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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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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国别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国家基本概况

阿联酋位于亚洲西部、阿拉伯半岛东南,北靠波斯湾,南部和东部分别与沙特阿拉伯和阿曼接壤。阿联酋国家基本情况如下图所示:

阿联酋(全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面积

8.36万平方公里

海岸线

734公里

首都

930万阿布扎比(Abu Dhabi)

人口

930万

地理位置

东临阿曼、南接沙特阿拉伯、西望卡塔尔、北傍波斯湾

气候

热带沙漠气候

 

一、国家政治体制和环境概述

阿联酋成立于1971年12月2日,是由7个酋长国构成的联邦国家,这7个酋长国包括:迪拜、阿布扎比、富查伊拉、沙迦、乌姆盖万、阿治曼和哈伊马角。酋长国的酋长组成了联邦的最高权力部门——阿联酋联邦最高委员会。虽然中央掌控了国防和外交权,7个酋长国政府仍然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一定程度上可自主决定行政、司法、经济等方面事项。宪法排除了联邦政府干预酋长国内部事务的权限。酋长国内部实行家族式统治,酋长有至高无上的权柄。酋长继承实际是世袭制,通过家族委员会或长老会议推举产生。王室家族通过进行政治联姻、掌控经济命脉等手段紧握大权,形成了上层统治集团。

根据阿联酋1971年《临时宪法》,阿联酋实行君主立宪制下的总统负责制。国家最高机构分成四块,分别是:中央权力执行机构——联邦政府(也称部长委员会或内阁)、最高权力机构——联邦最高委员会(1971年建立)、全国协商性咨询机构——联邦国民议会(1972年成立)、最高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总统肩负三种角色,不但是国家元首、最高行政首脑,还是国家的宗教精神领袖。最高委员会每年度要举办大会2次以上,会议内容主要是商议宏观方针政策和人员职位调整,正副总统的选任,审查核准联邦的预算方案,对各种法律、法规、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进行批准以及委用法官等。联邦政府由联邦最高委员会决定、总统任命组建,成员为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联邦国民议会由7个酋长国选举产生的40名议员(名额按一定比例在7个酋长国之间分配)构成,其职能为促进社情的上传下达,并同政府部门开展卓有成效的协作。联邦最高法院由联邦最高委员会任命,由首席法官和不超过5名的法官团组成。

“9·11”事件后,阿联酋外部受到美国的“大中东改造计划”的影响,国内则有民主的强烈吁求,因此从2006年起,阿政府促成联邦国民议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联邦国民议会每2年一届,七个酋长国的酋长明确议员人选,各酋长国议员分布参见下表:

酋长国

议员人数

阿治曼

4位

富查伊拉

4位

乌姆盖万

4位

哈伊马角

6位

沙迦

6位

阿布扎比

8位

迪拜

8位

总数

40位

联邦国民议会的功能定位是联邦咨询机构。

2006年开始,阿联酋联邦国民议会的议员经由两种方式确定下来(参见下图):

 

第14届联邦国民议会中,女性议员占总数超过1/5,达到9位。女性以如此高的比例进入议会不仅是阿联酋历史上首次,在世界各国都居于前列。2009年2月,第14届联邦国民议会到期,但同时则由联邦最高委员会决定,将该届议会资格延长两年。

二、对华经贸关系概述

(一)中国和阿联酋双边经贸关系发展

中国和阿联酋双边经贸关系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事件参见下表:

时间

事件

1984年11月1日

中国和阿联酋建交。

1985年8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中心正式建成(中心设在阿布扎比)。

1985年11月

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访问阿联酋,签署《中阿两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根据该合作协定,成立两国经贸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1986年1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任王耀庭访阿,与阿布扎比工商会主席奥泰巴签署加强两组织间友好合作关系的协议。

1988年11月中旬

阿经济贸易部长赛义夫·阿里·贾尔旺率团访华。

1989 年 11 月

(1)中国外经贸部长郑拓彬访阿;

(2)中阿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第1、2届经贸混委会会议召开(在北京和阿布扎比分别召开)。

1989年12月—1990年5月

两国元首互访。

1993年7月

(1) 李岚清副总理访阿;

(2)第3届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委会会议举行;

(3)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投资保护协定》。

2001 年 4 月

阿联酋计划部长胡梅德访华。

2001 年 11 月

外经贸部副部长孙广相访阿。

2002 年 6月

(1)阿联酋经贸部长卡西米访华;

(2)中阿两国经贸混委会第四届会议举行。

2004 年 12 月

(1)中阿双边投资研讨会开幕;

(2)迪拜中国商品分拨中心开业。

2006 年 10 月

阿经济部长谢赫·鲁卜娜·卡西米出席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 50 周年暨第 100 届庆典活动。

2007 年 1 月 

国家主席胡锦涛、迪拜酋长穆罕默德在迪拜会面

2012年1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阿联酋进行正式访问,中阿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2015年1月

外交部长王毅访阿。

2016年11月

习近平主席特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访阿。

2018年7月

习近平主席对阿联酋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二)中阿两国签订的重要的协定和备忘录

中阿两国签订的重要的协定和备忘录参见下图: 

 

(三)中资企业在阿有代表性的重大项目

近年来,中资企业在阿联酋承建了桥梁、公路、学校、住宅等基建工程项目,承包市场发展迅猛。代表性的重大项目包括:

    1、2012年5月,中国建筑与AABAR公司(阿布扎比最大的主权基金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互相签署了EPC总承包合作项目备忘录。EPC总承包合作项目包括超过30个五星级酒店、高档公寓、写字楼等类型的单体项目,是AABAR公司在阿布扎比中心区域的地产投资项目,总投资金额20亿美元。该合作备忘录为一期项目,项目总承包商为中国建筑,中国工商银行将为AABAR公司提供资金支持,AABAR公司以其原油及成品油贸易收入来还款。

2、2012年6月,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CPP)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CPECC)配合建设的阿联酋阿布扎比原油管道项目正式全面运行,项目合同额32.9亿美元。该项目改革了中东地区石油输出方式,并对石油和天然气的稳定及长效供应起到积极的作用。

    3、2015年5月17日,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与阿布扎比陆上石油公司合作开发曼德油田,项目合同总额3.3亿美元,工期27个月。该项目的运转使得阿布扎比陆上石油公司实现石油日产量从140万桶增至180万桶。

    4、2015年6月22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东分公司与迪拜公路和交通管理局签订了一份总价6700万美元的合同,根据合同规定,迪拜公园及度假村项目的道路建设由中建中东进行。

5、2016年1月,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拿下阿联酋迪拜库塞斯住宅精装项目,该项目位于迪拜库塞斯区,作为住宅楼,包括地下三层和地上十层,楼顶设置了游泳池,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工期一年。

6、2016年4月11日,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阿联酋ITTIHAD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文化纸工程合同,合同额2.555亿美元,占中国海诚2015年度营业收入35.24%。

2015年12月,阿布扎比王储谢赫穆罕默德访华,赞同并确认与中方合作共建“一带一路”,他指出,中国和阿拉伯国家,在悠久的历史关系中建立了丝绸之路,领导发展丝绸之路,是双方的共同志向。   

2015年12月14日,中阿签订了关于设立中阿共同投资基金的备忘录,标志着中阿基金正式设立。中阿基金的基本情况参见下图:

 

2016年4月23日,迪拜经济委员会秘书长哈尼·哈米里在委员会代表团结束访华行程后发表声明,认为阿联酋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在各个领域都有着牢固的经济关系,此次访问的目的主要在于搭建实施多个战略合作项目的桥梁,也仅仅是委员会对华系列访问中的一次,目的在于建立和加强与中国决策层和经济研究智库的战略伙伴关系。

综上,在“一带一路”的框架下,中阿两国在国际经贸合作上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就,并往更优更深的方向发展。此外,阿联酋已于2015年3月20日正式提出申请,成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第34个意向创始成员国。2015年4月5日,阿联酋正式以创始成员国身份加入亚投行。

在成为“一带一路”中东地区枢纽上,阿联酋拥有得天独厚的巨大潜力。阿联酋做为中国在中东最坚实、最稳定的伙伴,也是中国产品在该地区的主要市场,其中,中国与阿联酋的贸易中近六成流向非洲或者欧洲,这有利于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目的,同时使得阿联酋——尤其是迪拜——成为中国在中东及以外地区贸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双方的合作也有益于阿联酋发展,阿联酋通过中国的战略目标,有望成为中国与欧洲、中东和非洲贸易的物流中心。

三、民俗文化特色概述

阿联酋是一个传统与现代和谐并存的国度。在迎面赶上全球化变革的前提下,阿联酋发展程度远超其他中东地区国家,即便人们浸淫在现代化的工作和生活里,人们仍然可以时刻感受到阿联酋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

作为阿拉伯伊斯兰国家,阿联酋和阿拉伯半岛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奉伊斯兰教为国教。阿联酋境内各部落人士历史上曾信仰拜物教,但自伊斯兰教产生及迅速传播后,人们纷纷顺服伊斯兰教义。目前阿联酋居民大都是穆斯林。阿联酋实行政教合一,对于其它宗教人士,阿联酋尊重其信仰自由,作为中东伊斯兰国家之一,阿联酋的宗教政策最为开放,在其全国范围内(其中尤其是迪拜),除数量庞大到随处可见的清真寺外,也存在着基督教和天主教教堂,甚至还有少量的印度教神庙,此外,阿联酋还有一座佛教寺庙(位于加尔忽德区)。当然,除伊斯兰教以外,阿联酋严禁其他宗教公开宣教。阿联酋穆斯林大多信奉逊尼教派,另有15%的穆斯林属于什叶派(大多集中于迪拜)。迪拜约有220万人口,其中什叶派穆斯林占总人口的35%—40%;沙迦的什叶派穆斯林比例较迪拜低,但也占沙迦总人口的25%左右。

    截至2014年,阿联酋人口总数为988万人,其中男性人口数量约为686.5万,约占69.5%,女性人口数量约为301.7万,约占30.5%。 阿联酋人口中拥有阿联酋国籍的并不多,相反,外籍人口占比几乎达到90%。外籍人口中以印度人最多,其次为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巴勒斯坦、埃及、叙利亚、伊朗、菲律宾等国人。目前,阿联酋中国侨民人数也日渐增加,据称已超过20万。

阿拉伯语是阿联酋官方语言,但阿联酋的通用语言则是英语。

阿联酋的禁忌:在阿联酋投资或工作需注意以下禁忌,见下图:

禁忌

备注

酒类、可口可乐

外国人可持一瓶本人自用的酒入境

裸体照片

 

猪、猪肉

 

十字架、六角形

 

公共场所的饮酒行为

但住所或餐厅的客房、酒吧除外

斋月期间,在户外抽烟和饮食

斋月期间,餐馆一般暂停营业

犹太人企业的产品

 

阿联酋的民族服饰:阿联酋男子平时一般穿白袍长袖,头戴白色或白底红格头巾(古特拉),并用黑色绳箍固定。阿联酋女子一般穿黑袍,裹黑色头纱,将身体和头部包裹起来。

阿联酋的饮食文化:阿联酋人以阿拉伯大饼为主食,喜欢吃牛羊肉烧烤,配番茄、黄瓜等新鲜蔬菜和各种小菜。阿联酋人平时也喝茶和咖啡,其中有一种阿拉伯咖啡茶较有特色,这种茶味道略苦,一般会放一点糖和阿拉伯香料。阿联酋人一般习惯席地用餐并用右手抓食,因此要注意入乡随俗。

四、法律体系制度及环境概述

阿联酋的法律体系是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这三者的并存与融合。首先,阿联酋作为民法体系国家,其法律体系受到源于法国法系的埃及法的影响。其次,伊斯兰教教法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并非以成文法形式,而是作为一种伊斯兰法学思想而存在。《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教义,认为安拉掌管着世界万物的最终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控制只意味着人作为安拉代理人的存在,穆斯林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交往中应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公平、正义、仁慈”的原则。同时,阿联酋还加入了若干国际协定。

联邦最高委员会是阿联酋的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制定和批准联邦法律、法令。但是必须有5个以上酋长国酋长同意,新法才能通过。另外,各酋长国对于其内部事务可按照宪法制定有关的法令法规。因此,阿联酋的法律体系可分为宪法、联邦法律、各酋长国的地方法律以及国际条约。

1.宪法。阿联酋临时宪法于1971年12月2日生效。根据1991年联邦最高委员会第三号决定,国家组建临时宪法研究委员会。1996年12月,临时宪法被确立为正式宪法。

2.联邦法律。一般情况下,联邦法律经总统签署后公布,但需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特殊情况下,联邦总统和联邦部长会议可以用“法令”的形式联合颁布联邦法律,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联邦最高委员会闭会期间;(2)遭遇紧急情况须立刻颁布联邦法律;(3)内容不得和宪法相抵触;(4)法律颁布七日内须提交最高委员会批准或否决。如果批准,则确认其法律效力同时通知联邦部长会议。如果不批准,则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联邦部长会议如果得到最高委员会的授权,可在最高委员会闭会期间,联合颁布“命令”。 “命令”是一种紧急指示,虽由总统签署并发布在政府公报上,但仍由最高委员会行使最终批准权。除刑事案件外,阿联酋联邦法律也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3.国际条约。迄今为止,阿联酋已经于全球范围内签订了44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32项双边投资条约,极大促进了阿联酋投资和贸易发展,为外国投资者向阿联酋投资提供了诸多优惠政策和措施。中阿两国也签署了一些双边协定,主要包括:

协定名称

签订时间

《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协定》

1985年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1993年

《引渡条约》

 2002 年

《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2004年

《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2008年

《双边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7年

《关于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

2017年

4.地方法律。在不违背联邦利益或联邦法律且事先通知最高委员会的前提下,阿联酋联邦各酋长国可就有限事项(联邦对宪法明确规定的事项拥有全部立法权,包括国防、外交、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劳动力市场管控、电气、电信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同邻邦签订地方性协定。但是,未经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则该协定效力待定。为执行联邦法律以及阿联酋联邦签订的国际条约,各酋长国政府可颁布地方法律、法令和决议。

阿联酋现行与投资相关的商事法律主要包括《联邦公司法》、《商业代理法》、《商业注册规定》、《商业交易法》、《联邦工业法》、《政府投标法》、《版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以及税法、劳动法、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等。

阿联酋国内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等中间环节税收也是全部免除。阿联酋没有联邦整体税收制度,税收制度各酋长国自主规定,联邦政府不收任何税赋。目前迪拜、沙迦和阿布扎比三个酋长国自主制定税收制度,如这三个酋长国对石油开采征收特许经营税,对银行交易业务征收小额税费。

阿联酋金融法律体系包括联合法、联邦法以及由阿联酋中央银行颁行的规定。涉及银行业的主要法律包括联合法和联邦法;保险业由阿联酋经济部监管,并适用1984年第9号联邦法,而如果外资公司准备在阿联酋上市,则需符合阿联酋证券商品管理局规定的条件,即SC2002第7号(该规定是有关在阿联酋股市上市的外资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市场准入政策及最新规定

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主要包括经济部和财政部。

1.禁止投资领域(参见下图)

 

2.限制投资领域(参见下图)

 

 

 

 

 

 

 

 

 

 

 

 

 

 

 

 

3.外商投资自然资源领域

外商投资自然资源领域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是酋长国地方法。在该领域,外国投资者须同阿联酋企业合资经营,且控股方基本为阿联酋国家。国家垄断电力、水、气等资源领域。当然,阿联酋各级政府财产受国际油价下跌影响,因此近年来,阿联酋政府也启动了大量水电项目,这些项目大多采用PPP、BOT等模式,目的在于吸引民营及外国资本。

目前,石油、贸易占据阿联酋GDP的前两位,建筑业占12%,排名第三。另外,因人口增长等因素,根据预测,到2020年阿联酋电力需求将比2013年增加一倍,需求年均增长约10%,为应对电力需求增长,阿联酋政府计划向电力领域投资250亿美元。

为保证安全合规,低压电气设备进入阿布扎比市场需经阿布扎比配电公司(ADDC)资格预审,并提供ADDC认可的天祥集团(Intertek)、ASTA BEAB等国际知名质量和安全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ADDC对设备的技术参数、认证报告等持续评估,并可能实地考察供应商。为建立自己的质量体系,2009年,阿布扎比成立质量和合规委员会(QCC),成员包括阿布扎比水电局(ADWEA)、ADDC等多个部门以及公司,目的在于保证公司的产品之相关要素能符合阿布扎比安全、健康和环境的相关标准。在低压电气设备准入领域,QCC则协助ADDC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预审,审核产品作出测试报告。

迪拜水电局(DEWA)在2016年初宣布,可再生能源领域将放开私营部门投资限制,称该年有总计约270亿迪拉姆(约合74亿美元)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以独立发电厂(IPP)模式进行招标。DEWA表示,进行IPP模式招标能良好地整合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两者的资源,并使得可再生能源部门的产能快速增长。

此外,根据DEWA公开的2016年预算支出情况,其总规模约为236亿迪拉姆(约合65亿美元),和前一年比较增长了3%,60%的支出流向维修维护等方面,而37%流向项目和资本性支出。DEWA还表示,2016年已有计划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发电项目(29亿迪拉姆)、输电项目(34亿迪拉姆)、配电项目(12亿迪拉姆)、水务和土建工程(10.4亿迪拉姆)。

六、阿联酋营商环境

世界银行近期发布了Doing Business 2018(《2018年世界营商环境报告》),副标题从2017年的“平等机会”转变为“创造就业”,显示出更为积极的政策主张。该报告对全球190个经济体的商业监管法规和产权保护进行分析与评估,以衡量监管法规是否有助于推动或是限制商业活动。排名越高,表示该经济体的监管环境越是有利于开启和运营一家本地企业。今年的营商难易程度排名包括10个指标: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营商环境报告》也衡量劳动市场法规,但该指标今年未被包括在排名内。阿联酋在190个国家及地区的排名从2017年的第26位上升到第21位;DTF指数为78.73分,比2017年提高1.87分。

1、阿联酋各项指标在的排名与DTF指数

 
   

 2、阿联酋与可比经济体(中东及北非区域)之间的DTF指数比较

 

地区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巴林

约旦

科威特

DTF

78.73

62.5

68.13

60.58

61.23

排名

21

92

66

103

96

区域平均数(中东及北非)

56.72

   从以上数据可看出,阿联酋营商环境在中东国家和地区首屈一指,并且在全球也名列前茅。

第二章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阿联酋政府分别以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对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境内设立的不同类型公司进行监管。总的来说,外国投资的管理主要由阿联酋经济部、外贸部和财政部,以及各酋长国的当地主管部门和工商会负责。

阿联酋与投资相关的现行法律主要包括《商业公司法》及修订版、《商业代理法》、《商业注册规定》、《商业交易法》。另根据阿联酋国内媒体的报道,阿联酋外国投资法将在2018年颁布,以促进阿联酋国家竞争力的提升。根据新《外国投资法》,外资企业在自由区外也可能获批建立100%的独资企业。

《阿联酋商业公司法》在1985年1月1日开始生效,但并未马上实施。为了完善该法,阿联酋联邦法案1988年以第13号形式通过(刊载于1989年1月8日《联邦官方公报》)。但是,修改法案与前法相比并没有实质性变化,其修改的主要方面在于下放监管权力,即将联邦政府对各类型公司建立与监督管理的权力下移到各酋长国。由于《商业公司法》属于原则性规定,因此,阿联酋经济贸易部在1989年9月底又颁布了实施细则,对《商业公司法》的实施问题作了细化。

在阿联酋境内,从公司筹建成立到解散关闭等涉及商业公司的所有事宜,均须遵守《商业公司法》及其后续修订版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从事油田开采的公司,涉及电、气、淡化水的挖掘、生产、运输和销售业务领域的公司,以及内阁会议决议排除适用《商业公司法》的公司,其设立不适用《商业公司法》,而由其他法律单独规定。由阿布扎比酋长国依据《商业公司法》,接受公司有关注册与变更的申请。

《商业公司法》共329条,内容包括在阿联酋当地组建公司能采用的实体形式;股东、合伙人及公司内部其他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变更、合并与清算;公司应受到的监督和检查。《商业公司法》同时适用于在阿联酋组建的公司和其主要业务位于阿联酋境内的公司。

根据《商业公司法》,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境内可采取七种形式设立公司,同时还允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注册。

《商业公司法》、《商业注册规定》及关于公司设立的配套规定对外国投资人出资比例有明确规定,所有公司51%或以上的股份(或股权)必须由阿联酋籍公民或其所有的实体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自由区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由外国投资人独资;

(2)海合会成员国100%控股企业在阿联酋的商业活动;

(3)海合会成员国100%控股企业与阿联酋籍公民或其所有的实体的合作;

(4)除了外国投资受限的特定行业,其他特定行业可由外国独资设立公司。

《商业注册规定》及关于公司设立的配套规定中涉及公司注册程序和审批内容,相关内容将在第四章《公司设立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中详述。

此外,为了吸引外国资本向非石油行业投资,调整目前依赖石油产业的经济结构,以发展经济的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阿联酋政府针对外国资本投资还制订了许多优惠政策。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对外贸易投资管理的部门和机构主要是经济部、外贸部以及各酋长国的半官方机构——工商会。他们的职能参见下表:

部门(机构)

主要职能

经济部

经贸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经济运行情况的检测、对国内投资进行管理以吸引外资、对政府部门和企业间的关系进行协调和维护。

外贸部

贸易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监测实施、与他国贸易部门(委)签订贸易协议、在国际组织及会议中与他国合作。

酋长国工商会

贯彻执行酋长国的工商业政策、负责企业的登记注册事宜、管理酋长国内私人企业、为酋长国工商会会员提供经贸信息和客户资源。

阿联酋与贸易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商业公司法》、《商业代理法》、及《商业交易法》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阿联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2017年联邦第1号法)也已经公布,有关内容如下表所示:

法律名称

相关内容

《商业公司法》

外国公司须通过阿公民或由阿公民完全所有的企业法人代理,方可从阿经济部获得营业执照,自由区除外。自由区允许建立100%的外资企业,可将资本和利润自由汇出阿联酋境外,但企业产品如果出口到阿拉伯合作组织成员国,无法享受到免税待遇。

《商业代理法》

外国公司须通过阿联酋籍的公民或企业来分销产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依据《商业代理法》签订商业代理协议。解除代理关系必须外国公司和阿联酋籍代理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征得阿联酋当地法院批准。

《商业交易法》

对商业活动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界定、对经纪、运输和商业代理的概念进行了阐释。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

规定了投诉和调查程序,并阐明了提交投诉→受理研究→启动调查→调查措施→结束调查→评估结果等所有相关措施。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根据阿联酋《商业公司法》,在阿联酋设立公司,应当采取如下几种形式(参见下表):

公司形式

概念

普通合伙公司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投资设立的,合伙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合伙有限公司

由一个或几个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共同责任合伙人即(积极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只承担其入股资本责任的股份有限合伙人即(隐名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公司。

合资公司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分担商业经营或以其中一个合伙人的名义所从事的商业经营中产生的营利和亏损的公司。

公开合股公司

将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的公司。

不公开合股公司

发起人不少于三名的前提下,可组建一个不公开合股公司。其重要特点是股票不公开认购。

责任有限公司

公司的合伙人数不得多于五十人,也不能少于二人,他们的股份是不可转让的。每个合伙人以其在公司资本中所占股份的比例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合伙有限公司

由(1)以其全部资产共同承担公司责任的共同责任合伙人和(2)只负责其在资本中所占股份的持股合伙人组成的公司 。

 

上述形式由法律明确规定,根据《商业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如果公司设立未采取上述形式,公司设立行为无效。

根据阿联酋《商业公司法》第314条,需由阿联酋籍公民(包括阿联酋公司,不过此时该公司合伙人都需有阿联酋国籍)“代理”外国公司在阿联酋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但是,此种代理并不涉及投资和管理,更不对公司经营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仅仅为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提供相应的服务。

根据阿联酋《民法》,所有依法成立的组织和企业都是法人实体。

任何人要从事商业活动,都需要取得营业执照,但经过酋长豁免的除外。任何个人、公司、机构,无论其国籍为何,只要他们要在阿联酋境内开展金融工商业、工程业务(不管是临时还是永久性业务),都须成为阿联酋工商会正式会员。即所有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阿联酋投资者或是外国投资者,必须首先获得营业许可,才能够在阿联酋进行经济经营活动。

    在阿联酋想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依法需要准备如下一些文件:

  一、阿联酋国内独资企业(完全是阿联酋公民)

  1.有一个工商会批准的公司名称;

  2.公司主营业地的租房合同(总部的办公场所);

  3. 申请人护照的复印件、本人照片;

  4. 公司经营范围的描述;

  5.某些行业须事先获得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提交政府版本的营业执照申请表、企业登记文件、工商会会员证书;

  二、外国独资企业

  1、有一个工商会批准的公司名称;

2.对经营范围的描述,以确定有关行业是否需要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是否仅由本国人开展的业务);

  3.提交和当地代理方(担保方)签署的代理协议;

  4.公司主营业地的租房合同(总部的办公场所);

  5. 申请人护照的复印件、本人照片;

  6.提交政府版本的营业执照申请表、企业登记文件、工商会会员证书;

  三、商业公司

  1.有一个工商会批准的公司名称;

  2. 经过公证的合法的合资协议(其中阿联酋本国股份不少于51%);

  3. 公司主营业地的租房合同(总部的办公场所);

  4. 申请人护照的复印件、本人照片;

  5. 对经营范围的描述,以确定有关行业是否需要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6. 由阿联酋当地银行出具的注册资本的证明文件;

  7. 提交政府版本的营业执照申请表、企业登记文件、工商会会员证书;

  8. 合资协议、并应依法在经贸部登记。

  四、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1.采用母公司名称,并需获得工商会批准;

  2.对分公司经营范围的描述,以确定有关行业是否需要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范围需要在母公司的经营活动范围之内);

  3.与当地担保人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并经过公证;

  4. 经过公证的由母公司出具的保证函,承诺承担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5. 经过公证的母公司在阿联酋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

  6. 经过公证的该国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表明该公司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公司的有关信息和权限;

  7.母公司的合同和公司章程的副本(需公证);

  8. 经过公证的母公司近两年的资产负债、审计报告和损益表等文件;

  9.母公司在阿联酋境外地区的经济活动及业绩;

   10. 经过公证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权限描述;为确定负责人身份,还需提供其本人的护照复印件与照片;

  11.根据当地担保人类型的不同,需要提交相应的文件。其一,如果是自然人,需附上其本人护照副本及照片;其二,如果是法人,要附上其营业执照副本,并得到有关机构的认证,其三、提交官方证明文件,表明该法人的全体合伙人都系阿联酋公民;

  12.分支机构准备雇佣的员工人数;

  13.分支机构的资本等于或多于25万迪拉姆;

  14.所有文件均要通过有权的法律翻译机构翻译成阿语,并由阿联酋司法部进行公证。

  五、指定商业代理

假如外国投资者并不需要在阿联酋当地申请执照成立公司,可以通过另一种方式使自己的产品进入阿联酋市场。阿联酋的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外国公司指定商业代理,经由商业代理在特定地区以独家销售的方式,销售该公司的产品及服务。

  外国公司要与其商业代理签署有关合同;合同应在经贸部登记。

在商业代理的数量及指定上,外国公司可在阿境内每一个酋长国各制定一家代理,以便更好地进行业务拓展,也可以只在全国指定一家代理。

第五章 外汇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阿联酋法定货币是迪拉姆(Dhs),可在七个酋长国流通。阿联酋的市场汇率可在官方汇率7.25%的范围内波动。1迪拉姆等于100菲尔斯。目前迪拉姆汇率紧盯住美元,根据2017年5月19日的汇率,100美元=367.27迪拉姆。由于阿布扎比巨额的石油美元收入,30年来,阿联酋迪拉姆汇率一直保持稳定。阿联酋各主要城市都有众多的货币兑换所,迪拉姆可随时与国际通用货币相互兑换。 阿联酋中央银行不限制从商业银行买进和向其卖出外汇的所得,商业银行可按自己选择的汇率自由进行外汇交易,包括与商业和金融业相关的远期,商业银行买卖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汇率根据金融市场上的汇率套算。 

阿联酋在外汇管理方面,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外汇汇款无需登记,从事进出口业务在外汇方面也不需要许可证,商人进行进口用汇不会受到限制。外汇的汇进和汇出十分自由,无需经过行政审批,触犯阿联酋政府反洗钱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资本和利润回流不受限制;外资银行在将其利润汇出境外前,必须事先获得阿联酋中央银行的同意,并将其纯利润的20%作为税收缴纳给阿联酋政府。

阿联酋对外国人携带现金出入境无规定,进出境人员携带外汇进出不需申报。在阿联酋,非贸易支付不受限制,对非贸易收入不实行管制,旅游者可携带任意数量的外币和本币出入境。

外资企业在阿联酋开立外汇账户无特殊规定,但须提交在阿联酋注册公司工商执照、母公司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母公司签字授权人信息等材料。

阿联酋对居民和非居民持有的帐户有明确的区分,非居民帐户包括:
  ①代表阿联酋在国外工作的居民开立的帐户;
  ②在阿联酋工作的外国人开立的帐户;
  ③住阿联酋外交官开立的帐户;
  ④在阿联酋没有分支机构的境外公司、银行开立的帐户;
  ⑤本国在国外的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六章 土地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在阿联酋,统治各酋长国的酋长家族控制相应的土地及自然资源属于。联邦没有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统一法规,相关事宜由各酋长国负责管理。

    阿布扎比酋长国于2005年颁布了一部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政府在法律颁布前后授予公民的地产属于公民自由财产。公民可对地产所有权进行登记,并依法使用、利用及处置。该法还允许海合会成员国公民在阿布扎比投资区域内拥有地产,并对投资区以外的商业房地产租赁合同条款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此项法律,外国人也可在阿布扎比的投资区租赁房地产,但租期有限。

其他酋长国对土地及地产所有权也各有规定。

阿布扎比酋长国只允许阿联酋公民和他们全资拥有的法人享有不动产的完全产权。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国家公民及其全资公司可以在制定的投资区内拥有地产。非阿联酋和海合会国家公民可以在投资区内拥有房产(不包括房产所在的土地),也可获得最多99年的房地产租约和最多50年的土地租约。

    哈伊马角酋长国王储兼副酋长萨格尔•卡西米于2005年颁布了相关法令,法令规定,允许外国人拥有由哈伊马角地产公司开发的不动产产权。 

    2005第18号法令第二条规定,允许哈伊马角房地产公司自由销售其拥有的住宅、商业及旅游设施,对不动产产权的拥有不设任何时间期限。 

此法令的颁布将进一步促使哈伊马角拥有巨大的投资机会,并将成为本地区旅游首选地。该法令的实施将对哈伊马角房地产开发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5年12月7日,沙迦酋长国王储、副酋长谢赫•苏尔坦•本•穆罕默德•本•苏尔坦•卡西米颁布了一项法令,根据该法令,在沙迦酋长国进行不动产销售时,须在房地产办公室登记不动产买卖合同;地产商对土地拥有完全所有权,有权开发建设土地,但是建筑许可只能发放给阿联酋公民、海合会国家公民;此外,非经沙迦酋长批准,合法的不动产所有人不得将不动产通过买卖方式转让给非阿联酋或者非海合会国家公民。

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阿联酋实施低税率的政权制度。阿联酋的国内企业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员工亦不必交个税,阿联酋也一直不存在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总体而言,阿联酋联邦并不存在完整的一个税收体制,而是由各酋长国自己建立税收体系。但是按照海湾合作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自2018年起,阿联酋联邦将开征增值税,额度为5%。

遵从海湾关税同盟的要求,从2003年元旦开始,阿联酋把普通商品(共计1236种)的进口税定为5%(但有一种情况是,如果商品被进口到海合会成员国,则在该国征收5%的关税,但是如若之后再转运到其他海合会成员国,则关税可以免除);阿联酋对特殊商品(共计53种,如部分农产品和药品)免征进口关税,此外,阿联酋对少数获得进口许可的商品征收较高关税,如烟草征收100%的关税,酒精饮料税率为50%,并保留对该类进口商品征收附加进口税的权利。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海合会成员国会对某些特定产品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为缓解建筑材料水泥和钢材短缺的情况, 2004年8月28日起,阿联酋经济部对承包商协会会员企业自用水泥实行零关税进口。

此外,下列商品也免征关税:

 

阿联酋在联邦层面没有企业所得税、营消费和税业税。每个酋长国通过相关法律对企业征税或收取管理费用。但实践中仅对油气勘探开采及银行交易业务征税。例如沙迦、迪拜和阿布扎比规定外国银行汇出利润时要缴纳20%的税费。迪拜对石油企业应税所得征收55%的税(其他酋长国征收50%的税),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最终实际支付税额根据外国公司和相关酋长国政府达成的特许权合同条款而定(一般在55%-85%之间)。

阿联酋没有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对工资收入和资本所得征税,但大部分酋长国会征收市政税,包括对餐厅出售的食品征收5-10%的税,对酒店按客房征收10-15%的税,对商业房产出租征收10%的市政税,对住宅用房产出租征收5%的式征税等。以阿布扎比为例,目前阿布扎比对酒店征收10%的服务费和6%的旅游税,但据2016年4月出台的法律规定,在阿布扎比的酒店将加收每间房每晚15迪拉姆加上房费4%的市政费。同时,该法案还通过了对阿布这笔外籍租户加收3%市政管理费的规定。

阿联酋于1996年加入世贸组织,2005年主要过渡期结束,目前已经履行了WTO规定义务的95%,剩余部分也将按照时间表按期履行。目前海合会关税同盟和WTO还未接轨,所以如果要修改有关规定,阿联酋需要和其他海湾国家协调。

虽然阿联酋直接征税的水平比较低,但也存在一些其他国家没有的附加费用,比如租金。因为阿联酋公民才拥有土地,因而租金对外国企业是无法逃避的费用支出。

第八章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1996年10月1日,阿联酋颁布实施新《劳动法》。新《劳动法》内容主要涉及适用的对象、雇用合同与报酬、工作时间与休假、工作安全和预防措施、健康与社会保障、解除雇用合同及争议处理和处罚条款等。

新《劳动法》充分体现了对本国人乃至阿拉伯国家公民的权益保护。工作是阿联酋籍公民一项固有的权利,一项工作应当优先考虑适宜的阿联酋籍公民,如果找不到可胜任的公民,则按照次序分别优先考虑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公民,然后是别的阿拉伯国家公民,最后是其它国籍公民。同时,非阿联酋籍公民想在阿联酋获得工作,必须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外籍员工想在阿联酋工作的,需获得许可证,同时遵守相应的劳务政策(即“非移民、临时性、合同制”)。外籍雇员要在阿联酋工作,首先要经过劳动部的同意,由劳动部颁发工作许可证。同样的,任何个人或团体要招募外籍雇员,首先要获得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颁发的许可证,该许可证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阿联酋工作许可证概况

颁发对象

阿联酋公民或有必要的人士,凭许可证招收外籍雇员

有效期

一年

颁发和监管部门

劳动和社会事务部

许可证取消事宜

连续3个月以上未找到工作

未满足许可证中要求的基本条件

存在适合阿联酋公民取代外籍雇员

 

 

阿联酋实行保人制度。外国人在阿联酋居住或者工作,需要当地人的担保,并获得相应的工作许可证,担保人可收取担保金。同时,《劳工法》规定,雇主如果为外国人担保,则应当相应地雇佣其作为自己的雇员,如果该雇员为其他人工作,作为担保人的雇主要受到处罚;当然,外籍雇员也不能为担保人以外的第三人工作。外籍雇员只能在服务期间居留,期满之后应离开阿联酋。

外籍雇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具一定的专业、学术资历或经验,并和工作相适应;护照还有至少6个月的有效期;雇员应当在阿联酋医务机构作健康检查,以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证明身体健康。

需要注意,在阿联酋,户外工作的劳工每年夏季可以享受夏季午休制度,穆斯林劳务人员还可在合同期间享受一次朝圣假期。此外,在阿联酋除计时工,周五是其他工人的休息日。如果劳务人员必须在周五工作,雇主应给予补休一天或发给日工资50%的加班费。

第九章 环境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

阿联酋环保管理部门主要包括气候变化与环境部、阿布扎比环境署、环境及保护区管理局等。

生态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正越来越受到阿联酋政府的重视。过去三十年中,阿联酋在永续发展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

阿联酋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联邦法1983年第9号,《狩猎法》(Hunting Law) ,这是阿联酋最早一部环境保护法律;

(2)联邦《国家环保战略规划》(1997年)。

    (3)联邦法1999年第24号,《环境法》;各酋长国同时根据联邦环境法制订了自己的环境法。在阿联酋开展工程项目需要同时符合联邦环境法及所在酋长国环境法规定要求;

(4)联邦法2000年第24号,保护海洋环境的规定;

(5)联邦法2002年第11号,濒危野生动植物贸易管理规定;

(6)联邦法2004年第55号,防止电离辐射污染基本规定;

(7)联邦法2004年第56号,防治交通污染的规定;

(8)联邦法2004年第57号,关于垃圾处理的规定;

(9)联邦法2006年第11号,修订环境法;

(10)联邦法2007年第16号,动物保护法;

(11)联邦法2014年第26号,臭氧层保护法。

阿联酋禁止进口某些特定产品,有些是遵守国际公约,有些是出于环保、卫生方面的考虑。

阿联酋加入的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法规参见下图:

阿联酋加入的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法规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危险物质、危险废料以及医疗废料的处理规定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附录l、Ⅱ、Ⅲ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1999年联邦第24号法令规定

在阿联酋,一项工程项目从策划开始到执行,都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在阿联酋进行工程承包的企业一般都要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评报告,如阿布扎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阿布扎比环境署(the Environmental Agency in Abu Dhabi,EAD),在阿布扎比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到阿布扎比环境署出具项目环评的无异议证书。

申请环评的方式一般为委托官方认可的专业环评报告公司针对项目撰写环评报告(constructio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lan,CEMP),费用因项目而异,撰写CEMP的时间大约为3周。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阿联酋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要法规有:

《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2016年联邦第31号法令进行修订)、《工业产权法》(修订了2002年的专利法,并规定了工业设计部分,特别着重保护商业秘密)。

2004年3月23日,阿联酋新闻文化部长阿布杜拉·本·扎耶德·本·阿勒纳哈扬签署发布了有关版权法的2004年131、132、133和134号令,对版权的注册、转让、分销、管理和委托许可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法令作为联邦2002年7月的《版权法》的实施条例。

其中,131号令规定了作品的版权人必须根据该法在阿联酋进行注册,只有注册后的版权其知识产权才能得到保护。132号令则对版权的转让和分销作出了规定。133和134号令对版权各方如创作者、表演者、制片人以及经营者的权益作出了规定,并对授权和利益分配的形式提出了要求。

根据阿联酋专利法规定,专利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和工业制图。如要进行专利申请,首先要符合专利的单一性要求,然后接受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审查专利的“三性”,即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如果申请的专利与专利法及相关细则不符,申请人将被要求在三个月内进行相关材料的补足,逾期视为申请无效。2014年,阿联酋经济部与韩国知识产权局签署了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备忘录规定韩国知识产权局对阿联酋经济部专利申请进行协助,主要途径为专门派遣技术团队支持。

阿联酋专利管理部门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即依法作出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授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0 天内,任何人可向主管委员会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提出,即可颁发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阿联酋联邦当局和各酋长国职能部门,针对已经获得知识产权的商品和行为,如果出现侵权,可以扣押商品或处以罚款。然而,由于目前阿联酋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人才和法官,对于知识产权技术问题,难以在阿联酋的基层法院得到处理。而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法官一般都仅以监禁加罚金的方式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制度及注意事项

阿联酋商务纠纷主要可以通过仲裁中心和法院解决。

阿联酋联邦法院系统分为三个层级: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相应的,阿联酋法院的诉讼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包括初审、上诉审及最高法院上诉审,其中,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是最终判决。

阿联酋的初审法院设置于联邦首都和某些酋长国的首都,初审法院分别对其管辖的案件行使司法权,其存在三种类型,刑事法院、民事法院和伊斯兰教法法院。

为解决商务纠纷,阿联酋成立了以下机构:

(1)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DIFC-LCIA);

(2)阿布扎比商务调解中心(ADCCAC);

(3)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

(4)海事仲裁中心(主要解决海上争端)。

DIFC-LCIA仲裁中心主要通过调解及仲裁的方式处理国际商业纠纷。阿布扎比调解仲裁中心隶属于阿布扎比工商会,为阿联酋本地或跨国贸易纠纷进行法律咨询,提供仲裁人、调解人、专家、翻译名录,定期举办会议和研讨活动,并邀请信息部门和法务部门相关人士出席。迪拜国际仲裁中心是一家自主非营利机构,其仲裁结果与法院裁决具有同等效力。

阿联酋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法院的司法权,除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可以由各酋长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当然,联邦通过颁布法律,可以将地方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移交到初审法院进行管辖。即便地方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没有转移,而且已经作出了相应判决,也可以由联邦法院做出上诉判决,该判决是最终判决。

然而,阿联酋七个酋长国并没都加入联邦司法体系。其中,迪拜、拉斯阿尔卡麦两个酋长国都依然保留本酋长国独立的司法系统。而作为众多外国资本和投资者汇集的迪拜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则在阿联酋联邦法律的授权下,针对民事和商事法律事务,可以进行独立立法。迪拜也存在独立的司法系统,设有初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其中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判决,而且,该地区的司法系统透明度较其他地区更高,整个司法系统的运行也更有效率。

除此之外,在进行诉讼的时候,也要注意不同法院对不同案件的管辖权:

1. 阿联酋联邦初审法院所管辖的案件类型包括:(1)联邦作为当事人一方,和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包括行政和民商事纠纷;(2)除由联邦最高法院管辖的、发生在联邦首都境内的刑事案件;(3)在联邦首都境内发生的个人之间的民商事诉讼、身份诉讼及其他诉讼。

2. 伊斯兰教法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包括:与个人地位、家庭法有关的案件,例如继承、结婚和离婚等。

民事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1)民商事案件,除了与个人地位、家庭法有关的属于伊斯兰教法法院管辖的案件、联邦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案件;(2)刑事案件,但由联邦最高法院管辖的除外。

附录 常用贸易投资及法律机构联系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使馆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地址:阿布扎比西22区26号

     PLOT NO.26, SECTOR NO.W-22,ABU DHABI

    信箱:P.O. BOX 2741,ABU DHABI,UAE

    电话:+971-2-4434276

传真:+971-2-4436835, 4435440

    电子信箱:chinaemb_ae@mfa.gov.cn

领事部对外办公时间:周日至周四 上午9:00—中午12:00

阿联酋常用电话号码:

     查号台:181

     火警:997

     救护:998或999

     报警:999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联酋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负责阿联酋联邦政府和阿布扎比酋长国事务)

     (Economic & Commercial Counsellor's Office,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

地址:P.O.Box 25455,Abu Dhabi, U.A.E.

电话:+971-2-4474742

传真:+971-2-4475797

电子邮件:ae@mofcom.gov.cn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迪拜总领馆经商室(负责迪拜及其他5个酋长国事务)

     (Economicand Commercial Section Consulate Genera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Dubai)

 地址:迪拜瓦萨区19街12号别墅(靠近City Walk和Box Park) 

      Villa No. 12, Street 19, Al Wasl(Near City Walk and Box Park)

 邮政信箱:P.O.Box9374 Dubai, U.A.E.

 电话:00971-4-3448032

 传真:00971-4-3448099

 电子邮件:dubai@mofcom.gov.cn

     经商室友情提示:

    1.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请尽量在来访前电话预约时间。

2.集中接待贸易纠纷投诉及咨询时间为每周四上午8点半至下午1点。

 

(四)阿联酋中国商会秘书处

地址:Flat No. 1602 AL Husn Tower King Faisal Street Al Majaz Area

      Sharjah, UAE(沙迦,阿联酋)

电话:+971-6-5749068

传真:+971-6-5749082

电子邮件:chinesebusinesscouncil@gmail.com

 

(五)阿联酋工商会联合会

     (Federation of the UAE Chambers of Commerce & Industry)

电话:+971-2-6214144

传真:+971-2-6339210

电子邮件:fcciauh@emirates.net.ae

迪拜办事处

邮政邮箱:P.O.Box 8886,Dubai,United Arab EMirates

电话:+971-4-2212977

传真:+971-4-2235498

 

(六)阿布扎比工商会

     (Abu Dhabi - Chamber of Commerce & Industry)

    邮政信箱:P.O.Box 662 Abu Dhabi,United Arab EMirates

电话:+971-2-6214000

传真:+971-4-6215867

电子邮箱:services@adcci.gov.ae

(七)迪拜工商会

     (Dubai Chamber of Commerce & Industry)

邮政信箱:P.O.Box 1457 Dubai,U.A.E

电话:+971-4-2280000

传真:+971-4-2211646

电子邮箱:dcciinfo@dcci.gov.ae

(八)阿联酋律师事务所

哈桑律师事务所(Hassan Elhais)

地 址

The H Hotel Office Tower, 29th floor One Sheikh Zayed Road
Dubai United Arab Emirates

传真&电话

\

手 机

+971 4 355 8000 

业务范围

刑法、家庭法、房地产和商业、离婚等

艾哈迈德·萨利姆·萨迪律师事务所(Ahmed Salem Al Saedi Advocates)

地 址

DUBAI- Business Bay, Citadel tower, office 104. Dubai
26th Floor office 2602 Dubai United Arab Emirates

传真&电话

+971 4 3595995

手 机

+971 503159583

业务范围

刑事、家庭、企业、建筑、房地产、房地产、租赁和租赁纠纷

迪亚兹·鲁斯律师事务所(Diaz Reus,LLP)

地 址

#31, Level 3, Gate Village Building 4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Dubai United Arab Emirates

传真&电话

+1 (305) 375-8050 

手 机

+971 4 401-9809

邮箱

info@diazreus.com

业务范围

上诉和审判支持,仲裁和诉讼

阿甘·施特劳斯·豪尔&费尔德律师事务所(Akin Gump Strauss Hauer& Feld LLP)

地 址

21st Floor, Al Sila Tower Al Maryah Island Abu Dhabi United Arab Emirates

传真&电话

+971 (2) 406-8511

手 机

+971(2)406-8500

业务范围

全能服务型,专门针对政策,贸易,争端解决,交易和项目开发活动的各种行业领域的龙头企业提供建议,包括通信和技术,采矿,矿物和能源以及消费品和服务等

贝克和麦肯齐律师事务所(Baker&McKenzie)

地 址

Level 8 Al Sila Tower Sowwah Square Al Maryah Island Abu Dhabi United Arab Emirates

传真&电话

+971 2 658 1811 

手 机

+971 2 612 3700

业务范围

为当地和国际企业和跨国公司,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及政府机构提供咨询

德克特律师事务所(Dechert LLP)

地 址

Unit 501, Level 5 Precinct Building 2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Dubai United Arab Emirates

传真&电话

+971 4 425 6301 

手 机

+971 4 425 6300

业务范围

国际资产管理、公司证券、诉讼类型等

登顿律师事务所(Dentons)

地 址

Suite 1204, Al Ghaith Tower Hamdan Street Abu Dhabi United Arab Emirates

传真&电话

+971 2 6266175 

手 机

+971 2 6266180 

业务范围

房地产与信托、金融机构和基金、遗产规划、商务法等

吉布森·邓恩律师事务所(Gibson Dunn)

地 址

Building 5, Level 4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Dubai United Arab Emirates

传真&电话

+971 4 370 0388

手 机

+971 4 370 0311

邮箱

\

业务范围

反托拉斯与贸易监管、公司财务、证券、贸易投资、专利等

莱瑟姆&沃特金斯律师事务所(Latham & Watkins LLP)

地 址

Al Sila Tower, Level 14 Sowwah Square Abu Dhabi United Arab Emirates

传真&电话

+971 2 813 4999 

手 机

+971 2 813 4800 

业务范围

反托拉斯与贸易监管、兼并与收购、诉讼、物权法、国际仲裁、环境法、刑法等

第二部分 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贸易投资情况基本概述

一、货物贸易概述及趋势

近几年来,尤其进入21世纪后,中国阿联酋两国的双边贸易进入了快车道。虽然根据我国海关数据显示,中国阿联酋在2016年的双边贸易额达到了400.6亿美元,同比下降17.5%。400.6亿美元中,中国向阿联酋的出口额达到300.7亿美元,同比下降18.8%;我国自阿联酋进口99.9亿美元,同比下降13.2%。 但是,阿联酋作为中东地区的经济大国,仍然是我国在该地区第二大贸易伙伴,仅次于沙特阿拉伯(参见下表)。

表1-1:2012-2016年中国与阿联酋贸易统计

年份

进出口

中国对阿出口

中国自阿进口

金额(亿美元)

同比(%)

金额(亿美元)

同比(%)

金额(亿美元)

同比(%)

2012

403.93

15.2

295.75

10.3

108.18

31.0

2013

461.21

14.2

333.97

13.0

127.24

17.6

2014

548.06

18.5

390.41

16.8

157.66

22.9

2015

485.5

-11.4

370.30

-5.2

115.20

-26.9

2016

400.7

-17.5

300.7

-18.8

99.9

-13.2

数据来源:中国海关

 

据中国海关统计,近年来,中国对阿联酋进出口商品主要类别包括(参见下表):

表1-2:中国对阿联酋进出口商品主要类别统计

中国对阿联酋出口商品

机械器具及零件;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家具寝具等;灯具;活动房;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铁制品;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塑料及其制品学纤维长丝;车辆机器零附件(铁道车辆除外)。

中国从阿联酋进口商品

矿物燃料和矿物油(及其产品);沥青等;塑料及其制品;铜及其制品;动、植物油、脂、蜡;精制食用油脂;有机化学品;盐、硫磺、土及石料;石灰、水泥;矿砂、矿渣及矿灰;珠宝、贵金属及制品;仿首饰;硬币;铝及其制品;虫胶;树胶和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在中国-阿联酋2015年双边贸易中,中国-迪拜贸易占89%,达到490亿美元。预计2020迪拜世博会将成为中国企业活跃的舞台。迪拜经济委员会官员表示,迪拜酋长已指示要使迪拜成为中国在该地区的最大直接投资目的地,推动双边经贸发展,使中国成为迪拜发展项目的战略伙伴。

《2016阿布扎比统计年报》数据显示,2015年阿布扎比非石油产品出口308亿迪拉姆(约84亿美元),其中对中国出口26.5亿迪拉姆(约7.2亿美元,2014年为26.3亿迪拉姆),占阿布扎比非石油产品出口总额的8.6%(2014年为13.9%),位于沙特(90亿迪拉姆)和瑞士(65亿迪拉姆)之后居第三。

2015年阿布扎比出口原油6.61亿桶(2014年为7.29亿桶)。其中对中国出口4595.5万桶(2014年为4805.7万桶),占阿布扎比原油出口的7%(2014年为6.6%),位于日本(2.25亿桶)、泰国(9134万桶)、印度(8583万桶)、韩国(7483万桶)、新加坡(4967万桶)之后居第六。

2015年阿布扎比石油炼化产品出口1832万公吨(2014年为3083万公吨)。其中对中国出口158万公吨(2014年为74.8万公吨),占到阿布扎比的石油炼化产品出口总额的8.6%(2014年为2.4%),位于日本(345万公吨)、新加坡(226万公吨)、荷兰(223万公吨)、韩国(197万公吨)之后居第五。

2015年阿布扎比进口1193亿迪拉姆(326亿美元,2014年为1079亿迪拉姆)。其中从中国进口59.5亿迪拉姆(约16.2亿美元,2014年为47.6亿迪拉姆),占阿布扎比总进口的5%(2014年为4.4%),位于美国(185亿迪拉姆)、沙特(122亿迪拉姆)、日本(95.9亿迪拉姆)、德国(81.1亿迪拉姆)、韩国(73.5亿迪拉姆)、英国(63.3亿迪拉姆)之后居第七。

二、服务贸易概述及趋势

按照联邦竞争力和统计中心的数据显示,2016年,阿联酋的GDP总值(按现价计算)为1.2808万亿迪拉姆(约合3490亿美元),按不变价计算为1.3911万亿迪拉姆(约合3790亿美元),同比增长3%。其中,非石油领域GDP现价计算为1.0673万亿迪拉姆(约合2908亿美元),占GDP总额为83.3%;油气GDP现价计算为2135亿迪拉姆(约合582亿美元),占GDP总额为16.7%。在非石油领域中,批发零售占比12.8%,建筑业占比10.3%,金融业占比10.1%,制造业占比9.5%。    

阿联酋凭借其在商务环境、社会安全、人力资源、交通设施、通讯设备、国际化程度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其旅游业竞争力在中东地区居首,在全球排名第29位。2015年,阿联酋外国游客总数为1440万人次,比2013年增长400万人次。

    数据显示,阿联酋的综合环境优渥,位居世界前列:阿联酋的商业环境优势明显,目前排名全世界第5名;社会治安排名全世界第2名,仅次于芬兰;通讯便利快捷,便利程度排名全世界第15名;航空基础设施的完善性排名全世界第3名;酒店娱乐排名全球第27位。

从2008年开始,阿联酋的旅游业发展迅猛,呈现出遍地开花的可喜局面。这一期间,阿联酋迎来了经济发展的“又一春”,有关情况参见下列图表:

       图1-1:近十年阿联酋经济的三大“加速剂”




 表1-3:阿联酋各酋长国近十年发展旅游业的举措及项目

    酋长国

                   举措及项目 

阿布扎比

2008年度投资546.45 亿美元到旅游项目,后续几年投资力度逐年增大

迪拜

(1)为适应不断增长的游客数量及不同层次的游客需求,持续建设各种级别的酒店与宾馆,目前酒店客房已超四万间;(2)开通海上客运大巴以及城际铁路,交通日益方便快捷。

沙迦

投入约49 亿美元兴建“星岛”旅游城项目。

哈伊马角

利用外国公司的资本,投资6千万美元兴建包括博物馆、文物景区和酒店在内的库夫旅游综合项目。

乌姆盖万

投资兴建了若干海滨度假胜地、海洋旅游娱乐项目

富查伊拉

利用外资和本地资本,开发自然旅游资源

阿治曼

投入 1.63 亿美元资金兴建滨海塔式酒店

 

     中阿两国的旅游合作在过去20多年也取得了突出成就,并展现出广阔喜人的合作前景。2007年,两国签署了旅游目的地(Approved Destination Status,ADS)许可协议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中阿两国签订ADS协议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和价值。以往中国游客去阿联酋主要是散客或过路客,没有组团出游的旅客。ADS协议签署促进了两国旅游业的合作与交流,是中阿旅游史上值得大书特书的一页。中国游客此后去阿联酋更加便利。阿联酋成为中国游客出境游的又一好去处。

                表1-4:中阿旅游合作大事记

年份

事件

2003

迪拜航空成为首家开通中东与中国内地直达航线的中东航空公司

2007

中阿签署旅游目的地许可协议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8

阿布扎比旅游局、迪拜政府商业及旅游业推广局在北上广开设代表处;阿布扎比联合航空公司开通直飞北京航线

2009

北京和迪拜旅游局签订两地旅游合作协议;阿联酋正式成为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的目的地

2010

迪拜航空公司在北京和香港开通豪华空客A380定期航线;中国东航云南分公司开通云南昆明至迪拜的航线。

2011

迪拜航空公司在上海开通豪华空客A380定期航线

三、其它领域贸易概述及趋势

随着零售业实现了实体店到线上购物的稳步转变,电商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海湾合作委员会中日益备受欢迎。阿联酋的消费者除了传统购物方式外,也日渐倾向于网购。一旦电商获得消费者的信任,网购便会因其便捷深受人们喜爱。最新的研究数据表明,阿联酋国内的智能手机普及率已经达到73.8%,91.9%的阿联酋人能够上网。发展迅猛的因特网和广泛普及智能手机为阿联酋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加速剂。阿联酋和全球的线上零售商将专注于移动客户端的发展,为顾客提供高效、便捷和安全的购物体验。预计至2018年年末,其市场价值将达到100亿美元(367亿迪拉姆)。虽然网购正成为流行的购物文化,但在阿联酋,网购比例却仍比印度等新兴市场和美国等发达国家要低。随着科技进步,消费者行为不断变化,阿联酋电商将进一步壮大发展。通过对消费者行为的研究,购物网站越来越具有创新性,比如开始提供COD(货到付款)。

2017年6月3日,阿联酋经济部部长主持召开最高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会议,重点探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和监管框架有关事宜。

其他行业发展状况详见下文。

四、投资情况概述

阿联酋政府并不鼓励对外投资,而是制定多种优惠政策鼓励本国资金投资国内产业,以实现国内经济多元化,改变过去依赖石油的单一经济格局。

不过,包括阿联酋在内的海湾国家(阿联酋、沙特、科威特、阿曼、巴林、卡塔尔)的大部分资产还是投资在海外。如下图所示:

            图1-2:海湾阿拉伯国家投资示意图

阿联酋本国人投资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取息,或通过银行购买股票、证券。

    (一)投资环境因素概述

    阿联酋投资环境良好,具体各方面如下:

1.推崇经济多样化。为了减少对石油的依赖,经济多元化改革成为中东国家当务之急。目前,非石油产业在阿联酋的经济总量中占比已接近70%。到2021年,阿联酋石油产业占GDP比重预计将缩减到20%。在2014年阿联酋最新国家战略中,将可再生能源、运输、教育、健康、技术等七大领域作为创新发展重点。

2.极具投资吸引力。丰富的自然资源、开放的经济政策、发达的基础设施以及宽松的商业环境,使阿联酋成为了海湾和中东地区最具投资吸引力的国家之一。根据《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阿联酋在全球140个国家中位列第17名。作为海湾和中东国家(地区)的一个重要经济贸易转口中心,迪拜向外辐射红海周边和海外地区,是连接中东地区与非洲大陆、欧洲、中亚的重要枢纽。

3.企业运营风险低。比起中东和北非的其他国家,阿联酋的运营环境相对安全稳定、犯罪率和恐怖袭击率相对较低,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阿联酋在BMI运营风险指数排名中得分较高(得分越高安全指数越高),以70.2的得分(百分制)在中东和北非地区排第1名,全球排名第24名。

4.基础设施发达。据世界经济论坛最新发布的《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阿联酋的基础设施在140个国家中位列第4。其中,交通基础设施完善程度排名高居世界首位,电力和通信设施完善程度排名略低,位居世界第20名。阿联酋境内没有铁路贯通,由高速公路将各酋长国相连起来。但阿联酋已启动了总投资约110亿美元、全长约1200多公里的联邦铁路项目,计划2018年完工。

5.经商便利。据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发布的2016年《经商环境报告》,阿联酋的经商便利程度在189个国家中位列第31,相较2015年上升1位。其中三项指标排名有所上升:投资者保护力度上升15位,执行合同便利程度上升9位,获得建设许可便利程度上升1位。阿联酋的经商便利程度得分75.1分,比其所在的中东和北非地区的区域得分高出18.82分。

6.腐败程度低。根据世界经济论坛最新发布的《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阿联酋的政府效率一项在140个国家中位居第5(政府效率的评估标准在于:政府开支的浪费情况、政府管制的负担及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同时,根据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2015年“全球廉洁指数”(CPI),阿联酋在168个国家中位列第23,得分70分(满分100分,得分越高,公共部门腐败程度越低)。

7.经济形势平稳。阿联酋近三年经济呈现平稳走势:GDP增长率略有下降、通货膨胀率保持平稳,货物进出口量均有所减少。阿联酋联邦海关管理局统计表明,2015年前两个季度,直接贸易总额为1463亿美元(石油贸易除外),同比增长2%。亚洲太平洋地区是阿联酋的第一大国际贸易伙伴地区,与阿联酋的贸易规模占到阿联酋贸易总额的42%;欧洲地区占25%,排名第二;中东北非地区只占到17%,排名第三位;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仅占约10%,位列第四名。

另外,关于在阿联酋投资的基本风险,概述如下:

1.劳动力市场风险。阿联酋本国劳动力数量有限导致多数行业需要从外国雇佣劳工。此外,阿联酋本国劳动力普遍受教育程度低、集中为国家公共部门所雇佣,而雇佣外国职工的行政阻力大、成本高,雇佣移民劳动力限制多,这些都是投资者赴阿联酋投资与设立企业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

2.物流运输风险。作为亚欧国际贸易的主要枢纽,阿联酋的港口和机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正通过减少繁杂的行政程序和增加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来巩固其枢纽站的重要地位,缓解道路运输压力。相比而言,在中东和北非地区的物流运输风险较低,因为阿联酋已经在该地区构建起最为发达的物流运输网络。

    3.公用事业风险。整体上看,阿联酋大量的油气储量可供应发电和能源,国内电信设施先进且分布广泛。尽管水资源稀缺,政府对海水淡化厂的大量投资也保证了基本供水。但目前在阿联酋仍不适合发展用水量极大的产业和实业。在BMI贸易投资风险指数中,阿联酋的市场规模和公用事业得分65分,在中东和北非地区排第6名。

4.贸易程序风险。阿联酋政府努力减少官僚制度对贸易的限制,建设大量自由贸易区,简化海关手续,为进出口商降低行政成本。在BMI物流风险指数中,阿联酋在贸易程序和行政管理方面得到94.5分的高分,在全球统计的201个国家中仅次于新加坡、香港和韩国,位列第4名。

5.犯罪和安全风险。阿联酋境内的恐怖袭击以及犯罪行为的发生率相对较低,在中东和北非地区各国家中的商业运营安全指数最高。根据BMI相关研究报告,阿联酋在犯罪与安全风险指数中得到79.9分,在中东和北非地区各国中排名高居第1位,在国际社会排名也达到了第16位。

(二)政治环境

各个酋长国内部统治基础稳固,联邦层面政局较为稳定。1971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成立。阿联酋由七个独立的酋长国联合组成,这七个酋长国分别是:阿布扎比、迪拜、沙迦、哈伊马角(1972年2月10日加入阿联酋联邦)、富查伊拉、乌姆盖万和阿治曼。阿联酋是一个政教合一、主权独立的联邦制国家,除了外交和国防相对统一外,各酋长国拥有相当充分的独立自主权,总统和副总统一般由经济实力最强的阿布扎比和迪拜的国王出任。2004年阿布扎比政权平稳过渡,各酋长国内部政治统治较为稳定,在可预见的未来,政治体制发生变革的可能性较小。

但阿联酋地处民族宗教和地缘政治错综复杂的中东地区,社会稳定性可能会受到周边局势的影响,应对突发事件保持警惕。中东地区形势持续动荡,在可预见的未来很难发生根本逆转。2004年,阿联酋联邦议会通过反恐法案(《反恐法》),该法赋予联邦政府坚决打击恐怖主义和扩大反恐合作的权力。虽然,阿联酋至今没有发现活跃的恐怖主义组织,但仍要防止外部恐怖主义势力的渗透。近期,受宗教和外部因素影响,阿联酋与伊朗外交关系降级,正是受到其地缘政治环境复杂的表现。

阿联酋民族宗教关系比较和谐,虽然外籍人口滋生了一些社会问题,但总体社会治安较为稳定。外籍人口中以印度人最多;南亚地区的巴基斯坦、孟加拉国;西亚北非地区的巴勒斯坦、埃及、叙利亚、伊朗;东南亚地区的菲律宾等国人也较多。阿联酋中国侨民人数也日渐增加,目前据称已超过20万。在全国人口的民族构成中,阿拉伯人占55%,南亚人占28%,伊朗人占8%,其他民族约占9%。伊斯兰教是阿联酋国教,居民大多信奉伊斯兰教,其中(80%)属于逊尼派,16%为什叶派(但在迪拜什叶派占多数),4%信奉基督教、印度教和其他宗教。阿联酋的宗教政策较为宽松,居民生活水平也比较高,种族与宗教矛盾并不明显,社会犯罪率较低,社会关系较为和谐。但由于外籍人员较多,也滋生了许多社会问题,主要是洗钱、毒品走私、拐卖人口等。

(三)经济表现

阿联酋经济发展有三个大的目标,分别是:经济长期稳健发展,经济形态多元化发展,大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阿联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要有3个:迪拜政府2007年发布的《迪拜2015年战略规划》、阿布扎比政府2008年发布的《阿布扎比2030年经济远景规划》和阿联酋内阁制定的《阿联酋2021远景规划》。其中,《阿联酋2021远景规划》是阿联酋建国后首个针对全国的总体建设规划,该规划提出了发展可持续、多元化经济,建立知识型、高效率的经济模式。在投资行业方面,阿联酋的限制较少,禁止行业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外商对自然资源领域的投资规定由各酋长国制定。设立自贸区是阿联酋吸引外资的重要举措,优惠政策力度非常大:100%外资控股,资本与货物可以全部回流,没有最低的投资资本额度要求,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等。截至目前,阿联酋的自贸区以及经济特区已经超过13个,主要集中在阿布扎比和迪拜。

联邦政府层面财政基本保持平衡,酋长国财政一直保持盈余2016年上半年,阿联酋政府收入1884亿迪拉姆(1美元约合3.67迪拉姆),同比增长18.4%,支出为1550亿迪拉姆,同比下降了12.7%,实现盈余334亿迪拉姆,同比增长224.2%。其中,经常项目开支达到1355亿迪拉姆,同比下降了21.5%;非金融类政府性投资195亿迪拉姆,同比增长了45.5%。自2016年以来,阿联酋政府采取一系列节支增收措施,并积极引导政府支出投向,取得积极成效。上半年实现财政盈余,改变了阿联酋政府连续两年的财政赤字状况(2014年为339亿迪拉姆,2015年为800亿迪拉姆),在减少经常性项目开支的同时,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发展项目领域。

(四)双向投资

在“走出去”战略(又称为国际化经营战略)的推动下,我国企业纷纷赶赴阿联酋这片热土,投资设厂步伐日益加快。目前,据数据显示,已有3000多家中国公司开办了公司或办事处。目前,中国对阿联酋投资主要领域为能源、钢铁、建材、建筑机械、五金、化工等;主要投资项目包括:中阿宣布成立100亿美元的共同投资基金(2015年12月);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Adnoc)和中石油合资成立Al Yasat石油作业公司(2014年4月),中石油占股40%;中石化冠德控股有限公司(占50%)与新加坡宏国能源有限公司(38%)、富查伊拉政府(12%)在阿联酋富查伊拉投资建设的石油仓储合资项目-富查伊拉石油仓储公司(2013年3月)。

2008年12月,阿联酋博禄公司(Borouge)投资2980万美元在上海奉贤区海湾开发区建立工程塑料生产基地,年产复合树脂5万吨。2010年5月,博禄与广州市南沙区政府签署协议,在广州南沙建立生产工厂,该工厂于2012年中期建成,涉及年产符合聚丙烯树脂10.5万吨。2014年,迪拜著名酒店集团朱美拉宣布在华新签3家酒店和度假村的管理协议,其在华管理的酒店地产项目已达8处。

    (五)承包劳务

2014年国际油价下跌以来,阿联酋及中东地区建筑市场呈现萎靡态势。据中东经济文摘MEED数据,2015年阿联酋工程承包市场发包总额为374亿美元,同比下跌约25%。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幅缩减,极大地影响了对基建工程的投资。其中,联邦铁路二期从重新招标到彻底停摆,阿布扎比地铁项目仍然遥遥无期,多个在建工程也面临停工或延期的风险。

但由于迪拜将举办2020年世博会,因此未来几年,随着世博会筹备工作和城市建设的陆续展开,阿联酋工程市场将有望摆脱颓势,重现生机。

表1-5:2015年中国企业在阿联酋境内承包劳务数据

中国企业新签署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数量:51份;

合同金额:18.45亿美元;

营业额:15.39亿美元

派出劳务人员

2878人

年末在阿联酋劳务人员

11662人

新签订大型工程承包项目

代表性项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承建阿联酋岸桥轨道吊;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曼德油田开发(1期项目);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建阿联酋电信

 

    (六)能源领域

     中国和阿联酋在能源合作上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现在在阿联酋境内进行能源合作的国内企业包括:

1.中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中石油工程公司凭借在巴基斯坦承建的项目与阿布扎比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2008年11月,其与中石油管道局共同签约承建IPIC从阿布扎比至富查伊拉400公里的战略油气管道线路项目,项目金额高达32.9亿美元。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将有助于从整体上提升阿联酋特别是阿布扎比石化界对中国公司的认知。

2.中化Atlantis公司

作为中国石油企业在阿联酋乃至整个中东地区的第一个独立开发项目,中化Atlantis公司UAQ气田已正式投产。该项目已累计投资约1亿美元,UAQ气田预计高峰期日供气量为8000 万立方英尺,供气年限为25年。

3.中石油国际公司

2014年,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占股60%)和中石油国际(香港)公司(占股40%)组建合资公司Al Yasat,在阿联酋指定陆上和海上合作区块进行油田勘探,合作区面积8425平方公里,其中陆上7843平方公里、海上582平方公里。截至2015年底,中方的投资额超出了1.5亿美元,而总投资额预计将会超过10亿美元。

(七)电信合作

1.华为阿联酋分公司

目前,华为已经成为阿联酋电信业设备的主流供应商。华为和阿联酋国家电信公司(ETISALAT)也已经结成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随着阿联酋国家电信公司在海湾、南亚和非洲的扩张,华为公司也积极随之开拓市场。

华为公司在包括LTE、3G、GSM、NGN、传输、FBB、IPTV、FTTX等多种电信解决方案在阿联酋的电信市场实现了规模应用。2009年华为与 ETISALAT成立联合业务创新中心,2010年又与ETISALAT签订了培训合作伙伴协议,华为选定该公司的培训学院作为其在中东、非洲的下一代网络合作培训中心,并为该学院提供培训所需的技术和资源支持。2015年9月华为在迪拜开设了首家客户服务中心,11月在迪拜投资建立了中东北非创新体验中心,并相继和阿联酋本地主要通信运营商签订了关于全面网络改造、先进网络技术研发合作等方面的合作协议。

2.阿里巴巴

2015年5月,迪拜米拉斯集团与阿里巴巴宣布共同投资建设迪拜数据中心项目,10月双方合资公司Yvolv宣告成立,并推出第一款移动应用Yvo,现已投入运营。

第二章 贸易法律风险

一、贸易主管部门及法律制度

(一)主管部门

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对外贸易投资管理的部门和机构主要是经济部、外贸部以及各酋长国的半官方机构——工商会。他们的职能参见下表:

部门(机构)

主要职能

经济部

经贸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经济运行情况的检测、对国内投资进行管理以吸引外资、对政府部门和企业间的关系进行协调和维护。

外贸部

贸易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监测实施、与他国贸易部门(委)签订贸易协议、在国际组织及会议中与他国合作。

酋长国工商会

贯彻执行酋长国的工商业政策、负责企业的登记注册事宜、管理酋长国内私人企业、为酋长国工商会会员提供经贸信息和客户资源。

 

(二)主要相关法律

1.商业公司法

阿联酋《商业公司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境内从事各种经济和商务活动,必须首先向投资地所在酋长国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方可取得营业执照。除在自由区内,外国人不得在阿联酋境内直接投资设立独资公司,只能设立合资公司。且该合资公司的合伙人(股东)须由阿联酋公民或由阿联酋公民完全所有的企业法人充当,或者由阿联酋公民或由阿联酋公民完全所有的企业法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与合伙人(股东)不得为同一人。合伙人(股东)在合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一般为51%(或以上),外国投资人在合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一般为49%(或以下),双方根据各自的投资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担义务。担保人可不必投资,但有权获取合资公司一定比例的纯利润作为担保费(以贸易公司为例,担保人一般收取纯利润的2%)。

    2.商业代理法

如果外国公司或其他实体不在阿联酋设立实体公司,而仅希望通过贸易或设立代表处的形式使其产品进入阿联酋市场,则须按照《商业代理法》的规定指定商业代理(但在阿布扎比酋长国境内,自1996年起允许外国代表处开展贸易和销售活动)。外国公司须通过阿联酋籍的公民或企业来分销产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依据《商业代理法》签订商业代理协议。签订商业代理协议后,须到阿联酋经济部登记。根据《商业代理法》,此种代理关系是排他性的,即被代理人不得在同一个酋长国指定多家不同代理。解除代理关系必须外国公司和阿联酋籍代理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征得阿联酋当地法院批准。

委托当地商业代理的一般程序是:起草代理协议,注明代理的产品和代理的领域;代理协议由经批准的翻译人士译成阿拉伯文;代理协议的公证、鉴定。对代理协议进行公证、鉴定的机构包括被代理人所在国的公证人、外交部、阿联酋领事(若无,可为阿拉伯使团成员国内的任何阿拉伯领事),代理人所在国的外交部。

    3.商业交易法

    《商业交易法》(1993年18号法案)是阿联酋专门管辖商业活动的国内法。该法对商业活动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界定,对经纪、运输和商业代理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就某些类型的商业交易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公开拍卖、通常为连锁店和百货公司采用的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和降价销售商品等。《商业交易法》内容涉及广泛,除包括与前述有关的内容外,还包括国际商品销售、商标(商誉)、不正当竞争、商业抵押、电子交易与电子商务、银行业活动、商业票据和破产等内容。

《商业交易法》确立了商业交易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与此同时,在商业交易中,还需参照《古兰经》的有关教义行事。如债权人在阿联酋通常被认为是债务人的合伙人,双方要共担风险。因此,在这样一种规则下,难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阿联酋对进口商品的准入标准与海湾合作委员会(简称海合会)的标准基本相同。阿联酋政府对影响和威胁公共生活、公共健康与安全、生态环境的商品从严控制,而其他商品的准入门槛则相对宽松。

阿联酋政府实施非常严格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一旦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哪个国家有某种疾病,或海湾合作委员会总秘书处宣布禁令,阿联酋便宣布禁止从该国进口相关产品。此外,阿联酋各酋长国政府有权根据具体的情况规定当地港口禁止进口的产品。所有进口食品需提供相关单证,符合联邦有关法律对有效期、标签等方面的规定,在确认单证无误、标签与日期符合规定且实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关。清真食品必须符合伊斯兰教对屠夫、被宰杀动物、宰杀工具及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还需获得阿联酋驻出口国使领馆、或其授权机构、或受认可的伊斯兰组织颁给的认证。

阿联酋进口食品监管部门有:环境与水资源部、阿布扎比食品管理局、各酋长国市政厅。各类食品进口的具体要求可向上述机构咨询。

在动植物进口检验检疫方面,阿联酋的国内法主要有:1979年阿联酋第5、6号联邦法及其修订版、2001年阿联酋农业与水产部(现为环境与水资源部)第109号行政决定转发的《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第460号动物检疫规定》、2005年第383、511号部长决议、2009年第539号部长决议等。此外,阿联酋政府还参照执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和欧盟的相关规定。其中,《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第460号动物检疫规定》对各类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的进口通关作出了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和办法,并规定此类产品的进口必须符合欧盟制定的卫生标准,进口商还需事先向农业水产部(现为环境与水资源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四)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1.基本规定

    阿联酋七酋长国均拥有各自港口及海关,所有经由其他六国(阿布扎比,沙迦,安吉曼,乌姆盖万,拉斯海马,富吉拉)的集装箱均从迪拜驳船中转。由于操作的便利性,到其他六国的货物80% 以上由迪拜直接进口再安排陆运到达。而迪拜作为中东贸易中心,其海陆空各口岸通关均十分便利。迪拜海关分别由拉希德港海关总部(包括设在港口的自由区海关办公室)、机场海关(包括设在机场的自由区海关办公室)、邮政、及各个自由区海关办公室等组成,进口、出口、转口等通关业务均有明确细则。

阿联酋自2003年元旦起正式实施海合会国家关税联盟的规定。该关税联盟规定,有53种商品免征关税(参见下表),其余1236种商品统一征收5%的关税,每张报关单还要加收30迪拉姆(约8.2美元)的费用。

免征关税商品概要

货物样品;食品;本地工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有关设备;药品;报纸、书籍、杂志;船舶及商用飞机;出口和再出口(转口)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再出口货物发运人须向海关提供原始发票和清关手续;特殊情况下,特定产品免征关税(如阿联酋国内需求紧缺的建筑业原材料水泥及钢材,从2004年8月28日起,承包商协会会员企业自用水泥实行零关税进口)。

    此外,所有从海合会国家进口的货物,自该批货物抵达海合会国家第一个口岸时即征收5%的关税,但此后如果货物转运到海合会其他国家时则不再另外征收关税。某些特殊商品实施特殊关税,如香烟、烟草制品(100%的关税)和酒精饮料(50%的关税)等,并且须获得进口许可证,当局还有权征收附加进口税。

阿联酋也对部分商品进行进口管制(包括禁止进口商品和限制进口商品),这既有维护公共健康与安全的目的,也有出于维护伊斯兰宗教信仰的考虑。具体管制商品列表如下:

     

阿联酋于1996年1月加入世贸组织,2005年主要过渡期结束,目前已经履行了WTO规定义务的95%,剩余部分也将按照时间表按期履行。GCC关税同盟与WTO尚不接轨,阿联酋必须与其它海湾国家协调后,才能决定是否修改有关规定。

2.迪拜海关报关管理规定

海关要求在货物通关的时候提交详细的海关申报单,不管是否需要缴纳关税或其他费用。申报单可由进口人、出口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或报关行递交。商业企业只能通过在线渠道递交申报单。

(1)进口申报

①由非海合会成员国进口至本地,已注册的进口人可通过在线系统递交申报单,或通过经授权的报关行申报。非商业企业无法在线申报,但可通过指定的海关业务员现场申报。需提交的单证包括:空运或海运提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装箱单、送货单,以及必要的许可证。

②由自由区内进口至本地,企业须缴纳关税,并须由已注册的进口人或经授权的报关行申报。需提交以下单证:送货单、发票、装箱单、限制进口货物所需的进口许可证。

③由海关保税仓库向当地进口,企业必须缴纳关税,并由海关保税仓库企业或当地注册进口商登记(应为货主本人申报)。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发票、装箱单。

④由海合会成员国进口至本地(统计进口),货物在海合会内部各成员国之间流动,须在出口国提交统计出口申报,进口时提供原出口申报单,货物在最终目的国不需重复缴税。需提交的单证包括:空运或海运送货单、空运或海运或陆路运输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有“Makhasa”签章的海合会国家统计出口申报单。

⑤由非海合会成员方向当地进口,且再出口的货物。用于再出口的整批或部分货物进口时,须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总额的存款或保证金。除进口货物为车辆外,目前该申报仅适用于货值高于2万迪拉姆的货物。需提交的单证包括:空运或海运提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装箱单、送货单。

⑥由自由区向当地进口,且再出口的货物。须凭银行保函或保证金存款,由本地注册进口商或有资质的报关行申报。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送货单(装箱单)、商业发票、限制进口货物所需的进口许可证。

⑦由海关保税仓库向当地进口,且再出口的货物。须凭银行保函或保证金存款,由海关保税仓注册企业或本地注册进口商(须为货主本人)申报。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

⑧由非海合会成员方进口到海关保税仓的货物。货物进口至海关保税仓(包括私人保税仓或公共保税仓)时,不需要缴纳关税。申报时需提交的单证包括:空运或海运提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装箱单、送货单。

⑨由自由区向海关保税仓进口的货物。由迪拜的自由区进口到海关保税仓的货物,进口人为海关保税仓注册企业,并由该企业进行申报。需要提交的文件有:送货单(装箱单)、商业发票、限制进口货物所需的进口许可证。

⑩由海关保税仓以暂时进境方式进口至本地的货物(如展览品维修、退运等)。在规定时间内,可再进口至海关保税仓内。需要提交的文件有:商业发票、装箱单、暂时进境单等。

(2)暂时进口申报

①由非海合会成员国暂时向本地进口的货物。货物以参展、参加项目、加工、维修、重新灌装等目的由非海合会成员国暂时进口至本地的,凭与应缴税款等额的保函或存款保证金,可以缓税放行。需提交的单证包括:空运或海运提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装箱单、送货单。

②由自由区暂时向本地进口的货物。凭与应缴税款等额的保函或存款保证金暂时进境,由在自由区内注册的企业申报。需要提交的文件有:送货单(装箱单)、商业发票、限制进口货物所需的进口许可证。

③由海关保税仓暂时向本地进口的货物。凭与应缴税款等额的保函或存款保证金暂时进境,由海关保税仓注册企业或当地进口商申报。需要提交的文件有:商业发票、装箱单。

(3)出口申报

①由本地出口至非海合会成员方,需要提交的文件有:出口发票、装箱单、限制出口货物所需的出口许可证。

    ②由本地出口到自由区(需为迪拜本地自由区)的货物,需由出口方或其代理人代为申报,自由区内的接收方应通过“迪拜贸易”平台确认货物。需要提交的文件有:出口发票和装箱单。

③由本地出口至海合会成员国(统计出口),凭Makhasa签章,可避免在最终目的国被重复征税。需要提交的文件除了出口发票、装箱单外,还需提交原进口报关单。

④由海关保税仓出口至非海合会成员国,需提交的单证包括:出口发票、装箱单。

⑤海关保税仓出口至自由区的货物,需要提交的文件有:出口发票和装箱单。

⑥以再出口为目的的货物进口后,再出口至非海合会成员方,海关要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同时签发出口证明,自货物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再出口的,企业可退还原保证金或保函。需要提交的文件有:装箱单和出口发票。

⑦以再出口为目的的货物进口后,再出口到自由区,海关要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同时签发出口证明,自货物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再出口的,企业可退还原保证金或保函。需要提交的文件有:装箱单和出口发票。

⑧原暂时进口货物退运出口至非海合会成员国,需在规定时限内申报退运出口,如需延期,须在原规定时限到期前获得海关批准。需要提交的文件有:装箱单和出口发票。

⑨由本地暂时出口至非海合会成员国,适用于暂时出境参展、参加项目、维修、加工等。出口及再进口的时候,需由海关查验。需要提交的文件有:装箱单和出口发票。

⑩由本地暂时出口到自由区,主要适用于维修、翻新、加工等的货物。出口及再进口时,须经海关查验。需要提交的文件有:装箱单和出口发票。

(4)过境申报

①非海合会成员方过境迪拜,继而转运到其他非海合会成员方的货物,须在海关监管下,30天内转运出境。需要提交的文件有:转运单和送货单。

② 由别国运入迪拜自由区,无需缴纳关税,但单证列明的货主须为自由区内注册的企业,部分货物禁止进入自由区。需提交的单证包括:空运或海运提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装箱单、送货单。

③ 由自由区运出到非海合会成员方,可退还原缴纳的保证金,但必须提交出口证明文件;原先没有缴纳保证金的,出口人也须提交出口证明,否则迪拜海关可处货款10%的罚款。需要提交的文件有:运货单(装箱单)、出口发票。

④ 海合会成员方、阿联酋其他酋长国所属自由区或者海合会成员方本地进入迪拜自由区的货物,如果单证列明的货主为自由区内注册企业,则不必缴纳关税。需提交的单证包括:空运或海运提单、统计出口申报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装箱单、送货单。

⑤ 迪拜各自由区之间转运的货物,需由出口人或其代理人申报,并由货物接收人通过“迪拜贸易”平台确认。需要提交的文件有:运货单、出口发票、装箱单。

(5)转运申报

适用于在海关保税仓或自由区之间转运货物,包括在机场、码头及仓库间转运货物等。

(6)ATA单证册申报

目前,ATA单证册在阿联酋仅适用于参展货物,相关手续只能在海关业务现场办理。企业只需提交ATA单证册,无需缴纳任何费用,海关在ATA单证册上签章放行。企业如果未按规定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海关将向ATA单证册的担保机构追征对应的税款。

可以办理ATA单证册申报手续的业务现场包括:迪拜国际机场货运航站楼海关业务中心、杰布阿里港海关业务中心、马克图姆国际机场海关业务中心、迪拜国际机场海关业务中心。

(五)反倾销、反补贴

2017年5月21日,阿联酋总统哈利法颁布的2017年联邦第1号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刊发。

该法结合世贸组织协定,对非海合会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伤害行为采取了针对性措施。该法明确了投诉和调查程序,允许本国产业或产业代表针对国际贸易中的损害行为,直接或通过所在酋长国相关政府机构向阿联酋联邦经济部反国际贸易损害行为司进行投诉。该法允许反国际贸易损害行为司按照经济部长或部长委派者的决定,在已掌握存在损害国际贸易且导致本国产业受到伤害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即便未收到本国产业或其代表投诉,亦可启动针对性调查措施。

该法及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提交投诉、受理研究、启动调查、调查措施、结束调查、评估结果等所有相关措施。

该法规定,根据经济部长或其委派者的决定,经济部反国际贸易损害行为司将就每一起投诉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调查期自启动调查之日起最多12个月,如在此期间未能完成调查,可按经济部长或其委派者的决定,延长调查期,但总的调查期最长为18个月。

二、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一)阿联酋商人的习惯性贸易做法

    阿联酋本土企业和外国企业合资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其合作一般采用两种方式:1、现金直接投资;2、以土地,厂房车辆等实物投资。

在商业活动中,阿联酋商人习惯于下述贸易做法:

    1.多方问价,广泛撒网。阿联酋大部分进口商采用问价法,广泛撒网,获取性价比更高的货源,以便在谈判中取得优势地位。   

2.不见样品不成交。因此,我国到访阿联酋的贸易团(组)以及参展人员最好提供样板货和说明书。  

3.要求快速报价。因为阿联酋进口渠道多,进口商选择面很大。然而,我国一些贸易公司未能充分意识到竞争的残酷性,动作不够迅速,导致失去生意良机。还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国内部分贸易公司来回调整价格,导致被阿联酋进口商投诉。   

4.政府物资招投标、要求极为严格。

如下图所示,阿联酋政府在采购政府物资(ABCD四类物资等)时一般采用招投标,但要求非常严格,需要满足1-4四个条件。因此,出口商必须反应迅速,生产、质监以及运输、交货等环节都必须严阵以待,否则一旦出纰漏,后果难料。


 

 

 

 

 

 

 

 

 

 

 

    

 

 

 

 

 

 

(二)进口食品

在进口食品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清真食品必须符合伊斯兰教对屠夫、被宰杀动物、宰杀工具及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并获得阿联酋驻出口国使领馆或其授权机构、阿联酋有关机关认可的伊斯兰组织颁发的认证。

(三)滞港费(Demurrage)问题

滞港费,也叫做推存费,一般是指以下这种情况,即:买方或卖方未能将到达目的港的货物及时完成清关手续并提走货物,从而造成货物到港后,在港口码头堆放的时间超出规定时间而引起的费用。而需要注意的是,还有一个滞箱费用的说法,这是由船公司收取的,指进出口货物租用船公司的集装箱,因超出船公司规定的免租期间而导致的费用。

一般目的港港区收取滞港费,货物到达卸货港都会有一定期间的免费堆放天数,这个天数一般是7天。如果有特殊原因需多放几天,还可以通过目的港货代或收货人向向港区申请延期,最多可再堆放7天。滞港费最终由卖方还是买家支付,取决于使用哪一种贸易术语。

滞港费的产生会大幅度地增加交易的成本,但由于恶劣天气、装卸时间、准备船只工作的提前通知等等,在贸易过程中却经常会引起滞港费的产生。而索偿滞港费对于船舶承租人以及所有人而言,每天就如一场战争。围绕时间计算的传统争议,每天都在发生改变。这就会造成不可测的贸易风险,容易导致争端的发生。因此,了解滞港费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由买卖双方哪一方支付、支付的费用数额和规则是什么,就非常重要。通过了解费用的计算方式,可以减少滞港费引发的纠纷,也能够对滞港费的发生有一个心理预期。下文将对滞港费的适用进行详述。

特别要注意的是,阿联酋的滞港费规则有其特殊性。

一个装载着相对少数量钢管的船只,买卖方双方签订了标准形式的租船合同,例如:

BIMCO(The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工会)下的GENCON 94条约,规定的装卸时间是24小时。 如果滞期,要按照每天15,000美金的滞港率来收取。然而,该条款在阿联酋并不适用。

例如,一只货船,没有任何意外发生,用了72小时卸载货物。那么从表面上来看,这个滞留费是按照这实际发生的72小时来计算,但实际上,这里滞港费应该这样计算:

72小时(实际时间)—24小时(允许的时间)=48小时(滞港时间)

48小时*(US15,000/24小时)=US 30,000

那么承租人应该要支付30,000美金给所有者。

当阿联酋的法律适用于同一份租船合同的时候,有两个额外的时间需要考虑进去。

阿联酋法律适用的两个额外时期:

1.第一种额外时期

海商法第231章(2):

如果装货或卸货没有在原定合同中制定的时间内或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那么给予的额外周期不能超过原有的时间。并且租船船东有权根据合同里的约定或海关的规定获得每日的补偿,而不需要船东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增加了强调)。

第231章(2)中似乎允许参与者根据租船合同规定滞港率。如果在相关的合同里,就滞港率没有达成一致协商,那么可能根据“海关”作相关引导。这样的滞港率就会在 “没有超过原有时间的时期” 适用。同时,在第231章(2)条建议“原有的时间”应与达成一致的装卸时间相对应。

根据前面提供的例子,如果滞港时间是24小时,根据海商法第231章(2)中的“额外时期”是指,在装卸时间已经利用后,24小时内的任意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可适用双方合意的滞港率。因此,租船者超过了24小时的装卸时间,那么船东应获得:

24小时(额外时期)*(US15,000/ 24小时)= US 15,000  

2.第二种额外时期

海商法第231章(3):

如果装货或卸货没有在额外的时间段内完成,那么给予的额外周期不能超过第一个额外时期的时间。并且租船船东有权获得等同于每日的补偿金额,在第一个额外时期,且不影响船东可能得到其他补偿的基础上,增加1.5倍。

在这条条款下,“第二个额外时间段不能超过第一个额外时期”可以被使用。对于第二个额外时期,滞港费用的适用是在每个已达成一致的滞港率基础上,增加1.5倍。

同样拿前面的例子进行分析,如果装卸时间超过了48小时,那么船东应获得:

24小时(额外时期)*(US15,000/ 24小时)= US 15,000(第一个额外时期)+[24小时*(US15,000/ 24小时)]*1.5= US22,500(第二个额外时间)= US37,000

以上是根据阿联酋法律而应用于滞港费的计算,也就是在48小时内,船东可以获得US37,000的滞港费用。与上一篇分析得出的US30,000不同,阿联酋法律不适用上一篇滞港费的计算,且合同不能直接支持该滞港费。

阿联酋国内法中,把滞港费看做违约金。超出了前文提及的两个额外时期,那么都可以索赔违约赔偿金。

第一,根据海商法第8条第2项的规定,

“在没有特别的规定下,以下的情况将适用该法规:海关的规定与伊斯兰法规不冲突”。

根据前面提及的内容,普遍采用的海商合同,在普通法和西方司法管辖区是被广泛接受和认同的。因此,在这个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的内容上,滞港费条款将被认定为违约金。

第二,根据民法第390章第1条,该条款特别许可在阿联酋的法律下违约金以及对该违约金的自然属性和基本元素作出了规定。

“缔约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或在法律规定下的后续协议中,提前将违约金的金额确定下来。”

三、相关案例

相关案例一:出口追款相关案件

(一)案情介绍(参见下图)

  
    (二)案情评析

  中国企业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往往想尽可能避免诉讼。即使在交易过程中有海外律师辅佐,律师主要承担的也是咨商功能,而不是帮企业打官司。如本案中,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卖方对参与跨国商事诉讼又诸多顾虑,于是委托中国信保通过其海外追偿渠道向阿联酋G公司施压。从案情的进展来看,虽然这种方法和直接诉讼相比,费用也可能不菲,但对违约的买方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最终迫使债务人迅速还款所有款项。

  本案其实是典型的国际贸易支付纠纷,但由于发生在中东地区阿拉伯国家,案件的处理受到了当地文化传统以及制度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得案件的处理一波三折、个中缘由确实耐人寻味,有关经验教训值得我们的投资者认真考量。 

(三)风险提示

不可否认,长期以来我国与中东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非常友好和谐的国际关系,我国投资者应当夯实这一基础,并抓住现在发展的良机,促进包括阿联酋在内的中东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与经贸合作;但是,我们亦应当未雨绸缪、充分关注和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

较之同处中东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虽然阿联酋也有着相似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但埃及、卡塔尔等国的法律体系更接近西方;而阿联酋的国内法则带有较多的传统色彩,并受《古兰经》影响较大,这就为阿联酋增加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此外,不得不提及的一点是,与中东国家当事人进行贸易,在语言和程式适用上受到诸多限制,在司法进程中也不排除会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相关案例二:贸易合同款项催还相关案件(案情参见下图)

案情评析与风险提示

1、风险意识要谨记、尽职调查要仔细。本案中,中国出口商之所以陷入被动,一个根本的失误就在于过于自信、没有对阿联酋买家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如注册登记信息、信用情况等)进行认真详细的尽职调查。而要预防马失前蹄,一个基本的策略就是尽量避免和不熟悉的商家做买卖。生意场中只有和知根知底的企业做交易,才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及早委托查线索、解困良机莫错过。本案中,F公司如果在M 公司违约后及早委托有关机构去查找线索,也许债务问题不至于拖延那么长时间,以致错过解决问题的良机。

第三章 投资法律风险

一、投资主管机构及法律制度

阿联酋国际投资主管机构是经济部、外贸部和财政部。

在二十世纪下半叶,仰仗惊人的油气产业,阿联酋的国力不断增强,经济也由弱变强跻身世界前列。但是,整体而言,阿联酋的国民经济体系过于单一, 经济风险较大。为此,阿联酋吸取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一方面积极营造并完善有利于投资的大环境,另一方面制定出一系列非常优惠的政策吸引外国资本投资。

(一)吸引外资的优惠环境和政策

1.基础设施完备

多年来,在阿联酋政府的大力投入下,目前,阿联酋三个主要酋长国阿布扎比酋长国、迪拜酋长国和沙迦酋长国都有外商投资所需的很完善的水电、通讯、公路交通、港口、机场、仓储等基础设施。

  2.税收政策

            图3-1阿联酋优惠的税收政策

3. 关税政策

 

 

图3-2 阿联酋商品关税水平

阿联酋商品的关税水平参见上图。除开关税外,其他非关税壁垒在阿联酋几乎不存在。

4.外国资本的市场准入规定明确、投资方式灵活

阿联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时间是1996年4月10日。2007年起,阿联酋开始全面履行WTO规定的义务。目前,实际操作中,外资投向阿联酋的行业主要是:金融和保险业、电力、燃气及水利,房地产和专业服务,建筑业,制造业,采掘业,运输、仓储和通信,信息科技,饭店和旅游,农业,贸易,医疗和教育业等。

外国投资者一般比较关心的是自然资源领域的投资规定,而这一块是由各酋长国单独制定的。其中,油气化工业完全由各酋长国自行所有,对外国投资有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外国投资者进入这一领域则必须采取阿联酋国家控股的合资企业形式。

阿联酋对外国资本在境内投资设厂占比有着非常明晰的要求:外国公司不能成立独资公司;合资的情况下,外方投资绝不能超过49%。阿联酋本国籍的居民或机构作为外国投资的担保人/机构,负责办理外国资本在阿联酋投资所需的申请、人员签证等程序,外国投资人每年向本国担保人缴纳一定数量的担保费。

但外国投资者在下述四种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图3-3阿联酋外资市场准入的特殊规定

5.外汇管理政策灵活

阿联酋外汇不受限制,可自由汇进汇出,但须遵守阿联酋政府的反洗钱法律和政策。基本来说,外国商人的资金和收益汇出境外没有门槛。但是,外资银行如果要把利润回流则要提前征得阿联酋中央银行的批准,同时要把1/5的利润当做税收上交给阿联酋政府。外资企业在阿联酋开立外汇账户无特殊限制,但须提交在阿联酋注册的工商执照、母公司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母公司签字授权人信息等文件。此外,阿联酋对外国人携带现金出入境也没有限制性规定。    

(一)阿联酋自由区政策

为了促进外国资本的流入以及吸收借鉴外国的优秀管理经验,阿联酋国内实施一种颇具吸引力的自由贸易区战略。最早是迪拜在1985年开辟了杰拜勒·阿里自由区。自由区、特别是阿布扎比和迪拜酋长国的自由区,构成阿联酋经济的重要部分。目前,阿联酋有超过35个规模各异的自由区(包括已建和在建的)。自由区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实施阿联酋多元经济战略,推动本国进口,提升对外开放度。贸易区内实施几乎相同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1.自由区的优惠政策

图3-4 阿联酋自由区的优惠政策措施

酋长国

自由区名称

阿布扎比

    阿布扎比工业城

(Higher Corporation for specialized Economic Zones, HCSEZ)

迪拜

迪拜机场自由区(Dubai Airport Free Zone)

迪拜杰布阿里自由区(Jebel Ali Free Zone)

迪拜汽车城(Dubai Cars & Automotive Zone, DUCAMZ)

迪拜网络城(Dubai Internet City)

迪拜媒体城(Dubai Media City)

迪拜珠宝城(Gold & Diamond Park)

迪拜知识村(Knowledge Village)

迪拜汽车配件城(Dubai Auto Parts City FZ)

迪拜海运城(Dubai Maritime City)

迪拜重型机械及载重汽车城(Heavy Eqpt.& Trucks FZ)

迪拜硅谷(Dubai Silicon Oasis)

迪拜花卉中心(Dubai Flower Center FZ)

穆哈默德·本·拉希德技术园(Mohammad Bin Rashid Technology Park)

迪拜纺织村(Dubai Textile Village )

迪拜国际媒体制作城(International Media Production Zone)

迪拜保健城(Dubai Health Care City)

沙迦

沙加机场自由区  

(SAIF-Zone,Sharjah Airport International  

 Free Zone)

    哈姆瑞亚自由区(Hamriyah Free Zone)

   阿基曼

    阿基曼自由区(Ajman Free Zone)

  乌姆盖万

阿迈德•本•拉希德自由区

(Ahmed Bin Rashid Free Zone)

  哈伊马角

哈伊马角自由贸易区

(Ras Al Khaimah Free Trade Zone)

  富查伊拉

富查伊拉自由区

(Fujairah Free Zone)

图3-5 阿联酋主要自由区

2.主要自由区

阿联酋主要自由区参见上表。

3.迪拜主要自由区简介

杰布阿里自由区、迪拜机场自由区和迪拜投资园三个自由区是迪拜工业的主要聚集地区,涉及的行业包括炼铝、电缆制造和珠宝制品生产等。

1985年2月,杰布阿里自由贸易区成立。该自由区位于迪拜西南方,濒临波斯湾,是阿联酋最大的一个自由区。对各种投资来说,杰布阿里自由区是最具吸引力的自由区之一,也是阿联酋规模最大、最国际化的自由区,与投资相关的行政手续在操作上专业而便捷。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中,超出30%的企业都在杰布阿里自由区有投资。目前该自由区内已经有来自全球上百个国家的数千家公司注册经营,大部分公司从事贸易、物流和分销业务,还有一部分企业从事生产和服务业。另外,自由区内基础设施完善、行政管理高效便捷、能源供应充沛。 

迪拜机场自由区内有波音、保时捷、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等国际一流公司常驻。迪拜还通过建设迪拜网络城和迪拜硅谷,旨在把迪拜打造成海湾地区的电子商务枢纽、讯息科技中心。微软、甲骨文、万事达卡、阿拉伯在线、康柏等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均驻扎在此。另外,在迪拜还有针对不同行业设立的媒体城、媒体出版自由区、海运城、纺织城、五金城等十几个自由区。

二、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一)企业应注意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首先,要关注当地焦点,注意企业发展带来的生态保护、劳动保障和基层治安,否则有可能遭受到企业所在地社群的反对和抵触。这里面尤其是要注意劳工问题和环境问题。前者不仅仅是薪资待遇问题,还涉及劳动环境、劳动安全保护以及加班时限和补偿等问题;环境问题既涉及工业生产运输等环节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涉及自然资源能源开发导致的生态破坏问题。其次,远离贿赂,腐败和商业贿赂在阿联酋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且将严重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公众形象。再次,安全生产,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基础管理,尤其是在建筑、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中资企业,一定要做好防范,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最后,要遵守社会公德,要知法守法,入乡随俗,不做违反当地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事情,对民族形象、企业声誉与品牌建设负责。

(二)政局动荡风险

阿联酋地处民族、宗教和地缘政治关系错综复杂的中东地区,社会稳定性可能会受到周边局势的影响,应对突发事件保持警惕。中东地区由于石油、天然气等战略资源丰富,地理位置的战略价值突出,历来都是大国博弈的焦点,而且该地民族众多,宗教矛盾根深蒂固,引发了该地区持续的动荡,国际社会和中东各国也在中短期内难以提出切实可行的政治解决路径。因此,这种持续动荡不安的政治局势,可能会对阿联酋国内社会稳定和安全形势产生负面影响。在阿联酋投资的我国企业应当时刻紧密关注中东的局势,对突发事件要有所预判。

(三)经济风险

阿联酋各酋长国之间经济实力和发展速度有一定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给阿联酋的政治和经济稳定性造成冲击。阿布扎比酋长国和迪拜酋长国实力最强,两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占阿联酋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八成以上。这两个“巨无霸”酋长国对其他经济较弱的小酋长国无形中形成了强大的压力,为此,这些小酋长国追求政治多元化的目标,并认为酋长国之间贫富差距过大会给国家政局稳定带来一定风险。

阿联酋经济结构不平衡,存在虚拟经济占比过高、实体经济比例太小的现象。阿联酋不限制外来劳工的配额,因此无论是在私营部门还是政府部门,外籍劳工都占据了极高的比例。据统计,99%的私营部门职位和91%的政府部门职位由外籍劳工占有。阿联酋经济部门虚拟经济占比过高和人口结构中外来务工人员占比过高、经济建设过度依赖外来劳动力和技术人员的特点,都增大了阿联酋所面临的经济风险。尤其是当面临金融危机或者地区冲突时,阿联酋经济更容易风雨飘摇。例如,2008年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给各个酋长国特别是迪拜酋长国造成了剧烈的打击,外国资本纷纷撤离阿联酋、外籍劳工也络绎不绝的从阿联酋转移到其他国家、更出现了资金储备规模大幅下降等不利状况。

(四)法定代理人风险

按照阿联酋现行法律规定,在境内设立公司或办事处,需要有本国人担任法定代理人(Sponsor,或称保证人),而且取得商业执照(Commercial License)的前提为必须有本国籍的合伙人,且最少占公司51%股份。事实上,部分本国合伙人无需出资,相反,他们只充任人头,他们可获取的收益(或股利)则预先在合资协议中规定清楚。

如果试图解决或规避法定代理人或合伙人的限制,唯有在自由贸易区内开办公司或工厂。

自由贸易区内设立最大的好处是可省掉许多在区外繁复的行政手续,如不受法定代理人的约束与牵制,不受外国人投资需有本国人担任合伙人股权比例分配的限制,且外国人完全拥有公司股权、外汇无管制、无公司营业税、无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措施,员工聘用极为简便,可委托自由贸易区管理局即可协助办理申请公司员工的工作签证、劳工卡等证照及相关手续。

但贸易区之间为彼此竞争的关系,一张执照无法跨区使用,且自由贸易区以生产制造业、物流业为主,对服务业多有限制,部分产业并不适合。

(五)收购目标公司的法律风险

1.目标公司为私人企业

对于考虑收购阿联酋本地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而言,目标公司允许的最大外资持股比例是最重要的实务考量因素之一。阿联酋法律规定,外资股东最多只能控股49%的比例。在一些特殊领域(如房地产),外国人不得持有任何股份。对此,外国投资者通常与目标公司在本地的合作伙伴及股东达成代持安排,从而对超出持股比例限制的股份拥有实际的经济所有权。

2.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

阿联酋主要的金融交易所有:迪拜金融市场(DFM)、阿布达比证券交易所(ADX)或纳斯达克迪拜(NASDAQ Dubai)。企业可以选择上面任一机构上市。前面两个受阿联酋证监会(ESCA)监管,而纳斯达克迪拜位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受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监管。

如果一个股东持有一家DFM/ADX上市公司的证券达到5%或更多,并且在超过5%以后每增持1%时,需要进行特定通知和披露。当一个股东持有一家DFM/ADX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证券达到10%时,也需要进行特定通知和披露。如果一个股东连同其任何关联方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超过50%的股本或更多,则适用收购规则和批准规定。

与其任何关联方共同持有某一上市公司30%或以上股份的任何股东,如希望收购更多的股份,则必须向阿联酋证监会提交收购要约。如果该收购要约被认为会影响市场或国家经济利益,则阿联酋证监会有权拒绝该要约。

另外,阿联酋实施联邦制,除去外交和国防事项相对统一于联邦政府外,各酋长国都有非常大的独立自主权。因此,在阿联酋开展业务,不但要和联邦政府建立和保持良好关系,还需要考虑与各酋长国政府保持通畅的沟通和交流渠道。此外,各酋长国工商会在经济活动中也发挥着巨大作用,企业在经营中也应与之保持良好联系。

要学会和执法部门及其人员打交道。除了警察、工商和税务部门外,海关、劳动及其他执法部门都是维护阿联酋国内社会良好秩序的行政力量。对辖区内居民和外国人查验身份证件、询问相关事项以及搜查某些地点,是阿联酋执法者的职责。在严格要求凭身份证、工作卡、上岗证等上班的石油、炼油、电厂等工地,严禁工人使用他人证件上岗,违者将受到严格制裁,甚至遭到起诉等法律程序。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中国企业进军迪拜

纵观当下,加州的硅谷已经不再是吸引中国科技公司巨头的唯一目的地了。阿里巴巴和Meraas控股集团,小米和阿联酋电信(Etisalat),东风汽车和鲁斯特曼妮贸易公司……以上几项合作只是中国与阿联酋众多突破性伙伴关系的冰山一角,双方在企业和政府层面都有许多瞩目案例。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放眼全球,寻找其他的发展与投资机遇,而阿联酋正敞开怀抱。

2015年,阿里巴巴与迪拜最大的地产开发商之一Meraas控股宣布强强联手,成立合资公司,为中东的地区政府和私营企业提供大数据和云计算服务。合资公司总部设于迪拜,这是阿里巴巴的阿里云服务继硅谷之后在国外市场成立的第二家公司。

与此同时,世界第四大手机生产商小米科技也做出一项大胆决策,于2016年1月宣布进军中东与北非地区日益增长的智能手机市场,目标是抢占相当可观的市场份额。小米的迪拜合作方Task FZCO是其在中东北非地区的独家经销商,以迪拜为大本营开展区域拓展计划。小米的市值达450亿美元,其智能手机产品在年轻人中拥有极高人气。阿联酋现在最大的电信运营商——阿联酋电信已在阿联酋国内独家发售小米的产品。

其他板块也不例外。郑东是北京科比科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他的公司专门提供油田提炼服务和技术。他表示接下来的扩张策略就是开发中东市场的新商机,即以迪拜为平台为伊朗和伊拉克提供服务。

2016年3月初,中国一家很大的海外房地产在线平台在试水买家兴趣后,宣布开设迪拜网络平台的计划,为在迪拜寻找房产的中国买家提供服务。房天下(Fang.com)的母公司搜房控股是中国最大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旗下网站每天享有3000万左右的访问量。搜房国际还在3月份隆重推出了迪拜站(www.dubai.fang.com),并且由迪拜运营商优舍国际负责运营。

(二)案情评析

考虑到政治支持、社会开放度、基础设施和商业服务等方面,迪拜无疑是海湾地区发展总部经济和成为金融中心的最佳选择。北京科比科已经与一家迪拜的中国公司就可能展开的合作进行了讨论,对方将介绍两个伊拉克的油田项目。迪拜作为一个总部枢纽,可以辐射一些产油大国,这里市场潜力巨大。北京科比科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到迪拜开设分公司。

搜房国际副总经理王凝称据相关调查资料显示,中国客户在关注纽约和悉尼等老牌投资地点之外的新市场,期望能得到更高的投资回报。迪拜能为寻求投资的中国买家提供更高的免税租金回报率,自然成为了房天下的选择。迪拜地产市场除了受迪拜2020世博会推动的预期收益增长之外,中国买家还可享受便捷无忧的交易体验,因为相比其他市场对国外投资者的种种限制,迪拜的交易过程十分明了。

左翊是优舍国际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这是一家位于迪拜,服务中国买家的房地产和市场营销咨询事务所。左翊认为“一带一路”规划符合投资者的兴趣,它将为中国与中东国家政府之间带来更多的合作机遇。中国政府非常支持投资中东,尤其是在阿联酋、卡塔尔和科威特进行投资。近年来,阿联酋和中国政府达成了前所未有的紧密合作关系。

过去3年间,针对阿联酋境内中国投资者的房产销量开始有机增长,而中国国内市场对阿联酋也愈发感兴趣。加上人民币贬值,人们越发有意向进行海外投资。

2016年头两个月,中国工业输出增长值降低到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的最低值,2016年2月,中国出口额同比降低25.4%。此外,中国试图将其经济增长点由投资出口调整为消费者支出的行为,也引起了国际社会对经济复苏的忧虑。

面对这样的局势,保险公司巨头安联保险的首席经济顾问穆罕默德·埃尔·艾利安于近期表示:“我认为中国本身局势没变,但大环境变得更艰难了。”他所指的是全球对其出口产品的需求降低,他还预测,中国经济增长可能趋于稳步放缓或进入衰退期。

埃尔·艾利安分析了经济放缓的原因,包括中国经济的自然发展规律和全球经济格局对中国所依赖的出口业包容度的降低。而且,中国政府大力投资房地产业,已经确确实实制造了大量的泡沫,但泡沫还没有破。

左翊则认为,房地产的波峰和波谷是周而复始的。她见证了国人在迪拜所开公司数量的稳步增长,有些人购置了二、三处房产,其目的是获得稳健的租金收入。搜房迪拜的特色是多期房选择,提供毗邻学校和大学高等教育设施的房产、酒店公寓和工业用地。网站将向有意在迪拜和其他酋长国购置房产的中国买家展示房源信息。

(三)风险提示

在阿联酋境内,对房地产行业感兴趣的投资者很多,中国市场对阿联酋也愈发感兴趣。

但是要谨记的是,房地产对连接阿联酋和中国投资者只是一个切入点。据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公司发布的《阿联酋房地产业报告》显示,2017年,阿联酋的房地产业可能会继续面临严峻挑战,预计迪拜地区的住宅价格和租金水平将同比下降5%至10%。

标普援引REDIN.com的数据表示,2016年迪拜住宅价格平均价格下降了8%至11%,租金下降了6% 。2016年,美元强势推动赴阿联酋旅游成本持续上涨,而持续低油价又拉低了国内市场购买力。特别是由于对英国退欧的担忧,英镑在过去12个月内下跌了17%,这提升了对阿联酋市场的担忧,因为英国是迪拜前三大游客来源市场,以及2016年上半年住宅房地产市场第四大投资国别。  

标普在报告中称,虽然从当前的市场价格环境来看,居民住房负担能力有所改善,但2017年还看不到阿联酋房地产市场出现复苏迹象,预计迪拜住宅价格和租金将再下跌5%至10%。然而,标普并没有对房地产市场未来12至18个月内评级进行重大负面调整。标普认为,由于债务负担低、资产负债表表现良好,开发商将能够承受房价下跌造成的冲击。而房地产相关公司也将凭借高质量资产和长期租赁结构,有效地应对不利市场环境。

由于迪拜的地理位置,其不仅是投资阿联酋的一个不错的选择,更是通往欧洲和其他地区的重要枢纽,到了迪拜以后,可以坐拥涵盖整个中东及北非地区的巨大潜力。我国的投资者应当结合市场的变化,努力寻找能够带来稳定收入的项目,以降低自己的投资风险。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一、公司设立法律规定

(一)阿联酋《商业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图4-1 阿联酋《商业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二)《商业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及主要特征

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的不同类型的公司,由阿联酋相应的主管部门分别对其进行监管。具体而言,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外国投资管理的部门主要是经济部、外贸部和财政部以及各酋长国的当地主管部门和工商会。    

1.普通合伙公司

普通合伙公司的有关规定参见下图。

图4-2 阿联酋普通合伙公司的基本规定

 

2.合伙有限公司

 

图4-3 阿联酋合伙有限公司的基本规定

3.合资公司

 

图4-4 阿联酋合资公司的基本规定

4.公开合股公司

图4-5 阿联酋公开合股公司的基本规定

5.不公开合股公司

如果在多于等于三名发起人的前提下,可设立不公开合股公司。阿联酋不公开合股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基本特点可参见下图:

图4-6 阿联酋不公开合股公司的基本规定

 

6.责任有限公司

责任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合伙人数为2-50人,其股份不可转让的公司。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应标注“责任有限公司”。 合伙人所持股份根据法律规定可转让给公司内部其他合伙人或者公司外部的第三方。然而任何情况下,股份转让的行为均不应使得阿联酋籍的合伙人在公司股份中占比不足51%。而且转让行为需进行登记方位有效。

责任有限公司的主要规定参见下表:

 

图4-7 阿联酋责任有限公司的基本规定

7.股份合伙有限公司

股份合伙有限公司是由共同责任合伙人和持股合伙人组成的公司,其中共同责任合伙人以其全部资产共同承担公司责任,而持股合伙人仅出资认购股份。共同责任合伙人只能由阿联酋籍公民才可担任。股份合伙有限公司的资本等于或多于50万迪拉姆,并分成等价的可转让股份。

股份合伙有限公司其他的基本规定参见下表:

 

 表图4-8 阿联酋股份合伙有限公司的基本规定

(三)公司设立程序

1.前置审批

任何新设公司都必须在其经营活动开展的市政府向相关经济部与商务部注册,注册之前从事某些特定行业的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如从事银行与金融业务需要获得阿联酋中央银行的批准,从事保险业务需要获得经济部保险专员的许可,制造业企业必须获得金融与工业部的许可,从事制药与医疗器材类企业须获得卫生部的许可。

2.具体程序

参见下表。 

图4-9 阿联酋公司设立具体程序

(四)公司的解散

根据《商业公司法》的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解散。合伙人也可依法向法院申请解散,法院认定其合理后,可作出裁定,解散公司。

一般情况下(合资公司是例外),公司解散的告示无论哪一种情况均应当在注册机构登记,且需要在公司所在地的两种报纸上刊登出来,这两种报纸一般需要为阿拉伯语报纸。公司刊出解散声明之日起,其解散对第三方才产生效力。

公司解散之日同时宣告清算事务的开始。公司法人地位一直持续到清算工作终结。公司名称和“清算中”的标识要同时注明。阿联酋《商业公司法》对清算人的职权规定的很明晰。

(五)公司破产

1.基本规定

阿联酋的破产法律附属于1993联邦法律第8条(商业法律), 负责管理破产进程;2015联邦法律第2条(公司法)负责管理清算。

破产(英语:Bankruptcy),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的一系列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

在商业法律下,除了一些例外的规定外,个人或公司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都被视为交易者。但是,这些破产条款一般情况并不适用于自由区注册的公司,除非这些公司遵守这些条款。例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在破产方面,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和监管框架。

除交易者或债权人外,公诉人、法院均可作为申请破产的主体。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如果超过30天未付款,或在30天内提出破产申请,交易者会被视为默认为破产的刑事犯罪。然而,在实践中,我们还未看到政府对这一罪行的实行。如果这样的罪行的起诉级别发生变化,有可能会引起交易者更频繁地提出破产来保护自己。

针对交易者破产声明的申诉立案,法院会对此破产申明有一个判决,并有权对停止付款设定一个临时日期,要求查封企业债务人的地方,以及指定破产管理人。商业法规定,不得在申请破产日起的两年内中断付款。

破产进程仅可以在以下三种情况终止:

(1)所有的债权人已经被偿还;

(2)通过司法整合;

(3)公司债权人赞成放弃其所有资产。

2016年9月4日,阿联酋内阁通过联邦破产法。

社会各界认为这是阿经济成熟发展的重要标志,将为面临财务困难的企业提供更大的灵活度,并为企业主和投资人提供更多的保障和确定性。

可判无效的交易。在法院对债务人进行判定的时期内,在宣告破产前最多两年的期限内,债权人有权对以下任何破产前的交易表示反对:

(1)除了按照惯例的小礼物,所有的捐赠

(2)无论哪种结算方式,在到期前支付其短期债务

(3)以非约定好的支付方式,支付直接的债务

(4)为预先存在的债务提供担保

(5)收款人已知道交易者停止支付其债务的情况下,不利于债权人的所有交易。

2.《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是该法将为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的员工、股东和高管等提供保护,而不适用于出现资不低债问题的个人;

二是该法将适用于阿联酋所有的在岸和除迪拜及阿布扎比金融自由区之外其他自由区内的企业,而对迪拜金融自由区DIFC和阿布扎比金融自由区ADGM区内的企业而言,其仍然适用各自区内的独立的破产清算管理规定。

在阿联酋的制度下,除了公司董事的一般责任外,如果公司宣告破产,该公司的董事可能会有刑事和民事的责任。

3.董事责任

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支付20%的债务,法院可以责令董事会的成员,或所有的董事,共同地或单独地,支付公司全部的债务,或部分债务。

但只有在法院发现:

(1)董事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2)这样的违反或违约造成不足额付款

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管理者,或清算人违反了商业法第879章和第882章规定的任何罪行,尤其涉及董事隐瞒公司的财产和财务状况,他们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如果管理者参与破产欺诈活动的,也要依法受到刑事制裁。

因此,在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应注意由贷方的优惠政策而引起的先行交易和潜在董事责任的后果。

有限责任公司的亏损超过其股本的50%,要求董事会通知其股东;如果公司亏损超出公司股本的75%以上,拥有超过25%股份的股东可依法要求公司解散。

尽管上述有提到个人责任,但是阿联酋的破产很少实施;不像其他的司法管辖区域,债务人或董事会成员可以启动破产程序,以保护他们自己和限制他们的责任。

    4.债务组成

    债务人可与债权人订立债务组合,通过这一形式来避免宣告破产。有效的组合形式包括如下两种:

    (1)保护组合;

    (2)司法组合。

5.保护组合

在中断支付其债务后的20天内,保护组合允许债务人(除了合资公司及已在清算状态的公司)申请保护管理以避免破产。债务人必须出示证明其在提交申请之前的一年中持续经营其业务,并在此期间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定。

作为组合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债务人必须提交偿还债务的提案申请,以便债务人在自该批准安排的日期起计3年内偿还不少于50%的债务。

如果法院同意听取申请,它将任命一名法官和受托人进行安排工作。 债权人将被邀请与受托人会面,同时对债务人的所有执行程序将被暂停。

该安排一旦完成,将对所有无担保的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包括在会议上投票的大多数债权人(以及在会上投票的债权人的三分之二)批准提案。如果在会议上没有达成协议,那么审议可以延长。表决后,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可就该安排提出意见,法官将在该期限届满后, 3天内取消或批准该安排,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权就该安排发表意见。该项安排如获批准,将对所有普通债权人有约束力,不论他们是否投票赞成。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安排的条款,则债务人可以提出清算申请。

    6.司法组合

    在宣布破产后,法官可以启动司法组合,由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受托人受邀参加组合会议。类似地,组成方案可以由大多数债权人(占债务总额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债权人) 提出和批准。

    司法组成可以授予债务人延长清偿债务的期限,并可包括通过债务人作为自然债务支付的组成而放弃某些债务。

    在法院批准组合安排后,债务人保留其管理自己业务的完全权利和权力。因此,受托人破产的责任即告届满,而债务人须接管他所有与破产有关的财产,簿册及文件。

在无效的情况下(例如,债务人在组成批准后犯下了欺诈性破产)或终止的情况下(例如:如果债务人未能执行组合的条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将下达查封令查封债务人的财产。破产受托人将要求新债权人提交债务文件,以便按照债务实现程序执行。

    7.实践分析

    从历史上看,债权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一直是阿联酋破产制度的重点,而在立法框架下,债务人友好的改组方案不是一个可行的选择。与此相反,非正式协商一致的重组方式占有一定优势。

    目前的破产和组成诉讼程序是由法院驱动的过程,可能被认为是不确定的,冗长和繁琐的。在没有一个非正式的法庭程序的情况下,不鼓励债务人重组其债务,并在其财政状况恶化之前寻求保护。

虽然现行立法提供保护性组成的机制,但事实上,鉴于法定组成的严格要求,对债务人几乎没有什么用。

    8.法律改革

    鉴于现有破产制度的缺陷,拟议的关于金融重组和破产的联邦法(提议的破产法)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其目的是使破产制度现代化,以更好地适应当前商业环境的需要。

    提出的破产法自2009年以来一直在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它将在什么时候生效和以什么样形式出现仍然有待观察。因此,目前的破产制度依然有效。

(六)针对中小企业的其他相关规定

2015年,为响应阿联酋内阁通过的将10%政府开支用于资助中小企业的决议,阿联酋财政部宣布免除阿联酋国民注册的中小企业前两年的联邦政府供应商注册费。企业注册成为联邦政府供应商后,将有资格查看联邦各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招标及进展,并可以直接从网上购买标书,获取报价等。

最新数据显示,阿联酋目前约有30万中小企业,提供了阿联酋86%的就业机会,并为阿联酋贡献了60%的GDP。根据阿联酋愿景2021的规划,中小企业对非石油GDP的贡献率将在2021年提升到70%。

2016年10月起,阿联酋人力资源和本地化部宣称将豁免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注册时提供银行担保的要求。之前对于在该部履行注册手续的中小企业均要求提供银行担保,这主要是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但考虑到近年来中小企业履责水平普遍较高,该部在与阿联酋中小企业委员会联合研究后,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豁免。

中小企业受豁免的要求至少包括,企业应由阿联酋公民所有或雇佣阿联酋本地人作为企业主管,并且此阿联酋公民开办或合伙开办的公司数量应不大于5家等。此外,连续两个月以上未支付员工工资的企业也将失去豁免资格。这一法令与政府关于重视劳动力市场的公民权利及提高劳动力市场效率的目标一致,也将为中小企业进一步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起到积极支持作用。

二、公司设立的风险及建议

(一)公司类型选择的风险及建议

    如果中国母公司想在阿联酋进行商业贸易活动,最常见的方式是设立责任有限公司(LLC)或者分公司(Branch)。虽然在阿联酋设立办事处也是一种选择,但是办事处能够进行的商业经营活动十分有限。办事处无法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协议,也不能对外开具发票等。所以一般而言,办事处并不能满足国内公司商业经营的需求。

    国内公司可在阿联酋境内设立责任有限公司。根据阿联酋的法律规定,设立责任有限公司必须找一个当地人作为合伙人或担保人,而且他的股份最少要占公司股份的51%。 但是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完全由中方负责,公司的管理层由中方担任。双方通过协商可以把当地人的收益权降低到20%。这个不按股份的多少而人为制定的收益比例是完全合法的。另一种方法是,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特别协议,规定当地人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及盈利的分配,每年只得到固定的费用作为补偿。需要指出的是,第二种方法虽然在实践中经常采用,但是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当双方对收益发生纠纷时,不能保证法院承认该特别协议的效力。

    设立责任有限公司的优点是责任有限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它与母公司是各自独立的两个独立法人。因此二者都是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独立结算。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相应的条款可以有效的剥夺当地人在公司日常经营中的管理权,并将他的收益权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从而实现中方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从税收方面而论,在阿联酋设立的责任有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所得税独立计征,可享受税收优惠。公司利润汇回中国母公司方便快捷,也就是说国内母公司所投入资本获取的利润等能暂时存在该责任有限公司内,也可以在税负不那么重的时候转入国内,这样可获取多一些利益。

    此外,还有一种策略是在阿联酋设立分公司(Branch)。和责任有限公司不同,这种组织形式外国人可以100%拥有其股份。虽然阿联酋的法律没有要求当地人必须入股,但是设立分公司也需要一个当地人作为服务代理人。这个当地人不是公司的共同拥有者,不能参与公司的管理以及利润的分配。其职责主要是帮总公司在阿联酋设立分公司,并与当地政府包括劳工局接洽联系以及帮助办理执照延期等事务。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其全部资产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如果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总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分公司的利润要与总公司合算,并要在中国纳税;但另一方面,分公司产生的亏折也能够抵消其总部的获利,从而降低总部承担的税赋。

由此可见,设立责任有限公司还是分公司无论从法律责任的承担还是从税收的角度来说都存在着较大差异。在选择商事组织形式时,应考虑自身需要,统筹比较、正确谋划,才能降低公司风险,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公司设立程序的法律风险及建议

在阿联酋,任何新设公司,在其经营活动开展以前,都要通过一定的审批注册。根据设立的公司类型不同,相应的,提出申请注册的部门和申请所依据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申请注册的是贸易公司,申请人在取得工商会办好的“会员证书”后,市政当局会要求申请者到经贸部门登记,申请者将在经贸部门办理机构设立的有关注册环节。因此,在阿联酋设立公司,应当注意所设立公司类型及其所对应的相应的申请程序,一方面,能够在申请前把相关的申请文件准备好,加快公司设立审批的流程;另一方面,又能够对设立公司所需要的流程进行了解,并对某些特殊行业可能需要获得的批准有提前预期,比如设立制造业企业必须获得金融与工业部的许可,从事制药与医疗器材类企业须获得卫生部的许可,从事银行与金融业务需要获得阿联酋中央银行的批准等,从而将审批程序纳入公司设立成本的考虑范围,降低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拿到营业执照之后,申请者还要到劳动部门请求开出“公司卡”,指明公司要雇用的员工数量,这主要是为了在获得审核同意后就能够进行招录员工并办理居留手续。

(三)不当竞争法律风险

合规经营是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道德和价值底线,在海外开展业务的中国公司都应将“诚信经营”作为价值理念。在调研中发现,中国企业普遍出现的有关合规管理问题主要集中在不当竞争和知识产权方面,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情况较民营企业良好。

阿联酋中国商会曾接到多家企业前来反映问题,主要集中在建材行业,有部分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因此,在阿联酋的企业一方面要恪守法律,不能进行扰乱市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注意降低和防范风险,避免成为别人不当竞争的牺牲品。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海康威视成立中东分公司

迪拜经过十多年的高速发展,汇集了来自世界各地200多个国家的人口来到此处追逐梦想。迪拜好像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浪尖上的中国一样处处都是生机和活力,而众多的中国企业,也来到这里淘金。迪拜最大的自贸区——杰贝阿里,已有超过7100家企业入驻(截至2013年),包含130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其中也有170多家中国企业,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大型央企,同时也汇聚了很多想扩展阿拉伯中东和北非等地区业务的中小企业。随着迪拜自贸区范围进一步扩大,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对投资迪拜产生浓厚兴趣,并通过迪拜投资服务中心(Dubai Investment Services)入驻迪拜自贸区。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投资入驻迪拜自贸区比较成功的案例之一。“海康威视”是中国专业的监控产品供应商,拥有覆盖全球的营销及服务网络,迄今为止已在中国大陆31个城市设立了分公司,并在全球设立了多家全资和合资子公司,而海康威视中东分公司已成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公司。

    (二)案情评析

    最近几年中国大陆市场虎斗龙争,因此在金融危机发生后海康威视公司下定决心努力开辟中东市场新局面。为此,海康威视在2010年设立中东分部,全力开发阿拉伯国家市场。之所以选择在迪拜建立分公司,最主要理由在于,与其它中东国家和地区不同,外资在迪拜自贸区可实现100%的股权控制。而如果去其他中东国家投资设厂,根据法律规定应寻求本地的保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的股权将自动分离51%到本地保人。这之外,外资公司聘请当地人与否,迪拜政府并无硬性规定。

海康威视以迪拜为基地成立中东分公司,辐射阿拉伯、中东以及非洲等广阔地区,同时,利用迪拜的仓储物流体系完善之便,为周边地区客户提供及时、便利的货物配送服务。显然,海康威视中东分公司的成立,不仅能为该公司在当地的新老客户提供更加本地化和及时的优质服务,而且随着海康威视多年服务于中东市场的长期耕耘,凭借其自身的经验积累,能够进一步扩张海康威视中东市场版图,大幅提升品牌影响力。

借助迪拜自贸区优渥的投资政策,加上迪拜自身强劲的区域辐射力,在中东分公司成立仅仅短短四年时间里,海康威视就快速开拓了其中东地区安防市场。现在中东、北非市场占的市场份额至少前三位。

较之邻国,迪拜酋长国有着安宁的政治经济局势,因此全球许多跨国公司的西亚及北非总部都建在此处。单单杰贝阿里一个自贸区,2013年对迪拜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度超过1/5,对联邦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度亦将近1/10。

通过迪拜投资服务中心,可以获得从公司登记、银行开立户头、入境到长期签证等一系列周到安排,还可享受到公司运营协作和托管,帮助投资者赢得更大的商业回报。因为迪拜同邻国关系非常不错,如果持有迪拜的签证,那么到邻国办事会非常便利,甚至可以享受免签待遇,大量节约项目时间。

而另一个显而易见的优势在于,迪拜港是中东地区最大的商贸物流码头,很多进入迪拜的商品均为转销,所以迪拜的货物配送异常忙碌。全球各大物流企业均有设点。

在可预见的将来,迪拜的港口、机场将通过自贸区无缝链接,一旦连接完成,货物转运和高速通航可在三小时内完美实现。

(三)风险提示

对于中国大部分的民营企业来说,拿到阿联酋国内的大型政府项目,绝非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地区对中国制造及公司的不良印象仍然维持在久远的过去,因此中国的有关单位要认认真真从点滴做起,慢慢地扭转他们的印象;另一方面,一般的企业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借助政府的力量开拓市场,而只能自力更生,从基层的中小工程开始,逐渐扩大影响力。

大量中国优质民营企业“走出去”面临一定的困境。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要因地制宜,一方面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探寻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要考察市场,做市场的挖掘者,转变自己的发展思路。否则,就很难在市场相对饱和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业务拓展开来。

前述案例,海康威视正是赢在转变思路上。一方面,调整业务拓展重心。同时,实施海外分公司真正的本土化。尤其注意发挥本地人语言上的优势打开局面。杭州海康威视在迪拜自贸区投资入驻并运营成功的案例启示我们自贸区所存在的无限的商机和潜在的发展性,在自贸区注册公司应作为新兴企业家、实业家为发展企业、支配财富等的最佳选择。

第五章 外汇法律风险

一、外汇法律制度

阿联酋的七个酋长国都使用迪拉姆(Dhs)这种统一的货币。该国往往规定市场汇率的波动比例,允许其在官方汇率的7.25%左右浮动。1迪拉姆等于100菲尔斯。目前迪拉姆汇率紧盯住美元。迪拉姆在30年期间的汇率并没有较大波动,长期都较为平衡,这是因为阿布扎比巨额的石油美元收入。在阿联酋重要城市,货币兑换所随处可见、分布广泛,所以在任何时间内都可以对迪拉姆与国际通用货币进行兑换。阿联酋中央银行仅仅对美元买卖价进行公开说明,美元可对该国市场进行干预。阿联酋中央银行对从商业银行买卖外汇所得不做限制;允许商业银行主动选择汇率进行外汇交易,包含和金融、商业有关的远期在内,其次其买进或卖出美元外的其他货币的汇率是按金融市场的汇率套算的。

1974年2月13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正式接受基金协第八条第2、3、4节所规定义务。 
  2016年,阿联酋外汇储备1.214万亿美元,相当于其GDP的304%,外储规模居海合会地区第一位。第二至六位参见下图。

图5-1 海合会各国外汇储备排行图

   (一)外汇管理
  阿联酋无外汇管制,外币可自由兑换,没有外汇管理的规定。
  阿联酋是流通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汇率由市场决定、银行挂牌、没有兑换方面的规定。 

    (二)外汇管理机构 
    阿联酋没有外汇管理法规和外汇管理机构,外汇汇款也不需登记,进出口业务不需要许可证。

    (三)对外结算货币 
    对其他国家的结算没有特殊规定 。

    (四)非贸易外汇管理 
    阿联酋对外国人携带现金出入境无规定,进出境人员携带外汇进出,不需申报。非贸易支付与非贸易收入在阿联酋国家内都不实行限制和管辖,外国游人出入境时,不限制所携带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数额。

    (五)贸易外汇管理

只要符合阿联酋政府的反洗钱规定,商人进口用汇、外汇的汇进和汇出均没有任何限制,完全自由,也无需经任何行政机构审批。如果没有特殊状况,不阻碍外国经营商投资所得与资本的回流;外资银行如果想把投资所得利润汇到阿联酋以外的国家就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阿联酋中央银行批准利润汇出;第二,向阿联酋政府上缴一定比例税款,具体数额为纯利润的20%。

尽管阿联酋针对外资企业开设外汇账户只做出一般规定,然而也需要呈交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在阿联酋注册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签字授权人信息、工商执照、与母公司营业执照等。

(六)账户区分

阿联酋对居民和非居民持有的账户有明确的区分,非居民账户包括:
  1.代表阿联酋在国外工作的居民开立的账户;
  2.在阿联酋工作的外国人开立的账户;
  3.住阿联酋外交官开立的账户;
  4.在阿联酋没有分支机构的境外公司、银行开立的账户;
  5.本国在国外的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

(七)机构介绍

1.阿联酋外汇汇兑中心

阿联酋外汇汇兑中心是一家总部位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公司,它成立于1980年,主要从事汇款和外汇。截止2014年,它已经扩展到了全球超过800个办事处。

到目前为止,阿联酋外汇汇兑中心人员庞杂且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人数多达9000多人,来自40多个国家。这是一个最大的汇款公司,在中东和亚洲乃至全球都有广泛的网络。

1993年阿联酋外汇汇兑中心在阿曼和科威特推出特快传递,金卡和银行票据业务,1999年在印度推出零售业务,并成为其最大的运营基地,2003年它增加了澳大利亚网络,推出了服务企业业务,2004年介绍了一个基于Web的资金转移过程,并且在2005年至2009年间,它分别在中国香港,乌干达,约旦,加拿大,新西兰等地开设了办事处,同时还推出了网上汇款的门户,比如money2anywhere.com、XPay等业务,2015年在孟加拉开设了办事处。

2.阿联酋换汇交易所

1980年10月23日,阿联酋换汇交易所在阿联酋阿布扎比成立,其直属运营部门遍布五大洲,提供范围广泛的产品与服务。阿联酋换汇交易所在24个国家设有近550家直属办事处,拥有包括全球150多家领先银行在内的强大代理行网络。

阿联酋换汇交易所的传统业务为全球汇款与外汇交易,是全球为数不多有幸加入SWIFT(世界银行间金融电信协会)的汇款行之一。阿联酋换汇交易所已与万事达卡(MasterCard)等各种价值提供商结成合作伙伴关系,致力于向客户提供创新产品及服务。如今,该品牌已凭借其支持WPS(工资保障系统)的工资处理产品SmartPay、具有强大全球竞争力的在线汇款工具Money2Anywhere以及包括实时汇款产品Flash在内的创新产品,成为阿联酋领先品牌。除此之外,阿联酋换汇交易所还是一家金融超市,提供包括账单缴款服务在内的各种相关服务。

阿联酋换汇交易所作为汇款与外汇方面的领先品牌,其业务覆盖五大洲,将与全球支付服务的领军企业西联汇款在摩洛哥深入开展合作。阿联酋换汇交易所目前已经是西联汇款在中东地区的主要中介。

阿联酋换汇交易所的愿景是成为深入群众的信任品牌,这促使公司在30多年里在横跨五大洲的30个国家里,建立了超过650个的直营办事处,成为世界上拥有最大网络的交易所。

阿联酋换汇交易所一直以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系列整合金融服务,目前拥有的客户数超过400万,他们都认可阿联酋换汇交易所是真正的金融超市。公司对提供最优服务的不懈追求使公司成为全球认可的汇款提供商,更获得了众多的全球奖项。

作为全球支付服务的领军企业,西联汇款在非洲的代理机构网络涵盖了50多个非洲国家的26,000多个地点,在非洲是当之无愧的行业领导者。

(八)外汇合作

2016年8月底,阿联酋中央银行于迪拜举行大会,讨论通过了今后5年的战略目标。

阿联酋今后5年的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点:强化和管控货币稳健及储备的方针;稳定金融市场、促进国家竞争力与全国经济的稳健发展,并大力提升阿联酋中央银行在其中的作用;加强对金融和银行机构的监管力度并建构整体框架;确保银行业的优质服务、促进结算系统的效率提升。

除上述目标外,五年计划还突出了以下几个战略目标:

一是首次做出关于推动文化创新的声明。包括提升针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立法和管理体系,完善金融机构注册程序;二是鼓动银行业为中小型企业持续提供融资便利;三是改善和提高伊斯兰与金融有关的监察、管理和立法环境;四是将就业本国化列为银行业的优先目标;五是按国际标准提高反洗钱计划的力度,并提高阿联酋在反洗钱方面的竞争力;六是提高打造消费者保护体系的速度。

在中阿合作方面的成果参见下表。

图5-2 中阿合作硕果累累

以迪拜时间来计算,2017年5月10日有两大银行正式开始营运,包括阿联酋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及我国农业银行迪拜分行。该分行具有重要地位,不仅成为了第一家在获我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后就可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银行,而且还是农行继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之后在中东地区设立的第二家经营性机构,对农行进一步完善全球清算网络,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农行的国际化发展取得了重要进展。

上述分行的成立发挥了巨大作用,有效促进多项业务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种:人民币清算、外汇交易、贸易融资、国际结算、银团贷款等,依托农行集团强大的客户、资金和网络优势,为走出去中资企业、与中国贸易往来密切的外资企业、阿联酋本地工商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二、外汇法律风险及风险防范建议

阿联酋现在尚未管制资本和利润的进出问题。就发展程度而言,阿联酋是中东北非地区金融业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迪拜是本地区的金融中心。阿联酋本国与外国的银行数量分别达23家、28家,且本国银行在国内外的分支机构已高达892家,外国银行在国内的分支机构有115家,这仅仅也是不完整数据;在此基础上,还设立投资银行和有限许可银行,分别由2家和1家。中国四大行均在阿联酋开设分支机构,但目前尚未开通私人业务,仅面向企业和机构。  

从当地渠道而言,受国际油价和中东恐怖组织(中东地区现在恐怖分子愈加猖狂,恐怖主义活动以及其他犯罪活动阻碍了阿联酋的政治经济发展。“伊斯兰国”、基地组织以及其他恐怖主义组织对半岛的和平安全稳定发展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的影响,阿联酋银行业流动性收紧,政府对金融和信贷体系加强了相关的审核条件和法律法规建设。根据咨询公司的猜测,阿联酋具备撤销对中小企业发放无抵押贷款的可能性。

围绕金融领域,中资企业最大的问题在于融资难。从国内渠道而言,争取政策性优惠贷款的手续繁杂,涉及众多行政管理部门,加大了项目的成本,影响企业海外发展的积极性。因此,自有资金和国内商业银行贷款成为阿联酋中国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相较单一。

另外,很多中国企业不了解当地银行的融资贷款政策,语言和手续问题也是中国企业向当地银行融资贷款的阻碍因素。

因此,想要进行较为顺利的融资,应当充分了解当地银行的相关政策,雇佣精通当地语言和办理手续的员工,另一方面,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风险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巴基斯坦人违反现金申报规定

阿布扎比上诉法院于2016年5月审判了一桩案件。一名在2015年夏天休假返回阿布扎比机场的巴基斯坦人携带了24.6万迪拉姆现金进入阿联酋,该现金数额超过了规定的数额,应当进行申报,但他没有向海关申报,因此在机场被扣下,并因未能作出所要求的声明而被起诉。该男子声称其不了解对他施加的法律以及他是否属于该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人,因此他并非有意违反法律。

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987年第3号联邦法(修正案)(刑法典)第42条规定,“无视本法律规定不适用于任何人。”

一审法院根据阿联酋反洗钱法(2002年第4号联邦法(修正案)(反洗钱法))对该人判定犯罪,并判处一年监禁和驱逐出境。此名男子以不服判决的理由上诉,而最终法院做出维持原状的判决。之后他将案件呈交到上诉法院,便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

(二)案情评析

     《反洗钱法》第6章规定:

    根据中央银行采取的披露程序,进入或离开国家的人应披露所有货币,可交易金融工具,高价值宝石和贵金属。

    在2011年,阿联酋中央银行根据其规定的义务,在2011年1月9日颁布了将旅行者可以携带的少量阿联酋现金从40,000迪拉姆增加到100,000迪拉姆(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条例。该条例于2011年2月28日在联邦公报第518期上公布,其后6个月(2011年9月1日)生效(“声明条例”)。

    因此,本案的上诉人携带了146,000迪拉姆,超过了条例的规定数额,其应该向海关官员申报。

    上诉人在法院声称自身对违法这一事实不知情。他的法律代表认为他的客户对披露规则不知情。

    上诉法院在其决定中提到了声明规则的三个要素,这些要素对联邦海关当局规定了以下要求(共有9个):

    1.在机场、海港和陆路边境口岸应有充分的语言说明和足够标志,携带现金必须声明。

    2.海关人员应有足够的披露表格,提供给到达和离境时想披露他们携带钱的乘客。

    3.如果没有披露,当局扣押的货款超过允许限额的货物,有关海关官员应当就不披露货物的原因进行调查。

    鉴于上述原因,上诉法院裁定,联邦海关当局没有遵守“宣言条例”所要求的程序,该案件已提交上诉法院。

    声明条例对“带来阿联酋带金额......(a)不超过AED100,000的价值”做出了详细的阐述和说明,目的是登记这些金额的详细情况以利用这些信息来收到报告/国际援助请求的情况,声称资金来自非法来源,或有关旅行者正在进行洗钱、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或其他犯罪。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称的犯罪不是上诉人向阿联酋带来一定数额的现金。相反,这是因为他没有申报超过10万迪拉姆的数额。“反洗钱法”第18条规定,故意不披露有必要披露的资料,违反第6条。

    提及上诉法院推理的第三点(海关官员要求查询未能申报多余现金的原因)表明,这种查询可能不是在此时作出的,因此不能确定上诉人“故意”不作出所要求的披露。

    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对规则的无知似乎是合理的,尽管它们已经得到适当颁布,因为联邦海关当局没有采取中央银行设想的合理的步骤使旅行者意识到他们的职责,即:

    1.废除标志,通知有关人士他们须申报超额现金; 

    2.查询不可剥夺的原因,以及

    3.向旅客提供制作保险单的表格。

    上诉法院的推理似乎没有解决上诉人的法律代表的论点,即上诉人没有意图犯罪。如果接受法律代表的观点,则同样也将形成无罪的判决。

    从上诉法院的裁决看来,无视法律的理由不适用于任何人的原则不能在阿联酋严格适用,事实上必须经过合理性测试。这是一个明显公平的做法,特别是在国家机关没有适当执行合理和必要适用的条款的情况下。

(三)风险提示

    在阿联酋,虽然没有很多外汇方面的管制,但是在阿联酋仍然要遵守其反洗钱的规定,因此,企业在进行外汇方面相关的操作时,一定要注意了解阿联酋相关的规定,比如要知道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申报,什么情况下需要作出声明,以免在原本没有管制、可以避免麻烦的情况下,陷入不必要的讼累中。

第六章 税收法律风险

一、税收法律制度

(一)具体税收种类及税率

    作为一个低税国家,阿联酋境内既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内的所得税税种,也无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阿联酋没有统一的税收制度和税法,个别酋长国虽然有税法,但实践中仅有石油公司和银行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将部分利润上交,因此没有针对普通企业的报税程序。

另外,根据海合会统一征税安排,2018年1月1日起,阿联酋将开始征收5%的增值税。

1.企业所得税

在阿联酋这个国家,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都是不被政府所征收的。各酋长国政府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对企业经营实体征收所得税,大部分酋长国在20世纪60年代晚期推出所得税法,采用法国属地概念,即根据属地关系对利润征税,不对境外的利润征税。根据各酋长国的税法,企业所得税可能对所有公司征收,税率最高可达55%,但实践中,仅有油气勘探生产及石化类公司以及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需要纳税。比如,对于境外银行征税而言,沙迦、迪拜和阿布扎比都是按汇出盈利所得的20%来计算的;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迪拜对石油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用和55%的税费(其他酋长国征收50%的税),依据本国政府和境外企业签署的特许权合同相关条文最终确定应该缴纳的税款数额(一般在55%-85%之间)。

在境内自由贸易区设立的实体,一般可享受15-50年不等(大部分到期可续延)的免税期。当今情况下,虽然阿联酋取消境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但是政府费用却正在大幅度提高。

另据最新媒体报道,海合会六国计划于2018年增值税实施后考虑征收企业利得税,税率预计在10%-15%之间。

2.个人所得税

对包括资本所得和工资等个人所得税而言,阿联酋是不加以征收的,但是绝大多数酋长国都对市政税做出了与个人所得不同的规定,例如,对住宅用房与商品房出租分别征收5%和10%的税率,对饭店所销售食品征收的税率也在5-10%范围内,对酒店按客房收取税率范围在10-15%间。以阿布扎比为例,目前阿布扎比对酒店征收10%的服务费和6%的旅游税,但据2016年4月出台的最新法律规定,在阿布扎比的酒店将加收每间房每晚15迪拉姆加上房费4%的市政费。同时,该法案还通过了对阿布扎比外籍租户加收3%市政管理费的规定。

阿联酋政府在医疗服务、教育行业、公用设备和农业商品上补贴公民,而其余商品和服务都是根据市场而决定价格的。

但据最新媒体报道,海合会正考虑对外籍工作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时间和税率尚不清楚。

    3.增值税

为应对油价下跌给政府财政带来的冲击,2016年,阿联酋宣布自2018年起征收增值税,初始税率在3%-5%,医疗、教育、社会服务及主要粮食免增值税。有专家认为,引入增值税是阿联酋进行税费改革的前奏。

4.关税

    在进口关税方面,海湾关税同盟对1236种非特殊产品的进口关税做出了统一严格的限定,税率为5%,该项规定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任何进口至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产品在该商品抵达首个成员国港口收取5%关税后,而后转运至其他成员国时将不再征收关税);同时,对除一般产品以外的53种特殊产品不收税,例如一些药品和农产品,另外少部分商品的关税较高,且允许征收附加关税,这些商品是获进口许可的产品,例如:酒精饮料与烟草的税率分别为50%和100%。同时,如有必要,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也可能会对某些特定产品专门制定特殊的相关税收政策。例如,为缓解阿联酋建筑业材料水泥和钢材国内需求短缺的情况,阿联酋经济部决定从2004年8月28日起对承包商协会会员企业自用水泥实行零关税进口。

在出口关税方面,转口货物发出人只要办理清关程序并给予海关原始发票即可,而对其和出口产品不征税。同时,不收取关税的领域和行业还包括以下几种:本地工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有关设备、书本、杂志、报刊、药物、商船和飞机、货物的样品等。

早在1996年,阿联酋已经成为了WTO的成员国之一,之后9年都为过渡期,而过渡期结束至今就已完成了世贸组织95%的任务,经预估其余5%也会如期完成。GCC关税同盟与世贸组织的要求尚有差距,而其中的有些规定的修改与否必须经阿联酋与其他海湾国家协商一致后才能决定。

综上,当前阿联酋财税政策宽松,无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关税较低且免税范围大,即将施行的增值税税率在世界范围内亦属较低,对企业投资发展有利。但是,未来海合会计划实行的一系列财税改革,极有可能会引入更多税种,届时企业和个人的压力将会变大。另外,增值税实行后可能带来的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因素亦应考虑在内。

    (二)联邦税务局

2016年10月25日,阿联酋总统哈利法签署2016年第13号联邦法令,决定成立联邦税务局。根据条款规定,联邦税务局是一个总部位于阿布扎比,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分布于阿联酋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必要的法律行动能力和财务、管理独立的权利的机构。税务局董事会主席由财政部长担任,总经理为副部级,由总统提名,内阁批准任命。该项法令自发布之日起90天后开始实施。

联邦税务局主要负责以下事项:对联邦税收进行收取、管辖和执行以及具有罚款的权利;分配税务收益;将国家目前的税收举措付诸实践(其中也包含目前相关的法令以及违法责任罚金),执行相关的财政义务,实施国家认可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与境内外有关方面合作,避免双重征税,打击偷税漏税,决定现行税收体系内的注册申请,提交有关管理、征收和执行联邦税收和相关罚款的立法意见,对相关的罚款和税收信息和数据要进行统一搜集和整理,建立并妥善保存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作为国家象征出席有关税收的各类地区和国际会议,核查有关纳税人的记录、单据和文件,审议提交到税务总局的税收决定,出具联邦税收有关的证书;执行解决纳税人和税务总局分歧的有关机制,要求知晓任何接受第三方税务审计人员的信息或者数据等。

    (三)中阿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为了减少甚至杜绝两国双重纳税的尴尬情况,阿联酋和很多国家都已经签署了相关协议。由于阿联酋应纳税金是预先设定的,因此阿联酋签订的税收协定对阿联酋税收角度的影响无足轻重。对于在阿联酋支付的税款,外国公司可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和本国法律申请其国内税收抵减。

    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如下:

埃及、保加利亚、比利时、阿尔及利亚、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塔吉克斯坦、奥地利、中国、韩国、巴基斯坦、白俄罗斯、苏丹、波兰、印度尼西亚、罗马尼亚、亚美尼亚、塞舌尔、新加坡、黎巴嫩、西班牙、卢森堡、斯里兰卡、马来西亚、荷兰、马耳他、叙利亚、毛里求斯、加拿大、蒙古、泰国、摩洛哥、突尼斯、捷克共和国、莫桑比克、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芬兰、新西兰、乌克兰、法国、乌兹别克斯坦、德国、菲律宾、也门、意大利、印度。

中阿双方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合意,这个协定对中国人、阿拉伯人以及同时属于中阿双方的人发生效力。

1.税种范围

该协议规定征税的范围较广,主要包括对居民所得、资本增值以及转让物所得收益等进行征税,而征税机关主要是由中阿双方中任何一方或有关当局负责,且形式不限。

该协定规定了如下现行税种,包括:

(1)阿联酋:

①所得税; 

②公司税; 

③附加税;

(2)中国:

①个人所得税; 

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③地方所得税;

2.居民

(1)缔约国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

(2)缔约国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直接或间接完全拥有的任何政府机构和其他实体;

(3)在缔约国一方建立的,由该国政府单独或与其他国家政府联合全资设立的任何实体。

同时在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标准

若在一国有永久性居所,则被认为是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国民;若在两国都有此类居所,应被认定为和其有更密切经济关联国的居民。

习惯性居所标准

通过上述标准没有永久性住所的和不能认定重要利益国家的,会按照习惯居所地判定其为哪个国家的国民。

国民标准

若在中阿两国都存在或都不存在习惯性居所,应按国民所属方式判定国籍。

协商解决标准

倘若不具备任何一方国籍或者是双重国籍的,允许利用协商的方法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法人的规定

除个人以外,若法人具备双重国籍,则应根据法人总机构所在地确定国籍。                                                          

 

3.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就是公司开展营业活动的特定场地。 “常设机构”一词的意涵被认为包括并局限如下表:

特别包括

(1)管理场所;

(2)分支机构;

(3)办事处;

(4)工厂;

(5)作业场所;

(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还包括

(1)连续不断使用超过两年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和其相关的监管活动; 

(2)在对方国家就同一项目或与之有关行业从事劳务活动的一国企业雇用员工和其他人员,且年限累计或连续不断在两年以上,咨询业务也包括在内。

 

通常认为不包括

“常设机构 ”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专门保存、展示或交付本企业商品的设备和库存;加工另一个企业而贮存本企业商品的库存;给本企业购买商品、收集情报信息以及开展其他预备性或起帮助作用活动的固定场所;因综合以上各类活动而开办的只可进行预备和帮助作用业务的的固定场所。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某企业在他方缔约国有常设机构的其他情形,即一人(非独立代理人)往往在一国进行的活动可代表他方缔约国家、且签署合同是以企业名义进行。然而,只是出于给本企业搜索情报信息、购买商品的场所不符合以上规定。

相反,还有两种情形是不可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的,第一是一国企业利用独立代理人在另一个国家开展营业活动,这里的独立代理人不包括该代理人几乎完全和完全代表企业的人,仅仅指一般佣金代理人、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以及所有其他类型的独立代理人;第二,是一国居民企业控制或被控制或在他国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

3.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的有关约定一如下表:

利润税收单一管辖

 

常设机构利润独立

 

扣减费用计算利润

 

利润比例分配的例外

 

禁止利润转嫁

4.独立个人劳务

一般情况:在所属缔约国缴纳税款

从事专业劳动和独立性业务所获报酬

特殊情况:在缔约国他方缴纳税款

(1)为从事专业劳动和独立性业务而在他方缔约国设立常用的固定基地的,基地收入应向他方缔约国缴纳税款。

(2)一国居民在他国所待时间大于183天(不论是累计还是持续不断),所得收入需缴税。

需注意的是,专业劳务指独立的科教文艺人员以及法律工作者、建筑师、工程人员、医生、牙医以及会计的独立活动。

5.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消除双重征税的两国具体约定如下表:

在阿联酋方面

如果阿联酋国民取得应在中国纳税的款项,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可予以免除,而只对阿联酋一国缴纳税款,如果在阿联酋应交税款超过在中国应缴金额,则最终数额应该减去本应在中国所缴的税款。

在中国方面

相关协议做出声明,若我国国民从阿联酋获得收入,在减免对中国所缴税款后向阿联酋缴税,但是减免额是有一定限制的,即不能大于对该项收入按中国法律和规定的中国税收金额。

从阿联酋取得的所得是阿联酋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阿联酋税收。

除此之外,根据协议规定,对一国居民所获收入所缴税额应抵免在该国无需缴纳税款的金额。

6.无差别待遇

缔约国双方确定的无差别待遇的相关约定如下表:

对于国民而言

 

对于企业而言

 

对于外资或合资企业

相关费用的扣除

 

 

    (四)税收领域最新进展

2017年5月23日,阿联酋向海合会秘书处关于批准海合会统一增值税协议(Unified Value Added Tax (VAT) agreement)和统一选择性消费税协议(Unified Selective Excise Tax agreement)的文件。秘书处同日发布的声明称,阿联酋是第二个批准两项协议的海合会成员国,当第二个成员国提交批准文件后,上述两协议即开始生效。

  迪拜副酋长兼阿联酋财政部长哈姆丹(ShaikhHamdan Bin Rashid Al Maktoum)表示,税收程序法正在最后阶段,很快将公布。增值税法目前还在商议过程中,最终定稿后将由立法委员会呈交于内阁;特种税草案也将很快进入讨论阶段。2017年3月财政部就增值税、特种税及税收程序召开了宣传活动,目的是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

  哈姆丹强调了联邦税务局通过采用最好的举措增加国家非石油收入,在管理、征收及落实联邦税收法律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

  健康及教育服务、以投资目的进口的黄金等将得到免税,国际运输、商品和出口等享受零税收优惠。另外可享受免税的还包括:完工后三年内用于出售或出租的住宅楼、某些金融服务,以及空闲地块。

  只要每年所得等于或大于37.5万迪拉姆的公司都必须在增值税系统上有所记录,这是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收入所得可查询相关的财务报表。登记截止至2017年三季度,四季度将强制执行。年收入在18.75万迪拉姆及以上,37.5万迪拉姆以下的企业,可选择是否在系统注册。

  享受免增值税的企业将不得向政府要求退回取得该产品或服务时成本中未得到免税的部分,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取得成本中的增值税成本转移给消费者。不过享受零税率的企业可要求政府退回取得成本中增值税的部分。

2017年6月6日,阿联酋联邦议会(FNC)通过了对税收程序法案的草案修订稿。

税务程序法案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登记注册、税务违法违规,以及评估、征收和管理公共税收的各项程序。该法案也适用于对未按时缴税行为进行罚息罚款,以及强制征收所产生的费用。

而增值税法案正处于内阁审批前的技术法律委员会讨论阶段,完成增值税方案讨论后,技术法律委员会将继续讨论研究选择性税法案。

根据相关准备情况,阿联酋将于2017年4季度实施商品选择性征税,烟草类和能量饮料将加征100%选择税,碳酸饮料将加征50%选择税。增值税将于2018年1月实施,除食品、酒店等少数行业外,其他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均需缴纳5%的增值税,其中,年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企业实体将强制登记上税,5-10万美元自愿登记注册,5万美元以下的免于登记征税。

二、税收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增值税实施带来的风险及防范

2018年元旦,阿联酋可能提出新的规定,在阿联酋国内设立的公司和企业必须缴纳5%的增值税,如果此项规定真正付诸实践,那么企业会遭遇到新的困难,即现金流障碍。

在增值税返还程序所需时间未明确的情况下,现金流问题是经常被忽视的问题之一。但是在某种情况下该规定的实施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小,即企业现金流良好。然而在通常情况下,企业要么欠政府一大笔钱,要么正在等待退税。只有提前做好充足的应对措施,企业才能避免有较大波动而造成不利影响。

中小企业吸收了阿联酋全国就业总数的86%,是国家经济多元化、创新和向知识经济转型的主要动力。然而,2016年阿联酋中小企业经营困难,为此,阿联酋银行联合会不得不为中小企业推出救助方案。

以马来西亚为例,2015年马来西亚开征增值税后,由于税收收益大量涌入,税务官员需要首先对税收进行审计,然后才能退税,这使退税时间出现推迟,从而影响企业现金流。目前留给企业应对该情形的时间并不充分,反而很紧。按照阿联酋联邦财政部的要求,登记企业要在增值税开征前三个月内满足所需条件。

(二)企业运营阶段的税务考量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赴阿联酋投资的首要任务,就是设计和搭建投资架构。由于阿联酋没有在联邦层面制定税收立法,阿联酋公司无须就全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另外,从阿联酋公司向境外支付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一般不会被征收预提所得税。

虽然阿联酋没有联邦层面的统一的税收立法,但阿联酋内部的大多数酋长国都根据自身具体实际制定了地方企业所得税法规。阿联酋对无需缴纳关税的特殊产品和烟酒以外的剩余产品规定了一致标准:5%。

因此,在阿联酋进行企业经营,要注意了解不同酋长国当地有关企业的税法规定,以免遗漏了税务方面的成本考量;另一方面,对企业对外贸易的目标商品,也要考虑不同商品所对应的关税,做好企业的税务筹划。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阿联酋税制或改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2015年最新发布的阿联酋财政状况报告中为阿联酋政府进一步扩大政府收入以降低对石油价格依赖提出了几点建议,其中包括增加税收。IMF表示,此举将能够“降低引进一般个人所得税的需要”。

阿联酋在过去数年中已经进行了一系列财政改革,包括最近进行的油价解除监管,该政策使得阿联酋全国汽油零售价格大幅上涨24%,而柴油价格则下降29%之多。尽管IMF依旧认为,虽然原油价格依旧低迷而且全球经济复苏缓慢,但是阿联酋采取的财政缓冲政策及其安全港的地位使阿联酋经济依旧保持弹性。IMF建议阿联酋政府通过采取更多财政措施来实现刺激经济的目的。

这些建议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开征增值税,增加车船税并且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但扩大其征税范围。

IMF报告指出,目前阿联酋税收结构如下:

1.迪拜境内外资银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2.本地市政物业税为租赁价格的5%;

3.酒店服务业本地酒店房间税为10%;

4.海湾合作委员会共同对外关税(一般商品税率为5%,酒类商品税率50%,烟草税率100%);

5.政府服务选择性收费(联邦政府及迪拜政府适用);

IMF建议阿联酋政府应当通过扩大征税范围以使财政收入增加。报告中指出:“如同海湾合作委员会其它成员国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样,阿联酋也只是对部分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导致错过实现财政收入多元化并巩固财政地位的机会。”

IMF中东及中亚部顾问兼阿联酋事务主管Zeine Zeidane在同记者们进行的电话会议上表示:“我们的政策建议是继续促进阿联酋财政收入多元化。”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道:“增加低税率增值税是我们建议阿联酋要继续推行的政策,但是有必要扩大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所以需要综合一些适用于所有公司的低税率单一税,不仅适用于外资企业,本地企业也使用。”

他补充道:“在增加新税种方面,采取任何措施之前都需要进行后果分析。如果以迪拜为例,目前迪拜已对外资银行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国内银行无需缴纳,所以我们建议要建议一个统一的征税系统,不要出现对投资者的任何歧视。我们建议对所有企业普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论外资银行、国内银行还是其他企业。”

IMF表示:“阿联酋需要一个公平、精简又高效的税收体系来增加非石油版块的收入以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并促进代际公平。”该组织认为:“考虑到石油产业对阿联酋的巨大的收益,阿联酋税制改革应该秉持低税率宽税基的主要原则。这样的税收政策可以在整体上限制投资者及消费者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该原则还顺应了国家推动经济日益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同时,税制改革还应重点关注行政能力的提升。”

(二)案情评析

增值税(VAT)是整个消费环节中的最后一道程序,即由购买者在购买产品后进行缴纳税款的一种收税方式,充分展示了国家实施宽松且低廉的税收政策。VAT被普遍视为最稳定的税收来源,对投资者造成的影响最小。像VAT这样征税范围广泛的消费税将可以在较低效率成本下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在像阿联酋这样极少征税且依靠石油收入支持财政支出的宏观财政环境中,开征该税种将对股票市场造成的影响相对较小。

此外,IMF认为开征乘用车消费税同样是一条增加阿联酋财政收入的合理途径。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因为目前汽车在整个国家中随处可见,而同时也给国家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经济压力。这些成本包括公路保养及公路扩建等直接成本以及交通拥堵带来的生产力损失及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成本等间接成本。对车辆所有者征收乘用车消费税能够将使用汽车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转嫁。和对汽车征税相比而言,对酒精和烟草收税的收入并不乐观。

IMF认为,低税率宽税基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并让国外投资者认为更加公平。”它建议将目前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半同时将征税面积扩大至所有非自由贸易区企业。IMF表示:“企业所得税税率应该从目前的20%降至10%,同时征税范围应该扩大至所有除自由贸易区以外的企业(外资、国内、GCC)。另外,扩大企业所得税税基,甚至将非法人企业包括在内,将会引进一些累进制征税结构,这将能够降低引进一般个人所得税的需要。”IMF估计,“此政策预计能够阿联酋带来4.1%的非石油GDP增长。”

即便阿联酋乃至整个GCC开征增值税,它们也不是石油出口国中的首例。其他地区的石油出口国早有征收增值税的先例,阿尔及利亚增值税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智利及挪威则约占8%,新兴及发展中石油出口国企业所得税平均为国内生产总值的4%,消费税平均为国内生产总值的1%。

(三)风险提示

一直以来,阿联酋以其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而如今,其税制正面临着一步一步的改革。2017年,阿联酋议会于2017年通过税收程序法案草案就是一大体现,2018年元旦阿联酋还会开始征收5%的增值税。

这些税收措施都将使得投资者面临不一样的税收体验,也可能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因此,中国企业要抓紧时间做好准备,以缓解税制改革带来的冲击,解决譬如实行征税带来的现金流问题。另一方面,以往由于税收优惠而有较大获利的业务,或许也要进行一番调整和转型,以降低企业的损失。

第七章 土地法律风险

一、土地法律制度

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占据统治地位的七大酋长家族享有各酋长国的土地及自然资源所有权。由于联邦尚未制定一部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法律,因此各酋长国有自主行政权,有权协调和处理有关土地所有权的争议。

    阿布扎比酋长国于2005年颁布了一部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政府在法律颁布前后授予公民的地产属于公民自由财产。公民有权使用并处分个人地产,可依法登记地产所有权。该法不仅同意海合会成员国的公民在阿布扎比酋长国投资区以内购置地产,也对投资区以外的商业房地产租赁合同条款作了说明,还允许外国人租赁阿布扎比投资区的地产,但租期受限。

其他酋长国对土地及地产所有权也各有相应规定。

(一)房地产

    1.租赁

    2017年初,迪拜土地局(DLD)宣布推出统一格式租赁合同,并定于2017年3月开始强制执行。

该格式合同的推出,将有利于规范房地产交易各方之间的权责关系,切实保障各方权利,并有助于创建一个有标准规范、透明、专业的房地产市场。

    迪拜的房源,相对于其他国际化都市,有着充足的库存,供居民购买。在调查报道中,迪拜分别与国际化都市伦敦、纽约、香港、巴黎、孟买、新加坡与悉尼进行比较。但是就租赁房屋费用而言,迪拜的价格要远高于其他国家的都市,根据平均指数显示,大概高出9个百分点。

    2016年的租金水平与同期相比已经下跌了二至八个百分比。然而别墅聚集商业区域的价格有所上涨,例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Jumeirah海滩居住区,其价格自去年已经上涨了4个百分点。

    房屋出租方面的迅速发展,促使了房价的迅速下滑。而房租租赁对房主而言,有着更高的投资回报,一方面是租赁资金上涨、另一方面是房价持续下跌。

另外,银行也向开发商提供低息贷款,以帮助商家进行项目开发,也在进一步促使了阿联酋房价的下降。 

2.投资

    哈伊马角酋长国的王位继承人兼副酋长萨格尔·卡西米颁布了2005年第18号法令,允许外国人在哈伊马角完全拥有由哈伊马角地产公司开发的不动产。 

    该法令第二条规定哈伊马角房地产公司不仅可依法买卖、处置名下的地产、商业和旅游设施而不受任何限制,还永久享有不动产产权。 

    该法令的颁布不仅有利于增加哈伊马角的投资机会,还能使哈伊马角变成首选的旅游胜地。该法令的实施将对哈伊马角房地产开发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该法令颁布之前,哈伊马角政府给予哈伊马角地产公司5000万平方英尺的土地用于开发住宅及商业项目。

沙迦王位继承人兼副酋长兼执行委员会主席谢赫·苏尔坦·本·穆罕默德·本·苏尔坦·卡西米在2005年12月7日颁布了一项针对买卖沙迦酋长国不动产的法令。 

该法令规定,地产商对拥有的房地产享有所有权,并依法开发利用土地;不动产买卖合同只有在房地产办公室进行登记才生效。同时,该法令还提出了有关获得新的商业建筑可证的一系列新规定。 

该法令还规定,阿联酋本国公民和海合成员国公民可以获得建筑许可,不动产所有权人未取得沙迦酋长批准禁止向非阿联酋本国公民和非海合会国家公民销售不动产。该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在官方报纸上公布。

2013年9月24日,迪拜酋长颁布2013年第7号法令,重新界定迪拜房地产管理部门——迪拜土地局的职能。该法令规定由迪拜土地局负责登记迪拜房地产和监管房地产市场,旨在促进迪拜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职责包括营造适宜的投资环境、制定行业政策和市场规则、发放房地产活动许可、监管房地产市场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房地产市场评估报告等。

2016年5月8日,迪拜土地局开始对公寓、办公室、商店、学校以及其它公共区域建筑物进行评级,评级标准共60项,总分60分,分为5个星级,被视为土地局全面调整建筑分级系统的关键一步。

(二)土地

1.抵押

2016年11月16日,迪拜经迪拜酋长颁布出台了2016年31号法令——《土地抵押法》。该法令将被出让土地定义为由政府拥有并出让给受让人用于居住、商业及工业用途的土地。法令规定,土地受让人可以将该土地抵押给在迪拜正式注册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此法令对于以下情况所有涉及方均有约束力:商业、工业用地抵押产生的金钱收益被投资用于最初土地出让目的的;居住用地抵押产生的金钱收益用于投资维护、扩建或重建此建筑的;以及根据2008年14号法中涉及迪拜酋长国抵押的有关法律规定正式注册的抵押土地。

依据最新颁布的抵押法,只有达到以上所有的条件,迪拜土地局才会同意对土地进行抵押。迪拜土地局局长表示,该法令的颁布会使开发商和业主更容易从可信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将促进迪拜房地产市场投资增长。

    2.买卖

关于不动产买卖的法规,沙迦酋长国在2005年12月7日颁布了不动产买卖法令,其他酋长国也制定了相关规定。

阿布扎比酋长国只有阿联酋本国公民及阿布扎比全资法人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动产的权能。海合成员国公民及其全资公司能够在依法规定的投资区内购置不动产。其他国家公民可在投资区内购置房产(不享有不动产产权),也可签订长达99年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和持续5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

   2016年6月20日,阿联酋副总统兼迪拜酋长阿勒马克图姆签发的2016年第8号决议规定,非阿联酋国籍居民可在迪拜世界中心城购置新地块,具体可在世界中心城205、206和207号地块认购土地,并且拥有对土地和财产的完全所有权。非阿联酋国籍居民有权对认购的土地和房产进行出租以获益,所有权不超过99年。

迪拜世界中心城占地总面积为140平方公里,设在杰布阿里港及杰布阿里自由区南部,共有物流园区、马克图姆国际机场区、人道主义区、配套生活区、商业园区、休闲娱乐区和商业会展区八个功能区。马克图姆国际机场和迪拜2020世博会选址位于迪拜世界中心城。

此外,迪拜政府的另一项长期战略是在南部地区建设一座全面的迷你城市。该项战略也将为海外投资置业者提供投资商机,包括开发商业资产。

二、土地使用风险与防范建议

(一)房地产投资法律风险

1.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因借款导致投资收益范围扩大的可变性和包含企业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风险。企业在募集资本过程中若不对外借款而是全部募集股东资本,那就谈不上有财务风险。

由于在阿联酋进行房地产投资,需要充足的资金,因此多数投资方会借助一定的财务杠杆工具的运用即使用借款,但这亦加大了营业净收入不够还债的概率。

一是融资风险。投资方利用财务杠杆来扩大投资,又不合理安排债务偿还期限,可能导致营业收入不足以抵债,引发严重的财务危机。二是买房者拖欠购房款风险。一旦购房者不依约付款,投资者可能会入不敷出,造成成本和收益受损。     

2.政治风险

    阿联酋国内外存在一些不稳定的政治因素。在内部,国内反对派不断挑战现有的政治秩序和格局;从外部来看,阿联酋面临巨大的地区压力、日益扩散的恐怖主义威胁,这些都增加了在阿联酋投资的风险。

    如果阿联酋社会、政治发生较大的变动,或者政府因此出台一些相应的规划、政策,那么就可能引起房地产需求和价格的下跌。

    3.调控风险

在阿联酋进行房地产投资,需谨慎房市价格的调控。

值得一提的是,迪拜获得2020年世界博览会的举办权。一方面,世博会的积极影响已有所体现,众多主题公园、未来博物馆以及一些大型的房产项目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已加速竣工,2017年,迪拜政府再次加大投资力度。作为阿联酋蓬勃发展的商业、旅游业及零售业发展中心,迪拜成为众多海外投资者的选择,2020世博会的到来将会为迪拜房地产行业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城市吸引力也会进一步增加。但另一方面,一旦房地产行业过度高涨,很可能受到政府的调控,因此到2020年之前,需谨慎调控房市价格,避免过度预期和过量供应。

(二)风险防范 

    1.加强对阿联酋市场的调查研究

应当针对阿联酋的房地产市场进行深入研究调查,以期获得更多具有较高信度与效度的市场及投资环境等方面的信息。投资者更好的掌握这方面的信息不仅有助于准确地评估相关投资项目的预期价格、成本及收益等指标,也有利于更准确估计预期的投资结果和进一步缩小预期结果和实际结果的差距。

虽然阿联酋房地产市场在过去一直对投资者颇具吸引力,但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迪拜住宅价格平均价格下降了8%至11%,因此,整个阿联酋房地产市场的走向已经产生了变化,由于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不公开性,决定了房地产市场的低效率,如果能够进行适当的市场研究,有利于避免相应的风险。

另外,也可通过市场调查研究探寻未来可能增长的地段。例如迪拜南部的迪拜世界中心正成为新的重点开发地段,迪拜中心地区也在开发,以平衡各城区的发展。阿布扎比也推出政策集中开发重点地段。对这些地域的投资可及早进行谋划。

    2.慎重规划大项目

目前的阿联酋房地产市场与之前不同,变得更加“聪明”,包括投资者更加谨慎、监管更加完善、大项目根据需求陆续推出等,炒作成分减少。制订大项目规划时更加慎重,并在各个阶段根据用户需求调整。

    3.通过投资组合分散风险

    “不要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具体运用到房地产投资上就是指要把资金投放到相关性弱或负相关的不同类型及不同地区的房地产,这样可实现分散风险的目标。

4.关注建筑的可持续性

阿布扎比要求所有新开发商必须获得绿色建筑评级(Estidama pearl rating),而迪拜也宣布新开发商必须通过绿色建筑认证(Leed),并称2020年将建成世界10大可持续发展城市之一。

因此,在规划房地产项目时,可以重点关注建筑的可持续性,从创新的角度,在传统的建筑行业树立特色,赢得一席之地。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房地产代理”欺诈案

一名外籍男子SK使用迪拜的某个网站搜索出租信息,被所谓“自由”房地产代理欺骗。根据规定,迪拜的房地产代理都需要在房地产管理机构中注册,并持有迪拜土地局监管部门提供的Rera卡,由于初到迪拜,SK并不了解该规定。

通过网站上的出租信息,SK与该名房地产代理联系并最终达成了房屋租赁协议,在此过程中SK检查了代理所出示的公寓所有权证书,并开具了收款人为该证书所示房东的支票。随后,SK搬入公寓。两个月后,真正的房东到来,SK才发现代理所出示的证书都是伪造的,但此时,他所开具的支票已经付款。房东出具的授权书表明该房屋确实被委托出租,但租金应当分开4张支票支付,而该房地产代理却只要求开一张支票。

SK随即报警。同时发现,迪拜租赁纠纷解决中心已经收到多宗关于该授权书上显示的受托人进行诈骗的投诉。

(二)案情评析和风险提示

    1.检查财产所有权

应当注意的是房产是否被抵押,真正的房东应该出现在所有权证书原件上,给租户查询。如果担心,土地部门可以向房东和租户提供确认房产信息的查询服务。如果房产是抵押的,需要具备银行开具的不反对函才允许租赁。

2.没有未支付的服务费

在租赁房屋时,需要了解房东有没有支付所有服务费用。房东需要提供来自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的最新声明,和确切的付款情况。这对于租户是十分重要的,能让租客有更方便舒适的住宿,也能享受住房区内设施(如健身室和游泳池)。

3.尽早入住

房产是否达到可售卖或无损坏的状态。最理想的情况是,租户检查房产和签约相隔的时间尽可能缩短。这能减少期间房产遭到损害的几率。

4.检查处罚条款

租赁期限如何规定,在租赁期限期满之前承租人有没有权利终止租?常有的情况是,租户可能需要回国而停租,但需要支付房东两个月的房租。

5.Ejari上注册

签署租赁合同后,需要在迪拜土地局网上注册www.ejari.ae。

6.退租前仔细检查

租户在租赁结束时退租,需要得到租户和房东双方的同意并共同决定退还多少押金。如果房东没空参与检查,租户可以拍摄照片作为证据提供给房东。房东将依据照片将押金退还给租户。

其他相关案例列举:   

    近来迪拜市场的房地产纠纷问题凸显。对于迪拜以及整个阿联酋的经济来说,房地产市场举足轻重,数部关于不动产产权纠纷的法规颁布之后,在法规指引下判决的案例充分展现了迪拜公共政策对这方面的考量和路径引导,特别是那些采用了仲裁协议的案件。这些判决将被列举如下,特别是那些利用国家公共政策来达到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目的的案例,容易影响迪拜房地产业的繁荣发展。

判例列举:

1.迪拜最高上诉法院2009年第43号判决

    本判决解释了迪拜法2008年第13号法令第三条,对后续案例具参考价值。本案表明,处分作为期房出售的房地产时需要强制登记。开发商需承担提供申请材料的举证责任。但是,实际完成登记工作的是迪拜土地局。

    尽管登记时限是60天,超过时限也不会造成处分无效。如果自始至终都不去登记,则会导致处分无效。因为完全不去登记可能涉及违反公共政策的问题,甚至可能造成当事人权利的灭失以及仲裁无效。

    2.迪拜最高上诉法院2011年第180号判决

    这项判决涉及对一项有利于被申请人的仲裁裁决的追认程序,因为合同并未进行临时房产登记,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已付款项。

迪拜最高上诉法院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四款“无法调解的事项不允许适用仲裁。”因为如果期房的买卖未按迪拜法2008年第13号法令第三条的强制规定进行登记(即迪拜酋长国临时房产登记办法),这就导致了这一争议不能被调解,并且违反了公共政策原则,也因此无法申请仲裁。

3.迪拜最高上诉法院2012年第14号判决

    本项判决是关于要求执行三项由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做出的有关当事人私有房产纠纷的仲裁裁决,这是或许在该问题上最重要的判决。本案又一次适用并解释了迪拜法2008年第13号法令。迪拜最高上诉法院最终判决:所以涉及公共政策的案件一旦选择适用迪拜法2008年第13号法令,就不能再选择仲裁,仲裁裁决无效。

    这项判决与上诉法院先前的判决相悖,之前上诉法院认定,因为没有对临时产权进行登记,根据迪拜法2008年第13号法令(于2009年第9号法令做出修订),销售合同无效(而非可撤销)。由于登记事宜与涉及到公共政策的运用,最高上诉法院认为仲裁员错误适用本法,仲裁员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最终确认仲裁裁决无效。

    最高上诉法院主要根据下述原则作出判决。对于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争议,当事人不得通过仲裁加以解决,仲裁员也不能够裁决。同时,财产流通或者土地转让没有登记这类涉及公共政策的争议,也不得进行仲裁。因此,不动产及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财产,仲裁员无权管辖,确认不动产合同无效,与之相关的裁决应当不予执行。

    4.阿布达比酋长国最高上诉法院2012年第663号判决

    尽管本案依据的是阿布达比酋长国法律(具体来说是2005年第3号法令,后经2007年第2号法令修订),但与迪拜法的相关规定类似。本案被上诉人购买了若干套上诉人所有的建筑物中的房产。然而,上诉人的建筑物并未完工,被上诉人因此开始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买卖协议,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最终,买卖协议依据仲裁裁决解除。

    但是,上诉法院认定关乎公共政策的案件应由法院排他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即使没有明确适用的理由,若仲裁员越权(因公共政策问题做出裁决而越权),则法院依旧可以裁定仲裁裁决无效。

    5.迪拜最高上诉法院2012年第282号判决

    与其它案件类似,这项纠纷涉及一方当事人申请买卖协议无效并退还已付款项。随后被上诉人试图在迪拜法院拒绝追认仲裁裁决,理由是仲裁员裁决了有关公共政策的案件,造成裁决无效。

    迪拜上诉法院的判决区分了本案事实,法院认定,购买者基于销售者未遵守买卖协议中的条款,未按约定日期交付房产的事实,要求解除合同,这并不构成公共政策事项。违反公共政策只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因房产未在土地局登记而申请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案判决限制了阿联酋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与迪拜法2008年第13号法令的适用范围,与之前的案例相比较为宽松。

    6.阿布达比酋长国一审法院2013年编号2847号判决

    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仲裁庭裁决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并且向申请人退款并支付损害赔偿金。阿布达比法院在本案中认定,此案件仅仅关涉当事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政策无关,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通过调解解决。

    可以看到,私人利益与公共政策间有清晰的界线。因此,关于房地产的争议不得通过仲裁解决的观点本身就是错误的。所有关于房地产的案件都要仔细考虑并分析。显而易见的情形是:与法律不符将产生一项公开声明,即仲裁不可以作为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途径。目前,似乎更成熟的分析体系正在确立,这种情况下,纠纷中的真正争议点会受到适当评估。

第八章 劳动及用工法律风险

一、劳动用工法律制度

阿联酋1996年《劳动法》是一部综合性的充分保障雇员利益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法律,有利于维护和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这部法律对所有劳动关系的相关范畴进行全面调整,内容主要涉及适用的对象、雇用合同与报酬、工作时间与休假、工作安全和预防措施、健康与社会保障、解除雇用合同及争议处理和处罚条款等。

由于阿联酋没有工会制度,因此在阿联酋雇佣本国人以外的工人,一般情况下利于老板。比方说,老板能够动辄将员工“炒鱿鱼”,但是至多只要另外补偿3个月的工资。

不过,阿联酋现在展开了阿联酋公民工作岗位配额制,雇员多于50人的私企,需要拿出2%的工作岗位给阿联酋公民。这个制度的实行,导致出现部分企业不愿扩充编制的情况,许多行业也招不到阿联籍雇员,因为大部分本国人偏好在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就职,政府对本国人也有薪资上的补助,实际薪资比外籍人士高出许多。

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发展的关键,为了实现这个理念,阿联酋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以下简称劳动部)出版了针对雇员及劳动关系中有关各方面的指南——即《阿联酋外籍劳务指南》。该指南旨在令外国劳工可以更便利地维权。该指南涵盖了劳工特别在意的劳工保障和招录等事宜,进行了相关规定。

雇员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参见下图:

表8-1  阿联酋雇员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二)劳动合同及劳工卡

雇员必须事先和雇主签订雇佣合同,之后再前往阿联酋境内。阿联酋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的阿拉伯文样本被广泛使用,其他符合阿联酋法律的劳动合同模板同样有效。劳动合同语言要求为阿拉伯语,英阿双语亦可。合同必须载明下述信息:时间、地点、条件、类型、工资和有效期等,并递交相关劳动部门进行批阅。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雇员持有,一份雇主持有,第三份由所在地酋长国的劳动主管部门保存,并根据需要留存劳动部或劳动厅。

如果雇主在雇员进入阿联酋的60日里还没办理好雇员劳工卡的,那么雇员在这段时间工作就与阿联酋有关法律不符,雇主会受到罚款的处理。因此,雇员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向相关劳动部门汇报,让他们对雇主科以相应的制裁。

按照法律要求,阿联酋的医疗部门会提供身体检查报告,证明劳工的健康状况符合岗位需求,劳工没有染上重大疾病。

劳工卡有效期为三年,在雇佣双方都满意的条件下,可置换相同期限的新卡。旧卡到期后,需在60天日内更换新卡。否则无法续期,除非老板可以提交有关司法文件,并被劳动部接纳批准。但即使如此,也将对有关人员科以施罚金,即所谓的延迟更新费。

如果劳工卡失效,劳工将失去在阿联酋境内工作的资格。如果劳工因为旧卡未续期而遭遇不公平对待,可向老板要求换卡,但必须是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如果老板置若罔闻,劳工可以投诉到劳动部门。

老板支付劳动协议和劳工卡的成本,与劳工卡有关的罚金(如没有按时办卡或更换导致的罚金)也由其负责。

劳工要把劳工卡带在身边,不管位于阿联酋何地。

(三)外籍雇员的工作许可

外籍雇员只有取得在劳动部门注册并许可的企业的担保下,才能获得工作许可。

外籍劳工只有符合下列要求,才能获得工作许可(参见下图):

图8-1  外籍劳工获得工作许可应满足的条件

(四)工作时间与休假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一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对于商业机构、饭店和咖啡馆等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每天的工作时长可适当增减。遇上斋月,工作时长缩短2个小时。劳务人员的通勤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在工作日的晚上九点之前加班,可以得到相当于日工资25%的加班工资;晚九点到早晨四点的加班,可得到日工资50%的加班工资。正常情况下,每天的加班时间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否则不得超过2个小时。周五休息。雇员休息日加班,除正常工资外,还应多发最少50%的加班工资。但以上规定不适用于计时工。

雇员每年可以休带薪年假。服务期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带薪假不少于半个月;服务期达到一年的,每年带薪假不少于30日。 

 阿联酋法定公共假期的规定参见下表。

8-2  阿联酋法定公共假期的规定

除了指南的相关规定,阿联酋的《劳动法》还对青少年的聘用和妇女的夜间劳动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五)工伤及职业病的补偿

雇员工伤或罹患职业病的补偿参见下图:

 图8-2 阿联酋工伤及职业病的补偿规定

(六)劳动报酬

    阿联酋法律对劳动报酬的规定参见下表:

表8-3  阿联酋劳动报酬的法律规定

(七)担保人的更换

    外籍劳工不可以更换担保人,即法律禁止外籍劳工为担保人之外的老板工作,除非符合如下要求:

表8-4  担保人更换的条件

(八)劳动合同解除

以下情况发生时,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雇主和雇员双方均统一解除劳动合同,而且雇员出具书面同意书;

    2.劳动合同到期的,除非《劳动法》中明文或默许可延长合同期限;

    3.对于没有约定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任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提前通知并获得另一方的同意;

    4.对于有约定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雇主如单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之外,雇主在解除合同时要向雇员赔偿;

    5.雇主存在不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应尽义务或威胁、殴打雇员的情形,雇员可径直离职。

法定的雇主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参见下图:

    图8-3 阿联酋雇主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九)遣返回国

表8-5  遣返回国的规定

(十)劳动争议

无论是雇主、雇员或其他受益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他们均有权依据《劳动法》向有关劳动部门提出申诉。主管的劳动部门应召集争议各方,并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各方友好解决争议。若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则主管的劳动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法定期限内将该争议提交有关法庭作出裁决。《劳动法》规定争议各方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1年。

    (十一)入境签证和居留许可收费标准

    根据阿联酋内阁2014年第22号决议以及内政部2014年第377号部长令,阿联酋内政部居留和外国人事务局(General Director-ates of Residency and Foreigners)自2014年8月起实施新的入境签证和居留许可收费政策,新变化包括增加多次商务访问签,调整了以学习、医疗或是参会为目的的入境许可种类,调整入境及居留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等。

    调整后的签证及其它相关费用如下(数据来源自阿联酋内政部网站,最终签发签证种类及收费金额以入境签证及居留许可办理部门实际操作为准):

签证种类

具体类别

费用
(迪拉姆)

工作签证

政府机构工作

200

投资及合作者

250

私营机构及自由区工作

250

由阿联酋国民或海合会国家国民担保的家庭佣工

150

由外籍居民担保的家庭佣工

200

由投资及合作者担保的家庭佣工

250

 

 

 

家庭及旅游入境签证

 

政府机构工作者家属

200

投资及合作者家属

250

私营机构及自由区工作者家属

250

由阿联酋或海合会国家公民担保的家庭入境签

150

游轮多次旅游入境签

200

房地产业主

1100

企业机构业务相关的多次入境签

2100

海合会国家居民入境签

200

海合会国家居民入境签延签

700

临近边境地区居民多次入境签

500

单次“工作或娱乐”长期访问签

550

多次“工作或娱乐”长期访问签

1500

学习培训

550

学习培训延签

600

医疗签证

单次医疗签

550

多次医疗签

1400

单次医疗陪同签

550

多次医疗陪同签

1400

医疗签延签

500

医疗陪同签延签

600

过境签证

单次96小时内过境签

100

海合会国家公民陪同签

150

海合会国家公民陪同签延签

250

入境许可或签证延签

600

居留许可

阿联酋或海合会国家公民家庭佣工

150/年

外籍居民家庭佣工

200/年

投资及合作者家庭佣工

250/年

阿联酋或海合会国家公民家庭佣工更新许可

150/年

外籍居民家庭佣工更新许可

200/年

投资及合作者家庭佣工更新许可

250/年

投资及合作者

250/年

投资及合作者更新许可

250/年

阿联酋或海合会国家公民担保的家属

150/年、人

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担保的家属

200/年、人

私营机构工作人员担保的家属

200/年、人

投资及合作者担保的家属

250/年、人

阿联酋或海合会国家公民担保的家属更新许可

150/年、人

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担保的家属更新许可

200/年、人

私营机构工作人员担保的家属更新许可

200/年、人

投资及合作者担保的家属更新许可

250/年、人

调整家属居留许可资料

100

增加家属居留许可附带人员

150/年、人

删除家属居留许可附带人员

100

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居留许可

200/年

私营机构或自由区工作人员居留许可

200/年

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更新许可

200/年

私营机构或自由区工作人员更新许可

200/年

阿联酋或海合会国家公民担保的家属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100/人

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担保的家属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100/人

私营机构或自由区工作人员担保的家属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100/人

投资及合作者担保的家属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150/人

阿联酋或海合会国家公民担保的家庭佣工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100

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担保的家庭佣工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100

私营机构或自由区工作人员担保的家庭佣工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100

投资及合作者担保的家庭佣工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150

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200

私营机构或自由区工作人员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500

投资及合作者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500

居留许可更换保人(新发护照)

100

撤销更换保人申请

100

申请更换保人(原申请遗失)

100

申请更换保人(原申请破损)

100

 

为阿联酋居民招聘家庭佣工

5000/年

 

签证种类

具体类别

费用
(迪拉姆)

工作签证

政府机构工作

200

投资及合作者

250

私营机构及自由区工作

250

由阿联酋国民或海合会国家国民担保的家庭佣工

150

由外籍居民担保的家庭佣工

200

由投资及合作者担保的家庭佣工

250

 

 

 

家庭及旅游入境签证

 

政府机构工作者家属

200

投资及合作者家属

250

私营机构及自由区工作者家属

250

由阿联酋或海合会国家公民担保的家庭入境签

150

游轮多次旅游入境签

200

房地产业主

1100

企业机构业务相关的多次入境签

2100

海合会国家居民入境签

200

海合会国家居民入境签延签

700

临近边境地区居民多次入境签

500

单次“工作或娱乐”长期访问签

550

多次“工作或娱乐”长期访问签

1500

学习培训

550

学习培训延签

600

医疗签证

单次医疗签

550

多次医疗签

1400

单次医疗陪同签

550

多次医疗陪同签

1400

医疗签延签

500

医疗陪同签延签

600

过境签证

单次96小时内过境签

100

海合会国家公民陪同签

150

海合会国家公民陪同签延签

250

入境许可或签证延签

600

居留许可

阿联酋或海合会国家公民家庭佣工

150/年

外籍居民家庭佣工

200/年

投资及合作者家庭佣工

250/年

阿联酋或海合会国家公民家庭佣工更新许可

150/年

外籍居民家庭佣工更新许可

200/年

投资及合作者家庭佣工更新许可

250/年

投资及合作者

250/年

投资及合作者更新许可

250/年

阿联酋或海合会国家公民担保的家属

150/年、人

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担保的家属

200/年、人

私营机构工作人员担保的家属

200/年、人

投资及合作者担保的家属

250/年、人

阿联酋或海合会国家公民担保的家属更新许可

150/年、人

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担保的家属更新许可

200/年、人

私营机构工作人员担保的家属更新许可

200/年、人

投资及合作者担保的家属更新许可

250/年、人

调整家属居留许可资料

100

增加家属居留许可附带人员

150/年、人

删除家属居留许可附带人员

100

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居留许可

200/年

私营机构或自由区工作人员居留许可

200/年

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更新许可

200/年

私营机构或自由区工作人员更新许可

200/年

阿联酋或海合会国家公民担保的家属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100/人

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担保的家属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100/人

私营机构或自由区工作人员担保的家属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100/人

投资及合作者担保的家属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150/人

阿联酋或海合会国家公民担保的家庭佣工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100

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担保的家庭佣工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100

私营机构或自由区工作人员担保的家庭佣工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100

投资及合作者担保的家庭佣工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150

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200

私营机构或自由区工作人员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500

投资及合作者更换保人时办理居留许可

500

居留许可更换保人(新发护照)

100

撤销更换保人申请

100

申请更换保人(原申请遗失)

100

申请更换保人(原申请破损)

100

 

为阿联酋居民招聘家庭佣工

5000/年

二、劳动用工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有关工作时间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阿联酋,雇员的休息日和节假日与在中国大为不同,应当注意。1.注意日常工作时间和加班问题

一方面,在斋月,每天的工作时间需要在平时最长工作时间8小时的基础上再减少2小时;另一方面,如果需要雇员加班,要注意两点:

一是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并且加班费用是根据加班时间段的不同分段进行区分的,工作时间越晚,需要支付的加班工资越多。在工作日的晚上九点之前加班,可以得到相当于日工资25%的加班工资;晚九点到早晨四点的加班,可得到日工资50%的加班工资。

二是即便雇主愿意通过支付高额加班费用的方式要求雇员加班,一般情况下,每天的加班也不可超过2小时。

2.注意休息日和相关假期

需要注意阿联酋工人的休息日和假期与我国大有不同。一是周五为所有工人的休息日。二是根据服务期不同,雇员每年可享受15天或一个月带薪假期。三是阿联酋法定公共假期共计10天,女性相关的假期也值得关注,具体已如前述。

之所以需要注意上述情况,一方面,由于阿联酋的休息日和假期与我国大为不同,如若需要与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相关方面对接,应当提前进行安排和协调,避免出现空窗期,能够支撑企业更有效率的运转;另一方面,在调配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企业成本上,能够提前进行衡量和估算,在工作效益和为此付出的加班费用成本两方面进行协调。

(二)雇佣外籍雇员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雇佣劳动者的过程中,免不了要雇佣外籍雇员,特别是可能雇佣一些我国国籍雇员,但并非所有的外籍自然人都能够享有在阿联酋工作的机会,这就需要注意相关的条件。

一方面,外籍雇员需要得到相应企业的担保,此外,还需要满足相应的年龄、专业、身体、护照等条件,符合上述条件,才能获得在阿联酋的工作许可。

这就需要企业在准备聘用、雇佣相应的劳动者时,特别是在针对一些核心岗位进行招聘时,要注意其是否符合相关的条件、能否在阿联酋获得工作许可,否则将导致在前期的人事工作上付出的寻找、联系和招聘方面的努力付之东流,也阻碍企业工作的迅速开展。

另一方面,雇员不仅需要获得工作许可,还需要拥有阿联酋的劳工卡。如果雇主没能在雇员到达阿联酋的60天之内办好雇员的劳工卡,外籍雇员在没有劳工卡的期间在阿联酋工作,就违反了阿联酋雇佣外籍雇员的法律,雇主将因此被罚款。没有劳工卡的雇员也很可能向有关劳动部门报告,此时劳动部门同样可对雇主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相似,阿联酋劳动法也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大部分与我国的规定相同,但也有一些比较特别规定,比如,被政府法庭判决违背了公共道德、信誉和诚实义务,或是被发现喝醉酒或在工作时间喝酒的(与阿联酋禁酒的风俗有关),雇主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当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愿时,应当仔细察看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病句),当然,这些规定也可以作为雇主保护自己权利的有力工具,能够终止与某些雇员的劳动关系。

(四)关于雇员辞职

当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限期合同,雇佣合约中约定若员工要辞职,需要有一个月的通知期,当员工第一次提交辞职被拒绝后,再次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辞职,而公司也通过电子邮件回复,再次拒绝员工的辞职。但是根据阿联酋劳动法,通过电子邮件提交辞职的方式是可以被法院接受的,过去的一个月应被视为雇佣合约中提到的一个月的通知期,公司无权拒绝他的辞职。

根据阿联酋劳动法,从提交辞职信给雇主的日期开始考虑雇员的辞职,雇员的辞职不用征得雇主同意。因此,没有法律依据能够支持雇主驳回该员工的辞职。

因此,在有雇员辞职时,企业不能无理由拒绝其辞职,而且法院接受电子邮件提交的辞职,也就是说,其邮件发出的时间也将被算在通知期内,企业应当妥善处理,否则,如果雇员和雇主之间没有达成友好的解决办法,他有可能向劳动部提出这方面的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员工因公司改组被解雇

A在位于迪拜的杰贝阿里自由区公司做了超过八年的销售主管的工作,并于2012年2月与公司续签了合同,该合同到2015年2月失效。但是公司在2012年6月10日开始改组并对A进行停职处理,就在隔天,公司让A交出手头所有公文并离开,表示将支付A一个月的薪水作为补偿,接着还取消了A的签证,但是A的住所在迪拜,A的小孩也在迪拜念书。

(二)案情分析

    根据阿联酋劳动法,A并不受120号条款中列出的任何情况的影响,A的离职仅仅是因为公司的改组。

因此A应该得到115号条款中提到的补偿——获得三个月的薪水或者获得合同终止前的所有薪水。

(三)风险提示

    杰贝阿里自由区的雇佣争端并不遵从1980年颁布的第八号联邦法,除非雇主和雇员都同意适用该项条例。但是,与雇佣相关的问题需遵守2005年杰贝儿阿里自由区规则中的各项条款。

    根据9.9.1项规则,雇佣合同的终止需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终止由雇者和雇员双方达成共同协议,且该项决议由自由区当局同意;

    2.合同终止时间应在雇佣期间或者试用期结束时(试用期内无需通知);

    3.雇主或者雇员给30天的书面通知(在试用期结束之后);

    4.在合同规定的工作期满后,如果不继续雇佣关系,任何一方需提前30天提供书面通知。

    如果雇主事先发表了以劳工合同中提到的具体工作天数为准的通知(notice),雇主就可以终止任何职员的工作合同。无论雇员的工作天数满足通知规定的时间(30天)与否,雇员们在通知期间有权获得全额薪水(30天薪水)。该规则与9.9.3项规则规定内容一致,该法规指出:“雇员在工作合同终止前,对通知期间的工作依旧负责,该项规则也是劳工合同中的条例。雇主如果有要求,则雇员在通知期间必须完成工作,雇员在规定的通知期间有权获得全额报酬。”

     9.9.4条法规指出;如果雇主减少了通知的期限,即使只工作了通知期间的部分时间,雇员们依旧有资格获得合同中规定的原通知期的报酬。

    正如劳工合同中所提到,雇主必须在通知期间补偿雇员。但雇主也可以依据9.9.6法规中提到的任何相关情况的出现来终止劳工合同。该规则指出:

    当出现下列任何理由时,雇员的劳动合同可在无需通知的情况下终止:

     1.雇员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承担劳工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该项规则实行前,需向自由区当局发送三份给员工的书面警告及其复印件);

    2.雇员因违法犯罪而受到法院的审判;

    3.雇员在工作期间有酗酒或吸毒行为;

    4.雇员在一年期间出现无故旷工超过连续七天以上;

    5.雇员在工作时袭击雇主,经理,工友或者公司的参观人员;

    6.雇员因个人行为为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如果雇主在发现相关损失后的48小时内通知自由区);

    7.雇员不自觉遵守健康和安全规定(如果这些规定都已书面形式呈现,若有不识字的雇员,雇主需口头解释清楚);

    8.雇员伪造,篡改个人信息。

    如果合同不是由于上述情况的出现而终止,雇员会对雇主的“任意解雇”产生抱怨,雇员对这样的任意解雇有权获得补偿。这在9.9.9 和 9.9.10法规中有规定。

    9.9.9  除了9.9.6中出现的条款以外,任何其他理由解雇员工都属于任意解雇,这种情况下,雇员除了获得劳工合同中的报酬以外,还应获得额外补偿。

    9.9.10  支付补偿的数额:

    1.应当由自由区当局作出评估;

    2.不应超过劳工合同中规定的月基本工资的3倍。

    自由区当局(free zone authority)所做决议为最终决议。

    除此以外,雇主也需负责支付雇员的出差机票钱,该项在9.9.17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合同终止,雇主应提供距离雇员家最近的国际机场机票。但是在9.9.6条款中提到的解雇情况或者雇主在合同结束之前终止合同的,雇员的飞机费用则不报销”。

因此,公司在解雇员工时,应当清楚、完整地了解劳动法中相关条款,不要只依照某条条款来对员工进行解雇,从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例如,自由区一公司重组裁员十余位员工,这些员工都是工作了6个月以上的,某律师事务所的新经理无任何阿联酋法律经验,直接建议公司以“经过考核该雇员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为由辞退员工,并且说公司不用赔偿被裁员工。

    “经过考核,该雇员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属于9.9.6(1), 但该律师事务所的新经理忽略了,被裁员工没有签署任何的警告信(warning letter),所以由于这位新经理的建议,这家公司会被员工投诉,并且自由区当局会判决公司赔偿员工每人三个月工资。

第九章 环境法律风险

一、环境法律制度

(一)概述

阿联酋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联邦法1983年第9号《狩猎法》(Hunting Law) ,这是阿联酋最早的一部环境保护法律;

2. 1997年阿联酋联邦政府颁布了《国家环保战略规划》,主要是为了保证其国民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防止像其他工业化国家遭遇过的为了追求GDP的增长,不惜以污染环境为代价。

    3.联邦法1999年第24号《环境法》,各酋长国根据该部法律制订了自己的环境法。同时,阿联酋在开展工程项目时,需要同时符合联邦环境法及所在酋长国环境法规定的要求;

4.联邦法2000年第24号,保护海洋环境的规定;

5.联邦法2002年第11号,出台了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贸易管理的规定;

6.联邦法2004年第55号,防止电离辐射污染的基本规定;

7.联邦法2004年第56号,防治交通污染的规定;

8.联邦法2004年第57号,关于垃圾处理的规定;

9.联邦法2006年第11号,修订环境法;

10.联邦法2007年第16号,动物保护法;

11.联邦法2014年第26号,臭氧层保护法。

为了遵守国际公约和出于环保、卫生方面的考虑,阿联酋禁止进口某些特定产品。

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法规主要包括:

贸易法规

中国是否加入(加入时间)

《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是,1990年3月22日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是,2005年6月20日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是,1980年12月25日

《危险物质、危险废料以及医疗废料的处理规定》

否

1999年联邦第24号法令

_______

 

2013年,阿布扎比颁布了第8号法令,并成立了工业发展局(IDB)。法令授权IDB实施工业相关的政策、规划和计划,为阿布扎比工业项目设置的管理提供环境和法律框架。IDB健康安全环境处(EHS Directorate)发布的半年报告指出,根据阿布扎比EHSMS管理框架和阿布扎比执委会关于EHSMS决议(2009年第42号)的要求,阿布扎比所有的工业企业均须推行EHSMS并得到IDB的批准。

截至2016年上半年,阿布扎比经济发展局(ADDED)下属的工业发展局(Industrial Development Bureau,IDB)表示,在工业发展局“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系统”(EHS Management System,EHSMS)上注册的阿布扎比工业企业数量已达379家。仅2016年上半年,工业发展局在系统中共收到400份注册申请,其中批准了275份,其还指定了阿布扎比的115家工业企业开发和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系统”(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OSHMS)。同期,在收到企业提交和重新提交的35份OSHMS中,批准了12份。

按照阿布扎比2016-2020计划的战略方针,在IDB、阿布扎比职业安全和健康中心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下,阿布扎比EHSMS第3版已于2016年7月初生效。他指出,IDB健康安全环境处负责工业企业开发EHSMS的注册,并通过审议企业提交的EHSMS外部审计报告和EHS事故报告,按标准评估和批准企业EHSMS。

为了响应“保护海洋国际公约”的号召,减少船只对海洋和海岸的环境污染。自2014年1月1日起,凡使用期超过28年的货轮不得入港。自2015年1月1日起,凡使用期超过25年的油轮不得入港。

    2014年8月27日,阿联酋副总统、总理、迪拜酋长默罕默德签署了2014年第26号内阁决议,出台《臭氧层保护法》。

    出台的这部《臭氧层保护法》涉及的主要为以下几方面:空调、冰箱、冷柜、除湿机、制冰、气雾剂等产品。根据该法规定,阿联酋所有进口、出口、转口货物中,如含有臭氧破坏物质,均需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得到许可后方可进行贸易行为。

2015年,根据阿联酋环境报告得出,阿联酋的水资源远远供不应求,年均耗水量达到42亿立方米,是世界最缺水的国家之一。为此,阿联酋已经开始采取相关措施,通过提高水价及将处理过的废水用于园林绿化等方式减轻水资源压力。目前人均日耗水量已由之前的550升下降到了364升,但仍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于1990年至2011年期间,阿联酋森林面积增长率为五分之一左右,具体来说增加了733.6平方千米。同时,环境和水资源部开展的珊瑚礁培育工作已初见成效,珊瑚种群从2011年的800个上升至2013年的3600个。此外,生物多样性保持对阿联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阿联酋有800余种植物,48种陆地动物,440种鸟类,70种爬行及两栖动物和40种硬珊瑚。

    2016年10月25日,在迪拜举办的矿业会议间隙,阿联酋能源部长苏海勒·穆罕默德·法尔基·法里斯·马兹鲁伊对外公布,为了能够进一步引入外资,阿联酋联邦政府准备出台《矿业法》,但现阶段《矿业法》的前期起草工作仍没完成,仍处于初期阶段。

阿联酋的淡水资源非常匮乏,其主要通过海水淡化来弥补该不足。截至目前,在该项目上,阿联酋政府已投入数千亿美元。据阿联酋有关单位曾发表报告表明:对于国内饮用水的需求,阿联酋目前采取海水淡化技术来解决。伴随着人口数量的增长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到2030年,阿联酋全国的淡水需求将增长30%左右。此外,阿联酋大部分地区的海水淡化厂通常和电厂相连,其一般通过海水蒸发产生的水蒸气来推动汽轮机发电,与此同时,从中获得的冷凝水将作为饮用水以供人们饮用。

    (二)管理部门

    阿联酋环保管理部门主要包括:环境与水资源部、联邦环境署、阿布扎比环境署、环境及保护区管理局。

    1. 阿联酋环境与水资源部

    环境与水资源部的前身是农渔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Fishers),其主要职责是:在联邦环境署的结构下减轻对土壤、大气和水的污染,在减轻污染的同时,需遏制阿联酋国家内土地的沙漠化和保护各个品种;在少雨的阿联酋,为了生活需要会对地下水进行开采,为了预防过度需发展可替换的资源;提高生物安全性,确保动物和禽类流行疾病的预防,防止人畜共患病;深入调研;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对国内捕鱼活动加以贵方,发展各类水体中的生物资源;对有关法律法规和监控机制的完善及管理。

    网址:www.moew.gov.ae

    电话:00971-24444747(阿布扎比);00971-42148444(迪拜)

    传真:00971-24490444(阿布扎比);00971-42655822(迪拜)

    2. 联邦环境署(Federal Environmenlal Agency,FEA)

    根据阿联酋联邦法1993年第7号,联邦环境署于1993年成立,联邦法2001年第30号和2004年第20号又对其进行了修正。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保护和改善国家环境,控制环境恶化,治理污染,阻止一切有害人类健康、农作物、野生动物、海洋生物、大气和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

    网址:www.fea.gov.ae

   3.阿布扎比环境署(Ihe Environmenlal Agency in AbuDhabi,EAD)

    阿布扎比环境署成立于1996年,前身是环境研究与野生动植物发展署(ERWDA)。其主要职责是: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提上国家日程;对生物多样性加以保护和控制;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网址:www.ead.ae

    电话:00971-24454777

    传真:00971-24463339

    4.环境及保护区管理局(Ihe Environmenl and Prolecled Areas Aulhority,EPPA)

    环境及保护区管理局成立于1998年,是隶属于沙迦政府的环保部门。2010年2月,该管理局主办了阿拉伯半岛保护生物多样性第一次会议。

网址:www.epaa-shj.gov.ae

二、环境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注意较高的违法成本

阿联酋在保护环境方面不断出台新政策,以加强环境保护的力度。例如:在阿联酋,驾驶员每丢弃类似一张餐巾纸或香蕉皮的废弃物须支付超过135美元的罚金。如果私家车污染路面,即使丢垃圾者为车上乘客,车主都要缴纳罚金。但是如果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则由丢垃圾者个人负责。司机的行为由警察和相关市政人员负责监督,违反规定者将当场受到处罚,或在之后接到罚单。阿联酋的所有居民都可以检举交通工具驾驶员和乘客的“劣行”。阿联酋政府特别强调,以上措施是提高道路安全和改善环境新规划的一部分。据统计,阿联酋每年因道路垃圾引发的交通事故就达数十起,这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

因此,在阿联酋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都应当遵循阿联酋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以避免违法带来的相关后果。

(二)高标准带来机遇和风险

    阿联酋地处沙漠,生态环境脆弱,对产品及境内工程标准的环保、质量标准要求较高,企业在阿联酋承包工程基本上都需要向所在酋长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评报告。联邦法律对垃圾处理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任何没有资质的企业、个人都不得进行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处置,这对中国的建筑、承包、石化等行业的企业带来了一定压力。

    长期以来阿联酋非常依赖天然气,为了摆脱这单一的能源结构,阿联酋能源结构的改良作出了规划,即目前阿联酋政府正努力开发新能源和再生能源。为了能进一步推动这个规划,阿联酋政府基本对所有企业开启了新能源等领域大门,并推广PPP模式。这对中国企业在垃圾处理、新能源领域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综上,在环保领域,一方面中国企业受到当地环保高标准的压力,另一方面在新能源等领域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中国企业应当努力拓宽渠道,在环保、新能源等领域大展身手,寻找发展契机。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阿联酋航空公司一系列环保措施

    澳大利亚悉尼的蓝山Wolgan Valley度假酒店是阿联酋航空公司于2008年新开发的生态保护度假村项目。总部位于迪拜的阿联酋航空(下称“阿航”)在接收其首架高效能空客A380飞机之际,向全世界宣布了一系列促进节能环保的全新举措。这个想全世界宣布的环境保护计划包含了一下几个方面:关于环境保护全新的节能政策、阿联酋航空全球职员关于环境保护意识的行动、企业内部对能源消耗的减少以及浪费的目标、还包含促进回收再利用和培训项目。

阿航还在官方网站增加了一个新栏目,持续更新其所属集团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信息,并将其环保政策进行展示。其中包括高效能的A380客机及其宽体式飞机机队、生态保护度假村项目、集团各部门日前在环保方面的积极举措,以及能够提高燃油效用和降低尾气排放污染的航线营运情况。

    根据阿航集团发布的年度环境报告,2015-2016财年最重大的环保举措是与迪拜水电局(DEWA)合作在阿航引擎维修中心安装了一个兆瓦太阳能光伏阵列。这个阵列由2,990个光伏面板组成,预计年发电量超过1,800兆瓦时,减少近800吨二氧化碳排放。

  集团采取的其他节能环保措施还包括:更新阿航工程机舱维修照明,全部采用LED节能灯;对阿航伦敦分公司的整体节能改造,减少了60%的用电消耗;德纳达货运业务通过在布里斯班和悉尼采用节能升级的照明系统,减少了能源消耗。

  阿航拥有行业内最年轻的机队,截至财年结束时,机队飞机的平均机龄仅为74个月,而行业平均年龄为140个月。现代化的宽体机队不仅通过降低引擎和噪音排放创造环保效益,同时也为乘客提供更加舒适的乘机体验。

    (二)案情评析

  阿航的环保计划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减少每乘客单位燃油消耗率和尾气排放量,并通过在公司内部通过节省、回收利用资源来奉行环保节能计划。

  阿航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新调研和前沿技术,以应对世界面临的环境问题和挑战。如早在环保成为全球热点之前,他们就已做出实际行动,这可以追溯到1997年阿航出资建设迪拜沙漠自然保护区。另外,阿航曾大力支持澳大利亚航空管理局(Airservices Australia)率先使用Flextrack,以通过机上导航技术节省时间、油耗并减少尾气排放量。

    在环境保护方面,阿航颇为自豪,尤其是利用先进的机队和采用高科技术将环境污染降至最低。包括采用更高效的燃油效率标准、减轻机载重量、采购高能效产品、控制资源消耗并回收利用。这些工作已开展多年,而全新的环境计划将为推进环保事业提供战略支撑。

  阿航航班运营专家通过与空中交通管理供应商以及全球机场的合作,规划高效的航线和运营秩序,用以缩短航班飞行时间,进而降低燃油消耗和排放。同时,迪拜国际机场一系列管理升级提高了航空公司中心运营的协同性。然而,出于安全因素考虑,鉴于一些地区的不稳定性以及空域关闭的情况,航班不得不飞行更长的航线以避开这些不稳定区域,因此增加了燃油消耗。

  除对迪拜和澳大利亚野生动物保护的支持之外,阿航还与United for Wildlife合作增强人们环保意识,让人们认识到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将对濒危动物的毁灭性伤害。United for Wildlife是一个全球合作组织,它集结了全球七大最具影响力的保护组织以及剑桥公爵夫妇及哈里王子皇室基金会。阿航为传递坚决反对非法买卖野生动物信息,还分别为4架空客A380和1架位于伦敦希思罗机场环岛的1:3比例A380模型进行了野生动物涂装。

    (三)风险提示

    企业在发展业务时,也要遵循阿联酋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否则,除了将会在面临法律责任,同时还会遭遇社会的谴责。

在全球气候变暖这一大环境下,全世界都逐渐重视环保问题。作为企业,在拓展自身业务的同时,也应当不断审视对企业所直接及间接影响的地方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是人类共同的责任,谋求发展的契机,企业在自身的运转过程中兼顾环境保护措施,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通过与企业业务的结合出台的环保措施,还可能为企业的开支节流,降低成本。对于企业的长期利益来说,有益于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灵活的应变能力会成为企业运营的显著特点,帮助企业快速应对挑战,充分利用机遇。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历史上,哈伊马角酋长国是阿联酋中第一个制定法律来规定商标注册的酋长国。1992年,联邦《商标法》颁布,该法引入了对商界的现代化的可靠的商标保护体系。同年,《版权法》被制定,但随后被《版权及相关权法》所废止。2002年,通过了另一部相关的法律,其主要规定了保护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工业产权。

阿联酋加入了以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

国际公约名称

中国是否加入及加入时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994年1月1日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1992年10月15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85年3月19日

《专利合作条约》

1994年1月1日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80年6月3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2007年6月9日

《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1994年8月9日

表10-1 阿联酋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

另外,阿联酋同意与海湾国家理事会其他成员通过一个统一的商标法。

(一)商标法律制度

中东各国申请注册商标的费用都非常昂贵,此外还得获得使馆的认证,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1.阿联酋商标简介

 

表10-2阿联酋商标简介

2.申请所需资料

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申请商标有所限制:即一类别一申请。根据1995年3月生效的内阁条例规定,对于每类申请,应当提供1份经阿联酋领事或其他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领事认证委托书和20份商标图样。

商标申请以主体不同,所提交的材料也有所差异:1、法人身份,要求企业在申请时向有关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提交具有效力的、能证明法人身份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自然人身份,要求在申请时提交能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以上所提交的材料只需1份。如果主张优先权,还应提交相应的优先权证明。此外,具体还需提交的材料参见下表:

表10-3 阿联酋商标申请所需资料

如果申请证明商标注册,则应当提出特别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表10-4 阿联酋证明商标申请所需资料

3.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1)申请人资格

①从事各种工、商、服务业等的(非)本国自然人或法人;

②在任何一个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商标保护方面有互惠协议的国家里从事各种商业、工业、服务业或专业服务等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③公共法人团体。

(2)申请流程(顺利情况)

①形式审查:首先对提交的所有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商标,则公布申请日,并颁发申请号。

②实质审查:商标申请主要实质审查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与之前注册的商标有无相同或类似、有无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在实质审查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申请不通过的理由。申请人可在接到该驳回通知之日起,一定的限期内提交复审,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申请日和申请号均不予保留。申请人被驳回申请,可以向有关部门交纳交纳延期费来申请延期。与此同时,商标审查官可以依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商标注册的申请,并且要求其舍弃申请的商标中某部分的使用权(如文字、图形)。

③公告:商标注册局负责审查商标申请。申请被注册局接受后,将在其官方公告以及两种地方阿拉伯日报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利益关系人均可对该商标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注册官将会通知该商标申请人,并向其提供该异议书副本,申请人必须在随后30天内提出答辩,逾期未答辩该商标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④注册核准:在异议期间结束后,商标注册局裁定可注册的商标,或者公告后,对商标申请无异议的则获准注册,申请人因此获取注册证。整个申请过程(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大概需要10-14个月。

(3)有效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限为10年,从申请之日起算。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权利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的1年申请续展。若在此期限内,无法按要求完成续展申请的,权利人在缴纳滞期费后可以有三个月的额外期限,(注:每次的续期有效期均为10年)。

续展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由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领事认证的委托书1份;

(2)商标注册证原件。

4.转让

商标可以连带其商业信誉一起转让,商标转让如果不经官方登记并在地方报纸和官方公告上公告,其对第三方将不产生相应效力。转让所需文件参见下图:

 

 

图10-1 阿联酋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5.撤销

如果商标以非法手段注册或在注册后5年内没有被有效使用(除非商标所有人有充分理由未使用),任何人或商标局本身都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此外,商标注册官也可以将未遵照抵制以色列声明执行的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撤销。商标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的,也将被予以撤销。在商标因以上原因被依法撤销后36个月内,商标局仍将保留其注册商标权,在此期间内其他人禁止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该商标。

6.侵权

以下侵权行为将被判以监禁或罚金:

 

 

 

表10-5  阿联酋7类商标侵权行为将面临监禁或罚金

(二)专利法律制度

1981年,中东阿拉伯海湾沿海地区的地区合作机构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简称GCC)成立,阿联酋是该委员会的成员之一。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在各相关领域等采用近似的制度及法律,专利制度也包含在其中。在GCC成立时,阿联酋政府建立了一个专属制度体系:即专利制度体系。

1.相关法律

阿联酋于1992年出台了联邦法律,对于工业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在联邦法律的第44条做了规定。2002年,该条文被联邦法律第17条所代替,并于2006年被修订。

对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阿联酋比中国还要早26年。在1996年,阿联酋成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成员国。

2.管理部门

阿联酋经济部管辖着阿联酋专利管理部门,主要处理全联邦专利关于专利的申请、审查以及授权,其处理的专利授权在国内的七个地方均受保护。

3.具体制度

(1)专利定义

阿联酋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制图及工业设计三种类型。

发明是正确利用自然规律解决各技术领域中特有的问题而提出的具有创造性新颖性的新想法或者新工艺,能够较为稳定的满足人们日常的生活、生产需要。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外在形状或者结构等具有实用价值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方案。

工业绘图,即在设备或者软件上对于构绘的线条或者色彩具有新颖性,这个新创造的绘图可制造出比之前有所改进的产品并可在(手)工业行业中应用。

工业设计,其对象是能够成批生产的产品,是外观审美和工业技术的结合体,主要是对外观形状设计出具有新颖性的产品,此创造应用领域同上。

(2)专利性

发明专利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

新颖性(阿联酋的相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规定了“新”这一要求,但要求发明属于非现有技术,也没有在任何时间、地方和形式被公开过。 

创造性:组成部分有三个(创造性意识、思维过程、活动)。所提出的方案或者产品是前所未有的。

实用性:该技术方案或产品可以应用工业。 

(3)实质审查

在阿联酋,对于专利的实质审查职责交由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韩国知产局和阿联酋知产局签订了《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韩国与澳大利亚两方的知产局共同服务阿联酋知产局的专利审查。

在阿联酋申请专利需要满足“一申请一专利”,主要对专利申请文件三性实质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文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查人员有权要求申请人三个月内交齐材料(时间至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逾期则不再受理。

对于满足法律规定的申请,则发出授权通知并且在相关地方公告,自公告期限两个月后,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则给予申请人授予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4)不授权客体

阿联酋专利法规定对于下列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不予授权:

 

表10-6  阿联酋不授予专利的客体

优先权原则。在阿联酋,享有优先权的前提是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出,且在提交原申请材料,材料中须写明原申请日期、国家。除了外观设计外的专利申请享有的优先权期限为一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能够对工业绘图或者工业设计给予保护的,须首先通过专利局审查并注册。申请材料可包括注明工业用途的1至20(包含本数)幅视图或外观设计。工业绘图或者工业设计享有的优先使用权期限是半年(时间从申请之日起开始计时)。

(5)专利权人权利及限制

根据阿联酋相关规定,发明者或者发明者的法定继承人可享有所授予的专利权,发明人是指对于发明方案须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原则上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符合阿联酋相关法律规定的申请人,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第一发明人也有权申请。 

阿联酋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具有的权利有:

禁止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或者在未许可情形下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及其利用该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

以上保护只限于工业或商业目的,不涉及非销售目的的行为。 

除了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申请可以在权利授予前转让他人,程序如下:1、双发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2、须在有关部门登记或者公告。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可作为债务质押。 

以上专利权的其他权利,除了外观设计之外的专利权所有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有权在原申请专利的基础上对其技术方案进行改良后申请专利,但改良的技术方案要求和原先所申请保护范围、产生作用具有相同效果,而且与原先的专利权期间一致。原权利与后申请的权利之间是两两独立的,原权利被宣告无效不妨碍在后的权利的效力。 

工业绘图以及工业设计专利权的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利用其专利方法直接设计生产任何产品,除此之外,也有权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进口、收购。

专利权

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

一般

20年

实用新型

10年

工业绘图

10年

工业设计

10年

4.诉讼程序

根据阿联酋相关法律,提交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或者虚假信息来取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处罚条款可应用于其它的任何行为。 

根据阿联酋相关法律规定,允许他人对申请专利相关的决定提意见,反对者有权向阿联酋专利主管委员会申诉(公告后的60日内)。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1、由经济部部长;2、知识产权专家(2名);知识产权部门员工(1名以上)。利害关系人不服主管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但只能在专利局有效的决定发出通知后的1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上诉。 

在阿联酋7个酋长国中,有三个酋长国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对于侵犯专利权的案件,此三个酋长国当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剩下的几个酋长国侵犯专利权案件只有阿联酋联邦法院有管辖权,对于侵犯专利权的刑事处罚有罚金、监禁等。迪拜国际金融中心设立了现代化法院,该法院在伦敦国际仲裁院的基础上拟定自己的仲裁体系。实际上,只需存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认可该法院作为受理法院,则该院视为拥有管辖权:

 

审理时限

一审案件(均可上诉)

一年至一年半

上诉案件

一年

阿联酋司法部部长在2011年签署了一条法令,该法令允许在阿联酋首都阿布扎比设立受理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两个新的巡回法院,缔约方为联邦政府机构。处于初级、上诉法院级别的新巡回法院对于任何与知识产权有关内的纠纷都有管辖权。

(三)版权法律制度

《版权及相关权法》规定了对作者知识作品的保护,例如书籍和其他形式的书面材料、计算机软件、乐曲、音频和视频作品、草稿、绘画和图片等。然而,一些材料基于其自身性质而不能被注册,例如法律、进入公众领域的材料。

被授予的权利包括人格权(例如第一次的使用)和知识产权下的材料的经济性使用。该权利的保护期限具体如下表:

具体内容

保护期限

作者寿命

其寿命的50年以及死亡后的50年

应用艺术

25年

广播材料

20年

阿联酋新闻文化部部长阿布杜拉·本·扎耶德·本·阿勒纳哈扬在2004年第一季度末签署发布了有关版权法的2004年131、132、133和134号令,对版权的注册、转让、分销、管理和委托许可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131号令规定了作品的版权人必须根据该法在阿联酋进行注册,只有注册后的版权才能得到保护。132号令则对版权的转让和分销作出了规定。133和134号令对版权各方如创作者、表演者、制片人以及经营者的权益作出了规定,并对授权和利益分配的形式提出了要求。

(四)执法行动 

阿联酋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提供了延伸保护,包括通过民事法院、警察或者公诉人的非常高效的执法行动。阿联酋规定政府部门对于查实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1.捕获或者销毁伪造物品

2.对侵权行为处以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在过去的十年中,阿联酋加大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执行的合作,即国际打假联盟。在这一背景下,阿联酋作为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委员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阿联酋已经根据相关国际标准颁布了《版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

(五)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最新进展

1.国家清真标识

2014年10月25日,阿联酋标准与计量署(ESMA)推出了阿联酋清真产品管理认证体系组成部分的“国家清真标识”(Halal National Mark)。凡是贴有这个标示则表明满足相关的要求。

 

该标识是海湾乃至阿拉伯国家第一个关于清真产品的认证体系,其知识产权归ESMA所有,目的是推进阿联酋副总统提出的战略计划,即发展伊斯兰经济、并且将迪拜打造成伊斯兰经济首都。

2014年,阿联酋联邦内阁第10号决议通过了阿联酋清真产品管理认证体系。认证体系包括了物品、材料、服务的性能、描述、特点、质量、规格尺寸、安全要求等,以及术语、符号、检测手段、取样、包装和贴标等各项可测量物项。

清真认证书是对符合伊斯兰教法的产品、服务或相关方案的认证文件。认证范围包括清真屠宰有关的公司、农场、屠宰场及相关设施;含有肉类派生物和提取物的,含有动物气味、胶质、脂肪、油及派生物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配料等。

2.专利注册国际中心

阿联酋经济部下属机构——专利注册国际中心在2016年末开业。经济部的次长穆罕默德·谢希(主要管理经济事务)、阿卜杜拉·萨利赫(主要管理外贸和工业)、助理次官阿里·伊卜拉欣·侯斯尼博士(主要管理知识产权事务)、工业产权司的司长哈勒凡·艾哈迈德·苏威迪等出席仪式。该中心由经济部工业产权司更名而来,也是经济部在专利和知识产权业务上的一系列调整之一。除此之外,经济部和韩国知识产权办公室就培训咨询事宜展开了合作。

中心第一项工作是与韩国知识产权办公室合作,为阿联酋高校、研究中心和学术机构培训10名知识产权方面的教授专家。在促进工业产权方面,经济部将有一系列举措,除人才培训外还包括:加快审批流程,争取年处理量达1500件;成立数字图书馆,目的是能够更加方便的对外界传播知识产权和专利知识。在经济部2017-2021五年规划中,研究中心将与韩国合作,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进行专利方面的专研、完善更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框架、成立数据库和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对其进行管理。

3.创新指数排名

根据日内瓦公布的2016全球创新指数排名的榜单,在阿拉伯国家中,阿联酋的综合表现排名由2015年NO.2到2016年的NO.1、全球的排名,阿联酋与2015年的排名相比,2016年的排名提高了6位。

在创新投入分类中,阿联酋的投资指数排名由105位升至55位(本地对私营部门的信贷占GDP的比重由59.1%升至65.4%),市场资本化由73位升至32位(占GDP的比重由18.2%升至50.5%),股票交易值由51位升至20位(占GDP的比重由4.7%提升了32.1个百分点),风投交易提升了14位。此外,同族专利由93位升至68位,研发总开支由63位升至48位,知识型工人由57位升至25位。在商务复杂性指数中,企业研发业务占GDP的比重由0.1%提升了0.4个百分点,全球中关于企业对研发资金投入的排名,阿联酋排第4位。

在创新产出分类中,知识和技术产出由134位升至86位,知识扩散和转移由137位升至53位。在创造力产出指数上,全国商标注册申请的水平由9.3升至11.3。

二、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操作性语言不明确带来的风险及防范

在阿联酋,有关版权的权利已在阿联酋2002年第7号联邦法律(《版权法》)中有所规定,特别是其中第7条写道:“作者本人及其继任者,或作者权利的持有者,可以任何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尤其是通过复制(包括电子下载及存储)、或以任何方式出演、或播放、或重播、或公开演出或传播、或翻译、或改编、或修改、或出租、或出借、或以任何形式出版(包括通过计算机或信息通讯网络提供访问该作品的渠道)、或通过其他形式。”授予或获得使用上述权利的许可,就需要了解权利的内涵和外延。“操作性语言”对存在歧义的地方起到解释的作用。为了取得以上的各种版权,应知晓这些权利的内涵和外延。

《版权法》第9条要求对版权的任何处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并且必须详细写明权利转让的目的、持续时间以及使用的领土范围。不过,法律却并未要求对法定权利中的具体哪一项权利(是复制、传播还是改编许可)被授予进行明确说明。例如,法定权利中有一项权利是复制权,这也是《版权法》所赋予的最基本权利。

复制权,也就是依据《版权法》保护可以通过纸质或者可以借助其他软件复制的作品的权利。《版权法》对复制的定义是:“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制作一部作品、或一份录音、或一个广播节目或任何演出的一个或多个副本,包括永久或临时性的电子下载或储存,无论用于复制的方法或设备如何。”通常臆断是作品复制许可,其中也包含传播作品的权利,但在上述“复制”的定义中却并没有提到传播。复制许可与传播许可并不是同义词,不能相互混用。因此,复制许可的持有人并不一定拥有传播权,如果此人在未得到明确许可的情况下出售相关作品就会违反合同条款。同样,传播许可也不意味着包含复制权,如果被许可人复制作品也会被认为是违反合同的。

在进行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的许可时,相关权利的范围会相当广泛,而且会随着技术的变革而变化。在进行这些权利的许可时,必须采取审慎态度,并且要确保许可所用的正确词汇均已被妥善定义,明确且无歧义。最好的办法就是以书面形式明确被许可的具体权利,这样任何未经明确许可或转让的权利都应被视为授权人所有。例如,只是写明授权人向被授权人授予复制权并不足够明确,因为这并没有规定允许复制的数量、许可的目的(如是出于教育还是盈利目的)及复制使用的介质。 

鉴于以上几点,当事各方必须清楚,这些词语通常会增加歧义。如果必须要使用这些词,那各方须理解这些词语的确切含义以及其所带来的限制或权利。特别是在签订许可协议时,双方必须审慎检查协议用词,确保各方的意愿得到真实反映,否则就可能出现争端,还可能诉诸法院对许可进行阐释,而这通常会对协议一方产生不利影响。

(二)相关费用和程序可能带来的风险及防范

在阿联酋商标注册,必须对商标注册的程序、需要提交的文件和可能产生费用有全面了解。在阿联酋,申请商标注册的特点是:费用较高且耗时。此外,在阿联酋商标注册,应签的外文委托书需要经过阿联酋驻华使馆进行认证,这笔认证费也是全球最高的。

因此,当事人事先应当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一旦注册不成功,将面临较高费用无法退还的问题,也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因此建议:

1.事先查询。

事先查询在商标注册的程序中是非必须的,但是可以通过较短的时间和费用来进行事先预估。申请前查询主要是为了找出类似或相同并对申请有影响的已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免对后续程序造成影响。

2.了解各项费用。

(1)综合的查询及报告费用:$438(此费用包括在商标注册署进行商标查询﹑分析和报告查询结果以及提供建议)。

受理时间:1个半月

(2)注册前,注册商标需要经过当地政府的公证,公证认证费:$1250。

(3)申请、登报及注册费用:$3,500(以一个商标一个类别计算),此费用包括协助申请人选择申请类别、准备和提交申请、缴付官方费用以及报告申请资料、报告公告(政府宪报及两份报纸)的许可通知、办理公告事宜、报告获准注册通知、领取及寄上注册证书以及缴付官方费用。请注意,商标会经过一个官方“独特测试”。

(4)公证费$2,500

此费用包括办理授权书及递交到阿联酋领事馆公证。

(5)MISC(Additional Service Charges 额外服务)

①申辩费用:$400-$1,300(此费用只限于一般申辩,会随案件的复杂程度而有所调整,此外,涉及法院程序的案件会根据律师费用而定。)

②续期(以一个商标申请一个类别计算)

政府及专业费用:$6,150

此费用包括提交续期文件及缴付官方费用。

③更换申请人名称或地址:$600

此费用包括提交文件、缴付官方费用以及寄上更改启示。

(三)注意商标注册的商品种类

阿联酋酒类商标不得注册,因此在进行商标注册时,要非常注意商品的种类,以免前期准备被废。

另外,无论是申请注册商标还是专利,申请人均可通过阿联酋经济部网站获得有关申请文件和具体资料。阿联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进一步扩展到计算机和互联网领域。近年来,阿联酋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对于以盈利为目的非法进口和使用盗版软件,将处以罚款甚至监禁。

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中草药生产商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一家中草药生产商对阿联酋经济部驳回其提出的汉字商标的注册申请提出上诉。该佚名注册申请人称,其商标在很多国家都获得了注册,已经属于国际驰名商标,因此应该获得保护,包括在没有通过权利人的授权不可以注册其商标,以及不能对外宣告其是该商标的原始所有人。阿联酋经济部驳回其商标注册的理由是,另外一个公司(也是佚名)已经在先注册了同一商标,不过是拉丁语(英语)商标。第一上诉法院支持经济部的决定,驳回汉字版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中国国籍)声称,致使申请人不能注册已经注册过的商标注册是属于违法的,原因是该商标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就仅是语言变化成拉丁语版。法院指派了一名专家来调查此事,根据该专家的报告,法院认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另一方在阿联酋注册拉丁语版的商标之前中国申请人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使用过该拉丁语版商标。不过并不清楚法院专家是否调查过汉字商标首次使用时间,以及是否是申请人所称的驰名商标等。

(二)案情评析

阿联酋对驰名商标授予了特别保护。《商标法》第3条规定,不得注册驰名商标的翻译版。如果在先注册仅为汉字商标的翻译版(翻译在阿拉伯文中包括音译),法院就没有必要考虑申请人是否是拉丁版商标的首次使用人。不过法院似乎在评估申请人是否拥有优先权时将汉字商标和拉丁语商标视为不同的商标。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上诉,支持经济部的驳回决定,确认汉字商标和拉丁语版的同一商标应被视为相关类似。汉字商标可能会产生一些复杂的问题。首先在视觉上拉丁字母和汉字是完全不同的,相似性主要是在发音上,拉丁语版商标模仿的是汉字版商标的发音。因此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发音相同的商标为相关类似,不得在同一产品上注册共存。

(三)风险提示

根据以上介绍和分析,我国企业一定要清楚了解国外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能想当然地援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去对抗国外诉讼,否则一方面造成自己的讼累,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自己商业上无法挽回的损失。

总体上来说,如果陷入涉外知识产权官司,要特别留意下面一些关键环节:

1.受案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没有,首先可提起管辖权异议。

第一步,被起诉的一方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商业活动是否确实直接侵犯了原告在法院所在地的利益,否则,哪怕企业有不动产设施在法院所在地,或者与该地有其他密切联系,仍然可以尝试提起管辖权异议。然而,即使管辖权异议得到支持,也不能说高枕无忧,因为有关当事人可能会在中国提起诉讼。

2.任何抗辩都要做到有理有据,尤其是要有证据支撑,欺诈或隐匿真相是行不通的。

西方有两句谚语:一是“说实话一定是成本最小的”;二是“没有完全讲出事实和撒谎没有区别”。不管欺诈抑或隐匿真相,均将对己方造成消极影响。这种文化和中国的争议解决办法存在差异。在我国,就算有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的情况,法庭或仲裁机构也不能径直判其败诉,而仅可按照现存证据来作出裁判。

3.庭前准备事务务必要扎扎实实做到位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所有证据准备工作务必在开庭前完成,证据目录、每一项证据要证明的事实等都要列明清楚,这样方能做到胸有成竹、沉着应对。决不可打无准备之仗。

4.进入海外市场要谨慎,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缺位时更应谨慎行事。

山寨产品的生产商最好谨慎行事,不要急于求成、走所谓的国际化道路。尽管知识产权有地域性,我国公司有可能打擦边球,即如果外国专利在我国国内不被保护的话,可以使用而不违反中国法。但是,倘若有关商品出口到专利保护国,有关行为仍然可能涉嫌侵权而陷入诉讼。目前,大部分国家的法院均逐渐实行新型的管辖制度——长臂管辖,也就是无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地在什么地方,权利人所在地法院对于该类纠纷都享有管辖权。

第十一章 阿联酋纠纷解决制度

一、争议解决制度概述

(一)法院

阿联酋宪法赋予联邦法院系统明确的司法职权。

1.联邦最高法院

作为阿联酋最高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组成的人数不超过5人,是直接由联邦最高委员会来任命院长以及若干的法官。联邦最高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处理联邦各酋长国之间、一个或几个酋长国同联邦政府之间的各种纠纷;审查一般的法律、法规及章程是否合宪;解释宪法条文;在联邦最高委员会的需求下,审问联邦部长以及高级官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的行为;直接危害联邦利益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国内外安全、伪造任何联邦政府机关的文书档案或印章及伪造货币等);联邦与各酋长国之间的司法机关管辖权争端的问题;一个酋长国司法机关同另一个酋长国司法机关之间的管辖权争端;以及在联邦法律中有关管辖权划分的原则和关于司法管辖权在宪法或联邦法律中规定如何划分(例如上诉案件等)。

2.旅游检察院和旅游法院

尽管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但是位于中东地区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一的阿布扎比非常注重经济可持续发展,旅游业是其非常重视发展的产业之一。为了进一步助力阿布扎比旅游业的发展、不断提高该产业的服务质量,巩固提升阿布扎比旅游业全球美誉度,阿联酋阿布扎比政府于2017年1月宣布设立了旅游检察院和旅游法院。

阿布扎比的司法局次长尤瑟夫·赛义德·阿伯瑞表示,旅游检察院和旅游法院将与各有关部门保持合作协调,保证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在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权益的框架内加快结案进程。

阿布扎比酋长国的最高检察长阿里·穆罕默德·布鲁氏表示,专门检察院要求检察官具备专门领域丰富的经验,提高办案时间和速率,以方便游客旅居时间规划。该举措也有助于建立旅阿游客法律问题数据库,特别是因民族文化差异和各国现行法律的不同而导致的法律问题,未来也将有可能针对旅居游客发生的轻罪案和违章情况出台立法和普法方案,确保快速结案。

(二)普通法自由区——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ADGM)

阿布扎比在2015年建立了一个新的普通法自由区——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ADGM),并且对仲裁法规有了新的规定。

ADGM是一个金融自由区,根据2004年联邦法律第8号、2013年联邦法令第15号、2013年内阁决议第4号和2013年阿布扎比法第4号建立。ADGM坐落于阿布扎比酋长国Al Maryah岛,由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中独立出来,占地面积共1,680,323平方米,是一个新的单独管辖区域。为了因地制宜,满足ADGM的需求,ADGM以普通法原则为原型,并不受不受阿联酋的民商法管辖。ADGM由三个独立权力机关组成:

1.注册局——处理ADGM中关于法律实体的设立、登记和许可的各方面事宜的机构。它还为在Al Maryah岛办公的实体和专业人士提供所有“与政府相关的服务”。

2.金融服务监管局(FSRA)——肩负多种监管职能的FSRA,旨在培育一个开放、高效、透明的市场并营造一个可靠的监管环境。

3.ADGM法院——ADGM法院及司法部门广泛模仿了英国司法体系,由ADGM一审法院和ADGM上诉法院组成。ADGM的民商法基于《2015年英国法律适用条例》。这使得ADGM更好的适用于英国普通法,其中也包括衡平原则。另外,一套内容广泛成熟的英国民事法律也适用于ADGM。ADGM董事会还制定了《2015年解释规则》,规定了应该如何解释ADGM的新法规。

ADGM董事会在2015年12月17日,制定了关于规范了法院的架构、权力和司法程序的规则的《ADGM法院、民事证据、判决、执行和司法任命规则》(简称“ADGM法院规则”)。显然,ADGM法院对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因此英国法律中提及的构成刑事犯罪的内容都被修改为构成对ADGM法院规则的违反,可以罚金形式进行处罚。

为了规范ADGM内的争议仲裁,ADGM在仲裁方面制定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是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范本,并以实行最佳国际仲裁惯例和程序为宗旨与目标。其规定了仲裁裁定应在ADGM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并应鼓励选择ADGM作为仲裁地,但截至目前,ADGM并没有建立仲裁机构。

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仲裁规则的制定旨在促进ADGM内的仲裁程序的开展。根据仲裁规则:

1.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干涉要有限度;

2.仲裁庭将有权考虑并裁定有关其自身管辖权的争议;

3.质疑一项仲裁裁定的理由是有限的,不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

4.已经最大限度地给予当事人自治和对仲裁程序的控制;

5.已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做出修订,以适应ADGM司法和法律框架方面的独特性质。

(三)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 Judicial Authority)

坐落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酋长国的金融自由区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依照《阿联酋宪法》修正案、2004年阿联酋联邦第8号法律、2004年迪拜第9号法律、2004年阿联酋联邦第35号法令、及2004年迪拜第12号法律成立(有关DIFC的具体内容见第十三章之一、(四)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它拥有自己的基于普通法的法律体系,亦有自己的管理DIFC法院的司法机关。在首席法官Michael Hwang和DIFC法院司法常务官兼行政长官Mark Beer OBE的积极领导下,DIFC法院已着手建立一个与世界各地法院相互合作的独特网络。

1.DIFC法院

DIFC法院依照2004年迪拜第12号法律(经2011年迪拜第16号法律修订)成立,其权力、程序和职能在2004年DIFC第10号法律中作了规定。

DIFC法院管理一个初审法院和一个上诉法院,专门处理因DIFC及其运营而引起的案件,以及所有当事人均书面同意由DIFC法院管辖的任何其他诉讼。DIFC法院的管辖权延伸至认可判决、发布命令和裁决,但仅限于民商事案件。它们也有权就DIFC法院任何程序的开展向第三方发布命令及提供指示,并完全负责DIFC内相关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DIFC内部实行独立的法律体系,以普通法原则为基础,效仿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律模式,制定了一整套独立的民商事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法律法规。DIFC法律适用于所有提交DIFC法院处理的争议,除非当事人选择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阿联酋宪法第121条修正案中就有关于联邦政府和地方酋长国之间的权利分配的规定以许可来你联邦政府制定并执行《金融自由区法》,并且允许酋长国政府在法律的许可下建立金融自由区,可以仅遵守自己制定的民商法,但是必须遵守阿联酋的刑法。因此,DIFC内独立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并不包括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相关法律。DIFC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了对金融中心内的所有民事和商业纠纷和/或与中心内注册机构和公司有关的纠纷。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可以来旁听案件的审理,但前提是在该法院或双方当时人的同意。

2.指导备忘录——执法备忘录

为协助投资者、商人和律师,并与世界各地法院建立正式联系,DIFC法院已签署许多执法备忘录——第一个是2013年1月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王座分院下属的商事法庭签署的有关相互执行金钱给付判决程序的指导备忘录。之后,DIFC又分别与韩国、哈萨克斯坦、纽约州、新加坡、肯尼亚、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签署了七个指导备忘录(“指导备忘录”)。

紧接着,DIFC法院分别与约旦和新加坡两个国家签署了两个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这与DIFC法院签署的指导备忘录在本质上非常相似,根本目的在于确保缔约方之间达成相互理解,即一方法院的判决易于在其他缔约方法院强制执行。

与约旦的谅解备忘录是为了促进基本法律和程序的合作和相互理解,与新加坡的谅解备忘录主要涉及一方法院审理的争议事项受另一方法律管辖的情形。在该等案件中,争议各方应接受审理该事项的法院的指示,并由管辖法律所在的一方的法院裁决。但实际上,两个谅解备忘录均未涉及到执行机制。

同样,DIFC法院也与当地司法机构(如阿联酋联邦司法部)签署了多个谅解备忘录。这些谅解备忘录旨在鼓励对各方司法实践的相互承认,实现更有效和独立的司法制度,以及协助DIFC判决、裁决和命令在阿联酋境内的执行。DIFC法院还与迪拜法院达成了各种协定书,以管辖如DIFC法院与迪拜法院之间的判决和执行等特定事项。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执法备忘录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各缔约方不构成条约或立法,它们的签署仅仅是为了在国家间执行判决方面鼓励最佳做法。那为什么DIFC法院如此积极并热衷于签订这些备忘录呢?

首先,备忘录旨在提供一种执行判决的实用和权威的指南。这符合DIFC法院建立人性化的司法环境的宏伟愿景和战略。其次,备忘录有助于建立用户信任感,并提高DIFC法院的使用率。最后,犹如“一个普通法岛屿处于一个民法法系海洋中”的DIFC法院,备忘录为其提供了一个加强其在其他司法管辖权影响力的国际平台。这预计会吸引更多的国际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至DIFC法院审理。

阿联酋未与其签署条约但DIFC法院已与其签署指导备忘录的外国辖区法院(如韩国)是否会执行DIFC法院的判决、命令或裁决,仍需拭目以待。

(四)诉讼法律程序

在阿联酋进行投资贸易,免不了会产生纠纷,而诉讼程序是解决纠纷非常重要的途径,了解从起诉开始的各项程序,有助于诉讼程序更流畅、高效的进行。对于诉讼程序,主要包括有:

1.诉讼说明

起诉书是当事人向法官阐明事实的摘要,由原告或其律师通过书面形式并以阿拉伯语写就,内容需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诉讼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诉讼请求等。

2.提交诉讼

家庭法院收到的起诉书是通过在线系统收到的。在案件管理部收到家庭法院的诉讼后,对诉讼进行研究分析。在此之后,法院可以要求诉讼人进一步澄清起诉书,其中可能包括澄清事实或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或法院认为下一步在家庭法院程序进行诉讼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3.通知流程

通知程序可能是诉讼程序中颇具难度的部分。通知过程冗长且耗时,并且可占据整个案例的30%至40%的时间,可长达4个月。

在提交案件时,通知人(法院书记官)向清单上所列的每个被告发出法院传票。

法院传票必须包含有法院和当事人各方的基本信息,如法院地址、名称以及当事人的姓名、地址等,并且法院的传票必须由法院亲自签署,也必须包含被告被要求在法庭出庭作初次听证的日期。

通知人(法院书记)尽最大的努力将传票送达被告。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如当所提供的关于被告的工作地点或居住地的信息不清楚,地址不正确或者当尝试服务时被告不在该地址,则通知人无法将应诉通知送达被告。

在通知人无法通知被告的情况下,法官将休庭,并作出命令遵循程序指南。由原告或其代表陪同书记员到被告住所地送达通知。经过这一程序,仍无法通知到被告,法官将进行“调查”。

如果遵照指南进行而无法解决问题,例如地址不存在或已失效,则法院应推迟案件进入调查程序。这意味着法院应将正式发函给移民局和CID,以了解对方的有关信息。

在这个阶段,存在两种可能的情况:

一般而言,关于个人的信息,政府当局是可以提供的。如果政府当局报告说,他们没有关于被告的任何信息,则事项应进入公告阶段(见下文)。

如果政府当局提供了有关个人所在地的有用信息,则无论是否符合指南,都将重复通知程序。

如果无法通知被告,法官将休庭,并在报纸上公告。即在阿联酋的一份报纸上刊登一则关于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与法院联系的广告。出版物可用阿拉伯语和/或英语出版,费用由原告承担。如果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与法院联系,法官可以命令在报纸上再一次刊登。

在这两份公告之后,如果被告没有出席下一次听证会,则案件将推迟判决。

在某些情况下,被告被书记员正确通知到了,但未能参加初次听证会。法院可决定第二次通知被告,如果被告第二次仍未能出庭,那么法院将直接做出判决。

4.备忘录过程

交换备忘录的时间为在法院将听证的告知双方当事人后。原告或其律师将初始备忘录提交至法院。这样做之后,可能会发生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原告可能要求法院给予更多时间研究诉讼或任命一名律师。第二,如果原告自己出席了第一次听证,他的律师很可能要求时间研究这个案件。对于上诉请求的提出,应当以书面的方式上交至法院。

5. 提供和解

当事人和解可以在法院的初审以及上诉阶段提出。阿联酋法律在和解方面规定,法院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向双方提供至少一次“和解机会”。何时适当,法院有广泛的酌情权。

为了保持社会的意义和道德结构以及家庭的重要性,法院提出的和解方案是法院最后一次尝试调解当事方之间的纠纷。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出席。

如果在目前阶段双方之间达成友好协议,则起草一项协议并将其提交到法官面前以供其核准。如果当事人同意,该协议成为案件判决的一部分,并记录在案,以供今后参考,因为双方都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和解不成,案件继续进入法律程序。

(五)仲裁

在仲裁调解方面,除迪拜政府需经行政办公厅特许,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将争议提交外国仲裁庭进行仲裁。但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阿联酋并没有签署《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因此阿联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存在一定的阻碍。岂止至今,还并未普及调解及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方式。

1.仲裁前置条件

仲裁协议经常会设定仲裁前置条件,要求双方依次进行调解、诚意谈判和/或其他类似机制后方可提起仲裁。尽管这些条件的初衷很好,即促使双方在启动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前冷静下来,以避免在仲裁程序上花费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但是往往争议已经产生时,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通常是唯一的解决途径。在这种情况下,仲裁的前置条件可能会成为令人头疼的事情:合规至关重要(因为违规对于任何法律程序均后果严重),但是关于前置条件的条款可能模糊不清。

由于阿联酋既是“一带一路”的商业口岸又是其投资来源地,投资者应谨慎起草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以免受到繁重的仲裁前置条件的约束。

阿联酋与其他地区一样,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十分常见。适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修订版)的超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包含前置条件,常见的有:由发包人代表决定,须进行和解谈判,规定调解条款。

阿联酋法院如何处理争议解决的前提条件是相关条款是否指定了法院或仲裁庭。

鉴于限制向阿联酋法院起诉的任何措施都可能以公共政策为由而无法执行,而仲裁在阿联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内属于新兴事物,法院采取的做法是双方可自由约定启动仲裁须满足的前置条件。

迪拜法院认为,只要不违反公共政策和道德规范,双方可在协议中加入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条款,包括设定仲裁前置条件的条款(迪拜最高法院2008年第124号案;迪拜最高法院2011年第53号商业上诉案;和迪拜最高法院2012年第188号商业上诉案),并且一直支持设定仲裁前置条件。

应对阿联酋法律下的前置条件——需要注意的重要原则:

关于前置条件已得到满足的举证责任由提起仲裁的一方承担(迪拜最高法院2011年第53号商业上诉案;迪拜最高法院2012年第188号商业上诉案)。

前置条件的满足与否属于事实问题(迪拜最高法院2012年第188号商业上诉案)。通常,仲裁庭或法院会审查当事方是否实质性合规,尤其是符合和解谈判的规定。

根据阿联酋法律,善意履行合同条款(包括任何前置条件)的义务是一项总括性义务,且适用于所有条款。

对于强制性前置条件中,这些前置条件必须规定双方所应当做的具体步骤,让法院自行确保自己是否已经遵守这些前置条件(迪拜最高法院2015年第75号财产上诉案(2015年8月12日))。在协议未就须遵守的程序提供任何指引的情况下,条款存在不确定性,且法院无法执行。

有必要向仲裁庭提交关于未遵守仲裁前置条件的答辩,在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时从直接向法院提出此类异议的做法不够充分(迪拜最高法院2015年第75号财产上诉案(2015年8月12日))。

对于仲裁的前置条件中可以执行的条件,必须要给予重视。未遵守仲裁前置条件会使申请人的申请在整个法律程序中受到质疑:

在仲裁中,被申请人可以以尚未到提交仲裁的地步的抗辩理由,在约定前置条件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仲裁庭无权对案件进行仲裁。

在法院任何后续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可以辩称仲裁裁决是在无仲裁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的,应属无效。

2016年一起案件中,某开发商成功赢得涉及卡塔尔法律的争议案件。胜诉过程较为坎坷,而取得胜利的一部分原因就是申请人未能遵守以下两个仲裁前置条件:(1)事先由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作出决定;(2)和解谈判。

仲裁庭认为,除其他事项外,当事人未能将争议事项提交给工程师作决定,且未能遵守和解规定:申请人发送一封题为“和解通知”的信函列出申请主张的做法不够充分。信函的内容不符合努力友好解决争议的行为,未达到满足前置条件的程度。那么,申请人的申请将不被承认,仲裁程序也将被终止。

这恰提醒了我们,满足前置条件需要有意义的合规行为,并且应以之后可向任何仲裁庭或法院出示的形式记录。

2.仲裁执行

阿联酋的法律环境对仲裁有利,以阿拉伯语作为工作语言的当地法院也倾向于执行仲裁裁决。

除工作语言为阿拉伯语的法院,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法院为当地的仲裁执行提供了现代法律框架,DIFC法院适用普通法,并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示范法(旨在帮助各国改革关于仲裁程序的法律,并推动相关法律的现代化发展)。

DIFC法院曾作出数项裁决,确认其管辖权超出其辖区范围。因此,许多当事人喜欢选择DIFC法院针对位于迪拜的被申请人和财产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1)法律框架

阿联酋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是法院批准,让阿联酋的仲裁裁决与当地判决效力一致。要对位于阿联酋的财产执行仲裁裁决,也必须在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阿拉伯语作为工作语言的当地法院获得批准裁定。对批准有异议或主张批准无效的,可依据《阿联酋民事诉讼法典》(1992年11号联邦法律)(“阿联酋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的有限理由提出。提出异议理由有3种,其包括仲裁裁决、仲裁程序无效,仲裁文件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同样,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以英语为工作语言且适用普通法的DIFC法院获得承认裁定。对于承认裁定,只能依据《DIFC仲裁法》第42条所列理由提出异议,这些理由与《纽约公约》第五条有关执行的内容类似。若要对位于迪拜而并不是DIFC的财产进行处分,则需要迪拜法院对此作出执行裁定的。

《纽约公约》裁决的执行:近期的裁决呈现出积极趋势。

(2)阿布扎比和迪拜的判决

尽管阿联酋已加入《纽约公约》,但它仍存在很多阻碍执行的历史因素,某些法院判决也令人担忧。

然而,法院判决越来越倾向于支持执行仲裁裁决,这符合《纽约公约》的预期。例如:确认将《纽约公约》作为强制性国内法适用:迪拜最高法院132/2012号案件Airmec Dubai,LLC诉Maxtel International, LLC。Airmec Dubai申请依据《阿联酋民事诉讼法典》第216条规定的几项理由申请撤销三项《纽约公约》裁决,包括仲裁庭未适用阿联酋有关证人宣誓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协议签字人并不具有代理被申请人签字的权利;以及仲裁裁决不在或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

迪拜最高法院驳回了Airmec的异议:1、《纽约公约》应被解释为强制性的国内法,在阿联酋适用;2、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管辖权仅限于确保该裁决不违反联邦加入《纽约公约》的命令,并确保裁决符合《纽约公约》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法定要求。

直接执行:迪拜最高法院2014年434号案件Al Reyami Group LLC 诉BTI Befestigungstechuk GmbII & Co of KG。

2014年,迪拜最高法院直接将《纽约公约》适用于执行在德国斯图加特作出的ICC仲裁裁决。

迪拜最高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关于违反程序法的主张,并确认裁决未违反公共政策。

阿联酋法院支持仲裁的立场在近期迪拜最高法院693/2015号商事诉讼上诉案的判决中进一步得到巩固。

被申请人在阿联酋最高法院对批准英国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上诉,理由是未依法向他送达仲裁通知,且协议签字人未获得授权。

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并认定:(1)被申请人出席庭审,足以构成仲裁通知;且(2)被申请人在初审法院未提交证据证明签字人在签署仲裁协议时没有资格约束被申请人。

尽管有上述情况,此处有必要作出提醒:阿联酋是民法法系国家,其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适用遵循先例原则。因此,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是否能够被执行,具有不确定性。例如,在2016年的一起案件中,迪拜上诉法院质疑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裁决地所在国英国是《纽约公约》签字国,并拒绝依此理由执行仲裁裁决,与法定适用《纽约公约》的趋势相悖。但是,最高法院在数月之后推翻了这个判决。又例如,在迪拜一审法院531/2011号案件中,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一项裁决,理由是该裁决在作出裁决的国家未获得批准,因此无法根据阿联酋民事诉讼法第235条和236条执行。

(3)DIFC法院

DIFC法院的判决预计会始终采取支持《纽约公约》的态度——DIFC仲裁法是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制定的。

DIFC法院已经根据DIFC法律明确说明,法院将承认仲裁裁决在DIFC之内有约束力,无论裁决在何地作出,对此仅存在有限的抗辩理由。

例如:DIFC法院命令在DIFC之外针对迪拜“境内”的债务人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Egan & Eggart诉Eava & Efa (ARB 002 of 2013) (“Egan诉Eava”)。

Egan & Eggart(在迪拜之外设立的公司)申请DIFC法院依据《DIFC仲裁法》第42条和43条的规定作出裁定,针对位于迪拜“境内”(即位于DIFC自由区之外)的Eava & Efa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

DIFC法院支持Egan & Eggart,并且认为DIFC为自治司法管辖区,阿联酋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适用。《司法授权法》第5(1)(A)(e)条规定,DIFC法院依据DIFC法律对诉讼请求拥有管辖权,并且《DIFC仲裁法》第42条规定:“无论在哪个国家或司法管辖区作出仲裁裁决,在向DIFC法院书面申请之后,裁决的约束力在DIFC之内均得到承认”。

DIFC法院的这一判决被其他一些案件所援引,包括Fiske & Firmin诉Firuzeh(2014年 ARB 001号)。

尽管DIFC法院在裁定针对“当地”债务人的外国或本国裁决时倾向于执行,但当债务人的资产位于迪拜(境内)时,当地法院如何处理DIFC法院的执行裁定尚有待观察。据了解,迪拜法院有许多执行案件正在处理,但截至撰写本文之时尚未作出判决。我们会继续关注。

(4)阿联酋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

根据资料显示,阿联酋法院倾向于执行其国内的仲裁裁决。但是,裁决可基于下列原因而被质疑:(1)撤销裁决的理由(阿联酋民事诉讼法第216条,尤其是216条(1)款(c)项,包括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和(2)未遵守有效裁决的技术性要求,如裁决必须在阿联酋境内签署;各方的法律代表须拥有在程序中行动的有效授权;且证人除了提供证据之外不得出现在证据庭审过程当中(当事人经常通过协议放松这一要求,允许证人在作证之后出席庭审)。

虽然针对纽约公约裁决和国内裁决都能主张公共政策理由,但阿联酋法院的态度表明,对于国内裁决可能会适用一种更为扩大的“公共政策”解释。

例如界定宽泛的公共政策Baiti Real Estate Development诉Dynasty Zarooni Inc。

在Baiti Real Estate案中,仲裁涉及房地产交易,业主在出售房产之后未登记,仲裁机构适用2008年13号法律第3条规定,认定出售无效,合同终止。

仲裁败诉方以公共政策为抗辩理由,成功对这一裁决提出了质疑。最高法院认定,仲裁机构无权就2008年13号法律第3条规定的事项作出裁决,因为它们涉及“私人所有权和财富流转规则”,属于公共政策问题,并因此撤销裁决。

Banyan Tree诉Meydan Group LLC

2013年,DIFC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Banyan Tree诉Meydan Group LLC(“Banyan Tree”)案判决中首次认定,DIFC法院有权执行阿联酋裁决(非纽约公约裁决),无需考虑财产所在地和/或当事人与DIFC辖区的关系。

法院的推理与Egan诉Eava案类似——借助《司法授权法》第5(1)(A)(e)条和第42条可确保DIFC法院的管辖权。

此外,法院还认定:

“不方便审理的法院”原则仅在外国法院(而非阿联酋法院)作为替代法院时方可在DIFC适用;于DIFC地区内,阿联酋承认以及执行的裁决,将会被视为“国内”裁决,因此在《纽约公约》中并不适用于这种情况。如同DIFC法院承认纽约公约裁决的情形,就位于迪拜境内的财产而言,仍要看当地法院如何对待DIFC法院关于承认执行阿联酋裁决的裁定。

最新发展:法院管辖权冲突和2016年19号法令

鉴于DIFC法院已经认定其有权审查阿联酋境内与DIFC无关的裁决(尽管这些裁决都需要当地法院予以批准),DIFC法院与当地其他法院之间便会出现司法管辖权的潜在重叠和冲突。

2016年6月,迪拜酋长颁布了2016年19号法令(“法令”),提议设立一个新的委员会审查上述冲突事项。

一般而言,在颁布法令之前,所有冲突事项,无论积极或消极,均提交阿联酋最高法院解决。在DIFC法院最近的一项判决中,助理首席大法官David Steel爵士考察了法令的影响,认为法令旨在“取消联盟最高法院解决迪拜各法院之间管辖权冲突的权力”。但是,他拒绝就法令的适用(尤其是其溯及效力)作出裁决,因为系争案件事实并未出现管辖权冲突。因此,法院和仲裁庭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法令,仍有待观察。

(5)结论

近些年来,阿联酋对外国和国内裁决的执行明显愈发积极。而且这一现象也在不断发展。

二、争议解决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合同纠纷管辖地

在阿联酋进行贸易、投资等活动,难免需要签订合同,而在合同中经常会涉及争议解决条款,有时候合同对方为了方便,会约定如果合同履行发生了纠纷,对方所在的国家之法庭有权决断,这时候我国企业可能就会陷入被动的状态,在不熟悉对方国家法律和诉讼程序时,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合同是在阿联酋签署并履行的,如果能在阿联酋法庭解决纠纷,对我国企业来说会较为有利。

此时,尽管合同上列明产生纠纷应该在对方公司所在的国家解决,我国公司仍然有权利在当地法院立案。根据阿联酋法律,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将由1992年11号民事诉讼法第21条及其修正案中的公共命令法规约束。根据同一法律第21条第3小条,当地法院将有司法管辖权。如果合同是在当地签订并执行的话,当地法院对涉及外国人的诉讼具有司法管辖权。因此,我国公司有权在当地法院提交案件,因为合同在这里签署也是在这里被执行的。但请记住,如果合同规定争议将在阿联酋司法管辖权以外的仲裁中心发生,这一规则将无法适用,我国公司也就无权在阿联酋法院提出诉讼。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该重点注意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如果认为对自己不利或者有其他的建议,应当及时提出,进行协商解决,否则等到纠纷出现时,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录音的证据效力

在阿联酋进行贸易投资,免不了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经常会发生的情况是,在通过电话追偿的过程中对方承认债务的存在,但却一再拖延不履行债务。此时,电话录音是否能够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已证明债权债务的存在?

在阿联酋,如果一方违约,口头协议的效力或可被承认。但是最有效的体统证据的手段仍然是有效的协议或者合同。如果不提交任何合同材料,法院很可能不接受。

此外,根据1987年3号联邦法刑法第387条的修正案即2005年第34号《联邦法》补充,一人未经许可侵犯他人的隐私,破坏他人的家庭生活,将受到惩罚和罚款。他人未经同意通过新闻、图片、评论泄露他人隐私或打扰他人生活,惩罚也对其适用。若是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的便利来进行上文中所描述的行为,将有可能被判7年以下的监禁以及罚款。

用于记录的作案工具将被缴获充公,所有记录将被损毁。

根据前述法律,如果偷录了与债务人的通话内容,也无法将其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因此,在商业往来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存相关的合同、来往文件,作为在纠纷发生时的证据,以防纠纷发生时束手无策。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代为海外追讨案件

2005年5月,中国A公司向阿联酋B公司出口价值22万美元的服装,支付条件为DA60天(DA,承兑交单,60天内付款)。货物到港,B公司承兑汇票后将货物取走,并口头提出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中国A公司在应付款日后仍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向阿联酋B公司提出了质询。经A公司几次催款,B公司仅向A公司支付了10万美元的货款,而剩余的12万美元货款仍未支付,B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借口拒绝支付剩下的12万美元货款。A公司在多次向B公司要求支付剩下的货款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将追讨货款的案子委托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代为进行海外追讨。

(二)案情评析

由于此案存在质量争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希望能直接与债务人取得联系,了解案情真相,再决定下一步的追讨措施。但是,B公司消极对待,以各种理由拒绝谈判,且经常回避A公司。基于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认为债务人完全没有诚意解决此案,决定放弃调解,对债务人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继续追讨。

在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贸易合同中,对于“争议解决”的条款约定:“在合同签署的贸易合同中,发生的纠纷或争议时,必须将纠纷或争议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基本合同本身和整个案件事实,该条款对于A公司非常有利。在中国进行仲裁,A公司拥有熟悉的语言以及获得信息的便利优势,而且还拥有法律适用方面的相对优势。加之B公司一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货物存在B公司所说的质量的问题。在整个案件中,A公司毫无疑问处于优势地位。但是在签署合同时,A公司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阿联酋并未签署成为1958年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成员之一,迄今为止,我国与阿联酋之间也并未签署过过任何有关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任何协议。这就说明了即使在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有利于A公司的裁决,但是阿联酋并不承认以及执行作出的裁决,这也就代表着A公司由主动的地位转变成被动的地位。

此外,由于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同时限制了A公司放弃仲裁而直接向阿联酋当地法院提请诉讼的权力。在另一个方面,A公司在仲裁的裁决出来后,应该及时的向阿联酋的法院申请在阿联酋执行此裁决;若阿联酋法院拒绝承认或执行,A公司则可以向阿联酋法院提请诉讼。但这就让A公司花费更多的金钱以及时间来处理纠纷。即使最后作出了让B公司赔的判决,也极有可能失之东隅了。因此,本案给我们一个深刻的经验教训,没有确认贸易双方的国家是否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的疏忽,会让原本有利于我们的仲裁条约反而成为制约我们的条约。

(三)风险提示

近年来因为仲裁国际性优势,国际商事仲裁迅速崛起,正逐渐成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法律武器之一。目前,全球绝大部分的国家签订了《纽约公约》,成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稳定的管辖权预期和全球可执行性,便利了企业在发生贸易的争议或者纠纷在国外进行仲裁时遇到的难题。另外,仲裁相比较于诉讼而言,具有快捷性、保密性和灵活性等优点。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与国外的贸易公司进行贸易时,优先选择仲裁。

然而,仲裁比诉讼更具有国际性并不意味着仲裁裁决在全球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能得到平等的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已经是适用范围最广的条约,全球国家大部分的国家都会受到《纽约公约》的约束,但是目前还是有大约70个国家没有签署《纽约公约》。为此,考虑仲裁的可执行性对于是否选择仲裁具有重要意义,不能像上述案件中的A公司一样给自己埋下隐患,造成更大的不便。买卖双方在签署仲裁条款时,应当注意一点,买卖双方是否都是《纽约公约》或其它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以及买卖双方所在国之间是否签署了相互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如果双方所在国家并非相关公约的缔约国,也不存在相关协定,则选择仲裁方式就很难保障出口商的利益,在此情况下一般不宜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二章 基础设施投资法律风险

一、行业发展概况

过去,阿联酋的石油产业占国内的生产总值的大部分,但是随着其他产业的兴起,这一现象发生了变化。如房地产业、建筑业、旅游业、加工工业等,这些行业不仅繁华了阿联酋的承包市场,还带动了一系列经济的发展。例如发展房地产、商业和工业基础设施、基础设施的地区有阿布扎比、迪拜和沙迦等。目前,迪拜的经济迅速发展,迪拜也正将自己打造成为一个集结旅游以及金融中心为一体的地区。并为此建设更多与之匹配的全球级的项目。

阿联酋在海湾地区的工程承包量居于首位。第一大地区阿布扎比投资建设最多,其大部分的都投资进建设机场以及工业区的建设。 

在阿联酋政府的规划下,其承包工程的规模不断扩大的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一

随着石油价格的提升,阿联酋的石油的产业收入也在不断的提高,有更加多余的钱发展其他的项目,如电力行业、承包工程建设等;

二

为积极打造实现最高端的服务业,除了在旅游建设等方面进行投资建设,更在建筑行业、信息业、工业等发展都坚固起来,为了可以打造更加全方位的、全球性的;

三

除了在经济上的支持外,更在法律方面上给与了保障,例如:加快了金融自由区的法草案的批审;

四

加强了基础方面设施的建设;

为了打造良好的环境,阿联酋在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加大了投资外,还引入外资。以下是阿联酋对基础设施建设近几年的概况: 

(一)各领域概况

1.公路 

阿联酋的高速公路能将七个酋长国连接在一起,交通便利,公里网十分发达。

高等级公路(公里)

高速公路(公里)

修建桥梁、公路(包括室内道路)(公里)

修路投资(亿美元)

4080

253

8000

54.5

   阿布扎比制定了一个20年的市政规划,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制定的规划包括了对阿布扎比市的公路的建设、维修以及桥梁的建设,通过这些基础的建设来提高交通的顺畅性,进一步满足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规划还包括了环线铁路的修建以及Corniche地区的公路建设,进一步加大各个地区之间的交流,从而共同促进发展建。

2015年6月22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东分公司与迪拜公路和交通管理局签订了一份价值6700万美元的合同,由中建中东承担迪拜公园及度假村项目的相关道路建设。

2.铁路 

铁路网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是满足了货物运输的需求。在另一个方面,铁路的建设也减轻了公路货物运输的压力,降低道路养护和修建辅助设施的成本。这更容易促进运输业的发展。

阿联酋对于想要对建设基础性设施进行投资的外资投资商表示欢迎,并与我国以及德国的公司进行了合作。由德国的公司进行设计以及统筹,中国的中铁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进行建设,并且已经和阿联酋吉布签署了备忘录。 

亚洲和中东地区是世界上货运和城市交通项目最多的地区,铁路计划投资规模超过6420亿美元。其中GCC(海合会)地区处于酝酿中的铁路项目总规模超过2400亿美元,正在建设中的项目达690亿美元。

2017中东迪拜国际铁路及轨道交通展(Middle East Rail 2017)主管Jamie Hosie表示,未来10年内,新兴市场的交通将出现彻底变革。拥挤的城市道路、不断增长的人口以及对无缝贸易走廊的需求继续推动对铁路行业开展大幅投资,随着低油价效应的消退,铁路新项目、扩建项目、升级和改造项目都将回归正轨。

在铁路建设支出方面,GCC地区中沙特和阿联酋位居前列。截至2017年1月,沙特占GCC铁路建设项目总规模的50%,其次是阿联酋的18%和卡塔尔的17%。其中,阿联酋计划投资铁路网建设达300亿美元,其中包括阿布扎比地铁和轻轨、亚斯岛skyTran、伊提哈德铁路二期项目、2020年世博会地铁延长线以及Al-Sufouh电车。

3. 水运 

阿联酋水运的情况:

现代化港口(个)

集装箱货运码头(个)

主要码头

14

9

1、阿布扎比酋长国的扎耶德港

2、沙迦酋长国的哈立德港(世界前50)

3、迪拜酋长国的拉希德

4、杰贝阿里自由区港

5、哈伊马角酋长国的萨格尔港

阿联酋的港口运输量一直在增长,由建国初期的装卸力仅有200万吨,上升到现在的大约4000万吨。阿联酋的泊位数超过200个。阿布扎比酋长国和迪拜酋长国港口的泊位数目比例占全国港口泊位的80%

最近几年,阿联酋的水运规划重点在于对旧港口进行维修、同时建设新港口。

中国公司与阿联酋公司在水运的方面进行了合作,共同建设开发“阿布扎比之星”项目的码头以及水运航道。 

4. 空运 

阿联酋空运的状况:

 

国际机场

国际航班数

年运送量(万/人次)

货运量(吨)

阿布扎比

v

43

300

3.4

迪拜

v

54

1.6(日)(世界排名前5)

25

艾因

v

 

 

 

哈伊马角

v

 

 

 

沙迦(1979年运营)

v

20

100

3

富查伊拉

v

 

 

 

    阿联酋航空(EMIRATES)和阿布扎比的ETIHAD航空公司也在2008年荣登世界航空公司Top10。 

近几年,阿联酋民用航空部也在加大投资的力度进行建设用于机场建设,这笔投资资金不仅对上述表格中的机场进行建设,而且还将用于修建Jebel Ali国际机场。对于新的机场建设投资近300亿迪拉姆。

5.建筑业 

建筑业在阿联酋的地位非常重要,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部门。阿联酋的建筑业又可分为工商建筑和住宅建设。

迪拜旅游业的兴旺,不仅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迪拜人工建筑的建设。迪拜的自然景观稀少,现存的自然景观大多数是人工制造的,如7星级的宾馆阿拉伯塔、椰树形状的人工岛等,以这些人工景观来吸引外国投资和各国旅客。

随着阿联酋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国内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开放,住宅建设迎来了高峰。阿联酋房地产的开放,也兴起了许多房地产商的公司,近几年在阿联酋比较出名的房地开发商有:阿布扎比旅游开发与投资公司(TDIC)、AlDar Property Co.PJSC,、Al Qudra 房地产公司、Tamouh投资公司、Reem开发公司、Manazel房地产公司等。


 

 

6.制造业

在阿联酋,制造业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生产多元化和减少对石油收入依靠的战略显得更为重要。

按投资项目行业分类: 

(1)纺织业 

(2)食品工业 

(3)冶金、化工产品 

(4)工业制成品及机械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国情,阿联酋其根据自己自身的发展,综合资源以及技术的方面的情况,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制造业的道路。 

阿布扎比酋长国以其雄厚的财力,以工业投资为重点,重点发展大型项目。迪拜酋长国会继续发展众多的小型项目,这些项目的主要发展行业包括

一

炼铝、电缆生产和珠宝制品生产的行业

二

白水泥、普通水泥和油井水泥、天然大理石、陶瓷制品、炸药和抛光石料制造业

   2016年7月17日,阿联酋工业协调委员会在经济部总办公室(迪拜)召开第一次全会,会议由经济部长曼苏里主持,气候变化和环境部、阿布扎比工业发展办公室、各酋长国经济(工业)发展局、联邦竞争力和统计局、标准局、海关、工商会联盟、工业者联合会等部门、机构代表参加。

会议明确表明,阿联酋重视自己国家制造业的发展。并在会议中定下了一个明确目标,即提高制造业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将有2014年的14%提高至20%。会议围绕这个目标进行了充分探讨,确定以下4个原则,一是不断提升制造业对经济贡献率,二是鼓励支持有助于实现“2021阿联酋愿景”的工业行业,三是着力发展解吸纳当地就业的行业领域,四是优先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工业部门。

阿联酋要大力发展制造业就必须立足自身优势产业,未来制造业的提质增效将围绕以下优势领域展开。一是矿产业,如原金矿及其半成品;二是化工业,如聚合物;三是食品饮料业;四是交通工具,如船、飞机、汽车及机车零配件;五是机械设备;六是建筑材料业,如水泥、钢筋、玻璃等;七是其相关的轻工业,如造纸等。

    7.水电

阿联酋电力工业每年都以较快速度增长。尽管如此,其生产的电力仍然远比不了使用电力的速度。由于阿联酋油气资源较为充裕,因此在发电行业上,阿联酋具有以下的特点:

发电燃料

发电机器

发电量最大地区

化石燃料

天然气的燃气轮机发电

阿布扎比

   

 

关于跨区域电力传输:


 

 

 

 

减少对天然气能源的消耗,提高发电的效率。因此,阿联酋将开发新能源进行发电,如建立核电站来进行发电。现阶段,该项目有美国西屋电气公司和法国阿海珐公司两个国家的公司来进行竞争。


阿联酋水电建设的情况,可用下面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2017年7月2日,迪拜水电局(DEWA)发布消息称,6月DEWA授标项目总金额超20亿迪拉姆(约合5.5亿美元),显示其在电力网络的建设上正在加速。报道称,随着迪拜经济和城市发展,2016年电力需求量同比增长了4%,而DEWA对未来五年能源投资规模的目标为650亿迪拉姆(约合178亿美元)。

    8.能源

  2016年8月2日,中国国际石墨烯资源产业联盟(CIGIU)在中阿石墨烯产业高峰论坛暨CIGIU石墨烯产业阿联酋项目推广介绍会上宣布,中国国际石墨烯资源产业联盟在2016年8月2日于阿布扎比的分部正式成立。分部的成立,将更好的促进中国与阿联酋之间的石墨烯制备技术与产业化应用协作,同时也将是中国石墨烯产业向国际方向的发展。

拥有神奇物理化学特性的新材料石墨烯,正在带动掀起席卷全球的新一轮技术革命。2015年11月,阿联酋哈利法总统宣布迎接“后石油时代”,投入3000亿迪拉姆(约合820亿美元)支持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投资,以摆脱对石油资源的依赖。石墨烯作为世界最具前景的新材料,无疑成为阿联酋下一代能源革命的发力方向。

  中国国际石墨烯资源产业联盟(CIGIU)是一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组织,是一个公开性的石墨烯产业、科技、金融国际交流合作平台,联盟会员企业所拥有的石墨烯产业资源、技术、和金融资本,为其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全方位支撑。因此,阿布扎比谢赫哈利法王子积极邀请联盟参与阿联酋经济转型,响应阿联酋国王和政府迎接“后石油时代”的号召。

   阿联酋作为中东经济大国,政局稳定,推行了一系列支持政策,鼓励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CIGIU阿布扎比分部将把国际石墨烯最新科技带给阿联酋,帮助阿联酋实现科技进步,把握后石油时代的机遇。

阿联酋皇家钻石集团、中以集团、烯盟基金管理公司共同签署了成立合资公司的法律文件,三方将就选址建设第二代光纤生产基地、石墨烯产业化研发中心、共建新材料产业园等进行合作。

(二)外国公司工程承包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海湾国家的承包工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了较快的成长。在此期间,国际性的项目、综合性的项目的完成的数量非常高,这为地区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未来,阿联酋将继续发包大量工程项目,这对中国投资者而言无疑是难得的机遇,但也充满着风险,需要中国投资者事先了解阿联酋对外国承包商在阿联酋承包工程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方式,以便在准确评估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发展空间。

1.许可制度

外国的承包商在阿联酋境内并没有特殊的限制领域。外国承包商和本地承包商一样,在阿联酋进行工程项目承包活动均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约。事实上,无论是外国承包商还是本地承包商,凡在阿联酋从事贸易、投资、承包劳务等业务都属于经贸活动的范畴,必须遵守阿联酋的法律法规,如《商业代理法》、《商业公司法》及《劳动法》等。承包商在阿联酋开展承包工程业务必须事先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加入当地工商协会成为正式会员。阿联酋对于承包公司的管理实行分级登记以及管理制度。

下文将介绍阿布扎比酋长国对承包公司的分级管理制度。

一般来说,在阿联酋申请工程项目承包应当注册的公司类型包括:代表处(职能:仅代表总公司联系业务,收集项目信息,不能独立承包工程项目),分公司(也称经理部,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承包经营法人资格)以及合资公司(阿联酋籍公民持股比例等于或超过51%,具有当地法人资格,可独立承包工程项目)。


依据阿布扎比酋长国的规定,承包商在阿联酋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还须在阿布扎比酋长国经济局分级委员会履行分级登记手续,并取得分级证书,才能对政府工程项目投标,担当总承包商。承包公司共分六级,即特级和一至五级(详见以下附表)。承包商根据其评级可以在其所属级别或在比该级别低两级的范围内进行项目投标和承包。

 2.承包商分级登记申请

受理承包商提交分级登记申请的主管机关是阿联酋各地经济(发展)局的分级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分级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技术条件和资历条件审定申请人级别并颁发证书。

一般来说,承包商申请分级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主要包括:

    (1)当地工商协会的会员证;

    (2)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当地登记注册,具备相应资格的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该审计师认可的,该承包商驻阿联酋分公司(也称经理部)或者该承包商与阿联酋当地人士共同成立的合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4)承包商在阿联酋常驻人员的学历、资历和职称证书(经过公证和认证);

    (5)承包商在申请分级登记前6年竣工项目的报告(必须经公证和认证)。

    3.关于政府工程的招标程序

(1)资格预审

对于重要工程或者大型工程项目,凡其准备参加投标的,都要进行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的前提是预审资格必须通过。

资格预审的通知方式分为两种:


  

(2)招标及授标

根据阿布扎比酋长国最高咨询委员会的规定,政府工程项目的招标的方式:

 

 取得投标资格后,招标的公司/业主应走以下的流程:

 

 

应当进行投标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

购买标书时,应携带一定的文件证明:

1、邀请函

2、公司营业执照

3、申请的分级证书

二

开标时,要求缴纳投标保函数,为标价的0.05。若未中标会进行退还。若进入了项目投标的前3名,则投标保函要保留3个月;

三

业主有权自行决定项目由哪家公司承包,其他公司不得有异议;

业主决定由哪家公司进行项目承包后,给予这一家公司授标通知书。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授表通知书进行确认,缴纳履约保函,最后与业主进行合同的签订。这时,之前所提交的投标保函就可以归还给承包商了。

    4.合同、履约 

  (1)项目合同(协议)所有条款不得与阿布扎比法律相违背。

(2)合同一般条款必须符合由阿布扎比酋长国颁发的“土木工程合同一般条件的约束”,其主要参照国际通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而制定,涉及释义和解释、工程技术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代表、转让、分包、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图纸、一般义务、履约保证金、现场考察、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的自检、放样、现场环境、保险、事故处理、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专利、材料和设备运输、雇佣劳务、工程检查、开工和竣工、工程量、违约和索赔等。

  (3)政府虽然对承包商发放了承包项目的合同,但是仍然需要申请相关的文件才可以对工程进行施工。

  (4)外国公司(包括已在阿联酋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得不到预付款。即使外国承包商与阿联酋当地公司联合承包或作为阿联酋当地公司的分包商,一般也只能争取到一部分预付款。根据一般测算,没有预付款,工程标价将会进行提高,给国外的公司想要承包项目造成一定的难度。

   (5)除阿联酋籍公民独资的公司外,外国公司在当地购买施工机械、设备包括运输车辆等均受阿联酋保护当地公司政策的限制,即购置一台施工机械或设备就必须在当地的租赁公司即阿联酋籍人所开设的公司再租赁一台同类设备。如果在施工中,需要使用到大型的建筑器械如吊塔,必须使用阿联酋当地公司和器械操作人员来进行安装、器械维修。

此外,工程承包项目的施工材料根据有关的规定,必须向规定的供货商进行采购。

5. 税收、保险、外汇管理

 

内容

税收

1、对于从境外进口的材料和机械,收取税率4%;

2、工程完成后,进口的机械运回本国的,可以免税,但需要缴纳4%税额的保函,完成后,若没有违反规定的,归还保函;

保险

必须进行购买保险;

外汇

可以按照汇率进行兑换货币(不受限制)


 

 

 

 

 

 

 

 

 

 

 

 

 


 

 

 

 

 

 

 

二、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一)招投标时注意的问题

1.工程分类

阿联酋对工程进行了以下分类,来便利各公司申请活动:路桥、房建、大型土木、供水、排水、电力、机电和农业。该八大类中的每一大类又包含了若干的工程项目。在阿联酋的大型公司可以同时申请几项不同类型的项目。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申请以上类别的工程,一些公司的资质不达到这类项目的标准,需要向有关的部门另行申请才能进行。

(1)资格预审

对于重要工程或者大型工程项目,凡其准备参加投标的,都要进行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的前提是预审资格必须通过。

资格预审的通知方式分为两种:

 

    3.资金难度

在阿联酋,国外公司在其境内进行经营有一定难度,这难度是来自于阿联酋国家为了维持本国家人民的生活和就业等问题,而对于本地公司的保护政策。

首先,外国公司在阿联酋进行承包工程不享受当地公司所享有的政策,如预付款的帮助。其次,外国企业必须自己出资进行承包工程。但是,即使不能得到大部分的预付款,若是次外国承包商是和阿联酋当地的承包商共同合作承包的或者工程由阿联酋当地的承包商分包下来,外国企业仍可以申请到部分预付款。但对于大工程,预付款最高比例仅有工程款的5%左右,这也是微不足道的。

    4.注意承包中的某些法律法规

企业购置大型机械设备面临着一定的经济风险。再如,阿联酋对工程项目施工材料实行供货名单制管理,要求所有施工材料均须从名单所列的供货商处购买。

    5.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和合作

阿联酋的政府垄断了其国内的项目以及产业,加上颁布的保护当地企业的政策等。政策方面也是政府解读,在迪拜进行建筑业务,必须持有由迪拜市政府建筑与房屋部颁发的执照。

(二)承包工程应注意的问题

1.资金压力

根据相关规定,外国公司在阿联酋进行承包工程并不能享受当地公司所享有的政策的,如有预付款的帮助。外国企业必须自行出资承包工程。因此,对于外地来的公司来说,具有较大的风险,资金大、周期长,以及在资金流的准备方面也存在着一定难度。

外国公司在与当地公司联合承包或作为当地公司的分包,一般可以争取到一部分预付款。但仅能争取到大约5%的预付款。因此大型工程项目而言,承包商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的投入量较大,资金回收周期长,对此投资者需要注意把握筹资环节和资金回流的预期。

2.设备购买

在阿联酋,如果外国公司分包人购买设备,必须以阿联酋当地公司的名义来进行购买(即需要主包人为分包人来购买设备)。设备购买出资的是分包人,但是产权属于主包人。若是发生产权上的纠纷,分包人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分包人为了减少损失,仅能将设备折价转让给主包人。

3.采购限制

招标书上会规定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材料商中进行采购。就中国公司来说,对于想运用中国材料的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三)其他因素可能带来的风险

1.宗教因素     

总所周知,阿联酋是一个阿拉伯的国家,信奉伊斯兰教。而伊斯兰教宗教礼仪较多。在伊斯兰教徒眼中,斋月节相当于我国春节,。伊斯兰历的每年9月就是斋月节,这一个月,全国上班时间都会进行调整,阿联酋全国的人民都会进行必要的仪式,按时的进行礼拜。。全民工作的积极性就会大大降低,人民会尽量减少外出。而且在斋月节期间,太阳未下山时,不能饮食、喝水等。若是没有遵守这些宗教的规定,将会被认为不尊重宗教习俗,可能会受到处罚。因此,在斋月节期间,应当尽量避免与阿联酋进行活动。 

2.劳动力派遣     

在阿联酋进行承包工程时,进行派遣劳务有一定难度:

一

派遣员工英语的程度;

二

派遣的员工具有一定的工作意思,遵守劳动职业规则;

三

不得进行非法派遣,必须按照一定的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四

派遣的员工人数到达一定数目后,必须有相关的管理人进行管理以及协调出现的矛盾;

五

对于办理派遣的手续时,因过程的繁琐,因此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

三、相关案例

该案例为一起国际工程承包中真实的案例,在案例中,一切的步骤以及程序都看似合理,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陷阱,通过下面的案例进行提醒,可以有效的避开此类陷阱。

(一)案情介绍

在1994年,A公司想要获得阿联酋境内的一个项目工程,因此,通过B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最终,B公司中标,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

    两者签订了分包合同,即实际是A公司承包了项目,而B公司仅仅提供的是名义并收取代理费。根据主合同约定,B公司必须向业主开出相应的履约以及预付款的保函。B公司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让A公司对B公司开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进行反担保。

    中国银行同意A公司的请求,利用其中国银行的信用额度,向B公司的往来银行G银行开出了两份反担保,委托G银行以B公司名义向业主出具该合同下的两份保函。根据当地的习惯,开出的两份保函,均承诺了无条件的偿付义务:

    “我们将承兑你方的索赔,尽管任何一方有任何争议,但在收到你们的第一个要求时,我们将保证你们的付款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该反担保使用阿联酋当地法律并且效期敞口:

    “我们对你方的还本担保将继续有效,直至你方的原担保由本银行担保为止。同样的情况已由你方用电传证实。特此通。”

担保人G银行随即开出了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在收到项目竣工报告书时失效,而预付款保函金额随工程进度款的抵扣而自动递减。在合同过程中,由于B公司原因,双方产生了矛盾。最终,A公司放弃协商,终止合同,并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继续径行,最终于1998年2月取得了工程项目竣工的报告书(并有业主签字)。按照上述情况说明,履约保函在收到竣工报告书时失效,而于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也应该扣完了余额。

但是,B公司与第三方公司因工程款项又发生矛盾,第三方公司也向B公司提起诉讼,B公司向法院表示可以使用工程保函来进行偿
付工程款,于是当时阿联酋阿布扎比法庭没有查明实际情况,就做出了没收收工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的判决,并通过阿联酋最高执委会向阿布扎比市政府财政厅下文,由市政府财政厅通知G银行执行,G银行随即要求中国银行在两份反担保下付款。

  中国银行于1998年10月第一次接到G银行的索赔电后迅速通知了A公司,A公司表示震惊,因为与B公司的官司仍在进行之中,且该两保函涉及的工程已经竣工。

 

A公司希望中国银行能迟滞索赔进程,以争取时间申请止付庭令。
中国银行在核对了保函条款及索赔电后,中国银行向G银行提出了两处不符点:

 ①索赔电上提及索赔由阿布扎比市政府财政厅提出,而保函受益人为阿布扎比市政府排水工程委员会;

②要求赔付的履约保函的金额超过反担保金额。

11月份,中国银行收到G银行寄来的市政府财政厅索赔声明和保函副件,G银行一方面更正了索赔金额,另一方面解释了由市政府财政厅提出索赔符合当地惯例,应视为由受益人提出。 

11月底,A公司在我国驻阿联酋使馆经商参赞处帮助下设法取得了保函受益人阿布扎比市政府排水工程委员会于1997年2月15日和1998年2月15日分别签发的初步完工证明和最终完工验收证书的复件。因此,也改变了我国处于被动的地位。

12月1日,中国银行提出了两点抗辩理由:

 

因此,G银行坚持抵制了市政府财政厅的多次索赔,至今没有付款。但迫于政府和法庭的压力,G银行不肯来电撤销中国银行的反担保。面对中国银行的多次发电催促,在此G银行仍坚持自己的的理由:

基于以上两点,G银行明确答复不能撤销,“we are not in a position to comply with yourrequest to release you from the liabilities.”于是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即转开行的保函已失效,而指示方银行的反担保仍然有效。 

    指示方银行的拒付理由很充分,转开行不同意解除指示方银行反担保的理由也很充分,双方处于一种僵持阶段。此案久拖至今未决,A公司虽不必被迫付款,但该保函长期占用了授信额度,对其继续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一)案情评析

上面所提到的案件非常具有参考性。中国银行开出的反担保没有撤销,但是中国银行也没有对此案中开出的保函进行赔付。虽然没有造成损失,但是还是给予我们一定的警醒。现在下面中国银行的两点抗辩进行分析:

     分析一: 索赔单上提及索赔由阿布扎比市政府财政厅提出,而保函受益人为阿布扎比市政府排水工程委员会, 受益人不符。

这两个机构都是阿布扎比市政府的职能部门,G银行不接受中国银行的这一不符点,其理由是:索赔是由最高执委会授意市政府通过其财政部门提出的并抄送给阿布扎比市政府排水工程委员会,这符合当地一般惯例,应视为由该保函的受益人提出的索赔。从实践的角度讲,应当说G银行的抗辩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在有些国家由政府主持的招标项目有其部门分工,具体负责招标及签合同的往往是其某一具体职能部门或是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本例中的阿布扎比市政府排水工程委员会),而负责保函的接受及处理的往往是其财务部门(如本例中的阿布扎比市政府财政厅)。另外,G银行开出的履约保函中,其失效条款提及了市政府财政厅(This guarantee shall be valid until.........and shall, before expiry, be automatically renewed until the Fi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 has been issued or until advised by the Finance Department that the contract order has been fulfilled.)。

因此,中国银行或许能从单据表面不一致的角度反驳,但由于反担保适用阿联酋当地法律,倘若担保银行引用阿联酋法律来佐证市政府财政厅代表市政府排水工程委员会提出索赔这一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那恐怕中国银行单凭受益人表面不符作为拒付理由就显得不是那么充分了。

分析二:两份保函自业主签发最终完工证书之日起失效,担保人理所当然可以拒付受益人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赔。

保函条款明确载明履约保函在签发最终完工验收证书后失效,很明显预付款也已从工程进度款中得到全额抵扣,预付款保函随之无余额失效。因而可以说,自从A公司向中国银行提供了经核实的最终完工验收证书后,中国银行在这一索赔案例中的被动地位有了扭转。G银行无从反驳,在来往电文中只能给予确认。

(三)风险提示

1.合同纠纷对担保产生的风险

国际劳务工程市场的竞争激烈,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数。我们在保障自身的利益的同时,要学会规避风险。如面对业主的提供担保的要求时,要学会拒绝或者寻求其他的方法。若是无法规避此种情况时,分包商也要拒绝主包商所要求的反担保。

    (1)主合同下的违约风险

    保函的得益人不是业主,但在发生事情时,因为分包商或者主包人的过失的原因,造成了主合同的违约。在主包商不承担合同的责任而逃走时,受到损失的业主,只能通过保函的责任人进行索赔或者向没有逃走的分包商进行索赔。尽管该分包商没有违反规定,因为应总包商的要求出具了保函,在此保函面前,也要承担责任。

    (2)分包合同下的风险

    一是总承包商拥有管理项目款的实质权利。二是,总包商在两分合同中并没有受到约束,在知道可以转嫁风险时,更容易作出不利分包商的行动。基于上述的两点,两者之间更加容易产生分包合同上的争议。发生争议时,往往会导致合同的终止以及变更,但是这样的终止和变更也限制了分包商的权利(如本例),分包商根据总承包商的要求,对此发出的保函进行反担保,担保的总承包商。因此,即使在合同发生变更后,分包商出具的反担保还是要承担起责任的。

    根据上述的考虑,国际承包商要承包类似代理的投标,第一,工程承包商尽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与业主签订合同,若是需要投标代理人进行介入的,也应当与投标的代理人之间是代理费要支付的关系;第二,便是以工程承包商和投标代理人共同的名义与业主签订合同。第三,若只能签订分包协议,也不能代替分包商向总包商开具保函。


2.由于反担保对保函具有独立性带来的风险

本案例存在一个疑问,即反担保人能否依据担保人保函的失效来对抗反担保下的相符索赔。458在强调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原则时指出,如同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的性质一样,反担保也对保函具有独立性。

    这就是说,只要在反担保保函项下担保人的偿付要求符合反担保保函的条款约定,在缺少可以认定的欺诈的情况下,无论担保人是否

 

 


已向保函受益人付款或其满足受益人付款要求的举动是否合理,反担保人均要付款。而在转开保函下,对欺诈的认定就更为困难。

458指南“Grounds for refusal to pay”中认为:“The difficulty is still more acute in thecase of indirect guarantees, when what the principal has to show is not fraud on the partof the beneficiary but fraud by the guarantor”也就是说在转开保函下面对担保人在反担保下的追索,反担保人或者委托人必须证明欺诈来自担保人而非受益人一方,这实在是难上加难。  

 

 

 

 

 

为了规避上述中的情况,应在反担保索赔合同中的声明中加上“in conformity with your guarantee”之类的限定,即声明:

 

本案例中,中国银行之所以能成功在反担保下拒付,原因在于:①G银行发出的声明受益人不一致;②G银行承认中国银行的举证。通过这一案例,可以深刻地体会到,在中国银行保函处标准的反担保格式中,“in conformity with your guarantee”的重要性,以及有些时候认为可加可不加的(i.e.)等附加说明及对文中指代前呼后应等文字描述上从严把关的意义。

 

第十三章 石油产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行业发展概况

一、行业发展概况

阿联酋位于中东油气富集地带,是中东第三大产油国,仅次于沙特、伊朗,阿联酋94%的油气资源集中在阿布扎比酋长国。根据《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7年版最新能源统计数据,2016年,阿联酋探明石油储量为978 亿桶(约合130 亿吨),占世界总储量5.7%;原油产量4073千桶/天(约1.66 亿吨/年),占全球总产量的4.4%,比2015年增加3.7%;天然气探明储量为约6.1万亿立方米,占世界总储量的 3.3%;天然气产量619亿立方米,占全球总产量的1.7%,比2015年增加 2.5%。 

与目前我国主要进口国之一的俄罗斯相比,阿联酋石油储量是俄罗斯的107%,2011年开采量仅为俄罗斯32%,其潜力巨大。阿联酋与世界其他产油国的储采比参见下表。

表13-1 阿联酋与世界其他产油国的储采比对比

2013年,阿联酋的油气收入占到全国GDP的63%,石油收入占到国民经济的半数以上,号称“石油经济”。石油为阿联酋带来巨额的财富。近年来,国际油价居高不下,带动中东地区的石油出口收入连续攀升,该地区的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2016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人均GDP为67201美元美元,超过美国、瑞士、德国等发达国家,居全球第七位。

能源行业,特别是油气生产和加工业是阿联酋的传统行业。作为欧佩克成员中第三大石油生产商,阿联酋中的阿布扎比是油气开采最早和最多的地区;自1973年起,沙迦酋长国也开始进行商业性石油开采,其目前的石油开采量已经达到6万桶/天,天然气0.3亿立方米/天。 

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ADNOC)公司及其下属13家公司和2个技术学院主要负责阿联酋的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产油量占全国产油总量的96%以上。ADNOC公司的主要持股人是阿布扎比酋长国,其通过对该公司持股控制了主要石油和天然气公司60%的股份,日本、法国、英国等拥有剩下40%的股份。

阿联酋还将继续加大对传统油气产业的投资。在预计的4200亿美元的投资中,43%的投资总额将被投入石油综合冶炼和石化加工项目,其增长速度最为可观;44%的投资总额将被投入天然气及相关化工、化肥项目,剩下13%的投资总额将被投入石油或天然气发电项目。除了传统的油气行业,阿联酋还推出新能源计划——“MASDAR行动计划”,主要是开展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先进技术与利用的研发、推广和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

 

表13-2 阿联酋MASDAR行动计划

 2014年,中国加入了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其总部位于阿布扎比。中国与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就石油天然气、核能等能源领域达成了多个合作协议。

2015年5月17日,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与阿布扎比陆上石油公司达成协议,由前者为后者开发阿联酋曼德油田,合同总额3.3亿美元,工期27个月。这是阿布扎比陆上石油公司实现石油日产量从140万桶增产至180万桶计划中的其中一个重要工程。

表13-3中石油在阿联酋的发展现状

二、行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一)价格波动风险及防范建议

 

表13-4 石油价格波动风险的体现

防范建议:

中国石油在阿联酋投资,应准确掌握财税条款,阿联酋的税收相对简单,但财税条款直接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对于项目所使用的税费种类等应清楚界定,否则势必影响项目的投资决策等。

(二)竞争风险及防范建议

竞争风险,包括在阿联酋有实力的竞争对手参与海外油气业务并购竞争,增加获取油气资源难度;竞争对手在管理和技术标准方面的优势,导致公司内部收益率降低、利润减少;由于阿联酋政府和油公司对于新技术的渴望,竞争对手不断开发更具优势的产品和技术,不断降低成本,使公司面临竞争者成本优势;由于懂英语或阿拉伯语的熟练员工招聘困难,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人工成本加大等。

 表13-5  竞争风险防范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中石油、中国华信与阿联酋签署油田开发协议

2017年2月19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石油)与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达成并签署了协议,中石油取得了阿布扎比陆上油田开发项目8%的权益,合同期为40年。

无独有偶,阿联酋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2017年2月20日发布声明称,已与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华信)达成协议,中国华信投资18亿美元,取得了阿布扎比陆上油田开发项目4%的权益,合同期为40年。

(二)案情评析

在阿联酋,阿布扎比酋长国集中了90%以上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和生产活动。阿布扎比陆上油田开发项目包括15个油田,其中9个在产、6个待开发,目前日均产量约160万桶,预计2017年将达到180万桶。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持有项目60%的权益,其余权益授予外国石油公司及投资者。中石油和中国华信凭借自身综合实力及良好的国际信誉,获取该项目12%的权益。目前,其他中标的公司包括法国道达尔集团、英国石油公司、日本国际石油开发株式会社及韩国GS能源公司。

阿联酋是中国目前在中东地区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和地区内最大市场,双方2016年贸易额达到600亿美元。作为阿布扎比第六大原油出口目的国,中国积极寻求与阿布扎比的合作,中石油早在2013年5月就与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签订过陆海勘探开发协议。此次再次签署合作协议,意味着二者在阿联酋石油上游领域的合作再次取得了重大突破,这也将进一步巩固和深化阿联酋与中国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对两国都有着互取所长的深远意义。

协议的签署对中石油优化海外业务及在中东地区布局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阿联酋本国发展规划深度对接提供了契机。

(三)风险提示

    虽然阿联酋石油产量丰富,但产油国过度依赖石油产业,导致其他产业难以发展,政府收入也因油价涨落导致起伏不定,而这势必会影响投资石油产业的企业。从长远看,这种“石油诅咒”让海湾产油国寝食难安的,就是石油资源枯竭问题。据估计,全世界石油供应已过“供油顶点”(Peak oil)。即便保持当下对石油的需求量不变(这当然是无稽之谈),全球的常规石油也将在35年内消耗殆尽。

表13-6 石油经济下的产业转型

第十四章 金融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行业发展概况

阿联酋金融体系隶属于伊斯兰金融体系。所谓伊斯兰金融体系,是指在符合伊斯兰教义的前提下,有机结合了现代金融形式、金融关系的金融体系,其中包含银行业以及其他所有涵盖资本形成、资本市场及所有类型的金融媒介。

伊斯兰金融体系崇尚财富公平分配的理念,允许正常借贷但拒绝高利盘剥,在资金流向上,要求资金应当流入实业和实际经济生产活动中;不允许投机行为,并对高风险的投资行为设置了很多禁止命令。对伊斯兰教法所明文禁止的产业,比如烟草、酗酒、赌博、武器等活动都一律禁止。

在阿联酋金融银行体系中,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财务投资公司、金融咨询公司、其他金融中介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阿联酋金融体系中,银行业是阿联酋金融体系稳定发展的基础,承担着开拓和支撑的任务。银行业系统在阿联酋迪拜十分成熟,拥有很多本地和国际知名银行大企业,其中包括花旗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等世界知名银行。阿联酋还大力发展伊斯兰银行,其业务发展已经部分取代了商业银行,并力图通过国际化业务及兼并向国外扩展。

    (一)阿联酋中央银行

    阿联酋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the United Arab Emirates,CBUAE)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家机构,负责管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货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

    CBUAE于1973年5月19日成立,一开始是作为阿联酋的货币发行局。阿联酋货币发行局最初目的是为了发出一个新的状态,以取代现有的正在使用的货币:卡塔尔、迪拜里亚尔和巴林第纳尔。

    在阿联酋货币发行局成立之初,其尚不具有央行的权力。阿联酋货币发行局可以授权管理国家黄金和外汇储备,但没有监管机构,没有权力来管理阿联酋的货币政策。

    阿联酋联盟号10号法律于1980年12月10日通过,新成立的阿联酋中央银行已经取代先前的阿联酋货币发行局。该法第5款定义了CBUAE目标,即CBUAE将按照政府总体政策制定并实施货币、信贷和银行政策,保持国民经济发展和币值稳定。

CBUAE职责包括发行和管理货币权利;大力维护本国货币对内外的币值稳定,确保货币的自由兑换;信贷政策管理,使国民经济均衡增长;统筹组织银行业,推动银行业发展,同时监管银行体系的有效运行;就金融货币事务向政府提出意见;维持黄金和外汇储备;在法定范围内执行政府银行的职能;作为本国银行的银行;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他国际和阿拉伯基金和机构中代表政府处理金融事务。

    CBUAE理事会有八名成员,分别是:主席、副主席、行长、副行长,以及其他四名成员。成员任期时间为四年,由任命方式为阿联酋部长理事会批准后任命。CBUAE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在阿联酋任何商业银行的董事会中任职。

    目前,CBUAE的分支机构和内设部门包括:五个分行,七个部门,七个处,两个小组(units),以及风险局(the Risk Bureau)。

    除位于首都阿布扎比的总部,中央银行在全国的主要城市还有五个分行,分别位于艾恩(Al Ain)、迪拜(Dubai)、富查伊拉(Fujairah)、拉斯阿尔卡麦(Ras Al Khaimah)和沙迦(Sharjah)。这些分行起了便利银行间交易、银行与中央银行的交易的作用。每家分行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即银行运营,会计和行政事务。

    七个部门是:银行监管检查部、银行运营部、统计研究部、行政事务部、金融控制部、国库部、内审部。

七个处是:信息技术处、人事处、代理银行处(Correspondence Banking Division)、公共关系处、总秘书处和法律事务处(General Secretariat and Legal Affairs Division)、阿联酋SWITCH系统处(UAE SWITCH)、行长办公室。此外,CBUAE还设有反洗钱及可疑事件小组(the Anti - Money Laundering and Suspicious cases Unit)、信息技术项目小组、风险局。

(二)阿联酋的货币及货币政策

迪拉姆(U.A.E. Dirham, AED)是阿联酋的法定货币,阿联酋中央银行发行了具有八种面值的纸币,它们分别为:AED 500、AED 1000、AED 200、AED 50、AED 100、AED 20、AED 10和AED 5。

阿联酋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发展和币值稳定。

根据阿联酋法律,阿联酋中央银行可运用一系列工具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阿联酋货币以美元为参照标准,降低了中央银行货币工具的有效性。CBUAE目前通过以下几项工具,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管理:

1.最低法定准备金(Minimum Reserve Requirement)

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控制最低法定准备金的水平,影响银行贷款的提供。目前,经常账户、储蓄账户和通知存款账户(current, savings and call accounts)的准备金比率为14%,定期存款的准备金比率只有1%。另外,还要求银行将其在国外非居民银行(non-resident banks)迪拉姆存款的30%存放在中央银行。本地顾客的迪拉姆存款和外币存款使用同一比率。

2.互换安排(Swap Arrangements)

美元/迪拉姆互换是应本地银行的要求而创立的、在银行急需迪拉姆时注入流动性的一种模式,目的是缓解迪拉姆的临时流动性短缺。商业银行按即期价格直接销售外币资产,以换回同等数量的本国货币;销售的外币资产将于一周、一月或三月后重新购回。只有在前一个月维持迪拉姆净多头头寸(net long Dirham position)的银行才可使用互换便利。

3.银行的贷款和透支便利(Advances and Overdraft Facility for Banks)

中央银行最长可向银行提供7天的无抵押贷款,以及最长可达6个月的抵押贷款。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透支便利,允许其在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使用准备金最多6天。

4.审慎监管(Prudential Regulation)

中央银行的审慎监管通常通过如下几种手段实施:A.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B.贷款/稳定性资源比率(Loan-to-Stable Resource Ratio);C.个人贷款上限(Personal Loan Limit);D.信贷风险敞口上限(Large Exposure Limits)。

5.存单(Certificates of Deposit, CDs)

存单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的流动性管理工具。流动性过剩的银行可投资期限为1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以及18个月的存单。银行可随时在中央银行贴现存单,提前赎回的惩罚微不足道。存单利率的变化与美元利率的变化相一致。反过来,存单利率可作为银行债务和信贷的基准利率。2007年11月28日,一个新的存单交易拍卖体系——扩展的中央银行存单发行系统(Expanded Central Bank CDs Issuance System)开始运行。

    (三)阿联酋金融银行法律体系

1.银行业

阿联酋金融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联合法(Union Law)、联邦法(Federal Law)以及阿央行颁布的条令等各类法律法规。

涉及银行业的主要法律包括:

    (1)联合法(1980,No.10):关于货币体系、中央银行以及银行组织;

    (2)联邦法(1985,No.6):关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以及伊斯兰银行。

涉及反洗钱的有关法律包括:

(1)联邦法(No.3):关于颁发刑法典;

(2)联邦法(No.4):关于洗钱犯罪;

(3)联邦法(No.8):关于金融自由区;

(4)联邦法(No.1):关于反恐怖袭击

目前阿联酋国内主要银行有:

(1)迪拜国民银行(Emirates NBD),总部位于迪拜,在2007年由当时阿联酋国内银行排名第二的Emirates Bank International (EBI,酋长国国际银行)和当时排名第四的the National Bank of Dubai(NBD,迪拜国民银行)合并而成;现为阿联酋乃至海湾地区排名第一的银行,在诸多国家设有分行或代表处。2011年10月收购Dubai Bank(此前Dubai Banking Group持有99.99%的股票)。2011年3月,Emirates NBD控股的Network International(NI)与中国银联签约,开通银联卡在3000家商户NI终端机上支付功能;2011年7月,NI与银联再次签约,约定新增一万家商户终端机,并在2011年底开放Emirates NBD取款机。由于中国和阿拉伯世界的贸易规模持续增长和阿联酋企业对华业务的日渐频繁,为利用人民币在新兴市场的广泛使用这一机遇,顺应人民币国际化趋势,更加方便阿联酋中小企业开展对华贸易并降低因适用其他货币结算带来的汇率波动风险,2013年2月6日,Emirates NBD宣布推出人民币计价银行账户和存款业务,以服务阿联酋境内的中小企业进行国际贸易结算。

    (2)阿布扎比国民银行(National Bank of Abu Dhabi,NBAD),总部位于阿布扎比,成立于1968年,是阿联酋第二大银行,在诸多国家设有分行或代表处。NBAD是国际业务拓展最为广泛的阿联酋银行,同时也是中东和北非地区拥有最高信用评级的金融机构之一。截至目前,NBAD在中国香港开设了分行并在中国香港设立了代表处。

(3) 阿布扎比商业银行(Abu Dhabi Commercial Bank,ADCB),成立于1985年,总部位于阿布扎比,在阿联酋银行排名中排第三。

(4)马士里格银行(Mashreq),总部迪拜,1967年成立时原名the Bank of Oman,1993年更改为Mashreq,阿联酋历史上成立的第二家银行,现为阿联酋最大的私立银行。作为最早跟中国银联签约的阿联酋银行之一(另外两家为渣打、花旗),国内银联卡已经实现了在Mashreq自动柜员机上查询、取现及在POS终端机上刷卡支付。

    (5)拉斯海马国民银行(The National Bank of Ras Al Khaimah,RAK Bank),总部位于拉斯海马酋长国,成立于1976年。阿联酋第一个开通中文服务的银行(龙城分行及其附近ATM有中文服务)。

    (6)迪拜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 of Dubai)总部位于迪拜,成立于1969年。

(7)迪拜伊斯兰银行(Dubai Islamic Bank),总部迪拜,成立于1975年。作为阿联酋的第一家伊斯兰银行,同时也是阿联酋最大的一家伊斯兰银行。

  (8)酋长国伊斯兰银行(Emirates Islamic Bank),总部迪拜,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居于Emirates NBD集团旗下的伊斯兰银行。

    (9)阿布扎比伊斯兰银行(Abu Dhabi Islamic Bank,ADIB),总部阿布扎比,成立于1997年5月20日。

    (10)国际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 International,CBI),总部位于迪拜,1991年成立于Ras Al Khaimah(拉斯海马酋长国)。

    (11)沙迦伊斯兰银行(Sharjah Islamic Bank),总部沙迦酋长国,成立于1975年。

    (12)沙迦银行(Bank of Sharjah),总部沙迦酋长国,成立于1973年12月22日。

    (13)乌姆盖万国民银行(National Bank of Umm Al Qaiwain,NBQ),总部位于乌姆盖万酋长国,成立于1982年。

    (14)富查伊拉国民银行(National Bank of Fujairah,NBF),总部富查伊拉酋长国,成立于1982年。在阿联酋拥有12个分行。

(15)第一海湾银行 (First Gulf Bank),总部阿布扎比,成立于1979年。

(16)联合国民银行(Union National Bank),总部阿布扎比,成立于1982年。UNB在阿联酋境内有56分行,另外在埃及、卡塔尔、科威特设有分行,并在上海设立代表处。

根据阿央行统计分类,在阿联酋从事经营业务的银行主要有以下三类:

A类:全牌照商业银行。包括本国公司并由阿方控股的银行和外资银行在阿注册的分支机构。

B类:有限牌照商业银行。根据阿央行规定,持有限牌照的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居民的迪拉姆存款,但可以接受其他外币存款。

C类:投资银行。根据阿联酋联合法(1980 年 No.10 法案)的定义,投资银行为不接受到期日低于 2 年的存款,但可以向其总部、其他本国或外资银行、金融市场借款的银行。

除了阿联酋本地银行,已有超过200家外资银行在阿联酋设立分行,另外还有相当多数量的代表机构。

    2.保险业

近两年,阿联酋的保险业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海湾合作委员会首屈一指的保险市场。根据1984年第9号《联邦法》,阿联酋经济部对保险业实施监管。

目前,阿联酋全国共有46家保险公司,其中本地公司19家,外国公司27家,注册资本从400万和4000万美元不等,最大的一家公司注册资本达到近亿美元。阿联酋制定了相对完善的阿联酋《保险法》,保险种类比较齐全,而且对保险公司应赔偿的损失也有明确的赔偿条款。法院负责监督保险赔款的到位和分配。基本上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都选择将总部设在迪拜或是阿布扎比,且主要业务集中在石油和石化行业。

根据有关规定,阿联酋国内的公司业务的保险服务不能直接由外国保险公司提供。只有通过阿联酋境内本国公司、外国公司驻阿联酋分公司或者相应代理公司进行保险,才能对阿联酋境内的资产和风险进行保险,与之相配的是,外国公司对阿联酋国内的保险公司持股不得超过49%。阿联酋目前已停止新批外国保险在阿联酋设立分公司,只允许其开设代表处。

3.证券业

    阿联酋自由贸易区的迅速发展与证券市场的兴盛有着紧密的关系。阿联酋有两个官方证券交易市场,分别是阿布扎比证券交易所(ADX)和迪拜金融市场(DFM)。两家交易市场通过电子网络连接,方便交易者及时获得实时信息。所有的上市公司和股票代理经纪公司统一由阿联酋证券商品管理局(Securities&Commodities Authority)负责审查,阿联酋证券商品管理局从属于阿联酋经济部。此外,阿联酋还设有一个商品期货交易市场,即黄金商品交易市场(DGCX),该市场位于迪拜金属商品中心(DMCC)。近年来,阿联酋金融机构利润成倍增长,阿联酋本土证券市场的活跃给阿联酋银行带来了巨额盈利。

外资公司欲在阿联酋上市需符合阿联酋证券商品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根据SCA2002年第7号有关外资公司在阿联酋股份上市的规定,外资公司必须是已在母国上市的公开合股公司,资产不少于4000万迪拉姆(约合1089万美元),注册股东数不少于100名,提交上市申请的前两年公司净资产不少于实收资本的20%,或者分派给股东的净利润不少于实收资本的5%。此外,在阿联酋证券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的经纪公司,必须由当地人持股超过51%,并在进行金融担保的情况下,资本达到1000万迪拉姆。

4.其他金融中介公司

阿联酋其他金融中介公司包括财富管理公司、财产管理公司、财务投资公司、金融咨询公司、其他金融中介公司以及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四)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和快速发展对阿联酋金融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04年9月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创立,在自由贸易区占地达到110英亩,主要面向西欧和东亚之间的企业进行服务,其内设迪拜国际金融交易中心,并逐步向外扩展。其最重要的监管机构是管理局,独立负责资产管理、银行业务、证券交易、再保险以及地区金融交易的监管。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不允许用迪拉姆进行交易,也不允许在阿联酋的自然人或法人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存款。迪拜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时区,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利用地区和时间上的差异(与伦敦有4个小时的时差,与北京有4个小时的时差),在西方的纽约、伦敦和东方的新加坡、中国香港之间建立了一个中东金融中心,从此出发,可以在一天之内覆盖东西方两个市场。

1.DIFC的管理框架

DIFC是根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法律和迪拜酋长国法律设立的联邦金融自由区,迪拜副酋长谢赫·马克图姆·本·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殿下担任DIFC的主席,主持DIFC高级董事会工作。该董事会负责监督三个监管机构的运转,确保这三个机构通过更高层次的协调,在不影响各自独立性的前提下,和谐一致地运行。DIFC的主席办公室负责人——DIFC总裁,任期时间为4年,由DIFC高级董事会主席任命。总裁与三个监管机构充分协商,提出战略目标,设立各种委员会,多方位协同促进DIFC的健康发展。 

(1)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局(DIFC Authority)

DIFC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以及行政管理等由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局负责。同时也负责那些不受DFSA监管的非金融服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2)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ubai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DFSA)    

DFSA是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负责颁发经营许可证并管理DIFC内部各类金融机构的活动。DFSA采用国际公认标准,并借鉴欧美等国金融监管实践,制定了一整套适合DIFC的监管制度。 

    (3)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 Judicial Authority)

具体内容见第十一章之一、(三)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 Judicial Authority)。

2.DIFC的主要优惠措施 

迪拜政府在对DIFC进行规划之时,不仅考虑沿用了原有的自由区优惠政策,而且借鉴了世界上主要的离岸市场、发达经济体金融监管经验以及全球最佳范例。

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允许外资 100% 所有权; 

(2)免征个人及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免税、税后分红免税(持续至 2054年);

(3)广泛的可应用于阿联酋公司实体的避免双重征税国际条约网络(与 66个国家或地区签订双边条约);

(4)资本账户完全可兑换,资本及利润可100%汇出;

(5)设立以美元为主的交易体系,并禁止使用当地货币迪拉姆进行交易; 

(6)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设立的独立的国际法律体系,以及完全独立的普通法司法体系;

(7)与国际相关法律和最佳实践一致,完全透明地运作环境;?  (8)国际化环境吸引大量国际机构和专业精英聚集; ? 

(9)获得区域性财富和投资机会的平台; ? 

(10)现代化交通、通讯、网络设施; ? 

(11)提供签证、工作许可证等一站式服务。 

在某种意义层面,DIFC已经成为了迪拜的“城中城”,在其区域内,生活、休闲设施一应俱全,优渥的生活条件也是吸引国际精英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然,迪拜对自由区公司也有一定限制,如自由区公司一般有最低投资额度规定(目前约 4万美元);自由区公司不能与本地市场进行直接贸易,需指定经销商或代理商,且必须支付关税(目前为 5%)等。 

    3.DIFC内的金融服务业 

(1)银行业服务

DIFC立法和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势允许各银行机构开展多种服务, 包括: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贸易融资和出口信贷、伊斯兰银行业务、代理行业务等。

(2)资本市场服务

DIFC允许开展承销、并购咨询、风险投资以及经纪服务等。

    (3)保险服务

DIFC为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统一平台,允许提供保险、再保险、伊斯兰保险和再保险、专业自保和保险精算服务等。

    (4)财富管理

    随着该地区财富的大量聚集,其对专业投资产品需求也与日俱增。此外,高净值人士对财富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个性化特殊财富管理解决方案的需求不断上升。依照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原则,DFSA基金制度允许的活动主要包括:基金选地(Fund Domiciliation)和发行、基金管理以及其他附加服务等。 

此外,DIFC内还成立了两家交易所:NASDAQ迪拜交易所和迪拜商品交易所(DME)。NASDAQ迪拜交易所的前身是迪拜国际金融交易所(DIFX),是一家建于2005年9月的国际性交易所,主要面向迪拜和地区内的中小企业。迪拜商品交易所(DME)设立于2007年6月,其内的所有交易都经过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的清算和担保。 

    4.发展前景

    在2016年上半年,DIFC实现了里程碑式增长。员工数同比增长14%,达到了21076人,新进驻企业143家,同比增长16%,进驻活跃企业总数达1539家,其中425家为金融服务企业,同比增加11%,914家为非金融企业,同比增加22%,零售企业192家,同比增加2%,达成DIFC 2024年目标指日可待。

DIFC计划在2024年前,将员工数增加至50000人,进驻的金融企业数量增加至逾1000家,面积增加至51万平方米,管理资产额增加至2500亿美元,资产总额增加至逾4000亿美元。

DIFC覆盖资金量高达7.8万亿美元,在国际金融中心指数(GFCI)排名13,位列中东和非洲第一。2016年上半年,DIFC管理资产额及进驻公司素质不断提高,年初汇丰银行将400亿美元资产转移至DIFC内。DIFC业务联通中东、非洲和南亚。进驻DIFC的国际企业中,33%来自中东,18%来自欧盟,15%来自英国,12%来自美国,12%来自亚洲,10%来自其他国家及地区。

由于DIFC对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欢迎态度,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中国金融企业和国有银行进驻了DIFC。中国国有四大银行总资产已达到215亿美元,占DIFC注册总资产的26%,且四大银行提升了营业执照等级,并实现了子行转分行。

2015年,DIFC新吸收企业309家,同比增长28%,金融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3%。此外,中国企业在DIFC全球金融交易市场上的表现也日渐活跃。2014年,农业银行发行了总价值10亿人民币的债券;2015年,中国银行在迪拜纳斯达克发行了20亿人民币的债权,用于支持跨境贸易和基础设施建设。

    (五)阿联酋金融市场产品

阿联酋金融市场上的伊斯兰金融工具相对比较简单。直接融资市场主要包括伊斯兰债券(通称:Sukuk)和伊斯兰基金,间接融资市场主要包括银行类伊斯兰金融工具(如成本加成融资(Murabaha)、利润分享(Mudaraba)、参股(Musharaka)、租赁(Ijara))、伊斯兰保险产品及其他伊斯兰金融工具(如伊斯兰利率互换协议、伊斯兰货币互换协议和伊斯兰远期利润率或协议等风险控制对冲工具以及伊斯兰央行票据和伊斯兰住宅抵押证券等加强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产品介绍如下:

1.伊斯兰债券

伊斯兰债券是一种由资产支持的、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并且符合伊斯兰教义的可交易信托权证。伊斯兰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主要投向实体贸易行业和房地产行业。伊斯兰债券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和公司债权两种。

    2.伊斯兰基金

伊斯兰基金是一种募集穆斯林手中的多余资金,根据伊斯兰相关教义进行投资、获取利润的一种经营方式。伊斯兰基金借用了世俗金融市场的基金形式,其基金认购者认购基金后领取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根据基金实际经营情况获得利润。同时对世俗的基金形式加以变通,使其与伊斯兰原则得以调和,要求伊斯兰基金的投资渠道与投资过程须符合伊斯兰基本原则。

    3.银行类伊斯兰金融工具

成本加成融资(Murabaha):该业务是伊斯兰银行主要的资产业务,约占伊斯兰银行资本额的75%,一般用于短期贸易融资。其流程大致为: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由银行代替买方购买商品,然后加价出售给买方,买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向银行偿付欠款。银行收取这部分加价作为服务费。

利润分享(Mudaraba):多用于商品贸易和大型建设项目,在伊斯兰银行业务中所占份额不大。其流程大致为:类似于投资信托,首先项目发起人向银行提交项目经营方案,银行对方案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由投资人通过银行对该项目进行投资。投资人借助银行的投资对银行形成存款。

参股(Musharaka):用于不动产、商品交易、建筑设施和交通等中长期项目投资。银行与企业共同出资合作开发特定的项目,双方根据出资比例分享经营管理权、收益分配权及承担风险。

租赁(Ijara):类似于传统形式中的融资租赁。银行根据客户指令出资购买某项资产或物品,然后出租给客户,在合同期限内收取租金。

    4.伊斯兰保险

现代的伊斯兰保险公司主要提供如下三种保险产品:

其一、伊斯兰一般保险是为公司和个人的自然性风险提供保护或保险项目,包括机动车保险、工伤险、火险、财产险和意外交通事故险等,该险种主要为了保护意外灾祸中的物质损失而设立,

其二、伊斯兰生活保险,该险种主要为健康、教育、婚姻、退休等提供保护;

其三、伊斯兰再保险,该险种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保险公司。

寿险也是伊斯兰保险行业发展的重点。

    (六)投资阿联酋金融业的方式

伴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进入中东、南亚以及非洲市场,在阿联酋当地的中国投资者数量也在不断增长。这些投资者既希望致力于投资和贸易,也有财富管理的需求,其资产需要安全管理。在金融合作方面,近年来中国与阿联酋金融机构交流日益加强、合作逐渐深化。中国四大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已经取得阿联酋当局颁发的“一类许可”(即“全牌照”)并开展业务。涉及的业务领域拓展到了包括存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资金交易、代客投资、财务咨询及托管业务等在内的全面金融服务。

中国的银行在阿联酋业务的不断发展带动了其他中国金融业公司也进驻了阿联酋,如保险公司、财如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基金公司。有些具有前瞻性的投资者也瞄准了当地的伊斯兰债券和伊斯兰基金等独具特色的金融产品以及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以伊斯兰债券为例,其发债主体主要是印尼、马来西亚、巴基斯坦以及中东等伊斯兰国家,发行量与日俱增、其收益也相对稳定。受伊斯兰教义中衍生的“不能投资金融服务和衍生工具等投机产品”规则的影响,对金融危机中因为金融行业类股受重挫所造成的损失有较强的抵抗力。

考虑到迪拜相对成熟的金融环境,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已经成为中资金融机构驻扎的首选。此外,DIFX与纳斯达克等交易市场的联网,为一些企业选择在迪拜二度上市提供了便利。相比于其他主要交易所,阿布扎比证券交易所和迪拜国际金融交易所的上市门槛相对较低,相关市场发展也日趋成熟。一些在中东地区具有一定业务规模的公司适时将业务分拆重组在当地上市。2008年9月22日,中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安防)获准在DIFX上市。正式上市日期为2008年10月13日,股票代码为CSR。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作为中东地区最大的金融中心,在迪拜乃至阿联酋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迪拜经济发展战略构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金融业。2014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创造的GDP已经占到整个迪拜的11%。而迪拜和中国经济关系密切,2013年末,双边贸易往来已经达到了350亿美元,涵盖了很多金融相关产业。加上目前来自中国的很多投资流入中东地区和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新兴市场,对于这些投资而言,需要金融方面的服务支持,而迪拜以及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又被公认为是进入这些地区的门户,因此,中国的金融公司可充分利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这个平台开展业务以及寻找商机。

2017年7月3日,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下设的金融服务监管局(FSRA)携手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前海管理局),双方共同签署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在金融科技创新和投资等领域中达成紧密的合作,并向阿布扎比、香港和前海的企业提供支持。这一举措有利于推进中国“一带一路”战略,增进中阿互信和促进长期经贸合作。

二、行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一)油价波动带来的风险

受油价下跌影响,全球经济走势不稳定,但阿联酋银行业资本雄厚、资产流动相对充足,2015年阿联酋各大金融机构基本保持盈利。

    与去年同期相比,2016年阿联酋银行的业绩整体增长较缓,第二季度增长率仅为2.1%,年增长率为5.7%。阿联酋银行业年收益率下跌底线是3.5%,根据银行业今年第二季度增长率情况,银行业宏观形势比较严峻。与海合会其他国家相比,目前阿联酋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较低,以后可能需要提高。

    阿联酋政府全力实施经济多元化、财政整顿和货币紧缩等政策,政府部门也开始干预银行系统的资金流动性。分析人士表示,阿联酋金融机构已经降低中小企业信贷标准,并期待以此产生杠杆作用提升效益。

由阿联酋央行最新发布的信贷报告显示,2016年,阿联酋第二季度商业信贷、个人贷款需求量均有所下降,迪拜尤为明显。这表示,信贷标准应进一步收紧,规避高风险贷款。

(二)迪拜经济安全中心成立,需谨记在合法范围内从事投资活动

阿联酋副总统兼首相、迪拜酋长谢赫·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殿下签署2016年(4)号法令,成立迪拜经济安全中心。

迪拜经济安全中心旨在保证迪拜金融市场稳定,打击危害国家和市场稳定的犯罪行为,降低投资风险,维护迪拜全球金融和经济中心地位。迪拜经济安全中心管理局监管对象包括当地政府部门及受政府补贴机构、酋长国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公司与组织,以及在特别发展区、自由区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

新法令明确了迪拜经济安全中心的职责和定位,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打击腐败、挪用公款、贿赂、犯罪、欺诈、破坏公共财产、伪造假冒、洗钱、恐怖主义融资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迪拜经济安全中心负责发布周期统计数据及金融市场与经济环境报告;参与经济金融事务议会;打击影响迪拜经济的非法活动并跟进刑事诉讼。

新法令规定了触犯条令的处罚细则:非法披露涉密经济数据将被处以最低1万迪拉姆、最高5万迪拉姆罚款,并判处最低三个月,最高一年有期徒刑;任何违反新法令规定的个人将被处以最低1万迪拉姆、最高5万迪拉姆罚款。

三、相关案例

(一)案情介绍

    工商银行入驻哈利法工业区

    2011年9月8日,阿联酋阿布扎比哈利法工业园区与中国工商银行在厦门达成合作协议,确定中国工商银行进驻哈利法工业区,中国工商银行也成为了中国第一家入驻哈利法工业区的银行。

    哈利法工业园区执行副总裁哈里德•萨尔门•卡瓦里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这个协议只是双方合作的项目之一,根据该协议,中国工商银行将会为在阿布扎比哈利法工业园进行投资的中国投资者提供多项金融服务,以此促进中国和阿联酋双边贸易的发展。

中国工商银行阿布扎比分行负责人董朝恩表示,依照协议,中国工商银行将会为在阿布扎比哈利法工业园区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提供包括开户、结算和融资等服务。

(二)案情评析

阿布扎比哈利法工业园区于2007年开工建设,地处阿布扎比和迪拜港之间,面积达417平方公里。工业区商业开发部代理副主席亚历山大称,拥有51平方公里土地的A区将会在2012年竣工。整个工业区落成后,哈利法工业园区将会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工业区。此外,亚历山大还表示,A区靠近深水港,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将会成为哈利法工业区的钢铁业、铝加工和药品制造等中心。截止目前,已有将近84%的硬件设施建设完备。此次与中国工商银行的合作是进行工业区软件设施建设的项目之一。

据悉,众多中国投资者对该工业区的许多合作项目具有浓厚的兴趣。6月,哈利法工业园区代表团首次访华,并与天津市政府联合举办了阿布扎比-天津投资论坛。据哈里德•萨尔门•卡瓦里介绍,目前有超过50家中国企业正在和哈利法工业园区接触,部分企业有希望在近期达成协议。“虽然收到了很多来自中国方面的项目投资申请,但截止目前我们仍然没有与任何一家中国企业签署协议。大多数的中国企业对铝、钢铁、后勤和商场等领域很感兴趣,但他们称仍然需要6到9个月的时间来决定是否投资”,他说。与中国投资者相比,印度投资者们则对药品制造、化工制造和石油化工制作表现出了很大的热情。

自2011年4月起,哈利法工业园区开始在全球招商。德国、中国、印度、韩国、美国和英国是哈利法工业园区确定的六个重点招商国家。萨尔门表示,哈利法工业园区会平等地对待来自这六个国家的投资者,会为他们提供零关税、免收入税等优惠政策。此外他还承诺,六个国家的投资者们将会对企业拥有绝对所有权。并称工业区很愿意为来自中国的投资商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在谈到具体的投资方式时,亚历山大说:“我们的工业区有很好的仓储条件,中国的企业们可以在此周转货物,继而运输到其他的国家去。

预计到2030年,哈利法工业园区的经济总产值将会占阿布扎比地区总收入的15%。作为中国在中东地区的最大出口市场,阿联酋是中国全球第二大贸易伙伴,双方在2010年的非原油交易量总值已经达到了122亿。同时,随着中国投资者的涌入,哈利法工业园区将会在促进中国和阿联酋双边贸易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风险提示

    金融行业的投资总是伴随着很大的风险,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动脉,而因为金融行业本身的性质即高风险性,以及金融危机爆发过程中所传导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决定了金融体系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在经济全局的稳定发展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    

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对阿联酋的冲击很大,这一方面是因为阿联酋开放型经济体系,因而经济开放程度较高,越容易受欧美金融危机冲击;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阿联酋本身的银行系统存在问题。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当时阿联酋的银行系统政策是无序且危险的,这是因为当时阿联酋本地银行放出了大量的长期贷款,同时自身吸收的存款则多为中短期存款。

另外,中东的动荡局势也可能影响阿联酋金融业的稳定,虽然目前并没有对阿联酋的外国投资造成非常消极的影响,反而有很多外国企业进入。因此,中国企业若要在阿联酋拓展金融业务,应当做好风险管控。

附录 常用贸易投资机构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使馆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地址:阿布扎比西22区26号

    PLOT NO.26, SECTOR NO.W-22, ABU DHABI

信箱:P.O. BOX 2741, ABU DHABI, UAE

电话:+971-2-4434276

传真:+971-2-4436835, 4435440

电子信箱:chinaemb_ae@mfa.gov.cn

领事部对外办公时间:周日至周四 上午9:00—中午12:00

阿联酋常用电话号码:

    查号台:181

  火警:997

  救护:998或999

  报警: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联酋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负责阿联酋联邦政府和阿布扎比酋长国事务)

(Economic & Commercial Counsellor’s Office,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

地址:P.O.Box 25455, Abu Dhabi, U.A.E.

电话:+971-2-4474742

传真:+971-2-4475797

电子邮件:ae@mofcom.gov.cn

 

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迪拜总领馆经商室(负责迪拜及其他5个酋长国事务)

(Economicand Commercial Section Consulate Genera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Dubai )

地址:迪拜瓦萨区19街12号别墅(靠近City Walk和Box Park) 

    Villa No. 12, Street 19, Al Wasl (Near City Walk and Box Park)

邮政信箱:P.O.Box9374 Dubai, U.A.E.

电话:00971-4-3448032

传真:00971-4-3448099

电子邮件:dubai@mofcom.gov.cn

经商室友情提示:

1.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请尽量在来访前电话预约时间。

2.集中接待贸易纠纷投诉及咨询时间为每周四上午8点半至下午1点。

  

4.阿联酋中国商会秘书处

地址:Flat No. 1602 AL Husn Tower King Faisal Street Al Majaz Area Sharjah, UAE(沙迦,阿联酋)

电话:+971-6-5749068

传真:+971-6-5749082

电子邮件:chinesebusinesscouncil@gmail.com

  

5.阿联酋工商会联合会

(Federation of the UAE Chambers of Commerce & Industry)

电话:+971-2-6214144

传真:+971-2-6339210

电子邮件:fcciauh@emirates.net.ae

迪拜办事处

邮政邮箱:P.O.Box 8886, Dubai, United Arab EMirates

电话:+971-4-2212977

传真:+971-4-2235498

  

6.阿布扎比工商会

(Abu Dhabi - Chamber of Commerce & Industry)

邮政信箱:P.O.Box 662 Abu Dhabi, United Arab EMirates

电话:+971-2-6214000

传真:+971-4-6215867

电子邮箱:services@adcci.gov.ae

 

7.迪拜工商会

(Dubai Chamber of Commerce & Industry)

邮政信箱:P.O.Box 1457 Dubai,U.A.E

电话:+971-4-2280000

传真:+971-4-2211646

电子邮箱:dcciinfo@dcci.gov.ae

 

8.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

邮编:100860

电话:(010)88075000 (总机)

传真:(010)68011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