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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捷克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捷克基本概况

捷克共和国(The Czech Republic,国际代码CZ,以下简称“捷克”)位于中欧内陆地区,系中等发达国家,工业基础雄厚。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2015年捷克国内生产总值(GDP)为1851.56亿美元,2016年为1929.25亿美元,增长4.2%。根据捷克统计局(Czech Statistical Office)数据,捷克统计人口为10579067(2017年3月31日发布数据),人均月工资为1246.3美元(2017年6月5日发布数据)。

捷克是多党派的议会民主制国家,采两院制,总统(President)是国家名义上的首脑,总理(Prime Minister)是政府首脑。目前的捷克总统是Miloš Zeman,5年一任;总理是Bohuslav Sobotka。

捷克1995年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999年加入北约,2004年5月加入欧盟成为正式会员国,2007年12月21日加入《申根协定》(Schengen Agreement)。

捷克的国家货币是克朗(koruna),尚未使用欧元。根据2018年3月汇率,100捷克克朗约兑77人民币、10欧元,或12美元。

一、地理环境概述


 

 

 

 

 

 

 

 

 

 

 

 

捷克地处欧洲中部,位于北纬48至51度之间、东经12至19度之间,东靠斯洛伐克,南邻奥地利,西接德国,北毗波兰。国土面积78866平方公里,约为浙江的四分之三,其中陆地占77276平方公里,水域占1590平方公里。捷克国土由史上的波希米亚(Bohemia)、摩拉维亚(Moravia)和西里西亚(Czech Silesia)3个部分组成。

捷克环境绩效指数(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Index,EPI)全球排名第27位,拥有4个国家公园和25个风景保护区。

捷克国土分为两大地理区,一为位于西半部的波希米亚高地(Bohemian Massif),另一为位于东半部的喀尔巴阡山地(Carpathian Mountains),它由一系列东西走向山脉组成。最高点是海拔为2655米的格尔拉霍夫斯基峰(Gerlach Peak)。境内高地、丘陵和盆地相间。边境多山,苏台德山(Sudeten)的斯涅日卡山(Sněžka),海拔1602米。境内最低海拔是115米的易北河。

捷克地貌景观多样化。捷克处在三面隆起的四边形盆地,土地肥沃。北有克尔科诺谢山(Karkonosze),南有舒玛瓦山(Sumava),东部和东南部为平均海拔500—600米的捷克—摩拉维亚高原(Moravian Highlands)。盆地内大部分地区在海拔500米以下,有拉贝河(Labe)平原,比尔森盆地(Plzen Basin)、厄尔士山麓盆地(Erzgebirge Basin)和南捷克湖沼地带。伏尔塔瓦河(Vltava)最长,流经布拉格。易北河(Elbe)发源于拉贝河,可以通航。东部摩拉瓦河(Morava River)—奥得河(Oder River)上游河谷地区是捷克盆地与斯洛伐克山地之间地带,称为摩拉瓦河—奥得河走廊(Morava - Oder River Corridor),自古是北欧与南欧之间通商要道。全国丘陵起伏,森林密布,风景秀丽。

捷克属北温带,典型温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夏季平均气温约25度,冬季平均气温约零下5度,气候湿润,年均降水量674毫米。其中7月最热,1月最冷。布拉格平均气温7月份为19.5℃,1月份为-0.5℃。

捷克位于东一时区,比格林尼治时间早1小时;比北京时间晚7小时。

二、国家政治体制

 

 开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逐渐向民主制国家和平过渡,并于1990年6月举行了第一次民主大选。在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民主化初期阶段,因其经济基本面与根本体制和临近诸国相比较为健全,第一届政府以较为渐进的方式推动经济改革和私有化改革,以建立市场经济为目标。

1992年11月,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议会通过解体法案。1993年1月1日,捷克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独立后的捷克政治体制是议会民主制。捷克议会采取两院制,即下议院和上议院。现政府于2014年1月29日正式就职。

2016年,捷克将官方正式使用的地理名词简称由“Czech”改为“Czechia”,同时保留全名“捷克共和国(Czech Republic)”。

(一)政治制度

1. 政体

捷克采多党议会民主制,采参众两院制。国家首脑为总统,政府首脑为总理。

捷克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和政府行使;司法权由普通法院(负责民事、刑事案件审理)、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行使。捷克司法独立。

2. 《宪法》(Constitution)

捷克是大陆法系国家,有成文宪法。捷克《宪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于1992年12月16日通过,1993年1月1日生效,取代《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宪法确立捷克共和国是一个主权、统一、民主与法制的国家。

宪法规定,立法权归议会,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为最高行政权力机构

捷克《宪法》已经8次修订,其中较重要的修订是2001年的第395号有关捷克加入欧盟的修正案(Act No. 395/2001 Coll.),和2011年的第71号有关直接选举总统的修正案(Act No. 71/2011 Coll.)。

3. 议会

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采用参众两院制,众议院(Chamber of Deputies)和参议院(Senate)。

众议院共有议席200个,任期4年。选举采用比例代表制,即按得票的比例确定获得的席位数,各党派获得议会代表权的最低得票率为5%。14个投票区,与捷克的行政区划相对应。议员通过单一选区、两轮决选制产生,任期6年。此选举制度借鉴于美国众议院选举制度,但不同于美国的是,捷克选区大小基本一致,且采用的是两轮决选制。众议院定期举行常务会议。自行选举产生主席和副主席。

参议院前身是捷克国家委员会(Czech National Council),继承了前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联邦议会的功能和职权。参议院共有议席81个,任期6年。与众议院不同的是,参议院每两年改选1/3参议员。

现任众议院主席(Chairman of the Chamber of Deputies)是Jan Hamáček,2013年11月27日就职。现任参议院主席(President of the Senate)是Milan Štěch,2010年11月24日就职。Jan Hamáček和Milan Štěch皆为捷克社会民主党(Czech Social Democratic Party)成员。

4. 总统

总统是国家的名义首脑,只享有有限的权力。总统须年满40岁,任期5年,最多连任两届。总统最重要的职权是否决议会通过的决议,但这一权利在立宪或其他政治危机时无效。其他职权还包括任命总理、经总理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员、任命捷克国家银行董事、提名宪法法院的法官供参议院决定、在特殊情形下解散众议院,并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前两届总统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获得一半以上多数票当选。捷克现总统(第三届)是Miloš Zeman,2013年3月8日就职,2018年1月27日赢得连任,是第一位民众直选产生的总统,系捷克公民权利党(Party of Civic Rights)主席。

5. 政府

捷克政府权利源自《宪法》,政府成员包括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长。政府对众议院负责,众议院有权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被表决认定不信任的政府必须辞职,由总统协调重新组阁。政府一般由在众议院占有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以便能够在众议院通过执政所需法律。现政府于2014年1月29日组成,包括14个部门:财政部、外交部、教育、青年和体育部、文化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卫生部、司法部、内务部、工业和贸易部、地方发展部、农业部、国防部、交通部和环境部。

总理是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拥有相当大的权力,例如为大多数外交和国内政策制定议程,并选择政府部长。捷克现总理是Andrej Babis先生,2017年12月6日就职捷克第十二任总理,系捷克“ANO2011”党主席。

6. 行政区划及自治权

捷克存在领土和行业两种自治,在这两种情形下,立法者均下放了一定的权力,领土自治权是被《宪法》保障的,而行业自治是普通法规规定的。有些学者认为还存在第三种自治,即教育自治。与领土和行业自治类似,初级、中级和高等学校也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但不同的是,学校更多地受到政府的管理。

国家仅在维护法律所必需时才能干涉领土自治区域的活动,且这种干涉受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度。自治单位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包括立法权和行政管理权。领土自治在两个级别上实现:

l 市:基本领土自治单位

l 州:即所谓的高级领土自治单位

捷克全国共划分为14个州级单位,其中包括首都布拉格市(Prague)和13个州,各州下设市、镇。每个州设州议会(Regional Assembly)和州长。13个州为中波希米亚州(Central Bohemian Region)、南波希米亚州(South Bohemian Region)、比尔森州(Plzeň Region)、卡罗维发利州(Karlovy Vary Region)、拉贝河畔乌斯季州(Ústí nad Labem Region)、利贝雷茨州(Liberec Region)、赫拉德茨 - 克拉洛韦州(Hradec Králové Region)、帕尔杜比采州(Pardubice Region)、奥洛穆克州(Olomouc Region)、摩拉维亚 - 西里西亚州(Moravian-Silesian Region)、南摩拉维亚州(South Moravian Region)、兹林州(Zlín Region)和维索基纳州(Vysočina Region)。

(二)全国性机构

1. 中央机构

捷克有相当数量的执行重要行政任务的中央机构。这些机构非由政府人员管理,享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但是除保护竞争办公室(the Office for Protection of Competition)和捷克统计局(the Czech Statistical Bureau,https://www.czso.cz/)是总统根据政府提名任命的,其他机构的负责人均是政府任命的。这些机构包括:捷克统计局、保护竞争办公室、捷克调查和土地登记局(the Czech Survey and Land Registry Office)、工业产权局(The Office for Industrial Property,http://upv.cz/en.html)、国家安全局(the National Security Office,http://www.army.cz/)、捷克电信局(the Czech Telecommunications Office,https://www.ctu.cz/)、捷克政府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Czech Republic,http://www.vlada.cz)、捷克矿务局(the Czech Mining Office)、国家核安全局(the State Office for Nuclear Safety)、 能源监管办公室(the Energy Regulatory Office)、国家物资储备局(the Administration of State Material Reserves)。

捷克还有个别中央机构,是根据特别法规设立的,高度独立于政府。这些机构被委托实施可能违反政府利益的行政活动。其独立性主要通过机构负责人的特殊任免方式及固定任职期限、以及独立财政保证。这些机构包括:广播电视委员会(the Council for Radio and Television Broadcasting)和个人数据保护办公室(the Office for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广播电视委员会成员由总统根据众议院提名任命。个人数据保护办公室主任由总统根据参议院提名任命。

2. 最高审计署(The Supreme Audit Office)

最高审计署根据《宪法》设立,系独立国家机构,负责审计国有财产和实施国家预算。最高审计署不负责州级和市级财产和财务以及国有公司的审计,议会曾讨论过扩大最高审计署在这方面的权限,但迄今尚未通过。

最高审计署有正副主任,由总统根据众议院提名任命或罢免,任期不得超过9年,其罢免严格受限,这点也保证了最高审计署的独立性。

3. 捷克国家银行

捷克国家银行是捷克中央银行,经授权负责维持物价的稳定,其职权包括发行纸币和硬币、制定货币政策、管理捷克货币流通和支付系统,以及监督金融市场、银行部门和其他金融机构。

国家银行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董事会,由国家银行行长、两位副行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组成。所有的银行董事会成员均由总统任命,任期6年。

三、捷克经济概况

捷克属于前华沙条约组织国家之中,与西欧国家接触较密切,也是工业化程度与经济情况较好的国家之一。捷克工业基础雄厚,二战后,改变了原来的工业结构,重点发展钢铁、重型机械工业。捷克的第一大经济支柱是服务业,工业第二,农业最次,2016年分别占比60%,37.5%和2.5%。捷克服务业发达,参加经济活动的人口约60%受雇于此行业。旅游业正在蓬勃发展,尤其是布拉格,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有吸引力的旅游中心。捷克工业主要依赖于工程和机械制造、钢铁生产、金属加工、运输设备、电子、玻璃、陶瓷、酿造、化工生产和制药。20世纪90年代的捷克农业面临严重危机并且仍然依靠大量补贴,农作物主要有谷物(小麦)、植物油和啤酒花。捷克是啤酒生产和消费大国,其出口的主要对象是斯洛伐克、波兰、德国、奥地利,主要的进口对象是德国、波兰和中国。以人均啤酒消费量计,捷克连续7年位居世界榜首。制造业主要是私营,其汽车工业发达,是最大的制造行业之一,有如斯柯达等在内的知名公司。自2005年以来,其他外国投资者,如丰田和PSA,也在捷克从事汽车制造。然而汽车制造已趋饱和,目前纺织业正在变得非常活跃。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2000年至2008年捷克的经济一直保持增长,2008年GDP达历史最高点2352.05亿美元,但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经济下滑,2011年实现恢复性增长,GDP回复至2279.48亿美元,之后因捷克政府严格的紧缩政策经济持续下滑,2015年GDP跌至1851.56亿美元,2016年受到出口持续上升、家庭消费增长、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加强以及在生产领域的建设和现代化方面私人投资的增强推动,回升至1929.25亿美元。

捷克人均年收入多年来一直保持增长,直至2011年达到最高点的19420美元;之后持续下滑,2016年的最新数据是17570美元。根据世界银行评估办法,近10年,捷克贫困人口比例基本维持在8.5%至10%之间。

按消费者价格指数衡量,捷克的通货膨胀率在2014至2016年之间虽有小幅上涨,但维持在1%以内,2016年的最新数据是0.639%。

外贸在捷克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受益于欧洲经济的复苏和德国经济的强劲表现,2016年出口额为1549.99亿美元,进口额为1407.83亿美元,其最大的进出口伙伴是德国。

捷克目前是中欧和东欧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但由于依赖出口和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经济仍然很容易受到外部的冲击。政府的长期目标是通过发展基础设施,加强制度和管理,改革教育行业,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以及改善商业环境,使捷克在2020年之前成为世界上20个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之一。出口的多样化也是政府此项战略的一部分。

捷克是欧洲单一市场(European Single Market )的参与者,因此是欧盟经济的一部分,但使用自己的货币捷克克朗。同时,捷克也是经合组织成员(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四、法律体系制度和环境概述

捷克的法律体系属大陆法系,源于德国的法律文化,特点是:成文法居多、有层次的法律效力金字塔、只有成文法是正式法律渊源。

法院体系分为三大块,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

普通法院分为四级:地方法院(district)、州法院(regional)、高等法院(high)和最高法院(supreme)。区级行政法院负责审理一般公共行政纠纷,特殊行政纠纷由最高行政法院(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负责。宪法法院负责维护宪法、监督立法机关或政府的违宪行为。

捷克法院的行政事务受司法部管理,司法部主要负责法院的预算和院长、副院长的选任。

五、捷克文化和民俗特色概述

1. 民族、语言与宗教

捷克主要人口是捷克族,其他民族有摩拉维亚族、斯洛伐克族、德意志族和波兰族等。官方语言为捷克语,属于斯拉夫语系。较大城市几乎都可以用英语沟通。年龄较大的公民会说俄语,少数居民还会讲德语。

2015年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调查结果显示,72%的捷克居民自称无宗教信仰,26%的居民信奉天主教,2%的居民信奉其他宗教。

2. 科学与教育

捷克在机械制造、材料、信息、生物技术、制药、核能等领域具有良好的基础,取得了不少先进科研成果,在基础研究方面则保持了平稳的发展。

捷克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高中、大学实行自费和奖学金制,但国家对学生住宿费给予补贴。捷克著名大学有布拉格查理大学(Charles University in Prague)、捷克技术大学(Czech Technical University)、马萨里克大学(Masaryk University)、帕拉茨基大学(Palacký University)等。

3. 医疗

捷克医疗体系健全,设施完善,医务人员素质较高,各主要城市均设有全科或专科医院。捷克医疗实行社区诊所、区医院、综合医院分级就诊体制,除急诊外就医需预约。

捷克公民和在捷克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必须加入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医疗费用大部分由保险公司负担,个人支付挂号费、处方费和一定比例的住院费。无医疗保险者就医需自费,医疗费用较高,通常情况下需缴纳押金。中国公民申请捷克短期签证必须购买可以在申根区国家使用的旅行医疗保险,保险时间须涵盖其旅行全程。申请捷克长期签证必须在捷克本国指定保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

捷克医疗紧急电话为155,或可拨打SOS电话112求救,该电话可用英语、德语和捷克语服务。

捷克首都布拉格市的主要医院均设有外国人门诊部,多数医生会讲英语。捷克药店的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购买处方药必须有医生开具的处方单。

4. 社交媒体

捷克言论自由,仅对支持纳粹、种族歧视或违反捷克法律的书面文字有所限制。

捷克最受欢迎的新闻节目是TV Nova、TV Prima和TV Barrandov,公信度最高的新闻网站是ct24.cz。捷克仅有一家国家公共电视台Czech Television,其他公共新闻媒体包括Czech Radio、Czech News Agency。捷克通讯社(捷通社,Czech News Agency)是捷克的国家官方通讯社。报纸在捷克的阅读量很高,销量最高的全国发行的日报是Blesk、Mladá fronta DNES、Právo和Deník。

5. 社会治安

捷克政局稳定,民族和宗教矛盾小,社会治安较好,但也时有新纳粹袭击旅捷外国人,以及小偷行窃等情况发生。政府规定允许居民持有枪支,但控制较严。

6. 节假日

捷克法定节假日包括:1月1日的元旦/捷克独立日(New Year´s Day/Restoration Day of the Independent Czech State)、3月或4月的复活节(Easter)、5月1日的劳动节(Labor Day)、5月8日的反法西斯胜利纪念日(Liberation Day)、7月5日的康斯坦丁和麦托杰耶传教士纪念日(St. Cyril and St. Methodius Day)、7月6日的扬·胡斯纪念日(Jan Hus Day)、9月8日的捷克建国日(St. Wenceslas Day/Czech Statehood Day)、10月28日的独立捷克斯洛伐克成立日(Independent Czechoslovak State Day)、11月17日的自由民主斗争日(Struggle for Freedom and Democracy Day)和12月25日的圣诞节(Christmas)。

7. 风俗禁忌

捷克人受教育程度较高,尤其具有较高音乐素养。在对外交往和社交活动中十分讲究礼仪、着装和身份对等。在公共场合不高声喧哗,购物时排队礼让,讲究秩序。多数人忌讳13这一数字,不喜欢别人了解个人隐私,尤其不喜欢打听工资收入和女性年龄。捷克人不喜欢柳树和柳树制品。重视红白喜事,特别重视庆祝50岁生日。向外宾一般赠送水晶玻璃制品,赠送鲜花的枝数为单数,白色象征纯洁,红色象征热情。捷克人的饮食以猪肉为主,传统民族菜是烤猪肘、酸菜和馒头片。捷克餐口味偏咸,饭菜较油腻。捷克人喜欢喝啤酒,人均年啤酒消费量居世界前茅。

 

第二章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捷克拥有非常成熟的议会共和制度,其经济政策较稳定,开放式的投资环境是捷克经济发展的关键。自1990年以来,捷克吸引了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资,其人均外国直接投资额在欧洲中部国家中是最高的。根据欧盟法律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规定,捷克应给予本国和外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捷克对资本的输入和输出均无限制。政府提供奖励以促进和鼓励在某些行业和地区的投资。大多数直接和间接外商投资不需要国家特别批准。

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投资主管部门

捷克主要的投资主管部门是捷克国家银行。但是,因为捷克的投资环境基本没有任何限制,其对外国直接投资的职权也非常有限,国家银行的主要职权涉及反洗钱和其他合规措施。

(二)市场准入条件及审查

一般来说,捷克对市场准入和审查标准没有任何特殊要求。捷克法律体系与欧盟的要求相一致,产品和包装应符合欧盟标准;某些进口产品,尤其是技术和电气设备,可能需要进行测试。在捷克,标准的制定和发布由捷克标准、计量和测试办公室(Czech Office for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Testing,http://www.unmz.cz/office/en)负责。捷克标准、计量和测试办公室是国家行政机构,负责技术标准化、计量和测试,以及捷克技术法规和标准与欧盟技术法规的统一协调。

(三)行业投资限制

外国投资者,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与捷克个人和企业享有相同的商业环境和条件。但是,捷克对银行业、金融服务业、保险业、媒体和国防设备业有一定的限制,外国公司必须在捷克商业登记处(Czech Commercial Register)注册设立常设分支机构。

自2012年初,美国和其他非欧盟国家公民可以任意在捷克购买房地产,包括农用地。捷克企业,包括100%外资子公司,可在捷克任意购买房地产。外国企业在捷克设立和经营企业的权利是受到捷克法律保护的。企业有权在捷克从事所有法律活动,除上述提到的特殊行业。捷克有关审计、财会和破产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集团企业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公司设立限制

捷克对此无特别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个人或企业,在捷克设立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分支机构。此外,政府承认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商会。

二、捷克政府投资优惠

根据捷克法律以及欧盟和OECD组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捷克享国民待遇。除一般性优惠政策,投资特殊行业和地区还可享受该特殊鼓励措施。

捷克政府不仅向开展和扩展商业活动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投资优惠和鼓励政策,还对技术开发中心和商业服务中心提供优惠政策。得益于2015年5月1日生效的《投资奖励法》(Investment Incentives Act),投资者可申请多种优惠措施。

1. 优惠政策框架

捷克针对设立或扩展制造企业、研究和开发中心和商业服务中心提供优惠政策,所谓商业服务中心包括提供一般服务的中心、软件开发中心、高新维修中心、数据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

优惠政策包括以下五大类:

l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有两种形式。如为投资设立新公司,新公司可申请减免至多10年的企业所得税;如为投资扩展现有的捷克公司,该公司可申请减免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期限也是至多10年。税收优惠在企业达到最高国家援助力度时停止。

l 就业岗位创造补助

该补助仅针对失业率超过捷克国家平均水平25%以上的区域和特殊工业区。在特殊工业区内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补助30万捷克克朗(约合11876欧元),在失业率超过国家平均水平50%以上的区域内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补助20万捷克克朗,在失业率超过国家平均水平25%至50%之间的区域内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补助10万捷克克朗。

l 员工培训补助

捷克还就新员工培训和再培训提供补助,补助金额根据区域的不同可达培训成本的25%或50%。

l 资本投资现金补助

该补助仅针对战略性投资(投资制造业或科技中心)。现金补助金额至多可达投资成本的10%。

l 免财产税

特殊工业区内企业可申请免去至多5年的财产税。所谓特殊工业区是捷克政府指定的区域。

2. 申请标准

不论从事何种商业活动,申请者不能在向投资促进局提交投资优惠/奖励申请前开始活动(如收购机器、设备等在内的资产、开始建设工程的建设)。并且,申请者在接受国家补助期间(至少5年)应保留所需资产和创造的就业岗位。

(1)投资制造企业的申请标准

投资者应在3年内投入至少1亿捷克克朗(相当于396万欧元)。在特殊工业区和政府给予特殊国家补助的区域投资的,该标准为5000万捷克克朗。其中一半的资金应用于购置新设备。还需创造至少20个新就业岗位。

制造企业的战略性投资标准为:3年内投入至少5亿捷克克朗(相当于1980万欧元),其中一半用于购置新设备,还需创造至少500个新就业岗位。

(2)投资研究和开发中心的申请标准

投资者应在3年内投入至少1000万捷克克朗(相当于40万美元),其中一半用于购置新设备,还需创造至少20个新就业岗位。

研究和开发中心的战略性投资标准为:3年内投入至少2亿捷克克朗(相当于800万美元),其中一半用于购置新设备,还需创造至少100个新就业岗位。

(3)商业服务中心的申请标准

如设立软件开发中心或数据中心的,应创造至少20个新就业岗位。如设立一般服务中心或高新维修中心的,应创造至少70个新就业岗位。如设立客户服务中心的,应创造至少500个新就业岗位。

3. 国家援助力度

最高国家援助力度为大型企业成本的25%(针对小型和中型企业各有20%和10%的涨幅)、数据中心成本的6.25%。最高国家援助力度不适用于首都布拉格。

国家援助力度包括税收优惠、就业岗位创造补助、免财产税和资本投资现金补助,但不包括员工培训和再培训补助。

4. 针对特殊行业和地区的投资优惠

《区域发展战略》是捷克政府针对捷克区域政策的基本国家政策性文件,是一个整合了行业和地域发展的中期政策,旨在应对日益扩大的地域性差距。

在州一级,每个州负责其区域内的发展并负责执行本区域发展政策中的《区域发展方案》。在市一级,当局负责其区域内的经济社会问题,根据空间规划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与州级合作,参与执行《区域发展方案》。

目前,市级集中支持制造业、技术中心和商业服务中心,发展的目标行业是纳米技术和材料、汽车业、航空航天业、能源与环境、生命科学、高科技机械工程、信息和通讯技术、商业支持服务业、电子与电气工程和数据中心。

从地理角度看,捷克政府给予波西米亚西北部地区、摩拉维亚南北部地区的投资优惠和奖励是最多的。

二、捷克政府投资保护政策

捷克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成员国。该机构成立于1988年,隶属于世界银行集团,旨在向外国私人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包括征收风险、货币转移限制、违约、战争和内乱风险担保,并向成员国政府提供投资促进服务,加强成员国吸引外资的能力,从而推动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发展中国家。

捷克还与中国、美国、德国、英国、法国、奥地利、瑞典、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芬兰、挪威和丹麦在内的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以支持和保护海外投资。根据这些条约的规定,签署国应开放海外投资,给予另一签署国企业和公民国民待遇,承诺提供法律所允许的所有保护措施。

捷克还与许多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三、欧盟经济支持

除捷克政府补助,投资者还有机会申请来自欧盟层面的经济补助。对不符合捷克政府投资优惠和奖励政策的投资者或投资项目,可向欧盟结构和投资基金申请补助(European Structural and Investment Funds,ESIF)。需指出的是,欧盟结构和投资基金不提供税务补助。

为促进商业发展,欧盟结构和投资基金在捷克提供各种经济补助方案,补助不仅针对整体商业环境的建设与发展,还包括对企业(中小型和大型企业均有对应的补助方案)的直接经济补助,但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企业。补助在项目完成或部分完成后发放。注册地在捷克的企业或实施地在捷克(布拉格除外)的项目均可申请。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政策

捷克实行贸易自由化政策,取消了外贸的国有垄断,放开外贸经营权,取消进出口商品限制。商品和服务的进出口亦实现自由化,进口关税较低。捷克积极支持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化进程,并与欧盟签署了联系国协定,1992年与波兰、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签署了中欧自由贸易协定(Central European Free Trade Agreement,CEFTA)。在这些协定中,对成员国彼此间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问题都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一、贸易监管部门

捷克工业和贸易部是统一监管贸易的国家机关,负责监管国内的工业和贸易政策、管理自然资源和能源储备,以及协调和各州相关的国际贸易制度和外国贸易政策。

二、贸易管理相关规定

捷克政府对贸易的管理并不严格。国家政策主要通过间接方式执行,包括税收、补贴、法律法规和其他通过积极或消极的激励影响经济活动的方式。

但是,出于国家和公共安全、遵守国际义务或健康的考虑,捷克对某些特定货物或服务实行严格监管,这些例外货物或服务包括:非合法贸易和持有特定货物(如非法药物),凭许可证才能销售的货物以及特定监管领域的货物或服务(如电力和其他公用设施)。监管部门根据职权划分各负责一个或数个领域。如,电力贸易由能源监管办公室监管,主要负责保证能源供应的稳定和可靠性,在向终端用户销售时则适用特定规则。

捷克作为欧盟成员国和欧洲共同市场的参与者,其通过合法渠道引进的货物被自动认为可以在欧洲经济区其他国家内销售。因此,进入捷克的所有货物应遵守欧盟有关化学成分、可燃性、认证等其他事项的指令和规则。

须特别提醒的是,任何超过1万欧元的现金交易或转让是被禁止的,并且,任何超过上述金额的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账号并登记,该规则旨在防止洗钱和贿赂。

三、海关管理

自捷克加入欧盟的第一天起,捷克海关对通过欧盟内部边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程序即被废止。捷克作为内陆国家,被欧盟的共同市场地区环绕,不存在与被欧盟成员国国家的边境,因此,捷克政府现在几乎仅在国际机场行使有关货物进出口的传统权利(对往返于两个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航班不进行检查)。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捷克政府允许外国企业在与捷克企业相同的条件下进行商业活动,包括收购房地产。外国企业可在捷克创立企业或与捷克本国企业联合创立企业,或入股现有的捷克企业。

外国公司可在捷克注册分公司或设立全资公司。捷克有四种不同形式的企业,最常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s.r.o.)和股份有限公司(a.s.)。另两种形式,有限合伙(k.s.)和普通合伙(v.o.s.),有些投资者(主要是来自德语国家的投资者)会出于税务原因采用。此外,以下形式的欧洲企业也可在捷克从事商业活动:欧洲经济利益集团(European Economic Interest Grouping)、欧洲公司(Societas Europea)和欧洲合作社(European Cooperative Society)。不论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公司,都需在商业登记处(Commercial Register)(官网:www.justice.cz)注册登记。设立公司的,须有捷克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此外,根据外国法律在捷克境外设立的外国公司可在特定条件下迁移至捷克。

一、公司种类

(一)分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捷克法人,而是以外国公司的代表在捷克从事商业活动并代表外国公司在捷克承担义务。分公司只能从事与母公司一致的商业活动。母公司应任命分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有权代表分公司。负责人应在商业登记处注册登记。

母公司适用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分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通常用于设立中小型企业。公司注册资本由所有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最低出资额为1捷克克朗。但是,考虑到破产的可能性以及执行董事和股东可能承担的后果,一般不建议出资太少。非货币出资的,必须在注册登记前完成相关权益的转移。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治理较股份公司简单。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董事会,其执行机构由一名或多名执行董事组成。法律不硬性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

(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通常用于大型公司,其设立通过公司章程实现。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捷克克朗;以欧元为财会计算单位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8万欧元。公司登记注册时的实缴资本应达到至少30%。

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活动和股份公司的经营情况。如公司员工超过500人,三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必须由员工选举产生。这是自2017年1月起实行的新规定,现有公司必须在2019年1月前完成监事会的设立工作。

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选择设立行政委员会和执行董事。是选择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亦或行政委员会和执行董事,均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只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委员会可只有单一成员,该成员应同时行使董事职责。

(四)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中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在其未缴纳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其他人则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普通合伙中,所有合伙人对债务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二、公司设立相关问题

如前所述,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需经过捷克公证人员的公证。在设立登记前,不论是分公司还是公司,均应获得与其预计从事的商业活动相对应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许可证书。还需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登记后即设立成功。

 

 

第五章 外汇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捷克在外汇管理方面没有特殊的管制,外汇在持续自由化。捷克克朗是自由兑换货币。

 

一、外汇主管部门

捷克的外汇主管部门是捷克国家银行。 

二、外汇法律法规

原捷克《外汇法》(No. 219/1995 Coll.)因外汇自由化已于2016年10月被废止。目前,只有外币兑换所的现金兑换行为受第277/2013 Coll.号法令规范。

捷克在外汇方面对外资企业没有特殊要求。但是,根据《关于打击犯罪收益合法化和资助恐怖主义措施》法令(No. 253/2008 Coll.)的规定,任何从非欧盟国家过境的人或到非欧盟国家的人都必须向捷克海关申报任何货币、旅行支票或可转换为现金的金融工具,或任何其他未注明受益人姓名的价值为1万欧元或更高价值的投资工具。捷克对电汇没有特别要求。

外国企业在捷克的子公司自由分配并将利润转回境外母公司。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需根据捷克法律规定设立一个储备基金,以支付税款。

三、捷克的货币政策

根据捷克现行《宪法》和捷克《国家银行法》,捷克国家银行的核心任务是维持货币价格稳定。在不影响其核心任务的前提下,国家银行也负责支持政府的总体经济政策。国家银行通过使用其工具改变货币状况,特别是关键利率,来实现其核心任务,即稳定货币价格。国家银行会根据当前的宏观经济预测和风险评估制定货币政策。如捷克加入欧元区,捷克国家银行须放弃制定独立货币政策的权利,将该权利让与欧洲国家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但是,2016年底捷克政府曾表示,2017年不考虑捷克加入欧元区的事宜。

大部分市场经济民主国家国家银行的主要任务也是维持货币价格的稳定。维持货币价格稳定,即为经济发展、商业活动创造稳定的环境,该目标任务反映了国家银行肩负可持续经济增长的重任。执行货币政策的必要条件是国家银行的独立性。

捷克国家银行在被其称为通货膨胀目标的货币政策体系内努力实现这一目标。为此,国家银行采用了几种货币政策工具。

像多数国家的国家银行一样,捷克国家银行重点关注消费者价格的稳定。 在实践中,价格稳定并不意味着不变的价格,而意味着价格的适度增长。与价格稳定相对应的通货膨胀水平应考虑衡量通货膨胀率时出现的统计偏差,并且为相对价格的小幅变动留下足够空间,因为这种变动在任一有效价格体系中都是正常的。2006年1月,国家银行宣布其通货膨胀目标为3%,可上下浮动1%。2007年3月,国家银行宣布了新的通货膨胀目标,即2%,自2010年1月起生效。

高通货膨胀对经济增长会产生不利影响,这点经世界经济的长期实证所得。高通胀会削弱收入和储蓄的价值,导致利率上升。通常情况下,这也意味着大幅的通货膨胀波动,这大大增加了通货膨胀的成本。这是因为高通货膨胀增加了未来相对价格和价格水平的不确定性,因此国内外金融市场需要更高的风险溢价来弥补这种增加的不确定性。如通货膨胀波动较大,投资者会更多地关注短期金融投资(投机活动)和对冲通胀,而较少投资实体经济中的长期项目。不可预见的通货膨胀导致各种经济问题,从而降低了经济的长期增长潜力:它将债权人的收入重新分配给债务人、导致税制扭曲、人民无法维持购买力。高通胀的另一个缺点是高利率,这会刺激短期风险资本的流入,导致一系列直接和间接的不利影响。

 

第六章 土地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捷克房地产市场在过去15年中大幅发展,各投资领域的需求强劲。2016年,捷克的房地产交易量达到历史最高值,总投资额达37.77亿欧元。2016年,办公楼投资额占房地产总投资额的43%以上,其次是工业地产(占28%)和零售地产(占17%)。2015年捷克本地投资者总投资额在市场上排名第三。2016年捷克投资者占比近32%,其次是新加坡和德国,分别占27%和12%。

一、土地主管部门

在捷克,主管房地产相关事务的机构是地籍处(Cadastral Office)。购买或转让房地产的,必须经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地籍处维护的地籍登记册(Cadastral register)包含了有关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信息。地籍登记册的信息是对公众开放的。

二、外国资本购买捷克房地产限制

自2009年5月1日,外国人在捷克购买私人所有土地不再受限制。一般来说,外国企业有权在与当地企业相同的条件下购买土地,但购买协议需在土地登记处登记,土地相关权利经登记转移。

捷克对国有农用土地或森林用地的转让有严格限制。针对农业用地,欧盟居民或获得捷克永久居留权的居民有优先购买权。企业(无论外资还是捷克本国企业)获得农业用地的条件很苛刻,须与捷克土地基金会(LandFund)进行谈判。森林用地仅能转让给市县或某些公共机构。

外国人购买房地产如需贷款,银行通常要求提供永久居留权或公司注册证明。

三、房产建筑许可

建筑项目一般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步骤如下:

l 环境影响评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 事实调查程序

l 环境影响评估 - 完整程序

l 规划许可(Planning permit)

l 综合许可(Integrated permit)

l 建造许可(Building permit)

l 最终许可

环境影响评估 - 完整程序以及综合许可仅适用于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或有关当局(环境部门或州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大多数的投资项目不需要进行这两项审批。

(一)环境影响评估

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基于欧洲共同体对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指南。环境影响评估 - 事实调查程序是EIA程序的第一阶段,在集齐所需数据后2-3个月内完成。 事实调查程序确定是否需要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估。 最终决定由主管当局(特别情况下是环境部)作出。

如须进行完整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则应完成一个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并举行公开听证会。此过程的持续时间通常为5-8个月。积极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结果是获得规划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二)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证是投资者推进投资项目所需要的最重要的文件(主要涉及到待建建筑的外观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如噪音和排放物等)。规划许可审批程序从投资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开始,可在3-4个月内完成。之后一般来说,项目的土方和地表工程就可以开始了。规划许可证规定了分配给待建建筑的土地并规定了投资者必须遵守的条件。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建筑办公室可经投资者申请延长有效期。

(三)综合许可(IPPC Integrated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 综合污染防控)

新的第76/2002号法令规定了某些特定工业设施运营人应遵循的关键原则,包括废物处理设施、能源生产加工中的工业设备、冶金、化学品、食品和特定原材料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高密集生产操作程序(如造纸、皮革加工、纺织纤维加工、表面处理和碳生产)。综合污染防控程序通常需要5-9个月。必要时,综合许可可作为建筑许可的依据,取代特定的行政程序。

(四)建造许可

建造许可需要更详细地阐述规划许可证要求(主要涉及待建建筑的内部装修及其技术质量、消防安全等)。申请建造许可,须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若干声明。整个审批程序需要2-3个月。建造许可有效期为两年,建筑办公室可经投资者申请延长有效期。

(五)最终许可

本文件在施工完成后发放。建筑办公室会根据所有许可证、声明和相关法律检查建筑物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取得最终许可,投资者方可使用该建筑物,即开始全面生产,或试运行。

 

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捷克的税收体系和发达西欧国家类似,《税法》于1993年生效,并经多次修改。

一、税务主管部门

在捷克主管税务的国家机关有多个层级。

税务局(Tax Offices)位于捷克税务管理体系的第一级,主要负责特定纳税人和税种的征收和管理,以及整个税务体系和特定区域的经济的监管。税务局下设区域性的分支机构,在特定区域内行使税务征收和管理职责。

二、主要税种

捷克纳税人需缴纳的主要税种如下:

税种

税率

企业所得税

标准税率为19%;5%的优惠税率针对基础投资基金;对养老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

预扣税率为5%、15%、35%

个人所得税

2017年税率为15%;针对高收入人士,另有7%的团结贡献金(solidarity contribution)

增值税

10%的税率针对特定书籍、婴儿食品和特定药品;15%的税率针对视频、餐饮服务、特定书籍、特定药品、特殊医疗保健产品;21%的税率针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

消费税(Excise tax)

针对汽油和汽油产品、酒(啤酒、葡萄酒和烈酒)和烟草

公路税

针对用于商业用途的车辆:

1200-4200捷克克朗/汽车;

1800-50400捷克克朗/卡车

房地产税

税率取决于房地产类型、位置和使用用途

房地产购买税

4%

遗产税、赠予税

已废止(自2014年1月1日起,捷克对遗产和捐赠收入征收所得税)

能源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供应电力、自然气和其他燃暖气、固体燃料征收能源税

三、税务管理

一般来说,纳税人须在税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对法律要求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经注册税务顾问签署的纳税申报表的捷克企业法人,应在税期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在某些情况下,如并购,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法定期间更短。

 企业应在限期前申报并缴纳所得税负债(即在相关税期内缴纳的预缴税款与总税额之间的差额)。如申报的税额超过法定门槛,纳税人则需按季度(如企业所得税负债超过15万捷克克朗)或每半年(如所得税负债在3万克朗至15万克朗之间)预缴税费。如所得税负债不足3万克朗,则无需预缴税费。

如未提交或未及时提交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征收未缴或延迟缴纳税款金额的0.05%每日的罚金,最高不超过纳税义务的5%。针对税收损失(tax loss),税务机关会征收0.01%每日的罚金,最高不超过税款损失的5%。罚金不应超过30万克朗。逾期5天内提交纳税申报表的,不征收罚金。

如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税款,且税务局披露了此种行为,则税务局会评估逾期税款或税款损失,并向纳税人征收罚金和逾期利息。罚金按评估税款的20%或税款损失的1%征收。逾期利息按国家银行的回购利率计算,每半年增长12%。

第八章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劳动主管部门

捷克主管劳动以及就业事务的中央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事务部(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Affairs)。

捷克《劳动法》(Act No. 262/2006 Coll.)规范所有发生在捷克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关系一方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哪怕在劳动合同中选择其他法律,捷克《劳动法》依然适用。

欧盟经济区其他国家外派至捷克工作的劳动者,也强制适用捷克《劳动法》中的部分条款。

二、捷克劳动力市场概述

2017年,捷克劳动力统计人数为540万人。根据劳动力调查,就业人数同比增长1.7%,主要是由于员工人数增加了2.0%。劳动力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公共服务业。据统计,失业率自2013年初以来一直在下降,短期失业人员能更容易地找到工作。

捷克的劳工市场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域性特点,经济和工业也如是。失业率最低、就业机会最高、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城市一般是首都布拉格或波西米亚中部地区。另一方面,情况最不乐观的是拉贝河畔乌斯季州和摩拉维亚 - 西里西亚州。捷克有传统的重工业、汽车工业,以及橡胶和电力工业。传统行业还包括是玻璃制造和葡萄栽培。出口对象主要是德国,其国情对捷克的工业和经济有着重要影响。

根据捷克统计局2017年发布的最新数据,捷克2016年第三季度失业人数为213022人,其中受过初等教育的53949人,受过中等教育的132700人,受过高等教育的26373人。14个州的失业率从低到高依次是布拉格2.3%、南波希米亚州2.8%、维索基纳州3.0%、中波希米亚州3.1%、比尔森州3.4%、兹林州3.7%、帕尔杜比采州4.0%、奥洛穆克州4.1%、南摩拉维亚州4.4%、赫拉德茨 - 克拉洛韦州和拉贝河畔乌斯季州4.7%、卡罗维发利州5.9%、摩拉维亚 - 西里西亚州6.4%。

捷克经济的主要吸引力之一是其技术娴熟和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力,且劳动力成本较低。据OECD组织统计,捷克是科学和工程专业学生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大学生人数从1990、1991年的118,000人增加到2015、2016年的326,909,不仅得益于教育体制的改革,还得益于18-26岁人口的增长(外国投资者的潜在员工)。

据捷克国家安全委员会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6年8月,共有48万外国人合法居住并工作。且来到捷克的外国人主要是斯洛伐克、乌克兰、越南、波兰和俄国人。截至2016年8月,共有5863名中国人在捷克。

三、劳动就业相关问题

(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且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工作地点、劳动关系开始时间和工作类型。如劳动合同未包含以下内容的,则用人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员工其职责和权利,如休假的权利、工资和发薪日、工作时间、工作内容、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期限、集体劳动合同内容等。

捷克对劳动合同的语言没有特殊规定,因此,也可使用外语签订合同。但如需向捷克官方提交,则应附有捷克语的官方翻译件。为规避因合同语言而引起的问题,可使用英语和捷克语双语订立合同。

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通知、立即或到期自动解除。

(二)一般工作时间

根据捷克《劳动法》:

l 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小时(不包括加班)

l 地下工作或三班制或连续工作的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37.5小时(不包括加班)

l 两班制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38.75小时(不包括加班)

l 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小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

(三)加班

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唯有在出现严重的经营问题时才能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班时间不应超过每周8小时、每年150小时。如超过规定范围,用人单位只能在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要求加班。一个周期内(即连续26周)的总加班工作不应超过平均8小时/周(但集体劳动协议可将该周期延长至连续52周)。

(四)病假

病假的头3天是无薪的,即劳动者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性报酬。病假超过3天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60%的工资,直至第14天为止。如病假时间较长(超过14天),社会保险局会承担劳动者的成本。

四、工作许可和签证

捷克政府在工作许可和签证上对其他欧盟成员国公民和非欧盟成员国公民区别对待。

(一)其他欧盟成员国公民

欧盟成员国公民可以自由进出并在捷克停留至多30天,且无需任何许可或签证,只需携带护照或身份证。

(二)非欧盟成员国公民

非捷克免签国公民应申请统一申根签证,才能在捷克做短期停留,最长不超过90天。

在捷克工作的必须申请签证。根据预计逗留时间,外国公民可申请短期签证逗留(不超过90天)或长期签证/居留许可(逗留90天以上,如长期探亲签证、长期留学签证、工作签证或商务签证)。捷克企业欲雇佣非欧盟成员国公民的,应取得当地劳动部门的许可。

 

第九章 环境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环境保护监管机构

负责环境相关事务的中央监管机构是环境部。其他机构,如公共健康部、农业部、工业和贸易部,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有权机构。

捷克环境监察机构(the Czech Environmental Inspectorate,CEI)主要负责监管环境立法的实施和环境相关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的国家行政机构,包括颁发环境许可,是隶属于环境部的独立机构。

二、环境保护评估

对《综合污染防治法》中列举的设施,必须在投入运营前取得综合环境许可,对其他设施的运营者不作强制要求。《综合污染防治法》列举设施如下:

l 能源

l 冶金

l 采矿、矿物加工

l 化工

l 废物处置

l 其他工业行为

综合环境许可通常涵盖:

l 允许排放标准

l 允许噪音/震动标准

l 废物处理

l 使用机械

l 使用化学物质和加工工艺

所有根据法律规定须取得综合环境许可的设施运营者均被登记在一个设施运营者登记系统里,该系统由环境部负责维护,向公众开放。还有一个向公众开放的不动产登记系统,记录每块土地的类型(农业用地、工业用地或建设用地)。

环境许可审批程序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尤其是综合环境许可,且需要多方的参与,包括设施所在地的市政府当局和非政府组织或代表公共利益的其他类似组织。参与人员可在最终决定作出前对待审批项目提出质疑,还可就最终行政决定向法院提出质疑。

环境保护责任的追偿原则是“污染者赔偿”原则,该等责任不能通过合同方式转移给其他人。但是,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担保或补偿因污染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或预期损害。

“污染者赔偿”原则也有例外。在以下情形下,国家有义务清理污染:

l 污染者无法确定的

l 污染者不复存在的

l 污染由1989年之前的军事或工业活动引起(即旧生态负担,国家在与收购方签订私有化合同时往往会将污染清理责任转移给收购方,并同意承担一定费用)。

捷克政府对环境审计没有强制要求,但是,环境审计在自愿遵守环境质量标准和职业道德或有公司内部责任制度的公司中非常普遍。

上市公司有义务报告可能影响其财务,或与其商业活动相关的事项,该等事项就包括了实际或潜在的环境责任。除此之外,一般不存在环境责任和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义务。但是,《环境信息知情权法》要求公权力机关向公众提供环境相关信息,因此公众可以轻易获取有关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

根据《水环境法》的规定,企业应向相关公权力机关及时报告水污染事件,此处的相关公权力机关可以是警察局或消防部门。公权力机关再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捷克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之一,是包括《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在内的众多知识产权保护多边协议的签约国,也签署了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同时,捷克加入了欧洲专利局,并签署了《欧洲专利公约》。

捷克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主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是著作权、工业产权和商标。

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捷克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行政机构是捷克知识产权办公室(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始建于1919年,负责专利权、商标权以及所有涉及技术和创造的工业产权等的保护。此外,文化部、内务部、司法部、农业部等设有负责国内市场工业和知识产权保护及处理侵权行为的部门。

二、专利

(一)捷克国内专利

专利的授予对象是具有新颖性、具有创造性且易于转化为工业应用的发明。新的产品和技术、化学物质、制药、工业用途的微生物、生物技术及其产品都可以申请专利。然而,发现、科学理论、计算机程序、植物或动物品种以及适用于人体和动物的医疗方法等均不得申请专利。

欲申请专利的,应向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知识产权办公室官方网站上下载,申请中必须包含对发明的描述和专利权利要求书,必要时也可添加相关描述性的图样。知识产权办公室会对申请进行预审,以避免不能取得专利、缺乏整体性、或者包含不能公开信息的情况。如有缺陷,知识产权办公室会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经过预审,知识产权办公室会在优先权日18 个月后于公报中公开申请表和相关信息。申请者此时可提出实质性审查申请,只有通过实质性审查并符合所有专利要件的发明,才会被授予专利。

专利有效期为20 年,自申请之日起算,在此期间专利权人对专利具有独占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许可协议授权他人使用,也可以出卖转让其专利。专利侵权可诉求请法院处理。

(二)欧盟专利

欧洲专利局授予的专利与捷克国内专利具有相同的效力,但专利权人须在法定期间向捷克知识产权办公室提交一份专利说明书的捷克语译文,否则该专利在捷克将被视为自始无效。此外,还需支付一定的费用。

(三)国际合作

捷克与美国、芬兰和日本开展了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该项目旨在促进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流并加速专利审查程序。

此外,捷克还与克罗地亚、奥地利、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芬兰、西班牙等在内的国家签订了工业产权保护双边协议。

三、商标

(一)捷克国内商标

知识产权办公室同时负责商标相关事务,包括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法律实体。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部分,通过一个全自动的商标审查和搜索系统进行(所有国家或国际层面的注册商标均登记在册)。形式审查的目的是确定申请是否满足法定的必要条件;实质审查意在确定申请的名称是否符合注册条件,例如是否和某个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是否是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名称,是否存在误导或错误标识的情形。

一旦注册成功,商标所有人就取得了商标专有使用权。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是10 年,所有人申请并缴纳了续展费后,可进行商标续展,续展期同样为10 年,续展次数没有限制。

(二)国际和欧盟商标

除在捷克国内注册的商标,以下商标在捷克同样受到保护:

l 国际商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及其《议定书》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所设登记处注册的商标;

l 欧盟商标:根据《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商标条例》,在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所设登记处注册的商标。

(三)驰名商标

虽非注册商标,但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规定,驰名商标在捷克也受到保护。

四、著作权

在捷克,著作权和邻接权主要受《著作权法》及其修正案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凝结了作者创造性劳动、以一定可感知方式(包括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因此,新闻以及其他缺乏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均不受其保护。

作品一旦完成,作者即对其享有著作权,不以注册为前提,保护期限为70年。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制度及注意事项

在捷克,解决经贸纠纷的主要方式与国际主流一致,即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

一、协商解决

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在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相当盛行。

二、调解解决

调解在各个争议领域都是可以接受的,包括家事、商事和刑事纠纷,除非被立法明确排除在外。争议各方可协议确定调解人,调解人可通过捷克调解员协会(Czech Mediators Association)、捷克律师协会(https://www.cak.cz/)和捷克仲裁与调解程序联盟(the Union for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Procedures)寻找。一些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在调解领域非常活跃。

刑事司法系统内的调解员的培训由缓刑与调解服务中心负责(Prob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非刑事调解领域的培训由一系列机构和教育机构提供。

根据欧盟第2008/52号指令,争议方之间通过调解签订的书面协议是有强制执行力的。在民事争议中,经调解签订的协议可在后续诉讼程序中提交法院批准。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决定刑事案件时也会适当考虑刑事调解的结果。

三、仲裁解决

仲裁在捷克是一种被普遍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捷克主要的仲裁机构是捷克经济委员会和捷克农业委员会下属的仲裁法庭、布拉格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所仲裁法庭和克拉德诺的捷克-摩拉维亚商品交易所下属的仲裁法庭。

捷克《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程序和仲裁执行的相关规定。《仲裁法》是基于UNCITRAL《示范法》制定的,大部分条款与《示范法》一致。

四、诉讼解决

捷克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拥有相同的司法体制,他们共同构成普通法院(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除专属行政法院或宪法法院管辖的案件,有权审理各类型纠纷案件。

一般案件是两审终审制。最高法院仅能在特殊情况下就州法院和高等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进行重审。

捷克司法体制无陪审团制度,但有与中国类似的陪审员制度。

 

二、捷克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贸易投资情况基本概况

一、捷克投资环境分析

(一)捷克吸引外资情况概述

捷克1998年推出的投资激励政策助其吸引了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资。1993年至2014年之间,捷克共计吸引外国直接投资1215亿美金。2005年,外国直接投资首次超过90亿欧元,之后呈下降趋势,2015年的外国直接投资额为约11亿欧元。

1993年至2014年之间,外商直接投资33.4%流入制造业、25.4%流入金融中介业、11.1%流入贸易和旅馆、餐饮等服务业、7.2%流入房地产业、5%流入信息技术行业、3.1%流入能源业、1.7%进入交通和仓储业、1.4%进入建造业,其他占11.7%。近几年,外资投资目标领域逐渐从制造业转移至科研和商业服务领域(主要是IT和金融服务领域)。根据2015年统计数据,制造业外国直接投资额为19.37亿欧元(其中前三大投资领域是汽车制造、回收制造和机械、设备制造),非制造业外国直接投资额为22.04亿欧元。

在此期间,捷克的前十大投资国是荷兰、奥地利、德国、法国、瑞士、美国、英国、韩国、日本和瑞典,分别占比23.9%、13.2%、12.6%、6.1%、4.7%、3.6%、2.6%、1.7%、1.2%和0.9%。2015年对捷克投资额最大的几个国家是德国、美国、奥地利、日本和英国。

近几年,捷克最重要的外商投资项目是2002年的丰田、标致汽车投资建厂项目,捷克由此成为欧洲最重要的汽车制造基地之一。之后,韩国现代汽车斥资12亿美元在捷克建造大型汽车制造厂。2004年,惠普公司在捷克开设了一个电脑技术供应链总部,针对欧洲、中东和非洲市场。美国著名IT公司霍尼韦尔(Honeywell)、红帽公司(Red hat)、太阳微系统公司(Sun Microsystems)和IBM,英国IT服务公司Logica,著名国际物流公司DHL先后决定进入捷克的服务和科研产业领域。

捷克目前有各种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近10万家,知名跨国公司ABB、德国大陆集团、达能集团、福特汽车、雀巢、IBM、DHL、制药公司AstraZeneca、罗克韦尔自动化、宝洁公司、雷诺汽车、西门子、消防/安防公司泰科、霍尼韦尔、亚马逊、大众汽车等均在捷克设有子公司。

从地域上看,捷克对外资最有吸引力的地区是首都布拉格,2014年吸引外资占比54.49%,第二是中波西米亚州,占比11.90%,第三是摩拉维亚-西里西亚地区,占比6.82%,第四是南摩拉维亚州,占比5.66%。其他区域目前对外资吸引力较弱。

以下是捷克与周边国家的投资风险评级比较表:

国家

标准普尔

(Standard & Poor's)

穆迪分析

(Moody's Analytics)

惠誉评级

(Fitch Ratings)

捷克

AA-

A1

A+

斯洛伐克

A+

A2

A+

波兰

BBB+

A2

A-

匈牙利

BBB-

Baa3

BBB-

罗马尼亚

BBB-

Baa3

BBB-

俄罗斯

BB+

Ba1

BBB-

保加利亚

BB+

Baa2

BBB-

*来源:捷克国家银行,2017年

捷克的全球竞争力指数在中东欧国家中排名第一,全球排名第31位(全球排名第一的是瑞士,最后一位是也门)。以下是捷克与一些投资热门国家的全球竞争力指数比较表:

国家

瑞士

新加坡

美国

德国

英国

捷克

波兰

斯洛伐克

匈牙利

全球竞争力指数

5.81

5.72

5.70

5.57

5.49

4.72

4.56

4.28

4.20

(二)捷克主要投资领域介绍

1. 航空业

捷克已成为全球航空航天供应链不可或缺的伙伴。捷克的本地优势,即部件开发和整合到各种飞机、发动机和系统中的能力,对各大航空航天公司具有巨大的吸引力。捷克强大的工程背景、先进的研发设施、优秀的劳动力,结合来自政府的支持、卓越的产品声誉和在不同气候条件下的高度稳定性,加强了其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并进一步推进了高品质航空航天技术的发展。捷克共和国是欧洲航天局(European Space Agency)的成员并积极参与研发活动。欧洲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局总部也设在首都布拉格。

2. 汽车制造业

捷克是传统工业强国,在汽车制造、设计和研发领域上,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地位。2015年客车产量为每千人123辆,在人均产量方面保持了世界领先地位。2015年汽车总生产量为130万辆,是全球十五大客车制造国,同时也是中东欧最大的客车制造国。捷克汽车制造业雇佣劳动力超过15万人,占捷克制造业和捷克出口额的20%以上。全球过半的一线汽车供应商均在捷克设有工厂或子公司,促进了当地汽车行业的发展。

3. 商业服务业

尽管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跨境投资竞争在持续加剧,捷克始终保持着其对外资的吸引力。在中东欧地区,捷克在商业服务领域内占据领先地位,最主要的服务项目包括财务、会计、IT服务以及客户支持。DHL、埃森哲管理咨询公司(Accenture)、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Mobil)、IBM等200多家公司在捷克的服务中心雇佣了超过65,000名专家。除布拉格,捷克还有多个热门地点,可供外国企业前来发展。

4. 电气与电子工程

捷克在电子行业的成功基于其在该领域的悠久传统以及高素质的劳动力。捷克的电气和电子类公司在该领域的各方面都有活跃表现,尤以光电子、半导体、消费类电子产品和机器人的制造和研发最强。电气与电子工业占捷克制造业产值的14%以上,是捷克制造业的第二大经济支柱,拥有超过17,000家企业,雇用超过18万劳动力。最终产品为使用者提供了独特的解决方案,并为其他行业提供生产材料。捷克电气与电子产品主要出口其他欧盟国家。

5. 能源和环境产业

捷克遵循欧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响应欧盟“更智能,更清洁的欧洲”的号召,采取的政策得到欧盟和国家预算的支持,为投资者设计、制造和提供环保和节能新技术创造了大量的机会。在新产品中重新利用工业废物的技术,提高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对引入新产品和节能技术至关重要。捷克的技术和制造能力,以及有竞争力的生产成本,为投资者创造了有利条件。

6. 高等工程

机械工程在捷克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捷克经济的基石之一,是捷克第三大制造业。工程产业在捷克雇佣了近115,000名高技能专业人才,劳动力吸收能力强。捷克的6,700多家涡轮机、空调、运输工具、农业和食品加工设施、建筑设施制造企业保证了产品的不断丰富和改进。机械工程业也是捷克的传统出口行业,80% - 90%的产品出口国外,是捷克最具国际竞争力的商品之一。

7. 信息和通讯技术

在欧洲,捷克在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外资吸引能力较高,众多高价值项目的入驻证明了捷克在该领域的技术领先地位。成功的投资项目包括微软、Skype、DHL、叠拓、Red Hat、SolarWinds和IBM。此外,捷克本土的信息和通信企业也在国际范围内享有一定声誉。例如,防病毒公司AVG和AVAST都位于捷克境内。

8. 生命科学

捷克,作为发现遗传规则、发明隐形眼镜,并成功研发用于目前抗艾滋病药物化合物的国家,吸引了许多研发项目。有效的专利保护制度、GMP、GLP和GCP标准的引入、对遗传工程的较宽松的限制制度保证了生命科学在捷克的发展,加速了科学知识和商业效益之间的转换。自捷克加入欧盟,在捷克取得的知识产权在所有欧盟国家内均有效,进一步推进了生命科学的发展。

9. 纳米技术和先进材料

在过去十年间,捷克的纳米技术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并且有很多全新的有前途的应用技术和产品。捷克在显微镜和纳米纤维领域的突破性发现,助其在世界纳米技术领域树立了自己的地位。捷克的先进材料技术对外国公司有较强吸引力,Fibertex Nonwovens公司对非纺织品的投资、日本东丽集团对无水印刷技术的投资、AGC旭硝子集团对高级玻璃的投资都值得一提。

10.房地产

得益于众多的房地产投资者,捷克拥有一个高度发达和充满活力的房地产市场。政府为促进工业区的发展开展了一项政府计划,扩大了房地产发展的空间。另一个推进捷克工业物业需求增长的重要原因在于捷克在安永2015年度欧洲吸引力调查中排名第十一位,与英国、法国和德国等强国位列同一梯队。

1998年以来,工业区的发展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国家通过各种方案和国家预算给予援助。捷克的工业区发展优势在于清晰的资产结构、便利的交通和技术基础设施。

11. 资本市场和证券投资

证劵投资在捷克是开放的。布拉格证券交易所(Prague Stock Exchange,PSE)规模不大,仅有14家上市公司,2015年总交易量为1679亿捷克克朗(约合68亿美元),2016年总稍有上涨,为1680.3亿捷克克朗(约合68亿美元),最新日平均交易量为6.66778亿克朗(约合2700万美元)。2016年,布拉格证券交易所指数(PX)下降了3.6%,其发展趋势反映了欧洲斯托克600指数(Euro Stoxx 600 index)的发展。PX指数在过去五年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反映了其主要驱动力(Erste银行,Komercni银行,CEZ和VIG)的业绩。

2007年3月,布拉格证券交易所创建了布拉格能源交易所(Prague Energy Exchange,PXE),在捷克和斯洛伐克以及后来的匈牙利之间进行电力交易。后交易所的名称正式变更为中欧电力交易所(Power Exchange Central Europe)。该交易所的目标是增加电力市场的流动性,为能源交易创造一个标准化的平台。

捷克2001年通过了新《证券法》,旨在加强对股票经纪和交易商的监管。 2006年,银行、资本市场、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的监管被合并于捷克国家银行下。

捷克国家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制定了维护银行业、资本市场、保险业和养老行业稳定的规则,并系统地规范、监督和酌情处理相关问题,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央信用登记系统(Central Credit Register,CCR)是一个汇集了企业家和企业信用信息的系统,旨在促进CCR参与者之间的有效的信息交换。CCR参与者是所有在捷克开展业务的银行和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CCR参与者需要每月更新CCR数据库。每个参与者都可以访问系统中的信息,捷克国家银行作为的运营者也有此权限。国家银行是该项目的保证人,保证了中央信用登记系统的进一步发展。该项目是在国家银行与捷克银行业协会(Czech Banking Association)的密切合作下开展的,在项目筹建过程中也参考了个别银行的意见。中央信用登记系统使用的是最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数据安全提供了保证。

捷克国内大型银行隶属于欧洲银行集团。大多数运作方式较保守,几乎全部集中于捷克国内市场。因此,捷克银行能平稳度过之前的全球金融危机。捷克国家银行进行的常规银行业压力测试的结果一再证实捷克银行业的出色状况,资本充足率平均超过17%,被认为足以抵御潜在冲击。捷克国家银行制定的压力测试条件比欧洲国家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ECB)的更加严格。截至2016年12月31日,商业银行总资产为5.47万亿捷克克朗(约合2250亿美元)。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当地按一般市场条件获得银行信贷。在捷克,国内家庭用外汇借款的情况很少。

(三)捷克近年的经济情况概述和展望

1. 总体经济情况

2016年捷克全年经济产出增长2.4%。2016年的主要增长因素是家庭消费,与2015年相比上涨了2.9%。消费增长得益于稳定的就业和工资水平,以及较低的通货膨胀率。外贸发展也大大促进了捷克的经济增长,进口额增长率由8.2%大幅下降至3.2%。固定资本投资同比下降3.7%,对经济增长起到了消极作用,原因是政府投资的下降。在经济供应方面,2016年增长了2.2%,主要得益于汽车制造业。

根据捷克统计局发布数据,2017年捷克经济增长4.6%,较2016年2.4%的增速明显加快,这是捷克经济连续第四年保持增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是外部需求及家庭消费的增长。2017年捷工业生产同比增长5.7%。其中,电子设备制造增长最快,为9.6%;其次是机动车制造业,增长9.1%;下降最快的是其他交通设备制造业,降幅为11%。2017年捷外贸进出口总额为3424亿美元,同比增长12%。其中出口1804亿美元(42000亿克朗),同比增长5.7%,创历史新高。出口最多的地区仍是欧盟,占比83.7%。出口增速最快的国家是中国,超过20%;其次是德国,增长7.3%。同期,进口1620亿美元,同比增长7.9%。其主要进口来源国为德国、中国和波兰。2017年外贸顺差184亿美元,同比减少6.6%。2017年捷月平均工资为29504克朗(约合1262美元),增幅达到7%。其中平均工资最高的地区是首都布拉格,为37288克朗(约合1595美元);最低地区是卡罗维发利,为25583克朗(约合1094美元)。据统计,捷克近三分之二的就业者工资水平低于平均线。

根据捷克财政部7月31日发布的对2018和2019年经济增长的预期,其对2018和2019年经济增长的预期分别为3.2%和3.1%,相比之前的预测有所下调,下调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国内合格劳动力缺乏以及住房贷款和房地产价格上涨;另一方面美国、中国和欧盟之间的贸易纠纷升级和意大利银行业存在的问题也将对捷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财政部同时预测今明两年通胀率分别为2.2%和2.3%;失业率均为2.3%。国际组织对捷克今明两年经济增速的最新预测如下:经合组织(OECD):3.8%和3.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3.7%和3.2%。

2. 区域发展比较

从2014年的人均GDP上分析,经济最发达的区域是捷克首都布拉格,远高于捷克人均水平,以下是捷克各州的人均GDP一览表:

缩写

州

人均GDP(欧元)

PRA

布拉格

30116

 

捷克人均水平

14704

SM

南摩拉维亚州

14427

PLZ

比尔森州

13950

CB

中波希米亚州

13414

ZL

兹林州

13051

HK

赫拉德茨 - 克拉洛韦州

12931

SB

南波希米亚州

12487

MS

摩拉维亚 - 西里西亚州

12266

VYS

维索基纳州

12167

PAR

帕尔杜比采州

11896

OL

奥洛穆克州

11422

LIB

利贝雷茨州

11448

UST

拉贝河畔乌斯季州

11243

KV

卡罗维发利州

10058

*来源:捷克统计局2016年数据

从2014年的人均外国直接投资上看,布拉格也稳居第一,远高于捷克人均水平,以下是捷克各州的人均外国直接投资一览表:

缩写

州

人均外国直接投资(欧元)

PRA

布拉格

43314

 

捷克人均水平

9496

CB

中波希米亚州

9051

PLZ

比尔森州

5716

MS

摩拉维亚 - 西里西亚州

5605

SB

南波希米亚州

5169

LIB

利贝雷茨州

4876

SM

南摩拉维亚州

4825

VYS

维索基纳州

3690

UST

拉贝河畔乌斯季州

3617

HK

赫拉德茨 - 克拉洛韦州

3487

ZL

兹林州

3376

PAR

帕尔杜比采州

2816

KV

卡罗维发利州

2621

OL

奥洛穆克州

2244

*来源:捷克国家银行2016年数据

从研发支出上看,南摩拉维亚州投入的比例是最高的,布拉格位居第二,以下是捷克各州的研发支出占GDP比例一览表:

缩写

州

州GDP的%

SM

南摩拉维亚州

3.66

PRA

布拉格

2.86

PLZ

比尔森州

2.15

CB

中波希米亚州

2.01

LIB

利贝雷茨州

1.89

 

捷克平均水平

1.88

OL

奥洛穆克州

1.69

PAR

帕尔杜比采州

1.61

ZL

兹林州

1.29

MS

摩拉维亚 - 西里西亚州

1.26

SB

南波希米亚州

1.14

HK

赫拉德茨 - 克拉洛韦州

1.04

VYS

维索基纳州

0.88

UST

拉贝河畔乌斯季州

0.48

KV

卡罗维发利州

0.18

*来源:捷克统计局2016年数据

从平均工资上看,布拉格和中波希米亚州分列第一、二位,高于捷克平均水平,以下是捷克各州的平均工资一览表:

缩写

州

平均工资(欧元)

PRA

布拉格

1333

CB

中波希米亚州

1026

 

捷克平均工资

1019

SM

南摩拉维亚州

991

PLZ

比尔森州

990

LIB

利贝雷茨州

966

MS

摩拉维亚 - 西里西亚州

933

UST

拉贝河畔乌斯季州

927

VYS

维索基纳州

925

SB

南波希米亚州

925

HK

赫拉德茨 - 克拉洛韦州

923

PAR

帕尔杜比采州

911

OL

奥洛穆克州

901

ZL

兹林州

900

KV

卡罗维发利州

884

3. 热门投资区域的特色行业介绍

缩写

州

特色行业

PRA

布拉格

多所大学座落在布拉格,旅游业发展迅速,汽车制造业、商用设备和计算机产品、制药业以及酿酒业均相当发达。

CB

中波希米亚州

中波希米亚州主要产业为汽车工业及其相关领域,其它的分支产业包括钢铁、瓷砖和瓷器生产、化学工业以及石化产业。

PLZ

比尔森州

比尔森州战略位置极其重要,临近连接布拉格与德国和西欧的D5高速公路,并紧邻布拉格国际机场。

LIB

利贝雷茨州

利贝雷茨州与波兰和德国相邻,主要产业有机械、纺织和玻璃制造业。

UST

拉贝河畔乌斯季州

拉贝河畔乌斯季州主要产业有:矿业、玻璃、化学、纸业和金属制造业;另外还有农业,葡萄栽培与酿造业。

VYS

维索基纳州

维索基纳州有5个国家级机场,工业有机械能源、汽车部件、食品业和玻璃制造业及发展中的生态旅游。

SB

南波希米亚州

南波希米亚州主要产业有:渔业养殖、建筑、机械、食品、供水技术、可再生能源、建材产业及会展业。

HK

赫拉德茨 - 克拉洛韦州

赫拉德茨-克拉洛韦州传统工业包括纺织、光电仪器生产、机械工程和乐器制造业,新兴工业包扩软件开发、计算机生产技术、医疗保健设备、医药和自动化工业。

PAR

帕尔杜比采州

帕尔杜比采州化学工业很突出,工业多种多样,建筑、电子工程、纺织服装业和食品生产等,服务业发达,占当地经济的 60.5%。

KV

卡罗维发利州

卡罗维发利州主要产业有旅游业、陶瓷制造业、伐木业、纺织品制造业、化学工业及汽车配件业。


 

 (四)捷克主要工业园区介绍

为了促进全国工业园区的发展,捷克工贸部与捷克投资局和地方政府合作制定了促进工业园区发展规划。至今,捷克投资局已支持了上百个个工业园区的建设。

捷克主要的工业园区有克拉德诺(KLADNO)工业园区、卡丹(KADAN)工业园区以及格卢卡(KRUPKA)工业园区。

1. 克拉德诺(KLADNO)工业园区

克拉德诺工业园位于布拉格东15公里、有7万人口的Kladno市,是捷克最早建立的工业园之一。该园区交通便利,距高速公里13公里,距布拉格机场18公里,拥有铁路交通。当地基础设施完善,失业率低,目前享受政府外资优惠政策较少。

克拉德诺工业园区分成老工业园区和新工业园区两部分。老园区占地500公顷,从90年代初开始建设,目前主要的投资者是美资电力和热能公司—ECK Generating公司,投资额达到11亿克朗。此外,还有美国的NRG Energy和E1 Paso Energy两家公司也在园区投资电力项目,目前老园区成为以电力和热能生产供应为主的工业园区。

新工业园区建于1998年,占地约80公顷,主要利用财政资金建设基础设施和新厂房,是以发展轻工和制造业为主的工业园区。目前吸引投资达到约30亿克朗,提供就业岗位1700个。主要外资企业有日本Showa铝业公司(生产汽车空调)、荷兰Transito Properties公司(主要生产断路器、通讯和微机电缆),比利时Barco Manufacturing公司(生产电子零部件),丹麦Lego玩具公司,法国Sagem(生产移动通讯和电子设备)公司等。

2. 卡丹(KADAN)工业园区

卡丹工业园区位于捷克的西北部,靠近德国边境,面积有45万平方米,是开发商从政府购得80公顷地开发建设的。目前工业园区内已有KYOCERA太阳能公司、温度计产品公司、OILES 等公司。土地转让价为230克朗一平方米(约10美元),租用费用为每月130克朗。

3. 格卢卡(KRUPKA)工业园区

格卢卡工业园区位于捷西北部的特布里采(TEPLICE)地区,距布拉格150公里,距德国边境城市德累斯顿15公里,面积共77公倾,目前尚有40公倾未使用,配套设施齐全。该工业园区位于失业率最高的捷西北部地区,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劳动力成本较低,劳动力充足。通往德国的高速公路预计2007年建成通车。

(五)亚洲企业在捷克投资情况和特点概述

捷克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完善、劳动力素质高、工业基础雄厚、研发能力强,随着其经济的稳步增长,投资和贸易环境的不断改善,捷克在吸引外资方面,已成为中东欧地区名列前茅的国家。目前,外资对捷克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汽车、电子、化工、建筑等领域,为优化产业结构,捷克政府也在逐步调整其招商引资政策,引资重点由制造业转向生物医药、通信、研发中心、软件开发等新兴行业。近年来,捷克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覆盖了税收、产业、就业、研发等方面,对促进外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亚洲企业,特别是日本、台湾、韩国、新加坡等国和地区的企业纷纷选中了捷克,以捷克为落脚点布局欧洲战略投资。

1. 亚洲企业在捷克的投资项目

亚洲企业对捷克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汽车及汽车零配件等产业、电子组装和电子消费领域制造、计算机技术以及商业流程外包领域。

汽车工业一直是捷克经济的支柱产业,并带动了近几年捷克经济和出口的强劲增长。许多外国零配件厂商看中了捷克的投资优惠政策,以及廉价却高素质的劳动力,纷纷在捷克设厂。捷克吸引的日本投资额在西欧和中欧遥遥领先,日本企业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汽车工业和电子消费领域,且未来在战略服务以及研发领域预计将吸引更多的外国企业。目前累计有64家日本公司在捷克投资设厂,如松下电工集团和丰田集团等大型外国公司还吸引许多小公司参与转包业务。丰田-标志-雪铁龙汽车生产基地TPCA投资13亿欧元在中捷克州的科林项目,是迄今为止日本企业对捷克最大的投资。在捷克投资的日本汽车零配件生产商包括三菱、光洋精工、丰田、DENSO、SHOWA、KOITO、TOKAI RIKA、TAKADA、FURUKAWA、AYOAMA、ASIAN等。

来自韩国和台湾的十几家电子和微电子设备生产商均已在捷克落户,并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台湾大同公司在比尔森州建了两条液晶LCD电视和台式电脑半组装制造生产线,投资额高达2000万美元,其生产的产品销往包括俄罗斯在内的欧洲市场。2004年末,台湾鸿友公司MUSTEK收购了布拉格北部Mesice的厂房,生产出的DVD主要供应西欧客户。台湾制造商明基BENQ也将其新的LCD电视和监控制造项目转到了布尔诺州。

在赫拉尼采的LG PHILIPS合资项目,生产制造大屏幕彩色显像管,分别在2001-2002年间建成3条制造生产线,超过95%的产品出口到西欧各国,28和32寸彩显出口超过250万台。

电视机制造商PANASONIC AVC网络中心已建有140人的技术中心和30人的软件开发中心,公司已将生产线从英国威尔士的加地夫转移到捷比尔森。其他日本公司,如照相机制造商奥林帕斯在布拉格设立服务中心及在北摩拉维亚的普热罗夫PREROV设立欧洲维修中心。其他日本投资还有手机制造商PANASONIC,纺织企业TORAY,自行车零件生产商SHIMANO和电容器制造商AVX公司。

捷克已成为欧洲最大的计算机制造基地之一,新的计算机技术制造中心已经建成,多数是“绿地投资”的形式。台湾富士康集团和大众电脑股份公司FIC早在1990年开始投资,并逐渐成为重要的计算机制造商和最大出口商之一。富士康每年在捷生产200万台电脑,连同大众电脑生产量几乎占欧洲计算机生产量的三分之一,2003年,富士康捷克公司是捷第八大公司,出口额位居第二。这些公司的成功引来同行来捷投资建厂,例如光宝技术LITE-ON、大同TATUNG、华硕电脑ASUSTek。富士康公司买下了帕尔杜比采市的TESLA设备并投资新的制造台式电脑的中心,再投资计划延伸到新技术维修中心,包括服务器、工作站、台式笔记本和掌上计算机。2001年,台湾大众电脑股份公司在鲁德纳完成了厂房建设,目前公司在捷克出口公司中进入前十强。之后,大众电脑的供应商光宝集团将计算机光碟机生产线落户捷克。2004年4月总公司将旭丽股份有限公司SILITEK和光宝科技合并,并且在奥帕瓦的项目扩大到生产台式计算机。台湾群光公司CHICONY是另一个在捷投资的计算机生产供应商。公司以先进计算机输入设备,特别在键盘和电源引领世界制造业前列。有的亚洲投资者选择租用现有厂房设施进行生产活动。例如台湾广达计算机公司和英业达公司从2003年在布拉格和布尔诺租用了新的场地利用现有设备进行订单生产。2005年5月,华硕电脑在俄斯特拉发市Hrabova工业区建立了计算机生产、维修欧洲中心,为世界知名品牌生产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每月产量达20万台。电子设备维修中心项目将在2006年底完成,将利用该市传统工业基础和技术大学的高级人才队伍。

商业流程外包是大部分美国大型企业的尝试,印度被认为是最具吸引力的外包业务目的地,然而目前印度公司象他们的美国公司一样将其商业流程外包从印度转到捷克等国家。PROGEON是印度商业流程外包的最大企业,为全球主要客户提供跨工业领域一站式流程外包。该公司于2004年在布尔诺设立了中心,现用多种语言提供服务。已完成了第一期运营投资,这是印度公司在捷克该领域第一个重大的投资项目,该中心将为其客户提供多语种的端对端流程管理服务。

在捷克投资的新加坡公司主要是—Flextronics,System access 和Amtek。Flextronics公司保持了设计服务流程,在布尔诺雇有30多个工程师。System access是先进金融软件供应商,2002年在布拉格建立了服务中心。Amtek全球零配件产品供应商,在2000年在PISEK和布尔诺建立了捷克基地,该公司提供设计和制造缝纫机和电子工程元器件和自动控制服务。

2. 亚洲企业在捷克投资的特点

从建立生产线到研发、销售、售后服务各环节全方位大规模投资。如富士康集团全球布局策略:两地研发、三区设计制造、全球组装交货。

富士康公司以台湾、中国大陆为主要生产基地,考虑将巴西作为中南美洲的生产制造中心。公司最大的竞争优势在于按单交货,以最快速度切入市场及全球库存管控的能力。追求目标是全球制造及供货,除了位于台湾的总部,在亚洲、欧洲和美国的许多大城市有供货中心。在欧洲的苏格兰、爱尔兰和捷克等地建有生产基地,在美国西海岸富乐顿、塞浦路斯、圣塔克莱来和休斯顿也建立了研发和制造中心,他们正在不断建立和完善全球制造和交货系统以满足未来客户的需求。

台湾富士康集团收购捷克帕尔杜比采市的HTT-TASLA厂加工生产制造苹果公司的电脑,他们为员工挑选语言课程进行培训,制订系统性计划,提供免费交通及其他方面的优惠,与当地大学合作培训英语和技术,如今在日产电脑上万台的同时,全力以赴通过提高本地雇员的技术水平使产量持续迅速增长。在未来的5-7年中,公司计划在欧洲投资3-5亿美元,其中很大部分用于该地区,所涉及的用户及产品不仅限于电脑产业,将建立垂直整合生产,进行高水准的研发工程,并全面利用强大稳固的工程系统及战略物流来发展帕尔杜比采的运营,使其成为欧洲地区重要的工业供应链中心。富士康公司主要经验有:在实施人力资源本土化策略的同时,强化对关键技术岗位的控制培训;加大投资力度,不限单一产品,垂直整合生产、研发、利用强大稳固的工程传统及战略物流地来发展运营;企业建立全球化运作的企业资源规划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研发管理系统、知识管理系统,在竞争激烈的电子资讯产业创新、开发,全球运筹。

“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在捷克大多是“绿地投资”,如:韩国LG电子和荷兰PHILIPS合资制造大屏幕彩色显像管项目,台湾大同的液晶电视和台式电脑组装和制造,富士康集团和大众电脑股份公司等都是“绿地投资”项目。与新建企业的“绿地投资”相比并购可以缩短投资时间,有利于迅速扩大规模,占据市场份额。

示范效应吸引越来越多的亚洲企业落户捷克投资兴业,台湾企业以富士康和大众电脑的成功先例,引来后续的光宝、大同和华硕等公司,逐步形成产业链,互相依存,形成合力,有成为欧洲地区重要供应链中心的布局趋势。

捷克的亚洲企业投资布局:东南部布尔诺主要有台湾英业达、群光和明基,新加坡AMTEK公司,印度INFOSYS公司,韩国大宇;东部OSTRAVA一带主要有光宝技术、华硕电脑及华硕维修,LG PHILIPS;中部有大众电脑、广达计算机、鸿友科技股份、大同、富士康电脑以及富士康维修中心等;北部有台万工业。企业多选择临近欧洲客户、交通便利以及捷享受投资优惠政策的地区。以上地区中捷克州和东部摩拉维亚、西利西亚地区享受政府补贴最高达50%,是捷克政府鼓励措施中享受优惠政策最大的地区。

二、中捷经贸关系概述及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合作新局面

(一)中捷经贸关系概述

捷克是中国在中东欧地区的重要经贸合作伙伴。中国与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经贸关系始于1950年。1991年前,两国的贸易方式为政府记帐贸易方式,此后改为现汇贸易。2004年5月加入欧盟后,捷克一直采取积极务实的对华贸易政策,制定了旨在鼓励企业开拓中国市场的贸易战略,是欧盟国家中积极支持发展自由贸易的国家。截至2017年5月,中国是捷克排名第16位的出口目的地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地。

目前,捷克是中国在中东欧地区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14年,双边贸易额109.8亿美元,同比增长16.2%,其中中方出口79.9亿美元,同比增长16.9%,进口29.9亿美元,同比增长14.2%。2015年,双边贸易额110.1亿美元,同比增长0.3%,其中中方出口额82.3亿美元,同比增长2.9%,进口额27.8亿美元,同比下降6.9%。2016年,双边贸易额110亿美元,与2015年持平,其中中方出口额80.6亿美元,同比下降2%,进口额29.4亿美元,同比增长6%。

据欧盟统计局统计,2017年捷克货物进出口额为3422.2亿美元,比上年(下同)增长11.9%。其中,出口1802.1亿美元,增长10.7%;进口1620.0亿美元,增长13.2%。贸易顺差182.1亿美元,下降7.4%。2017年捷克与中国双边货物进出口额为143.0亿美元,增长14.1%。其中,捷克对中国出口24.1亿美元,增长26.0%,占捷克出口总额的1.3%,提高0.1个百分点;捷克自中国进口118.9亿美元,增长12.0%,占捷克进口总额的7.3%,下降0.1个百分点。捷克与中国的贸易逆差94.8亿美元。捷克对中国出口主要产品是机电产品,2017年出口额为13.0亿美元,增长31.1%,占捷克对中国出口总额的53.7%。运输设备、光学、钟表和医疗设备是捷克对中国出口第二和第三大类商品,分别增长1.2%和13.1%。捷克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商品也是机电产品,2017年进口额为92.7亿美元,增长12.6%,占捷克自中国进口总额的78.0%,中国在该类产品上的主要竞争对手来自欧盟的德国、荷兰、斯洛伐克、波兰和英国。贱金属及制品是捷克从中国进口的第二大类商品,进口额为5.0亿美元,增长4.0%。

捷克统计局2018年8月7日发布数据,2018年1-6月中国捷克双边贸易总额为126亿美元,同比增长23.7%,占捷克外贸总额的6.5%。其中,捷克对中国出口13亿美元,同比增长12.7%,占捷克出口总额的1.3%;捷克从中国进口113亿美元,同比增长25.1%,占捷克进口总额的12.4%;对中国贸易逆差100亿美元。

捷克对中国出口主要产品是机电产品,2017年出口额为13.0亿美元,增长31.1%,占捷克对中国出口总额的53.7%。运输设备、光学、钟表和医疗设备是捷克对中国出口第二和第三大类商品,分别增长1.2%和13.1%。

捷克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商品也是机电产品,2017年进口额为92.7亿美元,增长12.6%,占捷克自中国进口总额的78.0%,中国在该类产品上的主要竞争对手来自欧盟的德国、荷兰、斯洛伐克、波兰和英国。贱金属及制品是捷克从中国进口的第二大类商品,进口额为5.0亿美元,增长4.0%。


 

 1993年2月,中国和捷克海关事务合作协定生效。同年10月,签署两国政府贸易协定。1994年双方签署关于捷克向中国神头电厂继续提供两套五十万千瓦电站设备的联合声明。1999年12月,两国企业签署了中方进口捷克两套五十万千瓦电站设备的合同。2002年7月,双方签署了进口700辆捷产斯科达小轿车的合同。8月20日,山西神头第二发电厂为电站二期工程举行开工典礼,该项目正式启动。2004年4月,中捷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2005年12月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及总金额约4.7亿美元的商务合作文件。2007年8月,中捷经济联委会第7次会议在捷克举行。2008年12月,捷克工业和贸易部副部长霍沃尔卡访华并出席第8次中捷经济联委会会议。2009年8月,中捷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10年12月,捷克PPF集团下属捷信集团在天津为消费者提供小额信贷,成为中国首家外资消费金融公司。2014年8月,两国政府间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九次例会在布拉格召开。2014年10月,中捷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与捷克共和国工业和贸易部关于民用核能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促进中捷企业双向投资银行间合作协议》。2015年5月,捷克国家银行行长辛格出席在上海举行的中亚、黑海及巴尔干地区央行行长组织第三十三届行长会议。2015年9月,两国政府间经济联合委员会第10次例会在北京召开,海南航空开通北京至布拉格直航,中国银行(匈牙利)有限公司布拉格分行挂牌成立。2015年11月,中捷签署《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捷克工业和贸易部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工商银行与捷克政府金融战略合作协议》。2016年3月,习近平主席对捷进行国事访问期间,同泽曼总统共同见证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编制中捷合作规划纲要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捷克共和国工贸部关于加强“网上丝绸之路”建设合作促进信息互联互通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捷克共和国工业和贸易部关于工业园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捷克国家银行跨境危机管理合作协议》,两国元首并共同见证签署15项商业合作协议,总金额58.7亿美元。2016年6月,东方航空开通上海至布拉格直航。8月,四川航空开通成都至布拉格直航。2016年6月,捷克工贸部第一副部长哈弗里切克出席在宁波举行的第二次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促进部长级会议。截至2016年底,中国累计批准捷克企业在华投资项目469个,捷方实际投入2.95亿美元。

中捷政府间签订的有关经贸协定一览:

序号

协定名称

签订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斯洛伐克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

1987年6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斯洛伐克政府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1991年12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和斯洛伐克政府海关事务合作协定(1994年10月中国外交部与捷克外交部换文,确认上述协定继续有效)

1992年7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政府经济合作协定

2004年4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2016年3月

   (二)浙江与捷克经贸关系概述

浙江作为中国东部发达省份,这几年对捷克的经贸活动逐年递增,2015年,双边贸易额已达6亿美元,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展开,特别是2016年3月习总书记访问捷克后,浙江省和捷克的经贸合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2017年,双方货物贸易额实现7.5亿美元,同比增长17.8%。其中,浙江向捷克出口6.4亿美元,同比增长15.4%;浙江从捷克进口1.1亿美元,同比增长33.6%。截止2017年12月底,捷克累计在浙江省投资设立98家企业,实际投资金额达7982万美元,主要集中在矿物制品、化纤、纸制品等行业。截止2017年12月底,浙江在捷克共投资了17家企业,投资总额3088万美元,主要集中在批发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等行业。

2016年6月19日,浙江—捷克经贸合作交流会暨合作项目签约仪式在杭州举行。浙江省长李强与捷克州长联合会主席哈谢克签署了浙江省政府与捷克州长联合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备忘录。会上共签约项目6个,涉及省州、省部合作及企业间的技术、投资、媒体和贸易合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进一步深化我省与捷克和德国在经贸、人文等领域的友好交流与务实合作,2016年10月02日,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宝龙率浙江省代表团出访捷克。2日下午,“当浙江遇上捷克—2016‘诗画浙江’”旅游推介会在布拉格举行。浙江捷克还签订了三年互送游客协议,省旅游局与捷克浙江商会签订了共同宣传推广美食美景合作协议。当天下午,金华市与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在布拉格签署战略框架协议,夏宝龙见证了签约仪式。捷克是世界著名水晶生产地,华信公司在捷克具有良好投资基础,将积极帮助引进捷克先进水晶企业以及相关技术和人才,加快在浦江县建设中捷水晶产业合作园,助推浦江水晶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2018年1月举行的2017年浙江省商务运行情况及2018年重点工作媒体通气会消息,浙江初步计划利用5年时间分步骤、分阶段完成“一带一路”捷克站项目整体的建设。“一带一路”捷克站是浙江省深度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落实该省与捷克深化友好交往要求,打造对外合作的中东欧样板,为浙江省新一轮对外开放发展提供新空间的重点项目。

2018年1月29日下午,浙江中捷(宁波)产业合作园授牌暨慈溪市重大项目签约活动在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举行。浙江中捷(宁波)产业合作园于2016年初落户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并启动创建工作,同年6月纳入省政府与捷克工贸部签订的经贸合作备忘录。浙江中捷(宁波)产业合作园首期启动面积3平方公里,致力于打造以捷克等中东欧国家为重要元素,集聚国际优质产业资源的开放型国际产业合作园。在授牌仪式上,与会领导和嘉宾为浙江中捷(宁波)产业合作园授牌,并为首批入驻产业合作园的企业颁发钥匙。它们分别是:捷克轻型通航飞机制造项目、捷克户外保温箱项目、匈牙利电子魔墙项目。此外,新能源汽车制造、台湾汽车零部件、中日合资空气泵、捷克赛斯纳航空制造和维修、捷克啤酒、塞浦路斯灯具等一批重大项目正在加紧跟踪洽谈。为进一步加大对落户企业的扶持力度,吸引更多优质的企业入园,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还制定出台了《中捷(中东欧)国际产业合作园招商政策(试行)》,在地价、租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补助,同时与国星基金签订合作协议,专项基金筹建完成。

(三)中捷“一带一路”合作新局面

中国同原捷克斯洛伐克于1949年10月6日建交。1993年1月1日,捷克共和国成为独立主权国家,中方即予以承认并与之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双方商定,继续沿用1949年10月6日为两国建交日。1994年10月,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和捷外交部副部长翁德拉签署换文协议,确认中国与前捷克斯洛伐克联邦缔结的条约、协定继续有效。2014年10月,中捷两国领导人及外长就两国建交65周年互致贺电。2016年3月,中捷两国元首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2015年11月,捷克总理索博特卡来华出席第四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其间,中捷双方签署了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这是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签署的首份“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2016年3月,习近平主席访问捷克,同泽曼总统举行会谈,两国领导人就“一带一路”建设等热点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中捷两国元首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进一步推动和深化中国-捷克“一带一路”建设合作关系。2017年5月,捷克总统泽曼参加了在北京举行的“‘一带一路’之捷克年”活动。一带一路捷克年活动的主要合作伙伴有斯柯达汽车、捷信集团、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活动期间有捷克高级官员访问,活动面向捷克在华主要合作伙伴、商业协会、研究机构以及有合作潜力的中国公司。5月12日,习近平主席会见了泽曼总统,并共同见证了中捷“一带一路”建设、中小企业、卫生等领域合作文件的签署。5月13日,泽曼总统致辞高度肯定了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

目前中捷已就共建“一带一路”签署了双边合作规划。据悉这是中方同欧洲国家签署的首个双边合作规划,具有积极示范效应。中捷将加强高铁、核电、金融等领域合作,继续扩大教育、文化、科技、卫生、旅游、影视等领域交流,拓展青年交往,加强冬季运动项目交流合作。

 

第二章 贸易法律风险

捷克统计局2018年8月7日发布数据,2018年1-6月中国和捷克双边贸易总额为126亿美元,其中,捷克对中国出口13亿美元,捷克自中国进口113亿美元,对中国贸易逆差100亿美元。

一、贸易监管部门

捷克工业和贸易部是统一监管贸易的国家机关,具有以下下属机构:

l 捷克贸易检查机构:负责国内货物和服务的监管

l 国家能源监察机构:负责监管生产、分销、销售电力、天然气和热能活动的合规性

l 捷克投资促进局:负责促进捷克的创业活动和其他国家对捷克的投资

l 捷克贸易促进局:负责促进出口,推广捷克的产品和服务

l 捷克标准、计量和测试办公室:负责技术标准、官方检测和计量及其他相关事务

捷克工业和贸易部具体负责管理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以及原油、固体燃料、矿石及核燃料的精炼、冶金、机械制造、电子制造、化工产品和塑料、玻璃、陶瓷、建材的制造,建筑工程、纸品、测谎仪以及木加工的制造,以及医疗生产和非金属加工。需指出的是,工业和贸易部在上述领域内职权范围有限,其并不能直接组织或命令个体企业的行为,只能监督法律和规范的实施并监管相关行业的合规性。工业和贸易部还负责国际双边或多边贸易和经济协定的谈判工作,以及管理捷克和欧盟、世界贸易组织等其他国际组织的经济合作。

如上所述,捷克商品和服务的进出口已实现自由化,只有极少数产品(包括军用和非军用的武器、弹药、爆炸物、两用技术和欧盟规则中限制交易的其他材料)实行非关税的进口限制,即许可证制度。捷克工业和贸易部在监管此类许可货物的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其交易发放许可证并监管其合规性。

工业和贸易部还负责对被认为从不合理的补贴中获益的进口货物实施反倾销措施,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与欧盟合作紧密,欧盟是欧洲共同市场的最终决策者。

二、海关管理

自捷克加入欧盟的第一天起,捷克海关对通过欧盟内部边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程序即被废止。捷克作为内陆国家,被欧盟的共同市场地区环绕,不存在与非欧盟成员国国家的边境,因此,捷克政府现在几乎仅在国际机场行使有关货物进出口的传统权利(对往返于两个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航班不进行检查)。因为捷克是申根国家,因此人员跨境流动的常规边检,即捷克警方在边境上对护照与签证进行的检查,也已经取消(除来自/飞往非申根国家的航班外)。

所有发生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都是欧盟内部贸易,不适用有关货物进出口的海关检查规定,也不应被征收关税或其他费用。在欧盟内部,货物可自由进出边境。

除少数例外(如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的濒危物种),海关规则仅适用于与非欧盟、非欧洲经济区国家的第三方国家的贸易。

自2009年,进入或离开欧洲统一市场的货物应提前向海关申报其性质、出口商、运输方式等信息,以加快加快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方式为电子报关。此外,在出口清关时,使用的是出口控制系统(ECS),目的是增进和欧盟成员之间的电子信息交换。其他海关系统也会逐步电子化。

为确保物流稳定和降低行政成本,企业可要求海关进行简易清关,或在确认原产地时进行简易清关。企业也可以委托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清关,但需向海关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欧盟与世界各地的许多国家缔结了《自由贸易协定》。当与第三国进行贸易时,建议企业确定是否适用优惠(降低)关税税率。

1.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如上所述,目前捷克海关仅对与非欧盟、非欧洲经济区国交易的货物和特殊货物进行检验检疫。海关检验检疫规则规定在捷克《海关法》(Act No. 242/2016 Coll.),由海关负责执行。海关负责标记、对进口货物征收税费和关税、检验进口货物及相关知识产权事宜。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利益,捷克海关会与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合作检验进口活畜、动物制品、植物和粮食等货物。

2. 海关管理相关法规

海关程序适用于来自或销往非欧盟成员国国家的货物,主要由欧盟制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欧盟海关法”取代了“欧共体海关法”。这个变化也影响到了执行条例,因此,现在的海关立法主要包括如下:

l 2013年10月9日生效的欧盟《海关法典》(Union Customs Code,Regualtion No. 952/2013)

l 2015年7月28日生效的对《海关法典》中特定条款的详细规定(Regualtion No. 2015/2446)

l 2015年11月24日生效的《海关法典》的实施细则(Regualtion No. 2015/2447)

l 2009年11月16日生效的欧共体有关减免关税的规定(Regualtion No. 1186/2009)

l 1987年7月23日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关税规定(Regualtion No. 2658/87)

l 2016年10月6日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关税规定的实施细则(Regualtion No. 2016/1821)

l 出口的相关海关规则由欧盟理事会第2913/92号规则统一协调。

3. 关税政策

关税征收仅针对与非欧盟、非欧洲经济区国家的第三方国家的贸易,欧盟内部贸易不征收关税。

关税有按价收取(即按照完税价值的特定比例确定)、特定方式收取(按照一定数量的货物配以固定金额确定)和结合方式收取(前述两种方式结合使用)三种方式。被征收关税的应当被担保或支付。若其被担保,则应当在征税决定送达后10日内支付。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值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原则确定,该等价格等于将货物向欧盟海关区出口已经支付或将会支付的金额兑换成捷克克朗的价格。如果附加费用(如运费、保险或许可费)没有包含在上述价格中,则附加费用应当被计入为该货物支付的价格中。如果完税价值无法根据此等原则确定,那么应当根据同一时间或差不多时间内,相同或类似货物向欧洲共同市场内出口的价格确定。

4. 增值税政策

虽然,关税不适用于与其他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的贸易,但增值税是无条件适用的,因为增值税是各国根据欧共体增值税指令分别制定的。增值税是各国收入的一部分。

原则上,增值税是依据“目的地原则”收取的,即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不是卖家,而是买家。但是,卖家有权要求扣除因该笔交易支付的增值税,为此卖家必须证明货物已经被发往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另一方面,增值税纳税人,即买家,应根据反向收费机制以及目的国的增值税税率核算具体纳税金额。买卖双方均应在其增值税记录、增值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如提供给其他欧盟成员国的销售清单和提供服务清单)中记录该笔交易中发生的增值税,以便税务局和海关进行检查。

在捷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增值税税率是21%,但食品、药品和书籍等除外(适用15%或10%的增值税税率)。

捷克增值税系统包括增值税纳税人注册,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依法自动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外国企业可以在没有在捷克设立公司的情形下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5. 关税政策

由于欧盟是单一关税区,因此可能会发生类似以下示例的情形:

例如,美国货物经德国汉堡港运入捷克,捷克进口商有两种可能的选择。可以或者在汉堡海关申报货物通关(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在德国申报),或者汉堡海关可以将货物通关进入过渡状态(T1过渡申报),然后货物将在特定捷克海关通关进入自由流通(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在捷克申报)。

出口海关手续可选择或者在捷克海关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在其他欧盟成员国海关申报。无论哪种选择,出口货物离开欧盟领土都必须通过边境海关(如与俄罗斯联邦的边境线上的拉脱维亚海关)。

但是,对于企业在其没有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欧盟成员国内实施的进出口业务,在这些国家内可能适用逆向增值税征税规定(如必须注册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并填报相关报告)。

为以统一的步调开展国际贸易,欧盟推行严格的程序,包括优质企业认证制度(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以保障供应链的安全。这一变化影响到了向欧盟购买或出售货物或运输货物进出欧盟的任何企业的几乎方方面面。获得AEO资质将有助于企业在报关过程中享受各种关税减免和手续简化。2016年5月1日新立法生效,根据新的立法AEO地位变得更为重要。

6. 欧盟内部贸易统计

欧盟法规仅对内部货物流动的相关企业规定了特定的义务。出于欧盟内部贸易政策统一的目的,对成员国之间进行的贸易必须进行统计监控。以内部贸易为主营业务的实体,且其营业收入达到设定的额度的,根据上述法规有义务填报内部贸易统计数据,即Intrastat(简称“欧贸统”)。

三、正当竞争保护和消费者保护

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任何和正当商业交易道德相违背且损害其他竞争者或消费者的行为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包括发布虚假广告、使用虚假的商品或服务标示、与同类商品进行比较的广告、诋毁竞争对手、仿冒产品、商业贿赂、使用与知名品牌相似的商标或包装“搭便车”、侵犯商业秘密、投放垃圾邮件、违反环境和安全标准等。

新《民法典》还就消费者保护措施进行了规定,给予了消费者众多特权,以保护消费者不受不正当商业行为之害,具体的规定包括消费者获取与交易相关的准确的、非误导性的信息的权利、禁止在合同中为消费者设置不合理的条款。针对以传真等方式远距离签订的合同,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在14天内解除合同,且无需任何理由。消费者保护在公法领域也有体现,此处主要指的是加强商品生产、销售、流通、储存、进口等方面的监管

四、价格管控

《价格法》(Act on Prices)是有关价格管控的基本立法,但在其他法律也有涉及。捷克财政部可直接对商品和服务定价(卫生部负责对药品定价),当出现市场异常情况时设定最高或最低价格以降低市场的恶性竞争,财政部还可以禁止价格在一段时间内大幅波动。财政部(或卫生部)可要求处于市场主导地位的商家就价格变更提前一个月作出通知。政府会公布适用价格管制产品和服务的清单。

尽管捷克政府在价格管控方面享有较大的权利,但政府一般倾向于对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采取放任主义原则。被采取价格管制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一些原材料、租金、药品、铁路和公共汽车。邮寄和电信资费均不得超过政府设定的最高价。

五、贸易风险管控

外贸企业在与捷克企业进行贸易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1. 熟悉欧盟与捷克相关贸易政策,包括贸易壁垒、技术性壁垒、检验检疫等相关规定;

2. 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捷克与欧盟(如适用)相关质量、技术和环保等标准;

3. 在支付方式上采取安全支付方式,防范收汇风险,尽量避免采用赊销或货到付款的方式;可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在境外客户不付款的情况下可向保险公司理赔;

4. 注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提前在捷克或欧盟做好知识产权布局;

5. 注意防范出口产品在捷克或欧盟侵权,事先做好知识产权和商标检索工作;

6. 在与新客户打交道时,最好能先到捷克法院的网站(portal.justice.cz)查询该客户的公司注册情况。或事先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官了解贸易相对方的资信等级。

六、贸易相关法律法规

捷克目前规范贸易活动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l 1986年生效的《贸易监管法》(Act No. 1986/64,Trade Inspection Act)

l 1991年生效的《贸易许可法》(Trade Licensing Act)

l 1992年生效的《消费者保护法》(Act No. 1992/634,Consumer Protection Act)

l 1993年生效的《贵金属检测和标记国家管理机关法》(Act No. 1993/19,Act on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bodies of the Czech Republic in the field of hallmarking and the testing of precious metals)

l 1995年生效的《广告监管法》(Act No. 1995/40,Act on Advertising Regulation)

l 1997年生效的《产品技术要求法》及部分法律修正案(Act No. 1997/22,Act on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roducts and on Amendments to Some Acts)

l 1998年生效的《产品责任法》(Act No. 1998/59,Product Liability Act)

l 2001年生效的《产品安全法》(Act No. 2001/102,Act on General Product Safety)

l 2001年生效的《消费贷款条件法》(Act No. 2001/321,Act on Certain Conditions for the Conclusion of Consumer Loans)

l 2001年生效的《消费信贷法》(Act No. 2001/321,Act on Consumer Credit)

l 2001年生效的《包装法》(Act No. 2001/477,Act on Packaging)

l 2002年生效的《可回收包装标记法》(Decree No. 2002/116,Decree on marking returnable packaging)

l 2004年生效的《标记法》(Act No. 2004/15,The Hallmarking Act)

l 2006年生效的《包装法修正案》(Act No. 2006/66)

l 2008年发布的《有关玩具技术要求的政府法令》(Order No. 2008/340)

七、案例

外贸企业谨防黑客邮件诈骗

2016年6月,捷克某家企业向温州某外贸公司订了两批货。该公司按照一贯的流程,在发货后,通过电子邮件把发票发给捷克公司,里面注明受款公司名称、金额、账号等。7月底,外贸公司收到了来自捷克公司的回邮,邮件里附有汇款凭证,显示钱已经打到外贸公司的账号上了。但在等了一个多月后,外贸公司始终未收到货款。外贸公司主动与捷克公司取得联系,询问货款事宜,得到的答复是钱确实早就转账了。

经双方核对,捷克公司打款的账户和该外贸公司提供的账户并不是同一个。 发现事有蹊跷后,外贸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了警。公安局调查发现,虽然整个过程中双方确实都发了邮件,但最后到对方邮箱里的邮件却是假的。外贸公司通过邮件发给捷克公司发票,但在捷克公司收到的发票里,受款公司名称和账号都变了。公安局分析认为,很可能是“黑客”通过技术手段把邮件调包了。同样的,捷克公司把汇款凭证发过来后,如果外贸公司收到的是真实的汇款凭证,就会立即发现账号有误。然而,业务员收到的汇款凭证里的账号确实是该外贸公司的。后来经业务员仔细比对,发现他收到的汇款凭证有PS的痕迹。“黑客”既然钱已经到手了,为什么还要PS汇款凭证呢?公安局认为,很可能是为了延迟受害人报案时间,以便转移赃款。

该外贸公司和捷克公司合作已逾三年。一般来说,发票上的受款公司突然改变,捷克公司应有所警觉。然而,“黑客”早就做好了铺垫。7月初,捷克公司曾收到一份来自外贸公司业务员的邮件,邮件显示公司更改了名称、账号等信息。 业务员说,他从没发过类似邮件。经公安局对比,发件邮箱和业务员邮箱极为相似,只把其中的字母“an”改成了“na”。经调查,给该外贸公司发假汇款凭证的邮件是从捷克发来的,而“黑客”提供的账号来自永康的一家公司。

此类电子邮件诈骗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常见,许多外贸公司纷纷中招,但是,此类风险并不是不可避免的。

首先,在实践中,许多外贸公司都未与外国公司签订合同,而是直接以订单确认交易,再通过电子邮件告知付款条件以及付款账户。电子邮件容易被黑客侵入,因此我们建议中国外贸企业与国外公司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或框架合同,在其中注明双方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并明确约定,除非以特定形式(如国际快递)书面通知变更,否则,则视为账户不变,如买方转账到其他账户的,视为货款未支付,因重新向卖方全额支付货款。

其次,针对已存在的客户,如双方之间已达成通过电子邮件交易的习惯,不便重新签订合同,我们也建议,在收到对方有关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重大信息时,在转账前,务必与对方通过电话联系以核实真伪。

再次,外贸公司应对业务员进行网络安全培训,在每一次收发邮件时应特别关注对方的邮箱全称,谨防黑客以相似的邮箱假冒客户与外贸公司联系的情况。

最后,建议外贸公司在碰到类似案件时,及时委托律师处理,以帮助企业弥补损失,最大程度地维护中国企业的利益。

 

第三章 投资法律风险

一、捷克对外国投资者的态度

,捷克强烈依赖于外来需求,特别是欧元区。2016年,捷克近84%出口量来自欧盟其他国家,超过60%来自欧元区,约32%来自捷克最大的贸易伙伴德国。 最近的全球经济危机使捷克进入了史上最长久的经济衰退,也揭示了其对欧元区经济发展的依赖性。2013年初,捷克终于摆脱了经济衰退的阴影,自此其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在欧盟国家中达到了最高。

2015年捷克人均GDP是欧盟平均水平的87%,使捷克成为欧盟成员国中第15位富有的国家。自2005年以来,捷克贸易一直呈现顺差,且在2015年和2016年大幅增长,有大约166亿美元和200亿美元的盈余。2015年出口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3%,主要出口商品有汽车,机械和信息通信技术。

捷克在过去十年中对进入欧元区一直持观望态度。在全球经济衰退期间,欧元区的经济困难,包括最近的希腊经济危机,削弱了捷克公众对采用欧元的支持,历届政府也反对制定加入欧元区的目标日期。2014年,时任首相博胡斯拉夫·索博特卡(Bohuslav Sobotka)领导的政府通过了《财政契约》(Fiscal Compact),签署国承诺在采用欧元后将国家财政赤字控制在国内生产总值的3%内。只有在采用欧元后,《财政契约》才会对捷克产生约束力。捷克近年来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加入欧元的政治趋势,政府也没有计划在2017年加入汇率机制(Exchange Rate Mechanism,ERM II)。

经济转型中的一些未完成任务,如立法和司法改革步伐缓慢,给投资、商业竞争和公司重组带来了障碍。捷克法律已经修订,与欧盟法律保持一致。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改革、民政管理、金融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许多领域也经历了积极的改革。

美国和其他外国投资者在捷克投资的成功案例有很多,但是多数也遇到了不少问题,主要是在监管严重的个别行业,如媒体业。法官对商事和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了解不足,导致了案件审理缓慢。2017年捷克在世界银行最容易作生意国家统计中排名第27位(从2016年的第26位下降至一个位置),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统计中排名第53位(共190个国家),相比2016年下降两个排位。根据世界银行《2017年商业指南》,捷克在“创业”类别中排名第81位,在“建筑许可”类别中排名第130位,在“财产登记”中排名第31位。

国内外企业都对捷克的腐败问题表示了担忧。其他长期经济问题包括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单一问题(捷克经济过度依赖于制造业,政府有意发展多样化经济,向高科技、服务型知识经济转型)。

自1990年,捷克已成为中东欧(CEE)地区领先国家之一,吸引了大部分的外国直接投资。虽然波兰的外商直接投资总额最高,捷克和匈牙利在人均外国直接投资额上处于领先地位。虽然早期大量的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流入捷克汽车、房地产和替代性能源行业,但在2010年,捷克及维谢格拉德集团四国中的其他三个国家(斯洛伐克、匈牙利和波兰)合计吸引了流往中东欧地区的用于服务业开发和研发项目的外国直接投资中的70%。经济危机爆发导致外国直接投资大幅下降后,2012年增长了三倍。捷克的外商投资总额(股本+再投资收益+其他资本)在2015年底达到1166亿克朗,而2014年数字为1,125亿美元(注:如以捷克克朗为单位,外国直接投资量从2014年至2015年上涨约4.3%,但美元兑捷克克朗汇率上涨了8.7%)。外国投资者的活跃表现反映出欧洲经济在逐渐复苏,主要驱动行业是汽车业。目前,捷克正在经历外国直接投资的下一阶段,利润输出超过了再投资利润。

2016年,捷克政府投资促进局(CzechInvest)与外国投资者达成了76个投资项目的谈判,总价值19.5亿美元,主要来自荷兰、德国、奥地利和美国。

根据捷克投资局统计,2017年度通过该局对捷投资的项目达到106个,投资金额650亿克朗,其中三分之一为高科技项目。其中来自捷克本地的项目最多,为23个。外国投资中排在前三位的是德国、美国和日本,分别为17个、10个和7个项目。2017年度有83个项目得到了107亿克朗的投资补贴。截至目前,2018年度已有29个项目获得45亿克朗的投资补贴。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政府对外国和国内投资者是平等对待的。政府并不区分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投资者,也不会筛选除银行、保险和国防业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在加入OECD组织后,捷克政府同意采用OECD有关国内外投资者平等待遇的标准(有少数例外),并对特殊投资激励措施实行限制。捷克政府在加入OECD组织时,OECD组织于2001年对其投资政策进行了审查。

二、一般外商投资限制

捷克政府对外商投资没有一般限制,但对特殊行业有一些限制,如机场服务、银行和金融服务、保险、媒体、军用物品贸易等。比如,外国人或企业收购银行股份须经捷克国家银行的批准。不论是捷克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收购超过20%的银行注册资本或投票权,均须经捷克国家银行的批准。在捷克设立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亿捷克克朗。

三、公共采购与招投标

(一)禁止领域

根据捷克《公共采购法案》(Act No. 134/2016 Coll.)的规定,对于某些公共采购项目(有详细清单),企业不一定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获得缔约资格,前提是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l 若行使政府采购程序会损害捷克国家或社会安全,且没有其他方式可以进行采购程序;

l 该采购项目金额低于一定标准,且行使政府采购程序须公开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招投标文件,会导致保密信息的泄露,且没有其他方式可以进行采购程序;

l 在捷克法律规定的特定国家安全保护措施项下履行公共合同,无法采取政府采购程序。

除此以外,如前文所述,某些商业活动仅能由取得特定贸易许可或其他许可的企业进行。需指出的是,特定贸易许可仅能通过向相关贸易许可机构申请的方式取得,而其他许可则适用特殊程序。

外国企业可通过在捷克设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取得该等许可,不存在任何针对外国企业的特殊限制或要求,但在审核许可申请时,相关贸易许可机构会根据企业准备开展的商业活动进行个案评估。

(二)招标和投标

一般来说,招投标的程序是根据投标企业的性质和项目金额来决定的。

私人企业利用私人资源参与招投标的,一般不受法律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招投标程序主要取决于中标的私人企业。但是,如项目涉及融资的,对融资机构,特别是国际融资机构(如欧洲投资银行)会存在一定的特殊要求。

国有企业或私人企业利用公共资源参与招投标的,一般不受《公共采购法案》的规范。若项目涉及融资,且融资机构利用的是捷克的公共资源,则该投标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可根据融资方的特定规则制定。各个融资机构的规则都不尽相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公共采购法案》的影响。

《公共采购法案》是基于捷克国内法律和欧盟2014年关于公共采购和特许经营权的指令(即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的2014/23/EU、2014/24/EU和2014/25/EU)制定的。需强调的是,不同于上述欧盟指令,捷克《公共采购法案》不仅规范限额以上的招投标项目,也调整限额以下的招投标项目和特许经营权。

一般,根据捷克《公共采购法案》,项目金额达到一定限额的招投标项目才需要通过特定的政府采购程序,除非《公共采购法案》另有规定。需注意的是,低于200万捷克克朗(不包括增值税)的供货和服务合同,以及低于600万捷克克朗的建筑工程合同通常被视为小额项目,招标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根据《公共采购法案》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招投标。高于上述金额的项目则必须根据《公共采购法案》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招投标,除非《公共采购法案》另有规定。

对于公共项目,《公共采购法案》对适用规定采购程序的法定标准有更高的要求,并且只有在项目金额达到或超过该法定标准时,招标方才有义务根据《公共采购法案》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招投标,该标准与欧盟2014年指令规定的限额一致。

综上,决定招投标程序的因素包括:项目金额、招标方和投标方的性质决定。

根据《公共采购法案》的规定,有以下四种招标人,公共机构招标人、补贴合同招标人、公共行业企业招标人,以及自愿根据《公共采购法案》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招投标的招标人。

公共机构招标人包括捷克政府、捷克国家银行、国际出资组织、如州政府之类的区域权力机构和它们的出资组织,以及下述其他法人:1. 以满足公共利益而特别设立并不具有工业或商业性质的法人;2. 主要由另一个公共机构招标人或公法规范的机构出资,且此等公共机构招标人或公法规范的机构对该法人有决定性影响,或有权指定或投票选举该法人管理层或监事会过半的成员。

补贴合同招标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招投标项目超过50%或超过2亿捷克克朗的资金来自公共机构招标人或欧盟预算,或来自外国政府的公共资源,但该招投标项目在欧盟领域之外履行的除外。

公共行业企业招标人指的是公共部门行业或特许行业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共行业企业招标人可以是:1. 从事相关活动(天然气、供热、电力、供水、交通、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开发、邮政等商业活动)的企业;2. 从事相关活动的、受公共机构招标人直接或间接支配或影响的招标人;3. 基于特殊权利或排他性从事相关活动的招标人。总的来说,与公共机构招标人相比,公共行业企业招标人发起的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程序要简单得多,且受行政或政治因素影响较小。

自愿根据《公共采购法案》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招投标的招标人指的是,根据《公共采购法案》的规定不需按照《公共采购法案》的规定进行招投标,但自愿受《公共采购法案》规范的招标人。一旦自愿受《公共采购法案》规范,则应遵守《公共采购法案》的规定,直至招投标程序终结。

《公共采购法案》要求招标人保持整个招投标过程的透明性和合法合理性,并对投标者采取不歧视、公平对待的原则。鉴于欧盟2014年关于公共采购和特许经营权的指令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和规范欧盟内部竞争,《公共采购法案》规定招标人不能限制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或只让位于欧盟境内、欧洲经济区内、瑞士或与捷克签有国家条款的国家境内的企业中标。

招投标程序始于公告,此等公告一般刊登在“公共招投标期刊”网站上(一个向公共开放的网站,根据《公共采购法案》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作为招投标信息公开法定渠道的官方网站)。高于限额的招投标程序根据规定还须在《欧盟公报》上进行公告。

四、商业和投资服务网站介绍

商业登记网站(www.justice.cz)允许公开访问,向公众提供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地址、注册号、业务范围、股东信息、股权结构等。商业登记网站由州级商业登记法庭进行维护和更新。企业欲将信息录入商业登记网站的,应提交申请,申请可通过公证处或电子方式提交,前提是满足法律规定的在线注册要求。

贸易登记网站(www.zivnostensky-rejstrik.cz)是一个在线信息系统,用于收集或提供经营许可业务活动的企业的信息。

捷克工商部对外提供电子商业指导,以手把手的方式教授企业如何经营许可业务,内容包括相关立法、统计资料、相关主管机构介绍(如商业登记、税务管理、社会保障、市政当局)(www.mpo.cz/cz/podpora-podnikani/zivnost-podnikani和www.businessinfo.cz)。

捷克有两个促进投资和/或促进商业发展的公共机构,均由工商部管理。

捷克贸易促进局(CzechTrade)(www.czechtradeoffices.com/about-czechtrade)是促进捷克企业和外国企业之间合作和贸易发展的公共机构。捷克贸易促进局通过支持出口业务提升捷克工业的竞争力。

捷克投资促进局(www.czechinvest.org/en/about-czechinvest)是捷克工商部的下属机构。捷克投资促进局成立于1992年,致力于通过其服务吸引外国投资并发展国内企业。捷克投资促进局是欧盟与中小企业(SME)之间的沟通桥梁,旨在帮助欧盟结构性基金(补贴)的实施。

从2004年开始,捷克投资促进局在捷克各州首府城市内总共设立了13个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可直接向当地投资的企业提供服务,帮助外国公司和捷克国内企业实施投资和开发项目,向他们提供关于结构性基金计划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以下是各地办事处联系方式:

地区办事处

地址

电话

邮箱

布拉格 – 总部

Stepanska 15 120 00 Praha 2

+420 296 342 500

fdi@czechinvest.org

中波西米亚

Stepanska 15 120 00 Praha 2

+420 296 342 536

praha@czechinvest.org

乌斯季

Mirove namesti 34 400 01 Usti nad Labem

+420 296 342 990

ustinadlabem@czechinvest.org

南波西米亚

Husova 5 370 01 Ceske Budejovice

+420 296 342 943

ceskebudejovice@czechinvest.org

兹林

Vavreckova 5262 761 01 Zlin

+420 296 342 954

zlin@czechinvest.org

帕尔杜比采

K vinici 1256 530 02 Pardubice

+420 296 342 934

pardubice@czechinvest.org

比尔森

Americka 8/39 301 01 Plzen

+420 296 342 965

plzen@czechinvest.org

卡罗维发利

Jaltska 906/1, 360 01 Karlovy Vary

+420 296 342 961

karlovyvary@czechinvest.org

维索基纳

Komenskeho 31 586 01 Jihlava

+420 296 342 993

jihlava@czechinvest.org

南摩拉维亚

Spielberk Office Centre Holandska 3 (Vila K – 4. patro) 639 00 Brno

+420 296 342 937

brno@czechinvest.org

奥洛穆茨

Jeremenkova 40 B 772 01 Olomouc

+420 296 342 982

olomouc@czechinvest.org

摩拉维亚-西里西亚

Na Jízdárně 2824/2 702 00 Ostrava

+420 296 342 976

ostrava@czechinvest.org

赫拉德茨克拉洛韦

RegioCentrum Nový pivovar Soukenická 54/8 500 03 Hradec Králové

495 296 342 949

hradeckralove@czechinvest.org

利贝雷茨

Namesti Dr. E. Benese 4/12460 01  Liberec

 +420 296 342 971

liberec@czechinvest.org

来源:捷克投资促进局

五、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

捷克和欧盟的法律都允许合资企业的外国合资方利用商业或工业免税区。自由贸易区优惠措施适用于欧盟和非欧盟商品,仅在进入自由区的货物被引入当地经济时才需要缴纳税款。但是,捷克是欧共体单一关税地区的一部分,并且提供了各种关税的豁免和优惠措施,入驻捷克11个自由贸易区的企业数量已有所下降。

六、境外投资主要风险防范

(一)主要风险与防范

境外投资风险涉及许多方面,大致分类以及防范如下:

1. 政治风险:企业可以通过与当地政府签订投资保护协议、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购买海外投资保险等措施来规避和防范政治风险。

2. 宏观经济风险:可以考虑通过“拼船出海”或“借船出海”的方式,与国内中资企业或被投资国背景和实力较强的企业进行合作,依托在该地区投资经营经验丰富企业的先进经验,有效的规避经济风险,并共同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

3. 行业风险:应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并持续关注当地相关的行业政策、市场行情等信息,制定符合当地市场环境的经营方式和营销策略。在与客户、供应商以及政府签订的协议合同中,明确行业相关因素变动引起的风险的承担主体,或通过购买投资保险,以规避和转嫁行业政策变动带来的风险。

4. 汇率风险:企业采用外币投资时,要准确的评估所用外币的汇率走势,并通过索汇的方式来抵消汇率变动的影响,以最大程度的规避汇率风险。

5. 利率风险:在利率方面,融资关闭前,被投资国存贷款利率上升往往伴随着当地信贷政策的收紧,这也意味着当地银行将提高贷款门槛、增加贷款手续费等,从而提高了开展境外业务的各单位融资难度。另外,在利率的选择上,若采用浮动利率,贷款利率的上升也会显著增加投资企业的利息费用,从而增加融资成本;若采用固定利率,融资关闭后,被投资国利率下降会导致融资成本的增加,影响项目的盈利能力。为了有效应对汇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可以在资本的缴纳、项目融资、与供应商和客户签订的合同中选择合理的支付币种,以及通过利率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平抑利率波动,从而避免或防范利率风险。

6. 人力资源风险(劳工风险):企业所在国劳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往往会对劳工雇佣程序、当地员工雇佣比例、最低薪资水平、雇主责任等有详细的规定,若缺乏对当地相关法规的了解,可能违反相应规定,遭受法律的制裁和经济的处罚,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也对其声誉产生严重影响。因此,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时应充分了解当地劳工政策、当地人力市场状况及人工薪酬水平。在商务谈判过程中,可以将用工问题、劳工签证及薪酬待遇等问题纳入讨论,充分利用利益相关方在当地的资源和优势,与当地政府、工会、社保管理部门等建立良好沟通,为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劳务队伍的稳定性和人工成本的合理性提供保障。

(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应当注意的方面

1. 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中国企业要关心所投资目的地政府的换届,关心当地政府的最新经济政策走向。了解所在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职责,关注焦点和热点问题。要与所在当地政府,尤其是对经济、产业和就业等事宜有影响力的官员保持沟通和良好的工作关系。

2. 妥善处理与工会的关系:在欧盟等投资目的地里,工会在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企业要全面了解投资目的地的《劳动法》和《工会法》,熟悉当地工会组织的运行模式,严格遵守关于在雇佣、解聘、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尽量聘用当地人员参与企业管理,增加当地就业,实现本土化经营。

3. 密切与当地居民和社区的关系:中国企业在当地建立和谐的居民关系首先要从自身做起,包括企业纪律、形象以及员工的衣着和言谈举止,在当地居民中建立起良好的企业和员工形象。中国企业进入投资目的地的一个挑战就是融入社会。中国企业首先要有融入社区的意识,关心社区、参加社区活动,进而融入社会。

4. 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尤其是西方社会,对企业进行业绩评估已经将社会责任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例如在环境方面,企业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清洁生产,最小限度利用自然资源;在社会方面,摒弃强制性劳动或童工产品,加强培训和信息交流以及与员工的磋商。

5. 懂得与媒体打交道对于媒体产业高度发达的投资目的地,电视、广播、报纸、图书、期刊、音像等各种媒体称为现代生活中一种独特的公共资源,具有巨大社会影响力。中国企业应该懂得如何更好地与媒体打交道,提高企业在投资目的地的形象与知名度。

七、主要投资相关法规

捷克目前规范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l 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民法典》(Civil Code)

l 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公司法》(Act on Corporations)

l 2010年1月1日起生效新《刑法典》(Criminal Code,Act No. 40/2009 Coll.),刑罚包括监禁、限制活动、资产没收和罚款

l 2012年1月1日起生效的有关企业刑事责任的法律,列举了企业可能触犯的刑事犯罪。企业应对其管理人员、员工和受其控制的其他机构的行为负责。该法的修订案于2016年12月1日起生效,扩大了企业的责任范围,涉及更广泛的犯罪行为,包括诽谤。

根据最高检察官的统计资料显示,2015年企业刑事犯罪被起诉的达270起。最常见的犯罪行为是欺诈,特别是税务欺诈,其次是勒索和环境犯罪。在270起被起诉的企业刑事犯罪中,共有115起被定罪。最常见的刑罚方式是罚款(从1万到5万克朗,或400到2,000美元)、公告惩罚(在网络、新闻和电视上)和限制活动。其中有13起法院决定解散公司。

七、案例

中国捷克双边投资典型案例

在对捷投资方面,据中国驻捷克大使馆临时代办陈建军介绍,近年来,“一带一路”倡议带动中国捷克两国关系持续升温,捷克是中东欧地区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拥有强大的工业基础、较高的劳动力素质,中国企业纷纷将捷克作为中东欧地区的首选。投资、收购、设立总部等,捷克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个样本。

截至目前,中国对捷克投资总额已猛增到 16 亿美元,中国银行、华为、中兴、长虹、陕鼓动力、中国华信等一批有实力的中国公司纷纷在捷克落地;捷克对华投资总额达到 18 亿美元,斯柯达汽车、捷信集团等一批捷克公司来华兴业。

华为:布拉格街头随处可见的广告

在国内手机终端市场,华为只是众多国产品牌中的一个。而在捷克,华为手机的曝光度令记者惊讶。在捷克高速公路、机场、地铁、商场、街头等地随处可见华为的广告。为了更加本土化,华为手机终端广告还选用了捷克优秀的冰球运动员雅格尔作为品牌代言人,华为手机已经成为捷克民众喜爱的终端产品。

记者了解到,随处可见的手机广告只是华为深耕捷克市场的“冰山一角”。作为中国企业国际化的突出代表,华为于2003年进入捷克市场,经过多年的努力,进入捷克全国企业百强名单。如今,捷克三大电信运营商的LTE网络都由华为承建,成为当地主流电信运营商的战略合作伙伴。据了解,未来五年,华为将在捷克投入约3.6亿美元,到2021年累计创造约4000个就业岗位,努力与捷克在国家宽带、智慧城市、平安城市等领域展开更深入的合作。

华信:在捷投资金额最大的中国公司

“一带一路”赴捷克采访组入住的宾馆位于布拉格斯拉维亚足球俱乐部球场的楼下,这是捷克顶尖级别的足球队。在球场入口处球队形象的大幅画面上,中央位置竟然有“中国华信”四个汉字。原来,在2015年9月,捷克最具历史的布拉格斯拉维亚足球俱乐部股东申请破产。华信接手了原股东的股权,成为斯拉维亚俱乐部的控股股东。

“华信”是一家总部位于上海的民营石油公司,在非常短的时间里,华信成为在捷克投资最大的中国企业。

据了解,2014年10月,华信与捷克J&T金融集团在北京签订协议,通过收购加定增形式收购J&T金融集团50%股权。华信因此成为首家控股欧洲银行的中国民营企业。

同时, J&T 银行作为捷克政府方代表,与中国工商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国-中东欧投资基金(规模为 100 亿欧元)也正在积极推进,将主要投向基础设施、装备制造业和消费服务三大领域,并协助中国企业对接“一带一路”。该中国-中东欧投资基金以商业原则运作,被视作中国首个非主权类海外投资基金。

华信在其他投资领域也表现活跃。

在航空运输方面,华信收购了捷克第一大航空公司Travel Service,以配合捷克政府将布拉格打造成为欧洲航空运输中心,成为中国进入欧洲市场的一扇大门。

在旅游服务方面,为迎接国内消费升级的市场转型,华信收购了中东欧最大的在线旅游电商INVIA等,开拓面向中国的旅游服务业务。

在高端物业方面,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下属的上海华信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收购了布拉格最大的写字楼Florentinum、历史悠久的布拉格东方文华酒店和皇宫艺术酒店等两家五星级酒店,进一步加快在捷克的投资布局。

在文化体育产业方面,中国华信收购了捷克第一大媒体美迪亚集团、第三大媒体恩姆珀莱萨出版集团、巴兰多夫电视集团,并收购了历史悠久的布拉格斯拉维亚足球俱乐部,以及捷克百年知名啤酒集团老博克,为输出中国文化、讲好中国故事打下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高端装备制造方面,华信收购了捷克扎达斯特种钢,这是一家具有50年发展历史的冶金工程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3亿欧元。华信还与Penta飞机制造公司及具有甲级资质的高铁工程公司达成合作。据透露,中国华信计划在国内和国有企业开展战略性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在国内生产,建立通用航空器制造、特种车辆生产、飞机维修、航空培训学校及飞机租赁等产业基地。

捷克水晶享誉世界,是世界著名水晶生产地,中国华信积极引进捷克先进水晶企业及高端技术、设计,推动中捷水晶产业合作与水晶文化产业发展。目前,中国华信与海南省海口市合作,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定位和免税政策,在海口设立水晶艺术工坊,实现国际国内市场互动,提升水晶产品设计研发与品牌价值推广,并以深厚的水晶产业为基础,在上海建立水晶博物馆,让更多国人感受水晶的现代艺术之美和精湛工艺。

中国华信目前华信在捷克累计协议投资额达到120亿元人民币,是在捷克投资金额最大的中国企业。

中国华信(欧洲)集团副总裁王东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华信的成功主要源于三点:

一、收购被低估的优质资产。王东华认为,与国内相比,捷克资产的估值物美价廉。据德勤报告,中东欧核心国家(匈牙利、波兰、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的国民经济在2009~2013年间经历了坎坷的5年。正因此,捷克企业缺乏流动性,随之成为估值洼地。于是,在捷克优势产业中寻找“白菜价”的资产成为华信的重要工作。王东华透露,华信收购的资产并非都是亏损的资产,有些财务指标非常健康,Florentinum写字楼和东方文化酒店就是一例。这些资产的股东选择出售的重要原因是估值优渥。就《人民日报》驻德国分社社长管克江的观察,中国企业收购欧洲资产通常比市场价格高出百分之三十,正是这种略高的估值让一些欧洲资产股东不再高冷。

二、产业协同。中国华信海外投资的重要特点在于,他们不是与单一企业合作、做单个项目,而重在产业链甚至价值链的战略布局,更多着眼于资源的组织和整合,大大增强了产业协同和获利能力。

三、与当地利益、文化契合。关于收购ZDAS钢铁公司,王东华表示:“这次收购之所以成功,重要一点在于成功处理了与当地工会的关系,中国华信承诺不裁减一名工人。”2015年,中国华信及时伸出了援手,两次斥资收购几近破产的已有125年历史的布拉格斯拉威亚球队。用上千万欧元挽救俱乐部,是华信为捷克传统品牌的延续所做的努力,是中国华信对捷克足球和文化表示敬意的一种方式,其换来的是百万捷克球迷的关注,从而打破中国企业进入捷克的文化鸿沟,建立起中国华信乃至中国企业在捷克的品牌信用。两年后的今天,斯拉威亚足球队为中国华信带来的回报,已经远远超出了预期。“球迷都知道是中国人挽救了球队,他们专门举着牌子,公开到中国华信布拉格总部致谢。这是对中国人、中国投资者的自发认同,比再高明的广告都更有声量。”

长虹:中国在捷克建成的最大规模制造企业

从布拉格前往机场的高速公路上,不仅能看见“HUAWEI”的广告牌,路边也出现了“CHANGHONG”液晶电视的广告,让人倍感亲切。

从捷克首都布拉格往东42公里,就是位于宁布尔克市的长虹欧洲电器有限公司。它成立于2005年,投资金额为3000多万美元,占地11万平方米,2007年长虹捷克工厂正式投产运行,是目前中国在捷克已建成的规模最大的制造型企业。凭借信息化管理战略和本地化经营理念,长虹欧洲深深扎根捷克市场,其生产的平板电视成功进入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市场。

2014年7月,四川省副省长甘霖率团访问中捷克州,推动长虹集团与捷克宁布尔克市签订增资备忘录,增资2000万欧元,新建冰箱、洗衣机等白色家电生产线,成为在捷克最大的中资制造业投资项目,建设面向欧洲的家电生产基地。2014年10月,泽曼访川期间,莅临西博会,并参观了长虹展馆。中捷克州又与长虹集团签署了《中捷克州与长虹集团战略合作协议》。

2016年5月,长虹捷克研发中心在其位于中捷克州宁布尔克市的生产基地正式揭牌。长虹方面透露,研发中心设立后,将继续加大在捷投资。此外,长虹还将参与捷克中国产业园建设。此前,捷克中捷克州已决定,在宁布尔克市长虹生产基地基础上划定200公顷土地,设立中国产业园。未来,长虹或将引入更多产品门类到捷克生产基地制造,供应欧洲市场。

2017年9月,成都班列公司、长虹民生物流公司、捷克布拉格场站公司在布拉格签订了《中欧班列-蓉欧快铁成都-捷克布拉格直达班列合作意向书》。作为蓉欧快铁的重要大客户之一,长虹民生物流公司预计今年全年将有6000个标准集装箱从成都直达布拉格。此次签约后,从四川到布拉格的机电产品,从捷克到中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等将实现15天直达。

长虹在捷克主要着重进行本土化和资源整合的工作。长虹的安全标准、人员管理机制等均要达到欧盟标准。长虹欧洲公司在捷克一共有400名员工左右,包括总经理在内,一共只有7位是中国籍。部门负责人,除了财务之外,几乎为外籍,管理层和员工团队全部实现了本土化、国际化。为了在一个劳动力成本更高的地方做事,长虹选择提高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效率。而关键除了信息化,还有全球整合调配资源的能力。“并不是在中国生产,采购价格就必然低,必然更有竞争力。” 长虹欧洲公司总经理廉永平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思维“陷阱”。过去,在海外建制造基地的企业,基本上将海外工厂的功能定位在“组装”,所有原材料皆从国内进口。长虹捷克工厂发现,在叠加了运输成本、员工和物流效率等因素之后,不少原料在欧洲采购会更便宜。目前,长虹捷克工厂30%的原材料,已经实现了在欧洲采购。而这间工厂也从组装,拓展到了电视机设计及物流配送。

长虹在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同时,主动进入欧洲市场,深入推广品牌影响力。在欧洲建厂前,长虹在国内虽是彩电大王,但所有出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均不以自主品牌销售。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化推进部部长王悦纯回忆说:“捷克,就是长虹进入发达市场的桥头堡。”捷克经济发达,劳动力素质高、成本相对西欧国家较低,且位置正好处于东西欧的衔接点,市场腹地广阔。

长虹在捷克的发展还得益于其绕过了反倾销和关税壁垒。中国的彩电产业在1995年左右发展到顶峰,国内市场逐渐达到饱和。与此同时,欧盟对来自中国的彩电整机征收14%的关税,这足以让出口到欧洲的产品,加上运费之后,毫无竞争优势可言。就在长虹捷克工厂宣布开工的前一天,欧洲市场传出将对中国彩电企业实施反倾销的消息。三天以后,消息得到确认:对中国7家彩电企业恢复征收44.6%的反倾销税。这7家企业分别为:康佳、厦华、海尔、海信、长虹、创维和TCL。

万丰:牵手捷克DF公司打造航空小镇

2016年4月,来自浙江的万丰奥特与捷克DF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万丰集团牵手DF公司,浙江民企的飞机制造走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将实现首款飞机的万丰制造品牌。这是万丰与捷克航空企业合作的第一步,万丰将在捷克成立飞机研发中心、进一步加强与捷克航空龙头企业合资合作。

DF公司是捷克轻型运动类飞机的知名制造商之一,有着深厚的实力、产品性价比高,在全球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客户群。据悉,位于浙江绍兴的万丰奥特航空小镇已经开工建设,占地总面积2500亩,总投资达75亿元。万丰航空小镇是以飞机研发制造为核心,形成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宜业、宜居、宜游的美丽生态小镇。按照计划,2018年第一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万丰”命名的飞机将从航空小镇下线。

此外,捷克对华投资存量也达18亿美元,中国成为捷信和斯柯达等捷克企业在全球的最重要市场。

捷克斯科达汽车:与上海大众合作在华生产汽车

从 2007 年 6 月初开始,上海大众根据其与捷克斯柯达汽车公司签订的在华生产斯科达系列轿车的许可协议生产斯柯达“明锐”轿车。在中国生产的斯柯达明锐轿车年产量达到 8 万辆,全部在中国当地销售。斯柯达轿车在华投产使捷克先进的技术和工业产品给中国的消费者留下了更为深刻的印象,同时,新的斯柯达“晶锐”轿车的生产线也已在中国隆重投产,表明斯柯达这个轿车品牌在中国消费者中日益受到欢迎。斯柯达明锐轿车还是作为捷克斯柯达汽车公司的母公司的大众汽车公司旗下的一款重要车型,而大众汽车公司则是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唯一的汽车赞助商。

PPF 集团:捷克最大金融集团在华开展业务

捷克和中欧地区最大的金融集团 PPF 集团早在 2005 年就开始在中国提供金融服务。目前,PPF集团通过其属下的捷信集团已经在中国成功推出和扩大消费信贷业务。捷信集团在深圳和广州有消费信贷业务;并已将捷信集团的分支机构和业务进一步扩大到天津和成都。PPF集团通过在中国推广其消费信贷模式也从一个方面对中国政府推动扩大内需的政策起到了支持和帮助的作用,也为中国老百姓融资方式多样化提供了新的选择。ECM公司是捷克一家知名的房地产公司,ECM公司与中方合作伙伴共同出资在北京的中关村地区开发商务办公楼项目,项目的名称分别是Globe Plaza和Metropolis Tower。这两个令人期待已久的项目2009 年完工时,其所属的 EC Mall(欧美汇)商务中心和 Metropolis Tower 办公楼将成为中关村新的地标式建筑,并将成为捷克房地产企业在中国成功经营的范例和进军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先声。

瓦伦多夫道斯机床厂:在华建立合资企业

捷克瓦伦多夫道斯机床厂(TOSVarnsdorf)与中方合作在云南省昆明市建立的合资企业昆明道斯机床有限公司(TOSKunming)从 2005 年开始生产机床并销往国内外市场。捷中双方的合作非常成功,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昆明道斯机床有限公司的机床产销量连年增长,从而扩大了捷克的机械产品在中国的知名度。

神头发电厂:捷中合作建造世界上最先进的发电机组

捷中合作的神头发电厂建造工程已经完工,捷方参与该项目的企业有三家:kodaexport公司、kodaPraha公司和kodaPower公司。目前kodaexport 公司(已更名为CKD Export 公司)北京办事处正在与中方合作伙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就合作事宜继续进行谈判,CKDExport 公司打算在今后若干年内继续为神头火力发电厂增建发电机组。这一项目如果谈成,将向神头电厂引进世界上最先进的功率达 660 兆瓦的超临界发电机组。超临界发电机组代表了当今世界火力发电技术的发展方向,具有高功效、低污染的优良性能。捷方对两国这一新的合作项目十分支持,在不久前举行的捷中经贸联委会会议上,代表捷中双方的捷克工贸部和中国商务部也对该项目进行了讨论。

捷克化工工程股份公司:与中国企业开展化工合作

捷克化工工程股份公司(Chemoprojekt,a.s.)驻上海办事处也正在与中方合作伙伴就在重庆新建一座生产硝酸的工厂一事进行谈判,该合作项目除了捷克化工工程股份公司和几家中国企业以外,还有其他几个欧盟国家的企业共同参与。这一项目建成投产后将为中国引进先进高效的化工生产技术,促进中国的化学工业这一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持续有效发展。

捷克企业在中建立沼气站

当前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农业生产中建造技术含量高、高效清洁的沼气站也日益受到青睐。在建造沼气站方面有着悠久传统和先进成熟的技术的两家捷克企业-梯得姆能源工程有限公司(TEDOMs.r.o.)和维特科维策股份有限公司(Vitkovice,a.s.)十分愿意共同参与在中国建造沼气站的项目。这种沼气站可以建在饲养牛、猪和家禽的畜牧场或农场里,利用禽畜粪便和饲养场污水的淤积物生产沼气用于发电和提供热能。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生物质能既清洁环保又成本低廉。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一、公司种类

捷克法律为商业运作提供了多种企业形式,有关它们的具体规定在《商业公司法》(Act No. 90/2012 Coll.,on Commercial Companies and Cooperatives,i.e. 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中,而《民法典》则提供了关于它们的设立与组织形式的一般条款。从捷克法律的角度看,企业可以采取这四种形式:(a)有限责任公司(s.r.o);(b)股份有限公司(a.s.);(c)普通合伙(v.o.s)和(d)有限合伙(k.s.)。

另外,外国人可以在捷克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但必须在商业登记处登记。

一般来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由多个股东组成的企业的设立文件是组织章程(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须经全部创始股东签字;一个股东组成的企业的设立文件是创始人契约(founding deed)。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设立文件均须经公证。

(一)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捷克法,有限责任公司是最适合一般经营活动的公司形式,被中小企业广泛运用。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它们面临的监管更少,设立时的要求更宽松。它们可以通过两类文件设立:(1)一个企业或个人的创始人契约(当设立人只有一个时);或者(2)多个企业或个人联合设立的组织章程。两者均需通过公证书的形式实施。

公司注册资本由所有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最低出资额为1捷克克朗。股东以其未缴纳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出资额以商业登记册上登记的为准。但是,考虑到破产的可能性以及执行董事和股东可能承担的后果,一般不建议出资太少。非货币出资的,必须在注册登记前完成相关权益的转移,且应在创始人契约或企业组织章程中注明非货币出资的金额(专家评估)以及评估人。在注册登记时的实缴资本应至少达到认缴货币资本的30%。

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于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基本取决于股东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有限责任公司可能有多种类型的所有者权益,对应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为公司工作的义务是一种所有者权益,而继续向公司出资的义务是另一种所有者权益。一个股东可持有多种所有者权益,只要在创始人契据或组织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一般来说,股东向另一股东转让所有者权益无需经股东批准,除非组织章程另有约定。但股东向非股东转让所有者权益应经股东批准,除非组织章程明确规定不须此等批准。

所有者权益也可由被称为“普通证书”(common certificate)的认证证书代表,但仅限于转让不受限制且不附条件的所有者权益。普通证书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背书或直接转交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治理较股份公司简单。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董事会,其执行机构由一名或多名执行董事组成(执行董事数量没有限制,但应在创始人契约或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执行董事由股东(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任命;如是单一股东企业,则由该股东任命。每个股东均可在外代表企业,除非创始人契约或组织章程另有约定。创始人契约或组织章程也可规定由执行董事组成一个执行机构,使执行董事的法律地位更接近于股份公司的董事会。

法律不硬性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但是,如果创始人契据或组织章程有此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设立监事会。

一般来说,股东决议仅需得到简单多数票即可通过,但对特殊重大决定,须取得持有三分之二甚至四分之三投票权股东的同意。股东应至少有代表公司50%投票权的股东到场,方才有效。公司组织章程或创始人契约可做出不同的规定,但是必须保障少数股东的权利。

股东名册、每位股东的出资额、执行董事的姓名和监事会(若成立)的成员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记录,并提供给公众查阅。

捷克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国籍和居住地没有要求。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通常用于大型公司,其设立通过公司章程实现。公司章程经一个或多个股东(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同意达成,且必须经公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设上限,最少一人。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或不记名股票,形式可以是股票证书或无形股票。自2014年1月1日起,不记名股票证书被废止,现存的不记名股票证书必须上交银行、换取无形股票。股票的发行价格不能低于票面价值。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要求股东大会批准等手段限制记名股票的转让,但不能用公司章程排除转让。不记名股票的转让不受限。记名股票证书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背书或直接转交的方式转让。无形股票的转让须在中央证劵存管处(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进行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捷克克朗;以欧元为财会计算单位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8万欧元。公司登记注册时的实缴资本应达到至少30%。注册资本的缴付可以由现金或非现金的方式完成,公司成立完成前所有注册资本需缴付完成。以非现金方式出资的,其价值应由设立人推荐的独立专家进行估价并出具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或由监事会任免,前提是公司章程有此等规定。董事会成员任期1年,除非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规定由股东大会或监事会负责的事项,董事会负责公司几乎所有事项的决议,包括日常经营管理、年度财务和商业报表的制备和公司账目的管理。董事会成员不必拥有捷克国籍或者捷克留居权。法人组织可以被任命为董事。未经股东同意,董事会成员不能在外从事与其作为董事会成员的企业从事商业活动相类似的商业活动,也不能在与其作为董事会成员或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从事相类似的商业活动的企业中担任管理职务。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活动和股份公司的经营情况,其中至少1人应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不能兼任监事。如公司员工超过500人,三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必须由员工选举产生。这是自2017年1月起实行的新规定,现有公司必须在2019年1月前完成监事会的设立工作。

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选择设立执行委员会(administrative board)和执行董事。是选择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亦或执行委员会和执行董事,均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只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可只有单一成员,该成员应同时行使董事职责。

一般来说,股东决议仅需得到简单多数票即可通过,但对特殊重大决定,须取得持有三分之二甚至四分之三投票权股东的同意。少数股东可行使特殊权利,即要求董事会将特定议题加入到股东大会议程中,或要求对公司管理人员开展调查。股东大会应至少有代表公司30%股权的股东到场,方才有效。

捷克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国籍和居住地没有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是唯一可以将股份出售给公众的捷克公司类型。

(三)有限合伙(k.s.)和普通合伙(v.o.s.)

这些组织形式带有个人特征,通常不会用于中型或大型企业。所有合伙人(普通合伙)或至少一个合伙人(有限合伙)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欧洲公司

此外,还有三种形式的欧洲公司可以在捷克经营:(i)欧洲经济利益集团(European Economic Interest Grouping,EEIG);(ii)欧洲股份公司(Societas Europaea,SE);及(iii)欧洲合作社。这些公司形式受捷克和欧盟法律管辖,使公司可以通过相同的结构在整个欧盟内部运行,此种公司形式为公司并购和公司总部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迁移提供了便利。

欧洲股份公司的结构和运作与资本公司相似,来自多个欧盟成员国的企业可合并成立一个新的欧洲股份公司,或成立一个欧洲股份公司控股公司(SE holding company)或分公司。现有公司也可以直接转换成为欧洲股份公司,无需经过清算程序。若公司希望将总部从一个欧盟成员国转移到另一个欧盟成员国而无须清算和停止业务,采用欧洲股份公司是一个灵活的解决方案。采用欧洲股份公司也有益于在欧盟内选择优惠税制。

如企业(包括子公司在欧盟成员国的非欧盟成员国企业)想和捷克企业合作,但又不想与其成立合资公司,可与捷克企业成立欧洲经济利益集团。欧洲经济利益集团的运作方式与合伙企业类似,集团的所得税是在成员企业层面分开缴纳的。欲成立欧洲经济利益集团的,其成员企业中至少应有2家企业来自不同的欧盟成员国。

(五)分公司

外国企业可在捷克设立分公司,但是分公司只能从事其已取得的营业执照覆盖的或已取得相关授权的商业活动。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公司的设立程序类似,但设立文件无需经过公证。母公司位于欧盟成员国的分公司可不在商业登记处登记,但是,母公司不位于欧盟成员国的分公司必须在商业登记处登记注册。

外国企业的地方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外国法人(设立人)通过分支机构在捷克境内从事业务。所有依赖分支机构的权限和/或源于分支机构所订立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都直接追溯到母公司。

分公司必须有一名指定的董事,有权代表外国公司在分公司行事。

分公司仅就其在捷克取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税率与标准企业所得税一致。捷克对分公司没有其他特殊征税项目。

(六)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外国企业也可选择不先设立分公司或公司,而是以商业代表处的形式试水捷克的商业和投资环境。捷克法律对商业代表处没有明确的规定,代表处与分公司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一般来说,商业代表处不能参与或从事真正的商业活动,只能从事宣传活动。

二、公司设立相关问题

登记办公地点在捷克的公司即被视为捷克法人。“资本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有独资设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捷克或外国人)。捷克法律规定了公司设立的两个步骤,一是公司设立文件,二是商业登记。设立文件(即创始人契约或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须经公证)签署,并在商业登记处注册登记后,公司设立的程序即完成。公司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可开始经营活动。

(一)开设银行账户

在商业登记处注册登记前,创始人必须将货币资本存入一个为此目的开立的专门的银行账户。在注册登记完成前,银行不允许公司(或任何其他人)使用该笔款项,除非是用于支付公司设立相关费用。

银行与公司出资管理人达成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开设上述专用银行账户。出资管理人应是个人,可是公司创始人或其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设立前负责缴纳出资(不论是货币或非货币出资)。出资管理人也可是外国人。

但从实际操作角度考虑,出资管理人需亲自到银行开户,如是外国人会有所不便。但有些银行允许出资管理人授权其他人办理开户业务,但授权书上的出资管理人签名应经公证人公证。我们的建议是,在公司设立前与相关银行就开户以及出资管理人任命事宜事先进行沟通,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此外,如被授权取用存入银行的出资款,最好要求该人亲自到银行操作取款。

(二)营业执照

在设立登记前,不论是分公司还是公司,均应获得与其预计从事的商业活动相对应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形式的营业执照。为此,公司应授权专人负责申请事宜。如公司业务在所谓的自由贸易许可的80个业务范围之内,则不须特别授权。一名授权负责人可负责公司的多个营业执照的申办事宜。但是,一名授权负责人最多只能负责四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申办事宜。

公司可以选择向营业执照管理办公室提交单一申请,此申请应覆盖营业执照申请和税务登记(包含除消费税和一些生态环境税以外的所有种类的税)。

对大多数企业,只需申领一个贸易许可证(trade license),即可从事大部分的商业活动。

(三)注册登记

注册地位于捷克的企业、在捷克经商的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的捷克分公司均需在商业登记处注册登记。

公司在商业登记处(官网:www.justice.cz)登记后即成立,商业登记处由当地的商业登记法院(Registry Court),即州法院,负责管理。公司的执行机构必须在设立后6个月内向商业登记处提交申请,除非创始文件(即创始人契据、组织章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如果登记申请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提交,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并不当然撤销。商业登记处须在收到申请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登记。相关的标准化表格可在捷克司法部网站上查阅。商业登记法院必须及时给予登记注册或作出其他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申请费为12,000克朗(约440欧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商业实体登记申请费为6,000克朗(约220欧元),不包括公证费和申领营业执照的费用。随着捷克法律2015年的新发展,一种更为简单明了的公司登记方式——直接公证登记——产生了。若公司符合规定条件,公证人可以直接登记公司,并立即生效。这种登记方式可减少公司成立的时间和费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费为8,000克朗(约310欧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公司的登记费为2,700克朗(105欧元)。

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所有证明登记信息的相关文件。一般包括以下文件:

l 证明公司有效设立、创始人的存在及其公司代表权的文件,且文件出具时间应在提交申请前的3个月内

l 公司设立文件

l 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缴纳证明(一般是银行账单)

l 公司执行和监督机构各成员签署的同意录入其信息的陈述书

l 从捷克刑事犯罪登记处(Criminal Register)调取的各拟任代表和监事会成员的犯罪记录 - 捷克公民和居住在捷克的欧盟公民的记录由法院负责调取,不居住在捷克的欧盟公民的记录应从出生地或最后居住地所在国家的刑事犯罪登记处调取,非欧盟公民的记录则从其出生地所在国家调取。以上文件的出具时间不得早于提交申请前的3个月

l 从营业执照管理机构或其他与其营业范围相关的机构调取的文件

l 如公司住所地系租赁所得,须出具租赁物业所有权人的同意函,且所有权人签字应经公证,同意函的出具时间不得早于提交申请前的3个月

l 授权委托书或办理上述任何文件或申请所需的其他文件(如上述申请是通过律师办理的,公司执行机构的所有成员应授权该律师)。

以上文件上的签字一般须经公证。

根据具体规定,从在商业登记处登记之日起,公司必须向税务机关、社会保障管理局和健康保险公司登记。

除了按照上述建立和登记公司的方式,还可以选择购买现成公司,价格大约为1,500欧元。收购现成公司在时机和成本上似乎是一个更好的选择,但建立和注册一个新公司可能总体上更有效。设立和注册新公司时,设立文件会根据设立人的需要生成,而收购的现成公司,其备好的设立文件是标准化的,不考虑具体的事实和新股东的需要。当然,这类标准化的设立文件可以进一步修正,但因为设立文件的任何修改必须以公证书的形式完成,它的任何修改都需要一个法律顾问的参与(提供措辞上的建议)和公证。

(四)会计和审计要求

捷克企业,除上市公司,在会计和审计方面适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企业每年均须制备财务报表。上市公司强制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并须根据欧盟相关法令管理账务并制备财务报表。

股份公司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其财务报表应经审计:

l 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4000万捷克克朗;

l 年净营业额超过8000万捷克克朗;

l 员工人数超过50人。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满足以上条件中两个及以上的,其财务报表也应经审计。

(五)实际控制人(beneficial owners)登记

由于最近欧盟关于反洗钱的立法,所有公司均应在2018年1月1日前在新成立的实际控制人登记处(Register of Beneficial Owners)进行实际控制人登记。商业登记法院负责实际控制人登记信息的维护。实际控制人信息不对外公开,仅对特定公共机关或反洗钱调查人员公开。

(六)购置不动产

自2011年5月1日起,捷克对所有外国人(无论企业或个人,不论欧盟还是非欧盟公民)在捷购置房地产的类型无任何限制。购买或转让房地产均应在有关土地登记处(Land Registry)进行登记。新《民法典》(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引入了一个新概念,即土地之上的建筑永远属于该土地的所有权人。但是,在某些情形下仍存在土地和建筑所有权的分离。例如,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是分离的,并且在2013年12月31日之后也未发生改变;或者,存在阻碍建筑物和土地所有权合并的因素;或者,土地上的建筑物是临时建筑;再或者,某些建筑物根据法律规定不是土地的一部分(如电缆、污水管道或某些类型的道路)。如土地和其上的建筑物所有权分离,则一方所有权人对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另一方在出售前应询问前者是否有意购买。

(七)数据邮箱(data mailbox)

在捷克,每家公司都有一个数据邮箱,即电子存储空间。在登记设立时自动生成。该系统由捷克政府负责维护,其目的是使用电子方式传输文件,主要用于公共机关向企业主传输文件。企业也可通过数据邮箱与政府机关进行沟通。文件送达邮箱后满10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因此,企业应定期登陆并查看邮箱。

(八)企业规模

根据企业规模的不同,捷克会对企业提供不同的优惠和促进发展的措施。

按照欧共体2003年发布的第361号建议书,企业的规模取决于员工人数、年度营业额和总资产量。

l 中型企业指的是:员工人数少于250名,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欧元,总资产不足4300万欧元的企业

l 小型企业指的是:员工人数少于50人,年营业额和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欧元的企业

l 微型企业指的是:员工人数不足10人,年营业额和资产总额低于200万欧元的企业

三、负责任的商业行为(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和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负责任的商业行为(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在捷克是新概念。捷克政府已经成功把握并推行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概念,并且正在理解和界定负责任的商业行为。负责任商业行为的一些原则与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劳资关系和财务责任领域的现行法律是一致的。此外,因捷克工会和私有经济发达,企业通过自愿实施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方案,回应社会的期望。

2014年4月,捷克政府批准了《全国企业社会责任行动计划》。该文件是捷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私营公司合作起草的,由捷克工业和贸易部提交。《全国企业社会责任行动计划》旨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支持和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但也强调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基于自愿。2015年,捷克质量委员会可持续发展部(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ection of the Quality Council of the Czech Republic),通过建立国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系统(National Informational CSR Portal),在捷克境内积极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捷克质量委员会可持续发展部是捷克政府的咨询和合作机构。国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系统向企业、非政府组织、政府部门代表和捷克公众提供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最新信息。此外,捷克质量委员会可持续发展部参与了众多公共和专家论坛,在这些论坛上推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并提交了《全国企业社会责任行动计划》的最新版本。

质量委员会可持续发展部提交的最新版的《全国企业社会责任行动计划》涉及了公开招投标等问题,鼓励企业和政府行政机关在进行政府采购决策时,更多的考虑长期社会和环境影响,而不要完全依据财政因素来进行决策。

目前尚未发现《全国企业社会责任行动计划》对人权有任何负面或存在正面的影响。

捷克政府在人权保护、劳工权益、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严格有效地施行法律,以保护个人免受不利的商业影响。国内标准通常非常严格,在许多情况下甚至超过了欧盟标准。疏忽或不遵守相关法律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捷克法律给予公司股东完善的保护措施,对企业须遵守的法律程序、组织结构、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包括股东利益)均有清晰、明确的规定。

公司无须公开披露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或负责任商业行为的信息。但是,一般企业都会积极宣传其在企业社会责任或负责任商业行为方面作出的努力,比如申请企业社会责任奖。

当地的非政府组织就各种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和机构进行监督并提供咨询意见,如商业领袖论坛(Business Leaders Forum)、企业社会服务组织(Business for Society)、企业社会责任协会(CSR Association)、纳达斯维亚(Nadace Via)和美国商会的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等。企业社会服务组织每年向最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颁发企业社会责任奖,以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捷克社会上的知名度;推行并奖励杰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成就,以鼓励企业家承担社会责任。

该奖项的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私营企业就十二大奖项展开争夺。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该奖项的竞争中,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这也表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并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

捷克政府鼓励本国和外国企业遵守《经合组织跨国企业指导方针》(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MNE)和《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ited Nations Guiding Principles of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等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适用的负责任商业行为原则。国家联络点(National Contact Point)积极推行《经合组织跨国企业指导方针》。而《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正在受到捷克政府办公室的审查,捷克有意制定一项单独的国家行动计划以确保其实施。

自2013年以来,捷克政府为《经合组织跨国企业指导方针》的推行在捷克境内设立了国家联络点。国家联络点工作小组由政府部门代表、企业组织即工贸联合会(Con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Trade)、劳动者组织即捷克 - 摩拉维亚工会联合会(Czech-Moravian Con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和非政府组织即Frank Bold组成。国家联络点受捷克工业和贸易部监督。2016年11月,捷克国家联络点与挪威国家联络点合作,组织了一个为期一天的研讨会,重点讨论《经合组织跨国企业指导方针》的重要性和实施目的。该研讨会旨在向企业、工会和政府行政机关代表介绍《经合组织跨国企业指导方针》的内容、目标和活动。挪威国家联络点在会上介绍了他们实施《经合组织跨国企业指导方针》的经验。此外,捷克国家联络点还参与了捷克贸易局组织的针对外交官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经济外交课程。捷克国家联络点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家联络点保持着紧密而积极的合作,分享各自的实践经验。

捷克政府坚持执行《经合组织有关来自冲突和高风险区域矿产供应链的尽职调查指导》(OECD Due Diligence Guidance for Responsible Supply Chains of Minerals from Conflict-Afflicted and High-Risk Areas)。目前,欧盟委员会已提交旨在为整个矿产供应链建立责任制度的欧盟联合指令,该指令正在经欧盟议会审议。在捷克,该指令的实施机构是工业和贸易部,后续应该会将指令转化为国内立法。

捷克没有任何重要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须从国外购买这些商品。因此,在国内也没有专门的有关供应链透明度的规定,未要求企业披露就石油、天然气和矿物开发项目向政府支付的款项。在捷克,规范采矿及其支付行为的法律是《采矿法》(Mining Law),其中明确规定了开采矿物的付款程序。石油、天然气和矿物的国际交易行为不适用《采矿法》,适用一般国际交易规则。捷克不是《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Extractive Industries Transparency Initiative)的成员国或候选国。

 

四、公司责任

(一)股东责任

一般而言,公司在其资产范围内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承担公司债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商业登记册的登记在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持有捷克公司股份的外国公民或法人不存在任何限制。

(二)董事义务

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机构,全权代表公司;面对第三方时,该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董事从事一定的行为不需要特别授权(例如销售不动产),虽然某些重大法律行动需要股东会或监事会的批准(与关联方交易专家的意见)。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文件需指明每个董事的行为是否有公司效力或是否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签字人。此信息是公司成立的先决条件之一,并纳入公众可查阅的商业登记册。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机构是其董事会,必须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除非该公司为单个实体所有。除非公司文件另有规定,董事会以多数票决定。公司文件也需规定,单个董事的行为是否有公司效力或是否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签字人。此信息是公司成立的先决条件之一,并纳入公众可查阅的商业登记册。

公司与董事之间的任何安排,免除或限制董事因对公司造成损害所应付的责任的,都是无效的。

作为一般规则,捷克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和董事会成员必须有合理的经营管理谨慎与勤勉:(i)具有必要的忠诚;(ii)具备必要的知识;(iii)有谨慎的行为。董事违反该义务,可能需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影子董事(即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该公司没有任何正式职务)或该公司隶属集团下的其他公司也可能对因其施加的影响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在捷克法律体系中,有公司的刑事责任这一概念。

(三)刑事责任

捷克法律承认公司刑事责任的概念,捷克《刑法典》中列出的大多数罪行都有可能适用于公司。重要的是,可能招致刑事责任的范围广泛,可能由以下人员的行为导致:(i)法定机构的成员;(ii)被授权以公司名义行为的人;(iii)管理和控制活动的负责人;(iv)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人;或(v)在类似位置从事其工作职责的员工或个人。虽然《法人刑事责任法》(Act No. 418/2011 Coll., on criminal liability of legal persons and proceedings against them)自2012起生效,但针对公司提起的诉讼数目迄今相对较低。然而,潜在刑事责任的存在提醒公司应注意审查和起草内部规章,以防因雇员行为而使公司承担责任。

有些刑事责任甚至可能超越捷克国界。如犯罪行为是公司董事、员工或其他关联人犯下的,在捷克可对公司提起诉讼。

五、国有企业及其私有化

(一)国有企业情况概述

捷克财政部是国有企业所有权的管理者。关于利益冲突的第159/2006号现行法令就潜在利益冲突进行了规定。《公务员法》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为防止政治因素影响公共行政(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定了相关措施。

一般来说,在市场准入、融资、政府采购等其他方面,私营企业有权以相同的条件与国有企业竞争,尽管国内大型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可能会利用其政治影响力和关系获取不正当优势。国有企业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来源私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并向私营企业和外国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与私营企业一样,国有企业适用统一的国内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则,不享受任何优势。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活跃于能源、邮政、信息通信和交通等领域。捷克政府还是两家银行和一家保险公司的股东。其中一家银行和保险公司专门从事出口融资,向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提供金融和保险服务。  

国有企业通常是股份制企业。他们不直接向部委报告,而是由董事会(法定机构)和监事会(一般包括政府和工会的代表)管理。与私营股份公司一样,国有企业对第三方负有全部责任,但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国有企业应发布年报,公开其会计账簿,并提交审计。

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根据《公共采购法》(Act No. 137/2006 on Public Procurement)参与公共采购。捷克《公共采购法》与欧盟现行的公共采购立法完全一致。为统一公共采购相关立法,欧盟提出了欧盟第2004/17/EC号有关水、能源、交通和邮政服务领域公共采购指令的修正草案,以及欧盟第2004/18/EC号有关公共工程、供应和服务协议指令的修正草案,并于2011年12月提出了有关特许经营合同的欧盟指令草案。2014年2月26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了上述指令。欧盟成员国须在2016年4月之前将新规定转化为国内立法(但有关电子采购的欧盟指令除外,其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

捷克的50余家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名单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http://www.mfcr.cz/cs/verejny-sektor/majetek-statu/majetkove-ucasti/2017/majetkove-ucasti-ministerstva-financi-ke-27972。

(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关国有企业治理的准则

作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捷克推行《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和《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准则》(OECD Guidelines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SOEs)。在商业活动上,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适用相同的规定。

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法人刑事责任法》、《公司法》、《民法典》、《资本市场法》、《审计法》、《银行法》、《反洗钱法》、《公共采购法》等。

2004年,捷克根据《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制定了《企业行政管理准则》,为企业及其与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和审计师的关系制定了标准。因为之后发不了多次修正案,捷克目前正在对《企业行政管理准则》进行修改,以反映当前的企业行政管理趋势和欧盟的最新立法(如有关数据收集的义务)。

有关公司治理原则的信息,请访问http://www.governance.cz/cs/。

捷克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干涉,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捷克法院对国有企业有偏袒行为。

(三)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私有化

根据捷克财政部统计数据,自1989年以来,捷克经历了数次国有企业私有化浪潮,现在近90%的捷克经济都已实现私有化。国有企业私有化也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实际上,大部分国有大型企业的私有化进程都有外资参与。捷克政府会对所有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包括外企提交的方案。但是,私有化中有可能存在个别不透明或不公平的做法。

2013年初,捷克政府批准向韩国航空出售捷克航空(CSA)44%的股权。捷克政府找到了一个强大的非欧洲投资者,以帮助捷克航空寻求进一步发展,并增加捷克航空海外目的地的数量。招投标过程是根据欧盟相关规定进行的,最终收购协议条款还需经欧盟委员会批准。2009年,捷克政府曾尝试私有化捷克航空,但没有成功。当地的一家私营航空公司Travel Service获得了捷克航空另外34%的股权。捷克航空公司(Aeroholding)是一家提供综合性航空运输和相关服务的公司,拥有捷克航空19.74%的股权,捷克保险公司(Ceska Pojisovna)拥有2.26%的股权。

六、兼并与收购

(一)收购和兼并

在捷克,规范收购和兼并的最重要的法律是《企业转型法》( Act No. 2008/125,Act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companies and cooperatives),该法在欧盟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跨境合并的指令(EU directive 2005/56/EC on cross-border mergers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和欧盟有关公共有限公司合并的指令(EU directive 2011/35/EU on mergers of public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的基础上修订的。不论是跨境转型,还是非跨境转型(包括跨境兼并、解散和注册地变更),均受捷克《企业转型法》的规范。

一般,并购的模式包括股权(股份)收购、资产收购。从实务角度看,股权交易较资产交易涉及的交易文件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一般不受影响。而在资产收购中,收购方须重新申请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

以下非跨境企业转型方式在捷克均是可行的:兼并、解散、将企业资产出让给股东、企业法律形式变更。

兼并的一种方式是收购,在此种情况下,一个或多个企业将被终止,所有的资产和负债(以下均包括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均转移至继受企业。兼并的另一种方式是成立新企业,即终止两个或更多企业,将这些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转移至一家新成立的企业。

解散可通过三种方式实现。第一种方式是将企业分立成多个新的企业,原企业被终止,其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均分开转移至新成立的继受企业。另一种方式是收购,被解散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转移至两个或多个现有企业。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也可合并使用。第三种方式是分拆(spinoff)。与前两种方式不同的是,被分立的企业将继续存续,只是其部分资产和负债被转移至一个或多个新成立的企业或同时与一家现有企业合并。

如股东(可以是捷克公民或企业)持有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至少90%的股份/股权,企业资产可转移给股东。与合并类似,企业在不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终止的,其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将转移给大股东。接下来,大股东会根据法院指定专家的评估价买断小股东的股份/股权。

以上企业转型方式均是税收中性(tax neutral)的,即主张税收相对于经济应保持中立;不得干预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不可影响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的自发引导;税收课征应以所取税额为限,避免使纳税人和社会遭受额外负担。企业在转型时应遵守相关法律和税务方面的规定。

(二)欧盟委员会

欧盟有关并购控制的规定也适用于捷克的并购或集中行为。欧盟委员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具有管辖权:

l 并购涉及主体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50亿欧元,且涉及主体中至少有两家公司在欧盟区域内的营业额超过2.5亿欧元的,除非所有主体在欧盟区域内的营业额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来自一个欧盟成员国;

l 并购涉及主体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25亿欧元,且在三个及以上欧盟成员国内的总营业额超过1亿欧元,涉及主体中至少有两家公司在上述三个欧盟成员国内营业额分别超过2500万欧元,且涉及主体中至少有两家公司在欧盟区域内的营业额超过1亿欧元,除非所有主体在欧盟区域内的营业额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来自一个欧盟成员国。

如一并购项目根据上述规则不属于欧盟委员会管辖范围,旦根据法律要求应向相关欧盟成员国行政机关进行备案的,并购涉及的公司也可以请求欧盟委员会就该并购项目进行审核。如相关行政机关未在15天内提出异议的,欧盟委员会的审核结果即为终局。

(三)捷克竞争保护

如一并购项目未满足欧盟管辖条件,且不适用欧盟有关并购控制的规定,以下交易将被视为集中行为,受捷克经济竞争保护办公室(Offi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economic competition)的管辖:

l 多个原本在捷克市场独立运作的企业的合并行为;

l 一个企业收购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股份;

l 非个体经营者的一人或多人已获得至少一个企业的控制权,或一个或多个个体经营者取得另一家企业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l 建立合资公司。

经济竞争保护办公室负责捷克竞争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督,同时,还就国家补贴和公共采购领域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自捷克加入欧盟后,欧盟有关竞争保护的法律也适用于捷克,欧盟委员会负责监督包括捷克在内的各成员国遵守和履行欧盟法律的情况。

捷克的《竞争保护法》与大多数国家一致,针对反垄断、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和并购。企业的集中行为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须经捷克经济竞争保护办公室审核:

l 集中行为涉及主体上一会计年度在捷克市场的净营业额总计15亿捷克克朗,且涉及主体中至少有两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在捷克市场的净营业额达到2.5亿捷克克朗;或

l 集中行为涉及主体中的一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在捷克市场的净营业额达到15亿捷克克朗,同时,涉及主体中的另一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的净营业额达到15亿捷克克朗。

在并购交易中,主要的竞争保护措施是合并申报,捷克法律强制企业在开展并购前进行企业合并申报。如交易涉及的企业的净营业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交易对相关市场的影响较小,则可以申请简化申报程序。如捷克竞争保护办公室认为该交易对有效竞争构成了潜在威胁,其有两种措施,一是要求企业采取补救措施,二是直接阻止交易的进行。

当经济竞争保护办公室认为某个交易行为违反了捷克竞争保护法的时候,可禁止该交易的进行,或对有关主体处以行政罚款(最高可达企业一个会计期间净营业额的10%),甚至对相关主体实施制裁。

在捷克法律中,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一个或多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40%以上,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滥用市场地位,损及其他企业或消费者利益的,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四)兼并与收购主要法律风险防范及尽职调查注意事项

尽职调查是防范兼并与收购法律风险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尽职调查,一般指收购交易买卖双方达成初步交易意向后,经协商一致,买方对卖方、收购目标以及与本次收购交易有关事项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分析等的一系列活动。并购交易中的买卖双方信息地位往往不平等,因此买方需要以尽职调查的方式摸清卖方以及收购标的的情况。

1. 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注意了解目标公司股东出资缴付情况。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了解章程对收购的相关规定,有无设置包括超级多数条款在内的限制收购或反收购条款。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结合目标公司章程核实其股东认缴的出资份额和实际已缴出资额,以及出资期限和出资到位进度。

(4)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

(5)目标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

(6)目标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7)提示收购方注意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隐名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其存在是否影响到对目标公司收购的进行。

(8)对目标公司的收购是否涉及《公司法》禁止的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的规定。

2. 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的调查

(1)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等。

(2)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

3. 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

(1)目标公司经营项目的立项、批准情况。

(2)目标公司客户清单和主要竞争者名单。

(3)目标公司产品与环境保护协调问题。

(4)目标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

(5)目标公司的特许经营情况。

4. 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情况的调查

(1)若并购方首要目标是获得核心技术,那知识产权的调查需要围绕技术保护措施展开,如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正在研制的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报告;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

(2)如并购方主要关注被并购方的骨干员工和相关技术秘密,则要对员工的相关情况进行重点考察,包括员工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条款、职务发明协议和对骨干员工的激励机制(如期权授予协议)等。

5. 对目标公司法律纠纷情况的调查

(1)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和仲裁。

(2)诉讼或仲裁中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情况。

(3)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七、反腐败

捷克现行法律将受贿和行贿定为刑事犯罪,无论犯罪者是何国籍。官员贿赂或滥用职权的,最高可监禁长达十二年,警方可通过窃听等手段调查贿赂情况。公职人员腐败的,可在地区层面予以起诉,以确保检察官具有专业知识、并避免偏见。捷克政府认为区级检察官比国家级别的检察官更了解当地的环境。特别犯罪稽查队(special Organized Crime Police Unit,UOOZ)和打击腐败和严重金融犯罪的警察(the Unit for Combating Corruption and Serious Financial Criminality,UOKFK)主要负责调查高级别的腐败案件。所有反腐败法律同样适用于捷克和外国的投资者。《刑事诉讼法》允许扣押已转移给腐败官员家属的犯罪收益,但能否对家属起诉还取决于证据是否充分。

捷克现任政府已宣布打击腐败为工作重点之一,为此,政府一直在制定和修订反腐立法。最近通过了《公共采购法》修正案和新的《公开招标登记法》。此外,捷克立法委员会正在审议一个有关设立更独立检察机关的议案,之后会提交参议院和众议院审议。目前众议院正在讨论两个反腐败法案:财务披露法案和政党融资法案。

2012年1月1日,企业开始成为刑事责任主体,捷克政府于2000年1月通过了《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OECD Anti-Bribery Convention)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UNCAC)。根据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的报告,《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在捷克几乎未得到执行。国际透明组织认为,对外国贿赂犯罪的定义不足、司法管辖权限制、调查与执法机构之间协调的缺乏、对举报人保护的不足以及对贿赂犯罪认识的不足是主要原因。

捷克于2011年开始成为开放政府合作伙伴(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成员国,并于2012年批准了一项行动计划,包括通过了《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旨在建立一个可自由获取和公布信息的系统。

2013年,捷克发起了一个名为“重建国家”的新的反腐倡议。近20个地方的知名反腐机构组成联盟,为捷克的反腐败改革做出了巨大努力,并成功地通过了六项新的反腐立法。

在捷克,最常见的腐败行为涉及公共采购和司法部门。2012年4月的《采购改革法》降低了价值100万捷克克朗(约合50,000美元)服务项目以及价值300万克朗(约合150,000美元)建筑项目的门槛,但是参议院后来又对法律进行了修改,将门槛又提高了10%。根据捷克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有不只一个企业参与投标,并且招投标应公开进行。投标人还须尽量披露有关企业所有权结构的信息,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中央合同登记法》(the Law on the Central Registry of Contracts)修正案已于2015年12月颁布,并于2016年7月1日生效。修正案要求所有中央和地方当局以及公司公布所有新签订的、价值大于或等于50,000捷克克朗(约合2,000美元)的合同。合同登记网站为http://smlouvy.gov.cz。

以下是举报腐败行为的途径:

姓名

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箱

Eva Kyzourova

反腐败政府部门(Department for Combating Corruption)

Vladislavova 4
11000 Praha 1

+420 224 002 412

sekretariat.brs@vlada.cz

David Ondracka

透明国际捷克分会(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Czech Republic)

Sokolovska 260/143

+420-224 240 895

ondracka@transparency.cz

Nadacni Fond Proti Korupci

反腐基金(Anticorruption Endowment)

Na Florenci 31, 110 00 Praha 1

+420 226 209 047

info@nfpk.czwww.nfpk.cz

八、公司的终止

一个企业自商业注册登记之日起成立,自从商业登记簿上删除之日起终止。企业是否须经清算终止,由捷克法律具体进行规定。

(一) 须经清算解散的公司

贸易公司根据捷克法律的规定,必须经清算解散,其清算与解散由捷克《民法典》和《公司法》规定。

清算指的是清算企业所有现存剩余资产并将清算所得支付给企业的债权人和股东,因此,清算作为企业解散时的一种庭外债权债务解决方式,较为有效。如法律未明确规定一种企业是否应经清算解散的,则应使用清算结算规定。

(二)无须经清算解散的公司

如合并、分立、改变企业法律形式、企业注册地的跨境搬迁、破产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无须经过清算即可解散,该方式被理解为企业权利与义务顺利过渡到合法继承人手中。

(三)破产

已于2017年6月1日生效的捷克《破产法》新修正案包括禁止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限制债权人的投票权、禁止阻碍破产申请,并对申请债权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破产管理人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如没有公布破产管理人实际执行破产管理活动的地址,可处以高达五百万捷克克朗(约合二十万美元)的罚金。

根据世界银行的《2017年商业报告》,捷克在破产的便利性上排名第26位(2016年排名第22位),虽然比2016年下降了四个排位,但捷克仍领先于大多数欧盟成员国。

如果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得到满足,董事们必须毫不迟延地向公司提起破产申请,以启动破产程序。如果违反此义务(甚至过失),董事对其违反义务后公司发生的任何债务承担责任。此外,捷克法律允许破产法庭取消破产裁定时或之后在职的法定机构成员(或其先前的行为明显地导致了公司的破产)的董事资格。此类取消法定机构成员资格的惩罚,期限最长为3年。另外,如果一位法定机构的成员因过失未采取措施防止破产,法院可以判定此特定成员承担所有公司债务。

(四)终止行政手续

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终止解散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针对须经清算解散的公司,应任命一名清算人,由法院依申请任命,之后清算人会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解决公司的债务。清算程序一般会持续6-12个月。

九、公司设立相关法律法规

在捷克,规范企业设立和活动的法律主要是两部,一是《公司和合伙企业法》,二是《民法典》。《民法典》中包括了有关企业、合伙和合作企业的设立和结构设置的基本条款。

捷克目前规范公司活动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l 1990年生效的《公民民事法律关系法》(Act No. 1990/83,Act on Citizens Civil Law Associations)

l 1995生效的《公益法人法》(Act No. 1995/248,Act on Public Benefit Corporations)

l 1997年生效的《基金和捐赠基金法》(Act No. 1997/227,Act on Foundations and Endowment Funds)

l 2001年生效的《保护竞争法》(Act No. 2001/143,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etition)

l 2008年生效的《企业转型法》( Act No. 2008/125,Act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companies and cooperatives)

l 2012年修订的《民法典》(Act No. 2012/89,Civil Code)

l 2012年修订的《公司和合作社法》(Act No. 2012/90,Act on the Business Companies and Cooperatives)

第五章 外汇法律风险

捷克克朗(Koruna)是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有关外汇的捷克法已逐步走向简单和自由化。《外汇法》的废除标志着最近的立法变化,该法案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被证明是过时的规定。

虽然根据欧盟加入条约的条款,捷克共和国有义务采用欧元,但政府尚未确定采用的日期。捷克国家银行(CNB)是负责监控和管理外汇政策的机构。2017年4月捷克国家银行取消其超过三年的持续汇率承诺,在原本的三年里CNB设定了捷克克朗汇率的上限以防止其进一步升值。这项措施的目的是防止通货紧缩,保持较低的汇率(保持捷克克朗在27克朗/欧元的水平),以提高进口价格和支持当地的商业活动。现在,克朗汇率将以对外汇市场的供给和需求为基础自由波动。然而,克朗解禁后的汇率并没有出现戏剧性波动,保持在与CNB干预时相似的轨道,稳定在26克朗/欧元附近。

一、捷克已基本取消外汇限制

捷克对非居民持有本国货币没有限制。非居民(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或个人)可以将克朗转换为外国货币转移回国,或从克朗账户上转移资金到目的地,不存在任何限制。以下类型的付款可以自由地从捷克公司转至其创设(外国)公司(但在适用预提税的情况下):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无形财产的其他费用、管理费、清算结余。

但是,汇入或汇出大于或等于10,000欧元(约合13,000美元)的现金、旅行支票、汇票、证券或高价值商品(如贵重金属或宝石)的,应在边境进行申报。

所有与投资有关的利润的国际转移都是开放的。但是,从捷克汇出的利润应缴纳15%的预扣税。如两国之间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预扣税可相应减免。例如,根据捷克与美国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如果符合条件的美国股东是持有捷克公司1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公司股东,则应按5%的比例缴纳预扣税,而正常情况下的税率是15%。法律允许将捷克克朗转换成其他任何货币。投资收益汇出的平均延迟时间为三个工作日,符合国际标准。

二、相关新闻

捷克近十年来的首次加息

捷克国家银行(CNB)于2017年11月初将主要利率上调25个基点至0.50%。 捷克央行自8月份以来已两次提高其两周回购利率,该利率目前在0.5%。而此前捷克央行已经有近十年没有加过息了。2017年12月,捷克央行行长Jiri Rusnok日前表示,捷克央行今后可能每半年将其主要利率提高25个基点。

分析家指出,利率上调对捷克经济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它主要受到工人数量不足的限制。通过提高抵押贷款利率,可能使捷克的房地产市场冷静下来,放缓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捷克房价在2017年第二季度同比上涨了13.3%,并在过去几年中以欧洲最快的速度增长。在商业贷款方面,由于银行间市场上有大量的资金,影响不大。

也有分析家认为,捷克的货币政策没有收紧的迹象。捷克克朗的升值将会平稳,偶尔也会波动。总的来说,国家银行对货币政策正常化的决定和做法是谨慎的。

捷克经济今年表现强劲,二季度的季度间增长率创下了史上最高,达到2.3%。快速的经济增长提升了通货膨胀预期,使得央行得以快速收紧货币政策。捷克央行自8月份以来已两次提高其两周回购利率,该利率目前在0.5%。而此前捷克央行已经有近十年没有加过息了。

分析家指出,在欧洲各国中,捷克央行属于走在物价增长的前面、提早行动的典型。2012年以来捷克的利率一直接近于零,但是自8月以来两次上调利率,目前利率已达0.5%。

根据央行的预测,捷克今年和明年的工资增长将超过7%,分析师预计2018年将会有稳定的利率上升。

11月20日捷克财政部上调了对捷克经济增速的预期,预计2017年和2018年捷克GDP增速分别达到4.1%和3.3%。

这是今年以来财政部第二次上调经济预测值,7月曾将今明两年本国GDP增速从此前的2.5%分别上调至3.1%和2.9%。上调预期的主要原因是内需旺盛及投资活跃。

欧洲中部和东部的经济近来出现了更高的增长。制造业蓬勃发展、劳动力市场紧缩,共同提振了工资和消费支出。欧盟东半区的经济增速已经超过了较富裕的欧元区,进一步推动该地区朝着追赶西方邻国的方向前进。

第六章 土地法律风险

捷克自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后,加快了立法修改进程,减少了投资壁垒,更有助于投资者在捷克从事商业活动。最近几年由于需求增长,再加上欧盟的扩大给捷克房地产市场带来了许多有利因素,捷克的房地产投资市场发展很快。

一、土地登记制度

在捷克,不动产的所有权依据在土地登记簿上的登记,这是一种公开的登记注册,提供有关所有权人、所有权和第三人依附于土地、建筑物或其他结构的权利。土地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具有推定的可靠性,认为符合其实际的法律地位,但这一推定可以被推翻。因此,任何购买不动产的投资者都受到登记簿的保护(除非他们知道相反的情况),并且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然而,买方仍应在购置前对财产的所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

自2014以来,捷克民法回归“土地和附着物合一”的原则,即土地所有权包括地下和地上的空间,包括其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换句话说,“土地和附着物合一”原则意味着地上的建筑物总是属于土地所有者。然而,2014年前在捷克,土地和建筑物是两个独立的对象,具有独立的关系,它们可能有两个不同的所有者。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不同的所有权制度仍然存在——例如,土地所有者和建筑物的所有者不是同一个人。这种所有权的多样性是不可取的,新民法认为它只是暂时的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建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不统一,其所有者相互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不动产的转让制度

捷克法律规定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任何合同都必须是书面形式,双方签字必须在同一页上,并由有关权威机构(公证人、法律代理人、地方当局)认证。合同必须载明财产的细节和购买价格或者确定价格的方式。

几乎所有类型的不动产在土地登记簿登记。重要的是,任何所有权变更不是从土地登记簿上的登记日起生效,而是自登记申请填写之日起生效。

购置不动产的转让费主要包括登记费和签字鉴定费。正如第6章提到的,不动产转让税目前是4%。

三、所有权限制

不动产收购由捷克法律和欧盟关于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则管辖。外国投资者在捷克购买不动产没有任何限制。外国公司在捷克设立和控制的公司在捷克收购不动产时也没有任何限制。无论外国投资者是否是通过其设立和控制的捷克公司取得不动产,都没有限制。

根据法律要求,土地的所有权人应允许有必要的通路便于邻近房产维护;容许别人在紧急或突发公共事件时使用(接受补偿);允许救火员或警察以及电讯公司在法定权利下使用和通行;不可干扰其他房地产所有者的权利;不可无理妨碍邻居采光、采景、清洁的空气以及类似行为;不可危急公共健康或环境,不可超过允许的风险标准。

土地征用是非强制的。为了防止出现无端剥夺土地私有者所有权的行为,捷克法律对强制性收买或征用都加以了严格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征用土地:为公共利益;基于国会特别法案;通过其他渠道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补偿。

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所有勘测、开采行为都需要许可证,得到捷克环境署许可十分不易,许可证要求承担违反许可或导致任何损害的严重责任。

四、房地产权利

(一)占有权

根据捷克法律的规定,房地产占有权可以作为单独的权利存在。如某人不是所有权人,但根据协议获得房地产项下的权利,但实际该协议是无效的,该人应放弃房地产权利,将其归还真正的权利人,但作为善意持有者,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费。该人也可以出租该房地产,直至10年后,法院判决其为非法占有为止。

(二)地役权

地役权是限制所有权人与毗邻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以合同的形式订立。地役权可以对所有权人作出如下要求:允许或禁止在其房地产所在区域内的某些活动,例如以适当方式使用或有权获得收益;履行房地产税;终止某些行为,例如限制建筑物的高度。地役权还可以约束房地产的转让或禁止在土地上施工。

地役权人应适度使用且分担受影响的所有权人支出的相关费用。地役权以合同为依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登记注册,其终止也需要进行登记。

(三)抵押

抵押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需在协议中就影响和保护房地产的条款进行详细的说明。抵押协议须经公证。一般来说,抵押经登记生效。如将房地产作为全部贸易抵押的,则须将抵押协议提交捷克公证处(协会)备案。几乎任何房地产均可抵押,只要它独立存在。房地产不可部分抵押,但共管下的单元住宅除外(虽然法律对此规定不明确,在抵押登记时可能遇到困难)。

面积大的土地可部分抵押,需要分成不同区块分别进行登记注册。不论建筑物是否经过登记注册都可以抵押。但如果建筑物已经登记,那么抵押只有在经过房地产登记部门注册后方可生效。当建筑物未经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则必须在抵押登记部门登记在案后方可生效。

根据捷克法律的规定,建筑物不被视为其坐落的土地的法定部分,建筑物与其下的土地是分开抵押的。捷克法律允许在建筑物完成前(只要建筑物第一层完成)登记注册。整体结构完成一半即可以抵押。在没有登记注册前不能做任何处置,但可在合同中规定在未来的某时处置。

在捷克,抵押的客体仅为房地产,但也可以延伸到与房地产不可分割的所有财产(包括树木和草丛),从而不减少其价值。然而工业设备一般不被认为抵押财产。

(四)预购权

在捷克,可在没有签订销售协议的情况下,就预购权单独订立合同。如预购权合同受益人出低价购买或在两个月内没有购买,则预购权失效,该房地产将被重新投放到市场上。在任何情况下,预购权均不可转让。否则,受益人应赔偿。

(五)国家财产的使用权

国家财产使用权是历史遗留权利。在传统法律概念上,国家是土地的唯一所有人,个人或公司经准许可使用或进行经营管理。今天,这种历史遗留权利在市政当局、政府代办处以及如铁路等公共企业中仍有保留。受益人可以使用,但不可转让房地产。

(六)租赁

捷克法律对承租人提供了更多的保护。租赁期限最长不应超过99年,不能单方面通知终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人易主的,新房主不得终止原房主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继续履行该合同。但是,承租人可以房主变更为由终止租赁合同。

五、房地产投资建议

(一)注意了解相关因素

投资房地产须重点了解东道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环境的稳定性、基础设施的发达程度以及政府干预度等。除了为出租和取得房地产等支出的手续费和相关税费外,回报率对投资者至关重要。投资者应选择合适的位置,权衡相关的因素,包括房地产所在地、当地的税务和经济政策、经济发展水平、贸易服务以及竞争性环境等。除此之外,还可以了解城市区划和规划方面的政策,满足所有相关机构在规划批准程序方面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二)及时准确了解房地产公司咨信

投资房地产注意选择信誉好的房地产公司,要向银行进行信用咨询,做到知己知彼。

(三)贷款

首先确定贷款额,准备相关文件并向银行提出初步意向,确定贷款期限,敲定相关协议。应注意向银行提供有关房产情况,以便银行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安排银行、买方和卖方三方见面,签署意向书。

(四)注意协议签署问题

在与房地产公司签署任何协议前,应将相关合同提交律师审查,不可随意与房地产公司签署任何协议,哪怕是草签协议,捷克规定草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五)项目真实性核查

对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可通过捷克投资局以及银行核查项目的真实性,以防被欺诈。

六、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捷克《民法典》也规范土地相关事宜。土地是不动产,属于民法规范的财产范围。因此,《民法典》中有关财产的一般规定,如收购、租赁等,也适用于土地。土地,包括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需在土地登记处登记。

捷克有关土地买卖的法律法规有四部,即《土地及其他农用地所有权修改法》(Act No.229/1991Coll.)、《国有资产转移法》(Act No.92/1991 Coll.)、《国有和森林用地所有权转移法》(Act No.95/1999 Coll.)和《捷克土地基金法》(Act No.569/1991 Coll.)。

捷克目前有如下与农业、建筑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l 1992年生效的《注册建筑师执业法》(Act No. 1992/360,Act on the Professional Practice of Certified Architects)

l 1998年生效的《肥料法》(Act No. 1998/156,Fertilizers Act)

l 1999年生效的《兽医法》(Act No. 1999/166,Veterinary Act)

l 2004年修订的《农业法》(Act No. 2004/85,Agriculture Act)

l 2004年生效的《植物保护法》(Act No. 2004/326,Act on Plant Protection)

l 2006年修订的《城镇规划和建筑法》(Act No. 2006/183,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nd building code)

l 2009年生效的《滥用农副产品市场支配地位法》(Act No. 2009/395,Act on Significant Market Power in the Sale of Agricultural and Food Products and Abuse thereof)

七、相关新闻

捷克房价大幅飙升

捷克的房价持续大幅攀升,尤其是在布拉格。“捷克目前是欧洲住宅价格涨幅最大的国家。”捷克国家银行的金融稳定部副主任Libor Holub表示。

创纪录的低利率,以及像Airbnb这样的民宿服务的增加,导致布拉格的房价大幅攀升。

根据国家银行统计数据,2017年新建公寓的平均成本价格从一年前的75600捷克克朗(3460美元)涨到了92600克朗(4240美元)每平方米,远远高于欧洲其他地方。

根据一份政府报告,布拉格近18000套短期租房公寓挂在Airbnb网站上。

公寓库存不足在布拉格已成为一个问题。根据德勤的数据,可供出售的公寓数量从2016年初大约7000家减少到目前的4000家。

对此,国家银行已经禁止了100%的抵押贷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以控制物价的飞涨。捷克政府还计划对不受管制的短期房屋租金实行限制。保障性住房的短缺也引起了政府的注意,预计政府会很快有所行动。

 

第七章税收法律风险

捷克是欧盟成员国,其税收制度是建立在欧盟相关税收指令的基础上的,必须遵守欧盟所有关于贸易、进口、单一市场的条例和指示。在捷克开展业务的公司通过捷克的欧盟成员国资格进入单一市场。欧盟对其外部边界适用统一的外部关税。该国的经济是由欧盟内部的出口推动的,特别是对德国的出口。捷克主要出口产品有运输工具、汽车、机床、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等。

捷克拥有强大的工程背景、熟练的劳动力、高水平的研究和开发设施,对外国投资者来说安全、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得到了确保。此外,如上所述,捷克是一个有广泛双重征税条约网络的缔约国,该网络为不同类型收入的双重征税提供救济,并保护一个国家的居民企业不受另一国征税。

一、企业纳税相关规定

在捷克,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预扣税、增值税、社会保障缴款、公路税和房地产税。捷克不征收分公司利润税、超额利润税和替代性最低税。

捷克采用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规则,以及各种税收协定,以减少双重征税。

以下是企业纳税基本信息一览表:

企业所得税

19%

(5%,针对某些基金等)

分公司税率

19%

资本利得税率

0%/19%

基于

全球收入

参股是否免税

是

亏损减免

l 往后结转

l 往前结转

5年

不允许

避免双重征税

适用

税收合并

不适用

转让定价规则

适用

资本弱化规则

适用

受控境外企业规则

不适用

纳税年度

日历年或财务年

预缴税

适用

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年度结束后第 4或第7个月的第一天

预扣税

l 红利

l 利息

l 版税

l 技术服务费

l 利润汇出税

15%/35%

15%/35%

15%/35%

15%/35%

无

资本税

无

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

34%

房地产税

无固定税率

转让税

4%(房地产转让)

增值税

基本税率:21%

优惠税率:15%、10%、0%

(一)主要税种

1. 企业所得税

所有捷克纳税居民均需就其全球收入向捷克政府缴纳所得税,但非捷克纳税居民仅需就其在捷克境内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如居民的永久居住地(即居民在该地有住处,并有证据表明其欲永久在该地居住)或常用居住地(即居民每年在捷克的停留时间等于或大于183天)在捷克,则该居民是捷克的纳税居民。

如企业的登记住所或实际经营地在捷克,则该企业是捷克的纳税居民。捷克没有税收合并。如果一家公司属于一个集团,它通常是单独纳税的,其损失不可能抵消另一家公司的利润。

捷克居民企业的境外收入与境内收入的纳税方法一致。分公司的纳税方法与子公司和捷克居民企业一致。

截至20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9%。投资基金收入适用5%的优惠税率,养老基金免缴企业所得税。

(1)一般税收规则

捷克居民法人应就其在全球的商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捷克有注册办事处或实际经营地的税收居民被认定为是企业法人。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由根据捷克《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编制的相关财务报表所列的利润和亏确定,并进一步通过不可抵扣成本和不可抵扣收入等其他非会计调整项进行调整。捷克法律允许纳税人将会计年度/税期从日历年度变更为财政年度,反之亦然,但需通知税务局。欲更改会计年度的,纳税人需进入一个过渡期,该过渡期可能短于或超过12个月。

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税率是19%。投资基金适用5%的优惠税率。捷克对养老基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企业产生的所有收入和收益都计算在企业利润中。计税基础是年度利润减去扣除费用。资本利得一般包括在收入中并按相同税率征税。然而,如果公司(欧盟税收居民或与捷克签订双重征税条约的国家居民)至少10%的股份由母公司(捷克税收居民)至少持有12个月,出售这些股份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可扣除成本一般由产生、保证和维持应税收入所产生的费用来表示。关于可扣除成本的进一步规范在《所得税法》中作了规定。

(2)非居民法人的税收规则(non-resident legal entities) - 常设机构原则

外国企业在捷克的常设机构不是捷克法人,但是捷克征税对象,外国企业应就其常设机构在捷克的收入缴纳税款。

当外国企业员工在连续12个月内在捷克提供服务超过六个月,则在捷克产生了该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每个员工在捷克均代表外国企业而存在。但是,如两国间存在《双重征税协定》,协定中的规定可改变常设机构的产生条件。

如外国企业在捷克设立固定营业场所(如办公室、车间、生产设施、销售门店或其他商业设施)时,也会在捷克产生常设机构。相关《双重征税协定》可以修改常设机构的产生条件;如固定营业场所从事的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商业活动时,《双重征税协定》甚至可能将其排除在常设机构之外。

如外国企业在捷克通过代理(如经授权代表外国企业在捷克签署合同的个人)从事商业活动,也可能产生常设机构。

2. 预扣税(Withholding Tax)

在进行特定类型的支付(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等)时,应缴纳预扣税,税率从5%到35%不等。预扣税的纳税人是进行上述特定支付的个人或企业,主要的预扣税纳税对象如下:

税率

纳税对象

15%

特许权使用费、租赁费、版权费、红利及其他

不通过捷克企业支付给非捷克居民

5%

融资租赁费

不通过捷克企业支付给非捷克居民

35%

特许权使用费、租赁费、版权费、红利及其他

支付给来自与捷克没有双重税收条约或信息交换协定的国家的非欧盟/欧洲经济区居民

支付给符合条件的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公司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可减免预扣税(适用特殊规定)。税期结束后,欧盟和欧洲经济区纳税居民可就其缴纳的预扣税申请退税。如预扣税额高于实际纳税义务的,可就超出的部分申请退税。

此外,如捷克与收款人所在国之间存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适用优惠预扣税税率。截至2016年1月1日,捷克已与包括中国在内的84个国家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优惠税率自动适用,无须通知税务机关或经其批准。

(1)红利

支付给捷克纳税居民和非纳税居民的红利应缴纳15%的预扣税。但是,根据欧盟PSD规定,捷克企业支付给位于其他欧盟成员国、冰岛、挪威和瑞士的母公司的红利可以免缴预扣税,前提是母公司至少连续12个月持有该捷克企业10%的股份或股权。在类似条件下,一个捷克企业分配另一个捷克企业的红利也是免缴预扣税的。

向位于与捷克没有税收条约或相关信息交换协定的国家的企业支付红利的,适用35%的预扣税税率。

(2)利息

向非捷克纳税居民支付利息的,适用15%的预扣税税率,除非有以下情况:

l 根据相关税收协定,可予以减免,或

l 根据欧盟有关利息和版税的指令,该利息符合免税条件,或

l 根据欧盟与瑞士签订的相关税收协定,该利息符合免税条件,或

l 如支付给位于冰岛或挪威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予以减免。

欧盟和欧洲经济区的纳税人可就其支付的利息在税期结束后进行申报,将相关成本从税基中扣除。

向位于与捷克没有税收条约或相关信息交换协定的国家的企业支付利息的,适用35%的预扣税税率。

(3)版税

向非捷克纳税居民支付版税的,适用15%的预扣税税率,除非根据相关税收协定,可予以减免。向位于欧盟其他成员国、冰岛、挪威和瑞士的关联方支付版税的,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免缴预扣税:

l 满足欧盟有关利息和版税的指令中的相关条件,或

l 满足欧盟与瑞士签订的相关税收协定中的相关条件,或

l 如支付给位于冰岛或挪威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

欧盟和欧洲经济区的纳税人可就其支付的版税在税期结束后进行申报,将相关成本从税基中扣除。

向位于与捷克没有税收条约或相关信息交换协定的国家的企业支付版税的,适用35%的预扣税税率。

(4)分公司汇出税(branch remittance tax)

捷克没有分公司汇出税。

(5)工资税/社会保障缴款

员工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预扣,并上交给相关税务机关。

员工的社会保障基金由员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应向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缴纳相当于员工总工资34%的金额,其中包括21.5%的养老保险、9%的医疗保险、2.3%的疾病保险和1.2%的失业保险。这些款项应按月缴纳给社会保障办公室(按地域管辖)和相关员工注册的医疗保险公司。此外,员工个人应缴纳相当于员工总工资11%的社会保障金。社会保障金缴纳基数的上限是平均月工资的48倍(2017年的最新数据是1355136捷克克朗)。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没有上限。

(6)其他

就在捷克境内发生的技术服务向非捷克纳税居民支付费用的,适用15%的预扣税税率,但是,一般税收协定都规定免除此种税费的条款,唯一的例外是捷克与印度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了10%的预扣税。如在捷克有常设机构提供此种服务的,则不适用预扣税,但常设机构的收入是应税收入,税率为19%。

向位于与捷克没有税收条约或相关信息交换协定的国家的企业支付技术服务费的,适用35%的预扣税税率。

在捷克境内发生的其他服务和独立活动(如商业、咨询和管理等)的费用,根据税收协定,是不须缴纳预扣税的。

在捷克租赁动产的,应就租赁费缴纳预扣税,税率为15%或35%。但是,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预扣税税率是5%。

此外,从捷克向非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的主体支付费用,且不属于以上所有情况的,一般应预缴10%的所得税(在特殊情况下,预缴1%)。

3. 增值税

捷克的《增值税法》是根据欧盟相关指令制定的,一般征税对象如下:

l 在捷克境内提供商品和服务

l 从其他欧盟成员国进口商品

进口的商品和本国商品适用同样的增值税税率。向非欧盟成员国出口商品是不须缴纳增值税的。

企业或个人一般有权申请进项增值税退税,除特定免征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如鱼疗保健、教育、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不动产的长期租赁)外。

向欧盟出口或提供商品是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有权申请退税(进项增值税)。一般来说,向国外企业提供服务在捷克是免征增值税的。另一方面,企业或个人如接受外国供应商的服务,则须根据反向收费原则在捷克缴纳增值税。

在捷克有3种增值税税率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l 21%针对大部分的商品和服务

l 15%针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包括餐饮服务、食品、特定书籍、特定药品和特殊医疗保健产品)

l 10%针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包括特定书籍、婴儿食品和特定药品)

l 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教育、邮政服务、租赁不动产、保险和金融服务)

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超过100万捷克克朗(约合40,284美元)的位于捷克的企业或个人应在捷克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如向其他欧盟成员国进口商品价值超过326000捷克克朗/每年的,或进行特殊交易的(如购买特定服务),也应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但登记手续较简单。提供应税品的捷克公司,即使未达到营业额门槛,也可以自行办理增值税登记。

外国企业在捷克第一次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即应进行增值税纳税人登记,除非根据交易性质,增值税是由买方承担的(自2016年7月,捷克引入了反向增值税征税办法,即当未在捷克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外国企业向捷克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时,由捷克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该作法已得到普及)。

针对非纳税居民的企业或个人,没有纳税人登记门槛,但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应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

l 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适用捷克《增值税法》(除非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责任转移给商品或服务的接受者;

l 从捷克向另一欧盟成员国出口商品

在某些情况下,未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或个人有可能因获取商品或服务而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权利申请退税。

基本的税期/纳税期是一个月,即增值税申报必须按月提交,税期结束后25日内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然而,在一定条件下,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税期纳税,但须满足某些条件,如上一年的营业额不超过1000万捷克克朗。但是,新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期只能是一个月。税务机关可以因延迟或未申报增值税而征收罚款。

从2016年1月1日起,登记在册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明细表(kontrolní hlášení)。增值税明细表按月或按季提交,内容包括与以下项目有关的信息:在捷克当地发生的购买和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行为、从另一个欧盟成员国购买的货物和从捷克境外设立的实体获取的商品或服务。

捷克《增值税法》规定了多种简化程序,包括取消库存法(call-off stock simplification)、三角法(triangulation simplification)和进口增值税自估法。

《增值税法》还规定了多种应对增值税诈骗的措施,如:

就提供特定商品和服务,应用反向征收法。自2017年7月1日,适用的商品和服务经进一步扩大,甚至包括了非自愿提供的商品。

在特殊情形下,要求提供担保,即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应缴纳但未缴纳增值税的。

4. 资本利得税

对捷克纳税居民来说,出售资产所得利益是应税收入,按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出售在欧盟或欧洲经济体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所得利益是免税的,前提是满足PSD参股免税条件。

出售子公司所得利益,如该子公司满足以下条件,则是免税的:

l 在非欧盟国家,且与捷克签有税收协定;

l 具有特殊法律形式;

l 满足红利免税条件(与PSD参股免税条件类似);

l 在本国应纳税,且税率至少为12%。

如外国人出售其对捷克企业的投资,其收益应并入税基,不论收购者是哪国的,除非税收协定另有约定。当出售者是欧盟或欧洲经济区企业,法律形式符合条件,并连续持有出售股份(应占比至少10%)时,收益则是免税的。

5. 公路税

捷克针对登记用于商业目的的道路车辆及拖车征收道路税。公路税是根据客车的发动机尺寸和其他商业用车的车轴数量计算的。客车的税率从1200克朗(针对发动机尺寸在800立方厘米以上的车辆)到4200克朗(针对发动机尺寸在3000立方厘米以上的车辆)。其他车辆的税率从1800到50400克朗(针对超过36吨的卡车)。税期是一年。

12吨以下的电动、混合动力、使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或E85的货车免征公路税。新车也可按规定享受减免措施。

纳税人应在第二年的1月31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6. 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根据相关税收年度1月1日的情况,包括土地税和建筑税。税率主要取决于土地或建筑物的尺寸。房产税通常由产权人按年支付,但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人或承租人也可以是纳税人。所有产权人应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有关税务局提交纳税申报表。如与税务评估相关的事项与前一年的纳税申报表没有变化,则一般不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

在土地注册处登记的土地是土地税征收对象,由产权人缴纳,在特定情况下,由使用人或承租人缴纳。土地税率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建筑区、建成区、耕地区等)而不同。

建筑用地的税率是2捷克克朗/每平方米(乘以土地所在地区的指数),其他用地的税率是0.2克朗/每平方米。农用地根据其价值征税。而商业用途的铺砌区(一般覆以平面结构),税率是1克朗/每平方米(用于农业),或5克朗/每平方米(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此规则适用于停车场、平台和某些道路。

建筑税按注册建筑面积征收。建筑税率根据建筑物的类型(用于商业活动、房屋、公寓、非住宅场所等)而有所不同。税率为2-10克朗/每平方米(商业用途),或2-8克朗/每平方米(住宅或仓储用)。每增加一层楼,且面积超过建筑面积1/3的,税率可能会增加0.19克朗/每平方米。

房产税的税率应乘以房地产所在地的系数。

7. 房地产转让税

房地产转让税是指对转让位于捷克的不动产所征收的税。房地产的转让包括购买或交换不动产,以及以房地产对公司实物出资。房地产转让税按以下孰大者的4%征收:

l 房地产的售价

l 比较税值(专家评估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房地产的位置、大小和类型以一定方式计算出的价值)

纳税人必须在转让登记后的第三个月底前提交纳税申报表。

自2016年11月起,由买家缴纳房地产转让税。某些交易,如并购和分立,免征房地产转让税。

8. 关税和消费税

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口商品,应缴纳关税。出口无须缴纳关税。捷克是欧共体单一关税区成员国,在欧盟内部进行商品贸易是无须缴纳关税的。此外,捷克适用欧盟的关税规定。

关税税率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其原产国。有多种减免措施可供适用。贸易企业或人员可选择适用多种关税制度,以降低关税义务。

消费税针对的是捷克生产或进口的氢燃料、润滑油、烈酒和蒸馏酒、啤酒、葡萄酒、烟草制品(以下统称为“消费品”)。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产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对每单位的产品收取固定的消费税金额。但是,针对香烟,征收的消费税由固定金额和售价的百分比组成。

可以按照特定方式生产、运输和储存消费者,以达到延期缴纳消费税的目的。比如,在消费品进入免税流通渠道之前,纳税义务不产生。

一般,对特定商品,只能征收一次消费税。

9. 环境税

捷克征收环境税,根据天然气、固体燃料和电力的消耗量征收。

10. 能源税

捷克就电力、天然气、其他燃气和固体燃料(以下统称为“能源”)的供应征收能源税。能源税的纳税人是在捷克向销售者售卖能源的供应商、分销商或传输运营商。能源税同样适用于使用不征税能源或因非上述目的使用免税能源的企业。

针对电力,每千瓦时征收能源税28.3捷克克朗。根据燃气的不同种类、用语以及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每千瓦时征收的能源税从30.6至264.8捷克克朗。对固体燃料征收的税率是每千克热量值8.50捷克克朗。如用于特定目的,最终用户可申请免税。

11. 地方税

迄今为止捷克尚未征收地方税。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废物以及某些商业活动(如休闲健身中心、酒店住宿,和使用电视和收音机的商业活动)征收一定费用。

12. 其他

除以上税种,捷克企业无其他重要的直接纳税义务。

但是,根据捷克法律的规定,所有企业均须就其通过在捷机构进行的交易在网上备案。

l 住宿和餐饮服务:在2016年12月1日前进行备案

l 零售和批发:在2017年3月1日前进行备案

l 其他行业,如自由职业、交通和农业等:在2018年3月1日前进行备案

l 个别手工和制造活动:在2018年6月1日前进行备案

出售任何东西,如是通过现金、信用卡或其他类似方式付款的,只要产生的收益在捷克是应税收入,并且该收入根据相关法律不是免税收入,则必须进行网上备案。直接银行转账不须备案。

在非直接纳税义务方面,捷克不征收资本税和印花税。

(二)避免双重征税

1. 单边减免

捷克仅在两国间存在相关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在捷克境内减免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如税收协定中不存在此类约定,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在来年作为成本扣除,前提是该笔收入在捷克是应税收入。

2. 税收协定

捷克与许多国家签订有税收协定,其中许多是根据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订立的。税收协定一般对所有种类的收入均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措施,以避免企业就同一笔收入重复缴税。捷克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一般都包括OECD有关信息交换的条款。

欲根据某一税收协定申请税收减免的,应进行受益人申报,并提交取得收入国家的纳税居民证明。

2017年6月7日,捷克与其他67个国家签订了经合组织《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BEPS公约)。

捷克与中国在内的88个国家或地区签有税收协定,重要条款请见本章第五节内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一条之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根据该指南第七条之规定,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我们认为,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前述规定进行分析,如相关协定中无税收抵免规定,则实际上会产生双重征税的结果,使得投资者在缔约一方获得的税收减免(视同缴税)在缔约另一方仍然要纳税。中国与捷克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不存在有关税收优惠抵免的约定,投资者应予以注意。

(三)反避税措施

1. 转让定价规则

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价格不能与同等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价格相距太大。此处的关联企业指的是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公司或几家公司的至少25%的股权或投票权,或者同一人或多人同时为几家公司的管理人或控制人。

捷克接受以下转让定价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率法。企业应综合考虑交易的具体情况,适用最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如关联企业转让价格与非关联企业转让价格有差距,相关税务机关会根据差价和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导意见调整税基。

如转让价格有差距,且相关公司有权获取减免税款的投资激励措施,申请的权利不受影响,但该公司必须就申请减免的所有纳税期间提交额外的纳税申报表,并根据转让价格差调整税基。

捷克财政部已发布了不具约束力的指导意见,就转让定价规则进行了规定,并介绍了相关纳税人可能会用到的一些文件。财政部指导意见是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规定制定的。针对转让定价,捷克税法没有对相关文件进行强制性规定。但是,由于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时很可能会要求纳税人提供这些文件,我们建议,纳税人提前准备好,因为提交文件的时限通常很短。

参与关联交易的捷克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有新的纳税申报义务。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外,纳税人还须另行提交《关联方交易概述》,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

根据经合组织《BEPS公约》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要求,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应提交转让定价国别报告。目前在捷克,仅有少数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未来须定期向捷克税务机关提交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在捷克境内实施《BEPS公约》的议案正在两院审议。根据议案,第一次通知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第一次提交报告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针对2016年度情况)。

捷克财政部已代表捷克签署了《多边主管当局协议》(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MCAA),该协议规定签署国之间应主动交换转让定价国别报告信息。

捷克交换到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信息,将成为捷克税务机关审查转让定价风险的重要信息来源。

2.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指的是纳税人为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融资。根据捷克法律的规定,贷款与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4:1(如债务人是银行或保险公司,该比例不得超过6:1)。与贷款有关的成本,如利息,是不可扣除成本。

3. 受控境外企业

捷克没有受控境外企业规则。

4. 一般反避税规则

捷克《税收程序法》(Tax Procedure Code)采用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规则。此外,捷克最高行政法院采纳了欧洲联盟法院的禁止法律滥用原则。

5. 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以下是捷克加入《BEPS公约》时承诺实施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行动计划

实施措施

第一项行动计划 -

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捷克已将欧盟增值税指令内容引入本国相关法律

第二项行动计划 -

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捷克已将欧盟PSD规则中的反错配规则引入本国相关法律。根据该法,对支付方是可扣除成本的红利,获取者不得就该红利收入免税。

作为欧盟成员国,捷克适用欧盟的两项反避税指令(ATAD和ATAD2),应将这两项指令纳入本国法。ATAD和ATAD2均就反错配规则进行了规定,囊括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混合错配,以及欧盟成员国和非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混合错配。欧盟成员国应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实施这些指令(对此条采取保留措施的国家应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2017年3月9日,捷克议会通过了欧盟有关混合错配的指令。

* 混合错配(hybrid mismatches)指的是,由于交易所涉国家(地区)间在所得性质认定、实体性质认定、交易性质认定等方面的税制差异,对同一实体、金融工具或交易进行不同税务处理,从而产生双重扣除或者一方扣除、一方不计收入的错配结果,使得交易方总体税负减少的安排。

第三项行动计划 -

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作为欧盟成员国,捷克应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国采用ATAD,其中应包括最低标准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CFC rules)。

第四项行动计划 -

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

捷克法律对资本弱化已有规定,但是,相关法律是否还须根据G20/OECD BEPS建议进行修改,目前尚不清楚。

作为欧盟成员国,捷克应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国采用ATAD。其中包括一项利息限制条款,旨在防止以避税为目的的人为债务安排。但是,已经在国家层面有类似法律规定的欧盟成员国可享受过渡期,过渡期至2023年12 月31日。

第五项行动计划 -

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捷克已在本国采用了欧盟有关在交换优惠税收规定方面开展行政合作的指令(EU DAC III),已于2017年4月1日生效。一年将交换两次。除此以外,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发布(且在2014年1月1日前生效)的规定将进行一次性交换;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发布的规定将再进行一次一次性交换。

捷克没有专利盒(patent box)税收制度(即规定企业转让知识产权等取得的收入适用较低的税率或者是免税)。

第六项行动计划 -

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应在《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基础上实施(具体请见第十五项行动计划)

第七项行动计划 -

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应在《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基础上实施(具体请见第十五项行动计划)

第八至十项行动计划 -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

在捷克,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规定通过《所得税法》中的一般转让定价规定直接用于行政税务实务。捷克税务机关通常着眼于交易的经济实质。在经合组织规定变更后,捷克一般也会相应修改本国法。

第十二项行动计划 -

强制披露规则

尚不清楚

第十三项行动计划 -

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

针对转让定价,捷克税法没有对相关文件进行强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适用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规定.

捷克税务机关尚未宣布适用任何有关转让定价文件的规定,尽管实践中已广泛适用。

实施国别报告的议案尚在捷克走立法程序,预计在2017年6月5日生效。议案基本与经合组织和欧盟规定保持一致。

捷克已签署了有关国家之间交换转让定价国别报告信息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

第十四项行动计划 -

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

2017年3月9日,捷克议会通过了有关双重征税争议解决的欧盟理事会指令。

第十五项行动计划 -

制定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协议

捷克于2017年6月7日签署了《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尽管预计只会实施最低标准规定。目前捷克社会对《多边主管当局协议》以及其修正案(尚未发布的)的实施有很多讨论。

(四)税收管理

1. 纳税年度

企业的纳税年度可以是一个日历年、一个经济年、企业并购关键日后的一个日历年或经济年、或超过12个月的会计期。所谓经济年,是指除1月外任意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的12个月。

2. 纳税申报和缴税

标准的纳税申报截止期是纳税期限(纳税年度)结束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如企业授权注册税务师制备并上交纳税申报表,则截止期延长至纳税期限结束后第七个月的第一天,并须在标准截止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授权书。法律规定应进行强制审计的企业的纳税申报截止期是纳税期限结束后第七个月的第一天。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决定额外延期3个月。

强制审计的企业、使用数据邮箱或授权代表人(注册税务师或律师)进行纳税申报的,应使用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文件。

纳税申报期截止时,纳税义务到期。此外,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缴税情况,企业须进行二或四次预缴。

逾期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履行其他非金钱性纳税义务的,将被处以罚金。逾期申报的罚金以日计算,每日为应缴纳金额的0.05%,从纳税申报截止期满后的第六个工作日开始起算,最高不超过30万捷克克朗。在特定情况下,罚金可减免50%。导致税务机关二次核定的罚金是二次审核后增加的应缴纳金额的20%,或减少的应缴纳金额的1%。逾期纳税应被处以逾期利息,默认年利率是捷克国家银行利率加上14%。每6个月,税务机关会重新核定并更新逾期利息的计算利率,目前的利率是0.05%,自2012年11月以来未曾变更过。未遵守捷克有关税务登记证、记录和申报等义务的,纳税人将被处以最高50万捷克克朗的罚金。

因税务机关二次核定被处以罚金的,在缴纳增加的应缴税额后,最高可免除罚金的75%。逾期缴税的,在补缴后,可免除全部逾期利息。申请免除罚金和逾期利息的,应满足相关法律规定。

3. 合并收益

捷克法律对集团征税没有规定。所有企业均单独缴税,单独进行纳税申报。

4. 时效

逾期申报或缴税的,应申报或应缴税期满之日起满3年的,不能再进行纳税核定。在特定情况下,3年的期限可延长1年(如进行纳税补充申报),或重新计算(如进行税务审计)。《企业所得税法》就三种特殊情况规定了6年的更长的期限,即享受投资激励措施的企业、遭受税损的企业,和作为金融租赁承租人的企业。

5. 税务机关

一般来说,捷克的税务机关分4级,最高税务机关是财政部,接下来是财政长(General Financial Directorate)、税务上诉机关(Tax Appellate Authority)和财务办公室(Financial Offices)。捷克有15个财务办公室,包括一个特别财务办公室。除特别财务办公室,其他财务办公室是采区域管辖方式的,特别财务办公室仅管理个别纳税人,即年营业额超过20亿捷克克朗的企业、个别金融机构和集团公司。

财政部以下的税务机关主要负责行政管理、财务审计、价格管制、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罚款、收税、国际协助等。

6. 税务裁决

在特定情况下,税务机关可提前做出裁决,尤其是对定价协议、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损失利用、研发项目,以及分配给非捷克纳税居民在捷克的常设机构的税基等。裁决具有约束力,最长有效期三年。如三年内有关法律或者其他重要情况发生变化的,裁决即失效。

二、个人纳税相关规定

在捷克,个人应缴纳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也适用于赠予和遗产)、社会保障缴款、房地产税、房地产转让税、公路税(如车辆用于商业用途)。

从税务角度上看,在捷克有住所且打算长久居住的人,或在一个日历年中在捷克停留时间长达183天(连续或间断)的人,是捷克的个人纳税居民。

以下是个人纳税基本信息一览表:

个人所得税/赠予税/遗产税

15%

团结附加税(solidarity surcharg)

7%

资本利得税率

0%/15%

基于

全球收入

避免双重征税

适用

纳税年度

日历年

纳税申报期限

4月1日

预扣税

l 红利

l 利息

l 版税

l 技术服务费

15%/35%

15%/35%

15%/35%

15%/35%

净资产税

无

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

11%

房地产税

无固定税率

转让税

4%(房地产转让)

增值税

基本税率:21%

优惠税率:15%、10%、0%

(一)主要税种

1. 个人所得税

捷克纳税居民应就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向捷克缴纳个人所得税,非纳税居民仅就其在捷克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捷克本国有关境外收入的法律规定,可申请减免。

2017年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5%。员工的总劳动收入等于实际工资加上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缴款(由企业支付)。应缴纳的税金是根据总劳动收入计算的,因此,15%的税率仅为名义上的税率,实际缴纳高于15%。

自2013年,捷克开始实行团结贡献金制度,但是仅对劳动收入和个体经营收入征税。针对劳动收入和个体经营收入超过社会保障金基数上限(2017年的最新数据是1,355,136捷克克朗)的高收入人群,捷克政府征收7%的团结贡献金。团结贡献金也需要通过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团结贡献金由用人单位每个月从员工的工资中预扣,同时预扣的还有员工的个人所得税。2017年,团结贡献金的月缴纳上限是112928捷克克朗。资本收入一般按15%的税率缴税,但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形下可予以减免。

《个人所得税法》将收入分为5类:劳动收入、个体经营收入、资本收入、租赁收入和其他。应税收入一般等于总收入减去为取得该收入支出的成本。个人所得税税基为上述五种收入之和。在捷克境内取得红利和利息收入另行通过预扣税征税。

劳动收入包括工资及其他补偿,包括对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报酬。

如每年缴纳的养老金超过最低工资水平的36倍(2017年的年最低工资是396000捷克克朗),应缴税。此外,如年总收入超过840000捷克克朗的,养老金应缴税。

有些收入在捷克是免税的,包括:

l 出售公寓和房屋的收入,前提是出售者在出售在此居住至少2年

l 出售动产的收入,如车辆、飞机、船等,前提是出售者在出售动产前持有至少1年

l 出售不动产的收入(不包括公寓和房屋),前提是出售者在出售不动产前持有至少5年

l 出售公司股份或股权的收入,前提是出售者在出售前持有至少5年

l 出售证券的收入,前提是出售者在出售前持有至少3年,或出售收入不超过10万捷克克朗

l 保险费

员工获得的非金钱类收入,如使用教育或医疗保险设施、进入娱乐或文化场所的权利、休假(一年的费用不超过20000捷克克朗),如是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的,不是应税收入。向员工亲属提供的非金钱类福利也不是应税收入。

一般来说,外国雇主向捷克非纳税居民支付的报酬是免税的,前提是捷克非纳税居民为该等活动在捷克花费的时间在连续12个月内不超过183天。本免税规定不适用于通过捷克常设机构从事的活动。

(1)减免措施

员工的劳动收入不适用任何减免措施。劳动收入的税基包括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缴款中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员工支付的部分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金不不可扣减。

对个体经营收入和租赁收入,可扣减固定比例(但不超过200万捷克克朗),或扣减未取得收入支出的实际成本(使用此种扣减方式的,扣减金额没有上限)。

可从总税基中扣减以下成本:

l 捐款,但最高不超过税基的15%

l 人生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4000捷克克朗/每年

l 私人养老金保险,支出在12000捷克克朗/每年内的,不能扣减;在12000捷克克朗/每年外的部分,可扣减,但最高不超过24000捷克克朗/每年

l 用于个人生活的贷款利息,但最高不超过30万捷克克朗/每年

以上扣减项仅适用于捷克的纳税居民,以及90%的应税收入来自捷克境内的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居民。

每人每年的标准退税额是24840捷克克朗。如有配偶(配偶的年收入不超过68000捷克克朗)和子女的,且与捷克纳税人一同居住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的,可享受叠加退税额:有一个配偶的,加24840捷克克朗的退税额;有一个子女的,加13404捷克克朗的退税额;有两个子女的,加19404捷克克朗的退税额;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加24204捷克克朗的退税额。申请按固定比例扣减的个体经营者和出租人的配偶和子女,如个体经营收回或租赁收入占应税总收入的50%以上的,不能享受叠加退税额。残疾人可享受2520至16140捷克克朗的退税额,具体额度取决于残疾情况。高中生和大学生可享受每年4020捷克克朗的退税额,直至年满26岁。纳税人可将子女的学前教育费用从应税收入中扣除,2017的最高额度为11000捷克克朗。退税(除24840捷克克朗的标准退税额,和学生退税额)均只提供给捷克居民,以及90%的应税收入来自捷克境内的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居民。

以低于账面价值的价格出售商业资产(除土地外)的损失是可扣减的。

(2)侨民税收规则

侨民适用特殊税收规则。

侨民的应税收入包括金钱和实物类的福利(如住房津贴、使用公司车辆等)、商业活动收入、资本收益、租金和其他来源的收入。 一般来说,应税收入包括所有类型的收入,不论是金钱类的,还是非金钱类的。

一般来说,收入应通过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和缴纳。纳税申报表应在税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如授权税务顾问申报,则在税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向相关税务局提交。

由捷克当地企业或外国企业在捷克的分公司直接雇用的侨民,应就其从劳动关系开始的第一天起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应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并预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如侨民仅存在这部分工资收入,公司可编制一份年终税收清算表,侨民不需要自行提交纳税申报表。

如果外国企业根据服务协议将其与侨民的劳动关系转让给一捷克本地公司,则该员工应在相关税务局注册为纳税人。员工的收入通过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征税。此外,侨民应就一年的纳税义务提前缴纳半年度或季度预付税款。这些预付款是根据前一年的纳税金额计算得出的。

2. 遗产税、赠予税

自2014年1月1日起,遗产税和赠予税已被废除。捷克就相关类型的收入开始征收所得税。遗产通常是免税的。在特定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赠予也是免税的。除此外的遗产和赠予收入,应缴纳15%的所得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有义务就超过500万(约合201,418美元)的个人免税收入向税务局报告。纳税人须在税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报告;如授权税务顾问,则须在税期结束后六个月内报告。

3. 净资产税

捷克不征收净资产税。

4. 房地产税

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每年应缴纳房地产税。住宅用地的税基取决于被占用土地的面积,农业用地的税基取决于土地的价值。建筑物的税基取决于建筑物的面积。根据房地产的所在地,税率应乘以房地产所在地的系数。

5. 房地产转让税

转让位于捷克的不动产的,应缴纳4%的房地产转让税。所谓转让,包括购买或交换不动产,以及以房地产对公司实物出资。房地产转让税的税基是房地产的售价和比较税值之中的较高者。自2016年11月起,由买家缴纳房地产转让税。某些交易,如并购和分立,免征房地产转让税。

6. 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缴款

员工应缴纳相当于其总工资11%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金。社会保障金缴纳基数是有上限的。2017年的上限是平均月工资的48倍(2017年的最新数据是1355136捷克克朗)。 医疗保险缴费没有上限,但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也应缴纳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金。缴纳比例是29.2%,包括2.3%的凭自愿缴纳的残疾保险金;如自愿缴纳疾病保险金的,总的缴纳比例为31.5%。税基是个体经营者收入的一半。医疗保险的缴纳比例是13.5%,税基同样是个体经营者收入的一半。医疗保险缴费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障金缴费上限是1355136捷克克朗(2017年数据)。

除非根据欧盟条例或双边社会保障条约另有规定,员工的收入应根据捷克法律强制征收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金,企业和员工均需缴纳。

 

企业(%)

员工(%)

医疗保险

9.0

4.5

养老金

21.5

6.5

失业保险

1.2

0.0

疾病和其他保险

2.3

0.0

总

34.0

11.0

7. 其他

除以上税种,个人没有其他重要的税种应缴纳。

(二)个人缴税规则

个人的纳税年度是一个日历年。

员工的工资收入应由用人单位直接从工资中预扣所得税并缴纳给相关税务机关。

月收入超过15000捷克克朗,或导致税损的个人,应额外进行纳税申报,夫妻不能共同申报。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是来年的4月1日之前。如授权注册会计师制备并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可延长至7月1日。经纳税人申请,即使没有授权注册会计师,相关税务机关也可能授予纳税人3个月的延长期。

纳税申报表不应包括非应税收入和分开缴税的收入。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限截止前,就超过500万捷克克朗的非应税收入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不提交或逾期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未如实申报收入的,或未完成其他相关非金钱类义务的,会被处以罚金。逾期缴纳税款的,应被处以逾期利息。未根据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注册、申报和备案的,将被处以最高50万捷克克朗的罚金。未如实申报收入的,在就未如实申报部分缴纳了税款后,可免除至多75%的罚金。逾期缴纳税款的,在全额缴纳税款后,逾期利息的100%可予以免除。

三、纳税计算方式

(一)税基的计算方式

+/-

税前利润/亏损计算方式(纳税人应根据捷克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计算)

+

不可扣除成本

+/-

会计与税收折旧差额

-

非会计调整 - 未记账的可扣除成本

-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应税收入或其他收入

+

非会计调整 - 未记账的应税收入

 

税基调整

-

前几年的累计税损(最多可向前结转5年)

-

捐赠(至多为税基的10%)

-

可就与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特定费用申请研发津贴(至多可申请研发费用的100%/ 110%)

 

税基调整 - 捐赠、研发津贴、税损

X

税率/100

 

减免之前的税基

-

税收减免(如投资优惠措施等)

 

调整后的最终税基

(二)可扣除成本

捷克的可扣除成本项与其他国家相似。一般来说,为产生、确保和保持应税收入而产生的费用是可以从税基中扣除的,如资产的税收减免、购买的物资和服务、工资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企业支付的健康保险等。

对某些成本,《捷克所得税法》规定了扣除的进一步限制条件。如,某些成本只有在税期结束前发生时才可以扣除(例如违约金)。又如,某些成本只能在相应收入额度内扣减(例如转让应收款)。

对欲在某个税期中扣除的成本,纳税人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与该税期的关联性和成本发生的原因。

1. 研究和开发费用津贴

在特定纳税年度或税期内发生的与研发项目相关的费用,可作为特殊津贴,从税基中扣除,最高扣除比例达100%至 110%。这意味着,研发费用实际上经历了两次扣减,第一次是作为普通可扣除成本,第二次则是作为特殊津贴。

以下费用可作为特殊津贴扣除:

l 直接成本(例如研发工程师的成本、消耗材料等)

l 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的税收折旧

l 其他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运营成本(如电费、水费、煤气费等)

在产生、确保和保持应税收入的过程中,必定会产生相关费用(即可扣除成本),这些费用在记账时必须与其他费用分开记录。此种津贴不适用于购买服务的成本和从其他企业购买的研发的无形成果(如许可);但作为例外,从上市研发机构购买的服务可作为特殊津贴从税基中扣除。来自外界捐赠的研发基金也不能作为特殊津贴扣除。

未利用的津贴(比如,由于当年的税收损失)可以结转三年。

纳税人可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就各种研究开发费用出具一个具有约束力的裁定,以防纳税人不确定某项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可作为特殊津贴从税基中扣除。

2. 累计税损

特定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亏损可向前结转五个纳税年度,在这五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可自主决定何时从应税利润中扣除这部分亏损。获得税收减免投资激励措施的企业,必须在申报税收减免之前,将以前纳税年度的亏损全部从利润中扣除。

捷克对股权结构变化超过25%,或经合并或重组的公司,在累计税损的操作上有特别限制。在此种情况下,应对公司变化前后导致税损的原因进行比较。如有疑问,纳税人可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定,以确定税损是否能在某个年度内扣除。

3. 慈善捐款

捷克《所得税法》规定,特定捐赠可从税基中扣除(如社会慈善、健康、教育等)。有权获得扣减的最低捐款额度为2000捷克克朗,最高扣减比例为税基的10%(应先扣除所有可扣减项,包括特殊研发津贴和税损)。同样的,获得税收减免投资激励措施的企业,必须在申报税收减免之前,将可扣除的捐款额从税基中扣除。

4. 储备金

储备金一般是不可扣除的,但是,当满足《税收准备金法》规定的条件时,为来自非关联方的应收账款设立的储备金是可扣除成本,包括:

l 来自正在清算中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100%;

l 已逾期12个月的不超过30000捷克克朗的应收账款的100%;

l 已逾期18个月的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的50%,以及已逾期30个月的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的100%,此处的应收账款储备金的设立日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2015年1月1日后设立的储备金适用其他规则。

银行和保险公司设立的储备金适用其他规则。

5. 其他

低价值固定资产的成本、差旅费、租金,一般都是可扣除成本。坏账,在诉讼程序结束后、债务人破产或破产申请因资产不足而被拒绝的,也可以从税基中扣除。

娱乐花费、购买证劵等均是不可扣除成本。

(三)参股减免

捷克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得到的红利与其他收入分开缴税,税率是15%。

但是,适用欧盟PSD指令的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子公司分得的红利收入在捷克是免税的,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

l 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公司形式均满足欧盟PSD指令的条件,并且,根据该指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适用免税规则,并且

l 捷克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股份或股权,并连续12个月持有。

该规定还适用于从非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子公司分得的红利收入,前提是满足上述条件,分公司的公司形式相当于捷克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或合伙公司,所在国家与捷克签有税收协定,并且本应缴纳至少12%的企业所得税。

(四)固定资产折旧

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税收折旧方式是不同的。捷克《所得税法》就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定义进行了规定。

1. 有形资产

有形资产,即建筑物和购入价超过40000捷克克朗且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动产。土地在税法上不会折旧。有形资产根据一般使用年限被分为如下6个种类,各有不同的折旧方式。

折旧类别

最短折旧年限

1. 电脑和办公设备、测控装置等

3

2. 汽车、公共汽车、机器和设备、货车和拖拉机

5

3. 金属结构、电机、金属制品、用于金属工业的机械和设备、船舶、电梯、起重机、发动机、通风和制冷机等

10

4. 电线、天然气和石油管道、水管、柱子、烟囱

20

5. 建筑物(工厂)、桥梁、公路、隧道、水利工程、索道

30

6. 建筑物(宾馆、行政/商务/购物中心)

50

公司可对有形资产使用直线或加速折旧法。但是,一旦确定就某种资产使用一种折旧方式,则不能再行变更。如在纳税期间,某有形资产被出售或清算,则可在该纳税期内申报一半的年度折旧费用(连同被处置资产的税后剩余价值)。如有形资产被部分清算,则适用特别规定。

以下是直线和加速折旧法的比较表格。

直线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

折旧类别

年折旧率

加速折旧系数

第一年

之后

增长的投入价

第一年

之后

增长的投入价

1

20

40

33.3

3

4

3

2

11

22.25

20

5

6

5

3

5.5

10.5

10

10

11

10

4

2.15

5.15

5.0

20

21

20

5

1.4

3.4

3.4

30

31

30

6

1.02

2.02

2

50

51

50

2. 无形资产

捷克法律上的无形资产指的是2004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购买价超过60000捷克克朗且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无形资产。

如果购买协议规定了可以利用无形资产的期限,则年度税收折旧等于购买价格除以合同约定的该期限。在其他情况下,直线折旧法适用于以下期间:

l 音像作品的折旧期限是18个月

l 软件和研发成果的折旧期限是36个月

l 其他无形资产的折旧期限是72个月

3. 其他

发电设施和金融租赁是按月折旧的,在240个月的周期内折旧率为100%。纳税人应在满足折旧条件当月的下一个月开始折旧。技术发展提高了此类资产的购买价,纳税人应在120个月的周期内对提高的购入价进行折旧。

(五)会计规则

捷克的会计制度基于复式记账法,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仅在融资租赁和固定资产的折旧等方面存在一些细微差别。

自2016年1月1日起,捷克引入了新的企业规模分类标准:

企业规模

净营业额

(捷克克朗)

净资产

(捷克克朗)

员工人数

标准

微型

1800万

900万

10

两个

小型

2亿

1亿

50

两个

中型

10亿

5亿

250

两个

大型

大于10亿

大于5亿

大于250

 

如在资产负债表日,三个标准中至少有两个标准企业未超过临界值,则该企业应被划分为微型企业。同样的,如企业不是微型企业,且在资产负债表日三个标准中至少有两个标准未超过临界值,则该企业应被划分为小型企业。如企业不是小型或微型企业,且在资产负债表日三个标准中至少有两个标准未超过临界值,则该企业应被划分为中型企业。如在资产负债表日,三个标准中至少有两个标准超过临界值,则该企业应被划分为大型企业。

自新公司规模分类标准实施后,捷克引入了相应的新的审计标准。大中型企业强制进行审计,小型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须进行审计:

l 公司形式是股份公司

l 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至少符合以下一个条件:

       净资产额达到4000万捷克克朗

       净营业额达到8000万捷克克朗

       员工人数超过50人

其他非股份公司的小型公司,如在当前和前一会计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日满足上述三项标准中至少两项的,则也符合强制审计的条件。

欧盟成员国发行证劵(如股票、债券等)的企业应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但是,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使用捷克会计准则计算,不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四、针对投资者的税收补助和激励措施

企业如获得政府审批决定授予投资激励,则可申请最高额度的纳税减免。根据捷克投资激励框架,投资者可获得部分或全额的纳税减免,在捷克扩张现有商业活动的企业可申请部分减免,新设的企业可申请全额减免。不论是部分还是全额减免,均可适用于十个连续的纳税期间。

全额纳税减免几乎等于相关纳税期间的纳税义务(税收减免不适用于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部分税收减免旨在抵消高于“基本税”的税收。相关纳税期间的部分税收减免等于该纳税期间本该缴纳的调整后的税款和基本税的差值。基本税指的是申请纳税减免的那个纳税期间与前一个纳税期间的纳税义务(满足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中的较高者。基本税是根据在相关纳税期间适用的税率计算的。

战略投资者(大额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现金补贴以收购长期有形和无形资产。

2014年至2020年的新《区域援助指南》已由欧盟委员会通过,并于2014年7月1日生效。新《区域援助指南》降低了捷克的最高援助比例,目前除首都布拉格外的其他捷克区域的最高援助比例是25%,而布拉格则为0%。

自2015年5月1日起生效的《投资激励法案》(修订)新增了以下内容:

l 专注于研发活动的企业、战略服务和技术服务中心(如软件开发)、数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有权申请投资激励措施

l 引入了工业区的新概念

l 使企业利用税收减免进行重组成为可能

l 房地产税领域的税收减免措施

l 对关联交易价格(过低或过高)的处罚措施

捷克为新投资提供了广泛的激励和财政支持。投资激励主要表现为免税假期和其他不同类型的补助。企业所得税可免的期间长达十年。现有补助主要关涉具体项目(如研究和开发)和就业补贴,如创造就业补助金或培训补助金。根据投资涉及的领域,现金补助的力度不同,以项目总成本计算金额。

所有类型的国家援助和补贴不仅受捷克法律管辖,还必须遵守欧盟有关国家援助的规定。这一法律框架规定了获得国家援助的条件和允许的援助水平。

四、税务相关法律法规

捷克目前有如下税务相关法律法规:

l 1992年生效的《税务体制法》(Act No. 1992/212,Act on systems of taxes)

l 1992年生效的《税务顾问服务法》(Act No. 1992/523,Act on tax consultancy services)

l 1993年生效的《海关法》(Act No. 1993/13,Customs Act)

l 2003年生效的《消费税法》(Act No. 2003/353,Act on excise duties)

l 2004年生效的《海关监管法》(Act No. 2004/185,Act on Customs Administration)

l 2004年生效的《退税法》(Act No. 2004/235,Act on Tax refunds available to persons enjoying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l 2004年生效的《酒类标识法》(Act No. 2004/676,Act on compulsory labelling of spirits)

l 2005年发布的有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法令(Decree No. 2004/199)

l 2005年发布的上一法令的修正案(Decree No. 2005/200)

l 2005年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统计、捷克与欧盟成员国贸易交流的法令(Decree No. 2005/201)

l 2005年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统计、捷克与欧盟成员国贸易交流的法令(Decree No. 2005/201)

五、中捷双重征税协定重要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六条 不动产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不动产”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 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 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三、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

第七条 营业利润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二、除适用第三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三、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他任何地方。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二款规定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润。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规定的原则一致。

五、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而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在上述各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七、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关联企业

一、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

(二)相同的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两个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构成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构成条件,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一个企业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润,则可以将这部分利润计入该企业的所得,并据以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在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关系的情况下,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征税时,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 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调整时,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三、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欺诈、重大过失或故意违约的情况。

第十条 股 息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 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5%;

(二)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征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其他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 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 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五、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或者未分配的利润征收任何税收,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第十一条 利 息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 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5%。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任何政府 机构取得的利息;或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利息,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及其中 央银行或者任何政府机构提供资金、担保或保险的,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

四、在第三款中,下列机构应被理解为政府机构:

(一)在中国:1.中国国家开发银行;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中国进出口银行;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5.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一致同意的任何其他机构。

(二)在捷克共和国:1.捷克出口银行(CEB);2.出口担保和保险公司(EGAP);3.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一致同意的任何其他机构。

五、本条“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六、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 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七、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有联系,并由其负担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的缔约国。

八、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 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 费总额的10%。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或任何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四、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五、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的缔约国。

六、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 企业)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转让财产取得的收益,该财产构成企业营业财产的一部分,并且由该企业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组成,或者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应仅在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

四、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票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第二十二条 消除双重征税

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捷克共和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捷克共和国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从捷克共和国取得的所得是捷克共和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2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其所得缴纳的捷克共和国税收。

二、对于捷克共和国居民,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捷克共和国对其居民征税时,应将根据本协定规定也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项目计入对其征税的税基,但允许其从该税基计算的税额中扣除在中国所缴纳的税额。然而,其扣除额不能超过这些所得(按本协定的规定,该所得可以在中国征税)在扣除前计算的捷克税收数额。

(二)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当捷克共和国居民取得的所得在捷克共和国免予征税时,捷克共和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的应纳税额时,可以将该免税所得考虑在内。

第八章劳动及用工法律风险

机械工业作为捷克出口的主要驱动力之一,需要广泛的技术人才,包括工人、工程师和设计人员等。新兴的电子和信息技术产业也促进了高级劳动力需求的增长。

受过教育、且成本相对较低的劳动力队伍,是捷克对外国投资者的主要吸引力之一。虽然工资差距继续缩小,但由于经济衰退,收入趋同进程放缓,捷克的工资仍远低于德国和奥地利等邻国。2016年间,捷克工资水平有所提高。据捷克统计局统计,2016年第三季度,就业率(15岁及以上)为60.1%,失业率为4.0%,为欧盟最低水平,第四季度失业率进一步下降至3.6%。不过,各地区的失业率差异很大。2016年第三季度,布拉格失业率最低(2.3%),摩拉维亚 - 西里西亚州失业率最高(6.4%)。

捷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条件和法律关系主要受捷克《劳动法》的管辖。如果一方或双方都是外国人,但在捷克发生劳动关系,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外国法作为准据法。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准据法的选择不能导致劳动者被剥夺由捷克劳动法赋予的保护,此保护权不得被损害。

一、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合同内容必须包括工作的类型和地点以及劳动者开始工作的日期。劳动合同通常规定每月工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试用期为六个月的管理岗位除外。除非另有说明,推定劳动合同是无限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可长达三年,只能延长两次。

另一种情况,即劳动代理,职业介绍所临时向其客户提供工作人员,客户无需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与职业介绍所之间临时分配工人的协议派遣给用人单位。在同等职位上,介绍的工作人员应享有与客户的长期劳动者相同的报酬和工作条件。

二、行政备案

用人单位雇佣新员工时,须在八个自然日内通知社会保障局和员工的医疗保险公司有关开始劳动关系的事宜。若一位来自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其他成员国的员工为捷克企业工作,用人单位必须至少在新员工开始工作的那一天通知劳动局。

三、劳动条件

(一)工作时间

1. 基本工作时间

经向相关行业工会咨询,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表。一般来说,每周的工作时间是5天、40小时(其中不包括每天30分钟的用餐时间),标准工作日为周一到周五。

无论工作时间是平均还是不均匀分配的,一个班次的时长不应超过12小时。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弹性工作时间制。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季节和合同数量引入工作时间账户制度来分配工作时间。员工连续工作最多6个小时后,用人单位应给予其至少30分钟的休息时间,还应提供食物(也可分段休息,但休息一次不应短于15分钟)。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的连续最长工作时间为4.5小时。休息时间不视为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安排工作时间时应保证从一班结束到下一班开始,劳动者在连续24小时内至少有11个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18周岁以下劳动者享受12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如连续工作或劳动时间分配不均匀或加班的,18周岁以上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可缩短至连续8小时/每24小时,但下一次的休息时间应相应延长。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享受35个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18周岁以下劳动者享受48小时的休息时间)。18岁周岁以上的劳动者的周休息时间可缩短至24小时,条件是在两周内其休息时间达到70小时。

如实际情况允许,所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包括同一天,且这一天是星期天。

实践中,用人单位倾向于劳动者灵活安排其工作时间,弹性工作时间制可对员工起到激励作用。弹性工作时间制的时间单位可以是一天、一周或最长二十六个星期(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达到每周工作时间标准,如40小时)。

2. 加班

用人单位最多可要求劳动者每周加班8小时,但一年不得超过150小时。任何额外的加班必须经过员工的同意。一年最多可加班416小时,每周平均不得超过8小时。加班的员工有权获得正常的工资加上25%的加班费。员工有权在周末、公众假期工作时获得加班费。

3. 休假

劳动者连续为一个用人单位工作60天的,有权享受带薪年假,最短不得少于4周。劳动合同期间不足1年的,按比例计算。如劳动时间不足60天的,也按比例计算。

一般产假为28周,如怀的是多胞胎,则产假延长至37周。产假后有育儿假,直至孩子年满3周岁(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另行达成协议,育儿假可至孩子年满4周岁)。在产假和育儿假休假期间,母亲无权获得工资,但可在产假期间得到疾病津贴,在育儿假期间得到育儿津贴。父亲也可申请休育儿假。

如员工因病未参加工作,该员工有权在因病缺席的第四天开始领取工资,直至第十四天。但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无权享受。从因病缺席的第十五天开始,员工(此处包括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将从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中领取疾病津贴。如是工伤,则适用有关工伤的特殊规定。

(二)劳动报酬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须确保所有员工在工作条件、薪酬及职业前景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劳动法典》和《反歧视法》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女员工和男员工应享受平等薪酬待遇。

除加班的正常工资,劳动者还有权获得不少于平均工资25%的额外奖金或调休。《劳动法》允许用人单位为所有员工制定统一的加班时间,员工工资应体现加班报酬,此种加班时间不应超过每年150个小时(员工),或416个小时(管理人员)。

劳动者有权在公共假期享受带薪休假。假期也可以通过雇佣协议或集体协议增加。如果劳动关系短于一年,劳动者每连续工作一个自然月就有权享受1/12的年假。休假期间,劳动者薪水以他们的平均月收入计算。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劳动者在公共假期加班的,有权获得至少双倍工资。捷克目前有13个公共假期。

晚上10点到第二天早上6点之间加班或周六、周日加班的,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当于平均工资10%的额外奖金,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有约定。

在艰苦、危险的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当于平均工资10%的额外奖金。

劳动者工资不应低于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国家最低工资由政府法令决定,每年都要进行审查和调整。每周工作40小时的,最低工资为11000捷克克朗(约合407欧元)/月或66克朗(约合2.45欧元)/小时。但是,对复杂或高难度的工作,根据工作种类,最低工资在11000克朗至22000克朗之间。基本工资不应包括加班费和奖金等。

从2018年1月起,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每月12,200克朗(约470欧元)和每小时73克朗(约2.8欧元)。

(三)社会保障

所有的员工强制参与社会保障系统。员工和雇主在社会保障计划和医疗保险计划中缴款。该系统包括养老金、病假、产妇津贴、失业补贴和其他社会福利。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缴款占雇员工资总额的45%,其中雇主缴纳34%,员工缴纳11%。

员工社保缴款 (%)

 

养老金

6,5

疾病保险

0

医疗保险

4,5

失业保险

0

总计

11

 

雇主社保缴款(%)

养老金

21,5

疾病保险

2,3

医疗保险

9

失业保险

1,2

总计

34

捷克采用强制性的随收随付制的养老金制度,由社会保障机关进行管理。另有额外的养老保险供自愿选择。纳税人购买自费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费可从税基中全额扣除,但在每个纳税期内最多不超过24000捷克克朗。此类养老基金是由个体养老金企业进行管理的,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分收缴,并分配给个体养老金企业。

50岁以下的失业人员可获得至多5个月的失业津贴,50至55岁之间的失业人员可获得至多8个月的失业津贴,55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可获得至多11个月的失业津贴。失业津贴的计算方式是如下:

l 失业头两个月的月津贴等于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的65%;

l 失业第三、四个月的月津贴等于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的50%;

l 从第五个月开始,月津贴等于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的45%。

(四)年龄限制

捷克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5岁。雇用15至18岁未成年儿童的,应严格遵守法律有关安全标准、工作时间限制、以及工作不干预教育的要求。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被处以罚款83000美元。国家劳动监察局(State Bureau for Labor Inspections,SBLI)确保了相关规定的有效执行。国家劳动监察局最近没有报告有关童工的案例。

四、工会和劳动者委员会

(一)工会

捷克的工会是自由设立和自由竞争的。工会的目的是代表雇员并改善他们的劳动、社会和经济条件。任何权威或企业不得反对或限制工会的成立。捷克法律保证了工会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开展活动,不承认工会活动是解雇的正当理由。自由结社的权利包括捷克公民和外国工人。政府不强制要求用人单位设立工会,也不会限制工会的设立。捷克政府允许一个用人单位中3个及以上劳动者自行建立工会。同一个用人单位可有多个工会,且在谈判地位等方面都是平等的,但每个劳动者只能由一个工会代表。如用人单位只有一个工会,该公会自动代表所有劳动者;如有多个工会,每个公会代表自己的成员,没有加入任何工会的劳动者由最大的工会代表。唯一的例外是医疗、武装部队、检察官和法官等行业,设立工会的权利是受法律限制的。

工会是捷克法人,应向捷克内务部备案,不须经其同意设立。工会有权制定内部组织和管理机构,但必须遵守民主代理的基本原则。

工会可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签订集体合同,规定薪酬、福利和其他工作条件。如要超越法律的规定(如加班),只能通过集体合同的谈判和经被代表劳动者的同意进行调整或放宽。集体合同是分级别的,行业层面(公会联盟与行业谈判)的集体合同高于企业层面的集体合同,即单个工会无权代表劳动者同意比行业层面集体合同约定工作条件更差的工作条件。

捷克工会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社会性的。除少数专注制造和能源开采行业的大型公司外,工会地位在捷克并不强大,几乎没有大规模罢工或停工的案例。注册工会成员人数正在稳步下降。

捷克具影响力的工会联盟主要有两个,捷克—摩拉维亚工会联盟(Czech-Moravian Con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CMKOS)和捷克独立工会组织(the Association of Independent Unions)。捷克—摩拉维亚工会联盟是捷克第一大工会联盟,由39个工会组成,代表超过60万劳动者,是捷克和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框架谈判中的重要社会伙伴,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劳动就业相关法律法规产生了重大影响。捷克独立工会组织于1995年年成立,是捷克第二大工会联盟,代表超过20万劳动者。

(二)劳动者委员会

捷克近期涌现出了一批劳动者委员会,是劳动者自治组织的创新模式。但是,劳动者委员会不是捷克法人,不能参与《集体合同》的谈判,只能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中间人,促进信息交换和提供咨询。

(三)集体合同争议与罢工

对集体合同的谈判始于劳资一方提交集体合同提案,在该提案提交后60日内劳资双方无法达成统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请求指定调解人解决争议或共同指定调解人。调解人应在15日内提交解决方案。如在指定调解人后20日内争议未予解决的,则争议解决进入仲裁阶段。

劳资双方可共同指定或请求指定仲裁员,仲裁员应在15日内作出裁定,该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仲裁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地区法院上诉。

如劳资双方无法就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的,劳动者可通过罢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停业寻求解决争议。

参与投票的劳动者有2/3以上同意的,则工会可决定罢工。但最少应有受争议合同影响的半数劳动者参与投票,投票方才有效。在罢工前,工会应至少提前3日将罢工相关细节(起始日、理由、目的和参与罢工的人数)告知用人单位。罢工不能影响其他人前往工作场所,不能阻碍其他人的工作。罢工的组织者必须配合用人单位,保证罢工场所、参与人员与其他人员的安全。

工会不能强迫劳动者参加罢工;对参与罢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施加惩罚,也不得在其罢工期间雇佣替代者。罢工被视为合法缺席,罢工者在罢工期间无权获得工资。但无法律依据、违反合法程序,则构成违法罢工,参与罢工的劳动者也构成违法职责。对罢工合法性的争议应提交地区法院。

需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捷克法律的规定,对医院、电力/供水服务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核能部门和石油/天然气部门,是可以限制或禁止罢工的。对医疗、武装部队、检察官和法官等行业,是禁止罢工的。而公务员集体合同的谈判范围是有限的,因为公务员的工资受法律规范。

用人单位组织停业的程序与上述类似,不同的是,停业期间,劳动者有权获取其正常工资的一半。

五、劳动关系的解除

可以如下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l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

l 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如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合同

l 试用期解除:任何一方均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且不须说明任何理由

l 通知解除

l 立即解除

(一)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解除劳动关系最直接、纠纷最少的方式。解除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无须说明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用人单位也无须向劳动者支付遣散费。

(二)通知解除

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向劳动者送达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书,否则,则视为无效。通知中载明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且该理由不得变更。

通知期至少两个月,从通知发出后的日历月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更长的通知期)。通知期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劳动者可以无理由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人单位只能因捷克《劳动法》规定的原因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须具体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可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1)用人单位或其部分被清算或停止经营业务活动;(2)用人单位正在搬迁;(3)组织结构改变后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冗余;(4)员工违反其义务或职责;(5)按照医疗证明,员工不再适合当前工作;(6)员工未能达到工作要求。

需特别说明的是,针对以上第(4)点理由,用人单位应在前12个月内书面要求劳动者改正工作错误,只有在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未改正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针对以上第(6)点理由,当劳动者违反其义务或职责达到严重程度时,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持续较轻的违反,用人单位应在前6个月内先书面警告,无改善的情况下才能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具体的通知理由,员工有权得到遣散费。遣散费金额一般与工作时常成正比,如工作时间不足一年,可获得1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如工作时间超过1年但不足2年的,可获得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如超过2年,可获得3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在用人单位破产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员工有权从劳动部门直接领取工资,劳动部门垫付的员工工资将通过破产清算偿付。

(三)集体裁员

如用人单位因上述(1)(2)和(3)项原因而与一定数量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适用关于集体裁员的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工会、劳动者委员会和劳动主管单位提供有关的信息,并提交书面裁员报告,载明用人单位和工会或劳动者委员会的谈判结果。被裁员的,员工有权得到遣散费。

裁员也须提前通知劳动者,通知期适用特殊规定,最长可延长至用人单位将报告送达至劳动部门之日起30日内。

(四)立即解除

只有在员工具有严重不当行为或员工因犯罪而被定罪时,用人单位才可不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无权得到遣散费。

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如下:

l 劳动者因故意犯罪被处以1年以上无条件监禁,或因履行其工作职责或直接相关任务过程中故意犯罪被处以6个月以上无条件监禁;

l 有严重违反和其工作相关的法律义务的行为。

捷克劳动法对“严重违反”没有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严重违反”可以指一段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或在酒后或吸毒后工作。

(五)特殊保护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通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这些情况特指一些保护期间,比如孕期、临时不适合工作期、履行公共义务期等。

用人单位若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则有赔偿劳动者的潜在风险。赔偿金应根据此劳动者的平均收入计算,赔偿期间自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书面通知表明他愿意继续保留劳动关系时起算。

六、特殊劳动关系

除了基于劳动合同的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法也承认特殊的劳动关系,即工作活动协议(dohoda o provedení práce)和工作绩效协议(dohoda o pracovní činnosti)。在第一种情况下,协议订立的工作范围在一个日历年内不得超过300小时。在后一种情况下,300小时的上限不适用;但是,每周工作的平均小时数不应超过每周允许的工作小时数的一半(即20小时)。两种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除非在协议中另有规定,通知终止可以由双方在15天的通知期内进行。此类劳动者的待遇仅限于协议中的规定。

七、工作许可和签证

外国人进入捷克境内并长期居住的,适用第326/1999号法案,后于2004年因捷克加入《申根协议》而有所修改。自2004年,捷克适用的是申根地区人口流动的一般规则,包括2007年12月以来的跨境规则。

(一)非欧盟成员国公民

外国公民,即所谓的第三国公民(欧盟、瑞士、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除外)可进入申根地区,是否需要签证由第539/2001号欧盟条例规定决定。非免签国公民应申请统一申根签证(即短期签证),才能在捷克做短期停留,最长不超过90天(在180天内)。但是,如在捷克停留的目的是从事商业活动或参加工作,则无一例外需申请签证。

根据预计逗留时间,外国公民可申请短期签证逗留(不超过90天)或长期签证/居留许可(逗留90天以上,如长期探亲签证、长期留学签证、工作签证或商务签证,并可申请延期)。一般来说,申请人应亲自向捷克驻外使领馆(在某些情况下,是捷克内政部)提交签证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

捷克企业欲雇佣非欧盟成员国公民的,应取得当地劳动部门的许可。在申请许可前,用人单位应在劳动部门登记空缺职位,劳动部门会检查该等职位是否能由已登记的本国人填补,只有当没有本国候选人时,劳动部门才会颁发允许雇佣非欧盟成员国公民的许可。

免签国公民有权在180天内在捷克停留至多90天。

1. 居住地登记

持有签证的外国人应在进入捷克境内后3天内向相关外国人警察局报告住所地。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在住宿提供者处履行此义务的人。在捷克境外申请居留许可,即工作许可(Employee Card)或双重居留许可(Blue Card),的外国人应在进入捷克境内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生物特征数据(面部图像和指纹)。

2. 统一申根签证

申根签证有时限,有效期最长为90天(任何180天内)。申根签证的主要目的是旅游、商务、出席会议或过境。持有短期居留签证的人可多次出入捷克。短期居留签证申请的审核时间一般为提交申请后15天,但实践中一般审核的更快。

3. 长期居留签证和工作居留许可

长期居留签证,即允许逗留时间超过90天的签证,允许外国人在捷克逗留至多一年时间。此种签证允许外国人频繁出入捷克境内。一般来说,持有长期居留签证是申请居留许可的前提。

捷克可出于居住目的(如创业、学习、探亲、健康或其他原因)签发长期居留签证,不能出于商务目的签发。因商务原因前来捷克的外国人应申请工作居留许可或双重居留许可。填写在签证申请表上的停留目的必须有相应的支撑材料。长期居留签证申请的审核时间可长达90天。如被拒签,申请人可在得知被拒签后的15日内申诉(申请重新评估拒签理由)。在拒绝签证的情况下,外国人可以在交付有关长期逗留签证拒绝的信息后15天内上诉(请求不给予签证理由的新评估)。长期居留签证申请人有义务在大使馆要求的情况下接受面试。长期居留签证申请人应应使领馆要求参加面试。

工作居留许可(Employee Card)是一种针对需在捷克工作超90天的外国人签发的居留许可。对被本地用人单位雇佣的外国人,该签证是包含了居住和工作许可的双重许可。被临时调派的非欧盟成员国公民仍需申请工作许可,再申请工作签证。

工作居留许可应由本人申请,需先经过初始劳动力市场测试,且需符合特定条件,如劳动合同应保证最低工资和工作时间。申请应提交给捷克驻外使领馆。内政部会在60天内审核申请。如情况复杂,审核时间可延长至90天。

外国人与其工作的捷克企业应共同申请工作许可。一旦签发工作许可或生成工作许可证申请注册码,外国人即可向捷克驻外使领馆提交工作居留许可申请。内政部会在60天内审核申请。如情况复杂,审核时间可延长至90天。

工作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与劳动合同或派遣函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应超过2年。

在以下情况下,不需申请工作许可:

l 第三国公民在捷克短期停留(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或1年中的累计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且是组装或维修等服务的提供者

l 被位于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企业调派到捷克提供服务

l 捷克大学毕业的第三国公民,且其研究课题获捷克认证委员会(Accreditation Commission of the Czech Republic)认可

l 持有捷克居留许可证的第三国公民的家人前来捷克探亲,且其配偶也有捷克居留许可

l 第三国公民持有捷克永久居留许可证

l 在外国企业和其捷克关联企业之间调派,且在捷克的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

双重居留许可是针对高素质人才的双重居留许可(包含工作和居留许可)。申请双重居留许可的,应先通过初始劳动力市场测试,且申请必须符合某些标准,如劳动合同应保证月薪或年薪相当于捷克平均月薪或年薪的1.5倍以上。申请应向捷克驻外使领馆提交,内政部会在90天内审核申请。申请人可能被要求参加面试。双重居留许可证有效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多不超过2年。

双重居留许可证的依据是欧盟规定,其简化了捷克永久居留许可和欧共体长期居留许可的申请程序。探亲假也没有时间限制。

(二)欧盟成员国公民

基于欧盟法和非歧视原则,欧盟(和欧洲经济区)的国民在捷克就业一般没有限制。享有欧盟内部自由流动权的人(欧盟成员国公民,以及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和瑞士公民)可以自由进出并在捷克停留至多30天,且无需任何许可或签证,只需携带护照或身份证。此外,欧盟成员国公民的家人,即使是第三国公民,在特定条件下,也享有自由流动权。他们需根据第38/2004号欧盟法令证明其与欧盟成员国公民的亲属关系,并证明他们是跟随欧盟成员国公民来到捷克的。

1. 居住地登记

欲在捷克境内连续逗留超过30天的欧盟公民应在进入捷克境内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在捷克的居住地向相关外国人警察局报告。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公民的亲属,即使该欧盟成员国公民已居住在捷克。

2. 临时居留许可

欲在捷克停留超过3个月的欧盟成员国公民有权(但无义务)提出临时居留申请。如欧盟成员国公民申请得到确认,即使其家人是第三国公民,也可申请临时居留证(签证要求不变)。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永久居留证的申请。

虽然临时居留许可非欧盟成员国公民在捷克所必须,但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临时居留许可有其必要性,这些情况包括:

l 根据《外汇法》购买财产

l 车辆登记

l 欧盟成员国公民的家人来自非欧盟成员国,且该家人欲申请居留许可证

l 居住在布拉格的欧盟成员国公民欲申请停车证

l 向位于捷克境内的外国使领馆申请旅游或商务签证

欧盟成员国公民的家人包括配偶/登记伴侣、21周岁以下儿童或被抚养人,或受其抚养的直系亲属。

临时居留许可申请可向捷克内政部提出。审核申请需30天的时间,自向内政部分支机构提交之日起算。对欧盟成员国公民的家人,审核申请的时间是自提交申请之日起60天。

八、劳动就业相关法律法规

在捷克,与劳动就业相关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Labor Code,Act No. 262/2006 Coll.)和修订后的《雇佣法》(Employment Act,Act No. 435/2004 Coll.)。《劳动法》遵循国际劳动组织的劳动法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其他相关的欧盟法令。

《工作安全和健康保护法案》(Act on Safety and Health Protection at Work,Act No. 309/2006 Coll.)及其他一些部门规章中也涉及到了劳动就业相关问题。

捷克与劳动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l 1965年生效的《劳动法》(Act No. 1965/65,Labour Code)

l 1991年生效的《集体谈判法》(Act No. 1991/2,Collective Bargaining Act)

l 1992年生效的《工资、薪酬和平均收入法》(Act No. 1992/1,Act on Wages, Remuneration for Stand-Bye, and Average Earnings)

l 2000年生效的《用人单位破产雇员保障法》(Act No. 2000/118,Act on Protection of Employees in the Event of Their Employer's Insolvency)

l 2004年修订的《就业法》(Act No. 2004/435,Employment Act)

l 2006年修订的《劳动法》(Act No. 2006/262,Employment Act)

l 2006年生效的《社会服务法》(Act No. 2006/108,Social Services Act)

九、相关新闻

捷克大量引进外来劳动力

捷克《经济报》2018年6月1日报道,近年来捷克劳动力不足问题日渐突出。据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统计,今年4月登记注册的失业人数为24.3万,而空缺的劳动岗位数为26.7万。为此越来越多的捷克企业雇佣外籍员工来满足需求。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捷克外籍劳工人数超过38万人,74%来自欧盟境内。其中,最多的来自斯洛伐克,16.1万人;其次是乌克兰,5.5万人;罗马尼亚3.2万人;波兰3.1万人;保加利亚2.6万人。引进外籍劳动力最多的行业是加工工业、市政服务、批发和零售、建筑业和科技领域。有专家称,如果没有这些外籍劳工补充劳动力市场,捷克经济发展将受到影响。但这并非是一个长期解决方案,企业可通过提升自动化、数字化水平来提高生产效率。

 

第九章 环境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捷克境内任何土地的污染必须控制在《环境法》规定的限度内。任何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负有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尽量减少其活动的负面影响的一般义务。任何人遇到可能损害环境的危急情况或已发生损害的情况,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减轻损害的后果,并通知有关当局。

一、环境责任与风险

如果对环境造成损害,负责人需恢复环境的自然条件。此外,在发生环境损害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止造成损害的作业。对造成环境破坏的罚款可高达1,000,000克朗(约38,460欧元)。如果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罚款可能高达500,000克朗(1,920欧元)。

如果破坏严重,造成土壤、水、空气或其他环境因素大面积的破坏,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和危及环境罪,需负刑事责任。

对投资者来说,对他们计划收购的地区或财产进行环境调查是明智的。若存在任何污染,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净化处理。不遵守该命令,可能导致罚款。

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法》的具体规定,建筑、工厂、工厂设施或加工原料等项目的建设在开始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EIA)。评估过程基于对环境影响的系统性评估,有关当局的批准是获得进一步授权(如施工许可证等)的必要前提。

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捷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源于欧盟立法,或直接在国内适用或转化入捷克国内法律,主要有如下法律法规:

l 1992年生效的《自然保护法》(Act No. 1992/114,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nature and Landscape)

l 1992年生效的《环境法》(Act No. 1992/17,Environment Act)

l 1992年生效的《农业土地资源保护法》(Act No. 1992/334,Act on Agricultural land resources protection)

l 1995年生效的《森林法》(Act No. 1995/289,Forest Act)

l 1998生效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法》(Act No. 1998/123,Act on the rights to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l 2001年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估法》(Act No. 2001/100,Act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l 2001年生效的《水环境法》(Act No. 2001/254,Water Act)

l 2002年修订的《综合污染防治法》(Act No. 2002/521,Act on integrated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 2003年生效的《废物管理条例》

l 2004年生效的《渔业管理法》(Act No. 2004/99,Fishery Act)

l 2005年修订的《废物处理法》(Act No. 2005/7,Waste Act)

l 2005年修订的有关农场动物屠宰保护的法令(Decree No. 2005/424)

l 2006年发布的有关动物养殖和训练条件的法令(Decree No. 2006/346)

l 2008年发布的有关特别动物养殖的法令(Decree No. 2008/411)

l 2009年发布的有关动物保护监管人员职业要求的法令(Decree No. 2009/3)

l 2009年发布的有关动物运输保护的法令(Decree No. 2009/4)

l 2009年发布的有关动物公共表演和育种保护的法令(Decree No. 2009/5)

l 2011年生效的《化学物质法》(Act No. 2011/350,Chemical Act)

l 2012年生效的《空气保护法》(Act No. 2012/201,Air Protection Act)

l 2012年生效的《排放许可法》(Act No. 2012/383,Act on Emission Allowances)

三、案例

环保组织组织捷克核电站扩建

捷克环保组织起诉了一家核电站,核电站预备进行扩建,但是,该环保组织起认为核电站未对扩建的安全性进行充分的审查。南波希米亚核危险组织主席Monika Machova-Wittingerova表示,该核电站为充分考虑核安全问题以及反核人士的担忧。该核电站可能面临扩建被迫终止的结果。

捷克是欧洲重要的核电产业国家之一,也是欧洲第二大电力出口国,拥有杜科瓦尼和特梅林两个核电站(共计6台核电机组)。2015年5月和6月,捷克政府分别批准了“捷克能源战略政策”和“国家核能行动计划”。根据这两份法律文件,捷克将重新启动核电建设:在现有特梅林核电站和杜科瓦尼核电站厂址各新建2台核电机组。

捷克核电领域的先进技术和领导地位吸引了许多中国企业。2016年3月30日上午,中捷经贸合作圆桌会在捷克布拉格的佐芬宫正式举行。在国家主席习近平、捷克总统泽曼等两国元首的见证下,中捷双方总计签署了60亿欧元以上的项目,其中就包括核电站项目。中国核能巨头中国广核集团(下称“中广核”)与捷克能源集团在布拉格签署了《关于在核能及可再生能源领域全面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下称《合作备忘录》)。根据《合作备忘录》,中广核与捷克能源集团未来在核能领域合作的范围,包括核电站的采购、建造、调试、运行和维护、大修和改造、核燃料循环等领域的信息及经验互换,核电站人才培养、欧洲核电用户组织(下称“EUR”) 认证、探寻共同在第三国投资核电项目的潜在机会,还探讨在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领域开展合作。此前一天3月29日,中广核还与斯柯达布拉格公司、捷克电力工业联盟、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在核能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计划在能源投资、能源建设和运营经验反馈与信息共享、技术认证、供应链支持、电站改造升级、共同开发第三方市场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

中国企业在投资捷克核电站时,应特别注意核电站的环保安全标准,以降低投资风险。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捷克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与其他法律领域一样,都是从欧盟法律中派生出来的。捷克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一部具体的立法,保护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捷克对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进行了一定修改,以使其与欧盟有关指令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保持一致。

在捷克,主管工业产权(专利和实用新型、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和著作权的国家机关是知识产权办公室。

捷克是伯尔尼、巴黎和世界版权公约的签署国。2001年,政府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著作权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

一、专利

捷克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的缔约国,与专利有关的立法允许专利申请人在任何一个成员国的一家主管机关通过使用一种语言的单一程序开始注册申请。但是,该申请不提供直接保护,需要在具体国家的基础上给予保护。此外,《欧洲专利公约》(EPC)允许申请欧洲专利,在所有缔约国中可得到专利保护的机会。

专利保护由《专利法》管辖。对于工业应用且涉及创造性步骤的创新发明,可授予专利。但是,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计划、规则和进行心理行为的方法或计算机程序是不可以授予专利的。保护表现为,专利所有者拥有使用本发明的专有权,可授权其他人利用,可将专利转让给他人。

专利自申请登记之日起20年有效。如果只提交国内申请,专利权可能只在国家管辖领域内受保护。若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其他司法管辖区也可能保护此专利权。

二、商标

捷克在这方面的立法主要以《商标法》为代表。然而,商标保护的法规经过与欧盟法的协调。提交一份欧盟商标申请,在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有可能获得商标保护。同样,马德里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协定使商标在所有缔约国获得保护。

为了使标志作为商标受到保护,它必须能够用图形来表示,并且能使特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家的区别开来。商标所有人具有独家的权利,能在其产品或服务上指定或使用其商标。

商标注册自申请之日起10年内有效。10年的保护期可重复延长。

三、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适用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著作权不需要注册登记,因此,以防将来可能发生的版权争议,尽可能保留多的能证明作者身份的记录和文件。作者可能只是一个自然人。

捷克承认计算机程序(即一般我们认为的软件)的作品性质,因其具有原创性,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数据库,即是按照数据结构来组织、存储和管理数据的建立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且可以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个读取的仓库,被认为是“汇编作品”,也受捷克《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保护自作品创造出的时刻起。《著作权法》保护伦理性和经济性权利。第一种保护,即保护作者决定作品出版的权利和署名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得放弃,也不得转让。后一种保护是指保护作品的使用权、复制权或授予别人权利的权利。著作权保护持续至作者死后的70年。

四、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保护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它能够在工业上应用并且不仅仅是一种专业技能的框架。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计划、规则和智力活动的方法或电脑程序不被视为技术解决方案。

与专利不同,实用新型不需要涉及创造性的步骤。经注册的实用新型的所有者有生产、引进市场或使用技术方案的权利。

保护期自申请之日起4年,可以延长两次。

五、工业设计

工业设计的保护由《工业设计保护法》管辖。工业设计是整个或部分的特定产品的外观,它由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材料及其装饰组成。它不涉及产品的工程、结构、功能、材料或其他性质。对已注册的工业设计的保护期限为5年,可重复续期至25年。

六、知识产权保护

捷克《民事诉讼法》就执法行为中的搜查和扣押进行了规定。海关和捷克商检可依法查获假冒商品。2006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搜查的规定更加准确和清晰,便于执行。这项修正案也易化了对盗版者的界定和对权利人损失的追讨。2010年1月1日生效的《刑法》将商标、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侵权的最高刑罚从2年增加到8年。

德国和奥地利边境市场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曾经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但是自2008年以来,捷克当局已经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重大努力,并为保护知识产权构建了现实可行的法律框架。鉴于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在2011年将捷克从《301特别关注清单》(the Special 301 Watch List)中除名。虽然在线盗版问题日益严重,捷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已经通过检验,证明对威慑和惩罚侵权者确实有效。同时,捷克持续与美国工业界合作,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七、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

外贸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风险的防范,一是事先做好知识产权布局,防止自身的知识产权被第三方侵犯,二是防范出口产品在海外侵权。

(一)知识产权保护

1. 海外知识产权布局

商标国际注册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单一途径申请,单一途径申请不受商标在国内是否有注册的限制,只要确定了要注册的国家,就可以直接到该国申请注册。另外一种是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条件是商标在国内已注册或已申请,也即申请的前提是基于本国注册或本国申请,否则就不能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马德里国际注册,可以一份申请指定好多个国家,费用相对低廉,但后续跟踪管理相对麻烦,而且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即便在指定注册的国家获准注册,也不提供商标注册证明,需要商标注册证的时候,需要另行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的手续。

2. 国内知识产权布局

对国内专利、商标,可以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全国海关均可适用。知识产权备案的受理机构是海关总署,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

海关一旦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会立即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提供担保后,海关会扣留涉嫌侵权货物。海关会对涉嫌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如海关不能认定被扣货物侵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海关认定被扣货物侵权的,海关会没收侵权货物。涉嫌侵权人认为其货物未侵权的,可向海关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交证据,提供担保,请求海关放行。

还可以和报关行合作,关注侵权人货物出行情况。报关行是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商的委托,以其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的企业。

(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

1. 定牌交易侵权的防范和应对

首先,审查知识产权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委托人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证明文件;如系他人的知识产权,委托方必须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文件;审查知识产权在国内的权属情况;

其次,合同明确约定责任承担合同约定:买方保证买方是定牌商品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买方保证定牌交易的货物,必须是卖方营业地所在国家或者合同约定的转售所在地国家任何第三方不能根据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由于买方定牌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侵犯第三方的权利等,买方必须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买方还须向卖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形成和保留好相应证据材料:如果是国外客户提供样品(技术图样、图案、工艺单等)加工定牌的,应保存好国外客户提供的样品及相关资料,万一有侵权纠纷发生时,这将是一份企业主观上无侵权故意的有利的证据材料。

最后,外贸公司与加工工厂需约定责任承担:外贸公司接受国外客户定牌订单,让工厂加工的,应与工厂约定:样品及知识产权仅用于本合同目的,不能自行使用,否则违法所得应归属外贸公司,或者赔偿外贸公司因此所受损失。

2. 展会侵权的防范和应对

展会知识产权侵权包括不当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仿冒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以及侵犯展台设计、宣传资料、产品说明书等著作权。

企业如在展会上发现有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应积极主张权利,取得侵权证据并向知识产权部门进行投诉。知识产权部门在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时,可以即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也可以抽样取证。地方知识产权局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承办人员、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盖章。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也可同时由其他人签名。

若参展的中国企业被控侵权,如果认为对方的要求成立,应当配合展会组织者下撤侵权产品,并派律师与对方企业协商,努力把损失降低;如果认为对方的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向展会组织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异议,提交有关证明己方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证据,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

八、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捷克主要有如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l 1989年生效的《植物品种(动物品种)法》(Act No. 1989/132,Plant Variety (Animal Breeds) Act)

l 1990年生效的《发明法》(Act No. 1990/527,Inventions Act)

l 1991年生效的《半导体产品拓扑图保护法》(Act No. 1991/529,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Topographies of Semiconductor Products)

l 1992年生效的《实用新型法》(Act No. 1992/478,Act on Utility Models)

l 1993年生效的《工业产权保护措施法》(Act No. 1993/14,Act on Measures concerning the Industrial Property Protection)

l 2000年生效的《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法》及《新植物和动物品种保护法》修正案(Act No. 2000/206,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Biotechnological Inventions and on the Amendment to 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to New Plant and Animal Varieties)

l 2000年生效的《植物品种保护法》(Act No. 2000/408,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Plant Variety Rights)

l 2001年生效的《起源和地理标志保护法》(Act No. 2001/452,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Designations of Origin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l 2002年生效的《专利维护费以及药品和植物保护产品补充保护法》(Act No. 2002/173,Act on Fees for Maintenance of Patents and 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s for Medicaments and Plant Protection Products)

l 2002年发布的有关修正发明和工业设计审查程序的法令(Decree No. 2002/21)

l 2002年发布的有关地理标志的法令(Decree No. 2002/243)

l 2003年生效的《商标法》(Act No. 2003/441,Trademarks Act)

l 2004年生效的《专利律师法》(Act No. 2004/417,Act on Patent Attorneys)

l 2004年修订的《工业设计保护法》和《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创新建议法》(Act No. 2004/474,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 and Act on Inventions, Industrial Designs and Innovation Proposals, in the wording of later regulations)

l 2004年生效的《行政费用法》(Act No. 2004/634,Act on Administrative Fees)

l 2006年生效的《工业产权执法法》(Act No. 2006/221,Act on Administrative Fees)

l 2008年修订的《著作权法》(Act No. 2008/168,Act on Administrative Fees)

九、案例

乐高对捷克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一家捷克公司拍摄了一部宣传片,其中出现了乐高积木,乐高集团公司因此以商标和著作权侵权将该捷克公司诉上法庭。该宣传视频中有两个乐高小人的形象,将钱扔进湖里,代表“有社会和政治影响力的成功商人”。

乐高公司对其产品以这种方式呈现在公众面前非常不满,发函警告捷克公司商标和著作权侵权,并要求其撤下这个广告,但捷克公司未予理会。乐高公司随后在捷克首都布拉格法院申请临时禁令,要求捷克公司撤下广告。法院应申请颁布了禁令,捷克公司被迫在网络上撤掉了侵权广告。但乐高公司还未满意。乐高公司很快对捷克公司正式起诉,提出了包括发布道歉声明在内的数个诉请。

首先,乐高公司要求禁止捷克公司在未来的任何商业或其他活动中使用乐高玩具形象。其次,捷克公司须对其未经授权使用乐高玩具形象向乐高公司道歉,并向公众解释其与乐高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最后,要求捷克公司承担相关诉讼费。乐高公司认为,捷克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乐高的商誉。

宝洁捷克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

原告宝洁捷克公司,住所地捷克共和国拉科尼奇26932奥托华402号。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第三人苏州快吉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南环西路140号302室。

原告宝洁捷克公司(简称宝洁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14]第109163号关于第1787308号“SOKO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苏州快吉五金有限公司(简称快吉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诉决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吉列捷克公司(现已被宝洁公司吸收合并)就快吉公司获准注册的第1787308号“SOKOL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所提撤销复审申请而作出的,该决定认定: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诉争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剃须刀、刮胡刀片、修指甲工具、切削工具(手工具)、扳手(手工具)、手钻(手工具)、斧、钳子”十项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快吉公司提交的其在2008年8月23日至2009年10月8日期间与吴爱玉、金进国、马传刚签订的购销合同、订购单,3d刀片生产任务通知单,形成于2008年9月22日至2010年2月28日期间的商品销售出库单以及快吉公司向吴爱玉、金进国、马传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资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吉列公司在指定期间在“刀片”商品上具有明显的使用诉争商标的意图,并实际生产和销售了“SOKOL及图”牌刀片商品,诉争商标在剃须刀、刮胡刀片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鉴于修指甲工具与剃须刀为类似商品,即使因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他人亦不能在该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与《商标法》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的立法目的不符,因此,在该商品上亦应维持注册。

快吉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中除刀片商品外未涉及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钳子等其余商品,难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钳子等其余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地商业使用,故诉争商标在钳子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4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诉争商标在剃须刀、刮胡刀片、修指甲工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原告宝洁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因此,应当撤销诉争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决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答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快吉公司述称:同意被告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诉争商标系第1787308号“SOKOL及图”商标,快吉公司于2001年3月1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2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剃须刀、刮胡刀片、修指甲工具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2年6月13日。

商标局于2010年8月17日受理了吉列捷克公司针对诉争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2013年5月21日,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快吉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吉列捷克公司撤销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撤201003513号决定:驳回吉列捷克公司的撤销申请,诉争商标继续有效。

吉列捷克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于2013年7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为:吉列捷克公司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对诉争商标进行搜索,没有发现任何快吉公司商标的产品信息,吉列捷克公司有理由相信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在指定商品上投入使用,应依法予以撤销。

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快吉公司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快吉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快吉公司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快吉公司宣传手册及旗下所有产品部分宣传材料;2、《电子商务》服务订单;3、诉争商标在第三人公司官方网站的宣传推广材料;4、快吉公司授权上海飞箭刀片厂使用诉争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书;5、吴爱玉、金进国、马传刚在指定期间内与快吉公司签订的SOKOL刀片商品购销合同、订购单、发票、出库单等证据;6、诉争商标SONCAP检测报告及翻译件;7、诉争商标产品包装。

2014年12月2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被诉决定。

另查,2006年10月10日吉列捷克公司通过并购被吸收合并入作为继受公司的宝洁捷克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吉列捷克公司的全部资产由继受者宝洁捷克公司继受取得。

在诉讼阶段,宝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在友商发票查询网站上查询的第三人与吴爱玉、金进国、马传刚交易的发票信息,以此质疑上述发票的真实性。

快吉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快吉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载明因“三证合一”,快吉公司之前号码为320502137768950的税务登记证被收回,已更换为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快吉公司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官网上对全部发票的查询结果,证明其发票的真实性;3、另案判决书,证明吴爱玉系快吉公司的经销商。

其中,上述证据1、证据2是第三人快吉公司当庭针对宝洁公司对发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提出的质疑进行解释说明后,应法庭要求庭后进行补证,证明在实行“三证合一”制度后,发票使用新的代码。

法院对上述证据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宝洁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信息、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当事人在商标撤销复审程序中和诉讼阶段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一、法律适用

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施行,鉴于本案诉争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处于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而本案被诉决定的作出时间以及本案的审理时间处于2014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故本案涉及2001年《商标法》与2014年《商标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鉴于本案诉争商标为2014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且本案复审申请的受理时间早于2014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间,而被诉决定的作出时间晚于2014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的规定,本案程序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4年《商标法》,而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

二、诉争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在2007年8月17日至2010年8月16日期间在剃须刀、刮胡刀片、修指甲工具商品上是否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本案中,第三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5显示的交易时间均在2007年8月17日至2010年8月16日三年指定期间内,购销合同和订购单上载明的产品名称为“SOKOL刀片”,能够体现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SOKOL”,同时购销合同和订购单上所显示的SOKOL刀片的单价和数量与发票中载明的扣除增值税后的刀片的单价和数量一致,故有理由认为发票上载明的“刀片”即为合同和订购单中约定的“SOKOL刀片”。

另外,针对宝洁公司就吴爱玉、金进国、马传刚等三人的真实身份提出的质疑,法院现已查明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做出的(2014)烟牟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吴爱玉作为该案的证人,从第三人快吉公司采购“SOKOL刀片”的事实。

虽然目前第三人快吉公司不能提供金进国、马传刚的身份信息,但是,鉴于在采购合同和发票上均有这二人的名字,快吉公司就此陈述因该二人属于小经销商,采取提货即走的交易方式符合交易习惯,该解释合理,法院予以采信。

因此,证据5可以证明“SOKOL刀片”实际销售的事实,在案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在2007年8月17日至2010年8月16日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刀片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诉争商标在“剃须刀、刮胡刀片”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鉴于修指甲工具与剃须刀、刮胡刀片为类似商品,即使因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他人亦不能在该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故诉争商标在修指甲工具商品的注册也应予以维持。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宝洁捷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捷克法律体系介绍

捷克在传统上被认为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的主要来源是由议会通过的法律、对捷克法律体系有直接影响的国际条约、由不同的国家机关(例如部委)制定的法规和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捷克共和国是欧盟的成员国,因此受到欧盟所有条例、指示和决定的约束。在普通法国家,判例法至少被认为是与成文法平等的法律来源,而捷克一般不承认判例法在其法律体系中具有约束力。但判例常常在所有类型的诉讼程序中被提及,为特定的论点提供说服性的支持。最高法院站在法院的最高层,负责统一下级法院的判决。因此,它提出准则和意见,以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

(一)法律渊源及立法

1.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不可能穷尽。捷克法律渊源的效力呈金字塔式排列,效力较低的法律不得与效力较高的法律相左。法律渊源的等级基于宪法和理论原则排列,有时会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或由法律原则进行规定,并须遵循实践和判例。

法律渊源效力层级如下:

l 宪法和宪法法律(包括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宪章)

l 议会通过、总统批准的国际条例

l 议会通过的法律

l 衍生立法(由政府、政府部门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和自治单位的立法行为。

自捷克加入欧盟,欧盟法律及其立法渊源(法律,下级法规、指令和决定等)也成为捷克法律渊源的一部分。

2. 立法种类

主要根据以下两个因素区分各种法律法规:

一是通过法律法规的主体:

l 议会:宪法法律、国际条约、法律

l 政府、政府部门、国家行政机关:条令和条例(衍生的下级立法)

l 自治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衍生的下级立法

l 自治单位在自主职权范围内:所谓的原生下级立法

二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多数比例要求(主要针对议会):

l 宪法多数(Constitutional majority):所有众议员的3/5、以及参会的所有参议员的3/5同意

l 两院多数(Qualified majority in both chambers):所有众议员和参议员中的绝对多数同意

l 两院同意(Consent of both Chambers):所有众议员和参议员中的简单多数同意,且两院均需同意

l 简单多数(Simple majority):参会且投票的所有众议员或参议员的简单多数(1/3)同意

l 参议院简单多数

宪法法律具有最高效力,须经宪法多数通过。

捷克有一部分宪法法规(非单行宪法文件),所有的宪法法规构成所谓的捷克宪法秩序。

捷克最主要的宪法法律包括:

l 捷克《宪法》(Constitutional law no. 1/1993 Coll.)

l 1992年12月16日捷克议会主席团做出的有关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宣言宣言的决议(Resolution no. 2/1993 Coll.)

l 捷克《国家安全法》(Constitutional law on the Security of the Czech Republic,law no. 110/1998 Sb.)

l 《高级别自治单位组织法》(Constitutional law on the Creation of Higher Territorial Self-Governing Units,law no. 347/1997 Coll.)

国际条约效力优先于普通法律法规,即当法律规定和国际条约规定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条约中最重要的一个是欧洲委员会起草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普通法规(statute)是议会立法的基本形式。法规的通过需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参会人员的简单多数赞成票。

众议院的政治意愿在普通法规的立法程序中起决定性作用。如参议院拒绝通过某立法案,众议院可以全体议员的绝对多数赞成票通过该立法案。同样的,总统的否决权也可以被众议院全体议员绝对多数赞成票推翻。

一致法(Consent laws)较为特殊,其通过须取得参众两院的批准,众议院不能推翻参议院的否决票。这类法律一般规范如下事项:选举法,关于交易原则和参众两院关系的法律、军队活动或宣战等问题。

一般来说,参议院的立法行为必须经众议院在选举后的第一次会议上批准。 如未得到众议院的批准,则不会生效。但是,捷克有一种特殊的立法形式,即参议院立法,具有相当于法规立法的效力,其目的是在众议院解散的情况下维持捷克的立法行为。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参议院有权通过紧急立法议案。这是一种临时、附条件的立法形式。这种特殊的立法形式在2013年首次被采纳,当时鲁斯诺克(Rusnok)未能通过议会的信任投票,众议院第一次被解散。

政府命令(government orders)是政府立法行为,被认为是一种二级衍生立法行为,其法律效力低于法规,其立法目的是实施法规(派生立法)。虽是衍生立法,但政府可自行根据《宪法》发布政府命令,无需法规明确授权。根据《宪法》的规定,“为了实施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政府有权发布政府命令”。

行政条例(regulations)是另一种重要的二级衍生立法行为,经政府各部委和其他行政机关(中央,区域和地方)或领土自治单位通过生效。经法规授权,各部委、其他行政机关和领土自治单位可在该法规基础上、并在法规授权范围内发布行政条例。与政府命令不同,作为衍生立法,行政条例唯有经法律授权,并在法律明确授权范围内发布。

一般具有约束力的法令(ordinances)是经领土自治单位的代表机构在其自治职权范围内通过生效的。作为二级立法,法令必须遵守普通和宪法法规。但是其与政府命令和行政条例不同,法令不是衍生立法,因其作用并非在于实施法规,法令是原生立法。法令规范属于自治权限范围内的、不由法规规范或虽有法规规范但立法目的不同的事项。但是,有些“市法”和“区域法”会规定某些个人利义务由法令进行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令的“原生性”。

3. 立法程序

根据立法行为的不同,其立法程序也不尽相同,这里主要介绍议会立法程序。所有的立法议案均应由众议院通过,但可由众议员、参议院、政府或领土自治单位的代表机关提出。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立法案是由政府提出的。

4. 判例法

从传统大陆法系的角度看,判例法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然而在实务中,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的裁判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捷克的法律制度,因此,进步的法律理论家认为判例法是法律的重要渊源。

5. 法律原则(Legal Doctrine)

尽管法律原则对司法实务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高等法院的判例法,但法律原则不是捷克法律制度的法律渊源。

6. 国际法影响

欧盟要求其成员国遵守欧盟独有的超国家性的法律制度,各欧盟成员国政府所做的解释性声明被收录在《里斯本条约》(Treaty of Lisbon)的附件中,根据该声明,在欧洲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判例所规定的情形下,欧盟通过的条约和法律效力优先于成员国本国法律。欧盟法律的主要原则包括“基本权利宪章”(the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保障的基本权利,以及欧盟各成员国宪法所共同保障的基本权利。欧盟法律分为基本和次级立法。基本立法源自《欧洲联盟条约》(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的合并版本,这两大条约是所有欧盟活动的法律基础。次级立法,包括欧盟指令(directives)、条例和决定,源于欧盟各条约所规定的原则和目标。

共同政策是多国一体化的精髓,基于法律的一致性,源于其对成员国的约束力。所谓约束力,必须赋予共同体实施共同政策、对相关国家及其公民执行决定的法律手段和强制力。因此,共同政策应经共同体内部同意,由各成员国和/或共同体实施,并受共同体控制。在此背景下,成员国本国法律在许多方面应与共同体的共同政策保持一致。欧盟《共同体法律总汇》(acquis of the EU)旨在统一成员国法律,《共同体法律总汇》的效力优先于成员国本国法律,甚至超过了成员国宪法。

捷克斯洛伐克于1947年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的创始成员,也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自2004年捷克加入欧盟以来,在WTO内部捷克即由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代表。欧盟委员会代表了欧盟的所有成员国。

以下是捷克加入的有关贸易和投资纠纷争议解决的国际公约/协定:

序号

协定名称

加入时间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93年

2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和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rvice abroad of Judicial and Extrajudicial Docu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

1993年

3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

1993年

4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1993年

5

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

1993年

    (二)主要法律介绍

捷克法律体系属大陆法系,源于日耳曼大陆法系文化。

大部分主要法律均是成文法,主要包括:

l 《民法典》(law no. 89/2012 Coll. [CivC])是基本法,是几乎所有私法领域部门法的基础,涉及法律人格、法律关系、法律权利和义务、各种类型的合同、不正当得得利、民事责任和继承。所谓的“新民法典”经过了长时间的重新编纂,于2012年通过,2014年1月1日起生效。除有关商业公司的“新民法典”(law no. 90/2012 Coll.),新《国际私法》(law no. 91/2012 Coll.)已经通过,其他法律也在修订过程中,与“新民法典”保持一致。

l 之前的《民法典》(law no. 40/1964 Coll.)是以民法的社会主义观点为基础的,1989年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解体后,《民法典》必须修改,与民主社会原则保持一致,但是大部分措辞依然保有社会主义色彩。新《民法典》在编撰过程中受到了有大陆法传统的民主欧洲国家《民法典》以及奥地利《1811通用民法典》(the Austrian General Civil Code)的启发。捷克新《民法典》几乎囊括了民法领域的所有问题,包括商业合同、家庭和客户关系,目前这些问题是通过单行法进行规范的。新《民法典》是基于成熟民主欧洲国家所共有的民法标准。新《民法典》对旧《民法典》规定不充分的地方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强调个人自治、诚实守信、诚信以及合同和承诺的约束力原则。

l 原《商法典》(the Commercial Code,law no. 513/1991 Coll.)就企业与商业活动、商业合同类型和公司法等进行了规范,于2013年12月为新《民法典》所废除。废除民事和商事义务的双重性是新《民法典》最重要的变化之一,不仅对合同类型有影响,还对一般性义务(如时效限制)有影响。

l 《刑法典》(law no. 40/2009 Coll. [CrimC])规范了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罚方式。

主要程序法包括:

l 《民事诉讼法》(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law no. 99/1963 Coll.[CCivP])是指导普通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基本司法程序。2014年,随着对《民法典》的修订,《民事诉讼法》的许多内容也已经修订生效。争议解决程序由《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非诉程序由一部新的《特殊司法程序法》进行规范。

l 《刑事诉讼法》(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law no. 141/1961 Coll. [CCrimP])就调查、起诉和刑罚的执行等事宜进行了规范。

l 《行政程序法》(the Cod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law no. 500/2004 Coll. [CAP])包括公共行政的实质性原则,就公民权利和义务相关行政决定、颁发行政许可、签订公共行政合同以及公共行政机关行使公权时从事活动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l 《行政诉讼法》(the Code of Administrative Justice,law no. 150/2002 Coll. [CAJ 2002])规定了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和职权、法院组织结构和法官地位、行政诉讼程序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保护公民和商业实体的公法权利的职能。

二、司法体系介绍

(一)法院体系详述

法院系统分为普通法院系统和宪法法院,后者其权限涉及宪法事项。普通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组成。捷克采用二审终审。大多数的情况下,地区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区域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区域法院对针对地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作出决定。在区域法院作为初审法院的情况下,上诉法院是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是民事、商业和刑事事务的最高权威机构,但最高行政法院或宪法法院保留的事项除外。

1. 普通法院

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拥有相同的司法体制,他们共同构成普通法院(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除专属行政法院或宪法法院管辖的案件,有权审理各类型纠纷案件。

法院层级如下:

l 最高法院:位于布尔诺(Bruo)

l 2个高等法院:位于布拉格(Prague)的高等法院负责管辖波希米亚地区(Bohemia),位于奥洛穆茨(Olomouc)的高等法院负责管辖摩拉维亚地区(Moravia)

l 8个州法院:位于捷克首都布拉格的州法院被称作布拉格大都会法院(Metropolitan Court in Prague)

l 86个地方法院:位于布尔诺(Bruo)的地方法院被称作城市法院(City Court)

2. 行政法院

捷克行政司法采两级制度。区一级的专业行政审判庭或独任审判员负责行政案件的一审程序,最高行政法院负责前述程序的二审程序和法律规定由其直接管辖的重大行政案件。

行政法院旨在保护公民在公法领域的权利。区级行政法院可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作为以及非法干预行为。

除行政二审程序,最高行政法院还负责选举相关事宜(如总统选举)、地方和区级公民投票事宜、政党事务和政治运动(包括政党的解散)和介于行政决定和行政法规之间的一般性非法行为。最高行政法院有权就行政机关职权冲突(自治单位之间的职权冲突、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冲突、国家行政机关和自治单位的职权冲突)作出决定。最高行政法院还是法官、国家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的风纪法庭。

因法律二元性而引起的行政法院与民事法院的职权冲突(民法与公法)、以及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职权冲突(司法和行政)由特别小组负责解决,该特别小组由来自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组成,人数相等,分别代表民法和公法立场。

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以两种方式发布。第一种方式是官方发布的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集,将最高行政法院作出的重要裁判以月刊的形式发布在报纸上。第二种方式是网上发布,最高行政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判均可在法院官方网站上浏览。

3. 宪法法院

捷克宪法法院的结构和职能与奥地利、德国相似,源于著名奥地利裔犹太人法学家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的宪法管辖和审查理论。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期间成立的宪法法院(1920年成立),是世界上第一批成立的宪法法院之一。

现在的捷克宪法法院是宪法保护机构,由15名法官组成,任期10年,可续任,经参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

宪法法院主要对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包括抽象和实体审查。

抽象审查的审查对象是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不涉及个案。能提起对法律的抽象审查要求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总统、特定人数的参议员或众议员、政府(仅在特定情形下)。宪法法院也有权审查法规(被称作二级立法),这时宪法法院不单会审查法规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还会审查其是否与法律相抵触。能提起这类抽象审查要求的主体更广泛,包括:公共权力部(Public Defendant of Rights)和更高级别的自治机构。《宪法》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可由最高行政法院行使合宪审查权,但该法条尚未被使用过。因此,经议会通过的法律和经行政机关通过的法规均可被宪法法院宣告无效。

另一种审查方式是实体审查。宪法法院对涉宪诉讼裁判进行终审,并对公共机关侵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为进行裁决。如申请人声称其被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被某一公共行政机关,且已穷尽其他所有救济方式,则宪法法院经审理有可能推翻任一公共行政机关的决定或不作为行为,包括司法裁决。

宪法法院还有权根据参议院的指控(须经众议员同意)弹劾总统。捷克历史上第一个总统弹劾案发生在2013年3月,当时即将卸任的总统Václav Klaus因同意大赦被控叛国罪。虽然大赦是宪法授予总统的一项权力,Václav Klaus总统这个行为却受到了批评,因为其终止了对众多被控犯有严重经济罪行的嫌疑人的调查程序。

宪法法院的裁决被官方汇总发行,也可在网上免费查询,但仅限在捷克境内。其中有一部分代表性案例被翻译成了英文。

(二)法制与司法独立

捷克《商法典》和《民法典》源于德国法律制度,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遵循大陆法系制度。《商法典》就与企业有关的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美国公司法相似。《民法典》主要规范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自2014年1月1日起,原捷克《商法典》(Act No. 513/1991 Coll.)失效,其规范的部分内容被纳入了新的捷克《民法典》(Act. No. 89/2012 Coll.),其他内容则已被废除。捷克新《公司法》(Act No. 90/2012 Coll.)规范的是贸易公司和合作社相关问题。

与企业登记有关的事项受《企业和个人登记法》(Act No. 304/2013 Coll.)规范。捷克新《公司法》对旧法作出了重大改变,纳入了有关商业兼并的详细规定和有关当局处理企业登记的时间限制,以及对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保护。

捷克司法独立,但各法院的裁判可能会有不同,可能是因为新《民法典》不仅重写了整体架构,还引入了新的术语。然而,《刑法典》和《民法典》这两大实体法都没有对应的新的程序法就如何应用这两部法律进行解释,致使法院进行裁判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参考。一些法学家将该差异归因于有关《刑法典》和《民法典》适用的程序法的缺失。

(三)监管体系的透明度

税收、劳动、环境、健康和安全等相关法律一般不会影响投资。捷克的政策框架基本与市场经济保持一致。公平的市场竞争由反垄断局(Anti-Monopoly Office,UOHS)保障。捷克反垄断局在决策方面完全独立于中央行政机构。反垄断局被授权为支持和保护竞争创造条件,并就公共采购和国家援助进行监督。

所有法律和法规均会在其生效之前公布。政府会就法规草案寻求公众意见,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外国企业都可以参加。政府的半年立法和非立法工作计划会通过网络公布于众,包括法律、法规草案(通常只提供捷克语版本)。商会、消费者团体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包括美国商会(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都要可以就法律、法规草案提交意见。审计、会计和破产法对外国企业有约束力。

2014年OECD组织“国家经济调查”结果显示,自加入欧盟以来,捷克在改善其不一致的竞争政策和消除妨碍竞争的官僚障碍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竞争框架符合OECD组织标准,但对行业垄断集团的起诉很少成功。

三、争议解决

在捷克,解决经贸纠纷的主要方式与国际主流一致,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

(一)诉讼解决

1. 民商事诉讼程序

捷克司法体制无陪审团制度。一审程序由一名法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无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由市议会选举产生。

普通法院可参考判例审理案件。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被官方收录成籍发行,同时网上也有电子版供查阅。高等法院和州法院的部分案例可通过网站查询,有些刊登在非官方法律期刊中。

捷克现行《民事诉讼法》(Code of Civil Procedure)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地方法院对当地民事案件享有一审管辖权。法律规定州法院对特定复杂、专业度高、小概率的案件享有一审管辖权,主要包括:

l 有关外国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的纠纷

l 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

l 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

l 有关商品市场交易的纠纷

l 有关金融安全、支票,汇票或投资工具的纠纷

上述法律规定由州法院作为一审审理机关的纠纷,其二审机关是两个高等法院。普通民事纠纷的二审机关是州法院。

最高法院可就州法院和高等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进行重审。除法律另有规定,最高法院可对任一州法院和高等法院的终审裁判均进行重审,只要该终审裁判:

l 是错误的,或

l 与最高法院的一贯判例相左,或

l 涉及的实体法或程序法问题尚未有判例,或

l 涉及的实体法或程序法问题在最高法院内部尚有争议。

对一审判决作出的一般救济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对它们一般没有救济。然而,根据寻求救济的原因,它们可以获得某些特殊的法律救济。最高法院可决定对上诉法院的最终判决提出特别上诉。如果受到质疑的判决是基于对实质性或程序性法律问题的回答,这一问题与最高法院一贯的判例法不同,而最高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这种特别上诉是可以受理的。

2. 刑事诉讼程序

捷克《刑事诉讼法》规范刑事诉讼程序,另有特殊刑事诉讼程序针对15岁以下青少年。

刑事诉讼一审法院一般是地方法院。但是,对刑期在5年及以上的犯罪,一审法院是州法院。

一审程序在地方法院的案件,二审司法机关是州法院。一审程序在州法院的案件,二审司法机关是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可就州法院和高等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进行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因法律错误,不能因事实错误启动重审程序;且只针对犯罪人被处以终身监禁的案件。

除重审,最高法院还有一种针对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唯有依司法部申请启动,针对诉讼程序中的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法院裁决违法)。

3. 诉讼启动和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通常是在原告向主管法院提出动议后开始的。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动议,法院也可以开始诉讼程序。

诉讼的提起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能成功。在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是三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一些特定案例,比如故意造成损害的、由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不当得利等。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就诉讼时效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期限不得少于1年,不得超过15年。诉讼时效期通常从权利可以第一次行使之日起开始计算。一旦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或能够了解情况,就视为可以第一次行使权利。

据估计,民事诉讼程序的平均速度大约为10个月,在刑事案件中,估计时间约为6个月。然而,更复杂的案件可能会大大延长诉讼时间。诉讼费用和退款则由捷克程序规则规定。

4. 外国判决的执行

外国权威机构的判决和决定、外国司法和解若已生效(已由适当的外国当局确认)且被捷克政府当局承认,则在捷克可能有效。

(二)仲裁解决

仲裁以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为基础。书面的仲裁协才有效。有关仲裁的约定可单独作协议,或作为另一个协议的一部分。

捷克的仲裁由《仲裁法》管辖。捷克处理仲裁的主要机构是隶属于捷克商会和捷克农业会的仲裁法院。

争议可提交至指定仲裁员或专业机构(仲裁法院)审理。仲裁员的裁决(仲裁裁决)与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权力,这种裁决也同样可执行。此外,仲裁裁决终局且有约束力,不可上诉。由于仲裁具有许多优点,如程序快、手续少、保密性强、有可能选定仲裁员等,利用这一机制解决问题的越来越多。然而,仲裁的高费用通常被视为其主要缺点。

可由仲裁员裁决的争议,必须满足《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条件,且在仲裁条款规定的范围内。有些纠纷不能提交仲裁,如因个人或家庭地位、婚姻、个人能力而引起的纠纷。如果一方在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另一方可以提出反对法院作出判决的权力。此时法院必须终止诉讼,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对于仲裁裁决,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异议得到证明,法院可撤销仲裁裁决。

1. 民商事争议

仲裁在捷克的是一种被普遍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相对诉讼有如下优势:

l 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则由仲裁庭决定。因此,与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时间表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灵活。

l 一裁终局:商事合同当事人解决其争议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只有诉讼判决和仲裁裁决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虽然可能在裁决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地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通常仅限于程序问题。

l 仲裁具有保密性: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从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l 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现有缔约的国家和地区146个,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外,仲裁裁决还可根据其他一些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得到执行。《纽约公约》于1987年对中国生效,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中国和捷克均是《纽约公约》成员国。

2. 投资者-东道国争议

1993年,捷克成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公约)成员国。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一个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专为解决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而设立的机构。其宗旨是在国家和投资者之间培育一种相互信任的氛围,从而促进国外投资不断增加。提交该中心调解和仲裁完全是出于自愿。该中心还发表有关解决争端和外国投资法律方面的出版物。

(三)调解解决

调解是由调解人进行,由当事人自愿参加。经调解可签订调解协议,该协议可由法院批准作为和解协议。此类和解是具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

四、法律职业介绍

1. 律师

律师为个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服务是指代表当事人在法庭或其他当局前进行陈述、为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起草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分析及其他有偿的法律援助行为。

律师必须完成法律硕士教育,在资深律师的指导下通过3年的执业训练,并通过法律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注册执业律师名单可通过网站查询(http://vyhledavac.cak.cz/?Lang=en-us)。

律师职业管理机构是捷克律师协会(Czech Bar Association),系职业自治单位。

捷克知名律师事务所有Clifford Chance LLP(https://www.cliffordchance.com/about_us.html)、Kinstellar LLP(http://www.kinstellar.com/about-us)、White & Case LLP(https://www.whitecase.com/law/central-eastern-europe/czech-republic)、Allen & Overy LLP(http://www.allenovery.com/pages/default.aspx)、Glatzova & Co. LLP(http://www.glatzova.com/en/)等。

2. 检察官(Public prosecutor)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公共)利益。与律师相似,检察官也需完成法律硕士教育,通过3年培训和专业考试。

3. 公证员

公证员是被授予公证职权的个人,主要从事包括起草、验证和认证协议等的活动。公证员必须完成法律硕士教育和实务训练,并通过执业考试。捷克公证员数量有限。公证人员的职业管理机构是捷克公证协会(Czech Notary Chamber)。

4. 法官

捷克法官由总统任免,须完成法律硕士教育和3年的执业训练,并通过司法考试。法官被任命时必须满30周岁。捷克现有法官名单可通过网络查询。法官任命终身制,唯有经司法伦理小组(judicial ethics panel)审核后才能被除名。

5. 执行官(Executor)

司法执行官系根据2001年发布的司法执行法(law no. 120/2001 Coll.)创立的新法律职业,执行官是被授予民商事司法决定和裁判执行权的个人。执行官须完成法律硕士教育和3年的执业训练,并通过执业考试。执行官的职业管理机构是捷克执行官协会(the Executors’s Chamber of Czech)。

6. 税务顾问(Tax Advisor)

税务顾问本身不是一个法律职业,根据1992年发布的税务咨询法(law no 523/1992 Coll.),税务顾问不须拥有法律学位。但是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原为律师,或同时拥有经济/税务和法律学位的税务顾问。税务顾问的职业管理机构是捷克税务顾问厅(the Chamber of Tax Advisors of Czech)。

五、争议解决相关法律法规

l 1963年生效的《民事诉讼法》(Act No. 1963/99,Civil Procedure Code)

l 1991年生效的《诉讼费法》(Act No. 1991/549,Act on Court Fees)

l 1993年生效的《宪法法院法》(Act No. 1993/182,Act on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l 1993年生效的《公共检察法》(Act No. 1993/2183,Act on the Public Prosecutor)

l 1994年生效的《仲裁法》(Act No. 1994/216,Arbitration Act)

l 1996年生效的《法律职业法》(Act No. 1996/85,Act on the Legal Profession)

l 2002年生效的《金融仲裁法》(Act No. 2002/229,Act on Financial Arbiter)

l 2002年生效的《法院法》(Act No. 2002/6,Act on Courts)

l 2002年生效的《法官、检察官职业纪律法》(Act No. 2002/7,Act on Disciplinary Proceedings Concerning Judges and Prosecutors)

l 2006年生效的《利益冲突法》(Act No. 2006/159,Law on Conflict of Interests)

六、案例

捷克共罗黎电子陶瓷有限公司诉成都岷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捷克共和国罗黎电子陶瓷有限公司(ELEKTROPORCELAN LOUNY a.s),44015LOUNY)。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岷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捷克共和国罗黎电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岷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江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本、反诉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诉原告罗黎公司诉称,罗黎公司于2004年11月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岷江公司定购变压器瓷套管共计43300件(定单号04035,以下简称“定单”)。定单中约定货物规格应当符合DIN42530标准,同时约定了价款、付款方式及发货时间。定单签订后,罗黎公司按照约定于2004年11月16日和2005年3月1日分两次向岷江公司预付货款共计23125.43美金。岷江公司收款后也按照约定于2005年1月18日发出了第一批货物共计20304件,并开具了金额为25020.86美元的出口商业发票(发票号MIT5B20/04)。按照约定,剩余货款由罗黎公司在收到符合标准的货物之后再支付。

罗黎公司于2005年3月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即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罗黎公司将该批货物送到国际权威机构汉德质量认证机构检测。经检测,规格不符合DIN42530标准,表面光洁度、外观、细孔等部分不符合行业测试标准。综上所述,由于岷江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定单约定的标准,导致罗黎公司根本无法使用该批货物,岷江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罗黎公司有权要求退回货物,返还已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岷江公司返还罗黎公司已付货款23125.43美金。

本诉被告岷江公司辩称,岷江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罗黎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反诉原告岷江公司诉称,2004年11月2日,罗黎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岷江公司定购了变压器瓷套管共计43300件。定单约定货物依据DIN42530标准制造,同时约定了产品总价53070美元、付款方式及发货时间。其后,产品制造过程中,按罗黎公司要求在产品上打印出罗黎公司标记。依据上述定单及双方安排,岷江公司于2005年1月18日向罗黎公司发出第一批货物共计20304件,金额为25020.86美元,同时开具了金额为25020.86美元的出口商业发票。罗黎公司分两次向岷江公司支付了货款共计23125.43美元。2005年3月3日,岷江公司向罗黎公司发出了第二批货物共计22996件,金额为28049.73美元,并于2005年2月15日开具了金额为28049.73美元的出口商业发票。第一批货物运抵罗黎公司后,由于罗黎公司下家买方撤销了与罗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罗黎公司即以变压器瓷套管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货退款,并将第二批货物直接退回岷江公司。罗黎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岷江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罗黎公司支付第一批货物余款1895.37美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05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罗黎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赔偿因其拒收第二批货物造成的运输等费用损失人民币28969.07元、货款损失28049.73美元。

反诉被告罗黎公司辩称,因岷江公司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罗黎公司不应支付岷江公司货款,请求驳回岷江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日,罗黎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岷江公司发送了定单号为04035的货物买卖合同。定单载明罗黎公司向岷江公司定购变压器瓷套管共计43300件。约定:供货规格均依据DIN42530标准制造,其中变压器瓷套管的类别和件数分别为:A+B1/250为10000件,A+B1/630为18500件,A+B1/1000为7500件,A+B1/2000为5300件,A+B1/3150为2000件;产品单价分别为:0.75美元、1.09美元、1.50美元、1.652美元、2.70美元,总价为53070.60美元;发货时间均为2005年1月;付款方式为先支付20%,发货后20天再支付50%,终检后最后支付余下的30%;交货地点:CIP布拉格。双方当事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依据上述定单,岷江公司于2005年1月18日向罗黎公司发出第一批货物共计20304件,货物金额为25020.86美元,同时开具了金额为25020.86美元的出口商业发票。罗黎公司于2005年3月17日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分两次向岷江公司支付了货款共计23125.43美元,尚余1895.37美元未支付。2005年3月3日,岷江公司向罗黎公司发出了第二批货物共计22996件,货物金额为28049.73美元,并于2005年2月15日开具了金额为28049.73美元的出口商业发票。罗黎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未支付第一批货物的余款1895.37美元,同时,将岷江公司运送至德国汉堡港口中转的第二批货物直接拒收,并从德国汉堡港口原箱返回上海港口,后退给了岷江公司。岷江公司因第二批货物被罗黎公司退回,支付了退回的运输费人民币28969.07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为证:定单、发票、装箱单、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

法院认为,本案本诉原告罗黎公司系在捷克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诉讼活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该规定。罗黎公司与岷江公司系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案本诉被告岷江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法院系四川省省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所以,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对本案适用作出一致选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本案卖方住所地在中国大陆地区,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关于罗黎公司所主张的岷江公司应返还罗黎公司已付货款23125.43美金的诉请。法院认为,因罗黎公司与岷江公司均认可订单号为04035的货物买卖合同,并约定:岷江公司供货规格均依据DIN42530标准制造;岷江公司已向罗黎公司供货变压器瓷套管共20304件,货物金额为25020.86美元,同时开具了金额为25020.86美元的出口商业发票。罗黎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分两次向岷江公司支付了货款共计23125.43美元,尚余1895.37美元未支付。罗黎公司认为岷江公司供货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而所举出的证据系汉德质量认证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中载明依据EN62155标准进行抽检,而双方合同约定的供货规格依据DIN42530标准,罗黎公司不能证明岷江公司的供货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因此,对罗黎公司所举出的证明质量问题的证据不予认定,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岷江公司主张罗黎公司应支付第一批货物余款1895.37美元及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罗黎公司尚余第一批货款1895.37美元未付,而罗黎公司提不出证据和理由拒绝支付,故对岷江公司的该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岷江公司主张罗黎公司赔偿因其拒收第二批货物造成的运输等费用损失人民币28969.07元问题。法院认为,罗黎公司未经岷江公司同意擅自将第二批货物从德国汉堡港口退回岷江公司,造成不应产生的运输等费用,该费用是实际发生的,而其是由罗黎公司的拒收行为所产生,故应由罗黎公司承担。因此,对岷江公司的该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岷江公司主张罗黎公司应赔偿货款损失28049.73美元的问题。法院认为,罗黎公司已将货物退回到岷江公司处,岷江公司主张货款损失的依据不足,故对岷江公司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捷克共和国罗黎电子陶瓷有限公司(ELEKTROPORCELAN LOUNYa.s)对成都岷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捷克共和国罗黎电子陶瓷有限公司(ELEKTROPORCELAN LOUNY a.s)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成都岷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5.37美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05年3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小额外币(美元)二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捷克共和国罗黎电子陶瓷有限公司(ELEKTROPORCELAN LOUNY a.s)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成都岷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8969.07元;

四、驳回成都岷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广州欣佳贸易有限公司等与捷克晨晟贸易有限公司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案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欣佳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刘超英。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捷克晨晟贸易有限公司(CHEN SHENG TRADE&SERVICE Co.Ltd.)。

申请人广州欣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佳公司)、刘超英因与被申请人捷克晨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晟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欣佳公司与晨晟公司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欣佳公司、刘超英共同述称:

一、在买卖合同磋商过程中,欣佳公司与晨晟公司之间并未达成任何书面协议,也未形成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条款。晨晟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2009年5月广交会期间,其与欣佳公司显示初步形成了订单意向,后双方不断就货品材质、数量、发货期及船运等合同内容进行磋商与修订,但直至2009年9月2日,双方也未达成任何的书面协议。现晨晟公司仅就磋商过程中订单样本里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该仲裁请求明显缺乏管辖理据。

二、晨晟公司通过“下单”形式向欣佳公司购买货品,晨晟公司下单为要约,卖方对订单的认可与确认为承诺,而本案中双方系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即使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该关系中卖方承诺的到达地(即“合同签订地”)应为买方的主营业地捷克,而非广州市。1.晨晟公司提起仲裁依据的仲裁条款系其证据中以下内容:“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合同签定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晨晟公司证据第87-88页)2.晨晟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曾多次向欣佳公司下单,如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那么货物买卖也是通过晨晟公司下单,欣佳公司确认后生产供货来实现(见晨晟公司证据第94、96、204页内容:晨晟公司声称其“订单”已好、从未取消“下单”)。买方下单为要约,对订单的确认和回复为承诺;要约人为买方,承诺方为卖方。3.双方的磋商均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进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作为承诺的收件人,晨晟公司主营地肯定不在中国广州市。

三、仲裁申请书及晨晟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清楚显示,该条款中“双方”分别应指被申请人晨晟公司、申请人欣佳公司,而申请人刘超英本人并非该条款约定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1.仲裁申请书中晨晟公司声称,2009年春季广交会上其看中欣佳公司的两款鞋子;2.晨晟公司在申请书中称:双方“进行了多次洽谈沟通”,所有的磋商都是通过电邮进行,而卖方邮箱sale@cynthiashose.com系欣佳公司电子邮箱(广州欣佳鞋业有公司);后“双方正式确认订单”。3.双方往来电邮中,广州公司邮件发送人为公司销售人员彭锦荷,非为刘超英,且电邮中双方均以“贵司”、“你司”、“我司”称呼。

四、作为晨晟公司所依据的仲裁条款里“双方”中的一方,欣佳公司系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晨晟公司与刘超英个人未有任何的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情况下,晨晟公司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将公司股东个人列为被申请人之一,追究其股东责任,这既无事实与证据支撑,也不符合仲裁法及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而即便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存在,该合同的签订地也应为捷克,而非广州,故广州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双方没有选定的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

为证实上述请求,欣佳公司、刘超英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广州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2.关于晨晟公司仲裁申请书的公证书;3.晨晟公司仲裁申请证据第94、95、96、204页;4.欣佳公司公司工商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晨晟公司辩称:

一、合同的成立地在广州,因为在2009年7月9日,欣佳公司将买卖的货品做了最后的合同发到晨晟公司,晨晟公司再发邮件对该批货品进行认可,欣佳公司将最后的文本发到晨晟公司,晨晟公司再确认发回广州。按照《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地应当在广州,上述事实有(2010)云法民三初字第12号裁定书予以确认。欣佳公司在该案中向白云区法院提供管辖权异议书并提出该案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不应由法院管辖。

二、晨晟公司将刘超英列为仲裁被申请人正确,刘超英同给我司进行洽谈时,表述其为广州鞋业有限公司的,又表述为其为欣佳公司的,且就其是广州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网上大肆宣传,而根据调查,该公司不存在,刘超英是欣佳公司的独资自然人,欣佳公司是其独资的有限公司,且指定我方将货款汇入其个人账号,所以我方认为刘超英和欣佳公司发生混同。请求法院驳回欣佳公司的申请。

为证实其请求,晨晟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0)云法民三初字第12号裁定书;2.欣佳公司在(2010)云法民三初字第12号案中的异议书;3.公证书。

经审理查明,因案涉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晨晟公司作为原告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欣佳公司作为被告在该案中提出《异议书》主张: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以《订购单》方式达成买卖合同,晨晟公司提交的所有《订购单》均具有如下仲裁条款:“在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该电子邮件形式约定仲裁条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相关《订购单》都是由欣佳公司发给晨晟公司,晨晟公司如同意则采用电子邮件回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话,合同成立地应为承诺到达地,即欣佳公司的主营业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31号广州市西城同德鞋业市场内自编C2108、C2208号”。而在该主营业地所在区域只有一家仲裁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由于存在有效仲裁协议,请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晨晟公司的起诉。

另查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云法民三初字第12号案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晨晟公司确认(2009)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83447号公证书第87至89页的订货单是欣佳公司发送给晨晟公司最后的确认清单,晨晟公司回复邮件予以确认,对此交易方式欣佳公司也予以确认。因此上述订货单为欣佳公司发给晨晟公司的要约,晨晟公司对该邮件的回复为欣佳公司的承诺……上述订货单中包含“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合同签定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欣佳公司作为承诺的收件人,其主营业地址为合同成立的地址,该地址应当确定为合同签订地。其主营业地为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31号广州市西城同德鞋业市场内自编C2108、C2208号,属于广东省广州市区域内。双方虽未直接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但广州市区域内只存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这一家仲裁机构,故应当认定双方已选定了仲裁机构即广州仲裁委员会,晨晟公司应依双方的仲裁协议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驳回了晨晟公司的起诉。各方当事人均未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欣佳公司与晨晟公司在(2009)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83447号公证书中的第87至89页的订货单中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合同签定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就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磋商,该仲裁条款已经具备了书面的形式要件。欣佳公司在《异议书》中以承诺到达地为其公司主营业地为由,主张仲裁条款有效,而(2010)云法民三初字第12号裁定亦对合同的成立地点进行了确认,故仲裁条款中认定的合同签订所在地应当为欣佳公司主营业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31号广州市西城同德鞋业市场内自编C2108、C2208号。在该地域内仅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故讼争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应为广州仲裁委员会。欣佳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未选定仲裁机构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刘超英认为其与被申请人晨晟公司没有仲裁条款,主张仲裁条款无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次审查程序中,人民法院只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作出审查和认定。本案中,申请人刘超英和被申请人晨晟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存在仲裁协议的问题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审查的范围,法院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广州欣佳贸易有限公司、刘超英与被申请人捷克晨晟贸易有限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第三部分 捷克重点产业投资

第一章 汽车工业投资

捷克在汽车研发和制造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是世界上汽车相关制造和设计活动最集中和活跃的国家之一。捷克客车产量为每千人107.5辆,使捷克在人均产量方面保持世界汽车领先者的地位。同时,从汽车产量上看,捷克也是世界十五大客车生产国之一。捷克汽车产业雇佣了超过15万劳动力,占捷克制造出口业的20%以上。

捷克在汽车工业领域不断追求卓越的理念不仅在欧洲,在全球范围内都有着深远影响。捷克长达一个世纪的工业传统、良好的基础设施以及高素质的劳动力,都对捷克的汽车制造和研发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捷克目前有三大汽车制造商,即斯柯达汽车(大众汽车集团)、TPCA(丰田/ PSA合资企业)和现代汽车,并能为供应商提供丰富的商业机会,捷克有望巩固其欧洲汽车设计和研发中心的地位。

一、捷克汽车工业概况

汽车工业是捷克的传统强项,据国际会计师公会(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ants)2015年统计数据,2000年至2014年之间的捷克汽车年产量如下:

年

产量(辆)

2000

459,357

2001

470,589

2002

454,968

2003

443,902

2004

449,891

2005

603,849

2006

855,832

2007

939,788

2008

948,128

2009

983,992

2010

1,077,166

2011

1,201,000

2012

1,181,314

2013

1,134,285

2014

1,277,875

捷克汽车工业对外国资本有着较强的吸引力:从地理位置上看,捷克位于欧洲中部,地理上具有战略优势;能从捷克直接进入具有5亿消费者的欧盟市场;从物流上看,运输方式多样且简便,交通和电信基础设施发达;捷克的汽车工业与欧盟整体汽车工业高度融合;供应商网络发达;拥有高素质、受过高等学府工科教育的劳动力;在汽车工业领域有着较强的研发能力;捷克政府对汽车工业的发展持支持态度,提供各种投资激励和支持措施,最高可获得相当于投入成本的25%的投资补贴;可获得来自捷克投资促进局的支持。

捷克《经济报》2018年1月26日总结2017年捷克三大汽车制造商生产情况。汽车产业是捷克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目前主要有三家乘用车生产企业,即斯柯达汽车公司(SKODA)、丰田标致雪铁龙汽车公司(TPCA)和韩国现代汽车公司(HYUNDAI)。2017年,斯柯达汽车产量达85.8万辆,同比增长12.15%,占全国汽车总产量的61%,稳居第一位;韩国现代汽车产量35.7万辆,同比减少0.47%,产量占比25%;丰田标致雪铁龙产量19.9万辆,同比减少9.76%,产量占比14%。

二、捷克主要机动车制造企业介绍

(一)捷克主要客车制造企业

捷克的主要客车制造企业有斯柯达、现代和丰田、标致、雪铁龙等。

1. 斯柯达汽车(SKODA AUTO)

斯柯达是一家有着120余年历史的汽车制造企业。1895年,VáclavKlement和VáclavLaurin二人创立了一家汽车制造企业,这使得斯柯达成为世界上最古老的汽车品牌之一。1991年,斯柯达被大众收购,成为继大众、奥迪和西亚特(Seat)之后,大众旗下的第四个品牌。斯柯达在管理、营销、产品开发和生产工艺上经历了深度的现代化改革。2001年,斯柯达在印度的奥兰加巴德(Aurangabad)开设了其在欧洲范围外的第一个工厂。2005年,大众汽车集团位于中国上海的工厂开始生产斯柯达汽车。

自此,斯柯达汽车继续实施其扩张战略。2014年,斯柯达的年销量量达到了历史最高值的103.72万辆。2014年,斯柯达四年前发起的车型竞赛再一次成为捷克汽车工业领域的热点。当年3月,斯柯达概念车“Vision C”成为斯柯达发布的新车中的亮点。斯柯达在2014年发布了多款新车,包括Octavia G-TEC、Octavia Scout、以及三个特别版本的Monte Carlo。2014年11月,斯柯达推出了当年度的最后一款新车,ŠKODA Fabia。

Octavia是斯柯达品牌的核心产品。第三代Octavia在推出后销量表现惊人,2014年全球总销量达389,300辆。ŠKODA Rapid的销量表现也很不错,成为当年斯柯达的第二畅销车型,共卖出了221,400辆。ŠKODA Fabia的销量也达到了160,500辆。此外,ŠKODA Yeti销量为102,900辆,Superb销量为91,100辆,Citigo销量为42,500辆,Citigo是最小的一款斯柯达车型。ŠKODA Roomster的全球销量为29,600。

为进一步提高其车型和设计的竞争力,斯柯达汽车持续加大其在欧洲和国际市场上的营销力度。为支持在欧洲和国际市场上的营销活动,斯柯达不断扩充其在捷克的汽车制造工厂。除加强了斯柯达在西欧的市场地位(2014年市场份额增长11.8%),斯柯达还着眼于扩大其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中国市场现在已成为斯柯达最重要的单一市场。2014年,斯柯达在中国卖出了281,400辆汽车。

大众汽车的前董事长、现荣誉董事Carl H. Hahn先生表示,“我认为,当今中欧汽车工业的优势在于其先进的技术和竞争激烈的工厂、技术高度熟练的劳动力、悠久的工业传统和优厚的工资,以及最重要的一点,高新技术和劳动分工。在捷克,过去的10多年中,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持和开发这些优势。”

2. 现代汽车(Hyundai Motor)

2006年,韩国汽车制造品牌现代汽车宣布在捷克的摩拉维亚 - 西里西亚州投资10亿欧元设立一家汽车工厂,这是其在欧洲设立的第一个工厂。专家认为,该工厂是欧洲现代化程度最高的汽车制造工厂。通过该工厂的设立,现代汽车扩大了其全球生产链。除捷克工厂,现代汽车目前还在韩国、中国、印度、美国、俄罗斯、巴西和土耳其设有工厂。

捷克现代汽车制造公司(Hyundai Motor Manufacturing Czech,HMMC)主要负责生产三款车型,即ix20、ix35和i30。生产设施包括冲压车间、焊接车间、油漆车间、总装车间和两个传动车间。传动车间尤其重要,因为它们不仅为捷克现代汽车制造公司生产汽车变速器,还为其姊妹公司斯洛伐克起亚汽车公司生产变速器。相对应的,起亚的斯洛伐克工厂为捷克现代汽车制造公司提供发动机,两者之间建立了一种独特的合作关系。

现代汽车对捷克的投资是捷克史上最大的投资项目之一,现代汽车进入捷克摩拉维亚 - 西里西亚地区的时机刚刚好。当时,因工业转型,摩拉维亚 - 西里西亚的失业率居高不下。现代汽车承诺直接创设大约3300个工作岗位,并且,跟随现代汽车进入捷克的汽车配件供应商还可以创设约7000个工作岗位。为支持现代汽车对捷克的投资,捷克中央政府和摩拉维亚 - 西里西亚地区政府也投资了数十亿捷克克朗修建基础设施,主要是公路和铁路。

2008年,经过了短短的两年,捷克现代汽车的年生产量就达到了20万辆。自2011年秋季开始运行三班制后,捷克现代汽车的年最高产量已达到了30万辆。因2013年和2014年的生产计划提前完成,捷克现代汽车在2015年生产了33万辆汽车。捷克现代汽车2017年生产汽车35.67万辆,同比减少0.5%。该厂发言人称,为应对今年的市场形势,2018年该厂计划减产至33万辆。

欧洲现代汽车前资深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Allan Rushforth先生表示,“自2008年以来,我们已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真正的“欧洲”品牌。我们的捷克工厂是我们在欧洲取得成功的关键,在当地创造了两款非常畅销的现代车型,每分钟都有一辆现代汽车出厂。新ix35和i30等车型在2012年帮助我们在欧洲市场取得了3.5%的市场份额,创历史新高。”

3. 丰田标致雪铁龙汽车公司(Toyota Peugeot Citroen Automobile)

2005年初,捷克的丰田标致雪铁龙汽车制造工厂正式投入生产。这几家汽车制造企业在捷克合资设立工厂后四年,同时也是工厂选址后三年,第一批汽车终于出厂。丰田标致雪铁龙汽车公司至今已生产了合计超过250万辆汽车。

该工厂主要由丰田公司设计,并负责了大部分的生产工作。标致和雪铁龙主要负责的是供应商网络。丰田标致雪铁龙工厂被认为是欧洲最环保的工厂之一。从建厂之初,丰田标致雪铁龙工厂就非常重视对环保生产技术的引进,并在员工中积极宣传环保思维。其能源和水应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证明了其在环保方面的投入是卓有成效的。并且,得益于发达的废物管理系统,工厂的废物排放量底、回收率高。该工厂位于布拉格以东约60公里,投资资金达7.5亿欧元,是中欧最大的投资项目。丰田标致雪铁龙工厂的年产量为300,000辆。目前,工厂生产的主要车型包括丰田Aygo、标致108和雪铁龙C1,都是小排量、低能耗、低排放的小型车。

工厂大约80%的供应商来自捷克。99%以上的汽车出口到欧洲市场,主要包括法国、意大利、英国、荷兰和德国。丰田标致雪铁龙汽车制造工厂拥有大约3000名员工。

丰田标致雪铁龙汽车制造公司的前董事长Satoshi Tachihara先生表示,“最初我们投资捷克是因为其在汽车行业的悠久传统、发达的供应商网络、位于欧洲中部的优越的地理位置,以及具有发展潜力的市场。如今,经过了近10年的发展,我们确定在捷克投资是一个正确的决定。不仅因为上述提到的优势,我们还发现捷克人非常愿意通过不断的学习来提高能力和技能,捷克高素质的劳动力对我们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二)捷克主要巴士和营运类车辆制造企业

捷克主要的巴士和营运类车辆制造企业包括SOR Libchavy、Iveco Bus、Skoda Electric和Tatra。

1. SOR Libchavy

SOR Libchavy是捷克领先巴士和长途汽车制造企业。SOR Libchavy成立于1991年,仅仅两年之后,其生产的第一辆车就上路了。该公司目前年产550辆各型号的巴士。与竞争对手相比,SOR巴士的主要优点在于重量轻,平均比其他厂家的同类巴士轻2吨。由于整备重量较低,SOR巴士的耗能也比同类巴士低14.5%。

SOR Libchavy生产各种巴士,包括在城市和城郊运营的巴士和旅游观光巴士。自2014年起,SOR巴士配备的都是IVECO Euro VI发动机。

SOR Libchavy的另一个创新是低油耗城市巴士。对于城市巴士来说,SOR提供了三款中档车型以及一款低入门车型。SOR Libchavy还生产电动巴士、无轨电车和CNG巴士。SOR Libchavy于2001年获得ISO 9001认证。公司出口车辆占总产量的50%左右,增加的产量主要得益于包括斯洛伐克、波罗的海、塞尔维亚、摩尔多瓦、俄罗斯、乌克兰、丹麦、比利时、荷兰、德国、克罗地亚和保加利在内的海外市场。

2. Iveco Bus(依维柯)

依维柯捷克工厂是欧洲第二大巴士制造商依维柯集团旗下最大的工厂。该公司主要生产城市巴士。但是从2011年开始,新增了无轨电车、使用柴油和CNG发动机的10.5米和12米高的Citelis城市巴士。

依维柯捷克工厂是依维柯集团下生产巴士型号最全的工厂,包括小巴、旅游巴士、城市巴士、郊区巴士、长途巴士等。在过去的三年多,依维柯捷克工厂对产品进行了多元化开发,不仅带来了新的设计,提高了乘客的舒适度,更加环保,并且由于依维柯巴士过硬的质量和低运营成本而使其成为具有高性价比的巴士。此外,依维柯对环境影响高度重视,在巴士上大范围使用替代性燃料。

在城市交通方面,依维柯公司目前在环保、减排和使用替代燃料方面处于欧洲领先地位。Citelis低地板式城市巴士非常受欢迎,依维柯特扩大了低地板式巴士的生产线,并提供了三门版本。 Arway和Crossway这两个车型进一步巩固了依维柯在长途巴士领域的传统优势地位。

3. ŠKODA ELECTRIC(斯柯达)

ŠKODA ELECTRIC是全球领先的无轨电车、有轨电车、机车、地铁等电力驱动装置和牵引电机的制造商。自1901年开始,斯柯达旗下的电动车均在位于比尔森的工厂生产。

ŠKODA ELECTRIC为客户提供传统的12米、15米和18米高的低地板式无轨电车。每台斯柯达无轨电车都在顶部配备了所有必要的电气设备。如须在电车线以外行驶,斯柯达无轨电车可以配备符合EURO VI标准的辅助柴油发电机或具有微处理器控制电压逆变器的电池。斯柯达在无轨电车领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2013年,斯柯达向拉脱维亚首都里加供应了125台无轨电车,创下了记录,同时还与许多城市签订了大量订单,如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布尔加斯、普列文以及斯洛伐克首都布拉迪斯拉发。

得益于其在无轨电车开发和生产领域的丰富经验和成功案例,ŠKODA ELECTRIC已将生态替代驱动系统车型纳入其产品目录,包括:氢动力的TriHyBus、使用混合动力的H12和电动巴士。公司在电动汽车领域的主要产品之一是一款全电动巴士,称为ŠKODA PERUN(纯电动RUNNER),这是一个12米高的低地板型电动巴士,带有ŠKODA异步牵引电机以及Li-Pol牵引电池。需指出的是,Li-Pol牵引电池不须特别维护。自动充电设施使得ŠKODA PERUN可在8分钟内完成充电。斯柯达的自动充电设施达到了COMBO II全球充电标准,与一般充电设施相兼容。

4. TATRA(泰脱拉)

泰脱拉卡车公司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机动车制造商之一。泰脱拉的工厂一直位于捷克东部摩拉维亚 - 西里西亚地区的Kopřivnice镇。

泰脱拉卡车公司有两个子公司,Taforge和Tafonco。泰脱拉的核心产品包括重型越野卡车,以及越野和公路运输相结合的车辆。随着客户需求的不断增加,这些车辆也在不断的改进中。泰脱拉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其不仅在研发领域,在生产能力方面,都代表着行业最高水平。

泰脱拉卡车是基于TATRA车型设计的,尚未被任何人成功复制过。泰脱拉的重型卡车可在极端恶劣气候中行驶,可靠性高,实用性强,以能在极端地形上行驶而闻名。泰脱拉卡车可以适应寒冷的霜冻以及异常高的沙漠温度。其他的捷克卡车制造商要么存续时间尚短,要么已被兼并,目前只有泰脱拉公司仍然活跃于卡车制造领域。

三、捷克汽车行业投资优势

(一)汽配供应商链发达

全球百大汽配供应商中有56家在捷克设有工厂或企业,具体如下:

配件

供应商

安全气囊等

Car Trim

Global Safety Textiles

GST Automotive Safety

Indet Safety Systems (Nippon Kayaku)

Takata

Tokai Rika

Toyoda Gosei

TRW Automotive

汽车用电子设备

Akuma

Continental

Draka

Furukawa

Johnson Controls

KES - kabelové a el.

Systémy

Kostal

Leoni

Mitsubishi Electric

Satrema Int.

Takata

Tesla Blatná

Tesla Jihlava

Tokai Rika

TRW Automotive

TVM

TYCO Electronics

Yazaki

刹车

Brembo

Continental

Cooper-Standard

Automotive

Federal Mogul

FTE Automotive

Knorr-Bremse

TI Group

TRW Automotive

汽车底盘

Benteler

Brano Group

Hyundai Mobis

Koyo Bearings

KYB Manufacturing Czech

Monroe Tenneco

Mubea

Schaefm er Group

车门系统和汽车锁

Assa-Abbloy

Brano Group

Brose

Construct Czech

Defend

Edscha

Inteva Products

Kiekert

Pyeong-Hwa

Tokai Rika

Witte

引擎系统

Aisin Seiki

Alfmeier

Almet

Bontaz-Centre

Brabant Alucast Czech

Brisk

ëZ Strakonice

Honeywell Turbo

Technologies

Jihostroj

Kolbenschmidt Pierburg

Magneton

Metalis Nejdek

Nemak

PBS Turbo

Robert Bosch

Strojirny Poldi

TRW Automotive

排气系统和过滤器

Bosal

Donaldson

Eberspächer International

Faurecia Exhaust Systems

Karsit

Mann+Hummel

Monroe Tenneco

Tyll

Witzenmann

车辆外观

AGC

Aoyama

CIE Automotive

Duve

Essa - Grupo

Estampaciones Sabadell

Futaba

Key Plastics

Klein&Blažek

Kovovyroba Hoffmann

Magna International

Massag

Plakor Czech (ARRK)

s. n. o. p.

Saint-Gobain Sekurit

Sungwoo Hitech

Tawesco

Tiberina Automotive BĎlá

Tokoz

Zeveta

汽车内饰

EuWe Eugen Wexler Int.

Faurecia Interior Systems

Bohemia

Gruppo Antolin

Gumarny Zubri

Gumotex

Hyundai Mobis

Inteva Products

Key Plastics

Magna International

MEGATECH Industries

Recticel

Rieter CZ

Tomatex

燃油系统

Continental

Cooper-Standard

Automotive

Motorpal

Robert Bosch

TI Automotive

Toyoda Gosei

空气调节系统

Behr

Denso

Eberspächer International

Fujikoki

Ingersoll Rand

Keihin

Senior Automotive

TI Automotive

Valeo

Varroc Automotive Systems

娱乐设施

Continental

Kyocera Display

Panasonic Automotive

Systems

TVM Acoustics

照明系统

Automotive Lighting

Hella Autotechnik

Koito

Halla Visteon Autopal

橡胶和塑料配件

Avon Automotive

Gumarny Zubri

Hutchinson

Kautex -Textron

Plakor Czech (ARRK)

Saar Gummi

ZPV

座椅

Brose

Car Trim

Commercial Vehicle Group

Dymos

Faurecia

Fehrer Bohemia

Fezko Thierry

Johnson Controls

Karsit

Lear

Magna International

Viza Automocion

方向和驱动控制系统

Dura

JTEKT Corporation

TRW Automotive

车轮

Barum Continental

Hayes Lemmerz Alukola

Mitas

Ronal CZ

(二)来自行业协会的支持

1. 摩拉维亚-西里西亚汽车协会(Moravian-Silesian Automotive Cluster)

摩拉维亚-西里西亚汽车协会是地区性组织,其在摩拉维亚-西里西亚拥有62个公司会员,协会支持会员在企业竞争力和出口方面进行优化和创新。协会通过强大的工业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和各种公共和私人组织推动汽车行业的发展。摩拉维亚-西里西亚汽车协会对摩拉维亚-西里西亚区域内的汽车行业竞争力和技术水平提升做出了重大贡献。

2. 捷克汽车工业协会(Automo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the Czech Republic)

捷克汽车工业协会是汽车制造等相关企业的工业协会。目前,捷克汽车工业协会拥有汽车各相关行业公司会员共145个。协会旨在推动捷克汽车行业的长期发展,提升捷克汽车企业的竞争力,为公司会员与国外的合作与贸易提供支持。除了提供各种统计数据和顾问服务外,捷克汽车工业协会还代表捷克汽车工业与相关企业与国内政府机构以及国际组织进行交流和谈判。

(三)强大的研发能力

从长远来看,捷克是世界上最具吸引力的汽车研发基地之一。捷克拥有强大工业传统、高教育水平,且非常重视培养高素质汽车技术人员。

通用汽车工程师George Strnad先生曾表示,“我在美国和加拿大的研发部门工作了25年,期间我对捷克的工程师印象非常好。他们均受到了高水平的技术教育,知识结构全面,对复杂的技术问题有很深的理解能力,专业技术水平优异。捷克的大学为全球汽车行业提供了许多工程和管理人才。”

根据捷克投资促进局2015年的统计,捷克有如下机动车技术和研发中心:

地区

技术和研发中心

首都布拉格

MBtech Bohemia

Porsche Engineering Services

Ricardo Prague

Valeo Systemes Thermiques

TÜV-SÜD Czech

利贝雷茨州

Denso

Idiada CZ

TRW Automotive

MSV Systems CZ

赫拉德茨 - 克拉洛韦州

Continental Teves

Swell

奥洛穆克州

HELLA KG Hueck&Co.

Horiba

中波希米亚州

AUFEER DESIGN

Behr Czech

Faurecia

Idiada CZ

Ingersoll Rand

Kostal CR

MBtech Bohemia

Swell

Škoda Auto

摩拉维亚 - 西里西亚州

Behr Czech

Continental Automotive Systems

Hayes Lemmerz International

Varroc Lighting Systems

比尔森州

MBtech Bohemia

NARETEC

ZF Engineering

南波希米亚州

Robert Bosch

ČZ a.s.

MOSLED

TRW-DAS

Brisk

维索基纳州

Bosch Diesel

Mann+Hummel

Motorpal

南摩拉维亚州

Blata

Honeywell Turbo Technologies

Mann+Hummel

兹林州

Nippon Kayaku

其中重点介绍MBtech Bohemia、Ricardo Prague、Swell Technology Centre、Valeo Climate Control和Varroc Lighting Systems。

MBtech Bohemia技术研发中心位于捷克的比尔森、布拉格和姆拉达·博雷斯拉夫,是全球汽车工程和咨询服务供应商MBtech集团的子公司。其专注于新车发动机、电子设备组件和模块的CAD设计,可向企业提供专业的设计、工程服务、零件模具生产和模型建造以及整车测试。MBtech Bohemia技术研发中心是MBtech集团最大的海外子公司。

英国里卡多咨询工程公司(Ricardo Consulting Engineers UK)从2000年开始在捷克运营,直到2005年成立Ricardo布拉格公司。Ricardo布拉格技术中心与英国、美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中国和印度等多地的其他成员合作紧密,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CAE设计和分析支持。Ricardo布拉格技术中心主要在内燃机、变速器、车辆技术和控制与电子领域提供研发和设计支持。目前有160名工程师。2004年,技术中心在捷克进行了大规模的扩张,并且近期又进行了一次扩张。

工程公司SWELL在捷克设立了一家开发服务中心(SWELL Development Services Centre),为汽车行业提供全面的开发支持。其服务范围涵盖CAD / CAE工程和模型制作(主要针对钣金领域、BIW结构)、以及全面的开发测试(发动机和排气系统部件的高温振动测试、频率和模态分析、塑料和金属结构的组合机械、环境测试等)。SWELL开发服务中心的客户包括斯柯达、霍尼韦尔、大陆汽车、麦格纳国际、佛吉亚集团等。

Valeo Climate Control在布拉格设有技术中心,为空调、通风、控制面板提供工程支持。布拉格技术中心参与了Valeo Climate Control下的所有开发项目,与世界其他地区几乎所有的技术中心保持合作关系。Valeo Climate Control布拉格技术中心拥有行业先进技术,且具有高性价比的优点,被认为是气温调节系统设计的行业领先者。

Varroc Lighting Systems是Varroc集团的全资子公司,Varroc集团是全球领先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从事大灯、信号灯、辅助灯、投影系统和电子控制模块等外部照明产品的研发和制造。Varroc Lighting Systems在荷兰登记注册,总部位于美国密歇根州普利茅斯,在亚洲、欧洲和北美地区均有业务,拥有近5000名员工。Varroc集团于2012年8月1日完成了对Visteon公司全球照明部门的收购,将其产品以Varroc Lighting Systems名义重新推出市场。在捷克,Varroc Lighting Systems经营着两家工厂,一家工具工厂和一家全球开发中心。Varroc Lighting Systems拥有2300多名员工。

在捷克,许多高等院校与汽车制造商建立了合作关系,提高学生的实践和科研能力,也为各大汽车制造商输送人才。

大学

合作汽车制造商

捷克理工大学(Czech Technical  University in Prague)

TRW Automotive

Škoda Auto

Porsche Engineering

Honeywell

Siemens

Bosch

Brano

Tatra

利贝雷茨技术大学(Technical University  of Liberec)

Škoda Auto

MAN

Audi

Daimler

Bosch

Continental

Magna

Saint-Gobain

TRW Automotive

西波希米亚大学(University of West  Bohemia)

Volkswagen AG

Valeo

Škoda Auto

Bosch

MBtech Bohemia

ABB

ZF Friedrichshafen

布鲁诺理工大学(Brno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Škoda Auto

TRW Automotive

Tatra

Volkswagen

Honeywell

Magna Powertrain

Motropal

奥斯特拉瓦技术大学(Technical  University of Ostrava)

Škoda Auto

Brose

Continental

Hayes Lemmerz

Honeywell

Varroc Lighting

(四)高素质的技术人员

捷克通过其在全国各地均匀分布的几所技术大学向捷克学生提供高等技术教育。捷克有9万多名大学生主修技术或科学相关的课程。每年有2万多名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且技术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

除了大学之外,捷克教育系统还包括专门的四年制高等专业学校,他们的学生毕业时的学历相当于大学学士学位。

根据捷克教育局统计数据,2013和2014年度,捷克各地区汽车相关专业学生和毕业生人数如下:

 

学生人数

毕业生人数

布拉格

5420

1106

中波西米亚州

30

0

南波西米亚州

0

2

比尔森州

1184

190

卡罗维发利州

0

0

拉贝河畔乌斯季州

642

79

利贝雷茨州

1457

279

赫拉德茨 - 克拉洛韦州

0

0

帕尔杜比采州

981

150

维索基纳州

4

4

南摩拉维亚州

1693

301

奥洛穆克州

41

36

兹林州

578

125

摩拉维亚 - 西里西亚州

939

298

总计

12958

2570

(五)相对较低的劳动力成本

捷克私营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是欧盟27国平均水平的45%。捷克的主要劳动力优势在于其劳动力素质高,相对成本却不高。与其他欧洲中东部国家相比,这一点尤为重要。

根据欧盟统计局2013年的数据,捷克的劳动力成本在欧盟很有竞争力。与西欧或美国相比,捷克平均劳动力成本低40%至60%。例如,2013年,捷克制造业的小时工资为10欧元,德国为36.20欧元 ,法国为36.70欧元,英国为22欧元。

根据2014年捷克劳动与社会事务部统计数据,2013年捷克汽车行业平均月工资如下:

职务

月工资(捷克克朗)

月工资(欧元)

机械工程师

40,602

1,480

机械工程技术员

29,114

1,061

焊工和切割工

23,840

869

板金工

23,046

840

电气机械及装配工

24,265

884

汽车机械修理工

20,433

745

装配工

18,956

691

机械装配工

21,386

779

制造工人

15,623

569

(六)来自捷克投资促进局的支持

捷克投资促进局总部位于布拉格,是捷克工业和贸易部旗下的投资和业务发展机构。该机构自1992年成立以来,一直通过其服务和发展计划吸引外资、并发展国内公司。捷克投资促进局旨在:1. 支持现有和新公司在捷克的发展;2. 促进公私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3. 促进捷克商业环境的发展;4. 提高捷克商业环境的整体竞争力。

捷克投资促进局是经政府授权的代表企业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投资优惠和激励措施的专门机构。它还负责向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捷克商业环境、投资环境和投资机会和项目的数据和资料。

捷克投资促进局可向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包括:1. 提供各行业详细的市场情况报告;2. 根据投资者的情况,为投资者定制商业投资计划;3. 为投资项目选址;4. 陪同投资者访问捷克;5. 提供各种投资优惠和激励措施信息,协助投资者进行申请;6. 就在捷克投资会涉及到的公司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7. 为投资者寻找潜在合作伙伴、供应商或收购目标;8. 向投资者推荐专业服务机构或人员,如律师、银行、会计师等;9. 就投资后遇到的问题,向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捷克投资促进局资金来自捷克工业和贸易部,不对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捷克投资促进局还有一个汽车配件供应商数据库,提供了捷克境内汽车零部件制造商的全面信息。该数据库内有近900家公司的信息,涵盖了整个捷克汽车配件供应商链。数据库将数据库分为一、二、三等,并展示了各供应商生产的各个配件的客户企业(包括全球各大汽车制造商,如大众、戴姆勒、丰田、宝马、福特、沃尔沃、保时捷、奥迪等)。

四、新趋势 - 替代性燃料汽车的发展

与其他重视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家一样,捷克目前也在大力发展替代性燃料汽车,以降低大气污染。

(一)捷克环保动力车辆概览

在捷克,电力和压缩天然气在认定的多种代用燃料中具有最为广阔的前景。随着二氧化碳排放监管日益严格,捷克希望在上述两个领域实现有效增长。

从中期来看,压缩天然气(CNG)技术将占据更大市场份额;这将得益于更加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更多的可选车型、更高的客户接受度,以及更低的价格和运营总成本。

从长期来看,电动汽车在新注册车辆中的占比有望接近20%,前提是具备了驾驶距离更长、基础设施覆盖面更广、电池成本更低廉、可选车型更多样等条件。

捷克有关部门同样大力支持氢燃料、液化天然气(LNG)等技术的研发和落实。作为可替代燃料,二者在未来驾驶,特别是长距离驾驶领域的潜力不可限量。

全球电动汽车的需求不断攀升,捷克也不例外。电动汽车和电动公交车生产商、大学、研发中心、电力输送公司和电动汽车联合会等对电动汽车的兴起起到了主要作用。随着本地市场中可选品牌和车型的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捷克消费者选择购买电动汽车。预计2030年电动汽车的市场份额将达到20%。

(二)政府支持

为了确保捷克汽车行业的竞争力,捷克政府于2015年年末实施了《清洁动力国家行动计划》战略,大力支持各种环保动力。

该计划的目标是将清洁能源汽车的运营总成本降低至内燃机汽车的同等水平。具体措施包括针对新车发放现金补贴、免除国内消费税和道路税、降低通行费用等。该计划通过建设加气站、充电站等打造清洁动力基础设施网络,促进清洁动力行业发展。城市中的电动汽车驾驶员将能够享受在市区内免费停车、使用公共交通专线等优惠待遇。根据该《行动计划》,至2030年,10%的汽车应使用替代性燃料,使用中的电动汽车应达到25万辆。

《行动计划》还要求增加电动汽车充电站和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数量,目标数量如下:

 

2015

2025

2030

充电站

200

1300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100

200

300

液化天然气加气站

0

1-2

5

液氢加气站

1

 

3-5

(三)捷克电动车生产商和研究机构介绍

1. 斯柯达电气有限公司

位于皮尔森市的斯柯达交通运输公司(请避免与大众汽车公司的子公司斯柯达汽车公司相混淆)是捷克传统的火车头、有轨电车、地铁和无轨电车生产商。近年来,公司斯柯达电气有限公司分部研发了多种电动和混合动力公交车。

2. 捷克SOR

捷克SOR原先生产城市巴士和长途客车,自1991年起发布了多款环保巴士和无轨电车供客户选择。公司的压缩天然气和电动巴士型号多样,可行驶距离也具有多种规格。SOR巴士的主要优势是重量轻、平均燃料消耗量低和单位输出功率高。

3. Ekova电气有限公司

Ostrava 运输公司成立子公司Ekova Electric的目的是为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和电动公交车提供修理等各种现代化服务。Ekova于2015年发布了公司首款全新电动低地台巴士Electron。

4. 捷克理工大学

捷克理工大学位于捷克首都布拉格,学校电机工程系的学生自2010年起已经相继研发出了5款单座e-Formula Student原型车。eForce FEE Prague Formula团队在2012年进行了首次试驾, 也是捷克唯一的e-Formula Student系列活动长 期参与者。

5. 奥斯特拉瓦技术大学

奥斯特拉瓦技术大学的学生于2014年宣布完成了SCX原型车的设计与制造工作。这台学生设计的纯电动赛车采用先进技术,四台同步电动机提供动力,最高动力达到了295马力。SCX从0到100公里/小时的加速时间仅为5秒,最高时速约为180公里/小时。相关认证工作完成后,本车将发售限量版系列。

6. 西波西米亚大学

同样位于皮尔森市的西波西米亚大学是电动车研发的另一个中心。学校于2010年仅用150天就研发出了一款电动热棒HER。三年后,该团队发布了名为Blue Elyctra的电波器,功率为16kW的电机可实现130公里/小时的最高时速。该团队于2015 年推出了名为Électricité的全新电动摩托赛车。该项目旨在以合理价格打造性能良好的原型机。

(四)捷克先进技术介绍

1. 电池技术

HE3DA是电池技术应用研究及商业化领域的创新公司。公司的3D技术和锂电池生产以三维电极为基础,采用锂纳米材料。该技术平台能够满足大规模市场应用的全部需求。

BattSwap公司为电动汽车带来独一无二、全自动的电池置换解决方案。可拆卸电池的换装时间可控制在30秒内。这家初创企业已经为这一电池置换系统申请了专利,该系统包括市面上的常规电池及置换电站。BattSwap需要在车身内部安装一个特制电池筒,该操作简单易行且无需对车体进行大规模改装。

捷克初创企业Olife Energy研发了一项独一无二的车用锂离子启动蓄电池技术。该技术采用超级电容,在启动后第一秒瞬间为电池提供动力。超级电容在各种条件下均能正常开展工作,可适应广泛的气温条件。

2. 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技术

在捷克的代用燃料市场上,压缩天然气的应用是最广泛的。市面上有数十种压缩天然气汽车,公共交通有关部门对这种技术也十分青睐。在过去十年中,捷克压缩天然气汽车保有量的同比年均增长率为41%,这主要得益于低消费税、免除道路税和购买压缩天然气公交车提供的经济补贴等优惠条件。有关研究认为,2025年,运营中的压缩天然气汽车总量将达25万,2030年将进一步增长至30万。压缩天然气技术广受公共交通公司和政府管理机构的喜爱。目前,液化天然气技术基本上只用于长途重型卡车;然而其应用范围预计在2020年后将扩大至整个欧洲。捷克将于2017年间建设首个液化天然气加气站,预计到2030年这一数字将上升至14个。

3. 燃料电池和氢技术

目前,捷克是唯一一个有氢动力汽车示范项目的国家。与此同时,政府也意识到未来这个领域的技术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尤其是商业化潜力。预计燃料电池汽车将会像电动汽车一样得到免税或者其他更多的福利。燃料电池汽车也将与电动汽车享受相同的优惠政策,包括税费减免和其他待遇。

当前,捷克的纯氢气动力汽车都是示范项目。然而,政府已经深刻意识到了这项技术在未来发展中的巨大潜力,并大力支持该领域的商业化研究工作。有关方面将与德国共同开展氢气分配网络建设。初期阶段的工作重点是高速公路和大型城市。由捷克科技公司ÚJV Řež(位于Řež的核研究所)领导的捷克、德国公司联盟已经在捷克成功研发了一辆氢动力公交车。H2Bus项目旨在展示氢动力交通实际应用,检验这项前沿技术在实际城市交通中的应用情况。

4. 优先环保汽车技术落实时间表

 

电动汽车

压缩天然气

液化天然气

2020

+ 所有城市及高速公路上的基础设施建设

+ 1300个充电点

+ 6000辆电动公交车和1100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运营中

+ 年销售7000辆各类电动汽车

+ 低消费税

+ 5万辆压缩天然气汽车运营中

+ 200个公共加气站,100个非公共加气站

+ 180辆液化天然气汽车运营中

+ 低消费税

2025

+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 35000辆电动公交车和6600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运营中

+ 年销售25000辆各类电动汽车

+ 13万辆压缩天然气汽车运营中

+ 300个公共加气站,150个非公共加气站

+ 500辆液化天然气汽车运营中

+ 5个加气站

2030

+ 25万辆各类电动汽车运营中

+ 年销售44000辆各类电动汽车

+ 1300辆液化天然气汽车运营中

+ 14个加气站

+ 燃料市场10%的市场份额

+ 20万辆压缩天然气汽车运营中

+ 340个公共加气站,160个非公共加气站

2030+

+ 结束补贴发放

+ 电动汽车将被认为是标准化技术

+ 40万辆各类电动汽车运营中

+ 年销售5万辆各类电动汽车

+ 结束补贴发放

+ 压缩天然气将被认为是标准化技术

+ 30万辆压缩天然气汽车运营中

 

 

第二章 航空航天工业投资

捷克具有悠久的航空传统,并一直在航空航天领域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多年来,捷克航空航天业一直以高质量、可靠性和创新性著称。

捷克的航空航天工业已经取得了显着的发展,不论是生产至装配的整个流程,还是尖端研发。目前,许多捷克公司和机构都在与行业顶级参与者合作参与多国联合项目或研究项目。

一、捷克航空航天业概况

捷克的航空产业历史悠久,在世界航空航天产业中占有一席之地。多年来,捷克的航空产业以质量优异、性能可靠、追求创新而享誉全球,可提供包括飞机生产与维修、航天卫星导航等技术支持服务。从零部件生产到飞机总装,再到前沿研发计划,捷克的航空航天产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经成为一支不容小觑的力量。今天,大多数捷克航空航天企业和机构都在与本行业内的顶尖企业开展各种层面的合作,并积极参与跨国联合研究项目。

捷克飞机维修的历史非常悠久,设施完善,当地企业可为客户提供各种类型飞机的维护服务,服务机型包括直升机、私人飞机、小型短程飞机以及大型客机,熟悉各种波音和空客飞机的维修工作。

自1990年以来,在捷克出现了很多以生产小型飞机为主的小型民营企生。这些企业的领导者和核心工程师多来自大型国有飞机生产企业,专业能力强。捷克因此成为世界最大的小型飞机制造国之一。

捷克在航天领域也有一定成就,主要发展的是高附加值领域,如卫星系统、航天器部件以及航天技术研发等。捷克首都布拉格是负责伽利略导航系统项目的欧洲GNSS机构的所在地,捷克也是欧洲航天局活动的积极参与者。

捷克航空业多年来一直在世界范围保持着高竞争力,在质量和创新方面无疑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同时保持了新兴市场的一些优势。霍尼韦尔(Honeywell)、通用电气航空(GE Aviation)等公司已经在扩大业务的同时利用了这些优势。

纵观历史,捷克传统上一直非常重视航空业的发展,今天依然如此。自2008年以来,捷克一直是欧洲航天局的积极参与者,其在欧洲航天局的活动为捷克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影响。欧洲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局(European 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s Agency)近期从其在布鲁塞尔的临时总部迁往了捷克首都布拉格。欧洲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局是负责伽利略和EGNOS的市场营销、安全事宜以及开发的专门机构,因此它的迁址被认为是世界航天界的一件大事。这也为捷克航天企业带来了很多发展机遇,鼓励它们加大研发和技术创新力度,保持领先。

捷克的航空业和太空活动受捷克交通部管理,直接协调机构是空间活动协调委员会(Coordination Council for Space Activities),教育部、青年和体育部、环境部、国防部、工业和贸易部以及捷克政府也会参与一些事务和活动。交通部接负责执行欧洲航天局和欧盟的太空政策和方案,并负责开发太空利用空间以及协调捷克在太空和太空活动方面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以发展捷克的航空业,并提高其在航空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捷克加入欧洲航天局后,捷克的航空业发生了不少积极的变化,包括由交通部制定的《国家空间计划》,并在相关决策中更多地考虑欧洲和国际因素,为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捷克于2006年成立了太空联盟(Czech Space Alliance,CSA),这是一个由14个中小型公司组成的联盟,主要通过欧洲航天局来开展太空技术业务。捷克太空联盟已成为捷克航空业的代表,不论是在外部(即欧洲航天局和其他国际太空组织和行业机构),还是在捷克国家内部。太空联盟对交通部制定的《国家空间计划》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捷克太空联盟赢得捷克业务的最大份额,并与大型卫星集成商以及海外小型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捷克太空联盟与包括巴西在内的非欧洲航天局成员国家进行了双边合作协议的谈判,捷克交通部已与其中一个国家签订了协议。与日本的合作也在顺利进展中。

捷克太空联盟成员擅长的技术包括机械学、空间质量电子系统和无源元件、先进材料研发、航空器材地面部分和车载软件、电子测试设备、X射线光学和工程咨询。

(一)入驻捷克的国际航空航天企业介绍

目前已有多家国际知名航空和航天企业在捷克设立了分支机构,包括霍尼韦尔航空航天部(Honeywell Aerospace)、通用电气航空捷克公司(GE Aviation Czech)、拉特克埃捷克公司(Latecoere Czech Republic)、卓达航空欧洲公司(Zodiac Galleys Europe)和贝尔直升机(Bell Helicopter)。

1. 霍尼韦尔航空航天部(Honeywell Aerospace)

捷克是霍尼韦尔欧洲全球工程战略的基石。霍尼韦尔布拉格实验室于1993年开放,十年后布尔诺设计中心也开始了运作。2006年,布尔诺设计中心并入了霍尼韦尔布拉格实验室,后者成为了霍尼韦尔研发和工程的国际中心。霍尼韦尔在捷克共有两个生产基地:在奥洛穆茨的航空航天生产基地和在布尔诺的环境与燃烧控制基地。霍尼韦尔在捷克共有4000多名专业人员。

2. 通用电气航空捷克公司(GE Aviation Czech)

通用电气航空公司于2008年6月收购了当地公司Walter的部分资产,其后通用电气一直在捷克开发和制造飞机发动机。自收购以来,通用电气航空公司已经成功开发了三款新发动机,并在捷克进行了大量投资。该公司的工程团队规模已经翻了一倍多,而且随着新开发项目的展开预计还会增长。捷克公司已经成为通用电气航空公司生产涡轮螺旋桨飞机的中心。

3. 拉特克埃捷克公司(Latecoere Czech Republic)

拉特克埃于2000年收购了捷克老牌飞机制造商Letov,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新的装配设备、复合材料加工和油漆车间,为空客、波音和达索飞机的乘客门生产组件或进行组装。在法国母公司的支持下,拉特克埃捷克公司建立了一个新的技术研发中心,Letov与捷克研究和学术机构的关系对该技术研发中心起到了不小的帮助作用。拉特克埃捷克公司目前已成为拉特克埃集团中的飞机门生产和组装中心。

4. 卓达航空欧洲公司(Zodiac Galleys Europe)

卓达航空欧洲公司是卓达宇航集团下航空和设备部门的一部分。卓达宇航在全球航空航天业内是客舱内部产品、结构和系统研发和生产的领导者。卓达航空欧洲公司是A320系列所有厨房的独家生产商。该公司还提升了长途飞机(A330和A340系列)和改装(翻新)飞机的生产能力,卓达因此赢得了汉莎航空、瑞士航空和达美航空的重大合同,从2014年秋季开始整修超过250架飞机。

5. 贝尔直升机定制中心(Bell Helicopter)

贝尔直升机在布拉格的直升机定制中心可以为所有贝尔直升机机型提供改装、升级、加装航空电子设备等服务。定制中心提供贝尔直升机的定制、运送和维修服务,并为赛斯纳飞机公司(Cessna)提供广泛的售后服务。定制中心作为贝尔直升机在布拉格的锚点,是贝尔直升机为欧洲客户提供区域销售、定制、运送、培训和售后服务的关键一环。

(二)捷克本土航空航天企业介绍

除了以上国际大企业,捷克还有很多本土航空航天企业。据《金融时报》旗下FDI Intelligence杂志2015年研究数据显示,在美国每10万人有3.2家航空航天企业,在英国每10万人有3家航空航天企业,在德国每10万人有1.3家航空航天企业,在捷克每10万人有1.1家航空航天企业,在加拿大每10万人有1家航空航天企业,波兰、匈牙利、法国和奥地利均少于1家。

企业

简介

AERO VODOCHODY AEROSPACE

Aero作为捷克的领先制造商和空军合作伙伴,自1919年以来一直致力于军事和民用航空技术的开发、装配、生产和服务。

AIRCRAFT INDUSTRIES

主营L 410 UVP-E20飞机的开发、制造、销售、 维修、改装、现代化、零配件销售、分包和研发。

AVEO ENGINEERING GROUP

世界领先的高科技电子解决方案和创新LED照明产品生产商,客户包括西科斯基(Sikorsky)、通用原子(General Atomics)、德事隆(Textron)、埃尔比特系统公司(Elbit Systems)、洛克希德·马丁公司(Lockheed Martin)和萨博(Saab)。

EVEKTOR

主营飞机和汽车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和开发。

JIHLAVAN

航空用液压部件供应商,航空用BTP液压部件供应商,航空用BTP部件生产商,有经认可的特殊工艺。

LA COMPOSITE

主营复合材料和夹层部件的开发和生产,工艺包括预浸料、粘合、高压釜、数控机床和组装,

PBS VELKÁ BÍTEŠ

生产飞机起动系统、涡轮喷气发动机、冷却装置和热交换器的小型燃气轮机、辅助齿轮箱、用于电力和压缩空气的地面动力装置。

UNIS

主营航空技术(航空电子,ECU / FADEC)、电力电子、小型能源、微型涡轮机控制、关键控制系统、机器人技术、自动化和嵌入式系统。

QUITTNER & SCHIMEK

主营用于航空和国防的互连元件和机电组件 - 线束、电气箱和面板、电缆系统和装置。

CZECH AIRLINES TECHNICS

具有80余年的飞机维修经验,可提供飞机内部和基地维修(服务机型包括B737、A320FAM和ATR42 / 72)、线路维修(服务机型包括B737/757/767/777、A320FAM/330、ERJ170/190以及ATR42/72)、起落架维修服务(服务对象包括CAMO、DOA)。

LOM PRAHA

主营MIL直升机和L-39飞机,包括TV3-117、VR-14/24、AI-9V以及AI-25TL发动机的维修和现代化。北约和欧盟境内唯一经认证为MIL直升机L-39提供维修服务的公司。

二、捷克航空航天业投资优势

(一)劳动力优势

推动航空航天业发展的始终是人,捷克大约有10,000名劳动力从事航空航天工作。这些人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是保持捷克航空航天业高竞争力的核心原因。

捷克强大的技术教育体系包括了各种在关键科研领域提供高水平教育的科研机构,确保有足够的毕业生投入与航空航天各相关的行业和领域,并且这些毕业生储备的知识和技能足以应对捷克航空航天业的高水平要求。

捷克顶尖大学拥有针对高度专业化、并对航空制造业至关重要的领域的航空课程。布拉格的捷克理工大学和布尔诺理工大学在航空航天教学上有独特的方法,让学生在航空专家的协助下,亲身体验航空航天器的设计和开发。该课程得到了包括动力学、控制学、先进航空电子设备、安全系统和信息技术解决方案等各个专业的支持。随着全球航空航天业的持续发展,捷克的企业和大学一直在努力确保劳动力在捷克航空航天业的优势。

据捷克教育、青年和体育部2015年统计数据,自2010年以来,捷克每年专修航空航天技术的毕业生人数一直保持在2000人以上,专修航空航天相关技术的毕业生人数一直保持在20000人以上。

以下是教育、青年和体育部2015年统计的捷克各州的工科学生和毕业生人数:

州

学生人数

毕业生人数

布拉格

32239

6996

中波希米亚州

1160

144

南波希米亚州

3877

505

比尔森州

4124

831

拉贝河畔乌斯季州

650

67

利贝雷茨州

2830

589

赫拉德茨 - 克拉洛韦州

2054

478

帕尔杜比采州

4969

879

维索基纳州

2651

542

南摩拉维亚州

19893

4958

摩拉维亚 - 西里西亚州

12844

3133

兹林州

3733

983

(二)来自行业协会的支持

    捷克有多个行业专业协会,能为捷克的航空和航天企业提供各种支持。

    1. 捷克航空制造业协会(Association of Aviation Manufacturers of the Czech Republic)

捷克航空制造业协会有37个成员,包括小型专业公司到大承包商、系统供应商、飞机骨料和部件制造商等;涵盖的技术广泛,包括从航空航天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到维护和运营(包括市场营销和销售)的全部技能;生产对象包括了军用和民用飞机、飞机发动机、武器系统,乃至太空研究、太空飞行器系统部件和集合生产等。捷克航空制造业协会是欧洲ASD航空与国防工业协会和捷克工业联合会的成员。

2. 捷克航空工业联会(Confederation of the Czech Aviation Industry)

捷克航空工业联会是捷克航空制造商和相关研究机构的协会,涉及航空结构、航空发动机、MRO、航空电子设备和系统、整机以及飞机部件的综合设计、开发、生产和测试。捷克航空工业联会由21家航空制造商和8家准成员组成,总营业额超过2.7亿欧元,雇用了3280多名航空专业人员。

3. 摩拉维亚航空航天协会(Moravian Aerospace Cluster)

摩拉维亚航空航天协会代表着摩拉维亚区域的航空航天业,成员包括供应商、服务提供商、从事各相关领域的公司、教育和非专业组织以及个人。摩拉维亚航空航天协会是一个独立组织,基于共同的利益,将摩拉维亚区域内的成员组织起来,以提高该区域的整体研发和生产(包括机身设计、航空电子设备、复合材料等)能力。

4. 无人系统制造业协会(Unmanned Systems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无人系统制造业协会旨在促进捷克无人机的开发、制造和运营。目前的会员主要由七家企业或机构组成,包括霍尼韦尔等跨国公司,以及由布尔诺科技大学航空航天工程学院为代表的学术机构。该协会的目标包括支持和开发无人驾驶车辆的研发以及相关教学的推广和发展。捷克无人系统制造业性协会是泛欧UVS国际组织的成员。

(三)强大的研发能力

当今的航空航天业主要基于知识和经验的共享,包括在国家内部以及在跨国层面上。捷克有各种研究团队,进行实践性和学术性研究。公私合作在研发领域内十分重要且越加频繁,得益于此,越来越多的高校参与到了许多高附加值的项目中去。知识和创新是捷克航空航天业保持并进一步提高全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许多世界一流研发机构均位于捷克境内,这也间接证明了捷克在航空航天领域的研发水平。

1. 霍尼韦尔技术中心布尔诺和布拉格实验室(Honeywell Technology Center Brno and Prague Laboratory)

霍尼韦尔技术中心布拉格实验室于1993年开始运营,作为霍尼韦尔在美国以外的第一个研发中心,已成为霍尼韦尔用户体验和人为因素研究的欧洲联络点。

霍尼韦尔在布尔诺的技术解决中心是霍尼韦尔公司在捷克、印度和中国的研发中心。该中心为霍尼韦尔的多个业务提供技术、产品和业务解决方案,帮助霍尼韦尔产品在质量、创新和性能上达到相关国际标准。

捷克霍尼韦尔技术解决中心致力于提供研究、产品设计、开发和工程服务,为霍尼韦尔客户提供最佳方案。位于布尔诺的中心拥有世界一流的工程技术人才和先进的基础设施,可用于霍尼韦尔航空航天、自动化控制解决和运输系统业务中的当前和下一代产品。

2. 捷克航空航天研究和检测院(Aerospace Research and Test Establishment)

捷克航空航天研究和检测院是捷克航空航天研究、开发和测试的中心,旨在技术和知识创新并将其工业化,为其合作伙伴在新产品开发方面提供最大的支持。作为一个多学科的研究机构,捷克航空航天研究和检测院发挥了一定的协同效应,对汽车、铁路、国防、安全和电力行业以及土木工程的发展也作出了贡献。

捷克航空航天研究和检测院配备齐全,能够提供广泛的服务,包括风洞试验、复合材料部件的生产以及通过认证实验室进行各种测试。

3. 捷克理工大学航空航天工程系、机械工程系(Facul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of Aerospace Engineering, Czech Technical University in Prague)

成立于1707年的捷克理工大学的机械工程学院是中欧历史上最悠久的技术大学的一部分,立志成为捷克国内和世界公认的顶级教育和研究机构。

航空航天专业在捷克理工大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929年就已经开始了第一次讲课。1976年,捷克航空航天研究所(Institute of Aerospace)成立(即航空航天工程系的前身),对学生进行培训,使其能符合航空工业和航空运输在飞机设计和结构、飞机发动机、生产技术、维修和研发等方面的需求。该学院提供航空航天硕士和博士课程教育,共40多个航空航天课程,学生有望参加行业和国际学生交流项目。

捷克航空航天业研究和开发的重点是飞机和推进装置的设计、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力学、飞机结构的安全和可靠性、螺旋桨、复合材料和技术、气动弹性和模态分析、轻型运动飞机的全面认证、数值模拟和CAD设计、应力分析、材料和结构测试、NDT方法、金属和复合结构的应变计测试、以及欧洲和国家的研究项目。

4. 布尔诺理工大学航天工程研究所(Institute of Aerospace Engineering, Brno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布尔诺理工大学航天工程研究所的主要科研活动集中在现代计算方法在飞机设计和飞机结构测试领域的应用。所有硕士和博士学生都广泛地从事实际项目。

航天工程研究所与捷克的飞机制造业在新飞机研究项目、应用研究和测试领域内有着密切合作的悠久传统。此种合作一般在捷克民航局认证的实验室中进行。其专业领域包括空气动力学、飞行力学、结构设计、复合材料、航空器系统的安全评估、液压系统和飞机操作等。该研究所还与欧洲领先的研究机构和行业合作伙伴保持密切交流并合作进行国际研发项目。同时,航天工程研究所还与其他欧洲大学开展学生交流项目。

第三章 高级机械工程产业投资

捷克机械工程产业在过去二十五年中因全球化、技术和其他新兴市场的发展而发生了转变。通过吸引新的投资者,将劳动力密集型制造业转化为高附加值机械工程业,捷克已成为全球企业首选的战略中心。

据欧盟统计,捷克的平均劳动力成本与西欧和美国相比低40%至60%,同时一直保持着相当的生产率。每年有超过3,500名机械工程专业的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且这个数字在不断增加,以满足高度活跃的工程产业的需求。

在过去的五年中,捷克投资促进局Czech Invest已协助投资者就47个工程行业的投资项目进行了谈判。其中的大多数项目均涉及现有企业的扩张,这些企业视捷克为扩大生产能力或研发能力的温床。在很大程度上,这显示了机械工程产业的发展历程,即其向高价值产业的转变。

捷克工程行业有约115000名高技能专业雇员,是捷克工业生产领域中雇员最多的行业之一。

一、捷克机械工程产业概况

捷克有着长达300年的工程教育史,因此捷克在分享高端技术知识上有着悠久的历史。根据欧洲机床制造商协会(European Association of the Machine Tool Industries,CECIMO)统计数据,捷克在全球排名第十五位,在生产绝对数量上排欧洲第八位(按人均计算,捷克排名全球第八,欧洲第五)。捷克是唯一加入欧洲机床工业协会(CECIMO)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根据欧盟统计局数据,捷克是欧盟工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制造业占工业的26.7%以上,工业占GDP的近40%。捷克每10,000名制造工人拥有93台机器人,全球平均水平仅为66台,也超过了大部分工业化国家。捷克的机械工程产业竞争激烈,85%的制成品出口外国。

捷克机械工程业雇佣了大约12.5%从事制造业工作的员工。捷克统计局报告的绝对数字相当于大约11.5万人。捷克每年有超过3,500名机械专业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可以为捷克公司和外国公司提供可持续的和技术熟练的劳动力。

由于捷克深厚的创新底蕴以及学术界、政府机构和私营公司之间的频繁合作,捷克机械工程业为各种研发项目提供了强大的创新力。根据外国直接投资基准统计,捷克科研机构的质量在中东欧地区是最高的,与许多西方国家相当。这也是西门子、ABB集团、韩国斗山集团(Doosan)、霍尼韦尔、伊顿(Eaton)、爱德华兹(Edwards)、博世力士乐(Bosch Rexroth)、马扎克(Mazak)、卡特彼勒(Caterpillar)、英格索兰(Ingersoll Rand)等众多全球领先工程公司在捷克开展业务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因之一。

目前,捷克投资促进局的工作重点是在各大境外活动中展示捷克机械工程业的优势和强大的发展潜力,尤其是各贸易展览会和投资研讨会。捷克投资促进局主要参与协调高投资潜力国家在捷克的投资项目。捷克投资促进局在一些国家也设立了代表处,方便其开展工作。因此,捷克投资促进局不仅掌握着行业知识,还对特定地区的情况了若指掌。除直接外国投资外,推动研发领域的跨国合作也是捷克投资促进局的工作重点之一。

机械工程业是捷克投资促进局关注的重点领域,其一直在通过提高效率和生产力,以及推动能适应捷克工业环境和并与捷克企业友好共生的外国投资者对捷投资,提升捷克机械工程业的国际竞争力。

目前,外国对捷克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工业机械、设备和工具,以下是《金融时报》2017年的统计数据:

投资领域

投资项目数量

创造工作岗位数

投资金额(百万欧元)

总计

平均

总计

平均

工业机械、设备和工具

122

19377

158

2248.4

18.5

非汽车运输、代工生产

8

2246

280

23.1

28.8

发动机和涡轮机

5

855

171

280.7

56.2

总计

135

22478

166

2759.2

20.5

对捷克投资最多的国家是德国、美国和日本,具体如下(数据来源于2017年《金融时报》):

国家

投资项目数

创造工作岗位数

投资金额

(百万欧元)

德国

37

5369

834.6

美国

23

4801

692

日本

18

3886

449.1

瑞士

13

2730

197.4

奥地利

13

1117

129

爱尔兰

6

719

73.6

英国

6

718

71.4

芬兰

3

327

48.2

法国

3

449

78.8

加拿大

2

1117

103.8

其他国家

11

1245

81.3

二、捷克机械工程业投资优势

(一)悠久的机械工程发展史和活跃的科技创造力

捷克有着150余年的悠久工程史,高水平技术传承不断。捷克工程产业历史悠久,工程教育的历史可追溯到1707年,迄今已经积累了巨大的技术财富和潜力,是广大投资者在扩大业务时可以利用的优势。机械工程产业在捷克有着辉煌的历史。1918年至1938年期间,前捷克斯洛伐克就已经是全世界工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了。捷克机械工程行业的产品门类极其广泛,涵盖了从缝衣针到核电站的方方面面。

捷克制造业趋于科技密集型,根据捷克统计局2017年的统计数据,捷克制造业中有10%的产品涉及高级高新技术,52%的产品涉及中级高新技术,剩余38%的产品技术含量较低。

捷克工程制造业一直保持着高度活跃的创新力。根据《金融时报》2017年统计的全球创新指数,以下是2011年至2016年捷克和临近国家的创新指数(1-100)比较:

 

捷克

匈牙利

波兰

斯洛伐克

2011年

47.5

48

38.5

38

2012年

50

46.5

41.5

40.5

2013年

49

47

42

40

2014年

50.5

44.5

42

40.5

2015年

515.

43

43

40

2016年

49.5

44.5

42

40

(二)高素质的劳动力以及较低的人力成本

劳动力教育程度高、技能水平高,理工科大学毕业生人才充沛,每年机械工程专业毕业生超过5千名。

捷克许多大学都有专门的机械工程专业,以下是捷克教育、青年和体育部2017年统计的大学机械工程专业学生和毕业生人数:

大学

学生人数

毕业生人数

布尔诺科技大学

4549

1151

俄斯特拉发科技大学(Technical University in Ostrava)

3298

896

捷克理工大学

3426

691

西波希米亚大学

1307

232

利贝雷茨技术大学

976

187

布拉格查理大学

869

136

UJEP大学

693

78

马萨克里大学(Masaryk University)

224

52

相较捷克劳动力的高素质,其人力成本也很有竞争力。根据《金融时报》2017年统计数据,捷克的劳动力和水电费成本比西班牙、意大利、韩国、日本、法国、美国、德国和瑞士都要低,具体如下:

国家

劳动力和水电费成本(欧元)

捷克

140万

西班牙

270万

意大利

310万

韩国

310万

日本

380万

法国

390万

美国

390万

德国

450万

瑞士

750万

(三)完整的供应和产业链

捷克机械工程公司云集,商业伙伴和供应商触手可及,交通和电信等基础设施发达,无论从事于工程行业中的哪个门类,都能在捷克找到工程合作伙伴和供应商,并能够从大规模的人才库中物色到高学历、高技能的专业人才。机械工程业的生产基础由6700余家公司构成,供应完整的厂房、生产机械设备(包括涡轮机、运输和空调设备;农用机械、食品加工和建筑机械;机床以及工程家庭用品等)。产品和服务的销售额占捷克制造业10%以上的份额,雇员人数为制造业雇员总人数的12.5%。捷克地处中欧战略要地,直通拥有近5亿消费者的欧盟市场。

第四章 纳米技术产业投资

随着几十年来捷克在化学、电子、纺织或材料科学领域的发展,捷克已成功转型成为应用纳米技术的领导者之一。捷克目前是纳米纤维生产设备、电子显微镜或单晶材料、纳米医学以及新型电池的全球领先供应商。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研发基础设施支持着捷克纳米技术行业的发展。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随着显微镜领域的首次突破,捷克逐渐成为纳米技术领域的全球发展中心。捷克强大的研发能力和高素质的技术人员也吸引了美国知名高科技服务企业FEI公司(现已更名为Thermo Fisher Scientific赛默飞世尔科技),其于2014年在捷克开设了世界上最大的显微镜工厂。目前,全球三分之一的显微镜产自捷克。

2003年,捷克著名大学利贝雷茨技术大学(Technical University of Liberec)为纳米纤维的生产带来了一次技术上的突破,捷克研发的技术经商业化,纳米纤维的生产量和稳定性显著增长,也是得益于此,整个纳米纤维供应链开始建立。捷克还开发了第一个可靠的200纳米纳米纤维旋转方法。

捷克企业不仅可以拿出创新的纳米纤维产品(如水和空气处理、功能性纺织品、床上用品),其他应用纳米结构或纳米颗粒的延伸产品也代表着最高标准的防伪保护和空气净化技术。

一、捷克纳米技术产业概况

过去十余年来,纳米技术领域在全世界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出现了大量新的、前景广阔的应用领域,如机械、纺织、表面处理与过滤等等。凭借工业传统、不断发展的先进研究设施、与顶尖研究机构的密切合作、高校开设的高质量博士研究课程、多家公司开发的最终产品并推出的大量创新理念等,捷克在世界纳米技术领域内占有了一席之地。

捷克当前的产业专业化是数十年研发工作的结晶,其中Armin Delong和Oldrich Jirsak两位教授杰出的研究成果影响最为深远。Delong于1949年将首个电子显微镜引入量产,之后布尔诺市因为捷克本土公司Tescan-Orsay Holding和美国公司FEI的子公司双双落户该地,从而被公认为全球电子显微镜技术的中心地。在赛默飞世尔科技、泰思肯(TESCAN)和德朗显微镜(Delong Instruments)入驻捷克后,捷克生产的电子显微镜占全球总产量的30%。2003年,利贝雷茨技术大学的Jirsak教授开发出了一种可靠的纤维抽丝方法,可用以加工直径200纳米的纤维,该工业用纳米纤维设备专利技术是一项重大技术突破,使完整纳米纤维供应链的形成成为可能,并为研发新的应用技术和设备打下了基础。

捷克爱尔玛科公司(Elmarco)以Jirsak教授的专利技术为基础,于2004年成为了首家工业量产规模纳米纤维生产设备的供应商,从而令其他捷克企业得以加工纳米纤维,以生产出诸如用于水和空气净化的滤膜和功能性纺织面料等。

利用纳米技术处理水(纳米铁)和空气(先进材料 - JTJ),或节能的新技术的市场正在逐步打开。如HE3DA之类的新型电池,有望引发储能和汽车行业的革命。

除了上述提及的之外,在其他领域内捷克公司也在全球范围内表现出了高度的竞争力:单晶材料的生产;应用于全息摄影的电子平版印刷术;伤口愈合和组织再生;纳米结构和交联聚合材料的研究;用于特殊用途的纳米粒子的生产等。

捷克的纳米技术产业非常发达,行业细分度非常高。根据《金融时报》2017年的统计数据,以下是捷克与其他国家的纳米技术产业细分度比较(满分10分,根据研发、化学、生物制药、半导体、电子元器件、信息通信技术专业化的细分指数):

国家

细分指数

美国

8.07

捷克

7.32

德国

6.37

日本

6.2

英国

5.29

中国

3.32

捷克投资促进局采访了在捷克经营的几家外国公司的高管。日本东丽公司在捷克设立了公司Toray Textiles Central Europe a.s.,其总裁Akihiro Nikkaku先生表示,“自1997年以来,东丽公司一直在捷克经营业务。我们选择捷克作为投资地,是考虑到了捷克本地工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并利用捷克的新技术扩大本地生产。此外,捷克政府的激励措施,也在我们的决定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FEI公司(现已更名为Thermo Fisher Scientific赛默飞世尔科技)总经理Jiří Očadlík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FEI之所以选择捷克,主要是因为捷克的商业环境稳定,劳动力成本在FEI的可接受范围内。FEI将借壳公司设在布尔诺,是因为布尔诺一个充满活力的现代化科学和研究城市,具有强大的工业传统,地理位置非常便利,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学术中心。”

世界领先非织造公司Fibertex Nonwovens S.A也在捷克设有分支机构,其首席执行官Bjarne Knudsen先生表示,“除了物色合适的收购目标(即Vigona公司)之外,为进一步扩大我们公司的产品种类和销售范围,我们选择在捷克开设公司,主要是看中捷克高素质和高技术水平的劳动力队伍、优越的地理和物流位置,以及稳定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环境。”

二、捷克纳米技术产业投资优势

(一)强大的科技水平和研发能力

捷克有四大纳米技术研发中心,即中欧技术学院(Central Europe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简称CEITEC)、位于奥洛穆茨(Olomouc)的先进技术和材料研究中心(Regional Centre of Advanced Technologies and Materials)、利贝雷茨技术大学的纳米材料、先进技术和创新研究所(Institute for Nanomaterials, Advanced Technologies and Innovation)以及STAR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中欧技术学院(CEITEC)是一家多学科的研究中心,旨在推进生命科学和先进材料和纳米技术复杂性的协同研究。目前科学家分为52个小组,分别在7个项目中进行研究。新的CEITEC纳米实验室致力为所有商业和学术合作伙伴提供最先进的基础设施。

奥洛穆茨先进技术和材料研究中心是一家区域性的研究组织,临近奥洛穆茨Palacký大学,其设立的目的是进行最高级的研究,将高科技产品和先进技术转化为医学、工业和环境实用技术。其与Pierre Auger Observatory和CERN-ATLAS合作进行了一些享有国际盛誉的项目。

利贝雷茨技术大学的纳米材料、先进技术和创新研究所为具有竞争力的工程提供支持服务,因其纳米纤维工业化生产的国际专利而闻名。主要进行机械、机动车、机电一体化、机器人技术、人工智能等方面的工业研究活动。

STAR科学技术研究中心靠近布拉格,旨在帮助开发创新业务和创业生态系统。STAR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的会员分散在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中心(Centre of Excellence in biomedicine and biotechnology,简称BIOCEV)、ELI-Beamlines项目(极轻基础设施项目的一部分,旨在开发最先进的激光设备)的先进设备以及HiLASE(欧洲激光开发的关键设施)的周围。

(一)扎实的科技教育背景和较低的劳动力成本

捷克的许多大学都设有纳米科学和先进材料专业课程。根据捷克教育、青年和体育部2016年统计数据,捷克共有8971名学生主修纳米和先进材料相关专业,有2031名相关专业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

以下是捷克各知名大学的纳米技术和先进材料相关专业学生和毕业生人数:

大学

学生人数

毕业生人数

布尔诺科技大学

2855

605

位于布拉格的捷克理工大学

2297

653

位于布拉格的化学与技术大学(University of Chemistry and Technology)

996

159

帕尔杜比采大学(University of Pardubice)

671

149

布拉格查理大学

639

111

俄斯特拉发科技大学

614

155

利贝雷茨技术大学

594

109

俄斯特拉发科技大学(Technical University in Ostrava)

3298

896

位于奥洛穆茨的Palacký 大学

305

90

捷克自2011年开始,每年技术类大学学生的数量都在9万人以上,毕业生数量都保持在2万人以上。

然而,在捷克开设公司或工厂的运营和劳动力成本却比同类国家低很多。比如,与美国或德国相比,在捷克建立纳米技术研发中心的费用仅为前两者的40%左右。

根据《金融时报》2017年统计数据,捷克的纳米技术人员工资较中国、英国、德国、日本和美国都要低。以下是《金融时报》统计的研发核心人员的平均工资:

国家

年平均工资(欧元)

捷克

42613

中国

56859

英国

71242

德国

97408

日本

98518

美国

111299

(三)政府支持

纳米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离不开各方面的支持。在捷克国内,多个政府机构可为纳米技术的研究提供一系列资助,并可获得欧盟计划(HORIZON 2020、COSME等)和其他国际项目(如Eurostars EUREKA)的资助。

因此,前述工业传统和实力与捷克的法制和专利环境(符合欧盟标准)相结合,再加上捷克政府和国际上的支持,使得越来越多的研究机构和私营企业投入到纳米技术产业中来,捷克中小企业卓越的研究能力和人力资源潜力得以充分发挥。

 

第五章 电气工程和电子产业投资

得益于数字化和小型化,电气工程和电子产业目前是一个快速发展的领域。它是捷克第二大经济产业,在整体制造业产值中所占份额超过13%。超过15,000家公司聘用了近15万名技术人员。2016年营业额达到272亿美元。与电子工程和电子产品相关的研发中心日益重要,为未来高附加值产业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消费电子产品行业由捷克最大的平板电视制造商松下(Panasonic)带领,该公司生产的电视接收机使用的是最先进的技术,不仅能够用于传统的媒体消费方式,而且还可以用于按需消费服务。国际知名音响生产商迪芬妮(Tymphany)是音频系统设计和制造的全球领导者,其生产的音频产品使用独特技术,迪芬妮在捷克的俄斯特拉发地区有一家研发中心。其他公司,如ABB和安森美半导体(ON Semiconductor)也是外国企业将捷克技术利用于高科技制造和研发活动的成功例子。

在电子汽车产业方面,在捷克投资的外国企业包括西门子、博世(Bosch)、日本大金集团(Daikin)、德国大陆集团(Continental)、泰科电子(TE connectivity)和德国科世达集团(Kostal)等公司,这些公司均成功利用了捷克的汽车制造基础以及受过良好教育却有着较低劳动力成本的本地工程师。总部位于布尔诺的赛默飞世尔科技(Termo Fisher Scientific)、泰思肯控股公司(Tescan Orsay Holding)和德朗仪器(Delong Instruments)都是尖端电子显微镜领域的领先者,均利用了捷克的优势条件进行研发和商业化活动,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

一、捷克电气工程和电子产业概况

制造业是捷克经济的第二大产业,捷克被公认为是欧洲工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捷克电气工程和电子行业的生产力在过去八年中几乎增长了100%,世界上三分之一的电子显微镜在捷克生产。

捷克可供投资的电气工程和电子行业包括:

l 汽车:电动和自动车辆

l 建筑:高效照明(LED)

l 通信:第五代网络(5G)、物联网(IoT)、云服务、大数据分析

l 工业生产:自动化系统(机器人和控制论、机器学习系统、工业4.0)、人工智能系统、3D打印

l 医疗保健:电子保健服务、用于扫描系统的电子设备

l 成像行业:具有高动态范围、环境理解相机、身临其境的技术、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和混合现实等新功能的超高清显示屏

l 环境和市政:智能城市技术

l 安全:网络安全、通信安全系统

l 军事技术:通讯、导航系统,电子反恐系统

l 特殊电子产品:监控系统、臭虫探测器、无人机探测器、干扰系统

l 电力工程:环保电力系统

l 运输:无人机的使用

目前在捷克投资的知名电气和电子行业企业有数十家,主要包括ABB集团、莱尔德科技公司(LairdTech)、日本电装株式会社(DENSO)、德国大陆集团(Continental AG)、中国企业长虹、西门子、日本松下电器、罗克韦尔自动化(Rockwell Automation)、伊顿电气(Eaton)、意法半导体集团(ST)、富士康科技集团(FOXCONN)、香港AVX公司、德国欧司朗(OSRAM)、日本TDK株式会社、德国爱普科斯(EPCOS AG)、德国海拉(HELLA)、美国霍尼韦尔(Honeywell)、江森自控(Johnson Controls)、大金工业株式会社(DAIKIN)、中国海信(Hisense)、美国威世集团(Vishay)、德国博世(Bosch)、施耐德电气(Schneider Electric)、恩智浦半导体(NXP)、FEI公司、维谛技术(Emerson)、中国宏基(ACER)、阿尔卑斯电气株式会社(ALPS ELECTRIC)、奥林巴斯影像(OLYMPUS)、纬创集团(Wistron)、丹麦Bang & Olufsen公司、安森美半导体(ON Semiconductor)、泰科电子(TE Connectivity)等。

其中,ABB集团在捷克设有7个分支机构或工厂,德国大陆集团和西门子在捷克设有4个分支机构或工厂,江森自控在捷克设有3个分支机构或工厂,大金工业、富士康、霍尼韦尔、AVX公司和松下在捷克均设有2个分支机构或工厂。

捷克投资促进局对部分在捷克投资的外国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了采访,包括丹麦Bang & Olufsen公司、安森美半导体、意法半导体、泰科电子以及霍尼韦尔。

Bang & Olufsen集团高级经理Michael Jensen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一开始,我们的目标就不仅是在海外建立一个生产基地,而是建立一个完整的一体化开发部门。因此,在决定把我们唯一的外国分公司放在捷克之前,我们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的仔细研究。”

安森美半导体的运营专员Bill George先生表示,“我们公司在捷克建立了产品开发和设计部门,这些部门是推动公司先进模拟和电源管理设备的关键环节。 这些是决定我们公司未来的关键产品。”

意法半导体的首席执行官Carlo Bozotti先生表示,“捷克的学生和工程师在模拟技术方面有很好的教育背景和实践基础。”

泰科电子的前研发部副总裁Larry Zimmermann先生表示,“我们选择在捷克投资主要是基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捷克受过良好教育并且人力成本较低的工程师,二是捷克距我们公司在慕尼黑和伦敦的研发中心较近。”

霍尼韦尔的副总裁兼总经理Jiri Tomicek先生表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劳动力,而霍尼韦尔已经在这里找到了我们所需要的人才 - 具有创新力、技术精湛、并且敬业的人才。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把捷克作为中欧重要的研究、开发和制造中心。”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技术部副总裁Dan Sheflin先生表示,“除了捷克靠近霍尼韦尔的生产基地外,霍尼韦尔选择捷克的另一个原因是捷克政府对设立新技术中心的激励措施。霍尼韦尔非常感谢捷克投资促进局给予的支持。”

二、捷克电气工程和电子产业投资优势

(一)较低的综合运营成本

捷克的综合运营和劳动力成本较其他同类竞争国家低,捷克的平均工资仅为德国的35%。考虑到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和强大的技术背景,捷克被广大海外投资者所青睐。

根据fDi Benchmark2017年的统计数据,捷克的成本/质量比远低于同类竞争国家。

国家

成本

质量

成本/质量比

捷克

45

90

0.5

英国

85

95

0.89

韩国

100

95

1.05

意大利

108

82

1.32

美国

115

135

0.85

日本

118

100

1.18

法国

126

78

1.62

德国

136

92

1.48

捷克的年总运营成本,同样来自fDi Benchmark2017年统计数据,也远低于英国、韩国、美国、日本和德国,以下是具体数据。

国家

劳动力成本

(单位:欧元)

通用成本(水电等费用)

(单位:欧元)

捷克

1750K

1800K

英国

3400K

3450K

韩国

3700K

4000K

美国

4600K

4700K

日本

4550K

4750K

德国

5800K

5900K

捷克电气工程和电子行业各相关专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月平均工资如下(来自捷克劳动和社会事务部2017年的统计数据):

岗位

月平均工资(单位:欧元)

电气工程技术员

1,256

电子设备工程技术员

1,238

电气机械工人与钳工

967

电气和电子设备装配工

728

焊工和气割工

987

机械装配工

869

制造工人

645

(二)较强的技术研发背景

捷克非常注重技术研发和提升,根据欧盟统计局2017年的统计数据,捷克在2012年至2015年间的研发投入远高于同类竞争国家。

国家

研发投入占比(%)

英国

32

捷克

13

奥地利

12

除捷克外的欧盟28个成员国

11

德国

10

意大利

7

法国

5

针对电气工程和电子行业,捷克的劳动力数量在过去的8年间增长了近一倍,各大著名高校均增设了电气工程和电子行业相关专业课程,为捷克的电气工程和电子行业输送了许多专业和高素质的人才。

以下是捷克教育部2017年统计的各大高校电气工程和电子相关专业在校生和毕业生人数:

学校

学生人数

毕业生人数

捷克利贝雷茨技术大学

560

137

位于布拉格的捷克理工大学

3916

895

帕尔杜比采大学

975

150

奥斯特拉瓦科技大学

3058

600

布尔诺科技大学

5329

1540

捷克化工学院(Institute of Chemical Technology)

84

38

布拉格查理大学

318

40

位于皮尔森的西波西米亚大学

1309

831

位于茨林的托马斯·巴塔大学(Tomas Bata University)

35

8

三、捷克本土主要电气工程和电子企业介绍

捷克电气和电子工业具有高附加值、低能耗和低环保负担等优点,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捷克相关企业非常希望走出国门与国外科研机构和公司进行合作,以下介绍部分捷电气电子企业情况:

(一)强电流电气技术行业

1. ATAS Electromotors Nachod股份公司

ATAS Electromotors Nachod公司成立于1928年,早期生产小型电机和风扇。1948年,该公司被国有化,在保持生产原有产品的同时还生产一些不同的小型旋转电机。1989年,该公司私有化,产品除小型电机外,还包括特殊的定制产品,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该公司的主要产品有:800瓦以下单向永久电容器式电动机、20瓦以下单向同极交流电动机、三相鼠笼式电动机、1100瓦以下永磁直流电动机、500瓦以下串励/并励换向电动机、齿轮电动机、直流/交流测速发电机、高速医用微电机和航空工业电机。该公司产品已通过ISO9001认证,并在不同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2. TES VSETÍN公司 

TES VSETÍN公司主要研发和生产电动机,已经有90多年的历史。目前该公司拥有员工500名,年销售额11亿克朗(折合0.57亿美元)。公司的主要产品有小水电站用的同步和异步发电机、500-3300千伏安的永磁风力发电机组、500-3300千瓦的双馈风力涡轮机、100-3000千瓦的永磁电机、通用的直流电动机和变频器等及其零部件。70%的产品出口到其他欧盟国家及俄罗斯、美国、土耳其和泰国。

3. VUES Brno公司

VUES布尔诺公司成立于1947年,前身是电动旋转机研究所。公司主要开发和生产(非标)交流旋转电机、电力驱动机、测功机的载荷试验平板、永磁同步电机、同步和异步直线电机、低速和高速电动马达、电力牵引电动机及发电机、供电机组和旋转电源等,产品已通过国际认证,其中该公司生产的供电机组在北约部队和救援队中得到应用。目前该公司拥有员工约500名,年销售额为4.9亿克朗。

4. ELCOM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ELCOM创建于1990年,主要从事电气工程、能源工程和虚拟仪器的研发和生产,目前拥有员工140名,年销售额3亿克朗。公司由应用电子部、电机部、设计部、制造部和虚拟仪器部组成,其中应用电子部研发和生产特殊的电力电子器件,如铁路电力供应设备和提高电力质量的设备等;电机部提供电动机和驱动器,如变频器、电动机启动器等;虚拟仪器部的前身是俄斯特拉发科技园,提供系统整合、测量和测试设计等服务,主要产品有自动检测系统和电力质量监测系统。

其核心产品是电能网络分析仪(ELCOM Network Analyzer,ENA)。ENA是用于监测电能质量的模块化系统,符合现行的国际标准和其他国际规定。ENA的性能由特定的仪器硬件和软件确定。目前ENA提供了ENA450等系列硬件和ENA-Node、ENA-Touch等软件应用程序,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软件应用程序用于分析仪的远程控制、已存储数据的分析以及通过网络发布电能质量数据。所有软件模块都适合于50赫兹和60赫兹电力系统。用户可以通过仪器显示器观察数据并把数据储存在文件中。软件将会分析电网的三个电压信号和三路电流瞬时值,以便计算电网的各种变量:RMS值、频率、谐波光谱、总谐波失真、闪变、三相系统不平衡、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能等其他变量。ENA的主要优势在于性能高,灵活性好并且尺寸小。通过使用具有内置信号调理功能的C系列模块,可以实现强大的、用户容易掌握的解决方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简化软件维护和进一步开发,而不会对当前的系统产生影响。若现有的电能质量监测标准有了任何更新或者修改,电能质量监测仪的特性可以快速更新并且紧跟最新标准。开放式硬件架构允许用户添加新的DIO用于监测和控制,或者添加通信模块实现GPS或者GSM无线通信。

5. ZPA电气公司

ZPA电气公司是捷克最大的电表仪器生产厂家。1949年成立,1994年转型为股份制企业,主要生产纹波控制接收器及相关检测设备、单相和多相的无线远程自动抄表电表、远程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电路测试和故障报告的自动化设备等。目前,ZPA公司拥有员工165名,年销售额为1.82亿克朗。

(二)计算机技术行业

1. AVG软件公司

AVG公司成立于1991年,主要为家庭和企业用电脑提供全面的安全保护,其软件用户在全球超过11亿,可应用于所有主流操作系统和平台。AVG拥有软件开发、威胁侦测和保护、风险分析等方面的资深专家,在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同时与许多大学保持合作,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新的产品,不断改进技术,以支持更多的语言系统和操作平台。

其核心产品是AVG Internet Security 9.0。AVG Internet Security具有多层保护途径,能够有效保护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银行账号和信用卡密码等,阻止电脑病毒、身份盗用和垃圾邮件等侵害,对于误操作访问的有害网站也能够提供全面的保护,使用户可以放心进行网页浏览、文件下载、电子银行和网络购物等操作。该软件运行速度快、安全性高,并且不会影响电脑的正常运行速度。

2. Prisma Star软件公司

PrismaStar软件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网站技术等项目。该公司自主研发的“消费者指导”技术能够帮助使用者根据自身需求快速找到最好的产品和服务。

其核心产品是Answer Oil。Answer Oil是一款具有消费者指导和产品查询功能的多渠道营销解决方案,零售商和生产商可以通过该方案为顾客提供独特的购物体验。该软件可以通过网络运行,也可以安装到店内的触摸式终端,消费者可以输入产品需求,Answer Oil会在数据库中调出最合适的产品。该软件易于操作,可随时更改数据库信息,包括价格和产品数据等。

3. Trust Port软件公司

Trust Port软件公司主要提供通讯安全和数据保护的解决方案,该公司产品能够针对已知和未知的威胁为电脑和电脑网络提供整体的安全保护,包括防病毒技术、反垃圾邮件和电脑加密技术等,可应用于企业和家庭。

其主要产品是防病毒软件、数据保护软件、文件传输安全软件、保护USB闪存盘数据传输的软件、保护网络交通的软件等。

4. INVEA科技公司

INVEA科技公司成立于2007年,开发和销售网络解决方案。INVEA技术团队在FPGA芯片的VHDL编程和国际高速网络监控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公司的核心产品和技术是网络流量监测与安全、IP数据保留和合法截取以及FPGA加速应用的开发,主打产品是FlowMon - NetFlow/IPFIX监控解决方案。

其核心产品是Flow Mon网络流量监控解决方案。FlowMon解决方案包括有高性能的独立FlowMon探头,可以统计、存储、显示和分析网络流量信息,此外它的扩展模块——FlowMon插件,增加了网络行为分析(NBA)功能,具有智能报告、NAT检测、URL日志、应用程序响应时间监测等功能。FlowMon解决方案可实时监控网络流量、保护网络遭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追踪任何主机的历史数据、快速准确地排除网络故障、识别蠕虫或DDOS的攻击、引进智能的流量和财务报告等,使网络管理更加高效和安全。

(三)影音设备和电子元件行业

1. TESLA集团

TESLA集团成立于1946年,是全球知名的通信设备制造商,近年来开始生产移动式水净化处理设备和太阳能上水技术。集团下有5家公司,其中TESLA Holding公司是TESLA集团的总部,生产和供应广播和电视发射机、天线系统、无线电中继设备、移动水处理厂、越野污水处理厂和灌装生产线、太阳能技术、太阳能发电站、军事电子器具,还提供工程产品——零部件(数控)、焊接、打磨和测量、无线电通讯和安全设备的装配服务。产品均获得ISO9001/2000,9001-2008,14001-2004认证。

其核心产品是VIWA系列移动式水净化设备,该设备主要用于发生地震、海啸和洪水等自然灾害、环境灾害等紧急情况和野外极端条件下的生命保障系统,也可用于军队野战医院、军营、军演、维和以及人道救援等。

TESLA akciová spoleènost公司是军事通信设备和民用安全系统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在无线电通信领域具有特殊的地位,为捷克和斯洛伐克军队供应固定通信网络的通讯设备。公司主要生产无线电中继设备、光电流系统等通信设备,并提供印刷电路板的布局和放置等服务。目前的设备大多用于军事用途,公司正考虑扩大民用或商用产品的生产。

TESLA MladáVožice公司专注于数控加工,主要业务是切削加工和钣金加工。在切割加工方面,除了进行钢的切割加工,还进行铝、有色金属、绝缘材料和塑料的切割加工。

2. ALSICO有限公司

ALSICO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旨在开发、生产和销售专业的电工设备。目前,该公司主要生产低压电网的电压调节器件,并根据客户要求定制低压开关设置。2009年以来,该公司开始提供解决照明系统节能的方案。此外,该公司还开展能源需求的测量和评估,包括节能研究。

其核心产品是RPO智能电压调节器,该调节器可以使电压调节程序化和使各独立电路的电压保持稳定。RPO稳压器主要用于大型制造工厂。该产品的优点是可以通过发送短信或控制计算机来远程控制。

3. EPCOS公司

EPCOS公司主要开发、制造和销售电子元件模块和系统,重点关注增长迅速的尖端技术市场,产品主要包括汽车电子产品、信息和通信技术、工业电子产品和消费电子产品。

在SAW元件、陶瓷元件、电容器和电感器等领域,EPCOS的产品始终代表着卓越的电子性能。EPCOS约23,400名员工,分布在全球20多个设计和生产点。EPCOS的销售网点密布,遍及全球。公司约有800名销售人员为客户提供服务,其中一半是工程师和技术专家。在2010短期财政年度中,EPCOS的销售额达到7亿欧元。

其主要产品是电容器、电感器、陶瓷电子元件、SAW元件(声表面波元件)等。

(四)仪器和自动化设备行业

1. FEI公司

FEI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多样化科技仪器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电子和离子束显微镜,其产品主要用于工业和学术材料研究、生命科学、半导体、数据存储,以及自然资源等领域。该公司在布尔诺的分支机构有300名职工,是公司第二大生产和研发中心。主要生产拥有超高分辨率的扫描电子显微镜和透射电子显微镜(分辨率可达到0.1纳米以下级别),以及拥有最新科技的电离子束显微镜和纳米应用工具等。该公司在北美、欧洲和亚洲均设有研发中心,销售和服务网点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

其主要产品是Magellan™ XHR系列扫描电子显微镜、Morgagni™ 透视电子显微镜和Quanta™ 3D双电子束显微镜。

2. Tescan公司

Tescan公司总部坐落在捷克的布尔诺市,成立于1991年,作为全球范围内的科学仪器制造商,TESCAN主要从事扫描电子显微镜以及荷电粒子光学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拥有100多名职工,分为物理组、机械设计组、电子硬件组和电子软件组。该公司同捷克和欧洲的大学以及研究机构保持着密切合作。Tescan产品畅销国际市场,主要出口到欧盟、韩国、美国、中国、俄罗斯和印度。2009年,该公司在中国上海成立了TESCAN CHINA LTD.(泰思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主要产品有:钨灯丝超大样品室扫描电镜 VEGA 3 XMH、可变真空超大样品室扫描电镜 VEGA 3 XMU、钨灯丝扫描电镜 VEGA 3 LMH、高分辨率肖特基场发射扫描电镜 MIRA 3 XMH、高分辨率肖特基可变真空扫描电镜 MIRA 3 XMU、聚焦离子束可变真空扫描电镜 VELA 3 XMU、聚焦离子束扫描电镜 LYRA 3 XMH等。该公司还负责图像处理配件、检测系统、硬件和软件的研发等。

3. ERA公司

SRA集团下属的ERA公司成立于1994年,为空军和民航工业提供飞机追踪、空中交通管理识别等技术来提高安全性,增强运营能力和战术能力。在世界空中交通管理组织中,ERA的技术被用来保障飞机在整个飞行运营中的安全;而ERA新一代的VERA无源雷达技术则被空军所应用。该公司已通过ISO9002认证,目前有员工220人,其中半数为资深工程师。其主要产品包括监控解决方案、车辆追踪解决方案以及监测系统等。

4. ELDIS公司

ELDIS公司成立于1991年,主要从事雷达技术研发,并在雷达定位领域为空中交通管理和防空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公司的活动主要有:问题分析、应用研究、设计管理、电路和软件开发等。产品范围包括:军用和民用的固态主副监测雷达和精密进场着陆雷达;空中交通管理中心设备以及符合人体工学的控制台和仪器箱等。

5. T-CZ公司

T-CZ公司主要生产电子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目前正致力于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定位技术的研发,为军用和民用提供雷达监视系统以及无线电定位装备。该公司还为交通部门以及土木工程项目搭建通信系统,并生产40Ghz频段以下的无源微波配件和大量的应用天线。T-CZ可以提供整套的解决方案,包括设备装配、安装和初步运行,同时还提供项目设计、咨询、设备操作培训和售后担保等服务。该企业已通过了ISO9001国际标准认证,和CQS质量认证。目前拥有研发人员和技术员工约130人。该公司拥有自己的无线电通讯和雷达定位技术研发中心,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实验设施。

6. RETIA公司

RETIA公司1993年成立于捷克,目前有雇员250人,主要致力于武器系统现代化、雷达技术和声讯处理系统的研发。产品主要涉及领域有雷达定位技术、图像处理、飞行导航系统、模拟器、声音和遥测表数据记录、声音数字化、硬件和软件应用等。其主要产品是穿墙透视仪和定位追踪器。

7. ASICentrum有限公司

ASICentrum成立于1992年,目前已发展成为知名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拥有超过45名研发工程师。2001年,瑞士斯沃琪集团下属的EM微电子公司对该公司进行并购,增强了其超低功率/电压集成电路的设计能力。目前,该公司正在研发应用于无线射频技术、超低功率/电压微控制器、智能卡和液晶显示器驱动等领域的混合芯片。

8. Amest公司

Amest公司成立于1990年,开发、设计和生产测量和控制技术,主要产品有测量台、校准量规和控制装置。该公司生产测量装置,包括活塞控制、传动箱控制、变速箱控制和轴零件尺寸控制,多次赢得技术产品奖。它的主要客户是斯柯达汽车公司。目前,Amest公司拥有员工30名,年销售额为0.6亿克朗。

第六章 通信技术产业投资

捷克是欧洲通信技术(ICT)产业投资的最佳目的地之一。这一点已获得众多研究人员的认可,世界顶尖ICT公司高附加值项目的大量流入是又一个明证,捷克的传统优势技术领域起到了进一步的推动作用。在捷克成功投资的企业有微软、Skype、DHL、Tieto、红帽、SolarWinds、IBM等等。此外,捷克本土ICT公司也以自己的产品享誉全世界,例如AVG Technologies和AVAST公司的杀毒软件正在保护着世界各地数以百万台的电脑。

根据2017年捷克统计局数据,捷克目前共有通信技术企业35000家,雇佣了超过150000劳动力,年产值达到了7280亿捷克克朗,捷克通信技术专业学生共33222人、毕业生7203人。

一、捷克通信技术产业概况

捷克在技术领域有着长期的优良传统,教育体系极佳,为未来的技能发展打下了基础,并培养出了高素质的劳动力队伍,拥有富有创造力、创新能力强、经验丰富的高技能专业人才。捷克本土ICT公司AVG Technologies、AVAST Software、Bohemia Interactive、Y-SOFT、Good Data、Socialbakers等均以其卓越的产品和服务闻名世界。海外企业也纷纷在捷克进行投资,已经在捷克取得成功的主要ICT公司有微软、Skype、Monster Technologies、SAP、DHL、Tieto、惠普、SolarWinds、红帽、IBM等。

捷克是全世界为数不多的几个Google不占绝对优势地位的国家之一。本土公司Seznam.cz在捷克国内独霸市场,Google屈居第二。另外,一系列知名研究机构和高等学府坐落在捷克境内,它们在信息通信技术(ICT)领域内取得了许多杰出的成就,屡获殊荣。

由于捷克除布拉格以外的其他地区纷纷大力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这些地区对投资的吸引力正在不断加大,尤其是就ICT产业而言。捷克第二大城市布尔诺被公认为捷克的IT枢纽,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研发设施和机构、先进的ICT基础设施等满足了各公司的需要。俄斯特拉发的地位近年来也不断攀升,因IT4 Innovations等计划的推行,该市的国际知名度与日俱增。所以Tieto等著名公司决定在该市建立运营中心也就是不足为奇了。

捷克的ICT产业激励政策和高技能的劳动力,加上良好的基础设施和高度发达的光纤网络,使之成为中东欧地区ICT领域最重要的国家。为了保持捷克的竞争力,捷克政府将在2014-2020计划期内向ICT基础设施进行大规模投资,ICT已经成为捷克政府指定的优先发展行业之一。

捷克因其强大的技术背景、发达的光纤网络系统以及来自各大网络安全公司的保障,滋生了许可本土IT公司。捷克投资促进局采访了一些捷克本土通信技术企业的管理人员。

捷克本土企业Avast公司的首席技术官Ondrej Vlcek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IT公司来说,捷克是一个开展业务的好地方。众所周知,捷克工程师和开发人员处于技术创新的前沿,并且捷克对外国投资者非常友好。Avast公司于1988年在布拉格成立,得益于我们优秀的员工,Avast才从一家家族企业发展成为全球网络安全领域的领导者。”

捷克本土企业Seznam公司的首席执行官Michal Feix先生表示,“Seznam已成为捷克最大的网络媒体公司。Seznam提供20多种网络服务,如搜索、新闻以及娱乐等。1996年,我们的创始人一个人在车库里创立了Seznam,现在它已成长为一个拥有1200多名员工的公司,受众覆盖捷克在线人口的90%,年利润约为100万欧元。欧洲完全有望成为IT行业的领导者,其拥有大量成功的IT公司。Seznam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Good Data公司也是捷克本土IT公司之中的成功案例,其副总裁Zdenek Svoboda先生在被采访时表示,“自Good Data在捷克成立,已近10年,期间Good Data一致致力于开发新产品。我们以前的公司NetBeans和Systinet以及收购这两家公司的公司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使用相同的模式。捷克企业对新兴人才有着很强的吸引力,不光是捷克本地人才,还包括西欧以及俄罗斯的IT人才。Good Data在布拉格和布尔诺都设有分公司,且正在考虑进一步扩张。”

同时,捷克也对海外IT企业保持了很高的吸引力,目前在捷克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海外IT企业数十家,包括微软(Microsoft)、IBM、Solar Winds、AutoControl、Adobe、戴尔(Dell)、天睿公司(Teradata)、甲骨文公司(Oracle)、网络安全公司AVG、红帽公司(Redhat)、美国公司Ness Computing、Skype、企业办公开发公司Ysoft、德国商务软件开发公司SAP、美国技术咨询公司PDM、美国企业管理软件开发公司Kerio、全球最大的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的跨国企业埃森哲(Accenture)、德国ICT解决方案和服务供应商T-Systems、美国IT 管理软件和解决方案供应商CA Technologies、波兰IT公司ASSECO、印度上市IT公司Infosys、全球领先ERP软件公司爱普瑞斯软件(Apprise Software)、美国新兴IT公司Xura、商务应用软件公司NETSUITE、北欧最大的IT业务提供商叠拓(tieto)等。

在捷克设有IT技术支持中心的海外企业,包括法国亚创集团(Altron)、DHL、加拿大知名电子元器件开发公司Aimtec、美国制药公司默沙东(MSD)、诺华制药(NOVARTIS)、芬兰综合林产品公司斯道拉恩索集团(Stora Enso)、金融投资公司富谙智(FNZ)、美国电信公司AT&T等。

捷克投资促进局也对个别海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采访。

国际知名IT公司红帽公司(Red Hat)在捷克设有公司,其软件开发主管Radovan Musil先生表示,“红帽公司在捷克布尔诺的活动始于2004年。公司在12年的时间里雇用了900名员工,100多名学生在红帽公司获得了他们的第一次职业经验。捷克红帽公司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IT工程基地,也是IT人才和支持开源的人才的理想雇主。捷克红帽公司获得了许多行业内部和外部奖项,包括捷克最佳雇主和最佳IT工程基地。”

美国医药公司默沙东(MSD)的副总裁助理兼全球技术支持主管John R. Westby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在捷克首都布拉格设立子公司,主要是考虑到了捷克高素质的劳动力资源及其运作良好的教育体系。默沙东的技术支持中心不但为IT专家、数据分析师和项目经理提供了广泛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机会,同时也为新毕业生提供了在医疗领域应用先进技术的机会。”

全球知名IT公司IBM预计在捷克设立一个新的实验室(IBM Watson Lab),实验室主管Jan Kleindienst女士表示,“IBM已经选择布拉格来扩大其在AI研究和工程领域的活动。我们这样做是因为捷克是人工智能科学人才的重要来源地,以其团队合作和开放的文化而闻名,并且位于欧洲的中心,地理位置具有战略优势。并且,机器人这个词也是在捷克发明的。”

二、捷克通信技术产业投资优势

根据《金融时报》2017年统计数据,捷克每10万人所拥有的通信技术公司数量超过了英国、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奥地利、德国和美国。

国家

每10万人拥有的通信技术公司数量

捷克

420

英国

405

斯洛伐克

345

波兰

320

匈牙利

250

奥地利

215

德国

205

美国

170

捷克通信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主要得益于其高度发达、覆盖面广泛的通信基础设施,以及强大的技术背景和教育体系。

(一)发达的电力和通信基础设施

捷克由于其稳定的、可预测的大规模通信基础设施,在欧盟成员国中,成为IT企业创业的理想国度。捷克有发达的电力基础设施,光纤网络连接到主要的欧洲对等节点,稳定的经济以及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

捷克目前有3条主电线,分别为400KV、220KV、400/110 kV,另有一条400KV的电线正在修建中。

捷克的电费标准也很具有竞争力,根据欧盟统计局2017年统计数据,捷克的电费仅略高于芬兰,比匈牙利、德国、波兰、欧盟28国、斯洛伐克、爱尔兰和英国都要低。

国家

电价(欧元/KWH)

芬兰

0.07

捷克

0.075

匈牙利

0.076

德国

0.077

波兰

0.078

欧盟28国

0.08

斯洛伐克

0.11

爱尔兰

0.127

英国

0.14

捷克有许多数据中心,为各种通信技术企业提供数据支持,捷克有三十余家大型数据中心,另有Czech Accelerator、Czech Startups、Ictunie、Czech ICT Alliance和AFI等组织为境内外通信技术企业提供各种支持。

捷克政府目前正在大力发展通信技术行业,根据《金融时报》2017年统计数据,捷克政府每年在通信技术上的投入占国民收入的近8%,高于同类竞争国家,仅次于匈牙利。

国家

通信技术投入/GDP

匈牙利

8.2%

捷克

7.9%

英国

7%

美国

7%

斯洛伐克

6.9%

波兰

6.1%

奥地利

5.3%

德国

5.2%

目前布拉格的最高网速可以达到505 Gbps。根据2016年《互联网现状报告》(State of the Internet Report)统计数据,捷克的平均网速在同类竞争国家之上。

国家

平均网速(IPv4 Mbps)

捷克

16

英国

15

立陶宛

14

德国

13.5

匈牙利

13

奥地利

12.5

斯洛伐克

12

波兰

11.5

捷克连接10兆Mbps以上网络的家庭也高于多数国家,仅次于英国。

国家

连接10兆Mbps以上网络的家庭(%)

英国

52.5

捷克

50

立陶宛

50

匈牙利

50

德国

47

奥地利

40

波兰

38

斯洛伐克

33

(二)较强的技术研发背景

捷克的许多高等学府设立了通信技术相关专业课程,据统计,目前捷克通信技术专业学生共33222人、毕业生7203人。

以下是捷克教育、青年和体育部2016年统计的捷克各大高校通信技术相关专业在校生和毕业生人数。

学校

学生人数

毕业生人数

布尔诺科技大学

6252

1496

位于布拉格的捷克理工大学

5665

1157

奥斯特拉瓦科技大学

3142

687

位于布尔诺的马萨克里大学

2143

487

布拉格经济大学(University of Economics, Prague)

2046

528

位于皮尔森的西波西米亚大学

2044

457

位于茨林的托马斯·巴塔大学

1561

373

赫拉德茨 - 克拉洛韦国立大学(University of Hradec Kralove)

1502

321

 

 

 

 

 

 

 

 

附录

捷克常用贸易投资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官方网站

捷克政府办公室(Office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Czech Republic)

Nabrezi Eduarda Benese 4

118 01 Praha 1

(+420) 224 002 111

(+420) 257 531 283

www.vlada.cz

捷克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Loretanske namesti 101/5

118 00 Praha 1

(+420) 224 181 111

(+420) 224 182 068

www.mzv.cz/ www.czech.cz

捷克工商部(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Trade)

Na Frantisku 32

110 15 Praha 1

(+420) 224 851 111

(+420) 224 811 089

www.mpo.cz

捷克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Letenska 15

118 10 Praha 1

(+420) 257 041 111

(+420) 257 042 889

www.mfcr.cz

捷克贸易促进局(CzechTrade)

Dittrichova 21

128 01 Praha 1

(+420) 800 133 331

(+420) 224 913 440

www.czechtrade.cz

捷克海关(General Customs Office)

Budejovicka 7

140 96 Praha 4

(+420) 261 331 111

(+420) 261 332 000

www.celnisprava.cz

捷克统计局(Czech Statistical Office)

Na Padesatem 81

100 82 Praha 10

(+420) 274 051 111

(+420) 274 054 177

www.czso.cz

捷克国家银行(Czech National Bank)

Na Prikope 28

115 03 Praha 1

(+420) 224 411 111

(+420) 224 412 404

www.cnb.cz

布拉格证券交易所(Prague Stock Exchange)

Rybna 14

110 05 Praha 1

(+420) 221 831 111

N/A

www.pse.cz

捷克律师协会(Czech Bar Association)

Národní 16

110 00 Praha 1

(+420) 273 193 111

N/A

https://www.cak.cz/

捷克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协会(The Czech Private Equity and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28. rijna 12

110 00 Praha 1

(+420) 724 342 395

N/A

www.cvca.cz

捷克经济厅(Economic Chamber of the Czech Republic)

Freyova 27

190 00 Praha 9

(+420) 266 721 300

N/A

www.komora.cz

捷克工业联合会(Confederation of Industry of the Czech Republic)

Freyova 948/11

190 05 Praha 9

(+420) 225 279 111

(+420) 225 279 100

www.spcr.cz

捷克企业家协会(Association of Czech Entrepreneurs)

Marie Cibulkové 394/19

140 00 Praha 4

(+420) 602 458 032

N/A

www.spzcr.cz

外商投资协会(Association for Foreign Investment)

Stepanska 11

120 00 Praha 2

(+420) 224 911 751

(+420) 224 911 779

www.afi.cz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reyova 82/27

190 00 Praha 9 – Vysocany

(+420) 257 217 744

(+420) 257 217 744

www.icc-cr.c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