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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国别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国家基本情况

1.1 自然和地理环境

沙特阿拉伯王国(Kingdom of Saudi Arabia,简称沙特),位于亚洲西南部阿拉伯半岛,地处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交汇地带,东濒波斯湾,西临红海,北部与约旦、伊拉克、科威特为界,西南和南部与也门接壤,东部与阿联酋和阿曼等国为邻。国土面积225万平方公里,沙漠约占全国面积的一半,境内无常年流水的河流和湖泊;海岸线长2437公里,地势西高东低。沙特属于东3时区,比北京时间晚5小时,不实行夏令时。

    西部高原属地中海气候,其他地区属亚热带沙漠气候。夏季炎热干燥,最高气温可达50℃以上;冬季气候温和,年平均降雨量不超过200毫米。全境大部分地区为高原,西部红海沿岸为狭长平原,以东为赛拉特山。山地以东地势逐渐下降,直至东部平原。沙漠分布广阔,其北部有大内夫得沙漠,南部有鲁卜哈利沙漠。

1.2 首都及行政区划

 全国分为13个地区,分别为:利雅得、麦加、麦地那、东部、卡西姆、哈伊勒、阿西尔、巴哈、塔布克、北部边疆、季赞、纳季兰和朱夫。地区下设一级县和二级县,县下设一级乡和二级乡。首都利雅得(Riyadh)是沙特第一大城市和政治、文化中心及政府机关所在地,位于沙特中部,人口约710万(2011年),城区面积1219平方公里。

    吉达(Jeddah):第二大城市,位于沙特西部、红海东岸的中部,属麦加地区管辖,是红海的重要港口。吉达在沙特具有特殊地位,它不仅是沙特的金融、贸易中心,海、陆、空交通枢纽,而且是沙特王国的“夏都”和外交首都,也是进入伊斯兰两大圣地——麦加、麦地那的门户。作为伊斯兰教徒,一生中千方百计要实现一次到麦加朝觐的宿愿。吉达离麦加70公里,距麦地那350公里,每年数以百万计的穆斯林来沙特朝觐或副朝,他们都要经过吉达才能到达。吉达伊斯兰港是中东最大的港口,有157条航线通向世界各地:港内除原油码头外,还有集装箱、滚装船、散装、汽车机械、牲畜等码头50余个。

    麦加(Makkah):先知穆罕默德的诞生地,伊斯兰教的第一圣地,每年前来朝觐的穆斯林人数近700万人。朝觐是伊斯兰教为信徒所规定的五大基本功课之一。按照伊斯兰教法,每一位有经济能力和体力的成年穆斯林都负有朝拜麦加的宗教义务,一生中应至少前往麦加朝觐一次。1932年沙特王国建立后,麦加被称为“宗教之都”,目前已经有70多个国家说着不同语言的穆斯林来到此地朝觐。朝觐期间,他们聚集在“圣城”麦加周围,一起祈祷、吃饭、学习。“麦加朝圣”是每年伊斯兰教最盛大的宗教活动。

    麦地那(Madinah):伊斯兰教的第二圣地。

达曼(Damman):东部省省会城市,位于波斯湾西岸,由达曼、胡巴尔和达兰三个城市组成,是沙特东部的石油工业重镇,重要港口。其中,达兰(Dhahran)是沙特阿美石油公司总部所在地。

1.3 人口

 截至2017年底,沙特总人口3255万,其中沙特公民约占70%,人口增长率达到2.1%。中国在沙特华人华侨数量并无确切数据,约在3万-5万之间,主要居住在西部的塔伊夫、吉达、麦加等地。在沙特的华人华侨中,绝大多数为维吾尔族;其次为回族,约1000-2000人;汉族约100人,部分已入外籍。此外,还有少量的乌兹别克、柯尔克孜、哈萨克等族。除汉族外,其余均属穆斯林,信奉伊斯兰教。

1.4 民族宗教与习俗

  1、历史简要。公元7世纪,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的一些继承者建立了阿拉伯帝国,8世纪达到鼎盛时期,版图跨越了欧、亚、非三大洲。11世纪帝国开始衰落,16世纪为奥斯曼帝国所统治。19世纪随着英国侵入,分汉志和内志两部分。20世纪初,内志酋长阿卜杜勒阿齐兹·沙特经过30年征战,逐步统一了阿拉伯半岛。1924年,阿卜杜勒阿齐兹·沙特兼并汉志,次年自封为国王,并于1932年9月23日,宣告建立沙特阿拉伯王国。9月23日也因此被定为沙特国庆日。

    2、民族。沙特全民族为阿拉伯族。其中,逊尼派穆斯林占人口大多数,分布在全国各地;什叶派人数极少,约占全国人口的10%,主要居住在东部地区。此外,还有少量贝都因人。官方语言为阿拉伯语,商界通行英语。

    3、宗教。伊斯兰教为国教,逊尼派占85%,什叶派占15%。国家的一切活动、社会组织以及风俗习惯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宗教信仰的影响。禁止在公共场所从事除伊斯兰教之外的宗教活动。沙特每年有两个重大的宗教节日,即开斋节和宰牲节。开斋节放假七天,宰牲节长达两星期。每年伊斯兰教历的9月为斋月。在斋月的30天内,除病人、孕妇、喂奶的妇女和日出前踏上旅途的人以外,人们从日出到日落禁止饮水、进食。宰牲节在伊斯兰教历12月10日。宰牲节也是朝觐的日子,从12月9-12日,数百万世界各国的穆斯林涌向沙特,到圣城麦加和麦地那朝觐。伊斯兰教众每天五次祈祷,由教长通过高音喇叭“唤礼”,颂诵“古兰经”,表示虔诚。教众对公历星期五(回历礼拜天)的礼拜活动非常重视,不论男女老少都前往附近的清真寺跪拜祷告。沙特作为正统的穆斯林国家,禁止销售和饮用各类酒,不吃猪肉,禁止对女人拍照。

4、习俗。沙特穆斯林严格按照伊斯兰教规的规定,每天五次定时做礼拜。届时,各地的清真寺、电台、电视台都要播放古兰经。商店、银行、饭店、博览会以及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的场所,每逢礼拜时间,必须停业、熄灯、关门。礼拜结束后,再开门营业。

沙特人待人热情真诚,乐于助人,所遵循的传统习俗较多,同时也有较为严格的禁忌:严禁崇拜偶像;不允许商店出售小孩玩的洋娃娃;不得携带人物雕塑进入公共场所,在他们的心目中真主只有一个;对男女间的接触很忌讳;严禁饮酒,但有无酒精啤酒供应;饮酒和私自酿酒都会受到严刑制裁,轻者一般要受6个月徒刑或鞭笞之刑;不可随意照相,严禁对女人、宗教设施和皇室建筑等拍照。禁食猪肉和猪肉制品,以及一切外形丑陋和不洁之物,如甲鱼、螃蟹等。忌讳左手递送东西或食物,认为这种举动有污辱人的含义。沙特的旅游业与宗教相连,又称“宗教旅游”。境内没有酒吧、舞厅、夜总会,只有一些正当的儿童娱乐场所。在沙特出售的报刊杂志以及街上的广告牌、展览会上的展品、宣传品、图片等,严禁登有女性性感图片或照片;商店、展览会场不得陈设带头部的男女时装模特。沙特妇女始终保持着伊斯兰教的传统习惯,不接触陌生男人,外出活动时披黑袍,戴面纱。在沙特的外国妇女外出时,同样要着黑袍和面纱。

1.5 政治环境

国王兼首相萨勒曼•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Salman  Bin Abdulaziz Al-Saud),自2015年1月继位以来,先后两次换储并于2016年5月进行了内阁重组,主要成员目前包括:王储兼副首相、国防大臣穆罕默德.本.萨勒曼(Muhammad bin Salman),外交大臣阿德尔.阿祖贝尔(Adel Al-Jubeir),能源工业和矿产资源大臣哈立德.本.阿卜杜拉阿齐兹.法利赫(Khalid bin Abdulaziz Al-Falih)),商业投资部大臣马吉德.本.阿卜杜拉.古赛比(Majed bin Abdullah Al-Qassabi)和财政大臣易卜拉欣·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萨夫(Ibrahim Bin Abdul Aziz Asaf)。

    1、政治制度。沙特是政教合一的君主制王国,无宪法,禁止政党活动。《古兰经》和穆罕默德的《圣训》是国家执法的依据。国王是国家元首,又是教长,亦称“两个圣地(麦加和麦地那)的仆人”,掌握着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大权,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和大臣会议主席(即内阁首相)等职务,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有权立、废王储,解散或改组内阁,解散协商会议,并对内阁会议决议及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议有最终决定权。

1992年3月1日,法赫德国王颁布《治国基本法》,规定沙特王国由其缔造者阿卜杜勒阿齐兹•拉赫曼•费萨尔•沙特国王的子孙中的优秀者出任国王,王储在国王去世后有权继承王位。2006年10月,沙特国王阿卜杜拉颁布谕令,宣布修改《治国基本法》中由国王选定王储的条款,成立效忠委员会,由老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35个有王位继承权的儿子及其后代(每家1人)组成。2007年,沙特王室确立了由国王和效忠委员会共同确定王储人选的制度。

    2、议会。沙特协商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成立,是国家政治咨询机构,下设12个专门委员会。协商会议由主席和150名委员组成,由国王任命,任期4年,可连任。

    3、地方政府。全国分为13个地区,省长(也称埃米尔)由国王直接任命,享有部长级别。

    4、军事。沙特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最高国防会议为国防最高决策机关。国王是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武装部队总兵力约10.6万人。

5、外交政策。沙特一贯奉行中立、不结盟的对外政策,实行多方位外交方针,将发展与美国关系放在外交首位,重视发展与阿拉伯、伊斯兰国家的关系。大力开展多元化外交,提出“向东看”战略,加强与中国、欧盟、俄罗斯和日本的关系。迄今,沙特已同128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是阿拉伯国家联盟、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CC)、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和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的重要成员国。

沙特全国无工会。非政府组织有人权委员会,另外国际著名的反毒品民间组织门特基金会(Mentor Foundation)设有专门负责阿拉伯地区事务的机构“门特阿拉伯(Mentor Arabia)”。

1.6 资源情况

沙特是全球最大的能源输出国,拥有可改变国际油气走势的强大影响力,是欧佩克(OPEC)组织中的领导力量。2014年,已探明原油储量为2670亿桶,约占全球总量的15.7%,居世界第二位;已探明天然气储量8.4万亿立方米,占世界储量的4.4%,居世界第五位。有数据显示,沙特天然气可继续开采90年以上。沙特每平方米每天接受的太阳能照射平均达到2200千瓦时,是全球接受太阳能幅射能量最多的国家;富含金、银、铜、铁、锡、铝、锌、磷酸盐等金属,以及其它非金属矿产资源。此外,沙特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淡化海水生产国,其海水淡化量占世界总量的20%左右。

1.7 基础设施

 沙特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近年来,政府还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在2016年预算方案中,政府将有关民生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预算支出的重点。

   1、铁路。目前,已建成和试运营的铁路总长约3820公里,具体包括:利雅得-达曼铁路全长590公里;在建的铁路项目包括南北铁路,全长2750公里;麦加、吉达、拉比格、麦地那等城市间的朝觐(Haramain)铁路,全长480公里。

   2、公路。公路网络较为发达,是主要的运输方式。国际公路网与约旦、也门、科威特、卡塔尔、阿联酋、巴林等国相通。道路总里程长达22万公里;公路总里程5.5万公里,其中主要公路1.5万公里,支线公路30500公里,二级公路9500公里。

3、航空。拥有机场27个,其中4个国际机场、6个地区机场、17个本地机场。4个主要的国际机场分别是:利雅得哈立德国王机场、吉达阿卜杜·阿齐兹国王机场、达曼法赫德国王机场、麦地那默罕默德·本·阿卜杜阿齐兹王子机场。年运输旅客1890万人次,飞行55895航次,货物运输38.2万吨。沙特拥有自己的国际航空公司,即沙特航空(Saudi Airline)。沙特航空是中东地区仅次于阿联酋航空(Emirate Airline)和卡塔尔航空(Qatar Airline)的第三大航空公司,现已开通国内和国际航线120条,遍及中东、非洲、亚洲、欧洲和北美洲。

4、港口。现有港口6个,在建港口1个,主要分布在红海沿岸和阿拉伯海湾沿岸,分别为:西海岸-吉达港、吉赞港、延布港;东海岸-达曼港、朱拜勒港、拉斯坦努拉港以及在建的扎瓦尔港。其中,吉达港在全球港口中排名位列第29位。目前,沙特各大港口总共拥有183个泊位。总吞吐量达到了1.5亿吨,其中进口货物0.67亿吨,出口货物0.87亿吨,占据了沙特进出口总额的95%。集装箱每年装卸总量200万标箱,每年到访沙特港口的船舶也达到1200艘次。2017年底,吉达港将实现吞吐能力提高50%,届时集装箱年吞吐量将超过220万个。

5、电力。发电主要依靠石油和天然气。沙特电力公司年电力销售为2122.63亿千瓦时,装机容量为40858兆瓦,基本满足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的需求。一直以来,沙特是能源补贴大国。有数据显示,海湾国家政府每年要花费1600多亿美元用于补贴能源,而沙特则占该补贴额的一半。除汽油外,水、电等能源也享有高额的政府补贴。为了应对石油出口收入锐减带来的财政压力,沙特政府自2016年初开始,大幅削减包括用电价格在内的补贴,一方面杜绝日益严重的浪费现象,另一方面缓解赤字压力。

第二章 外国投资政策

2.1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外资规模,2000年4月10日,沙特最高经济委员会决定成立沙特投资总局(Saudi Arabia General Investment Authority, SAGIA),总部设在首都利雅得,直接负责协调沙特政府各部门处理境内外商投资事务。投资总局的宗旨是提高投资质量,助力国家经济多元化的发展战略和可持续经济发展。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1、针对培育、改善沙特投资环境的措施(适用于吸引投资的关税减免等鼓励措施、各种优惠政策,与投资相关的国际协议和组织等)提出建议;2、对限制和禁止外国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提出建议;3、研究、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投资政策;4、监督、管理沙特境内一切与投资(包括外国投资)相关的事务;5、对国内和国外投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报告;6、组织各类与投资相关的活动等。

投资总局(SAGIA)成立了由政府次大臣和私营机构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是沙特专门负责境内外投资事务的官方机构,主要职责是改善投资环境,为国外投资者提供全面的服务,尤其鼓励在能源、运输及知识产业领域的投资。

1999年8月成立的沙特最高经济委员会是负责研究、制定、执行、管理经贸和金融决策的政府最高官方机构。

2.2投资行业规定

2.2.1投资鼓励行业

    目前,沙特投资总局所公布的六大类鼓励性投资行业包括:

    1、以能源为基础的产业:包括原油炼化、石化、化肥、淡化海水与发电业、冶金开矿行业等方面;

    2、运输物流:包括航空、铁路、港口码头、道路、物流等;

    3、信息通讯技术产业;

    4、医疗卫生;

    5、生命科学;

6、教育。

2.2.2限制投资的规定

根据《沙特阿拉伯加入WTO工作组报告》,沙特承诺开放包括保险、电信服务、批发和零售业在内的服务业,例如,允许外国人在沙特直接开设保险分支机构或与当地保险公司成立合资保险公司,但外国资本比例不能超过60%;在基础电信方面,提供具备传输设备电信服务的合资公司的外国资本比例不得超过49%,2007年底前不超过51%,2008年底前不超过60%;批发和零售企业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1%,2008底后不得超过75%。

为了提高本国公民的就业率,沙特政府实施“沙特化”就业政策,对于某些行业和领域,对外国投资者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1、明确要求具有经验和资格的沙特藉公民必须参与,从业许可证的发放也只针对于本国居民;

2、外币兑换业务的许可证只颁发给本国居民,工程许可证也要求至少一个沙特官方认证的工程师作为合伙人;

3、外国投资者在与政府签订的合同中,必须优先购买本国的材料和设备,或优先选择本国的承包商等。

此外,沙特政府除明确规定了“禁止性投资目录”以外,还将外国投资者在可允许的投资领域的投资额限定在25%-75%之间。外国投资主要允许在制造业、技术服务和贸易领域。此外,根据《外国投资法》,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可以投资除《禁止外商投资目录》以外的其他行业。但是,有关投资额限制如下:

1、农业项目最低投资额为2500万里亚尔(约合5333万人民币);

2、工业项目为500万里亚尔(约合1066万人民币);

3、服务项目为200万里亚尔(约合427万人民币)。

2.2.3禁止投资领域

根据投资总局发布的《外商禁止投资目录》,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包括3类制造业和16类服务业,具体如下:

    1、生产制造领域:

    ①石油资源的勘探和生产(国际分类码883-5115项下的矿产领域服务除外);

    ②军用机械设备、工具、服装等的生产;

    ③民用爆炸物的生产;

    2、服务领域:

    ①军用物资供给;

    ②调查和安全领域;

    ③涉及麦加和麦地那两圣城的不动产投资;

    ④朝觐(正朝和副朝)相关的导游服务;

    ⑤劳务服务;

    ⑥不动产经纪人服务;

    ⑦与印刷和传播法规相关的服务;

    ⑧国际分类码621项下规定的有偿商业代理服务;

    ⑨声像服务;

    ⑩陆路运输(除城市内铁路客运外);

    ⑪护理服务、医疗服务及国际分类码93191项下的半医疗服务;

    ⑫鲜活水产捕捞;

    ⑬毒剂中心、血液银行及卫生检疫机构。

每年,沙特最高经济委员会将定期审核上述清单,适时修改清单内容,逐步向外资开放部分领域。投资总局对此名单中未提及的领域将向外国投资者颁发许可证,投资者必须向投资总局提交在沙政府有关部门获得的批准证书。新清单中已经开放了一些新的外资准入领域,其中包括:保险服务,国际编码96113项下的电影及录像制品,分配服务,批发贸易包括部分药店在内的零售贸易,除有偿代理外的贸易代理,通讯业,城市间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和太空运输。

2.3投资优惠政策

2.3.1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5年《世界营商环境报告》,沙特的税收减免和优惠程度在全球189个经济体中位居第三,税收环境对外资十分具有吸引力。外国投资企业在沙特享有与当地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保障、鼓励和支持政策。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如企业亏损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并在顺延年度抵扣应缴税额;

    2、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财产税;

    3、允许将资金、利润和股息汇出沙特,只缴纳5%的预提税;

    4、对货币汇兑的限制最低;

    5、对出口收入有免税优惠;

    6、研发投资项目可享有税收减免的优惠;

    7、为沙特籍员工就业培训相关的项目可享受政府的税收减免优惠,减免额达到每年培训支出和沙籍员工工资的50%。

    此外,沙特政府对六个欠发达地区实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旨在帮助该区域吸引更多投资。税收减免的期限是10年,从项目成立起算。六个地区包括:哈伊勒、吉赞、纳吉兰、巴哈、焦夫和北部地区。

2.3.2融资优惠政策

    外国投资者可从以下国际和地区金融项目和孵化器项目中得到融资支持:

    1、沙特工业发展基金(Saudi Industrial Development Fund);

    2、阿拉伯经济和社会发展基金(Arab Fund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FESD),参与在阿拉伯国家的经济和沙特发展项目的融资;

    3、阿拉伯货币基金(Arab Monetary Fund),促进阿拉伯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往来,向成员国提供投资资源的建议;

    4、阿拉伯贸易融资项目(Arab Trade Financing Program),为个人和私营商业贸易组织提供中长期贷款;

    5、阿拉伯国家间投资保障公司(Inter-Arab Investment Guarantee Corporation),为阿拉伯国家之间从事的投资和出口信贷承保,以规避商业性或非商业性风险;

    6、伊斯兰发展银行(Islamic Development Bank),可为有创造性的项目和公司提供贷款;

    7、人力资源发展基金(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Fund),支持与培训和招收沙特籍劳动力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8、阿卜杜拉国王科技大学(KAUST)和阿布杜拉阿齐兹科技城(KACST)为大型研发项目提供资助。

2.3.3优惠和保障政策

根据《外国投资法》及其执行条例,外国投资者享有同本国企业按现行法律享有的优惠、鼓励和保障,主要包括:

    1、根据非沙特人拥有房地产的法律规定,拥有必要的房产,以从事获准的投资活动和为职工提供住房;

    2、与沙特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鼓励和投资保护协定》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3、除非经司法裁决,否则不得没收全部或部分投资,所有权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全部或部分被征用,在此情况下可得到合理的赔偿;

    4、外国投资者可将通过出售股份或项目经营获得的纯利和利润汇往境外或用于其他项目的需要,或将必要的资金用于履行与项目有关的合同;

    5、可自由与合作伙伴和他人转让股份;

    6、批准的项目可为投资者和非沙特籍员工担保;

    7、根据工业发展基金的规定获得工业贷款;

    8、项目连续几年出现的亏损可在获得赢利的年内上缴税款冲减。

2.3.4特殊经济区域战略

    如果外商在沙特政府规划的六座经济城、全国24座已建成的和在建的工业城以及朱拜勒、延布两个专属工业区内进行投资,则可享受到沙特政府提供的更加优惠的地区性投资优惠待遇,尤其是能够获得包括廉价能源供应、廉价项目用土地、优惠劳工措施、减免企业所得税、免除原材料及器械进口关税等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措施。   

    为跻身于世界前十大最具竞争力的投资目的国,沙特投资总局(SAGIA)制定了六大经济城发展规划。在经济城(拉比格经济城、哈伊勒经济城、麦地那经济城、吉赞经济城、塔布克经济城和阿赫萨经济城)投资的投资者可以享受到“工业发展基金”50%的10年低息贷款。以年租金每平米8个哈拉拉(1沙特里亚尔为100哈拉拉)的象征性价格租用两块土地,分别用于厂房建设和住宅。租用土地的面积根据项目的需要核定,今后可以根据发展申请扩大。投资者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引进必要的劳务人员,项目需要而当地又无法解决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的进口免除关税,所生产的产品属于民族工业产品,受政府政策的保护,同类的外国进口产品将增加关税。经济城发展基金税每平米每年0.5沙特里亚尔。其中,拉比格(RABIGH)经济城又称阿卜杜拉国王经济城(KING ABDULLAH ECONOMIC CITY,KAEC)于2005年11月20日启动,由沙特国王阿卜杜拉正式发起,阿联酋的艾玛公司和沙特的阿萨尔公司牵头,沙特本拉登集团等公司参与,其发展重点是能源和运输相关产业,被认为是沙特最大的私营投资项目。KAEC坐落于红海沿岸,连接圣地麦加和麦地那,距吉达北部100公里;占地面积181平方公里(规模相当于华盛顿特区),主要包括阿卜杜拉国王港、沿海居民社区、哈勒曼(Haramain)铁路和工业谷四大区块。该项目耗资1000亿里亚尔(约266亿美元),其中政府投资160亿里亚尔(43亿美元)。2017年,KAEC注册业主数量超过了2700家,在建项目金额超过了60亿里亚尔(16亿美元),成为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私人投资工业城。

    朱拜勒工业城和延布工业城是沙特政府为了发展多元化经济,提高石油、天然气及石化领域的生产和研发能力,促进商业、轻工业、机械设备制造业、教育及科研领域等各行业快速发展而兴建的。从最初的概念提出、设计规划到后来的施工建设用了20多年的时间,是沙特未来经济发展的核心。目前,工业城已初具规模,成为沙特工业发展的象征,并成为非石油产品出口的重要产地。由于工业城的飞速发展,原有规划面积已经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投资需求,阿卜杜拉国王于2002年10月宣布实施"朱拜勒-延布2期"计划,继续对两个工业城进行扩建。

2001年,沙特工业城和科技园区管委会(MODON)成立,具体负责全国境内除朱拜勒和延布工业城外其他工业城的管理和工业用土地规划等事务。目前,建成的工业城包括:利雅得(1、2、3期)、吉达(1、2、3、4期)、达曼(1、2、3期)、麦加、卡西姆(1、2期)、阿哈萨(1、2期)、麦地那、哈尔吉、苏黛里、扎尔夫、舒格拉、达尔马、哈伊勒、塔布克、阿尔阿尔、朱夫、阿希尔、杰赞、纳吉兰、巴哈(1、2期)、塔伊夫、卡利耶特工业城等。在建的工业城包括苏勒威、达巴、纳湾、海滨工业城等。未来五年的目标是在全沙特建设40座工业城。   

2.4与投资相关的法规

沙特投资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外国投资法》及执行条例、《公司法》、《劳动法》、《税收法》、《海关法》、《天课法》、《反洗钱法》、《居留法》、《资本市场法》、《金融市场条例》等。其中,《外国投资法》及其执行条例和《公司法》是沙特规范外商投资的最重要的法律规范。

    2000年4月10日(回历1421年1月5日)沙特颁布了新修订的《外国投资法》,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随后,新成立的沙特投资总局(SAGIA)于2000年8月14日(回历1421年5月4日)发布了《外国投资法》的《执行条例》,并于2002年6月由总局管理委员会主席颁布了《执行条例》的修订版,旨在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根据《外国投资法》及执行条例,外商在沙特投资应获得投资总局签发的投资许可证,该法对外商在投资流程中涉及的各个领域的规定、要求及优惠措施作了明确阐述和解释。

    1、投资范围。投资总局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不允许外国投资活动的清单提出建议,提交最高经济委员会审核。管理委员会需经常审查、核对清单内容并提出调整建议,经最高经济委员会批准后,在官方报纸上公布。

   2、投资许可。外国投资者在沙特任何长期的或短期的投资活动都应当向投资总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投资总局颁发的许可证。投资总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0天内就申请做出决定。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做出决定,则应给投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如在上述期限内否决了申请,则申请人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申诉。

    3、投资方式。获得许可的外国投资者可采取的投资方式包括:外国投资者与沙特本国企业合资设立企业;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

4、投资者的义务。

1)确保申请许可时所提供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取得许可的投资者应按照其在申请许可时向投资总局提交的时间表立即开始执行项目所必须的步骤和措施,执行时间自取得许可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如果投资者提出合理的不能按照时间表执行项目的理由,投资总局应予以延期,但总共不得超过一年。非经投资总局管理委员会批准,延长的期限才能超过一年。

3)应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不得生产或经营任何非许可产品。

5)遵守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

6)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

7)确保员工遵守沙特的法律法规。

8)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投资许可延期。

9)接待并配合SAGIA派出的检察员的监督检查,按照检察员的要求提供公司的文件、记录、统计数据等资料。

10)邮箱地址、邮政编码、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发生变化时,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SAGIA。

11)获得许可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投资申请中所包括的条件和目标,未经投资总局同意,不得任意更改。

12)获得许可的企业应遵守沙特现行法律,应按照获批的会计制度,向投资总局提供企业相关的统计数据和说明。

   5、惩罚措施。

   1)投资者在获批延长项目执行期限后,如仍未认真执行项目,管理委员会有权最终吊销其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投资者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2)投资者在违反《外国投资法》、《执行条例》以及颁发许可证所要求的条件时,投资总局应书面告知投资者,并责其限期改正。如投资者仍未改正,将受到以下惩罚措施:

   A)取消全部或部分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和鼓励;

   B)处以不超过50万里亚尔的罚款;

   C)吊销投资者的许可证。

   如外国投资者不服上述决定,则有权向申诉法庭提出申诉。

第三章 公司制度

 沙特有关公司设立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援引1965年7月22日颁布的《公司法》(第M/6皇令)。伴随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的需要,该法历经了十余次的补充、解释和修改。《公司法》是调整、规范在沙特境内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业企业的主要法律之一,详细阐述了外商在沙特设立合资或独资公司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公司应履行的法律步骤作了解释。因此,无论是外商独资企业还是合资企业,均受《公司法》的调整。此外,根据公司的类型,还会受《外商投资法》、《资本市场法》、《专业公司法》和《竞争法》等法律规范的控制和制约。其中,《专业公司法》对某些特殊的商业组织形式有专门的规定,如工程承包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2016年5月,沙特颁布了新《公司法》(Law of Corporation),旨在提高公司的品质和实力,助力企业增强在贸易活动中的竞争力,从而促进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新《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涉及除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所有类型的公司,有关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和监管由沙特资本市场管理局负责。

3.1原则性规定

3.1.1出资方式

    沙特公司的出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现金)、资产(实物)和劳务(法律明令禁止的除外),出资人的个人影响力和名誉声望不能折价作为出资。

    1、只有以货币和实物形式的出资才能作为公司的资本金,该资本金在公司存续期间内不能调整,除非这种调整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在公司的章程中注明。

    2、如果以某种所有权、用益权,或基金权利作价出资,则出资人有义务在其财产权利遭受损失时补齐出资额。

    3、如果以用益物权出资,则将适用租赁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出资包含出资人对第三方的某种债权,只有当出资人实现了对第三方的权利后,出资人的出资义务才能免除。

    4、如果以劳务出资,则劳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但是出资人在劳务中所产生的发明专利归出资人所有,另行约定的除外。

    5、出资人对公司承诺的出资将被视为其对公司的负债,如果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出资义务,因延迟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该出资人承担。

6、出资人的债权人只能在出资人对公司出资份额内主张其债权,但债权人可根据司法机关的判决,从出资人对公司利润享有的份额中(按照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获得权益。公司在破产清算时,债权人的权利将在公司债务得到清偿后,转变成其债务人(出资人)对公司资产享有的权益。除此以外,出资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将其享有的股份变现以获得权益。如果股份有限公司仍在组建中,出资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1.2风险和利润的分配

所有的合伙人(出资人)在公司的经营中,共担损失、共享收益。因此,任何关于剥夺合伙人享受利润,或免除合伙人承担损失的规定都是无效的。但是,仅仅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可通过协议可免除其分担损失的义务。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利润只能在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如果公司将虚拟利润分配给股东,则公司的债权人可请求任一股东(尽管处于善意)返还该虚拟利润。股东没有义务将其已收到的真实利润进行返还,即便公司在此后几年遭受损失。

股东所享受的收益和承担的损失应与其在公司资本金中占有的份额成正比,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出资人分享利润和损失的比例,那么按照其出资比例核算。如果出资人仅仅是以劳务出资,公司章程没有对其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的比例做出约定,该出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对其付出的劳务进行估价,该估价可作为其分享利润和承担损失比例的计算依据。

3.1.3 强制认证和声明义务

除合营公司外,所有公司的章程及修订的章程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在主管机关进行认证。否则,该章程及其修订被视为无效。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会成员因疏于履行对章程或章程修正条款认证的义务或声明的义务,应对公司、股东或第三方由此带来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除合营公司以外,其它类型的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3.1.4 公司终止的情形

1、章程所规定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

2、设立公司的目标得以实现,或者公司已无法实现其目标。

3、公司所有的股份都归属于同一个股东。

4、所有股东(合伙人)一致同意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公司,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5、公司被兼并成为另一家公司。

6、商业公司争议解决委员会根据利益相关方的请求,或出于某种恰当的理由,决定中止公司。

3.2 组织形式

沙特2016年颁布新《公司法》对1965年《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类型的规定做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有限股份合伙”(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 、“可变资本公司”(Company with Variable Capital)、“合作公司”(Cooperative Company)这三种形式。虽然伊斯兰教法还规定了其他公司形式,但是新《公司法》只承认并适用于以下五种形式的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的公司将被认定为无效,且发起人将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独立或连带责任。在这五种类型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合伙和有限合伙是最常用的几种形式。特别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LLC)是外国投资者使用最多的形式,而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的形式仅在极少的情况下被使用。除合营公司(Joint Venture)外,根据新《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将被认定为沙特公司,总部应位于沙特境内。公司的国籍并不意味着其一定享有只有沙特人(公司)才能享受的特权。

3.2.1 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

    新《公司法》将普通合伙的定义修改为:“是由具有自然人能力的合伙人组成,以其全部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或连带责任的一种形式,合伙人将获得交易人的地位”。普通合伙的名称必须包含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姓名,并且标明合伙的性质。任何允许自由分配出资份额的协议将被视为无效。作为独立的法人,普通合伙能够以自己的名称经营业务。成立普通合伙,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但要符合《外国投资法》中有关最低投资额的规定,也要在商业部进行登记。该种公司形式是沙特本地人最常使用的形式。

3.2.2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由两类合伙人组成:一类是普通合伙人(Joint Partner),以其全部的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类是有限责任合伙人(Dormant Partner),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两类合伙人都要在一人以上。除法律另有规定,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而有限责任合伙人则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3.2.3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或多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外国投资者进入沙特市场时普遍采用该形式,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易操作,管理模式也不复杂,更重要的是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不能超过50人,股东既可以是法人实体,也可以是个人。在股东人数上,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有“至少2名股东以上出资”的限制,允许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154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该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赋予董事会、股东大会管理公司的一切权力。但是,一个自然人不能设立或取得一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或法人为股东)也不能再设立或拥有一人公司。

3.2.4 股份有限公司(Joint Stock Companies)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可自由转让的等额股份,公司仅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负责并承担相应义务。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满足公司设立和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但不能少于50万里亚尔;公司成立时,实际认缴的资本金不能少于注册资本的四分之一”。旧法“注册资金不能低于200万里亚尔”的规定被取消。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新《公司法》第55条:“政府、法人机构、国有公司以及注册资本金在500万里亚尔以上的公司能够设立一人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出资人享有股东和组建股东大会的一切权力”。据此,取消了“股东人数不少于5人”的规定,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一个重大改变。 

3.2.5 合营公司(Joint Venture)

 

    合营企业(Joint Venture)代表的是一种“联合”,其既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为第三方所知,也不受认证和声明义务的约束。

3.3公司设立的程序

3.3.1 受理机构

 1、沙特投资总局负责发放投资许可;

 2、沙特商工部负责工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3、沙特劳工部负责用工许可;

 4、沙特商工会负责受理企业的入会申请。

3.3.2 主要步骤

    (一)资料准备阶段。

1、在国内准备4个文本,均需译成阿拉伯文,并做公证、认证:

1)公司章程(母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公司营业执照(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任命分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决议。沙特分公司总经理必须持有沙特居民证。

4)在沙特负责注册公司人员的授权书。内容包括:有权代表公司签署与注册公司有关的任何法律文件;有权授权第三人或公司代理注册公司有关事宜;在当地银行有权开立公司账户和管理账户。

2、在沙特寻找当地合作伙伴、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协助办理注册公司工作。代理公司的主要工作是与各政府部门打交道、了解具体操作程序和填写阿拉伯语的申请和表格。沙特政府原则上不允许外国人与他们直接打交道。

(二)申请许可和注册阶段。

3、在沙特投资总局申请公司的投资许可证。

4、到当地一家具有实力的银行开立账户,注入注册资金。资金到位后,银行出具一份注册资金到位证明函。

5、在沙特当地寻找办公地点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6、在沙特工商部申请商业注册登记(Commercial Registration)需递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银行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函;

3)分公司在沙特办公室租赁协议;

4)公司章程(母公司的公司章程);

5)公司营业执照(母公司营业执照);

6)任命分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决议;

7)在沙特负责注册公司人员的授权书;

8)分公司总经理沙特居住证复印件;

9)投资许可证复印件。

7、通过劳工部办公室申请700号文件,申请设立档案。

8、申请获得总经理的签证和沙特居住许可(Iqama)。

9、申请商会会员资格并备案。一般入会后的年会费不超过1万沙特里亚尔(2700美元)。需要递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商业注册复印件;

3)公司章程(母公司的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母公司营业执照);

5)任命分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决议;

6)在沙特负责注册公司人员的授权书;

7)分公司总经理沙特居住证复印件;

8)公司许可证复印件;

9)银行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函复印件;

10)入会会费发票复印件。

    (三)申报运营阶段。

    10、向地方政府申请经营许可。

    11、向宗教税和所得税管理部门(DZIT)进行税务申报。

    12、向社会保险总机构(GOSI)进行保险申报。

第四章 贸易管理政策

4.1 商业代理制度

 沙特虽然倡导自由贸易主义,但却对从业主体进行了限制,实行严格的商业代理制度。该制度赋予沙特公民及全资公司在本国从事贸易活动的垄断地位。按照《沙特商业代理规定及执行细则》(以下简称《商业代理规定》),在沙特没有设立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等经营实体,但希望从事贸易活动的外国公司必须通过指定沙特代理人或经销商的方式进行贸易活动,包括进口货物的分销及采购本地商品再零售。代理协议须在沙特商工部进行登记,从事代理业务的主管人员或代表,必须是沙特人。禁止由外国委托人直接或间接掌握代理权的“借壳代理”。

    商业代理法不禁止多重代理,代理关系不具有排他性。一方面,一家沙特公司或个人最多可与10家外国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另一方面,一个外国公司也可以指定两家以上的沙特代理人,但沙商工部通常不会为同一个外国委托人注册一个以上的代理协议。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终止代理协议要为代理提供补偿。依据商工部代理协议样本,在业务盈利的情况下终止代理协议,应给予代理合理的补偿。在未与原代理解除代理关系之前,商工部不会为新代理登记注册代理协议。解除代理协议通常需要原代理出具同意解除代理关系的确认函,或在代理协议到期后,由商工部来解除代理关系。

    除了通过商业代理之外,外国公司也可以采取在沙特境外交货,由沙特买家自行办理进口手续的方式进入沙特市场。外国投资者还可以与沙特本国投资者成立合资公司,在沙特境内直接从事再销售和直接商业营销等贸易活动,但需要外资股权不得超过75%且每名外国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为2000万里亚尔,每年最少要对15%的沙特员工进行培训。此外,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在沙特境内投资建设100%全资工厂,直接可在当地销售产品。

4.2 进口许可制度

 沙特有关进口许可的规定是在遵循沙特加入WTO时的承诺以及向WTO呈交的工作文件(1997年9月24日,NO. WT/ACC/SAU/30)和签订的“进口许可协议”的基础上制定的。

 4.2.1 总体原则

    进口许可证的签发所涉及的程序、文件由沙特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门共同决定,其中,沙特商工部将承担公布和通知的职责。各相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向商工部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最新程序和更新记录,以便商工部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履行其与公布和通知相关的监督和协调职责。

4.2.2 进口许可的类型

    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两种类型。

    1、自动进口许可: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一切符合条件的进口产品所签发的许可证。

    2、非自动许可:是指主管机关对申请的审批(批准或拒绝)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进口许可。

4.2.3 申请许可的主体

    1、公司:包括沙特本地公司、外国公司,以及根据沙特法律注册的合资项目。

    2、经过商业登记注册的自然人。

    3、沙特公民、获得居住权但并未经过商业登记注册的外籍人,如果进口的产品的目的是为个人使用而非用于再销售或分销,则按照现行法律,其可以在沙特境内流通。

4.3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沙特商工部、标准局、海关及相关实验室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沙特对进口商品检验严格,标准局制定了进口标准和进口程序,阐明了对所有进口商品、产品以及与度量、标准、商标、商品和产品的鉴定、检样方法和检验、测试标准。为促进标准局标准的执行,商工部于1995年9月实行国际统一证书程序(ICCP)制。沙特要求每批依规到达沙口岸的货物均需附有统一证书,无证载运到沙进口港的货物将被拒绝入港。沙特标准局在全世界各地均设立了办事处,以便在货物离港前签发统一证书。此外,沙特标准局授权地区许可证中心管理登记注册手续、签发统一证书和经批准的标准局式样的许可证。某些情况下,标准局办事处还可要求进行任意抽样检验和检测。2012年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与沙特标准局签署了两国标准化技术合作协议,旨在加强两国标准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双边经贸关系发展,保证进出口产品质量,消除贸易壁垒,保护消费者安全。

4.4海关关税管理制度

沙特关税税率的决定、关税制度的修改都是由内阁来负责,所有关税条令的执行、修改或取消都需要在得到王室法令认可后由内阁颁布执行。目前,进口关税较低,平均关税5%,最高关税为20%,多数基本消费品免税,以此保护沙特自己的幼稚产业。

4.4.1 海合会关税联盟

    经过长期协商谈判,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成员国领导人于2002年底在多哈达成协议,宣布从2003年1月1日起在GCC国家建立关税联盟。据此,对原产于GCC国家的产品在关税联盟区内6个国家间的流动,GCC国家之间将互免关税,并取消各成员国间的贸易限制规定和措施。对于成员国从其自由贸易区进口的外国商品,当这些外国商品运出自由贸易区和进入其他成员国时将被视为外国产品并征收相应的关税。

    1、对外统一关税和实行统一的贸易和关税规则,包括对所有成员国对进口商品提出的相关条件采取统一的限制措施,对政府进口商品的进口、转运和特殊免税措施采取统一政策。

    2、三年过渡期。2003年-2005年底是GCC关税联盟的3年过渡期。在此期间,允许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情况对部分进口商品征收保护性关税,GCC六国将于每年年底对关税联盟进行研究评价,并保证合理分配关税收入。

    3、第一入境点,即GCC国家的任何一个海、陆、空的外国商品入境点,均被视为其他GCC成员国的入境点,并由第一入境点所在国代替其他成员国对进口外国商品进行检查,核实所需单据文件,确保不含违禁品,征收相关关税。对于部分成员国允许进口而其他成员国禁止进口的商品,允许进口国可直接进口或者经其他允许进口国转口而不得经过其他禁止进口国国土。对于从其他成员国关境入关并运往目的成员国的外国商品,只在第一入境点征收关税,进入目的地成员国免税。在过渡期内,一成员国进口的非成员国产品再出口到其他成语国,则不享受免税待遇。

    4、关税税率。

    1)根据GCC关税联盟的批准,目前共有包括基本食品在内的417种商品、以及根据与GCC成员国之一签署的双边协定所规定的享受进口免税的商品(进入其他成员国不享受免税待遇)实行进口免税。另外,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工业进口经成员国有关部门批准并通知其他成员国后可由生产企业免税进口。

    2)除上述商品外,其他商品对外进口关税税率统一为CIF发票金额的5%。

    3)烟草及其制品的关税为100%。

    4)征收保护性关税的商品。

    5)特定商品诸如毒品、与伊斯兰法律相违背抵触的商品、特殊危险商品以及以色列商品将禁止进口。

    5、关于临时进口和转运货物,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进口货物将不征收关税。通过关税联盟区内海空港转运的货物,在转运地所在国如不要求清关时不用征税,则只在货物最终目的国征收。

    6、关于GCC成员国原产商品认定问题,GCC规定产品在其成员国内生产阶段至少增值40%以上视为成员国产商品。

4.4.2进口关税

85%的商品条目税率降至5%以下,7%的商品条目进口关税为12%,6%的商品条目进口关税为20%,20个商品条目(如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等)进口关税为100%,含酒精饮料及猪肉制品等禁止进口。2005年12月,在经过海合会国家磋商后,对52种化工和医药产品实行了免关税。入世之后,沙特关税进一步降低,但仍然保持对农产品、家禽产品、奶类和乳制品等的关税保护。

目前,多数基本消费品免税,如糖、大米、茶叶、未经焙烧的咖啡、豆蔻、大麦、玉米、牲畜、肉类(鲜肉或冻肉);最高关税为20%,以此保护沙特自己的幼稚产业;还有一些进口商品的海关关税是按照重量或体积,而不是按价计算,关税可能更低;签有贸易促进协议的阿盟成员国可享受优惠的关税;签有双边经贸协定的阿拉伯国家享有更加优惠的关税。

4.4.3强制认证商品

沙特要求关系到公共安全的商品必须接受强制认证后才能进入沙特市场。这些商品共分5类,包括玩具、电器和电子设备、汽车、化学药品及其他一些商品。

4.4.4禁止出口商品

13种商品被认为属于沙特特有、除天然出生地外不存在的物种,包括纯正血统的阿拉伯马、跑马、小型马、牛、绵羊、山羊、骆驼;属于珍稀品种的椰枣树、鲜草和干草料,以及古董和有历史和考古价值的工艺品。

4.4.5出口许可商品

需事先取得出口许可的商品共有47种,主要为原油、各种能源气体、沥青、大理石和沙土。这些产品的出口要事先取得沙特石油和矿产资源部的许可。一些农产品的出口也要事先得到财政部的许可,如大麦、玉米、面粉。面粉出口前需要得到“粮食储备和生产组织”的许可,以证明此农产品所享受的国家补贴已经在出口前全额退回。医药产品出口也需要事先取得出口许可。

4.4.6禁止进口的商品

1、猪及制品,狗和青蛙肉等;

2、麻醉品;

3、天然有机肥料(由动物或植物制成);

4、可乐果;

5、含酒精饮料;

6、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动物血液的食品;

7、动物干尸;

8、带有Zamzam井(沙特的圣井)描述的饮料;

9、蒌叶;

10、鼻烟;

11、香烟宣传品;

12、石棉及制品;

13、沙林毒气;

14、工业废品及有害垃圾;

15、供儿童用的焰火制品;

16、遥控飞机及部件;

17、两轮、三轮及四轮儿童用摩托车等机动车;

18、产生噪音的玩具枪或形似真枪的玩具枪;

19、古兰经;

20、沙特邮票;

21、带有电路(有音乐或灯饰)的贺卡;

22、Hadi纸券(带有祭祀用的牺牲动物,如羊、骆驼、牛等的纸品);

23、外国企业的空白发票;

24、能产生警车或动物鸣叫声音的警报器;

25、针对警车的雷达探测器;

26、卫星互联网接收器;

27、各种赌具;

28、科威特及伊拉克战争遗留的机械设备;

29、受辐射或核污染的产品;

30、旧轮胎或再生轮胎;

31、废车及右舵车;

32、带有电路的,可发射红光的望远镜;

33、制作成移动电话、打火机、寻呼机、笔及其他形状的枪支。

4.4.7注意事项

    1、出口沙特所需单证。

①商业发票;

②原产地证明;

③提货单(或航运收据);

④船(空)运单;

⑤保险单(如果出口商已经投保);

⑥装箱单;

⑦特殊货物或者信用证有规定,可能还需要另外的单据。

⑧出口商负责对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及其他特殊单证进行认证。

2、沙特进口商品标识须知。

所有标识需使用阿拉伯语,或同时使用阿拉伯语和英语。标识须包括以下规定内容:

①商品名称;

②制造商名称或其商标;

③产品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如果与制造商不同);

④生产日期;

⑤净含量(除非体积质量低于5毫升或5克);

⑥原产地;

⑦化妆品的成分名称以“Ingredient”字样开头,按化妆品成分国际标准命名的降序排列。如由于切实的原因,不能提供产品说明,则需在产品标签或卡片上以缩略的信息、符号或数字进行标识,以供消费者参考;

⑧以下物质不属于成分:

a.原料中的杂质;

b.原料中的辅料(制备过程中使用,在最终产品中不再出现);

c.严格控制用量的香水或芳香剂的溶剂或载体。

⑨如果产品进行了芳香处理,必须标明“PERFUME”或“AROMA”;

⑩产品的使用说明、存储说明及警告;

⑪增压容器的声明;

⑫产品名称、使用说明以及警告必须使用阿拉伯语或者同时使用阿拉伯语和英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电器产品标签上要标明60Hz或者50/60Hz;原产地只标明“Made in P.R.C”不够明确,应该为“Made in China”或者“Made i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必须在每件产品及包装上,通过铭刻或不可清除的印刷(不可用纸胶贴)的方式标明。

不符合以上标识规定的商品可能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况下,被沙特海关退回发货人,并由收货人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章 外汇及金融政策

  近些年,沙特金融业快速发展并逐步同国际接轨,现已形成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资本市场在内的完善金融体系。根据2010年世界经济论坛的综合评判,沙特金融稳定性居世界第一;金融市场规模和重要性位居阿拉伯国家之首,世界第23位;银行服务水平居世界第40位。

5.1主管机构

沙特货币管理局(Saudi Arabia Monetary Authority,SAMA),作为沙特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52年,授权按照沙特相关法律法规,行使中央银行的发行货币,对银行、金融、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等职责,具体包括:

    1、处理政府与银行有关的业务;

    2、负责印发沙特货币(沙特里亚尔,Saudi Riyal),采取措施加强对沙币兑换的管理;

    3、管理沙特的外汇储备;

    4、制定、实施货币政策,保持币值和汇率的稳定;

    5、采取措施以促进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和增长;

    6、对商业银行和外汇交易商进行监督和管理;

    7、对合作保险公司和与保险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8、监督、管理金融公司和机构;

    9、监督、管理信用咨询公司。

5.2金融体系

  作为传统的伊斯兰国家,沙特遵循伊斯兰教义的金融从业原则,实行分业经营。在沙特的银行体系中,传统银行和伊斯兰银行并存发展。其中,传统银行从事现代化的银行服务业务,伊斯兰银行则提供符合伊斯兰金融原则的银行业务。

5.2.1银行体系

目前,沙特境内共有商业银行25家,其中国内银行12家,外资银行分行13家(其中的卡塔尔国家银行已获许可,但仍未营业)。此外,还有5家国有专业金融机构。

1、国内商业银行。

    1)国家商业银行(The 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2)沙特英国银行(The Saudi British Bank);

    3)沙特投资银行(Saudi Investment Bank);

    4)阿林玛银行(Alinma Bank);

    5)沙特弗兰兹银行(Banque Saudi Fransi);

    6)利雅得银行(Riyad Bank);

    7)萨姆巴金融集团(Samba Financial Group;

    8)沙特荷兰银行(Saudi Hollandi Bank);

    9)阿拉伯国家银行(Arab National Bank);

    10)Al Rajhi Bank;

    11) Bank Al Bilad;

    12) Bank Al Jazira.

   2、 外资银行。

    1)海湾国际银行(Gulf International Bank, GIB);

    2)迪拜国家银行(Emirates NBD);

    3)巴林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 of Bahrain, NBB);

    4)科威特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 of Kuwait, NBK);

    5)马斯喀特银行(Muscat Bank);

    6)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

    7)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N.A);

    8)巴基斯坦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 of Pakistan, NBP);

    9)印度国家银行(State Bank of India, SBI);

    10)中国工商银行(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ICBC);

    11)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

    12) 土耳其银行(T.C.ZIRAAT BANKASI A.S.);

    13) 卡塔尔国家银行(Qatar National Bank)(未开业)。

3、其他金融机构。

1)沙特阿拉伯农业银行。

向农民和农业项目提供无息贷款,偿还期为15-20年。

2)房地产开发基金。

为住房开发提供相当于房屋价值70%的无息贷款,还款期超过25年。为非住房建设提供50%的贷款。

3)沙特工业发展基金。

向私有的工业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贷款额可达项目金额的50%, 而且可以向全资外国公司或沙特公司提供贷款。

4)公共投资基金。

为公共项目提供资金。对于非常重要的大型项目,私人投资者很难筹集资金,公共投资基金可以在商业运作的基础上,与商业银行合作为其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公共投资基金也是政府拥有股份的公有贸易公司的监管人。

5)沙特信托银行。

    为低收入者的个人需求,如结婚、小型商业活动以及职业培训等提供无息信贷。

5.2.2 伊斯兰银行

近些年,伊斯兰银行在沙特实现了迅速发展,其金融业务体系日渐发达成熟,目前已占沙特金融业务总量的三分之二,居于主导地位。根据惠誉国际评级机构发布的最新研究报告,沙特38%的银行金融业务来自于伊斯兰银行,28%也是由传统银行中的伊斯兰业务窗口来处理。目前,沙特境内获得经营许可的商业银行共有12家,其中4家与伊斯兰教法完全合规,其余几家的业务则还涉及传统银行的业务。由于沙特信贷市场多具有伊斯兰金融业务的特性,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的运作和信贷模式大体相同。

    此外,沙特拥有世界上最大规模的伊斯兰银行资产,商业银行与伊斯兰银行能够一起从事经营活动。沙特货币管理局对符合伊斯兰教规的银行和传统银行实行平等、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5.3汇率政策及外汇管制

 沙特货币名称为沙特里亚尔(Saudi Riyal),是世界上币值最稳定的货币之一。1986年以来,中央银行一直沿用美元盯住的汇率政策:里亚尔和美元可自由兑换,实行1美元=3.75里亚尔的固定汇率。近30年来,里亚尔与美元的汇率没有出现剧烈的波动。因此,美元盯住汇率制度成为货币政策的显著特征。目前,人民币与里亚尔还不能直接兑换。

沙特在外汇管理方面没有具体立法。但是,货币管理局会采取措施控制货币的数量和流通,禁止银行在事先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用里亚尔进行国际金融交易。金额超过10万里亚尔的交易必须通知货币管理局。任何沙特居民、外国投资者的常设机构在向沙特境外汇款时,应按以下比例缴纳预提费:特许税15%;管理费20%;租金5%;机票、航空运费和海运费5%;国际电信服务费5%;其他类别汇款的预提费不超过15%,待出具完税证明后,款项全部退回。除了禁止与以色列进行交易外,沙特在资本项下不论是对本国居民还是非本国居民都不进行外汇管制,各种货币可以在沙特自由兑换,各种资金、利润及外籍人员的收入可以自由汇入汇出。

5.4证券市场

沙特的证券机构以股票交易所为主。2001年沙特商工部和货币管理局等政府部门联合采用新的股票交易系统,即沙特阿拉伯证券交易所(TADAWUL)。这是沙特唯一的证券交易所,同时也是中东地区最多数量的蓝筹公司和最大的股票市场。2014年,上市公司总数162家,TASI指数为9164.44点,市值达5310亿美元;股市资本总额约占阿拉伯股票市场资本总额的40%,股市交易量占阿拉伯股票市场交易总量的70%左右。2015年以来,油价持续低迷导致出口收入锐减,沙特深陷也门战局,地缘局势趋于紧张,这些因素都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下调了对沙特经济增长的预期。2015年底,沙特市值只有4360亿美元,下降了950亿美元,降幅达17.7%。

5.4.1证券市场开放

逐步开放证券市场被视为沙特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又一重大举措。2008年,沙特宣布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合法中介公司在其股票市场购买股票,2015年4月沙特资本市场监管局(Capital Market Authority)宣布从2015年6月15日起,向外国企业和投资者开放股票市场,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固定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下限为至少30亿美元),在股票市场的从业时间不短于5年;

2、不允许外国持证股民及其所属公司购买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份额超过5%;

3、任何一家上市公司中外国投资者联合体(包括居民、非居民、互换协议和持证股民)的股权上限为49%;

4、不允许外国持证股民联合体拥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权超过20%;

5、通过互换协议或外国持证股民进入市场的上限为股市市值的10%。

5.4.2放宽持股的限制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沙特资本市场管理局(CMA)于2016年5月宣布,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一家上市公司不超过10%的股份。此前,每家具备资格的外国机构(QFI)连同其分支机构只能拥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最多5%的股份。CMA表示,申请成为QFI所要求的资产管理规模最低额也从过去的187.5亿里亚尔(50亿美元)降低到37.5亿里亚尔(10亿美元)。此外,CMA同意一些新的外国融资机构的加入,包括主权财富基金和大学捐赠基金等。所有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否在沙特定居)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所拥有的股份总额不超过49%,除非公司章程另有限制性规定。CMA此举旨在借鉴国际上的成功做法,促进沙特资本市场环境的稳定以便达到激励投资者的目标。

5.4.3融资条件

    沙特银行可以向外国公司在沙特的分、子公司发放贷款。贷款申请通常需要以下文件:最近连续3年之年度财政报表;现金流量预测;贷款偿还来源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注册概要和税收评估;贷款计划说明等。银行通常要求贷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银行接受以下形式的担保:贷款人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可交易证券(公债、股票和债券等);银行和母公司担保等。

5.5 注意事项

  近几年,国际油价暴跌导致各产油国出现财政危机。因此,产油国因不堪重负而“放弃”汇率管制的例子无独有偶。2015年8月,中亚最大的产油国,哈萨克斯坦取消汇率波动区间限制,该国货币坚戈兑美元汇率瞬间由167.28贬至256.98,贬值幅度达30%。此前,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一直使用外汇储备将汇率控制在一个浮动区间。2016年6月,作为非洲最大产油国的尼日利亚因长期经济结构失衡,财政入不敷出等原因,宣布本国货币奈拉脱离与美元的固定汇率机制,此举导致奈拉大幅贬值,贬值幅度达40%。综观全球,目前仍实行与美元挂钩汇率机制的产油国家只限于中东海湾地区。沙特是西亚北非地区最大的经济体,在油价高企时期,积累了大量的石油美元,外汇储备居西亚北非地区各产油国之首。因此,尽管面临经济下行的巨大压力,沙特政府仍可通过其海外资产维持财政支出。

    2014年以来油价暴跌并持续低迷,沙特政府的财政预算赤字高达1000亿美元。因此,针对沿用多年的美元盯住政策,金融界质疑的呼声不断高涨。但是短期看,沙特里亚尔贬值能够缓解政府财政的压力,但与此同时,进口成本也随着升高。中央银行认为,保持沙特货币与美元挂钩有利于出口和经济的稳定,从而刺激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通胀率也能保持在适当的水平。未来,美元盯住政策仍将是沙特政府继续实施的一项货币政策。但实践中,如果沙特政府不改变固定汇率政策,迫使本币升值,这将严重阻碍非石油经济的发展,所谓倡导的经济多元化政策则难以实现。

    鉴此,如果企业计划长期在沙特投资或承揽超过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需谨慎考虑里亚尔与美元脱钩的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尽量以美元作为结算货币,规避汇率风险。

第六章 土地政策

6.1 法律体系

沙特关于土地的权利取得、使用和转让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不动产抵押规则》(Real Estate Mortgage Regulation)、《不动产登记规则》(Real Estate Registering Regulation)、及其执行条例(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for the Real Estate Registering)。外国投资者获取土地的法律依据是:《非沙特籍人士房产所有与投资法》(Regulation of Ownership and Investment in Real Estate by Non-Saudis)。

6.2相关规定

 沙特允许土地私有化,私有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土地所有者并可在争得政府同意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国家对国有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有权在公共利益需要时征用私人土地,并视情给予相应补偿。

    任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许可从事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活动的非沙特籍投资者,无论其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实体,均可在获得许可证颁发部门的批准后拥有其从业所必需的不动产。这里的不动产包括投资者本人及其员工的住宅,同时投资者也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将该不动产出租。

如果投资许可中允许以购置不动产或购置土地建设不动产,并以出售或出租的形式进行投资,则包含土地和建设在内的投资总额不能低于3000万里亚尔。内阁委员会有权对该限额进行调整。此外,投资者自拥有该房地产之日起5年内必须完成投资项目。

6.3注意事项

 除非通过继承的方式,否则非沙特籍人不得获得位于麦加(Makkah)和麦地那(Madinah)两圣城内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地役权。《不动产法》明文禁止外国人以投机之目的购置不动产。

第七章 企业税收政策

 沙特的税收和财政是由中央统筹,按计划和预算分配各地方。因此,沙特只有中央税,没有地方税。此外,沙特的税收制度还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且税制单一,税种较少,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代缴税(预提税)和宗教税(ZAKAT),没有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沙特藉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其收入均为免税)、营业税、印花税、转让税、增值税等。

7.1 企业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的税率为20%。亏损可以无限结转,直至盈利。但是,外国公司按照其投资沙特从事商业活动或自己经营所赚取的净利润所需缴纳的所得税要根据收入额的多少适用不同的税率:

    1、适用20%税率的包括:外国投资者(合伙人)在沙特当地公司的股份;在沙特经商且定居的外国人;没有在沙特定居,但通过设立公司的形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人。

    2、从事石油或碳氢化合物生产的企业适用85%的税率。

    3、仅仅投资天然气领域的企业适用30%的税率,如内部收益率超过8%,将采取分段收税办法。该税也称为天然气投资税,纳税义务人为从事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气体冷凝物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征税对象为从事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炼化、液化、冷凝等经营活动的收入。

7.2宗教税(天课税)

  宗教税(ZAKAT)又称宗教财富税(天课),是穆斯林的五个功课之一。宗教税的征税对象只限于沙特和所有海合会(GCC)国家的公民,以及沙特或GCC国家的公司、承包商或商行。沙特公民、GCC国家国民以及全部由沙特或GCC公民拥有的公司都要缴纳宗教税。外国公司或个人,只缴纳从经营中获取利润的所得税,不缴宗教税。如果公司是由沙特、GCC公民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拥有的,宗教税的纳税范围只限于沙特或GCC公民所获得的收益。宗教税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通常其税率是2.5%。宗教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投资于固定资产等长期投资资本以及本应公司成立前支付但延迟支付的费用。

7.3代缴税(预提税)

 代缴税(预提税)是指任何沙特居民、外国投资者(非沙特籍人或公司)的常设机构,向沙特境外汇出未完税的款项时,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比例预提税款:特许费,15%;管理费,20%;总部或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15%;租金、技术咨询服务、机票、货运、国际交流、利息、保险、再保险、支付给非居民股东的股息,5%;其他自沙特的对外支付项目,15%;机票、航空运费和海运费,5%;国际电信服务费,5%;任何其他款项,不超过15%。

第八章 劳动就业政策

8.1 保人制度

保人制度(即卡法拉制度,Kafala)是伴随着海湾地区石油革命的兴起而出现的。上个世纪,海湾地区发现了石油并进行大规模开采,大量的石油美元为海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但是本土劳动力的匮乏使得外籍劳工大规模的涌入,海湾地区遂成为新兴的国际劳务市场。

    就沙特而言,外籍务工人员数目庞大,主要来自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埃及、孟加拉和斯里兰卡。为了便于管理,沙特同其他海湾国家一样,建立了担保人制度。根据该制度,沙特雇主必须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才能雇佣外籍劳工。雇主即成为担保人,外籍劳工即为受保人。在没有得到担保人许可的情况下,受保人不能入境、工作、更换工作、更换担保人、离境等。受保人只被允许为其担保人工作,受保人离境或者更换担保人必须持担保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在沙特,此函必须经移民局复核。

8.2 “沙特化”就业政策

    在本国国民失业率尤其是青年人失业率高企、外籍劳工大量涌入沙特的背景下,劳工部于2011年9月开始实行“沙特化”就业政策,即“沙特化”分级制度(Nitaqat)。该分级计划的目的是进一步削减外籍劳动力,将腾出的就业机会提供给沙特本国居民。

   “沙特化”分级制度以推动私营部门雇员沙特化为原则,要求所有在沙特经营的企业根据所处行业及企业规模不同,必须雇佣一定比例的沙特籍员工,并根据各企业的完成情况将企业从最高至最低划分为“优秀”、“绿色”、“黄色”和“红色”4个等级。达到沙特化比率的企业(优秀区和绿区)将享受一系列的激励和便利政策;未达到比率的企业(黄区和红区)则无法享受激励和便利政策,甚至还将面临一系列惩罚措施,有的企业甚至被禁止从其他国家引进劳工并难以获得新的工作签证。

    “沙特化”就业政策是促进私营部门职位本地化、雇用沙籍员工的新机制,该政策继续允许处于优秀区和绿区的企业,根据有关激励措施的规定,视需求获得新的签证,并通过重新分配处于红区和黄区企业的外籍劳工,将它们转移至处于优秀区和绿区的企业工作,从而增加沙特劳动市场的弹性。

8.3 工作许可证的申请

8.3.1 主管部门

沙特内政部和劳工部。

8.3.2 许可制度

    从内政部、劳工部获取工作许可证的前提是拥有雇佣权。要招募和雇用外籍劳工需申请工作许可证。雇主可以是个体经营户、私营机构或是政府机构,但都必须获取工作许可证。

8.3.3 申请资料

    1、居留证。

    1)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以申请公司的戳记加以密封;

    2)体检表(首次申请);

    3)申请人护照的复印件及原件(供确认);

    4)支付相关费用每年 500 里亚尔(133.3 美元),以及 150 里亚尔(40 美元)的人力资源费;对于非投资者,还必须支付 100 里亚尔(26.7 美元)的工作许可证费用。

    2、访问签证也可以转换成居留证。

    1)填写完整的相关表格;

    2)提供项目许可证以及个人护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的信函;

    4)投资总局的担保信;

    5)支付所有应支付的费用 (转换费为 2000 里亚尔,折合 533.3 美元)。

第九章 环境保护政策

9.1 主管部门

沙特气象和环境保护总局(MEPA)是负责环境保护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能包括:对环境现状进行核查、评估,提升检测方法及设备,采集信息,开展环境研究;对环境信息予以认证和发布;环保标准的制定、发行、复核、升级和释疑;以及制定与本部门责任有关的环保法规项目等。

9.2 环境政策

沙特作为世界第一大原油出口国,正在计划采取经济多元化等措施以摆脱对石油的依赖,力求在2030年以前减少碳排放量达1.3亿吨,从而有效地应对环境变化带来的各种问题。为实现“2030年愿景”的目标,沙特政府致力于优化、完善能源机构,逐步由化石燃料向可再生能源过渡;努力提升“低碳排放”行业如金融、医疗、教育、旅游以及清洁能源等对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加大对太阳能、风能和地热能的投资开发力度。

9.3 环境公共法

 在环境保护方面,沙特颁布的主要法律法规是《环境公共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该法,污染环境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处罚措施包括清理污染物、没收致污财产、罚款、停业整顿、判处有期徒刑等。气象和环境保护局及其他相关的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对任何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进行惩罚。

9.4 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沙特政府负责环境评估的部门为沙特气象与环境总署(PME:Presidency of Meteorology and Environment),隶属于沙特国防部。自2011年起,该部门停止受理企业直接提交环评申请,要求企业通过有资质的代理公司提出申请。目前,沙特无公开的环境评估标准,在对参与项目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时,会要求企业提供符合HSSE(Health、Safety、Security、Environmental)体系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章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沙特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商号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专利、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植物种类、工业模型法》(即专利法)及其执行条例(2004年)、《商标法》及其执行条例(2002年)、《著作权法》及其执行条例(2003年)。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当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损害赔偿,并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此外,沙特的《打击商业欺诈的规定》也对知识产权提供了间接的保护。

10.1 商标权的保护

    沙特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成员国,于2002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商标法》还包括了对地理标识进行保护的条款。

沙特商业投资部中主管商标注册登记的部门是下属的商标注册办公室(Trademark Registry),具体负责所有注册商标的记录、以及商标所有权撤销、商标的转让、抵押、使用许可、延期和废除等信息的通告。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生效。商标保护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展。

10.2 专利权的保护

沙特政府最早于1989年颁布第一部《专利法》(Law of Patent)。2004年7月,根据皇家法令No. M/27,颁布了新的《专利法》,并于2004年9月6日生效。新《专利法》全名为《发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种类和工业设计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旨在对沙特境内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植物种类、工业模型等进行全面保护。

    1、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是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或自被投入商业使用(世界各地)之日起10年。无论哪种情况,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自设计开发之日起不能超过15年。

    3、植物种类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但是有关树和藤本植物的保护期是25年。

    4、工业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10.3著作权(版权)的保护

   1、主管部门。

    沙特著作权的主管部门是文化和信息部。

    2、受保护的作品范围。

    1)沙特籍或者非沙特籍作者的作品在沙特第一次出版、摄影、表演或展示;

    2)沙特籍作者的作品在沙特境外第一次出版、摄影、表演或展示;

    3)广播组织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

    4)沙特作为成员的国际间协议认为是版权保护的作品。

    3、保护期限。

    1)作者终身并在死后50年内享有作品权;

    2)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

    3)企业或未知作者的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50年。如果未知作者能够确定,则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4)可以分开的作品的保护期则分开计算;

    5)分段作品、分段视听作品、电影、集体作品、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为50年,自第一次展示或出版时起算;

    6)手工作品和照片的保护期自出版之日起算25年;

    7)广播电视作品的保护期为20年;

    8)录音录像制品的保护期为50年。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及注意事项

沙特以《古兰经》和《圣训》作为执法依据,具体的司法事务由司法部和最高申诉委员会负责管理。2007年司法改革以前,沙特的法院体系主要有沙里亚(Sharia)法院、申诉委员会和处理专门事务法律纠纷的行政委员会组成。2007年10月,沙特颁布了《司法法及其实施细则》(Law of Judiciary)和《申诉委员会法及其实施细则》(Law of the Board of Grievances),开始对旧司法体系进行改革,建立了由法院系统(Courts System)和行政司法系统并行的新司法体系。其中,法院系统主要处理私人诉讼,行政司法系统主要处理与政府机构相关的诉讼。此外,还明确规定司法、法官独立及判决的依据是伊斯兰教法和现行法律等原则。

11.1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包括最高审判委员会( Supreme Judiciary Council) 和三个层级的法院,分别是: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上诉法院( Courts of Appeals)、初审法院( First-Instance Courts)。其中,初审法院又分为普通法院( General Courts) 、刑事法院( Penal Courts) 、家庭法院(即身份关系法院)( Family Courts) 、商事法院( Commercial Courts) 和劳动法院( Labor Courts)等。

11.2行政司法系统

    行政司法体系,特别是申诉委员会的改革是2007年沙特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改革后,沙特的行政司法系统与法院系统平行存在,主要包括申诉委员会(内设行政司法委员会)和三级行政法院系统,即高等行政法院(即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即初审行政法院)。其中,最高行政法院陪审团由3名法官审理案件;上诉行政法院下设专门法庭,陪审团由3名法官组成;初审行政法院由1名或3名法官组成。

11.3 仲裁

    《古兰经》和《圣训》都将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因此沙特也允许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2012年,沙特颁布了新的《仲裁法》及其执行条例,削弱了法院对仲裁程序的限制和影响,对仲裁的适用范围、法院管辖权、仲裁协议、仲裁庭和仲裁员、仲裁审理和裁决程序以及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仲裁裁决通常被认为是最终裁决,具有执行力,可根据2013年《执行法》的规定予以执行。涉外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但是执行裁决则有赖于涉外仲裁发生的具体地点以及仲裁庭所适用的实体法,因此执行具有一定难度。 

11.4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

    根据纠纷涉及的领域,沙特法律还允许设立一些独立的、具有司法管辖权的纠纷解决机构或委员会(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uthorities or Committee),可以受理特定法律管辖的民商事、行政等案件。其中包括:银行纠纷解决委员会、保险纠纷解决委员会、证券纠纷解决委员会,以及媒体纠纷解决委员会等。这些机构有权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就纠纷事项进行裁决,出具裁决决定。目前,沙特政府有计划将这些专门纠纷解决机构的裁决权转移到普通法院,而申诉委员会将承担政府机构的职能。

第二部分 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国家贸易投资情况基本概述

 沙特是阿拉伯国家中唯一的二十国集团成员,世界第19大出口国,第20大进口国以及经常项下第三大顺差贸易国。同时,沙特也是全球最大的能源输出国,拥有可改变国际油气走势的强大影响力,是欧佩克(OPEC)组织中的领导力量,世贸组织(WTO)和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的成员国,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和泛阿拉伯自由贸易区(GAFTA)的创始成员国。截至目前,沙特已与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卢森堡经济同盟、中国、捷克、法国、德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瑞典、瑞士和土耳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已同沙特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但还未生效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阿塞拜疆、埃及、日本、西班牙、台湾、乌克兰和乌兹别克斯坦。

    沙特拥有全世界18%的原油储备,石油和石化产业一直是沙特的经济支柱。2015年,沙特已探明的原油储量为2665亿桶,居世界第二位。近年来,尽管不断开采,沙特所探明的石油储量每年仍基本保持一致:1990年储量为2630亿桶,2000年2628亿桶,2010年2645亿桶,2014年2670亿桶。此外,沙特滨海大陆架区域未来仍有很大的勘测和开采潜力。丰富的石油资源和独有的开采能力使得沙特在原油供应上具有超强的稳定性,同时保持较大剩余生产能力,能够通过产量调节来保障全球石油供应的稳定。沙特领导的欧佩克(OPEC)组织各成员国产量约占全球石油总产量的近40%, 而沙特的产量占OPEC组织的近30%。作为全球最大的原油输出国,沙特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中东海湾地区和欧佩克(OPEC)组织中,其在全球石油贸易格局中长期处于核心的地位。特别在国际原油价格高企的时期,沙特凭借丰富的石油资源,积累了大量的石油美元。经济实力的增强、外汇储备规模的扩大,为沙特各领域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过去几年,在沙特经济高速发展的带动下,以制造业、建筑业、矿业和交通等行业为主导的非石油经济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如按当前价格计算:2013-2015年,非石油部门收入占实际GDP的份额分别为53%、56.95%和72.33%。其中,实现较快增长的部门是交通、建筑、批发和零售业。与此同时,沙特继续保持在民生领域的高额投资,鼓励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私营部门在沙特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16年,非石油部门产值达到了4775.8亿美元,占GDP份额达到了74.67%,其中私营经济对GDP的贡献率为51.15%。

为应对国际油价不确定给沙特经济带来的冲击,2016年沙特政府发布了“2030年愿景”和“2020年国家经济转型计划”,旨在实现经济收入多元化,加大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培育矿业、石化、新能源、旅游业以及制造业等非石油领域新的经济增长点,摆脱长期以来的“石油依赖症”,应对“后石油”时代的各种挑战。根据中东商业智库(MEED)最新发布的研究报告:未来五年,构建一个成功的公私合营模式,强化私营投资者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将成为沙特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实现“2030年愿景”的关键因素。根据“2030年愿景”,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环境,沙特政府一方面将提振非石油经济,吸引、激励私营部门对政府项目的投资;另一方面,将私营经济对GDP的贡献率提高到65%,非石油收入从436亿美元增长到2670亿美元。

一、沙特商业投资环境评估

    沙特是中东地区最大的自由市场,占阿拉伯地区GDP总量的38%。总体上看,沙特经济运行平稳,外汇储备十分雄厚,国际支付能力强,可持续发展空间较大。“阿拉伯之春”革命以来,沙特成功抵御了席卷西亚北非地区政治动荡风波的冲击,受金融危机影响相对较小,宏观经济稳定性在世界上排名第四位,在西亚北非地区位居第一。2016年,沙特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6396.2亿美元,人均GDP为2.02万美元,经济增长率1.2%。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发布的《2014年营商环境报告——在更透明的世界里营商》(Ease of Doing Business),在全球183个经济体中,沙特的营商自由度排名第26位,是西亚北非国家中营商环境最佳的国家,同时也是最受投资者欢迎的阿拉伯国家之一。世界经济论坛《2014-2015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沙特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4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18位。

此外,沙特进口关税水平较低,平均关税只有5%,市场人均购买力较高,且逐年递增。据估测,沙特人均收入将从2012年的2.5万美元增长到2020年的3.35万美元。近年来,为了履行“入世”承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降低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对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的限制逐步减少,通讯、交通、银行、保险及零售业等领域陆续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各项鼓励外商投资的措施相继出台。

1.1 投资的比较优势

    沙特的投资环境总体上较为自由,开放和宽松。近年来,为摆脱对石油的依赖,沙特一直致力于实施经济多元化战略,投资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除政治稳定、自然资源丰富、以及经济增长强劲等方面优势外,投资沙特还具有以下比较优势:

    1、沙特具有突出的成本优势,国内的能源成本(汽油、水、电)和工业用地成本非常具有价格优势。

    2、沙特对外国投资者实施减免税政策。目前,沙特将外国投资者应缴的直接税设定为利润的20%,并允许外国投资者向未来年度递延亏损。根据2015年《世界营商环境报告》,沙特的税收减免和优惠程度在全球189个经济体中位居第三,税收环境对外资十分具有吸引力。外商投资企业在沙特享有与当地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保障、鼓励和支持政策。

    3、针对外国投资者的一系列融资优惠政策。

    4、交通和基础设施十分健全。

5、允许外资在很多领域100%进入,设立外资全资项目。

    如果外商在沙特政府规划的六座经济城、全国24座已建成的和在建的工业城以及朱拜勒、延布两个专属工业区内进行投资,则可享受到沙特政府提供的更加优惠的地区性投资优惠待遇,尤其是能够获得包括廉价能源供应、廉价项目用土地、优惠劳工措施、减免企业所得税、免除原材料及器械进口关税等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措施。

在经济城投资的投资者可以享受到“工业发展基金”50%的10年低息贷款。以年租金每平米8个哈拉拉(1沙特里亚尔为100哈拉拉)的象征性价格租用两块土地,分别用于厂房建设和住宅。租用土地的面积根据项目的需要进行核定,今后可以根据发展申请扩大。投资者还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引进必要的劳务人员;项目需要而当地又无法解决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的进口免除关税;所生产的产品属于民族工业产品,受政府政策的保护,同类的外国进口产品将增加关税。经济城发展基金税每平米每年0.5沙特里亚尔。

目前,已对外公布的六座经济城分别位于拉比格、麦地那、吉赞、哈伊勒、塔布克和阿赫萨。新兴经济城战略旨在推动沙特的能源、运输、科技、金融、贸易和旅游发展,吸引国内外投资,扩大就业。经济城多采取政府策划、支持,国内外财团投资开发的模式。沙特投资总局预计,已经启动的几个经济城项目将吸引800亿美元的资金投入,在未来10-20年内创造超过100万个就业机会,并进一步促进沙特的经济结构向能源产业、运输产业和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复合结构发展。

1.2 重点产业

1.2.1 工业

    石油和天然气产业是沙特的经济支柱。目前,已探明的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分别达到2665亿桶和85882亿立方米,其中原油储量占世界的18%。根据OPEC组织和沙特中央统计局的数据:2016年,沙特日产原油创历史新高,达到1072万桶左右,出口量716.3万桶/日;2015年,天然气产量达到1044.5亿立方米,出口量938.4万吨(含天然气制品)。2014年,沙特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产值达到3160.5亿美元,占GDP的42%。石油产业为沙特贡献了45%的GDP、80%的财政收入和90%的出口收入。2014年以来,国际油价经历了断崖式暴跌,持续在低位徘徊,但石油产业仍然是沙特的经济命脉,长期依赖石油的单一经济结构没有改变。2016年,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产值为1564.9亿美元,占GDP的24.47%;出口收入1343.7亿美元,占货物贸易出口总额的74.8%。

    近年来,沙特一直重点发展石油炼化和化工工业,其中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和阿美石油公司是主要的两大炼化企业。2014年,沙特的炼化能力达到282.2万桶/日,在阿拉伯国家中排列第一。在石化产业方面,海合会(GCC)成员国60%的石化产业集中在沙特,2013年沙特石化产品销售额达669亿美元。此外,沙特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甲醇和乙烯生产国,2014年乙烯产能为1579万吨,居世界第四位。

目前,沙特政府正在加快推进经济多元化进程,在不断巩固石油和天然气产业支柱地位的同时,努力扩大非石油生产,积极发展采矿业和轻工业等制造业,重视发展农业,大力扶持金融、旅游和物流等服务产业的发展,依赖石油的单一经济结构有所改观。其中,实现较快增长的部门是交通、建筑、批发以及零售业。此外,政府还鼓励自由经济和自由竞争,支持私人及合资企业经营发展项目,保护和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鼓励外商投资。

1.2.2 农业

    沙特位于西亚地区的阿拉伯半岛,属沙漠和半沙漠气候,年均降水量只有150.5毫米,境内没有内陆河流。由于缺乏农业用地和灌溉用水,土质松散,土壤中盐分含量参差不齐,保墒率低,沙漠化程度严重,这些自然条件对发展农业十分不利。

    在海湾国家中,沙特是各种农作物产量最高的国家:谷物产量141.5万吨,块茎植物40.5万吨,蔬菜264.8万吨,水果和椰枣160,9万吨,分别占海湾国家的90%、80%、81%和67%。沙特短缺的粮食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谷物、大米、食糖、小麦、食用油、奶制品和肉类等。目前,每年所需粮食的90%都依赖于从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进口,这对国家的粮食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沙特是海湾地区最大的农产品消耗国,2014年农产品消耗量达2790万吨,农产品进口占海湾国家总进口的64.9%。预计2020年,沙特进口农业总额将达到352亿美元,较2010年的168亿美元增长105%。有国际农业研究组织认为:沙特乃至海湾地区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灌溉用水,国内农业投资不足,以及西亚地区复杂多变的地缘政治格局。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对农业的需求,近年来,沙特政府已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农业,包括扩大耕种面积,建设水资源保护工程,加大灌溉方面的投资等。同时,沙特政府还推动海外农业投资,这项计划包括“阿卜杜拉国王倡议”以及8亿美元的沙特国内公司在海外投资农业项目的计划等。

1.2.3 采矿业

沙特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极具潜力成为全球矿业的重要市场。目前,沙特已探明的矿产资源达48种,其中15种具有商业开采价值,主要包括:金、钛、银、铜、铁、锡、铝、锌、钽、铌、石英、稀土、磷酸盐和铁矿石等,这些都是汽车、航空、太阳能和油气等高附加值行业所需的重要原材料。有关储量方面,已探明的黄金储量为2000吨;铜6000万吨;铝土矿预计储量为1.02亿吨,磷酸盐预计储量超过31亿吨,铁矿石预计储量达4.5亿吨,铜矿石储量预计超过6000万吨,其他矿物储量有待进一步探明。此外,沙特拥有的非金属矿产包括:石灰石、大理石、花岗岩、重晶石、氟石、菱镁矿、盐、硫、石膏、石棉、云母、长石和沸石等。

沙特阿拉伯矿业公司是海合会(GCC)最大的矿业公司。2014年,沙特金银和其他伴生金属产量比2013年提高5%。自2012年,开始产出磷酸盐,当年产量为153.4万吨,2014年提高至191.1万吨。目前,矿产业对GDP的直接和间接贡献额已达到800亿里亚尔(213亿美元),为社会创造了26.5万个就业岗位。

    在经济多元化战略的驱动下,采矿业成为非石油领域最具潜力的行业之一。沙特政府拟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开发以矿产材料等为基础的目标工业聚集区,加大对矿产开采、市场开拓和矿业服务等领域的投资力度,采取各种措施鼓励私人和外资进入采矿业并进行投资,重视采矿业同下游产业的整合,从而加强行业竞争力,谋求附加值最大化。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沙特政府审批的矿产工程项目许可证达2094个,矿产收入达5.64亿里亚尔。

1.2.4 零售业

沙特是中东最大的消费市场,具有巨大的支付能力,银行系统运营有序,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最新研究报告显示:通过按照零售市场的规模,商品档次和质量,发展速度,以及城市活力和吸引力等指标对240个国际零售品牌和140个国际城市进行评估,全球前15大领先零售城市中的三分之一都位于中东地区。这主要得益于中东以迪拜和科威特城为代表的大型国际化零售市场的快速发展壮大,该两大城市也跻身于全球前10大零售城市。沙特的利雅得和吉达并列第12位。

随着沙特经济持续稳定增长,零售行业发展势头强劲,潜力巨大。为了争取利益最大化,很多知名的大型零售连锁店品牌和国际著名的奢侈品品牌等都十分看好沙特的市场环境和购买力,纷纷进驻沙特市场。得益于政府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和低工资保障等惠民政策,沙特国民的一次性收入连年高速增长。有关数据显示:2011-2017年,沙特人均一次性收入年度综合增长率在10.3%左右(CAGR),预计将达到10800美元/人。居民普遍的高收入使其在电子产品、服装以及其他日用品零售行业的消费能力有所保障。此外,沙特人口增长且年轻化比例增高,大规模的朝觐访问者有利于带动消费增长,这些都成为零售业发展强劲的主要原因。

    虽然一些大型超市和综合性卖场已纷纷落户沙特,但总体上讲,该种零售模式还未成为沙特较为成熟且发展完善的主营模式,其发展水平也不及迪拜和欧美发达国家。目前,小型便利店模式是沙特最为普遍的零售经营模式,市场份额占59%左右。

1.2.5 建筑业

随着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朝觐访问和旅游人数逐年攀升,沙特境内对高质量公用基础设施,如住房、医疗、教育和交通等设施的需求十分旺盛。目前,沙特大型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利雅得地铁项目,达曼、麦加和Haramain铁路项目,利雅得和吉达国际机场扩建和升级改造项目等。计划和在建的工程项目总额预计超过3.75万亿里亚尔(约1万亿美元),项目涵盖交通、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公路、铁路和机场改造等。

1.2.6 制造业

沙特制造业资产总值达2645亿美元,主要为化工、水泥、基础金属制造、食品制造等。60%的制造业产能集中在东部能源聚集区。西部麦加省和中部利雅得省制造业产业分别占总产能的14%和12%。沙特是阿拉伯世界最大的水泥生产国,2015年水泥产能达6000万吨,预计2017年将超过7000万吨。

1.2.7 旅游业

沙特是阿拉伯半岛最大的国家,拥有悠久灿烂的文化历史。作为两大圣城(麦加和麦地那)的所在地,每年接待来自世界各地的朝觐穆斯林近700万人,朝觐旅游收入近120亿美元,因此成为拉动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引擎。沙特紧邻红海和阿拉伯湾,海岸线长达2437公里,拥有大小30余个风光旖旎,极有开发潜力的岛屿;境内拥有三处世界文化遗产,分别是:美达因萨利赫石头城、德拉伊耶遗址和吉达老城区。这些丰富的旅游资源为其进一步开发海滨旅游和古迹旅游提供了保障。旅游业成为沙特未来重点投资的非石油行业之一。

1.3 “2030年愿景”和“2020年国家转型计划”

2016年4月,沙特经济与发展事务委员会主席、原副王储穆罕默德.本.萨勒曼发布了“2030年愿景”以及“2020年国家转型计划”(NTP),标志着沙特进入了国家经济调整的新阶段。两项改革的核心目标都是大幅提高非石油经济的收入,摆脱对石油的依赖,真正实现经济多元化。其中, NTP是“2030年愿景”的组成部分。

1.3.1 改革目标

    1、优化经济结构方面:大幅提高非石油部门的出口和财政收入,2020年实现非石油出口额从493.3亿美元增至880亿美元;收入增至三倍,由436亿美元提高至1413.3亿美元,2030年达到2667亿美元。

    2、加速私有化改革方面:提高私营部门对GDP的贡献率,由40%增至65%,公共投资基金资产从1600亿美元提高到18667亿美元。

    3、推进工业发展方面:大力发展矿业、建筑业、化工业等产业,斥资720亿美元落实500多个工业振兴计划。

    4、吸引外资方面:扩大外国直接投资(FDI)规模从近80亿美元增至186.7亿美元。

    5、开放旅游方面:对旅游业的投资由386.7亿美元增至457.3亿美元。

    6、解决失业方面:将沙特公民的失业率从11.5%降至2020年的9%,2030年将至7%;提高妇女就业比例,从23%增至28%;通过工业振兴计划,到2020年创造45万个就业机会。

    7、削减政府补贴方面:通过完善税制,进一步削减水电补贴,力争到2020年削减补贴2000亿里亚尔(533.3亿美元)。

8、大幅扩大朝觐规模:将每年正朝(Haj)的朝觐人数由150万增至250万人,副朝(Umrah)人数由700万提高至1500万;每年来沙特朝觐的穆斯林人数由800万人增至3000万人。

1.3.2 改革举措

    1、阿美公司实施上市计划。

“2030年愿景”的主要改革措施包括建立价值2万亿美元的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国家主权财富基金,沙特阿美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公司(其石油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10%)将在首次公募(IPO)中出售不到5%的股份。

    2、提高外国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的股比。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沙特资本市场管理局(CMA)宣布,允许外国投资者可拥有一家上市公司不超过10%的股份。此前,每家具备资格的外国机构(QFI)连同其分支机构只能拥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最多5%的股份。此外,申请成为QFI所要求的资产管理规模最低额也从过去的187.5亿里亚尔(50亿美元)降低到37.5亿里亚尔(10亿美元)。所有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否在沙特定居)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所拥有的股份总额不超过49%。

    3、增加新税种,完善税收体系。

2016年6月,沙特内阁正式批准对沙特境内未开发的居住或商业用地每年征收2.5%的土地税,征税对象是拥有超过5000平方米土地的所有人,旨在解决居民住房紧张的问题;2017年6月,正式宣布对烟草制品、功能性饮料(100%)和汽水(50%)征收特定商品税并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征收5%的增值税,征税覆盖所有的海合会国家。税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实现收入多元化,缓解财政赤字压力。

    4、沙特政府最新投资鼓励措施。

    1)取消对外商投资批发和零售行业的限制,允许外商在批发零售行业独资经营,即实现100%投资,此前,这一比率是75%。

    2)在现行签证体系中引入新流程,将对外籍员工签证的签发时间由30日减为10日;加快工作许可证的发放速度,将审批时间从19日缩短为1日。

    3)向外资全面开放四个行业,分别是矿业、医疗、教育和市政领域,允许外资在上述四个领域进行100%的直接投资。目前,华为公司获得沙特100%贸易营业执照。自此,华为可在沙特市场正式销售旗下产品,进而成为通讯信息技术领域第一家获得100%贸易营业执照的外资公司,也是中国第一家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企业。

1.3.3 改革方向

    1、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关注民生工程。

     除国防军费开支外,2016年预算的最大支出部门是教育和医疗等民生领域。其中,对教育和培训领域的预算拨款达511亿美元,医疗卫生和社会发展279.6亿美元,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63.7亿美元,三项合计占总预算支出的38%。

 

表1-1-1:2016-2017年沙特预算支出情况

 

支出领域

2017年预算支出(亿美元)

占比(%)

2016年预算支出(亿美元)

占比(%)

同比(%)

1

教育培训

534.2

22.5

511

22.8

4.5

2

军事

509.1

21.5

569

25.4

-10.5

3

医疗服务

321

13.5

279.6

12.5

14.8

4

公共项目

287

12.1

488

21.8

11.6

5

安全及地区管理

257.8

10.9

6

基础设施和交通

139.1

5.9

63.7

2.8

118.4

7

市政服务

127.8

5.4

56.7

2.5

125.4

8

经济资源

126

5.3

208

9.3

-39.4

9

公共管理

71.3

3

63.6

2.8

12.1

 

总计

2373

100

2240

100

5.9

      资料来源:沙特2016-2017年预算收支报告

    

    在“2020年国家转型计划”中,政府每年将拨款133亿美元-160亿美元用于住房、交通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领域的建设。

    1)公共交通领域:通过提高公路、铁路、港口的承载能力,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公共交通设施的使用率。沙特投资总局在基础经济与经济城之间的交通运输领域,发现了众多的投资机遇。预计未来 10 年,公共交通领域大宗投资总额超过 1410 亿美元。其中包括:轨道交通,计划的项目有吉达-达曼 950km 铁路大陆桥项目;由北向南的 2,400 km 矿区线项目,连接利雅得、RazAzour、Hazm Al-Jalamid 和 Qurayyat。市内轻轨运输系统,如利雅得、吉达、达曼、麦加和麦地那市都正在规划和开发。还有连接东西海岸,以及沙特与巴林、卡塔尔和阿联酋的项目。港口:包括阿卜杜拉国王经济城和吉赞经济城 (Jizan Economic City) 的 2 个港口建设与运营,延布商业港 (Yanbu Commercial Port) 附近物流园的开发和管理,以及朱拜勒商港 (Jubail Commercial Port) 第二个集装箱码头等。航空:主要的航空开发项目正在进行当中;机场运营商希望推动扩大沙特的航空运输基础设施。例如,目前麦地那机场正在进行重要升级改造,达曼机场正在规划新的货运村。为促进私营部门发展,第一个规划的私营机场目前正在 HAIL 经济城 (Prince Abdul Aziz bin Musa’ed Economic City) 建设。道路:投资总局寻求道路投资以满足基本需求的增长,以及经济城建设和发展带来的交通量增长。根据第九个五年发展计划,规划部宣布政府开支从第八个五年发展计划的 514 亿里亚尔,增加 97.5%,达 1015 亿里亚尔,包括设计与监督新线路与扩建,以及道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服务。

    2)住房建设领域:沙特人口逐年增长,预计2020年将达到3570万人。未来5年,政府将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居民住房建设的力度,切实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同时,向投资者提供众多房地产方案,供应的大量工业用地和商业地产覆盖沙特未开发地区和棕色地带等等。

    2、进一步优化商业运营环境。

    一方面将放宽对外资进入的限制,消除各种行政和官僚障碍,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简化投资许可申请,简化签证和工作许可的审批程序,鼓励外国公司增加对采矿业、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的投资力度。2020年,将沙特的“全球竞争力指数”由第25名提高到第20名;2030年,沙特在“全球政府效率指数”的排名由第80位提高到第20位。

    3、多领域推进私有化改革。

    政府将在未来一些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上更倾向于运用公私合作的模式(PPP),鼓励工程承包企业带资参与。此外,计划在2030年前计划完成295家医院和2259家医疗卫生中心的私营化;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更加关注私人医疗保险的发展,方便病人通过运用私人医疗保险享受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1.4 重点投资领域

    目前,沙特投资总局 与诸多沙特当局合作推出了国家投资计划,多个已确认的投资机会都已整合到一个方案当中。国家投资计划是一个新的积极投资阶段,旨在释放国家潜力,为投资者和沙特创造一个双赢环境。此计划的目的是变革投资局势,从而实现经济多元化、打造知识库、实现高生产力就业、保持经营便利性。目前,沙特投资总局通过国家投资计划确定了 90 多个项目,涉及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工业部件和设备领域。这些领域蓄势待发,每个细分行业和价值链的每一环都酝酿了巨大增长和机遇。

1.4.1 矿业

    沙特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矿业成为非石油领域最具潜力的行业之一。 “2030年愿景”计划将矿业对GDP的贡献提高到2600亿里亚尔(693亿美元)。此外,从沙特银行发放信贷的方向看,矿产业是主要方向。2015年四季度和2016年一季度,矿业吸收贷款的增幅分别是13.8%和19.4%,位居各行业之首。

1.4.2 建筑业

    近年来,沙特政府加大在民生领域的投入,在2015年预算中划拨了6300亿里亚尔(1680亿美元)用于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在油价暴跌、赤字规模不断扩大和财政支出吃紧的背景下,沙特政府在2016年预算方案中仍将涉及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作为支出重点: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63.7亿美元。2015年,建筑业总产值达447亿美元,对GDP的贡献率达到6.8%。有专家预计,2015-2019年,沙特建筑行业将实现7.8%的增长,2020年有望成为中东地区最大的建筑市场,在建项目总额将达到3万亿美元。目前只有约47%的沙特公民拥有自己的住房,沙特政府计划在明年为中低收入家庭新建10万套住宅,将住房拥有率从47%增至52%。

1.4.3 制造业

    2015年,制造业的总产值达到799亿美元,对GDP的贡献率达到12.2%,仅次于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境内的工厂数量达6871个。未来一段时期,制造业将在加速经济发展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2018年工厂数量将达到9000个,从业人员达到100万人。

1.4.4 基础设施领域

随着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口增长率2.1%),朝觐访问和旅游人数逐年攀升,沙特境内对高质量公用基础设施,如住房、医疗、教育和交通等设施的需求十分旺盛。目前,计划和在建的工程项目总额预计约1万亿美元,项目涵盖交通、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公路、铁路和机场改造等。

1.4.5 旅游业

目前,沙特仍未完全开放旅游市场,每年赴沙的游客主要是前来朝觐的穆斯林。为了推动旅游业的发展,2017年底沙特政府通过了签发旅游签证的议案,第一阶段的旅游签证将面向由授权机构组织的旅游团体。此外,海合会(GCC)六国也在考虑效仿欧洲申根国家,研究向外国游客签发类似申根签证的“海湾国家联合”签证的可行性。实施“海湾国家联合”签证后,外国游客可从海湾六国中任一国驻当地使馆获得签证后,即可前往其他海湾国家参观游览,这将有利于推动沙特的旅游业发展,从而带动相关行业的增长,并为沙特民众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此外,大幅扩大朝觐规模:2020年将每年正朝(Haj)的朝觐人数由150万增至250万人,副朝(Umrah)人数由700万提高至1500万。为了让更多人了解伊斯兰文化,沙特已向非穆斯林开放四个清真寺,允许其进入参观。

1.5 社会治安

    沙特境内无反政府武装。近年来,政府加强了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和防范,实施反恐新战略,主要包括:控制宗教极端思想的传播;对恐怖分子及其支持者以及异端思想分子采取先发制人的打击;设立专门机构跟踪恐怖分子的财政资助来源,对银行运作和借口慈善组织捐助等渠道进行严密监控;内政部还设立了“穆罕默德·本·纳伊夫亲王教化中心”,鼓励持异端思想的武装分子回归主流社会;积极倡导和开展国际反恐合作等。为防止极端组织“伊斯兰国”渗透,沙特在其北部与伊拉克的交界地区修建了长达900余公里的防护屏障。

2015年以来,沙特深陷也门战事,伊斯兰国成为地区安全的最大威胁。首都利雅得、圣城麦地那和靠近也门边境的南部吉赞、纳吉兰地区发生多起恐怖袭击事件;东部地区接连发生清真寺爆炸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因此,未来一段时期,沙特北部伊斯兰国及南部也门基地组织均将成为对沙特安全的严重威胁。但总体上看,沙特社会治安良好,普通公民不持有有枪支。

二、沙特贸易及投资概况

    长期以来,沙特奉行自由的贸易政策和低关税政策。近年来,特别伴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沙特政府在兑现入世承诺的同时,多措并举,创造更为宽松、开放的贸易环境,一方面实现国内市场得公平、有序竞争,实现产品多样化;另一方面,努力促进非石油产品的出口,提高私营经济对国家经济的贡献率。

    2015年,沙特出口收入对GDP的贡献率为33.75%。由于出口以石油和石化产品为主,约占出口总额的90%,石化及部分工业产品的出口量也在逐渐增加,因此,沙特经济对进出口贸易的依存度较高。出口的非石油产品主要集中在聚丙烯、聚乙烯、柠檬酸、氨、甲醇、尿素和烃混合物,非石油产品出口年增长率达17.99%。进口主要是机械设备、食品、纺织等消费品和化工产品,商品进口增长率为3.65%。主要贸易伙伴是美国、日本、中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法国、韩国等,其中进口来源国主要是中国、印度、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出口目的国主要是日本、韩国、中国、印度和美国。由于大量出口石油,沙特对外贸易长期顺差。

2016年,沙特进出口总额3110亿美元,较2015年的3782亿美元,同比下降17.8%;其中出口总额为1796亿美元,较2015年的2035亿美元同比降低11.77%;总进口额1314亿美元,较2015年的1747亿美元同比下降24.76%。贸易顺差额只有482亿美元,较2015年的288亿美元略有回升。

表1-2-1:2008-2016年沙特进出口情况

 

年度

进口

出口

进出口总额

(亿美元)

增幅(%)

(亿美元)

增幅(%)

(亿美元)

2008年

1152

27.7

3133

34.4

4285

2009年

955

-17

1923

-38.6

2878

2010年

1069

11.8

2512

30.6

3581

2011年

1315

23.1

3648

45.2

4963

2012年

1555

18.2

3885

6.5

5440

2013年

1683

8.1

3760

-3.2

5443

2014年

1739

3.4

3424

-8.9

5163

2015年

1747

0.5

2035

-40.6

3782

2016年

1314

-24.76

1796

-11.77

3110

资料来源:沙特中央统计局网站 

2.1 出口情况

    根据沙特中央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对外贸易统计报告:2016年,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为7318.8亿里亚尔(约1951.7亿美元),较2015年的8175.4亿里亚尔(2180亿美元)同比下降了10.48%。其中,货物贸易(含转口贸易)出口额为6734.1亿里亚尔(1795.8亿美元),较2015年的7632.6亿里亚尔(2035.4亿美元)同比下降了11.77%。

2.1.1 石油出口

    2016年,沙特石油出口额(含原油炼化产品和天然气)5039亿里亚尔(1344亿美元),较2015年的5734亿里亚尔(1529亿美元)下降了12.12%;石油占总出口的比重也从2015年的75.1%降至69%。

表1-2-2:2007-2016年沙特石油出口走势

 

年度

出口额(亿美元)

增减幅度(%)

占出口份额(%)

2007

2053

9.1

88.1

2008

2811

36.9

89.7

2009

1629

-42

84.8

2010

2152

32

85.7

2011

3176

47.6

87.1

2012

3376

6.3

86.9

2013

3219

-4.6

85.6

2014

2845

-11.6

83.1

2015

1528

-46.3

75.1

2016

       1344

-12.12

69

资料来源:沙特中央统计局网站 

2.1.2 非石油出口

2016年,非石油产品出口额1695亿里亚尔(452亿美元),较2015年的1899亿里亚尔(506亿美元)下降了10.71%;其占总出口的比重也从2015年的24.9%略降至23%。

 

表1-2-3:2007-2016年沙特非石油产品出口走势

 

年度

出口额(亿美元)

增减幅度(%)

占出口份额(%)

2007

277

22.1

11.9

2008

325

16.4

10.3

2009

293

-9.9

15.2

2010

360

22.8

14.3

2011

472

31.2

12.9

2012

509

8.1

13.1

2013

539

6.0

14.4

2014

579

7.2

16.9

2015

507

-12.5

24.9

2016

452

-10.71

23

资料来源:沙特中央统计局网站 

2.1.3 出口产品结构

2015年,沙特出口的前十类产品分别是1、石油等矿类产品(1533亿美元);2、化学工业品(156.8亿美元);3、塑料橡胶制品(154亿美元);4、交通工具及零配件(46.6亿美元);5、常规金属类制品(40.3亿美元);6、机械和电子仪器类产品(28.8亿美元);7、食品、饮料、醋和烟草制品(16.8亿美元);8、动物及动物类制品(15.5亿美元);9、纸张及材料制品(7.89亿美元);10、其他产品(35.9亿美元)。在这些出口产品中,石油等矿类产品的降幅最大,达46.2%;化学工业品降幅20.5% ;塑料和橡胶制品降幅18.8%。石油产品的下降主要归因于国际石油价格的持续低迷。出口增长较大的产品是机械和电子产品,增幅6.2%;其次是交通工具,增幅达4.3%。

2.1.4 主要出口国家(地区)

    2015年,沙特出口的前十大目的国(地区)依次为:1、中国(245.5亿美元);2、日本(215.1亿美元);3、美国(214.7亿美元);4、印度(192.1亿美元);5、韩国(176.3亿美元);6、阿联酋(107.1亿美元);7、新加坡(77.7亿美元);8、台湾(62.7亿美元);9、巴林(55.1亿美元);10、法国(42.2亿美元)。受石油价格暴跌,全球经济复苏缓慢,国际大宗产品持续低迷等因素的影响,沙特对上述国家(地区)的出口均呈下降的趋势,降幅分别是:42.7%、48.6%、50.4%、36.7%、46.5%、9.5%、37.7%、46.3%、40.2%和50%。

2.2 进口情况

根据中央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对外贸易统计报告:2016年,沙特进口货物和服务贸易总额为7281亿里亚尔(约1942亿美元),较2015年的9508亿里亚尔(2535亿美元)同比下降了23.42%。其中,货物贸易进口额达到4929亿里亚尔(1314亿美元),较2015年的6550亿里亚尔(1747亿美元)同比下降了24.76%。

2.2.1 进口商品结构

2015年,沙特前十类进口产品分别是1、机械和电子仪器类产品(475.5亿美元);2、交通工具及零配件(321.3亿美元);3、常规金属类制品(171.9亿美元);4、化学工业品(146.7亿美元);5、蔬菜(90.3亿美元);6、食品、饮料、醋和烟草制品(81.4亿美元);7、动物及动物类制品(64.3亿美元);8、塑料和橡胶制品(59.1亿美元);9、珍珠、宝石等稀有石料(58.1亿美元);10、其他产品(278亿美元)。在进口产品中,金属类制品的降幅最大,达19.2%;此外,化学工业品进口下降2.2%,蔬菜下降1.8%,动物及动物类制品下降1.3%。其中,进口额增长的产品依次是:珍珠、宝石等稀有石料(13.4%);交通工具及配件(11%);食品、饮料、醋和烟草制品(5.9%);塑料和橡胶制品(1.1%)。

2.2.2 主要进口来源地

    2015年,沙特前十大进口来源国依次为:1、中国(246.4亿美元);2、美国(239.1亿美元);3、德国(123亿美元);4、日本(99.4亿美元);5、韩国(99.3亿美元);6、阿联酋(88.7亿美元);7、印度(60.1亿美元);8、法国(54.6亿美元);9、意大利(52.9亿美元);10、英国(50.1亿美元)。在这些进口国家中,进口额同比增长的国家分别是:韩国(15.2%)、英国(8.8%)、阿联酋(7.2%)、中国(6.1%)和美国(5.8%);同比下降的国家分别为:意大利(9.6%)、法国(7.5%)、印度(4.2%)、德国(2.1%)和日本(0.1%)。

2.3 沙特签订贸易协定情况

截至目前,与沙特签订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意大利、德国、比利时、中国、法国、马来西亚、奥地利和中国台湾;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的情况见下表:

 

表1-2-4:沙特签署双边协定情况

国家

协定种类

日期(伊斯兰历)

阿尔及利亚

经济、文化、技术

21/03/1407 H

阿根廷

经济、技术

12/10/1401 H

澳大利亚

经济、技术

06/05/1400 H

奥地利

经济、技术

11/08/1408 H

阿塞拜疆

经济、投资、文化、体育、技术、贸易

02/02/1415 H

孟加拉

经济、贸易

20/01/1399 H

比利时、卢森堡

经济、技术

03/06/1398 H

加拿大

经济、贸易

12/02/1408 H

中国

经济、贸易、投资、技术

11/05/1423 H

丹麦

经济、工业、科技、技术

01/08/1394 H

埃及

经济、贸易、投资

10/08/1410 H

芬兰

经济、技术

06/05/1396 H

法国

经济

15/07/1395 H

德国

经济、工业、技术

10/02/1397 H

希腊

经济、技术

13/01/1407 H

荷兰

经济、技术

12/08/1404 H

印度

经济、技术

10/06/1401 H

印度尼西亚

经济、贸易

15/07/1410 H

伊拉克

经济、贸易

11/04/1404 H

爱尔兰

经济、技术

14/01/1404 H

意大利

经济、技术、金融

21/02/1395 H

日本

经济、技术

18/02/1395 H

约旦

经济

02/06/1382 H

韩国

经济、技术

10/06/1394H

黎巴嫩

经济、贸易

23/09/1391 H

马来西亚

经济、贸易

17/01/1395 H

摩洛哥

文化、传媒、贸易

20/05/1386 H

巴基斯坦

经济、技术、贸易

10/06/1413 H

菲律宾

经济、贸易、投资、技术

12/05/1415 H

俄罗斯

经济、贸易、投资、技术

17/06/1415 H

叙利亚

经济、贸易

19/02/1392 H

突尼斯

贸易

21/07/1408 H

土耳其

经济、技术、贸易

18/05/1394 H

美国

保护私人投资

10/02/1395 H

乌兹别克斯坦

经济、投资、文化、体育、技术、贸易

25/06/1416 H

也门

文化、贸易、技术

11/08/1408 H

越南

避免双重征税以及经济、贸易、投资、技术

1431 H

法国

避免双重征税

1431 H

突尼斯

避免双重征税

1431 H

日本

避免双重征税

1431 H

资料来源:沙特经济计划部统计局《沙特年度经济运行报告》

2.4 外资情况

    近年来,沙特政局较为稳定,市场广阔,能源价格低廉,引资规模呈上升之势。从领域看,外资主要投向石化、天然气、房地产、旅游业、矿业和金融业等相关行业。2014年,吸引对外直接投资额为80亿美元;2015年,吸引外资额 76亿美元,同比下降4.8%。在对外投资方面,为确保石油美元保值增值,增加收入多元化,沙特政府不断调整投资策略,提高对外投资规模。2014年,对外投资额达54亿美元,在阿拉伯国家中居第二位,主要集中在石油和天然气上下游产业、制造业和不动产等领域,同时也通过收购世界著名品牌,合资建设重大项目等方式进行。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报告:2015年,沙特企业跨境并购交易额达8亿美元,较2014年的2亿美元提高了300%。

2.5 中沙双边贸易情况

    沙特是中国在地区重要的伙伴国家,是中国企业践行“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实施“走出去”的重要目标国。尽管受国家财力大幅下降和地区冲突不断升级的影响,沙特作为全球能源大国和中东海湾地区强国的地位仍十分巩固。中国与沙特自1990年7月21日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双边关系得到两国领导人的高度重视,高层互访频繁,政治关系不断深化,经贸合作日益加强,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稳步发展。两国在议会、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方面签署有多项合作文件,交流与日俱增,呈现良好势头。

2006年1月,沙特国王阿卜杜拉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2006年4月、2009年2月,胡锦涛主席两次对沙特进行国事访问。2008年,时任国家副主席习近平访问沙特期间,双方正式宣布建立战略性友好关系。2012年1月,温家宝总理访问沙特,促进了两国各领域的合作;2月,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韩启德出席在沙特举行的二十国集团议长会议并会见沙特协商会议主席阿卜杜拉;6月,胡锦涛主席特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赴沙吊唁纳伊夫王储逝世。2013年,共有4位副部级以上代表团访沙。2014年3月,沙特王储兼副首相、国防大臣萨勒曼访华。沙特前任国王阿卜杜拉高度评价沙特与中国的友好关系,强调沙方重视并愿意进一步深化同中国在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2016年1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对沙特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共同宣布建立中沙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一致同意进一步拓展能源合作,对接发展战略,推动中海自贸区的谈判,密切人文交流,签署了14项合作文件。2017年3月,萨勒曼国王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这是萨勒曼国王登基以来的首次访华,也是他本人的第三次访华,体现了沙特国家及国王本人对中国的重视。8月,张高丽副总理访问沙特并主持召开了中沙高级别联合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共同推动建立能源领域一揽子合作机制。

近年来,中沙经贸关系实现跨越式发展。从2000年至2015年,沙特连续16年是中国最大的原油供应国。目前,沙特已经是中国在西亚北非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是沙特第一大贸易伙伴。2016年,双边贸易总额达到423.6亿美元,已有140多家中资企业进驻沙特这片热土,主要涉及能源、房建、港口、路桥、通讯等多个领域。2016年全年,在沙中资企业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50.3亿美元,完成营业额94.8亿美元。目前,中资企业在沙特注册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140余家,在沙各类劳务人员4.2万多人。两国已初步形成了以能源合作为主轴,以基础设施建设、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两翼,以核能、航天卫星、新能源三大高新领域为突破口的“1+2+3”合作格局。

2.5.1 双边贸易

    据中国海关统计,近年来,中国对沙特出口前十位的商品主要包括:

    1、机械器具及零件;

    2、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

    3、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4、钢铁制品;

    5、橡胶及其制品;

    6、陶瓷产品;

    7、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8、皮革制品;旅行箱包;动物肠线制品;

    9、化学纤维长丝;

    10、家具;寝具;灯具等。

 

    中国从沙特进口前十位的商品主要包括:

    1、原油及其产品;沥青等;

    2、有机化学品;

    3、铜及其制品;

    4、塑料及其制品;

    5、盐、硫磺、土及石料;石灰及水泥等;

    6、鞣料;着色料;涂料;油灰;墨水等;

    7、钢铁;

    8、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9、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等的化合物;

10、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线绳制品等。

 

表1-2-5:2010-2016年中沙双边贸易情况

 

年度

我自沙特进口(亿美元)

我向沙特出口

(亿美元)

进出口总额

(亿美元)

2010

299.2

125

424.2

2011

495

149

644

2012

502

198

700

2013

534.6

187.4

722

2014

485.6

205.8

691.5

2015

300.4

216.2

516.6

2016

236.1

187.5

423.6

资料来源:中国商务部西亚非洲司

 

    根据沙特中央统计局数据:2015年,中国成为沙特最大的贸易伙伴,对沙出口和进口均位居首位:中国从沙特进口只有920.69亿里亚尔(245.5亿美元),同比下降42.7%;对沙特出口923.98亿里亚尔(246.4亿美元),同比上升6.1%,实现了贸易逆差向顺差的转变,顺差额3.29亿里亚尔(8773万美元)。

2.5.2 承包工程

在两国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协议的推动下,沙特已经成为当前中国最具增长潜力的海外承包工程市场之一。2016年,中国与沙特新签合同额达50.29亿美元,同比下降17.2%;完成营业额94.82亿美元,同比增加35.1%。年末在沙劳务人员总数量达到4.21万人,在西亚北非地区居第二位。

2.5.3 石油贸易

    2016年,中国自沙特进口原油达5100.6万吨,同比增长0.9%;进口金额为155.7亿美元,同比下跌25.1%。沙特是我在西亚北非地区进口原油最多的国家,可以说,中国每进口6桶原油就有1桶来自沙特,沙特出口每收入7个里亚尔就有1里亚尔来自中国。

2.6 中沙投资情况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 2016年当年中国对沙特直接投资额1.21亿美元,同比增长46%;沙特对华直接投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345万美元,同比下降95.2%。截至2014年底,中国对沙特直接投资存量达到24.84亿美元,双向投资主要集中在石化领域。

    在油气投资方面,一系列重大能源合作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2004年,中石化集团与沙特阿美公司组建了中沙天然气公司,中标沙特B区块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双方对该项目的累计投资已经超过5亿美元。沙特阿美公司、福建石化有限公司与埃克森美孚公司在中国福建合资建设了福建炼油一体化项目。中国石化集团和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合资兴建的天津炼油化工一体化项目已于2009年建成投产。2011年8月,中石化集团正式决定参股沙特阿美石油公司在沙特延布年产2000万吨的红海炼厂项目。该项目厂址位于沙特西部延布市工业区,毗邻沙特阿美现有炼厂及天然气厂,占地面积487万平方米。项目设计原油加工能力为40万桶/日(约2000万吨/年),以沙特重油作为原料。2016年1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对沙特进行国事访问期间,同萨勒曼国王一同出席了该项目的投产仪式。

1996年2月和2006年1月,中沙两国分别签署了《中国政府与沙特政府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和《中沙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两国签署的其他协定主要包括:

 

表1-2-6:中沙签署双边协定情况

序号

协定名称

签字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协定

1992年11月5日

2

中国政府和沙特政府相互给予贸易最惠国待遇的换文

1993年6月5日和11月24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委员会与沙特阿拉伯王国阿卜杜拉.阿齐兹国王科技城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1996年2月29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投资保护协定

1996年2月29日

5

中沙两国政府首届经贸混合委员会会议纪要

1996年2月29日

6

关于成立经贸合作四个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

1998年10月16日

7

中沙第二届经贸混合委员会会议纪要

1999年11月1日

8

中沙经贸混委会四个工作组工作文件

1999年11月1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商业部合作计划

2002年10月15日

10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与沙特商工理事会关于成立中沙企业家混合委员会的谅解备忘录

2003年1月17日

11

中国与海外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关于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的框架协议

2004年7月6日

12

中沙第三届经贸混合委员会会议纪要

2006年1月23日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石油、天然气、矿产领域开展合作的议定书

2006年1月23日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6年4月22日

15

中沙政府间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2006年7月9日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城乡事务部工程项目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7年6月23日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的协定

2008年6月21日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石油、天然气、矿产领域开展合作的议定书的补充谅解备忘录

2009年2月10日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卫生部口岸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谅解备忘录

2009年2月10日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沙特阿拉伯标准局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9年2月10日

21

中沙第四届经贸混合委会会议纪要

2010年1月10日

22

中沙基础设施建设联合工作组会议纪要

2010年4月3日

23

中国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战略对话谅解备忘录

2010年6月4日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沙特阿拉伯王国商工部关于贸易救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10年12月28日

资料来源:2015年沙特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投资指南

第二章 国家法律风险分析

一、法律风险综述

 作为伊斯兰国家,沙特的法律体系既不同于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不成文法系或判例法系),也有别于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系或欧陆法系),而是基于伊斯兰教法(沙里亚法,Shari’ah law)而构建。因此,沙特的法律体系属于伊斯兰法系,该法系与其他法系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是建立在神权法律之上。伊斯兰教法是沙特所有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最高原则,法律形式主要包括伊斯兰教法、成文法和皇家法令(国王命令)。

    沙特国家权力的基本体系包括行政体系、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但是行政和立法并没有独立开来。行政体系由国王、各部委、地方政府、各部委下设机构、公共半独立机构等组成。国王掌握军政大权,负责实施伊斯兰教法,按照伊斯兰教法的规定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决议。1992年颁布的《治国基本法》(Basic Law of Governance)声明政府的权力源自于伊斯兰教法,重申所有的行政规章制度不能违背伊斯兰教法的原则。

1.1 伊斯兰教法概述

    伊斯兰教兴起于公元七世纪的阿拉伯半岛,它不仅仅是一种宗教信仰,也是一种生活哲学、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与它几乎同时产生并始终相伴的伊斯兰教法,是伊斯兰教的宗教信仰、伦理道德、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社会理想的核心。

    伊斯兰教法是伊斯兰教宗教法的总称,是《古兰经》中所解释的安拉的命令和训诫,是穆斯林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伊斯兰教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古兰经》(Qur’an)、《圣训》(也称:“逊纳”Sunnah)和伊智提哈德。其中,《古兰经》是先知穆罕默德的一些神圣启示;《圣训》是先知默罕默德的语录、行为和教诲;伊智提哈德则是伊斯兰教法学者一致同意或者分析《古兰经》和《圣训》得出的一些可适用日常生活的规则,也是对伊斯兰教法的补充。可以说,伊斯兰教法体系就是基于解释《古兰经》和《圣训》而建立的。以伊斯兰教法为核心的有关调整人与安拉之间关系的宗教规范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的法律,成为伊斯兰教的重要内容和伊斯兰国家政教合一体制的基本模式。即便在21世纪的现代社会,伊斯兰教法仍然是一些伊斯兰国家治国安邦、长治久安的根本大法,其影响力不容忽视。

    伊斯兰教法由四个主要的学派组成,分别为:Hanbali, Hanafi, Shafai和 Maliki。通常情况下,沙特法院一般援引权威法学者、法学院、法律法规、国王颁布的皇家法令、国际惯例或习惯做法中阐述的有关Hanbali学派的观点作为审判依据。当伊斯兰教法同政府颁布的法律和规定发生冲突时,以伊斯兰教法为依据。

1.1.1 伊斯兰教法的主要内容

    作为一种宗教法律体系,伊斯兰教法广博高深。在内容和形式上,与世俗法律既有相似之处,又独具特色。总体上看,伊斯兰教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方面是调整人与安拉之间关系的宗教规范,另一方面也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

    (一) 调整人与安拉之间关系的宗教规范。

宗教信仰是伊斯兰教的核心,主要通过宗教礼仪这一外在形式来表现。宗教礼仪主要包括五项基本义务,或称为五项基本功课,即信仰的表白、礼拜、斋戒、天课和朝觐。中国穆斯林将其简称为“念、礼、斋、课、朝”。

    1、信仰的表白:是对伊斯兰教基本信仰的表白, 内容是“我作证:除安拉外,别无神灵;我作证: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这两句话是伊斯兰教的基本信条与核心,是穆斯林念诵频率最高的诵词。

    2、礼拜:是伊斯兰教法规定穆斯林完成的一整套,按规定的形式崇拜安拉的动作和礼仪,诸如必须具备法定的洁净、法定的时间、朝向麦加、以阿拉伯语诵读《古兰经》文。具体包括:

拂晓时的晨礼,中午太阳稍偏西时的晌礼,下午日落前的脯礼,日落黄昏时的昏礼以及夜晚睡觉前的霄礼。

    3、斋戒:是伊斯兰教法定制穆斯林的一项主命,即戒止食饮和色欲。凡成年男女穆斯林在每年的斋月(回历9月)必须封斋。黎明前禁食封斋饭,日落黄昏后方可开斋。

    4、天课:意指穆斯林通过缴纳天课,使自已的财产更加洁净。据此,凡是具备法定条件和资格的穆斯林,在扣除正常的日用消费支出外,当剩余财产超过一定限额时,应按一定比率缴纳天课税。

    5、朝觐:伊斯兰教法规定,每个成年穆斯林,不分性别,只要身心健康、理智健全、旅途安全,能自备往返旅费,并能安置好家属的生活,一生中至少一次,应前往位于沙特阿拉伯王国的麦加。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则可免除该义务。其中,每年回历12月8日——12日完成的朝觐称作“大朝”或“正朝”,其余时间在麦加的朝觐,称作“小朝”或“副朝”。

    (二)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

    该部分涉及内容包罗万象,基本涵盖了现代法律的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全部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1、宪法。伊斯兰宪法,亦称伊斯兰的政治制度,是规范伊斯兰国家社会制度、国家体制、政治制度、统治者与民众的关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协商原则等法律规范的总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大的法律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理的总章程,也是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伊斯兰宪法以《古兰经》、圣训和伊斯兰教法为理论渊源,以历史上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制度为先例,经伊斯兰学者的解释与扩展而形成的。

    2、婚姻法。婚姻家庭在整个伊斯兰教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婚姻法则是专门调整穆斯林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伊斯兰教法从个人、社会和宗教的角度强调了婚姻的重要性,并对结婚的条件、择偶的自主权、婚姻的缔结、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以及离婚和财产继承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

    3、民商法。主要涉及贸易、债务、借贷、抵押、信托、担保、租赁、雇用、合伙、破产等领域,是对现实生活中穆斯林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商事关系进行确权、保护、限制和惩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正当的商业活动;倡导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价交换,信守契约;禁止放债取利、放高利贷、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刑法。是关于对穆斯林规定什么是刑事犯罪,以及对犯罪分子处以什么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分为“法度刑”和“酌定刑”。“法度刑”包括私通罪、诬陷私通罪、酗酒罪、偷盗罪、抢劫罪和判教罪六大类。“酌定刑”是相对“酌定刑”而言的,是“法度刑”以外的一切犯罪及刑罚,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杀人罪、过失伤害罪等。“酌定刑”较为灵活,凡属违犯禁令或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而又不能适用“法度刑”的犯罪行为,法官可以酌情定罪。

    5、国际法。主要包括伊斯兰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是有关调整伊斯兰国家与其他国家在和平或战争时期之间关系的原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国际私法是有关调整伊斯兰国家内部的非穆斯林彼此间以及他们与伊斯兰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6、诉讼程序法。诉讼法在伊斯兰教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对实体法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方法和手段,是穆斯林当事人民事、商事、刑事等方面审判程序法规的总称。内容主要包括原告、被告、证人、证据、法院的组成、法官的权限和职责,以及审判程序等方面。

1.1.2伊斯兰法在沙特的适用

伊斯兰教法只是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准则和要求,不涉及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范畴,无论在哪个国家适用,其最根本的教义、宗旨和本质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在具体实践中,适用伊斯兰法要通过政府的相关规定来实现。在沙特的法律体系中,伊斯兰教法是审判所有案件的法律依据,《公司法》、《外国投资法》、《资本市场法》、《所得税法》、《政府招标和采购法》、《商标法》、《环境保护法》等世俗法律法规的执行都要以不与伊斯兰法准则相违背为前提。此外,沙特政府还采用争议解决程序、强制执行程序,或者允许外国公司在沙特投资之前通过制定一般性规则,或者允许外国公司同政府直接签订合同之前制定额外标准的方式来确保伊斯兰法的执行。

伊斯兰教法也是一个具有独特和鲜明特征的法律体系。在依据伊斯兰法审判的案件中,当事人不会认为该审判结果同其他法系审判的结果有任何可比性。在沙特,审判结果通常不予公开,也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审判先例。这一点与普通法系(判例法)的做法大相径庭。就伊斯兰法来说,其并没有全部编纂成法典。因此,在某些具体的案件中,审判就需要援引《民法典》中有关的审判方法。

1.2 沙特的司法体制

    沙特以《古兰经》和《圣训》作为执法依据,具体的司法事务由司法部和最高申诉委员会负责管理。2007年司法改革以前,沙特的法院体系主要有沙里亚(Sharia)法院、申诉委员会和处理专门事务法律纠纷的行政委员会组成。2007年10月,沙特颁布了《司法法及其实施细则》(Law of Judiciary)和《申诉委员会法及其实施细则》(Law of the Board of Grievances),开始对旧司法体系进行改革,建立了由法院系统(Courts System)和行政司法系统并行的新司法体系。其中,法院系统主要处理私人诉讼,行政司法系统主要处理与政府机构相关的诉讼。此外,还明确规定司法、法官独立及判决的依据是伊斯兰教法和现行法律等原则。

1.2.1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包括最高审判委员会( Supreme Judiciary Council) 和三个层级的法院,分别是: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上诉法院( Courts of Appeals)、初审法院( First-Instance Courts)。其中,初审法院又分为普通法院( General Courts) 、刑事法院( Penal Courts) 、家庭法院(即身份关系法院)( Family Courts) 、商事法院( Commercial Courts) 和劳动法院( Labor Courts)等。

1.2.2 行政司法系统

    行政司法体系,特别是申诉委员会的改革是2007年沙特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改革后,沙特的行政司法系统与法院系统平行存在,主要包括申诉委员会(内设行政司法委员会)和三级行政法院系统,即高等行政法院(即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即初审行政法院)。其中,最高行政法院陪审团由3名法官审理案件;上诉行政法院下设专门法庭,陪审团由3名法官组成;初审行政法院由1名或3名法官组成。

1.2.3 仲裁机构

    《古兰经》和《圣训》都将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因此沙特允许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2012年,沙特颁布了新的《仲裁法》及其执行条例,明确了仲裁裁决的执行标准。仲裁裁决通常被认为是最终裁决,具有执行力,可根据2013年《执行法》的规定予以执行。涉外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是执行仲裁裁决有赖于涉外仲裁发生的具体地点以及仲裁庭所适用的实体法,因此执行具有一定难度。争议双方可以根据《仲裁法》向仲裁法庭请求启动仲裁程序。

1.2.4 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

根据纠纷涉及的领域,沙特法律还允许设立一些独立的、具有司法管辖权的纠纷解决机构或委员会(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uthorities or Committee),可以受理特定法律管辖的民商事、行政等案件。其中包括:银行纠纷解决委员会、保险纠纷解决委员会、证券纠纷解决委员会,以及媒体纠纷解决委员会等。这些机构有权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就纠纷事项进行裁决,出具裁决决定。目前,沙特政府有计划将这些专门纠纷解决机构的裁决权转移到普通法院,而申诉委员会将承担政府机构的职能。

1.3沙特缔结国际条约情况

1.3.1 《纽约公约》

    1994年7月18日,沙特政府批准加入《纽约公约》,正式成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但是沙特政府做了保留,即任何对《纽约公约》的适用不能违背伊斯兰教法及沙特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任何的外国仲裁裁决或其一部分违背上述规定都是不能被接受和无效的。

1.3.2 《海牙公约》

沙特不是《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的缔约国。

1.3.3 《华盛顿公约》

1996年6月10日,沙特政府正式批准加入《华盛顿公约》,正式成为《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 但是沙特政府做了部分保留,即允许猎捕某些隼形目的动物。

1.3.4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

    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方面,沙特政府分别于1983年4月和1995年12月签署了《阿拉伯联盟司法判决执行条约》和《海湾合作理事会司法判决执行条约》。据此,阿拉伯联盟和海合会(GCC)国家的法院判决可以在沙特执行。一般来说,沙特法院将根据互惠原则来决定是否执行其他国家法院的生效判决。

1.3.5 沙特与中国的缔约情况

    1996年2月,沙特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该协定自1997年5月1日生效。2006年1月23日,两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目前,沙特没有与中国缔结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此外,沙特不是受联合国和美国制裁的国家。

1.4沙特的重点法律制度

    同其他的阿拉伯国家一样,伊斯兰教法是沙特的基本法,但政府也根据国家治理、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制定了很多世俗法律和法规,用于约束、调整人们在不同领域的行为规范。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了解并掌握沙特相关领域的重点法律法规显得尤为必要。

1.4.1 外国投资法律法规

    2000年4月,沙特政府颁布了《外国投资法》。此后,投资总局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6月出台了该法的《执行条例》。《外国投资法》及其执行条例对外商在投资活动中所需办理的手续、应履行的义务以及享有的优惠政策作了明确阐述和解释。据此,外商在沙特投资的前提是获得投资总局发放的投资许可证。《外国投资法》也因此被认为是外国投资者进入沙特并开展投资活动时需遵循的基础性法律法规。

1.4.2 政府招标和采购法

    2006年9月26日,沙特政府颁布了《政府招标和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程序,公平公正地选择供应商和工程承包商,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效能最大化;促进政府采购各供应商或工程承包商之间公平竞争,以实现政府采购和招标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但在实践中,《政府招标和采购法》的大部分条款都是以保护沙特政府利益最大化为指导原则,在中标规则、合同变更、索赔以及工程合同范本的使用等方面带有浓厚的地方保护色彩,因此该法也被称为“保护政府法”。

1.4.3 公司法律法规

    沙特有关公司设立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援引1965年7月22日颁布的《公司法》(第M/6皇令)。伴随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的需要,该法历经了十余次的补充、解释和修改。《公司法》是调整、规范在沙特境内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业企业的主要法律之一,详细阐述了外商在沙特设立合资或独资公司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公司应履行的法律步骤作了解释。因此,无论是外商独资企业还是合资企业,均受《公司法》的调整。此外,根据公司的类型,还会受《外商投资法》、《资本市场法》、《专业公司法》和《竞争法》等法律规范的控制和制约。其中,《专业公司法》对某些特殊的商业组织形式有专门的规定,如工程承包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2016年5月,沙特新改组成立的商业投资部颁布了新《公司法》(Law of Corporation),旨在提高公司的品质和实力,助力企业增强在贸易活动中的竞争力,从而促进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新《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涉及除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所有类型的公司;对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和监管由沙特资本市场管理局负责。

1.4.4 劳动相关法规

    沙特劳工制度主要适用2005年颁布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和社会发展部(即前劳工部)的相关补充规定。外籍劳工在沙特和本地劳工一样受劳动法的约束。在沙特的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部内容非常全面的法律,涉及“非沙特籍员工的就业”、“在职员工培训”、“劳动合同”、“工作环境和条件”、“妇女权益保障”、“劳务纠纷”和“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

    2015年10月18日,沙特劳工部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劳动法》,涉及38项修正条款,更加注重保护私营领域劳动者(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强调工作环境的改善,严厉打击企业各种违法行为,旨在整顿、稳定劳工市场队伍,有效地降低沙特公民的失业率。

1.4.5 税收法律法规

沙特关于税收的主要法律法规是2004年3月颁布的《沙特所得税法》(Saudi Arabia Income Tax)。税种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代缴税(预提税)和宗教税(ZAKAT)。沙特没有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沙特藉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其收入均为免税)、营业税、印花税、转让税等。

为了实现财政收入多元化,进一步完善税制,沙特内阁分别于2016年6月和2017年1月,正式批准征收土地税和增值税。其中,土地税主要针对沙特境内未开发的居住或商业用地,税率2.5%,征税对象是拥有超过5000平方米的土地所有人。增值税将于2018年开征,预计税率在5%左右。

1.5 法律风险

近几十年,沙特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现代化的法律体制改革,颁布了诸多法律、法规和法令。特别在大力推进以收入多元化为主导的经济改革进程中,投资、金融、税收、劳动、公司以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得到大范围的修订和完善。但从总体上看,沙特的法律体制仍然是建立在伊斯兰教法基础上的独特体制,具有自己的特点。

1.5.1赋予民事主体自由权限有所不同

    伊斯兰法对“自由”有一个广泛的定义。据此,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自由地协商合同条款,但前提是所从事的活动不能与伊斯兰教法或者公共政策的要求相违背。这就要求当事人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这也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确保每一项条款都要表达清楚,尽量避免表述模糊,以防欺诈的发生。

1.5.2对利息的认定有所不同

    伊斯兰教法同其他法律体系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对“利息”(interest)概念的理解不同。在沙特,合同中涉及支付和利息收取的条款一般都不具有强制性,这对合同履行中有关付款的安排、延迟付款的惩罚措施、装运和保险条款、以及损害的认定等方面都产生了较大影响。

1.5.3 法制改革严重滞后

    国际油价高企时期,沙特政府得益于的大量石油美元,并不十分重视对投资环境的改善以及与投资、贸易、税收等相关领域法律体系的补充完善。目前,沙特所实施的《外国投资法》、《商业代理法》、《所得税法》等已经不能同经济改革的步伐与时俱进。此外,沙特很多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和简单,难以调整和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在某些领域甚至是“无法可依”。

二、外国投资法律风险

   从宏观上看,沙特政局稳定、油气资源丰富、经济运行良好,市场的投资优势较为明显。特别近些年,伴随经济多元化改革步伐的推进,一系列针对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陆续出台,市场进一步开放,投资环境不断优化。但是2014年以来,国际石油价格巨幅震荡,持续低迷,沙特的经济环境出现恶化,财政出现赤字,政府支付能力减弱。2016年,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发布的《2015年营商环境报告》:在全球189个经济体中,沙特的营商自由度排名从第26位降至第82位。石油价格复苏缓慢,沙特政府在低油价时期面临巨大挑战,未来的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大,加之“国民利益至上”的市场保护政策短期内难以消除,市场实现开放和透明不可能一蹴而就。鉴此,投资沙特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有所加剧。

2.1 外国投资法律体系

沙特投资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外国投资法》及其执行条例、《公司法》、《劳动法》、《所得税法》、《海关法》、《资本市场法》等。其中,《外国投资法》及其执行条例和《公司法》是沙特规范外商投资的最重要的法律规范。

2.1.1《外国投资法》

   沙特政府于2000年4月10日(回历1421年1月5日)颁布了《外国投资法》。随后,新成立的沙特投资总局(SAGIA)于2000年8月14日(回历1421年5月4日)发布了《外国投资法》的《执行条例》,并于2002年6月由总局管理委员会主席颁布了《执行条例》的修订版,旨在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

    (一)投资许可。

    外国投资者在沙特任何长期的或短期的投资活动都应当向沙特投资总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投资总局颁发的许可证。投资总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0天内对投资申请做出决定。如果投资总局在上述期限内未做出决定,则应给投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如果投资总局在上述期限内否决了投资申请,则投资申请人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申诉。

    (二)投资方式。

    获得许可的外国投资者可采取两种投资方式中的一种:

    1、外国投资者与沙特本国企业合资设立企业;

    2、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

   (三)优惠政策。

    1、根据法律批准的项目,可享受本国项目同样的优惠和鼓励保障。

    2、外国投资者有权将其出售的股份或企业获得的结算盈余或利润汇往沙特境外,或以其它任何合法手段予以使用,并且投资者还可以汇出必要的款项用于履行项目有关的合同义务。

    3、根据法律批准建立的外国企业,在从事批准活动的范围内,或以安置企业全体或部分员工的住宿为目的,可依据非沙特人拥有房地产的规定购置必要的房产。

    4、除非根据司法判决,不得全部或部分没收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得全部或部分取消其投资的所有权,除非为了公共利益,并根据法律给予公正的补偿。

   (四)惩罚规定。

    投资者在发生违反《外国投资法》或《执行条例》的行为时,投资总局应书面通知外国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纠正。如果投资者仍未纠正其违规行为时,将受到以下处罚:

    1、取消全部或部分给予外国投资者的鼓励和优惠;

    2、处以不超过50万里亚尔的罚款;

    3、吊销投资许可证;

    投资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投诉法庭提出申诉。

   (五)税收规定。

    获得本法许可的外国投资者应按沙特现行和修订的税收法规缴纳税款。

2.1.2《外国投资法》执行条例

   (一)投资范围。

    投资总局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不允许外国投资的活动清单提出建议,提交最高经济委员会审核。管理委员会需经常审查、核对清单内容并提出调整建议,在最高经济委员会批准后,在官方报纸上公布。

    (二)优惠鼓励和保障措施。

    外国投资者享有沙特现行法律赋予本国企业的优惠、鼓励和保障,具体包括:

    1、根据非沙特人拥有房地产的法律规定拥有必须的房产,以从事获准的投资活动和为职工提供住房;

    2、与沙特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鼓励和投资保护协定》规定的优惠政策;

    3、除非经司法裁定,否则不得没收全部或部分投资,所有权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全部或部分被征用,在此情况下可得到合理的赔偿;

    4、外国投资者可将通过出售股份或项目经营获得的纯利和利润汇往境外或用于其他项目的需要,或将必要的资金用于履行与项目有关的合同;

    5、可自由与合作伙伴和他人转让股份;

    6、批准的项目可为投资者和非沙特籍员工担保;

    7、根据工业发展基金的规定获得工业贷款;

    8、项目在连续几年出现的亏损可在获得赢利的年内上缴税款冲减。

   (三)投资者的义务。

    1、投资者应按照沙特《外国投资法》、执行条例以及相关通行规则从事投资经营活动。投资者要确保申请投资许可时所提供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取得许可的投资者应按照其在申请许可时向投资总局提交的时间表立即开始执行项目所必须的步骤和措施,执行时间自取得许可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如果投资者提出不能按照时间表执行项目,并具有合理的理由,投资总局应延长时间表的期限,但总共不得超过一年。除非投资总局管理委员会批准,延长的期限才能超过一年。

    3、投资者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详见表2-1)。

    4、投资者不得生产或经营任何非许可产品。

    5、遵守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

    6、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

    7、确保员工遵守沙特的法律法规。

    8、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投资许可延期。

    9、接待并配合投资总局派出的检察员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检察员的要求提供公司的文件、记录、统计数据等资料。

    10、在邮箱地址、邮政编码、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发生变化时,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投资总局。

    11、获得许可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投资申请中所包括的条件和目标,未经投资总局同意,不得任意更改。

    12、获得许可的企业应遵守沙特现行法律,应按照获批的会计制度,向投资总局提供企业相关的统计数据和说明。

   (四)惩罚措施。

    1、投资者在获批延长项目执行期限后,如仍未认真执行项目,管理委员会有权最终吊销其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投资者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2、外国投资者在违反《外商投资法》、《执行条例》以及颁发许可证所要求的条件时,投资总局应书面告知投资者,并责其限期改正。如投资者仍未改正,将受到以下惩罚措施:

    1)取消全部或部分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和鼓励;

    2)处以不超过50万里亚尔的罚款;

    3)吊销投资者的许可证。

   如外国投资者不服上述决定,则有权向申诉法庭提出申诉。

 

表2-2-1:有关投资领域限制从事的活动情况

序号

投资许可的经营领域

限制内容

1

信息技术产业(IT)

禁止开设商业工厂店(大卖场)

2

商业贸易投资许可

1、为15%的沙特籍员工培训;2、禁止在一个地区开设一个以上的工厂直销店。

3

工厂

未经投资总局(SAGIA)批准,禁止开设某些商品的营销中心。

4

科学技术办公室

1、事先未经SAGIA批准前,办公室的技术类员工数量不能超过15个人;2、允许办公室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开展市场调研,为总公司准备调研报告。办公司每年必须向SAGIA提交相关调研的总结报告;3、禁止办公室在沙特境内直接、间接地从事商业、投资活动或承包工程项目,同时也不能通过培训沙特籍技术员工而获利;4、公司必须遵循沙特现行法律和法规,如发生违法行为将被吊销投资许可。

5

建筑业

禁止从事与咨询和设计相关的业务

6

需其他政府机构审批的特殊投资领域

获得沙特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的特殊审批后,禁止从事与所批准的投资领域无关的任何活动。

资料来源:沙特投资总局网站

2.2 投资沙特的具体问题

2.2.1投资许可的申请条件

   1、申请许可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禁止外资进入的活动清单范围,并属于投资总局颁发许可的权限以内(需事先获得其他部门审批的领域见表2-2)。

    2、产品规格、生产方式和生产原料应符合沙特的法规,在没有相应的法规时,应使用欧盟、美国或日本的标准。

    3、农业项目投资额不得少于2500万里亚尔(约667万美元),工业项目不得少于500万里亚尔(约133万美元),其他项目不得少于200万里亚尔(约53万美元)(详见表2-3)。管委会可根据投资项目所在地区、高科技项目或出口型项目的特点,减少对项目投资的最低投资规模要求。

    4、外国投资者不能曾经因为违反本法律核心内容而遭受过终审裁定的处罚,或违反原先的投资法或其他与投资有关的法律而受到过谴责。

    5、外国投资者不能因为金融或商业违法行为而在沙特或其他国家被判过刑。

    6、颁发许可证不得违背沙特签订的地区和国际协议。

    7、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同一领域或不同领域中获得一个以上的许可证。

    8、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当地或外国投资企业的股份。

 

表2-2-2:其他机构审批的特殊投资领域

序号

机构名称

审批时间

审批的投资活动

1

卫生部(MOH)

申办投资许可之前

除在禁止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医院和卫生中心的建设、管理和经营活动

2

石油和矿产资源部

申办投资许可之前

1、矿产开采许可(服务领域);2、矿产开采和生产许可(工业领域)

3

民航总局(GACIA)

申办投资许可之前

1、货物空中运输;2、航空公司;3、飞机维修培训中心;4、航空训练中心

4

教育部(MOE)

申办投资许可之前

1、建设、管理和经营用于教授阿拉伯语或其他语种的小学、初中和高中学校(目前,该领域已被内阁决议中止);2、建设、管理和经营用于教授阿拉伯语或其他语种的大学、学院或其他机构

5

资本市场管理局(CMA)

申办投资许可之前

金融活动,如金融咨询、监管、保管或承保等

6

沙特货币署(SAMA)

申办投资许可之前

保险、金融、租赁和银行业务等

7

内政部(MOI)

申办投资许可之前

生产、制造民用爆炸物(已从负面清单中删除)

8

国防部或军队机构

申办投资许可之前

执行限期合同的临时性许可

9

高级经济委员会

申办投资许可之前

有关毁损负面清单中所涉及的投资活动

10

沙特食品和药品管理局(SFDA)

申办投资许可后(限制投资活动)

1、生产制造人类和动物的药品;2、生产制造化妆品;3、设立该领域的科学技术办公室

11

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组织

申办投资许可后(限制投资活动)

建设、管理高等院校或教育机构

12

交通部

申办投资许可后(限制投资活动)

1、海上运输中介人;2、管理、经营悬挂沙特或外国国旗的船舶和舰艇;3、建立公路上的服务中心(服务站)

13

沙特标准、计量和质量组织(SASO)和商业投资部

申办投资许可后(限制投资活动)

质量保证实验室

14

农业部

申办投资许可后(限制投资活动)

家禽、牲畜繁殖、鱼虾养殖

15

旅游和文物最高委员会

申办投资许可后(限制投资活动)

设立旅行社(GAICA的出票服务机构除外);建设、管理和经营酒店

16

文化和信息部

申办投资许可后(限制投资活动)

设立广告公司、印刷厂、摄影工作室、广播电视工作室、外国传媒办公室及其代表机构

17

国家展览和会议项目中心

申办投资许可后(限制投资活动)

组织和经营管理展会和会议

18

城乡事务部(MOMRA)

申办投资许可后(限制投资活动)

建设公路上服务站(中心)

19

农业部

申办投资许可后(限制投资活动)

家禽、牲畜繁殖、鱼虾养殖

资料来源:沙特投资总局网站

 

 

 

表2-2-3:相关领域最低注册金及沙方占比信息表

序号

投资领域

注册资本额的最低要求(沙特里亚尔)

沙特合作方最低投资的比例

1

服务业

——

——

2

工业

1,000,000

——

3

贸易

26,666,667(外国公司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里亚尔,沙特合伙方投资不能超过75%

25%

4

农业

25,000,000

——

5

通讯业

——

40%

6

移动通讯增值领域

——

30%

7

保险业

100,000,000

40%

8

再保险业

200,000,000

40%

9

不动产融资业

200,000,000

40%

10

不动产开发业

每个项目的总价值不低于3000万里亚尔(含土地和施工);项目占地和建筑不得进入麦加和麦地那两个圣城

——

11

建筑项目管理,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合同(EPC)管理

——

25%

资料来源:沙特投资总局网站

2.2.2申请投资许可的程序

   (一)外国投资者申请许可时需准备的资料(详见表2-4)。

   外国投资者需将许可申请递交至投资总局服务中心接待处,并按照投资总局列出的文件清单要求,连同投资申请表一并提交,主要包括如下信息:

   1、关于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企业合伙人的介绍以及材料来源;

   2、计划注册企业的详细介绍;

   3、企业注册资本的详细介绍;

   4、外国投资者和沙特合伙人的住址,包括国家、城市、邮编、电话号码、传真、电子信箱等;

   5、在审查文件过程中需要同申请人取得联系的方式;

   6、外国投资者关于其了解沙特投资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遵守有关规定的承诺;

   7、计划设立公司的老板、董事会或执行主席关于投资的决定,如果有合伙人,决定要包括合伙人的姓名,以及完成申请程序所委托的中介机构,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沙特公司和企业还需要一份可信的行业执照和商业注册复印件,外国公司和企业需要类似文件的复印件;

           8、外国投资者的护照、沙特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人办理时要包括代理的姓名和身份证    明,有合伙人时要注明合伙人的姓名;

   9、投资者在取得许可证后,执行步骤的具体时间表。

   投资总局会及时告知必要时还需要哪些文件和资料。

 

表2-2-4:各领域申请投资许可材料比较情况

投资领域

基础材料

附加要求

投资许可所需费用

投资许可审批时间

备注

1、工业领域

1、董事会关于投资沙特的决议(股东姓名、注册资本金、每个股东的股份、总经理的任命、经营活动范围),以上信息需经权威机构和沙特使馆认证;                  2、外国公司所在国商业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经权威机构和沙特使馆认证);                       3、外国公司的企业章程(经权威机构和沙特使馆认证);                        4、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股东占比);                           5、总经理护照的复印件;               6、计划注册企业的介绍;               7、外国公司的介绍;                   8、贸易名称注册的复印件;             9、投资方案的简要介绍(投资性质、资金需求、筹资来源、取得许可后执行投资的步骤和时间表、投资对经济的贡献);     10、雇佣沙特籍劳动力的招募计划;      11、重点项目的执行计划;             12、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经沙特使馆认证)

1、可行性研究                   2、最低资本金:100万里亚尔(266,666美元)

1、许可证费用:2000 里亚尔                    2、10000里亚尔是第一年SAGIA商务中心的服务费,之后每年的服务费将根据公司类别有所不同

10个工作日

*投资领域不属于沙特政府规定的禁止投资领域(负面清单);           *零售、专业咨询、保险和再保险、通讯和抵押融资等领域有外商投资所有权的限制。

2、贸易领域

1、每年培训15%的沙特籍员工

2、沙特籍股东至少拥有25%的股份

3、专业服务领域(如金融服务、保险、医疗、信息、旅游、教育等)

1、申请投资前需获相关政府部门的初步审批;                        2、最低资本金:50万里亚尔(133,333美元)

1、许可证费用:2000 里亚尔                    2、10000里亚尔是第一年SAGIA商务中心的服务费,之后每年的服务费将根据公司类别有所不同

10个工作日

4、非专业服务领域

最低资本金:50万里亚尔(133,333美元)

5、承包工程

1、展示过去在同一领域开发高质量工程项目的经验                   2、在原籍国至少被划分为三类       

3、非OECD组织国家需经沙特使馆公证

无

5个工作日

6、不动产

1、每个项目的造价不低于3000万里亚尔(800万美元),所需资金至少5亿里亚尔                        2、不允许在麦加和麦地那地区开发不动产项目                        3、不动产项目的价值和成本需经独立的有资质的建筑师或工程师认证

1、许可证费用:2000 里亚尔                    2、10000里亚尔是第一年SAGIA商务中心的服务费,之后每年的服务费将根据公所不同司类别有

10个工作日

7、咨询业

1、相同领域至少有从业五年的经验  

2、申请许可的从业人员至少有MBA的学历(经沙特使馆认证)           3、商业部批准从事专业咨询

1、许可证费用:2000 里亚尔                    2、10000里亚尔是第一年SAGIA商务中心的服务费,之后每年的服务费将根据公司类别有所不同

10个工作日

8、农业

1、所需最低资本额2500万里亚尔(6,666,666美元)               2、已筹资最低资本额的至少25%  

1、许可证费用:2000 里亚尔                    2、10000里亚尔是第一年SAGIA商务中心的服务费,之后每年的服务费将根据公司类别有所不同

10个工作日

9、临时投资许可

政府或半政府机构出具的中标函复印件

1、许可证费用:2000 里亚尔                    2、10000里亚尔是第一年SAGIA商务中心的服务费,之后每年的服务费将根据公司类别有所不同

5个工作日

10、科学技术办公室

1、沙特代理公司的名称            

 2、证明母公司从事工业领域业务的证明资料并明确所需的科技人员的数量                                                                                          3、经商会出认证的沙特代理方对公司设立科技办公室并提供科技服务不持异议的同意函

1、许可证费用:2000 里亚尔                    2、10000里亚尔是第一年SAGIA商务中心的服务费,之后每年的服务费将根据公司类别有所不同

10个工作日

资料来源:沙特投资总局网站

 

 (二)投资总局受理申请的步骤。

   1、外国投资者递交上述材料和文件后,将会收到服务中心提供的临时收据,收据上会注明申请登记号和日期。服务中心须审阅这些文件,以确定是否符合《执行条例》的条件和规定。有需要时,中心将通过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联系渠道同申请人取得联系。对此,申请人应立即答复中心有关的任何询问和要求。中心完成审阅后,将交给投资者一份最后收据,日期包括年、月、日和小时,这个日期是审定许可要求的正式期限的开始。中心备有独立的登记本,收到许可申请后立即登记,每一要求和附件都单独建档,给予单独的号码。中心检查后,将许可申请连同中心的审核意见一并提交投资总局局长或其委托人,以便其做出最终的决定。

    2、投资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后的三十天内(节假日除外)发布由总局局长或其授权人签字的许可决定。

    3、中心负责将最终决定告知投资申请人,可以直接通知,也可挂号邮寄。投资总局将向投资者提供便利,协助其在取得许可证后完成必须采取的步骤和措施。总局在拒绝许可申请时,必须说明拒绝的理由。外国投资者在许可申请被拒绝后,如果不同意总局的决定,可以向申诉法院申诉。

    4、投资者如果在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整,要根据企业主的要求和中心的推荐,由投资总局局长决定。如果要改变许可证规定从事的活动,投资者则需另行提交新的许可申请。

   (三)网上快捷服务通道(Fast Track Services)。

    为了简化申办投资许可的程序,方便、吸引有实力的大型项目投资,沙特投资总局开通了网上快捷服务通道,将外国投资者所需要的文件材料最小化,并缩短了许可审批的时间。

    1、网上申请的公司范围:

    1)跨国公司;

    2)在本国资本市场或国际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3)拥有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属于“创新型”企业的中小规模公司;

    4)已经在沙特境内建立区域中心的国际企业;

    5)在本国属于一类的建筑工程公司,或在沙特承包工程项目额不低于5亿里亚尔,员工数量不少于2000人,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里亚尔;

    6)与经政府机构许可的企业,与国有企业或政府参股的企业,或在沙特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存在合作、合营关系的公司;

    7)公司所生产的产品经过某独立机构分类并审批,且该公司在生产中运用了被鉴定为具有专业性的加工工艺和技术。

    2、需要准备资料。

    1)有关投资沙特的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姓名、每个股东的出资额、公司总部的办公地点、投资活动类型、总经理和授权代表的姓名,权威机构和沙特外交机构认可合法的文件;

    2)经沙特外交机构认证的商业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3)经沙特外交机构认证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能够证明符合上述“网上申请公司范围”的证明;

    5)由律师事务所或总经理开具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必须由沙特外交机构为投资申请人认证。

    3、适用快速服务的限制性规定。

    投资申请必须符合有关沙特籍股东所占比例和不同投资领域所需最低资本额的规定。

    4、使用快速服务的流程。

    1)登录投资总局的网站(www.sagia.gov.sa),并进入电子服务栏目(E-Service);

    2)确认按要求提交所有材料后,提交投资许可部门(Licensing Department)进行审批;

    3)申请提交许可审批小组(Licensing Panel)进行讨论;

    4)申请提交投资总局局长进行裁决;

    5)服务费用。

    许可申请费2000里亚尔。支付1000里亚尔作为SAGIA商务中心第一年的服务费,此后,根据公司类型交纳服务费。

2.3 法律评价及风险分析

伴随世贸组织的加入以及吸引外资的迫切需求, 2000年颁布的新《外国投资法》以及相应的优惠措施极大地改善了沙特的投资体制,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和开放。同旧法相比,外国投资者能得到平等的对待,可将利润和资本汇回本国,有权按公司需要来购买资产,也可为自己的雇员提供担保,而这在过去是不允许的。新法律通过承诺在接到申请后的特定期限内给予回复,从而提高投资办理过程的效率。此外,2000年的投资法,促成投资总局(SAGIA)的成立,使得沙特在投资管理方面更加规范,投资总局在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同时还提供投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办理程序方面的咨询,有利于投资者进入沙特市场。

但是,2000年《外国投资法》存在规定笼统,主管机构裁量权过大,投资许可门槛逐步提高等方面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可以在沙特成立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享受国民待遇。但实际上,沙特政府往往通过单行规章制度对本国国民予以更多保护,法律与实际相脱节,所谓的国民待遇很难成为现实。

2.3.1 法律风险

沙特适用伊斯兰教法,许多领域的法律规定未能与国际接轨,实践中外国投资者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和争议很难直接援引现有的法规和执行细则。特别有些法律规定还带有浓重的“沙特利益至上”的特色,扩大沙特政府、企业和公民的权利,外国投资者承担的义务较多。过去几年,在石油美元的支撑下,沙特并不亟需外资的进入,因而早期颁布的《外国投资法》及其执行条例十分简单和笼统,不利于投资争议的有效解决。

2.3.2 经济风险

鉴于沙特政府执行政策的随意性较大,投资所涉及的环节较多,程序繁琐,一些政府机构办事效率不高,因此,外国投资者在申办投资许可、商业注册登记、用工许可等方面往往比较耗时,经常遇到意想不到的障碍。

    1、税收政策风险。

    沙特的税种较为单一,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税和财产税。随着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沙特政府根据第102届海合会国家(GCC)财长会议的决定,计划于2018年开征增值税。此外,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体制,解决日益突出的居民住房紧缺问题,沙特内阁于2016年6月正式批准对境内未开发的居住或商业用地每年按照2.5%的税率征收土地税。征税采用分阶段的方式,征税对象是拥有超过5000平方米的土地所有人。税制改革将提高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增加经济风险。

    2、工作签证风险。

    在沙特,政策出台和实际履行经常存在“时差”,往往不同步进行。尽管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在简化用工许可和签证办理中出台了不少便利化措施,但外国投资者在办理劳工签证时仍经常遇到新问题。

    3、沙化政策风险。

    针对失业率居高不下,沙特劳动和社会发展部正在研究改革现有的“沙特化”就业政策,计划颁布新的“沙特化”就业分级制度,即“沙化平衡”就业分级制度(Balanced Nitaqat)。根据新制度,劳工部在划分各行业的就业等级时,不仅要根据所雇佣沙藉员工的数量,同时也要考虑员工的工资和女员工的数量。就外国投资者而言,“沙化平衡”就业分级制度(Balanced Nitaqat)的实施无疑将增加用工成本,不同程度地加大了投资难度。

4、投资许可门槛提高。

根据沙特投资总局的新规定,新注册和已经注册的公司必须具有高附加值,必须有利于沙特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转移,同时还将是否有利于促进当地就业纳入考虑范畴。这不仅对外资进入沙特市场设置了更高的门槛,对已经获得投资许可的外资公司也构成了挑战。

2.3.3 宗教环境风险

    受语言、宗教和文化的影响,非穆斯林很难融入到当地社会,外国人在同当地政府打交道时经常会遇到交流障碍。实践中,外国投资者很难享受到《外国投资法》所规定的与沙特当地公司同等的待遇。根据沙特各相关政府部门的内部规定,外国企业在商业注册、缴纳税款、申办用工许可和纠纷处理等方面必须委托沙特公民作为代理人,否则很难完成。

2.4风险防范建议

2.4.1 重视前期调研和风险评估

    全面了解和掌握与投资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准确评估投资的风险和利弊。鉴于沙特市场的特殊性,外国投资者应将时间拖延成本、政策风险成本、合同变更成本等计算在投资成本内,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

2.4.2 提高对沙特市场和投资环境的认识

    实际中,沙特政府并不完全遵守《外国投资法》中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很多新出台的规定和政策短期内难以“落地”,相关部门往往通过独立的规章制度对本国企业和国民给予更多保护,外国投资者不易享受到真正意义上的同等待遇。

2.4.3 发展关系网,借力拓展投资业务

    阿拉伯独特的文化赋予沙特本地公司广泛的人脉关系和特权。虽然《外国投资法》规定合法注册的外资企业不必通过沙特代理人进行商务活动,但在实践中,没有当地人的参与,外资企业将遭遇无法预测的排挤和障碍。对此,投资者应利用沙特市场的这一特点,加强与本地公司的合作,充分利用他们的关系网,或通过合作创造更多机会,或与当地公司进行利益捆绑,拓展在沙特的经营业务。

2.4.4 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积极推行国际化管理理念,建立国际化管理体系。投资者应苦练内功,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全面构建国际化管理团队,在精细化管理、风险管理、商务管理、综合管理等方面引入国际高端人才或咨询公司,有效控制成本,确保投资收益。

2.4.5 借助投保方式规避风险

鉴于在沙特投资的不可控因素较多,建议企业通过在保险公司、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专业风险管理机构购置有关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的财产保险和人身安全保险等保险产品,或借助各类担保业务将风险损失降至最低,确保自身利益。

2.5 成功案例

2.5.1 案例介绍

作为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中国“A公司”1999年开始进入沙特市场,现已在利雅得、达曼和吉达建立了办公室,员工超过1000人。沙特成为“A公司”在海外最重要的市场之一。目前,“A公司”已成为沙特麦加朝觐通讯服务最大的合作供应商,在交换机设备供应、基站建设和网络服务等方面击败国际竞争对手,占据了朝觐通讯服务领域最大的市场份额;承接了政府90%的边远地区覆盖项目,解决了山区人口的基本通信需求。 

2015年,“A公司”与沙特通信与信息技术委员会(CITC)签署未来种子合作项目协议,并于同年8月启动未来种子项目,从沙特23所高校中选拔了15名优秀大学生参与项目。2016年8月,沙特通信与信息技术委员会主席与中国驻沙特大使出席未来种子项目启动仪式。同时,委员会主席还出席了“A公司”在深圳总部举行的未来种子活动毕业典礼,为19名学生颁发结业证书。同年,沙特王储穆罕默德·本·萨勒曼率政府代表团访问中国之际,沙商业投资大臣马吉德·卡萨比正式宣布:“A公司”获得沙特100%贸易营业执照。自此,“A公司”可在沙特市场正式销售旗下产品,成为通讯信息技术领域第一家获得全贸易营业执照的外资公司,亦是第一家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中国公司。

    2017年8月,“A公司”携沙特政府在利雅得开设了客户解决方案创新和集成体验中心(简称CSIC中心)。该CSIC中心拥有1200多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预计将通过提供开放的创新生态系统来加快沙特经济的数字化转型;允许行业合作伙伴体验、架构、验证和构建解决方案,验证新的商业模式,并为公用事业、能源、交通、教育和政府等部门定制应用和服务。CSIC将为沙特政府机构和企业提供相关实验室,使他们能够体验最新技术和华为创新。除了为政府和企业客户提供服务外,CSIC还将在促进青年创新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5.2 成功经验

    1、坚持以客户为导向。

    “A公司”始终坚持以市场和用户为导向,通过与当地三大运营商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在电信网络、企业网络、云计算等领域构建了端对端方案解决优势,努力提升客户体验,为企业和消费者等提供有竞争力的ICT解决方案和服务。

    2、坚持研发投入和创新。

    同其他中国企业相比,“A公司”一直坚持高水平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过去十年,累计研发投入超过300亿美元,每年将销售收入的10%以上用于新技术开发,从而保障公司始终位于行业前沿,引领行业发展,将最新的尖端技术服务于当地客户。

    3、坚持服务社会的理念。

    “A公司”一直秉承服务当地社会、回馈社会的理念,通过与沙特政府和高等院校合作,加强技术交流,加大培训力度,帮助政府解决当地专业技术人才短缺的问题,造福沙特人民,提升中国公司形象。

三、贸易管理法律风险

   在贸易领域,沙特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商业代理法》、《商业代理规定及实施细则》;《商标法》;《关于执行商标法的规定》;《版权法》;《关于执行版权法的规定》;《专利、集成电设计图案、植物种类和工业模型法》;《关税法》;《政府招标与采购法》;《沙特投资总署法令》;《公司法》;《反商业欺诈法》;《资本市场法》;《商业注册法》;《反洗钱法》;《所得税法》;《关于合作保险公司管理法执行规定》等。此外,还有《进口许可原则》、《进口许可获取程序》、《沙特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定》、《海关估价程序》和《沙特标准局技术指南》等有关部门规章。

3.1 商业代理法

    1962年,沙特政府颁布了《商业代理法》,法律确立了本国人从事商业代理的垄断地位。由于该法的内容过于简单,商工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历经几次修改,于1980年颁布了《商业代理法》执行条例,在内容上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3.1.1 适用主体

    该法适用于所有与生产厂家和商人,无论其是以盈利或赚取佣金等为目的任何形式的代理商或批发商,以及签订协议而执行商业代理法及其修正案的商业代理人,包括陆、海、空商业代理及一切经商业大臣准许的代理。非沙特籍人,无论其以自然人或法人形式出现,不得在沙特境内做商业代理;作为代理的沙特公司,其全部资金必须是沙特资金,其董事会成员、经理和被授予签字权的人应是沙特籍人。

3.1.2 商业代理人的主要义务

    在不违背有关维修和零配件保险的专门制度和决议的情况下,代理商或批发商必须在其代理期限内或代理期限终止后一年内或在确认新的代理人之前遵守以下义务:

    1、确保顾客常需求的代理产品零配件的合理价格,确保在顾客提出要求后的30天内提供其他不常用的零配件。

    2、保证以合理的价格对产品进行必要的维修,保证产品质量、生产厂家及沙特标准规格检测部门共同制定的产品规格。

    上述两条同样适用于产品进口商,即使该产品尚无代理或批发商,所有直接销售或盈利的中间商皆在此列,凡违反者皆与代理和批发商受同样的惩罚。

    3、尊重被代理人就代理产品所订担保书中的各条款。

    4、销售部门必须持有产品原产地价目单、保险单、装船单、运输单及关税单。

    5、商业代理或批发商必须持有代理书、合同及有关声明,以及写有其姓名、地址、代理品种、地区、商业代理注册号,商业注册号的正式发票。

6、商业代理或批发商必须在专职纠正违例行为的人员执法时提供便利并与其合作,并就条例范围内的查询提供答复。

3.1.3 代理注册申请程序

代理商或批发商只有经商业部注册登记,才能正式营业。注册申请连同有关文件必须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商业部次官提出,商业部次官将通知有关部门研究合同及注册文件期限。非沙特籍人或注册文件不符合代理法及其执行条例的,不允许登记注册。被拒绝注册者可以在得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商业大臣申诉,并说明要求重新审理其注册请求的原因。商业大臣的决定被视为终审决定。

3.1.4 代理注销程序

    1、根据商业注册法注销条款,在下列情况下可对商业代理或批发注册予以注销:商业(个人或公司)弃商;商业代理或批发合同终止,未予更新或续延;代理或批发商不再符合商业代理法及执行条例中的任一基本条件。

    2、在同意注销和听取当事人申辩的调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当事人如未提交注销报告,该注册则予以行政注销。有关决定将通知当事人并记录在案。

    3、当事人在得到行政注销通知及其注销原因说明后一个月内,可向商业大臣提出申诉,商业大臣的决定为终审决定。

3.1.5 违规处罚

    1、商业大臣委派专人确认有关违反商业代理法及执行条例的行为。这些专员具有司法人员身份,有权进入有关场所从事例行检查、审讯和释放违法者,听取当事人的解释,查阅有关单据,以及采取其他调查措施。

    2、凡违反商业代理法及执行条例者,将处以5000-50000里亚尔的罚款,有关罚款数额将被公布在当地报纸上,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向违法者请求赔偿。若外籍人或有一名或多名非沙特籍合作伙伴的沙特公司违反了商业代理法执行条例,则被处以罚款外,还将给予行政上解散公司、永远或一段时间内禁止从事贸易活动的处罚。有关部门可依法将外籍人驱逐出境。

    3、商业部专设一个三人机构,其中至少有一名法律顾问,负责实施商业代理法及其执行条例。当事人在得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可向商业大臣申诉。若过期未予申诉,该处罚决定将被视为终审决定,商业大臣将予以确认。

3.2 沙特的贸易主管部门

3.2.1 商业与投资部

    商业与投资部(Saudi Arabia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vestment),即原商工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是沙特负责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1、参与制定和执行贸易政策,旨在提高相关产业部门的工作效率,实现产品多元化,促进各产业部门间的公平竞争,推进私有化进程,提高私营部门对国家经济的贡献率。

    2、就相关贸易制度和规则的颁布提出建议,并就该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监督所有贸易制度的执行情况,无论该贸易制度是在商工部成立之前颁布,还是成立后颁布。

    3、负责对国内贸易市场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内市场不受垄断等控制市场价格行为的干扰;审议各种贸易活动的方式,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贸易模式。

    4、批准成立商工会及其分支机构并为其签发许可证,跟踪各商会的活动开展、财务预算情况并监督理事会的选举;审批商会组织各类展览和与贸易有关的市场推介活动和会议;组织、接待有关的工商代表团,成立培训中心,确保这些活动有利于国家的贸易发展且符合商会的相关规定。

    5、发展同友好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以应对世界经济的复杂多变,以确保沙特在国际贸易和地区经济的利益。

    6、负责对沙特加入世贸组织(WTO)、国际贸易和金融委员会以及伊斯兰合作组织经贸合作常务委员会(COMCEC)的工作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对沙特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双边混委会中的主席地位进行监督。

    7、采取措施有利于提高非石油产品的出口,改善沙特同其他国家的贸易平衡,为本国产品打开并进入新兴市场;参与沙特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经贸合作协议的准备工作;准备、审议沙特与相关机构合作的交换产品清单;为出口产品签发原产地证。

    8、在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有关执行经济合作协议的框架下,参与同地区、国际组织和机构的磋商和交流,参加双边、多边经贸混委会。

9、负责研究政府机构、国内外组织提出的需求,在沙特境内外组织各类展会;对阿拉伯国家和其他国家签发的邀请函进行评估,用以参与各种国际性展览会。

3.2.2沙特海关总署

    沙特海关总署(Saudi Customs)负责进出口商品通关管理,制订并执行关税政策。主要职能包括:

    1、制定并负责执行办理进出口商品清关的相关手续。

    2、调整进出口商品的种类划分,确定海关编码。

    3、制定有关商品进出口的政策和法规,对进口类商品、限制进口商品以及禁止进口商品的范围进行调整和规范。

    4、负责海关清关手续。

    5、对进出口商品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定期发布数据分析报告。

    6、负责与其他国家签署相关关税协议。

    7、为国际旅行者提供免税、手续办理、出入境等相关事宜的注意事项。

8、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3.2.3沙特标准计量局

    沙特标准化计量局(Saudi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Quality Organization,SASO)

是沙特标准化和合格评估领域的重要科学参考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评估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制定有关标准,对进口商品进行认证等;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沙特国民经济的竞争实力。主要职能包括:

    1、以规定的方式发布经过审批的相关标准,该标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根据有关标准,就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合规性评定程序制定规则。

    3、制定、实施对国内和进口产品认证程序的相关管理规定,对经过认证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签发许可证。

    4、制定、实施对符合质量管理体系(QMS)、环境安全体系及其他相关体系的产品进行认证注册程序的管理规定。

    5、对符合标准的产品核发质量标志;如涉及某些由食品和药品管理总局管辖的产品,还应获得该局审批后才能核发质量标志。

    6、采取措施以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质量标准、合规评估以及标准化计量等重要性的认识。

    7、负责就沙特国内质量标准、合规评估以及标准化计量工作的开展进行协调,同时也负责同其他国家相关组织的协调。

    8、贯彻、执行沙特国家标准化计量体系。

    9、通过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沙特产品质量标准和评估认证程序的有效执行。

    10、负责向符合标准的本国内销和专供出口的产品核发合格证书。

    11、负责对包括实验室和签发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机构的工作进行鉴定和授权。

    12、创建数据库,保持与其他国内、地区和国际相关机构信息和数据的交流、共享。

    13、通过加强与企业、组织机构、大学以及研究中心的合作,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更高地提供咨询服务。

    14、负责审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法规的修改提供建议和意见,使其符合相关产品和质量的要求。

    15、代表沙特加入与质量标准和计量相关的地区和国际性组织。

    16、承担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要求的相关调查工作。

3.2.4 沙特农业部

    沙特环境、水利和农业部(Saudi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Water and Agricultural)负责对农产品进口的管理,审批进口许可等,主要职能包括:

    1、发布沙特有关环境、水利和农业领域的统计数据,并对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分析。

    2、定期发布相关的农业杂志、年度报告等。

    3、制定、执行与环境、水利和农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4、负责有关土地申请、转让和担保的审批。

3.2.5 沙特卫生部

    沙特卫生部(Ministry of Health)的主要目标是提高沙特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的水平,具体职能包括:

    1、协调、指导各级医疗机构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提高疾病预防能力和水平,改善国民健康状况。

    2、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于指导、管理各级政府和私营医疗部门的职能。

    3、统筹规划沙特境内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各地卫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4、负责对各医疗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5、负责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制定相关防治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干预,定期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6、负责开展相关医疗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培训,对该领域的投资活动予以监督。

    7、协调和指导朝觐,包括正朝(Hajj)和副朝(Umrah),期间的卫生资源配置和各项医疗救助服务,以及应急处理工作,确保朝觐活动的顺利进行。

8、培养、储备医疗专业人才,负责相关的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对药品、化妆品等的进口许可审批等。

3.2.6 沙特商工总会

    沙特商会负责为会员企业提供协调和服务,包括信息、认证、培训以及组织展会和相关贸易促进活动等,旨在推动沙特的私有化进程,促进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主要职责是通过各种服务,支持沙特企业获得可持续性的经济发展。具体战略目标包括:

    1、通过提升企业的职业道德水平,有效促进沙特工商业界的健康发展;

    2、提高企业执行部门的工作效率;

    3、提高为会员企业服务的水平;

    4、提升商会的形象,增强会员企业间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通过对各领域投资项目的潜力和可行性进行评估,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投资机会;

    6、通过宣传,提高会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7、负责同国内、国外相关政府部门、半官方组织以及私营部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8、支持沙特新兴和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9、采取鼓励措施,促进工业投资的增加。

3.3 沙特的贸易管理制度

3.3.1 商业代理制度

    沙特虽然倡导自由贸易主义,但却对从业主体进行了限制,实行严格的商业代理制度。该制度赋予沙特公民及全资公司在本国从事贸易活动的垄断地位。按照《沙特商业代理规定及执行细则》(以下简称《商业代理规定》),在沙特没有设立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等经营实体,但希望从事贸易活动的外国公司必须通过指定沙特代理人或经销商的方式进行贸易活动,包括进口货物的分销及采购本地商品再零售。代理协议须在沙特商工部进行登记,从事代理业务的主管人员或代表,必须是沙特人。禁止由外国委托人直接或间接掌握代理权的“借壳代理”。

    商业代理法不禁止多重代理,代理关系不具有排他性。一方面,一家沙特公司或个人最多可与10家外国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另一方面,一个外国公司也可以指定两家以上的沙特代理人,但沙商工部通常不会为同一个外国委托人注册一个以上的代理协议。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终止代理协议要为代理提供补偿。

    除了通过商业代理之外,外国公司也可以采取在沙特境外交货,由沙特买家自行办理进口手续的方式进入沙特市场。外国投资者还可以与沙特本国投资者成立合资公司,在沙特境内直接从事再销售和直接商业营销等贸易活动,但需要外资股权不得超过75%且每名外国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为2000万里亚尔,每年最少要对15%的沙特员工进行培训。此外,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在沙特境内投资建设100%全资工厂,直接可在当地销售产品。

3.3.2 进口许可制度

  沙特有关进口许可的规定是在遵循沙特加入WTO时的承诺以及向WTO呈交的工作文件(1997年9月24日,NO. WT/ACC/SAU/30)和签订的“进口许可协议”的基础上制定的。

   (一)总体原则。

    进口许可证的签发所涉及的程序、文件由沙特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门共同决定,其中,沙特商工部将承担公布和通知的职责。各相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向商工部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最新程序和更新记录,以便商工部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履行其与公布和通知相关的监督和协调职责。

   (二)进口许可证的类型。

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两种类型。

    1、自动许可: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一切符合条件的进口产品所签发的许可证。

    2、非自动许可:是指主管机关对申请的审批(批准或拒绝)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进口许可。

   (三)申请进口许可的主体。

    1、公司:包括沙特本地公司、外国公司,以及根据沙特法律注册的合资项目。

    2、经过商业登记注册的自然人。

    3、沙特公民、获得居住权但并未经过商业登记注册的外籍人,如果进口产品的目的是为个人使用而非用于再销售或分销,则按照现行法律,其可以在沙特境内流通。

   (四)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机构和需要满足的条件。

    1、商工部。

    1)化学品

    a)商业部是为以商业为目的进口化学品签发许可证的机构,但具有危险性的易爆炸的化学品除外。进口这些危险化学品需要得到沙特内政部的批准,沙特卫生部公认的化学品还需得到卫生部的批准。此外,那些与沙特民族工业相关并且由国营企业进口的化学品还需得到电力部的批准。

    b)所提交的申请需按照规范的格式填写,内容包括进口商品的名称、用途和申请数量。申请需呈交位于沙特首都利雅得的商业部下属实验和质量控制总局,或呈交至商业部位于西部吉达和东部达曼的分部。

    c)申请所需附加的文件包括:进口商商业注册文件的复印件(三份);发票或初始发票的复印件(三份);有关填写仓储、化学品原材料的质量(易爆炸或易燃)的表格复印件(三份);d) 具有能够证明产品存放地点安全并且具备符合化学品防火安全措施的民防证明复印件(三份)。

    d) 如果申请表和所附文件内容填写完整,当日将签发进口许可证(许可证复印件将送至海关);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进口商需补交相关材料,许可证将在补齐材料之日签发。

    e) 如果商业部收到有关进口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申请,将会告知进口商联系内政部或卫生部;与此同时,商业部(实验及质量控制总局)还将致信内政部或卫生部,说明情况。

    2)蒸馏净化装置。

    a)如果进口蒸馏净化装置用于生产蒸馏水或纯净水,这需要事先获得商业部或卫生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两部门都负有监管的职责。进口商提交的申请表应包含:所进口装置的技术规格;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入沙特的港口;此装置在生产领域的作用和意义;安装此装置的地点和用途详情。

    b) 申请所附材料包括:进口商商业登记复印件;采购订单复印件;发票或初始发票复印件;装置的详细目录。

    c) 相关政府部门将审核申请表及附属文件,确保其用途符合签发许可的要求,审核通过则签发许可证;如审核未通过,进口商也将被告知被拒绝的理由。

    d) 沙特相关部门将在2-3日内签发许可证或通知进口商被拒绝的理由。遭受拒绝的进口商可向商业部大臣申诉;如进口商两次被拒绝,则可向申诉委员会申诉。

    e) 沙特政府机关有权在没有事先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进口蒸馏装置。

    2、电力部。

    1)电力部(下属的保护及促进总局)负责对民族工业进口的化学品(属于工商部负责的危险、易爆炸的化学品除外)签发许可证,贸易商进口化学的申请仍由商工部审批。化学品进口证的审批需要制造商提供充分的能够确保化学品在转移、流通和储存过程中安全性的相关数据,还要提供该种化学品在生产中确有需要的证据。

    2)进口商需向电力部提交申请,同时附上如下文件:

    a)制造商的名称、地址、经营领域和商业注册文件;

    b)发票或初始发票的复印件;

    c)申请进口化学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名称、规格、成分、价值和数量等;

    d)具有能够证明产品存放地点安全并且具备符合化学品防火安全措施的民防证明复印件(三份)。

    3)如果所申请的化学品属于应由卫生部审批的危险、易爆的化学品范畴,则电力部将指示进口商向卫生部申请。对于那些免征关税的化学品,海关总署将直接办理通关手续,无需申请进口许可证;或者每次由电力部负责办理放行,有关申请手续参照商工部审批程序执行。

    4)只要进口商提交的申请和文件内容完整,且不属于内政部或卫生部审批的范围则将被授予许可证。许可证签发通常需要2-3天时间,但多数情况下可当日发放。

   3、卫生部。

    1)由卫生部签发许可证的产品包括:药品、具有调节心理功能的药品、具有医药疗效的限制类产品、乙烯酒精类产品、限制类化学品(可作为生产某些药品的中间产品)、未经注册的医药制品、生物材料及其衍生品(例如血浆等)。

    2)进口商需向隶属于卫生部的医学药品许可总局递交申请,申请所附材料包括:

    a)产品名称(化学名称和交易名称);

    b)进口数量;

    c)原产国和制造商名称;

    d)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经营范围;

    e)发票或初始发票的复印件;

    f)具有能够证明产品存放地点安全并且具备符合化学品防火安全措施的民防证明复印件(三份)。

    3)医学药品许可总局负责审核并签发许可证,如果申请被拒,则该局将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进口商被拒的理由。

    4)进口商可以请求医学药品许可总局对拒绝申请进行复审。进口商有权向卫生部执行事务秘书处提出申诉,也可直接向卫生部或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委员会所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4、内政部。

    1)内政部负责审批进口许可证的商品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a)危险的、易爆的化学品以及具有辐射的材料和装置;

    b)出于安全目的,具有上述产品性质,有必要控制数量的产品。

    2)申请需附以下文件:

    a)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b)商业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c)发票或初始发票的复印件;

    d)制造商名称和原产国;

    e)具有能够证明产品存放地点安全并且具备符合化学品防火安全措施的民防证明复印件(三份)。

    f)责任主体的名称和地址,以及TV 监控和防火装置安装地点的地址。

    3)通常情况下,内政部会在1周至1个月内签发许可证。如果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内政部会拒绝签发许可。对此,进口商有权向内政部提出申诉。

此外,沙特通讯与信息技术部负责进口通信设备的许可审批,农业和水利部负责进口农用机械设备、种子和化肥、杀虫剂、兽用药物、疫苗、饲料添加剂、生物制品、鸽子、陆鸟、兔子和动物精子的许可审批,骑士俱乐部(Chivalry Club)负责对进口马匹的许可审批。

3.3.3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沙特商工部、标准局、海关及相关实验室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

   沙特对进口商品检验严格,标准局制定了进口标准和进口程序,阐明了对所有进口商品、产品以及与度量、标准、商标、商品和产品的鉴定、检样方法和检验、测试标准。为促进沙特标准局标准的执行,沙特商工部于1995年9月实行国际统一证书程序(ICCP)制。

    沙特要求每批依沙特规定到达口岸的货物均需附有统一证书,无证载运到沙进口港的货物将被拒绝入港。标准局在全世界各地均设立了办事处,以便在货物离港前签发统一证书。此外,标准局授权地区许可证中心管理登记注册手续、签发统一证书和经批准的沙特标准局式样的许可证。某些情况下,沙特标准局办事处还可要求进行任意抽样检验和检测。

2012年,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与沙特标准局签署了两国标准化技术合作协议,旨在加强两国标准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双边经贸关系发展,保证进出口产品质量,消除贸易壁垒,保护消费者安全。

3.3.4 海关关税管理制度

    沙特关税税率的决定、关税制度的修改都是由内阁来负责,所有关税条令的执行、修改或取消都需要在得到王室法令认可后由内阁颁布执行。目前,多数基本消费品免税,如糖、大米、茶叶、未经焙烧的咖啡、豆蔻、大麦、玉米、牲畜、肉类(鲜肉或冻肉);进口关税较低,平均关税5%,最高关税为20%,以此保护沙特自己的幼稚产业。还有一些进口商品的海关关税是按照重量或体积,而不是按价计算,关税可能更低。此外,签有贸易促进协议的阿盟成员国可享受优惠的关税;签有双边经贸协定的阿拉伯国家享有更加优惠的关税。

    经过长期协商谈判,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成员国领导人于2002年底在多哈达成协议,宣布从2003年1月1日起在GCC国家建立关税联盟。关税同盟主要内容包括统一海关法、统一海关体制、入关手续和统一关税等。明确进口产品关税除53种保护性的免税商品外,其余1236种商品统一征收5%的关税。实行保护性关税的进口商品也将逐步实行统一关税,各国进口的商品实行“一关制”关税征收。据此,原产于GCC国家的产品在关税联盟区内实现自由流动,GCC国家之间将互免关税 ,并取消了各成员国间的贸易限制规定和措施。对于成员国从其自由贸易区进口的外国商品,当这些外国商品运出自由贸易区和进入其他成员国时将被视为外国产品并征收相应的关税。

   (一)关税联盟的主要内容。

    1、对外统一关税和实行统一的贸易和关税规则,包括对所有成员国对进口商品提出的相关条件采取统一的限制措施,对政府进口商品的进口、转运和特殊免税措施采取统一政策。

    2、三年过渡期。2003年-2005年底是GCC关税联盟的3年过渡期。在此期间,允许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情况对部分进口商品征收保护性关税,GCC六国将于每年年底对关税联盟进行研究评价,并保证合理分配关税收入。

    3、第一入境点,即GCC国家的任何一个海、陆、空的外国商品入境点,均被视为其他GCC成员国的入境点,并由第一入境点所在国代替其他成员国对进口外国商品进行检查,核实所需单据文件,确保不含违禁品,征收相关关税。对于部分成员国允许进口而其他成员国禁止进口的商品,允许进口国可直接进口或者经其他允许进口国转口而不得经过其他禁止进口国国土。对于从其他成员国关境入关并运往目的成员国的外国商品,只在第一入境点征收关税,进入目的地成员国免税;而在过渡期内,一成员国进口的非成员国产品再出口到其他成语国,则不享受免税待遇。

    4、关税税率。

    1)根据GCC关税联盟的批准,目前共有包括基本食品在内的417种商品、以及根据与GCC成员国之一签署的双边协定所规定的享受进口免税的商品(进入其他成员国不享受免税待遇)实行进口免税。另外,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工业进口经成员国有关部门批准并通知其他成员国后可由生产企业免税进口。

    2)除上述商品外,其他商品对外进口关税税率统一为CIF发票金额的5%。

    3)烟草及其制品的关税为100%。

    4)征收保护性关税的商品。

    5)特定商品诸如毒品、与伊斯兰法律相违背抵触的商品、特殊危险商品以及以色列商品将禁止进口。

    5、关于临时进口和转运货物,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进口货物将不征收关税;通过关税联盟区内海空港转运的货物,在转运地所在国如不要求清关时不用征税,则只在货物最终目的国征收。

    6、关于GCC成员国原产商品认定问题,GCC规定产品在其成员国内生产阶段至少增值40%以上视为成员国产商品。

   (二)关税联盟所带来的影响。

    1、由于关税联盟使得在单一关税区内阻碍区域内部贸易的关税、各种收费和进口限制措施都被取消,这极大地促进海湾地区区域贸易的发展,进一步促进投资和工业生产,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2、沙特具有向阿拉伯半岛南端以及红海西岸非洲国家辐射的地理优势。因此,关税联盟的建立将繁荣和带动与贸易有关的服务业发展,特别是转口贸易,将使得GCC市场更具有吸引力。

    3、关税同盟也有利于提高沙特与GCC其他成员国的区域贸易。尽管沙特由于大幅降低进口关税,税收收入减少,但鉴于沙特在GCC区域贸易中占有较大比重,随着区域贸易的增长和活跃,沙特对外出口特别是对GCC国家的出口将明显扩大。

(三)GCC关税的发展情况。

85%的商品条目税率降至5%以下,7%的商品条目进口关税为12%,6%的商品条目进口关税为20%,20个商品条目(如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等)进口关税为100%,含酒精饮料及猪肉制品等禁止进口。2005年12月,在经过海合会国家磋商后,对52种化工和医药产品实行了免关税。入世之后,沙特关税进一步降低,但仍然保持对农产品、家禽产品、奶类和乳制品等的关税保护。

3.4 进出口商品限制措施

3.4.1禁止出口及强制认证商品

13种商品被认为属于沙特特有,包括纯正血统的阿拉伯马、跑马、小型马、牛、绵羊、山羊、骆驼;属于珍稀品种的椰枣树、鲜草和干草料,以及古董和有历史和考古价值的工艺品。此外,沙特要求关系到公共安全的商品必须接受强制认证后才能进入沙特市场。这些商品共分5类,包括玩具、电器和电子设备、汽车、化学药品及其他一些商品。

3.4.3 需事先取得出口许可的商品

需取得出口许可的商品共有47种,主要为原油、各种能源气体、沥青、大理石和沙土。这些产品的出口要事先取得沙特石油和矿产资源部的许可。一些农产品的出口也要事先得到财政部的许可,如大麦、玉米、面粉。面粉出口前需要得到“粮食储备和生产组织”的许可,以证明此农产品所享受的国家补贴已经在出口前全额退回。医药产品出口也需要事先取得出口许可。

3.4.4 禁止进口的商品目录

    1、猪及制品,狗和青蛙肉等;2、麻醉品;3、天然有机肥料(由动物或植物制成);4、可乐果;5、含酒精饮料;6、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动物血液的食品;7、动物干尸;8、带有Zamzam井(沙特的圣井)描述的饮料;9、蒌叶;10、鼻烟;11、香烟宣传品;12、石棉及制品;13、沙林毒气;14、工业废品及有害垃圾;15、供儿童用的焰火制品;16、遥控飞机及部件;17、两轮、三轮及四轮儿童用摩托车等机动车;18、产生噪音的玩具枪或形似真枪的玩具枪;19、古兰经;20、沙特邮票;21、带有电路(有音乐或灯饰)的贺卡;22、Hadi纸券(带有祭祀用的牺牲动物,如羊、骆驼、牛等的纸品);23、外国企业的空白发票;24、能产生警车或动物鸣叫声音的警报器;25、针对警车的雷达探测器;26、卫星互联网接收器;27、各种赌具;28、科威特及伊拉克战争遗留的机械设备;29、受辐射或核污染的产品;30、旧轮胎或再生轮胎;31、废车及右舵车;32、带有电路的,可发射红光的望远镜;33、制作成移动电话、打火机、寻呼机、笔及其他形状的枪支。

3.4.5沙特进口商品标识须知

    所有标识需使用阿拉伯语,或同时使用阿拉伯语和英语。标识须包括以下规定内容:

    1、商品名称;

    2、制造商名称或其商标;

    3、产品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如果与制造商不同);

    4、生产日期;

    5、净含量(除非体积质量低于5毫升或5克);

    6、原产地;

    7、化妆品的成分名称以“Ingredient”字样开头,按化妆品成分国际标准命名的降序排列。如由于切实的原因,不能提供产品说明,则需在产品标签或卡片上以缩略的信息、符号或数字进行标识,以供消费者参考;

    8、以下物质不属于成份:

1)原料中的杂质;

2)原料中的辅料(制备过程中使用,在最终产品中不再出现);

3)严格控制用量的香水或芳香剂的溶剂或载体。

    9、如果产品进行了芳香处理,必须标明“PERFUME”或“AROMA”;

    10、产品的使用说明、存储说明及警告;

    11、增压容器的声明;

    12、产品名称、使用说明以及警告必须使用阿拉伯语或者同时使用阿拉伯语和英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电器产品标签上要标明60Hz或者50/60Hz;原产地只标明“Made in P.R.C”不够明确,应该为“Made in China”或者“Made i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必须在每件产品及包装上,通过铭刻或不可清除的印刷(不可用纸胶贴)的方式标明。

    不符合以上标识规定的商品可能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况下,被沙特海关退回发货人,并由收货人承担相应费用。

3.5 法律评价及风险分析

《商业代理法》在沙特贸易管理制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该法赋予了沙特公民及沙特的全资公司在本国从事贸易活动的垄断地位,在销售、分销消费类商品领域对外国投资者做了限制性规定。据此,一方面沙特公民或公司享有对进口商品的分销或采购本地商品再零售的特权,另一方面,确立了沙特籍人或公司从事商业代理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商业代理成为沙特非石油行业的支柱产业之一。因此,作为调整、规范商业代理制度的《商业代理法》及执行细则成为沙特贸易法律体系中的核心。

    如前所述,2016年沙特政府在“2030年远景”框架下放开了批发零售企业,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批发零售企业,拥有100%所有权。此前,外方的投资额不得超过75%的限制。但实践中,全资拥有批发零售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满足五个条件:1、必须在至少三个海外市场运营;2、从沙特投资总局取得营业执照后五年内投资不得少于2亿里亚尔(5333万美元);3、沙特化比例必须达到劳动部确定的标准;4、必须为指定人数的沙特籍员工提供培训,并安排其在关键的岗位工作;5、必须确保沙特籍员工工作的长期稳定。目前,在沙特获得100%贸易营业执照的中国企业只有一家,其他中小型企业不具备如此的资金实力,仍然要遵守沙特的商业代理制度。

3.6 风险防范建议

1、沙特关税相对较低,贸易壁垒较少,但某些特殊商品如钢材、水泥等建材商品的关税的征免、以及一些商品的进出口的允许与限制措施等经常会因国内市场情况而变动,应随时给予关注。

2、对进口商品要求严格,如产品及包装上必须标注原产地,空调、洗衣机、冰箱等家电产品必须加贴能耗分级标签等,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沙特标准局(SASO)标准。

3、市场相对复杂,在某些领域透明度不够;决策周期长,办理有关政府手续的时间过长。

4、无论是从外国进口商品到沙特零售,还是在沙特采购本地商品再零售,外国企业必须通过沙特代理或经销商分销,代理协议须在沙特商工部登记。因此,优选当地代理和分销商、审慎签订独家代理协议至关重要。

5、货物运抵沙特港口后,如出现纠纷,外国出口商不能自行将货物运回,而需征得沙方进口商同意,方可将货物运回。

四、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为提高企业在贸易活动中的竞争力,促进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沙特新改组成立的商业投资部(原商工部)于2016年5月颁布了新《公司法》(Law of Corporation)。调整对象主要涉及除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所有类型的公司,有关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和监管由沙特资本市场管理局负责。

新《公司法》是沙特政府为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出台的几个重点经济法律法规之一,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鼓励中小企业的企业家来沙特投资,通过简化程序、降低公司成本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增强沙特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同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在公司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做了较大改动,扩大了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度和灵活度。鉴此,在沙特的外国企业须对新的规定有所了解,规避法律风险。

4.1 外国投资企业分级标准

    沙特允许外资以合资或独资方式在沙特设立公司、工厂或开设办事处(无经营权限),对外国公司实施平等保护。在沙特本地新注册和已经注册的公司必须有益于沙特经济发展及技术传播,所有公司必须开设自己的网站,并在网站公布公司名称、管理人员、邮政地址、经营范围、已完成的工程或产品以及其他有关的基本信息。

    沙特投资总局(SAGIA)从2014年12月起实施新的外国投资企业分级标准。根据各外资企业在知识产权转让、本土化、沙特收入多样化、增加沙特出口减少进口、发展沙特人力资源、促进沙特经济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以及促进沙特各地区经济平衡发展等方面的贡献,将外商投资类企业分为六个等级。这些企业所获得的投资许可期限、在商务中心所享受的优先权以及应缴纳的年费费用都将与其专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相匹配(详见表4-1)。分级标准分别是:

    1、战略级(Strategic):公司致力于深化各领域产业附加值,如工业、交通、卫生、教育、科技等(可获取投资许可证期限:5年;按期更新缴纳年费:3万沙特里亚尔)。

    2、特色级(Distinctive):公司聘用不少于10名沙特人、月工资不低于1万沙特里亚尔,达到劳工部规定的“沙化”指标白金级别;公司员工超过100名且沙特员工高于50%;公司在所在领域资本排名前十(可获取投资许可证期限:3年;按期更新缴纳年费:3万沙特里亚尔)。

    3、领先级(Advanced):上市公司或拥有25人以上员工的国际咨询类公司,达到劳工部规定的“沙化”指标白金级别;承包类企业员工不少于300人,月平均工资在5000沙特里亚尔以上,且至少达到劳工部规定的“沙化”指标绿色级别(可获取投资许可证期限:2年;按期更新缴纳年费:4.5万沙特里亚尔)。

    4、有限级(Limited):承包类企业员工不到300人且月平均工资在5000沙特里亚尔以下;私企;餐饮类企业;未获取国际分级的科技公司;工业厂房(可获取投资许可证期限:1年;按期更新缴纳年费:6万沙特里亚尔)。

    5、创新且具潜力级(Innovative and Promising):公司拥有已注册专利(可获取投资许可证期限:1年;按期更新缴纳年费:1万沙特里亚尔)。

6、未分类的承包企业(Non-Classified Contracting Entities):将给予临时投资许可证以便于建立常设机构并取得沙特城乡事务部分级资质(可获取投资许可证期限:3年;按期更新缴纳费用:50万沙特里亚尔)。

 

表2-4-1:分级企业区别待遇比较情况

企业级别

许可年限

商务中心享有的服务优先权

公司的代表数量

是否在SAGIA 网站上宣传

是否确定客户关系代表

更新年费金额(里亚尔)

1、战略级(A+)

5

1

4

是(公司简介和成功经验

是

30000

2、特色级(A)

3

2

3

是(公司简介和成功经验

是

30000

3、领先级(B)

2

3

2

是(企业简介)

否

45000

4、有限级(C)

1

4

1

否

否

60000

5、创新且具潜力

1

1

1

是(公司简介)

否

10000

6、未分类的承包企业(NC)

3

3

2

否

否

500000(3年)

资料来源:沙特投资总局网站

4.2 外资并购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沙特投资有两种方式,一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二是并购沙特现有公司。

    沙特资本市场局于2007年颁布了《并购规则》,并于2012年做了有关修订。该规则对于公司兼并和收购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此外,《资本市场法》、《竞争法》、《公司法》的有关条款也对兼并和收购作了相关规定。

    沙特市场中典型的并购方式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收购需要合法生效的收购协议。在股权收购中需由全体股东签署同意将公司股权让与第三方的书面决议,并在经商工部核准,公证机关公证后,通过官方公报刊发。在资产收购中,收购方可选择收购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以达到规避债务的目的。由于沙特法律除了对不动产和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注册变更有具体规定外,并未就资产转移的程序做出一般性规定,在资产收购时要特别注意,尤其是当涉及租赁资产时。

    沙特尚未明文禁止外资大规模并购行为,除投资总局公布的外资禁入行业清单所含行业外,外资可自由进入沙特市场,有影响力的大公司大都采取分股上市的形式运作,政府此举的目的也是为了全民获益,防止外资垄断。外资在进行收购时,如果目标企业没有外国股东,则首先需要向投资总局申请外资许可证,如果该企业已经享有许可证,则只须对许可证进行相应的修改。

4.3 公司的组织形式

根据2016年颁布的新《公司法》,沙特承认的公司组织形式为五种,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合伙、有限合伙以及合营公司。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是外国投资者使用最多的形式,而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的形式仅在极少的情况下被使用。除合营公司外,根据新《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将被认定为沙特公司,总部应位于沙特境内。公司的国籍并不意味着其一定享有只有沙特人(公司)才能享受的特权。

4.3.1 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

    新《公司法》将普通合伙的定义修改为:“是由具有自然人能力的合伙人组成,以其全部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或连带责任的一种形式,且合伙人将获得交易人的地位”。普通合伙的名称必须包含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姓名,并且标明合伙的性质。任何允许自由分配出资份额的协议将被视为无效。普通合伙作为独立的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称经营业务。成立普通合伙,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但要符合《外国投资法》中有关最低投资额的规定,也要在商业部进行登记。该种公司形式是沙特本地人最常使用的形式。

    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份额是不能转让的。合伙人不能以可流通证券的形式进行出资,在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放弃其出资份额,但必须履行声明义务。任何允许份额任意转让的协议被认为是无效的;但是,任一合伙人可以向第三方就与其份额相关的权益进行转让,转让所产生的后果只限于转让双方。

    任一合伙人以其全部的出资额,同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其加入公司之前和之后发生的债务负有承担的义务。但是,合伙人可以免除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声明的方式成立普通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如果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其将对退出合伙之月以后企业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义务。如果某一合伙人转让其份额,其将免除合伙企业所发生的债务,但前提是债权人对该转让不持异议。

不得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除非该债务已经过合伙企业管理机关核实,或商业企业争议解决委员会确认,且合伙企业已被要求清偿债务。

合伙人在没有得到其它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经营或为第三方经营与该合伙企业从事业务类型相同的业务,或者不能在与该合伙企业从事业务类型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合伙企业中担任合伙人、董事或经理。合伙人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从合伙人中任命董事,或任命第三方担任董事。没有担任董事的合伙人不能介入合伙企业的经营业务。如果合伙人没有确定企业的管理方式,则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履行管理的职责。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合伙企业的决议须得到多数合伙人的同意。董事因违反企业的规定或因自己的过失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可因某一合伙人退出、死亡、破产等原因而终止,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4.3.2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由两类合伙人组成:一类是普通合伙人(Joint Partner),以其全部的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类是有限责任合伙人(Dormant Partner),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两类合伙人都要在一人以上。

    除法律另有规定,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而有限责任合伙人则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包含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并且标明有限合伙的字样。如果企业的名称中包含了某一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姓名,且该合伙人确已知晓此事,出于善意的第三方可将其看作是一般合伙人。

    有限责任合伙人仅凭授权委托书是不能参与企业管理的外部事务的,但其可以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参与企业内部的管理事务,此种参与不会为有限责任合伙人带来任何义务。但是,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人违反了上述限制,其应对由此违规行为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行为让第三方误以为其是普通合伙人,其将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除非章程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因任一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死亡、破产或退出而终止。

4.3.3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或多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外国投资者进入沙特市场时普遍采用该形式,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易操作,管理模式也不复杂,更重要的是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不能超过50人,股东既可以是法人实体,也可以是个人。在股东人数上,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有“至少2名股东以上出资”的限制,允许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154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该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赋予董事会、股东大会管理公司的一切权力;但是,一个自然人不能设立或取得一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或法人为股东)也不能再设立或拥有一人公司。

1、注册资本。

根据《外国投资法》,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额不少于10万里亚尔;涉及工业领域的,不少于500万里亚尔;涉及农业领域的,不少于2500万里亚尔。涉及到出口项目或需要丰富技术经验的项目,投资总局董事会有权减少最低注册资本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份,不能以商业流通的债券代替,每股权益不可分割。

与海合会(GCC)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沙特《公司法》不限制外国投资者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参与程度。新修改的《外国投资法》也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沙特境内设立100%外资独资公司。

2、有关股份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应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允许股东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但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且该转让要获得投资总局和商业部的批准。与此同时,公司的投资许可证、商业注册登记文件和章程也应做相应的修改。此外,转让公司股份须经过有关部门公证。

    3、股东协议。

    股东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有关股份转让、行使投票权、补充条款以及股权等事项。签订股东协议为股东广泛使用,此种模式为股东提供了一个机会,方便其确定参与公司管理的具体细节。虽然协议内容不用在商业部进行登记,但在法庭上具有强制力。在大多数情况下,股东协议被认为是外国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唯一方式。但是股东协议的内容不能同伊斯兰教法和《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如果股东协议同公司章程的某些条款相抵触,则以后订立的条款内容为准,但这只适用于股东之间,不能对抗第三人。

    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从事有关保险业务或经营银行的储蓄业务。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所有股东以现金和实物作为的股份必须全部实际缴纳,其中,现金必须存入商业部制定的沙特当地银行并被冻结,待公司完成所有设立程序,银行在收到公司经理递交的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文件后才予以解冻。

    5、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可由一名或多名经理负责管理日常业务,《公司法》并没有要求经理一定是沙特公民。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经理予以任命。如果经理人数较多,股东可授权其以个人名义或联合的名义负责管理。对于一些特别事务,经理要事先得到股东的批准。通常,总经理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日常工作,非股东也可以担任总经理一职。公司还可以设立董事会,如果成立董事会,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董事会的工作办法以及决策的多数比例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要确保经理要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管理公司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条款任命1名或多名审计。如果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名,章程可规定设立一个由至少3名股东组成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管理进行监督,对经理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对公司资产进行分配等。公司的股东大会由经理按照章程的相关规定负责召集。大会应当在公司每年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每年需提取其净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当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金的一半时,公司股东可决定停止提取。

6、有限责任公司的终止。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超过注册资本的50%,经理需在损失达到这一界限之日起30日内召集股东会议,会议决定通过清偿债务以继续经营公司还是终止公司。该决议只有在经代表公司注册资本金四分之三股份的股东同意后方能生效,且公司必须履行公示登记手续。如果公司决定继续经营但未履行登记手续,股东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关方可要求终止公司。根据《公司法》,如果公司的损失超过注册资本的75%,而股东在30日内没有就是否解散公司,或承诺出资清偿公司债务以维持公司继续运行达成一致并形成决议,则股东应连带承担公司的全部债务。

4.3.4 股份有限公司(Joint Stock Companies)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可自由转让的等额股份,公司仅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负责并承担相应义务。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满足公司设立和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但不能少于50万里亚尔;公司成立时,实际认缴的资本金不能少于注册资本的四分之一”。取消了旧法中“注册资金不能低于200万里亚尔”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新《公司法》第55条明确规定:“政府、法人机构、国有公司以及注册资本金在500万里亚尔以上的公司能够设立一人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出资人享有股东和组建股东大会的一切权力”。据此,取消了“股东人数不少于5人”的规定,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一个重大改变。

    1、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经申请人签字后,连同设立合同及公司章程一并提交至主管机关,即商业投资部(原商工部)的官方网站。如果发起人不能全部足额认缴出资,则需按照《资本市场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公众募集的股份应以公司的名义存在沙特境内授权的银行,待公司宣布正式成立后置于董事会的控制之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与政府部门或法人机构联合设立)需得到主管机关(商业投资部,以下简称“商业部”)的许可;如果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需要得到其他政府机关的批准或许可,则只有获得该批准后再向商业部申请。如果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存在异议,则交由部长会议负责审批。同旧法相比,新《公司法》并未明确“设立承担公共项目、享受政府补贴资助、经营银行业务、以及有政府或其他公共法人机构参与这4类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时需要在商业部建议、内阁批准的基础上得到皇令授权才能设立”的规定,进一步放宽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领域和审批程序的限制。

    发起人在足额募集股份,且获得商业部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批准的45日内,或完成公开募股之日起,应召集公司的成立大会。只有股东所代表的股份金额不少于注册资本金的一半时,成立大会才有效。商业部和资本市场管理局将派遣代表参加以公开募股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大会。发起人需在成立大会结束后的15日之内向商业部部长提交公司成立申请。商业部审查完毕后将做出是否宣布公司成立的决定,该决定在商业部官方网站上公布。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应在商业部批准宣布成立公司之日起15日内申请商业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

根据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管理,董事会的人数不少于3人,不超过11人,具体人数应在公司细则中予以明确。原《公司法》未对股东人数上限做出规定。董事会对因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经营管理不善给公司、股东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在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上,除普通股东大会任命董事会成员以外,新《公司法》取消了对董事会成员所拥有公司股份最低金额的限制,且明确规定“任何股东都有权提名自己或其他股东成为董事会成员的资格”。这一规定确保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增加了“在股东大会未能选举出董事会成员时,商业部和资本市场管理局有权成立临时委员会代替董事会职责”的规定。

    在公司的管理方面,新《公司法》取消了董事会对外签订贷款合同时的贷款期限限制,原《公司法》规定贷款不能超过3年。在董事会成员的待遇上,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年薪的上限,即不超过50万里亚尔。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任命董事会主席(董事长)、副主席(副董事长)、董事代表和秘书,并对他们需履行的职责进行明确。除非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否则董事会成员不能授权其他成员作为代表出席会议。新《公司法》要求董事会必须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只有一半以上董事出席时,董事会的召开方为有效;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多数成员同意才可通过。

    股东大会包括全体股东大会和特别股东大会。商业部可派1或多名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公司的全体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且应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召开。在全体股东大会的召开上,新《公司法》第86条第二款取消了旧法关于大股东(持有公司20股的股东)参会特权的规定,赋予任何股东出席大会的权利(无论章程如何规定);第93条则进一步放宽了对参会股东所持股份的最低要求,规定只要参会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金的四分之一以上,(旧法则要求在一半以上),股东大会的召开即为有效。此外,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提高参会股东所持股份占注册资本的最低比例,但不能超过注册资金的一半。在特别股东大会的召集上,同样增加了参会股东持有股份占公司资本上限的规定,即不超过三分之二。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95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应对股东投票的方式予以明确,但在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上必须实行“强制累积投票制”。与传统的直线投票制相比,累积投票制度扩大了股东表决权的数量,充分保护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为扩大小股东的发言权提供了保证。

    3、股票。

    新《公司法》第105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每股的票面价值为10个里亚尔(1美元=3.75里亚尔),商业部部长有权与公司协议调整股票的票面价值。公司不能以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股票,但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高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存在,实行同股同权。与旧《公司法》不同的是,新《公司法》第112条允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资本市场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进行股权回购或抵押股票,但回购的股票份额不具有投票权,且抵押权人不能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权。

    股东大会可根据章程的规定,发行优先股,或将普通股转换成优先股。持有优先股的股东可享有获得固定收益和优先受偿等方面的权益,但不具有投票权。

4、债券发行。

    根据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在各种融资债券的发行和流通上,必须符合法律,特别是伊斯兰教法的相关规定。第122条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可兑现的债券或传统的伊斯兰债券(Finance Sukuk);但除非特别股东大会做出相关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发行可转换成股票的债券或伊斯兰传统债券。除此以外,新《公司法》较旧法而言,减少了对公司发行普通融资债券工具的限制。

    5、法定准备金。

    在法定准备金的提取上,新旧《公司法》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要提取其净利润的10%作为法定准备金。但是,根据新《公司法》第129条:如果提取的法定准备金达到公司实缴资本的30%时,股东大会可决定停止提取。这较旧《公司法》规定的50%的上限有所降低。

4.3.5 合营公司(Joint Venture)

    沙特《公司法》中的合营企业(Joint Venture)代表的是一种“联合”,该企业既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为第三方所知,也不受认证和声明义务的约束。

    合营企业的章程应明确企业的目标,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伙人之间分享利润、承担损失的比例划分。除非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不能有新合伙人加入到现有的合营企业中参与经营。与合营企业中任一合伙人交易的第三方只能向该合伙人行使追偿权。但是如果合伙人所做行为向第三方披露合资企业的存在,那么该合营企业对于第三方而言可被看作是事实上的普通合伙。

    每个出资人对其承诺的出资仍享有所有权,除非合营企业的章程另有规定。如果合伙人是以某种固定资产出资,该合伙人在企业宣布破产并按比例对企业损失进行清偿后,有权利重新获得该固定资产。如果合伙人是以现金或不可分割的有形资产的形式出资,在企业宣告破产时,该合伙人唯一所能采取的救济方式是以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清算,在承担其按比例应负担的企业损失后,对其出资进行补偿。合营企业不能签发可转让的票据。

    除非章程另有约定,合营企业可因任一合伙人的退出、破产或死亡而终止。

4.4设立公司的程序和步骤

4.4.1 注册公司的受理机构

 1、沙特投资总局负责发放投资许可;

 2、沙特商工部负责工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3、沙特劳工部负责用工许可;

 4、沙特商工会负责受理企业的入会申请。

4.4.2外商投资的领域

外国投资者在注册企业前应先明确其所从事的业务领域。目前,除沙特投资总局规定的《禁止外商投资目录》外,允许外商投资并设立企业的领域包括:1、工业领域;2、服务领域;3、商业领域;4、承包工程领域;5、不动产领域;6、农业领域;7、咨询领域;8、特殊服务领域(医疗卫生、交通、保险和传媒)等。

4.4.3 设立企业的主要环节和步骤

表2-4-3:设立公司的三大环节图

 

 

 

资料来源:沙特投资总局网站

 

※ 资料准备阶段

 

   (一)在国内准备4个文本,均需译成阿拉伯文,并做公证、认证:

    1、公司章程(母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公司营业执照(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任命分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决议。沙特分公司总经理必须持有沙特居民证。

    4、在沙特负责注册公司人员的授权书。内容包括:有权代表公司签署与注册公司有关的任何法律文件;有权授权第三人或公司代理注册公司有关事宜;在当地银行有权开立公司账户和管理账户。

   (二)在沙特寻找当地合作伙伴、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协助办理注册公司工作。代理公司的主要工作是与各政府部门打交道、了解具体操作程序和填写阿拉伯语的申请和表格。沙特政府原则上不允许外国人与他们直接打交道。

 

※ 申请许可和注册阶段

 

2-4-4:申请许可和注册流程图

 

 

 资料来源:沙特投资总局网站

   

    (三)在沙特投资总局申请公司的投资许可证。

    (四)到当地一家具有实力的银行开立账户,注入注册资金。根据公司性质不同,资金多少有一定区别,一般需要50万里亚尔(13.33万美元)左右。资金到位后,银行出具一份注册资金到位证明函。

    (五)在沙特当地寻找办公地点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六)在沙特工商部申请商业注册登记(Commercial Registration)需递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银行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函;

    3、分公司在沙特办公室租赁协议;

    4、公司章程(母公司的公司章程);

    5、公司营业执照(母公司营业执照);

    6、任命分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决议;

    7、在沙特负责注册公司人员的授权书;

    8、分公司总经理沙特居住证复印件;

    9、投资许可证复印件。

   (七)通过劳工部办公室申请700号文件,申请设立档案。

   (八)申请获得总经理的签证和沙特居住许可(Iqama)。

   (九)申请商会会员资格并备案。一般入会后的年会费不超过1万沙特里亚尔(2700美元)。需要递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商业注册复印件;

    3、公司章程(母公司的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母公司营业执照);

    5、任命分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决议;

    6、在沙特负责注册公司人员的授权书;

    7、分公司总经理沙特居住证复印件;

    8、公司许可证复印件;

    9、银行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函复印件;

10、入会会费发票复印件。

 

※ 申报运营阶段

 

表2-4-5:申报运营阶段流程图

 资料来源:沙特投资总局网站

 

   (十)向地方政府申请经营许可。

   (十一)向宗教税和所得税管理部门(DZIT)进行税务申报。

   (十二)向社会保险总机构(GOSI)进行保险申报。

4.5 设立公司的费用估算

4.5.1 租金

    工业城内的租金平均每年1-2里亚尔/平方米(约0.26美元);其他地方租金平均每年20-200里亚尔/平方米(约5.33-26.67美元)。住宅宿舍的租金各地差距较大:工人宿舍的租金通常是最便宜的,但管理人员居住的高级公寓(住宅小区精装修三居室的别墅)可能会超过40000美元/年。

4.5.2 市政设施相关费用

    1、天然气:0.75美元/mmbtu (100万英制热单位,1mmbtu=1.055千焦);

    2、柴油:0.1美元/升(加油站零售95号汽油每公升0.16美元;91号汽油每公升0.12美元;柴油每公升0.067美元);

    3、炼化燃油:0.033美元/升;

    4、煤气:沙特不供管道煤气,罐装液化气单价4.8美元;

    5、饮用水:1.76美元/立方米(最高);

    6、生产用水:1.76美元/立方米;

    7、淡化海水:15.14美元/1000立方米;

    8、卫生用废水:1.432美元/立方米(最高);

    9、工业用废水:0.44美元/立方米(最高)。

4.5.3 电费

    1、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033美元;

    2、农业用电根据月耗量每千瓦时0.013-0.032美元;

3、商业和住宅用电根据月耗量每千瓦时0.013-0.070美元。

 

表2-4-6:工业用电费用

用电时间

工厂用电价格         (机电计量)

工厂用电价格                (数字仪表计量)

10月-4月

用电时段

美元/千瓦时

用电时段

美元/千瓦时

全天

0.032      (小用户)

全天

0.032       (小用户)

 

0.037      (大用户)

 

0.037       (大用户)

5月-9月

全天

0.04

非高峰时段(周六-周四00:00-8:00)周五9:00-17:00

0.026

 

 

高峰时段(周六-周四12:00-17:00

0.069

 

 

其他时段

0.04

 

 

 

 

 

资料来源:沙特电力管理局(ECRA)

 

 

4.5.4 用工成本

    1、劳动力供求状况。

    沙特总劳动人口850万人,其中沙特籍占43.9%;非沙特籍占56.1%,主要来自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菲律宾、埃及等国家。政府雇员115万人,其中沙特籍85.2%,非沙特籍14.8%。私营行业雇员730万人,其中沙特籍占37.4%;非沙特籍占62.6%。按行业劳力分布,建筑和运输业占31.2%;服务业占29.3%;操作和技术人员占15.5%;其他行业占24%。

    2、劳动力成本。

    外籍劳动力的工资因工种、职位、经验和专业技能的水平不同而差异较大。一般来说,在同等技能和工种的情况下,外籍劳动力的工资低于中国雇员,尤其是巴基斯坦、柬埔寨、斯里兰卡和孟加拉等国的劳动力成本最为低廉。按照沙特劳动部的“沙特化”就业政策的要求,沙特要求雇员本地化,现行本地化政策比例是:工程承包、维修、清洁、操作等行业10%;国家投资项目5%;私营投资项目10%。违反沙特化政策将受到劳工部禁止雇用外国劳工的处罚,不符合沙特化规定的公司将不能获得政府合同。

    目前,沙籍劳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美元,外籍劳工没有最低工资标准,私营行业平均工资每小时3.21美元。沙特劳工部计划于2015年将私营行业的沙籍劳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12美元,外籍劳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66美元。

4.5.5 纳税支出

    根据沙特《所得税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凡是在沙特登记运营的外国公司或分公司都必须按照沙特相关法规缴纳宗教税(ZAKAT)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国公司中有股东常驻在沙特的有限责任公司,或通过设立常设机构的方式在沙特从事经营活动,则外国公司必须将其收入和资本收益的20%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国公司中有沙特籍公民或海合会(GCC)国家公民持有股份,则公司要缴纳2.5%的宗教税。预扣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咨询费。外国公司在选择公司设立形式时,也要考虑所在国同沙特政府签订的双边避免重复征税的有关协定。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要缴纳5%的增值税。

4.5.6 保险费支出

    在沙特运营的外国企业还要根据社会保险总机构(General Organization for Social Insurance, GOSI)的要求,为员工缴纳18%的年金保险,其中公司负担9%,员工承担9%。对于沙特籍员工,企业还要缴纳2%的职业危害保险、健康保险等费用。2006年7月15日,沙特政府实行外国劳工强制健康保险,由雇用劳务的公司或个人向被雇用者提供,没有健康保险的外国劳工将无法续延工作签证。

此外,公司还要为高层管理人员支付交通补贴、用车补贴、离赴任和休假的往返国际机票,以及年底的一次性奖金或提成等。

4.6 设立公司的时间

如前所述,外国公司在沙特投资设立公司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大量的文件资料。一般来讲,在顺利的情况下,外国公司需要2-4个月的时间完成相关手续。在设立和运营公司的过程中,外国投资公司还需遵循沙特《就业和移民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以及《公司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4.7 法律评价及风险分析

    尽管《外国投资法》和《公司法》都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沙特设立合资公司或独资公司,但实践中,在沙特成立外资100%独资公司十分困难。首先,在沙特设立公司的环节繁琐,程序复杂,涉及部门较多,审批严格;其次,作为阿拉伯国家,沙特独有的文化和语言差导致外国投资者很难融入当地社会,很多时候需要当地代理公司进行配合;再次,出于对本国企业的考虑,沙特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和本地企业实行不同的待遇,投资者设立公司的门槛高,特别在“沙特化”就业政策、员工保险、税务登记等方面要求严格。

4.7.1 公司类型减少

    新《公司法》对1965年《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类型的规定做了修改,只承认一般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营公司这五种形式,取消了原来的有限股份合伙、可变资本公司和合作公司。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使用最多的形式,而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的形式仅在极少的情况下被使用。

4.7.2 慎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根据旧法,公司负债超过注册资本的50%时,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第181条则取消了该制度,同时允许股东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整改,若不采取措施,公司经理可构成刑事犯罪。

4.7.3 提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由度

    旧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修改公司章程,且必须经所有股东书面同意。新《公司法》则只需在工商登记注册上修改即可。新《公司法》取消了旧法中股东最低人数的限制,允许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成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不低于500万里亚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再成立其他公司。新《公司法》还减少对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债券工具的限制。

4.7.4 加重惩罚措施

新《公司法》增加了对公司有关责任人处以刑事或行政处罚的规定。

4.7.5 退出成本较高

企业在沙特经营的退出成本较高。以世界银行2017年营商环境指数中的办理破产来衡量在沙特投资的退出成本,沙特在190个国家(地区)中排名第169位,退出成本较高。办理破产这一指标估算了破产程序的时间和成本,归纳了破产法规中存在的程序障碍。

五、工程承包法律风险

沙特是中国在西亚北非地区最重要的海外承包市场。目前,中资企业在沙特注册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140多家,在沙特务工人员4.2万多人。在两国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协议的助力下,沙特已经成为当前中国最具增长潜力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之一。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6年中国企业在沙特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50.3亿美元,完成营业额94.8亿美元,主要涵盖能源、房建、港口、路桥、通讯等多个领域。

5.1工程承包的法律法规

上世纪七十年代,随着石油的大规模开采和出口,沙特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期,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成为政府投资和建设的重点领域。越来越多地大型基建项目带动了建筑业的增长和发展,沙特进而成为中东乃至整个西亚非洲地区最大的工程承包市场。为了提高本国工程承包企业的竞争实力,沙特政府颁布了《外国承包商和沙特代理人关系法》。据此,外国承包商参与沙特政府项目的投标必须通过当地代理,中标后必须将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支付给代理,给外国承包企业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增加了项目的成本。2001年,沙特内阁做出取消《外国承包商和沙特代理人关系法》的决定。目前,沙特没有专门的工程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法》对参与工程的公司形式有所规定;《专业公司法》(Professional Companies Law)则对工程咨询企业进行约束;而工程承包的招标方式则由《政府招标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详细规定。此外,根据《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以独资或合资方式直接进入沙特服务领域的工程市场,不再强制性地要求外国承包商委托当地代理进行。一般情况下,外国公司在沙特开展工程承包业务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形式:

5.1.1 注册独资公司

    通过该种方式,外国承包企业即可具有在沙特市场独立经营承包工程等业务的法人资格,可直接参与沙特所有工程项目的竞标。

5.1.2 注册合资公司

    外国承包企业与沙特籍合伙人共建合资公司,在合资双方的股比上无任何限制,外资可以控股,并可直接参与沙特所有工程项目的竞标。

5.1.3 聘请代理人

    外国承包商通过沙特公民或企业作为代理并承揽项目,代理费不超过5%,一个代理可以代理多家外国公司。外国承包商在沙特的一切活动均需要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到银行开设账户也要经代理人授权;包括施工工人在内的所有公司人员都要经过代理人的担保才能进入沙特,工程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也要以代理人的名义来采购。

5.1.4 工程分包

沙特公司在取得工程承包项目后,与外国承包商签订协议,将项目分包给外国公司,该外国公司无须在沙特注册。沙特公司一般收取5%的管理费,负责为外国公司人员和设备的出入境办理担保和进口手续。

实践中,中国企业进入沙特工程承包市场主要采取代理和分包这两种方式承建项目。

5.2承包市场的资质管理制度

    沙特工程承包市场实施资质管理制度,由沙特城乡事务部统筹管理。该部根据市场特点划定了29个专业分类,并由部所属的承包商评级署依照企业注册资金、累计承揽项目总额等指标,将在沙承包商划分为5个等级,1级为最高。根据专业和等级的不同,承包商所能承揽的项目规模也有严格限制。举例来说,在房建领域,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420万里亚尔的,参与企业无等级要求;超过420万但低于700万里亚尔的,参与企业需具备5级以上资质。以此类推,随着项目总额的增加,对于企业资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旦项目总额超过2.8亿里亚尔,参与企业必须具备1级资质方可参与项目的投标。

    中沙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的协定》(2008年)和中国商务部与沙特城乡事务部签订的《工程合作谅解备忘录》(2007年)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通过政府推荐渠道解决中资企业进入沙特市场的资质问题。

    除资质管理以外,沙特相关政府机构和主要行业的国有垄断企业(如沙特阿美石油公司ARAMCO、沙特电力公司SEC等)还通过各种形式的短名单控制进入市场的承包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资格,从而进一步构成了进入沙特主流承包市场的技术壁垒。

    根据《承包商等级分类法实施细则》(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Contractors Classification Law)的规定,承包商需向城乡事务部提交下列文件和申请表:

    1、等级申请表;

    2、商业登记证书及营业执照(权限范围);

    3、公司章程(经公证并有证明文件);

    4、全体股东的决议(修改分类的领域的修正案);

    5、最近三年经注册会计师证明并公证的财务报表和损益表的原件(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交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表和损益表,但不能少于1个会计年度);

    6、承包商在沙特境内外已经执行或正在执行的工程承包合同;

    7、经联营体各方签字并经公证的联营体协议并经权威机构认证;

    8、业主放弃合同或其中一部分或者分包商的执行书面意见;

    9、私人部门项目的许可;

    10、经注册会计师认证的分析报告(包括私人部门项目的所有合同的收入和费用,联营体协议、分包合同、单价、投资和许可权等);

    11、按照申请表的指令对业主工程充分调查;

    12、任何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上述所有文件必须提供阿拉伯语正本或译本(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证明),从沙特境外提交的文件需经驻沙特大使馆认证。此外,在没有特殊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一般要求承包商获得沙特的营业执照,并经城乡事务部分类认证。不同的工程项目可能会对承包商有些具体的资质要求,通常都会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5.3 承包商代理制度

沙特承包工程市场受到政府政策保护,承包工程市场的发展主要得益于政府投资的推动。在沙特商工部成功注册,并持有沙特投资总局颁发的投资许可证的外国承包商可以直接参与沙特政府和私人承包工程项目投标。初次进入沙特市场且没有在当地获得注册经营地位和承包商资格的外资承包企业,必须通过与有资格的当地承包商建立联合体、建立合资企业、转包或分包以及委托当地承包商代理等间接方式参与承包工程竞争,而且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沙特个人或公司以及沙特拥有多数股份的合资企业享有优先权。

    通过对国际工程承包商在沙特市场上的工程项目案例分析可以发现,采取承包商代理的情况下,大部分的代理商事实上并不参与到工程项目的建设,他们的作用是发挥获得的政府政策优势或在当地的品牌优势来协助国际工程企业获得并完成工程项目。沙特代理协议规定,当地代理商是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在当地承揽项目的有效负责人,它有权以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开展工作,主要是处理好与当地政府、当地组织等机构的关系。

5.4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

5.4.1 获取信息的渠道

1、沙特中央政府机关周报《麦加报》;

2、沙特当地商工会;

3、当地关系人士介绍;

4、与沙特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管道;

5、中国驻沙特大使馆经商参处。

5.4.2 办理许可手续

中国驻沙特使馆经商参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及中国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管理规定,结合沙特承包工程市场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沙特承包市场项目申报和许可程序,基本要求如下:

1、实施资格预审的项目,须在预审前到中国驻沙特使馆经商参处申报备案;不实施资格预审的项目,须在收到招标机构投标邀请后到中国驻沙特使馆经商参处申报备案。

2、经招标机构资格预审后可购买标书。

3、在投标截止时间30个自然日前向中国驻沙特使馆经商参处申请项目投(议)标支持函,同时提交以下规定文件:

    1)申请投(议)标支持的企业公函;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申请登记表;

    3)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仅针对自带国内劳务项目);

    4)标前承诺函。

4、登录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填报项目投议标前期信息。

5、在《中国-沙特工程项目合作谅解备忘录》项下执行的项目,免除资格预审,凭中国驻沙特使馆经商处签发的推荐函直接向招标机构购买标书,一个推荐函只对载明的项目一次有效。

5.5市场展望

在石油价格高企时期,沙特政府资金充盈,采用公私合营(PPP)和BOT模式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寥寥无几。但是在油价持续低迷时期,沙特财政吃紧,很多在建的工程项目因资金短缺而被迫停工,承包工程市场发展缓慢。虽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建项目照常执行,但中期建设性支出收到严格控制。在此背景下,沙特政府将在政策上更加倾向于鼓励私人业主带资承包项目,并注重吸引越来越多的私有资本,将政府企业转交私人业主进行经营和管理的方式受到重视,因此,公私合营(PPP)和BOT模式将被广泛应用。

5.6 法律评价及风险分析

5.6.1市场管理风险

    目前,沙特工程承包市场无统一监管的政府部门,呈现一种“管控缺失”的状态,进而为工程发包的代理中介公司提供了生存空间。企业要以积极的态度认识沙特承包市场,努力提高自身实力的同时,有目标、有计划地参与工程投标。

5.6.2 宗教文化冲突的风险

    沙特是阿拉伯世界中伊斯兰宗教色彩最浓厚的国家,时至今日,依然保持着穆斯林传统的生活习惯和宗教教规。此外,承包工程企业中来自世界各地的第三国劳务数量众多,各国宗教文化的碰撞为企业内部管理增加了难度。

5.6.3劳工政策的风险

沙特承包市场在允许大规模引进外籍劳工的同时,又严格执行“沙特化”劳工政策。劳工部在2011年颁布实施“Nitaqat”分级制度之前,一直遵循“政府投资项目在使用外籍劳工总数的基础上保证雇佣5%的沙籍员工;私营投资项目必须保证雇佣10%的沙籍员工;部分特殊行业项目(如石油物探等)必须雇佣40%及以上的沙籍员工”的就业政策。实施“Nitaqat”制度后,劳工部根据行业领域和企业规模(员工数量)设定了260个沙化比例等级,并按照企业完成的程度划分了红色、黄色、绿色和优秀四个区域。对于不能达到沙化比例的企业,将受到拒发工作签证等惩罚措施。因此,对于习惯于大量使用本国劳务的中国承包企业来说,引入中国劳务人员越多,沙化比例就越高,用工成本骤升。

5.6.4法律风险

    沙特的法律体系不但具有伊斯兰教法的特点,很多法律法规也不能适应当下经济调整和改革的要求,某些领域甚至出现法律“真空”的状态。法官在审判中享有较大的自有裁量权,外国公司胜诉几率不大。实践中,即便外国公司胜诉,但在判决执行中仍遇到重重障碍,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能完全指望通过诉诸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合同纠纷,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条款,避免争议的发生。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变更设计等情况经常发生,业主对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其他一些不可控原因造成的问题普遍持推诿态度,甚至将责任转嫁于外国承包工程公司,导致外国企业在建项目执行难度显著加大,法律风险也随之上升。

5.6.5 支付风险

油价低迷导致收入锐减,巨大的军费开支使得沙特政府面临严峻的支付危机。2016年,穆迪下调了对沙特的主权信用评级,将沙特长期发行人评级从Aa3降至A1。在此情形下,政府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十分严重。沙特最大的银行——国家商业银行(NCB)多拨付58.8%的资金用于平衡不良贷款。为此,NCB银行已经暂停了同政府和建筑巨头——沙特本拉登集团的贷款业务往来。据统计,海湾地区26家银行中,69%的银行不良贷款都在增多。

5.6.6 工作签证风险

2015年以来,沙特劳工部进一步收紧外籍劳务使用的相关政策,要求劳工合同在当地进行“认证”,认证机构需经沙特外交部授权,这增加了企业签证办理的成本和时间。不仅如此,外国企业即使有正规劳务签证指标,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仍不能顺利将外国劳务及第三国劳务带入沙特,导致项目用工遇到困难。

5.7 风险防范建议

5.7.1注重前期的法律和投资风险评估

    全面掌握沙特《外国投资法》、《沙特商业代理规定及执行细则》、新《公司法》、新《劳动法》、《税收法》、《资本市场法》和《土地法》等与投资行为相关的法律,准确评估投资的风险和利弊。由于沙特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伊斯兰教法基础之上,许多领域的法律规定未能与国际接轨,条款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外国投资者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和争议很难直接援引现有的法规和执行细则。特别有些法律规定还带有浓重的“沙特利益至上”的特色,扩大沙特政府、沙特企业和公民的权利,外国投资者承担的义务较多。对此,投资者更要做好是前的法律风险评估。

5.7.2借鉴欧美的标准和经验

    持续强化对欧美标准的学习、研究和分析,积极借鉴在当地运作成熟的同行企业的成功经验。一方面,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搜集各专业所需的标准规范,充分利用综合办公平台开发国际标准学习模块共同学习。另一方面,各专业内部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标准学习研讨会,互相借鉴,取长补短。

5.7.3采用本土化和国际化战略

    实践证明,虽然当地分包商存在工人技能不熟练,节假日多、工作时间短等不足,但是通过有效管理,他们能够较好地克服不足,满足现场施工的要求。本土承包商对当地气候、市场运作以及欧美标准比较熟悉,具有比较优势。此外,使用当地分包商,不但能够有效规避使用国内分包队伍带来的队伍管理、工作签证、国家政治关系波动等风险,同时能够整合本土资源,培育战略合作伙伴,树立国际化公司品牌,为公司在沙特市场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5.7.4推行国际化管理理念,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引导,通过向分包商管理层施加压力和操作层加强监管力度,多措并举加强对分包商的内部管控,严防以包代管,出现失控。积极推行国际化管理理念,建立国际化管理体系,学习和掌握欧美标准和程序,实现与业主管理方式的无缝对接。中国公司应全面构建国际化管理团队,在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环境管理、调试运行管理、商务管理、综合管理等方面引入一批国际高端人才或咨询公司。他们熟悉欧美管理体系,拥有丰富管理经验,其工作理念、工作方法、职业素质以及对市场的熟悉和把握能力等,对提升项目管理水平、适应中高端市场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5.7.5做好精细化管理,加强成本管控

    立足现有领域,做好精细化管理,加强成本管控,从而增强自身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将中国企业的高效率、高执行力和高质量标准的优势展示给业主和沙特政府,通过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实力,让当地客户接受并认可中资企业,从而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中资企业开拓沙特市场困难。

5.7.6严格遵循市场准入原则,维护中国企业形象

    企业在参与竞标时,应注意维护中资企业的整体形象,避免各企业间以承揽到项目为目的,低价恶性竞争;避免层层转包或不规范分包。同时,企业务必将加强劳务人员管理作为首要任务。

5.7.7加强风险控制管理,保障自身权益

    强化风险意识,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对施工各个环节的现实和能够预测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把各种潜在风险的损失计入投标价格中。

5.7.8提高法律风险意识,采取措施避免损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充分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尽量保留图片、来往信函、邮件等书面证据,利用工程变更索赔、工期索赔等手段尽可能规避法律风险。此外,变更索赔工作要同步进行。在施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变更索赔工作,将资料收集、成本估算、书面确认做到前面,避免索赔处于被动的尴尬局面。

5.7.9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沙特是一个严格的穆斯林国家,具有相对特殊的宗教习惯。进入沙特的中国工程承包企业务必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和熟悉当地商务环境。近年来,沙特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市场经营的法规,具有明显的沙化特色,中国企业必须了解和遵守。例如:劳工部于2012年宣布,所有私营企业雇主应该为名下全部常驻员工开设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工资(WPS),并在两个月内向劳工部提交员工的工资信息,逾期不交的企业将面临处罚。

5.7.10借力拓展在沙特的承包业务

    阿拉伯独特的文化赋予沙特本地公司广泛的人脉关系和特权。沙特承包工程市场受到政府政策保护,在沙特商工部成功注册,并持有沙特投资总局颁发的投资许可证的外国承包商可以直接参与沙特政府和私人承包工程项目投标。初次进入沙特市场且没有在当地获得注册经营地位和承包商资格的外资承包企业,必须通过与有资格的当地承包商建立联合体、建立合资企业、转包或分包以及委托当地承包商代理等间接方式参与承包工程竞争,而且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沙特个人或公司以及沙特拥有多数股份的合资企业享有优先权。虽然新的《政府招标和采购法》对代理制度做了一定修改,允许外国在沙特投资的建筑企业直接参与投标,但因建筑资质很难通过,仍然难以直接拿到项目,不能完全摆脱代理制的束缚。对此,外国承包企业应利用沙特市场的这一特点,加强与本地代理公司和承包商的合作,充分利用他们的关系网,或通过合作创造更多机会,或与当地公司进行利益捆绑,拓展在沙特的承包业务。

5.7.11避免垫资施工

    国际油价将在相当长时间内低位运行,沙特政府经济下行和财政支出压力会不断加大。因此,对于进入沙特承包工程市场的外国企业来说,建议严格按照合同掌握工程进度,及时收取工程进度款,尽量避免政府拖延工程款支付的风险。

5.7.12借助投保方式规避风险

鉴于在沙特投资的不可控因素较多,建议企业通过在保险公司、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专业风险管理机构购置有关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的财产保险和人身安全保险等保险产品,或借助各类担保业务将风险损失降至最低,确保自身利益。

5.7.13重视安全防范和管理

    2015年以来,沙特所面临的政治局势复杂多变,安全形势令人堪忧,国内反恐压力不断加大。根据最新发布的2016年“全球和平指数”排名,沙特在144个国家和地区中从去年的第18位下降至第129位。鉴此,来沙投资建厂和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应重视安全风险管理,采取各种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生产、人员和财政安全。

5.8 典型案例

5.8.1案情简介

    2009年7月,中国某大型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以EPC总承包的方式与沙特RABEC电力公司签订拉比格独立电站项目合同,合同金额约为18亿美元。该项目为总装机容量2X660MW的燃油机组,坐落在沙特西部麦加省的拉比格市,位于西部红海岸边。项目业主是沙特电力公司(由当地公司ACWA、韩国电力KEPCO和沙特国家电力公司SEC三方组成,持股比例分别为40%、40%、20%),项目用户是沙特国家电力公司(SEC)。拉比格电站项目是SEC公司公开招标的首个IPP电站项目。

    2013年4月,该项目实现全场投入商业运行,顺利移交业主。项目的成功执行,受到了业主和SEC公司的高度肯定,赢得了沙特电力市场的广泛赞誉。目前,该电站已成为沙特西部的重要电力枢纽,为沙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5.8.2取得成绩

    拉比格项目在中沙两国经贸关系发展中创造多个“第一”:1、是目前中东市场单机容量最大的电站机组;2、是目前中国承包商在沙特独立承担的最大合同额项目;3、是中国电站EPC总承包商首次打破欧美、日韩企业垄断局面,成功进入沙特市场;4、是中国电站设备第一次成功进入沙特市场;5、是中国银行第一次成功进行融资,进入中东市场。

   在对外关系建设和品牌传播方面:“B公司”科学的运作模式和工程建设的优异成绩,受到了中国政府的高度肯定。“B公司”在工程建设上的优异表现,先后吸引了沙特国家水电部部长、沙特国家电力公司总裁等政企高层的多次到访。拉比格电站项目被沙特最大的阿拉伯语报纸《利雅得报》、最大的英文报纸《阿拉伯新闻报》,以“中沙合作,典范工程”为题进行了专门报道,进一步提升了“B公司”的品牌形象。

    “B公司”秉承“现场即市场”的理念,凭借过硬的项目执行表现,继沙特拉比格项目之后又在沙特连续承建了四座大型电站项目,合同累计额超过60亿美元,成为中国在沙特最大的电力总承包企业,奠定了中国工程企业在沙特市场的市场影响力。

5.8.3成功经验

    1、“B公司”项目部在建设中全面实行“本土化”和“国际化”战略,严格执行欧美标准,外观工艺和内在质量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2、运用科学的管理模式,实现了项目所有里程碑点均按期或提前完成。

    3、工程管理方面:认真实施国际标准的HSE管理体系,已连续实现安全生产4000多万安全工时,并持续十三次通过沙特环境审计,实现了项目建设与安全环保的双赢。

六、外汇及金融法律风险

6.1 金融法律体系

    沙特现有与金融相关的法律主要由《银行法》、《保险法》、《合作保险公司管理法》、《资本市场法》、《反洗钱法》和《融资租赁法》等组成。

6.1.1《银行法》

    1996年,沙特颁布了《银行管理法》,适用于全部国有银行和私营银行以及外资银行。沙特货币署(沙特央行)负责银行业管理。

    外国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与沙特银行合资或者在沙特设立分行的形式进入沙特市场。沙特银行业的市场准入采用行政许可制,但并没有公布明确的审批条件。沙特央行强调,银行规模、经营状况等并不是对外国银行发放经营许可的唯一标准,沙特将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国家金融安全、市场需求等因素予以核准许可。

6.1.2 《合作保险公司管理法》

    沙特保险业遵循伊斯兰“合作保险”的保险理念,保险客户同时也是保险公司的所有者。根据2003年颁布的《合作保险公司管理法》及其后的实施细则,外国保险公司可以在沙特设立直属分公司,也可以通过“合作保险”的方式进入沙特市场,即由外方合伙人占60%的股份,30%在股票市场发行,并将10%的利润重新分配给保险客户。

6.1.3 《资本市场法》

   2003年6月,沙特出台了《资本市场法》,并组建了沙特资本市场局作为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在现行商业银行的架构外,允许投资开办银行、金融公司。截至2007年,沙特已有近70家经纪公司和咨询公司。近年来,为了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沙特资本市场管理局陆续出台多条新政策,逐步开放资本市场。2008年,沙特允许非定居沙特的外国投资者与沙特当地中介机构签订掉期协议,间接持有沙特股票。2011年3月,沙特向非沙特籍人士发售交易所买卖基金。

6.2 金融制度

近些年,沙特金融业实现了快速发展并逐步同国际接轨,现已形成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资本市场在内的完善金融体系。2015年,沙特贷款利率为6.9%,存款利率1.2%,各项利率保持稳定,波动不大。根据2010年世界经济论坛的综合评判,沙特金融稳定性居世界第一;金融市场规模和重要性位居阿拉伯国家之首,世界第23位;银行服务水平居世界第40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16年一季度研究报告:沙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在G20国家中排列第二,达18%;银行业资产收益率达2.1%,在G20国家中排名第三;净资产收益率达15.4%,在G20国家中排名第九;非利息收入占比为36%,位列第二个低水平国家。

6.2.1 金融主管部门

沙特货币管理局(Saudi Arabia Monetary Authority,SAMA),作为沙特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52年,授权按照沙特相关法律法规,行使中央银行的发行货币,对银行、金融、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等职责,具体包括:处理政府与银行有关的业务;负责印发沙特货币(沙特里亚尔,Saudi Riyal),采取措施加强对沙币兑换的管理,保持沙币在境内外价值的稳定;管理沙特的外汇储备;制定、实施货币政策,保持币值和汇率的稳定;采取措施以促进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和增长;对商业银行和外汇交易商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合作保险公司和与保险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监督、管理金融公司和机构;监督、管理信用咨询公司。

6.2.2 金融机构体系

作为传统的伊斯兰国家,沙特遵循伊斯兰教义的金融从业原则,实行分业经营。在沙特的银行体系中,传统银行和伊斯兰银行并存发展。其中,传统银行从事现代化的银行服务业务,伊斯兰银行则提供符合伊斯兰金融原则的银行业务。

1、沙特商业银行的构成。

    目前,沙特境内共有商业银行25家,其中国内银行12家,外资银行分行13家(其中的卡塔尔国家银行已获许可,但仍未营业)。此外,沙特还有5家国有专业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

    1)沙特阿拉伯农业银行。

    向农民和农业项目提供无息贷款,偿还期为15-20年。

    2)房地产开发基金。

    为住房开发提供相当于房屋价值70%的无息贷款,还款期超过25年。为非住房建设提供50%的贷款。

    3)沙特工业发展基金(SIDF)。

    向私有的工业项目,特别是新工业项目和现有计划扩张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信贷。贷款额可达项目金额的50%, 而且可以向全资外国公司或沙特公司提供贷款。

    贷款方案:

    • 最高提供项目费用 50% 的资金(固定资产、前期开支和启动周转资金),企业最高为

5300 万美元,合资公司最高为 1.6 亿美元。

    • 偿还期限最长 15 年。

    • 给投资者从工业生产启动到首次还款的两年宽限期。

    • 给予管理、营销和技术建议,增强项目实力。

    4)公共投资基金。

    为公共项目提供资金。对于非常重要的大型项目,私人投资者很难筹集资金,公共投资基金可以在商业运作的基础上,与商业银行合作为其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公共投资基金也是政府拥有股份的公有贸易公司的监管人。自 1971 年开始,公共投资基金为工业和商业项目提供了超过 200 亿美元的中长期贷款与担保。基金由财政部管辖,针对无商业注资的项目,最高额度 13 亿美元。通过股本、贷款或担保投资,划拨公共资金到具体项目。投资领域涉及电信、航空、能源、绿色技术和安保,侧重住房金融、可再生能源和信息技术。

    5)沙特信托银行。

    为低收入者的个人需求,如结婚、小型商业活动以及职业培训等提供无息信贷。

    2、伊斯兰银行在沙特银行业中居主导地位。

    近些年,伊斯兰银行在沙特实现了迅速发展,其金融业务体系日渐发达成熟,目前已占沙特金融业务总量的三分之二,居于主导地位。

    根据惠誉国际评级机构发布的最新研究报告,沙特38%的银行金融业务来自于伊斯兰银行,28%也是由传统银行中的伊斯兰业务窗口来处理。目前,沙特境内获得经营许可的商业银行共有12家,其中4家与伊斯兰教法完全合规,其余几家的业务则还涉及传统银行的业务。由于沙特信贷市场多具有伊斯兰金融业务的特性,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的运作和信贷模式大体相同。此外,沙特拥有世界上最大规模的伊斯兰银行资产,商业银行与伊斯兰银行能够一起从事经营活动。沙特中央银行对符合伊斯兰教规的银行和传统银行实行平等、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6.2.3 货币政策

    2015年以来,沙特中央银行一直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旨在保持货币的稳定,一方面根据国内和国际的经济发展情况,帮助国内银行通过各种融资手段以促进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支持各类经济部门的增长。IMF《2016年金融稳定季度报告》显示:沙特银行业在稳健货币政策的调控下,不良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较低,在G20国家中排名第五,达1.2%。此外,中央银行还采取了改变逆向回购利率(Reverse Repo Rate)的方式降低国内货币供应量,鼓励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注入资金。

6.2.4 金融市场情况

2014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油价的持续低位运行和复苏乏力,沙特政府不断通过提取海外资产的方式平衡巨额财政赤字,确保本币与美元的固定汇率政策。截至2017年上半年,海外资产总额已从2014年8月的峰值(7370亿美元)降至4900亿美元左右,其中央行持有的海外净资产4917亿美元,海外总需求额49亿美元。沙特的海外资产主要是以债券投资和海外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前者(3349亿美元)占67.4%,后者(963亿美元)19.4%。同期,中央银行资产负债情况不断恶化,投资和中间市场较为低迷,普遍投资不足。因此,央行采取适度收紧银根,维持稳健的货币政策,同时鼓励国内银行提高贷款额,刺激投资的增长,从而带动各经济部门的发展。此外,由于财政紧张状况没有明显改善,银行不良贷款将不可避免呈现增高的趋势。

6.2.5 汇率政策

    1986年以来,沙特货币管理局(中央银行)一直沿用美元盯住的汇率政策。沙特里亚尔和美元可自由兑换,实行1美元=3.75里亚尔的固定汇率,汇率长期保持稳定。

    2014年以来油价暴跌并持续低迷,沙特政府的财政预算赤字高达1000亿美元。因此,针对沿用多年的美元盯住政策,金融界质疑的呼声不断高涨。但是短期看,沙特里亚尔贬值能够缓解政府财政的压力,但与此同时,进口成本也随着升高。沙特央行认为,保持沙特货币与美元挂钩有利于出口和经济的稳定,从而刺激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通胀率也能保持在适当的水平。未来,美元盯住政策仍将是沙特政府继续实施的一项货币政策。但实践中,如果沙特政府不改变固定汇率政策,迫使本币升值,这将严重阻碍非石油经济的发展,所谓倡导的经济多元化政策则难以实现。

    沙特在外汇管理方面没有具体立法。但是,沙特央行会采取措施控制货币的数量和流通,禁止银行在没有征得央行事先同意的情况下用里亚尔进行国际金融交易。金额超过10万里亚尔的交易必须通知中央银行。任何沙特居民、外国投资者的常设机构在向沙特境外汇款时,应按以下比例缴纳预提费:特许税15%;管理费20%;租金5%;机票、航空运费和海运费5%;国际电信服务费5%;其他类别汇款的预提费不超过15%,待出具完税证明后,款项全部退回。

    除了禁止与以色列进行交易外,沙特在资本项下不论是对本国居民还是非本国居民都不进行外汇管制,各种货币可以在沙特自由兑换,各种资金、利润及外籍人员的收入可以自由汇入汇出。

6.2.6 主权债券

    2015年,面对巨大的预算缺口,沙特央行继2007年后又一次发行主权债券。2016年初,累计发行国债规模达1420亿里亚尔(379亿美元),占GDP的5.8%;10月初首次发行国际债券,筹资175亿美元。在主权财富基金方面,沙特加大政府注资、资产转移、贷款和债券发行,计划将公共投资基金(PIF)管理的资产规模从2017年的2300亿美元扩大到2020年的4000亿美元,使其对GDP的贡献率从4.4%提升至6.3%。

 

6.3 外国银行的准入制度

沙特银行业的市场准入采用行政许可制,但并没有明确的审批条件。银行规模、经营状况等因素并不是对外国银行发放经营许可的唯一标准。中央银行将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国家金融安全、市场需求等因素予以核准许可。目前,外国商业银行主要以两种方式在沙特建立实体,即合资银行(指那些外国银行可以拥有60%资产净值的银行)或外国银行的分行。2002年沙特银行业开始走向开放,给阿联酋银行、科威特国家银行、巴林国家银行发放了经营许可。

    外国银行进入沙特市场简要程序如下:

1、外国银行首先取得本国央行开办国外分行的许可。

2、外国银行向沙特央行(沙特货币总署)提出书面申请。

3、沙特央行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该行申请的初审。

4、初审通过后,沙特央行通知申请银行提供书面材料。

5、沙特央行专门委员会根据内控条件进行评审。

6、评审通过后报沙特财政部审核。

7、财政部审批后报沙特最高经济委员会批准。

8、沙特央行发放经营许可证。

 

近些年,中国工商银行不断加大在海湾地区的投资和金融合作力度。自2015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利雅得分行在沙特阿拉伯王国首都利雅得正式开业,成为沙特境内第一家中资银行以来。利雅得分行也是工商银行继迪拜、阿布扎比、多哈、科威特之后在中东地区设立的第五家分行。2016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为沙特电信运营商提供了价值6亿美元的贷款。该2年期美元贷款(可延期1年)将为沙特贷款方节省4667亿美元。当前,在沙特政府赤字持续恶化的情况下,中国工商银行正在逐步扩大对沙特的贷款规模,分别向沙特政府和国有电力公司(SEC)提供了9.5亿美元和15亿美元的贷款。2016年9月26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推出人民币对阿联酋迪拉姆和沙特里亚尔的挂牌直接交易。中国工商银行获得首批人民币对迪拉姆和里亚尔直接交易做市商资格,并在市场开盘后分别达成了首笔人民币对迪拉姆和里亚尔的即期交易。据阿联酋研究机构分析,目前海湾各国亟需外国金融机构通过贷款的形式为其“输血”。外国银行针对沙特和阿联酋等海湾国家的联合贷款(辛迪加贷款)规模增长达26%,达748亿美元,创2005年以来新高。在这些银行中,中国工商银行跃居第9位,中国银行排在第12位。

6.4证券市场对外资的规定

2015年4月,沙特资本市场监管局(Capital Market Authority)正式宣布将自2015年6月15日起,向外国企业和投资者开放股票市场,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固定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下限为至少30亿美元),在股票市场的从业时间不短于5年;

2、不允许外国持证股民及其所属公司购买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份额超过5%;

3、任何一家上市公司中外国投资者联合体(包括居民、非居民、互换协议和持证股民)的股权上限为49%;

4、不允许外国持证股民联合体拥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权超过20%;

5、通过互换协议或外国持证股民进入市场的上限为股市市值的10%。

    这一决定被视为沙特政府向外国投资者开放的又一重大举措,预计将会吸收400-500亿美元涌入沙特股票市场。2008年8月,沙特宣布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合法中介公司在其股票市场购买股票;而在此之前,除了通过共同基金外,只有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居民才可以直接投资沙特公司。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沙特资本市场管理局(CMA)于2016年5月宣布,允许外国投资者可拥有一家上市公司不超过10%的股份。此前,每家具备资格的外国机构(QFI)连同其分支机构只能拥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最多5%的股份。CMA表示,申请成为QFI所要求的资产管理规模最低额也从过去的187.5亿里亚尔(50亿美元)降低到37.5亿里亚尔(10亿美元)。此外,CMA同意一些新的外国融资机构的加入,包括主权财富基金和大学捐赠基金等。所有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否在沙特定居)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所拥有的股份总额不超过49%,除非公司章程另有限制性规定。CMA此举旨在借鉴国际上的成功做法,促进沙特资本市场环境的稳定以便达到激励投资者的目标。

6.5 法律评价及风险分析

    长久以来,沙特货币管理局作为金融监管机构,有权干预、介入坏账或业绩欠佳的银行,为其提供金融支持。因此,沙特银行的存款人或债权人从未遭遇过亏损。目前,沙特现有的法律并未建立起一个银行债权人提出索赔或主张权利的机制,因此亟需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债权人充分评估风险、规避潜在损失的权利。此外,沙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银行进入破产和金融自救的条件和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股东和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情形。

6.5.1 信用风险

    2016年,穆迪投资公司完成了对沙特11家银行信用评级的审议,下调了其中9家银行的长期存款评级,并维持对2家银行的评级。所有评级的前景展望为稳定。此前,穆迪下调了对沙特的主权信用评级,将沙特长期发行人评级从Aa3降至A1,前景展望为稳定。穆迪对沙特信用评级的结果是基于国际油价持续下滑对沙特经济实力造成重创以致国家信用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下调对沙特银行的长期存款评级反映出沙特政府吃紧的财政压力对银行的融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下调评级的9家银行分别是:SAMBA金融集团、沙特法国银行(Banque Saudi Fransi,BSF), 沙特英国银行(SABB), 阿拉伯国家银行(ANB), 利雅得银行(Riyad), 沙特荷兰银行 (SHB), 沙特投资银行(SAIB), 国家银行(Bank AlBilad,BAB) 和半岛银行(Bank Al-Jazira,BAJ)。维持评级的两家银行分别是:国家商业银行(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NCB),拉吉哈银行(Al-Rajhi Bank, ARB)。

6.5.2 汇率风险

    近几年,国际油价暴跌导致各产油国出现财政危机。因此,产油国因不堪重负而“放弃”汇率管制的例子无独有偶。2015年8月,中亚最大的产油国,哈萨克斯坦取消汇率波动区间限制,该国货币坚戈兑美元汇率瞬间由167.28贬至256.98,贬值幅度达30%。此前,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一直使用外汇储备将汇率控制在一个浮动区间。2016年6月,作为非洲最大产油国的尼日利亚因长期经济结构失衡,财政入不敷出等原因,宣布本国货币奈拉脱离与美元的固定汇率机制,此举导致奈拉大幅贬值,贬值幅度达40%。

    综观全球,目前仍实行与美元挂钩汇率机制的产油国家只限于中东海湾地区。沙特是西亚北非地区最大的经济体,在油价高企时期,积累了大量的石油美元,外汇储备居西亚北非地区各产油国之首。因此,尽管面临经济下行的巨大压力,沙特政府仍可通过其海外资产维持财政支出。

    2014年以来油价暴跌并持续低迷,沙特政府的财政预算赤字高达1000亿美元。因此,针对沿用多年的美元盯住政策,金融界质疑的呼声不断高涨。但是短期看,沙特里亚尔贬值能够缓解政府财政的压力,但与此同时,进口成本也随着升高。中央银行认为,保持沙特货币与美元挂钩有利于出口和经济的稳定,从而刺激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通胀率也能保持在适当的水平。未来,美元盯住政策仍将是沙特政府继续实施的一项货币政策。但实践中,如果沙特政府不改变固定汇率政策,迫使本币升值,这将严重阻碍非石油经济的发展,所谓倡导的经济多元化政策则难以实现。

    鉴此,如果企业计划长期在沙特投资或承揽超过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需谨慎考虑里亚尔与美元脱钩的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尽量以美元作为结算货币,规避汇率风险。

6.5.3 政策风险

沙特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是沙特在资本项下对本国居民、外国投资者和非本国居民都不进行外汇管制,各种货币可以在沙特自由兑换,各种资金、利润及外籍人员的收入可以自由汇入汇出。近年来,随着大量外籍员工(1000万人)涌入沙特,外国公司在沙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向沙特境外汇款的数额也逐年攀升。有关数据显示: 2014年,外籍员工的汇款额为1540亿里亚尔(411亿美元),2015年底达到1570亿里亚尔(419亿美元)。针对该情况,沙特协商会议财政委员会于2016年6月开始讨论应对措施,以控制汇款规模,促使外籍员工在沙特境内消费。为此,财政委员会提出了对外籍员工汇款征税的建议,具体为:第一年征税6%,逐渐递减到第五年的2%,此后保持在2%的税率水平。目前,该方案仍在讨论中。

6.5.4 担保风险

目前,沙特政府拒绝为外国公司出具任何主权信用担保。此外,根据沙特《土地法》等相关法律,禁止在土地等不动产上设立担保。因此,沙特提供担保形式十分有限,外国企业(主要是承包工程企业)申请贷款十分困难,融资能力受到严重制约。

6.5.5 国际收支风险

国际油价持续低位,严重依赖石油出口的沙特政府面临严峻的国际收支风险。沙特中央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进出口总额3781亿美元,同比下降26.7%;其中出口2035亿美元,较2014年同比降低40.6%;进口1747亿美元,同比上升0.5%。贸易顺差额只有288亿美元,这是2000年以来的历史最低值。2016年,贸易顺差额达到482亿美元,较2015年的288亿美元略有回升。但总体上看,在油价复苏乏力的大背景下,沙特的国际收支风险不容小觑。

七、政府招标和采购法律风险

    2006年9月26日,沙特政府颁布了《政府招标和采购法》(以下简称:招标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程序,公平公正地选择供应商和工程承包商,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效能最大化;促进政府采购各供应商或工程承包商之间公平竞争,以实现政府采购和招标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根据招标法第三条,具备资格的外国公司、团体和个人可按照《外国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平等地参与沙特政府的采购和招标。

7.1 招标法的主要内容

7.1.1 主要原则

1、招标程序公平、公正,透明;

2、实现政府采购和招标的经济效能最大化;

3、最低价中标原则;

7.1.2 银行保函

    1、中标者应在10天内提交相当于合同额5%并可延期一倍的履约保函,不按期提交履约保函的中标者即被没收投标保函。

    2、保函的形式应符合下列类型之一:

    1)当地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

    2)当地银行转开的外国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

    3)三天内可兑现的现金担保。

    2、直接采购时,政府在认为没必要的情况下,可省略履约保函。承诺履行合同的公共机构、政府控股51%以上的公司、慈善以及公益团体等可以不出具履约保函。

    3、履约保函应持续到承包者履行完所有合同任务为止;公共项目则应持续到维修期满并最终验收完毕。

4、常年连续施工的项目可以根据完工量减少履约保函金额,但剩余的金额不得低于合同未完工额的5%。

7.1.3 合同的变更

    1、政府可在合同范围内增加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工程量,也可减少不超过合同总价20%的工程量。

    2、投标后,如关税、税收、材料、政府有偿服务费等发生增减情形,合同额可作相应增减,在下列条件下可付增加额:

    1)承包商证明已按调高后税率缴纳相关项目使用的关税、税收、材料和政府有偿服务等费用。

2)关税、税收、材料、政府有偿服务等税费率调整未发生在合同期结束或承包商延误工期后,除非证明非人力可抗拒因素导致工期延误。任何情况下的关税、税收、材料、政府有偿服务等税费率下调,都要从承包者收益中扣减差额,除非承包商证明自己未从此类下调中受益。

7.1.4 罚金与和延期

    1、对于未按期履约的承包商处以总额不超过采购合同额6%或其他合同额10%的罚金。因承包商过错导致维修、运行及连续作业项目的中断,将扣回未完工额,并处以总额不超过合同额10%的罚金。承包商还将承担罚金期的工程监理费。

    2、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履约延期,政府、承包商和财政部将共同商定相应的合同延期并免除罚金的方案。

    3、在下列情况下,相关大臣或独立部门主管有权决定延长合同期:

    1)追加了工程量,需延长与追加的工程量及其性质相应的合同期;

    2)政府非因承包商原因下令部分或全面停工;

    3)政府的年度预算不足以支付按时完工的合同款。

    4、在下列情况下,政府可以收回项目后终止合同,或另择新承包商完成剩余工程,原承包商须赔偿相应损失:

    1)有证据证明承包商自己或通过他人直接或间接地向受本法约束的任何机构人员行贿,或通过行贿获得承包合同;

    2)承包商推迟开工或施工进度缓慢或违反合同条款,接到书面警告15日内未予改正;

    3)未经政府书面批准而转让合同或进行分包;

    4)承包公司解散、承包商破产或被宣告破产进行清算,或遇到重大财务困难被监管;

    5)承包商去世,而他既是自然人又是合同中的法人代表。政府可与其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条件是该继承人有足够的技术和财务保障。

5、政府应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如有拖欠进度款等违约情形,承包商有权提出申诉。

7.2 招标方式

1、私营项目和国营企业项目自行招标。

2、100万沙特里亚尔(约合26.67万美元)以上的政府项目必须公开招标。招标领域包括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办公设备、操作与维护工程、食品供应、钻井、备用零部件、咨询活动、药品采购、武器等。奉行国内优先原则,同等价格与条件下,具备资质的沙特个人或公司享有优先权,其次是沙特拥有多数股份的合资企业。

3、政府项目招标主体:政府项目和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由主办单位招标,沙特政府没有统筹招标的机构,各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立项后,自行筹划招标,报财政部批准。招标公告通常由主办单位选择报纸刊发,一般在中央政府机关周报(《麦加报》)都会有登载,有时也从各单位的企业名单中选择邀请投标。

7.3 投标注意事项

    实践中,沙特《政府招标和采购法》的大部分条款都是以保护沙特政府利益最大化为指导原则,在中标规则、合同变更、索赔以及工程合同范本的使用等方面带有浓厚的地方保护色彩,因此该法也被称为《保护政府法》。外国企业在参与政府项目投标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7.3.1 指定时间、地点密封投标

    根据《招标法》,投标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正式递交密封的投标书,逾期不受。在允许的情况下,也可递交电子版投标书。

7.3.2 投标保函

    递标时,须按招标要求随附相当于报价1%-2%的投标保函。开标之日起90天内报价有效,在此期间撤回报价的,投标保函将予以没收。非经投标者同意,不能延长报价和保函的有效期。

7.3.3 原报价有效

    应以总价投标,允许在与投标书正本一起封装的报价声明中调整价格;但不允许另函调价,与投标书同时递交但分装的调价函也不能允许。递标后,投标者不能调价,除非属于本法允许投标后议价的情形。

7.3.4 最低价中标规则

    沙特《招标法》奉行最低价中标原则。如果报价明显高于市价时,评标委员会可明定降价幅度,以使授标价与市价相符,评委会书面向最低报价者提出降价要求,如报价者应允的降幅不够,即可与其他投标者协商降价事宜,如均不符合评委会要求的降幅,则取消授标,重新招标。如果投标者的报价超出已获准的预算,政府可采取减少工程量等措施使项目得以在预算内完成,否则取消授标。

7.4 法律评价及风险分析

7.4.1 缔约风险

    根据沙特《招标法》,外国企业应按照沙特政府编制的公共工程合同范本签订承包合同,不仅合同文本及解释、规范编制、规划设计及相关通信以阿拉伯文为准,而且在业主和承包人权责界定、风险分担、纠纷和索赔处理、工程质量以及合同管理等方面,该范本合同完全不同于国际上通行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即“FIDIC”制定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

    沙特政府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因此在合同条款的制定上弱化业主的责任和义务,通过“霸王”条款将风险转嫁于承包商。外国承包商很难援引FIDIC条款来进行抗辩。

7.4.2 合同变更风险

    根据《招标法》,政府可在合同范围内增加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工程量,也可减少不超过合同总价20%的工程量。投标后,如关税、税收、材料、政府有偿服务费等发生增减情形,合同额可作相应增减。实际操作中,外国承包商如遇工程量增加,却很难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获得增加的工程款。沙特城乡事务部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主管机构,多数情况下,也是与外国投资者签订承包合同的政府代表。通常,城乡事务部常指定其下属机构作为业主,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如外国承包商提出兑现增加的工程款,业主经常以非合同签订方为由进行推委,要求承包商向城乡事务部提出申请。城乡事务部却以财政部未足额批复工程款为理由,迟迟不予答复。

7.4.3 索赔风险

沙特政府提供的公共工程合同范本与国际通行的标准合同存在巨大差异,业主与承包商在风险划分上极为不对等,合同过度保护业主或沙特政府的利益,承包商经常处于被动。合同的条款几乎没有涉及外国承包商有关索赔的各项权利,从而加大了承包商的索赔难度和风险。

7.4.4 合同延期风险

按照《招标法》,对于未按期履约的承包商处以总额不超过采购合同额6%或其他合同额10%的罚金。因承包商过错导致维修、运行及连续作业项目的中断,将扣回未完工额,并处以总额不超过合同额10%的罚金。承包商还将承担罚金期的工程监理费。如果承包商推迟开工或施工进度缓慢或违反合同条款,接到书面警告15日内未予改正的,政府可以收回项目后终止合同,或另择新承包商完成剩余工程,原承包商须赔偿相应损失。《招标法》只强调了承包商未按期履约应被处以罚款,却没有规定业主因自己的问题造成工期推迟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因业主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现象屡见不鲜,推高了承包商的工程成本,但承包商因此提出的索赔请求很难实现。

7.4.5 垫资施工风险

自2014年国际油价暴跌以来,沙特政府的财政压力不断增加,为了缩小赤字规模,不得不降低财政预算支出。民生领域,一些大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因预算不到位而被迫中断或搁置。根据《招标法》:“政府可付给承包商合同总价的5%,但总额不超过等量5000万沙特里亚尔的工程预付款”。但由于沙特政府财政吃紧,外国承包商很难足额收到5%的预付款。此外,如遇业主要求增加工程量或业主延迟支付进度工程款,承包商不得不垫资继续施工。垫资后,承包商将会面临业主拒绝或推诿垫资款的风险。

7.4.6 履约保函风险

   根据《招标法》:“中标者应在10天内提交相当于合同额5%并可延期一倍的履约保函,不按期提交履约保函的中标者即被没收投标保函”。但是,由于沙特承包市场管理不规范,政府设计变更、承包联营体延迟履约的现象时有发生,外国承包商经常无法按照合同如期施工。业主常会因此指责承包商违约或拖延工期,待工期结束后扣留履约保函,给承包商带来损失。

7.4.7 争议解决风险

《招标法》只是笼统地规定“政府应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如有拖欠进度款等违约情形,承包商有权提出申诉”。但实际上,承包商通过司法途径要求业主承担法律责任的难度非常大。由于沙特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执法不公开透明,政府处于强势地位,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司法程序更是不规范,在沙特打官司费时耗力,律师费用较高,外国承包商胜诉几率不大。即便胜诉,沙特政府和业主也经常不执行判决。

7.5 典型案例

7.5.1 案情简介

    2014年,中国某大型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与沙特某政府部门(“A部门”)签订了承建某中心路段的总承包工程项目。工程内容包括既有设施移除、开挖、结构施工、回填、防洪排水系统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等工程。随后,“C公司”开工,启动工程建设。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A部门”认为“C公司”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严格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管理存在漏洞导致施工效率低下,有延迟施工的问题。为此,“A部门”两次致函“C公司”,要求其在15日内改善现状。按照沙特《政府招标和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承包商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改善现状,如承包商未能采取任何补救行动,业主则有权撤销承包商并解除合同;或由承包商承担工程施工费用,并保留业主向承包商索赔由于其延误施工或施工进度缓慢亦或违反任何合同条款造成损失的权利。

    “C公司”认为:导致工期延误的根本原因是业主延迟最终完成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甚至仍未在设计变更后明确变更事项的价格。为此,“C公司”不得不垫资来实施变更后的新条款。此外,“C公司”对已完成的工作无法获得验工计价款,以致无法做出准确的财务预期。根据《政府招标和采购法》:“承包商只有在得到业主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超出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量和新增项的工作,否则承包商无权拿到此部分工程款”。据此,“C公司”向“A部门”递交了关于工程变更项的信函,未收到任何正面答复,进而严重影响了项目资金运转,拖延了工程进度。此后,由于“C公司”和“A部门”对设计变更以及工程款增加等问题迟迟不能达成一致,久拖不决,项目施工陷入僵局,不能按期竣工,“C公司”因此遭受巨额损失。

7.5.2 损失分析

    1、合同本身存在瑕疵。

    本案中,“C公司”与“A部门”签订的是施工合同。按照国际通行的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施工合同模式,业主负责大部分的设计,承包商仅负责工程施工。因此,业主对整个项目的实施具有主导权,工程风险主要由业主承担。但是,沙特《招标法》却明显规避了FIDIC标准合同中对承包商有利的风险保护性条款,因此“C公司”与“A部门”签订的合同条款在项目风险分担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本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大部分都转嫁给承包商,这为“C公司”在工程施工中处于被动局面埋下了隐患。

    2、设计变更频繁出现。

    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的设计存在严重的技术问题,这是造成合同设计变更和“C公司”工期拖延的主要原因。本案中,施工目标是建造地下快速通道,位置紧邻海边,这对工程材料和通道设计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然而,业主的原有设计不符合工程建造的实际情况,因此致使设计变更屡次出现,既造成工期停滞,又增加了成本。特别在该案中,合同变更金额超过总预算的10%,属于重大变更,超出了业主的审批范围,需由上级政府批准,进而成为业主推诿的理由。

    3、施工地点特殊,协调不到位。

    由于项目现场地处政府部门聚集的敏感区域,施工路段位于一条非常重要的主干道,该区域经常因重要的外事活动而封闭戒严,大大影响了施工效率。加之“A部门”主要负责征地,其与其他政府和外交机构的协调存在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工程进度。

4、业主资金不到位。

    油价持续低迷,再加上巨大军费开支,沙特政府赤字规模不断扩大,很多政府部门的基建项目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预算额不足或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为此,沙特政府通过“打白条”的方式作为对承包商的支付方式,承包商以此在银行兑现,但实践中存在巨大风险。

7.5.3 经验教训

    1、选择适当的承包方式。

    本案中,“C公司”是作为单纯的承包商身份参与建设,项目设计环节完全由业主负责和管控。同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传统的建设承包模式存在项目设计与施工相脱节的弊端,承包商没有话语权,工程进度难以把控,工期长且效率低下。

    2、全面考虑变更风险。

    作为纯粹的建设承包商,“C公司”在投标前应全面考量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是否合理,将设计变更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指标,切勿盲目投标。如果设计变更存在瑕疵,将不可避免地在合同的执行中十分被动,项目成本也会随之升高。

    3、重视前期调研。

    考虑到沙特承包市场的特殊性,“C公司”应结合具体项目的特点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主要涉及:1)业主处于合同的强势;2)承包商向业主追究合同变更索赔的成功率不高,实践中几乎没有成功索赔的案例;3)低油价时期,沙特政府财政紧张,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预算少;4)沙特业主信誉不高,增资审批环节冗长等。

八、土地法律风险

8.1 土地法律体系

    沙特关于土地的权利取得、使用和转让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不动产抵押规则》(Real Estate Mortgage Regulation)、《不动产登记规则》(Real Estate Registering Regulation)、及其执行条例(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for the Real Estate Registering)。外资企业获取土地的法律依据是:《非沙特籍人士房产所有与投资法》(Regulation of Ownership and Investment in Real Estate by Non-Saudis)。

8.2 获得土地的相关规定

    沙特允许土地个人私有,私人所有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并可在争得政府同意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国家对国有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国家有权在公共利益需要时征用私人土地,并视情给予相应补偿。

    在沙特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凭借其投资许可证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身份,在投资许可期限内,申请购买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自用房产,该必要的自用房产仅限于投资人和外资企业工人居住,使用年限无明确规定。

    实施投资用的商业地产,可以通过租赁获得。如果外资企业被许可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则该企业用以买卖土地、修建房屋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金额要求为每个项目不得少于3000万沙特里亚尔,房地产投资项目必须要在取得土地所有权5年内完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沙特禁止外资参与买卖或开发麦加和麦地那两座城市内的土地和房产。

    沙特法律还规定,18周岁以上的沙特男性公民(残疾人、孤儿不受此限制)和25岁以上的沙特女性未婚公民(寡妇、离异者、残疾人和孤儿不受此限制)可以向国家申请免费获得最多人均625平方米的土地。

8.3 外国人拥有和投资不动产的政策

    2000年7月10日(回历1421年4月8日),沙特内阁委员会颁布决议批准通过了《非沙特籍人拥有和投资不动产法》,这成为外国人或投资者在沙特购买和投资不动产的主要法律政策和依据。

8.3.1 外国人拥有不动产的条件

    任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许可从事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活动的非沙特籍投资者,无论其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实体,均可在获得许可证颁发部门的批准后拥有其从业所必需的不动产。这里的不动产包括投资者本人及其员工的住宅,同时投资者也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将该不动产出租。

如果投资许可中允许以购置不动产或购置土地建设不动产,并以出售或出租的形式进行投资,则包含土地和建设在内的投资总额不能低于3000万里亚尔。内阁委员会有权对该限额进行调整。此外,投资者自拥有该房地产之日起5年内必须完成投资项目。

8.3.2 外国人和机构拥有不动产的条件

    居住在沙特并拥有合法居留权的非沙特籍自然人,在获得内政部的批准后可拥有不动产作为私人住宅。

    按照互惠原则,驻沙特的外交机构可拥有房地产用于办公以及首席馆员和其他成员私人居住。国际和地区性机构在相关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可拥有办公用不动产。以上均需事先获得外交部的批准。

非属上述情况者,经内阁委员会主席批准后也可拥有私人住宅用不动产。

8.3.3 禁止性规定

除非通过继承的方式,否则非沙特籍人不得获得位于麦加(Makkah)和麦地那(Madinah)两圣城内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地役权。但是根据伊斯兰法律,向特定的沙特机构捐出原本拥有房产的,再次获取房产所有权不受此限制。在捐赠文件中还需规定,捐赠高等委员会有权对所捐房产进行监督。非沙特籍穆斯林可在上述两圣城内租赁房地产,租期不超过两年,可按相同的租期续租。禁止任何认证或具备资质的机构对有违于法律的不动产转让和交易活动进行认证。

8.3.4 其他规定

    执行《非沙特籍人拥有和投资不动产》不得与下列条款相抵触:

    1、非沙特籍人按照以前的法律获得不动产所有权,在该法生效后,有关该不动产的转移需按照现行法律规定。

    2、通过法律所保障的海合会(GCC)国家公民享有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特权的规定。

    3、通过继承的方式所获得的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4、法律法规、内阁决议以及皇家法令所规定的禁止在某些地区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

8.4 法律评价及风险分析

   《不动产法》的原则是禁止外国人以投机之目的购置不动产。但是,由于该法规定得过于笼统,条款不够具体,进而对外国投资者的指导作用很差,缺乏实用性。实践中,沙特的不动产交易环境并不公开透明,外国投资者购置不动产所依据的标准或规则也并非统一,交易行为能否完成有赖于沙特主管部门的认定。在此背景下,外国投资者或非沙特籍人只能先与不动产所有人谈好价格,再一同前往主管部门进行询问,只有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同意才可进行交易。换言之,该不动产的位置、大小、价格、所有人和外国投资者的情况都将成为主管部门裁判的因素。此外,外国投资者在与房产所有人接触、询价时也要注意,沙特业主经常会认为询价就等于预订,因此会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九、税收法律制度分析

9.1 税收体系

沙特关于税收的主要法律法规是2004年3月颁布的《所得税法》(Saudi Arabia Income Tax)。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5年《世界营商环境报告》,沙特的税收减免和优惠程度在全球189个经济体中位居第三,税收环境对外资十分具有吸引力。外商投资企业在沙特享有与当地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保障、鼓励和支持政策。宗教税和所得税总局(Department of Zakat and Income Tax, DZIT)是沙特负责税收管理、检查、评估和征税的主要政府部门。

9.1.1 会计制度

    退税必须依据每年的财务报表,而财务报表要根据沙特注册会计组织 (SOCPA) 提供的会计标准准备,且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得税法及规章制度。会计记录必须使用阿拉伯文填写,且由沙特阿拉伯存档。虽然沙特会计和审计的基本概念与国际标准并无太大出入,但仍有其特点,例如:限制房地产的重估;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给其股东;从股东红利中扣除所占公司利润的所得税部分,并记为公司开支。

9.1.2 主要税种和税率

沙特的税收和财政是由中央统筹,按计划和预算分配各地方。因此,沙特只有中央税,没有地方税。沙特的税种比较单一,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不征税)、资本利得税、代缴税和宗教税,没有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沙特藉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其收入均为免税)、营业税、印花税、转让税和增值税等间接税。

    1、公司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的税率为20%。亏损可以无限结转,直至盈利。但是,外国公司按照其投资沙特从事商业活动或自己经营所赚取的净利润所需缴纳的所得税要根据收入额的多少适用不同的税率:

    1)适用20%税率的包括:外国投资者(合伙人)在沙特当地公司的股份;在沙特经商且定居沙特的外国人;没有在沙特定居,但通过设立公司的形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人。

    2)从事石油或碳氢化合物生产的企业适用85%的税率。

    3)仅仅投资天然气领域的企业适用30%的税率,如内部收益率超过8%,将采取分段收税办法。该税也称为天然气投资税:纳税义务人为从事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气体冷凝物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征税对象为从事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炼化、液化、冷凝等经营活动的收入。

    2、宗教税。

    宗教税(ZAKAT)又称宗教财富税(天课),是穆斯林的五个功课之一。宗教税的征税对象只限于沙特和所有GCC(海合会)国家的公民,以及沙特或GCC国家的公司、承包商或商行。外国公司或个人,只缴纳从经营中获取利润的所得税,不缴宗教税。如果公司是由沙特、GCC公民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拥有的,宗教税的纳税范围只限于沙特或GCC公民所获得的收益。宗教税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通常其税率是2.5%。宗教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投资于固定资产等长期投资资本以及本应公司成立前支付但延迟支付的费用。

    3、代缴税(预提税)。

    代缴税是指任何沙特居民、外国投资者的常设机构,向沙特境外汇出未完税的款项时,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比例预提税款:特许费,15%;管理费,20%;总部或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15%;租金、技术咨询服务、机票、货运、国际交流、利息、保险、再保险、支付给非居民股东的股息,5%;其他自沙特的对外支付项目,15%;机票、航空运费和海运费,5%;国际电信服务费,5%;任何其他款项,不超过15%。子公司派发的股息和分公司返还的利润都需要缴纳5%的代缴税。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的版税、利息、间接管理费和一般支出不能做扣税用途,且须缴纳15%的代缴税。然而,扣缴的税款可以抵扣分公司的总税额。

9.1.3 税收优惠

    为了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扩大吸引外资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在沙特享有与当地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保障、鼓励和支持政策,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如企业亏损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并在顺延年度抵扣应缴税额;

    2、沙特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税和财产税;

    3、允许将资金、利润和股息汇出沙特,只缴纳5%的预提税;

    4、对货币汇兑的限制最低;

    5、对出口收入有免税优惠;

    6、研发投资项目可享有税收减免的优惠;

    7、为沙特籍员工就业培训相关的项目可享受政府的税收减免优惠,减免额达到每年培训支出和沙籍员工工资的50%;

    8、沙特政府对六个前欠发达地区实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旨在帮助该区域吸引更多投资。税收减免的期限是10年,从项目成立起算。六个地区包括:哈伊勒、吉赞、纳吉兰、巴哈、焦夫和北部地区。在该地区设立的外资企业可以减免50%的年度培训沙特雇员的费用。如果企业符合投资规模超过100万里亚尔的条件,且至少有5名沙特籍雇员担任企业技术或管理职务(合同至少1年),则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9.1.4纳税义务人和税基

    1、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股份合伙公司或投资基金公司中非沙特籍的股东(自然人或法人);2)在沙特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沙特籍、但具备沙特居民资格的自然人;3)不具备沙特居民资格,但在沙特通过设立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4)收入来源纳入征税范围的在沙特境内的不具有居民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5)从事天然气投资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6)从事石油或碳氢化合物生产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需要说明的是,沙特《所得税法》所认定的“居民资格”概念如下:

    1)就自然人而言:指的是在沙特境内拥有常驻居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沙特居住不少于30日的自然人;或者虽然没有常驻居所,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在沙特居住不少于183日的自然人。

    2)就公司而言:指的是按照沙特《公司法》设立的法人实体;或者公司的决策或管理机构位于沙特境内。

    2、收入来源。

    沙特《所得税法》中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1)在沙特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赚取的收入;2)处置位于沙特境内的不动产所获得的收益,既包括处置不动产所带来的收益,也包括处分以不动产直接或间接地作为公司主要财产的股份、股票和合伙利益所得;3)在具有沙特居民资格的公司处置股份或合伙利益所得;4)出租在沙特使用的动产所赚取的租金;5)具有沙特居民资格的公司所支付的股息、管理费或股东收入;6)在沙特境内取得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销售或许可费收入;7)具有沙特居民资格的公司向其总公司或关联公司所支付的服务费;8)具有沙特居民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支付的服务费,该服务全部或部分发生在沙特境内;9)在沙特境内通过开采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入;10)不具有沙特居民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在沙特境内的常驻经营机构所赚取的收入,包括:在沙特境内销售与该常驻机构经营的相同或相似种类产品所得的收入;在沙特境内取得的因提供与该常驻机构经营相同或相似服务所得的收入。

    需要说明的是,在认定收入来源时,收入的支付发生地将不予考虑。此外,不具有沙特居民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其在沙特境内的常驻经营机构所做的支出将被视为具有沙特居民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支出。

    3、税基。

    1)对于具有沙特居民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股份合伙企业来说,应纳税收入是指其在沙特境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所赚取的全部收入中非沙特籍股东所持有的份额,并扣除《所得税法》所允许的减税额。

    2)对于具有沙特居民资格的非沙特籍自然人来说,应纳税收入是指其在沙特境内从事任何活动所获收入,并扣除《所得税法》所允许的减税额。

    3)对于不具有沙特居民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来说,应纳税收入是其在沙特境内通过常设机构从事任何该机构经营业务相同或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并扣除《所得税法》所允许的减税额。

    4)每个自然人的应纳税收入要分别认定。

    5)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股份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收入要同其股东或合伙人分开认定和计算。

    此外,在沙特境内的股票市场处置交易证券所实现的收益以及处置非用于经营活动的财产所得收益不纳入应纳税范围。工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外国公司交纳的代理费等可以在税前扣除。预扣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咨询费。

9.2 中沙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06年1月23日,中国和沙特政府签署了《中沙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根据该协定,在沙特经营的中国企业在国内缴纳税赋差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默认为20%。2007年1月1日,沙特与中国签订的有关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正式生效。其主要条款包括股息的预提税税率最高5%;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最高为10%。税收协议的效力高于沙特地方税收法律。 

9.3 税制改革

9.3.1 增值税

根据第102届海合会国家(GCC)财长会议的决定,沙特政府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征增值税,但目前仍没有计划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针对某些商品,共有95种食品以及医疗、教育和社会服务领域属于免征范围,征税面向所有居民。由于海湾六国统一在该地区征收增值税,此举有利于打击走私犯罪,同时也方便政府监管。

是否在海湾地区开征增值税的讨论由来已久。2014年以来,国际原油市场供过于求的态势日趋明显,导致石油价格骤降。海湾各国财政压力持续吃紧,六国政府将削减补贴、完善税收体制等议题提上日程。因此,征收增值税被视为海湾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改革举措。2017年初,沙特内阁正式通过了征收增值税的决议。有关方面透露,税率将定在5%左右,据此,征税所得将占GDP的0.8%-1.6%。

9.3.2 土地税

    2016年6月,沙特内阁正式批准对沙特境内未开发的居住或商业用地每年征收2.5%的土地税。征税采用分阶段的方式,征税对象是拥有超过5000平方米的土地所有人。此举是实现“2030年愿景”和“2020年国家转型计划”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被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一方面有利于沙特现有税收体制的完善,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解决日益突出的居民住房紧缺问题。土地税收入将用作居民房建项目及相关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建设。住房建设部将负责征税、对违规行为征收罚款,以及监督和管理法规和细则的执行,并有权对闲置土地的面积和价格进行评估。

目前,沙特境内大量的城市土地处于闲置状态,拥有这些土地的个人和企业主要通过土地交易以获取巨额利润。据2013年的官方评估,闲置城市土地占到首都利雅得面积的40%左右。

9.3.3 特定商品税

    2017年6月,沙特宗教税和所得税总局根据海合会(GCC)总秘书处的决议,正式宣布自6月10日起对烟草制品、功能性饮料(100%)和汽水(50%)征收特定商品税(selective tax),征税覆盖所有的海合会国家。据此,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将被处以应纳税额5-25%的罚款,拒绝提交纳税信息或妨碍征税的纳税人将被处以50000里亚尔的罚款。

9.3.4 非沙特籍个人所得税

2014年以来,沙特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向在沙特工作的非沙特籍员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提议。截至目前,沙特协商会议财政委员会已经正式将该议案提上研究日程。该提议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使用外籍员工的成本,增加沙特本国国民(特别是年轻人)的就业机会,进而降低失业率。该提议一旦通过,将适用于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工作的全部外国人。

9.4 法律评价及风险分析

沙特的税收制度不尽完善,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不够,政府执法的任意性较大。实践中,有中国企业即便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税费,但仍会收到税收主管部门以税费计算错误为由要求补交过去年度税费的通知。关于税费的计算与核定,沙特政府拥有自由裁量权和最终解释权,外国企业的申诉很难改变政府的决定。

十、劳动及就业法律风险

10.1 就业和劳务市场情况

近年来,沙特的失业率一直居高不下。2015年,总失业率达到5.6%,其中沙特公民失业率11.5%,15岁以上沙特公民失业率和女性失业率分别高达36.2%和34%。为了实现“2020年国家转型计划”中创造45万个就业机会,同时将沙特公民失业率降至9%,将女性就业率从22%提高到30%的改革目标,沙特劳动与社会发展部(劳工部)对现有的“沙特化”就业政策进行修订,并于2016年颁布新的“沙特化”就业分级制度,即“沙化平衡”就业分级制度(Balanced Nitaqat)。根据新制度,劳工部在划分各行业的就业等级时,不仅要根据所雇佣沙藉员工的数量,同时也要考虑员工的工资和女员工的数量。但是,就外国投资者而言,“沙化平衡”就业分级制度的实施无疑将增加用工成本,不同程度地加大了投资难度。

10.1.1 沙特的劳务市场

长久以来,沙特劳务市场一直保持着开放,价格相对具有竞争力,管理较为完善等特点,因此成为中东海湾地区最大的劳务市场。据统计,沙特目前约有外籍劳务1000万,主要来自周边的阿拉伯国家,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菲律宾、印尼和尼泊尔等南亚及东南亚地区,以及一些发达国家。由于沙特本国能够胜任高级管理和技术的人才紧缺,这部分岗位因此主要由欧美和日韩人占据,埃及、黎巴嫩、叙利亚等阿拉伯国家的务工人员多从事中端工作,南亚与东南亚人多为从事体力劳动的普通工人。虽然沙特政府为提高本国人的就业率而不断收紧外籍劳务政策,不断完善并积极推进“沙特化”,但从本国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供给情况看,沙特劳务市场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仍需要外籍劳务来填补空白,需求量依旧较大。

10.1.2 中国在沙劳务现状

    1997年,中国劳务队伍开始进入沙特市场,2014年沙特正式宣布中国成为其劳务合作国。目前,在沙的中国劳务人员约有4.2万人,其中大部分是随中资承包工程项目进驻沙特,此外还有少量护士、个体求职者等。近些年,很多中国企业和商户采用集群式发展的模式开拓中东市场,由于迪拜市场趋于饱和,沙特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逐渐成为新的批发零售目的地。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国个体经营者进驻沙特的批发零售市场寻找商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在吉达的中国商户就已超过100家。

    同本地和其他国家劳务相比,中国劳务人员技术过硬、工作效率较高,受到沙特业主及民众普遍认可,为中资企业成功进驻当地工程承包市场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同时,我国在沙劳务合作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1、中方劳务人员多为从事承包工程项目的普通工人,同欧美国家相比,高级管理型和技术型人员较少,劳务合作水平有待提高;2、近年来沙特劳工部加大“沙特化”的实施力度,劳务和签证政策不断收紧,部分中资企业一度面临用工紧缺的困难;3、中国劳务的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已失去明显的成本优势;4、个别中资企业采取“以包带管”的粗放管理模式,导致劳务纠纷时有发生,对中资企业在沙特的整体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10.2 沙特“保人”制度

外国人的入境和在居留主要适用于“保人”制度,即卡法拉制度。该制度是伴随着海湾地区石油革命的兴起而出现的。上个世纪,海湾地区发现了石油并进行大规模开采,大量的石油美元为海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但是本土劳动力的匮乏使得外籍劳工大规模的涌入,海湾地区遂成为新兴的国际劳务市场。

就沙特而言,外籍务工人员数目庞大,主要来自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埃及、孟加拉和斯里兰卡。为了便于管理,沙特同其他海湾国家一样,建立了担保人制度。据此,沙特雇主必须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才能雇佣外籍劳工。雇主即成为担保人,外籍劳工即为受保人。在没有得到担保人许可的情况下,受保人不能入境、工作、更换工作、更换担保人、离境等。受保人只被允许为其担保人工作,受保人离境或者更换担保人必须持担保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在沙特,此函必须经移民局复核。实践中,外国公司与沙特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受到政府的承认和保护,只要外国公司不违反当地法律,担保公司无权扣留外国人护照。沙特政府也设立了相关部门,专门受理因“保人”制度引发的纠纷。但是,外国人私下同沙特公司签订的协议则不受保护,经常会出现护照被扣和无法离境等问题。

10.2.1 “保人”制度的弊端

    1、 政策不健全,执行无保障。

    沙特的“保人”制度 不健全,政策透明度低,执行缺乏有力保障。特别是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政策执行不统一,办事效率低,随意性强。现实中,不少沙特保人自己都搞不清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2、限制受保人离境。

    外籍劳工进入沙特需要其担保人办理入境签证,并担保劳工入境后的行为,即外籍劳工入境后须以担保人的名义访问或者工作。受保人如果触犯法律,政府先找到其担保人,这就为担保人控制外籍劳工的行为提供了依据。

    实践中,外籍劳工入境后,绝大多数担保人都会扣留受保人的护照。一旦受保人回国休假或者结束工作的意愿得不到担保人的同意,受保人便只能继续为担保人工作。甚至有的受保人被担保人抛弃,只能滞留在沙特成为没有护照、旅行证及身份证明的黑劳工。有的担保人更是以此事为要挟克扣受保人的工资,更有甚者,担保人不顾受保人的意愿强行留用受保人为其长期工作的事层出不穷。

    3、雇佣关系不合法,欺诈行为频发。

    大多数受保人家境贫困,为了担保人承诺的高工资赴沙特务工。但是,担保人却大幅削减受保人的工资。受保人由于处在劣势地位,无力反抗担保人的欺诈行为。许多担保人与受保人之间并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受保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即使签订合同,担保人在执行中也经常克扣工资、拖欠工资、不给劳工假期,合同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4、受保人权益未受法律保护。

    “保人”制度的设置必然为沙特保人利用优势地位侵占外国人利益提供了空间。外国人在沙特的一切活动和手续包括申办银行卡等均要挂在保人的名下,银行流水情况暴露无疑。现实中,不少沙特保人想方设法索要好处,如果被拒将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扣留货物、锁仓库等对被保人进行要挟。

    5、非法签证交易猖獗。

    由于保人制度存在众多弊端,不少劳工转而向签证交易商购买签证,拿到签证后可以在沙特工作,并且免于受担保人的欺诈、要挟和虐待。此类签证大多价格昂贵,有的两年期工作签证甚至达到2000美元。

10.2.2 “保人”制度导致的负面影响

    1、治安受到严重威胁。

    保人制度造成外籍劳工饱受担保人的剥削和摧残。一些外籍员工产生了对担保人的仇恨心理,进而采取非法行为进行报复,社会治安受到严重威胁。

    2、失业率居高不下。

    近年来,沙特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本国公民失业率却一直居高不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人制度。鉴于沙特籍员工的工资较高,雇主更愿意雇佣廉价的外籍劳工。目前,沙特总人口3077万,其中沙特公民约占70%,外籍人口数量近1000万。

    3、社会、宗教和文化领域受到冲击。

    外籍劳工来自不同国家,由于各国的宗教、语言和文化存在较大差异,沙特的文化多元性特征明显。因此,这在很多程度上改变了沙特的社会文化构成,造成潜在威胁。

10.3 “沙特化”就业政策

10.3.1 “沙特化”就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沙特政府在本国国民失业率尤其是青年人失业率高企、外籍劳工大量涌入沙特劳务市场的背景下,于2011年9月开始实行“沙特化”就业政策,即“沙特化”分级制度(Nitaqat)。该分级计划的目的是进一步削减外籍劳动力,将腾出的就业机会提供给沙特本国居民。

    “沙特化”分级制度以推动私营部门雇员沙特化为原则,要求所有在沙特经营的企业根据所处行业及企业规模不同,必须雇佣一定比例的沙特籍员工,并根据各企业的完成情况将企业自最高至最低划分为“优秀”、“绿色”、“黄色”和“红色”4个等级。达到沙特化比率的企业(优秀区和绿区)将享受一系列的激励和便利政策;未达到沙特化比率的企业(黄区和红区)则无法享受激励和便利政策,甚至还将面临一系列惩罚措施,有的企业甚至被禁止从其他国家引进劳工并难以获得新的工作签证。

    1、分级制度的量化标准。

在“Nitaqat”分级制度下,各企业将根据其所从事的行业类型和员工规模适用不同的沙化比例等级。为了有效贯彻该制度,劳工部将企业的行业类型从原先的13个细化成52个类别,同时将企业规模细化成5种类型,分别为微小型(0-9名员工)、小型(10-49名员工)、中型(50-499名员工)、大型(500-2999名员工)和超大型(3000名以上员工)。据此,52个行业类型同5种规模相结合,共产生出260个沙化比例等级(52X5)。此外,为了体现分级制度对企业的公平,沙化比例的设定会因不同行业所完成沙化比例的难易程度有所差别。例如,与建筑公司相比,从事银行业务的公司适用的沙化比例更高。以批发零售企业为例,不同规模的企业所适用的沙化比例等级如下:

 

表2-10-1:沙特批发零售企业各规模沙化比例

单位:%

行业种类

规模

员工数量

红区

黄区

低绿区

中绿区

高绿区

优秀区

批发和零售贸易

 

从

至

从

至

从

至

从

至

从

至

从

至

从

至

小型

10

49

0

4

5

9

10

20

21

23

24

26

27

100

中型

50

499

0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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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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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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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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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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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超大型

3000

 

0

9

10

24

25

32

33

34

35

36

37

100

    

    2、企业根据分级情况享受或不得享受的服务和激励政策如下:

    1)优秀区。

    A)根据新的劳务雇用标准指导原则,在获得签证后仍处于不低于绿区,且申请签证次数不多于每两个月一次的企业,受理其签证申请。

    B)在获得签证后仍处于优秀区的企业,通过电子服务发放开放工种的新签证(已获得新签证的劳工未到达沙特时,新发放签证的数量应计算在先前发放签证数量之内)。

    C)允许变更外籍员工工种至包括仅有沙特人可以担任工种在内的其他工种(根据内阁决议,不包括人力资源负责人、评论员、政府行政监督员、出纳、安保人员)。

    D)处于不低于优秀区的企业,提交劳工服务转移的次数不多于每两个月一次的,允许将外籍劳工服务转移至该企业,并同时可变更其工种。

    E)在完成外籍劳工服务转移后仍处于优秀区的企业,提交劳工转移的次数不多于每两个月一次的,允许将外籍劳工服务转移至该企业,而不要求劳工在现雇主工作满两年。

    F)当纳税证、执业证、商业注册、城乡事务部执照等其他政府颁发执照到期后,劳工部可给予一年宽限期,并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

    G)当外籍劳工剩余居住时间距工作证更新日不超过3个月时,允许不考虑居住证有效期为外籍劳工更新工作证。

    H)当企业不低于绿区时,可不经红区企业同意,与红区企业的外籍劳工签署合同,并转移其劳工服务。

    I)当企业不低于绿区时,可不经黄区企业同意,与黄区企业的外籍劳工签署合同,并转移其劳工服务。

    2)绿区。

    A)根据新的劳务雇用标准指导原则,在获得签证后处于不低于绿区,且申请签证次数不多于每两个月一次的企业,受理其签证申请。

    B)赋予绿区企业每有两个劳工最终离境时,获得一个替换签证的权利。

    C)赋予绿区企业变更外籍劳工工种至除仅有沙特人可以担任工种外的其他工种的权利。

    D)绿区企业税务和收入证明到期时,劳工部可给予其6个月的宽限期,并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

    E)当外籍劳工剩余居住时间距工作证更新日不超过3个月时,允许不考虑居住证有效期为外籍劳工更新工作证。

    F)当企业不低于绿区时,可不经红区企业同意,与红区企业的外籍劳工签署合同,并转移其劳动服务。

    G)当企业不低于绿区时,可不经黄区企业同意,与黄区企业的外籍劳工签署合同,并转移其劳动服务。

    3)黄区。

    A)停止受理新签证的或季节性签证的申请。

    B)当两名劳工全部离境,并在第一名劳工离境后一年内提交替换签证申请时,每有两个劳工最终离境可获得一个替换签证。

    C)不得向其转移外籍劳工服务。

    D)不得变更工种。

    E)当外籍劳工剩余居住时间距工作证更新日不超过3个月时,允许不考虑居住证有效期为外籍劳工更新工作证。

    F)当外籍劳工在沙总时间不足6年时,可以更新工作签证,不考虑其为现雇主工作的时间。

    G)失去对其雇佣外籍劳工的控制权,外籍劳工有自由在未取得现雇主同意的情况下,与处于优秀区和绿区的雇主签订合同,并转移其服务至新雇主。

    4)红区。

    A)不得变更工种。

    B)不得向其转移外籍劳工服务。

    C)不能获得任何新签证、替换签证和季节性签证。

    D)当企业拥有处于红区的机构时,不得在劳工办公室进行新的机构备案。

    E)当外籍劳工剩余居住时间距工作证更新日不超过3个月时,允许不考虑居住证有效期为外籍劳工更新工作证。

    F)不得更新工作证。

G)失去对其雇佣外籍劳工的控制权,外籍劳工有自由在未取得其现雇主同意前,与处于优秀区和绿区的雇主签订合同,并转移其服务至新雇主。

10.3.2 沙化政策的实际效果

    实施“沙特化”分级制度以来,沙特市场的外籍劳工录用比例逐年上升,与之相反,本地人的聘用比例较低。劳工部2013年3月的统计数据显示:每年增加外籍劳工接近100万人,沙特境内共有外籍劳工约900万人;而本地人共录用61.5万人次,失业率达12%,其中男性失业率为6%,女性失业率为35%。2015年,沙特总失业率(含外籍 人 )为5.6%;其中沙特本地人失业率降至11.5%,而15岁以上人群失业率仍高达36.2%。

    纠其原因,沙特政府的“Nitaqat”分级制度使得企业的用工成本明显提升,有些企业甚至不堪重负。据企业反映,沙藉员工一方面技能普遍较差,不能适应岗位的要求;另一方面,长期养成了懒惰的习惯,态度不积极,工作不守时,旷工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按照政府的要求,沙藉员工的工资普遍较高,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从某种程度上,沙化政府加重了外国企业投资的负担,有些企业因过高的用工成本难以为继。

10.3.3 沙化政策的保障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沙特化分级制度的落实,提升本国就业,沙劳工部、内政部自2013年4月起,针对未持有有效居住证、工作签证和脱离担保人自行就业的逾200万非法外劳开展了全面的清除行动和大规模遣返行动,涉及人数众多。

    2015年,劳工部还停止向某些岗位的外籍劳动力签发短期临时、季节性以及永久性签证。这些特殊的工作岗位今后将只对沙特本国居民开放。劳工部公布的特殊岗位共16类,具体包括:政府和私营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主管、人事部主管、劳动事务部主任、人事关系部主任、人事管理部门的职员和计工员、政府和私营企业的接待人员、酒店和医院的接待员,以及收银员和打字员。沙特劳工部已经停止为从事上述岗位的外籍员工续发工作许可。劳工部此举旨在执行沙特政府的“沙化就业政策”,同时也有意阻止外籍劳动力将大量工资汇出沙特。

10.4 工作许可的申办

    目前,在沙雇佣外籍劳务的一般流程为:雇主根据需要首先向劳动部申请,然后申请者到沙特商工会办理各类认证手续,后根据情况不同,到外交部或内政部办理劳务签证申请,再赴沙特驻劳务拟派出国使馆办理签证,将劳务人员带出,或可在沙特当地安排。

10.4.1 主管部门

    沙特内政部和劳工部。

10.4.2 工作许可制度

    从内政部、劳工部获取工作许可证的前提是拥有雇佣权。要招募和雇用外籍劳工需申请工作许可证。雇主可以是个体经营户、私营机构或是政府机构,但都必须获取工作许可证。

10.4.3 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是雇主。

10.4.4 申请资料

    1、居留证。

    1)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以申请公司的戳记加以密封;

    2)体检表(首次申请);

    3)申请人护照的复印件及原件(供确认);

    4)支付相关费用每年 500 里亚尔(133.3 美元),以及 150 里亚尔(40 美元)的人力资源费;对于非投资者,还必须支付 100 里亚尔(26.7 美元)的工作许可证费用。

    2、访问签证也可以转换成居留证。

    1)填写完整的相关表格;

    2)提供项目许可证以及个人护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的信函;

    4)投资总局的担保信;

    5)支付所有应支付的费用 (转换费为 2000 里亚尔,折合 533.3 美元)。

10.5 法律评价及风险分析

    在沙特的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部内容非常全面的法律,外籍劳工和本地劳工一样受劳动法的约束。《劳动法》主要涉及“非沙特籍员工的就业”、“在职员工培训”、“劳动合同”、“工作环境和条件”、“妇女权益保障”、“劳务纠纷”和“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外国人可在沙特民事领域任何岗位就业,包括军事领域公开招聘的岗位;外国人来沙务工,必须经过沙特劳工部的批准,并获得其颁发的工作许可证;外籍工人必须与雇主签订书面合同,且由雇主担任其担保人;外籍工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居住证和工作签证;一名雇员只能受雇于其担保人,不得为他人工作;担保人不得让自己的雇员为他人工作,不得纵容雇员脱离其管理自行从业;从担保人处逃逸的外籍劳工2年内禁止被任何单位、个人雇用或收留;工资必须每月足额汇入雇员特定的工资账户;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工作不得超48小时,斋月期间穆斯林每天工作时间缩减至6小时或每周36小时;雇主须承担外籍雇员的签证更新费用、签证过期罚款、办理往返签证的费用,以及离境和入境的机票费用等。

    2015年10月,沙特劳工部对2005年《劳动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新的《劳动法》。此次修订涉及了38项条款,主要包括:员工培训、劳动合同、妇女就业、沙特籍员工特权,监督机制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惩戒措施等内容。通过与2005年颁布的《劳动法》(以下简称:“旧法”)相比较,不难发现:新法更加注重保护私营领域劳动者(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强调工作环境的改善,严厉打击企业各种违法行为,旨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整顿、稳定劳工市场队伍,以期有效地降低沙特公民的失业率。然而,宗教派别(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和国籍差别(沙特本国居民与外籍劳工)所产生的待遇差异化也更加明显。

10.5.1 宗教差别待遇加大

    新《劳动法》第160条规定:“女穆斯林雇员的丈夫去世后,可享受不少于4个月零10天的假期,从丈夫去世之日起计算。期间,如果女雇员已怀孕,其有权延长休假(不带薪)直到休完产假,同时不再享有其他剩余假期。非穆斯林女雇员丈夫去世后只享有15天的带薪休假,且在丈夫去世期间,女雇员不得从事与之不相适宜的工作,雇主有权请其出具证明”。该条修订强调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雇员待遇的巨大差别,且与旧法“女雇员在其丈夫死亡日起享有不少于5天的带薪休假”的规定相比,待遇明显提高。

10.5.2 外籍员工管理趋严

    根据沙特《劳动法》对外籍人员的就业规定:未经劳动部批准,雇主不得以工作为目的招聘外籍雇员。这里所谓的“工作”主要涉及制造业、商业、农业、金融业,以及包括家政服务业在内的任何服务等。企业招募非沙特籍员工,必须获得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而获得许可证需满足的条件之一(也是最关键的)就是:“外籍员工具有本国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学历,即沙特本国公民不具备或现有人员不能满足需求的专业,或者是本国所需的普通工种”。旧法第35条要求“雇主在为外籍员工更换工作许可证之前,必须肯定该员工不在具备条件的沙特籍求职者之列,而其原意从事该项工作”。对此,新法对该条款做了修订,明确规定“雇主如违反劳动部颁布的雇佣沙特公民之特别规定,劳动部将会重新颁发工作许可证”。不难看出,该修订条款将“更换许可证”的主动权从雇主转移到政府(沙劳工部),更加突出了政府在非沙籍员工是否具备换发许可证条件的裁判权。对此,我在沙中资企业需予以重视。

    有关雇主让雇员为他人工作,或使用其他雇主名下的雇员,以及允许自己的雇员在外自立门户方面,新法对该违法行为加大了监管力度,增加了惩戒措施。新法第39条修订为:“劳工部授权对企业进行巡检和调查,巡检中如发现有违法情况,可将雇主逮捕移交内政部,按照规定予以惩处。对违规自立门户的街道人员,捕猎人员及擅自逃工人员,劳工部和内政部将予以逮捕,责令其停工,对其遣送并实施惩罚;如雇主为雇员自立门户提供就业、支付工资或提供交通运输,则将根据其在违规中扮演的角色予以惩罚”。该条款的修订无疑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对外籍员工的管理,明确提出了具体的惩戒措施。因此,管控外籍员工将是沙特政府(劳工部和内政部)今后重点干预和监管的领域。

此外,新法也加大了对雇主在管理非沙籍员工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主要体现在罚款额的大幅提高上。旧法中关于雇佣非沙籍公民从事仅限沙特公民岗位工作的将处以“不少于2000,不超过5000沙特里亚尔(1美元合3.75个里亚尔)的罚款;新法将罚款额度提高到2万里亚尔。

10.5.3 女雇员惩罚性规定

    按照新劳动法的规定:在沙特企业中的女雇员在工作场所必须佩戴头巾,违者罚款1000里亚尔;聘请女雇员的企业必须以书面形式将这一要求告知女雇员,违者罚款5000里亚尔;强迫女雇员晚间工作的企业将面临5000里亚尔的罚款;拒绝为女雇员提供单独办公场所的企业将面临10000里亚尔的罚款。

10.5.4 惩戒力度明显加大

旧法在《法律责任》一章第230条中明确指出:“对于违反法规中任一条款的人,本章都处以不少于3000,不超过10000里亚尔的罚款”,罚款额上限为10000里亚尔。相比之下,新法更加注重私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将稳定劳工市场、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沙特公民就业,改善工作环境等作为立法的主要目的,取消了10000里亚尔的罚款上限,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主要包括:出售工作签证的将处以罚款5万里亚尔;提供错误数据获取签证的处以罚款2.5万里亚尔;雇佣非沙特公民从事仅限沙特公民岗位工作的处以罚款2万里亚尔;违反室内外安全、劳保、职业健康规定的处以罚款2.5万里亚尔;雇佣15岁以下童工的处以罚款2万里亚尔等。此外,私下出售工作签证配额的企业一经发现将被列入黑名单。

10.5.5 劳动争议的解决

沙特解决劳务纠纷的机构包括:初级纠纷解决机构和高等纠纷解决机构。经劳工部理事会主席批准后,纠纷解决结果被称为部长级决议。部长级决议限定初级解决纠纷机构应由多个成员和所有决策部门组成,其中每个部门都负责一类案件。

1、初级纠纷解决机构的管辖范围和职权。

终审案件包括:

1)劳务纠纷,涉及金额不超过10000里亚尔;

2)员工对用人单位发放的报酬不满;

    3)对于违反本法规相关条例的纠纷,处理罚款不超过5000里亚尔的案件,罚款总金额不超过5000里亚尔。

    初审案件包括:

    1)劳务纠纷,涉及金额超过10000里亚尔的案件;

    2)工伤赔偿纠纷,无论涉及金额多少;

    3)辞退员工纠纷;

    4)对于违反本法规相关条例的纠纷,罚款超过5000里亚尔的案件,罚款总金额超过5000里亚尔;

    5)对违法行为判处罚款或死刑的案件.

    2、高等纠纷解决机构。

    高等纠纷解决机构的每个部门不少于三个成员,劳工部理事会发布决议,在部长的提议下,委派主席或成员。高等纠纷解决机构的每个办事处都可以进行案件的终审,分阶段进行,负责所有来自初级机构办事处提交的上诉。上诉期间为自初级解决纠纷机构提交决议后的三十天,从确定决议送达之日起。

    3、劳动仲裁。

争议双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双方也可以在纠纷产生后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但双方都不能够因初级和高等纠纷解决机构做出最终判决后,再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该争议。

    在执行调解、仲裁程序期间,或在纠纷解决机构上诉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在开始执行调解程序之前就有关造成员工伤害的劳务合同条款进行更改。纠纷解决机构可以判决败诉的一方支付胜诉的一方在仲裁期间所产生的所有或部分费用。

10.5.6 新《劳动法》的实施效果

    随着新《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很多私营企业雇主对此纷纷表示关注,并对某些新条款在实施中遇到的困难提出质疑。实践中,私营企业争议最多的条款主要涉及假期、女员工权益保护和外籍员工护照保存等方面。

   根据新法,如果女雇员的丈夫去世,其将获得4个月零10天的假期,期间工资照发。有企业主表示,这将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此外,新法有关女雇员工作的条款过于模糊,只是泛泛要求女雇员佩戴面纱,且工作环境应与男员工相隔离。由于规定描述得过于简单,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劳动监察官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企业被处罚款的可能性无形中增加。在外籍员工的护照管理上,新法明确规定:如果企业暂扣外籍员工的护照,将被处以2000里亚尔的罚款。很多企业对此表示抗议,认为该规定只单纯强调保护员工的利益,会助长外籍员工辞职的随意性。实践中,许多外籍员工的住宿环境较差,也不利于护照的妥善保管。

    总之,新劳动法颁布后,不少私营企业都表示新法缺乏对企业利益的考虑,条款不够具体详细,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

10.6 风险防范建议

    2013年以来,沙特开始收紧外籍劳务政策,一是大力清查非法外籍劳务(有机构指出,沙特劳务市场存在200万外籍非法劳务),发现非法劳务立即限制其行动,并组织遣返回国,有报道称,截至目前已清理近100万非法外籍劳务。二是对雇主申请新的劳务签证指标的控制与审查更加严格,如要求每一份合同都要经过认证等,导致新的指标申请难度加大、成本提高、申请周期延长。三是更加严格管控境内现有外籍劳务,如实施工资保障计划,要求雇佣方必须为每个劳务人员办理沙特银行卡,并将工资如期打入卡中,否则将对雇佣方进行处罚,并停止其申请新的劳务签证指标。此外,还对企业劳务管理、劳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细节上设置了更多的要求,并严格监督企业执行,此对用工单位的劳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外国公司在向沙特派遣劳务和用工方面需注意以下方面:

10.6.1 了解相关法律及修正条款,守法经营

    近一段时期,为进一步落实经济多元化战略,沙特政府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促进非石油私营经济的发展。其中,新《劳动法》的颁布是一项重要举措,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沙特一直是中东海湾地区最大的劳务市场,是在该地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重要目的国。新《劳动法》中有关外籍员工的管理和惩戒措施将对外国企业能否在沙顺利开展业务产生深刻影响,对此,外国投资者应及时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修正条款,守法经营和管理员工。

10.6.2 尊重伊斯兰文化,保障穆斯林员工的权益

    由于宗教原因,新《劳动法》对穆斯林员工的权益保护更加倾斜。为此,外国投资者和承包工程单位务必要摒弃过去的简单、粗放式管理模式,注意倾听和了解穆斯林员工的合法、合理诉求,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在稳定劳务队伍的同时,努力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氛围,避免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0.6.3 切实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

    雇员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斋月期间,每天6小时),不包括祈祷、休息、吃饭时间。每周工作不能超过6天。雇主必须给雇员每年30天的全薪病假,此外还有60天付75%工资的病假。加班和节假日工作,每小时工资增加50%。女员工与男员工应当分别有独立的工作区。禁止妇女上夜班,以及从事危险、极度劳累的工作。妇女工作前3年,分娩前有4个星期的产假,分娩后有6个星期的产假,产假期间发50%工资。工作3年后怀孕,产假期间应得到全额工资,产妇医疗费由雇主负担。

10.6.4 签署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

根据最新规定,沙方加强了对用工单位劳务合同的审查,并将合同认证作为审批新劳务签证的必要条件。因此,建议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需重视签订正规、合法、有效的用工合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正当权益,从而避免劳务纠纷。

10.6.5 甄选适合的沙特“保人”

    进入沙特市场的个体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切记通过正规渠道选择沙特担保人或公司,避免由中国人作为第三方保人的情况发生。虽然外国人在沙特的一切活动都需要经过沙特“保人”的同意,但中国商户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处于被动局面。

十一、环境法律风险

沙特地处热带干旱地区,沙漠约占全国面积的一半,境内无常年流水的河流和湖泊,水资源十分紧张。作为石油出口大国,随着石油的开采和炼化以及工业化的不断发展,环境破坏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成为沙特政府面临的一大挑战。

回历1422年7月,沙特政府根据第M/34号皇令颁布了《环境公共法》,主要目标是:维护环境及环境保护和开发,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保护公共健康,免遭人为失误或环境破坏造成的影响;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进行管理;将环保计划纳入工业、农业和建筑业等领域全面发展计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提高环保觉悟 ,树立个人、群体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改善责任意识,激励国民自愿者在环保领域的努力工作。

11.1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沙特气象和环境保护总局(MEPA)是负责环境保护的主管机构,但生活环卫事务归城乡事务部管理,卫生防疫事务归卫生部管理。主要职能包括:

    1、对环境现状进行核查、评估,提升检测方法及设备,采集信息,开展环境研究。

2、对环境信息予以认证和发布。

3、环保标准的制定、发行、复核、升级和释疑。

4、制定与本部门责任有关的环保法规项目。

5、与许可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合作,采取必要措施落实公共部门及个人的环境法规、环境指数、环境标准的责任归属。

6、在本地区和国际领域内,对各环保领域的动态发展予以跟踪和管理。

    7、将环境意识普及至各个阶层。

11.2 环境政策

沙特作为世界第一大原油出口国,正在计划采取经济多元化等措施以摆脱对石油的依赖,力求在2030年以前减少碳排放量达1.3亿吨,从而有效地应对环境变化带来的各种问题。为实现“2030年愿景”的目标,沙特政府致力于优化、完善能源机构,逐步由化石燃料向可再生能源过渡;努力提升“低碳排放”行业如金融、医疗、教育、旅游以及清洁能源等对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加大对太阳能、风能和地热能的投资开发力度。

11.3 环境法的主要内容

11.3.1环保评估

沙特政府负责环境评估的部门为沙特气象与环境总署(PME:Presidency of Meteorology and Environment),隶属于沙特国防部。自2011年起,该部门停止受理企业直接提交环评申请,要求企业通过有资质的代理公司提出申请。目前,沙特无公开的环境评估标准,在对参与项目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时,会要求企业提供符合HSSE(Health、Safety、Security、Environmental)体系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11.3.2环保措施

    项目设计、施工、或相关活动的责任人,其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的法规和标准。从事任何对环境有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工作,其责任人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轻工作带来的影响或降低事件发生可能。对于新项目施工、现有项目主项改造、投资期限结束的项目,施工部门应尽可能采用适合当地环境的最佳技术,采用对环境污染最少的材料。

    1、所有从事生产性活动、服务或其他工作的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严禁各类固体或液体垃圾对地表水、地下水、沿海水域直接或间接造成水体污染。

    2)保护土地及土壤使之免遭破坏或受到污染。

    3)限制噪声,机械设备运行、使用报警器和扬声器发出的噪声,不得超过本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环保标准。

2、从事挖掘、拆除、建筑施工及渣土清运的工作人员,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渣土进行存放、安全运输和治理,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处置。

3、除工业、能源及其它活动,任何其他燃料焚烧产生的烟、气体、蒸汽,固态或液态垃圾,应在环境指数规定之内进行排放。

4、业主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生产区内空气污染物泄漏或排放,或在环保标准允许的范围内控制废气排放。

    5、封闭及半封闭的公共场所,通风装置应齐备,与该场所容积、能量吸收、内部活动相适应。

11.4 法律评价及风险分析

    在环境保护方面,沙特的立法工作较为滞后,制度设计存在欠缺,内容不够具体,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入世以来,沙特政府逐渐重视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特别通过一系列措施的制定来加大对海洋资源的保护力度,加强对阿拉伯海与红海环境的科学研究,采取治理海洋污染的有效措施,确保经济可持续性发展。根据《环境公共法》,沙特的环境主管部门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惩罚措施较为严厉,外国企业需要予以重视。

11.4.1 重视对有害物质的管理

    1、沙特境内、领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水域,严禁倾倒任何危险、有毒或放射性垃圾。

    2、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生产、运输、储存、回收或最终处置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3、沙特境内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的水域,严禁使用船舶及其它工具,倾倒或处置任何污染物、有毒、危险及放射性物质。

11.4.2 违规处罚措施较严厉

在沙特,污染环境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如环境指标和环境标准遭破坏,一经主管机关核实,将责令违规者在环境指标和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对项目进行关停或治理,消除其负面影响;提供未来防止违反环境指标和环境标准规定、防止事故屡犯的措施的规划报告,此规划必须得到主管部门批准。除此以外,处罚措施还包括:

    1、清理污染物;

    2、没收致污财产;

    3、罚款;

    4、判处有期徒刑。

气象和环境保护局及其他相应的政府部门对任何违反环境标准行为的判定和的处理上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十二、知识产权法律分析

沙特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商号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专利、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植物种类、工业模型法》(即专利法)及其执行条例(2004年)、《商标法》及其执行条例(2002年)、《著作权法》及其执行条例(2003年)。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当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损害赔偿,并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此外,沙特的《打击商业欺诈的规定》也对知识产权提供了间接的保护。

1992年,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宣布成立了海合会专利局,1998年开始受理专利申请。专利局的成立旨在促进六个成员国之间科学和技术合作,鼓励海合会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实力,从而推动海湾地区的科技进步,加快工业化进程。该专利局具有地域性特征,企业在任何一个GCC成员国获得的专利权将在其他成员国自动生效,无需逐个申请便能获得整个海湾地区的专利保护。海合会专利局的成立简化了专利申请和审核程序,同时还为申请人节约了时间和成本。目前,海合会专利局只负责授予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还需逐国申请。

12.1 专利权保护

沙特政府最早于1989年颁布第一部《专利法》(Law of Patent)。2004年7月,根据皇家法令No. M/27,沙特颁布了新的《专利法》,并于2004年9月6日生效。新《专利法》全名为《发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种类和工业设计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旨在沙特境内,对专利、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植物种类、工业模型等进行全面保护。

    沙特专利局成立于1982年,2013年沙特成为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法条约的成员国。2010-2014年,沙特受理专利申请共计1851件,其中主要来自沙特本国人,占总申请量的40%;其次是来自美国的申请849件,占18%;中国申请78件,位居第10,约占总申请的2%。2003-2012年间,沙特国内专利申请量呈上升趋势,年平均增长25%。在国际合作方面,沙特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多项国际合作项目,已与海合会专利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摩洛哥工业与商业产权局建立了合作关系,正在商谈的有欧洲专利局(EPO)、塔吉克斯坦国家专利信息中心和韩国知识产权局等机构。

12.1.1专利权的主管机构

    1、沙特阿卜杜·阿齐兹国王科技城的专利总局(General Directorate of Patent)作为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专利总局),行使专利的审批和管理职责。

    2、委员会(Committee)。委员会由3名法律专家和2名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级别不能低于12级。委员会成员由经济城主席任命。委员会将根据部长委员会的决议组成,任期3年,只能延长1年。部长委员会的决议将任命其中1位法律专家作为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具有管辖权:

    1)与授予专利权相关的所有争议和上诉;

    2)因违反《专利法》及其执行条例所产生的专利诉讼。

12.1.2 《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一)保护对象。

1、发明:指由发明者开发出的一种新方案或新思路,用以解决某一技术领域的问题。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是确定用以制造集成电路的电子元件在一个传导材料中的几何图形排列和连接的布局设计,或者该三维配置是作为生产集成电路的基础材料,用于制造领域。

3、植物种类: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4、工业设计:指由二维的线条、色彩或由三维的形状所组成的一种工业产品或传统的手工制品。该设计的目的不仅为了创新产品的结构和功能,同时也使产品拥有富有创造性地独特外表。该设计也包括纺织品设计。

(二)专利权的确定。

1、专利权是归发明人所享有的一种个人权利,该权利可通过继承的方式进行转移。

2、如果专利产品是由几个人共同发明的,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这几个人平等地共同享有专利权。

3、对专利产品的研发做出贡献的人被视为合伙人,但是如果他的贡献只局限于对产品的研发提供协助,则不被视为合伙人。

4、如果一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完成专利产品的发明,则第一个专利申请人将享有专利权。

5、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除非发明人与单位另有约定。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在此情况下,发明人有权获得一定奖励。任何剥夺发明人获得奖励的权利的协议将被认定无效。如果专利权的申请人是发明人,且在终止劳务合同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则该申请将被视为在劳务合同期内申请。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政府雇员。

   (三)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批。

    1、专利权保护文件的申请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向专利总局提出,《专利法》对申请附件中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予以明确。如果申请人不是专利发明人本人,申请书中必须注明发明人的姓名以及由发明人出具的明确将专利权转让给申请人的文件。在此情况下,专利总局将证明权利转移的文件复印件交予专利发明人。如果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申请人缴纳了申请费,专利总局将对该申请进行登记。

    2、申请专利所需文件。

1)以专利申请人名义出具的,经沙特使(领)馆公证的、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2)由专利发明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合法有效的转让契约书,其中说明专利权转给了专利申请人;

3)一式两份,英文、阿文双语的,严格按照如下顺序撰写的详细说明书:摘要(不超过1页纸);发明背景;发明概要;如必要,提供对图片的简要介绍;发明详述;主张的权利。

4) 其他信息:发明者的姓名、地址;国内国外申请的信息说明:申请国;申请号和日期;公布号和日期(如果有);根据国际专利分类法所属的专利分类。

    3、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从之前申请递交日起算),可以获得给予之前申请的优先权。授予优先权的前提是,该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书面声明,声明要提供之前提交申请的时间、地点和申请编号。此外,申请人必须在向专利总局递交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递交之前相关政府机构认可申请书的复印件。发明和植物种类专利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工业设计专利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

    4、专利总局将在发明和植物种类专利申请递交的18个月内向公众公布该申请。

    5、专利总局将按照规定对登记的申请材料进行程序性(形式上)的审查,如果申请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则专利总局将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起90日内进行补充说明。如果申请人未在该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补充,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未提交。针对发明和植物种类专利权的申请,专利总局将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

    6、如果专利总局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要求,将签发同意授予专利权保护的决定,该决定将按照专利总局签发的前后顺序进行公示。如果专利总局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律要求,则签发拒绝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决定会说明拒绝的理由。

    7、申请人在专利总局做出决定之前,有权利撤回申请,但所缴纳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四)专利权的转让。

    1、任何有关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转让专利保护权的行为必须通过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专利总局认可的相关机构进行核准。对于第三方来讲,转让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保护权相关的专利名称的行为是无效的,除非申请人按照新的专利名称重新在专利总局申请、登记并缴纳费用。

    2、如果一个以上的当事人共同申请同一项专利,或者共同享有一项专利的所有权,任何一个当事人都有权将其专利申请和保护中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所有当事人、或当事人中的一人,或第三人。专利总局将在官方公告上就该项专利所有权的转让进行公示。

    3、如果专利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专利权中的处分权转让给他人,或基于某种原因将专利权中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则专利权人有义务向处分权或使用权的受让人披露其所采取的与该专利权有关的法律措施,以及他人就该专利对其采取的措施。

   (五)专利的保护期限。

    1、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是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或自被投入商业使用(世界各地)之日起10年;无论哪种情况,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自设计开发之日起不能超过15年。

    3、植物种类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但是有关树和藤本植物的保护期是25年。

    4、工业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六)专利权的限制。

    根据《专利法》:如果某当事人在出于善意的情况下,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或在设计专利投入商业使用之前,已经利用该发明专利生产出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生产出包含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制造出包含该集成电路的某种产品,或已经利用了相同的植物种类,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则该当事人的行为不被视为侵权,并且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七)专利许可。

    1、协议许可(Contractual License)。

    专利权人可通过协议许可的方式,允许其他人部分或全部地对其享有的专利进行使用。专利许可协议必须在专利总局进行备案登记并支付相关费用,否则该许可协议对于第三方没有法律效力。除非专利权人所签订的第一份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否则许可协议的签署并不能剥夺专利权人使用该专利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许可他人使用专利的权利。

    专利总局有权要求许可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对协议进行修改,目的是防止对专利权的滥用,避免阻碍竞争、技术引进和传播的现象发生。

    根据许可协议,被许可人在专利保护期内,享有在沙特境内使用专利权人对某项专利所有的一切权利和特权,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除非许可协议有明确的表述,否则被许可人无权将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权转让其他人。

    2、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e)。

    根据《专利法》第24条规定:沙特阿卜杜·阿齐兹国王科技城(King Abdulaziz City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以下简称“经济城”)在下列情况下,根据申请,有权通过授予第三方强制许可的方式允许其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1)申请在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或者授予专利之日起3年后提出,在此期间,专利权所有人未使用其专利或没有在具备充足条件的情况下使用专利,除非该专利权人有合法的理由证明该行为的合理性。

    2)强制许可的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具备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努力取得协议许可,并为此支付合理对价。但是,上述条款(A)的情况并不适用,申请人是政府机构或得到了政府授权的人,且申请强制许可是出于公共利益。这里的公共利益特别指安全、医疗卫生、营养等关乎国家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或者申请强制许可的原因是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某种特殊情形,申请目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非任何商业利益。在该情况下,申请人知晓该发明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的存在。专利权人将被立刻告知。

    3)授予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使得发明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在当地市场上得到应用。但是,如果申请许可的目的是为了非法竞争(有关政府已将此行为认定为非法竞争,申请人意欲通过获取许可来规避政府的判决或决定)。此情况将不适用强制许可。

    4)授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将根据授予的目的,明确许可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但是,如果授予许可的条件消失而且不可能复原,就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而言,该许可将面临终止。

    5)对被许可人而言,授权的强制许可不具有排他性。

    6) 经济城将单独考察每个申请人的情况,并分别做出决定。

    7)发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的所有人将因此得到合理补偿,被许可人支付的补偿金数额由委员会决定。

    8)如果强制许可涉及的专利与半导体技术有关,则授予许可的目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非商业目的;或者许可的目的是为了管控一些通过审判或决议所认定的非法竞争行为。

    9)如果某项专利关系到一项重大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具有十分可观的经济价值,但该技术的研发有赖于使用另一项专利。为此,经济城有权授予该专利所有人使用另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被许可人不能将该许可权转让他人,除非另一项专利被转让。在合理的情况下,另一项专利的所有人因此有权从被许可人那获得“反向许可”。

    此外,经济城在下列情况下,基于申请,有权授予第三方开发使用植物种类专利的强制许可。

    1)授予强制许可的目的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必要。

    2)强制许可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经济实力。

    3)在符合合理的条件下,强制许可申请人未能从植物种类专利所有人那取得许可权。

    4)强制许可申请日距离植物种类权利权批准日已过了三年。

    5)植物种类专利的所有人将因此得到合理补偿,被许可人支付的补偿金数额由委员会决定。

    通常情况下,植物种类专利的强制许可期限为2-4年。在经济城认为授权强制许可的理由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可做出适当延期的决定。

    针对发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种类专利的强制许可受益人无权将被授予的许可权转让他人,除非该转让包括了受益人从许可权中获得的部分或全部利益以及受益人的信誉。此外,该转让要得到经济城的批准,否则无效。如果经济城审批通过,受让人对转让审批前,第一受益人所负的职责有承担的义务。

    在下列情况下,经济城有权做出取消强制许可的决定:

    1)除非有合法的理由,许可受益人在授予许可或同意延期之日起2年内,没有合理地(沙特主管部门满意的)使用专利。

    2)强制许可受益人没有自许可费交纳之日起的90日内交纳有关费用。

    3)强制许可受益人违反了授予许可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八)无效专利和专利侵权。

根据《专利法》,认定专利部分或全部无效的裁判将导致专利权在认定无效的范围内,自授予之日起就是无效的。在沙特境内,任何人在没有获得专利权人书面同意,且该项专利在专利总局登记记录的情况下开发、使用该专利的行为将被视作侵权行为。委员会应专利权人或利益相关方的请求,将签发指令阻止侵权行为和损害的发生,并将处以侵权人不超过10万里亚尔的罚款。对于二次侵权的行为,罚款额将不超过20万里亚尔。如果委员会认为侵权人应受到监禁的惩罚,则侵权人先被交付到申诉委员会(Board of Grievances)。如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阻止侵权造成的损害时,可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委员会的上述决定将会在官方公报、公报和两家报纸上刊登。    

12.2 商标权保护

沙特于2002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商标法》还包括了对地理标识进行保护的条款。沙特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成员国。

12.2.1 管理机构

沙特商业与投资部(原商工部)是商标管理机构。

12.2.2 商标的定义

    沙特《商标法》所指的商标(Trademark)是一种名称,是用具有独特性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编码、图样、印记、突出的铭文或其他标志,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该种标志易于人们区别各种工业、商业、专业,农业产品或者森林、自然资源的开发项目。或者贴上某种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方便人们知道该商品或服务的所有人,使其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区别开。《商标法》明确指出,不能作为商标登记注册的标示、标记主要包括:

    1、该商标不具有鲜明的特征,只是对商品或服务特征的简单描述;或者商标只是按照习惯,只是对商品或服务的一个简单称呼;

    2、商标的表述、标识和绘图有违宗教,或者与宗教的象征相似。

    3、商标的表述、标识和绘图有违行为规范或公共道德。

    4、除非得到授权,否则商标的名称、标示中的口号、旗帜与沙特、其他国家或沙特所加入的多边国际协定的成员国、或某些国际组织、政府组织的标示相近或相似。

    5、如果沙特、第“4”条中所涉及国家的官方标示和印记代表着对某些商品、服务或担保物品的支配和管控,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商标也用与上述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服务上。

    6、商标使用某地理名称,足以让人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原产地产生混淆;或者使用原产国名称作为商标的目的是不正当的垄断信息源。

    7、商标所使用的照片、个人姓名或商号并未得到所有者或其继承人的同意。

    8、商标中包含代表品质级别的信息。

    9、商标中所包含的信息能够误导消费者,或者其所提供的商品、服务或产品特征的信息是虚假的;或者商标涉及不真实、仿造的或假冒的商号。

    10、商标所有人是根据相关机构所裁定的不能介入该领域的自然人或法人。

    11、商标中使用的标示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的标示相近或相似,且两个商品都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此外,该商标一旦注册将有损于已注册商品的产品或服务的价值。

    12、申请的商标标识同沙特境内已注册的知名商品的标示相近或相似,尽管申请商标使用在非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上,在此情况下,注册该商标所带来的收益不能抵消其对驰名商标所带来的损害。

12.2.3 商标注册

    商业投资部中负责商标注册登记的部门是下属的商标注册办公室(Trademark Registry)具体负责所有注册商标的记录、以及商标所有权撤销、商标的转让、抵押、使用许可、延期和废除等信息的通告。

    1、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1)持有沙特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2)居住在沙特并授权从事商业或专业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3)给予沙特同等待遇的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4)属于或居住在沙特加入的多边国际协定的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5)协会组织。

    2、申请商标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和信息。

    1)按照商标注册办公室要求的模式提供商标的照片;

    2)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则需提供申请人全名、地址和商号;如果是法人,要提供申请人姓名、国籍和法人总部办公室的地点。的经沙特使(领)馆公证的、合法有效的委托书,一份委托书可以同时递交多份申请;

    3)如果申请人是代理人,提供代理人的姓名和家庭住址;

    4)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描述;

    5)申请注册商标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他们的种类;

    6)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在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下,申请文件需由授权的代表人签字;

    7)10张按要求模式的商标照片;

    8)如果申请人为代理人,需附代理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9)支付注册费的证明文件。

    3、审批程序。

    1)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申请材料,商标注册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

    2)如果商标注册办公室认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有权要求申请人修改、补齐材料以满足法律要求,或告知申请如何修改以注册成功。如果申请人在收到上述通知的60日内未做出反应,则其注册申请将被拒绝。

    3)申请人在注册申请被拒绝后,有权自收到决定之日起的60日内向商业投资部申诉。如果商业投资部做出驳回申诉的决定,申请人有权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Board of Grievance)提出上诉。

4)如果商标注册成功,商标注册办公室将按照《商标法》执行条例所要求的程序完成注册登记。申请人将支付注册费。

5)任何人有权自注册之日起的6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对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同时提交异议函的复印件和向商标注册办公室提出异议材料的证明。

6)在商标注册的决定成为最终决定或申诉委员会做出最后裁决后,商标注册办公室将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录入和通告等。

7)注册成功后,商标所有人将获得商标注册证书,信息主要包括:商标注册号,注册日期,商标所有人的姓名、国籍和住所,商标的照片,以及商标注册商品或服务的描述等。

4、商标权及保护期限。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生效。商标保护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展。

    商标注册人是商标唯一的所有权人,其他人需得到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才可使用该商标。商标所有人有权通过起诉的方式阻止其他人使用该商标,或在商标注册的产品、服务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足以误导消费者的相似标识。但是,合理使用商标中所包含的标识、措辞以及富有想像的描述性绘图等具有鲜明特征的元素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5、商标的续展和终止。

    1)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保护期到期前的6个月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递交延期申请。商标的续展无需经过审查程序即可获得许可。

    2)商标注册办公室和利益相关方在下列情况下可请求终止注册商标:

    A)商标所有人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连续5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

    B)有证据证明商标的注册有违于一般惯例或公共道德。

    C)商标注册是基于虚假信息。

    此外,注册商标也会在下列情形下法定强制性终止:

    A)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延期;

    B)商标所有人为自然人或法人,相关机构颁布了禁止其使用的决议。

    6、商标权的转让。

    沙特《商标法》允许商标所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转让的手续必须以书面形式,且转让目的不能是误导公众,让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来源和功能产生混淆。此外,商标的转让必须在履行相关的许可、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7、惩罚措施。

   1)《商标法》规定,对于以下商标侵权行为将处以5万-100万里亚尔的罚金和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者两种处罚选其一:

   A)仿冒或假冒商标误导公众,或出于恶意使用仿冒或假冒的商标;

   B)出于恶意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

   C)在知情的情况下,持有、提供或销售贴有仿冒或假冒商标的商品或服务。

   2) 对于以下商标侵权行为将处以2万-25万里亚尔的罚金和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者两种处罚选其一:

   A)使用本法中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

   B)通过不正当记录商标信息和资料的方式,让外界误以为商标已被注册。

12.3 著作权(版权)保护

     版权保护一直是沙特贸易伙伴所关注的问题。在沙特,视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盗版现象十分猖獗。入世后,由于沙特采取了各种打击盗版的措施,这种侵权现象得到有效抑制。2003年,沙特颁布了新的《版权法》,加大了对印刷品、讲稿、录音、可视作品、艺术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法律保护,主要特点包括:

    1、 对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的保护更加明确;

    2、对视听作品和录音作品的保护力度加大,保护期为首次公演和出版后的50年;

    3、 禁止翻译和复制。

    1993年12月,沙特签署了1971年《伯尔尼版权保护公约》,2004年加入《伯尔尼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公约》和《巴黎工业产权保护公约》。根据1971《伯尔尼公约》,对所有艺术品和文学作品的保护期进行了调整。此外,新《版权法》对侵权者处以更加严厉的处罚,包括6个月的监禁,最大处罚金额为25万里亚尔(约6.7万美元)。

12.3.1 主管部门

沙特著作权的主管部门是文化和信息部。

12.3.2 受保护的作品范围

    1、沙特籍或者非沙特籍作者的作品在沙特第一次出版、摄影、表演或展示;

    2、沙特籍作者的作品在沙特境外第一次出版、摄影、表演或展示;

    3、广播组织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

    4、沙特作为成员的国际间协议认为是版权保护的作品。

12.3.3 保护期限

    1、作者终身并在死后50年内享有作品权;

    2、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

    3、企业或未知作者的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50年。如果未知作者能够确定,则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4、可以分开的作品的保护期则分开计算;

    5、分段作品、分段视听作品、电影、集体作品、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为50年,自第一次展示或出版时起算;

    6、手工作品和照片的保护期自出版之日起算25年;

    7、广播电视作品的保护期为20年;

8、录音录像制品的保护期为50年。

12.4 法律评价及风险分析

过去,沙特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不尽完善,保护措施不到位,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伴随2005年加入WTO,沙特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逐步与WTO相关规则和国际知识产权协定(TRIPS)接轨。入世谈判中,沙特承诺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直接达到TRIPS要求,不申请过渡期。但总体上看,同欧美国家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相比,沙特等海湾国家在知识产权综合能力上相对薄弱。

12.4.1 专利技术人员匮乏

  目前,沙特专利局从事专利审查的专家资源较为匮乏,导致申请受理和审批耗时,效率相对较低,甚至会导致纠纷难以解决。

12.4.2 存在遭遇恶意抢注的风险

    在商标注册和外观设计领域,沙特等海合会国家未加入国际合作组织,我国的一些驰名商标有可能在沙特遭遇恶意抢注,中国企业恐将面临商标侵权风险。

12.4.3 差异化增加了合作难度

  沙特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加之语言、文化以及知识产权发展程度等方面的差异,阻碍了统一、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  

12.5风险防范建议

外国企业进入沙特市场开展投资合作,务必遵守沙特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避免侵权的发生;同时需提前研究学习沙特的相关规定,通过专利和版权申请、商标注册等活动有效保护自己的智力研究成果。

如前所述,海湾六国成立了海合会(GCC)专利局,简化了专利申请程序,外国企业可选择任一成员国递交专利申请从而获得其他成员国的保护。由于GCC专利局不直接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外国企业必须直接向GCC专利局提出。随着入世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日益完善,特别是以工业化和私营化为主导的经济转型改革的步伐加快,沙特政府开始重视对专利审查员的培养,从而提高了专利审批的效率。 

十三、争议解决法律风险

在油价低位运行时期,伴随一系列开源节流的经济改革措施的实施,很多政府投资项目中止运行,拖欠工程款现象严重,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补贴支出大幅缩减。与此同时,沙特开始进入贸易纠纷的高发期,其中工程承包领域成为重灾区。实践中,由于沙特的法律体制有区别于其他国家,某些领域的法律法规或是不够完备、严谨;或是带有歧视色彩,外国公司处于劣势,很难诉诸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几年,中国企业在沙特投资、贸易、劳动、承包等领域频频陷入贸易纠纷的困扰,由于不了解沙特的相关法律,争议解决途径不对路,进而丧失在仲裁和诉讼中的主动权。

在争议解决方面,沙特与大多数国家一样,解决方式主要由诉讼、仲裁和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组成。在民商事领域,沙特已颁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商业法庭法》、《仲裁法》、《执行法》、《伊斯兰法庭程序法》、《申诉委员会法》和《司法法》等。

13.1 司法体制

    沙特具体的司法事务由司法部和最高申诉委员会负责管理。2007年10月,沙特进行了司法体制改革,颁布了《司法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申诉委员会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由法院系统和行政司法系统并存的新司法体系。

13.1.1 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包括最高司法委员会( Supreme Judiciary Council) 和三个层级的法院,分别是: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上诉法院( Courts of Appeals)、初审法院( First-Instance Courts)。初审法院又分为普通法院( General Courts) 、刑事法院( Penal Courts) 、家庭法院(即身份关系法院)( Family Courts) 、商事法院( Commercial Courts) 和劳动法院( Labor Courts)等。

    1、最高司法委员会。

    根据2007年颁布的《司法机构规则》,最高司法委员会不再是国家最高法院,不负责具体案件的审理,主要职能是负责监督和管理法院和法官。委员会由1名皇室法令指定的主席和下列10名委员组成:首席大法官、4名皇室法令指定的上诉法院的专职法官、司法部副部长、公共安全调查总局局长、3名皇室法令指定的上诉法院法官。所有成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主要负责事项包括:

    1)经国王批准后,发布有关法官人事方面的规章;

    2)发布司法监察规章;

    3)建立、合并、取消法院建制,决定审判权限等;

    4)指定上诉法院的院长,并从上诉法院法官中指定其副职,指定一审法院的院长和他们的助理;

    5)颁布审判程序和法官权限的规章;

    6)规定筛选法官的方法、程序和原则;

7)决定司法层级以及相应的管辖范围;

8)与其职权有关的其他事项提案等。

    2、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取代了最高司法委员会成为沙特新司法体制中的最高权力机构。法院设在首都利雅得,法院院长由皇室从各部部长中指定。最高法院审判案件时由合议庭审理,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一个合议庭,但是某些严重的刑事案件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庭长由最高法院院长提议,并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决定任命。最高法院有权裁决普通法律是否违背伊斯兰教法。主要负责对上诉法院重大的刑事案件的复审,以及下列存在瑕疵的案件的复审:

    1)违反伊斯兰教法或现行法律或者与伊斯兰教法不一致;

    2)陪审团的组成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

    3)法院或陪审团无管辖权;

    4)扭曲事实或者错误描述事实特征。

    最高法院设置由院长领导的常务委员会,所有法官都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决定争议案件的审判的总原则,复核适用的法律。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才有效。任何决定需多数成员通过,如果票数相同,则由院长最终决定。

    3、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认为第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和程序上有瑕疵时,有权推翻此裁决。沙特在每个省都设立一个或多个上诉法院,在某些省的上诉法院中,上诉法庭由三个三名法官组成的陪审团巡回裁决,并且由审理上诉的法院的院长指定一名法官主持裁决。上诉法院一般也会允许诉讼当事人充分行使按照第一审庭前程序法规定的辩论权,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后才做出裁决。

    上诉法院的专业陪审团有:法制陪审团、刑事陪审团、家庭纠纷陪审团、商事陪审团和劳工陪审团等。

    4、初审法院。

    初审普通法院根据管辖案件和专业分工划分为:普通法庭、刑事法庭、家庭纠纷法庭(即身份关系法庭)和商事法庭等。

    初审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由1名或3名法官审理,法院可以就每个案件做出初步裁决和最终裁决。做出最终裁决时,可以请示上诉法院,但是上诉法院一般不听取证据,他们只对裁决书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存在任何瑕疵,则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而原审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纳上诉法院的意见。

13.1.2 行政司法系统

    在沙特新的司法体系中,行政司法系统与法院系统平行存在。行政司法系统包括申诉委员会(内设行政司法委员会)、三级行政法院系统,即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即初审行政法院)。其中,最高行政法院陪审团由3名法官组成;上诉行政法院陪审团由3名法官组成;第一审行政法院由3名法官组成,也可以由1名法官组成。

    1、申诉委员会(Board of Grievances)。

    1982年颁布的《申诉委员会条例》赋予了申诉委员会独立的司法机构地位。据此,委员会总部设在首都利雅得,直接向国王负责并报告工作。其管辖范围除涉及沙特政府部门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争议之外,也包括商业纠纷。伊斯兰教法规定,所有的纠纷案件均可通过申诉委员会进行听证。执行法官将根据2012年执行法律规定执行判决。

    申诉委员会的法官和他们的判决应当确保司法公正,并保证他们履行职责、遵守法律的规定。申诉委员会由一名部长级的主席,以及多名副主席、法官、研究员、专家和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

    2、行政司法委员会。

    行政司法委员会由申诉委员会主席、最高行政法院院长、申诉委员会第二副主席、4名上诉法官组成。就沙特整个司法体系而言,行政司法委员会和最高司法委员会享有同等的职权,行政司法委员会的主席和最高司法委员会的主席享有同等的权利。行政司法委员会由主席至少每月召集一次会议,并且至少由5名成员参加,表决需获得多数通过。主席缺席时,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长代行其责。行政司法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从法官中产生。

    3、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设立在首都利雅得,院长为正部级。最高行政法院设有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才能有效。最高行政法院对上诉行政法院的判决存在下列情形时享有复审权:

    1)违反伊斯兰教法或者现行法律,适用或者解释法律错误,或者违背最高行政法院先前的判决;

    2)法院没有能力管辖;

    3)合议庭的组成不合法;

    4)扭曲事实真相或者错误描述案情;

    5)与先前的法院判决相冲突;

    6)存在管辖权冲突。

    4、上诉行政法院。

    上诉行政法院管辖初审行政法院判决被上诉的案件,并有权依法决定是否听取当事人的辩解。

    5、初审行政法院。

    初审行政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包括:

    1)有关公职人员、军队从业人员和退休的政府或法人企业雇员,以及他们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的案件;

    2)行政相对人上诉请求撤销最终的部分行政决定:

    3)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权益;

    4)行政机关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案件;

    5)主管部门授权的纪律检查案件;

    6)请求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

7)其他行政争议。

13.2 仲裁的相关规定

    仲裁是沙特允许用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2012年,沙特颁布了新的《仲裁法》及其执行条例,削弱了法院对仲裁程序的限制和影响,对仲裁的适用范围、法院管辖权、仲裁协议、仲裁庭和仲裁员、仲裁审理和裁决程序以及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13.2.1 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仲裁法》,在不违背伊斯兰教法以及沙特加入的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争议(无论是否发生在沙特境内)均可以诉诸仲裁,并适用沙特《仲裁法》。但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或不能和解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此外,除非沙特内阁允许,否则仲裁程序不适用于沙特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纠纷。

    依据《仲裁法》,仲裁具有国际性,适用于具有如下情形且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争端:

    1、如果争议双方的总部位于不同的国家(一方有多个办公地点,则取决于与争议最密切联系的办公地;或者一方或者多方没有固定的办公地,则取决于经常居住地);

    2、如果争议双方在同一个国家,并且他们中的下列地点在国外的:

    1)仲裁协议指定的地点;

    2)执行双方贸易基本业务所必须的地点;

    3)与争议的解决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

    3、如果双方所同意诉诸的某一机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中心位于沙特境内;

    4、如果仲裁裁决的事项涉及多个国家。

13.2.2 仲裁程序

    新《仲裁法》规定的程序与国际上通行的国际仲裁规则基本一致,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仲裁规则,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法》规定了详细的仲裁程序供仲裁庭选择。此外,新《仲裁法》也赋予了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的自由。但需注意的是,虽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语言,但实践中一般是仍然使用阿拉伯语。

    1、仲裁庭。

仲裁庭由1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人数必须是奇数,否则仲裁裁决无效。仲裁员的任职条件包括:

    1)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且能胜任;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

    3)至少取得伊斯兰教法专业知识的学士文凭。如果仲裁庭由多个仲裁员组成,则只要求庭长取得学士文凭。

    2、仲裁员的选择。

    争议双方可以通过仲裁协议的约定选择仲裁员,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照下列方法执行:

    1)如果仲裁庭只有1名仲裁员,则由主管法院选择;

    2)如果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争议双方各选择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某一方提交仲裁申请后15天内或者双方在15天内仍不能就第3名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主管法院指定。该指定的仲裁员担任仲裁庭的庭长。主管法院将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和仲裁法的规定选择仲裁员,同时,在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的30日内公布选择仲裁员的决定。仲裁员必须独立、公平、公正,不能与争议的案件存在利益关系。如果仲裁员有不公正的行为且不退出,或者争议双方就仲裁员的退出事宜不能达成一致,主管法院有权解雇其指定的仲裁员。

   3、仲裁的执行。

    除《仲裁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被认为是最终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根据2013年《执行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13.3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

    根据纠纷涉及的领域,沙特法律还允许设立一些独立的纠纷解决机构或委员会(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uthorities or Committee),用于处理相关特殊、专业领域的纠纷。其中包括:银行纠纷解决委员会、保险纠纷解决委员会、证券纠纷解决委员会,以及媒体纠纷解决委员会等。这些机构有权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就纠纷事项进行裁决,出具裁决决定。目前,沙特政府有计划将这些专门纠纷解决机构的裁决权转移到普通法院,而申诉委员会将承担政府机构的职能。

13.4 法律评价及风险分析

13.4.1 司法程序的法律风险

    1、法官专业化程度不高。目前,沙特法院系统的法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职法官”,同一名法官经常统管民商事案件或刑事案件等,法官专业程度不高。

    2、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沙特是典型的阿拉伯国家,“人治”的痕迹无处不在,司法系统也不例外。法官的工作态度不十分严谨,经常因个人的原因不按时到庭或延期开庭;自由裁量权过大,偏袒沙特当事人的情况非常普遍。

    3、法庭秩序混乱。实践中,同一法官经常在同一时间段审理不同的案子,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同时进行抗辩,法庭秩序混乱,法官精力有限,很难专注听当事人辩论,因此在相当程度上会影响审理的严谨性和判决结果的准确性。

    4、司法滥用现象严重。在沙特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案、审理、上诉和强制执行等,司法滥用现象处处存在,外国当事人同沙特当事人的地位极为不对等。对于沙特人原告来说,立案的门槛非常低,效率高;但如果是外国人将沙特人作为被告,法院则要求立案证据充分,审理严格,微小瑕疵也会导致不予立案。

    5、诉讼耗时费力。根据沙特的《司法法》,诉讼费用并不高,且败诉方不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但是,在沙特聘请律师的费用较高,加之司法程序不严谨、不规范,诉讼时间的长短难以预料,外国当事人常常不堪重负。

13.4.2 仲裁的法律风险

    沙特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之一。作为公约成员,沙特政府承认外国仲裁的法律效力,但同时也做了一些保留。这些保留条款的核心就是:承认外国仲裁的前提是不能与伊斯兰教法相违背。因此,外国投资者在其他国家通过仲裁途径获得的裁决是否能得到沙特方的认可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13.5 风险防范建议

    如前所述,外国投资者在沙特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相对不占优势,且诉讼过程耗时、耗力、耗钱。因此,建议外国投资者通过以下几方面规避法律风险,妥善解决争议。

13.5.1 合理规避争议

一方面,外国投资者在申办投资许可证、成立公司、缴纳税费和保险、完成“沙特化”就业指标、保障员工权益、商业登记注册、合同签订和履约,投标政府项目以及承包项目施工等各个方面务必严格遵守沙特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鉴于沙特是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严格遵守伊斯兰教规,因此外国人(公司)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特别要尊重沙特籍,以及其他穆斯林雇员的宗教信仰。此外,由于沙特带有浓厚的阿拉伯文化色彩,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贸易等领域,以及同当地政府部门打交道时,应通过代理或沙特合作伙伴进行,不仅方便事情的办成,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有助于避免争议和纠纷。

13.5.2 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充分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尽量保留图片、来往信函、邮件等书面证据,做到未雨绸缪,变被动为主动,提高胜诉的机率。

13.5.3 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由于外国投资者在沙特通过仲裁和司法程序解决争议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在发生争议时,尽量同沙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

13.5.4 公关制造压力

    在无法避免进入诉讼程序时,建议外国人(公司)在法院正式立案前,借助各种外围途径和渠道给对方当事人和法院等司法部门施以压力,在合理的范围内造声势,促使其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

13.5.5 借助仲裁处理纠纷

    同司法程序相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较为省时、省力。因此,外国投资者在合同中应附加仲裁条款,或同沙特方签订仲裁协议。发生纠纷时,先通过仲裁程序进行解决。

13.5.6 争取庭外和解

    诉讼中,外国投资者不要放弃任何能够庭外和解的机会,要准确评估整个诉讼过程所消耗的律师费、时间成本以及败诉的风险成本;善于比较庭外和解所达到的结果与诉讼结果之间产生的机会成本。

13.5.7 诉讼技巧

    考虑到外国人(公司)在沙特打官司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因此建议外国投资者最好从诉讼程序下手,努力找出沙特当事人、法院在司法程序的运用中暴露出的瑕疵和不规范、不合法的做法,就程序问题进行有力抗辩。有关的程序问题主要包括:

    1、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2、诉讼当事人是否享有当事人资格;

    3、诉讼中是否存在当事人、律师、证人、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应该回避的问题;

    4、诉讼理由是否充分;

    5、诉讼标的是否合理等;

6、原告立案时提交的证据是否充足,该证据是否与庭审时的证据相一致,是否可采纳等。

13.5.8 索赔工作同步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变更索赔工作,将资料收集、成本估算、报送、书面确认做到前面,避免索赔处于被动的尴尬局面。学会借助工程变更索赔、工期索赔等手段尽可能规避法律风险。

十四、贸易救济法律风险

中国与沙特在经济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每年,我从沙特进口大量原油的同时,也向其输出大量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等产品。近几年,中沙双边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对沙出口各类产品实现较快增长。2015年,中国在沙特前十大进口来源国中位列第一,达到246.4亿美元。然而,随着我出口的快速增长,我在沙特、甚至海湾地区遭遇贸易保护措施的威胁也逐渐呈现高发态势。

2016年,海湾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合会)国家根据WTO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相关法律规定,发起针对彩钢板(海关编码:721070和721090)的保障措施调查,以证明该类产品进口对海合会国家,特别是沙特的相关产业构成严重损害。如果调查结果能够证实上述产品的进口出现激增,对海合会成员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海合会国家将减少或者停止进口该类产品。

    沙特作为海合会的重要成员,并未单独就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和实施进行立法。其所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是援引2003年《海合会国家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统一法》的相关规定。

14.1 海合会国家统一贸易救济法

为了促进海合会成员国(沙特、阿联酋、科威特、卡塔尔、阿曼、巴林)之间实现经济互补的一体化目标,并充分考虑到海湾工业在海合会国家经济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海合会最高理事会于2003年12月21-22日在科威特召开的第24届会议上通过了《海合会国家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统一法》(以下简称:《统一法》)。根据该法,海合会六个成员国可通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的方式,采取相应的贸易救济措施来应对非成员国对海湾地区产业造成的实质性危害、损害威胁或者阻碍其相关产业建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这是海合会(GCC),作为一个关税同盟,在贸易救济领域颁布的唯一一部重要法律,各成员国可据此向非成员国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或针对某一进口商品的激增发起保障措施调查。该法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后,最高理事会成立了工业合作委员会(ICC)负责起草相关的执行条例。2008年3月10日,GCC技术委员会成立,职责是审议、修改《统一法》及其执行条例。2010年12月,GCC最高理事会在审议的基础上,颁布并实施修正后的《统一法》。由于这部法律适用于海湾六个成员国,因此所谓的“海湾地区某一产业”亦是指各成员国生产该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所有生产商,或虽是部分生产商,但这些生产商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量总和占六个成员国总产量的主要比例,即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

14.1.1 《统一法》的特征和适用

    《统一法》中有关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规定对于GCC国家而言,均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六个成员国必须遵循。鉴于《统一法》已由最高理事会审批并在各成员国官方公报上发布,因此,若国内法的某些规定与《统一法》存在冲突应以《统一法》为准。GCC成员国必须将有关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立案决定和最终裁决结果向反倾销委员会和反补贴委员会通报。此外,GCC国家在遵循《统一法》的前提下,也要遵守WTO框架下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换言之,《统一法》是在WTO《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的基础上制定的,特别在对GCC产业损害的评估、救济调查程序(调查机关职责、立案通知程序、听证会的举行、利益相关方的举证和抗辩等)、救济措施性质和期限,以及调查机关信息和裁决的披露的设定上均同WTO规则保持一致。《统一法》执行条例规定:原则上,GCC针对某种产品进行调查并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适用于对GCC所有成员国的进口。但是,在条例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贸易救济调查的启动则可由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申请。调查中,对产业损害的认定、倾销或补贴幅度的评估必须是建立在GCC整体的基础上。

    近些年,受全球经济复苏缓慢,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低位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包括美国、欧盟、印度、土耳其等在内的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借助各种贸易救济措施来保护本国的产业发展。一段时期以来,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成为不少国家用来提振本国经济的武器。根据WTO发布的2014年度报告:1995-2013年,25%的WTO协议被提请进入审议、磋商程序,这些协议均涉及贸易救济规则。仅在2013年,被提起的20项磋商申请中,有8项就是针对贸易救济措施,提出申请的国家近一半是发展中国家包括古巴、巴拿马、印度尼西亚和危地马拉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形形色色的贸易救济措施被频频使用的今天,海湾六国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做法上与其他WTO成员大相径庭。1995-2013年,没有一个海湾国家(均为WTO成员)作为申诉方、应诉方或第三方参与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程序。其间,只有沙特曾以第三方的名义参与过一些争端。时至今日,海合会国家还未对任何国家的任何产品征收过反倾销、反补贴税,或采取保障措施。只有沙特在国内产业的申请下,曾在2009年对铁制品发起了两次保障措施调查,但都在2010年无措施终止调查。

    GCC国家怠于寻求贸易救济的原因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海湾国家高度依赖石油收入和对外贸易。海合会是由地区六大石油聚头组成。GCC成员国石油资源丰富,财力雄厚,特别在国际油价高企时期,积累了大量的石油美元。从经济结构上看,单一石油经济体制是海湾国家的共同特点。2014年,石油和天然气构成了海湾地区GDP的近1/3,对财政和出口收入的贡献率超过80%。相比之下,制造业和服务业对财政和出口收入的贡献率却十分有限。尽管,经济多元化一直是海湾国家政府努力实现的目标,但石油仍然是海湾地区的重要经济支撑,大部分机械电子、轻工、纺织等产品均需从国外进口解决。因此,海湾国家同其他国家在产业结构上具有很强的经济互补性。

    2、私有化程度不高。除石油经济单一化以外,海湾国家普遍私有化程度不高,政府对经济过度干预。目前,国有企业仍牢牢控制着石油开采、炼化、银行、保险、电力、航空、不动产、通讯、邮政等关键领域。正因如此,海湾地区的很多产业发展滞后,私营经济未形成主导力量,与其它国家无法构成直接竞争关系。

    3、海湾国际市场开放程度高。GCC是经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性组织之一,于2003年和2008年建立了关税同盟和共同市场,六国实现了关税统一,商品和服务可在区域内自由流动,无需缴纳各种费用。为了履行加入WTO的承诺,海湾地区实行更加开放的关税体制,对外统一关税处于较低水平,平均关税5%左右。因此,海合会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同,长期奉行自由的贸易政策和低关税政策。

    4、缺少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专业人才。尽管海湾国家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进出口贸易,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总额占到GDP的90%,但是由于熟悉贸易救济规则和多边贸易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的专业经济和法律人才十分匮乏,严重制约了海合会作为WTO成员通过多边谈判和磋商机制解决争端。

    5、阿拉伯国家更倾向于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贸易争端。目前,WTO多边贸易框架下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海湾国家来说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未被广泛使用。受伊斯兰宗教文化的影响,海湾国家政府更青睐于通过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不公平贸易导致的纠纷和争端。

14.1.2 贸易救济调查种类

根据统一法,海合会国家在贸易救济领域主要采取的调查种类包括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和一般保障措施调查。

    1、倾销是指某一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至海湾地区,对海湾成员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海合会通过反倾销调查一旦确认倾销的存在,将采取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的措施。

    2、补贴是指出口到海湾地区的某一产品出口商得到了本国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政策,出口国的这种补贴行为使该出口商更具有竞争力,因而对海湾地区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且补贴行为与实质性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一旦通过反补贴调查确认补贴的存在,海合会将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的措施。

临时性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均采取征税、价格承诺和保证金的形式。

3、保障措施调查主要是针对进入到海湾地区的某一产品在一段时期内进口数量出现激增,对海湾地区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了某一产业的建立,且数量激增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主要采用数量限制、提高关税的形式;临时性保障措施主要通过提高关税的方式实施。

14.1.3 主管机构

    1、常设委员会(Permanent Committee):具体执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包括各种临时性措施,接受价格承诺;就贸易救济措施的采取、成员国之间争议的解决以及出台执行条例等议题向部长委员会提出建议等。

    2、部长委员会(Ministerial Committee):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实施、中止、增减修改、延期和终止具有审批权;负责解决成员国之间就该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就该法的执行出台具体措施等。

    3、常设委员会技术处(Bureau of Technical Secretariat),隶属于海合会总秘书处,主要职能:受理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调查申请;具体负责展开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及相关的复审调查;具体执行部长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的决议;组织相关的活动、会议等。

14.2 贸易救济调查

14.2.1 申请

    1、申请必须由海湾工业或其代表、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商工会或生产者协会、主管生产领域的机关等部门提出。

    2、在倾销、补贴或进口激增的情形下,申请方应以书面形式、按固定格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方还须随附非保密资料的概要。

    3、申请内容应该包括倾销、补贴或无理由进口激增的证据,以及这些行为造成的损害和因果关系。这些证据是申诉方在合理范围内所能取得的材料,而不要求其提供难以取得的材料或文件。

    4 、在有充足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倾销、补贴或无理由进口激增及其导致的危害以及因果关系的特殊情况下,常设委员会有权不按照第一款所示的条件开始着手调查。

14.2.2 立案

    常设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主席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原则上受理申请的决定。一旦原则上受理,将成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在成立之日的第2天起的30个工作日内应该研究申请书、判断其证据是否足够及准确性,向常设委员会提交包括立案建议、开始调查及建议调查时间的报告。常设委员会在收到原则报告后的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申请方。

    申请方必须具有行业代表性,即其联合产量必须占到同类产品总产量50%及其以上,常设委员会才作出开展调查的决定;在支持该申请的本地生产者的产量占不到25%的情况下不得开展调查。在决定发布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技术委员会的专门刊物上登载,宣布之日即调查的开始日期,包括以下内容:

    1、涉案商品的全面介绍,包括其技术规格、使用情况、海关册的分类及其编码以及应缴纳的关税。

    2、相似商品或直接竞争商品的全面介绍,包括其技术规格、使用情况。

    3、申请方的姓名、地址以及当地相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

    4、涉案商品的原产地或出口国家或地区。

    5、证明倾销、补贴或无理由增加进口存在的数据和证据简介。

    7、技术委员会的地址、调查委员会主席、秘书长的姓名、地址、电话,以及有关利益各方反映问题的部门。

    8、说明是否采取措施、征税或其它临时措施。

    9、立案日期和调查时间表等。

14.2.3 调查程序

    1、通知及发放调查问卷。

    常设委员会在正式调查前,应该通知相关的被调查国。调查委员会尽快将所需填写的调查问卷(Questionaire)寄送给当地进口商、外国出口商以及出口国政府,以便获取必需的数据和材料。调查委员会应该以正式渠道将申请的非密级内容和开始调查的声明以及调查问卷尽快地通知案件相关方。

    2、抽样调查(Sampling)。

    有关各方应该在调查问卷寄出的30个工作日内全面地予以回复,调查委员会根据有关方面的申请可以将期限延长至90天。如果出口应诉企业数量较多,调查委员会有权决定抽样调查。

    3、听证会(Public Hearing)。

    调查委员会应该公平对待调查工作的有关各方,允许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为自身的利益进行辩护,如召开听证会表达意见、陈述理由,但是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合适时间,不一定要求各方必须参加,没有参加者其利益也不会因此受到损害。准备参加听证会的一方应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7天通知调查委员会入会代表和证人名单。调查委员会主席主持听证会并有权对带密级的材料予以保密,如果需要可以召开有关各方的单边听证会,调查委员会主席应该保证有关各方有足够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

    4、实地核查(on-site Verification)。

    在有关各方的同意下,调查委员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赴国外实地考察以便取得调查案件所需要的材料。

14.2.4 反倾销调查

   (一)倾销的确定。

    1、正常价值( Normal Value) 。

    调查委员会可以依据具有类似条件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材料或者其它认为合适的数据来确定涉案商品的正常价值。评估商品的正常价格应依据其在出口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管理和公摊费用以及适当的利润,或者在下述情形中可以参照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1、在出口国市场没有相似的商品销售或者该销售属于低于成本的销售;2、如果被调查的商品当地销售的数量不到其出口到调查国的数量的5%。在调查委员会认为现有数据不足以确定其出口价格或正常价值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其它材料来确定。

   2、出口价格(Exporting Price) 。

    在确定出口价格时不包括出口企业所支付的任何附加费用或运费。在出口到调查国的被调查商品缺乏确切的价格依据的情况下,或者由于出口方、进口方或第三方存在关联而导致无法确定真实价格的情况下,调查委员会可以参照当地市场第一位独立购买者的价格来计算其出口价,或者以调查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它方法确定。

   3、倾销幅度(Dumping Margin)。

    调查委员会应该给每个出口者分别核定倾销幅度,对于不合作的出口企业将根据申诉方提供的相关数据或可获得的数据来核算倾销幅度。如果涉案或应诉企业数量较多,调查委员会有权抽取其中几家应诉企业作为调查对象(抽样调查)。在此情况下,其对被抽样企业将单独、分别核定倾销幅度;未被抽样的合作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是抽样企业倾销幅度的平均值;不合作的出口企业将被给予惩罚性(最高)倾销幅度。

    在下述情况下,调查委员会应终止调查:1、倾销商品不足被调查商品进口总量的3%;2、倾销幅度不到2%。

   (二)损害的确定。

    调查委员会在确定倾销行为对海湾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倾销商品进口量是否存在大幅度增长,其中包括绝对数量增长或相对数量增长。

2、倾销商品对海湾工业市场价格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1)倾销产品是否大幅度削低价格; 2)倾销产品是否压低海湾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3)倾销产品是否抑制了海湾市场同类商品本应增长的价格。

    3、倾销商品进口对海湾市场相关产业未来发展的负面影响,包括:对资金流动、库存、用工、投资、工资、资产增加的能力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方面已经产生或可能的负面影响;

    此外,调查委员会在确定来自多国的倾销进口造成的危害时,可以在下述事项明确的前提下进行综合评估:

    1、每个国家的倾销程度占出口价格的2%以上;

    2、每个国家的倾销进口数量占成员国同类商品进口的3%以上;

    3、有关国家的进口商品与本地产品存在竞争。

14.2.5反补贴调查

    所谓的补贴包括:被调查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有关环节通过外国政府制定或实施的计划、方案或行为,直接或间接地获取或即将获取的任何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政策,但不包括出口国政府对商品征收的或出口国政府免除的任何税务和费用。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条件是:补贴具有专向性,接受补贴者受益,从而给海湾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相关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

    调查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则计算补贴幅度:

    1、调查期内,核定给被调查商品补贴的总额。

    2、在被调查国政府对各出口商补贴有差别的情况下,取其中间值计算。

    3、补贴幅度中应该扣除为取得这些补贴而支出的费用。

    4、以接受补贴商品每个单位的份额为基础确定补贴的金额,按其总值的百分比计算。

    在调查补贴的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调查委员会根据可获得的数据和材料确定补贴幅度。如果证明补贴幅度低于被补贴商品的1%,或者对被调查商品加收的惩罚性税与相关的国际协议相矛盾,调查委员会应当终止反补贴调查。

14.2.6 保障措施调查

   (一)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

    1、某一段时间内,某商品的进口数量出现激增(绝对增长或是相对增长)。

    2、进口激增对海湾同类商品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包括销售水准、生产、产值、能源消耗、利润、亏损、劳动力以及市场份额等。

    3、进口激增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保障措施的形式。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商品的确给海湾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常设委员会可上报部长委员会请求采取最终的保障措施,包括数量限制、增加关税或两者兼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1、最终保障措施应该在防止对海湾工业造成损害的范围以内。

    2、在限制数量时,应该考虑不低于最近三年该商品进口的平均数,时间上不要少于调查委员会认为消除损害的必要时间。

    3、在有关成员分配份额时,如果没有其它理由的话,则根据这些成员在总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或者该商品近三年进口的总值。

    4、最终保障措施有效期四年,可以延长,但不超过八年,包括临时措施的实施时间。

    5、对于曾被采取过保障措施的商品只有经过两年后方可再次实施。

14.3 法律评价及风险分析

如前所述,沙特等海湾国家一直奉行自由贸易政策,加之缺乏贸易救济领域的专业人才,过去海合会国家很少借助“两反一保”等救济手段来解决国内产业遭遇的不公平贸易纠纷。随着海湾地区面临的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财政情况日益恶化。为此,包括沙特、阿联酋、巴林在内的海合会国家纷纷制定经济调整和改革计划,旨在振兴工业,降低失业。伴随收入多元化战略的实施,私有化进程的加快,采矿业、塑料加工业等产业不断发展壮大,海湾六国保护新兴工业的呼声也会随之升高。为了促进海湾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排除阻碍产业进一步发展的不利因素,未来一段时期,贸易救济措施可能将成为海湾国家保护国内工业、应对不公平贸易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鉴于宗教文化因素,调查机关不可避免地对本国产业进行偏袒和保护;海湾地区擅长贸易救济应对的律师匮乏;加之以往的案例较少,应诉的外国企业难以摸清调查机关的惯常做法而从中借鉴。这些因素将给外国企业的应诉和抗辩活动带来困难。

14.4典型案例

14.4.1案情简介

    2016年6月9日,海合会贸易救济局技术秘书处(TSAIP)发布公告,对进口彩涂板(海关税号是721070、721090)发起保障措施调查。该案申请方为Unicoil公司,调查期内涉案金额超过5亿美元。2016年,该涉案产品已在印度、越南、巴基斯坦、泰国等国家遭遇调查。

11月10日,贸易救济局技术秘书处在海合会总部召开了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中国某全国性的应诉组织单位率领由地方政府、律师事务所和相关涉案企业组成的代表团出席听证会,代表中国的彩涂板行业提出抗辩意见,敦促海合会调查当局就此案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除中国代表团外,乌克兰、墨西哥、印度尼西亚、韩国和欧盟等驻沙特使馆也作为涉案国家政府代表参加听证会并发表了意见。

2017年4月6日,TSAIP基于初步调查的结果发布了终裁披露,认为:彩涂板的进口增长与海合会国家彩涂板行业遭受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海合会相关法律对进口商品实施保护性关税的条件。2017年6月15日,WTO发布通报,海合会对该案做出征税的最终裁决:征税幅度为第一年31%,第二年28%,第三年25%。

14.4.2 立案原因

本案的申请方为Unicoil公司,其生产量在海合会国家的总产量中超过了50%,处于市场垄断地位。该公司在申诉书中指出,调查期内,海合会六国(GCC)的彩涂板产业受到了进口低价产品的冲击,导致经营状况恶化,利润率和市场占有率下降,创造就业机会减少,面临严重的损害威胁。鉴此,其请求调查机关对进口自欧盟、中国、韩国、墨西哥等国家的彩涂板采取保障措施,以保护当地产业的合法权益。

14.4.3 抗辩意见

    1、对涉案产品采取保障措施,不符合GCC国家的公共利益。

由于Unicoil公司长期垄断市场,因此从中国和其他国家产品的进口有助于防止Unicoil滥用其市场垄断地位,这对海合会国家从事彩涂板加工的中小企业和最终用户是有利的。如果采取保障措施,Unicoil公司会会继续提高其产品的售价,导致下游用户生产成本的增加,最终将损害海合会国家整体公共利益。

2、进口产品填补了海湾市场的需求空白。

彩涂板等钢铁产品是建筑领域中必不可少的上游产品。近些年,包括沙特、阿联酋和卡塔尔等GCC国家加大对基础设施领域的投入,海湾地区的建筑业呈现高速增长。特别是2020年迪拜世博会和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的举办将进一步拉动建筑业的发展。然而,海合会本地生产企业无法满足市场对被调查产品的需求,来自中国等国家的进口产品恰恰有效填补了市场缺口。目前,中国彩涂板生产企业与GCC本土上下游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GCC调查机关不应当为保护个别企业而损害广泛的公共利益。

    3、涂层板应被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

    涉案产品涉及721070和721090两个税则号,其中721070税则号下包括了涂层板和彩涂板两种产品。由于涂层板和彩涂板的物理特性、用途、销售渠道等完全不同,而且相互之间没有形成竞争关系和替代关系,因此涂层板不属于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应予以排除。

4、该案不具备“不可预见发展”的条件。

Unicoil公司在申请书中列出了两个“不可预见发展”的情况:一是全球钢铁产业产能和出口的迅速增加,二是人民币的贬值。然而,这两个情况都不属于WTO保障措施协定所定义的“不可预见发展”。

5、不存在进口激增。

通过对Unicoil申请书中的数据进行分析,没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进口产品出现激增。

6、不存在因果关系。

宏观上看,GCC钢铁产业的生产链较短,配套能力不足,影响了彩涂板产品与东亚国家的竞争能力。因此,其他因素对Unicoil公司造成的损害不能归咎于进口产品。

7、保障措施调查与产品价格无关。

保障措施调查不同于反倾销,涉案产品的价格与保障措施调查无关,不应作为采取保障措施认定的证据和要件。

 

第三章 重点行业法律风险评估

一、石油化工行业法律风险

1.1行业发展形势概况

    沙特是全球最大的能源输出国,拥有可改变国际油气走势的强大影响力,是欧佩克(OPEC)组织中的领导力量。

1.1.1 石油资源储备和开采能力

    2015年,沙特已探明的原油储量为2665亿桶,约占全球总量的15.7%,居世界第二位。近年来,尽管不断开采,沙特所探明的石油储量每年仍基本保持一致:1990年储量为2630亿桶,2000年2628亿桶,2010年2645亿桶,2014年2670亿桶。此外,沙特滨海大陆架区域未来仍有很大的勘测和开采潜力。丰富的石油资源和独步的开采能力使得沙特在原油供应上具有超强的稳定性,同时保持较大剩余生产能力,能够通过产量调节来保障全球石油供应的稳定。2015年以来,沙特的原油产量平均在1050万桶/日左右;2016年11月达到历史峰值1072万桶/日,其中原油出口量在716万桶/日左右。沙特领导的欧佩克(OPEC)组织各成员国产量约占全球石油总产量的近40%, 而沙特的产量占OPEC组织的近30%。

1.1.2 石油和石化产业是沙特经济的生命线

    作为全球最大的原油输出国,沙特是欧佩克(OPEC)组织的领导力量,在全球石油贸易格局中长期处于核心的地位。特别在国际原油价格高企的时期,沙特凭借丰富的石油资源,积累了大量的石油美元。经济实力的增强、外汇储备规模的扩大,为沙特各领域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尽管2014年以来,国际油价经历了断崖式暴跌,持续在低位徘徊,但石油产业仍然是沙特的经济命脉,长期依赖石油的单一经济结构没有改变。2014年,沙特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产值达到3160.5亿美元,占GDP的42%。石油产业为沙特贡献了45%的GDP、80%的财政收入和90%的出口收入。

近年来,沙特政局较为稳定,市场广阔,能源价格低廉,引资规模呈上升之势。从领域看,外资主要投向石化、天然气等相关行业。在对外投资方面,为确保石油美元保值增值,增加收入多元化,沙特政府不断调整投资策略,提高对外投资规模。2014年,沙特对外投资额达54亿美元,在阿拉伯国家中居第二位,主要集中在石油和天然气上下游产业等领域。

沙特一直重点发展石油炼化化工工业,其中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和阿美石油公司是主要的两大炼化企业。目前,沙特石油炼化产业已经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产业链,成品油品种齐全,主要包括:特级汽油、石脑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沥青和润滑油等。2013年,沙特石化产品销售额达669亿美元,海合会(GCC)成员国60%的石化产业集中在沙特。2014年,沙特的炼化能力达到282.2万桶/日,在阿拉伯国家中排列第一,占全球总产能的2.3%。2015年,日原油炼化产能已达到290万桶。其中,沙特阿美石油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石油生产企业在沙特的三个大型石油炼化项目总产能达到120万桶/日。根据OPEC组织的统计,2015年石化产品的产量达到248万桶/日,其中出口量达到115.5万桶/日。

根据 “2020年国家转型计划”:未来几年,沙特的原油产能将保持在1250万桶/日的水平,炼化产能将从290万桶/日提高到330万桶/日。

1.1.3 石油对沙特经济的贡献

2015年,沙特石油出口额达5730亿里亚尔(1528亿美元),石油出口收入对GDP的贡献率为33.33%。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石油和石油产品出口约占出口总额的90%,石化及部分工业产品的出口量也在逐渐增加。按照2010年固定价格计算,2015年沙特日出口原油700万桶,石油总收入4438亿里亚尔(1183亿美元),占财政收入的73%,占外贸收入的90%,占GDP的42%。

 

表3-1-1:2012-2016年沙特各行业国内生产总值数据

 

单位:100万里亚尔(与美元汇率:1:3.75)

行业名称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1、农业、林业和渔业

49816

51735

53719

64267

64879

2、矿业和采石业

1311448

1232823

1130054

599187

534317

a)石油和天然气

1302081

1222898

1119489

587974

523219

b)其他

9368

9925

10564

11214

11098

3、制造业

270180

278071

306189

303114

301667

a)石油炼化

68583

61536

71004

54822

55995

b)其他

201597

216535

235185

248292

245672

4、电、气和水

30076

30623

32479

36067

37820

5、建筑业

118513

134588

152965

162975

159641

6、批发零售、饭店和酒店

219144

241586

266649

278030

276139

7、交通、仓储和通讯

124279

134258

144713

155289

160402

8、金融、保险、房地产及其服务业

232438

269805

292991

310412

326022

a)住宅所有权

124391

153460

168943

181538

192249

b)其他

108047

116345

124048

128874

133773

9、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

45969

49740

53607

55759

57291

10、银行服务

20672

21215

21642

22072

22466

小计

2381191

2402015

2411723

1943028

1895712

11、政府服务

349649

368070

391626

475067

482052

国内生产总值(除进口税)

2730840

2770085

2803349

2418095

2377764

进口税

21494

21174

23520

25995

20800

国内生产总值(GDP)

2752334

2791259

2826869

2444090

2398564

注:以上数据均以当前价格测算

资料来源:沙特中央统计局网站

 

 

 

 

 

 

 

 

 

 

 

 

 

 

 

表3-1-2:2012-2016年沙特各行业对GDP的贡献情况

 

单位:%

 

行业名称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1、农业、林业和渔业

1.8

1.9

1.9

2.63

2.7

2、石油、矿业和采石业

47.6

44.2

40

24.52

22.28

a)石油和天然气

47.3

43.8

39.6

24.06

21.81

b)其他

0.3

0.4

0.4

0.46

0.46

3、制造业

9.8

10

10.8

12.4

12.58

a)石油炼化

2.5

2.2

2.5

2.24

2.33

b)其他

7.3

7.8

8.3

10.16

10.24

4、电、气和水

1.1

1.1

1.1

1.48

1.58

5、建筑业

4.3

4.8

5.4

6.67

6.66

6、批发零售、饭店和酒店

8

8.7

9.4

11.38

11.51

7、交通、仓储和通讯

4.5

4.8

5.1

6.35

6.69

8、金融、保险、房地产及其服务业

8.4

9.7

10.4

12.7

13.59

a)住宅所有权

4.5

5.5

6

7.43

8.02

b)其他

3.9

4.2

4.4

5.27

5.58

9、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

1.7

1.8

1.9

2.28

2.39

10、银行服务

0.8

0.8

0.8

0.9

0.94

小计

86.5

86.1

85.3

79.5

79.04

11、政府服务

12.7

13.2

13.9

19.44

20.1

国内生产总值(除进口税)

99.2

99.2

99.2

98.94

99.13

进口税

0.8

0.8

0.8

1.06

0.87

国内生产总值(GDP)

100

100

100

100

100

注:以上数据均以当前价格测算

资料来源:沙特中央统计局

 

 

 

 

 

 

 

 

 

 

 

 

表3-1-3:2012-2016年沙特各主要部门GDP数据

 

单位:100万里亚尔(与美元汇率:1:3.75)

 

部门名称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石油部门

1376576

1290789

1197414

650247

586823

 

非石油部门

1354264

1479296

1605935

1767847

1790941

 

私营部门

940794

1042319

1140191

1213542

1226871

 

政府部门

413470

436977

465745

554305

564070

 

国内生产总值(除进口税)

2730840

2770085

2803349

2418095

2377764

 

进口税

21494

21174

23520

25995

20800

 

国内生产总值GDP

2752334

2791259

2826869

2444090

2398564

 

注:以上数据均以当前价格测算

资料来源:沙特中央统计局

 

 

 

 

 

 

 

 

 

 

 

 

表3-1-4:2012-2016年沙特各主要部门对GDP贡献情况

 

单位:%

 

部门名称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石油部门

50

46.2

42.4

26.6

24.47

 

非石油部门

49.2

53

56.8

72.33

74.67

 

私营部门

34.2

37.3

40.3

49.65

51.15

 

政府部门

15

15.7

16.5

22.68

23.52

 

国内生产总值(除进口税)

99.2

99.2

99.2

98.94

99.13

 

进口税

0.8

0.8

0.8

1.06

0.87

 

国内生产总值GDP

100

100

100

100

100

 

注:以上数据均以当前价格测算

资料来源:沙特中央统计局

 

 

 

 

 

 

 

 

 

 

 

 

1.1.4 石油化工产业的投资政策

    2004年4月,沙特政府公布了新的《外国投资法》,首次宣布石油领域的对外开放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1、石油勘探、开采仍由阿美石油公司垄断,不允许外国公司在石油勘探和生产领域投资并按照投资比例获取份额。但是,外国公司可以通过阿美石油公司的资格预审后,参与阿美公司为业主的石油勘探、设计和生产项目的投标。

    2、向外资开放石油加工领域,允许外商合资或独资设立石油加工厂。

    石油炼化产业是沙特制造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沙特政府“2030年愿景”和“2020年转型计划”,沙特政府将促进石油炼化等高端制造业的发展放在经济建设的首要位置,提高其对GDP的贡献率。

1.2 行业投资风险分析

1.2.1 投资政策具有不确定性

    长期以来,石油领域一直由沙特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阿美石油公司)控制和垄断,外国公司只有在通过阿美公司的预审后方能参与项目的投标。总体上看,中国企业与沙方在石油勘探、开采、炼化和生产等领域的投资合作仍处于产业链的低端,没有话语权。尽管沙特政府将进一步开放石油领域,推进经济私有化改革,阿美公司也面临上市,但其在政策的执行上仍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

1.2.2 国际化管理水平要求较高

沙特阿美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公司(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10%),在工作理念和方法上严格遵照欧美标准,采用国际化管理体系。因此,中国企业投资沙特的石油炼化产业,与阿美建立合作关系,必须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实现与沙方在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环境管理、调试运行管理和商务管理等各方面的对接,适应并满足中高端市场的要求。

1.2.3 项目执行风险

    投资石化项目与房建、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不同。沙特业主对合作方在材料选用、技术标准的适用、工程管理模式、质量监控等方面的要求十分严苛。因此,外国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款、质量条款和执行进度条款进行施工建设,按照沙方的要求履行义务,以防授人以柄,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1.3 典型案例

1.3.1 案例简介

    2012年1月,中国某大型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与世界最大的石油生产企业——沙特“B公司”签订合资协议,共同建设和运营燃料型炼油厂(以下简称:炼化厂),原油加工能力达到40万桶/日。双方股比为37.5%和62.5%。

炼化厂具有国际一流的先进技术、工艺合理、自动化程度高,主要装置包括2000万吨/年常减压、660万吨/年加氢裂化、830万吨/年延迟焦化等,能够实现原料全转化。设计每年生产汽油372万吨、柴油1165万吨、石油焦210万吨、硫磺40万吨、苯13万吨,其中柴油和汽油质量能满足欧美标准。

    2014年10月,炼化厂主体装置和配套公用工程陆续建成;2015年1月,首船产品出厂;2015年4月,炼厂成功进入商业运营阶段,实现当月盈利。截至目前,主要装置运行平稳,公司运营管理有序。

1.3.2 成功经验

    1、注重投资前的调研和市场考察。

    该项目是“D公司”第一个海外合资炼厂,也是中国企业以合资的投资方式进军沙特石油炼化领域的重点项目。沙特“B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大石油生产公司,也是世界第六大石油炼化企业,技术、管理、财力和信誉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尽管如此,“D公司”在立项前仍十分重视前期市场调研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赴沙特进行实地考察,并就项目股东合资协议、融资协议和项目管理中有关商业条款同合资方进行了深入谈判和沟通,并完成尽职调查工作。2012年,“D公司”完成“B公司”前期投资费用的审计工作。

    2、熟悉欧美先进标准是项目顺利运行的关键。

    炼化厂是世界上单系列规模最大的生产超低硫成品油的工厂之一,主要装置采用了美国四项专利技术。项目技术先进、工艺合理、自动化程度高,实现了原料全转化。柴油、汽油等成品油质量能够满足欧美标准。“D公司”是国内石油化工领域的领先企业,十分注重对国际领先技术的研究、分析和借鉴,在炼化技术、装置安装和运行以及运营管理方面能够达到欧美标准。这是项目得以顺利执行的有力保障。

    3、做好精细化管理,加强成本管控。

    “D公司”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将精细化管理和加强成本管控放在首要位置。同时,也将中国企业的高效率、高执行力和高质量标准的优势展示给合资方和沙特政府,树立了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

    4、准确定位,进入高端市场。

    沙特是我国落实“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沿线国家,也是我国在能源领域的重要合作伙伴。我国领导人提出的构建“1+2+3”合作格局标志着共建“一带一路”战略进入了务实合作阶段。2014年以来,国际油价暴跌给沙特经济带来沉重打击,但石油产业仍是沙特的重要经济支柱。

    为了摆脱对石油的依赖,近年来,沙特政府在维持现有原油开采能力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石油下游产业的研发和生产。由于财政收入锐减导致政府在该领域投资力度减弱,不得不通过合资的方式谋求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因此,中国企业审时度势,把握契机,找准进入沙特石化中高端市场的切入点,努力加强与沙特在能源核心领域的合作,同时也带动中国的先进设备和技术“走出去”。“D公司”正是在此背景下,抓住有利时机,迎合了沙特政府的需求,因此成功地进入能源核心领域,值得中国其他企业借鉴。

    5、重视安全管理和生产工作。

    合资建设并运营一座世界级的大型炼油装置,企业所面临的事故风险高,安全生产要求严格,“D公司”在项目执行中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忧患意识”,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认真落实工作安全、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和财务安全等措施,及时排查不安全隐患。

二、建筑工程行业法律风险

2.1 建筑市场概况

    沙特建筑工程市场容量大、项目多,建筑业发展迅速。在国际原油价格持续高位的几年里,沙特财政盈余倍增,积累了大量的石油美元,外汇储备雄厚。特别近年来,沙特政府为了摆脱石油“依赖症”,大力推进经济多元化及私营化改革,同时加大对交通、通讯、电力、海水淡化、住宅等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力度。这为国际工程承包商在沙特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但同时,沙特建筑市场又是一个高端但不完全规范的市场。阿拉伯世界中“排外”和“人治”的色彩在这一领域集中体现,具有门槛高、标准严、进度慢、收款难、利润低等特点。外国建筑承包公司进入沙特市场,普遍体会到内部管理压力大,工程建设缺乏控制权和话语权,当地政府偏袒本国公司和业主违约的现象十分严重。

2.1.1 发展概况和潜力

    1、沙特建筑工程市场的发展形势。

    沙特的承包工程市场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特别在国际油价高企的时期,充足的“石油美元”确保了沙特政府可以投入巨额资金用于住房、交通、港口、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随着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预计2020年将达到3570万人),朝觐访问和旅游人数逐年攀升,沙特境内对高质量公用基础设施,如住房、医疗、教育和交通等设施的需求十分旺盛。目前,计划和在建的工程项目总额预计约1万亿美元,项目涵盖交通、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公路、铁路和机场改造等。

    2015年,沙特建筑业总产值达447亿美元,对GDP的贡献率达到6.8%。有专家预计,2015-2019年,沙特建筑行业将实现7.8%的增长,2020年有望成为中东地区最大的建筑市场,在建项目总额将达到3万亿美元。

2、未来发展潜力。

    官方数据显示:目前,只有约47%的沙特公民拥有自己的住房,沙特政府计划在2017年为中低收入家庭新建10万套住宅,将住房拥有率从47%增至52%。根据2016年颁布的“2030年愿景”和“2020年国家转型计划”(NTP),未来一段时期,沙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计划实现以下目标:

    1)每年将拨款133亿美元-160亿美元用于住房、交通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领域的建设。通过提高公路、铁路、港口的承载能力,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公共交通设施的使用率。

    2)将大幅提高非石油经济的收入,大力发展矿业、建筑业、旅游业、化工业等产业,斥资720亿美元落实500多个工业振兴计划,真正实现经济多元化。

    3)作为伊斯兰两大圣城的所在地,沙特还将大幅扩大朝觐规模,助力旅游产业的发展和经济增收:2020年,将每年正朝(Haj)的朝觐人数由150万增至250万人,副朝(Umrah)人数由800万提高至1500万;2030年,每年来沙特朝觐的穆斯林人数将增至3000万人。旅游业的进步以及朝觐人数的扩张将进一步催生沙特机场、公路、港口、酒店等配套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

    鉴此,未来5-10年,沙特建筑工程市场将成为非石油领域新的经济增长点,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2.1.2 市场特点

1、报价低且竞争激烈。

投标沙特的工程项目,通常是“最低报价中标”,而非“合理报价中标”。因此,外国企业如不压低报价,很难承揽工程项目。沙特当地工程公司经常采用“低报价,高索赔”的方式既保证中标,借助广泛的人脉关系保证资金到位,但外国公司却很难做到。

    在沙特注册的承包公司约7万多家,已经形成了一批有实力的建筑业群体,如本拉登公司、巴拉克公司、海法公司和苏维克特公司等。这些本地的建筑工程公司具有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能承揽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大型工程市场,如普通的房建和市政工程等,并能利用当地廉价的印巴劳务和现有的设备优势,进而构成沙特一般建筑市场的主体。这些建筑公司的存在导致沙特工程市场报价低、利润空间小,竞争激烈。此外,沙特的普通房建项目和市政项目往往没有预付款,政府项目一般采取按完成工程量延期3个月支付的方式。因此,外国公司在该项目工程领域没有任何优势。

    2、承包商代理制度。

    如前所述,初次进入沙特市场且没有在当地获得注册经营地位和承包商资格的外国建筑企业,必须通过与有资格的当地承包商建立联合体、建立合资企业、转包或分包以及委托当地承包商代理等间接方式参与承包工程竞争。代理商必须是沙特公民或企业,一个代理商可以同时代理几家公司。在一般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中,代理费相对较高。虽然新的《外国投资法》对代理制度做了一定修改,允许外国在沙特投资的建筑企业直接参与投标,但因建筑资质很难通过,仍然难以直接拿到项目,不能完全摆脱代理制的束缚。

    3、美欧的技术规范在沙特占主导地位。

    沙特处于中高端市场,标准高、要求严。沙特政府部门及大型国营企业通常会聘请国际知名的工程管理公司并与之合作。这些公司不仅在建设项目管理方面提供服务,还引进美国及欧洲的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招标等全方位管理的模式,并且可以完全代表业主制定和规划设计要求等。因此,有计划进入沙特市场的企业除了事先必须对英美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充分地了解和准备外,还需要懂得如何按照国际工程承包地通行规则办事,妥善处理好与各种设计咨询中介机构的关系。

    4、中国制造的设备和材料未被广泛接受。

    中国生产的设备材料由于无法提供完善的后期保障服务,不能完全满足英美规范下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造成业主信心缺失。此外,沙特工程市场一贯依托并沿用西方技术和设备、材料,业主往往更加倾向于采用西方技术和设备材料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档次的主要依据,经常在项目招标或后续合同谈判阶段明确指定承包商采购西方国家生产的设备和材料。因此,中国制造的设备、材料,包括合资生产的设备、材料仍然未被广泛接受。除非事先约定,业主一般不会接受在签约后改用中国国产或合资生产的设备、材料。此外,沙特政府对国外承包商和主设备供应商还设置了严格的技术壁垒,比如制定了资格预审制度。

    5、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政府排挤依然存在。

    在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下,世界范围内的大批工程企业涌入沙特,使得沙特工程建设市场持续处于激烈的高强度竞争状态之中。另一方面,大批沙特当地家族企业长期以来,与沙特政府形成亲密关系,通过各种资源整合(包括人力和物资)控制着大型工程项目,在市场上占据着主导地位。沙特的众多民用建筑和劳动密集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基本上由当地企业垄断,而涉及石油化工、电力供应的项目,由于技术要求高,主要由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的大公司掌控。因此,中国工程承包公司很难进入,只能在中、低端市场中参与竞争。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中标的项目往往难度大、标准高、工期紧、单价低、利润薄。相对于本地工程公司,中国工程承包公司在施工技术、人力资源、机械设备、材料供给、社会关系及项目精细化管理等方面没有明显优势,只能采取低价竞标的方式,利润空间普遍受到严重挤压。

    6、劳工政策全面执行,用工成本大幅提高。

    沙特劳工部在本国国民失业率尤其是青年人失业率高企、外籍劳工大量涌入沙特劳务市场的背景下,于2011年9月开始实行“沙特化”就业政策,即“沙特化”分级制度(Nitaqat)。该制度以推动私营部门雇员沙特化为原则,要求所有在沙特经营的企业根据所处行业及企业规模不同,必须雇佣一定比例的沙特籍员工,并根据各企业的完成情况将企业自最高至最低划分为“优秀”、“绿色”、“黄色”和“红色”4个等级。目的是进一步削减外籍劳动力,将腾出的就业机会提供给沙特本国居民。

    建筑工程市场是雇佣劳务人员规模最多的行业之一。根据该制度,建筑企业沙化比例最少为13%,换言之就是100名员工中最少要有13名沙特籍员工。实践中,沙藉员工一方面技能普遍较差,不能适应岗位的要求;另一方面,长期养成了懒惰的习惯,态度不积极,工作不守时,旷工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按照政府的要求,沙藉员工的工资普遍较高,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此外,沙特政府对适龄无业青年每月都有3000里亚尔的补助金。因此,企业中的沙特籍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3000里亚尔/月,否则适龄无业青年在注册企业工作就没有任何意义了。2013年11月起,劳工部的新劳工政策实施趋严,迫使大量外来劳务人员离开沙特,直接导致在沙劳务人员空前紧缺。此外,沙特工作配额申请流程复杂,审批手续冗长,严重影响了中外籍劳务进入沙特。

    7、文化冲撞,内部管理复杂。

    沙特是阿拉伯世界中宗教色彩最为浓厚的国家,拥有麦加和麦地那两大圣城。独特的伊斯兰文化、富足的生活条件、严格的法律制度、懒散的工作和生活节奏,这些因素都与中国的施工文化大相径庭。沙特的工作效率很低,特别每年长达一个月的斋月极大程度地影响了有效的施工时间。外籍劳工来自不同国家,如巴基斯坦、孟加拉、斯里兰卡和印度等,由于各国的宗教、语言和文化存在较大差异,这给建筑工程公司的内部协调和劳工管理带来挑战。沙特本身的优待国民文化,维护本地人利益。

    8、沙特工程市场保护主义盛行,外国公司竞争困难。

    沙特工程承包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资以及部分大型国有企业的投资,私人投资项目较少。因此,除部分私人投资项目以及当地工程企业未涉足或不能独立完成的工程项目,沙特政府采用公开招标外,其他项目均进行邀请招标。目前,在沙的大多数中资企业经营时间不长,知名度不高。即便是公开招标的项目,没有沙特合作方的支持,中国企业也很难获得参与项目投标的资格。通常情况下,中标的政府项目报价较低。因此,中国企业在全面考虑各种成本后,若想以合理的价格中标十分困难。

2.2 中沙工程合作情况

2007年6月,中国商务部与沙特城乡事务部签署《中沙工程合作谅解备忘录》,结束了中国建筑企业在沙特只能从是建筑分包的历史。2008年6月,中沙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的协定》,该协定将2007年6月签署的《中沙工程合作谅解备忘录》提升为两国中央政府协定,为两国企业在工程项目合作领域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对中国企业进入沙特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起了非常积极地推动作用。在两国合作协议的助力下,沙特目前已经成为中国在中东地区最大的承包市场,也是最具增长潜力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之一。

2.2.1 中国企业的发展现状

截至2016年底,在沙中资企业已达140余家,主要涉及油气勘探服务、石化、铁路、港口、电站、通讯、住房等多个领域。2016年,中沙新签项目合同总额达50.3亿美元,完成营业额94.8亿美元。尽管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沙特承包工程市场上十分活跃,参与了许多重点民生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得到了沙特政府和当地民众的赞誉。但从总体上看,中国企业在沙特承包市场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所占的市场份额不大。从行业分布看,中国企业承包的项目主要涉及石油化工、房建、交通运输、通讯、电力工业和排水等领域。

2.2.2 中国企业的竞争优势

目前,沙特普遍使用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和斯里兰卡等劳工,劳动力成本低,但技术能力和水平不高。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工程技术人员没有明显的差距,但聘用欧美国家的工程技术人员会带来工资成本的提高。相比之下,尽管中国普通劳务已不具有优势,但技术熟练的技术工人仍有一定的成本和效率优势。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沙特承包工程市场,特别在房建、水电建设、交通设施等领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树立了良好的信誉。目前,中国企业在承包工程领域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产业链,在大型机电设备、成套设备制造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沙特是我在地区最大的原油供应国。未来,以石油炼化为代表的产能合作项目将为中国企业进入沙特承包工程市场创造更多的机会。

2.3 行业投资风险分析

沙特建筑市场规模大、领域宽、标准高、竞争激烈。但与此同时,市场中的运行规则多由《政府招标和采购法》来规范,并不完全遵循国际通行的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条款。中国企业进入沙特市场普遍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多数企业对当地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及商业惯例了解掌握不够,项目前期准备和调研不足。实践中,不少中国企业进入沙特市场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甚至不计成本的承揽项目,走了不少弯路。

2.3.1 法律风险

    沙特在《政府招标和采购法》以及工程承包法律制度等相关法律方面,很多条款规定的过于宽泛,使得沙特政府和业主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此外,沙特承包市场是一个“买方强势”的市场。在资金保证的基础上,业主在合同谈判中始终处于强势地位,主要表现在:1、业主对于设备材料选用和指定分包商方面有很强的控制力;2、业主在采用FIDIC国际通行合同范本的同时,往往会通过特殊条款弱化对业主履约责任的限制以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协助和赔偿义务。因此,承包商从一开始就处于合同的不利地位。3、中国企业议价能力弱。换言之,合同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业务不对等。

2.3.2 市场萎缩风险

    2015年以来,沙特国家财力大幅下降,赤字规模屡创新高。为此,政府开始缩减各项财政支出,大量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延期招标或取消,有些在建项目因资金不到位而被迫中止。由于政府部门一直是沙特承包工程市场最重要的发包方,因此,沙特承包工程市场萎缩形势愈发严峻,在沙承包工程企业受到很大挑战。

2.3.3 劳工签证风险

    众所周知,建筑行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务人员规模庞大。尽管沙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在简化用工许可和签证办理中出台了不少便利化措施,但外国企业在办理劳工签证时仍经常遇到新问题。2015年以来,沙特劳工部进一步收紧外籍劳务使用的相关政策,要求劳工合同在当地进行“认证”,认证机构需经沙特外交部授权,这增加了企业签证办理的成本和时间。不仅如此,外国企业即使有正规劳务签证指标,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仍不能顺利将外国劳务及第三国劳务带入沙特,导致项目用工遇到困难。

2.3.4 成本上升的风险

    由于沙特目前采取了对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投标要求上的区别对待,导致外国企业中标后实施项目的成本将较沙特本国企业的实施成本高20%至30%,加之本地企业具有更强的影响力,故外国承包工程企业很难与沙特本地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外国企业前期中标的部分项目,也存在被要求减少预付款、项目延期、暂停甚至取消的风险。

2.3.5 安全风险

    自2015年3月,沙特领导的联军出战也门以来,双方胜负难解难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沙特仍将受也门战事所累,达成和解希望渺茫。叙利亚等问题导致地缘政治风险高企,沙特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加剧,特别在与伊拉克和也门接壤的边境地区,反恐压力持续增大。根据2016年公布的“全球和平指数”,沙特在144个国家和地区中由2015年的第28位跌至89位,其国际和国内安全局势令人堪忧。

    建筑工程企业施工规模大、人员密集度高极易成为恐怖势力的袭击目标。2015年以来,位于北部吉赞和南部纳吉兰地区的施工项目(位置与也门接壤)多次遭遇恐怖分子的自杀式炸弹袭击,不同程度的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外国企业通过聘请沙特当地专业保安公司,加强施工现场的保卫力量等措施提升治安综合管理水平尤为必要和迫切。

2.4 典型案例

2.4.1 案情简介

2009年,中国某大型企业(以下简称:“E公司”)以EPC+O&M的总承包方式与沙特城乡事务部(业主)签署了承建某轨道交通项目的合同。根据该合同,“E公司”负责铁路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和运营维护,总金额不到20亿美元。

该轨道系统于2010年首次正式开通,次年达到设计运能,并成功完成了5年的运营,输送旅客近2000万人,为当地创造了上万个就业机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声誉。项目采用国际一流的先进技术,荣获了国际咨询工程联合会年度成果奖。2015年,“E公司”将该项目移交沙特城乡事务部。然而,随着轨道的全线贯通,项目暴露出诸多的商务和法律纠纷问题,“E公司”也因此承担了巨额亏损。

2.4.2 争议焦点

1、关于释放保函的争议。

按照沙特《政府招标和采购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的规定:“招标书中载明有预付款的项目,政府可付给承包商合同总价5%的工程预付款。为此,承包商须提交等额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从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扣除。中标者应在10天内提交相当于合同额5%并可延期一倍的履约保函,不按期提交履约保函的中标者即被没收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应持续到承包者履行完所有合同任务为止;公共项目则应持续到维修期满并最终验收完毕”。据此,“E公司”在中标后,已按规定向业主提交了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然而,项目维修期满且最终验收完毕至今,业主仍扣留“E公司”的相关保函不予释放。

2、有关合同变更索赔的争议。

“E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变更索赔的基础上,向业主提交了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变更索赔补偿报告。但业主一直采用拖延的方式,拒绝与“E公司”就变更细节和索赔数额进行商谈。此外,双方关于索赔金额的计算也存在很大差异。

3、有关合同尾款的争议。

《招标法》规定:“工程进度款的金额按政府认可的完工量支付给承包商。最后一期进度款不能少于工程项目合同总额的10%,或其他合同总额的5%,且在项目最初验收或采购交货后支付”。然而,业主以“E公司”违约为由,迟迟拒绝支付项目尾款。

2.4.3 原因分析

    1、合同变更导致成本大幅升高。

    在项目建设中,业主经常就设计、采购和施工等方面提出变更要求,但却不承担合同变更后项目成本提高的责任,全部转嫁给“E公司”。由于沙特承包市场是一个“买方强势”的市场,业主在合同谈判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始终处于强势地位。特别在合同变更问题上,业主和“E公司”更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业主可以肆意提出各种变更要求并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E公司”提出合同变更,则按违约对待,赔偿损失。

    2、预付款不到位,承包商垫资压力大。

    国际石油价格进入低位运行时期,沙特政府的财政压力陡增,赤字规模不断扩大。由于沙特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资以及部分大型国有企业的投资,私人投资项目较少,因此业主没有足够资金按照合同要求向“E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不仅如此,在合同履行的各阶段,业主也都没有按期、足额根据建设进度支付“E公司”工程款。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并按期交付,“E公司”只能通过垫资的方式,资金压力不断加大。

    3、投标前疏于对项目成本的准确计算。

    该交通项目金额较大,是沙特政府在基础设施领域的一个标志性项目,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E公司”在投标金额的计算上没有充分考虑到合同设计变更、欧美标准导致的技术和材料采购成本的增加,以及工期拖延等多方面的成本因素,致使合同金额明显低于实际成本,造成项目执行中的被动局面。

    4、忽略沙特EPC合同的特殊性。

    “E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EPC合同。根据国际通行的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EPC模式合同,承包商负责设计、采购和施工。因此,“E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应“具有绝对的主导权和控制权”。然而,鉴于沙特承包市场的特殊性,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将设计权、采购权和施工权全部赋予“E公司”,并取代其选定分包商,指定采购商。由于没有话语权,“E公司”完全出于被动,进而无法对工期和成本进行有效控制。

    5、项目风险管理不到位。

    在EPC合同模式下,工程风险大部分由承包商承担(包括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和安全风险等),但承担风险的前提是承包商的报价应计入项目风险的成本。因此,承包商在项目实施中对风险的管理成为最终能否盈利的关键因素。“E公司”的风险意识欠缺,没有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风险管控能力不到位且受制于业主,更没有将各种潜在风险的损失计入投标价格中,入不敷出在所难免。

    6、救济措施滞后。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多次违约变更,“E公司”没能及时将变更索赔工作与施工同时进行,导致最终索赔处于尴尬局面。

    7、对沙特承包工程市场的特点认识不足。

    “E公司”并不是第一次进入沙特承包工程市场,但是在该项目的执行中却并未充分考虑该市场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业主具有主动权和决定权;中国企业议价能力弱;沙特政府随意性较强、信誉不高;多采用欧美的技术标准;业主在设计和材料、设备的采购上具有控制权;外国公司在沙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处于劣势,胜诉的希望渺茫,判决缺乏执行力等。

三、客车行业法律风险评估

3.1 客车行业发展概况

沙特是阿拉伯半岛国土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境内交通基础设施完善,公路网络较为发达,是主要的运输方式。虽然,沙特没有大规模城市公交系统,但多年来对学生校车及朝觐客车的需求一直保持强劲。目前,沙特市场的校车和客车主要依赖于进口,且保有量大,进而成为中国客车企业在中东海湾地区的重要目标市场。

3.1.1 客车市场现状

    沙特对客车需求主要来自校车和朝觐车。

    1、市场总保有量约4.5万台,细分市场为:校车、朝觐及客车类长途车、团体车及其他类车辆。自2015年起,新增公交车细分市场。

    2、为改善民生,自2008年起,沙特国家(教育部)为公立学校免费提供校车运营,促使校车细分市场出现井喷式快速增长。目前,整体保有量超过1万余台,年均采购量超过2000台,每年运营140天,日运营里程约30公里。

    3、朝觐及客运类长途车市场集中在10余家大客户手中,整体保有量在2万台左右,绝大多数运营商保有量超过1000台。

    4、团体车以印度产品为主。其他类产品包括双层观光车,机场摆渡巴士,房车和多功能车等。

此外,沙特客车市场还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政府立项,公司运营。政府每年均会按照实际需求,通过“价格/座位”的方式向民间客车运营公司购买服务,运营公司再考量自身需要采购客车。二是车辆使用时间集中。客车在沙特主要在伊历12月的大朝觐期间以及学生上学期间使用,其余时间车辆基本闲置。三是质量标准高。沙特在材料选择、产品和设备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等各方面均倾向于欧美标准,因此客车的选用也不例外。

3.1.2 客车市场的未来趋势

    1、人口规模扩大为校车用量增长带来契机。

    截至2015年底,沙特总人口3102万人,人口增长率达2.11%,其中沙特籍人口增长率为1.62%。因此,预计2020年沙特人口有望将达到3570万人,其中25岁以下人口占比46.9%。随着沙特人口规模的日益壮大,各阶段学生人数也会随之不断增多。

    2、沙特政府民生建设支出呈增长之势。

    在“阿拉伯之春”发生后,沙特政府加大在教育等民生领域的大量投入,包括校车在内的各类教育相关资源均得到了补充、更新和完善。近年来,国际石油价格断崖式暴跌,沙特政府面临着沉重的经济下行压力,赤字规模不断扩大。尽管如此,沙特政府在民生的投入并未明显减少:在2015年预算中划拨了1680亿美元用于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2016年预算方案中,仍将涉及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作为支出重点:对教育和培训领域的预算拨款达511亿美元,医疗卫生和社会发展279.6亿美元;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63.7亿美元,三项合计占总预算支出的38%。综上,沙特客车市场的需求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据有关方面估计,未来几年内,沙特将新增5万辆左右的校车需求。

    3、朝觐人数增长推动客车需求大幅提高。

    作为伊斯兰世界两大圣城,麦加和麦地那的所在地,沙特每年接待来自全球的朝觐人士达数百万,且规模在不断扩大,亦需要大量客车为朝觐人员服务。根据“2030年愿景”和“2020年国家转型计划”,沙特政府计划大幅扩大朝觐规模,助力旅游产业的发展和经济增收:2020年,将每年正朝(Haj)的朝觐人数由150万增至250万人,副朝(Umrah)人数由800万提高至1500万;2030年,每年来沙特朝觐的穆斯林人数将增至3000万人。旅游业的进步以及朝觐人数的扩张将进一步催生大朝觐客车等配套公用基础设施的长足发展。

3.1.3 中国客车在沙特的发展

2002年,中国客车首次进入沙特朝觐车市场,此后校车、公交车的出口量逐年稳步增长。十多年来,中国超过20家客车企业已逐步进入沙特客车市场的各个细分市场,凭借优质的产品质量、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销量稳步提升,累计出口近25000台,占沙特客车市场份额的20%。目前,中国客车占沙特进口客车的85%以上,占沙特进口校车的90%以上。借助校车市场的增长,近5年中国每年对沙特的出口量平均超过2500台,累计近12000台。据统计,2014年中国向沙特出口客车4306辆,较2013年同比增长34%。中国客车品牌如中通客车在沙特保有量已有约7000辆。此外,在沙特客车市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主要有宇通客车、金龙客车、海格客车等。其中,保有量较大的有中通客车和安凯客车。除客车外,中国汽车在沙特市场份额较小,约占5-15%之间。

在营销模式上,中国的客车企业主要采用直销与经销的双重模式,主要模式是与经销商合作,通过当地代理进行销售。

3.2 中国客车企业存在的问题

然而,中国客车企业在取得可观销量的局面下,从沙特市场获得的利润却只有3-5% ,甚至更低,远低于日韩车企的15-20%左右的利润率。因此,部分中国客车企业在沙特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主要原因如下:

3.2.1 综合竞争力低

    中国客车产品的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不高,缺乏核心技术和国际知名品牌,缺乏覆盖全球的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与日本、韩国、欧美的品牌相比,中国品牌在国际上的认知度不高,品牌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3.2.2 产品质量亟待提高

目前,中国客车在沙特市场已占有一席之地,性价比较高,具有一定的相对优势。但从绝对的质量来看,离世界一流产品还有一定的差距。中国客车企业有必要在产品设计研发上下功夫,提升自有品牌的国际认知度,通过技术革新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品牌价值。

3.2.3 中国企业处于劣势,议价能力弱

沙特的校车和朝觐车辆运营商较为集中,所以在校车采购中处于强势。沙特政府降低了购买校车服务的价格,很多运营商将成本压力转嫁给中国企业,个别规模小的运营商还直接拒绝履行已生效的采购合同。

3.2.4 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

    在沙特采购商对中国客车疯狂压价的同时,中国客车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处于无序状态,不计后果的恶性竞争导致利润空间越来越低,不仅产品质量受到质疑,中国企业的形象更是受到影响。

3.2.5 售后服务体系不健全

    目前,中国客车企业在沙特的售后服务体系还不十分健全,产品配件和维修服务的可得性不够。

3.3 行业投资风险分析

3.3.1 缺乏检验认证法规和设备

    目前,沙特没有专门针对客车的检验标准,同时也缺乏一整套认证法规,只能使用海合会国家都遵循的海湾标准化组织(GSO)制定的统一的标准。由于法规本身不够严谨,年度认证的效果存在问题。

3.3.2 财政恶化,市场萧条

    近几年,沙特教育部对本国运营商的采购一直有财政补贴支持。但是2015年以来,油价低迷,政府赤字规模居高不下,面临严峻的支付危机。很多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被迫中止。反映在客车市场上,教育部、朝觐部等政府部门不得不压缩对校车和旅游客车的投入,沙特校车进口量受阻。

3.3.3 采购商违约现象比较普遍

    经济形势下滑,政府补贴不到位,导致依靠政府补贴的采购商更是无力支付。采购商拒绝付款,延期付款的现象十分普遍。很多中国企业不得不采取从中信保进行买房信贷,或者通过经销商与沙特银行或保险公司制定融资计划,取得贷款给采购商。如此一来,经销商因提供担保所面临的风险很大,故不愿意继续提供担保。特别近一段时期,由于采购商违约现象严重,沙特银行提供融资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当地融资十分困难。

3.3.4 当地配件供应十分紧缺

    受当地环境的影响,沙特对进口汽车零配件在耐高温等方面的质量要求较高。中国客车的发动机、变速箱、底盘制动系统等所需的大部分零配件需要从国内进口,当地市场难以满足,因此配件供应十分紧缺。

3.3.5 “本地化”战略实施困难重重

沙特进口客车关税较低,税率只有5.5%。如果中国企业采用“本地化”战略,建立装配车间等,将面临重重困难:1、政策不清晰,没有具体措施支撑,不确定性较强;2、土地租用费用高;3、当地税费较高;4、组装配件当地无法解决;5、当地行业技术人员匮乏,需要培养技术人才;6、“沙化”就业比例高,客车行业为17%,增加了劳动力成本。相比较而言,中国企业在沙特建立装配中心弊大于利,不如直接将产品出口沙特。

3.3.6 法律风险

    伊斯兰教法不允许对当地企业的财产、土地进行抵押、变卖、拍卖,外国出口商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规避风险,弥补损失。通过仲裁和司法程序解决纠纷更是希望渺茫,被告经常提出延期付款,甚至拖延10年、20年,还不用支付利息(伊斯兰教法不承认“利息”的存在)。

3.4 风险防范建议

3.4.1 注重产品的适应性,匹配市场需求

    随着沙特经济改革的推进,朝觐旅游逐渐成为拉动沙特非石油经济的新增长点。为了迎合逐年增加的朝觐规模,政府大力进行麦加城的扩建。因此,沙特对朝觐客车的需求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成为支持朝觐旅游的重要保障。针对沙特的高温,潮湿气候以及穆斯林风俗习惯等特点,应做好前期调研,派专家实地考察车辆运营线路和运营状况,制定技术工艺改进方案,如朝觐客车专用附件、散热系统改进方案,制冷系统优化方案,车架及车身电泳防腐工艺等,这些定制化的改进方案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赢得终端客户的信赖。除此以外,针对特定客户群体,为客户量身定做产品,并通过拓展定制化产品的适应能力,形成新一类的细分市场。

3.4.2 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加快产品的转型升级,运用国际化管理的理念,提高经营效率,提升中国客车在沙特乃至全球市场中的地位。

3.4.3 确保零配件供应

    采取措施保证配件及时供应和已售车辆的高效运营,着眼全球战略高度,考虑在迪拜等其他海湾国家设立配件中心库,服务于中东和北非国家,缩短配件供应周期,同时在沙特与本地合作伙伴进行优势互补和资源整合。

3.4.4 售后服务定制化

每年朝觐期,是车辆运营的高峰期。中国企业应与当地合作伙伴成立专业的服务团队,制定专项的服务方案,除派遣驻地服务人员外,朝觐前期还为客户提供新司机驾驶培训,指导客户对车辆进行各项安全排查。朝觐高峰期安排载有应急配件和服务技术人员的服务车随客户车队运营,提高24小时全天候的即时技术支持保障,朝觐运营后协助客户处理故障车辆。

3.4.5 加快维修保障建设

    中国企业应加快在营销网络、售后网点和维修保障方面的建设,推进维修人员本土化,推动企业在技术服务方面实现转型升级,进一步有效提高市场占有率。

3.4.6 重视经销商的作用

    寻找有实力的经销商,通过阿拉伯人独有的关系和渠道解决融资、支付等问题。

3.4.7 加强行业内部协调

应加强中国企业之间的协调,避免同业低价竞争,维护中国企业的形象和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健康的营商环境。

3.5 典型案例

3.5.1 案情简介

    中国某大型客车企业(以下简称:“F公司”)一直将沙特作为其重要的海外市场,其销售的客车产品凭借过硬的质量和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得到了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广泛认可。沙特某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是其在沙特的一个客户。

2014年以来,国际石油价格持续暴跌,石油收入锐减导致沙特政府的财政状况持续恶化,财政预算大幅减少。于是,一直依靠政府高额补贴的校车市场受到严重打击。在此背景下,“C公司”因教育部降低对校车的运营补贴,无法向“F公司”支付进口千余台校车的购车尾款。对于该尾款,“C公司”在新车发运前开具了两张支票作为还款担保。但支票到期后,“C公司”以进口的客车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不付款。在“F公司”几次交涉后,“C公司”不仅向“F公司”提出了巨额索赔,还要求沙特政府禁止“F公司”继续向沙特出口。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F公司”于2016年委托沙特当地律师以支票担保为依据,对“C公司”拖欠贷款的行为向沙特当地法院起诉。此后,“F公司”胜诉。

3.5.2 原因分析

    “F公司”遭遇拒付货款的主要原因是沙特政府财政恶化导致的预算和补贴削减。沙特是个国民福利待遇较高的国家,实行全民免费教育和医疗。每年,教育部将向当地校车市场投入大量的补贴,这是沙特校车运输公司从中国进口客车的重要资金来源。然而,随着政府补贴的大幅降低,包括承包工程、校车以及水、电和汽油等各个领域都面临困境。加之沙特财政部和教育部在补贴拨款分配方面存在矛盾,教育部补贴支出的减少和不到位导致沙特客车进口企业违约拖欠车款的现象十分严重。此外,“C公司”存在经营管理不善,资信状况不良的问题,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这是造成纠纷的直接原因。

3.5.3 风险防范建议

    1、开具无条件兑付支票。

    沙特法律禁止开具“空头支票”,公司所开具的支票必须予以承兑。本案中,“F公司”能够胜诉主要归因于“C公司”开具的两张支票作为担保。鉴此,建议与沙特有贸易往来的中国公司尽量在合同中要求对方以银行开具的支票(无条件承兑支票)作为付款和担保方式,以此作为规避风险的手段。

    2、寻找当地代理。

    本案中,“F公司”并未在沙特当地聘请代理或通过经销商进行产品的销售和市场推广。聘请代理和经销商虽然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但另一方面可借助代理对当地政策、市场和进口商背景资信熟悉和了解的优势,有力地规避风险和损失。因此,寻找有实力的沙特代理和经销商可取的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按照沙特的惯例,如果外国出口企业在沙特当地聘请了代理,则货款在付清前,货物所有权仍归于沙特代理人。

    3、中信保的“物权保留条款”。

    本案中,“F公司”曾向中信保投保,但中信保在“F公司”申请赔付时提出了“F公司”与“C公司”的进出口合同中没有“物权保留”条款。因此,中国贸易公司在与沙方签订贸易合同时,尽量签订“物权保留”条款,即“有所权保留”条款,约定进口方在付清货款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于中国出口方。

第四章 国家政策对接与风险评估

一、沙特“2030年愿景”与“一带一路”倡议

中东地区是新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交汇点。中国“一带一路”构想的提出,对于地处战略核心地位、具有复杂多元环境的中东地区来说,将是促进本地区发展的重要机遇。经贸合作是中国和中东国家合作的重要内容,双方的合作领域十分广泛。“一带一路”的提出更是迎合了中东国家未来经济发展的需求,成为推进中东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一带一路”倡议也为中东地区创造和平提供了条件。历史上,中东充满着火药味,地区间的冲突从未停止。丝路文化代表了和平和友好,这也是当前中东人民的共同心愿。“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作为当代丝路文化的载体,承载着沿线国家友好与和平的热切梦想。中国不仅为中东国家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同时在产业结构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为深化双边产能合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中东地区对于中国而言,既是交通枢纽又是能源聚集区,对推进“一带一路”的意义不言而喻。在2014年月5日“中阿合作论坛”第六届部长级会议上,习近平主席明确提出了中阿要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构建“1+2+3”的合作格局,即以能源合作为主轴,以基础设施建设、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两翼,以核能、航天飞机、新能源三大高新领域为突破口。

2016年初,习近平主席成功访问沙特。两国签订了14项合作协议和谅解备忘录,涵盖能源、科技、航空、工业、可再生能源等多个领域。中方高度赞赏沙特以意向创始成员国的身份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双方还将加快推动中国-海湾合作委员会自由贸易区的建设。2016年9月和2017年3月,沙特副王储穆罕默德和沙特国王萨勒曼相继访华,更是释放了“将目光转向东方”的积极信号。低油价时期,沙特政府亟需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从过去单一依靠石油收入的发展战略向经济多元化发展过渡。因此,从某种程度上看,沙特的经济结构性改革为中国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提供了契机。两国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和拓展产能合作势必将提高两国在多领域经贸合作的水平,造福两国人民。

1.1 沙特各界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

    作为一个能源大国和欧佩克(OPEC)组织的主导力量,沙特在国际原油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中东最大的经济体和G20集团的成员国,其在政治和经济决策上的一举一动能够牵动整个西亚北非地区的神经,影响力远远超越了中东海湾地区。因此,中国在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与沙特成功构建“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尤为关键。

    沙特位于陆海丝路西端交汇地带,与中国共建“一带一路”有历史积淀、情感共鸣,是天然的合作伙伴。因此,沙特作为区位优势明显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常欢迎“一带一路”倡议。2016年习主席访问沙特以前,沙特媒体就详细介绍了“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出访期间,“一带一路”成为沙媒热议的高频词汇。萨勒曼国王表示,沙特支持中国战略,愿意深化同中方的合作;王储穆罕默德也表示,愿意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框架下互联互通建设,希望能够成为中非经贸合作的重要通道。在两国元首的见证下,中沙双方签署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和拓展产能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沙特欢迎“一带一路”,是因为这一倡议能让中沙发展战略对接。有学者认为,海湾国家资金充裕,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迫切需求,而中国在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成熟技术。近年来,中沙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劳务和农业等领域合作项目不胜枚举,合作规模不断扩大。

    2016年8月底,沙特王储兼国防部部长穆罕默德.本.萨勒曼对中国进行了为期三天的访问。两国签订了15项合作协议和谅解备忘录,涵盖能源、原油储备、矿业、住建、文化、水资源、质量管控、文学作品翻译和出版等多个领域。双方还就在艾哈萨地区兴建10万套住宅项目,设立贷款基金重建地震灾区,以及核能技术人员培训等事宜达成共识。

针对王储出访,沙特主流媒体《阿拉伯新闻报》刊发了题为“目光转向东方,战略意义重大”的专题报道。报道认为:在全球经济复苏缓慢,国际局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沙特实现经济转型改革的目标面临挑战。王储访华对加深中沙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特别是推进沙特“2030年愿景”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沙特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在实现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两国良好的经贸合作也为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创造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中国政府就沙特“2030年愿景”等经济转型计划也表示积极支持。沙媒称,过去几年中沙合作实现跨越式发展,主要集中在经贸投资领域,随着两国关系的不断深化,两国在政治、外交、反恐以及人文和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也达成了共识。

沙特经济学家表示,加深同中国的合作有利于沙特摆脱长久以来西方国家(美国、欧洲等)对其在贸易领域的各种限制和制约。对于沙特而言,选择中国作为在技术转移领域的合作伙伴实为明智之举。与中国签订的经贸合作协议不仅有利于解决相关的政治问题,更有利于沙特实现“2030年愿景”的宏伟目标,加快工业化进程。

商会等中介组织认为:加强同中国的经贸合作充分地说明沙特经济多元化改革正在朝着正确的方向推进,使其从对美国产品的依赖中解脱出来。将战略目光转向东方(亚洲)国家并不意味着沙特将断绝与西方国家的合作往来,而是旨在改变一直以来产品单一化的局面,促进产品多样化。中国拥有全球先进的科学技术,许多国家都在加大同中国的技术合作。沙特政府提出“2030年愿景”的目标是克服“石油依赖症”,真正实现经济收入多元化。因此,大力发展制造业等非石油产业是沙特的当务之急。通过与中国的技术合作,提升沙特的技术水平,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有效途径。

1.2 “2030年愿景”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对接

近些年,沙特在地区对外关系的格局上出现了调整,这与其正在推进的经济结构改革休戚相关。众所周知,美国因页岩油革命而逐渐摆脱了对中东国家石油进口的依赖,甚至在国际原油市场上成为沙特的主要竞争对手。以沙特为首的欧佩克(OPEC)组织通过“不减产政策”与美国争夺原油供给份额。当前,国际原油市场供求失衡态势愈演愈烈,油价将长期低位徘徊,沙特的“造血”机能出现问题,亟需其他国家为其“输血”渡过难关。经济上的重创加上政治、安全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沙特在对外关系格局上已不再像过去一般依赖美国等西方国家,开始渐渐“疏远西方”,转而更加“靠拢东方”,将合作重点转向中国等新兴经济体。

为了实现收入多元化,沙特政府在“2030年愿景”的框架下积极实施经济结构性改革,旨在加快私有化改革,力求在新能源开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革新与开发、培育非石油产业的经济增长点等领域实现突破。但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带一路”建设将通过进一步加强双边产能合作,发挥中国在机械、轻工、电子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优势,实现产业优势互补,改变沙特产业结构单一导致的发展困境,促进沙特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沙特正在进行的经济改革与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高度契合,双方在多个领域的合作潜力巨大。战略对接惠及两国,中沙两国将继续扩大双边贸易规模,打造长期稳定的能源合作共同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领域合作,并以航天、和平利用核能、可再生能源三大高技术领域为突破口,进一步丰富两国合作的内容。

1.2.1 产能合作

    无论改革如何推进,石油始终是沙特经济的支柱。新形势下,沙特政府更加重视石油下游产业的发展,石油炼化成为发展的重中之重。对于中国等原油进口大国而言,油价下跌导致原油进口成本降低,为进一步开展能源合作创造了条件。根据“一带一路”构想,中沙双方将打造长期稳定的中沙能源合作共同体。王储访问中国期间,与中国就加强能源合作进行磋商,重点就落实签订的能源合作备忘录和原油储备初步合作备忘录的具体事宜进行交流。沙特能源大臣哈立德曾表示,沙特阿美石油公司已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CNPC)和中国石化(Sinopec)探讨了石油炼化和石化产品的生产、经营等领域的投资合作。

    沙特的官方数据显示:每年,沙特向中国出口4500万桶原油。沙特是中国最大的原油供应国。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对石油的需求将增加,因此从沙特进口石油的规模会不断扩大。中国与沙特在能源上的相互依存为两国建立长期稳定的石油贸易关系提供了保障。因此,原油炼化领域的合作将是两国战略对接的重点领域。目前,沙特石油炼化产业已经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产业链,成品油品种齐全。2010年底,沙特原油炼化能力为210万桶/日,占全球总产能的2.3%。2015年,日原油炼化产能已达到290万桶。其中,沙特阿美石油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石油生产企业在沙特的三个大型石油炼化项目总产能达到120万桶/日。根据“2030年愿景”,未来几年,沙特的原油产能将保持在1250万桶/日的水平,炼化产能将从290万桶/日提高到330万桶/日。习主席访问沙特期间,两国领导人还共同出席了中沙延布炼厂投产启动仪式。延布炼厂项目是我国在沙特的最大投资项目。

    沙特拥有雄厚的资金以及石油工业下游产业的先进技术,而中国为建立战略石油储备设施亟需发展石油下游产业。沙特对中国扩大下游产业提供资金和技术,将有利于中国确保从沙特进口原油需求的稳定。同时,中国在石油勘探和开发领域具有成熟的技术,可以加大与沙特在石油工业上游领域的合作力度。

1.2.2 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随着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口增长率2.1%)以及朝觐旅游人数的攀升,沙特对高质量公用基础设施的需求十分旺盛。特别近几年,沙特政府加大在民生领域的投入:在2016年预算中涉及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和社会发展、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管理等有关民生领域的支出达918亿美元,占预算总支出的近一半,达41%。目前,计划和在建的工程项目总额预计约1万亿美元,项目涵盖交通、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公路、铁路和机场改造等。“2030年愿景”的目标之一是继续改善医疗、住房、教育、交通和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今后,政府还将引导投资的使用方向,投资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安全、道路交通、污水处理和社会服务等民生领域,大大改善公民的生活质量。

沙特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迫切需求,而中国在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成熟技术,中沙可实现在该领域的优势互补。中方承包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不胜枚举:如中国公司在圣城麦加铺设的轻轨项目为来自世界各地的穆斯林朝觐者提供了便捷服务;华为公司为麦加朝觐提供通讯保障;中交集团承建了吉达防洪项目等。这些项目的成功实施得到了沙特政府的认可,造福了沙特人民。

在两国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协议的助力下,沙特已经成为当前中国最具增长潜力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之一。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6年中国企业在沙特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50.29亿美元,完成营业额94.82亿美元,同比增长35.1%,年末在沙特各类劳务人员42069人。

1.2.3 金融合作

    2015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在利雅得设立分行,成为沙特境内的第一家中资银行。随着两国经贸合作的不断深入,金融合作的空间十分广阔。2015年,政府所遭遇的财政赤字达979亿美元,创20年来最高。在此情形下,中国工商银行正在逐步扩大对沙特的贷款规模。2016年5月和6月,中国工商银行分别在向沙特政府和国有电力公司(SEC)提供了9.5亿美元和15亿美元的贷款;为沙特电信运营商提供了价值6亿美元的贷款。该2年期美元贷款(可延期1年)将为沙特贷款方节省1.75亿里亚尔的成本(约4667万美元)。据悉,针对沙特和阿联酋等海湾国家的联合贷款(辛迪加贷款)规模增长达26%,达到748亿美元,创2005年以来新高。在这些银行中,中国工商银行跃居第9位,中国银行排在第12位。随着财政状况不断恶化,沙特亟需外国金融机构通过贷款的形式为其“输血”,这为中国金融机构进入沙特并加强在金融领域的合作提供了契机。

1.3 中沙实现“一带一路”战略对接的建议

1.3.1 加强安全防范

    鉴于沙特日益恶化的政治安全局势,中资企业应做好境外安全保障工作。我企业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采取“预防+应急”的手段,细化完善应急预案,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提升自身安全保障和防范能力,加大安全巡查频率和力度。此外,指导企业加强与业主和警方的合作,提高安保水平;建立企业间的“互助互救”机制。

1.3.2 提高解决争议的能力

有数据显示:中东地区是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发生的“重灾区”。特别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合同纠纷成为常态化,由于沙特等阿拉伯国家适用伊斯兰教法,与传统法律体制差别很大,且具有“国民优待”的文化传统,外国企业在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方面处于严重劣势。为此,企业一方面尽量避免争议,另一方面“提前做好功课”,全面掌握沙特的法律规定,提高争议解决的能力。驻外经商机构也应利用资源,搭建平台,帮助企业了解驻外国的法律知识。

1.3.3 推动中沙产能合作优化升级

    特朗普执政时期,美国页岩油革命或逢“第二春”,国际油价下行压力加剧,沙特实现经济多元化更加迫切。对此,沙特政府将更加坚定地推进与我在经贸领域的合作。我应充分利用该契机,充分发挥沙特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支点作用,在努力扩大产能合作的基础上,应重点在石油下游领域实现合作的优化升级。此外,新能源是沙特“2030年愿景”下的重点投资发展领域。目前,沙特政府正在努力成为可再生能源的出口大国,可再生能源项目相继上马,投资额预计将在2023年达到300-500亿美元。我应抓住机遇,推动国内产能向沙转移,深挖合作潜力。

1.3.4 扩大基建领域的合作规模

    根据沙特政府2017年的预算方案,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始终是主要的投资方向。尽管经济下滑导致我在沙承包工程领域举步维艰,但在“1+2+3”的合作格局下,仍应继续发挥我在海外基础设施建设技术与经验的优势,重视双方在大型、特别是标志性民生工程领域的合作。

1.3.5深化中沙的投资合作

    为实现全球前十大投资目的国的目标,沙特投资总局制定了规模庞大的经济城发展规划。其中,阿卜杜拉国王经济城(KAEC)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私人投资工业城。越来越多的国内地方商务部门、行业组织和大型企业已表达了投资意愿。对此,应积极引导、鼓励我企业落户经济城,充分利用相关的投资优惠政策,重点投资其中的住宅和高新科技项目,提高投资合作水平。

1.3.6积极推动中-海自贸区谈判

    积极推进中国-海合会自贸区谈判进程,加强与海合会国家在基础设施、通信、电力、投资、航天、核能、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全方位合作,并成为海湾国家长期、稳定、可信赖的能源市场。

二、沙特环境综合分析

如前所述,沙特政局长期保持稳定,经济增幅较快,是我在西亚非洲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国、最重要的海外原油供应国和最具发展潜力的承包工程市场。目前,中资企业在沙特注册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140多家,在沙特务工人员4.2万多人。

然而,国际石油价格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大幅下跌,沙特经济遭受重创,2015年的财政赤字近1000亿美元。尽管,2016年赤字有所收窄(792亿美元),但总体经济形势仍不容乐观。不仅如此,“阿拉伯之春”革命后,中东地区形势风云变幻,沙特身处其中,不可能独善其身。2015年3月沙特联军对也门胡塞反政府武装发起军事进攻,所面临的地缘政治风险和恐怖主义风险进一步加剧。2017年6月,沙特、阿联酋、巴林和埃及等国对卡塔尔的“断交风波”使得原本就动荡的地区局势更加复杂化,海合会国家之间裂痕加深。目前,沙特总体安全局势较为稳定,但反恐压力依旧较大,边境地区的极端势力猖獗,伊斯兰国组织进一步渗透,针对境内清真寺的恐怖袭击时有发生。虽然,沙特凭借其在地区的政治地位和政权的经济实力尚能保持政局的稳定,但投资所面临的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和政治风险仍不容忽视。

2.1 政治和安全环境

2.1.1 政治和安全局势

   “阿拉伯之春”革命以来,西亚北非地区动荡加剧,各种矛盾交织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很多国家陷入内乱中,地缘政治发生了深刻变化。叙利亚、伊核、难民、反恐等问题都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演变成牵扯到地区和世界大国利益的国际性问题。沙特处在中东火药桶之中,不可能独善其身。2017年以来,埃及国内恐怖事件不断,伊拉克驱逐伊斯兰国战事未停,叙利亚国内战事有加剧趋势,以沙特为首的联军对也门胡塞武装的打击久拖未决,地区紧张局势难以缓解。特朗普上任后,将沙特作为首访国家,沙美两国传统盟友的关系随之升温。两国在关于伊朗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沙特在地区事务的主导作用增强。但同时,美国去年通过的“9.11”法案,以及特朗普政府鼓吹的能源独立革命仍是两国间最大的分歧。

此外,沙特境内有大批来自也门、埃塞俄比亚等贫困地区的外来人口和非法劳工,构成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近年来,在沙特还出现警察被枪杀,中资企业仓库被抢,车辆被盗或被劫,以及员工被歹徒所伤等恶性事件。

2.1.2 安全风险分析

中东地区的动荡局面短期内难有改善,局势恶化导致沙特的安全风险增加。就地理位置而言,沙特是处于“腹背受敌”、“四面楚歌”的危险境地:北边受到伊斯兰国的威胁,南边有伊朗支持的也门胡塞反政府武装以及阿拉伯半岛的其他恐怖势力,周边蕴藏着多个不安定因素。2015年以来,沙特军事进攻也门和打击伊斯兰国的行动,带来地缘政治风险进一步高企,不断做大的伊斯兰国恐怖组织和也门胡塞武装成为沙特未来一段时期所面临的最大安全隐患。

    1、伊斯兰国崛起。

    伊斯兰国(ISIS)崛起,沙特成为恐怖行动目标。在伊拉克、叙利亚地区肆虐的伊斯兰国恐怖势力不断发展壮大,并公开表示沙特是伊斯兰教的背叛者,将沙特作为恐怖袭击的目标。未来,沙特境内及与伊拉克等国的边境地区遭遇恐怖袭击将会愈演愈烈。

    2、也门战事迟迟未果。

也门战事成为沙特的“鸡肋”。如前所述,自沙特对也门发起军事进攻以来,双方消耗巨大。据沙特2016年预算方案,其军事和安全预算支出,达到569亿美元,在2015年军费开支的基础上新增53亿美元,是2016年财政预算的单项最大支出。沙特联军深陷其中,未来仍将受也门战事所累,达成和解希望渺茫。

    3、 教派冲突日益激化。

    长期以来,沙特内部存在着宗教派系冲突和风险。什叶派人士在沙特只有10%左右,因受到歧视待遇一直对沙特政府怀有愤恨情绪。2016年初,沙特因处决什叶派教士使得教派冲突持续“发酵”;空袭什叶派胡塞武装更加激化两派矛盾,沙特成为两派斗争的众矢之的。

2.1.3 政治风险分析

多年以来,沙特政府都是依靠高额的社会福利和补贴来维持国家的稳定。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海湾国家每年要花费1600多亿美元用于补贴能源,而沙特则占该补贴额的一半。然而,2014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石油价格震荡造成沙特财政收入锐减;对也门采取军事行动无疑更加拉大了赤字缺口。在低油价和高支出的局面下,沙特政府不得不削减能源、交通和教育等领域的社会福利支出,失业率居高不下,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沙特所面临的政治风险十分严峻。不仅如此,沙特王储更迭,内阁重组以及王室内部日益激化的矛盾也成为不可忽视的政治隐患。

    1、失业率居高不下成为政治危机的核心因素。

    官方数据显示:2015年,沙特本国公民失业率达11.5%,其中15岁以上青年失业率高达36.2%。尽管沙特政府将解决失业作为“2030年愿景”的主要目标之一,通过更加严苛的“沙化”就业政策为本国公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但事实上却收效甚微。青年人作为社会中最不稳定的人群,将成为引发政治危机的主要因素。

    2、 社会福利大幅削减,不安定因素增加。

    为有效控制赤字规模,沙特政府自2015年底开始提高国内汽油价格,涨幅超过50%。教育部也因预算削减,暂停了自2008年起为公立学校免费提供校车运营的补贴拨款。社会福利的普遍降低带来的是民众不满情绪的高涨。2017年7月,沙特政府开始征收外籍人员家属随居费,此举不仅加重了外籍家庭的生活负担,聘用外籍员工的雇主同样面临挑战,政策的负面影响将在社会各方面有所显现。社会各层次矛盾进一步激化,对王室的领导权必然造成冲击。此外,沙特目前有5000多名王子,其中2000人是核心成员,多种补贴的减少势必也会触及他们的经济利益。

    3、王权风险。

    1953年以来,王储一直由第二代担任,即“兄终弟及”。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继承王位的第二代亲王普遍年事已高,健康堪忧。自萨勒曼国王2015年1月继位以来,先后两次更换王储,“兄终弟及”王位继承制逐渐演变成“父位子承”。年仅32岁的国王之子穆罕默德.本.萨勒曼成为王储以来急于树威,其为加快改革步伐连续出台包括允许女性开车和进入体育场所等多个措施来推进社会的开放,以期提升沙特的国际形象。但是这些开窗性的突破遭遇了伊斯兰传统宗教势力的强烈抵制,皇室内部各势力矛盾升级。

    4、“断交风波”加剧地区矛盾。

2017年6月初,沙特、阿联酋、巴林、埃及等国家以卡塔尔支持穆兄会、哈马斯等恐怖组织为由,突然宣布与卡塔尔断绝外交关系,使得原本动荡的地区局势更加复杂化,沙特与伊朗对立的两大阵营日趋分明。从深层次看,“断交风波”源于卡塔尔不尊重沙特的地区盟主地位,从而暴露出海湾国家在地区安全事务上的严重分歧。

5、“反腐风暴”引发社会动荡。

2017年11月,以王储为首的反腐败高级别委员会发动了前所未有的反腐风暴,从王室核心成员开刀,多名王子、高官和富商被禁足,财产遭充公,其中还包括前国王之子国民卫队总司令和中东首富瓦立德。沙特一度处于经济、政治和社会改革的十字路口。

2.2 经济环境

在低油价时期,沙特的石油收入和出口贸易受到严重影响,财政赤字压力较大,中央银行资产负债情况恶化,非石油经济虽有小幅增长,但未来发展具有不确定性。2016年沙特GDP总值为6396.2亿美元,人均GDP2.02万美元,政府外债达到844亿美元。在海湾国家中,沙特的石油依赖程度最高,经济多元化进程缓慢,非石油经济发展较为滞后。未来,国际油价的走势仍是影响沙特经济的最重要因素。

2.2.1 原油产能过剩难消除

    尽管2016年底,欧佩克(OPEC)组织和非OPEC产油国达成原油减产协议,但特朗普政府大力开发页岩油倡议的提出为国际油价回暖增添了不确定性。加之受全球经济复苏缓慢的影响,新兴国家对原油需求不振,国际原油市场供求不平衡的问题短期内难以扭转。2017年5月,OPEC组织在维也纳召开会议正式就原油减产延期达成协议,将去年底达成的减产协议继续延长至2018年。OPEC的目标是将30亿桶的原油储量降至5年来的平均水平,即27亿桶。然而,不少业内专家对OPEC为促进市场供求平衡所做的努力表示失望,认为仅凭促成减产延期不足以控制原油产量的进一步提高,支撑油价复苏。2016年中旬以来,美国页岩油开采商利用油价小幅回升以及OPEC原油减产的机会,将产量提高了10%,达到930万桶/日。因此,即便OPEC将产量维持在现有水平并延长9个月,此消彼长,势必将延缓原油市场的趋衡。

2.2.2 市场环境改善尚需时日

受沙特整体经济发展受阻的影响,国内非石油部门发展缓慢,经济增长动力不足。由于银行不良贷款增多,信贷业务减少,市场流动性降低。再加上政府补贴减少,能源提价,沙特市场的竞争力减弱。

2.2.3 投资鼓励政策未能及时落地

   尽管沙特政府为吸引外资频频出台投资便利化政策,但其中不少政策迟迟未能落地。在承包领域,沙特鼓励公私合营(PPP),欢迎外国企业带资投标项目,但相关的配套措施却未及时出台,导致外资进入出现困难。

2.2.4 财政恶化风险不容忽视

沙特的财政状况在低油价时期下行压力很大,紧缩政策的实施将是政府未来一段时期应对收入锐减的主要政策,由此带来的连锁反应在石化、建筑、金融等各个经济领域突出体现。特别在工程承包方面,预算拨款捉襟见肘,由沙特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然存在资金短缺的风险。此外,沙特的外汇储备屡创新低。截至2017年上半年,海外资产总额已从2014年8月的峰值(7370亿美元)降至4900亿美元左右。

2.3 未来展望

国际原油市场的剧烈动荡给沙特经济以致命打击。有专家预测,油价持续低位将成为一种新常态。为此,沙特政府下大力气实施经济结构性调整势在必行,以期彻底摆脱“石油依赖症”,实现经济收入多元化。2015年,流入沙特的外国直接投资(FDI)额只有76亿美元,较7年前的300亿美元大幅下降。未来一段时期,沙特政府将在“2030年愿景”和“2020国家转型计划”的框架下,继续采取各种手段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私有化改革的进程。此外,沙特政府还在考虑取消外国投资者必须同当地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强制性规定;简化签证和工作许可的审批程序,减少对外资进入的限制,鼓励外国公司增加对采矿业、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的投资力度。我企业可把握此契机,找准进入沙特石化中高端市场的切入点,进一步加强与沙特在石油勘探、开采和炼化等能源核心领域的合作,带动中国的先进设备和技术“走出去”。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沙特经济改革还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据有关部门透露,实现“2020年国家转型计划”沙特政府将耗资720亿美元。有研究机构认为,巨大的改革成本将进一步加重沙特政府的财政负担,而政府削减财政支出虽然有利于控制赤字规模,但总体上会阻碍国家经济增长的速度。穆迪分析,沙特实现非石油收入增至三倍的目标很可能是通过增加包括烟草等产品在内的销售税、引入增值税,以及提高政府罚款力度等手段。依靠税制改革实现增收,这距离目标实现仍有一段距离。更有经济学家认为,“2030年愿景”的宏伟目标不切合实际,很难真正实现。

2.3.1 政治安全形势展望

    未来一段时期,沙特所面临的紧张、复杂的局势难有改善,伊斯兰国恐怖势力和也门胡塞武装仍将对沙特构成安全威胁。特朗普政府在处理叙利亚、伊朗等敏感问题的不确定性也为整个中东地区的安全形势增添了变数。根据国际智库经济与和平研究机构最新发布的2016年“全球和平指数”(GPI)排名,沙特在144个国家和地区中从去年的第18位下降至第129位,在西亚北非地区(20个国家)中位列第9。

沙特是君主制国家,“政教合一”,也是当今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君主专制政体,该政体排斥包括政党在内的任何政治制度,政治上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尽管王室内部争斗不断,但政权更迭实现平稳过渡,萨勒曼已大权在握。王储穆罕默德虽饱受争议,但其作为国防大臣和推行“2030年愿景”以及经济转型改革的主导者已掌握了一定的权利,树立了威望,王室内部彻底分裂的可能性不大。凭借着多年积累的雄厚财力,并通过大规模投资建设民生项目来安抚民众等措施,沙特政府一贯采取的“金钱换稳定”的策略依然有效,短期内很难爆发大规模的政治动乱。  

总之,作为西亚北非地区最大的经济体,沙特仍将发挥着地区主导作用。针对国内恶化的局势,政府已采取了各种反恐措施,加强了安全防范力度。因此,未来一段时期,其所面临的政治和安全风险仍将处在可控范围。

2.3.2 经济形势展望

2016年以来,沙特政府不仅提高了燃油、电、水等能源价格,开征土地税和特定商品税,还相应调高了签证费,新增针对外籍人家属和雇佣外籍员工公司的相关费用,补贴支出减少,财政收入有所增加。2016年底,欧佩克(OPEC)组织与非OPEC产油国达成原油减产协议,国际油价应声反弹至55美元/桶,业界对国际原油市场趋于平衡以及油价持续回升充满信心,拭目以待。鉴此,在经历了连续3年的油价低迷和财政亏空后,沙特政府公布了历史上支出规模最大的2018年预算方案。据此,2018年财政支出将达到2608亿美元,较2017年的2469亿美元提高5.6%;财政收入将由2017年的1856亿美元提高至2088亿美元,增幅达到12.5%;赤字由2017年的613亿美元减少至520亿美元,降幅15%。

    但是,沙特2017年经济形势向好的主要原因仍然归于石油价格的复苏,虽然非石油部门的采购经理人指数(PMI)均在荣枯线以上,增速却未达到预期水平。由于沙特经济转型改革体系庞大,时间跨度较长,具体改革措施迟迟不能落地,因此未来经济形势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受OPEC限产承诺的影响,沙特石油产量明显缩水,美国页岩油产量飙升,油价回升的空间随之缩小。有国际组织预测2017年石油价格不会出现大幅反弹,今明两年价格平均在55美元/桶左右。此外,非石油私营经济实现快速发展尚需时日,政府投资项目普遍出现延迟施工,承包工程市场萎缩现象更加严峻。未来一段时期,沙特将采取适度宽松的财政政策,公私合营(PPP)的模式将在基础设施、教育和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继续扮演着重要角色,阿美石油公司首次上市出售股份,国有企业私有化进程加快。因此,2018年将是沙特经济改革的关键一年。

综合来看,随着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沙特经济还是会保持适度增长,但未来石油价格走势以及改革效果的不确定性仍是主要风险。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最新预测:2017年沙特实际GDP增速仅为0.1%,2018年有望回升至1.3%;非石油经济增长稳中向好,预计增速1.7%,财政赤字占GDP的比例将从2016年的17.2%降至9.3%。

三、 中资企业进入沙特市场的注意事项

3.1 投资方面

3.1.1 差别待遇

    按照沙特《外国投资法》规定,外资可以在沙特国内成立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享受沙特当地法人公司的同等待遇。但实际上,沙特有“国民优待”的传统,加之《外国投资法》的相关规定不够详细、具体,政府相关部门往往通过独立的规章制度对本国企业和国民给予更多保护,中资企业不易享受到实际意义上的同等待遇。

3.1.2 强制代理

   《外国投资法》规定合法注册的外资企业不必通过沙特代理人进行商务活动。但实际上,根据沙特各相关政府部门的内部规定,外资企业与当地注册、劳动、税收、海关等各环节政府部门打交道时必须委托沙特当地人作为代理人,否则不予接待,特别是在协调处理一些难点问题时只能通过当地代理人或中间人协调政府关系,对外资企业十分不利。

3.1.3 政策不到位

尽管,沙特政府为优化投资环境,出台了一系列为外国投资者“松绑”的优惠政策,但政策的制定与具体实施常出现“脱节”现象。为此,中国公司投资沙特之前应当全面掌握沙特投资总局在不同投资行业所设定的各种限制,了解政策的具体运用,提前做好功课。

3.1.4 警惕汇率风险

长期以来,沙特实行本币里亚尔与美元挂钩的货币政策。受美元持续贬值、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飙升及沙特政府投资规模急剧膨胀的影响,沙特国内通胀指数近年来连续攀升。中国投资者进入沙特市场之前需要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尤其要对投资额大且时间跨度较长的投资项目做好先期调研。

3.1.5 宗教文化差异

    沙特是伊斯兰宗教氛围最为浓厚的阿拉伯国家,全年节假日较多(开斋节、宰牲节、国庆节等),每日的礼拜时间十分严格。沙特国民普遍生活较为懒散,工作责任心不强。再加上政府机关的办事程序较为繁琐,办事效率相对不高,外国投资者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3.2 贸易方面

沙特是中东最大的消费市场,拥有世界四分之一的石油储量,银行系统运营有序,酒店、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中资企业在从事贸易活动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3.2.1 政策调整频繁

    沙特关税相对较低,贸易壁垒较少,但某些特殊商品如钢材、水泥等建材商品关税的征免、以及一些商品的进出口的允许与限制措施等经常会因国内市场情况而变动,应随时给予关注。

3.2.2 进口检验严格

    沙特对进口商品检验较为严格,如产品及包装上必须标注原产地,空调、洗衣机、冰箱等家电产品必须加贴能耗分级标签等,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沙特标准局(SASO)标准。

3.2.3 特殊的代理制度

    由于外国企业在沙特从事贸易活动需要聘用代理商,因此,优选当地代理和分销商、审慎签订独家代理协议至关重要。实践中,有中国企业反映,一旦聘用了代理商将会面临“终身代理”的风险。

3.2.4 海关的特殊规定

货物到达沙特港口后三个月内不提货,沙特海关有权利没收或拍卖。因此,如外国出口商与沙特进口方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发生贸易纠纷,在进口方拒绝清关提货的情况下,出口商不能自行将货物运回。此外,如果货物的出口目的地是叙利亚等国家,沙特海关有可能以安全等理由扣留货物。

3.2.5 批发零售新政策

    为加大吸引外资的力度,完善投资环境,沙特政府已允许外资全资拥有批发零售企业,即外国企业投资批发和零售贸易领域可拥有100%的股份。此前,外国投资该领域的股权上限为75%。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全资拥有批发零售企业的外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5个条件:1、必须在至少三个海外市场运营;2、从沙特投资总局取得营业执照后在5年内投资不得少于2亿里亚尔(约合5333万美元);3、企业“沙特化率”必须达到劳动和社会发展部确定的标准;4、须为指定人数的沙特籍人员提供培训,并安排其在关键岗位工作;5、必须确保所聘沙特籍员工工作的长期稳定。

3.3 承包工程方面

借助2020年迪拜世博会、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等重大活动,海湾地区的建筑业实现了快速发展,成为极具发展潜力的承包工程市场。但与此同时,中东海湾地区成为了承包合同纠纷频发的重灾区。一方面,受油价低迷、政府预算收紧等因素影响,业主拖欠工程款现象十分严峻,承包商被迫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需求帮助;另一方面,很多承包商为争夺项目低价拿标,合同实施中问题层出不穷,业主进而将承包商告上法庭或仲裁庭。有数据显示: 2015年,该地区每宗纠纷案值约8200万美元,居世界之首;解决纠纷平均耗时15.2个月。2016年上半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初审法院(CFI)受理的普通法系商业仲裁案、反诉案及强制执行案值即约90亿美元,同比增加48%。除大量调解结案的案例外,DIFC仲裁庭强制执行案达23起,同比增加35%。因此,我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时,需全面了解目的国争议解决的相关法律和途径。企业在尽量避免纠纷的同时,也要学会援引法律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3.3.1 投保各类保险

    在沙特承包工程项目,承包商必须投保劳务人员险、施工机械和设备险以及第三方责任险,大型的工程项目还须办理工程全险。承包商须在沙特政府承认的当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包括:承包商的全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财产险),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运和陆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从签约之日至合同结束为止,保险的保单要经过业主的认可才可以施工。承包商全险的理赔办理十分困难,应尽量降低其保额,但也要尽力提高最低保额的底线。

3.3.2 加强对欧美标准的学习

    持续强化对欧美标准的学习、研究和分析,积极借鉴在当地运作成熟的同行企业的成功经验。一方面,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搜集各专业所需的标准规范,充分利用综合办公平台开发国际标准学习模块共同学习。另一方面,各专业内部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标准学习研讨会,互相借鉴,取长补短。

3.3.3 提高法律风险意识,采取措施避免损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充分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尽量保留图片、来往信函、邮件等书面证据,利用变更索赔等手段尽可能规避法律风险。在施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变更索赔工作,一方面要将资料收集、成本估算、报送、书面确认做到前面,避免索赔处于被动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索赔工作要与工程同步进行。

3.3.4加强与沙特代理和承包商的合作

    外国承包企业应加强与本地代理公司和承包商的合作,充分利用他们的关系网,或通过合作创造更多机会,或与当地公司进行利益捆绑,拓展在沙特的承包业务。此外,中国承包商在与沙特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之前要认真了解《商业代理法》,重视对代理信誉和能力的考察,力争签订对我方有利的代理协议。另一方面,应将签订好的代理协议在当地商会进行认证,一旦发生经济纠纷,该认证文件可作为我企业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

3.3.5 加强安全防范

   鉴于沙特面临的安全风险不断加剧,境内多个地区连续遭遇伊斯兰国的爆炸恐怖袭击,特别是位于沙特和也门边境的吉赞、纳吉兰等地区,恐怖袭击呈高发态势。因此,我在沙工程承包企业亟需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事件处置预案,加大对劳务人员安全培训的频率和力度,切实保护劳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3.4 劳务合作方面

近年来,由于沙特劳务政策收紧,部分中资企业事先缺乏对政策的了解,导致工期延误,成本增加。也有个别企业采取粗放的管理模式,未能提前发现并有效解决矛盾,劳务纠纷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我企业应尽快提高提高劳务管理水平,加强中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劳务合作,切实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竭力避免发生各类劳务纠纷。

3.4.1 平衡“沙特化”政策

   根据劳工部新出台的平衡“沙特化”就业政策,外国企业不仅在雇佣沙特籍员工的数量上要达到标准,而且还要将一定数量的管理层以上职位预留给沙特人,对沙特籍员工的工资设置最低保障,此外还要雇佣一定数量的女性员工。因此,中资企业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就业分级制度来雇佣一定比例的沙籍员工,确保他们的工资待遇;另一方面在进入沙特市场前,务必要充分考虑“沙特化”政策所导致的用工成本增加,重新核算利润,进行可行性评估。

3.4.2 严格执行新《劳动法》

2015年10月,沙特劳工部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劳动法》。新《劳动法》涉及了38项修正条款,重点是改善工作环境,严厉打击出售工作签证等各种违法行为,从而稳定劳务市场。新《劳动法》中有关外籍员工的管理和惩戒措施将对我企业能否在沙特顺利开展业务产生深刻影响,对此,中资企业应及时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守法经营和管理员工。

    1、提高劳务管理水平,应对趋严的管控措施。

沙特政府十分注重管控境内现有外籍劳务,对企业劳务管理、劳工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了更高的门槛。根据劳工部最新要求:自2016年2月起,沙特将WPS(工资保护系统)第10-16 阶段实施对象扩大至雇工11-100人的小企业,并择期将实施对象进一步扩大至11人以下的企业。据此,沙特政府对不按时引入WPS及不提供员工工资数据的企业将责其停办业务,允许员工更换雇主;对迟发工资的企业,将予以罚款并允许更换雇主。鉴此,建议我劳务派出单位及用工单位尽快梳理并解决劳务管理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加紧调整原有与新规不符的做法。

2、关注穆斯林员工权益和诉求。

    由于宗教原因,新《劳动法》对穆斯林员工的权益保护更加倾斜。在沙的中资企业务必要摒弃过去简单、粗放式的管理模式,注意倾听和了解穆斯林员工的合法、合理诉求,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在稳定劳务队伍的同时,努力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氛围,避免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签署合法有效的用工合同。

    根据最新规定,沙特政府加强了对用工单位劳务合同的审查,并将合同认证作为审批新劳务签证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企业和劳务人员需重视签订正规、合法、有效的用工合同,确保双方的合法、正当权益。

    4、提高法律意识,有效规避处罚措施。

    我在沙特从事经营和承包劳务合作的企业务必认真研究新《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合法申请劳工许可并管理劳务人员,切实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穆斯林和女性员工),重视员工培训并改善工作环境,以防遭遇罚款等惩戒措施,避免经营成本的提高。

3.4.3工作签证办理困难

在办理劳工签证的过程中,沙特劳工部要求外国企业将劳务合同在沙特当地进行“认证”,认证机构需经沙特外交部授权。该规定导致企业申办新指标的难度加大,成本提高,周期延长。为避免工程项目的延误,我企业在劳工签证的办理时需打出提前量,事先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确保中国劳务如期、顺利进入沙特市场。

3.4.4 签证指标成本较高

    实践中,不少中资企业为避免劳务不到位引起工期延误,进而额外多申请劳工签证指标。但是按照沙特的规定,一旦签证指标获批,无论中国劳务是否进入沙特境内,劳工部将按照全部批准的签证数量核算企业的“沙特化”雇工比例。简言之,企业要承担“闲置”签证所带来的用工成本。因此,我企业应按照实际需要,适当申办劳工签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4.5 外籍员工人数限制

    自2016年2月15日,沙特投资总局开始实施新的关于发放、更新投资者签证或总经理签证的规定。根据新规,无论是外国公司,还是合资公司,投资者须限定外籍员工人数不得超过总员工人数的25%。公司需从这个比例划分职业范围,10%为经理和专业岗,15%为技工和工人岗,或者相反。沙特投资总局强调,新规已开始执行,还未执行规定的公司可尽快进行调整,限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该规定仅适用于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申请投资许可证并注册公司的情况,符合企业拥有专利资格并使用于产品制造,企业产品符合沙特、海湾或国际技术标准,企业员工不少于50人,企业资金不少于1000万美元等条件时,企业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投资许可证,并享有投资者身份。在此情况下,需满足上述用工条件限制。针对目前在沙的中资企业而言,以“企业”名义申请或更新投资许可证的,仍执行劳工部关于各不同领域沙化比例政策。为有效解决当地人就业,未来一段时间,沙特投资总局和劳工部等部门将会出台一系列针对外国公司聘用员工的新政策。对此,我企业需高度重视,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3.5 法律方面

3.5.1 选择律所的注意事项

    沙特的律师事务所主要分为本地律所和国际律所两大类。其中,本地律所多具有一定的政府背景,同沙特相关政府部门、法院等司法机构建立了广泛的关系网;律所的沙特籍律师不存在语言沟通的障碍,游说能力相对较强,能够多渠道收集信息和证据;沙特籍律师的教育背景使其能够更深刻的理解伊斯兰教法,因此在法律适用、法庭抗辩以及法律文书的起草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此外,受阿拉伯文化的影响,本地律师相对外国律师更容易得到法官的信任。劣势在于:沙特籍律师敬业精神不够;运用、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不突出;律师费用比较昂贵。

    就国际律师事务所而言,其优势主要体现在:律师的专业知识强,业务能力更加突出;对法律适用的掌握更加准确,分析问题的思路清晰而敏捷;同本地律所相比,律师费的收取更加公正。劣势在于:证据和信息收集渠道受限,没有语言优势,游说能力弱,不容易得到法官的信任。

3.5.2 正确看待“索赔”

    对于在沙特从事投资活动、开展贸易合作,以及承揽工程项目的外国投资者来说,索赔是一种被寄予很大希望却又很难实现的“期待利益”。索赔也被看作是一种“二次经营”:如果能够借助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条款得到经济补偿,外国人(公司)的投资利益将会得到保障。

    在沙特的承包市场中,承包合同过度保护业主或沙特政府的利益,业主与承包商在风险划分上极为不对等,承包商几乎没有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实践中,造成外国承包商延迟履约或履约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业主多次设计变更;2、业业主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出现分歧;3、因工程联合体或分包商的问题导致工期延误;4、监理多由业主选定,对工程质量和技术参数按照欧美的标准要求严苛,特别在施工材料的选定时具有绝对的主导权,不可避免地造成承包商履约困难,成本上升。对此,外国企业利用索赔来降低损失时,需做好以下工作:

    1、变更条款的约定。签约前,承包商应对包括设计变更在内的各种变更可能进行统筹考虑,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变更条款,使得索赔的提出有所依据。

    2、明确索赔的计算标准。因导致索赔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业主的原因、监理的原因或分包商的原因等,承包商在签订索赔条款时务必明确索赔的计算依据。只有在此基础上提出的索赔才能真正使承包商的损失得到补偿。

    3、重视对业主的回复。履约中,沙特政府或业主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和问题,对此,承包商应针对所有问题予以答复。对于未回复或表明态度的事项,沙特方将会认为是承包商对该事项的默认。

    4、明确合同主体。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与合同当事人不相符的情况,对此,建议外国承包商在中标后致信沙特城乡事务部,对业主进行确认,避免业主和合同签约人互相扯皮推诿的现象发生。

    5、重视对证据和记录的保存。外国承包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时刻注意对各种记录的保存,这为日后索赔的提出会有很大帮助。业主、监理和承包商共同参与的每次会议,承包商应做好详细的会议纪要,并经业主和监理的确认和签字。在与业主和监理的电子邮件往来中,承包商务必保存每次邮件的内容,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

3.6 融资方面

    根据沙特的相关法律,沙特政府一般不会为外国企业申请买方信贷提供主权信用担保,亦禁止通过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担保。因此,外国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会遇到困难,应予以充分考虑。

3.7 其他方面

    沙特社会治安总体良好,但恐怖袭击、抢劫事件时有发生,中资机构或个人在沙特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工地和办公场所安全设施的建设、安保人员的设置和安保制度的规范,建立行之有效的应急机制,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附录

一、 沙特投资促进机构

沙特投资总局(简称SAGIA)是沙特政府设立的主管在沙境内投资事务的官方机构,尚未与中国商务部投促局签署合作协议。沙特投资总局在沙特各主要地区设立服务处,主要联系方式如下:

(一)沙特投资总局

1、沙特投资总局利雅得总部

通信地址:P.O.BOX5927,Riyadh 11432,KSA

地址:沙特利雅得市大学路(沙特·本·阿卜杜·阿齐兹·本·穆罕默德伊玛目路)

电话:00966-112035555

传真:00966-112632894

2、沙特投资总局吉达市服务处

通信地址:P.O.BOX1001,Jedda 21431,KSA;

地址:沙特吉达市苏尔坦亲王路(吉达商工会后)

电话:00966-126571580

传真:00966-125672097

3、沙特投资总局达曼市服务处

通信地址:P.O.BOX1234,Daman 31431,KSA

地址:沙特达曼市达曼胡拜尔高速公路东部地区水泥厂大厦一层

电话:00966-138812088

传真:00966-138811990

4、沙特投资总局麦地那市服务处

通信地址:P.O.BOX443,Medina,KSA

地址:沙特麦地那市阿卜杜·阿齐兹国王路(麦地那市警察局对面)

电话:00966-148388909

传真:00966-148389032

5、沙特投资总局阿布哈市服务处

地址:阿布哈市法赫德国王路,商工会一层大厅

电话:00966-172271677

传真:00966-172270596

6、沙特投资总局塔布克市服务处

地址:塔布克市阿卜杜拉国王路,商工会一层大厅

电话:00966-144227519

传真:00966-144227519

7、沙特投资总局哈伊勒市服务处

地址:哈伊勒市商工会一层大厅

电话:00966-165334922

传真:00966-165314922

8、沙特投资总局杰赞市服务处

地址:杰赞市法赫德国王路,商工会一层大厅

电话:00966-173175545

传真:00966-173236448

9、沙特投资总局纳季兰市服务处

地址:纳季兰市阿卜杜阿齐兹国王路,商工会一层大厅

电话:00966-175236085

传真:00966-175236097

10、沙特投资总局卡西姆市服务处

地址:卡西姆布拉代市商工会一层大厅

电话:00966-163814000

传真:00966-163881223

   (二)沙特商会

    1、沙特商会总会

    Council of Saudi Chambers (CSC)
    www.csc.org.sa

    P.O. Box 16683, Riyadh 11474
    Tel.: 966-11-405-3200
    Fax: 966-11-402-4747

    2、利雅得商工会

    Riyadh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www.chamber.sa
    P.O. Box 596, Riyadh 11421
    Tel.: 966-11-404-0044
    Fax: 966-11-402-1103

    3、吉达商工会

    Jeddah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www.jcci.org.sa
    P.O. Box 1264, Jeddah 21431
    Tel.: 966-12-651-5111/2398000
    Fax: 966-12-651-6222

    4、吉赞商工会

    Jizan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P.O. Box 201, Jizan
    Tel.: 966-17-322-2433/322-3763
    Fax: 966-17-322-3635/322-5155 

    Fax: 966-12-534-2904

    5、东部省(达曼)商工会

    Eastern Provinc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Khaldiah District, Khobar-Dammam Highway
    P.O. Box 719, Dammam 31421
    Tel.: 966-13-857-1111
    Fax: 966-13-857-0607

    6、阿布哈商工会

    Abha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P.O. Box 722, Abha
    Tel.: 966-17-227-1818
    Fax: 966-17-227-1919  

    7、卡西姆商工会

    Al-Qaseem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P.O. Box 444, Buraidah, Al-Qaseem
    Tel.: 966-16-381-4000
    Fax: 966-16-381-2231/381-4528

    8、哈伊勒商工会

    Hail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P.O. Box 1291, Hail
    Tel.: 966-16-532-1060
    Fax: 966-16-533-1366

    9、纳季兰商工会

    Najran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P.O. Box 1138, Najran
    Tel.: 966-17-522-2216/522-4019
    Fax: 966-17-522-3926/522-4337 

    10、塔布克商工会

    Tabuk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P.O. Box 567, Tabuk
    Tel.: 966-14-422-0464/422-6056
    Fax: 966-14-422-7387

    11、塔伊夫商工会

    Taif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P.O. Box 1005, Taif
    Tel.: 966-12-736-6800/736-0540
    Fax: 966-12-738-0040

二、 沙特主要机构网址

(1)最高经济委员会,www.sec.gov.sa

(2)沙特协商会议,www.shura.gov.sa

(3)沙特投资总局,www.sagia.gov.sa

(4)沙特金融市场机构,www.cma.gov.sa

(5)沙特中央银行,www.sama.gov.sa

(6)沙特气象环保管理机构,www.pme.gov.sa

(7)沙特研究基地,www.srdb.org

(8)沙特麦地那朝觐委员会,www.hajcomatmad.gov.sa

(9)沙特旅游总局,www.sct.gov.sa

(10)沙特护照管理局,www.gdp.gov.sa

(11)通讯和信息技术部,www.mcit.gov.sa

(12)沙特水电部,www. mowe.gov.sa

(13)沙特文化和新闻部,www. info.gov.sa

(14)沙特国防部,www.pca.gov.sa

(15)沙特财政部,www.mof.gov.sa

(16)沙特经济计划部,www. mep.gov.sa

(17)沙特教育部,www.moe.gov.sa

(18)沙特商工部,www. mci.gov.sa

(19)沙特伊斯兰宗教事务部,www. moia.gov.sa

(20)沙特公务员部,www.mcs.gov.sa

(21)沙特司法部,www.moj.gov.sa

(22)沙特外交部,www.mofa.gov.sa

(23)沙特卫生部,www.moh.gov.sa

(24)沙特社会事务部,www.mosa.gov.sa

(25)沙特交通运输部,www.mot.gov.sa

(26)沙特石油矿产部,www.mopm.gov.sa

(27)沙特高教部,www.mohe.gov.sa

(28)沙特农业部,www. moa.gov.sa

(29)沙特城乡事务部,www.momra.gov.sa

(30)沙特劳工部,www.mol.gov.sa

(31)沙特海关,www.customs.gov.sa

三、沙特驻中国大使馆

  地址:北京市三里屯北小街一号

    电话:010-65325325/65324825

    传真:010-65325324

四、中国驻沙特使领馆

  1、中国驻沙特大使馆领事处

    电话:00966-11-4832126转110(签证);403(领事保护)

    传真:00966-11-2812070

    电邮:chinaemb_sa@mfa.gov.cn

    网址:www.chinaembassy.org.sa

 

    2、中国驻沙特大使馆经商参处

    电话:00966-11-2933670

    非工作时间值班电话:00966-506438099

    传真:00966-11-4629617

    电邮:sa@mofcom.gov.cn

    网址:sa.mofcom.gov.cn

 

    3、中国驻吉达(沙特)总领事馆

    地址:Amro Bin Ya’la Street, Villa 4, P.O.Box 51028

      Al-Zahra Dist. Jeddah 21543

    电话:00966-12-6828254,6062076

传真:00966-12-6620388

电邮:chinaconsul_jd_sa@mofa.gov.cn

    网址:http://jeddah.china-consulate.org

 

    4、中国驻吉达(沙特)总领事馆经商室

    地址:4 Qasem Ibn Abbas Street Al-Zahra Dist.

         P.O.Box 51373,Jeddah, KSA

    电话:00966-12-6827852

    传真:00966-12-6827853

    电邮:jd@mofcom.gov.cn

    网址:jd.mofcom.gov.cn

五、中国商务部研究院海外投资咨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东后巷28号

    电话:010-64515042、64226273、64515043

    传真:010-64212175

电邮:kgjyb@126.com

网址:www.caitec.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