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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白俄罗斯国家基本概况

一、国家政治体制和环境概述

 

白俄罗斯,全称为“白俄罗斯共和国”,意为“纯的俄罗斯人”,白俄罗斯位于欧洲中部,是一个内陆国家,东邻俄罗斯,西邻波兰,南接乌克兰,北部、西北部则与拉脱维亚和立陶宛交界。境内分为6个州和具有独立行政区地位的首都明斯克市,国土面积 20.76 万平方公里,人口为946.87万人。国内共有80多个民族,其中白俄罗斯族占81.2%,还有俄罗斯族、波兰族等,居民多信奉东正教。官方语言为白俄罗斯语和俄语。国花是亚麻,国歌是《我们白俄罗斯人》。但据报道,其国名已更名为“白罗斯”。

 

(一)政治体制

 

1994年3月15日,新宪法通过,规定白俄罗斯由议会制国家转变为总统制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和执法机关的首脑,总统拥有行政权,负责领导和组织政府,每5年由全民选举一次,任期不能超过两届。2015年10月11日进行总统大选,卢卡申科当选白总统。最高苏维埃是国家立法机构。议会由共和国院(上院)64名议员和代表院(下院)110名代表组成,每四年选举一次,拥有立法权。司法系统由议会和总统共同提名,并通过议会选举产生和任命。政府总理和主要部长由总统提名,并通过议会批准。司法机构,设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和总检察院。

 

白俄罗斯没有执政党。根据选区原则,国民议会选举不按党派分配名额,因此议会中没有固定的政党团体。政党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有限。截止2008年底,国内共有15个合法政党。

 

(二)环境概述

 

白俄罗斯位于东欧平原上,地势低洼,平均海拔高度160米,最高峰为Dzerzhinskaya山,海拔345米。境内大小河流共有2万多条,河流总长度约9.06万公里。主要河流有第聂伯河、普里皮亚季河、西德维纳河、涅曼河和索日河,其中6条河超过500公里。境内湖泊约1万个,总面积为2000平方公里,其中最大的纳拉奇湖面积为79.6平方公里,享有“万湖之国”美誉。另有130多个水库,水利资源丰富。气候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冬季温和而湿润,夏季温暖,秋季多雨,年降水量为550毫米~700毫米。1月平均气温-6℃,7月平均气温18℃。主要矿产资源有钾盐、岩盐、泥炭、磷灰石等。能源和原材料绝大部分靠进口。白俄罗斯森林覆盖率为36%,境内有3.1万种动物。

二、对华经贸关系概述

时间

事件

1992年1月20日

中国与白俄罗斯正式建交。白俄罗斯高度重视对华关系,将中国列为白俄罗斯外交发展的优先方向之一。

2013年7月

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访华期间,两国元首签署联合声明,宣布中国和白俄罗斯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2014年1月

白俄罗斯时任总理米亚斯尼科维奇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

2014年2月

习近平主席与卢卡申科总统在俄罗斯索契冬奥会期间会面。

2015年5月

习近平主席对白俄罗斯进行国事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和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共同出席中国-白俄罗斯地方经贸合作论坛开幕会。

2015年9月

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来华出席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习近平主席会见卢卡申科总统。

2016年6月

上海合作组织塔什干元首峰会举行期间,习近平主席与卢卡申科总统会面。

表1 白俄罗斯与中国外交活动事件列表

 

近年来,白俄罗斯加快引进高技术产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等新兴领域,并和中国政府共同打造中白工业园这一经济、科技合作平台。中白工业园是两国目前合作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项目,是两国创新合作模式、提升合作水平、促进产业整合、着眼未来发展的一项举措。中白工业园也是中国在海外参与建设的最大工业园区,是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标志性工程。为鼓励企业入园投资兴业,白俄罗斯政府以法律形式提供了税收、土地等“前所未有”的优惠政策,包括:企业利润税、不动产税、土地税“10年免税、10年减半”,以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等;工业园合资开发公司也拟为起步区首批入园企业提供5年内“零地价”租赁、一揽子解决入园企业贷款融资等优惠措施。

 

随着欧亚经济联盟的启动运行,白俄罗斯作为其重要成员,本国经济发展以及与中国的经贸合作将面临新的机遇。例如,联盟中半成品和零件的进口关税远低于成品关税。这将客观上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生产和加工项目,有利于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扩大对联盟成员国的投资,转移一些国内产能,开展海外加工业。此外,在建立欧亚经济联盟后,成员国间贸易壁垒将逐步消除,形成更大的统一市场,市场空间和市场需求潜力巨大,这有利于中国在白俄罗斯生产和加工的产品通过白俄罗斯这一窗口进入欧亚经济联盟市场。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与白俄罗斯的经贸关系的发展,大力支持企业积极开拓白俄罗斯市场。鉴于白俄罗斯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建议中资企业重点关注与白俄罗斯在运输物流,信息产业及能源产业等领域的合作。

三、国家文化及民俗特色

白俄罗斯民俗文化最早产生于基辅罗斯时期,那时的白俄罗斯民俗文化具有俄罗斯、乌克兰、波兰等欧洲文化的共同特征,14-16世纪白俄罗斯的民俗文化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衣食 住行、文化娱乐等方面。

 

(一)节日和重要活动 

 

1、独立日(共和国日):7月3日。1944年7月3日纪念苏军解放被德国法西斯占领的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 每年七月在维捷布斯克市举办的“斯拉夫巴扎”艺术节在东欧地区较有影响。 

2、谢肉节 (Масленица) 在每年的二月末三月初,是俄罗斯一个古老的节日。在十四世纪之前,俄罗斯人的祖先们是在三月份庆祝新年,在二月末庆祝谢肉节-送冬去,辞旧岁。过谢肉节的风俗一直保留至今。直到现在,俄罗斯人尤为重视这一节日,在苏兹达里市更多地保留了过去的风俗. 

3、沐浴节(Kupalye)。每年6月6日晚上。节日期间,年轻的姑娘们采集各种鲜花并把它们投入河水中,预示着一年的好运气。

4、白俄罗斯音乐之秋。每年11月最后的10天在明斯克举办,是民间庆典与古典音乐及舞蹈的盛会。

 

(二)社交习俗

 

白俄罗斯人社交习俗总有其民族特点,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性格方面。白俄罗斯人非常直爽坦率,喜欢开诚布公;也乐于相互交往,与人为善,十分通情达理。

2.  社交礼仪。白俄罗斯人有着“女士优先”的良好传统,在各种场合都会照顾、优待妇女。

3.  文化传统。白俄罗斯人偏爱白色,认为白色纯真、高洁;也喜欢红色,认为红色象征着英勇,并会给人以鼓舞、激励;他们对“7”数也倍加喜欢,认为“7”这个数字代表着吉祥。同时白俄罗斯人忌讳黄色蔷薇花, 只有在两人绝交才用其相待。

 

(三)礼节礼仪 

 

白俄罗斯人会见客人时,大多使用握手礼或拥抱礼;其中,长辈对晚辈一般亲吻额头;朋友之间一般亲吻面颊;男士对尊敬的女士多施吻手礼;夫妇或情侣之间则施吻唇礼。

 

(四)信仰忌讳

 

1. 信仰。白俄罗斯人多信奉俄罗斯正教,而西北地区的人则多信天主教。

2. 忌讳。白俄罗斯人认为盐能驱邪除灾,因此对把盐碰洒比较忌讳,认为是不祥之兆;他们忌讳以黄色蔷薇花作为赠礼,认为这是切断友谊的表示;他们认为“13”是个凶数,会给人带来灾难;他们认为使用左手是粗鲁的行为,反感以左手进行社交礼仪的人;他们忌讳黑色,看到黑猫会让他们感到沮丧;他们一般不爱吃蘑菇和茄子。 

 

(五)饮食习惯

 

白俄罗斯人喜欢吃面粉和土豆制成的黑麦酱和煎饼,喜欢黑面包;喜欢酸奶,牛奶,奶酪;特别喜欢喝汤,尤其喜欢冷拌甜汤,白菜汤。他们通常吃俄式西餐,习惯用刀叉作为餐具。

 

(六)民族服饰 

 

白俄罗斯的服装有着鲜明的民族特点,相传,白俄罗斯以“白”冠名皆因该民族向来喜爱白色衣服。男士经常身穿白色亚麻绣花衬衫,腰系彩色佩带,外穿坎肩,下穿白色灯笼裤,扎白色裹腿,脚踩踝靴,头戴各种帽子。女士的传统民族服装更具魅力。女士通常穿着白色刺绣衬衫、绘有条纹或方形图案白色长裙,配上羊毛围裙、彩色天鹅绒编织而成的腰带和头带,脚穿着皮靴或皮鞋,看起来既优美又活泼。

  

(七)民族性格

 

    对白俄罗斯民族性格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进一步适应对外投资。特定的历史环境孕育出了大度和包容的白俄罗斯民族,多民族交融的历史背景以及爱好和平的特殊品质使得白俄罗斯人更加尊重其他文化,没有其独尊的文化优越感,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保持着与其他民族与文化的友好交流和对话。

宗教信仰的更替和变迁让他们更加温和和善良,懂得适应新生事物,在这个过程中养成了逐渐适应的一种温和态度。残酷的战争也让他们更加英勇和顽强,不屈不挠,奋勇争先,在长久的磨练中,白俄罗斯人变得十分谨慎和坚韧。

四、法律体系制度及环境概述

 

白俄罗斯的法律制度直接受到罗马法的影响,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并采用了罗马法的制度,概念和术语。法律强调成文法的权威性,成文法的有效性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通常没有判例法。白俄罗斯目前制定了25部法典,法典完整、清晰、逻辑严密,重要的部门法均囊括其中,并辅之以单行法律法规,总统命令,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第二章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一、白俄罗斯对外资法律制度概述

 

(一)白俄罗斯对投资的法律保障

 

1.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1)私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以及合法手段获得的财产权;

  (2)从事投资业务时不管其所有形式,提供给投资者权利平等,以及不含有任何歧视的平等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及合法利益;

  (3)投资法典规定的从事投资业务和停止业务时投资者的权利的稳定性;

 

国家机关或其责任人、行政区域单位机关(责任人)的不作为行为以及国家机关或行政区域单位机关破坏投资者权益和(或)使其遭受损失和其他损害的行为,投资者可以向法庭控诉。

 

2. 使用投资成果和投资保护

 

投资者有权自行分配投资获得的利润(收入),其中包括在白俄罗斯根据法律文件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关于再投资可以理解为投资者把在白俄罗斯投资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再投资到这类项目中。

 

根据白俄罗斯法律,国家保护投资。投资不可能无偿国有化和被征用,国有化或征用只能通过及时和全部的补偿国有化和征用的投资财产和其他损失的利润。投资财产的国有化和征用补偿价格应等于这些财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根据白俄罗斯总统规定或其委托的白俄罗斯政府的程序确定。

 

3.国家支持投资业务

国家提供支持的目的是鼓励吸引投资。国家提供国家政府担保和集中投资资源以支持投资活动。国家对投资活动的支持可以同时使用其他形式,以对投资者提供额外保障。针对推广新型先进技术方面的投资,国家支持的形式、范围和持续时间需要根据白俄罗斯总统的决议,对每种情况进行单独确定。在吸引国外贷款或白俄罗斯银行贷款以实施投资项目时,白俄罗斯政府向贷款者提供担保。关于有白俄罗斯政府担保使用国外贷款或白俄罗斯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获得国家支持的决定、集中投资资源的资金使用、国家参与建立有外国投资的商业机构,都要通过白俄罗斯经济部组织的对投资项目的国家综合审查。

4.签署投资合同方式的国家支持

 

签署投资合同的一般条件是,投资者计划在白俄罗斯境内实施的投资项目对白俄罗斯经济有着特殊意义。

 

投资合同的双方,一方是以白俄罗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州(明斯克城市)执行委员会的国家管理的政府机关(附属于白俄罗斯政府的国家机构)为代表的白俄罗斯,另一方是本国或(和)外国投资者。

   

签署投资合同的投资者的需要在施工工作进行的同时办理地块划拨需要的文件;建设投资合同中规定的项目,有权进行植物清理而不对所清理的植物进行补偿支付;扣减全部增值税(不属于法律规定扣减的税费除外),购买(运输到白俄境内)商品(工作、服务),设计、施工(改造)、安装设备过程中支付的,不管这其中增值税有多少等保障和特权

(二)优惠政策及保障

 

1.征税、税收和海关优惠

 

(1)税收和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和本法所规定的各种优惠纳税。

 

外国投资者的股份超过法定基金30%且全部收入是以提供服务和销售自产产品而获得的企业,自获利之日起三年内免缴利润税(包括第一个盈利年)。

 

如外国投资企业生产对共和国有特别重要意义的产品,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有权根据所确定的产品清单,准其在随后三年内免缴50%的利润税。

 

(2)对运入财产所征收的海关税和课税

 

外方用于组成外国投资企业法定基金而运入的财产及原材料免征海关税及进口税。

 

外国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为个人需要而运入共和国境内的个人财产免征海关税。

 

(3)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统计报表

 

 外国投资企业须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统计。

 

为保持平衡和计账,外国投资企业应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为有关业务规定的汇率将外币换算成白俄罗斯货币。

 

(4)外国投资企业撤销时的税收

 

外国投资企业撤销时,其积累资产除用于物质鼓励和社会文化发展的资金外,应按剩余部分的价值纳税。

如外国投资企业在免税期间或免税期满后的三年内撤销,企业须补缴其在免税期间所应缴的税。

 

2.保证免受强制征用

 

白俄罗斯共和国保证尊重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法律权利和维护其利益。

 

对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者不实行国有化、征用、没收、占用、强制购买或收购(以下称为“强制征用”)或对其采取其他行为,但以下情况除外,即因法院的判决或决定以及社会需要的理由(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流行病、瘟疫及具有非常性质的其他情况)。在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时,应及时对征用财产价值予以等值补偿和有效补偿。

 

在任何情况下,通货膨胀、国家的经济需要,包括国家预算赤字及其外债均不能作为本条款规定的社会需要理由。

 

因强制征用使外国投资者或其投资企业蒙受的损失由做出强制征用决定的机构赔偿

 

3.对免受国家机关及其官员非法行为的保证

 

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不得干涉外国投资企业的经营和其他活动,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履行有效法律规定的检查和监督企业活动的义务的情况除外。

 

如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因执行国家机关或其官员的规定、决议和指令,而使其权利受损并造成其它损失,以及因国家机关或其官员不适当地履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义务给投资者或企业造成损失,则应由该机关按照法院判决对损失予以补偿。

 

(三)  吸引外资政策

 

为快速有效地吸引外资,政府专门制定了吸引外资到优先发展部门和企业的计划。该计划对不同所有制和地区的企业一视同仁;支持见效快的投资项目和正在进行私有化的企业,将燃料和能源生产、工程、军转民、化工、农业加工和包装新技术、土木工程节省材料技术、电信现代化以及交通基础设施划为促进外来投资的优先部门。

在制定计划,颁布法令法规的同时,国家还建立了投资促进机构。1996年8月,企业和投资部取代了反垄断政策部,这个新政府部门的任务是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帮助,防止垄断,促进竞争,并调整同消费者的关系。同年10月,为了促进外来投资,对外经济关系部又设立了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有关外来投资的问题。

 

(四)白俄罗斯对中国企业开展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

白俄罗斯与中国关系良好,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源远流长,双方互为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经贸合作规模不断扩大,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在电力、能源、通讯、金融、房地产开发等一系列重要领域的合作卓有成效。另外,中国与白俄罗斯之间签有重要合作协定,为双边经贸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中国与白俄罗斯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993年1月11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2.中国与白俄罗斯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995年1月17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3.中国与白俄罗斯签署的其他协定

 

2001年4月23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2005年12月5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4.其他相关保护政策

 

1996年12月4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进出口商品质量保证协定》。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一、白俄罗斯对外贸易概况

 

外贸对于白俄罗斯来说至关重要,就白俄罗斯的国民经济发展而言,对外贸易一直居于战略地位。受白俄罗斯本国国内的市场容量约束,白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的60%以上需要依靠出口实现,虽然其与多达176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贸易往来,但是国内生产的产品无法实现进口替代和扩大出口的目的,由于产品竞争力不强,长期以来白俄罗斯的对外贸易一直处于输入超过输出的状态。其进出口值是国内生产总值的120%以上,在欧洲国家中处于前10位。白俄罗斯的自然资源匮乏,石油、天然气等原材料主要依赖进口,总而言之,白俄罗斯的现阶段的首要任务就是通过外贸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推动出口稳定增长,保障高科技产品进口量,避免原材料的紧缺影响其正常生产。

根据上文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白俄罗斯将经济开放政策和贸易自由化作为外贸政策的原则。当前,白俄罗斯正在进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积极参加欧亚经济联盟、独联体自由贸易区以及其他国家间组织的国际条约;严格遵守国际组织准则使其对外贸易程序简单化;促进在企业中根据ISO9000-9002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和环保领域制定国家标准;保证白俄罗斯产品符合国际标准。

二、中白贸易往来

 

中国不仅是白俄罗斯对外贸易十大伙伴之一,还是白俄罗斯第一位的亚洲伙伴。中白两国贸易往来密切、历史长久。自1992年两国建交时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以来,据白俄罗斯官方统计,2015年,双边贸易额为31.8亿美元,其中中国对白出口24亿美元,中国自白进口7.8亿美元。白俄罗斯向中国出口服务主要包括运输服务、建筑服务、旅行,以及远距离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自中国进口服务主要包括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保险和养老保障服务。

三、白俄罗斯对外贸易的法律体系和国家机关

 

(一)白俄罗斯贸易的法律体系

 

白俄罗斯的外贸活动由白俄罗斯宪法、白俄罗斯对外贸易法和白俄罗斯其他法律管理。同时,白俄罗斯作为关税同盟和统一经济空间的成员,应遵守和执行欧亚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贸易法规。

2004年11月25日白俄罗斯颁布了《白俄罗斯国家调整对外贸易法》,该法是调整白俄罗斯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一系列外贸领域的法律概念,白俄罗斯对外贸易调整的基本原则,白俄罗斯对外贸易调控的基本措施,也规定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领域的各项原则,禁止与限制措施,以及促进外贸发展的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

 

(二)调控措施

 

国家对外贸易调控的措施包括:关税调控、非关税调控、禁止和限制对外服务贸易和对外知识产权贸易、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经济和行政措施。

 

(三)白俄罗斯对外贸易调控的基本原则

1、对外贸易政策是白俄罗斯共和国统一对外政策的组成部分。

2、保护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领域的国家安全。

3、白俄罗斯共和国海关领域统一。

4、国家对外贸易调控的优先采取经济措施。

5、不干涉私人对外贸易事务,除非这种干预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居民健康、维护其他人的利益、权利和自由,而依据法律规范实施。

6、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履行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以及实现白俄罗斯共和国享有的国际条约赋予的权利。

7、在与另一个国家(国家集团)的关系中实施互惠的国家对外贸易调控措施。

8、选择国家对外贸易调控措施时,应以该措施为实现目标所必需的由参与者所应承担的最低义务为标准。

9、合理和客观地实施国家对外贸易调控措施。

10、保证对外贸易活动参与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司法保护权。

11、公开国家对外贸易活动调控措施。

第四章 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

一、白俄罗斯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分类

 

1、按资本的开放程度进行划分,具体有开放式股份公司、封闭式股份公司、私营外国单一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附加责任公司等。

 

2、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的规定进行法律划分,把企业出资来源于外商的企业统称为外国投资企业,根据外国资本的所占比例具体又分为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公司代表处等。

 

(二)相关概念

 

1、外国投资企业:是指在企业的法定基金中部分(合资企业)或全部(外国独资企业)为外国资本的企业。

 

2、合资企业:是指其法定基金由外国投资者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然人和(或)法人的股份组成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经济实体。

 

3、外国独资企业: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作为法人建立的,其外国资本达到百分之百的企业或组织。

 

4、子公司:外国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建立的具有法人权利的子企业。

 

5、分公司或代表处:外国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并且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法定程序建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二、企业的注册

 

(一)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根据《外国投资企业国家注册条例》规定,外国投资企业注册由白俄罗斯外交部主管,企业的国家注册需经所在州执行委员会的许可以及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依其权限审批。

 

(二)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1、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

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有下列几种:通过创建方式,或由外国投资者购买原无外国投资的企业的股份(股票、股金),或完全购买该企业。

 

2、外国投资企业的重组

外国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购买的企业,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重组并根据本法办理再次注册。

 

3、外国投资企业的国家注册

外国投资者及公司的注册事宜由白俄罗斯外交部及代表公司的地方会议机构共同管理,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外国投资企业的国家注册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实施,由其在10日内将注册资料通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和统计分析部,以便将资料编入白俄罗斯共和国注册薄和统计目录。未经注册的企业禁止开展活动。

 

外国投资企业的国家注册需经当地执行和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按照其职责,并根据企业创办各方的申请、拟建立的外国投资企业的创办文件和证明企业所在地的文件出具批准书来实施。外国投资企业自其办理了国家注册之日起即享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设立程序至此结束。

三、相关注意事项

 

当外国投资者欲建立一投资股权公司,需提交一份银行的证明及在国家注册的证明。

 

外国投资者在白俄罗斯的投资额最低为2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必须从注册的第一天起,在一年内支付总投资的50%,在注册两年到期时,每个合资者必须支付总投资的50%。

 

当投资者建立控股公司时,所有的参与者必须写进公司的附加条款内。

 

公司应支付国家注册局至少占总资产20%的佣金,反之,如要变更注册,则需交纳占总资产5%的佣金。

 

一个筹建者若要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公司,除去生产新产品外,应给注册局增加支付占总资产20%的佣金。

 

在以下情况中注册不需要支付佣金:(1)在国有财产私有化时,建立开放的投资股权公司,不需要支付佣金;(2)由于国家的法律变化,引起公司基本条款的变化及附加,进而需重新注册的不需支付佣金。

 

注册应在组建公司提交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组建者应提供齐全的手续。如果需要附加材料,注册局有权在通知其组建者(财产所有者)后,延期至2个月。注册的企业应在进行运作之前履行所有条约。

 

注册中心将会在下述情况拒绝注册:白俄罗斯法律限制的有暴力行为的公司,违反白俄罗斯法律规定的公司。

四、各方面的限制

 

(一)特殊行业的限制

 

外国投资企业可开展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不禁止的并符合企业章程规定宗旨的各种活动。

 

外国投资企业只有根据特别允许(许可)方可从事特殊经营(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对此类经营活动制定了清单,即准入清单方面的限制)。

 

外国投资的银行和其它财政信贷机构需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注册。(银行业的限制)

 

当外国投资者欲建立一投资股权公司,需提交一份银行的证明以及在国家注册的证明。(投资业限制)

 

(二)国家资本保护方面的限制

 

建立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应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的程序确定。

 

建立合资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由其参加各方自行决定。如白俄罗斯参加方为国有企业或社会联合企业,则建立合资企业需经财产所有者或其授权委托机构的同意。

 

(三)资本方面的限制

 

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外国投资者在白俄罗斯的投资额最低为2万美元。

 

注册资金的缴纳:外国投资企业创办文件中规定的法定基金应于企业注册后1年内组成不少于50%,且企业各方的组成资金不得少于在法定基金中所占份额的50%,企业注册2年内资金必须全部组成完毕。

第五章 白俄罗斯外汇法律制度

一、白俄罗斯的外汇法律制度概况

(一)外汇管理方面的基础制度

   

1、白俄罗斯建立了两大并列的银行系统:国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国民银行即白俄罗斯中央银行,负责调节信贷关系和货币流通,制定金融信贷政策,协助政府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是唯一具有货币发行权的单位。该行保障白俄罗斯卢布的稳定,包括外汇的购买能力和汇率的稳定,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外汇业务情况实行外汇管制。商业银行利用自有及外来资金从事存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活动,与国家银行保持密切资金来往。截至2013年1月1日,除白俄罗斯中央银行外,在白俄罗斯还注册有32家银行,规模较大的有白俄罗斯银行、白俄罗斯农工银行等。其中27家有外国参股,外资占50%以上的有24家,9家为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代表处8家。白俄罗斯银行是最大的商业银行,在北京设有代表处。

 

2、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为售汇制,出口收汇入账后必须在五天内将其中的百分之五十通过外汇交易出售。2003年7月22日颁布的第226-3号《外汇调控和监管法》是指导白俄罗斯共和国外汇管理机关工作、管理货币流通秩序、规定外汇业务参与者职责和权限的基本法规。根据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从事资本流动外汇业务无需得到国家银行的允许,可以不受限制地将交易所得以自由货币形式汇寄至国外。外国公民可以自由携带一定数量的外汇出境,超过限额则需出示相关文件。

 

3、白俄罗斯对外汇交易进行管制,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国民银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管制委员会(以下称国家管制委员会)、国家海关委员会均为白俄罗斯共和国外汇管制机构。白俄罗斯卢布的汇率不能自由浮动,因此在事实上卢布汇率存在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且二者差距较大,官方汇率往往远高于实际币值。2011年,白俄罗斯卢布币值大幅下降,白俄罗斯启动外汇自由交易改革,以期改善货币汇率问题。5月11日,国民银行宣布取消个人和商业银行外汇交易限制,希望以此逐步统一汇率,稳定国内外汇市场。9月14日,白俄罗斯开始进行货币市场额外交易,货币可自由买卖,以此确定白俄罗斯卢布的市场汇率,然后与官方汇率进行比较,最终确定一个均衡的统一汇率。

 

4、白俄罗斯现行对外贸结算有时间的要求,出口收汇应在货物运输或服务提供完成后两个月内付款,进口要求货款支付后两个月内到货,否则参与贸易的白俄罗斯经济主体可能受到处罚。而且白俄罗斯个别企业受到美欧国家银行的制裁,可能会影响中国国内银行支付效率。根据白俄罗斯中央银行第165号令的规定,各银行必须拒绝国民在交易所之外购买进口货物预付外汇的申请,只有提交相应文件后才能支付进口货物和服务款。换而言之,白俄罗斯进口商只有在对方完成交货义务后才能对外付款。

 

(二)白俄罗斯在外汇管理方面的专项制度

  

   白俄罗斯《外汇调控和监管法》将常驻机构和外国常驻机构之间的外汇业务分为两类:一是经常性外汇业务(对于此类业务限制较少)。二是与资金流动有关的外汇业务(一般要求常驻机构出具白俄罗斯共和国中央银行的专门许可)。常驻机构和外国常驻机构之间的经常性外汇业务没有限制,但根据赠与合同(包括捐赠形式)由常驻机构向外国常驻机构转款的外汇业务除外,这些外汇业务需经央行许可。

  

  1、法律规定的经常性外汇业务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和不动产除外的商品进口和(或)出口贸易、受保护的信息、知识产权、工程、服务的交易结算;租赁交易的结算;汇兑和取得红利及其他投资收益;非贸易业务,其中包括:汇兑和取得工资、津贴、奖学金、退休金、抚养费、国家补助、补贴、补偿的钱款,以及损害赔偿;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员工支付差旅费;汇兑和取得遗产金及遗产变现后的资金;汇兑和取得公民死亡的相关费用,包括安葬、运输和其他支出的津贴和抚恤金;镇压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继承人获得赔偿;向白俄罗斯共和国设立在境外的外交机构、其他官方代表处和领事机构汇兑管理维护费用。法庭、国际(仲裁)法庭、执法机关、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及国家机关或其他机关在其公职人员执行公证工作时收取的费用;根据法院判决和其他程序文件汇兑和取得的钱款;注册费用,入学费用,社会、地区、国际组织会费,以及与参与国际组织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的汇兑;根据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包括捐赠形式),无偿提供(赞助)汇兑和取得白俄罗斯卢布、外汇、其他货币;常驻机构为外国常驻机构保管的外汇;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或外国法律规定的税收、关税和其他必须缴费及退税的转账;向专利局付税或缴纳其他费用的转账;汇兑和收取支付会议、进修、体育比赛、展览、展销的参与费用;转账返还错收和(或)多收的欠款;其他业务的清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或由内阁根据总统委托制定,或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际合同确定。

 

2、与资金流通有关的外汇业务是除经常性外汇业务之外的所有外汇业务包括:创办人在分配股份时购买股份、注册资金份额或外国常驻机构资产份额;从外国常驻机构购买由外国常驻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创办人在分配股份时购买股份除外;购买位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且根据白俄罗斯法律属于不动产的资产;在资产管理条件下在外国常驻银行中存放资金或向外国常驻机构(不包括外国常驻银行),汇兑资金;提供借款;获得贷款或借款;对外汇业务主体——常驻机构(除银行外)作为国外常驻机构的担保人,根据与国外常驻机构签约的担保合同履行义务进行的结算;对外汇业务主体——常驻机构(除银行外)作为国外常驻机构的担保人,根据与国外常驻机构签订的债务转让或债权转让合同履行义务进行的结算。如果法律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中未做其他规定,常驻机构在进行与资金流通相关的外汇业务时,需要获得白俄罗斯中央银行的许可。外国常驻机构在进行这些业务时不需获得中央银行的许可。

 

  3、外国人携带现金出入境的规定:如果携带的现金折合金额超过 10000美元,则需依法履行报关手续。入境时如不申报,白俄罗斯海关部 门将按照规定没收其超出部分,出境时,如果携带的现金折合金额超过 10000美元,则需出示入境时填写并核准的报关单据。

 

  4、结汇制度:作为欧亚经济联盟框架下进一步协调外汇法律的补充措施,2016年8月1日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董事会N0424条决议,从9月1日起, 白俄罗斯结汇率将下调10个百分点,降至20%,这是近三年来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第四次对结汇率进行调整(2014年12月从30%增至50%、2015年2 月下调至40%、2015年4月下调至30%)。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达成的协议,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完全取消对经济主体的强制结汇制度和外汇资本运作许可证制度。

 

(三)《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法》对外汇的规定

    

  1、第14条 外国投资者对含有外国投资企业法定基金的投资

 

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作为外国投资向合资企业法定基金进行投资。根据参加者的相互协议,非现金投资既可用外币来估价,也可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货币来估价,但要考虑到国外市场上业已形成的价格。

 

外国投资者应以自由外汇向合资企业法定基金作货币交付,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法规或其签订的国际条约没有另外规定的话。他同样有权以本条第四部分指出的方式所获得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货币交付。

 

2、第22条 含有外国投资企业的银行账户

 

含有外国投资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有权在共和国境内的授权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卢布账户,但无权将卢布款额汇往国外。

 

含有外国投资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存放在它(他)们账户上的资金,它(他)们可用于法定活动、购买外汇(按照在允许的用外汇买卖卢布方式——拍卖、交易所买卖和其他方式的范围内所形成的汇率)。存放在外国投资者账户上的卢布款额同样可用于私有化的目的和根据世界市场上所形成的价格采购根据特别许可证享有出口权的原料、商品和劳务。只有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商业经济活动所获得的卢布款额才能用于私有化的目的。

 

3、第24条 购买有价证券和参加交易所活动

 

含有外国投资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有权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有权通过授权银行在外汇拍卖会、外汇交易所按照市场汇率从事外汇买卖业务。外国投资者购买国家有价证券以授权从事该项业务的国家机关所确定的程序进行。含有外国投资的企业和投资者参加外汇、证券、商品原料交易所和其他交易所的程序和条件,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关法律调节。

 

  4、第32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统计报表

 

含有外国投资的企业要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现行条例进行会计核算和制作统计报表。为了账面评估和核算的目的,含有外国投资的企业要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为开展有关业务所规定的汇率将外汇折合成卢布。

 

5、第36条 对收入和其他外汇金额汇寄的保证

 

   确保外国投资者将其应得的外汇款额自由地汇往国外。在企业停办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有权以停办时残存价值的货币形式或商品形式收回企业财产中的自己那份份额。


 

第六章 土地法律制度

一、白俄罗斯土地法律制度概述

 

(一)土地所有

   

根据白俄罗斯现行法律,地块可以由法人所有、长期或暂时使用、租赁。地块可以归白俄罗斯共和国非国家法人个人所有、外国或国际组织所有。国家所有的地块可以通过拍卖或不通过拍卖的授予个人所有,而该类土地的授予依据和程序则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确定。

 

(二)土地使用

 

对地块的长期使用权,是指对地块的使用没有事先规定的期限,既可以永久占有使用,但该使用权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终止。白俄罗斯非国有商业法人可以对在白俄罗斯土地法生效前已经被提供的地块、按照法定程序从白俄罗斯其他法人手里转让到其名下的地块、为国有不动产项目服务的地块、为建设住宅楼(高档住宅楼除外)的地块以及为住宅楼服务的地块、用于建设和(或)服务于车库和停车场的地块取得长期使用权。

  

(三)土地流转

 

个人所有的地块的流转为在公民法律交易的基础上进行的。就租赁而言,可以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外国法人及其外国代表处、外国外交代表处、领事机关、国际组织及其代表处租赁地块,国家所有的土地根据拍卖结果进行租赁。但地块租赁的期限,针对一些用途的地块则有特殊的期限的限制,例如农业地块不得少于10年、国家所有的和用于建设和(或)服务于基建的地块的租赁期限应该不小于这些建筑建设和(或)使用的标准期限,且最大期限为99年。

 

而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权就为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共和国土地,可以购买土地及其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方式进行投资。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权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购买土地产权。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租赁的形式获得土地。

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

一、白俄罗斯的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法,白俄罗斯境内现行的税收按照地域特征与依法调控征税的主体级别分为国家税费与地方税费。

 

国家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利润税;不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通过常设代表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收入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税;土地税;生态税;自然资源开采(征用)税;外国汽车类交通工具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公共道路过路费;离岸税;印花税;领事签证费;特许证费;海关关税与海关规费。

 

  地方税费包括:养狗税;疗养税;采购税。

二、白俄罗斯主要税赋的种类与构成

 

一)白俄罗斯的国家税

 

1、利润税(自由贸易区15%;销售商品、服务和劳动、知识产权等收入税24%;红利税12%);

2、债券收入税:40%;

3、增值税:分为0%(出口)、0.5%;9.09%;10%(食品);16.67%(商品)、20%(其余);

4、国家扶持农业生产基金:销售商品和服务营业额的2%; 

5、消费税:10-75%不等;

6、不动产税:固定产量和固定非生产资料剩余成本的1%;

7、生态税:生态税率由总统决定,超过规定的排放量要按更高税率支付;2008年开始,垃圾处理费由垃圾场所有者支付;

8、土地税:按地段质量和所处位置计征。

 

(二)白俄罗斯的地方税

  

 1、销售税:标准税率5%,销售进口商品税率15%;

 2、服务税:针对展览、展销会、宾馆、餐厅、酒吧、移动电话服务、汽车维修、保龄球俱乐部、夜总会、美容中心等各种服务征收服务税,税率10%;

 3、运输税:全国各地不同,明斯克地区3%;

 4、公路使用税;

 5、燃料销售税:10%。

  

(三)白俄罗斯的其他税费

 

 

驻地在白俄罗斯的外国企业还涉及到下列费用:

 1、营业税(包括租房支出):15%;

 2、交通税(与国际海运相关的支出):6%;

 3、其他收入:15% 。

三、白俄罗斯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自由经济区入驻者的征税

 

白俄罗斯共和国现有6个自由经济区:明斯克自由经济区,布列斯特自由经济区,戈梅利-拉顿自由经济区,莫吉廖夫自由经济区,格罗德诺投资自由经济区,维捷布斯克自由经济区。

   

成为自由经济区的入驻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位于自由经济区境内;与自由经济区行政机构签署在自由经济区进行经营活动条件的合同;投资金额不少于一百万欧元。

 

自由经济区的征税特点在于提供一系列的优惠和便利(免缴进口关税,其他一些费用降低税率)。

 

针对自由经济区入驻者的税收优惠有:利润税税率降低50%;自由经济区入驻者销售自产商品(产品、服务)获得的利润,自其宣告获得利润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利润税;免除位于相应自由经济区内的建筑与设施的不动产税,不论其使用方向如何;在白俄罗斯境内销售其在自由经济区内生产并作为进口替代商品的产品时只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免缴从2012年1月1日起注册为自由经济区入驻者在自由经济区内的土地税(该土地提供给入驻者用于建设项目,包括项目设计和建设期),但不超过自其注册之日起的5年。

 

   海关特权:自由经济区内可建立自由关税区。在自由关税区内放置与使用的货物,免缴海关关税、税收,并且不针对外国商品采用非关税管制措施,以及不针对关税同盟的商品进行禁止与限制。从自由关税区向关税同盟境内其他地方输出被视为关税同盟的商品时,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以及海关机构征收的消费税。

  

 

(二)对高科技园区入驻者的征税

 

高科技园区是为刺激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高科技产业而建立。高科技园区入驻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为开发计算机软件与信息系统。

 

该税则适用于入驻高科技园区,在园区内进行软件开发、用户数据处理、相关基础与应用研究,以及在自然与科学技术领域进行实验性研究的组织机构与私营企业。

对高科技园区入驻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免缴:利润税(红利利润税除外);销售商品(产品、服务、财产权)交易额增值税;高科技园区内为进行经营活动而用于建设房屋与设施的地块,在建筑期内(但不超过3年)的土地税;高科技园区内的固定资产与未完工建筑项目(出租的除外)的不动产税;向其创立者(股东)支付红利时的离岸费。

 

2、高科技园区入驻者的员工超过白俄罗斯员工每月平均工资一倍的部分,不缴纳强制保险费。

 

3、高科技园区入驻者——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按照9%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降低有关收入所得税率:对不通过常设代表机构在白俄罗斯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机构,从高新技术园区入驻者处获得的红利、债务利息(息票)收入、专利使用费,许可证收入等征收5%的所得税。

 

5、海关特权:免缴为进行某类经营活动而向白俄罗斯海关关境内进口商品时的海关关税与增值税。为获得该优惠,必须获得园区管委会所做的有关该商品用途的证明。

 

 

(三)对中白工业园入驻者的征税

 

该园区是面积为8048公顷的具有特别法律制度的经济特区,为吸引国内外投资,组织与发展电子、精细化工、生物工程、机器制造、新材料等领域有竞争力的高科技产品的生产,提供为期50年的税收优惠。

 

 

(四)对园区入驻者的税收优惠

 

1、从注册之日起10年内免缴:销售其在园区内自主生产的商品(产品、服务)而获得利润的利润税;位于园区内的建筑与设施(包括超标未完工建筑)、车位的不动产税(不论其用途如何);园区内的土地税。

 

2、入驻者注册10年期满后,下一个10年内按照税率的50%缴纳利润税、土地税、不动产税。

 

3、自园区入驻者产生总利润第一年起后的5年内,按照0%的税率向不通过常设代表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园区企业创立者(参与者、股东、所有者)征收利润税和由园区入驻者加算的红利或相当于红利的收入税。

 

4、2027年1月1日前,按5%的税率向不通过常设代表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征收专利使用费收入税,该专利使用费由园区入驻者为其加算,包括工业、商业或科学实验(包括专有技术)的信息酬金,支付许可证、专利、图纸、有效模型、示意图、公式、工业样品等费用。

 

5、2027年前,自然人根据劳动合同从园区入驻者处获得的收入,按9%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6、园区入驻者免缴在无偿转让资本构成(建筑物、设施)、独立房屋、在建工程和其他位于园区内的固定资产项目,以及为建设和改造项目而转入其名下的建筑和设施时的增值税和利润税。

 

 

(五)对园区入驻者的其他优惠政策

 

1、园区入驻者免缴:颁发和延长向白俄罗斯引入外国劳动力的许可证、为建设园区工程引进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士使其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从事劳动、以及在园区内实施投资项目的专项许可证的国家规费;由于征用或临时占用位于园区内的农业用地和森林资源而产生的农业和(或)林业生产损失的补偿;2027年1月1日前在白俄罗斯外汇市场上强制性出售外汇的收益;在园区内从事设计与建设园区工程项目,以及其他与设计和建设园区工程有关的工作时,向创新基金缴纳的费用。

 

2、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员免缴为其颁发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临时居住许可证的国家规费。

 

3、园区入驻者的员工收入超过白俄罗斯员工(外国员工除外)月平均工资一倍的部分不需缴纳强制保险费。

 

4、不对园区入驻者,以及他们为在园区内实施投资项目而引进的在白俄罗斯境内临时居住(逗留)的外国员工收入征缴强制保险费。

 

5、园区入驻者有权在建筑与设施投入使用一年后的12月31日前,全额扣除其在购买(进口到白俄罗斯境内)用于设计、建设与配备园区内建筑与设施的商品(产品,服务)及财产权时缴纳的增值税。

 

6、园区入驻者为实施投资项目而向白俄罗斯海关境内进口的商品,如果具有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该商品在园区内使用用途的证明,即可免缴海关关税与增值税。

第八章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

一、白俄罗斯劳动法律制度概述

 

(一)白俄罗斯劳动法核心规定

 

    劳动法规由《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相关法律、条例、指令和指示构成。劳动法对劳资关系做出了详细规定:规定了周的总工时数、请假的类型、薪酬、特定工种的特点等等。

 

根据《劳动法》,劳资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劳动法》也规定了合同条款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属于强制性条款。白俄罗斯政府对白俄罗斯境内的劳资关系实施政府监管。负责劳动和就业公共政策的最高主管部门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报酬和工资支付

 

在实体经济中,雇主可以按照工人的实际劳动付出来支付薪水,从而激励工人更加努力地工作。最低工资是国家针对薪资提出的最低社会标准。依法确立的最低薪资是工人工资的下限,雇主必须执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210万白俄罗斯卢布,但未规定最高工资。

 

2、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根据白俄罗斯劳动法典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小时;每周工作5或6天的劳动者周日休息,且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包括1小时午餐。针对个别特定类别的劳动者规定了缩短劳动时间,有专门规定夜班、休息日和节假日、未成年人等工作时间标准。

 

雇主应该根据劳动法规定确保工人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工作、以及夜间工作的保障和补偿。任何一种加班都要额外支付薪酬。劳动者在白俄罗斯劳动法典规定的基础上有权使用劳动休假和专门休假,休假期间劳动者保持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时根据白俄罗斯政府或者授权机关规定的程序计算,被称为“休假公司”。劳动休假每年最少为24天。此外,以下节假日为非工作日:1月1日,1月7日,3月8日,万灵节,5月1日,5月9日,7月3日,11月7日,12月25日。

 

3、白俄罗斯的产假

 

为了更好的照顾孕妇,白俄罗斯是世界上产假最长的国家之一。为了增加人口,提高人口出生率,白俄罗斯对多子女家庭的母亲采取国家支持政策。目前,白俄罗斯的情况如下:

 

(1)带薪产假 126天(特殊情况以及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140天);

(2)照顾孩子假期,一直到孩子3岁,每月支付国家津贴;在此期间,保留其工作岗位(母亲可以申请提前上班);

(3)在这三年内,如果再生育,产假重新开始计算。

 

 

(二)白俄罗斯劳动合同

 

1、主要内容包括:

(1)无固定期限;

(2)固定期限,不超过5年(定期劳动合同或协议);

(3)确定的工作时间;

(4)季节性的工作时间;

(5)履行暂时缺岗员工岗位职责。

 

2、终止劳务合同有如下理由:

(1)双方达成共识;

(2)合同到期,任意一方未要求终止劳务关系的情况除外;

(3)员工或雇主其中一方有意愿解除劳务合同;

(4)调动员工(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者竞选其他岗位;

(5)员工有权拒绝与雇主去其它地方工作,在工作条件变化,企业所有权变更或企业重组的情况下有权拒绝继续在此工作;

(6)出现与双方意愿无关的意外情况;

(7)试用期满,解除劳务合同。

 

(三)白俄罗斯工会

 

工会在白俄罗斯历来非常活跃。工会覆盖人数达到400万人,占经济活动人口的95%以上。全国工会中心 -白俄罗斯工会联合会 - 汇集了28个领域的工会组织,6个州和明斯克市联合会,以及137区域和城市联合会。白俄罗斯政府对工会工作要求严格。然而,并没有降低它的影响力,工会一如既往的保护工人权益,有效地行使其主要作用。

 

(四)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1、关于外国员工的特殊法律

 

白俄罗斯对外籍劳工数量有明确限制,外籍劳工只能从事与其拥有的资质相符的工作。外国人在白俄罗斯的收入根据白俄罗斯法律纳税,根据白俄罗斯签订的相关国际协定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白俄罗斯只能在白俄罗斯驻有关国家大使馆申请到签证后,方可进入白俄罗斯。签证分为B(过境)、C(短期签证,90天以内)、D(长期签证,90天以上)3种。对于根据劳动合同赴白俄罗斯工作的外国公民,必须办理短期签证D(有权根据雇佣进行工作)。此外,在外国企业白俄罗斯代表处工作的外国公民也可获得D型长期签证。

 

2、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白俄罗斯外籍劳务市场因国内市场形势变化,建筑等部分工种技术人员短缺,中国劳务人员应注意了解有关白俄罗斯国家的情况,了解各自工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认真研究《外派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所有条款,保存好所签订的每一份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它将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了解驻白俄罗斯大使馆领事部和经商参处的联系方式和有关负责人联系方式,遇突发事件和损害合法利益又得不到合理解决时可求助大使馆领事部和经商参处。

第九章 工程承包法律制度

一、白俄罗斯的工程承包法律体系及基本内容

 

    白俄罗斯对国内工程承包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白俄罗斯民法典,白俄罗斯土地法典,白俄罗斯设计、规划和施工法,以及白俄罗斯总统令,政府决议等规范性文件,还包括一系列建筑规范和标准等。

  

 

(一)建筑工程方面

 

   《白俄罗斯民法典》第三十七章对建筑承包合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等做了详细规定。

 

    1、建筑承包合同

 

   (1)根据建筑承包合同(下称“合同”)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确定的工程项目或其他施工工程,发包人则必须为承包人提供完成工程的必要条件、验收工程 成果并按约定金额付款。

 

   (2)合同内容包括建造与改建企业、楼房(包括住宅楼)、建筑物和其他项目,完成安装、调试和其他与施工项目直接相关的工程。如合同中未另行规定,合同的规定还适用于楼房和建筑物的大修工程。发包人接收工程项目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确保工程项目能够供人使用。

 

   2、承包人和分包人的风险分担

 

   (1)发包人接收工程项目前,构成合同标的物的工程项目偶然倒塌或受损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接收工程项目前如由于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劣质材料或设备,或执行发包人的错误指示造成工程项目倒塌或受损,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条件下,有权要求发包人按合同预算的规定支付所有工程款项。

 

 3、设计文件和预算文件

 

   (1)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文件和预算文件实施施工和与施工有关的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工程量、工程内容和与其相关的其他要求,而预算确定工程项目的金额。合同中无其他要求时,承包人应完成设计文件和预算中规定的所有工程。

 

   (2)合同中应规定设计文件的组成和内容,何时提供相应文件。

 

   (3)如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文件中未列入的工程,因此必须进行补充工程和增加施工预算金额时,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如法律和合同中未规定其他期限,承包人在发出通知后10天内未收到发包人答复,应暂停相应工程,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如发包人能证明没有必要进行补充工程,发包人可不赔偿损失。

 

   (4)如承包人未履行第3条中规定的义务,且不能证明为发包人利益必须立即进行补充工程,尤其是工程暂停可能导致工程项目倒塌和受损,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补充工程款和赔偿损失。

 

   (5)如发包人同意实施补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只有在补充工程不属于承包人业务范围和承包人非自身原因而不能完成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拒绝完成上述工程。

 

 4、修改设计预算文件

 

   (1)如补充工程不会给承包人造成费用增加,发包人有权对技术文件进行修改。

 

   (2)如补充工程需要增加发包人的付款,双方在协商一致的补充预算基础上对技术文件进行修改。

 

   (3)如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造价比工程总预算至少高出10% ,承包人有权根据《民法典》要求重新审定工程总预算。

 

   (4)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偿还因确定和排除技术文件中的缺点而产生的合理支出。

 

 5、施工的材料和设备保证

 

   (1)如合同中未规定发包人负责全部或部分施工工程,承包人应保证供应施工的材料(包括配件和构件)或设备。

 

   (2)有义务保证施工的一方,如不能证明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不能使用其提供的材料或设备的情况是另一方造成的,则应对此情况承担责任。

 

   (3)如发现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不可能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和发包人拒绝更换上述材料或设备,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合同,并要求发包人按比例支付所完成部分工程款。

 

 6、工程付款

 

   (1)发包人应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条例和期限,按预算规定的数额支付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款。

 

   (2)合同可规定发包人接收工程项目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工程款。

 

   7、合同中发包人的补充义务

 

   (1)发包人应及时提供施工用地。施工用地的面积和状况应符合合同中所列的条件,如合同中未列要求,发包人应确保工程及时开工、正常进行和按时完工。

 

   (2)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顺序和情况提供施工必需的楼房和建筑物,确保货物运输到工程所在地,能源、水、气等管道临时接通和提供其他服务。

 

   (3)对第2条中所列发包人提供的服务应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情况进行付款。

 

    8、发包人监督施工

 

   (1)在不干预承包人业务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监督施工进程和质量、完工期限的执行情况、承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以及正确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2)发包人在监督施工工程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不遵守合同条件并可能降低工程质量和其他缺点时,应立即将此通知承包人。如未通知,发包人丢失继续指出上述缺点的权利。

 

   (3)如发包人下达的指示不违背合同条件和不干预承包人业务经营活动,承包人应该在施工过程中执行上述指示。

 

   (4)承包人以不应有的方式完成工程,则无权推托发包人未进行工程监督,但法律赋予发包人进行此种监督义务的情况除外。

 

 9、工程师(工程技术组织)参与实施和履行发包人权利与义务

 

为实施工程监督和代表发包人做出决定,发包人可不经承包人同意自行与有关工程师(工程技术组织)签署向发包人提供上述服务的合同。在此情况下,合同中应确定工程师(工程技术组织)的职能,这种职能涉及工程师(工程技术组织)的行为对承包人带来的影响。

 

 10、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合作

 

   (1)如进行施工和完成相关工程过程中,执行合同遇到障碍,任何一方都应采取合理措施排除障碍。未履行义务的一方丢失因相应障碍未被消除而带来的损失赔偿权。

 

   (2)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一方在完成第1条中规定义务时所引起的支出应由另一方偿付。

 

 11、承包人保护环境和确保施工安全的义务

 

   (1)在进行施工和完成相关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和确保施工安全的法律和其他法规。承包人违反上述法规责任自负。

 

   (2)如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或完成发包人的指示有可能导致违反双方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和确保施工安全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无权使用上述材料、设备和完成上述指示。

 

   12、暂停工程的结果

 

   如非双方自身原因合同工程和施工项目暂停,发包人应全额支付承包人停工前所完成工程款,以及偿付因必须停工引起的支出(包括停工后承包人获得的和能够获得的利益)。

 

   13、交工和验收

 

   (1)发包人获悉承包人按合同准备交工或按合同规定工程处于完工阶段的通知,应立即对工程成果进行验收。

 

   (2)如合同中未另行规定,发包人应自费组织和进行工程成果的验收。在法律或其他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的代表应参加工程成果验收。

 

  

 

   (4)承包人交工和发包人验收应按照双方签字的文件履行手续。如任何一方拒绝签字,文件上应对此进行相应记载,另一方可在文件上签字。只有在某一方拒绝在文件上签字的动机被法院认为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法院才承认工程成果交工和验收的单方文件是无效的。

 

   (5)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或与按合同所完成工程性质有关的情况下,工程成果验收前应进行预先检验。只有在预先检验结果合格的情况下,方可进行验收。

 

   (6)如发现的缺点使工程成果不能用来实现合同规定目的且这些缺点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不能排除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工程成果。

 

   14、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的责任

 

   (1)承包人对其偏离技术文件、双方必须遵守的工程标准和章程中规定的要求,以及未达到技术文件中所列的工程项目指标 (包括企业生产能力等),应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在改造、更新、 改建、修复楼房或建筑物时,承包人对降低和损害楼房、建筑物及其部分结构的牢固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应承担责任。

 

   (2)承包人如能证明其未经发包人同意而稍有偏离技术文件的行为不影响工程项目质量,则对此不承担责任。

 

   15、质量保证

 

   (1)如合同中未另行规定,承包人应保证工程项目指标达到技术文件要求,同时确保工程项目可在保证期内供人使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可根据双方协定予以延长。

 

   (2)如在保证期内发现缺点和缺陷,且承包人不能证明这些缺点和缺陷是因工程项目及其某些部分正常磨损、使用不当、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制定的使用规则不正确和维修不适当所造成的,则承包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3)保证期内因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缺点而造成工程项目不能使用,该保证期将相应延长。

 

   (4)保证期内发现第十五部分中第1条涉及的缺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包人。

 

   16、排除瑕疵

 

   (1)合同可以规定,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并由发包人付费排除承包人不负有责任的瑕疵。

 

   (2)如排除瑕疵与合同标的物无直接关系或不是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而不能完成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第1条中提及的义务。

 

(二)白俄罗斯建筑规范和标准

 

   白俄罗斯建筑和建设部副部长阿纳托利·尼卡索夫2015年1月6日表示,白俄罗斯土木工程业已经开始使用欧洲标准。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白俄罗斯58项技术规范与欧洲现行标准统一并开始执行。这些规范主要用于建筑结构的计算和设计方面。

 

采用欧洲技术标准是一项巨大的进步。在最近一年内,白俄罗斯完成了这项 突破性的任务,将有助于增加对中东欧国家的出口和消除在白俄罗斯实施投资项目中的技术壁垒,今后外国技资者可以在白俄罗斯使用欧洲的统一技术标准。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白俄罗斯的专利保护制度

   依据白俄罗斯《专利法》, 专利共分为以下几类:

 

   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有效期为 20 年,在某些情况下与药物、杀虫剂或农用化学品相关的专利可最多再延长 5 年;

 

   实用新型专利,自注册日起有效期为 5 年,最多可延长 3 年;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自注册日起有效期为 10 年,最多可延长 5 年;

 

植物品种专利,有为此而专门制定的法案,自在国家保护植物品种登记处申请注册日起有效期为 25 年;

 

集成电路设布图设计也可申请证书,并有为此而专门制定的法案,有效期为 10年。此外,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民法典》将未向他人公开的含专有技术的信息,原产地名称及公司名称也视为工业产权对象,并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一)发明专利

 

  在白俄罗斯,任何关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的产品或方法的发明技术方案,均可申请专利权保护。新颖性指其不属于世界范围内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创造性指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明显不能轻易得出。工业适用性指能够在工业、农业、医疗及其他产业上利用。

 

发明创造者自己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披露发明创造信息、但在随后的 12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亦可予以认定,但申请人必须对此举证。不属于发明的有:发现、科学理论与数学方法;仅针对产品外观的审美性设计;开展游戏或商业活动的智力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和算法;信息的展示。另外,动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违反公共利益或道德的发明等不授予专利权。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白俄罗斯的实用新型是指关于产品现状、结构、配置等技术性特征的新颖而有效的方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有用性。实用新型申请保护的条件没发明专利那么严格,因此不能满足发明专利条件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在白俄罗斯境内获得将该实用新型在产业上应用的专有实施权保护。实用新型权的保护期自向白俄罗斯国家知识产权中心提交申请之日起共 5 年可以延长 3 年;像专利权一样,该权利可以转让、许可。同时因为实用新型往往是一些小企业申请,所以在实践中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尤其必要。在白俄罗斯,外观设计指通过线条、色彩、形状、纹理或质材等对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

 

外观形状或装饰物所做出的新的有个性的设计。白俄罗斯《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新颖性、独创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实质性审查。对经过实质审查合格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官方公报中刊登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以及照片或各种视图。

 

与发明部分的内容一样,公布两种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一是直接授予的白俄罗斯工业外观设计专利,二是根据前苏联或俄罗斯联邦授权决定,转授的白俄罗斯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号的表示方法同样由请求书号—前苏联或俄联邦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两部分组成。

 

(三)专利权的保护

 

发明人享有非财产和财产权利,发明人的署名权是没有期限的非财产权利,不可转让。专利权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享有实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有权,该专有权不仅包括专利产品,还延及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专有实施权自专利局官方公告专利之日起生效。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如制造、使用、进口、许诺销售、销售及以运输、存储等方式处置专利产品或直接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依法赔偿损失。但在对等原则下其他国家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使用、科学实验或发明创造的测试、不可抗力和极端情形下且事后给予权利人适当补偿的使用、个人非赢利性使用、药店根据医生处方一次性制备药剂的使用、专利权用尽后的后续使用除外。

 

(四)专利权的运用

 

任何人要使用专利的,须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合同须在 NIPC 注册备案,否则不认为有效。多人共有专利权的,须有协议明确如何行使该权利,没有协议的每人都可以自己实施专利权、但不得对外许可实施或转让。专利权人可以向 NIPC 申请做出非独占许可(further—open license)公告,任何人根据一般要求均可获得许可证实施该专利;这种情况下专利维持费可以从公告次年开始减收 50%。专利权人自专利证书签发后在 5 年内不充分运用实施发明专利、 3 年内不充分利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任何打算实施专利、但权利人拒绝签订许可合同的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颁发非独占强制许可证;若权利人没有提供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充分理由,法院将颁发强制许可令,上面有实施范围、规模、期间和使用费等内容。在优先日前任何人在白俄罗斯已经做出了相同发明并善意使用或做好实施准备的,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优先使用权仅在连同企业实体一起时才可以转让。

二、白俄罗斯的商标与制止不正当竞争制度

白俄罗斯现行商标法,即《商标和服务商标法》修订案于 2010 年 1 月 25 日生效。根据该法,商标通过商标注册获得相应的保护。商标所有者享有使用及处置其商标的专有权,并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领土上被保护并获得相应证书的商标,包括在商品和服务中、 互联网域名、商品流通中所使用的介绍性材料、商品的标签和包装上等使用,以及使用经修改后却并没有影响到其显著性特征的商标等行为。在商标的保护期间,如果商标所有者所采取的与商标注册相关的行为被反垄断机构或法庭判定为不正当竞争,则可以宣告该商标的全部或部分法律保护条款无效。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所有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其目的在于制止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反垄断及促进竞争法》的经济主体及其竞争者可能或已经损害了其他经济主体或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使各方通过其商业行为获得合法的收益。

 

在白俄罗斯没有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必须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专利代理人提交其商标注册申请事项。

 

(1)商标不可注册

 

含有专用图形或表述的那些商标;缺少显著特点的;由纹徽、国旗或国徽,国家的政府名称、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章,或全称的缩写,官方控制、保证或鉴定的符号或徽标或其他荣誉勋徽组成的;由每天所用的符号或表达组成的;表达了产品的种类、数量、特性、意在用途或价值,或它们的生产或经销地及时间的;不准确或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或生产者发生误解的;内容违背了公共利益、人道主义或道德规范的。

 

(2)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应由自然人或法人向专利局提交。该申请可通过专利代理到专利局注册。 一份申请只能涉及一个商标。

 

有海外总部的外国法人以及在白俄罗斯境外居住的自然人,为了保证在白俄罗斯获得商标注册或延长其有效期,应通过白俄罗斯的专利代理人到专利局注册。

 

  (3)商标转让

 

许可和质押合同应在专利局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合同视同无效。修订案实施后,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中心)对这类合同进行通报监控的职能也同时废止。

 

任何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制造商造成误解的商标转让都是不允许的。

 

只有已经注册的商标,其转让协议才需要备案。对于正在进行注册程序的商标进行申请权转让,将被视为注册申请人名称的更改,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进行转让合同备案。

 

商标许可合同必须包含一项条款,该条款需规定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不得低于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许可人应确保许可人遵守上述条款。

三、白俄罗斯的著作权制度

1998年11月8日白俄罗斯《著作权法》生效,该法对著作权和邻接权进行保护。白俄罗斯著作权法保护那些有形的作品,而官方文件、声明以及思想、建设性意见、观点或者简单的信息等等都不受到保护。对于作者的财产权,保护期限为死后50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对于合作作品,保护期限应当是最后一个作者死后50年。

 

白俄罗斯共和国第 262-3 号法案《著作权及相关权法》(简称《著作权法》) 于 2011 年12 月 1 日生效。根据该法的规定,以下作品将获得著作权保护:科学作品(专著、文章、报告、科学讲座和论述、论文、设计资料等),文学和艺术作品。其他相关权利的保护对象有表演(演出)、音像制品以及无线或有线广播机构的信号传输。白俄罗斯《著作权法》对计算机程序及数据库的利用以及在数字环境中对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使用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该法还包含以信息获取、教学、研究及其他重要社会活动为目的,可自由使用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保护对象的规定。

四、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法人或自然人如有违反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的行为,被视为侵权行为,将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白俄罗斯最高法院专利事务审判庭负责审理此类案件。违者将被处以社会劳动、罚款、监督劳动2年;情节严重者(违法收入超过最低工资基数500倍以上),可被处以限制自由5年或入狱5年的处罚。

第十一章 国家重点行业法律制度

一、石油产业法律制度

(一)石油产业投资情况

 

GPO BELORUSNEFT(http://beloil.by)是白俄罗斯境内石油开采领域的龙头石油公司,具有垄断性的地位,是白俄罗斯石油化学康采恩旗下的子公司(http://www.blneftekhim.by)。在石油开采领域之外,白俄罗斯石油公司还着眼于石油地质勘探(主要开采地点包括:白俄罗斯、俄罗斯、委内瑞拉以及伊朗等),及其他相关行业。

外国资本投资情况上,2009年投入到开采工业的外国资本达1.834亿美元(2008年为3.458亿美元),其中绝大多数的外资使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领域。投资方式主要为银行贷款。到了2010年度,上半年外资投入大幅度下降,仅为410万美元。

 

(二)法律制度

 

《白俄罗斯矿产法典》是有关矿产方面的基本法(2008年7月14日的第406-3号法律),该法确立了有关勘探、使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规定。

 

另外,白俄罗斯正在准备2011-2015年和到2020年发展矿物原料基地和地理勘探规划。

 

《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8年12月15日众议院通过,1998年12月18日共和国院批准) 是确定国家协调外贸活动的法律基础,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机关在对外贸易活动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白俄罗斯共和国在进行对外贸易活动中的经济安全,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保证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经济与世界经济有效一体化的条件。

 

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机构是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和政府。白俄罗斯通过关税

和非关税调节管理对外贸易活动。

二、矿业投资概况

 

 (一)矿业投资概况

 

1、     白俄罗斯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白俄罗斯境内矿藏丰富的主要有非金属矿,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石油、天然气能源则较为稀缺。白俄罗斯境内矿产总量达到30多种,这些矿产分布于4000多个矿区中间。在这些矿产中,钾盐最为重要而且境内储量十分丰富,高居世界第三位,可支撑100多年的开采年限。盐岩储量方面,白俄罗斯境内总储量超过220亿吨,在独联体处于第一的位置。此外还有多种主要矿产。泥煤贮量44亿吨。在水资源方面,饮用矿泉水以及医疗矿泉资源十分丰富。

 

2、     白俄罗斯矿业发展情况

 

(1)泥炭业发展状况

 

在泥炭业领域,进行开采和加工的龙头公司是一家名叫GRO BELTOPGAZ的国有公司(http://www.topgas.by),归白俄罗斯能源部领导。Beltopgaz和白俄罗斯另外一家能源公司Belenergo(http://www.energo.by) 共计有25个机构从事泥炭生产;在制造相关技术设备方面, 5个组织负责;另有1家公司主管开采施工建设;以及1家着眼于科学研究和设计勘探的公司。总计7100名从业人员服务于该领域。

 

正在进行中的“2008-2010以及到2020年国家泥炭发展规划”,致力于扩大开采规模,提高在能源、农业相关行业使用泥炭的用量,创新并完善旧有的开采泥炭的装备以及工艺。

 

(2)采煤业发展状况

 

当下,白俄罗斯进口的煤炭数在年均25万-30万吨。在白俄境内戈梅利州3个地方发现了褐煤矿床。这三个地方的矿藏都深埋在地下20-40米。除此之外, Dogrib地区位于戈梅利州南部,其煤炭总储量估算在4.5亿吨。遗憾的是煤炭品质较低,含水量较大,煤灰度达到40%,使其经济效益难以发挥。

 

(3)钾盐业发展状况

 

在明斯克和戈梅利这两个州,白俄罗斯总共3个钾矿。但当下并没有在戈梅利州开采而仅在明斯克的斯达洛宾地区进行,该地区钾矿储量约54亿吨。白俄罗斯境内唯一对钾矿进行开采的公司是Belaruskali。

(4)铁矿业发展状况

 

白俄罗斯目前发现2处铁矿(Okolovskoe和Novoselkovskoe),第一处储量大约在1.45亿吨,具备相应开采条件,已经可以开采;第二处储量大约在1.3亿吨,处于初期的勘探工作已经进行完成的阶段。

 

(二)法律制度

 

有关矿产方面的基本法是2008年7月14日的第406-3号法律《白俄罗斯矿产法典》,该法确立了有关勘探、使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规定。该法律可以在下面网址找到:http://www.pravo.by/WEBNPA/text.asp?RN=HK0800406。

 

另外,白俄罗斯正在准备2011-2015年和到2020年发展矿物原料基地和地理勘探规划。



 

三、白俄罗斯制造业概况

(一)白俄罗斯制造业概况

 

近年来,白俄罗斯政府对科技研发的投人逐渐增大,在保持其传统优势产业发展的同时,还注意研发世界最新科学技术。白俄罗斯优势性地位的产业有:机械制造业、化学和石化工业、电子工业、无线电技术、光学及信息技术等。

 

在白俄罗斯这些优势产业中,机器制造业在该国工业中起到了支柱性作用并占主导地位,拥有600多家企业,产值在全国工业产值中占到1/4的比重;机器制造工业中的相关设备以及工艺技术均较为领先,主要有汽车和拖拉机制造、机床制造、农机制造等行业,尤为突出的是重型矿山自卸车的研发和生产在世界上已经处于领先地位,世界上几乎三分之一的矿山自卸车产自白俄罗斯。

  主要企业有:白俄罗斯汽车制造厂、明斯克汽车厂、明斯克牵引车厂、明斯克拖拉机厂、明斯克十月机床厂等。

第十二章 白俄罗斯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一、白俄罗斯争议解决制度概述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发生纠纷是常有的情况,如果不能得到公平合理解决,就会导致投资人的损失。如果能够熟练掌握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就能够使投资纠纷得到公平合理解决,最大程度的保护中国企业的利益。根据对外投资的实践经验,解决国际投资纠纷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通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1、协商(友好解决)

友好解决,即是当事人直接通过友好协商或谈判的方式解决。这种方式简单、直接,无需借助第三方,并且不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在纠纷发生后,是当事人首先要采取的方式,实际上绝大部分纠纷也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但是,作为到他国进行投资的中国投资人,在使用有好解决的方式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企业要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如果没有较强的谈判能力,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企业,往往更难在谈判桌上取得好的结果。

 

   (2)要做好准备。在谈判之前应当熟悉谈判资料和情况,事先制定好谈判方案,并组织好谈判的团队。

 

   (3)及时将谈判成果落实到文字上,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调解(斡旋)

调解即是在双方信任的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其居中协调,或提出条件建议和方案,达成双方一致认可的纠纷解决结果。适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一是调解应当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二是双方选择的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应当专业和权威;三是调解达成一致后,双方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如果双方已有或能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四是应当明确,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那么对方在调解过程中形成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和书面材料,均不得作为仲裁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的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3、国际仲裁

国际投资一般不应选择项目所在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诉讼或仲裁,而应当选择国际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因为通过国际仲裁方式解决投资争议往往更为公正。适用国际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投资争议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选择具有良好声誉的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二是起草好仲裁条款;三是做好仲裁案件,核心是选择适合的专业国际律师。

 

   4、诉讼  

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通过协商和调解均不能解决,或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合同中又没有签订仲裁条款,则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判决。诉讼须按诉讼程序法,判决按实体法进行,一旦法院判决了结果,则必须执行,没有协调的余地。

 

(二)在白俄罗斯有约束力的解决方式

 

在白俄罗斯最具约束力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和应用,一个是司法途径,一个是仲裁途径。司法途径在白俄罗斯实行两院三审制度。

 

在白俄罗斯仲裁有三方面:

 

   1、国内仲裁是白俄罗斯商会提供的相关的仲裁服务,同时白俄罗斯又是《纽约公约》的参与国,无论是在境外相关的仲裁执行,还是境内的仲裁执行,都应该没有问题。

 

2、白俄罗斯是《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白俄罗斯政府和外国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里可以约定仲裁,无论是在白俄罗斯仲裁还是在境外仲裁,还是去华盛顿的争议解决中心都可以。

 

3、白俄罗斯政府愿意与投资者签订协议,可以在第三国进行仲裁,根据《纽约公约》得到执行,这对我们是最大的保护。如果合同谈得好,有的时候还可以拿到所谓的主权豁免。

 

   为了更好地解决投资纠纷以及执行仲裁结果,白俄罗斯签字认可了《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和《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这两份公约。《1965年华盛顿公约》中规定了两种争议解决方式——调解与仲裁。公约还规定了在适用上述两种方式解决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无此协议,则应当适用发生争端的各缔约国的国内法律,还可以适用与争端有联系的相关国际法规则。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案件的管辖具有排他性,同时,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案件以后,不得以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含义不清为由而暂时不对案件做出裁决。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性,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不得上诉,但是争议当事国可以采取本公约规定的补救措施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仲裁结果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各当事国应以最大的善意遵守和履行裁决。除此之外,公约还就国家主权豁免、公平与善意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二部分 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白俄罗斯国家基本概况

一、国名、国旗、国徽简介

 

(一)国名

 

        白俄罗斯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Belarus),简称白俄罗斯。

 

(二)国旗

 

    国旗是一个水平矩形,长度大约是宽度的两倍。 上部分红色的矩形比较宽,下面是一个相对窄小的绿色矩形。旗杆附近是红色和白色图案构成的垂直条带,具有民族特色。前苏联在1922年将把俄罗斯收作共和国的一部分。1951年白俄罗斯使用的国旗是:左边是红色和白色竖条; 右上半部分为红色,有黄色五角星,镰刀和锤子。 宽边和下半边是绿色矩形。 1991年,白俄罗斯从苏联脱出。 他首先使用三色国旗,由上下三个平行的、依次是白色、红色和白色水平矩形组成,后改为上述国旗。

 

 

(三)国徽

 

 


        国徽呈圆形。两束小麦,被国旗颜色的丝带包围,组成圆的图案,底部是地球,上方是熠熠生辉的阳光和白俄罗斯的轮廓。 圆顶是一颗红色的五角星,底部的丝带上写着“白俄罗斯共和国”。

 

二、自然地理概况

 

(一)面积

  

   白俄罗斯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Belarus)位于欧洲东部,西部与波兰、 西北部与立陶宛 、北部与拉脱维亚、东北部和东部与俄罗斯 、南部与乌克兰交界。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面积是 20.76 万平方公里,东西相距650公里,南北相距560 公里。领土面积在欧洲国家中占第13位,在独联体国家中排第6位,仅次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

 

陆地边界总长 2969 公里,国土全部为平原,没有明显的天然障碍。这促进了交通要道的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欧亚大陆的主干线道路之一穿越白俄罗斯领土,其中包括一些从俄罗斯的中心和东部地区到西欧国家最短的交通线,以及波罗的海和黑海之间的最短的交通线 。

 

(二)人口

 

截至2016年4月1日,白俄罗斯总人口为946.87万人。其中,男性442.1 万人,女性507. 7万人;城镇人口占77.6% ,乡村人口占 22.4% ;劳动力人口549万人,约占 57.8% 。人口在独联体国家中排名第5位,排在俄罗斯 、乌克兰、 乌兹别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之后。

 

(三)气候

 

白俄罗斯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冬季温和而湿润,夏季温暖,秋季多雨 。1月份的平均气温在-4 ℃/-8℃之间, 7月份平均气温在 17℃/19℃之间 。全年大气降水量低地为 550-650 mm,平原为 650 -750 mm 。平均生长期为 184 - 208 天。白俄罗斯气候为种植基本谷类作物 、蔬菜、果树、灌木林创造了良好条件,特别适合种植土豆、亚麻、一年生草本和块根植物 。

 

(四)自然资源

 

白俄罗斯矿产比较稀少,其基本情况是:非金属矿物、稀有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储量较少,有少量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白俄罗斯有4千多矿区,包含30多种矿产资源。 矿藏中最重要的矿产储量位居世界第三,可开采年限超过100年。 白俄罗斯的盐矿储量超过220亿吨,在独联体国家中排名第一。其他矿物包括花岗岩、白云石、石灰石、泥灰岩和白垩、防火材料和粘土。泥炭储量为44亿吨。 饮用矿泉水和理疗矿物资源丰富。

       

白俄罗斯境内流淌着20000多条河流,总长度约91000公里。其中6条河长超过500公里。拥有1.1万个湖泊,总面积2000平方公里。有130多个水库,11个大型养鱼基地,总面积为173平方公里。

 

白俄罗斯的森林面积仅次于俄罗斯,位列第二名,达800万公顷,覆盖率达42%。以针叶林为主,主要树种是松类,其次有云杉、白桦、橡树、赤杨、塔树和榆树等。占地1165平方公里的别洛韦日森林保护区是欧洲的著名景区,也是生态保护的样本。白俄罗斯药材种类达290余种。以蘑菇为主的生物资源达7.03万吨。动物3.1万种,其中最珍贵的森林动物有欧洲野牛、野鹿、熊、貂、豹猫等。

三、国家文化及民俗特色

 

(一)节日文化

 

重要节日公历新年:1月1日;东正教圣诞节:1月7日;卫国战争胜利日:5月9日;独立日(共和国日):7月3日,纪念1944年7月3日苏军解放被德国法西斯占领的首都明斯克;十月革命日:11月7日。

 

(二)民族文化

 

白俄罗斯共有140个民族,其中白俄罗斯族占83.4%,俄罗斯族占8.2%,波兰族占3.1%,乌克兰族占1.7%,犹太人占0.13%,其他民族占3.5%。官方语言为白俄罗斯语和俄罗斯语。白俄罗斯人主要信奉东正教(70%以上),西北部一些地区信奉天主教及东正教与天主教的合并教派。

 

白俄罗斯人是东斯拉夫族的一支。白俄罗斯(“白色罗斯”)一词始见于1135年编年史。公元862年,白俄罗斯土地上建成波洛茨克城堡。9-12世纪,以该城堡为中心形成了波洛茨克公国。13世纪上半叶形成了白俄罗斯语言文字。13世纪中期-18世纪末,白先后归属立陶宛大公国和立陶宛-波兰王国等。18世纪起,白并入俄罗斯帝国。1918年3月,白俄罗斯全体会议执行委员会宣布在德区成立白俄罗斯人民共和国。 1919年1月,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成立。之后白于1922年12月30日被纳入苏联。1990年7月27日,白最高苏维埃通过了白国家主权宣言。 1991年12月8日,白废除了1922年加入苏联时签署的条约。12月19日,它更名为白俄罗斯共和国或白俄罗斯。

四、政治制度

 

(一)国家体制

 

1994年开始实行总统制,同年7月,亚历山大·格里戈里耶维奇·卢卡申科当选首任总统。2001年9月卢以75.2%的高票获得连任。2004年10月,白举行全民公决,废除了宪法中关于总统任期的限制。总统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2006年3月19日,白提前举行总统大选,卢以82.6%的得票率当选。2010年12月19日,卢以79.67%的得票率第四次当选白总统。2015年10月11日进行总统大选,卢卡申科当选白总统。

 

(二)行政区划

 

全国划分为明斯克、布列斯特、维捷布斯克、戈梅利、格罗德诺、莫吉廖夫6个州和具有独立行政区地位的首都明斯克市,下设118个区、106个市、25个市辖区、106个镇、1456个村。

 

(三)司法机构

 

设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和总检察院。宪法法院院长彼得·彼得罗维奇·米克拉舍维奇,2008年2月就任。最高法院院长瓦连京·奥列格维奇·苏卡洛,1997年1月就任。最高经济法院院长维克多·谢尔盖耶维奇·卡缅科夫,2001年10月就任。总检察长格里戈里·阿列克谢耶维奇·瓦西列维奇,2008年2月就任。

 

(四)政党

 

白俄罗斯没有执政党。根据党的选区原则,国民议会选举不按配额原则分配配额。 因此,白委员会中没有固定的议会团,政党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有限。截止2008年底,共有15个合法政党,36个合法工会,2221个合法社会团体(其中国际性团体224个)。15个政党中较大的有:

 

1.白俄罗斯共产党:1996年11月2日由白俄罗斯共产党人党内支持总统的成员建立,现有成员约6000人。该党宣布其为苏共时期的白俄罗斯共产党的继承者,基本纲领是通过合法途径恢复社会主义制度,目的是在人民自愿的情况下建立无阶级社会。在卢卡申科总统推行的政策下,该党在议会下院中占8席。2005年3月,化学家塔季扬娜·根纳季耶夫娜·戈卢别娃当选为党中央第一书记,2007年12月连任。

 

2.白俄罗斯共产党人党:1991年12月7日成立,现有成员约4000人。其基本纲领是坚持社会主义和苏维埃制度,按自愿原则建立前苏联国家新的联盟。1996年起,该党曾与右派势力结成反卢卡申科总统联盟,成为现政权的反对派。2007年8月,白最高法院宣布暂停该党活动半年。2008年1月,白司法部曾上诉高法建议彻底取消该党,后撤消诉讼。党中央第一书记谢尔盖·伊万诺维奇·卡利亚金。

 

3.白俄罗斯人民阵线党:成立于1988年。11年后该党内部斗争,从而发生了分裂——出现了白俄罗斯人民阵线基督教保守党和白俄罗斯人民阵线党。前者由前主席博兹尼亚克率一些成员建立,后者由白俄罗斯人民阵线党改名 ,目前有1300多名成员。后者同时是白的右翼政党且占有重要地位。其声称自己是现政权的“不妥协反对派”。总统列昂尼德·彼得罗维奇·博尔斯夫斯基于2007年12月当选。

 

4.联合民党:属于右翼政党,由阿纳托利·弗拉基米罗维奇·列别季科领导拥有3,000多名成员。成立于1995年10月1日。

 

5、自由民主党:1994年2月5日成立,现有注册党员2万多人,是建设性反对派。主席谢尔盖·瓦西里耶维奇·盖杜克维奇是议会下院议员。

 

此外,还有白俄罗斯社会民主党(人民大会),主席亚历山大·科祖林;白俄罗斯社会民主大会党,主席斯坦尼斯拉夫·斯坦尼斯拉沃维奇·舒什克维奇;农业党,主席米哈伊尔·维克托罗维奇·希曼斯基;共和国劳动正义党,主席维克托·阿列克谢耶维奇·索科洛夫;白俄罗斯爱国党,主席尼古拉·德米特里耶维奇·乌拉霍维奇;白俄罗斯社会体育运动党,主席弗拉基米尔·亚历山德罗维奇·亚历山德罗维奇;白俄罗斯绿党,主席奥列格·谢苗诺维奇·葛罗米柯;共和党,主席弗拉基米尔·雅科夫列维奇·别洛佐尔;白俄罗斯人民阵线基督保守党,主席泽农·斯坦尼斯拉沃维奇·波兹尼亚克;人民团结社会民主党(人民团结党),主席谢尔盖·弗拉基米罗维奇·叶尔马克。

五、法律制度

 

白俄罗斯处于欧洲大陆的东北部,当然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白俄罗斯法学家在各种法律著作中,也一再强调白俄罗斯为大陆法系国家。

 

(一)法律的渊源

 

白法律体系大多由罗马法发展而来,其法律体系的关键要素,如概念、逻辑结构都继承了罗马法衣钵。如《白俄罗斯民法典》以法国和德国民法典为蓝本,而《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篡》为蓝本编制的。

 

(二)法律的形式

  

白俄罗斯不适用判例法,适用制定法。 白俄罗斯现已颁布了25项法规,并由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补充,并辅有总统令,构成了相对完整的法规体系。 同时立法与司法的分工,法典完整,清晰,合乎逻辑。 法官严格适用新法。 成文法规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领域。

 

(三)法律的效力

 

白俄罗斯法律强调规约的权威性,规约的有效性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 在白俄罗斯的法律体系中,立法和司法权力分工是明确的。所有法律都分为公法和私法。法律体系完备,概念清晰。法官的职责是适用法律,而非自己创设。

 

(四)法律的推理形式

  

采取演绎法。司法受到代议制的立法机关限制,使得法官从现有的法律寻找依据来处理案件。在白俄罗斯法官的作用就是将法律适用与事实联系起来,并推断高度概然的结果。

 

(五)法律条文的内容

 

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概括性、精确性和整体性。如1996年施行的《白俄罗斯民法典》,它的基本概念定义严格而准确,并由这些基本概念出发,演绎出了具体的法条。同时,这部《白俄罗斯民法典》采用了适度概括而非罗列的方法,有着一定的概括性,既避免了条文的重复,又尽量不使之出现漏洞 。

六、经济发展情况

(一)经济

 

白俄罗斯的工业基础较好。机械制造业、冶金加工业、机床、电子及激光技术比较发达和先进。1996年以来,经济持续增长。2002年3月,卢卡申科总统提出“白俄罗斯发展模式”,强调以民为本、渐进改革、稳中求进,摒弃全盘私有化和休克疗法,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政权和可调控的面向社会的市场经济体系。奉行以扩大出口,增加住房建设和粮食生产,重视社会保障为重点的经济方针。白努力进行有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并积极调整有关经济法规和标准体系,改善投资环境,增加出口。2010年白制订了新的五年发展规划。但在改造计划经济体系和建立市场经济方面,白还是有着重重难题,如对外能源依赖大、产品成本高、竞争力不强、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效益差、商品积压严重等。2010年白主要宏观经济指标(按2009年12月汇率计算),详见表1。

 

表1:2010年白俄罗斯主要宏观经济指标

 

国内生产总值

163万亿白卢布(约合540.6亿美元)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7.6%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5766美元

货币名称

白俄罗斯卢布

汇率(2010年12月)

1美元=3015白卢布

通货膨胀率

9%—10%

失业率

0.7%

 

(二)工业

 

2010年工业产值为161.9万亿白卢布(约536.98亿美元),同比增长11.3%。

主要工业部门有机械制造、金属加工、化工、电子、光学仪器、石油加工、木材加工、轻工、食品加工等。工业从业人员119万人。近几年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详见表2。

 

 

表2:白俄罗斯国民经济指标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发电量(亿千瓦时)

351

304

345

石油初级加工(万吨)

2131

2163

1647

载重卡车(万辆)

2.63

1.15

1.32

大客车(辆)

2196

1514

2046

汽车轮胎(万个)

506.8

507.3

481.8

拖拉机(万辆)

6.51

4.53

4.44

金属切削机床(台)

4700

2500

3500

水 泥(万吨)

421.9

435.0

453.1

化 肥(万吨)

587

339

617.5

纸张(万吨)

5.6

7.0

10.2

 

 

(三)农业

 

   白俄罗斯的农业发展较好,农业用地面积1000余万公顷,土豆、亚麻等温带作物产量在独联体国家中排名靠前,同时畜牧业也较发达。 2010年农业产值为30.8万亿白卢布(约10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从业人员45.6万,约占总劳力----单位:万公斤)。

 

表3:白俄罗斯农畜产品产量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谷物

901.3

851

699.3

土豆

874.9

712.5

783.1

蔬菜

229.5

230.8

233.4

畜禽肉(屠宰重)

120.9

133.5

140.0

奶类

622.5

657.9

662.8

蛋(亿个)

33.1

34.3

35.4

 

(四)交通运输

 

白俄罗斯的海陆空运输网比较完善。明克斯1、2号机场是两个主要国际机场。长途运输以火车铁路运输为主。白俄罗斯的铁路总长大约5600公里,其中894公里为电气化铁路。公路总长6.6万公里,其中硬面公路6.26万公里。石油运输管道2936公里,天然气运输管道6301公里,石油产品运输管道1265公里。2010年货运量为624.01亿吨,其中铁路货运量462.24亿吨,公路货运量160.23亿吨,内河运量1.10亿吨,航空货运量4400万吨。2010年客运总量234.29亿人。在这之中铁路运输的客运量为75.78亿人,公路客运量101.94亿人,内河运量约300万人,航空客运量15.71亿人。

 

(五)财政金融

 

    近几年预算财政收支情况,详见表4(单位:亿白卢布)。

 

表4:白俄罗斯财政收支情况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收入

489800

468000

302806

支出

480600

463000

342703

赤字(-)/盈余(+)

+9200

+5000

-39897

截止2011年1月,白外债总额96.9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8%;内债总额9.27万亿白卢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7%。

 

作为中央银行,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负责制定相关信贷政策,并协助政府规范宏观经济运作信贷。 白俄罗斯目前有31家国有和商业银行,其中8家是外商独资银行,25家是外国银行。 其中,外资银行有23家,占50%以上。 白商业银行的外资比例为24.22%。 白商业银行的总资本为12万亿白卢布。 较大的银行包括白俄罗斯银行,白俄罗斯农业银行,白俄罗斯工业建设银行,白俄罗斯外国经济银行和白俄罗斯投资银行。

 

(六)对外贸易

 

    2010年白与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关系。近几年进出口情况,详见表5(单位:亿美元)。

表5:白俄罗斯进出口情况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进出口总额

723.85

498.46

601.679

出口额

329.02

212.82

252.835

进口额

394.83

285.64

348.844

差额

-65.81

-72.82

-96.009

出口商品结构:石油及石油产品(占出口总额的26.8%),汽车制造产品(18.5%),化工产品(11%),钾肥(8.8%),金属及其产品(7.6%),木材加工、轻工业产品(8.1%),食品及农副产品(12.9%),其它(6.3%)。

 

进口商品结构:原材料(占进口总额的38.6%)、技术设备、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10%)、能源产品(34.3%)、消费品(16.1%)、其它(1%)。

 

2010年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在白进出口总额中所占百分比,详见表6。

 

表6:2010年白与各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在白进出口总额中所占百分比

国家

所占比例

俄罗斯

46.0%

英国

2.0%

波兰

3.4%

德国

4.8%

荷兰

5.1%

乌克兰

7.4%

委内瑞拉

2.5%

中国

3.6%

 

(七)外国资本

 

2010年,白吸引外资90.85亿美元,同比负增长2.4%。

 

(八)人民生活

 

 2010年白居民人均月现金收入95.24万白卢布,同比增长15.1%。人均月工资约121.73万白卢布,同比增长15%。平均月退休金58.47万白卢布,同比增长23.9%。2010年人均消费肉类84公斤、奶制品247公斤、鸡蛋292个、马铃薯183公斤,蔬菜和瓜类149公斤。


七、军事制度

 

1991年9月23日白俄罗斯决定全面地发展国家安全体系。1992年1月11日,白宣布接管其境内原苏军的所有常规力量。3月20日,白通过《武装力量法》,并依照法律组建本国军队和发展国家安全体系。1994年,白决定沿用苏军每年2月23日的建军节为白武装力量日(即建军节)。

 

1992年12月6日、2001年10月,白通过了两部《军事学说》,第二部在第一部基础上进行了精细的修订。根据新《军事学说》,白仍奉行防御性军事战略,不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视为潜在敌人。白俄罗斯认为国家安全主要是为了排除对白的军事威胁以使其无法扩散并最后达到使其遏制消灭。“新军事主义”规定,白不参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军事冲突。军事力量只有在遭受侵略或被武装入侵时才使用,并且要在其他制止侵略的手段都无法有效实施的情况下适用。维护国家军事安全的任务将是有武装的,其实施任务的权力由国家军事组织和军事单位协调。同时维护国家军事安全时,充分发挥俄白联盟的框架中力求建立区域安全的制度作用,以完成共同防御任务。白也将致力于实现无核化,倡导稳步减少常规武器,开展双边和多边裁军对话,并在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基础上与其他国家合作。白军事政策由总统、国民会议下院和安全会议和部长理事会共同负责制定和实施,最前者负责大方向的引领,次前者批准,后者来实施。根据白宪法,总统是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并领导安全会议。安全会议统一并领导国防部,内政部,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国家边防部队委员会等强有力的部门。安全会议的主席是总统。现任安理会国务卿是亚历山大·梅鲁耶夫,国防部长是安德烈·拉夫科夫少将,参谋长是贝洛科涅夫少将。

 

2001年底,白俄罗斯武装部队开始大规模精简和重组。它目前由陆军和防空部队的两个分支和一个特殊部队组成。 2010年,大约有5万名士兵。陆军和防空部队分别设立了军事指挥部,特种部队设有武装司令部,直接由国防部和总参谋部领导。陆军有两个指挥总部,而防空部队有两个战术总部。军事和内政部队由国家边防委员会和内政部管辖。白实行了一套军事服务系统,将普通义务兵役制度与合同兵役制度结合起来。不合格的义务兵服役期为18个月,受过高等教育的兵役期为12个月。

 

乌克兰危机后,美国和北约增强了在立陶宛、波兰等国家的军事存在,给白俄罗斯国家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白俄罗斯立即向俄罗斯寻求军事支援。俄罗斯向白俄罗斯增派了战机,增加部署导弹和防空体系,包括免费提供4套S-300防空导弹系统。2015年8月,白俄罗斯国防部副部长洛特恩科夫少将表示,俄罗斯与白俄罗斯在联盟国家框架内开始共同研发防空导弹系统。此外,白俄罗斯积极参加俄罗斯主导的集安组织的所有活动。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在2015年9月14日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峰会还提出了“创建区域防空体系”和加强组织军事实力的想法。

八、文化教育情况

 

(一)基础设施与师资配备

 

文化丰富多彩,同时配套的文化生活设施比较完备。有剧院27座;博物馆143所;图书馆4800个;文化馆、俱乐部等4000多个;电影院和放映点3000多个;文化公园27个;马戏院2座;2008年总共有13000多个文化单位,在册员工59000多人。著名文化设施有明斯克大剧院、共和国宫、国家艺术博物馆、白俄罗斯历史和文学博物馆、明斯克交响音乐厅、明斯克音乐剧院、明斯克音乐厅等。

 

每年7月在维捷布斯克市举办的“斯拉夫巴扎”艺术节在东欧地区较有影响。

 

现行教育法为1991年10月29日颁布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法”,2002年3月19日颁布《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法修正案》。普通学校实行十一年制免费义务教育,高等院校学制4-5年,分免费和缴费两种形式。2010年教育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1%。现有4098所学前教育机构(在学儿童约38.4万人)、3584所普通中等教育机构(在校生约95.3万人)、 219所中等专业学校、202所高职院、55所本科院校(其中国立高等院校45所、非国立高等院校10所)。目前教育领域工作人员共44.5万人,在高等院校工作的有2.45万余人。

 

(二)著名大学

 

    白俄罗斯国立大学,成立于1921年,学生14000人,教师1610人;白俄罗斯国立技术大学,成立于1920年,学生21000人,教师1560人;白俄罗斯国立师范大学,成立于1922年,学生14586人,教师1038人;白俄罗斯国立经济大学,成立于1933年,学生15000人,教师700人;白俄罗斯国立农业大学,成立于1940年,学生9106人,教师630人;明斯克国立语言大学,成立于1948年,学生4500人,教师537人。

 

(三)新闻出版社

 

截止2010年底,共有1257家报刊。主要报刊:《苏维埃白俄罗斯报》,1927年创刊;总统办公厅机关报,用俄、白两种文字出版,发行量约4万份,是白发行量和影响最大的报纸。总编辑为帕维尔·雅库勃维奇,1947年生,获总统新闻奖。有5个副总编辑。下设政治新闻部、国际政治新闻部、文化部、研究部、记者部、特别项目部、发展部、广告部等。该报社还出版《明斯克时报》、《谈话者报》(每周一次)、《联盟报》(每周一次)和《白俄罗斯》杂志(月刊)。每周一至周五发行,每天24版,包括政治、评论、经济、生活、社会、健康、文化、体育等栏目。该报驻北京记者伊内萨·普列斯切卡切夫斯卡娅,是白唯一的驻华记者。

 

   《共和国报》,白俄罗斯政府机关报,日报。1991年创刊,混用俄、白两种文字出版,发行量约9.4万份;《人民报》,1990年创刊,原来是议会机关报,现改为政府机关报,混用俄、白两种文字出版,发行量约2.8万份;《星报》,议会机关报,有工作人员80人。每周出版5天,只用白俄罗斯文出版;《为了祖国的荣誉》,国防部机关报,混用俄、白两种文字出版,发行量约1.7万份;《青年旗帜报》,国家青年事务委员会和白俄罗斯青年爱国联盟机关报,混用俄、白两种文字出版,发行量约1.9万份;《白俄罗斯田野》,政府所属农业报,混用俄、白两种文字出版,发行量约3.5万份;《新闻球》报,创办于1991年,属私人办报,工作人员41名。每周出版3次。周二出版24版,周四和周五各16版。以体育新闻和评论为主。该报不仅报道比赛结果,而且采访教练、运动员等人物,分析比赛胜败原因,把读者当作专家、内行,力求报道使他们满意,所以是白俄罗斯最受欢迎的体育报纸。目前订户2.53万份;《体育全景报》,日报,属白体育和旅游部机关报,创办于1951年6月1日。有工作人员37名。订户为7600份;《白俄罗斯实业报》,独立报纸,用俄文出版,发行量约1.1万份;《人民意志报》,反对派报纸,混用俄、白两种文字出版,发行量约2.8万份;《我们的田野报》,反对派报纸,用白文出版,发行量不到1万份。

 

(四)主要通讯社

 

1、白俄罗斯国家通讯社(白通社),前身是1921年1月成立的俄罗斯电讯社白俄罗斯分部,1931年3月正式改称白通社。其现在由总统办公厅管辖,包括176名工作人员,其中从事记者工作的有55人,向白及其他独联体国家的220家新闻单位提供白语、俄语和英语新闻。现任社长德米特里·茹克。

2、国际文传电讯社,属于俄罗斯国际传媒集团“国际文传电讯社”的一部分 于1994年建立。此后通讯社凭借专业和客观的报道赢得了声誉,成为白俄罗斯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之一。社长津科维奇·尼古拉耶维奇。

3、独立通讯社名为“别拉潘”,包含70名左右的工作人员和35名人员从事记者工作。其于1993年建立。

4、白国家广播电视公司:拥有3千名左右工作人员,电视服务范围遍及全国,并在各州设有分部。其受到总统领导,其主席、副主席的任免权也在总统。公司下辖新闻部、电视台、电台、无线电技术中心和商业广告部,

5、白俄罗斯广播电台:创建于1925年11月,现有专业人员420名。在两个无线电波段上以单声道和立体声广播四组节目:第一组节目每天播放19小时。 第二组每天播放16小时。 “首都”广播电台节目的播放时间持续半天。 以上三种课程采用俄语和白语混合,有乌克兰语、波兰语、立陶宛语、拉脱维亚语和白色邻近地区以及俄罗斯乌拉尔以西。 “白俄罗斯”国际电台每天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20多个欧洲和非洲国家播放白语、俄语、德语和英语四小时。

6、白俄罗斯国家电视一台:创建于1956年,现有各类专业人员890名。下设电视节目管理处及社会节目、青少年节目、科学与普及节目、电视片和体育节目五个部分和青年节目、文学与艺术节目、音乐与娱乐节目三个编辑部。节目播出采用白语和俄语,白天的播出时间长达20小时左右。

7、公共电视台:也叫白俄罗斯国家电视二台,是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家占51%,其余49%股份由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等一些国有大公司购买。该台自制节目较少,多采用其他电视台摄制的节目。

九、对外关系

 

(一) 与中国的关系

 

1992年1月20日,中白两国正式建交。白与中国发展友好外交,把中国列为白外交的重点之一。在2013年7月白总统卢卡申科访华期间,两国元首签署了一份联合声明,宣布建立中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白俄罗斯重视对华关系,支持中国在台湾、西藏、新疆、“法轮功”等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中国早先就坚持白政府的合法地位。 2014年1月,白俄罗斯当时的总理米亚斯科维奇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2014年2月,习近平主席和卢卡申科总统在俄罗斯索契冬奥会期间举行了会晤。 201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白俄罗斯副总理托齐克在北京召开中白政府间合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正式启动委员会机制。 201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访问白俄罗斯。 2015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白俄罗斯总统办公室副主任斯诺普夫在中白双方举行会晤北京政府间合作委员会。 2015年5月,习近平主席对白俄罗斯进行了国事访问。会见中,习近平主席和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出席了中白区域经贸合作论坛开幕式。 2015年9月,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来中国参加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习近平主席会见了卢卡申科总统。在2016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塔什干国家元首峰会期间,习近平主席会见了卢卡申科总统。 2016年8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白总统卢卡申科会晤。 

 

人文合作持续发展。“上海世博会图片展”和“明斯克中国电影周”在白成功举行。中国留白学生艺术团在“白俄罗斯民族文化节”演出,反响热烈。两国互派留学生不断增加,校际交流继续扩大。 赴白工作公民日益增加,2012年获得白俄罗斯工作许可的中国公民共计1257人,较2011年增长了40%。而到2013年,数量达到3020人,比2012年增长140%。2014年比2013年增长了58%,达到了4765人,而2015年获得白俄罗斯工作许可的中国公民已增长到725人,比2014年增长了52%。

 

 

中国驻白俄罗斯大使:崔启明。馆址:明斯克市别列斯坚斯卡娅街22号。电话/传真:00375-17-2853681。领事部电话:2853391。经商处电话:2891413。传真:2105841。

 

白俄罗斯驻华大使:布里亚·维克托 。馆址:北京市日坛路东一街1号。电话:(86 10)6532 1691。传真:(86 10)6532 6417。

 

(二) 与俄罗斯的关系

 

两国1992年6月25日建交。白与俄罗斯的关系发展在其外交政策中是第一位。1997年双方签订了一个重要条约——俄、白联盟条约,并在此基础上,于1998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了进一步联合的宣言。1999年12月8日,卢卡申科总统和叶利钦总统在莫斯科签署《关于成立俄白联盟国家的条约》及《关于实施条约的行动计划》。2000年1月26日,卢卡申科总统与俄代总统普京在莫斯科交换条约批准书,条约正式生效,双方提出将在保留各自主权的同时,逐步建立统一的联盟国家。2008年,俄白两国保持密切的高层接触,在独联体、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欧亚经济共同体等问题上互动良好,经济、文化等各领域交往继续深化。2010年,俄白政府部门交往继续深化。6月11日,白总统访俄。两国多次举行政府联席会议,共同推进欧亚经济共同体、集体安全条约组织一体化机制建设,同哈萨克斯坦建设三国海关联盟。7月5日,俄白哈三国签署海关联盟法典生效文件,标志三国海关联盟自7月6日起正式开始运行,对内实行零关税,对外关税统一。12月20日,俄总统梅德韦杰夫祝贺卢卡申科在总统大选中获胜。

 

俄是白对外贸易第一大伙伴国。2010年,俄白贸易总额279亿美元,占其对外贸易总额的46.4%,同比上涨18.9%。其中对俄出口98亿美元,从俄进口181亿美元,逆差83亿美元。

 

(三)与独联体国家的关系

 

白的外交政策之一是大力发展与独立国家的友好外交。2010年,白继续发展与独联体各国友好关系,并参加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欧亚经济共同体、海关联盟等框架内多边活动。1月25-26日,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自土独立以来首次访白,两国签署了一系列合作文件。2月24日,白总统卢卡申科访问乌克兰,参加乌新任总统亚努科维奇就职典礼。5月7日,白总统卢卡申科出席在莫斯科举行的独联体非正式峰会和集体安全条约组织非正式峰会,并出席纪念卫国战争胜利65周年庆祝活动。5月19-20日,哈萨克斯坦总理马西莫夫访问白俄罗斯,参加白哈经贸论坛。6月2-4日,白总统卢卡申科对阿塞拜疆进行正式访问。7月4日,白总统卢卡申科对哈萨克斯坦进行工作访问。7月5日,白总统卢卡申科出席在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举行的欧亚经济共同体首脑峰会。7月10-11日,白总统卢卡申科出席在乌克兰雅尔塔举行的独联体首脑非正式峰会。8月20-21日,白总统卢卡申科出席在亚美尼亚首都埃里温举行的独联体集体安全条约组织非正式峰会。10月15日,俄白哈三国总理在俄罗斯首都莫斯科见面,商讨建立统一经济空间基础性文件等问题。12月9-10日,白总统卢卡申科出席在莫斯科举办的欧亚经济共同体峰会、俄白哈三国海关联盟最高机构元首会议、独联体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峰会,签署了欧亚经济共同体框架内建立统一经济空间的条约和法律基础文件,共17份。12月20日,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祝贺卢卡申科再次当选白新一届总统。同日,独联体观察员团团长、独联体执委会主席列别捷夫发表声明,称白总统大选合法性不容置疑。

2010年,白与独联体国家贸易总额为339亿美元,占其对外贸易总额的56.4%。对独联体出口135亿美元,进口204亿美元,贸易逆差69亿美元。

 

(四)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关系

 

白美1991年12月28日建交。白1996年11月全民公决以后,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以违反“民主”、“人权”为由不承认白国民会议的合法地位,也不承认2001年和2006年卢卡申科连任总统的大选结果。2010年,白寻求改善同美国、欧盟关系。1月20日,白第一副总理谢马什科率团访问法国。4月1-2日,法国外交部副部长列鲁什率团访白。11月2日,德国外长韦斯特维勒与波兰外长西科尔斯基联合访白。12月1—2日,白总统卢卡申科出席在阿斯塔纳举行的欧安组织第七次首脑峰会。12月卢卡申科再次当选白总统后,美国率先宣布不承认白总统选举结果,欧盟支持美国立场。欧安组织观察员团批评白总统选举不公正。

 

(五)与波罗的海国家和波兰的关系

 

2010年,白与波罗的海国家的关系进一步发展,同时与波兰的友好关系也再进一步。1月14日,白波经济合作委员会第二次联席会议在明斯克召开,两房就经济合作问题进行磋商。3月1-2日,白外长马丁诺夫访问匈牙利,与“维谢格拉德集团”成员国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外长和波罗的海三国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外长会晤,就东方伙伴关系计划未来发展方向和加强相互合作等问题进行讨论。6月28日,立陶宛总理库比柳斯访问白俄罗斯。8月23日,白外长马丁诺夫对拉脱维亚进行工作访问。9月23-25日,白俄罗斯总理西多尔斯基访问拉脱维亚。10月20日,立陶宛总统格里包斯凯对白进行工作访问。

 

 

(六)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

 

2010年,白俄罗斯进一步加强与委内瑞拉、伊朗、巴西、叙利亚等发展中国家在能源、技术领域的合作。2月16-17日,白外长马丁诺夫访问伊朗,就双边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3月15-16日,白总统卢卡申科访问委内瑞拉,与查韦斯总统会晤,双方签署了供油协议。3月22日,白总统卢卡申科访问巴西,与巴西总统卢拉进行了会晤。5月13日,越南总理阮晋勇访问白俄罗斯。7月26-27日,叙利亚总统巴沙尔·阿萨特对白俄罗斯进行正式访问。10月2-5日,白总统卢卡申科对土耳其进行工作访问。10月16-17日,委内瑞拉总统查韦斯对白俄罗斯进行工作访问。11月6日,白、委内瑞拉、叙利亚三国外长在大马士革会晤,签署并发表联合公报。

十、近年白对华经贸关系

 

近年来,中白贸易额不断提升(见表1)白俄罗斯加快引进高技术产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精细化工、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领域,并和中国政府共同打造中白工业园这一经济、科技合作的平台。 中白工业园区是目前两国合作规模最大,水平最高的项目。 这是两国创新合作模式,提升合作水平,促进产业整顿,注重未来发展的举措。 中百工业园区也是中国参与海外扶植的最大工业园区,在丝路经济带系列工程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为鼓励企业在该行业中发展,白俄罗斯政府给出空前的优惠政策,在税收和建设用地上费用等给予减免。包括:企业利润税、不动产税、土地税“10年免税、 10年减半”,以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等;工业园区合资开发公司还打算给予第一批进入的企业在建厂的前五年里免收租地费用,以解决企业贷款融资问题。

 

中白工业园是独联体国家中税收政策最为优惠的工业园区,已经有许多国家的企业对其表现出极大的兴趣。除了正在建设的中白工业园外,白俄罗斯还有6个自由经济区以及高科技园区。这些经济特区有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海关特权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随着欧亚经济联盟的启动运行,白俄罗斯作为其重要成员,本国经济发展以及中白经贸合作将面临新的机遇。譬如,联盟内半成品和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大大低于成品关税,此举客观上有利于中国企业增加对外的投资,开展国外加工业务,优化国内产业结构。此外,在建立欧亚经济联盟后,成员国间贸易壁垒将逐步消除,形成更大的统一市场,市场空间和市场需求潜力巨大,这有利于中国在白俄罗斯生产和加工的产品通过白俄罗斯这一窗口进入欧亚经济联盟市场。

 

尽管目前中国企业在白俄罗斯开展投资合作总体上发展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需要予以关注和克服,如白俄罗斯计划主导型经济和政府管理体制对中国企业造成不适;政府机关办事比较拖沓;两国在建筑规范和技术标准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做好沟通;有意愿在白俄罗斯进行项目投资的中国企业多,需要更有计划和安排;受俄罗斯经济下滑的影响,白俄罗斯经济形势和金融环境也不容乐观,需要防范风险。

 

中国非常愿意与白俄罗斯大力开展双边经济交流与贸易往来,并帮助企业和公司在白俄罗斯发展壮大。结合白俄罗斯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建议中资企业重点考虑在交通运输及物流业、信息产业、传统加工业、能源产业等领域与白俄罗斯开展合作。迄今为止,中国对白俄罗斯投资的项目已经完成的超过10项,其中包括:建立电信运营商BEST;明斯克2号及5号热电站现代化改造;白俄罗斯水泥生产线现代化改造;别廖佐夫斯卡亚国家地方发电站建设项目;12组电气机车建设以及明斯克北京饭店等。

 

 

中国驻白俄罗斯大使馆愿意继续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探索白俄罗斯市场。 欢迎更多中国公司到白俄罗斯投资。 通过加强两国合作,“丝绸之路经济带”将继续向西扩展,充分发挥两者的互补性,利用白俄罗斯的产业和俄罗斯的地缘优势,依托中子工业园。 白俄罗斯经济特区的平台和优惠政策将中国企业推向欧亚经济联盟,独立国家联合体和欧盟的大市场,实现互利共赢,合作共赢。

表1 白俄罗斯同中国贸易动态变化表(百万,美元)

时间

出口

进口

差额

2000

136.2

47.4

88.8

2005

430.9

284.1

146.8

2006

398.7

553.6

-154.9

2007

484.5

815.8

-331.3

2008

613.4

1414.8

-804.1

2009

174.0

1080.1

-906.1

2010

475.8

1684.1

-1208.3

2011

636.6

2193.9

-1557.3

2012

432.6

2373.5

-1940.9

2013

460.7

2829.4

-2368.7

2014

640.3

2373.2

-1732.9

2015

781.6

2399.5

-1617.9

第二章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及法律风险

一、白俄罗斯对外资法律制度概述

 

(一)白俄罗斯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

 

1.白俄罗斯拥有直接通往海关联盟和统一经济空间(白俄罗斯、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市场;废除国内关税壁垒,通往拥有1.7亿人口的海关联盟广阔市场;减少出口欧洲产品的运输费用和时间以及售往俄罗斯与哈萨克斯坦的海关费用,提升竞争力;利用税收刺激促进高科技生产。经济统一空间的形成以及2012年1月1日经济领域的国家立法统一化促进了商品、服务、资金和劳动力市场自由沟通;放宽外汇交易,简化现有商品市场的出入与储藏途径,利用开放的边界和统一的运输网络,协调机制与管理标准和规定以及其它非关税壁垒,为白俄罗斯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2.经济与地理位置良好:地理位置处于欧盟和独联体之间以及波罗的海诸国到黑海主航线的交汇点;该国西方为单一且巨大的欧盟市场,约有人口4.5亿;东方为单一的经济空间——白俄罗斯、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总人口1.7亿。

 

3.良好的基础设施:白俄罗斯共和国位于工业化的西方和亚洲之间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道、通讯系统、水路和航空交通的交叉点,自然资源丰富。两个跨欧洲交通走廊的交汇点——2号走廊(东西走廊)与9号走廊(南北走廊)以及9B支道(根据国际划分。每年,约有超过1亿吨欧洲货物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过境,其中90%的货物在俄罗斯与欧盟之间往返。

 

4.政治、社会及经济稳定,无种族与宗教冲突:根据英国智库列格坦(Legatum)研究所调查,2011年白俄罗斯国民财富(列格坦全球繁荣)位列109个国家中的第50位。该指标的确定,参考了各国经济状况、教育、健康、管理质量及其它因素,并根据影响其经济增长和人口长期安乐的因素进行评估。

 

5.良好的环境条件:2010年,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科学家所编环境指标最佳国中,白俄罗斯在163个国家中获第53位。该指数由25个标准组成,包括对环境相关的公共卫生及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进行评估,具体涉及到水、空气状况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共政策以及农耕方法评估等。俄罗斯居第69位,亚美尼亚第76位,阿塞拜疆第84位,摩尔多瓦第86位,乌克兰第87位,哈萨克斯坦第92位,塔吉克斯坦第111位,乌兹别克斯坦第144位,土库曼斯坦第157位,波兰第63位,爱沙尼亚第57位,美国第61位。

 

6.熟练劳动力:白俄罗斯90%以上的人口拥有高等教育、中等教育或基本教育。就生活而言,根据联合国2011年度人类发展报告,白俄罗斯在187个国家中名列第65位,为高度发展的中间水平,在独联体国家中领先。

 

7.法律保护投资人权利:通过国家法律以及双边与多边协定等保护投资人权利,可与国家缔结投资协议,并确保司法体系的完善。白俄罗斯共和国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修正案。通过修正案与签订协议有助于白俄罗斯共和国与国际水平接轨,为外国投资者在白俄罗斯投资提供安全条件,确保白俄罗斯共和国履行其公约义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白俄罗斯等国的担保普及使各国易于遵循公认的国际经济合作准则与标准。

 

8.投资优惠:确立了一系列的优惠制度,管理投资项目的实施,包括:

   

    (1)自由经济区:例如:设立自由经济区(FEZ)鼓励新型先进技术行业的新兴和发展,增加了就业机会与出口量。自由经济区的制度使企业有机会享有特殊优惠条件(该国共设有六个自由经济区:布列斯特(1996)、戈梅利-拉东(Gomel — Raton)(1998)、明斯克(1998)、维捷布斯克(Vitebsk)(1999)、莫吉廖夫(Mogilev)(2002)、格罗德诺(Grodnoinvest)(2002));

 

(2)中小型城市;

 

(3)农村地区:农村地区企业活动的发展以及对农村农业与社会机构的投入,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目前,白俄罗斯法律为农村地区经济组织提供了诸多优惠的税收政策;

 

(4)高科技园区:高科技园区服务于白俄罗斯共和国信息技术领域的商业发展。园区实行税额减免政策并集中IT界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士;中小型城市的发展确保发展的广泛度与活跃度,为各区域人们的生活与工作提供了同等条件,有助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旨在降低其领域内投资人的成本、确保其利益,以及最大程度简化其活动的流程;

 

(5)小型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包括简化纳税系统等;

 

(6)与白俄罗斯共和国订立投资协议等等: 最后,与白俄罗斯共和国订立的投资协议也为投资人提供了其它的激励与优惠政策,允许投资人另行设立保护措施以保护其资本,并对其投资项目提供优惠待遇与激励措施。

 

9.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合作:白俄罗斯共和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进程。白俄罗斯共和国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下称“机构”)的合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该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下的一个独立国际机构,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对非贸易风险引起的损失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和担保赔偿,旨在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流入发展中国家、支持经济增长、减少贫困、改善人们生活。2011年7月15日,白俄罗斯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修正案。2011年7月29日,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与该机构订立了对外国投资担保和利用本国货币的法律保护协议(现已通过)。该协议将成为白俄罗斯共和国处理该等事宜的最终程序,并承认白俄罗斯为该机构的正式成员之一。

 

10.商业环境的国际认可度:据国际金融组织和世界银行“2012年营商环境”调查,白俄罗斯营商环境在183个国家中居第69位。由于采用创新方法,白俄罗斯的全球排名较去年相比提高了22分。俄罗斯居“2012年营商环境”第120位,“2011年营商环境”第124位;乌克兰则分别为152位和149位。与白俄罗斯相邻的国家中,排名最相近的是波兰(“2012年营商环境”第62位,“2011年营商环境”第59位)。 

(二)白俄罗斯对投资的法律保障

 

    1.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1)私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以及合法手段获得的财产权;

 

    (2)从事投资业务时不管其所有形式,提供给投资者权利平等,以及不含有任何歧视地平等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及合法利益;

 

(3)投资法典规定的从事投资业务和停止业务时投资者的权利的稳定性;

 

国家机关或其责任人、行政区域单位机关(责任人)的不作为行为以及国家机关或行政区域单位机关破坏投资者权益和(或)使其遭受损失和其他损害的行为,投资者可以向法庭控诉。

 

包括损失在内的,由国家机关(责任人)、行政区域机关(责任人)的上述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国家机关或行政区域机关采纳决定造成的损坏,应根据法庭判决从相应国家财产中给予补偿。

 

2. 使用投资成果和投资保护

 

投资者有权自行分配投资获得的利润(收入),其中包括在白俄罗斯根据法律文件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关于再投资可以理解为投资者把在白俄罗斯投资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再投资到这类项目中。

 

外国投资者确保支付了白俄罗斯法律规定的税费和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后,可以把投资获得的利润(收入)以及终止投资时的全部或部分投资财产无障碍地转移出白俄罗斯。根据白俄罗斯法律,国家确保保护投资,投资不可能无偿国有化和被征用,它们不适用于等同于后果的措施。国有化或征用只能通过及时和全部的补偿国有化和征用的投资财产和其他损失的利润。投资财产的国有化和征用补偿价格应等于这些财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根据白俄罗斯总统规定或其委托的白俄罗斯政府的程序确定。

 

此外,补偿还应包括利息,利息根据实际国有化或征用期间白俄罗斯对相应外币的官方汇率或实际支付补偿之日前的公开声明进行计算。该利息不应低于伦敦银行同业市场(LIBOR)上规定的相应利息。向本国投资者补偿国有化或者征用投资财产采用白俄罗斯官方货币单位,向外国投资者补偿采用最初进行投资时采用的外币。投资财产国有化或征用的补偿金额,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庭上诉。

 

3.国家支持投资业务

 

国家提供支持目的是鼓励吸引投资白俄罗斯经济。国家提供国家政府担保和集中投资资源以支持投资活动。国家对投资活动的支持可以同时使用其他形式,以对投资者提供额外保障。针对推广新型先进技术方面的投资,国家支持的形式、范围和持续时间根据白俄罗斯总统的决议每种情况单独确定。在吸引国外贷款或白俄罗斯银行贷款以实施投资项目时,白俄罗斯政府向贷款者提供担保。关于有白俄罗斯政府担保使用国外贷款或白俄罗斯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获得国家支持的决定、集中投资资源的资金使用、国家参与建立有外国投资的商业机构,都应通过白俄罗斯经济部组织的投资项目的国家综合审查。

 

进行国家综合审查中评价投资项目的主要标准有:投资项目的迫切性和是否符合该领域战略发展;企业-投资者的金融状况;在预订实施投资条件下实施投资项目的技术、工艺、金融操作的可行性以及合理性;投资项目的投资费用和国家参与该项目的充分依据;将运用和(或)将建设的工艺的科技水平;生产的产品(工作、服务)的竞争能力和市场销售的前景,企业-投资者的销售战略的有效性;投资项目的有效性和稳定性的对比指标。

 

4.签署投资合同方式的国家支持

 

签署投资合同的一般条件是,投资者计划在白俄罗斯境内实施的投资项目对白俄罗斯经济有着特殊意义。

 

投资合同的双方,一方是以白俄罗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州(明斯克城市)执行委员会的国家管理的政府机关(附属于白俄罗斯政府的国家机构)为代表的白俄罗斯,另一方是本国或(和)外国投资者。

 

(1)投资合同在下列决议基础上签署:

 

国家管理的政府机关,其他隶属于白俄罗斯政府的国家机构、白俄罗斯总统事务管理局、州(明斯克城市)执行委员会。以这种程序签署投资合同允许使用所有优惠和特惠,这些优惠和特惠是2009年8月6日第10号白俄罗斯总统令《关于为白俄罗斯的投资活动创建额外条件》中规定的(这些优惠和特惠条件列在第2.1.5条中)。

 

如果签署该投资合同需要向投资者和(或)根据规定程序由投资者在白俄罗斯建立的或者有其参与的企业提供法律未规定的额外优惠和特惠条件,其中包括私有化问题,那么需要白俄罗斯政府与白俄罗斯总统协商。如按该程序签署投资合同则要求投资项目提供商业计划书和投资项目通过国家综合审查,但是其使用允许在投资合同中加入任何优惠和特惠条件,其中包括法律未规定的。

 

(2)投资合同中必要条件应规定:

 

投资的项目、金额和期限,以及投资项目实施期限和投资合同有效期;

 

投资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白俄罗斯对该项目的额外法律保障;

 

    投资合同双方未遵守条款的责任,其中包括向投资者进行实际损失的补偿,该损失是由国家机构和(或)执行委员会责任人不合法的行为(不作为)造成的,还有如投资者未遵守投资协议规定的义务或未很好地执行义务或,白俄罗斯单方拒绝执行的权利;

 

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投资合同双方关于投资合同条款有关的争议解决程序和争议解决机构。作为解决争议的机构可以是外国法庭,建在国外的仲裁法庭,如果投资者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与白俄罗斯签署的国际合同,其中包括投资保护,这类法庭是解决争议的权威机构。

 

5.签署投资合同的投资者的保障和特权

 

(1)因国家机构和(或)执行委员会责任人不合法的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损失,给予投资者补偿的保障。

 

(2)投资者的以下权利:

 

建设投资合同中规定的项目,进行设计、审查和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每个阶段所必须的文件的同时设计下一阶段的工程;

 

不需要进行拍卖有权提供地块租赁用于投资和呕吐那个规定的项目施工,需要在施工工作进行的同时办理地块划拨需要的文件;

 

    建设投资合同中规定的项目,有权进行植物清理而不对所清理的植物进行补偿支付;

 

    扣减全部增值税(不属于法律规定扣减的税费除外),购买(运输到白俄境内)商品(工作、服务),设计、施工(改造)、安装设备过程中支付的,不管这其中增值税有多少;

 

不进行招标可以确定总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投资项目要求的建设项目单位,以及确定其装修、改造、修复和装饰性设施。

 

    (3)免除投资者以下:

 

支付地块租赁合同签署权利;

 

属于国家所有而提供给投资项目施工的土地税费或地块租赁费用,期限是从设计、施工至年度12月31日,直到完成施工的当年;

 

补偿农业和(或)林业生产由于地块回收所造成的损失;

 

投资合同有效期内创新基金的扣款;

 

海关关税(考虑白俄罗斯的国际义务)和通过海关运输到白俄罗斯境内的和投资项目实施有关的设备和备品备件的增值税;

 

支付颁发向白俄罗斯雇佣外国劳动力的许可、在白俄罗斯境内从事劳动的专门许可的国家税费,而对于投资者和(或)投资者根据白俄罗斯规定程序建立的或有投资者参加的企业为实施投资项目而雇佣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则是免除颁发在白俄罗斯临时居住许可所支付的国家税费;

 

    增值税和利润税,与产生这些税费有关的是无偿把隔离了厂房的基础设施建筑(建筑物,设施)、未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以及其他的用于实施投资项目的主要工程交付作为投资者或投资者根据白俄罗斯规定程序建立的或有投资者参加的企业的财产有关。

 

6.租让形式的国家支持

 

对仅为国家所拥有的地下资源、水、森林、土地和客体,或者只有国家才有权利实施的活动,可以在租让合同的基础上进行。对地下资源的投资活动也可以以投资合同为基础来开展。

 

租让合同指白俄罗斯共和国和投资方(受让方)签订的有限期限内有偿转让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开展某些国家才有权进行的活动的权利的合同,或者转让国家所有资源的使用权。

 

租让协议通过竞标或者拍卖签订。不通过竞标或者拍卖签订租让协议的情况有:

 

依靠自有资金按规定程序进行地下资源地质研究的投资方式签订;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决定;

 

根据与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租让或者投资合同,投资方应在不晚于签订之日起12个月的期限内向国家缴付地下资源使用费;

 

一次性支付地下资源使用权的费用;

 

补偿国家承担的开展地质勘探的费用,数额由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确定;

 

租让合同的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效。如果出现租让合同未规定的事项,修改合同条款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

 

7.投资代理人

 

投资代理的地位于2009年出现在白俄罗斯法律中。

 

投资代理人—全权代表白俄罗斯共和国在白俄引资问题上的利益。建立投资代理人的地位是为了完善白俄民经济吸引投资的工作。

 

投资代理人可以是白俄罗斯居民—法人和个体商,和非居民,包括不是个体商的外国公民。

 

投资代理人行使权力是为了开发白俄行政区域单位和经济领域,以及实施投资项目。

 

希望获得投资代理权的法人或公民应该向国家机关(投资开发相关领域时)或者执行委员会(投资开发行政区域单位时)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

(2)注册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信息;

(4)代理权提供合同。

 

在国家机关或者执行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和申请人签订代表白俄罗斯共和国引资问题利益的合同。

 

在代表白俄利益的范围内,投资代理人可以进行这些活动,例如,与潜在的投资方洽谈,制定投资项目实施机制,起草与潜在投资方的协议草案。为实施这些活动,投资代理人有权向未来的投资方提供咨询、法律和其他服务。

 

8.白俄投资的外部担保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为了给我国的外国投资者创建符合国际标准的风险保护条件,吸引外国财政资源,而不用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白俄政府担保,相应地不增加国家外债,白俄申请了加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现在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员的所有必要程序已经完成,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世界银行组织集团的机构,给投资者提供在施项目的政治和非商业风险担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修正案已批准。白俄政府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已签署了《关于外国受担保投资的法律保护的协议》和《关于使用当地货币的协议》。现在,两个协议已经批准。这样,白俄罗斯完成了为保证自己的国际义务和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员所需的全部程序。

 

促进(鼓励)投资和保护投资的协议。为了给外国投资者在白俄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白俄认为,相互促进投资和保护投资有利于发展实业创造性,提高两国的福利,并签署了大约60份促进(鼓励)投资实现和保护投资的协议,其中,中国与白俄罗斯在1994年签署了双边投保协议。

 

在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中提供了以下担保:

 

(1)国民待遇(一方向另一方投资者提供不低于同样情况下给本国投资者提供的优惠待遇);

 

(2)最惠国待遇(一方向另一方投资者提供不低于同样情况下给第三方投资者提供的优惠待遇);

 

(3)最低标准(一方给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提供符合国际法律的待遇,包括公平、平等,保护和安全等);

 

(4)没收和赔偿(任何一方都不能直接和间接地通过类似没收和国有化的手段,将投资没收或者收归国有,除非为了公共利益,在非歧视的基础上,符合应有的法律程序,和在支付赔偿的情况下等)。

 

(5)其他担保。

 

(三) 优惠政策及保障

 

1.征税、税收和海关优惠

 

    (1)税收和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和本法所规定的各种优惠纳税。

 

外国投资者的股份超过法定基金30%且全部收入是以提供服务和销售自产产品而获得的企业,自获利之日起三年内免缴利润税(包括第一个盈利年)。

 

    如外国投资企业生产对共和国有特别重要意义的产品,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有权根据所确定的产品清单,准其在随后三年内免缴50%的利润税。

 

(2)对运入财产所征收的海关税和课税

 

外方用于组成外国投资企业法定基金而运入的财产及原材料免征海关税及进口税。

 

外国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为个人需要而运入共和国境内的个人财产免征海关税。

 

(3)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统计报表

 

外国投资企业须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统计。

 

为保持平衡和计账,外国投资企业应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为有关业务规定的汇率将外币换算成白俄罗斯货币。

 

(4)外国投资企业撤销时的税收

 

外国投资企业撤销时,其积累资产除用于物质鼓励和社会文化发展的资金外,应按剩余部分的价值纳税。

 

如外国投资企业在免税期间或免税期满后的三年内撤销,企业须补缴其在免税期间所应缴的税。

 

    2.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活动条件应不次于给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自然人及其投资活动的条件,以及相应的财产和财产权制度,本法另行规定的情况除外。

 

如外国投资企业注册后,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使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条件恶化(即企业又承担了附加的或与此前已有义务相比增多了的义务,或义务受到限制或丧失曾有权利),则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和(或)外国投资五年内仍沿用外国投资企业注册之日实行的法律。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修改白俄罗斯共和国在保障国防能力,生态安全,保护居民健康方面的法律。

 

    3.保证免受强制征用

 

白俄罗斯共和国保证尊重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法律权利和维护其利益。

 

对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者不实行国有化、征用、没收、占用、强制购买或收购(以下称为“强制征用”)或对其采取其他行为,其后果导致剥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所有权或控制权,但以下情况除外,即因法院的判决或决定以及社会需要的理由(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流行病、瘟疫及具有非常性质的其他情况),在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时,应对征用财产价值予以及时、等值补偿和有效补偿。

 

在任何情况下,通货膨胀、国家的经济需要,包括国家预算赤字及其外债均不能作为本条款规定的社会需要理由。

 

因强制征用使外国投资者或其投资企业蒙受的损失由做出强制征用决定的机构赔偿。

 

上述所指实际损失的计算应以独立的专家所作的评估为依据,专家应由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与对外国投资做出强制征用决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共同协商指定。如在选择专家时出现分歧,则由法院指定专家。核算损失、提交决算及支付专家服务费的期限由双方或法院确定。

 

补偿按原始投资货币确定并支付,如原始投资为实物,也可按投资者接受的任何一种外币确定并支付。

 

根据投资者的意愿补偿款可汇往投资者外国银行的账户。如国家机关资金不足,则从国家或地方预算中补偿损失。

 

4.对免受国家机关及其官员非法行为的保证

 

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不得干涉外国投资企业的经营和其他活动,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履行有效法律规定的检查和监督企业活动的义务的情况除外。

 

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只能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发布、通过和下达涉及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规定、决议及指令。

 

如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发布的规定,通过的决议,下达的指令与其职责或法律的要求不符并损害了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的权利,投资者或企业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对这些规定、决议及指令提出申诉。

 

    如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因执行国家机关或其官员的规定、决议和指令,而使其权利受损并造成其它损失,以及因国家机关或其官员不适当地履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义务给投资者或企业造成损失,则应由这种机关按照法院判决对损失予以补偿。

 

5.对投资活动所得收入使用的保证

 

外国投资者在交纳税金后,对其利用投资所得并属于其的收入,保证:

 

(1)利用收入用于投资和再投资及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购买商品;

 

(2)利用收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内市场购买其它货币;

 

(3)不受限制地将外汇收入汇往投资国或任何一个国家。

 

6.财产保险

 

如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未规定强制保险,外国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任何根据法律有保险职能的组织对财产和企业的风险进行保险。

二、白俄罗斯的主要产业及外商投资机会

 

白俄罗斯独立后,为发展本国经济努力吸引外资。近7年来共引进外资13亿美元。虽然这个数字在独联体国家中不算高,但随着白俄罗斯国内经济的日益好转和俄白联盟的建立,白俄罗斯正逐渐受到包括俄罗斯在内的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重视。为使我国投资者对白俄罗斯有所了解,下文将对白俄罗斯的主要产业及外商投资机会作一简要介绍。

 

(一)主要经济部门

1.工业

 

白俄罗斯有完整的重型卡车、拖拉机和农业机械、机器制造、电子和无线电、石油加工、采矿、化工以及建材等第二产业部门。苏联解体前,第二产业中占比最大的行业是机器制造业,1990年为27%,轻工业和食品加工业分别占17%和15%。白俄罗斯的国有企业都是典型的大型加工企业,由其他国家供应原料,苏联的其他地区则是其产品的主要销售地。白俄罗斯私有化之前,共有1700家国有工业企业,员工达130万人。

 

目前白俄罗斯在钾肥生产、干草打包机和工业缝纫机的制造居独联体首位,卡车、拖拉机、摩托车、化学纤维和线材以及木材的生产居第2位;在金属切削机床、交流电发动机、轮胎、木料、纸张、窗用玻璃、家用冰箱、电视、收音机、自行车和针织品的生产方面居第3位。

 

2.农业

 

白俄罗斯农业一直比较发达,全国可耕地面积为870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44.5%,可耕面积中,65.2%是熟耕地,33%是草场。主要经济作物为亚麻和马铃薯,种植的专业化程度也较高;粮食作物多麦类和稻米。肉、乳制品、马铃薯、谷类作物、亚麻、甜菜和蔬菜是当前白俄罗斯的主要农业作物,此外也有苹果种植和蜜蜂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白俄罗斯共和国独立后,政府一直重视农业生产,采取了扩大主要作物种植面积,合理施用化肥等多种方法,使得主要农作物的产量都有大幅增长,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

 

为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积极性,国家大力倡导私营农场,并将此列入国家农业改革计划。1998年3月,卢卡申科总统签署了95号法令,旨在促进私有农场发展。法令赋予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官员给白俄罗斯农民分配多至100公顷土地的权利,并允许农民拥有这些土地。法令允许国有企业、集体农场和其它经济实体租赁房屋、设施和设备给农民,农民将得到长达3年的租金豁免,也可以购买租赁物。与此同时部长会议和中央银行在预算中划出专款,为农民提供利率不超过国家银行再融资利率50%的贷款,农民可以从贷款的第二年开始支付利息。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私营农场的土地经营收入增长迅速。到1999年初,白俄罗斯约有3000多个私有农场,占地7万公顷,为整个农业土地的0.7%。

 

(二) 主要工业部门及其投资机会

 

1.汽车工业

 

白俄罗斯除了卡车、摩托车制造业外,还有较为发达的拖拉机制造业,是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世界第三大拖拉机生产国,其生产的拖拉机主要出口地为东欧市场。该行业通过三方合资企业中的美国福特汽车公司,获得了最大的单项外来投资。福特利用白俄罗斯的现有制造业基础设施(明斯克工厂)和训练有素的熟练劳动者组装多种系列的福特轿车和商用汽车,在俄罗斯、白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市场上销售。

 

2.电子工业

 

白俄罗斯电子工业在原苏联军工综合体中起了重要的作用。白俄罗斯共和国生产的收音机、电视、电子测量仪器、控制和调节仪器等,是原各加盟共和国电视机、家用器具、电脑和电子生产的主要供应。此外,现在的白俄罗斯仍向不少独联体以外的国家出口电冰箱和冷冻柜。此行业中,雷达技术应用、高级医疗电子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生产和个人电脑设计等高科技产品方面均有投资机会。1994年12月,德国电脑厂家SHL在白俄罗斯成立了一个合资企业——林技电脑,生产林技牌个人电脑,并于1996年,通过在明斯克的一个合同仓库分销埃普生、富士、佳能、松下、三星、宝石等名牌设备的方式公司,单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销售量就可占其总营业额的17%。

 

3.化学工业

 

目前,白俄罗斯生产的钾肥和高质量氮肥已经在国外打开了市场,主要生产企业集中在索利戈尔斯克、戈梅利和格罗德诺。该部门的投资机会包括:医药生产、新合成材料、聚合物、塑料开发、化学纤维和线料、用于植物保护的化学药品、清漆、油漆和颜料及橡胶产品加工技术的更新;石油和其它原材料的深加工;节能建筑材料的生产;合成纤维生产、无机肥料的生产等,其中在药物行业中蕴藏的商业机会是最多的。

 

4.机械制造工业

 

白俄罗斯的机械制造部门以生产不同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见长。该部门的主要投资方向有:仪器仪表设计和制造、机械工具和设备制造、高精度机械工具生产、金属切削工具、交通工具及其维修设备生产、建筑工程设计、筑路机械以及食品和轻工业现代设备。

 

5.纺织工业

 

白俄罗斯轻工业占其工业总产值的8%,其中纺织工业占据了重要位置。位于奥尔沙的最大亚麻加工厂可生产高质量的亚麻布。

 

6.科学技术

 

白俄罗斯现有的科技部门急需外来投资以便开发利用其科学能力及科技成果。外资可开发的领域有:以高聚能流动为基础的技术领域,如雷射、光学、等离子体等;电脑数据和信息技术领域,如中枢电脑、数据库、软件、生态监视设备的开发;综合电脑控制的生产技术领域,如自动控制和管理系统、工业机器人、监控和诊断设备;生化技术领域,包括微生物使用、基因和细胞工程;新材料和合成物的开发利用,如陶瓷高温超导体、半导体、磁和聚合合成物、无机涂料等。

 

7.土木工程

 

此领域中下列部门适合于外来投资:现代化土木工程和建筑业;改善混凝土技术;更加有效的生产技术和开发新建筑材料。

 

8.国防工业

 

白俄罗斯的国防生产在下列高科技部门十分发达:无线电设备、卫星图像和图像加工设备的光学系统,电子,运输。苏联解体前,这些部门共有40万名工人,在白俄罗斯工业总产值中大约占20%一40%。凭借其特殊技术,该部门在生产军工产品的同时也一直生产民用产品,在军转民正式开始后,许多企业已完全转变为民用产品生产企业。

 

9.森林和木材加工

 

白俄罗斯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森林覆盖率——40%,有巨大的木材采伐及木材加工潜力。木材的品质相当好,特别是云杉。然而木材工业一直来被开发,1997年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目前,世界银行筹资的一个工程,正在通过引进现代化的林业技术和通过市场调控进行木材销售来提高该部门的潜力。

 

10.运输

白俄罗斯拥有相当发达的公路、铁路、内河和航空运输系统,其中以铁路运输最为重要,全国铁路线总长达55000多公里,道路条件相对良好。不过目前铁路运输量稍有下降,包括过境运输在内只有50%的载运量,其余还有30%的货物和10%的乘客是通过铁路网运输的。

 

对现有运输部门,国家一直没有采取重大的私有化措施,因此,主要运输公司仍继续在国家管理下运营,但企业租赁业务正逐渐展开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从长远来看,政府的政策是改善公共交通道路运输,提高服务水平,逐渐减少国家对该部门的补贴,将交通运输提高到商业水平。

 

在运输业中,发展卡车运输是政府优先考虑的问题,其它属于优先考虑的项目还有更新主要城市间的道路和铁路、改善边界地区交通设施并简化过境手续、更新空中导航系统。由欧洲复兴与开发银行筹资的一个工程,目前正在更新布列斯特至明斯克并延伸到俄罗斯边境的重要公路。

 

投资者在运输部门的投资机会包括:重建车辆维修场所,使之能够制造零件和修理汽车;为布列斯特一明斯克一俄罗斯这条国际交通高速路兴建基础服务设施。

 

11.能源

 

白俄罗斯几乎全部依靠进口来满足其能源需求,白俄罗斯93%的石油、98%的天然气、100%的煤炭和30%的电力均依靠进口。据估计,白俄罗斯拥有1.6亿多吨石油和0.16亿立方米的天然气储量,但这些能源开发起来费用相当昂贵。为了减低进口依赖,政府已制定计划,提高新波罗茨克炼油厂和莫兹尔精炼油厂的现代化生产水平。国家的能源目标是提高国内能源的供应水平,提高能源使用效益。

 

白俄罗斯的电力生产基本使用进口燃料。目前白俄罗斯正在寻求建立原子能发电站,已经选好了3个可行地址,希望能通过外国银行和公司筹集到35—40亿美元。并希望在2005年之前完工,这将极大地减少国内对电力进口的依赖。

 

在能源领域,中小企业将有机会生产一些材料和设备,以帮助实现全国能源多样化,完成社会层面进行能源保护的目标,这类设备一般包括供热设备零件和企业及家庭节能设备。

 

12.电信

 

白俄罗斯的电信网络正处于现代化过程之中,自动交换机正在安装使用,快速数据传递设备也刚刚开始使用。邮电信息部是白俄罗斯电信服务的国有垄断者,为了支付所有费用和在该部门进行新的投资,它开始对电话、电报和邮政服务征收市场税。同时也与外来公司合作发展和更新电信网络。

 

目前,大东电报公司在白俄罗斯从事蜂窝式电话开发,其他一些西方电信公司,如德国邦德斯波斯特电信、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英国电信等也正考虑在更新当地与国际交换系统方面的投资。该领域需求外资的主要项目有:购买蜂窝式电话网络设备及建立一个地球卫星站和发展现代电信服务。

 

(三) 吸引外资政策

 

为了吸引外资,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鼓励外商投资。1991年11月14日,白俄罗斯议会颁布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外国投资法》;1992年初,又通过了《关于在布列斯特地区建立自由经济特区的法令》;1993年6月,国家发布了《土地财产所有权法》,规定外来投资者有权租赁土地,最长可达99年,也可购买土地拥有其产权,享受与白俄罗斯投资者同样的权利,并保证不被充公;1994年8月,总统卢卡申科宣布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制定市场经济改革计划,以获得西方的投资和贷款;1996年底,政府又起草了一个新的吸引外资计划,计划在国内建立经济特区,对在白俄罗斯组建的外资公司实行税收优惠;1998年夏天,政府宣布再次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税收和关税优惠,并颁布法令允许来自独联体国家的投资者享受其它国家投资者享受的优惠条件和各项保障措施。

 

为快速有效地吸引外资,政府专门制定了吸引外资到优先发展部门和企业的计划。该计划对不同所有制和地区的企业一视同仁;支持见效快的投资项目和正在进行私有化的企业,将燃料和能源生产、工程、军转民、化工、农业加工和包装新技术、土木工程节省材料技术、电信现代化以及交通基础设施划为促进外来投资的优先部门。

 

在制定计划,颁布法令法规的同时,国家还建立了投资促进机构。1996年8月,企业和投资部取代了反垄断政策部,这个新政府部门的任务是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帮助,防止垄断,促进竞争,并调整同消费者的关系。同年10月,为了促进外来投资,对外经济关系部又设立了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有关外来投资的问题。

 

(四) 外商投资

 

白俄罗斯地处俄罗斯与欧洲公路和铁路连接处的战略位置,这为它吸引外资提供了有利条件。截至1999年10月,共有15l0家合资企业和895家外商企业在白俄罗斯注册,注册资本近4亿美元,外国投资占2.26亿美元,为社会提供了5万多个就业岗位。这些投资者分别来自世界60多个国家,他们在白俄罗斯各部门的投资比重分别为:工业65%、商业18%、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2%、农业1%、其它行业11%,其中以德国、荷兰、美国和波兰四国为最大投资国。

 

目前,除去一些重要的西方公司,如可口可乐、麦当劳、美国汽车制造商福特以及几个大型德国公司外,外来投资者多为中小型公司,他们与当地经营者合伙建立合资企业,主要从事批发、零售和制造业。另外有两类企业正在逐渐引起投资者的兴趣。一类是在世界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国有大型企业,主要包括制造厂、化工厂和炼油厂;另一类是工作效率高于国有企业的私有部门。据官方数据表明,已实现私有化的企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左右。

 

欧洲复兴与开发银行在白俄罗斯有7个项目,计划在已私有化部门进行投资。

 

(五) 白俄罗斯几家大外资企业

 

1.福特联盟

 

福特联盟是由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白俄罗斯政府和Lade—OMC(白俄罗斯私营金融公司)组成的合资企业,三家的股份分别为51%、26%和23%。公司投入了2000万美元用于生产。公司于1997年7月开始组装生产第一批系列福特产品,在俄罗斯(占销售量的85%)、白俄罗斯和其它几个独联体国家销售。目前,福特联盟是白俄罗斯汽车工业中的模范合资企业,其成功已经引起了其他投资者对该行业的兴趣。

 

2.可口可乐

 

可口可乐是白俄罗斯最大的西方独资企业,总投资额达4200万美元,是白俄罗斯主要的饮料生产厂家。公司于1994年5月进入白俄罗斯,使用明斯克多家装瓶厂来生产可口可乐。最初,产品局限于传统的25厘升玻璃瓶,1994年9月增补了2升瓶,几个月后,又增加了雪碧,到1995年底,公司引入了其许多生产系列,销售活动全面展开。

 

3.麦当劳

 

麦当劳于1994年第一次来到白俄罗斯,看到这个拥有1020万的人口的国家将是一个巨大的快餐市场。公司于1998年12月在明斯克的三处店址同时开业。白俄罗斯成为麦当劳境外投资的第100个国家。麦当劳自开始营业至今,在白俄罗斯经济不景气的条件下依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这主要取决于四点:充分利用当地法律提供的优惠条件、人力、物力资源;二是十分重视对当地员工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三是强调货真价实;四是确实为当地居民和经济带来好处。其实,这是所有外资企业的共同特点。

三、白俄罗斯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

 

(一)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1.贸易主管部门

 

白俄罗斯主管外经贸的部门是外交部,负责制定外经贸政策、参与国家对外经贸领域的重大谈判(如入世谈判)、协调国内市场保护并采取必要措施、举办境外国际经贸研讨会等。

 

贸易部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主要是协调建立国外商品运销网,协调外贸活动、协调国内外参展活动、负责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及开展外贸过程中一些具体的业务。该部的主要职能侧重于执行国内贸易政策、完善国内市场机制,执和贸易、公共饮食领域内的监督、保护消费者权利等。

 

白俄罗斯经济部主要负责制定国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与经济发展有关的各领域政策,稳定宏观经济。该部与对外贸易有关的职能主要是:协调制定投资政策和吸引外资,制定并实施与独联体国家发展经济合作的措施等。

 

白俄罗斯对其外贸活动实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对外贸易活动的所有参加者平等且不受歧视;国家保护对外贸易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消除国家机构对外贸实体的无理干涉,避免对对外贸易活动参加者和国家经济造成损失;国家通过关税和非关税调节管理对外贸易活动。

 

2.进出口商品检验

 

白俄罗斯对商品质量和数量的检验未作强制性规定,根据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商品数量和质量的鉴定,相关具体事务由工商会负责。

 

根据白俄罗斯国家法律规定,一些产品必须取得强制性STB证书后才允许在白俄罗斯境内销售或使用,如:家用电器、食品、纺织品、化妆品、儿童用品、照明产品、农机设备、焊接设备、消防设备、升降机、建筑产品、车辆等。

 

白俄罗斯进口家电的产品安全、技术参数执行IS09000标准,原则上同其他欧洲国家一样。1996年12月,原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同白俄罗斯国家标准委员会签订了两国政府间关于进出口商品相互认证的协定;在签订了上述政府间协定之后,双方还应补充签订关于相互承认对方商品检验机构、检测方法及出具的质量证书等问题的文件。但目前双方主管部门尚未最终完成这一程序。

 

白俄罗斯进口的绝大部分电子产品属强制认证。在未签订上述补充文件之前,进口商须向白俄罗斯国家标准委员会提交拟从中国批量进口的商品的有关资料,并做有关检测、试验后,经批准方可进口。

 

3.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白俄罗斯海关委员会成立于1991年,1998年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海关法》和《白俄罗斯海关税则法》,是其海关管理的法律依据。白海关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海关的活动,下设18个海关办公室管辖领地内的海关,海关办公室下设200个海关关口,其中有51个点设在边境,负责查验商品和运输车辆通过白俄罗斯边境事务。

 

现行海关税率从2001年起实行,根据商品种类和原产地确定不同的税率,根据商品价值关税从0-30%不等。实际操作中共有5种税率:5%,10%,15%,20%和25%。根据外贸商品分类分为97大项。国家也根据进口税率的不同分为3大类,详见表1。

 

表1:白俄罗斯进口税率分类

国家分类

关税

优惠国

最基本的税率

自由贸易体系国

免征进口关税

无优惠国

按基本税率的2倍征收

 

白俄罗斯尚未征收过2倍的基本关税,只有当某种商品无法确定原产地时才使用2倍税率征收。由白俄罗斯公司进口的商品并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免征关税。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不动产也享受免税。限制出口的商品,如动力材料、海产品等出口到欧亚共同体的,征收出口关税。

 

在15种情况下,可以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如在白俄境内加工复出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在出口时返还),或白俄出口的产品,境外加工后复进口的,或者临时进口商品可实行临时报关制度。进口限额产品如葡萄酒、啤酒、酒精、烟草、柴油、菜油、珠宝、机动车以及小巴等要征收消费关税。

 

增值税一般对进口商品征收,根据报关价值加上海关手续费或者消费税。增值税率的多少要依照进口商品的种类确定。标准税率为18%或者10%和0%。白俄公司进口的高科技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可免征增值税。

 

白俄罗斯国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以及塔吉克组成的五国关税联盟(1995年1月6日签署的协定,2000年10月改组为欧亚经济共同体)。自俄与俄罗斯之间已经取消了大部分产品的关税。

 

(二)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的规定

 

1.投资主管部门

 

经济部投资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并实施国家投资领域政策:参与制定实施积极投资活动的办法,创造稳定经济增长的条件;制定加强同外国在投资领域合作的措施;确定国家经济需要外资的规模等。

 

2.投资行业的规定

 

根据白俄罗斯投资法,没有总统的特令,不允许外国投资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禁止外国投资者生产和销售白卫生部清单上所列的麻醉型剧毒型物质。除此之外,无其他限制。

 

3.投资方式的规定

 

白俄罗斯投资法规定,在其境内的投资活动以下列形式实施:

 

成立法人,购置财产或财产权,具体是指法人法定基金中的份额、不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项目的所有权、租赁、设备、其它基础设施。

 

成立外资企业:通过新注册或者购买非外资法人机构的股份,以及整体或部分地购买企业作为财产方式成立的外资企业。

 

(三)白俄罗斯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框架

 

除白俄罗斯参与签订的国际协定中另行规定以外,外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依据税法和海关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措施纳税。

 

利润税优惠:根据白俄罗斯有关法律规定,外资企业与白俄罗斯本国企业所交的税种相同,只在利润税方面有一定优惠,即:外资占30%以上的合资企业以及独资企业自获利之时起3年内免征利润税(贸易型外资企业除外),如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极为重要,则在上述3年优惠期后再减半征收利润税3年。如果外资企业在注册之日起,第1年内法定资金到位50%,第2年100%到位,就可以获得利润税优惠权,如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利润税全额缴纳,不享受优惠且以后也不享受。在其它税种上外资企业与白俄罗斯本国企业均按同等税率上缴税金。

 

其他优惠:2007年底以来,白俄罗斯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措施,旨在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资力度。

 

(1)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取消了实行11年之久的国家参与管理企业的特权“金股”制度,有利于保护本国和外国投资者的权益,避免国家机构对投资行为进行过多干涉。

 

(2)简化了经营主体的注册程序。将原注册审批程序变更为申请程序,注册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对法人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也降低近半。 

 

(3)扩大了自由经济区的优惠范围。允许区内企业自注册之日起7年内免缴不动产税、汽车购置税及企业建设储备金,保证自由经济区产品享受3年优惠税收政策,为区内企业提供租金优惠的土地,为投资项目提供土地及优惠征税,同时取消了区内企业只能将其税后外汇利润70%汇出的规定,允许自由全额汇出。此外,自由经济区管委会有权自主批准投资项目金额超过100万欧元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在经济特区注册。

 

(4)进一步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向白俄罗斯5万人口以下的小城镇投资的企业给予更多优惠: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设备进口时免缴海关关税和增值税;生产型企业自2008年4月1日起5年内免缴利润税(从2010年起延长到7年),并且不承担外汇收入的强制性兑换义务,其产品价格也将免受政府干预,由生产企业自主定价。购买农业亏损企业的投资者,3年内免缴国家支持玩业生产基金,2008-2012年免缴利润税和不动产税,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技术设备进口时免缴海关关税和增值税。

 

(5)进一步开放本国市场。白俄罗斯政府制定了2008-2015年金融市场发展构想,允许出售国有企业私有化证券,取消国家优先购股权,逐步取消对公民购买股票的限制;决定出售工业建设银行和投资银行两大国有银行的股份;拟提高市场自由定价商品的比例:首次采用“租让”这一经营形式,将铁矿石、岩土等四个资源矿藏列为可对外租让项目。

 

2.行业鼓励政策

 

根据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白俄罗斯政府急需外资投资下列领域:

 

汽车工业:2009年4月4日白俄罗斯第175号总统令(关于发展自俄罗斯汽车工业的措施)向在自境内设立汽车组装厂的投资者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

 

运输和物流:鉴于白俄罗斯所处的有利地理位置,白政府制定了长期战略规划,强调大力发展过境运输和物流服务业,在白境内建立物流中心。

 

房地产业:大力发展居民住房建设是白俄罗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之一。自政府计划每年新增住房1000万平方米,到2015年增加到1500万平方米。对住房的要求是高标准,低能耗。

 

创新和高科技研发:白俄罗斯制定有2007-2010年国家创新发展纲要,下一个5年发展纲要正在制定中。计划引进各行业投资项目近千个。

 

机械制造业:白俄罗斯经济基础是机械制造业,该领域大部分企业设备陈旧,设计寿命已消耗80%左右,急需进行现代化升级改造和企业改制。目前这些企业亏损严重,政府鼓励外资投资到这些企业中,以助其度过难关。

 

能源工业:由于缺少资金,白俄罗斯能源工业改造进展缓慢。根据官方预计,白俄罗斯能源综合体约60.4%的设备已经使用达26年以上,而其平均设计寿命为25-30年。60%以上的锅炉、汽轮机和45%的管道已超过使用寿命。目前看来,自能源综合体在2009-2010年可以满足电力供应。之后需陆续更换新的设备,为此,每年需投资2.6-2.8亿美元。

 

白俄罗斯还希望外国投资者投资建设可替代能源项目,如水电、风电、沼气发电、地热发电等。

 

食品加工和农业:白俄罗斯是独联体国家中人均肉制品和奶制品生产的主要国家。

 

3.地区鼓励政策

 

除自由经济区外,白俄罗斯没有特别的地区鼓励政策。全国6个州各有一个自由经济区。白参照世界各国自由经济区的经验,特别是中国深圳特区的发展模式,为本国自由经济区运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为区内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较为优惠的条件,包括:税收、关税、注册手续等;政府投入巨资发展自由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修缮道路、桥梁及地下管线等,并组建了物流中心、海关、商检等服务机构。

 

自由经济区内企业利润税减半征收,为12%(区外企业为24%);区内企业自产产品销售利润自宣布赢利之日起5年免征利润税;其它需交纳的税费:增值税、消费税、生态税、自然人收入税、土地税(或租赁费)、国家和社会保险费、国家税收等,区内企业总体税赋水平比区外企业低40%。

 

(四)白俄罗斯对中国企业开展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

 

白俄罗斯与中国关系良好,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源远流长,双方互为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经贸合作规模不断扩大,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在电力、能源、通讯、金融、房地产开发等一系列重要领域的合作卓有成效。另外,中国与白俄罗斯之间签有重要合作协定,为双边经贸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中国与白俄罗斯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993年1月11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2.中国与白俄罗斯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995年1月17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3.中国与白俄罗斯签署的其他协定

2001年4月23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2005年12月5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4.其他相关保护政策

1996年12月4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进出口商品质量保证协定》。



四、在白俄罗斯外国投资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白俄罗斯的投资环境与中白经济合作前景

 

总体上看,白俄罗斯地理位置优越,工农业基础较好,西近欧盟市场,东邻俄罗斯,交通便利,货物运输成本低。1991年独立后,白俄罗斯在前苏联加盟共和国中率先克服了经济危机并实现了经济快速复苏。1996年以来,经济稳步增长。2002年,白俄罗斯提出“白俄罗斯发展模式”,追求渐进改革,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政权和可调控的面向社会的市场经济体系,实现了GDP年均6%的增长。2008年以来全球经济放缓,白俄罗斯经济也遭受冲击,但经过努力,2010年以来白俄罗斯经济逐步复苏式增长,2012年全年GDP增速为1.7%,2013年为0.9%,2014年为1.6%。白俄罗斯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一直保持低速增长态势。2014年底开始,白俄罗斯经济受俄罗斯卢布贬值影响,出口与外来投资下降严重,通货膨胀率继续高起,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详见图1。

 

图1:白俄罗斯2011年1月-2015年1月GDP增长曲线图


 

白俄罗斯为前苏联工业基地之一,工业基础良好。机械制造业、冶金加工业、机床、化工、电子、激光技术(光学仪器)、加工业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2008年以来,白俄罗斯国有工业生产效率不高,增长乏力甚至有负增长的情况。白俄罗斯主要出口矿产品、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化工产品、橡胶、黑色金属及制品、食品及农副产品等。这些进口商品经加工后也用于出口。

 

白俄罗斯的农业重点发展畜牧业,但种植业较发达,2005-2012年种植业占农业总产值达51.7%,高于畜牧业比重。在1991年之前白俄罗斯农业产值占苏联十五国的第5位,2014年占独联体第4位,主产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和玉米等谷物,甜菜和油菜等经济作物以及肉、奶等产品,传统的特色农产品为亚麻和土豆,向外出口钾肥、拖拉机、农用载重卡车等投入物和亚麻、肉奶制品等传统优势产品,主要进口棉花、食糖、植物油等。农业劳动生产率高于俄罗斯和乌克兰,仅次于波罗的海3国位居第4。

 

白俄罗斯2008-2014年,外债占国内生产总值均低于20%。但白俄罗斯国家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负责发行货币及制定信贷政策。白俄罗斯总共拥有31家银行,外资占50%以上的银行有20家,其中8家为外国独资银行,25家有外国参股,外国资本在白银行中的比重为17.11%。白俄罗斯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中规模较大有白俄罗斯银行、农工银行、工业建设银行、外经银行和投资银行等。白俄罗斯卢布与多种外币挂钩,可自由兑换。外国投资者可以不受限制地将其投资所得以自由货币形式汇往国外。

 

根据《2014年营商环境报告》,白俄罗斯营商环境便利程度在189个国家(地区)中排名第63位,比上年提升1位。外国投资对白俄罗斯经济增长贡献较大。2003-2007年,引入外资总量连年增长。2009年,白吸引外资总量增长1.4倍,此后增长速度放缓。白俄罗斯政府希望吸引外资抵抗金融危机的影响,因此对资产、股份和投资征税额度呈现稳定状态。由于白俄罗斯矿产2014年确定超过1万种(石油、天然气等)、水资源丰富(拥有大小河流2万多条)、林木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为39%),因此机械制造、金属加工、石油化工、木材加工等已成为白俄罗斯吸引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重点前景领域。

 

2014年白俄罗斯金融形势不断恶化,但对大型外国投资者影响较小。白俄罗斯经济体系比较封闭,吸引外资能力有限,主要投资于贸易企业、运输企业和工业企业等,准入企业需严格遵循工资标准、设备现代化和资金比例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3年对白俄罗斯5年主要宏观经济变量分析认为,白俄罗斯经济环境将有所好转,对能源进口的依赖和贸易结构失衡将继续制约经济,未来经济或将保持3%左右的低速增长。

 

白俄罗斯政局稳定,地理位置优越,连接独联体市场和欧盟市场,教育基础良好,劳动力素质较高,具备一定的产业配套能力,适合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转移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能。因此自从1992年1月20日两国建交后,两国关系发展顺利,贸易往来增长迅速,2012年双边贸易额达15.8亿美元。白俄罗斯成为中国企业进入欧洲、独联体市场的重要平台。2013年中国企业对白投资约3.4亿美元,承包工程营业额约16.2亿美元。2013年,中国在明斯克机场附近兴建中白合作工业园区,是白俄罗斯招商引资的最大项目,也是中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中重要的节点项目。2014年12月,中国开通世界最长铁路“义新欧(即义乌-新疆-欧洲)线路,途经白俄罗斯。2015年4月,中国国航开通北京-明斯克-布达佩斯-北京航线。中国将白俄罗斯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支点国家,中方的“一带一路”获得了白俄罗斯政府和民间的广泛支持。

 

(二)白俄罗斯的政治风险

 

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通过修改宪法扩权,削弱三权分立的政治平衡,打造成大总统、弱政府和小议会,铁腕管理反对派,具有威权主义政治特征的政治制度,该种制度面临的挑战也是巨大的。白俄罗斯的政治风险主要有4个方面:

 

1.白俄罗斯经济危机倒逼政治改革的压力急剧增大。经济决定政治,白俄罗斯石油消费高度依赖俄罗斯,计划经济体制色彩浓厚,国有企业普遍效益不高,对私有财产不够尊重,政府经济政策摇摆不定,使白俄罗斯的经济增长乏力。由于经济治理成就带来的政治合法性效用呈现下降的趋势,以上所列经济增速放缓、外部经济失衡以及货币危机的风险将促使民众进一步对政治结构改革形成压力。因此,尽管短时期内看白俄罗斯的法律体系将会保持相对稳定,不会有太大变动,但白俄罗斯克服危机要进行的全面结构性改革挑战巨大,“强总统、弱政府、小议会、弱反对派”的格局五到十年之间可能会被打破。

 

2.白俄罗斯政治权力移交将带来巨大风险。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生于1954年,2014年满60岁。作为白俄罗斯的首任总统和迄今为止白俄罗斯唯一的一位总统,他在2001年、2006年和2010年的总统大选中蝉联。2014年卢卡申科公开谈论“退出政坛后准备到大学做一名老师”的退休计划。因此白俄罗斯2015年下半年举行的总统大选存在着变数。全民公决方式曾经帮助卢卡申科解决了1993年政治危机,但是无法解决作为生物性的人类健康问题。即使卢卡申科继续留任总统,随着年龄的增长,健康因素的风险将上升,也将迫使最高权力的移交进入议程。由于白俄罗斯权力的高度集中,最高权力的移交充满过渡期的风险,不可测因素将逐渐上升。

 

3.白俄罗斯“颜色革命”的风险仍然较大,不排除内外反对派联手动摇其政治体制。白俄罗斯外交目标是最大限度地维护白俄罗斯的地缘政治、地缘经济和地缘战略利益以及奉行中立国和无核化国家立场,其主要外部政治与经济空间为俄白联盟、欧亚联盟和独联体。白俄罗斯的愿望是善良的,但是在整个世界格局中,白俄罗斯所依赖的俄罗斯主导的欧亚联盟与西方地缘战略利益是高度冲突的。在独联体地区,从白俄罗斯、乌克兰、高加索、里海直到中亚地区,在这个弧形地带,美俄欧的地缘竞争已非常激烈。美国地缘战略学家索尔•科恩将白俄罗斯称为俄罗斯“对抗北约的关键战略缓冲区”。白俄罗斯的特殊地缘、资源地位,使之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以及哈白间高度一体化的联盟构成了欧亚的“大陆心脏”。白俄罗斯地处北约的东部边界,全面靠向俄罗斯,成为急于挤压俄罗斯战略空间的美国的眼中钉。所以美国非常重视白俄罗斯的“颜色革命”,力图改变卢卡申科政权,将北约安全防区进一步东移到俄罗斯边界。对于俄罗斯而言,白俄罗斯是其战略底线,它构成了分隔俄罗斯与北约—欧盟战略屏障的一部分,在欧洲方向选择白俄罗斯来弥补因失去乌克兰的地缘政治损失至关重要。对欧盟来说,白俄罗斯在欧盟东扩过程中选择了俄罗斯作为合作伙伴,这更加深了欧盟对白俄罗斯的敌视。在这种情况下,白俄罗斯虽然成功抵御了第一波“颜色革命”的冲击,但由于外部势力的影响,发生“颜色革命”的风险仍然较大。

 

4.乌克兰危机的外溢及其对白俄罗斯输入性政治危机产生的潜在风险。苏联的解体导致白俄罗斯地缘政治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但与俄罗斯不同的是,白俄罗斯作为一个地区小国,地缘政治影响力较小,周边的俄罗斯、波兰和乌克兰都存在着向其传输危机的风险,输送政治风险,特别是难民流动、武器失控面临进一步恶化的风险,乌白贸易也遭受巨大打击。乌克兰危机迟迟不能解决以及俄乌的对抗,可能导致波兰和白俄罗斯接近。白俄罗斯曾经一度想将乌克兰拉入欧亚联盟以制约“大俄罗斯主义”的隐患,但2013-2015年的乌克兰危机使这一愿望落空。在这种情况下,波兰可能利用自身的地缘优势、转轨国家“优等生”的身份,积极支持白俄罗斯摆脱俄罗斯的控制,促进其向西方靠拢,对白俄罗斯内部的反对派加以支持。这些行动都对白俄罗斯的政治稳定和走向发生着微妙的影响。在不久的将来,可以预测白俄罗斯也将和2013年的乌克兰一样,对自己“是一个”以及“成为什么样”欧洲国家的身份定位发生疑惑和动摇。

 

(三)总体风险评估

白俄罗斯政局总体稳定,总统卢卡申科的个人威望很高,执政基础牢固,对全国具有很强的掌控力。虽然金融和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其民众支持率有所下降,但由于其基本执政方针仍获得大部分民众的肯定,而反对派被边缘化,力量分散且实力较弱,短期内卢卡申科政权不会受到实质性威胁。

 

未来一段时间内,欧美制裁措施对白俄罗斯经济的负面影响有所加大。西方国家批评卢卡申科长期执政,其国内民主人权状况十分恶劣,密集出台对白俄罗斯制裁措施的策略不会改变,白俄罗斯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关系难以明显改善。西亚北非地区的一系列动荡局势令白俄罗斯深感自危,更加倚重俄罗斯主导的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寄望区域内国家制定联合措施共同应对。因同欧美等西方国家关系恶化,且白俄罗斯与俄罗斯之间不存在本质性分歧与矛盾。白俄罗斯将进一步加强与俄罗斯的战略合作,共同推进、实现关税同盟、统一经济空间等欧亚一体化构想。

 

白俄罗斯宏观经济面临的长期与短期问题相互交织,不确定性较大。就中长期而言,首先,白俄罗斯面临艰巨的经济体制改革任务。白俄罗斯原有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已无法适应时代要求,市场化改革在所难免。政府也意识到此问题,推出私有化计划,改革企业所有制结构,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强化市场的主体地位。但经济体制改革绝非一日之功,在其推进过程中面临产权分配、职工转岗就业、政府职能转变和相关社会法律法规等一系列问题,稍有不慎便会出现重大经济动荡。此外,在加入关税同盟后,白俄罗斯原本相对独立的经济环境被打破,经济体制改革能否顺利完成还是未知数。其次,白俄罗斯面临提高整体经济竞争力的重任。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工业、农业整体生产水平不高,许多企业处于长期亏损状态,不得不依靠国家财政补助和优惠贷款维持。由于产品国际竞争力不高,白俄罗斯部分出口收益靠来自俄罗斯低价进口能源、原材料,加工后再按市场价格出口的方式赚取的差价。但随着白俄罗斯进口的能源、原料价格上涨,白俄罗斯出口收益被大幅压缩,国际收支逆差不断增大,这也成为引发2011年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白俄罗斯要想彻底改变常年不利的国际收支状况,必须大力更新企业设备技术,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企业创新能力,增强出口产品竞争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但以白俄罗斯的国力,单凭自身很难完成全面经济转型与升级,而求助俄罗斯又势必会丧失更多经济主权。

 

短期而言,2011年,政府通过实行财政紧缩政策、本币大幅贬值和向欧亚经济共同体贷款暂时缓解了经济危机。2012年上半年,由于货币贬值而出口增加和国内消费下降,白俄罗斯出现国际收支盈余,通货膨胀率也有所下降,经济基本面暂时稳定,但宏观经济基础依然脆弱。第一,本币大幅贬值虽然在短期内促进了出口并使得劳动力成本下降,但由于出口商品结构未得到根本改善,随着货币贬值效应的结束,白俄罗斯国际收支随时可能再度恶化。第二,货币贬值在促进出口的同时也抬高了进口原材料价格,白俄罗斯对进口能源、原材料依存度较高,原料进口价格的上涨可能在未来进一步加重本国企业的负担,拖累经济增长。第三,本币大幅贬值后,居民生活成本升高,其国内居民生活水平下降,本国消费受到抑制。第四,本币贬值加重了主权债务负担,这意味着政府偿债成本的增加削弱了政府的外部融资能力。此外,白俄罗斯面临的外部经济环境也更加复杂。在欧盟各国由于主权债务危机蔓延而经济低迷、部分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白俄罗斯经济势必也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经济增长前景难言乐观。总体而言,白俄罗斯宏观经济虽然暂时度过了难关,但在未来一段时间仍面临诸多困难。

 

由于本国融资渠道有限,白俄罗斯政府鼓励外国投资,并对外国投资者给予了一定优惠。白俄罗斯综合科技水平在独联体国家中位居前列,劳动力素质较高,成本相对较低,基础设施相对完善,且市场辐射面较广。但鉴于政治、经济风险相对较高,许多投资者对投资白俄罗斯持观望态度。此外,投资白俄罗斯也面临诸多问题。第一,白俄罗斯经济运行中仍有很强的行政命令色彩,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随意性大,并经常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主体活动。第二,白俄罗斯市场机制尚未建立,企业税收较高,较难获得贷款,且由于长期受西方国家的封锁和威胁,政府对外资企业活动有严格限制,外资企业经常遭到执法机关的无端排查。第三,白俄罗斯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一些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措辞含糊,投资政策和税收政策变化无常,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的情况司空见惯。以上因素使得许多外国投资者对进入白俄罗斯市场持消极态度。

 

白俄罗斯与中国关系良好,政府高度重视对华经济合作,视中国为吸引投资、抵制西方封锁和俄罗斯影响的重要合作伙伴,对中资企业赴白俄罗斯投资持欢迎态度,这为中国企业白俄罗斯投资创造了良好条件。但与此同时,在白俄罗斯投资也面临较大风险。白俄罗斯宏观经济形势较为复杂,而政府经济政策又具有随意性和不连贯性,因此不宜在风险管控不到位的情况下贸然大规模投资,特别是投资数额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此外,俄罗斯一直视白俄罗斯为自己的势力范围,对中国在白俄罗斯影响力的增强较为敏感,两国间经贸合作在某些时候不得不考虑俄罗斯因素。

 

根据对当前总体形势的分析和评估,白俄罗斯的参考评级为7(7/9)级,国家风险水平显著,未来风险水平有待观望。

 

 

 

 

(四)我国对白俄罗斯投资风险的应对措施

 

1.构建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体系

 

各个央企都有法律风险体系机制,最好是把海外的有关风险管控放到集团整体的风险管控体系中去,特别是结合境外管控特殊的地方做一些安排。

     

2.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风险评估机制主要是因为境外的法律风险较多,相对来讲要请专业的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以便在投资之前有相应的对策。同时也需要注意,我们在项目运营过程中,需要对整个项目进行风险监控。

    

3.一定要鼓励员工和股权本土化降低风险

 

中外运在中南亚地区十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机构,这些机构在处理当地纠纷时遇到最大的问题,就是对当地的法律政策不熟悉,特别是劳工法律,如果你不请当地的员工、当地的律师去跑通有关政府机构,包括工会是不能顺利进行的。   

    

4.依法合规经营,尊重当地的法律秩序

 

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市场秩序,在国际市场树立良好的信誉。同时处理好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与当地工会的关系,密切与当地居民的关系,尊重当地民俗习惯,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社会责任,懂得和当地媒体打交道,懂得和当地的执法人员打交道。 

     

关于白俄罗斯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和应用,一个是司法途径,一个是仲裁途径。司法途径在白俄罗斯实行了两院三审制度。仲裁有3方面:

    

(1)所谓的国内仲裁是白俄罗斯商会提供相关的仲裁服务,同时白俄罗斯又是《纽约公约》的参与国,无论是在境外相关的仲裁执行,还是境内的仲裁执行,都应该没有问题。

     

(2)白俄罗斯是《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白俄罗斯政府和外国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里可以约定仲裁,无论是在白俄罗斯仲裁还是在境外仲裁,还是去华盛顿的争议解决中心都可以。

    

(3)白俄罗斯政府愿意与投资者签订协议,可以在第三国进行仲裁,根据《纽约公约》得到执行,这对我们是最大的保护。如果合同谈得好,有的时候还可以拿到所谓的主权豁免。

 

    5.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积极做出应急响应

 

(1)境外安全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第一时间向驻外使(领)馆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报告情况,并在驻外使(领)馆指导下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2)驻外使(领)馆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处置工作,并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商务部、外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提出事件处置的意见建议,包括必要时请国内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立即向驻在国所有中资企业机构通报境外安全事件情况,做出加强安全防范的工作部署,提出工作要求。商务部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发出预警。

(3)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按照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建议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督促和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妥善处置境外安全事件,视情派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

(4)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按照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境外企业机构做好处置工作,并提供人员和资金保障。

五、相关案例

 

中国某大型公司在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 投资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的案例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10 年中国国家领导人出访白俄罗斯,随访的某大型公司组织了包括设计团队、投资团队、建设团队、物流团队、采购团队在内的访问团,还专门聘请了在独联体国家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随团出访 。抵达白俄罗斯后,访问团除参加两国领导人的会晤等外事活动之外,还专门安排了与中国驻白俄罗斯大使馆、白俄罗斯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之间的座谈会从侧面了解了政治、经济 、文化 、投资、建筑等方面的情况,并形成了书面报告 。

 

此外,访问团对白俄罗斯有关市场情况进行走访调研,参观了建材市场情况,访问了当地最大的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对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和询问。

 

该企业很快就获得了在白俄罗斯开发一个住宅小区项目的资料,访问团针对项目资料开展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之后,在随团律师的建议下,着手开始与明斯克执委会举行战略合作谈判,并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战略合作协议,该企业成为住宅小区项目的投资方和建设方。

 

战略协议签署后,中方立即开始办理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的 注册工作。在建筑公司注册成功后,立即办理施工许可和引进中 国劳动力的申请工作,并且聘请白俄罗斯当地员工担任销售、人事、财务、法律等部门的经理。同时,开发公司进一步与白俄罗 斯政府进行洽谈,就投资合同的细节问题举行洽谈,并最终签署了投资合同。

 

根据投资合同,中方对住宅小区的设计,施工,材料进口,劳动力使用,销售和物业管理等等活动,均可以给予优惠待遇。并且明斯克方面同意采用中国标准、中国设计、中国施工、中国 验收、中国销售、中国物业管理的方式实施。

这是中国企业在白俄罗斯,乃至整个欧洲第一个完成自主投资的商业住宅项目,并且成为白俄罗斯高档住宅的样板,是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成功的范例。

 

(二)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中国企业的成功经验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时关注白俄罗斯法律法规动态。从白俄罗斯法律风险的分析可以看出,应对主体设立、合同 、知识产权、劳工、税务、外汇等各方面的法律风险都要求投资人深入了解白俄罗斯的法律法规。

 

白俄罗斯处于转型时期,法律法规处于不断制定、补充、修改过程之中。其中很多法律法规对投资人的经营活动会产生实质性影响。这就要求投资人必须随时关注白俄罗斯的立法活动,以便随时调整经营活动,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因白俄罗斯法律调整所造成的损失。

 

白俄罗斯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总统的命令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很多重要的投资政策和禁止、限制以及优惠措施一般均由总统令的形式颁布。因此,技资人必须优先安排专人,专门负责翻译、研究白俄罗斯总统命令。

 

2、充分利用专业法律服务,加强风险防范。虽然投资人自 身对白俄罗斯法律进行研究是在白俄罗斯开展投资活动的必要前 提,但白俄罗斯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范十分详细、复杂,法律体系相当完善,因而一般投资者都无法系统、全面地了解白俄罗斯法律。因此,到白俄罗斯投资,专业法律服务是必 不可少的。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直至投资项目结束,投资人都应聘请专业法律机构提供相应法律服务 。

 

如果投资额度很大,投资人甚至应当同时聘用中国和白俄罗斯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

 

3、对投资合同予以充分重视。白俄罗斯的技资活动主要以签署投资合同的形式开展,投资合同中会对技资活动的优惠政策 和限制做出详细的约定。因此,在技资合同的筹备和谈判阶段,技资人应尽量争取更多的有利条件,同时也应尽量明确投资活动可能面临的全部限制。只要投资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足够详细具体,技资人就可以将技资合同作为开展投资活动提的充分依据,减少投资活动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 。

 

  4、推行本土化战略。考虑到白俄罗斯体制的特殊性、转型时期的多变性、法律的复杂性以及白俄罗斯文化和中国文化的差异性,外国投资者很难对白俄罗斯的投资环境有深入而全面的把控,而白俄罗斯本土的人员和机构相比旨在这一方面具备较大的优势。另外,在向白俄罗斯引进外国劳动力之前需办理较为复杂的许可,将会增加投资人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聘请本地的员工则可以避免这一问题。由此可见,在保证对投资主体管理有所控制的前提下,外国投资者采用本土化经营战略、设立白俄罗斯当地的机构 、聘请白俄罗斯当地的员工将对在白罗斯开展技资活动大有禅益。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及法律风险

一、白俄罗斯对外贸易概况

 

白俄罗斯作为外向型经济国家,对外贸易占据其国民经济的重要位置,其对国际市场依存度较高。白俄罗斯同176个国家和地区有商贸联系,但由于其对能源、原材料等进口需求高,而同时其出口的产品竞争力较弱,导致其长期处于大幅国际收支逆差的困境中。其进出口值是国内生产总值的1.2倍以上,在欧洲国家位列前十。对于石油、天然气等国内短缺的自然资源主要依靠进口,同时,由于国内人口不到一千万,国内市场疲弱,导致国内生产总值的六成以上都严重依赖出口。因此,白俄罗斯的主要发展方向就是在保持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刺激产品生产,扩大出口,同时保持生产中紧缺的原材料的正常进口。

基于此,白俄罗斯外贸政策的原则就是实行经济开放政策,奉行贸易自由化原则。对此,白俄罗斯在国际上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积极参加欧亚经济联盟、独联体自由贸易区以及与其他的国家间组织的国际条约,为国内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在国内,根据国际组织准则将对外贸易程序简化,方便国内产品的出口;鼓励企业根据ISO9000-9002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白俄罗斯产品符合国际标准,提升国内产品竞争力;在生产以及环保等领域制定相关国家标准,保证国内产品的质量及减少环境破坏。

 白俄罗斯希望将对外贸易纳入世贸组织的多边协调机制,并制定了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措施:在进出口方面,取消出口的限制,实行费税脱节;赋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如将业务权转至各州和明斯克市;改善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增强传统市场出口的竞争力,逐年减少需要依靠进口能源生产的高耗电、高耗金属商品的出口;提高新工艺产业的比重,扩大新工艺产品出口的比重,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外汇收入;颁布金融信贷政策,鼓励出口商出口商品;完善税收法制和外汇政策,保障出口的优越的环境;通过建立完善的进出口方面的法律体系,保障国内产品的出口及国外产品的进口;平衡收支,在加大引资力度、完善吸引外资的政策、法律和机制的同时,保障国内产品出口的优势。

   白俄罗斯对外贸易多年保持逆差。促进出口稳定增长、出口经营多样化、出口市场多元化,以及促进高科技产品进口,是白俄罗斯发展对外贸易的重要方向。2015年,白俄罗斯对外货物贸易总额为570亿美元,比上年下降26%。2015年,白俄罗斯贸易逆差为36亿美元,2016年1-6月,贸易逆差达18.24亿美元。2016年上半年与独联体国家之间的外贸额占白俄罗斯外贸总额的60%,比2015年同期增加4.5个百分点。

 

白俄罗斯与世界上180多个国家/地区保持外贸关系。2015年,白俄罗斯第一大贸易伙伴是独联体国家,其贸易交易额为324亿美元,占其货物贸易总额的57%,其中对俄罗斯货物贸易额为275亿美元,占其货物贸易总额的48%。乌克兰是白俄罗斯在独联体国家内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在关税同盟运行后,哈萨克斯坦成为白俄罗斯在独联体国家内第三大贸易伙伴。2015年,欧盟是白俄罗斯第二大贸易伙伴。据白俄罗斯国家统计委员会统计,2015年白俄罗斯主要出口目的地国为: 俄罗斯(占白俄罗斯出口总额的 39%)、乌克兰(占9.4%)、英国(占32.2% )、荷兰(占4.3%)、德国(占4.1%)。2015年白俄罗斯主要进口来源国为: 俄罗斯(占白俄罗斯进口总额的 56.6% )、中国(占7.9%)、德国(占4.6%)、 波兰(占3.6%)、乌克兰(占3.1% ),详见表1。

 

 

表1: 2015年白俄罗斯进出口商品结构

商品

出口占比(%)

进口占比(%)

矿产品

29.8

31.1

化学品、合成橡胶

21.3

13.6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

16.4

8.4

机械、设备和交通工具

13.8

23.4

食品和农业原材料

6.5

14.5

其他

12.2

9.0

资料来源:白俄罗斯国家统计委员会

 

二、中白贸易往来

 

中白两国1992年建交之初,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在刚开始合作的阶段,中国与白俄罗斯的双边贸易总额是3390万美元,后双方经过十年的磨合发展,才将停滞不前的贸易总额在2000年提高到1.1亿美元,但2001年又大幅下降61.9%。从2002年开始,双边贸易稳步上升。据白俄罗斯官方统计,2015年,双边贸易额为31.8亿美元,其中中国对白出口24亿美元,中国自白进口7.8亿美元,详见表2、表3。近几年,白俄罗斯向中国主要出口钾肥、聚酰胺、含氮杂环化合物等,自中国主要进口数据处理用计算机、通信设备及其配件、制鞋材料等。

 

表2: 2010-2015年中白双边贸易额

(单位:亿美元)

年份

双边贸易额

中国对白出口

中国自白进口

2010

12.72

7.96

4.76

2011

13.04

7.05

5.98

2012

15.83

9.2

6.63

2013

14.52

8.71

5.81

2014

18.49

11.1

7.39

2015

31.8

24

7.8

资料来源:白俄罗斯国家统计委员会

 

表3: 2010-2015年中国对白俄罗斯投资额

(单位:万美元)

年份

投资额

2010

1922

2011

867

2012

4350

2013

2718

2014

6372

2015

5421

资料来源:中国商务部

    【货币互换协议】2015年5月10日,白俄罗斯央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签署了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协议实施有效期3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中国作为白俄罗斯是十大对外贸易伙伴之一,在亚洲中国是白俄罗斯重要的合作伙伴。在2004—2006 年三年间,对中国出口总额由 2004 年的第九位变为 2005的第七位,出口货物总值提升了 1.5 倍(从 282.9 百万美元提升到 430.9 百万美元),详见图1。尔后,2006 年的出口指数略降(与 2005 年比,降低 7.4%),中国由第七位落至第十位。与此同时,在2003—2006 年这四年间从中国的进口额却增长了 7.6倍(由 71.8 百万美元增至 430.9 百万美元),中国在进口国排名中由第九位进至第五位(继俄罗斯、德国、乌克兰和波兰之后)。

 

图1: 中国白俄罗斯贸易平衡表


资料来源:白俄罗斯共和国统计分析部

 

    2014年白俄罗斯与中国的服务贸易额为9.61亿美元,同比增长58.5%。其中,白俄罗斯向中国出口额为3.7241亿美元,同比增长36.2%,自中国进口额为5.886亿美元,同比增长76.9%,贸易逆差2.162亿美元。白中服务贸易额在白俄罗斯服务贸易总额中占7.2% ,白俄罗斯向中国服务出口额占其服务出口总额的4.8% ,自中国服务进口额占其服务进口总额的10.5%。白俄罗斯向中国出口服务主要包括运输服务、建筑服务、旅行,以及远距离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自中国进口服务主要包括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保险和养老保障服务.

三、白俄罗斯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白俄罗斯对外贸易调控的基本原则

 

    1、对外贸易政策是白俄罗斯共和国统一对外政策的组成部分。

 

    2、保护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领域的国家安全。

 

    3、白俄罗斯共和国海关领域统一。

 

    4、国家对外贸易调控的优先采取经济措施。

 

    5、不干涉私人对外贸易事务,除非这种干预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居民健康、维护其他人的利益、权利和自由,而依据法律规范实施。

 

    6、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履行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和实现白俄罗斯共和国享有的国际条约赋予的权利。

 

    7、在与另一个国家(国家集团)的关系中实施互惠的国家对外贸易调控措施。

 

    8、选择国家对外贸易调控措施时,应以该措施为实现目标所必需的由参与者所应承担的最低义务为标准。

 

    9、合理和客观地实施国家对外贸易调控措施。

 

    10、保证对外贸易活动参与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司法保护权。

 

    11、实施国家对外贸易活动调控措施公开。

 

(二)白俄罗斯贸易的法律体系

 

    白俄罗斯的外贸活动由白俄罗斯宪法,白俄罗斯对外贸易法和白俄罗斯其他法律管理。同时,白俄罗斯作为关税同盟和统一经济空间的成员,应遵守和执行欧亚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贸易法规。

 

    2004年11月25日白俄罗斯颁布了《白俄罗斯国家调整对外贸易法》,取代了1998年颁布的《白俄罗斯国家调整对外贸易法》。该法是调整白俄罗斯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一系列外贸领域的法律概念,白俄罗斯对外贸易调整的基本原则,白俄罗斯对外贸易调控的基本措施,也规定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领域的各项原则,禁止与限制措施,以及促进外贸发展的经济措施和行政措施。

 

(三)白俄罗斯对外贸易调控的国家机关

 

    1、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会议、政府和被授权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其他国家机关依据本法、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其他法律文件和对白俄罗斯共和国有效的国际法准则实施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调控。

 

    2、在与具体国家(国际集团)的对外贸易关系中,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可以决定采用任何国家对外贸易调控措施。

 

    3、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可以在本法规定的总统职权范围内,授予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决定实施国家对外贸易调控措施的权力。

 

    4、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协调白俄罗斯国家机关的相关工作,包括研究制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建议,调控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参与者的对外贸易活动,签订对外贸易活动领域的国际条约,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另有规定除外。

 

(四)白俄罗斯贸易的主管部门

 

    白俄罗斯主管对外贸易政策的部门是外交部,负责制定外经贸政策、参与国家对外经贸领域的重大谈判、协调国内市场保护并采取必要措施、举办境外国际经贸研讨会等。

 

    贸易部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主要是协调建立国外商品运销网,协调外贸活动、协调国内外参展活动、负责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及开展外贸过程中一些具体的业务。该部的主要职能侧重于执行国内贸易政策、完善国内市场机制,执行贸易、公共饮食领域内的监督、保护消费者权利等。

 

    白俄罗斯经济部主要负责制定国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与经济发展有关的各领域政策,稳定宏观经济。该部与对外贸易有关的职能主要是:协调制定投资政策和吸引外资,制定并实施与独联体国家发展经济合作的措施等。

 

(五)调控措施

 

    国家对外贸易调控的措施包括:关税调控、非关税调控、禁止和限制对外服务贸易和对外知识产权贸易、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经济和行政措施。

四、与白俄罗斯进行贸易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中国与白俄罗斯的国际贸易常常处于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之中,这是由社会制度、经济文化、法律规定、宗教信仰、风土人情、消费习惯等各方面的差异导致的。这些差异使得中国与白俄罗斯在多方面存在着不可预知的可能,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合作中风险增加。在当前国际贸易环境复杂的现状下,企业应该在稳定自身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增强自身的风险意识,通过在面临风险时保持谨慎的态度、认真分析以及充分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等方面,加强风险管理与防范,从容应对各种风险。

 

  (1)白俄罗斯政府对对外贸结算时间有严格的要求,参与贸易的白俄罗斯经济体必须严格执行在货物运输或服务提供完成后两个月内进行出口收汇付款,在进口商品时要求货款支付后两个月内到货,否则将可能受到处罚。由于白俄罗斯个别企业受到美欧国家银行的制裁,可能会影响中国国内银行的支付效率。

 

  (2)有许多白俄罗斯企业或商人对中国商品和设备有需求,但由于数量不大且需要中国出口企业提供资金方面的融通,一些中小贸易机会往往无法进行,可考虑银行贷款或国际贸易保理等方式。

 

  (3)白俄罗斯人比较注重守时,中方人员参加会谈时,应遵守约定时间,如迟到应该道歉。在谈判中,应该尊重商业伙伴的通常用语即俄语,使用英语或者其他的语言应该事先与商业伙伴协商。

  (4)资信情况对企业的合作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新接触的企业必须核实其资信信息,有些企业缺乏资金和必需的物质条件,应慎重与其合作。有些人缺乏必需的贸易和经济合作知识,项目也缺乏可行性,与其合作时需要慎重考虑,签订合同和文件时应谨慎,尽可能细化合同的条款,树立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有条件应该寻找律师进行把关 。

  (5)在尊重白俄罗斯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自身承担的风险,在互利共赢的原则上进行交易。2008年11月11日,白俄罗斯中央银行第165号令规定,各银行必须拒绝国民在交易所之外购买进口预付外汇申请,只有提交相应文件后才能支付进口货物和服务款,也就是说,中国出口商只有完成了交货义务后,白俄罗斯进口商才能对外付款。这项付款期限的规定导致中国出口商的收汇风险大幅增加。

 

  (6)投资合作应规避盲目性。近年来,白俄罗斯为了尽快摆脱经济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鼓励国内生产,制定了上百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和股份制改造计划。同时政府缩减了国家调控价格的商品清单,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政府通过减少对外借款,提高投资效率,鼓励外国企业通过收购白企业股份,建立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方式提高投资效率,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中国企业应该抓住这一投资时机,转变传统的出口商品的合作方式,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提升两国合作水平。虽然这对中国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发展机会,但并不意味着盲目进入。以中白工业园招商引资来说,虽然白方为中方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机遇,但是其高门槛、以及中白文化差异等因素也增加了中方企业的投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在实地考察、谨慎考虑后进行适当的投资。为了帮助中国企业更好的开拓白俄罗斯的市场,中国政府应该鼓励成立相关的咨询公司或中介公司。这些公司不仅得到政府的支持,而且其具有良好的资信,同时熟悉双方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可在项目开始时就直接参与,在招投标环节给予政策指导,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和政策风险,发挥项目“孵化器”和“助推器”作用,以此来保证项目的成功率,减少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损失,保证合作顺利进行。

  (7)货物运输过程中带来的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需由承运人将其从出口国运至进口国。白俄罗斯国际运输主要以海运与公路多式联运为主或者铁路运输。对于海上运输来说,由于我国与白俄罗斯海上距离较远,海上运输时间较长,增大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承运人的过失等可能导致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风险。此外,依据运输的国际惯例,在海上运输中,即使承运人的某些过失导致货物损失,承运人也免责的。因此,货主承担着较大的运输风险。

  (8)白俄罗斯为缓解国际收支逆差贬值本币带来的风险。白俄罗斯长期以来对外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为了平抑国际收支赤字,白俄罗斯采取大幅度贬值本币的措施。这导致中国商品的出口竞争力下降,同时也使原材料严重依赖进口的白俄罗斯经济不稳定,爆发主权债务风险的可能性增加。中国企业承担的风险急剧上升。

(9)应注意对白俄罗斯出口商品的结构的优化,增强两国的贸易互补性。降低两国出口商品的相似度,不仅能够优化商品出口结构,体现其互补性、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同时增强两国经济的友好合作,减少贸易摩擦。

 

五、相关案例

 

 白俄罗斯、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第二次对中国彩涂板反倾销调查案

 

(一)基本案情

 

   2008 年 3 月 18 日,俄罗斯经济发展与贸易部就曾应俄罗斯钢铁生产商谢维尔、新利佩茨克( NLMK) 和马格尼托哥尔斯克(MMK) 的要求,对来自中国、韩国、比利时、芬兰和哈萨克斯坦的彩涂板产品发起过反倾销调查。

 

据历史资料,上述俄罗斯对中国彩涂板的第 一次反倾销,涉及了我国鞍钢等大型钢企,这是当时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对我国进行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反倾销案件,达到了2.47亿美元。

 

但在上述海关联盟三国针对中国的第一次彩涂板反倾销案中,中国钢铁企业积极应诉,并展开行业损害抗辩,历时一年半,该案最终以中国胜诉终止。2009 年10月,俄罗斯工业贸易部曾正式发函,表示经过调查其国内产业并未造成实际损害,决定对华彩涂板反倾销调查做出无措施中止的决定。

 

   2011年2月12日,白俄罗斯、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对中国的彩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其中中国武钢国贸公司的涉案金额为 234 万美元。

 

   2012年2月13日,海关联盟常设执行机构海关联盟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消息,对中国彩涂板反倾销案调查期延长3个月,到2012年5月11日。针对此次海关联盟三国再次就几乎相同的产品、相同的中国企业发起第二次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认为此前中国钢企已经胜诉过,此次也应该能够获得胜诉,因此,在应诉方面就不够积极和主动。

 

   2012年12月7日,俄罗斯工贸部就彩涂板反倾销案做出终裁裁决,对我国出口到白俄罗斯、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海关联盟三国的彩涂板征收5 年的反倾销税,其具体的税率为:鞍钢12.94% 、浦项制铁12.84% 、山东冠城8.12%、武钢等其他企业 22.56%。

 

(二)第一次胜诉的原因

 

   所谓倾销行为必须符合三个相应的条件:第一,要确实存在倾销这一事实,这主要取决于销售的数量和市场份额;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的价格是判断的标准,但并不是只要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的价格都是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一般来说,倾销幅度在0%到2%之间都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出口国不被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则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对出口企业来说,十分不利。

 

   在第一次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企业积极应诉,不断向俄罗斯政府声明,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并得到白俄罗斯,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三国的认可。这样,中国企业提供的成本数据被俄罗斯的调查官员直接采信。

 

   第二次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原因

 

   2010 年粗钢产量 6.27 亿吨,较 2000 年增长了392.5%,年复合增长率高达17%。2011年,我国粗钢产量逼近7亿吨关口,伴随着钢产量井喷式的增长,钢铁行业也遭遇了产能过剩 、集中度低、产品同质化、区域分布不合理等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这样,中国钢铁企业之间的竞争程度可想而知。因此,向海关联盟三国出口数量也出现剧增。这势必导致,海关联盟三国的企业全力反击。

 

   在此期间,海关联盟的运行也日渐成熟,海关联盟海关法典也于 2010 年 7 月6日正式生效,并在三国范围内得到具体的落 实。海关联盟机构设置也开始完善,包括反倾销,反补贴的规范性文件也不断颁布和实施,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也得到加强。

 

   与此相反的是,中国企业应对谈判的合力没有形成,企业各自为战,没有积极的心理和态度,有些企业往往显现出畏难情绪,缺乏据理力争的勇气。最终导致中国钢企被征收反倾销税。

 

(三)本案启示

 

  1、中国企业需要时刻关注新兴市场国际组织建立方面的最新动态,关注这些国家的立法动态,翻译和研究目标市场在贸易和海关方面的最新措施。尤其对于海关联盟的形成,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和调研。海关联盟是新兴的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除了白俄罗斯、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传统三国之外,吉尔吉斯共和国、 亚美尼亚共和国也已经加入该联盟其影响力和互相配合协调能力不可小觑。

2、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必须始终抱有积极心理和态度。及时了解出口目标国的反倾销调查立案决定,并采取充分和全面的应对准备,讲究策略,注重方式。及时聘请法律专家,不打无准备之仗。

3.中国应加强对反倾销专业人才的培养,政府鼓励、引导民间建立专业的反倾销咨询机构,为中国企业反倾销的应诉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由于我国缺少反倾销专业人才,导致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不敢应诉甚至不知如何应诉。大力培养反倾销专业人才,有利于提高我国应诉反倾销调查的实力,提升在反倾销案件中胜诉的可能性。

4.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加强贸易合作时,应注意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加大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商品的出口,从而减少与“一带一路”国家商品结构相似带来的贸易摩擦。同时中国在注重出口的同时,需要重视对“一带一路”国家的进口,以此增加“一带一路”国家与我国的友好关系,降低其进行反倾销报复的可能。

第四章 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及法律风险

一、白俄罗斯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分类

 

    1、按资本的开放程度进行划分,具体有开放式股份公司、封闭式股份公司、私营外国单一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附加责任公司等。

 

    2、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的规定进行法律划分,把企业出资来源于外商的企业统称为外国投资企业,根据外国资本的所占比例具体又包括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公司代表处等。

 

(二)相关概念

 

    1、外国投资企业:是指在企业的法定基金中部分(合资企业)或全部(外国独资企业)为外国资本的企业。

 

    2、合资企业:是指其法定基金由外国投资者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然人和(或)法人的股份组成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经济实体。

 

    3、外国独资企业: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作为法人建立的,其外国资本达到百分之百的企业或组织。

 

    4、子公司:外国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建立的具有法人权利的子企业。

 

    5、分公司或代表处:外国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并且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法定程序建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二、企业的注册

 

(一)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根据《外国投资企业国家注册条例》规定,外国投资企业注册由白俄罗斯外交部主管,企业的国家注册需经所在州执行委员会的许可以及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依其权限审批。外国投资类企业注册外资的最小额度为2万美元(可分两年筹资完成)。

 

(二)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1、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

 

    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有下列几种:通过创建方式,或由外国投资者购买原无外国投资企业的股份(股票、股金),或完全购买该企业。

 

    2、外国投资企业的重组

 

    外国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购买的企业,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重组并根据本法办理再次注册。

 

    3、外国投资企业的国家注册

 

    外国投资者及公司的注册事宜由白俄罗斯外交部及代表公司的地方会议机构共同管理,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外国投资企业的国家注册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实施,由其在10日内将注册资料通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和统计分析部,以便将资料编入白俄罗斯共和国注册薄和统计目录。未经注册的企业禁止开展活动。

 

    外国投资企业的国家注册需经当地执行和行政机关同意实施,由其在10日内按照其职责,并根据企业创办各方的申请、拟建立的外国投资企业的创办文件和证明企业所在地的文件出具批准书。外国投资企业自其办理了国家注册之日起即享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设立程序至此为止。

 

    4、国家注册的具体注意事项(具体提交文件):

 

合资公司

 

    (1)公司的筹建者须提出注册申请,该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电话。

 

    (2)两份经公证处公证的公司营业执照(包括正本和副本)。

 

    (3)在白俄罗斯注册法人需提供:

    ①合资企业或外资公司对它所授权的实体或合作伙伴提供已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包括正本、副本),每人一份。

    ②公证材料(包括单位注册时所确立的文件和公司营业执照正本)。

    ③成立公司的可行性需经过专门部门的论证,并经权威部门的批准。

 

    (4)作为白俄罗斯的自然人需提供:

    ①合作者(俄罗斯的自然人)包括建立者和参与者应提供近期的工作简历、社会保险证明,作为自由公民的证明。

    ②提供一张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③成立公司的可行性需经过专门部门的论证,并经有关权威部门的批难。

 

    (5)对于外国的法人

    ①提供护照的复印件并译为白俄罗斯文或俄文,并要通过公证处公证,确保真实性。

    ②出示在国家注册中心注册已付所需费用的证明文件。

 

外国独资企业

 

  (1)公司的筹建者提出注册申请,该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电话。

 

  (2)公司建立的文件(已公证过的)正本和副本,并复印两份。

 

(3)对于外国法人,根据企业成立时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立法提出申请。

 

(4)对外国自然人需提供护照的复印件,并译为白俄罗斯文或俄文,还要通过公证处证明,确保真实性。

 

(5)外国投资者建立外资公司需提交:注册资金经权威专家论证说明,并由银行提供至少25%的注册资金保证。

 

  (6)公司在注册时已付所需费用的证明文件。

(更多详细内容参考《白俄罗斯外国投资企业国家注册条例》

 

合资企业

 

(1)成立人的书面申请(合资企业所有成立人签字);

 

(2)合资企业成立文件的公证书正本或成立文件复印件的公证件一式两份;

 

(3)外国法人需提供投资国营业执照,或其他根据建立合资企业时外国法人所在国或常驻国的法律用以证明外国投资者法律地位的等同证明文件,并附白俄罗斯文(或俄文)翻译(翻译人的签字应公证);

 

(4)外国自然人需提供护照复印件并附白俄罗斯文(或俄文)译文(翻译人的签字应公证);

 

(5)注册资金到位证明(对于上市股份合资企业);

 

(6)保函或其他证明合资企业在其所在地的合法性的文件;

 

   (7)已付国家注册费的证明。

 

独资企业

 

   (1)成立人的书面申请(所有成立人的签字)

   (2)成立文件的公证书正本或成立文件复印件;自外资企业成立人送交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5日内予以注册。注册机关应在自决定注册之日起5日内将注册外资企业的信息通知成立人,10日内通知白俄罗斯国家税务委员会,以便将该外资企业纳入白俄罗斯法人及私营者国家统一登记簿,并通知白俄罗斯统计委员会。之后向外资企业发放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并将其注册信息在报上刊登。

 

公司代表处

 

  外国公司代表处由白俄罗斯外交部管理,外国公司代表处不是法人。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白俄罗斯部长会议第1189号条例规定,“外国公司代表处只能以该组织名义或根据其委托开展筹备性和辅助性活动的目的设立,包括:积极协助实施白俄罗斯在贸易、经济、财物、科技、交通领域的国际合作协议;寻求进一步发展上述合作及完善合作模式的机遇,建立和扩大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交流;研究白俄罗斯的商品市场;研究在白俄罗斯境内开展投资的可能性;建立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商业组织;航空和铁路、汽运及海运舱位的预定及销售;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外国公司(组织)要获得代表处的设立权需提交以下文件(中文的需要在国内翻译成俄文并公证):开设代表处的目的、公司的全称、有关公司的材料、公司的详细经营范围、公司代表处在白俄罗斯的名称、代表处的有关资料、为该公司提供服务的银行名称等。

 

   法律规定开设代表处的有效期为3年,可延期3年。

 

   开设代表处应通过白俄罗斯律师事务所办理。

三、相关注意事项

 

  当外国投资者欲建立一投资股权公司,需提交一份银行的证明及在国家注册的证明。

 

  外国投资者在白俄罗斯的投资额最低为2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必须从注册的第一天起,在一年内支付总投资的50%,在注册两年到期时,每个合资者必须支付总投资的50%。

 

  当投资者建立控股公司时,所有的参与者必须写进公司的附加条款内

 

  一个筹建者若要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公司,除去生产新产品外,应给注册局增加支付占总资产20%的佣金。

 

  在以下情况中注册不需要支付佣金:(1)在国有财产私有化时,建立开放的投资股权公司,不需要支付佣金;(2)由于国家的法律变化,引起公司基本条款的变化及附加,进而需重新注册则不需支付佣金。

 

  注册应在组建公司提交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组建者应提供齐全的手续。如果需要附加材料,注册局有权在通知其组建者(财产所有者)后,延期至2个月。注册的企业应在进行运作之前履行所有条约。

 

  注册中心将会在下述情况拒绝注册:白俄罗斯法律限制的有暴力行为的公司,违反白俄罗斯法律规定的公司。

四、各方面的限制

 

(一)特殊行业的限制

 

    外国投资企业可开展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不禁止的并符合企业章程规定宗旨的各种活动。

 

    外国投资企业只有根据特别允许(许可)方可从事特殊经营(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对此类经营活动制定了清单,即准入清单方面的限制)。

 

    外国投资的银行和其它财政信贷机构需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注册。(银行业的限制)

 

    当外国投资者欲建立一投资股权公司,需提交一份银行的证明以及在国家注册的证明。(投资业限制)

 

(二)国家资本保护方面的限制

 

    建立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的特殊性,应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的程序确定。

 

    建立合资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由其参加各方自行决定。如白俄罗斯参加方为国有企业或社会联合企业,则建立合资企业需经财产所有者或其授权委托机构同意由合资企业参加各方决定。

 

(三)资本方面的限制

 

    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外国投资者在白俄罗斯的投资额最低为2万美元。

 

    注册资金的缴纳:外国投资企业创办文件中规定的法定基金应于企业注册后1年内组成不少于50%,且企业各方的组成资金不得少于在法定基金中所占份额的50%,企业注册2年内资金必须全部组成。

 

    无限股份公司的外国投资企业法定基金的组成程序,按《白俄罗斯共和国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追加责任公司法》办理。

五、公司设立风险

(一)外国投资企业的撤销风险

 

  当外国企业存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企业法》第106-109条以及《白俄罗斯外国投资企业国家注册条例》所规定情形的时候,可以对其进行撤销。如外国投资企业不遵守创办文件规定的组成法定基金的规定,也可将其撤销,其撤销必须按照法定程序。

 

(二)外国投资企业的拒绝注册

 

  (注册文件要式错误,注册程序的错误)注册中心拒绝注册的情形:白俄罗斯法律限制的有暴力行为的公司,违反白俄罗斯法律规定的公司。

 

  如有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建立企业的程序、创办文件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要求不符的理由,可以拒绝为外国投资企业办理国家注册。不得以外国投资企业不适宜建立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国家注册。拒绝为企业办理注册的理由应在自做出该决定起的5日内送达创办各方。企业创办各方可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并按照司法程序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家注册或以其认为无依据的理由拒绝注册提出申诉。

 

(三)鉴定和监督风险

 

  在外国投资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初期,其创办者应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卫生防疫和生态鉴定。对投资方案、计划鉴定和确认应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投资活动法》办理。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关法律授予监督督察权的国家机关可严格地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外国投资企业执行现行法律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外国投资企业应向这些机关提供检查所必需的决算表和企业经营活动材料。企业有权不执行这些机关超出其权限之外的要求。检查结果文件副本应送达企业。

 

  鉴定和监督的结果不合格有可能引发企业撤销。

六、建议及对策

 

(一)寻求法律帮助

 

    中国企业寻求企业设立方面法律帮助的最佳途径是聘请当地律师,从而更好地按当地法律规定进行公司的设立活动。

 

    与地方政府和审批、管理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大型投资必须获得政府高层的全力支持,选择好合作伙伴,严格依法办事。

 

(二)了解行业限制

 

    认真了解白俄罗斯法律中关于企业设立的行业限制的法律规定,仔细研究所投资行业相应规定和通常做法,熟悉环境、经济政策、市场情况、交通服务设施甚至风俗礼仪等。白俄罗斯投资行业和区域的分布情况及相关税率见表1、2、3。

 

 

表1 2006年到2010年,白俄罗斯对投资需求的行业分布

Figure1 Belarus distribution of investment demand. From 2006 to 2010

 


 

表2 白俄罗斯自由经济区吸引外资的概况

Figure 2 foreign investment  Overview of the Belarusian free economic zone

 


 

 

 

 

表3 白俄罗斯税率对比

Figure 3 Belarus Tax rate comparison


 

    2010 年白俄罗斯建立 5176 吸引外投资的公司(他们之间有 2819白外双边公司,2357外国公司)。从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上来说,占主要地位的国家分别是波兰、德国、美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和塞浦路斯(表4);从投资额来看,主要投资国分别是欧洲国家、独联体国家、俄罗斯和德国。

 

表4 2010年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在白进出口总额所占百分比

Figure 4 Percentage of the total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between Belarus and the main trading partners, 2010


 

(三)寻求合适翻译

 

    在企业进行国家注册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需要进行俄文翻译的,需要寻找合适翻译。

 

(四)公司建立相应的出资监督制度

 

    对公司设立后存在的,诸如抽逃出资等会导致企业被撤销的情形进行监督。

 

(五)进行公司设立相关要件的完善

 

    详细了解公司设立过程及相关要件的法律规定,在提交注册文件前,对相关文件进行完善。

 

    注册应在组建公司提交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组建者应提供齐全的手续。如果需要附加材料,注册局有权在通知其组建者(财产所有者)后,延期至2个月。注册的企业应在进行运作之前履行所有条约。


七、相关案例

 

    案情:中联重科与白俄罗斯MAZ共建合资公司8月29日,在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国内装备制造企业中联重科与白俄罗斯老牌制造企业MAZ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正式成立中联重科-MAZ合资公司,同时,Z〇〇MLI〇N-MAZ品牌汽车起重机现场交付给白俄罗斯和俄罗斯客户,一台16t环卫扫路车交付给白俄罗斯明斯克市政局。据悉,2019年,中联重科中白工业园建成完工后,合资公司将正式改迁至中白工业园运营。

 

    评析:就中联重科集团的工程机械制造来说,早期的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盟和俄罗斯,但是在欧亚经济同盟的销售情况并不乐观。在俄罗斯,中国起重机占当地市场的比例不足10%,混凝土机械、土方机械的情况也类似,俄罗斯工程机械市场仍然是以外资品牌为主。中联重科海外公司总经理陶思阳分析,造成这一状况的关键因素之一,除产品本身要求不同之外,更重要的就是当地一些政策带来的影响,如半年调整一次的认证标准让国外企业很难适应;俄罗斯甚至明确规定,禁止采购本国可以生产的设备,这就将外国企业相关产品直接拒之门外。在这一背景下,同属欧亚经济联盟的白俄罗斯展现出极其重要的战略价值。这就是因为企业设立前的准入限制,所以,后来经过市场研究白俄罗斯对于机械重工制造的基本态度是支持的,甚至于在外国投资目录相关文件之中直接规定:“中白工业园生产的设备就可以纳入俄罗斯政府采购目录”,加上中白工业园区的建设,所以该公司决定把公司设立的中心放在了白俄罗斯。

    该案例中体现的正是企业在建立过程之中存在的准入条件限制,在某些行业因为处于保护国家产业的初衷,往往会对企业的设立进行限制,如果不去事前调研某个国家的准入清单、相关法律规定,这就使得企业的设立陷入不便。

第五章 白俄罗斯外汇法律制度及法律风险

一、白俄罗斯的外汇法律制度概况

 

(一)白俄罗斯外汇概况

 

    截至2016年年初,白俄罗斯黄金外汇储备为42亿美元,2016年9月,白俄罗斯黄金外汇储备比2016年8月增长4310万美元,截至2016年10月1日,白俄罗斯黄金外汇储备约为47.55亿美元。其中为白俄罗斯黄金外汇储备增长做出贡献的是财政部和国家银行发行外币债券收入,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购入外汇,以及石油和石油产品出口创汇。在该国境内以外汇形式取得的收入根据纳税人的意愿可以卢布或以被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购买的外汇纳税。此外向本国投资者补偿国有化或者征用投资财产采用白俄罗斯官方货币单位,向外国投资者补偿采用最初进行投资时采用的外币。

 

(二)白俄罗斯关于外汇管理的基本制度

 

1、白俄罗斯推行两级银行制度。白俄罗斯央行负责制定相关的金融和信贷政策,协助政府调控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并确保稳定的白俄罗斯卢布的价值,包括外汇购买力和汇率的平稳。商业银行一般运行包括存贷款在内的其他金融业务。

 

2、白俄罗斯的外汇管理制度是外汇销售制度,50%的外汇必须在收到出口外汇后5天内通过交易并进行销售。根据白俄罗斯的有关法律,外国投资者可把自己的投资收益通过自由货币的形式汇往国外。以500美元为限,在不超过500美元的限度内外国公民可以自由带出这些外汇,而一旦超过500美元,即需要出示相关的文件,这些文件包括:一是海关签发的与个人等值的外汇证明;二是白俄罗斯银行签发的外汇证明。

 

3、白俄罗斯实行外汇管制,其卢布的汇率不能随意浮动。由于官方价格一直远高于白俄罗斯卢布的实际价值,白俄罗斯实际上有两个外汇市场:官方市场和黑市,其中官方价格显著低于黑市价格。2011年,官方汇率与黑市汇率之间的差距进一步加大,以至于无法再维持下去,结果导致白俄罗斯卢布的官方价值被迫大幅下跌。随后,白俄罗斯推行外汇自由交易。同年5月11日,央行宣布解除商业银行与个人之间的外汇交易限制,来达到统一汇率、稳定国内外汇市场的目的。9月14日,白俄罗斯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了更多的交易改革,即在这个市场上,卢布可以自由交易。截至2011年底,美元对卢布的汇率基本稳定在1:8000左右,与实际市场水平基本一致。

 

    4、白俄罗斯现行对外贸结算有时间的要求,出口收汇应在货物运输或服务提供完成后两个月内付款,进口要求货款支付后两个月内到货,否则参与贸易的白俄罗斯经济主体可能受到处罚。而且白俄罗斯个别企业受到美欧国家银行的制裁,可能会影响中国国内银行支付效率。根据白俄罗斯中央银行第165号令的规定,各银行必须拒绝国民在交易所之外购买进口预付外汇申请,只有提交相应文件后才能支付进口货物和服务款。换而言之,白俄罗斯进口商只有在对方完成交货义务后才能对外付款。

 

(三)白俄罗斯在外汇管理方面的专项制度

 

    白俄罗斯《外汇调控和监管法》将常驻机构和外国常驻机构之间的外汇业务分为两类:一是经常性外汇业务(对于此类业务限制较少)。二是与资金流动有关的外汇业务(一般要求常驻机构出具白俄罗斯共和国中央银行的专门许可)。常驻机构和外国常驻机构之间的经常性外汇业务没有限制,但根据赠与合同(包括捐赠形式)由常驻机构向外国常驻机构转款的外汇业务除外,这些外汇业务需经央行许可。

 

    1、法律规定的经常性外汇业务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和不动产除外的商品进口和(或)出口贸易、受保护的信息、知识产权、工程、服务的交易结算;租赁交易的结算;汇兑和取得红利及其他投资收益;非贸易业务,其中包括:汇兑和取得工资、津贴、奖学金、退休金、抚养费、国家补助、补贴、补偿的钱款,以及损害赔偿;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员工支付差旅费;汇兑和取得遗产金及遗产变现后的资金;汇兑和取得公民死亡的相关费用,包括安葬、运输和其他支出的津贴和抚恤金;镇压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继承人获得赔偿;向白俄罗斯共和国设立在境外的外交机构、其他官方代表处和领事机构汇兑管理维护费用。法庭、国际(仲裁)法庭、执法机关、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及国家机关或其他机关在其公职人员执行公证工作时收取的费用;根据法院判决和其他程序文件汇兑和取得的钱款;注册费用,入学费用,社会、地区、国际组织会费,以及与参与国际组织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的汇兑;根据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包括捐赠形式),无偿提供(赞助)汇兑和取得白俄罗斯卢布、外汇、其他货币;常驻机构为外国常驻机构保管的外汇;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或外国法律规定的税收、关税和其他必须缴费及退税的转账;向专利局付税或缴纳其他费用的转账;汇兑和收取支付会议、进修、体育比赛、展览、展销的参与费用;转账返还错收和(或)多收的欠款;其他业务的清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或由内阁根据总统委托制定,或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际合同确定。

 

    2、与资金流通有关的外汇业务是除经常性外汇业务之外的所有外汇业务包括:创办人在分配股份时购买股份、注册资金份额或外国常驻机构资产份额;从外国常驻机构购买由外国常驻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创办人在分配股份时购买股份除外;购买位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且根据白俄罗斯法律属于不动产的资产;在资产管理条件下在外国常驻银行中存放资金或向外国常驻机构(不包括外国常驻银行),汇兑资金;提供借款;获得贷款或借款;对外汇业务主体——常驻机构(除银行外)作为国外常驻机构的担保人,根据与国外常驻机构签约的担保合同履行义务进行的结算;对外汇业务主体——常驻机构(除银行外)作为国外常驻机构的担保人,根据与国外常驻机构签订的债务转让或债权转让合同履行义务进行的结算。如果法律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中未做其他规定,常驻机构在进行与资金流通相关的外汇业务时,需要获得白俄罗斯中央银行的许可。外国常驻机构在进行这些业务时不需获得中央银行的许可。

 

    3、外国人携带现金出人境的规定:如果携带的现金折合金额超过 10000美元,则需依法履行报关手续。人境时如不申报,白俄罗斯海关部 门将按照规定没收其超出部分,出境时,如果携带的现金折合金额超过 10000美元,则需出示人境时填写并核准的报关单据。

 

    4、结汇制度:作为欧亚经济联盟框架下进一步协调外汇法律的补充措施,2016年8月1日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董事会N0424条决议,从9月1日起, 白俄罗斯结汇率将下调10个百分点,降至20%,这是近三年来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第四次对结汇率进行调整(2014年12月从30%增至50%、2015年2 月下调至40%、2015年4月下调至30%)。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达成的协议,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完全取消对经济主体的强制结汇制度和外汇资本运作许可证制度。

 

(四)《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法》对外汇的规定

 

    1、第14条 外国投资者对含有外国投资企业法定基金的投资

 

    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作为外国投资向合资企业法定基金进行投资。根据参加者的相互协议,非现金投资既可用外币来估价,也可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货币来估价,但要考虑到国外市场上业已形成的价格。

 

    在必须把外币投资折合成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官方货币时可利用商定的汇率。同时全部法定基金应该用外币公布,而商定的折合成白俄罗斯共和国官方货币的汇率不能低于确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汇调节的法规所规定的汇率。

 

    非现金投资应该来自外国,或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用自由外汇获得,或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货币获得,如果这种货币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以商业活动允许的外资利润的形式以及通过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银行自由外汇兑换的办法获得的话。

 

    外国投资者应以自由外汇向合资企业法定基金作货币交付,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法规或其签订的国际条约没有另外规定的话。他同样有权以本条第四部分指出的方式所获得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货币交付。

 

    2、第22条 含有外国投资企业的银行账户

 

    含有外国投资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有权在共和国境内的授权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卢布账户,但无权将卢布款额汇往国外。

 

    含有外国投资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存放在它(他)们账户上的资金,它(他)们可用于法定活动、购买外汇(按照在允许的用外汇买卖卢布方式——拍卖、交易所买卖和其他方式的范围内所形成的汇率)。存放在外国投资者账户上的卢布款额同样可用于私有化的目的和根据世界市场上所形成的价格采购根据特别许可证享有出口权的原料、商品和劳务。只有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商业经济活动所获得的卢布款额才能用于私有化的目的。

 

    3、第24条 购买有价证券和参加交易所活动

 

    含有外国投资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有权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有权通过授权银行在外汇拍卖会、外汇交易所按照市场汇率从事外汇买卖业务。外国投资者购买国家有价证券以授权从事该项业务的国家机关所确定的程序进行。含有外国投资的企业和投资者参加外汇、证券、商品原料交易所和其他交易所的程序和条件,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关法律调节。

 

    4、第32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统计报表

 

    含有外国投资的企业要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现行条例进行会计核算和制作统计报表。为了账面评估和核算的目的,含有外国投资的企业要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为开展有关业务所规定的汇率将外汇折合成卢布。

 

    5、第36条 对收入和其他外汇金额汇寄的保证

 

    确保外国投资者将其应得的外汇款额自由地汇往国外。在企业停办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有权以停办时残存价值的货币形式或商品形式收回企业财产中的自己那份份额。

二、白俄罗斯国内市场的外汇风险

(一)白俄罗斯基本盘缺点的先决性外汇风险

 

白俄罗斯金融体系发展水平总体不高,商业发展有限。目前,它主要专注于基础业务,而在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方面发展较少。此外,白俄罗斯金融体系的独立性弱,存贷款业务十分依赖政府的政策。政府将指示银行对一些业务回报率低甚至亏损的行业和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将会降低银行业资金的使用效率,贷款风险增高。

 

由于一些历史因素和计划经济的长期贯行,导致工业和农业的整体生产水平一直较低,许多企业连年亏损,国家财政补贴和优惠贷款必须提供大力支持以此来维持企业的经营。白俄罗斯的部分出口收入主要来源于销售加工过的低价进口的原材料、物品和能源,销售额减去成本支出剩余部分便是赚取的利润,这也与其产品国家竞争力一直不高有关。然而,随着进口原材料成本价格不断增长,导致白俄罗斯的出口收益大大降低,国际收支逆差因此增大,这便是2011年经济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凭白俄罗斯自己的综合国力,仅靠一己之力很难达到经济的成功升级和转型,如果寻求俄罗斯的帮忙便会失去更多的经济主权,得不偿失。

 

白俄罗斯能源短缺,多年来的对外贸易逆差和外汇短缺问题尚未完全从外汇短缺危机中恢复过来,今后还将长期存在。目前中兴通讯、华为等公司在中国销售的产品全部以白色卢布结算,但并不能兑换成外汇,面临着较大的风险。通过推动本币结算的使用,将促进两国经贸合作的稳步发展。两国签署的双边本币预算协议尚未落实,结清数额不大,到年底也才只有几万美元。

 

(二)白俄罗斯政府干预汇率的相关性风险

 

  短期来看,在2011年,政府实施了财政紧缩政策,大幅贬值本币,并提供贷款给欧亚经济共同体,经济危机才得到短暂的缓解。在2012年上半年,货币贬值、出口增加、国内消费降低,白俄罗斯收支顺差较大,通货膨胀现象得到缓解,通货膨胀率出现下降趋势,虽然经济得到暂时稳定,但宏观经济基础依然没有改变,仍十分脆弱。首先,虽然本币大幅贬值在短期内促进了出口,降低了劳动力成本,但出口商品结构没有得到完全改变。这使得贬值效应结束后,白俄罗斯的国际收支状况可能随时再次陷入困境。其次,货币贬值不仅促进了出口,而且提高了进口原材料的价格。白俄罗斯高度依赖进口能源和原材料,进口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将会进一步加重国内企业负担,阻碍未来的经济增长。并且,本币的大幅贬值,将提高居民的生活成本,降低居民生活质量,将会抑制国内的消费水平。最后,本币贬值也会加重负担的主权债务,而政府偿债成本一旦增加将会削减政府的对外融资。而且,外部经济环境将会更为复杂,在经济衰退的大环境下,欧盟国家主权债务危机继续蔓延,一些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增长持续放缓,这些终将影响白俄罗斯的经济发展,其经济复苏前景十分不乐观。因此,即便现阶段白俄罗斯宏观经济挺过了困难时期,但其未来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阻碍。

    不仅是白俄罗斯,在其他国家也存在这个问题。比方说美元对卢布的汇率,现在仍在贬值。总体来说白俄罗斯外汇管制不严,所有的投资收益都可以换成美金,由于货币大幅度贬值,必然会造成相关的资本投入以及相关利润会大幅缩水。

总体总结起来可以将白俄罗斯的外汇风险归纳为两点:

1.本地货币不易兑换外币

当前,白俄罗斯的国际贸易逆差大,外汇存储少,其没有充足的外汇储备可供企业兑换,所以即便其法律规定外资企业的收入可兑换外币,也只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实现。

 

2.  浮动汇率引发风险

 

当前,白俄罗斯一共有三种汇率:(一)官方汇率:36000白卢布兑1美元;(二)外汇现今汇率:46000白卢布兑1美元;(三)银行兑换率:74000白卢布兑1美元。中国企业进口货物的报关费用,按照官方汇率每美元3.6万卢布计算。由于白银行无法保证中国企业的收入按官方汇率折算成美元,中国企业只能按照半非法金融公司的兑换方法,以每美元7.4万卢布的汇率折算成美元。为了盈利,企业不得不抬高商品价格,但会因此降低商品竞争力,并使进口风险大大增加,导致很多中国企业难以在白俄罗斯继续经营下去。

三、针对白俄罗斯外汇风险的应对建议

(一)规避白俄罗斯外汇风险的微观方法

 

1、交易风险防范的内部技术是指预防和降低外汇风险的内部方法。

 

  交易合同订立前,就要采取防范风险措施,如选择合适的计价货币,调整适当的商品价格等。

 

2、资产负债调整方法

 

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极易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一种货币价值的变化,如果换算成当地货币,可能会导致利润下降或债务增加。资产和债务管理可以重新安排这些账户或将其转换成最有可能维持甚至增值的货币。要加大硬通货资产或软通货债务的持有量。硬通货相较于本国货币或另一种基本货币,其价值往往十分稳定甚至会呈上升趋势,而软货币则是相反的,其价值往往会呈下降趋势。资产负债调整作为正常业务的比部分,对其战略的实施有利进行于交易风险的自然防范。例如,在《贷款法》中,当要用外币表示应收账款时,可以借一笔与应收账额相等的外币资金,以防范交易风险。

 

3、选择一种有利的货币

 

外汇币种与外汇风险的大小有很大的关系,进行不同币种的交易,也会出现不同的外汇风险。在外汇收支方面,原则上要做到用硬通货接外汇,用软通货付外汇。对于进出口交易,努力实现进口支付用软货币,出口收汇用硬货币。在借入外资时,尽量借入软性资金,这样就能承担较小的风险。

 

4、合同中要订立货币保值条款

 

在交易协商过程中,双方要规定在合同中订立适当的套期保值条款,以防止汇率波动的风险。货币套期保值条款种类繁多,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是,选择适用何种套期保值方法,只经合同双方同意即可,只要能保证保值目的的达到。当收到商品要支付货款时,如果结算货币的贬值超过合同规定的范围,货款应根据新的汇率结算,保证与合同中原来的货币金额相当。保值条款的订立,应注意三点:

(1)写明到期应当支付的货币数量;

(2)确定另外的硬通货保值;

(3)在合同中注明签订合同时结算货币与保值货币之间的即期汇率。

 

 

5、调整商品价值

 

对于进出口贸易,要遵循出口接受硬通货、进口支付软通货的原则。然而,有时由于某些原因,出口只能用软货币交易,进口只能用硬货币交易,这就会导致外汇风险。为了防止风险,我们可以采用价格调整的方法,包括压价和加价保值办法。

 

6、通过分配风险来防范交易风险

 

指要根据协议规定,双方共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的交易。主要过程包括:产品的基价和基本汇率要基本确定,调整基本汇率的方法和时间也要明确,要根据基本汇率确定汇率变化范围,确定双方分享汇率变动风险的比率,并要根据协商情况调整基础产品的价格。

 

7、灵活控制收付时间,防范外汇交易风险

 

国际金融市场变化万千,情势复杂,早收晚付都会给外贸企业带来不同的收益。因此,收款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灵活掌握。作为出口商,当估值货币较强时,即汇率上升时,因为收款日期越往后,可以获得的汇率收益也越多,因此,可以尽量延期出运货物,只要保证期限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或者通过向外方提供信用证,来延长出口汇票的期限。如果汇率出现下降情况,要尽早结汇,即加快履行合同,如要在货物装运前就收汇。当然,这些措施要实施只能经过双方的同意才可。反之,进口商,就要以此做出相反的措施。但是因为使用这种方法,一般会使外方遭受损失,所以不易被外方接受。但企业也应该充分了解这些方法,一是在某些时候可以拿这个来规避收汇风险,二是可以抵制外方转嫁风险给我们。

 

(二)规避白俄罗斯外汇风险的宏观方法

 

    1、为更好地服务中资企业,中国国内银行应尽快在白俄罗斯设立分行或通过购买白银行股份等方式进人白俄罗斯市场进一步推动本币结箅协议落到实处。对经营主体所得外汇和俄罗斯卢布进款,只要求向国家义务出售进款的50%,取消原定的另外15%的外汇租金。

 

    2、为稳定价格的税率、使国家外汇得到黄金外汇保障和向统一的外汇利率逐步过渡创造条件。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下最易接受的方案是对美元或欧元的汇率实行浮动。为此,企业必须增加白的外汇储备——从目前的5000万美元提高到4亿美元。近几年来,独联体各国和亚洲、拉美、北非的国家对白工业品,首先是机器制造业、石化、纺织和木材加工业的产品的需求正在稳定增长。由于这些产品的世界市场价格上涨,这就为白工业品的出口和增加外汇收入提供了良机。

四、白俄罗斯外汇风险实际案例

(一)白俄罗斯2011年外汇金融危机过程

 

    白俄罗斯于 2011 年 5 月下旬至 6 月初爆发了一次金融危机。在 2011 年 5 月 24 日,白俄罗斯政府宣布卢布对美元汇率由 5 月 23 日的 3155∶1 下降至 4930∶1以后,人们的财富在一夜之间大量缩水,人们纷纷开始抢购商品,整个国家出现一片混乱。

 

    白俄罗斯之所以爆发金融危机,除了受美国次贷危机以及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影响外,主要还是自身经济结构和贸易结构不合理导致的。 尽管白俄罗斯政府采取各种措施稳定金融市场,但效果甚微。由于并没有改变经济中存在的问题,所以在今后一段时间金融危机仍会持续。

 

    这次金融危机始于 2011 年 5 月 24 日白俄罗斯政府宣布卢布大幅度贬值,随后国际三大评级机构中的穆迪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将白俄罗斯的主权信用债券评级从 B1 下调到 B2,于是金融危机全面爆发。

 

    白俄罗斯为了应对国内外汇储备不足的问题,从 2009 年开始,卢布就逐步开始贬值,尤其是进入 2011 年,卢布的贬值幅度明显开始加快。尽管政府一直采取货币贬值等手段,希望能够改善经济的基本面以及平衡国际收支,增加外汇储备,进而改善财政收支状况,但是事与愿违。 2011 年 1-4 月份累计出现 23.55 亿美元的贸易逆差,贸易赤字没有减少,反而有扩大的趋势。大量的贸易赤字导致白俄罗斯的黄金以及外国货币储备量大幅下降。

 

    为了缩小贸易赤字,2011 年 5 月 24 日,白俄罗斯政府宣布实行新的汇率政策,1 美元兑换 4930 白俄罗斯卢布,从而引起全国恐慌,由此引发了人们抢购外汇的高潮。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白俄罗斯的物价也出现了较大的上涨。面对国内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白俄罗斯政府和国家银行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国家银行紧缩银根, 多次上调再融资利率。截至到 2011 年 6 月 15日,存款利率为 16%,并规定了 2011 年政府和银行的资金贷款上限,并且将暂停新项目的审批。2011 年政府预算支出不得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 1.5%,国家项目贷款不得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 4%;将国家投资项目的融资额度削减 30%。严令各州政府执行既定的预算方案,不得超过计划开支。取消一些企业在外汇结售时享有的优惠政策,以及取消在外汇交易过程中银行对经济主体的汇率限制,扩大个人外汇结算范围,在稳定国内外汇市场以后,将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官方汇率和黑市汇率的统一。 国家开支的缩减也是解决白俄罗斯金融危机的主要举措,预计 2011 年国家开支将会比2010 年减少 20%。但是,政府不减少社会保障项目的开支,并且还承诺将会提高公务员的工资以促进消费。政府还计划用行政的手段使本国商品的价格与邻国处于同一水平上,提高烟酒类商品的消费税,控制本国消费品的价格,减少商品的流通成本,通过技术革新等方式提高生产力,并且成立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来促进出口,减少对进口设备的引进。政府将在 2011 年 6 月开始私有化行动,国有资产委员会于 6 月份对 33 家企业进行股份拍卖,筹得资金用于增加外汇储备。同时,政府也在向国外寻求帮助。 已分别向俄罗斯、中国、IMF、欧亚经济共同体等国家和相关机构寻求海外贷款。目前,俄罗斯和欧亚经济共同体已经同意各向白俄罗斯提供 30 亿美元援助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向白俄罗斯提供10 亿美元的贷款。

 

(二)白俄罗斯2011年外汇金融危机分析

 

    1、白俄罗斯的国际收支逆差状况由来已久,国内的外汇一直不足,特别是今年第一季度,白俄罗斯外汇和黄金储备都缩减了 30%。而白俄罗斯是典型的外向型经济体,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经济的环境,但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需求显著下降,造成本国出口困难,经常账户和财政收支的逆差继续增大。另外,白俄罗斯是个资源匮乏的国家,经济对外依存度高,发展本国经济需要大量进口石油等原材料。但国际市场原油等大宗商品价格上升,白俄罗斯进口成本一下子提高,再加上出口减少,一方面扩大了上述提到的经常账户逆差,另一方面又向白俄罗斯输入了通货膨胀,白俄罗斯卢布贬值,人们争相购买美元保值。中央银行为了维持现有的汇率水平,大量购买本币,又消耗了大量的外汇储备。最后政府不得不放弃盯住汇率,大幅贬值,改行浮动汇率制度。

 

    货币危机给白俄罗斯的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两个多月以来,白俄罗斯物价涨幅巨大,各地老百姓大肆抢购商品,百姓生活水平严重下降,影响了社会稳定。在国际上,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也调低了白俄罗斯国家债券等级,降低白俄罗斯政府信誉,白俄罗斯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变得更加困难。同欧元区国家类似,危机将加重白俄罗斯原有的主权债务负担,爆发主权债务危机的可能性增大。但是,在短期内,一些有利因素也会出现在卢布贬值情况中。卢布贬值增加了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出口,同时又能抑制进口,缓解经常账户逆差和外汇短缺。另外,如果投资者认为白俄罗斯卢布已经贬值到最低点,国际资本将大量流入投资市场。

 

    2、白俄罗斯多年来一直实行盯住一篮子货币(美元、欧元和卢布)的汇率制度,2003 ~ 2008 年卢布兑美元汇率稳定在2100∶1左右,但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冲击,2008 年以后白俄罗斯经常账户出现巨额逆差,此后卢布虽几经贬值,但仍无法平衡逆差,政府为维持固定汇率不得不大量出售外汇储备,5 月 12 日卢布对一篮子货币(美元、欧元和卢布)的汇率走廊扩大,即从年初8% 扩大至 12%, 但卢布贬值压力仍很高,还出现四种汇率的情况,即中央银行确定的卢布兑美元汇率是3120∶1,白俄罗斯银行确定的是4500∶1,黑市上则高达 6000∶1,而跨银行市场达到了8000∶1。巨大的贬值压力超出了本币的承受能力,政府才最终宣布卢布贬值,贬值后汇率为4930∶1。

 

    3、然而这一调整并不及时,且贬值的幅度也不够,调整后效果不佳。如果白俄罗斯政府能够及早根据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和经常账户收支状况,及时调整本币汇率,就可以减缓汇率一次性大幅度贬值带来的不利影响。扩张性政策不合时宜。为准备总统大选,去年12月大选前,政府决定提高预算开支,公共部门工资提高了50%。不仅如此,白俄罗斯不断增发贷款刺激经济增长。膨胀的财政支出和信贷投放直接增加了国内总需求,推升了物价,并进一步扩大了经常账户逆差。

 

(三)白俄罗斯2011年外汇金融危机的启示

 

    白俄罗斯这次发生金融危机的根源是进出口结构不合理,失衡的进出口结构是不可能持续的,因此需要探求出一条适合本国经济的发展模式。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积极引进技术,提高贸易质量,努力减少顺差的规模,平衡国际贸易收支账户。

 

政府在制定实施一项政策时需要考虑政策实施的影响,充分估计政策实施会带来的后果。政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针对国际和国内的经济形势,应当深入调查,总结规律,沉着应对,避免出现政策决策失误。白俄罗斯政府采取主动贬值的金融政策,没有考虑到公众的预期,成整个国家混乱。政府应该究其根源,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审慎的采取相应的汇率政策, 避免类似白俄罗斯这样的金融危机再次上演。

五、案例

  案情:白俄罗斯检察官为了白俄罗斯工厂的利益对俄罗斯一家公司向经济法院提起诉讼。原来俄罗斯公司欠白俄罗斯工厂的货物款。双方以前达成协议以俄罗斯卢布结算货物款,如果有问题纠纷得由白俄罗斯法院做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的合同被原告得在收到货物的20天之内支付全款。因为他们困难的财政状况,被告没有支付货款,在向白俄罗斯工厂发来的书面文件中提出能否以俄罗斯生产商的货物为偿还债务。原告拒绝了。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合同,其内容是被告能将债务转让另一公司。最终原告同意了被告能把债务转移到另外一方。然而,新的债务人也没有偿还债务给原告。法院满足了原告要求,被告必须将一笔货物款给原告。法院没有接受债权转让协议,法院将该协议认定为无效,因为该协议不符合白俄罗斯货物法律制度。

  分析:根据俄罗斯共和国总统2000年1月4日的命令 “关于改进外贸的监测安排(第2.4段)白俄罗斯公民之间在出口商品问题上不允许使用白俄罗斯卢布。根据与俄罗斯联邦居民达成的协议,原告应该受到以俄罗斯卢布付的货物款,但是新债务人是白俄罗斯人,他应该向原告付白俄罗斯卢布,所以被原告不可能转让自己的债务。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169条规定交易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合同债务转移是被视为无效,它不会产生任何权利和原告与新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法院认定被告为正确的债务人。

第六章 土地制度及法律风险

一、白俄罗斯土地法律制度概述

历史上白俄罗斯的土地所有权模式类似于中国: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而个人仅享有土地使用权。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1990年12月11日出台的“白俄罗斯土地法典”,规定了白俄罗斯人民可以对其境内的土地行驶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其公民可以终身享有国家授予的土地的权利,并可以依法继承。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1993年1月19日颁布的“白俄罗斯国家财产的非国家化和私有化法”第2条第1款第三项,白俄罗斯的土地是私有化的客体,在白俄罗斯境内使用土地是有偿的,须缴纳租金或土地税等土地使用费。由于土壤质量和区位条件之间的差异,耕地、森林、用于工业用途的土地、水资源和住房用地等适用不同的税率。

(一)土地所有

 

根据白俄罗斯现行法律,地块可以由法人所有、长期或暂时使用、租赁。地块可以归白俄罗斯共和国非国家法人个人所有、外国或国际组织所有。国家所有的地块可以通过拍卖或不通过拍卖的授予个人所有,而该类土地的授予依据和程序则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确定。外国投资者有权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购买土地,获得土地所有权。根据土地的区位、基础设施、交通设施等综合条件,由国有资产管理登记处设定起价,然后由政府进行公开拍卖。

白俄罗斯共和国高度重视国家土地登记工作,因为这项工作是土地所有和使用权顺利行使的基础保障,也是监督土地使用过程的重要法律手段和国家应当行使的权利。产生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管理人变更、土地继承、土地出租、抵押等变化的自然人或法人,均需到国家土地登记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程序结束以登记机构发具的不同形式基本证书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白俄罗斯在1984年完成对农业土地的经济评价,计算了各评价单位的土地价格(即单一国家固定费用)。近几年,为了应对具体土地改革的要求,1997年3月10日的全国土地资源和土地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技术规定,采用了新的土地管理方法,进行地籍评价和绿色经济评价,以该评价结果作为土地租赁、土地税的标准。白俄罗斯的土地评价活动,大规模使用了远程引导技术,实现了计算机化,实现了所有地籍活动的自动化。

 

(二)土地使用

 

对地块的长期使用权,是指对地块的使用没有事先规定的期限,既可以永久占有使用。但有法律特殊规定时,该使用权必须终止。白俄罗斯非国有商业法人可以对在白俄罗斯土地法生效前已经售出的地块,按照法定程序从白俄罗斯其他法人手里受让到其名下,取得服务于国有不动产项目的地块、住宅楼(高档住宅楼除外)建设的地块,以及用于建设车库和停车场的地块的长期使用权。

 

(三)土地流转

 

个人所有的土地之流转是在公民法律交易的基础上进行的。就租赁而言,公民可以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外国法人及其外国代表处、外国外交代表处、领事机关、国际组织及其代表处出租地块,国家所有的土地根据拍卖结果进行租赁。就地块的租赁期限而言,一些特殊用途的地块有期限的限制,例如农业地块不得少于10年、国家所有的和用于建设或服务于基建的地块,租赁期限最小不小于这些建筑建造和使用的标准期限,最大不大于为99年。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权就为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共和国土地,可以以购买土地及其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方式进行投资。该法第27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权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购买土地产权。所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以租赁的形式获得土地。

二、白俄罗斯土地使用风险及防范建议

1.按照专用用途使用地块

不同地块拥有不同的用途是白俄罗斯土地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如果不遵守规定的用途使用地块则可能导致违规使用者被强制终止对该地块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因此,投资者在使用土地时,应该明确了解该地块的规定用途,避免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随意更改用途,以防纠纷产生及本应存续权利面临终止。

 

 

2.有偿使用境内地块

白俄罗斯境内使用地块为有偿使用,须缴纳租金或土地税等土地使用费,使用私人所有的、长期或暂时使用的地块,需支付土地税,使用租赁的地块则需要支付租金。特别注意的是,国家所有的地块,其租金收缴程序是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做出决定;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通过拍卖或不通过拍卖授予个人,授予依据和程序也是由白俄罗斯总统确定;个人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取得则依据正常的公民法律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投资者在此应该注意区分地块的所有权性质,对国有土地进行投资有特殊规定,在投资的前期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以避免后期出现争议。

 

3.土地使用期限的特殊规定

须注意白俄罗斯境内的土地使用期限问题。投资者可以对其上文中所列土地长期行使使用权,该使用权可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存续。但是根据其国内法律规定,相关情形出现时,例如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地块或国有征收征用等,长期使用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终止。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应该尽量避免终止法定事由的出现。若是国家强制性行为对土地使用权产生不利影响,投资者应当积极寻求法律援助。

 

4.国有土地的租赁方式

在租赁土地时,白俄罗斯国家所有的地块一般根据拍卖的方式进行租赁。但当有法定其他情形时,其国有土地也可以不经过拍卖而租赁,如:与白俄罗斯签订了投资合同的项目投资人;工程和道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位于中小型城市定居点和乡村区域内的地块上不动产项目的购买者。针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内建设之考量,投资者在租赁国有土地时需要明确当地法律规定的租赁方式与法定情形。

5.租赁期限的特殊规定

签订地块租赁合同时,地块的租赁期限和其他条件均应在租赁合同中标明。但针对不同使用用途的地块,租赁期限则有特殊规定。农业地块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0年,国家所有的和用于建设或服务于基建的地块的租赁期限应不小于这些建筑建设和使用的标准期限。而所有地块租赁的最大期限为99年,无论该地块是国家所有还是私人所有。投资者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租赁期限条款。针对不同用途地块,注意其法定期限,在法定期限范围内签署租赁合同,以防合同纠纷带来的利益受损。

 

6.相关救济途径。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享有权利的地块遇到国家强制性征收征用或者行政强制使用时,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应当积极按照当地法律寻求经济补偿和司法救济,在穷尽当地救济的情况下,可寻求本国或者国际救济途径,积极利用本国与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双边条约进行维权。投资者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时,应该综合运用救济方式,例如,积极了解当地保险政策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利益保障方式。根据世界银行2011年相关资料显示,白俄罗斯并无国家层面的农业保险政策,所以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分担投资风险。

三、相关案例

案情:白俄罗斯公司“A”向经济法院提起了诉公司“C”关于设立地役权的诉讼,公司 A要有限使用公司C的房舍。原告公司“A”和被告公司“C”享有所有权的房产位于同一栋楼内。在被告场所里有提供电力的设备,这个设备供应整个楼,包括供应原告的场所。同时被告拥有的场所里有消防紧急出口。且原告没有在他拥有的场合里放置这些设备的可能性。但是双方就许可进入属于公司C的场合并没有达成协议。此外,被告还阻止原告使用电力设备和消防紧急出口。最终法院认为,使用被告场合里的设施会影响原告经营活动,所以原被告之间得达成关于地役权的协议。

 

分析:根据俄罗斯公民法典第268条规则的规定,法院最终裁决原告永远有权根据制定的计划表使用被告场所中的电力设备和消防紧急出口。在国际经济活动交往中要尊重当地的法律秩序,需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市场秩序,在国际市场树立良好的信誉。同时熟悉当地法律体制,处理好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与当地工会的关系,密切与当地居民的关系,尊重当地民俗习惯,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社会责任,懂得和当地媒体打交道,懂得和当地的执法人员打交道。

 

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及法律风险

一、白俄罗斯的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法,白俄罗斯境内现行的税收按照地域特征与依法调控征税的主体级别分为国家税费与地方税费。

 

国家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利润税;不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通过常设代表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收入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税;土地税;生态税;自然资源开采(征用)税;外国汽车类交通工具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公共道路过路费;离岸税;印花税;领事签证费;特许证费;海关关税与海关规费。

 

地方税费包括:养狗税;疗养税;采购税。

二、白俄罗斯主要税赋的种类与构成

 白俄罗斯的主要税赋和税率

 

(一)白俄罗斯的国家税

 

1、利润税(自由贸易区15%;销售商品、服务和劳动、知识产权等收入税24%;红利税12%);

2、债券收入税:40%;

3、增值税:分为0%(出口)、0.5%;9.09%;10%(食品);16.67%(商品)、20%(其余);

4、国家扶持农业生产基金:销售商品和服务营业额的2%; 

5、消费税:10-75%不等;

6、不动产税:固定产量和固定非生产资料剩余成本的1%;

7、生态税:生态税率由总统决定,超过规定的排放量要按更高税率支付;2008年开始,垃圾处理费由垃圾场所有者支付;

8、土地税:按地段质量和所处位置计征。

 

(二)白俄罗斯的地方税

 

1、销售税:标准税率5%,销售进口商品税率15%;

2、服务税:针对展览、展销会、宾馆、餐厅、酒吧、移动电话服务、汽车维修、保龄球俱乐部、夜总会、美容中心等各种服务征收服务税,税率10%;

3、运输税:全国各地不同,明斯克地区3%;

4、公路使用税;

5、燃料销售税:10%。

 

(三)白俄罗斯的其他税费

 

驻地在白俄罗斯的外国企业还涉及到下列费用:

 

1、营业税(包括租房支出):15%;

2、交通税(与国际海运相关的支出):6%;

3、其他收入:15%。

 

(四)白俄罗斯建筑行业税收

 

1、白俄的税收对于建筑企业讲主要是以下几种(见表1)

 

 

表1 白俄罗斯对于建筑企业的税收

税种

行业

税率

税基

中国员工

备注

增值税

全行业

20%

营业收入

 

 

个人所得税

全行业

12%

税前工资

 

 

意外保险

全行业

0.60%

税前工资

 

 

国家保险

医疗保险

 

 

 

120美元

利润税

全行业

18%

税前利润

 

国内企业在国内缴纳后开出完税证明。

收入税

全行业

15%

非营业收入

 

代中国分包公司缴税,如果分包可以提供中国的完税证明,可以不缴此税种(针对服务、咨询、分包性质的公司)

 

  2、税的缴纳

 

在白俄当地购买的任何物品要先含增值税支付,然后按照规定申请退税;

 

在白俄支付给个人的任何费用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缴纳强制保险;

 

企业所得税要按照每季度进行申报。

 

3、免税

 

进口物资,如果执委会和总理府批准可以免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一般用于工程本体的材料设备可以得到批准,其他的物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4、退税

 

(1)国内出口物资退税:如果分包单位自行出口,就自行退税;如果分包单位供应的物品通过住总集团出口就得通过总集团退税,退税的物资要按照国内的退税要求开具发票和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2)国外退税:如果在当地购买物品都要先含增值税购买,然后按照总统令的规定由总包单位再申报退增值税,凡是用于工程本体的材料设备应该可以退税;间接用于工程的,比如周转材料、临时设施、施工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等不退税。退税只是退增值税。

2010年3月1日,白俄罗斯第4号总统令对2007年12月20日第9号总统令(关于农业领域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和2008年1月28日第1号总统令(关于鼓励小城镇企业生产和销售经营秩序的规定)做了修改,进一步放宽了农业领域和小城镇企业税收优惠幅度,放宽了可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范围,包括了外资企业。对企业作为公司注册资本投入而进口的技术设备在关税和增值税方面提供了更多的优惠,同时把享受利润税优惠的期限由5年延长到7年。

三、白俄罗斯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自由经济区入驻者的征税

白俄罗斯共和国现有6个自由经济区:明斯克自由经济区,布列斯特自由经济区,戈梅利-拉顿自由经济区,莫吉廖夫自由经济区,格罗德诺投资自由经济区,维捷布斯克自由经济区。

 

成为自由经济区的入驻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位于自由经济区境内;与自由经济区行政机构签署在自由经济区进行经营活动条件的合同;投资金额不少于一百万欧元。

 

自由经济区的征税特点在于提供一系列的优惠和便利(免缴进口关税,其他一些费用降低税率)。

 

自由经济区的征税特点不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公共餐饮、赌博业,组织与进行电子互动游戏的活动,贸易与购销活动,有价证券业务;销售全部或部分使用自由经济区入驻者所有或入驻者具有其他物权的固定资产生产的商品(产品、服务),和(或)自由经济区入驻者员工在其境外的劳动。

 

该制度的优惠适用于自由经济区入驻者进行的销售活动有:向白俄罗斯境外非入驻者出售其在自由经济区内生产的商品(产品、服务);在白俄罗斯境内出售入驻者在自由经济区内生产的进口替代商品;向自由经济区的其他入驻者出售其在自由经济区内生产的商品(产品、服务)。

 

针对自由经济区入驻者的税收优惠有:利润税税率降低50%;自由经济区入驻者销售自产商品(产品、服务)获得的利润,自其宣告获得利润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利润税;免除位于相应自由经济区内的建筑与设施的不动产税,不论其使用方向如何;在白俄罗斯境内销售其在自由经济区内生产并作为进口替代商品的产品时只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免缴从2012年1月1日起注册为自由经济区入驻者在自由经济区内的土地税(该土地提供给入驻者用于建设项目,包括项目设计和建设期),但不超过自其注册之日起的5年。

 

海关特权:自由经济区内可建立自由关税区。在自由关税区内放置与使用的货物,免缴海关关税、税收,并且不针对外国商品采用非关税管制措施,以及不针对关税同盟的商品进行禁止与限制。从自由关税区向关税同盟境内其他地方输出被视为关税同盟的商品时,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以及海关机构征收的消费税。

 

(二)对高科技园区入驻者的征税

高科技园区是为刺激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高科技产业而建立。高科技园区入驻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为开发计算机软件与信息系统。

 

该税则适用于入驻高科技园区,在园区内进行软件开发、用户数据处理、相关基础与应用研究,以及在自然与科学技术领域进行实验性研究的组织机构与私营企业。

 

对高科技园区入驻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免缴:利润税(红利利润税除外);销售商品(产品、服务、财产权)交易额增值税;高科技园区内为进行经营活动而用于建设房屋与设施的地块,在建筑期内(但不超过3年)的土地税;高科技园区内的固定资产与未完工建筑项目(出租的除外)的不动产税;向其创立者(股东)支付红利时的离岸费。

 

2、高科技园区入驻者的员工超过白俄罗斯员工每月平均工资一倍的部分,不缴纳强制保险费。

 

3、高科技园区入驻者——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按照9%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降低有关收入所得税率:对不通过常设代表机构在白俄罗斯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机构,从高新技术园区入驻者处获得的红利、债务利息(息票)收入、专利使用费,许可证收入等征收5%的所得税。

 

5、海关特权:免缴为进行某类经营活动而向白俄罗斯海关境内进口商品时的海关关税与增值税。为获得该优惠,必须获得园区管委会所做的有关该商品用途的证明。

 

(三)对中白工业园入驻者的征税

中白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根据2012年6月5日第253号白俄罗斯总统令建立。

 

该园区是面积为8048公顷的具有特别法律制度的经济特区,为吸引国内外投资,组织与发展电子、精细化工、生物工程、机器制造、新材料等领域有竞争力的高科技产品的生产,提供为期50年的税收优惠。

 

    已在白俄罗斯成立、所在地在园区内或直接在园区内创建(重组)的法人,包括外资商业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以及在园区内实施(预计实施)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项目的法人可以注册成为园区的入驻者:投资项目的法人应在园区内将电子、精细化工、生物工程、机器制造、新材料等领域的生产作为主要经营方向;申请项目的投资规模不低于五百万美金。

 

(四)对园区入驻者的税收优惠

1、从注册之日起10年内免缴:销售其在园区内自主生产的商品(产品、服务)而获得利润的利润税;位于园区内的建筑与设施(包括超标未完工建筑)、车位的不动产税(不论其用途如何);园区内的土地税。

 

2、入驻者注册10年期满后,下一个10年内按照税率的50%缴纳利润税、土地税、不动产税。

 

3、自园区入驻者产生总利润第一年起后的5年内,按照0%的税率向不通过常设代表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园区企业创立者(参与者、股东、所有者)征收利润税和由园区入驻者加算的红利或相当于红利的收入税。

 

4、2027年1月1日前,按5%的税率向不通过常设代表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征收专利使用费收入税,该专利使用费由园区入驻者为其加算,包括工业、商业或科学实验(包括专有技术)的信息酬金,支付许可证、专利、图纸、有效模型、示意图、公式、工业样品等费用。

 

5、2027年前,自然人根据劳动合同从园区入驻者处获得的收入,按9%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6、园区入驻者免缴在无偿转让资本构成(建筑物、设施)、独立房屋、在建工程和其他位于园区内的固定资产项目,以及为建设和改造项目而转入其名下的建筑和设施时的增值税和利润税。

 

(五)对园区入驻者的其他优惠政策

1、园区入驻者免缴:颁发和延长向白俄罗斯引入外国劳动力的许可证、为建设园区工程引进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士使其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从事劳动、以及在园区内实施投资项目的专项许可证的国家规费;由于征用或临时占用位于园区内的农业用地和森林资源而产生的农业和(或)林业生产损失的补偿;2027年1月1日前在白俄罗斯外汇市场上强制性出售外汇的收益;在园区内从事设计与建设园区工程项目,以及其他与设计和建设园区工程有关的工作时,向创新基金缴纳的费用。

 

2、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员免缴为其颁发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临时居住许可证的国家规费。

 

3、园区入驻者的员工收入超过白俄罗斯员工(外国员工除外)月平均工资一倍的部分不需缴纳强制保险费。

 

4、不对园区入驻者,以及他们为在园区内实施投资项目而引进的在白俄罗斯境内临时居住(逗留)的外国员工收入征缴强制保险费。

 

5、园区入驻者有权在建筑与设施投入使用一年后的12月31日前,全额扣除其在购买(进口到白俄罗斯境内)用于设计、建设与配备园区内建筑与设施的商品(产品,服务)及财产权时缴纳的增值税。

 

6、园区入驻者为实施投资项目而向白俄罗斯海关境内进口的商品,如果具有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该商品在园区内使用用途的证明,即可免缴海关关税与增值税。

 

已在园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入驻者不缴纳规定新税费。

 

保证外国投资者以及工业园建设外籍参与者在缴纳了税收和其他必须缴纳的费用之后,可将在中-白工业园区内投资活动所得的利润(收入)自由汇往白俄罗斯境外。

 

(六)对投资法的修改及自由经济区优惠政策的调整

    目前白境内共有六个自由经济区,截至2016年2月12日入驻企业数量为436家,共有13万工作人员。

 

白俄罗斯加入关税同盟对于白自由经济区的关税调节产生了一定影响。白政府早已颁布法令,对于所有入驻自由经济区的企业,不论其何时入驻,均从2017年1月1日起缴纳在自由经济区内生产产品(此产品销售到关税同盟市场)所需进口零配件的进口关税。这一政策的出台是由于俄罗斯已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和哈萨克斯坦即将加入世贸组织。这样,对于自由经济区入驻者来说,如果他们将产品销售到关税同盟市场,那么首先失去了关税优惠,其经营条件有所恶化。在失去关税优惠的情况下,白自由经济区入驻者所产产品的价格就会上涨,与其他进口同类产品相比将缺乏竞争力。

 

由于关税同盟成员国有权制定本国自由经济区其他非关税性质的经商条件,因此,白俄罗斯可以通过制定非关税调节措施来增加自由经济区的投资吸引力。

 

早在2011-2012年,为了降低从2017年取消关税优惠而造成的负面影响,白政府就采取了一系列补偿措施,如在2012年2月24日颁布的第109号总统令《关于就自由经济区入驻者经营活动问题对若干白俄罗斯总统令的修改和补充》中,对2011年12月30日颁布的白俄罗斯法律进行了相应补充,对白自由经济区制定了如下优惠政策:对于从2012年1月1日起注册的入驻者,5年内免征项目建设地块土地税(该土地提供给入驻者用于建设项目,包括项目设计和建设期);免征项目建设和服务地块承租合同费;免征农、林生产损失及植被移栽补偿费。

 

2012年4月17日白俄罗斯部长会议通过了第354号决议《关于在自由经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若干问题》,该决议规定,为了在自由经济区实施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向入驻者提供农业和林业用地的地块,免征农、林生产损失费。

 

2012年10月8日白议会通过的《关于对白俄罗斯税收法典的修改和补充》对2011年12月30日颁布的白俄罗斯法律进行了相应补充,内容包括:对于从2012年1月1日起注册的入驻者,5年内免征项目建设地块土地税(该土地提供给入驻者用于建设项目,包括项目设计和建设期);免征入驻企业外籍或无国籍员工工作许可国家税。

 

2014年10月白俄罗斯经济部在与政府协商后向欧亚经济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废除“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自由经济区入驻者的关税优惠的规定”的建议,并对从2012年1月1日起注册的入驻者实行同样的海关优惠政策(目前是对2012年1月1日前注册的入驻者在2017年1月1日前,从自由经济区内自由关税区向关税同盟境内输出被视为关税同盟的商品时,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以及海关机构征收的消费税)。

 

白俄罗斯经济部副部长雅罗申科在2016年3月10日举行的记者见面会上表示,从2017年1月1日起,白将自由经济区入驻企业的利润税从5年延至10年。

 

雅同时强调,从2017年1月1日起,在白俄罗斯境内所有自由经济区的入驻企业将不再享有现行的海关特惠政策。

四、在白俄罗斯税收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 财税法律风险的控制误区

1、认为纳税是财务的事。绝大多数企业天经地义的认为,所谓的税务管理就是一个财务安排,理所当然安排给企业财务部、财务总监去把关,这完全是一个错误的观念。其实,在业务执行的开始,即在公司进行决策和签订合同之初,便已经开始产生了税务问题。项目执行完毕之后,才意识到在项目签约时没有预见到的税费。在白俄罗斯法律规定了作为白俄罗斯企业的强制扣税原则的情况下,一个合同从表面上看中国企业实现了收入和利润,其实,扣除当纳的税收以后,很可能是严重亏损。

 

2、轻信兜售非法避税工具。现在涉税法律的服务市场最活跃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这个市场并不规范,有些情况下某一些代理公司,或是一些普通的会计人员也敢明目张胆地向企业兜售非法避税工具,或者是干脆直接通过税务局的关系介绍,声称能帮企业节税20% 甚至更高。这些在白俄罗斯都是兜售非法避税工具的行为。在白俄罗斯如果存在一些纳税方面的问题,建议直接去所在地的税务局,当地税务局一般会直接、认真地为投资人、企业解决纳税中的疑问,甚至直接就一些具体的计算方式提供咨询,这是白俄罗斯税收法典规定的税务机关的法律义务。

 

(二) 财务法律风险的表现及防范

 

财税法律风险的表现两类:第一类是经济性法律风险,因不了解法规内容,导致多交税或是重复交税。表现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另一类是合法性法律风险,即不按法律规定缴纳税费,导致需要补充缴纳。

 

为避免这两种法律风险,在进行投资或执行项目、签订合同之前,务必对白俄罗斯相关税务方面的法律规定、操作模式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在各类合同审查中,税务部分应重点进行上述经济性和合法性审查,将以上两类风险进行充分预估。

五、相关案例

公司未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遭到投诉

 

(一)案例简介

 

白俄罗斯监督机关进行检查后发现有企业存在违反税收立法的情况。

 

按照白俄罗斯法律每个人都必须交个人所得税,但是A公司没提交员工工资的凭证给法律税务机关。税收机关要求该公司提交所以凭证并依法纳税。机关在分析过程中提问公司有关负责人和员工B。员工B说他在A公司工作时拿到工资,而且向机关提交了他亲自完成的公司的任务结果和资料,证明了A公司明明给员工发了工资但是他们没有给员工交税。但A公司认为员工B没有证件,他们没签劳动合同,没办理劳动手册,所以不能作为员工B在该公司工作的证据。

 

A公司后由于不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被税务机关起诉。税收机关后来也没找到能证明员工B与A公司正式关系。法院认为,员工B与A 公司的解释,不包含就业条件统一的证据,只证明双方原来考虑过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图。金融调查部办公室不能证明员工B工作的事实,没有证明他的工作场所,他的工作时间,工作职责。由员工B编写的文件提出的副本由于机关没有确定这些文件的国家来源,所以不能作为证据。后A公司不服判决,要求法院判决税务机关的决定无效。法院判决税收机关的投诉不成立。

 

(二)法律分析及启示   

按照白俄罗斯税务相关的法律规定,每个人都应当按照税前工资12%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所在公司有义务为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白俄罗斯雇佣劳工应当严格按照白俄罗斯财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税费,若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费,将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投诉或者甚至起诉,同时需要补充缴纳税费。为了避免给企业造成多余的不便,企业在选择入驻白俄罗斯之前,应当对白俄罗斯境内实行的税法规定、操作模式等相关规定做出详尽的调查了解,尽量规避上述问题。

第八章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白俄罗斯劳动法律制度概述

(一)白俄罗斯劳动法核心规定

    劳动法规由《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相关法律、条例、指令和指示构成。劳动法对劳资关系做出了详细规定:规定了周的总工时数、请假的类型、薪酬、特定工种的特点等等。

 

    根据《劳动法》,劳资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劳动法》也规定了合同条款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属于强制性条款。白俄罗斯政府对白俄罗斯境内的劳资关系实施政府监管。负责劳动和就业公共政策的最高主管部门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报酬和工资支付

 

    商业组织和私营企业主有权根据员工的完工情况、技术水平、劳动条件和其他标准自行确定工人的劳动报酬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在规定员工劳动报酬条件时,可采用具有指导意义的白俄罗斯工作人员统一工资等级表。因此,经营活动的主体有权自行选择员工的劳动报酬体系,可使用白俄罗斯工作人员统一工资等级表,也可不参考该表。一般情况下,商业组织根据其所采用的当地标准法令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白俄罗斯当前实施的薪酬体系允许雇主:

 

    (1)按照激励体系的类别和整体结构来确定雇员的薪水,包括应用灵活的支付条款;

    (2)确保工资单的透明性和便利性,根据每位员工的劳动付出制定工资水平;

    因此,在实体经济中,雇主可以按照工人的实际劳动付出来支付薪水,从而激励工人更加努力地工作。最低工资是国家针对薪资提出的最低社会标准。依法确立的最低薪资是工人工资的下限,雇主必须执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210万白俄罗斯卢布,但未规定最高工资。

 

    白俄罗斯通过用人单位和雇员协商合同条款,明确责任和义务。如遇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但雇员不同意的情况,按规定还是要支付薪水直到合同失效。

 

    2、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根据白俄罗斯劳动法典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小时;每周工作5或6天的劳动者周日休息,且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包括1小时午餐。针对个别特定类别的劳动者规定了缩短劳动时间,有专门规定夜班、休息日和节假日、未成年人等工作时间标准。

 

    雇主应该根据劳动法规定确保工人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工作、以及夜间工作的保障和补偿。任何一种加班都要额外支付薪酬。劳动者在白俄罗斯劳动法典规定的基础上有权使用劳动休假和专门休假,休假期间劳动者保持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时根据白俄罗斯政府或者授权机关规定的程序计算,被称为“休假公司”。劳动休假每年最少为24天。此外,以下节假日为非工作日:1月1日,1月7日,3月8日,万灵节,5月1日,5月9日,7月3日,11月7日,12月25日。

 

    3、白俄罗斯的产假

 

    为了更好的照顾孕妇,白俄罗斯是世界上产假最长的国家之一。为了增加人口,提高人口出生率,白俄罗斯对多子女家庭的母亲采取国家支持政策。目前,白俄罗斯的情况如下:

 

    (1)带薪产假 126天(特殊情况以及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140天);

 

    (2)照顾孩子假期,一直到孩子3岁,每月支付国家津贴;在此期间,保留其工作岗位(母亲可以申请提前上班);

 

    (3)在这三年内,如果再生育,产假重新开始计算。

 

    此外,白俄罗斯保障对孩子享有平等的抚养权,由家庭自主决定,如果孩子未满3岁,可以把照顾孩子的工作交给父亲或其他亲属。

 

(二)白俄罗斯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

 

    其主要内容包括:

    (1)无固定期限;

    (2)固定期限,不超过5年(定期劳动合同或协议);

    (3)确定的工作时间;

    (4)季节性的工作时间;

    (5)履行暂时缺岗员工岗位职责。

 

    2、在白俄罗斯终止劳务合同(协议)

 

    白俄罗斯,终止劳务合同有如下理由:

 

    (1)双方达成共识;

    (2)合同到期,任意一方未要求终止劳务关系的情况除外;

    (3)员工或雇主其中一方有意愿解除劳务合同;

    (4)调动员工(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者竞选其他岗位;

    (5)员工有权拒绝与雇主去其它地方工作,在工作条件变化,企业所有权变更或企业重组的情况下有权拒绝继续在此工作;

    (6)出现与双方意愿无关的意外情况;

    (7)试用期满,解除劳务合同。

 

(三)在白俄罗斯解雇员工

    (1)白俄罗斯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务合同原因。

    (2)解雇员工的要求详见白俄罗斯劳动法第42条。

 

(四)白俄罗斯工会

    工会在白俄罗斯历来非常活跃。工会覆盖人数达到400万人,占经济活动人口的95%以上。全国工会中心 -白俄罗斯工会联合会 - 汇集了28个领域的工会组织,6个州和明斯克市联合会,以及137区域和城市联合会。白俄罗斯政府对工会工作要求严格。然而,并没有降低它的影响力。工会一如既往的保护工人权益,有效地行使其主要作用。劳动权利由白俄罗斯法律调控在白俄罗斯劳动权利主要受以下法律调控:

    (1)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

    (2)劳动法

    (3)工会法

    (4)关于对外劳务移民法

 

(五)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1、关于外国员工的特殊法律

 

    外国人在白俄罗斯工作是由“关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条例”、“对外劳务移民法”国际条约等规范。依据两国双边协定,就有关劳务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公民与白俄罗斯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此外,欧亚经济联盟协议规定,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斯坦公民等5个参与国的公民,有同等的就业机会。具体内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移民委员会负责。

    白俄罗斯对外籍劳工数量有明确限制,外籍劳工只能从事与其拥有的资质相符的工作。外国人在白俄罗斯的收入根据白俄罗斯法律纳税,根据白俄罗斯签订的相关国际协定解决双重征税问题。1995年1月17日中国与白俄罗斯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的协定》。

 

    白俄罗斯只能在白俄罗斯驻有关国家大使馆申请到签证后,方可进入白俄罗斯。签证分为B(过境)、C(短期签证,90天以内)、D(长期签证,90天以上)3种。对于根据劳动合同赴白俄罗斯工作的外国公民,必须办理短期签证D(有权根据雇佣进行工作)。此外,在外国企业白俄罗斯代表处工作的外国公民也可获得D型长期签证。

 

   (无需特别许可条件)下列情况无需特别许可:

 

   (1)已获得在白俄罗斯的永久居住权;

   (2)根据白俄罗斯政府签署的国际协定(如俄罗斯公民)可以不按使用外国人规定;

   (3)外国投资建立的商务机构(已注册为白俄罗斯法人)创立者或领导人;

   (4)在外国公司成立的代表处工作。

    2、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白俄罗斯外籍劳务市场因国内市场形势变化,建筑等部分工种技术人员短缺,中国劳务人员应注意了解有关白俄罗斯国家的情况,了解各自工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认真研究《外派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所有条款,保存好所签订的每一份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它将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了解驻白俄罗斯大使馆领事部和经商参处的联系方式和有关负责人联系方式,遇突发事件和损害合法利益又得不到合理解决时可求助大使馆领事部和经商参处。

二、白俄罗斯劳务就业情况

白俄罗斯在提高经济发展进程,强化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随着世界发展趋势,白俄罗斯应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即优越的地处欧洲中部地理位置;发达便利的交通运输和生产条件;丰富的土壤、水、森林资源,一系列重要的矿产;较发达的科学技术能力;较高的教育水平;多方面的对外经济关系等。同时,广泛开发国家智力资源,采用现代资源节约和能量节约的技术方法,在经济领域中进行管理创新、产业创新、技术创新。

 

(一)提高工业竞争

    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首先是提高工业竞争力,因为工业水平的发展能为其它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二五规划中工业竞争力的提高要在生产行业技术改造和工业现代化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展开企业管理机构的改革;重点发展的生产行业应是使用本地资源的企业,如:木材及木材加工业,纸浆及造纸业,建筑材料业等;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增加光学及光学机械、仪器及设备,计算机,家用电器,化学药品,医疗设备等产品的生产能力。

 

    此外,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其措施包括:

 

    (1)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为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保证;

   (2)为中小企业建立合理使用贷款资金的条件,包括发展小额贷款机构、简化小额贷款过程,采用还款担保机制;提供必要信息资源,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高新技术,同时改进培训中小企业工人的方法;

    (3)积极发展中小企业的生产、创新、投资及对外贸易等,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增强其出口能力;

    (4)开拓建立中小企业同大企业合作的有效途径;

   (5)到2010年在国内生产总值中中小企业的产值将占20-22%。

 

(二)加快农业发展

   农业发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有效、稳定、有竞争力的农产品及粮食生产体系,以保证国家粮食供应的安全;明确的目标是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农民生活的水平和质量。

 

    具体措施有:

 

   (1)提高农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2)研究并采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储存的新技术,新设备(如,要改进谷物清洗和晒干工艺);

   (3)创造高产的植物的品种(如,土豆,亚麻,油菜,糖用甜菜,谷物和饲料作物,蔬菜等)和动物的种类,包括使用遗传工程技术;

   (4)建设土壤资源的合理使用系统,有效防止土壤退化,节约资源,恢复土地肥力;

   (5)保证农业组织的金融稳定,并为农民提供所需的多种社会服务;

 

  (6)提高私人经济在粮食生产体系中的作用。

 

(三)扩大外贸出口

    1、对外贸易的发展目标是:扩大出口,合理进口,密切与世界市场的关系,实施有效的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工业政策相关的对外贸易政策。改进并完善对外经济活动的管理和调控机制;

 

   2、加强白俄罗斯传统出口生产企业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降低出口产品生产费用,采用新技术,使出口产品符合国际标准;

 

   3、在巩固传统出口产品(卡车,拖拉机,石化产品和亚麻产品等)的基础上,扩大知识密集型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同时增加替代进口产品的生产;

 

   4、在国家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基础上成立新的出口定向企业,扩大技术出口;

 

   5、积极采用新式贸易方法(在国外建立白俄罗斯商务公司,建立技术服务中心,设立企业代表处),吸引外国金融资源,包括直接的外国投资;

 

   6、与此同时,继续发展服务出口是增加外汇收入的渠道之一。服务贸易中重点是发展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市场经济机构的服务(银行、保险、法律、市场营销、信息等)。

 

(四)加强国际合作

    在对外经济关系中,首要的是同俄罗斯的联合与合作,同时加强与独联体其他国家合作。

 

   今后发展同俄罗斯的合作关系主要是在联合国家框架内进行;在发展自由贸易、完善支付手段、统一科学技术、扩大投资渠道、联合交通运输、信息和能源合作等的基础上建立共同的经济空间。

 

   与其他非独联体国家的合作关系将保证对外贸易的平衡,稳定并扩大出口市场;同时完成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

 

   与国际金融和经济组织的合作(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行、欧行、联合国发展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等)将吸引补充贷款,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扩大国际团体参与解决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善后处理的长期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和医学问题。

 

(五)稳定货币与价格

 

    2006-2010年货币贷款政策战略目标–保证货币贷款系统的有效调节作用,以保证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及投资等得到稳定的增长。

 

    1、货币贷款政策将有利于降低通货膨胀水平,保证白俄罗斯卢布的稳定,提高银行机构的服务质量;

 

    2、国家货币供给的增长速度要按照经济需要和通货膨胀的指数而变化,到2010年通货膨胀水平应该不超过5%,同时银行的贷款总量将增加1.7倍;

 

    3、继续白俄罗斯和其他独联体国家在货币方面和银行领域互利合作,尤其是同俄罗斯联合合作;

 

    4、价格政策主要方向是建立自由价格与可调整价格相结合的价格体系,减少价格的不平衡;预防、限制并制止经济主体和国家管理机构的垄断行为,为各行业的有效竞争创造条件;

 

    5、二五规划预定到2010年几项主要经济指标比2005年增长幅度分别为:GDP—46-55%,工业—43-51%,农业—34-45%,外贸—53-60%,居民收入—52-58%,进入三五规划时期,白俄罗斯就业市场还会处在低位徘徊;

 

    据国际劳动组织统计数据,独联体国家失业人数总计1000万,占经济活动人口的7.7%。预计年底前失业人口将达到1100-1500万,占经济活动人口的8-10%,会引起劳动市场缓慢下降和贫困人口的增加。

 

   目前独联体国家失业率最高的是亚美尼亚,达到7%,最低的是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是1%和1.1%,俄罗斯居中--2.8%。就业市场保持最好的是白俄罗斯。

 

    塔吉克斯坦失业人口较多的原因之一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劳动移民返回国内,从而对国内劳动市场造成压力。

 

   今年1-7月实际工资增长的只有阿塞拜疆,其它剩余的独联体国家工资都下降了2.2-2.9%。据统计,独联体国家有超过1600万劳动者工资都低于最低生活水平。其中劳动穷人最多的是吉尔吉斯斯坦,占66%,其次是摩尔多瓦--31%,乌克兰--15%。指数最低的是哈萨克斯坦--3%和白俄罗斯--5%。

 

   据专家分析,独联体国家近期发展情况并不乐观,预计2012年国家经济平均下跌了3.8-9%,2010年独联体国家国内生产总值将增长1-3.1%。但是经济增长恢复的过程将是非常缓慢的,可能也不能提供很多的工作岗位,预计失业和贫穷的状况并不会改变,预计将会增加到3000-3500万。

三、白俄罗斯对外籍劳务管理手续

办理派驻白俄人员手续一览表

办理事项

各使用单位所需提供资料

办理单位需要准备的文件资料

办理所需最少时间.

 

办理长期工作许可

 护照扫描件,职务 ,护照翻译

申请书

自递交资料起,15个工作日

办理落地签证

护照原件、保险单、移民卡、租房合同或是政府批准居住工地现场的文件

申请书

递交当日

长期居住

 护照翻译公证文件、保险单、租房合同、移民卡副本、打工卡副本、签证副本

申请书说明信

15个工作日

办理回国签证

 护照原件

申请书

自递交资料起10个工作日

备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俄文)

信息卡

递交后一周领取登记合同

 

    办理人员手续所需的费用,包括上缴给白俄罗斯政府部门的国税、保险费用、护照公证翻译费用、快递费用等等,费用标准按照白俄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中国企业到白俄罗斯劳动就业有关法律

白俄罗斯从1992年起成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成员(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有关外资投资纠纷事宜均可以在此中心解决。对中国投资者来说,应该了解白俄罗斯最重要的投资法律和中白两国政府签署的有关协定。

 

 (一) 《白俄罗斯投资法》

    近几年,随着股份制和私有化改造步伐的加快,白俄罗斯政府希望有更多的外国投资者来白俄罗斯投资,以促进其经济发展。为此,白政府对原来的投资法典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改善了投资环境,特别是针对经济特区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海关优惠及其他一系列优惠政策,外商对白投资逐年增多。据统计,2013年外商对白投资总额约为150亿美元,是2006年的3.7倍。2011-2013年,白俄罗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为上一个5年计划(2006-2010)的1.7倍。

   

    2014年1月24日《白俄罗斯投资法》生效(2013年7月12日通过),取代了原来的《白俄罗斯投资法典》。

   

    《白俄罗斯投资法》吸收采纳了英国、瑞士、意大利等欧洲国家投资法所赋予投资者的权利和仲裁规则,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提供了基本保障和权利保护。对外国投资者的保障是在双边协议框架下提供的。目前,白俄罗斯与中国、英国、德国、法国、丹麦、意大利、拉脱维亚、荷兰、波兰、芬兰、瑞士、瑞典等国签署了约60个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是于1993年1月11日签署的。从2012年起白俄罗斯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享有充分权利的成员。

 

    《白俄罗斯投资法》取消了一些多余的术语,使所列的规则和概念简单、透明,对投资方式有了明确规定。

 

    《白俄罗斯投资法》致力于使所有投资者(外国的和本国的)享有平等的投资条件,并列入了符合国际惯例的进行投资的相关条款,首先包括司法保护、对投资者的保障及投资者的权利等。

 

    《白俄罗斯投资法》规定,为了保护被损害的权利,投资者不仅可以向白俄罗斯国家法庭申诉,而且还可以向国际仲裁机构申诉,而对于外国投资者,可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申诉(以前的《白俄罗斯投资法典》没有这一保障)。该投资法还保证在发生自然灾害时不实行国有化和征用。

 

(二)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1997年7月22日第929号决议:“关于外国组织在白俄罗斯设立代表机构及其活动的规定”

 

    根据该决议“代表处”不属于法人,代表处由白俄罗斯外交部负责审批,有效期3年,可以申请延期3年。外资贸易机构的工作关系有集体协议和工作协议约束。国外工作人员的外汇工资收入可以汇出,其社会保险和保障根据白俄罗斯法律规定办理(外国雇员的退休金保障除外)。

 

 (三)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2002年9月16日第1258号决议:“关于在白俄罗斯生活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有关工作和经营活动的规定” 

 

    该决议授权白俄罗斯有关机构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颁发工作许可证。在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打工必须先获得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或者其他州执委会移民局与白俄罗斯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共同颁发的许可证。颁发此类许可证必须付费,有关付费问题另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该协定于1995年1月17日在北京签署。协定文本可以在互联网上搜索到。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1992年1月20日在北京签订)。

五、相关案例

中国公司聘请白俄罗斯人担任公司 总经理导致的巨额损失案

 

(一)案例简介

    2011 年 7 月,中国某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决定在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郊区某大型汽车生产企业的附近投资建设汽车配件生产企业,以便为该汽车生产企业提供配套产品 。

 

    2011 年8月,中方在项目所在地注册独资企业,并开始与地方政府就租赁土地、厂房建设规划 、工厂设计等事项举行谈判。并开始进行设备采购、招聘员工等事务 。

 

    在上述工作过程中,中方派出的现场负责人员发现,中方现有人员由于对白俄罗斯当地情况不熟悉 非常需要当地有一定公司管理经验的人员配合 。

 

    在多次交往过程中,逐渐与一名白俄罗斯当地人熟悉起来。在中方董事长的建议下,中方决定聘请该白俄罗斯人担任白俄罗斯公司的总经理一职。

    2011 年10月,中方正式与该白俄罗斯人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由于缺乏对白俄罗斯劳动法律的了解,该劳动合同的条款基本上就是中方企业内部使用的中文合同翻译件。

 

    因此,该劳动合同虽然对总经理职权做出了许多限制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符合白俄罗斯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出现矛盾和纠纷埋下了伏笔。在该白俄罗斯人担任总经理期间,中方发现他在采购原材料方面,大部分原材料价格均大大超出市场价;招聘员工方面,大量将其亲属和朋友安排在核心岗位,且工资待遇奇高;在产品销售方面,对购买方资金结算能力审查不严,造成很多应收款无法收回等问题。

 

    中方代表在与该总经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白俄罗斯当地检察院报案,但是,得到的答复是根据白俄罗斯法律,该总经理行为不属于犯罪,不予立案。主要理由是根据白俄罗斯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的行为是公司行为,公司必须对其行为的 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

 

(二)法律分析及启示

    1、白俄罗斯公司注册部门对公司章程与白俄罗斯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的一致性要求很高。因此,注册公司的时候,向注册部门提交的公司章程,通常为注册部门认可的格式化文本。作为中方母公司几乎没有修改余地。

 

    2、作为母公司的负责人惯性思维当然是中国的法律和公司内部规定,习惯性认为白俄罗斯的子公司总经理只是一个高级打工者,其职权受制于母公司的指示,包括董事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完全不符合白俄罗斯的公司法规定。

 

    3、白俄罗斯的公司法和税务法等法律,只承认总经理作为公司的唯一法定代表人。白俄罗斯其他公司和个人也均认可总经理是公司的当然代表,无须任何授权书,即可代表公司从事任何行为。

 

    4、综上所述,对白俄罗斯公司来说,对总经理的制约无法靠劳动合同和母公司的书面决定来制约。在母公司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解除总经理职务的情况下,总经理的行为本身就是代表公司的有效行为,靠报案的方式,根本无法得到解决 。总经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工程承包法律制度及法律风险

一、白俄罗斯工程承包法律制度概述

随着中白两国间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白俄罗斯进行工程承包等活动。然而工程总承包项目需要企业具有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和项目 管理的全部能力,业务范围要涵盖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中国的建筑企业深受国内传统建设体制的影响,往往按照国内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进行国际工程项目管理,致使项目比较混乱,无法顺利完成。为了有效解决以上问题,促进中白工程项目合作,中国建筑企业首先应该对自身所处的环境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然后积极主动地学习国际知名建筑企业的经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

二、白俄罗斯工程承包的业务流程

(一)常设机构的设立

2009-2013年,外国企业在自俄罗斯实施项目有三种途径:(1)设立白俄罗斯法人组织(子公司);(2)设立代表处;(3)通过项目现场(常设机构)实施。第2种和第3种途径的法律依据是1997年颁布的白部长会议第929号令,即《外国组织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代表处开设程序及活动条例》(以下简称929条例)。

 

2013年12月31日白俄罗斯通过了部长会议第1189号令(2014年1月1日实行),即新的《外国组织代表处开设程序和活动条例》(以下简称 1189 条例),并宣布929 条例作废,这使得外国组织代表处在白俄罗斯的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

 

 

(二)2014年1月1日后的法律环境变化

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 1189 条例最核心的变化在于完全删除了 929 条例第2款关于允许代表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规定和第11款关于允许外国组织不开设代表处,通过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的规定 。这样一来,“代表处执行模式”和“常设机构模式”均被置于法律真空,既未明令禁止,也未明令允许。

 

总的来看,1189条例严格控制外国代表处的活动,引导外国组织建立当地法人机构。这既是对2013年白俄罗斯总理提出禁止非白俄罗斯企业从事建筑业要求的呼应,也体现了白俄罗斯政府在代表处定位和管理上同一般国际惯例接轨的意图 。但由于1189号条例的相关表述过于简单模糊,缺乏对旧条例的延续和同其他法律文件的协调呼应,使得对该条例的解读和应用产生了巨大的不确定性。

 

(三)新条例存在的问题

1、没有明确规定按照929条例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处能否继续按原有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2、缺少对于“筹备性和辅助性活动”的理解和界定。白俄罗斯国内法和已签署的国际法中并无对“筹备性和辅助性活动”的定义。1189条例只是列举了6种情形,对是否允许存在其他情形的“筹备性和辅助性活动”并未做出规定。为实施项目开展的技术法律咨询、人事和劳务关系管理、财务统计和报税以及代表总公司对项目实施进行监控、签署交接文件等活动应被理解为辅助性活动还是生产经营性活动也未作说明。

 

3、外国组织通过常设机构开展活动是否依然合法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从主管机关后续执法实践中寻找明确答案。

 

(四)对在白俄从事工程承包的中国企业的建议

综合白俄罗斯法律规定以及实践,特别是 1189 条例限制性规定的法律理解,我们倾向于在白俄罗斯2014年之后从事任何类型的建筑工程项目采取注册一家独资外资企业的方式。

 

1、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万美元。

 

2、外资企业可以与白俄罗斯政府及地方权力机关进行谈判,签署投资合同,获得足够的优惠条件。如果优惠条件需要突破白俄罗斯现有法律规定,可以向白俄罗斯总统申请投资合同获得总统批准或者总统专门为项目颁发总统令。

 

3、外资企业在承包过程中招聘白俄罗斯员工等方面拥有较为便利的条件。

 

4、由于外资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以其注册资金对外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其债务不会波及母公司,使得海外的母公司的风险大大降低。

 

(五)参与工程的方式

在白俄罗斯参与工程的方式可以是成为总包商、分包商及为项目提供工程管理服务。与国际惯例不同,白俄罗斯法律不支持总包商责任限制,如果作为承包商在白俄罗斯承建一项工程项目,即使与业主的合同中规定了承包商责任上限,承包商也必须承担在承建工程过程中由于己方原因导致的全部损失,并且不能通过总承包合同排除预期利益等间接损失。

 

(六)承包流程

1、注册属地机构。

 

2、办理建筑许可证。

 

3、招标与投标:白俄罗斯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与中国类似,一般有公开招标 和议标两种。公开招标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项目;其他项目也可采取公开招标和议标两种方式。

 

4、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一阶段,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该阶段建设单位应向地方政府递交建设项目许可申请并向地方政府提交一些必要的文件,主要包括:建设用地权利证书,建设用地规划功能地带证明文件,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投资合同等。

 

第二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此阶段建设单位需要聘请专业的设计院(规划院)根据已经完成的工程勘测和工程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周围环境影响的技术成因等要素,准备一份规划图。并根据规划图与项目所在地的政府进行协商。

第三阶段,设计图纸国家鉴定阶段。建成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书后,应聘请专业的设计院完成工程设计图纸,并提交给国家鉴定机构,进行国家鉴定。

第四阶段,获得开工许可。设计图纸通过国家鉴定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聘请施工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机关办理开工许可。

三、白俄罗斯的工程承包法律体系及基本内容

白俄罗斯对国内工程承包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白俄罗斯民法典,白俄罗斯土地法典,白俄罗斯设计、规划和施工法,以及白俄罗斯总统令,政府决议等规范性文件,还包括一系列建筑规范和标准等。

 

(一)建筑工程方面

《白俄罗斯民法典》第三十七章对建筑承包合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等做了详细规定。

 

1、建筑承包合同

 

(1)根据建筑承包合同(下称“合同”)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确定的工程项目或其他施工工程,发包人则必须为承包人提供完成工程的必要条件、验收工程 成果并按约定金额付款。

 

(2)合同内容包括建造与改建企业、楼房(包括住宅楼)、建筑物和其他项目,完成安装、调试和其他与施工项目直接相关的工程。如合同中未另行规定,合同的规定还适用于楼房和建筑物的大修工程。发包人接收工程项目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确保工程项目供人使用。

 

2、承包人和分包人的风险分担

 

(1)发包人接收工程项目前,构成合同标的物的工程项目偶然倒塌或受损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接收工程项目前如由于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劣质材料或设备,或执行发包人的错误指示造成工程项目倒塌或受损,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条件下,有权要求发包人按合同预算的规定支付所有工程款项。

 

3、设计文件和预算文件

 

(1)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文件和预算文件实施施工和与施工有关的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工程量、工程内容和与其相关的其他要求,而预算确定工程项目的金额。合同中无其他要求时,承包人应完成设计文件和预算中规定的所有工程。

 

(2)合同中应规定设计文件的组成和内容,何时提供相应文件。

 

(3)如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文件中未列入的工程,因此必须进行补充工程和增加施工预算金额时,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如法律和合同中未规定其他期限,承包人在发出通知后10天内未收到发包人答复,应暂停相应工程,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如发包人能证明没有必要进行补充工程,发包人可不赔偿损失。

 

(4)如承包人未履行第3条中规定的义务,且不能证明为发包人利益必须立即进行补充工程,尤其是工程暂停可能导致工程项目倒塌和受损,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补充工程款和赔偿损失。

 

(5)如发包人同意实施补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只有在补充工程不属于承包人业务范围和承包人非自身原因而不能完成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拒绝完成上述工程。

 

4、修改设计预算文件

 

(1)如补充工程不会给承包人造成费用增加,发包人有权对技术文件进行修改。

 

(2)如补充工程需要增加发包人的付款,双方在协商一致的补充预算基础上对技术文件进行修改。

 

(3)如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造价比工程总预算至少高出10% ,承包人有权根据《民法典》要求重新审定工程总预算。

 

(4)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偿还因确定和排除技术文件中的缺点而产生的合理支出。

 

5、施工的材料和设备保证

 

(1)如合同中未规定发包人负责全部或部分施工工程,承包人应保证供应施工的材料(包括配件和构件)或设备。

 

(2)有义务保证施工的一方,如不能证明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不能使用其提供的材料或设备的情况是另一方造成的,则应对此情况承担责任。

 

(3)如发现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不可能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和发包人拒绝更换上述材料或设备,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合同,并要求发包人按比例支付所完成部分工程款。

 

    6、工程付款

 

    (1)发包人应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条例和期限,按预算规定的数额支付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款。

 

    (2)合同可规定发包人接收工程项目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工程款。

 

    7、合同中发包人的补充义务

 

   (1)发包人应及时提供施工用地。施工用地的面积和状况应符合合同中所列的条件,如合同中未列要求,发包人应确保工程及时开工、正常进行和按时完工。

 

   (2)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顺序和情况提供施工必需的楼房和建筑物,确保货物运输到工程所在地,能源、水、气等管道临时接通和提供其他服务。

 

   (3)对第2条中所列发包人提供的服务应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情况进行付款。

 

    8、发包人监督施工

 

   (1)在不干预承包人业务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监督施工进程和质量、完工期限的执行情况、承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以及正确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2)发包人在监督施工工程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不遵守合同条件并可能降低工程质量和其他缺点时,应立即将此通知承包人。如未通知,发包人丢失继续指出上述缺点的权利。

 

   (3)如发包人下达的指示不违背合同条件和不干预承包人业务经营活动,承包人应该在施工过程中执行上述指示。

 

   (4)承包人以不应有的方式完成工程,则无权推托发包人未进行工程监督,但法律赋予发包人进行此种监督义务的情况除外。

 

 

    9、工程师(工程技术组织)参与实施和履行发包人权利与义务

 

   为实施工程监督和代表发包人做出决定,发包人可不经承包人同意自行与有关工程师(工程技术组织)签署向发包人提供上述服务的合同。在此情况下,合同中应确定工程师(工程技术组织)的职能,这种职能涉及工程师(工程技术组织)的行为对承包人带来的影响。

 

    10、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合作

 

   (1)如进行施工和完成相关工程过程中,执行合同遇到障碍,任何一方都应采取合理措施排除障碍。未履行义务的一方丢失因相应障碍未被消除而带来的损失赔偿权。

 

   (2)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一方在完成第1条中规定义务时所引起的支出应由另一方偿付。

 

    11、承包人保护环境和确保施工安全的义务

 

   (1)在进行施工和完成相关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和确保施工安全的法律和其他法规。承包人违反上述法规责任自负。

 

   (2)如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或完成发包人的指示有可能导致违反双方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和确保施工安全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无权使用上述材料、设备和完成上述指示。

 

    12、暂停工程的结果

 

    如非双方自身原因合同工程和施工项目暂停,发包人应全额支付承包人停工前所完成工程款,以及偿付因必须停工引起的支出(包括停工后承包人获得的和能够获得的利益)。

 

     13、交工和验收

 

   (1)发包人获悉承包人按合同准备交工或按合同规定工程处于完工阶段的通知,应立即对工程成果进行验收。

 

   (2)如合同中未另行规定,发包人应自费组织和进行工程成果的验收。在法律或其他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的代表应参加工程成果验收。

 

   (3)发包人提前验收完某个阶段工程,应承担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程项目倒塌或受损的风险。

 

   (4)承包人交工和发包人验收应按照双方签字的文件履行手续。如任何一方拒绝签字,文件上应对此进行相应记载,另一方可在文件上签字。只有在某一方拒绝在文件上签字的动机被法院认为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法院才承认工程成果交工和验收的单方文件是无效的。

 

   (5)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或与按合同所完成工程性质有关的情况下,工程成果验收前应进行预先检验。只有在预先检验结果合格的情况下,方可进行验收。

   (6)如发现的缺点使工程成果不能用来实现合同规定目的且这些缺点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不能排除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工程成果。

 

    14、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的责任

 

   (1)承包人对其偏离技术文件、双方必须遵守的工程标准和章程中规定的要求,以及未达到技术文件中所列的工程项目指标 (包括企业生产能力等),应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在改造、更新、 改建、修复楼房或建筑物时,承包人对降低和损害楼房、建筑物及其部分结构的牢固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应承担责任。

 

   (2)承包人如能证明其未经发包人同意而稍有偏离技术文件的行为不影响工程项目质量,则对此不承担责任。

 

    15、质量保证

 

   (1)如合同中未另行规定,承包人应保证工程项目指标达到技术文件要求,同时确保工程项目可在保证期内供人使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可根据双方协定予以延长。

 

   (2)如在保证期内发现缺点和缺陷,且承包人不能证明这些缺点和缺陷是因工程项目及其某些部分正常磨损、使用不当、发包人或第三方制定的使用规则不正确和维修不适当所造成的,则承包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3)保证期内因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缺点而造成工程项目不能使用,该保证期将相应延长。

 

   (4)保证期内发现第十五部分中第1条涉及的缺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包人。

 

    16、排除瑕疵

 

   (1)合同可以规定,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并由发包人付费排除承包人不负有责任的瑕疵。

 

   (2)如排除瑕疵与合同标的物无直接关系或不是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而不能完成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第1条中提及的义务。

 

 

(二)白俄罗斯建筑规范和标准

 

    白俄罗斯建筑和建设部副部长阿纳托利·尼卡索夫2015年1月6日表示,白俄罗斯土木工程业已经开始使用欧洲标准。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白俄罗斯58项技术规范与欧洲现行标准统一并开始执行。这些规范主要用于建筑结构的计算和设计方面。

    采用欧洲技术标准是一项巨大的进步。在最近一年内,白俄罗斯完成了这项 突破性的任务,将有助于增加对中东欧国家的出口和消除在白俄罗斯实施投资项目中的技术壁垒,今后外国技资者可以在白俄罗斯使用欧洲的统一技术标准。

四、在白俄罗斯工程承包的风险与防范

(一)在白俄罗斯工程承包的风险

 

    1、政治风险。白俄罗斯独特的地理位置,以及从苏联解体出来的历史背景,使得白俄罗斯对外深陷大国博弈的战场,对内面临领导人交接、民主政治转型、民族冲突等多重矛盾。白俄罗斯的政治风险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在白俄罗斯承包工程的最大风险。

 

    2、政府许可延误风险。白俄罗斯是一个办事效率不高的国家。总包合同从勘查,设计,设计批准均需要按照白俄罗斯法律办理各种审批,许可和本地化处理。

总包中涉及的设备和材料往往需要从中国出口或者从其他国家采购,如果按照白俄罗斯进口标准装运货物,则需要办理各种许可文件,一些规定,如果涉及强制认证等法律文件,则需要提前 3 -6个月的认证期限,因此项目极有可能因政府许可延误而延期。

 

    3、发包人履约能力风险。在白俄罗斯从事建筑施工的最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完成承包项目,获得利润。因此,发包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至关重要。

 

    4、项目合法性风险。白俄罗斯是转型国家,仍然有很多苏联计划经济的痕迹。在白俄罗斯法律规定极其详尽,有很多规定无法突破。例如,合同必须使用何种语言,合同必须办理国家登记等也有法律规定。对于一些项目看似很好、很大,但是其中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5、分包商履约能力风险。在白俄罗斯从事总包一定会有部分施工内容由分包商来完成。实践中,有一些施工内容需要特殊许可才可以进行,而作为 中国企业根本无法获得这样的特殊许可。因此,只能寻找白俄罗斯当地的分包商完成。而白俄罗斯当地分包商的资源非常稀缺。

 

    6、总价固定风险。发包方通常会以总价固定的方式与承包方签署总包合同。而由于总包方通常只出方案图,工程报价是估算,存在图纸出来后,实际工程造价与估算价格差异较大的风险。

 

    7、金融汇率风险。白俄罗斯卢布因为与俄罗斯卢布挂钩,而卢布也是汇率波动剧烈的货币之一,因此,在白俄罗斯从事国际工程面临着巨大的汇率风险。

 

 

(二)在白俄罗斯工程承包风险的防范

 

    1、政治风险防范

 

    在总包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同时,建议办理政治保险,如果是贷款银行要求的,则应当购买政治保险。在进行招标和工程报价时,要充分考虑此种成本因素。

 

    2、政府许可延误风险防范

 

   (1)在进行项目前期谈判的过程中,需要及早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的所有程序性问题,及早办理注册项目公司的国内手续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早确定在白俄罗斯注册项目主体的形式和开始办理注册手续。

 

   (2)对涉及设备采购问题,及早对白俄罗斯当地材料供应是否充足,是否需要海外采购,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是否需要办理强制认证进行调研,如果需要办理各种手续,应及早办理。

 

   (3)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规划需要引进中国劳动力的种类、数量,及时向白俄罗斯地方政府申请引进外国劳动力配额、必要的时候,及时与业主配合,并争取获得白俄罗斯政府部门的支持。

 

   (4)在总包合同中,建议写人格式化条款:如果并非由于总包人的原因而导致项目工期延误,根据本合同条款总包人有权得到工期顺延的,项目竣工时间应做相应顺延。发包人应依照本合同向总包人支付因该工期顺延而增加工程造价,而且在此工期顺延期间内总包人不因项目延期交付而支付罚金。

 

    3、发包人审查

 

    需要对发包人的主体合法性进行调查,审查发包人有无法人资格或者是否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是否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是否项目的实际建设单位,有无建设项目的资质,信用情况,管理情况,有无能力履行合同等。

 

    4、项目合法性审查

 

(1)审查本项目是否为发包人所有,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对本项目的实质障碍或重大影响的情况。

 

(2)项目办理立项、规划、施工、环保、土地、招标投标等的许可的情况及证明。

 

(3)项目是否已签订了转让、出租、使用合同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对本合同的影响 。

 

(4)项目是否存在查封抵押、优先受偿权等限制性权利或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情况以及其他使本项目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5)发包人在本项目上是否存在过拖欠工程款、货款及其他债务等违约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对方证明等。

 

(6)项目上存在的债权债务结构、债权人名单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情况及其相关资料。

 

(7)发包人与原工程承包人的合同是否已经终止,工程款是否付清,原承包人是否撤场。

 

(8)发包人是否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的证明相关处罚是否构成项目开发或工程建设的实质障碍或重大影响。

 

    5、项目币种的确定

    签订美元合同,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将欧元作为参考货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汇率调整条款。

五、相关案例

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

 

(一)案例简介

    甲公司和乙公司双方于2006年1月3号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于2006年3月15号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保证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按照补充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必须付预付款(5千万卢布),然后接下来每完成工程的一个项目就给费用。按照合同乙公司必需3天之内对甲公司每个完成项目进行检验并对甲公司提供的完成项目的纪录进行处理,签字,公证,如果乙对甲完成的项目不满意, 3天之内需要把甲提供的纪录还给甲,并且提供拒绝理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预付款 (2千5百万卢布),甲公司开始开工。从2006年4月到7月乙没有在甲提供的完成项目纪录上签字,这些项目的总价为126340999卢布,乙也没有提供拒绝理由,违反了合同。乙只把5百万卢布给甲,只给了一部分钱。

 

    经济法庭主动开始对这个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员说 他5次试图进行检验。但是乙公司总是找借口,不让检验员来检验。说他们打算跟甲公司签调解协议,说工程出了问题等等借口。

 

    按照白俄罗斯法律如果一方拒绝参加检验或者阻止进行检验,经济法院得接受另一方证词,不承认逃避参加检验的一方的证词。所以根据以上理由法院决定认为甲已经顺利完成项目。判处乙支付没支付的总额为 117952210卢布。

 

(二)法律分析及启示

 

  根据白俄关于工程承包的规定,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确定的工程项目或其他施工工程,发包人则必须为承包人提供完成工程的必要条件、验收工程 成果并按约定金额付款。如果发包人发现瑕疵则应当及时指正,如果不及时告知则失去指出这一缺点的权利。

  在本案中。发包人(乙公司)拒绝正常履行合同,应当指出承包项目的瑕疵或拒绝的理由。但乙公司未按照正常法律途径拒绝甲公司的工程项目,属于违法行为。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法律风险

一、白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白俄罗斯在国家独立后就一直致力于建立自己国家的知识产权体系。在诸多知识产权法中,如何处理和前苏联的制度延续的问题成为一个重点。通过十几年的努力,白俄罗斯已经具备了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而对于白俄罗斯加入的国际条约和本国法律冲突时的选择,该国基本上规定了选择前者。

 

尽管在白俄罗斯,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总体并不严重,但近年来法院接到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投诉日益增多。多数情况下,这里侵犯知识产权主要在图书、电影、音乐作品、电脑程序、商标等方面。出版方面的侵权行为更加普遍一些,比如未经作者本人同意印刷和出售书籍,或者是实际印刷数量超过合同规定数量。这些都是比较容易认定的侵权行为。但有时存在复杂情况,就是当作品的著作权有争议时,案子就很难判,有的官司十几年结不了。这时候,也许相互妥协达成谅解是一种出路。

一提到知识产权保护,白俄罗斯人都会异口同声地说,“窃书也是贼”。当然,这里说的不是真偷书,而是剽窃他人的作品,如音乐、诗歌等创作成果。


  白俄罗斯著作权保护法规定,法律规定文化艺术作品中的“整体陈述”是不能剽窃的,但其中包含的概念和思想是可以借用和引用的。在白俄罗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清单中,有文学作品、科学作品、音乐作品、图片、画作、雕塑等等。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有法律文本、法庭判决、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以及它们的官方翻译文本。

 

白俄罗斯法律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一旦被认定,可处以最高5年监禁。政府鼓励知识产权拥有者在认为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投诉,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根据白俄罗斯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的赔偿基准金是31万白卢布(约合15.5美元),受侵害者可要求以基准金的10倍至5万倍进行赔偿。但在白俄罗斯目前还没有人因为侵犯知识产权被判5年监禁,也没有人为此付出巨额赔偿。律师行业协会的资料显示,尽管侵权案件增多,但总体上案件性质比较轻,规模也比较小。在目前的案件中,一般也就赔偿一二百美元,1000美元以上就很罕见,更不用说因此而入狱的。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与其他国家一样,白俄罗斯也面临着保护知识产权难度增加的问题。多数知识产权拥有者一方面希望借互联网广泛传播自己的创作成果,一方面又希望其权益得到保护。白俄罗斯将工业创新视为经济增长与发展的驱动力,在2010年白俄罗斯就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如通过修改商标法以保护互联网上的商标并形成一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2011—2015年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的创新发展项目已于2011年5月26日通过。知识产权体系对于以创新为基础的白俄罗斯的发展来说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该体系确保了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执行。据Telegraf以前的报告称,白俄罗斯计划创建一个知识产权商品化的国家机构。这是2011年9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期间商定的结果。

二、 白俄罗斯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情况

(一) 白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状况

 

1994 年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是白俄罗斯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即第 51 条。这一条特别保障了艺术、科学和技术创造的自由,并明确对创造成果进行保护。

 

1、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包括:

法律名称

颁布时间

最新修改时间

第 2181-XII 号

《 商标和服务标记法》

1993 年 2 月 5日

2012 年 7 月 9 日

第 3725-XІІ 号

《植物品种保护法》

1995 年 4月 13 日

2014 年 1 月 4 日

第 214-3 号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

1998 年 12 月 7 日

2011 年

第 262-3 号

《著作权及邻接权法》

2001 年 5 月 17 日

2011 年

第 160-Z 号

《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

2002 年 12 月 16 日

2011 年 12 月 22 日

《商业秘密法》

2013 年 1 月 5 日

暂未

 

2、由立法颁布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包括:

法律名称

颁布时间

最新修订时间

第 2151-XІІ 号

《 海关关税法 》

1993 年 2 月 3 日

2008 年

第 218-Z 号

《民法》

1998 年 12 月 7 日

 

第 275-Z 号

《刑法》

1999 年 7 月 9 日

2013 年 7 月 12 日

第 194-Z 号

《治安处罚法》

2003 年 4 月 21 日

2013 年 7月 12 日

第 347-W 号

《 外贸管理法 》

2004 年 11 月 15 日

 

第 225-Z 号

《 广告法》

2007 年 5 月 10 日

2014 年 4 月 23 日

第 427-W 号

《 媒体法 》

2008 年 7 月 17 日

 

《行政违法程序性实施细则 》

2009 年

 

第 94-Z 号

《 反垄断和促进竞争法》

2013 年 12 月 12 日

2013 年 12 月 12 日

 

3、白俄罗斯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包括:

公约名称

时间

《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1970 年 4 月 26 日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89 年 1 月12 日

《 世界版权公约》

1991 年 7 月 27 日

《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内罗毕条约》

1991 年 12 月 25 日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91 年 12 月 25 日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91 年 12 月 25 日

《 专利合作条约》

1991 年 12 月 25 日

《 生物多样性公约 》

1993 年 12 月 29 日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1997 年 12 月 12 日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1998 年 6 月 12 日

《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

1998 年 7 月 24 日

《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1999 年 3 月 12 日

《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2001 年 10 月 19 日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

2002 年 1 月 18 日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2002 年 3 月 6 日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2002 年 5 月 20 日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2003 年 5 月 27 日

《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

2014 年 5 月 13 日

《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2014 年 10 月 12 日

 

4、中国和白俄罗斯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相关多边条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Ⅲ》、《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公约(Ⅰ)》、《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公约(Ⅱ)》、《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是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议定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移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权公约,及其有关第十七条的附加声明与有关第十一条相关的决议、《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200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等。

(二)白俄罗斯主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白俄罗斯的专利保护制度
   

2011 年 2 月 3 日,《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关发明、实用新型及工业设计的法律保护的法案修订案》(以下简称《法案》)正式生效,其中规定了专利的相关内容。《法案》对 2002 年12 月 16 日生效的《发明、实用新型及工业设计专利法案》(《专利法》)及白俄罗斯的《民法典》进行了修订,尤其是在以下方面:与发明专利的续期、工业设计的法律保护范围、同一技术方案在几个不同国家专利的法律效力、因制造工业产权对象而产生的雇员和雇主所拥有的权利等有关的规定;增加了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相关的条款,即若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由于非故意的原因而未在登记时写明优先权条款或者未及时缴纳专利证书费或年费,从而导致丧失相关权利,可以申请恢复权利。
   

依据白俄罗斯《专利法》, 专利共分为以下几类:
   

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有效期为 20 年,在某些情况下与药物、杀虫剂或农用化学品相关的专利可最多再延长 5 年;
   

实用新型专利,自注册日起有效期为 5 年,最多可延长 3 年;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自注册日起有效期为 10 年,最多可延长 5 年;
   
植物品种专利,有为此而专门制定的法案,自在国家保护植物品种登记处申请注册日起有效期为
25 年;
   

集成电路设布图设计也可申请证书,并有为此而专门制定的法案,有效期为 10年。此外,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民法典》将未向他人公开的含专有技术的信息,原产地名称及公司名称也视为工业产权对象,并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1)发明专利
   

在白俄罗斯,任何关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的产品或方法的发明技术方案,均可申请专利权保护。新颖性指其不属于世界范围内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创造性指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明显不能轻易得出。工业适用性指能够在工业、农业、医疗及其他产业上利用。
   

发明创造者自己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披露发明创造信息、但在随后的 12 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可以被认定,但申请人必须对此举证。不属于发明的有:发现、科学理论与数学方法;仅针对产品外观的审美性设计;开展游戏或商业活动的智力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和算法;信息的展示。另外,动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违反公共利益或道德的发明等不授予专利权。
   

除了本国专利,白俄罗斯保护《欧亚专利公约》框架下的相关发明。对于在《欧亚专利公约》任意一个缔约国内有效的专利,该公约规定了同意的申请流程,使其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享受相关专利保护。该公约的九个缔约国分别为白俄罗斯、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和摩多瓦。欧亚专利可授予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各个领域中取得的发明创造。为获得所有《欧亚专利公约》缔约国都承认有效的专利授予权,专利持有人应当提交欧亚专利申请。欧亚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任意一种语言,但是需要附上其俄文翻译。申请欧亚专利的费用低于在公约缔约国中的几个国家分别申请国内专利的累计成本。自欧亚专利公布之日到首个专利年费支付日期间,专利持有人在公约缔约国区域内享有该发明的专有权。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由欧亚专利局统一收取。根据《欧亚专利公约》( 1995 年 8 月 12 日正式生效),欧亚发明专利可在所有缔约国,包括白俄罗斯生效。欧亚专利的有效期为自申请日期起 20 年。
   

在专利国际申请 PCT 程序的基础上也可以申请欧亚专利。在 PCT 框架下,提交欧亚专利申请的国际专利将由欧亚专利局转到地区阶段。进入地区阶段后,国际申请即被视为欧亚专利申请,自欧亚专利局受理之日起,该专利申请将遵循欧亚专利法。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白俄罗斯的实用新型是指关于产品现状、结构、配置等技术性特征的新颖而有效的方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有用性。实用新型申请保护的条件没发明专利那么严格,因此不能满足发明专利条件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在白俄罗斯境内获得将该实用新型在产业上应用的专有实施权保护。实用新型权的保护期自向白俄罗斯国家知识产权中心提交申请之日起共
5 年可以延长 3 年;像专利权一样,该权利可以转让、许可。同时因为实用新型往往是一些小企业申请,所以在实践中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尤其必要。在白俄罗斯,外观设计指通过线条、色彩、形状、纹理或质材等对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
外观形状或装饰物所做出的新的有个性的设计。白俄罗斯《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新颖性、独创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实质性审查。对经过实质审查合格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官方公报中刊登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以及照片或各种视图。只有第一公布级,文献类型代码为
S。
   

与发明部分的内容一样,公布两种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一是直接授予的白俄罗斯工业外观设计专利,二是根据前苏联或俄罗斯联邦授权决定,转授的白俄罗斯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号的表示方法同样由请求书号—前苏联或俄联邦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两部分组成。
  

(3)白俄罗斯关于雇员发明创造的规定
   

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是其创造客体的所有人,共同做出发明创造的,对申请专利权和获得专利权共同所有,具体的权利行使方式由共有人进行协商。仅提供物质支持和组织活动的不属于发明创造人,但雇主对雇员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有权申请专利,除非另有约定;雇员做出发明创造后应当书面通知雇主,雇主在收到通知后 3 个月内不提交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转给雇员;雇主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应给予雇员适当的报酬,具体金额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产生纠纷的由法院判定。白俄罗斯立法有职务发明创造雇员报酬的最低标准,没有及时履行支付义务的雇主据此执行。
  
(4)专利权的保护
   

发明人享有非财产和财产权利,发明人的署名权是没有期限的非财产权利,不可转让。专利权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享有实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有权,该专有权不仅包括专利产品,还延及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专有实施权自专利局官方公告专利之日起生效。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如制造、使用、进口、许诺销售、销售及以运输、存储等方式处置专利产品或直接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的, 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依法赔偿损失。但在对等原则下其他国家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使用、科学实验或发明创造的测试、不可抗力和极端情形下且事后给予权利人适当补偿的使用、个人非赢利性使用、药店根据医生处方一次性制备药剂的使用、专利权用尽后的后续使用除外。
   

(5)专利权无效宣告和终止
    

在保护期内,专利权在以下情形下可被宣告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可认定为专利的条件;缺乏符合要求的技术方案描述;不正确表述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专利权人。任何个人或法人都可以根据以上几种情形向 NIPC 的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和专利权人都有权参加,复审委员会在收到请求后 6 个月内做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在 6 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或者权利人未按要求缴纳维持费用的,专利权终止,NIPC 在官方公报上刊登该信息;因未缴费终止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权利人可以申请交费使专利重新生效,终止后和重新生效前他人使用或预备使用专利的,在原有范围内可以继续使用。
  

(6)专利权的运用
   

任何人要使用专利的,须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合同须在 NIPC 注册备案,否则不认为有效。多人共有专利权的,须有协议明确如何行使该权利,没有协议的每人都可以自己实施专利权、但不得对外许可实施或转让。专利权人可以向 NIPC 申请做出非独占许可(further—open license)公告,任何人根据一般要求均可获得许可证实施该专利;这种情况下专利维持费可以从公告次年开始减收 50%。专利权人自专利证书签发后在 5 年内不充分运用实施发明专利、 3 年内不充分利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任何打算实施专利、但权利人拒绝签订许可合同的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颁发非独占强制许可证;若权利人没有提供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充分理由,法院将颁发强制许可令,上面有实施范围、规模、期间和使用费等内容。在优先日前任何人在白俄罗斯已经做出了相同发明并善意使用或做好实施准备的,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优先使用权仅在连同企业实体一起时才可以转让。

 

2、白俄罗斯的商标与制止不正当竞争制度

白俄罗斯现行商标法,即《商标和服务商标法》修订案于 2010 年 1 月 25 日生效。根据该法,商标通过商标注册获得相应的保护。商标所有者享有使用及处置其商标的专有权,并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领土上被保护并获得相应证书的商标,包括在商品和服务中、 互联网域名、商品流通中所使用的介绍性材料、商品的标签和包装上等使用,以及使用经修改后却并没有影响到其显著性特征的商标等行为。在商标的保护期间,如果商标所有者所采取的与商标注册相关的行为被反垄断机构或法庭判定为不正当竞争,则可以宣告该商标的全部或部分法律保护条款无效。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所有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其目的在于制止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反垄断及促进竞争法》的经济主体及其竞争者可能或已经损害了其他经济主体或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使各方通过其商业行为获得合法的收益。
   
在白俄罗斯没有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必须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专利代理人提交其商标注册申请事项。

 

(1)商标不可注册

 

含有专用图形或表述的那些商标;缺少显著特点的;由纹徽、国旗或国徽,国家的政府名称、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章,或全称的缩写,官方控制、保证或鉴定的符号或徽标或其他荣誉勋徽组成的;由每天所用的符号或表达组成的;表达了产品的种类、数量、特性、意在用途或价值,或它们的生产或经销地及时间的;不准确或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或生产者发生误解的;内容违背了公共利益、人道主义或道德规范的。

 

(2)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应由自然人或法人向专利局提交。该申请可通过专利代理到专利局注册。

 

有海外总部的外国法人以及在白俄罗斯境外居住的自然人,为了保证在白俄罗斯获得商标注册或延长其有效期,应通过白俄罗斯的专利代理人到专利局注册。

 

一份申请只能涉及一个商标。 

 

一份申请件应包括以下材料:注册一个标志作为商标的请求,在此写明申请人的名称,以及他的总部或住所;与申请相关联的标志;商标注册所适用的商品名录,按照商标注册用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划分。

  

该申请件应随附材料包括:证明规费支付、该付款免除或有理由减少所述费用情况存在的文件;如果该申请是通过代理组织提交的,需要提交该集体商标的章程;与该申请提交相关的标志或照片复制品。

 

申请所需哪些文件由专利局决定。

 

(3)注册流程

 

NIPC 是接收商标注册申请的机构,官方使用语言是俄语或白俄罗斯语;申请提交后收到官方回执时间是 2~3 周;商标异议期限是 3 个月,整个注册所需时间为 12~24个月。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 10 年,商标权人的要求下可将保护期再延长 10 年;这需在商标有效期的最后一年提出申请,若所有人多缴纳 50%的延长费,则可额外获得 6 个月的宽限期。

 

此外,为了融入国际大家庭,白俄罗斯法律还规定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本法规定不一致,则遵从国际条约之条款。

 

(4)商标转让

 

许可和质押合同应在专利局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合同视同无效。修订案实施后,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中心)对这类合同进行通报监控的职能也同时废止。

 

任何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制造商造成误解的商标转让都是不允许的。

 

只有已经注册的商标,其转让协议才需要备案。对于正在进行注册程序的商标进行申请权转让,将被视为注册申请人名称的更改,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进行转让合同备案。

 

商标许可合同必须包含一项条款,该条款需规定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不得低于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许可人应确保许可人遵守上述条款。

 

在白俄罗斯,商标通过注册获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提交注册申请时没有使用要求。从注册之日起三年内,若无正当理由未将该商标用于注册时列明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白俄罗斯最高法院有权提前判定该商标无效。三年期限过后,第三方可向白俄罗斯最高法院提出认定该商标无效的申请,申请前提是该商标在提出申请前未被使用。法院在决定是否因未使用商标而提前终止商标注册的有效性时,主要根据商标持有人提供的证据,考察其未使用该商标的理由是否属于不可控的因素。
   

另外, 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在莫斯科签署协议,协议中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三国领土范围内,若他人通过与商标持有人进行民事交易或获得商标持有人的同意后在相关的货物上使用该商标,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穷竭)。白俄罗斯是《马德里议定书》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在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商标以在白俄罗斯国家知识产权中心注册为准而受到其国内法保护。

(5)专利文献出版物

  

专利法规定,对专利信息实行两级公布,即专利申请信息和专利授予信息,均在官方公报《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及服务标志公报》(俄文、季刊、权利要求性公报)上公布

   

3、白俄罗斯对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2 年 7 月 17 日第 127-3 号法是地理标志保护的依据(最新于 2012年 7 月 9 日修改); 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 2010 年 4 月 30 日第 661 号决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和授权使用程序》,并于 2013 年 1 月 14 日修改。白俄罗斯的地理标志是指原产于某一国或一国的某一地区的产品,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取决于该产地。地理标志具有三个特征:地域性、集团性和独特性;由 NICP 主要负责白俄罗斯国内的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工作。
  

另外,根据欧盟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指令(EC No.510/2006),以下内容可获欧盟地理标志的保护:原产地名称(PDO)、产品地理标志(PGI)、传统特色产品认证(TSG)。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与商标国际注册类似,是将国内注册的地理标志保护延伸到其他国家;具体根据 1958 年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1967.1979 曾修改),此协议也由驻日内瓦的 WIPO 主管。欧盟和国外注册的地理标志在白俄罗斯也可以受到保护。根据白俄罗斯 1998 年 12 月 7 日第 214-3 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只有向 NIPC 申请登记后才能获得。布图设计的保护年限为 10 年,最长不得超过15 年。从登记之日起计算。取得的程序包括:(1)申请,向 NIPC 提交申请资料;(2)初审;(3)登记并公告;(4)对驳回申请的复审;(5)登记的撤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阶段需要提交:(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登记表;(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已经投入商业使用的,提交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4) NIPC 规定的其他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转让。

    4、白俄罗斯的著作权制度

  

1998年11月8日白俄罗斯《著作权法》生效,该法对著作权和邻接权进行保护。白俄罗斯著作权法保护那些有形的作品,而官方文件、声明以及思想、建设性意见、观点或者简单的信息等等都不受到保护。对于作者的财产权,保护期限为死后50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对于合作作品,保护期限应当是最后一个作者死后50年。
  

白俄罗斯共和国第 262-3 号法案《著作权及相关权法》(简称《著作权法》) 于 2011 年12 月 1 日生效。根据该法的规定,以下作品将获得著作权保护:科学作品(专著、文章、报告、科学讲座和论述、论文、设计资料等),文学和艺术作品。其他相关权利的保护对象有表演(演出)、音像制品以及无线或有线广播机构的信号传输。白俄罗斯《著作权法》对计算机程序及数据库的利用以及在数字环境中对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使用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该法还包含以信息获取、教学、研究及其他重要社会活动为目的,可自由使用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保护对象的规定。

   

白俄罗斯共和国在著作权和其他相关权利方面加入了下列国际条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保护音像制品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国家知识产权中心(NIPC)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对作者和其他著作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者的经济权利进行集中管理和保护。

   

    5、商业秘密

 

2013年1月5 日,白俄罗斯《商业秘密法》实施。该法律针对商业秘密的确立、变更和注销做出相关规定,并为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依据。该法律确定了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的权责关系,修改和终止以及商业秘密制度中的信息要求,建立了一套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指导清单。该法律规定了商业秘密制度的确立、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规定了雇主和员工之间信息的获取和保护的特殊性。该法律对《白俄罗斯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重大修订;未披露的信息不受知识产权保护;同时未被披露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不受专有权保护。该法律自公布起六个月后生效。

 

    6、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法人或自然人如有违反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的行为,被视为侵权行为,将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白俄罗斯最高法院专利事务审判庭负责审理此类案件。违者将被处以社会劳动、罚款、监督劳动2年;情节严重者(违法收入超过最低工资基数500倍以上),可被处以限制自由5年或入狱5年的处罚。

 

对商权所有人的侵权责任:

  

(1)以不符合《白俄罗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法》的行为使用商标的任何人,或使用与同类产品的商标相近似的标记的,或实施与一个商标相关的对其商标所有人或消费者不利的其他行为的任何人,将承担根据立法强制产生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2)违法使用他人商标的任何人,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将承担停止使用及赔偿其所有人持续损害的义务。

 

7、白俄罗斯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隶属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委员会下的白俄罗斯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中心)、上诉委员会、反垄断委员会。白俄罗斯知识产权的主要管理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中心(NCIP)。NCIP 是隶属于白俄罗斯“科学技术委员会”、专门处理依法授予工业产权等知识产权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 1992年4月9日和8月7日白俄罗斯部长理事会分别通过了成立“白俄罗斯专利局”和“将白俄罗斯著作权委员会转为白俄罗斯著作权及相关权部”的条例;1993年2月5日,白俄罗斯保护发明、外观设计、商标等内容的工业产权立法通过、1996年5月16日保护著作权及相关权的立法通过。鉴于知识产权有效运用的重要性,白俄罗斯总统 1997年1月11日颁发第30 号令,将专利局改设为“白俄罗斯国家专利委员会”。 2001 年 12月24日,依据第516号总统令,白俄罗斯国家专利委员会重组,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中心”,原白俄罗斯著作权及相关权部也同时并入。目前,白俄罗斯国家知识产权中心还包括国家专利基金会,专利代理人和知识产权评估人协会,发明人协会以及各地区设立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管理等组织机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则由白俄罗斯最高法院的司法委员会考虑,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是白俄罗斯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的专业化审判机构。另外,白俄罗斯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下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图书馆”收录了全国的专利文献供公众查阅。
   

自 1995 年开始,白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与欧亚专利局开始考虑联合开发研制独联体国家专利文献混合(CD—ROM)产品,以节约经费和避免重复劳动。这一构想得到了欧洲专利局的支持。该项工作历时 3 年,于 1998 年由欧亚专利局和法国 Jouve 公司共同研制开发,混合光盘将包括独联体国家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数据和文摘或权利要求(俄、英双语)以及文献公布时所用语种的专利全文说明书。 2000 年该盘投入工业化生产。

 

白俄罗斯专利局的联系方式:
   

名称: National Cent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CIP),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地址: 20, Kozlov str., Minsk, 220034 Republic of Belarus
    电话:( 375 17) 294 36 56
    传真:( 375 17) 285 26 05
    电子邮箱: ncip@belgospatent.by, icd@belgospatent.by
    网址: http: //www.belgospatent.org.by



 

另外还有一些 NCIP 内部机构的联系方式,具体如下:

Consultations & Inquiries 问讯处

+375 17 290 44 21

Patent-related information paid services 专利费用信息处

+375 17 392 52 19

Application Filing: IP Objects 工业产权申请提交处

+375 17 290 44 22

Title of Protection Issue ( patent for invention, patent for utility model,
industrial design patent, trademark certificate
) 证书种类咨询处
Payment of fees to keep Titles of Protection in force

+375 17 294 83 84

State Register certificates 证书颁发处

+375 17 285 38 27

Computer Program Registration 计算机程序登记处

+375 17 294 43 17

Execution of Agreements on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著作权及相关权集体管理执行处

+375 17 294 85 03
+375 17 294 12 59

Training a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Education Centre
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中心

+375 17 290 44 11

Application to publish an article in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Belarus
magazine
白俄罗斯期刊社知识产权论文发表申请处

+375 17 294 25 30

Subscription to NCIP periodicals NCIP 期刊订阅处

+375 17 290 44 12

 

三、在白俄罗斯涉及知识产权的风险(主要在企业跨国并购)

(一)以知识产权的特点为视角的风险

 

1、权属性的风险:即因为知识产权的权属变化可能引起的损失。例如,知识产权名义上的使用者、出让者是否具有所有权或者是否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如果没有严格仔细的尽职调查,很难确认知识产权的真正权利归属。

 

2、稳定性风险:中白两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导致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件和范围不一样,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同时诉讼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其稳定性。法律状态不稳定的知识产权不仅为知识产权自身增加风险更会为知识产权交易活动带来诸多风险。

 

3、整合性风险:即使在交易中获得知识产权,也可能由于购买者自身生产能力、管理维护能力不够,不能充分发挥所购买的知识产权的价值,甚至可能使其陷入泥淖失去价值,这对购买者而言就是一种损失。

 

4、价值性风险: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能按照有形财产的估价标准来衡量,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难题,一直没有一个完善的方法解决,并且知识产权稳定性差,增加了知识产权价值的风险性。

 

(二)以知识产权类型为视角的风险

 

    1、专利风险

   

专利权是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权保护制度也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的知识产权相比,专利拥有更强的技术性,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才能被授权。由于专利技术性强,并且授权条件复杂,使得专利权的风险也比较复杂。利权可能由于没有缴纳年费或者已过保护期而丧失。并且,即使是授权后的专利,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要求时,也会因为被宣告无效而丧失权利。

   

2、商标风险

 

商标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即注册主义和使用主义。因此,权利人取得权利的方式不同,对于购买者而言也是一种不容忽视的风险。仅以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即使取得注册商标权也不能侵犯他人对该商标的在先使用权。这种“在先使用权”是对商标权人利益的限制,是商标权风险之一。此时,如果企业在购买注册商标权时,没有详细审查该商标权的相关信息以及了解该国商标法律制度,可能会忽视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存在的可能性,最终有可能造成企业的损失。

   

3、著作权风险

 

著作权的特点就是“自动获得保护”,即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便可享有著作权。但是众所周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比较广泛,并且著作权保护客体也是相当广泛的。从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曲艺、舞蹈等作品到各种工程设计图、建筑设计图等凡是具有独创性的可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都可能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同时,著作权又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类,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的存在也将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更加复杂化。

   

4、商业秘密风险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界定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是在工业生产以及技术研究开发中,摸索或者总结的“关键”技术、或者“诀窍”,而经营信息则是企业未公开的经营管理方法或者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情报与信息。所谓商业秘密风险也就是商业秘密本身或者企业商业秘密制度可能存在的风险。以技术性的商业秘密为例,如果该技术的市场潜力较大,被替代的可能小或者被“反向工程”的可能性较小时,商业秘密的稳定性和价值性就高一些,因此,它的风险就较小。同时,商业秘密的价值就在于“秘密”得到很好的保护。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制度或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比较松散或者制度本身有缺陷,很容易造成企业商业秘密泄漏。如果购买的商业秘密已经被泄漏出去或者部分流失,对购买者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损失。

四、在白俄罗斯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对策

(一)对于专利权

  

    1、专利权属调查研究:首先确定专利权是否存在;审查专利权人,区分专利权的单独所有和共同所有,个人发明与职务发明;审查专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2、专利价值瑕疵的审查:权利瑕疵方面审查专利文件、专利相关合同;技术瑕疵方面审查专利技术的发展阶段、企业专利诉讼情况.

3、知识产权制度的审查

4、对专利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围进行审查

 

(二)对于商标权

 

    1、商标的权属审查;

2、商标权权利瑕疵审查;

3、商标的时间性与地域性审查;

 

(三)对于著作权

 

    1、著作权属审查

    2、著作权权利瑕疵审查

 

(四)对于商业秘密

  

确保目标企业商业秘密的价值应该要求目标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该技术的权属及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还需审查其他的价值因素:①判断商业秘密的技术先进性。一般来说技术越先进的商业秘密,其评估价值相对较高;②审查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③另外,审查商业秘密的其他因素。如商业秘密的市场前景、独立开发程度或者实施反向工程的可能性等因素都会影响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五)综合

 

1、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前参保知识产权全球复合险和知识产权运营险

2、跨国知识产权纠纷可以考虑ADR

 

五、相关案例

1、白俄罗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0月14号的对“Tempo.by”案的判决

原告:披萨连锁店

被告:白俄罗斯人A

   

案情简介:原告拥有名为“Tempo”的披萨连锁店,并将该店名注册了第43类服务商标;被告是一名白俄罗斯人A,注册了“tempo.by”域名,将消费者引向一个专门提供披萨外卖服务的网站。

   

原告诉讼请求:

(1)法院禁止被告使用该域名;

(2)命令注册机构撤销该注册;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主张:根据白俄罗斯《商标法》第20条第1款,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商标(包括将商标作为域名)也被认为是商标的使用;那么,对未经许可的使用,权利人就可以依法获得禁令和赔偿损失等传统的侵权救济。

   

被告答辩意见:不接受原告要求,认为原告主张并非基于法律。一、“Tempo.by”使用了“Tempo”一词,但并不侵犯“Tempo”的专用权,因为域名“Tempo.by”下不直接提供服务,是否购买外卖服务基于消费者的个人意向;二、域名“Tempo.by”在使用时已向专利局提交申请并获得商标注册,该商标也在白俄罗斯境内获得保护。

 

法院:通过庭审查明,被告的域名注册时间晚于原告商标注册时间。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民法典第11条第3款打击侵犯或威胁公民权利的行为,以及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和第2款,保护商标专用权,禁止他人滥用商标权利,以及商标法第3条和第20条第1款 ,没有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商标权利。法院支持原告除诉讼请求2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十一章 国家重点行业法律风险

一、基础设施建设概况与投资法律风险

(一)基础设施建设概况

 

1.公路

 

公路网的全长8.36万公里,其中1.54万公里为国道,地方公路则有6.82万公里。全国有五千多座桥梁,有长度约为170公里的高架桥。密度为400公里/千平方公里的公路网络。

 

5条Е级国际公路在白俄罗斯境内,总长1841公里。欧洲走廊2号(柏林-华沙-明斯克-莫斯科-谢诺夫哥罗德)、欧洲走廊9号(赫尔辛基-圣彼得堡-莫斯科/帕斯科夫-基辅-基什那乌-布加勒斯特-迪米特罗夫格勒-亚历山大-卢波利斯)及其全长达1513公里的B9号支线(加里宁格勒/ 克莱佩达—考纳斯—维尔纽斯—明斯克—基辅)。

2.铁路

 

长度为5600公里的白俄罗斯铁路,其中894公里为电气化铁路,铁路货运量384.02亿吨公里。目前,大约75%的货运量由国家的主要干线承担。布列斯特—明斯克—奥尔沙—俄罗斯边境的双轨电气化铁路全长612公里,货车运行速度达90公里/小时,客车运行速度达160公里/小时。(见表1-1)

 

 

 

 

表1-1 :2010-2015年白俄罗斯铁路货运量和客运量

 

年份

铁路货运量(亿吨)

铁路客运量(万人次)

2010

1.4

8360

2011

1.53

8900

2012

1.54

10050

2013

1.4

9940

2014

1.41

9160

2015

1.30

8700

                               

与亚洲部分地区国家铁路输送机构的联合输送工作被白俄罗斯所负载着,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列斯特—乌兰巴托—中国的呼和浩特之间有定期的集装箱列车《蒙古维克多》号运营。

 

从中国乌鲁木齐市启程的集装箱式的快速列车将要开始运输工作,这辆车将经过乌鲁木齐市、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和多斯特克边境通行站。

 

3.空运

 

一共7个国际级别的机场建设在白俄罗斯: 明斯克国家机场、明斯克 1号机场、戈梅利 机场、格罗德诺机场、布列斯特机场、莫吉廖夫机场和维捷布斯克机场。这些机场既有飞往不同国家的国际定期航班,还负责国内的航线运输。莫史克国际机场可以起飞和降落任何类型的飞机。

 

有3家主要的航空公司:白俄罗斯航空、歌明利机场以及航空运输出口航空公司。其中前两家公司主要从事客运航空运输,第三家在货运航空运输市场上占有主导地位。

 

一月至2016年5月,航空货运量为20000吨,同比增长60%。航空客运量70万人次,同比增长30.2%,占客运总量的0.08%。(见表1-2)

 

表1-2: 2010-2015年白俄罗斯航空货运量和客运量

 

年份

航空货运量(万吨)

航空客运量(百万人次)

2010

2

1

2011

1

1

2012

1

1.3

2013

1

1.6

2014

4.1

2

2015

3.9

2.1

 

4.水运

 

长度大概2000多公里的白俄罗斯内河水运网,将旅客和货物通过 10个河港输送到 沿岸不同居民集聚地和货物加工地。这10个河港位于普里皮亚季河、第聂伯河、索日河、别列津纳河、涅曼河、西德维纳河流域。欧洲水系中的水路布格洞一第聂伯布格运河一普里皮亚季河一第聂伯河一黑海出海口水系流经白俄罗斯,白俄罗斯沿着这条水路交通干线出口饵肥。有专用铁道线的歌明莉、波布卢义斯克和默基里的商港负责整理有联运必要的货物。港口装备有高效的龙门起重船和快速编组船舶的机械化货运线。(见表1-3)2016年1-5月,内向货运量55万吨,同比减少55.4%。

 

白俄罗斯为内陆国家,没有出海口,白俄罗斯出口到独联体以外国家 的货物主要通过立陶宛的克莱佩达港运输。

 

    

 

 

表1-3: 2010-2015年白俄罗斯内向运量

年份

    内河货运量

(万吨)

    内向客运量

(万人次)

2010

620

20

2011

670

30

2012

400

30

2013

450

30

2014

375.8

30

2015

296

20

 

 

5.通信

 

白俄罗斯电信市场彻底被白俄罗斯电信把持,白俄罗斯电信是前苏联牢固电信普及率最高的国度之一。现有固定用户400多万,大部分仍然是模拟网络,通话质量较差,基本无新业务提供,宽带用户普及率不到千分之四,故有很大的改造和发展空间。移动用户近几年来发展比较迅速,普及率达到69.6%。现有三家GSM运营商和一家CDMA运营商:VELCOM,2007年8月白俄政府卖掉了51%的velcom股份,原来占49%的位于日内瓦的塞浦路斯人控制的SBtelcom100%控股,随后SBtelcom以7亿美金将70%的股份卖给了奥地利电信。至此,Velcom成为奥电的MTO运营商,ARPU值约为18美金左右;MTS,现有用户365万,白俄政府占有50%股份,MTS占有50%股份,ARPU值约为14美金左右;BEST:2005年新建的GSM运营商,现有用户17万,白俄政府占有20%,土耳其电信占有80%股份。一家CDMA运营商BELCEL采用450M技术,现有用户9万多。纵观白俄通信市场,目前非常必要改造全网络的数字化模式,对当地农村信号涵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完善业务种类。

 

欧洲通信设备制造商10多年前开始进入白俄通信市场,1992年欧洲发展银行向白俄罗斯政府提供了3880万美元的专项资金贷款用于白俄罗斯通讯设施的更新改造。白俄罗斯政府利用这些资金对其主干传输网络进行了更新改造,铺设了光纤传输电缆,对电话网络上的模拟交换机也进行了部分数字化改造。目前白俄罗斯的主干传输网络和内部网络使用的都是法国阿尔卡特和西门子的设备,阿尔卡特和西门子都在白俄罗斯建有合资企业。

 

6.电力

 

白俄罗斯全国经济支柱产业和燃料方面能源工业的重点是电力。白俄罗斯需要的天然气大部分属于进口。因为白俄罗斯虽然承继了苏联解体后燃料方面的设备,但燃料方面资源、水资源和核能发电站设备仍然缺乏。发布了很多促进能源产业发展的文件,也在平衡燃料能源多样化路途,尽可能合理利用资源,就是为了加强能源安全,减少进口能源需求量和有效利用资源。

完整能源体系和平衡供应是当地政府的决心,放开石油、天然气的起源,而且展开自己的核电产业建设。目前,白俄罗斯提供100亿美元优惠贷款的两台120万千瓦核电机组电站正在建设中。首先是核电站的安全性保障被国家十分重视,尤其是在白俄罗斯切耳诺贝莉核电站事件后。白俄罗斯的电价和天然气需求将在核电站进一步建成后减少。

此外,白俄罗斯对于本国的生物资源、风的动能利用、水资源再利用将进一步开发。白俄罗斯的政府规划对一些前苏联时期修建的水电站向现代化方向升级改造,并建立新的天然气、燃煤电站和水电站等,其中,(1)一些以能源体系的现代化改造和发展项目,涵盖:①冷凝式电站的建造,此项目资金需求最大,如哲李瓦电站就要14.8亿美元;②改造好火电站,约需4.2亿美元规;③规划新造总装机容量200MW的水电站,大概要7.25亿美元;④新造和改造输电线路和输变电站,约需3.24亿美元;(2) 增加利用本地载能体的数量需7.478亿美元;(3) 用于电力能源节能措施领域为18.52亿美元。上述项目一般经本国资金和国外贷款或者吸引外资等方法解决。这些项目总体资金将达到51.67亿美元。

 

2014年,白俄罗斯发电量为317亿千瓦时。现有32个火电站(包括3个冷凝电站和29个热电站),总装机容量为784.3万千瓦时,人均不足1千瓦时,在全球人均净装机容量方面排在80名左右;同时另有一些小型电站和22个水电站。蓬勃的电力传输网络和基础设施是白俄罗斯电力生长的良好条件。

 

白俄罗斯首座核电站将于2018年投入运营,白俄罗斯计划于2018年起终止电力进口。2014年白俄罗斯电力出口同比增加50%,达5亿千瓦时,首要向立陶宛出口电力。

 

(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法律风险

 

1.投资人在白俄罗斯设立投资主体的法律风险

 

白俄罗斯法律对从事包括建筑设计和施工活动要求获得政府许可,办理这一许可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满足项目 的工期等硬性要求。为应对这一风险,投资人在开展相关投资活动前应充分了解设立投资主体设立的要求并且要及时办理投资主体的设立手续,为办理许可预留足够的时间。

 

2.合同法律风险

 

白俄罗斯民法典中关于对各类型合同做出了一些强制性规定,在拟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对白俄罗斯民法典中有关合同的规定非常熟悉,合同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法律规定,应当尽可能选择有利于投资者的协议。

 

3.劳动用工管理法律风险

 

《白俄罗斯劳工法》主要涉及白俄罗斯劳工的就业问题。该法典对招聘员工的程序、劳动合同的强制条款、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都有非常详细地规定。在企业劳动工资源管理历程的各个环节,从雇佣、面试、录用、聘用、签署劳动合同、员工的报酬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程序中,都有关联的若干规定。特别是白俄罗斯法律对员工的保护方面与中国的法律规定有许多差异,对性别、宗教等方面员工的特殊保护和禁止歧视性对待方面规定非常具体和严格。投资人不遵守法律的任意行为都有可能引起劳动纠纷,并且给企业造成一些不好的影响。掌握相关规定是投资者要做的,聘请了解劳动用工要求及当地风俗习惯的人员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4.引进外国劳动力法律风险

 

对中国投资人来说,必然会遇到引进中国劳动力问题 。特别是对一些大型工程项目,能否顺利的大量引进中国熟练工人,是项目成败的关键。白俄罗斯涉外移民法是调整引进外国劳动力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引进外国劳动力的专门许可制度,包括较为详细的引进外国劳动力的要求和流程。而办理劳工许可意味着既需要投入资金成本,又需要消耗时间成本,为投资主体的经营活动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如果投资人有引进外国劳动者的需要,就应当在设立投资主体后尽快开始办理相关许可,以保证投资人的用人需求能够及时满足。

 

二、石油产业投资概况与法律风险

(一)石油产业概况

 

已勘探到的石油矿床在白俄罗斯共74处,都位于戈梅利州布里雅茨基鲍格里普地区。从1964年起白俄境内共开采了石油1.23亿吨(开发最多的是1975年,大概790万吨)。2009年开采量为172万吨,占国内需求量的20%。已确认的石油储量为1.71亿吨,截至2010年1月1日,评测出储油量约为3.324亿吨。

 

白俄罗斯境内每年需要2100万吨石油供给两大炼油厂,需要从国外进口不少石油,俄罗斯对白石油出口条件自2010年开始改变,即630万吨自用石油可以免关税出口,再出口石油其余部分还要付完全的关税,对白石化工业影响很大,加工石油数量下降较快,从俄罗斯进口石油数量也降低了49.8%,为630万吨。

 

白俄罗斯石油公司GPO BELORUSNEFT(http://beloil.by)公司是隶属于白俄罗斯石油化学康采恩、垄断白俄罗斯石油采矿领域的 企业。白俄罗斯石油公司也提供石油地质勘探(在白俄罗斯、俄罗斯、委内瑞拉以及伊朗等境内),石油钻井维修服务,并加工伴生天然气,制造开采设备,成立营销网络,向国外售卖石油及石油加工产品。

 

白俄罗斯石油公司(GPO BELORUSNEFT)规划了2007-2015年的发展。获取石油在现存矿井中难道加大,其中最大的部分矿井早在25-40年前就开始使用,目前正处以开采循环的第3-4阶段。所以预计在2010年建造136个运行中的油井和26个勘探井。

 

(二)石油产业法律制度

 

1.有关立法

 

《白俄罗斯矿产法》是关于矿产的基本法律(2008年7月14日第406-3号法律),其中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勘探、使用和保护的规定。

此外,白俄罗斯正在制定2011-2015年和2020年矿物原料基地的发展和地理勘探计划。

 《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8年12月15日由众议院通过,1998年12月18日经众议院批准)是确定国家对外贸易活动协调的法律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机关在对外贸易活动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以确保白俄罗斯共和国从事对外贸易。保证了交流活动中的经济安全,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为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有效一体化创造了条件。

 

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机构是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和政府。白俄罗斯通过关税和非关税调整来规范其外贸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联合声明(1993年1月11日)提到了这一点。11

2.主管机构和研究所

 

“白俄罗斯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在白俄罗斯政府下设立,该委员会直接由总理领导。具体管理机构是白俄罗斯自然资源和环保部(http://www.minpriroda.by)。环保部下设地质局(http://depgeo.org.by)作为最直接的职权部门,该局还负责国家规划的编制和执行。

 

地质局还负责地质服务出口,在第三国,特别是在非洲、越南、伊朗(2010年7月1日,白自然资源和环保部与伊朗地质和矿产资源勘查组织签署了相互谅解备忘录)、利比亚、印度、哈萨克斯坦(交流经验)以及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的开采与合作等活动。地质局有许多地质勘探机构。主要的是白俄罗斯地质研究所((http://geology.org.by,辅助执行国家地质规划)。由比利时地质局负责国家地质规划的科技支持实施,主要负责地质勘查,拥有1807名职工,比利时地质中心负责国家地质基金的管理,拥有24名职工,以及国家航天地质研究所。(http://www.Kosmoaerogeology.by),负责宇航信息在地质考察、环保、林业和农业等领域的使用,同时负责解决与切尔诺贝利核灾难有关问题,有员工41人。

 

此外,白俄罗斯还拥有白俄罗斯国家地理研究所(http://www.bsu.by),各州还设有一些相关院、系等,培养人才。

 

白俄罗斯地理门户网站:http://www.geology.by

 

(三)石油产业投资情况

 

在委内瑞拉和伊朗白俄罗斯石油公司从事开采的活动。在委内瑞拉,两国合并建立了共同合资企业Petrolera Belovenesolana。2007年,该公司完成了第一桶石油,2009年,合资企业生产了63桶。并获得了气矿开采天然气的6个许可证。2010年5月17日,合资企业SERVISIO BELOVENESOLANA在白俄石油公司与委内瑞拉PDVSA SERVISIOS公司签订协议后成立,从事修理等业务。

 

白伊合资公司BELPARS PETROLEM COMPANY LTD.在伊朗从2010年开始开采石油活动。在伊朗的Jofeir油井开采,油井储油量大概为2.85亿吨石油。每天规划开采3万桶。

 

白俄石油公司也签署了和越南的石油领域合作备忘书。

 

投资于开发和采矿的工业的外资仅1.834亿美元(2008年为3.458亿美元),投入到石油和天然气开发的约有99%。大多运用银行借贷。到2010年上半年,外国资本仅410万美元。

 

(四)对在白俄石油行业投资的中国企业的建议

 

白中两国有着良好的外交关系,关心同中国的经济合作。他们认为,中国是吸收外资、抵制西方封锁和俄罗斯影响的重要伙伴。他们欢迎中资企业到白俄罗斯投资,这为中国企业到白俄罗斯投资创造了良好的契机。

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投资采矿。“特许经营”方式即通过签署协议规定在一定时限内转让在白俄境内进行某种活动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国家特许权,仅为使用权(所有权归白俄罗斯国家)。白俄自然资源和环保部授权的一家机构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布涉及矿藏的投资项目。目前最有可能的是投资建设淡水和矿泉水灌装厂。

 

提供成套设备开采并加工矿物原料。可以考虑开采褐煤、铁矿、石膏、磷灰石等设备。白俄罗斯希望尽可能使用本国产设备或者把部分设备转移到白境内生产。

 

提供地理勘探设备和仪器。目前,白57.6%的设备已经老化,需要更新。下一个5年规划中,计划投资2600万美元用于更新设备。

 

与地方政府和审批、管理部门建立密切联系,选择好合作伙伴,严格依法办事。

 

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会计和行业人员,做好市场调研和企业经营可行性研究,拟定稳妥的发展战略。

 

由于白俄罗斯和中国很多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对白俄罗斯的相关情况不很了解,因此要有一定的防范风险的意识。

 

由于白俄罗斯与中国采用不同的标准和认证体系,因此中国投资者要注重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应尊重白俄罗斯相关规定,特别是付款期限的规定,以免给合作伙伴带来麻烦和损失。白俄罗斯进口商只有在对方完成交货义务后才能对外付款,并且通常不采用信用证的方式付款。中白贸易中通常采用预付款方式交易,这种措施给中国出口商带来很大的收汇风险。

 

(五)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外交部,www.mfa.gov.by

地址:220030,明斯克市,列宁大街19号

电话/传真:(+375 17)327-29-22 / 327-45-21

电邮:mail@mfa.gov.by

 

税务部,www.nalog.by

地址:220010,明斯克市,苏维埃大街9号

电话/传真:(+375 17)229-79-71,229-79-72 / 222-66-87

 

工业部,www.minprom.gov.by

地址:220033,明斯克市,游击队大街2号4栋

电话/传真:(+375 17)224-95-95 / 224-87-84

电邮:minprom4@minprom.gov.by

 

能源部,www.minenergo.gov.by

地址:220030,明斯克市,马克思大街14号

电话/传真:(+375 17)218-21-02 / 218-24-68

电邮:minenergo @min.energot.by

三、矿业投资概况与法律风险

(一)矿业投资概况

 

1.白俄罗斯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白俄罗斯非金属矿丰富,缺少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能源矿藏少。超过30种矿物分布在4000多个矿区。最关键的矿床是钾盐,钾盐位居世界第三,可开采100多年。白俄罗斯拥有220多亿吨的盐岩储量,在独联体国家中排名第一。另外的矿物有花岗岩、白云岩、石灰石、石灰和白垩、防火材料和次粘土。还有贮量44亿吨的泥煤。饮用的泉水和药用矿产资源也很丰富。

 

在能源的原料方面,白俄罗斯大多由石油、褐煤、泥炭和可燃板岩组成。优质石油储量较少,估计储量3。约170万吨原油在白俄罗斯每年被开采,是国内需求量的20%附近。褐煤量大约为13亿吨,实际还未开采,近年来重又开始讨论开采褐煤事宜。泥炭占有重要地位,储量约30亿吨。至于易燃板岩,现在为2个地点进行初步挖掘,在地下600米之上地层的含量约为110亿吨。白俄罗斯本国的天然气大多在采掘石油进程中得到,储量约为84亿立方米。

现在,大部分矿资源在白俄罗斯均需要进口。白俄罗斯在下一个5年计划中会持续加大勘探力度、开采和改造能力建设,持续寻找新的矿产地。这是为了确保本国需求,降低对外部依靠。

2006-2010年,白俄罗斯财政拨款9210万美元用于地理勘探,2011-2015年预估财政拨款会达1.835亿美元。并且,矿产用户预算将达到2.137亿美元,用来进行详细勘探。

 

2.白俄罗斯矿业发展情况

 

根据2015年一季度白俄罗斯经济形势来看,采矿业为1.49万亿白卢布,约合1.01亿美元,占GDP的0.8%,同比下降4.4%。

 

(1)泥炭业发展状况

 

泥炭被认为是实现2004年规划目标的必需能源之一。进行开发和加工泥炭的主要是白俄罗斯的国有公司GRO BELTOPGAZ(http://www.topgas.by),归于白能源部。Beltopgaz和白俄能源公司Belenergo(http://www.energo.by) 共有25个机构从事泥炭生产,5个组织创有相关设备,1家公司负责开发工程建造,1家公司着力于科学研发和规划勘探工作。这一领域达到7100名员工。

现正在实施的《2008-2010和2020年全国泥炭发展规划》,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开发规模,增加能源、农业和其他领域的泥炭用量,建设和改进现有的采矿装备和技术。

(2)采煤业发展状况

 

目前,白俄罗斯一年进口煤炭2500万至30万吨。在白俄境内戈梅利州3个地方发现了褐煤矿床。具体在日特科维奇斯科(储量7000万吨)、布里涅夫斯科(储量3000万吨)和托涅什斯科(储量4200万吨)。上面所写矿产均处在地下20-40米深处。此外,在戈梅利州的Pogrib地区南部煤量大约是4.5亿吨。关键问题是煤的质量低(煤灰度40%,含水量大),影响了其经济效益。

 

2006-2008年,布利聂浮斯科煤矿开始由Poljarnye zvezdy BelUgol公司开采,而且研究开发了利用褐煤获取液化天然气和高卡路里天然气的方法和技巧。2010年中期,开始有议论由于此公司没有遵循投资约定相关规定要素将会解除投资约定事宜。

 

(3)钾盐业发展状况

 

白俄罗斯在明斯克和戈梅利州有三个钾盐矿床。目前,该矿只在明斯克的斯达洛宾地区开采,储量约54亿吨。

 

白俄罗斯唯一的钾矿公司是白俄罗斯卡利,一家开放式股份公司。它属于世界上最大的钾肥生产商之一。经济危机前该厂一直保持定量生产,且消耗大量资金完善更新设备。该厂一年在公司研发和建造新矿上投资约4亿美元。2009年5月开始使用克拉斯诺斯洛博德矿,估计到2012年将使用别列佐夫斯基矿。每个矿山每年被开采600万吨/年。未来还有2座新矿正在考虑中。2009年白俄钾肥厂总计出口294万吨钾肥(2008年出口了648万吨)。外汇收入在2009年达到了29.4亿美元,工厂有20000名员工。

 

白俄罗斯钾肥厂在2010年中期变更成为股份公司。根据第一副总理谢尔马什科(Shermashko)的说法,白俄罗斯政府打算出售约25%的股份,总计约6-7亿美元。中国、印度和俄罗斯都对此表示比较有意愿购买。

 

(4)岩盐业发展状况

 

白俄罗斯拥有很丰盛的岩盐矿产,已确认的储量就达到213亿吨,不但可以供给国内需求,而且需要大量出口。年产量80万吨,其中出口食用盐30万吨,工业盐35万吨。

生产食用种类的盐有白俄钾肥股份公司和莫吉尔盐业公司(http://www.mozyrsalt.com)两家。

 

(5)铁矿

 

已被发现的2处白俄罗斯铁矿(Okolovskoe和Novoselkovskoe),第一处矿产约有1.45亿吨,已具有了工业化开采的能力,第二处矿储量约1.3亿吨,已经开始最初的勘探工作。

 

白俄罗斯比较有名的冶金厂是白俄罗斯钢铁厂(http://www.belsteel.com),可该厂没有自己的原料基地,必须进口半成品来变成自己的产品。这一领域可能需要建造一个原料加工的基地,现在正在实施整个计划的研究报告。

 

(二)法律制度

 

1.有关立法

 

有关矿产方面的基本法是2008年7月14日的第406-3号法律《白俄罗斯矿产法典》,该法确立了有关勘探、使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规定。此法律可以在以下的网址找到:http://www.pravo.by/WEBNPA/text.asp?RN=HK0800406。

 

此外,白俄罗斯正在制作2011-2015年和2020年矿物原料基地的发展和地理勘探计划。

2.主管机构和研究所

白俄罗斯当局机关设置了“白俄罗斯矿产资源利用委员会”,由总理直接带领。具体管理机构是白俄罗斯自然资源和环保部(http://www.minpriroda.by)。环保部下设地质局(http://depgeo.org.by)作为最直接的职权部门,该局还负责国家规划的编制和执行。

地质局还负责地质服务出口,在第三国,特别是在非洲、越南、伊朗(2010年7月1日,白自然资源和环保部与伊朗地质和矿产资源勘查组织签署了相互谅解备忘录)、利比亚、印度、哈萨克斯坦(交流经验)以及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的开采与合作等活动。

 

白俄罗斯地质局很多地质勘探研究所。主要的是白俄罗斯地质考察科研所(http://geology.org.by,担负保障在执行国家地质规划时科技安全的职责),由白俄罗斯地质研究(Belgeologiya,担负了地质勘探工作,拥有1807名人员),白俄罗斯地质研究所(Belgeocentr,管理国家地质基金,拥有24名人员),国家航天地质局(http://www.Kosmoaerogeology.by,负责宇航信息在地质考察、环保、林业和农业等领域的使用,同时负责解决与切尔诺贝利核灾难有关问题,有员工41人。)

 

此外,白俄罗斯还有国家地理研究所(http://www.bsu.by),各州还设有一些相关院、系等,培养人才。

 

(三)对在白俄采矿行业投资的我国企业投资建议

 

1.外国在白俄采矿行业投资情况

 

2009年,开采工业的外国资本比重有1.834亿美元(2008年为3.458亿美元),此中,99%的外国投资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勘探。主要使用银行贷款。2010年上半年,外资投入只有410万美元。

 

希望投资砾石开采的瑞典公司Sandvik,和希望投资石膏开采的KNAUF公司谈判失败了。卢森堡公司Polar Stars Group s.a.于2007年和白俄石化康采恩签署的投资协议也告失败。卢森堡打算投资20亿美元用于褐煤和易燃板岩开采和深加工。为此,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Poljarnye zvezdy BelUgol和Poljiarnye zvezdy BelSlancy。此前,白方石化康采恩正准备终止与该公司合作。2010年5月,伊朗公司Azarab Industriec Co.Ltd. (http://www.azarab.ir/EN/default.aspx)与白俄罗斯签署了投资协议,开采矿物并建造一座年产100万吨的水泥厂。

 

2.给中国企业的建议

 

运用“特许经营”的方式来投资采矿。经签订合约规定在一定时限内转让在白俄境内进行某种活动的权利就是“特许经营”,这种权利属于国家特许权,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一家机构在白俄罗斯自然资源和环保局支持下于网站上宣布了有关矿藏的投资项目。现在最有可能的是投资建造淡水和矿泉水灌装的工厂。

 

提供成套设备开采并加工矿物原料。可以考虑开采褐煤、铁矿、石膏、磷灰石等设备。白俄罗斯希望尽可能使用本国产设备或者把部分设备转移到白境内生产。

提供地理勘探设备和仪器。目前,白57.6%的设备已经老化,需要更新。下一个5年规划中,计划投资2600万美元用于更新设备。


四、化学和石化工业投资概况与法律风险

(一)化学和石化工业概况

 

白俄罗斯是世界上钾肥的主要生产国,据美国地质勘探局(United States Geological Survey,简称 USGS)报告显示,2014 年,白俄罗斯钾肥产量仅次于中国,年产 430 万吨。其产品出口到中国、印度、东南亚国家、欧洲、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等 100 多个国家,2013 年钾肥出口量约占全球的 15%,2014 年增加到 19%。

化学工业和石油化学工业是白俄罗斯工业的支柱产业。根据产品产量和从业人员人数,化纤工业、矿物化工(钾肥开采)、基础化学和石化工业排名第一。这些工业企业占白俄罗斯石油化工产品总量的80%,是石油化工的主要出口商品。白俄罗斯石化工业是“白俄罗斯石化”国家康采恩的领导者,由多个石化组织和企业组成。除运输、加工、销售石油产品外,还生产矿物肥料、化纤、纤维制品、轮胎制品、玻璃纤维制品、涂料、颜料及塑料制品。其产品远销80多个国家。化工企业占“白俄罗斯石化”康采恩50%以上。白俄罗斯是世界第四大钾肥生产国,钾肥出口量约占世界总产量的19%。其中最主要的企业有:莫吉廖夫化学纤维生产联合企业、斯韦特洛戈尔斯克化纤厂、格罗德诺化纤厂、波洛茨克玻璃纤维厂、白俄罗斯钾肥厂、戈罗德诺氮肥厂、戈梅利化工厂、白俄罗斯轮胎联合企业。

目前,白俄罗斯生产的钾肥和高质量氮肥已经在国外打开了市场,主要生产企业集中在索利戈尔斯克、戈梅利和格罗德诺。该部门的投资机会包括:各种医药生产、新合成材料、聚合物和塑料开发;化学纤维和线料、用于植物保护的化学药品、清漆、油漆和颜料及橡胶产品加工技术的更新;石油和其它原材料的深加工;节能建筑材料的生产;合成纤维生产、无机肥料的制造等,在药物行业中的机遇最多。

 

(二)白俄化学和石化工业的发展规划

 

2015年2月10日,白俄罗斯部长会议通过决议,批准了《2030年前白俄罗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国家战略》,战略规划中体现出3个优先方向:人、经济、生态。建立有效机制,提高出生率,改善人民健康,降低死亡率。争夺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人类发展报告中进入世界前40名,2013年白俄罗斯在187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53位。战略规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16年-2020年)的主要目标是:在注重生态环保、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础上向经济的均衡增长过渡。第二阶段(2021-2030年)的主要目标是:在稳定发展的基础上提高人的潜能,加快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服务,进一步形成绿色经济。2016-2030年间力争将人的平均寿命提高到77岁,GDP总量提高到原来的1.5倍至2倍。至2030年,将用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开支比例增加到占GDP的2%-3%。

 

2015年5月10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卢卡申科一起见证了中国中化集团(中化集团)董事长刘德树和BPC总经理Elena Kudryavets的中化集团与BPC2015-2019的联合签约。钾肥采购的贸易总额约为400万吨(包括期权),贸易额约为13亿美元。该协作备忘录将由中化化肥公司执行。协作备忘录的签署将进一步深化中石化与白俄罗斯的战略合作,促进中白经贸往来,为中国农业生产提供优质钾肥来源。

 

2016年6月22-23日,第五届全白俄罗斯国民大会讨论了2016-2020年白俄罗斯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草案。总统卢卡申科指出,创新投资、推进科技集约型产品研发是恢复白俄罗斯经济竞争力的重中之重,是白俄罗斯摆脱经济不景气的关键。据白俄罗斯通讯社报道,此次国民大会讨论的白俄罗斯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草案中,有80个大型投资项目,总金额超过270亿美元。这80个大项目包括核电站建设、吉利汽车组装厂、中白工业园建设开发、别特里科夫斯基和斯塔洛宾斯基产区钾矿开采综合体建设及钾肥生产、斯韦特洛戈尔斯克纸浆厂建设、米奥尔斯基公司金属板和白铁皮厂建设、“明斯克—米尔”多功能试验综合体设计建设等项目。[[i]]

 

(三)白俄罗斯投资法律及政策风险

 

有关外资的法律规范在白俄罗斯尚不全面,外资投资和税收问题界限模糊,法律的用词也模糊不明,法律不被遵守的情况四处可见。

从法律完备性、执法成本和退出成本三个方面考察白俄罗斯的法律及政策风险,未来白俄罗斯的法律体系将会保持相对稳定,不会有太大变动,因此对其法律及政策风险展望为稳定(见表4-1)。中国大使馆曾对此提出企业应该多方投资、转移风险的建议。

 

表4-1:  白俄罗斯法律及政策风险提示

风险类别

风险指示

风险提示

 

法律及政策风险

法律完备性

稳定

执法成本

稳定

退出成本

稳定

 



五、白俄罗斯制造业概况与投资法律风险

(一)白俄罗斯制造业概况

 

白俄罗斯是独联体国家之一,具有较强的科技实力。早在前苏联时期,白俄罗斯就是苏联军事工业和重工业发展的重要基地。1991年白俄罗斯独立后,当局对科研十分关注,将其看作为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力。特别是近年来,白俄罗斯政府对科技研发的投人逐渐增大,在保持其传统优势产业发展的同时,还注意研发世界最新科学技术。白俄罗斯的主导产业包括了:机械制造业、化学和石化工业、电子工业、无线电技术、光学和信息技术。

据白俄罗斯国家统计委员会统计,2015年,白俄罗斯 GDP构成:第一产业(农业、打猎和林业)占 6.7%; 第二产业占34.7%( 其中,工业占26.4%; 建筑业占8.3%) ;第三产业(服务业)占44.9%(其中,贸易、机动车维修、家庭和个人物品占 12.5%;交通和通信占7.7%; 其他经济活动占24.7%) ;净产品税收占13.7%(见表5-1)。

 

   白俄罗斯的机械制造业是其产业的支柱和主导部门(见表1-5),拥有600多家企业,占全国工业产值的四分之一左右。机械制造业拥有前卫的装备和技术,主要应用于汽车和拖拉机制造、机床制造、农业机械制造等行业。重型矿用自卸车的研发和生产具有世界先进水平。世界上三分之一的矿用自卸车是在白俄罗斯生产的。

表5-1:  2015年白俄罗斯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及构成(单位:万亿白俄罗斯卢布)

 

金额

占比(%)

GDP总额

869.7017

 

最终消费

572.2516

65.80

居民消费

437.1363

50.26

政府消费

129.9659

14.94

为居民服务的非营利机构

5.1494

0.59

资本形成

260.9336

30.00

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248.3499

28.56

存货变动

12.5837

1.45

净出口

1.6895

0.19

出口

522.0144

60.02

进口

520.3249

-59.83

统计差异

34.8270

4.00

 

到2015年,除焦炭、石油产品和核材料生产增长0.5% 外,白俄罗斯的卫生保健产业也在增长,以及化学品生产增长6.2%以外,其他经济活动也有不同幅度的下滑。纸浆和纸制品、纺织品、皮革、合成橡胶和塑料制品、非金属材料产品、摩托车、以及机械设备生产呈两位数下滑,机械和设备生产降幅最大,达25.3% 。

 

表5-2:  白俄罗斯经济活动 2011-2015年工业产值年度指数情况

(上年=100 )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工业总产值

109.1

105.8

95.1

102.0

93.4

经济活动

 

 

 

 

 

采矿业

103.1

98.3

99.5

142.0

92.1

制造业

110.8

106.5

94.6

100.5

92.9

食品生产(包括饮料和烟草)

108.7

104.5

101.7

98.5

98.8

纺织品生产

106.8

101.4

97.3

97.6

86.0

皮革及相关产品、鞋类制造

106.8

101.9

99.1

91.3

81.0

木材加工和木材产品生产

108.2

98.9

108.7

106.1

95.3

纸浆、纸张、纸类产品和新闻 纸生产

 

109.8

 

98.4

 

92.3

 

110.3

 

89.8

焦炭、石油产品和核材料生产

118.1

109.0

79.1

108.6

100.5

化学品生产

103.2

119.9

82.2

125.5

106.2

合成橡胶和塑料产品生产

105.0

108.9

101.6

87.2

87.0

非金属材料生产

100.6

97.3

103.6

96.6

82.0

碱性金属和金属制品生产

105.5

105.0

94.2

101.3

90.3

机械和设备制造

112.3

101.3

97.3

80.4

74.7

电力、电子和光学设备制造

112.7

108.2

105.6

91.0

92.8

摩托车和设备制造

133.1

115.6

94.7

79.1

86.4

其他制造业

108.9

101.2

102.1

101.9

94.3

电、气、水供应

93.3

100.1

100.8

102.8

97.5

                               

 

2016年,按当前基本价格计算,白俄罗斯增加值总额(GVA)为814.432亿白俄罗斯新卢布,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下降2.9%。从不同行业实际增速看,农林渔业增长3.4%,采矿业下降0.7%,制造业下降0.2%,电力、燃气和供热下降1.0%,自来水供应及废物治理业下降7.7%,建筑业下降15.9%,批零贸易及汽摩修理业下降7.4%,运输仓储邮政业增长0.4%,生产税净额下降1.1%。(见图6-1)

图6-1:白俄罗斯分行业增加值构成(当前基本价格)

 

白俄罗斯的机械制造业是其工业的支柱和主导部门,拥有600多家企业,产值约占全国工业产值的1/4; 机械制造工业具有较先进的设备和工艺技术,主要有汽车和拖拉机制造、机床制造、农机制造等行业,其中重型矿山自卸车的研发和生产具有世界先进水平,世界上几乎三分之一的矿山自卸车产白白俄罗斯。拥有玛斯载重汽车、别拉斯矿山自卸车、轮式牵引车、拖拉机等世界著名的制造类企业。

 

主要企业有:白俄罗斯汽车制造厂、明斯克汽车厂、明斯克牵引车厂、明斯克拖拉机厂、明斯克十月机床厂等。

 

根据白俄罗斯国家统计委员会2014年的调查证明,加工制造业为白俄最能吸引外资的行业,该领域外资企业就业人数达48.5%,为20.55万人。白俄加工制造业企业共计1598家,其中外资企业占比22.5%。  

 

白俄加工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14.03亿美元,其中53%来自外资企业。白俄加工制造业企业吸引外资36.63亿美元,占白俄外资企业吸引外资总额37.1%。

截至2015年1月1日,白俄注册外资企业共计7100家,就业人数42.53万。 就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白俄罗斯政府急需外资投资下列领域:汽车工业、运输和物流、房地产业、创新和高科技研发、机械制造业、能源工业、食品加工和农业。

 

(二)白俄罗斯制造业投资法律风险

 

1、相关法律政策

 

行业鼓励政策根据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来看,白俄罗斯政府急需外资投资机械制造业领域。白俄罗斯经济基础是机械制造业,该领域大部分企业 设备陈旧,设计寿命已消耗80%左右,急需进行现代化升级改造和企业改制。目前这些企业亏损严重,政府鼓励外资投资到这些企业中,以助其渡过难关。

 

白俄罗斯专门适用于外国投资的法律主要包括《白俄罗斯投资法》《白俄罗斯公司法》《白俄罗斯自由经济区法》《白俄罗斯特许协议法》《白俄罗斯反垄断和鼓励竞争法》《白俄罗斯自然垄断法》《白俄罗斯外汇管理法》《白俄罗斯地下资源和利用法》等法律,以及白俄罗斯第10号总统令、第253号总统令、第326号总统令等法律文件。

 

(1)《白俄罗斯投资法》

2013 年 7 月 12  日通过 《白俄罗斯投资法》,该法律于2014年1月 24  日生效,取代了原来的《白俄罗斯投资法典》。

 

《白俄罗斯投资法》吸收采纳了英国 、瑞士、意大利等欧洲国家投资法所赋予投资者的权利和仲裁规则,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提供了基本保障和权利保护。

 

《白俄罗斯投资法》取消了一些多余的术语,使所列的规则和概念简单、透明,对投资方式有了明确规定。

 

《白俄罗斯投资法》致力于使所有投资者无论是外国的还是本国的投资者均享有平等的投资条件,并列入了符合国际惯例的进行投资的相关条款,首先包括司法保护 、对投资者的保障及投资者的权利等。

 

《白俄罗斯投资法》规定,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投资者不仅可以向白俄罗斯国家法院起诉,而且还可以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而对于外国投资者,可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仲裁诉讼。 该投资法还保证在发生自然灾害时不实行国有化和征用。 该投资法第六条规定了投资活动的限制:在未经白俄罗斯反垄断机关同意的情况下,不允许利用商品市场上优势地位进行投资,以及从事白俄罗斯法律禁止的经营活动。为了白俄罗斯的国家安全(包括保护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利益、公平、居民健康、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可以对投资进行限制。

 

(2)白俄罗斯总统第10号总统令

 

该总统令于2009年8月6日颁布,是迄今为止,调整外国投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旨在给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投资活动创建附加条件。

 

该总统令明确规定了投资者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之间的通过签署投资合同(以下称为投资合同)的办法实现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投资项目。签署投资合同的办法使投资者无须顾虑投资项目实施的地域因素,为投资者创造轻松的投资环境,将投资者的项目初期成本减到最小。投资者可以为其资产提供特殊保护投资者往往获得白俄罗斯法律规定之外的优惠待遇与激励措施。同时,投资合同的签订也使得投资者及相关政府机构对投资者享有的投资优惠和激励措施一目了然。

 

关于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的第253号、第326号总统令

 

2012年6月5日白俄罗斯总统颁布了《关于中国一白俄罗斯工业园区》的第253号总统令,旨在加强与中国的经贸和投资合作,吸引国内外投资来发展高新技术型和有竞争力的产业,增设工作岗位,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优惠条件和方便。

 

2014年6月30日,为了进一步完善对于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活动的管理,白俄罗斯总统颁布了第326号总统令,对第253号总统令进行了大量的修改。

 

中白工业园区为白俄罗斯特别经济区,根据总统令和其他法规规定,适用特殊法律制度。此特殊法律制度的税务特别安排部分的有效期为50年。

 

中白工业园区的最高管理机构为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政府间协调委员会,工业园区的活动被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管委会直接负责。园区管委会是国家机构,从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园区管委会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成立,并根据依照法律批准的章程进行活动。

 

(三)中国企业应对

 

1.外国投资情况

 

根据白俄罗斯国家统计局2014年调查证明,加工制造业为白俄最具外资吸引力的行业,该领域外资企业就业人数达48.5%,为20.55万人。白俄加工制造业企业共计1598家,其中外资企业占比22.5%。

 

白俄加工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14.03亿美元,其中53%来自外资企业。白俄加工制造业企业吸引外资36.63亿美元,占白俄外资企业吸引外资总额37.1%。

 

截至2015年1月1日,白俄注册外资企业共计7100家,就业人数42.53万。

 

2.对在白俄罗斯制造业投资的中国企业的建议

 

(1)随时关注白俄罗斯法律法规动态

 

白俄罗斯处于转型时期,法律法规处于不断制定、补充、修改过程之中。其中很多法律法规对投资人的经营活动会产生实质性影响。这就要求投资人必须随时关注白俄罗斯的立法活动,以便随时调整经营活动,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因白俄罗斯法律调整所造成的损失。

 

白俄罗斯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总统的命令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很多重要的投资政策和禁止,限制以及优惠措施一般均由总统令的形式颁布。因此,投资人必须优先安排专人,专门负责翻译、研究白俄罗斯总统命令。

 

(2)充分利用专业法律服务,加强风险防范

 

白俄罗斯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范十分详细、复杂,法律体系相当完善。而对于普通中国投资人来说,比较系统、全面了解白俄罗斯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到白俄罗斯投资,专业法律服务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服务是投资前、投资进行中不间断进行的,从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调研,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至项目履行结束,都必须聘请专业法律机构提供相应法律服务。

 

在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需要确认是否适合投资,风险大小,风险是否可控。投资人必须意识到专业法律人员提供的意见及其重要性。

 

如果投资额度很大,则应当同时聘用中国和白俄罗斯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六、相关案例

A员工从 2005年开始在M化工厂工作。2006年,A员工在存放矿物肥料的仓库里,从铁路漏斗车卸载矿物肥料时从登车梯上摔落,随后被车上的肥料砸到当场死亡。根据白俄罗斯刑法典第三部分规则N306,法院判定Mstislavsky先生-M工厂的主要工程师是这次事件的主要负责人。检察院侦查员与法院通知工厂老板这次以外事故的原因是,从铁路漏斗车卸载矿物肥料这样的危险举动,况且他们使用的是木质梯,对生命健康有严重的隐患,显然不符合现代劳动安全要求。此外,所有卸载工人没有任何保护眼睛的设备、防毒面具和其他保护措施。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情况完全属实,法院决定,工厂老板和Mstislavsky工程师都负有法律责任,他们本应该制定和研究更安全的技术方案,充分考虑从铁路漏斗车卸载矿物是否符合劳动安全法,制定和引进更安全的卸载的技术方式。根据白俄罗斯刑法典第306条规定判处化工厂老板和Mstislavsky工程师赔偿死亡员工家属一千五百万卢布,并且为其增加保险费额度。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无权要求法院再次申诉该案件。

 

该案件对中国公司的启示:

1、重视法律是前提,须符合且严谨服从白俄罗斯《劳动法》。

2、切实维护员工权益是根本,确保劳动保护安全措施。

3、快速启动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及时调整处理是关键。

第十二章 白俄罗斯争议解决制度及法律风险

一、白俄罗斯争议解决制度概述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发生纠纷是常有的情况,如果不能得到公平合理解决,就会导致投资人的损失。如果能够熟练掌握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就能够使投资纠纷得到公平合理解决,最大程度的保护中国企业的利益。根据对外投资的实践经验,解决国际投资纠纷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通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1、协商(友好解决)

 

友好解决,即是当事人直接通过友好协商或谈判的方式解决。这种方式简单、直接,无需借助第三方,并且不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在纠纷发生后,是当事人首先要采取的方式,实际上绝大部分纠纷也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但是,作为到他国进行投资的中国投资人,在使用友好解决的方式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企业要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如果没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地位相对弱势的中国企业往往更难在谈判桌上取得好的结果。

 

(2)要做好准备。在谈判之前应当熟悉谈判资料和情况,事先制定好谈判方案,并组织好谈判的团队。

 

(3)及时将谈判成果落实到文字上,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调解(斡旋)

调解即是在双方信任的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其居中协调,或提出条件建议和方案,达成双方一致认可的纠纷解决结果。适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一是调解应当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二是双方选择的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应当专业和权威;第三是调解达成一致后,双方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如果双方已有或能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庭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和解协议为基础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四是应当明确,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在仲裁中都不能引用对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意见、观点、陈述或建议,同时也不能将书面材料作为其请求、反请求、答辩的依据。

 

3、国际仲裁

国际投资一般不应选择项目所在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诉讼或仲裁,而应当选择国际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因为通过国际仲裁方式解决投资争议往往更为公正。适用国际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投资争议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选择具有良好声誉的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二是起草好仲裁条款;三是做好仲裁案件,核心是选择适合的专业国际律师。当然,如果争议属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管辖的范围,当事人也可以选择ICSID仲裁。根据《ICSID公约》的规定,ICSID只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一是争端发生在ICSID成员国和外国投资人之间;二是双方的争端是直接由投资所引发的争端;三是双方的争端属于“法律”争端;四是当事人事先或者事后书面同意将争议事项提交给ICSID。

 

4、诉讼  

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发生时,若双方方式人通过协商和调解均不能解决,或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合同中又没有签订仲裁条款,则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判决。诉讼须按诉讼程序法,判决按实体法进行,一旦法院判决了结果,则必须执行,没有协调的余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履行纠纷产生的争议,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在白俄罗斯有约束力的解决方式

 

在白俄罗斯最具约束力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和应用,一个是司法途径,一个是仲裁途径。司法途径在白俄罗斯实行了两院三审制度。

 

在白俄罗斯仲裁有三方面:

 

1、国内仲裁是白俄罗斯商会提供的相关的仲裁服务,同时白俄罗斯又是《纽约公约》的参与国,无论是在境外相关的仲裁执行,还是境内的仲裁执行,都应该没有问题。

 

2、白俄罗斯是《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白俄罗斯政府和外国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里可以约定仲裁,无论是在白俄罗斯仲裁还是在境外仲裁,还是去华盛顿的争议解决中心都可以。

 

3、白俄罗斯政府愿意与投资者签订协议,可以在第三国进行仲裁,根据《纽约公约》得到执行,这对我们是最大的保护。如果合同谈得好,有的时候还可以拿到所谓的主权豁免。

 

作为《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和《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合约签字国,在解决投资纠纷和执行仲裁结果方面,白俄罗斯是拥有一定的制度保障的。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调解和仲裁是两种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公约规定,解决案件适用的法律可以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如果没有协议约定,则应当适用当事国法律以及相关的国际法规则。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其受理的案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效力。一旦受理案件,法无明文规定或含义不清则不能成为中心拒绝对案件做出裁决的理由。争议双方必须受裁决的结果拘束,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的内容,且争议国对于裁决结果不得上诉也不得采取任何非公约规定范围内的补救措施。此外,除调解和仲裁,争议国双方也可依据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公平善意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等原则措施来解决相关投资正义。

 

2012年6月27日国民大会众议院第一次会议上采纳了“关于投资”的法律草案,法律草案是经济部以及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专家共同参与制定的。法律草案指向限制国家对投资活动的影响,同时改善投资保护机制。

 

投资法的采纳使投资法典除第III部分解决租让问题以外的内容失效。但是将来计划用单独的法律来解决租让问题,这在国民会议众议院第一次会议上已经被采纳。

二、白俄罗斯解决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

如遇到商务纠纷,可通过白俄罗斯经济法庭系统予以解决,白俄罗斯经济法庭系统包括:各州和明斯克市经济法庭;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经济法庭。白俄罗斯经济法庭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其中包括经济案件仲裁决议。

 

2013年7月12日颁布的《投资法》首次规定了确保恢复被损害法律权益的原则,以及对法律权利进行司法保护。该原则展现出解决投资者与白俄罗斯之间在仲裁法庭“ad hoc”解决争议的可能性,除非双方另有规定,根据联合国委员会关于国际贸易法(UNCITRAL)的仲裁规则,或者根据投资者的选择,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投资者须是1965年3月18日国家之间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解决投资争端公约参与国的企业。

 

白俄罗斯从1992年起成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成员(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有关外资投资纠纷事宜均可以在此中心解决。对中国投资者来说,应该了解白俄罗斯最重要的投资法律和中白两国政府签署的有关协定。

 

(一)《白俄罗斯投资法典》

 

本法典规定了经营方式和有关投资事宜,包括外国投资,主要指设立法人、获得不动产或对不动产的权利、在法人注册资金中占股比例规定、获得有价证券(白俄罗斯主管部门是财政部)、知识产品保护以及使用自然资源有关规定。

 

(二)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1997年7月22日第929号决议:“关于外国组织在白俄罗斯设立代表机构及其活动的规定”

 

根据该决议,“代表处”不属于法人,代表处由白俄罗斯外交部负责审批,有效期3年,可以申请延期3年。外资贸易机构的工作关系有集体协议和工作协议约束。国外工作人员的外汇工资收入可以汇出,其社会保险和保障根据白俄罗斯法律规定办理(外国雇员的退休金保障除外)。

 

(三)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2002年9月16日第1258号决议:“关于在白俄罗斯生活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有关工作和经营活动的规定”

 

该决议授权白俄罗斯有关机构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颁发工作许可证。在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打工必须先获得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或者其他州执委会移民局与白俄罗斯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共同颁发的许可证。颁发此类许可证必须付费,有关付费问题另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该协定于1995年1月17日在北京签署。协定文本可以在互联网上搜索到。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1992年1月20日在北京签订)。

三、相关案例

1.基本案情

 

2008年8月,白俄罗斯公司昂佛化品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昂佛化品”)与河南浩丰化工有限公司(“浩丰化工”)签订贸易合同,向浩丰化工购买使用正磷酸。昂佛化品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了货款,但浩丰化工并未依约向昂佛化品移交完整的装船单据,也未在合同约定的地点交货。

 

同年12月,昂佛化品向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院(“白俄工商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书,向浩丰化工追偿。2009年1月,白俄工商仲裁院受理该案,随后分两次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和附件材料以快递的方式寄给浩丰化工,并均被签收。但浩丰化工没有按时出庭。2009年8月,仲裁院作出第796/01-09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昂佛化品的仲裁请求。

 

2011年,昂佛化品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执行该仲裁裁决。郑州中院拟与拒绝,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5]18号)的规定,向河南省高院报请审查。河南省高院审查后,拟同意郑州中院的请示意见,并报请最高院批示。2012年11月2日,最高院做出《关于“昂佛化品”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并执行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否决了郑州中院和河南高院的意见。

 

2.双方争议焦点

 

在郑州中院审理该承认和执行申请时,申请人昂佛化品和被申请人浩丰化工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白俄工商仲裁院通过快递方式向浩丰化工寄送相关仲裁文件是否构成适当通知,该裁决是否具有《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乙)项规定的情形,从而我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浩丰化工主张,白俄工商仲裁院在整个仲裁过程未通知浩丰化工参加仲裁活动,剥夺了浩丰化工对案件提出意见的权利。仲裁院在裁决书中显示,该仲裁院受案后分别将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件通过快递寄给浩丰化工,并均被签收,但浩丰化工声称其从未收到任何该等文件。直至昂佛化工到郑州中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浩丰化工接到法院通知后,才知道双方的贸易纠纷已被白俄工商仲裁院仲裁。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乙)项的规定,该仲裁裁决不属于我国法院应该承认和执行的范畴。

昂佛化品为证明案涉裁决应予承认和执行,提供了系列证据,其中包括未经公证认证的快递公司通知白俄工商仲裁院其已将特快专递邮件送达至被申请人浩丰公司的文件和特快专递回单及其中文译本,证明仲裁院已将相关仲裁文件送达被申请人并被签收(证据4和证据5)。昂佛化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证据4和证据5 无需公证认证。

 

3.三级法院的意见

 

(1)郑州中院拟驳回昂佛化品的承认和执行申请

 

郑州中院认为:

 

①  昂佛化品向法院出具的关即证据4、5,未经公证认证,不具合法性要件,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须经证据形成国公证机关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虽然《司法协助条约》指出对于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制作的文书存在无需认证的特殊情形,但白俄工商仲裁院显然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特例条件。

②白俄工商仲裁院的邮寄送达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论将白俄工商仲裁院归类为法院还是国家主管机关,其送达行为都应遵循《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而不承认该条约中关于外国司法机关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我国境内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的规定是我国加入该条约时所提出的保留条款,且《司法协助的条约》中也并没有表明白俄罗斯的司法机关可以向我国境内当事人邮寄送达司法文书,而是要求司法文书的送达应该经双方的中央机关联系,主要依据的是两国间的司法协助。

 

郑州中院据此认定,现有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昂佛化品做到了对对方公司的适当通知,因此,本案中的裁决符合《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乙)项所明确的法定情形,应予拒绝承认、执行。

 

(2)河南高院与郑州中院基本持相同观点

 

河南高院认为,昂佛化品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过程中的送达行为应当适用《海牙送达公约》,白俄工商仲裁院的邮寄送达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昂佛化品没有合法证据证明白俄工商仲裁院给予浩丰化工有关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仲裁院的上述做法违背了公平正义的仲裁精神,由此导致了程序上的严重不公。本案完全符合《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乙)项所规定的情形。

 

(3)最高院否决了郑州中院和河南高院的意见

 

最高院在复函中明确表示,应当首先根据涉事双方约定或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判断仲裁送达程序是否适当,而不应适用《海牙送达公约》或《司法协助条约》。且根据《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院规程》,白俄工商仲裁院的邮寄送达行为显然在涉事双方的约定范围内,并不违反仲裁规则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进一步表示,在邮寄的证据方面,昂佛化品提供的两份证据均是在我国境外形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须经证据形成国公证机关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

最高院指出,现有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昂佛化品未做到适当通知,因此浩丰化工依据《纽约公约》主张的拒绝理由无法成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应当予以裁定。

4.案件结果

 

根据最高院复函的指示,2013年3月5日,昂佛化品补充了相关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2013年6月26日,郑州中院做出民事裁定书,承认白俄工商仲裁院于2009年8月11日对申请人“昂佛化品”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浩丰化工有限公司做出的第796/01-09号仲裁裁决书的效力。

 

5.对本案所涉问题评析

 

(1)仲裁文件的送达要求不同于诉讼文书的送达要求

 

诉讼是国家行使公权力解决争议,故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是法定的,有关诉讼文书送达的国际条约及各国民事诉讼法均对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做了明确规定,法院及诉讼参与人均需遵守,否则送达不发生法律效力。但仲裁是民间团体接受当事人的权利让渡采取的私权力方式解决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基本特征决定了纽约公约和各国法律均未对仲裁文件的通知方式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把这一问题交由当事人约定。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对仲裁文件的通知/送达方式做了具体规定,当事人既可通过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对通知方式做出约定,亦可在协议中直接约定具体的送达方式。

 

在本案中,最高院明确,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或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来判断仲裁程序中的送达是否适当,而不应适用《海牙送达公约》或《司法协助条约》。其实,最高院早在2006年3月3日《关于是否承认和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5]民四他字第46号)中便表示,判定仲裁文件是否适当通知的依据应当是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及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在该案中,最高院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有关“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和“文字”的规定,仅适用于两国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协助的情形,不适用于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的送达。

 

(2)各主要仲裁规则对文件送达的规定都比较宽泛和灵活

 

根据《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仲裁规则》相关规定,仲裁通知经当事人的同意是可以采用邮件传真等电子手段和形式投递送达的。

与此相关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对仲裁文件的送达问题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可供研究参考。

 

值得一提的是,受各自法系诉讼文书送达方式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发送仲裁文件的主体是不同的。一般来讲,英美法系国家的仲裁机构(如伦敦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一般规定由当事人承担向对方发送仲裁通知、对仲裁通知的回复、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等仲裁文件的责任,而大陆法系国家的仲裁机构(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的仲裁规则一般按规定由仲裁机构承担。

 

(3)仲裁文件的送达方式多样,关键是要能证明已送达或可视为已送达

 

从上述仲裁规则可见,仲裁文件可以采用挂号信、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等具有投递记录的方式送达,关键是届时主张已经送达的一方要能证明相关仲裁文件已送达或可视为已送达。实践中不乏采取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最后被认定为未予送达的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5-03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答复》中,执行申请人认为其变更申请事项的申请曾由仲裁庭以国际快递的方式邮寄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否认曾收到,此后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快递已经送达,最高院认定仲裁庭未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通知,仲裁裁决不应予以承认。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ABRA轮 2004年 12月 28日 租约”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2007 年1月10日[2006]民四他字第34号)中,最高院认可了电子邮件这种送达方式,但因缺乏证据而最终决定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4)被申请人承担拒绝承认和执行事由的举证责任

 

纽约公约旨在推进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整个公约的架构均是服务于这个宗旨。公约第三条一般性地规定了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强制性义务,除非存在公约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第五条作为公约最核心的条款之一,在两方面体现了公约促进执行的精神:一是第五条关于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事由的规定是有限的并且是穷尽的,即对符合纽约公约要求的仲裁裁决,在第五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外,各缔约国不得以其他事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二是纽约公约将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五种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的举证责任,放在了被申请人身上,也就是申请执行人只要提供了公约第四条所规定的材料,缔约国法院即应予承认和执行,除非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存在上述公约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郑州中院和河南高院关于需要昂佛化品证明被申请人已获适当通知的观点是错误的,最高院进行了纠正,明确依照《纽约公约》规定,拒绝承认和执行事由的举证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现有证据尚不足,无法证明昂佛化品未做到适当通知,浩丰化工的主张不应被支持。

 

6.风险提示

 

基于白俄罗斯政治体制和经济运行管理机制的特殊性以及企业经营实际情况,中国投资者进入白俄罗斯市场前应首先结合自身优势,在深入分析资源与市场、国家发展规划及重点发展领域的基础之上,认真研究了解政策法规和税务征收等方面的情况,谨慎选择合作领域和合作项目,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会计和行业从业人员,做好市场调研和企业经营可行性研究,拟定稳妥的发展战略。

 

目前白俄罗斯正处在一个由计划经济转轨市场经济的历史发展阶段,计划型经济的一些特征依然存在,经济政策、投资政策、市场法规等有待完善并在不断变更中,中国企业投资会遇到种种不适和困难。在投资合作初期洽谈阶段,白方往往承诺优惠的条件,但在后期办理具体事项时,又会遇到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因此,到白俄罗斯投资、开拓市场,既要有灵活的经营头脑,又要有一定防范风险的意识。

第三部分 法律法规汇编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全民公决通过)

 

第一部分 宪法制度的原则

  第一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是统一的、民主、社会的、法制的国家。

  白俄罗斯共和国在自己的领土上具有至高无上和充分的权力,独立自主地奉行内外政策。

  白俄罗斯共和国捍卫自己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宪法制度,保障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

  第二条 人、人的权利和自由及其保障是社会和国家的价值和目的。

  国家要为公民个性的自由和应有的发展创造条件负责,公民要为国家负责,绝对履行宪法所赋予他的义务。

  第三条 人民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和政权的体现者。人民按宪法规定的形式和范围,直接地或通过其他代表机构行使自己的权力。

  任何改变宪法制度的行为用强制方式以及别的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途径获取国家权力的行为,都要依法加以惩怨。

  第四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民主是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意见多样性的基础上实现的。

  各政党、宗教团体或别的社会团体、社会集团的意识形态,均不能被规定为公民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

  第五条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动,有助于体现和表达公民政治意志的各政党、其他社会团体都可以参加选举。

  各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都有权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国家媒体。

  禁止建立目的在于用暴力手段改变宪法制度或宣传战争、煽动社会、民族、宗教和种族仇恨的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并禁止其活动。

  第六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政权是建立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机构在其权力范围内是独立自主的;它们互为影响、约束和制衡。

  第七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规定了法律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原则。国家及其所有机构和负责人均在宪法和根据宪法所通过的法律范围内活动。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被确认的法令或其某些条款,若与宪法条款相抵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机关的标准文件须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或通告公众。

  第八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优先地位,并保证立法与之一致。

  白俄罗斯共和国根据国际法条款,可以自愿加入和退出国际组织。

  不允许签订与宪法相抵触的国际条约。

  第九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领土是人民生存的自然条件和自决的空间界限,是人民福利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主权的基础,白俄罗斯的领土是统一和不可分割的。领土划分为州、地区、市和其他行政区域单位。

  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由法律规定。

  第十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无论是在白俄罗斯境内,还是在境外,都会受到国家的保护和庇护。

  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也不能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不能被交给外国,如果白俄罗斯共扣国国际条约未作别的规定。

  获得和失去国籍可根据法律进行。

  第十一条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享受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一样的权利和自由,履行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一样的义务,如果宪法、法律和国际条约未作别的规定。

  第十二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可为由于政治、宗教信仰或民族属性而在其他国家遭到追捕的人提供避难权。

  第十三条 所有制可以是国家所有制和私有制。

  国家给予所有人从事除法律禁止的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和别的活动同等权利,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给予同等的条件。

  国家促进合作社发展。

  国家保障所有人自由运用能力的和财产从事企业家活动和其他法律不予禁止的经济活动。

  国家对有利于人和社会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保障有利于社会的国家经济活动和私有经济活动的方向和协调。

  矿藏、水源、森林构成国家专有的所有制。农业土地属国家所有制。

  法律还可以规定只属于国家所有制的其他客体或规定国家所有制转为私有制的特别程序以及认定国家从事某些活动的专有权。

  国家要保障劳动者参与管理企业、组织和机构以利于提高其工作效率的权利和改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国家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权利和利益的原则,调整社会、民族和其他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国家管理机构、雇主协会和工会在社会劳动领域中的关系,建立在社会平等和各方相互协作的原则上。

  第十五条 国家对保存历史文化遗产、对生活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各民族共同体文化的自由发展负有责任。

  第十六条 宗教和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与宗教组织的关系由法律加以协调。要考虑它们对白俄罗斯人民的精神、文化和国家传统形成的影响。

  禁止旨在反对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主权及其宪法制度和公民和睦或带有损害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及阻碍公民履行国家、社会和家庭义务或有害其身心的宗教组织及其机构和代表的活动。

  第十七条 白俄罗斯语和俄语是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语。

  第十八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对外政策遵循国家一律平等、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边界不可侵犯、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和其他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白俄罗斯把自己的国土成为无核区,使国家成为中立国家作为自己的目标。

  第十九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和国歌是其作为主权国家的标志。

  第二十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首都是明斯克市。明斯克市的地位由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 个人、社会、国家

  第二十一条 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最高目标。

  国家保障白俄罗斯公民享有宪法、法律所确认的以及国家的国际义务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包括充分的饮食、衣服、住房以及为此经常改善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受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同等保护。

  第二十三条 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国家的安全、社会秩序,为了维护道德、居民的健康,为了人的权利和自由时,才能允许限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任何人都不得利用与法律相抵触的优先权和特权。

  第二十四条 每个人都享有生存权。国家保护人的生命,使其免受任何违法的侵犯。死刑在废除之前可按照法律运用,作为惩罚重罪和仅根据法院判决的特殊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障个人自由、人身不受侵犯和个人尊严。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和程序,限制和剥夺个人的自由。

  被捕人员有权要求司法部门审核其遭拘留或逮捕是否合法。

  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拷打,受到残酷的、惨无人道的或是贬低其人格的虐待或惩罚,以及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用来进行医学和其他试验。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如果其罪行未被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所证明和未被法院判决且已生效的确认,都不能承认有罪。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都不应被强迫提供不利于本人、家庭成员、近亲属的证词和解释。用违法手段所得证词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每个人都享有保护私人生活免受不法干涉的权利,其中包括保守其通信、通话和别的通讯秘密、荣誉和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保障公民的住宅和别的合法地产不受侵犯没有合法的理由,任何人都玩权违背公民的意愿进入其住宅和别的合法地产。

  第三十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在白俄罗斯境内自由迁移和选择居住地、无障碍地离返白俄罗斯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每个人都享有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对宗教的态度,决定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表达和传播与对宗教的态度有关的信念,参与举行宗教祭典、宗教仪式、宗教典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婚姻、家庭、母亲、父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已达婚龄的女子和男子都享有自愿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夫妇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平等。

  父母或代理人都有权力和义务抚养子女,关心子女的健康、发展和教育。儿童不应受到严酷的对待或侮辱,不得被吸收从事有害身心发展的劳动。子女必须关心父母以及代理人,并给予他们帮助。

  如果父母或其他人、代理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话,子女只有在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违背父母或其他人,代理人的意愿,可以离家分居。

  保障女子在获得教育和职业培训,劳动和提拔方面,在社会政治、文化和其他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机会,以及为保护妇女劳动和身体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青年的道德、精神和身体发展的权利得到保障。国家为青年自由和有效地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保障每个人拥有观点、信念的自由并能将之自由地表达。

  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表达自己的信念或被强制放弃自己的信念。

  不允许国家、社会团体或某些公民对国家大众媒体实行垄断以及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获得、保存和传播关于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活动,关于政治、经济和国际生活,关于周围环境的充分可靠和及时的信息的权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人有义务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提供熟悉涉及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资料的机会。

  信息的利用应由法律加以限制,目的是维护公民的荣誉、尊严、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充分实现其权利。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举行不违法和不损害公民权的会议、集会、游行、示威和围观的自由。举行上述活动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每个人都享有结社自由的权利。

  法官、检察工作人员、内务部、国家监督委员会和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军人,均不能成为追求政治目的的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成员。

  第三十七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无论是以直接方式,还是通过自由选出的代表参与解决国家事务的权利。进行全民公决、讨论法律草案以及共和国和地方的问题、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乃是公民直接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保证。

  白俄罗斯公民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共和固和地方代表大会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的讨论。

  第三十八条 白俄罗斯公民享有自由选举的权利,并享有根据无记名投票的普遍和平等的直接和间接选举法,被选举进入国家机关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职业培训情况,享有平等获得国家机关任何职务的权利。

  第四十条 每个人都享有国家机关投送个人或集体呼吁书的权利。

  国家机关以及负责人必须审查呼吁书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认真答复。若对呈递的呼吁书拒绝审查,则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作为任何人自我肯定的最适当方式的劳动权利,即享有根据志愿、能力、教育、职业培训的情况并考虑到社会需要,选择职业、工种和工作的权利,以及享有健康的无危险的劳动条件的权利。

  国家要为居民充分就业创造条件,保障并非由于本身原因而失业的人,能根据社会需要受到新的专业培训和提高技术水平,以及依据法律领取失业救济金。

  公民享有保护自己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利,其中包括联合成立工会、签订集体条约(协议)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

  禁止强迫劳动,法院判决或根据紧急状态和战时状态法规定的工作和服务除外。

  第四十二条 保障雇佣职工根据其完成劳动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意义获得经济成果帘的合理份额报酬,但不得低于保证他们及其家庭自由和起码生活的水平。女子和男子、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均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对于雇佣职工,规定每周工时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缩短夜间持续工作时间,每年享有带薪休假、每周休息日。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障每个人享有所有权,并推动获得所有权。

  所有者享有无论是单独地、还是与他人共同掌管、使用和支配财产的权利。法律保护财产不受侵犯,保护财产继承权。

  国家保护以合法方式获得的财产。

  国家鼓励和保护公民的储蓄并为归还存款提供保障。

  若有社会需要的理由、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充分补偿财产价值以及根据法院的判决,才允许强行没收财产。

  实现所有权不应损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破坏环境、损坏历史文化珍品。

  第四十五条 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健康保护的权利,其中包括在国家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免费医疗的权利。

  国家为所有公民创造享受医疗服务的条件。发展体育运动,采取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的措施,提供利用保健机构的可能性,完善劳动保护,均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健康保护权利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每个人都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和要求赔偿破坏这一权利所造成损失的权利。

  国家对为维护和改善生活条件,以及保护和恢复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保证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在年老、患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供养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给予因捍卫国家和社会利益而失去健康的人以特殊照顾。

  第四十八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都享有拥有住房的权利。发展国家和私人住房基金乃是这一权利的保障。

  对于需要社会保障的公民,国家和地方根据法律可以免费可按该公民买得起的价格提供生房。

  任何人都不能被随意剥夺住房。

  第四十九条 每个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保障免费接受普遍中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人人都可根据其能力接受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每个人都可通过竞争在国家教育机构免费获得相应的教育。

  第五十条 每个人都享有保留其民族属性的权利,同样任何人也不能被强迫确定和指明民族属性。

  对侮辱民族尊严的行为要依法追究。

  每个人都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选择交际语言的权利。国家根据法律保护选择教育和学习语言的自由。

  第五十一条 每个人都享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人人都可享受由国家和社会保存的祖国和世界文化珍品,发展文化教育机构网络则是这一权利的保障。

  保障艺术、科学、技术创作和教学的自由。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国家推动有利于共同利益的文化、科技研究的发展。

  第五十二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土上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尊重民族传统。

  第五十三条 每个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的尊严、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第五十四条 每个人都必须爱护历史文化遣产和其他文化珍品。

  第五十五条 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有义务通过交纳国税、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方式,参与国家各种支出的拨款。

  第五十七条 保卫白俄罗斯共和国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义务和神圣职责。

  服兵役的程序、免服兵役的理由和条件或用适当的劳役代替服兵役,都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履行白俄罗斯宪法及其法律未作规定的义务或被迫放弃自己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国家应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去建立为了充分实现宪法所规定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国内和国际秩序。

  国家机关、负责人或别的受命履行国家职能的人,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采取实现和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必要措施。

  这些机关和这些人士都要对破坏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行为负责。

  第六十条 独立和公正的主管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障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为了保护权利、自由、荣誉和尊严,公民有权通过司法程序既可追究财产损失,又可追究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

  第六十一条 如果法律保障的所有国内资金用完以后,每个人有权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条款向国际组织呼吁以便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第六十二条 每个人都享有为实现和保护权利和自由而获得司法帮助的权利,其中包括在任何时候得到律师和自己在法院、其他国家机关、地方管理机关、企业、机关、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与负责人和社会关系中的其他代表的帮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帮助的费用由国家负担。

  白俄罗斯共和国禁止阻挠给予法律帮助。

  第六十三条 只有在紧急状态或战时状态条件下,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才能中止本宪法规定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在紧急状态时期采取的特殊措施,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

  

第三部分 选举制度、全民公决

 

第一章 选举制度

  第六十四条 人民选出代表和担任公职的其他人的选举,都实行普遍选举;凡年满十八岁的白俄罗斯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被法院认定无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根据法院判决被监禁在剥夺自由处所的人,不得参加选举。对于那些被以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在押的人,不得参加投票。在其他情况下,对公民选举权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限制都是不允许的,并要依法惩处。

  代表和被选出担任公职的其他人的年龄资格由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宪法未作别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选举是自由的:选民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选举和投谁的票。

  选举的筹备和进行是开放的和公开的。

  第六十六条 选举是平等的:选民拥有相等的投票次数。

  被选出担任公职的候选人,根据同等原则参加选举。

  第六十七条 选举采用直接方式:代表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十八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禁止在投票过程中对选民意志的表示进行控制。

  第六十九条 根据法律,提出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属于社会团体、劳动集体和公民。

  第七十条 筹备和进行选举的费用,用国家拨出用于此目的范围内资金支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筹备和进行选举的费用可以由社会团体、企业、机关、组织、公民的资金支付。

  第七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保证选举的进行,如果宪法未作特别规定的话。选举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在非常状态或战争状态时期不举行选举。

  第七十二条 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召回代表。

  按照选举代表规定的程序,根据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享有选举权和居住在有关地区公民的倡议,举行召回代表的投票。

  召回共和国议会成员的理由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章 全民公决(全民投票)

  第七十三条 为解决国家和社会在活的最重要问题可举行共和国全民公决和地方公民公决。

  第七十四条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亲自倡议。以及共和国院和众议院分别的会议上不少于宪法规定的每院全体成员的多数代表通过的建议,或不少于四十五万具有选举权的公民其中包括每州和明斯克市不少于三万公民的建议,作出共和国全民公决的决定。

  依照共和国院和众议院代表和公民关于举行全民公决的建议的法律,总统要在提议审议后决定共和国全民公决。

  举行全民公决的日期不迟于总统发布全民公决决定的命令后三个月。

  由总统签署全民公决的决定。

  第七十五条 地方全民公决由相应的地方代表机构根据自己的倡议或根据不少于百分之十居住该地享有选举权的选民的建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 全民公决以普遍、自由、平等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具有选举权的白俄罗斯公民方可参加全民公决。

  第七十七条 全民公决通过的决议,只能通过全民公决方式取消或修改,如果全民公决未作出特别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进行共和国和地方全民公决的程序以及不可能列入全民公决的问题目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作出规定。

  

第四部分 总统、议会、政府、法院

 

第三章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第七十九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证。

  总统体现人民的统一,保证内外政策草本方针的实现,在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关系方面代表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采取维护白俄罗斯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措施,确保政治和经济的稳定、国家政权机构的继承性和相互作用,充当国家政权机关的调节人。

  总统享有不可侵犯权,他的荣誉和尊严受到法律保护。

  第八十条 凡年龄不小于三十五岁、享有选举权并在选举前一直住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不少于十年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为总统。

  第八十一条 总统由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在普遍、自由、平等和直接的选举权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每位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总统职位候选人由持有不少于十万选名签名的白俄罗斯公民提出。

  总统选举由众议院在上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不迟于五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在上任总统任期届满不迟于二个月内进行。

  如果总统职位空缺,选举在出现空缺之日起不早于三十天和不迟于七十天的日子进行。

  第八十二条 如果被列入选民名单半数以上的白俄罗斯公民参加了投票,选举则被视为成立。

  如能得到参加投票半数以上的白俄罗斯公民的赞成票,总统则被认为己选出。

  如果候选人中无一人获得必要的票数,则在两周内对获得选民票数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举行第二轮投票。在重新举行的投票中,获得参加投票选民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被确认当选总统。

  举行总统选举的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

  第八十三条 总统在作下列宣誓后就职:

  “在就任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时,我郑重宣誓,要为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服务,尊重和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遵守和维护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严格和认真履行赋予我的崇高职责。”

  宣誓仪式要在选出总统之日起不迟于二个月内,在共和国院议员和众议院议员、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法官出席的庄严场合举行。上届总统的权力自新当选总统宣誓之时起中止。

  第八十四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1)决定共和国全民公决;

  (2)决定共和国院、众议院和地方代表机构的例行选举和非例行选举;

  (3)在宪法认定的情况和程序下解散众议院;

  (4)任命六名中央选举和共和国全民公决委员会的成员;

  (5)组成、撤销和改组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办公厅、其他国家管理机构以及总统管辖下的咨询协商机构和其他机构;

  (6)征得下议院的同意,任命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理职务;

  (7)确定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组成,任命和解除副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成员的职务,作出政府或其他成员辞职的决定;

  (8)征得共和国院的同意,任命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经济法院院长;

  (9)征得共和国院的同意,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最高经济法院的法官、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主席、总检察长,国家银行行长及其行员;

  (10)任命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法院院长和六名成员、其他法官;

  (11)解除宪法法院院长和法官、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最高经济法院院长和法官、总检察长、国家银行行长和行员、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主席和成员的职务,根据法律认定的理由并通报共和国院;

  (12)任命和解除国家监督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13)向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发表有关国情和内外政策基本方针的咨文;

  (14)向议员们发表只听不讨论的咨文;有权参与议会及其机构的工作,在任何时候向他们发表演说和通报;

  (15)有权主持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会议;

  (16)任命国家管理机构的领导人和决定他们的地位;任命在议会中的总统代表和其他负责人,其职务根据法律确定,如果宪法没有规定别的法律;

  (17)解决接受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中止国籍和给予避难的问题;

  (18)确定国家庆典、节日,颁发国家奖励、授予高级官衔和称号;

  (19)赦免被判有罪之人;

  (20)进行谈判并签订国际条约,任命和召回白俄罗斯共和国派驻国外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

  (21)接受外国驻白俄罗斯外交代表的到任和离任国书;

  (22)在由于天灾人祸以及因一小群人和组织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制造混乱危及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存在时,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或其某些地区实行紧急状态,并须在三天内将通过的决定提交共和国院批准;

  (23)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使罢工延期举行或取消、但不超过三个月;

  (24)签署法律;有权按照宪法规定程序将法律或某些条款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退回下议院;

  (25)有权取消政府法令;

  (26)直接或通过建立的机构对地方管理和自治机构遵守法律的情况实行监督;有权中止地方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取消地方执行和管理机构的决定,如果地方的决定不符合法律的话;

  (27)组建和领导白俄罗斯共和国安全会议;任命和解除安全会议国务秘书的职务;

  (28)担任白俄罗斯共和国武装部队总司令,任命和解除武装部长最高指挥人员的职务;

  (29)在遭受军事威胁或入侵的情况下,在共和国院批准作出决定的三天附间里,宣布白俄罗斯共和国领土进入军事状态,宣布总动员或部分动员;

  (30)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总统的其他权力。

  第八十五条 总统在宪法基础上并根据宪法,颁发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全境具有约束力的命令和指示。

  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总统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指示。总统直接或通过其建立的机构保证决定、命令和指示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 总统不能担任其他职务,除工资不能获取其他货币报酬,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稿酬除外。

  总统在其整个任期内停止其在追求政治目的的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中的成员资格。

  第八十七条 总统可在任何时候提出辞职,下议院接受总统辞职。

  第八十八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时,可以提前解除其总统职务。提前解除总统职务的决定要由宪法规定的不少于众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多数和共和国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多数,在众议院专门组建的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结论的基础上予以通过。

  总统因叛国或犯有其他重罪可以被罢免。对总统提起公诉和调查的决定,如果多数众议院成员根据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议员的提议投票赞成,此项决定才算通过。共和国院安排公诉的调查。如果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共和国院全体成员以及三分之二的众议院全体成员投票赞成此项决定,总统即被罢免。

  自提出公诉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共和国院和众议院没有通过罢免总统的决定,则表示撤诉。在根据宪法审议提前中止议会权力问题的时期,不能提出罢免总统的提案。

  最高法院审议总统因犯罪而被罢免的公诉案。

  第八十九条 在总统职务空缺或不能履行总统职责的情况下,在新选出总统宣誓前,总统权力移交给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理。

  

第四章 议会——国民会议

  第九十条 议会——国民会议是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代表和立法机构。议会由两院组成——众议院和共和国院。

  第九十一条 众议院由一百一十名议员组成。根据普遍、平等、自由、直接的选举法,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众议院议员。

  共和国院是地区代表的院。在每个州和明斯克市一级的地方议会会议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个州和明斯克市各选出八名议员。三分之一八名共和国院议员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任命。

  众议院新成员的选举决定,不能迟于众议院当届会议的权力结束前四个月;众议院新成员的选举,不能迟于当届会议结束前三十天举行。

  众议院非例行选举,在众议院权力提前中止之日后三个月内举行。

  第九十二条 凡年满二十二岁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均可成为众议院议员。

  凡年满三十岁、在有关州、明期克市居住不少于五年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均可成为共和国院议员。

  众议院议员要有职业基础方可在议会中行使自己的权力,如果宪法未作特别规定的话。众议院议员可以同时是政府成员。

  同一人士不可同时兼任两院的成员。众议院议员不能是地方议会的议员。共和国院议员不能同时是政府成员。不允许众议员和共和国院议员同时担任总统或法官职务。

  第九十三条 议会的权力期限为四年。议会权力根据宪法只有在战争情况下可以延长。

  选举后的第一次众议院会议由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召集,议会开始工作不迟于选举后的三十天内。召集众议院会议和众议院开始工作的三十天时限的计算,从选举议会新成员的第二轮投票日算起。如果没有举行选举众议院议员的第二轮投票,那么三十天时限的计算要从白俄罗斯共和国举行第一轮普选之日算起。共和国院第一次会议开始的三十天时限的计算,从地方会议选举共和国院议员第一次会议之日算起。

  依照宪法规定和程序,可以提前中止众议院或共和国院的权力。根据总统的决定,也可相应中止众议院或共和国院的权力。

  第九十四条 在拒绝信任政府、表决表示不信任政府或两次拒绝同意总理的任命时,可以提前中止众议院的权力。在因议会经常或严重违反宪法而宪法法院作出结论的情况下,也可提前中止众议院或共和国院的权力。

  总统在与两院主席正式磋商后不迟于二个月内作出有关这一问题的决定。

  在非常时期或战争时期,在总统权力的最后六个月里,在两院决定提前解除和罢免总统的职务的问题时期,两院不能被解散。

  在两院召开第一次会议之日后的一年里不能解散两院。

  第九十五条 两院一年召开二次例会。

  第一次会议在10月2日召开,会期不能超过八十天。

  第二次会议在4月2日召开,会期不能超过九十天。

  如果10月2日或4月2日不是工作日,则会议改为非工作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召开。

  众议院、共和国院在特殊需要情况下,可以在总统或不少于三分之二两院全体成员的多数的要求,根据规定日程召开非常会议。

  根据总统命令召开非常会议。

  第九十六条 众议院从其成员中选出主席和副主席。共和国院议员从其成员中选出主席和副主席。

  两院正、副主席主持会议和管理两院内部规章。众议院和共和国院从其成员中选出常设委员会和其他机构,制订法律草案、预先审议和准备两院负责讨论的具体问题。

  第九十七条 众议院:

  (1)根据总统的提议或不少于十五万享有选举权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倡议,审议关于宪法的修改和补充、关于宪法的解释的法律草案;

  (2)审议法律草案,包括批准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军事学说;国际条约的批准和废止;实现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国籍和地位;少数民族的权利;批准共和国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报告;确定共和国税收,所有制关系原则;社会保障、协调劳动和就业的原则;婚姻、家庭、儿童、母亲、父亲、培养、教育、文化和保健;解决国家行政区划设置问题的程序、地方自治;法院制度、诉讼程序和法官的地位;刑事责任;大赦;宣战和缔结和平条约;战争状态和非常状态的法律制度;国家奖励的规定;对法律的解释,

  (3)决定总统选举;

  (4)同意总统对总理的任命;

  (5)听取、批准或否决总理的政府工作纲领,众议院二次否决纲领即表示不信任政府;

  (6)根据总理的倡议审议对政府的信任问题;

  (7)根据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众议院全体成员的倡议,对政府不信任进行表决,政府责任问题不能在赞成政府工作纲领后的一年里提出;

  (8)接受总统的辞职;

  (9)众议院全体成员的多数可以提出对总统叛国或犯有重罪的诉讼;根据共和国院的提议,共和国院议员全体成员的多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二,通过罢免总统职务的决定;

  (10)取消众议院主席的命令。众议院可以通过其他问题的决定,如果宪法对此有规定的话。

  第九十八条 共和国院:

  (1)批准或否决众议院通过的宪法修正和补充、解释的法律草案或其他法律草案;

  (2)同意总统对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及其法官、最高经济法院院长及其法官、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主席、总检察长、国家银行行长、行员的任命;

  (3)选举六名宪法法院的法官;

  (4)选举六名中央选举和共和国全民公决委员会的成员;

  (5)取消地方议会不符合法律的决定;

  (6)在地方议会经常、严重违反法律要求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情况下通过解散地方议会和规定新的选举的决定;

  (7)审议众议院对总统叛国或犯有重罪而提出的诉讼,通过调查总统的决定。在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二共和国院全体成员的票数的情况下,作出罢免总统职务的决定;

  (8)审议总统关于实行紧急状态的命令和在总统命令列入议程后的三天时间里作出相应的决定。

  共和国院对其他问题可以作出决定,如果宪法对此有规定的话。

  第九十九条 总统、众议院和共和国院的议员、政府以及不少于五万名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有法律倡议权,并由众议院实现这种权利。

  法律草案通过的结果,可能会减少国家资金、形成或增加支出,所以法律草案在与总统或由总统授权的政府磋商后才可递交众议院。

  总统或由总统授权的政府,有权向众议院和共和国院递交关于宣布紧急审议法律草案的提案,如果宪法未作出特别规定的话。

  根据总统的要求或征得总统同意后的政府的要求,众议院和共和国院在召开的会议上,对总统或政府提出的整个法律草案或部分修正条款表决通过决定,仅保留总统或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第一百条 任何法律草案如果宪法未作别的规定的话,先由众议院、后由共和国院审议。

  法律草案除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在众议院多数议员通过后和共和国院多数议员赞同后即可成为法律。

  众议院通过的法律草案,应在五天时间内递送共和国院审议,共和国院可以用不超过二十天的时间审议,如果宪法未作特别规定的话。

  如果多数共和国院议员投票通过法律,如果在二十天(紧急法律草案则要十天)时间里共和国院没有审议该法律的话,则法律被认为得到共和国院同意。在共和国院否决了法律草案的情况下,两院可以根据对等原则组建协商委员会解决出现的分歧。协商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草案文本,交两院通过。

  如果协商委员会没有通过法律草案的协商文本,总统或由总统授权的政府可以要求众议院作出最终决定。在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众议院全体成员投票赞成法律的情况下,该法律被认为已由众议院通过。

  众议院通过并征求共和国院同意的法律,或根据本条款规定的程序由众议院通过的法律,在十天时间里呈交总统签署。如果总统同意法律文本,他就签署。如果总统在法律文本呈交给他以后两星期内没有退回任何法律,该法律被认为已经签署。如果法律由于议会闭会而不能退回议会的话,不能认为法律已经签署和生效。

  在总统不同意法律文本的情况下,总统把法律文本连同自己的反对意见退回众议院,众议院应该不迟于三十天内审议总统的法律和意见。如果三分之二的众议院全体议员通过了该法律,该法律连同总统的意见在五天时间里提交共和国院,共和国院也应不迟于二十天时间里重新审议该法律。如果三分之二的共和国院全体成员同意这个法律,该法律被认为已经通过。在众议院和共和国院同意了总统的意见后,总统应在五天内签署该法律。如果在这个时间里总统未签署,则法律被生效。

  按照这样的程序,两院审议退回重新表决的总统对某些条款的反对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在众议院和共和国院作出相应决定前,法律由总统签署并生效,总统反对的那些条款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 众议院和共和国院以两院全体议员多数通过的法律,根据总统的倡议,可以授予他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的立法权。这项法律应该确定协调的对象和总统发布法令的权限时间。

  下列权限不能授予总统:发布审议修改和补充宪法的法令,宪法的解释;修改和补充纲领法律;批准共和国预算和执行情况报告;修改选举总统和议会和程序;限制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关于授予总统立法权的法律,不允许他改变这项法律以及赋予他通过具有回溯效力的法规的权力。

  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总统根据自己的倡议或政府的倡议,可以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临时法令。如果这些法令根据政府的倡议发布,则要有总统的签字。临时法令应该在三天时间里送交众议院和共和国院先后审议。如果两院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议员不否决这些法令,那么这些法令一直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众议院和共和国院议员享有表达自己意见和实施自己权力的不受侵犯权,但不包括对他们犯有诬蔑和侮辱的指控。

  在众议院和共和国院的议员们行使自己的权力期间,可以被逮捕或剥夺自由,事先要征得相应议院的同意,但叛国或犯有重罪以及在犯罪现场被拘留的情况除外。

  最高法院审议众议院议员或共和国院议员的刑事案件。

  第一百零三条 两院会议是公开的。如果国家利益要求,两院多数票通过,可以作出召开秘密会议的决定。开会期间,包括秘密会议期间,总统、总统代表、总理及内阁成员可出席,亦可不按次屡发言,且发言次数不限。

  每月一次会议用于众议院议员和共和国院议员的提问和政府的回答。

  众议院议员和共和国院议员有权质询总理、政府成员和议会组建和选出的国家机关领导人。质询应列入议院的议事日程。回答质询要按议会规定的程序在二十一天的会议期间进行。

  两院会议在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两院议员参加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有权能的会议。

  众议院和共和国院的投票是公开的,议员们通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方式加以实现。在决定干部问题时,才采用秘密投票。

  第一百零四条 众议院的决定以法律和决议的形式予以通过。众议院通过一些管理和监督性质问题的决议。

  共和国院的决定以决议形式予以通过。

  多数众议院议员投票赞成的决定才被认为通过,如果宪法没有规定的话。

  有关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内外政策基本方针、军事学说的法律是纲领性法律,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投票赞成的情况下,才被认为通过。

  法律要在签署后立刻公布,在公布后十天即生效,如果法律本身不规定其他时间的话。总统法令也以这样的程序分布和生效。

  法律不具有回溯效力,但法律减轻或撤销公民的责任的情况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众议院和共和国院及其机构和议员的工作程序,由两院主席签署的两院议事规程决定。

  

第五章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内阁

  第一百零六条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执行权由政府内阁行使,政府——内阁是中央国家管理机构。

  政府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报告自己的工作并对白俄罗斯共和国议会负责。

  政府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新当选总统卸任。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和部长组成。政府成员可以包括其他国家管理机构的领导人。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理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征得众议院同意后任命。在提出总理候选人建议之日起不迟于两星期内,众议院通过有关这一总理的决定。在众议院两次否决总理候选人提名的情况下,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有权任命白俄罗斯共和国代总理,解散众议院并决定新的选举。

  政府工作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理领导。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理:

  (1)直接领导政府工作,对其工作负有个人责任;

  (2)签署政府决议;

  (3)在被任命后的一个月里向议会报告政府纲领,在政府纲领被否决的情况下,在两个月内再次向议会报告政府纲领。

  (4)向总统通报政府工作基本方针和所有最重要决策;

  (5)履行其他与政府的组织和工作有关的职能;

  政府或任何一个政府成员如果认为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时,都可向总统提出辞职。在众议院表示表决不信任政府的情况下,政府向总统提出辞职。

  总理可以向众议院就提交的纲领或具体理由提出政府信任问题。如果众议院拒绝信任,总统在十天内作出有关政府辞职或解散众议院和指定新的选举的决定。在否决了政府辞职的情况下,政府继续行使其职权。

  总统有权根据自己的倡议作出政府辞职的决定,并解除任何政府成员的职务。

  在辞职和免职的情况下,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受总统的委托继续行使自己的职责直至组成新政府。

  第一百零七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政府属于国家管理机构体系和其他执行机构体系;

  制定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和采取措施加以实施;

  制定和向总统报告提交议会的共和国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报告;

  保证奉行统一的经济、财政、信贷和货币政策、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等国家政策;

  采取措施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防御能力,保护所有制和维持公共秩序,与犯罪作斗争;

  代表白俄罗斯共和国所有制的财产所有者说话,组织国家所有制的管理。

  保证履行宪法、法律和总统的法令、命令和指令;

  撤销各部和别的中央国家管理机构的法令;

  行使宪法、法律和总统法令赋予它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颁布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全境具有的约束力的决议。

  总理颁布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指示。

  政府的权限、组织和活动的程序根据宪法原则,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法确定。

  

第六章 法院

  第一百零九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司法权属于法院。

  法院体系根据地域和专业的原则建立。

  白俄罗斯共和国司法制度由法律确定。

  禁止建立特别法庭。

  第一百一十条 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是独立的,并只服从于法律。

  对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活动的任何干涉都是不允许的,并要依法追法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官不得进行企业家活动,不得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工作、教学、科研工作除外。

  挑选任免法官的根据由法律确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院在宪法以及根据宪法所通过的其他标准文件的基础上、行使审判权。

  如果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得出与宪法相抵触的结论,可根据宪法作出决定,确认该结论文件不符合宪法的问题。

  第一百一十三条 法院对案件进行集体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法官单独审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所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都是公开的。

  只有在法律规定并遵守司法于制度所有规则的情况下才允许法院非公开审理案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辩论和各方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审判权。

  各方有权对决定、判决和其他法院决议提出上诉。

  第一百一十六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法院对国家的标准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实行监督。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法院由十二名法官——获得学位的高级法学家组成。

  宪法法院六名法官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任命,六名法官由共和国院选出。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征得其和国院同意后任命。宪法法院成员的权力期限为十一年。宪法法院成员的最高年龄为七十岁。

  宪法法院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众议院、共和国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和内阁的建议,可以作出以下结论:

  关于法律、法令和总统命令、国际条约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其他义务是否符合宪法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条款;

  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加入的跨国组织的文件、以法律为依据的总统命令是否符合宪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批准前国际法条款、法令利指示;

  关于内阁的决球、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总检察长的法令是否符合宪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条款、法律、法令和指示;

  关于任何一个国家机构的法令是否符合宪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条款、法律、法令和指示。如果标准法规界定某些条款不符合宪法,这些条款不再有效。

  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宪法法院根据总统的建议,可以作出议会经常或粗暴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的事实的结论。

  宪法法院的职权、组成和活动程序由法律确定。

 

第五部分 地方管理和地方自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民通过地方代表会议、执行管理机关、地区社会自治机关、地方全民公决、大会和直接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其他形式,实行地方管理和地方自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地方代表会议由相应的行政区划单位的公民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地方代表会议、行政管理机关,以全国利益和居住在相应地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在职权范围内解决地方性质的问题,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

  第一百二十条 地方代表会议的特殊职权包括:

  批准经济和社会发展纲领、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根据法律确定地方税收和收费;

  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规定对市政财产的管理和支配办法;

  决定举行地方全民公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地方代表会议、执行管理机关的现行立法为依据,通过在相应地区具有约束力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代表会议的决议,由相应的代表会议、上级执行管理机关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予以废除。

  限制或违反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地方代表会议和执行管理机关的决议,也可在立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向法院上诉。

  第一百二十三条 如果地方代表会议经常或严重违反立法,则可被共和国院解散。提前停止地方代表会议权力的其他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地方管理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职权、建立程序和活动程序均由法律规定。

  

第六部分 检察机关、国家监督委员会

  

第七章 检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各部和隶属内阁的其他机关、地方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企业、组织和机关团体、官员和公民是否准确一样地执行法律、法令和命令的情况实行监督的任务,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检察长以及归他领导的检察官承担。

  检察机关对侦查犯罪行为时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法院关于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违法案件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进行监督,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预审,支持法院的公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统会商众议院任命的总检察长领导统一集中的检察机关体系。

  下级检察长由总检察长任命。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检察长和下级检察长在行使自己权力时是独立的,并且只服从于法律。总检察长向总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第一百二十八条 检察机关的职权、活动安排和活动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八章 国家监督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监督委员会对共和国预算的执行、国家财产的使用情况,对总统、议会、政府和协调国有财产关系、经营、财政和税务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法令的执行情况,进行国家监督。

  第一百三十条 国家监督委员会由总统组建。国家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总统任命。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监督委员会的职权、活动安排和活动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七部分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财政信贷系统

  第一百三十二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财政信贷系统包括预算系统、银行系统以及预算外基金、企业、机关、组织和公民的财政资金。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实行统一的财政预算政策,统一的税收、货币信贷政策,统一的外汇政策。

  第一百三十三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预算系统包括共和国预算和地方预算。

  预算收入由法律规定的税收、其他义务缴款以及别的进款组成。

  全国性支出由与预算支出部分相符的共和国预算负担。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可设立预算外基金。

  第一百三十四条 预算和预算外基金的编制、批准和执行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于共和国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自财政年度决算结束之日起不迟于五个月内呈报议会审核。

  关于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须在立法规定的期限内呈报相应的代表苏维埃审核。

  关于共和国和地方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应予以公布。

  第一百三十六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银行系统由白俄罗斯国家银行和其他银行组成。国家银行调节信贷关系、货币流通,规定结算办法并拥有发行货币的特殊权力。

  

第八部分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的作用和修改程序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宪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法令、命令和国家机关的其他法规在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一致的基础上予以颁布。

  当法律、法令或命令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有效。

  当法令或命令与法律不一致时,仅在法律规定有权颁发法令或命令的情况下,法律至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关于修改和补充宪法的问题,议会根据总统或不少于十五万享有选举权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倡议,进行审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关于修改补充宪法的法律,可由议会在相隔不少于三个月内经过两次讨论同意后予以通过。

  在紧急状态时期以及议会任期届满的最后六个月内不进行宪法的修改和补充。

  第一百四十条 宪法、关于宪法修改补充的法律、关于根据宪法和宪法修改补充法律生效的法律、关于解释宪法的法令,若能得到不少于三分之二议会两院全体议员的赞成票,则被视为通过。

  宪法的修改和补充可通过全民公决进行。

  通过全民公决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和决定,如能得到列入投票名单的大多数公民的赞成票,则被视为通过。

  本宪法第一、二、四、八部分的修改只能通过全民公决的途径。

  

第九部分 结束条款和过渡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1994年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修改和补充文本业经共和国全民公决通过,除本宪法规定的日期生效的个别条款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生效的程序》的法律失效。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宪法生效前可以采用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本土有效的、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不抵触的法律、命令和法规。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本宪法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和总统,从举行1996年全民公决之日前选出的代表中组建众议院。因此在本宪法规定的时间里,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保留其职权。它们的职权期限从本宪法生效之日起算起。

  根据本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组建共和国院。

  如果在指定时间里,由于总统和最高苏维埃意见分歧而无法组成众议院,总统则根据本宪法第八十四条第二、三款解散最高苏维埃并指定议会选举。

  第一百四十四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保留自己的职权,其职权期限从本宪法生效之日起算起。

  第一百四十五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从本宪法生效之日起行使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统、议会、政府在本宪法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按照本宪法规定的程序组建机构,如果宪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部分未作特别规定的话。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A.卢卡申科(签发)

  1996年11月27日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全民公决通过)

 

第一部分 宪法制度的原则

  第一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是统一的、民主、社会的、法制的国家。

  白俄罗斯共和国在自己的领土上具有至高无上和充分的权力,独立自主地奉行内外政策。

  白俄罗斯共和国捍卫自己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宪法制度,保障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

  第二条 人、人的权利和自由及其保障是社会和国家的价值和目的。

  国家要为公民个性的自由和应有的发展创造条件负责,公民要为国家负责,绝对履行宪法所赋予他的义务。

  第三条 人民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和政权的体现者。人民按宪法规定的形式和范围,直接地或通过其他代表机构行使自己的权力。

  任何改变宪法制度的行为用强制方式以及别的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途径获取国家权力的行为,都要依法加以惩怨。

  第四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民主是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意见多样性的基础上实现的。

  各政党、宗教团体或别的社会团体、社会集团的意识形态,均不能被规定为公民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

  第五条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动,有助于体现和表达公民政治意志的各政党、其他社会团体都可以参加选举。

  各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都有权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国家媒体。

  禁止建立目的在于用暴力手段改变宪法制度或宣传战争、煽动社会、民族、宗教和种族仇恨的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并禁止其活动。

  第六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政权是建立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机构在其权力范围内是独立自主的;它们互为影响、约束和制衡。

  第七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规定了法律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原则。国家及其所有机构和负责人均在宪法和根据宪法所通过的法律范围内活动。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被确认的法令或其某些条款,若与宪法条款相抵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机关的标准文件须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或通告公众。

  第八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优先地位,并保证立法与之一致。

  白俄罗斯共和国根据国际法条款,可以自愿加入和退出国际组织。

  不允许签订与宪法相抵触的国际条约。

  第九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领土是人民生存的自然条件和自决的空间界限,是人民福利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主权的基础,白俄罗斯的领土是统一和不可分割的。领土划分为州、地区、市和其他行政区域单位。

  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由法律规定。

  第十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无论是在白俄罗斯境内,还是在境外,都会受到国家的保护和庇护。

  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也不能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不能被交给外国,如果白俄罗斯共扣国国际条约未作别的规定。

  获得和失去国籍可根据法律进行。

  第十一条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享受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一样的权利和自由,履行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一样的义务,如果宪法、法律和国际条约未作别的规定。

  第十二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可为由于政治、宗教信仰或民族属性而在其他国家遭到追捕的人提供避难权。

  第十三条 所有制可以是国家所有制和私有制。

  国家给予所有人从事除法律禁止的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和别的活动同等权利,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给予同等的条件。

  国家促进合作社发展。

  国家保障所有人自由运用能力的和财产从事企业家活动和其他法律不予禁止的经济活动。

  国家对有利于人和社会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保障有利于社会的国家经济活动和私有经济活动的方向和协调。

  矿藏、水源、森林构成国家专有的所有制。农业土地属国家所有制。

  法律还可以规定只属于国家所有制的其他客体或规定国家所有制转为私有制的特别程序以及认定国家从事某些活动的专有权。

  国家要保障劳动者参与管理企业、组织和机构以利于提高其工作效率的权利和改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国家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权利和利益的原则,调整社会、民族和其他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国家管理机构、雇主协会和工会在社会劳动领域中的关系,建立在社会平等和各方相互协作的原则上。

  第十五条 国家对保存历史文化遗产、对生活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各民族共同体文化的自由发展负有责任。

  第十六条 宗教和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与宗教组织的关系由法律加以协调。要考虑它们对白俄罗斯人民的精神、文化和国家传统形成的影响。

  禁止旨在反对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主权及其宪法制度和公民和睦或带有损害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及阻碍公民履行国家、社会和家庭义务或有害其身心的宗教组织及其机构和代表的活动。

  第十七条 白俄罗斯语和俄语是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语。

  第十八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对外政策遵循国家一律平等、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边界不可侵犯、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和其他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白俄罗斯把自己的国土成为无核区,使国家成为中立国家作为自己的目标。

  第十九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和国歌是其作为主权国家的标志。

  第二十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首都是明斯克市。明斯克市的地位由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 个人、社会、国家

  第二十一条 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最高目标。

  国家保障白俄罗斯公民享有宪法、法律所确认的以及国家的国际义务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包括充分的饮食、衣服、住房以及为此经常改善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受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同等保护。

  第二十三条 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国家的安全、社会秩序,为了维护道德、居民的健康,为了人的权利和自由时,才能允许限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任何人都不得利用与法律相抵触的优先权和特权。

  第二十四条 每个人都享有生存权。国家保护人的生命,使其免受任何违法的侵犯。死刑在废除之前可按照法律运用,作为惩罚重罪和仅根据法院判决的特殊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障个人自由、人身不受侵犯和个人尊严。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和程序,限制和剥夺个人的自由。

  被捕人员有权要求司法部门审核其遭拘留或逮捕是否合法。

  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拷打,受到残酷的、惨无人道的或是贬低其人格的虐待或惩罚,以及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用来进行医学和其他试验。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如果其罪行未被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所证明和未被法院判决且已生效的确认,都不能承认有罪。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都不应被强迫提供不利于本人、家庭成员、近亲属的证词和解释。用违法手段所得证词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每个人都享有保护私人生活免受不法干涉的权利,其中包括保守其通信、通话和别的通讯秘密、荣誉和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保障公民的住宅和别的合法地产不受侵犯没有合法的理由,任何人都玩权违背公民的意愿进入其住宅和别的合法地产。

  第三十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在白俄罗斯境内自由迁移和选择居住地、无障碍地离返白俄罗斯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每个人都享有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对宗教的态度,决定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表达和传播与对宗教的态度有关的信念,参与举行宗教祭典、宗教仪式、宗教典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婚姻、家庭、母亲、父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已达婚龄的女子和男子都享有自愿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夫妇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平等。

  父母或代理人都有权力和义务抚养子女,关心子女的健康、发展和教育。儿童不应受到严酷的对待或侮辱,不得被吸收从事有害身心发展的劳动。子女必须关心父母以及代理人,并给予他们帮助。

  如果父母或其他人、代理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话,子女只有在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违背父母或其他人,代理人的意愿,可以离家分居。

  保障女子在获得教育和职业培训,劳动和提拔方面,在社会政治、文化和其他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机会,以及为保护妇女劳动和身体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青年的道德、精神和身体发展的权利得到保障。国家为青年自由和有效地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保障每个人拥有观点、信念的自由并能将之自由地表达。

  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表达自己的信念或被强制放弃自己的信念。

  不允许国家、社会团体或某些公民对国家大众媒体实行垄断以及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获得、保存和传播关于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活动,关于政治、经济和国际生活,关于周围环境的充分可靠和及时的信息的权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人有义务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提供熟悉涉及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资料的机会。

  信息的利用应由法律加以限制,目的是维护公民的荣誉、尊严、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充分实现其权利。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举行不违法和不损害公民权的会议、集会、游行、示威和围观的自由。举行上述活动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每个人都享有结社自由的权利。

  法官、检察工作人员、内务部、国家监督委员会和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军人,均不能成为追求政治目的的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成员。

  第三十七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无论是以直接方式,还是通过自由选出的代表参与解决国家事务的权利。进行全民公决、讨论法律草案以及共和国和地方的问题、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乃是公民直接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保证。

  白俄罗斯公民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共和固和地方代表大会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的讨论。

  第三十八条 白俄罗斯公民享有自由选举的权利,并享有根据无记名投票的普遍和平等的直接和间接选举法,被选举进入国家机关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职业培训情况,享有平等获得国家机关任何职务的权利。

  第四十条 每个人都享有国家机关投送个人或集体呼吁书的权利。

  国家机关以及负责人必须审查呼吁书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认真答复。若对呈递的呼吁书拒绝审查,则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作为任何人自我肯定的最适当方式的劳动权利,即享有根据志愿、能力、教育、职业培训的情况并考虑到社会需要,选择职业、工种和工作的权利,以及享有健康的无危险的劳动条件的权利。

  国家要为居民充分就业创造条件,保障并非由于本身原因而失业的人,能根据社会需要受到新的专业培训和提高技术水平,以及依据法律领取失业救济金。

  公民享有保护自己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利,其中包括联合成立工会、签订集体条约(协议)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

  禁止强迫劳动,法院判决或根据紧急状态和战时状态法规定的工作和服务除外。

  第四十二条 保障雇佣职工根据其完成劳动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意义获得经济成果帘的合理份额报酬,但不得低于保证他们及其家庭自由和起码生活的水平。女子和男子、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均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对于雇佣职工,规定每周工时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缩短夜间持续工作时间,每年享有带薪休假、每周休息日。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障每个人享有所有权,并推动获得所有权。

  所有者享有无论是单独地、还是与他人共同掌管、使用和支配财产的权利。法律保护财产不受侵犯,保护财产继承权。

  国家保护以合法方式获得的财产。

  国家鼓励和保护公民的储蓄并为归还存款提供保障。

  若有社会需要的理由、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充分补偿财产价值以及根据法院的判决,才允许强行没收财产。

  实现所有权不应损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破坏环境、损坏历史文化珍品。

  第四十五条 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健康保护的权利,其中包括在国家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免费医疗的权利。

  国家为所有公民创造享受医疗服务的条件。发展体育运动,采取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的措施,提供利用保健机构的可能性,完善劳动保护,均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健康保护权利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每个人都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和要求赔偿破坏这一权利所造成损失的权利。

  国家对为维护和改善生活条件,以及保护和恢复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保证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在年老、患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供养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给予因捍卫国家和社会利益而失去健康的人以特殊照顾。

  第四十八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都享有拥有住房的权利。发展国家和私人住房基金乃是这一权利的保障。

  对于需要社会保障的公民,国家和地方根据法律可以免费可按该公民买得起的价格提供生房。

  任何人都不能被随意剥夺住房。

  第四十九条 每个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保障免费接受普遍中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人人都可根据其能力接受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每个人都可通过竞争在国家教育机构免费获得相应的教育。

  第五十条 每个人都享有保留其民族属性的权利,同样任何人也不能被强迫确定和指明民族属性。

  对侮辱民族尊严的行为要依法追究。

  每个人都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选择交际语言的权利。国家根据法律保护选择教育和学习语言的自由。

  第五十一条 每个人都享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人人都可享受由国家和社会保存的祖国和世界文化珍品,发展文化教育机构网络则是这一权利的保障。

  保障艺术、科学、技术创作和教学的自由。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国家推动有利于共同利益的文化、科技研究的发展。

  第五十二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土上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尊重民族传统。

  第五十三条 每个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的尊严、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第五十四条 每个人都必须爱护历史文化遣产和其他文化珍品。

  第五十五条 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有义务通过交纳国税、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方式,参与国家各种支出的拨款。

  第五十七条 保卫白俄罗斯共和国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义务和神圣职责。

  服兵役的程序、免服兵役的理由和条件或用适当的劳役代替服兵役,都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履行白俄罗斯宪法及其法律未作规定的义务或被迫放弃自己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国家应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去建立为了充分实现宪法所规定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国内和国际秩序。

  国家机关、负责人或别的受命履行国家职能的人,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采取实现和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必要措施。

  这些机关和这些人士都要对破坏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行为负责。

  第六十条 独立和公正的主管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障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为了保护权利、自由、荣誉和尊严,公民有权通过司法程序既可追究财产损失,又可追究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

  第六十一条 如果法律保障的所有国内资金用完以后,每个人有权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条款向国际组织呼吁以便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第六十二条 每个人都享有为实现和保护权利和自由而获得司法帮助的权利,其中包括在任何时候得到律师和自己在法院、其他国家机关、地方管理机关、企业、机关、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与负责人和社会关系中的其他代表的帮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帮助的费用由国家负担。

  白俄罗斯共和国禁止阻挠给予法律帮助。

  第六十三条 只有在紧急状态或战时状态条件下,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才能中止本宪法规定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在紧急状态时期采取的特殊措施,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

  

第三部分 选举制度、全民公决

 

第一章 选举制度

  第六十四条 人民选出代表和担任公职的其他人的选举,都实行普遍选举;凡年满十八岁的白俄罗斯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被法院认定无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根据法院判决被监禁在剥夺自由处所的人,不得参加选举。对于那些被以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在押的人,不得参加投票。在其他情况下,对公民选举权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限制都是不允许的,并要依法惩处。

  代表和被选出担任公职的其他人的年龄资格由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宪法未作别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选举是自由的:选民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选举和投谁的票。

  选举的筹备和进行是开放的和公开的。

  第六十六条 选举是平等的:选民拥有相等的投票次数。

  被选出担任公职的候选人,根据同等原则参加选举。

  第六十七条 选举采用直接方式:代表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十八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禁止在投票过程中对选民意志的表示进行控制。

  第六十九条 根据法律,提出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属于社会团体、劳动集体和公民。

  第七十条 筹备和进行选举的费用,用国家拨出用于此目的范围内资金支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筹备和进行选举的费用可以由社会团体、企业、机关、组织、公民的资金支付。

  第七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保证选举的进行,如果宪法未作特别规定的话。选举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在非常状态或战争状态时期不举行选举。

  第七十二条 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召回代表。

  按照选举代表规定的程序,根据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享有选举权和居住在有关地区公民的倡议,举行召回代表的投票。

  召回共和国议会成员的理由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章 全民公决(全民投票)

  第七十三条 为解决国家和社会在活的最重要问题可举行共和国全民公决和地方公民公决。

  第七十四条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亲自倡议。以及共和国院和众议院分别的会议上不少于宪法规定的每院全体成员的多数代表通过的建议,或不少于四十五万具有选举权的公民其中包括每州和明斯克市不少于三万公民的建议,作出共和国全民公决的决定。

  依照共和国院和众议院代表和公民关于举行全民公决的建议的法律,总统要在提议审议后决定共和国全民公决。

  举行全民公决的日期不迟于总统发布全民公决决定的命令后三个月。

  由总统签署全民公决的决定。

  第七十五条 地方全民公决由相应的地方代表机构根据自己的倡议或根据不少于百分之十居住该地享有选举权的选民的建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 全民公决以普遍、自由、平等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具有选举权的白俄罗斯公民方可参加全民公决。

  第七十七条 全民公决通过的决议,只能通过全民公决方式取消或修改,如果全民公决未作出特别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进行共和国和地方全民公决的程序以及不可能列入全民公决的问题目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作出规定。

  

第四部分 总统、议会、政府、法院

 

第三章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第七十九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证。

  总统体现人民的统一,保证内外政策草本方针的实现,在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关系方面代表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采取维护白俄罗斯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措施,确保政治和经济的稳定、国家政权机构的继承性和相互作用,充当国家政权机关的调节人。

  总统享有不可侵犯权,他的荣誉和尊严受到法律保护。

  第八十条 凡年龄不小于三十五岁、享有选举权并在选举前一直住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不少于十年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为总统。

  第八十一条 总统由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在普遍、自由、平等和直接的选举权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每位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总统职位候选人由持有不少于十万选名签名的白俄罗斯公民提出。

  总统选举由众议院在上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不迟于五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在上任总统任期届满不迟于二个月内进行。

  如果总统职位空缺,选举在出现空缺之日起不早于三十天和不迟于七十天的日子进行。

  第八十二条 如果被列入选民名单半数以上的白俄罗斯公民参加了投票,选举则被视为成立。

  如能得到参加投票半数以上的白俄罗斯公民的赞成票,总统则被认为己选出。

  如果候选人中无一人获得必要的票数,则在两周内对获得选民票数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举行第二轮投票。在重新举行的投票中,获得参加投票选民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被确认当选总统。

  举行总统选举的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

  第八十三条 总统在作下列宣誓后就职:

  “在就任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时,我郑重宣誓,要为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服务,尊重和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遵守和维护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严格和认真履行赋予我的崇高职责。”

  宣誓仪式要在选出总统之日起不迟于二个月内,在共和国院议员和众议院议员、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法官出席的庄严场合举行。上届总统的权力自新当选总统宣誓之时起中止。

  第八十四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1)决定共和国全民公决;

  (2)决定共和国院、众议院和地方代表机构的例行选举和非例行选举;

  (3)在宪法认定的情况和程序下解散众议院;

  (4)任命六名中央选举和共和国全民公决委员会的成员;

  (5)组成、撤销和改组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办公厅、其他国家管理机构以及总统管辖下的咨询协商机构和其他机构;

  (6)征得下议院的同意,任命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理职务;

  (7)确定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组成,任命和解除副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成员的职务,作出政府或其他成员辞职的决定;

  (8)征得共和国院的同意,任命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经济法院院长;

  (9)征得共和国院的同意,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最高经济法院的法官、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主席、总检察长,国家银行行长及其行员;

  (10)任命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法院院长和六名成员、其他法官;

  (11)解除宪法法院院长和法官、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最高经济法院院长和法官、总检察长、国家银行行长和行员、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主席和成员的职务,根据法律认定的理由并通报共和国院;

  (12)任命和解除国家监督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13)向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发表有关国情和内外政策基本方针的咨文;

  (14)向议员们发表只听不讨论的咨文;有权参与议会及其机构的工作,在任何时候向他们发表演说和通报;

  (15)有权主持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会议;

  (16)任命国家管理机构的领导人和决定他们的地位;任命在议会中的总统代表和其他负责人,其职务根据法律确定,如果宪法没有规定别的法律;

  (17)解决接受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中止国籍和给予避难的问题;

  (18)确定国家庆典、节日,颁发国家奖励、授予高级官衔和称号;

  (19)赦免被判有罪之人;

  (20)进行谈判并签订国际条约,任命和召回白俄罗斯共和国派驻国外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

  (21)接受外国驻白俄罗斯外交代表的到任和离任国书;

  (22)在由于天灾人祸以及因一小群人和组织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制造混乱危及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存在时,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或其某些地区实行紧急状态,并须在三天内将通过的决定提交共和国院批准;

  (23)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使罢工延期举行或取消、但不超过三个月;

  (24)签署法律;有权按照宪法规定程序将法律或某些条款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退回下议院;

  (25)有权取消政府法令;

  (26)直接或通过建立的机构对地方管理和自治机构遵守法律的情况实行监督;有权中止地方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取消地方执行和管理机构的决定,如果地方的决定不符合法律的话;

  (27)组建和领导白俄罗斯共和国安全会议;任命和解除安全会议国务秘书的职务;

  (28)担任白俄罗斯共和国武装部队总司令,任命和解除武装部长最高指挥人员的职务;

  (29)在遭受军事威胁或入侵的情况下,在共和国院批准作出决定的三天附间里,宣布白俄罗斯共和国领土进入军事状态,宣布总动员或部分动员;

  (30)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总统的其他权力。

  第八十五条 总统在宪法基础上并根据宪法,颁发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全境具有约束力的命令和指示。

  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总统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指示。总统直接或通过其建立的机构保证决定、命令和指示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 总统不能担任其他职务,除工资不能获取其他货币报酬,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稿酬除外。

  总统在其整个任期内停止其在追求政治目的的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中的成员资格。

  第八十七条 总统可在任何时候提出辞职,下议院接受总统辞职。

  第八十八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时,可以提前解除其总统职务。提前解除总统职务的决定要由宪法规定的不少于众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多数和共和国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多数,在众议院专门组建的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结论的基础上予以通过。

  总统因叛国或犯有其他重罪可以被罢免。对总统提起公诉和调查的决定,如果多数众议院成员根据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议员的提议投票赞成,此项决定才算通过。共和国院安排公诉的调查。如果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共和国院全体成员以及三分之二的众议院全体成员投票赞成此项决定,总统即被罢免。

  自提出公诉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共和国院和众议院没有通过罢免总统的决定,则表示撤诉。在根据宪法审议提前中止议会权力问题的时期,不能提出罢免总统的提案。

  最高法院审议总统因犯罪而被罢免的公诉案。

  第八十九条 在总统职务空缺或不能履行总统职责的情况下,在新选出总统宣誓前,总统权力移交给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理。

  

第四章 议会——国民会议

  第九十条 议会——国民会议是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代表和立法机构。议会由两院组成——众议院和共和国院。

  第九十一条 众议院由一百一十名议员组成。根据普遍、平等、自由、直接的选举法,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众议院议员。

  共和国院是地区代表的院。在每个州和明斯克市一级的地方议会会议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个州和明斯克市各选出八名议员。三分之一八名共和国院议员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任命。

  众议院新成员的选举决定,不能迟于众议院当届会议的权力结束前四个月;众议院新成员的选举,不能迟于当届会议结束前三十天举行。

  众议院非例行选举,在众议院权力提前中止之日后三个月内举行。

  第九十二条 凡年满二十二岁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均可成为众议院议员。

  凡年满三十岁、在有关州、明期克市居住不少于五年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均可成为共和国院议员。

  众议院议员要有职业基础方可在议会中行使自己的权力,如果宪法未作特别规定的话。众议院议员可以同时是政府成员。

  同一人士不可同时兼任两院的成员。众议院议员不能是地方议会的议员。共和国院议员不能同时是政府成员。不允许众议员和共和国院议员同时担任总统或法官职务。

  第九十三条 议会的权力期限为四年。议会权力根据宪法只有在战争情况下可以延长。

  选举后的第一次众议院会议由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召集,议会开始工作不迟于选举后的三十天内。召集众议院会议和众议院开始工作的三十天时限的计算,从选举议会新成员的第二轮投票日算起。如果没有举行选举众议院议员的第二轮投票,那么三十天时限的计算要从白俄罗斯共和国举行第一轮普选之日算起。共和国院第一次会议开始的三十天时限的计算,从地方会议选举共和国院议员第一次会议之日算起。

  依照宪法规定和程序,可以提前中止众议院或共和国院的权力。根据总统的决定,也可相应中止众议院或共和国院的权力。

  第九十四条 在拒绝信任政府、表决表示不信任政府或两次拒绝同意总理的任命时,可以提前中止众议院的权力。在因议会经常或严重违反宪法而宪法法院作出结论的情况下,也可提前中止众议院或共和国院的权力。

  总统在与两院主席正式磋商后不迟于二个月内作出有关这一问题的决定。

  在非常时期或战争时期,在总统权力的最后六个月里,在两院决定提前解除和罢免总统的职务的问题时期,两院不能被解散。

  在两院召开第一次会议之日后的一年里不能解散两院。

  第九十五条 两院一年召开二次例会。

  第一次会议在10月2日召开,会期不能超过八十天。

  第二次会议在4月2日召开,会期不能超过九十天。

  如果10月2日或4月2日不是工作日,则会议改为非工作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召开。

  众议院、共和国院在特殊需要情况下,可以在总统或不少于三分之二两院全体成员的多数的要求,根据规定日程召开非常会议。

  根据总统命令召开非常会议。

  第九十六条 众议院从其成员中选出主席和副主席。共和国院议员从其成员中选出主席和副主席。

  两院正、副主席主持会议和管理两院内部规章。众议院和共和国院从其成员中选出常设委员会和其他机构,制订法律草案、预先审议和准备两院负责讨论的具体问题。

  第九十七条 众议院:

  (1)根据总统的提议或不少于十五万享有选举权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倡议,审议关于宪法的修改和补充、关于宪法的解释的法律草案;

  (2)审议法律草案,包括批准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军事学说;国际条约的批准和废止;实现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国籍和地位;少数民族的权利;批准共和国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报告;确定共和国税收,所有制关系原则;社会保障、协调劳动和就业的原则;婚姻、家庭、儿童、母亲、父亲、培养、教育、文化和保健;解决国家行政区划设置问题的程序、地方自治;法院制度、诉讼程序和法官的地位;刑事责任;大赦;宣战和缔结和平条约;战争状态和非常状态的法律制度;国家奖励的规定;对法律的解释,

  (3)决定总统选举;

  (4)同意总统对总理的任命;

  (5)听取、批准或否决总理的政府工作纲领,众议院二次否决纲领即表示不信任政府;

  (6)根据总理的倡议审议对政府的信任问题;

  (7)根据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众议院全体成员的倡议,对政府不信任进行表决,政府责任问题不能在赞成政府工作纲领后的一年里提出;

  (8)接受总统的辞职;

  (9)众议院全体成员的多数可以提出对总统叛国或犯有重罪的诉讼;根据共和国院的提议,共和国院议员全体成员的多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二,通过罢免总统职务的决定;

  (10)取消众议院主席的命令。众议院可以通过其他问题的决定,如果宪法对此有规定的话。

  第九十八条 共和国院:

  (1)批准或否决众议院通过的宪法修正和补充、解释的法律草案或其他法律草案;

  (2)同意总统对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及其法官、最高经济法院院长及其法官、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主席、总检察长、国家银行行长、行员的任命;

  (3)选举六名宪法法院的法官;

  (4)选举六名中央选举和共和国全民公决委员会的成员;

  (5)取消地方议会不符合法律的决定;

  (6)在地方议会经常、严重违反法律要求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情况下通过解散地方议会和规定新的选举的决定;

  (7)审议众议院对总统叛国或犯有重罪而提出的诉讼,通过调查总统的决定。在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二共和国院全体成员的票数的情况下,作出罢免总统职务的决定;

  (8)审议总统关于实行紧急状态的命令和在总统命令列入议程后的三天时间里作出相应的决定。

  共和国院对其他问题可以作出决定,如果宪法对此有规定的话。

  第九十九条 总统、众议院和共和国院的议员、政府以及不少于五万名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有法律倡议权,并由众议院实现这种权利。

  法律草案通过的结果,可能会减少国家资金、形成或增加支出,所以法律草案在与总统或由总统授权的政府磋商后才可递交众议院。

  总统或由总统授权的政府,有权向众议院和共和国院递交关于宣布紧急审议法律草案的提案,如果宪法未作出特别规定的话。

  根据总统的要求或征得总统同意后的政府的要求,众议院和共和国院在召开的会议上,对总统或政府提出的整个法律草案或部分修正条款表决通过决定,仅保留总统或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第一百条 任何法律草案如果宪法未作别的规定的话,先由众议院、后由共和国院审议。

  法律草案除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在众议院多数议员通过后和共和国院多数议员赞同后即可成为法律。

  众议院通过的法律草案,应在五天时间内递送共和国院审议,共和国院可以用不超过二十天的时间审议,如果宪法未作特别规定的话。

  如果多数共和国院议员投票通过法律,如果在二十天(紧急法律草案则要十天)时间里共和国院没有审议该法律的话,则法律被认为得到共和国院同意。在共和国院否决了法律草案的情况下,两院可以根据对等原则组建协商委员会解决出现的分歧。协商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草案文本,交两院通过。

  如果协商委员会没有通过法律草案的协商文本,总统或由总统授权的政府可以要求众议院作出最终决定。在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众议院全体成员投票赞成法律的情况下,该法律被认为已由众议院通过。

  众议院通过并征求共和国院同意的法律,或根据本条款规定的程序由众议院通过的法律,在十天时间里呈交总统签署。如果总统同意法律文本,他就签署。如果总统在法律文本呈交给他以后两星期内没有退回任何法律,该法律被认为已经签署。如果法律由于议会闭会而不能退回议会的话,不能认为法律已经签署和生效。

  在总统不同意法律文本的情况下,总统把法律文本连同自己的反对意见退回众议院,众议院应该不迟于三十天内审议总统的法律和意见。如果三分之二的众议院全体议员通过了该法律,该法律连同总统的意见在五天时间里提交共和国院,共和国院也应不迟于二十天时间里重新审议该法律。如果三分之二的共和国院全体成员同意这个法律,该法律被认为已经通过。在众议院和共和国院同意了总统的意见后,总统应在五天内签署该法律。如果在这个时间里总统未签署,则法律被生效。

  按照这样的程序,两院审议退回重新表决的总统对某些条款的反对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在众议院和共和国院作出相应决定前,法律由总统签署并生效,总统反对的那些条款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 众议院和共和国院以两院全体议员多数通过的法律,根据总统的倡议,可以授予他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的立法权。这项法律应该确定协调的对象和总统发布法令的权限时间。

  下列权限不能授予总统:发布审议修改和补充宪法的法令,宪法的解释;修改和补充纲领法律;批准共和国预算和执行情况报告;修改选举总统和议会和程序;限制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关于授予总统立法权的法律,不允许他改变这项法律以及赋予他通过具有回溯效力的法规的权力。

  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总统根据自己的倡议或政府的倡议,可以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临时法令。如果这些法令根据政府的倡议发布,则要有总统的签字。临时法令应该在三天时间里送交众议院和共和国院先后审议。如果两院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议员不否决这些法令,那么这些法令一直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众议院和共和国院议员享有表达自己意见和实施自己权力的不受侵犯权,但不包括对他们犯有诬蔑和侮辱的指控。

  在众议院和共和国院的议员们行使自己的权力期间,可以被逮捕或剥夺自由,事先要征得相应议院的同意,但叛国或犯有重罪以及在犯罪现场被拘留的情况除外。

  最高法院审议众议院议员或共和国院议员的刑事案件。

  第一百零三条 两院会议是公开的。如果国家利益要求,两院多数票通过,可以作出召开秘密会议的决定。开会期间,包括秘密会议期间,总统、总统代表、总理及内阁成员可出席,亦可不按次屡发言,且发言次数不限。

  每月一次会议用于众议院议员和共和国院议员的提问和政府的回答。

  众议院议员和共和国院议员有权质询总理、政府成员和议会组建和选出的国家机关领导人。质询应列入议院的议事日程。回答质询要按议会规定的程序在二十一天的会议期间进行。

  两院会议在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两院议员参加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有权能的会议。

  众议院和共和国院的投票是公开的,议员们通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方式加以实现。在决定干部问题时,才采用秘密投票。

  第一百零四条 众议院的决定以法律和决议的形式予以通过。众议院通过一些管理和监督性质问题的决议。

  共和国院的决定以决议形式予以通过。

  多数众议院议员投票赞成的决定才被认为通过,如果宪法没有规定的话。

  有关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内外政策基本方针、军事学说的法律是纲领性法律,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投票赞成的情况下,才被认为通过。

  法律要在签署后立刻公布,在公布后十天即生效,如果法律本身不规定其他时间的话。总统法令也以这样的程序分布和生效。

  法律不具有回溯效力,但法律减轻或撤销公民的责任的情况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众议院和共和国院及其机构和议员的工作程序,由两院主席签署的两院议事规程决定。

  

第五章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内阁

  第一百零六条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执行权由政府内阁行使,政府——内阁是中央国家管理机构。

  政府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报告自己的工作并对白俄罗斯共和国议会负责。

  政府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新当选总统卸任。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和部长组成。政府成员可以包括其他国家管理机构的领导人。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理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征得众议院同意后任命。在提出总理候选人建议之日起不迟于两星期内,众议院通过有关这一总理的决定。在众议院两次否决总理候选人提名的情况下,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有权任命白俄罗斯共和国代总理,解散众议院并决定新的选举。

  政府工作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理领导。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理:

  (1)直接领导政府工作,对其工作负有个人责任;

  (2)签署政府决议;

  (3)在被任命后的一个月里向议会报告政府纲领,在政府纲领被否决的情况下,在两个月内再次向议会报告政府纲领。

  (4)向总统通报政府工作基本方针和所有最重要决策;

  (5)履行其他与政府的组织和工作有关的职能;

  政府或任何一个政府成员如果认为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时,都可向总统提出辞职。在众议院表示表决不信任政府的情况下,政府向总统提出辞职。

  总理可以向众议院就提交的纲领或具体理由提出政府信任问题。如果众议院拒绝信任,总统在十天内作出有关政府辞职或解散众议院和指定新的选举的决定。在否决了政府辞职的情况下,政府继续行使其职权。

  总统有权根据自己的倡议作出政府辞职的决定,并解除任何政府成员的职务。

  在辞职和免职的情况下,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受总统的委托继续行使自己的职责直至组成新政府。

  第一百零七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政府属于国家管理机构体系和其他执行机构体系;

  制定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和采取措施加以实施;

  制定和向总统报告提交议会的共和国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报告;

  保证奉行统一的经济、财政、信贷和货币政策、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等国家政策;

  采取措施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防御能力,保护所有制和维持公共秩序,与犯罪作斗争;

  代表白俄罗斯共和国所有制的财产所有者说话,组织国家所有制的管理。

  保证履行宪法、法律和总统的法令、命令和指令;

  撤销各部和别的中央国家管理机构的法令;

  行使宪法、法律和总统法令赋予它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颁布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全境具有的约束力的决议。

  总理颁布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指示。

  政府的权限、组织和活动的程序根据宪法原则,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法确定。

  

第六章 法院

  第一百零九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司法权属于法院。

  法院体系根据地域和专业的原则建立。

  白俄罗斯共和国司法制度由法律确定。

  禁止建立特别法庭。

  第一百一十条 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是独立的,并只服从于法律。

  对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活动的任何干涉都是不允许的,并要依法追法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官不得进行企业家活动,不得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工作、教学、科研工作除外。

  挑选任免法官的根据由法律确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院在宪法以及根据宪法所通过的其他标准文件的基础上、行使审判权。

  如果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得出与宪法相抵触的结论,可根据宪法作出决定,确认该结论文件不符合宪法的问题。

  第一百一十三条 法院对案件进行集体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法官单独审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所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都是公开的。

  只有在法律规定并遵守司法于制度所有规则的情况下才允许法院非公开审理案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辩论和各方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审判权。

  各方有权对决定、判决和其他法院决议提出上诉。

  第一百一十六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法院对国家的标准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实行监督。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法院由十二名法官——获得学位的高级法学家组成。

  宪法法院六名法官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任命,六名法官由共和国院选出。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征得其和国院同意后任命。宪法法院成员的权力期限为十一年。宪法法院成员的最高年龄为七十岁。

  宪法法院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众议院、共和国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和内阁的建议,可以作出以下结论:

  关于法律、法令和总统命令、国际条约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其他义务是否符合宪法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条款;

  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加入的跨国组织的文件、以法律为依据的总统命令是否符合宪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批准前国际法条款、法令利指示;

  关于内阁的决球、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总检察长的法令是否符合宪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条款、法律、法令和指示;

  关于任何一个国家机构的法令是否符合宪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条款、法律、法令和指示。如果标准法规界定某些条款不符合宪法,这些条款不再有效。

  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宪法法院根据总统的建议,可以作出议会经常或粗暴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的事实的结论。

  宪法法院的职权、组成和活动程序由法律确定。

 

第五部分 地方管理和地方自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民通过地方代表会议、执行管理机关、地区社会自治机关、地方全民公决、大会和直接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其他形式,实行地方管理和地方自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地方代表会议由相应的行政区划单位的公民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地方代表会议、行政管理机关,以全国利益和居住在相应地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在职权范围内解决地方性质的问题,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

  第一百二十条 地方代表会议的特殊职权包括:

  批准经济和社会发展纲领、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根据法律确定地方税收和收费;

  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规定对市政财产的管理和支配办法;

  决定举行地方全民公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地方代表会议、执行管理机关的现行立法为依据,通过在相应地区具有约束力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代表会议的决议,由相应的代表会议、上级执行管理机关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予以废除。

  限制或违反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地方代表会议和执行管理机关的决议,也可在立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向法院上诉。

  第一百二十三条 如果地方代表会议经常或严重违反立法,则可被共和国院解散。提前停止地方代表会议权力的其他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地方管理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职权、建立程序和活动程序均由法律规定。

  

第六部分 检察机关、国家监督委员会

  

第七章 检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各部和隶属内阁的其他机关、地方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企业、组织和机关团体、官员和公民是否准确一样地执行法律、法令和命令的情况实行监督的任务,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检察长以及归他领导的检察官承担。

  检察机关对侦查犯罪行为时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法院关于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违法案件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进行监督,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预审,支持法院的公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统会商众议院任命的总检察长领导统一集中的检察机关体系。

  下级检察长由总检察长任命。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检察长和下级检察长在行使自己权力时是独立的,并且只服从于法律。总检察长向总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第一百二十八条 检察机关的职权、活动安排和活动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八章 国家监督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监督委员会对共和国预算的执行、国家财产的使用情况,对总统、议会、政府和协调国有财产关系、经营、财政和税务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法令的执行情况,进行国家监督。

  第一百三十条 国家监督委员会由总统组建。国家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总统任命。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监督委员会的职权、活动安排和活动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七部分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财政信贷系统

  第一百三十二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财政信贷系统包括预算系统、银行系统以及预算外基金、企业、机关、组织和公民的财政资金。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实行统一的财政预算政策,统一的税收、货币信贷政策,统一的外汇政策。

  第一百三十三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预算系统包括共和国预算和地方预算。

  预算收入由法律规定的税收、其他义务缴款以及别的进款组成。

  全国性支出由与预算支出部分相符的共和国预算负担。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可设立预算外基金。

  第一百三十四条 预算和预算外基金的编制、批准和执行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于共和国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自财政年度决算结束之日起不迟于五个月内呈报议会审核。

  关于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须在立法规定的期限内呈报相应的代表苏维埃审核。

  关于共和国和地方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应予以公布。

  第一百三十六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银行系统由白俄罗斯国家银行和其他银行组成。国家银行调节信贷关系、货币流通,规定结算办法并拥有发行货币的特殊权力。

  

第八部分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的作用和修改程序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宪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法令、命令和国家机关的其他法规在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一致的基础上予以颁布。

  当法律、法令或命令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有效。

  当法令或命令与法律不一致时,仅在法律规定有权颁发法令或命令的情况下,法律至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关于修改和补充宪法的问题,议会根据总统或不少于十五万享有选举权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倡议,进行审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关于修改补充宪法的法律,可由议会在相隔不少于三个月内经过两次讨论同意后予以通过。

  在紧急状态时期以及议会任期届满的最后六个月内不进行宪法的修改和补充。

  第一百四十条 宪法、关于宪法修改补充的法律、关于根据宪法和宪法修改补充法律生效的法律、关于解释宪法的法令,若能得到不少于三分之二议会两院全体议员的赞成票,则被视为通过。

  宪法的修改和补充可通过全民公决进行。

  通过全民公决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和决定,如能得到列入投票名单的大多数公民的赞成票,则被视为通过。

  本宪法第一、二、四、八部分的修改只能通过全民公决的途径。

  

第九部分 结束条款和过渡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1994年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修改和补充文本业经共和国全民公决通过,除本宪法规定的日期生效的个别条款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生效的程序》的法律失效。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宪法生效前可以采用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本土有效的、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不抵触的法律、命令和法规。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本宪法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和总统,从举行1996年全民公决之日前选出的代表中组建众议院。因此在本宪法规定的时间里,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保留其职权。它们的职权期限从本宪法生效之日起算起。

  根据本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组建共和国院。

  如果在指定时间里,由于总统和最高苏维埃意见分歧而无法组成众议院,总统则根据本宪法第八十四条第二、三款解散最高苏维埃并指定议会选举。

  第一百四十四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保留自己的职权,其职权期限从本宪法生效之日起算起。

  第一百四十五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从本宪法生效之日起行使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统、议会、政府在本宪法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按照本宪法规定的程序组建机构,如果宪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部分未作特别规定的话。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A.卢卡申科(签发)

  1996年11月27日

白俄罗斯共和国投资法

白俄罗斯共和国投资法

本法典明确了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投资活动总的法律条款,该法旨在刺激投资并向其提供国家支持,同时保护投资者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权益。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投资活动领域中的基本概念

    第1条  投资 

  投资,指投资者为获得利润(收入)或达到其它有益结果而投入投资项目的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设备和属于投资者所有的知识产权或其它物权及财产权。

  第2条  投资活动 

  投资活动,指法人或(和)自然人或(和)国家(国家单列行政区)将资金投入产品(劳动或服务) 生产或为了达到其它有益结果而将资金投入使用的活动。

  第3条  投资者 

  投资者,指按本法典第五条中规定的形式从事投资活动的人员(包括法人、自然人、以授权机关为代表的国家及国家单列行政区)。 

  投资者享有权力,同时也承担与投资有关的义务和风险。 

  按投资者的行为特点可分为国内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外国投资者是指:

  以授权机关为代表的外国及外国单列行政区;

  国际组织;

  外国法人;

  外国公民;

  长期居住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自然人(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和无国籍的人) 

  第4条  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包括:

  不动产、其中包括把企业作为投资整体;

  有价证券;

  知识产权。 

  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条文确定了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所有权的项目,也不排除对这些项目的投资活动。 

  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了除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不允许任何投资者投资的项目目录。 

  第5条  投资活动的形式 

  在白俄罗斯的投资活动以下列形式实施:

  成立法人;  

  购置财产或财产权,具体是指:

  法人法定基金中的份额;

  不动产;

  有价证券;

  知识产权项目的所有权;

  租赁;

  设备;

  其它基础设施。 

  第6条 投资活动的法律调节 

  与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实施投资活动有关的所有方面由本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现行法律,包括白俄罗斯共和国参与签订的国际协约及与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投资合同进行调节。 

  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和自然人在外国的投资由本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现行法律,包括白俄罗斯共和国参与签订的国际协约及投资所在国的法律调节。 

  如果已生效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参与签订的国际协约规定有不同于本法典及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标准,那么以国际协约为准。 

第(二)章  国家对投资活动的调节 

  第7条  国家对投资活动调节的目的 

  国家对投资活动调节的目的是为了刺激投资,吸引外资并保护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投资者的权益。 

  第8条  国家调节投资活动的形式及措施 

  国家对投资活动的调节有:

  国家通过以下方式直接参与投资活动:

  1.1 通过国家投资计划并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预算拨款;

  1.2 在有偿性、紧急性和偿还性的基础上从国家预算中为投资方案拨出统一投资资金;

  1.3 对用于实施投资方案的贷款提供政府担保;

  1.4 对投资方案进行国家综合鉴定;

  1.5 对本国投资者及外国投资者提供租赁。

  2 通过以下方式为发展投资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2.1 给予投资者国家支持;

  2.2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3 在白俄共和国境内建立自由经济区;

  2.4 确定拥有、使用和支配土地、矿藏、水、森林的条件;

  2.5 采取反垄断措施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2.6 确定国有项目私有化的条件;

  2.7 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2.8 实行有效的财政预算、税收、货币信贷和外汇政策;

  2.9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实施其它形式和方法的国家调节。 

 

第(三)章 投资者的权利保障及投资保护 

  第9条  投资者的权利保障 

  国家保障投资者的所有权和其它物权,及通过合法手段购得的财产权并保护这些权利。 

  国家保证给予任何所有制形式的投资者一律平等的权利,对投资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给予平等无任何歧视的保护。 

  国家保证本法典所规定的投资者实施和结束投资权利的稳定性。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投资者有权自主确定和实施一切因与拥有、使用、支配投资项目及成果有关的投资活动。 

  第10条  享有投资成果的保障 

  投资者有权支配由投资而获得的利润(收入),包括有权根据白俄罗斯法律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再投资。 

  再投资,指投资者将投资所得利润再投入项目。 

  保证外国投资者在纳完白俄法律所规定的税款和其它应付款项后,将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投资所得到的利润(收入)自由汇出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包括停止投资活动时将全部或部分的投资财产变卖的收入款项。 

  第11条  投资保护 

  国家依法对投资进行保护。 

  投资不会被无偿地国有化或被征用,也不会对其采取同等后果的措施。只有在及时等值补偿投资财产并及时补偿因此带来的其它损失时,才可以国有化或被征用。国有化和被征用及补偿由此带来损失的程序和条件由本法典和白俄罗斯法律规定。 

  第12条 对投资财产国有化或被征用的补偿 

  对投资财产国有化或被征用的补偿额应该等同国有化或被征用之日或公布此消息时的财产实际价值,此外,补偿额还应包括自实际国有化或被征用或宣布此消息之日起到实际付补偿款期间所计利息,该利息对本国投资者按白俄罗斯共和国央行规定的相应外汇汇率计算,对外国投资者则按伦敦国际银行市场的相应外汇汇率计算。 

  国有化或被征用的补偿对本国投资者以白俄卢布支付,对外国投资者以原始投资外币支付。 

  投资者也可以将补偿金额事宜诉诸法庭。 

  第13条 保证避免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的非法行为(无为行为) 

  投资者可以将侵犯其权益并(或)为其带来损失和其它损害的国家机关或其官员、国家单列行政区机关或其官员的行为和决定诉诸法庭。 

  如本条第一段所指出的,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官员的行为对投资者带来损害,其中包括损失,根据法院的决定由相应机关的资金补偿。 

  补偿损害,其中包括损失的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确定。 

第二部分 对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投资给予的国家支持 

第(四)章  国家支持的目的、资金来源和形式 

  第14条  总则 

  在投资过程中,包括实施投资方案时,投资者有权得到国家支持。 

  国家支持的目的在于为白俄经济吸引投资。根据本法典,投资方案是对投资和利用外资的构想及这种构想在一定的时间内取得指定成果的文件的汇总。 

  第15条 国家支持的形式 

  国家支持投资方案的形式有:

  税收及关税的优惠;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担保;

  统一投资资金;

  国家对投资的支持也有其它的形式,也可向投资者提供另外的担保。 

  第16条 国家支持的资金来源 

  依靠国家和地方预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对投资方案提供国家支持。 

  本法典规定的对投资者提供国家支持的资金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预算法在当前的财政(预算)年度中确定。 

  地方管理机关和自治机关根据各地的预算情况也可以采取其它的形式的国家支持。 

  第17条 税收及关税优惠 

  为刺激投资依照白俄罗斯税法和海关法向投资者提供税收和关税的优惠。 

  第18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担保 

  政府担保是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义务,白俄罗斯政府代表国家向债权人负责债务人义务的履行。 

  为实施投资方案,在吸引外国贷款或本国银行贷款时,白俄罗斯共和国向债权人提供政府担保。 

  提供政府担保的程序由本法典和白俄罗斯其它法律确定。 

  第19条 统一投资资金 

  统一投资资金是国家的财政资金,其中包括用以向投资方案提供支持的国家预算资金。 

  提供统一投资资金的程序由本法典和白俄罗斯其它法律确定。 

第(五)章  国家对投资方案的综合鉴定 

  第20条 总则 

  国家综合鉴定是为准备对投资方案给予国家支持的决定而进行的鉴定。 

  在实施吸引白俄罗斯政府担保下的外国贷款或白俄罗斯本国银行贷款的投资方案、利用统一投资资金、国家参与建立外资企业、单独提供优惠税收和优惠关税的情况下由白俄罗斯经济部对投资方案进行国家综合鉴定。 

  白俄罗斯政府还可以确定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只有投资者隶属的国家管理机关(如果投资者隶属某一个国家管理机关)(或联合公司)或其它被授权的国家管理机关对投资方案实施国家综合鉴定。 

  第21条 评估投资方案的准则 

  国家综合鉴定时评估投资方案的基本准则是:

  投资方案的现实性和它是否符合行业发展战略;

  投资机构的金融状况;

  在拟定的条件下实施投资方案的技术上、设备上、资金上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投资支出和国家参与投资方案的论据;

  吸引和(或)创造工艺的技术水平;

  产品( 劳务或服务)的竞争力和销售市场的前景,投资者市场战略的有效性;

  投资方案有效性和稳定性的可比较指标。 

  第22条 国家综合签订投资方案的程序 

  投资方案的有关材料自递交到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部之日起30日以内应对其进行综合国家综合鉴定。如果必须进行科技鉴定或需要补充材料,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部可以延长国家综合鉴定期限,但不得超过60日。应在投资方案资料递交白俄经济部后30日期满前通知投资者延长鉴定期限。 

  国家综合鉴定投资方案是基于以下文件和结论:

  1 投资者(投资方案倡议者)提交的书面申请应有:

  1.1 商业计划;

  1.2 对非白俄罗斯共和国侨民的外国投资者,需提供投资国商业登记薄的合法证明或者其它的符合投资者所在国或常驻国法律规定的证明外国投资者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递交文件之前一年内应对其认证);

  1.3 投资者所隶属的主管机关(如果投资者隶属于某一个国家管理机关)(或联合公司)或者与投资生产产品有关的问题属其职权范围的国家管理机关的决定;

  1.4 对投资者(投资方案的倡议者)财务状况的审计鉴定;

  2 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部要求的以下结论:

  2.1 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的结论-关于对投资者(投资方案倡议人)现有的和预计的债务结论;关于此前为投资者提供的国家支持的结论;关于与提供优惠及补偿有关的预算收入的数额的结论;评估提供国家支持和在吸引外国贷款时提供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担保下的合理性,即投资方案的外汇回收期和关于提供货款的条件及其利用贷款的可能性的结论。

  2.2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科委的结论-申请国家为高新技术生产设立的专项支持的投资方案中所利用技术的科技水平的结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担保下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规定的情况及条件下吸引外国贷款投资方案中所利用技术的科技水平的结论。

为对投资方案进行国家综合鉴定,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部的要求和在投资者(投资计划的倡议者)同意下可以邀请独立鉴定员,其中包括外国人,与进行独立鉴定有关的费用由投资者(或投资计划倡议者)承担。 

  在进行国家综合鉴定时,必须保护所提交材料中的商业秘密。 

  国家综合鉴定结束后,其结论不晚于5日下发给投资者(或投资计划倡议者)。 

  如果鉴定没通过,可以对投资方案进行补充并再次鉴定。 

  根据本法典第21条中规定的准则所作的否定评估可以作为鉴定否定结论的依据。 

  再次审议应在本条对重审方案所规定时间及程序内进行。 

  递交的投资方案材料如违反法律规定将不予审议,不对其编制国家综合鉴定结论,这些情况应在投资材料送达后14日内通知投资者(投资方案倡议者)并说明其拒绝原因。 

  国家综合鉴定结论的有限期为1年,它为提供国家支持的决议做准备。 

  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部、财政部、国家科委及其它被授权或应邀审议投资方案的国家管理机关和其它法人及自然人依法在本章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及时进行国家综合鉴定。 

  第23条 实施国家科技鉴定的特点 

  为了确定投资者拟研究、吸引和利用技术的科技水平,应对申请国家为高新技术生产设立的专项支持的投资方案,或者在白政府担保下吸引外国贷款的投资方案和其它白俄罗斯共和国在国家综合鉴定范围内的投资方案进行科技鉴定。 

  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科委进行科技鉴定。 

  科技鉴定的准则及程序由白共和国法律确定。对投资方案的科技鉴定应在自投资文件送达国家科委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进行。 

  第24条 对吸引白俄罗斯政府担保下的外国贷款的投资方案进行国家综合鉴定的特点

为取得白俄罗斯政府对外国贷款的担保,应将已获得国家综合鉴定肯定结论,包括白俄罗斯财政部的结论的投资方案呈送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 

  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对投资方案的材料进行整理并在收到材料后不超过30日内把它交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进行审议。 

  第25条 对小型经营实体投资方案进行国家鉴定的特点

    由白俄罗斯共和国经营投资部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确定的程序对申请法律规定的国家支持(本法典第20条第二段规定的除外)的小型经营实体的投资方案进行国家鉴定。

对小型经营实体投资方案的国家鉴定应在自投资方案材料送达白俄罗斯共和国经营投资部之日起不超过30日进行。 

  如果必需补充材料,白俄罗斯经营投资部可延长鉴定期限,但不得超过60日。延长鉴定期限的消息应在自投资材料送达白俄罗斯共和国经营投资部之日起30日期满前通知投资者。 

第(六)章 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吸引外国贷款提供的政府担保 

  第26条 总则 

  对外国贷款人提供政府担保应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同意且以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决议为依据。 

  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以下称投资者或贷款人)提供外汇贷款的国家及国家单列行政区、国际组织和外国法人统称外国贷款人。 

  吸引和偿还外国贷款应遵循国家协约或(和)国家银行协议或(和)个人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条件。 

  第27条 决定吸引白俄罗斯政府担保下外国贷款的程序 

  国家管理机关(或联合公司)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或白俄罗斯使用贷款倡议者(投资者或贷款人)提交的贷款建议后,将其送交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部、财政部、外交部和国家银行对其合理性进行研究。如果该建议得到肯定结论,再送交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进行审议。 

  外国非银行金融信贷组织提供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担保下的贷款提案应交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授权的银行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研究。如果该银行做出肯定结论,将按本条第一节的程序对提案做进一步的研究。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决议的基础上,与外国贷款人的代表举行谈判签订本法典第26条第3小条中所指的相应的协约。 

  第28条 就外国贷款提供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担保的程序 

  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将申请外国贷款政府担保并已获得国家综合鉴定肯定结论的投资方案提交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审议。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征得总统同意后,向贷款人担保履行债务人义务。 

  第29条 制定清算外国贷款协约的程序 

  在白俄罗斯政府决定提供政府担保后和担保书形成之前,并且在签订国际协约或(和)银行协议、或(和)私人贷款协议前,投资者应和白俄罗斯财政部,白俄罗斯政府授权的外国贷款服务行(以下称代理行),和担保行签订利用和偿还外国贷款程序的合同。 

  本合同的实质条款是投资者(借款人)保证履行其义务和承担责任,包括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和程序下授权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从其账户上追偿投资者(借款人)应付款项。

代理行和(或)投资者(借款人)只有在签订了使用和偿还外国贷款程序的合同后才有权对外国贷款偿付。 

  向投资方案拨款是在投资者(借款人)为实施其方案采购必需的商品(劳务或服务)举行招标并根据招标结果签订供应合同的条件下进行的。 

  第30条 利用外国贷款采购举行招标的特点 

  如果提供的是专项贷款,则不举行招标,但投资方案的技术上和经济上的论证必须包括所供商品 (劳务或服务)的合理性论证及这种商品与其它本国和外国厂家的类似商品在技术上和价格上的比较。 

  由投资人(借款人)或其授权的外贸机构根据白俄法律举行投资方案项下的采购招标(本条第四节规定的情况除外)。 

  组织并举行采购招标的费用由投资者 (借款人) 支付。 

  如果外国贷款者提供的贷款附带就采购举行国际招标的条件,那么投资者(贷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举行招标,招标在贷款人的代表及白俄罗斯外交部的监督下进行。

  第31条  对利用和清偿外国贷款的监督 

  由代理行,担保行,白财政部和投资者(借款人)所隶的国家管理机关 (如果投资者隶属某一关) (或联合公司)和其它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白俄罗斯法律对专项使用、及时使用外国贷款,及时偿还债务进行监督。 

  第32条  履行政府担保的程序 

  如果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偿还外国贷款的义务和在规定的程序内无法从投资者(借款人)那里追偿资金,那么这些义务由担保行履行。  

  如果投资者(借款人)和担保行都没有履行偿还外国贷款的义务,并且外国贷款者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的担保书向白俄政府提出偿付要求,由白财政部根据政府决定,用白俄罗斯预算法规定的当前财政(预算) 年度的资金支付。 

  重组对外国贷款的债务及投资者(借款人)偿还国家预算资金的程序在有偿性、紧急性和偿还性的基础上由白俄罗斯政府确定。 

第(七)章 对吸引白俄罗斯银行贷款提供政府担保的条件和程序 

  第33条  总则 

  白俄罗斯政府担保也可以提供给本国银行。 

  第34条 提供政府担保的条件 

  向白俄罗斯银行贷款提供政府担保的条件是:具有已取得国家综合鉴定肯定结论的投资方案。由投资者(或借款人)隶属的国家管理机关 (如果投资者隶属某一个机关) (或联合公司)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部及财政部取得一致后,把决定提供担保的文本送交白俄罗斯政府审议。 

  在白俄罗斯政府决议的基础上向贷款人提供政府担保,保证债务人义务的履行。 

  第35条 提供和履行政府担保的程序 

  白俄罗斯政府对本国银行的贷款提供政府担保后,由白俄罗斯财政部形成担保书,并确定政府履行担保义务的程序。

  如果投资者(借款人)没有专项利用在政府担保下取得的银行贷款,白俄罗斯财政部有权暂停履行政府但保义务。 

  由白俄罗斯政府根据白俄罗斯民法决定停止履行政府担保义务。 

  第36条 对利用和偿还白俄罗斯银行贷款的监督 

  由贷款行、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和提交政府审议政府担保问题的国家管理机关对专项使用、及时使用和及时偿还贷款实施监督。 

第(八)章 对高新技术生产的国家支持 

  第37条 总则 

  为了在白俄罗斯建立和发展高新技术的生产,白俄罗斯共和国从法律上给利用高新技术的机构规定了优惠的税收和提供其它形式的国家支持。 

  为不同的利用高新技术的机构提供国家支持的形式、额度和期限由白总统的决议确定。 

  第38条 为高新技术及其利用单位提供国家支持的程序 

  国家支持只提供给那些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生产及生产部门的投资方案。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确定的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部审议投资方案材料, 编制包含有国家支持形式,额度和有效期高新技术生产及其部门和组织名录并送交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39条 利用国家支持有效性的评估 

  由投资者隶属的国家管理机关(如果投资者隶属某国家管理机关)(或联合公司),或者白俄罗斯政府授权的机关,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部对引用高新技术单位利用国家支持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九)章 统一投资资金 

  第40条 总则 

  从国家预算中拨出的统一投资资金在每年的国家投资计划中规定额度不低于白俄罗斯预算法所规定的当前财政(预算)年度中国家投资总额的10 %,并根据有偿性、紧急性及偿还性以下形式提供:

  对投资计划拨款;

  根据本法典第7章确定的程序对白俄罗斯银行贷款提供政府担保。 

  国家以拨统一投资资金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国家支持,但投资者在实施投资方案中注入资金不能低于本方案总投资额的20%。 

  第41条 利用统一投资资金提供国家支持的程序 

  利用统一投资资金提供国家支持的额度取决于投资方案的种类并由政府决定。投资方案的分类准则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确定。 

  由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部对已获得国家综合鉴定肯定结论的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和筛选,以确定给予投资者提供统一投资资金方式的国家支持。 

  根据审议的结果由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部制出被通过的投资方案名录,在每年所编的国家投资计划的框架内将其送交政府批准。 

  国家对吸引高新技术的投资方案优先提供国家支持。 

 

  第42条 利用统一投资资金向投资方案拨款的特点 

  向投资方案拨款是在投资者为实施投资方案采购所必须的商品(劳务或服务)举行招标并根据招标结果签订供应合同的条件下进行的。 

  组织和举行采购招标的费用由投资者支付。 

  根据采购招标结果由贷款人会同财政部编制拨款计划表。 

  第43条 对专项利用国家支持资金的监督 

  由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投资者隶属的国家管理机关(如果投资者隶属某一国家管理机关)(联合公司)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机关共同监督专项利用国家支持的统一投资资金。 

第(十)章 与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的投资合同 

  第44条  总则 

  为向个别对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投资方案提供国家支持,可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 

  第45条 投资合同双方 

  以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或其授权的国家管理机关为代表的白俄罗斯共和国为一方,本国或外国投资者为另一方。 

 

  第46条 投资合同条款 

  投资合同作为必须执行条款,其中应明确:

  合同有效期;

  投资项目及规模;

  投资者的权力和义务,其中包括遵守环保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以及遵守安全技术和劳动法;合同有效期内白俄罗斯共和国对本投资方案另加的法律保障和涉及税收及关税,生态标准的法律保障以及其它的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实质性的在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条款,向投资者发放实施投资方案所必要的许可证的义务等;

  双方为不履行合同条款承担责任;

  审理投资合同中出现争端(对于外国投资者也包括国际仲裁)的程序和机关。 

  除以上所列必须的条款外还应包括:

  在发展地区生产及社会基础设施方面的相互义务;

  修改投资合同的程序;

  投资者将由于履行合同所生产的属于自己的产品及所得利润(收入)运出和汇出白俄罗斯境外的权利;

  外国投资者雇用和培训白俄自然人的义务,利用工艺的条件;

  其它的根据投资方案本身特点的条款。 

  第47条  鉴定投资合同的程序 

  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或其授权的国家管理机关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规定的程序内,对投资者合同的内容及条款的建议进行研究。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同意下,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决议基础上签订投资合同。 

  投资合同在国家投资合同注册薄备案,备案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确定。 

  第48条  投资合同条款的稳定性 

  投资合同的条款在合同期有效期内有效。如果投资合同中未另行规定,只有在双方同意的条件情况下才可以修改条款。 

第三部分  租赁投资的特点 

第(十一)章  租赁的总则 

  第49条  总则 

  在矿藏资源、水、森林、土地及其它的只属于国家财产方面的投资行为,或者有国家特殊法律规定方面的投资行为可以实施租赁。 

  第50条  租赁的概念 

  租赁,指白俄罗斯共和国与本法典第52条所指的人签订的在一定时期内有偿转让实施个别国家特权规定投资行为的权利或白俄罗斯共和国财产利用权的合同。 

  第51条   租赁项目 

  租赁项目有:

  经总统批准,实施个别国家特权所规定的经营活动权;

  矿藏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以及其它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国有的属于总统批准清单内的项目。

  一份租赁合同可以向租赁人转让几种不同的项目。 

  第52条  租赁双方 

  以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或其授权的国家管理机关(租赁机关)为代表的白俄罗斯共和国为一方,以本国投资者,其中包括私有企业法人或(和)国家、国家行政区及其单位的份额不超过其财产25%的法人,或(和)外国投资者(租赁人)为另一方。 

  第53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适用于本法典的租赁合同有:

  全租赁合同;

  划分产品的租赁合同;

  提供服务(劳务)的租赁合同。 

  第54条 全租赁合同 

  全租赁合同,指租赁者对自产产品保留所有权的租赁合同。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未另行规定,租赁人应支付白俄罗斯法律规定的所有税款及其它应付款项。 

  第55条 划分财产的租赁合同 

  此类合同,指按合同确定的程序和数额将根据合同所生产的产品在投资者及白俄罗斯共和国中的分配的租赁合同。 

  由于向白俄罗斯共和国转让了部分所生产产品的所有权,所以租赁者根据合同条款全部地或部分的免交法律规定的税款和其应付款项。 

  第56条 服务(劳务)租赁合同 

  此类合同,指根据合同所生产的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白俄罗斯共和国,租赁者以其提供的服务(劳务)收取酬金。 

  此类合同有含风险和不含风险两种,含风险的合同是指租赁者只有在达到预定结果的情况下才能取得报酬,不含风险的合同是指租赁者按其提供的服务领取报酬,而不取决于是否达到结果。 

  第57条 调整与签订和执行租赁合同有关问题的法律 

  由本法典、租赁合同条款以及其它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条文和国际协约调整签订和执行租赁合同有关问题。 

  如果在本法典和其它用以调整租赁财产方面的法律文件中未有另行规定,《租赁法》中包含的标准也适用于租赁合同。 

  如果租赁合同项目为矿藏资源和其它的自然资源,那么应根据白矿产资源及其它资源法和本法典条款去利用矿产资源和其它资源。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不需要利用矿产资源专项许可证和国家对利用其它自然资源的授权。 

第(十二)章 签订租赁合同的程序 

  第58条  准备租赁建议 

  根据总统关于在个别经营活动或国有财产方面有必要开展租赁业务的决议,白俄政府或(和)其授权的国家管理机关准备租赁建议并组织签订租赁合同。 

  第59条  确定租赁人的程序总则 

  通过招标或拍卖确定租赁人,但本条第4段所指的情况除外。 

  如果租赁建议中未另行规定,招标和拍卖实行公开方式,所有参选者资格平等和机

会均等。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决议,某些项目的招标和拍卖只能在纯粹的本国投资者或纯粹的外国投资者中间进行。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不举行招标和拍卖:

  在只有唯一租赁申请的情况下;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决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与已定的投资者直接谈判的签署租赁合同。 

  第60条 进行招标或拍卖的机关 

  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授权的国家管理机关举行为签订租赁合同而进行的招标或拍卖(以下简称租赁机关)。 

 

  第61条 招标和拍卖委员会及招标或拍卖规则 

  由租赁机关成立招标或拍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包括国家管理机关的代表和独立鉴定人(外国鉴定人也可以参加)。 

  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及规划由租赁机关在政府确定的程序内确定。 

  招标或拍卖的规则和收费由租赁机关根据白政府决议确定。 

  第62条 招标和拍卖公告 

  公告发表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报刊上,为吸收外国投资者则于递交申请前半年内发表在外国的定期刊物上。 

  公告中应包括招标或拍卖条件及租赁项目的简况和必要的介绍以及发表补充信息的机关或组织的资料,这个机关(组织)应持有由政府或受政府委托的租赁机关批准的租赁合同基本条款的方案。 

  第63条  参加投标和拍卖的申请 

  为参加投标和拍卖,投资者应向租赁机关递交包括以下材料的申请:

  投资者名称(对于自然人是指名字和国籍),参加者名称(或名字)(对于上市公司是指拥有公司5%(含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法人拥有者(成立者)的名称(名字);

  根据法律,法人成立者及其参加者(对于上市公司是指拥有5%和5%以上股权的股东)

或法人所有者投资国及常驻国的国家名称;

  确认投资者有保证执行租赁合同中技术上及组织上的经验及可能性的信息;

  确认已交付参加投标或拍卖的费用;

  如果几个投资者愿意作为一个统一的参选者参加投标或拍卖,在申请中应注明小组中每一个成员的情况和他们之间履行投标或拍卖条款的分工;

  参选者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申请即认为被受理,并且投资者有权在截标之日前修改其内容。 

  投资者参选的费用不能补偿。 

  第64条  根据投标或拍卖结果通过决议 

  根据招标或拍卖委员会的结论由租赁机关决定中标者。 

  租赁机关自批准招标或拍卖委员会的结果之日起不晚于30日内将招标或拍卖结果的信息发布在报刊上。 

  第65条  申诉、争议和把招标或拍卖结果视为无效 

  招标或拍卖的结果可以由参选者向法院申诉。 

  宣布招标或拍卖结果无效是拒绝和中标者签订合同的根据。 

  如果招标或拍卖的结果被判定无效,但租赁合同已签过,应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判定合同无效。 

  第66条  准备和签订租赁合同的程序 

  租赁机关自公布招标或拍卖结果后不超过15日内通知中标者为准备租赁公司草案举行

谈判的程序和地点。双方开始商讨租赁合同的条款。条款应以本法典和其它白俄法律所规定的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和白政府或受其委托的租赁机关所批准的租赁合同基本条款草案为基础,双方应在公布招标或拍卖结果后不超过3个月内签订合同。如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签订合同,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端。 

  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或其委托租赁机关代表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合同。 

  租赁合同在国家租赁合同注册集中备案。备案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确定。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及履行合同的条款 

  第67条  租赁合同条款 

  租赁合同作为必须执行条款应注明以下条款:

  合同有效期;

  合同中经营活动的类型,或者是作为租赁项目的财产的描述;

  双方采取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决定的权利;

  租赁机关向租赁者发放实施合同经营行为所必须的许可文件的义务;

  根据本法典的要求对自产产品和所得利润(收入)的所有权;

  租赁者有遵守白俄在环保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

  对租赁者业务的检查程序;

  双方责任;

  解决合同中出现争端的程序和机关(对外国投资者也包括国际仲裁机构)。 

  除以上条款外还包括:

  租赁者保证为合同中所述业务拨款的义务;

  国家参与租赁合同的形式和程序;

  租赁者利用高新技术的义务;

  双方发展地区生产及社会基础设施的互相义务;

  修改租赁合同程序;

  租赁者将由于履行合同所生产的属于其自己的产品及所得利润运出和汇出白俄罗斯共

和国境境外的权利;

  租赁者(在执行合同中)在符合竞争要求的条件下使用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生产的

产品(劳动或服务)的义务;

  对外国租赁者有雇用和培训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然人员工的义务;

  其它的根据租赁合同形式和具体租赁项目特点的条款。 

  第68条  应列入全租赁合同的特别条款 

  在全租赁合同中必须规定为使用租赁项目权的支付程序。如果它符合租赁合同基本

条款方案,还应规定租赁者有在白俄罗斯市场销售部分按本合同所生产的产品的义务。 

  第69条  应列入划分产品租赁合同的特别条款 

  必须包括以下条款:

  确定生产产品总量的程序;

  确定部分产品划归租赁者所有,作为投资补偿和生产费用补偿程序及实施评估程序;

双方划分产品的程序,和把属于国家所有的产品交由租赁机关支配的程序。 

  第70条  应列入服务(劳务)租赁合同的特别条款 

  必须包括以下条款:

  根据合同条款付给租赁者酬金的数量和程序;

  根据合同条款将产品转交给租赁机关或其确定人员的程序;

  也可以加入租赁者回购部分自产产品或直接以部分产品的形式领取酬金的条款。 

  第71条  租赁者的支付 

  如果租赁合同规定需为租赁项目付款,那么可根据本合同规定可以按所有项目综合付款或按每个项目单独付款。 

 租赁项目的付款列入国家预算收入。 

  第72条  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期限为99年。期满后履行合同条款较好的租赁者优先续签。在租赁人递交申请的情况下,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受总统委托通过决议将合同有效期再延相同期限,而无须举行招标或拍卖。 

  延长合同的书面申请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不晚于1年内由租赁者递交给租赁机关。 

  第73条  租赁者的信息权 

  租赁者有权自费获得其业务活动所必需的关于国家项目(国家财产)的经济方面、生产方面、科技方面和其它方面的信息,并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确定的程序获取信息。 

  第74条  执行租赁合同条款 

  签订了租赁合同的租赁者根据本法典可自由选择执行合同的方法。 

  第75条  国家豁免权 

  在与外国投资者所签的租赁合同中,可以规定国家拒绝司法豁免权,并拒绝诉讼和执行法院及仲裁决议方面的豁免权。 

  第76条  租赁合同条款的稳定性 

  租赁合同的条款在合同整个有效期内有效,如未另行规定,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修改条款。 

第四部分 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商业活动 

第(十四)章  总则 

  第77条 外国投资者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经营 

  外国投资者有权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本法典第5条所确定的任何形式的投资活动。 

  外国投资者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有权建立投入任何外资数额和具有任何法律组织形式的法人机构,并且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其中包括白俄罗斯共和国参与签订的国际协约,组建这些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法定基金中外资资金不得低于价值2万美元,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机构在白俄罗斯被称为外资企业。这些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份制公司、上市股份公司、外国私人专营公司。建立上述外资企业的程序由本法典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确定。 

  其它商业机构最低法定基金金额和注册程序由白俄罗斯法律确定,但它们不享有本法典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为外资企业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78条  外国投资者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经营活动的限制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以下领域不允许外国投资:

  没有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特令,不允许外国投资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

  禁止外国投资者生产和销售白卫生部清单上所列的麻醉型巨毒型物质。 

  白俄罗斯市场上占垄断地位的法人的产业在没有白俄罗斯共和国经营投资部的同意下不允许外国人投资, 

  第79条  外国投资的法律待遇 

  外国投资的法律待遇和国外投资者及有其参与的法人机构的经营条件和相应的财产及财产权待遇以及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本国的法人及自然人的投资条件是一样的。 

  如果在建立外资企业后通过的法律条文恶化了投资者及有其参与建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条件(也就是和原来相比增加了责任或减少已有的权益),那么注册外资企业当日有效的法律在5年内对外国投资者和(或)外国投资适用。 

  这些要求不适用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在保证国防能力、环保卫生和保护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健康方面法律条文的修改。 

第(十五)章 成立外资企业的特点 

  第80条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在其法定基金中部分或全部利用外国投资的法人机构。 

  为确定注册企业的特性,外资企业分为合资或独资。 

  法定基金由外国投资者的份额和本国自然人和(或)法人的份额共同组成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机构是合资企业。 

  法定基金中全部份额是外国投资者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机构是外国独资企业。 

  外资企业可从事任何法律不禁止且符合企业章程规定商业活动。 

  只有在持有特殊许可证的基础上,外资企业才能经营个别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清单内的项目。 

  第81条  成立外资企业 

  可以通过新注册或者购买非外资法人机构的股份,以及整体或部分地购买企业作为财

产方式成立的外资企业。 

  由外企成立人自行决定建立外资企业,包括由外国投资者购买白俄罗斯非外企的股份

和整体及部分购买企业等价值超过2万美金的方式,如果合资企业中白俄罗斯成立方是不拥有所投项目所有权的法人或自然人按投资项目所有者或其授权的管理机关依法决定这些人参与外资企业的程序。 

  第82条 外资企业的子公司、附属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及它们的地位 

  外资企业有权建立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并且有权在遵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和其它国家相应法律所规定的条款下在白境内和境外建立分公司和代表处。 

  外资独资企业的子公司享有和总公司一样的权利且在同一机关注册。如果外资独资企业的附属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价值2万美元,那么附属公司享有和总公司一样的权利且在同一机关注册。合资企业的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注册应遵循针对非外资法人机构规定的程序,它们不享有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权利。 

  外资企业的分公司和代表处应遵循其总公司为其制定的条款进行经营活动。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外资企业的分公司和代表处不是法人。 

  第83条  外资企业的国家注册 

  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以下称注册机关)对除银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自由经济区内的外资企业、保险和再保险机构以外的外资企业实施国家注册。 

  银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自由经济区内的外资企业、保险和再保险机构的国家注册由白俄罗斯其它法律条文决定。 

  外资企业自国家注册之日起即认为已成立。 

  第84条  注册合资企业所需文件 

  注册合资企业需向注册机关提供以下文件:

  成立人的书面申请(合资企业所有成立人签字);

  合资企业成立文件的公证书正本或成立文件复印件的公证件一式两份;

  对于外国法人,需提供投资国贸易登记簿的合法证明或其它的根据建立合资企业时外国法人所在国或常驻国的法律用以证明外国投资者法律地位的等同证明文件,并附白俄文(或俄文)翻译(翻译人的签字应公证)(递交注册申请前一年内应对文件认证)。 

  对于外国自然人,需提供护照复印件并附白俄(俄)译文(翻译人的签字应公证)。 

  注册资金到位证明(对于上市股份合资企业);

  保函或其它证明合资企业在其所在地的合法权的文件;

  已付国家注册费的证明。 

  第85条  注册外国独资企业所需文件 

  需提供以下文件:

  成立人的书面申请(所有成立人的签字);

  成立文件的公证书正本或成立文件复印件的公证件一式两份;

  对于外国法人,需提供投资国贸易登记簿的合法证明或其它的根据建立外国独资企业时其所在国或常驻国的法律用以证明外国投资者法律地位的等同证明文件,并附白俄文(或俄文)翻译(翻译人的签字应公证)(送交注册申请前一年内应对文件进行认证);

  对于外国自然人,需提供护照复印件,并附白俄文(俄)译文(翻译人的签字应公证); 

  注册资金到位证明(对于上市外国独资企业);

  保函或其它用以证明外国独资企业在其所在地合法权的文件;

  已付国家注册费的证明。 

  第86条  国家注册、拒绝注册及申诉拒绝的程序 

  注册机关在申请者向其递交后注册外资企业的文件后应发给申请者有固定格式的证明收讫文件,不允许要求呈送本法典没规定的文件。 

  自外资企业成立人送交申请并附本法典第84条和85条所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不超过15日内给予注册。 

  注册机关应在自决定注册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将注册外资企业的信息通知给外资企业的成立人,10日内通知白俄罗斯国家税务委员会,以便将该外资企业纳入白俄罗斯法人及私营者国家统一登记薄并通知白俄罗斯共和国分析统计部。 

  注册机关向外资企业发放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并将其注册信息发布在报刊上。 

  如有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建立外资企业的程序和成立文件不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要求的情况可拒绝注册,但用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注册是不允许的。 

  注册机关应在自决定拒绝注册之日起5日内将拒绝注册的理由通知外资企业的成立人,外资企业的成立人可以根据白俄罗斯法律把拒绝注册或其认为是不合理的拒绝申诉法院。 

  第87条  注入法定基金的程序 

  成立文件中规定,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份制公司或外国私人专营公司自国家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应注入的法定基金不低于50%,且各成立人不低于自己应投股份的50%,企业注册两年内法定基金全部到位。 

  成立文件规定,外资上市股份企业的法定基金应在国家注册前全部到位。 

  提高外资股份企业的法定基金应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份制公司或外国私人专营公司应自其相应的注入法定基金期限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其注册机关提供已按规定数量注入法定基金事实的证明文件。审计部门的鉴定为法定基金组成的证明文件。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或其授权的国家管理机关有权延长本条第1段所规定的外资企业注入法定基金的期限。 

  注册机关应自接到外资企业递交上来的注入法定基金事实的证明文件之日起不超过10日内向其发放已注入资金证明。 

  第88条  外资企业参与者对法定基金的投入 

  外资企业的法定基金应以美元公布,但如果建立的是外资股份企业或者是利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财产的外资企业也可用白俄货币计算。外资企业成立人,可以以资金和(或)非资金形式对法定基金作投入。 

  资金投入的换算应以白央行所规定的签订成立外资企业合同和(或)批准章程当日的相应货币的官方汇率为准。 

  如果外资企业成立人的法定基金是白俄货币或是外汇,那么他应考虑到签订成立外资企业合同与(或)批准章程当日的和实际注入法定基金之日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央行白俄货币和外汇兑换美元的官方汇率差价。 

  如果决定提高法定基金的数量或决定注册现行法人作为外资企业,那么成立人在以资金注入法定基金时应考虑到决定之日和实际注入资金之日白俄罗斯共和国中央行规定的外汇换算汇率差价。 

  由换算产生的差额纳入外资企业储备基金。 

  外国投资者的非资金注入应来自国外或在白俄罗斯用外汇购置,也可以用白俄货币购得,如果该白俄货币是其从事其参与的外资企业经营活动所得利润或通过白俄银行兑换而来,以及从事其它允许的经营活动所得的利润。非资金的评估应以其纳入外资企业平衡表为主。 

  非资金投入应在白俄罗斯法律规定的程序下评估鉴定。由白俄罗斯国有资产管理及私有化部对法定基金中非资金形式的国家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以法定基金公布的货币单位计算。根据鉴定结果出据证书。如无资产评估鉴定书,资产不能算作对法定基金的投入。 

  第89条  外资企业成立文件修改和补充的登记 

  如果外资企业成立文件中的信息发生变化,其成立人应在30日之内对企业成立文件作修改。 

  如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未另行规定,外资企业应在自对成立文件加入修改和补充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为注册修改与补充所必须的文件。 

 注册机关自文件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修改和补充编入国家统一法人及私营者登记薄并在10日内将此信息通知国家税务委员会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统计分析部。 

  第90条 外资企业的撤销和改组 

  根据成立人、财产所有者及成立文件中所授权的管理机构的决定或在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下撤销和改组外资企业。撤销的根据可以是外资企业没有遵守本法典规定的注入法定基金的程序。根据白俄罗斯法律撤销外资企业的信息应在报刊上发布。 

  第91条 征税、税收及关税优惠 

  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参与签订的国际协约中未另行规定,外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法和海关法规定的各种优惠纳税。 

  外资企业享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为本国法人规定的税收及关税的优惠。 

  除此之外,还包括:

  法定基金中外国投资者的份额超过30%的外资企业,自申报利润之日起(包括第一个利润年)3年内销售自产产品(劳务或服务)免交利润税,贸易及采购型业务除外。

  如果外资企业生产对白俄罗斯共和国非常重要的产品,并列入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批准的商品目录,再加3年期利润税减半。

  对作为外方法定基金的投入而运抵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商品免征增值税和关税,但条件是:

  这些商品属于生产基金;

  不是应交消费税的商品;

  是在外资企业成立文件规定的注入法定基金期限内运抵白俄罗斯共和国的;

  如果成立的是外企股份企业,则是在合作成立外资股份公司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运抵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如果追加外资股份公司法定基金数量,则是在(分摊)份额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运抵白俄罗斯共和国的。 

  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法和海关法还可以为外资企业规定其它的税收和关税优惠。 

  如果在免税期间或在免税期满后的三年内,撤销外资企业,那么外资企业应补交免税期间的应交税款。 

  92条  进出口业务 

  外方投资占法定基金30%以上的外资企业有权不凭许可证和另行批准出口自产产品(劳务或服务)。 

  外资企业有权不凭许可证进口自产所需的产品(劳务或服务)。外资企业要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出口非自产产品(劳务或服务)和进口不是用于自产的商品。 

  外资企业的产品(劳务或服务)认定为自产产品程序由白俄罗斯法律确定。 

  外资企业要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出口非自产产品(劳务或服务)和进口不是用于自产的商品。 

  93条  折旧扣款 

  如成立文件未另行规定,外资企业应按白俄罗斯共和国为本国法人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行折旧。 

  94条  产品(劳务或服务)的销售条件 

  外资企业有权对自产产品(劳务或服务)自行定价并确定销售程序,且自行选择商品(劳务或服务)的供应者。 

  95条  外汇收入的支配 

  外国投资超过法定基金30%的外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劳务或服务)的外汇收入在其纳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税款及付完其它应付款项后归该企业支配。 

  96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 

  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受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参签订的国际协约的保护。 

  97条 外资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 

  外资企业中的生产关系、劳动关系及与它们有关的其它关系由集体协议(协定)及劳动契约(合同)处理。 

  集体协议(协定)和劳动契约(合同)的条款与白俄罗斯共和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条款相比下不能恶化外资企业职工的状况。 

  工酬问题及外籍员工的休假问题由与员工单独签订的劳动契约(合同)解决。外币工资可以汇出境外。 

  外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外籍员工的退休保障除外)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执行。 

  98条  对外国投资企业的监督 

  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国家监督机关可严格地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外资企业执行法律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外资企业应向这些机关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文件和其它的企业经营活动材料。企业有权不执行这些机关超出其权限之外的要求,检查结果文件副本应送达外资企业。 

  国家监督机关在检查时应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外资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应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部分 白俄罗斯向外国投资的特点 

第(十六)章   向外国投资总的特点 

  第99条  总则 

  根据本法典第100条规定白俄法人和自然人有权向境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 

  根据本法典,投资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白俄罗斯国际协议的规定实施对外投资。 

  第100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向外国投资的形式 

  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和自然人向国外投资活动可以以下列形式进行:

  建立法人,其中包括银行和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及自然人投资的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和建立白俄罗斯共和国银行的分行(或代表处):

  收购财产或财产权,具体是指:

  不动产;

  外国法人法定基金中的投资份额;

  证券;

  其它不违背外国法律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参与签订的国际协约的形式。 

第(十七)章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开立账户及清算投资的特点 

  第101条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开立账户及开展外汇业务 

  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参与签订的国际协约或法律未另行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人及私有经营者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并根据央行的许可开展外汇业务。 

  按白俄罗斯中央行规定的程序,根据所开展的具体外汇业务的特殊性审议白俄罗斯法人及私营者在境外开立外汇账号并申请发放许可证的文件。

  第102条  对境外投资的清算和监督 

  由白俄罗斯央行清算和监督本国法人和私有经营者在境外的投资,包括购置不动产和证券,对外国法人法定基金的投入。 

  如果向外国法人法定基金中的投入是白俄罗斯国家财产,只有在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对此财产评估后在财产所有者同意下由其授权的管理机关进行投入。 

第六部分  终结条款 

第(十八)章 终结条款 

  第103条 本法典生效 

    本法典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

【发布日期】1997-11-19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及活动

  第三章 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在银行和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其它财产权

  第五章 自由经济区内的外国投资

  第六章 征税、税收和海关优惠

  第七章 对外国投资者的保障

  第八章 解决争议

 

 

1997年11月19日白俄罗斯部长会议批准修订

 

  本法确定外国投资者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法律原则、条件和机制,保障加强外国投资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法旨在为国家吸引外国投资而创造有利条件,以更有效地发展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社会经济,扩大其国际经济合作和与世界经济一体化。

  本法条例适用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所有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指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为获得利润(收入)或达到社会效益对各类项目投入的资金和物资,以及赋予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实体的财产和知识产权。

  

第2条 外国投资对象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对象包括:

  从事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允许活动的任何企业和组织;

  白俄罗斯法人和自然人的房屋、建筑和财物;

  股票、银行储蓄、保险单、其它有价证券和资金;

  科技产品;

  知识产权;

  其它财产和财产权,包括为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共和国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权。

  

第3条 外国投资主体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其它国家、联合公司、国际组织、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在国外有常住地址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

  

第4条 外国投资的组织法律形式及其种类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可以下列形式实施:

  参股与白俄罗斯法人和自然人合建企业;

  建立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

  购买企业、房屋建筑、股票和其它有价证券;

  购买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及其它财产权;

  其它任何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不违反有效法律的经济及其它活动形式;

  外国投资企业初期投入的财产和资金或根据再投资规定在形式上产生的变化,并不改变其作为外国投资的地位。

  如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未作另行规定,“再投资”应理解为外国投资者将属于其根据本条第一段确定的形式所获得的收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投入。

  

第5条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地位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和企业者投资活动法及其它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开展活动,并考虑到本法及白俄罗斯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二章 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及活动

 

第6条 外国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企业是指在企业的法定基金中部分(合资企业)或全部(外国独资企业)为外国资本的企业。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经济实体可以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合资企业,其法定基金由外国投资者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然人和(或)法人的股份组成。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作为法人建立的,其外国资本达到百分之百的企业或组织可作为外国独资企业。

  外国投资企业是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

  

第7条 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

  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或通过创建方式,或由外国投资者购买原无外国投资企业的股份(股票、股金),或完全购买该企业。外国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购买的企业,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重组并根据本法办理再次注册。

  合资企业建立的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其它不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形式。

  合资企业建立在该企业参加者签署的合同基础上。

  建立合资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由其参加各方自行决定。如白俄罗斯参加方为国有企业或社会联合企业,则建立合资企业需经财产所有者或其授权委托机构同意由合资企业参加各方决定。

  建立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的特殊性,应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的程序确定。

  外国投资企业的子企业、分支机构、其它独立部门和

  代表处的建立及其地位

  外国投资企业可以自有资金按规定的程序建立具有法人权利的子企业,也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建立遵守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及国外有关法律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外国独资企业建立的企业,享有与原外国投资企业相同的权利并由相同的机关办理注册手续。合资企业建立的企业,按照为无外国投资的企业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并不享有为外国投资企业提供的优惠。

  外国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依据外国投资企业批准的条例开展活动,并可在授权银行开立账户。白俄罗斯境内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及其它独立部门不是法人。

  在共和国境外注册的外国投资企业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仅可设立具有法人权利的子企业。

  

第8条 外国投资企业的国家注册

  外国投资企业的国家注册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实施,由其在10日内将注册资料通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和统计分析部,以将资料编入白俄罗斯共和国注册薄和统计目录。未经注册的企业禁止开展活动。

  外国投资的银行和其它财政信贷机构需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注册。

  外国投资企业的国家注册需经当地执行和行政机关同意实施,由其在10日内按照其职责并根据企业创办各方的申请、拟建立的外国投资企业的创办文件和证明企业所在地的文件出具批准书。外国投资企业办理国家注册需具备下列文件:

  1、合资企业:

  1)创办各方请求为建立企业注册的书面申请;

  2)创办文件的公证副本(一式二份);

  3)白俄罗斯法人需要财产所有者关于创办企业的决定的公证副本或授权机构的决定副本,为每一参加创办合资企业的白俄罗斯法人制定的创办文件的公证副本;

  4)银行或其它财政信贷机构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地位的文件(附证明无误的白俄罗斯文或俄文译文);

  5)投资国工商登记薄或根据外国投资企业驻在国或常驻地的法律证明外国投资者法律地位的其它等同文件的摘录(附证明无误的白俄罗斯文或俄文译文)。

  2、外国独资企业:

  1)外国投资者的注册书面申请;

  2)创办文件的公证副本,一式二份;

  3)银行或其它财政信贷机构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地位的文件(附证明无误的白俄罗斯文或俄文译文);

  4)投资国为外国投资者在工商登记薄中的摘录(附证明无误的白俄罗斯文或俄文译文)。

  用于外国投资企业办理国家注册的文件应转交给注册机关,该机关应出具证明收到文件的收据。禁止要求提供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未规定的文件。企业注册应自其递交所需文件之时起,在不少于30天内办理。注册机关通过的决议,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创办各方。注册通知由实施注册的机关在正式刊物上公布。外国投资企业自其办理了国家注册之日起即享有法人资格。

  如有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建立企业的程序、创办文件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要求不符的理由,可以拒绝为外国投资企业办理国家注册。不得以外国投资企业不适宜建立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国家注册。拒绝为企业办理注册的理由应在自做出该决定起的5日内送达创办各方。企业创办各方可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并按照司法程序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家注册或以其认为无依据的理由拒绝注册提出申诉。

  外国投资企业创办文件中规定的法定基金应于企业注册后1年内组成不少于50%,且企业各方的组成资金不得少于在法定基金中所占份额的50%,企业注册2年内资金必须全部组成。无限股份公司的外国投资企业法定基金的组成程序,按《白俄罗斯共和国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追加责任公司法》办理。外国投资企业应在相应期限结束后的1个月内向为其办理注册的注册机构提交法定基金已按规定数额组成的证明文件。审计部门的有关鉴定为法定基金组成的证明文件。

  在特殊情况下,经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同意,法定基金到位的规定期限可以改变。

  注册机构在10天内应向已提交法定基金形成书面确认文件的外国投资企业发放相应的证明。

  外国投资企业的所有者发生变化或企业重组时,应在3个月内重新注册。企业重新注册时适用该企业曾注册时的条例。

  外国投资企业在获得其法定基金不少于50%到位的证明后可以享受本法第15、17、30条规定的权利和优惠。

  

第9条 1外国投资企业创办文件修改和补充的登记

  如外国投资企业创办文件中所表述的内容发生实际改变(本法第9条第9段规定的情况除外),企业的参加各方应在1个月内对企业创办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编入国家注册薄和企业名录的外国投资企业创办文件的修改和补充,应自提交必需文件起30天内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办理注册。

  注册这种修改和补充所必需的文件,应于创办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后1个月内提交。

  对注册外国投资企业创办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所必需的文件清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制定。

  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应于10日内将编入向国家注册薄和企业名录的外国投资企业创办文件的修改和补充情况通报给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统计分析部,由其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注册薄进行相应修改。

  

第10条 对建立外国投资企业的鉴定

  在外国投资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初期,其创办者应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卫生防疫和生态鉴定。对投资方案和计划鉴定和确认应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投资活动法》办理。

  

第11条 外国投资企业的撤销

  外国投资企业的撤销和改组按《白俄罗斯共和国企业法》第106-109条规定、本法及其它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实施。如外国投资企业不遵守创办文件规定的组成法定基金的规定,也可将其撤销。

  外国投资企业的撤销和改组的注册由为该企业办理了注册的机构依据撤销委员会和其它从事撤销工作的机构的决定实施,也可依据授权进行改组的机构的决定实施。撤销通告刊登在注册机构的正式刊物上。

  办理企业注册的机构在收到撤销委员会的文件之后,应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统计分析部通报,以便将此外国投资企业从国家注册薄和企业名录除名。

  

第12条 外国投资企业活动规则

  外国投资企业可开展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不禁止的并符合企业章程规定宗旨的各种活动。

  外国投资企业只有根据特别允许(许可)方可从事特殊经营(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对此类经营活动制定了清单)。

  

第13条 对外国投资企业的监督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关法律授予监督督察权的国家机关可严格地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外国投资企业执行现行法律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外国投资企业应向这些机关提供检查所必需的决算表和企业经营活动材料。企业有权不执行这些机关超出其权限之外的要求。检查结果文件副本应送达企业。

  国家机关在检查时有义务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如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发生泄露,则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对此追究责任。

  

第14条 外国投资企业各方对法定基金的投入

  外国投资企业的法定基金应以美元公布。外国投资投入企业法定基金的最低数额为与20000美元相等的数额。

  外国投资企业的各方对企业法定基金的投入可以是货币和(或)非货币。

  如需将以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的投资或将外汇投资折合成美元,则使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确定的签订建立外国投资企业合同之日的外汇汇率。

  当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一方对企业法定基金的投入是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或是外汇时,则外国投资企业应考虑到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确定的以签订建立外国投资企业合同之日的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和外汇折合成美元的汇率与其实际投入之日的汇率差别。由此产生的款额差列入企业预备基金。

  外国投资各方的资产投资应来自外国或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以可自由兑换外汇或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购得,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可作为支付给投资者从事有其参与的外国投资企业的活动的利润,以及从事允许的商业活动或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银行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兑换而获得。

  企业投资者的资产投资应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确定的程序进行资产投资评估鉴定。根据企业法定基金的申报,评估以货币单位计算。评估鉴定结果出据证书。如无资产投资评估鉴定证书,资产投资不能作为对法定基金的投入。

  

第15条 进出口业务的实施

  外国投资占法定基金30%以上的企业,有权不用许可证及另行批准出口自产产品、工程、服务。外国投资企业有权不用许可证进口自身经营活动所需的产品、工程、服务。

  将外国投资企业的产品、工程、服务认定为自产产品的一般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确定。

  外国投资企业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有效法律进口和出口其它产品。

  如外国投资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段和第二段的规定,则需承担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有效法律所规定的责任。

  

第16条 1折旧费

  如外国投资企业在其创办文件中未另行规定,则外国投资企业应按白俄罗斯共和国对本国企业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行全额折旧。

  

第17条 产品销售条件

  外国投资企业有权根据合同确定自己产品、工程、服务的价格、产品销售程序以及选择产品、工程、服务的供应者。

  

第18条 外汇收入的支配

  外国投资占企业法定基金30%以上的外国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工程、服务所得外汇收入,除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有效法律形成的税款外,留作本企业支配。

  

第19条 知识产权保护

  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参加签署的国际条约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外国投资企业有权根据本企业文件中所规定的生产任务同自己的职工签订知识产权对象合同。

  如企业同职工签有相应的合同,发明专利证书和工业样品应转给企业。该合同在规定让出得到专利证书权的同时,也规定了企业保障职工物质、生产和社会条件的义务。

  

第19条 根据义务的种类对财产的使用

  外国投资企业的财产可用作包括对借债的所有义务的担保。

  企业一方作为对企业法定基金投入的房屋建筑、设备的财产权,以及其它财产权也可作为担保。

  抵押的财产可由债权人根据协议价格用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和外币出售(包括拍卖)。

  

第20条 外国投资企业中的劳动关系

  外国投资企业中生产和劳动关系,包括雇佣和解雇、劳动和休息制度、劳动报酬条件、劳动保障和补偿,根据集体协议(协定)或个人劳动契约(合同)处理。

  外国投资企业中外国员工的劳动报酬、休假、退休保障问题应通过与其单独签订的劳动契约(合同)解决,其外币工资可汇出境外。

  在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有效法律规定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集体契约(协议)和个人劳动契约的条件不应使该企业员工状况恶化。

  

第21条 外国投资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和退休保障

  外国投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外国员工的退休保障除外),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执行。

  为外国投资企业中外国员工所付的退休保障金可根据个人契约(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列入其常驻国家的相应基金。

  

第三章 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在银行和

 

  财政信贷方面的活动。有价证券的获得和参加交易活动

  

第22条 外国投资企业的银行账户

  外国投资企业有权在共和国境内的授权银行开设外币账户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账户,但不得将后者汇出境外。

  外国投资企业存在账户上的资金用于进行法定的活动,根据外币同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买卖(拍卖、交易所买卖和其它形式的交易)所形成的汇率购买外汇。存在外国投资者账户上的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可用于私有化目的及购买原料、商品和服务并有权经专门许可出口。只有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所获得的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才能用于私有化目的。

  

第23条 对财政信贷机构的资金投入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可向设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合资银行、保险公司、混合集团和其它财政信贷机构进行资金投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可设立外国财政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但保险公司除外。外国投资在保险公司的份额不得超过法定基金的49%。

  

第24条 有价证券的获得和参加交易所的活动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有权获得股份、债券和其它有价证券,根据市场汇率通过授权银行在外汇拍卖所和交易所进行外汇买卖活动。外国投资者按国家授权机关所规定的程序来获取国家有价证券。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参加交易所活动的程序和条件,由白俄罗斯共和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决定。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其它财产权

 

  

第25条 财产、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的租赁

  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出租财产、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由出租人根据按《白俄罗斯共和国租赁法》和其它法律签订的协议实施。出租国家财产须征得国家授权管理这些财产的机关同意。

  

第26条 外国投资者参与私有化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对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然人和法人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私有化的主体并有权参加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国有财产的非国有化和私有化。

  所购国有财产或股份可以外汇,也可以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支付。

  

第27条 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产权

  外国投资者有权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购买土地产权。

  

第28条 租让

  白俄罗斯境内的租让活动完全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管辖。

  

第五章 自由经济区内的外国投资

 

第29条 自由经济区的建立及其活动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建立自由经济区和在区内利用外资进行经营活动的程序,以及由此所提供的包括纳税在内的各种优惠,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法规确定。

  

第六章 征税、税收和海关优惠

  

第30条 税收和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和本法所规定的各种优惠纳税。

  外国投资者的股份超过法定基金30%且全部收入是以提供服务和销售自产产品而获得的企业,自获利之日起三年内免缴利润税(包括第一个赢利年)。

  如外国投资企业生产对共和国有特别重要意义的产品,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有权根据所确定的产品清单,准其在随后三年内免缴50%的利润税。

  

第31条 对运入财产所征收的海关税和课税

  外方用于组成外国投资企业法定基金而运入的财产及原材料免征海关税及进口税。

  外国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为个人需要而运入共和国境内的个人财产免征海关税。

  

第32条 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统计报表

  外国投资企业须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统计。

  为保持平衡和计账,外国投资企业应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为有关业务规定的汇率将外币换算成白俄罗斯货币。

  

第33条 外国投资企业撤销时的税收

  外国投资企业撤销时,其积累资产除用于物质鼓励和社会文化发展的资金外,应按剩余部分的价值纳税。

  如外国投资企业在免税期间或免税期满后的三年内撤销,企业须补缴其在免税期间所应缴的税。

  

第七章 对外国投资者的保障

  

第34条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活动条件应不次于给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自然人及其投资活动的条件,以及相应的财产和财产权制度,本法另行规定的情况除外。

  如外国投资企业注册后,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使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条件恶化(即企业又承担了附加的或与此前已有义务相比增多了的义务,或义务受到限制或丧失曾有权利),则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和(或)外国投资五年内仍沿用外国投资企业注册之日实行的法律。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修改白俄罗斯共和国在保障国防能力,生态安全,保护居民健康方面的法律。

  本法条款仅经对本法进行相应修改方可作相应的修改或取消。如修改本法或白俄罗斯共和国其它法律使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的状况恶化,则这种修改不具有回溯效力。

  

第35条 保证免受强制征用

  白俄罗斯共和国保证尊重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法律权利和维护其利益。

  对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者不实行国有化、征用、没收、占用、强制购买或收购(以下称为“强制征用”)或对其采取其它行为,其后果导致剥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所有权或控制权,但以下情况除外,即因法院的判决或决定以及社会需要的理由(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流行病、瘟疫及具有非常性质的其它情况),在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时,应对征用财产价值予以及时、全部(等值并有效的)补偿。

  在任何情况下,通货膨胀、国家的经济需要,包括国家预算赤字及其外债均不能作为本条款规定的社会需要理由。

  及时补偿指应立即支付。

  等值补偿是指,根据投资的原有状况,等值补偿与对投资实行强制征用或公开声明强制征用之前的实际价值相等,并包括支付根据伦敦国际银行市场的相应外汇汇率自强制征用(或公开声明强制征用)至实际支付补偿期间所计利息。

  有效补偿是指补偿款可不受限制地汇往境外。对补偿款汇往境外不征税及其它扣款。

  因强制征用使外国投资者或其投资企业蒙受的损失由做出强制征用决定的机构赔偿。

  本条第二部分所指实际损失的计算应以独立的专家所作的评估为依据,专家应由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与对外国投资做出强制征用决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共同协商指定。如在选择专家时出现分歧,则由法院指定专家。核算损失、提交决算及支付专家服务费的期限由双方或法院确定。

  补偿按原始投资货币确定并支付,如原始投资为实物,也可按投资者接受的任何一种外币确定并支付。

  根据投资者的意愿补偿款可汇往投资者外国银行的帐户。

  如国家机关资金不足,则从国家或地方预算中补偿损失。

  

第35条 1对免受国家机关及其官员非法行为的保证

  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不得干涉外国投资企业的经营和其他活动,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履行有效法律规定的检查和监督企业活动的义务的情况除外。

  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只能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发布、通过和下达涉及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规定、决议及指令。

  如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发布的规定,通过的决议,下达的指令与其职责或法律的要求不符并损害了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的权利,投资者或企业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对这些规定、决议及指令提出申诉。

  如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因执行国家机关或其官员的规定、决议和指令,而使其权利受损并造成其它损失,以及因国家机关或其官员不适当地履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义务给投资者或企业造成损失,则应由这种机关按照法院判决对损失予以补偿。

  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计算和补偿的支付按本法第35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36条 对投资活动所得收入使用的保证

  外国投资者在交纳税金后,对其利用投资所得并属于其的收入,保证:

  利用收入用于投资和再投资及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购买商品;

  利用收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内市场购买其它货币;

  不受限制地将外汇收入汇往投资国或任何一个国家。

  

第37条 财产保险

  如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未规定强制保险,外国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任何根据法律有保险职能的组织对财产和企业的风险进行保险。

  

第37条 1外国投资代办处

  外国投资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的目的是吸引外国投资和促进外国投资者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投资,代办处享有法人资格并拥有独立的财务权和行政权。

  

第八章 解决争议

 

  

第38条 解决争议的程序

  外国投资企业同其它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该企业参加者之间在与其活动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法院根据自己的权限审理,或根据双方的协议由仲裁法院审理。

  如白俄罗斯共和国参加的协定所规定的条文有悖于本法规定,则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的条文。

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本法确定国家协调外贸活动的法律基础,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机关在对外贸易活动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白俄罗斯共和国在进行对外贸易活动中的经济安全,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保证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经济与世界经济有效一体化的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适用的基本概念

  本法适用以下的基本概念:

  外贸活动--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与其他国家及其实体或国际组织在销售商品、工程、服务、知识成果方面有关的活动;

  出口和(或)进口的国家专营--国家对某些种类的商品、工程、服务的出口和(或)进口拥有的特殊权利;

  国家对外贸活动的管理--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国家为实行对外贸易政策,以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为基础而制定的措施制度;

  进口--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长期配置为目的,根据民法规定的有偿交易为原则,将商品、工程、服务、知识成果,包括对其拥有的特殊权利,从境外输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内。自商品经过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工程完工、获得服务和知识产权(包括对其特殊权利)之时起,进口的事实即被认定。

  对知识成果的特殊权利(知识产权)--对科学、文学艺术著作的权利(著作权);对演出、编导、戏剧、录音、无线或有线广播的权利(相关权利);对发明、有效模式、工业样品、商标、服务标记、公司名称、商品原产说明或商品原产地名名称的权利(工业产权);育种成果;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的程序及基础资料和受法律保护的对其他知识成果的特殊权利;

  出口和(或)进口的配额管理--由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对个别种类的商品、工程、服务的出口和(或)进口的临时数量限制;

  出口和(或)进口的许可证管理--由授权的国家管理机构发放的某些种类的商品、工程、服务的进口和(或)出口的批准文件(许可证);

  非居民系指:

  1、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具有固定住所,包括临时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自然人;

  2、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其所在地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法人;

  3、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其所在地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非法人企业和组织;

  非关税率管理--国家对外贸活动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 国家以此实施对进和(或)出口商品、工程、服务规定限制的特殊权利,包括对进和(或)出口商品、工程、服务的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制定进和(或)出口商品的最低和最高限价的权利;

  边境地区--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同比邻的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确定的区域,其目的是发展白俄罗斯共和国同相邻的国家边境贸易,以及由其进行其他形式的对外经济活动,并在对等的基础上享受简化的边防和海关手续;

  边境贸易--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和非居民为满足当地需要,以及有关边境地区需求,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边境地区开展的贸易;

  工程--根据契约关系实施的活动,在其过程中个人从初级材料(原料、物质)中创造出新的物品或用某种方式改变现有物质的性能;

  居民:

  1、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固定住所,包括临时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自然人;

  2、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建立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处所的法人;

  比邻国家--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共同边界的外国;

  关税调节--国家对外贸活动管理的一种形式,并以此实施其对进出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的商品制定关税的特殊权利;

  服务--根据生产者和服务需求者间的契约关系,旨在满足他人需求的活动,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实施的活动除外;

  经济安全--保证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社会、政治、财政、国防和向前发展达到足够水平的经济状态,保证其经济利益对于国内外可能造成的危险和影响不受损害和保持独立性;

  出口-- 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长期配置为目的,根据民法规定的有偿交易为原则,将商品、工程、服务、知识成果,包括对其拥有的特殊权利,输往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以外。自商品经过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工程完工、获得服务和知识产权(包括对其特殊权利)之时起,出口的事实即被认定。

  

    第二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外贸活动的法律规定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外贸活动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本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其他法律管理。

  

    第三条 国家管理外贸活动的原则

  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其外贸活动实行国家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1、对外贸易政策的实施是白俄罗斯共和国统一的对外政策的组成部分;

  2、对外贸活动的国家管理制度和对其实行的监督是统一的;

  3、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实行统一出口管制政策;

  4、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的统一和完整;

  5、国家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优先经济措施;

  6、在国家实行管理对外贸易活动措施中,应严格遵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7、对外贸易活动的所有参加者平等并不受歧视;

  8、国家保护对外贸易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益;

  9、消除国家机构对对外贸易活动经济实体的无理干涉,避免对对外贸易活动参加者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造成损失;

  10、对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贸易伙伴国实行平等、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的政策;

  11、无条件地履行白俄罗斯共和国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第四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对外贸易政策

  白俄罗斯共和国实行独立的对外贸易政策。在履行白俄罗斯共和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同时,国家采取保护国内市场的措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商品生产者的利益,并促进将白俄罗斯共和国商品推向国际市场。

  白俄罗斯共和国与外国的对外贸易关系是建立在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义务基础上。

  为使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白俄罗斯共和国参加关于海关联盟、自由贸易区及其它国家间组织的国际条约。

  第五条 对外贸易活动参加者如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文件未另行规定,自办理法人资格或非法人经营者的国家注册之时起,其作为法人或通过从事不具有法人资格活动的企业家国家注册之日起,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所有居民都有权进行对外贸易活动。

  非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应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对外贸易活动。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机构作为交易一方根据为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对外贸易活动。 

  

第二章    国家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 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机构

  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和政府管理对外贸易活动。

  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共和国授权的国家管理机构协调国家机构制定有关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的建议,管理对外贸易活动参加者,签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在对外经贸关系方面的国际条约。

  

    第七条 国家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形式

  国家通过关税和非关税调节管理对外贸易活动,并根据本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其它法律制定国家进行个别对外贸易活动种类的绝对权力。

  除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有另行规定,不干涉对外贸易活动参加者的活动和对其进行限制。

  第八条 对外贸易活动的税率调节为管理进口和(或)出口商品并保护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内市场,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制定进口和(或)出口海关关税。

  第九条 进出口数量限制商品的进口和(或)出口,以及工程和服务不受数量限制,但这种限制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或政府实施用于下列目的时除外:

  1)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安全;

  2)保护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内市场;

  3)履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际义务;

  在数量限额有规定的情况下,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确定的国家管理机构一般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法分配配额和发放许可证。

  进行这种招标或拍卖的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制定。不得根据参加招标或和拍卖的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和注册地点对其进行人数限制和歧视。

  第十条 出口管制

  白俄罗斯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是处理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机构、法人和自然人在出口管制方面的法律基础。

  国家对个别进(或)出口商品、工程和服务专营

  国家对进(或)出口个别种类商品、工程和服务的专营,以国家对进(或)出口个别种类商品、工程和服务的活动实行绝对权利的形式确定。

  进(或)出口个别种类商品、工程和服务实行国家专营的清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或政府确定。

  进(或)出口国家专营的个别商品、工程和服务的活动,由国家机构、国家企业、机关、公司、联合体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违反国家专营制度进行的进(或)出口个别种类商品、工程和服务的交易被认定为无效的交易,并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后果。

  第十二条 对进(或)出口个别种类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许可证管理

  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进(或)出口个别种类商品、工程和服务活动,只有依据专门的批准(许可证)方可进行。

  这类商品、工程和服务的清单、许可证管理的程序以及授权发放相应的专门许可(许可证)的国家级国家管理机构,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对进口商品的保护措施

  如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其进口条件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同类或直接参与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以及对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带来实质损失或构成威胁,则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或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数量限制或实行特殊海关关税的保护措施,以消除损失或防止其侵入。

  “实质损失”系指使国内生产或个别部门状况全面恶化,其标志是相应的商品生产指标减少或其利润率下降;“构成威胁”系指以事实证具确认的明显无法避免这种损失。

  对进出口商品实行保护性措施的程序是公开的。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利益对进口和(或)出口的禁止和限制对商品、工程、服务、知识成果包括其绝对权利的禁止和限制,可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和政府根据以下方面的国家利益确定:

  1)遵守公共道德和法律秩序;

  2)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动植物世界和环境的保护;

  3)防止非法进出口和倒卖珍贵文物;

  4)在采取同时限制有关国内生产和消费的相关措施的情况下,必须防止不合理地使用非再生自然资源,;

  5)保证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经济安全;

  6)履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际义务。

  第十五条,保护白俄罗斯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在外贸活动中的经济利益的对应措施如外国采取涉及白俄罗斯共和国或其居民的经济利益的措施,如这一外国不履行其对白俄罗斯共和国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则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或经其委托,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可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和国际法准则,在有效的保护白俄罗斯共和国及其居民的经济利益所必要的限度内采取对应措施。

  第十六条 对进口商品在技术、药理、卫生、动植物检疫、生态方面的标准和要求。进口商品的质量监督。商品只有在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条文和国际条约的规定,符合对人的生命和健康,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其他要求、标准、规范和准则的条件下方能运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

进口商品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实行。

 

第三章 个别类型的外贸活动执行特殊制度

  第十七条 边境贸易

  实施边境贸易的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际条约确定。

  第十八条 自由经济区

  自由经济区的外贸活动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自由经济区的法律进行。

  

第四章 促进外贸活动的发展

  第十九条 外贸活动的信息保证

  为了发展和提高外贸活动的效率,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内开通了外贸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系统。

  外贸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程序以及外贸信息系统的资金来源和拨款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规定。

  外贸信息包括的资料有:

  1)外贸活动发展纲要;

  2)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从事外贸活动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本地和非居民;

  3)白俄罗斯共和国和外国外贸活动方面的法律规定;

  4)白俄罗斯共和国承担的有关外贸活动问题的国际义务;

  5)白俄罗斯共和国银行、保险和其他为外贸活动提供贷款和保险服务的机构业务情况;

  6)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外贸统计,包括按国家--白俄罗斯共和国和俄罗斯联盟的参加国,友好主权国和除此以外的国家统计的白俄罗斯共和国贸易平衡表,其中包括地区和部门?

  7)主要商品种类的国际市场行情;

  8)禁止进出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目录;

  9)外贸活动方面的其他资料。

  外贸活动的参与者有权获得必要的信息,但必须在该信息不含国家机密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资料的情况下。

  使用含有国家机密成分或受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保护的其他信息资料的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 促进外贸活动发展的措施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为保障经济利益,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际义务,所采取的促进外贸活动的措施包括:

  1)拟定外贸活动发展纲要;

  2)采取措施为外贸活动参与者提供贷款保证;

  3)保证外贸合同的担保和保险系统发挥职能作用;

  4)举办并参加贸易展览和交易会,专业讨论会和代表会;

  5)组建广告公司和出口商品,工程,服务发展公司;

  6)建立并保证发展外贸信息和信息咨询服务体系;

  7)领导编制产品目录的国家体系;

  8)采取各种形式促进和奖励外贸活动。

  第二十一条外贸活动的保险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贸活动的保险服务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保险活动的法律进行。

  国家为了促进出口可以通过被授权的国家保险机构介入出口贷款的保险体系。

  为避免商业风险,外贸活动的保险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据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保险协议实行。

  第二十二条 外贸的统计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或其授权的国家管理局政府机关会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保证建立统计报表的国家体系,按照与国际水平可比性的统一办法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资料:

  1)以国家统计报表和海关统计为基础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外贸状况,包括白俄罗斯共和国外贸平衡情况;

  2)白俄罗斯共和国国际收支差额,包括进出口商品,工程,服务,资本,有价证券,接受和使用的贷款和援助统计。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或其授权的国家管理局政府机关会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保证每月,每季度,每年正式公布统计情况。

白俄罗斯出口管制法

白俄罗斯出口管制法

(1997年11月25日通过, 1997年12月19日批准)

 

    本法确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机构、法人、自然人在出口管制方面从事活动的法律基础,协调出口管制对象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及其使用而产生的关系。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法使用的术语定义

 

本法的主要术语具有下列定义:

    商品-任何动产;

    出口-将出口管制对象运出,以使其经常处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之外;

    进口-将出口管制对象运入,以使其经常处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之内;

    转口-将已运入的但未对其加工的出口管制对象运出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

    过境-在海关监督之下,出口管制对象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境两点之间通过白俄罗斯领土;

    运入和运出-商品经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实际通过;

    大规模杀伤武器-化学、细菌(生物)、放射性或核武器;

    两用商品-具有民用目的、但可用于生产武器、军事装备和弹药,其中包括大规模杀伤武器及其运送工具、材料、原料、工艺和科技信息;

    工艺-信息和“技术决窍”,其表现形式为样品、原稿、图纸、图表、设计图、说明书、程序软件或无形的为研究、生产或使用商品而需要的教学、技术保障(服务)。

      

 第2条 出口管制的概念

    出口管制的概念为确定和实施将出口管制商品运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及其使用、过境,以及将其运出的批准的程序。

     

第3条 出口管制的目的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出口管制的目的如下:

    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及其经济利益;

    履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际义务和支持不扩散大规模杀伤武器和常规武器的国际努力。

       

第4条 实行出口管制的基本原则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出口管制基于下列基本原则:

    对经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通过的出口管制对象实施国家管制;

    检查出口管制对象的使用情况;

    公开和了解关于实施出口管制制度的程序、规则、目的、任务、原则,以及因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应承担责任程度的规定;

    确定出口管制对象的清单,以及临时禁止或限制出口管制对象的出口国别;对出口管制程序和规则与公认的国际法的进行协调。

       

第5条 本法效力范围

       

    本法涉及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机构、法人和自然人的关系。本法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机构、法人和自然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从事或签署有助于扩散大规模杀伤武器、常规武器或使国家安全、白俄罗斯共和国政治、经济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或协议的情况。

       

    本法不涉及由关于专利和版权规定协调的关系,但当上述专利和版权的拥有者将其用于扩散大规模杀伤武器、常规武器时例外。

       

    如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际条约与本法规定相抵触,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6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规

       

    出口管制法规包括本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其它法律规定。

      

 第7条 出口管制对象

 

    出口管制对象(特殊商品)可理解为: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际条约和义务规定的并涉及到国际和国家安全的商品、技术和服务;

    化学物质(毒素),微生物(病毒、细菌),可用于制造和生产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的装置;

    与核燃料和生产核材料有关的,可用于制造和生产核武器及核爆炸装置的商品、技术和服务;

    可用于制造大规模杀伤武器的运输工具的商品、技术和服务;

    大规模杀伤武器及其运输工具;

    军用商品、技术和服务;

    两用商品;

    以任何方式物质化的并可用于生产制造武器、军事装备和弹药的科技活动成果、其中包括信息、资料和程序软件。

 

第二章 实施出口管制的程序

       

第8条 出口管制制度的概念

 

    出口管制制度可理解为规则和手段的总和,其目的是建立和实施出口管制对象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及其使用的程序,以及保障实施上述规则的授权国家机构的总和。

   

    出口管制制度包括:

    根据该领域的国际惯例确定出口管制对象清单;

    确定对属于出口管制对象的部分国家的出口规定;

    对出口管制对象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对使用按照申明目的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的两用商品提供国家保证,并仅经商品产地国授权机构允许方可转口;

    对属于出口管制对象的对外经济活动进行发放许可证之前和之后审查;

    与外国出口管制机构和国际组织配合和交换信息;

    出口管制对象清单

    出口管制对象清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批准。

    清单是公开的,经批准后公布。

   

第10条 制定向部分国家出口出口管制对象的特别制度

 

    出口管制对象可以向任何国家出口,但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际义务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的国家除外。禁止出口国别清单及其出口管制对象清单将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制定。

        

第11条 许可证制度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对象进出口许可制度,这一制度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制定。

   

    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负责国家授权机构在出口管制方面的协调,负责办理、发放许可证及统计、监督与出口管制对象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出口管制对象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有关文件的使用和执行情况。

       

第12条 对出口管制对象进行发放许可证前后检查

 

    在进行与出口管制对象有关的对外经济活动中,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与有关的国家机构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制定的程序共同进行发放许可证前后的检查。

       

第13条 监管两用商品的使用情况

 

    国家授权机构代表白俄罗斯共和国保证将两用商品用于申明的目的。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制定的程序,国家监督白俄罗斯进口商和用户履行保证将进口的两用商品用于申明目的的义务。

       

第14条 关于出口管制对象的信息

 

    负责出口管制的国家授权机构为履行其职责有权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机构、法人和自然人处获得有关出口管制的文件和信息。

    

    负责出口管制的国家授权机构按本法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机构、法人、自然人处获得的文件和信息只能用于出口管制目的。

       

    负责出口管制的国家授权机构的官员不得向第三者公布和或转让本条第二段中所指的文件(文件内容)及信息。

       

    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的责任

    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具有提供出口管制方面错误信息、违反出口管制对象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程序及违反此方面其它法律行为的人应承担行政、刑事和其它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16条 本法的生效

        

    本法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7条 有关条法规章与本法的一致性

 

    如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未另行规定,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关法规与本法取得一致之前,则适用其与本法未抵触部分。

    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应于三个月内:

    使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决议与本法取得一致;

    保证隶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共和国国家管理机构重新审议并取消其有悖于本法的法律规定;

    按照规定程序,拟定并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议会代表院提交关于使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与本法一致的建议。

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法

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由经济区的建立

  第三章 自由经济区的管理

  第四章 自由经济区的税务、海关、货币财政和劳动部门的关系

  第五章 对投资者的国家保证

  第六章 自由经济区的撤销

  第七章 附则

 

    本法确定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建立和撤消自由经济区活动的法律和组织基础。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自由经济区的概念

  自由经济区系指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明确界定的并实行特别法律制度,对实施经营和其它经济活动的普通条件规定更加优惠条件的部分地区。

   第2条 自由经济区内的特别法律制度

  自由经济区内的特别法律制度是制定特殊的税收、货币、海关和其它方面的法律规定总和。

  制定自由经济区内特别法律制度的目的是:

  为白俄罗斯共和国个别地区的投资和发展经济创造有利条件;

  采用最先进的节源低耗和无废技术;

  促进国际一体化和合作;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的基础上兼顾国家和地方利益及经济实体和公民的利益。

   第3条 自由经济区的立法

  自由经济区的立法由本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其它法律文件及自由经济区活动规定细则组成。考虑到本法和对自由经济区活动规定细则的其它法律文件规定的特殊性,在自由经济区内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其它法律。

   第4条 自由经济区的类型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可以建立具有各种职能类型的自由经济区。

  自由经济区的类型由建区的目的和自由经济区内的投资活动方向而定。在自由经济区内可以从事发展生产、科技、出口、贸易、旅游休闲、保险、银行和其它项目活动。

  自由经济区可集多种职能类型自由经济区的特征为一体(综合自由经济区)。

   第5条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行政机关的条例由白俄罗斯部长会议批准。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的职权由本法、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条例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其它法律确定。

   第6条 自由经济区内的本地经营者

  自由经济区的本地经营者是指在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注册的法人或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经营者的自然人,自由经济区现行的法律制度对其适用。

  自由经济区的本地经营者的注册程序由自由经济区条例确定,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批准。

  自由经济区本地经营者的活动应遵循本法、自由经济区条例和其它法律文件以及本地经营者与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签订的有关在自由经济区经营活动的协议。

  自由经济区本地经营者注册由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受理。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向注册的本地经营者出具固定格式的注册证明。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应将本地经营者的注册资料在15天内转交给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统计分析部,以便将资料编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注册簿和统计目录,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应通知其它国家机关。

  自由经济区内的本地经营者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确定的一般规定,有权在自由经济区以外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从事企业活动。

   第7条 禁止和限制的活动种类

  自由经济区内不得从事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禁止的活动。

  自由经济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与保护国家、国防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武器、弹药、爆炸品有关的商务活动;

  生产、加工、储存、扩散和销售危险性和放射性的物质;

  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毒品,麻醉品和其它物品;

  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含有麻醉、烈性和有毒物质的作物;

  生产白酒、甜酒和酒精饮料,香宾、汽酒、干白、半干白、红葡萄酒、啤酒除外;

  生产香烟;

  生产有价证券、钱币、邮票;

  组织抽彩;

  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转播,印刷、广播、电视的技术服务除外;

  医治患有危险性和有特别危险性传染病的病人,其中包括:性病、皮肤传染病、侵害型精神病:

  医治患有极其危险疾病的动物;

  与对向国外派遣劳务有关的活动;

  危险品、放射性物品、麻醉品、烈性物品、有毒物质和物品的清单由白俄罗斯部长会议制定;

  仅经特别许可,自由经济区的本地经营者方可从事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清单中的某些活动。

  

第二章 自由经济区的建立

 

   第8条 建立自由经济区的筹备程序和建议

  地方执行和管理机关作为建议自由经济区的倡议者,由其向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提交建立自由经济区的建议。关于建立自由经济区的建议应附有下列文件:

  --自由经济区的平面图及其准确划定的界线、地皮构成、即将建立的自由经济区内地段所有者、土地占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清单;

  --地方执行和管理机关关于自由经济区拟划定的界线的决议;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草案,其中写明自由经济区的名称、期限、目的和任务,职能类型和专门法律制度的特点;;

  --自由经济区条例草案;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条例草案;

  --建立自由经济区的必要的经济技术论证,在分析相应地区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条件基础上自由经济区存在的条件,自由经济区的物质、劳动资源、科学技术人才、交际关系的保障及其职能类型和拟实行的法律制度的依据;

  --建立自由经济区的程序,其中明确负责具体工作的人员(机构)以及建立和发展自由经济区项目的资金来源;

  --自由经济区内计划经营的经济实体清单。

   第9条 建立自由经济区议案的呈报和审议程序

  建立自由经济区的议案,本法第8条列明的文件以及部长会议关于建立自由经济区的可行性的结论,由部长会议呈报总统审议。

  建立自由经济区的决定以总统令形式通过。

   第10条 自由经济区条例

  部长会议根据建立自由经济区的总统令和本法批准自由经济区条例。

  自由经济区条例应列明自由经济区的名称、建立的期限、建立自由经济区的目的及其任务、该自由经济区法律制度的特性、自由经济区管理和检查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及其与在自由经济区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经济实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三章 自由经济区的管理

 

   第11条 管理机关和总原则

  地方管理机关和自由经济区内相应的行政区域单位自治机关:

  --充分行使自己的法律职权;

  --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根据本法和行政管理条例行使的职权除外;

  --可将其个别职权在自由经济区存在的整个期限或较短时间内授予自由经济区行政管理机关。

  自由经济区行政管理机关在本法和自由经济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自由经济区的法律确定的范围内,在自由经济区内行使其职权。

  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对自由经济区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进行协调和全面监督。

  为兼顾国家和地方利益,可成立自由经济区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代表、地方执行和管理机关的代表以及自由经济区行政长官组成。自由经济区监督委员会依照部长会议批准的条例开展工作。

  自由经济区行政长官领导自由经济区的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

  自由经济区行政长官由部长会议依据地方执行和管理机关的提议任命或解职。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向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报告工作。

  必要时,允许部分自由经济区成立总的行政管理机关。

   第12条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以下权利:

  --参与制定相应的行政区域单位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地方财政预算草案;

  --为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已在自由经济区外完成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财经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及保险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办理作为自由经济区当地企业的注册。

  --收取自由经济区当地企业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统计报表;

  --按照法律程序收回和提供自由经济区内的地皮,将其租赁给自由经济区的当地企业,并对地皮的使用进行监督。

  --支配转让的国家财产;

  --确定土地、自然资源以及场地、楼房、建筑物的租金额度;在与国家管理机关、地方管理和自治机关的关系中代表自由经济区当地企业的利益;

  --按规定程序就制定法律规章草案提出建议;

  --分配和监督自由经济区用于发展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的资金支出;

  --就变更自由经济区地界向地方执行和管理机关提出建议;

  --与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协商建立自由经济区发展基金;

  --行使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的义务:

  --与地方管理和自治机关共同组织发展自由经济区的工作;

  --遵守本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其他法律要求,其中包括自由经济区条例和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条例;

  --检查自由经济区本地经营者遵守自由经济区条例、自由经济区工作条件和环境保护的契约,以及遵守其他法律的情况;

  --协助海关、监察和法律保护机关的工作。

   第13条 自由经济区的预算

  自由经济区具有独立的预算,在纳入国家预算中单列。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每年制定相应财政年度的自由经济区预算草案,并提交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以便将其纳入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年度预算法草案。

   第14条 建立和发展自由经济区的资金

  建立和发展自由经济区,包括生产、运输和其他基础设施所需资金,由自由经济区预算经费支出,该经费由国家预算和其他资金来源构成。

  为进行自由经济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开展广告出版工作以及支付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投向筹集资金,可建立自由经济区发展基金,该基金由基金委员会管理。自由经济区发展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基金委员会的构成和权利,在自由经济区发展基金条例中予以确定。该条例需商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同意。

  包括自由经济区行政长官在内的自由经济区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的额度,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确定。

   第15条 国家对自由经济区的监督

  国家对自由经济区的监督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监督委员会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全国国家管理机构或专门委员会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章 自由经济区的税务、海关、货币财政和劳动部门的关系

 

   第16条 自由经济区的税收

  自由经济区的税赋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征收。

  自由经济区内实行的税种、税率和特殊优惠的征税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或由其委托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确定。

  自由经济区的税收依照自由经济区条例纳入共和国、地方和自由经济区预算收入。执行税法的检查由白俄罗斯共和国税务机关执行。

   第17条 自由经济区关税规定的特殊性

  自由经济区属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的一部分。海关税和税款的征收以及对自由经济区采取的经济政策措施,可视为自由关税区的关税制度。

  对进入自由关税区的外国和国产商品,免缴除海关手续费之外的税款和关税,不适用经济政策措施。

  从自由关税区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其他地区的商品,须缴纳税款和关税,依据商品的原产地规定适用经济政策措施。

  原产于自由经济区并由自由经济区出口到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商品,除海关手续费之外,免缴税款和关税,不适用经济政策措施。

  对于非原产于自由经济区而由自由经济区出口到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商品,须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缴纳税款和关税,适用经济政策措施。

  自由关税区的地域可与自由经济区的地域不相吻合,由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经商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在自由经济区内划定。

  有关关税的其他问题,包括自由经济区的海关手续和海关监督问题,考虑到自由经济区法律规定的特殊性,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海关法处理。

   第18条 自由经济区财政和货币的规定

  自由经济区内的结算,可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规定的程序使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本国货币和外国可自由兑换货币。

  关于自由经济区的财政和货币及开展银行和保险业务的特殊性规定,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确定。

   第19条 自由经济区的统计和报表

  自由经济区本地经营者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进行统计和报表。

   第20条 自由经济区的劳动关系

  自由经济区的劳动关系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处理。

  自由经济区本地经营者招聘外国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受限制。

  在自由经济区内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员工工作的社会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不得低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五章 对投资者的国家保证

 

   第21条 对自由经济区投资者的国家保证

  在自由经济区内:

  --保证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人身自由;

  --不容许歧视和其他非法限制经济实体的权利;

  --不容许采取强制性国有化,征用或有类似的行为的措施,但在投资者偿清其债务之前暂停其从自由经济区运出其投资的财产除外。

  白俄罗斯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规定的对投资进行保护的国家保证制度,适用于自由经济区内的外国投资者。国家保证自由经济区的外国投资者有权根据所余企业资产收回其股份,并将其对自由经济区投资的应得的收入款项(包括外汇)汇往自由经济区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

  国家对自由经济区本地经营者的义务不承担责任,本地经营者对国家义务也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自由经济区的撤销

 

   第22条 自由经济区的撤销

  自由经济区成立的期限未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延长的,在期限结束时应予撤销。

  为解决财产和其他有关自由经济区的撤销问题,以及处理自由经济区过去和现在的管理机关之间,经济实体和其他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成立撤销委员会,制定自由经济区撤销程序。

  曾在自由经济区经营的经济实体,在自由经济区撤销时,可根据一般理由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停止或继续经营,无需另行(重新)办理注册。因此这种经济实体具有优先权和获得法律规定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其他自由经济区的本地经营者地位的优惠。

  

第七章 附则

 

   第23条 本法的生效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未另行规定,则与本法相应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在其实施之前适用与本法不相抵触的部分。

   第24条 与本法相应的法律文件的实施

  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需:

  --作出与本法相应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决议;

  --保证隶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全国国家管理机关修订和废止与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文件。

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法

为自由经济区的发展、经营实体的合理布局、吸引投资、增加新的就业岗位、采用高新技术和扩大出口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创造平等条件,特决定如下:

    1、决定:

1.1自由经济区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建立。

    1.2 在自由经济区内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并考虑到本命令、1998年12月7日颁布的《白俄罗斯自由经济区法》和其它有关自由经济区活动管理的法律规定的特殊性。

    1.3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国家监察委员会及相应的州执委会、明斯克市执委会对自由经济区活动的职能和效果进行全面监督。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对自由经济区活动和发展工作进行协调。

    1.4 自由经济区的管理机构是由白俄罗斯政府设立的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

    具有法人资格,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批准的章程基础上依法行使其职能。

    向共和国政府汇报其经营情况,各州(明斯克市)完成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有关问题受所属州执委会(明斯克市执委会)领导。

    1.5 自由经济区及其中的自由关税区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的一部分。

    自由关税区的地域可与自由经济区的地域不相吻合,由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商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后在自由经济区内划定。

    自由关税区的区界限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内。

    1.6 经过自由关税区界的商品(除本款1.7条所列商品外),在海关站点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海关法所规定的海关制度办理海关手续。

    自由经济区内经营者在自由关税区之间所供应的商品不视为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税区。

    1.7 不需办理海关手续:

    1.7.1从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内其它地区进入到自由关税区并在白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自由移动的商品和来自俄罗斯联邦的商品根据法律规定不需办理海关手续。

    1.7.2 从自由关税区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内其它地区或者俄罗斯联邦的本款1.7.1条所列商品,以及完全自产产品。

    1.8 自由经济区内经营者自产产品在办理从自由关税区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内其它地区和俄罗斯联邦海关手续时,根据现行法律被视为原产于白俄罗斯共和国。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同意后确定的替代进口产品目录中的商品免缴税款和关税,不适用经济政策措施。

    不属于本条第二小项所述替代进口产品的商品依法缴纳进口税款和关税,除本款1.7.1条所列商品外,视为出口商品。

    1.9 本款1.8条第三小项所指商品如从自由关税区出口俄罗斯联邦,纳税人可自办理该商品海关手续之日起100天内缓交进口税款和关税,并免付此期间的利息(除本条第三小项所确定的情况外)和支付海关手续费。

    如纳税人在本条第一小项规定期限内出具白俄罗斯共和国税务机关对出口俄罗斯联邦的商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的证明,则免缴税款和关税。

    如未能在本条第一小项规定期限内确认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则应交纳进口税款和关税并按交纳进口税款和关税日国家银行再贷款率交付实际缓交期限的利息。

    如纳税人出具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的证明超过了本条第一小项所规定的期限(但在办理海关手续之日起三年内),所交纳进口税款和关税依法给予补偿,所交付的利息不予补偿或退还。

    本款1.8条和该条项下所指各种税收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海关机构征收。

    1.10 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内企业按法律规定税率减半交纳利润税,还应交纳收入税、增值税、消费税、自然资源使用税(生态税)、土地税(或土地租赁费)、国家和营业税、专营许可和注册税、离岸税、印花税、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和向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转移运输工具税、地方税费,交纳垃圾处理费和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其它污染环境的费用,提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居民社保基金、国家促进就业基金,履行纳税人的义务。

    1.11 自由经济区内企业自产产品(劳动,服务)销售利润自宣布赢利之日起5年免征利润税。

    1.12 自由经济区内企业-纳税人交纳新增费税的义务只有通过修改和补充本命令才能确定。

    1.13 自由经济区内对其企业适用的特别法律制度由本款1.10-.1.12条规定。

    1.13.1自由经济区内企业准许经销:

    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向白俄罗斯境外外国企业和(或)自然人销售自由经济区内企业自产产品(劳动,服务);

    自由经济区内生产的列入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同意后确定的替代进口产品目录中的自产产品可在白俄罗斯境内销售;

    自由经济区内生产的自产产品(劳动,服务)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可销售给自由经济区内其他企业;

    1.13.2 不准经销:

    公共饮食,赌博生意,贸易和购销活动,有价证券交易;

    销售商品(劳动,服务),使用自有或者其它自由经济区内企业的主要物料和(或者)自由经济区内企业的劳动力在自由经济区外生产(完成,提供);

    银行、非银行信贷-金融和保险机构活动;

    不能在自由关税区海关制度监管下的商品,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同意后确定的限制或禁止在自由关税区内安排的某类生产。

    特别法律制度框架下自由经济区内企业不能免除其位于相应自由经济区外主要资产的不动产税;

    1.14 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自由经济区内企业按10%(9.09)税率交纳,在自由经济区内生产并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同意后确定的产品目录中替代进口的自产产品在白俄罗斯境内销售流转中按应缴上述税款的50%交纳,本款1.13.2条所列情况除外。

    根据本条所免缴增值税的金额不再交纳其它税收。

    1.15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根据自由经济区内法人或个体经营者的申请,以及在其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自由经济区经营活动协议条件、未如期出具注册资金、其它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时,决定取消其自由经济区内企业的地位。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取消自由经济区内企业地位的决定可终止双方在自由经济区经营活动协议中的责任。

    对于取消自由经济区内企业地位的决定可在其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经济法院提起上诉。

    2、对白俄罗斯共和国部分总统令做修改和补充如下:

    2.1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6年3月20日第114号总统令《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

    2.1.1 第1款1.11条作下列校正:

    《自由经济区内除国家机构、能源、铁路、航空、其它运输和通信单位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客体目录在自由经济区章程附件中确定,并根据相应章程规定注册成为区内企业》;

    2.1.2 从第2 款中去除《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规定的区域和边界内》的字句。

    在该款第二和第三部分补充下列内容:

    《规定“布列斯特” 自由经济区总面积为7231.48公顷,其区界由布列斯特州执委会根据附件确定。

   “布列斯特”为包括生产、出口和自由关税区的综合性自由经济区。》;

    2.1.3 命令中增加附件《“布列斯特” 自由经济区区界》;

    2.2白俄罗斯共和国1998年3月2日第93号总统令《关于设立“明斯克”和“戈梅利-拉顿”自由经济区》:

    2.2.1从第1 款中去除《在分别由明斯克市、州执委会和戈梅利州执委会确定的区界内》的字句。

    该款第二部分补充下列内容:

    《规定“明斯克” 自由经济区总面积为1517.35公顷,其区界由明斯克市和州执委会根据附件一确定,“戈梅利-拉顿”自由经济区总面积为3722公顷,其区界由戈梅利州执委会根据附件二确定。》;

    2.2.2 在命令中增加附件一《“明斯克” 自由经济区区界》和附件二《“戈梅利-拉顿”自由经济区区界》;

    2.3白俄罗斯共和国2002年1月31日第66号总统令《关于设立“莫吉廖夫”自由经济区》:

    2.3.1 第1 款中数字“242.71”改为“655.21”;

    2.3.2 总统令的附件变更为新附件(随附);

    2.4白俄罗斯共和国2002年4月16日第208号总统令《关于设立“格罗德诺投资”自由经济区》:

    2.4.1第1 款中数字“376.95”改为“1045.9”;

    2.4.2总统令的附件变更为新附件(随附);

    3、决定:

    3.1 本命令生效后下列地区不再办理自由经济区企业注册手续: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6年3月20日第114号总统令附件中划定的“布列斯特”自由经济区5号地段;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8年3月2日第93号总统令附件一中划定的“明斯克”自由经济区3号地段;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9年8月4日第458号《关于设立“维捷布斯克”自由经济区》总统令附件中划定的“维捷布斯克”自由经济区2、3和5号地段;

    白俄罗斯共和国2002年4月16日第208号总统令附件中划定的“格罗德诺投资”自由经济区3号地区2和3号地段;

    3.2 本款3.1条所列举地段在2010年前期间并入相应自由经济区区界内。

    4、宣布下列部分失效: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6年3月20日第114号总统令第一款1.1-1.10和1.14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8年3月2日第93号总统令第二款2.6-2.8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8年10月20日第508号总统令“关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1996年3月20日第114号总统令的补充”;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9年6月8日第317号“关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部分总统令进行修改”总统令第一款1.3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9年8月4日第458号总统令第二款2.6-2.10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2002年1月31日第66号总统令第二款2.2、2.6-2.9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2002年4月16日第208号总统令第二款2.2、2.4-2.7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2003年1月8日“关于变更“维捷布斯克”自由经济区区界和对白俄罗斯共和国1999年8月4日第458号总统令进行修改和补充”的第7号总统令第二款2.2条。

    5、对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的要求:

    5.1 在6个月内研究并制定出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所要求的使用必要技术设备保障对商品在自由关税区间移动的监管办法;

    5.2 每年1月1日前研究和制定出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同意的替代进口产品目录;

    5.3 在2个月的期限内:

    研究和确定出由海关机构出具的从自由关税区出口到俄罗斯联邦规定为增值税零税率商品的文件手续和交纳税款和关税的手续;

    研究和确定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同意的在自由关税区海关制度下无法监管的商品目录和限制或禁止其在自由关税区内生产的目录;

    保证起草出符合本命令的法律条文和通过落实该命令的其它措施;

    5.4 根据本命令要求解答自由经济区内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种问题。

    6、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命令的执行情况。

    7、本命令自正式公布之月起4个月后的首日开始生效,但第一款1.15条、第五-六款和本款自本命令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阿. 卢卡申科

2005年6月9日 于明斯克市

白俄罗斯国家外债法

白俄罗斯国家外债法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

本法确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外债的构成、还本付息及其管理的程序。

国家筹借外债用于:弥补国家预算赤字;补充白俄罗斯共和国外汇储备;实施投资项目和国家优先发展经济方向纲要;

解决紧迫的社会和生态问题,消除自然灾害后果;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国家需要进口原料、能源及其它必要的产品和商品;支持经济改革。

在对外金融市场上通过发行国家有价证券获得的,作为构成国家外债的国债资金,只能用于弥补国家预算赤字和(或)补充白俄罗斯共和国外汇储备。

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年度预算法规定国家外债的限额及其使用的基本方向。

国家外债义务形成的依据是,国际和民法条约、关于提供国家担保的决议和根据法律产生民法后果的其它行政命令、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有价证券市场作为国债而发行的国家有价证券,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其它规定。

白俄罗斯共和国无条件地承担偿还国家外债和支付其利息的义务。

履行上述义务的保证是国家预算资金和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其它财产。

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年度预算法应对国家外债的偿付做出规定,直至国家外债偿还完毕。

国家外债的偿还和付息优先于执行国家预算中的其它支出。

国家不承担无国家担保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的外债义务。

国家对外借债应经总统预先同意,并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年度预算法规定的国家外债限额内进行。以白俄罗斯共和国名义的对外借债,需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决定;用于补充外汇储备的对外借债,需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共同决定。

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外债的国家担保,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提供。

国家有价证券作为构成国家外债的国家债务,其发行目的为:

弥补预算赤字--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或受其委托的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决定发行事宜。

建立外汇储备--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共同决定发行事宜。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年度预算法及其本法第6条所规定的程序使用国家外债。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使用人),包括国家担保的受益人(借款人)与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依法签署的关于国家外债资金结算办法的协议向其提供国家外债资金。

这种协议的实质条件是确保使用人履行其义务和责任,包括赋予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征收使用人应无可争议缴纳的资金的权利。如使用人履行义务以担保或保函保证,则担保人或保证人亦应与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签订相应的协议。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的决定,在从事国家外债还本付息的代理银行或其它银行的担保下,国家外债资金可向使用者提供。

获得国家外债资金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应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及协议承担履行外债义务的责任。

如获得国家外债资金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负责人违反筹借、使用债务资金的程序,挪用、不使用或不适当地履行债务资金的结算义务,则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对其追究责任。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民完成其劳动职责取得的工资和类似的收入金额的征税

  第三章 完成一次性工作和其他非专职工作所得征税

  第四章 根据民法合同公民对完成工作的所得纳税

  第五章 稿酬金额的征税

  第六章 企业经营及其他所得的征税

  第七章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长期或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的所得税

  第八章 个别所得税的征税特点

  第九章 所得税的扣除及划拨办法

  第十章 本法的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纳税人

  依照本法凡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有永久住所或临时住所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以下称公民)均为所得税纳税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连续停留超过日历年度183天的公民视为纳所得税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永久居住的公民。

  第二条 应税收入

  1、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取得的货币形式(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和实物形式的收入,均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永久居住公民的征税对象。

  记入工作人员分户帐的卢布金额和外汇金额也属于应税收入。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临时居住的公民当其所得取自白俄罗斯共和国时,所得应纳税。

  2、以外汇形式取得的收入根据纳税人的意愿可以卢布或以被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购买的外汇纳税。

  3、外汇收入按计税当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公布的汇率换算成卢布缴纳。

  第三条 不应征税的收入

  1、下列情况免征所得税:

  (1)国家社会保险和国家社会保障补助金,但临时丧失劳动力的补助金(含照顾生病孩子的补助金)除外,以及从预算外基金福利和生态基金提取的以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向公民提供的补助金和其他种类的救济;

  所指的基金清单由白俄罗斯内阁确定,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批准。

  (2)赡养费;

  (3)高等学校向大学生、研究生发放的助学金,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向学生发放的助学金,神学院向学员发放的助学金或者福利基金提供的助学金,以及来自国家就业促进基金在进行职业培训过程中发放给学生的助学金;

  (4)中学及职业技术学校对学员完成的与教学生产相关的工作所付的报酬;

  (5)按照退休金法程序制定的各种退休金以及在退休金自愿保险条件下支付的附加退休金;

  (6)公民为献血和其他种类的供血,为献出人奶取得的金额,以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收集血液取得的金额;

  (7)国家向因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而受害的公民支付的补助金(补偿费)金额;

  (8)为补偿因伤残或其他健康损害而丧失劳动力取得的金额,以及因失去供养者取得的金额;

  (9)自然人五年中一次性出售其私有的单元房、住宅楼、别墅、花园及其他不动产所得的收入,一个日历年中一次性出售其私有的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所得的收入,以及在出售其所有的其他财物所得的收入,但在实施企业经营活动时出售私人财产的收入除外;

  (10)公民由销售个人农副业产品取得的收入,包括根据同企业、机关和组织签订的合同饲养幼畜和雏禽取得的收入,但因销售非食用产品(种子、花卉、人参等等)取得的收入除外;(注:公民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专业化种子培育企业销售蔬菜作物种子和秧苗及果树取得的收入不征税。)

  如地方政府出具证明证实所得来自白俄罗斯境内的自然人所经营的副业,上述公民不应缴纳所得税,否则按规定程序纳税。

  (11)按照法律第一、二类继承人根据遗嘱取得的遗产,但科学发明家、作者、艺术家的继承人(权利继承人)取得的酬金除外;

  (12)由永久居住在白俄罗斯的自然人以及境外近亲赠送所得,近亲包括:父母、子女、收养人、被收养人、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孙子、孙女、夫妇;

  (13)国家公债债券中奖奖金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及前苏联彩票中彩奖金,以及经批准搞的各种活动的中奖奖金;

  (14)在银行机构存款和国库券的利息和中奖奖金;

  (15)公民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取得的金额;

  (16)国际组织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奖金,以及将宝物交给国家所得奖金;

  (17)从企业、机关和组织所得赠品(奖品)的金额,以及在竞赛、比赛中所得的货币和实物形式的奖励金额,金额数规定在发放之日起的一个日历年度内不超过20个最低工资;

  (18)运动员在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取的奖金;

  (19)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非常情况而提供的物质救济的金额,当这种救济是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令提供时,则不论其支付的金额大小;

  (20)根据专职工作地点劳动集体决定收取的一年内不超过30个最低工资的金额,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物质帮助金额,免费或优惠发放疗养证和治疗证的价值及其他金额;

  (21)向专职工作地点的工作人员收取的免费和优惠的儿童疗养证的价值,以及社会保险资金支付的疗养证价值;

  (22)相应法律规定的实物供给的价值,或代替实物供给而支付的金额;

  (23)在编的现役军人及应召的预备役军人的津贴、差旅费及其他收入;

  (24)以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支付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令规定数额的补偿费,但未享受例假的补偿费除外;

  (25)工人、职员和在征税方面与其同等看待的公民从其专职工作(供职、学习)地点取得的数额在最低工资以内的工资和其他治疗的现金报酬;

  (26)当公民没有专职工作地点时,不超过最低月工资数额的收入(本项第(25)分项所指收入除外);

  (27)依照现行法令解雇时支付的解雇金;

  (28)公民为改善住房条件,为购置、建筑住宅以及偿还住房贷款而从其任职的企业、单位、组织无偿取得的金额;

  (29)失业救济金;

  (30)每个不满18岁的儿童和被赡养的人生活所需的月最低工资及其他种类的现金报酬,三个以上不满18岁的儿童家庭,每个儿童生活所需的两个最低月工资和其他种类的现金报酬;

  领取助学金的大学生、学员、超过18岁有劳动能力但没有独立收入来源的人在其退休年龄之前不是被赡养者。

  从事非法人企业经营活动的公民,当没有固定工作,靠企业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也享受类似的优惠。

  (31)企业、单位、组织向曾在此工作的退休人员发放的金额在一年20个最低工资以内的物质帮助金,其中包括退休金补助;

  (32)工会组织发放的金额在一年内20个最低工资以内的物质帮助金,其中包括优惠的疗养证,儿童康健疗养;

  第四条 税收优惠

  1、下列类别的纳税人在计算所得税金时全部工资和其他与完成劳动职责有关的报酬以及由从事企业经营活动、完成民法性质的合同取得的收入金额、一个月不超过10个最低月工资(一年不超过120个最低月工资)的稿酬给予优惠:

  (1)由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后果事故引起的放射性病患者;

  (2)1986-1987年在疏散区范围内参加消除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后果工作或在此期间在该电站参加生产运营或其他工作的人员(其中含临时派去的和出差去的人员),包括应召去专门集训并参加完成与消除该事故后果有关工作的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

  (3)被授予社会主义劳动英雄、苏联英雄称号的人员、各级光荣勋章、劳动光荣勋章获得者;

  (4)为保卫祖国曾在正规部队(舰队)、游击队、地下组织参加过战斗的卫国战争、国内战争参加者,以苏联武装部队、苏联安全委员会、苏联内务部的专家、顾问身份在他国领土上进行的地区性战争和军事冲突的参加者,以及依照“老战士”法第21条规定的与这些参加者享有同等待遇的人员;

  (5)各种一、二等残疾人;

  (6)向收购企业出售野生药用植物、浆果、蘑菇、干果和其他野生产品取得收入的公民;

  2、公民的纳税优惠权自提交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确定的有关文件之时起开始生效

  第五条 消除双重征税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有永久住所的人员在国外取得的收入,列入应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征税的收入之内。此时以外汇取得的收入金额按取得收入当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公布的汇率换算成卢布。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有永久住所的人员-白俄罗斯共和国所得税纳税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缴纳所得税时计入其依照外国法令在国外缴纳的税金。此时被计入的在国外缴纳的税金数额不能超过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应缴纳的税金。

  第六条 国际条约

  如果国际条约另有规定,而本法内容有与其不同处则采用国际条约规则

  

第二章 公民完成其劳动职责取得的工资和类似的收入金额的征税

 

  第七条 纳税人范围和征税对象

  依照本法本章条款以下人员应纳税:

  (1)工人和职员-工资、奖金和任何其他与完成其劳动职责有关的酬金和报酬,包括依靠企业、机关和组织的经费向自己的工作人员提供的物质福利和社会福利而形成的收入;

  (2)在征税方面与工人和职员同等看待的纳税人;

  集体农庄、合作社、农户(农场)的成员和根据劳动合同在其中工作的人员-该集体农庄、合作社、农户(农场)支付的收入;

  1996年税收特点

  本法第二章不适用于集体农庄(在过去集体农庄基础上94年建成的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经济组织)成员。

  1996年维持征收集体农庄(农业经济组织)成员从劳动报酬基金中提取的所得税,税率为8%。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有外国组织、公司和管理机构参加而建立的合资企业、其分公司、分部和代表处,在国际联合企业和组织、外国公司、银行及其代表处,在外国外交、领事和其他官方代表处及外国舆论工具机构代表处工作的公民-工资金额、奖金和其他与完成其劳动职责有关的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协议)在农户经济中和为企业经营者工作且无另外(专职)工作地点的公民-工资金额、奖金和其他与完成其合同义务有关的酬金和报酬;

  律师-其进行法律咨询工作取得的酬金金额;

  在宗教组织、宗教组织创办的企业以及他们建立的慈善机构中工作的公民,包括神职人员-这些组织、企业和机构支付的收入。

  第八条 税率

  本法第七条所列收入按下列数额征收所得税:

  月收入金额税额

  在10个最低月工资以内收入额的9%

  自10个最低月工资加1卢布至15个最低月工资以内

  第一项税金加超过10个最低月工资金额的12%

  自15个最低月工资加1卢布至20个最低月工资以内

  第二项税金加超过15个最低月工资金额的15%

  自20个最低月工资加1卢布至30个最低月工资以内

  第三项税金加超过20个最低月工资金额的20%

  自30个最低月工资加1卢布至60个最低月工资以内

  第四项税金加超过30个最低月工资金额的25%

  自60个最低月工资加1卢布至70个最低月工资以内

  第五项税金加超过60个最低月工资金额的30%

  自70个最低月工资及以上

  第六项税金加超过70个最低月工资金额的50%

  

第三章 完成一次性工作和其他非专职工作所得征税

 

  第九条 应税收入和税率计税和纳税办法

  1、依照本法本章条款下列收入应当征税:

  不在编的公民完成一次性工作和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其他工作以及兼职工作从企业、机关和组织取得的工资和货币形式及实物形式的其他收入,以及因相应的工作从非本单位获得的奖金。

  一次性工作指不超过5天的获取劳动报酬的短期工作。劳动合同基础上的工作指5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工作。

  2、本条所指收入按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征税,不享受本法第三条第25款规定的优惠。

  

第四章 根据民法合同公民对完成工作的所得纳税

 

  第十条 计税和纳税办法

  1、公民按承包合同和民法合同完成工作的所得根据年收入和一年内最低工资的累计数额以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税率纳税。

  2、上述所得税直接在支付收入地扣除。在每下一次时都将根据当年支付的总额重新计算税额。

  3、本章指出的年所得税最终数额根据几个经营主体通报及公民每年不晚于2月15日提出的年实际所得申报由税务部门确定。

  4、如果所得来自一个经营主体,不提交此类所得申报。

  5、支付上述所得的经营主体每年应不晚于2月1日向所在地税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报过去一年对公民的支付总额,注明公民的常住地址及扣除的所得税数额。

  经营主体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将这些资料寄发给收入获得者常住地的税务部门备案,证明纳税人纳税正确和全额纳税。

  

第五章 稿酬金额的征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范围和征税对象

  以下人员按本法本章规定的办法和数额纳税:

  (1)科学著作、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其权利继承人和继承人-按创作、出版、演出或者某种方式利用这些著作、作品或提供这些著作、作品利用权的稿酬金额征税;

  (2)科学著作、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译者,其权利继承人和继承人-按稿酬金额征税;

  (3)工业品试样的设计者,植物品种的发现者,其权利继承人和继承人-按酬金金额征税;

  (4)对科学著作、文学和艺术作品进行编辑和评论工作的公民-按这类工作的稿酬金额征税;

  (5)其他依照有关版权的法令取得稿酬的公民-按稿酬金额征税。

  第十二条 计税和纳税办法

  1、按本法第四章规定的办法计算第十一条所指的公民所得税,计税时应考虑与所得相关的支出。白俄罗斯内阁确定计算支出的办法。

  2、当有创作、出版、演出或某种方式利用科学著作、文学和艺术作品合同时,对根据该合同预付和最终结算时所支付的酬金进行汇算,并为了便于征税将其按合同有效年限划分。

  3、当公民在由企业、机关和组织专门举办的展销会上向博物馆、美术基金组织出售其自己制作的绘画、雕塑、版画作品所得收入时,所得税按同样办法计算缴纳。

  4、作者的继承人再次(不止一次)获奖,奖金按40%征收所得税。

  

第六章 企业经营及其他所得的征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类别和征税对象

  1、从事非法人自主经营活动而领取个人所得的公民,以及在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七各条中未列出的有收入的公民,均为其他经营活动所得的纳税人。

  2、所得金额(货币和实物形式的)和由文件确认的与领取所得有关的支出之间的差额视为应税所得。

  有关领取所得的支出构成应按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或其授权机构规定的办法确定。

  第十四条 税率

  本法第十三条所列的收入按本法第八条税率,即按年收入和年最低工资累计的金额征税。

  如果公民以非法人企业经营人身份登记或在一年内终止其经营,税率应按相应经营期限内累计的实际最低月工资来调整。

  明斯克州和市人民代表苏维埃或受其委托的有关执行和管理机构,对来自白俄罗斯内阁确定的清单中所列个别种类经营所得,规定固定数额的所得税率。

  第十五条 计税和纳税办法

  1、按规定办法进行非法人企业经营人身份登记的公民,自年度开始起在下一个报告季度第二个月5日前,单独计算并缴纳一个季度累计的所得税。

  公民应在下一个报告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其永久居住地点的税务机关提交领取所得和应纳所得税金额的结算凭证。

  无法人地位的企业经营人,包括按规定金额缴纳所得税的,应在年终后次年2月15日前,提交全年实际收入的申报表。

  2、本条第1项未指明的公民所得收入,根据纳税人有关一年内实际收入的申报表和其他收入的资料,按年总收入计税。

  实际年收入计税,由纳税人永久居住地的税务部门进行。

  在一年内上述纳税人每季度将按预计收入计算的25%年税金纳入预算,扣除税款的收入除外。

  可按下列规定期限预付税款:3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

  如果在年度内已预付税款的收入有增加,纳税人应在增加收入之月后的五日内向国家税务局提交申报表。

  年度结束后所有纳税人必须不迟于2月15日向永久居住地的国家税务部门报送关于上年所得收入总额的申报表。根据该申报表计算的年税金和年度内已缴纳的税金的差额,应当不迟于3月15日向纳税人追缴或退还纳税人。

  在年度内获得收入时,公民应自获得收入之日起第一个月后的5日内提交申报表,表中应说明活动第一个月的实际收入额和至本年年底的预计收入额。

  3、如果年度内终止收入来源,应自终止收入来源之时起5日内递交所得收入的申报表。自递交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重新计税、补税或退税。

  经营主体必须在每季度,不迟于下一个报告季度第一个月15日向其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提交关于向公民付款并从中扣除税金的资料。

  4、企业、机关、组织和以企业经营人身份登记的公民,在支付全年报酬时,应扣除缴纳所得(收入)税款。如果另外支付报酬,应按在本年度、本地点支付的报酬总金额重新计税。公民如出示有关以企业经营人身份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国家登记的证明,向其付酬时不应扣除纳税款。

  5、在境外或从境外获得本法第七、九、十、十一和十三条中所列收入的公民,应在支付或领取收入后15日内递交申报表。由税务机关根据所递交的申报表计算出的税金,应自递交申报表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第七章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长期或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的所得税

 

  第十六条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的所得税

  确定应税收入和计算作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的所得税,按本法规定的向白俄罗斯公民征收类似收入所得税的办法和数额进行。

  私人公司所有者的收入,按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征税。

  关于本条适用的规定,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所属国家税务总局会商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及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制订。

  第十七条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的所得税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临时居住人员获得的来源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收入,包括受法人委托(按协议)获得的收入(本法第二、第三章所指收入除外)。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税金或由国家税务局按本法规定的20%普通税率计征。

  本法第二、第三章所列收入,按该章所引用的税率扣除税金。

  

第八章 个别所得税的征税特点

 

  第十八条 计税特点

  1、企业、机关和组织按一个月以上的工作期限(在此期间不按月发给工资或发给部分工资)支付的工资金额,应根据完成工作的月数按比例进行划分。为便于征税,在季节性工作部门以同样办法划分季度或年度结束后领取的奖金。

  2、公民以红利形式取得的股息以及按注册资金(资产)所占股份比例,从企业、机关、组织的利润(所得)中提取的所得,并加算上述金额的利息,按15%的税率征税。

  3、企业、机关、和组织以借贷形式向公民发放的款项,按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办法计税,并以企业、机关、和组织的资金缴付预算,金融信贷机构向其职工以外的公民贷款的除外。在贷款偿还后,预先扣除的所得税金应退还提供贷款的企业、组织或机关。

  4、公民因企业和组织撤销和改组而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因出售这些企业和组织的财产而取得的全部收入,不须按月划分,应连同当月领取的其他所得(工资)按总额征税。

  

第九章 所得税的扣除及划拨办法

 

  第十九条 所得税扣除及划入预算的办法

  1、货币和实物形式的工资及其他收入的所得税,由支付工资及其他收入的企业、机关和组织,以及无法人地位的企业经营人来计算并扣除税款。

  2、企业、机关、组织和企业经营人在银行机构提取资金支付公民应得酬金的同时,将已计算的税金划入预算。

  从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所得中支付工资或以实物形式发放工资的经营主体,应在支付(发给)工资后的次日向银行机构缴付已计算的税金。

  3、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外,禁止以企业、机关、和组织的资金支付公民的工资及其他收入的所得税。

  对违反纳税规定办法者追究责任,处以所纳税金相同金额的罚金。据此,自然人应征税的收入须追加已纳所得税的税额。

  4、无法人地位的企业经营人向其雇用的工人和职员支付工资及其他所得时,按本条规定的办法扣除税金并划入预算。

  5、以红利形式提取的股息和按注册资金(财产)所占股份比例分成的利润(所得),应不晚于提取红利和分成利润(收入)后的次日扣除税金并划入预算收入。

  

第十章 本法的遵守

 

  第二十条 公民、企业、机关和组织的义务

  1、依照本法应纳所得税的公民应:

  (1)从事不须登记的经营活动的,以及不靠本职工作获得收入的自然人,应在其住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登记;

  (2)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向税务部门提交关于收入和支出的申报表及其他证实申报表中注明的数字可靠性的,核算应税收入和与提取该收入有关费用的必要文件和资料;

  (3)在相应情况下出示提交确认纳税优惠权的文件;

  (4)及时向税务机关指定的预算全额缴纳税金;

  (5)准许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进入支取收入或作为征税对象单位的处所,不论其位于何处;

  无法人地位的企业经营者从事经营,应依法进行财务统计,统计形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所属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无法人地位从事经营的企业、机关和组织应:

  (1)从工人和职员的工资及其他应税所得中及时、准确地计算、扣除税金并将其划入预算;

  (2)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交向公民支付并应由税务机关征税的收入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错收税金的计算和退税办法

  企业、机关和组织未按时从工人和职员的工资及其他每月应税所得中扣除的税金,可在三个月以内扣除;对于多扣的税金可自发现错扣税金之时起一年内退还。

  如果按申报表缴纳所得税的公民未及时纳税或被错征税,则应在下一个报告年度内补税或向其退税。

  因纳税人逃税而未收取的税金,征收其整个逃税期间的税款。

白俄罗斯共和国增值税法

 

白俄罗斯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一条 纳税人

  法人,包括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法人,具有独立平衡表、结算帐号的法人分公司、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受托从事共同的业务并因共同经营而获利,且在分利之前的合作经营合同的参与者(以下简称企业),以及自然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因从事经营活动,受托以预算和预算外基金结算的企业应该在其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构进行专门登记,并向国家税务机构提交为经营活动所纳增值税的单独结算表。

  计算合作经营的增值税时,不享用本合同规定的优惠

  

第二条 征税对象

  企业(无论在生产,还是在流通领域)将原料、材料的价值增加或生产和销售商品,完成过程和提供服务及进口白俄罗斯的商品时将原商品的价值增加,其增加的价值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下列情况征收增值税:

  (1)在法人或企业将自产获得或采购的商品销售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时所增加的价值。商品指物品、财产、制品。

  (2)在企业内部与生产活动无关,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向企业内部工人出售或提供服务时所增加的价值。

  (3)在完成工程和提供服务中所增加的价值。

  (4)在提供产品时不付款而是以交换其他产品(服务)以及无偿转让商品和服务时所增加的价值。

  (5)在自由流通的海关制度下进入白俄罗斯的商品,改变外观后返回的商品及外国人使用的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

  

第三条 应税额

  应征税的增加值以完成工程和提供服务后商品所得的数额,扣除生产该产品(工程、服务)的材料开支以及销售业务以外收入和支出的差额来计算。

  应税额还包括企业以财政援助形式所得的货币资金及其他资产(来自依据白俄罗斯宪法所建立的基金和预算资金除外)、专用或用于扩大利润的补充基金、已支付的罚金、违约金的超收金额和销售业务以外所得的其他收入金额。

  征缴所得税的收入以及为解决其章程中规定的任务以救济形式划拨给白俄罗斯残疾人协会和白俄罗斯聋哑人协会和盲人公司的货币资金金额,不列入法人的应税额。

  当以低于购价销售购买的商品(产品时,)应税额按所销售商品的购买价格计算。

  增值税税额根据整个企业所得的增加值进行计算。在确定有应征并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工程、服务)的实际增加值时,材料费用按该产品(工程、服务)在所得进款中的比重分摊。

  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列入材料费用部分。

  在交换自己生产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交换的周转中,当支付商品、完成的工程和提供的服务不是以付款,而是以供给商品、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来进行时,应课税按成交时生产企业所采用的每种商品、工程、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计算。

  企业以自身需要而与生产活动无关为目的,使用他们生产的商品时,增加值按类似办法确定。

  在销售类似商品交换业务中所得到的商品时,应税额以获得商品的价格与销售该商品的价格之间的差,并扣除与销售相关的材料费用来计算。

  在以自身需要而与生产活动无关为目的的完成工程(提供服务)时,应征税为扣除材料费用后纳税人与完成工程(提供服务)相关的支出金额。

  回收的包装价值不列入应税金额,生产企业第一次销售的包装除外,须按一般程序纳税。

  增值税税额列入商品(工程、服务)出厂价格。

  规定的商业折扣和批发销售折扣、商业补贴、商业加成(加价)的款额适用于增值税计征价格。

  投保金额和保险赔偿金的付款,作为防备(预防性)措施的储备提成和基金提成,不列入保险组织的应税额。

  在计算和支付进口商品的应税额时,以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加关税,以及对某些需交消费税商品的消费税数额来确定。

  商品的海关价值依据白俄罗斯海关法确定。

  产于并来自独联体国家的商品不征收增值税。

  进口商品的增值税由进口商缴纳。

  缴纳增值税的进口商应理解为将物品运进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土的白俄罗斯常驻机构和白俄罗斯自然人-非常驻机构(在后者向海关申报其进口商品长期放置在白俄罗斯而不再出口的情况下)。

  白俄罗斯的常驻机构包括:

  (1)具有白俄罗斯居住权的其中包括临时居住在白俄罗斯境外的自然人。

  (2)根据白俄罗斯宪法成立的位于白俄罗斯境内的法人,其中包括有外国投资的法人。

  (3)根据白俄罗斯宪法成立的位于白俄罗斯境内的不具备法人身份的企业和组织。

  (4)白俄罗斯设在境外的外交及其他官方代表处。

  (5)(2、3)所指的常驻机构设在境外的代表处。

  非常驻机构-自然人包括在白俄罗斯境外具有长期居住权,其中临时在白俄罗斯的自然人。

  在进口商销售商品时,应税额视增加的价值确定。

  缴纳进口商品的增值税额由纳税人在纳税报告期内的增值税数额确定。

  进口生产性固定资产所缴纳的增值税额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使用起一个月内可得到偿还。在实现、清算、租赁(其他有偿使用)进口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且在使用后已得到偿还的情况下,一年内将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税及纳税法规定的数额征税并与滞纳金一起划入国家预算。

  在进口原料、材料、半成品、配件、燃料时缴纳的增值税视为增值税的预付款,增值税在将进口的原料、材料、半成品、配件、燃料加工成品并销售时征收

  

第四条 税率

  增值税税率规定如下:

  (1)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农户(农场主)经济、跨单位农业企业和组织、农业合作社、农副业企业和组织、其他经济形式在销售他们的种植业(花、观赏植物除外)、畜牧业(毛皮兽养殖业除外)、渔业和养蜂业产品时,税率为10%。在销售政府内阁制定的清单中所规定的经营主体生产的食品时也征收10%

  (2)其他商品(工程、服务),包括应纳消费税的商品、税率为20%。

  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商品应缴纳增值税率:

  (1)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政府制定的清单中所规定的食品和儿童用品,税率10%。

  (2)其他商品,包括应纳消费税的商品税率20%。

  销售到白俄罗斯境外的商品(不包括独联体国家)免交增值税。法律中的这一规定不适用销售换货(易货)商品。

  换货(易货)贸易中获得的生产用配套产品、材料和更新固定资产所购置的技术设备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 税收优惠

  (1)市内客运服务以及郊区水路、铁路和公路客运服务;

  (2)删除

  (3)删除

  (4)自营方式完成的社会文化和生产性项目的建筑和修理工程;

  (5)为居民提供的住房公用事业和使用服务(包括房租);

  (6)删除

  (7)删除

  (8)删除

  (9)为居民提供的通讯服务以及为订户送报纸、杂志服务;

  (10)删除

  (11)按票面价格出售的邮票、印花税票;

  (12)删除

  (13)删除

  (14)删除

  (15)由收费诊所、医生、兽医所、兽医提供的服务;

  (16)在学龄前机关为养育幼儿提供的服务,护理病人和高龄老人的服务;

  (17)与教学教养有关的、在教育系统中按规定程序委托的学校学习的收费服务;

  (18)室内的,座位不超过二千的戏剧、马戏演出,音乐会以及体育活动,博物馆和儿童游乐场;

  (19)律师和法律咨询处对居民提供法律帮助的服务;

  (20)殡仪馆、墓地和火葬场提供的丧葬服务;

  (21)使用残疾人和年老退休人员的劳动,其人数不少于工业生产人员平均在册人数70%的企业,以及使用未满18岁的中专、职工技校学生、白天上课的大学生的劳动,如果其人数不少于工业生产人员平均在册80%的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从事修理和缝补皮鞋、衣服,修理钟表、家用电器、聋哑人视频演示设施;属于白俄罗斯盲人公司、白俄罗斯聋哑人协会、白俄罗斯残疾人协会所有的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商品(工程、服务),商业采购和中介活动营业额除外;

  (22)历史文化珍品的修理复原工程;

  (23)测量放射程度和辐射剂量的仪器和设备的生产;

  (24)儿童商品的生产:生产企业发售给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消费者的服装、头饰、各种面料的鞋、针织品和长短袜、手套、儿童书籍、教科书、练习本、新生儿衣服、背包、皮包、手提包(运动包除外)、卧具;

  (25)住宅基金项目的建设和修缮工程;

  (26)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向农产品生产者其中包括个体经营的公民出售种子和饲料;

  (27)向居民出售燃料(劈柴、泥炭块、煤、天然气);

  (28)删除

  (29)国内生产企业向消费者发售他们的医疗技术、仪器和设备以及删除、批发、零售网点出售药剂;

  (30)以自愿捐款实施的与宗教仪式相关项目的建筑和改造工程和服务;

  (31)删除

  (32)向共和国居民销售疗养证以及保健夏令营证;

  (33)销售为白俄罗斯共和国消费者而完成的科研工作成果,并在内阁政府确定的国家清单中注册的科研成果及实验设计,实验工艺成果;

  (34)在课外活动小组、分部、艺校、音乐学校、体校为儿童和少年进行培训的服务;

  (35)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务部实施本部门以外警卫的服务;

  (36)聚合材料和塑料儿童玩具的生产;

  (37)删除

  (38)删除

  (39)删除

  (40)用于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官方活动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以及这些代表机构的外交和行政技术人员包括他们同居的家庭成员私人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但应以维护在那些设有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代表机构的国家间的互惠原则为条件;

  (41)在海关监管区的免税商店销售商品;

  (42)删除

  (43)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农户(农场主)经济、其他农业经济形式和企业、组织的农副业经济在其副业车间和分布于乡村地区属于这些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农户(农场主)经济、其他农业经济形式和企业、组织的农副业经济土地上所生产的粮食产品(属应征消费税产品除外);

  (44)销售宗教企业生产的宗教用物品,举办宗教仪式;

  (45)国家有价证券业务中获得的收入,不包括超出有价证券发行时确定的利息以上的利润所得;

  国家有价证券指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政府发行的或受其委托由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作为债务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国家有价证券业务包括国家有价证券的买卖(经纪人和中间人服务除外),以及依据白俄罗斯宪法确定的形式与偿还发行相关的业务。

  (46)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

  1)是合法的支付货币的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外币、银行券(作为古钱使用的除外),以及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期票等)。

  2)依据内阁政府确定的程序以无偿援助为目的进口商品。

  3)包括交通工具在内的用作残疾人预防和康复的技术器材、药品、医用品、修复整形产品和医疗机械以及生产用原材料和配件。

  4)没收的、无法经营的以及根据继承法转入国家的财富;科研用设备、仪器;工艺设备及备件;公共交通工具及备件;急救、消防、内务部用特种车辆。

  5)外商作为外资企业注册资金而运进白俄罗斯境内的财产。

  在销售外商作为外资企业注册资金而运进白俄罗斯境内的不改变形状的财产时,应视进口该财产时申报的海关价值及海关税缴纳增值税。

  以填写新货物海关申报单当日的中央银行的汇率结算,如没有,就以销售日使用的中央银行的汇率结算。所指的优惠不包括应交纳消费税的商品。

  6)在白俄罗斯领土上法人用以生产小汽车、大轿车、拖拉机、自行特种车、农用机械的配件。配件应能证明用于以上目的。

  (47)生产康复场所、精神、神经病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医疗、生产康复场所的经营活动。

  根据本条款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在白俄罗斯境外销售时,应向国家预算缴纳的税款根据增加的价值确定。

  制作、修补衣服和鞋,修理钟表,复杂家用电器和无线电子装置的服务,理发店,浴池和洗衣服务按税率降低50%征收。

  1996年征税特点

  1、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务部的劳改机关和劳保医疗系统的企业免交增值税。

  2、出版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科学部认可的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中专、高校的教材、教科书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商品、工程和服务清单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全境是统一的。

  

第六条 计税方法和纳税期限

  1、增值税从年初以累计方式进行计算和缴纳,并计入白俄罗斯共和国预算。

  2、纳税人根据规定的程序向税务机关提交应向预算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单。

  3、法人按以下程序向预算缴纳增值税:

  (1)上月税额超过5000个最低工资的,根据每天的实际营业额和上月平均回笼率不晚于在完成周转后的第三个工作日缴纳;

  (2)上月税额为2500个最低工资至5000个以内的,根据上旬的实际营业额和上月平均回笼率每旬缴纳;

  (3)平均月税额在2500个最低工资以内的,根据上月实际增加值和税率每月缴纳。

  本项(1)、(2)分项所述纳税人,根据本月实际增加值和税率对每前一个月的税额进行复核。

  4、制造商品以及完成工程和提供服务而不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在与购货人结算时免计此税。付给供货人的增值税额列入生产费用。

  税金缴纳期限由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规定。

  

第七条 未形成法人的企业家实施经济活动的征税特点

  未形成法人的实施经济活动的企业家只根据提供金融服务,从事有价证券和不动产的周转金额缴纳增值税。

  如果上个月的税额超过最低工资的250倍,增值税每月计算并缴纳国家预算。其他情况下每季度一次计算和缴纳。

  增值税数额不大情况下,国家税务机构可与地方财政部门协商就个别的经营活动制定其他的缴纳增值税期限。

白俄罗斯共和国土地税法

 

白俄罗斯共和国土地税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 征收土地税的目的

  为保证经济、合理地使用土地,实施土地规划,提高和保护土地质量以及进行国土的社会开发等措施而筹措资金是征收土地税的目的。

 

第二条 征收土地税的立法

  规定、征收和使用土地税的关系由本法、《白俄罗斯共和国土地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其他法律来调整。

  

第三条 土地税

 

  对一切土地支配者、土地使用者、包括土地承租者和土地所有者,除本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令规定的情况外,均需征收土地税。

  土地税额取决于地块的质量和位置。

  土地的纳税以土地税或租金形式每年征收。

  

第四条 征税对象

  被支配、使用、或拥有的地块,除本法第十七至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均为征税对象。

  下列土地征收土地税:

  农业用地;

  居民点(城市、城镇、农村)用地;

  工业、交通、邮电、国防、和其他用地;

  森林资源占地;

  水资源占地。

  

第五条 土地税纳税人

  支配、使用土地或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为土地税的纳税人。

  

第六条 土地征税原则

  土地税额按地块质量和位置来定,不取决于土地支配者、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经营和其他活动的结果。农业用地的土地税额按土地调查评估资料来定。

  土地税应按每公顷土地面积每年定期缴纳。

  土地税率在经营的外部条件(定价、征收办法、土地调查评估、通货膨胀幅度及其他)发生变化时,可以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修订。

  

第七条 土地税金的使用

  收取的土地(城市用地除外)税金:

  25%列入共和国预算,75%列入初级和基层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收取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税金归村苏维埃,城镇用地税金归城镇苏维埃,所有其他种类的土地税金归区人民代表苏维埃)。收取的城市用地税金的40%列入共和国预算,60%列入城市预算。

  土地税金在相应预算中单独统计收支,并用于:

  首先是保护土地并提高土地质量;

  为了实施保护土地和提高土地质量的措施给予土地支配者、土地使用者、包括土地承租者和土地所有者的物质奖励;

  土地规划;

  国土的社会开发。

  在一年之内未用完的土地税金余额可不上缴,顺延至下年用于指定用途。

 

第二部分土地税率和最高租金额

  

第八条 农业用地(耕地、地块、多年生果林占地、草场、牧场)的土地税

  除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有调查评估证的,按本法附件一规定的税率来确定,其他能经营的土地(灌木丛、沼泽地及其他)-每公顷按116卢布的税率征税。无调查评估证的,土地税按本法附件三规定的税率计征

  为了鼓励合理使用土地或生产某种产品,区人民代表苏维埃可以提高或降低土地税率,但不得超过30%

  在规定1996年农业用地土地税率时应考虑1995年的通胀因素。

 

第九条 居民点用地的土地税率

  居民点(城市、城镇、疗养区和工人居住区、农村)内供支配、使用、拥有的地块,其土地税按本法附件二规定的税率确定,本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对面积超过规定的划拨标准的地块,加倍征税。补税并不等于擅自占用土地和使用土地已合法。

  市、镇和村人民代表苏维埃在其职权范围内,可根据居民点用地的估价、公用设施工程的价值,以及地段的交通情况、距离居民点中心的远近、建筑物和用地的建筑艺术、历史和景观价值、周围环境状况、小气候和卫生保健条件、居民文化生活服务功能的发达程度等提高和降低土地税率,但不得高或低于一倍。

  

第十条 位于居民点以外的工业、交通、邮电、国防和其他用途用地的土地税率

  位于居民点以外的工业、交通、邮电、国防和其他用地的土地税为行政区划内农业用地平均税率的三倍。应税土地区域还包括卫生防疫区,如果不将该防疫区提供给其他法人和自然人支配或使用时。

  供开采泥炭和肥料用腐殖泥的地块,其土地税按农业用地土地税率确定。

  对面积超过规定的划拨标准的地块,加倍征税。补税并不等于擅自占有或使用土地已合法。

  区人民代表苏维埃可以提供上述土地的土地税率,但不得超过一倍。

  

第十一条 用于公民个人副业、修建住房、园艺和畜牧业、草场和牧场、别墅、传统家庭手工业的地块以及继承或购置住房获得的地块的土地税。

  位于居民点内和居民点外的用于公民个人副业、修建住房、园艺和畜牧业、草场和牧场、别墅、传统家庭手工业的地块以及继承或购置住房获得的地块,其土地税有地块调查评估证的,按本法附件一规定的税率确定,无地块调查评估证的,按本法附件三规定的税率确定。

  区、市(镇)和村人民代表苏维埃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提高或降低土地税率,但不得高或低于50%。

  

第十二条 应征土地税的森林资源占地

  下列森林资源占地应征收土地税:

  农业用地;

  林业单位的楼房、建筑物及其他工业用设施占地。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占地的土地税率

  森林资源占地内的用于农业目的的地块,有地块调查评估证的,按本法附件一规定的税率征税;无地块调查评估证的,按本法附件三规定的税率征税。

  森林资源占地内的林业单位的楼房、建筑物及其他工业用设施所占地块,按本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办法和条件征税。

  

第十四条 应征收土地税的水资源占地

  水资源占地内的,用于农业目的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地块,均应征收土地税。

  

第十五条 水资源占地的土地税率

  水资源占地内用于农业目的的地块,其土地税有地块调查评估证的,按本法附件一规定的税率确定;无地块调查评估证的,按本法附件三规定的税率确定。

  水资源占地内经营用地和楼房、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占地,其土地税额按本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办法和条件确定。

  

第十六条 最高租金

  地块租金按合同确定的数额收取,同时最高租金数额不应超过相应土地等级的土地税率,对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也不应低于这些税率。

 

第三部分土地税征税优惠

   

第十七条 土地税征税优惠

  对遭受放射污染并对经营农业有限制的农业用地,不征收土地税。

  下列情况免征土地税:

  自然资源保护区,用于科研活动的实验田,国家公园和森林科学公园,不包括其内的农业用地;自然遗迹和历史文化名胜所占土地也不缴纳土地税。

  区、市(镇)和村人民代表苏维埃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实验基地(进行多年实验的土地、国家良种试验站和试验田、水文气象中心站、台、自然环境污染监测装置和设施用地。

  

第十八条 土地税的优惠

  下列情况不征收土地税;

  备用土地;

  墓地;

  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办公用房的占地;

  由国家财政或企业及社会组织资助的一些社会团体的用地;

  居民点公用土地(广场、街道、公路、铁路、堤岸、公园、森林公园、林荫道、街心花园等),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公路和铁路占地、森林资源和水资源占地,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除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的私营农业(农场)用地。

  村、镇、市和区人民代表苏维埃在其职权范围内可根据纳税人理由充分的申请提供土地税税收优惠,并在下列情况下全部或部分免除一定期限的土地税、延期缴纳或降低税率:

  自然灾害和其他灾害;

  如土地支配者或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基本改良,以及对限制经营活动或未恢复沃土层的地块进行农业利用。

  

第十九条 对某些公民的土地税优惠

  下列情况免纳土地税;

  卫国战争参加者,其中包括前游击队的伤残人员,其他在保卫祖国或服兵役时因受伤、震伤的,或在前线因病而致残的军人;

  按龄退休人员、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不具备劳动能力者与其共同生活或根据家庭人员统计资料、户口簿,虽有家庭成员,但无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的收入来源;

  移居到缺少劳动力地区的农村居民点的公民,在决定向其提供份地之后的头三年;

  从放射性污染地域迁徙区移居到农村居民点的公民,在决定向其提供土地之后的头三年;

  遭受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灾难仍居住(工作)在即将迁徙的区域内且有权迁移的公民

  本条规定的优惠适用于为上述公民提供的用于修建个人住房、别墅、经营个人副业、园艺和菜地的份地。

 

第四部分缴纳土地税办法

 

第二十条 缴纳土地税和租金办法

  国家土地支配(使用)权证、国家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临时使用权证或有关机构提供地块的批准是计算土地税和土地租金的依据。

  纳税人和地块的统计以及对自然人土地税的计算由国家税务局会同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所属的土地改革和土地规划委员会的机构进行,每年1月1日截止。

  向法人和自然人征收所土地税,自提供其地块后的下个月份开始计算。

  指定应纳土地税额的纳税通知每年由国家税务局在6月1日前递交自然人。法人自行计算土地税并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计算出的本年度税金的结算单据。

  为几个法人或公民划分使用的建筑物占地,其土地税根据每人按比例划分使用的建筑物面积单独计征。

  为几个法人或公民所共有的建筑物占地,其土地税根据每个所有人对该建筑物的相应份额计征。

  土地税由土地使用者、土地支配者和土地所有者缴纳:法人-在一年内可定期分批缴纳,但不晚于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缴纳,农业用地的土地税不晚于每年的9月15日缴纳,自然人不晚于每年的11月15日缴纳。

  在终止支配(使用)权和所有权时,土地税按地块的实际使用期缴纳。如在5月10日以后自愿放弃用于种植农产品的地块,土地支配者或土地使用者则应缴纳全年的土地税。

  为计算应纳的土地税园艺股份公司、车库修建合作社须在5月1日前向所在地的税务局提交有关已获得的包括每个合伙人在内的地块面积报表。

  

第五部分对违反有关土地纳税法令的监督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监督的机关

  对遵守土地税和土地租金的计算和缴纳规定的监督由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未及时缴纳土地税应负的责任

  连续两年不缴土地税以及在租赁契约规定的期限内不付租金的,可按白俄罗斯土地法规定的办法终止其对地块的支配和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裁决

  关于计算和缴纳土地税和土地租金的争议,应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令规定的办法审理。

白俄罗斯共和国企业、公司组织利润和所得税法

 

白俄罗斯共和国企业、公司组织利润和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纳税人

  法人,包括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法人,受委托从事合资经营的或从合营中获利,且未分成的合营双方是利润和所得税的纳税人。

  几个法人的财产全部属于一个法人时,根据财产所有人或其授权机构的倡议,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任何一个法人可作为纳税人。因合资经营,受委托以预算和非预算基金进行结算的合营双方应在其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办理专门登记,并向国家税务局提交合营双方缴纳所得利润税的单独结算表。

  在结算合营方面的利润税时,不给予本法所规定的优惠

  

第二条 征税对象

  一、利润及与其相同的所得是利润税的征税对象。

  根据企业产权或股份公司、联合企业的股权,分别向该企业的所有人(们)或股份公司、联合企业参股人支付的企业、股份公司或联合企业的利润部分被认为是征税对象。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企业撤销时向股东(入股者)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及不超过其投入企业注册资金的股金(出资)金额退还的股金。

  (二)在不改变任何一个股东(入股者)在注册资金中参股比例的情况下,以该企业股票(股金)以及增加股票股金名义价值的形式偿付的股息。

  来自规定利润分配的(债务)协议的所得也列为征税对象。

  具有任何形式的企业所得部分或全部利润(所得)的支配权及企业撤销时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权或参与利润分配权的企业作为股东(入股者)列为征税对象。

  二、应税利润根据帐面体现的销售产品(工程、服务)及其他有价物(包括固定资产、商品物资、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的利润和扣除业务费用后的非销售业务的所得。

  如果只有一个所有人,按所有人或其授权机构的决定无偿转让的固定资产及其他有价物(包括商品物资、无形资产、有价证券)不列入销售额。

  在确定商品销售利润时应承担已售商品的实际费用。

  非销售业务的所得包括来自与产品(工程、服务)生产无直接关系业务的为受益人所有的所得,包括无偿得到的资金及其他有价物(固定资产、商品物资、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如果只有一个所有人转让上述有价物的除外。

  不列入非销售业务的应税所得为:

  (一)来自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形成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基金和预算拨出的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来自非预算和中央基金并用于非指定用途的资金,该资金如上缴预算,处以1倍罚金。

  (二)根据现行立法设立的预算机构和社会团体所拥有的:

  (1)按章程规定的会费、股金及会员费;

  (2)白俄罗斯共和国及其他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用其财产捐赠的并用于指定用途的款项;

  用于非指定用途的捐款应按通常规定征税。

  (3)在银行机构的结算、活期及其他帐户上存入上列(1)(2)款项而获得的收入(利息);

  (三)企业创办人按法律规定办法对注册基金的出资。

  (四)经济实体按参与建造住宅、资助非生产领域设施的参股比例获得的并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

  (五)合资经营人的所得。

  在无偿转让固定资产及其他有价物(包括商品物资、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的情况下,转让之时即为实施之时。

  在进行换货(易货)业务的情况下,接收或转交产品(工程、服务)即为实施之时。在此条件下接收的商品按换货业务发运商品的帐面价值入帐。

  三、不进行经济核算并从经营活动和商业活动中获得收入的企业,应为其经营中所得的超出部分的收入纳税。

  四、根据现行法律纳入预算的罚款款项,应从由企业支配的留成利润中缴纳。

  五、应税利润(收入)应扣除按固定资产计算出的不动产税款。

  

第三条 列入成本的产品(工程、服务)的生产和销售费用

  产品(工程、服务)成本是产品(工程、服务)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自然资源、原材料、燃料、能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劳动力资源以及用于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其他费用所估定的价值。据此材料费用按其实际消耗的价值进行估价。

  一、在确定利润时,列入产品(过程、服务)成本的有:

  -材料费用(扣除可回收废料的价值);

  -劳动报酬支出;

  -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居民社会保障基金提成;

  -义务医疗保险提成;

  -向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注册的保险机构划拨的对财产、货物和贷款风险以及按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批准的清单对个别工种的工作人员投保的保险金,向外国再保险人划拨的保险金,这种再保险只有在无法与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保险机构订立再保险合同的情况下,经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所属国家保险监督机构经批准后进行;

  -贷款付息(过期和延期贷款及为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不足和为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获得的贷款利息除外);

  -用于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其他用费,包括对生产性固定资产进行各种形式维修的费用,以及列入产品成本的预算税、法律规定的专用基金提成;

  -无形资产损耗;

  在保险机构中只有来自保险费的保险储备金提成才列入保险服务成本。

  二、材料费包括(扣除可回收废料价值)原料和主要材料费。

  三、劳动报酬支出内容为发放按下列各项计算的工资:根据劳动成果、数量和质量而确定的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根据企业所采用的劳动报酬形式和制度的其他劳动报酬条例而发放的奖金和补贴,其中包括因物价指数上涨而发放的劳动报酬补贴;向工人、领导者、专家和其他职员发放的劳动成果奖金。

  下列以货币和实物形式支付的开支不计入产品(工程、服务)的成本:物质援助;退休金补贴;对退休老职工的一次性补助金;国家退休金补贴;企业儿童疗养院、康复夏令营的食品补助;股票和对企业资产投资支付的股息和利息;房租;其他社会福利性津贴;按劳动集体决定补发的的法律规定的额外福利。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根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和按规定办法确定的定额进行计算,包括根据法规进行的固定资产积极部分的加快折旧。

  在租赁条件下经营的企业,将自有的和租赁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计入成本。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建立的有外国法人和公民参加的合资企业,如创办文件未作其他规定,按为白俄罗斯共和国企业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折旧。

  五、在国民经济个别部门中计入产品(工程、服务)成本的费用构成特点,按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的办法确定。

  六、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制订开支办法,并规定广告、置装、代表经费的开支标准。

  

第四条 税率

  一、企业附加利润及与其相同的所得,按15%的税率征税。税金按所得来源征收。

  根据年平均工作人数年帐面利润不超过最低工资5000倍的企业(零售企业除外),按15%的税率征税:

  工业企业-200人以内的;

  科学和科学服务企业-100人以内的;

  建筑和其他生产部门、公共饮食业和生活服务业企业-50人以内的;

  其他非生产部门-25人以内。

  如果企业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确定的领域从事经营,可为其规定固定的利润税额。这种经营领域的固定的利润税由各州和明斯克市人民代表苏维埃或授其委托的有关执行和管理机关规定。

  

第五条 税收优惠

  一、本法规定的是具有固定性的税收优惠。补充优惠则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在批准白俄罗斯共和国当年预算时作出规定。

  二、依照本法第二条计算出的应税利润可减免:

  (一)根据共和国纲要实际用于消除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后果设施的利润;

  (二)实际用于自然保护和防火设施、科学研究、设计试验及生产试制工程的利润;

  (三)对生产和非生产领域的投资(包括住宅建设)以及偿还用于此方面的银行贷款的利润。

  对享受上述优惠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投资,应理解为对现有企业进行重建、改造、扩大和技术更新以及购置大楼等建筑物、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个别固定资产设施形式的基本建设。

  企业为发展自己的生产和非生产基地将利润用于投资的,应按一个报告期内实际产生的费用金额给予利润税优惠。

  企业以参股形式将利润用于生产和非生产领域投资的,按建筑单位确认的费用金额给予上述利润税优惠。

  在出售、清理、出租(其他形式的无偿使用)固定资产、自购置或兴建之日起两年内尚未完建的,享受利润税优惠的设施时,应税利润应增加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因此须采用白俄罗斯共和国统计和分析部的的重新核算系数及白俄罗斯共和国统计分析部按年内未完建设施的费用指数确定的通胀系数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在此条件下用于上述一、二、三项享受税收优惠的利润总额不能超过账面利润的50%。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确定的优先方面,对生产和非生产领域的投资以及偿还用于此方面的银行贷款的受惠利润金额不受限制。

  (四)用企业支配的留成利润来资助列入企业平衡表中的儿童康复设施、国民教育设施、老年人和残疾人之家、住房基金项目、保健、学龄前儿童设施、文化和体育设施产生的费用款项,以及在企业参股资助上述项目和设施时用于此方面的费用款项-参照依靠预算资金拨款的类似设施的费用标准;

  (五)进行经济核算的治疗、生产康复、神经、精神病院和防治所、结核病防治设施,按其章程(条例)提供医疗服务所获得的利润;

  (六)企业为残疾人生产假肢、整形产品、康复和服务器械所得的利润;

  (七)出版社和印刷厂用白俄罗斯语出版书籍、报纸和杂志所得的利润;

  (八)向在白俄罗斯境内注册的靠预算资金拨款的保健、国民教育、社会保障、文化、体育运动企业、机构和组织交付的款项,或用于支付购置并转交上述企业、机构和组织的商品物资(工程、服务)的款项。本项所列费用不得超过帐面利润的5%;

  (九)删除

  (十)用于改善在押犯人公共日常设施、改善白俄罗斯共和国监禁人员的社会环境和监禁人员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用于发展劳动改造机构教学生产基地的资金数额;

  (十一)删除

  (十二)实际用于按定额为安置残疾人和国家提供就业附加保障的人员创造就业机会的利润金额(扣除依靠国家促进就业基金的资金补偿的金额);

  (十三)删除

  (十四)删除

  (十五)销售采购的经过加工和粗加工的除金属、宝石和半宝石残料外的再生原料所得的利润金额;

  (十六)向在编的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工作人员提供购买或建造住房贷款,金额限于帐面利润的10%以内;

  (十七)集体农庄、国营农场、个体农户(农场主)企业和组织的农副业单位、其他农业单位销售自产食品(应纳消费税的除外)的所得利润金额,该食品由上述单位在农业地区所拥有的土地上的附属车间和生产部门中生产的。

  (十八)国家档案馆提供收费查档服务的所得利润金额;

  (十九)生产工厂、实验工厂、副业单位及其他校办企业对大学生和学员进行实践训练而获得的利润金额;

  三、删除

  四、删除

  五、使用残疾人劳动的企业,如残疾人数不少于在册工业生产人员平均人数的50%,免征利润税。

  如在上述企业和单位中残疾人数占在册工业生产人员平均人数的30%至50%,免征50%的利润税。

  六、参加过战争的老战士、老职工、军队复原的老战士按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已退休的,不少于在册工作人员平均人数的70%的企业,免征利润税。

  七、在确定企业享受本条第四至六项所述优惠权时,在册平均工作人员人数还包括企业的非定员工作人员(按承包合同、其他民事法律性质的合同和兼职工作的)。优惠按季度确定。

  八、外国投资者份额在注册资金中超过30%的外国投资企业,因销售自产产品(工程、服务)所得的利润(经营商业和商业采购的除外),自宣布获利之时起三年内包括第一个获利年免征利润税。

  产品(工程、服务)清单、列为自产产品的办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或授权机构确定。

  企业在提交有关产品(工程、服务)属于自产产品(工程、服务)的文件时可得到优惠权。

  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每一方参加者对形成注册资金的出资不少于创办文件规定的50%,可得到优惠权。按法律规定程序颁发的证书是法定基金形成的确认文件。

  如果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或按本项第五部分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未将全部投资注入注册资金,则利润税按企业经营的整个期间全额计征。缴纳经营第二年全年的利润税,并根据白俄罗斯法律规定采取经济惩罚。在此条件下终止利润税优惠且今后不予恢复。

  如果外国投资企业生产对共和国特别重要的产品,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根据其确定的这类产品清单,有权按50%税率再减征其另外三年的利润税。

  如果在创办外国投资企业时,其创办合同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作为注册资金的出资,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有权将注册资金的出资期限另外再延长两年。

  外国投资企业积累的资产,除用于物质奖励和社会文化发展基金的资金外,企业撤销时应按其剩余价值征税。

  如果外国投资企业在免税期或在免税期满后三年内撤销,企业必须补交其免税期间的利润税。

  九、有外国投资者参加的合资企业和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独资企业)的帐面利润,应扣除其创办文件中规定的后备金(保险基金)提成金额,但不得超过实际形成的注册资金的25%。

  经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机构同意出租的国有资产的租金金额,全部列入相应的预算收入。

  企业不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历史文化珍品清单中所列的文物的所有者,其利润税税额应扣除实际用于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发掘、保护、修复并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追回文物的资金金额,但不得高于税金金额的3%。

  本条第九项中规定的利润税减税,应根据汇款银行的证明并经国家文物保护机构确认用途后进行。

  十、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可在纳入地方预算的税额内对所得和利润税提供附加优惠。

  本项规定的利润税优惠办法不适用于从商业、商业采购和中介活动中所得的利润。

  十一、按本条第三、四、五、六、十项规定的税收优惠,由企业、组织支配的税金应列入发展基金,并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基地(兴建工厂、购置设备),而对白俄罗斯残疾人协会、白俄罗斯盲人协会和白俄罗斯聋哑人协会支配的税金则用于生产和社会发展。如不遵守本条款,则取消优惠并将税金纳入预算。

  本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企业、公司和组织的利润税优惠办法不适用于从商业、商业采购和中介活动中所得的利润。

  十二、销售种植业(花卉、观赏植物除外)、畜牧业(毛皮动物饲养业除外)、渔业及养蜂业自产产品的集体农庄、国营农场、个体农户(农场主)、跨部门企业和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企业和组织的农副业单位及其他农业组织免征利润税。

  十三、企业、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工综合体、其他单位从生产技术、运输和科研服务、物质技术保障、机器设备的维修和生产、灌溉系统的管理所得的利润,按10%的税率征税。

  生产儿童食品所得的利润免税。

  十四、建筑承包、维修建筑和农工综合体其他单位建筑和维修农工综合体生产设施所得的利润,按7%的税率征税。

  十五、经营国家有价证券业务的所得收入(利润)免税。按高于票面价值,增加发行时规定利率金额的价格出售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收入(利润)除外。

  国家有价证券是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或受其委托的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以国家公债券形式发行的有价证券。

  列入国家有价证券业务的有:国家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经纪人及其他中介人的服务除外),以及按白俄罗斯法律规定的形式与债券发行机构偿债有关的业务。

  十六、药品生产企业向用户出售急需药品(按白俄罗斯共和国卫生部规定的清单)所得的利润自投产起两年内免税。

  

第六条 纳税办法和纳税期限

  依照本法纳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规定。

  

第二章 外国法人所得和利润税的计税特点

  

第七条 纳税人

  一、通过常驻代表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进行经济活动的外国法人是利润税的纳税人。

  二、外国法人应理解为:根据规定外国法人权利的国家的法律,外国法人被认为是应纳税的外国人组织。

  这种组织的所得根据规定其地位的国家的法律被认为是与自然人相同的所得而成为征税对象,应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所得税法征税。

  三、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作为征税对象的外国法人代表处应理解为:

  (一)外国法人独立的分支机构(部门)并通过它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

  在此前提下部门可理解为:

  产品或商品的生产地点;

  开展工程、提供服务的地点。

  只有用于下列目的的地点不属外国法人的常设代表处(机构):

  存放、展览或提供自产产品(商品);

  为外国法人采购产品(商品);

  为外国法人或进行其他经营收集或传播信息,如果在此情况下上述活动大体上不具有筹备或辅助性;

  (二)根据委托、代理或类似合同的条款为外国法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生产产品、开展工程、提供服务的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人和自然人。

  受外国法人委托按委托、代理或类似合同从事经营的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人和自然人。

  如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对几个外国法人的一般经济活动,不属外国法人常设代表处。

  未经国家授权机构批准擅自开办外国法人常设代表处并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从事经营的,视为瞒税行为。

  

第八条 征税对象

  一、外国法人通过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常设代表处获得的利润是应税利润。利润形成特点和计算利润时核算的费用构成,按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制定的办法确定。

  外国法人来源于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产品(商品、工程、服务)销售利润,减去业务支出后的非销售业务的所得应征利润税。产品(商品、工程、服务)销售费用与通过常设代表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从事经营直接有关的支出,包括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的管理,普通行政支出除外。

  外国法人通过常设代表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作为补偿的以产品和财产形式的报酬,根据国家协议(合同)价格、在国际价格基础上对该产品或同类产品或财产的主要出口单位价格所计算的利润缴纳利润税。

  如国际协议无另外规定,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从事经营的外国法人享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纳税人提供的所有优惠。

  

第九条 计算办法和纳税期限

  一、外国法人的利润税每年由其常设代表处所在地的纳税人直接计算,并自规定提交报税单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从事经营的外国法人应在下一个决算年度的4月15日之前向税务部门提交关于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经营情况的报表以及按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规定格式的收入申报单。在一个日历年结束之前停止经营时,上述文件应在停止经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从事经营的外国法人的收入申报单,应由实行经济核算制的审计机构每年进行审核,审核费用自付。

  三、删除

  四、如白俄罗斯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且不同于本法处则依照国际条约的规定。

  本法条款不涉及国际法一般准则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专门协议所规定的税务特权。

  五、外国法人的所得税和利润税根据互惠原则在以下情况下可停征或限征:当有关国家也对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实行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时,这应由该国税务部门确认。

  六、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与外国法人签订合同时不得将承担外国法人纳税义务的保留条款列入合同。

  

第十条 不通过常设代表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从事经营的外国法人所得税

  一、通过常设代表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从事经营的所得来自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常驻企业的外国法人应纳如下所得税:

  按本法第二条规定办法计算的股息,按15%的税率纳税;

  因利用或提供著作权、艺术创作权、科学发明权,包括用于广播、电视、卫星或闭路电视转播的影片、胶片,任何专利、商标、专用劳务标志、图纸或模型、图表、公式和流程而获得的奖金;因利用或提供财产使用权,介绍工业、商业或科技经验(包括专有技术)而获得的酬金,以上各种报酬统称为“收益”;

  转让生产许可证的利润所得,按15%的税率纳税;

  其他所得按15%的税率纳税。作为“其他所得”的外国法人应纳税的所得清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制定;

  来自任何种类的债务(债权),包括债券利息(国家债券除外)、期票、公债(存款、贷款、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银行帐户上临时使用的闲置资金)的所得,按10%的税率纳税;与国际运输有关的租船非费,按6%的税率纳税。

  二、为实施某些国家计划提供贷款所得的利息免税。

  三、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来源于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所得享有全部或部分免税权的外国法人,须按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规定的办法提交减少或取消所得税的申请。

  四、外国法人来源于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所得税款,由向外国法人支付所得的企业从所得总额中扣除。如以非货币形式支付所得,按折成相等数额的货币纳税。税款应在支付时扣除。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银行开立帐户的外国法人,应不迟于下一个报告年度的4月15日,按审计机构规定的格式向国家税务局提交所得申报单。撤销帐户应向国家税务局提交最后的所得申报单之后进行。

  五、外国法人将商品运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展销时,按货物海关申报价值的10%纳税。

  税款由海关部门征收。

  未出售而运回的商品,在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境时,退还海关税款。

  附:1996年税收特点

  一、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务部系统的劳改机构企业及劳动治疗防治所免纳利润税。

  二、企业增加自产产品出口销量的所得利润减半征税。

  三、企业销售自产的毛皮动物产品的所得利润不征利润税。

  四、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与科学部审编的为普通教育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等和高等院校使用的教课和教学参考书籍的出版和发行利润免税。

白俄罗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法

 

白俄罗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法

 

第一章 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及其法律保护

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第1条(1)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以下简称“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同于由另一自然人或法人生产的同一类产品或提供的同一类服务(以下简称“产品”)的标记。

(2)文字、图形或三维标志以及其他的符号或他们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一个商标可以任何颜色或以颜色的任意组合注册。

商标的法律保护

第2条(1)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依据本法规定或白俄罗斯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委员会下设的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注册为准而受到法律保护。

(2)商标可以一法人的名义或没有法人地位的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的名义注册。

(3)商标权受国家保护并以注册证证实。

(4)注册证证实商标的优先权日和该注册证内规定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之专用权。它应含一张商标图样。

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

第3条(1)含有专用图形或表述的那些商标不可注册:

——缺少显著特点的;

——由纹徽、国旗或国徽,国家的政府名称、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章,或全称的缩写,官方控制、保证或鉴定的符号或徽标或其他荣誉勋徽组成的;

——由每天所用的符号或表述组成的;

——表述了产品的种类、数量、特性、意在用途或价值,或他们的生产或经销地及时间的。

基于商标所有人或有资格实体的允许,这种标志或表述可以作为非保护要素含于商标中。

(2)下列标志或表述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不准确或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或生产者发生误解的;

——内容违背了公共利益、人道主义或道德规范的。

驳回注册的其他原因

第4条(1)与下述情形相同或近似的那些标志和表述不可以予以注册:

——他人在同一类商品上已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递交了注册申请的被注册商标;

——因国际条约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受到保护的他人商标;

——属于他人的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如果他人的名称权之产生先于作为同一类产品的商标保护而递交的申请;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被原始保护的名称,除非他们构成的是以同意使用该名称的人的名义注册的一商标作为非保护因素的部分内容的。

(2)下列标志和表述将不能作为构成图样的商标而被注册: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属于他人权利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被知晓的科学、文学或艺术品之名称,从这些作品、艺术品或其部分内容中摘取的引用语,除非该版权所有人或有资格的实体予以同意;

——名人的姓、教名以及派生名,还有其肖像和摹写,除非经他们本人、他们的继承人或有资格的实体同意。

商标专用权

第5条(1)商标所有人拥有使用和处置商标的独占权,而且也拥有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受保护的商标以及未取得该商标所有人授权的已颁发了注册证的商标。

(2)依本法第22条规定之行为,以及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被保护的一商标所指定商品的进口、提供销售、买卖或任何其他的促销形式,如果未经许可,将构成对该商标所有权的侵权。

 

第二章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

第6条(1)商标注册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应由自然人或法人向专利局提交。

该申请可通过专利代理到专利局注册。

(2)有海外总部的外国法人以及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居住的自然人。为了保证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获得一商标注册或延长其有效期,应通过白俄罗斯的专利代理人到专利局注册。

(3)一份申请只能涉及一个商标。

(4)一份申请件应含:

——注册一个标志作为商标的请求,在此写明申请人的名称,以及他的总部或住所; ——与申请件被提交相关连的标志;

——商标注册所适用的商品名录,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划分。

(5)该申请件应随附:

——证明规费支付、该付款免除或有理由减少所述费用情况存在的文件;

——如果该申请是通过代理组织提交的,证明其专利代理权的文件;

——如果该申请件是一个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该集体商标的章程;

——与该申请提交相关的标志之照像印刷或照片复制品。

(6)构成一份申请所需文件的要求将由专利局决定。

商标的优先权

第7条 (1)商标的优先权由专利局收到符合本法第6条第(4)节规定条件的申请件之日期决定。

(2)如果专利局是在上述日期后六个月之内收到与所述优先权相关的该申请件的话,则商标的优先权可由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一外国成员国的初次申请的申请日决定。

如果是超出了申请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该申请所请求的公约优先权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那个期限可以被延长二个月。

(3)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成员国境内组织的官方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与被展览的商品相关连的商标的优先权可由在那个展览会上被展览的该产品的日期来确定,如果专利局是在所说日期之后六个月内收到申请件的话。

(4)希望对自己的公约优先权或由展览产生的优先权有帮助的申请人应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就该申请陈述事实,并且应在同一时间或者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件之日起三个月内递交支持其请求有效的文件。

(5)一个商标的优先权可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下的国际注册日期决定。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8条(1)根据专利局制定的本法及实施细则,由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构成的申请的审查将由专利局实施。 申请人有权自己着手或根据官方审查员的要求,自行参与或通过代理来解决在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2)在提交申请之日的两个月内,申请人将有权自行完成、详列或改正他自己最初填报的申请件的要素。

改变了申请件中商标图样的性质或在申请件商品名称栏内增加产品却不属同类的附加要素将不予以考虑,且申请人可以将它们以一份独立申请书的形式提交。

(3)申请人可被邀请完成、详列或改正在审查过程中的其申请件。

专利局请申请人提交附加要件的,申请人将在他收到邀请函之日后的两个月内提交附加要件。该期限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予以延长,以在现行期限到期之前收到该请求书为准。如果申请人未保留所规定的期限或对该邀请未做回复,则该申请件将被视为已被撤回而且申请人将被相应地通知。

(4)申请人可以在其审查的任何阶段撤回其申请件。

形式审查

第9条(1)在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后的一个月内,该申请将接受形式审查。

(2)形式审查用于核实申请件的内容和随附的现有文件,以及与所制定的规则的一致性。根据形式审查的结果,该申请人将被通知他的申请是否已被考虑。

(3)如果申请件已被考虑,申请人将被通知该商标的优先权日,除非他请求了公约优先权或由展览产生的优先权,但依据该日期专利局还没有决定将该申请件予以考虑的,需提交必要的要件以支持所说请求的有效性。

(4)一旦对形式审查做出的决定不服,申请人有权在他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对该决定向专利局上诉。该上诉应在收文一个月内被裁定。

申请的实质审查

第10条(1)形式审查完成后将进入实质审查。

它将用于裁定在形式审查过程中还未被裁定的商标的优先权日,以及确保被提交之申请件的图样符合本法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条件。

(2)注册商标或驳回注册的裁定将以实质审查的发现情况为基础。

申请人将有权熟知在审查过程中使用的文件。

他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后一个月内,请求被驳回的申请所引证的文件之副本。

(3)依据本法第7条的规定,如果收到带有一更早优先权的申请件,注册该商标的决定可以重新予以考虑。

(4)一旦对实质审查做出的裁定不服,在收到该裁定之日后的两个月内,申请人有权向专利局提交复审请求。

复审裁定将在收到申请人的请求书之日后的两个月内做出。

不服商标裁定的上诉,以及由时限决定的保留权

第11条(1)如果对复审裁定不服,在收到裁定书之日后的三个月内,申请人将有权对该裁定提起上诉,向专利局的审查上诉委员会(以下简称“上诉委员会”)陈述争辩理由。该上诉将在收到争辩理由之日后的四个月内予以考虑。申请人有权自行或通过代理参与上诉审理。

(2)在所说裁定被做出之日后的六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就上诉委员会的裁定向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专利法庭提交更高一层次的上诉。

(3)未遵守本法第8条第(2)段和第(3)段,第9条第(4)段,第10条第(4)段和第11条第(1)段规定时限的申请人,在有关时限到期后不超过六个月,他陈述了合法的可原谅的理由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则有权向专利局请求保留。

白俄罗斯共和国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官方注册

第12条专利局将商标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官方注册簿(以下简称“商标注册簿”)上予以登记。以下要素将要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一商标图样,商标所有人的详细情况,商标的优先权日,注册日期和已被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名录。

有关商标注册的其他情况,有效期的展延和注册的撤销,以及对那些项目随后的任何改动,都将在注册簿上登记。

依任何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专利局将公布注册簿上的摘要。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注册证的发放

第13条依据商标注册簿上的登记科目,专利局在收到规费支付清单后一个月内发放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注册证。

注册期限

第14条(1)商标注册期限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件之日起10年。

(2)在现有注册时限有效期内的最后一年内提交,根据所有人的请求,该商标注册时限可继续延长10年。

为商标注册时限延长之目的,根据请求并支付额外的费用,所有人可以被给予继注册到期后另外六个月的展延期。

(3)商标注册期限的任何续延都要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并纳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证。

注册的补正

第15条所有人应就其经营种类或姓氏、教名或祖名的姓,以及该商标被注册商品名录缩减的任何变更通知专利局。该修正应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而且还应在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证上登记。

凡商标被注册产品之目录有必要增加的,需提交一份新申请。

注册的条件

第16条根据本法第25条规定被撤销的商标不可以以他人的名义重新注册,除非是在被撤销之日后的三年内以先前所有人的名义或其继承人的名义提交的。

本规定将不适用于根据本法第24条先前注册无效的情况。

注册细目的公告 第17条 在商标注册之日后的六个月内,专利局将在官方刊物上公告根据本法第12条规定登记在商标注册簿上的注册之内容。

对商标注册内容任何随后的修正将同样被公告。

费用

第18条(1)递交申请、请求审查和注册以及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证、延长注册时限以及与其他法律行为的实施或延长时限有关的事宜应支付费用。付费实施行为的目录、程序、总数以及付费的时限、还有关于免除、减少或赔偿的条件都将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委员会决定。

(2)费用可以由申请人或商标所有人、或经他们同意,由任何其他相关的自然人或法人支付。

国外商标注册

第19条(1)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民和法人将有权到国外注册商标或实施其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将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提出。

(2)由国外商标注册或其国际注册产生的费用将由申请人或经他同意,由任何其他相关的自然人或法人承担。

 

第三章 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

第20条(1)一联盟、社团、财团或其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社团”)的商标,意在指定由社团生产或定购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拥有共同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将被认定为集体商标。

(2)集体商标及其使用权利不得转让。

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第21条(1)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将要依其规则随附:具体说明依其名义注册的有权拥有集体商标的社团类型、法人名单和有权使用所说商标但还没有法人地位之交易人的名单,其注册目的,集体商标指定的产品目录和其共同质量或其他特性,其基于使用的条件和监督程序,以及适用于一旦违反集体商标规则的处罚。

(2)除本法第12条特别列明的外,有关法人和被允许使用集体商标但还没有法人地位之交易人的信息将被登入商标注册簿并载入集体商标注册证。那些信息,连同由集体商标规则中接到的具体说明商标被注册产品的共同质量或其特性的摘要,将在专利局的官方刊物上公告。

(3)集体商标所有人应就所说商标规定做出的任何修改通知专利局。

(4)如果一集体商标用于无共同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商品上,根据任何相关自然人或法人的请求,由专利法庭做出裁定,可全部或部分终止该注册的有效性。

 

第四章 商标的使用

商标使用,以及错误使用商品的结果

第22条(1)在本法第27条下根据许可协议已被允许有权使用该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在产品上或包装物上粘附已注册的商标将被视为构成商标的使用。在广告、印刷出版物、招牌上提及商标,或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举办的交易会或展览会上对陈列的相关产品的商标的提及也被视为构成商标的使用,除非提交正当的理由能够用以判定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不使用该商标之事实。

(2)根据任何相关自然人或法人的请求,如果所说商标自其注册之日起五年之内或自该请求被递交之日起五年之内不使用的,专利法庭可以永久地全部或部分地终止该商标注册的有效性。

因缺乏使用而是否永久性地终止该注册有效性的决定取决于商标所有人说明缺乏使用是由于超出了他的控制能力所呈递的证明讨论。

预告通知

第23条 商标所有人可以使用该商标连带一项通知用来揭示该相关的标记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注册的一商标。

 

第五章 商标法律保护的结束

商标注册无效

第24条(1)当其生效时,如果不符合本法第2、3、4条的规定条件,该商标注册在其时限内的任何时间可以全部或部分无效。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在前述时限内,就该商标注册向上诉委员会提出异议。

(2)不服商标注册提出的异议将在收到之日后的六个月内被讨论。异议人和商标持有人可以参加诉讼程序。

(3)上诉委员会的裁定在被做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做为向专利法庭进一步上诉的条件。

商标的撤销

第25条 有下列情况的商标将被专利局撤销:

——根据本法第14条规定当注册期限到期之时;

——根据本法第24条规定如果注册无效的话;

——如果拥有商标的法人地位终止;

——如果商标归属的还没有法人地位却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死亡的话;

——基于专利法庭永久性地终止注册有效性的裁定;

——基于商标持有人的放弃。

 

第六章 商标转让

商标权利转让

第26条 商标权可以契约方式由其所有人将已被注册商标所适用的全部或部分产品转让给一自然人或法人。

任何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其产品或生产厂商产生混淆的商标权利的转让将不予允许。

商标使用许可

第27条 根据本份许可协议,一商标的所有人(许可人)可以将商标使用权授予他人使用(被许可人)。

该许可协议将明确订明被许可人的产品在质量上不能劣于许可人产品,而且条件的遵守将受到许可人的检查。

商标权转让合同及许可协议的注册

第28条 有关商标所有人将所说商标转让给另一自然人或法人的合同以及许可协议应在专利局注册。没有注册的,他们将被视为无效作废。

 

第七章 商标法律保护及其所有人权利

防御的主管机构

隶属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委员会下的白俄罗斯专利局

第29条 隶属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委员会下的白俄罗斯专利局将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对其进行审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颁发有效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注册证,保证在其资格权限内,考虑商标立法,为商标注册申请设计总则,解释和阐明本法的规定,提供一定方式的帮助及其服务,发布商标信息以及实施与商标国际注册有关的所有工作。

司法机构负责听证由商标立法侵权引起的争议

第30条 根据本法第11、21、22和24条规定,在上诉委员会或专利法庭权限内对争议不服的,商标争议将在人民(市政)法院、明斯克市政法院、地区法院、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法院、专利法庭和商业法庭的司法权限内,根据其各自的资格来确定。

对商权所有人的侵权责任

第31条(1)以不符合本法的行为使用商标的任何人,或使用与同类产品的一商标相近似的标记的,或实施与一个商标相关的对其商标所有人或消费者不利的其他行为的任何人,将承担根据立法强制产生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2)违法使用他人商标的任何人,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将承担停止使用及赔偿其所有人持续损害的义务。

 

第八章 最后条款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商标法律

第32条 商标法律将包括本法及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其他法律文本。

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及无国籍人的权利

第33条 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及无国籍人享有在本法及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关商标方面其他法律文本里规定的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不论是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自然人还是法人同等的权利,除非是在本法或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另一法律文本中另有规定的。

国际条约

第34条 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加入的一国际条约包含的规定与本法所含规定不一致,则适用于所说国际条约之条款。

白俄罗斯共和国不动产法

  

第一条 纳税人

  法人,包括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法人,及其具有独立平衡表、结算帐号的法人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以及自然人是不动产税的纳税人。

  几个法人的财产全部属于一个法人时,根据财产所有者及其全权代表机关的倡议,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确定的程序,任何一个法人可成为不动产税的纳税人。

  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预算拨款的法人不是纳税人。

  

第二条 征税对象

  属于纳税人财产或为其占有的固定生产基金和非生产基金的价值、未完工程项目的价值以及属于自然人的建筑物的价值是不动产税的征税对象。

  

第三条 税率

  1、法人的不动产年税率为1%。

  属于自然人的住宅建筑物、院内建筑物、车库以及属于车库建筑合作社、园艺合作社依靠公民个人出资建立起来的建筑物、以及不是法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物、其不动产年税率确定为其价值的0.1%

  

第四条 税收优惠

  1、下列情况获准免税:

  地方代表苏维埃、法人(不论其所有制形式)的社会文化项目和住宅总面积项目;

  残疾人协会所属组织的生产基金;

  邮电企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

  用于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设施;

  用于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设施清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生态委员会确定。

  公寓楼中已私有化了的住宅和住宅建筑合作社的房屋中已赎买了的住宅;

  属于没有在一起同居的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已从户口簿中分离出去的年老退休者、一、二类残疾人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自然人的住房和院内的建筑;属于户主-父母或配偶为军人、内务部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在执行公务时牺牲或失踪的工作人员的住房及院内建筑;

  座落在农业地区并属于常住农业地区公民所有的带有院内建筑物的住房;

  国家科学研究和工艺设计组织的专门实验设备、仪器、试验台、试验场;

  具有教育系统机构地位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学校的固定资产;

  列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历史文化珍品清单的文物,当其所有者履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现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

  公路及其设备(桥梁,高架桥,停车场,汽车站及售货亭,道路管理局、主要和基层道路服务站的全部建筑和设施,职工住房,生产基地,桥梁、渡口、游廊的服务维修站,通讯装置,检查调度站,休息场地,事故呼唤通讯装置,监察道路交通的线路设备);

  宗教团体的固定生产和非生产基金;

  集体农庄、国营农场、个体农户(农场主经济)、跨单位企业和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从事农副业的企业组织及其他农业经济组织的农业用生产性固定资产;

  部署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领土上的俄罗斯联邦军队战略性项目;

  在指定的基金投入使用起一年内法人已投付使用的楼房和建筑物;

  依靠白俄罗斯共和国预算资金而进行的城市公用事业项目;

  2、删除

  3、未完工程的建筑项目和由国家预算拨款的建筑物以及住宅建设项目的价值不征税。

  

第五条 税款计算办法和向预算纳税期限

  1、法人纳税每季度根据实有的固定生产和非生产基金按季度开始时的剩余价值和1/4的规定年税率确定。自然人纳税根据其所属的楼房建筑物,以及用来从事小企业活动的项目在年初时的估价来确定。

  园艺合作社、车库建筑合作社应在5月1日前将其所有、所使用以及属于几个成员的建筑物估价资料提交给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以计算不动产税额。

  2、删除

  3、自然人根据国家税务局开据的通知单将税金缴纳预算。

  4、未完工程的税款从根据工程标准和规定而确定的完工期限期满后开始计算。

  未完工程项目中已完工的工程部分的税额由发包人用其所支配的剩余利润缴纳。税金根据未完工程决算季度初的价值和1/4的规定年税率来确定。

  5、删除

  6、从法人和自然人征收的所有税款缴纳白俄罗斯共和国预算。

  7、纳税期限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确定。

  

白俄罗斯关于个人携带非用于生产或其他商业目的的物品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条例

  

  1999年3月9日,白俄罗斯部长会议以第339号决议批准《关于个人携带非用于生产或其他商业目的的物届品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条例》(1999年3月15日载入国家法律文件目录,登记号5/398)。其主要内容如下:

  上述条例对个人携带货币、外汇、珍贵文物、武器及其弹药、药品、无线电发射工具和高频率装置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未作特殊规定。

  下列物品个人不得携带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

  1、火药发射的武器及其各种军用弹药;

  2、麻醉的、精神的、有毒的、有害的、烈性的、放射性的和爆炸物品。

  3、有损白俄罗斯共和国政治经济利益、国家安全、公民健康和道德的印刷品、视听材料和其他信息载体;

  4、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禁止进出口的其他商品。

  5、禁止个人从白俄罗斯共和国运出工业用途的黑色和有色金属废料,包括半成品和毛坯。

  下列物品不得经国际邮政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

  1、根据国际条约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禁止邮寄的个人物品;

  2、酒精和烟草制品;

  3、禁止携带出入白俄罗斯关境的商品。

  需按统一税率(注1)征收费用的带入或带出境的商品的海关估价,根据国家海关委员会制定的简便程序确定。对个人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所携带的个人物品(注2),超出条例规定的价值和(或)数量限制的,则适用为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经济实体所制定的关于征收关税和海关手续费的规定。

  下列物品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全部免征海关税:

  1、在白俄罗斯境外获得的价值相当于1000美元金额以内的个人物品。此规定不适用于按独联体国家外贸商品目录9401和9403号商品项目分类的家具、运输工具(注3)、农产品(注4)以及以下第5、6款列明的商品;

  2、通过国际邮政邮寄的海关估价相当于100美元金额以内的个人物品;

  3、不受海关估价限制的个人物品,其中包括家具和因移居到白俄罗斯共和国定居而运入的一件运输工具,但此物品的运入者应在其自原居住国抵达定居地之日起6个月内将运输工具运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

  4、产于并自独联体国家运入的总重量在200公斤以内的农产品;

  5、年满18周岁者一人可携带3升以内的酒精饮料,600支卷烟或300克烟叶或其它烟草制品;

  6、每人可携带5件首饰制品,3件真皮和(或)毛制品,1台录象机或录像复制机;

  7、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非居民,以及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登记临时工作或学习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临时运入境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已在外国登记的运输工具;

  8、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临时运出境外,再次运人境内的并未改变其性质(自然损耗除外)的,包括运输工具在内的个人物品(不论其海关估价);

  如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未另行规定,自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运出海关估价相当10000美元金额以内的,通过国际邮政寄送的海关估价相当2000美元金额以内的个人物品,全部免征海关税费。

  由白俄罗斯共和国迁往国外定居者携带出境的个人物品,以及公民在境外停留期间临时携带出境的个人物品,包括运输工具,不论其海关估价全部免征海关税费。类似的海关规定适用于运入(出)境的个人物品,即一件商品或一套商品(如组合家具、成套器皿等),但其海关估价和重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的20%。

  下列物品运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需征收海关税费:

  1、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以外获得的运输工具,无论该运输工具的所有者将运输工具运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还是因其未出国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获得运输工具而委托其他人将运输工具携带入境,均按统一税率征税费:

  (一)出厂期在3年以内的新运输工具(不论其行使里程),发动机排气量超过2500立方厘米的和使用期超过10年的旧运输工具,按发动机排气量每1立方厘米0.5欧元计征;

  (二)对其他运输工具,按发动机排气量每1立方厘米0.35欧元计征;

  2、个人物品的海关估价超出条例规定的标准,但金额相当于10000美元以内的,其超出部分按统一税率规定的海关估价的30%计征;

  3、属按独联体国家对外贸易商品目录9401和9403号商品项目分类的家具,其海关估价相当于10000美元金额以内的,按统一税率规定的海关估价的50%计征;

  4、对非企业经营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自然人运入的商品,就其用途性质不属于个人物品的,其海关估价相当于10000美元金额以内的,其重量不超过200公斤的商品,按统一税率计征:

  (一)对作为随身行李由商品所有者运入的商品,按海关估价的30%计征,但按总重量每公斤不少于2欧元;

  (二)对作为托运行李运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的物品,按海关估价的50%计征,但按总重量每公斤不少于4欧元;

  5、对海关估价相当于5000美元金额以内的,重量不超过10000公斤的农产品,按统一税率规定的海关估价的30%计征。

  如白俄罗斯法律未另行规定,则对超出规定限量的个人物品,以及对在外国登记的并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非居民临时运入境内期限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运输工具,应每月支付海关税费,其金额为按车辆海关估价30%计征的海关税费的的3%;对运输工具,按统一税率计征。

  对在规定限额内的个人物品及以个人名义在其临时或常住国已登记的一件运输工具,个人可无需为支付海关税费提供保证而过境携带入出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境。

  个人在境外获得的运输工具,在其为旧运输工具支付相当于500美元、为新运输工具支付相当于1000美元金额提供保证的条件下,可过境携带入出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境。

  注1:统一税率包括所有规定的对个人物品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境征收的海关税费,海关手续费和货物保管费除外。

  注2:个人物品系指为人支配或所有的新的或旧的商品,其中包括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的非用于生产和商业目的的运输工具。商品用途由海关机构根据商品的性质、数量和携带出入境的次数以及个人旅行的全部情况确定,同时还应考虑到是否具备携带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的商品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用的依据。

  注3:农产品系指包括在个人物品中的按独联体国家对外贸易商品目录02-04,07,08,10,11,15号商品项目分类的动、植物。

  注4:运输工具系指包括在个人物品中的按独联体国家外贸商品目录分类的摩托车、汽车。

白俄罗斯共和国不动产法

 

白俄罗斯共和国不动产法

  

第一条 纳税人

  法人,包括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法人,及其具有独立平衡表、结算帐号的法人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以及自然人是不动产税的纳税人。

  几个法人的财产全部属于一个法人时,根据财产所有者及其全权代表机关的倡议,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确定的程序,任何一个法人可成为不动产税的纳税人。

  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预算拨款的法人不是纳税人。

  

第二条 征税对象

  属于纳税人财产或为其占有的固定生产基金和非生产基金的价值、未完工程项目的价值以及属于自然人的建筑物的价值是不动产税的征税对象。

  

第三条 税率

  1、法人的不动产年税率为1%。

  属于自然人的住宅建筑物、院内建筑物、车库以及属于车库建筑合作社、园艺合作社依靠公民个人出资建立起来的建筑物、以及不是法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物、其不动产年税率确定为其价值的0.1%

  

第四条 税收优惠

  1、下列情况获准免税:

  地方代表苏维埃、法人(不论其所有制形式)的社会文化项目和住宅总面积项目;

  残疾人协会所属组织的生产基金;

  邮电企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

  用于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设施;

  用于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设施清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生态委员会确定。

  公寓楼中已私有化了的住宅和住宅建筑合作社的房屋中已赎买了的住宅;

  属于没有在一起同居的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已从户口簿中分离出去的年老退休者、一、二类残疾人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自然人的住房和院内的建筑;属于户主-父母或配偶为军人、内务部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在执行公务时牺牲或失踪的工作人员的住房及院内建筑;

  座落在农业地区并属于常住农业地区公民所有的带有院内建筑物的住房;

  国家科学研究和工艺设计组织的专门实验设备、仪器、试验台、试验场;

  具有教育系统机构地位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学校的固定资产;

  列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历史文化珍品清单的文物,当其所有者履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现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

  公路及其设备(桥梁,高架桥,停车场,汽车站及售货亭,道路管理局、主要和基层道路服务站的全部建筑和设施,职工住房,生产基地,桥梁、渡口、游廊的服务维修站,通讯装置,检查调度站,休息场地,事故呼唤通讯装置,监察道路交通的线路设备);

  宗教团体的固定生产和非生产基金;

  集体农庄、国营农场、个体农户(农场主经济)、跨单位企业和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从事农副业的企业组织及其他农业经济组织的农业用生产性固定资产;

  部署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领土上的俄罗斯联邦军队战略性项目;

  在指定的基金投入使用起一年内法人已投付使用的楼房和建筑物;

  依靠白俄罗斯共和国预算资金而进行的城市公用事业项目;

  2、删除

  3、未完工程的建筑项目和由国家预算拨款的建筑物以及住宅建设项目的价值不征税。

  

第五条 税款计算办法和向预算纳税期限

  1、法人纳税每季度根据实有的固定生产和非生产基金按季度开始时的剩余价值和1/4的规定年税率确定。自然人纳税根据其所属的楼房建筑物,以及用来从事小企业活动的项目在年初时的估价来确定。

  园艺合作社、车库建筑合作社应在5月1日前将其所有、所使用以及属于几个成员的建筑物估价资料提交给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以计算不动产税额。

  2、删除

  3、自然人根据国家税务局开据的通知单将税金缴纳预算。

  4、未完工程的税款从根据工程标准和规定而确定的完工期限期满后开始计算。

  未完工程项目中已完工的工程部分的税额由发包人用其所支配的剩余利润缴纳。税金根据未完工程决算季度初的价值和1/4的规定年税率来确定。

  5、删除

  6、从法人和自然人征收的所有税款缴纳白俄罗斯共和国预算。

  7、纳税期限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确定。

白俄罗斯关于个人携带非用于生产或其他商业目的的物品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条例

 

白俄罗斯关于个人携带非用于生产或其他商业目的的物品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条例

  

  1999年3月9日,白俄罗斯部长会议以第339号决议批准《关于个人携带非用于生产或其他商业目的的物届品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条例》(1999年3月15日载入国家法律文件目录,登记号5/398)。其主要内容如下:

  上述条例对个人携带货币、外汇、珍贵文物、武器及其弹药、药品、无线电发射工具和高频率装置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未作特殊规定。

  下列物品个人不得携带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

  1、火药发射的武器及其各种军用弹药;

  2、麻醉的、精神的、有毒的、有害的、烈性的、放射性的和爆炸物品。

  3、有损白俄罗斯共和国政治经济利益、国家安全、公民健康和道德的印刷品、视听材料和其他信息载体;

  4、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禁止进出口的其他商品。

  5、禁止个人从白俄罗斯共和国运出工业用途的黑色和有色金属废料,包括半成品和毛坯。

  下列物品不得经国际邮政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

  1、根据国际条约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禁止邮寄的个人物品;

  2、酒精和烟草制品;

  3、禁止携带出入白俄罗斯关境的商品。

  需按统一税率(注1)征收费用的带入或带出境的商品的海关估价,根据国家海关委员会制定的简便程序确定。对个人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所携带的个人物品(注2),超出条例规定的价值和(或)数量限制的,则适用为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经济实体所制定的关于征收关税和海关手续费的规定。

  下列物品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全部免征海关税:

  1、在白俄罗斯境外获得的价值相当于1000美元金额以内的个人物品。此规定不适用于按独联体国家外贸商品目录9401和9403号商品项目分类的家具、运输工具(注3)、农产品(注4)以及以下第5、6款列明的商品;

  2、通过国际邮政邮寄的海关估价相当于100美元金额以内的个人物品;

  3、不受海关估价限制的个人物品,其中包括家具和因移居到白俄罗斯共和国定居而运入的一件运输工具,但此物品的运入者应在其自原居住国抵达定居地之日起6个月内将运输工具运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

  4、产于并自独联体国家运入的总重量在200公斤以内的农产品;

  5、年满18周岁者一人可携带3升以内的酒精饮料,600支卷烟或300克烟叶或其它烟草制品;

  6、每人可携带5件首饰制品,3件真皮和(或)毛制品,1台录象机或录像复制机;

  7、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非居民,以及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登记临时工作或学习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临时运入境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已在外国登记的运输工具;

  8、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临时运出境外,再次运人境内的并未改变其性质(自然损耗除外)的,包括运输工具在内的个人物品(不论其海关估价);

  如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未另行规定,自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运出海关估价相当10000美元金额以内的,通过国际邮政寄送的海关估价相当2000美元金额以内的个人物品,全部免征海关税费。

  由白俄罗斯共和国迁往国外定居者携带出境的个人物品,以及公民在境外停留期间临时携带出境的个人物品,包括运输工具,不论其海关估价全部免征海关税费。类似的海关规定适用于运入(出)境的个人物品,即一件商品或一套商品(如组合家具、成套器皿等),但其海关估价和重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的20%。

  下列物品运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需征收海关税费:

  1、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以外获得的运输工具,无论该运输工具的所有者将运输工具运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还是因其未出国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获得运输工具而委托其他人将运输工具携带入境,均按统一税率征税费:

  (一)出厂期在3年以内的新运输工具(不论其行使里程),发动机排气量超过2500立方厘米的和使用期超过10年的旧运输工具,按发动机排气量每1立方厘米0.5欧元计征;

  (二)对其他运输工具,按发动机排气量每1立方厘米0.35欧元计征;

  2、个人物品的海关估价超出条例规定的标准,但金额相当于10000美元以内的,其超出部分按统一税率规定的海关估价的30%计征;

  3、属按独联体国家对外贸易商品目录9401和9403号商品项目分类的家具,其海关估价相当于10000美元金额以内的,按统一税率规定的海关估价的50%计征;

  4、对非企业经营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自然人运入的商品,就其用途性质不属于个人物品的,其海关估价相当于10000美元金额以内的,其重量不超过200公斤的商品,按统一税率计征:

  (一)对作为随身行李由商品所有者运入的商品,按海关估价的30%计征,但按总重量每公斤不少于2欧元;

  (二)对作为托运行李运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的物品,按海关估价的50%计征,但按总重量每公斤不少于4欧元;

  5、对海关估价相当于5000美元金额以内的,重量不超过10000公斤的农产品,按统一税率规定的海关估价的30%计征。

  如白俄罗斯法律未另行规定,则对超出规定限量的个人物品,以及对在外国登记的并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非居民临时运入境内期限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运输工具,应每月支付海关税费,其金额为按车辆海关估价30%计征的海关税费的的3%;对运输工具,按统一税率计征。

  对在规定限额内的个人物品及以个人名义在其临时或常住国已登记的一件运输工具,个人可无需为支付海关税费提供保证而过境携带入出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境。

  个人在境外获得的运输工具,在其为旧运输工具支付相当于500美元、为新运输工具支付相当于1000美元金额提供保证的条件下,可过境携带入出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境。

  注1:统一税率包括所有规定的对个人物品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境征收的海关税费,海关手续费和货物保管费除外。

  注2:个人物品系指为人支配或所有的新的或旧的商品,其中包括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的非用于生产和商业目的的运输工具。商品用途由海关机构根据商品的性质、数量和携带出入境的次数以及个人旅行的全部情况确定,同时还应考虑到是否具备携带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的商品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用的依据。

  注3:农产品系指包括在个人物品中的按独联体国家对外贸易商品目录02-04,07,08,10,11,15号商品项目分类的动、植物。

  注4:运输工具系指包括在个人物品中的按独联体国家外贸商品目录分类的摩托车、汽车。

白俄罗斯外国投资企业国家注册条例

 

白俄罗斯外国投资企业国家注册条例

 

  本条例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1999年3月16日第11号总统令《关于整顿经济主体国家注册和清算(中止经营)》(《苏维埃白俄罗斯报》,1999年3月17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1991年35号决议第625款;1993年22号决议第280款;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大会1998年3号决议第16款)制定。

  1.外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家注册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部)实施。

  2.企业的国家注册需经所在州执行委员会(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许可,以及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依其权限批准在辖区内成立企业的决议。

  3.企业成立方之一应在递交企业国家注册文件前,就企业名称与外交部达成协议。

  4.受理企业国家注册文件时,注册企业的各财产所有者(成立方)务必到场(自然人及法人代表),并填写办理注册所需的调查表。同时自然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代表另需出示授权证书。

  5.合资企业国家注册需提供:

  5.1各成立方签字确认的进行企业注册的申请(附件1);

  5.2在建企业成立文件公证后副本一式两份;

  5.3对白俄罗斯法人:

  ―财产所有者或其授权机构(每个白俄罗斯法人)关于建立合资企业决议的公证后副本或正本;

  ―白俄罗斯法人确认进行国家注册的文件公证后副本及成立文件公证后副本;

  ―对在建企业法定基金中非货币投入实行评估鉴定的证明文件;

  5.4对白俄罗斯自然人:

  ―合资企业(以无限股份公司形式成立的合资企业除外)的财产所有者(成立方,入股者)和自然人的各种证明文件(如有可能,需提供经最后任职单位确认的劳动手册副本,或由居住地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退休证明副本,或就业机构出具的证明)

  ―居住地税收机关出具的呈报收入及财产报单的证明;

  ―对在建企业法定基金中非货币投入进行评估鉴定的证明文件;

  5.5外国法人需提交投资国工商注册薄中的合法摘录或建立合资企业时,根据其所在国法律证明外国投资者法人地位的其它同等证明(摘录应在递交注册申请前一年内进行),指明其成立方(入股者),并附白俄罗斯语/俄语译文(译文的准确性需经公证);

  外国自然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并附白俄罗斯语/俄语译文(译文的准确性需经公证);

  5.6企业国家注册费用的缴款证明。

  6.外国投资者对无外国投资的现有企业采用部分或全部控股形式(股份、股票)建立合资企业时,另需呈交公证后的买卖合同及被改组企业的成立文件及注册证书副本。

  7.外国企业的国家注册需提交:

  7.1成立方请求注册企业的书面申请(附件1),并注明在建企业经理的资料(姓、名、父称、家庭住址和电话);

  7.2在建企业成立文件公证后副本一式两份;

  7.3投资国工商注册薄中的合法摘录或建立外国企业时,根据其所在国法律证明外国投资者法人地位的其它同等证明(摘录应在递交注册申请前一年内进行),指明其成立方(入股者),并附白俄罗斯语/俄语译文(译文的准确性需经公证);

  外国自然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并附白俄罗斯语/俄语译文(译文的准确性需经公证);

  7.4以货币形式的法定基金建立外国企业的投资者,另需提交企业国家注册前,银行开具的外国企业设立临时帐户和调拨资金的证明,其金额不得少于已公布的法定基金的25%。

  7.5企业国家注册费用的缴款证明。

  8.建立无限股份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另须提交银行或会计检查人员出具的法定基金证明,以及股东名册。

  9.建立有限股份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另须提交有限股份公司章程所附的入股者名单。

  10.除《白俄罗斯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九章第九部分规定的情况外,如企业成立文件中列明的内容发生实际变化,其入股者务必在一个月内对此进行相应的修改。

  11.对企业成立文件中的修改和补充(下称修改)进行国家注册须提交:

  11.1修改注册的书面申请;

  11.2企业最高机构关于修改和补充成立文件决议的公证后副本;

  11.3对成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公证后副本一式两份。

  如果成立文件进行过多次(两次以上)修改和补充,或半数以上的条款经过修改,新成立文件需提请国家注册。在此情况下,经注册处正本盖章的旧成立文件(其修改和补充)需交还注册处工作人员,划掉章程(合同)扉页,并标明“注销”字样、注销原因、新文件摘要及经手人签名、办理日期予以作废处理。

  11.4成立文件修改和补充的国家注册费用缴款证明。

  12.如企业的法人地址发生变动,需另提交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依其权限予以批准的许可(以决议形式)。

  13.如企业创办者发生变动,必须提交本条例5.3-5.5项规定的各项文件。

  14.如减少企业的法定基金,另需提交企业各贷款方同意减少基金的证明文件。

  15.如以财产投入的方式增加企业的法定基金,另需提交对企业法定基金中非货币投入实行评估鉴定的证明文件;

  16.如减少财产投入,应同时将此变化通知国家税务委员会和国家海关委员会。

  17.如收到成立文件修改和补充的注册文件,必须提交登记处正本盖章的企业章程(如有合同需提供合同),注册处工作人员在上登记修改和补充的国家注册。

  18.办理国家注册文件的手续:

  18.1用于企业注册的整套文件;

  18.2全部文件必须随附文件目录(附件2);

  19.在建企业国家注册应缴纳最低工资额20倍的注册费用,成立文件修改和补充的注册需缴纳最低工资额5倍的费用。

  20.相同的创办方建立第二家及之后的每一家企业时,办理国家注册的费用增加20%。生产型企业例外。

  21.免交国家注册费用的企业:

  -在国有企业非国有化和私有化过程中成立的无限股份公司形式的企业;

  -由于国家注册法规变动,企业对成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22.如国家注册证书遗失,企业应出具遗失证明,提供证书副本,并缴纳50%的国家注册费用进行补办。

  23.企业办理国家注册及成立文件修改和补充的注册费用纳入国家预算,并按企业法人地址列入税务检查。

  24.如新建企业国家注册申请或己登记企业的成立文件修改和补充的注册申请被拒(根据法律规定),应退还企业己缴国家注册费用50%的金额。

  25.企业办理国家注册的有关文件需直接呈交登记注册处工作人员。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关于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关于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

2012 年6 月5 日 第253 号 明斯克市

 

鉴于2011 年9 月18 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 和国政府关于中白工业园区的协定,为了加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贸 和投资合作,吸引国内外投资来发展高新技术型和有竞争力的产业,增 设工作岗位,我决定:

1.建立:经济特区—根据附件规定的土地边界及领土构成,建立 享有经济特区专用法律1制度的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总占地面积80 48公顷),自本总统令生效之日起,园区享受特殊税收优惠管理制度 50 年。

2.规定:

2.1. 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为白俄罗斯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并根据有关领土的特殊使用制度注册;

2.2.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的最高管理机构为中白工业园区政 府间协调委员会;

2.3.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称管委会)是国家审批 机构,对中白工业园区的活动进行直接管理,并归白俄罗斯内阁管理。园区管委会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成立,并在法律确定的章程基础上活动。

*1经济特区专用法律制度是指,当前总统令和其他法规规定的税务及其他调控、经营主体的注册、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使 用方面的特殊制度,在该经济特区范围内采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和(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自由关税区的海关制度。

园区管委会:

完成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内经营主体的国家注册,以及商业与 非商业组织章程的变更和(或)补充(成立合同用于仅在成立合同基础 上实施行为的商业组织),个人企业家国家注册证书的变更;

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的规定完成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 驻者的法人登记2;

鉴于本总统令规定的特点并根据法律规定,征用并提供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内土地用于使用、出租、划为根据本条第2.4 分条成立的用于发展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的中白合资公司私有,必要时将其边界内的土地从一类转为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森林用地、自然保护区用地、及饮用水供水水源和系统保护区用地除外);

根据已经在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内注册(正在注册)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申请,按照法律的规定,保证为其办理法律规定的行政手续,中白工业园区内行政手续的特点由白俄罗斯内阁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赋予园区管理委员会其他国家机构和组织的权限。

 园区管委会的支出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以及由内阁经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协商后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来实现;

 2.4. 为确保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的发展,成立发展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项目的中白合资公司(以下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白方出资40%。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合资公司创始人投入的外币资金组成。

*2 本总统令中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指的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按照园区管委会规定的程序以园区入驻者身份进行注册,并在本园区内从事投资项目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其从事的项目需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批准的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条例提出的要求中规定的行为类型与投资额。

合资公司:

保证按照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总平面布置图进行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包括基础设施(以下称为园区项目)、吸引入驻者和投资者入驻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3、管理园区项目、发展基础设施、进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允许的经营或者其他活动;

有权在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边界内进行土地开发,园区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将这些项目转让给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使用,及在按照本总统令规定,允许合资公司使用、租赁及归合资公司私有的园区范围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有权独立作为业主和(或)引进其他经营主体以完成设计、工业园项目建设及涉及到保证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运营的其他功能的实现,以及独立支配属于它的园区项目或者部分项目;

 2.5.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的开发以确定地域功能性区域划分和规划结构的空间区域发展战略的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总平面布置图(以下称为总平面布置图)为基础,该布置图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批准。

合资公司负责编制总平面布置图,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按照白俄罗斯建筑与城市建设法的规定将其送交白俄罗斯内阁审批;

 2.6.根据园区总平面布置图,按照国家需要的土地征收与提供程序,在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内征收并提供的土地只能用于建设和(或者)服务园区项目。

征收和提供用于建设和(或者)服务园区项目的土地时:

*3 本总统令中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投资者指的是对园区项目的建设和(或)发展进行投资且不为园区入驻者的人。

不需要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协商用于园区项目建设的农业用地征用情况;

居民点和种植企业占用的土地除外;

 2.7.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边界内的土地提供给合资公司,鉴于本条规定的特点并根据其申请,可以长期或临时使用,租赁99 年或者转为私有,不需要进行相应拍卖并免除缴纳土地租赁合同签署权的费用,根据园区项目建设工作的进度,办理这些地块的必要划拨文件。

根据法律规定,合资公司支付提交申请之日相应地籍价值的50%,可以将土地转为私有,美元与白俄罗斯卢布的官方汇率为递交申请之日国家银行规定的汇率。

    合资公司有权将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内其租赁的(所拥有的)地块转让(处理),可以租赁,分租(租赁或所拥有的)予非白俄罗斯国家法人的园区入驻者和投资者,租赁,分租予其他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和投资者,根据园区项目建设工作的进度,办理必要的土地划拨文件;

 2.8.不进行招标,由合资公司、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投资者、园区项目建设的参与者4通过谈判确定园区项目的设计、建设及用于园区项目建设和配备的商品供货工作(提供服务)的执行单位;

 2.9.合资公司、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和其投资者分阶段完成园区项目建设和(或者)服务的土地开发工作(建设顺序,整体启动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内的项目)。第一阶段开发的园区土地面积不应少于400 公顷;

 *4 本总统令中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参与者指的是负责园区设计及项目建设的总设计方、总承包方、设计方、承包商、工程与其他组织。

 2.10.根据总设计文件,为保障完整及时的开发园区土地,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边界外的必要交通及工程基础设施(构建物,供电、供暖、供气、给排水、通讯、电视、广播的工程网、公路及其他管线)的设计和建设费用由共和国和地方财政及相关单位拨款;

 2.11.在下列条件下,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边界内的园区项目,以及保证其各项功能的工程和交通基础设施的设计、设计文件协商、建设和投入运营,可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国家的技术规范法律文件:

 设计文件通过白俄罗斯国家设计审查;

 合资公司、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其投资者以及园区项目参加者保证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工程的安全实施;

 施工所用材料,设备及其安装,调试,运行以及园区项目的运营是安全的,包括在考虑到自然气候条件的情况下,在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整个建设和运营期间不会发生紧急情况、引发园区项目及其他项目的损失、损害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以及破坏自然环境。本段第一句所示的行为引发了园区项目及其他项目的损失、损害了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以及破坏了自然环境的情况下,合资公司、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和其投资者应当按照白俄罗斯相关法律和(或者)白俄罗斯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对上述损失及损害进行补偿;

 园区项目施工的许可文件、验收投入运营文件,以及对园区项目及其权利进行国家登记的必要文件,将用俄语(白俄语)俄语(白俄语)翻译且公证后的中文书就;

    2.12 根据本条2.4 分条第二部分第四段的规定,按照业主申请,园区项目建设注册及项目权利及限制(留置)的产生,将在园区项目验收投入运营文件的基础上落实;

 2.13.园区项目技术运营的规范和标准(用电、用热、用气、给水、排水除外),应当依照本条第2.4 分条第二部分第四段所确定的业主的建议,在其投入使用之前由园区管委会确定;

 2.14.如果白俄罗斯国际条约没有其他规定,则因园区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装备需要运入的商品不需要在白俄罗斯国家认证体系进行强制认证;

 2.15.在共和国生物保护区“沃尔米杨斯基”区域内园区项目的建设应该遵守白俄罗斯法律针对该保护区制定的限制规定。同时,禁止改变自然景观、去除植物区系(该禁区管理计划规定的除外);

2.16.园区项目的建设实施时有权砍伐灌木植物,所得到的木材根据法律规定,由林业负责法人进行处理。

3.免除:

3.1.合资公司至2032 年1 月1 日:

销售在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内合资公司自主生产商品5(工程、服务)所得利润的所得税,以及在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内将动产及不动产(部分)租赁给其入驻者而获得的租赁(金融租赁(长期性租赁))收入,减去与该财产移交租赁(金融租赁(长期性租赁))相关的费用(支出)金额的所得税;

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内楼房和建筑物(包括超标未完成的建设)、车位的不动产税,与其使用用途无关;

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范围内土地的土地税;

--------------------

*5 本总统令中销售自主生产产品指的是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合资公司在法律规定程序发放的自主生产产品证书(自主工程、服务证书)有效期内,向本园入驻者或合资公司销售自主生产的产品(工程、服务)。完全或部分借助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或合资公司所属或拥有其他物权的主要工具(该工具由上述入驻者或合资公司进行销售,和(或)该入驻者或合资公司的员工在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外从事劳动)生产的产品(完成工程、提供服务)的销售不属于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范围内生产的产品(工程、服务)。

--------------------

3.2.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自注册之日起及下一十个日历年内,免除入驻者:

销售在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内自主生产商品(工程、服务)所得利润的所得税;

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边界内楼房和建筑物(包括超标未完成的建设)、车位的不动产税,与其使用用途无关;

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范围内土地的土地税。

4.确定:

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自其作为入驻者进行注册之年后的十个日历年到期后,在下一个十个日历年内,需缴纳所得税、土地税、不动产税,缴税税率为本总统令第三条第3.2 分条规定的税赋项目税率的一半;

合资公司、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产生总利润第一个日历年起的五年内,不通过在白俄罗斯的常设代表处运营的外国组织,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税务法典第35 章第1 条规定加算给其创始人(参加者、股东、所有者)的红利和其同等收入的所得税及收入税税率为0(零);

至2027 年1 月1 日,合资公司、该园区入驻者加算给不通过在白俄罗斯的常设代表处运营的外国组织的收入税(以包括工业、商业或者科学实验等形式的(包括专有技术)信息奖励,许可证、特许证、图纸、有用模式、示意图、公式、工业模型或者其过程等形式的使用费的税率为5%;

至2027 年1 月1 日,合资公司和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的自然人根据劳动合同获得的劳动收入需按9%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资公司、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的员工(外国员工除外)收入单次额度超过白俄罗斯共和国月平均工资的需要缴纳强制保险的部分,可免除其缴纳强制保险。如使用本段规定的优惠,则合资公司、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的员工的退休金在相应时期内从实际应缴纳强制保险费用中扣除;

合资公司、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的员工有权不使用本条第六段规定的优惠;

本总统令第2 条2.4 分条第二部分第四段规定的合资公司、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园区项目建设参与者、业主,以及其临时居住(逗留)在白俄罗斯境内的、为实施本园区投资项目吸引的外国员工(以下称-外国员工),免除强制缴纳保险。上述外国员工退休金保障依照其国籍所在国的法律执行;

合资公司、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在购买(向白俄罗斯进口)商品(劳动和服务)和用于设计、建设和装备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内楼房和建筑物的财产权时,有权全额扣除增值税(法律规定不应抵扣的税额除外),独立于进行商品(劳动和服务)、财产权销售时产生的增值税,但期限为不晚于这些楼房和建筑物投入使用前一年的12月31 日;

全额扣除的增值税金额按照购买(向白俄罗斯进口)商品(劳动和服务)、财产权的用途,根据本条第九段,按照税务扣款单独结算的方式确定。进行上述扣款的依据是经合资公司及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向税务机关提供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的所购买(向白俄罗斯进口的)和用于园区设计、建设和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内楼房和建筑物装备并标示了相应增值税金额的商品(劳动和服务)、财产权清单。

5.本总统令第3 条的第3.1 分条和第4 条规定中的期限到期后,如果白俄罗斯法律无其他规定,则第3 条的第3.1 分条和第4 条中所有税(费)按照一般规定缴纳。

6.免除:

6.1 免除合资公司土地租赁合同整个有效期限内中国-白俄罗斯园区内提供给合资公司土地的土地租赁费;

6.2 合资公司、园区项目建设参加者方、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投资者及其入驻者:

6.2.1.免除为了建设园区项目以及在园区内实施投资项目,向白俄罗斯引进外国劳动力颁发、延长有效期许可的国家税,合资公司、园区建设项目参加者、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投资方、入驻者招聘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士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的专项许可的国家税(以下称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向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士发放、拒绝发放、延期白俄特殊劳动许可证,使其有权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劳动活动决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个日历日,而能否招收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的决策期限不得超过2 个工作日。

免除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士因获得白俄临时居住许可证而产生的国家税;

6.2.2.免交由于以园区建设和实施园区投资项目为目的占用或临时占用位于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农、林业用地而造成的农业及(或)林业生产损失补偿,免交与居民区绿植移除、移栽的赔偿费用;

6.2.3.到2027 年1 月1 日前免除对由于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的活动而获得的外汇收益在白俄货币市场上进行强制出售;

6.2.4.免除在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边界内进行园区项目设计与建设工程时,免除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建筑建设部成立的创新基金缴纳费用和其他国家管理机构的创新基金缴纳费用,以及其他与设计和建设相关的费用;

6.3.免除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合资公司和园区入驻者在无偿转让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内资本结构(楼房和建筑物)、独立房屋、未完成的资本建设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项目时,以及依法转让用于建设(改造)的楼房和建筑物为合资公司和(或者)园区入驻者私有时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6.4.向白俄罗斯进口仅用于在白俄罗斯境内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边界内实施投资项目的商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件和备品备件、原材料),包括园区项目的建设和装备,免征其进口关税(考虑到白俄罗斯的国际义务)和海关机构征收的增值税。

为免缴关税,本分条第一部分优惠条件的基础是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仅用于白俄罗斯境内该园区边界内实施投资项目的进口商品用途的结论,应包括园区项目建设和装备,包含关于商品名称、数量、价值、进口方、对外合同要项、投资项目名称的信息,同样也包括白俄罗斯完成其国际义务条款中各项条件的信息。

如果不是出于该专项使用目的,则不享有本分条第一部分中所示优惠,应按照立法缴纳增值税和关税。

7.如果白俄罗斯总统未做出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税务调控的其他规定,则制定其他税,费(关税)时,本总统令中税收管理制度适用的合资公司、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无义务缴纳。

本总统令所规定的优惠条件和特惠,不适用于银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及保险机构,在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从事博彩业的商业机构,电子互动游戏组织经营活动。

白俄罗斯共和国投资活动法律规定的关于投资者的权限保障和投资保护,适用于合资公司、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及其投资者。

鉴于本总统令规定的特点,保证外国投资者,以及建设参与者-非白俄罗斯侨民缴纳税收和其他必须缴纳的费用之后,可将在白俄罗斯境内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投资活动所获利润(收入)自由汇出白俄罗斯境外。

8.明斯克州执行委员会:

8.1. 在园区管委会成立前,应当保证:

根据本命令的特别规定,提供用于建设和(或)服务园区项目的用地;

按照 “一站式”原则,根据法人的请求,履行与保障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功能相关的行政手续,以及落实本命令规定的园区管委会功能的履行;

8.2. 采取其他落实本命令的措施。

9.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

9.1. 保证协助合资公司建立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并发挥各项功能,包括相关以下问题的解决:编制总平面布置图,组织本园区的平行设计和建设,园区项目建设所必须的主要建筑材料、制品、结构和设备的全面按时供应;

9.2. 在三个月内:

批准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条例,条例规定包括作为法人的园区入驻者的注册程序,以及关于该地位剥夺和丧失的规定;

设立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管委会,并确定园区管委会章程;

依照规定,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提交园区管委会财政支出方案;

保证编制并批准 “沃尔米扬斯基”国家生物保护区区管理计划;

制定实施本命令的其它措施。

10. 建议地方议会:

免除合资公司于2032 年1 月1 日前、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自其注册为入驻者之日起及下一十个日历年内的地方税费;

规定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入驻者从注册为入驻者之年后的十个日历年期满后,可在下一十个日历年按照原税率的50%缴纳地方税费。

11.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法令的执行。

12.该法令从其正式公布之日起有效。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卢卡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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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关于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

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正文】

    

第74章 总则

   

第1093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

    1.适用于有外国公民、法人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或其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依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本法典、其他法律法规、国际法条约及根据国际法习惯确定,但不得违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

    2.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可直接从总体上根据重要的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况推定这种选择。

    3.若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不能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则适用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本部分 有关确定法院所适用的准据法的规定,其他有权决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国家机关必须相应适用。

    

第1094条法律概念的识别

    1.确定准据法时,法院尽量根据法院国的法律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若待识别的法律概念在法院国的法律中无对应的概念,或与其他名称或与其他内容相对应,且依照本法该概念不能确定,可适用该外国法对其进行识别。

 

第1095条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1.适用外国法时,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根据各自国家的官方解释、适用实践以及法律理论确定该法规的内容。

    2.为确定外国法的内容,法院可按照特定程序请求白俄罗斯共和国司法部、其他主管国家机关以及外国的类似部门或机关予以协助或解释,或请专家证明。

    3.诉讼当事人有权提供证实其据以提起诉讼请求或抗辩的某外国法内容的文件,并有权支持法院用其他方式确定该外国法的内容。

    4.若该外国法的内容在合理期限内依据本条规定所采取的措施仍不能确定,则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第1096条反致与对第三国法律的转致

    1.依照本部分规定所指引的外国法,系指该国实体法而非冲突法,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照本法典第1103条、第1104条第1、3、5款及第1106条适用外国法时,反致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转致适用第三国法律。

 

第1097条法律规避的后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旨在规避本部分有关准据法的规定,而欲使其法律关系受其他法律支配的协议及其他行为无效。在该情况下,适用依照本部分规定应适用的国家的准据法。

 

第1098条互惠

    1.法院适用外国法,并不取决于该外国在类似的法律关系中是否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但该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中的互惠原则适用外国法的情况。

    2.若外国法的适用取决于相互关系,则须推断此种关系是否存在,直至有其他证明。

 

第1099条公共秩序

    若某外国法的适用,违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制(公共秩序)的基本原则以及属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其它情况,则该法不得适用。在此情况下,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第1100条强制规范的适用

    1.本部分规定,不影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中独立于准据法而直接调整法律关系的强制规范的效力。

    2.依本部分规定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以外国家的法律时,法院可适用该国强制性的、与决定性法律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规范 ,只要依照该国法律此类规范独立于准据法而必须调整该法律关系。此时法院必须顾及此类规范的目的、特征及其适用后果。

 

第1101条多法制国家法律的适用

    适用具有多个法域或其他法制的某国法律时,应适用的法制,依该国法确定。

 

第1102条 报复

    若某国对白俄罗斯公民和法人的权利施加特别限制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可对该国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实施对等限制。

 

第75章 冲突规范

 

§1 人

 

第1103条自然人的属人法

    1.自然人有其国籍(该自然人是其臣民)的国家的法律,为该自然人的属人法。若某自然人具有两个或多个国籍,则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国籍法。

    2.对于无国籍人,其固定住所地国法为其属人法。

    3.对于避难者,给其提供避难保护的国家的法律为其属人法。

 

第1104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确定。

    2.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享有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宪法、法律、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法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若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完成的法律行为及因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引起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有关,依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确定。

    4.实施企业性行为、欲成为独资企业主并取得相关权利、义务的自然人的能力,依该自然人注册为独资企业主国家的法律确定。若无注册国,则适用该独资企业主实施企业行为的主要地国法。

    5.禁治产及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限制,依法院地国法。

 

第1105条自然人的失踪与死亡宣告

    自然人的失踪与死亡宣告,依法院地国法。

 

第1106条自然人的姓名

    自然人对自己姓名及其使用与保护的权利,依其属人法确定,本法典第18条第2款第2项与第4款 、第1115条以及第1132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07条境外白俄罗斯公民的家庭状况登记

    侨居国外的白俄罗斯公民,在白俄罗斯的领事机构进行家庭状况登记。此时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和其他法规。

 

第1108条对外国机关填发的户籍证明的承认

    由外国主管机关填发的、用以证实在白俄罗斯境外已依照这些国家有关白俄罗斯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法律进行户籍登记注册的证书,若能出具公证证明,则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承认有效,但白俄罗斯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法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09条监护和托管

    1.关于未成年人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性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与托管的指令与解除,依被监护人属人法中有关指令或解除监护及托管的规定。

    2.监护人(托管人)接受监护(托管)的义务,依被指令为监护人(托管人)的属人法。3.监护人(托管人)与被监护人(被托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指定监护人(托管人)机关所在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被托管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有住所,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对被监护人更为有利,则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3.对居住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指定的监护(托管),只要主管领事机关不对监护的指定及其承认提出任何合法异议,得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有效。

 

第1110条外国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

    依照某外国法为非法人的该外国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依该组织成立国法。

 

第1111条法人法

    法人成立国法律,为该法人的属人法。

 

第1112条 外国法人的权利能力

    1.外国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人成立国法。

    2.外国法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其机构或代表的代理权所援引的限制,不得违反该外国法人机构或代表实施法律行为地国的法律规定。

    

第1113条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法人活动的国家管制

    外国法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从事企业性或其他受民事法规调整的活动,须遵守有关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从事此类活动的规定,但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对外国法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14条国家参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本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有国家参与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但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

 

§2 人身非物质权利的准据法

 

第1115条对人身非物质权利的保护

    人身非物质权利,适用诉讼请求据以产生的行为发生地或诉讼请求据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国法。

 

§3 法律行为、授权、时效

 

第1116条法律行为的形式

    1.法律行为的形式,依行为实施地法律。在外国实施的法律行为,只要它满足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则不得因其形式缺陷而被宣布无效。

    2.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为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或公民的涉外经济行为,不论其实施地规定如何,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3.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法律行为的形式,依该财产所在地国的法律,若该不动产已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注册,则依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第1117条授权

    授权的形式及有效期,依授权地国法。若授权满足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形式要求,则该授权不得因其形式缺陷而被宣布无效。

  

第1118条时效

    1.时效依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2.不受时效限制的诉讼请求,只要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为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或法人,则依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确定。

 

§4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第1119条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准据法的一般规定

    1.不动产与动产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依财产所在地国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财产归属为动产或不动产,以及其他对财产的法律识别,依该财产所在地国法。

 

第1120条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产生与消灭

    1.作为某法律行为标的的财产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产生与消灭,依该法律行为完成地法,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的财产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产生与消灭,依财产权产生或消灭时具有决定作用的行为或结果发生时财产所在地国法律,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占有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产生,依时效届满前该财产所在地国的法律。

 

第1121条 交通工具及其他需经国家注册的财产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交通工具及其他需经国家注册机关注册的财产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依该交通工具所在地国法或该财产注册地国法确定。

 

第1122条发送途中动产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因某种法律行为而处于发送途中的动产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在发送期间依该财产始发地国法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123条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保护

    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保护,依权利人的选择适用财产所在地法或法院地国法。

    2.不动产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保护,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的法律。涉及已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注册的财产,则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5 合同债务

    第1124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

    1.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事后协议选择适用于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但该法律选择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2.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可直接从总体上根据重要的合同条款的或具体情况推定这种选择。

    3.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协议的法律选择,具有追溯至合同订立时的效力,但不得损害第三者权利。

    4.合同当事人既可就整个合同也可对部分合同进行法律选择。

 

第1125条无法律选择时合同的准据法

    1.无法律选择时,合同适用下列当事人活动中心地所在国的法律:

    1) 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2)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方;

    3) 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

    4) 无偿借用合同中的出借方;

    5) 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承揽方;

    6) 运输合同中的运输方;

    7) 货运合同中的货运公司;

    8) 信贷合同中的放款人;

    9) 委托合同中的受委托方;

    10)商务代理合同中的代理商;

    11)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

    12)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

   13)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

    14)抵押合同中的抵押债务人;

    15)关于使用排他性权利的许可证合同中的许可证授予方。

    若上述十五类当事人的活动中心地不能确定,则适用其成立地或固定住所地国法。

     2.不动产合同以及财产信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适用该财产所在地国法,若涉及已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注册的财产,则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3.既无法律选择,又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的:

1) 有关企业合作的合同、建筑合同及有关基建工作的其他合同,适用从事该活动地国或合同规定的结果完成地国法。

    2) 在拍卖、招标或证券交易期间签订的合同,适用拍卖或招标发生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

    4.本条第1至第3款未列举的合同,若无法律选择,适用提供特征性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活动中心地国法。若提供特征性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活动中心地不能确定,则适用合同当事人成立地或其固定住所地国法。若合同的特征性履行不能确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5.合同的履行,参照履行地法,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国际贸易合同中若使用了某习惯术语,合同又未作其他说明时,则推定合同当事人已协议将该术语的习惯意义适用于其合同关系。

 

第1126条具有外方参与的法人成立合同的准据法

    具有外方参与的法人成立合同,适用该法人成立地国法。

 

第1127条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依照本款规定应适用的法律,特别支配下列事项:

    1) 合同条款的解释;

    2)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3) 合同的履行;

    4) 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的后果;

    5) 合同的终止;

    6) 合同撤消或无效的法律后果;

    7) 与合同相关的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2.履行的方式、过程及不当履行时应采取的措施,除适用准据法外,可参照合同履行地法。

 

§6非合同债权债务关系

 

第1128条单方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悬赏、无因管理或其他单方行为引起的法律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行为地依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确定。

 

第1129条不法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1.因不法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适用据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行为或结果发生地国法。

    2.因国外不法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当事人同为某国公民或法人的,依该国法律确定。

    3.若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认为据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行为或情况不构成违法的,不得适用外国法。

 

第1130条消费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消费者的选择适用

     1)消费者住所地法;

     2)商品生产者或提供服务者的住所地或所在地法;

     3)消费者购买商品地法或为其提供服务地法。

 

第1131条不当得利

    1.因不当得利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国法。

    2.因取得财产的法律依据丧失或因节省费用而引起的不当得利,则准据法的确定,依对法律依据起决定作用的国家的法律。

    3.不当得利概念的确定,依白俄罗斯共和国法。

 

§7 知识产权

 

第1132条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依申请保护该权利地国法。

    2.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合同,适用依照本部分有关合同法律关系规定所指定的法律。

 

§8继承权

 

第1133条 继承关系

    只要第1134条与第1135条未作其他规定,且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未选择其国籍国法,则继承关系适用被继承人最后固定住所地国法。

 

第1134条不动产与需经注册财产的继承

    不动产的继承,依该财产所在地国法,继承已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注册的财产,依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第1135条遗嘱能力、遗嘱形式与废除遗嘱文书的形式

    只要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未选择其国籍国法,设立或废除遗嘱的能力、遗嘱形式及废除遗嘱的文书形式,依被继承人设立或废除遗嘱时的固定住所地国法。遗嘱及废除遗嘱的文书,只要其形式满足被继承人遗嘱处分地的要求或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形式要求,则不得因其形式缺陷而被宣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