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美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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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亚美尼亚基本概况
一、政治体制和环境概述
亚美尼亚属于西亚内陆国家,地处外高加索南部、亚美尼亚高原东北部,位于欧洲与亚洲交界处。历史上多次受到外来势力的侵略与统治,直至1918年,受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在亚美尼亚人的斗争中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共和国。1920年亚美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成立,1922年加入苏联。1991年9月21日,作为苏联加盟共和国69年的亚美尼亚正式宣布独立。
(一)基本情况
1. 领土
亚美尼亚国土总面积为2.98万平方公里,从行政区划上而言,包括10个州以及1个具有独立行政地位的州级市——首府埃里温市。其中面积最大的格加尔库尼克州为5349平方公里,最小的是首府埃里温市,为223平方公里。
2. 人口
亚美尼亚自1991年正式宣布独立后,分别于2001年和2011年进行了两次人口大普查。根据2011年的人口大普查,亚美尼亚人口数为3002594。此外,根据各州的数据统计,2012-2016年亚美尼亚人口行政区域分布情况及人口总数如表1所示。从表1中可知,2012 -2016年亚美尼亚人口处于逐年递减状态,人口趋势呈现负增长。
表1:亚美尼亚2012-2016年各州人口数据
(单位:万人)
|
州名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
洛里州(Lori) |
23.47 |
23.08 |
22.8 |
22.5 |
22.11 |
|
塔武什州(Tavush) |
12.83 |
12.76 |
12.67 |
12.55 |
12.45 |
|
阿拉加措特恩州(Aragatsotn) |
13.3 |
13.23 |
13.13 |
12.98 |
12.85 |
|
科泰克州(Kotayk) |
25.53 |
25.5 |
25.5 |
25.39 |
25.28 |
|
格加尔库尼克州(Gegharkunik) |
23.56 |
23.41 |
23.3 |
23.18 |
23.07 |
|
阿尔马维尔州(Armavir) |
26.71 |
26.72 |
26.7 |
26.66 |
26.58 |
|
阿拉腊州(Ararat) |
26.14 |
26.08 |
26.01 |
25.89 |
25.84 |
|
瓦约茨-佐尔州(Vayots-Dzor) |
5.22 |
5.17 |
5.14 |
5.08 |
5.03 |
|
休尼克州(Syunik) |
14.17 |
14.1 |
14.02 |
13.94 |
13.89 |
|
希拉克州(Shirak) |
25.13 |
24.83 |
24.64 |
24.32 |
23.93 |
|
埃里温市(Yerevan) |
106.63 |
106.83 |
107.15 |
107.37 |
107.58 |
|
合 计 |
302.69 |
301.71 |
301.06 |
299.86 |
298.61 |
总体而言,亚美尼亚城镇人口远超过农村人口(见表2)。自2012-2016年间,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率均处于63%-64%之间,城镇化率较高,且保持一个较稳定的状态。州与州之间的城镇化率差距较大,除首府埃里温市皆为城市人口外,2016年城镇化率最高的为休尼克州,城镇人口为9.39万人,占其总人口(13.89万人)比率为67.6%;2016年城镇化率最低的为阿拉加措特恩州,比率仅为22.02%。两个州之间比率差额为45.58个百分点。
表2:亚美尼亚2012-2016年农村城市人口情况
(单位:万人)
|
年份 |
城镇人口 |
比率 |
农村人口 |
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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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191.75 |
63.35% |
110.94 |
36.65% |
|
2013 |
191.41 |
63.44% |
110.3 |
36.56% |
|
2014 |
191.29 |
63.54% |
109.77 |
36.46% |
|
2015 |
190.7 |
63.60% |
109.16 |
36.40% |
|
2016 |
190.14 |
63.68% |
108.47 |
36.32% |
(二)政治体制
1995年7月5日,亚美尼亚全民公决通过亚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根据该《宪法》,亚美尼亚实行总统制、三权分立制以及多党制。2005年对《宪法》进行了一次修改。2015年12月6日,亚美尼亚再次就宪法改革草案举行全民公投,2015年12月13日亚美尼亚公布了此次全民公投结果,以63.37%的选民支持获得了通过。根据此次公投的结果,亚美尼亚将由总统制向议会制过渡。根据2015年新《宪法》,总统任期延长至7年,但不得连任。总统不再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国民议会选出,同时总统不能参加任何党派。现任总统为阿尔缅·萨尔基相,于亚美尼亚当地时间2018年3月2日在亚国民议会以90票赞成、10票反对当选为新一届总统,并于2018年4月9日正式宣誓就职,任期7年。
新《宪法》由“总则、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国家经济、社会、文化政策的立法保障和主要目标、国民议会、总统、政府、法院和最高审判委员会、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地方自治、人权捍卫者、中央选举委员会、广播电视委员会、审计室、中央银行、宪法的适用、修改以及公投、最终条款和过渡条款”等16章组成。
1. 立法
亚美尼亚国民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议员任期5年。国民议会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通过国家预算以及履行宪法规定的其他职能。现任议长为2017年5月当选的阿拉·巴布洛扬。
2. 行政
根据2015年新《宪法》的规定,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对内和对外政策,政府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总理由总统根据在议会选举中获胜的政党和政党联盟推举的候选人来确定,对国民议会负责并受其监督。2018年4月17日当选为亚美尼亚总理的谢尔日·萨尔基相在反对党领导人尼科尔·帕希尼领导的抗议活动压力之下于4月23日辞去总理一职。2018年5月8日,反对党领导人尼科尔·帕希尼当选为亚美尼亚新一届总理。此外,亚美尼亚军队领导权亦由政府掌握。
3. 司法
亚美尼亚的司法系统包括法院、司法委员会、宪法法院和检察院。
亚美尼亚的法院分为普通司法管辖法院、宪法法院(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和行政法院(The Administrative Court)。普通司法管辖法院包括初级法院(Courts of First Instance)、中等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和高等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Cassation)。普通司法管辖法院一般审理民刑事案件;宪法法院主要处理与宪法相关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违宪审查、批准国际条约、审理与宪法相关的纠纷等。
司法委员会独立于法院,保障法院和审判工作的独立性。主要权力是推举法官以及法院院长候选人、决定对法官进行刑事诉讼或剥夺法官行使法官权力的自由等。
检察院由总检察长领导,主要负责提起公诉、监督庭前程序、民刑事抗诉、监督法院刑罚与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等等。
2015年3月25日中亚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了此协助条约。
(三)外交关系
亚美尼亚的外交政策以俄罗斯为重点,积极发展同美国及欧盟的关系,参加北约“和平伙伴关系”框架内的各项活动,寻求安全政策多元化。同时,亚国也一直将对华关系置于“外交优先方向”。亚中两国友谊源远流长, 早在一千多年前,“丝绸之路”就将两国联系在一起。1991年亚宣布独立后,中国是最早承认其独立并与其建交的国家之一。迄今为止,两国已签署了包括《中亚两国政府联合公报》在内的30多项合作协议。“一带一路”的构建为中亚两国经贸合作纵深发展提供了良好平台与契机。2015年3月,亚总统萨尔基相率团访华,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举行会谈,共同签署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美尼亚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签署了有关经贸、金融、司法、执法、海关、教育、旅游等10余份合作文件。
二、对华经贸关系概述
中亚两国关系是从政治领域逐渐向经贸、文化等领域全面发展的。亚前5大贸易伙伴国分别是俄罗斯、中国、德国、伊朗和意大利,与这五个国家的贸易额占其贸易总额的50%以上。中国为亚美尼亚的第二大贸易伙伴。1999年,双方举行中亚经贸合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15年3月25日,中亚两国央行签署了10亿人民币/770亿德拉姆的本币互换协议,为期三年,旨在促进双边贸易、商品流通和直接投资;2016年双方举行中亚经贸合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17年,中亚贸易额达到4.4亿美元。
在中亚经贸关系顺利发展下,“一带一路”的构建为两国经贸关系向纵深领域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利的环境。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访问哈萨克斯坦期间,在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演讲时,提出了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构想;2015年,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2017年“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此次论坛规模宏大,有29个国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脑、包括联合国秘书长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在内的3位重要国际组织负责人及130多个国家的嘉宾出席,此次论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将“一带一路”推向了新的阶段。
从“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起,亚政府就予以高度重视,坚信其可以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中亚两国政府共同推动下,双方围绕“一带一路”倡议已达成一系列共识,并取得丰硕的早期成果,在道路联通、电力设施建设、产能合作及新能源领域取得可观的合作成果。
2014年10月亚美尼亚签署《欧亚经济联盟条约》,2015年1月1日正式加入欧亚经济联盟,成为联盟的一员。2018年5月17日,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签署经贸合作协定,包括海关合作、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部门合作、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和竞争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文化和民俗特色概述
(一)民族语言
亚美尼亚是一个由50多个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人口最多的民族是亚美尼亚族,约占总人口的96%,其他少数民族主要有:叶继德族、俄罗斯族、亚述族、希腊族、犹太族、库尔德族,其他稍大的少数民族还有茨岗族、鞑靼族、乌克兰族等。亚美尼亚官方语言为亚美尼亚语,多数居民通晓俄语,年轻人崇尚学习美、欧语言。
(二)宗教信仰
公元301年,亚美尼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基督教定为国教的国家。信奉基督教人数约占总人口数的94%。亚美尼亚基督教属“格里高利”教派,又称亚美尼亚使徒(正)教会,是亚美尼亚的民族教会,坚持基督教一元论。
亚美尼亚独立后,实行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方针,对宗教的立场是:提倡宗教自由、不干涉宗教活动,但不允许宗教违宪。
(三)民间习俗
1. 衣——服饰文化
亚美尼亚传统的民族服装是:妇女戴宝塔式高帽,穿对襟长连衣裙、绣花衬衫,系宽腰带;男子戴毡帽,穿敞襟长上衣、大裤裆灯笼裤,脚蹬皮靴。随着经济及城市化的发展,亚美尼亚人在服饰方面也逐渐城市化了,妇女爱穿连衣裙,男子穿西服,只有在庆祝传统节日或重大活动时才穿民族服装。
2. 食——饮食文化
亚美尼亚人喜食奶制品、肉制品、面食;喜爱的饮料是酸牛奶、葡萄酒和葡萄汁。喜欢咖啡,不善饮茶。传统的美食有烤羊肉、酸奶饼、油煎白菜肉末卷、用葡萄叶裹着各种馅做成的煎肉菜包、用手搅拌支撑的嫩软的粉红色肉丸子等。亚美尼亚民族菜肴调料十分考究,食用调料包括300多种野草和花。
3. 住——家庭文化
亚美尼亚住宅建筑式样不一。过去,农民多住石块砌成的方形塔式楼房,牧民多住泥石砌成的低矮平房;现在,农民居住多为带窗户、阳台和庭院的砖瓦房,城市居民居住在住宅小区。
4. 行——交通文化
目前,中国没有直通亚美尼亚的飞机,必须在俄罗斯或其他欧洲国家转机。亚美尼亚中巴发达,基本覆盖城市和乡村,以中巴最快最方便。首都埃里温市内交通主要由中巴承担,也有地铁,公共汽车和有轨电车。
(四)重大节日
亚美尼亚重大节日主要包括国际性节日、民族传统节日、独立后新设立的节日和历史纪念性节日。
1. 国际性节日
国际性节日主要包括1月1日元旦节、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等。
2. 民族传统节日
(1)耶稣升天节,复活节后的第40天。这一天被视为爱情的象征,类似于中国的七夕节。
(2)泼水节,每年炎夏的8月初举行,人民相互泼水,小伙子表演摔跤、马术、踩高跷等,女孩唱歌跳舞等。
(3)跳火节,一般在初夏举行,是已婚年轻妇女的节日。节日当天在院内堆起干树枝,手拿蜡烛,唱着歌,点燃树枝,然后排队跳过火堆,表示在火中净身。
3. 独立后新设立的节日
独立后新设立的节日主要包括1月2日建军节、7月5日宪法节、9月21日独立日(国庆日)等。
4. 历史纪念性节日
(1)4月24日,1915年种族灭绝纪念日。
(2)5月28日,1918年亚美尼亚第一共和国成立日。
(3)12月7日,悼念1988年大地震死难者日。
亚美尼亚还有民族宗教节日,如基督教圣诞节、复活节(3月28日-30日)。
(五)礼仪禁忌
亚美尼亚人称自己的国家为“海雅斯坦”,意思是好客的民族。他们总是用美酒与美食热情招待远方的客人,但同时,亚美尼亚人忌讳餐具互相磕碰,不喜进食的时候发出咀嚼声音,不喜数字“十三”,认为十三代表着不幸。
四、法律体系及环境概述
亚美尼亚属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包括宪法、国民会议(议会)通过的法律、总统令、政府令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批准的法规。亚签署的国际条约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并且比亚法律法规拥有优先权。
亚美尼亚独立后,于1995年颁布了《宪法》,并于2005年和2015分别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在《宪法》的总领之下,亚美尼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到新兴互联网方面,亚美尼亚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针对外资企业,亚美尼亚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在2003年2月亚加入世贸组织前后,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有关鼓励与保护外资进入的有《外国投资法》;在亚成立法人企业的法律法规有《贸易名称法》《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法》;有关注册登记程序的有《法人企业机构国家注册法》;保护资产所有权及权益方面的有《宪法》、《私有化法》、《不动产法》、《土地法》;涉及市场保护的有《保护经济竞争法》《国内市场保护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法》;有关税务方面的有《税收法》《利润税法》、《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财产税法》《土地税法》等;进出口贸易方面有《海关法》;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民法》、《解决经济纠纷诉讼法》;涉及环境保护的有《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涉及新型互联网领域的有《电子文件与电子签名法》等等。
亚美尼亚政府积极推行向欧盟靠拢,并按照欧盟的标准与要求修订本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此外,亚美尼亚为欧亚经济联盟的成员国,欧亚经济联盟的法律体系和框架对亚美尼亚立法具有重要影响。2014年的《欧亚经济联盟条约》在联盟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联盟法律的根源。《欧亚经济联盟条约》涵盖商品市场、关税、外贸、劳动力、服务、资本市场等经济领域的重要方面。同时,联盟内部还设立了最高欧亚经济理事会、欧亚政府间理事会、欧亚经济法院以及联盟法院;根据联盟条约规定,成员国可根据其国内立法确定的程序,自行决定以何种方式落实最高欧亚经济理事会、欧亚政府间理事会做出的决定。
五、市场准入政策及最新规定
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市场准入制度是东道国控制外国货物、劳务和投资进入本国市场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平衡经济监管与开放程度最重要的途径。
自独立以来,亚美尼亚实施自由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外贸经营权实行登记备案制,手续比较简便。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企业所在辖区海关登记备案即可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除对健康、安全和环境有影响的少数商品实行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大部分进口商品无需审批,没有数量、额度和许可证限制。
在投资领域,亚美尼亚总体上采取的是鼓励和支持政策,但是针对不同领域实行不同的政策。外国人在亚美尼亚不得进行土地买卖,但允许在亚注册的公司经营土地买卖;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的行业主要为涉及到国家军事、信息安全等的行业,如矿产资源开采,炸药和武器弹药以及军事和警用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电信手机市场运营,珠宝生产和加工,航空、铁路运输及邮政运营等;亚美尼亚明确鼓励外资对能源、供水、交通、通讯及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投资。
第二章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一、一般规定
根据亚美尼亚的《外国投资法》,除了在极端紧急的情况下根据司法判决并予以充分和强制性补偿的情况下,外国投资一般不被国有化或征收。亚美尼亚宪法要求对征收财产的补偿在财产被征收之前进行。外国投资者有权向亚美尼亚政府请求赔偿因国家机关或其官员的非法行为或不恰当履行职责导致的损失及损失的利润。
外国投资者在亚美尼亚投资享有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外国投资者参与亚美尼亚经济活动没有限制,外国投资者取得当地公司的股权比例也没有限制。此外,外国投资者有权拥有亚美尼亚土地上的建筑,有权通过政府的特许合同开采可再生和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但是外国公民和没有公民资格的外国自然人不能在亚美尼亚享有土地所有权,只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合同对土地拥有使用权。
《外国投资法》还规定了有利于投资者的“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根据该条款,如果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发生变更,根据外国投资者的请求,其在投资时有效的法律可以从投资之日起继续适用不超过5年。
二、投资激励措施
1.所有权:允许100%所有权。
2.准入:没有审批或具体的授权要求。
3.土地所有权:外国人在亚美尼亚登记的公司有权购买土地,虽然外国公民不允许在亚美尼亚拥有土地,但其可通过长期租赁合同使用土地。
4.进口:对于投资项目而言,超过3亿亚美尼亚元的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延期3年支付。
5.出口:没有出口税和限制。
6.出口增值税:零。
7.投资担保:如果立法有任何变更,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适用法律达5年的时间。
8.自由经济区:区内公司完全免除所得税、财产税、关税及为自由区的组织者、运作者和产品提供服务的增值税。
9.没有外汇管制。利润可自由汇回投资者国内。
10.对员工招聘没有限制。
11.没有投资部门或投资地域的限制。
三、投资方式
1.新设外商独资公司(含分公司、代表处),或并购现存的亚美尼亚公司。
2.与亚美尼亚公司或公民合作成立新的合资公司,或在现有企业中取得股份。
3.在亚美尼亚境内购买股票、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
4.取得亚美尼亚土地使用权,或通过特许协议,在亚美尼亚公司或公民的参与下开采自然资源。
5.取得其他财产权。
四、自由经济区
在亚美尼亚自由经济区从事经营活动, 加工、生产和出口商品有税收优惠。从自由经济区出口的商品可以没有任何限制地进入5亿消费者的国际市场。自由经济区法和税法给予在区内经营的公司免除利润税、所得税、财产税、增值税和关税优惠。同时,亚美尼亚给予自由经济区的经营者和组织者下列激励措施:(1)在区内提供服务和商品免增值税;(2)免利润税和所得税;(3)在区内所有或租赁的厂房和建筑免财产税;(4)进口到自由经济区的商品,或其他因使用该商品而生产的产品免关税和非关税措施;(5)区内交易允许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不像亚美尼亚全境,交易只允许使用国家货币进行。
目前,亚美尼亚政府批准的自由经济区有两个。“同盟( AЛьянс)”自由经济区和 AJA Holding自由经济区,两个自由区均在埃里温市。“同盟”自由经济区成立于2013年7月21日,是亚政府批准的第一个自由经济区项目。该项目由俄资企业“希特罗尼克斯(OAO Cитроникс)”公司管理运营,工厂区和办公区占地面积总计为9.4万平方米,分布在以下两个现有企业场所内:(1)“MARS”公司区域:占地6.7万平方米,发展方向为知识密集型产品制造和出口。该区位于埃里温市郊区,设施均为原有工厂闲置厂房和办公楼,基本齐全,但陈旧落后。厂房租赁价格每月每平米5美元。目前自由区经济已有美国、俄罗斯等数家外资企业注册,但还均未开始生产。暂无中国企业提出申请。(2)埃里温设各研究所区域:占地27万平方米,发展创新产品加工和设计。“同盟”自由经济区主要发展方向为8个领域:电子(仪器和设备、微电子、数字技术)、精细工程(包括精密仪器制造)、制药和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软件系统、替代能源(包括节能技术)、工业设计、电信(设备研发和生产、数据传输和材料)、其它高新技术产业。AJA Holding自由经济区于2014年2月27日设立,是亚境内第二个自由经济区。AJA Holding自由经济区位于埃里温市中心,占地3.24万平方米,主要发展珠宝、钻石加工和钟表制造行业,投资规模大约1000万美元,计划吸引150家私人企业,提供2000个就业岗位,年出口产品产值2-2.5亿美元。
亚美尼亚与独联体国家(除乌兹别克斯坦和阿塞拜疆外)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产品进入独联体国家市场享受零关税。另外,亚美尼亚目前享有加拿大、日本、挪威、瑞士、美国给予的普惠制以及欧盟给予的普惠制+。“普惠制”是由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单方优惠关税制度。加拿大的普惠制产品清单中包含具体的农产品和工业用品,但排除了一些敏感的产品,如某些纺织品、鞋类、化学制品、塑料及相关产品、特种钢、电子管。日本的普惠制是有选择性的,所有的工业产品原则上免税,而对一些敏感产品分别征收20%、40%、60%和80%的关税。挪威的普惠制下,几乎所有的工业产品享有零关税,但对少数纺织品征收5-15%的关税。瑞士的普惠制涵盖所有的工业产品和许多农产品,几乎所有的工业产品免关税,但其中的纺织品和服装按正常关税的50%征收。美国的普惠制给予许多类型的化学品、矿产品和建筑石料、珠宝、许多类型的地毯和某些农产品、渔业产品免关税。但大多数纺织品和服装、手表、鞋类和行李箱不享受零关税。
五、产业政策
在亚美尼亚2012-2017年发展规划中,政府明确了鼓励优先发展的行业和领域。
(1)能源:提高能源安全水平、发展替代能源、提高电站使用效率、完成亚—伊和亚—格跨境输变电项目、新核电站建设。
(2)供水:提高饮用水品质、实现全天供水、农村供水、建设新水库。
(3)交通:建设“北—南”公路、亚—伊跨境铁路亚美尼亚段、规划改善农村道路、公共交通现代化改造。
(4)通讯:网络普及率达到60%、实施数字电视和广播技术、按照国际标准提供通讯和邮政服务。
(5)高新技术产业:电子工业、精密仪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替代能源和电信产业。
此外,亚美尼亚鼓励吸引外资的行业领域是:高新电子技术研发、采矿与冶金工业、发电输电系统、化学工业、轻工业、银行服务业、计算机程序软件开发、食品生产与包装业、旅游业。
在出口方面,亚美尼亚政府把发展知识经济和出口导向作为其长期战略目标。
1.食品加工业。农业是亚美尼亚经济的主要部门之一,2006-2010年间,农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8%。绿色农产品加工发展迅速,有巨大的出口潜力。食品加工是亚美尼亚最发达的产业之一,在出口数量上位居第二。最重要的产品包括灌装食品、酒精饮料,特别是用当地种植的葡萄酿造的白酒和白兰地。亚美尼亚主要的食品加工出口产品是酒精饮料、鱼、奶酪、灌装水果、果酱、咖啡、矿泉水。有些出口商也出口冷冻水果和蔬菜。亚美尼亚的土壤和气候条件、高纬度和有限的化肥使用决定了其农产品的优势。这类产品能够经现代化加工和包装技术后成功进入国际市场。
2.采矿业。亚美尼亚矿产资源丰富,采矿业是亚美尼亚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是近几年发展最快的出口行业之一。亚国的铁、铜、钼、铅、锌、金、银、铝、霞石正长岩储量丰富,矿石和金属的出口占全国总出口的一半,环境安全是采矿业面临的主要挑战。鉴于此,亚美尼亚政府在批准采矿项目时会优先考虑使用最先进和最安全的技术。
3.能源。能源是亚美尼亚经营最充分和最有效率的产业,全国在能源方面几乎可以自给自足。电力、天然气、供暖行业有独立的能源规制部门,其在简化许可程序、免除跨部门的冲突、建立有效率的定价和税收结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由于缺乏燃料资源,亚美尼亚非常强调发展其自身的可再生能源,比如水电、风力发电、太阳能。
4.信息技术/电信业。信息技术和电信业是亚美尼亚最有生产力的产业之一。政府优先发展信息技术产业,并通过各种机构支持其发展。比如“信息技术发展和支持理事会”,由总理担任主席。这一产业已吸引了全球品牌如新思科技(Synopsis)、微软、美国国家仪器公司(National Instruments)、明导(Mentor Graphics)等的青睐。
5.化学制品/药品。该行业产品的57%都出口了,自2003年以来每年的平均涨幅是24%。
6.旅游业。亚美尼亚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有潜力提供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旅游产品和高质量的服务。近几年,到亚美尼亚旅游观光的游客每年增长25%。亚美尼亚制定了旅游法和旅游发展规划。
六、投资服务机构
1.经济部投资政策处。它负责制定投资政策并支持其执行;为友好的投资环境创设法律平台;制定双边投资条约;制定自由经济区的法律,并执行自由经济区的国家政策;协调在自由经济区内为区内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组织和促进投资项目的收集;维护外国投资的统计数据库;协调公共投资项目的执行;起草公私合伙(PPP)相关的法律;为改善和扩展公私合伙(PPP)提供建议和评论;为公私合伙项目的执行提供协调和支持;维护公私合伙项目的数据管理系统;执行公私合伙相关的活动。
地址:5 Mher, Mkrtchyan, 0010, Yerevan, Armenia.
电话:(374 10)597125
传真:(374 10)597125
电邮:vlalayan@mineconomy.am ;investment@mineconomy.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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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署。1998年设立,旨在便利外国直接投资和促进出口,是投资者的一站式服务机构。负责协助投资者在亚美尼亚设立公司,帮助项目的执行,与政府协调,提供当地投资机会的信息,为投资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建议。同时也负责出口促进,协助公司为产品寻找市场。另外,发展署还进行市场研究,为合资企业寻找合作伙伴。此外,发展署还组织国际会议、商业论坛、贸易展销会。发展署的董事会主席由亚美尼亚的总理担任,其董事会由以下人员构成:总统的首席经济顾问、金融部、经济和外交部、发展署主任以及一些私营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董事。发展署具体提供以下服务:(1)根据外国投资者的需要准备定制信息包;(2)组织现场考察。为外国投资者的现场考察进行计划和准备,安排与公共和私立组织的会面,管理现场考察;(3)为商业合伙提供经纪服务,帮助在亚美尼亚找到合适的商业合伙人;(4)后续支持。管理现场考察之后的跟进事宜,准备额外的信息和文件;(5)投资项目的执行。协助公司登记和员工招聘(招聘广告和面试);(6)与政府部门联系。
地址:5 Mher, Mkrtchyan st., 9th floor, 0010, Yerevan, Armenia。
电话:(374 10)570170/111
传真:(374 10)570170/207
电邮: info@ada.am
3.中小企业发展中心。该中心为亚美尼亚的中小企业提供国家支持,在亚美尼亚全境设立了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其责任包括:(1)确保中小企业与政府的有效对话;(2)增加中小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3)确保中小企业获得商业发展服务;(4)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5)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和科研活动;(6)协助建立新的中小企业;(7)支持中小企业活动的国际化。同时,该中心也是企业欧洲联盟的成员之一,该联盟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提供有关市场机会的免费信息和实际建议,为促进出口提供欧盟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要求。企业欧洲联盟通过使用其商业和技术合作数据库帮助中小企业找到合适的商业伙伴,提供投标信息,支持国际社交活动。该中心由经济部牵头的受托人理事会管理,受托人理事会的成员包括经济部副部长、金融与农业部、亚美尼亚企业联盟主席、政府的专家与分析部的负责人、亚美尼亚中小企业协会的负责人、商业支持组织联盟的执行主任、亚美尼亚雇主联盟副主席、银行联盟执行主任、信息技术联盟执行主任。
地址:5a Mher, Mkrtchyan, 0010, Yerevan, Armenia。
电话:(374 10)541648,563714,583261
传真:(374 10)541642
电邮: info@smednc.am
4.国家竞争力基金。该基金是由亚美尼亚政府与来自美国、俄罗斯、欧盟和中东的私营企业的代表组建的一个公私合伙(PPP)项目,其目的是为那些有巨大发展潜力和明显竞争力的产业,主要是教育、医疗和旅游等提供支持,发展、执行和监控项目。另外,该基金通过增加信息和技术渠道提升项目的竞争力。这些项目旨在增强电信基础设施、增加亚美尼亚的外语语言能力。该基金由受托人理事会管理,其组成包括政府代表、知名国际公司高管以及亚美尼亚的国际捐款人协会代表。该理事会的主席由亚美尼亚总理担任。
地址:5 Mher, Mkrtchyan, 0010, Yerevan, Armenia.
电话:(374 10)543167
电邮:info@cf.am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一、一般规定
亚美尼亚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亚美尼亚经济部,主要职责是:制定经济发展政策、对外投资政策、对外经济合作、对生产型及贸易型企业的管理、科技创新(尤其是信息技术)发展、协调和WTO的关系、扶持中小企业、提出贷款建议、推广产品标准化等。
自独立以来,亚美尼亚实施自由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外贸经营权实行登记备案制,手续比较简便。所有已经注册的经济实体,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如章程上列有外贸业务,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后,都可从事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仅需到企业所在辖区地区海关登记备案。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其余商品均放开经营。
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在跨国贸易的便利化程度上,亚美尼亚在190个经济体中处于第48位。世界银行的统计指标包括:(1)文件的准备:来源经济体在运输、清关、检验和港口要求取得、准备、提交的文件;目的地经济体要求取得、准备和提交的文件;(2)清关和检验;(3)国内运输。
为促进跨国贸易便利化,亚美尼亚近几年重点进行了两项改革:其一,2011年,在海关设置自我申报柜台,投资新设备改善边境运作,并引入了风险管理系统;其二,2015年,亚美尼亚加入欧亚经济联盟,在与俄罗斯联邦贸易方面,减少了文件准备和边境检验的时间和费用。
以亚美尼亚的首都埃里温为例,在亚美尼亚进出口的时间和费用如下表所示:
表3:亚美尼亚进出口时间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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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
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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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边境 |
39 小时 |
时间:边境 |
41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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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边境 |
100 美元 |
费用:边境 |
1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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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文件 |
2小时 |
时间:文件 |
2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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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文件 |
150美元 |
费用:文件 |
100美元 |
二、进口制度
1.所有进口的货物必须在到达亚美尼亚海关之日起10天内向海关申报。在这期间,货物在海关的控制之下。电子申报将在许多方面取代之前的纸质申报。升级的电子系统在边境设置了交通指示灯,绿灯表明不需要查证就可以通关;红灯表明进口必须接受文件查证和现场检验;黄灯表明只需要进行文件查证。
虽然大多数进口不受许可证或配额的限制,但可以基于健康、安全或环境理由对进口进行限制。具体而言,药品、武器及生产武器的元件、爆炸物、核材料、有毒物质、毒品等的进口必须有授权;对于食品、电子产品、酒精和非酒精饮料、烟草制品、童装等的进口有强制性的健康、卫生和消费者权利标准。
2.进口商品只实行两种税率:0和10%,其中,对生产资料的进口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类商品实行10%税率。海关对关税的估价是根据货物承运人或代理人提供的申报,以实际交易价值来确定。2012年9月,亚美尼亚修改和补充了《海关法》,规定在确定进口商品海关价值时以“合同价格”为准。
另外,在下列情况下免征进口税:由亚美尼亚政府指定的投资方进口的货物;从亚美尼亚境内转运的货物;国际运输中规定使用的运输工具;货币或股票;以加工或再加工为目的的临时进出口货物。同时,所有进口商品征收20%增值税,对烟草和酒精饮料征收消费税。进口商品没有数量、额度和许可证限制。
3.检验检疫。根据有关食品安全和动物检疫的国家法令,亚美尼亚农业部国家食品安全局对于农产品、畜产品商提交的进口申请进行质量鉴定。该局也负责植物检疫工作,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应在亚美尼亚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植检人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三、出口制度
所有出口只需要向海关进行简单的申报。由出口商向海关提交申报表,海关官员审查该表格的完整性和支持性文件的有效性。出口商品及其附属服务无需支付增值税。除了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理由,不存在出口限制。
四、外汇管理
2004年11月24日,亚美尼亚通过《外汇调节与外汇监管法》。该法规定,国家不对外汇进行国家管制,外汇可自由兑换。在亚美尼亚注册的企业和法人机构可在亚美尼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但需要通过银行进行对外贸易结算付汇。企业税后利润可自由汇出,个人可以随身携带1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汇出境,超过此限额需出具银行水单;带入外汇不受限制。
2015年3月25日, 中亚两国央行签署了10亿元人民币/770亿德拉姆的本币互换协议, 为期3年。
中国金融机构在亚没有分支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在土耳其的工作组负责该行在亚美尼亚的业务。外国企业在亚美尼亚银行开立账户的要求和程序: 以亚美尼亚(Ameria)银行为例,对于没有在亚美尼亚设有登记注册的代表处的外国公司,开立账户所需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证书、外国公司法人代表任命决定或纪要、拥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和实际受益人的护照复印件、开立账户申请(外国公司授权人的签字和盖章)、公章样本、代表公司下达交易指令人员的签名样本卡以及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公司设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一般规定
(一)企业设立的形式
根据亚美尼亚《独资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和《法人企业机构国家注册法》等规定,在亚美尼亚可设立的企业形式主要包括如下:
1.独资经营者: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设立的,通过资产、销售、劳动或服务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独立承担风险和责任的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业体。
独资经营者可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国人或外国人。但是,有破产记录且破产义务没有履行完毕的人除外。
独资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并颁发独资经营者证照作为其参与商业活动的证明文件。申请设立不受时间限制。申请人应当具备从事任何不被法律限制或禁止活动所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始于设立,终于结束,在此期间不能被撤销或确认无效。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由不超过49名股东(包括个人、法人、国家或其他社团)组成;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中列明的最低工资的50倍(以亚美尼亚元计算);具备法人资格、风险自担的商业组织。法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是,经济性合伙组织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合伙人在成为公司股东的两年内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由前合伙债务转变而来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亚美尼亚《有限公司法》没有对外国投资者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持股份额进行限制。
4.股份公司:由发起人(包括个人、法人、国家或社会团体)设立的、将资本分为一定数量证明公司股东权利的股份;拥有与股东分离并计入资产负债表财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财产和非财产性权利;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和作为诉讼主体资格的商业组织。
股份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股份价值为限承担与公司活动相关的风险。但是,有权向公司发出强制性命令或有机会事先决定公司活动的股东或其他人员进行或不进行某些活动导致公司无偿债能力(或破产)的应该对公司承担额外或附属责任。
股份公司可以由一个人创建,该信息必须记载在注册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并向社会公众予以披露。亚美尼亚《股份有限公司法》没有对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或持股份额进行限制。
(二)法人名称登记
亚美尼亚法人名称登记是法人登记的前置程序。
在法人登记注册前先由亚美尼亚共和国专利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进行法人名称登记,注册登记应当使用亚美尼亚语。
1. 法人名称
法人名称应当包含:(1)法人组织类型;(2)区别于其他企业;(3)还可以包含法定实体的指定名称、显示其活动性质的词语,以及创始人或参与者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由所有普通合伙人姓名(名称)加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组成,或者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姓名(名称)加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组成。商业合作社法人名称应当包括其主要活动目标。
2. 法人名称登记的程序
(1)申请
由法人的发起人及其授权人或依公司章程被授权的人提出。申请提交注册机构的日期为注册登记日。申请表格式和填写顺序由注册机构规定。
申请书应使用亚美尼亚语,申请书附件包括法人名称使用许可文件、授权委托书和按规定金额支付国家税款的收据。
(2)专家审定
代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由专家审定。在作出法人名称登记注册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对申请进行修改,审定期限从修改之日重新计算。
(3)决定
代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违反规定,应当拒绝登记;决定注册或拒绝登记均应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
在对法人名称作出注册决定后,代理机构须将企业名称、注册号码、日期、申请编号和申请人地址记录在国家登记册中。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获得许可后,应尽快设立企业,只能预先保留6个月,在此期间如未成功设立企业,6个月期满,名称将不能再继续使用。
3. 法人名称的修改
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以按规定程序进行法人名称修改。
(三)法人登记
亚美尼亚企业登记注册机关由亚美尼亚司法部领导,包括中央和地区两级登记机关。
中央登记机关负责法人重组(变更性质除外)、社会团体及非营利性自治组织的登记,规定登记程序,监管地区登记机关,发布登记信息、保管总登记册,规范登记数据等职责。地区登记机关负责所在地区法人和独资经营者登记、保管所在地区的法人登记册等职责。
1. 法人登记程序
(1)申请人向相应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只要没有驳回申请的合法证据,登记机关应将数据载入登记卡上。
(4)登记机关在中央登记机关提供的密码库中选择一个密码与法人绑定,向法人提供注册号,盖章签字。
(5)登记机关将相关数据载入登记信息系统并发布登记证明。
2. 法人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见表4。
表4:法人活动应递交文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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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所需文件及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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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 |
(1)申请;(2)会议记录;(3)至少两份章程复印件;(4)缴纳印花税收据。由外国人发起或参与的登记,应当提交一份其所在国家贸易登记机关出具的翻译成亚美尼亚语的声明或关于外国投资者法律地位的同等性质文件、发起文件和相关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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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经营者 |
(1)申请表(载明姓名、护照信息、居住地、登记机关所在地和商业活动期限);(2)护照复印件;(3)照片;(4)缴纳印花税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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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
(1)申请表;(2)变更章程及决议;(3)变更内容;(4)缴纳印花税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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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并 |
(1)申请表;(2)发起人或章程规定的合并决议;(3)转让协议;(4)合并协议;(5)合并的法人登记证明;(6)合并后法人发起人大会会议记录;(7)变更后的章程;(8)缴纳印花税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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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联合 |
(1)申请表;(2)联合法人的发起人章程或决议;(3)转让协议;(4)联合协议;(5)联合的法人登记证明;(6)联合后法人发起人大会会议记录;(7)变更后的章程;(8)缴纳印花税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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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立 |
(1)申请表;(2)分立法人的发起人章程或决议;(3)分立后的资产负债表;(4)正在分立的法人登记证明;(5)分立后发起人大会会议记录;(6)至少两份分立后法人的章程;(7)缴纳印花税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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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离 |
(1)申请表;(2)分离法人的发起人章程或决议;(3)分离后的资产负债表;(4)正在分离的法人登记证明;(5)分离后发起人大会会议记录;(6)至少两份分立后法人的章程;(7)缴纳印花税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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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人性质 |
(1)申请表; (2)变更法人的发起人章程或决议;(3)变更性质的文书; (4)关于变更法人性质的发起人大会会议记录;(5)至少两份变更后的章程;(6)缴纳印花税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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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清算 |
(1)申请表;(2)清算资产负债表和相关决议;(3)税务和安全机构出具的关于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明;(4)印花税退税书面声明;(5)登记证明。 |
二、外国投资者设立企业规定
(一)外资企业可采用的企业形式
亚美尼亚欢迎外国投资者在亚国设立企业,具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建立独资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亚国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拥有企业机构的全部财产所有权;
2.合资设立法人企业或取得亚现营企业的股份;
3.亚美尼亚法律不禁止的其他形式。
有关禁止或限制外资投入必须由亚美尼亚正式颁布的法律决定。
(二)外资企业登记
1. 注册规定
在企业注册资本和登记注册方面,亚国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并无二致。企业必须在注册之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为不低于登记注册时亚国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50倍的金额,股份公司为不低于登记注时最低工资100-1000倍的金额。
外国投资企业经批准,可按照其制定的章程,从事任何形式的、不违反亚美尼亚法律的经营活动。
2. 企业注册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在亚美尼亚设立企业或办事处,都需要进行登记。2011年以来,亚政府对注册程序予以了简化,推出“一站式”公司注册服务;在材料齐备后,理论上仅需15分钟即可注册一家企业。
注册企业应准备以下文件(所有文件均须提供亚语公证件):
(1)由董事会全权代表签署的注册申请书;
(2)由会议主席和秘书签字的创立大会会议纪要;
(3)至少两份经由创立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4)国家税收支付凭据;
(5)注册资金支付凭证(可自行选择开户银行,注册资金最低限额根据公司形式不同有所区别);
(6)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如法人全权代表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等。
三、注意事项
中国投资者在亚美尼亚通过新设企业方式进行投资时,可根据亚美尼亚的法律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不管以何种企业方式进行投资,都需要遵循亚美尼亚的法律规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此外,亚美尼亚对于行业准入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在投资众多行业时需要预先获得许可;同时,不同语系语言的障碍、政治风险、国家审查等都是中国投资者需要审慎对待的事项,具体法律风险将在风险评估报告对应章节予以详尽的阐释。
第五章 破产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基本概况
亚美尼亚对破产的法律规定除了民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具有相关规定以外,1997年制定了专门法律,即《企业及非法人实体破产法》,2012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指定程序,缩短了破产处理时间,规定了资产拍卖的程序及要求。
二、主要破产法律制度
(一)基本规定
1.破产案的管辖法院:由债务人居住地的商事法院管辖。
2.破产案的申请:
(1)由债务人申请破产,可以是下列人员申请:
①法人管理层书面授权的人;
②非法人企业的所有人,或由全体所有人任命的代表;
③个体企业主。
(2)一个或多个债权人申请
(二) 破产程序
法院自破产申请立案之日起,将从事下列活动:
(1)任命一位破产管理人(下文简称管理人);
(2)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28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3)在两日内向下列人员和单位提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程序、期限和地点的正式信息:债务人;法院知道的所有债权人;债务人进行登记的国家机关;财产管理的国家机关;债务人登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4)在发行量1000份以上的新闻报纸上公布上述信息,并且在法院张贴公告相关信息;
(5)在管理人或其他任何团队的请求下召开一次会议;
(6)如果是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通知债务人在10日之内提交相关文件。
(三)债务人的财产和管理
债务人的财产自被宣告破产之日起,应依照《破产法》规定管理:在未经法院许可下,财产不得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被转移、出租、抵押甚至是履行义务。
债务人的财产包括:(1)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包括向第三方主张的,可能被法院判决没收的财产;(2)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6个月内继承的财产、保险和其他未预见的资金;(3)财产收入和利息;(4)合同权利;(5)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作为自然人个人的财产不包括在债务人财产中,不应被没收。
(四)债权人会议和委员会
管理人主持债权人会议,首次会议由管理人召集,或者由超过5%以上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召集。如果某位债权人同意支付所有的会议费用,也可以召集会议。管理人召集会议的费用将列入财产管理开支。除非管理人书面同意其缺席,否则,债务人必须参加债权人会议。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参加会议。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间,管理人应该任命债权人委员会。委员会应当根据破产规模,确定3--5名无担保或部分担保的债权人。在符合规定的无担保或部分担保的债权人委员数额时,管理人应当任命委员会。如果无担保或部分担保的债权人数量少于3名,将不考虑任命委员会。
会议期间,债务人应该回答管理人和债权人就其财务和经济活动提出的任何问题,但有关商业秘密的除外。
(五)财产清单
管理人应当在20日内制作财产清单,在管理人请求下,债务人、雇员(经理和财务主管)应当参加和帮助制作财产清单。财产目录应当包括债务人所有财产包括未被查封财产,财产清单应当收支平衡。管理人可以雇佣专家来帮助建立财产清单,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财产清单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管理人雇佣专家和债务人签字,债务人签字应当确认他亲自到场,并保证所有的财产都已列入清单。如果债务人代表不同意清单结果,他应当签署报告,记录其不同意见。
(六)债权确认
在收到法院或管理人的第一次通知之日起60日内,债权人应当向法院申请向债务人主张的债权。债权由法院登记,制定债权清册。在规定的债权登记日期结束后1日内,法官应当通知债务人经理、债务人、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或在没有债权人委员会的情形下债权额度最大的前十位债权人。
如果管理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并未反对,则向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债权被认为有效。如果上述人员反对,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来决定申请债权的合法性、数量、竞争性和安全性。
(七)初步债权清册和最终的债权清册
债权确认后,管理人应当编辑并尽快向法院提交所有债权的初步清册、有无担保分类、无担保、附条件、重要性、及任何反对意见。
在审查反对意见之后,管理人要在最短时间内编辑最终的债权清册,有无担保分类、无担保、债权规模、竞争性,并提交给法院。
(八)财务重组
财务重组计划的内容:
(1)向担保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或其他债权人支付的程序、期限、强度、债权补偿的程序、包括由债务人固定资产补偿、新债务登记、补偿规模和对每一组债权人的担保;
(2)对债务人义务豁免、延期、或重组的程序;
(3)计划恢复偿债和赢利(组织的、结构的、法律的、财务的、技术的和工作上的)能力的措施;
(4)出售债务人财产的程序、预期产量、更好偿还债务的可能性,债务人经营活动恢复、计划的财务效率;
(5)管理人、雇佣专家的报酬和其他管理开支应当在财务重组计划确定之后包含在其中;财务重组计划也应当规定补偿开支和薪酬的程序;
(6)补偿不同组债权人的程序,如果财务重组计划未被接受,最终债务人被清算。
财务重组计划经过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审理、投票、通过后生效。
(九)清算计划
1. 出售债务人财产
(1)管理人负责履行出售债务人财产的职责。
(2)在20日内,管理人应当通知超过申请总债权5%以上的所有债权人有关他试图出售的财产部分,超过总申请债权10%以上的财产价值。通知应当表明出售的类型、是否拍卖或是直接售出、起始价、支付条件、未来购买人的信息(如果有)。
(3)财产在管理人建议或法院的决定下,应当以拍卖或直接交易方式出售。管理人应当将其拟出售债务人财产通知给债权人、债务人、抵押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参与的人。如果任何债权人或债务人反对直接交易,法院应当审理,提前20日通知债权人或债务人。
(4)管理人应当提前30日通知法院、所有债权人、所有抵押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将以拍卖方式出售财产。通知应当注明财产地点、详细描述、登记机关、登记日期、拍卖起始价。如果任何债权人或债务人反对拍卖条件,法院应当安排审查,提前20日通知债权人或债务人。
(5)管理人至少两次在发行量1000份以上的官方报纸公开拍卖预告,并在法院宣传栏张贴公告信息。
2. 出售期限
自在官方报纸公告之后20日内依照规定出售。
3. 使用收益
管理和使用财产的收益应转移到债务人账户,随后分配给债权人的收益从出售债务人财产收益中付出。
4. 拍卖收益的转移
拍卖收益应当转移到债务人账户,收据将由管理人提供。
5. 清算后资金分配
(1)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出售所得资金收益的分配计划、满足债权人主张和清算情况报告,按程序举行后,每三个月一次。法院可以延长报告和分配计划提交时间,但是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分配计划应当由法院制定,由管理人以密封信件递交给债权人。任何债权人可以收到报告后10日内对管理人的报告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债权人的书面异议后20日内召开会议审理异议。
(2)财产出售的额外收益分配
第一,未被抵押财产出售后收益应当扣除出售开支。剩余资金应当按规定分配。
第二,抵押财产出售应当在债权人主张抵押权之后,另行承担出售开支。剩余资金应当按规定分配。
(3)资金分配中的先后顺序
清算财产按下列赔偿顺序进行:
第一,担保债权;
第二,法院开支,管理人的报酬;
第三,管理成本,涉及财产管理和维护成本,所有管理仪器的购买与开支;
第四,非担保债权,来源于宣告破产、执行程序、包括恢复原状或者如果债务人是个人,他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费用;
第五,在破产宣告前六个月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主张,每个月不应当超出最低工资的15倍。
第六,债务人的生活必须费用;
第七,非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包括亚美尼亚国家和社区的债权,但非担保债权人的分支机构的债权除外;
第八,非担保债权人的分支机构的债权;
第九,债务人的发起人,股东、股票持有人、或合伙人的债权;
第十,没有在规定时间申请的债权赔偿。
没有按规定的申请日期申请债权,应当在前述所有债权人赔偿之后才能获得赔偿,且应当证明申请人拖延没有过错。
(十)破产程序结束
管理人在资产被出售以及所有债务安排妥当后,应当向法院提交最后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并将副本以邮寄形式送达给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收到报告之后10日内对最后报告提出异议。在收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书面通知20日内,法院应当审查最后报告,或接受或拒绝。
在最后报告中未确定的债权将不能得到赔偿。
在法院批准最后报告后,管理人应当安排财产的最后分配。管理人将在90日内向法院管理部门移交所有未分配的财产。法院在收到财产1个月内将向债务人通过证明的形式移交财产。
法院批准管理人的最后报告,视为破产程序结束。法院应当在管理人的建议下判决结束案件。判决书副本将送达给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
三、注意事项
中国企业在亚投资如涉及破产,需要严格按照亚破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要求进行。此外,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7年亚美尼亚国家营商环境报告表明,在全球190个国家中,亚美尼亚破产效率处于第78位,平均耗时1.9年,平均费用是债务人资产的11%,90%以上的结果是破产公司被出售而不是被重组。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和重组,债权人只能申请破产清算。
第六章 土地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土地法律基本概况
亚美尼亚国土面积2.98万平方公里,是土地资源稀缺的国家,境内多山,90%在海拔1000米以上,适用于农业的用地约占40%左右。1991年独立后的亚美尼亚重视对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1994年亚美尼亚颁布了《亚美尼亚共和国土地税法》,对土地税的纳税人、土地税率及税收计算、征收程序以及土地税豁免等进行了规定。1995年亚美尼亚议会制定了独立后首部《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该法在2005年、2015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对土地所有制度:土地利用原则进行了规定。《宪法》规定实行多种土地所有制,除了国家需要的土地以外,社区、自然人和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2001年,亚美尼亚颁布了《亚美尼亚共和国土地法》,全面规定了亚美尼亚的土地法律制度,成为亚国土地利用、保护、转让的基础性法律规定。此外,其他如《亚美尼亚共和国民法》、《亚美尼亚共和国私有化法》、《亚美尼亚共和国不动产法》等法律中也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主要土地法律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
按照《宪法》规定,在亚美尼亚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国家、社区(或称地方自治团体)、公民和法人。外国公民、非亚美尼亚公民和外国法人(除在亚取得特别身份的实体外)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只能作为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
(二)土地分类及保护
亚美尼亚《土地法》将土地分为九种类别,并实行分类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1)农用地。包括:耕地、长期种植园、草地、牧场及其它类型。农用地受特殊保护。不得买卖农用地。(2)居住用地。类型包括:(a)居住建筑用地:按照土地分区规定、使用规划以及基本安置计划确定,包括个人居住建筑物及其辅助物、多层公寓、独立构造物及类似于花园的建筑物、独立建筑物和构筑物用地;(b)公共建筑用地,即满足人民、国家、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机构需要的建筑用地;(c)综合用地,是由居民、公众和一般目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组成的区域。一般使用目的用地是指街道、广场、公园和其它公共区域所占用地。(3)工业用地,必要用地或生产用地。(4)能源、交通、通信、公共设施用地。(5)特别保护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医用目的、休闲活动与历史文化用地。(6)特别重要性土地。依据土地使用和性质,在法律上有特别重要性的土地,包括需要特殊保护的、边界地区的和军事需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7)林地、水域地。(8)特殊保护的土地。(9)储备土地。
(三)土地资源的管理
亚美尼亚十分重视对土地资源管理与保护,《土地法》规定了一系列土地资源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规划制度、土地分区和使用规划制度、自然农业分区和土地标准化制度、土地测绘制度、土地监测制度、房地产统一登记薄制度、土地及房产统一国家登记制度、土地评估制度等。
(四)土地税制度
根据亚美尼亚《土地税法》的规定,在亚美尼亚土地所有者、永久性和临时性国有土地使用者都应当缴纳土地税。土地出租人也应当缴纳土地税。土地税分为农业用地税和非农业用地税两种。
农业用地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登记簿上记录的农用土地,征税依据以土地的净收入作为征收根据,税率按亚公布的不动产征税表收入的15%征收。
非农业用地则根据工业用地、交通、通讯、电视、国防、天然气管道和水利用地等不同的分类,按不动产征税表核定的不同价值征税。如果用地在居民区内则为1%,在其他地区内则为0.5%。林业用地,按不动产征税表用地标准平均价格的1%征收。其他非农业用地,按不动产征税表确定价格的1%征收。
三、土地利用注意事项
根据亚美尼亚相关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亚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如果需要利用土地,可以获得除农用地外的其它土地类型的所有权,包括住房用地、工业建筑用地、园艺用地等。
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农用地使用权,取得农业耕地租赁权,但不能获得土地所有权,可以根据土地租赁合同获得承包经营权,期限一般为5年。也可以购买林地使用权和享有林地租赁权,但不能获得林地所有权,其中,可以根据林地租赁合同获得承包经营权,期限为5年。
外国投资者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土地法律。亚美尼亚《土地法》将土地实行分类使用、管理、保护制度,根据土地的功能不同,将土地分为九种类型(具体见上文),每一类土地的用途不同,对其利用的规定不同。使用者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地理位置和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
在土地使用过程应特别注意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使用导致土地质量和肥沃度下降或者污染环境的产品或工具;
(2)建筑物的密度遵守民用工程项目、标准和规则、建筑高度、建设物和基础设施的相关规定;
(3)社会--文化、公共--经济、工业和其他建筑物,遵守土地分区或规划建设;
(4)对于损害或威胁人类健康的土地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5)遵守环境影响标准制度;
(6)保护绿色植被;
(7)采取措施防止土地沙漠化、减量化、沼泽化和盐碱化;
(8)针对土地减量化,采取措施保护土地和复垦土地;
(9)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系统、清洁卫生和生物多样性;
(10)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民用工程、自然保护、历史和文化价值,遵守国家和地方自治实体的法律规定。
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税制概况
总体而言,亚美尼亚税收环境及现行税制对外国投资经营者较为友好。不同于其他独联体国家,亚美尼亚税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所得税和消费税等)都是由中央政府负责征收,并直接进入国家预算管理;地方税种主要包括财产税、土地税等。
二、主要税种
(一)利润税
利润税是亚美尼亚的主要预算制税种。亚美尼亚为了避免对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目前实行的是税收归集抵扣制度(Imputation System)。在该制度下,将公司层面已缴纳的利润税归集起来用以抵扣居民股东就股息、红利应缴纳的所得税。但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仍需按规定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
表5: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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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项目 |
免税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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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 |
居民企业取得的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息、红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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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固定资产和企业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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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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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付 |
销售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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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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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和其他类似性质所得 |
销售手工地毯的收入 |
就利润税的税率而言,亚美尼亚《税收法》规定,利润额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对于例如按额低于700万德拉姆(约2.295万美元)的部分,适用15%的利润税税率;利润额超过700万德拉姆的部分,适用25%的利润税税率。对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以及建成不满2年的企业,可以免征或减征利润税。
此外,亚美尼亚为了鼓励特定的企业或者经营活动,兼顾公平和效率,出台了一系列利润税的优惠政策。
表6: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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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事项 |
优惠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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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员工 |
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150%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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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经济区内的居民企业或自由经济区组织者 |
年度利润可免征利润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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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
利润税减半征收,最高减免税额为每年3亿德拉姆 |
(自由流通股比超过20%、股东的数量超过100、企业按照国家会计准则IAS和国家财务报告标准IFRS编写并公布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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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许可项目 (该免税政策适用于取得政府批准后的两个完整纳税年度。) |
免除部分利润税 |
支付给新创造的就业岗位工资的100%。免税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应纳利润税税款的30%。 |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亚美尼亚主要预算制税种,在亚美尼亚境内生产或进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及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计税基础为应税物品的数量(体积或重量)。亚美尼亚对进口和境内生产的应税货物采用统一税率。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的物品,消费税计税基础为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
表7:免征消费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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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消费税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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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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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进口的总价值不超限额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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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口进入亚美尼亚海关境内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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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亚美尼亚外交、领事机构的国际组织购进的应征税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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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作为原料或半成品进口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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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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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援助 |
(三)增值税
按照《税务法》,增值税是一种商品销售流通税,它是亚美尼亚的主要预算制税种,与消费税一样,也是一种间接税。纳税主体主要有:具有法人地位和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类企业、组织、机关团体;在亚美尼亚从事经营和商业活动的公司、组织和外国法人;经营和年收入超过政府规定限量者都属该税的纳税人。而且,年营业额超过5835万德拉姆的法律实体及个体企业者应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
亚美尼亚税法设置了多个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如下表:
表8:免征增值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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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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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务和教育书籍、科学研究工作、国家财政调拨的科研、试验、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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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者销售在亚美尼亚当地生产的农产品 农业、园艺、林业用机械、家禽养殖机、养蜂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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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投资基金的管理和储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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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许可经营、专利和版权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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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协议下发生的已售资产退回、资产建造、资产替换及改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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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员在亚美尼亚购买自用商品、人道主义援助和慈善机构进口的商品及服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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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经济区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亚美尼亚出口商品和劳务 |
亚美尼亚增值税税率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9: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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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性质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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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标准税率 |
生产技术用途商品 进口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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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特殊 |
已含增值税商品(商品价款为税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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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3年增殖税(进口所需设备) |
优惠税率 |
项目投资额超过3亿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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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 |
免税 |
出口货物和服务; 为官方用途向使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亚美尼亚境内转运的国际运输服务 |
(四)个人所得税
亚美尼亚税法规定,亚美尼亚境内的自然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均为所得税的纳税人。亚美尼亚居民个人是指在亚美尼亚境内任何12个月中累计停留时间超过183天或重大利益关系在亚美尼亚境内的个人。重大利益关系所在地是指个人的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集中地(住房、家庭及个人、家庭资产所在地)。居民纳税人应就其从来源于亚美尼亚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球所得负有纳税义务;而非居民仅需要就其来源于亚美尼亚境内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税额包括:
表10:个人所得税应税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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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应税所得额 |
免税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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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 |
政府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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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收入 |
特殊人群(残疾人、军人)的特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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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 |
参与或投资于投资基金而取得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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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收入 |
股息红利、出售国债、其他有价证券和私有财产取得的资本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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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自由经济区经营者 在自由经济区内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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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强制养老金计划取得的养老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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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财产所得和捐赠收入 |
亚美尼亚对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制,具体税率如下:
表11: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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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项目 |
税率 |
标准(德拉姆) |
征税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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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个人所得 |
24.4% |
小于等于144万 |
超额累进税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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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6% |
大于14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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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和安装劳务 |
13% |
居民纳税人从经政府批准在亚美尼亚境外从事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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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收入 |
24.4% |
小于等于144万 |
超额累进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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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6% |
大于144万 小于等于583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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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超过583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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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税
亚美尼亚于2015年1月1日加入欧亚经济联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并因此加入欧亚关税联盟(Eurasian Customs Union)。亚美尼亚的关税税率采用欧亚经济联盟下属关税联盟中列示的关税法典。但亚美尼亚可对超过 800 项物品按照亚美尼亚本国关税税率(即在2015年1月1日前生效的关税税率)征收关税。根据亚美尼亚海关法规定,对关税税率表所列的进口到亚美尼亚境内的97种商品征收10%的关税,对关税税率表所列的68种商品可免征进口关税。此外,属于零关税的商品免征增值税,列入征收10%税率的商品在进口时还要征收20%的增值税。
为了鼓励进出口业务,亚美尼亚对特定的经营活动实行关税优惠战略,主要有两种:
表12:关税优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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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优惠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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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 |
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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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
外方所占股份份额高于30%的合资企业进口的设备 |
双边国际协议项下进口及协定清算业务的临时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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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 |
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商品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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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国国家使用的运输工具及建筑材料 |
国家预算内进口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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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项下所提供的物资 |
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及过境运输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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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税
使用国有土地者是土地税的纳税人,包括土地的所有者、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土地使用者——个人及企业。土地税分为农业用地税和非农业用地税两种。其中农业用地按不动产征税表的收入(土地地籍净值)的15%计算征收;非农业用地的土地税按照0.5%到1%之间的税率计算征收,非农业用地则分为工业用地、交通、通讯、电视、国防、天然气管道和水利用地,按不动产征税表核定的价值(土地地籍值)征税。
(七)财产税
财产税是国家向财产权利主体征收的一种税收。财产税的纳税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除亚美尼亚政府机构、中央银行及地方政府机构外,凡在亚美尼亚境内持有应税财产的个人或法律实体均为财产税的纳税人。
亚美尼亚并未对财产税设置统一的税率,而是根据财产的种类适用不同的税率。总体而言,亚美尼亚税法的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及税率主要可以分为四种:
表13:财产税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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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类型 |
分类 |
税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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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 |
公共和工业建筑物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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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停泊的建筑物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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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持有的别墅和其他建筑物 |
最高为1% |
适用累进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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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持有的价值低于300万德拉姆建筑物 |
零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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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 |
载客人数为10人及以下 |
征收200-500德拉姆/马力 |
超过150马力的额外征力1,000德拉姆/马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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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以上 |
征收100-200德拉姆/马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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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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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马力征收40德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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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交通工具 |
水运船舶1.5-2% |
征收150德拉姆/马力或征收204德拉姆/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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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亚美尼亚税法为了与经济价值相适应,减小纳税人的税负,专门规定:使用年限超过3年的机动车,财产税的计税基数从第四年起可比原计税基数降低 10%,此后每年降低10%,最大降幅不得超过50%。
(八)专利费税制
专利费税制适用于某些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专利费税制适用于取代了某些行业的中小企业的利润税和增值税,强制性适用以下业务活动的纳税人:(1)餐饮业服务;(2)出租车业服务;(3)理发店;(4)车辆维修服务;(5)停车服务;(6)乒乓球和台球游戏;(7)游戏机和交易机器;(8)牙科和牙科技师;(9)房产中介服务。上一年度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营业额未超过900万德拉姆的个体企业者,也可选择适用专利费税制。个体企业者如雇佣劳动力或使用其他个人提供的有偿服务,则不能适用该制度。
(九)其他税种
亚美尼亚不征收财富净价值税、资本税、转让税、印花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等。社会保障金,自2013年1月1日起,强制性社会保险参保的法规被废除。此后,未强制要求缴纳社会保障金,相关税收将通过提高所得税税率的方式弥补。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合理分配税负,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亚美尼亚针对特定的群体或者经营活动,授予多种税收优惠待遇,包括免征所得税以及征缴程序上的优惠等。
(一)免征所得税优惠
具体的有下列项目免征所得税:国际机构、组织实施的社会保障和保险救助、社会资金向自然人提供的救助;退休金、赡养费、自然人所得的保险费;因执行劳动合同而致伤、死亡所得补偿;向烈士、军属和残疾军人发放的临时补贴;食品及失业补贴、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下所提供的援助;国家公债券所得奖励金、国家债券利息和奖金、中彩所得奖品、竞赛物资奖;出售私有财产费用所得,商业性经营收入除外;从自然人所得的继承费和赠予;奖学金;民族英雄、苏联英雄等。
(二)其他税收优惠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征收所得税与亚公民相同。外国自然人雇主的收入、缴纳给国家的社会保险金、退休金、就业金应从纳税总额中扣除。其他自然人,包括外国公民,实行年申报制度。缴税最后期限不得迟于次年的3月1日。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应在每笔收入获得一个月缴纳。
四、税收的注意事项
亚美尼亚对外国投资持开放和包容的态度,金融危机后经济发展稳定,劳动力丰富且素质相对较高,人力成本相对较低。但是,“走出去”的企业,到亚美尼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时,往往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税收,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挑战就是跨国税收风险问题,有必要认真对待,做好应对研究。
1. 提前做好前期准备
“走出去”企业投资陌生的国度,必须全面了解被投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背景情况,特别是被投资国的经济政策和税收制度。“走出去”企业不仅要熟悉被投资国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而且要熟悉我国是否与被投资国签订税收协定,这是应对跨国税收问题的基本前提。
2. 融资利息难以税前列支
亚美尼亚中小企业融资较为困难,普遍面临较高的融资成本,2015年12月份,亚美尼亚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为8.5%,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15-17%左右。此外,亚美尼亚的利息抵扣限额的规则不仅适用于关联企业,也适用于非关联企业。根据亚美尼亚利润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税前列支的非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以该会计年度净资产的2倍为上限,企业在税前列支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以该会计年度净资产的9倍为上限,企业融资成本存在难以在利润税税前完全列支的风险。
3. 税务合规性要求
亚美尼亚的纳税申报管理系统和操作体系,与中国的税收征管体系不同。中国居民赴亚投资的项目如果体量较大,可能会引起当地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因此,“走出去”企业应重点注意当地税务合规性的要求;若在当地不设立公司,还需额外关注当地针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征管制度方面的规定和风险。
4. 中亚双边税收协定的管辖权划分
为促进两国间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合作的发展,进一步划分两国的税收管辖权,解决双重征税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签署了中亚税收协定。中亚税收协定包括多种应税情况及两国政府间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无差别待遇、两国政府相互协商程序、情报交换等内容。为了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同时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我国企业或个人赴亚投资,一定要弄清楚两国征税管辖权划分情况。
5. 税收纠纷与税务争议解决
税收问题无处不在,税收争议也难以杜绝,所以需要了解亚美尼亚的税收纠纷处理办法和流程。亚美尼亚财政部下属的联合申诉委员会(Interagency Appeal Council)负责处理税务及海关争议问题。联合申诉委员会于2010年10 月成立,设立目标为保障税务及海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同时监管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税务及海关领域的实施。联合申诉委员会受理被国家税务委员会拒收或未完全履行职责的纳税人投诉。
第八章 劳动用工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劳动用工法律概况
亚美尼亚对劳动用工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宪法》和《劳动法》,1995年亚美尼亚议会制定了首部独立后的《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该法在2005年、2015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宪法》规定了基本劳动用工法律原则,具体包括:第一,每个人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每个人都有获得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报酬的权利,以及享有在安全卫生条件下工作的权利;第二,雇员有权为自己的经济、社会和劳动权益进行罢工,程序和限制由法律规定;第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允许全职工作。雇佣未成年人从事兼职工作的程序和条件由法律规定;第四,禁止强制劳动;第五,每个人都有休息的权利。法律规定最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和最低年休假天数。2004年亚美尼亚颁布了《亚美尼亚共和国劳动法》,从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工资、休息休假等各方面对劳动就业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亚国劳动者维护劳动权益奠定法律基础。
二、主要法律制度
(一)有关劳动的一般法律原则
亚美尼亚《宪法》与《劳动法》规定了劳动的一般法律原则,主要包括:职业自由;男女平等,禁止性别歧视;同工同酬;每个人都有休息的权利,禁止强制劳动。
(二)主要的劳动法律制度
1. 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类型,雇主必须在雇员开始工作7日内确认合同种类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的规定,合同文本双方签署后应交给雇员一份保存。
2.工资与报酬
雇员有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工资水平由雇主与雇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是工资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亚美尼亚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约合122.9美元/月。工资的计算方式包括:计时制、计件制、时间+奖金和混合制等形式。亚美尼亚法律没有规定小时工资标准,因此,雇主与雇员双方如果同意采用计件工资形式,需要事先商议清楚。
3.休息与休假
亚美尼亚《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休息的权利。法律规定最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和最低年休假天数。”《劳动法》规定了较为详细的休息与休假制度。依据《劳动法》规定,法定的工作时间为:一昼夜不超过8小时,一周不超过40小时。劳动者享有公休日、法定假日、病假、丧亲假、年休假等假日休息权利。女性劳动者享有产假权利,妇女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产假的最低长度是140日。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工作期限连续达到1年以上每年均可享有带薪年休假20日,值得注意的是,亚美尼亚并没有规定工作5年或10年以上享有更长的带薪年休假。
4. 劳动合同解除
雇主与雇员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雇主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雇员。依照劳动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1)雇主与雇员双方协商决定;(2) 劳动合同期届满;(3)雇员要求解除;(4)雇主方企业或机构被取缔;(5)雇主企业被宣告破产;(6)雇员因缺乏劳动能力,连续超过120天不工作或在最近的一年里累计超过140天不工作;(7)企业因生产规模、经济技术条件和劳动条件产生改变,以及因生产原因等需要裁减人员;在裁员前需要先行重新培训或调整岗位。裁员后雇员没有被重新雇佣的优先条件。雇主裁员应根据雇员工作年限及时通知雇员,工作1年以上的应该提前五周通知,工作5年以上的提前六周通知,工作10年以上的提前7周通知。
5. 经济补偿金规定
在雇员没有重大过错情形下,雇主与雇员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法裁员,雇主应该依法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1年以上的支付4.2周的工资,工作5年以上的支付5周工资,工作10年以上的支付5.8周工资。
三、注意事项
亚美尼亚的劳动用工法律与中国的规定相差较大,中国企业在亚美尼亚劳动用工需要熟悉劳动就业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亚国劳动法没有规定工会组织,劳工权利主要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尽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有关雇员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明确载明,以防事后发生矛盾纠纷,双方说不清楚。
2.在劳动合同订立阶段,雇主应当了解亚国劳动法对于单次以及续签的固定期限合同的最长期限没有限制。同时,也应注意对于永久性工作禁止与雇员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劳动法律并没有规定员工连续工作达一年以上后失业能获失业救济保护;也没有规定失业救济保护的最低保障期限。
4.在劳动时间方面需要注意:(1)每周最长的工作时间不超过6天;(2)夜间工作的工资按每小时130%的比例支付;(3)每周休息日工作的工资按每小时200%的比例支付;(4)正常工作日的加班费按每小时150%比例支付。
5.劳动用工应注意当地的宗教习俗。亚美尼亚人信奉基督教,大部分人是虔诚的基督教徒,星期天一般是做礼拜的时间,因此尽量不要安排当地雇员加班。遇到重大宗教节日,尽量结合具体情况给当地员工放假,禁忌拿宗教与当地雇员开玩笑。
6.雇佣未成年劳动者与女性用工应遵守特殊的法律规定。在亚美尼亚,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允许全职工作,雇佣他们从事兼职工作的程序和条件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出于保护未成年劳动者的目的,法律对于未成年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加班、年休假方面有特殊规定。因此,雇主在聘用未成年劳动者时,不能与成年劳动者同样对待,要注意保护其合法权益,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妇女用工方面,法律规定男女工作权利平待,禁止歧视。法律对于禁止女性工作的危险工种、女工加夜班以及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雇主应遵守法律规定,尤其是在这些特殊规定时间内不得轻易减少工资,也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7.正确处理好雇员节假日休息与劳动的关系,在法定节假日一般不得安排工作。亚美尼亚重要节假日包括如下:
表14:重要节假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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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节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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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 |
新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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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 |
圣诞节 |
亚美尼亚基督教属“格里高利”教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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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 |
建军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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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 |
国际妇女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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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 |
“种族灭绝”受难纪念日 |
1915年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对亚美尼亚人实施大屠杀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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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 |
国际劳动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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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 |
第一共和国成立日 |
1918年亚美尼亚第一共和国成立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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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 |
宪法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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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 |
独立日 |
1991年9月21日正式举行全民公决,23日正式宣布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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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 |
悼念1988年大地震死难者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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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节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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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行业节日和宗教节日。每周六、日为公休日。 |
第九章 环境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环境法律概述
亚美尼亚尚未颁布一部完整的环境保护法,但在属于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颁布实施了相关的规定,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林业法》(1994年)、《环境影响评价法》(1995年)、《自然资源保护及使用费用支付法》(1998)、《水文气象活动法》(2001)、《能源法》(2001)、《水法》(2002年)、《地震防治法》(2002)、《节能可再生能源法》(2004)等。
二、环境影响评价
在亚美尼亚投资需要预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投资人需要提前完成的法律义务。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评的领域涉及能源、采矿、化工、建筑材料、冶金、电气与无线电技术、木材与造纸、轻工业、市政建筑业、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资源、基础设施和服务业。
环评的目标是预测并描述拟投资项目活动可能对环境、社会经济、生态、历史文化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环评的程序依次按照通知、公众参与——第一次听证会、环评中的专家意见、第二次听证会、评估鉴定结论、政府批准评估结论程序进行。
三、环境法律注意事项
(一)涉及林业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根据《林业法》的相关规定,投资方在亚国开展林业有关投资项目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森林资源属于国有,使用需要特殊授权,林业管理主体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有资格的特殊授权主体。
2.林木采伐时,要首先获得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如森林使用合同、砍伐证或砍伐许可、林票等。进行砍伐需要确定可砍伐的数量面积及树木年龄,砍伐林木的标准、方式以及砍伐的种类和方法。同时,在砍伐过程中对林木必须同时进行保护,需要注意在林区建设爆破工作,矿物提取、铺设电缆管道及其他交通设备,钻孔等其他工作,不属于林业及森林管理部门的,应获得当地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及其授权组织的允许。
3.对森林资源进行利用时缴纳资源利用费用。
4.林业法具体规定了20种违法行为,违反林业法的相关交易行为无效。如果在林业作业当中危害了森林生存生长,作业会被中止。
(二)涉及水资源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在亚国以任何方式利用水资源必须首先取得用水许可证。投资方应当了解用水许可证的一般先决条件,用水许可证申请程序、审查标准、有效期,用水许可证的中止、修改和撤销,用水权的转让和承包。
2.若要利用水体排污,必须获得水体排污许可证。投资方应当知道获得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申请程序、内容、期间和续期、许可证的中止、修改和撤销以及转让和承包。
3.下列情形可能导致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1)未经授权占用水体或未经授权不合目的的使用水资源;(2)没有遵守有效的用水许可证的规定用水,或用水前没有获得必要的用水许可;(3)违反亚美尼亚相关立法造成水资源污染;(4)无排污许可证向水体排放,或违反排污许可证的适用条件;(5)违反水利工程安全标准或规范数据造成紧急情况;(6)违反流域内的水环境保护制度,造成水污染、水土流失或其他有害现象;(7)开展影响水域状况未经授权的行动;(8)违反娱乐和体育活动用途的水资源的使用规则。
(三)涉及植物保护与检疫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植物保护事宜由亚农业部下属 “计划保护服务” 部门执行,国家植物保护检查员是部门负责人;植物检疫问题由 “植物检疫服务” 部门执行,其负责人是国家总检查员,各行政区域由负责区域范围内的检查员。
2.应当了解植物检疫管制、虫害分析、检疫程序的设立(地方政府和植物检疫服务部门合作共建)、检疫程序的解除以及植物检疫管制规定。投资方被没收、销毁植物相关商品,如果存在过错,就无法得到补偿。
3.如果不同意国家检查员的指导或行为,投资方可向其上级申诉,该上级必须一个月之内答复,如果对答复不满意,或者一个月之内未得到答复,投资方可以诉讼解决该争议,但申诉或诉讼不免除投资方执行国家检查员或植物检疫的相关措施。
(四)涉及自然资源利用或环境污染时的付费问题
1.在亚投资涉及自然资源利用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的费用,违反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成为利用自然资源付费的主体。
3.逾期不缴纳费用的,每逾期一天会被处于未缴纳金额2%的罚款,该处罚适用于预期未超过365天的情况。延期提交税款计算报告的纳税人以及其他被授权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截止日两个月后,应以十五天为一个周期缴纳总额5%的罚款,但罚款金额不超过应缴纳的税款总额。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基本概况
(一)知识产权沿革及立法概况
自1991年独立之后,亚美尼亚逐渐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1991年独立当年,亚美尼亚即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专利合作条约》,后于1993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在随后的二十余年时间逐渐加入了大多数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2000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2003年加入WTO并签署TRIPS协议,2013年加入《专利法条约》。
在亚美尼亚国内法方面,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版权及相邻权法》(2013)、《地理标志法》(2010)、《商标法》(2010)、《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2009)、《关于商品名称的法律》(2000)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 (1998)。这些专门性立法覆盖了文字、科学和艺术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专利和其他发明权、工业设计、商业秘密、商品标记和服务标记的保护。
(二)有关主管部门
1. 知识产权局
亚美尼亚当前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政府部门为知识产权局(Agenc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该局于2002年由专利办公室和国家版权局合并而来,下属于经济部(Ministry of Economy)。该部门负责工业产权及版权的政策制定及实施,包括受理专利、商标及工业设计的注册申请。
该局的联系方式如下(信息更新时间为2017年7月):
(1)知识产权局英文全称: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Ministry of Economy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2)英文地址:Central Avenue,Government House 3, 0010 Yerevan
(3)局长电话: (374 10) 520 673 (Head of Agency)
(4)传真:(374 10) 543 467
(5)版权及相邻权部门电子邮件:cright@aipa.am
局长电子邮件:aazizyan@aipa.am
2. 版权集体管理机构
亚美尼亚当前负责版权集体管理的机构是一家名为ARMAUTHOR的非政府机构(NGO),其联系方式为:
(1)英文地址:RA, 0009 Yerevan, 19a Koryun str.
(2)版权事宜联络电话:+374 10 526393
(3)监督部门联络电话:+374 10 527350
(4)电子邮件: info@armauthor.am; international@armauthor.am
(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评价
根据美国国务院发布的针对亚美尼亚的2015年 《投资环境报告》的陈述,尽管亚美尼亚相关立法已经比较健全,且国内也设置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主管机构,但是大部分亚美尼亚人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仍然较为淡薄,知识产权的维权仍然主要依赖于被侵权人自己。
二、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版权
根据《版权及相邻权法》(2013年修订),亚美尼亚版权保护的客体包括文字作品、舞蹈作品、影视作品、装饰作品、摄影作品、建筑和科学作品、美术作品、翻译及改编作品、地图、计算机软件、数据库。
关于版权保护期限,集体作品、匿名或笔名作品的保护期限为披露或发表后70年,表演者权利、录音作品及电影的保护期限为作品固定后50年,其他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则统一为作者死后70年。
获得版权保护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作者具有对作品版权的原始所有权,其中包括法律规定的经济和精神权利。此外,传统民俗、时事新闻、官方文件、国家标志和政治演讲等都不享有版权保护。
(二)专利
现行《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2009年修订)保护的专利客体包括可应用于工业的任何发明,以及涉及生产或方法(即实用新型)的任何可应用于工业的新技术方案。
专利的保护应申请注册,保护期限为提交申请后20年,并可延长5年。
法律明确规定不包括科学发现和理论、常规标志、算法和心理过程、植物和动物品种(植物新品种在专门立法中保护)不受专利保护,而且,使用人类胚胎和改变遗传特性的过程也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三)工业设计
《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所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业设计),系指关于产品外观的任何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的设计方案。
工业设计的保护也应经过注册,保护期限为自提交申请之日起5年,但可通过多次续期延长至25年。
需要注意的是,仅用于获得技术效果的设计要素或特征不能作为工业设计而获得相应保护。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规定了集成电路原始布局设计的保护制度,按该法规定,集成电路原始布局设计也需要经过注册才能获得保护;集成电路原始布局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保护期的起算日以第一次使用的日期或注册日期中较早的为准。
(五)商标和商品名称、地理标识
《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可以用于辨识产品或服务的任何标记、标志、词语或其组合,以及地理(原产地)标识。其保护也需要经过注册获得保护,每一保护期为10年,可以无限申请延期。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不要求必须使用已注册的商标。
按法律规定,不能获得注册的标识包括:通用名称;公认的符号和术语;与已使用的标识相同、相似或相似的标识;在葡萄酒上使用的实际生产地之外的产地标识。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人必须通过已在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律师来处理商标注册的事宜。
(六)新植物品种
《甄选成果法》中规定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其中,普通品种的保护期限为登记之日起20年,但是对于葡萄、观赏植物、水果或林木的新品种,其保护期为登记之日起25年。
(七)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可以根据亚美尼亚《民法典》及《保护经济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得到保护,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则,国家统计报告中所载的数据不得视为未披露的资料。
三、注意事项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救济,亚美尼亚民事法庭有权命令支付赔偿金和法庭费用,以及《TRIPS协定》中规定的其他补救办法,亚美尼亚《民法典》第十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执行制度,但是,有关版权的执行制度则专门在《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中进行了规定。
在民事诉讼程序上,亚初审法院有权在必要时采取《TRIPS协定》第五十条所规定的临时措施,主要包括诉前临时禁令及证据保全措施,在这些执行措施的适用上,外国人享有与亚美尼亚国民相同的权利。
关于刑事处罚,亚美尼亚在《刑法》(2003年)中针对每项主要知识产权的侵犯均规定了不同层次的罚款和监禁条款,达到《TRIPS协定》中的相关基本要求。
关于海关措施,亚美尼亚海关当局没有权力检查货物是否属于假冒商品,但是任何知识产权权利人均可以向海关当局提交暂扣申请,以防止将产品从海关中释放出来,但是此项措施不适用于运输中的货物。
此外,亚于2005年在警察局有组织犯罪部门设立了一个知识产权执法机构,但是其行使职权需要依据权利人申诉,该机构没有主动执法职权。
最后,虽然亚已经颁布了覆盖各个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但有报道说,假冒商品在亚仍然相当自由地流通,知识产权有效执行仍是一个挑战。
附:亚美尼亚参与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主要条约列表
(一)WIPO管理的条约 (括号中为条约对亚美尼亚生效的时间)
1.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2013年9月17日)
2. 专 利 法 条 约 (2013年9月17日)
3.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2007年7月13日)
4.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2007年7月13日)
5.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2005年12月6日)
6.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2005年3月6日)
7.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2005年3月6日)
8. 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2005年3月6日)
9.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2005年3月6日)
1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2005年3月6日)
11.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2003年1月31日)
12.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2003年1月31日)
13.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2000年10月19日)
14.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有关议定书 (2000年10月19日)
15.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 (1993年12月13日)
16.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93年4月22日)
17.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91年12月25日)
18.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91年12月25日)
19. 专利合作条约(PCT) (1991年12月25日)
(二)知识产权区域性条约 (括号中为条约对亚美尼亚生效的时间)
1. 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领域合作及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国家间委员会协定 (2011年8月24日)
2. 欧洲电影合作拍摄公约 (2005年4月1日)
3. 关于在光盘上显示地区信息化专利公布的协定 (2001年5月22日)
4. 关于对发明提供法律保护的地区共同保护国家间秘密的协定 (2000年1月31日)
5. 关于使用虚假商标和地理标志的预防性和限制性措施协定 (1999年6月4日)
6. 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合作协定 (1999年1月19日)
7. 欧亚专利公约 (1996年2月27日)
8. 版权及相关权保护合作协定 (1996年2月12日)
9. 关于工业产权保护措施和建立工业产权国家间委员会的协定 (1993年3月12日)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投资争议的解决
(一)基本概况
根据法律规定,在亚国发生争议后,如争议中的一方是亚美尼亚人或企业机构,争议按亚美尼亚法律规定应当在亚美尼亚法院解决;如争议一方没有亚美尼亚方,则争议可在亚美尼亚法院也可在双方同意的其他仲裁法院解决。为了更好的为外资服务,更加专业地快速、公正地解决纠纷,亚美尼亚新成立了经济法院,专门解决经济纠纷。另外,亚美尼亚签署了《解决与外国公民投资纠纷公约》,成为“调解投资纠纷国际中心”的成员。
除了国内法律法规外,亚美尼亚还和有关国家签订了双边的国际协定,以促进和保护投资。到现在为止有35个国家(其中包括中国在内)与亚签订了双边《鼓励与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与包括中国在内24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亚美尼亚是《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的缔约国,相关争议可以提交调解投资纠纷国际中心解决。
此外,外国投资者与亚美尼亚之间的争议,也可以通过适用亚美尼亚的《外国投资法》在亚美尼亚法院解决。亚美尼亚实行三审终审制。其司法系统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以及宪法法院构成。世界银行专门就各国的“合同执行”和“破产程序”问题做过调研统计,其2017年统计结果显示,在执行合同的效率方面,亚美尼亚在190个经济体中处于第28位。亚美尼亚于2016年和2017年采取了两项改革措施,其一,通过一个全自动的系统将案件随机分配给法官;其二,鼓励当事人自愿调解争议。以埃里温初审法院为例,假定争议标的额为3,192,343亚美尼亚元,其通过诉讼途径执行合同的时间和费用如下表所示:
表15:诉讼途径执行合同时间
|
程序 |
时间(天) |
|
立案与送达 |
30 |
|
审判 |
420 |
|
判决的执行 |
120 |
表16:诉讼途径执行合同费用
|
费用类别 |
费用(争议标的额的百分比) |
|
律师费 |
12 |
|
法院费用 |
4 |
|
执行费用 |
0 |
二、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提交仲裁。亚美尼亚是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亚美尼亚制定了《商事仲裁法》,就国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以及外国仲裁裁决在亚美尼亚的执行做了规定。亚美尼亚政府一直支持仲裁裁决。根据该商事仲裁法,亚美尼亚于2007年在商业与产业协会成立了永久仲裁机构。
三、与中国的特殊规定
1993年3月17日,亚美尼亚与中国签署的投资促进与保护双边协定生效。如果中资企业与亚国相关主体发生争议解决,可依下列规定申请仲裁裁决:
第一,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任何有关征收补偿数额的争议可提交仲裁庭;
第二,该仲裁庭应按下列方式逐案设立:争议双方应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推举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首席仲裁员。头两名仲裁员应在书面通知争议提交仲裁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应在四个月内推选。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仲裁庭尚未组成,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主席作出必要的任命;
第三,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规则,在此种情况下仲裁庭在制定程序时可以参照期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
第四,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拘束力。缔约每一方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执行仲裁庭裁决;
第五,仲裁庭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包括其冲突规范)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第六,争议每一方应负担与其任命的仲裁员活动有关的费用及参加仲裁程序代表的费用,与首席仲裁员活动有关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应由争议双方平均负担。
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贸易投资情况基本概述
一、亚美尼亚经济概况
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见表1)显示,进入21世纪,亚美尼亚经济整体呈现增长趋势。虽然在2009年出现了大幅度的下滑,但在经历了一年的恢复期后,从2011年开始,亚美尼亚的GDP值一直高于100亿美元,尤其是在2014年,GDP值达到了116.1亿美元。从GDP增速来看,21世纪以来,除2009年和2015年,GDP相较上一年呈现负增长,其他年份都处于正增长状态,尤其是在2007年,GDP增长达到44.2%。占亚美尼亚GDP份额最大的为第三产业服务业,其次分别是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二产业工业。
近年来,亚美尼亚在外贸方面也处于显著发展阶段。2016年,亚美尼亚出口总额为17.83亿美元。根据亚美尼亚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2月,亚美尼亚外贸额已达到5.92亿美元,与2017年同期相比(同比)增长139.4%,与2018年1月相比(环比)增长117.2%;其中出口额为2.1亿美元,同比与环比增长分别为137.7%、119%,进口额为3.82亿美元,同比与环比增长分别为140.4%、116.3%。出口产品中,以矿产品、农产品、宝石和金属居多。
在投资方面,亚美尼亚正在实施开放的投资政策。2010年至2016年期间,亚美尼亚境内累计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为31亿美元,投资者主要来自俄罗斯、法国及阿根廷等国家。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领域为能源、基础设施、工业以及矿业等领域。
二、中亚双边贸易概况
亚美尼亚自1992年独立以来,一直将中国作为其“外交优先方向之一”,同年两国就签署了《政府间经济贸易协定》以及《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9年8月,当时的中国外经贸部与亚美尼亚工业和贸易部签署了关于成立中亚经贸合作委员会的议定书。自2009年起,中国成为亚美尼亚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13年6月,中亚双方成立了“中国新疆-亚美尼亚经贸合作工作组”。 2015年3月,中亚两国签署了10亿人民币/770亿德拉姆的本币互换协议,为期3年,旨在促进双边贸易、商品流通和直接投资。2015年,亚美尼亚总统萨尔基相访华并出席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将中亚关系提升到新的高度,亚美尼亚成为中国在南高加索地区的重要贸易伙伴。
(一) 双边贸易额
表2:2013-2016年中亚双边贸易额(单位:亿美元)
|
年份 |
双边贸易额 |
中国出口 |
中国进口 |
|
2013 |
2.63 |
1.94 |
0.69 |
|
2014 |
3.66 |
1.95 |
1.71 |
|
2015 |
3.20 |
1.55 |
1.65 |
|
2016 |
2.62 |
1.66 |
0.96 |
近年来,随着亚美尼亚政局稳定以及国内经济稳步发展,亚美尼亚与中国的双边贸易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见图表2)可知:2013-2016年中国与亚美尼亚的双边贸易额保持在2.5--4亿美元之间,年均贸易额为3.03亿美元,两国贸易保持着稳定的发展趋向。尤其是在2014年,双边贸易额达到了3.66亿美元。
2016年,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和中国驻亚美尼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联合颁布了《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亚美尼亚)》(2015年版)(以下简称:《2015投资指南》)。根据《2015投资指南》,2014年中亚双边贸易额为2.9亿美元,比2013年的1.92亿美元增长了51.2%。中国海关对2015年-2017年前三季度的中亚双边贸易也做了统计(见表3)。而2018年第一季度,中亚双边贸易额已达到1.1亿美元,同比增长106.77%。其中,中国对亚出口4704万美元,增长97.59%;自亚进口6358万美元,增长114.13%。
表3:2015-2017年前三季度双边贸易额(单位:亿美元)
|
年份 |
双边贸易额 |
中国出口 |
中国进口 |
|
2015年前三季度 |
2.21 |
0.75 |
1.46 |
|
2016年前三季度 |
2.80 |
0.84 |
1.96 |
|
2017年前三季度 |
2.99 |
1.05 |
1.93 |
通过以上两个表的数据比较可知,亚美尼亚国家统计局和中国海关统计的数据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主要是由于在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对于贸易数据的统计标准、报价差异以及数据加工处理方法等的不同所造成的。虽然数据存在差异,但同样都反映了两国之间良好的贸易态势。
(二) 双边贸易产品
中国对亚美尼亚主要出口产品为电机、电气、音像设备,锅炉、机械器具,钢铁,光学、照相、医疗等设备,所占比重达到总出口额一半以上。


中国从亚美尼亚进口的主要产品为矿砂、矿渣及矿灰(铜矿砂及其精矿、贵金属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非针织或非钩编服装等,尤其是前者,所占总进口额比重达到了97%左右。

从上述图表可知,中亚双边贸易产品集中于机器设备以及矿产资源领域。此种贸易模式与亚美尼亚矿藏相对丰富和能源燃料极具缺乏的国情具有很大关联。
(三)双边贸易问题
从中亚双边贸易额和贸易产品类型可知,中亚之间的贸易存在着问题,主要是双方贸易不平衡以及贸易结构单一。亚美尼亚向中国出口的商品主要是资源和原材料,中国向亚美尼亚出口的商品以机械设备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中国与亚美尼亚经贸合作主要集中在能源、原材料和劳动密集型产品领域,在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领域的合作有待进一步深化。
(四)双边贸易前景
虽然中亚双边贸易存在着问题,但是两国经贸合作具有广阔的前景,尤其是近两年来“一带一路”的倡议与实践,不仅有利于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进行的对接,也为中亚两国的务实合作翻开了新的篇章。
第一,两国贸易结构的单一化既是一个问题,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两国还有较大的经贸合作空间。
第二,中亚两国资源的互补性较强,亚美尼亚的矿产资源丰富,出口需求大,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对金属、矿产品和燃料的巨大需求量不断增加,亚美尼亚原材料的优势正好和中国强大的需求量互补。
第三,亚美尼亚经济自由化程度较高,在世界银行于2017年11月发布的《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改革以创造就业》(Doing Business 2018: Reforming to Create Jobs)中,亚美尼亚总体营商环境排名第47位,虽然比在2015年下降了2位,比2016年下降了12位,但是与进行统计的190个经济体总数相较,仍然属于靠前国家之一。亚美尼亚市场运营的高度自由化为两国的经贸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最后,“一带一路”实践为两国的经贸合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创造了千载难逢的契机。亚美尼亚对一带一路予以大力支持,并坚信亚可以并将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就像曾在古代丝绸之路上扮演的角色一样。商务部在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第一时间,即与包括亚美尼亚在内的欧亚七国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2015年,习近平主席与俄罗斯总统普京共同发表《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在此框架内,中方与包括亚美尼亚在内的欧亚经济联盟及其成员国各方正在商谈《经贸合作协议》。
在中亚两国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双方围绕“一带一路”倡议已达成一系列共识,并取得了丰硕的早期成果。两国企业目前已经在道路联通、电力设施建设、产能合作及新能源领域取得可观的合作成果。随着“一带一路”的大力推进,中亚两国的贸易合作必将迈向一个新的台阶、步入一个新的时期。
三、中亚双边投资概况
(一)双边投资额
虽然中亚两国早在1992年建交之后就签订了《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但是两国间的投资与贸易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投资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两国贸易发展水平。2006年,中国在亚美尼亚的累计直接投资存量为130万美元,2015年增至750万美元,年均增长68.89万美元;而2015年亚美尼亚直接投资流量就达到1.46亿美元。 750万美元的直接投资存量占亚美尼亚外资总额的份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亚美尼亚对中国的投资则找不到确切数据。
(二)双边投资领域
目前两国相互投资规模很小。中国在亚企业有6家,分别为华为科技公司、中兴通讯公司、山西-纳伊力特橡胶厂、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易发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和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设备销售和服务以及工程承包项目,华为、中兴为产品技术服务项目。
(三)双边投资问题
中国与亚美尼亚之间的双边投资发展缓慢,规模较小。中国投资者对亚美尼亚投资规模较小的主要原因归结于对亚美尼亚缺乏了解,正如亚驻华使馆商务代表阿巴江所说:“中国投资者关于亚美尼亚的信息主要来自国际上的主流媒体,但它们在吸引外资方面帮助不大。”亚美尼亚对中国投资少的原因一部分源于亚美尼亚投资者对中国的不太了解,另一方面亚美尼亚的地理环境位置决定亚美尼亚与欧盟和欧亚经济联盟各成员国的合作成为必然,而亚美尼亚市场相对较小,在投资量一定的情况下,对欧盟和欧亚经济联盟各成员国的投资倾斜必然就会造成对中国市场的投资减少。
(四)双边投资前景
虽然目前中亚两国之间的投资发展状态一般,但是两国的投资前景,尤其是中国对亚美尼亚的投资前景还是比较广阔的,这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亚美尼亚国内市场对于投资者具有吸引力。如前文在双边贸易前景中所述,亚美尼亚的经济自由程度化较高。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市场对于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投资者的投资领域范围更加宽广。近年来,亚美尼亚颁布了一系列鼓励外资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如对投资项目所进口的货物延期缴纳增值税,以及为期5年的“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安排。同时,亚美尼亚成立了自由经济区。在自由经济区,投资者可以享受包括免增值税、公司税、财产税、关税的众多税收激励措施、享受低价租金等在内的优惠政策。自由经济区还提供了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以及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亚美尼亚所享受的贸易优惠待遇成为吸引外资进入的重要法宝。2015年1月2日,亚美尼亚正式加入欧亚经济联盟,其商品市场和关税收入随之扩大;另外,亚美尼亚继续享受欧盟给予的GSP(普惠制)+贸易优惠待遇,6400种商品可以低关税或零关税向欧盟国家出口;亚美尼亚还与美国、日本、加拿大、瑞士和挪威使用同一特惠体系。中国投资者通过在亚美尼亚投资设厂,可将产品出口到俄罗斯等同盟国家以及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享受进口国所给予亚美尼亚的贸易优惠待遇。
第三,中亚两国近年来频繁的高层互访、经济合作领域的深化以及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协调配合,逐步加深了两国之间的相互了解,两国关系的稳定有利于为两国投资者创造良好稳定的投资环境。2015年3月中亚签署10亿人民币/770亿德拉姆的本币互换协议,2016年亚美尼亚成为上海合作组织对话伙伴国,2017年3月,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批准亚美尼亚的成员身份。虽然这些协议及合作目前尚未产生明显的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对于创造稳定的投资环境终将会起到良好的作用。
第四,“一带一路”的创建为投资者创造了千载难逢的契机。由中国主导倡议的“一带一路”本身就是为了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经贸以及投资领域等方面的合作。亚美尼亚对“一带一路”予以了大力支持,双方围绕“一带一路”倡议已达成一系列共识,并取得丰硕的早期成果。与此同时,投资者也可借“一带一路”之东风不断加深对沿线国家投资环境的了解,充分利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优惠政策及条件加大走出去的步伐。
四、本章小结
虽然中亚两国间的经贸和投资总体发展状况一般,但是在以“一带一路”为依托下,两国在经贸和投资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为中国企业进行对外贸易及投资提供了众多的发展机会。风险与机遇并存,中国企业应以理性的态度对待走出去的热潮,秉持忧患意识。因此,加深对风险的了解是企业走出去的关键环节。
第二章 投资法律风险
因资料所限,截至撰稿时未能找到有关亚美尼亚的投资案例,暂且以其领国格鲁吉亚为例,从涉及格鲁吉亚的投资仲裁案中窥见值得注意的在亚投资法律风险。
一、“格鲁吉亚石油运输管道建设项目投资争议案”基本案情
申请人:Ioannis Kardassopoulos (希腊的石油经销商)和 Ron Fuchs (以色列的石油经销商)
被申请人:格鲁吉亚
仲裁机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裁决日期:2010年3月3日
争议焦点:申请人在开发从格鲁吉亚到黑海的石油运输管道中的投资利益。
1992年3月,Tramex和SakNavtobi两家公司签订了合资协议,期限25年,双方约定除非协议到期前6个月内,一方通知另一方终止,否则,该协议再续25年。该协议对合资企业成立的目的和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说明和列举,包括合资企业具有唯一的、排他性的权利使用出口许可,出口石油和天然气。合资企业具有唯一的、排他性的权利使用格鲁吉亚境内所有的石油和天然气设施,包括允许第三方使用这些设施用于运输或储存。格鲁吉亚政府给予该合资企业唯一、排他性的权利实施其境内的系列项目,包括建设、维护和经营若干管道项目。根据该协议,SakNavtobi公司由格鲁吉亚全资拥有和控制,并被格鲁吉亚授权在所有石油、天然气和能源相关的事项中排他性地代表格鲁吉亚。根据该协议,Tramex宣称,其有履行投资义务的必要的资金;具备与石油、天然气有关的经验和技术,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的出口、定价、利润最大化、运输;拥有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国际贸易的雇员。该协议同时对“征收或国有化”的问题进行了约定。后来,格鲁吉亚又成立了另一家国有企业,该国有企业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类似的协议。Tramex主张损害赔偿,不仅赔偿产生的费用,还要赔偿其被剥夺的权利。双方就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额产生争议。申请人认为,其在Tramex公司有利益。
二、投资争议解决基本程序
1.2005年8月2日,申请人Kardassopoulos先生向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提出仲裁请求,其法律依据是格鲁吉亚与希腊的双边投资条约和能源宪章条约。2007年4月20日,申请人Fuchs先生依据格鲁吉亚与以色列双边投资条约向同一机构基于相同事由提出仲裁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两个仲裁请求中的仲裁庭的构成相同。2007年9月14日,两个仲裁程序合并审理。
2.2006年10月3日,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有三,其一,Kardassopoulos先生在格鲁吉亚没有“投资”;其二,Kardassopoulos先生声称“投资”所依据的合资协议和特许合同是无效的;其三,引起所谓“损失”的行为发生在格鲁吉亚与希腊的双边投资条约或能源宪章条约生效之前。
3.2007年1月15-16日,有关管辖权的听审在英国伦敦进行。2007年7月6日,仲裁庭裁决其有管辖权。
4.有关“责任”和“赔偿数额”的听审分别于2009年1月10-19日和2009年3月12-14日在英国伦敦进行。有关“责任”的听审中,出庭证人共计19名;另有9名证人未出庭,但出具了证人证言;还有1名专家证人未出庭,但出具了专家报告。还有3名翻译。有关“赔偿数额”的听审中,有4名专家证人出庭。
5.2010年2月8日,仲裁庭宣布程序关闭。
三、在亚投资风险防范启示
该案对于中国企业在亚投资的风险防范启示如下:
1.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1)Kardassopoulos仲裁中,由于案涉合资企业的石油权利被征收的行为发生在格鲁吉亚与希腊的双边投资协定生效之前,仲裁庭无管辖权依据该双边协定来考虑申请人的诉求。但依据《能源宪章条约》第13条第1款,格鲁吉亚征收了申请人的投资。格鲁吉亚和希腊均是《能源宪章条约》的缔约国。(2)Fuchs仲裁中,仲裁庭认定,申请人的诉求是“公平和平等待遇”,而不是针对“征收”行为本身,虽然征收行为发生在格鲁吉亚与以色列双边投资协定生效之前,但赔偿委员会的首次设立发生在该双边协定生效之后,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公平和平等待遇”的诉求具有管辖权。
2.时效问题。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的诉求已过时效,因为申请人过了10年才提交仲裁,从衡平法的角度讲,这种迟延会导致关键证据的丢失,从而严重影响格鲁吉亚抗辩的能力。仲裁庭承认,这种迟延会导致记忆的模糊和某些证据的丢失,但在该案中,仲裁庭没有被说服申请人的迟延是不合理或不正当的。所有的证据清楚标明,申请人有理由认为,按照格鲁吉亚政府建议的方式可以公平地解决争议,申请人合理地试图避免诉诸仲裁。因此,仲裁庭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衡平抗辩。
3.法律适用问题。仲裁庭在该案中适用了《能源宪章条约》第13条第1款,合法征收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a)为公共利益;(b)无差别对待;(c)正当法律程序下进行;并(d)支付及时充分且有效的赔偿。仲裁庭围绕每个条件对该案进行了具体分析,最终认定格鲁吉亚征收行为是非法的。
仲裁庭还适用了格鲁吉亚与以色列双边投资协定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来回应申请人“公平和平等待遇”的诉求。仲裁庭根据条约措辞的通常含义和条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进行了解释。把满足投资者的“合法期望”作为“公平和平等待遇”的要素之一。
4.律师费和仲裁费用的分摊。该案的所有仲裁费用,包括申请人的律师费、专家费、向仲裁庭支付的费用等,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法律依据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第61条第2款,根据该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由仲裁庭决定仲裁费用如何分摊。仲裁庭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遵循了其他许多投资条约仲裁案的做法。
5.亚美尼亚也是《能源宪章条约》的缔约国,该条约自1998年4月19日起对亚美尼亚生效。中国目前还没有加入该条约。不过,亚美尼亚和中国均于2015年5月20日签署了《国际能源宪章》,中国投资者在亚美尼亚的投资争议将来可能适用《国际能源宪章》。
第三章 贸易法律风险
一、评估方法
1.实地走访与调查。2017年9月,课题组走访了武汉华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伊莱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小太阳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湖北五洲实业有限公司、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向各企业发送了以下问题清单:
(1) 贵司通过何种渠道寻找贸易伙伴?
(2) 贵司通过什么方式洽谈并签订合同?
(3) 约定的是何种付款方式?
(4) 有没有出现过无法回收货款的情况?如果有,是怎么解决的?
(5) 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什么?
被走访企业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
(1) 广交会、国外展会。
(2) 有的仅通过电子邮件洽谈,没有正式合同。
(3) 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
(4) 有的出现过货款无法收回的情形,是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有的事先就购买了“出口信用保险”。
(5) 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有诉讼、仲裁。
2.理论与案例研究
二、国际贸易法律风险评估
据中国海关统计,2018年第一季度,中亚双边贸易额为1.1亿美元,同比增长106.77%。其中,中国对亚出口4704万美元,增长97.59%;自亚进口6358万美元,增长114.13%。对亚主要出口商品包括:电机、电气、音像设备1672万美元,增长311.09%,占比35.55%;锅炉、机械器具1583万美元,增长114.56%,占比33.67%;钢铁152万美元,增长20.61%,占比3.23%。自亚主要进口商品为:矿砂、矿渣及矿灰6051万美元,增长111.58%,占比95.18%;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231万美元,增长155.62%,占比3.64%。 可见,我国与亚美尼亚的进出口贸易正稳步增长,我国对亚美尼亚的出口贸易环境整体是好的。不过,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出口亚美尼亚商品的海关编码与关税税率。海关编码决定关税税率,海关编码因此而显得尤为重要。总体而言,亚美尼亚的进口关税只有两种:0和10%。具体而言,征收10%进口关税的海关编码如下表所示:(仅摘录部分以作说明)
表4:部分商品关税编码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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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编码 |
商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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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咖啡、茶、伴侣及调味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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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糖和糖果;但经提取的糖蜜关税为0,其编码为1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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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 |
水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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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7 |
塑料管;但民用航空中使用的塑料管关税为0,其编码有391721100、391721910、391722910、391723910、391729910、391731100、391733100、391739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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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鞋类;但鞋帮、可移动式鞋垫、鞋跟等的关税为0,其编码为6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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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家具;但医用家具,比如手术台、医用床、牙医椅等的关税为0,其编码为9402 |
2.亚美尼亚的进口制度。所有进口的货物必须自到达亚美尼亚海关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申报。在此期间,货物处于海关的控制之下。虽然大多数进口不受许可证或配额的限制,但基于健康、安全或环境理由可以对进口商品进行限制,具体而言:药品、武器及生产武器的元件、爆炸物、核材料、有毒物质、毒品等的进口必须有授权;对于食品、电子产品、酒精和非酒精饮料、烟草制品、童装等的进口有强制性的健康、卫生和消费者权利标准。
3.货款无法收回。根据上述对有关企业的走访调查发现,我国出口商出现过货款无法收回的情形。另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报道,亚美尼亚某公司曾于2012年、2013年分别从我国河南某客车公司、江苏某客车公司采购客车。还款期满,该亚美尼亚公司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存在信用问题。
贸易伙伴的选择、签约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是潜在的风险点。根据我国上述企业对问题单的回答情况,一般通过广交会或国外展会来选择贸易伙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有些企业并未对贸易伙伴的真实身份进行确认,比如该公司的住所、联系方式,该公司谈判代表是否经过公司授权等。如果对这些信息不进行确认,一旦产生纠纷,救济将会变得异常困难。对于签约方式,有些企业只是通过电子邮件来协商,没有正式的合同,或往来邮件中仅关注于商业条款,比如价格、产品质量,而并未涉及争议解决方式,比如是仲裁还是诉讼,一旦产生纠纷,对方可能会主张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或主张不存在仲裁协议,双方只能通过跨国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而在目前全球范围尚无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公约的情形下,我国企业即使在中国获得胜诉,该判决也将很难在对方所在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当然,除了上述风险,与亚美尼亚的进出口贸易也要注意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风险。
1.付款方式。国际贸易一般采用的付款方式有“汇款”、“托收”和“信用证”。对于前两种方式,出口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注重进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2)坚持先付款,再交单;(3)控制好单据的流转和交接点;(4)尽量采用指示提单。
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担保,应买方申请而开立。它有如下特点:其一,不依附于买卖合同,与基础贸易相分离;其二,是纯单据业务,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就无条件付款;其三,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实践中信用证欺诈的案例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有:(1)信用证单据欺诈,比如受益人伪造提单、商检证书;受益人与承运人勾结,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清洁提单;(2)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比如规定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规定限制性装运条款;规定自相矛盾的条款;规定部分正本提单应该直接寄送给进口商;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或规定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经开证申请人签字后才付款。
建议:(1)调查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2)加强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的培训。
实践中,对于国际贸易中的付款方式通常有如下几种做法:
(1)100%预付款(Payment in Advance),又称“前T/T”。出口商先收款后交货,收汇风险为零。它适用于:买卖双方首次、小额的贸易;买卖双方多次合作,关系密切,相互信任,同时,出口货物紧俏;出口货物价格坚挺或上涨时。
(2)30% 的前T/T,70%的后T/T(凭提单传真件)。30%前T/T不是绝对的,以足额支付出口货物的来回运费和目的港海关费、码头费为准,并考虑出口货物的价值大小。我国对东南亚、南美、印巴、非洲和中东等国家的出口贸易结算中最为流行。
(3)30%的前T/T,70%的即期、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4)100%即期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CIF条款。
(5)付款交单 (D/P)。若进口商因其国内市场的变化或资金短缺而不赎单,出口货物就要退运,或被迫降价或折扣。
2.价格术语。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形成国际惯例,在国际社会普遍采用,其先后有1990年版本、2000年版本和2010年版本。根据其最新版本2010年版,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其一,依据运输方式选择价格术语。之前的贸易术语分为四组,它强调的是交货点、风险点与费用点之间的重合与分离;2010年版则是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组:第一组为适合于任何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第二组是适合海洋或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
以下贸易术语适合于任何或多种运输方式:(1)EXW,工厂交货;(2)FCA,货交承运人;(3)CPT,运费付至目的地;(4)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5)DAT,目的地港站交货;(6)DAP,目的地交货;(7)DDP,完税后交货。
以下的贸易术语适合于海洋与内河运输:(1)FAS,装运港船边交货;(2)FOB,装运港船上交货;(3)CFR,成本加运费;(4)CIF,成本、保险加运费。
其二,风险划分点的变化。依照2010年版本的规定,FOB、CFR、CIF这三个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从之前的“装运港船舷”,改为了“货物装上船为止”。
其三,保险义务的变化。根据2010年版本,在卖方承担保险义务的贸易术语中,其所适用的货物保险条款是2009年实施的新修订的货物保险条款,由劳氏市场协会(Lloyd’s Market Association, LMA)和伦敦国际保险业协会(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 IUA)共同修订。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一、公司设立一般规定
亚美尼亚自1991年9月21日正式宣布独立以来,推进经济改革,进行私有化,现在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一)与公司设立相关的法律体系
目前亚美尼亚与外资企业投资与经营有关的法律有:1.有关鼓励与保护外资进入的有《外国投资法》;2.在亚美尼亚成立法人企业的法律法规有《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制公司法》;3.有关注册登记程序的有《法人企业机构国家注册法》;4.保护资产所有权及权益方面的有《宪法》、《私有化法》、《不动产法》、《土地法》;5.有关税务方面的有《税收法》、《利润税法》、《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财产税法》、《土地税法》等、《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法》;6.进出口贸易方面有《海关法》;7.调节解决经济纠纷有《民法》、《解决经济纠纷诉讼法》等。
根据亚美尼亚的公司立法体系,外国投资者在亚美尼亚境内可以独资或与亚美尼亚居民合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等。任何国家、外国法人、外国公民、无国籍者、常住在境外的亚美尼亚公民,以及国际组织,均可以取得利润(收入)或其它形式的收益为目的,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以包括外汇、外汇其它证券、股票、债权、货币债权等任何形式的资产进行投资,从事经营活动。
(二)公司名称法
亚美尼亚有独立的《公司名称法》,对公司名称有一套完整而明确的规定。
公司名称应当包含显示法人组织类型的词语并至少包含一个具有区别意义的普通名称(个人姓名,地点名称或符号名称),还可以包含法定实体的指定名称、显示其活动性质的词语,以及创始人或参与者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但下述名称不得作为法人名称登记注册:(1)与已注册登记的法人名称或境外知名企业名称相同,其公司名称、商标、服务标记在某一特定领域因公众使用传播广泛,或其商标、服务标记、原产地名称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具有早期注册行为,与上述类似涉及同一领域的公司名称;(2)与公共利益和人道主义道德原则相冲突;(3)是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或为对其质量、规格、数量或生产方式的描述和广告宣传;(4)未经有关许可使用尼美尼亚共和国的历史人物或杰出人物的名字或缩写;(5)与任何国家,政府和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混淆相似。
公司在登记注册前应在亚美尼亚共和国专利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进行名称登记注册;修改公司名称,仅在新公司名称按照规定的顺序于代理机构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申请表格式和填写顺序由代理机构规定。
法人名称仅以其在国家登记册中注册的形式使用,可用于履行交易、商品流通、商品和服务广告、财务运行状况、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用于商品名称及其包装、海报、印章、邮票、表格、说明书等法律不禁止的其他用途。
公司名称专属使用权是因公司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在国内的使用而被公众熟知,或在某一领域得到广泛认可等事实产生。若未违反法定登记要求,自公司注册登记之日或修改之日起在公司整个使用期间均有效。重组时公司名称专属使用权只能与公司实体一起转让。使用与受保护公司名称相同或引起混淆的相似名称之其他法人或实体被视为侵犯使用公司名称专属使用权。若其他法人或实体非法使用法人名称(包括以给定公司名称获得权利和义务),法人可以依司法程序保护其权利。
侵权人侵犯公司名称专属使用权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代理机构根据侵权人恢复法人声誉(声望)之请求,应在其官方通讯中公布法院裁判的相关内容和被侵权人的情况。侵权人使用法人名称制作的海报、印章、邮票、表格单和其他印刷品应当销毁。
(三)公司登记法
亚美尼亚规范公司登记的法律包括《法人登记法》、《亚美尼亚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其参与的国际条约。
《法人登记法》旨在调整法人实体和独资经营者在国家登记机关登记时产生的法律关系,界定国家登记机关的权力,调整对象为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和单位。公司自载入登记册之日视为成立之日、注销登记视为停止。未经注册登记不得在亚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未经官方登记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登记机关由中央登记机关和地方登记机关组成,各自都持有盖亚美尼亚共和国盾徽的圆形印章。
中央登记机关负责组织登记程序、监管地区登记机关、负责社会团体和非营利组织的登记和法人组织相关信息、保管社会团体及非营利组织的登记册、法人的总登记册并依法保留贸易组织、使一般登记相关数据符合法律等法定职能。
地方登记机关负责人及雇员由登记机关负责人提名司法部任命,依照登记机关规章行使职责。负责所在地区的法人和独资经营者登记、保管所在地区的法人登记册(法人总登记册组成部分)、对公司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确认。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民法典》、《亚美尼亚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以下简称:《有限责任公司法》)等法律和缔结的国际条约调整。银行、金融贷款机构、清算机构等设立、活动、重组和清算则由 《银行与银行业务法》和《清算系统、清算组织法》相关规范专门调整。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人或数人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商业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新设和重组两种方式设立。新设有限责任公司时,设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的公司设立合同。新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可以不签订设立合同。股东以不动产权利出资,应任意股东要求设立合同须经公证。设立合同应当对公司设立规则、财产交付、参与管理和股东的非货币性出资评估作价条件:设立人的资格、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额和股比、设立时的出资方式、出资程序以及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约定。设立合同可以变更。章程未作规定公司设立时间不受限制。
发起人是公司登记注册前签订“公司设立合同”或决定设立一人公司的人,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其被视为公司股东。发起人和股东可以是个人、法人、政府(代表亚美尼亚共和国)或其他社团(负责人经社团理事会的同意代表社团)。与公司设立活动相关的决策应由全体发起人一致通过。发起人对公司登记注册前及与设立相关的活动承担相同的责任。发起人和股东的权利仅能由法律规定和作出限制。
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需公证外,股权转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订立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转让股权之事实以及批准股权转让的相关证明文件。股权转让之前产生的股东权利义务将一并转让给即将取得股权的人。
除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外,依法须经公司股东一致同意股东继承人(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或法定继受者(股东为法人的情况)方能继承公司股东资格。否则,股东继承者只能依法获取该股权的财产价值。除公司章程规定继承公司股东股份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外,其他股东自该股东向公司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或在公司股东约定的任何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的拒绝通知,也视为已取得其他公司股东的同意。
在其他公司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公司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禁止任意放弃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股东或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了侵犯,则任何一个公司股东包括公司本身都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司法程序请求认定该交易行为无效。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禁止性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根据法定程序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或部分)用于为其他股东或第三人提供保证或出质。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只能按已出资的份额提供保证或出质。质押股权自公司在登记机关办理权利登记时起有效。股东出质股权受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制定的规则调整。银行的股东出质其所持有的股份,则受《亚美尼亚共和国中央银行法》调整。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每年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是,(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资本足额出资、净资产价值少于注册资本或公司准备金、作出该种分配利润的决定将导致公司净资产价值少于公司注册资本或公司准备金等法定情形下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基于股东大会的决议自行重组,或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公司重组。有限责任公司转化为股份公司公司应当进行重组。
公司可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自行清算。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强制清算。公司可能因破产而清算。公司活动自公司清算时即终止,但不导致公司权利义务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转让给他人的结果。
(五)其他规定
亚美尼亚法律保护投资者的私有财产。除非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并经法院裁定,给予充分补偿,否则亚美尼亚国家机构不得对境内的外国投资进行国有化。
亚美尼亚对外国投资者实行自由的外汇政策,外国投资者在依法缴纳税款及其它法定费用后,得自由支配其收入,可自由汇出境外或购买相关外汇。
总的来说,外国投资者在亚美尼亚国内享有不低于亚美尼亚本国公民及企业、组织的待遇,一般可以享受到“国民待遇”。亚美尼亚作为WTO的成员国,保护私有经济,有较健全的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法律环境比较优越。
二、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及限制
(一)我国国内法律规制
在中国国内,对于海外投资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进行管制,主要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管控: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和商务部对境外投资的核准审批以及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1. 发改委对境外投资的核准审批
2014年修订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14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的法律基础。投资主体通过新建公司、并购公司、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项目时,需要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投资主体在亚美尼亚境内以设立公司的形式进行海外投资时,需要事先获得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特殊情况下,需要获得国务院的核准。
根据2014《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发改委核准。其中,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了未与中国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而敏感行业则包括了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如果中方投资额超过了20亿美元,则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核准。不属于以上情况的境外投资则需要在发改委进行备案,其中央企的境外投资、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超过3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发改委备案,其他的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发改委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核:(1)境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2)境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3)境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4)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一旦境外投资项目落入需要核准或备案的范围,投资主体则必须在进行投资之前,根据规定向发改委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以便在境外开展投资活动。获得核准至少需要一个月时间,多则数个月。备案则相对简单。
2. 商务部对境外投资的核准备案
根据2014年商务部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在获得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后,还需获得商务部的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行核准管理主要针对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管理办法”中的敏感国家或地区主要是未与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敏感行业主要是指涉及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或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对于不属于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其他情形则需要根据级别在相应的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其中,中央企业向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部将主要审核投资是否与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是否会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是否违反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是否涉及到出口我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等。商务部的核准一般也需要数月时间,备案则相对简单。
3. 外汇管理
在境外投资中,还需要涉及到外汇的流出和流入。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事先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批准或备案,并且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因此,境外投资项目在获得发改委或商务部的核准或备案后,还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登记。相较于发改委或商务部的核准备案,外汇管理机构的外汇登记程序较为简单。一般来说,外汇管理部门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后20日内颁发注册证书。
(二)亚美尼亚国内的法律风险
尽管亚美尼亚有着全球领先的投资法律环境,但因文化、法律方面的差异,中国投资者在亚美尼亚往往会遇到水土不服的问题。
1. 语言差异引起的法律风险
亚美尼亚虽然拥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亚美尼亚的官方语言为亚美尼亚语,众多法律为亚美尼亚语版本,这对于中国投资者了解亚美尼亚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虽然部分法律有英文版本,但是从亚美尼亚语到英语再到汉语的双重翻译过程中,不同语言语系的差异会造成翻译和理解上的偏差。这不仅是对中国在语言或法律人才单方面的诉求,而且是对语言和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刚性要求。中国在亚美尼亚语和法律复合型人才的缺乏导致在对亚公司设立方面法律的了解过程中伴随着潜在的风险。与此同时,中国投资者须谨防合同签订中的语言陷阱。
2. 行业准入的限制
根据2001年亚美尼亚颁布的《许可法》,对众多行业的进入规定了必须预先获得许可。许可的类型和具体要求如下:
表5:许可类型及要求
|
序号 |
许可活动类型 |
审批部门 |
许可程 序类别 |
许可适用范围 |
专业技 术要求 |
投标 方式 |
专业资格的许可 |
是否提交报告 |
许可活动开展地点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一)安 全部门 |
1 |
生产爆炸物品 |
政府 |
复合
|
_ |
专家 意见 |
_ |
_ |
提交
|
仅许可地 |
|
2 |
制造武器 |
_ |
_ |
_ |
_ |
|||||
|
3 |
运输武器 |
授权公 共部门 |
_ |
_ |
_ |
仅许可地 |
||||
|
4 |
收集和展览武器 |
_ |
_ |
_ |
||||||
|
5 |
持有武器 |
_ |
_ |
_ |
_ |
_ |
||||
|
6 |
生产交易麻醉剂、 药物和放射性物质 |
政府 |
_ |
投标 |
_ |
提交
|
仅许可地 |
|||
|
7 |
制造货币、国家印章 |
_ |
|
_ |
||||||
|
8 |
进出口麻醉药品 |
_ |
_ |
_ |
_ |
_ |
||||
|
9 |
进出口放射源 |
_ |
专家 意见 |
_ |
自然人 |
_ |
||||
|
10 |
生产爆炸性材料或器材 |
_ |
_ |
_ |
||||||
|
11 |
交易爆炸性材料或器材 |
授权公 共部门 |
_ |
_ |
_ |
_ |
仅许可地 |
|||
|
12 |
爆炸作业 |
_ |
_ |
_ |
自然人 |
_ |
||||
|
13 |
生产、进口或 交易烟火材料 |
简易 |
_ |
_ |
_ |
_ |
_ |
_ |
||
|
(二)贸 易部门 |
1 |
交换贸易组织(非上市) |
证券委 |
复合
|
盈利性 |
C |
_ |
E |
_ |
_ |
|
(三)健 康部门 |
1 |
生产药品 |
授权公 共部门 |
_ |
专家 意见 |
_ |
_ |
提交 |
仅许可地 |
|
|
2 |
交易药品 |
简易 |
_ |
_ |
_ |
_ |
_ |
_ |
||
|
3 |
交易药草 |
_ |
_ |
_ |
_ |
_ |
_ |
|||
|
4 |
制药活动 |
复合
|
_ |
_ |
_ |
|
_ |
许可地 |
||
|
5 |
医疗援助 |
_ |
_ |
_ |
自然人 |
_ |
_ |
|||
|
6 |
基因工程 |
政府 |
_ |
专家 意见 |
_ |
提交 |
_ |
|||
|
7 |
中高级医疗教育项目 |
授权公 共部门 |
_ |
_ |
_ |
_ |
_ |
|||
|
(四)货币管理部门 |
1 |
外汇交易 |
央行 |
|
|
_ |
R |
自然人 |
_ |
仅许可地 |
|
2 |
外币拍卖组织 |
盈利性 |
_ |
R |
_ |
_ |
仅许可地 |
|||
|
(五)证券营业部门 |
1 |
印刷证券形式 |
证券委 |
_ |
专家 意见 |
R |
L |
_ |
_ |
|
|
2 |
证券市场专业活动 |
_ |
_ |
_ |
自然人 |
提交 |
_ |
|||
|
(六)银行和金融机构部门 |
1 |
银行活动 |
央行 |
_ |
专家 意见 |
_ |
_ |
|||
|
2 |
当铺组织 |
_ |
_ |
_ |
_ |
_ |
||||
|
3 |
投资公司活动 |
证券委 |
_ |
专家 意见 |
Q |
R |
_ |
_ |
||
|
4 |
保险业务 |
授权公 共部门 |
_ |
_ |
自然人 |
提交 |
_ |
|||
|
5 |
托收服务 |
简易 |
盈利性 |
_ |
_ |
_ |
_ |
_ |
||
|
6 |
保险经纪和中介 |
复合 |
_ |
_ |
_ |
自然人 |
_ |
_ |
||
|
7 |
审计服务 |
_ |
_ |
Q |
_ |
_ |
_ |
|||
|
(七)农 业部门 |
1 |
兽医 |
简易 |
盈利性 |
_ |
_ |
_ |
_ |
_ |
|
|
2 |
亲本培育 |
复合
|
_ |
_ |
_ |
_ |
_ |
|||
|
(八)能 源部门 |
1 |
生产、进出口、运输、 |
能源委 |
_ |
_ |
_ |
提交 |
_ |
||
|
2 |
生产、进出口、运输、 |
_ |
_ |
_ |
_ |
|||||
|
3 |
生产、进出口、运输、 |
专家 意见 |
_ |
_ |
_ |
|||||
|
4 |
电力传输和集中管理服务 |
_ |
_ |
_ |
_ |
仅许可地 |
||||
|
5 |
电力和热力新能源建设 |
_ |
_ |
_ |
_ |
_ |
||||
|
(九)教 育部门 |
1 |
基础普及教育项目实施 |
授权公 共部门 |
_ |
_ |
_ |
_ |
_ |
||
|
2 |
二等(全部)普 及教育项目实施 |
_ |
_ |
_ |
_ |
_ |
||||
|
3 |
特殊普及教育项目实施 |
_ |
_ |
_ |
_ |
_ |
||||
|
4 |
中等专业教育项目的实施,不包括医学专业课程 |
_ |
_ |
_ |
_ |
_ |
||||
|
5 |
高等职业教育计划, |
_ |
_ |
_ |
_ |
_ |
||||
|
(十)通 讯部门 |
1 |
电话业务 |
T |
_ |
_ |
_ |
仅许可地 |
|||
|
2 |
电报业务 |
_ |
_ |
_ |
_ |
_ |
||||
|
3 |
数据传输业务 |
_ |
_ |
_ |
_ |
_ |
||||
|
4 |
广播电视业务 |
专家 意见 |
_ |
_ |
_ |
_ |
||||
|
5 |
生产、交易、进口在9KHz到400频率范围内的无线电电子设备 |
|
_ |
_ |
_ |
_ |
||||
|
6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广电委 |
_ |
_ |
_ |
_ |
_ |
_ |
||
|
7 |
广播电视节目播放 |
_ |
_ |
投标 |
_ |
_ |
_ |
|||
|
8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放 |
_ |
_ |
_ |
_ |
_ |
||||
|
(十一)海关部门 |
1 |
海关控制下仓库货物维护 |
授权公 共部门 |
_ |
_ |
_ |
_ |
_ |
仅许可地 |
|
|
2 |
海关控制下免税店货物交易 |
_ |
_ |
投标 |
_ |
_ |
||||
|
3 |
海关仓库货物维护 |
_ |
_ |
_ |
_ |
_ |
_ |
|||
|
4 |
海关调解 |
简易 |
盈利性 |
_ |
_ |
_ |
_ |
_ |
||
|
5 |
海关承运人活动 |
复合
|
_ |
_ |
_ |
_ |
_ |
|||
|
(十二) 核能源部门 |
1 |
挑选、建设、运营、维护、移动核电站和放射性废物站,电离辐射的来源和储存 |
政府 |
_ |
专家 意见 |
_ |
自然人 |
提交
|
仅许可地 |
|
|
2 |
处理核材料和放射性材料的放射性废料,包括运输、使用、储存、后处理和掩埋等 |
_ |
_ |
_ |
||||||
|
3 |
核、放射性、特殊材料、放射性废物、特殊设备、技术的进出口 |
_ |
_ |
_ |
||||||
|
4 |
利用原子能项目的材料、设备和系统的设计和准备 |
_ |
_ |
|
||||||
|
5 |
使用原子能、设计和其他文件专业技能 |
_ |
_ |
自资质 |
||||||
|
(十三)环保部门 |
1 |
危险废物的再处理、中和、储存、运输和放置 |
政府 |
_ |
_ |
|||||
|
(十四)质检部门 |
1 |
检测方法的制定和维护 |
授权公 共部门
|
盈利性 |
_ |
_ |
_ |
_ |
||
|
(十五)彩票部门 |
1 |
彩票 |
_ |
_ |
_ |
_ |
提交 |
_ |
||
|
2 |
价格博弈 |
_ |
_ |
_ |
_ |
_ |
仅许可地 |
|||
|
3 |
赌场 |
_ |
_ |
_ |
_ |
提交
|
||||
|
(十六)交通部门 |
1 |
定期航班活动 |
_ |
专家 意见 |
_ |
自然人 |
_ |
|||
|
2 |
不定期航班活动 |
_ |
_ |
_ |
||||||
|
3 |
铁路运输活动 |
盈利性 |
_ |
_ |
||||||
|
(十七)城市建设 部门 |
1.下列领域在城市中心建设文件中详细说明: |
市民 |
_ |
_ |
_ |
_ |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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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 |
_ |
_ |
_ |
_ |
_ |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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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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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
_ |
_ |
_ |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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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 |
_ |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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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
_ |
_ |
||||
|
能源 |
_ |
_ |
_ |
_ |
_ |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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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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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
_ |
_ |
_ |
_ |
||||
|
特殊 |
_ |
_ |
_ |
_ |
_ |
_ |
||||
|
2.首都建设的下列领域: |
市民 |
盈利性 |
_ |
_ |
_ |
_ |
_ |
|||
|
工业 |
_ |
_ |
_ |
_ |
_ |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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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 |
_ |
_ |
_ |
_ |
_ |
_ |
||||
|
水电 |
_ |
_ |
_ |
_ |
_ |
_ |
||||
|
能源 |
_ |
_ |
_ |
_ |
_ |
_ |
||||
|
通信 |
_ |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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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
_ |
_ |
||||
|
特殊 |
_ |
_ |
_ |
_ |
_ |
_ |
||||
|
(十八) 其他 领域 |
1 |
法定的专业技能考试,包括许可的活动类型 |
盈利性 |
专家 意见 |
_ |
_ |
_ |
_ |
||
|
2 |
非正式出版、复制或官方重新出版法律和法律规范文件 |
简易 |
_ |
_ |
_ |
_ |
_ |
|||
|
3 |
破产管理人活动实施 |
复合
|
_ |
_ |
自然人 |
_ |
_ |
|||
|
4 |
测绘 |
_ |
_ |
_ |
_ |
_ |
||||
|
5 |
不动产估值 |
_ |
_ |
自然人 |
_ |
_ |
||||
|
6 |
房地产经纪人活动 |
_ |
_ |
_ |
_ |
|||||
|
7 |
食品生产 |
简易 |
_ |
_ |
_ |
_ |
_ |
_ |
||
由上表可知,亚美尼亚《许可法》就行业准入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许可证仅由法定的国家机构颁发。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中央银行、国家能源委员会、证券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政府授权的部委和机构等为法定许可机构。法定许可机构分别设立许可委员会并根据各自部门的法令或首长决定实施许可、发放许可证。电力工程和安全市场的许可特别适用《能源法》,银行业务许可证依照《银行与银行活动法》。
许可程序分为简化许可程序和复合许可程序。通过复合许可制度发放许可证所产生的关系还需依照法律和许可程序进行,受相应许可委员会管理。简易程序发放的许可证可不经许可委员会的决定。
未经许可,禁止执行本法许可活动。没有许可证执行本法许可活动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因此,投资者以新设公司形式在亚美尼亚进行投资活动,涉及到需要预先经过许可方可进入的行业时,必须先获得相应机构的许可,否则即属于非法经营,应承担法律责任。
3. 合同履行时间长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司法过程,尤其是合同执行中,亚美尼亚存在着严格的流程,合同执行的时间越长,对于投资者意味着时间成本、资本以及潜在风险(如政策的变更、投资环境变更影响等)的增加。
表6:合同履行程序比较
|
指标 |
亚美尼亚 |
欧洲和中亚地区 |
经合组织 |
|
时间(天) |
570.0 |
480.7 |
538.3 |
|
成本(标的额的百分比) |
14% |
26.2% |
21.1% |
|
司法程序质量指数(0-18) |
11.5 |
10.5 |
11.0 |
表7:亚美尼亚合同履行程序
|
时间(天) |
备案与立案 |
判决与执行 |
合同强制执行 |
合计 |
|
30 |
420 |
120 |
570 |
|
|
成本占比 |
律师费 |
诉讼费 |
强制执行合同费用 |
合计 |
|
12% |
2% |
0% |
14% |
从上表中可知,与欧洲、中亚和经合组织国家及地区相比较,虽然亚美尼亚合同履行所占成本较低,但是耗时较长,隐性时间成本较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稳定性风险随之增加。
4. 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
反垄断方面,亚美尼亚于2000年通过了《亚美尼亚共和国保护经济竞争法》(以下简称:竞争法),并于2005年、2007年对其进行了多次修正补充。竞争法规定对于垄断协议、垄断或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等方面可能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监管。中国投资者通过与亚美尼亚企业以合资或合伙等方式新设公司进行投资时,需要注意此交易是否会触发反垄断审查尤其是经营者集中方面的审查。根据竞争法的规定,经济实体在从事或参与集中之前,如有以下情况必须申报:一是参与者资产的共同价值在设立前财政年度至少有30亿德拉姆(约600万美元);二是参与者在同一产品市场上经营,且其资产的共同价值在其设立前财政年度至少为10亿德拉姆(约200万美元);三是其中一名参与者的资产价值在设立前财政年度至少有30亿德拉姆;四是参与者在同一产品市场上经营,其中一家的资产价值在设立前财政年度至少有10亿德拉姆。
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亚美尼亚现在暂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许可法》里面,对涉及国家、公共和社会利益的行业需要预先进行许可,实质上也是一种国家安全审查。从全球范围内的立法趋势来看,对于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正在加强;与反垄断审查相比较,国家安全审查更加抽象化,使得其成为东道国越来越青睐的外资审查手段之一,此种立法趋势是否会影响亚美尼亚后续的立法尚难预料。
5. 其他风险
投资者在亚以设立公司进行投资时,还应同时了解公司破产方面的规定及其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
亚美尼亚破产法律制度主要是1997年颁布的《企业及非法人实体破产法》,2012年被修改。破产法明确指定破产管理人的程序,减少了破产程序的处理时间,规范了资产拍卖。据世界银行2017年各国营商环境的统计结果表明,在全球190个国家中,亚美尼亚破产效率处于第78位, 90%以上的结果是破产公司被出售而不是被重组。债权人及债务人都有权申请破产,而债权人只能申请清算,债务人也可以申请重组。
公司破产的管辖法院为债务人居住地的商事法院;自破产申请立案之日起,法院将会:(1)任命一位破产管理人;(2)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28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3)在两日内向下列人员和单位提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程序、期限和地点的正式信息:债务人;法院知道的所有债权人;债务人进行登记的国家机关;财产管理的国家机关;债务人登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4)在发行量1000份以上的新闻报纸上公布上述信息,并且在法院张贴相关信息;(5)在管理人或其他任何团队的请求下召开一次法院会议;(6)如果是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债务人应在10日之内提交相关文件。
管理人负责财产管理、编制财产清单、主持债权人会议、编制债权清册、重组计划、清算计划、资产负债表等等。
根据下表可知,亚美尼亚破产程序平均耗时1.9年,平均费用是债务人资产的11%,资产回收率为36.9%,低于欧洲和中亚一般水平,其结果一般是被零散销售。
因此,在亚美尼亚,一旦公司进入到破产程序,将会面临着被零散销售的出局而不是资源整合进行重组之后的浴火涅槃。所以,公司欲通过走破产程序而达到重组之目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增加了公司的法律风险。
表8:2016年破产手续办理指数
|
指标 |
亚美尼亚 |
欧洲和中亚地区 |
经合组织 |
|
回收率(每美元每分数) |
36.9 |
38.3 |
72.3 |
|
时间(年) |
1.9 |
2.3 |
1.7 |
|
成本(资产价值的%) |
11.0 |
13.2 |
9.0 |
|
结果(0为零散销售,1为持续经营) |
0 |
0 |
1 |
|
破产框架力度指数(0-16) |
9.0 |
9.7 |
12.1 |
|
启动程序指数(0-3) |
3.0 |
2.4 |
2.8 |
|
管理债务人资产指数(0-6) |
2.0 |
3.9 |
5.3 |
|
重整程序指数(0-3) |
3.0 |
1.7 |
1.7 |
|
债权人参与指数(0-4) |
1.0 |
1.7 |
2.2 |
三、风险防范建议
中国投资者在亚通过设立公司进行投资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注意:
1. 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
进行对外投资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前期做好充分的准备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国内的审批流程和外汇管理必须了解得清楚透彻,并遵循流程办理相关的手续,获得国内政府部门的审批是投资者走出去的前提条件。投资者只有在走出去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更快地获得政府部门的审批,节约时间,以抓住东道国转瞬即逝的投资机会。充分了解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投资目的和需要,来设定投资的一些方式,同时应当深入了解东道国企业注册的具体制度,并严格遵守,避免无照经营和非法经营。
2. 对风险有全面的预估
对外投资充满着机遇,同时也伴随着高度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需要对东道国投资环境做一个深入的调查与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东道国政治环境、市场准入政策、融资环境、政府监管及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标准壁垒、企业社会责任、破产清算程序等等,对风险进行全面的预估,并对投资可能产生的结果具有全面的预测以及做好承受各种结果的心理准备。
3. 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动态
对于东道国投资环境、投资政策及风险方面的了解,可借助于以下渠道:大型国际投资咨询公司的专业力量、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等发布的报告、母国及东道国政府官方网站、行业协会发布的信息、过往投资者的经验分享等等。借助于线上线下、国际国内相关平台,有助于投资者对东道国的政策有更加充分全面的了解。
4. 通过保险手段减少风险产生的损失
投资者在海外通过设立公司进行投资之前,可以通过保险方法以达到未来减少境外投资风险的目的。目前在海外投资保险中,主要防范国有化、货币汇兑以及战争和内乱方面的风险。海外投资的不确定性因素会造成公司设立结果及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为海外投资的不确定性购买保险,一定程度上能解决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促使投资者以更加平稳的心态进行海外投资,从而作出更加科学的投资策略。
第五章 税收法律风险
一、亚美尼亚税制概述
在亚美尼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不同税种的税收征管工作,其中增值税、利润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属国家级税收,由中央税务机关征缴后直接进入国家财政预算,财产税、土地税等则属地方管辖税种,由各地自行征缴后留作地方财政收入。企业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利润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财产税等,同时满足特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简化税制。个人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外,主要缴纳的税种包括不动产税。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可能还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亚美尼亚征收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图所示:
表9:征收主要税种及税率
|
征税类型 |
税种 |
税率 |
|
对企业所得的征税 |
利润税 |
居民企业统一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投资基金按其净资产的0.01%计算计征。 |
|
其他征税制度:核定税、中小企业税制、按营业额征税体系、对珠宝商的简化税制、家族企业税收制度 |
不同商业经营活动适用税率不同。 |
|
|
对个人所得的征税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取得的每月应税所得总额不超12万德拉姆范围内,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4.4%; 超过12万但不超过20万德拉姆部分适用税率为26%; 超过20万德拉姆部分使用36%税率。 |
|
专利费税制(Patent Fee) |
适用于从事特定营业活动的个体企业者,取代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税率因行业有所差异。 |
|
|
增值税 |
—— |
一般为20%; 部分货物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
资本税 |
土地税 |
农业用地,以不动产征税表收入为计税基础,适用15%的税率; 林业基金用地,以不动产征税表废地标准平均价格为计税基础,适用1%的税率; 工业用地及交通、通讯、电视、国防、天然气管道和水利用地,以不动产征税表核定的价值为计税基础,如用地在居民点内则适用1%的税率,如在其他地区为减半收取; 其他非农业用地,以不动产征税表确定价格为计税基础,统一适用1%的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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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 |
企业、生产性财产和建筑按0.6%征收; 公民个人财产、建筑物价值不足300万德拉姆的可适用零税率; 不同类型交通工具适用不同征税方式: 航空器3-4%; 水运船舶1.5-2%; 10座以下客车,且客车马力低于120的,采取固定征税,即每马力固定收取200德拉姆税款; 10座及10座以上客车,相应适当增加一定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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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杂项税 |
消费税 |
对于非进口应税商品,消费税从该商品的销售额中支付; 对于进口的应税商品,以该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即不含增值税和关税)为基础计征消费税。根据亚美尼亚国内税法规定,进口的应税商品的消费税,应当在该应税商品进入亚美尼亚境内之日起10日内足额缴纳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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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收社会保障金、资本税、转让税、印花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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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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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品种类关税税率有差异。 |
由中央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增值税和利润税是亚美尼亚最主要的税种,据统计,每年增值税收入约占国家预算收入的1/3,利润税收入约占全面总税收收入的15%。根据普华永道与世界银行联合发布的《缴纳税款2017》报告显示,在全球189个受调查经济体中,亚美尼亚平均税负率排名14位。
亚美尼亚财政部负责税务、海关及其他收入领域中的政策解读、实施及分析等事务,财政部下属的联合申诉委员会(Interagency Appeal Council)负责处理税务及海关争议问题。
亚美尼亚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利润税法》《财产税法》《税法》《土地税法》《核定税法》《营业额税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专利费税法》等。
二、税收风险分析
亚美尼亚对外国投资持开放和包容的态度,金融危机后经济发展稳定,劳动力丰富且素质相对较高,工资成本较低。近年来,在有关国际组织诸如“投资风险”、“信用等级”和“综合国力”等各方面评比中排在较前位置。总体而言,亚美尼亚的税收政策对投资者较为有利,但由于亚美尼亚存在地缘政治复杂、税收环境与中国存在差异等因素,中国企业赴亚美尼亚投资可能面临一个较为陌生的税法环境。因此,企业赴亚美尼亚投资应重点关注并采取防范措施规避可能的税务风险。
(一)税制不稳定的风险
亚美尼亚地缘政治复杂。亚美尼亚独立之后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与邻国阿萨拜疆的“纳卡问题”。亚阿两国对于纳卡地区的归属历来争议已久,纳卡位于阿塞拜疆境内,面积4400平方公里,人口18万,其中约80%为亚美尼亚族人。1989年6月,纳卡当局宣布脱离阿塞拜疆并寻求独立,随后亚阿两族冲突频发,并且日益激化、逐渐演变为战争。近年来,随着阿塞拜疆经济和军事国防的不断发展,两国国力对比日益失衡,阿塞拜疆的优势地位逐渐显现,阿政府当局希望尽快收复纳卡地区的决心也越来越坚定,并计划采取进一步行动。一旦纳卡冲突继续升级或者扩大,亚美尼亚本土也将难以避免的卷入战争之中。另一方面,在亚美尼亚现有政治体制中,议会享有较大的权力,同时国内政党派系众多,不同党派的政治立场、政治主张均悬殊较大。政党力量的较量和对比最直接的结果体现在议会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上。由于亚美尼亚地缘安全形势及国内党派林立的政治环境,中国居民赴亚美尼亚进行投资可能存在税制发生变化的风险。
(二)税收合规性要求的风险
亚美尼亚的纳税申报管理系统和操作体系,与中国的税收征管体系不同。中国居民赴亚美尼亚投资的项目如果体量较大,可能会引起当地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因此,赴亚投资企业应重点注意当地税务合规性的要求;若在当地不设立公司,还需额外关注当地针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征管制度方面的规定和风险。
1. 利润税纳税申报风险
对于赴亚投资的企业来说,“利润税”是其在亚美尼亚境内主要缴纳的税种之一,因此企业应当特别注意“利润税”的纳税申报及征管规则。利润税是亚美尼亚为了避免对股息双重征税而实行的是税收归集抵扣制度(Imputation System)。在该制度下,将公司层面已缴纳的利润税归集起来用以抵减亚美尼亚居民股东就股息应缴纳的所得税。但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税后股息,仍需按规定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利润税适用于亚美尼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计征利润税时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损益表记载的经营收入进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作为基础。
利润税目前采用的是自行申报审核制度:(1)居民企业按季度预缴利润税,预缴税款的纳税期限为每季度的第三个月15日之前,并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同期申报的利润税税款的18.75%作为当季预缴的利润税税款。在企业上一年度的利润税核定完毕之前,企业本年预缴的税款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同期预缴税款;(2)非居民企业按6个月为期预缴税款。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均需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于次年4月15日前,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于4月25日前结清税款。如年度应交税款小于已按季度或按期预缴的税款,企业可申请退还预缴的超额利润税税款,或抵减企业的其他应纳税款。
2. 非居民企业纳税风险
亚美尼亚税法允许非居民企业通过如下三种方式在亚美尼亚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独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或代表处)、非居民企业固定营业场所(Recognized Place of Business)、直接开展。分支机构就其扣除费用之后的利润定期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在亚美尼亚已设立固定营业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将被视为亚美尼亚企业所得税的常规(Regular)纳税人,其所适用的税收与分支机构税收类似。
非居民企业仅对其来源于亚美尼亚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即在亚美尼亚境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下列收入属于来源于亚美尼亚境内的所得:(1)非居民企业通过在亚美尼亚境内从事经济活动产生的营业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进行中间业务活动、从事管理、金融、保险等取得的所得;(2)非居民企业从另一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处获得的消极收入(Negative Income),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境内财产租赁收入、因处置或转让境内资产(资本收益)所获得的升值;(3)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亚美尼亚的其他收入;(4)非居民企业在境外向亚美尼亚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独立分支机构提供特定类型劳务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语言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等专业技术服务。
原则上,非居民企业适用的征税方法及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居民企业相同。非居民企业在亚美尼亚发生的除亏损、支付的股息红利及未取得对价的资产处置外的所有与经营相关的费用均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外,常设机构的亏损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非居民企业如果没有通过常设机构在亚美尼亚进行经营,那么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包括资本收益)则需适用源泉代扣代缴机制(At the Source of Payment through the Withholding Mechanism)并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亚美尼亚境内存在机构场所,那么其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相关的资本收益应并入该机构场所取得的经营收入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常设机构收到的股息也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向亚美尼亚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适用的预提税税率如下所示:(1)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保险费及运费适用5%预提税;(2)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适用10%预提税;(3)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资本收益(如该非居民企业未在亚美尼亚境内存在机构场所)及租金收入适用10%预提税;(4)非居民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来源于亚美尼亚的所得,适用20%预提税。但是,有税收协议情况下,应当按照税收协定约定计征。
(三)税负激增风险
近几年俄罗斯加紧了对亚美尼亚大型企业和能源的控制。亚美尼亚因为与俄罗斯长期保持密切的经济往来关系,俄罗斯对亚美尼亚提供了巨额的借款和援助。据统计,亚美尼亚对俄罗斯的外债已达13亿美元之高,在如此巨额外债的压力下,亚美尼亚当局存在提高大型企业税负以偿还外债的动机。目前,亚美尼亚政府已经逐渐减少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并在个人所得税及关税等税种上开始逐步提高税率。
(四)融资利息难以税前列支的风险
亚美尼亚中小企业融资较为困难,普遍面临较高的融资成本,2015年12月份,亚美尼亚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为8.5%,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15-17%左右。此外,亚美尼亚的利息抵扣限额的规则不仅适用于关联企业,也适用于非关联企业。根据亚美尼亚利润税有关限额扣除费用的规定:(1)企业在税前列支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亚美尼亚中央银行(the Central Bank of Armenia)同期贷款利率2倍;(2)向非银行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支出,如支付方为非金融企业,则企业在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企业该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的2倍;(3)向非银行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支出,如支付方为金融企业,则企业在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企业该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的9倍。因此,企业融资成本存在难以在利润税税前完全列支的风险。
(五)反避税监管日益严格的风险
亚美尼亚税法中此前从未明文规定过一般反避税条款,也没有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和受控外国公司方面的规定和限制。但是,近年来经合组织不断强化反避税监管,亚美尼亚作为经合组织成员国也开始逐步建立国内转移定价规则。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的税收法典中,已明确引入了转移定价条款。该转移定价规则将适用于增值税、利润税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税种。赴亚投资企业应特别注意在进行关联交易时的架构选择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避免因采取不合理的避税措施而卷入税收调查。
三、风险防范建议
(一)投资所得在亚美尼亚的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1. 全面了解亚美尼亚税收环境
赴亚投资企业应尽量全面了解境外当地税收法律法规,在遵守所在国法律的前提下,在税收法律框架下应对各种税收问题。赴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中国企业在亚美尼亚经营涉及税法等法规的变化及更新,具体包括:亚美尼亚政府官方网站公布的法规及政策介绍、中国税务机关网站公布的亚美尼亚税收法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如国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风险信息等。赴亚投资企业还需对当地投资环境和税收制度(包括投资回收的税收规定、资金汇出监管规定)进行整体性风险评估,并尽量做好涉税政策趋势预判,以规避相关税务风险。
2. 严格遵守税收合规性要求
赴亚投资企业应根据亚美尼亚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当地法律有关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的规定,必要时可聘请当地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协助。此外,企业应当特别注意妥善保管相关申报文件和涉税资料,做好应对税收检查或审计的防范措施。
3. 充分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
“税收协定”(DTC),是指两个税收管辖区经过充分协商谈判,就如何协调、划分双方的税收管辖权所达成的书面协议。由于税收协定是两个主权国家平等协商并正式签署的国际条约,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已经缔结且生效的国际条约必须得到善意的履行,且国际条约往往有高于一国国内立法的效力。因此,税收协定作为国际条约,可以有效避免亚美尼亚国内税收法律频繁修订对外国投资者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为中国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稳定的税收环境。
我国已于1996年5月5日与亚美尼亚缔结了双边税收协定(简称“《中亚税收协定》”),该协定为赴亚投资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待遇,可以有效降低在亚美尼亚的税负、并消除双重征税。
如下表所示,《中亚税收协定》对有关股息、利息等所得使用的限制税率明显低于亚美尼亚国内税法对非居民企业适用的税率:
表10:《中亚税收协定》与亚美尼亚国内税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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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类型 |
亚美尼亚国内法规定的税率 |
中-亚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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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 |
10% |
不得超过10%; 如受益所有人(Beneficiary Owner)直接拥有分配股息公司至少25%股权,则不得超过不应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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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10% |
如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Beneficiary Owner),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中国各级政府或地方当局,以及中国年人民银行或者完全为中国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如国有政策性银行、出口信用担保机构等)取得的利息免予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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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 |
10% |
不得超过10%。 |
在享受前述协定限制税率时,赴亚投资企业须在对有关款项支付前,向亚美尼亚的支付人提供其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有效证明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规定,赴亚投资企业可以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递交申请表,经确认符合相关法律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后,由负责人签发。需要注意的是,该身份证明会特别标注为支付当年出具或为特定年份出具,因此赴亚投资企业应当注意随时更新其身份证明。
另一方面,税收协定一般够包含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的条款,明确规定签署税收协定的缔约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对本国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采取适当是方法并给予优惠,进一步消除双重征税的不利影响。根据《中亚税收协定》,在计算赴亚投资的中国企业的应纳税额时,其从亚美尼亚取得且已按照《中亚税收协定》规定在亚美尼亚纳税的境外所得,可以根据“分过不分项”的原则从其应在中国境内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
此外,BEPS行动计划的实施将导致《中亚税收协定》部分条款的更新。2017年6月7日,中国和亚美尼亚都积极参与了二十国集团(G20)和经合组织(OECD)主导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并相继签署《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多边公约》”)。由于本次采取以多边工具统一更新模式,根据中国和亚美尼亚签署《多边公约》后交存的立场文书确定《中亚税收协定》的更新内容,因此不会另行启动现有《中亚税收协定》的谈签过程,赴亚投资企业应特别关注本次修订后的税收协定条款。
1. 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亚美尼亚为鼓励投资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在自由经济区设立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用于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增值税优惠政策等。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的税收成本,但往往需要在投资项目之初就进行预判和明确。赴亚投资企业应积极关注亚美尼亚的投资优先领域,并保持与亚美尼亚当地政府机构的有效沟通,积极争取可能适用相关税收优惠待遇,降低投资的税收成本。
2. 充分预防应对税收争议
赴亚投资企业在亚美尼亚当地遇到税收争议问题,可积极向当地主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以申请协助,也可选择通过中国税收机关提出“相互协商”(MAP),协助与亚美尼亚进行争议解决。
根据《中亚税收协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协商程序”条款。2013年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原则上,可以提起相互协商的事项应当仅限于《中亚税收协定》第26条所规定的事项;对于超出《中亚税收协定》第26条的事项,必须达到足以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者其他对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程度,经两国税务主管当局共同同意后,才可以通过个案决策的方式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赴亚投资的中国企业如遇可以提出相互协商的相关情形,应在《中亚税收协定》规定的三年期限内,向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但是,相互协商机制并不强制性要求两国税务主管当局必须达成协议,对协商程序的整体时限也无任何明确要求,实践中一个协商案件往往耗时长达2-3年,其久拖不决和效率低下的弊端也为人所诟病。由于对执行相互协商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相互协商程序不仅无法充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沦为某些税收主管当局进一步拖延的工具,对投资者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赴亚投资企业应当更加积极防范当地税收争议,充分增强防避免争议的能力,强化税收风险管理。
3. 其他风险防范建议
赴亚投资企业同时需关注当地政府换届选举,了解当地政府机构关注的热点及焦点问题,积极与所辖区政府、尤其是对税收事务有影响力的官员保持密切联系,报告企业发展动态及对当地做出的社会贡献。针对潜在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赴亚投资企业应巧用保险等金融产品规避汇兑波动等风险。
(二)中国国内的税收风险防范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自《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实施以来,税务机关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相关表格填报、资料提供等程序性规定,对引导和促进纳税人遵从起到了积极作用。2014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了《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并就居民企业申报其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内容和方式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指引和规范。赴亚投资企业应按公告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并应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限期报告与其境外所得相关的必要资料。如赴亚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
近期,为积极响应经合组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发布了《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该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此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应在规定范围内合理披露企业全球业务的整体情况。
鉴于国际形势及中国对跨国企业监管趋于严格,符合条件的赴亚美尼亚投资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对照上述公告的要求,按时合规准备相关资料文档,合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土地法律风险
一、土地法律制度
亚美尼亚国土面积2.98万平方公里,是土地资源稀缺的国家,境内多山,90%在海拔1000米以上,适用于农业的用地约占40%左右。1991年独立后的亚美尼亚重视对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1994年亚美尼亚颁布了《亚美尼亚共和国土地税法》,对土地税的纳税人、土地税率及税收计算、征收程序、以及土地税豁免等进行了规定。1995年亚美尼亚议会制定了独立后首部《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该法在2005年、2015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对土地所有制度,土地利用原则及制度进行了规定。《宪法》规定亚国实施多种土地所有制,除了国家需要的土地以外,社区、自然人和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2001年,亚美尼亚颁布了《亚美尼亚共和国土地法》,全面规定了亚美尼亚的土地法律制度,成为亚国土地利用、保护、转让的基础性法律。此外,其他如《亚美尼亚共和国民法》《亚美尼亚共和国私有化法》《亚美尼亚共和国不动产法》等法律中也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土地所有制度
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2015年修订)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土地法》(2001年)的规定,亚美尼亚的土地分别可由国家、地方(或称地方自治团体)、法人、自然人四类主体所有。其中,《宪法》第105.1条规定: “地方所辖行政区域里的土地,除了国家需要的土地、自然人和法人的土地之外,都属于地方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地方、公民和法人四类主体所有,外国公民和非亚美尼亚公民(在亚美尼亚取得特别身份的实体除外)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只能以土地使用者身份占有、使用土地。
亚美尼亚法律将土地分为九种不同的类型,土地法律关系围绕九种不同类型的土地及其权利展开,国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和重要性来制定土地利用管理制度:
(1)农用地。包括耕地、长期种植园、草地、牧场和其它类型。
(2)居住用地(Settlement)。包括居住建筑物用地,即按照土地分区和使用规划和基本安置计划定义,包括个人居住建筑物及其辅助物、多层公寓、独立构造物,和类似于花园的建筑物、独立建筑物和构筑物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即满足人民、国家、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机构需要的建筑用地;综合用地,即一类由居民、公共和一般使用目的用地而组成的区域;一般使用目的用地,即街道、广场、公园和其它公共区域。除上述目的之外的其他用地。
(3)工业用地,必要用地(Entrails-use)和生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农业生产用地、储备土地和为了特殊需要而分配的土地。
(4)能源、交通、通讯、公共设施用地。
(5)特别保护区。包括为自然保护、医用目的、休闲活动、历史与文化目的而划定的区域用地。
(6)特别重要性土地。依据土地使用和性质,在法律上有特别重要性的土地,包括需要特殊保护、边界地区和军用目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7)林地。
(8)水域。
(9)储备土地。
(二)土地使用制度
1. 土地利用许可制度
在亚美尼亚土地利用实行许可制度。《土地法》第八条规定,使用者必须按照不同类型土地的相应法律规定来利用土地,并需要取得许可。使用者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利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使用可能导致土地质量下降、肥沃度下降或者污染环境的工具;
(2)建筑物的密度应遵守民用工程项目、标准和规则、建筑高度、建设物和基础设施的相关规定;
(3)社会—文化、公共—经济、工业和其他建筑物,遵守土地分区或规划建设;
(4)对损害或威胁人类健康的土地利用实行分类利用制度;
(5)建立环境影响标准制度;
(6)保护绿色植被;
(7)采取措施防止土地沙漠化、减量化、沼泽化和盐碱化;
(8)针对土地减量化,采取措施保护土地和复垦土地;
(9)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系统、清洁卫生和生物多样性;
(10)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保护农业用地、民用工程、自然保护、历史和文化价值用地的法律法规。
2. 土地利用遵守土地管理制度
亚美尼亚对土地资源利用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土地使用规划制度、土地分区和使用规划制度、自然农业分区和土地标准化制度、土地测绘制度、土地监测制度、房地产统一登记薄制度、土地及房产统一国家登记制度、土地评估制度等。
3. 土地利用依法纳税制度
在亚美尼亚的土地所有者、永久性和临时性国有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都应该缴纳土地税。出租人也应缴纳土地税。土地税分为农业用地税和非农业用地税两种。农业用地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登记簿的土地,根据计算的净收入作为征税依据,按不动产征税表的收入的15%征收;非农业用地则分为工业用地、交通、通讯、电视、国防、天然气管道和水利用地,按不动产征税表核定的价值征税,如用地在居民点内为1%,在其他地区为0.5%;林业基金用地,按不动产征税表土地标准平均价格1%征收;其他非农业用地,按不动产征税表确定价格1%征收。
(三)土地流转制度
1. 国家和地方所有的土地转让——土地私有化
国家和地方所有的土地由下列授权的主体实施转让:(1)地方自治团体的首长(首都埃里温市的市长)和地方自治区下辖范围内的行政首长;(2)马兹伯茨(Marzpets)地方自治地区范围之外的负责主体;(3)政府授权主体——为了私有化,按照土地法和私有化法的规定和程序需要而设置的主体。
土地私有化的一般规定:(1)土地私有化是指将国家和地方所有的土地转让给公民或法人的行为;(2)由公民和法人使用的国家和社区所有的土地在使用期限未到之前,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不能转让给其他主体;(3)建筑物和构筑物所依赖的土地可以私有化;(4)建筑物和构筑物范围内的国家和地方所有的土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私有化;(5)由不同主体使用的,有多种用途,并划定边界标示的土地,如果各方同意将各自所有的所有权合并为一个所有权,并以合同形式确认各方的权利,则合并的土地可以以一个所有权出售或转让;(6)一块私有化了的土地,应该最大化考虑地役权的必要范围,而相应调整其范围;(7)河岸和水库周边的土地不能私有化;(8)国家及其机关和地方占有的土地,在未经法定程序清算以前禁止出售;(9)禁止为了工业化目的而将土地从居民区搬离到环境与社会公益性地区实行土地私有化;(10)建设用地的转让必须考虑项目的地理位置,如果土地利用与规划预期不符,则不能私有化;(11)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土地,在未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得对与争议相关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私有化;(12)在实行私有化的过程中,接受土地方的公民和法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证明土地及其之上的建筑物和构成物的登记文件,证明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文件,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制定的土地规划,以及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所有业主的诉求。
2. 国家和地方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捐赠、出售和拍卖
国家和地方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让渡不被法律禁止。符合土地分区和利用规划以及基本居住计划的土地可以让渡。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转让:捐赠、出售和拍卖。
国家和地方所有的土地可以为了下列农业活动、居住建设或私有房屋建设目的而捐赠:(1)在边远地区、山区、高原、地震灾区和被抛弃的居住区,为了未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家庭建设居住房用地;(2)为了上述情形下居住在亚美尼亚境内希望获得永久居住权的家庭;(3)按照政府决定而重新安置家庭居住;(4)地方为了给死去或残疾退伍军人及其家庭成员安置用地,以及拥有四个以上孩子的家庭,以前没有购买房屋产权,或者为了在附着于他们现有住房之上建房;(5)为了服牢役者,或者他们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以前没有购买房屋,或者他们在被逮捕之前所居住房屋之上建房。
为了农业活动捐赠的土地面积将依照地方政府规定的规模确定,居民区的土地面积由土地测绘项目所确定。
下列情形下可以直接出售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为了维护和执行企业、公寓建设和公民和法人私有化的建筑物;为了执行亚美尼亚签订的国际协议,与外国和国际组织签订的外交协定;为了公民和法人的公共利益,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设,或建设居民、公共和工业建设的建筑物;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获得优先购买权的实体。直接出售土地的价格按照该幅土地登记在土地簿的价格,政府以年度为基础对登记在土地簿的价格进行调整。
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了捐赠和出售以外,还可以以拍卖的形式转让。首次起拍价不得低于登记在土地簿的价格的30%。拍卖程序及价格由地块所在地的主管部门组织和实施。
3. 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土地流转
亚美尼亚法律规定,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土地可以以出资、出售、抵押、租赁、捐赠或继承等形式流转。由公民或法人使用的国家和地方土地,在使用期未到期前,未经清算不得转让给其他主体。国家所有的土地只能以捐赠、出售和拍卖的形式流转。
土地可以作价出资,成为法人的资本。土地所有人或土地承租人有权将土地作为资本投资法人。出资的土地价值由授权评估部门评估,当事人可以在此基础上协商具体的土地出资价格。土地作为资本出资需要到相关的部门进行登记。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无权将土地所有权或永久的使用权作为资本投资给法人。
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土地可以在不改变其土地用途性质的条件下进行买卖。可以买卖的土地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区分出来的土地,否则不能买卖。
基于购买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上的土地权利将随其一并转移,出售国家和地方所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果依法不能私有化,该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土地将以租赁权的形式转移。
土地抵押,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土地,以及土地租赁权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进行抵押。国家和地方所有的土地不能抵押。
土地所有人有权将其土地全部或部分通过合同捐赠给公民、法人、国家或地方。国家和地方不得拒绝接授捐赠,除非捐赠的土地威胁人的健康和生命,或者土地上具有超出市场价格的过重负担。
土地的继承。公民死亡以后,其拥有的土地及其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之间分割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土地分割成法律禁止的最小面积。土地利用的程序将通过当事人的协议或司法程序确定。
二、土地使用风险及防范建议
亚美尼亚在土地利用、管理和保护方面有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外国投资者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应当熟悉土地法律、严格遵守土地法律规定。
1. 熟悉土地法律,了解土地分类,依法使用土地
亚美尼亚土地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土地利用以保护为原则。《土地法》按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分为九种类型,每种类型的土地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因此使用者在利用土地时需要了解所利用土地的性质,并熟悉相应的法律,遵守法律的特殊规定。
2. 严格遵守土地法律规定的土地保护目标
土地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土地保护目标:保护、改善土地的肥沃度,有效率的利用土地。因为经济目的而流转的土地,应该实行异地复垦;在建设工程时,应将土壤层转移、保护和利用。在土地利用过程中,使用者应保护土地免于洪涝化、沼泽化、盐碱化、固体化、以及被工业、生产废物、化学或放射性污染。国家制定辐射、化学或其他不利影响使用土地的标准。
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执行措施来保护土地。保护土地免于水灾、风暴、沼泽、反复盐碱化、干旱、工业或经济废物污染、化学物质污染、放射性污染、沙漠化等不利影响,保护农业土地及其他土地免于虫害及其他不利影响,保护自然景观、保护区和绿带。在建设和采矿工程期间,应当将土壤肥沃层异地移置来改善贫瘠土地的肥沃度。但是,纯粹只是为了赢利而出售土壤肥沃层是被禁止的。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政府规定最大化允许土地承受的污染物质、微生物、植物害虫和疾病。土地所有人和使有人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土地。在设计、使用建筑物、构筑物和安装新技术时,必须遵守有关自然保护、清洁卫生及其他要求的标准、规则和规章。在土地利用过程中,既要对土地的不利影响进行综合评估,也要对自然保护、清洁卫生及其他要求的影响进行评估。
农用地受特殊保护,不得非法买卖农用地。按照土地标准、规则和规章规定不能产生生产力的土地和因为技术、流行病或其他不利因素导致易于污染的土地,应该从农用地中释放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治理,禁止该类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种植农产品。
3. 强制终止土地权利的法定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将导致通过司法程序强制终止土地权利:
(1)不遵守法律规定或不按约定使用土地;(2)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消除违法行为;农业土地在取得土地三年内不使用;建筑类土地,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更长的时间,在取得土地三年内不施工建设;(3)在三年内不支付土地税;(4)土地征用;(5)土地没收;(6)对土地所有者强制征收土地费。
4. 熟悉违反土地法律的民事赔偿义务
违反《土地法》的民事法律义务是赔偿损失。公民和法人必须全部赔偿因其违反土地法而产生的损失。非法占有土地需要返还给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 了解外国人可以使用土地的方式
在亚美尼亚注册的外国法人,可以获得除农用地外的其它土地类型的所有权,如住房用地、工业建筑用地、园艺用地等,而农用地仅能获得使用权。
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和租赁农业耕地使用权,但不能获得土地所有权,可以根据土地租赁合同获得承包经营权,租赁经营期限一般为5年。外国投资者也可以购买和租赁林地使用权,但不能获得土地所有权,可以根据土地租赁合同获得承包经营权,租赁经营期限一般为5年。
第七章 劳动及用工法律风险
一、劳动用工法律制度
在亚美尼亚,劳动用工法律制度主要由《宪法》和《劳动法》(2004年)规定。1995年亚美尼亚议会制定了首部独立后的《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该法在2005年、2015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宪法》规定了基本劳动就业法律原则,具体包括:第一,每个人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每个人都有获得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报酬的权利,以及享有在安全卫生条件下工作的权利;第二,雇员有权为自己的经济、社会和劳动权益进行罢工,程序和限制由法律规定;第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允许全职工作。雇佣未成年人从事兼职工作的程序和条件由法律规定;第四,禁止强制劳动;第五,每个人都有休息的权利。法律规定最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和最低年休假天数。《劳动法》,从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工资、休息休假等各方面对劳动就业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亚国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一)有关劳动的一般法律原则
《宪法》与《劳动法》规定了亚美尼亚劳动的一般法律原则,主要包括:职业自由;男女平等,禁止性别歧视;同工同酬;每个人都有休息的权利,禁止强制劳动。
(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两种类型。
雇主与雇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提前通过友好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雇主在雇员开始工作最迟不得超过7天内必须确认合同种类并签订。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固定期限合同,单次以及续签最长期限法律没有限制,对于永久性工作禁止签订固定期限合。合同在双方签署后,雇主应交付雇员一份保存。
(三)工资与报酬
工资由雇主与雇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亚国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约合122.9美元/月。
雇员有劳动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工资水平由雇主与雇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是工资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计算方式包括:计时制、计件制、时间+奖金和混合制等形式。亚美尼亚法律没有规定小时工资标准,因此,雇主与雇员双方如果同意采用计件工资形式,需要事先商议清楚,规定在合同之中。
(四)工作与休息
休息权是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法律权利。亚美尼亚《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休息的权利。法律规定最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和最低年休假天数。”《劳动法》规定了较为详细的休息与休假制度。依据《劳动法》规定,法定的工作时间为:一昼夜不超过8小时,一周不超过40小时。劳动者享有公休日、法定假日、病假、丧亲假、年休假等假日休息权利。女性劳动者享有产假权利,妇女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产假的最低长度是140日。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工作期限连续达到1年以上每年均可享有带薪年休假20日,值得注意的是,亚美尼亚并没有规定工作5年或10年以上享有更长的带薪年休假。
(五)劳动合同解除
1. 劳动合同解除
雇主与雇员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1)雇主与雇员双方协商决定;(2) 劳动合同期届满;(3)雇员要求解除;(4)雇主方企业或机构被取缔;(5)雇主企业被宣告破产;(6)雇员因缺乏劳动能力,连续超过120天不工作或在最近的一年里累计超过140天不工作;(7)企业因生产规模、经济技术条件和劳动条件产生改变,以及因生产原因等需要裁减人员;在裁员前需要先行重新培训或调整岗位。裁员后雇员没有被重新雇佣的优先条件。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解除合同,雇主都应该通知雇员。采用裁员形式解除合同还应根据雇员工作年限及时通知雇员,工作1年以上的应该提前五周通知,工作5年以上的提前六周通知,工作10年以上的提前7周通知。
2. 经济补偿金
在雇员没有重大过错情形下,雇主与雇员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法裁员,雇主应该依法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1年以上的支付4.2周的工资,工作5年以上的支付5周工资,工作10年以上的支付5.8周工资。
(六)重要节假日
亚美尼亚重要节假日如下:
表11:重要节假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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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节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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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 |
新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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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 |
圣诞节 |
亚美尼亚基督教属“格里高利”教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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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 |
建军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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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 |
国际妇女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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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 |
“种族灭绝”受难纪念日 |
1915年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对亚美尼亚人实施大屠杀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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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 |
国际劳动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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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 |
第一共和国成立日 |
1918年亚美尼亚第一共和国成立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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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 |
宪法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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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 |
独立日 |
1991年9月21日正式举行全民公决,23日正式宣布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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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 |
悼念1988年大地震死难者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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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节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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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行业节日和宗教节日。每周六、日为公休日。 |
二、用工风险和限制
亚美尼亚的劳动法律与中国的规定相差较大,中国企业在亚劳动用工,应该熟悉亚国的劳动法律规定,注意两国的劳动法律规定、工作观念以及习俗习惯上的差异。在亚国劳动用工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
(一)节假日用工
亚美尼亚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节假日休息的权利。由于其是一个宗教国家,亚美尼亚人信奉基督教,大部分人是虔诚的基督教徒,星期天一般是做礼拜的时间,一般不会工作。此外,宗教节日比较多,遇到重大宗教节日,当地员工也不会工作,且受法律保护。加上国家法定节假日,雇员实际上享有的节假日休息时间比较多。相较而言,中国在近几十年来经济发展速度快,企业与员工都是快节奏,对于额外加班,只要依法支付报酬,员工一般较少有抵制现象,法律也没有禁止这种法定假日不准加班,所以企业与员工都养成了加班加点尽量提前完成工作任务的思维模式。但是,在亚美尼亚,中资企业如果按照这种思维模式预算自己的工期,将会面临着实际不可能如期完工而违约的风险。
(二) 雇佣未成年劳动者与女性用工
在亚美尼亚,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允许全职工作,雇佣他们从事兼职工作的程序和条件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出于保护未成年劳动者的目的,法律对于未成年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加班、年休假方面有特殊规定。因此,雇主在聘用未成年劳动者时,不能与成年劳动者同样对待,要注意保护其合法权益,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妇女用工方面,法律规定男女工作权利平待,禁止歧视。法律对于禁止女性工作的危险工种、女工加夜班以及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雇主应遵守法律规定,尤其是在这些特殊规定时间内不得轻易减少工资,也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三)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雇主如果不遵守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与休息日的规定,擅自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法定休息日要求劳动者工作,将面临着被劳动监察部门处以罚款的风险。
三、风险防范建议
尽管亚美尼亚经济不算发达,但在劳动用工方面有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中国企业在进入前应该熟悉该国的劳动法律规定,做到心中有数,以防范在用工过程中出现矛盾纠纷。在进入亚国投资后,如涉及劳动用工,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做好防范工作:
1. 遵守劳动法律,与雇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中资企业在进入亚国后,如果涉及劳动用工,需要遵守劳动法律规定,与雇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注意雇员合法劳动权益的保护。在工资、休息休假、合同解除等方面注意劳动法律的规定,同时也相互协商一致。
2. 注意对未成年劳动者与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法律规定
如果涉及聘用未成年劳动者与女性劳动者,应注意劳动法对二者的特殊法律保护规定。
为了避免在产生争议后难以举证,建议中资企业在工作场所张贴本单位录用的未成年劳动者和女职工的相关情况,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工作种类等工作信息。建立本单位的未成年劳动者和女职工登记册,记录所有相关信息,以备劳动监察部门检查。
3. 尊重宗教习俗,注意法定节日与宗教节日不能安排工作
宗教文化是亚美尼亚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人信奉基督教,有自己的宗教节日。宗教节日是神圣的,在节日期间休息是法定权利,一般不得安排工作。虔诚的基督教徒,星期天一般是做礼拜的时间,因此尽量不安排当地雇员在周日加班。如果遇到重大宗教节日,还应结合具体情况还应给当地员工放假。此外,在平日工作中,也应注意尊重雇员的宗教习俗,注意语言、手势、食物等差异,禁忌拿宗教与当地雇员开玩笑,以避免产生误解与纠纷。
第八章 环境法律风险
亚美尼亚环境保护法律基本覆盖了各个领域,主要有:《亚美尼亚共和国林业法》( Forestry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1994年);《亚美尼亚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1995年);《亚美尼亚共和国自然资源保护及使用费用支付法》(The Law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on Nature Protection and Nature Utilization Payments)(1998);《亚美尼亚水文气象活动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on Hydro-meteorological Activities)(2001);《亚美尼亚共和国许可法》(The Law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on Licensing)《亚美尼亚共和国地震防治法》(The Law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on Seismic Protection)(2002);《亚美尼亚共和国植物保护与植物检疫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on Plant Protection and Plant Quarantine);《亚美尼亚共和国水法》(Water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2002年)等。
一、环境影响评价对投资活动的规制
就环境风险而言,投资方首先需要关注的是亚美尼亚环境影响评价法,投资项目的风险之一就是所投资的项目能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风险。
(一)投资项目能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风险
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非常广泛,包含了18个领域,基本涵盖了大部分的投资业务。投资项目的环评是其项目开展的基础,所谓重中之重也不为过。《环评法》对需要提交的材料、步骤和程序的规定十分具体,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多个步骤中都涉及了区域性的听证程序,作为中国投资方,准备评估的相关材料的难度可能远小于对不可控的当地政府居民对环境的态度的预测的难度。在具体的步骤中涉及听证程序和公众意见或社区意见的程序如下:
首先是第一阶段的听证会。根据《环评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规定,自收到投资方通知的七天之内,被授权主体就应通知受影响社区及公众实施预期活动的预案,十五天内受影响社区应根据亚美尼亚法律组织相关的公众听证会,并通过大众媒体宣布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如果受影响的社区及公众没有提交任何建议给被授权组织,那么可以推定该社区对此持积极态度。
第二是讨论阶段的听证会,根据《环评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受影响社区的负责人应在五天之内通过大众媒体告知何时何地可以取得相关文件数据(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被授权主体、受影响社区的负责人以及提案人应在三十天内组织听证会让公众熟悉相关文件,在此期间公众的意见可以提交给被影响社区的负责人或直接提交给被授权主体。
第三是“专家意见”后的听证会,根据《环评法》第十条的规定可知收到专家意见后的三十天内,被授权主体应当为公众听证提供公众意见、受影响社区负责人意见、受影响社区的意见以及有关国家部门的意见。至少在听证前七天,被授权主体应当告知提案人、省级或社区负责人、受影响社区、有关国家机构和被授权人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在公告通知中,被授权机构应当告知公众听证会的形式和议程。
综上所述,在环评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原则被充分的体现出来,这就给投资项目提出了不可回避的难题,相关硬件的材料是可以通过满足法律的具体规定达到,但是在地方性的听证会中,必然会涉及地方性环境政策、环境相关的风俗习惯甚至风土人情,这些都必须在投资方的考虑之列。
(二)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议
投资方应确保属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内的项目依法进行环评,避免环境违法行为导致当地环境损害以及自身的经济损失。有以下几点建议:
1. 明确投资项目中是否有属于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
亚美尼亚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覆盖的18个领域包括:能源领域、采矿领域、化工领域、建筑材料领域、冶金领域、电气与无线电技术领域、木材与造纸领域、轻工业领域、市政建筑业领域、环境保护领域、农业领域、林业领域、水资源领域、基础设施领域、服务业领域,其中环评法第四条对每个领域都有较为具体的介绍。与其同时,一些特定领域比如能源、林木等都有自己的相关法律,必须提出特别的注意。
2.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披露信息
《环评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实施预期活动通知程序,投资方提交的通知(Notification)中应包括的具体内容:(1)预期活动的基本信息,尤其是名称、位置、预期活动的目标、特征、开始和结束日期;(2)该预期活动需要的土地面积、能量、水资源、原料;(3)简要介绍一下问题解决的技术和科技;(4)预期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数据以及对独立环境要素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的程度;(5)受影响社区所作出的预期活动必须符合该行政区域的发展计划;(6)受影响社区分配土地的决定;(7)相关国家主体的意见,必要时需要许可证(有必要参考《亚美尼亚许可证法》)。
3. 确保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投资方应熟悉亚美尼亚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在环评法的规定时间之内,让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居民了解项目内容,获悉该项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时展开听证会。一旦项目通过环评,确保该项目在评估结论发布后一年内被实施,以免该环评失效;一旦环评失效,该项目的开展必须进行一个新的环评。
4. 对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政策及风俗习惯的研究
如前文所述,亚美尼亚环境影响评价法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原则。多次公众听证会的要求,加大了投资方“环境合规”的难度。除了了解《环评法》对投资项目的具体要求和其它更加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的要求,投资方在设计投资环境之前,必须去当地进行调研,熟悉投资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以及当地与环境相关的政策。
二、投资项目涉及林业法应注意的问题
亚美尼亚对林木的使用作了具体的规定,投资项目一旦涉及对本地林木的使用,需要注意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亚美尼亚共和国森林的性质属于国有,使用需要特殊授权,林业管理主体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行政机构以及其他有资格的特殊授权主体。即在亚美尼亚共和国投资涉及林木采伐时,要首先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颁发的许可文件,如森林使用合同、砍伐证或砍伐许可、林票等。
第二,要根据《林业法》的规定进行砍伐工作,确定可砍伐的数量面积及树木年龄,砍伐林木的标准、方式以及砍伐的种类和方法。同时,在砍伐过程中对林木的保护必须同时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在林区进行爆破、矿物提取、铺设电缆管道及其他交通设备、钻孔等其他工作,不属于林业及森林管理部门的,应获得当地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及其授权组织的允许。
第三,根据《林业法》的规定对森林资源进行利用需要按照林业法规定的方式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四,《林业法》具体规定列举了20种违反林业法的行为,同时规定了违法林业法的相关交易行为是无效的。这20种行为在投资过程中必须规避。同时,如果在作业当中危害了森林生存生长的条件,作业会被中止。
最后,根据《林业法》的规定,利用森林资源产生争端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
三、投资项目涉及水法应注意的问题
《亚美尼亚水法》对其水资源的性质、管理、利用、保护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当投资项目涉及对亚美尼亚水资源的利用时,投资方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除了《水法》有明确规定外,投资方以任何方式利用水资源都必须获得用水许可证。投资方应当了解用水许可证的一般先决条件。用水许可证申请包含的内容、用水许可证申请的程序、用水许可证申请审查的标准、用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用水许可证的中止、修改和撤销、用水权的转让和承包。
第二,投资方要利用水体排污,必须获得水体排污许可证,投资方想要申请排污许可证必须先获得用水许可证。投资方应当知道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前提条件、申请程序、许可证的内容、许可的期间和续期、许可证的中止、修改和撤销以及转让和承包。
第三,投资方应知道解决涉及水资源关系的争端的方式以及违反本法的责任。争议一方当事人为亚美尼亚共和国时,可以通过争议解决委员会解决,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投资方应了解违反水法需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情形,包括:(1)未经授权占用水体或未经授权不合目的的使用水资源;(2)没有遵守有效的用水许可证的规定用水,或用水前没有获得必要的用水许可;(3)违反亚美尼亚共和国相关立法造成水资源污染;(4)无排污许可证而使用水体排污,或违反排污许可证的适用条件;(5)违反水利工程安全标准或规范数据造成紧急情况;(6)违反流域内的水保护制度,造成水污染、水土流失或其他有害现象;(7)开展影响水域状况未经授权的行动;(8)违反娱乐和体育活动用途的水资源的使用规则。
四、投资项目涉及能源法应注意的问题
《亚美尼亚能源法》旨在通过界定及监管市场规则,平衡消费者和被授权从事能源产业者的利益,包括电力、热力、天然气、关税和许可证等,同时,为取得许可证创造公平的环境以促进竞争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亚美尼亚共和国能源部门的监管由亚美尼亚共和国能源管理委员会(下称能源委员会)执行,该能源委员会依照本法赋予的权力在其管辖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该委员会的总部位于耶烈万市。
投资项目涉及能源时,首先要明确哪些能源可以进入市场,哪些不可以进入市场。根据能源法律的规定,投资项目首先要排除与核能相关的能源业务,因为核能以及通过核能发电的产业都由国家垄断,没有可以进行投资的市场。
第二,在确定其市场可入性之后,投资方要明确准入的规则:由能源部门颁发市场许可证,监督遵守许可证要求,并根据能源法进行处罚。投资方要明确,没有能源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不可以从事发电、热发电(包括组合式电/热发电)、传输(运输)和分配电能、热能、天然气,不能从事电能和天然气系统运营服务,不可以在电力和热能领域建设或重建新的发电装置、以及电力、热能和天然气领域建设传输(运输)和分配网络,不能从事电力和天然气进出口活动以及其他提供能源的市场活动。
第三,要明确能源部门颁发经营权的条件,以及被许可人所有权的限制以及责任,要熟知许可证内容修改的程序。一旦违反该法的规定,能源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包括给予警告,降低关税,中止许可证以及收回许可证。
最后,如果相关投资项目与其他许可人之间发生争议应通过谈判解决。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能源委员会申请在能源委员会权限范围内解决争议问题,同时也可以选择司法途径解决。
五、环境犯罪法律风险及防范
亚美尼亚《刑法》第十部分第27章281-298条对环境犯罪进行了专门规定,可能构成环境犯罪的行为包括:实施工作违反环境安全规定;对环境污染信息歪曲或隐瞒;未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的结果;处理危险化学生物材料及废物;违反已有的动植物疾病规定;水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违反岩石圈使用和保护的规定;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违反鱼类保护规则;非法捕猎;严重损害亚美尼亚共和国珍稀濒危物种红皮书中稀有濒危物种栖息地;非法砍伐;毁损森林;违反特别自然保护区制度。上述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可能受到的刑罚包括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行为人构成环境污染信息歪曲或隐瞒罪不需要有严重危害后果,只需要有行为就构成犯罪。因此,在亚美尼亚投资的项目的一定要按照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对于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要做好环评工作。
第九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一)知识产权局
亚美尼亚当前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政府部门为知识产权局(Agenc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该局系于2002年由专利办公室和国家版权局合并而来,是下属于经济部(Ministry of Economy)的一个独立部门。该部门负责工业产权及版权的政策制定及实施。
该局的联系方式如下(信息更新时间为2017年7月):
知识产权局英文全称: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Ministry of Economy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英文地址:Central Avenue, Government House 3, 0010 Yerevan
局长电话:(374 10) 520 673 (Head of Agency)
传真:(374 10) 543 467
电子邮件:cright@aipa.am(版权及相邻权部门负责人),aazizyan@aipa.am(局长)
(二)版权集体管理机构
亚美尼亚当前负责版权集体管理的机构是一家名为ARMAUTHOR的非政府机构(NGO),其联系方式为:
英文地址:RA, 0009 Yerevan, 19a Koryun str.
版权事宜联络电话:+374 10 526393
监督部门联络电话:+374 10 527350
电子邮件: info@armauthor.am;international@armauthor.am
(三)欧亚专利组织
亚美尼亚是欧亚专利组织(Eurasian Patent Organization)的成员,因此相关权利人可以向该组织设立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从而可以获得包括亚美尼亚等九个国家的专利保护。其联系方式为:
网站:www.eapo.org
电话:+7 (495) 411-61-50(热线)
+7 (495) 411-61-61(综合业务)
+7 (495) 411-61-60(专利申请)
传真:+7 (495) 621-24-23
Email:hotline@eapo.org
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相关风险分析
作为亚美尼亚的境外投资者,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主要应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所面临的权利保护方面的风险,第二是作为非权利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这实际上也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权利人所享有的保护措施,同时也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为避免重复,本章将主要侧重于权利保护制度的角度来分析亚美尼亚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从内容编排上,本章将以《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亚美尼亚共和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及《亚美尼亚共和国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法》这三部立法为分析对象。
(一)《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
1. 亚美尼亚版权保护客体的范围
(1)作品的范围
现行的《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2013年修订)系于2006年颁布,最近一次修订是2013年。该法遵循《伯尔尼公约》及《TRIPS协议》的规定,其规定的客体范围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基本一致,但是该法规定了某一作品中的具有独创性的各组成部分或元素(包括标题、人物)以及实用艺术作品可以获得保护,对此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单独予以明确覆盖(其中对于实用艺术作品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2)邻接权及相关权利的范围
除上述基本作品外,《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在第三章中规定了相邻权(Related Rights)的保护,主要包括传统的邻接权以及其他有关特殊权利,具体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出版者权、数据库制作者权、保护期届满后发表作品的相关权利、已进入公共领域作品的评论或科学分析版本的相关权利。
上述前四种权利即我国传统上认为的邻接权,但是对于上述后三种权利(数据库制作者权、保护期届满后发表作品的相关权利、已进入公共领域作品的评论或科学分析版本的相关权利),在我国则没有明确保护。
对于上述的数据库制作者权,《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内涵已经超出了被包含在该法第三条中规定的作为一种汇编作品的数据库的范畴。该法第三条中规定的汇编作品系作为基础作品类型的一种,受该法第三条第(1)款中关于作品定义的约束,因此应该仅包括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并未超出我国的汇编作品的范畴;而该法第三章中规定的数据库制作者权中所指的数据库则并未强调独创性,而仅要求具有实质性定性及/或定量的投入(Substantial Qualitative and (or) Quantitative Contribution),因此属于独立的权利类型,对此,我国现有立法并未明确予以单独保护。
对于上述的保护期届满后发表作品的相关权利,《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人在经济权利期满后首次合法发表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以前未发表的作品的,应享有与本法规定的作者经济权利相等的权利。”这实际上是鼓励持有未被发表的作品的人将作品予以发表,如果这时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已经过期,则发表该作品的人将可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则没有类似规定,且在其第二十一条中还明确规定,在创作完成后五十年未发表的作品不再受该法保护(相应精神权利除外)。
对于上述的已进入公共领域作品的评论或科学分析版本的相关权利,《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1)任何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评论或科学分析与本作品的已知版本有本质区别的,均享有与本法规定的作者经济权利等同的权利;(2)本条第(1)款的规定还应涵盖已进入公有领域且不属于版权保护客体的作品。”该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对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重新进行评论或科学分析而形成的版本,对该类作品的保护并未被规定在《伯尔尼公约》或《TRIPS协议》中,保护该类作品的规定最早见于德国版权法中的类似规则,后来欧盟1993年颁布的《欧盟版权指令》也予以了规定。相关立法中对于这类作品的含义均没有明确规定,有人将其描述为“研究、比较分析的成果,是由评论研究者在可用的资料的基础上,对一个给定的作品进行处理,以使其回到原来的内涵,包括选择可能的替代性表述、剔除错误的解释,纠正错误,解释不明确的段落,重建缺失或不完整的部分。”从其初始的立法目的来看,应该是对经典传世作品的修复性或编撰性工作成果的保护,这些作品有点类似于我国秦汉以后各朝各代的知识分子对传统经典的还原、加工和编撰。我国目前暂时没有规定类似制度。
(3)不受保护的客体范围
《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第四条规定:“(1)版权保护不得提供给:a)传统民间传说和艺术的表达方式;b)关于当前事实和事件的新闻或信息;c)官方文件;d)国家标志和标志(国旗、徽章、奖牌、货币符号);e)政治演讲,法庭演讲;f)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的结果,而没有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介入。(2)著作权不应包括科学发现、观念、原则、方法、程序、观点、制度、仪式、科学理论、数学公式、统计图、游戏规则,即使在某一作品中对前述内容予以表达、描述、披露或评论。”
与上述规定相对比,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不受保护的客体的范围规定则相对比较窄,其中,对于《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中不予保护的传统民间传说和艺术的表达方式,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应予保护(但是还未出台正式实施文件);对于亚美尼亚不予保护的政治演讲、法庭演讲,我国立法及实践中均不明确,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需要给予保护的,例如我国某些政治人物的文集是包含政治演讲的内容的,但是一般均会给予版权费用;对于亚美尼亚不予保护的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的结果(多指通过运行计算机程序而自动获得的作品),我国立法与实践态度暂不明确。
(4)小结
综上所述,《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规定的客体保护范围基本涵盖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而且还略有超出,例如基础作品中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各组成部分(标题、人物等);而且对于该法规定的实用艺术作品及字体作品,我国虽然在实践中可套用美术作品的概念给予保护,但是仍然处于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的状态之中;另外在该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中的数据库制作者权、保护期届满后发表作品的相关权利、已进入公共领域作品的评论或科学分析版本的相关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均未明确规定应予保护。
当然,也有些作品在我国应受保护,但是在亚美尼亚则不受保护,例如传统民间传说和艺术的表达方式(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被称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总体上而言,亚美尼亚版权立法的保护范围比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要大,这对权利持有人而言是利好信息,但是对于非权利人则需要注意上述在我国不受保护但是在亚美尼亚受到保护的作品,以免构成侵权。
2. 亚美尼亚版权的权利内容
《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承认作者同时享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其权利内容与《伯尔尼公约》及《TRIPS协定》的要求基本一致,并且该法也已规定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从而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涵盖进来,这也与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近。
3. 亚美尼亚版权的权利限制
(1)自由使用或合理使用
在《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作品的“自由使用”制度,基本与我国所说的“合理使用”制度对应。依据《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由使用的情况主要包括:(1)为科学研究及新闻报道等目的而进行引用的情况;(2)为教育目的的自由使用;(3)新闻报道;(4)为信息传播的目的而使用公开发表的政治言论;(5)因报道现场活动而拍摄或广播文学艺术作品;(6)为诉讼及行政程序的目的而使用相关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7)在官方及宗教典礼上或在教育活动中表演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8)译为盲文(非营利)而使用作品;(9)为展览会等活动制作名录而使用展览会中相应作品;(10)对已发表作品的内部改编传阅(不对外公开)或剧本改编。该法第23条至第26条还进一步规定了为私人目的而使用、为图书收藏等目的而进行影印、对街景中展示的作品的使用、拥有相应广播权的广播组织自行拍摄相应小视频或小音频的自由使用等情况。
上述《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规定的自由使用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相比较,大体内容相近,主要差异有:(1)我国规定的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未在《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中规定,但是《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规定了在官方、宗教典礼上或在教育活动中的表演可自由使用相应作品;(2)我国规定的将作品翻译为少数名族文字的合理使用未在《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中规定;(3)《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中规定的内部改编传阅及戏讽改编,以及广播组织自行拍摄相应小视频或小音频的自由使用,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
(2)版权保护期限
首先要注意的是《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规定的经济权利一般权利保护期限的终止时间是作者死亡后满70年,比我国的50年保护期限要长20年。实际上欧美大多数国家的一般版权保护期限都已经调整为70年甚至更长,这是我国投资者到境外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
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权利,我国的保护期限一般适用于发表权,但是不适用于其他精神权利,而亚美尼亚的保护期限则不适用于包括发表权在内的所有精神权利。
有关具体的版权保护期限的对比可见下表:
表12:版权保护期限
|
类型 |
《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的规定(第37条) |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第20条、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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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作品 |
作者死后70年 |
作者死后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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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 |
最后一个作者死后70年 |
最后一个作者死后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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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或假名作品 |
发表后70年(如果在该保护期内真名被披露,则适用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 |
无特殊规定 |
|
汇编作品 |
发表后70年 |
无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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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次发表的作品 |
对每批次分别单独计算保护期 |
无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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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 |
总导演、剧本作者、对白作者、专为音像作品创作的音乐作曲家和摄影师中最后一个死亡后70年。 |
发表后50年 |
4. 亚美尼亚版权法中的权利救济制度
《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版权权利人可以获得的基本保护,其可向法院提出的诉请包括:1、要求确认权利;2、要求恢复原状;3、要求查封、销毁假冒产品以及用于生产该等产品的材料和设备;4、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损失(包括损失的收益)或获得相当于授权费用两倍的赔偿;5、要求由侵权人承担相应费用以适当的方式在公众媒体上公开判决;6、亚美尼亚共和国立法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此外《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第六十九条还进一步规定了证据保全及先予执行的制度、海关措施等制度。
总体而言,《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中规定的权利救济措施与我国相近,不过在该法中没有授予法院在实际损失不能确定时直接决定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整体保护力度弱于我国法律。
(二)《亚美尼亚共和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1. 保护范围
《亚美尼亚共和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中规定的发明和外观设计的含义,与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含义基本一致,但是实用新型的含义则大于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含义,即除了包括产品实用新型外,也包括方法实用新型。
亚美尼亚立法中规定不能授予专利的情形包括:1、科学发现;2、科学理论、数学方法和常识;3、管理或组织经济活动的方法;4、常规标志、时间表和规则;5、精神活动的方法;6、应用于计算设备的算法;7、建筑、建筑物和土地开发的计划和项目;8、仅具有审美价值的外观设计方案;9、集成电路的布局设计;10、植物品种和动物品种,以及培育这些品种的自然生物学方法;11、人类的克隆方法;12、将人类胚胎用于工业或商业用途;13、转化人胚胎细胞遗传特征的方法;14、修改动物的遗传特性的方法,以及用该方法而获得的动物。
与我国《专利法》相比,亚美尼亚对于不能授予专利的内容规定要更宽泛,例如管理或组织经济活动的方法(理论上一般称为商业方法)、应用于计算设备的算法、建设计划和项目设计、动植物品种的自然生物学培育方法以及有关人类及动物的遗传生物学的相关技术成果,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未被明确禁止,而是交给具体的专利审查标准予以判断,其中我国在实践中已经逐渐考虑对商业方法授权专利的可能性,并且也未禁止对合法利用遗传资源而获得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对于后者,亚美尼亚采取了非常保守的立法态度,这应该与该国的天主教信仰有关。
反过来,在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禁止授权专利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则未被亚美尼亚所禁止。
2. 保护期限
亚美尼亚立法为专利及实用新型规定的保护期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基本一致,即分别是20年和10年,均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不过在特殊情况下,《亚美尼亚共和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允许专利权人为发明专利申请延长5年的保护期。
亚美尼亚立法为外观设计所规定的保护期较长,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但可通过多次续期延长至25年。而我国《专利法》为外观设计仅规定了10年的保护期。
3. 权利救济
亚美尼亚立法并未对专利权侵权救济问题予以规定,因此有关侵权赔偿等需要适用相应的民事立法。
而在《亚美尼亚共和国民法典》中,仅有第1155条规定了与专利相关的侵权责任,而且该条也仅规定侵权人有义务赔偿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因此从《亚美尼亚共和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及《亚美尼亚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并未对专利侵权责任规定特殊规则。
4. 其他有关事项
首先,亚美尼亚立法明确规定允许平行进口。该法第十九条第(2)项规定,平行进口专利产品,只要其在国外被投放市场时已经得到了国内专利权人的同意或合法授权,则当其被进口到亚美尼亚国内后不应被视为侵犯国内专利权人的权利。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也有类似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其次,亚美尼亚立法中也专门规定了强制许可,即在国家安全或健康紧急情况、滥用专利权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许可。不过由于该法规定强制许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程序上较为繁琐,因此强制许可的实例很少。
(三)《亚美尼亚共和国商标法》
现行的《亚美尼亚共和国商标法》于2010年颁布,该法也采用注册在先原则,以注册为获得商标权的基本条件。相比于之前的立法,该法引入了商标的新定义,将商标定义为一种能够用图形表示并用来区分一个权利人与另一个权利人的商品和/或服务的标识。同时,该法扩大了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类型,添加了全息图和颜色或颜色组合商标。此外,该法还引入了驰名商标的规定,并且修订了异议程序,并且规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和转让协议的注册对抗制度(即只有经过注册才能对抗第三人,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中也有类似规定)。
1. 商标的构成
按《亚美尼亚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可以被申请为注册商标的类型包括文字、图形、立体图像、全息图、颜色、颜色组合、声音及前述所有标志的任意组合。
而我国的《商标法》并未明确允许单纯的颜色及全息图可以被申请注册为商标。
除普通商标外,《亚美尼亚共和国商标法》也规定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其含义与我国《商标法》中的规定基本一致。
2. 商标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亚美尼亚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集中规定了绝对禁止注册的情形,主要包括:1、不具备显著特征;2、仅仅包含产品特征、生产时间等产品信息;3、通用标识;4、构成产品功能或特性的产品特殊形状或产品外观;5、违反公共秩序;6、可能对公众对产品的产地、质量、性质或生产者的认识产生误导的标识;7、有关公共机构的标识;8、带有宗教侮辱性或文化侮辱性的标识;9、与亚美尼亚共和国或国际上的文化遗产中的标识相同或相近,或与某个社团或基金所保有的文化价值标志相混淆。
上述规定与我国对商标注册设置的禁止性条件基本一致,我国投资者到当地注册商标时要更多注意,与当地风俗或宗教文化传统相冲突的标志可能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3. 关于驰名商标
对于已经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但是还没有在亚美尼亚注册相应商标的中国企业,驰名商标的保护可能会是一项非常有用的制度,这一制度会授予某些未被注册的商标相应专有权利。
《亚美尼亚共和国商标法》中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提出宣告其为驰名商标的请求之日或在相应请求中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前,因为在相应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而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的某些群体中得到广泛认可的商标”(见该法第2条)。其第7条明确规定某一商标可因被宣告为驰名商标而获得该法保护。
在该法第6章集中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具体保护制度。依据该章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为商标局的复议机构,权利人可以按该法的规定向复议机构提交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复议机构将按照该法规定的相应条件予以审查认定。
一旦被商标局复议机构按该法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则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排他权可以扩展到非类似商品之上,与我国的相关规定类似
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某一商标按照《亚美尼亚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其权利人对某人提起诉讼时,如果该被告在被诉之日前五年内连续地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该商标,则该被告可以豁免于侵权认定。这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的先用权不尽相同,上述规定构成亚美尼亚驰名商标的一项特殊先用权利限制。
4. 权利救济
与《亚美尼亚共和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类似,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商标法》中也并未对商标侵权救济问题予以特殊规定,因此有关侵权赔偿等需要适用相应的民事立法。
(四)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
《亚美尼亚共和国刑法》第十九章规定了侵害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罪行,其中有三条与知识产权有关。
《亚美尼亚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罪行:“侵犯著作权和相邻权,如造成巨大损失的,则处最低工资的两百倍至四百倍的罚金,或一年以下的劳教,或两年以下的监禁。本条规定的巨大损失,是指超过最低工资二百倍的数额。”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罪行:“侵犯专利权,……,处最低工资的两百倍至四百倍的罚金,或两年以下的监禁。”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侵犯商标权的罪行:“违法使用商标、服务标志、商号或者原产地名称,并造成巨大损失的,处最低工资标准的三百倍至五百倍的罚金,或者两年以下的劳教,或两个月以下的拘役。”
三、风险防范建议
从前述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亚美尼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相对比较完备,但是立法水平整体落后于我国,虽然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并不高。
下面将结合中国法律与亚美尼亚法律的差异,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总结中国企业到亚美尼亚投资应该在下列几方面做好风险防范。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责任风险
就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来看,中国企业需要注意如下两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对于受当地保护的新类型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
单纯从权利保护类型上看,亚美尼亚对立法是相对完备的,有些保护类型甚至超前于中国,例如有关全息图及单色的商标保护,以及关于作品标题及人物等作品组成部门的版权保护,在我国立法中均未予以明确规定,因此中国企业需要注意在这些新类型知识产权上的侵权风险。
第二,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亚美尼亚也针对相应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不过总体来看,亚美尼亚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所规定的最高刑罚仅为两年,与我国的七年相比远远不如,而且其实际执行力度也非常弱,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较弱,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这一风险。
(二)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时所面临的保护机制较弱的风险
如前所述,亚美尼亚立法体系虽然比较完备,但是整体上仍然弱于我国,而且实际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也较弱,因此对于需要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而言,需要注意在亚美尼亚的相关违法成本并不高,中国企业的维权难度很大。
其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关民事救济制度的规定上,亚美尼亚在商标侵权及专利侵权上均未规定特殊救济措施,相关侵权责任只能适用《亚美尼亚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般规定(仅规定侵权人有义务赔偿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与我国《商标法》及《专利法》中规定的具体赔偿认定规则相比,亚美尼亚的侵权救济显然更难获得确认和执行。《亚美尼亚共和国版权及相邻权法》中虽然规定了两倍授权费用的赔偿标准,但是也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具体规则,也未授权法官直接确认赔偿金额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