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书详情
首页

印度尼西亚

目录导航

第一部分 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国家基本概况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简称“印度尼西亚”或“印尼”)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家,位于亚洲南部大陆与澳大利亚之间,横跨赤道,分隔太平洋及印度洋,北邻菲律宾,西隔马六甲海峡,与马来西亚及新加坡相望。它东西跨度5,160公里,南北跨度1,600公里,领陆面积为1,904,569平方公里,共有17000多个岛屿。印度尼西亚属于典型的热带性气候,全年炎热,4至10月受澳大利亚大陆性气流影响降雨量少,为旱季;11月至次年3月受湿润气流影响降雨量大,为雨季。

印度尼西亚无台风,气候稳定;平均气温因地势而有所差异,沿海平原、内陆山区、高山区的平均气温分别为28℃、26℃及24℃。由于海域辽阔,受海潮洋流影响,湿度偏高,其平均湿度约在70%-90%。

一、国家政治体制和环境概况

印度尼西亚是总统制共和国,现行宪法制定于1945年;最高权力机关为人民协商会议;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武装部队最高统帅均由总统担任。从20世纪末至今,人民协商会议已经进行完三次修宪,明确总统和副总统的每届任期为5年,且只能连选连任一次;削弱总统权力和加强议会作用等。

印度尼西亚实行多党制,主要政党有:民主斗争党、专业集团党、繁荣公正党、国家使命党、建设团结党、民族觉醒党、大印度尼西亚运动党和民心党等。

总统、副总统均由全民直选产生而任职。2014年佐科•维多多赢得总统大选,当选总统,与其搭档的副总统为布迪约诺。

二、对华关系概述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两国外交关系波折不断。1950年两国首次建立外交关系。受1965年印度尼西亚“9•30事件”影响,1967年10月30日两国中止外交关系。20世纪80年代,两国关系开始缓和。1989年钱其琛外长在日本分别与印度尼西亚总统苏哈托和国务部长穆迪约诺就恢复外交关系问题举行会晤。1990年7月,印度尼西亚外长阿拉塔斯应邀访华,双方发表《关于恢复两国外交关系的公报》。

1999年底,两国就建立和发展长期稳定的睦邻互信全面合作关系达成共识。2000年5月,两国共同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未来双边合作方向的联合声明》。2005年4月,两国共同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2013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对印度尼西亚进行国事访问,并赴巴厘岛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一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两国共同发表《中印尼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未来规划》。2015年3月,两国共同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加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15年4月,两国共同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两国建有副总理级对话、高层经济对话、副总理级人文交流三大副总理级合作机制。两国还建有政府间双边合作联委会(外长牵头)、经贸合作联委会(商务部长牵头)、防务与安全磋商(副总长级)以及航天、农业、科技、国防工业等领域副部级合作机制。

双方除互设使馆外,中国在印度尼西亚泗水、棉兰、登巴萨设有总领馆,印度尼西亚则在香港、广州、上海设有总领馆。

两国经贸合作发展顺利。复交后双方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海运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就农业、林业、渔业、矿业、交通、财政、金融等领域的合作签署了谅解备忘录。2002年3月成立两国能源论坛,迄今已举行4次会议。2009年,两国央行签署总额为1000亿元人民币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2011年4月,两国签署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贸合作的协议。2013 年10月,两国签署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2015年,两国签署关于基础设施和产能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是印度尼西亚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三大投资来源地。2016年中印尼双边贸易额535亿美元,同比下降1.3%,其中中国出口321.3亿美元,同比下降6.5%;进口213.9亿美元,同比增长7.6%。2016年,中国内地对印度尼西亚直接投资达26.65亿美元,同比增长324%。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印度尼西亚基础设施建设,先后承建泗水—马都拉大桥、加蒂格迪大坝等重大工程。2012年起,两国在印度尼西亚逐步推进矿业、农业等领域的综合产业园区建设。中国企业还积极参与印度尼西亚第一期1000万千瓦电站和3500万千瓦电站项目建设。2016年1月,两国合作建设的雅加达至万隆高速铁路项目举行动工仪式。

三、国家文化和民俗特色概述

受历史以及地缘因素的影响,民族、宗教和文化的多样性已成东南亚国家的普遍现象,其中又以印度尼西亚的多样性最为突出。

印度尼西亚共有300多个民族,700余种方言,五大宗教并存。在对待民族、宗教和文化多样性的问题上,苏哈托政府曾经尝试以高压手段实施同化策略,但最终造成严重后果。苏哈托下台之后,历届政府都采取了比较宽容的宗教文化政策,实现了各民族之间以及各民族与政府之间的和解。

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穆斯林人口最多的国家,境内穆斯林人口超过两亿,占总人数的近九成,但伊斯兰教不是印度尼西亚的国教。1945年印度尼西亚独立时制定的宪法规定,印度尼西亚是一个世俗国家而不是伊斯兰教国家。受到印度尼西亚政府承认的宗教有: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佛教和印度教。在印度尼西亚,佛教寺庙、清真寺随处可见,与基督教堂、天主教堂比邻而居,不同的建筑风格相得益彰。

印度尼西亚的主体民族是爪哇族,达到总人数的四成以上。印度尼西亚是海外华人聚居最多的国家,现有华人华侨约有1000万人,约占其总人口5%。

印度尼西亚法定国民教育为9年。虽名为“国民教育”,但一般民众仍须支付部分项目的学费;且国民收入水平不高导致许多学生中途辍学,国民教育水平较周边国家偏低。印度尼西亚的华人通常将子女送到新加坡、中国大陆及中国台湾地区读书、学习中文。印度尼西亚国民受教育程度呈现较明显的年龄差。印度尼西亚中央统计局编印的《印度尼西亚2014统计年报》显示,2013年印度尼西亚5-9岁就学人口比率为68.75%,10-14岁就学人口比率为97.58%,15-19岁就学人口比率为71.72%。

四、法律体系制度及环境概述

由于历史原因,印度尼西亚的法律制度深受欧洲大陆法系尤其是荷兰法律的影响。同时,历史上的习惯法也是印度尼西亚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直至独立前,印度尼西亚同时适用成文法和习惯法。而在沦为荷兰殖民地时期,印度尼西亚人口曾一度分为欧洲人、外国亚洲人和本地人三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印度尼西亚1945年宪法规定,独立时所有生效的法律和法令,除了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以外,仍然有效,直到宪法制定新的法律为止。荷兰殖民地时代的《民法典》、《刑法典》和1848年的《商法典》至今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法律。根据政府公布的相关数据,印度尼西亚目前有约400部殖民时代的法律仍然有效。迄今为止,印度尼西亚由于各种原因,仍没有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其法律渊源包括习惯法、伊斯兰教法、荷兰殖民时期法律法令以及独立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使得印度尼西亚的法律文化也呈现出多样性。

随着全球化的影响日益加深,为了更好地推动国际商事活动发展,印度尼西亚先后出台了《公司法》(1995年)、《破产法 》(1998年)和《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目前,印度尼西亚正全方位修订和完善民商法、刑法、经济法以及国际贸易和投资法,从而为经济发展打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市场准入政策及最新规定

印度尼西亚是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洲发展银行成员国以及20国集团成员。近年来,印度尼西亚政府大力发展经济,促进投资结构的不断完善,使得外资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比重越来越大。印度尼西亚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市场准入加以管制:一种是禁止;另一种是限制,即有条件的开放。

2007年《投资法》规定,基于健康、道德、文化、环境、国家安全和其他国家利益的标准,政府可依据总统令对国内与国外投资者设定禁止投资的行业。2014年4月颁布的《禁止和限制开放的投资行业目录(第39号总统决定)》规定了七大类共20个行业为禁止投资行业,主要包括:大麻种植、列入濒危野生动物名单中的鱼类捕捞、公立博物馆和历史文化遗迹、对环境有害的四类化学工业、生化武器、烈性酒、葡萄酒及含麦芽的饮料行业、陆地客运枢纽的建设和运营、机动车载重及定期检验、航运通信导航及船载交通信息系统、飞机导航服务业、无线电和卫星轨道监测站的管理和运营及赌博业。

此外,根据前引两法,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主要有:农业、糖精工业、基建工程、信息通信业、建筑公共工程行业、电信业、航空及海运业、煤炭业、电力行业、仓储与物流、制药业、医院服务、电影服务业、海运货物装卸服务业等。

第二章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印度尼西亚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主要包括:2007年《投资法》、《海关法》和《政府投资条例》等。其中2007年《投资法》系在1967年《国外投资法》和1968年《国内投资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该法针对外商投资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是外资和内资在法律地位上平等。2007年《投资法》明确规定“公正地、无差别地对待外来投资”,使外资的待遇相较于之前得到较大幅度改善,法律地位也有明显提高。

二是取消了最低投资额的限制。2007年《投资法》放宽了对外国赴印度尼西亚投资人员的签证管理,取消了最低出资额以及《1994年关于股份所有权的第20号政府规章》要求外资股份逐步转让给内资股份的要求。同时,2007年《投资法》为保证外资及其盈利能够自由汇出,为外资提供了税收、进出口等多方面的便利。

三是设立经济特区。设立经济特区是印度尼西亚藉以吸引外资的重要方式,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可以享有以下几类优惠:所得税优惠、其他依据特区性质所享有的税收优惠以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政策优惠。外国投资者在出入境和安全保障、申请商业证照、进行商业活动等方面还可以享受便利与相关费用的减免。截至2015年8月,印度尼西亚已经设立了8个经济特区,分别是:苏北省赛芒吉经济特区、万丹省的丹绒勒松经济特区、西努省曼达利经济特区、东加里曼同丹省马雷经济特区、中苏拉卫西省巴鲁经济特区、北苏拉威省比通经济特区和北马鲁古摩罗经济特区。

四是增强投资者土地权益的确定性。新法大幅延长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期限,其中商业用途土地使用权最长95年,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最长80年,其他土地使用权最长70年。而旧法对应的期限依次为60年、50年和25年。
  五是实行便捷服务简化投资程序。新法规定,“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执行“一站式综合窗口服务”,批准公司成立和核发执照,协助投资者获得服务救济、财政便利和投资资讯。

六是明确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新法规定,应通过协商解决政府与投资者的争端;如协商不成,可由双方同意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七是增加外国投资方式种类。2007年《投资法》第5条允许外商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在印度尼西亚进行投资活动:(1)在法律允许领域中与印度尼西亚的个人、公司建立合资企业;(2)直接成立独资企业;(3)在公开市场上购入上市公司的股票;(4)外国银行通过设立方式开展金融业务。

八是详细界定了外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投资时所享有的权利。2007年《投资法》第7条和第8条规定,外国投资者的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外国投资者有权将外币转出或调回其母国。非经立法,印度尼西亚政府不得将投资者的资产转变所有权或进行国有化。政府将外商投资者的资产国有化或者剥夺投资者的所有权的,必须根据市场价格对投资商同等赔付。若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九是雇佣劳动力问题。印度尼西亚劳工市场一直呈现出“高封闭性”的特点。根据2007年《投资法》第10条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在劳工选择时要首先聘用印度尼西亚公民;专业性强的岗位可以聘用外国专家,但应对印度尼西亚雇佣员工开展技术培训。

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是印度尼西亚政府为有效管理外商投资行为而设立的特定机构,其前身为外国资本投资管理委员会(BPPMA)和投资技术委员会(PTPM)。投资管理委员会(BKPM)的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及评估国家投资政策与相关法律规定;协调和执行投资促进活动;执行人事、档案和后勤等方面的管理业务等。

外商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进行投资活动需经投资协调委员会批准。他们可以选择在首都雅加达向投资协调委员会申请投资许可,也可以向其在各地和驻国外的代表机构申请。在各保税区和经济发展特区内投资项目的,外商投资者须经各保税区和经济发展特区管理机构向投资协调委员会递交投资申请,并获得投资协调委员会的批准。

印度尼西亚政府自2007年以来一直试图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完善印度尼西亚的投资法律制度并提高外商投资法的合理性与透明度。2007年《投资法》虽然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印度尼西亚的外商投资法律环境,但由于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加上政府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低下,其效力被大大削弱。总的来说,外商投资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包括:

(1)尚未完全建立完整、健全的法律体系。印度尼西亚自2011年以来实行分权化改革,中央权力下放。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可能制定不同于2007年《投资法》的规定,设置投资壁垒。印度尼西亚相关部委,如通讯部、卫生部、文化旅游部等发布各自的部长令,投资规则间存在矛盾和冲突。

(2)行政和司法效率有待提高。印度尼西亚的“有法不依”问题较为严重,通过司法救济化解外商投资经营相关纠纷的难度较大,不仅耗费时间、精力和财力,更难以得到公正的裁判。

基于以上问题,中国企业应在了解并遵守印度尼西亚投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做好应对风险的充分准备。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政策

在2014年以前,印度尼西亚现行《贸易法》尚未出台,没有专门调整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相关法律渊源零散不成体系,主要包括法律、政府条例、部长法令和国际条约等四个方面。2014年,印度尼西亚制定了该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对贸易领域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贸易法》。该法共19章122条,针对国内外贸易、标准化、电子商务、贸易保护与安全、中小企业扶持、出口发展、边境贸易、国际贸易合作、贸易信息系统、政府贸易事务职权、国家贸易委员会职权等内容做出了专门规定。

另一与贸易管理相关的重要法律是《海关法》。该法颁布于1995年,修改于2006年,共18章118条,规定了海关职权、进出口货物的现场管理规定和仓储规定、关税制度、海关调查、反倾销与反补贴、异议和申诉制度以及相关的刑事责任等内容。

印度尼西亚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制定和实施国内贸易管理法律的基础上,还需遵守世贸组织制定的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从而避免本国贸易法规与世贸组织法规之间产生矛盾。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以及《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也是印度尼西亚对外贸易管理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政府管理是印度尼西亚贸易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印度尼西亚《贸易法》第14章专门对政府贸易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93条规定,政府在贸易领域的职责有:制定贸易政策;制定国家标准;制定与建立贸易领域的规范、标准、程序和准则;建立贸易领域的许可体系;供给管制、价格稳定、基本需求和基本商品配置;执行国际贸易合作;贸易信息管理;贸易事务指引与监管;促进国家出口发展;塑造积极的商业环境;发展国内后勤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法定职责。为了使政府更好地履行上述职责,第94条对政府的配套职权做出了规定:贸易行政许可;国内贸易政策协调;废止地方政府的抵触政策;货物或服务贸易的限制管控;具体发展国内后勤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法定职权。第95条、96条特别对地方政府的职责与职权作出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除了执行中央政府的贸易政策以外,也是其管辖区域内贸易事务主管者,有权制定其管辖区域内的贸易政策与战略;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政府授权可以从事贸易许可事务;同时地方政府有权监督和管理当地的贸易商事活动。

印度尼西亚国家贸易委员会是调控印度尼西亚商事活动的国家机关,其成员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反倾销事务主管机构;贸易安全事务主管机构;消费者保护事务咨询机构;各个行业和产业组织;贸易专家与学者等。该委员会主要职能包括:协助制定贸易政策与规制举措;协助制定贸易金融政策;就反倾销与贸易安全事务提供意见;协助解决国内贸易与国外贸易的具体问题;协助政府管控贸易政策和实务;推动国家参与国际贸易合作;协助政府宣导贸易政策与规制举措。

印度尼西亚贸易部是具体主管贸易事务的政府部门,下设有内部贸易司、标准化与消费者保护司、对外贸易司、国际贸易合作司、国家出口发展司、期货交易管理局、贸易政策分析与发展局。2007年,印度尼西亚贸易部宣布实行进出口单一窗口制度,极大地简化了贸易管理程序。

印度尼西亚不断运用法律政策调整和限制进出口产品的范围,相关要求也变得越来越严格。例如,从2003年伊始,印度尼西亚相关部门推出了《食品标签法》,强制规定所有消费品以印度尼西亚语为标识性符号,禁止把其他语言写在产品标签上。2010年,印度尼西亚颁布一系列技术标准和产品安全的相关法规,涉及到中国对其出口的多种产品。基于上述情况,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进行经贸合作时,应及时关注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要求,尤其是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障碍。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公司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有限责任公司(Perseroan Terbatas,简称PT)、股份两合公司(CV)和合股股份公司(FA)等。从法律性质和地位来看,后两者相当于我国的合伙企业,只是被冠以“公司”的名称而已。

在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是最为普遍、最完善的公司类型。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印度尼西亚卢比(约合3.32万元人民币),并且资本的四分之一需全部实际缴纳。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30亿印度尼西亚卢比,同时拥有超过300名股东时,该公司就有权利公开发行股票或通过IPO变成上市公司(TBK.PT)。可见,TBK.PT公司其实是PT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和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募集设立比较相似。尽管印度尼西亚允许设立的公司类型有多种,但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公司,必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PT)形式。

在进入印度尼西亚市场的初期,外国投资者可以先采用设立代表处方式,对当地市场进行调查和分析,根据投资者经营范围的拓展情况,再决定是否向相关部门提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但由于代表处的成立需要履行繁杂的手续才能够获得政府的允许,多数外国投资者更愿意直接成立一个独立的外资企业。从实际情况看,尽管代表处的设立在股份、权利架构等方面没有严格要求,但其业务范围可能要求其必须在不同的政府机关获得相应的营业证照,这样无形中就消耗了大量时间且提高了成本。此外,印度尼西亚规定,代表处没有创收的权利,且还要雇佣专门的公司秘书,营业期限也仅有两年。

印度尼西亚允许以100%外资或者与当地企业(或自然人)合资(外方控股)的形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印度尼西亚《公司法》不仅对有限责任公司有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对外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部分特别要求:(1)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规定,此类公司须雇佣本国居民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且在经营15年内最低要出售5%的企业股份给当地公司(自然人),其营业期限为60年。(2)外商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此类公司应保证当地股东有5%以上的持股比例,还须聘请公司秘书和本国居民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其营业期限为30年。

比较而言,以中国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共同出资的形式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100%外资),是较为合适的选择。此类企业股权结构分明,股东权益比较集中,管控方便,设立程序及操作流程也比较简易。

企业在设立早期,若业务规模较小,可由母公司委派一人担任公司董事,管控企业的运营。印度尼西亚法律还建议公司设立一名监事,主要监督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工作状况。

当公司业务规模逐步增大后,建议公司由股东合意成立董事会,并且制订符合公司实际的公司章程,通过公司章程将董事的职权加以明晰,使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公司业务的具体情况,还可以选择设立监事会及相应的委员会,加大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的力度。同时,由于公司内部各部门职能可能存在一定的重叠,建议进一步梳理各部门的职权,做到分工明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繁琐程序,以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

第五章 外汇及金融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印度尼西亚银行法于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重新修订。经印度尼西亚央行核准,外资银行可以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分行或办事处,其设立要求如下:(1)最低资本额须达到3兆印尼盾;(2)信用评等须为健全且具有良好声誉;(3)须为世界资产排名前200大之银行方可设立分行;(4)须为世界资产排名前300大银行方可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办事处。

据印度尼西亚央行数据表明,该国的4家国营银行 (Bank Mandiri、BNI、BRI、BTN),其资产约占该国全部银行的40%;多家大型民营银行,例如 BCA、Danamon (由淡马锡控股与德意志银行收购)、Bank Permata(由渣打银行收购)、Bank Lippo、Bank Niaga、BII、NISP与 Bank Buana等。在印度尼西亚设立的外资银行有荷兰银行、美国运通银行、美国银行、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渣打银行、曼谷银行、东京三菱银行、汇丰银行与中国银行。合资银行24家,例如印度尼西亚中国信托商业银行、澳新银行、泛印银行等。

根据世界银行调查显示,79%的印度尼西亚民众没有银行账户,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资料则显示为62%。2011年11月底印度尼西亚政府表示,将对偏远地区的民众无法获得银行服务的问题进行解决,例如让银行设立网点(行动银行),方便民众在网点就能开设银行账户,并对银行存款功能的使用进行教导。政府希望银行账户能为穷困民众带来稳定财务的作用,改善收支以促进经济成长,并在2012年实现政府为穷困民众开设50万银行账户的目标。虽然2012年印度尼西亚平均国民所得突破了3,850美元,但民众普遍收入不高,且多数没有储蓄习惯,加上各个群岛地区分散及农村地区交通不便,印度尼西亚金融深化程度仍偏低。

印度尼西亚人口结构相对年轻,消费性贷款蓬勃发展。根据彭博社的统计,印度尼西亚金融业的获利能力极强,净利息差(银行放款与存款利率的利差)平均为7%,在全世界20大经济体中居首;获利最高的是BRI,股东权益报酬率达34%。据相关数据表明,整体市值超50亿美元的印度尼西亚前五大银行,各股东平均权益报酬率(ROE)可达23%。相对而言,中国大陆则为21%,美国仅有9%。受惠于经济成长与高额获利率,印度尼西亚前10大银行2012年资产较2011年增长了18%。

据印度尼西亚媒体的分析,虽然印度尼西亚央行不断降低基准利率,以吸引更多人进行贷款,但印度尼西亚银行业的净利润率(NIM)仍然居于世界前列。印度尼西亚央行曾要求银行公布针对各类型客户所制定的利率方案,以提升贷款的市场透明度,但央行的高净利润率揭示了央行政策的无力。分析师表示,印度尼西亚前10大银行的资产占全体银行资产总额的63%,某种程度上已经出现垄断现象。

印度尼西亚金融业吸引众多外资注目,尤以新加坡与马来西亚最积极。马来西亚银行和联昌国际分别持有Bank International Indonesia和Bank CIMB Niaga的97%股权,新加坡星展集团旗下的星展银行于2012年4月宣布以72亿美元收购Bank Danamon,促使印度尼西亚央行于当年7月开始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单一股东股权设立40%的上限,以迫使部分外资削减对银行的持股。尽管如此,印度尼西亚银行对外资的吸引力仍是不减,韩国友利银行与日本三井住友集团都在积极物色收购对象。

印度尼西亚一直以来是个高利率的国家,不管是贷款或放款,印尼盾借贷利率都在10%以上。目前印度尼西亚央行将基准利率设定为7.5%,但各大银行至少在中期内将保持利率不变。几个贷款金额位居全国前10位的银行,包括BCA、Mandiri、CIMB Niaga及BTN等,均表示央行降低基准利率的动作在短期内应该不会影响贷款利率。

印度尼西亚并无资本管制,外币汇入及汇出尚属自由,但大宗汇款需通过银行向央行申报。一般来说,公司或私人大多有外币(以美元为主)的双存款,因为机票等多种交易仍然以美元计价收费。自2012年以来,印度尼西亚经常性维持赤字,导致印尼盾兑美元汇率较为弱势。2015年上半年,印尼盾最低曾达到13,200印尼盾兑1美元,创下1998年以来的新低。由于印度尼西亚汇率起伏不定,让不少厂商难以报价,多数厂商仍偏爱使用美元。例如,不动产租赁、天然气相关贸易及港口使用费等,多数仍以美元进行交易,造成印尼盾需求减少且币值受到影响。印度尼西亚央行于2015年4月表示,未来将严格执行2011年通货法相关规定,所有在印度尼西亚境内之现金交易与债务清偿应使用印尼盾结算。

第六章 土地法律及注意事项

在印度尼西亚,最常用的土地法是《农业基本法》(Undang-UndangPokokAgraria),简称为UUPA。这部法律是1960年的第5号法律,因此也可以被称为UU5/1960。

UUPA作为基本法,只对土地权利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构成了整个土地制度的基础。但是,这是一部带有浓重时代特色的法律,在印度尼西亚的新时期很难得到支持,因而这部法律的实施细则至今也未出台。实践中,印度尼西亚出台了数量庞大的总统令、政府令、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上述法律文件起到实际维系土地制度运转的作用。事实上,这些下位法在某种程度上架空了农业基本法。

UUPA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也是印度尼西亚土地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即土地的权属问题。印度尼西亚摆脱被殖民后,在法律上可以说是大部分沿用了荷属东印度的法律规定。于是土地制度存在两种类型,即荷兰法土地和习惯法土地。荷兰法土地基本上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私有制土地,而习惯法土地的性质则较为复杂。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值得关注的几项土地使用年限包括:耕种权为35年+25年,建筑权为30年+20年,使用权为25年+20年。一直以来,印度尼西亚境内外的众多企业都在呼吁延长使用年限,但是至今为止,相关立法并没有作出修改。

在印度尼西亚,主管土地的部门是农业和空间规划部,其重要工作之一即是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地方各级政府也有相应的土地管理机构。土地证问题导致了印度尼西亚土地管理的复杂性。一方面,传统习惯法中并没有要求土地权需要有相关证书。另一方面,同一块土地配有多个土地证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土地产权的不明晰是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进行土地投资的最大障碍之一。为了防范这种风险,赴印度尼西亚投资的企业应该进行充分、细致的实地调查,明确目标土地的权属情况。

中国企业对印度尼西亚投资时,在土地征用特别是关于世袭土地的征用上,会面临复杂的问题。2015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的《“一带一路”国家基础设施行业专题研究报告》指出,征地困难是制约印度尼西亚基础设施投资的第二大问题,仅次于行政许可和审批。

印度尼西亚围绕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印度尼西亚土地征用法》和《印度尼西亚土地征用条例法案(基于公益性建设)》(2011)。印度尼西亚的土地管理工作较为混乱,土地征用出现大量积压和迟延的情况。一些征地规则和用地补偿条款的不明确性,给各个建筑项目的推进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印度尼西亚政府在2011年12月16日公布了新《土地征用条例草案》。

新法赋予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征用民用土地的权利,主要用于建设公路、港口、机场、铁路、电厂、水坝和石油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征用的土地用时不得超过9个月。该草案第10条还对使用土地的公共利益领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1)国防和国家安全;(2)公共道路、收费道路、隧道、铁路等各种公共交通;(3)水库、水坝、灌溉、供水管道等公共水资源利用设施;(4)港口、机场和码头;(5)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等基础设施;(6)电力发电厂、传输、中继站、网络等电网设施;(7)政府电信和信息站;(8)垃圾处理和加工站;(9)政府/区域政府医院;(10)公众安全设施;(11)政府/区域政府墓地;(12)公共及社会设施和绿色开放空间;(13)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储备地;(14)政府/区域政府/村办公地;(15)城市居住土地管理;(16)教育设施或政府/地区的政府学校;(17)政府/地区政府的体育设施;(18)公众街市及车位。

新法也为处理土地矛盾做了相应规定,其第23条中明确提出:若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征用有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向省级法院至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印度尼西亚的征税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而中央政府则独掌管税收的立法权和征税权。

以下为印度尼西亚主要税种的简单介绍:

公司所得税方面。印度尼西亚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设立在本国的公司、外国公司设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以及常设机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石油、天然气和采矿公司须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外国公司在印度尼西亚的分公司将其盈余汇回到海外总公司时,必须依照20%的税率扣除其分公司在印度尼西亚的利润税(Branch Profit Tax)。

个人所得税方面。印度尼西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印度尼西亚的居民和非居民个人。12个月的期间,个人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居住的时间超过183天,则视为印度尼西亚居民。根据印度尼西亚所得税法No.36/2008的规定,年收入所得在5亿印尼盾以下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5000万印尼盾至2.5亿印尼盾部分税率为25%,5亿印尼盾以上税率为30%。

印花税征收分为两种类型:3000印尼盾及6000印尼盾。6000印尼盾适用于公证文件、合约、土地权证以及标的金额在100万印尼盾以上之文件;文件标的金额在50万到100万印尼盾的适用3000印尼盾的印花税;若标的低于50万印尼盾的免除印花税。但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支票,无论金额多少,均须适用3000印尼盾的印花税。

土地及建筑物税方面。印度尼西亚税法规定,土地、建筑以及永久性结构物每年均需要交纳土地及建筑物税,金额一般为该财产价值的千分之一。

增值税方面。印度尼西亚法律规定,出口商品的税率为零,所有进口的或本国生产的产品如无特殊规定,均需要缴纳10%的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主要有:未经加工的商品(如农产品等),金融、保险、租赁和证券业务,社会、健康、宗教和教育服务、公共交通、邮电服务、电台和电视广播,以及电力、自来水等行业。

奢侈品销售税方面。征税对象主要为某些进口或者国内生产的奢侈品。根据政府确定的不同奢侈品类型,税率也相应地分为10%、20%和35%不等。

离境税方面。居民在离开印度尼西亚时需要缴纳离境税。乘飞机离境需要缴纳的数额为25万印尼盾,如果是雇主代为缴纳,则可作为公司预缴的所得税。乘船离境的数额为10万印尼盾。

印度尼西亚和全球约50个国家签订了避免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在营利、股利、利息、手续费等项目上给予相关国家企业和个人一定比率的税费减免。

为了引进外资,印度尼西亚政府在税收方面采取了多项优惠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2006年11月,印度尼西亚政府作出决定,在食品、防治、纸浆和造纸、化工、橡胶、钢铁、机械等15个工业部门实行优惠政策,包括减少公司收入所得税、降低个人股东红利税收、缩减折旧年限等。

(2)成立了10个保税区。对由印度尼西亚或者印度尼西亚以外的地区进入保税区的商品和原料,免予征收货物税、增值税等。凡保税区企业,可以享受进口关税、进口货物税以及国内货物税等税收减免。

(3)根据最新的《所得税法》,印度尼西亚政府对中、小、微企业减免50%的所得税。

此外,印度尼西亚政府于2015年颁布了第18号政府条例,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在特定地区投资的某些业务,实行税收减免;二是对地热、废物处理等绿色投资行业加大优惠力度;三是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印度尼西亚政府已经制定了初步的目标,将企业所得税从目前的25%逐步降低至17.5%。

第八章 劳动就业法律及注意事项

印度尼西亚关于调整劳资矛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劳工法》(第13/2003号法令)和《劳动争议解决法》(2004年)。

2003年2月25日印度尼西亚国会通过的第13/2003号劳工法能够较为完善地保护劳动人员的合法权利。该法甚至被认为过度偏袒劳动者,从而大幅度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影响了印度尼西亚产品的竞争力。2007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尝试修改该法,但最终因为大量劳动者示威抗议而终止。

第13/2003号劳工法主要有如下特点:

工作时间方面与我国法律的规定相类似,印度尼西亚规定了一周的正常总工作时长以及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长,其中每星期工作总时长为40小时,每工作日工作时长为7小时。每周工作6日者,第1-5天为7小时而第6天为5小时;每周工作5日者,每天8小时。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数,即视为加班,雇主需要支付倍数不等的加班费。

根据印度尼西亚劳务部长命令No.102/2004第11条的规定,加班报酬应当按照如下的算法计算:在正常工作日加班时,第一个小时工资为平常的1.5倍;从第2小时起算,每小时工资应为正常情况下的2倍。每周六、日加班的情况中,前7个小时,每小时工资为正常情况的2倍;第8-11小时,每小时工资为正常情况的3倍;第12小时起,每小时工资为正常情况的4倍。每个工作日加班时间不允许高于3小时,每星期加班总时长必须低于14小时。若劳动者工作满1年,不仅享受法定节假日,还可额外获得每年12天的全薪休假。劳动者请病假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获得薪金,且法律并没有规定病假的时长限制,仅仅要求3天以上的病假需要劳动者提供医院的证明文件,还规定女职员可拥有另外的2天生理假期。依据法律规定,女性的产假为3个月,劳动者有权在产前一个半月开始享受产假。

劳工组织方面。印度尼西亚政府部门的法律规定,工厂应当允许劳动者自由建立劳工组织,印度尼西亚核心的国家性工会组织是SPSI(全印度尼西亚劳工联盟)和SBSI(印度尼西亚劳工福利联盟)。

最低工资方面。2002年1月,印度尼西亚实施劳工自治后,地方政府对于设定和调整最低工资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权,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设立最低工资标准。印度尼西亚劳工部曾发函告知各地政府,设定的最低工资当以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从2012年到2013年初,印度尼西亚各级政府均广泛受到劳动者游行示威的影响,被迫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的地区涨幅甚至高达30%。

罢工方面。若劳动者因为反对雇主的相关政策而参与罢工,雇主仍然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不过,劳动者必须通知用人单位的主管机构,而且只能在公司厂房范围内进行罢工。一旦职工违背了罢工程序,罢工行为就会被认定为非法,用人单位可以有权拒绝涉事职员进入工厂,而且也不用支付薪酬。

在用工年龄规定上,印度尼西亚允许雇用童工,但日工作时长不得高于3小时。

2003年10月31日,印度尼西亚人力资源和移民部还颁布了《劳工法》的实施细则,以配合《劳工法》的实施,具体内容主要是以下行政命令:(1)关于免除教育机构支付赔偿金义务的223/03号行政令;(2)关于规范雇主自晚间11时至7时雇佣女工的224/03号行政令;(3)关于培训机构和授证单位的组织机构与程序规定的220/03号行政令;(4)关于国外实习计划颁发执照的226/03号行政令;(5)关于工人能力认定的国家标准程序的227/03号行政令;(6)关于雇佣外籍员工合法化程序的228/03号行政令;(7)关于培训机构申请执照及登记程序的229/03号行政令;(8)关于就业分类及职位收费标准的230/03号行政令;(9)关于最低工资实施及发放程序的231/03号行政令;(10)关于非法罢工司法后果的232/03号行政令;(11)关于应持续进行工作的类别与性质的223/03号行政令;(12)关于特定地区旷工工时与休息时间的234/03号行政令;(13)关于对童工健康、安全及道德有危害的工作种类的235/03号行政令;(14)关于成立劳资双方合作委员会的内容的236/03号行政令。

近年来,印度尼西亚投入了大量精力修改《劳工法》,但许多外商投资的企业认为其处境并没有明显的好转,国际劳务合作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困难。此外,印度尼西亚尚未出台规范国际劳务合作的特别立法。

与印度尼西亚的劳务合作会涉及到印度尼西亚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其他部门法律,而这些部门法律也存在着许多待完善之处。在中国企业与印度尼西亚进行劳务合作且发生争议时,印度尼西亚法律的不完善性可能会影响到中国企业合法权益的实现和救济。

第九章 环境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

印度尼西亚等东南亚国家经济自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后迅速发展,但也产生了诸多环境问题,而东南亚国家面临的最棘手的环境问题就是跨境污染。从1997年至1998年两年内,由农林废物烧荒而引发的森林火灾和烟雾事件在印度尼西亚就达数多次。因为烟雾的跨境影响,印度尼西亚一度面临着巨大的外交压力。最终,印度尼西亚、文莱、新加坡等国达成了“区域烟雾行动计划”,该计划主要包括联合检测和防治措施等内容。

为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的平衡发展,1977年东盟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支持下,成立了环境开发项目Ⅰ(ASEPⅠ)。这一组织以区域合作为框架,整理了有关环境的重点问题,并针对重点问题开展了一系列行动。次年底,在东盟科技委员会的建议下,东盟国家第一次在雅加达召开了东盟环境专家小组会议。1981年4月,东盟成员国又再一次聚集在雅加达进行了第一次东盟环境部长会议,会议一致同意了ASEPⅠ。此后各国又开发了两个环境项目:1982年-1987年的东盟环境开发项目Ⅱ和1988-1992年的东盟环境开发项目Ⅲ。类似的合作项目不胜枚举。

印度尼西亚当地政府对环境保护较为重视,作为赴印度尼西亚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的法律风险。由于不熟悉印度尼西亚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外国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能不满足当地环境部门的监管要求,其后果轻则导致项目费用增加,重则影响项目投产,甚至有可能因为违反当地环境法规而被环境监管部门处罚或者关停。因此印度尼西亚当地的环境法相关问题应当引起我国企业重视。比如最典型的发电项目,如果在项目的设计和建设阶段,没有做到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保护监管要求,则有可能大幅增加后期的环保合规投资,使预算远超预期,严重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和投资回收。

印度尼西亚当前保护环境的法律是2009年10月3日开始实施的《环境法》。印度尼西亚环境保护主管政府机关是环境部。从2012年以来,环境部颁布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并积极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承载力恢复标准、环境容量恢复标准和生态破坏的防治标准等。印度尼西亚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面较广,涵盖了所有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必须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工。许可证的核心内容是规定了当事人的相关环保义务。为达到减少风险和成本的目的,中国企业须在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期间,严格按照印度尼西亚当地的环保法律要求,在项目策划中注意相关流程的设置;须提前考虑项目环保投资所需费用以及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建设,避免设计被迫变更、增加预算、工期迟延等情况。中国企业需要加强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保持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畅通,依法开展各项活动。同时,中国企业应提前制定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万一发生环保问题,应当保持与当地政府、民众和媒体的积极有效沟通,尽力创造有利于自身的舆论氛围。

此外,我国与东盟达成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国与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等多个国际条约,推动了地区性环保法律合作运行机制的设立进程。尽管如此,以“加强环保合作,实现科学可持续进步”为行动原则而设立的专门的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仍然有不足之处,需要深层次改进。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着较为久远的历史。从19世纪开始,印度尼西亚政府就已经开始向民众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逐步建立并不断丰富和完善。印度尼西亚法律和人权部知识产权总办公室一年可收到18万至19万件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在所有注册中,商标注册增幅最大,从2003年至2013年,十年间增长了2倍,达到62,813件。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7大类:版权、专利、工业设计、商标、集成电路布图、商业秘密以及地理标志。

在国际法层面,印度尼西亚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签订了知识产权双边合作协定。印度尼西亚先后与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以及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等机构达成了合作协定,与澳大利亚开展“与澳大利亚政府间有关技术合作的专门训练计划”(IASTP);印度尼西亚是《海牙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公约或条约的缔约国,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论坛。

在国内法层面,规范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2001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专利法》(NO.14)、 2002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著作权法》(NO.19) 、2014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著作权法》(NO.28) 、200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观设计法》(NO.31)、200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业秘密法》(NO.30)和199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NO.15)。

知识产权总局是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设秘书处、专利局、商标局等。截止至2008年4月,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的雇员达到512人。其中,总局秘书处105人;专利局128人(其中审查员为75人);63名员工分管版权、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局工作;商标局145人(其中审查员为48人);合作与发展局35人;信息技术局36人。

专利方面,印度尼西亚当前施行的《专利法》是2001年颁布的第14号法律,其主要规定包括:(1)专利申请应自申请之日起18个月内公开,公开时间为6个月,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之后36个月之内结案,不服驳回的可在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2)发明人在印度尼西亚实施新产品生产后方能申请专利。(3)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小专利(印度尼西亚无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两种专利均不得续展。(4)涉及以下内容的发明不得授予专利权:①违反法律法规、宗教道德、公共秩序和伦理的;②人和/或动物的检查治疗、治疗方法;③科学和数学理论、方法以及除微生物外的活体生物;④动植物培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生物方法;(5)规定期限内不缴纳专利费用将被取消专利资格。(6)有关专利的诉讼案件必须在案件提交之后的180个工作日之内结案。侵犯他人专利权者最高可处4年监禁和/或5亿印尼盾的罚金。侵犯小专利者则最高可处2年刑期和/或2.5亿印尼盾的罚金。

著作权方面,印度尼西亚2002年通过第19号法著作权法,于2003年6月29日开始生效。该法与旧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将“数据库”这一新兴事物涵盖于版权保护范围之内,从新法实施之日起,数据库在印尼可以依照版权法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印尼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定义为:以任意形式编辑、任何可以由机器或计算机读取的、经由智力创造加以选择与整理的数据形式。数据库必须具备独创性或创造性。这意味着仅仅是将大量的数据集中在一起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印度尼西亚自2012年开始修订著作权法,2014年10月16日,总统苏西洛签署并颁布2014年第28号著作权法,作为2002年第19号著作权法的修订版。

新修订的内容包括:

1. 改进作者权利所涉术语/著作权人:(1)根据国际著作权公约改进著作权保护术语;(2)更加明确地定义相关术语,如著作权、创作、创作者/作者、著作权人、复制、向公众传播、向公众发行、计算机程序、表演者、录音制品、固化、传播机构,以防止和/或避免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或解释。

2. 著作权法草案中的新名词术语:(1)向公众发行,指通过销售、转让所有权等方式让原创作品或其复制品、固化的表演或录音制品进行流通,以达到向社会发布、销售或者转让所有权之目的。(2)向公众传播,指通过电缆或无线的方式,让公众在任何地方、在其选择的任何时间接受来自传播起源地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广播等。(3)固化,指录音和/或录像可通过某些设备进行查看、接听、传播或传送。(4)录音制品,指固化的声音,包括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者声音的呈现,不包括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
  3. 著作权法草案体系化的改善:(1)根据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规定对草案进行了系统的改进;(2)根据人身权、财产权的分类对草案进行了解释。
  4. 著作权保护期限:(1)作者:终身+70年;(2)计算机程序:自第一次发布起50年;(3)表演者:自第一次表演起50年;(4)音乐制作人:自固化后50年;(5)广播机构:自首次播出后20年。
  5. 著作权限制:(1)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检索、复制作品及/和享有权利的产品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不侵犯著作权,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①为学习、研究、撰写科学著作、学术报告、评论文章或说明某一问题,且不损害作者或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②为安全、政府管理、立法或司法之目的;③仅为教育或传播知识等所作的演讲;④免费的展览或表演,且不损害作者的正当权益。(2)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复制或修改电脑程序的合法用户可不经作者或著作权人同意:①研究或开发电脑程序;②合法取得的电脑程序的归档或备份,以避免丢失、损害或无法运行;③为个人权益之目的仅复制一份已发表的作品,可不经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同意。(3)作品的财产权,如书籍、歌曲、音乐等,一经售出,财产权则由作者移转至买方,并在25年后移转回作者。(4)禁止商场所有者向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商品的租户授予许可或出租营业场所。
  6. 著作权侵权的争议解决:第95条第4款规定,通过盗版行为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如争议双方均知悉侵权事实和/并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领土之内的,应在提起刑事诉讼前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商标方面,印度尼西亚当前施行的《商标法》主要内容包括:(1)商标的定义。由图画、名称、单词、文字、数字、颜色等特征组成或合成的标记、徽章。(2)商标公示期。商标申请提出之后的第14日起至6个月为公示期,期间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示结束后9个月内结束实体审核。对不授权决定不服者可在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3)商标的保护期。从申请之时开始为期10年,到期后可以继续申请续展。(4)侵权责任。如在相同产品、服务或制造领域使用与某注册商标整体类似或与某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部分类似的标志,最高可对侵权人处以5年监禁和/或10亿印尼盾的罚金;在同类注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地理标志实质类似的商标可处以最高4年和/或8亿印尼盾罚金;使用可能欺骗或误导公众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原产地名称标记者可处以最高4年的监禁和/或最高8亿印尼盾。

随着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日渐完善,赴印度尼西亚投资的中国企业,需要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给予更多的重视和关注。中国企业应当与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等方面保持信息畅通,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及法律动态,有效地减少因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更高效地利用知识和技术。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制度及注意事项

印度尼西亚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本文所提及的非诉讼方式主要指仲裁制度。

诉讼制度方面,根据《最高法院法》和《司法系统法》,印度尼西亚的法院设置实行双轨制,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两大系统。其中,专门法院又分为行政法院、宪法法院、税收法院、劳动争议法庭、军事法院以及宗教法院。印度尼西亚实行三审终审制。在地区法院作出判决后,若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并由高等法院审理。如果当事人不服高等法院所做出的二审判决,即可以选择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因此,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局性判决,产生最终拘束力。

仲裁制度方面,印度尼西亚的仲裁制度主要由1999年颁布的《仲裁与替代性争端解决法》来规范,该法共有11章,共计82条,明确了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程序、仲裁条件、仲裁员人选以及仲裁费用等内容。《仲裁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法》依据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仲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期限、仲裁地点和适用法律等。(2)依法或公正合理裁决原则,即根据当事人的授权,仲裁庭和仲裁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也可以依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裁决。(3)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裁决的结果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结果应当得到善意履行。

中国企业赴印度尼西亚投资时若遇到法律争议可以援引的法律除印度尼西亚国内法律外,还包括以下国际条约:

(1)全球性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公约,例如《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

(2)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则,中国和印度尼西亚都是该组织的成员国;

(3)地区性的国际公约,例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议解决机制。中国企业必要时可以考虑请求商务部主管部门利用自贸区的争议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鉴于诉讼程序耗时长、开销大、易受腐败影响等缺点,中国企业在付诸诉讼程序之前,可以考虑选择较为简洁、透明的仲裁程序。同时也需注意到,在印度尼西亚的司法体制中,仲裁需要接受法院的监督,法院有权对于其认为不当的裁决予以撤销,仲裁后的执行程序需要通过法院。

为了防范印度尼西亚的司法不公所带来的风险,建议企业将争议提交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如果印度尼西亚政府作为合同缔约方,中国企业还可以选择通过《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来解决争议,以达到排除印度尼西亚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降低争议解决风险的目的。

附录:贸易投资相关机构信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大使馆

地址:Jl. Mega Kuningan No.2, Jakarta Selatan 12950, Indonesia

国家地区号:0062-21(雅加达)

联系电话:5761039

传真:5761034

网站:http://id.china-embassy.org

 

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棉兰总领馆

地址:Jalan Walikota No.9, Medan 20152

电话 :0062-61-80013167 (商务:0062-61-80013149,medan@mofcom.gov.cn)

邮箱:medan@mofcom.gov.cn

网站:http://medan.china-consulate.org/

 

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泗水总领馆

地址:Jalan Mayjend.Sungkono Kav.B1/105,Surabaya

电话:0062-31-5682814 (商务:0062-31-5630305,surabaya@mofcom.gov.cn)   

邮箱:chinaconsul_sur@mfa.gov.cn 

网站:http://surabaya.china-consulate.org

 

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登巴萨总领馆

地址:Jalan Tukad Badung 8X, Renon, Denpasar Selatan, Kota Denpasar, Bali 80226  

电话:0062-361-239902(商务:0062-361-236853)

邮箱:chinaconsul_dps_id@mfa.gov.cn

微信公众号:巴厘岛中国领事服务;Chinaconsul-Bali

网站:http://denpasar.china-consulate.org/

 

5.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简称BKPM)

地址:JL.GATOT SUBROTO NO. 44, JAKARTA

国家地区号:0062-21(雅加达)

联系电话: 5252008

传真: 5254945

网址: www.bkpm.go.id

 

6. 印度尼西亚中国商会总会

地址:Noble House 27 floor,Jl.Dr.IdeAnakAgungGdeAgung Kav.E4.2 No.2,

国家地区号:0062-21(雅加达)

联系电话: 29783186  

传真: 29783187

 

7.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印度尼西亚代表处

地址:Gedung The East,Lantai 9,Unit 6, JI.Dr Ide Anak Agung Kav. E.3.2, No. 1,Jakarta Selatan,12950

电话:021 29527125

传真:021 29527126

邮箱:shengchao@ccpit.org

网站:http://www.ccpit.org/indonesia  

第二部分 国别法律风险评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大使馆

地址:Jl. Mega Kuningan No.2, Jakarta Selatan 12950, Indonesia

国家地区号:0062-21(雅加达)

联系电话:5761039

传真:5761034

网站:http://id.china-embassy.org

 

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棉兰总领馆

地址:Jalan Walikota No.9, Medan 20152

电话 :0062-61-80013167 (商务:0062-61-80013149,medan@mofcom.gov.cn)

邮箱:medan@mofcom.gov.cn

网站:http://medan.china-consulate.org/

 

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泗水总领馆

地址:Jalan Mayjend.Sungkono Kav.B1/105,Surabaya

电话:0062-31-5682814 (商务:0062-31-5630305,surabaya@mofcom.gov.cn)   

邮箱:chinaconsul_sur@mfa.gov.cn 

网站:http://surabaya.china-consulate.org

 

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登巴萨总领馆

地址:Jalan Tukad Badung 8X, Renon, Denpasar Selatan, Kota Denpasar, Bali 80226  

电话:0062-361-239902(商务:0062-361-236853)

邮箱:chinaconsul_dps_id@mfa.gov.cn

微信公众号:巴厘岛中国领事服务;Chinaconsul-Bali

网站:http://denpasar.china-consulate.org/

 

5.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简称BKPM)

地址:JL.GATOT SUBROTO NO. 44, JAKARTA

国家地区号:0062-21(雅加达)

联系电话: 5252008

传真: 5254945

网址: www.bkpm.go.id

 

6. 印度尼西亚中国商会总会

地址:Noble House 27 floor,Jl.Dr.IdeAnakAgungGdeAgung Kav.E4.2 No.2,

国家地区号:0062-21(雅加达)

联系电话: 29783186  

传真: 29783187

 

7.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印度尼西亚代表处

地址:Gedung The East,Lantai 9,Unit 6, JI.Dr Ide Anak Agung Kav. E.3.2, No. 1,Jakarta Selatan,12950

电话:021 29527125

传真:021 29527126

邮箱:shengchao@ccpit.org

网站:http://www.ccpit.org/indonesia  

第一章 贸易投资情况基本概述

一、双边贸易情况概述

中印尼外交关系自1990年8月8日正式恢复后,两国经贸合作发展迅速,两国高层领导也一直保持互访与接触,尤其自2002年《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签署后,两国的贸易规模迅速扩大。两国于2015年3月26日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加强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将双边关系推向新高度。2003年中印尼贸易额仅为38亿美元;到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全面建成之后,已增至427.5亿美元;2013年更是达到历史新高524.51亿美元。双边贸易的年均增长率在1995年到2002年间是12.4%,而2003年到2010年间已高达22.7%。《框架协议》签署时,中国还只是印尼非油气产品的第七大进口来源地、第五大出口市场,截至2016年底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印尼第一大贸易伙伴。

2014年和2015年,由于两国经济发展速度放缓,中国对印度尼西亚产品需求减少,贸易额出现下降。2014年双边贸易额跌回2011年的水平,2015年增速又下降了7.83%。2011至2015年,印度尼西亚对中国的出口额除在2013年短暂增长外,5年内总体处于负增长状态,年均下降9.98%。

在签署《框架协议》之前,印度尼西亚的对华贸易,始终处于平稳的顺差状态。但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以来,贸易顺差先扩大至12.65亿美元,然后迅速缩小,2007年逆差达到2.06亿美元, 2008年达到28.7亿美元,这也是印度尼西亚患上“零关税忧虑症”的重要原因。除受国内经济及石油价格波动影响以外,印度尼西亚对中国贸易差额由顺转逆也反映了双方合作深化而发生的变化。

2015年,印度尼西亚对中国贸易逆差为143.6亿美元,上涨了13.5%,为历史最高水平。印度尼西亚的前六大逆差来源国依次为中国、新加坡、泰国、沙特阿拉伯、阿塞拜疆和巴西,分别是143.7亿美元、53.7亿美元、25.5亿美元、13.6亿美元、12.8亿美元和12.6亿美元;增减幅依次为10.4%、-35.9%、-35.4%、-68.8%、-47.0%和19.3%。

根据印度尼西亚中央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9月,印度尼西亚贸易顺差为56.7亿美元。9月份贸易顺差为12.2亿美元,是13个月以来的最高月度顺差。 

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中国对印度尼西亚的投资额一直呈上升的趋势,分别为1亿美元、1亿美元、3亿美元、8亿美元和6.28亿美元,占印度尼西亚吸引外资总额的0.5%、0.4%、1.0%、2.8%和2.2%。2015年第一季度中国首次进入印度尼西亚十大外资来源国行列,之前最高仅列第十三位。但较之中国2014年对外投资总额为1160亿美元,对印度尼西亚的投资规模明显偏小。

印度尼西亚公布的数据表明,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额在2016年的前九个月内就高达16亿美元,已超过2015年对印度尼西亚全年投资总额,接近近十年的实际总投资额。目前中国已超过美国成为印度尼西亚的第三大投资国,仅次于新加坡和日本。

2011-2015年印度尼西亚与中国贸易情况:(单位:亿美元)

年份

统计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贸易总额

491.53

510.45

524.51

482.30

444.56

印尼对中国出口

229.41

216.60

226.06

176.06

150.45

印尼自中国进口

262.12

293.86

298.50

306.24

294.11

贸易总额

-32.71

-77.26

-72.48

-130.18

-143.66

表格一:(数据来源:印度尼西亚外贸部,外贸数据与信息中心。)

二、货物贸易概述及趋势

根据印度尼西亚中央统计局数据,2016年印尼对外贸易总额2800.85亿美元,同比下降4.40%,其中出口总额1444.34亿美元,同比下降3.95%;进口总额1356.51亿美元,同比下降4.94%,贸易顺差87.83亿美元。2016年印尼与中国贸易总额457.83亿美元,同比增长7.76%,其中对中国出口150.97亿美元,同比增长13.85%,占印尼非油气类产品出口总额的11.49%;自中国进口306.86亿美元,同比增长5.0%,占印尼非油气产品进口总额26.24%。中国继续为印尼非油气产品第一大贸易伙伴,日本和美国分居第二和第三位。按出口额计算,中国为印尼第二大出口国,美国和日本分居第一和第三位。

印度尼西亚轻工业较为发达,民用生活用品大多数为印度尼西亚本国制造,家居用品、纺织业、食品等具备外销的能力。但因国内需求过于庞大,供给尚无法完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外销量仍低于进口。

纺织服装业是印度尼西亚第一大传统产业,其生产,出口和就业规模一直位居各制造业之首,上下游垂直整合完备,从人造纤维、纺纱、织布、染色整理、服装等,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但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和1998年骚乱以来,不少本地工厂停止了投资。自2010年以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启动,中国进口面料和成衣与印度尼西亚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目前印尼纺织业者多从事一般成衣之产销,高级布料需从其它国家进口,除少数几家外商投资工厂外,无生产高单价机能性布料之本土厂商。成衣除外的印尼纺织品有70%是供国内使用(包括加工后外销之产品),例如纱、布。

值得注意的是,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启动以来,2010-2011年受新政策影响,印度尼西亚对华非石油和天然气出口分别年增长58.2%和46%,2011年达到215.95亿元,创历史新高。到2013年,印尼非石油和天然气出口下降22.66%,2015年出口同比下降19.44%。中国成为美国之后印度尼西亚第二大非石油和天然气产品出口市场。

 2011-2015年印度尼西亚与中国贸易产品情况 (单位:亿美元)

年份

统计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贸易总额

491.53

510.45

524.51

482.30

444.56

油气产品贸易额

21.01

12.19

15.99

13.10

19.72

非油气产品贸易额

470.52

498.26

508.52

469.21

424.84

非油所产品

贸易额占比(%)

95.73

97.61

96.95

97.29

95.56

表格二

三、服务贸易概述及趋势

(一)旅游业

旅游业是中国和印度尼西亚重点合作领域。印尼有11处文物古迹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遗产,其旅游业的创汇能力仅次于石油天然气和棕榈油出口,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在所有行业中位居第三。

得益于两国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赴印度尼西亚旅游的中国游客人数迅速增加。2002年至2011年之间,游客人数从4万人增长到47万人次,10年间人数增长了近12倍。2012年,两国互访旅客人数达133万人次,其中中国游客到印尼的人数为71.4万人,比前一年增加了23.3%。2016年赴印度尼西亚旅游的中国内地游客为142.9万人次,中国一跃成为印尼第一大旅游客源地。中国游客增长速度快,增长潜力大,印度尼西亚对中国游客量的期望也在逐年递增。

印度尼西亚总统和旅游部长多次强调旅游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印度尼西亚旅游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计划,包括加大对华旅游宣传,吸引更多的中国游客来印度尼西亚旅游,改善印度尼西亚旅游相关行业的基础设施,其中包括酒店预定、景点收费、规范导游、中餐供应、货币兑换以及翻译人员培训等,希望2019年能够吸引1000万人次中国游客。

(二)金融业

目前印度尼西亚国内共有4家国营(State-owned)银行、25家地区(Regional)银行、70家商业(Commercial)银行和12家外资银行和24家合资银行。印度尼西亚央行的统计数据显示,印度尼西亚4家国营银行(BankMandiri、BNI、BRI、BTN)的资产约占全部印度尼西亚银行的40%;大型民营银行有BCA、Danamon(由淡马锡控股与德意志银行收购)、Bank Permata(由渣打银行收购)、Bank Lippo、BankNiaga、BII、NISP与 Bank Buana等。多国经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较大,而印度尼西亚的银行业受冲击影响较小,这是因为印度尼西亚银行的主要业务在利差大(超过5%)、而营利颇丰的传统银行业务并未受衍生金融产品影响。由于印度尼西亚央行不准银行参与担保债权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简称CDO)与结构性投资工具(Structure Investment Vehicle,简称SIV)等商品交易,所以印度尼西亚银行得以幸免于美国次贷风暴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虽然全球经济持续不振,国内经济增长放缓,印度尼西亚央行对于银行业前景仍持正面积极态度,并持续以积极态度改善金融环境。

在信贷方面,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也有进一步的合作。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在2008年12月22日第三次能源论坛上共签署了11个涉及石油和天然气,电力,煤炭和生物能源协议,金额达35万亿印尼盾。中国将提供15亿至18亿美元贷款,以帮助建设1000万千瓦的新发电项目,支持印度尼西亚早日解决电力短缺问题。2010年中国向印度尼西亚提供了20亿美元贷款,用以帮助印度尼西亚建设基础设施,其中包括18亿美元的买方信贷和2.63亿美元的优惠贷款。目前印度尼西亚已成为中国在东盟地区提供优惠贷款最多的国家。2008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印尼央行签署了规模为1000亿元人民币(约合175万亿印尼盾)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BCSA)。2013年10月,在习近平主席访问印尼期间,两国央行签署总值150亿美元的货币互换协议。货币互换协议的签署,扩大了人民币在印度尼西亚市场的需求量,从而减少对美元的依赖,起到稳定印尼盾的作用。同时,也将加大两国双边贸易及直接投资,加速印度尼西亚经济发展,给金融市场的安稳发展提供短期流动性。2013年在两国高官和企业家见面会上,双方企业家签订了总额达280亿美元的合同、21项经贸和投资协议。

四、其它领域概述及趋势

(一)基础设施及建设工程领域

印度尼西亚连续3年成为中国在全球前十大、东南亚第一大工程承包市场。2002年以来,印度尼西亚建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政府投入2300亿美元用于铁路、公路、机场、发电站的建设,公寓、购物中心以及写字楼等以363%的速度增长。根据《印度尼西亚政府2015-2019年中期发展规划》,未来5年印尼将加强在12个领域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包括:建设2650公里的公路和1000公里的高速公路,维修全长46770公里的现有公路;兴建15个机场;新建24个大型港口;在爪哇、苏门答腊、苏拉威西和加里曼丹岛建设全长3258公里的铁路网;新建60个轮渡码头;在20个城市建设快速公交线路;新建49个大型水坝(水库);建设33座水电站;为大约100万公顷的农田建设灌溉系统等。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向印度尼西亚3家国有银行提供30亿美元贷款。这3家国有银行分别是万自立银行(Bank Mandiri)、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ank Rakyat Indonesia)和印度尼西亚国家银行(Bank Negara Indonesia),每家银行各获得为期10年的10亿美元贷款。上述贷款协议于9月16日在北京签署,由印度尼西亚国企部长利妮与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见证。

两国间重大项目取得较大进展。2010年,印度尼西亚使用中国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建成的第一个项目——由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承建的风港电站项目举行交付运营仪式。此外,由中国成达工程公司承建的拉布湾电站项目一号机组举行交付运营仪式,成为印尼第一批1000万千瓦电站项目中第一个交付运营的机组。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中国优惠贷款出口印尼的15架新舟60飞机项目正式启动生效。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控股投资以EPC总承包方式兴建并运营的印尼第二大水电站——阿萨汉一级水电站举行竣工仪式。同年,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控股投资兴建的北苏答腊省阿萨汉一级水电站竣工,标志着印尼第二大水电站正式投入运营。阿萨汉电站建设期内,给当地提供了1100个工作岗位,项目所有工程建设材料及部分辅助设备均从印尼当地采购,总金额约7000万美元。

中国的工程机械产品及工程施工能力在印尼市场优势明显。一是业务领域广,中国工程机械产品专业领域齐全,尤其在房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二是承揽和实施项目能力强,承包方式多样化,表现在工程施工能力和配套能力上,承揽大型项目的能力有了大幅度提高,如巨港电站、泗水-马都拉大桥都是上亿美元的特大项目。承包方式则逐步转向EPC、BOT、BOOT 等总承包方式,如对巨港电站的承包采用BOOT方式,对阿萨汉水电站的承包主要采用EPC方式。2009年两国合作建成通车的东爪哇泗水-马都拉大桥,是目前东南亚最长的跨海大桥,不仅体现了两国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合作,也是两国人民友谊的象征。

(二)汽车与零配件领域

据印度尼西亚汽车制造商协会(GAIKINDO)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印度尼西亚共有40个汽车组装生产厂,零组件业共创造超过30万个工作岗位,雇用了约2.7万名员工。

印度尼西亚近年经济增长使民众购买力大幅提升,加上贷款条件宽松,2010年全年汽车销售量达到76.4184万辆,较2009年的48.6196万辆大幅增长57%;2011年之销售量受“日本3·11地震海啸”及11月泰国洪水造成的零配件短缺影响,成长略为减缓,销售量为89.4180万辆,仍较2010年增长17%。2012年3月,印度尼西亚央行推出新规定,自6月15日起提高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其中商用车贷款首付比例从10%提高到25%,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提高到30%,机车贷款首付比例从5%提高到25%,央行此举旨在避免潜在的信贷泡沫及车市过热,但仍未减缓汽车业的涨幅。

印度尼西亚汽车市场销售量在2012年首次突破100万辆,为全球第14名,居东盟各国之首。印度尼西亚汽车销售市场过去10年以逾3倍的速度急剧扩大,2013年印度尼西亚汽车销售量达到120.8211万辆,为历年新高,但增速已趋缓。至2014年时,当年汽车销售量微幅降低。对此,印度尼西亚汽车制造商协会表示,印尼盾贬值、补贴油价涨价、印度尼西亚经济增长降低等多重因素导致了2014年的汽车销售量成长停滞。

印度尼西亚的汽车市场潜力巨大,与中国、印度共同成为新兴的三大汽车消费市场。印度尼西亚政府重视汽车装配及制造的重要性,并将其加入重点发展产业之列。前任工业部长Hidayat曾指出要在未来五年内积极推动汽车工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大发展,从而取代泰国成为东南亚最大的车辆装配基地。

(三)能源领域

能源合作是中印尼经贸合作新的增长点。双方在巩固已有的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新的合作,例如加大资源的开发合作,开发下游的产业链条,开发清洁能源例如风能、生物质能的利用,加强技术的交流,共同开展第三国能源勘探开发和海洋油气开发的合作等。其中,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已成为两国战略合作项目。印度尼西亚能源部长曾经指出,印度尼西亚和中国将是长期的合作伙伴,将继续保持各方面的合作关系,并乐意为中国提供稳定的能源供给,希望两国经贸关系能够因此更加紧密。

2010年3月,中国中铁与印尼巴克塔山国有控股煤矿公司(PTBA)签署了印尼南苏门答腊煤炭运输线项目设计施工运营(OBO)合同,合同总额共计48亿美元,包括设计施工承包合同13亿美元(合同工期4年)以及运营合同35亿美元(合同工期20年)。2013年10月,恒顺电气对PTCIS RESOURCES公司完成股权收购并开始煤炭试产。在煤炭方面,中国已对印度尼西亚形成了立体化的布局---从开采到运输到加工的完整产业链条。

(四)海洋经济领域

当今处于海洋世纪,人类可将潜在的海洋资源转化为新资源,缓解能源供需紧张、生存空间受限、社会进程慢等问题。中国和印度尼西亚都是海洋大国,双方将加强在海洋经济领域的合作,重点抓好造船业和海洋渔业。由于中国多数沿海省份围填海规模不断扩大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近海捕捞过度造成渔业资源衰退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需要发展远洋渔业、远洋捕捞业,而印尼是理想的“走出去”场所。习近平主席在2013年访问印度尼西亚期间,两国同意加强海上合作,建立政府间渔业合作机制,启动渔业安排谈判。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在海洋渔业领域有一定合作基础,福建、广东、海南等省的企业已在印度尼西亚开展捕捞及水产品加工项目。

为落实印度尼西亚总统推动发展海洋国家的目标,印度尼西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表示,未来将投入699兆印尼盾(约合574亿美元)资金在全国各地兴建海港,其中198兆印尼盾将用于兴建1,481座非商业性港口,243.6兆印尼盾将用于兴建24座商港,其余的257.4兆印尼盾则用于推动建立造船等相关产业。物流成本目前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23.5%,政府计划通过上述措施将该比重降低至2019年的19.2%。此项建设计划的资金来源除部分以政府预算支持外,也将通过国营企业及民营企业来筹措。海港兴建计划将与全国各地的15个工业区兴建计划相互搭配,执行本项计划的法令已由总统于2016年1月公布,同时新增北苏门答腊的Kuala港及北苏拉维西的Bitung港为国际港,在建设完成后可供国际船舶停靠。

另外,印度尼西亚拥有辽阔的海域,造船业前景广阔。但其造船业较落后,以生产500吨船舶为主。印度尼西亚的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将采取多种方式来改善其造船业的发展。印度尼西亚预计船舶年需求量为1000艘,但全国生产能力只有30%,目前使用的主要是进口二手船和旧船,大吨位船舶的制造能力有待提高。中国具有造船的生产优势,但供大于需,可以和印度尼西亚互补。两国合作应立足于良好的造船产业基础,开发海上石油平台、浮式生产体系和海上石油开发专用船等,推动传统造船业向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转型。

(五)电商领域

东南亚地区经济发展良好,拥有6亿人口的广阔市场,但2015年网上零售的渗透率却只有3%。深究这个问题的原因,根本还是在于电子商务市场发展不成熟,导致相应的配套和基础设施相对落后,难以为广大的消费群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16年A. T. Kearney和联昌国际(CIMB)东盟研究所在名为《解除东南亚电商的壁垒》的报告中称,东南亚的电商市场发展不够,电商市场的零售额占整个东南亚市场零售额的1%,甚至更少,相比其他地区例如欧洲、中国和美国的6%-8%,东南亚的电商市场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然而,这片具有发展潜力的东南亚市场不断吸引着众多电商、电子支付提供商和物流商对其进行大力投资。目前,东南亚的电商市场尚未实现集中化和规范化的管理,导致能成为线下消费者首选的网购平台数量一直低于20%。

电子商务交易市场不发达,这也给外商投资制造了机遇。为了提高支付宝在东南亚市场的使用率,阿里巴巴集团与泰国的正大集团建立合作关系。2016年阿里巴巴集团收购了东南亚地区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来赞达。除了中国,其他国家在东南亚地区也有所行动。美国的脸书在2016年在泰国尝试推广电子支付功能,并在泰国建立了脸书商店电子商务平台。可见,不少国外电商较为看好东南亚的电子商务市场的巨大潜力。

中国-东盟跨境电商平台由中国贸促会和东盟各国国家工商会联合主办,由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秘书处及苏宁云商集团承办,经过两个多月的试运期,这一平台已累计成交10万多单,且转化率远高于其他类目。

需要注意的是,印度尼西亚是东南亚物流成本最高的国家,一般来说物流成本不应该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15%,而印度尼西亚物流成本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至30%,相对于泰国及新加坡的占比分别是16%及10%,这导致了明显的竞争劣势。

第二章 贸易法律风险

一、贸易主管部门及法律制度

印度尼西亚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贸易部(原工业与贸易部),其职能包括制定外贸政策,参与外贸法规的制定,划分进出口产品管理类别,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管理,指定进口商和分派配额等事务。

印度尼西亚与贸易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贸易法》、《海关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法》、《产业法》等。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涉及《国库法》、《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贸易竞争法》等。

其中与对外投资最为密切的是反倾销、反补贴的相关法律、法令。印度尼西亚针对反倾销与反补贴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文件,即于1996年颁布的《关于反倾销与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共9章37条,规定了反倾销与反补贴的调查机构、调查程序、证据和信息、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与反补贴税税额等内容。其他涉及反倾销与反补贴的法律规范包括:1995年《海关法》及其2006年修正案、1996年《关于反倾销委员会的工贸部民法令》(原工业与贸易部长法令第136/MPP/6/1996号)与1996年《关于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工作组和组织与工作程序的工贸部长法令》、以及2014年制定的《贸易法》。此外,印度尼西亚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遵守《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反倾销协定》)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下称《条例》)主要涉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海关事务的要求、程序以及有关倾销费用的处理。

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1条首先对相关名词作出定义,包括如下概念:倾销产品、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倾销幅度、国内产业、类似产品、利害关系方、损害、临时措施、价格承诺或调整措施、进口税、反倾销税等。总则第2条规定,如果出现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并且该进口产品造成损害的情况,进口产品除被征收反倾销税外,仍应交纳进口税。总则第4条第(1)款规定,反倾销税额应等于倾销幅度。总则第5条规定,同一产品同时被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时,以两者之中的高者征收。

《条例》第二章对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的组成、任务及其费用等作出规定。第6条规定,由工业与贸易部成立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目的是实施所有阻止倾销进口的措施,由该委员会主席以及来自工业与贸易部、财政部以及其他部或部以外的机构的官员组成。第7条规定了委员会承担的五项任务,包括:(1)调查倾销进口产品;(2)收集、检查和处理证据和信息;(3)建议征收反倾销税;(4)实施工业与贸易部决定的其他行为;(5)准备完成任务的报告。其全部所需费用由工业与贸易部承担。

《条例》第三章有关调查的程序、期限做出了相关解释。国内产业如果认为涉嫌倾销的进口产品对其造成损害,则可以申请委员会进行调查;委员会应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决定拒绝或接受申请。必要时,委员会应自行决定调查涉嫌倾销的进口商品。委员会作出接受申请并开始调查的决定,应通知利害关系方。调查应在作出调查决定后12个月内完成;例外情况下不超过18个月。委员会应不迟于上述最后期限,向工业与贸易部提交最后调查结果,并通知利害关系方是否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产品。如果最后调查结果表明存在,委员会应告知倾销幅度,并向工业与贸易部建议征收反倾销税。如最后调查结果表明不存在倾销,委员会应终止调查,并向工业与贸易部报告。

《条例》第四章规定了证据与信息的收集。实施调查时委员会应当通知利害关系方所需信息,在保密前提下将一方书面证据提供给另一方;将完整申请提供给出口国的出口商和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有权提交书面证据,有权在30天内回答调查表;有权进行辩护和彼此会晤发表意见。在收集和使用信息时,委员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接受口头信息。如果该产品正在零售,应向在调查过程中使用产品的行业以及消费者组织机构提供有关调查的信息;利害关系方有权检查所有调查中使用的有关的或非保密的信息;委员会非经提供信息方同意不得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但可要求该方对保密信息作性质上不保密的信息摘要。如委员会认为保密要求是不合理的,且提供信息方不愿改变其保密信息为非保密信息或者根据要求作出信息摘要,则可不予采信,并可告知利害关系方最后调查结果所依据的重要证据。如果利害关系方拒绝提供信息或拒绝努力收集信息或阻碍调查,委员会可基于所获证据作出调查结果的报告。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在获得被调查厂商同意,并通知将进行调查的有关国家代表的情况下,除非该国拒绝,委员会应实施海外调查。实施调查过程中,委员会应向每个出口商或国外厂商收集信息。如果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或者产品种类数量巨大,委员会也可以限制调查。限制调查的要求是:(1)根据可获信息,运用统计方法随机选择利害关系方或确信实施倾销的产品种类;(2)在相关国家适用被调查产品出口量的最大比例。

《条例》第五章临时措施规定了其目的、形式、期限及终止等。委员会发现存在造成倾销的产品的初步证据时,应通知利害关系方存在倾销的产品并给予他们提供信息的机会,或在不迟于通知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为阻止调查过程中产生损害,委员会可以建议工业与贸易部采取临时措施。基于委员会的建议,工业与贸易部应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可以是支付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以现金、银行担保或保险公司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其金额等于临时反倾销税额。临时措施期限为最早开始调查起60天,有效期最长为4个月;如大部分代表被调查出口产品的出口商要求,或者临时倾销税低于临时倾销幅度,则可延长至最长6个月;上述两项同时满足,则可延长至最长9个月。如期限届满或决定开始征收反倾销税、撤销临时措施并清偿临时反倾销税或保证金,则停止临时措施。

《条例》第六章是关于价格承诺的规定。其概念是指在调查阶段,出口倾销产品的贸易商或政府向委员会保证进行价格调整或停止出口倾销产品,直至委员会认为倾销的损害影响已经消除为止。采取价格承诺应考虑临时措施所确定的倾销幅度以及已经确定的损害并应能够停止损害。委员会应估算价格承诺并将估算结果报告给工业和贸易部,由工业和贸易部决定是否接受实施价格承诺提议。如果接受,调查应继续并直至完成;如果调查结果表明造成损害的倾销确实存在,价格承诺应继续进行;如果调查结果表明不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价格承诺应停止,除非不存在价格承诺会引起损害。在实施价格承诺期间,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应定期向价格承诺委员会汇报,并同意对其资料查证。如果违反价格承诺,则对违反后的下一批倾销产品的进口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之前90天内进口的倾销产品,可征收反倾销税。委员会可建议出口商或出口国采取价格承诺的方法。

《条例》第七章是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额的确定。基于表明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产品的最后调查结果,工业与贸易部长可以决定征收等于或低于倾销幅度净额的反倾销税。对未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口产品征收的税额,应等于:(1)基于选择进行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信息或证据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2)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出口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未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产品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其中零幅度或极低的幅度应在计算确定税额时排除。工业和贸易部长作出决定时,财政部应考虑反倾销税的税率。反倾销税额应适用于每一个或部分出口商或生产商或倾销产品的进口;并且如果来自同一国家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数量巨大,反倾销税可对该出口国的任何倾销产品征收;如果部分出口商或生产商来自不同国家,反倾销税可对该部分出口商或生产商或有关国家的倾销产品或不同产品的任何进口产品征收。根据财政部作出的反倾销税税率决定,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可要求海关和执行理事会在财政部决定规定的日期前,作出决定和退还其对进口产品多交纳的临时反倾销税;退还多交部分应在海关和执行理事会认定多付之日起90天内完成。提出的退还多付部分的申请,如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1)有工业与贸易部证据证明,倾销幅度的实际数量低于所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或(2)进口商根据财政部决定已支付了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应在财政部决定反倾销税率之日起征收,有效期为征收最后决定日或复审日起五年。如果已采取临时措施,一定条件下反倾销税的征收可追溯到实施临时措施的日期。如发现有关产品曾作为倾销产品进口,或出口商迄今为止已出口了可能造成损害的倾销产品,以及在相当短时间内,大量进口的倾销产品造成的损害,对通过征收反倾销税防止损害有影响,则反倾销税征收可追溯到反倾销税在不超过临时措施采取之日前90天开始生效。基于委员会的主动行动或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反倾销税的征收在财政部决定的规定日之后至少12个月内可以复审。根据上述复审结果,委员会可以建议工业与贸易部终止或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条例》第八章其他条款规定,实施调查不应阻碍进口有关产品的海关义务的执行;反对征收反倾销税可根据《海关法》第 97条向上诉机构提出。

《关于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的工业与贸易部长法令》(下称《部长法令》)是另一部关于反倾销的重要法律。为了执行《关于反倾销、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印度尼西亚建立了反倾销委员会,并制订了关于该委员会的《部长法令》。

《部长法令》的第一章阐述了委员会的地位、任务与作用。第一条确定委员会是主管《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第16条所指的倾销进口产品和补贴产品问题的政府机构。第二条规定其主要任务是:(1)调查倾销的产品;(2)收集、审查和处理证据的信息;(3)提议征收反倾销税;(4)执行工业与贸易部长决定的其他行动;(5)就任务的完成作出报告。第三条说明委员会还处理被外国指称为倾销的印度尼西亚出口产品的问题。第四条规定委员会应有以下作用:(1)制定处置倾销进口产品的政策;(2)审查、咨询、处理与倾销进口产品有关的所有问题;(3)管制处理倾销进口产品的其他行动;(4)制定处理被指称为倾销产品的印度尼西亚出口产品的政策。

第二章规定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人员组成、主席职责、工作组组成及人员确定。

第三章确定委员会及其工作组完成任务的所有经费均由工业与贸易部预算列支。

《海关法》于1973 年颁布,这部法律是印度尼西亚关税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印度尼西亚的基本海关制度。现行印度尼西亚进口关税税率由财政部在1988年制定。自1988年以来,财政部每年发布一套“放松工业和经济管制”计划,包括调整进口税率。印度尼西亚进口产品的关税分为一般关税和优惠关税两种。关税制度执行机构是财政部下属的关税总局。为实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印度尼西亚政府修订了关税表,并宣布将在2007年9月14日将部分产品包括电线、钢链、铝箔和汽车零部件的关税税率下调至20%至45%之间。

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自 2007 年起,印度尼西亚对自中国进口的产品关税降至8%。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双方还相互承诺,在2010年前逐步削减进口关税,对绝大多数进口产品实行零关税。

2008年5月22日,为推动国内汽车组装业发展,印度尼西亚财政部发布新的条例,即在2010年前,将整套汽车散件(CKD)的进口税率从目前的 5%-40%下调至5%-15%。2008年上半年,印度尼西亚政府根据市场行情调高了棕榈油的出口关税税率,其他商品关税税率无重大调整。

《1934年贸易法》是规范印度尼西亚进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印度尼西亚贸易部为印度尼西亚贸易主管部门,其职能包括编制外贸政策,参与外贸法规制定、进口许可证申请管理,指定进口商和分派配额等。

印尼政府对某些产品实行进口许可管理制度,包括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实施进口许可管理时,主要采用配额和许可证两种形式。 

2008年1月,印度尼西亚财政部长签署了法令,宣布从1月21日起,正式取消对大豆的10%进口关税。

2008年5月8日,印度尼西亚贸易部表示,印度尼西亚政府将重新调整数项纺织品进口条例与规定,并于2010年放宽纺织品进口。

2008年9月3日,印度尼西亚工业部长表示,因国内白糖供应过剩,政府将停止白糖进口,工业部已向政府提议停发粗糖和精制糖的进口许可。

2008年10月31日,印度尼西亚贸易部部长于10月31日签署第44/M-DAG/PER/10/2008号条例,规定自 2008年12月15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出口到印度尼西亚的电器、鞋、儿童玩具、饮料、食品及服装等六项消费产品须由已合法注册的进口商进口,并在指定的雅加达丹绒普禄、三宝龙丹绒埃玛斯、泗水丹绒北腊、棉兰勿佬弯及锡江苏加诺哈达等5个港口或者其境内的所有国际机场进口。

印度尼西亚工贸部1998年第558/MPP/Kep/12/1998号部长令和贸易部 2007 年第 01/M-DAG/PER/1/2007号法令则是印度尼西亚出口管理的基本制度。上述法令将出口货物分为4类,并规定企业及个人出口货物必须持有商业企业注册号(TDUP)/商业企业准字(SIUP)或由技术部根据有关法律签发的商业许可以及企业注册证(TDP)。

2008年5月9日,印度尼西亚贸易部宣布,为打击走私活动,提高矿产品出口监管力度以遏制非法贸易活动,同时提高印度尼西亚矿产品出口质量,便于国家掌握更精确的相关数据,印度尼西亚政府从2008年7月5日开始对矿产品出口实施更严格的审查程序,审查程序包括出口商向监管部门提供矿石产地、数量、质量、船运情况等一系列信息,审查对象则主要为煤、石墨、铜、镍、钒土、锌、金等具有战略价值的金属矿。

2009年1月印度尼西亚开始对向中国出口的水产品实施注册制度,有关质检、检疫问题由两国的相关部门按照双边协议进行。

由于印度尼西亚的服务贸易发展不完善,在遭到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双重冲击后仍长期处于恢复期,印度尼西亚在WTO和相关自贸区中的服务贸易承诺尚未完全落实。在某些服务贸易部门,仍有特殊要求和规定。例如,新驻入的外国法律服务公司需和当地公司组建合资企业,如要在当地开展业务,则其所有的律师必须获得印度尼西亚国籍和该国法律认证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虽然外资企业可开展批发零售业务,但须同当地企业组建合资公司;广播和传媒行业严禁外资企业进入;虽然外资能与当地公司组建合资企业,但需在该国政府认为当地公司无法从事的行业与地区;外资卫星运营商须有一位当地的合作伙伴。

目前,东盟已经结束关于建筑、通信、商业服务、金融服务、海运、空运和旅游方面的谈判,给予东盟成员国在服务机构设立和专家聘请方面以优先市场准入。

(一)水平承诺

1.商业

市场准入方面:一般来说,外国服务提供者有两种方式可以实现商业存在,即设立合资企业和/或代表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资企业须满足以下要求:(1)有限责任公司;(2)外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占资本不能超过49%。

国民待遇方面:根据印尼《收入税法》,非居民纳税人从印尼获取利息、版税、分红、在印尼提供服务的收费所得等收入时,需代扣20%的所得税。

土地获得方面:根据1960年颁布的《土地法》,任何外籍人士(包括法人和自然人)都不允许在印尼拥有土地。但是,合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和建筑权,并可以租赁/承租土地和资产。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必须满足职业资格要求。

2.劳工

市场准入方面:根据印尼劳工和移民的相关法律法规,除另有规定外,只有董事、经理和技术专家/顾问允许居留两年,期满后可延长两次,每次两年。其中,经理和技术专家(公司内部流动人员)的入境取决于经济需求测试。商务人员的短期入境和居留期最长为60天,最长可延长到120天。 

国民待遇方面:根据《劳工法》规定,所有合营企业和代表机构以及个别服务提供者所雇用的外国人和其他类型的法人必须持有劳动和移民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

(二)部门承诺

1.海运

市场准入方面: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不作承诺;应以建立代表处的方式联合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国合伙人资本额不得高于60%。自然人流动与水平承诺规定相同。

国民待遇方面:在跨境交付方面,外国船运公司应指定印度尼西亚船运公司或合资船运公司作为总代理;对境外消费不作承诺。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与水平承诺规定相同。

2.旅游

市场准入方面: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不作承诺;进行国际酒店经营必须在印度尼西亚司法部注册为印度尼西亚公司并采用合同管理的方式。旅游咨询必须在该国司法部注册为印度尼西亚公司。当与该国公司合作经营时,要综合运用合资企业、联合经营和合同管理的方法。外国合伙人资本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不高于49%,但外国投资者在该国的明古鲁、占碑等地区开展旅馆和餐饮业时所持股份可达100%。除旅馆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和高级专业技术者外不作限制。

国民待遇方面: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不作承诺。在旅馆和餐饮服务业:(1)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投入资本不得低于国内服务提供者(此项将在2020年废除);(2)只限于三星级至五星级的旅馆。对自然人流动与水平承诺规定相同。

3.空运

市场准入方面: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不作承诺;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不作限制。

国民待遇方面: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不作承诺;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不作限制。

4.商业服务

市场准入方面: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不作承诺;应通过建立代表处的方式联合经营;除经理和技术专家外不作限制。

国民待遇方面:对跨境交付不作限制;对境外消费不作承诺;印度尼西亚合作方须为印度尼西亚咨询协会成员。自然人流动与水平承诺规定相同。

5.建筑服务

市场准入方面:对跨境交付不作限制;对境外消费不作承诺;商业存在应以建立代表处的方式联合经营;合资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且外国合伙人所占的资本份额不能超过 55%。自然人流动与总体承诺规定相同。

国民待遇方面: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不作限制;对合作经营不收取注册费,代表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延期;印度尼西亚合作方应为印度尼西亚承包商协会成员;合资企业印度尼西亚合作方应为印度尼西亚承包商协会成员,且外国合作者所占资本份额不得高于55%。自然人流动与总体承诺规定相同。

6.通讯服务

市场准入方面:在跨境交付方面除国际通讯、公共数据网络服务、电传、电传只能通过INDOSAT和SATELINDO公司进行外,不作承诺;在境外消费中,除国际长途回呼外,不作承诺;在商业存在方面,每种行业有3-5专营或运营公司,合资企业以合资企业、联合经营和合同管理方式,外资份额不能超过40%;在自然人流动方面,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不得超过20人。

国民待遇方面: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不作限制;对商业存在不作承诺。自然人流动与水平承诺规定相同。

二、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与印度尼西亚贸易过程中,最需要关注的法律风险来自于印度尼西亚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及限制,加之其国内对外政策的不稳定,需要投资者时刻关注最新的政策规定,以作出最合理的投资判断。

(一)进口管理制度及限制政策

印度尼西亚政府在实施进口管理时,主要采用配额和许可证两种形式。适用配额管理的主要是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其进口配额只发放给经批准的国内企业。适用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包括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机动车、废物废品、危险物品,获得上述产品进口许可的企业只能将其用于自己的生产。其中,氟氯化碳、溴化甲烷、危险物品、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及其直接原材料、废物废品、旧衣服等九类进口产品主要适用自动许可管理;丁香、纺织品、钢铁、合成润滑油、糖类、农用手工工具等6类产品主要适用非自动许可管理。为方便进口,印度尼西亚贸易部在2009年大力推行网上办理进口许可证,目前大部分工作已经完成,办理进口许可证过程变得更加简便,原本手工办理许可证需要5-10天时间,利用网上全国一站式服务只需8小时。

2010年,印度尼西亚开始实施新的进口许可制度,将现有的许可证分为两种,即一般进口许可证和制造商进口许可证。一般进口许可证主要是针对为第三方进口的进口商,制造商进口许可证主要是针对进口供自已使用或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进口商。2010年8月,印度尼西亚财政部颁布了《有关汽车在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进口和出口规则的财政部长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机动车辆属于动产,为了监督和保障国家权益,拥有上述汽车必须向相关的主管机构注册。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是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司法辖区内而与海关辖区分开的特定区域,因此得以豁免征收进口税、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和其他税费。为了对汽车在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的进口和出口进行监督,防止滥用免税优惠,有必要为汽车进出口商设置法定义务,除了向海关申报,也必须申请由海关办事处发出的进出口证明书。已获得自由贸易区营业机构发给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从区外进口汽车。

印度尼西亚所有进口食品必须注册,进口商必须向印度尼西亚药品食品管理局申请注册号,并由其进行检测。检测过程繁琐且费用昂贵,每项检测费用从5万印尼盾(约合6美元)到250万印尼盾(约合300美元)不等,每一件产品的检测费用在100万印尼盾(约合120美元)到1000万印尼盾(约合1200美元)之间。此外,印度尼西亚药品食品管理局在测试过程中要求提供极其详细的产品配料和加工工艺情况说明,其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这些规定加重了出口商的负担。

2007年起,印度尼西亚发布的有关新鲜球茎蔬菜检疫措施和技术规定相较过去显得更加的苛刻和严厉,其主要目的就是期望印度尼西亚新鲜植物产品未来能够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植物产品进口重点在于对以球茎形式进口的新鲜蔬菜的检验检疫,在技术层面也作出严格要求。在检验检疫证书上的难度比以往要高,这不仅是为了获得2005年颁布的的原产地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证书,而且产品如果需要转运还需额外获得转运国授权证书。在技术方面,原产国没有虫害的地区,调查十分严格,并进行相关的植物性检疫虫害风险分析,这些要求给中国植物产品出口带来了一定阻力。

2009年以来,印度尼西亚政府开始在食品、饮料、渔业等诸多行业强制推行国家标准。印度尼西亚贸易部出台新规定,要求包括进口产品在内的所有产品必须附有印度尼西亚语的说明。印度尼西亚海洋渔业部规定要求81种渔业产品必须符合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甚至将捕鱼工具、渔产加工程序及微生物学测试程序等也列入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

印度尼西亚工业部和其他政府部门在2011年对电线、汽车零部件、电子、家电、五金建材等产品推行数十项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印度尼西亚贸易部披露了新的要求,所有产品,包括进口产品,都应附有印度尼西亚语的说明。

2015年印度尼西亚发布了农业部长4号令,要求自2016年2月17日起,103种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农产品都应当来自取得印度尼西亚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国家。未通过体系认证国家,必须随附经印度尼西亚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二)出口管理制度及限制政策

出口货物必须持有商业企业注册号/商业企业准字或由技术部根据有关法律签发的商业许可,以及企业注册证。

出口货物分为4类:受管制的出口货物、受监视的出口货物、严禁出口的货物和免检出口货物。受管制的出口货物包括咖啡、藤、林业产品、钻石和棒状铅。受监视的出口货物包括奶牛与水牛、鳄鱼皮(蓝湿皮)、野生动植物、拿破仑幼鱼、拿破仑鱼、棕榈仁、石油与天然气、纯金/银、钢/铁废料(特指源自巴淡岛的)、不锈钢、铜、黄铜和铝废料。严禁出口的货物包括幼鱼与金龙鱼等,未加工藤以及原料来自天然森林未加工藤的半成品,圆木头,列车铁轨或木轨以及锯木,天然砂、海砂,水泥土、上层土(包括表面土),白铅矿石及其化合物、粉,含有砷、金属或其化合物以及主要含有白铅的残留物,宝石(除钻石),未加工符合质量标准的橡胶、原皮,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铁制品废料(源自巴淡岛的除外)和古董。除以上受管制、监视和严禁的出口货物外,其余均属免检的出口货物。

印度尼西亚政府宣布从2014年1月12日起,禁止任何企业以任何形式出口国内的原矿,此举旨在将矿石精炼控制于印度尼西亚国内,以促进提高矿产品出口附加值。

(三)进出口相关关税规定

印度尼西亚关税制度的基本法律是1973年颁布的《海关法》。现行的进口关税税率由印度尼西亚财政部于1988年制定。自1988年起,财政部每年以部长令的方式发布一揽子“放松工业和经济管制”计划,其中包括对进口关税税率的调整。印度尼西亚进口产品的关税分为一般关税和优惠关税两种。印度尼西亚关税制度的执行机构是财政部下属的关税总局。为促进进出口贸易、改善投资环境,印度尼西亚财政部关税局于2009年宣布,决定在部分港口推行和提供每周7日、每日24小时的海关和港口服务。

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印度尼西亚2009年简单平均约束关税继续维持在37.1%,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6.8%,其中农产品为8.4%,非农产品为6.6%,基本与2008年持平。印度尼西亚对汽车、钢铁以及部分化学产品不征收关税,并将大多数的关税约束在40%左右。根据印度尼西亚《2009~2012年协定关税表》,从2012年年底开始,印度尼西亚对绝大多数的中国进口产品实行零关税。2010年,印度尼西亚将草药、化妆品和节能灯列为特种进口品,到目前为止,已有41种产品被列在该清单内。根据规定,这些产品只能通过印度尼西亚国内5个码头进口,即棉兰的勿佬湾、雅加达的丹绒普禄、三宝垄的丹绒额玛斯、泗水的丹绒贝拉克及锡江的苏加诺哈塔码头。其中,巴布亚的査雅布拉码头为只能进口食品和饮料的码头。同时,提高4种香烟关税,将4种香烟关税平均提高6%,这4种烟草产品为机器卷丁香烟、机器卷白烟、手卷丁香烟/白烟和滤嘴手卷丁香烟/白烟。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印尼政府对于更多种类的产品规定需符合印尼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2012年印尼相继发布了关于婴幼儿纺织服装及玩具的标准草案,并要求相关产品应符合SNI标准的要求,且生产商需持有SNI标志,否则不能进入印尼市场。由于印尼SNI认证流程复杂,所需资料繁多,且认证周期较长,给贸易带来了一些障碍。

三、相关案例

相关案例一:印度尼西亚钢管反倾销

(一)案情介绍

1999年9月, 印尼钢管生产商协会对来自中国、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的进口钢管提起反倾销申诉。申诉人认为中国仍然是国家控制的经济体制,因此在申诉书中使用欧盟作为替代国计算正常价值。运用这种计算方法中国出口商被认定的倾销幅度为48.95%。

1999年9月13日,印尼反倾销委员会(KADI)正式开始立案调查。被调查产品为海关税则号7304、7305和7306项下的无缝钢管、焊管和其他类型的无缝钢管和焊管。被调查的产品集中在无缝钢管和焊管形式的输送管、油管和油套管等。产品的钢级标准为AIP5L和AIP5G。反倾销的调查期为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2001年3月2日,中国和韩国企业获得零税率终裁。

印尼反倾销委员会的反倾销行动组分别来自印尼工商部和财政部等部门。成员通常在原部门就职,仅在有具体的案件时才临时集中办公。反倾销行动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必要时该行动组也会聘请外部的专家提供专业的意见,以便小组开展反倾销调查工作。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的调查问卷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要求被调查中国公司回答与公司结构和股权有关的若干问题。第二部分,被调查中国公司需要回答有关被调查产品是否有在中国市场大量销售的情况,以及该销售占对印尼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百分比。第三部分,要求被调查的中国公司提供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库存的信息。公司应提供上述相关产品在调查期前五年的资料。第四部分,提供关于所调查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基本信息以及国外市场的销售情况。第五部分,在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信息。如被调查公司国内销售符合第二部分的条件,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和相关的数据将被作为正常价值核定的基础。第六部分,收集被调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向印尼销售的价格以及其他销售内容的详细情况。收集到的出口价格资料将作为反倾销的倾销幅度中出口价格的核定基础。第七部分,收集被调查产品的实际成本,其中包括产品的分规格或分型号的成本核算,如果被调查产品的成本高于其国内销售的产品的价格则有关产品国内销售的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值比照的依据。

(二)案例评析及风险提示

积极应对是本案最终取得胜利的关键。相关中国公司在该案调查程序启动后就迅速聘请中国和外国的律师指导工作。中方又在极短的时间内按照印度尼西亚反倾、委员会的要求完整回答了问卷。中方问卷的准确与完整,一方面促成反倾销委员会在随后的调查中消除了以往互相不予配合的敌意态度;另一方面,中方的资料准确地证明了中国的出口数量和没有进行倾销的事实。

尽早开展核查的准备工作并制定恰当的策略,是成功应对反倾销调查的保证。中方顺利地完成问卷中的财务系统核查工作,进一步向印度尼西亚的调查机构说明了中方递交资料的准确和完整性,促使中方经核查的资料数据在初步和最终的裁决中被采用。此外,中国公司还充分向核查人员阐明中方有关被调查产品范围需要调整的意见和观点。最后的裁决表明这些观点已被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所采用,并对裁决起了决定性作用。

中外律师的密切配合也为中国公司顺利完成应对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在调查中,国外律师特别是印度尼西亚当地的律师,及时向中方反馈了有关调查的最新动向,并参与了中国公司应对策略的准备。中国律师则在中国法律和现场核查中提供了充分的人力支援和法律意见。

相关案例二:武钢胜诉印尼反倾销案

(一)案情介绍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武钢”)是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第一个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是中央和国务院国资委直管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拥有从矿山采掘、炼焦、炼铁、炼钢、轧钢及配套公辅设施等一整套先进的钢铁生产工艺设备。在联合重组鄂钢、柳钢、昆钢后,武钢成为生产规模近4000万吨的大型企业集团,居世界钢铁行业第四位,是中国重要的优质板材生产基地。该公司主要从事热轧产品(热轧板卷、中厚板、大型材、高速线材、棒材)、冷轧产品(冷轧及涂镀板、冷轧硅钢)等钢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钢材产品涉及7大类、500多个品种。武钢热轧出口产品获得“出口免检”称号,出口零税率。在对外出口过程中,武钢多次遭遇反倾销指控,其中印度尼西亚对武钢出口的热轧板卷发起过两次反倾销调查,武钢凭借多次应对国际反倾销的经验,积极抗辩,两次均取得了终裁的胜利。

热轧板卷是以板坯为原料,经加热后由粗轧机组及精轧机组制成的钢带。由于热轧钢板产品具有强度高,韧性好,易于加工成型及良好的可焊接性等优良性能,因而被广泛应用于船舶、汽车、桥梁、建筑、机械等制造行业。2004年底印度洋海啸发生后,东南亚国家重建给中国钢材(特别是价格低廉的建筑用钢材)出口东南亚提供了机会。由于东南亚进口钢坯没有关税或者非常低,当地再轧厂以及一些钢管厂和铁丝网等下游工厂使用进口自中国的廉价钢坯能够获得丰厚利润,这些因素导致中国对东南亚国家的钢材出口量激增,低价的进口钢材给东南亚国家本国的钢铁产品带来了强大的竞争压力,由此引发了东盟国家对中国出口钢材的反倾销浪潮。

2006年6月,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简称KADI)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内地、俄罗斯、泰国、印度和中国台湾地区10多家企业的热轧板卷(铁或非合金钢,宽度为600毫米或以上,热轧,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武钢作为规模较大的出口企业之一,被列入其中。被调查产品的海关编码(即HS编码)涉及7208.10,7208.25,7208.26,7208.27,7208.36,7208.37,7208.38,7208.39,7208.90等九个。

此次调查立案由印尼当地钢铁巨头——国营钢铁公司印尼Krakatau Steel公司联合Gunung Raja Paksi公司发起。Krakatau Steel公司在2005年秋对热轧板卷和厚板提出反倾销投诉被印尼反倾销委员会拒绝后,于2006年3月,再次提出反倾销调查请求,指控一些进口钢铁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当地价格,对当地生产商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并导致了重大损失,此次请求得到了批准。2006年6月28日,印尼反倾销委员会正式开始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06年6月28日至2008年2月28日。一般情况下,印尼方面会在反倾销立案调查60天后,出台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

收到印尼反倾销委员会立案通告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组织中国涉诉钢铁企业准备应对,虽然武钢涉及的钢材出口量仅1000多吨,但仍然决定与鞍钢、宝钢等国内钢铁企业共同参与调查程序。武钢集团迅速召开反倾销工作会议,成立反倾销工作小组,副总裁彭辰参与其中,动用近60人进行应对准备。工作小组正确、灵活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联合其他被诉企业,维护中国钢铁企业合法权益。武钢聘请了具有丰富反倾销实践经验的律师团队,代表武钢进行无损害抗辩应诉及全面反倾销应诉。10多个部门配合得当,提供了详实的证据资料和相关材料,与律师充分沟通,在律师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内容复杂的反倾销调查问卷,注意填写策略,确定最佳抗辩方案,准确提供了公司组织结构、财务制度、实际生产成本、出口和国内销售的详细交易记录等相关会计信息,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实地核查期间,武钢全面配合,将相关财务账目和凭证按照律师的要求进行详细归类存放,以备核查。印尼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地位,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侧重调查中国钢铁企业的生产成本。由于本次核查涉及九种产品,因此核查中需要提供的资料极为详细,涉及的方面比较广。核查工作在反倾销领导小组的指挥安排下,在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股份公司计划财务部、企业管理部、销售中心、生产技术部、国贸总公司、物流管理公司等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下顺利开展。印尼调查官对武钢的配合和合作给予了明确的肯定,认可了武钢提交的数据资料,证实所提交的数据资料没有任何差异,武钢顺利通过实地核查。

2008年,武钢集团历时两年最终取得了该案的胜利,其出口印尼的热轧板卷获得该国零税率裁决,成为当时唯一一家在本案中获得零税率的中国钢铁企业。

(二)案情评析

本案是当时国外对中国出口钢铁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调查案件中,唯一以零税率裁定结束的案件。此次胜诉对于武钢乃至中国钢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中国钢铁业而言,占领印尼市场是进入整个东南亚市场的关键所在;对于武钢而言,其海外出口的商业布局将会由于退出东南亚市场而受到直接影响,因此此次胜诉为武钢的国际化贸易战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风险提示

1.努力准备,积极应对

在本案中,武钢涉诉之后,中国相关商会积极准备应诉,相关企业也积极配合参与进来,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灵活地运用WTO规则,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进行应对,在律师的指导下,准备了详实的证据资料和相关材料,确定了最佳抗辩方案,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2.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合法经营

如上文所述,印尼当地仲裁机构可能会有比较强烈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而一些本地企业及裁判官员甚至可能带有排华的情绪。为了尽量避免卷入纠纷,中国企业在当地应该诚实合法经营,这样即使印尼企业对中国企业提出诉讼,中国企业也可以全身而退。在本案中,武钢之所以能够胜诉,最主要的原因也在于,武钢在出口印尼的过程中,始终遵守WTO的相关贸易规则,确实没有倾销行为。“身正不怕影子斜”,只有诚信经营,中国企业才能在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当企业在印尼卷入诉讼中后,不要慌张失措,应积极主动应对,咨询有经验的律师,制定正确的策略,争取最优的结果。

第三章 投资法律风险

一、投资主管部门及法律制度

投资协调委员会(简称BKPM)是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对总统负责,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同时兼任投资部长。BKPM的职能是协助总统制定投资政策,办理投资批准许可,监督实施投资项目,其具体职能如下:

1.起草投资政策,交总统批准;

2.根据投资法律法规,协调行业和地区投资计划,制定出全国投资总规划;

3.定期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整理审议“禁止和限制投资行业目录”;

4.将上述目录提交总统批准后以总统令形式颁布;

5.依据国家发展政策推动各省的投资活动;

6.就投资项目咨询提供广泛的信息;

7.与投资者和商界保持联系,建立有效的促进和交流机制;

8.依照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对投资申请进行评估;

9.将外资申请项目遴选和评估结果呈报总统批准;

10.审批内资和外资的投资申请和变更;

11.代表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办理执照和投资许可;

12.会同地方投资协调委员会与其它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已批准的投资项目。

除上述职能外,BKPM还协助投资者寻找可行的投资项目及合适的当地合作伙伴,帮助投资者解决投资实施阶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1999年10月,印度尼西亚政府公布新的总统决定书,授权8个驻外使馆主管招商及受理投资申请。除BKPM之外,印度尼西亚每一省都有地方投资服务机构,即地方投资协调委员会(简称BKPMD),直接对省长负责。地方投资协调委员会亦可受理外国投资之申请,但受理之后仍须送请雅加达的BKPM审查。

投资人若需要各类技术信息服务,如某产业制造商家数、新投资案件数、印度尼西亚本地机械、原料供应情况、进口情况等,均可免费向BKPM或其委托的PT.SUCOFINDO公司、SGS公司查询。

印度尼西亚国内投资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投资法》、《公司法》、《所得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贸易法》、《海关法》等。

1967年《外国投资法》:规范外国直接投资(FDI),1970年曾作修订(Law No.11 of 1970)。FDI公司可经营30年,倘于该期间内扩大投资,其经营期限可再延长30年。2007年4月26日,印度尼西亚颁布第25 号《投资法》,取代 1967 年《外国投资法》和1968年的《国内投资法》,成为一部统一规范国内外投资的法律。2007年7月4日,印度尼西亚颁布第25号《投资法》的配套规定,即《2007 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投资行业的标准与条件的第76号总统决定》和《2007 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行业名单的第77 号总统决定》:25个行业被宣布为禁止投资行业,仅能由政府从事经营,主要包括无线电广播与电视广播、公路设备安装、经营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含酒精饮料工业、糖精工业和黑锡金属工业等;另有43个行业鼓励中小型企业投资,36个行业对投资者有条件开放。

2007年8月,印度尼西亚中央与地方政府开始实行投资审批一站式服务。其后,每个部门都会派代表到投资统筹机构办事处,以便加快办理审批手续。2008年,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专区实施简化投资手续后,执照办理过程由156天缩短为38天,申请许可证的程序也相应地由19项减为8项。

此外,印度尼西亚对外国人签证的规定较为宽松,在印度尼西亚的投资者可以自动获得2年的居留签证,连续居留四年的投资者则可以获得永久居留权。此外还有对税的奖励,包括所得税、进口税及加值税等减免。

1994年有关股份持有之政府第20号(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No.20 of 1994 on Share Ownership)规定:一般而言,FDI公司应由外国及印度尼西亚人(个人或法人)合资,无资本额之限制;FDI公司亦可由外国人百分之百持有,但在商业经营15年之内,应有5%的股份由印度尼西亚人(个人或法人)持有。经营基本设施的FDI公司,包括港口、发电、配电、电信、船运、空运、饮用水、铁路及核子发电等,须由外国人与印度尼西亚之国营企业合资。

印度尼西亚为加强对国外投资者的吸引力,出台了一系列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比传统法律法规更加适应印度尼西亚经济发展的需求。

(一)旅游业优惠

1999年1月,东盟旅游部长会议(东盟旅游论坛)于新加坡举行,各国经过谈判,达成以下协议:

1.对观光旅馆、休闲中心、高尔夫球场可免税,外资可持有100%股权。

2.旅游设施进口免收关税,简化进口手续。

3.印度尼西亚将旅游土地使用年限延长为70年(目前为30年)。

(二)制造业优惠

1998年12月,东盟各国首脑峰会在越南河内召开,这次会议发表了包括《河内宣言》、《河内行动计划》、《东南亚自由贸易区》及《共同优惠税率计划》在内的大量方案。在相关方案中,印度尼西亚对外商的优惠措施有:所有制造业均允许外资拥有100%股权(包括经审核的批发零售业);外商可拥有已登记注册的新银行的100%股权;1亿美元以下的投资案审核时间将在10天内完成。

(三)税收优惠

1.1999年1月,印度尼西亚政府第7号总统令,公布了恢复鼓励投资的“免税期”政策。对纺织、化工、钢铁、机床、汽车零件等22个行业的新设企业给予3到5年的所得税免征。如投资项目雇用工人超过2000人,或有合作社20%以上的股份,或投资额不少于2亿美元,则增加1年优惠。对于已超过30%的规模进行扩大再生产的项目,减免其资本货物以及2年生产所需材料的进口关税。对于某些行业或一些被视为国家优先出口项目和有利于边远地区开发的项目,政府将提供一些税收优惠。上述行业及项目将由总统令具体决定。对出口加工企业减免其进口原料的关税和增值税及奢侈品销售税。对位于保税区的工业企业,政府还有其他的鼓励措施。

2.根据印度尼西亚《有关所规定的企业或所规定的地区之投资方面所得税优惠的第1号政府条例》,印度尼西亚政府对有限公司和合作社形式的新投资或扩充投资提供所得税优惠。提供的所得税优惠包括:

(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根据新《所得税法》,2010年以后为25%), 可以在6年之内付清,即每年支付5%;

(2)加速偿还和折旧;

(3)在分红利时,外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税率是10%,或者根据现行的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采用较低的税率缴税;

(4)给予5年以上的亏损补偿期,但最多不超过10年。

上述所得税优惠,由财政部长颁发,并且每年给予评估。

 (四)行业鼓励政策

自2007年1月1日起,印度尼西亚政府对6种战略物资豁免增值税,即原装或拆散属机器和工厂工具的资本物资(不包括零部件),禽畜鱼饲料或制造饲料的原材料,农产品,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种苗或种子,通过水管疏导的饮用水,以及电力(供家庭用户6600瓦以上者例外)。

2007年,为吸引外商进入印度尼西亚,与当地企业合作从事渔类加工业,印度尼西亚政府采取多项税收措施,具体包括免除国内加工鱼产品的出口税,减轻渔业加工机械进口税,减免收入税及增值税等。在综合经济开发区和东部地区投资的企业还可获得土地建设税减免优惠。

2011年以来,印度尼西亚政府推出财政奖励政策,大力支持资本和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原金属、炼油、天然气、有机基础化学、可再生能源和电信设备等5个工业部门投资规模在1万亿印尼盾(约合1.17亿美元)以上的,可获免除其开始商业运行后5-10年的税款;已投资印度尼西亚但经营尚不足1年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到此项优惠税收政策。同时,政府对符合印度尼西亚产业导向和优先发展领域的120个产业和地区也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

 (五)地区鼓励政策

为了平衡区域发展,印度尼西亚将重点发展“六大经济走廊”,即爪哇走廊—工业与服务业中心、苏门答腊走廊—能源储备、自然资源生产与处理中心、加里曼丹走廊—矿业和能源储备生产与加工中心、苏拉威西走廊—农业、种植业、渔业、油气与矿业生产与加工中心、巴厘—努沙登加拉走廊一旅游和食品加工中心、巴布亚—马鲁古群岛走廊—自然资源开发中心。除爪哇岛等地区外,未来几年印尼的发展重点,将是包括巴布亚和马鲁古等在内的东部地区,印尼将进一步出台向投资当地的企业提供税务补贴等优惠政策。

(六)投资方式的规定

合资企业根据2007年第25号《投资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外国投资者可与印度尼西亚的个人、公司成立合资企业。

独资企业依照印度尼西亚《投资法》的规定,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设立独资企业,但须参照《非鼓励投资目录》规定,属于没有被该《目录》禁止或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

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受到投资法律关于对外资开放行业相关规定的限制。印度尼西亚市场中多数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可提供此项服务。

根据印度尼西亚的法律规定,公司的兼并、合并、收购和分立均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范畴,并购通常要得到75%的股东的同意。公司法为小股东提供保护,特别是对于股票销售价格,要求必须是“公正的”。另外,除非存续公司将保留原公司的名称和管理人员,合并后的实体必须采用新的名称和管理人员。

外资企业并购印度尼西亚当地企业后,还要依照印度尼西亚当地的税收制度进行财务操作。根据当地法律规定,依照印度尼西亚会计准则第10号以美元为其本位币制作财务报表的外资PMA公司、永久性机构和某些有外资背景或与外资公司有关的实体公司,必须获得财务部的批准,才可保留其使用英语和以美元记账的方法。公司簿册、档案、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对应函件的副本必须在印度尼西亚保留十年。

随着外资政策的逐渐放开,印度尼西亚近十年来加快出台与经济投资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009年印度尼西亚修订颁布了新的《矿产和煤炭法》、新的《电力法》、修改《非鼓励投资目录》, 放宽医疗、教育、物流、电信等行业的外资准入。

印度尼西亚政府仍然对一些领域做出了限制,具体如下:

1.限制外企投资基建工程。印尼国家计委称,要限制外国企业在政府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以保护国内企业市场份额。外资企业只被允许参加基础设施部门建筑价值在1000亿印尼盾以上,其他部门采购和服务价值在200亿印尼盾以上的投标。此外,外资企业只许参加合同价值在100亿印尼盾以上的服务咨询投标。

2.限制外国投资者拥有农用地股权。印尼农业部表示,将限制外国投资者对与食品有关的土地如稻田的所有权,其拥有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49%。

2010年,印度尼西亚政府为推动本国工业发展,新规定政府机构采购价值高于50亿印尼盾(约合56万美元),必须使用本国物资与服务。

2010年,印度尼西亚实施首个绿色建筑标准法令,意在发展低碳建筑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该法令以大城市的酒店、办公楼和公寓等碳排放量较大的建筑为对象,设定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9项条件,包括环保材料、低碳燃料、水和废物管理以及室内空气质量等。法令要求,绿色建筑所使用的材料应来源于当地且具有绿色证书,该证书由印度尼西亚环境部指定的独立机构出具。

2010年,印度尼西亚强力推行投资审批一站式服务制度。印尼政府颁布多部门联合签发的条例,强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推行投资审批一站式综合服务,要求全部省市县在2010年实施投资审批一站式综合服务以及网上办理许可证等制度,以提高投资审批效率。对于能提供良好投资服务的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将予以奖励;对不实施或实施不力的地方政府将予以惩罚,如减少财政资金分配等。

2010年,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修改条例,规定商业银行将存款贷款率(即贷款与存款的比率)控制在78%-100%,而存款贷款率低于78%或超过100%的商业银行将增加存款准备金。

2011年,印度尼西亚政府表示将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资金奖励和提供辅助设备,吸引投资者发展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目前,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仍然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能源、交通、电力、劳动力、市场、原材料、投资等事项办理手续仍不完善,吸引的投资者不多。目前只有东加里曼丹(11兆盾)、南加里曼丹(3万亿盾)和北苏拉威西岛(3兆盾) 等三个经济特区,吸收了大量投资。根据政府第147号规定,进入14个经济特区的投资将在5年内享受减免所得税30%的优惠。

2011年起,印度尼西亚政府取消对矿业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并审查8000多个存在问题的矿业经营许可证,解决相关的问题。到2010年8月份,印度尼西亚授权许可的采矿企业已经达到10000多家,而2000年时只有597家企业拥有采矿权。

2011年,新《园艺业法》规定外国投资最多只能占到30%,并且必须把资金存放在印度尼西亚国内的银行。该限制是针对新投资者,对于新法颁布前的老投资者,则给予4年的时间来出让股份。该限制措施是为了防止大型园艺企业被外资所控制,因为目前多数大型的园艺企业如种子公司事实上为外资所控制。新园艺法有4个重要组成方面,即地域规定、制种规定、贸易规定和行销规定。地域规定将由各地方长官来决定。在制种方面,政府将放开让小型制种公司来销售其产品,不需要证书。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印度尼西亚的投资者可以申请免税优惠,相关的执行准则已经出台。凡有意申请免税优惠的投资者,必须把总投资额10%资金存放在印度尼西亚国民银行。投资者可以向印度尼西亚工业部或投资协调署提出免税优惠申请。

2012年9月,印度尼西亚出台了新的投资批准制度,以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和进一步改善投资服务。印尼投资协调署为了让投资者更好了解申请投资许可的流程和进展,将推出网上交易服务等新型投资服务,并加强对投资资金的统计和监管。2013年初,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印度尼西亚政府修改了外商的投资清单,放宽了对酒类产品的外商投资,以减少相关限制。

2014年起,营业执照办理时间发生大幅度的改变,即由原来的17天缩减为10天。

2016年,印度尼西亚总统佐科发布了总统令,旅游、电影、交通、冷库、垃圾处理、大中型电子商务等近50个行业对外资准入降低了门槛,鼓励引导外国的资本注入,以激发当地经济的活力,此项转变被舆论称作“爆炸式变革”。同时,该总统令还放宽了对印度尼西亚外商独资企业的限制,且在通信服务、展览、医疗、机场服务等行业,外资份额的上限由49%上升至67%。此外,如果外国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开设了超过400平方米的购物中心,他们可以持有高达67%的股份。

新条例也对外资做出了一些限制。外商对小型电商的持股不得高于全部资本的一半,外国企业不允许建设电信塔,也不允许运营电信塔。此外,为保护当地中小企业,政府规定500亿印尼盾(1美元约合13500印尼盾)以下的建筑项目必须由印度尼西亚本地企业承建,而此前这一门槛是10亿盾。

二、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1. 适应法律环境的复杂性

中国企业到印尼投资首先应该注意投资法律环境,特别是2007年第25号《投资法》及其配套规定《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投资行业的标准与条件的第76号总统决定》和《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行业名单的第77号总统决定》规定的投资产业目录。印尼的法律体系基本完整,但相关法律规定含糊不清,实操性低,且多数法律间互不贯通又冲突。中国企业在印尼复杂的法律环境下进行投资和经营就必须时刻关注当地法律最新动态,也须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2. 做好企业注册的充分准备

在印尼投资设立公司注册手续繁多,审批时间较长。虽然印尼政府2007年修订了《投资法》、《公司法》,并完善了相关的配套措施,推行“一站式”审批服务,以促进和吸引外国投资,但执行效果仍不理想。企业注册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公证员、投资顾问等专门人员代为办理,但要注意甄选和审核,防止法律文件及手续出现瑕疵。

3.适当调整优惠政策期望值

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印尼政府出台了一些投资鼓励政策,但力度并不大。2007年印尼《投资法》,明确规定平等对待内外资,中国企业要调整对优惠政策期望值,不要误以为印度尼西亚会给予外资很多超国民待遇。

4.充分核算税赋成本

印尼的税收体制比较复杂,企业的税收成本比较高。2008年7月,印尼国会通过新的《所得税法》,调低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新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印尼税法对于中小微型企业有税收优惠,还有其他产业税收优惠措施等。中国投资者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降低税赋成本。

三、相关案例

相关案例一:中石油联手康菲赢得近亿美元裁决执行案

(一)案情介绍

申请人:印度尼西亚天然气运输公司(以下简称TGI)

被申请人:分别为康菲和中石油的海外子公司

TGI拥有和运营一条贯穿印度尼西亚全国的天然气管线,该管线也被称为Grissik-Singapore管线。康菲和中石油使用该管线将天然气从印度尼西亚的天然气田运输到新加坡。当事人双方为此在2001年2月订立了一份《天然气运输协议》。康菲和中石油一开始依照《天然气运输协议》确定的价格向TGI支付运输费用,该费用也被称为合同价格表。

2014年5月,康菲和中石油与TGI就应当支付的价格发生争议,康菲和中石油认为TGI寻求收取比之前约定更高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天然气运输协议》中的价格条款。而TGI认为,由于2008年以及随后的法规调整,通过管线运输天然气应当支付的价格已经不再属于私营主体可以协商的问题。TGI认为,印度尼西亚政府颁布的与管线有关的立法已经超越了协议的约定。

康菲和中石油依据UNCITRAL仲裁规则对TGI提起了仲裁。仲裁庭认定TGI违反了《天然气运输协议》项下的特定陈述和保证以及善意履行的义务。仲裁庭裁决TGI应当向康菲和中石油支付7400万美元以及利息和费用。TGI对此不服,遂向印尼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这就是本案争议的由来。

《天然气运输协议》的适用法是印度尼西亚法。TGI抗辩认为,仲裁庭应当适用当事方所选择的印度尼西亚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新颁布的立法与管线相关并且属于印度尼西亚法强制性规定的一部分,TGI认为其在《天然气运输协议》中所做的陈述和保证违反了印度尼西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不可执行的(这也被法院称为“不一致抗辩”)。

然而,主审本案的Cooke法官认为TGI的这一抗辩已经超出了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需要审理的范围:

“无论印度尼西亚法下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为何,本案仲裁员已经就印度尼西亚法问题得出不可挑战的结论。本案的诉讼,虽然是基于新证据,但是等同于就仲裁员已经做出裁决的问题重新提起诉讼。”

Cooke法官进一步指出,仲裁庭所依据的是《天然气运输协议》的另一部分,按照约定,TGI承诺其与康菲和中石油之间的协议没有包含任何违反印度尼西亚法的条款。TGI还同意获得、维持和遵守所有其履行《天然气运输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适用法律和法规。

但是,TGI却与承诺背道而驰,私下与印度尼西亚的监管机构会面17次,要求监管机构通过新法提高价格,监管机构最后同意了TGI的要求。法官认为这便是仲裁员得出结论认为TGI没有善意履行合同的理由。

TGI认为本案裁决存在《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68(2)条规定的严重不规范行为。TGI确认,第68所确定的标准非常高,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适用。

理由之一:仲裁庭所处理的争议属于当事方都没有提出或者没有机会回应的争议焦点,违反了第33条(仲裁庭的一般义务)的规定。

这一争议焦点便是公共政策问题。法官认为这一理由是站不住脚的。TGI在答辩意见和反诉状中都有针对这一问题提出意见。仲裁庭也就这一问题作出不利于TGI的裁决,法官难以理解,为何TGI还会提出这一理由。

理由之二:仲裁庭超越其权限作出违反印度尼西亚法的仲裁裁决。

法官认为这一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正如Steyn勋爵在Lesotho Highlands Development Authority v. Impregilo SPA一案中的陈述,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仲裁庭是否有意行使其所不拥有的权力或是错误行使其所拥有的权力。如果是后者,是不存在超越权限的问题。仲裁法第68条第2款b项所针对的是仲裁庭超出其在仲裁协议或《1996年仲裁法》下的权力。如果仲裁庭行使的是其享有的权力,适用法律或查明事实错误并不属于仲裁法第68条第2款b项所规定的仲裁庭超越其权限的情形。

理由三和四:仲裁庭未处理当事人请求的所有事项以及裁决违反公共秩序。

这两个理由也因为没有依据而被法院驳回。法官认为,第68条第2款的挑战本来就不应当提出。

最后,法院认为在没有撤销仲裁裁决基础的情况下,康菲和中石油有权依照《英国仲裁法》第6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本案的仲裁裁决。

(二)案例评析及风险提示

第一,中资企业需要重视海外投资的系统性法律风险。

众所周知,以印度尼西亚为代表的许多海外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体系目前还不完善,政策管理环境并不透明。相关法律是否稳定、能否有效执行以及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是否会存在腐败问题,都是中资企业走出去需要面临的问题。因此,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尽职调查,以期对投资的系统性法律风险有客观评价和了解。

第二,通过重视谈判签约等多种方式保护或优化投资。

除了BIT(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国家政治保险等之外,还应当重视合同的谈判和订立。本案中,康菲和中石油最终能够获得仲裁庭和法院支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天然气运输协议》中对TGI的陈述和保证作出了详细和明确的约定,即便TGI成功说服印度尼西亚政府部门通过新法,TGI也无法从原来的协议脱身。

第三,重视合同适用法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本案争议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天然气运输协议》适用的是印度尼西亚法,这背后的考量因素究竟为何不得而知。但是印度尼西亚法的不完善、不稳定以及实施过程中的腐败问题为争议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因此,在海外投资合同中,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选择中立地的管辖法或是英国法。本案中,康菲和中石油能够胜诉的一大原因在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试想,如果不是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是选择在印度尼西亚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如何就不得而知了。

相关案例二:中国工商银行成功并购印度尼西亚Halim银行。

(一)案情介绍

Halim是印度尼西亚当地外汇持牌商业银行,它在印度尼西亚当地总共有12家运营网点。由于该行适当的规模、稳健的经营风格和良好的盈利能力,很快成为中国工商银行通过并购进入印尼市场的主要考虑对象。

自2005年4月起,工商银行就与印尼当地银行接触,探讨并购合作的可能性,但当时市场上几桩外资银行收购印尼本地银行的案例溢价都比较髙,如何确定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并购价格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工商银行根据既定的收购策略,着眼于未来的长远发展,牢牢把握谈判的主动,最终以合理的价格和适当的投资支付方式获取了在金融资源和市场机会丰富的印尼市场的全牌照经营资格。工商银行与Halim银行股东于2006年12月30日顺利签署了股权买卖协议,用约2200万美元成功收购Halim银行90%的股份,成为中资银行成功收购境外银行的范例。

完成后,工商银行在短时间里完成了收购后的整合工作。根据工行提供的数据,工银印尼在并购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2008年)盈利增长201万美元,创造了当地新进入境外机构盈利的新纪录。2008年末,工银印尼总资产达1.4亿美元,在印尼银行中的排名攀升了20多位次。

 (二)案情评析及风险提示

1.案例难点

(1)Halim属于本土银行,员工普遍不能使用英语工作,能说中文的人更少,所以两国员工之间的沟通主要通过翻译。

(2)Halim采用家族式的管理文化,与现代商业银行管理文化差异巨大,硬件设施也比较陈旧。

(3)产品业务种类缺乏多样性,技术支持相对落后,分销渠道不够畅通。

2.应对方案

(1)收购Halim之初,工行就精选高素质人员组成外派队伍。收购之后,就立即成立赴印尼专家工作组和工银印尼筹备组。

(2)工行还针对Halim开展了资源整合以及业务流程分析,其它工作例如整顿制度、进行风险管控、建立科技平台也迅速展开。

(3)工银印尼招聘大量本土人才。工银印尼高层5名董事中有3名是印尼人;其中 338名员工大多来自当地,而国内派来的员工只有12名。

(4)工商银行印度尼西亚与当地华人协会、华裔集团签署了全方位合作协议,从而打开了印度尼西亚本地的市场。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投资成功的关键,沟通无障碍是首先保证的,聘请当地较高素质的员工并和当地协会、社团进行合作,是解决该问题的方案之一。此外,也需要针对印度尼西亚的国情、民情设计针对性的投资方案,投入专门的人力物力,再将中国经验和管理上的优势与之结合。

经过工银印度尼西亚不懈的努力,仅仅过了几年,便能在印度尼西亚市场独当一面,成为资产规模最大的中资金融机构。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一、公司设立法律规定

(一)外资公司设立的类型

在印度尼西亚可以成立100%的外国直接投资的独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外国与印度尼西亚的合资企业,这两种企业都应当是印度尼西亚的有限责任公司(PT)并在印度尼西亚注册。

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投资前,首先应查阅《非鼓励投资目录》。该目录包含了所有对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均禁止经营的业务范围,以及仅对国外投资者禁止经营的业务范围。该目录还包含了一些业务范围,其经营者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方可获得许可,例如与国营或地方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与小企业主进行合作,以及在某些地点营业等。如在印度尼西亚进行资金投资的,投资者必须专门查阅《资金投资技术指南》(PTPPM),该指南中的一些章节列明了允许投资的具体经营范围,资金投资的申请和运作行为,必须按有关规定操作。

(二)外资公司设立的程序

外国投资可以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批准,也可以在各省由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批准,或者可以由投资协调委员会驻某些外国的代表处批准。因此,投资者可以方便地选择上述任何一个机构递交其投资申请。但是,外资欲在保税区内投资项目,投资者必须经过各保税区管理机构向投资协调委员会递交其投资申请。

在外国投资申请文件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或印度尼西亚政府海外代表机构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如某些行业政策以及金融政策,对申请文件进行评估。若评估中需要进一步澄清有关事项,将专门发信给投资申请者,要求提供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若投资申请得到批准,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印度尼西亚政府海外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会颁布投资批准证书。从收到申请到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全过程,最多需要十个工作日。

在取得投资批准证书后,外国投资公司即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款,以章程公证的形式,依法成立。以下按照批准机构的不同,对在印度尼西亚申请投资的程序进行简要介绍。

1.印度尼西亚海外代表机构、投资协调委员会、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许可程序

印度尼西亚海外代表机构,包括大使馆、总领馆和领事馆共有156个。投资协调委员会是一个非政府服务机构,该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直接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负责。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位于每个省的省会,也设主席一人,是省长的下属并直接对省长负责。

为得到一项新投资申请的批准,外国投资者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的专门表格,并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大使馆和领事馆,或向投资协调委员会及拟投资地点相对应的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递交填写完整的表格。

为了确保投资申请提供审批所需的完整信息和全部文件,下列文件应当作为附件随申请一起递交:

A.由外国投资方提供的:

①英文或印尼文的公司章程;

②外国人有效护照的复印件。

B.由外国投资公司提供的:

①公司章程及全部修改条款;

②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

C.由印度尼西亚投资方提供的:

①公司章程及全部修改条款,或个人身份证。

②纳税注册登记号;

③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加工业原材料规格;

④服务业经营活动的描述。

D.若一个或多个投资方,由其他方代表签署申请书的律师委任书。

E.按照《资金投资技术指南》有关规定,涉及到其他部委的政策法规,须提供满足条件的依据。

F.合伙经营业务所需:

①根据小型企业指导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小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应当确定合作各方的名字、地址,以及合作形式、权利和义务;

②由相关小型企业出具一份声明,表明本合作项目符合1995年第9号法律“小型企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若不能提供上述所有文件,投资申请的批准将会顺延。

2.向保税区提出申请和得到批准程序

为了申请在保税区的新投资项目,外国投资申请人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的专门表格,通过项目所在地的保税区管理机构向投资协调委员会递交。随申请表格一起递交文件与第一节要求相同。

要实施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投资者无须再申请任何更多的项目施工许可证,例如项目所在地准字、建筑物施工准字、损害法准字、土地准字等。

3.向经济发展特区提出申请和得到批准程序

无论是国内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申请在经济发展特区进行投资,都要向经济发展特区管理委员会递交申请。经济发展特区管理委员会将对新的外国投资申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报告给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

经济发展特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经济发展特区内的新的外国投资申请、扩大和更改外国投资申请进行评估。

经济发展特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将申请的评估结果报告给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由主席颁布申请批准证书,并通过经济发展特区管理委员会正式通知申请人。

经济发展特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投资实施准字申请进行评估,并负责批准申请。

为实施已批准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投资协调委员会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将代表各有关政府部门颁发下列准字或许可证:海关批准书、有限制的进口许可证、外国人使用计划批准书、永久经营许可证以及外籍人士工作准字等。

4.公司所在地的批准步骤

公司所在地许可证上标明的土地是在一块地图上以具体面积表示的,在计划投资时得到批准,并按此执行。然而,与批准土地相连的整个区域土地的地貌和综合利用必须加以规划。如果在投资协议中所需土地面积不够大,公司所在地许可证可以批给较小的土地面积,或者批给其他合适的地点。

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持有者可以根据现行有关法规,与许可证上批给土地的其他持有者讨论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事宜,例如其他土地所有权者希望放弃其拥有的土地,而许可证持有者希望通过买卖或补偿来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持有者可以通过上述做法来获得批给土地的所有权。

在所批土地的所有权尚未被放弃前,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持有者将没有任何所批土地的处分权。

因此,取得公司所在地许可证并不意味有了该土地的处分权,只有其他该土地的所有者转让了其所有权,或国家批给了所有权后,公司所在地许可证持有者才有该土地的处置权。

外国投资公司要申请土地准字,必须向县或市政府土地事务局(BPN)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文件:

①投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②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复印件一份;

③所需土地的规划图;

④有关项目建议书;

⑤外国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县或市政府土地事务局(BPN)将与有关政府官员举行统筹会议,并考虑与大多数人协商后的意见,评估申请。

在评估通过之后,县、市长(雅加达特区市长)将对投资者签发土地准字,其副本签发给各有关部门。外国投资公司将依据土地准字,开始其购置土地的计划。

5. 工程施工准字的批准步骤

在成功获得土地准字并已购得土地后,外国投资公司在建立属于自己的厂房时,应向县、市公共劳工联合会主席申请工程准字并附下列文件:

①土地准字复印件一份;

②申请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③外国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④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一份;

⑤土地和建筑税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在未取得工程施工准字(IBM)之前,工业性建筑施工即可开工。

根据审计后的评估报告,县、市公共劳工联合会主席将签发工程施工准字,这一准字也可以作为建筑物使用准字。

6.土地所有权的批准步骤

外国投资公司在获得土地之后,应当尽快向县或市政府土地事务局(BPN)局长申请地面建筑物所有权(HGB),向省政府土地事务局(BPN)局长申请土地耕作权(HGU),申请时应附下列文件:

①投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②公司所在地准字复印件一份;

③获得土地的法律文件如购买收据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一份;

④外国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使用土地达到或超过二百公顷(1公顷=10,000平方米),将由国家土地事务局(BPN)局长签发土地耕作权证书;使用土地少于二百公顷,将由省政府土地事务局局长签发同意使用土地证书。县或市政府土地事务局局长将签发地面建筑物所有权证书。

7.永久经营许可证的批准步骤

进行商业性生产的外国投资公司若想取得永久经营许可证,需要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申请永久经营许可证(IUT),并附下列文件:

①法律和司法部部长认证的公司章程及全部修改文本复印件一份,集体和中小企业部部长认证的企业协议复印件一份;

②土地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土地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③工程施工准字或承租建筑物、办公室、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④损害法准字复印件一份;

⑤对于公司经营活动需要按照环境影响分析标准(AMDAL)进行评估的,环境管理计划(RKL)署和环境监测计划(RPL)署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对于公司经营活动不需要按照环境影响分析标准(AMDAL)进行评估的,环境管理效果署(UKL)和环境监测效果署(UPL)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⑥投资计划及修改计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⑦Ⅰ.项目调研备忘录(BAP);

Ⅱ.若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尚未及时完成所需的项目调研备忘录(BAP),由申请人附上目前投资活动的报告(LKPM);

⑧若申请书不是由总裁签字时,必须附上签字人委托书;

⑨从事某些行业须递交下列文件:

Ⅰ.从事电力供应业务,须由电力和能源发展总司长签发运行检测证书;

Ⅱ.从事旅馆经营业务,须由旅游总司长签发宾馆等级证书;

Ⅲ.从事出租车运营业务,须由地方政府出租车管理部门出具运营准字;

Ⅳ.与地方旅游局就旅游运输业务签订承包旅游运输车队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须由地方政府出具运营准字;

Ⅴ.从事旅馆和饭店含酒精饮料零售业务,须获得销售准字。

投资协调委员会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在申请者备妥上述文件后,将颁发永久经营许可证。

8.外国投资公司设立后,若欲对其投资计划进行变更,也需要印度尼西亚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以下对相关程序进行简要介绍。

(1)投资计划变动的批准程序

投资计划变更包括:

①项目地点的更改;

②经营和生产行业的更改;

③外国雇员的人事变动;

④投资和财政来源的变更;

⑤合作伙伴或形式的变更,要求有合作伙伴的小型企业的合作伙伴或行业变动;

⑥外国投资公司股份所有权的变更。

投资计划变更必须填写规定的表格,然后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递交。

一旦外国投资公司的投资计划被投资协调委员会、印度尼西亚政府代表机构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批准,其有关档案将保留在批准机关,投资者以后的各种变动情况也将予以保留,即所谓的项目滚动档案。

获得投资批准证书的外国投资公司可以申请变更投资计划批准证书中的有关条款和条件,开始进行商业化生产的外国投资公司可以申请扩产计划。

投资批准证书是由投资协调委员会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颁发的,原则上投资计划更改或扩大的申请也应分别向有关投资协调委员会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递交。

若投资批准证书是由印度尼西亚政府代表机构颁发的,投资计划更改或扩大的申请也可以分别向有关投资协调委员会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递交。

(2)投资计划扩大的批准程序

申请扩大投资计划包括追加投资和设备,用以扩大已批准的生产能力、增加商品品种、扩大服务领域等方面。申请扩大投资必须填写规定的表格,然后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递交。

9.外国投资公司设立之后,可能发生外国投资者欲全面撤资、将公司转为全资印度尼西亚公司的情况,或外国投资者购买印度尼西亚公司或与当地公司合并的情况,以下对相关程序进行简要介绍。

(1)外国投资公司身份变更为国内投资公司身份的批准程序

外国投资公司的股份被印度尼西亚合股者全部掌握时,其身份将变更为国内投资公司,这种变更将由投资协调委员会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批准。

为了使申请得到批准,外国投资申请人必须填写两份表格,然后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

(2)外国投资公司、外国人和外国公司购买国内投资公司、非外国与国内投资公司股权的批准程序

进行商业化生产和在建项目的国内投资公司和非外国与国内投资公司的股权被外国投资公司和/或外国公司和/或外国人购买,购买者必须填写股权转让给外国投资公司的申请表,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

(3)合并的批准程序

公司在延续其营业活动前,应先得到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的批准。公司在延续其营业活动前,合并公司应取得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若从事营业活动的原公司法律地位是国内投资公司,在合并行为完成后,公司内不存在大的外国股东(外国公民或外国公司),则公司保持国内投资公司的法律地位。

二、公司设立的风险及建议

(一)印度尼西亚公司设立制度的风险

1.公司设立程序繁琐

如上文所述,印度尼西亚有多个机构主管外资公司的审批,包括投资协调委员会、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投资协调委员会驻某些外国的代表处批准等。虽然看上去多个审批机构大大方便了外资公司的设立,但是实际上由于各个机构所要求的相关资料不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很大负担和困难。如果不能清楚地知道各个审批机构所需的材料,轻则会导致时间与金钱成本的浪费,重则导致公司迟迟不能设立而错过商机。

2.官僚系统腐败情况未得到根本扭转,审批机关效率低下

在前总统苏哈托30多年的独裁时期,其家族企业势力日渐壮大,其子女多担任印度尼西亚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当时作风不良的官场环境滋生了大量贪污腐败,苏哈托下台后,许多民众曾认为解决官场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实现民主,但是到目前为止印度尼西亚贪污腐败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缓解。英国《经济学家》曾直言不讳地评论印度尼西亚“腐败无处不在”,世界银行一份报告称,印度尼西亚约1/2公务员收过贿赂。在印度尼西亚申请审理外资公司,要面临大量的印度尼西亚行政机关的审批与审查,当地腐败的官僚系统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小的麻烦。事实上,不仅是外资企业,甚至本国的基础性项目也会因为官僚系统的阻碍而无法开展,例如投资者期待已久的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机场铁路就因为当地官僚的阻碍而无故拖延达两年时间。据《2016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的相关数据显示,印度尼西亚的开办企业指标排名全球第173位,办理施工许可难度排名第107位。其中,在雅加达创业平均需经过13个程序,平均办理时间46.5天,远高于东亚和太平洋地区的平均水平。中国投资者需要对索贿的官员以及效率低下的行政审批做好准备。

3.相关公司的环保压力较大

印度尼西亚现行的第40号公司法增加了公司社会和环保责任的相关规定。第40号公司法第74条规定如下:“经营天然资源行业与天然资源行业有关的公司负有社会和环保责任。经营天然资源行业或与天然资源行业有关的公司,如上文所述,社会和环保的责任必须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实施应关注公司合理和适当的开支,并将之计入公司预算成本费用。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社会和环保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受到惩罚。政府可以另行颁布文件,对有关公司社会和环保责任进行规定。”

《投资法》第15-16条详细说明了“每一项投资负有以下5个主要方面的义务:a.执行好的公司质量;b.实施企业的社会责任;c.维护环保生态;d.保护生态,确保工人健康;e.遵循法律规定。”

中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则同样规定了企业以及公民有关环境方面的义务,然而中国《公司法》并未对公司的环境义务作出具体而特别的规定。而印度尼西亚的《公司法》设专条规定在印度尼西亚经营天然资源及相关行业的企业的环境保护义务,这就对中国在印度尼西亚进行天然资源投资的企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中国相关企业不对环境保护问题加以重视,就有可能遭到相应的惩罚。

(二)对中国企业的相关建议

1.努力熟悉当地法律

如上文所述,印度尼西亚贪污腐败较为严重,政府部门办事效率较低,因此中国企业如果想尽早成功设立公司,应该首先了解当地的法律规定,在申请设立公司之前,就花一定的周期准备好相关的材料,这样在申请设立的时候,就不会因为缺少材料而给当地官员以“找借口”的机会。了解法律规定,准备完善相关资料,也可以降低中国企业的时间成本。

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的中国企业,在追求增加企业盈利的同时,也代表着中国的形象,因此在印度尼西亚投资自然资源相关行业的企业,应该加深有关印度尼西亚《公司法》涉及到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的理解。

2.选取可靠的中介机构

印度尼西亚公司设立的法律较为繁琐,与中国公司设立的程序相差较大,投资者想要单纯凭借自己的力量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公司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中国投资者也可以选取华人已经在当地设立的中介机构作为代办单位,代理办理公司设立事宜。中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的华人商会,选取比较可靠的华人中介机构。当地的华人商会也可以在平时注意收集相关的中介机构信息,以便中国投资者挑选。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相关案例一:OPPO公司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公司并于当地建厂生产

印度尼西亚人口众多且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中产阶级人群日益增加,对中等价位的智能手机需求量不断攀升,因此中国许多国内的手机生产厂都非常重视印度尼西亚市场,欧珀(OPPO)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2014年,欧珀公司每月在印度尼西亚市场销售20万部智能手机,约占印度尼西亚市场份额的6.5%,市场占有率排名第四。为满足印度尼西亚广阔的市场需求以及提升OPPO品牌手机的竞争力,OPPO公司在2014年决定投资3000万美元在印度尼西亚设立OPPO印度尼西亚公司并兴建手机组装厂,并于当年中旬将该投资计划呈交给投资统筹局,当时的设计产能为每月50万台。

 2015年,OPPO公司位于印度尼西亚的新工厂已投入生产。在初期,OPPO公司采用的模式是从中国进口部分零部件、在印度尼西亚当地采购部分零件再进行组装,在未来将使用印度尼西亚当地零部件生产手机,以提高本地化成分。

OPPO公司位于印度尼西亚唐格朗的工厂占地2.7万平方米,是OPPO在海外的第一家手机工厂。该工厂主要由物流仓库、手机生产线和品质控制中心三部分组成。这家印度尼西亚新工厂的建立,更好地满足了印度尼西亚市场对OPPO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截至2015年末,OPPO手机在印度尼西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了8.8%以上。随着市场占有率的不断提高,OPPO公司也期望这家工厂的最大生产规模可以达到每月50万台,以满足印度尼西亚市场不断增长的巨大需求。为了实现这一生产目标,OPPO计划大幅扩大这家新工厂的生产线数量,并且在当地招募更多生产线工人。

相关案例二:阿姆科亚洲公司等诉印度尼西亚案(No.ARB/81/1),Amco Asia Corporation and others v. Republic of Indonesia

本案原告是一家名为阿姆科的美国公司,其与印度尼西亚政府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双方约定,由阿姆科公司在雅加达建造并经营一家饭店。饭店开业后,阿姆科公司与一家由印度尼西亚军方拥有的当地合作社发生争端。在争端发生过程中,该合作社的成员在印度尼西亚军方和警察部队的协助下,将阿姆科公司的工作人员强行赶出。后来,印尼政府取消了其投资许可证。在ICSID(即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也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过程中,仲裁庭裁决印度尼西亚违反了投资协议,并裁决其向投资者作出赔偿。随后不久,印度尼西亚政府申请撤销此项裁决。在撤销程序中,印度尼西亚主张,仲裁庭对上述印度尼西亚军方和警察部队的行为作出裁断,超出了其管辖权限。虽然这些行为可能是非法的并可能导致印度尼西亚对外承担国际责任,但是这些行为并不属于“投资争端”的范围。专门委员会驳回了印度尼西亚的上述主张,指出印度尼西亚军方和警察部队的上述行为与一国对外国投资者的义务相违背,因此构成投资争端中不可分割的部分。由此可以认为,一般情况下某些与投资争端无关的行为,若与投资活动有直接关系,尤其是有违投资协议的规定时,则可能属于ICSID管辖的范围。

(二)案例评析

1.对地方保护主义保持警惕

印度尼西亚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可能为了保护当地企业利益,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中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公司进行投资时,要警惕地方保护主义,尽量与当地企业保持良好的关系,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尽量避免与其发生摩擦和冲突,但是一旦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的时候,我们也要善于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2.提高政治敏感度

印度尼西亚是一个新兴的经济体,在近几十年中经历了许多政策与法律的变化。政治环境对于商业环境有着重大的影响。作为中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经商更容易受到政治环境、法律政策的影响。如果投资者对政策变化的反应滞后也可能会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中国投资者应该保持对印度尼西亚政治环境与政策的观察与敏感。

第五章 外汇法律风险

一、外汇法律制度

印尼外汇和货币兑换等事宜,由印尼中央银行1999年颁布的《监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交易流量法》调整。印尼无外汇管制,货币可自由兑换,国外公司的利润等可以自由汇出。

印度尼西亚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实行的是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后来,由于受到危机的影响和冲击,印尼盾持续下跌,印度尼西亚政府为了稳定汇率、金融与经济发展,实行钉住美元制度。其后,印度尼西亚政府外汇储备枯竭,外债抬加,失业率上升,最后印度尼西亚政府不得不放弃了原有汇率制度。

印度尼西亚央行在1997年8月14日宣布实行独立浮动汇率制度,由市场供求来决定汇率走势。印度尼西亚银行采取一揽子货币汇率定价法,根据印度尼西亚主要贸易伙伴的货币汇率的特别提款权的汇率变化来确定印尼盾的对外比价,每日公布其汇率。对在印度尼西亚直接投资的外国资本及利润汇出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只要有中央银行的“资金汇入”证明,汇出资本和利得就没有障碍,但外汇必须由市场上取得。

2011年9月30日,印度尼西亚央行颁布了三个规章,分别为《印度尼西亚银行关于获得出口收益和从外债中提取外汇的第13/20/PBI/2011号规章》、《印度尼西亚银行关于监督银行外汇流动活动的第13/21/PBI/2011号规章》以及《印度尼西亚银行关于从外债中提取外汇的报告义务的第13/22/PBI/2011号规章》。其中,第13/21/PBI/2011号规章于2011年9月30日生效,第13/20/PBI/2011号规章和第13/22/PBI/2011号规章于2012年1月2日正式生效。

(一)《印度尼西亚银行关于收取出口收益和从外债中提取外汇的第13/20/PBI/2011号规章》

该规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外资银行在印尼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样可以接收出口商的出口收益;

2.印度尼西亚的外汇银行在出口货物通知单发出日期后,最迟在3个月内,接收其出口外汇;

3.当通过外汇银行收到出口收益后出口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告知外汇银行,再由外汇银行将上述信息告知印度尼西亚央行;

4.在该规章生效前的有关行为不受规章的约束和调整。

(二)《印度尼西亚银行关于监督银行外汇流动活动的第13/21/PBI/2011号规章》

为使印度尼西亚央行及时、准确掌握完整的数据信息,获得对外经济活动统计数据,以便出台符合本国外汇管理的措施,该规章作出如下规定:

1.所有注册在印度尼西亚的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伊斯兰银行都应向印度尼西亚央行报告其外汇流动活动,并且该规章只针对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由其他的规章进行约束。

2.外汇流动报告分为两类,即交易报告和场所报告。交易报告包含影响银行外部金融资产(EFA)和外部金融负债(EFL)的银行或者客户的交易数据;场所报告包括银行的外部金融资产和外部金融负债的存在场所的数据。

3.如果交易报告与银行客户的出口交易有关,银行必须向印度尼西亚央行提交出口交易和其他相关的详细资料。

4.外汇往来活动报告最晚应在每月15日前提交,修订后的报告最晚应在每月的20日前提交。

(三)《印度尼西亚银行关于从外债中提取外汇的报告义务的第13/22/PBI/2011号规章》

该规章旨在解决由于国内市场上外国货币供应的不稳定导致印度尼西亚本国汇率波动过大的问题。而与外国证券投资者的资金相比,从外债中提取外汇获得的外币资金能够提供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印度尼西亚央行第13/22/PBI/2011号条例规定,从外债中提取外汇必须要通过外汇银行办理,而为了确保政策操作的有效性,根据规定必须向印度尼西亚央行进行报告。

该条例的以下内容应重点关注:

1.外债债务人凡是涉及到提取外汇的问题,应当确保其向印度尼西亚央行发起了报告,无论所涉外汇数量的大小;

2.报告提交的日期规定在每月的1日至10日之间;

3.报告必须与其他佐证材料一同提交;

4.报告的提交方式没有特别要求,在线、离线或者通过书面的形式都是可以采纳的;

5.有关报告须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并提交,不得有所耽误。一旦提交人有所迟延,或者是未提交,按照印度尼西亚的相关规定是需要接受一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外汇法律风险及风险防范建议

印度尼西亚外汇主要风险是其汇率波动较大,外国投资者难以估计各方因素对其汇率的影响以及所产生的相应风险。因此,了解印度尼西亚外汇波动的主要原因,是评估、控制其风险的前提。

(一) 印度尼西亚国内经济因素对印尼盾汇率的影响

弹性价格货币分析法认为,货币供给、国民收入和相对利率是影响汇率的主要因素。如果一国经济快速增长,将增加对本国货币需求,若货币当局未能相应增大货币供应量,则只有通过下降本国物价来实现货币市场均衡。根据相对购买力平价要求,本国物价的下降必然导致本币升值。换言之,一国货币币值的决定有着坚实的经济基础,不同货币的比价则是两国经济增长差异的真实体现。

金融危机发生后,印度尼西亚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1998年至2000年之间,该国经济总体呈负增长趋势。2001年,该国经济才慢慢回暖到3.6%的增长率。为了恢复和带动出口,银行采取汇率贬值政策来加速印尼盾汇价的下跌。2002年,印度尼西亚经济增长率达到4.5%,印尼盾兑美元汇率开始走强。 2005年9 月至2006年5月之间,该国投资环境逐渐优化,经济重振势头不可小觑,动荡不安的政治局面也得以缓解,该国国际资本也逐渐增加。

2009年至2010年之间,该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双松”财政与货币政策,对存款准备金率与银行间拆借利率进行双下调,使扩大外贸顺差的同时也提升了外汇储备,快速带动经济增长。2010年4 月底,该国外汇储备额升至 786亿美元。

(二) 印度尼西亚国内政治因素对印尼盾汇率的影响

国内外投资者对印尼盾的预期,一般受该国政治局面影响。通过资产转换改变对美元的供需,投资者以此来影响印尼盾与美元两者间的比价。

2004年,苏西洛以过半以上的得票率当选总统,市场预期的好转提升了投资者对印尼盾的信心,减慢了印尼盾汇率趋贬的速度。苏西洛执政期间,当局政治环境趋于安稳,经济恢复较快,印尼的国际社会信任度也逐渐回升,因此推动了印尼盾资产投资,也有利同期印尼盾汇率趋稳。2009年,苏西洛再次担任总统,对当局政治和社会环境加强维护,恢复期后的印尼盾也变为亚太地区最“值钱”的货币。

(三) 美国经济波动对印尼盾汇率的影响

美国是印度尼西亚最大的贸易伙伴及传统的出口市场,美国经济状况对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发展和印尼盾对美元汇率影响巨大。

美国经济影响印尼盾汇率走势的途径有三: 一是美国经济增速放缓造成其对外需求下降,进而减少来自于贸易伙伴的进口。对印度尼西亚而言,对美出口的减少有可能导致其对外贸易出现逆差,导致印度尼西亚货币贬值。二是为了刺激经济增长,美联储数次调整联邦基金利率,改变美国与印度尼西亚之间利差,引发国际资本流量和流向的变更,进而导致印尼盾汇价或升或贬。三是美元自身价值的波动影响印尼盾汇率的变化。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东南亚国家都加大了储备资产的管理,以防范亚洲金融危机事件的重演,印度尼西亚的外汇储备中,大部分是以美元存款或美元国债的形式持有,若美元出现贬值,将直接导致其外汇资产大幅度缩水,美元币值的波动必然引起东南亚国家外汇市场剧烈动荡,致使本币出现严重贬值。

2004-2006年,美联储连续 17次提高联邦基金利率至5.25%,缩小了美元与印尼盾之间的利差,这一时期的前半期,美元汇价频频走高,印尼盾走贬是其必然结果。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迅速向国际金融市场扩散,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印尼盾则呈现贬值态势。印度尼西亚银行虽于10月7日提高了25个基点的基准利率,但还是未能挽救印尼盾的汇率颓势,创下印尼盾2001年以来历史最低价位。

此后,为了向市场增加流动性,印度尼西亚银行也仿效美联储和欧洲中央银行,先后数次降低国内基准利率,印尼盾才触底回升,止住狂跌势头。不难看出,由于印度尼西亚与美国的经济联系紧密,美国经济周期的变化不可避免地波及到印度尼西亚经济,也成为这一时期影响印度尼西亚货币汇率走势的主导因素。

 (四)国际油价变动对印尼盾汇率的影响

在国际市场上,原油是品质差异相对较小的产品,国际通用的做法是统一定价,以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并及时有效传递价格信息。印尼是东南亚石油消费大国,对国际原油价格波动非常敏感,因为油价波动将改变印尼的原油需求及对原油价格的预期,进而导致对美元的需求发生变化。

国际油价的变动通过上述传导机制来影响印尼盾与美元之间的相对比价。一般而言,一国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对能源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如果能源需求不能通过自身供应实现,那么必然依托从国外进口来满足。印度尼西亚恰恰就处于上述这种状态,若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又无相应的替代能源,印度尼西亚仍需购买国外石油满足国内市场,因而对石油的需求表现出明显的刚性特征。在刚性需求约束条件下,油价上涨并不会抑制印度尼西亚的原油需求,看涨预期反而促使印度尼西亚增大石油进口,在外汇市场上增加对美元的需求,进而助推美元汇价上扬和印尼盾贬值。2005年上半年,印尼盾因油价波动一度探底,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国际油价变动对印尼盾汇率影响的相关性。

(五) 其他偶发性因素对印尼盾汇率的影响

汇率是受多种因素控制和影响的变量,有时其他偶然性因素也会影响印尼盾汇率的走势,并在短期内改变印尼盾汇价的运行轨迹。众所周知,印度尼西亚位于太平洋地震带和欧亚地震带交界处,是一个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我们无法准确预测此类自然灾害的发生,但它的确会对印度尼西亚货币币值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2008年11月 17日,印度尼西亚东部苏拉威西岛科罗达罗省发生里氏 7.3级强烈地震,印尼盾兑美元汇率单日跌幅达0.75%。2009 年9 月 2 日,西爪哇省附近印度洋海域发生里氏7.3级地震。 2010年4 月 7日,苏门答腊附近地区发生7.8级强烈地震。这不但给正处于复苏之中的印度尼西亚经济雪上加霜,造成难以估计的经济损失,而且也让当时的印尼盾汇率的运行发生了明显的改变。

不过,偶然性因素对印尼盾汇率走势的影响具有短期效应。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效应会慢慢淡化,但无论如何,在剖析印尼盾汇率变化的成因时,我们不能完全忽视它的影响和作用。

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印度尼西亚银行业受到巨大冲击,印尼盾严重贬值,出现清偿危机,并导致大规模挤兑现象,银行失去社会信誉。为此,根据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达成的协议,政府对银行体系实行全面的改革。经过整顿,银行效益明显改观。IMF和亚洲开发银行向印度尼西亚提供贷款,大大改善了印度尼西亚的金融环境。

印度尼西亚2001年至2011年之间的汇率走势可以分为几个阶段:2001年印度尼西亚的浮动汇率制度实行以后至2003年,印度尼西亚由于在亚洲金融危机仍然未得到恢复,汇率波动处于动荡调整阶段;2003年至2005年期间,由于国际原油价格不断飙升,使得印尼盾不断贬值;2005年至2008年间,由于印度尼西亚内外部环境不断改善,印尼盾处于稳定阶段;2008年至2009年,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内外部环境恶化,致使印度尼西亚汇率遭受重创;2009年至2011年经印度尼西亚政府努力,大力开发矿产资源出口,拉动了印度尼西亚经济,使汇率平衡回升。政府后来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保护矿产资源,其出口再次受到了限制,2012年原本呈上升趋势的汇率不得不遭受再次下跌的局面。

印尼盾在该国的金融机构、兑换点均能自由兑换美元、欧元等主要货币。2013年以来,受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印度尼西亚出口额不断下降,而印度尼西亚国内需求旺盛,进口大幅上升,导致经常项目逆差扩大,2013年印尼盾贬值26%。2013年汇率(全年均价):1美元=10500印尼盾;2016年,由于美国经济复苏,美元逐渐升值,至2016年12月29日1美元=13460印尼盾。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尽管印度尼西亚央行承诺将努力维护货币市场稳定,但受美联储加息预期影响,外资仍不断撤离新兴市场,加上外资公司汇回收益和本国企业偿付外债的需要,对美元需求急剧上升,导致2014年亚洲货币大幅贬值,印度尼西亚汇市、股市、债市均受到一定影响。2014年12月15日,印尼盾汇率出现大幅贬值,其最终跌至1998年8月以来最低水平,为1美元兑12698盾,单日跌幅达1.9%,创5个月来最大单日跌幅。当天,印度尼西亚股市中,外国投资者抛售股票净值达8280亿盾(约合6430万美元),雅加达综合股指下跌1%,为1个月来最低点。印度尼西亚债券市场也出现较大波动。12月以来,外国投资者减持印尼盾政府债券达11.2万亿盾(约合8.96亿美元),12月16日,印度尼西亚政府10年期债券收益率上升23个百分点,达到8.45%,创2个月来最高水平。

印度尼西亚央行就此事件表示,虽然印度尼西亚金融市场动荡,经常账户赤字压力较大,但印度尼西亚不会实行外汇管制制度。印度尼西亚央行行长阿古斯在雅加达称,外界传闻印度尼西亚政府将修订2009年第24号关于外汇流通和汇率制度的法令,并实行外汇管制,这是无稽之谈,虽然印度尼西亚经济遇到一些困难,但印度尼西亚外汇储备仍然在安全范围内,在资金流出情况下,外汇储备相应减少是正常的金融现象,不需过分担忧,目前印度尼西亚的外汇储备高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时的外汇储备。他表示,在应对本轮经济动荡时,印度尼西亚政府和央行及时作出反应,制定保持外汇流动性的各种政策,维持金融市场稳定,取得较好的效果。相信政府提出的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将逐渐发挥效果,对稳定印度尼西亚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产生积极效果。此前,由于对美国逐渐缩小量化宽松政策规模的预期,对印度尼西亚等新兴经济体金融市场造成冲击,印度尼西亚业界认为,目前实施的2009年颁布的出口收益外汇法令效果不佳,导致出口商因对印度尼西亚贸易逆差和发生金融危机的担忧而将出口收益存到国外银行,因此出现了印度尼西亚政府将实行外汇管制的猜测。

(二)案情评析及风险提示

由于美国经济复苏、宏观经济数据好转,外国投资者纷纷转向美元资产,导致印尼盾货币遭受较大冲击。印度尼西亚央行将继续对印尼盾实行审慎精确的干预。当地分析人士认为,其实投资者无须猛烈转向美元资产,美联储利息政策明朗后,由于公司汇回收益而升高的美元需求逐渐恢复正常,印尼盾面临的贬值压力也可以得到一定的缓解。

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日益复杂,对外汇公司的资金以及运营都有着严格的监管,这开始导致很多经纪商开始寻找新兴市场国家为落脚点。新加坡、印尼等地逐渐变成许多零售外汇公司青睐的监管地区之一。为适应迅速发展的市场,印尼政府曾下决心要对外汇行业进行监管。2015年,印尼央行甚至采取过极端行为,将外汇经纪商列入政府黑名单,屏蔽所有外汇公司网站。后印尼政府又表态不会对外汇政策进行调整,不对外汇进行过多干涉。

综上所述,直接或间接作用于印尼盾汇率的因素多种多样,既有本国政治和经济因素,也有国际政治经济因素,特别是美国经济和美元的影响,还有偶发自然因素,需要中国企业在开展贸易投资过程中综合各种因素作出及时判断和决策。

第六章 税收法律风险

一、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体系和制度

印度尼西亚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土地和建筑物税、离境税、印花税、娱乐税、电台与电视税、道路税、机动车税、自行车税、广告税、外国人税和发展税等。以下对印度尼西亚的主要税种进行简要介绍。

1.公司所得税(PPH25)

印度尼西亚税法规定,本国公司应就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纳税;外国公司设在印度尼西亚的分支机构和常设机构,就其在印度尼西亚所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有关所得依法纳税。2008年7月17日,印度尼西亚国会通过了新《所得税法》,2009年过渡期税率为28%,2010年起为25%。其中,上市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享受5%的税收减免;年营业额在500亿印尼盾(约合43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型企业,享受50%的所得税减免;年营业额在48亿印尼盾(约合41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为年营业额的1%。

资本利得按照一般公司所得税税率征税,但对出售上市股票的收入征收0.1%的预提税(发起股东为5.1%)。对出售土地和建筑物的收入按出售价格的5%征税。对在地方银行定期存款的利息按15%的税率征税,并实行源泉扣缴。

外国公司设在印度尼西亚的分支机构和常设机构除按公司所得税税率纳税外,税后所得还要缴纳20%的预提税(有协定的国家按协定规定的税率纳税)。如果税后所得用于在印度尼西亚再投资,则可免缴20%的预提税。在印度尼西亚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就其来源于印度尼西亚的所得,仅就规定的几种类型的所得缴纳预提税,税率为20%。

2.个人所得税(PPH21)

印度尼西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居民,个人在12个月中居住在印度尼西亚的时间超过183天,则被视为印度尼西亚居民。居民个人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个人就其来源于印度尼西亚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0%,对于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适用4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年底对全年收入汇算清缴,差额部分向当地税务机关补缴或第二年抵减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与公司税相同的税率征税。配偶双方除工薪以外的所得一般要合并纳税,并提交联合纳税申报表。非居民税率为20%。

以下项目可以扣除:职业培训费用,按全年工薪收入的5%扣除,最高不得超过64.8万印尼盾;缴纳给政府批准的退休和养老基金款项。

通常情况,作为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每人每年享受免税额172.8万印尼盾,配偶免税额为86.4万印尼盾。此外,印度尼西亚每个被扶养人免税额为86.4万印尼盾,但享受此待遇的被扶养人不得超过3个。

包括抚恤金、奖金、退伍金等在内的一次性获得的所得,按15%的税率扣税。

资本利得一般按普通所得征税,但出售土地和建筑物按售价的5%征税。在印度尼西亚的证券公司出售的股票按0.1%的税率征税,发起股税率为5.1%。

3.预提税

印度尼西亚所得税归集主要通过预提税系统进行,通常由付款方履行法律责任,在支付时代扣代缴,或直接向政府纳税,这些构成预提税种。预提税则主要包括PPH21,PPH22、PPH Final、PPH23和PPH26。其中PPH21属于个人所得税的预提,前文已述,下面介绍其他税则。

(1)PPH22税则适用于进口商品和购买特定商品付款时预提税的征缴,也适用于销售某些商品给印度尼西亚政府或国有企业,其中进口商品发生的预提税构成付款方的公司所得税的预付部分。印度尼西亚石油工程服务企业一般在当地取得了进口许可证(API),适用税率为2.5%,无进口许可的企业适用税率为7.5%。税额计算是以CIF(货物成本、保险费和海运费之和)价格加上关税之后为基础。

(2)PPH Final税则主要适用于印度尼西亚居民企业、常设机构、外国公司代表处和组织以及特定的个人向印度尼西亚居民纳税人支付某些费用时代扣代缴的预提税。石油工程服务企业涉及办公室和公寓的租赁,适用10%的预提税;涉及地面工程施工项目,适用税率在2%~6%。

(3)PPH23税则适用特定类型的收入,由付款方(第三方)代扣代缴2%或15%的预提税缴纳给政府,构成收款方的公司所得税的预付部分。适用税率15%的范围:股利、利息(包括保险费、折扣和担保费用),特许经营费和奖励。适用税率2%的范围:设备租赁、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石油和天然气的钻采服务(常设机构PE公司提供服务的除外)、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支持服务、安装服务(除了特许的建筑公司)。

(4)PPH26税则规定,居民企业、组织和外国公司的代表处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利、利息(包括保险费、折扣和担保费用),专利费和奖励、设备租赁费、服务费等,均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印度尼西亚已经与包括中国在内的65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对股利、利息、专利费和分支机构利润所征收的预提税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减免。

 4.增值税

凡是在印尼境内从事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年营业额在48亿印尼盾(约合41万美元)以上,增值税税率为10%,但出口商品的税率为0。印尼的增值税分为进项税与销项税两部分,进项税可抵扣销项税,年度末未抵扣部分可在第二年初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返还或者作为留抵税额在下一年度抵扣。

增值税纳税有两种途径:一是由付款方代扣代缴,例如印尼国家石油公司、PSC石油公司(油田产品分成合同承包商)、在石油和主要矿产领域签有作业合同的中央或地方企业被约定为代扣代缴纳税人,代扣代缴由于纳税人交付应税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而产生的增值税;二是由收款方在抵扣进项税后直接向政府税务部门缴纳差额部分(在进项税有余额情况下),如果无进项税额抵扣,则要全额缴纳增值税。这些增值税构成收款方的销项税、付款方的进项税。

其中进口商品的增值税计算也是以CIF价格加上关税之后为基础。

5.关税

印度尼西亚现行《海关法》于1973年公布实施,现行的进口关税税率于1988年由政府制定。从1988年以来,印度尼西亚政府每年以部长令的方式发布一揽子计划,即“放松工业和经济管制”。它是工业和经济政策的总则,其中包括进口关税税率。

关税因不同货物、不同时点而税率不同,关税缴纳后不能返还。印度尼西亚进口关税税率从0-150%不等,税基是CIF价格。

印度尼西亚对进口商品的关税分以下4类征收:

(1)A类商品。为国内必要的进口商品,包括稻米、面粉、某些钢铁制品、某些化纤产品、棉花、药材、农业机械设备等。这类商品的进口关税率大部分在5-40%之间。

(2)B类商品。为一些工业产品必需的零部件和材料,进口关税率为5-35%。

(3)C类商品。为国内市场需求不大或国内相关企业需要进口保护的商品。此类商品的进口关税较A类、B类商品要高。

(4)D类商品。为奢侈品、某些消费品,以及国内可以生产,应加以进口保护的商品。此类进口商品所征收的关税最高。

近年来,印度尼西亚国家投资协调部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以鼓励与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有关的设备和原料进口。减免税便是其中最优惠的措施之一。通过减免税政策,进入印度尼西亚的商品一半以上享受到优惠措施。这类减让的范围正好说明所征的平均税率和进口加权平均税率为8%之间的差别。

(二)税款的缴纳及优惠

公司所得税税款按月预缴。预缴额是上年公司缴纳的全部公司税额减去第三方代扣代缴的数额除以12。支付给公司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要求代扣公司所得税。年终应缴与全年预缴税款的差额必须在公司向税务当局提交公司税申报表之前缴清。公司的所得税申报表必须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之后3个月内提交税务当局。滞纳税款要处以罚金,罚金按每月2%计算,最高不超过滞纳税款的48%,如果被认为是偷税则罚金更高。

印度尼西亚政府针对特定地区和特殊产业给予不同的政策优待,例如:亏损结转的年限扩大到10年;允许加速折旧;降低股息税负。

印度尼西亚对外国投资优惠税收政策根据2007年印度尼西亚《有关所规定的企业或所规定的地区之投资方面所得税优惠的第1号政府条例》,印度尼西亚政府对有限公司和合作社形式的新投资或扩充投资提供所得税优惠。提供的所得税优惠包括:

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根据新《所得税法》,2010后为25%),可以在6年之内付清,即每年支付5%;

2.加速偿还和折旧;

3.在分红利时,外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税率是10%,或者根据现行的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采用较低的税率缴税;

4.给予5年以上的亏损补偿期,但最多不超过10年。

上述所得税优惠,由财政部长颁发,并且每年给予评估。

(三)保税区及其管理制度

目前,印度尼西亚已建有100多个工业区,有些与自由贸易区相结合,形成了保税区。印度尼西亚现有10多个保税区,货物由印度尼西亚海关领域以外的地区进入保税区,不视为进口,也无须缴纳关税或其他出口税;供加工或再出口等用途进口的各种原料或成品可自由进入保税区,不受印度尼西亚国内禁止进口规定的限制;由印度尼西亚或印度尼西亚以外地区输往保税区的商品或原料,不论其用途是供直接消费,还是在保税区内加工或暂时储存,其在印度尼西亚国内的货物税、增值税、关税及其他税收皆可免征;保税区内加工的产品,原则上以外销为主;凡经印度尼西亚政府核准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皆可享受进口关税、进口货物税、扣缴税及国内货物税等各项税收的减免优惠待遇。另外,企业以合并或股票上市的方式扩大规模,仍可享受减免资本货物及原料或辅料增值税的退税待遇。如果资本货物的产权被转让或用于其它用途,则不能享受该项免税或退税待遇。

(四)印度尼西亚税收制度的最新政策变化

印度尼西亚国会于2016年6月通过“税务特赦”法案。(在此特赦计划下,只要在2017年3月底之前主动申报国内资产或将海外资产申报并转移回国保留至少三年的,只需缴税2%至5%;若是将申报资产留在国外,税率则是4%至10%,无论如何都远低于顶级收入者在正常情况下所面对的30%税率。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都涵盖在特赦计划内,而且越早申报,特赦税率就越低。)

印度尼西亚总统佐科希望税务特赦计划能够为印度尼西亚政府筹集1.65万亿印尼盾的收入,以资助他的4000亿美元基础建设计划。

(五)中印尼两国税收双边协定

2015年,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议定书规定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航空企业互免增值税。谅解备忘录列明了双方可享受免税待遇的金融机构,规定两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在对方国家可获得利息免税待遇。

二、税收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税收相关风险

1.纳税环境不成熟,依法纳税难以保障

一是税收征缴漏洞多,逃税现象普遍。不仅个人是印度尼西亚逃税的主要群体,而且一些印度尼西亚当地企业也是逃税的主体。一些服务公司或代理公司拒不支付增值税,一些公司代扣代缴的预提税及增值税销项税不上缴或者有意延迟上缴政府税务部门,致使中国企业无法拿到对方的纳税凭证,影响了税务申报及税务审计。

二是开具虚假发票问题。一些企业伪造假税号并开具假的增值税发票,导致中国企业向其支付含税款后,无法获得增值税抵扣证明,无法正常进行税务申报及税务审计。

三是大型企业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款收支滞后引发税务问题。以石油公司为例,印度尼西亚石油公司多达200余家,合资关系复杂,实力相差很大。在油田开发过程中,股东的资金实力和油田的石油产量均会影响石油公司的经营形势及资金支付能力。石油公司收到工程服务公司的正式发票后,按照合同规定一般要在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但因石油公司石油产量达不到预期会引起经营困难,如果股东不愿意注资或无注资能力,石油公司就无法支付工程款,甚至面临破产风险。此时工程服务方不但无法收到工程款,也无法获得石油公司的纳税凭证。在石油公司经营困难期,甚至会出现与工程服务方重新商谈更改数年前的发票金额的情况,这些均影响了后者的税务申报及税务审计。

2.税务机关行政效率低下,退税周期长,退税成本高

印尼税务官员短缺,其公民总数与税务官员之比为7700:1,而日本为1818:1、澳大利亚为1000:1,德国为727:1。2009-2013年,印尼的纳税人从1590万增加至2288万,而税务官员从31825人减少至30762人。税务人员的短缺,税务工作量大,导致了其税务机关办事效率低下。

按照印度尼西亚税法要求,申请退税需要进行税务审计。印度尼西亚税务总局受理退税申请的12个月内,决定是否可以退税。若符合退税条件,税务总局会安排税务人员对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审计完成需要几周到几个月的时间。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的税务审计要覆盖公司所有的税种,其他税种退税的税务审计仅涉及该税种,但是税务总局也会扩展审计税种的范围。由于税务审计时间较长,容易引发其他税务问题。此外,由于退税企业较多,一般石油工程服务企业申请退税时,都会寻找与税务局关系较好的代理帮助退税,但退税代理成本较高。一般在公司所得税预付税的退税中,至少所退税款的30%以上付给税务代理,增值税进项税的退税至少10%以上付给税务代理,这些退税代理费较大地增加了公司成本。而且石油工程服务企业从退税申请递交到收到退税款,时间一般在2-3年,最快也要18个月,退税时间长也增加了公司的资金成本。

3.中间环节多,重复纳税,增加企业税负

印尼工程服务市场发展中,工程技术服务企业通过代理间接取得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很普遍,不少代理公司直接与石油公司签订工程服务合同,再将合同转包给施工方。在此模式下,同一个业务要多发生一次公司所得税的代扣代缴(PPH23)(属于公司所得税的预付部分),多发生一次增值税申报;石油公司是增值税代扣代缴人,将工程款中的增值税代扣代缴给国家税务部门,代理收不到增值税款,但必须给工程服务方支付对应发票数额的增值税,由此带来了代理垫资交税问题。如果项目中间环节多,双重纳税问题就更严重,这一方面影响投标商务报价的竞争力,同时直接降低相关各方的收益。

 (二)对中国企业的相关建议

尽管印尼税务环境仍存在不少问题,“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有依法纳税和树立中国企业形象的责任。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足额的税款,会增加了企业的运行成本,但只有依法纳税才能规避税务审计的风险,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企业。中国企业应在熟悉印尼税法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进行税务筹划,合理避税。

1.优选合作企业

规避税务稽查风险选择合作企业时:首先,要严格审核对方资质,尤其是审核对方的营业执照及税号,在付款前通过税务局网站确认对方的税票号是否注册,是否存在违法涉税事项。资质审核的要求和方法可在双方的合作协议中明确,避免争议的发生。其次,可以通过当地中资企业协会和当地华人商会组织,对合作企业的资信度做全面的了解,为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2.多角度调控税前利润至预设范围,优化公司所得税负

(1)建立严谨的预算及预警机制

预算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方面,加强预算管理力度和细化程度,有助于企业年度目标的实现。企业应在年初时,由经营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一起制定年度和季度预算,每个月及每个季度根据当月或当季度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次月或下一季度的预算调整计划;同时建立预警机制,在实际收支与预算的差别大时,需要发出预警信息以便及时调整预算,确保年终公司税前利润在可控范围内。

(2)“亏损额”财富的灵活运用

印度尼西亚政府规定,公司利润可弥补5年内的亏损额,这个“亏损额”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笔“财富”。印度尼西亚项目经营形势严峻,工作量不足时,很容易造成企业亏损。但是随着工作量的增加,日费工作天数的增加,企业扭亏为盈,当年也会带来高额利润。遇到高额利润的年度,就可充分利用以前年度可用的亏损额,降低当年的所得税税赋。

(3)中国境内费用无法计入成本的策划

对于一些大型工程企业,如石油投资企业来说,针对一些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费用,例如折旧费、公司管理费、流动资金占用费以及中方招待费、取暖费、国内人工工资等,无法列入印度尼西亚当地账务成本,目前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

一是加大设备、材料进口货物价值,进而增加账务成本。尤其是在项目开始实施之前,设备动迁过程中,可以考虑采用增加进口钻机价值的方式。根据印度尼西亚税法规定,国外采购的设备、材料进口时要缴纳关税、增值税、预提税,设备CIF价(到岸价)和关税作为资产或者材料的原值计入成本。通过增加货物价值提高入账成本,以弥补中国境内实际发生的费用。此种方法还要考虑到进口货物价值提高带来的进口税费的增加,引发的企业资金支付压力。设备价值越高,需要缴纳的税费越高,企业前期需要支付的资金绝对额也越大。

二是以技术服务费名义入账。根据中国境内各项成本费用的情况,通过国内关联公司与印度尼西亚公司签订名义上的技术服务合同,由印度尼西亚公司支付关联公司技术服务费的形式补足国内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于关联公司之间往往通过应收应付款项的增加或减少来实现款项的收付,不涉及实际的资金往来,企业无需为此承担资金支付的压力。此方法适用于项目正常经营期间。

以上两种方法被印度尼西亚石油工程服务企业普遍使用,但在使用过程中要与公司年度预算密切结合,合理预测中国境内发生的无法计入印度尼西亚账务成本的费用总额,以便确认需要弥补的最佳额度,减少不必要的税费支出。

3.匹配账务收支

在项目实施中,印度尼西亚会计准则要求符合收支配比原则,对于在会计审计中无法明确区分收支配比的项目,有很大的调节灵活性。中国企业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原则下,运用收支配比原则,满足公司年度预算,合理降低税负。例如,发生的生活服务费用和日费的收入是无法与支出完全一一对应进行配比的。在年末收支调节中,可根据公司预算指标情况决定一些收支是否计入当年外账。年末时,如果预计公司利润过高,则可尽量要求合作企业提前开具发票,服务公司尽量将跨年度或次年度成本计入当年,而将对应收入的发票暂缓开具而延续到下一年度。如果预计公司亏损,则采取相反对策。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相关案例一:公司构成常设机构,重复征税案例

中国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构成他国常设机构的情形,如果纳税人对自己的合同处理方式不当,极有可能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

中国Z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开展经营活动,并在当地设立子公司A。Z公司与当地客户签订总包合同,内容包括销售设备和提供设备安装劳务。但与客户协商后,实际执行时由Z公司直接销售设备给印度尼西亚的客户,子公司A在当地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及售后保修工作。A公司对其劳务所得在印度尼西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印度尼西亚税务局此后对A公司进行检查时,认定Z公司与当地客户签订的合同包含设备销售和提供劳务,构成了在印度尼西亚的常设机构,销售设备的价款也应在印度尼西亚缴纳税款。这样,Z公司因签订合同的不恰当被认定为印度尼西亚的常设机构,在印度尼西亚销售设备取得的收入不仅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归属于印度尼西亚常设机构的利润,还要向印度尼西亚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国际上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通常没有具体明晰的判定标准,由于各国税法、税收征管水平和税收法制环境的差异,常常导致设备销售利润在两国均需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两国征税的利润合计超出了设备的全部利润,导致对企业的重复征税。尽管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5年内抵免,但如果企业境外税额不能在5年内全部抵免,或者当地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公司在境内的实际所得税税率,还是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另外,中国税法对企业在海外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对方国家违反两国税收协定规定而多征的税额不予抵免。

相关案例二:谷歌公司因欠税而可能负担刑事责任

2016年9月,印度尼西亚税务局指控谷歌印度尼西亚分公司支付的税金不到其2015年应缴所得税和增值税的0.1%,进而表态印度尼西亚计划调查并追回谷歌过去5年欠缴的税款,谷歌印度尼西亚公司可能仅在2015年就欠税逾4亿美元,如果被发现存在逃税情况,谷歌可能要支付最多相当于欠税金额4倍的罚款,导致其2015年的税单最多达到5.5万亿卢比(约合4.18亿美元)。而且谷歌亚太分公司2016年6月拒绝接受审计,促使印度尼西亚税务局将本案升级至刑事案件。印度尼西亚税务局的调查人员与当地警方合作对谷歌印度尼西亚公司进行了相关调查。

后来谷歌印度尼西亚分公司发布声明,表示他们将继续与当地政府合作,而且已经支付了所有应缴税款。

(二)风险启示

1.充分理解税收规定,避免重复征税

中国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税收风险,避免此类情形发生。如在第一个案例中,Z公司可以通过分签合同的方式来避免重复纳税:即Z公司只与境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子公司A与境外客户签订劳务合同,就可以避免Z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构成常设机构。同时,Z公司在和当地客户进行前期联系、洽谈时,应避免超出6个月构成常设机构的期限,也应避免和A公司员工责任不清等容易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发生。

2.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个案例中,国际搜索巨头谷歌公司,因拖欠税款而被印度尼西亚当地警方调查,甚至险些承担刑事责任。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进行投资经商的同时,除了要熟悉当地的税收政策、合法避税,以避免企业承担过重的税负之外,还应该格外注意的一点就是,应该遵守印度尼西亚当地的法律法规,诚实合法纳税,否则如果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被当地税务部门发现,可能会承担高额的罚金,甚至引起刑事责任。

第七章 土地法律风险

一、土地法律制度

(一)印度尼西亚土地的类型

印度尼西亚的土地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已经在当地土地管理机关进行了注册登记的土地,另外一种是未在土地管理机关登记的土地。

1.已在土地管理机关进行了注册登记的土地

印度尼西亚的土地如果顺利地在土地当地管理局完成注册和登记,并由其颁发土地权利证书,根据1960年颁布的第5号基本土地法的相关说明,已登记的土地权利主要有四种:①所有权;②耕种权;③兴建权;④使用权。

以上权利在土地法中被归类为基础性土地权利。外国直接投资的印度尼西亚公司和外国国民不能获得印度尼西亚土地所有权,但可以获得耕种权、兴建权或使用权等形式的土地权利。

2.未在土地管理机关登记的土地

未在土地管理机关登记的土地以世袭土地为主,世袭土地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土地,一般属于某一家族(或部落)集体所有,在印度尼西亚大部分省区,尤其是西巴布亚、巴布亚和亚齐等较为偏远的自治省普遍存在。构成世袭土地权利的三个要素是:一个可以清晰界定的家族、一个明确的家族首领以及一块由家族控制的土地。世袭土地不仅是一个家族集团拥有的财产,更是家族存在和繁衍发展的基础,是一个家族的精神家园和情感寄托。

印度尼西亚1960年第5号基本土地法明确承认世袭土地权利的存在,并且土著家族可依据地方习惯法律管理和处置世袭土地。但同时规定,世袭土地权利受国家法律的管辖,不能与国家利益相矛盾,为了提高全社会的福利,国家有权处理世袭土地。由于法律上的模糊及对国家利益的不同理解,20世纪60年代以来,土著家族与印度尼西亚政府、外国投资者在世袭土地征用问题上产生了一系列矛盾和法律纠纷。

3.土地征用的一般程序

(1)申请选址许可。首先外资公司需要向当地发展规划局,申请拟征用土地的选址许可,土地的使用如符合该地区空间发展规划,选址许可通常由当地市长或县长在征求政府相关部门和土地所有者意见后签发。

(2)土地尽职调查。由于印度尼西亚的土地产权制度非常复杂,在开展实质性的征地活动之前,对拟征用土地上已经存在的土地权利进行调查十分重要。外资公司一般需要聘用熟悉当地情况的印度尼西亚法律协助人员开展此项工作。同时,公司需要与当地规划局、土地局、村长及酋长等各方进行沟通,进一步核实土地权属情况,必要时还需要请当地政府协助进行征地区域内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公示。

(3)购买土地。土地买卖双方签订土地契约,对于有证土地签署《土地权放弃契约》,对于无证土地则签署《土地买卖契约》。《土地权放弃契约》必须在公证人或地契官员的主持和见证下签署。土地权补偿金或土地权购买价款可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并在相应的契约签署之前或签署当日完成支付。在印度尼西亚,转让土地权利的法律文件必须由地契官员按照土地权契约的标准格式制作。

企业向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相关土地权利证书。土地买卖完成以后,外资公司可向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局申请相关土地权利证书,例如土地兴建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如申请得到相关土地管理局的批准,土地管理局局长会签发授予公司土地权利证书的法令,并在土地管理局管理登记备案,由管理局局长签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将作为公司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二)房地产法律的相关规定

印度尼西亚政府当前对外商规定的用地权,是依照印度尼西亚政府1996年第41条法令关于外商在印度尼西亚的住房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定期到访印度尼西亚的外商,可以在住房或商业空间领域进行投资并获得长达70年的使用权。这个70年的期限,分三个阶段获取,其期限分别是25年、20年和25年。非印度尼西亚公民不能拥有不动产(HakMilik)的所有权,只可以获得使用权(HakPakai)。

非印度尼西亚公民想要购买房地产可以参照以下做法:

①购买一块已经申请获得使用权(HakPakai)的土地;

②购买公寓,但其用地必须是使用权(HakPakai)。

与当地印尼人进行协商,以其名义购买房地产,再通过协议向外商转让全部合法权益。

一家外资企业可以拥有一块土地以及注册为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的建筑物。房地产属于该公司的资产,因此必须缴纳税费以及每30年更新一次的IUT固定经营许可证费。

(三)房地产方面法律改变的趋势

在2015年之前,在印度尼西亚的外国人是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带地皮的住宅)的,而仅允许购买小面积公寓,外国人只对土地有使用权。

2015年5月中旬,政府颁布了新政策,外国人可以购买高档公寓,只需交纳5%的持有税,且可从所得税中予以扣除。

长久以来,印度尼西亚的土地业权只限由本国公民拥有,外国人购买房产受限,但是印度尼西亚房地产发展空间较大,使得较多外国人“打擦边球”,这导致印尼房地产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允许外国人购买高档公寓后,可以把这部分投资需求引入高档公寓领域。就外国人在该国买房是否能获得土地产权这一问题,在印尼始终有待商榷。印尼消费者基金会的名流帕尔玛迪(Permadi)就曾公开表示强烈的反对。在很多印尼本地人看来,他们担心一旦土地所有权归为外国人,就会使他们购村庄的野心膨胀,从而失去更多自己的所属房产。但是,印尼前总统苏西洛在印尼房地产商全国工作会议上表示,同意发展商提出的有关外国人可以拥有房地产的建议。

目前,印度尼西亚已成为仅次于新加坡的东南亚第二大房地产市场,商业地产规模达到1890亿美元。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被国际机构评选为亚太地区最适宜的投资地之一,在这个城市投资房地产,年租金回报率可达9%。雅加达被房地产专业人士视为本地区内最佳新兴市场。因此,房地产也是中国投资者可以考虑的投资领域。

二、土地使用风险与防范建议

(一)土地征用相关风险

1.土地私有化程度非常高

印尼实行土地私有化制度,个人之间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土地一经买下,便成为个人私有财产,可永久拥有。因此,印尼各级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影响力有限。

2.确认世袭土地合法权属困难

世袭土地一般属于某一部落或家族集体所有,且没有依据基本土地法在土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没有官方认可的土地权属凭证,只能通过土地主任出示的持有声明函或转让声明函等材料来确认权属,同一块土地通过转让声明函多次转让或在不同时期转给多个不同的人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使得对土地合法权属的甄别和鉴定非常困难,极易产生土地权属矛盾和纠纷。而且,由于土地没有经过土地管理机关的测量和登记,土地边界不清楚、重叠现象非常普遍,对土地面积的确认也更加困难。

3.取得土地主人身份证明资料困难

签署土地相关协议时,需要土地所有者提供个人信息证明资料: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家庭卡,而在实际工作中,相关证明资料缺失严重,形式五花八门,收集齐全并满足签约要求非常困难。当地土著居民对这些证明资料普遍不够重视。作为身份象征的身份证,有的遗失半年或更长时间未补办,有的已过期两三年仍在使用。结婚证又分为民政局登记的和宗教婚礼证明两种形式,部分人则没有结婚证同居生活,土地所有人有两位或以上妻子的情况也比较多,找出合法妻子比较困难。

4.实现可持续发展较为困难

印尼土地所有者普遍对政府和外国投资者不信任,在价格谈判中通常会提出较高诉求,致使土地购买成本居高不下。由于社会文化和心理因素影响,很多印尼人没有储蓄的习惯,如果采用一次性支付土地款,土地所有者会很快花完土地款,之后会找各种借口向企业继续要求,当诉求暂时得不到满足时,当地居民常会采取封堵道路、阻挠施工等极端行为,将对施工建设及运营造成较大影响。此类事件如果被当地媒体披露,将对企业声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5.思想观念差异大,工作效率低下

印尼爪哇岛以外的地区工业基础薄弱,但林业、渔业等自然资源丰富。例如,印尼巴布亚地区居民主要从事种植、采摘、捕鱼等活动,生活较为安逸,没有建设大型工业项目发展地方经济的强烈意愿。同时,印尼人工作和生活的节奏较慢,时间观念比较淡薄,工作效率低下。中国式工作速度与印尼工作节奏不匹配,导致征地工作进展缓慢。

6.法律诉讼程序复杂漫长,政府的协调力度十分有限

土地作为当地居民最重要的财产和生活来源,在继承、分配、放弃过程中,家庭内部、转让方之间常常产生矛盾和纠纷。此类土地纠纷如果进行诉讼,程序极为复杂、漫长,从受理、调查取证、和解调解、公示、开庭、补充证据、再审等各种程序直到判决,可能要经过地方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等多个审级,一般要持续2-3年,甚至更长时间。在最终判决前,土地无法交割,企业也无法获得合法的土地权证。由于土地是私人所有的,印尼各级政府对此类问题也缺乏有效的解决措施和制约方式,协调土地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力度十分有限。

(二)对中国企业的相关建议

1.严格遵守当地法律,聘请专业机构协助,依法开展征地工作

在正式开展征地工作前,学习印度尼西亚相关的法律(如土地法、森林法等),了解外资公司可以获得的土地权利形式以及转让的法定程序。

聘请印度尼西亚当地的如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征地工作,包括完成土地尽职调查,起草相关协议、提供法律咨询工作等。

公证人是在印度尼西亚拥有公证资格的人,一般拥有法律专业学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印度尼西亚公证人由印度尼西亚法律人权部任命,独立从事各类文件的法律公证服务。有的公证人同时取得地契官员资格,正规的土地权买卖契约必须由地契官员起草,并在其见证下签署,地契官负责对有关土地买卖在土地局进行登记注册,办理新的土地证书。公证人是中立的第三方,不向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合同签约各方需要在公证人面前达成一致。

2.在开始矿山土地征用前,通过与当地规划局、林业局等确认,避开森林保护区或经济林区

印度尼西亚政府实施严格的森林保护政策,1999年颁发的《森林法》将部分林区化为保护林区,作为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以保持森林原有的自然状态。根据该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在森林保护区进行矿业开采活动的,必须由印度尼西亚森林部长签发林地借用许可证,如果矿业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还要经过议会的批准。此外,在森林保护区内,不能进行露天开采。

3.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征地工作步骤,努力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应根据不同地区土地权属情况和风俗习惯,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征地工作步骤。例如,在世袭土地较为普遍的地区,在签署土地买卖契约前,企业可以先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土地锁定协议,为项目推进和土地权属尽职调查争取时间,提前解决土地买卖契约中关于土地面积、价格、地上物补偿等问题,充分暴露可能存在的土地权属纠纷风险,为最终顺利签署土地买卖契约扫清障碍。

4.重视土地契约的签约仪式

在签署土地契约时,要求土地所有者全部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子女)必须到场,同时,邀请各方(县政府规划局、土地局官员、警察等)见证,并现场拍照记录,以防止家庭任何一个成员在签约后反悔。

5.对失地原住民进行合理补偿,实现可持续发展

对于世袭土地的补偿,除了一次性支付土地款的补偿形式,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补偿方式,例如企业可与地方政府、土著家族共同设立合作基金,企业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世袭土地所有者家族经济、健康、教育、社会发展,使其获得长期稳定的收入,这既是外资公司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行动,也有利于项目今后的长治久安。

6.在征地过程中,充分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外资企业在征地的过程中要考虑好所有因素,充分了解当地居民的文化,尊重居民的宗教信仰等。工程开工破土前,宜依照当地风俗人情举行相应的活动并且支付相应的费用,让当地居民理解并支持工程的建设。与此同时,印度尼西亚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推动当地经济,教育,环境等发展等。

7.建立外部协调机制,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

外资企业应与当地政府部门和土地家族领导人等建立良好的关系和进行有效的沟通,这是为了更加有效的了解当地居民的诉求,避免纠纷的产生。建立良好的机制来更好的维护项目的进行,利用与当地家族领导人以及政府的自愿关系,保证项目征地工作和后续施工建设及运营顺利进行。

8.警惕投资风险

印尼当地的政策变动,不可能总是有利于海外人士,它更多地是为了自己国家利益而作出的选择。当前印尼需要外资注入,所以当地政府运用政策来吸引投资——高档公寓的涨幅和收益率显然比那些普通的公寓要高很多。目前个人住宅的持有税是5%,但未来海外投资者进入印尼房地产市场后,持有税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而有所变化。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相关案例一:雅加达高铁因征地问题受阻

2015年,中国铁路总公司牵头组成的中国企业联合体,与印度尼西亚维卡公司牵头的印度尼西亚国企联合体正式签署了组建中印合资公司协议,由该合资公司负责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至万隆高速铁路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雅万高铁项目雅万高铁总长约140公里,总投资额51亿美元。建于占印尼全国人口60%的爪哇岛,连接岛西部的雅加达市和南部万隆市,将是印度尼西亚的第一条高速铁路。这一建设项目也将为当地带来超过4万个工作岗位。该项目本预计三年内完工,然而在实际施工中,却因为印度尼西亚的土地征用问题受到了阻碍。

2016年,据印度尼西亚当地媒体报道,印度尼西亚交通部长批准了雅万高铁项目的全线建设许可证。之前印度尼西亚交通部只颁发了五公里的建设许可证给高铁施工方,随着全线建设许可证的颁发,之前的五公里许可证也被取消。有报道说,在获得了开始五公里的建设许可证后,经过施工方的努力在6月底获得了56公里的建设许可证,但是印度尼西亚交通部并没有提及这56公里的许可证,而只是强调交通部在7月18号已经批准了全线建设许可。

中铁方表示,海外项目建设周期大于国内,且海外高速铁路的完成难度更大,耗时也会更久。以雅万高铁为例,仅仅获得全线建设许可证已经距离2015年项目签约过去了10个月。

针对这些困难,印度尼西亚方面也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在颁发全线建设许可后,印度尼西亚交通部也表达了一些自己的忧虑。他们表示希望项目承建方中国-印度尼西亚国企联合体尽快解决项目面临的技术问题,特别是土地征用问题。印度尼西亚方面担心这一问题会拖慢施工进度,使高铁不能按计划在2019年完工。因此,印度尼西亚交通部建议,建设工程可以在先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区开工,再慢慢解决其他问题,这在高速路和隧道建设工程中是有先例可循的。

印度尼西亚交通部表示,希望巨港市的轻轨项目赶在2018年亚运会之前完工。印度尼西亚方面希望在亚运会结束之后,基础设施项目依旧可以为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帮助。但是缓慢的施工效率,和同样复杂的土地使用问题也给这条轻轨的建设带来了不少问题。可见这不仅仅是雅万高铁项目目前面临的挑战,也是印度尼西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顽疾。

相关案例二:成都某公司与印度尼西亚公司合作案例

2015年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与印度尼西亚PT.konaweputrapropertindo (中印镍铁工业园)(以下简称“印度尼西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以东南苏拉维西省郭那威县(中印镍铁工业园)工业用地为合作的切入点,印度尼西亚公司负责提供转让给成都公司不低于400公顷无法律瑕疵和符合工业建设准字的工业用地,由成都公司分期建设300万吨镍新材料项目及配套电厂、码头及公共设施。合作方园区总规划面积5500公顷。截至2015年7月,共已征地707公顷,其中257公顷土地已办理好所有手续,报送在印度尼西亚中央土地部办理土地证;200公顷土地已向省土地局缴纳好测量费,即将要进入政府部门测量阶段;250公顷土地已完成征地工作,正整理资料上报省政府土地局。

双方具体合作方式如下:

以东南苏拉维西省郭那威县(中印镍铁工业园)工业用地为合作的切入点,印度尼西亚公司负责提供转让给成都公司的工业用地不低于400公顷无法律瑕疵和符合工业建设准字,由成都公司分期建设300万吨镍新材料项目及配套电厂、码头及公共设施。

印度尼西亚公司提供转让给成都公司工业用地不低于400公顷,保证成都公司项目建设及配套电厂、码头、冶炼厂、生活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待条件具备时,双方拟定于2015年9月30日签署正式的土地转让合同。

双方权利义务如下:

成都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公司已批准的中印镍铁工业园征用400公顷土地,建设冶炼厂、自备电厂、自用码头及其配套的公辅设施,达成初步协议:

1.印度尼西亚公司保证提供无任何法律瑕疵和符合工业建设规划的工业地,并提供合法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印度尼西亚公司负责办理好工业建厂准字与完整的合法手续,印度尼西亚公司确保300万吨镍新材料项目冶炼、160万千伏安电厂、工业配套用水及道路硬化、照明等(厂区的淡水资源通过水渠引入厂区指定入口;电力、饮用水供应满足项目建设临时生活办公用电、用水使用要求;土地平整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平地标准)。

2.印度尼西亚公司提供的海岸线必须保证成都公司能完成建设10万吨级码头的建设岸线及相应的水域工程。

3.印度尼西亚公司先期为成都公司征用第一期建设用地200公顷及海岸线不少于500米宽的水域岸线供成都公司建设使用,具体地理位置由双方于2015年8月底前确定。

4.印度尼西亚公司协助成都公司办理在园区建厂的相关准字及所属国家、省、县、镇、村项目审批及相关审批事项。

5.印度尼西亚公司负责为成都公司提供良好的生产及生活环境,协调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合作,保证成都公司在工业园区建设及生产正常运行。

6.印度尼西亚公司协助成都公司在工业园区的环评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准字批准,以使成都公司完成工程建设及生产正常进行。

7.印度尼西亚公司负责园区的整体规划满足成都公司的生产、物流等方面工作的要求。

8.成都公司购买印度尼西亚公司土地的价格及付款方式另行商议。

(二)案情评析及风险提示

1.谨慎对待印度尼西亚土地征用问题

如上文所述,印度尼西亚土地私有化程度很高,且部分土地产权不够清晰,再加上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偏低,因此土地征收存在非常大的难度。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投资,如果需要征用当地的土地,首先要尽力调查土地的产权情况,在确定查明之后再进行投资,避免投资资金的无谓浪费。在支付结束后应当确保自己保存了交易凭证。

2.采用与当地企业合作的方式征用土地

上文第二个案例,给中国企业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如果中国企业需要征用当地土地,可以自己不作为直接征用土地的主体,而与当地拥有大面积土地的企业进行合作,这样一来可以大大提高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采用与当地企业合作的模式,一定要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将土地权属以及合作企业的征信状况调查清楚,并且聘请专业的律师拟定合同条款,以降低风险。

第八章 劳动及用工法律风险

一、劳动用工法律制度

(一)印度尼西亚劳动法律制度概述

 印度尼西亚最早的有关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争议法》(Labor Dispute Act 1957)和《雇佣终止法》(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Act 1964)。苏哈托政权垮台之前,曾于1997年制定了一部《新劳工法》(New Labor Bill 1997),对印尼以前的比较零散的劳工法律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编纂,但这部法律对劳工权利保护力度不够而受到广泛的批评并于2002年被终止。

1998年苏哈托政权倒台,印尼进入了一个“改革时代”——改革苏哈托时代的政治和法律体制。同样,印尼在劳工法领域也进行了改革,改革的方向就是进一步扩大工人的劳工权利。为此,印尼相继制定了《工会法》(Trade Union Act 2000)、《劳工法》(Manpower Act 2003)和《劳工争议解决法》(Labor Dispute Settlement Act 2004)。其中,涉及解决劳动争议的具体法律制度是《劳工争议解决法》,这部法律于2004年1月14日由印尼国会通过,2005年1月14日生效。但在2005年1月,印尼总统发布命令,《劳动争议解决法》延期一年至2006年1月生效,主要原因是根据《劳动争议解决法》的规定须建立一个劳工法庭来处理劳动争议,而这个劳工法庭的建立需要更多时间。因此,实际上《劳工争议解决法》到2006年才开始实施。在印尼《劳工争议解决法》及相关的劳工法律之下,印度尼西亚负责劳工事务的政府机关是印度尼西亚人力资源与移民部(下文按惯例简称为劳工部),其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明确区分了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等劳资争议,劳资争议的类型除了权利争议、利益争议和解除雇佣合同争议之外,还增加了第四种即工会争议,也就是涉及一个企业的不同的工会之间的争议。

(二)印尼劳动法律规定

印尼国会于2003年2月25日通过了第13/2003号《劳工法》,对劳工提供相当完善的保护,但因部分规定过于偏袒劳工方,大幅提高了劳工成本,影响了印尼产品的竞争力。2006年,印尼政府决定修订该法,但因劳方强烈示威抗议,劳工法修订工作无果而终。印尼的第13/2003号劳工法的要点如下:

1.离职金:由原来的7个月薪水,调高到9个月。

2.罢工:劳工因反对公司相关政策而举行罢工,雇主仍需支付罢工劳工工资,但劳工必须事先通知雇主与主管机关,且只能在公司厂房范围内进行罢工。如劳工违反罢工程序,罢工即属非法,雇主可暂时禁止劳工进入工厂并可不支付罢工工资。

3.工作时限:每星期工作时间为40小时。

4.离职补偿:对于自愿离职与触犯刑法的劳工,雇主可不必支付补偿金,但需支付劳工累积的福利金。

5.童工:准许雇用童工工作,每日以3小时为限。

6.临时工:合同临时工以3年为限。

7.休假:连续雇用工作满6年的劳工可享有2个月的特别休假(但服务满第7年及第8年时,开始享有每年休假1个月,但在此两年期间不得享有原有每年12天的年假,另有特别休假的2个月休假期间只能支领半薪)。

此外,印尼政府规定,外国人投资工厂应允许外国人自由筹组工会组织。印尼全国性的工会联盟有全印尼劳工联盟(SPSI)和印尼工人福利联盟(SBSI)。

印尼劳工总政策旨在保护印尼本国的劳动力,解决本国就业问题。根据这一总政策,印尼目前只允许引进外籍专业人员,普通劳务人员不许引进。对于印尼经济建设和国家发展需要的外籍专业人员,在保证优先录用本国专业人员的前提下,允许外籍专业人员依合法途径进入印尼,并获工作许可。受聘的外国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居留签证和工作准证。

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到达印尼前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①向印尼政府主管技术部门提出申请;

②取得劳工部批准;

③到移民厅申请签证。

外国合资公司聘用的外籍人员须向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内容为:

①雇主的姓名和在印尼的地址;

②聘用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③简述拟聘用人员就任的职位、聘用期限、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④雇主拟议或执行中的培训印尼人未来胜任该职位的计划;

⑤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三)印度尼西亚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印尼2004年《劳动争议解决法》在法律上明确区分了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等争议方式,并规定由不同的争议解决机构负责,鼓励争议双方采用自愿的、行政的争议解决机制,并在地区法院及最高法院中建立劳工法庭,把司法诉讼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通过这一系列规定,印尼明确了劳工争议解决的方式、范围、程序和时限,而且劳动诉讼基本上免费,从而建立了一个有效率的、易于使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确立了法律的稳定性。印尼在其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确立了双边协商、调解(mediation)、调停(conciliation)、仲裁和劳动诉讼等五种解决劳工争议的方式,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针对不同类型的劳工争议。印尼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双边协商

在印尼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双边协商是所有类型的劳工争议必须采用的前置程序。根据印度尼西亚2003年《劳工法》的规定,所有的企业应当建立由雇主和雇员参加的双边协商机构,此协商机构的成员由参加工会和未参加工会的雇员按比例选举产生。这个双边协商机构和工会有一定重叠,主要是为了保障没有参加工会的雇员的利益,而且它应当在印尼劳工部注册。因此,劳工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首先应当借助于这个框架来进行协商解决。

所有类型的劳动争议包括权利争议、利益争议、解除雇佣合同争议以及工会争议,在争议发生后都应当首先通过双边协商来解决。只有当通过双边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后,才能通过其他解决方式处理。争议应在协商开始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解决。若在30日内,一方拒绝协商,或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双边协商应被视为失败。若双边协商失败,其中一方或双方应向负责处理劳工争议的地方劳工部门提交争议记录文件,并附上曾通过双边协商努力解决争议的证据。对于未附上的,地方劳工部门应将争议记录文件归还争议方,后者应在接到文件之日起最迟7个工作日内补交证据。协商如成功,则应起草由各方签署的共同协定。共同协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均具有约束性。共同协定应由协定各方向共同协定签署地的劳动争议法庭进行登记。法庭对已登记过的共同协定,应给予登记证书,登记证书作为该共同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其中一方不执行已经登记的共同协定,另一方可向劳动争议法庭提出强制执行要求。若要求强制执行的一方居住在共同协定登记地的地方法院管辖以外,则要求强制执行的一方可通过其所在地区的劳动争议法庭向有资格的劳动争议法庭转交强制执行要求。

如果双边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需要通过其他程序来解决争议。

2.调解

在印尼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调解是启动劳工法庭程序的前置程序,所有类型的劳工争议在提交法庭之前都必须先经过调解。调解由在劳工部门注册的、同时也是劳工部门官员的调解员来进行。劳动争议方如果通过双边协商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则争议方可以将争议提交调解。调解员的确定应取得争议双方的同意,双方可以通过劳工部门的调解员名单挑选调解员。调解员在收到解决争议书面申请后应最迟7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并最迟在8个工作日内召开第一次调解会。调解员最迟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任务。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邀请证人或具有某方面专业知识的证人出席调解会,听取、解释证词。应邀出席调解会的证人或专长作证人有权接受数额由部长规定的路费和膳宿补偿。调解员为了解决劳资争议而要求某些人提供说明时,被要求的任何人有责任作出说明,包括出示必要的账本和信件。当调解员需要的说明涉及某些因其职务原因必须保密的人时,则须按现行法律法规遵循必要的程序。调解员有责任对所有说明严格保密。

在通过调解达成解决劳动争议协定的情况下,该协定须在共同协定签署地区的劳动争议法庭进行登记,并取得登记证明。在通过调解未能就解决劳动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则应遵循以下程序:

①调解员必须出具书面建议;

②书面建议须在第一次调解会议之后最迟10个工作日内转交争议各方;

③各方须在收到建议书后最迟10个工作日内向调解员提交书面答复,表明赞成或反对该建议的态度;

④没有按要求表态的一方,应被视为拒绝接受该建议;

⑤在各方同意书面建议的情况下,则在书面建议被接受之后3个工作日内,调解员就协助有关各方完成共同协定,并在共同协定签署地区的劳动争议法庭进行登记,取得登记证明。经登记的共同协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和后果和上文协商程序中经登记的双方协定相同。由此也可以看出,印尼法律鼓励争议各方通过自愿的方式解决争议。

如果调解员书面建议被某一方或各方拒绝,则争议方可以向劳工法庭起诉。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劳工争议,在提交劳工法庭之前,必须先经过调解。也就是说,调解是法庭程序的前置程序。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避免劳工法庭受理案件负担过重。

3.调停

在印尼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利益争议和解除雇佣合同争议可以通过调停来解决,但这一解决方式不能适用于权利争议和企业内部工会间争议的解决。调停属于选择性的程序,不是强制性的。所以,如果劳工争议双方没有选择调停程序的话,双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劳工法庭,如果选择了调停方式,但是调停失败,争议也可以提交劳工法庭。当然,不管选择调停与否,将争议提交劳工法庭之前,都必须先经过调解。

印尼2004年《劳动争议解决法》同时规定了调停和调解两种程序。从程序上看,两者是基本一致的。该法规定的调停程序要求调停员提出建议,其对争议的介入程度和调解没有什么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调停通常是政府之外的自愿性、选择性的争议解决程序,仅解决利益争议和解除雇佣合同争议;而调解是解决所有劳工争议的必经程序,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调解,属政府的职责。还有,调停员则不一定是劳工部门的政府官员,只要经过注册就可以,而调解员必须是劳工部门的政府官员。

4.仲裁

在印尼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是一种选择性、自愿的程序,只适用于利益争议和企业内工会之间的争议,不适用于权利争议和解除雇佣合同争议。劳工争议双方如果协商失败,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但是选任的仲裁员必须是在劳工部门注册的劳工仲裁员。所以这种仲裁是一种特别仲裁。如果争议双方没有选择仲裁方式的话,双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劳工法庭,但是在提交劳工法庭之前,必须先经过调解。

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争议双方必须签订仲裁协议。争议双方可以选择由单个仲裁员或仲裁庭来解决争议,但仲裁庭的成员最多不能超过3人。如果双方不能确定仲裁员,则争议将提交劳工法庭。处于仲裁程序中的劳动争议不得再提交法院审理,即“或裁或审”。这和中国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裁二审”、“先裁后审”程序不同。印尼《劳动争议解决法》规定,仲裁庭必须在受理争议后30天内解决争议,上述时间可以延长一次,但最多不能超过14天。仲裁庭对劳动争议的调查工作不公开进行,但仲裁庭应公布有关在调查和仲裁庭上的调查活动和过程。另外如各方一致要求公开进行则可以公开进行。仲裁员在解决劳动争议时,必须以努力达成双方和解为开端。若双方达成和解,则仲裁庭应当制定和解协议,由争议各方和仲裁庭共同签署。和解协议应当在签署地的劳动争议法庭登记备案。和解协议只有按规定登记备案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对争议各方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是终局的裁决。但仲裁裁决应在仲裁人作出裁决地的劳动争议法庭登记备案。裁决书上规定的裁决内容各方最迟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执行。若其中一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该裁决规定和义务,则另一方可向自己所在地或义务履行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法庭提出强制执行要求,以便下令进行强制执行。地方劳工法庭接到强制执行申请后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直接发出强制执行令,无须再调查或权衡仲裁裁决的内容。但是,如果任何一方认为裁决存在下列问题,可以在裁决作出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向最高法院提出撤销请求:一是裁决作出后发现调查过程中提交的文件确实有假;二是裁决作出后发现对方隐瞒了有决定意义的文件;三是在争议调查过程中,某一方有舞弊行为;四是裁决超越了仲裁员权限;五是裁决与法律法规相左。最高法院应在接到撤销请求后最迟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该程序不是上诉程序,而是一个法院审查程序。

5.劳动诉讼

印尼依其2004年《劳动争议解决法》的规定设置了专门的司法性质的劳工法庭,受理劳动诉讼,可以处理所有类型的劳工争议,这和东盟其它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劳工法庭建立在印尼现有法院体系内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设在省会城市的地区法院和最高法院里,同时根据印尼总统的决定,也可以在工业比较集中的县市的地区法院内设立劳工法庭。在上诉法院中不设劳工法庭,所以劳工法庭的某些判决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诉。劳工法庭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其中一名是职业法官,另外两名是特别法官。特别法官分别由工会团体和雇主团体提议,经劳工部部长向最高法院院长推荐,并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并经总统任命。地区劳工法庭审理劳动争议,必须在第一次开庭后50天内审结。依劳动争议类型的不同,地区劳工法庭判决的法律效力亦有所不同。针对权利争议和解除雇佣合同争议,当事方可以对地区劳工法庭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接到对地区劳工法庭判决的上诉后,应通过劳工法庭处理上诉,并应在30天内作出裁决;而针对利益争议和企业内工会间争议,地区劳工法庭的判决是终局判决,不能上诉。这主要是考虑到前者是权利、法律争议,必须允许当事人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而后者是利益争议,滥用司法体制可能会给司法体制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也不见得能有效地解决争议,应当尽可能鼓励双方采用自愿机制和行政机制解决。

二、劳动用工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劳动用工相关风险

由于许多中资公司对印尼的劳务市场并不了解,而印尼地区之间的劳务状况也存在很大差别,导致中资企业在印尼均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劳务问题。

1.劳务人员数量不足。印尼具有一定技能的劳务人员数量有限,劳动密集型的如电站综合项目建设需要大量熟练劳务人员,经常会面临劳务不足的问题。

    2.获取工作许可难度大。印尼对本国劳工保护极为严格,对外国劳工的使用要求非常苛刻,工作签证签发要求很高,除高级管理岗位和高级技术人员之外,本国劳工可以胜任的工作,均不允许使用外国劳工。

   3. 非法居留工作问题。因印尼工作签证审批难度大,外国人使用商务签证或者旅游签证在印尼务工现象普遍存在,印尼有关部门经常采取措施进行打击,非法滞留开展商务的外国人被拘捕或科以刑罚的事件也常有发生。

4.劳务人员的地区差异大。爪哇岛的劳务人员相对充足,苏门答纳岛、加里曼丹岛相对缺乏,而其他边远岛屿劳务人员更加缺乏。而且,不同地区的劳务人员掌握的技术类别也不尽相同,技术水平也参差不齐。

5.劳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较低。印尼劳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远不能满足大型专业项目对劳务的需要,很多技术要求高的工种如焊工、管工及钳工等很难找到专业熟练的劳务人员,这对工程的质量及进度均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6.劳务人员的劳动效率低。印尼劳务人员日均劳动生产率与国内相比只能达到国内水平的50%左右,低下的劳动生产率直接制约了工程进度。

7.工作积极性和热情不足。印尼的文化比较注重享受生活,家庭和生活的压力不大,几乎所有的劳务人员在吃苦耐劳方面远不如中国工人,经常请假或误工,平均出勤率在75%以下,而刚发工资之后的第二天出勤率会非常低,这也严重制约着施工进度。

8.语言障碍。中国的技术人员几乎都不会印尼语,能说英语的人数也有限,而印尼劳务人员基本上只会讲印尼语,无形中在中方技术人员与印尼劳务人员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语言障碍,使双方的交流和沟通非常困难。

9.不熟悉当地的法律法规。初到印尼市场的中资企业对印尼与劳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少了解,对于劳务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不熟悉,在工程执行过程中,难免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0.文化及宗教差异。中方技术人员与印尼劳务人员在习俗、文化、宗教及民族情感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得二者之间因语言障碍而产生的交流和沟通变得更加困难,极易产生隔阂和矛盾。一旦出现劳资矛盾,如不及时化解,很有可能使矛盾激化,甚至升级为罢工。在个别地区,印尼工人罢工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扰乱项目执行的计划安排和项目工期。

(二)对中国企业的相关建议

中资企业在印尼投资建设项目的过程中,需认真研究印尼当地的劳务状况及具体的国情,积极总结项目执行中的经验教训,并通过中资企业之间的团结合作,互相学习交流。针对以上各类问题,提出以下应对策略:

1.提前做好用工计划

根据施工计划提前做好各专业的用工计划,提前与印尼大型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让劳务公司有充足的时间从劳动力充足的地区招募劳务人员,确保劳务人员的数量充足。

2.组织技术培训

按用工计划,提前从国内动员技术专家到项目现场,在新员工上岗前进行岗前专业的技术及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各项工作开工前,按作业班组做好施工技术交底。

3.加强检查管理

首先按印尼的劳动效率确定各项工作所需的工期,并按此调整项目的总进度计划。根据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合理编制设计、采购、运输计划并进行有效监控,使设计、采购和运输保障现场施工的各项工作能尽早开始,使基于印尼劳动效率的现场施工能有充足的时间保证。

根据平均出勤率,在用工计划中考虑出勤率的影响,按平均出勤率增加用工数量;其次,对一周内出全勤的工人进行适当奖励,鼓励出勤;另外,有条件的项目可以考虑计件制或承包制,激发工人的上班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4.深入了解当地劳动法律

一方面,聘请印尼法律顾问,做好法律咨询及支持工作;另一方面,积极组织中方人员学习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不熟悉到全面掌握相关条款,从而达到用好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保护中方的利益。

5.积极了解并尊重当地文化习俗、生活习惯

组织中方人员学习了解当地的生活习俗,尊重印尼文化、宗教及民族习惯,避免出现冒犯当地习俗及宗教的言谈举止,学习掌握印尼礼貌用语,礼貌友善地与当地工人相处和交流,建立起友好关系。同时,聘用中文印尼语翻译,加强中方技术人员与印尼工人之间的语言交流,彻底解除语言障碍,进一步消除隔阂、化解并防范矛盾。

6.开展公益活动,在当地社会树立中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积极在印尼项目所在地开展一些公益事业,积极履行一些社会责任,使当地政府、社团及老百姓真正体会和感受到中资企业的友善和对印尼当地人民的社会责任心,从而建立友好的社会关系。印尼大部分地区基础设施较差,中资企业可力所能及地进行一些改善基础设施的公益活动,如改造或修建一些道路;资助修建清真寺或农村学校;印尼地震、滑坡、泥石流时有发生,及时对当地灾区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等等。

7.巧妙利用当地合作企业和印尼当局的力量

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及地方领导建立友好关系,并同他们建立良性互动的沟通机制,特别需要与当地的市政府、警察局、劳工部、移民局及工会加深交流,使他们能够帮助我们化解劳资矛盾。若合作企业是印尼的本土单位,具有处理当地关系的优势,应充分利用合作企业的力量帮助建立良好的当地社会环境。项目开工伊始就同合作企业一道与当地工会及警察局建立突发冲突事件的应急保护机制。出现劳资纠纷时,积极主动进行化解,避免事态升级。在突发劳资纠纷事件之前,工会往往能第一时间掌握信息,工会得到消息后立即通知警察局、合作企业及中资企业,能使中资企业及警察局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一旦出现罢工等严重事件,应立即了解罢工的原因,在合作企业、劳工部及工会的配合下积极进行处理。

8.有原则地处理工人要求及罢工事件

妥善处理印尼工人诉求,巧妙化解矛盾于萌芽状态,避免罢工事件发生。一旦出现罢工事件,首先要立即启动应急保护机制,确保中方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与此同时,快速掌握和研究罢工原因和复工条件,积极与工人组织进行谈判,避免事态扩大,依靠对印尼法律与政策规定的全面掌握及细致了解,以法律及政策武器来解决罢工及复工问题。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必须根据当地法律及政策规定予以拒绝;对于合理的要求,也同样要根据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满足他们的要求。实际上,大部分罢工只是少部分人的要求,如果罢工得到的利益远不能弥补因停止工作造成的收入损失,工人在以后自然就会慎重考虑是否提出罢工。

当然,除了有理有据、针锋相对地对工人的要求进行谈判外,可考虑一些辅助性的谈判策略,比如适当改善工作条件等。

9.寻求中国驻印尼大使馆的支持

有时罢工不是简单的劳资纠纷,涉及到一些深层的社会矛盾问题,甚至牵涉到政治问题。一旦出现这类问题,中国企业在安抚员工情绪,维护秩序的同时,应将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时汇报给驻印尼中国大使馆,以便从更高层次以政治手段平息纠纷,最终解决问题。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相关案例一:印尼女白领超长加班后猝死

2013年12月,据印尼本地相关媒体报道,印度尼西亚一名27岁的女性广告文案连续工作30个小时,猛灌能量饮料后不幸猝死。这名27岁的文案人员叫做普莱雅,她猛灌能量饮料,在公司连续待了30个小时,离开办公室后在一间披萨店陷入昏迷状态,尽管有好心人将其送医,隔天还是宣告不治。

普莱雅生前还在社群网站Twitter上写道:“上了30个小时的班,但依然要坚强”。据报导,普莱雅常常在网上发表工作感言,像是打算将床搬进办公室,或者把咖啡和机能饮料当作粮食。由此可见,这是一名精力旺盛却得不到足够睡眠、对长时间工作习以为常的年轻女性。

这个年轻生命的消逝,让外界开始关注印尼广告界的超长工时及加班文化。一名业界高官就说,广告界的业主目光短浅,他们只注重收益,并不会考虑到其他的东西。

这些新闻被公布后,普莱雅任职的公司遭受到猛烈批评。许多人指出,这间公司的工作负荷太重,才会把普莱雅逼上了绝路。该女任职的印度尼西亚扬雅广告公司则表示,公司遵守印度尼西亚的劳动法,禁止员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公司为追查事故发生原因付出了很多努力,失去普莱雅让他们深感悲痛。

普莱雅的事件,引起了其他广告同业非常不满。奥美广告一分部的副创意总监哈里斯就表示,广告业的文化必须改变,许多创意人员看医生的频率,甚至还高过接见客户的频率。普莱雅的继父扬尼则说,希望这个案例能做为广告界的警钟,让老板知道员工不是铁打的,假如这样的情况再恶化下去,很快的,就会有下一个“受害者”出现。

普莱雅任职的公司违反了印尼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印度尼西亚严苛的劳动法规定,该公司应向普莱雅的家人支付经济赔偿金。

相关案例二:78名在印尼中国劳工遭遇驱逐

印尼对持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实行落地签证政策,为经常往来中国-印尼的商务及旅行人士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造成部分中国出国务工人员对印尼相关法律的误解,认为赴印尼务工不需要额外手续。实际上,印尼对外国籍劳工入境工作有着严格的规定。印尼劳务的总政策是保护本国劳动力,以解决本国的就业问题。因此印尼目前只允许引进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劳务人员不许引进。

2013年3月,78名在印尼西加里曼丹省坤甸市下辖的仙丹县的蒸汽发电厂工作的中国籍劳工因涉嫌非法务工受到印尼警方的调查。该蒸汽发电项目由努沙登加拉普米拉玛公司和中国青岛捷能(印尼)电力工程公司联合运营管理。被调查的共80名涉嫌非法务工的中方人员归属于青岛捷能(印尼)电力工程公司,在相关调查中没有出示完备的外国劳工手续,而其中有2人被确认为这批非法劳工的相关责任人。涉案的这2名负责人因涉嫌伪造文件等罪名面临最重4年监禁或罚款4亿印尼盾(约合41140美元)的惩罚。其他78名普通劳工在接受了问讯调查后,被警方释放,他们并不会面临监禁和罚款的处罚,但被印尼警方威胁强制遣返回国。

(二)案例评析及风险提示

1.尊重当地法律,保护劳动者权利。

如上文所述,印尼于2003年制订的《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非常严格,对工作时限与加班时间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而且,印尼当地的文化与中国不太相同。印尼当地居民比较注重享受生活,通常不愿意加班。虽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像普莱雅这样的白领工作时间也是不断延长,但是普遍来讲,印尼当地并没有中国国内这样的加班文化,因此中国企业在当地应遵守印尼当地的劳动制度,按照当地规定的用工时间进行工作安排。

2.积极学习当地相关制度,办理必备用工手续。

随着中-印尼经贸关系的迅速发展及中方赴印尼投资企业数量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中国籍务工人员也纷纷前往印尼工作。但由于面临语言不通以及法律不熟悉等问题,中国籍务工人员在印尼也经常会面临移民局和警察的质询和调查,甚至因手续问题面临法律风险。

长久以来,印尼对外国籍劳工入境工作的规定较为严格,只引进外籍专业人员而非一般劳务人员。近些年印尼政府为增强外资力度,逐渐放宽对外资公司劳务人员的规定,目前外籍劳工入境手续相较之前已经简便许多,而且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办理过程往往只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就可以完成。

因此中国劳动者在赴印尼务工前,必须仔细了解该国相关法律规定,咨询专业部门和律师,不要轻信非法劳工中介,选择安全合法的方式出国务工。中国企业在印尼当地招募本国工人的时候,也应配合履行相关手续,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第九章 环境法律风险

一、环境法律制度

(一)印度尼西亚《环境管理法》制定的背景

印尼拥有适宜的气候和丰富的自然资源,然而人口快速增长、政治因素不稳定及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对其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尤其是为出口煤炭而大量砍伐森林的行为,带来了严重的环境破坏问题。在享受经济全球化利益同时,境外的污染也源源不断地进入到国内,造成了环境污染和巨大的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先进的立法、完善的法律体系将有助于改变不利的情况,遏制环境的持续污染和破坏。受20世纪70年代以来确立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影响,一部适应国情和时代发展需要的环境法应运而生。

(二)印度尼西亚《环境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这部《环境管理法》有着独特的立法框架,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规定之外,还规定了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归责原则、行政处罚、环境案件调查的相关问题以及环境刑事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但规定的都较为概括,具体的措施规定涵盖在相关的政府规章、民事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

1.综合性的立法框架

《环境管理法》共含11章。前两章是总则性的规定;第三章“社区的权利、义务和任务”,对公民和社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促进措施,尤其是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环境和健康的权利;第四章“环境管理机构”规定了政府在环境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包括环境管理中央和地方权利和管辖事务的划分等;第五章“保护环境功能”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破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六章“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了排污许可制度、环境监管权限、环境行政处罚以及环境审计;第七章“环境纠纷解决”规定了两种纠纷的解决方式:当事人自愿庭外协商,及庭外协商没有达成协议的进行庭上审理,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免责事由、诉讼时效及社区诉讼和政府行动;第八章“环境调查”规定,关于环境之调查不同于刑事犯罪的调查,负有环境管理职责的政府民事官员在涉及到环境的犯罪案件中也享有特殊的调查权力;第九章“环境犯罪”将涉及环境的犯罪分为故意和过失等不同的情况;第十章规定了法律的“过渡条款”。

2.体现时代发展需要的基本原则

(1)国家责任原则。《环境管理法》第3条规定:“本法以国家责任原则为基础……”。第8条第一款中进而规定:“自然资源由国家控制,为公众的最大福利使用,因此其配给由政府决定”。市场经济调节具有自身的弱点和缺陷,环境资源作为公共产品,事关民众的生存发展,进而影响到国家的稳定与安全。由政府对公共物品进行调控,虽然存在扩大政府权力之嫌,但也是当前最佳的选择。

(2)污染者负担原则。它是指已经或者是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损害的个人或组织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或者是赔偿损害的全部费用。《环境管理法》第五章“保护环境功能”中第16条第一款规定,“任何活动或行为的责任方有义务管理其活动或行为产生的废物”;第17条第一款规定,“任何活动或行为的责任方必须管理有毒有害物质”;第二款规定,“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过程包括:生产、运输、扩散、存贮、使用或是处置”。该法还明确了污染者对因其活动或是行为产生的废物有处理的义务。第六章“环境污染防治”第35条第一款规定:“对环境造成较大规模影响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或是产生有毒有害废物的责任方,对造成的损失负法律责任,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直接或间接进行赔偿”。

3.基本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可能对环境产生大规模、重大影响的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是那些会对环境造成大规模、重大影响的规划。现实中决策部门的决策不经环境影响评价,其产生的消极影响远远大于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带来的破坏和污染。第18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对环境产生大规模、重大影响的活动或行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分析,以获得从事该活动或是行为的许可”。此外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还为公众的环境参与提供了途径。第19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对环境产生大规模、重大影响的活动或行为办法许可时须考虑:空间管理计划、公众意见、与活动或行为有关的权力机关的考虑或建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方面可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了可靠途径,获得公众对环境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强公众进行环境参与的积极性。

(2)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经审查批准,领取许可证后,方可排污的制度。《环境管理法》第20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人禁止向环境媒介处理废物;任何人禁止向本国环境媒介排放境外产生的废物。”本条款还对境外的污染物、废物进行了规定。

(3)公民环境权、参与权、知情权。《环境管理法》第5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良好健康环境的权利;任何公民有权得到与环境管理任务有关的环境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公民有权在环境管理框架内履行义务。”第19条规定:“从事对环境产生大规模、重大影响的活动或行为办法许可时须考虑:空间管理计划;公众意见;与活动或行为有关的权力机关的考虑或建议;从事活动或行为的许可必须公示。”

(4)环境组织公益诉讼。环境组织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印度尼西亚的法律中,有诉权的只有三类主体:自然人和法人、社区、环境组织。法律对环境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资格限制,如第38条中规定了以下条件:一是对环境组织原则的限制。在贯彻环境管理责任的规划中,与合作原则相一致时,环境组织有权为环境功能利益采取法律行动。二是对诉求的限制。环境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诉求只能是采取改善环境或停止污染或破坏的等相关实际措施,而不是要求损害赔偿,但诉讼的费用和实际的支出包含在诉求之内。三是对环境组织本身的限制。环境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是一个合法机构或组织;在环境组织的章程中明确规定,其创立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利益;实施过与组织条款中规定的相一致的行为。通过上述条件的制约,可以防止滥诉,使得环境组织真正代表环境利益,也可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

二、环境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环境相关风险

1.印度尼西亚对中资企业评价不高

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加深和贸易投资规模的日趋扩大,使得印度尼西亚的环境安全与资源的负面效应不断凸显。例如,近10年印度尼西亚热带森林的消失速度增长了10倍。中国与其进行的木材贸易因此面对很多非议,一些环保团体指出世界最大的木材走私市场在中国大陆和印度尼西亚之间。正如许多东盟国家所担心的,印度尼西亚也担心中国只对资源进行直接投资,以至于导致对自身资源过度开发,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印尼投资统筹机构负责人吉塔披露,环境污染是中国投资者进入印尼面对的主要纠纷之一。

2.环境方面贸易摩擦较多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在实施环境规制的过程中也会引发贸易摩擦,主要是与绿色壁垒有关。例如,中国大蒜连续多年出口量最大的市场就是印度尼西亚。2008年2月,印度尼西亚农业部签发《以新鲜球茎形式进口活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要求和措施》, 要求所有进口球茎植物必须出具原产国质检部门的检验检疫证书,注明出口地区不存在印尼所列明的几十种病虫害,或即使存在也已经熏蒸处理;2009年6月,再度强调这一规定的存在,并于同年10月退回了41个中国白蒜的货柜。2009年9月生效的《有关印度尼西亚进口木质包装材料的木质包装要求及植物检疫措施的指令草案》规定,进口的木质材料必须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去皮且不含土壤。再如,财政部于2010年4月30日决定, 可更新能源、环保运输、垃圾处理和生物乙醇等7个环保项目只使用由政府中央投资机构的直接投资资金;2010年10月,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也出台新规,每月初为煤炭以及包括锡镍铜在内的其他矿产品的出口规定价格下限。

(二)对中国企业的相关建议

1.抓住机遇深化环境资源合作

据2006年印度尼西亚国家能源战略报告显示,到2025年生物燃油的使用比例将占到所有使用能源总量的5%。2007年,印度尼西亚为了积极面对气候变化,专门制定了“国家行动计划”,开发大量清洁能源来推动环保经济发展。印度尼西亚环境国务部长表示,低碳经济是印度尼西亚的目标,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占到17%,愿加深与中方在节能减排上的合作,同时多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学习、借鉴和信息共享。印方资产国务部长也强调,印尼将在近年优先发展新能源, 就可再生能源的技术问题上更会加强和中方在新能源领域的合作。

中国企业应该抓住这一机遇,在环境保护领域与印度尼西亚开展更为深化的合作。1990年,两国在恢复外交关系后就成立了经济贸易技术合作联委会;到2001年底明确了双方在经济贸易合作中的重点领域,包括农业、能源和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两国能源论坛在2002年设立,2007年两国签署了《海洋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旨在促进双方科技合作。2010年10月,两国举办的第四届能源论坛中提出了许多新的合作方式,比如积极探索基础设施投资、设备购买和能源贸易相结合等;近年来,双方加强在清洁能源和海洋渔业等方面的合作。

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以投资为主要纽带的包括能源在内的环境保护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并分享经济增长的利益与空间。不但有利于双边贸易规模的扩大和贸易领域的深化与拓展,而且能够促进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直接带动双方环保产业的发展,提高应对能源及气候危机和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例如,印度尼西亚计划2011年在东印度尼西亚地区的100个岛屿上建造太阳能发电厂,到2013年太阳能和水力发电成为东印度尼西亚地区的首要供电源。而中国的太阳能产业规模占世界的90%,光伏电池年产量连续3年世界第一,太阳能利用已被视作全球典范,水电更是始终处于中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主体,装机世界第一,在建规模全球最大、发展速度世界最快。双方在这一领域显然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和发展前景。

中国实践“一带一路”倡议,通过FDI在印尼设立并经营资源密集型产业,不仅可以有效利用这些法律法规,尽可能地规避并减缓与绿色壁垒有关的贸易摩擦,还能够带动相应的资源节约及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的输出,共同开发环保产品和适用性的环保技术,形成产业结构升级转换的又一推动力量,营造和谐氛围,互利共赢。

2.关注重点领域防范风险

印度尼西亚环境保护问题中,森林采伐,尤其是非法采伐和木材走私,以及矿产勘探、开采和冶炼已成为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专注的重点。同时,印度尼西亚非政府组织,尤其是一些全球著名环保非政府组织非常活跃,中国企业也应重点关注。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相关案例一:印度尼西亚部族理事会首领诉美国矿业公司滥用环境案

弗雷泼特公司( Freeport- Mc-Moran,Inc.,Freeport- McMoran,Copper & Gold ,Inc.) 是美国一家矿业公司, 总部设在路易斯安那州新奥尔良市。该公司在印尼的埃让加亚的加亚维加亚山经营一处露天矿场, 占地2.64 万平方公里, 主要开采铜、金、银矿。该矿场每天大约产生约10万吨矿渣, 这些矿渣被直接堆放在自然河道中, 不但堵塞了河道, 还不断释放出( 或将释放出)一些重金属及酸性物质,污染周围的环境。

贝安纳是印尼塔米喀的居民, 同时也是拉姆巴嘎部族理事会的领导人, 他认为弗雷泼特公司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环境、侵犯人权, 对土著文化造成了毁灭性影响,遂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他在诉讼中特别强调了弗雷泼特公司对阿穆尼古么地区土著自然环境和居住环境的破坏。

(二)案情评析及风险提示

《美国法典》1350 条( 即《外国人侵权法》) 规定,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任何违反国际法或美国参与签署的国际条约的外国人的民事侵权行为享有管辖权。具体而言该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有管辖权:(1) 涉外案件;(2) 民事侵权案件;(3) 涉及国际贸易或环境的案件。贝安纳据此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针对弗雷泼特公司环境侵权的诉讼。

弗雷泼特公司应诉, 但其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12(b)(6)规定, 要求法院驳回贝安纳的诉讼请求。

贝安纳认为弗雷泼特公司在印尼的开矿行为,造成了对环境的滥用,违反了国际法。他在诉状中称, 弗雷泼特在开矿过程中每天产生出10万吨的矿渣,堵塞河道,产生大量有毒物质, 使得原告所代表的附近居民无法按照传统的方式饮水、洗澡, 而且矿渣中的重金属物质会严重影响到水生生物的组织变化。更为严重的是这些矿物质会溢到下游地区, 使下游地区的热带雨林植被遭到破坏。贝安纳还认为弗雷泼特公司的开采矿藏并将矿渣堆积于河道的行为堵塞了河道, 改变了河水的流向, 这将大大增加贝安纳故乡塔米喀发洪水的可能性, 而弗雷泼特公司将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或将要产生的3亿吨的固体矿渣堆积在地势较高的地方, 无疑会增加泥石流爆发的可能。这将直接危及到贝安纳家乡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这些废弃物产生大量的酸性物质将流入河道,万那根湖(Lake Wanagon) 将成为一条含铜极高的酸性河流。

弗雷泼特公司认为贝安纳诉称其违反国际法、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贝安纳无法证明弗雷泼特公司违反了任何经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环境标准或规则。

弗雷泼特公司还认为, 由美国法庭来评估其他国家的环境法律或政策本来就是不合理的。联邦地区法院通过对各种国际法律原则、条约、声明进行全面的调查,推断出贝安纳无法说明其环境侵权诉求的国际法依据。

贝安纳向联邦地区法院提供了菲利普·桑兹(Phillip Sands) 主编的《国际环境法原则Ⅰ: 框架标准执行》及国际法文件《里约宣言》,来证明认定弗雷泼特公司构成环境滥用是有国际法依据的。

然而,只有当国际社会一致认同而不是某几个国家认可该行为违反某国际法,才能适用美国《外国人侵权法》,也就是说《外国人侵权法》只适用于极端严重地违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原则的行为, 而贝安纳引用的法律文件并没有得到国际上一致的认可,只是说明了各国一般的保护环境的责任和抽象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规则来认定何种行为构成国际环境侵权和环境滥用。

尽管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濒危物种法》等联邦法律中规定了明确的环境标准, 但这些法规只能适用于美国国内的环境侵权。联邦法院在审理依据国际法提出的环境侵权诉讼时极端谨慎, 以保证美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不干涉甚至取代其他国家的环境政策。而且不干涉他国的环境政策一说比较具有说服力, 尤其是在环境侵权、环境滥用行为发生在一个主权国家内而没有影响到周边其他国家的情况下。

而且, 贝安纳引用的国际法文件《里约宣言》第2条原则规定了各国有权根据其本国的经济政策、环境政策开发其本国的自然资源,只要其管辖和控制领域内的开发活动不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贝安纳无法证明弗雷泼特公司开发矿产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印尼以外的国家的环境, 因此贝安纳引用该法律文件从这个意义上反而支持了对方。

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贝安纳的诉讼, 但准许其变更诉求。贝安纳提出了上诉。但上诉法官斯蒂瓦特( Stewart)支持了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

斯蒂瓦特法官认为, 通过国际法确定违法行为,该国际法必须是通过各国一致意思表示的方式形成的,而贝安纳提供的国际法律文件不符合这一点。尽管美国已经将环境标准体现在联邦的法律规定中, 但这些法规只能适用于美国国内的环境侵权,联邦法院在审理依据国际法提出的环境侵权诉求时必须极端谨慎,以保证美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不强迫其他国家政府改变他们的环境政策。因此,当贝安纳依据国际法起诉弗雷泼特公司,而没有证明弗雷泼特公司的经营活动已经违反国际法的具体规定时, 法院不应当被误导、错判。因此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审的判决。

相关案例二:印度尼西亚中国工商银行(ICBC)举行关注环境保护的相关活动

(一)案情介绍

印度尼西亚中国工商银行(ICBC)关注环境保护问题,并以实际行动在雅加达中心Tosari区一带进行大扫除活动,其中之一就是清洗印度尼西亚中国工商银行大厦前面的Tosari ICBC天桥,这已经成为印度尼西亚中国工商银行的惯例活动。

这项活动也反映了印度尼西亚工商银行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即“适应”和“关怀与尊重”。印度尼西亚工商银行总经理袁斌在雅加达接受采访时说:“在社会活动和共同利益之间存在平衡。”

每年的清扫活动都充分调动了工行员工,每个人都用手工清理东日丽桥上的每一条街道、角落等。

与此同时,工行Nany Dury战略管理部门表示,企业社会责任活动除了纯聚酯设计的公交巴士站Tosari ICBC立交桥外,2016年印度尼西亚中国工商银行也有其他一些企业社会责任议程,包括:“与孤儿一起吃早餐”、“让我们热爱运动”、“了解你的专业”、“未来绿油油”等。

(二)案例评析及风险提示

1.应积极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既大胆引进先进技术和海外资金, 大力发展生产力,也在不断地走出国门, 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投资。我们面临的问题既有本案中美国所面临的, 也有本案中印尼方所面临的。如何在各种利益交错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从印尼部族理事会首领诉美国矿业公司滥用环境案中可以获得不少启示。

2.在对印度尼西亚投资时应遵守当地法律,保护当地自然环境

保护自然环境是没有国界的。在当地投资的中国企业有义务尊重当地的法律,既是出于避免遭受处罚的考虑,也是每个经济主体应尽的义务。中国企业可以向中国工商银行学习,定期组织与环境保护主题相关的活动。虽然组织活动会消耗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它既可以提高员工环境保护的意识,也可以提升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的形象。从长远上看,不仅有利于印度尼西亚当地环境的保护,也有利于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获得更多的政策资源与企业盈利的提升。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早在殖民地时期,印尼便已开始向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1894年1月10日,隶属印尼司法部及专门负责商标注册的部门在巴达维亚(雅加达旧称)核准注册了印尼第一件商标。随后,遵照有关法令的规定,司法部的职责范围延伸至工业所有权领域。

印尼独立后,根据1945年宪法的有关规定,该机构更名为“工艺所有权署”。1947年,工艺所有权署迁至苏腊卡尔塔(即梭罗)。同年10月,再次更名为工业所有权署。根据1948年出台的政府条例第60条关于司法部的职权范围、组织架构、管理及任务与职责的规定,其下属的工业所有权署由商标注册部和新收入保护部两个部门组成。

1964年,根据4/4/4号司法部长令中有关司法部的职责与机构组成的规定(后由1965年6月27日颁布的第4/4/24号司法部长令做了进一步补充),工业所有权署更名为专利方法局,同时增加了制定保护发明与创作的规章制度方面的职责。根据司法部长令,印尼专利局当时不仅要处理商标与专利事务,同时还负责版权事务。1966年,内阁主席团颁布了关于部门的组织结构与工作分工的第75号令,规定专利事务局由司法与宪法管理总局下属的专利局取代,下设商标注册司、专利司和版权司。

1969年,根据第39号总统令,印尼组建了司法总局。经过这次调整,司法与宪法管理总局正式分家,成立司法管理总局与法律恢复总局,专利局包括在恢复的总局之中。此后,历经数次机构改革和调整,专利局于1975年改为专利与版权局,转属法律与宪法总局,下设管理部、商标分局、专利分局、版权分局、商法与工业分局、执照与公告等级分局等部门。

1988年,根据第32号总统令,专利与版权局从法律与宪法总局中独立出来,升格为版权、专利与商标总局,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局、专利局和商标局。随后,1998年第144号总统令将版权、专利与商标总局更名为知识产权局。与此同时,依照1999年第M. 03. PR. 07. 10号司法部长令,对知识产权总局的组织机构也进行了扩大和重新命名,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集成电路布图与工业产品设计局、商标与商业秘密局、专利局、合作与知识产权信息发展局等部门。

此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基本变化不大,只是稍有调整。目前,隶属于法律和人权事务部的印尼知识产权总局负责管理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审批和行政管理事务,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商业秘密局、专利局、商标局、合作与发展局、信息技术局等部门。

印尼知识产权总局的职能是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对创造活动给予保护、重视和奖励,促进以技术和知识为基础的投资和经济成长,营造鼓励创新与发明的文化氛围,其目标为建设支撑国家发展的、高效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体系。

印尼是WIPO与WTO的成员国,也是《海牙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公约或条约的缔约方。依照这些国际组织条约成员方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同时出于保持商业、技术、工业等急速发展的国内现状,印尼近年来对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与完善。目前,印尼现行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专利法》、《印度西尼亚共和国商标法》、《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著作权法》、《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业秘密法》、《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植物品种法》、《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制度相关规定

1.印度尼西亚著作权制度

印度尼西亚2002年通过第19号法著作权法,于2003年6月29日开始生效。该法与旧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将“数据库”这一新兴事物涵盖于版权保护范围之内。从新法实施之日起,数据库在印尼可以依照版权法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印尼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定义为:以任意形式编辑,任何可以由机器或计算机读取,但必须是经由智力创造行为加以选择与整理的数据形式。数据库必须具备独创性或创造性。这意味着仅仅是将大量的数据集中在一起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印度尼西亚自2012年开始修订著作权法,2014年10月16日总统苏西洛签署并颁布2014年第28号著作权法,作为2002年第19号著作权法的修订版。

新修订的内容包括:

1.改进作者权利所涉术语/著作权人:(1)根据国际著作权公约改进著作权保护术语。(2)更加明确地定义相关术语,如著作权、创作、创作者/作者、著作权人、复制、向公众传播、向公众发行、计算机程序、表演者、录音制品、固化、传播机构,以防止和/或避免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或解释。

2.著作权法草案中的新名词术语:(1)向公众发行,指通过销售、转让所有权等方式让原创作品或其复制品、固化的表演或录音制品进行流通,以达到向社会发布、销售或者转让所有权之目的。(2)向公众传播,指通过电缆或无线的方式,让公众在任何地方、在其选择的任何时间接受来自传播起源地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广播等。(3)固化,指录音和/或录像可通过某些设备进行查看、接听、传播或传送。(4)录音制品,指固化的声音,包括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者声音的呈现,不包括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
  3. 著作权法草案体系化的改善:(1)根据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规定对草案进行了系统的改进;(2)根据人身权、财产权的分类对草案进行了解释。
  4. 著作权保护期限:(1)作者:终身+70年;(2)计算机程序:自第一次发布起50年;(3)表演者:自第一次表演起50年;(4)音乐制作人:自固化后50年;(5)广播机构,自首次播出后20年。
  5. 著作权限制:(1)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检索、复制作品及/和享有权利的产品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不侵犯著作权,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①为学习、研究、撰写科学著作、学术报告、评论文章或说明某一问题,且不损害作者或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②为安全、政府管理、立法或司法之目的;③仅为教育或传播知识等所作的演讲;④免费的展览或表演,且不损害作者的正当权益。(2)在下列情况下的使用,复制或修改电脑程序的合法用户可不经作者或著作权人同意:①研究或开发电脑程序;②合法取得的电脑程序的归档或备份,以避免丢失、损害或无法运行;③为个人权益之目的仅复制一份已发表的作品,可不经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同意;④作品的财产权,如书籍、歌曲、音乐等,一经售出,财产权则由作者移转至买方,并在25年后移转回作者;⑤禁止商场所有者向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商品的租户授予许可或出租营业场所。

6. 著作权侵权的争议解决:第95条第4款规定,通过盗版行为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如争议双方均知悉侵权事实和/并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应在提起刑事诉讼前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2.印度尼西亚专利制度

1989年10月,印度尼西亚国会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该法包括16章134条,于1991年8月1日生效。为了和国际接轨,印度尼西亚的专利法多次进行修改。现行专利法是2001年8月1日修订并实施的文本,共分17章13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的范围,第三章专利申请,第四章公告和实质审查,第五章专利的许可和转让,第六章专利的撤销,第七章强制许可,第八章实用新型专利,第九章依据《专利合作条约》进行的专利国际申请,第十章专利管理,第十一章费用,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三章法院的临时裁定,第十四章调查,第十五章罚则,第十六章法律效力,第十七章附则。该法保护发明和简易专利,外观设计另行立法保护。

印尼专利法的主要规则包括:

规定专利申请应自申请之日起18个月内公开,公开时间为6个月。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之后36个月之内结案,不服驳回的可在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印尼专利法要求发明人在印尼实施新产品生产后方能申请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小专利(印尼无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两种专利均不得续展。现行专利法规定,涉及以下内容的发明不得授予专利权:①违反法律法规、道德宗教、公共秩序和伦理;②人及动物的检查治疗、治疗方法;③科学和数学理论、方法以及除微生物外的活体生物;④动植物培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生物方法。

此外,印尼专利法还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专利费用的取消专利资格。有关专利的诉讼案件必须在案件提交之后的180个工作日之内结案。侵犯他人专利权者最高可处4年监禁和/或5亿印尼盾的罚金。侵犯小专利者则最高可处2年监禁及/或2.5亿印尼盾的罚金。

关于专利申请的条件。根据印尼专利法,授予专利的发明是符合发明特性的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发明。

符合发明特性是指该发明在问世以前对其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来说是不可预测的,而不可预测性应当根据该项发明的专业知识来确定。

一项发明的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与公开的现有技术不相同。前款所称公开的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以书面、口头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国内外公开,但一项发明在申请日前6个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国内外的正式博览会或者国际博览会上展出的;发明人出于研究和开发目的在印尼境内进行试运行的。因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而公开的,该发明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

一项发明的实用性是指其能够应用于申请文件中所指的工业领域。

关于专利主体,专利授予发明人或者经发明人授权的人。发明由数人共同完成时,该发明由数人集体所有。首次主张为发明人的人视为该发明的发明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对于职务发明,其发明人为雇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项规定适用于雇员或者职工利用工作便利完成的发明,即使双方事先并未约定发明义务。完成发明的雇员或者职工有权在专利证书中署名,并有权获得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可以按以下方式支付:一次总付;按百分比支付;按百分比支付另加奖金或红利;一次总付另加奖金或红利;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双方未能就补偿数额和方式协商一致的,可以请求商事法院作出裁决。

关于先用权,该法规定,在他人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以前,已经使用与该专利发明同样的发明的人视为先使用人,在他人获得该发明的专利权以后仍然有权继续使用该发明。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按照优先权日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形,但不适用于先使用人使用该发明的有关资料、图片等信息。不过,先使用人应当在该发明被授予专利权以后向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成为先使用人的申请,始得继续使用该发明。提出承认为先使用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证据。经承认为先使用人的,由知识产权理事会颁发证书,先使用人应当交纳有关费用。先使用人证书的期限随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届满而终止。获得先使用人证书的程序由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专利持有人,包括专利权人、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技术的人以及在专利文献中登记获得专利权的人,享有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和禁止他人未经需要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对于产品专利,禁止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出租、许可或者许诺销售、出租、许可其专利产品;对于方法专利,禁止使用其专利方法制造产品,以及使用、销售、进口、出租、许可或许诺使用、销售、进口、出租、许可依照其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而禁止进口专利方法仅适用于为获取受专利保护的方法而进口产品的情形。

在不妨碍专利持有人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因教育、研究、试验和分析目的而使用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这需要经知识产权理事会批准,具体条件、期限、程序由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印尼专利法实行先申请制,即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而不管是谁先发明的。专利申请书要求包含下列内容:申请日期;申请人住址;发明人的名称和国籍;如申请由代理人代理的,写明代理人的名称和住址,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权利要求书;发明的名称;说明书;专利照片;摘要等。

专利申请要经过公开、实质审查等程序。期间,任何人如认为申请不合法,可提出异议,由专利机关结合异议、申请人的答辩及实质审查的情况,对是否授予专利权作出决定。

对于简易专利,印尼专利法实行实审制,可以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要求进行实质审查,也可以在申请日起6个月内要求进行实质审查。要求进行实质审查时须交纳有关费用。一项发明申请一项简易专利。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或者未交纳有关费用的,简易专利申请视为被撤回。简易专利的实质审查在3个月的公告期届满后进行。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对其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根据规定,不得对简易专利要求强制实施许可。

3.印度尼西亚外观设计制度

印度尼西亚现行的外观设计法签署于2000年12月20日。一般认为,印度尼西亚的外观设计法非常简单并且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公平。在印度尼西亚,外观设计专利的门槛相当低,一个产品只要在公开期内无异议提出,则无需经过实审即可获得专利权。假如出现异议,只需将新产品与异议品对照,或由申请人提出新的产品,即可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

另一方面,印度尼西亚给予申请撤销某个外观设计的专利资格的期限是全世界最长的。印度尼西亚外观设计法规定,撤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应由申请人向商业法庭提出诉讼。商业法庭必须在120天之内做出判决。如果对商业法庭的判决不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则必须在90天之内做出最终判决。这意味着在印度尼西亚撤销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时间最长可达210天。

侵犯外观设计者的刑罚为最长4年监禁及/或3亿印尼盾的罚金。

4.印度尼西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制度

印尼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于2000年生效。该法规定,布图设计必须具备独创性,且必须是设计人(或小组)自己的智力成果。布图必须具备能动性,电路中每一部分必须与总体相连及设计明确等要素,且在设计当时和在布图设计人或集成电路制造商群体中不具有普遍性。布图设计不得违反现行法律,公共秩序及与公共道德。该法规定,如果布图设计已经用于商业目的,提出申请之日不得晚于最初实施之后的两年。印尼对集成电路布图采取登记制,保护期限为10年。该法同时规定,如果是出于调查、研究、教育等非商业目的,在不侵犯专利权人权益的前提下,他人可以使用该布图设计。当出现布图设计权利被撤销的情况时,若所有权人与他人签署了实施授权协定,被授权人有权继续自己的实施行为,直至双方协定中所约定的期限到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可通过继承、赠送、遗赠、书面契约或其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获得。侵害他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者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及/或3亿印尼盾的罚金。

5.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业秘密制度

商业秘密指的是技术或商业领域不为公众所知悉,具备相当的经济价值、且尚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印度尼西亚的商业秘密法保护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加工方法、生产方法、销售方法以及技术与行业领域中其他具备经济价值的、通过正当途径获得且无需向外界公开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具有对权利的独占使用权、允许或禁止他人使用权或出于商业盈利的目的向他人透露商业秘密的权利。

商业秘密可以通过遗产继承、赠与、遗赠、书面协定或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方法获得。以违反现行法规的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商业秘密,视为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权,但如果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是处于社会防卫、健康、安全的目的,则不视为侵权。此外,假如只是对他们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产品加以研究进行再次生产的,也不视为侵权。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最高可判处2年监禁及/或3亿印尼盾的罚金。

6.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

印尼商标法是1961年10月颁布的,并曾于1992年、1997和2001年多次修订。印度尼西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于1979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50年加入巴黎公约,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及其协议书。印度尼西亚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01年8月1日开始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商标应为由图画、名称、单词、文字、数字、颜色组成或合成的标记、徽章,非印尼语的商标必须同时提交印尼语的读音。商标申请提出之后的第14日起至第6个月为公示期,期间任何人可提出异议。公示结束后9个月内结束实审。对不授权决定不服者可在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印尼赋予商标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期满可以续展。印尼商标法对原产地名称给予保护,并规定注册后的商标如不使用的时间达到3年,将取消其商标的注册资格。

印尼商标法就商标侵权及其处罚做了详细规定,如在相同产品、服务或制造领域使用与某注册商标整体类似或与某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部分类似的标志,最高可对侵权人处以5年监禁及/或10亿印尼盾的罚金;在同类注册商品上使用与他们地理标志实质类似的商标可处以最高4年监禁及/或8亿印尼盾罚金;使用可能欺骗或误导公众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原产地名称标记者可处以最高4年的监禁及/或最高8亿印尼盾的罚金。

关于商标权的取得原则,根据1961年印度尼西亚商标法的规定,在印度尼西亚首次使用某个商标的自然人和法人享有该商标的专有权,即采取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原则。1992年修订的商标法改变了商标权的取得原则,只有经过注册才能取得印度尼西亚的商标权。专有权只适于使用该商标的同类商品。

在审查程序上,根据旧商标法的规定,先公告6个月,再进行审查程序。目前则先进行审查程序,再进行3个月的公告程序。

关于商标的续展。旧商标法规定续展申请应于商标专用期满日前一年起至半年内提出,新商标法则放宽于期满日前一年起至期满日止。

关于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旧商标法规定,商标与他人之著作权作品近似的,不能取得商标注册。新商标法规定,他人之著作权作品不能阻止相近似商标的注册。

关于优先权。旧商标法规定,主张优先权的商标申请案,未于3个月内补齐优先权文件,则被认定失效。目前的商标法则规定,未于3个月内补齐优先权文件的商标申请案,则依非主张优先权的申请案进行审查。可见新法的规定更为合理。

旧商标法在争议案的管辖上规定,商标撤销争议案应向雅加达中央地方法院提出。目前则规定撤销争议案应向商业法院提起,亦可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商标纠纷。另外,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则由公告日起6个月缩短为3个月。

总的来说,印度尼西亚的新商标法采用了世界商标法的通行规则,程序更为简单,制度设计更为人性化,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

7. 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进出口检查新规

印度尼西亚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进出口检查的2017年第20号政府条例于8月2日生效。该条例旨在实施2006年第17号法律(《海关法》)之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海关备案

版权和商标所有人需向海关提交申请,以登记其版权和商标(海关备案)。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文件:①商标和版权所有权的证明材料;②货物真实信息,如商标、货物、商号、产品外观、包装、分销和销售渠道及在某一区域流通的产品数量(适用于商标备案)等;②在科学、艺术和文学领域版权作品的特征、说明或邻接权信息(适用于版权备案);④版权或商标所有人的声明。

海关备案申请应由设在印度尼西亚的商业实体的知识产权所有人提交。提交后30日内,海关将发布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海关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但可以申请续展。

(2)海关限制 

2017年第20号政府条例还允许海关对涉嫌侵犯版权和商标的进口或出口货物实施海关限制,只要作为限制依据的版权和商标已在海关备案。一旦有关官员发现涉嫌侵权物品,海关必须向商标或版权所有人发送通知,版权或商标所有人应在收到海关通知后2日内对该通知作出确认。

(3)海关暂缓放行

根据2017年第20号条例,海关有权根据海关限制的结果或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请求,暂缓从海关区放行知识产权侵权货物(海关暂缓放行)。作为海关限制的后续措施,海关应在版权或商标所有人对海关限制作出确认后4日内,依据权利人向商业法院提交的暂缓放行请求,暂缓放行相关货物。

根据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要求,直接向商业法院提交的海关暂缓放行请求不仅适用于商标和版权侵权货物,还适用于侵犯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货物(例如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品种和地理标志)。向海关提交的暂缓放行请求应包括以下信息或文件:①知识产权所有权证据和证明知识产权侵权的充分初步证据;②知识产权侵权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清晰描述。

(4)交付保证金

申请人还应通过银行或以担保的形式向海关支付1亿卢比(约7500美元)的执行成本保证金,包括所有的执行费用,例如运输和储存暂缓放行货物的费用。知识产权所有人应承担运营费用不足的部分,而海关将返还多余的费用。

商业法院必须在请求登记后2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或者驳回暂缓放行申请,并在做出决定后1日内通知海关。如果商业法院批准暂缓放行,则海关能暂缓放行货物的期限为10日。在此期间,知识产权所有人应检查扣押货物(暂缓放行期限可延长10日,但知识产权所有人必须支付额外的执行成本保证金)。

出现以下情况时,海关必须终止暂缓放行:①暂缓放行期限(或延展期)过期;②商业法院向海关发布终止暂缓放行命令;④知识产权所有人就海关暂缓放行提起诉讼。

海关暂缓放行不适用于转运、乘客和过境者携带的货物,或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服务发送的货物。

二、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商标抢注频发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加快与印度尼西亚的经贸合作,其知名商标在印尼被抢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比如江苏动力、广东志高等都遭遇过商标抢注的情况。不少中国企业认为尽管自己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但应该还是可以通过商标异议、撤销、无效等程序较为轻松地夺回商标所有权;或者认为,自己的产品已经在印尼销售多年,销售状况良好,未发现产品因为商标问题而被禁止销售或者被诉侵权的情况,因此大面积的商标国外注册尚无必要。

中国的商标注册体系确实提供了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撤销等多种途径的商标所有权补救措施。商标的实际所有人如果还没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商标而该商标又已经被其他人抢注的话,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抢注商标的法律状态分别采取不同的补救形式争取将抢注商标撤销。比如,可以对正在公告的抢注商标提出异议,或者对已经注册成功的抢注商标提出商标争议或者商标撤销。只要确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抢注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然而,印度尼西亚的情况完全不同。一件新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印度尼西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和在先商标近似,就会被核准注册。印度尼西亚既没有商标核准之前的异议程序,也没有商标核准之后的撤销程序供公众审视质疑商标或者提出反对意见,所有针对申请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纠纷,都必须到商业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费用非常昂贵,仅仅一审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外所的代理费都在13000美元以上,而且诉讼必须提供商标申请人恶意抢注的证据和商标在印尼驰名的证据。

由于商标抢注人往往是国内企业在印度尼西亚的代理商或者进口商,申请人恶意抢注的证据尚不难找,但要说明商标在印度尼西亚驰名非常困难。可以说目前为止绝大部分中国商标特别是一些新创商标在印度尼西亚都没有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要提供商标在印度尼西亚驰名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商标在中国驰名并不自动在印度尼西亚法院得到额外保护。因此,商标一旦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综合考虑诉讼的难度和诉讼的成本,申请人不得不考虑放弃诉讼,进而造成放弃印度尼西亚整个市场的后果。
   (二)盗版现象严重

印度尼西亚盗版行为严重。反盗版组织商业软件联盟BSA研究报告显示,印尼在全球盗版严重国家的排名中列第12位。印尼司法与人权部知识产权总司调查和争议解决司长沙耳门·巴尔德德也曾表示,单自2014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盗版行为已造成印尼国家损失65兆1千亿盾。

(三)专利侵权

中国企业应遵守印尼当地的专利制度,同时也应当防止自己的产品被印尼当地企业所仿冒。中国企业的生产技艺通常高于印尼当地企业,生产的产品比当地产品先进,所以仿冒中国企业的产品对当地企业来讲,是一个较快获利的方法。印尼当地仿造仿冒的风气较为严重。

鉴于印度尼西亚的特殊状况,建议中国企业应熟悉和遵守印尼当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未雨绸缪地积极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加大对品牌保护,做好商标申请注册、专利申请与维权等工作,以免陷入商标被抢注、专利被侵权等被动境地,贻误商机。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1.江淮动力商标维权案

1993年,江淮动力“JD”牌单缸柴油机走出国门,进入印度尼西亚市场销售,注册商标“JD”初展魅力。当时公司尚未取得出口自营权,产品主要通过国内外贸公司销往印尼。就在企业准备全面铺开市场大展身手之际,注册商标“JD”却在当地遭到印尼商人恶意抢注和敲诈举报。按照国际法,商标注册先得到者即合法拥有此商标。1994年公司获得自营出口经营权后,曾多次与抢注方协商转让商标事宜,均无功而返。到2003年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印尼的销量达7.8万台,出口额1260万美元。遗憾的是,商标被抢注没得到解决而境遇反而愈演愈烈。2004年3月,抢注方将“J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位印尼商人。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之协商时,对方索要100万美元转让费。被拒绝后该印尼商人竟以商标持有人的名义,利用当地警方对公司实行封货、闭仓及罚款,甚至禁止销售“JD”牌柴油机的销售,给当地经销商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在向工商部门求助后,江淮动力毅然向印度尼西亚商业纠纷法庭提起申诉。通过江苏省、盐城市工商部门的全力协调,积极争取到了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支持,仅商务部就有条约法律司、亚洲司、公平贸易局、外贸司等参与协同,还得到了中国驻印尼大使馆的多方支持。江淮动力集团为此也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中国驻印尼大使馆首次为一个企业代表中国政府就此事照会印尼政府,并提出严正交涉,致函印尼总统办公厅、最高法院、检察厅、商业纠纷法庭,希望司法部门主持公正。审判当天,中国使馆还派官员到法庭,现场旁听了答辩判决的全过程。江淮动力当庭出示了近200份“JD”商标在当地使用在先的确凿证据,并指出“JD”商标持有者必须是生产企业,而抢注方只是销售公司这一关键点,长达11年的“JD”商标抢注案终于水落石出,江淮动力成为中国在东南亚商标纠纷中首家胜诉企业。

2.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洋马发动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4年1月13日,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柴油机公司”)以江苏洋马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马公司”)擅自在生产的柴油机上使用与涉案两项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将该产品出口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洋马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20万元。

洋马公司辩称,其接受境外方委托进行定牌加工的行为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也没有造成柴油机公司的任何损失,且其在接受委托定牌加工生产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故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

柴油机公司于1962年8月1日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了“东风柴油机图商标”,注册号为第41765号,该商标用于内外销的柴油机商品上。该注册商标经多次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于1992年12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东风D图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24089号,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柴油机、内燃机配件。该注册商标经多次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9日。1995年2月,根据中国参加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相关规定,柴油机公司将东风柴油机图商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WIPO”)进行了商标国际注册,并获得该机构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注册证号为第632622号。

2013年2月至3月间,洋马公司与印度尼西亚的PT. GITAREKSADINAMIKA(以下简称“印尼PT公司”)签订了《加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印尼PT公司委托洋马公司加工生产东风牌柴油机,技术要求按照20130107印尼东风S195-1130柴油机技术标准和铭牌技术参数执行;订货数量为4,100台,总金额为美元1,410,065元。同时,印度尼西亚的PT.ADIPERKASABUANA(以下简称“印尼PT.ADI公司”)授权洋马公司在柴油发动机及其零配件上使用东风柴油机图商标,并明确洋马公司生产的柴油发动机及零配件向印尼PT公司销售,用于在印度尼西亚境内销售。该商标使用授权期限至2017年1月19日止。

2013年6月24日,洋马公司将其生产并销售给印尼PT公司的柴油机及其零配件分两批分别向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报关出口至印度尼西亚,合计价值美元45,295元。在该些柴油机机体、柴油机机罩、工具包、零配件包装盒、塑料包装袋上均标有“东风DONGFENG”、“DONGFENG”。经比对,上述物品上标注的“东风DONGFENG”商标与柴油机公司的东风柴油机图商标和东风D图商标基本一致,差别仅在于前者无柴油机图形和D图形。

2013年11月11日,上海海关根据柴油机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及申请,以涉嫌侵犯柴油机公司东风柴油机图商标为由将洋马公司上述报关出口的两批柴油机货物予以扣留,柴油机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本案与印尼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事实:

2006年,柴油机公司就东风柴油机图商标向印度尼西亚司法和人权部知识产权总署(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总署”)申请在柴油机商品上注册,遭该知识产权总署驳回。柴油机公司遂以印尼PT.ADI公司系恶意抢注为由向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市商事法院(以下简称“雅加达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10月9日,雅加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柴油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柴油机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2月19日,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雅加达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了柴油机公司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2008年4月17日,知识产权总署根据上述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的判决撤销了印尼PT.ADI公司注册的10个商标。2008年7月31日,柴油机公司经知识产权总署核准在第7类柴油机、电动机等商品上注册了东风D图商标。印尼PT.ADI公司不服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提起再审请求。2009年4月29日,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上诉法庭的上述判决,支持雅加达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总署恢复了印尼PT.ADI公司10个商标的注册登记。

2009年12月,印尼PT.ADI公司向雅加达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柴油机公司的东风D图商标的注册登记。2010年6月16日,雅加达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印尼PT.ADI公司的诉讼请求。柴油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1月23日,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柴油机公司的上诉请求。2011年2月11日,知识产权总署依据上述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的判决,撤销了柴油机公司的东风D图商标的注册登记。

印尼PT公司与PT.ADI公司均未在中国申请或注册与东风文字或图形相关的商标。印度尼西亚尚未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协定国。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本案中,洋马公司根据印尼PT公司的委托加工生产柴油机,并经印尼PT.ADI公司的商标许可,在该些柴油机产品上使用经印尼PT.ADI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注册的东风柴油机图商标。洋马公司按约将其加工生产的柴油机产品全部销售至印度尼西亚。因此,洋马公司的行为性质应为涉外定牌加工行为。

虽然柴油机公司于60年代即已将东风牌柴油机销售至印度尼西亚,并进行了商标国际注册,但印度尼西亚尚未参加《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印尼PT.ADI公司依据印度尼西亚法律在该国注册了被诉侵权商标,并为该国最高法院所确认。由于法律的主权原则和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其未取得商标权的其他国家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印尼PT公司将洋马公司加工生产的柴油机商品在印度尼西亚销售,并不构成对柴油机公司在中国享有商标权的侵害。印尼PT.ADI公司是否为攀附柴油机公司商标的商誉而在印度尼西亚抢注了与柴油机公司商标相同的商标,亦非中国商标法所能规制。故难以认定印尼PT.ADI公司存在攀附中国境内知名品牌,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恶意,并以此规制洋马公司受托定牌加工行为。而且洋马公司经过印尼PT.ADI公司的商标授权在其加工生产的柴油机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商标,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柴油机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洋马公司与印尼PT公司或印尼PT.ADI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柴油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故亦无法认定两者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柴油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情评析及风险提示

1.面对着地方保护主义,积极保护自身权利

根据案例2的资料显示,柴油机公司曾多次尝试在印尼申请注册柴油机图商标,但是历经多次审理之后,印尼法院还是支持了其本国企业的请求,对柴油机公司的申请不予支持,并且恢复了PT.ADI公司的全部商标。从法院审理查明的相关资料我们可以知道,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柴油机公司就已经向印尼出口相关产品,后来印尼PT.ADI公司才在本国注册相类似的商标,因此该公司的行为恐怕确为“恶意抢注”的行为,但是印尼本国法院最后还是对柴油机公司的请求予以驳回,有地方保护主义之嫌。

案例1中,江淮动力在与抢注方协商失败,被对方以商标持有人名义申请封货和禁止销售后,一方面积极向印度尼西亚商业纠纷法庭提出申诉,提供确凿证据;同时积极争取中国驻印尼大使馆、中国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支持,最终赢得胜诉。中国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的权利,应该更加积极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本应属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对冗长的司法程序做好准备

江淮动力耗费11年终结商标抢注案。柴油机公司与印尼PT.ADI公司的商标争议从2006年开始,到2011年才最终尘埃落定,其间历时五年时间。如果中国企业在印尼卷入纠纷,应对其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做好心理准备。

第十一章 印度尼西亚争议解决制度

一、争议解决制度概述

(一)司法制度

依据《最高法院法》与《司法系统法》,印度尼西亚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两个系统:普通法院对民事和刑事案件享有一般管辖权;普通法院包括地区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专门法院主要包括劳动争议法庭、行政法院、宪法法院、税收法庭、军事法院和宗教法院。

1.普通法院

(1)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是初审法院。印尼的每个二级行政区(即县、市级行政区)都有一所地方法院,均是在最高法院的同意下由司法部负责建立的。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地方法院开庭时由三名法官会同审理。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审理中,特别是民事案件时,往往只是由一名法官审理并判决。

A.一般审理程序

a.组成法官委员会:地方法院院长在受理诉讼后7个工作日内组建法官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一名担任委员会主席的法官和两名担任委员的特别法官组成。特别法官的任命一名由职工团体、工人团体推荐,一名由经营者组织推荐。

b.传票送达:一般以邮寄方式送达;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的,在相应的布告栏中公告送达。

c.延期开庭:如果某一方或各方无故缺席,法官委员会主席应确定延期开庭;下一次召开会议的日期应从会议被推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庭,最多只能两次。如果原告或其代理人在最后一次审理时仍缺席的,视为其撤诉,就该事项原告还有一次上诉的机会。如果被告或其代理人在最后一次审理时仍缺席的,法官委员会作缺席审判。

d.法庭审判秩序:法院以开庭审判为原则,不开庭审判为例外。对于不遵守法庭纪律的人员,经劝说无效后,法官委员会有权将其驱逐出庭。

e.先予支付(劳动案件):如果在第一次开庭时能证明经营方(企业)明显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法官应立即判决先予执行,即经营方(企业)向有关工人支付应得的酬劳及其他权利;如果在审理过程中,经营方(企业)还未执行,法官应当下达强制执行的决定。上述先予执行或强制执行,不得上诉。

f.判决的送达

法院委员会应在第一次开庭后5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作出判决。缺席判决的,判决书在宣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判决书签署后,副书记员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副本,书记员应在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副本寄往各方。

g.上诉

上诉应当在当庭宣判之日起或收到缺席裁判通知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向最高法院提出,否则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方须通过地方法院下设的劳动争议法庭副书记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向最高法院院长提交。

B.撤诉

在被告作出答辩前,原告可以随时撤诉;在被告答辩后,只有经被告同意才能撤诉。

(2)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是地方法院的上诉法院,各省都有设立。

(3)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构,由首席法官和法官组成。首席法官由总统根据国会提名任命。法官由首席法官和司法部长推荐,经国会提名后再由总统任命。最高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是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的上诉案件,由3名法官共同审理。

2.行政法院

印尼行政法院种类很多,主要用于裁判各种有关行政性的争议,主要包括:

(1)税务审议局

税务审议局主要处理个人因政府税务机关征税不当或征税过多而提出的指控。

(2)土改法院

(3)住房事务委员会

依照印尼法律规定,普通法院不受理有关住房和建筑物使用方面的争议,这方面的争议由住房委员会处理。

(二)仲裁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1.仲裁与替代性纠纷解决的含义

根据印度尼西亚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是基于纠纷当事人的书面仲裁协议在普通法院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仲裁协议必须是一种书面协议,可以是纠纷产生前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纠纷产生后当事人达成的单独仲裁协议。

替代性纠纷解决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程序解决纠纷机制,例如协商、调解、谈判、调停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

法院无权管辖双方当事人签有仲裁协议的纠纷。

(1)替代性纠纷解决的程序

非刑事性质的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放弃法院诉讼,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其具体操作如下:

①通过ADR解决纠纷的,需在14日内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商会议,并将结果制作成书面协议。

②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的,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选择一个或多个专家顾问或一个调解人协助解决纠纷。

③如果②的方法在14日内不能达成协议,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ADR机构任命一个调解人。调解人被任命后,应在7日之内展开调解。调解应在保密状态下进行。调解结果应制作书面协议,交由各方在30日内签字。该协议对于有关当事人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拘束力,须善意履行。调解协议在签订后30日内应向地区法院登记。登记以后30日内,协议规定的内容应完全执行完毕。

④如果③的方法不能达成协议,纠纷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可以将纠纷提交一个仲裁机构或特别仲裁机构仲裁。

(2)商事仲裁制度

印尼《仲裁与替代性争端解决法》共11章82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仲裁条件、仲裁员指定、拒绝权、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撤销、仲裁职权的终止以及仲裁费用等内容。

该法确立了仲裁的三项基本原则,分别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期限、仲裁地点、适用的法律等;依法公正合理进行裁判原则,即根据当事人的授权,仲裁庭和仲裁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也可以依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裁决;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得到善意执行。

①仲裁主体、条件

Ⅰ.仲裁主体

印尼国家仲裁委(BANI)是印尼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争端解决服务,为商事仲裁的主要主体。

Ⅱ.仲裁条件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他们之间的纠纷交由仲裁解决。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应由公证员起草,制作成公证文书。如果发生纠纷,仲裁申请人应通过挂号信、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或信使的方式通知被申请人开始适用仲裁程序。仲裁通知至少应明确包括下面内容:当事人的名称和住址、应适用的仲裁条款或协议、纠纷的对象、索赔的根据和数量、希望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员数量等。如果没有达成协议,申请人可以提出仲裁员的数量,但必须是奇数。

在纠纷发生后,如果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应该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纠纷的对象;当事人的全称和住所、住址;仲裁员的全名和住址;仲裁员或仲裁庭作出裁决的地点;秘书的全名;纠纷解决的期限;仲裁员愿意担任仲裁员的声明;纠纷各方愿意承担所有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所必须的开支。没有包含以上内容的书面协议是无效的。

②仲裁庭的形式

仲裁庭可以采用独任制和三人制。独任制需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一致。三人制,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两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该两名仲裁员共同选任,由该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独任制申请人应通过挂号信、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或信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有资格被任命为独任仲裁员的人选的建议,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建议之日起14内,当事人双方并未就独任仲裁员的任命达成协议,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地区法院的首席法官指定独任仲裁员。

③审理期限及延长

仲裁审理纠纷应当在合议庭成立之日起180日内审理终结。当事人双方同意或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延长审限。根据1999年《印尼仲裁与争议解决法》第33条、48条,仲裁员或仲裁庭有权决定延长其任期:当事人于特殊情况下提出此申请;存在临时裁决或中间裁决;为审理需要,仲裁员或仲裁庭认为此种延长有必要的。

④仲裁裁决的执行

Ⅰ.国内仲裁

仲裁裁决做出后30日内,仲裁员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向地方法院提交仲裁原件或真实副本备案登记。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终局的法律拘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自愿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请求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发布命令执行。法院决定执行仲裁裁决的命令应按执行民事案件判决的方式执行。

Ⅱ.国际仲裁

印尼于1981年批准了《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印尼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条件是:仲裁裁决必须是就商业纠纷所作出的裁决;仲裁裁决的承认基于互惠的原则。

雅加达地方法院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地方法院。

(三)解决争议的国际法机制

中国企业到印尼从事商业活动,如果遇到争议,除了借助印尼当地的诉讼和仲裁途径外,还可以借助一些国际法律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国企业在印尼可以借助的争议解决国际法律制度可分为以下三类:

1.有关国际组织为了保护国际投资、改善国际投资环境而制订的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比如《解决国家与他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即《华盛顿公约》)。

2.中国和东盟十国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框架下建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由于印尼是东盟的重要成员国,印尼和中国政府间的、印尼政府和中国私人间的以及印尼和中国私人之间的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争议,均可适用该争端解决机制。

3.世贸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印尼和中国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方。随着印尼和中国的贸易摩擦不断加剧,中国企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请求中国商务部主管部门利用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制,缓解贸易摩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下对上述三类法律制度进行分别介绍。

1.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根据《华盛顿公约》旨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而成立的仲裁机构,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特区。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宗旨和任务是,制订调解或仲裁投资争端规则,受理调解或仲裁投资纠纷的请求,处理投资争端等问题,为解决缔约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提供便利,促进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互相信任,从而鼓励国际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

印尼于1968年签署并批准《华盛顿公约》。1993年2月6日,《华盛顿公约》在中国生效。

2.世界贸易组织争议解决机制

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不断加剧以及发展中国家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包括印尼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和中国的贸易摩擦不断加剧,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世贸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促进中国企业与印尼贸易合作非常重要。目前世贸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适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只能受理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的争端,也只有对提交给专家组裁决的事项有实质性利益的世贸组织成员才能成为专家组诉讼的第三方。这表明中国企业必须通过中国商务主管部门向世贸组织成员方或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相应请求,才能启动世贸组织争议解决程序。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政府之间、成员国与另一成员国私人之间、成员国私人与另一成员国私人之间基于对某一投资的管理、经营、运营、销售或其他处置行为导致争议后的纠纷解决程序。结合印尼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可用于解决印尼政府与中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印尼政府与中国企业之间的投资争议。以下对印尼政府与中国企业之间的投资争议进行简要介绍。

印尼政府与中国企业之间的投资争端,是指印尼政府与中国企业之间,因印尼政府违反《投资协议》的相关规定而给中国企业造成损害而产生的投资纠纷。《投资协议》第14条对争议类型的管辖范围是“涉及因缔约国违反本协议第4条(国民待遇)、第5条(最惠国待遇)、第7条(投资待遇)、第8条(征收)、第9条(损失补偿)、第10条(转移和利润汇回),通过对某一投资的管理、经营、运营、销售或其他处置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投资争端。”具体而言,包括因东道国违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投资待遇而引发的争端;因东道国采取征收,因损失补偿引发的争端;因东道国针对某一投资采取经营管理、运营销售等处置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引发的争端。但根据《投资协议》的规定,其并不适用于:在本协议生效前已发生的事件引发的投资争端;争端所涉投资者拥有争端所涉缔约方的国籍或公民身份。此事当事方可通过该缔约方的国内法寻求解决。

《投资协议》共规定了磋商、国内法院或行政法庭以及仲裁三种争端解决途径。其中,磋商是适用其他途径的必要前置程序。根据《投资协议》第14条第3、第4款的规定,印尼政府与中国企业之间的上述投资争议最好通过磋商方式解决。若在提出磋商和谈判的书面请求后6个月内争端仍未解决,应据投资者选择将争端提交东道国的法院或行政法庭。由于印尼和中国都是《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可根据《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程序规则》提交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提交仲裁;由争端所涉方同意的任何其他仲裁机构或根据任何其他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同时,《投资协议》还对提交调解或仲裁的时效及国内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进行了规定。

依照规定,对争端的诉讼或仲裁时效是3年。有效的仲裁或调解申请要求争端所涉投资者应负有通知义务,即应在正式申请仲裁或调解90日前,将其欲申请调解或仲裁的意愿通知东道国即印尼政府。

但需要注意的是,印尼并未对《华盛顿公约》的适用范围做出保留,而中国政府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对《华盛顿公约》的适用范围做出保留,“中国政府仅将因征收国有化而引起的赔偿争议提交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管辖”。虽然中国和东盟之间的《投资协议》第23条规定,“本协议不得减损一方作为任何其他国际协议缔约方的现有权利和义务”,但至少在《华盛顿公约》的适用范围上可能引起争议和冲突,这是中国企业应该注意的法律风险。

根据《投资协议》第14条第5款的规定,在某一争端已被提交到适格的国内法院的情况下,所涉投资者如果在最终裁决做出前,从国内法院撤回申请,仍然可以将其提交给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但该款规定不适用于已提交印尼国内法院解决的投资争端。因为,印尼在外商投资领域实行“完全的岔路口规则”,即投资者一旦选择了国内法院、行政法庭或选择了四种仲裁途径之一,其选择就是终局性的,立即排除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适用。

根据《投资协议》第14条第8款规定,在印尼政府和中国企业的投资争议中,作为投资者母国,中国政府不得对其投资者根据协议应当提交或已经提交调解或仲裁的相关争端,提供外交保护或国际要求。但如果印尼政府不尊重争端裁判结果,或者只是为了便利一项争端解决的单一目的而进行的非正式外交交涉,可以提供外交保护,但该外交保护不包括为便利一项争端解决的单一目的而进行的非正式外交交涉。

《投资协议》第14条第7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阻止争议所涉投资者在第4款所指任何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之前寻求过渡性保护措施,以保护其权利和利益,只要该措施不涉及争端缔约方法院判决和行政裁决的伤害补偿和争端实质问题的解决。

另外,当一方投资者提出争端缔约方采取或执行税收措施已违背《投资协议》第八条“征收”,应争端缔约方请求,争端缔约方和非争端缔约方应举行磋商,以决定争议中的税收措施是否等效于征收或国有化。任何依照本协议设立的仲裁庭应根据本条款认真考虑缔约双方的决定。如缔约双方未能启动此类磋商,或未能在自收到磋商请求的180天内,决定此类税收措施是否等效于征收或国有化,则不应阻止争端所涉投资者根据本条款将其要求提交仲裁。

再者,尽管《投资协议》规定了最惠国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最惠国待遇并不包括:在任何现存与非缔约方的双边、地区及国际协定或任何行使的经济或区域合作中,给予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任何优惠待遇;在东盟成员国之间及一缔约方同其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任何协定或安排中,给予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任何现有或未来优惠待遇。

二、争议解决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争议解决常见问题

印尼司法体系存在较为严重的腐败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并不罕见。遇到纠纷即使诉诸法律也不易得到及时公正的裁决,并且耗费时间、精力和财力。因此,如果在印尼投资项目相关的争议在印尼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考虑到印尼的上述司法环境,以及印尼法院采用三审终审制,诉讼将耗费大量时间和费用。而且在诉讼过程中,印尼法院审判受到的干扰因素很多,印尼公司由于其本地优势,印尼法院更可能做出倾向于印尼公司的判决。如果在印尼仲裁,尽管中方在仲裁人员的人选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根据印尼相关司法体制,仲裁仍须接受印尼法院的监督,印尼法院有权撤销其认为不当的仲裁裁决,同时仲裁裁决的执行须通过印尼法院,印尼法院也可能在执行环节干预有利于中方仲裁裁决的执行。

(二)注意事项

尽量避免由投资项目引发的相关纠纷在印尼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尤其是印尼法制发展水平不高,裁判机构偏袒其国内主体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在与印尼合作方签署的投资相关协议中,应尽量规定将争议提交印尼以外的设在第三国的国际知名仲裁中心解决。对于政府作为缔约一方的协议,还可选择通过《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机制解决争议,以排除印尼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管辖,防止争议通过印尼国内机构解决而带来裁决结果明显偏袒印尼国内企业的风险。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中国企业在印尼的借款纠纷案

一家印尼A公司向一家中国公司B借款200万美元。双方在印尼签署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A公司同时用另外两家关联公司C和D作担保。借款担保合同经印尼本地公证师公证,合同为当地公证师拟订。合同约定适用印尼法律并在雅加达中区法院管辖。后来A公司逾期未还欠款,B公司在印尼起诉A公司及担保人C公司和D公司。

(二)案情分析及风险提示

在本案中,中国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200万美元是通过B公司的几家关联公司支付给A和A的几家关联公司的,整个银行转账的凭证较为混乱。但其中B公司直接转账给A公司的资金仅为80万美元,B公司的关联公司转账给A公司的资金为15万美元。根据印尼法律审判实践,B公司支付给A公司其他关联公司的105万美元,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合同明确约定由雅加达中区法院管辖。但公司A、C、D的注册地均在巴布亚。在印尼法律下,不排除雅加达中区法院会将管辖权移送巴布亚附近的Makassar高等法院,因合同无排他性管辖的约定。

中国为二审终审制,一审之后双方可以申请上诉。印尼的司法审判制度则视诉讼程序而定,如为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为三审终审制,分别为地区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个审级下来的话持续三至四年很正常。如为破产案件程序则为二审终审制,一审在商业法院,二审在印尼最高法院,审限比民事纠纷案件时间短一些,两个审级下来大概一至两年左右。经与印尼律师沟通,最终选择破产诉讼,B作为债权人申请A公司破产。

中国企业B委托了印尼律师提起诉讼。案件先起诉到雅加达商业法院,该院法官告知本案既可以在雅加达起诉,也可以在Makassar高院起诉。第一次,该案件在雅加达商业法院被裁定驳回了起诉,后告知需到Makassar商业法院审理。Makassar商业法院受理了起诉,从受理到确定开庭时间大概经过了1个半月。由于案件事实不复杂,庭审很快结束。但从庭审结束后法院3个月一直未出具判决书,经联系本地律师进行了处理,大概过了一个月后B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

到了案件执行阶段,最终因被执行公司财产不足偿还债务被宣告破产。

(三)风险提示

1.适用印尼法律的合同,建议不要由印尼本地公证师起草。公证师的职责为公证和见证,为中立的角色。建议由印尼律师起草或修改合同,即使由公证师起草的合同建议亦由印尼律师修订以充分保障委托人利益。

2.印尼法律下的任何担保措施,比如保证和抵押,仅在合同中约定保证和抵押并不足以产生保证和抵押的效力,需另行签署保证书并经公证方能生效。

3.在合同下资金往来,建议做到资金往来的主体与合同约定的主体一致,以免产生争议。

4.谨慎考虑在印尼启动诉讼,如需在印尼启动诉讼,选择代理律师时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委托代理的期限,比如6个月内或1年内应取得判决结果并将此作为律师的工作目标,从而避免案件陷入冗长的程序。

5.在签约主体、适用法律和管辖条款上,考虑到印尼司法的不确定性,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印尼以外的仲裁地,比如香港或新加坡仲裁。

第十二章 基础设施投资法律风险

一、行业发展概况

印度尼西亚基础设施建设远落后于亚洲其他国家,严重制约着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落后导致生产和原材料供应及物流成本居高不下。印度尼西亚政府为投资企业提供优越条件,以期让外资与本国私营企业对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资。近年来印度尼西亚经济一直保持较快增长态势,其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市场已成中国在东南亚地区最具潜力的市场之一。

一方面,印度尼西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经济增长和投资环境改善的主要瓶颈。印尼基础设施的整体得分为4.2,位居全球第72位,成为了印尼经济竞争力的一大短板。亚洲开发银行的一份报告指出,糟糕的道路交通和电力供应是印尼基础设施的关键问题。

另一方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也是近年来保证印尼经济能够年均增长6%的重要因素。目前,建筑业是印尼的第二大产业,建筑业产值约占GDP的10%,在2009-2013年间平均增长率达到7%,是印尼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而基础设施建设又是建筑业中的主要部门,2013年基础设施建设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的53.8%。

据印尼《2015—2019年中期建设发展规划》,印尼基础设施建设未来5年需约4245亿美元。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印尼将建设2650公里公路、新建1000公里高速公路、3258公里铁路、24个大型港口、60个轮渡码头、15个现代化机场、14个工业园区、49个水库、33个水电站,新增电力装机总量3500万千瓦,并为约100万公顷农田建立灌溉系统,预计所需资金涉及基础设施项目的高达4800万亿印尼盾(约合4236亿美元)。

2016年, 印度尼西亚国家中期建设计划开始实施,主要涉及12个重点领域建设项目。

1.建设2650公里长的公路和1000公里的高速公路,维修全长4万6770公里的现有公路;

2.未来5年兴建15个机场,在6个地点建设物流运输机场;

3.新建24个大型港口,增加26艘货轮、6艘运输牲畜的船只和500艘民用客船;

4.在爪哇、苏门答腊、苏拉威西和加里曼丹岛建设全长3258公里的铁路网;

5.新建60个轮渡码头,并增加50艘渡轮;

6.在20个城市建设快速公交线路;

7.新建49个大型水坝(水库)、建设33座水电站、为大约100万公顷的农田建设灌溉系统;

8.为市县区建设完善的宽带网络;

9.在227个市县区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并为430个市县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10.建设5257个双顶公寓大厦,惠及51.57万个家庭;

11.在城镇建设净水供应系统,惠及2140万个家庭;

12.建设2个生产能力为日产30万桶的大型炼油厂,建设5个浮式天然气接收终端,为100万户普通家庭供应天然气,建设78个天然气供应站,为60万渔民家庭供应天然气,增加3500万千瓦电力供应。

此外,印尼政府还将投资699万亿印尼盾(约合574亿美元)实施“海上高速公路”建设规划。在这项庞大的投资计划中,243.6万亿盾将用于在全国兴建24个国际性商业港口,198万亿盾用于新建1481个非商业性港口,101.7万亿盾用于购买船舶,7.5万亿盾用于近海运输,40.6万亿盾用于大宗和散装货物设施建设,50亿盾用于至港口的多式运输,10.8万亿盾用于造船厂更新,还计划在未来5年内建设15个工业区等。另据印尼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印尼政府还致力于把北苏门答腊的瓜拉丹绒和北苏拉威西的比通建设成为国际枢纽港。

目前,印尼在建的大规模基础设施项目有:

1.2019年前拟建29个大坝:

地点:印尼。预计投资总额:333.8亿美元。

工期:2015年—2019年。

内容:

印尼新政府将粮食安全作为其未来5年的施政重点,印尼公共工程和住房部表示,拟于2019年前建成并运营29座大型水坝。日前,印尼政府已将未来建设30座水坝的目标增加至49座。

印尼总统佐科·维多多决定争取在3-4年内实现大米、玉米、大豆和食糖的自给自足,灌溉设施将为实现这个目标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印尼国家发展计划部预测,2015年-2019年,印尼发展水资源的总投资将达400.5万亿盾(约合333.8亿美元),其中275.5万亿盾来自政府预算,其余68万亿盾来自地方政府预算、国有企业和私营部门

2.Danau Ranau和Gunung Lawu两个地热电站项目

地点:Danau Ranau、Gunung Lawu。预计投资总额:未知。

工期:目前已经开始招标,预计2022年建成投产。

内容:Danau Ranau和Gunung Lawu两个地热电站分别位于苏门答腊岛南部和爪哇岛东部,装机总量分别为110MW和165MW。两个电站的上网电价均为14.6美分/千瓦时,计划于2022年建成投产。

3.印尼确定5年内建设3.5万兆瓦电站类型及地点

据印尼《商报》2015年12月12日报道,印尼国家电力公司发言人班庞在雅加达向记者表示,政府已选定在5年期间建设总发电量3565万千瓦发电站的发电类型及地点。其中由国家预算投资兴建电站发电量1372万千瓦,占总发电量的38%,其余62%以独立电商模式兴建。发电站类型包括地热、燃煤、燃气、水力、柴油等10种,其中在爪哇岛和巴厘岛兴建电站发电量2092万千瓦,苏门答腊906.1万千瓦,苏拉威西257.4万千瓦,加里曼丹188.1万千瓦,努沙登加拉66.5万千瓦,马鲁古24.1万千瓦,巴布亚31.7万千瓦。此外,也将在一些小型岛屿和边境地区兴建电站。

4.印尼泗水朱安达国际机场扩建计划

总投资额74320万美元,其中私人投资50000万美元。

随着印尼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印尼第二大航空枢纽的泗水朱安达国际机场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客、货流需求。机场管理局拟在现有机场跑道南侧新建一条跑道。跑道总长3600米,辅路加各种辅助设施总宽1200米。跑道运力为600架次飞机/日,可供波音747-400以及类似大型飞机起降。

5.瓜拉丹容海港码头建设

总投资额50000 万美元。

苏门答腊岛的瓜拉丹容位于马六甲海峡一侧中段,其西部为苏门答腊岛经济重镇棉兰,隔海与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以及其西部经济重镇槟城呈三角形相对,东部为新加坡。作为印尼2010-2025年加速与扩大国家经济建设总规划中六大经济走廊之一的苏门答腊岛经济走廊,是印尼国家经济总体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瓜拉丹容的特殊地理位置,拟建的瓜拉丹容港口被印尼政府定为印尼西部的重要海上交通门户,在2010-2025年加速与扩大国家经济建设总规划中被定位为区域性的国际航运中心。该港口将成为苏门答腊岛经济走廊的重要海上出口。瓜拉丹容港区距棉兰约100公里,港区自然条件适合建大型港口。印尼政府计划在距港区约80公里处建立双溪芒克国家级经济特区,重点发展苏门答腊省棕榈、橡胶中、下游产业,打造区域重要经济作物生产、加工、物流和出口中心。

6.棉兰高速公路

总投资额39330万美元。

Medan-Kualanamu-Tebing Tinggi高速路,全长61.3公里,设计时速100公里,双向两车道,BOT方式35年期限。

7.丹那安普游轮码头

总投资额21600万美元。

码头改造升级,以DBOT方式,运作25年期限。

8.苏岛九区域

总投资额:130亿美元。

印尼林业部计划将苏门答腊岛九个地区列为投资优先关注区,在土地征用等方面优先进行审批。九地区包括双溪芒克(SeiMangkei)、南达巴努利(Tapanuli Selatan)、岱利(Dairi)、杜迈(Dumai)、巴淡(Batam)、丹戎阿比阿比(Tanjung Api-Api)、巨港(Palembang)、穆阿拉玉宁(Muara Enim)和西邦加(Bangka Barat)。目前,上述地区大部分是森林地带,预计基础设施投资和实业投资将达130亿美元。林业部秘书哈迪在棉兰表示,九地区投资项目包括工业区、矿区、公路、机场、海港、铁路和发电厂等。政府将认真落实大型投资项目,着力解决规划建造、营业和投资准证等方面问题。据悉,目前苏门答腊岛经济工作组已呈函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尽快颁布土地使用和营业准证。

9.印尼东爪哇省锦石县至徐图利祖县高速公路项目,总投资金额22274万美元,目前在建。

10.瓜拉丹容海港码头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亿美元,目前在建。

11.印尼东爪哇省锦石县至徐图利祖县高速公路项目,投资金额22274万美元,目前在建。

起步、计划阶段项目:

1.环苏拉威西岛铁路网

投资金额:未知。工期:2015年—2020年。

印尼交通部承诺将尽快启动环苏拉威西岛铁路网建设。印尼南苏拉威西省省长希阿鲁尔·雅辛·凌波称,环苏拉威西岛铁路原计划2014年启动,但由于选址等问题一直拖延,后经与印尼交通部沟通,该项目于2015年8月初开工建设。环苏拉威西岛铁路网工程始发站在南苏拉威西省的巴鲁(Barru)县,一期工程从巴鲁至望加锡,计划5年内贯通整个苏拉威西岛,该铁路建成后,将极大改善苏拉威西岛的交通状况。

2.雅加达—万隆高铁

投资金额:未知。工期:2015年第四季度—2018年。

连接印尼首都雅加达和第二大城市万隆的雅万高铁,设计总长度为150公里,设计时速为250—300公里/小时,建成后两地通行时间为40分钟,预计工期为3年。日前由中铁总局牵头的中国企业联合体与印尼方签订协议,雅万高铁将由中印尼合作建设。

3.雅加达—泗水高铁目前尚处于计划阶段

投资总额:125亿美元。工期:目前尚处于计划阶段。

全长750公里、投资额至少150万亿盾(约合125亿美元)的雅加达—泗水复线高铁工程,建设工期至少需要4至5年。

4.雅加达港口计划

原投资计划:芝拉玛雅国际海港一期投资预计21.5亿美元;芝拉玛雅国际海港二期投资预计9.94亿美元;总计约22亿。

雅加达国际海港本属于印尼2010—2014中期投资计划的一部分,目前印尼已作出调整,将原来的选址向东迁移20公里。其中新港口的地点是在苏邦(Subang)、丹格朗(Tangerang)、新阜头(Bojonegara)、加利巴鲁北区(Kalibaru Utara)、雅加达马伦达(Marunda Jakarta)、达鲁玛查雅(Tarumajaya)、穆阿拉肯帮(MuaraGembong)及巴马努干(Pamanukan)。

印尼国家计划发展部副部长维斯马纳表示,2015-2020年的五年内,印尼政府拟对外借款250-400亿美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二、行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印度尼西亚是一个民族、宗教、文化多样性十分突出,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国内政策多变。政治、安全与商业风险是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投资时遇到的主要风险,中国企业应在规避、控制和转移风险的目的下去构建与完善境外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一,印尼目前政局不甚稳定、投资政策易变,不完善的法律体系导致法制环境也不容乐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盛行。各机关部门行政效率低,作风不良。据印尼官方统计,在MP3EI实施第一年遭遇挫折的59个项目中,有28个是由行政许可问题引起。

第二,征地困难。印尼的土地属私人所有,土地的权利分为: 所有权、耕种权、建筑权、使用权、租赁权、垦荒权、森林孳息权、其他权利(口袋条款)。土地权属混乱,征地法令又欠缺有效性,使征地工作严重受阻。土地价格纠纷经常出现,成为阻碍征地进行的关键矛盾。征地是仅次于行政许可的第二大问题,在MP3EI实施第一年遭遇挫折的59个项目中,有27个项目因此难以进行。

第三,由于印尼国内主导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多为国企,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且日本和一些东盟国家的企业已在这一市场长期经营,中企参与该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将遭遇激烈的竞争。

第四,投资壁垒问题。例如,在印尼港口、铁路等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服务业的外资控股不高于95%;航空运输业、电讯业的外资控股不高于49%;劳工市场尚有许多限制措施。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相关案例一: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投资印尼通信塔运营商

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CAF)于2014年5月完成了对印尼一家领先的通信塔运营商的投资。本次投资将用来支持目标公司进一步新建或收购通信塔,扩大业务规模。此次投资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力,不仅以实践诠释并落实了中国政府与印尼政府签署的“经贸合作五年通信发展规划”的精神,同时也将协助中国企业及银行实现技术与资本的“走出国门”。

2013年10月份中印尼两国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提出:“近年来,两国在通信领域开展了积极合作,中国企业积极参与了印尼国内的互联网及通信设施建设。中方愿意与印尼方分享中国通信产业成长经验,提升通信产业水平,加强通信领域经贸合作。”通过此次投资,东盟基金支持印尼当地领先的通讯塔运营商在爪哇岛之外的较落后地区大力发展通讯基础设施,对缩小印尼城乡移动通讯水平差距,支持移动互联互通意义重大。

基金投资建设的通讯塔是印尼普及3G和4G网络的关键基础设施。这些基础设施的普及和利用将大大提高印尼中、底层收入人群普及3G和4G技术的水平,让印尼广大人民享受更先进、更快速、更便捷的现代通讯信息技术。通过此次投资,东盟基金将作为桥梁协助中国企业输出技术和资本。基金目前正全力推动中国领先的通信技术供应商与目标公司的业务合作。同时,东盟基金将会积极引荐中资背景的银行,协助中国金融资本的输出。该项目是中国东盟基金在印尼的第二个投资项目,也是其在东盟地区的第十个投资项目。

相关案例二:中国华电巴厘岛电站竣工 深化两国能源合作

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投资修建的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一期燃煤电厂项目于2015年8月11日举行了竣工投产仪式,代表中印两国在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上的合作跨入新台阶。

中国华电董事长李庆奎在竣工仪式上说,华电巴厘岛电厂的投产运营,即符合中国“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也符合印尼“海洋强国”发展目标。未来中国华电除了坚持高标准做好电厂的生产运营管理工作外,还将积极参与印尼的电力新项目,为印尼发展输出优质能源。

巴厘省省长助理伊·格图特·维加表示,巴厘岛每年接待1000多万国内外游客,对电力稳定和正常供给有较高要求,中国华电巴厘岛一期燃煤电厂的竣工将改变巴厘岛目前依赖外岛输电和燃油发电的局面,希望中国华电等中国企业继续参与巴厘岛的电力、道路、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巴厘岛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驻印尼大使馆经商处公参王立平表示,能源合作是中印双边关系的重要议题,中方一直以来全力支持印尼早日解决电力短缺问题。未来中国企业将继续扩大对印尼电力等能源领域的投资力度,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提升印尼整体电力发展水平。

据悉,中国华电巴厘岛燃煤电厂项目总投资额约为6.7亿美元,中国华电下属公司华电工程作为投资方和总承包商负责建设并控股运营电厂30年。电厂使用高效清洁燃煤技术,运营过程中不产生污染。

(二)案例评析及风险提示

1.抓住机遇,深化合作

据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局统计,2016年上半年印尼落实的外国直接投资超过140亿美元,同比增长1%,而中国对印尼的投资达21.1亿美元,较2015年同期飙升529.28%。中国对印尼投资越来越多,对印尼经济贡献也越来越重要。目前印尼政府正在鼓励外来投资,大兴基础设施建设。

印尼经济目前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印尼目前经济发展态势向好,为刺激经济增长,印尼政府接连推出了12套一揽子计划,并颁布税务改革政策,设法消除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加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全国物流状况,创造就业机会,提升全民生活水平。

为吸引投资,印尼总统佐科自上任以来力推一站式服务,并呼吁推行3小时外资注册服务。印尼投资协调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7月18日,66家企业已经使用进口绿色通道,报关平均时间从6.05天减少到了0.36天,缩短了94%。不久前,印尼政府还正式设立加快实施振兴经济配套专责委员会,以确保配套措施能够有效和顺利进行。据统计,政府振兴经济配套措施的实施,已吸引总值达200.96万亿印尼盾(1美元约合1.3万印尼盾)的74家企业投资。

此外,2016年6月颁布的总统条例对投资负面清单进行了修订,也吸引了不少外国投资。截至2016年6月24日,共有527家企业利用该政策,计划在印尼投资129.26亿美元。根据印尼投资协调局的记录,2016年第二季度印尼落实投资多达151.6万亿印尼盾,比2015年同期增加了12.3%,成为印尼有史以来季度落实投资最高额度。

未来5年印尼要大兴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多达4900万亿印尼盾,而单靠国家预算开支只能筹得1500万亿印尼盾,必须依靠来自私企和其他各方的资金投入支持。为此,印尼政府承诺为国内外企业在制造业、基础设施、农业、海洋渔业、工业园区与旅游业等领域开展投资提供便利。

在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经济结构性调整的大背景下,大量中国企业特别是民企来到印尼投资发展。央企、国企通过参与印尼基础设施建设,也间接带动了中国的产业出口与合作。为吸引更多中国企业赴印尼投资,印尼投资协调局专门设立了中国投资服务小组,协助解决中资企业在印尼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障碍。

随着新一轮内阁改组,印尼新任交通部长计划着重建设包括雅加达—万隆高铁项目(雅万高铁)等工程在内的优先项目。雅万高铁建设项目已获得全部线路建设许可证,中印尼高铁合资公司表示将加快落实有关建设工程。印尼国企部长丽妮曾表示,中印尼合作承建的雅万高铁项目成为印尼在交通建设方面最大的突破。合建高铁不仅将满足印尼对公共运输的需求,而且使印尼获得技术转移和持续合作,有望成为东南亚高铁生产商。

因此,中国对印尼的投资还有很大增长空间,中国企业也应该抓住印尼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的这一趋势,加大对印尼的投资力度。印尼的基础设施行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中国企业恰恰有着印尼当地企业所没有的资金优势。中国企业可以深入推动产能合作,配合进出口贸易和承包工程,用更多实际成果为双方带来互利共赢的局面。

第十三章 石油产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行业发展概况

印度尼西亚为亚太地区唯一的欧佩克石油生产国,石油和天然气是其经济主导产业,占政府收入的24%,油气出口收入占该国出口总收入的15%。

印度尼西亚探明可采储量为5.99亿吨,占世界总储量的0.3%,居世界第25位;天然气剩余探明可采储量为26589.66亿立方米,占世界总储量的1.5%,居世界第13位。印度尼西亚约有60个沉积盆地,其中73%位于海上,目前已勘探的36个含油气盆地主要位于西部地区,主要的含油气区有苏门答腊油气区、爪哇油气区、东加里曼丹油气区。印度尼西亚70%的天然气储量位于海域。据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2000年对全球待发现油气资源所作的评估,印度尼西亚待发现的石油资源量为10.14亿吨,天然气为3.05万亿立方米。2007年,印度尼西亚共获得18个新的油气发现,其中石油发现为7个,天然气发现为11个,海域为5个,陆上为13个。

印度尼西亚的石油产量居世界第20位,是亚洲排名第二的石油生产国,其主要的石油产区是西部盆地。自2000年,由于成熟油田产量自然递减,印度尼西亚石油产量不断下降,2006年石油产量为4990万吨,比2005年下降5.8%,2007年为4740万吨,比2006年下降5.0%,比2000年下降33.7%。印度尼西亚为亚洲最大的天然气生产国,2006年产量为693亿立方米,比2005年增长0.9%。2007年产量为667亿立方米,比2006年下降3.8%,居世界第10位。其主要的油气田为位于中苏门答腊油气区的Minas 和Duri油田,作业者为美国雪佛龙公司,这两个油田均为成熟油田,但近年来石油产量逐年下降。目前有多个正在执行的勘探项目,但这些项目均未获得足够的新发现来弥补老油田产量下降。印度尼西亚最大的未开发油田区块为位于爪哇东部和中部的Cepu区块。印度尼西亚为世界最大的液化天然气(LNG)出口国,两个最大的LNG处理厂为Arun 和Bontang,近年来产量也不断下降。为了弥补产量下降,印度尼西亚不断加强天然气勘探,努力增加天然气产量,满足长期天然气供应合同需求和国内需求,目前有几个在建的新项目,其中在西巴布亚岛的Tangguh LNG厂已初具规模。

 近十几年来,随着印度尼西亚大规模的能源开采导致其能源储量不断减少和产出不断下降,加上国内需求猛增,印度尼西亚作为东南亚曾经唯一的石油输出国成员,在2004年已成为石油净进口国,2022年将成为液化天然气净进口国。印度尼西亚目前石油和天然气板块面临一大挑战是缺乏能够支持分销和商业勘探的物流基础设施。它主要的生产基地位于离爪哇的电网网络和主要人口中心相距较远的地区。《至2025年印尼经济走廊总体规划》( Indonesia Economic Corridors Master Plan to 2025)旨在通过将炼油厂和工业生产基地安置在主要能源产区来解决此问题,但是这项计划任重而道远。巴布亚新几内亚(简称PGN)经营超过3100英里的天然气输送管道,由9个网络组成,贯穿全国,另外有4个网络作为“综合天然气运输系统”(Integrated Gas Transportation System)的一部分将所有岛屿连接起来。由于缺乏资金,该输送网络某些部分,如东加里曼丹部分的建设被迫搁浅。各个岛屿间天然气的运输代价较高,需要天然气工厂先将天然气液化,再由目的地点的终端接收,这并不在国家优先建设的基础设施名单之列。正是因为各个岛屿与主要能源生产中心缺乏连接,使得运输成本高居不下,从而导致需要进口其他能源来满足国内需求。据印度尼西亚国家统计机构的数据显示,石油生产正以每年12%的速率下降。有鉴于此,勘探和激励投资是该行业所面临的又一挑战。这是由于苏门答腊的米纳斯(Minas)和杜里(Duri)等油田的老化,以及从20世纪90年代末到2001年新的石油天然气法颁布之间,主要产区勘探量下降所导致的。同样,在天然气领域方面,只有三分之一的已知天然气盆地得到开采,也就是说这一地区很可能拥有较大的潜在储量。BP Migas公司2011年5月的数据显示,在2002年到2008年提出的107个石油和天然气区块中,有77个区块才开始进行勘探。

在过去十年中,在印尼西部地区已发现一些新石油,而该国东部地区还蕴藏着巨大的深海石油和天然气储量,但开采起来代价较高。能源公司不仅面临着监管障碍、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不力,还面临着高风险的不利勘探环境。土地征用的难度及在实施过程中政府援助的缺乏阻碍了能源公司推进项目的计划,而土地价格却在不断上涨。

印尼在2010年底推出了新规定,旨在鼓励向该领域投入更多的资金,但同时也增加了些限制。第6/2010号部级条例规定,在开采过程中,向合同转让行为征收5%的税率,以惩罚试图分摊风险的公司。根据“栅栏原则”,每个商业实体可以发布一个产量分成合同,这就需要成立单独的商实体来承接新区块。目前印尼油气领域投资环境已得到一些改善,如决定采用直接投标来取代区块招标,以及将公司的石油和天然气产量分成分别提高到25%和40%。条例还规定公司可在勘探阶段宣布成本回收,并取消了120亿美元成本回收的最高限额。这是又一项受投资者欢迎的举措。印尼众议院在2011年年中关于修改第22/2001号石油和天然气法案(Oil and Gas Law No. 22/2001)的讨论还在进行中,因此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处于争论中的条款包括第22条第一款关于25%的国内市场生产义务,以及第12条第三款鉴于目前能源与矿产资源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关于工作区的“授权所属”等。燃料补贴问题依旧困扰着拟上马新项目的独立电力生产商。在2010年,这项补贴花费了政府59亿美元的资金。因此,投资者提出的价格需要让国内市场和印尼国家电力公司(PLN)能够负担得起,但由于高昂的勘探和保障开采的基础设施成本,这往往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致使项目无法进行。要释放未开发区块所具有的潜力不仅需要对定价系统进行修订,还需要政府运用更加大胆的方式方法对国内市场的能源成本进行控制。

二、行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一)能源投资准入及投资风险问题

投资准入的实质是东道国从本国利益出发,自行决定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和条件。虽然中国与印度尼西亚之间的相互依赖性逐渐增强,通过双边、多边条约进行自然资源主权的让与,但是拒绝外资进入其国内能源资源领域仍然是各个东道国固有的权利。为此,在投资能源时,不可避免会面临苛刻的东道国投资准入限制。具体涉及:限制投资领域,如外资绝对禁止进入和满足一定条件才可进入的领域;控制外资持股比例;外国投资商须严格按照规定承担能源投资的特定义务和责任。

印尼投资准入制度主要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投资法》、2010年第36/2010号总统令《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和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有关“负面投资名单”(Daftar Negatif Investasi)的部门规章组成。第36/2010号总统令列有“附件一:封闭投资领域”和“附件二:有条件开放投资领域”两大部分。印尼《石油和天然气法》规定,从1974年起禁止外资在石油、天然气使用外籍劳工。经营机构或者常设机构只能拥有一个开采点,已经得到某个开采点首份合同的经营机构或常设机构,自勘探期满将开采点归还后,最长5年内不得再进行营业活动。在2007年3月印尼颁布新的投资法后,又陆续出台了外资可在油气领域特殊的优惠政策,对深海和边远地区油气区块,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分成比例由原来的15%:30%变为49%:51%;对进口油气设备,取消所有相关税收;对勘探区块,将义务勘探期由10年变为3年。此外,为了恢复关井油田的生产和提高在产油田的产量,计划实施技术援助合同(TAC)和提高采收率合同(EOR),允许经营者从增加的产量中回收投资成本。其中,TAC是从经营的最初产量中回收,并由印尼国家石油公司(Pertamina)付给每桶产量的报酬。

《印度尼西亚宪法》第33条规定矿产资源归政府所有,一切自然资源的使用必须基于印尼人民的福利和利益。这意味着政府要通过“产量分成合同”参股所有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关活动。

第22/2001号《石油和天然气法》适用于印尼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活动,并规定BP Migas是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开采等上游活动的监管机构。BP Migas和涉及的公司之间签订“产量分成合同”,涉及的公司可以是国有公司、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或私营的本地公司。BPH Migas则通过合资合作合同,通常是“产量分成合同”(PSC)负责下游领域的活动,如加工运输和储存。在印尼设有办事处的外国公司可以从事上游或下游活动,但不能同时参与两个领域的活动。该条法律还规定优先使用本地员工,并且公司必须具备项目执行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满足环保标准。

第30/2007号能源法(Energy Law)要求印尼保持“能源库存”,以缓和能源短缺并提高能源安全。该条法律还标志着印尼政府对能源储量的态度转变,通过建立国家能源局(National Energy Council),旨在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及至2025年为止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第25/2007号投资法(Investment Law)和第40/2007号公司法(Company Law)规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的公司必须以常设机构及外国公司的分公司的性质成立。

根据“栅栏原则”,商业实体只可以拥有一份PSC,并且因此要想再获取额外的PSC必须再成立单独的机构。该法律还详细规定了商业实体如何通过转移和汇回利润获得股息。生产所需的资本货物进口机械和设备免征增值税(VAT),而生产用货物免征或推迟征收VAT。

为了促进石油工业的发展,印度尼西亚1960制定出台了石油和天然气工业法,并在不同时期颁布了不同的石油法令,从租让合同到工作合同又到产量分成合同制和联合经营产量分成合同制。目前主要采用产量分成合同形式,其主要内容包括:印度尼西亚对石油资源拥有所有权;外国石油公司承担从勘探、开采到经营的全部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勘探期限为6年,可申请两次延期,每次2年。为鼓励在边疆地区投资,增加油气开采,印度尼西亚政府在制订深海和边疆地区油气区块进行开发开采的公司提供更优惠的产品分配方案。

(二)征收风险

在投资国际能源时,征收风险不容忽视。由于此类项目投资周期长、投入和利润高、政治相关性强,一旦东道国发生政局变动或政策改变,会使投资者无法预期征收或产生国有化事件。

(三)违约风险

在国际能源投资活动中,当资源所属国政府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时,一般由资源所属国作为能源投资合同的当事方。在此情形下,投资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外国能源企业,另一方为资源所属国。如果提起诉讼,外国投资者较难在当地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判,即便是胜诉也难以获得执行。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中石油在印尼投资案例

2002年,中国石油与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收购美国戴文能源公司在印尼的油气资产,正式进入印尼投资领域。截至2010年年底,中国石油就已经在印尼有8个油气勘探开发项目保持运营。2010年至2016年,中石油在印尼继续发展壮大。2014年以来,中国石油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在印尼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中石油初入印尼市场时,由于印尼陆上大部分油田经历了几十年的开采,面临着油田产量低、递减速度快、增产难度大的问题。中油国际(印尼)公司通过油藏精细化管理,采用剩余油研究、加密钻井、分层注水、压裂增产等方法提高老油田产能,效果也立竿见影。与2002年相比,中油国际(印尼)公司目前的油气产量提高了两倍左右。通过技术创新,总体保持储量替换率大于1,实现了年均15.7%的增长。

在油气勘探开发方面,中国石油成熟的精细油藏描述能力,在印尼市场得到了充分验证。以在中苏门答腊盆地sp区块rm大型构造――地层复合型油气藏为例,中油国际(印尼)公司2005年至2006年间在sp区块钻探的3口探井全部获得商业油气流,并在区块发现一个大型构造――地层复合型油气藏,使该区块勘探价值大幅提高。

2003年,中国石油投资建设了betara天然气处理厂。该厂在解决了周边3个区块的天然气回收处理问题之余,还将油气田的放空天然气加以回收利用,创业商机,实现天然气零放空。目前betara处理厂年处理能力达400万吨,每年可向新加坡供应10亿立方米商品气。2006年,印尼能矿部专门为betara处理厂建成投产颁发了“印尼经济发展特殊贡献奖”。位于jabung区块的lpg处理厂2005年5月投入试生产,对上下游一体化油气综合开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液体和天然气处理能力分居印尼第一和第二位。

印度尼西亚林地覆盖了该国67.8%的国土面积,因此环境保护格外重要。中国石油在印尼的生产过程中对环保高度重视,通过调整生产工艺参数等措施减少生产排放,并积极引进和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努力实现清洁生产。在jabung区块,项目利用3套污水处理装置,将原油和天然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达标后回注油田,实现循环利用;lpg处理厂则每天回收90万立方米天然气,避免了放空气燃烧带来的环境污染。

在海外开展各项投资活动时,中国石油遵循了为当地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的原则。目前,共有近7000名当地员工为该公司工作。

此外,中国石油通过完善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来落实员工本地化政策,建立当地员工的录取、培训档案和考核激励制度,不断提升员工本地化程度。中油国际(印尼)公司每年结合员工岗位需要和个人工作需求,为当地员工提供为期一周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涉及石油技术、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

中国石油在员工福利保障方面也付出了许多努力。定期为员工体检,长年为员工提供健康咨询和服务,为员工及其家庭购买了养老、医疗等保险。公司尊重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员工及其宗教信仰,为他们营造贴心的饮食和生活环境,并为穆斯林员工在作业和办公场所建立祈祷室。中国石油十分注重与当地政府和社区沟通,努力构建和谐的社区关系。多年来,在印尼企业与所在社区建立了完善的沟通机制,在每个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保持与当地政府和社区的良好沟通,兼顾当地社区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jabung区块周边pandan makmur村长科西曼说曾表示:“中国石油对社区发展项目的支持是多方面的,基础设施改善、农户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教育等项目给我们村带来了很大的变化,我们非常感谢他们的帮助。”

由于中国石油的项目大多地处热带雨林,周边村落的交通设施比较缺乏和落后。中国石油为生产作业修建的井场道路,方便了周边村民的出行,大大地缩短了从村落到省会的行车时间。

中国石油还为当地农民修建农田基础设施,提高了当地农业生产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修建了天然气回收处理装置,并积极支持当地医疗卫生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印尼发生海啸、地震和火山爆发等重大自然灾害后,公司及时通过捐款捐物等形式来参与赈灾救助活动,累计向印尼捐助83万美元。直至2005年1月,中国石油已为印度洋海啸灾区累计捐款1250万元人民币。

(二)案情评析及风险提示

1.印尼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中国企业应抓住并珍惜与当地合作的机会

印尼的石油资源丰富,产量居亚洲前列,对于中国石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中国石油企业应该重视与印尼的合作关系,同时在印尼当地投资石油产业时,应响应当地政府号召,加强对当地员工的技能培训,保护当地劳工的权利,提高员工本土化程度,并且向中石油学习,在当地积极履行企业责任,树立负责任的中国企业形象。

2.抓住机会赢得挑战

近年来,印度尼西亚正在逐渐改变依靠矿业出口的发展模式,更加重视石油等较为清洁的能源的发展,中国企业应该抓住这一机会。

首先,印度尼西亚国内在石油能源开采上存在技术落后、产能不足的问题。因此,中国企业可以借此机会参与新油气田的勘探开发及旧油井的技术改造,提高印度尼西亚油气产量,促进印度尼西亚经济发展,同时扩大油气贸易,提高两国的能源保障水平。

其次,印度尼西亚新时期所实施的能源政策,从长远来看是具有发展前景的,然而印度尼西亚国内却面临资金不足、技术落后、经验不足的困境。在此情况下,中国石油企业可以利用自身充足的工业资金,与印度尼西亚加强投资方面的合作。中国资金的支持将会推动印度尼西亚新时期的能源建设,改善印度尼西亚能源产业的状况,从而实现互利共赢。

3.本土化经营

本土化经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才本土化。通过合理、合法渠道招募、筛选、聘用当地劳务人员,提高当地施工管理人员的占比,加强对当地员工的技能培训,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二是采购本土化。尽可能坚持材料采购与生产加工本地化,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三是合作本土化。特别在施工安排方面,尽可能与本土公司开展合作,指导、帮助本土公司提高施工管理能力,及时完成施工任务。四是管理本土化。通过当地人才、市场、资金等资源健全综合管理体系,打造经营管理型承包商,推动公司由“海外”向“本土”转型。

4.履行社会责任

首先对印尼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情况要有充分详实的了解,尊重当地文化、遵守当地法律,秉承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进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做合格的当地企业公民。中国企业要与当地的民间组织建立正常的沟通渠道,处理好与工会、民间组织以及驻地社区居民的关系。开展业务的同时,既要讲究行业道德,也要履行社会责任,认真落实工作质量、环境保护和公众安全等环节,积极参与当地公益事业,融洽与利益合作伙伴关系以促双方互利共嬴。

第十四章 矿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行业发展概况

印度尼西亚自然资源丰富,金、铜、镍、锡和煤矿资源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中,金、锡、铜和镍矿的产量列世界前十位,而锡矿产量仅次于中国居世界第二位,铜储量仅次于智利,与美国并列世界第二位。当地的煤矿多数为露天矿,开采条件很好,煤炭热值高,灰分低,已成为中国煤炭进口重要来源国之一。其他主要矿产有:石油、天然气、铝土矿、银、铅、铬、锰、铁、金刚石、硫和高岭土。此外,还有铀、长石、大理石、花岗岩、石英砂、黏土、白云石等。

印尼矿业巨头众多,矿产开采业也是内外资最集中的部门。目前,主要由Bumi Resources主导,该企业旗下拥有本国最大的Kaltim Prima Coal(简称KPC)及第四大煤矿Arutmin,其次是印尼国有企业PT Timah。在印尼国内锡矿密集区邦加,PT Timah是最大的锡矿运营商,PT Koba紧随其后。此外,PT Timah更是全球最大的综合性锡矿企业。Timah掌握着Koba锡矿25%的份额,同时又保有在马来西亚企业Smelting公司的股份。另外,印尼PT Freeport和PT Newmont Nusa Tenggara是印尼的铜矿开采商,分别在Grasberg和Batu Hijau矿区进行开采作业。

印尼是世界上重要的矿产品出口国。印尼是世界最大的煤炭出口国,其煤炭年产量有70%用于出口,主要出口到中国、日本和朝鲜。印尼仅次于智利和秘鲁,为世界第三大铜出口国,主要出口到日本、韩国、西班牙和印度。印尼是世界第一大精炼锡出口国,主要出口到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印尼作为亚洲重要的矿产品供应国,在锡、镍及煤炭3个部门企业的强劲带动下,正朝着地区性矿业生产枢纽的方向迈进。

为吸引更多资金到其国内矿业部门,印尼政府展开一系列魅力攻势并不断修改、完善矿业投资法律,使之更具吸引力。如允许在保护森林植被的前提下进行地下开采、修订法律条款以提高本国自然资源出口价值、分散地方政府颁发采矿特许权的权力以及打击非法采矿等。同时,面对来自国内民众对矿产企业开采过程中严重破坏环境行为的抗议,政府相关部门不断强调改善和保护环境。

2008年12月16日,印尼国会通过了新矿业法。2009年1月12日,印尼总统签发4号法令,使新法取代了执行了41年的1967年第11号法令。新矿业法最本质的改革在于其以新的许可制度取代在印尼国内长期施行的劳动合同制度(Contract of Work,简称COW)和煤炭开采企业工作许可证制度(PKP2B)。新矿业法增加了有关特许经营领域划定、勘探许可证颁发的优惠期设定及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特种非金属矿产量的限制;新增准许投资者在申请开采之前应当提交矿区开采完成后的相关维护计划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冶炼厂建立许可证持有者所应承担的具体义务;规定了印尼政府、国有企业或在印尼境内注册登记的私人企业在外国公司中所应当占有的份额及矿业公司税收、费用及利润分配;规范了开采后期的修复成本。印尼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相比于亚太及欧美发达国家,国内经济落后,时刻面临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类挑战。矿产品出口虽对该国经济发展贡献较大,但仍以初加工或未经加工的初级产品为主。矿产品出口政策变化的原因有:

1.相对于制成品,初级产品附加值偏低、价格低廉。大规模的初级产品贸易将使印尼矿业面临的贸易条件不断恶化。贸易条件恶化的原因主要包含技术利益分配不均、工业制成品和初级产品的收入需求弹性不同等。

2.初级产品价格随世界经济发展与波动而变化剧烈。对于出口国印尼而言,长期依赖原矿产品出口将不利于本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3.能源过度开发造成环境破坏严重。在印度尼西亚早期的能源政策的支持下,能源企业大规模地进行地表开矿,地表植被遭到大规模的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大气污染不容忽视。

此外,为使采矿业发展更符合中长期发展的要求,新法还规定给予在国内投资建立冶炼厂并于2014年前投入运营的出口商免税优惠。据统计,目前至少已有36家企业提交了建造或预建冶炼厂的申请。此举既能有效地提高印尼财政收入、调整采矿业结构,又能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行业长期发展。中国和印度是印尼原矿石最主要的出口市场,韩国和日本次之。印尼提高出口税收以及后续停止原矿产品的措施无疑将直接影响对这些国家的原矿石出口。印尼矿业发展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地理位置理想,毗邻全球几大关键的商品市场如中国、印度与日本等;

2.与澳大利亚、美国及加拿大等世界重要的矿业发达国家相比,印尼国内矿业开采劳动力成本低廉,颇具优势;

3.矿产资源丰富,大量地质资源深藏地下,尚待勘探与开采。

随着矿业的不断发展,印尼采矿业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1.印尼是东南亚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矿业仍须依赖政府的干预行为。任何相关政策变化都将给产业发展带来风险。

2.矿业对于推动印尼经济发展的作用有所降低。长期以来,政府没有固定的额外税收,大部分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个别企业只需额外缴纳10%以下的“提成”费用,税收环境十分宽松。加之矿业属资本密集型行业,对解决当前印尼高失业率问题的帮助甚微。

3.矿产品价格方面,政府实行价格管制、出口禁令、税收及产量配额等措施对国内矿业实行严格监管。这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印尼矿业的投资吸引力,因为对于境内外投资者来说,这意味着利润空间严重缩水。

4.尽管印尼政府强化了建立健全国内矿业法制规范的信心与决心,但由于缺乏来自政府部门的有效指导,使得目前新颁布的矿业法迟迟得不到有效落实,这又给潜在投资者们带来了不确定性因素。

5.目前的采矿业发展模式并不符合印尼经济长期发展目标。据2011年5月印尼政府发布的中长期经济增长白皮书(MPE3)称,仍以原矿石出口为主的现状导致产业附加值低、基础设施不足以及熟练工人缺乏,这三大问题构成了印尼经济增长面临的主要问题。

6.长期大规模开采让印尼自然资源保有量急速下降。以煤炭为例,据预计印尼煤炭可供开采年份仅剩20年。

7.政府在电力投建项目猛增时期,通过干预行为将煤矿出售给国内能源生产商将使煤矿产品价格低于世界市场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止新投资方进入。

8.在商品定价全球化的今天,资源国有化仍将作为一个关键风险长期存在。

9.在镍矿产品的地区市场竞争力方面,邻国菲律宾正大力兴建镍矿生产设备以扩大其镍矿生产能力,加剧了印尼与菲律宾在镍产品上的白热化竞争。

二、行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印度尼西亚目前涉及矿业投资领域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矿产和煤矿开采法》(“Mineral and Coal Mining Law”,Law No. 4/2009);

2.《投资法》(“Investments Law”, Law No.25/2007);

3.《关于处理外商投资框架中申请矿业特许权合同和煤矿权特许合同的指引》(简称“能矿部1614号文”);

4.《关于矿产及煤炭资源优先满足境内需求的管理规定》(“Government Regulation No.34/2009”),2009年12月31日颁布(简称“34号文”);

5.《关于矿区的管理规定》(“Government Regulation No.22/2010”),2010年2月1日颁布(简称“22号文”);

6.《关于矿业行为的管理规定》(“Government Regulation No.23/2010”),2010年2月1日颁布(简称“23号文”);

7.《关于矿业实践的指导和管理》(“Government Regulation No.55/2010”),2010年7月颁布(称“55号文”);

8.《关于矿藏的复垦和善后》。

根据《关于矿区的管理规定》的规定,全国矿区被分为商业矿区、国家储备矿区和人民矿区。其中,国家储备矿区是为了国家战略利益所设,一般不接受外界的投资;人民矿区只适合小规模的勘探和开采;只有商业矿区才适用于矿业的商业投资和开采。2009年新《矿产和煤矿开采法》将可开采的商业矿产资源划分为:“放射性”、“金属矿”、“非金属矿”、“煤矿”和“岩石”五类。增加了两个新的领域和规范条例:“地热”和“地下水”,而这两个方面在以前并没有列为矿产资源。新矿业法第112条要求外国股东必须在煤矿开始运营5年内将其在矿藏中的股权转让给印尼当地的一个或多个合作伙伴(Divestment),23号文进一步明确通过该撤资(转让)后,最终矿藏的至少20%股权必须由印尼股东持有;换言之,矿藏在经过5年的运营后,外资的最大持股比例只能是80%。如果煤矿一开始运营时,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即不超过80%,则不再受Divestment要求的限制。矿业许可证有规模和期限的限制,进一步分为勘探和生产运营两个阶段的:矿业勘探许可证(即探矿证,Izin Usaha Pertambangan Eksplorasi – IUPE)和矿业生产运营许可证(即采矿证,Izin Usaha Pertambangan Operasi Produksi –IUPOP)。以煤矿许可证为例,煤矿勘探阶段的最大许可面积是50,000公顷,最长许可时间是7年;煤矿开采运营阶段的最大许可面积是15,000公顷,最长许可时间是20年,并可申请续展两次,每次10年。跨省/大区矿藏的矿业许可证由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授予,其他地区的矿业许可证由矿藏所在地区的地方行政长官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授予。

根据2007年新投资法的规定,只要不属于法律明文禁止投资的行业,理论上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印尼设立100%的外商独资公司。结合新矿业法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矿业权许可证的规定,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在新制度下外国投资者不必通过COW或CCOW的方式投资印尼矿藏,而可以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收购印尼矿业公司股权的方式直接控制矿藏。但外资到底可以持股印尼煤矿的比例一直没有明确而一致的法律规定,新矿业法及23号文通过限定外资撤资(转股)的期限这一方法使该问题得以明确。新矿业法明确禁止转让或交易探矿证和采矿证,但这其实可以通过转让持有矿业许可证公司的股权实现,不过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首先,持有矿业许可证的目标公司对其拥有的矿藏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勘探。其次,该等矿业公司的股权交易必须通过印尼证券交易所(IDX)进行。因此与旧矿业法体系不同的是,新矿业法并不禁止外国投资者持有探矿证和采矿证,但其必须在印尼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PMA),通过该企业参与印尼境内目标矿出售的招投标程序;或者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印尼证券交易所,直接收购已经拥有目标矿藏的公司来实现间接拥有或控制目标矿藏。受让外资股权的印尼股东将按如下顺序依次优先受偿:先中央政府和相关的地方政府,后国企和地方企业,最后是私营企业。其中对国企、地方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

34号文要求矿业公司(包括外商投资的煤矿企业)每年有义务安排其一定比例的矿产量满足印尼境内市场(Domestic Market Obligation, DMO)。当年的DMO比例由印尼能源矿产部在前一年的6月份根据该矿业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矿业公司必须严格履行该DMO的义务,否则将面临包括削减50%矿产量配额等严厉处罚。

根据78号文的要求,矿业公司有义务进行矿藏复垦和善后事宜。其中复垦是必须在勘探和开采阶段同步进行,在启动勘探或开采之前矿业公司必须准备书面的一个复垦计划,在经过相关主管机关的审批后才可以开始采取行动。在正式投产前,矿业公司还必须准备和提交一个开采矿藏之后的善后处理方案。此外,矿业公司必须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用来保证其将履行上述的复垦和善后处理方案。

新矿业法的出台表面上加大了对印尼国内矿产资源的保护,但却澄清了部分外商投资矿产资源领域的关键法律问题,对外国投资者产生重要影响:

1.直接入股印尼矿业公司(及其控制的矿藏)成为外商投资印尼矿产的一种投资方式,但外国投资者必须履行按期按比例撤资/转股(Divestment)的义务。因此,外国投资者在入股印尼矿业公司初时即应事先选好将来5年内转股的对象。

2.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在印尼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申请获得矿业权许可证(IUPs),这对印尼提升外商投资的安全性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对于已通过COW或CCOW方式投资印尼矿产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按照新矿业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申办许可证(IUPs),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4.外商投资的矿业公司必须履行DMO义务,因此在每年开采的矿产量中必须预留一定量供给印尼境内,否则将被处罚。

5.新规定要求矿业公司在对矿藏进行勘探和开采之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复垦计划和方案,且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至于计划和方案应涵盖哪些内容,目前尚不得知,这无形中增加了矿业投资的不确定性和成本。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印尼镍铁大爆发,将增500万吨产能,中国投资助其成不锈钢大国

2014年,印尼仅仅有2家电炉炼钢厂,全部生产不锈钢长材产品,合计33万吨产能。其中,PTPerkasa Indohaja(隶属Texmaco集团)公司年产6万吨不锈钢型材和9万吨不锈钢无缝钢管,PTPerkasa Indosteel合金钢厂年产18万吨型材。但印尼尚不具备不锈钢板坯和热轧板/卷生产能力,仅有1家不锈钢冷轧厂。

PT Jindal Stainless Indonesia系印度金达尔不锈钢公司的印尼控股公司,是目前印尼惟一一家不锈钢冷轧厂,年产能15万吨,产品品种包括200、300和400系钢种,其中BA板6万吨,2B/2D产品15万吨。生产原料采用印度母公司提供的不锈钢热退酸洗白卷,主要生产机组包括2台CRM二十辊森吉米尔轧机,1条CAPL不锈钢冷退酸洗线和1条BAL光亮线及精整机组等。

在2010年3月31日,青山钢铁集团在印度尼西亚东南苏拉威西省摩罗瓦里(Morowali)的中国印尼经贸合作区青山园区成立了苏拉威西镍业有限公司,开采镍矿产品运回国内生产。

2014年1月20日,印度尼西亚实施镍矿禁止出口政策以后,青山钢铁迅速反应,在园区建设镍铁项目,一期镍铁项目当年出产镍铁20000多吨。同年11月,印尼青山不锈钢有限公司获批成立,正式拉开了不锈钢产业的建设大幕。

2015年5月29日,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山钢铁签订年产300万吨不锈钢轧钢项目工程设计合同。11月30日,印尼青山工业园区二期年产60万吨镍铁项目一号炉首次出铁,为不锈钢投产准备了充足镍铁原料。

2016年青山产出的镍铁不断反哺国内的不锈钢领域,缓解了中国不锈钢行业的巨大需求以及镍生铁短缺情况。

根据中国海关数据显示,全国7月份镍矿进口量为329万吨,相比2015年同期500万吨减少34%,精炼镍进口量下滑41%至2.71万吨。从国别分析,因来自印尼的镍铁船舶增长5倍,镍铁进口量同比增长56%至9.22万吨。但这些大量增加的来自印尼的进口镍铁并不是高品位进口镍铁,而是来自中国青山集团印尼工厂生产的镍生铁(nickel pig iron(NPI))。

自2014年禁止原矿石出口以来,印尼镍铁出口量大增,为更好的发展本国经济,他们开始继续往下游发展不锈钢冶炼,并且更加积极的建设镍铁厂。7月份,印尼镍铁供应量增长457%至74493吨。

(二)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为应对矿产开采技术低下、储量不断下降、矿产品初级单一价格波动过大、过度开发导致环境破坏等问题,印度尼西亚政府不断调整原有的能源与矿业发展结构,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中国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两点变化:

1.引进外资的政策转变

2009年年初,印度尼西亚颁布《矿业和煤炭法》,其中规定外国公司不再被禁止申请和持有矿业许可证,为外资注入矿业、促进矿业发展创造了条件。此后,印度尼西亚宽松的能源矿产政策为其吸引来了大批的能源投资者和大量的外来资本。

外来资本的汇入一方面解决了印度尼西亚发展初期资金不足的问题,奠定了能源矿业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外资的投入带来了先进的能源矿业发展技术和管理经验,致使印度尼西亚能源矿业迅速发展,从而支撑起了印度尼西亚早期的经济发展。

近些年,印度尼西亚决策层开始重新思考能源产业方面的外资引进问题。首先,印度尼西亚政府开始密切关注外来资本在本国的能源领域的投入,并对一些重要地区和重要矿产加强管理。2008年年底,印度尼西亚国会通过新能源和矿物法,要求投资商开发矿产资源的每一个步骤,包括地震勘探、开采、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都必须得到印度尼西亚政府的批准;限制投资商在某些特定地区进行开采活动,以保护该国中小型矿业公司;要求投资者必须在印度尼西亚国内设立冶炼厂对矿产资源进行加工。其次,印度尼西亚政府开始重点培养本国能源企业,给本国能源企业提供诸多帮助和支持,其中包括提供更便利的贷款和投资手续。

2.进出口政策的转变促进能源矿业发展

为改变以原始能源矿物贸易为主的局面,改善能源矿业的发展环境,创造更有利的发展前景,印度尼西亚政府不断调整能源矿产的出口政策。

2012年5月6日,印度尼西亚开始对本国出口的包括镍矿、铝土矿、海砂等在内的14种矿产加征出口关税。

自2014年1月12日起,印度尼西亚开始实施新的矿业法规,对原矿的出口禁令正式生效,同时在印度尼西亚采矿的企业必须就地冶炼或精炼后方可出口。但是为了避免对印度尼西亚经济造成过大冲击,印度尼西亚政府还是做出了一定的妥协适当延长经过选矿或粗加工的精矿石(包括铜矿、锰矿、铅矿、锌矿等矿物)继续出口到2017年1月以后,同时印度尼西亚政府仍然禁止镍矿和铝土矿出口。

印度尼西亚政府希望通过严控能源矿产的出口来改变印度尼西亚能源矿业的发展结构。严控出口政策一方面减少了印度尼西亚能源矿产的直接出口,保护了本国的能源矿产储备;另一方面可以借机大力发展印度尼西亚的冶炼工业,增加能源产品的技术附加值,改变印度尼西亚在能源市场上的不利地位。

第十五章 制造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行业发展概况

印度尼西亚是东盟最大的经济体,其经济总量占东盟10国经济总量的30%。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是印尼经济增长的关键驱动引擎之一。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政府减少经济发展对油气行业倚重的政策引导下,印尼工业迅速崛起,并形成外向型的加工制造业。2014年制造业就业人数约为1539万人,约占全国总劳动人口的13%。印尼出口结构由种植业主导向工业主导转变,工业品出口已占出口总额的66%。

近年来由于缺乏对劳动力技能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及研发等方面的投入,印尼加工制造业发展缓慢,增长速度已明显落后于马来西亚、泰国及菲律宾等其他东盟国家。2009年制造业对GDP的贡献率为26.4%; 2010年降为24.8%,是近30年来的最低点;2013年制造业占GDP比重为28.4%;2014年制造业对GDP的贡献度进一步降为23.7%。印尼出现的“逆工业化”现象已开始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为此,2011年5月,印度尼西亚正式公布了国民经济15年(2011—2025)中期建设规划,提出振兴制造业计划,描绘了以下目标:保持经济增长率连续15年达到年均7%-8%;争取2025年使印尼成为世界性的工业强国,制造业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2025年进入世界经济10强;2050年成为全球第6大经济强国;将全国经济发展重点分为六大经济走廊:爪哇经济走廊、苏门答腊经济走廊、加里曼丹经济走廊、苏拉威西经济走廊、巴厘与努沙登加拉经济走廊、巴布亚与马鲁古经济走廊。其中,具体措施包括:

(一)规划十大产业振兴计划

    印尼国民经济15年中期建设规划还出台了制造业10大产业振兴计划。为了改善产业结构,政府陆续出台包括纺织、钢铁、汽车、天然气、矿业、海产品、棕榈油、石油化工、轻工服务业和烟草业等十大产业的调整振兴规划。工业政策侧重于提高工业产品附加值,扩大工业产品市场,提升产业结构核心竞争力,建立起独立齐全的工业化体系。提升爪哇岛以外特别是印尼东部的产业集群地位,把制造业生产基地尤其是自然资源加工业从爪哇转移到其它地区。

(二)加强工业园区建设

为了促进当地投资、贸易等全面综合发展,印度尼西亚新政府通过规划、设计、建设环境友好型工业园区重点发展位于爪哇岛的西爪哇省园区的机械和高科技工业、万丹省的化工和钢铁工业、中爪哇省的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和制鞋工业、东爪哇省石油化工和油气开采等工业。在爪哇岛以外地区中,重点发展位于西加里曼丹省的兰达克(Landak)的橡胶工业,中苏拉威西省的巴鲁(Palu)藤条的加工业、北马鲁古省的镍铁冶炼业、位于楠榜省的汤加穆(Tanggamus)的航运业、北苏门答腊省的赛芒克伊(Sei Mangkei)的棕榈油加工业、西巴布亚省索龙(Sorong)的林业加工和渔业。在未来5年,在爪哇岛以外尤其是印度尼西亚东部地区,新政府将建造不少于15个工业园区;未来20年,在爪哇岛外的偏远地区,新政府将建造至少36个工业园区,以平衡发展各地区的制造业。2012年9月,新的投资批准制度也正式运用到生产生活之中,其主要作用在于促使投资便利化水平,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新建经济特区

2015年2月份,万丹省的丹绒勒松(TanjungLesung)、苏北省的塞芒吉(SeiMangkei)已投入运作。为了推动和加强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增长,印度尼西亚政府又提出5个新经济特区(KEK)的建设计划,分别是北马鲁古省的摩罗泰(Morotai)、中苏拉威西省的巴鲁、西努省的曼达利卡(Mandalika)、苏南省的丹绒阿比阿比(Tanjung Apiapi)、北苏拉威西省的比东(Bitung),在新经济特区执行税务、许可证、海关、移民和劳动力等方面的相关新要求。

(四)减少自然资源出口倒逼制造业升级

过去数十年印尼经济依靠大量出口煤炭、橡胶、棕榈油等大宗商品得以快速发展,过度依赖初级产品出口却忽略了制造业,已经成为印尼经济的结构性问题。大宗商品占出口的60%以上,制造业产品所占份额仅为35%,制造业总体竞争力薄弱。印尼2012年决定对煤炭以外的65种矿石采取限制出口的措施并征收20%的出口税,并于2014年全面禁止未经加工的原矿出口,以便对农矿产品进行深加工,延长产业链。为了实现工业增长目标,印尼政府将继续推动工业优化战略,对油棕、可可、橡胶、藤条等农林产品,铁、铝、镍、铜等矿物资源和油气为基础的工业进行下游化发展,以提高国内附加值。

印度尼西亚主要制造业发展情况如下:

(一) 汽车制造业

    汽车是印度尼西亚的支柱产业,其直接和间接的就业人数达到265万和300万。印度尼西亚是东南亚第三的汽车市场和潜力最大的汽配市场。印尼新兴中产阶级人数的增加带动市场需求,促使本地汽车生产商扩大产能。2013年印尼本国汽车销量123万辆,向70多个国家的汽车出口额为44.5亿美元。印尼的目标是成为东南亚地区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商务车生产国、汽车市场和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

 (二)纺织业

印尼是东南亚地区的纺织品生产出口大国,纺织业一直是印尼支柱产业之一,也是主要出口创汇产业。纺织业作为劳动密集型工业,吸收劳工120万人,占印尼制造业总劳动力的1/4多,年产值150亿美元,占制造业总产值的16%。纺织服装出口占国家外汇收入的25%,成为非油气行业最大的外汇收入来源。

(三)制鞋业

制鞋业是印尼工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部门,创造了大量的工作机会,在非油气类出口产业中占据很重要的位置。截至2016年印尼的鞋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约30%,位居全球鞋业出口前六强。政府对该产业非常重视,为促进该产业的发展,每年都会举办各种展会及设计竞赛,鼓励产品创新。针对印尼制鞋业存在的如设备陈旧、生产率低、能耗较高、品质不佳等主要问题,印尼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扶持这一行业的发展:为吸引投资提供财政优惠政策支持、实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加强人力资源培训、鼓励使用国内品牌、通过非关税措施抑制过度进口,为开拓出口新市场创造有利条件等。为促进该行业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政府建立相应的培训机构,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就业教育培训以及设计咨询等专门服务。此外,政府还在各个地区建设大量厂房,鼓励更多的企业投资鞋类制造业。欧盟于2006年4月开始向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之后,印尼鞋业面临新机遇,有50家中国鞋业厂商把业务迁往印尼,从而给印尼带来总计约1.5亿美元的投资。这些中国鞋业厂商迁入印尼后,印尼的制鞋业年出口额从15亿美元增加至18亿美元。2012年印尼制鞋业吸收就业人数70万,出口额达36亿美元。2013年的鞋业出口额达到38.6亿美元。2014年印尼共有394家鞋厂,投资总额为11.3万亿印尼盾(合8.5948亿美元),提供就业岗位达64.3万个,鞋业出口额达41亿美元,同比增长6.44%。

(四)造船业

作为海上交通运输和互联互通的重要支撑,造船业成为印尼新政府重点发展的领域。特别是为了实现海洋强国构想,印尼政府正在加快造船业发展步伐,计划在2019年前投资兴建100家新型造船厂。目前印尼共有198家造船厂,其中110家位于巴淡岛自由贸易区内。印尼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为船舶采购提供融资,修改造船业及相关领域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收入税,为造船业提供更加灵活的银行担保,把新建船舶的本地制造成分提高至40%等。为造船企业提供包括削减关税和增加补贴在内的更多激励措施,支持造船业发展,包括:修改2003年38号政府条例,免除造船企业增值税;出台财政部长条例,自2015年1月起免除船舶零配件进口税;向雇佣超过300个工人、投资额不低于500亿印尼盾(约合417万美元)的造船厂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向造船厂提供土地租金优惠政策;大力发展船舶工程设计中心,提高研发水平,鼓励科技创新等。印尼工业部已编制2010—2025年印尼造船业发展蓝图,计划到2020年印尼国内造船产业集群能够生产载重达20万吨的船只,至2025年生产船只的最大载重可达30万吨级。

(五)家具业

    印尼拥有约4000家家具公司,随着包括木制品、金属制品、藤制品、塑料制品和竹制品在内的家具生产持续增长,国际市场需求回升,家具已成为印尼的出口优势产品。印尼2012年的家具出口额达到14.1亿美元,同比提高5.63%。2013年印尼经济增速放缓和印尼盾贬值给印尼产业发展带来巨大压力,但印尼家具出口一枝独秀。2013年印尼木、藤制家具的总出口额约20亿美元。

(六)钢铁业

    随着基础设施、建筑和汽车行业的发展,印尼钢铁业产销两旺,2012年钢铁需求量1040万吨,2013年增长8%-9%,达到1140万吨,2015年钢铁消费达到1400万吨。汽车、造船和机械工业成为拉动该国钢材需求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印尼国产钢铁约占国内市场份额的65%,进口钢铁占35%。印尼最大的钢铁生产商喀拉喀托钢铁公司(Krakatau Steel)与全球第三大钢铁生产商韩国浦项钢铁(POSCO)合资在爪哇岛西北海岸的芝勒贡(Cilegon)建立了一座投资额为60亿美元的钢厂,该厂2014年钢板产量达300万吨。新日铁 (Nippon Steel)与喀拉喀托钢铁公司的合资公司印尼—日本钢铁中心(PTIndoJapan Steel Center)在爪哇西部建设一座钢厂,该钢厂生产汽车零部件的钢片年产量达12万吨,已于2013年开始投产。

(二) 电子产品

    印尼国内共有250家电子产品生产企业。近年来由于国内生产商和外国投资者投资意愿强烈,推动了电子工业持续增长。印尼政府通过系列措施推动电子工业发展,以在全球电子产品供应链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这些措施主要是:设置进口税和减免相关税务;鼓励电子产品企业使用国内零部件;要求国内电子生产商提高产品研发和员工培训力度。到2014年印尼电子工业产值以每年10%的速度稳定增长,并吸收38.7万名就业劳动力。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制造业生产出口国,印尼希望中国对印尼的制造业加大投资力度,欢迎中国钢铁制造、水泥生产等相关企业到印尼投资建厂。印尼对高新技术和就业机会多的制造业投资项目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2014年成立的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宣布将首个项目落地印尼,将带领数十家中国民营企业在印尼投资50亿建设产业园,涉及煤化工、电解铝、钢铁、电厂、水泥、基础建设、码头、远洋捕捞、互联网、公务机托管和直升机生产运营等产业。

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中国和印尼不仅将继续加强在钢铁和通讯行业的产能合作,还将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

二、行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基本发展因素较好,政府和企业的负债率很低、通货膨胀得到有效控制、人口年轻化带来不断增长的国内需求,加上印尼政府重视制造业振兴,使得印度尼西亚发展成为极具吸引力的投资市场。

但同时,投资印度尼西亚制造业也须对其高成本经济予以足够的重视,具体包括:

    1.基础设施落后,物流成本高。2012年世界银行对全球155个国家的物流能力调查显示,印尼的物流发展指数排名59位,在东盟仅排名6名。印尼港口和机场建设严重滞后,物流成本已成为制约印尼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印尼工商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印尼企业的成本支出约有17%耗费在物流成本上,而同一区域的其他经济体中,该比例低于10%。

2.工资上涨劳动力成本高。早期印度尼西亚是亚洲薪资最低的国家之一。但从2013年起,印尼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首都雅加达的月最低工资从153万印尼盾上调44%至220万印尼盾(约228美元)。加薪还扩大到雅加达以外的地区,2015年印尼第二大城市泗水的最低工资首次超过首都雅加达。印尼国际战略研究机构的数据表明,2010年至2013年,印尼最低工资水平增长了30%,大大超过本地区其他国家。尤其是印尼纺织业月最低工资水平逐渐接近中国。

3.公共部门效率低腐败成本高。与许多新兴市场的情况类似,腐败一直是在印尼从事商业活动的严重障碍。1998年印尼中央政府不再直管公营部门,其决策权下放给各省。尽管这让外国直接投资更为容易,但也导致了复杂的官僚体系、多层次的投资审批和繁文缛节,这些都可能成为诱发腐败行为的温床。

4.劳动生产效率低下。尽管印尼拥有大量的劳动力,但缺乏掌握技能的熟练劳工,大部分劳动力素质有待提高。根据人口调查,大部分印尼工人最多只具备初中文化程度,缺乏技能和知识,多从事劳动密集型低收入职业。有关咨询机构对23个亚洲国家的调查,印尼的劳工生产率排名15位。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上汽通用五菱印尼工厂正式投产

2015年,上汽通用五菱股东方——上汽集团响应“一带一路”倡议,着眼汽车行业全球化发展趋势,与通用汽车携手决定进军东盟第一人口大国印度尼西亚,打造右舵车生产基地。当时通用汽车也在调整其全球市场布局,在上汽集团努力推动下,中美双方股东对共同开拓东南亚汽车市场的目标形成高度一致,促成上汽通用五菱代表国内合资车企,率先试水海外市场。

2017年印尼工厂首款产品——五菱Confero S下线,标志着上汽通用五菱印尼汽车有限公司正式生产,上汽通用五菱正式进入印尼市场。

此次投产的印尼工厂投资7亿美元,占地60公顷,其中主机厂占地30公顷,供应商园区占地30公顷,将具备年产12万辆整车的能力。新工厂拥有四大制造工艺、质量检测系统、采用全球高标准、顶尖设备,保证产品的制造品质,是中国目前在印尼投资最大的汽车制造基地。

通用汽车2016年早些时候决定关闭其单独在印尼开设的汽车厂,在日本竞争对手的包围下,这家工厂一直未能站住脚。

(二)案例评析及注意事项

1.看好印尼市场潜力。印尼市场正处于人口红利期,消费需求旺盛,市场潜力巨大。据世邦魏理仕的最新报告《亚太零售市场新时代》显示,到2020年,印度尼西亚将与中国、印度一起跻身全球十大零售消费需求市场,由于该区域集聚的中产阶级拥有超前的消费概念,追求新品牌、新潮流,这也就为新品牌带来了市场。人们消费能力的提高将消费需求从生活必需品延伸至汽车、服装、电子产品等附加品。在本案中,上汽在印尼设厂正是看到了随着当地基础设施升级、汽车消费持续增长迎来发展良机。

2.重视产品本地化。上汽通用五菱打入印尼的首款产品——依托于五菱宏光S打造的五菱Confero S,既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在印尼进行了本土化的改变,从在国内的宜商宜家,改得更加适合家用。

3.创新走出去投资模式。近年来国内自主品牌车企纷纷走出去,但合资企业出海还是第一次。上汽通用五菱的印尼公司如同一条纽带,将中国的上海、广西柳州与美国、印尼四地紧密相连,各方立足东南亚高速增长的新兴市场,合作共赢。不仅有强力的产品,上汽通用五菱印尼公司的运作模式,也实现了中国汽车企业知识产权、品牌与产品、人力资源与团队、业务运营及管理模式的全方位海外输出。上汽通用五菱具有竞争力的整车产品、低成本的运营模式和完整的供应链体系全部“组团出海”,开创了国内汽车企业走出去的创新模式。

4.融入当地文化。上汽印尼工厂能够为当地提供超过3000个工作岗位,而为了照顾印尼工人的宗教信仰,上汽通用五菱还特别为工人们提供了一个午休时专门做礼拜和祈祷用的小型清真寺,凸显出了浓郁的人文关怀,更显示出上汽通用五菱印尼公司无论是在本土化还是在融入当地文化方面,都做出了相当的努力。

附录:贸易投资相关机构信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大使馆

地址:Jl. Mega Kuningan No.2, Jakarta Selatan 12950, Indonesia

国家地区号:0062-21(雅加达)

联系电话:5761039

传真:5761034

网站:http://id.china-embassy.org

 

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棉兰总领馆

地址:Jalan Walikota No.9, Medan 20152

电话 :0062-61-80013167 (商务:0062-61-80013149,medan@mofcom.gov.cn)

邮箱:medan@mofcom.gov.cn

网站:http://medan.china-consulate.org/

 

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泗水总领馆

地址:Jalan Mayjend.Sungkono Kav.B1/105,Surabaya

电话:0062-31-5682814 (商务:0062-31-5630305,surabaya@mofcom.gov.cn)   

邮箱:chinaconsul_sur@mfa.gov.cn 

网站:http://surabaya.china-consulate.org

 

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登巴萨总领馆

地址:Jalan Tukad Badung 8X, Renon, Denpasar Selatan, Kota Denpasar, Bali 80226  

电话:0062-361-239902(商务:0062-361-236853)

邮箱:chinaconsul_dps_id@mfa.gov.cn

微信公众号:巴厘岛中国领事服务;Chinaconsul-Bali

网站:http://denpasar.china-consulate.org/ 

 

5.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简称BKPM)

地址:JL.GATOT SUBROTO NO. 44, JAKARTA

国家地区号:0062-21(雅加达)

联系电话: 5252008

传真: 5254945

网址: www.bkpm.go.id

 

6. 印度尼西亚中国商会总会

地址:Noble House 27 floor,Jl.Dr.IdeAnakAgungGdeAgung Kav.E4.2 No.2,

国家地区号:0062-21(雅加达)

联系电话: 29783186  

传真: 29783187

 

7.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印度尼西亚代表处

地址:Gedung The East,Lantai 9,Unit 6, JI.Dr Ide Anak Agung Kav. E.3.2, No. 1,Jakarta Selatan,12950

电话:021 29527125

传真:021 29527126

邮箱:shengchao@ccpit.org

网站:http://www.ccpit.org/indone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