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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家概况

一.历史沿革、政治和安全局势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波黑)位于东欧巴尔干半岛地区,国土总面积为51129平方公里。波黑西部及北部与克罗地亚接壤,东邻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波黑南部长达20公里的海岸线绵延直入亚得里亚海。当地地形最显著的特征是幽深的峡谷和海拔高达2386米的山脉。波黑地形以山脉为主,狄那里克阿尔卑斯山脉沿着西海岸无限延伸。北部萨瓦河流域边上是一块肥沃的平原农区,国土中、东和西北部覆盖着茂密的森林,南部的黑塞哥维那为地中海气候。波黑的首都为萨拉热窝。

纵观历史,诸多外部势力在如今的波黑留下了深深的印记,其中最著名的是罗马、奥斯曼帝国和奥匈帝国。在被奥斯曼帝国统治的四百年间(结束于19世纪),大量民众皈依伊斯兰教,自此,波黑成为了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世界的边界。穆斯林、克罗地亚人和塞尔维亚人共同生活的那段时期是最和平的年代。1991年,南斯拉夫(南部斯拉夫民族区域)成为巴尔干半岛的政治实体。南斯拉夫与意大利、奥地利、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希腊、阿尔巴尼亚等7个国家接壤。奥匈帝国覆灭后,南斯拉夫第一个宣布独立, 称“南斯拉夫王国”(巴黎条约,1919年1月19日)。 根据1921年的第一次人口普查结果,全国大约有1310万居民。自1929年起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二战”)期间,该国被称为南斯拉夫王国。1943年,第二个南斯拉夫成立。第二南斯拉夫有若干个不同的名字,使用时间最长的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波黑-黑塞哥维那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六个共和国之一。其余五个共和国是克罗地亚、马其顿、斯洛文尼亚、黑山和塞尔维亚(包括科索沃和迪纳自治省)。80年代末期,东欧剧变,南斯拉夫解体。面对广泛的民主诉求,南斯拉夫第一次多党选举于1990年举行。选举进行时,民族主义情绪掀起了独立运动。1991年6月,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宣布从南斯拉夫独立。波黑于1992年3月1日举行了全民公投,大多数波斯尼亚人投票支持独立。波黑塞族抵制公投,并呼吁波斯尼亚继续留在南斯拉夫。波黑的内部纷争引发了内战,该场内战自1992年4月起持续至1995年11月。冲突随着1995年12月21日《代顿协定》(官方名称为1995年12月14日于巴黎正式签署的《波黑和平框架协议》)的签定而结束。

在代顿签署的《和平框架协议》附件4的部分条款规定了波黑如今的政治分区和政府结构。波黑设立了两个政治实体和一个地区:波黑联邦(后由10个行政区域组成)和塞族共和国构成了两个政治实体;布尔奇科特区仍维持国家级特区。尽管与其政治实体高度分离,波黑仍保留了中央政府,实行国家三方轮值总统制、中央银行和宪法法院。

与其复杂的政治体制相符,波黑的政府结构也被划分为国家、政治实体和市级。根据《代顿和平协定》的规定,政治实体拥有区域行政权,比如征税(间接征税除外)、商业开发和一般地方立法权。政治实体和市政府自行控制预算,提供基础设施、医疗卫生和教育经费。正在进行的改革孕育出一支由国家指挥和控制的、替代之前政治实体机构的单一多民族军事力量,及负责征收全国增值税(VAT)的国家间接税务管理局(ITA),税收收入记入“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单一账户为波黑国家政府、国家外债、两大政治实体和布尔奇科特区提供资金。以前由两大政治实体所辖机构征收的关税,如今也由新设的单一国家海关总署征收。此外,波黑拥有多级且分散管理的司法体系,该体系由14个司法部门和众多法院组成。成立于2000年12月8日的波黑法院(国家法院)和率先于1964年成立的波黑宪法法院构成了国家级司法体系。

尽管经历了二十余年的融合与发展,但波黑民族矛盾、政党冲突、各政治实体间的利益分配等方面的争执仍然未能完全消除。波黑社会治安状况总体较好,暂无战乱、恐怖袭击等危险,但由于1992年到1995年的内战,至今仍有部分枪支散落在波黑居民手中。近年来偷盗、抢劫案件略有增加。波黑多山区,路况复杂,通行条件较差,交通事故多发。

二、波黑的国内经济和社会总体发展情况及整体营商环境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波黑仍处在市场主导经济的早期发展阶段。然而,由于未推行市场准入政策且公共财政质量较低,艰难的劳动力市场条件仍未得到改善,外部失衡和公共财政赤字不断增加。当前经济面临的重要情形是,尽管已经做出诸多努力,商业环境中存在的长久且严重的劣势持续对私营部门的发展带去负面影响,并破坏了经济增长潜力。失业率居高不下,尤其是青年失业率更为严重。当局已对改革方案中提出的迫切需要的结构性经济改革达成了广泛共识。政府需要通过进一步改善政策协调和实施上述经济管理结构性改革措施来显示其强有力的改革承诺。波黑正处于适应欧盟内部竞争压力和市场调节能力的早期发展阶段。国家应特别注意发展更有战略意义的方法,解决培训和教育系统中的不足之处,简化复杂的出口程序,发展交通运输战略和能源战略。

根据《2017年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波黑》,波黑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潜力比较大。地下煤储藏量巨大,波黑拟大力发展煤电业,出口欧洲市场。地面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占其国土面积的53%,木材加工业发达,木制品是主要出口商品之一;铝矾土、铁矿等资源也很丰富。波黑地处中东欧腹地,被视为欧盟的“后花园”,地理位置优越,劳动力价格低廉,适宜承接纺织、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产品在满足本国市场需求的同时,可辐射中东欧及欧盟市场。波黑经济对周边地区以及欧洲国家的依存度较高。受战争和欧债违纪的影响,近年来波黑经济停滞不前,贫困人口增加,失业率较高,市场购买力较低。据波黑统计局数据,2016年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增长率为3.07%,人均GDP为4817美元,失业率为41.7%。

根据世界银行《2017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16年波黑营商环境排名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位列第81。世界经济论坛《2016-2017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波黑在18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92位。

三、与中国的经济贸易关系

波黑外国投资促进机构负责监管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该机构主要利用波黑中央政府的数据,从事与监管外商直接投资金额相关的活动。中央银行提供的有关国家和外商直接投资流入情况的相关数据是按各投资国投资总额及在特定期间内发生的投资所属经济部门和经济活动汇总并呈现。需要指出的是,国内外公司的单个数据以及投资资本数额未予提供。

波黑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是另一个外商直接投资相关信息的官方来源渠道。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的数据综合反映了在管辖法院登记的外商投资情况。代理机构利用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的数据对具体公司进行投资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央银行和商务部采用不同的工作方法,因此,上述两个数据来源的外商直接投资价值无任何可比性。

此外,鉴于大多数公司在投资周期结束后会重新登记,将新公司的核心资本注册为初始资本,因此,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公司注册资料中登记的短期或当期投资金额并未反映出完整信息。

波黑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管理着波黑外商直接投资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了自2009年起注册的所有公司及因各种原因发生的注册变更内容。目前,部门正在准备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的资料。该数据库支持根据几个基本标准对企业实体进行排序的选项。

波黑中央银行单个投资项目资料为保密信息,不对外提供。中央银行允许在Panorama Necto统计网页上预先登记的用户自由访问其他资料。

中国企业实体的注册创始人大多为个人(自然)人,资本主要由现金构成。这些实体通常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小公司,少数实体从事餐饮业和提供其他服务。

对于大型跨国公司,投资来源与在波黑注册为公司创办人的国家相关。

根据现有资料显示,中国商人主要对农业、电力能源部门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合作感兴趣。

跟踪中国资本实际投资的困难之一是,一些正在实施的重大合作项目是由中国合作伙伴与波黑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企业合作实施的。例如,关于能源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和建造的合同项目就是这样。除此类投资模式之外,一些中国大型企业普遍采取的做法是,通过其在欧洲设立的公司来波黑进行注册以拓展波黑市场。因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投资真正的重要性肯定远远高于官方注册的投资资本。

 

四、文化和习俗介绍

波黑拥有丰富的融合文化,其特点是种族和宗教的多样性。占人口比例最高的主要民族是:波斯尼亚族(48%,亦称波斯尼亚穆斯林族)、塞尔维亚族(37.1%)和克罗地亚族(14.3%)。它是前南斯拉夫最多元化的国家之一。至于宗教,穆斯林占45%、东正教占36%、罗马天主教占15%、新教占4%,还有基督教和其他教派。

官方语言是波斯尼亚语、塞尔维亚语和克罗地亚语。克罗地亚和波斯尼亚人使用拉丁字母,塞尔维亚人使用斯拉夫字母。

如今居住在波黑土地上的人们有着丰富的本土文化和传统。源自奥斯曼帝国的东方文化对波斯尼亚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波斯尼亚长达数世纪的伊斯兰化过程中(许多民众皈依信奉伊斯兰教)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奥斯曼帝国也对波斯尼亚的艺术、文化、语言和饮食发展产生了间接影响。此外,还应指出,波黑不同的区域形式是相互共存的结果,是受斯拉夫、地中海、巴尔干半岛、东方和中欧文化圈不同文化影响的产物。波斯尼亚的文化传统、文化信仰和风俗习惯建立在多元化、多种信仰融合的文化传统基础之上,不同的宗教和民族相互依存。波黑有着宗法文化传统,所有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基本教规。

波黑民间传统音乐和服饰彰显着居住在这片土地上的各种族之间相互关系。波黑流行文化与传统文化相结合,反映出传统文化影响的多样性。波黑一直以来都是流行文化中心,在二十世纪的南斯拉夫时代留下了深刻的印记,其中一些最成功的代表人物在文学、音乐或电影领域取得了国际上的非凡成就。

至于传统节日,穆斯林信徒会遵循伊斯兰历法,对他们而言,两个巴伊拉姆节是最重要的节日。天主教徒在重要的传统节日圣徒日和殉道者日庆祝圣诞节和复活节。东正教也庆祝圣诞节和复活节,但他们的圣诞节是根据罗马儒略历制定为每年的1月7日。每年1月14日是东正教新年。犹太社区根据摩西五经庆祝圣日。在波黑,尤其是在异族通婚更为普遍的城市,许多家庭在东正教、天主教和穆斯林圣日都会举行庆祝仪式。恶劣的生活条件(自然和社会)促使波斯尼亚各种族团结一致,极大地影响了当地群落的发展。波斯尼亚人一向友善且热情好客。他们喜欢款待客人,也乐于拜访朋友。他们经常在家庭、国家或宗教重大活动之际举行家庭聚会。

家庭是波斯尼亚社区的基础。长者在波斯尼亚文化中很受尊重且被视为家庭中极其重要的成员。波斯尼亚家庭的平均人口规模超出了基本家庭(基本家庭拥有两个孩子)。在许多家庭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女人可能更多地负责家务劳动,比如采购食材、操持家务琐事和照看孩子。

波斯尼亚的饮食习惯显著地受奥斯曼帝国传统影响。然而,实际上波黑许多起源于东方的菜肴与其他东欧国家风味并不相同,因为波黑拥有自身独特的烹饪方式。波斯尼亚美食是波黑所有民族烹饪传统的完美融合,受波黑融合文化的浸染,是东方与西方的浪漫邂逅,甚至来自邻国的食物也被精心改良为波斯尼亚菜系。

 

五、法律体系和环境总结

波黑的法院系统折射出其宪法组织的复杂性。

波黑只有两个国家级法院——波黑宪法法院和波黑法院。

宪法法院由九名成员组成。六名法官由各个政治实体的议会或国会选举产生(其中四名由波黑联邦众议院选举产生,另外两名由塞族共和国国民议会选择)。剩余三名法官由欧洲人权法院主席与波黑总统商榷后任命。一般而言,宪法法院的管辖权由第四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宪法法院拥有五种管辖案件类型,其首要责任是“维护”波黑宪法。需遵循的程序和判定的类型取决于相关类型和案件性质。从根本上讲,不同管辖案件类型之间的区别在于,除了维护宪法的基本职责外,宪法法院与相关司法或立法机关之间在某些类型的争议中是否有更加直接的关系。

波黑法院管辖权、组织和结构根据《波黑法院法》确定。法院院长由波黑高等司法和检察委员会任命。法院院长组织法院工作并负责与其他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目前,根据波黑高等司法和检察委员会决定,波黑法院拥有48名法官。各法庭小组由3名法官组成。由自动案件分配系统将各个案件分配给不同小组。波黑法院设有三个部门:刑事、行政和上诉部,下设战争犯罪、组织团伙罪、经济和腐败罪、行政纠纷、民事和强制执行等分部。

波黑联邦(以下简称“联邦”)法院体系由40个法院组成——宪法法院、最高法院、10个州法院和28个市法院。

塞族共和国共有40个法院——宪法法院、最高法院、28个基层法院、5个地方法院、5个地方商业法院和高等商业法院。

根据IEBL布尔奇科争议仲裁庭最终裁决第36段规定,地方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由上诉法院和拥有一审管辖权的法院构成的独立司法机关。根据仲裁庭最终裁决颁布实施的《布尔奇科特区法》规定该特区司法体系由基层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

 

六、波黑参加的主要经贸类国际组织、条约情况及与欧盟的关系

波黑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已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已经通过了200多个法律。目前波黑与巴西、乌克兰和俄罗斯的双边谈判尚未完成,部分法律的修订尚需进一步修订以与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相一致。美国和欧盟均支持波黑加入世贸组织。

波黑对外签署了一些自由贸易区协定和双边贸易协定,包括《中欧自由贸易协议》(简称CEFTA)、《波黑与欧洲贸易联盟自由贸易协议》、《波黑与土耳其自由贸易协议》、《波黑与伊朗自由贸易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波黑产品可以免关税、免配额进入中东欧、欧盟、土耳其以及伊朗等国家的市场。

波黑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等知识产权公约,在争议解决领域,波黑也是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成员国。

2008年6月16日于卢森堡签订的《稳定与结盟协议》(SAA)建立了将推动国家向欧盟靠拢的法律、行政、制度和经济改革的框架。《贸易和贸易相关事项临时协议》已(自2008年7月起)生效。自此,在欧盟和波黑之间设立了自由贸易区,欧盟是该国主要贸易伙伴。此外,波黑还受益于欧盟针对参与稳定与联系进程或与之相关的国家和地区给予的单边自主贸易优惠。

欧盟是波黑的主要贸易合作伙伴。自2000年起,波黑通过引入自主贸易措施从欧盟市场准入中获益。在临时协议生效后, 波黑对欧盟的出口增加,欧盟对该国的出口也给予了贸易优惠。

根据进度报告,波黑已经与欧盟达成了高度的贸易一体化。欧盟仍然是波黑的主要贸易伙伴,2013 年7月1日克罗地亚加入欧盟,进一步提升了欧盟的贸易地位。相应地,波黑对欧盟的出口份额增长至73.5%,从欧盟进口商品总量占波黑进口总量的比例略有下降,达到60%。     波黑在欧盟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是德国和克罗地亚。中欧自由贸易协定国家是第二重要的贸易伙伴,占商品出口的16%和进口的11%。2015年7月波黑满足了马铃薯的出口标准,为该国的出口潜力和增长发展提供了额外机会。在其他相关竞争领域和与欧盟类似的贸易相关领域也有望取得这样的进展。至于动物源产品, 该国已获得许可向欧盟出口鱼类、兽皮、蜂蜜和牛奶。

第二章: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自1998年起实施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确保外国投资者享受公民待遇,即外国投资者享有与国内投资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外国投资者被赋予的权利和权益及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被后续通过的法律和法规终止或推翻。如果任何后续通过的法律和法规对外国投资者更为有利,投资者有权选择适用相应的外国投资法律规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被赋予以下权利:

- 外国投资者有权在波黑境内以国内货币或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在任何商业银行开设账户

- 外国投资者有权根据波黑《劳动和移民法》自由雇佣外国公民

- 外国投资者受保护,不受国有化、没收、征用或有类似影响的措施侵害;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上述措施只可能在公共利益领域发生

- 外国投资者可在波黑拥有自己的房产并享有与波黑任何法人实体相关的不动产同等产权权利

- 外国投资者有权将其在波黑投资产生的任何收益通过自由兑换货币场所自由且即时地转移到国外

- 对外资企业管理层无限制措施。创始人可自行选择管理层人员。

- 作为股本部分的进口设备免征关税(该豁免不涉及乘用车、自动售货机和赌博机器)。

根据国家层级的法律规定,除国防工业和媒体行业特定领域(详见下文)单个公司外资控股比例限制在49%以下外,对外国投资无其他限制。然而,政府实体可决定通常情况下应受该限制约束的公司免受此限制。波黑《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规定:“如果合理,政府实体可自行决定本章a款规定的特定商业企业外国机构投资份额不受本章a款规定的条款限制,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公司除外。”

2015年3月实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法修正案》后,外国投资者现在可在从事媒体活动(比如:报纸、杂志和其他期刊、出版期刊出版物、电视节目制作与发行、私营广播电台和电视节目,及使用录音、声音、语音或图像编辑制作的其他形式的节目内容的日常或定期发行)的资本商业实体中持有49%以上的股份。新的修正案对于公共电视和广播服务,仍然限制外国投资者比例为49%以下。2015年3月的修正案还明确规定了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法律安全的条件。

第三章:贸易法律和政策

波黑推行自由贸易体制。出口的产品以天然资源为主,包括矿物燃料、铝、钢铁、木材和工业用品。虽然大多数出口面向欧盟,但中欧自由贸易区也有许多重要贸易。同时,能源和高附加值进口商品造成巨大贸易逆差。通过参与《中欧自由贸易协定》和《欧盟自由贸易协定》,波黑增强了区域一体化。此外,波黑还是进入欧盟的潜在候选国,通过签订《稳定与结盟协议》加深了与欧盟的合作。

主要贸易法律和政策包括:

* 《波黑外贸政策法》(第7/98和35/04号《波黑政府公报》)

* 《波黑关税法》(第58/12号《波黑政府公报》)

* 《波黑增值税法》(第9/05号《波黑政府公报》)

* 《波黑消费税法》(第49/09号《波黑政府公报》)

* 《波黑联邦内部贸易法》

* 《塞族共和国贸易法》

波黑海关和关税政策由波黑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制定。波黑间接税务机关贯彻执行海关政策。波黑海关关税与欧盟综合税则目录完全一致。间接税务机关负责制定并执行与海关相关的所有其他规定(与海关、外贸相关的规定,货币和与海关政策相关的其他规定)并负责征收所有种类的关税、进口货物的消费税和公路税,也负责进口增值税的计征。

根据《外贸政策法》规定,波黑无进/出口数量限制,国内外商品及服务遵从相同的制度,完全遵循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NT)条款。由于安全和/或管控原因,某些类型的商品实行许可(许可证)管理。《波黑关税法》一般规定主张外贸自由,外贸交易不受限制。注册开展经济活动后,法人/企业家可从事国内外经营活动。除遵循其他规定的武器、军火和两用商品外,再出口交易不需要申请特别批准或行政审批程序。

波黑有许多国家级、实体级和市级的当地商会,这些商会都受波黑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管理。这些商会在政府出台和修订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划时代表会员企业的利益。

法律体系

由于各政治实体法律体系不同,波黑有两个分布网络:一个在波黑联邦,另一个在塞族共和国。尽管国家已努力协调各政治实体的法律体系,但各政治实体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重大区别。因此,为覆盖波黑和塞族共和国市场,许多制造商分别开发了多个分销渠道并与不同政治实体区域内的多个经销商建立合作关系。

《贸易法》规定了从事贸易活动的两种基本模式并将其定义为:批发和零售。批发是指基于书面订单和发票采购商品并从仓库或在运输途中以不变的形态将商品出售给另一方的交易模式,现金交易除外。另一方面,零售是指采购商品并进一步在商场/商店中出售给最终消费者,包括现金支付。只有法人实体才可从事批发业务,依法登记从事交易活动的法人和个体都可从事零售活动。经销商的法律地位是批发商,他们从制造商或其他贸易公司采购商品并出售给零售商。

对外贸易指标

2014-2015年出口/进口比率概述

克罗地亚、奥地利、德国和塞尔维亚是波黑出口和进口的主要贸易伙伴。东南欧和欧盟国家占波黑出口总量的87.3%和进口总量的72.1%。

以下产品种类持续在进口总量中占最大份额:矿物原料产品(20%),机械、家电、临床药品和电器设备(12%),化学品(10%)、食品(9%)和基材(9%)。

出口方面,占最大份额的是:主要工业金属和制品(24%),矿物原料产品(11%),机械、家电、机电设备(10%),化学品(7%)和家具(7%)。

贸易协定

波黑签署了以下多边贸易协定:

* 《中欧自由贸易协定修正案》和《加入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的协议》——2006年《中欧自由贸易协定》

* 与欧盟的《稳定与结盟协议》(SAA)

* FTA(波黑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冰岛、瑞士、比利时和挪威之间的外贸协议)

* 与土耳其的自由贸易协定——2002年7月于安哥拉签订并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第四章:公司法简介和说明

 

开展经营活动需要成立企业实体并需要进行注册登记。企业实体的注册是指主管机关给予授权,允许该实体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程序。波黑企业的成立、运营、管理和停止营业受以下法律管辖:在波黑联邦,管辖法律为《波黑联邦公司法》(第81/15号波黑政府公报);在塞族共和国,管辖法律是《塞族共和国公司法》(第127/08、58/09、100/11和67/13号塞族政府公报);在布尔奇科特区,管辖法律是《布尔奇科特区企业法》明文规定(第49/11号布尔奇科政府公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赚取利润为目的的、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为法人实体。公司可由一个或多个,国内或国外,自然人或法人,或他们之间的任意组合来共同成立。波黑三个行政区的公司法区分了以下公司类型:

- 无限连带责任公司 (d.n.o./o.d./UnLtd)

- 有限责任公司 (d.o.o./Ltd) 

- 有限责任合伙 (k.d./LP) 

- 股份有限公司 (d.d. /a.d/ JSC)

波黑企业实体的注册程序受以下法律管辖:《波黑企业实体注册法框架》(第42/04号波黑政府公报)、《波黑联邦企业实体注册法》(波黑联邦第27/05,68/05,43/09和63/14号公报)、《塞族共和国企业实体注册法》(第67/13号塞族政府公报)和《布尔奇科特区企业实体注册法》(第15/05号布尔奇科政府公报)。《波黑企业实体注册法框架》的框架结构方式确保了波黑地区企业实体注册的快速和统一程序,因此,该框架同时适用于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在波黑成立企业。然而,实践中,应当按照各不同行政区域的法律办理相应的注册程序。

 

第五章:外汇法律简介和说明

根据波黑《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或任何其他相关机构不得对国际交易付款进行限制,依据国际条约或法律规定、中央银行认为必须履行波黑规定义务的情况除外。根据法律规定,波黑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可不受限制地公开买卖国内外货币。外汇和支付系统对涉及国际流动和资本交易的支付和转账无任何约束(无行政管理或限制)。商业银行对个人或企业(国内外)开设国内或任何外币账户、将波黑马克兑换为任何外币或付款给国外合作伙伴无任何限制。

在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外汇业务应遵照《外汇管理法》进行操作。上述法律对国内外个体和法人一视同仁。

第六章:土地法简介和说明

在独立之前,波黑作为组成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成员国,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南斯拉夫)的一部分。在南斯拉夫时期,波黑受南斯拉夫法律框架和准则管辖,该法律框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私有财产受到许多限制。该限制在私有土地财产方面尤其严格,结果是大多数土地终归国有,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只拥有不同类型的土地权利,但他们都不享有完全所有权。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法律和经济从社会主义模式开始向自由市场转变,随着1991年南斯拉夫解体,在每一个新成立的共和国中,转变进程仍在继续前行。1992年3月实现独立后,波黑立即致力将其法律和经济体系定义为纯粹资本主义体系,该进程不幸被战争中止,直至1996年结束。结果是,波黑的法律和经济转型被严重推迟,导致甚至在2017年,波黑仍被视为过渡中国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其法律和经济转型正处在最后阶段,波黑目前拥有完全自由的市场且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全新的、现代的法律体系已完全取代先前的社会主义法律框架。

上述转变和过渡在土地法和各种产权法中体现地尤为明显。规范产权的整个法律框架由两大政治实体建立并维护,两大政治实体法律的适用情形完全取决于产权所在的实际位置。2009年和2013年,塞族共和国和波黑联邦产权法的相继颁布,标志着产权正式转变过程的完成。

尽管形式上彼此独立,两大政治实体关于产权的上述法律不仅名称相同,在法律解决方案中也几乎一致。两部法律都基于波黑共同的法律背景,受到欧洲大陆的深厚影响,尤其是受到奥地利法律概念和学院的影响。因此,在土地法简介中,我们将两大政治实体的产权法视为单一法律解决方案,仅仅在具体条款中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第七章:税法简介和说明

波黑税收受国家和地方(两个政治实体和布尔奇科特区)两个层级管理。间接税由国家监管,直接税由地方监管,进一步解释见下文。

 

间接税

增值税 (VAT)是对消费行为征收费用的一项税种,根据商品和服务的附加值计征。增值税税率为17%。 

消费税是对如石油产品、香烟产品、软饮料、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和咖啡等商品征收的一种特殊间接税。

负责部门:间接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波黑境内所有地区的所有间接税,包括作为间接税税种之一的消费税的征收。

 

直接税

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两大政治实体和布尔奇科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都是10%。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两大政治实体和布尔奇科特区都有各自规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上述法律对纳税人的定义相同,因此,可区分以下类别的纳税人:

* 在各地区(波黑联邦、塞族共和国或布尔奇科)成立的法人实体,无论在波黑境内或境外获取收入

* 法人实体的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注册地(不同于总部注册地)获得的收入

* 在(波黑联邦、塞族共和国或布尔奇科)各地区拥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外国法人实体及

* 从波黑联邦、塞族共和国或布尔奇科特区的产权获得收入的外国法人实体

各政治实体的计税基础不同,因此,我们不能说企业所得税系统是统一协调的。

 

计税基础定义:

波黑联邦

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

塞族共和国

根据塞族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年度的计税基础是本会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支出部分的差额。

布尔奇科

纳税年度的计税基础是税收平衡中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除上述规定外,作为企业所得税类别之一的代扣所得税适用于向非居民法人实体支付的某些款项。

两大政治实体和布尔奇科特区的代扣所得税标准税率都是10%,两大政治实体的股息税率为5%。可根据有效双重税收条约降低/免除代扣所得税税率。波斯尼亚已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个人所得税

两大政治实体和布尔奇科特区都有各自监管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法律。这一税项在上述地区不尽相同。但是,政治实体和布尔奇科特区按照1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下列自然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雇员、签订某些合同的人员、独立企业主和其他自然人。

 

社会保障税

两大政治实体都有各自监管社会保障税的法律。一般来说,将支付给自然人的薪水和其他劳动收益为征税对象征收社会保障税。布尔奇科社会保障税由员工自行选择波黑联邦或塞族共和国法律规范,并受《布尔奇科医疗保险法》监管。

 

房产税

两大政治实体和布尔奇科特区相关法律规定了房产税、纳税人和计税基础。此外,州(波黑联邦的行政区域)相关法律还对自然人和法人(上述法律规定的资产所有人或受益人)支付的房产税进行监管。

 

其他税种

政治实体、州和市级政府还引入了其他税种。

 

主管部门:

波黑联邦:波黑联邦税务局负责实施税务评估、征税、通过其在各州设立的分局管控直接税。

塞族共和国:塞族共和国税务局负责实施塞族所有直接税法。税务局隶属于塞族共和国财政局。

布尔奇科:布尔奇科税务局主要负责布尔奇科直接税问题。

第八章:劳动法简介和说明

劳动和就业问题主要由2016年各政治实体颁布的《劳动法》作出规定。其他重要的劳动法规为一般的行业集体协议、工会法、安全工作法等。与欧盟或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这项立法的主要条款对雇主并不过分严苛。

就业状况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各种形式的就业状况可合法存在:永久(无固定期限)、临时固定工期、临时工、周期工、兼职和试用。管理董事可在建立或不建立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履行管理职能。员工也不必与公司建立雇佣关系,以一种灵活的雇佣方式提供劳动,如:暂时和临时工作(每年最长可达60天);服务协议(只针对雇主主要经营范围外的工作);通过特殊的外包机构外包员工;专业顾问协议。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并对大量加班情形进行规范。年假最短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雇主有权就额外休假天数确定不同标准。产假和工资水平远远高于发达经济体和其他过渡国家。实际上,劳动法规定的灵活性适用范围较小。例外情况是在临时合同中的运用,这种方法被普遍采用,从而避免做出与永久合同相关的全面承诺。但是,正式劳动市场中(特别是兼职工作)缺乏灵活的雇佣模式。

工资和强制性税收与费用

根据劳动法规定,薪资总额为某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项目的总额,比如: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夜班、周末和公共节假日加班、就业所得的其他薪金和福利。最低时薪由劳动法规规定,波黑联邦2016年法定最低工资为410波黑马克,塞族共和国为370波黑马克。工资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强制性养老金、医疗和失业保险(并称“强制性社会保障”)由雇主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雇佣和企业出售 

对于企业出售(股本出售或资产转让),两大政治实体劳动法都规定:如果企业所有人变更,及/或企业依法变更(合并、收购、拆分、公司法律形式转变等),或企业股东发生变更,经员工书面同意,在企业变更时仍然有效的所有雇佣合同应转移给新雇主。无正当理由和未经员工书面同意,雇主不得变更雇佣条件降低员工待遇。

解雇

波黑联邦与塞族共和国法律允许雇主就各种原因终止个人雇佣合同,包括表现不佳、行为不当和经济、技术或组织原因。员工少于15人的塞族共和国或员工少于30人的波黑联邦小规模公司无需就解雇问题进行磋商,也无需成立工会。大公司同时解雇5名或更多员工的情况,需与工人委员会或工会组织磋商。如果为裁员解雇,波黑联邦最低法定通知期限为14天、塞族共和国为15天,波黑联邦劳动法还规定最长通知期限为3个月。应按员工服务每满一年支付月薪的三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遣散费。对于雇主来说,通常要避免解雇员工和因拖欠员工薪资而产生的费用。因严重违反工作职责而被解雇的情形有更为正式和严格的法定期限。必须指出的是,某些类型的员工(如孕期和产假期女性、工伤或罹患职业病的员工、工会代表等)享受特殊保护且在特定期间内不得被解雇,如需解雇必须经过特殊程序。

规章制度和磋商

员工超过30人的企业必须刊印员工手册,介绍薪资、工作组织、纪律和其他员工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最终出台前,雇主须与工会磋商。塞族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类似的解决方案。与劳动法的保障相比较,集体协议、各份雇佣合同和工作准则可为员工提供有利的条款和权利。同时,上述法案的规定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员工最低权利,遵从强制性规定的下限值。

 

第九章:环境保护法简介

 

波黑法律框架包括环境保护一般责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一般禁止规定,凡违犯规定者须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框架为政治实体级别的法律,包括以下主要的适用法律:

波黑联邦:

* 《特许权法》

* 《大气保护法》

* 《自然保护法》

* 《环境保护基金法》

* 《检验法》

* 《淡水捕捞法》

* 《土地整治和利用法》

* 《农业法》

* 《农业用地法》

* 《地质研究法》

* 《矿业法》

* 《噪音防护法》

* 《对波黑联邦至关重要的建筑结构和干预措施以及可能对波黑联邦环境、公民生命和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建筑结构、行动和干预措施法令(为此,联邦土地整治规划局颁发了城市居民同意书)》;

塞族共和国:

* 《地质研究法》

* 《特许权法》,

* 《农业法》

* 《农业用地法》

* 《森林法》

* 《自然保护法》

* 《化学品法》

* 《生物性农药法》

* 《土地整治和建设法》

* 《国家公园法》

* 《环境保护基金法》

* 《大气保护法》

* 《捕捞法》

第十章:知识产权法简介和说明

过去几年,波黑知识产权法发展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地方政府过去和现在做出的努力为获得和实施知识产权的有效和现代化的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波黑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办公室)承认,知识产权对波黑技术、知识和创造力方面的社会转型具有重大意义。知识产权办公室起草的战略旨在将知识产权办公室建设为启动、协调和整合新形成的保护波黑知识产权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活动中心。知识产权法是当局将本国立法与欧盟法律体系协调进程中首批成功完成的立法之一。

知识产权的内容、注册、转让和保护通常由2011年1月1日生效的独立法律规定,相关法律发表于第53/10号政府公报上,名称如下:

- 《专利法》

- 《商标法》

- 《工业设计法》

- 《地理标志法》

- 《半导体产品线路测绘法》

- 《版权和相关权利法》

知识产权(IP)指思想创作品: 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商业用标志、名称、图像和设计。                                                                           

IP被分为两大类: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设计、产地地理标记、集成电路测绘和植物品种;版权,包括文学(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艺术作品(素描、油画、摄影和雕塑等)和建筑设计。版权相关权利包括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作人和广播电视节目播音员的声音作品。

波黑还签署了IP相关公约且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知识产权办公室依职提供IP保护。在收到任何知识产权认证申请后,知识产权办公室如果拒绝需要提供绝对理由。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转让和终止记录及提供信息服务的程序中,会收取行政费用和成本。

对于波黑知识产权相关权利和义务,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实体与本国自然人和法人实体享有同样的权利,唯一不同的是,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实体不得直接向知识产权办公室申请,需依法通过经认可的IP经纪人/代理人申请。为获得特定知识产权,申请者必须向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申请,因此,自提交正式申请之日起,先提交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享有相同知识产权的优先权。注册知识产权后,产权持有人获得物质和精神权利。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制度简介和说明

波黑法院一般都能处理各方(自然人和法人实体)之间的所有民事和商业纠纷。尽管波黑有四部关于争议的主要国家法律和法规(波黑法院《民事诉讼法》、波黑联邦《民事诉讼法》、塞族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布尔奇科特区《民事诉讼法》),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不同法院间的诉讼程序通常相同,只有一些细微差别。如果法院工作负荷过重,波黑法院受理诉讼程序通常会持续两年或更长时间;这种情况在普通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更为普遍,当事人通常选择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从而延长判决最终生效的时间。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的争议解决办法,是由独立和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权限来自于当事方意愿并有权做出对当事方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诉讼程序快速的、高效的、灵活的、非正式的和单一的,诉讼程序期限最大不得超过自仲裁委员会成立或独任仲裁员当选之日起1年。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且不得上诉,裁决结果与普通法院最终判决效力相同。

调解作为第二种替代的争议解决办法,同样由《调解程序法》规定,适用于波黑全国范围,因此,就塞族共和国、波黑联邦和布尔奇科特区同样适用。

但是,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的方法在实际案例中并不常见,主要是因为当事人不熟悉调解和仲裁的好处,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通常选择传向普通法院上诉的传统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部分 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中国与波黑的贸易往来和投资概况

波黑外国投资促进机构已经公布了2015年的官方数据和2016年1月至9月期间的初步数据,预计将于今年8月公布2016年官方数据。

波黑将加强与中国的经济合作关系,包括在波黑境内的中国投资。能源领域的一些项目已经启动,随着中国与中东欧16+1项目的实施,预计将会有更多的项目。

为避免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中可能存在的差异对您带去任何困惑,我们再次强调,引起差异的原因是采用了不同的监控和估值报告方法。外商直接投资数据的两大来源如下:

波黑中央银行:监控居民和非居民的金融资本流动情况、记录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及观察期间外商投资资本的实际交易情况;

波黑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根据法院准许公司登记的决定记录外商直接投资总额。

以下是中央银行和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提供的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概况。

波黑中央银行提供的数据概览

截至2015年12月,中国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达220万波黑马克,其中210万波黑马克为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另外10万波黑马克为其他资本。

单个公司的外商直接投资由股权份额、留存收益和其他资本组成。股权投资包括设备和其他商品与服务、现金和其他股权投资。留存收益是公司扣除企业所得税和向其外国投资者支付的股息或其他利润转移项目后剩余的利润部分。其他资本投资包括关联公司投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债务。

中央银行数据显示,2015年波黑来源于中国的资本无变更登记,2014年来自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数额总计达30万波黑马克。其中20万为持股增加部分,另外10万波黑马克为其他资本增加,未登记留存收益变更部分。

中央银行自2014年起提供波黑源自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数据,并于2015年7月末公布了相关数据。这表明,波黑中央银行未统计2014年以前进行的投资。因此,查找2014年以前的中国投资金额实际数据非常困难。

波黑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提供的数据概览

波黑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的数据统计了在管辖法院登记的外商投资金额,这些数据后来被波黑外商投资促进局采用,用于对单个公司进行投资分析。需要注意的是,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公司注册资料中登记的、不论短期或当期投资金额均未提供完整信息,鉴于大数公司在投资周期结束后会重新注册,因此,将新公司的核心资本注册为初始资本。

波黑外商直接投资政策法修正案于2010年6月生效,该方案为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引进了新的报告系统。管辖法院以电子方式传送公司登记数据。自2009年1月1日起,可获得所有登记数据。

随后对注册公司的数量和投资金额信息作了更新,增加的数据包括新收到的法院准许注册数量变更或经与相关法院核对后作出的数量变更。

目前,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正采取措施解决管辖法院数据递交的延迟问题。上次延期从2014年9月持续到2016年5月。2016年9月,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向波黑外商投资促进机构提交了丢失的数据,2016年的数据尚在准备中。需要注意的是,该机构称仍在对数据进行审核且数据可能发生变更。根据该机构宣称,源自中国的直接投资总额估计达310万波黑马克,其中240万波黑马克为截至2008年12月的金额,70万波黑马克为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的金额。

1994年5月-2010年6月

根据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的官方数据及之前的报告系统显示,1994年5月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源自中国的投资资本总额为260万波黑马克(约130万欧元)。按百分比计算,其占波黑同期(当期投资总额为76.1亿波黑马克)投资0.03%的份额。在波黑当时91个注册投资国家中,中国位列第42名。

根据商业法庭登记的数据可得出的结论是,中国企业的创办人主要为自然人,且注册公司的总资本归中国合伙人所有,无波黑或任何其他国家合伙人参与。投资资本主要由现金组成,主要用于小微型公司开展商业活动,少数公司注册从事餐饮业及提供其他服务。根据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30日,有747份投资协议来自中国。按百分比计算,其占波黑外商投资协议总量的5.5%。大部分投资的初始资本仅为2000波黑马克。初始资本小于10000波黑马克的公司占所有在波黑投资的中国公司75.9%。

2009年1月-2016年5月

根据商业法庭登记的数据显示,许多公司在这期间进行了重新注册,大多数资本总额小于10000波黑马克。根据2016年9月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的数据显示,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来自中国的投资总额仅为677,416波黑马克。按百分比计算,其占当期外商直接投资总额(26亿波黑马克)的0.03%。上述投资均体现为股权投资方式。

2016年前5个月,来自中国的注册投资资本总额增加1,500波黑马克。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该数额保持不变。

2015年,来自中国的注册投资总额为63,050波黑马克。在大量公司股本变更小于10,000波黑马克的市场环境下,来自中国的“KREM STONE d.o.o. Berkovi?i”以24,000波黑马克的重大投资脱颖而出。这家公司的联合创始人是Zong Gengsheng,其与来自克罗地亚和波黑的合伙人向公司联合投资了40,000波黑马克的注册资本。

根据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的数据显示,2014年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约2.146亿波黑马克,来自中国的投资总额为205,784波黑马克。按百分比计算,其占投资总额的0.1%。重大投资是中国投资人Yeru Fang投资119,930波黑马克接管“Kremnice d.o.o. Berkovi?i”公司及“SEPCO III BH d.o.o. Zenica”的成立(其母公司为初始资本为5万波黑马克的“SEPCO III 电力建设公司”)。该公司是建设泽尼察 “TETO KTG” 燃气热电厂的重要合作伙伴。

2013年,来自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达71,600波黑马克,占当期投资总额的0.1%(根据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2014年3月披露的信息显示,当期投资总额为2.841亿波黑马克)。其中,55,000波黑马克新公司注册资本,大多数最低初始资本介于2,000至10,000波黑马克之间。

2012年,来自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为153,279波黑马克,占2012年投资总额的0.04%(根据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2013年2月披露的信息显示,当期投资总额为4.3亿波黑马克)。2012年新注册了21家中国投资公司,其中两家公司因重大投资金额脱颖而出:

* “Kun Feng Mining” d.o.o. Sarajevo (贸易和服务公司),注册资本10万波黑马克。投资人为: 来自中国的Du Xiubo, Wang Zhiqiang,Yu Yongbo,投资总额8万波黑马克;和来自马来西亚的合伙人Dan Hon Sam Min,投资2万波黑马克。

* “ATC” doo Prijedor “阿尔法技术公司” 生产、运输、服务和贸易公司, 注册资本36671万波黑马克,投资人 Wei Shen 和Yi Shen;

2012年,五家中国公司从法院注销(注销资本为-6000波黑马克)。此外,这期间许多公司在管辖法院重新注册。除了两家新成立的公司,其他所有公司保持在1万波黑马克以下的最低资本范围内变更。

2011年,来自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达75,324波黑马克,占本年度投资总额的0.02%。2010年度,来自中国的投资总额为35,329波黑马克,占当年投资总额的0.01%;2009年,来自中国的投资总额为5,350波黑马克,占当年投资总额的0.02%。

在Ponikve (Vare市)经营锯木厂的中国投资商“Bluhend wood”拟继续扩大投资,该公司在过去两年间已累积投资约200万欧元,拥有20名工人。

对于大型跨国公司,投资来源按照在波黑注册公司时的发起人国籍进行统计。比如,世界知名的中国创新通信技术公司“华为”,就是通过其荷兰公司在波黑注册了公司。萨拉热窝“华为技术”d.o.o.公司,主要从事生产、贸易和咨询业务,注册资本为58,870波黑马克,由荷兰Huawei Technologies Cooperatief U.A.投资成立。

1994年5月至2015年12月31日,来自中国的注册资本总额估计约300万波黑马克(150万欧元)。虽然迄今为止的注册投资金额不大,但调查得出的中国潜在投资者数量可观。

推进中的项目 

2016年,波黑电力局、中国葛洲坝集团和广东省电力设计院(GEDI)就图兹拉火电厂7区的施工主合同达成了附加协议。TPP图兹拉450兆瓦发电量新区域的建造工程是波斯尼亚电气部门最大投资工程。合同造价7.223亿欧元。预计贷款协议将于2016年底或2017年春节签署。

VE Gradina d.o.o. Cebara-Tomislavgrad与中国合作伙伴CMEC(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及 CAIDC (中非投资开发公司)于2016年1月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同意在Tomislavgrad市投资建造一座风力发电厂。该风力发电厂预计发电量为112兆瓦并将于2017年年底前完工。该项投资总价值约1.5亿欧元。

Banovi煤矿公司和中资企业东方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达成协议,在Banovi建造火力发电厂。

2010年和2011年,波黑与世界顶级能源设备制造商、中国最大的公司之一—东方电气集团签订了第一份重大合同。该公司主要以建造大型水电、热能和核电站、风力发电厂闻名,同时也以交付“总包”方案的总承包商身份闻名。2010年5月,东方电力集团与EFT签订合同建造”Stanari”, Doboj火力发电厂。该合同为总包合同,造价估计超过5亿欧元。

除上述项目外,作为最重要的项目之一,我们有必要介绍一下位于Livno市的太阳能发电厂建造工程。太阳能发电厂的建造获得了Solbus Ltd. Livno.的许可。太阳能发电园区造价约5亿欧元,并将与中国海润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合作。Solbus Ltd. Livno公司是波黑和德国(Jochen Wondrecek)合资企业,据说其与中国公司也有业务往来。

2014年下半年,塞族共和国政府授权上市公司RS Motorways继续与位于北京的中国公司Synohidro有限责任公司谈判建造Glamo?ani-Mlini?ta shares Glamo ani-time AVNOJ高速公路,全长62公里。

Sinohydro公司还同意在卡利诺维克市雷特瓦河边建造水力发电厂,EFT集团为该项目主要投资人。该座水力发电厂曾预计在2016年初完成,但是,土地、滑坡和土壤分析问题拖延了工期进度。

中国新闻通讯社新华社于2012年底在萨拉热窝设立了办事处并对波黑进行报道。

波黑

根据从波黑通讯和交通部获得的资料显示,过去五年间,该部没有中国公司参与交通和基础设施方面的项目建设和投资的信息。

根据联邦贸易部和为设立代表处或经营实体而使用波黑境外资金登记数据显示,尽管在此期间波黑公司开展了投资活动,但并无使用中国资金的记录。

从下面的表格可以看出,2011年至2015年期间,波黑和中国之间的进出口比例中,进口增长很明显。2011年,进口总额达236,783,067.31波黑马克,2015年增长至369,538,963.16波黑马克。2011年至2015年期间,进口总额约1,762,641,434.59波黑马克,同一时期的出口总额为69,187,964.05波黑马克。尽管与进口比例和总额相比要小一些,但波黑对中国的出口增长同样很明显。2011年波黑对中国的出口总计达8,138,830.12波黑马克,但2015年增长到28,388,392.51波黑马克。

 

进出口概览:2011年-2015年 波黑-中国

          

进口                                               出口

年份                    价值                    价值                  出口/进口

2011                 236,783,067.31           8,138,830.12              3.44%

2012                 225,514,861.05           8,657,924.33              3.84%

2013                 266,438,132.09           10,434,571.01             3.92%

2014                 664,366,410.98           13,568,246.08             2.04%

2015                 369,538,963.16           28,388,392.51             7.685

                    1,762,641,434.59           69,187,964.05             3.93%

 

 

 

下表为2014年至2015年期间波黑和中国之间各类产品贸易往来概览。

 

2014

 

2015

 

 

BAM

 

进口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百分比 

 

出口增长%

动物源性食品(肉类、鱼类和牛奶) 

391.05

-

338.75

-

-13,37

-

水果、蔬菜及其他产品 

1.545.586

83

3205927

-

107,42

-100,00

谷类、粮食、植物和其他产品、其他粉末产品

2.342.510

-

2.532.766

1.28

8,12

-

脂肪、可可及其加工产品和其他食品

795.25

-

919.21

4.219.006

15,59

-

糖和糖制品 

85.3

-

13517

56

-84,15

-

饮料、酒和醋

-

299510

-

372802

-

24,47

烟草和烟草替代品

-

-

-

-

-

-

砂、石、石灰石、水泥

256370

161411

275253

656393

7,37

306,66

石材、混凝土、陶瓷和玻璃制品

28.818.966

2

28.098.311

432

-2.5

19538,18

矿物燃料(煤、焦、气、油)和电)

2.708.079

18.27

18.732.080

-

591,71

-100,00

化工产品(有机、。无机)

11.378.616

190.6

8.772.802

290.4

-22,90

52.36

药品

559.56

-

381.51

-

31,82

-

化肥

-

-

-

-

-

-

塑料、橡胶、橡胶制品

25.976.927

12468

29.369.216

661

13.06

-94.7

皮革、皮毛产品及其产品

5090623

61.48

5.2

505696

2.2

722.51

纺织纤维、面料、服装、鞋类、地毯等产品

51.336.502

476718

58362406

109240

13.69

-77.08

木材、软木、稻草、芦苇及其制品

3936036

7704338

4334357

9418188

10,12

22,25

家具、床上用品、床垫

15181132

3201527

14893901

6051918

-1.89

89,03

纸张、纸浆及其制品、印刷书籍

13436814

1702

11143813

66711

-17.07

3820.44

金属及其制品

122550823

266231

35697728

686562

-70.87

157.88

机械和机械设备、锅炉、核反应堆及其部件

204796608

1130678

44520048

3509484

-78.26

210.39

 

电机、设备及配件

126734647

39608

62242411

1837244

-50.89

4538.6

汽车及其零部件 

15458272

-

8577277

658153

-44.51

-

武器和弹药、零件及配件

1197

-

-

-

-100

-

其他各类产品

30985532

3621

31925037

4176

3.03

15.33

总计

664366411

13568246

369538963

28388393

-44.38

109.23

波黑间接税务机关的数据包括以海关程序为基础的ICD和UCD进出口商品数据。

下表为2012年至2016年间波黑与中国的双边对外贸易往来情况。数据来源于波黑外商投资促进机构。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出口

8,657,924

10,434,571

13,568,246

28.388.392

26.085.049

进口

225,514,861

266,438,132

664,366,410

369.538.963

360.987.233,6

总量

234,172,785

276,872,703

677,934,657

397.927.356

387.072.282,6

差额

-216,856,936

-256,003,561

-650,798,164

-341.150.571

-334.902.184,6

比例(出口/进口)

3.84%

3.92%

2.04%

7,68%

7,23%

根据上述数据可看出,波黑在2012年至2016年间实现了与中国之间的贸易逆差。过去五年,波黑从中国进口的总量不断增长并持续高于出口总量。

下表为2012年至2015年间波黑和中国的外贸情况概览,数据来源于波黑统计局。统计局无外国投资的信息。数据可通过以下链接获取:

http://www.bhas.ba/index.php?option=com_publikacija&view=publikacija_pregled&ids=2&id=7&n=Vanjska%20trgovina&Itemid=&lang=hr

年份/流量/行业 价值(波黑马克)

2012                 824895166.86

 

出口                           8513012.65

0                          2447.69

1                         83276.89

2                       2837037.94

5                        429902.89

6                        370989.41

7                       2616672.44

8                       2172685.39

 

 

进口                            816382154.21

0                                   10856556.3

1                                      2628.62

2                                   3618995.51

3                                     18237.77

4                                     135210.6

5                                   51758147.3

6                                164136515.41

7                                323254782.52

8                                262600276.94

9                                       803.17

2013                              924512298.13

 

出口                              10430132.18

1                                    521448.64

2                                   4022982.58

3                                     19930.03

5                                     22550.32

6                                    533721.74

7                                   1836095.86

8                                   3473403.01

 

 

进口                           914082165.95

0                                 13950772.52

1                                      1247.65

2                                   4181044.12

3                                    416938.09

4                                       5313.8

5                                 51839833.63

6                                200250766.83

7                                368968407.84

8                                274467841.47

 

2014                            1373099128.67

 

出口                             13550912.13

0                                        83.3

1                                   299510.29

2                                   7890848.4

3                                    18270.16

5                                   190601.62

6                                   319139.02

7                                  1154414.57

8                                  3678044.77

 

   

进口                           1359548216.54

0                                 12675002.54

1                                    81386.87

2                                  4965053.32

3                                  2827525.16

4                                    50579.41

5                                 50117792.65

6                                316737747.55

7                                651829912.61

8                                320259654.37

9                                     3562.05

 

 

2015                            1119928357.57

 

出口                         28258482.55

0                                       2528.46

1                                   372801.90

2                                  9939640.43

4                                  4217763.66

5                                   290394.54

6                                  1409584.85

7                                  5882440.83

8                                  6143327.88

 

 

 

进口                            1091669875.02

0                                  12612895.9

1                                     58957.42

2                                   6721722.34

3                                 19376900.18

4                                    150755.67

5                                 45054201.90

6                                230526977.30

7                                438219216.33

8                                338948247.97

 

2016                            1117543670.23

 

出口                            26013417.18

0                                      1245.78

1                                   364700.21

2                                 11265674.42

3                                         1.95

5                                   726173.37

6                                  2352457.45

7                                  1331688.13

8                                  9971475.87

 

 

进口                           1091530253.05

0                                  11189313.36

1                                     14316.68

2                                   4013198.42

3                                    437473.07

4                                     45696.86

5                                 45885689.17

6                                224083410.30

7                                460730589.51

8                                345130369.86

9                                        195.8

行业描述:

0 食品和动物
1 烟酒
2 不可食用的原料,燃料除外
3 矿物燃料、润滑油及相关材料
4 动物和植物油、脂肪和蜡

5 化工产品
6 按材料分类的制成品

7 机械和运输设备

8 其他制成品

9 大宗商品和交易

波黑联邦

下列为2011年至2015年期间,波黑联邦和中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数据,数据来源于波黑联邦统计局。

 

年份 

FLOW_TXT

国家

SITC_2

描述

波黑马克金额

2015

出口

中国

06

糖、糖制品和蜂蜜

56

2015

出口

中国

07

咖啡、茶、可可、香料

1,454

2015

出口

中国

09

可食用产品和制品

1,018

2015

出口

中国

11

饮料

240,882

2015

出口

中国

24

软木和木材

4,929,743

2015

出口

中国

29

天然动植物原料

45

2015

出口

中国

52

无机化工原料

212,423

2015

出口

中国

55

精油和香料;卫生间、抛光和清洁用具

60,721

2015

出口

中国

61

皮革、皮革制品和穿戴皮毛

505,644

2015

出口

中国

63

软木和木材制成品

155,411

2015

出口

中国

64

纸、纸板和纸浆

64,598

2015

出口

中国

65

纺织纱、织物和相关产品

61

2015

出口

中国

66

非金属矿物制品

345

2015

出口

中国

69

金属制品

671,609

2015

出口

中国

72

特定行业用机械

869

2015

出口

中国

74

通用工业机械和设备

3,069,854

2015

出口

中国

75

办公器材和自动数据处理机器

41,695

2015

出口

中国

76

通信设备

29,991

2015

出口

中国

77

电机、电器和家电

1,410,402

2015

出口

中国

82

家具及其配件

2,677,331

2015

出口

中国

84

服装

67,865

2015

出口

中国

89

其他制成品

1,752

2015

出口

 

 

总计

14,143,771

 

 

 

 

 

 

2015

进口

中国

03

鱼和鱼制品

974,261

2015

进口

中国

04

谷物和谷物制品

49,191

2015

进口

中国

05

蔬菜和水果

3,881,415

2015

进口

中国

06

糖、糖制品和蜂蜜

140,862

2015

进口

中国

07

咖啡、茶、可可、香料

1,029,830

2015

进口

中国

08

动物饲料(不包括未碾谷物)

32,966

2015

进口

中国

09

可食用产品和制品

828,263

2015

进口

中国

11

饮料

7,656

2015

进口

中国

12

烟草和烟草制品

51,301

2015

进口

中国

22

含油种子和果子类

2,462,883

2015

进口

中国

23

生橡胶

163,571

2015

进口

中国

24

软木和木材

335,313

2015

进口

中国

25

纸浆和废纸

25

2015

进口

中国

26

纺织纤维及其废弃品

464,897

2015

进口

中国

27

天然肥料和原油

165,395

2015

进口

中国

28

金属矿石和金属废料

724

2015

进口

中国

29

天然动植物原料

511,013

2015

进口

中国

33

石油和石油产品

19,369,954

2015

进口

中国

34

自然和人工制造汽油

3,962

2015

进口

中国

41

动物油脂

65,685

2015

进口

中国

42

固定植物油脂

699

2015

进口

中国

43

动物和植物油脂

35,439

2015

进口

中国

51

有机化学品

3,074,950

2015

进口

中国

52

无机化工原料

8,658,988

2015

进口

中国

53

印染、制革和着色剂

487,505

2015

进口

中国

54

医药品

1,310,553

2015

进口

中国

55

精油和香料; 卫生间、抛光和清洁用具

3,408,891

2015

进口

中国

57

主要形态塑料

6,451,650

2015

进口

中国

58

非主要形态塑料

3,632,195

2015

进口

中国

59

化工原料和产品

4,691,233

2015

进口

中国

61

皮革、皮革制品和穿戴皮毛

719,232

2015

进口

中国

62

橡胶制品

13,585,013

2015

进口

中国

63

软木和木材制品

3,667,194

2015

进口

中国

64

纸、纸板和纸浆

11,909,501

2015

进口

中国

65

纺织纱、织物和相关产品

39,368,907

2015

进口

中国

66

非金属矿物制品

23,216,632

2015

进口

中国

67

钢铁

23,464,839

2015

进口

中国

68

有色金属

6,707,811

2015

进口

中国

69

金属制品

37,445,880

2015

进口

中国

71

发电机械和设备

2,365,338

2015

进口

中国

72

特定行业用机械

12,700,440

2015

进口

中国

73

金属加工机械

2,678,830

2015

进口

中国

74

通用工业机械和设备

28,887,422

2015

进口

中国

75

办公器材和自动数据处理机器

68,083,609

2015

进口

中国

76

通信设备

121,366,479

2015

进口

中国

77

电机、电器和家电

63,688,666

2015

进口

中国

78

汽车

9,825,110

2015

进口

中国

79

其他运输设备

141,076

2015

进口

中国

81

装配式房屋;卫生管道和照明灯具及配件

13,483,817

2015

进口

中国

82

家具及其配件

24,426,026

2015

进口

中国

83

旅行用品

14,605,430

2015

进口

中国

84

服装

67,080,204

2015

进口

中国

85

鞋类

41,945,598

2015

进口

中国

87

科学和控制仪器

7,257,501

2015

进口

中国

88

摄影器材;钟表

8,722,059

2015

进口

中国

89

其他制成品

66,147,922

2015

进口

 

 

总计

775,781,807

 

 

 

 

 

 

2014

出口

中国

05

蔬菜和水果

83

2014

出口

中国

11

饮料

239,901

2014

出口

中国

24

软木和木材

5,084,370

2014

出口

中国

27

天然肥料和原油

1,664

2014

出口

中国

28

金属矿石和金属废料

33,151

2014

出口

中国

32

煤炭、焦炭和煤饼

18,270

2014

出口

中国

52

无机化工原料

156,027

2014

出口

中国

55

精油和香料; 卫生间、抛光和清洁用具

27,093

2014

出口

中国

58

非主要形态塑料

2

2014

出口

中国

61

皮革、皮革制品和穿戴皮毛

51,047

2014

出口

中国

63

软木和木材

1,288

2014

出口

中国

64

纸、纸板和纸浆

1

2014

出口

中国

66

非金属矿物制品

2

2014

出口

中国

69

金属制品

266,231

2014

出口

中国

73

金属加工机械

256

2014

出口

中国

74

通用工业机械和设备

1,118,823

2014

出口

中国

75

办公器材和自动数据处理机器

809

2014

出口

中国

76

通信设备

10,874

2014

出口

中国

77

电机、电器和家电

18,725

2014

出口

中国

81

装配式建筑;卫生管道和照明灯具及配件

95

2014

出口

中国

82

家具及其配件

880,510

2014

出口

中国

83

旅行用品

10,414

2014

出口

中国

84

服装

108,434

2014

出口

中国

87

科学和控制仪器

4

2014

出口

中国

88

摄影器材;钟表

10

2014

出口

中国

89

其他制成品

1,129

2014

出口

 

 

总计

8,029,213

 

 

 

 

 

 

2014

进口

中国

03

鱼和鱼制品

810,806

2014

进口

中国

04

谷物和谷物制品

41,167

2014

进口

中国

05

蔬菜和水果

4,271,363

2014

进口

中国

06

糖、糖制品和蜂蜜

320,853

2014

进口

中国

07

咖啡、茶、可可、香料

766,064

2014

进口

中国

08

动物饲料(不包括未碾谷物)

14,647

2014

进口

中国

09

可食用产品和制品

1,092,506

2014

进口

中国

11

饮料

5,031

2014

进口

中国

12

烟草和烟草制品

76,356

2014

进口

中国

22

含油种子和果子类

1,589,160

2014

进口

中国

23

生橡胶

61,782

2014

进口

中国

24

软木和木材

138,286

2014

进口

中国

26

纺织纤维及其废弃品

329,333

2014

进口

中国

27

天然肥料和原油

100,197

2014

进口

中国

29

天然动植物原料

339,811

2014

进口

中国

32

煤炭、焦炭和煤饼

528

2014

进口

中国

33

石油和石油产品

2,546,267

2014

进口

中国

34

自然和人工制造汽油

842

2014

进口

中国

42

固定植物油脂

5,558

2014

进口

中国

43

动物和植物油脂

26,348

2014

进口

中国

51

有机化学品

2,307,933

2014

进口

中国

52

无机化工原料

5,968,000

2014

进口

中国

53

印染、制革和着色剂

440,513

2014

进口

中国

54

医药品

1,135,231

2014

进口

中国

55

精油和香料;卫生间、抛光和清洁用具

2,926,561

2014

进口

中国

56

肥料(编号272以外的肥料)

17,895

2014

进口

中国

57

主要形态塑料

11,585,081

2014

进口

中国

58

非主要形态塑料

3,535,325

2014

进口

中国

59

化工原料和产品

4,446,970

2014

进口

中国

61

皮革、皮革制品和穿戴皮毛

1,132,409

2014

进口

中国

62

橡胶制品

12,155,673

2014

进口

中国

63

软木和木材制品

3,356,522

2014

进口

中国

64

纸、纸板和纸浆

19,169,438

2014

进口

中国

65

纺织纱、织物和相关产品

32,444,162

2014

进口

中国

66

非金属矿物制品

21,726,134

2014

进口

中国

67

钢铁

21,235,030

2014

进口

中国

68

有色金属

5,928,654

2014

进口

中国

69

金属制品

33,227,884

2014

进口

中国

71

发电机械和设备

1,488,684

2014

进口

中国

72

特定行业用机械

9,386,806

2014

进口

中国

73

金属加工机械

3,289,080

2014

进口

中国

74

通用工业机械和设备

33,703,472

2014

进口

中国

75

办公器材和自动数据处理机器

71,422,587

2014

进口

中国

76

通信设备

107,762,875

2014

进口

中国

77

电机、电器和家电

60,490,212

2014

进口

中国

78

汽车

7,415,432

2014

进口

中国

79

其他运输设备

118,743

2014

进口

中国

81

装配式房屋;卫生管道和照明灯具及配件

11,431,002

2014

进口

中国

82

家具及其配件

23,640,249

2014

进口

中国

83

旅行用品

13,346,409

2014

进口

中国

84

服装

62,391,077

2014

进口

中国

85

鞋类

36,979,161

2014

进口

中国

87

科学和控制仪器

5,256,518

2014

进口

中国

88

摄影器材;钟表

6,796,207

2014

进口

中国

89

其他制成品

57,603,483

2014

进口

 

 

总计

707,798,319

 

 

 

 

 

 

2013

出口

中国

11

饮料

431,148

2013

出口

中国

24

软木和木材

2,747,132

2013

出口

中国

52

无机化工原料

141

2013

出口

中国

61

皮革、皮革制品和穿戴皮毛

163,726

2013

出口

中国

62

橡胶制品

1,041

2013

出口

中国

63

软木和木材制品

324

2013

出口

中国

66

非金属矿物制品

957

2013

出口

中国

69

金属制品

250,173

2013

出口

中国

74

通用工业机械和设备

1,737,095

2013

出口

中国

76

通信设备

1,952

2013

出口

中国

77

电机、电器和家电

89,839

2013

出口

中国

81

装配式建筑;卫生管道和照明灯具及配件

7,411

2013

出口

中国

82

家具及其配件

720,611

2013

出口

中国

83

旅行用品

20

2013

出口

中国

84

服装

49,679

2013

出口

中国

85

鞋类

70

2013

出口

中国

89

其他制成品

1,922

2013

出口

 

 

总计

6,203,241

 

 

 

 

 

 

2013

进口

中国

03

鱼和鱼制品

857,709

2013

进口

中国

04

谷物和谷物制品

21,308

2013

进口

中国

05

蔬菜和水果

5,222,564

2013

进口

中国

06

糖、糖制品和蜂蜜

393,894

2013

进口

中国

07

咖啡、茶、可可、香料

784,277

2013

进口

中国

08

动物饲料(不包括未碾谷物)

14,830

2013

进口

中国

09

可食用产品和制品

709,056

2013

进口

中国

11

饮料

1,248

2013

进口

中国

22

含油种子和果子类

1,809,377

2013

进口

中国

23

生橡胶

6,124

2013

进口

中国

24

软木和木材

78,903

2013

进口

中国

26

纺织纤维及其废弃品

290,742

2013

进口

中国

27

天然肥料和原油

108,742

2013

进口

中国

29

天然动植物原料

473,880

2013

进口

中国

33

石油和石油产品

312,178

2013

进口

中国

34

自然和人工制造汽油

909

2013

进口

中国

43

动物和植物油脂

4,660

2013

进口

中国

51

有机化学品

2,102,661

2013

进口

中国

52

无机化工原料

7,440,686

2013

进口

中国

53

印染、制革和着色剂

285,935

2013

进口

中国

54

医药品

843,199

2013

进口

中国

55

精油和香料; 卫生间、抛光和清洁用具

2,100,946

2013

进口

中国

56

肥料(编号272以外的肥料)

16,928

2013

进口

中国

57

主要形态塑料

14,875,362

2013

进口

中国

58

非主要形态塑料

3,128,890

2013

进口

中国

59

化工原料和产品

4,070,131

2013

进口

中国

61

皮革、皮革制品和穿戴皮毛

783,427

2013

进口

中国

62

橡胶制品

5,561,720

2013

进口

中国

63

软木和木材制品

3,297,882

2013

进口

中国

64

纸、纸板和纸浆

3,737,613

2013

进口

中国

65

纺织纱、织物和相关产品

27,206,637

2013

进口

中国

66

非金属矿物制品

19,579,920

2013

进口

中国

67

钢铁

19,490,098

2013

进口

中国

68

有色金属

6,131,789

2013

进口

中国

69

金属制品

29,935,845

2013

进口

中国

71

发电机械和设备

1,154,546

2013

进口

中国

72

特定行业用机械

6,904,991

2013

进口

中国

73

金属加工机械

1,763,714

2013

进口

中国

74

通用工业机械和设备

32,249,085

2013

进口

中国

75

办公器材和自动数据处理器

61,929,941

2013

进口

中国

76

通信设备

91,724,615

2013

进口

中国

77

电机、电器和家电

59,117,231

2013

进口

中国

78

汽车

7,100,738

2013

进口

中国

79

其他运输设备

1,061,627

2013

进口

中国

81

装配式建筑;卫生管道和照明灯具及配件

10,176,964

2013

进口

中国

82

家具及其配件

18,773,107

2013

进口

中国

83

旅行用品

11,313,854

2013

进口

中国

84

服装

55,002,718

2013

进口

中国

85

鞋类

37,078,102

2013

进口

中国

87

科学和控制仪器

4,399,515

2013

进口

中国

88

摄影器材;钟表

6,186,233

2013

进口

中国

89

其他制成品

47,056,637

2013

进口

 

 

总计

614,673,688

 

 

 

 

 

 

2012

出口

中国

02

奶制品和鸡蛋

245

2012

出口

中国

05

蔬菜和水果

334

2012

出口

中国

09

可食用产品和制品

1,869

2012

出口

中国

11

饮料

39,889

2012

出口

中国

24

软木和木材

290,654

2012

出口

中国

51

有机化学品

3,638

2012

出口

中国

52

无机化工原料

426,265

2012

出口

中国

61

皮革、皮革制品和穿戴皮毛

368,783

2012

出口

中国

62

橡胶制品

1,056

2012

出口

中国

63

软木和木材制品

728

2012

出口

中国

67

钢铁

2

2012

出口

中国

69

金属制品

359

2012

出口

中国

74

通用工业机械和设备

2,582,190

2012

出口

中国

76

通信设备

104

2012

出口

中国

77

电机、电器和家电

438

2012

出口

中国

81

装配式建筑;卫生管道和照明灯具及配件

13,622

2012

出口

中国

82

家具及其配件

544,869

2012

出口

中国

88

摄影器材;钟表

331

2012

出口

中国

89

其他制成品

694

2012

出口

 

 

总计

4,276,070

 

 

 

 

 

 

2012

进口

中国

03

鱼和鱼制品

782,147

2012

进口

中国

04

谷物和谷物制品

38,405

2012

进口

中国

05

蔬菜和水果

4,715,872

2012

进口

中国

06

糖、糖制品和蜂蜜

578,881

2012

进口

中国

07

咖啡、茶、可可、香料

506,376

2012

进口

中国

08

动物饲料(不包括未碾谷物)

12,051

2012

进口

中国

09

可食用产品和制品

411,524

2012

进口

中国

11

饮料

1,694

2012

进口

中国

12

烟草和烟草制品

935

2012

进口

中国

22

含油种子和果子类

668,745

2012

进口

中国

23

生橡胶

6,377

2012

进口

中国

24

软木和木材

139,180

2012

进口

中国

25

纸浆和废纸

15

2012

进口

中国

26

纺织纤维及其废弃品

215,747

2012

进口

中国

27

天然肥料和原油

32,393

2012

进口

中国

29

天然动植物原料

262,976

2012

进口

中国

32

煤炭、焦炭和煤饼

169

2012

进口

中国

33

石油和石油产品

4,369

2012

进口

中国

34

自然和人工制造汽油

402

2012

进口

中国

41

动物油脂

81,607

2012

进口

中国

42

固定植物油脂

50,977

2012

进口

中国

43

动物和植物油脂

2,325

2012

进口

中国

51

有机化学品

3,175,282

2012

进口

中国

52

无机化工原料

8,639,002

2012

进口

中国

53

印染、制革和着色剂

423,325

2012

进口

中国

54

医药品

932,064

2012

进口

中国

55

精油和香料;卫生间、抛光和清洁用具

1,584,590

2012

进口

中国

56

肥料(编号272以外的肥料)

29

2012

进口

中国

57

主要形态塑料

16,170,437

2012

进口

中国

58

非主要形态塑料

2,966,552

2012

进口

中国

59

化工原料和产品

3,505,826

2012

进口

中国

61

皮革、皮革制品和穿戴皮毛

1,186,812

2012

进口

中国

62

橡胶制品

6,191,635

2012

进口

中国

63

软木和木材制品

3,599,506

2012

进口

中国

64

纸、纸板和纸浆

3,598,533

2012

进口

中国

65

纺织纱、织物和相关产品

21,730,319

2012

进口

中国

66

非金属矿物制品

23,289,546

2012

进口

中国

67

钢铁

16,004,014

2012

进口

中国

68

有色金属

7,166,222

2012

进口

中国

69

金属制品

26,439,691

2012

进口

中国

71

发电机械和设备

1,212,271

2012

进口

中国

72

特定行业用机械

8,304,816

2012

进口

中国

73

金属加工机械

1,584,314

2012

进口

中国

74

通用工业机械和设备

27,935,453

2012

进口

中国

75

办公器材和自动数据处理机器

62,216,904

2012

进口

中国

76

通信设备

83,834,514

2012

进口

中国

77

电机、电器和家电

53,519,652

2012

进口

中国

78

汽车

6,650,628

2012

进口

中国

79

其他运输设备

35,626

2012

进口

中国

81

装配式房屋;卫生管道和照明灯具及配件

8,948,429

2012

进口

中国

82

家具及其配件

20,131,066

2012

进口

中国

83

旅行用品

11,422,620

2012

进口

中国

84

服装

57,280,721

2012

进口

中国

85

鞋类

33,579,682

2012

进口

中国

87

科学和控制仪器

5,124,006

2012

进口

中国

88

摄影器材;钟表

6,637,632

2012

进口

中国

89

其他制成品

49,851,469

2012

进口

中国

93

特殊交易和大宗商品

803

2012

进口

 

 

总计

593,387,157

 

 

 

 

 

 

2011

出口

中国

11

饮料

47,488

2011

出口

中国

24

软木和木材

242,114

2011

出口

中国

51

有机化学品

972

2011

出口

中国

53

印染、制革和着色剂

134

2011

出口

中国

57

主要形态塑料

34,987

2011

出口

中国

58

非主要形态塑料

19

2011

出口

中国

59

化工原料和产品

22

2011

出口

中国

61

皮革、皮革制品和穿戴皮毛

101,108

2011

出口

中国

62

橡胶制品

12,930

2011

出口

中国

64

纸、纸板和纸浆

19

2011

出口

中国

69

金属制品

157

2011

出口

中国

71

发电机械和设备

29

2011

出口

中国

72

特定行业用机械

228,832

2011

出口

中国

73

金属加工机械

97

2011

出口

中国

74

通用工业机械和设备

3,239,951

2011

出口

中国

75

办公器材和自动数据处理机器

1,883

2011

出口

中国

76

通信设备

22,312

2011

出口

中国

77

电机、电器和家电

57,217

2011

出口

中国

81

装配式房屋;卫生管道和照明灯具及配件

2,775

2011

出口

中国

83

旅行用品

541

2011

出口

中国

87

科学和控制仪器

259

2011

出口

中国

88

摄影器材;钟表

2

2011

出口

中国

89

其他制成品

21,574

2011

出口

 

 

总计

4,015,422

 

 

 

 

 

 

2011

进口

中国

03

鱼和鱼制品

589,007

2011

进口

中国

04

谷物和谷物制品

34,351

2011

进口

中国

05

蔬菜和水果

3,975,682

2011

进口

中国

06

糖、糖制品和蜂蜜

608,186

2011

进口

中国

07

咖啡、茶、可可、香料

318,568

2011

进口

中国

08

动物饲料(不包括未碾谷物)

29,961

2011

进口

中国

09

可食用产品和制品

68,242

2011

进口

中国

11

饮料

35,476

2011

进口

中国

22

含油种子和果子类

1,499,690

2011

进口

中国

23

生橡胶

2,140

2011

进口

中国

24

软木和木材

260,289

2011

进口

中国

26

纺织纤维及其废弃品

176,200

2011

进口

中国

27

天然肥料和原油

30,020

2011

进口

中国

28

金属矿石和金属废料

4,418

2011

进口

中国

29

天然动植物原料

584,505

2011

进口

中国

33

石油和石油产品

7,344

2011

进口

中国

34

自然和人工制造汽油

1,659

2011

进口

中国

41

动物油脂

1,329

2011

进口

中国

42

固定植物油脂

9,759

2011

进口

中国

51

有机化学品

2,687,580

2011

进口

中国

52

无机化工原料

8,068,890

2011

进口

中国

53

印染、制革和着色剂

375,808

2011

进口

中国

54

医药品

737,495

2011

进口

中国

55

精油和香料;卫生间、抛光和清洁用具

1,725,788

2011

进口

中国

57

主要形态塑料

15,760,780

2011

进口

中国

58

非主要形态塑料

2,032,715

2011

进口

中国

59

化工原料和产品

3,936,454

2011

进口

中国

61

皮革、皮革制品和穿戴皮毛

784,885

2011

进口

中国

62

橡胶制品

4,451,278

2011

进口

中国

63

软木和木材制品

4,838,558

2011

进口

中国

64

纸、纸板和纸浆

3,273,997

2011

进口

中国

65

纺织纱、织物和相关产品

19,456,353

2011

进口

中国

66

非金属矿物制品

23,003,551

2011

进口

中国

67

钢铁

23,859,234

2011

进口

中国

68

有色金属

5,755,686

2011

进口

中国

69

金属制品

25,284,761

2011

进口

中国

71

发电机械和设备

1,814,032

2011

进口

中国

72

特定行业用机械

6,407,506

2011

进口

中国

73

金属加工机械

1,094,460

2011

进口

中国

74

通用工业机械和设备

29,712,200

2011

进口

中国

75

办公器材和自动数据处理机器

62,100,638

2011

进口

中国

76

通信设备

67,321,378

2011

进口

中国

77

电机、电器和家电

55,687,433

2011

进口

中国

78

汽车

5,978,346

2011

进口

中国

79

其他运输设备

34,766

2011

进口

中国

81

装配式房屋;卫生管道和照明灯具及配件

9,260,756

2011

进口

中国

82

家具及其配件

16,135,398

2011

进口

中国

83

旅行用品

12,889,011

2011

进口

中国

84

服装

55,507,244

2011

进口

中国

85

鞋类

30,290,339

2011

进口

中国

87

科学和控制仪器

6,236,142

2011

进口

中国

88

摄影器材;钟表

5,139,158

2011

进口

中国

89

其他制成品

44,809,933

2011

进口

 

 

总计

564,689,377

 塞族共和国

来源为经济关系和区域合作部,该机构仅被授权对外商直接投资数据进行监控。其还从另外两个来源获取信息,波黑中央银行和塞族共和国设立的商业法庭。

从2012年至2016年商业法庭登记的信息显示,这期间产生了17家中国投资者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贸易、服务和工商管理活动。经济关系和区域合作部无权提供创始人相关信息。

塞族共和国统计局在其官网http://www.rzs.rs.ba上公布了贸易信息。

塞族共和国贸易和旅游部监控了过去五年间塞族共和国和中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情况、塞族共和国境内中国企业开展的项目和投资活动情况。

 

下表为2012-2016年进出口概况。

年份

出口(波黑马克)

进口(波黑马克)

总额

赤字(波黑马克)

出口/进口

2016

9719

269980

279699

-260261

3.60%

2015

9484

254678

264162

-245194

3.72%

2014

5511

595085

600596

-589574

0.93%

2013

4082

250993

255075

-246911

1.63%

2012

4205

194007

19821211

-189802

2.17%

根据贸易和旅游部官方数据显示,塞族共和国和中国之间的对外贸易总额约277,699波黑马克。与去年(2015年为264,162波黑马克)相比增长了5.88%。

2016年

塞族共和国和中国对外贸易最重要的产品是:

85

电机及其设备。记录仪器 

71101

84

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和工业制品

36121

64

鞋类、长筒橡胶靴和其他类似产品及部件

32336

94

家具、床垫、床、灯、装配式建筑

12165

87

车辆,不包括火车、电车及其配件

10347

其他

 

117629

2016年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总额达269,980,000波黑马克,相比2015年实现的进口总额高6.01%。

从中国进口的产品中,最重要的产品如下:

85

电机及其设备。记录仪器 

71049

84

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和工业制品

35820

64

鞋类、长筒橡胶靴和其他类似产品及部件

32314

87

车辆,不包括火车、电车及其配件

10347

62

服装和面料

8748

其他

 

111702

2016年出口到中国的产品总额达9,719,000波黑马克,相比2015年实现的出口总额高2.48%。

出口到中国的产品中,最重要的产品如下:

44

木材和木制品

3925

94

家具、床垫、床、灯、装配式建筑

3882

25

盐、硫磺、砂土和石头、石灰和水泥

724

90

光学、摄影、摄影测量仪器

537

84

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和工业制品

301

其他 

 

350

2015年

塞族共和国和中国对外贸易最重要的产品是:

85

电机及其设备。记录仪器 

58788

85

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和工业制品

36272

64

鞋类、长筒橡胶靴和其他类似产品及部件

29862

87

车辆,不包括火车、电车及其配件

10869

94

家具、床垫、床、灯、装配式建筑

10379

其他

 

117972

2015年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总额达254,678,000波黑马克,相比2014年实现的进口总额(595,085,000波黑马克)较低。

从中国进口的产品中,最重要的产品如下:

85

电机及其设备。记录仪器 

58783

84

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和工业制品

35980

64

鞋类、长筒橡胶靴和其他类似产品及部件

29841

87

车辆,不包括火车、电车及其配件

10227

73

钢铁产品

9030

其他 

 

110817

2015年出口到中国的产品总额达9,484,000万波黑马克,相比2014年实现的出口总额(5,511,000波黑马克)更高。

出口到中国的产品中,最重要的产品如下:

44

木材和木制品

4317

94

家具、床垫、床、灯、装配式建筑

3373

25

盐、硫磺、砂土和石头、石灰和水泥

656

87

车辆,不包括火车、电车及其配件

641

84

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和工业制品

292

其他 

 

205

2014年

塞族共和国和中国对外贸易最重要的产品是:

84

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和工业制品

190856

85

电机及其设备。记录仪器 

141406

73

钢铁产品

96012

64

鞋类、长筒橡胶靴和其他类似产品及部件

31398

94

家具、床垫、床、灯、装配式建筑

9306

其他 

 

131618

2014年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总额达595,085,000万波黑马克,相比2013年实现的进口总额(250,993,000波黑马克)更高。

从中国进口的产品中,最重要的产品如下: 

84

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和工业制品

190856

85

电机及其设备。记录仪器 

141402

73

钢铁产品

96012

64

鞋类、长筒橡胶靴和其他类似产品及部件

31058

62

服装和面料

9134

其他 

 

126623

2014年出口到中国的产品总额达5,511,000波黑马克,相比2013年实现的出口总额(4,082,000波黑马克)更高。

出口到中国的产品中,最重要的产品如下: 

44

木材和木制品

2619

94

家具、床垫、床、灯、装配式建筑

2321

64

鞋类、长筒橡胶靴和其他类似产品及部件

340

25

盐、硫磺、砂土和石头、石灰和水泥

127

22

饮料, 烈酒和醋

60

其他 

 

44

2013年

塞族共和国和中国对外贸易最重要的产品是:

85

电机及其设备。记录仪器 

59209

73

钢铁产品

34262

84

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和工业制品

30409

64

鞋类、长筒橡胶靴和其他类似产品及部件

17818

62

服装和面料

9878

其他 

 

103499

2013年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总额达250,993,000波黑马克,相比2012年实现的进口总额(194,007,000波黑马克)更高。

从中国进口的产品中,最重要的产品如下: 

85

电机及其设备。记录仪器 

59209

73

钢铁产品

34262

84

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和工业制品

30409

64

鞋类、长筒橡胶靴和其他类似产品及部件

16924

62

服装和面料

9878

其他 

 

100311

 

2013年出口到中国的产品总额达4,082,000波黑马克,相比2012年实现的出口总额(4,205,000波黑马克)较低。

出口到中国的产品中,最重要的产品如下:  

94

家具、床垫、床、灯、装配式建筑

1745

44

木材和木制品

1249

64

鞋类、长筒橡胶靴和其他类似产品及部件

894

22

饮料, 烈酒和醋

90

95

社交游戏用玩具和器材

44

其他 

 

60

2012年

塞族共和国和中国对外贸易最重要的产品是:

85

电机及其设备。记录仪器 

43164

84

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和工业制品

22051

64

鞋类、长筒橡胶靴和其他类似产品及部件

16853

62

服装和面料 

11475

52

棉花

9679

其他 

 

94990

 

2012年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总额达194,007,000波黑马克,相比2011年实现的进口总额(176,465,000波黑马克)更高。

从中国进口的产品中,最重要的产品如下:  

85

电机及其设备。记录仪器 

43164

84

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和工业制品

22051

64

鞋类、长筒橡胶靴和其他类似产品及部件

16343

62

服装和面料

11450

52

棉花

9679

其他 

 

91320

2012年出口到中国的产品总额达4,205,000波黑马克,相比2011年实现的出口总额(4,042,000波黑马克)更高。

出口到中国的产品中,最重要的产品如下:  

44

木材和木制品

2504

94

家具、床垫、床、灯、装配式建筑

1117

64

鞋类、长筒橡胶靴和其他类似产品及部件

510

22

饮料, 烈酒和醋

43

62

服装和面料

25

其他 

 

6

 

 

 

 

第二章: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风险

波黑是一个推行自由贸易体制的国家。出口产品主要是自然资源,包括矿物燃料、铝、钢铁、木材和工业产品。大部分产品出口到欧盟,与中欧自由贸易协定地区也有重要贸易往来。同时,能源和高附加值进口商品造成巨大贸易逆差。通过参与《中欧自由贸易协定》和《欧盟自由贸易协定》,波黑增强了其区域一体化进程。此外,波黑还是欧盟潜在候选国,通过签订《稳定与结盟协议》加深了与欧盟的合作。

国际关系

1995年《代顿和平协定》的实施促进了波黑和国际社会政治领导人致力解决前南斯拉夫区域的稳定问题。自1995年《代顿和平协定》签署后,波黑即与邻国克罗地亚、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维持了稳定关系。波黑是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欧洲安全与合作委员会(OSCE)和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

贸易标准

从南斯拉夫独立后,波黑沿用了11000多个南斯拉夫标准和章程(亦称“JUS”标准),许多标准沿用至今仍然保持效力。无论针对哪个国家,相同的法规和标准同时适用于国内和进口产品。

波黑标准是依据BAS标准制定的。波黑是以下国际标准组织的成员国:

*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 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

*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

* 欧洲电子技术标准化委员会 (CENELEC)

* 欧洲电信标准 (ETSI)

波黑标准化机构是波黑主要的合格评定机构。所有产品必须获得产品认证,确保产品已进行适当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

波黑认证机构是该国主要的认证检测机构。在将产品投放到波黑市场上之前,厂商或其波黑授权经销商必须评估该产品是否符合当前技术规范。评估程序根据《产品技术要求及合格评估法》执行。对于按照波黑签署的相互承认文件国际协议要求在海外发行的合格证书和标记,波黑予以认可。 如果是在波黑未与之签署国际协议的国家发行的合格证书和标记,但根据与波黑采用的标准相符的技术规范签发的,及进行合格评估的评估机构已经被证明符合波黑评估机构管理条例的资质要求,外贸和经济关系部可能对合格证书和标记的有效性予以认可。                                

大部分食品和农产品需符合卫生、植物检疫和质量标准。

外贸管制法

《波黑外贸政策法》(第7/98 & 35/04号波黑政府公报)

《波黑关税法》(第58/12号波黑政府公报)

《波黑增值税法》(第9/05号波黑政府公报)

《波黑消费税法》(第49/09号波黑政府公报)

波黑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掌管海关和关税政策。波黑间接税务机关实施海关政策。波黑关税税目分类与欧盟税目分类法完全一致。间接税务机关负责与海关及其执行相关的所有其他法规的实施(与海关、外贸、货币相关的规定和其他海关政策相关规定)。该机关负责征收所有海关税、进口商品的消费税和公路税,及负责计征和征收进口增值税。

贸易协定

2006年12月,波黑签署了《中欧自由贸易协定修正案和加入协定》——2006《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第9/07号波黑政府公报),该协定于2007年11月全面生效。该自由贸易区由阿尔巴尼亚、波黑、科索沃、马其顿、摩尔多瓦、黑山和塞尔维亚组成。

2008年6月,波黑与欧盟签署了《稳定与结盟协议》(SAA)(第10/08号波黑政府公报——国际条约)此举是迈入欧盟的重要一步。欧盟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波黑)之间的《稳定与结盟协议》(SAA)于2015年6月1日正式生效。SAA最重要的部分是在波黑和欧盟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相互废除关税及取消波黑和欧盟相互商品交易的数量限制。SAA的生效极大地鼓舞了国内外投资者的信心。该协议允许波斯尼亚公司和欧盟公司进入对方市场,增加了欧盟和波黑公司的商业机会。

FTA(EFTA国家、冰岛、瑞士、比利时和挪威、波黑之间的《外贸协定》)于2013年6月24日在挪威特隆赫姆签订并于2015年1月1日生效。其致力于商品贸易自由化、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维持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自FTA协议生效之日起,EFTA国家废除了对源自波黑的工业产品(包括鱼类和其他海洋产品)所有进口关税。波黑同样废除了对源自EFTA国家的工业产品所有进口关税;敏感产品(如某些鱼类和其他海洋产品)除外(预计在2018年前会对大部分上述产品免除关税)。

EFTA成员国各国与波黑单独签订的农产品双边协议也推动了波黑与各国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他们对特定农产品实行取消或减征关税的政策。

FTA还包括服务、投资和政府采购相关的审查和透明度条款。此外,FTA还成立了联合委员会,管理协议并监督其进一步发展。如有争议,可通过协商和有约束力的仲裁程序解决。

过去五年间,EFTA国家和波黑之间的双边商品贸易增长了逾60%,2013年总额达1.55亿美元。除与欧盟签订的协议外,EFTA国家目前与全世界35个合作国家签订了25份自由贸易协定。

目前,波黑正在与欧盟就贸易协定进行谈判,以波黑与克罗地亚的传统贸易为基础进一步加大贸易自由化。波黑正逐步取消敏感农产品和食品的进口关税,以换取波黑出口到欧洲市场的鱼类、酒类和糖类的更高免税配额。欧盟希望波黑能更快地取消剩余关税。

波黑正在就加入世贸组织(WTO)的条件进行谈判。自谈判开始以来,及随后通过稳定和联系进程中,波黑国内立法已经开始与各种国际准则与世贸组织规则进行协调对接。如今,外贸体制几乎与国际贸易规则完全一致。

波黑与土耳其共和国于2002年7月3日在安卡拉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该协议于2003年7月1日生效(第6/03和3/11号波黑政府公报——国际条约).

根据《外贸政策法》规定,波黑没有进/出口数量限制,国内外商品及服务遵从相同的制度,完全遵循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NT)条款。由于安全和/或管控原因,某些类型的商品凭许可(许可证)管理。《波黑关税法》一般规定外贸自由,不受限制。注册开展经济活动后,法人/企业家可从事国内外运营活动。除遵循其他规定的武器、军火和两用商品外,再出口交易不需要特别批准或行政审批程序。

波黑有许多国家、政治实体和市级的当地商会,受波黑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管理。商会代表了会员公司在出台和修订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划方面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

波黑外贸和经济关系部

外贸和经济关系部主管以下工作:

* 波黑外贸政策和关税政策;

* 制定与其他国家经之间的济关系和贸易领域合同、协议和其他文件;

* 制定与波黑重建相关的双边和多边协议及其他文件;

* 管理与外贸和经济关系领域的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关系;

* 设计并起草经济关系领域宏观经济关系的战略文件;

* 商业环境、单一经济空间;

* 发展和促进创业;

* 根据出口和进口方面的特殊制度规定,控制商品和服务的营业额;

* 消费者保护;

* 竞争;

* 对波黑的国际经济援助进行协调,欧盟援助除外;

* 兽医;

该部门还负责完成波黑国家政府分配的任务和职责,包括就以下领域制定政策和基本准则、协调活动并与国际机构的实体计划合并:

* 农业;

* 能源;

* 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利用;

* 旅游.

该部门还包括行政机构-波黑兽医局。

地址:

Ministarstvo vanjske trgovine I ekonomskih odnosa BiH

Trg Bosne I Hercegovine 1

71000 Sarajevo

电话 +387 33 214 102

邮箱:info@mvteo.gov.ba

波黑外贸商会

商会依据《波黑贸易和工艺品商会设立和组织法》的规定于萨拉热窝成立。该商会为国家级商会。

该商会为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独立、专业性公共商业组织,是波黑境内商业主体和经济协会的法律协会。商会活动主旨是在立法和行政机关面前作为一个整体代表会员和经济的利益,连接波黑企业家并发展波黑经济体与其他国家经济体的经济关系,组织专业培训并向会员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商会会员是: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和在波黑其他从事经济活动的金融机构。另外,如果有兴趣,商业和专业协会、利益协会、科学研究和教育机构、协会、基金会、企业家、农业合作社和其他从事重要经济活动的实体也可以加入商会。

地址:

Vanjskotrgovinska / Spoljnotrgovinska komora Bosne I Hercegovine

Branislava Djurdjeva 10

71000 Sarajevo

电话:+387 33 566 222

传真: +387 33 214 292

www.komorabih.ba

波黑外贸商会加入和参与国际商协会和国际组织、基金会具有特别意义。波黑外贸商会是以下协会的成员:

1. 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 (ICC)

2. 位于布鲁塞尔的欧洲商会

3. 巴尔干半岛商会

4. 伊斯兰商会和工业联合会

5. CEI – 中欧基金会

6. 区域合作委员会– RCC

7. 世界商会协会

8. IRU –国际公路运输联盟

9. ECDL

10. FIATA等

波黑联邦经济商会

商会依据《波黑贸易和工艺品商会设立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立。该商会为政治实体级的商会并由市级商会组成。总共有10个市级贸易商会。

地址:

Privredna komora Federacije Bosne I Hercegovine

Branislava ?ur?eva 10

71000 Sarajevo

电话:+387 33 566 222

传真: +387 33 214 292

www.kfbih.com

塞族共和国工商业联合会

塞族共和国工商业联合会及其巴尼亚卢卡、比耶利娜、多博伊、东萨拉热窝和特雷比涅地区商会形成了塞族共和国独特的商会体系。

地址:

塞族共和国工商业联合会

Djure Danicica 1/II

78000 Banja Luka,

Bosnia and Herzegovina

电话: +387 51 215 744, 215 833

传真: +387 51 215 565

www.komorars.ba

波黑布尔奇科特区贸易商会

该商会为波黑布尔奇科特区特别成立。

地址:

Privredna/gospodarska komora Brcko Distrikta B&H

Cvijete Zuzori? Bb

电话: +387 (0) 49 217 556

传真: +387 (0) 49 216 116

www.brcko-pkomora.com

法律体系

由于各政治实体法律体系不同,波黑有两个法律体系:一个在波黑联邦,另一个在塞族共和国。尽管国家已努力协调政治实体的法律体系,各实体法律体系仍然存在重大区别。因此,为覆盖波黑和塞族共和国市场,许多制造商在两个区域分别开发了多个分销渠道并与多个经销商签订合同。

《贸易法》规定了从事贸易活动的两种基本模式并将其定义为:批发和零售。批发是指基于书面订单和发票采购商品并从仓库或在运输途中以不变的形态将商品出售给另一方的交易模式,现金交易除外。另一方面,零售是指采购商品并进一步在商场/商店中出售给最终消费者,包括现金支付。只有法人实体才可从事批发业务,依法登记从事交易活动的法人和个体都可从事零售活动。从制造商或其他贸易公司采购商品并出售给零售商的经销商为法人实体。

海关制度

海关和其他进口税

波黑海关条例比较特别。所有进口到波黑海关辖区的商品关税都以从价税税率计征,税率分别为0%、5%、10%和15%。对于进口到波黑的某些农产品,法律规定须就每件产品支付0.08至6波黑马克的额外费用。

关税税则包括:

* 进口商品支付的关税和进口费用;

* 商品名称;

* 海关减征或免征从量税的特别措施;

* 波黑与某些国家或国家联盟等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特惠关税措施。

根据《波黑关税法》规定和为了履行世贸组织和其他国际协议规定的义务,波黑内阁会议被授权于每年11月底协调波黑关税税则并确定波黑来年的关税税则。波黑海关税则与欧盟关税税则完全一致。波黑遵循 WCO海关估价原则。GATT第7条(《1994年关税和贸易一般协定第7条实施协议》)规定适用于波黑。

进口

只有注册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波斯尼亚公司才可在波黑从事商品进口活动。最佳模式是:经销商同时是商品进口商,如果经销商不具备进口商执照的,清关货代公司可用自身名义进口商品但所需费用由经销商负担。比较常见的是,为开展商品进口和营销活动,外国公司会成立当地子公司。授权公司会在进口时对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授权国家机关会进行卫生检查。检查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对于被纳入某些海关程序的商品,需申请办理海关程序。如有规定,可通过数据处理技术、口头申报或任何其他可以表达商品所有人将其商品进行报关的意愿的行为,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关。

单一报关表(JCI表)书面格式和内容见《波黑海关政策执行条例》(第63/04、60/06和57/08号波黑政府公报)的附件16。波黑间接税管理局发布了须以书面形式和采用数据处理技术与累积申报方式提交的《报关单填写指南》。

进口程序中使用的文件、证明和声明

必须使用一种波黑语言进行申报。对于自由流通商品的报关,需要附上以下文件:

1) 作为商品完税申报价格依据的发票;

2) 附有确定完税价格资料的价格声明;

3) 申请优惠关税政策或其他适用于申报货物的现行有效法规衍生的政策的所需文件;

与指定商品相关的所有其他必须文件。

海关也可要求附上货运单证,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求附上之前的海关程序文件。被授权访问海关服务器的货运代理人还可以电子方式提交报关单。而且,JCI申报表打印版本经验证和签名后同样有效。

进口程序特殊条件

除常规程序外,经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人也可通过简化程序提交报关单。简化程序见《波黑海关政策法》第73条(第57/04、51/06、93/08、54/10和76/11号波黑政府公报)和《决定》第160-196条规定。包括不完全申报程序,仅凭发票清关程序和当地海关清关程序。

申请人可在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内向主管海关当局提交申报。但是,如申请人要求且愿意承担相关费用,海关当局可在非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内接受申报。对于在其他地点根据海关当局与特定人员之间达成的协议提交海关官员的申报单,应视为申报单已提交至海关当局。

商品原产地

商品原产地受当地法律和贸易协定监管。《波黑海关政策法》(法律)(第58/15号波黑政府公报)第19-24条的相关规定。新颁布的《波黑海关政策法》(第58/15号波黑政府公报)于2015年5月27日生效,但将自《实施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推行。

自由贸易协定相关规定如下:

1. 波黑与土耳其共和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及构成该协议组成部分的“原产品”概念定义协议和行政合作方法。

2. 2013年11月20日采用的《中欧自由贸易协定修正案和加入协定》——CEFTA和《中欧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委员会决定议定书》(编号3/2013)。该决定是修正《中欧自由贸易协定》附件4内容(CEFTA 2006)。第14条第1节和第3节规定(第31/14号波黑政府公报)的关于“原产品”概念定义和行政合作方法的协议。2015年2月1日实施的波黑公约。

3. 波黑与欧盟之间的《稳定与结盟协议》及波黑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构成该协议一部分的关于“原产品”概念定义和行政合作方法的协议。

4. 波黑与《欧洲自由贸易协定》(EFTA)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第18/14号波黑政府公报——国际条约)。根据该协议第8条第2款规定,自各方商品原产地泛欧地中海优惠条例区域条约生效之日起,商品原产地协议将不再适用,及与各方海关当局原产地和行政合作规则相关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受区域条约管辖。《条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此外,间接税务机关发布了上述各方签署的《优惠贸易协议原产地规则》实施指南。《中欧自由贸易协定》优惠贸易原产地规则实施指南中,进一步明确了CEFTA协议的优惠待遇(第95/07号波黑政府公报)。波黑间接税务机关还发布了波黑与欧盟之间的《优惠贸易原产地规则应用指南》(第46/09号波黑政府公报)和《获取授权出口商资格的条件和方法指南》(第46/14号波黑政府公报)。

商品原产地指该商品完全在某国获得或生产。比如在某国提炼的典型矿物产品、在某国饲养的动物及包括狩猎和打渔等方式获得的产物、在某国收获的蔬菜产品及(除上述产品外)在某国生产的产品。

对于生产涉及多个国家的商品,其最终的、实质性的、经过公司经济上合理处理或加工为新产品成品或产品重要阶段的国家视为原产地。

CEFTA协议中的原产地累积规则认为在一方或多方获得原产地资格的产品可用于不偏离产成品优惠待遇的一方所制造的产品。因此,在累积规则下,为使产成品能够获得合作国家的原产地资格,在各个合作国家对原产品进行的处理或加工程序并不一定是上述“充分处理或加工”,但必须超越前述“最低加工”。两个签约国之间是双边关系,两个国家以上参与的是对角累积关系,前提是所有国家都签署了相互协议且原产地规则相同。

原产地证明的提供

(原产地证明)

进口商品时,必须出示原产地证明文件证明商品原产地,证明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由为此目的授权的可靠机构签发;

(b)  包含所有识别产品产地的必要信息,尤其是:

- 包装数量、产品特性、标记和编号;

- 产品型号;

- 产品总重和净重,但是,在运输途中产品重量发生重大变化或无法确定重量时,也可用其他数据代替,如数量或体积;

- 发货单位名称。

(c)  毫无疑问地说明产品原产国。

在波黑,注册从事外贸活动及在法院注册记录中有从事外贸活动唯一记录证据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实体按照商会规定提交书面请求后,外贸商会萨拉热窝中央办公室或地方办公室可向其颁发波黑产品原产地证明表A和波黑产品原产地证明。申请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 在从事外贸活动的公司唯一登记处登记的证据;

2. 产品原产地为波黑的生产商书面证明和生产商证明,如证明商品原产地的质量证明或其他文件;

3. 形式发票或销售协议。

商品原产地有非优惠或优惠待遇两种海关程序。根据波黑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协议或通过自由贸易或其他协议成立的关税联盟规定,享受原产地优惠待遇的商品享有关税计征特权。

自由流通商品享受优惠特权需向海关当局出示以下证明:

- 流动证明EUR.1或;

- “发票清单”、出口商提供的交货单或任何其他商业单据。

EUR.1证明由海关分支机构出具/验证,海关根据出口商书面要求进行出口清关程序,出口商有义务附上证明申请产品符合原产品形态要求的所有必要文件。EUR.1证明申请表详细说明见指南。

需要提交的资料依据具体规则而定,以下为部分或所有项目:

- 商品的税则归类;

- 处理或加工程序;

- 原产品形态需要的所有材料或配件的原产地证明;

- 生产成品使用的所有非原产地材料或配件详细信息,包括税则归类和申报价值;

- 非原产商品相关关税付款证明;

- 海关当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所有辅助文件。

作为商品来源的证明,发票申报可由货物价值不超过6,000欧元的任一出口商或经过批准的出口商(此种情况下不论货物价值多少)作出。这种替代程序的目的是简化定期出口产品的出口商报关程序。其不需要就每批装运的商品向海关当局申请EUR 1.证明。然而,在获得授权进行发票申报之前,无论货物价值多少,获准出口商必须符合特定规则和条件。间接税务机关发布了获取波黑授权出口商资格的条件和方法特别指南,公布了申请格式和其他需要向ITA——海关部门提交的规定文档。

原产地证明(EUR 1.流动证明或发票申报)自出口方颁发之日起4个月有效且需在有效期内提交给进口国海关当局。

颁发原产地证明所需的、生产出口产品使用的非原产地材料支付的关税不予退还或豁免。非原产商品所有关税需及时支付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豁免或补偿,及根据海关当局要求,在颁发原产地证明之前,申请者需向海关当局呈交完税证明。

出口

出口程序适用《波黑海关政策法》。

持续出口程序的货物申报需按照海关申报填写规范(JCI表单,例1,2,3),向主管出口的海关办公室提交出口申报。

出口程序中使用的文件、证明和声明

填写的申报单需附上以下文件:

1)作为商品报关价值依据的发票;

2) 附有确定完税价格资料的申报价格;

申请优惠关税政策或其他适用于申报货物的现行有效法规衍生政策的文件;

与申报商品相关的所有其他必要文件;如,兽医或植物检疫证书,许可证等。

被授权访问海关服务器的货运代理人还可以电子方式提交报关单。而且,JCI申报表打印版本经验证和签名后同样有效。

出口程序特殊条件

除常规程序外,经事先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申请人也可通过简化程序提交报关单。基于取得“获批”或“获批出口商”资格的发票和本地清关规则,上述为不完全申报程序。

基于商业单据(发票)简化程序,在获得有效许可的情况下,是向边境海关办公室出示商品和三份发票副本进行申报,该程序必须符合必要条件并附该产品办理通关程序通常所必需的所有文件。由于该简化程序是在过境处执行,考虑到过境处条件,仅接受根据有效海关税则易于识别检查和分类的简单商品或不会构成高风险的商品。波黑间接税务机关制定了简化海关程序发票指南,进一步阐述了简化的条件、批准程序和申请程序内容。

在提交报关申请时,由于缺乏相关资料而无法提供报关价值相关最终资料的,可使用不完全出口申报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可提供临时可用的商品价值资料。其后,海关办公室会就不完全申报设定合理期限,申请者需在此期限前提交海关当局接受不完全申报时缺失的所有资料和文件。波黑间接税务机关制定了不完全报关商品申报简化程序指南(第46/09和95/10号波黑政府公报),进一步阐述了简化条件、简化批准程序和简化申请程序。

当地出口海关程序是指在使用者事先获得有效许可的前提下,无需直接将商品提交至相关海关办公室的前提下,通过简化处理进行报关的海关出口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商品在离开经批准的企业仓库后即进入出口程序并直接被送至出关地的海关办公室,需要注意的是,商品必须在指定时间内能够送至相应的海关办公室接受检查。海关程序本身并未改变,只是海关程序的处理地点和作为该程序基础的简化申报有所变化。根据相关海关办公室风险分析认为有必要的,海关会对文件和实物进行检查,检查的方式与常规程序相同,只是检查地点不同(在当地出口程序用户的经过批准的企业仓库实施检查)。波黑间接税务机关制定了当地出口海关程序指南(第46/09和8/11号波黑政府公报),进一步阐述了简化批准程序和申请程序。

申请者应依据出口商注册地址或商品的打包或装载地点向相应的地区办公室提交申报,也可提交电子申报。

申请者也可向其注册地的海关办公室延期(在商品离开波黑境内后)提交出口申报。出口商须附上商品数量、型号和离开波黑境内时形态的充分证据,以便海关接受延期申报。

海关管控加工

海关管控加工根据波黑《海关政策法》、《关于海关政策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和《海关管控加工指南》办理。

海关管控加工的授权程序

海关管控加工程序允许在不支付进口关税的情况下将商品进口到波黑海关辖区,在自由流通之前通过加工程序改变其特性或形态。在海关管控加工程序中获得的产品被视为加工产品。

海关管控加工程序适用于:某些产品的进口关税比进口制成品的进口关税要低,或者进口制成品必须经过加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方可自由流通时。

申请者需按照《决定》附件43规定的格式,按加工地点向具有授权的地区海关办公室提交海关管控加工程序申请并根据表格要求做出阐述。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符合经济条件,可在报关单中提出海关管控加工请求。

授权条件如下:

1) 在波黑和间接税务机关已经注册的人员;

2) 加工制成品与进口制成品相一致;

3) 在其原始条件下退回加工产品在经济上不合理;

4) 该程序的使用不会违反进口商品相关原产地和数量限制规定;

5) 满足经济条件,除非进口商品需要交纳反倾销或反补贴税;

6) 程序不违反波黑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利益。

海关当局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申请作出决定且应授予最长有效期为三(3)年。除有效期之外,授权还包括清关的最后期限、记录义务和相关商品资料等。

申报商品时,申报者应按照单一海关单据(JCI表)格式提交报关单和规定的文件(发票、价值申报单、海关管控加工书面授权、追踪商品时使用的正式原产地证明及执行程序所需的其他文件)。

对于海关管控的商品加工申报,被授权人及其代表有义务提供间接税务机关的相关部门认可的有效保证,以确保支付上述商品产生的任何关税和间接税。

如果进口商品形态未发生改变或加工产品确定享受海关批准的待遇或用于海关批准的用途(主要是自由流通),则在商品申报海关管控加工的报关单载明的期限内可免于进行海关管控加工。

加工产品进入自由流通范围内后,关税税率按照该加工产品报关进行自由流通之日起的税率执行。                                      

关税减免

进口关税的减免适用于:

- 作为海外人士投资的自由流通设备,乘用车、娱乐设备和自动售货机除外;

- 用于在军队、警察和监狱机构的自由流通产品,及完全由外国捐助的商品、用于扫雷的商品应免征进口关税;

- 用于在波黑重建项目中自由流通的商品应免征进口关税,前提是项目:

o  被波黑内阁会议采用;

o  完全由外国捐助或国际开发银行资助;

o  主要由外国捐助或国际开发银行资助 ;

- 自贸区生产用设备

- 为私人目的进口到波黑的最高限额数量内的商品。

自由贸易区

根据波黑《自由贸易区法》允许建立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自贸区作为波黑海关辖区的一部分。波黑目前有四个自贸区:Holc Lukavac, Hercegovina-Mostar, Visoko 和Vogosca。在波黑注册的国内或国外法人实体可建立自贸区。

自贸区用户无需纳税和费用,与薪资和工资相关的税费除外。投资者可在自贸区内自由投资、转移利润和转移资本。自贸区进口商品无需支付关税。如果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和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在12个月内离开自贸区的产成品中,出口所占比例超过产成品总价值的50%,则自贸区可视为经济上是合理的。

 

货币和支付方法

波黑官方货币是可兑换马克(KM或BAM)。波黑实行货币发行局制度制度,通过该制度波斯尼亚可兑换马克可与欧元挂钩(1欧元=1.958波黑马克)。波黑使用下列金融工具进行境外支付:跟单托收、支票和信用证。出口销售最安全的收款方法是预付现金及/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贸易领域的法律风险

一般风险

1. 持续的民族主义压力。高度民族分裂的政府制约了有效政决策的出台;

2. 制造业基础薄弱,且集中于低附加值产品的制造;

3. 主要出口目的地是其他新兴的东欧国家,如塞尔维亚、马其顿和黑山等;

4. 高外债负担;

5. 高失业率.

贸易风险

2015年,贸易赤字占GDP的22%。可以确定的是,边境基础设施体系还不够完善,出口程序复杂且边境控制不协调。

不适当的贸易卫生/植物检疫规定和技术壁垒导致波黑大量非关税壁垒的形成。

波黑需要全面符合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和植物检疫标准领域,以便获得认证向欧盟出口农产品和食品。

由于波黑与欧盟的贸易问题尚未解决,波黑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尚未敲定。

波黑存在非关税壁垒,如大量的进出口文件数量、复杂且耗时的进出口程序及农产品风险管理,这些壁垒阻碍了贸易的全面自由化发展。消除非关税壁垒是波黑推动区域贸易和欧盟贸易的首要任务。

案例研究

请密切注意上述风险,然而,国际贸易最大的风险是,合同中约定的发生争议时受理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在这方面的实际案例中,我们用一家向国内B公司销售商品的A公司进行举例。A公司和B公司约定的仲裁解决地为维也纳。在合同关系持续期间,A公司按时向B公司交付商品。但是,B公司未支付货款导致产生百万美元的债务。A公司向约定的维也纳仲裁机构发起了争议解决申请。在发起仲裁申请后,通知B公司参加仲裁遭受了重重困难,因此,仲裁程序被迫延误;由于波黑国内法院必须首先承认仲裁机构的裁决,最终裁决做出后也无法立即执行。视管辖法院情况而定,承认仲裁裁决的程序可能花费2-3年,且只有在承认程序结束后才能执行仲裁裁决,裁决的执行也可能持续1年左右。因此,涉及到国际贸易合同时,我们的建议是约定受国内法院或国内仲裁管辖。

第三章:海外投资领域的法律风险

海外投资框架

波黑关于管辖海外投资事项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以下三项旨在鼓励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法律:

- 《波黑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

- 《波黑联邦海外投资法》

-《塞族共和国海外投资法》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波黑开展投资活动的其他法律法规:

- 《波黑增值税法》

- 《波黑联邦公司所得税法》

- 《塞族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

- 《波黑商业主体注册框架法》

- 《波黑联邦商业实体注册法》

- 《塞族共和国商业主体注册法》

- 《波黑关税法》

- 《波黑关税政策法》

- 《关于波黑关税政策法律之实施条例的决定》

- 《关于协调和确定波黑关税的决定》

《波黑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第17/98、13/03、48/10和22/15号波黑政府公报)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下述激励措施:

- 外国投资者将享受国民待遇,即外国投资者享有且需履行与波黑居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 外国投资者有权在波黑境内以本国货币和/或可自由兑换的任何货币在任何商业银行开立账户。

- 外国投资者有权根据波黑劳工和移民法律自由雇用外籍人士。

- 外国投资者有权自由且立即以可兑换货币将其从在波黑开展投资所获得的收益转移到国外。

- 外国投资者可在波黑拥有自己的不动产。外国投资者有权享有与波黑法人实体相同的与不动产有关的财产权。

- 波黑将对外国投资者实施保护,以防止其受到来自国有化、没收、征用等具有类似影响的措施的损害;上述措施仅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出于公众利益考虑而采取且必须为此作适当补偿,即充分、有效且及时的补偿。

(上述)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律向外国投资者授予和施加的权利、利益和义务在原则上不得因任何后续法律法规而终止或推翻。如任何后续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者更为有利,则投资者有权选择更加有利的适用法律。

就限制条件而言,波黑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律就与生产和销售用于军事用途的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军用设备和公共信息有关的行为施加了相关限制。除非经政府事先批准,否则外国投资者的比例不得超过企业股权的49%。外国投资者在开展各种类型的活动过程中无需受比本地投资者更未严格的任何其他限制。

激励措施

作为股本进口的外国投资者的设备(客车、自动售货机和赌博机器除外)将豁免关税。为享受上述关税豁免政策,外国投资者应向主管关税部门(根据公司所在地决定)提交书面进口税豁免申请以及下述文件:

- 与投资有关的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作为设备进口之依据),

- 用以证明已向主管部门完成投资登记的证据,

- 经投资者核证并载有税号、关税标记(附数量情况)、单价和总值的设备描述,

- 投资者作出的关于设备已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的声明,

- 主管机构出具的旨在确认进口设备符合环境和职业保护标准的证明。

海关应在收到上述申请后15天内作出相应决定。

波黑自由贸易区作为波黑海关辖区的一部分,具有法人实体的身份。根据波黑自由贸易区法律的规定,自由贸易区创始人可为一个或多个国内外法人实体或自然人。如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和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在为期12个月的期限内从自由贸易区出口的商品价值至少超过从自由贸易区售出的制成品总值的50%,则建立自由贸易区将视为在经济层面具有合理性。

波黑公司所得税法使外国投资者将享受下述利益:

- 利用个人资金投资生产设备且投资金额超过当前纳税期总利润之50%的纳税人应被减免30%的投资年度应缴税款。

- 在连续5年的期限内利用个人资金开展投资且投资总额达1000万欧元(但前提是在上述5年期限的第一年纳税人的投资金额应至少为200万欧元)应被减免50%的投资年度应缴所得税。

- 如满足下述条件,则纳税人有权享有相当于向新雇职工支付的总工资两倍的减税额度:

o  雇佣合同期限必须至少为12个月,且雇员性质必须为全职

o  新雇员在前五年内未受该纳税人或相关人士雇用。

位于塞族共和国境内的、为开展生产活动而开展设备、设施和不动产投资且投资金额超过当前纳税期实现利润(计税基数)之50%的纳税人应被减免30%的所得税。

《布尔奇科特区鼓励经济发展法》确保:

- 豁免为展示公司而产生的公共设施费用

- 补偿为办理商业实体注册以及变更手续所产生的法院费用

- 补偿连接电力、水和污水网络产生的费用

- 补偿为使用设施而获取位置条件、建筑许可和批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补偿公司支付的水电费和居民支付的水电费之间的差价

- 补偿已向新雇员支付的全部薪资

- 全额补偿产假工资

- 以减免50%的关税总额的方式激励雇主自享受利益之时起为新雇工人购买健康保险

- 就为购买固定资产作出的新投资作出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固定资产所在年度相应期限内确定及支付的利润税或所得税,但利润税或所得税与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不得转至下一年度。

投资环境

关于波黑的商业环境,整体上的特征既包括一系列的正向指标(如低通货膨胀率、稳定的当地货币-波黑可兑换马克、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趋势),也包括一系列负向指标(本地市场规模较小、低储蓄和投资率、高交易账户赤字和低出口率、高失业率、低国家信用评级等类似情况)。

在人力资源和劳动力市场方面,具有工业和建设项目较多、工人工资水平整体较低、雇佣和终止劳动合同操作适当、遣散费水平可接受、数学和科学领域的高质量教育水平等正向指标;而负向指标包括雇员流动率较低、就业税收激励制度不足、国家/各政治实体内教育体制不协调,以及普遍较低的教育水平。

在技术、商业成熟度和创新领域,波黑拥有一批稳定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并在研发领域与大学和行业展开合作,同时互联网在其国民间得到广泛应用;但技术、市场营销和发展水平以及公司革新成果、当地供应商的数量和质量、买方成熟度、当地竞争和集群发展程度均较低。

商业环境诸多方面尚不健全,尤其是在下述领域:创办企业、施工许可、获取电子连接、所有权登记、所有权、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获取信贷、投资者保护、纳税、对外贸易商务活动、合同强制执行和破产问题。

在政府管理领域同样存在重大问题(例如国家治理),这些问题主要由不对称的封建制度、政府履责能力水平较低、政治稳定性不足、政府效率不高、立法水平较低、腐败控制能力不足、政策不稳定性、国家机器运转效率不高、无效的公共支出、非正式经济形态等因素引起。

结构和行业改革在各层面展开,但很明显结构改革水平较低,例如,中型和大型公司私有化、公司经营管理和重组;公平竞争管理政策;公司管理部门的结构改革缺乏/不充分,尤其是在工业和不动产领域;能源行业结构改革缺乏/不充分,尤其是在自然资源和可持续能源领域;基础设施行业结构改革缺乏/不充分,尤其是在水和污水系统领域;金融行业结构改革缺乏/不充分,尤其是在私募股权和资本市场领域。欧盟一体化进程推进缓慢这一点同样明显。

基于上述情形,在波黑开展海外投资可能会遇到如下障碍。

- 不发达的的单一经济区域,即内部市场呈分裂状态,

- 政治和法律不稳定性,政府变更比较常见,

- 低效的司法体系,

- 腐败

- 行政程序方面的障碍,

-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 财政和准财政费用,

- 其他原因。

由于波黑由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两个实体构成,因此其不是单一经济区,内部市场已被划分开来。政治动荡和不稳定的法律框架成为外国投资者不愿意前往波黑开展投资的原因。此外,法院办理公司注册以及应收账款催收等法律程序的执行速度非常缓慢。

波黑的腐败问题使投资者产生了无法预见的费用,最终导致投资者对未来是否开展投资犹豫不决,由此对经济趋势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腐败问题还将导致灰色经济滋生,因未付税金、关税和其他款项导致国家收入减少,行政管理费用和商品和服务成本增加,而生产能力下降。

此外,波黑产权负担较重却缺少相应的政治经济措施,使得很难吸引外国投资者在其境内开展投资。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在影响投资者投资意愿方面,波黑在189个国家中名列第131位。因此,为移除影响海外投资的障碍,政府必须给予更高的关注和努力。

波黑主管当局意识到“只有在本国发展单一经济区才能吸引更多海外投资,增加波黑经济在地区内的竞争力和强化欧盟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这一事实。为此,根据波黑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根据波黑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波黑内阁委员会作为政府执行机构,出台了经济规划指令,对波黑经济政策框架作出规定,并就改善波黑经济环境(包括投资者保护)提出了若干措施。

其中一项优先措施为移除法人实体商业运营面临的行政和财政障碍,基于该措施,法人实体运营面临的所有行政障碍有望继续被全面移除。为此,有必要消除主管当局施加的监管限制和执行延期现象,对过时的、不可执行的且给商业发展造成行政障碍的法律进行识别和清理,以此实现进一步简化并降低投资审批程序的数量和复杂性。

此外,考虑到有些投资人对与波黑国家、政治实体或布尔奇科特区共同合作开展投资项目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意愿,拟实施的其中一项措施为“为公私合营模式(PPP)创造条件”。根据该项措施,有必要就此建立系统性框架性规定,以促进私营企业与公共部门之间加快合作模式,尤其注重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参与到公私合营模式的战略发展项目上。

由于对反腐斗争的分析无法独立于国家的其他相关战略和改革进程,因此在外交关系、公共行政改革、安全和内部事务、司法体系和财务领域范围内,具有重大意义的措施之一即“实施反腐斗争战略”。战略的目的在于强化协调的、全面的和系统性打击反腐行动,为海外投资创造条件。

拟实施的下一项措施即为制定单一和统一市场的基本原则“实施透明的政府采购程序”,因此所有公司将获得获取公共合同的同等机遇。因此,有必要从政府采购的规划到招标结束后合同签署的控制等整个流程中,对政府采购程序的监管情况实施全面控制,确保参与竞标的所有公司在竞标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

“波黑产业开发政策”,旨在将产业振兴作为波黑全面发展的起点,这也是为制定健康的经济政策、提高私营企业的竞争力水平的一项措施建议,此措施很可能激发外国投资者在波黑开展产业投资的兴趣。

波黑已实施了与改善商业环境有关的小规模改革,但在波黑开展业务运营仍面临着挑战。

投资者保护

对于那些担心收益转移限制、没收、战争和内乱或司法抵制的外国投资者而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世界银行集团的组成部分)将为其提供规避上述风险的保证。

《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向外国投资者授予的权利和利益不得因新通过的法律法规之生效而被取消或撤销。如新通过的规则和法规对外国投资者更为有利,则外国投资者有权选择适用于其投资的管理体制。

波黑与下述国家签署了关于推动和保护投资的协议: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加拿大,中国,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印度,伊朗,意大利,约旦,科威特,拉脱维亚,马其顿,马来西亚,摩尔多瓦 荷兰,欧佩克基金,巴基斯坦,葡萄牙,卡塔尔,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士,瑞典,土耳其,乌克兰,英国,美国-(OPIC)。

波黑为避免双重征税与下述国家达成了协议: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尔,奥地利,阿塞拜疆,比利时,中国,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塞浦路斯,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希腊,伊朗,爱尔兰,意大利,约旦,科威特,匈牙利,马来西亚,马其顿,黑山共和国,摩尔多瓦 ,荷兰,挪威,巴基斯坦,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塞尔维亚,西班牙,瑞典,斯里兰卡,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卡塔尔。

同时,波黑竞争委员会在保护投资者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其有权监管双方之间的协议、垄断地位、以及与法人实体之间竞争有关的地位滥用、程序和问题等事项,目的在于使商界和其他主管部门了解市场竞争的各个方面,以保证充分的法律适用和宣传。

争议解决

投资争议解决事项受《波黑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律》第17条管辖并作为最重要的海外投资保护措施之一。争议将由波黑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解决,但双方就不同的争议解决程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国内或国际争议解决或仲裁。但波黑司法和法律体系仍无法提供用于快速解决商业纠纷的适当方式且关于商业纠纷的决定通常具有不透明、不客观的特征,其他的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仍然较少使用。

1997年,波黑成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成员并将国际仲裁视为解决私人利益方之间投资争议的方法,但前提是私人利益方之间通过合同就此作出相应约定。此外,波黑加入了旨在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公民之间投资争议的公约。

具有吸引力的行业

农业和食品加工业

波黑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条件,这为农业生产提供了绝佳的环境,包括充足的劳动力、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适当的气候。

尽管拥有丰富的人力和自然资源,波黑并未充分实现其巨大的农业潜力。

以波黑农业产业为典型,其快速发展和产量持续增长水平远低于其真实潜力和预期绩效。波黑的大多数食品依靠进口,尤其是小麦、肉制品、奶制品和果汁。

缺乏足够的资金以进行农业生产各环节的现代化(替代过时技术和设备;升级现有的农业产业结构等),成为限制该领域实现更快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然而,基于下述主要优势,波黑农业领域仍为潜在投资者提供了诸多投资机遇:

- 富足的农用土地-大约50%的农业土地尚未开发

- 有利的气候条件

- 熟练的低成本劳动力充足&长期农业传统

- 发达的教育体系、研发机构、农事和兽医支持

- 波黑是农产品和食品的大型净进口国。

- 国有企业私有化

汽车行业

波黑在汽车行业拥有悠久的传统和丰富的经验。数十年来,诸多汽车品牌依赖波黑的劳动力为西方市场提供汽车装配服务。1992年之前,大众汽车在毗邻萨拉热窝的一家工厂生产客车和商务车;与此同时Kosmos – Banja Luka and Soko – Mostar在该工厂生产公交车。现有的整车装配和汽车零部件生产使波黑建立了强大且多样化的供应链和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教育体系、研发机构和具备金属加工、汽车和电气工程等技能的专业且有能力的劳动力。在过去十年间,汽车行业成为主要发展动力,目前该行业主要采用出口导向型的发展模式,其90%的产量出口至全球30个国家。

如今,投身于汽车行业的波黑公司成为大多数零部件(例如:发动机和齿轮及其零件,优质金属精密零件,驱动轴,制动部件和系统,离合器,转向部件和系统,泵,过滤器,汽车电器零件(信号,继电器,电子开关),纺织和皮革制品, 注塑件,铝车轮,汽车电池以及弹簧,螺钉,软管等诸多小型部件以及金属,橡胶或塑料类零件)的生产商。

选择波黑作为汽车行业投资目的地的主要原因如下:

- 战略位置:毗邻欧洲汽车制造基地的地理优势使外国投资者能够实现低经销成本和“及时”的生产交付。

- 长期且广泛的汽车部件供应传统和互补的金属加工行业

- 稳定的出口增长和信誉良好的客户

- 高素质高学历的劳动力保证了快速的学习能力

- 充足的研发机构(6家机械学院)

- 优质化生产-ISO和行业证书

- 适当的基础设施和充足的能源来源

银行和金融服务业

波黑是东南欧地区首个对其银行体系实施全面改革的国家。境外银行在该国开展了大量投资活动。该国境外银行包括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来富埃森银行、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Hypo Alpe-Adria-Bank、新卢布尔雅那银行、ProCredit Bank、土耳其农业银行、福尔科斯银行和Zepter Commerce Bank等。波黑央行的数据表明目前境外银行占据该国整个银行领域86%的比例,提供了10270个就业机会。波斯尼亚国际银行是波黑境内唯一一家根据伊斯兰教银行原则运营的银行。

根据其分析,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已确认关于波黑的主权信用评级为“B级(即发展前景稳定)”。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最近公布波黑的信用评级仍保持在B3水平。与之前的评级评估情况相比,变化之处表现在发展前景上,因为波黑的信用评级已由过去的“消极的发展前景”转变为 “稳定的发展前景”。

建筑行业

波黑始终在建筑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波黑境内的公司在建筑项目的各个方面(从设计到结构工程、建筑施工、土木工程和高质量建材生产)收获了稳定的声誉。

该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例如木材,石头,砾石,沙子,粘土和金属矿石。波黑建筑市场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波黑优先关注现有财产和基础设施的修理和整修。

波黑建筑行业的更多发展机遇主要表现在土木工程领域,除正在讨论用于主要公路、铁路和能源生产发展的“Vc走廊”外,该领域还制定了诸多发展方案。上述项目均属大项目,为此一般需要进行联合投标和施工。

由于2009年以来当地市场需求减少,建筑公司开始为中东、北非、俄罗斯和亚洲主要市场提供服务。由于波黑建筑行业的能力受到全球的高度认可,因此强烈建议将有技术的劳动力引入到境外建筑市场(2009/10年,境外务工比例增长至131%)

建筑行业存在诸多要求和机遇,将成为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高速公路和铁路成为企业和建筑行业有望实现发展的领域。

能源行业

能源行业是波黑最强有力的行业之一,具有悠久的传统和进一步发展和投资的巨大潜力和机遇。波黑是欧盟和东南欧(SEE)国家之间于2002年为将欧盟内部能源市场扩展到东南欧及以外地区而成立的东南欧能源共同体的成员国。

波黑致力于开发各种能源资源,具体如下:

- 波黑的主要能源资源是煤(褐煤),预估存储量达35亿吨

- 目前水势能超过6000兆瓦的水电站中,仅大约35%的水电站尚在使用

- 大量研究发现存在巨大的风能潜力

- 可以产生生物能源的原材料资源极其丰富,包括约150万立方米的森林和木业废品(所有木材废料、 锯屑、小木片和切损的工艺木材)等。

- 地热能和太阳能存在开发潜力但尚未被开发利用。

- 对石油和天然气的初步研究调查已表明波黑大量地区很可能存在石油和天然气(储量预计达到约5,000万吨石油)

木材行业

在波黑的所有自然资源中,木材最具盛名,该国53%的领土面积被森林覆盖,这些森林资源服务于木材和家具加工行业。波黑的森林和林地面积达270万公顷。

考虑到自然更新能力、天然结构与构成、人工与天然混合等特点,这将成为波黑未来战略发展中的一项基本资源。考虑到波黑的地理位置和地中海、次地中海、次大陆和高山气候的影响,被森林覆盖的波萨维纳平原呈现出拥有逾100种木材品种的大量森林群落景象。

除木材资源外,波黑林业拥有生产下述能源或产品等物质的大量资源:

- 以森林残留物、锯屑和刨花为基础的生物能源;

- 非木质林产品(NTFP):来自森林树种的坚果,水果,树叶,树皮和树根; 来自草本植物和灌木的水果,鳞茎,根,叶和花草 – 通常被称为药用和芳香植物(MAP); 蘑菇;

- 地方性的稀有的命形态;

- 团矿、货物托盘等

具有数百年历史的原木成就了一个拥有悠久生产传统和广泛木制品的强大的木材行业,但全球经济衰退趋势在2009年对波黑的木材行业带来重大影响。

木材行业的产品结构和范围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在全球木材行业能够生产的产品几乎都能够在波黑生产。木材行业的发展重点主要集中在更高水平的深加工和更大规模的木材成品的出口上。

信息通信技术(ICT)行业

波黑致力于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和资本化,并意识到这个核心行业在任何现代经济结构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波黑的信息通信技术行业正处于不断发展和扩展的过程中,并成为其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之一。因此,波黑境内信息技术公司的数量出现巨大增长,达到约2,000家;而在2003年,信息技术公司的数量仅约300家。2003年,小型企业在所有企业中占据主导地位(雇员人数最多为10人);而在2010年,平均雇员人数增长到26人。

波黑的信息通信技术行业为那些希望利用其知识、经验、专有技术和新经营理念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了大量机遇;

- 信息通信技术是波黑的新兴行业

- 毕业于波黑本国大学和国外大学的持续不断的高质量工程和科学领域人才。

- 具有竞争力的成本环境

- 投资波黑的信息通信技术行业为进入东南欧国家和地区市场提供了一条途径

- 波黑必须与欧盟相适应

- 大型信息通信技术企业的私有化机遇仍旧存在

- 存在基本的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

- 存在大量小型信息技术公司

- 文化亲和力

金属行业

波黑的金属行业拥有悠久的历史、巨大的发展潜力且凭借现有的原材料资源、低工资水平和历史遗产,其拥有天生的竞争优势。波黑金属加工行业提供了强大的人力资源基础并拥有悠久的历史,这为增值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证。

波黑的金属加工可追溯到很久以前,并主要通过手工艺品生产和制造发展而来。波黑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特别是铁矿石、铝土矿、铅、锌和铜)。波黑的金属加工行业规模相当庞大,涵盖了碱性金属的制造:碱性铁,钢和合金以及焊接金属制品的制造,如金属的锻造,压制和滚压,粉末冶金,金属处理和涂层和一般工程。金属加工行业主要集中在两家大型公司:Mitall Steel Zenica和Aluminium Mostar。

矿业产品-主要服务于当地加工行业、发电和出口。该行业目前正处在复兴和改建过程中。最古老的矿区位于波斯尼亚中部(Mount Vranica)和波斯尼亚东部地区。波黑最著名的矿山位于波斯尼亚中部(Kamenica、 Olovo、Dusina、Dezevice)和波斯尼亚东部地区(斯雷布雷尼察及其周边地区)。

旅游业

波黑是一片拥有惊人自然美和永久历史和文化遗产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迎合了新市场旅游趋势,尤其满足了那些寻找新目的地、探险和真实感受的旅行者。

这个美丽的国家能够满足那些寻求不同体验、远离人群的人们的各种需求,例如滑雪、漂流、打猎或耐心的观鸟。那些寻求文化之旅的旅游者可以通过拜访可追溯至罗马时代甚至史前时代的古迹和遗产的方式再次体验到数个世纪的历史。

无论旅游预算的多少,亦或旅游偏好的不同,波黑始终能够迎合全球旅游者的各种需求。此外,波黑通过不同的传统和有机菜肴为旅游者提供了美食享受。

最具发展前景的旅行业细分:

- 滑雪和山地旅游

- 生态旅游

- 温泉旅游

- 文化遗产&宗教旅游

- 探险&体育旅游

- 海洋旅游业

波黑的旅行业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拥有为国家经济发挥巨大作用的先决条件。因此,波黑的旅游业发展成为全面国民经济发展政策中优先关注的一个领域。

为给潜在投资者创造有利的商业和投资环境,波黑已作出了巨大努力。

纺织行业

波黑在纺织、服装行业和鞋业具有悠久的传统且颇具国际盛名。在为融入全球市场而推动生产现代化和引进新技术的过程中,波黑取得了一定进展。波黑拥有一批在学术和实践经验方面均具备经验和技能的劳动力。波黑毗邻西欧和东欧市场成为其一项重要优势。波黑对那些希望更接近其主要市场且有能力向欧洲零售商提供较短产品交付周期的企业具有吸引力。

波黑纺织和服装行业拥有固有的技能以及作为欧盟德国和意大利市场纺织和鞋类消费品供应商的良好声誉。新的合伙人为那些已被私有化的公司提供了新设备和管理知识以及资金。

为什么投资波黑的纺织行业和鞋业:

- 服装和鞋类生产的悠久传统

- 作为德国和意大利市场供应商的良好声誉

- 低劳动成本

- 工人在纺纱、编织和针织领域的固有技能

- 毗邻主要的全球纺织市场

- 中小企业(SME)的发展

案例

在一家大型能源公司与波黑当地合伙人的合资争议中,当地合伙人为一家国有企业,在谈判流程和签署协议过程中向该能源公司多次承诺审批许可问题、少数股东问题等均不会阻碍项目进程。但在合营企业协议达成且投资人作出重大投资后,当地合伙人声称由于少数股东的要求以及获得审批许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当地合伙人的上述行为导致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和利润亏损,因此投资人向位于维也纳的仲裁庭提出仲裁程序,并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约一年内成功在波黑强制执行该裁决。

 

第四章:公司法领域的法律风险

波黑的公司法律体系对国内外投资者没有区别。当某个外国投资者在波黑成立或参与成立公司,其将按照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条件获得相应权利且应履行相应义务,同时还将获得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身份地位。在波黑创办、运营、管理和终止企业需受下述法律之管辖:

1.波黑联邦:受《波黑联邦公司法》(第81/15号波黑联邦政府公报)管辖

2.塞族共和国:受《塞族共和国公司法》(第127/08、58/09、100/11和 67/13号塞族共和国政府公报)管辖

3.布尔奇科特区:受清洁版的《布尔奇科特区企业法》(第49/11号布尔奇科特区政府公报)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以盈利为目的独立地开展业务活动的公司即构成法人实体。公司可由下述人士成立:国内自然人和法人实体;境外自然人和法人实体;国内外自然人和法人实体联合设立。

开展业务活动和创办商业实体均需完成相应的注册程序。商业实体注册是一项应向主管当局完成的程序,通过完成该程序商业实体方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开展某些规定的活动。《波黑商业实体注册框架法》旨在帮助在波黑境内实现快速统一的商业实体注册程序,因此适用于由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在波黑建立的商业实体。波黑境内的商业实体注册程序需受下述法律管辖:

- 《波黑商业实体注册框架法》(第42/04号波黑政府公报),

- 《波黑联邦商业实体注册框架法》(第27/05、68/05、43/09和 63/14号波黑联邦政府公报),

- 《塞族共和国商业实体注册法》(第67/13和15/16号塞族共和国政府公报),

- 《布尔奇科特区商业实体注册法》(第15/05号布尔奇科特区政府公报)。

波黑境内三个行政区域的公司法就下述类型的公司作出了区分:

-无限连带责任公司(d.n.o./o.d./UnLtd)

-有限责任公司(d.o.o./Ltd)

-有限合伙企业(k.d./LP)

-股份公司(d.d. /a.d/ JSC)

下述内容将描述在波黑联邦、塞族共和国和布尔奇科特区成立的公司类型及其他相关简要信息。

波黑联邦境内的公司类型

无限连带责任公司(d.n.o./o.d./UnLtd)是指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士成立的公司,该类型公司创办人需对公司共同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公司通过两名或两名以上国内/国外自然人和/或法人实体订立公司创办合同的方式成立。合同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和地址以及公司成员的地址、公司业务范围和公司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可通过现金、实物、权利或服务等方式进行出资。预计出资金额必须在创办合同中载明。成员的出资金额应相同且应构成公司的财产。每一位成员均具有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公司成员直接管理公司(包括作为公司代表),因此公司无相应章程且无管理机构。无最低或最高出资额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d.o.o./Ltd)是指由一名或一名以上国内/国外自然人和/或法人实体通过分别认缴公司部分基础资本并作出公司创办行为或订立公司创办合同的方式创办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需基于其对公司的出资履行相应的责任。最低基础资本为1,000波黑马克(约500欧元);每一位公司成员的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100波黑马克(约50欧元)。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相应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创办人大会(如仅拥有一位创办人,则该创办人将享有创办人大会的全部权限)、管理部门(由多名成员构成)和监事会(如公司具有十名以上创办人或两名以上成员且资本达100万波黑马克以上,则必须设立监事会)负责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k.d./LP)是指一名或一名以上成员对公司负债具有无限共同责任(包括成员的私有资产)(普通合伙人),且另外一名或一名以上成员的风险承担以其在公司持有的股份价值为限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国内/国外自然人和/或法人实体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可转型为附带股份比例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公司业务并作为公司代表。

股份公司(d.d./a.d./JSC)由一名或一名以上国内/国外自然人或法人股东通过订立创办合同的方式成立;该类型公司的基础资本将被划分成股份。股份公司通过订立创办合同的方式成立。股份公司无需对股东的债务负责且可一名或一名以上创办人成立。创办人应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最低基础资本应为50,000波黑马克(25,000欧元)。每股股份的面值不得低于1波黑马克(约0.5欧元)。股份公司内设立的机构包括创办人大会、监事会、行政和修订委员会。股份公司可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开放式股份公司应为法人实体(银行和保险公司或最低基础资本达400万波黑马克(约200万欧元),且至少拥有40名股东的公司,其股份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发行;封闭式股份公司应为法人实体,其股份在有限数量的股东之间进行分配,最低基础资本应为5万波黑马克(约2.5万欧元)。

塞族共和国

无限连带责任公司(d.n.o./o.d./UnLtd)是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国内/国外自然人和/或法人实体(作为公司普通合伙人)为以普通企业的名义开展业务而通过作出创办行为成立的公司。除创办行为外,d.n.o./UnLtd的合伙人可就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作出相应约定。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所有债务负责。除非与拥有债权的第三方另行约定,否则所有合伙人需以个人名义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一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最低或最高出资额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d.o.o./Ltd)是指由一名或一名以上国内/国外自然人和/或法人实体(作为公司成员)为以普通企业的名义开展某些业务活动而成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所有债务负责。除依据出资协议应当支付但未实际支付给公司的金额之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无需对公司债务负责。除创办行为外,d.o.o./Ltd的合伙人可就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作出相应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人数最高为50人。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人数增加到50人以上(但不超过100人),且该数量在超过一年的时间里保持不变-则公司可将其法律形式变更为封闭式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资本中货币资本不少于为1波黑马克(约0.5欧元)。

有限合伙企业(k.d./LP)是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自然人和/或法人实体(作为合伙人)为了以普通企业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而成立的公司。在该类型公司中,至少一名合伙人的责任具有无限性(普通合伙人)且至少一名合伙人的责任以其约定出资额为限(有限合伙人)。除创办行为外,k.d./LP的合伙人可就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作出相应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所有债务负责。无最低或最高基础资本要求。

股份公司(d.d./a.d./JSC)是指由一名或一名以上自然人和/或法人实体(作为股东)为以普通企业的名义开展某些业务活动而成立的公司,其基础资本将确定并被划分成股份。股份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所有债务负责。除依照约定其应出资但未实际投入公司的金额之外,股份公司的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负责。除创办行为外,d.d./JSC可就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事项制定相应的条例或章程。股份公司可分为开放式股份公司和封闭式股份公司。如创办人在公司成立之时发出公开认购邀请并支付股本或在公司成立后发出该认购邀请,则该类型的股份公司应视为开放式股份公司。封闭式股份公司是指股份仅针对公司创办人或有限数量的其他人士发行的公司。封闭式股份公司不得通过基本股份发售系统进行股份登记或公开发售股份。封闭式股份公司应设立一名董事或董事会。开放式股份公司应设立董事会。截至公司登记之日,封闭式股份公司基础资本的最低现金出资应为20,000波黑马克(约10,000欧元)。截至公司登记之日,开放式股份公司基础资本的最低现金出资应为50,000波黑马克(约25,000欧元)。股份公司可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每股最低面值不得低于1波黑马克(BAM);如大于1波黑马克,则面值必须能够被10整除。

布尔奇科特区的公司类型

无限连带责任公司(d.n.o./o.d./UnLtd)是指以或不以股本创立的(无最低或最高出资额要求)但成员或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无限连带责任公司(d.n.o./o.d./UnLtd)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国内/国外自然人和/或法人实体(作为公司普通合伙人)为以普通企业的名义开展业务而通过作出创办行为而成立。成员可通过现金、实物、权利或服务等方式进行出资。预计出资金额必须在创办合同中载明。成员的出资金额应相同且应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所有债务负责。除非与拥有债权的第三方另行作出约定,否则所有合伙人需以个人名义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一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d.o.o./Ltd)是一种灵活的企业形式,同时具有合伙企业和公司结构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名或一名以上国内/国外自然人和/或法人实体(作为公司成员)为以普通企业的名义开展某些业务活动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所有债务负责。除根据出资合同约定应付但未实际支付给公司的投资金额之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无需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人数最高为50人。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人数增加至50人以上,则公司必须向布尔奇科特区政府获得特殊许可。最低基础资本应为2,000波黑马克(约1,000欧元)。

有限合伙企业(k.d./LP)是一种合伙企业形式,其中至少一名合伙人的责任具有无限性(普通合伙人)且至少一名合伙人的责任限于其约定出资额(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自然人和/或法人实体(作为合伙人)为以普通企业的名义开展某些业务活动而通过订立创办合同的方式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所有债务负责。除创办行为外,k.d./LP的合伙人可就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作出相应约定。无最低或最高基础资本要求。

股份公司(d.d./a.d./JSC)由一名或一名以上自然人和/或法人实体(作为股东)为以普通企业的名义开展某些业务活动而通过作出创办行为而成立,其基础资本将确定并被划分成股份。除创办行为外,d.d./ a.d./JSC可就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事项制定相应的条例或章程。股份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所有债务负责。除依照创办合同应当投入公司资产但未实际支付的金额之外,股份公司的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注册之日JSC基础资本的最低现金出资应为15, 000波黑马克(约7,500欧元)。股东可通过现金、实物、权利或服务等方式进行出资。预计出资金额必须在创办合同中载明。股份公司可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每股最低面值不得低于1波黑马克(BAM)。

波黑联邦境内的企业创办步骤

请注意为将公司注册为法人实体并促使其能够在波黑联邦有效运营,必须完成下述步骤:

注册程序

1. 准备必要文件,具体如下:

- 组建契约

- 公司章程

- 由创办人签署的文件

- 由公司授权代表签署的文件

b.在波黑主管当局的见证下签署注册成立契据和公司章程

c.为获得法院决定而向管辖法院完成注册

注册后程序

在发布关于公司注册的法院决定后,为促使公司实现有效运营必须作出下述行为:

a) 制作公司印章

b) 向联邦统计办公室和税务办公室完成公司注册

c) 向税务局完成公司名称注册以便支付与公司名称有关的费用。

d) 获得关于“企业经营场址适合公司业务活动”的决议

e) 开立公司银行账户(应由公司董事开立该账户)

f) 向税务办公室进行公司和公司董事登记(通常由公司会计部门负责)

g) 通知州监督管理部门业务活动开始进行(取决于主要业务活动)

h) 确定财务年度

i) 将公司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提供旨在证明截至日历年末已超出最低预期营业额50,000波黑马克的证据)

j) 获得海关编号(如公司打算开展进出口业务)

k) 在唯一的商业公司登记簿中完成相应登记(如公司打算开展对外贸易)。

创办企业的期限和成本

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注册需花费5天的时间。注册后程序需花费约45-60天的时间。

A d.o.o./ Ltd可通过订立创办合同或作出创办决定的方式成立。如公司将由一名人士成立,则该公司应通过作出创办决定的方式成立。如公司涉及多名创办人,则公司应通过订立创办合同的方式成立。

外国投资者有权在波黑境内以本国货币和/或可自由兑换的任何货币在任何商业银行开立账户。以其他货币支付的款项应按照适用的银行汇率表自动转换为波黑马克。

在创办商业实体的过程中以及在申请载入法院登记簿之时,根据拟登记的相关商业实体的类型,连同注册所需的其他文件,创办人有必要随附支付出资的证明,和银行(由创办人自行选择)向其客户出具的出资支付证明给相关管辖法院以完成创办人股权登记。

注册程序必须向具有属地管辖权的市/地区商事法院(由公司所在地决定)完成。

制作印章时,需要提交法院准许公司载入法院登记簿的决定。印章必须刻有公司名称和地址,且必须由获得授权的印章零售商制作。

波黑联邦境内的外国企业分公司

《波黑联邦公司法》(第81/15号波黑联邦政府公报)和《波黑联邦法人实体注册法》(第27/05号、68/05、43/09和 63/14号波黑联邦政府公报)允许境外法人实体在波黑联邦建立分公司。分公司必须根据《波黑联邦法人实体注册法》进行注册。外资企业分公司应载入该分支机构的总部所在区域法院登记簿。如授权代表人士为外籍人士,则注册法院应将关于外资企业分公司注册的决定提交给波黑联邦税务管理部门、波黑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和波黑安全部-外籍人士部门。尽管公司法规定可以成立境外法人实体分公司,但由于技术平台问题尚未解决,因此实际上这并不可行。

塞族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创办步骤

A d.o.o./ Ltd公司可通过订立创办合同或作出创办决定的方式成立。如公司将由一名人士成立,则该公司应通过作出创办决定的方式成立。如公司涉及多名创办人,则公司应通过订立创办合同的方式成立。

在创办商业实体的过程中以及在申请载入法院登记簿之时,根据相关商业实体的类型,连同注册所需的其他文件,有必要随附创办人出资支付证明且银行(由创办人自行选择)应向客户出具创办人出资支付证明,以便向管辖法院完成创办人股权登记。

为完成注册程序,有必要向塞族共和国信息技术和财务服务部门(APIF)提交下述文件资料(一站式服务):

- 身份证、护照或用以证明创办人身份的相关登记资料

- 公司授权代表人或向登记处递交资料之人士的身份证、护照

- 创办决定

- 关于任命相关人士在国内外贸易中担任代表之决定,已在创办契据中载明的情形除外

- 基础资本支付证据

- 来自公共登记处(确定了对财产的所有权和权利)摘录

- 作为授权代表的经理的公证签名,已在创办契据中载明的情形除外及

- 经理关于确认接受任命的声明

在信息技术和财务服务部门(APIF)开展的注册程序必须在3天内完成。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注册需花费3天的时间。完成注册程序并获得法院判决后,为使公司能够有效运转,必须开展注册后程序。

为制作印章,有必要将法院关于公司注册的决定载入法院登记簿。印章必须刻有公司名称和地址且必须由获得授权的印章零售商制作。

外国投资者有权在波黑境内以本国货币和/或可自由兑换的任何货币在任何商业银行开立账户。以其他货币支付的款项应按照适用的银行汇率表自动转换为波黑马克(BAM)。

塞族共和国的外国企业分公司

外国企业分公司必须根据《塞族共和国公司法》(第58/09、100/11和 67/13号塞族共和国政府公报)和《塞族共和国法人实体注册法》(第63/13和15/16号塞族共和国政府公报)进行注册。信息技术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应登记外国企业分公司的成立事项且注册信息应载入公司登记簿。

如授权代表人士为外籍人士,则信息技术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应将关于外国企业分公司注册的决策提交给塞族共和国经济事务与区域合作部、塞族共和国税务管理部门、波黑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和波黑安全部-外籍人士部门。

布尔奇科特区的企业创办步骤

布尔奇科特区的公司注册程序同波黑联邦。

 

特定股份公司

保险公司成立

在波黑成立保险公司需受下述法律管辖:

波黑联邦:受《保险公司私人保险法》(第24/05和36/10号波黑联邦政府公报)管辖

塞族共和国:受《保险公司法》(第17/05、01/06、64/06和 74/10号塞族共和国政府公报)管辖

在波黑布尔奇科特区,创办人可自行选择向波黑联邦保险监管部门或塞族共和国保险监管机构提交许可申请。经营业绩的监管事宜由相应的机构负责。

在波黑,保险公司可由国内外人士和法人实体创办。保险公司在开展其业务之前必须获得由波黑联邦保险监管部门和塞族共和国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

在波黑无营业地点的保险公司

总部位于波黑境外的外国保险公司可在获得由塞族共和国保险监管部门或波黑联邦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在法院登记簿中完成登记后以附属公司的形式开展保险业务。

外国保险公司之附属公司应注册为企业并受塞族共和国保险监管机构或波黑联邦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附属公司仅可开展人寿或一般保险业务。许可证由塞族共和国保险监管机构或波黑联邦保险监管部门颁发且应公布在“波黑政府公报”、“塞族共和国政府公报”和“波黑联邦政府公报”上;在此基础上向法院登记处完成附属公司注册。

波黑境内的银行

银行成立具体将受下述法律管辖:

- 波黑联邦:

1. 《波黑联邦银行法》(第39/98、32/00、48/01、27/02、41/02、 58/02、13/03、19/03、28/03和66/13号波黑联邦政府公报)

2. 《波黑联邦银行机构法》(第9/96、第27/98、45/00、58/02、13/03、19/03、47/06、59/06、34/12和77/12号波黑联邦政府公报)

3. 《波黑银行存款保险法》(第20/02、18/05、100/08、75/09和58/13号波黑政府公报)

- 塞族共和国:

1. 《塞族共和国银行法》(第44/03、74/04、116/11、05/12和59/13号塞族共和国政府公报)

2. 《塞族共和国银行机构法》(第67/07、40/11和59/13号塞族共和国政府公报),

3. 《波黑银行存款保险法》(第20/02、18/05、100/08、75/09和58/13号波黑政府公报)

- 波黑布尔奇科特区:

2. 《布尔奇科特区银行法》(第5/03和19/07号布尔奇科特区政府公报)

*在布尔奇科特区,创办人可自行选择向波黑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或塞族共和国银行监管机构提交银行许可申请。

企业创办的申请流程和要求由相关政治实体层面的银行法决定。银行应作为股份公司成立。银行创办人可为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且应为银行股本提供资金。银行股本可采用现金和非现金形式提供(银行运营职能中的权利和资产)。银行现金股本最低金额和最低净资本金额不得低于15,000,000波黑马克(约7,500,000 欧元)的等值金额。

银行许可的授予有效期不受限制且银行许可不得转让。每一家银行授予的银行许可规定了该银行有权开展的银行业务。为确保其银行许可有效,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所有银行需满足存款保险成员标准。

获得银行许可是在法院登记簿中完成登记的前提条件。关于在法院登记簿中登记银行的申请必须在监管机构颁发银行许可之日起30天内提交。自载入法院登记簿之时起,银行便获得了法人实体的资格。

小额信贷机构

根据《波黑联邦小额信贷机构法》(第59/06号波黑联邦政府公报)和《塞族共和国小额信贷机构法》(第64/06和116/11号塞族共和国政府公报)的规定,小额信贷机构可至少由三名国内或国外自然人或至少一个国内或国外法人实体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创办。小额信贷机构的注册成立程序包括向银行主管机构完成相应的程序、向管辖法院完成注册以及为实现有效运转完成各种注册后程序。小额信贷机构必须获得由银行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这也构成其向管辖法院/登记处进行机构注册的前提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小额信贷机构可以基金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名义注册成立。小额信贷基金会可批准的最高信贷金额为10,000波黑马克;小额信贷公司可批准的最高信贷金额为50,000波黑马克。

波黑境内外国人代表处

外国人士可通过其代表处在波黑境内开展活动。代表处的设立必须符合《关于外国人士设立和运营代表处的决定》(第15/03号波黑政府公报)之规定。根据该规定,外国人士可为开展市场调研、教育和推广活动或为个人展示目的在波黑设立代表处。因此,公司可为积累经验和更好地了解波黑市场的规模和潜力之目的选择设立代表处。

需注意的是代表处不具备法人实体的资格-仅作为其创办人的延伸。代表处仅有权开展非盈利性活动。代表处不得以其创办人的名义订立任何协议,但外国航空运输公司的代表处除外,该类型代表处可根据与波黑签订的双边协议和国际公约出售运输单据。代表处在载入由波黑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保存的外国代表处登记簿后方可实现有效运转。

法律风险和风险防范策略及建议

公司治理至关重要且与全世界的公司(与所在国家、行业、公司规模或所有权无关)密切相关。实施公司治理框架需要时间。目前大多数国家紧紧跟随国际标准制定了相应法律,但法律体系经常出现累赘、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或甚至因政治和腐败影响力而受到损毁。

企业创办流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 行政障碍

- 创办程序进展缓慢

- 法律不安全性

- 税务

行政障碍

行政障碍出现在外国投资者在波黑境内开展登记程序的过程中,例如商务签证,获得外国人士工作许可证,获得外国人士居留证,注册程序,寻找企业经营场址和土地,土地和经营场址租赁,土地所有权购买和注册,获得施工许可,使用许可和其他许可。

根据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为完成公司注册,外国投资者必须提前申请特殊批准。金融服务、银行、电信和能源领域是最重要的业务领域,如需开展该领域业务,外国投资者必须完成其他注册程序或获得其他许可。波黑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和塞族共和国银行监管机构负责向从事金融服务领域业务的公司(银行、小额信贷机构、租赁公司和提供保理业务的公司)执行相关程序和颁发相关许可。波黑联邦保险监管部门和塞族共和国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向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人)执行相关程序和颁发相关许可。从事电信业务的公司需受波黑通信监管部门的监管。投身于能源行业的公司必须获得波黑联邦监管委员会和/或能源监管委员会和/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后续批准。为获得事先或后续批准,外国投资者和/或已设立的公司必须为通过申请之目的提供大量文件,而这需另行花费时间和成本。

尤其是就公司注册程序而言,主要的行政障碍与外国投资者进境波黑的程序有关,如商务签证,获得外国人士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证。

关于《波黑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向外国投资者保证其将有权从国外自由雇用外籍人士,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然而,《外国人士法律》(波黑)、《外籍人士雇佣法》(波黑联邦)和《外籍人士和无国籍人士雇佣法》(塞族共和国)施加了与雇用外籍人士有关的限制。上述法律规定在雇用外国公民之前必须获得必要的许可且在上述程序中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

工作许可作为一项法律授权,其目的在于允许外国人士为国内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有偿工作服务,同时外国人士可据此获得与波黑境内受雇公民相同的工作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国际协议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关于雇用外国人士的工作许可应由服务部门根据适用于雇用外国人士的法律并在规定的工作许可配额范围内或作为不纳入配额范围的工作许可予以颁发。工作许可配额是指在一年内可向从事各职业的外国人士或开展特定活动的外国人士颁发的工作许可的数量,其以波黑内阁委员会根据移民政策通过的决定为和劳动力市场状况为依据。

工作许可申请或工作许可延期申请由雇主向州就业服务部门提交,经联邦就业服务部门批准后,州就业服务部门方可向外国人士颁发工作许可。如申请人为外国投资者或公司创办人和/或作为雇主授权代表的人士(董事、执行董事、代理人等)或注册为开展独立活动的工匠等人士,则工作许可颁发程序将根据某些规则予以豁免。上述工作许可属于需计入配额范围,但无需进行特别的审查程序。在需执行特殊核查程序的情形下,程序的执行是否会导致审查期限缩短将取决于记录核查是仅由州服务部门执行还是由服务部门和监管机构共同执行。

工作许可应为担任特定职位和/或从事特定工作类型的人士发行。工作许可颁发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颁发工作许可的条件:

- 服务部门无满足雇主订立雇佣合同或其他适当合同所需条件的在册失业人士。

- 监管机构已批准颁发工作许可;

- 适用于管辖外籍人士就业事项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相关条件已经满足。

雇主不得在外国人士获得工作许可之前与其订立雇佣合同或其他适当的协议。在获得临时居留证之前,外国人士不得基于其获得的工作许可在波黑联邦境内开始工作。

临时居留证可基于《外国人士法》中规定的原因予以颁发。临时居留证的授予对象为打算因下述原因留在或已经留在波黑的外国人士:

a)家人团聚,

b)教育,

c)人道主义原因,

d)就业(有工作许可),

e)就业(无工作许可)

f)其他正当原因。

如房地产所有权表明外国人士与波黑之间的有效关系已经建立,则在此例外情形下可向外国人士授予临时居留证。

临时居留证的发行有效期最多不超过一年,但居留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外国人士可申请延长临时居留证有效期,但仅可在当前临时居留证的基础上延长居留证有效期。

在波黑境内,外国人士可申请获得首个临时居留证,但前提是外国人士必须持有长期签证(D类型签证)入境或为某个无签证制度的国家公民。居留签证是指外国人士享有的在签证规定的期限内在波黑逗留的权利。免签证居留是指来自免签国家的外国人士享有的在波黑逗留的权利。免签进入波黑境内的外国人士有权在任意180天的期限的进入并在波黑逗留的总时间不得超过九十(90)天;180天的期限是指任一逗留日之前的期限,但波黑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或内阁委员会通过决定另行约定的情形除外。长期逗留签证(D类型签证)使外国人士有权在一年内最多180天的期限内进入并在波黑逗留并使其有权在波黑申请获得临时居留证。

创办程序进展缓慢

在波黑开展业务活动必须通过一系列程序。根据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和建立的公司形式,创办公司的流程大约需花费40天到6个月或甚至更长的时间,其中包括获得公司运营所需的事先或后续许可耗费的时间,但不包括购买土地、完成注册以及设施施工等耗费的时间。

就法院公司注册而言,导致标准注册程序耗时较长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需获得大量注册文件资料以及过多的注册案件堆砌,尽管近期公司创办注册程序已经被给予优于其他注册程序先行办理的权利。

法律不安全性

不平等的法律实践在波黑法律体系、特定法院以及决定具体类型案件的法院之间并不罕见。此外,司法体系中滥用法规以及作出违反法律的判决等情况经常发生,这对国内外投资者的法律安全产生了负面影响。

税费

获得公司运营所需的事先或后续批准的程序耗时较长的同时,外国投资者和/或新成立的公司还需支付行政和法院费用以及高额的主管机构费用和手续费。

风险案例

A公司为通过当地自然人和外国法人实体在波黑联邦境内成立一家公司(以下称“公司”)。在向管辖法院和其他相关部门完成注册并开始业务运营后半年,有关人士就公司注册事宜提出上诉。由于法院诉讼程序进展缓慢导致注册决定迟迟未提交给政府公报(甚至是在完成注册后半年),这意味着提出上诉的法定截止期限尚未期满,因此此情形以及行政管理流程的缓慢进展使上诉人占据优势,同时上诉人就公司注册决定提出控诉。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为国内自然人的妻子为另外两家公司的创办人,而这两家公司拖欠上诉人大量款项。上诉人认为公司的国内创办人通过婚姻共同财产而是拖欠上诉人大量负债且濒临破产的公司的共同创办人,因此其指出这样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且其行为可能导致对第三方和国家产生新债务,并因此申请撤销当前公司登记的行为。同时上诉人指出有必要通过该诉讼保护社会和波黑的经济。

尽管公司的注册程序符合公司成立的一切法定要求(为对上诉作出响应,需指出的是国内自然人未违反法律且上诉人的控诉并无依据),但州法院作为上诉法院作出违法判决,根据该判决公司注册信息被注销,即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公司注册申请应予驳回,这意味着公司并未成立。在其判决中,州法院未提及任何适用法律规定;该判决仅可从道德层面进行解释。

由于无法就注册程序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因此州法院的判决应为最终的。上述法院判决导致公司不得不遣散所有雇员,此外在半年营业期间投资的所有设备和支付的税金并未归还给创办人,最终外国投资者离开波黑,这意味着波黑失去了超过100万波黑马克的投资。

 

第五章:外汇领域的法律风险

波黑的资本自由流动和汇率机制

整体而言,当今通过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局制度安排、现代化的支付系统,以及对外国投资产生的利润自由汇兑的保证,已经建立和维持了平稳的波黑马克汇率体系。

就单个领域而言,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当前活动已推动建立了有制度的、合法的物质/技术基础,由此促使从一级市场(即证券发行、证券登记和转让电子系统)到二级市场(在二级市场证券主要通过作为有组织市场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整个证券市场发挥其功能。

波黑海外投资领域受诸多州和政治实体层级的法律之管辖,由此导致了某些实际困难。《波黑外国直接投资法》是该领域整个法律框架的基础,同时也是所有其他更低级别法规的框架法律和基础。通常,该领域法律的目的在于建立简单的、透明的、可预测的且稳定的海外投资政策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制度。

该法律本身不具有歧视性且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不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在波黑任何行业开展投资活动并利用通过其经济活动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限制条件主要与从事军事工业和信息行业的公司的基础资本中的外资份额有关。

私有化同样构成资本自由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波黑这样的转型国家显得尤其重要。《公司和银行私有化框架法》为国内外法人或自然人参与公司和银行及其资产的私有化流程提供了同等机遇。与此同时也存在某些限制,尤其是针对具体公司类型和某些不受私有化约束的商品类别施加的特殊截止日期和私有化方法限制。

波黑制定了固定汇率制度;其货币波黑马克的挂钩货币为欧元。固定汇率根据《波黑中央银行法》制定。该法第32条规定“波黑货币的官方汇率应为1波黑可兑换马克兑换0.511292欧元,即1欧元等于1.955830可兑换马克。 波黑马克对其挂钩货币的汇率自其在1997年根据上述法律确定以来尚未发生任何变更。

因此,波黑成为东南欧国家中拥有最稳定货币的国家,其货币直接与欧元挂钩。波黑央行通过根据货币发行局制度安排发行货币,确保本国货币可根据上述固定汇率自由兑换成外汇,确保货币保持稳定。银行业在波黑金融体系中占支配地位,控制着金融领域84%的资产(截至2010年)。银行业私有化基本全部完成,银行业95%的资产和82%的股权由外资控股银行掌控。

根据《波黑央行法》的规定,央行或任何其他相关机构不得向国际交易施加任何支付限制,但央行认为为履行波黑在国际条约或法律项下的义务必须施加支付限制的情形除外。

波黑境内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可根据法律规定在不受限制的情形下以本币和外币进行公开交易。外汇和支付系统未就国际经常和资本交易施加任何付款和转移限制(无行政管理和限制)。商业银行未在以本币或外币开立账户或以波黑马克兑换任何外币或向外国合伙人付款等方面向任何个人或企业(国内外)施加任何限制。

外汇零售市场

在银行和外汇兑换处的零售市场(多数客户买卖外汇的场所),通常存在两种汇率报价,即买入汇率和卖出汇率。买入汇率是指银行或经销商在向某个人士购买外汇并以当地货币付款时支付的价格。卖出汇率是指某个人士向银行或经销商购买外汇并以波黑马克付款时银行或经销商收取的价格。波黑境内的多数商业银行会定期在其分行展示以波黑马克兑换外币(10种左右在波黑最常用的交易外币,例如欧元、克罗埃西亚库纳、塞尔维亚第纳尔和瑞士法郎等)的买入和卖出汇率。

客户应了解相关的手续费。同时银行和经销商会通过收取其他费用或手续费的方式从外汇交易中获利。上述规定并不仅仅适用于在银行或外汇兑换处进行的外币买卖交易,同时还适用于涉及外币的多数非现金交易。例如,客户在国外使用由波黑境内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或借记卡或使用该卡购买以外币计价的任何商品,则银行可通过两种方式为其自身谋利而使客户承担相关费用。银行可选择其在将外币兑换为波黑马克时采用的汇率并要求客户承担相关费用。除此以外,波黑境内的多数银行同时会对在国外开展的交易收取手续费,而且这类费用通常高达交易费用的2%。上述两种收费方式很可能会使那些在国外交易中使用本国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的波黑客户付出高额的代价。

用于抵销汇率朝不利方向波动之风险的技巧之一就是“规避”外汇头寸风险。简言之,这是指通过与那些具有对立外汇头寸的银行(或某些其他金融组织)签订合同(以便净外汇头寸实现平衡)的方式有可能平衡签订外币贷款产生的汇率风险。如客户在其某份合同中出现利润亏损,则其会通过其他合同弥补该亏损。这听起来简单。但仍具有某些重要的资质条件:

- 套头交易不是免费的。提供套头交易合同的金融机构通常会为此收取相应费用且该费用通常会远高于客户认为的汇率变更风险;

- 套头交易机会通常不会提供给家庭客户;而通常会提供给那些面临较大风险的企业客户;

- 套头交易合同不适用于那些并不经常用于国际金融市场的货币。目前,KM/外币风险可获得的套头交易机遇十分有限。

- 汇率风险存在的时间越长,规避风险的困难就越大,需付出的代价就越高。外币贷款通常会存在可持续几年的风险头寸,因此规避风险的难度就越大,费用就越高,即使是在可获得套头交易合同的情况下;

某些企业客户通过其国际业务的性质可实现自然避险。例如,向瑞士出口某些商品的出口企业将(基于其业务性质)实现自然避险,抵销了其以瑞士法郎进行贷款的过程中面临的汇率风险。但家庭客户很少会获得自然汇率风险规避的机会。

金融安全指标

用于测量外汇风险暴露情况的金融安全指标是指用于追踪金融行业对市场风险敏感度或对汇率、利率和资本市场波动的敏感度的指标。用于测量外汇风险的综合金融安全指标如下:

外币贷款及其在贷款总额中的指数是一项用于计算外币贷款在贷款总额中所占比例的指标。在允许外币借贷的国家,由于在货币出现大幅度贬值或缺乏外币利润的情况下偿还外币贷款的风险进一步增加,因此监控居民外币贷款在贷款总额中所占比例尤其重要。

外币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指数是一项辅助安全指标,用于测量境外资金来源在负债总额中的相对重要性。由于如以外币支付的贷款源于外币资金来源则银行面临的外汇风险更低,因此有必要遵守上述指标以及‘外币贷款占贷款总额指数’这一指标。该指标通过外币负债与总债务之比予以表示,展示了外币负债在总债务中所占比例。

与股权有关的未平仓合约净额是其中一项基本金融安全指标。该指标通过净外币头寸与基础资本之比予以表示。净外币头寸是指单个银行所有长期和短期头寸价值的总额。单个外币头寸是指从加号中获取的资产项目金额和从减号中获得的负债项目的总额。单个外币头寸(未平仓合约)是指以本币(波黑马克)表示的银行余额的资产和负债中与特定外币(包括黄金和其他贵重金属)有关的项目之间的差额,包括潜在收益或亏损。

《波黑联邦外汇业务法》概览

在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外汇业务法主要用于监管外汇业务。上述法律确保国内外自然和法人实体能够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

波黑联邦外汇业务法主要管辖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以外币和可兑换马克作为支付货币的交易;居民之间以外币作为支付方式的交易(适用于经常和资本交易及其通过付款、收款或转等方式实现的执行方式);以及无法视作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的向/从波黑联邦进行的单边资产转进/转出。

为更好地了解报告剩余部分的内容,首先对下文中经常出现的某些术语作相应定义。

经常交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为资本转移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而开展的交易。由经常交易引起的付款和资本转移行为包括:支付与海外商品和服务贸易以及其他国外当前业务有关的所有应付款项;支付与贷款利息和其他投资净收益有关的应付款项;支付应付部分的本金;撤出直接投资和转移来自直接投资的收益;将来自国外工人的汇款、养老金、伤残津贴和其他社会福利转移给自然人;基于税金、费用、州际合作作出的转移;对保险理赔和彩票收益进行结算;支付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决中规定的款项;对佣金、会员费和罚金(罚款)作出赔偿;以及提供用于维持和支撑家庭的合理汇款。

资本交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开展的不属于国际经常交易的交易。因此,资本交易包括:

- 直接投资(为根据海外投资法律和对外贸易交易法律建立永久经济关系和获得对法人相当的控制权而由国外居民开展的一切投资活动以及由非居民在波黑境内开展的一切投资活动)。建立永久经济关系和获得对法人相当的控制权是指:a)确定或增加投资者完全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或为目前由投资者完全控股的公司设立分公司或收购该公司或由企业家为开展活动之目的作出投资;b)对新公司或现有公司开展投资,但前提是投资者在完成上述投资后将在公司注册资本中获得总共10%或以上的股权或10%以上的表决权,c)为建立永久经济关系授予的有效期为五年或以上的贷款,但前提是该贷款能够被归类为从属债权(从属信贷)。

- 不动产投资(波黑联邦境内居民和非居民为获得对国外不动产的所有权而作出的支付行为)。

- 证券交易(包括以投资基金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开展的不属于直接投资的交易)。在资本市场交易的证券应包括按系列发行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股票、债券和其他债务证券。在货币市场交易的证券应包括按系列发行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证券,例如短期无息国库券、商业汇票和存款证以及银行承兑汇票。

- 投资基金股份交易;

- 信贷交易(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外汇方式开展的合法交易)。信贷交易应包括商业和金融贷款并同时包括担保和保证,具体为:a)商业贷款应包括关于商品和服务的延期付款或预付款或关于延期和提前支付的银行资金。商业贷款同时应包括涉及购买应收款项的交易(保理和没收),但前提是引起索赔的基础交易可称为商业贷款.b)为在该点上向与外国之间开展的商品和服务贸易提供资金而就债务人的延期付款和预付款提供的金融贷款,即代表债务人直接与对外贸易中的商品供应商/服务提供商进行负债结算,c)金融贷款应包括为建立永久经济关系而授予的所有贷款(贷款期限为五年或以上的贷款除外),但前提是该类型贷款能够被称为从属债权(从属信贷)。

- 与基础商业交易有关的所有类型的融资(商品和服务贸易)(居民并非为缔约方)应视为金融贷款。金融贷款不得包括担保和保证:a)贷款是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即居民根据本法律和适用于债务的法律(合同和侵权)从非居民处获得或向非居民提供贷款。B)保证是指由银行代表非居民就两名非居民在国外开展的国际信贷交易和信贷交易提供的银行保证。C)担保是指居民法人根据法律规定代表非居民贷款供应商就两名非居民在国外开展的国际信贷交易和信贷交易提供的担保和其他担保方式。)

- 存款交易(基于非居民和银行之间以及居民和非居民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协议开展的交易)。存款交易同时包括根据债务法律(合同和侵权)以及支付系统法律达成的关于经常或其他账户有关的协议。

- 根据保险法律开展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交易(付款包括基于非居民保险公司和居民(受益人)或居民保险公司和非居民(受益人)之间根据保险市场法律订立的保险合同支付的保费和保险金额)。

- 单方面财产转移(具有个人和实际性质)(从波黑联邦转进转出资产的行为,不得视为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单方面转移可分为个人和实际转移,具体如下:a)个人资产转移应包括在馈赠、授予、固定收入、遗产、原产国移民债务结算、移民境外资产转移和波黑务工非居民收入转移的基础上将资产从/向波黑联邦转出/转进。B)实际转移应包括以波黑马克或外币或支票和物化证券将现金从/向波黑联邦转出/转进)。

波黑央行是根据《波黑央行法》开展业务并在其能力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法人。

境外支付方式包括:外汇、外币现金、支票和以外币计价且应以外币支付的其他金融票据。外汇是指来自国外的以外币计价的货币债权。外币现金(纸币和硬币)是指关于发行国家央行或政府的货币债权。以外币计价且应以外币支付的支票和其他金融票据是指与其发行国家有关的货币债权。

付款、收款和转移

居民和非居民可利用外汇在境外完成付款,但波黑联邦政府规定居民和非居民只能以外币付款的情形除外。

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以及非居民之间在波黑联邦作出的付款、收款、转移和还款行为应采用本币完成。但在下述情形下,允许以外汇和外币现金完成付款、收款、转移和还款:

- 波黑联邦根据波黑联邦外汇业务法授予的外币贷款;

- 在波黑联邦偿还外币贷款,根据参与投资建设或在国外开展经济活动的非居民和居民之间订立的合同支付保费和保险理赔,

- 出售和购买来自寄销仓库、免税区和免税店的商品,

- 出售和购买以外币计价的证券,

- 利用外币储蓄存折和外汇账户支付外币现金;将外币现金从某个外币储蓄账户转移到同一持有人的另一个外币储蓄账户或从某个外汇账户转移到同一持有人的另一个外汇账户,

- 出售和购买,即根据波黑联邦外汇业务法的严格规定支付和催收居民法人和企业主在开展对外贸易过程中产生的索赔和债务及

- 支付存款(作为担保)。

居民法人和企业主有义务在不晚于下一个营业日将根据《波黑联邦外汇业务法》收取的外币现金存入其银行外汇账户。

基于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经常交易和资本交易作出的付款、收款和转移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不受任何限制。同时,允许在波黑联邦以外汇订立合同,但前提必须以本币完成付款和收款。

基于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经常交易和资本交易作出的付款、收款和转移行为由银行根据上述法律作出。因此,银行无权处理任何支付指令,即如某项付款或转移指令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则银行不得作出任何国际转账行为。

波黑联邦政府有权就基于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经常和资本交易作出的付款、收款和转移行为(可通过抵销、债权转让、债务承担等任何其他方式完成)施加相关条件。

法律严格规定居民法人或企业家不得基于虚构合同或其他虚构文件,或订立的未规定实际价值的合同向非居民作出国际支付行为。此外,支付卡不得用于支付与资本交易有关的款项。

已收到支付指令的银行(“接受银行”)应根据与付款交易有关的法律执行有效的支付指令,但前提是指令发布者的账户中拥有足额资金。

接受银行应执行具有下述性质的有效支付指令:

- 经有效填写且获得真实授权。

- 适当确认了接受银行及

- 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接收者。

接受银行应在收到支付指令所在的银行工作日或在第二个起息日(如有)(按较晚者计)执行支付指令中所含的指示。

接受银行应向指令发布者提供下述信息:

- 执行支付指令的条件,

- 自发布支付指令之时起至受益人收到付款止的执行期限,

- 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如有)的计算方式,及

- 使用的汇率。

执行支付指令后,银行应向付款受益人提供下述信息;

a)付款执行

b)曾支付的原始金额,

c)发送者收取的费用和手续费及

d)起息日

银行应将在执行转账指令后在不晚于下一个营业日结束之前将从国外收到的资金存入受益人账户。

居民法人和企业主应在出口商品清关/提供服务后6个月内就将商品出口到国外或向国外提供服务之行为收取相应款项并将其转移到波黑联邦。

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的商品出口或服务提供行为不应超过6个月付款,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付款的商品出口或服务提供行为应视为境外信贷交易。

居民可在付款后六个月内将通过出售位于国外的和直接在国外交付的商品而获得收益转移到波黑联邦。

非居民可支付和转移基于联邦境内直接投资的收购、出售和清算获得的资本,但前提是该交易根据有效的对外贸易交易法登记和执行。

非居民可自由将其从直接投资中获得的收益转移到国外,但前提是其已在联邦境内结清由税务和出资引起的一切税金和负债。

将剩余清算和破产财产转移到国外不受限制,但前提是必须结清波黑联邦境内由税务和出资引起的一切税金和负债。

税金结算必须通过由波黑联邦税务管理局发布的纳税证明和出资缴付证明以及由波黑间接征税部门发布的证明进行证明。

签订合同的居民、基于其授权并由其代表签订合同的居民、及向居民购买应收款项/接管因境外信贷交易导致拖欠非居民的债务的银行和居民-法人实体应履行契约职责。波黑联邦不得作为任何境外信贷交易中职责履行的保证人,但根据《波黑联邦借债、债务及担保法》作出的担保除外。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订立的与境外信贷交易有关的合同应无效。

非居民可在银行开立外汇和可兑换马克账户。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非居民可将其根据《外汇业务法》赚取的外汇存入其银行外汇账户或将其出售给银行。

非居民不得保留不是通过与上述法律规定的经常和资本交易有关的收款获得的可兑换马克。非居民亦不得向银行购买超出其根据法律规定赚取的本币对应价值的外汇。

非居民在出示所有海关关税结算证明后可将资金转移到国外。

任何提供外汇账户、本币账户或外汇储蓄帐户开立服务的银行应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确定居民和非居民的身份并作出相关行为。

银行有义务确保与外汇账户有关的信息具有机密性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保密。

政府部门可针对居民和非居民开立银行账户等事项规定相关条件和程序。

随身携带出入境款项

居民和非居民在跨越国界时有义务向海关官员申报带入或带出国家的超出联邦政府规定金额的外币现金、可兑换马克和证券金额。

将外币现金、以外币计价的支付卡和支票带入联邦境内将不受任何限制,但必须按上述规定作相应申报。

该义务适用于代表任何法人或企业家将外币现金、可兑换马克或证券带入或带出国家的任何代表、责任人和代理。

联邦政府应规定居民和非居民自然人可带入和带出联邦的可兑换马克的金额以及银行将可兑换马克带出联邦的条件。

案例

瑞士国家银行作出的取消瑞士法郎兑欧元的上限的决定对全球经济带来了冲击,尤其在中欧和东南欧地区引起了强烈反响,波黑也不例外。几年来,波黑境内的外币贷款借款人以及其他允许外币贷款的地区或国家的外币贷款借款人在还款方面经历了巨大困难。为此,借款人向Hypo Alpe Adria Bank提出索赔,声称鉴于该银行几乎发放所有该类型的贷款,因此在签订贷款合同之时,借款人无法预计到该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害性后果。

一审法院受理了关于违法计算利率的索赔,但驳回了关于货币条款的索赔。二审法院就驳回该部分索赔给出的理由为:合同已经签署(任何一个普通的消费者都应该明白这一点)且原告(贷款受益人)在其签订合同之时已了解其将建立的是哪种类型的契约关系。此外,法院认定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足以表明其对所达成的契约关系类型并不了解且银行未向其告知载有货币条款的合同可能引起的潜在风险的证据。

Marić & Co Law Firm律师事务所作为Hypo Alpe-Adria-Bank d.d.的顾问和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观点和理由被波黑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予以认可。最高法院已通过本案确立了成功解决与瑞士法郎(CHF)贷款有关的一切争议之依据的一般原则。上述判决尤其确认了任何银行和自然人之间订立的CHF贷款协议对双方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判决对波黑联邦一审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超过1,000起具有相同性质的案件具有示范判例作用。

 

第六章:土地法领域的法律风险

土地登记

在讨论实际财产权之前,有必要先行了解波黑的土地登记制度。一般而言,完整的财产权登记制度是在奥地利财产权登记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后者由奥匈帝国(1878年-1914年)在占有和合并波黑期间建立。该制度通过为所有财产建立土地登记记录的方式建立,因此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土地登记部门登记所有财产中附带的任何和所有权利。财产权在其向土地登记部门完成正式登记后(确保透明且便于所有第三方公开查阅)构成并有效存续。

土地登记记录由三张表构成:表A-土地描述记录;表B-所有权记录和表C-负担记录。所有客观的土地相关信息(例如地表)应登记在表A中;关于土地所有者的信息应登记在表B中。最后,所有负担和第三方权利应登记在表C中。

过去,所有土地登记记录以及可追溯至19世纪的档案均由当地管辖法院负责保存。然而,虽然波黑联邦一直未改变该制度,但塞族共和国在2011年将土地登记记录的管辖机构从当地法院变更为中央地籍和测地部门(作为当地组织单位的行政机关)。但后者的改变并未影响土地登记的法律原则或其内容。

最终,在塞族共和国和波黑联邦,土地登记记录在2010年开始实现了数字化。目前土地登记记录以数字化形式进行保存,同时还为存档目的制作了副本备份。

所有权

《财产权法》所设定的现行法律框架未就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私有土地所有权施加任何限制。此外,公共法人(例如国家和/或其部门)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完全等同于私人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或其他地位孰高孰低之分。此外,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即,未在波黑注册或未获得公民身份的境外法人或自然人)通常在获得土地所有权的过程中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但前提是波黑与该境外人士的所属国在开展土地收购交易过程中存在有效的法律互惠关系。对上述规定存在部分例外情形,但这些例外情形仅限于具有特定性质的土地,例如农业用地或其位置(例如位于对国家具有特殊利益的区域的土地)。

土地所有权可通过商业途径(即通过签订购买合同)或行政或司法授予(即通过法院判决或行政决定)的方式获得。任何土地可由不限人数的法人和/或自然人共同拥有,但其共同所有权及各自所占比例应作明确登记。

与普通土地不同的是,建筑可按一个整体产权进行登记,也可以作为若干单独产权的集合进行登记,且各个单位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单位数量仅根据建筑的性质和类型以及投资者设定的技术参数决定,这导致财产单位可能会是某个单个公寓或办公室或整个楼层或整栋高楼。但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和所有单位的所有者应同时为实际建筑所在土地的共同所有者,其各自所占的共同所有权比例将根据其单位面积与整栋建筑面积之比予以确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财产权法》规定应自动将之前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土地使用权和处置权转变为之前权利登记持有人的完全所有权。该法律解决方案推动了法律转变流程的完成,该流程的转变主要依据权利持有人的实际申请。上述规定与一般土地登记原则相符,据此,任何和所有权利仅在向土地登记部门完成正式登记后方可视为构成并有效存续。

其他财产权

除所有权法律制度外,《财产权法》授予了其他一系列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权利为通过权(或称路权)和建设权。

通过权,作为一种不动产地役权,代表了土地相关的基本且最古老的法律制度。该法律概念直接可追溯到原始的罗马法概念,根据后者,某地块的所有者有权使用另外一块设有这种地役权的地块的某一部分,但通常需要向该设有地役权的地块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补偿。如同所有权那样,通过权可通过商业途径或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获得,尤其是对那些自身地块没有与道路连接时比较常见。

建设权代表了一种相对新的法律制度,由新的《财产权法》引入,但目前在当地实践中应用频率仍较低。由新的《财产权法》引入的建设权不同于公共管理部门根据现已废止的原社会主义法律概念授予的建设权。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建设权是针对其他人的土地而授予的一种有限的财产权,即授予建设权的持有人在该地块上或其底下进行建筑施工的权利,而土地所有者有义务接受该权利”,因此“建设权在法律层面等同于建筑本身”。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某些土地上行使的建设权与土地本身各自独立存在,这导致需要分别对建设权和土地进行登记。《财产权法》对上述原则作出了详细描述,同时该法规定了双重登记制度,即在该地块的土地登记簿上应当同时在一份新设的土地登记簿中作为一种持有人的财产权予以登记,并作为该地块的一种权利负担。建筑施工完成后,其应在新设的土地登记簿中被登记为独立的不动产,在法律层面上独立于其建设所在的土地。该制度允许对这种建设权以及基于该建设权而建成的建筑进行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与建设施工所在的土地完全无关。此外,该制度允许该土地和在该土地之上的建筑的所有权由不同人士持有,构成土地和建筑之间不动产一体化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建设权持有人应为在设有建设权的土地上所建设的建筑的所有权人,但同时也是该土地本身的使用权受益人,因此“有义务向土地所有者按月支付土地对价;如无其他约定,对价金额应等于土地平均租金”。建设权可通过法院决定或共同协议方式获得,共同协议需要以公证文书书的方式签署,由当地公证员以本地语言的方式办理。建设权所享有的设有权利负担的不动产地役权,与建设权本身和基于建设权而建设的建筑的所有权一样,享有同等法律保护。

建设权可通过设有权利负担的土地的灭失、或经权利人一致同意后放弃权利、或约定的有效期期满、或最终满足约定终止条件等方式终止。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某一建筑未在确立建设权后十年内基于建设权进行建设,则该设有权利负担的土地所有者可请求终止该权利”,该请求由法院负责处理。同时,如基于建设权建设的建筑被拆除导致其无法再被适当使用,且如被拆除的建筑未在被拆除后六年内完成重建,则建设权应予终止。

建设权终止后,建设的建筑将成为该建筑所在的土地的附着物,因此该设有权利负担的土地所有者将成为该建筑的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有义务向之前的建设权持有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应等于因目前存在于土地上的建筑导致土地市场价值增长的部分。

抵押

如上所述,波黑的财产权基本法律制度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的财产权基本法律制度类似或相同。其中一项制度为抵押,其被定义为设置在不动产上的担保,以第三方为受益人,对不动产所有者设置一定的权利负担,以此作为某债权的担保。

任何不动产可作为抵押物,即使是在不动产所有者并非为债务人而仅为担保人的情况下。此外,任何单独财产之上可设置多重抵押,但应当根据在土地登记部门的登记顺序而确定抵押权人的优先权和顺序。抵押财产仅可在当地管辖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取消抵押人的赎回权(抵押权的实现)。取消抵押人的赎回权行为本身可通过财产出售,通过公开拍卖或向法院申请直接作出决定的方式完成,届时该出售所获得的任何和所有收益应在债权人之间作出分配,有抵押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先行登记的有抵押债权人将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有抵押债权人。

抵押登记较为正式,需要提供大量与担保债权和抵押依据有关的信息,例如债权条款和条件、基础合同和还款日期等。抵押通常应根据抵押协议(必须在波斯尼亚公证人的公证下以当地语言并以书面形式订立)进行登记,但抵押亦可基于法院裁定或行政决定进行登记。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不再对由纳税义务人的不动产拥有普遍的抵押权,相反必须按照同所有其他方相同的方式对其抵押情况进行登记,因此税务机关的担保债权将按照与其他个人债权相同的方式进行排名。向公共和私人债权提供同等法律保护是上述法律变革和过渡流程的组成部分。

如取消抵押人的赎回权是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实施,则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的《强制执行程序法》就此规定了某些限制,根据该限制,首次拍卖中获得的价格不得低于不动产估值的二分之一。如首次拍卖未成功,则应举行第二次拍卖,在第二次拍卖中获得的价格不得低于不动产估值的三分之一。如第二次拍卖仍未成功,则应举行第三次拍卖,在第三次拍卖中将无任何价格保留,但债权人有权对达成的最低价提出异议。在任何情况下,买方必须向管辖法院支付没收不动产的拍卖价格,而后根据上述债权人排名顺序将收回的款项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但是,如位列第一的债权人直接就取消赎回权的不动产价格来偿付其债权的,则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地籍和土地登记记录

土地法领域最大的法律风险之一与土地登记和地籍记录的同步和更新不一致,且这种不一致持续并列存在有关。一般而言,土地登记记录具有更悠久的历史且由法院负责保存,而地籍记录则历史相对短暂且由行政部门负责保存。塞族共和国的法律框架是个例外。塞族共和国的法律框架将土地登记和地籍记录的管辖权转让给了中央行政部门(见第6部分)。

土地登记记录和地籍记录之间的技术差异表现在前者以旧的土地测量结果为依据,而后者以新的土地测量结果为依据,这也因此经常导致两项记录之间出现差异,即地表、地形和边界等差异。

两项记录之间的法律差异表现在他们的法律效力不同,土地登记记录虽然历史更为悠久,但通常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其他法律事项的唯一证据。另一方面,地籍记录通常作为占有不动产事实和其他事实认定的证据。但尽管土地登记记录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发布施工许可时,地籍记录却经常被当地土地整治计划主管部门作为背景文件。

首要法律风险之一是将之前法律规定的“处置权”正式转化为《财产法》项下的所有权。通常,有必要在交易发生之前向土地登记部门首先登记财产的相关所有者,以此作为一项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此外,为使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发布相关施工许可,必须确保标的地块的地表、地形和边界保持协调。即,土地登记部门根据旧的土地测量结果授予和登记法定建设权涉及的基址图,必须在地表、地形和边界等方面与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时依据新的土地测量结果所做的基址图一致。

施工许可

由于所有施工工程应根据《土地整治计划法》实施,因此在土地整治计划监管过程中会产生另一项法律风险。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以及波黑的一般法律框架,投资者如需获得施工许可必须就施工土地获得建设权。波黑在不动产建设和开发领域对投资者通常采取的实践为:投资者通过订立购买协议的方式获得对建设土地的所有权。但在法律层面另一项可行的做法为根据《财产权法》获得建设权。

根据《土地整治计划法》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和其他相关事项只能根据土地整治计划文件进行审批,包括上述法律和根据上述法律颁布的特殊法律法规。批准施工和其他相关事项从法律角度来讲包括颁发城市化批准、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等程序,该程序应根据行政程序法展开(这一点在波黑所有的政治实体中完全相同)。

根据《土地政治计划法》的规定,与建筑施工有关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执行其他相关事项(例如重建、追加施工、搭建附加楼层、变更建筑用途、建筑保护(建筑维修工程除外)、建筑拆除和临时建筑搭建等);未事先获得城市化批准,各个政治实体仅可发布一项行政决定。

城市化批准作为一项行政决定,由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规定了规划建设应符合土地整治计划文件且应以初步建筑设计为基础(必须包括建筑位置)。就其应用本身,投资者通常需提交下述文件:

- 地籍计划和土地登记摘录副本;

- 初步建筑设计;

- 详细的应用描述,包括确定土地整治计划和城市化批准技术条件所需的信息;

- 行政部门可能需要的所有其他文件,具体由施工复杂程度决定。

城市化批准发布后,其应包括与施工(包括施工位置、规模、与道路的连接等)有关的所有技术和法律条件。该批准有效期为一年,在此期间,必须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批准有效期期满后允许延期一年,但前提是技术条件保持不变。

施工许可同时也是一项行政决定,在主管当局确定施工工程符合土地整治规划文件、技术条件和之前发布的城市化批准后发布。根据各个政治实体的法律规定,申请施工许可时必须提交下述文件:

- 具有法律效力的城市化批准文件;

- 关于施工土地的地籍摘录;

- 建设权证据;

- 两份关于主要或施工设计的副本;

- 监督部门授予的设计批准(例如消防、环境卫生等);

- 就标的建筑获得城市化批准过程中授予的批准(例如公用事业公司和地下设施其他所有者的批准);

- 主要项目建筑设计或施工设计(同时包括主要设计)。

《土地整治计划法》通常将建设权证据定义为:

- 土地登记摘录确定的所有权证据;

- 可强制执行的法院判决或可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投资者根据该判决或决定获得所有权或建设权;

- 关于为建筑施工向投资者授予的土地的可强制执行的决定;

- 为联合施工而与土地和/或不动产所有者签订的合伙协议;

- 旨在授予建设权的特许协议,或

- 作为投资者获得所有权或建设权之依据的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各个政治实体法律框架的规定,负责处理施工许可发布流程的行政部门有义务在授予施工许可之前向所有有关各方提供与项目设计有关的意见;有关各方是指申请施工许可的法人和/或自然人、作为施工许可申请标的的不动产的所有者或其附带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持有人以及与标的不动产邻接的不动产的所有者或其附带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持有人。

如施工工程未在施工许可开始生效后一年内开始施工,则通常情况下施工许可应予终止。上述有效期期满后允许延期一年,但前提是施工许可的技术条件保持不变。根据法律的规定,建造者应至少提前八天向主管检查部门汇报施工工程开始日期。

最后一个许可为使用许可,该许可旨在批准投资者使用新建建筑并作为在地籍和土地登记记录中进行建筑登记的依据。使用许可在技术核查后由发布施工许可的部门指定的各领域技术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颁发。技术委员会的成员数量及其构成取决于建筑的类型和复杂程度;技术委员会成员的职责为确定和确认所有施工工程是根据施工许可和适用的标准进行的施工。在技术委员会确认所有工程已适当完成施工并出具技术报告的基础上,行政部门将发布使用许可。技术委员会产生的费用通常由投资者承担。

申请使用许可时通常需提供下述文件:

- 施工许可副本;

- 地籍计划副本(附建筑位置标记);

- 建造者关于施工工程和建筑维护条件的书面声明;

- 施工监理的书面报告。

在法定截止日期方面,主管行政部门必须根据相关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在就简单程序规定的三十天的期限内或就复杂程序规定的六十天的期限内处理上述所有申请。但上述截止日期仅适用于申请资料和提交资料完整的情形;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申请者必须提交追加文件或纠正其原始申请资料的情形,因此在每次重新提交申请资料时,截止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

税金和费用

根据适用的法律框架,上述所有程序将以税金和行政费用的形式产生一系列费用。但具有超越国界法律性质的国际条约(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为豁免中国外交和/或领事办公机构的上述税金和/或费用提供了法律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3(1)条明确规定“派遣国和使馆馆长应被豁免与使馆所在地(拥有或租赁)有关的一切国家、地区或市级的费用和税金,但其对提供的具体服务所付的款项除外”。《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2(1)条具有类似规定:“领馆馆舍和领事的居住地(派遣国或作为派遣国代表的任何人士作为所有者或承租人)应被豁免一切国家、地区或市级费用和税金,但其对提供的具体服务所付款项除外”。

同时需注意的是,在波黑联邦,根据相关法律框架的规定,获得不动产所有权必须按5%的税率支付相应的税金。另一方面,在塞族共和国,不动产转让和收购税已经废除,转而通过向本年度不动产所有者征收年度财产税的方式取而代之。

行政费用在获得相关施工许可的过程中产生。除向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种申请资料和提交资料收取的数额较小且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发布地籍计划的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外,该程序中产生最高额的费用为依据《建设用地法》所征收的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在城市区域进行施工建设的投资者通常需向当地自治机构(即自治市)支付不同类型的行政费用:

- 城市建设用地授予费用;

- 城市建设用地清理费用;及

- 城市建设用地使用费用。

城市建设用地授予费用是建设用地购买价格的一种形式,其征收对象为获得主管当局(土地所有者)土地的建设用地用户。城市建设用地清理费用是指就提供的建设场地清理和实际施工准备服务向所有投资者征收的一种费用。但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投资者如自行承担建设用地的清理和准备工作,则无需支付任何清理费用。城市建设用地使用费用是在投资者使用城市土地及其所有基础设施便利的基础上征收的一种费用。该费用按照新建建筑的使用面积,以及地块所处区位情况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相关系数乘以按年确定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最终平均建设价格。但需注意的是,由所有者在原建筑地基上建造的建筑来代替被拆除的建筑,无论是所有者按其个人意愿拆除,还是因破损或不可抗力而由主管部门作出拆除决定后拆除,应支付的费用应按新建筑的使用面积与被移除或拆除建筑使用面积之间的差额。

征用流程和补偿

根据波黑联邦《征用法》的规定,根据波黑联邦及其州、市或自治市、公共公司、公共机构以及公民的需要,为了建设水、电、电信或天然气供应等基础设施,可以实施征用这种行政程序。同样地,根据塞族共和国《征用法》的规定,可出于对塞族共和国(以下称“塞族共和国”)或其当地自治单位以及公民需求之考虑,按照与波黑联邦相同的条件实施征用流程。在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被征用财产将归实施征用程序的受益人士所有(以下称“征用受益人”),在联邦,被征用财产同时也成为公共财产。

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的《征用法》均规定,如部分被征用财产的前任所有者认为由于征用流程的实施,其在剩余部分的财产开发中不再持有任何经济利益或无法再正常使用剩余部分的财产或迄今为止征用流程已对其剩余财产上存在的物品或设施造成了阻碍或困难,则其将有权要求其全部财产被征用。上述请求可在征用行政程序实施期间的任何时间提出,包括基于上述人士提出的上诉请求开展的二审程序之中也可以提出。

被征用财产的前任所有者有权就其被征用财产获得相应补偿。根据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的法律规定,通常征用受益人应向前任所有人提供另一项财产作为补偿,无法提供另一项财产的,则征用受益人应以货币形式作出补偿。在波黑联邦,补偿金额应“等于被征用财产的市场价值”,在塞族共和国,补偿金额应“不低于被征用财产的市场价值”。上述法律进一步规定:如任何住宅建筑、公寓或商业楼宇被征用,则在拆除之前,受益人必须向该住宅建筑、公寓或商业楼宇的前任所有者提供适当的住宅建筑、公寓或商业楼宇的所有权作为替代。值得注意的是,在塞族共和国,如任何商业楼宇被征用,则征用受益人应在拆除前向该商业楼宇的前任所有者提供适当的替代楼宇的临时使用权。

补偿金额将分别根据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的《征用法》第六和第七条的规定进一步确定。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法律将替代财产均定义为“与被征用财产具有相同市场价值的、与被征用财产处于同一个自治市或城市的,且与被征用财产具有大致相同使用条件的另一项适当财产”。此外,在波黑联邦,前任所有者无权就违法建造的建筑获得补偿,但该违建建筑作为前任所有者的唯一居住住处,且主管当局尚未就该建筑作出拆除决定,并且该建筑已登记在联邦测地和财产事务部门的官方土地测量记录中的情形除外。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建筑的前任所有者将有权获得与该建筑建设价值等同的补偿。实际上,建设价值由法院专家决定,通常低于财产的市场价值。

塞族共和国《征用法》对违建建筑提供了类似的解决方案。根据该法律规定,“违建建筑的前任所有者如在建造时满足建筑合法化标准,则其将有权获得等于其投资额的补偿金额”。如前任所有人在提交征用申请后违法建造建筑,则其将无权获得任何补偿,“但其可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该建筑并取走建筑材料,否则行政机关将拆除该建筑并由前任所有者承担与之有关的一切费用”。

如果前任所有者属于特殊家庭或个人,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的《征用法》均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将适当调整提高补偿金额,即“如果该情况对前任所有者的生存至关重要,尤其是对前任所有者用于开展和授权开展业务活动的大部分或全部土地或商业楼宇进行征用,将对前任所有者的生存构成危害,或者征用将导致农户必须从其居住的区域搬出的”。但前任所有者无权就其在被书面告知征用申请已提交之事实后开展的土地和建筑投资获得补偿,但应视为正常使用财产而产生的费用除外。

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的征用程序在实际上是完全相同的。根据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的《征用法》的规定,征用申请应在确定符合公众利益的基础上提交给当地主管自治单位,即自治市。如征用受益人为代表国家的法人,则征用申请应由适格的公共代理人(pravobranilac)代表该法人提出。申请本身仅可在建筑施工决定(法律或特别决定)或当地土地整治计划文件的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必须在主管当局宣布符合公众利益后两年内提交。

但为成功完成征用申请,征用受益人在提交其他文件的同时,还需提交表明其已试图就财产收购条件与前任所有者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向前任所有者提供书面要约、公开邀请等)的证据。如征用受益人未与前任所有者就财产收购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则征用受益人可申请行政程序,以有效且强制性的手段将前任所有者的财产转变为征用受益人的财产。

在整个征用流程(即当地市政部门实施的行政程序)过程中,征用受益人和前任所有者应就补偿形式和金额以及补偿截止日期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一致意见应以行政听审记录的方式作出,该记录将作为直接可强制执行的文件(作为可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各方签署上述记录即表明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上述记录应包含该一致意见涉及的所有元素(补偿形式、金额和截止日期)。

在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如自征用决定强制执行日期起两个月内各方未能在行政征用程序中达成一致意见,则主管行政部门应向当地管辖法院提供包括征用决定在内的完整文档。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将通过一种特别司法程序确定补偿金额。但如各方的声明和行动明确表明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主管行政部门可在两个月的期限期满之前将案件转交给当地管辖法院。此外,如主管行政部门未适时将案件转交给当地管辖法院,则前任所有者和征用受益人将有权直接联系法院,并请求法院确定补偿金额。波黑联邦征用法包含一项特别规定,根据该规定,管辖法院在开展特别程序过程中,在确定征用补偿金额时将按照其他相关各方在行政部门商定的补偿金额作为考量因素,但前提是多数方已在同一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征用流程中已经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的《征用法》的规定,征用受益人有权在征用决定强制执行日期获得被征用财产,但前提是征用受益人已向前任所有者支付补偿金额或已向其提供适当的替代财产。如征用受益人未在强制执行日期获得被征用财产,则其应有权在向前任所有者支付补偿金额之日或在向前任所有者提供适当财产之日获得被征用财产。但如征用流程为建造与基础设施相关的项目而实施,则征用受益人可基于事情的紧急程度或为避免发生任何重大损害而凭借来自主管部门的授权进入标的财产,甚至是在作出补偿之前,但被征用财产为住宅或商业楼宇且征用受益人尚未提供替代财产的情形除外。

根据波黑联邦《征用法》的规定,如“征用受益人在征用决定强制执行日期后三年内,没有根据项目性质开展实质性重大工程”,则被征用财产的前任所有者有权请求取消征用决定;对于未开展工程施工的被征用财产部分,以及未用作征用目的的部分,征用决定可部分取消。如被征用财产由多名人士共同拥有,则必须由多数共同所有者提出取消请求。塞族共和国《征用法》提供一项类似的合法解决方案,即如征用受益人未在征用决定强制执行日期后十年内基于目标性质开展实质性重大工程,则被征用财产的前任所有者有权请求取消征用决定。与波黑联邦的做法相似,在塞族共和国,如被征用财产由多名人士共同拥有,则取消决定必须由共同拥有一半以上标的财产的前任共同所有者提出。

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征用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载明一切征用费用由征用受益人承担。此外,征用流程可以区分紧急优先程度,波黑联邦征用法明确规定为实施交通基础设施执行的征用程序要优先于其他征用程序

 

第七章:税法领域的法律风险

整体而言,波黑的税务体系可以用复杂来形容。该复杂度由波黑的政治环境和行政管理结构所导致。

为介绍和了解波黑的税务体系,有必要对与当前行政结构有关的事实进行总结。波黑当前的行政结构因《和平框架协议》(通常称为“代顿协定”)的缔结而形成,该协议终结了战争,同时也在波黑建立了一个相对复杂的行政结构。换言之,波黑由两个区域性行政实体: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以及一个行政区-布尔奇科特区构成。波黑联邦由十个州构成,同时其各个州又由多个自治市构成。塞族共和国由多个自治市构成。布尔奇科特区实际上不“属于”任何实体,而作为特殊行政单位,其主权由波黑所有。

税务体系基于行政和治理结构而构建。因此,国家、行政实体和布尔奇科特区层面均建立了相应的税务体系。在国家层面,间接税务管理局负责间接税征收工作。该部门同时负责整个波黑区域内的关税和消费税。在行政实体层面,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负责征收直接税。了解上述结构后,本章内容将首先围绕间接税展开,其次是直接税。

间接税

间接税包括增值税(VAT),消费税(就石油产品、烟草制品、软饮料、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和咖啡等商品征收的一种特殊类型的间接税)。间接税由波黑国家层面的相关部门负责征收。

增值税(VAT)

增值税是一项综合的消费税,主要根据商品和服务的附加价值征收。增值税是一项适用于一切商业活动(包括商品制造和经销以及服务提供)的一般税。增值税属于消费税,因为其由最终用户而非公司缴纳。增值税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进行征收。从制造到经销链在内的所有阶段,税金金额均是透明的。缴纳税金时,纳税人应减去其在购买时已向其他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部分。上述规定确保了税收中性原则,不论涉及的交易数量为多少。

下述服务在波黑可豁免增值税:

- 在超过60天的期限内出租和转租民用住宅、公寓、住宅楼宇,

- 提供不动产,但首次转让处置新建不动产之所有权或权利的情形除外,

- 金融服务,

- 保险和再保险服务,

- 私立或公立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 邮政服务

波黑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为本区域内最低。

波黑的增值税税率没有优惠税率。应纳税人是指登记为或应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一切个人和法人实体。任何提供价值超过或可能超过50,000波黑马克(约25,000欧元)阈值的商品和服务的人士应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

消费税

消费税是就石油产品、烟草制品、软饮料、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和咖啡等商品征收的一种特殊类型的间接税。纳税人应为在波黑境内进口或出口消费税目项下产品的法人和企业家。

关税和关税系统

波黑关税系统受诸多自治和国际条例管辖并统一适用于波黑单一海关辖区。如上所述,关税由波黑间接征税部门负责征收。波黑经济关税保护系统的基本要素、关税程序内所有操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海关辖区、海关监督、清关程序和监管关税保护系统的其他机构均受《波黑关税政策法律》管辖。

《关税税则》用于规范关税税率。每年波黑将制定新的《关税税则》。关税法律统一适用于波黑境内的单一海关辖区。进口至波黑海关辖区的商品的清关程序由受理商品清关申报的海关分支机构负责执行。波黑境内有4个主要地区中心:

- 巴尼亚卢卡地区中心,

- 萨拉热窝地区中心,

- 图兹拉地区中心,

- 莫斯塔地区中心。

《稳定与结盟协议》规定满足技术标准和条件标准的几乎所有商品均可自由出口到所有欧盟国家,同时波黑市场将为满足该协议所附附件和协议项下动态要求对所有欧盟商品开放。波黑与下述国家签署了《中欧自由贸易协定》(CEFTA):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黑山,马其顿和联合国科索沃特派团/科索沃。《中欧自由贸易协定》(CEFTA)将取代并补充与该地区个别国家签订的现有自由贸易协议。波黑同时与土耳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议》并与下述国家建立了普遍优惠制:美国,新西兰,瑞士,挪威,日本,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白俄罗斯。此外,波黑与伊朗建立了出口优惠制度。

相关部门包括:间接税务管理局负责征收波黑境内的所有间接税。间接税务管理局通过其管理委员会直接向波黑内阁委员会负责。现场征税活动由位于下述地点的四个地区中心负责管理:萨拉热窝,巴尼亚卢卡,莫斯塔和图兹拉。(http://www.new.uino.gov.ba/en/CONTACT)

直接税

直接税包括由雇主和雇员支付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缴款,以及财产税。

公司所得税

通常,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以及布尔奇科特区都采用相同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即10%。需注意的是与中欧和东欧国家相比,这里是欧洲公司所得税是欧洲最低的国家之一。

1. 公司所得税纳税人

波黑联邦

《波黑联邦公司所得税法》于2016年2月16日发布在第15/16号“波黑联邦政府公报”上。自该法实施以来,《波黑联邦公司所得税法》(第 97/07、14/08和39/09号政府公报)不再适用。根据该法现行版本的规定,纳税人是指:

- 在波黑联邦境内成立的并在波黑联邦、塞族共和国、布尔奇科特区或国外开展商业活动并获利的法人实体和其他实体,

- 塞族共和国和布尔奇科特区境内的法人实体的分公司,但为在波黑联邦境内获利而将注册办公所在地设在波黑联邦境内,

- 在波黑联邦境内设有永久营业场所并作为波黑联邦居民的境外法人实体,

- 从波黑联邦居民处接受收益的境外法人实体。

塞族共和国

根据《塞族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是指:

- 位于塞族共和国境内的、但从塞族共和国、波黑联邦、布尔奇科特区或国外获利的任何法人实体,

- 总部位于波黑联邦或布尔奇科特区的法人实体的分公司,主要为在塞族共和国境内获利而设立,

- 在塞族共和国设有永久营业场所的境外法人实体,主要为获得与各个永久营业场所有关的收益而设立,

- 从塞族共和国境内财产中获利的境外法人实体。

布尔奇科特区

布尔奇科特区的公司所得税纳税人是指:

- 位于布尔奇科特区的、为从波黑或国外获利而设立的法人实体,

- 总部位于波黑联邦或塞族共和国的法人实体的分公司,主要为在布尔奇科特区获利而设立,

- 在布尔奇科特区开展交易并在布尔奇科特区设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境外法人实体,主要为获得与固定营业场所有关的收益而设立,

- 从位于布尔奇科特区的财产中获利的境外实体,主要为获得与不动产有关的利润而设立,

- 在布尔奇科特区产生收益的外国人士。

税基

尽管波黑联邦、塞族共和国和布尔奇科特区均采用相同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但其税基不尽相同,因此我们无法宣称公司所得税系统是统一和协调的。

在波黑联邦,税基是指税收平衡表中确定的某个纳税人的应税所得。

根据《塞族共和国所得税法》,塞族共和国就纳税年度确定的税基应为当年会计年度应税所得与可减免费用之间的差额。

在布尔奇科特区,纳税年度的税基应为税收平衡表中确定的应税所得。

预提税

预提税适用于向非居民法人实体支付的某些款项(股息、指定的利息、就知识产权权利、市场调研、税务咨询、商业咨询和审计服务以及非居民在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其他服务支付的款项)。波黑的预提税将按照与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相同的方式受到监管。

波黑联邦

波黑联邦的预提税适用于非居民通过在波黑联邦境内开展临时业务活动获得的收益。下述款项或任何其他结算需缴纳预提税:

- 股息(即股票利润),

- 利息或与利息类似的款项,

- 特许权使用费和知识产权(IP)权利,

- 管理、技术和教育服务费用(包括市场调研、税务咨询、审核服务和咨询服务费用),

- 动产和不动产租赁补偿,

- 娱乐和体育赛事补偿,

- 为规避在波黑联邦境内产生的风险进行投保而产生的保险和再保险费用,

- 电信服务补偿,

- 其他服务费用,但仅限来自未与波黑签署双重征税协议国家的非居民。

在未根据税收协定享有减免的情况下,股息的预提税税率为5%,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费用的预提税税率为10%。

塞族共和国

根据《塞族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塞族共和国的预提税主要针对向境外法人实体支付的下述款项征收:

- 股息和股票利润支付,

- 利息支付,

-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付款,

- 塞族共和国境内的娱乐、艺术表演或体育活动付款,

- 市场调研、广告和宣传、管理、咨询、税务和商业咨询费用支付以及就审计员、会计师和律师的服务支付的款项,

- 塞族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和再保险费用支付,

- 塞族共和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电信服务付款,

- 动产租赁付款,

塞族共和国的预提税税率为10%。但股息的预提税税率为5%。

布尔奇科特区

向非居民法人支付收益的来自布尔奇科特区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以及在布尔奇科特区设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任何非居民法人或自然人应就其总收益付款缴纳预提税并将预提税汇至布尔奇科特区公共收益账户。预提税适用于下述收益付款(与收益是在布尔奇科特区还是在国外接收无关):

- 支付居民提供的金融票据和安排项下应付的利息或其他类型款项,

- 支付与在布尔奇科特区境内开展的娱乐或体育活动有关的费用(与收益是否由演艺人员或运动员或其他人士接收无关),

- 与管理、咨询、金融、技术或行政服务有关的付款,但前提是收益来自居民或收益由布尔奇科特区境内的固定营业场所支付或纳入该固定营业场所的账簿和记录或为决定税基之目的该款项被减免,

- 为就布尔奇科特区境内的风险进行投保或再投保而以保险费形式支付的费用,

- 布尔奇科特区与某个国家之间的电信服务付款,

- 特许权使用费支付,

- 动产租赁付款,

- 布尔奇科特区境内的其他服务付款。

股息无需缴纳预提税。预提税税率为10%。

如在波黑联邦或塞族共和国获得收益的某个外国公司来自与波黑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收入领域)的国家,则适用于该公司收益的税率不得高于相关协议中规定的税率。各自的法律规定、公司所得税和相关税务部门已规定了预提税豁免程序。波黑已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了避免双重税收协定。

个人所得税

从根本上说,个人所得税应根据波黑联邦、塞族共和国和布尔奇科特区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为获得收入的自然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波黑联邦

在波黑联邦,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指:

- 在波黑联邦境内外获得收入的居民,

- 通过在波黑联邦境内设立的永久营业场所开展独立业务活动且需就其从该活动中获得的收益缴纳税金的非居民,

- 在波黑联邦境内开展从属业务活动且需就其从该活动中获得的收益缴纳税金的非居民,

- 从动产和不动产、特许权使用费、专利、许可和资本投资(基础财产的所有权位于波黑联邦境内)中获利的且需就其所得缴纳税金的非居民。

塞族共和国

在塞族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在塞族共和国境内获得收入的居民以及非居民。

布尔奇科特区

布尔奇科特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布尔奇科特区居民和以下述身份获得收入的非居民:

- 在布尔奇科特区境内外获得收入的个人/居民,

- 通过在布尔奇科特区境内设立的永久营业场所开展业务活动的非居民,

- 在布尔奇科特区境内开展独立活动的非居民,

- 在布尔奇科特区境内从动产和不动产、版权、专利、许可、资本投资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需就其收益缴纳税金的任何其他活动中获利。

个人所得税税率(PIT税率)

波黑联邦的PIT比例税率为10%。

塞族共和国的PIT比例税率为10%。

布尔奇科特区的PIT比例税率为10%。

社会保障缴款

社会保障缴款作为其中一种直接税,是一种工资税,包括货币或非货币性质的工资(与雇主已经支付或基于雇佣关系雇主而应当支付的支付形式和应税所得金额无关)。

社会保障缴款人

波黑联邦

以下为波黑联邦境内的社会保障缴款人的类别。

在波黑联邦有住所的法人或自然人:

- 要为与其建立雇佣关系的雇员和其他类似被保险人缴纳,

- 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将其作为主要职业的自然人也需缴纳,

- 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其为其他独立活动或临时从属活动的付款人。

自然人-波黑联邦居民:

- 受雇于法人或自然人-居民,

- 受雇于法人或自然实体-非居民,

- 高级职员-被选择或任命,

- 被派遣到国外工作或进行专业学习,

- 自愿受雇于境外雇主并在国外工作且已由境外社会保障机构投保,

- 从其他类型的独立活动和临时从属活动中获利

自然人-波黑联邦境内的非居民:

- 受雇于法人或自然人-居民,

- 受雇于法人或自然人-非居民,但国际协议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塞族共和国

缴款人为自然人-受雇于总部位于塞族共和国的公司或个人,或总部位于波黑联邦或布尔奇科特区的企业或个人的居民(在塞族共和国境内具有住址或住宅)。

布尔奇科特区

布尔奇科特区的社会保障缴款事宜受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的法律(由雇员自行选择)和布尔奇科特区健康保险法的管辖。

社会保障缴款率

在波黑联邦,社会保障缴款的缴款基数为工资总额。社会保障缴款比率如下:

1.雇员缴纳比例:

17%用于养老和伤残保险 ;

12.5%用于医疗保险;

1.5%用于失业保险。

2.雇主缴纳比例:

6%用于养老和伤残保险 ;

4%用于医疗保险;

0.50%用于失业保险。

在塞族共和国,社会保障缴款由雇主按照工资总额的相应百分比缴付:

- 养老和伤残保险:18.5%

- 医疗保险:12%

- 失业保险:1.0%

- 儿童保护:1.5%

布尔奇科特区的社会保障缴款事宜受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的法律(由雇员自行选择)和布尔奇科特区《健康保险法》的管辖。在布尔奇科特区,雇员和雇主(波黑联邦)在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分别承担相应比例的社会保障出资。

雇员缴纳比例:

- 对于适用波黑联邦法律的雇主而言,雇员缴纳工资的17%用于养老保险;对于适用塞族共和国法律的雇主而言,雇员缴纳工资的18%用于养老保险

- 12%用于医疗保险

- 1.5%用于失业保险(合计:工资总额的30.5或31.5%)。 

雇主缴纳比例:

就采用波黑联邦法律的雇主而言,6%用于养老保险

财产税

波黑联邦、塞族共和国和布尔奇科特区的相关法律用于监管不动产征税、纳税义务人以及用于计算税金的税基等事项。州(波黑联邦的行政单位)法律进一步对财产税作出了规定。

不动产

塞族共和国

《塞族共和国不动产税法》用于规制塞族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税征收、税收豁免、税基下调和税金支付方式等事项。决定税率的管辖权在塞族共和国和当地社区之间进行了划分。社区负责确定税率,塞族共和国法律则就税率确定上下限。不动产税纳税人应为不动产所有人(与财产来源无关)以及不动产的共同所有人和联名拥有人。不动产税的税基应为根据《财产税法》确定的不动产的市场价值。

布尔奇科特区

波黑的财产税改革始于布尔奇科特区,作为一项试行工程,该改革受国际USAID(美国国际开发署)TARA监管。根据布尔奇科特区目前管辖该事项的法律规定,财产税纳税人应为不动产的所有者或使用或占有财产的人士(如财产持有者无法确定或找到)。布尔奇科特区的财政理事会负责:确认特区内所有应纳税的和无需纳税的财产;维护税收地籍,不动产估值;编制和发布税务决策;及不动产税征收和强制执行。

波黑联邦

不动产转让税

塞族共和国确立了不动产税,该税种的征收对象通常为用于商业目的的不动产。在波黑联邦境内,州级别设有不动产转让税,该税种主要适用于财产转让(土地和建筑)。波黑联邦境内的财产销售税务受10个州(作为波黑联邦的行政单位)关于不动产交易和财产所有权转让的法律管辖。不动产交易包括出售、交换和其他类型的所有权转让,继承和馈赠的情形除外。

税金金额基于计收之时不动产的市场价值计算。市场价值由财产所在地的市委员会指定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税金由授权税务所基于专家委员会的估算情况进行征收。

在收购波黑联邦境内的不动产期间,应遵循被收购财产所在地州不动产税法。

不动产转让税的纳税人通常为财产的卖方(取决于被出售财产的位置)。仅在萨拉热窝州和黑塞哥维那-涅雷特瓦州,不动产转让税的纳税人为财产买方。税率在5%至8%不等(各州不等,在萨拉热窝州为5%)。

财产税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税由作为某些资产的所有者或受益人的自然人和法人支付。

不动产征税事务受州财产法管辖。波黑联邦十个州均各自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定义了应纳税的动产范围以及税率和支付方式。征收对象包括乘用车、摩托车、公交车和商务车、船只、扑克桌、博弈机。税金金额按单一税率确定并按年支付。

除要求向动产征收所得税外,法律同时规定对非用于个人业务目的的设备、运输车辆和其他动产租赁所得征税。

其他税种

各政治实体、州和自治市均引入了其他几项税种。征税情况按公司位置、企业规模和业务类型进行区分。

波黑联邦的其他税种

波黑联邦的其他税种包括:公共税收、消防费用、旅游社区费用、林业费用、波黑对外贸易商会税、波黑联邦商会税和行政印花税。

塞族共和国的其他税种

塞族共和国的其他税种包括:共和国特别税、公共税收、林业费用、消防费用、波黑对外贸易商会税、塞族共和国商会税和行政印花税。

布尔奇科特区的其他税种

布尔奇科特区的其他税种包括:公共税收、消防费用、林业费用、波黑对外贸易商会税和行政印花税。

税务管理

 

 

波黑联邦

塞族共和国

布尔奇科特区

纳税期

纳税期应为日历月。

纳税期应为日历月。

纳税期为日历月。

纳税申报表

波黑联邦纳税人有义务在下一年3月31日之前向税务管理局授权分局准确并精确地提交完整的纳税申报表及税收平衡表。

 

提交年度经营成果计算情况的截止日期为下一年2月28日。

在塞族共和国,关于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应在不晚于纳税年度结束后90天提交;如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则在本年度3月31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在布尔奇科特区,关于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应在不晚于纳税年度结束后90天提交;如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则在本年度3月31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税款支付

纳税人应根据最终纳税申报表支付波黑联邦公司所得税(CIT)。CIT预付款应根据上一年度的纳税申报情况决定;每个月的CIT预付款应在下个月结束之前支付。

纳税人应根据最终纳税申报表支付塞族共和国公司所得税(CIT)。CIT预付款应根据上一年度的纳税申报情况决定;每个月的CIT预付款应在下个月十号之前支付。

纳税人应根据最终纳税申报表支付布尔奇科特区公司所得税(CIT)。CIT预付款应根据上一年度的纳税申报情况决定;每个月的CIT预付款应在下个月十号之前支付。

税务审计流程

税务系统通常以自我评估模式为基础;但诸多大中型企业受到来自税务机关和间接征税部门的持续审计。

税务系统通常以自我评估模式为基础;但诸多大中型企业受到来自税务机关和间接征税部门的持续审计。

税务系统通常以自我评估模式为基础;但诸多大中型企业受到来自税务机关和间接征税部门的持续审计。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5年。

诉讼时效为5年。

诉讼时效为5年。

税务机关

波黑联邦的税务管理局负责通过其州分局实施估税、税收和直接税控制。

 

 

塞族共和国税务管理局负责在塞族共和国实施所有直接税法律。税务管理局受塞族共和国财政部监管。

布尔奇科特区税务管理局主要负责布尔奇科特区的直接税工作。

 

 

税务机关联系信息

波黑 
波黑联邦


Porezna uprava Federacije Bosne i Hercegovine 
71000 Sarajevo

Ul.Husrefa Redžića br.4 

电话:+387 33 289 800
传真:+387 33 206 535 
电子邮箱:puinfo@fpu.gov.ba

税务管理局总局

Banja Luka

Mladena Stojanovića 45 street

Brcko Distrik BiH

Direkcija za finansije – Poreska uprava

 

电话:+387 49 216-656


电子邮箱:poreskauprava@布尔奇科特区central.net

 

税收确定和征税程序由国家或政治实体的主管部门根据税收法律实施。行政程序中的一般规则都是实行双层级决策机制,即由基层机构做出初步决定之后,允许向上级机构提出复审。但直接和间接税之间允许存在差异。就增值税和其他间接税而言,纳税人有义务在初步决定作出后就结清确定的税金,无论其是否对初步决定提出质疑和上诉。就直接税而言,纳税人仅需在复审机构根据纳税人提出的上诉,认定初步决定所确定的税金是合理合法之后,才有义务结清该税金。

但就直接和间接税而言,对行政程序中作出的最终决定,应保证可提交法院进行审查。因此,在复审机构通过最终决定后,如纳税人发现确定其义务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则纳税人应有权针对通过该决定的机构向法院申请取消该决议。如就国家级别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例如,波黑间接税务管理局作出的与间接税有关的所有决定)提出相关请求,应由波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对该请求作出审查和决定。如任何人士就波黑联邦的税务机关(任何一个州的税务机关)或塞族共和国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例如与塞族共和国或波黑联邦税务机关作出的与直接税有关的所有决定)提出质疑并因此向管辖法院提出请求,则作出该决定的机关所在地的州法院(波黑联邦)或县商事法院(塞族共和国)有权就该请求作出相应决定。

近来,波黑一直试图在其法律和欧盟法律之间开展协调工作。就这一点而言,通过的与增值税有关的所有法律或多或少与欧盟增值税法律相符。但问题在于某些欧盟法律原则在当地法律颁布后出现了变更且此等变更未能充分地或根本未在波黑施行。其中一个示例为:欧盟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服务用户居住地/国家应视为服务征税地,即服务提供商所在地和服务实际履行地不在考虑范围内。但适用于波黑的规则为:服务征税地应为其履行地,因此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在接收者国家征税的服务外,在波黑履行的服务必须在波黑完成相关征税事宜。

适用于公司所得税的法律近期接受了大量修订,因此在实践中,这些法律的应用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尽管法律设置了向外国公司分公司进行税务登记的制度,但该制度在波黑联邦仍然没有实现的。

我们建议对可能导致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进行具体研究,并聘请律师或审计师提供帮助。我们之所以提出如此建议,是因为税务机关更倾向于为了多征税而做出事实认定和解释法律。

同时需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波黑议会通过了相关法律,这些法律赋予了外国投资者广泛的权利,但之后,间接征税部门或财政部(作为直接税的最终决定机构)通过制定相应的规则手册,对外国投资者的权利进行缩减,以至于减少了法律赋予投资者的权利。

例如,《增值税法》第53(1)款将规定:在波黑未设立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有权就其向波黑纳税人购买商品和服务是所缴纳的增值税获得退税,前提是该服务为国外纳税人在境外开展活动之目的而接受,且境外纳税人有权就该活动(在波黑开展)享受所得税减免。如在所得税退款权利适用期间,纳税人未开展可能被视为波黑境内交易的商品和贸易交易,则纳税人将同时有权享受增值税退款。然而,间接征税部门关于《增值税法》适用问题的《波黑规则手册》第93条将增值税法赋予“在波黑无注册地址的以及有权享受增值税退款的境外法人实体”仅仅限定在“运输人、参展商和航空公司”,使该项退税权利产生争议。因此,尽管法律向未在波黑设立营业场所的纳税人授予了退税的权利,且纳税人满足了所有规定条件,但作为细则且效力低于法律的规则手册会却大大缩小有权享受退款的纳税人范围。

不幸的是,纵使十分清楚该细则将贬低法律规定的权利,此等规则手册的规定本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但在实践中,法院在决定税务问题时仍会支持税务机关的决定,并适用细则规定而非法律决定,同时判定纳税人无权享受增值税退款。上述通过第S1 3 U 019249 15 U号、第S1 3U 016947 14 U号和第S1 3 U 013701 14 Uvp号波黑法院判决决定。

值得注意到是判定行政争议过程中的法院实践千差万别,因此即使您认为具有非常充分的论据,成功也是无法保证的。不同法院具有不同的实践做法,但我们看到了法院积极作为的一面,即法院的确取消了税务机关通过的那些无正当依据的决议。问题在于很少会有法院会对纠纷的法律理据作出判定,即判定纳税义务是否存在。在多数情况下,法院仅对决定的合法性与否作出判定,即使在其认可请求有据可依的情况下,其只会取消最终决议并将请求返还给基层机构进行重新核查并作出新的决定。这导致程序的实施过程将耗时较长。

第八章:劳动就业领域的法律风险

根据《波黑宪法》,波黑的劳工和社会权利的专属管辖权归属于各独立政治实体——波黑联邦、塞族共和国和布尔奇科特区。因此该国在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劳动法。波黑联邦法律中有不同等级的劳动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法》(“B&H联邦官方公报”,第26/16号)。除《劳动法》外,企业内部涉及就业的事宜则要受具体实体内部的“一般集体协议”(“B&H联合会官方公报”,第48/16号)(“GCA”)的约束,这一点适用于波黑联邦境内的所有雇主和雇员。塞族共和国法律中也有不同等级的劳动法规,其中最重要的也是《劳动法》(“塞族共和国政府公报”,第1/16号)。 除《劳动法》外,企业内部涉及就业的事宜也要受具体实体内部相关“一般集体协议”(“GCA”)的约束,然而该GCA曾被判定为违宪。为此,塞族共和国政府发布决定(“塞族共和国官方公报”,第53/16号)指出,在新的一般集体协议生效之前,薪水增加、就业收入、工人援助款额均被确定为塞族共和国境内所有雇主的义务。在布尔奇科特区法律中有管辖就业相关事宜的《劳动法》(“布尔奇科特区官方公报”,第19/06、19/07、25/08、20/14、31/14和1/15号)。由于该法律的具体规定与《塞族共和国劳动法》几乎相同,可以假设其对所有就业事宜的管辖方式也与塞族共和国的法律一致,因此我们将不再着重对该法律进行探讨。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也有适用于特定行业中的雇主和雇员的行业集体协议,其中对就业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更为细致的规定。

公司可与有代表权的工会缔结单独的集体协议。没有单独集体协议的公司通常要按照名为“就业规则”的一般规定来规范就业相关事宜。员工人数超过30人的波黑联邦雇主以及员工人数超过15人的塞族共和国雇主都有义务施行该就业规则。

公司必须与每名员工签订书面的就业协议。《劳动法》对就业协议中的某些元素有强制性要求。 

单独集体协议或在其他情况下的就业规则和个人就业协议都必须符合《劳动法》,其中有关员工保护的规定亦不得低于《劳动法》规定的保障水平。此外,个人就业协议项下条款的有利程度亦不得低于《劳动法》、“一般集体协议”、“单独集体协议”或在其他情况下适用的就业规则规定的水平。

波黑的就业法律延承自前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制度。其主要特点是极度注意对员工的保护,尤其是在解职方面的保护。为了能够遵循欧洲劳工法律方面的决议,两个地区最近在劳工法律方面做出了一些改变,但是就业产生的大部分权利和义务与此前相比并无不同。

包括具体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对劳动和就业法律形成补充。另外在罢工、医疗基金和保险、养老基金、工资税、社会募捐、劳动监察和工会方面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除上述主要劳动法规以外,在探讨B&H境内就业相关事宜时也应考虑以下法律:(i)波黑联邦罢工法;(ii)塞族共和国罢工法;(iii)波黑联邦工会法;(iv)塞族共和国工会法;(v)波黑联邦志愿服务法;(vi)塞族共和国志愿服务法;(vii)经济社会理事会法;(viii)塞族共和国劳动争议友好解决法;(ix)波黑联邦捐献法;(x)塞族共和国捐献法;(xi)波黑联邦反歧视法;(xii)波黑联邦一般集体协议;(xiii)塞族共和国一般集体协议;(xiv)两个地区基于具体雇主具体业务活动达成的各种分支集体协议;(xv)波黑联邦工作安全法;(xvi)塞族共和国工作安全法;(xvii)波黑联邦外国人就业法;(xviii)关于雇用外国人和非公民的法规;以及(xix)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残疾人职业康复、培训和就业法。

劳动法的基本规定

波黑联邦以及塞族共和国的劳动法均认为就业关系属于一种合同关系。与欧盟或该地区其他国家的同类法律相比,该两国劳动法的主要规定对雇主施加的义务不算特别繁重。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可以处理各种形式的就业状况:永久(无固定时间)、临时、固定时间、季节性雇佣、兼职和试用期。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个小时,加班时间亦受到管制。产假和工资水平远远高于发达经济体和其他过渡期国家。但在实践中该等劳动法的灵活性实际利用价值并不高。相关例外包括对临时合同的普遍使用,以此作为避免更大范围内签署永久合同的措施。然而,至少在正式的劳动力市场上还没有发现更容易变更的就业模式(特别是兼职就业)。无兼职就业在巴尔干地区(和其他地中海国家)是一种普遍现象,这一点似乎主要与文化有关,但养老金规定对此也有推动作用,在这些规定下非全日制员工连最低限度的退休金资格也很难获得。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允许雇主以各种原因终止个人就业,具体包括表现不佳、不当行为以及经济、技术或组织理由等。在塞族共和国和波黑联邦分别允许员工人数不到15人和30人的小公司未经商谈就解雇员工并且没有要求这些公司成立工会。而规模较大的雇主在试图解雇五名以上员工时则必须与其工会或行业联盟进行协商。被解雇的员工可以按工作年限获得遣散费,费率为每工作满一年即获得月薪的三分之一。雇主为规避解雇及与之相关的费用会拖欠相关人员工资的情形并不少见。

招聘

综述

《劳动法》没有就员工的招聘提出任何具体要求,而只是一般性地要求可达成雇佣关系的员工至少应年满15岁并且满足相应工作岗位(如有)所需要的条件。

残疾人士

根据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的《残疾人士职业康复与就业法》(波黑联邦官方公报,第12/10号和塞族共和国官方公报,第36/09号),员工人数不少于16名的雇主都有义务雇用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士。此外,为专业从事残疾人康复和就业的公司提供资金或与之进行某些商业合作的雇主可以豁免以上义务。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于雇用残疾员工的强制要求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原因是法律本身目前并没有就此提供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

外籍员工

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就业分别受波黑外国人法(官方公报,第88/2015号),《外国人就业法》(“波黑联邦官方公报”,第08/99号)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就业法》(“塞族共和国官方公报”,第24/09号和第117/11号)约束。希望在波黑工作的外国公民必须获得所谓的“白卡”(即入境登记卡)、内政部签发的临时或永久居留证和国家就业机构签发的工作许可证。有关居留证和工作许可证获取程序和条件的更详细说明请见第四章“《公司法》领域的法律风险”。

借调

海外借调波斯尼亚员工需要受联合国《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管。根据该公约,波黑政府必须关注在国外工作的公民人数。此外,波黑劳动就业机构还需负责劳工和就业领域的国际性合约的缔结和签署。波黑已经就公民临时出国工作事宜签订了若干双边协议,该等协议的目的:

- 增加在其他国家就业的波黑工人;

- 增强劳动力流动性;

- 控制劳动力市场和降低非法就业;

- 用法律保护定期在国外工作的工人的权利。

雇聘类型

雇用

在波黑,传统的雇佣关系是最常见的人员雇聘模式。雇佣关系根据持续时间的区别可分为两种类型。通常情况下的雇佣关系是没有期限的。在例外情况下可以签订有期限的就业协议,具体期限在波黑联邦为最高3年,在塞族共和国则为最长24个月,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季节性工作、对应具体项目的工作或应对临时增加工作量的需要。不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延长固定期限就业协议的最长限期:(i)延长与雇主达成的​​固定期限协议(无论明示或暗示);或(ii)连续缔结若干新的固定期限协议(该等固定期限总时长在波黑联邦不得超过三年,在塞族共和国不得超过24个月)。临时雇用管理人员的时长可等于其受命进行相关工作的时长。对义务学徒而言,临时雇用的时长可等于其学徒义务的期限。

就业协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 雇主名称和地址;

- 员工姓名和地址;

- 雇用期限;

- 雇用日期;

- 工作地点;

- 被雇佣者的就业职位(含工作简介);

- 工作时间安排和时间表;

- 薪金、奖金和其他类型的报酬(包括付款日期);

- 假期权利;

- 通知期限;以及

- 按照集体协议确认的与雇佣条件有关的其他信息。

非雇用形式的就业

除雇佣关系以外还有其他的雇聘类型,但具体的条件不得超出《劳动法》规定的范围。此类灵活的雇聘包括:

- 临时性和偶然性工作(一年最多60天);

- 服务协议(仅限雇主主营业务范围以外的工作);

- 通过专业劳务派遣机构聘用的人员;

- 专业发展协议(主要为学员)。

过去几年劳务派遣成为本地公司中非常流行的做法。这种源自欧盟国家的新式做法最早主要由国际公司的本地子公司引入。过去和现在都有很多公司在实行这种方法,原因是这样可以规避与员工建立直接的就业关系、直接负责工资、会费和税款的支付以及与终止雇用和雇员索赔相关的法律风险等。

常务董事的聘任

根据两政治实体的法律规定,担任常务董事的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能时可以选择是否达成雇佣关系。选择建立雇佣关系的常务董事亦可选择有限期或无限期的雇佣关系,这通常要取决于该常务董事的工作性质。常务董事职能人员的受雇条件可以与公司其他雇员相同。《劳动法》没有就管理层协议提出单独的规则。公司的经营者与公司的其他员工享有同样的待遇/保障。

工资与其他薪酬和福利

工资

《劳动法》规定,总薪酬应该按照以下要素和子要素的总和计算,其中有些元素具有强制性,有些则为可选元素:

- 按照已完成的工作和工作时间计算的工资,具体由以下元素组成:

o 基本工资(强制性);

o 基于绩效的薪酬部分,其作用是校正基本工资(强制性);以及

o 超时、夜班工作、周日和公众假期工作的加班工资(强制性)。

- 基于对雇主业务成功之贡献程度而确定的员工工资(例如奖励,奖金)(非强制性);以及

- 其他薪酬款项,例如:

o 膳食津贴(强制性);

o 上下班交通费用报销,以公交车票所示款额为准;

o 年度假期津贴(强制性);

o 提供雇员的其他付款(如有)(非强制性)。

其他不被视为工资的强制性款项

根据《劳动法》,雇主还有义务向雇员支付以下被视为支出补偿的款项,此类款项因不构成工资的一部分而无需缴纳税收和强制性社会捐款(除非超出法定非应税金额):

- 国内外商务旅行期间的每日支出补偿;

- 野外作业期间的食宿补偿,雇主提供食宿的除外;

- 退休遣散费,金额等于波黑联邦或塞族共和国平均工资的三倍;

- 雇员或其直系亲属死亡时的殡葬费用补偿;

- 工伤或职业疾病的损害赔偿。

其他福利

雇主可以自由选择为员工提供其他福利,例如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和利润分享等。

波黑的最低工资

波黑正规部门使用的薪金决定制度较体制化且灵活性低。一般集体协议(GCA)所涉议价制度的集中性较高并且保留了其在社会主义时代的大部分特征。GCA确定了实体的最低小时费率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最低工资 – 由此计算出的金额可能会超过分支协议所载最低工资。集体协议的作用包括压缩薪金、减少男女薪资差距和奖励长工龄人员。在塞族共和国,政府是按照养老金和保险基金供款额来确定的最低工资,具体金额应达到统计局正式发布的平均工资的45%。

2016年最低工资(BAM)

波黑联邦

410

塞族共和国

370

(消息来源:波黑联邦及塞族共和国的统计局)

工资税和强制性社会缴款

非工资劳工成本和税费相关规定延续自此前的社会主义制度。工资相关强制费用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养老金、健康和失业保险缴款(合称“强制性社会缴款”),具体应由雇主以代扣方式支付。尽管雇主应以代扣方式全额缴纳所有强制性社会缴款,但波黑联邦的法律还是将雇主相关供款与员工相关缴款分列。

波黑联邦境内的此类款项如下:

基于工资且由雇主支付的供款:

基于工资且由员工支付的供款:

6%养老保险金

17%养老保险金

4%健康保险金

12.5%健康保险金

0,5%失业保险金

1.5%失业保险金

(消息来源:波黑联邦社会缴款法,政府公报35/98, 54/00,16/01,37/01,1/02,17/06,91/15)

塞族共和国境内的此类款项如下:

基于工资且由雇主支付的供款:

18,5%养老保险金

12%健康保险金

1%失业保险金

1,5%儿童卫生保健金

(消息来源:塞族共和国社会缴款法,政府公报116/12,103/15)

该两个实体和布尔奇科区的强制性工资所得税费率相同(皆为10%)。

外国人员工资(受雇于外国外交或领事馆或政府间组织的,在税法领域不应被视为波黑居民,应当除外)也需缴纳地方税和强制社会缴款。

尽管两政治实体的新《劳动法》(2016年颁布)允许在不建立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聘用公司董事,但相关社会缴款和所得税的支付似乎是无法规避的。税收法规与新《劳动法》的规定并不统一,因此即使无雇佣关系的公司董事也要缴纳社会缴款和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缴款和所得税的应缴纳额应按照相关公司董事履行公司管理活动的薪酬计算和支付。如相关公司经理没有任何工作相关薪酬补偿(以其与公司的合同约定为准),则社会缴款和所得税的计算和支付要以该经理居住和工作地点所处政治实体当前的最低工资为依据。

考虑到上述法定薪酬缴款百分比,可以看出此类缴款对于波黑的初创企业(至少有两名雇员)和一般企业而言都会形成较为重大的负担。波黑联邦政府正在计划减少非工资劳动力成本(社会缴款的百分比)以刺激新就业岗位和净薪酬增长。预计相关法规变化将于2017年完成并产生积极的效果,包括新就业岗位数量、企业雇员的积极性和参与度的显著提升以及工资的提升等。

工作时间

两政治实体的《劳动法》规定的全职工作时间均为每周40小时。规定所述工作周通常为五至六天,但每周最多40小时的工作时间亦可按更长的工作周计算,具体要取决于雇主的业务需求(例如六天工作周)。两政治实体的《劳动法》均将30分钟休息定为法定义务,但区别在于波黑联邦将30分钟的休息时间排除在全职工作时间之外而塞族共和国是将该休息时间列入了全职工作时间。在实践中,以上规定意味着塞族共和国的一个工作日通常包括七个半小时工作时间,而波黑联邦的工作日通常包括8个小时工作时间。在两个政治实体的领土上均有业务活动和业务单位的雇主就面临着在两地工作的员工工作时间不统一的问题。超出全职工作时间的工作被视为加班并适用额外的加班补偿。高级员工和管理层亦适用该加班制度规定,既该等人员的加班也适用额外的薪酬补偿。

强制性加薪 – 超过全职工作时间的每个工作小时的最低加薪净额

 

超时

夜班

周休息日加班

公众假期加班

波黑联邦

25%

25%

15%

40%

塞族共和国

25%

30%

-

40%

(数据来源:波黑联邦的一般集体协议和塞族共和国关于工资增长和雇员扶助的决定)

年假、带薪假、病假、产假、无薪休假和停薪留职

年假 

两政治实体规定的最低年假均为20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增加该最低年假时长,具体要以相关单独集体协议或在其他情况下适用于特定雇主或个人就业协议的就业规则为准。根据《劳动法》规定,年假可以一次性或分两次休完。分两次休完的,可以在当年使用一部分年假(不能少于12天)并在下一年的6月30日之前休完剩余的年假。在终止雇用的情况下,雇主有义务允许雇员使用其假期。雇员因雇主原因未能使用假期的,则该雇主有义务就所有未使用的休假日向雇员支付工资补偿。

带薪休假

除年假以外,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境内的员工每年还分别有权享有七天和五天的带薪休假。

病假 

申请病假的员工也有权获得工资补偿。如病假原因是与工作无关的疾病或伤害,则员工有权获得病假之前三个月期间平均工资的80%作为补偿,如病假原因是工作导致的疾病或伤害,则员工有权按照病假之前三个月期间平均工资的100%获得补偿。病假最初42天的工资补偿由雇主支付,后续病假的工资补偿则由国家支付。应该指出的是,两地对病假总时间或病假次数都没有施加任何限制。

产假

女雇员在怀孕、分娩和育儿期间有权享受一年不间断的产假。员工可以选择缩短的产假,但最短不得少于分娩后42天(波黑联邦)或60天(塞族共和国)。产假期间,波黑联邦境内的雇员有权根据另一项法律的规定获得薪金补偿。另外,雇员亦可从雇主处获得最高不超过全额工资的差额补偿。在塞族共和国,休产假的妇女有权获得的工资补偿等于她在休产假前最后12个月内获得的平均工资。如该妇女领取工资期限不足有12个月,则其工资补偿应等于她在休产假前工作的最后几个月中获得的平均工资。

无薪休假和停薪留职

雇主可以按照雇员的要求允许其停薪留职。在特殊情况下,雇主在一个日历年内必须允许员工因宗教或传统惯例使用停薪留职天数,该等天数最多不超过四个工作日(波黑联邦)或三个工作日(塞族共和国),但前提是该等员工已经使用了为期两天的带薪休假。在休假期间,因就业而获得或产生的员工权利和义务应暂停执行。  

E.S.O.P(员工股权计划).

使用“员工股权计划”的情况在波黑非常少见。公司法和税法中都没有针对这一问题的监管框架。波黑联邦的《个人所得税法》(“官方公报”,第10/08号、第9/10号、第44/11号、第7/13号、第65/13号)和塞族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官方公报,第60/15号,第5/16号)只规定参与公司利润(股息或股份)分配后获得的收入不应记为应纳税所得额,但该法律却规定了因在雇主处就业而实现的所有员工收入均为应税收入。并没有具体法律条款规定此类收入在什么情况下才应被视为应税收入以及相关税额应如何计算。

在实践中,本地公司适度地采用了某种类型的员工持股计划,其中的方案仅限于以服务出资方式的注册资本增加。

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

对于工作领域的健康和安全,《工作健康和安全法》(“波黑联邦官方公报”,第22/90号)和《工业卫生与安全法》(塞族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08号)有非常详细的规定。所有雇主和雇员都有义务履行该等法律规定的具体义务。《工作健康和安全法》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每名雇主都必须遵行《工作岗位风险评估法》的规定,该法律条款说明了各种就业岗位附带风险评估工作的流程并指明了消除此类风险的措施。此外,所有雇主还必须以内部通用条例形式规范工作领域健康和安全相关最重要的事项。《工作健康和安全法》还要求雇主确保为所有雇员提供工伤事故和职业疾病保险。

就业协议的修订

本章中关于解雇/终止雇佣协议的规定也适用于雇主取消合同的情况,同时还允许雇员在修订条款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如雇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雇主的要约,则雇员仍可保留就有关合同变更的可接受性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终止雇佣关系

雇员发起的终止

根据上述《劳动法》的规定,雇员在提前一定时间通知的情况下可以以任何理由随时自由终止其雇佣关系,前述通知期限在塞族共和国为15天,在波黑联邦则为7天。前述通知期限可通过合同约定来延长,但波黑联邦规定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雇主发起的终止

根据波黑联邦的《劳动法》,雇主可以单方面终止雇佣关系的理由不得超过《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

- 故意违反工作职责(就业协议、集体协议或(视情况而定)就业规则项下任何可引致解雇的具体违规行为);

- 违反工作纪律(就业协议、集体协议或(视情况而定)就业规则项下任何可引致解雇的具体违规行为);

- 雇主的技术、经济或组织变更(裁员)。

至少为14天的通知期限规定仅适用于组织、经济或技术原因的终止。 

根据塞族共和国的《劳动法》,雇主可以单方面终止雇佣关系的理由不得超过该《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

a) 员工没有履行职务或并不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b) 雇员在工作或工作相关事宜中构成犯罪;

c) 因技术、经济或组织变化而不再需要特定职位或者工作量减少且雇主不能向员工提供另一工作岗位(裁员);

d) 雇员拒绝根据《劳动法》条款规定缔结协议附件;

e) 雇员在有薪休假或停薪留职期限结束5天后未返回工作岗位;

f) 员工严重违反就业义务或者就业纪律。

通知期限至少为30天且仅适用于因上文(a)、(c)和(d)款所载原因发生的合同终止。

雇主终止的程序

通知期限的规定在波黑联邦仅适用于组织或经济原因的终止,在塞族共和国则仅限于前述原因导致的终止。在其他原因雇主发起终止的情况下没有通知期限要求,即在遵守适当终止程序的情况下相关终止应立即生效。

1. 针对违反工作职责或工作纪律的终止程序

雇主在解雇雇员之前有义务向雇员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并在其中说明终止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确凿证据,同时还应给予员工为自己申辩的机会。如雇主内部设有工会或职工理事会,则通常也应将上述通知交付至相关的工会或职工理事会,以使该等工会或理事会有机会就相关问题给出回应。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主有义务在终止前与工会/职工理事会进行协商,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必须要就终止事宜获得单独的书面批准(对应55岁或60岁以上的员工、残疾人士和工会会员等)。在与工会协商或得到其书面批准后,雇主即可就单方面的雇佣终止做出决定。雇主必须在前述决定中全面说明终止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并向相关雇员指明其可以获得的法定补救措施。此类决定的实施有时间限制,在波黑联邦该时限为从雇主知晓员工严重违约当天起不超过60天,在塞族共和国则为前述日期起不超过3个月,但从发生违规行为当天起开始计算则不得超过一年(波黑联邦)或6个月(塞族共和国)。此类决定必须在雇主的场址交付给雇员本人或通过挂号邮件发送至该雇员的地址。自该等雇佣终止决定交付至相关员工当天起相关雇佣关系即被视为已经终止。

除上述以外,法律还规定,以违反工作职责或工作纪律为理由终止雇佣合同的,相关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申辩的机会,除非在具体情况下雇主按合理预期无法为员工提供此类机会。但是,建议雇主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为员工提供申辩的机会(书面形式或提供雇主的申辩书),因为这样一旦发生诉讼雇主可以规避相关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有人就雇佣合同的终止对相关雇主提起诉讼,相关雇主均有义务证明其终止雇佣的理由是实际存在的。

(b)裁员情况下的终止程序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因经济、技术和组织需要而有正当理由终止雇佣合同的,雇主可以向雇员发送正式终止通知的方式终止其雇佣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在上述雇佣合同终止情况下雇主有正当理由终止相关雇佣合同的前提是按合理预期雇主既无法将相关雇员调换至其他岗位,也无法通过教育或培训使其能胜任其他工作。

雇主作为公司的组织结构可能会发生改变,此时经过对工作岗位的梳理,雇主可能会发现某些岗位已经失去了必要性并由此决定宣布相关雇员为冗员,并由此终止其雇佣合同。但是,只要有员工就该等终止向雇主提起诉讼,雇主都有必要证明其既无法将相关雇员调换至其他岗位,也无法通过教育或培训使其能胜任其他工作。

此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裁员为理由的终止需要遵循具体的程序。如拥有30名以上员工的雇主出于经济、技术或组织原因而有意在三个月内取消至少五名雇员的雇佣合同,该雇主有义务就该裁员事宜与工会进行书面协商。在咨询时,该雇主必须具体说明裁员理由、裁员标准、冗余员工人数、冗余员工的就业处理等。

裁员终止情况下,雇主有义务向被解约的雇员提供遣散费。《劳动法》规定的最低遣散费是雇员可就其每一年的工龄而获得被解雇前3个月期间所得平均工资的1/3。

雇主可以要求员工在通知期限内遵守“花园休假”的规定,即在此期间内雇员依然处于受雇状态但不必上班工作,而雇主在该期间仍需向雇员支付工资和社会缴款等(相当于竞业禁止)。

(c)不当解雇情况下的救济措施

如认为雇主的解雇决定为不合理,相关雇员可以在相关决定做出之日起30天内向雇主发出权利保护请求。如雇主在该等权利保护请求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未能满足该请求,雇员可在随后90天(波黑联邦)或6个月(塞族共和国)之内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前述雇员可获得的补救措施以复职为主。法庭判定雇主解雇不当的,相关雇员也有权获得薪酬和其他失业补偿。在争议待决阶段,相关雇员可以请求劳动监察部门实施临时复职措施。

应该指出的是,劳资纠纷可能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平均2-3年)。法庭往往更倾向于帮助被解雇的雇员。需要牢记的是,为尽量降低败诉和争议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极为谨慎地对待终止相关事宜。

如员工的主张得到支持,法院可以命令雇主向该员工全额赔付自其被解雇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工资和社会缴款以及相关的法定利息直至此类款项全部付清且该员工复职为止。法庭还可以命令雇主恢复雇员原有的工作职位或在原有工作职位不存在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其他适当的工作岗位。法院还可命令雇主提供其他损害赔偿金或在法院解决争议之前暂时让相关员工回到工作岗位。

(d)享受解职相关特别保障的雇员类别

某些类别的员工享受特别保障,具体包括在特定时间内不得解雇此类员工以及必须遵守特殊程序才可将其解雇。 

一般来说,享受上述保障的包括怀孕和产假期间的女性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患有职业疾病的员工、工会代表以及在就业期间发生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除此以外也可能有其他类别的员工亦可享受此类保障。 

雇主不可以解雇处于怀孕和产假期间的女性员工。

在工作中受伤或患有职业疾病的雇员在无法工作期间(即接受治疗或恢复期间)不得被解雇。

对于就业期间工作能力发生变化的员工(即失去部分劳动能力),雇主应根据其能力和素质重新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或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帮助其获得另一个工作岗位所需要的资质和能力。在波黑联邦境内,雇主需要获得工会或职工理事会的批准才能解雇工作能力发生变化的员工。在塞族共和国,雇主无法为相关雇员提供适当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可以在事先征询工会或职工理事会的意见后终止相关就业协议。

在雇员作为工会代表履行工会职责期间或其任期结束后六个月内,波黑联邦的雇主只有在事先获得联邦劳工和社会政策部的同意后,才能将该雇员解雇。如上述部门拒绝批准,雇主可以在30天内向法院申请批准。在塞族共和国,除非事先征得工会或职工理事会的同意,否则雇主不得解雇正在履行工会职责或工会任期结束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会代表。工会或职工理事会八日内没有答复的应被视为同意雇主的做法。如工会或职工理事会拒绝批准,雇主可以在15天内提出以仲裁形式友好解决相关争议。

行业关系 – 工会和劳动理事会 

《波黑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保障了工会的结社自由。活动范围遍及全国的工会主要有两种:波黑独立工会。各行业和个别公司内部还设有众多其他类型的工会。与大多数其他转型经济体一样,波黑境内行业纠纷很常见,尤其是正处于经济困难时期的公司更容易发生此类问题。另外这些纠纷还常常升级为罢工,这是一项得到该国法律承认的员工权益,但罢工事件的数量还是呈下降趋势的。

2. 工会

工会的成立无需事先征求任何批准。在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按照法律规定在主管机关注册并主要以会费和其他自筹资金为资金来源的工会被认为具有代表权。雇主内部工会被视为具有代表权的前提是为该雇主工作的雇员中至少有20%是该工会的成员。所有工会都必须独立于管辖机关和雇主。

劳动法规定依法获得代表权的工会应有权:a)在与雇主、当局、雇主协会和其他机构和/或法人进行接洽中代表其工会会员;b)参加劳资双方代表进行的谈判并缔结集体协议;c)参加由当局、雇主协会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双边和三方机构;d)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只要符合相应的工会组织和活动规定,所有工会都有权代表其成员与雇主协商。

劳工行动在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要受到《罢工法》规定的约束。在波黑联邦,在罢工之前至少十天要以书面形式向雇主宣布罢工决定。在塞族共和国,罢工决定需要工会的主管机关做出或经过大多数员工的同意。雇主应提前七天获得罢工行动通知或提前24小时获得罢工警告。可终止罢工的情况包括劳资双方的协议、仲裁裁决或决定开始罢工的员工的集体决定。

3. 劳动理事会

员工人数超过14人的雇主的雇员有权参与涉及其经济和社会权益的决策。劳动理事会将监督对员工权利实现具有重大作用的法律、集体协议和其他法规的实施以及雇主是否履行了其对社会缴款的法定义务。两政治实体的劳动理事会均受劳动理事会法的管辖,因此劳动理事会根据工会或某一雇主至少20%的雇员的提议而成立。雇主雇佣的所有雇员都有权参与劳动理事会成员的选举(包括选举和被选举),但雇主的管理委员会、监事会成员及其家属以及经雇主授权可代表雇主与员工谈判的员工除外。

波黑联邦的雇主在决定如下事宜之前有义务与劳动理事会进行协商:通过劳动规则手册;因经济、技术或组织原因而有意终止雇佣其10%以上的雇员和至少5名雇员;就业计划;人员搬迁;重大变化或引进新技术;假期计划;工作时间表;夜班安排;创新和技术改进补偿以及按照集体协议规定需要与劳动理事会磋商才能做出的其他决定。

在如下事宜中雇主有义务事先征得劳动理事会的同意:解雇劳动理事会的成员;解雇工作能力发生变化或存在直接失去劳动能力危险的雇员;解雇55岁以上的男性雇员和五十岁以上的女性雇员;允许第三方收集或详细说明、使用和交付员工的信息资料。

在塞族共和国,劳动理事会需要就如下事宜向雇主提出意见和建议: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安全保护,确保员工每日膳食、组织交通、在必要时向员工提供物质上的帮助、高年龄雇员解雇问题、加班和轮班工作制度的实施、防止“第二职业”现象以及影响员工权利实现的其他重要问题。如雇主有意解雇同时为劳动理事会成员的雇员,相关雇主有义务在该等雇员相关雇佣协议终止决定生效至少十五天之前通知劳动理事会。  

劳动理事会应与工会合作共同保护雇员的权益。如雇主没有设立劳动理事会,则工会应该具有劳动理事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竞业禁止的规定

未经雇主的批准,员工不得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在雇主经营领域内开展业务。雇主和雇员可以签订协议的形式规定,雇员在雇佣合同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不超过两年)不得为与雇主有市场竞争关系的其他人工作,亦不得以其自身或任何第三方的名义开展任何与雇主形成竞争的业务。上述合同可以构成雇佣合同的组成部分。

竞业禁止约定对雇员产生约束力的必要前提是,按照该合同的规定,雇主在禁令期间有义务向雇员支付补偿且补偿净额至少相当于雇员在其雇佣合同终止前三个月内的平均工资的一半。雇主应在每个日历月结束时向雇员支付前述补偿金。可以按照集体协议、就业政策或者就业合同确定的方式和条件对前述补偿金额进行调整。雇主与雇员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终止竞业禁止的条款和方式。

就业与企业转让

企业转让(股份出售或资产转让)相关的主要问题是雇员是否会被自动转移至买家。两个政治实体的《劳动法》均规定,如雇主状态发生变化和/或依法发生雇主变更(合并、收购、分立、公司法律形式变更等)或雇主的股东发生变更,所有在雇主变更之前仍有效的雇佣合同经相关员工书面同意后均应转让至新的雇主。

在波黑联邦,就业协议被转移的雇员应可保留其在就业协议转让之前的工作中获得的所有权利。在缔结新的集体协议之前,在雇主变更时适用于工人的集体协议应继续适用。如雇主状态变化导致雇主的业务活动发生变化,则新业务活动领域的集体协议自活动变更之日开始适用于相关的工人。

根据塞族共和国的适用规定,法定承继者在变更后至少一年内必须继续沿用原一般规则性规定,但集体协议按其自有条款提前到期的除外。

在企业转让相关通知和协商义务方面,波黑联邦的雇主/法定前身应书面通知就业协议将被转让至雇主/法定继承人的雇员其就业协议将被转让。在塞族共和国《劳动法》要求,如发生“雇主变更”,前身/雇主和继任人/雇主应在发生变更至少15天之前共同通知公司内部有代表权的工会:具体变更内容如下:(i)变更日程安排(或预定时间);(ii)变更的原因;和(iii)变更的法律、经济和社会后果及相关缓解措施。此外,前雇主和继承雇主有义务在变更前至少15天与有代表权的工会合作以共同采取一切措施来缓解变更对相关雇员岗位在社会经济方面的不利影响。但在不能通知/协商的法律后果方面缺乏具体的规定。如雇员不同意该转让或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前述通知,进行转让的雇主有权终止与该雇员的就业协议。

按照波黑联邦的适用规定,雇主并无这种解雇选项。因此在该政治实体中企业转让不可单独构成解雇的理由。但是在企业转让之后可以按照管辖解雇的适用法律规定进行解雇。 

在这两个政治实体中,雇主可以自由地变更与企业转让相关的就业条款和条件。但是,由于就业协议是一项有约束力的协议,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雇主不能没有理由(如员工出现严重错误或公司财务状况不佳等)地以不利于雇员的方式变更其就业的条款和条件。

就业与知识产权

根据《波斯尼亚版权法》(波黑官方公报,第63/10号),员工开展定期工作任务期间开发的版权的所有专属(经济)成分在该等版权产生后五年内均归雇主独家所有,但相关雇员的就业协议中或雇主的一般成文法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方面,相关雇员有权就前述版权享受特别补偿,相关具体金额取决于雇主使用该版权产生的经济影响。前述五年期满之后,相关版权的经济成分的所有权应归还员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雇员始终是版权的创作人并因此拥有该版权所附带的著作人格权。

歧视和滋扰

《劳动法》严格禁止任何基于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国籍、宗教观念、社会传统和其他个人特征的歧视以及任何骚扰和性骚扰。此外法律中还有专门针对滋扰的规定。根据《防止歧视法》(波黑官方公报,第59/09号),滋扰被定义为以损害个人尊严为目的或会产生此类效果的任何针对雇员的行为。权利被侵犯的雇员有权向雇主或主管法庭申请保护。

就业与个人信息保护

缔结雇佣合同期间雇主不得要求雇员提供与该员工工作活动性质没有直接关系的信息。除非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符合就业附带权利义务行使的必要需求,否则不得收集、处理、使用或向第三人提供员工的个人资料。

根据两政治实体适用的个人资料保护条例,对于没有被禁止收集、处理、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的数据,从员工处获得此类数据的雇主应被视为信息的保管人。信息保管人需要按照信息保护条例在波黑信息保护局登记其数据库和已经收集的个人信息。对于未能登记数据库和已收集雇员信息的雇主,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处以处罚/罚款。雇主可以将雇员资料转移到其他国家,但必须满足的前提是已经就该等转移征得相关雇员的同意或该等转移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条例规定的其他具体情况。换句话说,员工资料转移本身并没有被禁止,但具体的转移必须遵照相关规则执行。

在针对员工的就业前检查(如犯罪记录检查)方面,雇主有权执行此类检查,但前提是其事先已经征得了潜在雇员的同意或者潜在雇员已经亲自向雇主提供了相关的资料。在任何情况下,收集到的此类资料都必须在数据保护机构登记。请注意,犯罪记录的获取范围通常仅限涉及该等记录的个人,此外某些国家当局在具体情况下亦可依据具体规则提供此类信息。另外还应提出的是,按照两个政治实体的劳工法规,雇主不能要求雇员提供与其就业岗位的工作内容没有直接关系的文件。

至于雇主对员工的电子邮件、电话或雇主电脑系统使用的监控,应该指出的是,一般而言,公司内部的行为准则往往不允许员工将商业设备或电子邮件用于私人通信。但是,应该指出的是,该问题在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数据保护原则应该适用。基于以上理由,雇主应向雇员通知任何监控行为,对此颇为值得推荐的处理办法是在雇佣合同或公司内部行为守则中给出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

此外,对于员工在工作场所内外使用的社交媒体,雇主可以收集和处理的相关员工数据仅限于员工雇佣关系相关义务和权利履行所必需的部分。在实践中,雇主可以通过使用技术性阻止手段来禁止员工通过公司网络访问社交媒体。对于工作场所以外的控制措施,雇主被禁止控制员工使用社交媒体,除非员工在互联网上公开其相关活动,前提是该等活动可能会影响雇主或雇员两者雇佣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或该等活动损害了雇主的业务和声誉。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在这方面缺乏相关法庭审判实例,使人无法预见在员工针对隐私侵犯问题提出诉讼时相关法院会采取怎样的立场。

就业相关法律实务

与《劳动法》相比,集体协议、单独雇佣合同及劳工规则(就业规则)可以为员工提供更为优惠的条件和更好的权利(除非《劳动法》另有明确相反的规定)。同时,上述规则中的规定必须遵守《劳动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的雇员权利,即符合此类法律所载强制性条款规定的最低阈值。雇主有义务按照“劳动法”和所有适用的集体协议、雇主劳工规则和单独雇佣合同行事并依据此类法律和规则支付报酬和提供其他福利。雇主未能按上述要求支付报酬和提供其他福利的,员工有权提起针对雇主的劳工争议并要求雇主支付相应的赔偿。所有由劳资关系引起的金钱索赔自产生之日起三年内均具有诉讼时效。

案例说明

约翰是Sigma公司的一名雇员,其职位是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其职位,约翰要负责前述雇主部门的工作组织和管理。此外他还有义务参与有关机关对公司执行的外部审计并组织所处部门在这方面的活动。在有关部门公布将于二月下旬进行针对雇主的外部审计之后,雇主定于二月二号召开所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约翰出席了这次会议,雇主在会中向他通报了他所在部门的具体责任和任务以及在公司审计开始后编制所有相关报告的时间表。然而,尽管已经得知上述信息,约翰还是于同一天在没有向上级通报的情况下出外度假并无视已经知晓的所有工作义务和任务。确定约翰已经出外度假之后,雇主于2月6日通知约翰,要求他回公司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可在公司审核结束后使用自己的假期。约翰没有遵照该通知行事。他的这种做法使雇主在即将进行的审计中有可能得到不利的结果,包括无法及时组织和制备必要的文件并执行分配的任务,这些都可能对雇主的整体业务运作产生负面影响。雇主决定以约翰严重违反工作职责为由启动相关处理程序并于2月15日向其通告了相关信息,约翰被告知其可以在回到雇主场址后以面谈或书面说明的形式为自己进行申辩。约翰告知雇主他因病而终止了假期并将在病情有好转后做出回复。由于约翰在整个二月份都没有给出任何回复,雇主向其发送数封信件要求其为自己辩护但均未得到回复。3月20日,雇主以约翰在无通知情况下严重违反职务为由发布了终止其雇佣合同的决定。约翰在上述终止决定做出后30天内提出权利保护请求但被雇主拒绝。约翰针对雇主提起了诉讼,其主张是请法院裁定解雇他的决定和对他就业合同的终止属于违法行为,原因是雇主在事前没有与劳动理事会进行协商。约翰提出,《劳动法》和《劳动理事会法》均规定雇主必须进行前述协商,原因是该等法律规定,未与劳动理事会协商情况下做出的所有终止雇佣合同的决定都应被视为无效。法院最终裁定约翰胜诉并命令雇主必须让约翰回到以前的工作岗位并向其赔付所有工资和社会缴款。

 

第九章: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

环保许可是主管部门针对已经或可能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工厂和设施采取的行政行为。一般来说,在下列情况下需要获得环保许可:

- 新厂房和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

- 现有工厂和设施的工作规则发生重大变更;

- 相应法律生效之前(不迟于2008年)获得许可的现有工厂和设施。

在前两种情况下,环保许可旨在确保在设计的最初阶段投资者能够预见并确保采取必要措施以预防项目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出于这一原因,在获得城市化批准之前必须获得环保许可并且在申请城市化批准时亦必须随附该许可证。

波黑联邦 

环保许可的发放程序受《波黑联邦环境保护法》以及州级法律的管辖。在实践中,在不需要环境影响评估(以下简称“环评”)或没有超过相应规则手册所设阈值的前提下州级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部即颁发对应相关工厂和设施的环保许可。

对于没有必要获得环保许可的工厂和设施,主管部门在给予城市化批准时将考虑其是否达到了环保要求。获得环保许可的一般时限为申请之日起120天。  

波黑联邦规管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工厂和设施强制环境影响评估规则手册》以及设施建造和试运行相对应的环保许可强制要求。 此类规则手册规定了设施的限值,此类设施应受联邦环境旅游部管辖。对于某些工厂和设施,前述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需要进行环评。如不需要环评,联邦环境旅游部将根据环保许可的实际申请决定环保许可的发放。对于不需要环境影响评估以及低于定义限值的工厂和设施,州的主管部门即可为其颁发环保许可。

必须接受强制性环境影响评估的工厂和设施的评估程序从提交初步环境影响评估申请开始(以下简称PEIA)。联邦环境旅游部将根据PEIA确定是直接发放环保许可还是要求进行环评。环评的具体执行和方案草拟必须由经过联邦环境旅游部授权的机构负责。环评结果提交后,联邦环境旅游将向公众公开此类结果,通知并邀请公众就该等结果进行讨论并且指定专家委员会审查已经提交的环评报告结果。公众意见征询结束后,如专家委员会给出积极评价,联邦环境旅游部将发放相应的环保许可。《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不可颁发环保许可以及需要终止评估程序的情况。

对于需要由联邦环境与旅游部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工厂和设施,环保许可发放程序的第一步是制备并向主管部门提交环保许可申请,后者会将该申请连同其附录提交至主管当局和利益攸关方,目的是征询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在审查申请内容时环境与旅游部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虑: 

- 项目特征(项目规模、其他结构的累加、自然资源的使用、废物的产生、污染排放和干扰以及事故风险等);

- 项目位置以及可能受项目影响的地理区域的环境敏感性(现有土地利用、可用性、自然资源的质量和再生能力、自然环境的吸收能力 – 湿地、沿海地带和保护区等);

- 潜在影响的特征(影响程度、具有跨界性质的影响、影响的规模和复杂性、影响的概率、持续时间、频率和可逆性)。

确定无需进行环评的,联邦环境与旅游部将发放相应的环保许可。否则,环境与旅游部将在评估后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环评。环评的开发责任包括征询公众意见的义务,以及由主管部长指定的专家委员会进行的环评必要性评估。

工厂和设施的环境许可程序不需要环境影响评估的,环保许可应该由联邦环境与旅游部发布,具体程序的第一步是向上述部门提交环保许可申请书而该部门将在申请提交之日起120日内签发许可证。

州级工厂和设施建设和试运行的批准必须根据适用的州级法规提交环保许可申请。申请书应提交至州级主管部门该等部门有义务在其网站上公布申请内容并向公众和利益相关者提供申请书副本以征求意见和建议。

塞族共和国

类似于波黑联邦的法律框架,在塞族共和国对应所有可能危及环境之设施的强制性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和环境许可要受《环境保护法》、“关于必须获发环保许可才可建造和试运行的适用设施的法令”以及环评内容指南的管辖。

此类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的内容、环保许可申请的内容以及相关整套程序,包括披露、公众参与和其他政治实体或邻国的参与(对应潜在跨境性质的影响)。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相关规定在内,此类法律的主要规定等同于波黑联邦的对应规定。“关于必须接受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以及相关筛选和范围标准的法令”以及“关于必须获得发环保许可才可建造和试运行的适用设施的法令”具体列出了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且必须接受强制性环境影响评估的工业厂房、设施和项目,此类评估应被构成相关环境许可程序的一部分。

与波黑联邦一样,现有设施和业务单位要遵守“授予持有《环境保护法》生效之前颁发之许可证的工厂和设施的环保许可申请条例”,其中规定了此类单位申请环保许可的程序。

塞族共和国主管部门是规划、建设和生态部(以下简称为“该部门”),环保许可需由该部门批准和颁发。塞族共和国适用的法律框架规定环境影响评估准备工作义务的方式类似于波黑联邦的法律。关于哪些项目必须需接受强制性环评的判断以及该部门评估环评必要性的方式都需要符合上述“关于必须接受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以及相关筛选和范围标准的法令”以及“关于必须获得发环保许可才可建造和试运行的适用设施的法令”的规定。

强制性环评程序的第一步是向该部门提交申请,该部门会在综合考虑以下要素后就该强制性环评申请做出决定:

- 项目环境具体的敏感程度;

- 项目区域特殊的环保措施;

- 项目对其他政治实体、布尔奇科特区和任何邻国的环境的重大影响。

该部门会按照另一套标准来评估并确定影响评估的范围。另外,该部门还有义务将批准申请书的副本提供至:

- 地方自治单位负责土地整治的权威部门;

- 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机构和组织;

- 其他政治实体的机构,前提是申请批准的项目可能会对其他政治实体、布尔奇科特区和邻国的环境产生影响。

审查收到的意见后该部门将做出决定,具体包括界定申请人进行和提供环评的义务或在确定不需要进行环评时直接发放环保许可。但是,如果该部门确定投资者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则项目业主就要开始启动环境影响评估的第二阶段,然而,如基于《水域法》(即水资源保护区)或《自然保护法》(二选一)确定项目位置所在地有特定保护制度,则需要进行评估来验证相关活动是否符合保护制度的规定以及是否具有潜在影响。

对于不需要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该部门做出没有必要进行环评的决定即代表初步评估阶段已经结束,此时项目投资者可以申请环保许可。

对于需要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投资者有义务开发并向该部门提交环评方案,同时该部门应界定环境影响评估的范围和内容。作为必要的组成部分,环评方案必须考虑在最早的初步阶段收集的相关公众意见。在环评报告审批过程中,投资者必须向感兴趣的公众介绍该环评报告的情况并组织相关的公开性讨论。前述步骤完成后将由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委员会对相关环评报告进行审核。

行政争议 

环境保护法律方面特有的最大风险可能就是有效和可执行的环保许可因第三方提出无效申请而被主管法院在行政争议诉讼中判决废止。

波黑联邦与塞族共和国规管行政争议解决的法律基本相同。根据两政治实体相关国家级法律第二条的规定,只要认为其权利或合法个人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任何实体或法人均可发起行政争议诉讼。此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公司分支机构、住宅社区和特定人群等也可以提起行政争议,唯一要求是该等单位或人士要承担作为行政诉讼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如相关行政决定侵犯了政治实体(波黑联邦/塞族共和国)、州或市的权利,则公共辩护人也可提起行政争议。涉及民事或侵犯人权的,波黑联邦的监察员办公室亦可提起行政争议。最后,按照波黑联邦法律第十五条和塞族共和国法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有权代表其成员的社会组织或公民协会发起亦可发起行政争议,但前提是该等组织的法定目标是保护其各自成员的权利,此类组织在任何时候亦可作为辅助第三人参加任何正在进行的行政争议并代表其成员采取行动。

行政争议只能针对通常由复议行政机关做出的最终行政决定,但在因法律禁止而不可能复议的情况下亦可针对首次行政决定提出行政争议。但是符合如下情况的不可以发起首次行政决定,可能适用常规司法保护或法律明确禁止此类诉讼的,又或在立法机关(议会分会)或行政(政府部门)直接基于宪法权力做出决定的事项。然而,在后一种情况下,相关决定超出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权限的,亦可针对其提出相应的行政争议。

根据相关政治实体施行的行政争议法律的规定,发起行政争议的第一步是在原告收到有争议的行政决定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公设辩护人收到有争议决定的,上述期限对其同样适用。公设辩护人没有收到有争议的行政决定的,该辩护人可以在(波黑联邦境内)受益于所述决定的当事方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六十天内或(塞族共和国境内)承担争议决定所确定之权利或义务的当事方收到争议决定之日起六十天内发起行政争议。

尽管有前述规定,符合如下情况的,即使没有做出任何正式的行政决定亦可发起行政争议:

波黑联邦 – 复议行政机关在三十天内未对上诉做出决定,且行政督察已经就此提醒该机关的;

塞族共和国 – 复议行政机关在六十天内未就上诉做出决定的,前提是上诉人已再次提出审理要求且已经给予十五天延期。

不幸的是,在定义权利或合法个人利益受侵犯之人士这个问题上可以参考的法律规定极为宽泛,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在司法实践中,所有行政争议诉讼请求一经提出都会立刻被受理,之后才会设法确定是否实际存在相关权益任何侵犯这些权利或利益的行为。遗憾的是,波黑的诉讼时间一般较长,因此相关法院总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对众多轻率受理的行政争议做出判决。

许可证续期

如上文所述,所有环保许可将在颁发后五年内到期且到期后必须续期。在实践中,这个规定意味着需要再执行一次相关全部重要程序,目的是让主管部门能够核实原许可证所有条件是否得到充分遵守以及此类条件在此期间是否发生了变化。

另一个实际的风险则与公众的一致认可和意见有关(尤其是项目建设位置当地的社区)。每次更新环保许可证时,当地的公众,尤其是环保专业的非政府组织都会提出额外的条款和条件。此外,如果投资者未能履行其在获得原环保许可过程中确定的对当地社区或非政府组织的某些义务,相关许可证的续期可能会遭致当地公众的强烈反对。

第十章: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介绍:

知识产权法律是在波黑全境通用的国家级法律。其中相关程度最高的法律法规如下:

- 版权与邻接权法(2010年)

- 波斯尼亚版权与邻接权集中管理法(2010年)

- 工业设计法(2010年)

- 原产地标识保护法(2010年)

- 专利法(2010年)

- 集成电路分布形态保护法”(2010年)

- 商标法(2010年)

- 波黑民俗习惯政策法(2015年)

- 关于落实保护商标权持有人的海关措施的决定(2012年)

- 关于落实保护专利权持有人的海关措施的决定(2012年)

- 关于落实保护工业设计权持有人的海关措施的决定(2012年)

- 关于落实保护版权与邻接权持有人的海关措施的决定(2012年)

- 关于落实保护原产地标识权利持有人的海关措施的决定(2012年);

版权及其邻接权

只要是原创完成了某作品,无论该作品的内容、质量和目的,作者无需满足任何手续或要求均应当享有版权。只要是创作者借助其内在精神层面的想法表达并创作的作品都应该被视为原创作品并享受版权保护。原创作品并不一定需要转换为有形的媒介。因此,即使不以书面形式录制或书写的口头或音乐作品或没有书面表达的舞蹈艺术都可能构成原创作品。甚至没有发表的作品亦可享受版权保护。无需手续即可获得版权的原则适用于全世界的大多数国家。随着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种保护需求,即对于某种演绎可以进行记录、复制、听取或观看的主体,或投资制作此类记录的主体的权利进行保护。此类主体可以享受的并非法律规定的版权保护而是基于版权相关/类似权利类别而施行的保护。对版权邻接权的保护不会对版权受法律保护作品之作者的权利产生任何形式的影响。受到法律保护的版权邻接权如下: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制品的权利、电影制作人的权利、广播组织的权利、出版者的权利和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邻接权与版权相比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权利人(不是作者而是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人和电影制片人等)、保护对象(表演、录音、录像等)和保护期限(邻接权的保护期限比版权短)。  

版权的获得不依赖任何手续的原则适用于全球大多数国家,其中包括波黑。为保存证明其原创性或用于其他各种目的的证据,作者可以在知识产权局内部存放其原创作品或邻接权物品的原件或副本。保存的作品将被输入知识产权局维护的原创作品记录簿中。此类保存仅仅是一种可能的方法,它既非作者的义务也不构成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作为专属权利,版权的保护期为相关作者有生之年至其死后70年终止。对于集体创作的作品,版权保护期为该作品的合法出版之日起计算70年的期限。对涉及匿名作者的作品也应按相同的方式计算该70年期限。如集体作品或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主体是法律实体,则应该从公开该作品或创建该计算机程序的日期开始计算前述70年为版权有效期。

工业设计

工业设计权是对应产品外观的独家权利。其中的设计是指产品全部或部分的二维或三维外观,此类外观应源自该产品的特征,特别是产品本身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质地和/或材料和/或其装饰。二维设计仅涉及产品表面上的图画(例如装饰、图案、图片),而三维设计则同时涵盖产品的形状及其表面上的图画(例如家具设计)。可以得到保护的设计需要适合工业或手工业生产的全新设计,这意味着在就该特定涉及申请工业设计权申请之前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没有向公众发布过相同的设计或没有就相同的设计提交过设计权申请。各种设计之间必须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此外可以得到保护的设计还必须具有独特之处 – 即用户使用后产生的整体视觉印象不同于同一用户通过使用任何其他设计获得的整体印象。工业设计得到保护意味着权利人有权禁止第三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制作、复制或利用该设计。权利人可以得到在目标市场上对该设计进行商业开发或因该设计而得到认可的机会。具有独特美学特征的设计不被视为工业设计,但可依据其代表的艺术作品而获得相应的版权保护。

法律规定了(i)拒绝工业设计申请的绝对理由(依据职权)以及(ii)拒绝工业设计申请的相对理由(需有关方提出反对/取消申请),异议期间为公布日起3个月。

1. 拒绝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绝对理由 – 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得为设计提供保护:该设计的发布或使用违反公共秩序或公认的道德原则,该设计包含国家或其他公共徽章、国旗或标志、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名称或简称又或包含波黑或其政治实体、州、区的名称或简称(经过主管部门授权的除外)。

(ii)拒绝工业设计申请的相对理由 – 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得为设计提供保护:设计非全新且缺乏特色,设计完全取决于产品的技术功能,设计侵犯了其他人此前的版权或其他工业产权,该设计表现或包含了某人/历史人物的肖像(得到该人或其授权人同意的除外)或可能伤害国家或宗教感情。

设计的有效期为25年,更新期为5年。根据法律规定授予的工业设计权是有地域限制的权利,即只能在波黑境内生效。同样的设计可能在几个国家同时受到保护,前提是已经的在这些国家注册了相应的权利。

国际公约的成员资格: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法案(截至1992年3月1日)以及海牙协定、日内瓦公约(截至2008年12月24日)。

申报要求:

- 委托书(无需法律认证);

- 可选设计描述以及关于设计独有特征和用途的可选说明;

- 3套照片或正式图纸(最小3 x 3厘米、最大16 x 16厘米,专业照片或图纸);

- 申请设计系列的需要为其中每项设计准备3套照片/正式图纸;

自申请日期起三个月内提交的优先权文件(如有);需要翻译(如语言不是英文),不需要法律认证。

专利                                          

专利是指在任何技术领域保护某项发明的权利。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符合三项要求:全新、包含创造性元素且便于工业应用。专利权由国家有关部门授予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用,授予的专利可在相应地域持续生效一段时间。同一项发明可在几个国家同时受到保护,前提是要在其中每个国家向国家级单位申请专利保护并在通过该单位审查后被授予专利。授予的专利都有固定有效期限。借助专利保护其发明的专利持有人可以禁止未经授权人士对其专利的使用,以及相关产品或程序的分销或销售。良好的专利管理使专利权人能够利用其发明开展商业活动并由此在目标市场获得更多认可以及达成利润增长和公司价值的提升。以下项目不得视为发明: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美学创作、计划、思考活动、使用游戏或开展业务的规则和方法、电脑程式以及依赖信息本身内容定义的信息展示。应该指出的是,专利和非标专利在保护方面有所不同 – 专利的期限为申请之日起20年,而非标专利为申请之日起10年。两者在专利申请处理方式上也有区别 – 非标专利申请在处理时并不要求对专利授予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无实质性审查要求简化了授权程序并可降低所涉费用。但是,任何法人都可以在专利申请公布后六个月内向知识产权局提交反对授予非标专利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提出专利实质性审查请求。根据法律规定授予的专利权属于限制地域的权利,即只能在波黑境内生效。同一专利同时可以在多个国家得到保护,前提是该专利在其中每个国家都已经登记注册。可用于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方法包括:

直接向专利保护位置的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通过相关机构提交《专利合作条约》项下申请;直接向区域性专利局提交申请(欧洲:欧洲专利局,比荷卢各州:比荷卢知识产权局,非洲国家:Organization Africain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等)。自专利申请后第一年开始每年都需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期限自申请日(或PCT申请的国际申请日)开始计算。专利异议没有具体规定,但相关方可告知知识产权局有相同或相似发明存在。

国际公约成员资格: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法案(截至1992年3月1日)。专利合作条约(PCT)(截至1996年9月7日)。欧洲专利扩展(以合作协议为依据)(截至2004年12月1日)。

申报要求:

- 委托授权书,无法律认证要求(可随后提交);

- 规格,权利要求(德文)和摘要;

- 图纸(如有);

- 经认证的优先权文件副本(如有)。

商标

商标是保护某种标识的权利,该标识的作用是将某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服务区分开来。应用商标的产品/服务的性质对商标的注册没有妨碍。可用来区分相同或相似产品/服务并能够具有图形表现形式的标识可以获得商标权的保护。标志可以包括:单词(包括个人姓名)、图纸、字母、数字、图像、产品或其包装的形态、颜色、三维形态或前述元素的组合。商标作为特征标识有四个主要功能:区分产品/服务,来源以及质量和市场宣传。商标权持有人独家拥有使用商标标记产品/服务以及为了某个特定产品/服务而将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的权利。注册或已申请的商标应构成财产,其持有人应享有相应专属权利。作为一种有效的市场手段,制造商/服务提供商会使用商标来保护其投资于产品/服务营销的资源。商标保护使权利人能够禁止针对其商标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和开发。商标或品牌名称(如今常用的术语)成为了企业选择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时最重要的指标性工具之一。印章、用于标记贵金属的官方标志、测量标识等不得视为商标。货物和服务的分类必须以国际尼斯分类表为准。

法律规定了(i)拒绝商标申请的绝对理由(依据职权)以及(ii)拒绝商标申请的相对理由(需有关方提出反对/取消申请),异议期间为公布日起3个月。                     

2. 拒绝工业品商标申请的绝对理由 – 有如下情况的标志不可获得商标保护:违背公序良俗,不能用图形表示,与此前就相同产品/服务申请的商标相同,不能用于区分产品/服务,外观或内容具有欺诈性,包含官方质量控制或保修标志,包含国家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徽章、旗帜或纹章、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名称或简称(除非经过有关国家或组织下述相关主管机构的授权),表现或模仿某些国家或宗教符号。                                                                                

(ii)拒绝工业品商标申请的相对理由 – 有如下情况的标志不可获得商标保护:与其他人之前就类似产品/服务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于其他人就相同或类似产品/服务注册的商标(前提是此类相同或相似性在商业领域很可能引发混淆),包含误导认为与此前注册之商标具有关联,或与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服务领域与波黑境内属于其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后者定义以《工业产权保护巴黎公约》(驰名商标)第六条为准,他人注册商标的复制品、仿制品或音译品,外观或内容侵犯了之前的版权、地理标志或此前注册的工业设计,用途侵犯了知名人士的姓名权利,与相同或类似产品/服务领域此前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包括因未能续期注册而过期的此类商标,但该商标过期尚不足两年),除非先前商标持有人同意后续商标的注册或未能使用其商标,申请用途违反诚信、公正严谨和诚实的原则。

除非得到本人的同意,否则著名人物的肖像、姓名、昵称或笔名不可作为商标受到保护。

个体商标是指某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的商标,其用途是将该个人或实体的一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与其他商业参与者的相同或相似类型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集体商标是指法人实体的商标,作为该实体的成员的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均可以使用该商标。

担保商标是指多名人士在商标持有人的监督下共同使用的商标,其作用是保证此类商标使用人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原产地、制造方式或其他共同特征。

商标保护期限为申请日起10年。10年的保护期可以无限次更新,前提是申请人支付相关费用并及时提交请求。根据法律规定授予的商标属于限地域的权利,即只能在波黑境内生效。同一商标可以在几个国家同时受到保护,前提是在其中每个国家都已注册。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公布之日起或最后使用之日起五年内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可能导致该商标被取消。

国际公约的成员资格: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法案(截至1992年3月1日)。马德里协定(截至1993年6月2日)。马德里议定书(截至2009年1月27日)。

申报要求:

- 授权委托书,无需法律认证(可随后提交);

- 2张黑白照片(最大8 x 8厘米)。如果标记为彩色,则为2张彩色图片和2张黑白图片(8 x 8厘米);

- 商品和服务清单;按国际分类分组;

- 优先权文件(如有)。

知识产权机构介绍、法律风险和风险预防策略与指导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们是企业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应该牢记的是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企业管理中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鉴于知识产权的范围极广且容易受到侵害。可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已经完善,即知识产权制度。根据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定,在法定可用工具和相关机构的协助下,权利人对受保护的无形资产处置和使用以及通过该等资产产生的经济收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波黑相关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所发挥功能的当前状态,已经为其进一步接近欧盟竞争性经济环境国家以及全球框架其他国家的主流规则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即传统上依据财产私有和市场导向原则,并且在经济发展中已经为知识产权有效利用建立了相关体系的国家。为打击假冒商品并保护品牌诚信,首先就需要商标/专利/设计/版权所有者进行注册登记,即必须取得在波黑司法管辖区内能得到认可且有效适当的知识产权注册证书。

波黑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事宜的主管机关。作为波黑标准、计量和知识产权局的合法继承人,该机构成立于1992年10月1日。关于成立波黑知识产权局法于2004年9月颁布实施,

知识产权局前身分解为三个独立国家机构的过程持续到2006年底。以2006年12月29日的决定为依据,知识产权局接管了其前身波黑标准、计量和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任务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成为了负责此类任务的独立国家机构。

知识产权局的管辖权如下:知识产权局在波黑境内执行工业产权(专利、实用新型、商标/服务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的获取、维护、转让和中止程序。知识产权局负责集成电路布局在波黑境内的注册程序,知识产权局根据波黑加入的国际公约开展工业产权国际注册程序。知识产权局版权和邻接权领域任务(涉及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境内有效的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作品创作人的著作人权、表演者权利、广播组织权利以及录音制品和数据库制作人的权利)。知识产权局向作者协会和其他著作权人协会发放许可证以集中管理相关权利,同时还监督此类协会的工作。知识产权局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OMPI)制定的标准以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实施条例执行信息和文件编制任务。知识产权局需要为波黑加入知识产权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公约和条约做好准备工作。知识产权局负责起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和实施条例。知识产权局负责推进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机构以及世界、区域或其他级别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之间的国际合作。知识产权局应促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局将组织知识产权领域的研讨会和其他会议。知识产权局应维护申请记录和授予情况的工业产权登记簿。知识产权局应在其公报中公布波黑境内的工业产权数据。知识产权局将向波黑的其他机构提供关于权利行使方式的信息。知识产权局应维护涉及工业产权保护的代理人登记簿。

该机构保存的记录簿如下:知识产权认定申请登记册;已认定知识产权登记册和知识产权代理人登记册。此类登记册已制作成电子数据库,各方均可查阅。

复审委员会是处理知识产权局管辖范围内(以《专利法》、《商标法》、《工业设计法》和《起源地标识保护法》为依据)工业产权投诉相关行政复审程序的独立机构。

知识产权局无权制备知识产权申请表 (专利申请、商标申请、工业设计申请或地理标志申请),就知识产权局处理的具体程序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评估受保护权利的商业潜力,为生产和销售提供经济援助以及制备权利转让协议(转让和许可等)或就该等协议提出意见。

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向主管司法机构,即刑法和民事法庭申请权利保护或强制执行。

波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相关所有刑事事宜具有管辖权,一般而言此类法院可以施行的法律补救措施更多且执行难度更低。相关区域内符合刑事检控的本地警方会定期收集知识产权侵权信息并采取各种措施制止此类活动,具体包括从个人和公司收集必要的信息、文件和其他证据以及采取紧急调查行动(例如搜查房产或电脑)。一旦有合理怀疑发生可检控的刑事犯罪的,警方通常会向国家检察院提起刑事指控。国家检察院将采取必要措施来发现犯罪行为并查处犯罪者,同时还将受理刑事指控并在考虑检控内容和收集更多的必要信息后做出相应的决定(即起诉犯罪者)。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来获取和保存证据直至审判的最终阶段。法院亦可以下令取样以及暂时扣押货品直至最终判决下达。最终裁决可命令永久扣押假冒商品。权利持有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但相关主张必须在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提出。了解犯罪者和/或刑事犯罪情况或遭遇犯罪行为损害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提起刑事指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需承担的责任应该以规范相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为准。

在由主管市级法院处理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权利人有权要求的法律权利包括:a)不正当使用其权利的个人或者实体将被禁止采取任何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和进一步的侵权行为;b)侵犯其权利的个人或实体必须消除其违规行为造成的影响,尤其是违规手段和物品;c)侵犯权利的手段和目标将被消灭;d)在公共媒体中公布判决/道歉声明,费用由被告支付。违反专有知识产权的个人或实体必须将其以不正当方式获得的利润归还相关权利人并按照损害赔偿领域的一般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法院还可下令扣押属于对方但与侵权没有直接关系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冻结其银行账户和其他资产。一般来说,权利人可以对侵权者提出多项索赔,但不同司法区域的情况会有所变化。典型的索赔要求包括:提供侵权证据并停止侵权行为;扣押和销毁侵权货物;支付损害赔偿、正常赔偿款并返还不当利润;公布判决书;以及提供信息。与全球其他地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费用相比,波黑的法庭诉讼相对成本较低但可能要持续较长的时间(一至五年,具体取决于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情况)。漫长的诉讼程序和最终判决的执行是该国尚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针对侵权的索赔可以在知道该侵权行为并锁定相关责任人或实体后三年内提出或在该侵权行为发生后至少五年内提出。 知识产权诉讼的程序具有紧急性。知识产权案例相关法律仍在不断发展,因此,与其他较为成熟的法律领域相比,这一领域在法律方面的不确定性更高。

知识产权持有人也可向行政机关,即市场检查机构(在波黑为各政治实体级别的机构)和海关当局申请权利保护和强制执行。

相关实践表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最有效的行政程序往往是海关的相关行动,在边境设置保护措施是防止假冒商品进入任何市场的最有效和最有力的工具。多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其他措施(即民事诉讼、市场检查程序和/或警方行动)的效率不如边境措施且最终的效果也有限。尽管如此,波黑的市场监督注册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很多权利持有人会将这一措施与边境海关措施结合使用。波黑海关税务局编制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程序规定于2012年生效。该规定进一步强化了面向所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就国家经济和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言也起到了亟需的推动作用。

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制定广泛保护所有客户权益的方法,即向海关申请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货物进行保护,采用这一方法已经有了成功缉获和销毁假冒商品的记录。通常还会建议客户就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物品提交增加海关监管力度的动议/要求,接到此类要求后海关将会拦截通过国家边界的每一批相关货物。在实践中该程序的具体步骤如下:检获有假冒嫌疑的商品后海关当局将联系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以确认缉获的货物是否为假冒品。法定代表人有权审查货物、抽取样品并照相。货物的照片和/或样品被发送给知识产权持有人及其专家团队,该等团队将判断该货物是假冒品还是正品。根据上述判断采取必要的措施。知识产权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的海关监管要求为总体性要求,可要求的行动为涵盖所有进口商进口货物的一次性行动,提及的商标/专利/工业设计的数量对此没有影响。前述要求针对货物进口的效力可延续最长两(2)年。

在网上知识产权强制执行方面,应该指出的是,波黑的法律都没有直接涉及这个问题(即线上发布的内容的非法性)。针对网络活动的防伪措施的效率并不可靠。互联网上的假冒商品贸易不能被完全废止。但是,市场检查机关仍然可以采取相关的行动,实践表明当地的网站通过此类检查干预可以移除非法内容。最经常被假冒的商品包括烟草制品、医疗产品、食品、机械零配件、电子产品、奢侈品、服装及时尚配饰、娱乐产品、软件和玩具等。

然而,即使没有明确规管这一问题的法律条款,前文所述法律项下的规定和规则依然可以起到通用规则和准则的作用。波黑司法管辖区内没有具体管辖机构能够对网站内容(尤其是服务器设在国外的网站和平台)进行筛查并追究相关的违法和违规责任并不代表在这方面的行为享有绝对的自由。侵犯版权、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以及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诽谤等都是违法的。具体案例可以参考其他的法律,可以说受法律保护的所有价值在线上也理应得到保护。

建立适当有效的预防措施的关键是了解相关地域以及工作者在特定工作环境下的具体情况。这主要是指权利人应充分了解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特殊性,有哪些潜在可用措施值得采取以及解决问题的各种方式。这样权利持有人可以确保在妥善保护其权利的同时保持符合当地情况的预期。各州已经建立了适当的法律框架,但具体的执法仍是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举例来说,在波黑已经检获了大量的冒牌货物(依据职权的行动),但相关权利持有人往往并不在意如何适当地执行自己的权利。如权利人能更关心相关的执法行动,当局也会更有动力做好防伪的工作。建议权利持有人考虑在该国可以采取的所有措施并选择其中最合适的措施。应该考虑实施能够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并具有长期效果的战略。无论如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总比等待问题出现再加以处理更有效率。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制度

在波黑境内管辖争议解决的主要国家法律和条例包括:波黑法院民事诉讼法、波黑联邦民事诉讼法、塞族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波黑布尔奇科特区民事诉讼法、波黑各国法律冲突适用法。

法院争议解决

波黑的法院通常有权对所有各方(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所有民事和商业纠纷作出裁决。

法院类型、层级和管辖权

波黑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波黑法院处理如下事宜的诉讼程序,波黑与各政治实体之间的财产争议、波黑与布尔奇科特区之间的财产争议、各政治实体之间的财产争议、各政治实体与波黑布尔奇科特区之间的财产争议、行使公共职权的波黑机构之间的财产争议。上述法律的规定也适用于因行政机关、波黑的其他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和机关的官员履行职责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财产争议。该法规定也适用于其他财产争议,但前提波黑法院依据波黑的其他法律或国际协定获得了对该等争议的管辖权。

波黑联邦所有法院的结构、管辖和运作均以波黑联邦法院法为依据。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该国的法院可以分为:

- 市法院;

- 州法院;

- 波黑联邦最高法院 

市法院的组织形式是覆盖波黑联邦下属某个州境内的一个或多个地级市,而州法院则对整个州具有管辖权(该政治实体共设有10个州法院)。

市法院对以下事项具有管辖权:

对于刑事事宜,市法院对依照法律规定主要刑罚为罚金或最高十年徒刑的刑事案件具有一审管辖权,单行特别法赋予其他法院管辖权的除外;对依照单行特别法规定由市级法院管辖的刑事犯罪;对波黑法院向市法院移交的刑事犯罪的管辖权;对于针对青少年的所有刑事诉讼;根据法律进行调查和提起指控之后的程序;法律规定的特殊的法律救济;根据法院决定终止安全措施或犯罪法律影响措施;根据法律处理赦免申请。

市法院对所有民事纠纷和非争议诉讼以及所有轻罪案件具有管辖权,并有权就重新开始轻罪相关程序的请求做出决定。

此外,市法院还有权执行执法程序、决定保全措施(除非另有规定)、处理特殊程序、向波黑法院提供法律援助、履行国际法律援助义务(除非法律规定其中某些案件应归州法院管辖)、登记公民社团以及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波黑联邦目前设有10个州法院。根据波黑联邦法院法的规定,此类州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一审和上诉案件的管辖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某些法律事项的管辖权。

因此,州法院的一审管辖权主要覆盖有争议的行政事务以及保护受《宪法》保障的个人权利(前提是无法通过其他法院获得保护)。州法院也可依法处理刑事案件。

州法院的二审管辖权包括裁断针对市法院裁决提起的上诉以及其他正常或特殊的法律补救措施(以具体法律规定为准)。

另外,州法院还可裁断其管辖地域内不同市法院之间的地域管辖权冲突,将其管辖地域内的地域管辖权从一个市法院转移至另一个市法院,决定免除定罪或终止保障措施或犯罪法律影响措施,根据法院的决定依法处理赦免请求,就是否承认外国法院、外国商业法院和外国仲裁庭的裁决做出裁断,在刑事事宜中提供国际法律援助以及依法执行其他活动。

10所市法院设有特别商业案件部门,这些部门有资格在相应州法院管辖的整个区域内发生的商业案件中采取行动。

波黑联邦最高法院可裁断针对州法院判决的常规法律补救(需符合具体法律规定),裁断针对可执行法院裁决的特殊法定补救措施(需符合具体法律规定),裁断针对其委员会决定的法律补救措施(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解决不同州的州法院和市法院之间的权限纠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裁断从一个法院至另一个法院的管辖权转移(需符合具体法律规定)以及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活动(属于宪法法院管辖的事宜除外)。最高法院也可拥有核心管辖权,但具体需符合联邦法律的规定。

由于在宪法结构方面的差异,塞族共和国的法院制度与波黑联邦的法院制度略有不同。尽管塞族共和国的领土划分为具有地方自治权限的市级单位,但为此类市镇地区设立的法院被称为基层法院而不是和波黑联邦一样被称为市法院。

塞族共和国的法院可分为如下几种:

- 基层法院;

- 地方法院:

- 地方商业法院;

- 高等商业法院;

- 最高法院。

就管辖权而言,基层法院等同于波黑联邦的市法院,而地方法院则等同于波黑联邦的州法院。

地方商业法院的设立地点与地方法院相同,授予此类法院的一审管辖权与基层法院(下辖相应的商务争议部门)的管辖权相当,此类管辖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处理各种业务活动产生的纠纷等各种商业问题、破产程序、知识产权纠纷、海运和航空运输问题、垄断和竞争问题等。地方商业法院有权根据自身的决定开展强制执行程序。

高等商业法院有权管辖针对地区商业法院一审裁决的上诉以及各地区商业法院之间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和有关地方法院之间管辖权转移的决定,为确保法律执行的一致性而确定法律原则以及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工作。

塞族共和国最高法院是二审或三审的法庭。其二审裁决管辖的是针对地方法院裁决提出的上诉,而三审裁决管辖的则是关于下级法院判决突出的法律补救办法的决定(如修改等)。

波黑布尔奇科特区的法院制度也与全国其他地区已有的法院制度不同。波黑布尔奇科特区的法院有两种:

- 基层法院;

- 上诉法院。

基层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刑事和民事事务中的一审管辖权以及对法律规定的其他某些法定事项的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包括以下责任:裁定所有刑事事项(无论规定的处罚程度高低),裁定波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刑事事项(前提是该法院已决定移交其管辖权),在调查程序过程中和发出起诉书时采取行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取消定罪判决,终止安全措施以及定罪判决的法律后果做出裁断以及处理赦免的动议。除了上述所有责任外,所有轻罪事宜的裁定也属于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

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管辖权涵盖:审理所有民事纠纷、特别争议事项、行政争议、商业纠纷,开展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与合宪性和合法性评估有关的争议。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其他事项包括:开展执行程序,开展土地登记事宜,处理请求国际法律援助的动议,处理请求行使法律援助权的动议,保存法人单位登记册(需符合具体法律规定)以及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工作。

波黑布尔奇科特区的上诉法院是唯一具有高审级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其管辖权包括裁断针对基层法院裁决的普通法律补救措施以及针对最终法院判决的特别法律补救措施。

诉讼准备、审理和救济

一般来说,在提起诉讼之前并未设置任何法律前提。然而,在实践中,提起诉讼之前的一段时间往往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对法庭和解可能性的影响尤其明显。

波黑不同法院的诉讼程序就总体而言非常相似,但也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材料的必备内容如下:

- 证明相关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 确定的诉求;

- 事实情况;

-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案件争议金额;

- 书面提交材料必须包含的其他数据(例如诉讼各方的姓名和地址等)。

此外,原告也可在起诉状中说明索赔的法律依据。

法院将在起诉状指定的请求范围内就相关诉求做出裁决,但并不受起诉状所含任何诉求法律依据(如有)的约束。

在诉讼初步审查阶段,相关法院将检查诉讼是否已包含法律规定的所有先决条件以及是否存在《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驳回原因(例如案件的管辖权不属于当前法院而属于其他国家机关;或法院已经就此案件做出过不可撤销的判决裁定等)。另外,如认定该案的管辖权属于另一法院,相关法院将宣布自身无管辖权并将诉讼转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必须满足的前提是主管法院亦位于同一政治实体境内,不满足该前提的法院将宣布其无管辖权并拒绝受理该诉讼。

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法院可以决定诉讼不可受理且加以拒绝(在此情况下法院将不审理案件实体案情)或向被告发送要求回复的诉讼通知。

收到诉讼通知及其附件后,被告有义务在三十天内对诉讼通知做出书面回复。被告应在该等回复中提出可能的程序性异议并说明其是否接受诉讼中提出的索赔。对索赔有争议的,被告还应在答辩中说明反对索赔的理由及其立场的法律依据以及该等立场所依据的事实和能够证明此类事实的证据。

被告最迟可在预备听证时于诉讼答辩中提出反诉,但前提是反诉与本诉有关,或者反诉与本诉均可以冲抵,或者反诉目的是确定本诉完全或部分依赖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预备听证后,被告只能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提出反诉并且法庭还必须裁定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并非拖延诉讼的解决。反诉事项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提出反诉。所有与诉讼和诉讼答辩相关的规定均应比照适用于反诉和反诉答辩。

一般的规则是一审程序将包含两次开庭 – 首次为预备听证,第二次为正式开庭。各方有义务在预备听证中提出一切证据和案情的一切事实以及旨在用于证明己方主张的文件/物品。

在审结各方在预备听证中提出的异议后,法院可认定诉讼不可受理并加以拒绝或安排在接下来的30天内举行正式开庭(具体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法院应在预备听证会期间决定在正式开庭时将审查哪些证据。

在考虑争议的性质和相关具体情况后,法院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最迟可在预备听证时向当事各方提出通过调解程序解决争议(该等程序的规定请参考相关其他法律)。在正式开庭结束之前双方亦可共同提出此类建议。

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各方均可选择以司法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当认为有理由协助解决案件时法院可以在综合考虑各方意愿、案件性质和各方之间的关系等情况之后向各方提出关于案件解决的建议。司法和解可能涉及整个诉讼案件或其中的特定部分。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正式开庭通常会公开举行并构成民事诉讼中确认所有相关事宜的关键点。正式开庭完成后,法庭将通知到场的当事人裁决的时间,此类裁决一经做出,相关当事人就应可以从法院处所获得书面的裁决文件。

法院应该就诉讼相关主要事项和附带诉求做出判决。如被告在正式开庭结束之前认可索赔要求,则无需进一步审议,法院应作出接受索赔的判决(基于承认的判决)。但是,在此类判决涉及双方不得任意处置的索赔要求时,即使法律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法院也不得作出判决。另外,如原告在正式开庭结束之前明确放弃其提出的索赔,则无需进一步审议法院即可判决索赔被拒绝。

如被告在获得合法送达的诉讼通知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书面答辩,且原告请求作出缺席判决的,法院应当做出接受原告诉求的判决(缺席判决),但起诉书明显缺乏理据的除外。起诉书明显缺乏理据的情况包括:起诉书的内容明显不符合与诉讼中陈述的事实或起诉书所依据的事实与原告提交的证据或一般已知事实之间存在明显矛盾。 

为了确保索赔或权利能够得到执行,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 如果保全措施申请人拥有合理的诉讼请求;并且

- 如在没有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保全相对方可以通过出售、隐瞒、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资产的方法防止或阻碍索赔款的获取或者以某种方式改变当前的现状或对保全申请方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法院应命令实施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保全申请方必须在法庭设定的期限内提根据《执法程序法》的规定就保全措施的命令和执行可能对被保全方造成的损害提供担保。如果保全申请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提供此类担保,法院应驳回有关保全措施的请求。保全申请方可向法院申诉其不具备提供此类担保的经济能力,经法院查证属实后法院可豁免针对该方的担保要求。

法院应在正式开庭后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判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相关当事人并未得到作出裁决的正常通知)可以通过邮递方式发送法庭裁决。在双方均正常获得通知的情况下,上诉期限自法庭裁决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方何时获知该裁决对此没有影响。

对法院裁决不满的一方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境内的正常上述时限分别为30天和15天(因期票和支票和劳资纠纷引起的争议的期限为15天)。

二审法院应针对上诉提出异议的一审判决内容进行审理,具体理由也应在提出上诉的理由范围且之内,但也应该(依据职权)适当地顾及实体法的错误使用以及与当事人诉讼权限和诉讼程序相关的错误。

二审法院可在合议组意见或听证结果的基础上:

- 以超时、不完整或不可受理为由驳回上诉;

- 以不合理为由驳回上诉并维持一审判决;

- 撤销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 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起诉或者

- 否决一审判决。

当事人可在判决之日起三十(30)天内提出修改二审终审判决的请求。有争议部分价值不超过50,000 BAM的终审判决不得修改。在特殊情况下最高法院也可无条件允许修改,但前提是最高法院认定该允许修改的决定对其他案件的法律适用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如果一审法院没有在其管辖权范围内做出修正,修正法院应判决驳回不可接受的修改请求或以不及时和不完整的修改要求。

如发现修改请求的理据不符合事实,修正法院可以不合理为由以判决方式驳回修改请求。

如认定有实体法适用错误的情况,修正法院应做出判决认可修改请求并否决有争议的判决。如修正法院认定实体法使用错误或诉讼程序错误导致其无法确认全部事实,并由此无法满足否决争议判决的要求,该法院可以在判决中认可修改请求并完全或部分地撤销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二审法院的原合议组或其他合议组重审。另外,如修正法院确定二审最终判决的额度超过了索赔额度,该法院应该以判决形式否决有争议的判决。

此外,在以下情况下,一方可在最终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后以动议形式发起重审;

- 按本法规定不应参与案件的法官参与了裁决的作出;

- 法院的非法行为导致某当事方无法在法庭审理时提交意见;

- 不可成为诉讼当事方的人士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了诉讼程序,作为当事方的法人没有指定授权代理人,没有诉讼能力的一方未指定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或律师没有得到进行诉讼或执行特定诉讼程序所需必要授权(除非该等法定代表人或律师之后已经获得了此类授权);

- 法庭裁决的依据是证人或专家的虚假证词或伪造文件或发现虚假内容的文件;

- 法院判决涉及法官、法定代表人或一方当事人、败诉方或第三方代理律师的犯罪行为;

- 一方获知新的事实情况,发现或获得新的证据,前提是该等事实或证据如能在此前的诉讼中呈交可使其获得更为有利的判决。

对于不及时、不完整和不可接受的重审动议,一审法院无需举行听证即可决定将其驳回。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无需听证即可就重审的动议做出决定。

自法院判决成为不可撤销判决之日起,败诉方一般有30天(在因期票和支票以及劳资纠纷而产生的争议中为15天)时间自愿根据法院裁决的命令行事。如败诉方没有按上述方式行事,胜诉方可以启动执行程序并通过如下强制手段获取其索赔额:

- 出售房地产;

- 扣押动产;

- 扣押债务人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从银行账户中扣除资金;

- 扣押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专利、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

根据《波黑宪法》,波黑宪法法院对因波黑任何其他法院之判决引起的上诉拥有管辖权。宪法法院的上诉审理在波黑是层级最高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措施。因此,对波黑任何法院的判决有异议的都可以向波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包括关于二审最终判决修改动议或重新开庭动议的决定。 

如上诉指出存在严重侵犯《波黑宪法》或在波黑适用的国际文件保护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则宪法法院具有在没有主管法庭裁决的情况下审理上诉请求的特别权利。在实践中,在普通法院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决定的情况下,以上方法是一种有效的补救措施,可以保证《波黑宪法》项下获得公正审判的标准权利得到保护。 

宪法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分为两个阶段:

1.审查确认上诉是否可以受理;

2.在确定可以受理上诉的情况下针对上诉的案情做出判决。

宪法法院应审理上诉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包括,已经针对某判决或裁决提出同样的上诉,且法律规定的所有有效补救办法都已用尽,上诉提交时间距离上诉人收到最后一次生效法律补救措施的决定之日不超过60天。

程序成本和法院收费

程序费用的款额要取决于诉讼所含争议金额。

首先,如当事方授权律师在波斯尼亚法院程序中提供法律援助,各项程序性行动的费用应该按照律师费率计算,在确定此类费率时则应考虑争议所涉事项的争议金额。

其次,承担程序费用的义务主要取决于程序的具体情况,即是否在程序中取得成功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是,完全败诉的一方有义务向对方支付诉讼费用。另一方面,如双方在诉讼中均只取得部分胜诉,法院有权判定各方必须各自承担自身的程序费用。除程序费用外,各方也有义务支付必要的法院费用。法院费用金额亦取决于诉讼所涉争议金额并应按照波黑联邦各州或塞族共和国或波黑布尔奇科区的法院费用法的规定确定。

其他争议解决方案

仲裁 

波黑没有规管仲裁事宜的系统法律。另外,该国亦没有国家级仲裁法,但其民事诉讼法中载有涉及仲裁事宜的某些规定。此类规定有时并不能满足处理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某些问题的需要。鉴于波黑的法律没有提供完整的仲裁法律,所有不受仲裁协议约束的事项都属于未决事项,除非仲裁庭经授权可以管辖当事人未曾约定的事项。

仲裁程序的定义是各政治实体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律项下的一种特殊程序,该程序涉及的事宜包括与双方有关的问题和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及其成员的任命、关于仲裁程序的一般规则和国家法院的参与等。

《民事诉讼法》项下规定允许当事人自主约定仲裁规则。需要牢记的是仲裁法载于民事诉讼程序法,可以认为,任何双方当事人未以合同协议形式放弃的一般原则(例如法定诉讼程序)都将适用于仲裁程序。

因双方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现有或潜在争议均可成为仲裁协议的标的。此外,索赔人声称存在这种协议且答辩人在辩护中没有质疑该主张的也应视为仲裁协议已经达成。另外,适用于双方之间现存法律关系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中的仲裁协议也应被视为已经存在的仲裁协议。

鉴于波黑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文件证明仲裁协议的存在,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并由协议各方签字。满足以上正式要求的方式包括双方签署的更大规模文件中包含仲裁协议或以某种通信手段互通消息的方式缔结协议并提供双方协议的书面记录。如某个提交法庭之争议的标的事项也是仲裁协议的标的事宜,答辩人可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法院申请驳回诉讼请求。答辩人最迟必须在发送诉讼答辩的同时作为该答辩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以上申请。任何一方在以下情况下均可向法院提出终止仲裁协议的请求:

- 双方未能就仲裁员达成一致(前提是仲裁员应由双方共同任命);

- 根据仲裁协议应该担任仲裁员的人士无法或不愿履行该职责;

- 各方无意行使其请求法院任命仲裁员或主审仲裁员的权利;或者

- 仲裁员无法通过多数票做出裁决且双方尚未就争议解决事宜达成一致。

双方可自由决定开展仲裁程序的仲裁员的人数。但是,仲裁员的人数必须为奇数。双方无法就仲裁员的数量达成一致的,默认的仲裁员数量应该为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各自委任一名仲裁员,再由双方任命的两名仲裁员共同选举产生第三名和主审仲裁员。

一方当事人已经任命其仲裁员并通知对方的,可以要求对方在15天内指定其仲裁员并提供该任命的通知。如对方没有及时指定其仲裁员,法院将按照当事方的要求任命相应的仲裁庭成员。如仲裁员无法就主席人选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或其指定的仲裁员均可单独要求法院提名主席人选。

考虑到波黑在仲裁方面的法律定位,缔约方通常会约定外国法律作为仲裁事宜管辖法律。此外很多缔约方亦选择在波黑境外的仲裁法庭进行仲裁程序,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均同意在国际商会仲裁法庭或奥地利商会仲裁法庭等处解决相互之间的争议。

作为一个以代表和保护公司利益为主要任务的机构,波黑外贸商会设有仲裁庭,该仲裁庭有仲裁管辖权可以解决在商业领域和其他财产和法律事务中纠纷。作为独立机构的仲裁庭可以独立开展工作和做出决定。该等仲裁可用于解决符合以下要求的争议:

- 当事双方可以自由处置争议物的商业纠纷并且仲裁机构可以应一方或双方的要求以达成和解为目的进行干预;

- 按类型不归普通法院专属管辖的争议;

- 双方就该仲裁的管辖权达成一致的。

波黑外贸商会仲裁法庭于2003年6月通过了其“仲裁规则”。本规则手册包含波黑仲裁法庭的仲裁规则。“规则手册”涵盖的事宜包括波黑仲裁法庭的组织、仲裁语言、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庭的构成和仲裁员的任命、仲裁程序、裁决和仲裁费用。但是,除非缔约方以合同约定将争议事项交由波黑仲裁法庭仲裁解决,否则此类仲裁不得适用。

尽管波黑没有管辖仲裁程序的一般规则,民事诉讼法所载某些通用原则可以作为参考。举例来说,波黑法律中没有任何关于仲裁庭管辖权或其按自身管辖权进行裁决的权限的规定。因此,双方应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庭对其自身管辖权进行裁决的权限。

波黑法律中没有任何关于仲裁庭是否有权发布临时措施命令的规定,但双方可以约定仲裁庭应有权采取临时措施,但前提是该等措施符合波黑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波黑法律中没有关于仲裁地点和语言的规定,在这两个方面双方可以自由选择。基于上述情况,双方亦可自行选择在仲裁地以外的另一地点进行仲裁程序中的任何部分(例如财产检查)。但是,双方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地点和语言达成一致的,仲裁庭可就该等事宜做出决定。双方可以自由选择管辖争议的适用法律。经双方明确同意的,仲裁庭亦可按公平合理的原则选择此类适用法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仲裁裁决必须阐述其裁决理由。通常情况下,所有仲裁员都必须在正本裁决及其开庭笔录中签字。波黑法律中没有关于仲裁庭和解的规定。但是,如双方同意以和解方式可以解决相互之间的争议,仲裁庭将接受和解建议并做出和解裁决。《波黑联邦执行程序法》以及条款与之非常类似的塞族共和国和波黑布尔奇科特区执行程序法均规定在仲裁庭达成的和解在可执行性方面应等同于在法院达成的和解。

除非在仲裁协议约定可以在更高等的仲裁庭对裁决提出异议,否则裁决应被视为最终裁决。法院可以按照任何一方的要求在裁决中注明该裁决为可执行且不允许上诉的最终裁决。

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对争议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才可拥有撤销裁决的管辖权。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间不得晚于任何一方收到裁决之日起或任何一方了解撤销该裁决的理由之日起第30天,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该裁决有效期届满一年之日。

撤销裁决的理由包括:

- 没有缔结任何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

- 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或裁决作出违反仲裁规则;

- 裁决没有提供理据或未按规定方式签署原裁决或其副本;

- 仲裁庭已经越权;

- 裁决所含理据陈述不充分或与其中指明的仲裁庭调查结果相冲突;

- 裁决违反波黑或其政治实体之一的宪法;或

-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可以重审该争议的理由。

如双方均同意可以就裁决提出上诉,双方必须明确规定开始上诉的期限、上诉审裁处的组成和针对特定裁决的审查范围。

除非双方同意可以就裁决提起上诉,否则裁决应被视为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情况下对争议有管辖权的法院可按照任何一方要求在裁决中声明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至此,裁决执行程序的第一步是向主管法院提交开始执行的动议,其中的内容应包括:

- 强制执行的请求,并随附该请求所依据的可执行或真实的文件;

- 裁决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

- 执行请求;

- 执行手段;

- 执行的对象(如已知);以及

- 强制执行所需其他信息。

调解

该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受《调解程序法》管制,该法律在波黑全境适用。文中所述适用于塞族共和国的原则也适用于波黑联邦和波黑布尔奇科特区。在诉讼期间,法院应当向各方通报可能的和解办法并协助解决有争议的事项。如双方均提出同意调解,法院可以将诉讼程序暂停不超过三十天。如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帮助下通过调解达成了和解,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该协议应构成可执行的决定。

波黑调解员协会于2002年3月成立,其宗旨是创造条件使调解能成为另一种可行的争议解决办法。该协会能够为公民提供快速有效的争议解决办法并帮助他们找到能让争议各方均满意的解决办法,此外该协会还可帮助法院减少未决案件的数量,并且从长期角度来看能够减少法庭需受理案件的数量。该协会的工作范围如下:

- 提供调解服务;

- 提供调解员和调解员认证相关培训服务;

- 为法官、律师、调解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特别培训计划;

- 追踪本地区和全世界调解领域的最新成果并与性质类似的组织联系。

虽然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理念理论上已经得到了普遍接受,但在实践中却并不常见,在波黑联邦以及波黑布尔奇科特区这一点表现地尤其明显。塞族共和国的情况略有不同,原因是该国将调解定为公用事业债权相关纠纷的第一解决方案。

案例1

下文将介绍一起由波黑外贸商会仲裁庭受理的案件。

原告(一家位于瑞士的公司)和被告(波黑的自然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作为相关公司股份的唯一所有人向原告转让公司所有股份。被告向原告保证没有任何会对该公司产生影响的法庭诉讼、控诉、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但是,在协议达成后,该公司却收到了诉讼和其他法庭程序产生的决定,且原告在缔结协议之前肯定知晓此类程序的存在,而与之相关的争议对公司造成了价值1,059,998 BAM的损害。

鉴于合同双方同意因该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波黑外贸商会的仲裁庭解决,原告于2013年3月提起索赔额为1,059,998 BAM的诉讼。

同时,原告还提出临时措施动议,动议请求包括在诉讼程序完成之前从被告银行账户中冻结相应的索赔额并冻结被告的房地产,法院接受了该项动议。

被告对诉讼做出了答辩并针对相关诉由提出异议。

在双方各自任命一名仲裁员且两名仲裁员共同委任一名主席后,法庭安排了预备听证的时间。预备听证于2013年12月举行。根据预备听证审议情况,法院确定并指示了需要审议的事宜以及在正式开庭时需要提供的证据。

被告在预备听证结束后死亡,为此其依法委托的律师要求中止诉讼直至继承手续办完为止。该律师的请求被法院驳回,理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授权律师已经获得在诉讼中采取任何行动的权利,该律师就应该有权在该诉讼中采取进一步行动。

至此,法院在安排后于2014年3月举行了正式开庭并于2014年5月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该判决为可执行的最终判决。

该案例因多个原因而显得很有意义。首先也是最明显的是全部过程都在一年内完成。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将该案件提交普通法院审理,则至少在五年内都是无法结案的。另外,由于仲裁庭的审理为一次性审结,被告无法对判决提出上诉,这使得判决成为可执行的最终判决。如将该案提交普通法院审理,被告将会提出上诉以防止判决成为最终决定。此外,波黑法庭的二审程序通常也会延续几年的时间,被告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出售其财产。另外,在大多数情况下,普通法院都会允许在继承手续完成之前暂停诉讼,这样也会导致判决被延迟。因此,与正常的法庭诉讼程序相比,仲裁法庭诉讼的成本更低、速度更快、更直接且更灵活,因此这种解决方法是值得推荐的。

案例2

通过如下案例即可看出波黑普通法院审理的复杂性,这个本不复杂的案件却经历了所有审级并拖延长达十多年时间。

2006年3月,原告(波黑的自然人)对一家位于萨拉热窝的公司提起诉讼,就原告在被告投资的建筑物内的营业场所招致的利润损失和损害索赔86,990BAM。举行开庭之后,法院于2010年9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索赔。原告就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了上诉,之后二审法院否决了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还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决定于2012年9月做出。2014年4月,一审法院再次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求。此外,该法院还命令原告向被告支付29,480.49 BAM的诉讼费用,同时命令被告以诉讼费用的名义向原告支付5,219.00 BAM。鉴于该判决的不合理性(甚至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费用),双方均就此判决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于2015年3月推翻了一审判决,但该法院只部分接受原告的申诉(金额为19,036.00 BAM)并责令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诉讼费用。对二审判决不满,被告提出修改二审判决的请求,请求中称二审法院接受原告索赔的做法有误并反对法院就诉讼费用做出的决定。波黑联邦最高法院部分接受被告的修改要求并推翻了与诉费相关的二审决定。被告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就波黑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向波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其对自身财产的宪法权利受到威胁。2016年10月,波黑宪法法院做出不接受上诉的决定,其理由是被告提供的理据无法证明他的宪法权利受到威胁。

 

第十二章:主要行业的法律风险

矿业

鉴于某些中国投资者对矿业领域的兴趣以及波黑较为发达的矿业潜力,该领域有潜力成为发展程度最高的投资领域之一。为此,我们将在本节中对最重要的矿业要素进行分析,我们将以分小节的形式分析矿业相关立法以及相关许可证和同意书、地质研究相关法律和关于特殊物资和设备(例如爆炸物或放射性机械部件)进出口的法律。下文将对上述问题加以分析和说明。

波黑的采矿活动受政治实体层级的适用法律管制,即波黑联邦矿业法和塞族共和国矿业法。但是,在分析上述法律之前,请注意这两项法律主要涉及的是矿山业主和经营者的采矿事宜,为数不多的例外仅限于直接适用于受矿主雇用开展特定技术性工作的实体的义务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实际上意味着,从事采矿活动的所有实体和法人都必须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但需要就违反适用矿业法的行为实际承担法律责任的是矿山的实际所有人。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在分析相关矿业法时将关注拥有和经营矿山以及刚被业主雇用来完成某些特定任务的潜在投资者所面临的选择。

根据波黑联邦矿业法,采矿活动包括采矿勘探作业以及矿物原料的开采,具体而言包括矿物原料的开采、准备、发掘、运输、存放、供应、加工和储存以及上述活动的技术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如报告、研究、细目、计划和项目)以及受采矿工程影响之土地的修复和复耕。矿物原料的定义为固体、液体或气体状态的所有有机和非有机矿物材料,包括化石燃料和碳氢化合物等产能矿物原料以及所有类型的盐和盐水。后两种原材​​料的利用受波黑联邦能源、矿产和工业部的管理。相对应的,采矿作业的法律定义包括在地面和表面以下进行的探索和开采工程。

要想拥有和经营矿山,相关公司需要在征得波黑联邦能源、矿产和工业部的同意和许可后获得开采矿物的权利。此类权利经上述部门同意后可以被转让给其他实体。

注册公司可以执行采矿活动的前提是要向联邦检查机构告知其活动开始时间以及其能够达到相关技术装备、劳动保护、环保条件以及执行此类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如该公司委托另一家公司履行特定作业,被聘用的公司也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两家公司必须签订适当的合同以界定其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被聘用公司也有义务遵守该法律及相关章程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在执行采矿活动时矿业公司和受雇执行特定作业的分包商必须遵守采矿技术标准、劳动及环境保护法规以及土地整治计划许可条件并确保为所有员工提供个人保护措施。

如果两个以上的分包商在同一矿区进行采矿活动,一般作为矿山经营方的公司需要对相关安全保护措施负责。为此必须告知分包商所有员工与劳动保护相关的规定和措施以及相关的潜在危害。然而,矿主的一般义务并不排除各采矿分包商在实施保护和安全措施方面的责任。在开始执行采矿活动之前矿主和分包商有义务签订合同约定他们在执行健康和安全保护措施方面的相互权利和责任。

根据波黑联邦矿业法,波黑联邦的能源、矿产和工业部长将制定采矿相关设施和设备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但是到目前为止,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相关的新规则尚未通过,因此需要使用载列石油、天然气和地层水研究与开发技术标准的旧规则手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官方公报”第43/79号、第41/81号和第15/82号)以及石油和天然气深部钻探勘探开采的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规则手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4/67号)。

在健康和安全保护措施方面,拥有和经营矿山的公司有义务雇用足够数量具有适当学历和至少两年专业经验的人员负责上述保护措施的执行和监督。该等措施的直接实施和监督可以交由具有适当高中学位和至少五年专业经验的人员完成。

在任何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公司中执行一般技术监督任务的人员必须具有矿业学士学位以及油气开发专业背景。此外该人还需要在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公司中有至少三年的一般技术监督专业经验并且通过波黑联邦能源、矿产和工业部组织的专业考试。

有资格独立处理炸药的员工必须具有专业资格、高中或矿业高等学历以及三年矿业工作经验并通过上述部门组织的爆炸物处理专业考试。

为了能开展直接涉及石油和天然气开发的活动,一家希望经营和拥有矿山的公司必须从波黑联邦能源、矿产和工业部取得开采许可证、采矿建设许可证和矿山使用许可证。波黑联邦矿业法明确规定了获得此类许可证所需的具体文件。

考虑到潜在投资者普遍有兴趣从事矿业相关技术检查,此类公司也需要获得相应的检验和验证许可证,该许可证同样由上述联邦部门颁发。此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清单同样具体载列于波黑联邦矿业法,上述部门的专家委员将负责核实此类要求的达成。

根据本章所述法律,公司内部劳动保护服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公司总监,该总监有义务定期检查劳动保护服务(每年至少两次)。除此以外,矿业公司或其聘用的分包商的每名人员都需对自身工作范围内的保护措施承担个人责任(具体以劳动保护措施规则手册的规定为准)。

塞族共和国矿业法的规定大体上类似于波黑联邦的矿业法。该法律也将所有碳氢化合物(石油和天然气)、盐和盐水等列为受其管辖的矿物原料。该法律对矿物原料和开采作业的定义与《波黑联邦矿业法》的定义基本相同。该法律另外规定了进行矿产开采的公司有义务在开采的同时进行研究以更新当前的矿产储量数据。

塞族共和国矿业事宜的主管当局为塞族共和国工业、能源和矿业部。该部门有资格根据矿主的请求发放针对特定矿山的开采许可证以及采矿建设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所有这些许可证都必须符合该法律规定的条件。

塞族共和国的矿业法明确规定了矿业公司要对采矿作业造成的一切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可以证明此类损害是不可抗力事件或受损一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行为造成的。

在劳动、环境和水资源保护措施方面,塞族共和国矿业公司的义务类似于其在波黑联邦的同行,即公司总监应负责实施所有保护措施,起草劳动保护规则,组织劳动保护服务,为员工提供个人防护设备以及组织和配备消防救援服务设施。

该法律规定了从事特定工作的员工应该达到的专业资格,而该地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公司内部一般技术监督工作负责人员应达到的条件也与波黑联邦的要求相同,但专业经验更加丰富的人员即使学历没有达标也可以执行此类工作。 

与波黑联邦一样,适用于该地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相关事宜的强制性技术文件为前南斯拉夫使用的旧式规则手册,具体原因如上所述。

地质研究

在波黑联邦,地质研究事宜受波黑联邦地质研究法的管辖。该法律规定,地质研究是为了熟悉地壳结构、草绘地质图、预测、查找和确定原料矿藏并确定其质量、数量和经济价值以及其他功能性目标而进行的研究和测试。在这个意义上,地质研究被分为了基础地质研究、区域地质研究、详细地质研究与开发地质研究。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开发地质研究包括以合理开采原矿物为目标的地质开发勘探工程,此类工程的目标还包括保护和保障开采区域的工作环境、员工、设备和建筑物。该法律定义的地质研究目的包括了解地质走向、预测可供开采的矿床、确定矿产质量以及绘制矿床位置等。因此,从事矿产开采的公司有义务进行此类研究并以研究成果为依据制定地质计划草案并绘制详细的开采地质图。

波黑联邦地质研究法明确禁止为在水利设施、国防相关构筑物、文物古迹、珍稀自然资源、墓地等法定保护区进行矿产开采而开展地质研究。此外,波黑联邦能源、矿产和工业部负责维护该政治实体内部已授权勘探区域的土地清册,联邦地质研究所则负责保存关于矿床和地质异常的土地清册。

公司实际开展地质研究以及起草和修改项目文书、技术文书和其他文件之前必须满足的法定条件是该公司已经就相关活动登记注册并且拥有至少两名具有地质学士学位并通过了波黑联邦能源、矿产和工业部组织的专业测试的专家。前述专家的教育背景和经验还必须满足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标准。没有雇佣特定专家的公司可以根据特定活动的需要聘请此类专家。

公司还需要拥有必要的地质设备和机械,此类设备和机械需要经过认证。波黑联邦能源、矿产和工业部下属特别委员会将按照公司的请求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达标。检查合格的,主管部门将发布条件达成的决定,相关公司即可开始作业。公司内部设有实验室的也需要通过前述部门的认证,认证的依据为此前从有关认证机构获得的证书。

在开展地质研究之前相关公司需要先获得上述联邦部门专门就所有油、气、盐相关研究颁发的地质研究许可证。申请上述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信息包括研究的对象、类型、范围、位置和持续时间以及适当的地形图、土地整治计划许可、研究项目修订、公司登记证明以及相关土地所有者同意进行勘探的证据。在发放地质研究许可证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公开讨论,参与方包括申请人、在相邻地域开展研究或开发的公司(如有)、当地市政当局和当地社区。公开讨论之后,证明申请人已经符合所有法定条件的将向其发放相应的地质研究许可证。

根据发放的许可证的要求,执行地质研究的公司有义务定期向上述部门报告研究的现状和进展并于当年3月15日当天或之前向上述部门提供有关研究前一年的年度报告。进行地质研究的公司可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其调查结果转交给另一实体,但之前必须就此获得波黑联邦能源、矿产和工业部的同意。

塞族共和国地质研究法中对地质研究及其目标、矿产资源和研究类型的定义与波黑联邦相应法律中的定义相同。塞族共和国地质研究法亦以一般禁令的形式禁止在住房、交通和水资源管制地域以及受保护的水域、古迹、稀缺自然资源所在地、陵园以及其他受保护区域开展地质研究。然而,该法允许一种例外情况,即按照塞族共和国政府的决议开展研究。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有权从事矿物开发地质研究的公司必须满足的条件是至少雇用三名具有专业级学位且通过了塞族共和国工业、能源和矿业部组织的专业测试的地质专家。除公司人员以外,公司还必须满足上述部门相应规则手册载列的设备条件。塞族共和国地质研究法经修订和更改后,认证公司达到地质研究工作条件的机制已经发生了变化。主管部门不再发布确认某公司满足上述法定条件的决定,取而代之的是有意进行地质研究的公司现在有义务至少提前八天向塞族共和国检验机关提供其业务已经启动的通知。根据公司提供的通知,检查机关将通过定期监督程序(针对雇用人员与使用设备的定期检查)确认该公司是否确实符合前述法定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从事矿产开发且正在进行地质研究的公司可以委托具有高中学历和五年专业经验的人员负责对要求较低任务(如绘图等任务)的监督。然而,所有的地质研究都必须以同一个研究项目为依据,且该项目必须获得前述部门依相关研究内容发布的研究授权。进行此类研究的公司有义务遵守项目要求并就项目结果的任何偏差提供额外文件和说明。

基于上述部门颁发的开采许可证获得利用矿产资源相关特许权的公司有义务每五年(对应可连续生产十年的矿床)或十年(对应可连续生产十年以上的矿床)更新一次矿藏资料。可以进行矿产资源研究的前提是必须依据适当的特许合同以及前述部门允许进行意向研究的决定进行此类研究。上述研究许可证的申请应随附特许合同的副本、经修订的研究项目介绍、地形图以及证明研究责任公司已经满足地质研究相关法定条件的证据。

进行地质研究的公司有义务至少提前十五天向塞族共和国的检查机关和主管部门通知其有意开始研究工作。此外,进行研究的公司还有义务定期向前述部门通报研究过程并在结束研究后三个月内向该部门提供调查结果报告。研究的执行方还必须确保研究位置人员和财产在研究完成后的安全并向当地市政府通报相关情况。石油和天然气研究有一项特殊义务是将研究过程中未发现相关资源的钻井进行回填封闭,并保证其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如果研究者发现相关资源但钻井无法立即投入使用,相关的钻井记录必须保存至少五年。

特殊物品和设备

矿业公司开展的业务活动通常包括处理和操作危险和有潜在危险的物品和设备,例如用于钻井的炸药和放射性机械部件。具有爆炸性和放射性的物质属于危险品并因此要受具体法律规定的管制。按照此类法律的规定,前述材料的获取、处理和运输都需经过国家单位的授权。

爆炸物

爆炸物的获取、运输和处理受国家和政治实体层级法律的管制,具体包括《波黑国家安全相关重要战略物资和服务对外贸易管制法》、《塞族共和国爆炸物和易燃液体和气体运输法》、《塞族共和国危险物品运输法和爆炸物交通管制法》和在波黑联邦适用的旧版《爆炸物和易燃液体和气体交通管制法》。

根据上述《波黑国家安全相关重要战略物资和服务对外贸易管制法》的规定,相关物品可分为三类:双用途物品、特殊用途物品和重要战略物品。根据波黑对外经济贸易关系部指定的相关清单,商用工业爆炸物被列为“D”类物品,即此类物品的获得和运送须经有关当局的授权(如前所述)。此外,前文所述常被用于钻井作业的工业爆炸物被作为商业用途的非军事物品载入特殊物品清单,亦因此而没有被列入欧盟通用军事装备清单和双用途物品清单。

希望进口爆炸物的法人实体首先要在相应的公司登记簿中就相关活动进行登记注册。此外,在完成法院注册后该实体还需向波黑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申请在外贸人士登记簿中登记注册。外贸人士登记注册完成后该公司将需要向波黑对外经济贸易关系部申请国际进口证书。针对特殊用途物品的上述证书发布后的有效期为六个月。上述证书的申请书必须随附最终用户声明以及相关实体和/或州警察当局的正式同意书。提交相关申请后不超过六十天内可以获发前述证书,相关颁发程序在波黑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部编制的《波黑国家安全相关重要战略物资和服务对外贸易文件签发条件和程序说明》中有详细的说明。

使用国际进口证书的公司有义务记录进口的具体爆炸物并在每次爆炸物进口后将相关记录资料保存至少五年。此类证书的用户有义务在进口完成后十五天内通知主管部门。

根据上述爆炸物和易燃液体及气体运输法(前波黑社会主义共和国时期制定并被当今的波黑联邦延用),如下物品被认定为爆炸物质:商用爆炸物、雷管、烟火、商用弹药、火药以及用于生产上述物品的原料。只有获得波黑联邦内政部发放的爆炸物收购和出售许可证的公司才可进行相关的业务。在签发此类许可证之前上述部门必须确定相关公司是否符合必要的法定要求,设有必要的营业场所、设备和保障措施,是否具备存储爆炸物质的能力以及专业知识与合资格的员工。营业场所必须由防火材料制成并受防盗保险保护,其中必须设有金属制保险箱(用于在工作时间之后储存爆炸物)。

只有获得波黑联邦内政部发布的爆炸物采购许可证后才可采购并保存爆炸物,相关公司必须在波黑联邦注册在案。爆炸物收购许可证存在限期(对于因承担特定作业任务而购买爆炸性材料的公司的期限为六十天)。在实践中该规定意味着相关公司需在上述许可证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内完成爆炸物的购买。在特殊情况下,能提供合理理由的可以将上述限期延长六十天。申请爆炸物质购买审批的材料类必须包括申请公司的名称、爆炸物接受人员的相关资料、爆炸物处理人员的相关资料、获取爆炸物的原因、爆炸物采购数量、交通运输和仓储相关信息、使用爆炸物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爆炸物的预期使用期限。

根据同一法律规定,需要定期使用爆炸物的公司可以多次申请相关采购批准,但每次批准的限期为一年。不符合爆炸物质储存相关必要要求或没有雇用具备爆炸物处理能力的相关专家的公司无法获得爆炸物采购批准。使用爆炸物的公司有义务将任何未用完的爆炸物返还卖方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将其销毁。

爆炸物收购许可证还决定了爆炸物的用途以及爆炸物质使用、销毁或归还提供方的预期期限。在州级政府管辖范围内存储或使用爆炸性物质的公司有义务通知相关州级内政部门。此外,相关公司还有义务在获得具体爆炸物质后24小时内向有关州级部门通报爆炸物的种类和数量、运输的日期、时间、方式和目的、批准购买爆炸物的权力机构、存放爆炸物的位置和存储方式以及使用爆炸物的时间和地点。

所有质量超过20公斤的爆炸物必须储存在特殊的爆炸物仓库中。用于储存爆炸物的仓库必须远离定居点、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路或用可以提供充分保护并隔离爆炸和火灾的墙壁与此类设施隔开。波黑联邦内政部负责此类仓库建设位置和技术文件的审批,在此类审批完成的同时适当的权利机关会发放对应相关仓库的有效使用许可证,许可证应指明可以在该仓库存储的爆炸物的类型和数量。不同类型爆炸物存放在同一个仓库内的必须分别存放在相互隔离的空间中。

携带或运送爆炸物的人士必须始终持有适当的爆炸物采购许可证。爆炸物运输许可证由相关州的内政部颁发,具体要取决于爆炸物运输公司所在地的位置。如爆炸物的运输要跨越多个州,则颁发运输许可证的州部门需要就相关运输计划向所涉其他各州的部门发送正式的通报。

重量不超过5公斤的爆炸物可以用乘用车运输且无需获得主管州级内政部的批准(制造商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有义务保存好有关爆炸物获取、使用、销毁和遗失的记录。此类记录必须以书面形式保存并经过主管州级内政部的认证。

鉴于上述法律已经过时的事实,随着时间的推移,获得爆炸物采购和运输批准的做法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具体而言,如需开展任何涉及爆炸性材料购买、使用或运输的业务,相关公司必须首先进行化学贸易活动注册。必要的公司登记完成后,相关公司有义务从波黑联邦内政部获得爆炸物资采购和储存许可证,在那之后还要向其所在地所属州的内政部申请获得爆炸物收购许可证。

根据《塞族共和国爆炸物和易燃液体与气体运输法》,处理爆炸物的所有公司都有义务遵守规定的安全措施。根据该法律,爆炸物的运输包括相关材料的购买、销售、使用和储存,因此,只有合资格的成年人才能处理此类材料。在塞族共和国境内外生产的爆炸物必须经过塞族共和国内政部的认证。在申请相关认证证书时必须随附制造商提供的专家意见,而塞族共和国内政部亦备有已认证爆炸物的清单。爆炸物的购买和储存必须有申请人注册地址所属地域的主管内政部门签发的收购许可证。如爆炸物的使用地点并不属于收购许可证签发部门所属司法管辖区,则该部门应该就相关爆炸物的使用向使用位置所属司法管辖区的主管部门发送正式的通知。

与波黑联邦的情况一样,希望在塞族共和国注册的相关公司必须雇用合格的爆炸物专家才能有希望获得爆炸物购买许可证。爆炸物收购许可证存在限期(对于因承担特定作业任务而购买爆炸性材料的公司的期限为九十天)。

只有按照波黑统一业务活动分类注册的化学产品批发贸易公司可以购买和销售爆炸性材料。该等公司也需要获得塞族共和国内政部的许可。在签发爆炸物通行证之前,该部门将判断相关公司是否符合必要的要求,具体包括是否设有必要的营业场所、设备和设施、保障措施以及是否具备存储爆炸物质的能力以及专业知识与合资格的员工等。此外,处理爆炸物的公司还必须从卖方获得针对爆炸物属性的专家意见,目的是确认相关材料符合认证条件。

任何运送爆炸品的人员必须持有注明如下信息的文件:危险物质运输说明、车辆合格(ADR)证书、驾驶员资格(ADR)证书,具体保障措施说明、运输许可证和采购许可证。塞族共和国境内的爆炸物运输许可证应由内政部在地方的主管部门签发(具体取决于运输起点所在地)。运输许可证签发人有权要求和指定对特定爆炸物资的运输采取额外的保障措施,例如指定运输路线和要求特殊或警方护送等。有意在尚未签发收购许可的内政部下属部门管辖范围内使用爆炸物的公司有义务在使用爆炸物之前向该等下属部门通报爆炸性材料的类型和数量、爆炸物运输的日期、时间和目的、签发收购许可的部门的名称、爆炸物的储存方式以及使用的时间和地点。

只有按有必要使用爆炸性材料的业务注册,满足法定爆炸物存储条件并聘有合资格爆炸物质处置人员的公司才可使用爆炸性材料。此类公司有义务保存关于爆炸物质购买、使用、转移​、销毁或遗失情况的记录。重量超过20公斤的爆炸物必须存放在依法律规定建造的仓库内。建造此类仓库的地点须经过塞族共和国内政部的批准。另外,相关公司可以在为相关目的自建的专用集装箱或临时储存设施中存放不超过500公斤的爆炸性材料,但前提是此类集装箱或设施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此类集装箱和储存设施必须位于经过认可的地点,爆炸性物质在其中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四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将上述存放期限延长两年。位于公司场址以外的爆炸物装卸和使用位置也须经过塞族共和国内政部的批准。

塞族共和国关于爆炸物的第二项适用法律是《危险物质运输法》,该法律将爆炸物质视为危险物质。根据该法律,在确定与危险物质运输有关的条件和活动时应该以下列国际法规为依据:

- 欧洲危险物品跨国公路运输协定

- 危险物品跨国铁路运输条例

- 欧洲危险物品跨国内陆水域运输协定

- 世界邮政协会法案

- 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处理危险物质的公司必须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保护人体健康以及环境、物质材料和交通的安全。包括爆炸物在内的某些物质的运送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的特别批准。因此,运输危险物品的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在危险物品运输安全方面的认证顾问,为此相关公司必须向塞族共和国运输和通信部提供该顾问的相关信息。

危险材料只能由合格的成年人处理,而运输此类材料的人员必须年满22岁。此类人员必须持有塞族共和国内政部发放的危险物品运输资格证书。爆炸材料的所有者将有义务就爆炸物对第三者、物体或环境造成的损害购买保险。该义务不适用于少量爆炸物或其他危险物质的运输。危险货物的装卸只能在指定区域进行,严格禁止在塞族共和国境内临时或永久堆放危险物质。

用于运输爆炸物的所有车辆的制造和装备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并有需要按年更新的车辆ADR证书。此类车辆还必须明确标明特殊的危险标志。将爆炸物品交付运送时发件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供特殊的运输单据和关于具体保障措施的指导。运输单证的语言必须包含塞族共和国使用的一种官方语言(即使是进口的危险物质也不例外)。具体保障措施指导的语言必须包含驾驶员的口语语言。

只允许在具备相应用途的高速公路上允许运输爆炸物。携带爆炸物的车辆只能停靠在为相关爆炸物指定的地点。另外,如需通过长度超过1000米的公路隧道,运输爆炸物的公司必须首先从相关隧道管理单位获得通行许可。此外,危险物料不得与乘客用铁路车厢一起运送,并且只能在具备指定用途的船舶和油轮上运输。在没有乘客的前提下也可以使用渡轮运输爆炸物。

放射性元件 

矿业公司钻井经常使用的某些与钻井作业相关的机械部件具有放射性属性。在波黑,放射性物质的进口、处理和持有受《波黑辐射和核安全法》的管辖,这是一项国家级法律。该法适用于所有暴露于电离辐射的情景。

前述法律将辐射源定义为可能导致辐射曝露的一切物质,其中包括放射性物质和辐射发生设备。该法还将国家辐射和核安全监管机构列为监管辐射事宜的独立行政机关,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修改、暂停、终止和有条件授权电离辐射源有关的进出口、生产、采购、收货、持有、储存、使用、转让、运输、维护、回收和最终处置以及所有其他相关业务。在这个意义上,有意从事涉及或持有辐射源的业务的所有法律实体必须从上述机构获得适当的许可证,此类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但在实践中基本为三年。 

该机构有权发放以下类型的许可证:拥有和使用电离辐射源的业务许可证、获取和经销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下文将介绍目标公司运营可能需要的许可证。

要获得持有和使用电离辐射源的业务许可证就必须提交适当的申请表格并随附公司注册的证据、公司董事会任命辐射防护负责人的决定、授权技术服务的证书(证明保护设施和辐射源的辐射防护措施已经到位)以及《电离辐射源业务通知和授权规则手册》所列其他技术要求。

该机构亦负责事先同意通过其进出口许可证获得辐射源的行为,这对于放射性物质的进口是强制性要求。为了能获得波黑承认的辐射源获取和进口许可证,目标公司必须聘用一名经过辐射防护措施实施相关专业培训并经过国家辐射和核安全监管机构认证的辐射防护负责人。此外该公司还需要有适当的设施能安全储存和保护放射性物质,制定关于辐射防护措施的规则手册并在保存辐射源的设施中明确标记指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在申请前述许可证的同时也应随附能够证明所有辐射防护措施已经到位的所有必要文件(具体以电离辐射源业务和使用条件规则手册所载要求为准)。除非能够满足上述规则手册所载关于人员和设施的一切技术条件,否则将无法从该机构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也受该机构相应规则手册的规管,其中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放射源必须使用可以将对外辐射减少到规定的最小值并能防止辐射源发散或丢失的特定容器,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必须具有适当的ADR证书,此外司机必须持有7级ADR证书并通过定期体检和配备剂量计。

如使用和拥有放射性物质但无意再加以使用的法人有义务向该机构通报这一情况,之后该法人可以将不再使用的材料存放最多一年。特殊情况下,该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允许延长前述存放期限。用于钻井工程的放射源载列于电离辐射源业务通知和授权规则手册附录2的表1并被分类为3类辐射源,即含有作为放射性元素的镅和铯。

在塞族共和国,放射性物质的运输事宜也受前述危险物质运输法的管辖。根据该法律,在运输放射性物质时必须使用特定的容器和包装,并且包装物表面的辐射不得超过适用辐射防护规定以及危险物质运输相关国际协议针对具体交通工具规定的最大辐射量。此外,放射性物质不得与食品、药物或一般物品一起运输。

如希望在塞族共和国领土内运输放射性元件,目标公司必须从塞族共和国卫生和社会关怀部和内政部获得适当的许可证。运输放射性物质的公司可以获得一次性运输许可证或有效期最长六个月的多次运输许可证。在任一情况下,该公司都需要提前至少24小时通知上述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和内务部并说明当次运输的细节信息,包括运输工具的类型和牌号、运输许可证的数量和日期、放射性物质的类型和数量及其总放射性、司机的个人信息、运输的行程以及运输许可证要求的任何护送服务的证据。

电力

前南斯拉夫解体和随后的波黑战争发生之前,波黑境内只有一家电力公司存在。这家被称为Elektroprivreda BiH的公司构成了该国电力生产和分配相关国家垄断机制的一部分。在前南内战爆发和结束后,该公司连同其生产和分销部门被分为三家公众性公司 – 位于萨拉热窝的Elektroprivreda BiH、位于巴尼亚卢卡的Elektroprivreda Republike Srpske以及位于莫斯塔尔的Elektroprivreda Hrvatske zajednice Herceg-Bosna,这种情况导致波黑很难实现统一的电网以及与邻国电网之间的互联。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使波黑能在电力生产和配送方面达到正常国家的水平,2002年4月10日波黑议会通过了《波黑电力传输、监管机构和系统运营商法》(“波黑官方公报”第07/02号、第13/03号和第76/09号)。依照该法律设立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DERK)、独立系统运营商NOS和电力公司Elektroprenos BiH共同构成了该国国家层面的配电系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DERK)在全国电力体系中发挥监管作用,其责任包括高压电网的电力传输、监督电力传输系统的运行和国际电力贸易的处理。此外,DERK还负责监控电力市场并防止该市场发生任何垄断或阻碍竞争的行为。最重要的是,DERK在确定电价标准以及接入和连接电网的条件方面具有专属管辖权。

独立系统运营商(NOS)的成立依据包括上述《波黑电力传输、监管和系统运营商法》以及《关于为波黑电力传输系统设立独立系统运营商法》(“波黑官方公报”,第35/04号)。作为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共同拥有的独立法律实体,NOS将负责国家层面的电力传输系统管理和调度,其目标是在波黑境内组织和维持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该实体的作用包括提供技术服务、操作中央控制中心并监测电网的日常运作。NOS还负责制定和维护强制性技术标准并将相关提案提交DERK确认。此外,NOS还可作为独立的系统管理方确保电力传输系统的所有用户都能得到平等对待。NOS隶属于DERK并与Elektroprenos BiH保持协作关系。最重要的是,NOS可以就电力生产者和供应商至电网的连接向Elektroprenos BiH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波黑统一电网的第三个组成部分是国家电力公司Elektroprenos BiH a.d. Banja Luka。该公司的成立依据的是《关于建立波黑电力传输公司法》(“波黑官方公报”第35/04号)。作为由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共同拥有的公共股份公司,该公司是国家级电力传输所涉高压装置和系统的实际所有者。其作用是拥有、建立和维护由NOS控制和管理的国家高压电网。在这个意义上,Elektroprenos BiH作为电网所有者可以根据NOS提供的技术方案和此前提供的批准,许可电厂与电网之间进行连接。在最终许可提议的电网连接之前,Elektroprenos BiH可以对相关提案进行审查并基于审查结果提出支持或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