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尔多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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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摩尔多瓦基本概况
一、政治体制与经济环境概述
摩尔多瓦共和国是东南欧的一个内陆小国,曾是苏联西部的一个加盟共和国,1991年 8月27日宣布独立,现为独联体成员国。1994年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通过《宪法》,规定摩尔多瓦实行三权分立制,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总理、司法权属于宪法法院。议会实行一院制,共设101个议席,议员以比例代表制从全国普选选出,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摩尔多瓦总统是国家元首,一段时间内曾由议会选出,2016年改为由全民普选。总理是政府首脑,负责组建内阁,成员由议会批准。
1996年,摩尔多瓦共产党赢得总统选举,党员彼得·卢钦斯基成为摩尔多瓦第二任总统。2001年议会选举中摩尔多瓦共产党再次获胜,党员弗拉迪米尔·沃罗宁当选为摩尔多瓦第三任总统。2009年4月的议会选举中摩尔多瓦共产党再次获胜,但是,此次,共产党因未获得社会大众支持,引发了“葡萄革命”的大规模民众抗议活动。当年7月,议会重新进行选举,却无法就总统人选达成一致,2010年11月议会再次重新选举,终于,独立人士尼古拉·蒂莫夫蒂被选出并于2012年被任命为总统。2015年,摩尔多瓦由于国内经济不景气导致民众进行大规模抗议活动。2016年,巴维尔·菲利普被选为摩尔多瓦总理,领导摩尔多瓦政府。现如今,摩尔多瓦政届分为亲欧盟与亲俄两派,双方存在激烈分歧。
迄今为止,摩尔多瓦已加入以联合国为首的多个国际组织。1994年5月,摩尔多瓦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签署了“和平伙伴关系”计划。2001年5月8日,摩尔多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1年6月29日,摩尔多瓦加入《东南欧稳定公约》。2003年6月16日,摩尔多瓦成为国际移民组织的第101个成员国。
1990年,摩尔多瓦工业区,德涅斯特河沿岸(以下简称德左)从摩尔多瓦宣布独立。俄罗斯(前苏联)军队一直驻扎在德涅斯特河沿岸,没有撤退,以致于演变成持续至今的“德左问题”。1992年,摩尔多瓦与德左爆发战争,摩尔多瓦失利,虽然德左地区的独立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但德左地区事实上一直保持独立至今,俄罗斯在德左地区的驻军至今未撤离。
苏联解体以后,摩尔多瓦因为国土面积狭小、能源短缺、政治变革动荡、地理位置偏远等原因,导致国际贸易量很少、加之政府调控不当等原因,国内经济一度陷入深重危机。2009年后,国际经济危机给摩尔多瓦经济带来深重打击,人均GDP一度低于传统欧洲贫困国家阿尔巴尼亚,与加纳、尼加拉瓜等国相当。当前,摩尔多瓦经济仍处于恢复之中。
二、文化和民俗特色概述
(一)自然资源
摩尔多瓦共和国自然资源贫乏,缺少硬煤、铁矿、石油和天然气。但是,全国境内蕴藏着丰富的非金属矿,主要有大理石、石膏、玻璃沙土、石灰岩、沙土、硅藻土、陶土等。
(二)四季气候
摩尔多瓦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夏季漫长、炎热,冬季短促、温和,降雪较多。年平均气温为8-10度,其中一月份平均气温为摄氏零下3到零下5度,七月份平均气温为摄氏18-20度。年平均降水量北部地区为560毫米,西南部地区为300毫米。年平均日照时间北部地区为2060小时,南部地区为2330小时。
(三)人口分布
截止至2016年,摩有人口355.2万。城区人口10万人以上的城市有4个,其中首都基希讷乌(Chisinav)80万人,贝尔兹(Balti)、蒂拉斯波里(Tiraspol)、蒂吉纳(Tighina)城市人口在10—20万人之间。
(四)民族
摩尔多瓦族占总人口的大多数,其余人口主要为乌克兰族、俄罗斯族、加告兹族。
(五)语言
官方语言为摩尔多瓦语,通用俄语。
三、投资环境介绍
(一)摩尔多瓦经济概况
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摩尔多瓦1995-2016年的GDP增长如下表(现价美元):
表1:摩尔多瓦1995-2016年GDP增长表
|
国家 |
1995(千) |
2016(千) |
|
摩尔多瓦 |
1,752,975.84 |
6,749,515.65 |
截止至2017年3月31日,财政年度IBRD/IDA批准经营为八千万美元。摩尔多瓦在东欧及中亚地区属于中低收入国家。从2016年始,摩尔多瓦新一届政府对内大力推进金融、财税、司法、行政等领域改革,力求恢复民众信心,对外重启与IMF和其它合作伙伴谈判,争取外来财政援助支持等,经济出现复苏势头。上半年GDP同比增长1.3%;前三季度,工业生产同比下降0.2%,农业生产同比增长18.9%,进出口同比分别下降2.2%和1.0%。上述指标均好于年初预期。
表2:摩尔多瓦名义国内生产总值
|
年份 |
国内生产总值 (亿美元) |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百分比) |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千美元) |
|
2003 |
19.81 |
6.6 |
550 |
|
2004 |
25.98 |
7.4 |
723.6 |
|
2005 |
29.88 |
7.5 |
834.4 |
|
2006 |
34.08 |
4.8 |
954 |
|
2007 |
44.01 |
3.0 |
1233.6 |
|
2008 |
60.55 |
7.8 |
1699 |
|
2009 |
54.38 |
-6.0 |
1527 |
|
2010 |
58.13 |
7.1 |
1634.5 |
|
2011 |
70.18 |
6.8 |
1971 |
|
2012 |
72.52 |
-0.73 |
2037.3 |
|
2013 |
79.35 |
8.85 |
2229.1 |
表3:购买力平价国内生产总值
(以美元当年价格计算)
|
年份 |
购买力平价国内生产总值(亿美元) |
人均购买力平价国内生产总值(千美元) |
通胀率百分比 (平均居民消费价格) |
|
2003 |
69.60 |
1933 |
11.6 |
|
2004 |
76.68 |
2136 |
12.4 |
|
2005 |
84.92 |
2371.2 |
11.8 |
|
2006 |
91.85 |
2571 |
12.7 |
|
2007 |
97.35 |
2728.9 |
12.3 |
|
2008 |
107.28 |
3010.2 |
12.7 |
|
2009 |
101.90 |
2862 |
0.006 |
|
2010 |
109.42 |
3070.5 |
7.35 |
|
2011 |
119.16 |
3346.8 |
7.65 |
|
2012 |
120.35 |
3381.1 |
4.55 |
|
2013 |
132.99 |
3736.1 |
4.57 |
表4:公共债务与外债
|
年份 |
公共债务-政府总额 (占GDP百分比) |
公共债务-经常账户余额(占GDP百分比) |
外债-政府机构(亿美元) |
外债-总额(亿美元) |
|
2003 |
54.5 |
6.5 |
8.08 |
19.28 |
|
2004 |
42.8 |
-1.7 |
6.99 |
18.81 |
|
2005 |
34.8 |
-7.5 |
6.57 |
20.78 |
|
2006 |
31 |
-11.3 |
7.18 |
24.88 |
|
2007 |
97.35 |
-15.2 |
7.65 |
33.17 |
|
2008 |
24.6 |
-16.1 |
7.78 |
40.79 |
|
2009 |
19.2 |
-8.5 |
9.57 |
43.58 |
|
2010 |
26.8 |
-6.9 |
11.16 |
47.11 |
|
2011 |
24.1 |
-11.2 |
11.57 |
53.58 |
|
2012 |
24.5 |
-6.04 |
12.65 |
59.83 |
|
2013 |
24.4 |
-4.8 |
13.05 |
66.12 |
(数据来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Moldova.)
(二)贸易概况
摩尔多瓦的主要贸易伙伴是欧盟成员和独联体国家。主要出口商品为:纺织面料及其制品、食品、饮料、酒类、 烟草、蔬菜、机械、仪器、电子设备、音像放录产品、禽畜产品、非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矿产品、食用油、石料、石膏、水泥、陶瓷及玻璃制品、鞋帽等。主要进口商品为:矿产品、机械、仪器、电子设备、音像放录产品、化学制品、交通工具、非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食品、饮料、酒类、 烟草、纺织面料及其产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蔬菜、石料、石膏、水泥、陶瓷及玻璃制品、纸及纸板等。
摩尔多瓦于2001年6月28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享有WTO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规定。同时,摩尔多瓦同独联体国家签订有《独联体自由贸易协定》,根据该协定,摩尔多瓦与独联体国家贸易享受关税减免待遇。2006年1月1日与欧盟签订的《同欧盟的贸易关税普惠》生效。根据该协议,欧盟给予摩尔多瓦关税普遍优惠待遇(简称GSP+)政策,摩尔多瓦出口到欧盟的 7200种商品享受出口零关税待遇,约2000种商品享受关税减免,但摩尔多瓦出口的葡萄酒、个别农产品和食品未列入关税减免名录。2008年1月1日,与欧盟签署的《同欧盟的自主贸易优惠》协议生效。根据该协议,欧盟给予摩尔多瓦自主贸易优惠(简称ATPs)政策,欧盟从摩尔多瓦进口的商品,除了极少数商品,包括农产品、酒类、食糖等实行进口配额限制或适当减免关税外,其余全部免除关税。为避免享有重叠贸易优惠政策,欧盟以前给予摩尔多瓦的GSP+优惠政策不再适用。
2012年3月19--23日,摩尔多瓦与欧盟在首都基希讷乌就建立深度广泛自由贸易区(简称DCFTA)进行第一轮谈判,旨在解决双边境贸易壁垒以及边境内贸易障碍。2013年6月谈判结束,总共经过7轮谈判。 2013年11月29日,双方草签了《摩欧深度广泛自贸区协定》的联系国协定,2014年6月签署了正式协定。2014年1月1日起,欧盟对摩尔多瓦葡萄酒实施免关税、无配额限制的进口政策。
(三)投资手段
在摩尔多瓦可用的投资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是摩尔多瓦银行买入的其它货币(银行间的结算货币);(2)机器、技术设备、包括办公设备;(3)财产或非财产所有权,包括专利发明(专利、工业发明、商业和生产领域的发明创造和技术许可等)。
非本国的个人和法人实体,在本国居住地注册的其他组织都可以在摩所在经济部门组建企业、开设股份公司,并可直接投资其他票证及知识产权等。投资者在经摩经济和财政部的批准后,可以购置国家债券。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摩私有化项目。经摩尔多瓦政府持许批准以后,投资者可在摩境内开发自然资源。
(四)投资准入规定
摩尔多瓦政府欢迎外国投资,摩大使馆的报告指出外国投资者在不危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等大前提下可自由投资全国的各种行业。但在实际中,仍有多种非正式障碍存在。摩尔多瓦政府规定有简化申领牌照和工商登记的程序,但是,商业运营环境有待改善,国内腐败普遍。《经济学人》报告指出,摩尔多瓦的投资环境令许多西方投资者望而却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指出,虽然居民和非居民均可持有外汇账户,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当局批准。如果支付和转移超过指定金额,则需要相关证明文件和摩尔多瓦国家银行的批准。所有资本交易几乎都需要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或向其登记。
摩尔多瓦近年来颁布的《企业投资活动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除军事部门外的任何领域投资。投资法给了外国投资者许多投资自由,具体涉及非歧视性原则;投资利益保护;损失赔偿保障;外资企业的注册;投资所得及财产的转移;不动产购置等多个方面。目前摩的重点投资领域仍然是第一产业尤其是农业,动力工程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是重点发展的部门。
四、摩尔多瓦的海关概况
摩尔多瓦在边界上设置的海关共有15个。《摩尔多瓦的共和国海关法典》是规定海关政策的主要法律文件。1994年,摩尔多瓦加入世界关税同盟,海关监管机关上交国家预算的收入大大增加。不过,摩尔多瓦的平均关税税率在欧洲是较低的。
五、与中国的政治经贸关系概述
1992年1月30日,摩尔多瓦与中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两国分别在对方首都设立了大使馆。中摩两国外交关系一直非常友好,在重大国际事务上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对许多国际热点问题保持一致态度。摩尔多瓦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立场,不支持“台独”。
摩尔多瓦独立之初,中摩双方签署了首个政府间经贸协定,自此两国贸易稳步增长。1999年8月,中摩双方签署了《中摩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决定设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
21世纪以来,两国贸易快速增长。从商品贸易结构来看,摩尔多瓦向中国出口的商品以葡萄酒为主,摩尔多瓦经济主要以农业和酿酒业等第一产业为主,其葡萄酒声名远扬。
截止2015年,中国对摩尔多瓦直接投资存量为211万美元。2016年4月18日,中摩双方签署了中摩经济技术合作协定。2017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经济与基础设施部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启动中国--摩尔多瓦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谅解备忘录》,决定建立中摩自贸区,进一步密切双边关系,促进两国经贸往来和经济共同发展。近年来,中国通讯技术企业在摩尔多瓦投资较多,华为公司在摩尔多瓦3G项目招标中获胜,中兴公司在摩尔多瓦开展CDMA通讯终端产品销售,有不错的业绩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国企业也有很大的空间。摩独立以来,由于缺乏资金,各种基础设施不完善,需要修复建设。随着欧盟一体化的推动,摩尔多瓦收到了来自欧盟和各大国际组织的贷款和融资支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此,中国企业可以积极参与招标投标,参与摩国基础设施建设。
总之,尽管中摩两国之间的贸易结构还比较单一,贸易量也比较少。但是,不可否认,中国企业在摩尔多瓦有很大的贸易发展空间。
六、“一带一路”建设在摩的政治经济风险提示
中国的“一带一路”建设想要在摩尔多瓦顺利推进,应清晰地了解该国的政治、经济政策法规, 及时掌握其动态。摩尔多瓦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摩尔多瓦在在地理和外交上处于各国复杂交织的矛盾中。内政方面,近年来因总统选举、欧盟以及俄罗斯的站队问题、民族冲突、政党相争以经济发展持续不前和社会分化导致国内抗议不断、政局不稳。2015年以来摩尔多瓦国内的社会抗议以及随之而来的其他社会动荡给政府带来很大压力。抗议要求政府实行经济改革、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摩尔多瓦想要解决紧迫的社会问题,必须获取更多的投资,并由政府经济部门强力调控。
中国企业在与摩尔多瓦各级权力机关打交道时,应首先理解其政治倾向性与经济背景,以便作出对双方有利的选择。在外部环境上,应站在一定战略高度,对美、欧、俄、罗等外部力量的介入有清醒认识,把握外交主动权。经济方面,出于确保安全与规避风险的考量,中国企业应认真开展具体项目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与业绩评估, 从商业视角对摩尔多瓦的贸易、投资、产能合作水平、营商环境等进行分析, 在此基础上选择有价值的合作领域与建设项目, 确保规范、透明与高水平的运营标准, 在扩大对外交往合作过程中, 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和确保经济利益。同时, 中摩两国还需要加快在“ 一带一路” 框架下签订和更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法律法规, 通过制订合理有效的规则, 保护中国企业在摩的合法权益。此外, 还应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 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 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总之, 摩尔多瓦的现实环境对于中国的“一带一路”建设推进是机遇也是挑战。中国企业在摩投资需要考虑政治经济这一重要“软环境”因素, 也要对具体的投资经贸风险进行动态评估。
第二章 投资法律制度
根据世界银行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摩尔多瓦在全球190个国家中名列第44位。根据中国驻摩尔多瓦大使馆经商参处发布的信息,摩尔多瓦强烈希望学习了解中国经济发展模式,欢迎中资企业在基础设施、新能源、农业种植和加工等领域到其国内投资。
一、投资主管部门
1.摩尔多瓦经济部。该部门履行投资和促进出口政策方面的以下职责:参与发展与促进国家的投资政策(包括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自由经济区、工业园区以及促进国内产品的出口;为鼓励投资活动完善法律制度;确保协调国家的立法与欧盟有关投资规则;帮助建立友好的投资环境;完善吸引国内外投资和促进出口的各种工具;监督和分析自由经济区和工业园区的建立和发展,执行战略投资项目和对全国经济有利的项目;分析影响投资活动、增加国家经济竞争力和促进出口的程序和因素,并决定国家在这些领域的优先政策。地址:1 Piata Marii Adunari Nationale, Chisinau, Republic of Moldova ;电话:(+373 22)250107;传真:(+373 22)234064 ;电邮:mineconcom@mec.gov.md ;官方网址:www.mec.gov.md
2.摩尔多瓦投资与出口促进局。是由经济部协调成立的公共非盈利机构,1999年2月2日根据摩政府105号令成立,它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其主要目标是促进出口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具体包括:(1)确定合适的合作伙伴和投资选址;(2)组织论坛、商务会议、为当地公司提供培训、参与国际贸易博览会;(3)改善摩尔多瓦投资环境;(4)发展营销材料;(5)通过询问公司来确定投资者或出口商面临的障碍并向政府提交相关建议;(6)协同进行投资项目在摩尔多瓦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在全国范围的市场营销分析;(7)为国家项目、战略等提供建议。摩尔多瓦投资与出口促进局可以被视为“一站式”信息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各阶段的广泛的信息,同时,它也应当地公司的请求,为在外国市场促销其产品确定合适的合作伙伴;或应外国公司的请求,确定其在当地的合适的合作伙伴。摩尔多瓦投资与出口促进局通过使用吸引外国投资和促进出口的现代工具协助潜在的投资者和外国进口商审查、建立和发展在摩尔多瓦的商业机会。地址:65 Alexei Mateevici Street, Chisinau, Republic of Moldova;电话:(+373 22)273654;传真:(+373 22)224310;电邮:invest@gov.md office@miepo.md;官方网址:www.invest.gov.md;www.miepo.md。
3.国家投资管理局。是一个常设的国家非商业性协调和评定机构,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银行账号和其他必备工作条件。其设立是为了确保国家机构和有关各方面监督投资计划的实施。1997年12月8日关于建立国家投资管理局的第1172号政府决议对该局的地位、行动准则和其他重要条例做了说明,并附有投资局的规章。
二、投资政策
(一)投资地域的选择
1.自由经济区。它是摩尔多瓦海关的一部分,区内的当地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可享有包括税收、关税、管理、移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目前,摩尔多瓦有7个自由经济区,在1996-2011年之间设立,分布在摩尔多瓦全境。其具体名称为:“Expo-Business-Chisinay”、“Balti”、“Ungheni-Business”、“Otaci-Business”、“Taraclia”、“Valkanes”、“Tvardita”。另外,在南方的国际自由港和在东北方机场的地位也类似于自由经济区,其具体名称为:”Marculesti International Free Airport”、”Giurgiulesti International Free Port”。自由经济区的居民应当在摩尔多瓦登记,并由管理当局从投资额度和类型、已具备的基础设施或需要创设的基础设施等方面进行选择。以下活动可以在自由经济区内进行:(1)产品的生产(酒精产品除外);(2)从摩尔多瓦海关转运的产品的分类、包装、标签和其他类似活动;(3)为从事上述活动必要的活动,比如电力服务、仓储服务、建设、饮食服务等;(4)进口到自由经济区并准备出口的产品的批发。自由经济区内每种类型活动时间期限由管理当局授权规定。
2.工业园。工业园可通过绿地投资或者公私合伙的方式创立并运营30年。实践中,工业园由企业在政府决定的基础上取得工业园的所有权,该企业成为工业园的管理者。任何在摩尔多瓦登记的法律实体可通过与工业园的管理者签订合同成为工业园的居民,以从事生产、服务、科研等活动。目前,在摩尔多瓦全境有10个工业园,具体为:IP “Bioenergagro”(Drochia)、IP”Tracom”(Chisinau)、IP”Cimislia” (Cimislia)、IP”CAAN”(Straseni), IP”Raut”(Balti), IP” Edinet”(Edinet)、IP”Triveneta Cavi Development”(Straseni)、IP”Comrat”(Comrat),IP”FAIP” (Durlesti)、IP”Cahul”(Cahul)。截止2016年6月30日,有57家公司在工业园登记,分别从事信息和通讯技术、电子设备、机械制造、家具、工业产品零部件等。
3.IT工业园。摩尔多瓦制定了《IT工业园法》,旨在促进IT业的发展,包括进出口贸易。该法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来简化相关的行政程序和改善现行IT业公司的税收制度。IT工业园可以经在摩尔多瓦登记的公司和个人的请求而设立,要成为IT工业园的居民,公司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并与园区管理者签订合同。
(二)投资激励措施
1.自由经济区的投资激励措施。(1)法律适用。如果新法恶化了自由经济区居民根据旧法享有的关税、税收和其他优惠,则在新法生效之日起10年之内,自由经济区居民仍享有旧法提供的便利;或在自由经济区内的整个经营期间,但不超过新法生效之日起20年,自由经济区居民仍享有旧法提供的便利。后一种情况适用于投资于区内公司的固定资产或投资自由经济区基础设施超过2亿美元的投资。(2)特别的税收和关税制度。2016年,这些优惠包括:在自由经济区内设立的实体,从区内出口商品或服务到摩尔多瓦海关区域之外,或向区内其他居民交付准备出口的货物,所得税减半;其他情形,所得税交纳75%。对于投资公司固定资产100万美元以上,和/或投资区内基础设施超过100万美元的区内居民,其所得税免交3年;当投资额为500万美元以上时,其所得税免交5年。就增值税而言,向区内居民提供商品或服务,增值税为零,但从摩尔多瓦海关其他区域向区内居民提供的运输服务,或区内居民相互之间的运输服务除外。(3)利润的转移和现金汇回本国。自由经济区居民可以在完税之后自由将其获得的利润或出售公司股份的收入汇出摩尔多瓦。这一规定适用于自由经济区居民与外国实体之间的进出口交易,但不适用于自由经济区居民与其他摩尔多瓦法律实体之间的交易。(4)区内的外国劳工有专门的签证和工作许可制度。程序简化,并且外国劳工的商务签证不要求支付领事费用。
2.工业园的投资激励措施。园区居民和管理者可以得到下列支持:(1)以农业用地为目的变更土地性质免交费用;(2)可以将与建筑物相连的公共土地根据法定的价格私有化;(3)以建立工业园区为目的而转让公共财产的,免交费用;(4)公共土地年租金的计算系数降低到0.3;(5)国家检查的最优化。
3.IT工业园的投资激励措施。(1)单一税制和费用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雇主和雇员缴纳的社会安全费、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医疗保险、当地税收、不动产税、在摩尔多瓦登记的车辆的公路税。(2)法律规定的其他税收和关税豁免。单一税制按照以下标准每个月计算和支付一次:销售收入所得的7%,或以雇员的数量为基础,全国平均工资的30%,两者中取较高的数额。单一税制涵盖了强制性的雇员的社会安全费和医疗保险。在这一方面,每一名雇员在园区受聘期间都会依法享有各种类型的社会保险利益。雇员每年被保险的月收入是平均月工资的60%。
(三)投资行业
2004年颁布的《摩尔多瓦企业投资活动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向除军事领域以外的任何领域投资。目前摩尔多瓦重点招商引资的经济部门和行业是:农业,特别是农产品的收获、贮藏和加工行业;动力工程;电网建设;供水及治污系统建设;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投资相关的法律
(一)一般规定
一般而言,摩尔多瓦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其境内从事任何领域的投资活动,前提是尊重其国家安全利益、反垄断立法、环境保护标准、人民的健康与公共秩序。
根据摩尔多瓦的宪法,国家必须确保外国投资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由国内投资法和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构成。法律禁止投资歧视,不论这种歧视是基于公民资格、住所、登记地、营业地、来源国或任何其他理由。法律排除了所有妨碍管理、经营、维护、使用、取得、延期或处理投资的歧视性措施。但同时,对那些不执行国际透明标准的居民有限制性措施:比如禁止在银行、保险公司持有股份;另外,对取得农业用地和森林用地也有限制。投资不受征用或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剥夺投资者财产权或投资控制权的措施影响,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为了公共利益; 其二,该措施不是歧视性的;其三,给予初步的和等价的赔偿(Preliminary and Equivalent Compensation of Damages)。投资者有权起诉政府部门,主张因政府的非法行为和决定而导致的损害赔偿。
摩尔多瓦于2007年制定了有关公共财产管理及其私有化的法律,根据这部法律,公共财产的代理人负责在公共财产的管理及其私有化领域执行国家政策,行使国家财产所有权人的功能。这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私有化进程的新阶段,拓宽了可以私有化的企业类型,包括基础设施、私有化方法的多样性,以及将私有化的交易转向资本市场并重组被私有化的企业。
摩尔多瓦政府还积极助推公私合伙(PPP)项目, 并通过《公私合伙法》和《特许权法》进行规制。摩尔多瓦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比较落后,相关资金缺乏。政府非常渴望与私营部门合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摩尔多瓦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
1.与欧盟的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6月27日,摩尔多瓦与欧盟签署了一个“深度与综合性的自由贸易区”协议,2014年9月1日生效。根据该协议,双方承诺除了消除非关税壁垒(通过采用欧盟有关健康和安全标准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则),双方还将在商品和服务贸易中逐渐取消关税和配额限制,这将有利于摩尔多瓦与欧盟内部市场的整合。
2.摩尔多瓦是“独联体(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自由贸易区”的组成部分。独联体自由贸易协定2012年生效,它废除了之前独联体内部的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现在的自由贸易协定适用于6个独联体的国家。该协定的宗旨是为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建立条件,提供相互的贸易平衡,稳定国内的经济条件,促进成员国的经济发展。虽然该协定规定了免税的贸易制度,但仍有一些例外。
3.中欧自由贸易协定。2006年,摩尔多瓦签署了中欧自由贸易协定,2007年对摩尔多瓦生效。它允许来自东南欧的产品免税进入中欧市场。根据摩尔多瓦2016年投资指引,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约国有:摩尔多瓦、阿尔巴尼亚、波黑、克罗地亚、马其顿、塞尔维亚、黑山共和国、科索沃。该协定包含服务贸易、政府采购、海关管理、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贸易保护措施的程序和条件;其旨在消除贸易障碍,便利成员国之间的货物流转。虽然从摩尔多瓦出口到中欧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出口量很低,但在支持摩尔多瓦加入欧盟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4.摩尔多瓦与土耳其于2014年9月11日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根据该协定,两国之间的近9000种商品将实现自由贸易。
(三)中国与摩尔多瓦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两国于1992年签署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根据该协定第四条,缔约任何一方不应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以下称“征收”),除非符合下列条件:(1)为了公共利益;(2)依照国内法律程序;(3)所采取的措施是非歧视性的;(4)给予补偿。补偿应根据投资在宣布征收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根据该协定第八条,如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六个月内未能友好协商解决的,可提交仲裁,也可以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如果有关投资者诉诸了法院,则不能再提交仲裁。对于征收补偿款额之外的其他投资争议,双方如果未能在六个月内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权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四)摩尔多瓦批准了《解决东道国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
摩尔多瓦于2011年批准了“华盛顿公约”。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投资者在摩尔多瓦发生的投资争议,可以适用该公约来解决。
(五)摩尔多瓦批准了《能源宪章条约》
1998年4月16日,《能源宪章条约》在摩尔多瓦生效。同日,《能源效率和有关环境问题的议定书》在摩尔多瓦生效。《能源宪章与贸易有关的条款修正案》在摩尔多瓦临时适用。2015年5月20日,摩尔多瓦签署了《国际能源宪章》。
四、注意事项
1.摩尔多瓦正处于申请加入欧盟、加快发展与开放的时期,我国企业可以将中国出口受限的产品在摩尔多瓦(工业园区)组装加工并获取摩尔多瓦原产地证后无障碍地向欧盟和独联体出口。截至2017年12月,在摩尔多瓦的中资企业见下表:
表5:在摩尔多瓦中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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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公司性质 |
经营范围 |
经营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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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公司(郑氏国际贸易集团) |
民营 |
综合商贸中心 |
项目投资约3000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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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民营 |
CDMA450无线接入设备、终端设备等通讯产品 |
年出口额约3000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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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有限公司(代表处) |
股份制 |
DSL等通讯产品 |
年出口额约800-1000万美元 |
|
北京饭店 |
民营 |
中餐 |
年营业额约10万美元 |
2.摩尔多瓦自1991年独立以来,由于缺乏资金,基础设施亟待维护、修复和建设。国际组织、欧盟、美国等给予了摩尔多瓦一定的贷款和融资支持。预计将有一批公路、能源、水处理、民用住宅、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出台,中国企业可积极参与招投标。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一、贸易主管部门
1.国家对外贸易协调委员会。由国家副总理牵头,负责制定国家对外贸易宏观调控政策;研究进出口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2.经济部。负责制定对外经贸政策;签署双边经贸文件,协调双边经贸平衡;组织国家进口和分配;向国有企业改造提供技术援助;协调对外技术援助;制定商品进出口配额,发放商品进出口许可证;负责与国际经贸组织的联络。
3.出口与投资促进局(隶属经济部)。负责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提供投资项目资料。
4.工商会。负责经济贸易咨询,负责与国外民间经贸组织的联络。
5.海关总署。隶属财政部,负责海关检查、监督缴纳海关税收、进出口统计。
二、贸易相关法律
(一)一般规定
实行自由的进出口贸易体制。世界银行2018年统计数据显示,就跨境贸易的便利化程度而言,摩尔多瓦在190个经济体中处于第44位。(Doing Business 2017)统计的指标:(1)文件的准备。来源经济体在运输、清关、检验和港口要求取得、准备和提交的文件;目的地经济体要求取得、准备和提交的文件。(2)清关和检验。(3)国内运输。在计算排名时未使用该项指标。
以摩尔多瓦首都基希纳乌(Chisinau)为例, 在摩尔多瓦进出口的时间和费用如下表所示:
表6:摩尔多瓦进出口时间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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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时间及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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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时间(小时) |
费用(美元) |
|
|
出口 |
边境 |
3 |
76 |
|
文件 |
48 |
44 |
|
|
进口 |
边境 |
4 |
83 |
|
文件 |
2 |
41 |
|
(二)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一般而言,适用于WTO成员国产品的关税税率大部分在0-15%之间。2004年摩尔多瓦调整了关税税率,调整后新的平均关税税率为6.5%,调整后的加权平均关税税率为4.55%。如按修改后的税率计算,摩尔多瓦农产品的进口关税为10%,而工业品进口关税为4%。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所做的评估显示,在欧洲地区,摩尔多瓦平均关税税率是较低的,只有6.5%,俄罗斯为12%,乌克兰为10%,罗马尼亚为16%。
海关税收包括进口海关关税(从0至15%不等)、进口增值税(20%)、进口海关手续费。对某些本国和进口产品征收不同税率的消费税,这些产品主要有:咖啡豆、鱼子酱、酒类、烟草、汽油、柴油等。
同独联体国家的进出口贸易商品免征关税,同《东南欧稳定公约》签署国之间进出口商品免征关税。除个别商品给予关税减免待遇外,欧盟对进口的摩尔多瓦商品大部分免征关税,但产品所包含的本国生产要素(劳动力除外)必须在40%以上。
三、注意事项
1.摩尔多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缔约国,中国也是该公约缔约国,有关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适用该公约。需要注意该公约的适用问题:其一,适用该公约的前提是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缔约国,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其二,下列货物买卖不适用该公约:为个人或家庭需要而购买的货物;拍卖的货物;股票、债券或票据的买卖;船舶、飞机的买卖;电力的买卖。其三,该公约只解决合同的缔结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问题,而不解决合同的效力问题,也不解决货物对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时卖方的责任问题。其四,该公约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该公约的适用,或对公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2.自2012年起,摩尔多瓦允许进口使用期限不超过10年的汽车,但禁止没有摩尔多瓦文使用说明的产品进口和流通。
3.部分进口产品必须获得质量认证,包括食品、电子产品、高危险度的产品和技术、儿童用品、化妆品、建筑材料、机器设备、家具等,具体的产品目录由摩尔多瓦标准和计量署确定。摩尔多瓦的认证标准采用欧盟标准。
4.部分进口产品必须获得卫生认证,包括可能对人的健康构成危险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儿童用品、饮用水系统所用材料和设备、化妆品和香水、肥皂和洗衣粉、纺织品等。进口产品的安全证书由出口国提供,并在摩尔多瓦再检测。
5.部分进口产品必须办理进口批文。新开发的非传统儿童用品、加工食品和饮料、家庭卫生化学用品、香水和化妆品、服装、鞋类等的进口批文由卫生部和国家预防医学科学实验中心颁发;食品进口批文由国家卫生和流行病研究中心的预防医学分中心颁发;可能对人体和生命构成危险的非盈利产品的进口不需要批文,但需要进行卫生认证。
6.动物、动物源产品及其他可能影响动物和公共健康产品的进口、出口和过境必须严格遵守摩尔多瓦农业和食品卫生部下属的动物检疫部门制定的动物卫生检疫规定。企业在签署合同前必须向检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检疫部门进行卫生检疫并发放证书。
第四章 公司设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一般规定
(一)经营主体设立的形式
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企业和企业活动法》(以下简称“企业活动法”),摩尔多瓦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个体企业
个体企业,是指个人或家庭以其财产或其他资源出资作为企业财产、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形式。其所有权基于公民属于个人,或基于集体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类似于我国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家庭)以其具有法定处分权的所有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家庭)财产往往与企业财产混同,对个人(或家庭)的生存状态具有重大影响,风险大。
2.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协议,为以同一名义共同从事企业活动共同出资而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形式。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均以其具有法定处分权的所有财产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必须至少包括一名有限合伙人和一名无限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无限合伙人以其具有法定处分权的所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合伙人比有限合伙人承担更大的风险。法人可以向合伙企业出资,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无限合伙人。从公司治理体系稳定性考虑,法人成为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会产生众多问题。这反映出摩尔多瓦相关立法尚未跟上现代经济发展。
3.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摩尔多瓦相关法律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均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和/或自然人根据设立(组织)协议,为以同一名义共同从事企业活动而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形式。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出资成立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可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企业活动法》第17条和《股份有限公司法》第2条)。若股东人数超过50人时,公司须在3个月内,或者将公司转变为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或工业合作社),或者对公司进行重组。在改变公司类型后须修订公司章程。如在限期内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转变并未将股东人数减至低于50人时,公司将会面临被清算的风险。
(2)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份证书确认股东享有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形式确认股东享有股份。
4. 协同企业
协同企业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公民根据设立(组织)协议,为以同一名义从事更多企业活动而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在合作中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企业。当股东出资额不足时,以其自身财产承担不少于法定出资额要求的数额。
5. 国家和市级企业
国家企业是由政府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建立,以及财产由政府或国家授权的机构进行管理的企业。市政企业是由地方自治机关成立并管理的企业。从管理模式上来讲,类似于我国的国有企业。二者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负其责,公共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与这些企业互不承担责任。
6. 租赁企业
租赁企业是由转型的国家(市)企业的员工和他们的单位(子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和基于国家(市)资产份额租借合同,根据设立(组织)协议,为以同一名义从事企业活动而重新组织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以全部企业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成员则以其在企业中所占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7. 联营企业
为了协调企业活动、创造有利条件、维护企业利益、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维护社会利益,企业有权以社团、协会、工会的形式设立非营利性组织。如果相应的团体在协会的决定下开展企业活动,这样的团体将被重组为经济团体、或者有权创立一个经济团体、或者加入到一个经济团体的活动中去。此种经济团体被称为联营企业。设立联营企业必须是在参与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并以参与企业间的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基础,不得形成垄断地位或其他有损市场竞争的情形。联营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同时参与联营的企业可以保留其独立地位,也可以通过声明自己属于联营而使用联营名义从事企业活动。
8.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国内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产隶属于设立企业,其活动应受制于设立企业的经营范围,须依法代表设立企业的利益从事交易活动。
外国企业在摩尔多瓦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企业活动,享有相应权益,独立承担责任。但是需要遵守摩尔多瓦国内相关立法。
摩尔多瓦作出上述内外有别的规定主要应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鼓励外国投资,给予外国投资者以便利。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在摩尔多瓦开展经营活动,不必时刻受制于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命令,有利于及时迅速地抓住转瞬即逝的商机。
二是便于对外国投资者的管理。作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机构,具有与摩尔多瓦国内法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可以纳入相同的法律体系进行管理。
三是有利于直接利用摩尔多瓦国内法律解决纠纷。作为在摩尔多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国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如发生纠纷,可以直接以此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必以其总公司作为诉讼主体。从而避免产生纷繁复杂耗时耗钱的跨国诉讼诉累。
此外,作为在摩尔多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国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可以用自己独立的财产解决相关纠纷,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二)企业名称
企业应以其特有的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开展企业活动,与其他企业进行区分。与自然人姓名一样,企业使用名称具有特定的规则和要求,不能凭主观臆想随意乱用。包括:
1.企业名称须能将企业与另一企业区分开来,并表明企业的组织形式(可用简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可简称为有限公司)以及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名称三要素);
2.对于个人企业或合伙企业名称应包含至少一个所有者或合伙者的名称(姓名),不得使用已注册的名称或与已注册企业相同或相似引起混淆的名称;
3.除特别规定外,不得使用包括国家、国家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隶属于上述机构或组织的机关的官方名称;
4.不得使用不符合名称三要素的名称;不得使用存在违法数据或图形的名称。
如果企业名称是根据商标和产品原产地名称注册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企业对其名称享有专有使用权:如他人使用此名称,企业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并有求偿权;如企业使用他人名称,经所有权人提出停止使用请求时,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所有权人予以赔偿。
企业名称必须予以登记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企业活动,主管法院有权对违法企业判处共和国最低工资标准数额10-100倍的罚金。
(三)企业设立
1. 设立依据
企业的设立除需依法以外,还需依照协议或合同。具体详见下表:
表7:企业设立依据
|
序号 |
类型 |
法律依据 |
协议/合同依据 |
|
1 |
个体企业 |
企业活动法、民法 |
设立决定 |
|
2 |
合伙企业 |
经济社会立法、民法 |
合伙协议 |
|
3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经济公司立法、民法 |
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 |
|
4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经济公司立法、民法 |
成立声明 |
|
5 |
协同企业 |
合作社法、民法 |
设立协议 |
|
6 |
租赁企业 |
租赁法、民法 |
州(市)资产租赁合同 |
|
7 |
国家企业 |
国有企业法、民法 |
政府决策和企业章程 |
|
8 |
市级企业 |
企业活动法、民法 |
地方决策和企业章程 |
|
9 |
联营企业 |
相关法律 |
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 |
相关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信息:姓名(名称)、地址、成立日期、活动类型、企业家责任、企业的成立和清算条件、法律要求的发起人/参与人的名称(姓名)和住址、组成条件、企业活动(经营范围)以及其他不与法律相抵触的内容。
2. 设立程序
摩尔多瓦企业设立实行登记制度,即非经登记不得从事企业活动。未经登记企业从事企业活动的,所得的收入或利润将纳入国家税收并由法院予以裁决处罚。企业应在其住所地的司法部登记处进行登记,企业住所地同时也是企业主要行政部门所在地。
企业进行设立登记时,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发起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包括必须在国家商业登记册上予以登记的相关数据);
(2)相应的企业协议/合同基础;
(3)确认登记费用的文件(登记费用按政府规定的数额收取);
(4)特殊企业,还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授权书。
自收到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所有文件之日起,登记机关须在15日对企业作出登记或拒绝登记的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起人;拒绝登记的,还需同时告知拒绝理由。一般而言,如果企业的设立或企业设立文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所提交的文件齐全且不存在瑕疵时,登记机关不能拒绝登记。
对一个具有初始资本的企业进行登记,应向国家财政缴纳初始资本0.5%的印花税。
3. 设立申请被拒绝的救济措施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设立申请被登记机关拒绝的,发起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因拒绝申请而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相应机关赔偿损失。
(四)变更登记
企业的变更也适用登记原则:企业对其文件内容进行修改或增减后与国家登记册的信息不一致时,企业需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变更事项告知登记机关重新登记;企业如被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法人、自然人、国家或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等)时,也应当依法重新登记。企业设立登记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企业变更(重新)登记。未经登记的变更行为视为无效。
(五)重组与解散
1. 重组
企业可通过合并、吸收、分立、分离、转化进行重组。
企业重组可以根据发起人或股东基于企业及自身利益的决策而进行,也可以由有权的行政机关或法院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决定。企业重组后的权利义务将由后续企业所享有和承担,具体表现如下:
(1)吸收合并后,原企业权利义务由吸收合并的企业接收;
(2)分立后,原企业权利义务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接收;
(3)分离后,相应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分离出来的企业;
(4)转化后,原企业权利义务由转化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关于企业重组及其被转移权利义务的内容均需要用相应的文件予以记录,并且需要对原有的相关文件予以修改。企业的重组同样是以登记作为其法律关系有效的基础,登记需要提供完整的文件,除原有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外,还需要提供权利义务法律继承的相关文件,否则登记机关有权拒绝登记。
企业因重组而重新登记时,印花税只按重组的企业资本超过原企业资本的数额对应缴纳。
2. 解散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企业可以解散。企业解散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也可以由法院或其他有权的行政机关判决或决定。企业自行解散的情形主要是企业存续期限届满或目标已达成。企业解散的外来力量主要是法院或其他有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判决或决定企业解散的情形如下:(1)法院决定;(2)企业设立文件被宣告无效;(3)违反关于从事某一特定类型活动的规定而被解散;(4)存续期间届满或目标已达成,企业内部未决定解散;(5)超过一年没有提交企业会计、财务或统计报告;(6)其他情形。
企业解散也适用登记原则,即将企业从登记册上注销之日作为企业解散之日。被解散企业应当自获批注销和关闭所有银行账户3日之内向其所在地的登记处提交以下文件予以解散登记:(1)解除企业登记的要求;(2)企业设立(原始)文件;(3)当地财政部门提交的其已缴纳所有应缴费用的证明;(4)开户银行提供的已关闭其银行账户的证明;(5)(原始)组成文件;(6)企业住所地警方提供的企业解散证明;(7)公告企业解散的摩尔多瓦共和国日报副本;(7)摩尔多瓦共和国档案馆提供的用于文件维护的资金和人员资料。
在摩尔多瓦,企业设立有多种形式,企业选择何种形式均需依法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企业从设立到企业解散均适用登记原则,需在登记机关对相关事项作登记。未依法登记将导致相应法律关系无效,企业自身将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二、外国投资者设立企业规定
摩尔多瓦法律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摩尔多瓦进行投资,适用于国内企业设立的形式都一样适用于外国投资者。
同样,所有在摩尔多瓦设立的企业都得进行登记,摩尔多瓦负责外资企业注册的管理部门是国家注册局。需要注册企业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应该提出设立企业的申请,但所需提供的文件有所不同:
1.自然人设立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1)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确认已支付的注册费清单;
2.法人设立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1)投资者本国相关部门发放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2)外国企业注册证明;(3)外国企业的创立文件;(4)外国企业开户行出具的该企业的资信证明;(5)投资各方关于在摩尔多瓦建立企业的决定证明文件(如果是投资方的全权委托人,则需出具相关委托书);(6)确认已支付注册费的清单。
根据调整后的相关法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是在摩境内注册的任何形式的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金统一调整为两万列伊,同时废止先前关于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金限制规定。注册资金的0.5%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根据新颁布的法律,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为:有限责任公司为333.83欧元;合资股份制企业为1236.36欧元。实收数额将根据汇率变化做出调整。
三、注意事项
中国投资者赴摩尔多瓦通过新设企业进行投资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注意。
首先,摩尔多瓦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与国内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中国投资者需予以审慎注意。如在摩尔多瓦,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由1个自然人或法人出资设立的;并且其股份有限公司可分为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和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类型不同对于股权转让方面的限制也不一样。而国内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没有此种规定。
其次,外国企业在摩尔多瓦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摩尔多瓦国内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则不具有法人地位。中国投资者通过在摩尔多瓦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进行投资时,需要注意此种内外有别的区分。独立法人地位意味着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需要对自身的经营活动独立承担风险与责任,这也是投资者需要予以特别注意的。
再次,中国投资者赴摩尔多瓦投资时,需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及时刻关注相关的政策动态。如投资者通过新设企业进行投资时需严格遵循登记流程,非经登记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如摩尔多瓦对外资的立法趋势及走向,相关政策的变化等等。
最后,语言方面的差异、政治风险等等,中国投资者也需要给予关注。详尽的风险注意事项将在风险评估报告中对应章节予以阐释。
第五章 外汇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一般规定
根据《摩尔多瓦企业注册法》《摩尔多瓦外汇管理细则》《摩尔多瓦海关法》,摩尔多瓦的外汇体制有如下特点:外币与摩尔多瓦货币的相互兑换无限制;允许出口商将其存入自己的外汇账户上,注册投资基金超过25万美元的外资企业无需将所得外汇卖给国家;外国投资者有权将其投资所得利润汇回国内;向非本国居民提供贷款和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本需得到摩尔多瓦国家银行的许可。
二、注意事项
外国人可以在摩尔多瓦境内任何地方(包括旅馆)的任何外汇兑换所将外汇兑换成摩尔多瓦列伊或是相反。外国人、长住居民或非长住居民进入和离开摩尔多瓦共和国时须向海关申报所有摩尔多瓦列伊或外汇的现金纸币、硬币、支票。非长住居民可以从摩尔多瓦带出总额不超过其进入摩尔多瓦时向海关或其他海关授权的机关申报数额的外汇,或不超过摩尔多瓦国家银行规定的允许带出摩尔多瓦的货币总额。带出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现金总额不得超过5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汇)。超过5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汇)的货币不能以现金形式带出摩尔多瓦,只能通过银行转汇。
第六章 土地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土地法律概况
摩尔多瓦重视土地资源的利用与保护,迄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土地法律体系,包括《宪法》《私有财产法》《不动产注册备案法》《土地法典》《土地买卖法》《国家土地构成、注册和监督法》和《土地税法》等,其中议会2002年4月25日颁布的《土地法典》是摩尔多瓦国家土地利用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二、主要土地法律制度
(一)土地资源及其组成
根据土地的主要用途,摩尔多瓦的土地资源可以分为以下八类:农业用地;居民用地;工业、交通、通讯等特殊用途土地;自然保护、保健、休闲、历史文化目的用地;郊区和绿化区用地;林业用地;水资源用地;储备用地。
(二)土地所有权
摩尔多瓦的土地可以是公共所有和私人所有。国家同等保护这两类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由法律予以规定。本国公民和外国投资者可以成为私有制的土地所有人。
(三)土地权利国家登记制度
土地所有人应该按照“不动产地籍登记法”规定的程序在地区地籍登记办公室进行国家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的类型、权利及面积、边界等内容,对于尚未最终确立界线的或缺乏确认的所有权文件的土地拥有人的权利也要进行有条件的登记。
(四)土地租赁制度
土地可以出租给摩尔多瓦本国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国际组织和协会。国有土地,出租人为主管政府和地方公共管理机构。私有土地,出租人为该土地的所有者。租赁条款在租赁协议中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协商加以确定。土地租赁权的客体包括位于相应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设施构件以及多年生树木,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权内容。
对于农业用地的租赁期限和租金通过合同加以确定。如果耕地租赁合同签订5年以上,出租人或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应当支付税款)享有由中央和/或地方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而种植多年生树木用的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则根据《葡萄和葡萄酒法》和《果树栽培法》规定的多年生树木经营规范来确定合同期限。为期3年以上的耕地租赁权,登记在地方地籍办公室的不动产登记簿上。土地租赁期限少于3年的,则在土地所在区域,并在租赁合同登记的乡村(公社)、城市以及自治市政府进行登记。租赁合同必须附上地块描述,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地块描述要参考地块的登记号或者租赁土地的土地测量平面图副本。
(五)土地利用许可制度
在摩尔多瓦因工业、交通、通讯和其他特殊用途需要利用土地,应当首先获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工业、交通、通讯等企业、机构和组织以及其他工程项目对周边的土地和土地上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获得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依照生产性质建立“影响区”,并用特殊的符号将边界标示出来。建立“影响区”并不剥夺土地拥有人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是表明在“影响区”内,土地拥有人有义务遵守特殊的规则。对于处于“影响区”的土地拥有人,有权因其农业、林业生产遭受不利影响或土壤肥力下降而产生的损失获得补偿,或者获得税收优惠政策。
(六) 土地买卖制度
摩尔多瓦允许土地公有和私有。除了国家所有的森林、水资源、土地、农用耕地之外,其他土地和不动产可以自由买卖。摩尔多瓦公民和外国投资者都可以成为摩尔多瓦私有土地权的权利人,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但购买土地和不动产的自然人必须是常住摩尔多瓦的公民或外国人。私人购买土地5年后才能出售。
土地的价格按自由的市场价格确定。对所购买的土地和不动产还必须按法律规定纳税。土地所有权人、永久性和临时性国有土地使用者都应缴纳土地税。出租人应缴纳土地税。土地税每年按3000列伊/公顷征收。不动产按市场价值的0.1%征税。外国企业只要是在摩尔多瓦注册的都可以进行土地和不动产的买卖。耕地、林地只有摩尔多瓦公民和没有外资股份的公司才能购买,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不能获得耕地、林地所有权,但可以租赁耕地、林地。
此外,政府有权以市场价格与自然人、法人自愿交易土地,购买的土地被列入特殊用途的储备用地。同时,市政府也有权将储备土地销售、出租或提供给农户(农场由市政府的专项资金进行支付)、协会、合作社和从事农业的其他经济实体使用。
(七)环境保护优先制度
依据土地法律,土地作为重要的人类生存空间,人们在利用土地过程中,无论是农业生产还是工业活动,土地环境保护都优先于其他形式的活动。
三、注意事项
中国企业在摩尔多瓦投资涉及土地利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未登记的土地权利无效
土地登记是摩尔多瓦土地利用中的基本制度,任何类型的占有、使用土地,都应该去地方地籍登记办公室进行登记。未登记的地块所有权在与第三方发生的交易关系中被认为是无效的。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登记, 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进行登记,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双重支付登记费。
(二)协调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土地面积
获得建设用地的企业、机构和组织必须预先与土地所有者、土地拥有人和土地使用者进行协商,并且与当地公共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机构协商项目的布局、地块大致的范围和地块划定条件,从而保证其在未来土地利用中充分考虑到土地的整体发展和合理利用。在取得上述人员和机关的同意之前,不允许对设计工作进行拨款。项目布局位置和所需土地面积的协调,有效期为两年。当设计获得批准并将项目列入建设规划之后,企业、机构和组织方可向有关当地公共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最终划定地块。
(三)土地没收
如果土地使用人没有按照土地的目的利用土地,那么,经土地所有者申请,相关地方机构可以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以书面的形式警告其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超过两年)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土地所有者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没收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人将因此失去使用土地的权利。当使用权终止时,有关地方公共管理机构在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下,决定给予土地所有者补偿生产费用,以便改善土地,或者补偿因使用人不合理使用土地所造成的土地损失。
(四)肥沃层土壤移除保护
如果涉及农业、林业土地上的投资生产项目,投资人有义务在施工开始之前移除施工区域的地表肥沃层土壤,集中运输到农业或林业机关指定的非生产性土地上或生产率不高的土地上,进行整平,以便恢复或者改良这些土地。将其他土地上的肥沃层土壤集中在一起,必须取得这些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对土地改良将不支付费用,并且在不使用期间对其损失不予赔偿。禁止以商业目的移除肥沃层土壤。
(五)保护国家财产
历史纪念物、古代文化遗址和考古对象、在土地表面或其内部发现的宝藏物受法律保护。这些物体所处土地的拥有人有义务确保其完整性,并在必要时允许相关部门执行调查或封存工作,并通知当地公共管理机构。土地所有者可以因其受到的损失以及为社区公益征收土地获得等价的土地面积或货币补偿。
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摩尔多瓦具备完善的税收结构,征税权分属中央政府和地方税务机关。摩尔多瓦的税法覆盖范围广泛,涵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地方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关税和其他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进口关税由中央政府征收,财产税和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一、主要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为摩尔多瓦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所得的可征税范围:摩尔多瓦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收入纳税,而非居民企业仅应就来源于摩尔多瓦的所得纳税。但是如果非居民企业在摩尔多瓦设有常设机构,那么也会被视为居民企业,并就其全球的所得进行征税。
根据摩尔多瓦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标准税率为12%,但是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根据税收公平等原则,制定了不同档的税率,主要有如下三种,如下表:
表8:税率及征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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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主体 |
税率(摩尔多瓦列伊) |
征税办法 |
|
未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中小型公司 |
100,000——3% |
比例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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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600,000 选择按 3%的税率纳税或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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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 |
7% |
比例制 |
|
个体工商户 |
不超过 27,852 7% |
超额累进制 |
|
超出部分按 18% |
为了支持特定企业的经营活动,鼓励就业,摩尔多瓦制定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如下表:
表9: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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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主体 |
减免事项 |
优惠税负 |
|
自由经济区的居民企业 |
出口自由经济区生产的商品取得的收入 |
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商业银行 |
投资特定活动提供三年以上的贷款的所得 |
免缴企业所得税 |
|
创造就业机会的商业实体 |
每年增加员工数 |
减免一定数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
|
中小企业 (投资基金、银行、外汇兑换所、当铺、博彩业不在优惠之列) |
雇员人数在20人以下,年营业额(包括提供服务)不超过300列伊 |
3年所得税减免 (集体农庄和农业合作社、75%以上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自己的成员;) |
(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预算收入的基本来源之一,由企业代征缴,一般在进口和流通环节征收,主要就纳税人经营过程中在摩尔多瓦提供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进口劳务(使用“反向征收”制度)及进口商品进行征税。这里所指的纳税人是在摩尔多瓦已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在摩尔多瓦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定期开展商业或专业活动的公司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外国企业不得持有增值税登记号,如果外国公司由于在摩尔多瓦进行商业活动构成了常设机构,就必须在当地进行增值税登记,之后即与居民企业接受同样的管理。
增值税税率在0-20%不等,标准税率是20%。具体税率情况,如下表:
表10:增值税税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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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类别 |
税率 |
对象 |
|
标准税率 |
20% |
通常商品和劳务 |
|
优惠税率 |
8% |
烘焙食品、乳制品、药品、天然气和液化气 |
|
免税 |
0% |
住房、土地、汽车、根据政府批准的特殊规定,计入股本的长期有形资产、拖拉机和其它农用机械、儿童食品、金融服务、教育服务、保险业、博彩、书籍和期刊 |
(三)消费税
消费税是企业代缴税种,通常在进口和流通环节进行征收,但是没有统一税率,而需要根据不同的商品进行确定,包括从价征收、从量征收等方式。以下列举部分常见的商品的消费税税率:
表11:消费税税率及征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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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
税率 |
征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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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水酒精 |
77.67列伊/升 |
从量计征 |
|
啤酒 |
2.15列伊/升 |
从量计征 |
|
香烟 |
200列伊/1000支+18% |
从量且从价 |
|
汽油、柴油、液化气、石油气 |
1544至3714列伊/吨 |
从量计征 |
|
香水 |
30% |
从价计征 |
|
天然皮草服装 |
25% |
从价计征 |
(四)关税
摩尔多瓦自2001年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各类商品和运输工具在摩尔多瓦出入境通常不受限制(但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限制,如破坏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环境等的跨境商品和运输工具)。摩尔多瓦法律规定的关税征管制度分为明确型和保税型两种。其中明确型主要监管进口和出口行为,保税型主要监管保税仓库、临时入境等。
关税通常根据摩尔多瓦进口商品的海关完税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即从价关税税率),从价标准关税税率最高为20%,此外关税还有从量计征税率以及复合税率,通常按照关贸总协定(GATT)中的海关定价原则确定关税完税价格。
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吸引外资企业走进来,摩尔多瓦实施了多项关税优惠政策,主要是根据摩尔多瓦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和商品的原产地,特定商品可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摩尔多瓦居民、合法私人企业及在摩尔多瓦境内获得收入和因在摩尔多瓦境内工作而获得海外收入(不包括境外金融活动与投资所得)的非摩尔多瓦居民。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即:在摩尔多瓦拥有永久性居所(含出国留学或旅行的个人,以及摩尔多瓦政府公派出国的官员)和任一财政年度在摩尔多瓦停留时长达183天或以上,只要满足其中任意一个即可。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般实行超额累进制,具体规定如下表:
表12:累进税率情况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本当封顶税额 |
|
未超过29,640的部分 |
7% |
2,074.80列伊 |
|
超过29,640的部分 |
18% |
无 |
但是对于农场主而言,直接按照7%的税率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财产税
财产税的计税基础为标的财产的应税价格,可分为房产税和土地税。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或房屋的所有人均需缴纳财产税,向国家机构/ 机关租赁的不动产由承租人缴纳财产税。在摩尔多瓦境内拥有不动产的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相同的纳税义务。
表13:财产税税种及税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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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税率 |
备注 |
|
房产税 |
企业经营活动 0.1% |
已由地籍机关估价;房产地籍价值 未由地籍机关估价:账面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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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 0.05%至0.3% |
视所其处地理位置确定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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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 |
0.75至11 5列伊/每公顷 |
土地的用途、肥沃程度和所处地理位置 |
(七)其他税种
以上详细介绍了6个税种的相关规定,关于其他税种,由于在摩尔多瓦税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及占财政收入的比例等原因,重要性不是很突出,所以仅进行简单的介绍。
表14:其他税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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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税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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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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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0.5% |
企业注册、资格认证、许可证发放、股票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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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税 |
40列伊/人 |
每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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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单位税 |
不确定 |
根据营业面积确定不同的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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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 |
工资:23%(雇主)+6%(雇员) |
软件开发或满足摩尔多瓦税收法典中特定要求的雇主,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为每名雇员的两个月平均薪资的23%(2015年每名员工 月平均薪资为4,500摩尔多瓦列伊) |
|
医疗保险税 |
工资:雇主与雇员各4.5%,即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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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优惠政策
摩尔多瓦有关吸引外资的法律主要是2004年颁布的《摩尔多瓦企业投资活动法》(以下简称《投资法》)。《投资法》在赋予外国投资者各种投资优惠的同时,给予了外国投资者普遍的国民待遇。具体的优惠措施如下表:
表15:外国投资者税收优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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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条件 |
内容 |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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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注册资金超过或等同于:25万美元;200万美元 |
免征所得税在:50%;100% |
5年;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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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作为经营主体注册资本的实物股份 |
免征增值税和关税 |
无期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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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
按国际租赁合同临时引进的处于海关监管下的商品 |
免征增值税 |
无期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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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 |
按合同规定引进的交通设备 |
免征关税 |
无期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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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经营主体 |
平均职工人数不超过19人;年销售收入低于300万列伊 |
100%免征所得税;按所得税(15%)降低3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
3年;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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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信息领域经营主体 |
所从事的业务为软件开发 |
100%免征所得税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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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 |
提供贷款期限若为:2-3年;5年以上 |
免征所得税:50%;100% |
无期限限制 |
|
农产品生产者 |
主要和实际的经营内容为农产品的生产 |
100%免征所得税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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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和创新领域组织 |
不缴付给财政的、加算的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所得税数额 |
100%免征所得税 |
无期限限制 |
|
法人 |
投资基金或投资支出等同于2570美元,200(500,1000,2000,5000)万美元 |
免征所得税;50%,100% |
5年;3年 |
三、注意事项
在摩尔多瓦准备或者已经投资的中国企业应主动了解其税收制度及风险,尽可能减少贸易、投资的税收成本。
(一)税收争议
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国家较多,许多国家的税法规定不清晰、不完整、不准确、不一致,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不规范,税收执法随意性强,自由裁量权空间比较大,“走出去”企业纳税的不确定性很大。当企业遭遇市场波动、信息不对称等风险时,境内外税务机构对内没有形成有效的跨境税源监管体系,对外未建立境外投资企业同相关部门和其他国家的信息共享机制,使得国际信息交换制约着涉税信息的时效性,导致企业掌握的信息有限,抗风险能力弱,从而不能及时做出应对策略,出现争议频发的状况。
在纳税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问题,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个人利益,以免超过时效。
(二)摩尔多瓦与中国的税收管辖权的划分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其将两国居民取得的跨国收入区分为消极所得和积极所得,并按项目进行征税权的划分。为了避免中摩两国由于对税收协定的解释不一致,导致双重征税的问题,应该了解清楚二者对具体项目的征税管辖权划分情况,尽可能地减少税收争议、增加商业成本。
(三)摩尔多瓦转移定价的相关规定
目前在摩尔多瓦的税法中未对转让定价做出和其它国家税法类似的规定。但在摩尔多瓦税法中,也有某些条款对支付给关联方费用的税前扣除做出了限制。根据摩尔多瓦税法规定,关联方之间直接或间接出售或交换财产、提供劳务及执行工作所产生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由于转移定价直接影响的纳税人的税基,所以前往摩尔多瓦投资的主体,一定要关注其相关政策法规的更新。目前,摩尔多瓦税务机关正在审查构思新的转让定价规定草案,预计近期可将草拟中的转让定价规定在摩尔多瓦开始推广。
(四)违反规则的风险
无论企业投资何处,合规性风险都是企业运营需要首要考虑的问题。一旦触发合规性风险,对企业而言,带来的结果可能包括高昂的罚款、行政处罚、声誉损失甚至于终止运营。故对于企业来说,了解投资当地的监管体系并设立对应的合规性监管体系是境外投资获取成功的必要条件。
“走出去”企业投资陌生的国度,尽量避免投机取巧,暗箱操作,应注意办理规范的法律手续,签订完整的法律文书,才能获得被投资国的司法保护。无论是合伙人或者委托人,都要有相关的手续和委托合同。特别是合伙、收购或重组,除了要进行对方企业的背景调查,还不能忽略税收背景调查,从而避免税收风险。
第八章 劳动用工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劳动用工主要法律制度
摩尔多瓦劳动用工法律由《宪法》、《为谋职者提供就业及社会保护法》和《劳动法》等构成。
(一)《宪法》的规定
《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每个人都有加入工会的权利;工会遵守法律规定建立和举行活动,保护雇员的职业、经济和社会利益。
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选择职业,以及享有平等和满意的工作条件,受保护不失业;
所有雇员都有工作受保护的权利。范围包括:工作安全、卫生、妇女和年青人的工作条件,实行最低工资、每周休息、带薪休假、困难的工作条件和其他特定情形都受保护;
每周工作的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保障集体谈判的权利,集体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禁止强迫劳动。
第四十五条,罢工的权利,如果是保护雇员的经济、社会和职业利益可以举行罢工。法律为罢工创造条件,禁止非法罢工。
(二)劳动法的主要规定
2003年,摩尔多瓦颁布了《为谋职者提供就业及社会保护法》和《劳动法》。规定了集体和个人的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的产生、内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福利报酬、就业和安全保障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 一般规定
同工同酬;男女平等,禁止性别歧视;妇女产假期间是否获得报酬由法律规定;产假的最低长度是126日;雇员连续工作达一年以上后失业可以获得失业救济;
2. 劳动合同制度
雇主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员工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对于永久性工作禁止签订固定期限合同;(2)对于单次以及续签的固定期限合同的最长期限为5年,续签的固定期限合同的最长期限没有限制;(4)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5)解雇需要通知政府有关部门。
3. 劳动合同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1)发生劳资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形;(2)合同期限约定不明;(3)合同无效;(4)辞职;(5)解雇;(6)未经过工会同意解雇;
4. 裁员及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摩尔多瓦允许按法律规定裁员。裁员企业需要预先通知雇员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5年及10年以上的都是提前8.7周通知;经济补偿金为:工作1年以上的支付12.9周的工资,工作5年以上的支13.6周工资,工作10年以上的支付18.6周工资。
5. 工资
工资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雇主不能与雇员协议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2013年,摩尔多瓦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一次较大的调整,相较于以前增长了8.3%,平均月工资为3,765摩尔多瓦列伊(MDL,约合200欧元)。
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且必须安排1小时的午休,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6天,一周不超过40小时。
有关工作加班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超时工作,要么给予经济补偿,要么补休;(2)在周日和公共节假日工作,必须支付加班工资;(3)雇主可以安排雇员在周日工作和夜间工作,但妇女原则上不能上夜班。
加班工资:雇员平时加班和夜间工作,雇员按每小时150%的比例向其支付工资,在公休日工作,按200%/小时支付工资。
6. 休息与休假
(1)妇女产假与休假
妇女可在产前70天和产后56天内带薪休假。女职工申请,哺乳期可以放宽到1年半,之后,可以再要求停薪留职两年。在此期间,女职工可以从社会安全基金获得帮助。产假期间享有全额工资。每年享有5天带薪病假。
(2)年休假
每年标准的年休假为20个工作日。 工作期限达到1年、5年和10年带薪年休假均为20个工作日。
7. 失业规定
雇员工作满一年以后失业受失业保护。失业保护期为9个月。
8. 摩尔多瓦工会的有关规定
摩尔多瓦工联是全国最大的工会组织,是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同时也是独联体跨地区工会组织--独联体工会联合会的成员之一。工联代表劳工,负责协调同政府和资方的纠纷事务,维护和争取劳工自身利益。工会在政治上是独立的,职工参加工会的比例达到97%。 摩尔多瓦是《关于企业职工代表》(135号公约)、《关于雇主动议下的终止劳动关系问题》(158号公约)等国际劳工组织与集体谈判有关公约的成员国。值得一提的是,摩尔多瓦劳动法禁止进行政治罢工。
9. 摩尔多瓦重要节假日
表16:重要节假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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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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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 |
新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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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 |
圣诞节 |
东正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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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 |
洗礼节 |
东正教的重要节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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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 |
迎春花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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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 |
国际妇女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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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月 |
东正教复活节 |
东正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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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 |
胜利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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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 |
民族语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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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节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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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行业节日和宗教节日。每周六、日为公休日。 |
二、注意事项
(一)外籍劳务用工许可和配额制度
摩尔多瓦实行严格的外籍劳务和用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的外来用工配额制度。外国人需经摩尔多瓦经济部批准从移民局获取劳动许可证方能在摩尔多瓦就业。许可证分为定期劳动许可证和永久劳动许可证两种。
1.定期劳动许可证颁发条件:移民劳工,许可证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前1个月可以申请延长;经当事人申请可延长一次;外方投资在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创始人或在该企业担任经理或副经理,且在摩尔多瓦逗留不超过5年的人员。
2.永久劳动许可证颁发条件:在摩尔多瓦境外有稳定住处但在摩尔多瓦边境地区工作的外国人,许可期为一年,每次申请可延长一年(摩尔多瓦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地方公共行政机关推荐,由政府邀请的拥有国内特别需要专业的人员;移民家庭中的外国人成员可以申请该类许可证,移民证明有效期为3年。未成人和留学生不能取得该类许可证。
申请劳动许可证由雇主向摩尔多瓦经济部递交用工许可申请书,获得批准后向移民局递交申请获得劳动就业许可证。
中国公民申请劳动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1)摩尔多瓦经济部的用工许可;(2)经国内公证部门公证的学历证明;(3)健康证明;(4)国内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劳动用工尊重宗教习俗
摩尔多瓦人信奉东正教,遇到重大宗教节日,结合具体情况给当地员工放假。禁忌拿宗教与当地雇员开玩笑,不说亵渎宗教的话。
第九章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环境保护法律概况
摩尔多瓦共和国自1991年独立以后,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迄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条款、《自然资源法》《大气环境保护法》《环境污染赔偿法》《国家保护自然资源基金法》《生产和消费废物法》《环境评估和环境鉴定法》《对生态环境作用的检验和评估法》以及《关于环境问题评估的规定》等。 此外,摩尔多瓦是大多数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签约国,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不同的规定优先得到履行。1993年6月16日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第No.1515-XII号令通过的《摩尔多瓦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摩尔多瓦国家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法律, 随后经过多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于2017年9月,该法规定了摩尔多瓦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二、主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依据摩国法律,在摩境内的土地、地下资源、水、野生动植物以及空间等自然资源是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国有财产。议会代表国家行使处置摩尔多瓦共和国所有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给自然人或法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国家生态鉴定制度
在摩实施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扩建、重建、现代化、转产、新构筑物规划、自然资源开采或利用、在人类活动从未触及的区域或风景区进行公共或私人项目或者计划活动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区、直辖市、市镇、村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供暖、燃气、电能、水和排水设施、城乡居民点规划和美化设施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计划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计划活动的发起人制定环评文件,向国家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申请审查。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在研究环评文件后决定是否颁发自然保护许可证。许可证规定了防止和减少对环境不利影响的条件和措施,获得许可证后,项目、计划活动的实施单位必须遵守。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自1996年开始,一些可能对生态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或活动需要进行国家生态鉴定,进行国家生态鉴定的项目、范围和程序由生态鉴定法另行确定。
(三)环境保护监察制度
摩尔多瓦对遵守环境保护和使用自然资源的法律和其他法规实施实行国家监察制度。环保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由国家监察总长、国家监察员、区监察长和区监察员组成。国家环境监察总长为环境保护监察总负责人,组织领导全国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区环境监察长领导本辖区的环保监察工作。
(四)自然资源保护及生物多样性保护
1. 土壤和地质生态系统保护
农业用地只能用于粮食生产,既要考虑当代人的利益,也要为后代人保持土地的可持续生产能力,农业生产活动应该减少使用化学肥料和杀虫剂,尽量使用生态无公害技术,恢复和保持土地生态系统的平衡。工业企业、畜牧场、废水和淤泥净化处理厂向农业用地排放污染物,必须经过农业、环境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才能进行。
2. 水资源和水生态系统的保护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所有水体——地下水及其生物群落、地表水(河流、天然湖泊和水库、与其相邻的湿地)及其自然资源、特定生物群落、卫生和安全区域受法律保护。
为了保护水资源,禁止:
(1)将废水、未处理水、含热和放射性污染源、传染病源和寄生虫、石油产品及其残留物和其他污染物排入地表水和任何人工水渠;
(2)将任何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其它残留物和杀虫剂、有毒物质、麻醉剂和其它类似物质排入地表水、河道或保护区内;
(3)在自然水体及其周围和其它未经授权的地方清洗车辆、设备和容器。
未经许可不得获取、捕捞和销售天然矿物水、与水资源有关的自然资源(沙子、鹅卵石、泥浆)、天然水资源(如鱼、小龙虾、青蛙、软体动物、水蛭、水禽及其卵类)。
船舶及浮动设施经营主体必须建设废弃物和废水排放收集和处理设施,确保废物和废水排放到岸上或浮动设施。
3. 地下资源保护
所有地下资源都受法律保护:包括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的岩石、矿物原料、天然热源、地下水域等。
在开发、开采、加工和运输有用矿物时:
(1)禁止破坏肥沃土壤、主干水体及其天然生物群落和景观;
(2)禁止储存矿物原料、废物,禁止在保护区外配置各种装置、机械、技术设备;
(3)禁止运输矿物原料和废物污染环境;
(4)禁止在人口密集地区、历史和自然古迹、自然保护区、娱乐和休闲场所超标排放噪音和振动。
在没有得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禁止处置和储存对地下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化学物质和放射性废物。
4. 大气保护
任何企业主体都具有保护大气的义务,包括:
(1)装配工艺管线用于捕集和消除有害物质和气体,排放有害物质不能超过最大允许浓度标准;
(2)在运输、储存废弃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溅漏,防止挥发性物质污染大气;
(3)在工业项目周围建立绿色带,沿道路种植连续的树木和灌木,以改善空气质量和防止噪音;
(4)采取措施确保隔离噪声和振动源,保护居民免受影响,禁止噪声和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磁、红外线、紫外线、激光)等超标排放;
(5)禁止在防护林带、田间、道路附近燃烧植物残梗和残余物,禁止在指定燃烧位置之外燃烧有害废物。
5. 生物多样性和自然古迹保护
国家承认所有生物种类的生存权,不论其对人类的重要性如何,都是行星物质循环、气候形成和自然资源恢复能力的基本要素。禁止采集、捕捞和猎杀列入国家“红皮书”名录的植物、鱼类、鸟类和动物。未经许可禁止引进摩尔多瓦境外物种。以消费、工程、观赏、美学为目的,引进微生物、植物、动物进入自然栖息环境,必须取得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的许可。
为了保护具有生态、科学和美学价值的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国家设立自然保护区、森林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自然古迹(包括地貌的形成和结构、独特的地貌、洞穴、化石形成、独特自然综合体、树木等)、园林艺术纪念碑(植物园、林木园、古老历史公园、森林公园)和动物园。法律确认的区域、水域或议会通过的自然保护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在自然古迹、园林艺术纪念碑和动物园及其缓冲区内进行自然资源开发活动,必须符合保护这些地区的目的进行。
6. 废物、有毒物质、化学肥料和杀虫剂的处置
经营主体应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的高效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物产生量;对产生的废物进行不间断的记录、识别、分类和包装(压块),将可回收废物转让给专门进行回收加工的生产企业,将不可回收废物运送、储存到具有专门设备的垃圾填埋场;制定应急预案,防止造成化学品意外污染事故,确保事故发生后迅速消除污染后果并弥补损失。
化学肥料和农药(除草剂、杀虫剂、杀螨剂、生长调节剂)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化学肥料和农药的运输、储存和使用程序规定,按规定生产、包装、储存、标示(标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质量的有害影响)、运输和回收残留物。
7. 防止电离辐射
摩尔多瓦禁止建造核电站、进口、布局和运输核武器、再加工核燃料和任何放射性废物。禁止俄罗斯联邦和保加利亚共和国之间通过摩尔多瓦共和国和乌克兰境内运输核材料。
任何与放射源有关的活动——进口、进行科学研究、引进新技术、开发、生产、加工、使用、运输、清除、处理和掩埋——只有在国家环境和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同意下方能进行。
持有开展与放射源相关活动的许可证的主体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指南和操作规范,确保维修人员、居民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严格保存放射性物质和有关物质的记录,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损害、应急分配、丢失或被盗;根据国家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在企事业单位、卫生和安全区域内组织放射性监测服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尽可能减少对人体的放射性影响,确保辐射不超过许可证中允许的等级范围;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以及发生核设施事故后,应立即向国家环境、卫生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当局通报有关情况,直接参与处理、控制、消除事故影响,赔偿造成的损失。
(五)国家环境基金制度
摩尔多瓦设立国家环境基金,为环保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基金列入国家年度预算,并经批准后执行。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活动领域:环境保护领域的政策和管理;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人民获得优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保护大气和臭氧层;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矿产资源管理;废物和化学品管理;环境质量监测;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环境安全;生物安全;科学研究。
三、注意事项
摩尔多瓦重视环境保护,国内环境保护法律比较完善,中国企业在摩投资需要熟悉其环境保护法律,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环保责任,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国家生态环境鉴定
在摩进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都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发起人需要根据《环境评价和环境鉴定法》以及《关于环境问题评价的规定》来准备、制定环评文件,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项目经济活动的完整资料,向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部申请审查,经审核合格后取得自然保护许可证。许可证规定了防止和减少对环境不利影响的条件和措施。获得许可证后,项目、计划活动实施单位必须遵守。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此外,有些项目如建设热电厂、取暖锅炉、港口、大坝、高速公路、铁路等需要进行国家生态鉴定,具体依据《对生态环境作用的检验和评估法》规定。
(二)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决议和命令
在摩的一切经营主体要遵守国家和地方当局有关环境保护问题的决议和命令,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经营活动对环境影响的全部信息,随时为环境监察员免费进入可能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生产设施进行监测活动提供方便,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对拟议活动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进行评估和国家生态鉴定,防止运输、储存过程中有毒、易挥发、易腐蚀、易燃或可分散物质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违反环境法律的责任
违反摩尔多瓦环境保护法律,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自然人和法人有义务以现行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数量赔偿因违法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2002年,摩尔多瓦制定了环境违法处罚细则,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罚。主要包括:(1)非法砍伐价值超过1万列伊树木的自然人,将被处以1万—2万列伊罚款,并处180—240小时的社区劳动,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处以3年的监禁。非法砍伐森林的法人,将被处以2万--6万列伊的罚款。(2)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的个人,将被处以6千—1.6万列伊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处以5年的监禁。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的法人,将被处以2万--6万列伊的罚款。(3)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个人,将被处以6千—1.6万列伊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处以5年的监禁。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法人,将被处以2万--6万列伊的罚款。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知识产权法律概况
摩尔多瓦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于1991年独立之后,其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管理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专利合作条约》。随后逐渐加入了大多数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1995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2001年加入WTO并签署TRIPS协议,2002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2005年加入《专利法条约》(PLT)。
从国内法层面看,自从1991年摩尔多瓦获得独立以来,政府就一直致力于完善国内立法体系,目前已经批准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法律,现行的主要立法有2010年《版权和邻接权法》(2016年修订)、2008年《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和传统特产保护法》 (2016年修订)、2008年《发明保护法》(2016年修订)、2008年《商标法》(2016年修订)、2007年《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2016年修订)、1999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2016年修订)、1994年《商业秘密法》(2012年修订)。
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摩尔多瓦政府也非常重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1991年11月25日,摩尔多瓦的第一任总统米尔恰·斯内格(MirceaSnegur)签署了关于国家版权局(ADA)的第238号法令,以保障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保护和合法利益。接着在1992年5月25日,摩尔多瓦又在其经济和财政部下成立了国家保护工业产权局(AGEPI,见总统令第一百二十号),主要目标是依法保护摩尔多瓦的工业产权。 1995年,根据相关立法,AGEPI获得了隶属于政府的国有企业地位。2004年9月13日,根据《科学与创新规范》,ADA和AGEPI这两个机构合并为统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称为AGEPI)。
摩尔多瓦现有的国家知识产权局(AGEPI)致力于改进法律框架并将其纳入欧盟规范,以及提高公众意识和建设执法能力。摩尔多瓦2014年6月与欧盟达成DCFTA之后,AGEPI即参与了条约中知识产权章节的谈判,目的是确保使摩尔多瓦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包括执法水平)与欧盟相近。AGEPI核准了《2014-2016DCFTA执行行动计划》,以兑现摩尔多瓦在条约下承担的知识产权义务。
此外,摩尔多瓦设有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由副总理兼经济部长担任该委员会的主席,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在2011年,AGEPI根据欧洲专家的建议设立了知识产权执法观察小组,该小组的宗旨主要包括促进知识产权执法当局之间的数据交换,以及在实地进行分析和统计研究。
在摩尔多瓦,除版权及邻接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一般需要向AGEPI进行登记,不过这种登记程序并不困难,注册申请可以在线提交。在摩尔多瓦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所需的时间取决于所寻求保护的类型,对于版权的注册(非强制性),需要15-30天;植物及发明的短期专利需要7-8个月,发明专利则需要17-18个月,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或传统特产需要10- 12个月,工业设计需要10-12个月,商标需要10-12个月。
二、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根据相关立法,摩尔多瓦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归结如下表:
表17: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项目 |
专利 |
商标 |
工业外观设计 |
地理标志 |
版权 |
相邻权 |
|
保护对象 |
新方法或产品 |
具有识别性的标识 |
产品外观或产品外观的某一构成部分 |
能够指示某一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的地理名称 |
文字、艺术及科学作品 |
表演者、音像制品、录像制品、广播组织的广播 |
|
保护期限 |
20年 |
10年及无限续期 |
申请日起最长25年 |
无限期(在相应特征存续的前提下) |
作者死后70年 |
表演、录制或广播之日起50年 |
|
获得保护的条件 |
申请注册 |
申请注册 |
申请注册 |
申请注册 |
自创作完成时自动获得 |
自创作完成之日自动获得 |
|
权利主体 |
自然人或法人 |
自然人或法人 |
设计人或其继承人 |
特殊区域内的群体,无论组织形态 |
作者或权利持有人 |
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 |
|
基本权利内容 |
排他权 |
排他权 |
排他权 |
使用权 |
排他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
排他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
就上表规定,需要说明的是:(1)短期专利发明的期限为6年,但可以延期4年;(2)未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仅能在相关设计在摩尔多瓦向公众发布之日起三年内受到保护;(3)精神权利不随财产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三、注意事项
在摩尔多瓦,知识产权局(AGEPI)、内政部(MOIA)和海关部门在知识产权执法上相互协作,还有一些地方专业协会致力于保护其成员的知识产权。总体上来看,虽然执法水平较早期有所提高,但摩尔多瓦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仍然很弱。根据美国国务院2015年发布的针对摩尔多瓦的《投资环境报告》,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摩尔多瓦有必要的法律结构和执法机制来维护投资者的权利,但是,由于腐败、利益冲突、资源缺乏以及执法机构的意识和培训水平低下,摩尔多瓦并没有完全有效地执行其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据AGEPI介绍,2014年摩海关总署收到了136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海关诉讼申请,比2013年增加了43%,大大增加了边界保护和执法的知识产权问题。在136个申请中,45个来自本国权利人,91个来自外国权利人。截至2014年12月31日,根据“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册”的记载,共有597项产品获得了边境保护。
2014年,摩海关对涉嫌假冒伪劣货物进行了30次拦截,比上年下降了60%,其中有二十五件与商标有关的案件,五起涉及工业品外观设计;而且在这三十起案件中,有26起案件的执法程序是根据诉讼申请开始的,另外四个程序则是依职权而发起的。据海关服务部的数据显示,90%的假冒伪劣产品涉及包装、提包、盖子和贴纸,其次是化妆品、香水、服装鞋类、玩具、工业品外观设计、眼镜、钱包、围巾等。
摩尔多瓦内政部是国内市场上防治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执法机构。在2014年,经社部经济欺诈调查局注册处理了82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上年减少),其中13件来自国内权利人的投诉,69件则由外国人提出。其中涉及商标的有73件,涉及版权的有7件,涉及工业设计的有2件。在73件涉及商标的案件中,有40件涉及服装/鞋类,11件涉及提包、钱包和皮革配件,10件涉及香水和化妆品、5件汽车配件。
值得一提的是,摩尔多瓦海关在欧盟边界援助团(EUBAM)的技术援助下,促成了摩尔多瓦两次法律修订,使相关规则与欧盟法律协调一致,特别是与欧盟第608/2013号欧盟规则(关于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进行了协调。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摩尔多瓦于2011年批准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
2.摩尔多瓦于1998年12月17日批准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
3.摩尔多瓦与中国于1992年11月6日签署了《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5年3月1日生效。
4.世界银行专门就各国的“合同执行”和“破产程序”问题做过调研统计,其2017年统计结果显示,在执行合同的效率方面,摩尔多瓦在190个经济体中处于第62位。摩尔多瓦先后于2012年、2013年、2017年先后做出三项改革:(1)引入私人执行官制度(private bailiffs),提高判决执行的效率。(2)废除了专门的经济法院,使得合同执行变得较为困难。(3)采用新的调解法,为当事人寻求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提供融资激励。
以基希纳乌地区初审法院为例,假定争议标的为69,112摩尔多瓦元,其通过诉讼途径执行合同的时间和费用如下表所示:
表18:诉讼执行合同时间表
|
程序 |
时间(天) |
|
立案与送达 |
60 |
|
审判 |
420 |
|
判决的执行 |
105 |
表19:诉讼执行合同费用表
|
类别 |
费用(争议标的额的百分比) |
|
律师费 |
10.6 |
|
法院费用 |
6 |
|
执行费用 |
12 |
在破产程序方面,世界银行2017年的统计结果显示,在190个经济体中,摩尔多瓦处于第60位。平均耗时2.8年,平均费用是债务人资产的15%,90%以上的结果是破产公司被出售而不是被重组。债务人可以申请清算和重组,债权人只能申请清算。
二、注意事项
中国企业在摩投资如涉及争议,可引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其一,中国与摩尔多瓦签订的《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其二,《华盛顿公约》。这两个公约所提供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有区别的。第一种是双边协定,它将投资争议分为“征收补偿款额”争议和其他投资争议。前者可提交仲裁解决,后者是否能提交仲裁并不明确,从协定的书面措辞来看,其他投资争议在友好协商不成时只能通过东道国法院诉讼解决。第二种是多边公约,解决的是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并未对“投资争议”进行区分而采用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
另外,上述双边协定中的“仲裁”属于临时仲裁,而《华盛顿公约》中的仲裁属于机构仲裁,由世界银行下设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这一常设机构进行管理。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各有优劣,临时仲裁更为灵活,而机构仲裁制定了仲裁规则,并能提供相关的仲裁服务,包括协助指定仲裁员、提供仲裁设施等。同时,《华盛顿公约》还为投资争议提供了“调解”机制,可以协助当事人指定调解员,协助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提供调解场所,允许将调解协议并入仲裁裁决,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调解协议的最终执行。
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贸易投资情况基本概述
一、摩尔多瓦经济概况
世界银行的数据(见图1)表明,摩尔多瓦的GDP处于较平稳型的波浪线型式发展:2003年至2008年处于逐年增长的态势,2009年较之2008年有所下降,随后又处于持续增长状态,2013年为近十四年发展之顶峰,GDP值达到79.85亿美元,2014年略微有所下降,2015年大幅下降,2016年又有回暖之势。
同时,世界银行对摩尔多瓦2016年至2020年的GDP增速做了一个预测(见图2)。从该图表中可知:2016-2020年五年间摩尔多瓦的GDP增速基本上会保持在3%-4.5%范围之间。根据此预测,2020年摩尔多瓦GDP将首次突破80亿美元,约为80.94亿美元。

随着摩尔多瓦经济发展,摩尔多瓦也在逐步消除贫困人口数量。同样地,根据世界银行的(见图3)数据显示,摩尔多瓦的贫困率从2003年的占人口总数的29%下降到了2015年的9.6%,不可不谓为其经济发展的一个大成就。贫困率的下降一方面是经济发展势头良好的表现,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民众收入的增加,而收入增加预示着居民购买力的增强,即内需增强,反过来又可作用于经济的发展,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一驾马车。
从上述数据可看出,摩尔多瓦经济虽然呈现波浪式发展,GDP增速甚至在个别年份呈现负增长,但总体而言,摩尔多瓦经济发展处于一个较平稳的发展状态,尤其是在未来几年。此外,摩尔多瓦在消除贫困人口数量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及取得的成就也为摩尔多瓦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动力。
二、中摩双边贸易概况
1992年中国与摩尔多瓦签订了《政府间经济贸易协定》和《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2000年两国签订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偷税协议》;2010年中国与摩尔多瓦经贸合作论坛在北京举行;2017年,在中国驻摩尔多瓦大使馆举行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8周年招待会上,摩尔多瓦总统多东对中国经济发展予以了高度赞扬,并表明愿意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以“一带一路”为契机推动双边关系再上新台阶。
(一)双边贸易额
近几年,中摩双边贸易额基本稳定在1亿美元以上,主要还是以中国向摩尔多瓦出口为主,摩尔多瓦对中国的出口占比份额较小。
表1:2014-2017年度中摩双边贸易额(单位:亿美元)
|
年度 |
双边贸易额 |
中国进口 |
中国出口 |
差额(中方顺差 “+”,中方逆差“-”) |
|
2014 |
1.40 |
0.25 |
1.15 |
+0.90 |
|
2015 |
1.21 |
0.21 |
1.00 |
+0.78 |
|
2016 |
1.01 |
0.24 |
0.77 |
+0.52 |
|
2017(至11月) |
1.19 |
0.29 |
0.90 |
+0.61 |
(二)双边贸易问题
从中摩双边贸易额的数据可知,摩尔多瓦对华贸易逆差较大,中摩双边贸易存在不平衡的事实及趋势。逆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摩自身资源匮乏,可供出口的产品种类不多;二是摩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对外贸易的相关配套设施或措施不完善;三是中摩两国经济互补性较差,出口商品有重叠现象。
(三)双边贸易前景
虽然中摩双边贸易存在不平衡的局面及趋势,但是两国经贸合作具有广阔的前景。
首先,摩尔多瓦具有自身的优势与特色。摩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黑土土壤面积广阔,盛产食糖、食油、玉米、大麦、大豆、向日葵和烟草等;同时,摩葡萄种植和葡萄酒酿造业发达。农业及酿造业方面的特色可为两国在农业领域方面扩大合作提供有利的条件。
其次,“一带一路”的构建为中摩两国经贸合作向着深广的领域发展提供了良好平台与契机。商务部在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第一时间,即与包括摩尔多瓦在内的欧亚七国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摩尔多瓦对“一带一路”给予了高度赞扬并表明愿意积极参与其中。2017年7月,摩尔多瓦商务部与农业部邀请中国商务考察团出席“一带一路”中欧经贸文化摩尔多瓦国家葡萄酒商务考察之旅。借助于“一带一路”,摩尔多瓦开放合作的态度使得摩葡萄酒在中国市场近年展现出令人瞩目的发展势头。
最后,中国与摩尔多瓦已于2017年12月28日正式启动中摩自贸协定谈判。2016年12月两国启动了中摩自贸协定谈判可行性研究,研究于2017年5月结束。2017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经济与基础设施部签署了《关于启动中国-摩尔多瓦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谅解备忘录》,正式开启了两国自贸协定的谈判。自贸协定的谈判意味着两国将就经贸合作领域进行广泛的磋商,并将基于互惠原则在经贸领域给予广泛的优惠待遇,对于进一步密切双边关系,利用资源优势,促进两国经贸发展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三、中摩双边投资概况
(一)双边投资额
截止2009年年初,摩尔多瓦对中国几乎没有投资;中国投资者在摩注册的含中资的企业约有30家,投资金额约3000万欧元(主要是1家私营企业“三联公司”房地产项目投入),其它含中资的企业中方投资数额小,实际到位资金少(约1万美元左右)。
(二)双边投资问题
中摩双边投资并不如双边贸易活跃。中国在摩尔多瓦投资范围窄、规模小,大部分中资企业在摩尔多瓦有名无实或名存实亡,几乎没有人员常驻,多数小本经营,无长远发展计划,无法形成规模经营,许多企业的投资目的只是为了方便入境或过境。 而摩尔多瓦在中国的投资几近空白。
(三)双边投资前景
中国在摩尔多瓦投资的缓慢发展主要归因于投资信息不对称,中国投资者对摩市场了解不够。摩尔多瓦具有一定的投资优势,“一带一路”的构建也为两国双边投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前景。
首先,摩尔多瓦享受欧盟和独联体贸易和投资优惠便利。根据2008年生效的单方面优惠贸易安排协议,摩向欧盟出口的绝大部分产品享受免税优惠;2014年摩与欧盟签署了深度广泛的自由贸易协定;2015年,欧盟扩大了对摩的商品贸易优惠范围。同时,摩尔多瓦作为独联体成员国,在独联体框架内享有与其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投资优惠待遇。中国投资者在摩投资设立企业,能充分利用摩与欧盟及独联体之间的产品优惠政策,减少中国产品在进入到这些市场时所遭遇的贸易壁垒障碍。
其次,摩尔多瓦国内市场对于投资者具有吸引力。摩尔多瓦经济自由化程度较高,根据世界银行于2017年11月发布的《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改革以创造就业》(Doing Business 2018: Reforming to Create Jobs),在进行统计的190个经济体中,摩排名44位,总体营商环境良好。同时,摩颁布了相关政策鼓励外来投资,并在国内设立了自由经济区和工业园区,给予税收优惠,以吸引外国投资者来摩投资。此外,摩尔多瓦政治局势稳定,劳动力成本相对低廉也是吸引投资者的有利因素。
最后,“一带一路”的构建为两国投资者加深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的了解提供了平台,为促进双边投资创造了契机。“一带一路”是由中国政府主导推行,带动企业、个人参与以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为目的的合作平台,借助于政府的力量,投资者能够更加方便地获取投资信息、了解沿线各国投资环境,以抓住稍纵即逝的投资机会。
四、本章小结
虽然中摩两国间的经贸和投资总体发展状况并不理想,但是在以“一带一路”为依托下,两国在经贸和投资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为中国企业进行对外贸易及投资提供了众多的发展机会。风险与机遇并存,中国企业应以理性的态度对待走出去的热潮,秉持忧患意识。因此,加深对风险的了解是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关键一环。
第二章 投资法律风险
一、投资主管部门
1.摩尔多瓦经济部。该部门履行投资和促进出口政策方面的以下职责:参与发展与促进国家的投资政策(包括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自由经济区、工业园区以及促进国内产品的出口;为鼓励投资活动完善法律制度;确保协调国家的立法与欧盟有关投资规则;帮助建立友好的投资环境;完善吸引国内外投资和促进出口的各种工具;监督和分析自由经济区和工业园区的建立和发展,执行战略投资项目和对全国经济有利的项目;分析影响投资活动、增加国家经济竞争力和促进出口的程序和因素,并决定国家在这些领域的优先政策。地址:1 Piata Marii Adunari Nationale, Chisinau, Republic of Moldova ;电话:(+373 22)250107;传真:(+373 22)234064 ;电邮:mineconcom@mec.gov.md ;官方网址:www.mec.gov.md
2.摩尔多瓦投资与出口促进局。是由经济部协调成立的公共非盈利机构,1999年2月2日根据摩政府105号令成立,它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其主要目标是促进出口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具体包括:(1)确定合适的合作伙伴和投资选址;(2)组织论坛、商务会议、为当地公司提供培训、参与国际贸易博览会;(3)改善摩尔多瓦投资环境;(4)发展营销材料;(5)通过询问公司来确定投资者或出口商面临的障碍,并向政府提交相关建议;(6)协同进行投资项目在摩尔多瓦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在全国范围的市场营销分析;(7)为国家项目、战略等提供建议。摩尔多瓦投资与出口促进局可以被视为“一站式”信息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各阶段的广泛的信息,同时,它也应当地公司的请求,为在外国市场促销其产品确定合适的合作伙伴;或应外国公司的请求,确定其在当地的合适的合作伙伴。摩尔多瓦投资与出口促进局通过使用吸引外国投资和促进出口的现代工具协助潜在的投资者和外国进口商审查、建立和发展在摩尔多瓦的商业机会。地址:65 Alexei Mateevici Street, Chisinau, Republic of Moldova;电话:(+373 22)273654;传真:(+373 22)224310;电邮:invest@gov.md office@miepo.md;官方网址:www.invest.gov.md;www.miepo.md。
3.国家投资管理局。是一个常设的国家非商业性协调和评定机构,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银行账号和其他必备工作条件。其设立是为了确保国家机构和有关各方面监督投资计划的实施。1997年12月8日关于建立国家投资管理局的第1172号政府决议对该局的地位、行动准则和其他重要条例做了说明,并附有投资局的规章。
二、投资领域
(一)投资地域的选择
1.自由经济区。它是摩尔多瓦海关的一部分,区内的当地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可享有包括税收、关税、管理、移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目前,摩尔多瓦有7个自由经济区,在1996-2011年之间设立,分布在摩尔多瓦全境。其具体名称为:“Expo-Business-Chisinay”、“Balti”、“Ungheni-Business”、“Otaci-Business”、“Taraclia”、“Valkanes”、“Tvardita”。另外,在南方的国际自由港和在东北方机场的地位也类似于自由经济区,其具体名称为:”Marculesti International Free Airport”、”Giurgiulesti International Free Port”。自由经济区的居民应当在摩尔多瓦登记,并由管理当局从投资额度和类型、已具备的基础设施或需要创设的基础设施等方面进行选择。以下活动可以在自由经济区内进行:(1)产品的生产(酒精产品除外);(2)从摩尔多瓦海关转运的产品的分类、包装、标签和其他类似活动;(3)为从事上述活动必要的活动,比如电力服务、仓储服务、建设、饮食服务等;(4)进口到自由经济区并准备出口的产品的批发。自由经济区内每种类型活动时间期限由管理当局授权规定。
2.工业园。工业园可通过绿地投资或者公私合伙的方式创立并运营30年。实践中,工业园由企业在政府决定的基础上取得工业园的所有权,该企业成为工业园的管理者。任何在摩尔多瓦登记的法律实体可通过与工业园的管理者签订合同成为工业园的居民,以从事生产、服务、科研等活动。目前,在摩尔多瓦全境有10个工业园,具体为:IP “Bioenergagro”(Drochia)、IP”Tracom”(Chisinau)、IP”Cimislia” (Cimislia)、IP”CAAN”(Straseni), IP”Raut”(Balti), IP” Edinet”(Edinet)、IP”Triveneta Cavi Development”(Straseni)、IP”Comrat”(Comrat),IP”FAIP” (Durlesti)、IP”Cahul”(Cahul)。截止2016年6月30日,有57家公司在工业园登记,分别从事信息和通讯技术、电子设备、机械制造、家具、工业产品零部件等。
3.IT工业园。摩尔多瓦制定了《IT工业园法》,旨在促进IT业的发展,包括进出口贸易。该法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来简化相关的行政程序和改善现行IT业公司的税收制度。IT工业园可以经在摩尔多瓦登记的公司和个人的请求而设立,要成为IT工业园的居民,公司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并与园区管理者签订合同。
(二)投资激励措施
1.自由经济区的投资激励措施。(1)法律适用。如果新法减少了自由经济区居民根据旧法享有的关税、税收和其他优惠,则在新法生效之日起10年之内,自由经济区居民仍享有旧法提供的便利;或在自由经济区内的整个经营期间,但不超过新法生效之日起20年,自由经济区居民仍享有旧法提供的便利。后一种情况适用于投资于区内公司的固定资产或投资自由经济区基础设施超过2亿美元的投资。(2)特别的税收和关税制度。2016年,这些优惠包括:在自由经济区内设立的实体,从区内出口商品或服务到摩尔多瓦海关区域之外,或向区内其他居民交付准备出口的货物,所得税减半;其他情形,所得税交纳75%。对于投资公司固定资产100万美元以上,和/或投资区内基础设施超过100万美元的区内居民,其所得税免交3年;当投资额为500万美元以上时,其所得税免交5年。就增值税而言,向区内居民提供商品或服务,增值税为零,但从摩尔多瓦海关其他区域向区内居民提供的运输服务,或区内居民相互之间的运输服务除外。(3)利润的转移和现金汇回本国。自由经济区居民可以在完税之后自由将其获得的利润或出售公司股份的收入汇出摩尔多瓦。这一规定适用于自由经济区居民与外国实体之间的进出口交易,但不适用于自由经济区居民与其他摩尔多瓦法律实体之间的交易。(4)区内的外国劳工有专门的签证和工作许可制度。程序简化,并且外国劳工的商务签证不要求支付领事费用。
2.工业园的投资激励措施。园区居民和管理者可以得到下列支持:(1)以农业用地为目的变更土地性质免交费用;(2)可以将与建筑物相连的公共土地根据法定的价格私有化;(3)以建立工业园区为目的而转让公共财产的,免交费用;(4)公共土地年租金的计算系数降低到0.3;(5)国家检查的最优化。
3.IT工业园的投资激励措施。(1)单一税制和费用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雇主和雇员缴纳的社会安全费、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医疗保险、当地税收、不动产税、在摩尔多瓦登记的车辆的公路税。(2)法律规定的其他税收和关税豁免。单一税制按照以下标准每个月计算和支付一次:销售收入所得的7%,或以雇员的数量为基础,全国平均工资的30%,两者中取较高的数额。单一税制涵盖了强制性的雇员的社会安全费和医疗保险。在这一方面,每一名雇员在园区受聘期间都会依法享有各种类型的社会保险利益。
(三)投资行业
2004年颁布的《摩尔多瓦企业投资活动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向除军事领域以外的任何领域投资。目前摩尔多瓦重点招商引资的经济部门和行业是:农业,特别是农产品的收获、贮藏和加工行业;动力工程;电网建设;供水及治污系统建设;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投资法律制度
(一)一般规定
一般而言,摩尔多瓦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其境内从事任何领域的投资活动,前提是尊重其国家安全利益、反垄断立法、环境保护标准、人民的健康与公共秩序。
根据摩尔多瓦的宪法,国家必须确保外国投资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由国内投资法和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构成。法律禁止投资歧视,不论这种歧视是基于公民资格、住所、登记地、营业地、来源国或任何其他理由。法律排除了所有妨碍管理、经营、维护、使用、取得、延期或处理投资的歧视性措施。但同时,对那些不执行国际透明标准的居民有限制性措施:比如禁止在银行、保险公司持有股份;另外,对取得农业用地和森林用地也有限制。投资不受征用或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剥夺投资者财产权或投资控制权的措施影响,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为了公共利益; 其二,该措施不是歧视性的;其三,给予初步的和等价的赔偿(preliminary and equivalent compensation of damages)。投资者有权起诉政府部门,主张因政府的非法行为和决定而导致的损害赔偿。
摩尔多瓦于2007年制定了有关公共财产管理及其私有化的法律,根据这部法律,公共财产的代理人负责在公共财产的管理及其私有化领域执行国家政策,行使国家财产所有权人的功能。这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私有化进程的新阶段,拓宽了可以私有化的企业类型,包括基础设施、私有化方法的多样性,以及将私有化的交易转向资本市场并重组被私有化的企业。
摩尔多瓦政府还积极助推公私合伙(PPP)项目, 并通过《公私合伙法》和《特许权法》进行规制。摩尔多瓦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比较落后,相关资金缺乏。政府非常渴望与私营部门合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摩尔多瓦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
1.与欧盟的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6月27日,摩尔多瓦与欧盟签署了一个“深度与综合性的自由贸易区”协议,2014年9月1日生效。根据该协议,双方承诺除了消除非关税壁垒(通过采用欧盟有关健康和安全标准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则),双方还将在商品和服务贸易中逐渐取消关税和配额限制,这将有利于摩尔多瓦与欧盟内部市场的整合。
2.摩尔多瓦是“独联体(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自由贸易区”的组成部分。独联体自由贸易协定2012年生效,它废除了之前独联体内部的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现在的自由贸易协定适用于6个独联体的国家。该协定的宗旨是为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建立条件,提供相互的贸易平衡,稳定国内的经济条件,促进成员国的经济发展。虽然该协定规定了免税的贸易制度,但仍有一些例外。
3.中欧自由贸易协定。2006年,摩尔多瓦签署了中欧自由贸易协定,2007年对摩尔多瓦生效。它允许来自东南欧的产品免税进入中欧市场。根据摩尔多瓦2016年投资指引,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约国有:摩尔多瓦、阿尔巴尼亚、波黑、克罗地亚、马其顿、塞尔维亚、黑山共和国、科索沃。该协定包含服务贸易、政府采购、海关管理、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贸易保护措施的程序和条件;其旨在消除贸易障碍,便利成员国之间的货物流转。虽然从摩尔多瓦出口到中欧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出口量很低,但在支持摩尔多瓦加入欧盟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4.摩尔多瓦与土耳其于2014年9月11日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根据该协定,两国之间的近9000种商品将实现自由贸易。
(三)中国与摩尔多瓦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两国于1992年签署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根据该协定第四条,缔约任何一方不应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以下称“征收”),除非符合下列条件:(1)为了公共利益;(2)依照国内法律程序;(3)所采取的措施是非歧视性的;(4)给予补偿。补偿应根据投资在宣布征收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根据该协定第八条,如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六个月内未能友好协商解决的,可提交仲裁,也可以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如果有关投资者诉诸了法院,则不能再提交仲裁。对于征收补偿款额之外的其他投资争议,双方如果未能在六个月内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权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四)摩尔多瓦批准了《解决东道国与他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
摩尔多瓦于2011年批准了“华盛顿公约”。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投资者在摩尔多瓦发生的投资争议,可以适用该公约来解决。
(五)摩尔多瓦批准了《能源宪章条约》
1998年4月16日,《能源宪章条约》在摩尔多瓦生效。同日,《能源效率和有关环境问题的议定书》在摩尔多瓦生效。《能源宪章与贸易有关的条款修正案》在摩尔多瓦临时适用。2015年5月20日,摩尔多瓦签署了《国际能源宪章》。
四、投资法律风险防范
中国企业在摩尔多瓦投资,需要特别注意的法律风险是对“投资者”身份的认可。如果身份不能受法律认可,则可能前期的所有投资努力都化为乌有。
1.对于是否构成摩国认可的“投资”需要认真比较不同的法律规定,弄清不同法律的适用条件。摩尔多瓦对外国在摩“投资者”身份的界定可以依据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可依据特定的投资条约,不同条约界定标准不同,容易出现理解误差,从而埋下隐患。换言之,中国企业作为摩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的投资条约中对“投资者”的最终所有权人是否有具体的要求。
2. 投资人如果主张其在摩国进行了直接或间接投资,则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通常区分“直接或间接控制投资”的标准是是否构成“实际的控制”,考虑的因素通常包括:经济利益,包括投资中的股权利益;对投资的管理和运营行使实质性影响的能力;对董事会成员或任何其他管理机构的选择行使实质性影响的能力。如果有实质性的影响力,则被认定为直接投资,否则为间接投资。投资者通常有义务提供控制影响力的证据文件。
五、案例:乌克兰电力公司投资仲裁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乌克兰某电力公司
被申请人: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9年2月1日,申请人与乌克兰某国有企业和摩尔多瓦某国有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根据这份合同,申请人从乌克兰国有企业购买电力,并出口至摩尔多瓦国有企业。每个月的供电量由两家国有企业协商,但乌克兰国有企业有控制权。
1999年2月24日,申请人与摩尔多瓦国有企业和另一家瑞士公司签订了合同,申请人有义务向该瑞士公司供电。瑞士公司向申请人付款,摩尔多瓦国有企业向该瑞士公司付款。后者是前者的两倍。后来,瑞士公司支付了所有的电力款,但摩尔多瓦国有企业有部分电力款未向瑞士公司支付。
2000年5月30日,瑞士公司、申请人、摩尔多瓦国有企业签订了合同,瑞士公司将其对摩尔多瓦国有企业的债权转让给了申请人。
(二)基本程序
(1)投资者向东道国发出友好解决争议的书面请求。未收到回复。
(2)冷却期过后,投资者向东道国发出仲裁通知。在该通知中注明了仲裁员的选任以及仲裁程序相关的问题,包括仲裁地、仲裁规则、仲裁语言等。
(3)缴纳仲裁费用。
(4)申请人提交“起诉状”(statement of claim)。
(5)东道国提交“答辩状”(statement of defense)。
(6)第一次“听审”(hearing),地点可与仲裁地不同。解决程序问题,列出仲裁程序的时间表 (schedule of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7)第二次“听审”,持续3天,其中一半的时间解决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另一半的时间解决申请人的实体诉求。
(8)仲裁地:巴黎;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年版;仲裁语言:俄语。
(三)注意事项
1.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其一,是否构成“投资者”;其二;是否构成“投资”。
2.对“投资者”和“投资”的界定可以依据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可依据特定的投资条约,比如该案中的《能源宪章条约》。不同条约对这两个概念的界定标准不同。
3.依据能源宪章条约第1条第7款,“投资者”是指:
(1) With respect to a Contracting Party 关于缔约方
a. A natural person having the citizenship or nationality of or who is permanently residing in that Contracting Party in accordance with its applicable law; (根据适用法律,包括有缔约方公民身份或国籍或在缔约方有永久居住权的自然人)
b. A company or other organization organiz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pplicable in that Contracting Party. (根据适用法律,在缔约方成立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2)with respect to a “third state”, a natural person, company or other organization, which fulfils, mutatis mutandis,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subparagraph (a) for a Contracting Party.(有关第三国,履行比照缔约方第(a)项具体条件(加上必要的变更)的自然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1)投资者姓名或名称书写语言应该尽量使用同一种语言,否则将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在该案中,投资者的名称的第一个字母在乌克兰语言中是“Ye”,而翻译成俄语时,第一个字母是“E”,据此,被申请人主张投资者不存在,或不是根据乌克兰法律登记的实体。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执照上记载的内容清楚表明,这是使用两种不同语言进行的拼写,结合本案情况,该名称有效。(2)作为一个公司的申请人的股份持有情况。在该案中,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事实上不是乌克兰的公司,因为其股份的30%被一家摩尔多瓦公司持有。仲裁庭认为,根据《能源宪章条约》,只要是依据某缔约国的法律成立,就构成表面上的“投资者”;并且,如果投资条约中对“投资者”的最终所有权人没有具体要求时,仲裁庭不应当假设这种要求存在。换言之,作为中国的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的投资条约中对“投资者”的最终所有权人是否有具体的要求。
4.依据能源宪章条约第1条第6款,“投资”是指:
Investment means every kind of asset, owned or controll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by an investor and includes: 投资是指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各种资产,包括:
a.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and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and any property rights such as leases, mortgages, liens, and pledges; (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动产和不动产、产权、以及任何财产权如租赁、抵押、扣押和质押。)
b. A company or business enterprise, or shares, stock, or other forms of equity participation in a company or business enterprise, and bonds and other debt of a company or business enterprise; (一个公司或企业、或股份、股票、或参与一个公司或企业其他形式的股本、公司或企业的债券和其他债务。)
c. Claims to money and claims to performance pursuant to contract having an economic value and associated with an Investment; (对金钱的索求权、依照合同有经济价值且与投资有关的请求履行的权利)
d.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
e. Returns; (收益)
f. Any rights conferred by law or contract or by virtue of any licenses and permits granted pursuant to law to undertake any Economic Activity in the Energy Sector. (由法律或合同或凭借任何许可证授予的任何权利,以及根据法律授予的从事能源领域任何经济活动的许可。 )
值得注意的是:(1)“直接或间接控制投资”是指实际的控制。考虑的因素通常包括:经济利益,包括投资中的股权利益;对投资的管理和运营行使实质性影响的能力;对董事会成员或任何其他管理机构的选择行使实质性影响的能力。如果对“投资”是否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控制存有疑问,要求控制的投资者有提供存在该类控制的举证责任。
(2)该案中,被申请人主张,“供应电力的合同不构成投资”。仲裁庭认为,电力买卖属于上述“投资定义”中的“能源领域的经济活动”,申请人的权利与这类活动有关,因为该权利是电力买卖的直接后果。同时,申请人的请求也构成上述“投资定义”中的“对金钱的索求权”。可见,《能源宪章条约》对“投资”的定义是相当广泛的。能源宪章的秘书长也指出,《能源宪章条约》中对“投资”的定义是广泛的、非穷尽的、以资产为基础的。
5.依据本案可适用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申请人的诉求不构成“投资”,仲裁庭据此否认了自身的管辖权。但依据《能源宪章条约》,仲裁庭取得了管辖权。
6.本案中的所有仲裁费共计USD340,000全部由败诉方摩尔多瓦共和国承担。依据的是双方同意适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年版),根据该规则,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可以根据情况自由裁量。
7.本案中申请人的律师费共计USD200,000全部由败诉方摩尔多瓦共和国承担。依据的是双方同意适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年版),根据该规则,仲裁庭有权自由裁量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律师费是合理的。
第三章 经贸法律风险
一、评估方法
1.实地走访与调查。2017年9月,课题组走访了武汉方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恩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云克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美尔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冠捷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荆州市联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赛吉特无纺制品(武汉)有限公司、湖北裕国茹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各企业发送了以下问题清单:
(1) 贵司通过何种渠道寻找贸易伙伴?
(2) 贵司通过什么方式洽谈并签订合同?
(3) 约定的是何种付款方式?
(4) 有没有出现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如果有,是怎么解决的?
(5) 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什么?
被走访企业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
(1)企业推介会及其他
(2)电子邮件为主要洽谈方式,有的附带传真和面谈。
(3)付款方式多为信用证。
(4)还未出现无法回收货款的情况。
(6) 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有的“仲裁”,有的“不方便透露”
2.理论与案例研究。
二、国际贸易法律风险与防范
摩尔多瓦是一个内陆国家,货物出口到摩尔多瓦一般是海陆联运,货物到乌克兰港口,再转陆运到摩尔多瓦。2013年3月12日,摩尔多瓦新建的唯一出海口朱朱列什蒂港口中的散货码头正式启用,现在中国出口摩尔多瓦的货物可以直接走海运了。若是海陆联运,要特别注意明确提货人,以便收货人能顺利提货。清关所需要的文件要根据进口方的要求准备。
与摩尔多瓦的进出口贸易,当然也要注意国际贸易中的一般法律风险。
(一)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一般采用的付款方式有“汇款”、“托收”和“信用证”。对于前两种方式,出口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注重进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2)坚持先付款,再交单。(3)控制好单据的流转和交接点。(4)尽量采用指示提单。
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担保,应买方申请而开立。它有如下特点:其一,不依附于买卖合同,与基础贸易相分离。 其二,是纯单据业务。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就无条件付款。 其三,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实践中信用证欺诈的案例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有:(1)信用证单据欺诈。比如受益人伪造提单、商检证书; 受益人与承运人勾结,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清洁提单。(2)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比如规定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规定限制性装运条款;规定自相矛盾的条款;规定部分正本提单应该直接寄送给进口商;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或规定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经开证申请人签字后才付款。
建议:(1)调查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2)加强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的培训。实践中,对于国际贸易中的付款方式通常有如下几种做法:
(1)100%预付款 (Payment in Advance),又称“前T/T”。出口商先收款后交货,收汇风险为零。 它适用于: 买卖双方首次、小额的贸易; 买卖双方多次合作,关系密切,相互信任,同时,出口货物紧俏;出口货物价格坚挺或上涨时。
(2)30% 的前T/T,70%的后T/T(凭提单传真件)。30%的前T/T不是绝对的,通常以足够支付出口货物的来回运费、目的港海关费和码头费为准,并考虑出口货物的价值大小。我国对东南亚、南美、印巴、非洲和中东等国家的出口贸易结算中最为流行。
(3)30%的前T/T,70%的即期、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4)100%即期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CIF条款。
(5)付款交单 (D/P)。若进口商因其国内市场的变化或资金短缺而不赎单,出口货物就要退运,或被迫降价或折扣。
(二)价格术语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形成国际惯例,在国际社会普遍采用,其先后有1990年版本、2000年版本和2010年版本。根据其最新版本2010年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要依据运输方式选择价格术语。之前的贸易术语分为四组,它强调的是交货点、风险点与费用点之间的重合与分离;2010年版则是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组:第一组为适合于任何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第二组是适合海洋或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
以下贸易术语适合于任何或多种运输方式:(1)EXW ,工厂交货;(2)FCA ,货交承运人;(3)CPT,运费付至目的地;(4)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5)DAT,目的地港站交货;(6)DAP,目的地交货;(7)DDP,完税后交货。
以下的贸易术语适合于海洋与内河运输:(1)FAS,装运港船边交货;(2)FOB,装运港船上交货;(3)CFR,成本加运费;(4)CIF,成本、保险加运费。
其二,风险划分点的变化。依照2010年版本的规定,FOB、CFR、CIF这三个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从之前的“装运港船舷”,改为了“货物装上船为止”。
其三,保险义务的变化。根据2010年版本,在卖方承担保险义务的贸易术语中,其所适用的货物保险条款是2009年实施的新修订的货物保险条款,由劳氏市场协会(Lloyd’s Market Association, LMA)和伦敦国际保险业协会(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 IUA)共同修订。
(三)其他
贸易伙伴的选择、签约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也是潜在的风险点。根据我国上述企业对问题单的回答情况,一般通过广交会或国外展会来选择贸易伙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有些企业并未对贸易伙伴的真实身份进行确认,比如该公司的住所、联系方式,该公司谈判代表是否经过该公司授权等。如果对这些信息不进行确认,一旦产生纠纷,救济将会变得异常困难。对于签约方式,有些企业只是通过电子邮件来协商,没有正式的合同,在往来邮件中只关注于商业条款,比如价格、产品质量,而并未涉及争议解决方式,比如是仲裁还是诉讼,一旦产生纠纷,对方可能会主张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或主张不存在仲裁协议,双方只能通过跨国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了,而在目前全球范围尚无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公约的情形下,即使我国企业在中国的诉讼胜诉,该判决也将很难在对方所在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一、公司设立一般规定
摩尔多瓦以《民法》《企业和企业活动法》《股份有限公司法》《企业注册法》《合作社法》和《国有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来规制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组织及其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等方面的行为。
根据摩尔多瓦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境内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体、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协同企业、国家和市级企业、租赁企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等。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在摩尔多瓦设立上述各类经济组织在其境内从事投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摩尔多瓦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地位。
同时需要关注的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摩尔多瓦的规定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1.在摩尔多瓦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由1个自然人或法人出资设立;
2.摩尔多瓦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和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东股权转让有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并且公开发行股票和其他证券,或以其他方式向无限范围的人士出售股权是被禁止的。法律规定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如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时,公司须在3个月内或者将公司转变为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或工业合作社,或者对公司进行重组。更改后的公司类型须一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修订。否则,公司将会面临被清算的风险。
投资者在摩尔多瓦通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时,需尤为注意摩尔多瓦的此项规定与国内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不同。
在摩尔多瓦,企业的设立除需依法进行外,投资人之间协议或合同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相关法律规定,出资协议或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信息:姓名(名称)、地址、成立日期、活动类型、企业家责任、企业的成立和清算条件、法律要求的发起人/参与人的名称(姓名)和住址、组成条件、企业活动(经营范围)以及其他不与法律相抵触的内容。
摩尔多瓦实行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即非经登记不得从事企业经营活动。负责外资企业注册登记的管理部门是国家注册局,注册企业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设立企业时均需向其提出设立申请。但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设立时所需提供的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具体来说:
1.自然人设立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1)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确认已支付的注册费清单;
2.法人设立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1)投资者本国相关部门发放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2)外国企业注册证明;(3)外国企业的创立文件;(4)外国企业开户行出具的该企业的资信证明;(5)投资各方关于在摩尔多瓦建立企业的决定证明文件(如果是投资方的全权委托人,则需出具相关委托书);(6)确认已支付注册费的清单。
根据调整后的相关法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是在摩尔多瓦境内注册的任何形式的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金统一调整为两万列伊,同时废止先前关于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金限制规定。注册资金的0.5%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根据新颁布的法律,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为:有限责任公司333.83欧元;合资股份制企业为1236.36欧元。上诉税收数额将根据汇率变化做出调整。
企业应以其特有的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开展企业活动,与其他企业进行区分。与自然人姓名一样,企业使用名称具有特定的规则和要求,不能凭主观臆想随意乱用。企业名称规则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须表明企业性质、不得使用相关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违法数据或图形等。
二、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及限制
(一)中国国内法律规制
在中国国内,对于海外投资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进行管制,主要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管控: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和商务部对境外投资的核准审批以及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1. 发改委对境外投资的核准审批
2014年修订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14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的法律基础。投资主体通过新建公司、并购公司、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项目时,需要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投资主体在摩尔多瓦境内以设立公司的形式进行海外投资时,需要事先获得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特殊情况下,需要获得国务院的核准。
根据2014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发改委核准。其中,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了未与中国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而敏感行业则包括了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如果中方投资额超过了20亿美元,则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核准。不属于以上情况的境外投资则需要在发改委进行备案,其中央企的境外投资、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超过3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发改委备案,其他的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发改委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核:(1)境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2)境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3)境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4)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一旦境外投资项目落入需要核准或备案的范围,投资主体则必须在进行投资之前,根据规定向发改委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以便在境外开展投资活动。获得核准至少需要一个月时间,多则数个月。备案则相对简单。
2. 商务部对境外投资的核准备案
根据2014年商务部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在获得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后,还需获得商务部的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行核准管理主要是针对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管理办法》中的敏感国家或地区主要是未与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敏感行业主要是指涉及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或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对于不属于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其他情形则需要根据级别在相应的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其中,中央企业向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部将主要审核投资是否与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是否会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是否违反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是否涉及到出口我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等。商务部的核准一般也需要数月时间,备案则相对简单。
3. 外汇管理
在境外投资中,还需要涉及到外汇的流出和流入。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事先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批准或备案,并且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因此,境外投资项目在获得发改委或商务部的核准或备案后,还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登记。相较于发改委或商务部的核准备案,外汇管理机构的外汇登记程序较为简单。一般来说,外汇管理部门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后20日内颁发注册证书。
(二)摩尔多瓦国内的法律风险
1. 语言差异带来的法律风险
摩尔多瓦的官方语言为摩尔多瓦语。因此,多数法律资料和信息均为摩尔多瓦语版本,这对于中国投资者了解摩尔多瓦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虽然部分法律有英文版本和俄文版本,但是从摩尔多瓦语到英语或俄语再到汉语的双重翻译过程中,不同语言语系的差异会造成翻译和理解上的偏差。这不仅是对中国在语言或法律人才单方面的诉求,而是对语言和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刚性要求。中国在摩尔多瓦语和法律复合型人才的缺乏导致在对摩公司设立进行海外投资,存在着由于对其法律的了解不足伴随着而来的潜在风险。与此同时,中国投资者须谨防在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时不同语言在表述上的差异,甚至是语言陷阱等风险。
2. 法律关于公司设立方面的规定
如在公司设立一般规定中所述,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如人数、类型等,独立来看并不构成对公司设立方面的规制,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立法与摩尔多瓦相关立法方面的差异,中国投资者必须对其充分了解,否则极易由此种细微之处的差异造成“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潜在风险。另外,对于外国企业在摩尔多瓦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摩尔多瓦赋予其独立的法人地位,摩尔多瓦国内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则不具有法人地位。作出内外有别的规定一方面鼓励投资,赋予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独立法人地位有利于其独立自主地在摩尔多瓦进行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是对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适用与法人相同的法律体系,要求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承担更大的责任。此种规定要求外国企业在摩尔多瓦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时予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此外,在部分领域还需预先获得政府特批,方能通过设立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如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开采和加工等。
3. 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
目前,摩尔多瓦仅对反垄断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国家安全审查方面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摩尔多瓦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该国监管机构须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企业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等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即使是在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中,如果其中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另一个是其供应商或者买方,也不能达成合作关系;这样的协议如果会导致限制竞争也会被认定是完全或部分无效的。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摩尔多瓦通过与当地企业以合资或合作方式新设公司进行投资时,需注意此种投资协议及交易是否会被纳入到反垄断审查体系之中。
虽然摩尔多瓦尚未在国家安全审查方面作出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可以对此予以忽略。从全球范围内的立法趋势来看,对于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正在加强,与反垄断审查相比较,国家安全审查更加抽象化,使得其成为东道国越来越青睐的外资进入国内市场时的审查手段之一,此种立法趋势是否会影响摩尔多瓦后续的立法尚难预料。
4. 政治风险引起的法律风险
摩尔多瓦一直是欧盟、美国和俄罗斯争夺的焦点。摩尔多瓦在外交关系上的走向与倾斜将会影响到摩尔多瓦的对华政策,从而会具体表现在对中国投资者的政策上。无论是欧盟、美国还是俄罗斯,在对待中国投资者尤其是中国国有企业投资者时都采取了较为严苛的政策。此外,欧盟、美国和俄罗斯皆有一套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在国家安全审查方面,美国具有一套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体系;俄罗斯于2017年刚刚修订了《战略行业外商投资法》,进一步扩大战略行业范围,扩张了主管机关监管权力,反映出俄罗斯政府从国家安全角度对战略行业外商投资日趋从严的监管态度;欧盟国会也于2017年9月提出立法议案讨论是否在欧盟层次立法设立安全审查的措施。
因此,无论摩尔多瓦今后的外交走向倾向于何方,其在外资准入政策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势必都应该成为中国投资者高度注意的重要方面。
三、风险应对策略
(一)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
进行对外投资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前期做好充分的准备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国内的审批流程和外汇管理必须了解得清楚透彻,并遵循流程办理相关的手续,获得国内政府部门的审批是投资者走出去的前提条件。投资者只有在走出去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更快地获得政府部门的审批,节约时间,以抓住东道国转瞬即逝的投资机会。充分了解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投资目的和需要,来设定投资的一些方式,同时应当深入了解东道国企业注册的具体制度,并严格遵守,避免无照经营和非法经营。
(二)对风险有全面的预估
对外投资充满着机遇,同时也伴随着高度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需要对东道国投资环境做一个深入的调查与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东道国政治环境、市场准入政策、融资环境、政府监管及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标准壁垒、企业社会责任等等,对风险进行全面的预估,并对投资可能产生的结果具有全面的预测以及做好承受各种结果的心理准备。
(三)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动态
对于东道国投资环境、投资政策及风险方面的了解,可借助于以下渠道:大型国际投资咨询公司的专业力量、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等发布的报告、母国及东道国政府官方网站、行业协会发布的信息、过往投资者的经验分享等等。借助于线上线下、国际国内相关平台,有助于投资者对东道国的政策有更加充分全面的了解。
(四)通过保险手段减少风险产生的损失
投资者在海外通过设立公司进行投资之前,可以通过保险方法以达到未来减少境外投资风险的目的。目前在海外投资保险中,主要防止国有化风险、货币汇兑风险以及战争和内乱风险。海外投资的不确定性会造成公司设立结果及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为海外投资的不确定性购买保险,一定程度上能解决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促使投资者以更加平稳的心态进行海外投资,从而作出更加科学的投资策略。
第五章 税收法律风险
一、摩尔多瓦税制概述
摩尔多瓦税法覆盖范围广泛,涵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地方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关税和其它税种。其中,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是摩尔多瓦税法中的主要税种,企业赴摩尔多瓦投资需要密切关注。
财政部管辖的国家税收局(State Tax Service)是摩尔多瓦税收机关的中央机构,主要职能是征收和管理摩尔多瓦共和国税法规定的各种直接税和间接税。国家税务局由以下两个分支机构构成:(1)国家税务稽查总局,主要职能是针对税收管理问题制定基本政策;(2)地方(地区)税务稽查局(包括32个地区税务稽查局以及基希讷乌(Chisinau)税务稽查局、巴蒂(Balti)税务稽查局和加告兹(Gagauzya)地区税务稽查局),负责管理摩尔多瓦的税收,包括记录纳税人资料、受理纳税申报、执行税务稽查以及对逾期未缴税款处以罚款。
摩尔多瓦征税权分属中央政府和地方税收机关,其中中央政府负责关税、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财产税和地方税则属于地方税收机关征管范畴。
为吸引外资和先进生产技术、促进经济增长,摩尔多瓦于1998年前后开始抽检自由经济活动区,并与2001年通过了《关于自由经济区法》。根据《自由经济区法》,区内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表2:自由经济区税收优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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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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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或服务从自由经济区出口到摩尔多瓦境外的 |
按法定所得税的减半收取,且无期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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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在自由经济区的经营活动 |
按法定增值税的3/4收取,且无期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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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对自由经济区内部基础设施投资满足一些金额要求: 100-500万美元的; 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 |
3年内免征增值税; 5年内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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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输入到自由经济区的应税产品及服务(无论来自境外或境内),在自由经济区内生产并出口到境外的应税产品及服务,以及外国投资者在自由经济区内相互输出/输入的应税产品和服务 |
免征增值税和关税,且无期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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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输入到自由经济区的应税产品(无论来自境外或境内),以及在自由经济区内生产并出口到境外的应税产品 |
免征消费税,且无期限限制 |
二、税收法律风险分析
总体而言,由于摩尔多瓦独立时间较短,其税收体系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每年颁布实施的涉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层出不穷,相关税收规则也在不断的变化调整之中。加之摩尔多瓦现行的分税制征税体系,地方税收当局对税法的解释和适用具有极大的裁量权,导致了各地税收主管部门实务操作上存在一定差异,客观上加剧了企业赴摩投资税收合规的风险。
(一)纳税登记及申报的风险
根据摩尔多瓦国内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采取纳税申报制度,如纳税人违反税法有关申报期限、申报信息真实性等要求,将被处以较重的罚款。
1. 摩尔多瓦主要税种纳税申报要求
摩尔多瓦主要税种的申报要求如下:
(1)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企业须在纳税年度结束次年3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若税务机关未宣布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或未进行税务稽查,那么企业可向税局提交经修订的纳税申报表来更正原纳税申报中的错误。
(2)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该年度内所得税应纳税总额超过代扣代缴所得税额的个人须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应于纳税年度次年的3月25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雇主须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增值税一般按月申报。纳税人需在次月25日前就上月度已发生的增值税向国家税务机关履行主动申报义务,并在申报当天全额缴纳税款。若提供的劳务适用反向征收制度,则劳务接收方在支付服务费用时就需将税款缴纳至税务机关。增值税纳税人须使用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在线申报程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申报表及其它相关凭证和支持文件打印成纸质文档保存,用于归档。
(4)若公司取得不动产的时间在报告年度的6月30日前,则应于报告年度7月25日前进行财产税纳税申报(包括房产税和土地税),并于报告年度8月15日和10月15日前等额分期缴纳税款。若公司获得不动产的时间在报告年度6月30日之后,则应于报告年度次年3月25日前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5)消费税适用于在在摩尔多瓦制造的应税产品和从境外进口到摩尔多瓦的应税产品,其中境内制造商品的消费税需在交付或发运或时缴纳,境外进口的消费税则需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缴纳。
(6)纳税人一般应按季度申报缴纳地方税并于报告季度次月的25日前完成申报。
2. 罚款
根据摩尔多瓦税法规定,纳税人违反税法相关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要求的,可能会面临以下罚款:逾期缴纳税款的利息(罚款)——当前利息年利率为25%,按照未缴税款的金额,自纳税截止之日起计算至税款实际缴纳日(含当日)(利率每年不同,以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公布的再融资基本利率为基础加5个百分点);由于向税务局申报的纳税申报表信息不全而少申报应纳税额,将被处以少报税款30%的罚款;逃税将被以未申报税款100%的比例缴纳罚款。
违反某些特定税种的税法规定将被处以特定罚款。
(1)根据摩尔多瓦税法,违反增值税法规定将被处以下罚款:
未及时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将被处以应税收入额10%的罚款;
未及时向客户开具税控发票,每次处以3600摩尔多瓦列伊的罚款,但总额不超过72000摩尔多瓦列伊;
未及时在税控发票登记处登记税控发票,每次处以3600摩尔多瓦列伊的罚款,但总额不超过72000摩尔多瓦列伊。
(2)按规定须有缴税戳记的应税产品,若没有贴“消费税贴花”或使用伪造或无效的“消费税贴花”,每次查处将对纳税人处以30000摩尔多瓦列伊的罚款;也可处以没收应税产品等处罚措施。
(二)转移定价的风险
目前在摩尔多瓦的税法中未对转移定价做出和其它国家税法类似的规定。但在摩尔多瓦税法中,也有某些条款对支付给关联方费用的税前扣除做出了限制。根据摩尔多瓦税法规定,关联方之间直接或间接出售或交换财产、提供劳务及执行工作所产生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此外,税收机关有权审查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活动,以识别纳税人为减少税基而进行的经营活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应采用该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信息可从国家统计局、物价局、大众媒体或商品交易所获取。纳税人也可提供其它来源的市场价格信息,如果税收机关认为该信息来源可靠,也可接受该市场价格。
摩尔多瓦税法未对转移定价同期资料做出特别规定。纳税人可提供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其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上述材料没有格式要求,但应能提供适当证据证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使用的是市场价格。目前,摩尔多瓦税收机关正在着手制定新的转移定价规定草案,预计近期可将草拟中的转移定价规定在摩尔多瓦开始推广。
(三)居民身份认定风险
一般来说,各国企业所得税法通常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resident enterprises)和非居民企业(non-resident enterprises)。各国对其居民企业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residence jurisdiction),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在母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对于非居民企业则就其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有限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source jurisdiction)。一旦中国赴摩投资的企业被认定为摩尔多瓦当地的居民企业,将会赋予摩尔多瓦税收主管当局就该企业全球范围的所得进行征税,从而直接导致企业纳税义务的激增。由于不同国家在认定居民企业时采取的标准各有不同,一定程度上也为企业选择纳税身份提供了筹划的空间。中国赴摩投资的企业应当充分了解摩尔多瓦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从企业全局利益出发审慎处理纳税人身份认定事宜,有效避免可能面临的双重征税风险。
(四)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税收协定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经过充分协商谈判所签订的条约,旨在划分缔约国对有关税收事务的税收后管辖权,避免缔约国就同一笔所得形成管辖权冲突或重复征税。税收协定对于提升税制的确定性和透明度、改善一国投资环境、大力实施“引进来”战略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具有重要意义。2000年6月7日,我国与摩尔多瓦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摩税收协定》”),该协定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中-摩税收协定》共计29条,主体内容涵盖了协定适用范围、常设机构、各类所得税收管辖权的分配、税收抵免与税收饶让、税收非歧视待遇、相互磋商程序和税收情报交换等。
根据摩尔多瓦《税收法典》(Tax Code)第4条第1款规定,税收协定的效力高于国内立法。因此,对于拟赴摩投资的中国企业而言,应当着重了解相关协定的具体内容,并借助相关规定实施更为有效的税务筹划和商业安排,从而有效降低对外投资的税收成本和税务风险。
但是,由于国际税法和涉外税收征管在摩尔多瓦尚处于初步建立、缓慢发展的阶段,低层级的税务机关可能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而不承认税收协定优惠政策。因此,若要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政策,投资者需向国家税务局申请出具“零”或者“较低”税率的税收豁免证书。无论是境外企业或者境内企业都需以公司名义向国家税务局申请出具税务豁免证书并向其提交所有支持性文件及境外企业纳税居民证书。
(五)企业退出环节风险
选择适当的时机退出部分项目运营是现代企业进行发展战略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经营不善的项目或业务,及时退出有利于有效止损;对于经营情况良好、具有长远发展空间的项目,通过高溢价退出也可以帮助投资者获得特殊收益和充盈的现金流。从税务风险管控角度,企业在投资架构搭建初始即应考虑不同投资退出方式(直接或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成本及潜在风险。例如,跨国企业采取股权转让形式退出时,税务风险管控的关键是股权交易价格的确定。采用直接股权转让方式申请税收协定免税待遇时,应注意转让方的经济实质问题,避免受到滥用税收优惠的调查;采用间接股权转让方式时,应注意各层级公司所在国征税权归属的确定问题,避免同一所得在多国构成纳税义务。
三、税收风险防范建议
(一)开展税务尽职调查
税收是影响企业投资收益的关键因素之一。中国企业在启动对摩尔多瓦的投资项目之前,要对摩尔多瓦的投资环境及投资政策进行充分了解,对摩尔多瓦税法及其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要求的准确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全面识别、评估投资项目的潜在税收合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对整体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经济效益平价。由于摩尔多瓦税制与中国存在较大差异,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税务中介机构开展税务尽职调查,帮助投资者了解当地税法规定和税法操作实务。由于企业所处行业、经营业务、整体架构的不同,未来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也是千差万别,投资者必须与律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共同探讨符合本企业、本项目的税收风险防范手段。
(二)遵循当地税收征管制度
摩尔多瓦在税收征管上与我国征管制度不一致,投资过程要严格遵守摩尔多瓦当地有关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收行政处罚(如罚款与滞纳金)、税收争议、税收法律救济等方面得到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与当地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同时,充分利用税收协定与投资贸易保护协定,进行适当的税收筹划。
(三)积极防范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
有效防范、化解赴摩投资企业税收争议的关键在于决策阶段充分的调查、评估和预案。赴摩投资企业决策阶段应当将税务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加以考虑,通过自有渠道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摩尔多瓦当地的税收环境进行全面的考察,对相关国内税法和《中摩税收协定》进行准确的理解,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和项目计划充分识别潜在的税收风险,合理布局安排自身的投资、经营活动。
赴摩投资企业应当准确把握自身涉税风险点,注重增强防范税收争议的能力,与当地税务当局及主要工作人员建立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遇到关键问题或存在争议的事项及时寻求税务机关的说明及协助,努力获得税务当局的承认或谅解,尽力管控不必要的税务争议风险,确保经济效益最大化。
中国投资者与摩尔多瓦税务当局一旦产生税收协定争议,可以先自行与当地税务局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加以解决。
(四)加强与国内税务机关的沟通
赴摩投资者在启动项目投资决策初期,即应与国内商务部门、贸促会等有关部门保持稳定良好的沟通关系,积极寻求有关部门的辅导帮助,力争及时全面地掌握相关政策信息及风险,并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省市税务部门国际税收机构之间进行沟通。
此外,在摩尔多瓦的投资和所得要按国内法进行报告和纳税申报,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及时让国内税务机关掌握企业在境外发展状况,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提供税收服务。
(五)利用境外税收抵免降低税收成本
尽管税收协定通过对所得征税权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但并没有完全消除来源国的征税权。当来源国和居民国政府对一项收入均有征税权的情况下,仍然可能存在着双重征税。因此常见的税收协定不仅仅对不同所得的征税权进行了划分,还特别规定了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一般而言,主要的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包括税收饶让(tax sparing)和税收抵免(tax credit),其中税收抵免是适用最为广泛的方式。税收抵免制度主要目的在于让居民国承认其居民在所得来源国已经应缴纳的税额,并以此为基础上给予居民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进一步消除双重征税。因此,对拟境外投资的中国居民企业而言,应当关注相关税收抵免的操作细则,避免双重征税,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中国政府对中国居民来源于摩尔多瓦的所得采取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相结合的方式:(1)对中国居民来源于摩尔多瓦且已向摩尔多瓦政府直接缴纳税款的境外所得,可以给予直接抵免;(2)对中国居民就摩尔多瓦居民在向其支付股息、利息时已向摩尔多瓦税务当局代扣代缴(即中国居民间接缴纳)的所得,如该中国公司持有作为支付方的摩尔多瓦公司的股权不低于20%的情况下,可以给予间接抵免。但是,任何情况下中国公司所能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都不得超过中国国内税法设定的限额。
根据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国不分项”原则计算适用于境内企业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限额,即某境内企业本年度抵免限额=该境内企业来源于境外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该境内企业在境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25%)。若该境内企业来源于境外某国的是税后利润,还需按照境外适用的税率还原为税前利润。当面未抵扣完毕的收款不予退还,但是可以在此后五年内用于继续抵免。
案例:
中国A公司向其摩尔多瓦全资子公司B公司提供一年期的有偿贷款1,000万元,合同约定的年贷款利率为6%,A公司向B公司提供该笔境外贷款所需承担的融资成本为贷款本金的4%。
2015年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的利息60万元(1,000万元*6%=60万)。根据摩尔多瓦预提所得税的规定,摩尔多瓦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时,应当按10%的税率代扣缴预提所得税6万元(60万元*10%=6万元)。扣除已在摩尔多瓦扣缴的预提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息54万元(60万元-6万元=54万元)。
2015年A公司中国境内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500万元,已在应纳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该笔境外贷款的融资成本,即扣除本金的4%。A公司适用的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图4:
2015年A公司来源于摩尔多瓦的税前所得=54÷(1-10%)=60万元;用于计算境外利息收入的抵免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成本后的净所得额)=60-1,000×4%=20万元;
A公司该年度就来源于摩尔多瓦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20×25%=5万元;由于A公司在摩尔多瓦已间接缴纳的税额(6万)大于前述计算所得的抵免限额(5万),因此2015年度A公司就来源于摩尔多瓦境外所得应补缴税额=0,2015年应纳税额=1,500×25%=375万元,未抵免税额=6-5=1万元。
如果2016年A公司抵免限额大于该年度境外已纳税额时,在计算2016年应补缴税额时应当另行扣除2015年度未足额抵免的1万元抵免税额,即2016年度应补缴税额=抵免限额-境外已纳税额-2015年度未抵免税额(1万元)。
(六)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
中国投资者应当在投资过程中及时寻求熟悉当地情况、且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及执业经验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咨询师等中介机构的充分协助,借助前述中介机构及人员的专业优势开展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结合投资者实际需求拟定合理可行的投资架构和筹划方案,有效管控整个投资决策和投资运营周期的税务风险。税法专业人士的服务可以使赴摩尔多瓦投资经营决策更为有效。
第六章 土地利用法律风险
一、土地利用法律制度
摩尔多瓦有较为完整的土地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土地法典》、《私有财产法》、《不动产注册备案法》、《土地买卖法》、《国家土地构成、注册和监督法》和《土地税法》等,其中议会2002年4月25日通过的《土地法典》是摩尔多瓦国家土地利用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一)土地资源及其组成
摩尔多瓦的所有土地,无论其用途和所有权类型如何,均构成摩尔多瓦国家的土地资源。根据土地的用途,土地资源可分为以下八类:农业用地;居民用地;工业、交通、通讯等特殊用途用地;自然保护、保健、休闲、历史文化目的用地;郊区和绿化区用地;林业用地;水资源用地;储备用地。
(二)土地所有权
摩尔多瓦的土地可以是公共所有和私人所有。国家同等保护这两类所有权。土地关系由法律予以规定。
(三)土地权利关系的对象
土地权利关系的对象是地块、土地份额和土地份额的权利,也包括共同所有的土地份额。地块的性质由面积、位置、边界、法律地位以及国家登记土地权利文件中所反映的其他特征等组成。不动产是地块及与之相关的物体,包括土壤、封闭水库、森林、多年生种植树木、建筑物、楼房、构筑物等等,对其进行移动会对其价值造成直接损害。
地块可划分为可分割地块和不可分割地块。在不改变地块用途,不违反防火、卫生、生态、农业技术和城市建设标准的情况下,地块可以分成若干独立的部分,该类型地块被称为可分割地块。在法律特别规定情形下,某一地块不能划分为更小独立的部分,这类型地块被称之为不可分割地块。
(四)土地拥有人
“土地拥有人”是摩土地利用法律中的一个特定概念,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占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根据法律规定,私有制的土地拥有人可以是摩尔多瓦公民或外国投资者。所有类别的土地拥有人的土地权利受国家保护。
(五)国家在土地关系中的权力
土地的分配、征用、确认土地拥有人的土地权利等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管理机关进行。国家从物质、财政和组织上保证、支持在土地上有效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进行农业设备更新,改进土地耕耘和开垦方式,减少土地损失、防止土地污染;支持对土地的环境、经济和社会问题进行研究,促进新型农业投资、新型土地保护措施;保证经济建设用地,减少建筑物用地面积;保障土地拥有人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
地方公共管理机构组织成立土地委员会,土地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的顾问、国家土地管理机构和私有化机构的专家、农业企业代表和相关行政区域的居民组成。土地委员会的职权职责由政府制定条例予以确定。
(六)土地权利国家登记制度
土地拥有人应该按照“不动产地籍登记法”规定的程序在地区地籍登记办公室进行国家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的类型、权利、面积及边界等内容,对于尚未最终确立界线的或缺乏确认的所有权文件的土地所有人的权利也要进行有条件的登记。
(七)土地管理制度
为了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改善自然和为人为景观创造条件,维持土地的稳定性以及保护土壤,国家实行土地管理制度,采用法律、经济和技术措施,调整土地关系,解决土地资源利用问题。
土地管理的内容包括:(1)制定国家和地方行政区域的系统图,改进和保护土壤的计划,以及土地管理的方案;(2)论证和建立具有特殊自然保护的休闲地和保护制度的土地界限;(3)实地确定和建立行政区域构成的界线和居民区的边界;(4)起草新的教育项目,整理现有的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使用制,以及整理所有者的土地,并消除现行布局的不便之处;(5)对地块进行实物划定,并编制确认土地所有权、拥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6)开展土地估价工作和土地登记工作;(7)为土地所有人编制农场内部土地管理项目和其他项目,根据指定用途采取有效使用土地、提高土壤肥力以及应用环保生产技术的措施;(8)制定居民区的土地经济项目;(9)对土地管理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10)进行地形、空中测量、制图、土壤、地理植物学、地貌等研究和调查。
土地管理根据当地公共管理机构的决定,在土地管理机构的倡议或有关土地所有人的申请下而进行,由国家土地管理设计组织进行土地管理,中央和地方预算承担费用。
有关开发、改良和保护土地以及实施防止侵蚀和土地改良措施的土地管理项目,也可以根据土地所有人的倡议,由国家和其他土地管理设计组织加以制定,费用由土地所有人承担。土地管理工作按照政府批准的“国家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八)土地利用许可制度
在摩尔多瓦因工业、交通、通讯和其他特殊用途需要利用土地,应当首先获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工业、交通、通讯等企业、机构和组织以及其他工程项目对周边的土地和土地上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获得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依照生产性质建立“影响区”,并用特殊的符号将边界标示出来。建立“影响区”并不剥夺土地拥有人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是表明在影响区内,土地所有人有义务遵守特殊的规则。对于处于“影响区”的土地拥有人,因其农业、林业生产遭受不利影响或土壤肥力下降而产生的损失有权获得补偿,或者获得税收优惠政策。
(九)土地使用付费制度
土地拥有人对所购买的土地和不动产必须按法律规定纳税或费,土地主、永久性和临时性国有土地使用者都应缴纳土地税。出租人应缴纳土地税。国家每年以土地税或租金的形式征收土地使用费,根据土地评估文件,并依据土地的质量和位置来确定土地税或租金。如果政府限定土地不能用于农业,那么,对于受到化学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其他污染的土地则不收费。土地税和征收土地使用费的优惠是每年根据“土地税和征税程序法”加以确定的。近年来,土地税每年按3000列伊/公顷征收。不动产按市场价值的0.1%征税。
(十)土地租赁制度
土地可以出租给摩尔多瓦本国人、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际组织和协会。国有土地,出租人为主管政府和地方公共管理机构。私有土地,出租人为该土地的所有者。租赁条款在租赁协议中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协商加以确定,土地租赁权的客体包括位于相应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设施构件,以及多年生树木,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权内容。
对于农业用地的租赁期限和租金通过合同加以确定。如果耕地租赁合同签订5年以上,出租人或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应当支付税款)享有由中央和/或地方公权力机构提供的税收优惠,而种植多年生树木用的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则根据《葡萄和葡萄酒法》和《果树栽培法》规定的多年生树木经营规范来确定合同期限。为期3年以上的耕地租赁权,登记在区域地籍办公室的不动产登记簿上。土地租赁期限少于3年的,则在土地所在区域的乡村(公社)、城市以及自治市政府进行租赁合同登记。租赁合同必须附上地块描述,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地块描述要参考地块的登记号或者租赁土地的土地测量平面图副本。
(十一)国家、地方公共管理机构的土地职权范围
摩尔多瓦设有32个区、65个市,3个直辖市和2个地方行政区,下辖800多个村。根据土地法律,中央与地方在土地关系中的职权有明确的分工。
1.中央政府的职权范围包括:批准城市居民区的界线;制定保护地块措施,并组织实施这些措施;在共和国境内进行土地登记和组织土地管理;批准年度土地登记;确定征收土地税和其他款项的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和改变土地的名称;改变特殊用途土地的类别;制定共和国土地管理的程序、纲要、工程项目和计划,并确保对其进行实施;制定统一的土地评估方法;组织对土地使用和保护的控制;根据各区或市委员会的建议,批准行政区域单位的界线;确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机构和组织的名单,并提交议会批准;根据各地区执行委员会或自治市市政府的建议,批准应当取消的葡萄园和花园的面积。
2.区和市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对土地的使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确定和征收土地税和其他款项;确定和改变居民区的界线,并解决与改变居民区的界线有关的争议;对地区和自治市进行土地登记,并组织土地管理;制定共和国土地管理的程序、纲要、工程项目和计划,并确保对其进行实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配和征用土地;确定地区和自治市领土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改变农业用地的名称;对土地拥有人的权利进行认证;按照现行法律,剥夺土地拥有人的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的定义和分配;制定政府批准行政区域单位边界的提案。
3.农村(市政)和城市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和征用土地,但不改变其类别;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土地拥有人的权利进行认证;确保征收土地税;对土地使用和保护进行国家控制;在管辖区域内进行土地登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剥夺土地拥有人的权利;依法确定和提供建设用地,并布置建设项目;在其职权范围内解决土地纠纷;按照中央政府制定的统一方法,组织土地的评估;确定乡村(公社)区域内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制定由地区和市政委员会批准的农村居民点界线的提案。
二、土地利用风险与限制
摩尔多瓦国土面积不大,全国仅为3.38万平方公里,境内丘陵和谷地纵横交错,分布三个自然地理区域:森林区、森林草原区和草原区。境内居民约为350万人,其中农村人口约占200万、城市人口约占150万,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摩尔多瓦要养育的农村人口规模较大,农业土地的利用率高,土地利用压力大,耕地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75.6%,其中64.5%的土地常年耕种。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由于土地的破坏性开发,摩尔多瓦大片土地面临着荒漠化的危险,土壤中的腐殖质大大减少,全国90万公顷耕地严重退化,约占总面积的37%, 盐碱地面积达14.5万公顷。摩尔多瓦重视土地保护,有较为完整的土地法律体系,中国企业在摩投资涉及土地利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未登记的土地权利无效
根据土地法律,土地登记是摩尔多瓦土地利用中的基本制度,任何类型的占有、使用土地,不论是土地所有人还是其他拥有人,涉及利用土地都应该到土地所属地方地籍登记办公室进行权利登记。土地拥有人若以未登记的地块与第三方发生交易关系,将被视为无效,其权利不受保护。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登记,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进行登记,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双重支付登记费。
(二)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应先行协调项目的位置和土地面积
根据摩土地利用法律,获得建设用地的企业、机构和组织必须预先与土地所有人、土地拥有人和土地使用者进行协商,并且与当地公共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机构协商项目的布局、地块大致的范围和地块划定条件,从而保证其在未来土地利用中充分考虑到土地的整体发展和合理利用。在取得上述相关人员和机关的同意之前,不允许拨款进行设计工作。项目位置和所需土地面积的协调,有效期为两年。当设计获得批准并将项目列入建设规划之后,企业、机构和组织方可向当地公共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最终划定地块。
(三)土地没收
土地拥有人必须按照土地的类型,符合土地目的利用土地,如果其没有按照土地的目的利用土地,那么,经土地所有人申请,相关地方机构可以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以书面的形式警告其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超过两年)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土地所有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没收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人将因此失去使用土地的权利。当使用权终止时,有关地方公共管理机构在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下,决定给予土地所有人补偿生产费用,以便改善土地,或者补偿因使用人不合理使用土地所造成的土地损失。
(四)肥沃层土壤移除保护
如果涉及农业、林业土地上的投资生产项目,投资人有义务在施工开始之前移除施工区域的地表肥沃层土壤,集中运输到农业或林业机关指定的非生产性土地上或生产率不高的土地上,进行整平,以便恢复或者改良这些土地。将其他土地上的肥沃层土壤集中在一起,必须取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对土地改良将不支付费用,对未使用期间的损失不予赔偿。禁止以商业目的移除肥沃层土壤。
(五)土地利用中注意保护国家特定财产
摩尔多瓦拥有本国特色的历史文化资源、森林自然保护区、葡萄酒窖、古代军事要塞,天然岩洞等,凡是历史纪念物、古代文化遗址和考古对象、在土地表面或其内部发现的宝藏物都受法律特别保护。土地拥有人有义务确保这些文化、资源的完整性,必要时应及时并通知当地公共管理机构,配合执行调查或封存工作。土地所有人可以因其受到的损失以及为社区公益征收土地获得等价的土地面积或货币补偿。
(六)环境保护优先制度
摩尔多瓦注重环境保护,依据土地法律,土地作为重要的人类生存空间,人们在利用土地过程中,无论是农业生产还是工业活动,土地的环境保护都优先于其他形式的活动。此外,摩国也制定了一批环境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关于城市和农村绿地面积法》《影响环保的专业生态评估法》《污染环境处罚法》等。投资人在土地利用中如果不注重保护环境,会承担土地法、环境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对于特殊目的用地的规定
第一,对于自然保护用地而言,应注意:自然保护用地是国家的专有财产。在自然保护用地上,禁止开展违背其指定用途的活动。如果土地使用与这些土地所规定的保护状态不相符,那么将会被没收,停止使用。自然保护用地的使用程序和条件由自然与环境保护法予以规定。自然保护用地里有专门规定的禁止采伐区,禁止采伐区是专门用于保护、恢复和繁殖自然资源、维持整体生态平衡、建设景观项目、综合生物项目、古生物项目、水文和地质项目的用地。
第二,对于保健用地而言,应注意:保健用地是指拥有自然医疗项目(矿物泉、治疗用泥的沉积层)以及具有对疾病预防和治疗有利的特殊气候条件的地段。这类土地供医疗疗养和保健机构使用,应当特别保护。为了保护自然医疗项目,在疗养地要建立卫生保护区。在这些区域内,如果企业、机关和组织的活动与自然医疗项目不相容,并且与维持居民良好的休养条件不相容,则禁止向企业、机关和组织提供土地供其占有和使用,包括租赁。如果企业、机关和组织的周围建立了特别土地使用条件的区域,应当利用特殊的说明符号把边界标示出来。
第三,对于休闲用地而言,应注意:休闲用地是指用于并且可用作休闲和旅游的土地。它包括安置度假屋、寄宿处、疗养院、露营地、旅游基地、旅游营地、儿童旅游站、公园和营地、铺设教学旅游小径和有标记的路线的地段。在这类土地上,禁止开展有碍于按其指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活动。这些土地的使用程序和条件由当地公共管理机构和自然保护机构加以确定。
第四,对于历史文化用地而言,应注意:历史文化用地是指被历史文化自然保护区、纪念公园、殡葬、考古和建筑古迹、建筑景观综合体所占用的土地。在这类土地上,违背其指定用途的任何活动都将受到限制。
第五,郊区和绿化区用地而言,应注意:郊区和绿化区用地是城市界外的土地,不同于森林公园保健用地、休闲用地,地方公共管理机构负责划定郊区和绿化区。郊区和绿化区用地根据规划方案加以使用,受国家保护。在这类区域,禁止修建与土地用途不相容的建筑物和设施。当地块被列入到郊区和绿化区时,土地所有人的土地权利仍然有效。
第六,卫生保护区边界的确定。地方公共管理机构应在自然保护区、住宅区、居民点、保健用地,河流、溪流和水库用地、水利和引水建筑物、饮用水源地和工业供水源地、总水管和地区内水管周围建立卫生保护区。卫生保护区用地应当以说明符号实地标示,任何土地拥有人都应该遵守和保护卫生保护区的规定。
三、风险防范建议
土地是经济活动中的基础条件,摩尔多瓦在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中有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中国企业进入摩国投资应当熟悉土地法律、严格遵守土地法律规定。
(一)熟悉土地法律,了解土地分类,依法使用土地
摩尔多瓦土地法律按土地的用途分为八种类型,每种类型的土地都有不同的目的,土地利用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性质、目的、用途使用土地,否则会导致土地权利被主管部门没收。摩尔多瓦针对自然保护用地、保健用地、休闲用地、历史文化用地、郊区绿化区用地等土地的利用有一些特殊规定,中国企业务必注意,在利用土地时需要了解所利用土地的性质,熟悉相应的法律,遵守法律的特殊规定。
(二)熟悉国家、市、区、村在土地关系中的不同职权划分
国家、市、区、村在土地关系中的职权不一样,土地使用人在申请登记、许可等事项时,应向有管辖权的政府申请,否则将会面临着不予受理的风险。
(三)熟悉土地权利终止的法定情形
依照摩土地利用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将会导致土地权利终止:(1)拥有人自愿放弃土地;(2)所有人征用土地;(3)由于国家需要和公共需要没收土地;(4)地块的使用方法导致了土壤退化、地块化学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其他污染、生态状况恶化;(5)所有人死亡;(6)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经常不缴纳土地税;(7)土地使用期限届满;(8)企业、机构、组织的活动终止;(9)灌溉土地的使用方法导致了土地沼泽化、二次盐碱化以及灌溉侵蚀源的出现;(10)没有遵守租赁协议的条款。
(四)了解外国人在摩可以利用土地的方式
摩尔多瓦实行土地公有和私有。除了国家所有的森林、水资源、土地、农用耕地及特殊目的土地之外,其他土地和不动产可以买卖。摩尔多瓦公民和外国投资者都可以成为摩尔多瓦私有土地权的权利人,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但购买土地和不动产的自然人必须是常住摩尔多瓦的公民或外国人。私人购买土地5年后才能出售。外国企业必须是在摩尔多瓦注册的才能进行土地和不动产的买卖。耕地、林地只有摩尔多瓦公民和没有外资股份的公司才能购买,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不能获得耕地、林地所有权,但外国自然人和外国企业可以租赁耕地、林地,租赁期限没有时间限制。
第七章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一、劳工用工法律制度
摩尔多瓦劳动及用工法律由《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摩尔多瓦共和国劳动法》(2003年)、《集体劳动公约》及其他法律构成,上述法律奠定了摩尔多瓦劳动用工的法律基础。
(一)劳动用工基本法律原则
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在摩尔多瓦劳动用工必须遵守下列基本原则:男女平等,禁止性别歧视;同工同酬;职业自由;禁止强迫劳动。
(二)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律规定,雇主与雇员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包括雇员的工作岗位、工资水平、工作条件及其他必要条款。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一般而言,如果是永久性工作不得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雇主与雇员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但对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数法律没有限制。
雇主与雇员之间可以约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在下列情形下,雇主与雇员双方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1)由于劳资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形发生;(2)合同期限约定不明;(3)合同无效;(4)雇员辞职;(5)解雇。解雇员工雇主需要通知第三方,即劳动争议委员会(由雇主和工会代表共同组成),如果一个企业一次解雇9位以上的员工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薪水和工资
雇主必须按约向雇员支付工资和薪水,法定支付货币为摩尔多瓦列伊(MDL),对外籍员工也应以该货币形式支付。《宪法》规定工资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私营公司而言,目前每月最低工资大约为1,650摩尔多瓦列伊(MDL,约合90欧元),雇主不能与雇员协议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2013年,摩尔多瓦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一次较大的调整,相较于以前增长了8.3%,平均月工资为3,765摩尔多瓦列伊(MDL,约合200欧元)。
按照劳动法律规定,雇主要求雇员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平时加班和夜间工作按每小时150%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资和夜班工资,每周公休日工作按200%/小时的比例支付工资。
职工个人和企业均要承担社会保险的支付责任:在养老保险方面,个人支付月工资的5%,企业支付月工资的24%;在医疗保险方面,个人缴纳月工资的35%,企业缴纳月工资的3%。雇员工作满一年以后失业受失业保护,失业保护期为9个月。
根据摩尔多瓦《劳动法》规定, 雇员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2100列伊,超过个税起征点按7%-18%缴税。年收入低于6300列伊免征所得税 。
(四)休息与休假
《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所有雇员都有工作受保护的权利。范围包括:工作安全、卫生、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工作条件,实行最低工资、每周休息、带薪休假、困难的工作条件和其他特定情形都受保护。
劳动法律规定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且必须安排1小时的午休,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6天,一周不超过40小时。
安排雇员加班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超时工作,要么给予经济补偿,要么补休;(2)在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必须支付加班工资;(3)雇主可以安排雇员在周日工作或夜间工作,但妇女原则上不能上夜班。
雇员有权每年享有5天的病假,病假期间享受全额薪水,不能扣除。
工作1年以上的雇员有权每年享有年休假,年休假的标准为20个工作日,工作期限达到1年、5年和10年带薪年休假均为20个工作日。
女职工有权享有产假,每年可在产前70天和产后56天内带薪休假。根据女职工申请,哺乳期可以放宽到1年半,之后,可以再要求停薪留职两年。在此期间,女职工可以从社会安全基金处获得帮助。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
雇员有权在法定假日休假。摩尔多瓦重要节假日见下表:
表3:重要节假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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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节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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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 |
新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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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 |
圣诞节 |
东正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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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 |
洗礼节 |
东正教的重要节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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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 |
迎春花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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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 |
国际妇女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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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月 |
东正教复活节 |
东正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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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 |
胜利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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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 |
民族语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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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节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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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行业节日和宗教节日。每周六、日为公休日。 |
(五)裁员及经济补偿金
法律允许雇主按法律规定裁员,不过在裁员前,需要先对雇员进行再培训或者调岗。裁员需要预先通知雇员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雇员工作1年、5年及10年以上的都是提前8.7周通知;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以上的支付12.9周的工资,工作5年以上的支13.6周工资,工作10年以上的支付18.6周工资。
(六)工会
根据《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每个人都有加入工会的权利;工会遵守法律规定建立和举行活动,保护雇员的职业、经济和社会利益。
在摩尔多瓦,工会在集体劳动关系谈判中起着非常强硬的作用。《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障集体谈判的权利,集体合同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工会在解决最低工资立法,维护雇员基本权利,以及公司层面的年度集体谈判发方面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法律并不要求雇员强制加入工会,但是工会在大型企业以及国家企业里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在小公司里的影响力相对较低。雇主必须确保工会活动的必要条件。工会无权参与公司管理及其商业活动。然而,有时候,雇主在制定内部管理条例或解雇工会成员时必须征求和考虑工会的意见。
摩尔多瓦工会联盟是全国最大工会组织,是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同时也是独联体跨地区工会组织--独联体工会联合会的成员之一。工会联盟代表劳工,负责协调同政府和资方的纠纷事务,帮助劳工维护和争取合法权益。工会政治上是独立的,在摩尔多瓦,雇员参加工会的比例达到97%。 摩尔多瓦是《关于企业职工代表》(135号公约)、《关于雇主动议下终止劳动关系问题》(158号公约)等国际劳工组织与集体谈判有关公约的成员国。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罢工的权利,如果是为了保护雇员的经济、社会和职业利益,工会组织和劳工成员可以举行罢工。法律为罢工创造条件,禁止非法罢工。摩尔多瓦劳动法禁止进行政治罢工。
(七)外国人在摩尔多瓦就业许可制度
摩尔多瓦实行严格的外籍劳务和用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的外来用工配额制度。当然一旦取得了劳动就业许可证,外国人也与摩尔多瓦公民同样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外国人需经摩尔多瓦经济部批准从移民局取得劳动许可证方能在摩尔多瓦就业。许可证分为定期劳动许可证和永久劳动许可证两种。
(1)定期劳动许可证颁发条件:移民劳工,许可证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前1个月可以申请延长。经当事人申请可延长一次;外方投资在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创始人或在该企业担任经理或副经理,且在摩尔多瓦逗留不超过5年的人员也可以申请延长一次。
(2)永久劳动许可证颁发条件:在摩尔多瓦境外有稳定住处但在摩尔多瓦边境地区工作的外国人可以申请该类许可证,申请许可的期限为一年,每次申请可延长一年(摩尔多瓦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地方公共行政机关推荐,由政府邀请的拥有国内特别需要专业的人员;移民家庭中属于外国人的家庭成员,经申请可获得该类许可证,移民证明有效期为3年。未成人和留学生不能取得该类许可证。
二、劳动用工风险和限制
(一)外国人在摩尔多瓦劳动就业限制
由于摩尔多瓦属于中低等收入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国内劳动就业机会少,很多当地年轻人都到欧洲其他国家寻找工作。 因此,摩国对外国劳动用工限制非常严格,实现严格的配额制,同时还需要按照规定取得劳动就业许可证。因此,如果外资企业希望带本国工人前往工作,则需要提前申请,否则若大量工人到此工作,一是可能不会被批准,二是也会引起反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外国人在劳动就业中违纪违法的法律责任风险
外国公民在摩尔多瓦境内违纪违法将根据摩尔多瓦有关法律承担相关责任。在下列情形下移民局可以缩短其在摩尔多瓦的逗留时间:被解除个人劳动合同、被教育机构开除、与陈述的逗留理由不符、提供虚假证明、法院判决等情况。如果严重违法,可以被驱逐出境。
此外,如果摩尔多瓦参加的国际协议没有例外规定,在摩尔多瓦就业的外国公民需与摩尔多瓦公民缴纳同样的个人所得税费及其他费用。
摩尔多瓦劳动援助机构为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联系电话:00373-22269301,电邮: secretariat@ msfc. gov. md,网址: www.msfc. gov. md)。
(三)其他风险
在社会治安方面,摩尔多瓦社会治安总体较好,近年没有发生过针对外国公民的恶性犯罪事件。但外出时,一定要随身携带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备查验;事先将护照、签证、居留证等证件复印备份,复印件与正本分开存放,以备不时之需。
三、风险防范建议
摩尔多瓦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劳动用工方面有比较成熟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国企业在进入前应该熟悉该国的劳动法律规定,做到心中有数,以防范在用工过程中出现劳动纠纷。在进入摩国投资后,如涉及劳动用工,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做好防范工作:
1. 熟悉劳动法律,与雇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中国企业在进入该国后,如果涉及劳动用工,需要遵守劳动法律规定,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意合同内容的规范性,不得自行约定降低对雇员合法劳动权益的保护,包括劳动卫生安全条件。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次签订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过法律对于与同一雇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没有限制。
2. 注意妇女劳动的特殊法律规定
如果涉及聘用女性劳动者,应注意劳动法对其特殊法律保护规定。摩尔多瓦劳动法律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建议中资企业在工作场所张贴本单位录用的女职工的相关情况,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工作种类等工作信息,建立本单位女职工登记册,记录相关信息,以备劳动监察部门检查。
3. 尊重宗教习俗,注意法定节日与宗教节日不能安排工作
摩尔多瓦是一个宗教氛围浓厚的国家,宗教文化是摩尔多瓦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98%的公民信奉东正教,1.5%的公民信奉犹太教,其余信奉其他宗教。宗教节日是神圣的,在节日期间享有休息是法定权利,不得安排其工作,中国企业务必遵守。此外,在平日工作中,也应注意尊重雇员的宗教习俗,注意语言、手势、食物等,尽量不要触犯雇员的宗教禁忌。以免产生误解与纠纷。
4. 雇主承担用工许可申请义务,文件准备充分
申请劳动许可证由雇主向摩尔多瓦经济部递交用工许可申请书,获得批准后向移民局递交申请书从而获得劳动许可证。中国公民申请就业递交的材料包括:(1)摩尔多瓦经济部的用工许可;(2)经国内公证部门公证的学历证明;(3)健康证明;(4)国内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提前作好充分准备。
5. 防范自然灾害
在自然灾害方面,每年夏季,摩尔多瓦各地都有可能发生暴雨,即一昼夜的降水量超过100毫米,发生水灾。水灾在摩尔多瓦是常见的自然灾害,在摩尔多瓦的中国公民应注意防范水灾。
第八章 环境法律风险
一、摩尔多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一)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
依据摩尔多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是摩尔多瓦共和国主管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中央机关,隶属于中央政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根据宪法、法律、政府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开展活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是法人,拥有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徽图案的印章及其名称、国库系统的账户,经费来源于国家年度预算拨款。
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每年向政府提交环境报告和环境质量改良方案。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由部长领导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监测环境及其组成部分的状况,遵守环境保护法、双边和多边国际协定,制定和实施减少人为活动对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人类健康影响的措施,预测可能的生态危机、事故和灾害;
(2)组织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和国家生态鉴定;
(3)普查国家自然资源,与中央政府一起调整自然资源管理,确定向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和生活污染物的指标;
(4)协调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科学研究、教育、历史和文化活动;
(5)组织和协调生态领域的科学研究,制定生态系统恢复规划,组织生态领域专家技能培训,按照高水平管理原则,规划、监测和报告环境状况,合理安排使用预算资金;
(6)创建和管理国家环境基金;
(7)制定环境保护规章,确保其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欧盟法律的兼容性,制定环保公共政策,组织实施、监测、评估和报告;
(8)向公众通报环境状况、宣传生态环保知识;
(9)制定环境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规范和行动纲领,颁布部门规章,签发环境标准,协调各部委、地方公共自治机构制定环境与自然资源利用的方案或草案;
(10)向自然人、法人颁发经营的环保许可证;
(11)依法进行环评,颁发环境保护许可证;对不需要进行环评的项目施工、扩建、改建、升级改造、转产、封存、拆除和注销活动进行国家生态鉴定;
(12)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咨询关于环境状况、自然资源的利用和恢复、环境保护措施的必要信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该向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免费且无保留地提供拥有的信息;
(13)聘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学者、专家编制生态鉴定报告;
(14)组建科技理事会、委员会,组织环保会议;
(15)分析国外环境保护活动的发展趋势和水平,总结和宣传该领域世界上的经验;
(16)参与关于生态和自然资源利用问题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的起草;
(17)根据法律,建立、维持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的关系;
(18)实施其目的、职能和使命相关的其他行动。
(二)环保司
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下设环保司,由中央政府批准环境司的组织活动、结构和编制。
环保司履行以下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
(2)在环保政策、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论证方面给予技术支持;
(3)向自然人和法人颁发环境许可文件,包括授权、环境许可、许可证、证书、通知、结论和批准等,调整、授权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活动;
(4)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对水质、空气、土壤、林业基金、国家自然保护区基金、水资源、动植物、渔业、地下资源、空气污染、地质以及环境污染的监测,向自然人和法人提供环境质量信息、环境统计指标和国家环境状况报告;
(5)创建专门的环境清单和登记册,管理环境信息和数据系统,向公众提供获取环境信息的公共途径。
(三)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相关信息
1. 摩尔多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
电话:00373—22204507
传真:00373--22226858
电子邮箱:egreta@mediu.gov.md
地址:APARATUL MINISTERULUI str.Cosmonauilor.9.MD-2005.
网址:www.mediu.gov.md/ru/be.
2. 摩尔多瓦环境司污染防治局
摩尔多瓦生态环境司污染防治局是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地址:摩尔多瓦基希讷乌市宇航员街9号(COSMONCEUTIOSMONC)。
二、环境保护主要法律制度
(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
依据摩法律,在摩境内的土地、地下资源、水、野生动植物以及空间等自然资源是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国有财产。议会代表国家行使处置摩尔多瓦共和国所有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给自然人或法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国家生态鉴定制度
为了确保在摩境内实施的公共、私人项目及规划活动不对环境和公众健康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摩尔多瓦环境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和国家生态鉴定制度。
在摩进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扩建、重建、现代化、转产、新构筑物规划、自然资源开采或利用、在人类活动从未触及的区域或风景区进行公共或私人项目或者计划活动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区、直辖市、市镇、村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供暖、燃气、电能、水和排水设施、城乡居民点规划和美化设施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计划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计划活动的发起人负责制定环评文件,向国家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申请审查。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自接到申请45日内研究环评文件、决定是否颁发自然保护许可证。许可证规定了防止和减少对环境不利影响的条件和措施,获得许可证后,项目、计划活动的实施单位必须遵守。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自1996年开始,议会修订《环境保护法》,颁布《环境评估和环境鉴定法》,规定一些可能对生态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或活动需要进行国家生态鉴定,如建设年产50万吨的冶炼厂、化工、石油化工、纸质和纸浆再加工、功率超过31800瓦的热电厂、冶炼厂和取暖锅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厂、电压超过330千瓦的输电线路、年挖掘能力超过10万立方米的露天采矿(石、砂)场等。
(三)环境保护监察制度
摩尔多瓦对遵守环境保护和使用自然资源的法律和其他法规实施实行国家监察制度。环保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由国家环境监察总长、国家监察员、区环境监察长和区监察员组成。国家环境监察总长为环境保护监察总负责人,组织领导全国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区环境监察长领导本辖区的环保监察工作。
国家环境监察总长和区监察长的职权包括:
(1)查封装置、技术设备、场地及其它未经授权/非法开采自然资源的动产和不动产;
(2)暂停和禁止工业、农业和社会用途项目和其它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改造,如果此类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未经授权或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3)提议或根据当地公共行政当局的建议,命令企业中止全部或部分建设活动;
(4)要求主管机关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5)审核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案件材料,依法做出决定;
(6)对于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就污染和/或未经授权/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决定;
(7)对因环境污染和/或未经授权/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而造成环境损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和法人提起民事诉讼。
(8)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负责人经委员会同意,有权暂停或撤销国家环境监察总长的命令。国家环境监察总长有权暂停或撤销区监察长的命令。
国家监察总长、国家监察员、区监察长、区监察员的职权包括:
(1)无障碍地检查位于共和国境内的任何项目,无论其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如何,其活动或情况可能对环境或其组成部分产生不利影响;
(2)在违反环境保护法或实施可能损害环境和自然资源行为的情况下,停止和检查任何运输和其他技术设备;
(3)要求自然人和法人提交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证明文件;
(4)扣留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肇事者,并在必要的情况下(确定其身份)将其送到最近的警察局或市政厅;
(5)编制自然人和法人违反环境保护法、不履行环境保护规定、不遵守环境保护许可证和其他文件的情况报告;
(6)在开采、加工、销售场所,对非法获得的个人物品和车辆、材料证据进行检查;
(7) 检查非法开采、获取、储存、加工和销售场所,没收非法所得的产品,提取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其他重要证据;
(8)要求自然人和法人对每一起违反环境保护法案件作出书面解释;
(9)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自然古迹、被保护的森林区、国家公园、特殊用途地段上从事违反规定的活动;
(10)免费向所有自然人和法人提供行使监督职能所需的信息和解释;
(11)审核环境保护行政违法的材料,并有权作出行政处罚;
(12)参与地段选址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参与项目验收,不论其资金来源于如何,不论是国家还是地方预算出资的生产建设项目;
(13)其他职权范围内的行动。
环境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穿制服,佩戴指定图案的金属印章。对森林和水体实施监督的国家和区监察员,允许佩戴、储存和使用猎枪和公务武器;根据执行公务时的法律地位,环境监察员有权为保护目的使用枪支。国家和区环境监察员享受国家强制保险。如果其财产、健康受损,以及在执行公务时死亡,则应由自然人和法人完全赔偿。
(四)自然资源保护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
1. 土壤和地质生态系统保护
农业用地只能用于粮食生产,既要考虑当代人的利益,也要为后代人保持土地的可持续生产能力,农业生产活动应该减少使用化学肥料和杀虫剂,尽量使用生态无公害技术,恢复和保持土地生态系统的平衡。工业企业、畜牧场、废水和淤泥净化处理厂向农业用地排放污染物,必须经过农业、环境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才能进行。
2. 水资源和水生态系统的保护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所有水体——地下水及其生物群落、地表水(河流、天然湖泊和水库、与其相邻的湿地)及其自然资源、特定生物群落、卫生和安全区域受法律保护。
为了保护水资源,禁止:
(1)将废水、未处理水、含热和放射性污染源、传染病源和寄生虫、石油产品及其残留物和其他污染物排入地表水和任何人工水渠;
(2)将任何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其它残留物和杀虫剂、有毒物质、麻醉剂和其它类似物质排入地表水、河道或保护区内;
(3)在自然水体及其周围和其它未经授权的地方清洗车辆、设备和容器。
未经许可不得获取、捕捞和销售天然矿物水、与水资源有关的自然资源(沙子、鹅卵石、泥浆)、天然水资源(如鱼、小龙虾、青蛙、软体动物、水蛭、水禽及其卵类)。
船舶及浮动设施经营主体必须建设废弃物和废水排放收集和处理设施,确保废物和废水排放到岸上或浮动设施。
3. 地下资源保护
所有地下资源都受法律保护:包括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的岩石、矿物原料、天然热源、地下水域等。
在开发、开采、加工和运输有用矿物时:
(1)禁止破坏肥沃土壤、水体及其天然生物群落和景观;
(2)禁止储存矿物原料、废物,禁止在保护区外配置各种装置、机械、技术设备;
(3)禁止因运输矿物原料和废物污染环境;
(4)禁止在人口密集地区、历史和自然古迹、自然保护区、娱乐和休闲场所超标排放噪音和振动。
在没有得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禁止处置和储存对地下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化学物质和放射性废物。
4. 大气保护
任何企业主体都具有保护大气的义务,包括:
(1)装配工艺管线用于捕集和消除有害物质和气体,排放有害物质不能超过最大允许浓度标准;
(2)在运输、储存废弃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溅漏,防止挥发性物质污染大气;
(3)在工业项目周围建立绿色带,沿道路种植连续的树木和灌木,以改善空气质量和防止噪音;
(4)采取措施确保隔离噪声和振动源,保护居民免受影响,禁止噪声和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磁、红外线、紫外线、激光)等超标排放;
(5)禁止在防护林带、田间、道路附近燃烧植物残梗和残余物,禁止在指定燃烧位置之外燃烧有害废物。
5. 生物多样性和自然古迹保护
国家承认所有生物种类的生存权,不论其对人类的重要性如何,都是行星物质循环、气候形成和自然资源恢复能力的基本要素。禁止采集、捕捞和猎杀列入国家“红皮书”名录的植物、鱼类、鸟类和动物。未经许可禁止引进摩尔多瓦境外物种。以消费、工程、观赏、美学为目的,引进微生物、植物、动物进入自然栖息环境,必须取得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的许可。
为了保护具有生态、科学和美学价值的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国家设立自然保护区、森林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自然古迹(包括地貌的形成和结构、独特的地貌、洞穴、化石形成、独特自然综合体、树木等)、园林艺术纪念碑(植物园、林木园、古老历史公园、森林公园)和动物园。法律确认的区域、水域或议会通过的自然保护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在自然古迹、园林艺术纪念碑和动物园及其缓冲区内进行自然资源开发活动,必须符合保护这些地区的目的进行。
6. 废物、有毒物质、化学肥料和杀虫剂的处置
经营主体应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的高效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物产生量;对产生的废物进行不间断的记录、识别、分类和包装(压块),将可回收废物转让给专门进行回收加工的生产企业,将不可回收废物运送、储存到具有专门设备的垃圾填埋场;制定应急预案,防止造成化学品意外污染事故,确保事故发生后迅速消除污染后果并弥补损失。
化学肥料和农药(除草剂、杀虫剂、杀螨剂、生长调节剂)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化学肥料和农药的运输、储存和使用程序规定,按规定生产、包装、储存、标示(标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质量的有害影响)、运输和回收残留物。
7. 防止电离辐射
摩尔多瓦禁止建造核电站、进口、布局和运输核武器、再加工核燃料和任何放射性废物。禁止俄罗斯联邦和保加利亚共和国之间通过摩尔多瓦共和国和乌克兰境内运输核材料。
任何与放射源有关的活动——进口、进行科学研究、引进新技术、开发、生产、加工、使用、运输、清除、处理和掩埋——只有在国家环境和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同意下方能进行。
持有开展与放射源相关活动的许可证的主体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指南和操作规范,确保维修人员、居民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严格保存放射性物质和有关物质的记录,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损害、应急分配、丢失或被盗;根据国家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在企事业单位、卫生和安全区域内组织放射性监测服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尽可能减少对人体的放射性影响,确保辐射不超过许可证中允许的等级范围;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以及发生核设施事故后,应立即向国家环境、卫生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当局通报有关情况,直接参与处理、控制、消除事故影响,赔偿造成的损失。
(五)国家环境基金制度
摩尔多瓦设立国家环境基金,为环保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基金列入国家年度预算,并经批准后执行。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活动领域:环境保护领域的政策和管理;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人民获得优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保护大气和臭氧层;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矿产资源管理;废物和化学品管理;环境质量监测;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环境安全;生物安全;科学研究。
三、中国企业在摩投资环境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摩尔多瓦重视环境保护,国内环境保护法律比较完善。依照摩法律,环境监察部门有权随时进入经营单位检查环境法律执行情况,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监察员有权暂停企业活动,并处以一定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触及刑法,被判一定期限的监禁。因此,中国企业在摩投资需要熟悉其环境保护法律,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环保义务。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防范环境法律风险:
(一)了解经营主体的环境法律义务
根据摩尔多瓦法律,不能是外国还是本国自然人、法人,在摩尔多瓦境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都应该遵守下列环境法律义务:
(1)尽可能有效地利用能源、水资源,采取措施防止山体滑坡、水土流失、盐碱化、沼泽化、土壤硬结、化学肥料和农药污染,遵守农用化学品的使用标准;
(2)引进低废弃物和资源节约型技术,限制使用有毒、易燃物质,尽量采用惰性材料生产耐用产品,尽量使用可回收、可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
(3)配备对环境、设施、设备和处理设施无害影响的产品;
(4)工业企业、畜牧场周围应建立并维护防护林带和绿地,采取措施保持周围环境状况良好;
(5)对生产设施和其运行进行持续监督,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发生意外环境污染事故。如若发生污染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消除影响,并立即通知环保部门。对事故造成环境及其组成部分、人民财产、健康的损害进行补偿;
(6)遵守中央环境主管部门和地方当局有关环境保护的决议和命令,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经营活动及其环境影响的全部信息,为环境监察员随时免费到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生产设施进行监测提供便利条件;
(7)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对拟议活动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环境进行评估和国家生态鉴定;
(8) 采取措施防止运输、储存过程中有毒、有害、易挥发、易腐蚀、易燃或可分散物质对环境造成污染。
此外,摩尔多瓦对农业用地、土壤、大气、水资源、水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自然古迹等都规定了明确的保护措施。中国企业应该结合投资项目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遵守相关的法律义务。
(二)在项目施工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摩法律,在摩进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建项目、计划活动的发起人应该按照要求准备环评文件,向国家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申请环评审查。只有经过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审查同意并颁发自然保护许可证后,项目单位才能开始实施建设。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还应该严格按照许可证记载的要求,采取防止和减少对环境不利影响的条件和措施。
(三)熟悉环境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违反摩尔多瓦环境保护法律,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自然人和法人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数量赔偿因违法造成他人的损害和损失。
2002年,摩尔多瓦制定了环境违法处罚细则,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罚,主要包括:(1)非法砍伐价值超过1万列伊 树木的自然人,将被处以1万—2万列伊罚款,并处180—240小时的社区劳动,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处以3年的监禁。非法砍伐森林的法人,将被处以2万--6万列伊的罚款。(2)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的个人,将被处以6千—1.6万列伊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处以5年的监禁。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的法人,将被处以2万--6万列伊的罚款。(3)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个人,将被处以6千—1.6万列伊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处以5年的监禁。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法人,将被处以2万--6万列伊的罚款。
中国企业在摩投资涉及环境法律纠纷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如果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命令限制,则可以依照《行政法院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国家赔偿。
第九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摩尔多瓦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
摩尔多瓦当前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政府部门为国家知识产权局(AGEPI),该局系于2004年9月13日根据《科学与创新规范》由国家版权局(ADA)和国家保护工业产业局(AGEPI)这两个机构合并而来(仍称为AGEPI)。该部门致力于改进法律制度并将其与欧盟规范相协调,并努力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加强执法。
该局的联系方式如下(信息更新时间为2017年7月):
表4:主管机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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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构英文名称 |
State Agenc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P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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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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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24/1 Andrei Doga St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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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sinau, MD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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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373 22) 400 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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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22) 400 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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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22) 400 633 hot l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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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373 22) 440 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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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22) 440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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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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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
摩尔多瓦设有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并由副总理兼经济部长担任该委员会的主席,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在2011年,AGEPI还根据欧洲专家的建议设立了知识产权执法观察小组,该小组的宗旨主要包括促进知识产权执法当局之间的数据交换,以及进行实地分析和统计研究。
(三)欧亚专利组织
摩尔多瓦是欧亚专利组织(Eurasian Patent Organization)的成员,因此相关权利人可以向该组织设立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从而可以获得包括摩尔多瓦在内的九个国家的专利保护。其联系方式为:
网站:www.eapo.org
电话:+7 (495) 411-61-50(热线)
+7 (495) 411-61-61(综合业务)
+7 (495) 411-61-60(专利申请)
传真:+7 (495) 621-24-23
Email:hotline@eapo.org
二、摩尔多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相关风险分析
作为摩尔多瓦的境外投资者,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主要应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所面临的权利保护方面的风险,第二是作为非权利人所可能面临的侵权法律责任。
这实际上也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权利人所享有的保护措施,同时也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为避免重复,我们将主要侧重于权利保护制度的角度来分析摩尔多瓦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从内容编排上,本章将以《版权和邻接权法》、《发明保护法》、《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及《商标法》这四部立法为分析对象。
(一)《版权及邻接权法》
1. 摩尔多瓦版权保护客体的范围
(1)作品的范围
现行的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2016年修订)系于2010年颁布,最近一次修订是2016年。
该法第七条首先原则上规定了作品可以存在的形式,具体可以包括书面、口头、音频或视频记录、图形、三维及任何其他形式,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是我国《著作权法》中所没有明确规定的,有一定特色,从概念上对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做出了一个相对周延的描述。
从具体客体范围而言,该法遵循《伯尔尼公约》及《TRIPS协议》的规定,其规定的客体范围与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基本一致,但是该法单独规定了独创作品各组成部分(标题、人物等)和实用装饰艺术这两种作品类型,涉及对商品化权及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对此我国著作权法并未予以单独规定(其中对于实用艺术作品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2)邻接权及其他权利的范围
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在第五章中规定了相邻权(Related Rights)的保护,与传统的邻接权的范围对应,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而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邻接权内容相比较,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所规定的相邻权中并未包括出版者权利。
除上述相邻权外,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在第六章中还规定了其他权利(Other Rights)的保护,包括数据库制作者权、保护期届满后所发表作品的相关权利、已进入公共领域作品的评论或科学分析版本的相关权利。对于这三种权利,在我国并没有明确保护。
首先,对于上述的数据库制作者权,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如果某一数据库的内容通过实质性的定性及/或定量的投入而获取、审核或呈现,则该数据库的制作者有权禁止他人获取或利用该数据库的整体或某一实质性组成部分(含有定性或定量的投入)。”其内涵已经超出了被包含在该法第七条中规定的作为一种汇编作品的数据库的范畴,并未强调独创性,而仅要求具有实质性定性及/或定量的投入(Substantial Qualitative and (or) Quantitative Contribution),因此属于独立的权利类型,对此,我国现有立法并未明确予以单独保护。
对于上述的保护期届满后发表作品的相关权利,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人在经济权利期满后首次合法发表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以前未发表的作品的,应享有与本法规定的作者经济权利相等的权利。”这实际上是鼓励持有未被发表的作品的人将作品予以发表,如果这时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已经过期,则发表该作品的人将可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但是我国《著作权法》中则没有类似规定,且在其第二十一条中还明确规定,在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作品不再受该法保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除外)。
对于上述已进入公共领域作品的评论或科学分析版本的相关权利,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人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发表的评论或科学分析版本,均享有与本法规定的作者经济权利等同的权利。”该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对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重新进行评论或科学分析而形成的版本,对该类作品的保护并未被规定在《伯尔尼公约》或《TRIPS协议》中,保护该类作品的规定最早是见于德国版权法中的类似规则,后来在欧盟1993年颁布的《欧盟版权指令》也予以了规定。相关立法中对于这类作品的含义均没有明确规定,有人将其描述为“研究、比较分析的成果,是由评论研究者在可用的资料的基础上,对一个给定的作品进行处理,以使其回到原来的内涵,包括选择可能的替代性表述、剔除错误的解释,纠正错误,解释不明确的段落,重建缺失或不完整的部分。”从其初始的立法目的来看,应该是对经典传世作品的修复性或编撰性工作成果的保护,这些作品有点类似于我国秦汉以后各朝各代的知识分子对传统经典的还原、加工和编撰。我国目前暂时没有规定类似制度。
(3)公共领域作品的管理
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音乐作品及民间传说的使用者需要向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支付费用的制度。
该条规定,通过这种方式收取的费用应用于促进创新及其他有关公益活动。这一条规定实际上使音乐作品或民间传说永远处于不能完全免费使用的状态下,在版权保护期内,使用人应向版权人支付报酬,而在版权保护期外则需要向集体管理机构支付费用。
(4)不受保护的客体范围
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规定的版权保护对象不得包括:法案、其他行政、政治或司法行为(及法律、法院判决)及前述作品的官方正式译文;国徽及官方标志(旗帜、徽章、装饰品、货币标志等);民间传说;每日新闻和有关事实的简单信息。”
上述规定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规定相近。不过,对于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中不予保护的传统民间传说,则通过公有领域管理的相关制度(见前述相关分析)给予了事实上的保护(即通过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收取相应费用并用于公益事业),这实际上与我国所规定的应给予相应保护的效果是相近的,因为我国要对民间传说进行保护也只能服务于公益并由有关公共机构统一管理。
另外对于国徽及官方标志(旗帜、徽章、装饰品、货币标志等),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不享有版权,但是在我国《商标法》中则明确被列为不得作为商标保护的标志,从实践中看,也没有人实际主张国徽及官方标志的相应版权,而相关法律中也已经对相应标志的使用进行了限制,例如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人民银行同意不得使用人民币图样,也就是说人民币图样已经超出了版权保护的范畴,而是受人民银行监管,但是无论怎样,我国法律并未明确排除官方标志可以主张版权的可能。
(5)小结
综上所述,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规定的客体保护范围基本涵盖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而且还略有超出,例如基础作品中的具有独创性的各组成部分(标题、人物等),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就没有明确保护;而且对于该法规定的实用艺术作品,我国虽然在司践中可套用美术作品的概念给予保护,但是仍然处于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的状态之中;另外在该法中规定的其他权利中的数据库制作者权、保护期届满后发表作品的相关权利、已进入公共领域作品的评论或科学分析版本的相关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均未明确规定应予保护。
总体上而言,摩尔多瓦版权立法的保护范围比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要大,这对权利持有人而言是利好信息,但是对于非权利人则需要注意上述在我国不受保护但是在摩尔多瓦却受到保护的作品,以免构成侵权。
2. 摩尔多瓦版权的权利内容
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承认作者同时享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其权利内容与《伯尔尼公约》及《TRIPS协定》的要求基本一致,并且该法也规定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从而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涵盖进来,这也与我国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近。
3. 摩尔多瓦版权的权利限制
在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第二十条中对版权保护的限制制度予以了原则性的规定,即通常所说的“三步检验法”,其原文为:“本章所规定的权利限制或例外仅在不会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会无理由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情况下适用。”
(1)自由使用或合理使用
在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第三章中规定了版权保护的例外与限制,但是并没有给予相应定义,从其内容上看应该基本与我国所说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制度对应。
首先,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第三章中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三种特殊限制或例外制度,具体为:(1)临时使用(无需付费);(2)私人复制(需要在购买复制工具时付费);(3)为图书收藏等目的而进行影印(无需付费)。
其次,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第三章中的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其他可以自由使用(无需付费)的情况,具体包括:(1)为评论等目的而少量引用的情况;(2)为教育目的的自由使用;(3)时事文章(公开发表的有关当前经济、政治、宗教问题的文章)的传播(作者明确禁止使用的情况除外);(4)新闻报道;(5)使用公开发表的政治演说;(6)为公共安全或确保议会、行政机构或司法程序的进行或报告而使用;因报道现场活动而拍摄或广播文学艺术作品;(7)广播组织自行拍摄相应小视频或小音频的短期自由使用(自由使用期限为六个月);(8)为残疾人的特殊需要而使用(应该包括盲文等);(9)医院等公益机构为公益目的而对有关广播的使用;(10)在官方及宗教典礼上或在在教育活动中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1)对公共场所固定放置的建筑或雕塑;(12)为推广或宣传展览会等活动而使用展览会中相应作品;(13)戏讽;(14)为演示或修理设备而使用有关作品;(15)为重建某一建筑而使用该建筑的设计图纸;(16)图书馆等机构通过网络传播相应可以合理传输的影印件。此外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了有关计算机软件及数据库的特殊权利限制制度。
上述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规定的自由使用及法定许可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相比较,更为详备,主要差异有:(1)我国规定的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未在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中规定,但是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规定了在官方、宗教典礼上或在教育活动中的表演可自由使用相应作品;(2)我国规定的将作品翻译为少数名族文字的合理使用未在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中规定;(3)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中规定的戏讽的自由使用,以及广播组织自行拍摄相应小视频或小音频的短期自由使用,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
(2)版权保护期限
首先要注意的是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规定的经济权利一般权利保护期限的终止时间是作者死亡后满70年,比我国的50年保护期限要长20年。实际上欧美大多数国家的一般版权保护期限都已经调整为70年甚至更长,这是我国投资者到境外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
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权利,我国的保护期限一般适用于发表权,但是不适用于其他精神权利,而摩尔多瓦的保护期限则不适用于包括发表权在内的所有精神权利。
有关具体的版权保护期限的对比,我们统一在下表中陈述:
表5:版权保护期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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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型 |
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的规定(第37条) |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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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般作品 |
作者死后70年 |
作者死后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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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配有歌词的音乐作品 |
歌词作者、乐曲作者中最后一个作者死后70年 |
无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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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匿名或假名作品 |
发表后70年(如果在该保护期内真名被披露,则适用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 |
无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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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作作品 |
最后一个作者死后70年 |
最后一个作者死后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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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汇编作品 |
发表后70年 |
无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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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分批次发表的作品 |
对每批次分别单独计算保护期 |
无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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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实用艺术 |
创作后25年 |
完成后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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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表演者权 |
表演后50年 |
表演后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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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影视作品 |
制作完成后50年(如果在此期限内被出版或提供给公众则应延长至出版或提供给公众后70年) |
发表后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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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播电视组织权 |
播放后50年 |
播放后50年 |
4. 摩尔多瓦版权法中的权利救济制度
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第九章中条规定了版权执行措施,该章详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界定、救济程序的发起、证据的收集及举证责任、证据保全、临时措施、特殊的纠正措施、禁令、赔偿责任、法律费用的负担、司法裁决的公布等规则。
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法院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被侵害方遭受的损失(包括营业收入的减少),以及侵权人获得的非正当收益,同时还应当针对每一项被侵犯的权利支付500至500000摩尔多瓦列伊(约合190至190000元人民币)的补偿款。
总体而言,摩尔多瓦《版权及邻接权法》中规定的权利救济及执行措施比我国法律更为完备。
(二)《发明保护法》及《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
1. 保护范围
摩尔多瓦《发明保护法》及《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中规定的发明和外观设计的含义,与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含义基本一致,但是实用新型(摩尔多瓦《发明保护法》中被称为“短期发明”)的含义则大于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含义,即除了包括产品实用新型外,也包括方法实用新型。
摩尔多瓦《发明保护法》中规定不能授予专利的情形包括:1、科学发现、科学理论、观念及数学方法;2、审美创作;3、精神活动、游戏或商业的计划、规则、方法以及计算机软件;4、信息的呈现;5、违反公共利益(包括对人、动植物有害、对环境有害等,以及涉及人类克隆、人类基因修改、人类胚胎、动物基因修改等情况);6、动植物品种;7、培育这些动植物品种的生物学方法(微生物品种及培育方法除外);8、与人体有关的发明。
与我国《专利法》相比,摩尔多瓦对于不能授予专利的内容规定要更宽泛,例如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动植物品种的生物学培育方法以及有关人类及动物的遗传生物学的相关技术成果,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未被明确禁止,而是交给具体的专利审查标准予以判断,其中我国在实践中已经逐渐开始考虑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的可能性,并且也未禁止对合法利用遗传资源而获得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对于后者,摩尔多瓦采取了非常保守的立法态度,这应该与该国的宗教信仰有关。
反过来,在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禁止授权专利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则并未被摩尔多瓦立法所禁止。
2. 保护期限
摩尔多瓦《发明法保护法》为发明专利规定的保护期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一致,即20年;而其规定的短期专利(对应我国《专利法》中的实用新型)的基础保护期则为6年,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4年。前述保护期均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摩尔多瓦《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为外观设计所规定的保护期较长,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但可通过多次续期延长至25年。而我国《专利法》为外观设计仅规定了10年的保护期。
3. 权利救济
摩尔多瓦《发明保护法》对专利权侵权救济问题予以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权利的执行措施,包括救济程序的发起、“不侵权”的确认之诉、证据的收集及保全、临时措施、特殊的纠正措施、裁决的执行、赔偿责任、法律费用的负担、司法裁决的公布等规则。
其中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确定侵权赔偿金额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被侵害方遭受的损失(包括营业收入的减少),侵权人为获得相应授权而应当支付的授权费用。
摩尔多瓦《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
总体而言,摩尔多瓦《发明保护法》及《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中规定的权利救济及执行措施比我国法律更为完备,不过这两部法律中并没有如我国《专利法》中一样授权法官在相应情况下自由裁量确定赔偿金额。
(三)《商标法》
现行的摩尔多瓦《商标法》系于2008年颁布(最近一次修订是2016年),该法也采用注册在先原则,以注册作为获得商标权的基本条件。
1. 商标的构成
按摩尔多瓦《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构成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可通过图形表达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立体图像、全息图等;第二类是声音、气味及触觉或其组合,只要能具备辨识功能。
而我国的《商标法》并未明确允许全息图可以被申请注册为商标,也未允许气味或触觉标志被注册为商标。
2. 商标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摩尔多瓦《商标法》第七条集中规定了绝对禁止注册的情形,主要包括:(1)不具备显著特征;(2)仅仅包含产品特征、生产时间等产品信息;(3)仅包括赞扬性的标识;(4)通用性的说法;(5)仅与产品天然特性或特定功能有关的产品形状;(6)违反公共秩序;(7)可能对公众对产品的产地、特性的认识产生误导的标识;(8)有关公共机构的标识;(9)有象征性意义的标识,尤其是宗教标志;(10)与原产地标志的保护冲突;(11)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
上述规定与我国对商标注册设置的禁止性条件基本一致,而我国投资者到当地注册商标时要更多注意,与当地风俗或宗教文化传统相冲突的标志将很可能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3. 关于驰名商标
对于已经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但是还没有在摩尔多瓦注册相应商标的中国企业,驰名商标的保护可能会是一项非常有用的制度,这一制度会授予某些未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应专有权利。
摩尔多瓦《商标法》中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申请注册日或注册申请中要求的优先权日,因为在相应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而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的某些群体中得到广泛认可的商标。”(见该法第2条)
在该法第32条则集中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具体保护制度。依据该条规定,驰名商标只能通过两种方式由法院认定:第一,向知识产权局起诉要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第二,在被诉时作为反诉请求而要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
一旦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则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排他权可以扩展到非类似商品之上,这与我国的相关规定相类似。
4. 权利救济
与摩尔多瓦《发明保护法》等立法类似,摩尔多瓦《商标法》其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权利的保护,包括救济程序的发起、证据的收集及保全、临时措施、特殊的纠正措施、裁决的执行、赔偿责任、司法裁决结果的公布等规则。
其中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确定侵权赔偿金额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被侵害方遭受的损失(包括营业收入的减少),侵权人为获得相应授权而应当支付的授权费用。
(四)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
摩尔多瓦《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犯罪。
其中,如果是侵犯著作权的普通罪行,该法对个人规定的处罚上限是1000传统单位(Conventional Unit)罚金或240小时的社工服务,对法人规定的处罚上限是4000传统单位罚金和5年的相关行为禁制令。
如果是违法制造、销售、进口、出口或储存商标或对商标进行伪造并造成大规模损害,则对个人的处罚上限是4000传统单位罚金或240小时的社工服务,对法人规定的处罚上限是6000传统单位罚金和5年的相关行为禁制令。
如果是除前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则对个人的处罚上限是1000传统单位罚金或240小时的社工服务,对法人规定的处罚上限是5000传统单位罚金和5年的相关行为禁制令。
如果是侵犯专利权等其他工业产权的行为,则对个人的处罚上限是1000传统单位罚金或240小时的社工服务,对法人规定的处罚上限是5000传统单位罚金和5年的相关行为禁制令。
如果前述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涉及特殊情况(共同犯罪、组织犯罪、胁迫或行为涉或特别大的规模这四种情况),则对个人的处罚上限是5000传统单位罚金或5年监禁,对法人规定的处罚上限是10000传统单位罚金和5年的相关行为禁制令或强制清算。
三、风险防范建议
从前述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摩尔多瓦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完备,立法水平整体高于我国。实际上这也与该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有关,其在知识产权局之外专门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这充分反映了该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下面将结合中国法律与摩尔多瓦法律的差异,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总结中国企业到摩尔多瓦投资应该注意防范的知识产权风险。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责任风险
就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来看,中国企业需要注意防范如下两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对于受当地保护的新类型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
摩尔多瓦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上与国际接轨,而且还在保护气味、触觉商标的问题上走在世界的前列,并且也规定了全息图的商标保护,以及关于作品标题及人物等作品的组成部分的版权保护,中国企业需要注意在这些中国国内并未明确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上尊重他人权利,避免构成侵权,而一旦构成侵权,摩尔多瓦为各种知识产权侵权所规定的救济制度也非常详尽,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规定了定额的侵权赔偿制度(单项侵权的最高赔偿定额可以达到约合19万元人民币)。
第二,被追求刑事责任的风险。
中国企业还需要注意,在摩尔多瓦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可能产生刑事责任,有关犯罪的最高刑罚达到五年有期徒刑,而且其中包括针对法人强制清算的特殊处罚。当然,摩尔多瓦实际发生的刑事立案调查并不多,因此其刑事处罚在现实中的执行力并不强,但是这不代表相应刑事责任风险不存在。
(二)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时所面临的保护机制较弱的风险
如前所述,摩尔多瓦虽然有较完备的立法体系,但是实际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仍然不强,因此对于需要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而言,需要注意在摩尔多瓦的相关违法成本可能并不高,中国企业的维权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