人。2006年,卡布斯苏丹下令,增加了禁止强迫劳动和允许工人成立工会的相关条款。

阿曼劳工部代表政府具体实施《劳工法》,进行监督、检查。雇主应与被雇用人签订书面雇佣合同,合同应使用阿拉伯语,如使用其他语言,也应该用阿拉伯语备份,并以阿拉伯语合同为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被雇用人有权通过任何证明来主张权益。合同应包括工作个人信息、工作性质、工资、合同期、对工人的要求、应尊重伊斯兰教和国家的法律习俗,不得从事有害国家的活动等。雇用阿曼人的企业,应根据其基本工资,按月向阿曼社保中心缴纳社保基金,其中个人承担6.5%,公司承担10.5%,总计为17%,缴纳比例每隔1-2年增加一次。如果有员工被解雇,被解雇的工人可以在接到解雇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取消解雇请求,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调解,2周内调解不成的,问题应移交法院,审判长应在3日内确定开庭时间,最晚不应超过2周时间。从2016年开始,阿曼石油行业的公司被禁止解雇阿曼籍员工,阿曼政府要求这些公司在与员工签署合同时需要明确工种和到期日期,并且努力减少外籍员工的数量。

根据阿曼劳工法的规定,阿曼个人或企业雇佣外国劳工应向阿曼劳工部申请,得到其批准后才能按照批文的数量和职位引进外国劳务人员。阿曼的企业在申请外国劳务的时候,劳工部会对该公司阿曼籍员工比例进行核查,达不到一定标准的话,外籍劳务人员的申请将很难获得批准。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就业阿曼化比例要求。就业阿曼化是阿曼的一项国策,任何在阿曼开展投资合作的企业都无法回避,应当把此规定列为在阿曼投资合作的重要考虑因素。

2.安全环保要求。阿曼政府非常重视安全和环保,无论是在阿曼开展工程承包,或者投资办厂,都以高标准要求。特别是在石油工程服务领域,严格实施健康、安全、环境标准。

3.工作效率。阿曼宗教节假日较多,加之夏天天气炎热,每年6至8月份,许多政府官员和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要去国外度假,斋月期间每天只工作6小时,因此大部分政府部门和企业工作效率不高,对此要有充分准备。

4.施工环境。阿曼夏季气候炎热,时间长达半年,温度经常高达40多度,中国工人很难适应在高温下施工作业,有的中资企业只好采取早晚延长施工时间的办法,但施工效率降低。另外,受《劳动法》的制约,企业不能强制员工加班,晚上施工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5.公共关系官员(PRO)。每个企业都要有一名PRO,必须由阿曼人担任,负责与政府部门联系、打交道,办理相关手续。事情办得好与坏、快与慢,与PRO有很大关系。因此,诚实可靠、有政府关系背景、办事能力强是一名优秀PRO的必要条件。

六、防范投资合作风险

在阿曼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项目所在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

建议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使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也可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

如果在没有有效风险规避情况下发生了风险损失,也要根据损失情况尽快通过自身或相关手段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则由信用保险机构定损核赔、补偿风险损失,相关机构协助信用保险机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