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其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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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马其顿概况
马其顿位于巴尔干中部并与阿尔巴尼亚(向西)、保加利亚(向东)、希腊(向南)以及塞尔维亚和科索沃(向北)等国家接壤。马其顿属中欧时区(GMT + 1),与北京相差7个时区,每年3月最后一个星期日到10月最后一个星期六实行夏令时,该期间与北京时间相差6个小时。该国总面积为25,713平方公里,大部分为山区地形,瓦尔达河(Vardar River)流经该国。
该国属于地中海及大陆混合型气候类型,瓦尔达河和斯特鲁米察河(Strumica River)沿线河谷地区属于温和的地中海气候,其他内陆地区则基本属于夏季炎热干燥、冬季寒冷湿润的大陆性气候。
马其顿共和国下辖10个大区、80个市镇,首都斯科普里(SKOPJE)为马其顿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位于马其顿西北部,其他主要城市还包括比托拉(BITOLA)、库马诺沃(KUMANOVO)、普里莱普(PRILEP)、奥赫里德(OHRID)等。
现代马其顿诞生于1945年并与其他五个共和国共同组成了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1991年下半年南斯拉夫解体,出于对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从南斯拉夫独立出去后,塞族在剩余国土中很可能会占到统治地位的担忧,马其顿也选择了从前南分离并独立建国的道路,1991年9月8日宣布独立并随后通过新《宪法》,规定马其顿是一个实行多党制的主权独立、民主的国家。希腊反对马其顿的国名选择,其理由是该名称可能构成对同名的希腊北部省份的领土要求,最终马其顿于1993年以“前南马其顿共和国”的身份加入联合国,同时马其顿同意在联合国主持下与希腊就国名争端问题进行谈判。1995年,在希腊解除了为期20个月的贸易禁运后,两国的关系开始转向正常化,但关于国名的争议依然存在,两国目前还在努力以谈判方式寻找解决方案。自2004年以来,已有130多个国家承认了马其顿的宪法名称“马其顿共和国”,但也有其他国际机构将该国称为“前南马其顿共和国”并在继续沿用这一说法。
马其顿是一个拥有大约200万人口的多民族国家。根据2002年的人口普查结果,该国人口64%的人口为马其顿族,其他少数名族中人口最多的是阿尔巴尼亚族(25%)。和其他一些东欧国家一样,马其顿过去15年来一直在为达成如下两个目标进行改革:国家建设和形成能支持市场经济运作的法律基础。
国内种族关系一直是困扰马其顿民主进程的主要问题。20世纪90年代,马其顿族与其阿尔巴尼亚族之间存在较多争议,使马其顿一直无法建立彻底的民主制度,直至2001年《奥赫里德框架协议》(OFA)的签订以及随后对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才改变了这一状况。OFA设立了一系列政治和宪法改革措施,以解决国内种族之间的冲突问题。
欧盟对基于OFA而形成的种族融合进程表示支持,并将其作为推进马其顿入欧进程的一个前提条件。2001年,马其顿与欧盟签署了《稳定与联系协定》。除了持续的贸易自由化以外,该协议还设立了支持合作的体制框架。马其顿提交入欧申请后,欧盟于2005年12月正式接受该国为欧盟候选国。
尽管在2005年成功入围欧盟候选国,马其顿在克服政治危机、全面实施OFA、解决与希腊之间的国名争端、改善与保加利亚之间的关系、遏制民主倒退、刺激经济增长和发展方面依然面临诸多挑战。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举行的2008年北约首脑会议上,北约盟国同意邀请马其顿加入北约,但前提是该国与希腊能以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条件解决国名争端问题。
· 马其顿经济概况和营商环境
该国在20世纪90年代发生并基本完成了相对较为快速的国有企业私有化进程,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成为此次私有化进程中最主要的买家。在大约2000多家国有企业中只有不到70家还没有实现私有化。据有关部门介绍,这些企业的国有资本占GDP比重约为15%。国有资本仍然集中在能源行业(发电和输电公司属于国有)、公用事业和与铁路相关的公共企业。国家还持有Makedonski Telekom(一家具备盈利能力的电信公司)的重要少数股权。
马其顿是一个积极进取的国家。凭借其在东南欧的理想地理位置、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富有竞争力的劳动力、各种投资激励措施以及对投资者友善的政府,可以说马其顿已经成为一个具有活力的热门投资目标,适合来自欧洲和全球其他地区的公司来此发展。马其顿共和国正在迅速推进其政治和经济改革进程以进一步巩固其民主社会制度和发展自由市场经济。
根据马其顿国家银行和国家统计局数据,马其顿2016年国民生产总值约6074亿第纳尔(约折合104亿美元),同比增长率为2.4%,人均国民生产总值4976美元;马其顿产业结构以服务业为主,2016年占60.4%,工业占29.7%,农业占9.9%。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都处于较低水平,对外债务水平也比较低。马其顿经济多元化,重点产业包括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金属制造、汽车及电器设备制造、化工、纺织及皮革、建筑业等。
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的商业竞争、开放的贸易投资政策等为马其顿赢得了良好的评价。根据世界经济论坛2016-2017年度《全球竞争力报告》,马其顿在全球138个最具竞争力的国家和地区中位列第68位;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7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在全球189个经济体中,位列第10名。
马其顿矿产资源品种比较丰富,有煤、铁、铅、锌、铜、镍等,还有斑脱土、耐火黏土、石膏、石英、蛋白石、长石等。马其顿森林覆盖率为38.4%。
2009年以来,该国的增长动力主要来自工程建设(受大额公共投资支持)、工业(尤其是制造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政府方面的首要任务包括经济增长和发展、积极参与区域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维护经济稳定和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为实现以上目标,该国政府在全球30多个国家派驻了经济推广代表,并希望以此来吸引更多外国直接投资并强化相关问题的处理能力。为了能宣传并推广马其顿的投资优势,经济推广代表需要完成各种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包括亲自会见潜在投资者并最终说服其造访马其顿以及获得国内现有投资机会的第一手资料等。
马其顿是一个中上收入国家。在过去十年里,该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经历了2002 - 2008年的经济强劲增长期之后(年平均增速4.3%),2009年以来该国年平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已下降至2.1%。
尽管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该国仍然需要在一系列领域进行努力才能促进经济进一步增长并由此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以提高国内人口的生活水平。然而,未来20年期间,该国还需要将其实际GDP增长率提升至4.5%左右才能在人民生活水平方面与其他欧盟新成员国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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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其顿 |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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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百万)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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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十亿现价美元) |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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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GDP(现价美元) |
5,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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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入学率(百分比)(2015年) |
6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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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寿命(岁)(2015年) |
75.0 |
· 政治制度和环境
马其顿共和国的政治系统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组成。宪法是该国的最高法律。上述政治机构的成员以公民无记名投票的直接普选方式产生。作为该国政治制度的议会民主制诞生于1991年,该制度确立了民主的基本原则并能保障民主条件下的公民自由。
马其顿议会的议员由六个选区选出,每人任期四年。根据人口比例确定议员人数,每个地区大概有选民29万人左右,可选举20名议员。公民投票选举名单和席位按比例分配(具体按D'Hondt公式计算)。选举制度对相关政治组织和登记方面均没有设置重大障碍,同时少数民族和其他少数群体均有足够的机会参与政治进程。自独立以来该国一直实行基于多党制的选举制度并允许公众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
近年来,欧盟进展报告指出马其顿在许多改革领域有倒退情况。2015年以来该国还经历了一场导致政治动荡的危机。2015年1月,在被指控发动政变之后,当时的反对派领导人(现任总理),来自SDSM(中间偏左的马其顿社会民主联盟)的佐兰·扎埃夫(Zoran Zaev),声称马其顿情报部门进行了很多非法窃听并大量公开相关的“证据”。根据这些证据,自2009年以来有约2万人遭到了窃听,其中包括政治家、官员、商人、记者和外交官。相关录音证据表明当时执政党的政治家和官员(中间偏右的马其顿国家统一民主党)以各种严重滥用职权和权力的方式来操纵选举、向司法和媒体施加压力并对商业环境施加政治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反对党和民间社会组织开始举行大规模的反政府集会。
在2015年春天,欧盟聘请了由莱因哈德·普里贝(Reinhard Priebe)领衔的资深专家团队对窃听对话引发的系统性法治问题进行了分析。以“Priebe报告”中的建议为依据,欧盟为重启马其顿入欧进程设定了“紧急改革重点”(URP)。
在欧盟和美国斡旋和调解下,四方领导人于2016年6月达成并签署了所谓的Przhino协议。该协议提出了一系列全面措施来保障提前选举的可靠性。此次选举于2016年12月11日举行,其可靠性在所有政党和欧安组织民主人权委员会中得到了广泛认可。VMRO-DPMNE获得最多的议会席位但无力组成多数联合政府。作为反对派的SDSM能够组成多数联合政府,但来自VMRO-DPMNE的马其顿总统拒绝授权SDSM领导人组织政府,其理由是SDSM与阿尔巴尼亚族的联盟会损害国家的统一。
由此产生的僵局持续了5个月,期间VMRO-DPMNE支持者每天都进行抗议活动,甚至有人在议会中对反对派议员进行暴力袭击。最终SDSM和两个阿尔巴尼亚族政党夺得多数票并成功选出了议长。在议长和扎埃夫联名向总统致函保证维护国家统一之后,总统终于授权佐兰·扎埃夫组建政府,相关选举于2017年5月31日举行。
新组建的这一届政府承诺重点处理以下优先事项:
*促进经济增长,具体包括税收改革(渐进式个人税制等);支持就业和提高最低工资;支持国内公司;
*欧洲 - 大西洋一体化,相关重点既包括“紧急改革重点”和有利于马其顿加入北约的防务政策;
*全民社会 - 实现多元文化社会和社会凝聚力;
*政府责任,相关重点是法治、职业警察、人权保护强化和媒体自由;
*强化对公众的公共服务,重点包括教育现代化、青年和健康支持以及专业化公务员服务;
*以投资支持增长和区域平衡发展,其中又以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
马其顿关于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法律框架并未受到过度国家压力和官僚制度的影响。政治组织和民间团体的权利能得到尊重。马其顿的非政府组织有很强实力,但其中很多目前还在依赖捐助并且不具有长期可持续性。除宪法以外,对民间社会领域有管辖权的还包括1998年7月通过,2007年9月修订的《公民社会和基金法》以及其他法规。前述法律的一点不足在于其中没有规定能明确哪些组织可以被视为公益组织。尽管运作不受国家阻碍,民间组织却无法享受减税或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
原则上,该国宪法第16条可以保障言论自由和信息获取自由。其广播法和其他法律均符合大多数国际标准。国家和地方层面都有很多代表不同政治观点的印刷和电子信息来源。执政的联合政府的影响力可以影响公共广播机构但基本不会波及大部分的私人媒体。然而,商业电子媒体确实经常会与可影响编辑政策的政党产生联系。
尽管马其顿实行议会民主制,在实践中,行政机构可以提出通过或修改的法律并由此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力偏弱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议会能力不足并且缺乏支持议员的行政职能。另外,执政的政党往往会设法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且全国各级政府机关之间的相互制衡都受到了专业能力不足的不利影响。
· 与中国之间的经贸关系
1993年10月12日,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同时前者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马其顿政府肯定不会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尽管有前述表态,马其顿还是于1999年1月27日与台湾建交并由此使台湾在欧洲的外交盟友从一个增加到两个(另一个是罗马教廷)。1999年4月28日,马其顿在台北开设了大使馆。
马其顿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6月18日实现关系正常化,台湾在同一天与马其顿断交。在马其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中,马其顿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着友好、相互理解和尊重两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平等的精神,马其顿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在努力推进两国关系的发展。
1993年10月12日,马其顿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大使级建交。1994年7月18日,马其顿共和国第一任驻北京大使弗拉迪米尔·佩特科夫斯基(Vladimir Petkovski)向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递交了自己的大使证书。
两国政治关系呈上升趋势的最明显表现就是近年来两国高层之间的频繁互访,具体包括:
- 马其顿共和国前总统尼古拉·格鲁耶夫斯基(Nikola Gruevski)于2013年6月至7月对中国进行工作访问并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总理李克强举行了会晤。
- 马其顿共和国前总统尼古拉·格鲁耶夫斯基(Nikola Gruevski)于2012年5月到中国进行工作访问并与中国总理温家宝会晤;
- 马其顿共和国总统格奥尔基·伊万诺夫(Gjorge Ivanov)博士于2013年10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工作访问并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举行了会晤;
马其顿共和国与中国之间的双边经济文化关系有良好的基础,目前两国的相关联系正处于历史最高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东欧国家(《华沙倡议》,2012年4月)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设立了100亿美元的信贷基金。马其顿是第一个就使用其中部分资金签署具体协议的国家,相关的资金将被用于修建价值5.8亿欧元的两条新道路:Miladinovci-Shtip公路和Kichevo-Ohrid公路。
良好的双边合作形势是建立和拓展两国总体合作的前提条件。在这方面,马其顿共和国和中国已经签署了几项协议,包括:
-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避免双重征税与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7年6月9日);
-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1997年6月9日);
-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卫生和医药合作协议(2002年4月27日)。
201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温振顺和马其顿副总理贝西米签署了两项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目的是为两国拥有共同利益的融资项目提供资金。
目前已经落实了数个有利于马其顿共和国发展的教育、培训研讨会以及保护和救援设备供应项目。在一系列成功实施的项目中时间最晚的是在斯科普里基塞拉沃达(Kisela Voda)市建设的“Rajko Zinzifov”学校。
新签署的各项合作协议清楚地表明了双方今后继续拓展合作范围的意愿。马其顿共和国欧洲事务秘书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其顿经济贸易办事处将负责协调相关项目的筹备和实施工作。
马其顿共和国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高桥园区设立了国家馆。其展馆呈列包括葡萄酒、矿泉水、乳制品、水果罐头和蔬菜在内300多种来自欧洲国家的产品。
为该馆提供支持的单位包括马其顿农业部、外高桥直接进口货物中心、东欧和中欧馆。
16 + 1模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一项倡议,其目的是加强和拓展中国与11个欧盟成员国和5个巴尔干国家在投资、交通、金融、科教、文化等领域的合作(包括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黑山、波兰、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马其顿)。 在这一倡议的框架内,中国确定了三个潜在的经济合作优先领域: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绿色科技。
马其顿是最早受益于中国政府推动的100亿美元基金项目的国家之一。该国将动用该基金中的5.8亿欧元来建设Miladinovci-Stip和Kicevo-Ohrid两条高速公路。
马其顿还与中国水电(世界最大的水电建筑公司)签署了相关合作协议。
为了能为中国企业提供最新信息并起到协调作用,中国驻马其顿共和国使馆经济参赞处已经为在马其顿的企业家设立了微信服务账号。该单位在中马企业经贸合作中将起到“铺路” 和“ 推进”的作用。
· 马其顿:贸易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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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出口合作伙伴 |
出口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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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
$1,990,053,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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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 |
$392,104,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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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 |
$270,793,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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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 |
$181,363,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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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 |
$165,702,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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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 |
$143,025,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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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142,819,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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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 |
$107,389,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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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 |
$100,825,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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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地亚 |
$80,033,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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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 进口合作伙伴 |
进口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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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
$808,936,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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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
$620,529,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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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 |
$518,420,401 |
|
希腊 |
$499,251,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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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390,497,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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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 |
$386,005,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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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 |
$340,539,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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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 |
$319,442,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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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 |
$206,614,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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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 |
$184,706,865 |


· 文化风俗概况(makedonika.org)
当今的马其顿共和国所占据的地区最早是包括色雷斯人和伊利里亚人在内不同部落的定居地。公元前356年,该地被马其顿国王菲利普统治,他的儿子亚历山大大帝征服了多瑙河流域以北的土地并创造了属于自己的壮丽帝国。该地区的罗马时代始于公元前146年左右并延续了近400年,在这一期间拉丁文被传入并成为和古希腊语并存的主要语言。罗马帝国解体之后新崛起的拜占庭帝国将马其顿纳入了自己的版图。在中世纪时期,包括马其顿在内的整个巴尔干地区不断遭到来自北方的蛮族的渗透、入侵与征服且不时发生地区内的冲突。征服者和斯拉夫语势力反复争夺国家控制权,同时期西里尔、克莱门特和美多德等教士的出现使基督教得到了普及。十五世纪奥斯曼帝国的到来终结了已持续几个世纪的地区内战(期间塞尔维亚和保加利亚实现了短期的统治),该帝国在此的统治维持了500年至1912年的第一次巴尔干战争。自十八世纪起马其顿民族主义开始兴起并在19世纪后期达到顶峰。
马其顿的文化与东正教(由拜占庭传教士西里尔和美多德创立)和两千多年来占据该地的众多帝国之间有着复杂的联系。罗马、拜占庭、保加利亚、希腊、奥斯曼和塞尔维亚文化的综合作用使该地的文学、艺术、音乐、美食和建筑遗产极为丰富,由此形成该新独立国家独一无二的现代和传统相结合的文化。
尽管当前有近40%的马其顿人居住在城镇,其传统依然根植于国家的农业历史。建筑是传统文化的一大组成部分,国内都市中以中央庭院为中心的单层住宅就说明了人们非常注重亲密的家庭关系。马其顿人深爱本国这片土地,他们的民族热情在作家和诗人的作品中有尤为突出的表现,其中很多已被翻译成其他欧洲语言并在西方国家出版。
根据该国的传统文化,年轻人需要表现对老年人的尊重。在见面和分手时男性与对方握手以及女性轻吻对方都是正常的表现。在进入已有人就座的房间时需要与在座的每个人握一次手。同性朋友之间的身体接触被认为是正常的。以往人们需要在进门前拖鞋,但城市中信仰基督教的居民已经开始逐渐摒弃这种做法。教堂或清真寺、墓地、村里和家庭内部都会举行仪式。对基督教徒而言最为重要的节日是圣诞节与复活节,而穆斯林国名则最为看重斋月和古尔邦节。该国依然盛行的习俗包括篝火和在平安夜献唱特别的歌曲。
该国的医学已经实现现代化,但传统的民间医士依然存在,此类医者以老年妇女为主,她们主要治疗邪眼引起的疣和恶病等非常规疾病。
最近马其顿葡萄酒旅游的人气开始不断提升。该国目前有38家酒厂。游客们可以造访马其顿着名的Tikvesh葡萄酒产区(被公认为是最重要的优质葡萄酒产区),参观当地的葡萄酒厂并品尝各种葡萄酒和当地美食。马其顿著名的酿酒厂包括Tikvesh酒庄、Stobi酒庄、Popova Kula和皇家酿酒厂Demir Kapija,其中最后一家是巴尔干地区历史最长的酒厂,曾被指定为亚历山大·卡拉季耶维奇国王及其王室成员提供酒品。除了欣赏美丽风景和获奖无数的葡萄酒产品以外,游客们还可以选择在酒厂开办的酒店中过夜。
· 法律制度和环境概览
政府正在努力通过法律制度改革实现国内法规与欧盟规范的统一。然而该国的司法管理并不能始终如一,很多法院存在处理缓慢、低效和资源不足的问题。政治压力和腐败也对法院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法官往往会面临不正当的压力,同时国家司法委员会任命制度项下的决策也似乎会受政治原因的左右,自2010年以来这一趋势日渐明显。
鉴于2015年披露的窃听案似乎牵涉到高级官员的不法行为,四大政党同意设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以调查相关违规嫌疑人员。
在前执政党统治期间,很多国际报告指出马其顿政府存在不能充分尊重法治和提供司法行政选择权的情况。政治干预、效率低下、偏袒上层人士、处理缓慢和腐败在当时被认为是该国司法体系的特征。在马其顿法院体系执行合同和解决商业纠纷既耗时又昂贵,同时还会受政治压力的影响。于2017年5月31日成立新政府将致力于促进法治建设,建立独立和专业的法制机构并实行公正无歧视的执法方法。司法制度的改革无法一蹴而就,马其顿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彻底根除其政治文化领域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政治压力和影响模式。
马其顿的法律制度是以民法为基础的。该国有成文的商法和合同法,有专门处理法律实体之间商业和合同纠纷的法庭部门。民事和行政法庭裁决对合同具有强制效力。国家法院系统可以接受关于执法行动的上诉并做出裁定。涉及国际因素的案件可以提交国际仲裁。
2015年7月,马其顿议会在未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下规定价值不超过15,000欧元(16,871美元)的公司间纠纷案件在提交法庭之前必须先进行强制性调解。该项规定于2016年2月1日起生效,很多公司对这一举措表示不满,认为这会增加额外的成本并拖延合同的执行。
· 马其顿参加的经贸类国际组织、公约情况及与欧盟的关系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该国目前和未来与欧盟之间的贸易关系是影响马其顿贸易体制的主要因素。
自2003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马其顿已对其贸易及相关领域政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目的是使其国内立法能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并与欧盟现行法相一致。为了实现上述目的需要进行大范围的审查并更新几乎所有与贸易有关的立法,目前这一进程仍在继续。
加入世贸组织后,马其顿承诺消除且不再推出或实行任何进口数量限制或其他不符合WTO规则精神的非关税措施(如许可、配额、禁令、许可证、事先授权要求、许可要求和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限制)。该国当局坚持坚持认为其目前实行的进口许可制度完全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政府承诺其将致力于确保在其自由经济区履行自己的世贸组织义务(即消除任何关于使用当地原材料或出口业绩的限制和要求)。此外,在这些经济区生产的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以及进口商品无需缴纳关税或适用特定优惠税率,但这些商品在进入该国其他地区时需要履行包括缴纳关税和税收在内的正常海关手续。这些基本原则也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即通过提供规划好的工业用地、投资者需要的物质及法律框架、配套服务以及税收、海关和其他方面鼓励措施来为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营活动提供有利条件。此类区域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应用较高的环境标准来发展现代技术和实现更高效的资源利用。
马其顿对世贸组织承诺,其将修改现行立法以使其兽医和植物检疫措施能符合《SPS协定》的要求,具体包括: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建议和标准新设动物保护规定;新设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标准的植物保护规定;根据食品法典标准审查和统一相关国家立法;重组符合ISO / IEC标准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和制定国家食品安全计划。在以上措施的推动下,该国开始逐渐接受对等原则,实行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并考虑使用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在食品安全和兽医政策领域,该国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符合国际SPS标准要求。在植物检疫政策方面,该国已经通过了几项符合国际植保公约标准的新设植物保护规定并预定在今后几个年度内再通过几项类似的规定。该国当局认识到有关机构在执行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存在培训需求。
该国政府相当重视关于多哈发展议程的谈判,并且,作为一个内陆国家,马其顿还密切关注贸易便利化谈判的进展。在农业方面,该国同意新近加入WTO的成员国的立场,即不应要求这些成员在所有支柱项目中做出减让承诺。在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考虑到加入期间做出的众多市场准入承诺,该国认为自身应被排除在进一步关税削减要求之外。同样,在服务领域,该国政府的看法也是其已经做出了广泛市场准入承诺,其努力应得到相应的认可。
除了在WTO范围内做出广泛贸易相关承诺之外,马其顿的贸易和投资政策也在朝着加入欧盟的目标努力。
在《奥赫里德框架协议》(OFA)签署后,马其顿与欧盟签署了一份《临时协议》,目标是计划在十年内逐步建立自由贸易区。随后又签署了《稳定与结盟协定》(SAA)。2005年,马其顿在英国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期间取得了欧盟候选国的地位。2009年,欧盟委员会建议开启该国的加入欧盟谈判,然而,由于希腊的反对,欧洲理事会未能确定谈判的具体日期。2009年,欧洲理事会批准了一项为马其顿、黑山和塞尔维亚公民提供免签证旅行的提议。自2011年1月1日起马其顿与欧盟之间基本实现了100%贸易自由化。
在推进欧盟现行法适用方面,该国亦取得了进展(符合其候选国地位)并在若干领域启用了新的法律和法律修订,具体范围涵盖公司注册、海关、政府采购、标准和SPS措施、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该国贸易相关监管框架近年来有了显著改善,政府正着力巩固和有效落实近期通过和修订的法律法规。进口货物正常情况下都要缴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关税占总体税收的比例从2006年的9.4%稳步下降到2012年的5.7%,这符合贸易自由化和关税削减的趋势。尽管关税收入处于下降趋势,但随着进口相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重要程度日益升高,贸易相关所有税收(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例从2006年的58%上升至2012年的68.9%。该国政府已经使其大部分技术标准立法与欧盟相关指令相一致,在将欧洲技术立法转化为国内立法方面亦取得了较大进展,所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与标准化、认证、计量、合格评定和市场监督有关的横向法律框架。除确保与世贸组织规则保持一致之外,该国政府近年来一直着重提高主管当局在以下领域实行欧盟现行法的能力:现场检查服务、食品和饲料安全、动物疾病控制、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产品、兽药产品控制、边境进口管制强化。
自1993年以来,马其顿先后成为世界银行、国际发展协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陆续成为“中欧倡议组织(CEI)”、“东南欧合作进程(SEECP)”、“中欧自由贸易协定(CEFTA)”、“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成员国。
第二章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1998年以前该国的外国直接投资(FDI)可以忽略不计(举例来说1995年的FDI总额还不到1000万欧元)。自那时起该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一直在稳步增长并在2001年达到了约4亿欧元的高峰,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私有化过程中外国投资者对大公司和银行的收购,其中规模最大的一笔交易是Magyar Telekom(德国电信集团)对国家级电信运营商的收购。
2001年的危机导致了外国直接投资锐减。自那时以来,2002年和2003年的外国投资总额均低于1亿欧元。在实施了有利于经济和政治稳定的各种努力之后,外商直接投资从2004年起转呈上升趋势。2006至2008年期间,新能源领域出现了新一轮投资浪潮(以能源领域的私有化为主要形态),该国的自由经济区也涌现了部分绿地投资项目。
全球经济危机导致2009年的投资流动量大幅下降。到2010年开始出现投资情绪回暖的迹象,但实际的外商直接投资水平仅比上一年略有增长。与前两年相比,2011年的外商直接投资水平则有了大幅度的增长。2010年和2011年的FDI水平分别为1.6亿和3.37亿欧元。主要基于自由经济区的数个新绿地投资项目已经商定并将于2012年起开始实施。2012年的外国直接投资水平下降至1.05亿欧元,之后的2013和2014年则分别为2.64亿和2.78亿欧元。
作为开放的小型经济体,马其顿将继续采取措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保外国投资者不仅能获得国内同行平等的地位,还能额外享受大量的投资激励措施。目前,该国有六个部门和一个机构专门负责吸引和协助外国投资者。该国还签署了一些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和其他在外国投资者保护方面标准更高的多边公约。根据该国宪法规定,外国人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马其顿取得财产权。
此外,该国宪法还保证了外国投资者有权自由转移其投资资本和利润。在创办公司的类型方面,外国人也和马其顿国民一样,不受任何特定限制。外国投资者也可以是个体经营者 - 独资经营者。该国没有制定管辖外商投资的单一法律而是通过多种法律构成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框架,具体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对外贸易法、公司收购法、外汇法、投资基金法、银行法、保险监督法和审计法等。
总体而言该国没有针对外商对银行业的投资施加限制。根据该国的银行法,收购超过5%的银行股份需要得到马其顿国家银行的同意。其保险监督法规定,境内外投资者购买任何可实现保险公司参与资格的股份(10%)时都需要获得保险监督管理局的批准。针对保险公司股份的补充投资也可能需要另外申请批准。
· 税收优惠
马其顿的激励措施包括豁免关税、各种免税假期和具体的税收减免措施。低至10%的企业所得税率对希望创业的外国投资者而言应构成有利诱因,尤其是在2014年起适用的现行制度下,如以投资利润进行再投资所购买的资产所有权自购买日起能保持五年以上的,相应的再投资利润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技术开发区注册的纳税人有资格获得十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优惠。另外,开发区进口的货物和本地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价值超过1000欧元且不被用于最终消费的,可以享受增值税豁免。
投资保护和贸易协定方面,目前该国已经签署多达30份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其中13份协议的签约对方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成员。前述协议的签约国包括:奥地利、阿尔巴尼亚、比利时、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中国、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伊朗、意大利、印度、韩国、马来西亚、荷兰、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塞尔维亚、黑山、西班牙、瑞典、瑞士、台湾、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土耳其、乌克兰。该国已经与土耳其、乌克兰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并与欧盟达成了一份稳定与联系协议,后者使马其顿能免税进入拥有6.5亿消费者的市场。2006年,马其顿又成为了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
第三章 贸易法律与政策
市场自由、企业活动自由以及财产权等基本价值体系均得到马其顿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保障。
近年来,该国各级政府成功地减少了财政赤字并将工作重点转向如何保持低通货膨胀率、稳定的代纳尔 - 欧元汇率和低利率。尽管上述因素促成了较为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该国的重启经济增长方面的成绩却并不突出。尽管有所增长,但该国过去几年的经济增速仍然未能达到预期,并且不如该地区最有活力的其他国家。政府未来的目标是支持国内消费和工业产值的增长并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环境。为此,该国政府已经实施并正在制定一些措施,包括:
• 进一步推进公共部门改革,包括引入私营部门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部门的投资;
• 继续推行贸易自由化政策;
• 降低融资难度的措施;
• 通过建立免税区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全面减轻税收负担。
技术和工业园区的投资者可以获得为期十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应其员工)豁免、增值税和关税免除和其他优惠。根据《技术产业开发区法》的规定,设立此类区域的目的是通过内部用户税收优惠和其他激励措施等特殊条件来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TIDZ的目标是通过应用最高的环境标准支持高等级现代技术的发展。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局将对此类区域的建设、开发和监测工作负责。
目前在马其顿有8个正在运作的TIDZ - 其中两个位于斯科普里,其他六个则分别位于Tetovo、Stip、Struga、Prilep、Kichevo和Rankovce。此外,以下城市还有三个正在规划之中的TIDZ开发区:Gevgelija、Strumica和Radovish。目前,前述TIDZ已经吸引了多名投资者,其中大部分已经开始开始运营并向外出口货物,其他部分投资者则还在建设其运营设施。TIDZ提供的免税和激励包括:i)最长十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免税期限;ii)TIDZ内的商品和服务销售免征增值税(不包括根据增值税法被视为最终消费用商品和服务的销售);iii)TIDZ以内为出口进行的进口免征增值税(不包括增值税法规定的最终消费品);iv)免征与建设用地使用以及供水、污水处理、供暖,天然气和供电网络连接相关的税费和其他税费。TIDZ用户也有权享受国内海关法律规定的关税豁免和救济。外国投资者租用TIDZ土地的最长期限为99年。
投资者对代纳尔(MKD)这一马其顿国家货币的看法是,该货币在国内市场完全可兑换但无法在外汇市场上兑换。该国的官方外汇市场允许大多数外币的兑换。除银行和储蓄机构之外,许多经授权的兑换处也可提供兑换服务。官方汇率由市场自由决定。马其顿国家银行也参与外汇市场,其参与地位并不高于或低于其他实体。按照相关规定,所有银行都需对自身的外汇头寸敞口加以限制,同时还要始终满足针对自身外汇存款的外汇储备要求。该国对外汇的购买没有限制。马其顿没有平行的外汇市场(本币长期稳定使这种方法不再必要)。国家银行的战略是通过将代纳尔与欧元挂钩来保持稳定的汇率并由此保持低通货膨胀率。马其顿宪法可以保证投资资本和利润的自由转移和汇出。根据该国法律,外国投资者有权转让其利润和收入,但前提是此类投资者必须登记其直接投资并履行与税收和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所有法定义务。
· 商业监管
该国现行的《公司法》自2004年起生效。成立于2006年的中央登记处则是负责所有公司注册与注册数据维护事宜的权力机关。《公司法》是规管马其顿商业活动的主要法律,其内容包括公司类型界定和成立及运营的程序和条例。鉴于所有外国投资者享有与马其顿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和特权,这些投资者将有权建立和经营各类自有私营公司或股份公司。外国投资者不需要向国家认可机构申请特别许可(符合法律惯例的除外)。根据《公司法》,公司的形式为独立运作的独立法人实体,其性质与公司创始人、股东和管理人不同。不同类型的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名称和注册办事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定义了五种形式的公司: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伙有限公司。
中央登记处的原则遵循“一站式制度”,该制度的基本理念是让投资者在马其顿境内的一个地点就可完成注册业务所需的大多数程序。根据“一站式服务制度”,所有类型的公司都可以在提交申请4小时后完成注册(实际上可能需要1-2个工作日)。作为经授权可在贸易登记册内进行公司注册的机构,中央登记处在注册的同时会向相关公司提供一个唯一的公司ID编号、公共收入办公室的税号和一个银行账户。随着“一站式服务”系统的二期发展阶段的实施,所有法人都将获发个人电子证书,其作用是使该等法人能在家或办公室(即无需前往相关办事处)与所有政府机构进行沟通。
· 投资基金法
本法规定了设立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公司运营、监督和控制基金业务以及选择存托银行的方式。在设立开放式或封闭式投资基金方面该法律没有针对外国投资者的特殊规定。
l 私有财产权利及其设立
根据马其顿宪法,投资者的财产权可以得到保障。根据《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法》和《外国人法》,欧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居民可以和马其顿公民一样获得公寓、建筑物和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获得此类所有权的此类外国人可以获得一年的居留许可,并可根据法律进一步延长该居留期限。非欧盟和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居民则可根据互惠条款取得建筑物、公寓和办公场所的所有权。
然而,互惠权是否适用需以司法部长的决定为准。根据《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法》,欧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居民可以和马其顿公民一样直接获得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长期租赁权。而非欧盟和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居民则需根据互惠条款享受这一权利。外国居民不能直接获得农地的所有权,但在征得司法部长同意并事先征询农业部长和财政部长意见后可以根据互惠条款签订长期农地租赁合同。目前该国尚未通过该法相关更详细的实施细则,此类细则在实施后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外国人直接获取土地的难度。为避免产生法律问题,外国投资者普遍通过在当地注册企业的方式间接获得建设和农用地以及住宅和商业场所的所有权(包括租赁权)。
在马其顿获得房地产所有权的方式包括购买、赠与合同、基于对公司的非货币实物投资或法律规定其他方式(如继承)。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不得与个人和社区均应当尊重的特定权利相冲突,举例来说,除非财产权的使用影响到公众的公共福利,否则该财产的所有权和附带权利都应得到保障。财产被征收或受到限制的,所有人可以获得以市场价值为基准的合理补偿。
· 竞争、垄断和反垄断
马其顿议会于1999年颁布了该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LAUC)。成立于2000年4月1日的竞争保护委员会如今已是可独立运作的机构。德国反竞争法(ARC)是LAUC草案所依据的基本模板。2010年,该国又颁布了新的竞争促进法律——《竞争保护法》。
竞争保护法律的作用是在发生下列竞争限制做法的情况下保护自由市场竞争:
• 共谋协议;
• 滥用市场主导地位;
• 通过公司间的业务合并形成主导地位或强化已有的主导地位。但在实践中,某些公众持股企业仍然享有私营企业无法享受的特权。对该国司法体系而言,相关规定需要符合欧盟现行的竞争规则,这已经成为当前需要关注的领域。
· 价格控制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在其2000年报告中指出该国的“价格自由化进程已基本完成。只有极少数产品依然会受到价格管制”。自2005年3月以来,价格管制的形式就只限于价格审批和规范(即再未实施过任何形式的直接控制)。
依然存在价格控制的主要是能源和公用事业领域。能源领域(石油衍生品、电力、供热)的价格以及电信服务价格要受到独立监管机构的控制。在证券市场方面,马其顿证券市场的营业额和资本总额均较为有限,而1995年马其顿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使该国可以对证券投资组合进行监管。
始于1996年3月28日的交易运作标志着马其顿中央证券交易市场的诞生,这是该国历史上第一个有组织的证券交易所。虽然股市的活动总量有限,该市场的存在还是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进入该国的工具。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通过了能管辖马其顿证券市场的法律。
马其顿证券交易所包括各种上市公司进行交易的一级市场(由 Super Listing和Exchange Listing两个细分市场组成的官方市场)和非官方市场。后者也可再分为两个细分市场,公有公司交易(大型非上市公司)市场和自由市场。根据《马其顿证券法》2013年修订案,所有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特别强制上市标准且未在马其顿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发行人(股份公司和股份有限合伙公司)均被要求在该国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强制性上市存在限期,该限期的截至日期为2018年4月30日。该国的中央证券登记处(CSD)于2001年12月31日成立,其责任是记录证券所有权和相关交易。CSD的诞生大大提高了资本市场的效率并保障了公司中小股东的权利。所有股份制公司都已将持股账簿转交至CSD。除政府针对冻结外币存款和去国有化进程发行的债券以外,财政部还代表政府持续发行国库券(财政部债券和国债)。财政部债券的发行始于2004年1月,财政部债券和国债的期限从三个月到三年不等。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简介
· 注册公司
该国现行的《公司法》自2004年起生效。成立于2006年的中央登记处则是负责所有公司注册与注册数据维护事宜的权力机关。《公司法》是规管马其顿商业活动的主要法律,其内容包括公司类型界定、成立和运营的程序和条例。鉴于所有外国投资者享有与马其顿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和特权,这些投资者将有权建立和经营各类自有私营公司或股份公司。外国投资者不需要向国家认可机构申请特别许可(根据法律惯例有特别需要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公司的形式为独立运作的法人实体,其性质与公司创始人、股东和管理人不同。不同类型的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名称和注册办事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定义了五种形式的公司: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合伙公司。
马其顿推出的一站式服务系统可以让投资者在提交申请2小时后完成公司注册手续。届时投资者只需前往一个办事处即可完成公司注册的所有手续,由此可大幅减少行政障碍和降低启动成本。
根据该国法律,马其顿公民和外国个人或公司可以建立以下类型的商业实体:
普通合伙 -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实体或个人共同成立的组织,前述实体或个人不受限制地分别和共同承担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前述义务可涵盖他们的全部财产。
有限合伙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或个人共同建立的合伙,其中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无限制地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另有至少一名合伙人以其对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DOO或DOOEL) - 此类公司由股东按照预先确定的基本出资额中每人一股的方式组建。具体基本出资的金额可以有所不同,但不可以劳动或服务代替实际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少有1名,最多可有50名股东。
股份公司(AD) -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其基本资本划分成若干相等的份额(股份)的公司。股东可持有一股或多股股份,他们的责任以公司全部资本为限。股份公司可以由一名或多名法人或个人创立。
有限合伙股份公司 - 此类公司的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具有股东地位但无需对公司债务负责。
独资经营者 - 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必须按独资经营者注册。该个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无限责任。
· 执照和许可证
除《公司法》规定的所有业务活动需按照规定进行注册之外,某些业务活动在开始运营之前必须获得额外的执照或许可证。在此类特定领域运营的公司在完成注册过程之后,还应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各自业务领域的执照和/或许可证。
中央登记处的员工经过培训可以指导新注册的公司前往适当的发证机构。
第五章 外汇法律制度简介
近年来,马其顿一直在努力实现高度的对外贸易自由化。这一目标已通过如下举措得到部分实现:
• 自2003年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 CEFTA成员 - 与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黑山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 与土耳其、乌克兰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定;
• 自2001年4月以来已与欧盟达成《稳定与联系协议》并由此使马其顿可免税进入涵盖大部分货物的欧洲市场(部分商品市场将在十年内完成全面开放)。
作为世贸组织成员,马其顿已经承诺遵守贸易行为的三条基本原则:法律透明度,平等看待国内外公司和公民及最惠国待遇。关税法完全符合世界海关组织实行的海关制度和欧盟综合税则目录。尽管如此,在以下方面仍然存在限制:
• 关于环境保护、健康保护、动植物保护、历史遗产保护,军事硬件贸易方面的出口许可;以及
• 为保护国内产品不受品进口货物大幅度增加的影响而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经过几年的停滞,2004年马其顿对外贸易重新开始增长,然而到2009年,该国的贸易总额(进出口)已经从2008的超过100亿美元下降到75亿美元,其贸易赤字也随之下降(2009年的数字为22亿美元)。2010年对外贸易再次开始增长,预计贸易总额可达到81亿美元。 另外,由于出口结构更加有利,该国的贸易逆差已减少到19亿美元。 2011年贸易总额已增至110亿美元,贸易逆差增至23亿美元。2012、2013和2014年的贸易逆差也在23亿美元左右,与2011年相比变化不大。
第六章 税法简介
一、企业所得税
马其顿希望获得欧盟(EU)成员资格以帮助其经济的持续增长。该国稳健的货币政策(以提高利率为代价,使本国货币与欧元挂钩)维持了宏观经济的稳定。近年来,该国各级政府成功地减少了财政赤字并将工作重点转向如何保持低通货膨胀率、稳定的代纳尔—欧元汇率和低利率。尽管上述因素促成了较为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该国的经济增长成绩却并不突出。尽管有所增长,但该国过去几年的经济增速仍然未能达到预期并且不如该地区最有活力的其他国家。2014年6月,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也适用于2014财年的利润征税)。居民法人实体在马其顿境内和境外进行商业活动所获得的利润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马其顿境内的外国实体的常设机构在马其顿境内实现的利润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公司法注册或在马其顿境内设有总部的法人都被视为居民法人。居民在国内和国外获得的利润都要缴税,而非居民只需就其在马其顿境内通过商业活动取得的利润缴税。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为本年度实现的利润,具体应按照会计准则确定并根据当财年发生的应纳税开支金额进行调整。该法律列出了每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可抵扣费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 娱乐成本的90%;
• 超过规定限额的员工旅行和其他津贴;
• 公司管理机构成员每月报酬超过全国平均工资50%的部分(包括差旅费);
• 超出规范标准的材料短损处理和报废费用;
• 未经法院裁定而核销的应收款项;
• 应收款项减值;
• 与业务无关的成本;
• 实际转让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任何差额;
此外,隐蔽性利润分配也需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以下情况被视为隐蔽性利润分配:
• 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款向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服务或货物;
• 以低于市场利率的利率向上述人士提供贷款;
• 在上述人员为卖方的交易中按超过市场价的价格向其付款。
公司可以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应用折旧方法和利率或对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一般性减值处理且无需就此承担任何税收后果。此外,该国对库存评估方法没有任何限制。应收款项减值一般被视为应课税开支,但银行、储蓄所和保险公司依法执行的减值除外。为开展公司业务活动而获取的贷款的利息是完全免税的(前提是资本弱化规则不适用)。根据前述规定,如果在某个纳税期间从持有公司至少25%股本的非居民股东(非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到的贷款总额超过其所持公司股权价值的三倍,则此类贷款的利息部分不可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物贷款转出的应收未收款项视为不可抵扣的费用,但前提是在转账完成后的同一年内没有还款。前述规定不适用于主要活动是根据其章程和规划进行贷款安排的协会和基金会提供的贷款。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本地纳税人为发展业务使用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该国法律本身就允许基于此类投资的款额降低年度税基。要想获得上述税收减免,纳税人必须将其以再投资利润购买的资产的所有权维持五年(自购买之日起算)。此前税收期间因有核销或减值而被视为不可抵扣费用的已收应收款项金额亦可用于减少税基。
· 股息税
从马其顿公司收到的股息不应计入接收方的企业所得税应税基数,再计算该应税基数时应先减去参与作为另一纳税人的马其顿共和国居民的资本所产生的股息收入,但前提该居民与派发股息的纳税人被一并征税。按照法律规定,2009至2013年期间实现的累计利润在分配时应征税。
· 投资和税收激励
作为技术开发区注册用户的纳税人可获得最长10年的企业所得税豁免期限(自纳税人在技术开发区的经营活动开始之日起算),相关聚集体条款、条件和程序应按照《技术和产业发展区法》确定;
根据《现金支付登记法》,纳税人有义务引进和使用经批准的设备来进行现金支付登记,在采购不超过十台财政机器情况下可以获得公司所得税减免,具体减免额度应等于此类机器的价值。
· 服务于小公司的简化税收制度
经济活动不涉及银行、金融、保险、博彩游戏和娱乐的公司可免缴企业所得税,但前提是该公司前一年通过任何来源赚取的总收入不可超过300万MKD。另外,去年总收入介于3,000,001和6,000,000 MKD之间的此类公司可按简化税制进行登记并按其前一年度总收入的1%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 常设机构
《企业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常设机构是公司为直接或通过非独立代理人开展其全部或部分业务而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而言,该国国内法规定的常设机构可以包括管理处所、分支机构、工厂、车间、采矿活动地点或任何其他自然资源开采场所。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建筑工地或建筑或安装工程地点亦可构成常设机构。此外,在12个月内持续90天以上的服务(包括咨询服务)项目也应被视为常设机构。
· 转让定价规则
市场价格与关联单位转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应适用企业所得税。转让定价规则也适用于关联方接收/获得的贷款。公司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请求提供充分文件证据和分析资料以证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条件符合公平原则。
· 资本收益。
资本收益应被视为一般应纳税所得额。
· 损失结转
该法规定,年度利润表所述实现损失在按不可抵扣费用金额调整后可以结转并抵消未来最多三年的利润(自实现利润的当年起算)。
· 完税
当年度每月预缴税款应按照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示税额计算(税额除以12并按国内零售价格指数上浮)。
· 外国法人实体所获收入的预扣税。
国内法人和注册进行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及在马其顿拥有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或个人有义务在向某外国法人支付某种类型的收益时应扣缴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的税款。预扣税率的税率为10%(按总收入征收)。存在双重征税相关条约的应按照条约规定支付预扣税,但前提是必须从马其顿税务机关取得完税证明。
预扣税适用于下列应付海外收入:
1)股息;
2)利息;
3)版税;
4)马其顿境内的娱乐或体育活动收入;
5)管理、咨询、金融服务和研发相关服务的收入;
6)保险或再保险保费收入;
7)马其顿和外国之间的电信业务收入;
8)马其顿境内不动产租赁收入。
下列收入不得扣税
1)此前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外国法人实体在马其顿的常设机构的利润转移;
2)由马其顿政府、马其顿国家银行以及作为马其顿政府代表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和/或担保的债务工具的利息收入;
3)马其顿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以及
4)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政府证券中介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 避免双重征税
作为马其顿居民并在外国已经就其工作赚取的利润缴税的公司纳税人有权按其在国外支付的企业所得税金额获得税收抵免,但抵免额度不得超过按照《马其顿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能发生的数额。马其顿与如下47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法国、意大利、瑞典、丹麦、科索沃、挪威、芬兰、瑞士、匈牙利、克罗地亚、土耳其、南斯拉夫(适用于塞尔维亚和黑山)、波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俄罗斯、乌克兰、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埃及、阿尔巴尼亚、伊朗、罗马尼亚、白俄罗斯、西班牙、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摩尔多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爱尔兰、卡塔尔、奥地利、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比利时、摩洛哥、德国、科威特、哈萨克斯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印度、阿塞拜疆、沙特阿拉伯和越南。有四份条约尚未生效(与埃及、沙特阿拉伯、越南和比利时签署的条约)。在比利时工作的公司纳税人可通过前南斯拉夫签订的条约受益。上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相关纳税人已经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
二、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法(根据欧盟第92/12/EEC号关于消费税的指令颁布,包括为拉近不同消费品类的消费税率而实施的其他指令)的规定,只有适用欧盟指令所列消费品的消费活动须缴纳消费税。
具体如下:
• 矿物油;
• 烟草商品;
• 酒精和酒精饮料;
• 乘用车。
消费品在下列情况下需要缴纳消费税:
• 在马其顿境内生产;
• 进口至马其顿。
· 消费税的收取
消费税应在消费品仓库放行消费品或消费品离开仓库时支付。可免税的情况包括在免消费税仓库中使用的货物或符合暂停消费税的新程序规定的货物。消费许可证到期时依然位于消费品仓库的应缴消费税货物将被视为可自由流通的货物,除非能在10天内将其运送至另一个保税仓库。按照消费税暂停程序制造的消费品应在生产完成时支付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消费税应按照海关规定在进口时收取。
· 消费税付款人
消费税付款人是持有消费许可证的个人或法人实体。货物生产采用消费税暂停程序的,则生产者应为消费税付款人。按照消费税暂停程序进行运输的,货物的发送人或担保人应负责支付消费税(如承运人提供消费税担保的,则应由海关申报人或货物所有人支付消费税)。在消费品被收货人占有的时刻产生的消费税应该由此类收货人支付。计算和支付消费税的税期为一个日历月。
用于如下目标的货物可以免除消费税:
• 外交和领事使命;
• 国际组织;
• 合约方(北约成员)的军事力量 ;
• 作为样品用于必要生产测试程序或科学研究目的;
• 在海关监管下销毁;
• 旅行者从国外携带的非商业性质个人行李;
• 来自国外的机动车辆或飞机油库中的矿物油和天然气(前提是不会用于进一步销售)。
符合如下说明的矿物油可免除消费税:
• 不用作发动机燃料或加热;
• 用于空中交通,但私人飞机用途除外;
• 作为主要燃料的添加剂用于熔炉;
• 用于保障特殊车辆的防御力和安全。
符合如下情况的酒精和酒精饮料可豁免消费税:
• 用于醋的生产过程;
• 在自由流通时已根据有关规定完全变性;
• 用于制成不适合人类消费的变性酒精产品;
• 用于生产药物;
• 用于医院、诊所和药房的医疗用途;
• 直接使用或作为半成品的组成部分用于食品生产;
•用于为食品和软饮料增加香味。
· 基于捐赠的豁免
马其顿政府与外国捐助者签订的合同项下规定不得用捐助资金支付税款的,为实现外国投资者资助项目而进口的商品可豁免消费税。
豁免程序由授权实现该项目的实体(执行机构)发起并向财政部提出请求。如为马其顿项目需要使用任何采购的消费品(即燃料和车辆等),消费税应由纳税人汇入特别的税收账户。经授权可实施项目的单位有义务向财政部提出退款申请。请求处理完毕后消费税将被退还至相关付款人。
· 消费税金额
消费税金额应根据百分比率(比例消费税)或特定消费品按各种测量单位计算的绝对值(例如千克、升、片)计算。
三、房产税
房产税应按房地产所有权缴纳,即土地和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方或下方的建造设施和永久附着设施。房产纳税人是房产的所有者。如不知道或无法联系业主,纳税人应是房产的使用者。亦可指定房产用益权的行使人为房产纳税人。房产被多人持有的,其中每个人都应承担与其持有房产比例对应的税款。房产纳税人也是国家和市政房地产的使用者。房地产税的税基是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具体可由市政当局聘用的评估者计算确定。
另外亦可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由官方评估人员评估确定房产的市场价值。市场价值的确定应符合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惯例。房产税率按比例确定,浮动范围为0.10%至0.20%,具体可根据房产类型加以确定。
基于上述情况,未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用地上的房产税税率可以是基本税率的三倍到五倍。具体费率需由市政府和斯科普里市政委员会和市议会根据《斯科普里市法律》确定。
其有家人共用的住宅或公寓支付房产税纳税人有权享受计算税额减半的优惠。
四、继承和赠与税。
根据继承法/赠与协议继承/接受的房地产和房地产使用权继承人或接受人需要就其继承/接受的房地产和房地产使用权缴纳继承和赠与税。继承/赠与的现金、金钱债权、证券和其他动产也需交纳税款,但前提是继承/赠与品的价值高于马其顿国家统计局前一年确定的国民年平均工资。
在同一日历年内收到的所有相同类型的礼物的价值都应被纳入同一税基。斯科普里市政府、市政管理局和管理处会记录所有赠与物的价值以便在年底可以确定获赠与人应缴纳的税款(前提是该人收到了更多相同类型的赠与物且最终累计价值超过当年的非应税金额)。继承和赠与税的纳税人是继承或收到应税财产的个人或法人 - 马其顿居民。
赠与物纳税人是在国内或国外接受作为赠与物的财物的个人或法人实体。赠与物纳税人也包括在马其顿领土内继承或接受作为赠与物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外国人和非居民法人。继承和赠与物税的税基是作为应纳税所得的继承或赠与财产的市场价值减去该等财产附带的债务和产生的费用。
继承和赠与物税率应按比例和继承次序确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或接受人可免缴遗产和赠与物税。第二顺位的继承人须缴纳2%至3%的税款,第三顺位的继承人或与立遗嘱人无关的纳税人则需缴纳4%至5%的税款。
五、房地产销售税
房地产销售税是指以偿付为目的的房地产所有权交换和转让以及其他作为法人与个人之间补偿手段的房地产获取方法需缴纳的税款。纳税人是房地产的卖方。除非相关销售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房地产的买方不可成为该税收的纳税人。在交换房地产时,所得房地产相对价值更高的交换参与方应被视为纳税人。
如房地产所有权的转让以遗赠扶养协议为依据,纳税人应是房地产的接收方。按照破产和强制执行程序以及抵押协议出售房地产的,纳税人可以是房地产的买方。税基应按照相关房地产及其所附权益在税收发生时的市场价值计算。交换房地产的,税基应以被交换房地产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准。按照破产和强制执行程序出售房地产的应以销售价格为税基。
税率按比例计算并在2%到4%之间浮动。具体费率需由市政府和斯科普里市政委员会和市议会根据《斯科普里市法律》确定。纳税义务在房地产所有权转让协议和房地产交换协议签订之日发生。根据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决定进行所有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于决定生效的当天。转移在建工程所有权的,纳税义务应在设施被移交给买方的当天发生。根据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应在该协议所指人员去世之时发生。
六、个人税收
个人所得税是个人就其在一个日历年内通过国内外各种渠道获得的总净收入(不含免税收入)缴纳的税款。个人所得税法中详尽列举可免税的个人收入,具体包括特定就业相关开支、奖励、奖学金、损害赔偿、赡养费和某些类型的利息等。
应纳税所得额包括以下类型的收入:
• 个人收入 - 是指纳税人根据就业和合同服务所获得的所有收入。个人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和其他就业所得、养老金、公司管理和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收入、官员、议员和顾问的薪金、职业运动员的薪水、陪审员、法医专家、受托人的津贴、马其顿科学院和艺术院成员的津贴、基于国内就业在国外赚取的工资和根据与法律实体和个人签订的非长期或临时服务合同发放的个人收入。
• 自雇经营收入 - 指个人通过商业、农业活动或提供专业和其他智力服务(如医生、律师、公证人、税务顾问、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实现的收入。多人共同进行某项活动获得收入的,其中每个人应按照属于自己的收入份额(具体以该联合活动的协议规定为准)承担纳税责任。
• 财产和财产权利收入 - 是指个人通过租赁和分租不动产、设备、车辆和其他财产赚取的收入。纳税人有权依法从年度总收入中扣除25%以抵消租赁财产的维护管理费用。如租赁目标是配备齐全的住宅和商业场所,前述法定扣除额可达到全年总收入的30%。如纳税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成本高于规定限额,可以按实际成本计算相应税额。
• 版权和工业产权的收入 - 是指版权和工业产权的费用。根据作品类型(绘画、科学和专业作品、文学翻译、音乐艺术作品和电影等)的不同,相关纳税人有权按总收入的25%至60%进行法定扣除。如纳税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成本高于规定限额,可以按实际成本计算相应税额。
• 资本收入 - 是指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收入:
1)通过参与法人和个人的利润获取过程而实现的股息和其他收入;
2)授予个人和法人实体的贷款的利息;
3)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利息;以及
4)定期和其他存款的利息。
股息收入应按总额的10%预缴税款,而利息收入则应按估计利息金额的10%缴税。国家和LGU发行的债券以及公共贷款和活期通知存款的利息不征税。在马其顿成为欧盟成员国之前定期和其他类型存款的利息均不可征税。
• 资本收益 - 是指证券、股本和房地产销售的收益(即前述物品的销售价格和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税基是已赚取资本收益的70%。资本收益需要提前缴纳10%的税款。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出售证券的资本收益可免除个人所得税。出售证券的资本损失可用于抵消未来三年的资本收益。自购买日起三年后销售不动产所得资本收益不征税。
• 博彩游戏的收益 - 博彩和其他奖励游戏的收入。单次收益低于5000 MKD的无需缴税;否则应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 其他收入 - 指个人通过上述方法以外的所有其他手段获得的收入;前提是既没有明确说明该等收入可免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也没有适用于此类收入的其他税项。税基为总收入的65%。按一般规则征税。
· 纳税人
纳税人包括就其全球收入缴税的所有马其顿居民以及就源自马其顿的收入缴税的非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期间连续或间歇在马其顿境内居住至少183天的个人应被视为马其顿税务居民。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等于个人在税收期间于国内外赚取的所有货币、证券、实物或其他形式的收入减去:1)强制性社会保险缴款;2)每年每人享有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额(84000 MDK);3)本法设定的标准费用或实际费用。
通过如下方式获得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联合国和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项;
2)员工出差津贴、现场工作津贴(住宿,膳食)或离家工作生活津贴,具体金额应以私营领域一般集体协议项下确认的最低数额(对应金融业员工)或国家行政机关相关规定确定的数额(对应非金融业员工)为准;
3)灾难性事故的损失赔偿,具体金额应以私营领域一般集体协议项下确认的最低数额(对应金融业员工)或国家行政机关相关规定确定的数额(对应非金融业员工)为准;
4)具有技术开发区用户身份的纳税人自其开发区内部经营活动开始后十年内发放的员工工资,不论该用户拥有多少员工,前述时限都应从该用户支付工资的第一个月开始计算,相关具体条件和程序应按《技术开发区法》确定。
5)基于人寿和非人寿保险的赔偿金;
6)公共贷款的利息;
7)马其顿共和国和地方自治单位发行的债券的利息;
8)储蓄存款、交易账户和活期存款的利息
· 税率
个人所得税率为10%。
· 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为日历年。
· 税收优惠
具有技术开发区用户身份的纳税人自其开发区内部经营活动开始后最长十年内发放的员工工资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相关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程序应按《技术开发区法》确定
七、增值税
增值税应税销售。以下销售受马其顿增值税约束:
• 纳税人经营活动范围内的本国商品和服务销售
• 进口货物。反向征收增值税。对于供应国外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供应商在马其顿没有应税项目,货物/服务的接收方有义务计算和支付应缴的马其顿增值税。如已按增值税目的注册,货物/服务的接收方有权按照法定条件享受增值税退税(对应同一增值税期)。
另外,增值税也适用于:
• 建设,包括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的维护、重建和拆除,对应供应接收方为投资人而供应商为承包商以及供应接受方是承包商而供应商是分包商的情况,具体以管辖相关建设项目的法律为准
• 再次使用不能在相同条件下使用的旧材料和二手材料、废物、工业和非工业废料、可回收的废料和非完全处理的废料。
纳税人
纳税人是在马其顿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个人。
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有义务进行增值税登记:
• 日历年度的应税销售总额超过100万MKD;或者
• 业务活动开始时的预计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MKD。小型企业实体在每个日历年的开始均有机会选择是否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如决定不参与增值税制度,该等企业实体按税收目的应被视为最终消费者且无权享受增值税退税。
增值税税基
1. 国内销售增值税的税基
增值税税基是通过销售收取或将收取的补偿(金钱、商品、服务和其他福利)的总额,具体包括:
• 税收(增值税除外)、消费税、费用、捐款和其他支出;
• 包装、运输和保险费用以及服务用户物或货品使用者应付的佣金和其他费用;以及
• 与销售/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直接相关的补贴。
2.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税基
进口货物增值税税基是按照海关规定确定的进口货物价值加上:关税、税费(增值税除外)、消费税、收费和其他进口税费;以及相关货物首次国内交付完成前产生的相关开支(包括佣金、包装、运输及保险开支)。
3. 特殊类型的增值税税基
以下是特殊类型的税基:
• 源自寄售仓库的货物应以其购买价格为税基(不存在此类价格的应以供应时的成本价格为税基);
• 版权、专利、许可证、商标和类似权利的转让应以所提供服务的成本为税基;
• 供应商品或服务的代价完全或部分被纳入另一项货物或服务的供应项目的,应该以收到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为税基;
• 以拍卖为供货方式的应以获得的最终价格为税基;
• 在供应旧货(包括废旧机动车辆)、艺术品和收藏品及古董的,应以购销价格的差额为税基(前提是交付纳税人所产生的税款没有到期);以及
• 向雇主用户借用临时代理雇员服务的代价(佣金)的应该按照法律确定税基。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应等于应税货物和服务及进口供应品的增值税税基乘以增值税税率。18%的一般增值税税率适用于所有应税供应和进口,但可享受优惠税率的供应和进口除外。
5%优惠增值税税率适用于以下项目:
• 供人食用的食物;
• 公共系统供水、城市污水排放和农用地改造;
• 包括食物供应的住宿服务;
• 完工五年内首次出售的公寓(至2015年底);
• 出版物,但主要用于广告目的和带有色情内容的出版物除外;
• 用于农作物生产的种子和种植材料;
• 肥料;
• 植物保护材料;
• 农用塑料薄膜;
• 农业机械;
• 制药和医疗器械;
• 计算机和电脑软件(至马其顿加入欧盟为止)
• 热太阳能系统和组件;
• 人员及其随身行李的运输;
• 公共清洁服务和废物管理服务。
• 牲畜饲料、家畜和牲畜饲料添加剂;
• 婴儿用品,即:婴儿床、婴儿车、运输车、摇椅、汽车座椅、浴缸、奶瓶、奶嘴、奶瓶和尿布;
• 学校用品,即书包(背包)、笔记本、铅笔、笔、积木、学生用书、彩色铅笔、尺子、指南针、玩具、卷笔刀、橡皮和修正液。
增值税豁免
1. 有关供应品的增值税豁免
某些销售免征增值税,且供应商支付的增值税亦可退税,此类销售包括:
• 向国外出口的货物;
• 从来源国运输或运送到免税区、关税区或仓库的货物,前提是其目的并非最终消费且货物价值超过1000欧元;
• 与进口、出口和过境有关的服务;
• 为进行改良而暂时进口至马其顿的可移动货物;
•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
• 国际航空运输用飞机的销售、维修和租赁;
• 国际航空运输用飞机的服务;
• 向马其顿国家银行出售黄金;
• 上述销售项目相关的中间商服务。
其他销售项目也可免征增值税,但供应商支付的增值税不可退还,此类项目包括:
• 住宅和公寓的销售,不包括在施工后5年内首次销售;
• 公寓租赁,前提是必须用于住宅;
• 马其顿邮政服务;
• 银行和金融交易;
• 保险和再保险服务;
• 博彩和娱乐游戏;
• 文化机构提供的服务;
• 社会关怀和保护机构提供的服务;
• 儿童和青年机构提供的服务;
• 教育服务;
•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服务;
• 国际客运(空运除外);
• 医疗服务;
• 患者运输和人体器官、血液和母乳的销售;
• 殡仪服务。
2. 免征增值税的进口
增值税法还规定了进口到马其顿的某些货物可以豁免增值税,具体如下:
• 按照马其顿共和国海关区域的过境海关程序从一个地点移动到另一个地点的货物;
• 进入免税区或免费仓库的货物;
• 根据海关规定的延期付款制度将要实施通关程序或海关进口改进程序的货物;
• 按首次进口的同等条件重新进口的商品;
• 由外交官或领事代表处为官方需要进口的货物以及外交人员为个人需要进口的货物;
• 国际组织进口的货物;
• 在展览会、贸易展览会或类似活动中展示的商品;
• 为进行检查、研究、分析或测试而进口的货物;
• 暂时进口且按照海关规定条款和条件可完全免除关税的货物;
• 执行外国捐助者资助项目所需要的货物(具体以马其顿政府和外方之间的协议为准)。
增值税负债发生时间
增值税负债于销售商品时发生。如商品销售过程包括装运,则增值税负债于装运开始时发生。如商品销售过程包括商品安装,则增值税负债应在完成商品安装之时产生。就服务而言,增值税应在充分提供服务后支付。如在上述时间之前完成付款,则增值税应在收到付款之时支付。
进口商品时,增值税应在关税和其他进口税到期应付之日或将商品进口到马其顿之日(如商品豁免关税)支付。增值税抵免。增值税抵免是指就某些增值税期间的供应品征收的增值税中被减免的金额。增值税抵免是指就其他纳税人向纳税人提供的供应品征收的增值税以及就商品进口征收的增值税。
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方可享受增值税抵免:
• 纳税人将所供商品或服务用于其经营活动;与
• 纳税人为供应商根据增值税法律开具的发票或报关单(适当载入其会计记录)的所有人。下述购买行为无权享有增值税抵免:
• 采购或进口商品和服务并在豁免增值税的情形下进行销售;
•采购、生产和进口自行车、少于4个轮胎的机动车辆、乘用车和与其使用有关的服务;
• 代表费用;
• 乘客运输;
• 采购或进口装饰办公区域所需的冰箱、音频视频装置、地毯和艺术品;
• 酒店或其他类型的食宿费用。
增值税期间、增值税计算、提交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付款和退款
每历年供应品的应缴增值税总额超过2,500万MKD的,纳税人应按月计算并支付增值税;每历年供应品的应缴增值税总额低于2,500万MKD的,纳税人应按季计算并支付增值税。适用于自愿登记纳税人的增值税期间为日历季度。纳税人应提交增值税申报单并在相关增值税期间届满后25天内缴纳到期应付增值税。
在关于相应纳税期间的特定纳税申报单中填写的供应品、税款或输入税不准确或不完整的,纳税人应就相应纳税期间提供新的并经纠正的纳税申报单。
提交纠正后的纳税申报单的截止日期最迟为纠正完成所在年度次年2月28日。申报税项中错误率低于1%的,错误纠正可在最近提交的纳税申报单中完成。进口增值税应与关税一同缴纳。增值税可退还的,纳税人可请求增值税退款或将增值税与未来增值税负债相抵销。
法律规定公共收入办公室应在增值税申报单提交后30天内退还增值税。但实际上,税务部门通常会在2-3个月内完成增值税退款。税务部门延期退还增值税的,其应按0.03%的日利率以纳税人为受益人计算罚息。在马其顿无总部或固定营业场所的且在马其顿境内无任何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行为的特殊实体纳税人有权就在马其顿开展的采购活动支付的增值税请求增值税退款。
销售和进口运至国外用于人道主义、慈善或教育目的的商品的非盈利组织有权享有增值税退款。如国外外交或领事代表办公室购买商品或服务并将其用于本国官方目的,且所购商品或服务的发票金额超过5,000MKD(包括增值税),则已付增值税应予退还。国际组织及其成员国销售根据国际协议项下条件和限制向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权享有增值税退款。
第七章 土地法律制度简介
《马其顿共和国宪法》保障投资者的财产权。任何人士不得被剥夺其财产或由此产生的权利,除非其财产的使用已影响到公众的总体福利。外国投资者对建筑物或其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不动产可以获得财产权,同时可通过当地注册公司对建设用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财产被征用或者受到限制的,应确保按其市场价值提供适当补偿。
境外个人可采用与国内法人实体相同的方式通过当地注册公司在马其顿购置财产。
建设用地通过公开招标程序进行转让。最低投标价格由交通和通讯部按照《建设用地价格确定方法》设定。
国家土地测量工程局保存有关土地所有权的权威数据。国家土地测量工程局(www.katastar.gov.mk)是负责开展土地测量工程和登记房地产产权的一个独立部门。其通过分布在全国29个城市的区域办事处和设在斯科普里的总部开展运营。向房地产地籍管理部门登记房地产产权是一项强制性要求,依职权或客户的请求而进行。
经司法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根据互惠规则自由购买公寓和建筑物。各方必须首先向房地产地籍管理部门获得无产权负担证明。同时,卖方应保证向地籍管理部门获得所有权证书和办理房地产登记。此后,由律师编制销售合同,因为马其顿法律规定仅律师有权起草销售合同。此后,销售税将支付给市政当局(以前支付给公共收入部门)。税率由不动产所在市政当局确定和征收。市长作出的关于房产税金额的决定应在递交申请后30天内通过并交付。
缴纳税款后,公证人应负责对协议进行验证并通知地籍管理部门所有权发生的一切变更。届时,律师或买方本人应向地籍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并获得新的所有权证书。注册和请求新的所有权证书可能须耗时30天。
完成在马其顿登记财产所需的七项程序平均须耗时29天。
外国公民和公司可根据2008年通过的《建设用地法》直接在马其顿拥有建设用地。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出售。此外,境外个人和公司可通过公开招标流程租赁土地,租赁期限最长可达99年。
2005年以前,马其顿尚未建立起功能完善的产权登记制度且公民的产权无法得到保障。2005年,由世界银行资助的房地产地籍和登记项目(RECRP)开始在马其顿实施,促使该国登记的房地产交易增加了121%,达到42,116笔;而到2009年,马其顿登记的房地产交易达93,240笔。在土地管理系统登记的年度抵押贷款从2005年的3,000笔增加至2009年的6,000笔以上,表明所有权被用作抵押品的比率大幅增加。自RECRP开始在马其顿实施以来,超过30,000笔抵押贷款已完成登记。该项目帮助全国90%的登记处将销售交易登记时间从2004年的60天缩短至5天或5天以下。2009年末,已有248位获认可的私人测量员和100家注册测量公司能够直接为马其顿公民提供服务,而在项目开始之初,仅有14名私人测量员,没有任何一家注册测量公司。
第八章 劳动法律制度简介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马其顿一直受高失业率困扰。独立之初,失业率接近24%。经济结构调整导致劳动力需求总体下降,同时总体低增长和重大投资缺乏未能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此外,劳动法未能给劳动力市场提供充分的灵活性。近期开展的劳动力市场改革(包括于2005年新颁布的《劳资关系法》及其后续修正案)注入了一些有益于雇主的元素。2015年第二季度的失业率为26.8%。失业群体主要集中在女性和部分少数民族。须指出的是,官方数据并未反映出非正式经济体的情形,因此,实际失业人数可能会低很多。
最近颁布的新《劳动法》根据欧盟标准编写,通过提供和推动灵活多样的雇用合同和灵活的工作时间增加了劳动市场的灵活性。该领域的改革还包括引入培训方案、对企业家提供支持以及改善整个商业环境。
国家层面签订的集体协议旨在规范与雇员和雇主有关的就业权利、义务和责任。雇员的主要工会组织负责订立通用集体协议。
《与外国人士建立雇佣关系法》旨在管辖外国人士在马其顿的就业问题。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未取得马其顿国籍的外国侨民或人士在获得工作许可证后可在马其顿就业。马其顿共和国就业机构负责应雇主请求出具工作许可证。
根据《劳资关系法》的规定,雇佣关系受个人雇佣合同管制。雇佣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编制并保留在雇主经营场址,同时应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 有关缔约方(雇主和雇员)的信息;
• 开始日期;
• 雇员职责和工作地点;
• 雇佣期限(兼职或全职);
• 工作时间
• 假期和其他请假事项;
• 报酬和工资结算期;
• 决定工作条件的规章制度清单。
马其顿以其能够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受过良好教育的、高素质的、有道德的劳动力而感到骄傲。2015年,全国平均月工资总额为522欧元。马其顿的高等技术教育机构采用与西方国家类似的教育标准。员工热衷于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并成功完成了定制化职业培训计划。政府通过参与计划,在劳动力培训过程中为投资者提供帮助。
适应于企业的教育
小学、高中教育以及英语语言学习是马其顿教育体系的一项强制性要求,该要求自小学一年级开始便须遵循。除标准高中外,每个城市都设立了旨在培养学生各行各业技能的诸多职业高中。目前,马其顿有五所公立和众多私立的国际知名的大学和学院。职业学校和大学均提供旨在满足在马其顿开展投资的公司之特定需求的定制化培训计划。在过去的几年中,马其顿的平均教育经费占其GDP的6%,高于多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家。
每年大约有80%的高中毕业生进入大学;在过去几年间,获得本科学位的总人数增加了35%。马其顿45%的人口在30岁以下,确保了其能够提供年轻的、受过教育的和有技能的劳动力。
工资
虽然2015的全国月平均工资总额为522欧元,但制造业的平均月工资总额仅为393欧元。上述数据包括净工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养老和伤残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出资。每个专业分支机构的最低工资由集体协议确定。
社会保障缴款
|
社会保障缴款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2016年 |
|
养老和伤残保险基金出资 |
21.2% |
19.0% |
18% |
|
医疗保险基金出资 |
9.2% |
7.5% |
7.3% |
|
失业基金出资 |
1.6% |
1.4% |
1.2% |
|
其他健康保险 |
0.5% |
0.5% |
0.5% |
|
合计 |
|
|
27.0% |
工作签证和许可证
向外交部(即国外是外交-领事机构)申请获得适当的签证或许可证后,外国居民可在马其顿共和国轻松实现就业。
欧盟成员国的公民以及申根协议缔约国的公民在出示由欧盟成员国或申根协议缔约国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身份证后可进入马其顿共和国。
签证类型:
§ 入境签证
§ 商务签证
§ 工作签证
签证要求和程序:
签证签发地点为马其顿共和国驻外国大使馆或领事馆。
申请人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必须至少为三(3)个月。
申请人可联系马其顿共和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咨询与签证签发条件和程序有关的其他信息。
申请人可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向马其顿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馆提交申请,在此情形下,申请人必须亲自领取签证。
签证申请人可从马其顿共和国使领馆名单(可在外交部网站获得)中选择对其而言最方便的大使馆/领事馆提交申请。
许可证类型:
§ 工作许可证
§ 居留证
第九章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简介
该国正处于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持续采纳和实施了多项欧盟法律。
《环境法》是环境政策和管理的基础,因此也规定了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等。
马其顿采取了大量行动,对那些被认为构成重大污染源的工业设施制定了综合许可制度体系。
《环境法》(马其顿共和国第53/2005; 81/2005; 24/2007; 159/2008号政府公报)中有两个章节与环境许可有关。
第十二章“综合环境许可”:确定了需获得许可的两种类型的活动(“A” 和“B”)。A型装置须遵守欧盟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IPPC)指令96/61/EC;B类活动包括低于就A类活动确定的阈值的装置;
第十三章“综合环境审计”:规定了经营者在安装活动终止、转让综合环境许可证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综合环境审计。
上述章节是第96/61/EC and 2008/1/EC号欧盟《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IPPC)指令》的具体反映。《环境法》要求在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自我监测,并通过国家环保检查员开展的年度检查,控制装置的操作和排放。许可证规定了污染预防和环境保护的条件。
最新欧盟委员会进展报告注意到了环境影响评估、战略环境评估、公众参与和环境信息指令等方面的全面转换。
2012年,通过了关于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的国家计划并采取了与交通、能源、工业、农业、空气污染和空气质量有关的举措。逐步减少污染物质排放的国家级项目,包含2012年至2020年阶段项目和缓减措施。
具体政策刺激了工业结构性变化,为低能耗密集型产业带来益处,有利于改善和改进技术、设备和系统,推动在家庭和工业等排放密集地区使用可再生能源。
但仍应努力把气候变化应整合到其他部门政策中。通过了关于新乘用车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
城市交通政策旨在提高流量、改善交通和进一步发挥交通基础设施减少温室气体施的影响。乘用轿车是主要的客运方式,占客运总公里数的77%,对环境和健康均有影响。
在水质方面,已通过了《水资源法》、《国家水资源战略》、《水资源节约法》、《饮用水供给和城市污水收集法》和其他次级法律。
通过《废物管理法》、《国家废物管理策略(2008年–2020年)》和《国家废物管理计划(2009年–2015年)》的颁布和制定,欧盟法律持续与其他次级法律进行协调。
综合区域废物管理系统是一项须优先执行的任务;同时须对专注于废物分类和回收的领域增加投资。
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在2014年末进行修订,以在Natura 2000的基础上建立综合环境监测与保护网络。
监测和信息系统需获得进一步发展和投资,此外机构能力须在中央和当地层面进一步加强。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公众参与决策已着重强调。
环境报告中的主要调查发现
2002-2011年空气污染数据显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呈波动趋势。同时,2002-2008年期间一氧化碳和悬浮物总量增加,而在2008-2011年期间又呈现下降趋势。排放和污染减少的主要原因在于与商业实践、能源生产和工业加工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颁布,而非采取或制定的排放和污染缓减措施和方案。
根据空气污染源选定目录(SNAP)按行业划分的总排放量的构成部分如下:燃烧过程(60%);运输(30-40%);生产过程(30-35%)和其他-(小于5%(由于缺乏数据))。
空气质量显示未出现超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极限值和预警界值的增长。由于夏季太阳辐射增加,因此臭氧目标值超标情况在每年夏季都有记录。
PM10每日限值超标导致年平均限值超标。PM2.5紧跟PM10趋势,对未来仍是一项挑战。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总消耗量在1996-2012年期间下降超过99%,达到13吨,其中75%的总消耗量集中在泡沫和冰箱行业。我们应该注意到国内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活动。
2000-2009年期间温室气体(GHG)总排放量下降了28%。由于全球经济危机,在2008-2009年期间出现12%的急剧下降,影响了工业生产和能源需求。按行业划分的温室气体(GHG)排放量:
§ 能源73%;
§ 农业10-13%;
§ 废弃物7%;
§ 工业7%。
水资源正处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带来的压力之下。由于作为基本用户的加工行业,淡水资源使用率在2002-2011年期间出现波动,其中在2004年出现增长。主要消费者包括:
§ 农业42%;
§ 工业29%;
§ 家庭24%;
§ 能源生产2%;
供水系统由公共企业负责管理。城市区域的连接率在82%至100%之间。1,200,000名居民能使用公共供水系统。农村地区的连接率在10%至100%之间。
水质保持在水分类法令规定的在限值内。城市饮用水需求为0.300-0.400立方米/人/天,农村地区为0.250立方米/人/天。饮用水卫生情况保持在限值范围内。
仅“Drisla”地区符合了关于填埋的欧盟指令标准。2008年,收集的城市固体废物(MSW)中74%被填埋。由于全国MSW收集系统的覆盖率提高,2012年填埋比例增加至99.74%。农村地区大约有1,000个未受控制的垃圾填埋场,这仍然是一个挑战。
2012年,回收包装占市场总包装的12%,但材料回收率却为:
玻璃0.31%;
塑料19%;
纸张和硬纸板18%;
金属包装4%。
根据国家空间计划,指定区域目标为2020年之前达到整个区域的12%。目前,总指定区域由多个部分构成,其中国家公园占5%、自然遗迹占3%,多用途区域占1%。
欧洲地表覆盖数据表明最大土地变化发生在可变成带灌木的过渡林地的落叶林中。由于木材采伐和森林火灾,土地覆盖情况出现45%的变化。同时,再造林活动促成了14%的变化。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简介
现行《工业产权法》于2009年初颁布。该法适用于多数知识产权权利获得事宜。国家工业产权局负责管辖专利、工业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和原产地标志的登记事宜。
与版权有关的事项由单独的法律——《版权和相关权利法》负责管辖。于1999成立的文化部检查服务处负责作者权利、软件、光盘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1993年,马其顿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4年,成为WIPO工业产权保护信息常设委员会成员。
作为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继任者,马其顿仍然适用于上述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协议。马其顿在2003年4月加入WTO,迫切需要其强化防止版权侵犯。2002年,马其顿政府采取了与之有关的第一个行动,即与微软达成协议,实现政府所有软件的合法化。文化部和内务部的检查人员采取的联合行动表明在打击生产和销售诸如光盘、DVD(数字化视频光盘)电影和软件等产品过程中的盗版行为方面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果。2008年10月,马其顿议会批准了《认可欧洲专利公约》。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制度简介
马其顿的法律制度具有大陆法系的特征。民事诉讼法旨在管辖民事诉讼。法院系统由27个基层法院,4个上诉法院和马其顿共和国最高法院构成。上诉针对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并由上诉法院负责管辖。
该系统不认可专门法院,但民事法院根据标的可由以下四个部门组成:民事争议部门、劳动争议部门、商业争议部门和支付命令部门。行政争议由一审行政法院和二审高级行政法院解决。因此,该系统不认可任何专门的商业或金融法院。
上诉法院有权决定对一审判决或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当事人有权就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在基层法院,单个法官决定采取临时措施和处理金额不超过180万MKD的民事索赔。如索赔额超过上述金额,或发生法律规定的某些类型的争议(劳资争议、知识产权争议、某些家庭法纠纷等),则法院应由一名专业法官和两名非专业法官组成的委员会进行审理。
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例如,发生任何重大或法律缺陷的,索赔人必须最迟在八天内通知另一方该缺陷,如未遵守上述规定,索赔人将丧失寻求法院保护的权利),否则通常情况下,不存在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应考虑或采取的诉讼前程序。此外,如原告打算在庭审程序中出示专家意见作为证据,则该专家意见应在提交诉讼之前,连同诉讼一起送交至法院。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被告。此外,如被告打算在庭审程序中出示专家意见作为证据,则该专家意见(如可能)应在提交诉讼答辩之前,连同诉讼答辩一起送交至法院。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2016年1月31日开始生效,规定在金钱索赔数额不超过1,000,000 MKD的且应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的商业纠纷中,双方有义务在提起诉讼之前尝试以调解方式解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任何一方因正当理由担心其以后可能无法出示某些证据或其后续举证会受到阻碍,则其可在程序开始期间或之前请求出示该证据。
提交上述请求的一方有义务陈述待证实的事实、待出示的证据以及其认为其之后无法出示证据或在提出举证请求过程中将受到阻碍的原因。
提交请求时应当注明对方名字和姓氏,但因具体情形无法知悉对方名字和姓氏的情况除外。提交的载有证据提交请求的资料也应送达至对方(如知悉)。如存在延迟风险,法院应在对方未作出答辩的情况下对该请求作出决定。在采纳该请求的决定中,法院应当安排举证听证会,说明举证理由以及所出示的证据,必要时应当指定专家证人。如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出示证据,则听证会会议记录(即举证过程录音)应保存在涉及证据展示的法院。
民事诉讼的启动方式取决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所依据的文件类型。
如原告提出索赔的依据为发票、本票、汇票、公共契约、已核实的账簿记录摘录、依法核实的私人契约,包括利息计算表(信托契约),则诉讼程序应通过原告针对被告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提出请求而启动(公证支付令)。
根据上述请求,公证机关应就强制执行问题作出有关决定,并将其决定告知被告方。
被告有权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八(8)天内对决定提出异议。如被告方提出异议,则应提交到法院启动诉讼程序;如被告未提出异议,则公证决定应为最终的且可强制执行。但以下情形除外:如为涉及金钱赔偿的诉请,且索赔依据为经证实的信托契约,且该债务应在国外强制执行,则应由法院(而非公证机关)向被告发布履行诉请的命令(法院支付令)。
如原告未以受托人契约为依据向被告提出索赔,则民事诉讼应由原告以提出诉讼的形式启动。法律对诉讼应包含哪些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如没有这些规定的要素,则法院可以缺少相关要素为由要求撤销起诉,或者在由专业律师递交诉请的情况下裁定驳回诉讼。诉讼程序自被告正式收到诉状之时开始启动。诉讼应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2016年1月31日开始生效,规定在金钱索赔数额不超过1百万MKD的且应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的商业纠纷中,双方有义务在提起诉讼之前试图以调解方式解决。
在过去几年间,为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已采取了某些法律措施(比如修改有关法律),进而形成了“法院目前有能力及时处理案件”的印象。
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后,法院应将诉讼情况告知被告并要求其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就诉讼作出响应。上述期限不得超过30个历日(复杂案件)但不得少于15个历日。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作为诉状或诉讼答辩附件,并提出在诉讼程序开展过程中出示其他证据的建议。收到诉讼答辩后,法院应安排听证会,以便收集或提出证据。听证会可转为正式开庭审理。
然而,正式审理通常发生在听证会结束后。即将举行的庭审应包括证人作证和专家调查,(如必要)以及当事人陈述和其他证据审查等内容。一审诉讼通常持续6至12个月。
当事人无权控制诉讼程序或诉讼程序持续时间。当事人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规定。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可能会受到法院制裁,包括向相关当事方或其代理人处以罚款。
救济请求取决于索赔类型。如索赔系金钱索赔,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罚息。惩罚性赔偿(如约定违约金)并不能自动得到法律支持,除非该赔偿获得争议双方的同意且该协议(关于合同履行或终止等)为争议标的,因为仅可在非金钱索赔情形下方可以约定违约金。
判决之强制执行由执行机构负责处理。强制执行可针对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针对第三方的索赔作出。
如果某公司就债务人在该贸易公司中所持股份没有遵守法院的强制执行命令,则法院有权对该公司和管理者处以罚款。妨碍强制执行非金钱索赔的,法院亦可处以罚款。
《刑法典》规定拒绝执行最终且可强制执行的法院判决的任何法人实际负责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处罚形式包括罚金或最多三(3)年监禁。
附录:该国国内或驻中国相关部门、商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联系信息
国防部
电话:+3892/3119-577,传真:+3892/3227-835
内务部
电话:+3892/3117-222,传真:+3892/3112-468
网站:www.mvr.gov.mk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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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电话:+3892/3117-288,传真:+3892/3117-280
网站:www.finance.gov.mk
卫生部
电话:+3892/3147-147,传真:+3892/3113-014
网站:www.zdravstvo.gov.mk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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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和通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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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
电话:+3892/3084-470,+3892/3084-471,传真:+3892/3084-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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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林业和水利部
电话:+3892/3134-477,传真:+3892/3239-429
网站:www.mzsv.gov.mk
信息化社会和管理部
电话:+3892/3200-870,传真:+3892/3221-883
网站:www.mioa.gov.mk
劳动和社会政策部
电话:+3892/3117-288,传真:+3892/3118-242
网站:www.mtsp.gov.mk
教育科学部
电话:+3892/3117-896,+3892/3117-277,传真:+3892/3118-414
网站:www.mon.gov.mk
地方自治部
电话:+3892/3106-302,传真:+3892/3106-303
网站:www.mls.gov.mk
文化部
电话:+3892/3240-555;+3892/3240-500,传真:+3892/3226-920
环境和自然规划部
电话:+3892/3066-930,传真:+3892/3066-931
马其顿共和国对外投资和出口促进局
电话:+3892/310-0111
网站:http://www.investinmacedonia.com/
马其顿商会
电话:+3892/309-1440
网站:http://www.chamber.mk/en/
马其顿共和国中央登记处
电话:+3892/310-8108
网站:http://www.companyformationmacedonia.com/central-registry-macedonia
马其顿共和国国家银行
电话:+3892/310-8108
网站:http://www.nbrm.mk/pocetna-en.nspx
佩特卡斯卡律师事务所
电话/传真: + 389 (0)2 3220 101
网站: www.petkovska.com.mk
第二部分 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中国和马其顿经贸关系介绍
中国和马其顿于1993年建立外交关系。近年来,在中国和马其顿两国高层领导人的推动下,双方在经贸、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合作不断取得丰硕成果。当前两国关系处于历史最好时期。
主要表现在:经贸合作不断取得新突破。双边贸易稳步发展,不断增长。据中国海关统计,2015年,中马贸易总额为2.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1.3%。其中,中国对马其顿出口8651万美元,增长12.8%,自马其顿进口1.33亿美元,增长47%。2016年,中马贸易总额为1.37亿,比上年下降37.6%,其中中国对马其顿出口9004万美元,增长4.1%,自马其顿进口4668万美元,下降64.8%。据马其顿国家统计局统计,2015年马中贸易额4.82亿欧元,同比大幅增长21.3%(约5.33亿美元,同比增长1.7%)。其中马对华出口额1.29亿欧元,同比大幅增长81.9%(约1.43亿美元,同比增长54.2%)。马自华进口额3.53亿欧元,同比增长8.2%(约3.9亿美元,同比下降9.6%)。2016年,马其顿与中国贸易额4.69亿美元,较上年减少12.1%(约4.25亿欧元,减少11.7%),占马外贸总额的4.1%。其中,马对华出口额4781万美元,较上年减少66.5%(约4348万欧元,减少66.2%),出口减少的主要原因系镍铁出口大幅下降。马自华进口额4.2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7.9%(约3.82亿欧元,增长8.2%)。中国继续为马其顿第七大贸易伙伴,欧洲以外第一大贸易伙伴。
中国和马其顿两国之间相互投资尚在起步阶段。马其顿在中国没有直接投资,中国在马其顿投资只有少数几家中餐厅和中国商店,规模都很小。目前,中兴通讯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马其顿设有代表处和分公司。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开始到马其顿考察投资合作的可能性,部分公司开始启动在马其顿注册代表处程序。
中国和马其顿在工程承包领域合作进展顺利。马其顿是首个使用中国中东欧合作100亿美元专项基金的国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5.79亿欧元优惠贷款并由中水电公司承建的总长104公里的高速公路项目,成为中马在基础设施领域合作的最大项目。该项目的实施将大大改善马其顿交通状况,缩短首都至著名旅游景点奥赫里德市的行车时间,受到中马两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2014年,中国南车与马其顿国铁公司签署提供6列动车组价值近2500万欧元的购销合同,马其顿成为中国制造的动车组出口欧洲的首个国家。2017年1月,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在马其顿斯科普里与马其顿国家铁路公司举行4台电力机车采购合同签约仪式。这是继2014年中国6列动车组首次出口马其顿后,马其顿再次向中车株机公司采购高端轨道交通装备。是中国第一次正式通过欧洲TSI认证后出口的电力机车,其最高运行速度120km/h,可满足马其顿实际线路单机牵引1600吨货物的需求,将在欧洲电气化铁路干线——泛欧10号走廊上运行。另外,早在2009年,中国宇通公司就中标马其顿首都斯科普里市公交车采购项目,并于2010年4月正式与马政府签署202台公交车商业合同。
两国人文合作不断增多。中马关系的密切发展,让众多马其顿人民特别是青年人对中国文化产生了浓厚兴趣,2013年,马其顿第一家孔子学院在斯科普里成立,为增进两国人民交流创造了机会和平台。2014年,由中国政府援建的拉伊科•津基福夫初级学校投入使用,成为了中马两国友谊关系的又一个象征。中国成都中医药大学与什蒂普大学签署共同成立中医学中心合作备忘录,两国医药合作开始起步。
2013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出访中亚和东南亚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受到了沿线近60个国家和人民的广泛关注与支持。马其顿对“一带一路”战略反应积极,马外交部正式照会中方,表示愿意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与中国在基础设施、经济园区、投资贸易等领域开展合作。2014年,第三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期间,中马匈塞四国总理宣布建设中欧陆海快线,并签署了通关便利化合作框架协议。中欧陆海快线让马其顿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角色更显重要。这条快线是正在推进的匈塞铁路延长线和升级版,南起希腊比雷埃夫斯港、北抵匈牙利布达佩斯,途经马其顿首都斯科普里和塞尔维亚首都贝尔格莱德,全长约1500公里,辐射人口3200多万。这条快线建成后将成为中国对欧洲出口和欧洲商品出口至中国的一条新通道,将大大促进中东欧地区以及中国与欧洲之间的互联互通,是一项着眼发展、面向未来的战略规划。马其顿作为中欧陆海快线的中间部分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马其顿地处巴尔干半岛内陆,人口约210万,位于泛欧交通网8号、10号走廊交叉点,扼守东南欧门户,战略地位重要。近年来马其顿经济发展较快,增速位居欧洲前列,劳动力成本较低且整体素质相对较高,具有良好的投资商务环境。马在吸引外资、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等方面有强烈需求和较大潜力。马政府已多次表态,愿为中国投资者开辟专属工业技术开发区,在公路和水电站建设上欢迎中国企业投资。这也吸引了许多中国企业前来现场考察。中国也在加快“走出去”步伐,寻找与世界各国合作共赢的契合点。中马两国在经贸、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畜牧养殖、旅游、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合作具有较大空间。
第二章 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风险
在马其顿共和国,国际条约的批准需符合宪法,因为宪法关系到内部法律秩序,而且其不能通过议会法案而改变。此方案证明除宪法以外,国际条约比其他法律法案具有更高的法律权威。本章旨在更加深入的了解在马其顿法律秩序中调节国际条约作用的宪法规定。此章目的在于鉴别自身优点与不足,并可在日后为立法者提供一些解决方案。本章也分析了欧洲人权公约对系列基本权利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并且规定了马其顿共和国宪法中的自由权。
l 引言
在新的东欧民主制环境下,旧的的社会主义体制已发生改变,他们试图去创造一个可行的有国家权的立宪团体,开始重新制定具有普世价值的经典宪法(法治的原则、立法机关及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分立与平衡、自由和民主社会基础下政治的多元化、自由市场经济等)。这些变化也包括逐渐开放的内部法律体系,以及对欧洲法律和国际法动态发展的适应。由此而论,人权的保卫具有深远意义,并且对于在对新地区及全球法律秩序中实施新的民主主义时,它处于一种最为临界的状态。
当代宪法调节国际法律与内部法律秩序间的关系,并且其程序确保这两个法律秩序之间的法律规范互相兼容。为达成此目的,国际法规范成为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很有必要。从法律技术的角度来看,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有两种宪法形态作用于国际法:1)自动内化,即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直接适用国际法,在内部法律秩序中不要求在实际应用时采取额外举措(一元论);2)立法转化,间接适用于国际法,内部法律秩序中,要求在国际条约规定许可的条件下采取立法法案(二元论)。
1998年,马其顿面临轻微的贸易赤字。当年,马其顿出口商品及服务额达13.17亿美元,与此同时进口额达17.15亿美元。然而,有证据表明未来马其顿的贸易不平衡将会减轻。2000年末,欧盟市场对马其顿开放工业和农业商品(牛肉和酒除外),这是新欧盟政策朝着地区化发展的一部分。2000年,马其顿对欧盟的出口额几乎占了其总出口额的50%。酒是较成功的出口商品之一,过去曾由于欧盟内部的酿酒者积极游说而被拒绝入境。
因为与塞黑(现已经成为两个独立的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目前向该国出口增长最大。这是马其顿出口市场中最大的单独国家,占2000年总出口的23.7%。此态势可能随着2000年贝尔格莱德政治变革而更加明显。2000年,位于科索沃(联合国科索沃特派团)的联合国临时行政管理机构的首脑同意并坚持科索沃继续进口马其顿商品。马其顿的公司获得了在科索沃的施工合同——重修普里什蒂纳与科索夫斯卡米特罗维察间的公路,并改建普里什蒂纳公共汽车站和卡车货运站。此合同价值1.72亿美元。随着贸易制裁不断增加,马其顿恰好能够在此期间在塞尔维亚获得类似的合同,并迎来塞尔维亚传统经济的复苏以此达到马其顿对其出口的需求。
1998年马其顿主要出口工业制成品(34.2%);钢铁(19.3%);饮料和烟类(11%);机器及设备(7.5%);养料和牲畜(5%)。1998年马其顿进口有机器及运输设备(19.1%);各种制成品(14.5%);食品(13.4%);化学制品(10.6%);燃料及润滑油(8.5%)。主要的贸易伙伴有德国,占总出口的19%及总进口的12.3%;南斯拉夫,分别占23.7%和8.8%;美国,占总出口的15.2%及总进口的3%;希腊,分别占5.9%和7.9%;意大利分别占8.1%和5.4%。乌克兰占进口的11.7%,还有一些和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等国的贸易往来。
马其顿签署的三项多边自由贸易协议:
- 同欧盟成员国签署的稳定与联系协议;
-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瑞士、挪威、冰岛,及列支敦斯登);及
- 中欧自由贸易协定(马其顿、阿尔巴尼亚、摩尔多瓦、赛尔维亚、黑山、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及科索沃)。
除多边协议外,马其顿也同以下国家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议:
- 与土耳其的双边贸易协定;及
- 与乌克兰的双边贸易协定
这些协议使马其顿商品可以免税进入拥有6.5亿消费者的广阔市场。
从2003年起马其顿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
l 马其顿贸易协议
自2000年起,马其顿成为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国之一。自2006年12月起中欧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增加了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科索沃、马其顿、摩尔多瓦、黑山,及塞尔维亚。马其顿另外与土耳其和乌克兰签署了自由贸易协议。2001年2月,马其顿与欧盟签署了稳定与联系协议,2005年12月,欧盟给予其候选人的身份。稳定与联系协议的关键部分是优惠贸易协议,允许马其顿商品免税进入欧盟。此项协议也阐明了因欧盟商品的进入,马其顿商品的税率会逐渐降低。
l 马其顿共和国与其它国家间的自由贸易协议:
l 与土耳其的自由贸易协议,《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83/99号(2000年11月1日);
l 马其顿共和国与欧洲共同体间的稳定与联系协议-《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29/2001号和第122/2007号;
l 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瑞士、列支敦斯登、挪威,及冰岛)的自由贸易协议《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89/2001号和第62/2003号,(2002年5月1日签署);
l 与乌克兰的自由贸易协议,《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53/2001号(2003年7月15日签署);
l 与中欧贸易协定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黑山、克罗地亚、马其顿、赛尔维亚,及联合国科索沃特派团/科索沃)的自由贸易协议,《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69/2007号。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冰岛、支敦斯登、挪威,及瑞士于2000年6月19日在瑞士苏黎世与马其顿签署了自由贸易协议。此项协议包含工业产品、鱼类及海产品的交易。过渡期在协议生效后十年结束。另外,个别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与马其顿双边农业协议已签订,这也是自由贸易区的一个组成部分。
通过发展互惠贸易,实现双方经济关系和谐发展,协议(条款一)将会达成。协议生效九年后,几乎所有的工业产品、鱼类和其他海产品的都将会免除关税。此协议包含的条款涉及去除关税等贸易壁垒,以及其他与贸易相关的规定,如竞争规则、知识产权维护、公共采购、国家专卖、国家补助、支付,及转移。根据协议会形成一个联合委员会来管理此协议。
l 自由贸易协定
马其顿共和国目前正在申请的五项自由贸易协议覆盖了40个贸易合作伙伴:27个欧盟成员国、4个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4个中欧自由贸易协定方、土耳其,以及乌克兰。
最终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双方贸易增长、增加外商直接投资、去除双边贸易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使贸易政策更加透明。
实施自由贸易协定
马其顿共和国已签订以下自由贸易协定,现已生效:
- 2006中欧自由贸易协定
中欧自由贸易协定于2006年12月19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并于2007年1月22日生效。以下是协议的签约国:马其顿共和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克罗地亚共和国、摩尔多瓦、黑山共和国,以及联合国科索沃特派团。此外,为使货物贸易自由化,中欧贸易协定2006也为增加了各成员国的之间的合作,内容如下:服务贸易、公共采购、投资及知识产权保护。
-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于2000年6月19日在苏黎世签订,这是一个多边贸易协定,其中包含马其顿共和国、瑞士联邦、挪威王国、冰岛共和国,以及列支敦士登公国。2001年11月,马其顿共和国议会批准了此协议(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89/2001号),其于5月1日生效。就马其顿共和国利益层面而言,此项协议体现了工业和农业食品贸易的不对称性。因此,马其顿的工业产品出口欧洲贸易联盟市场是自由的、免税的,以此满足1200万公民的需求。另一方面,若是从中欧自由贸易联盟国进口工业产品到马其顿,应该经过一个过渡期,不同的中欧自由贸易联盟国分别有四年、七年和九年的过渡期。在申请协议的第十年,进出口交易都需免税。
- 马其顿共和国和乌克兰的自由贸易协议
马其顿共和国与乌克兰之间的自由贸易协议符合法律体制,可调节两国的双边贸易合作,自2001年9月10日起生效。
- 马其顿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的自由贸易协议
马其顿共和国与土耳其共和国间的自由贸易协议调节两国贸易,自2000年9月1日起生效。
- 稳定与联系协议
稳定与联系协议是与欧盟共同体国家签订的-(稳定与联系协议)成员国符合现行法律体制,该协议调节马其顿共和国与欧盟间的关系。
马其顿共和国于2001年4月9日在卢森堡签订稳定与联系协议,自2004年4月1日起生效。稳定与联系协议于2001年6月1日生效,一同生效的还有马其顿共和国与欧共体就共同调节贸易及贸易问题二签署的特别临时协定。就马其顿共和国利益层面而言,此协议体现了工业和农业食品贸易的不对称性。因此,马其顿工业产品出口欧盟市场是自由且免税的,根据规划,从欧盟进口工业产品应在十年内逐渐实现自由化。在申请协议(2011)的第十年,进出口交易应实现免税。
马其顿在规章制度方面的改善为国外和国内投资创造了一个稳定的环境,但政治的不稳定性削弱了增长的活力。虽然最初马其顿经济主要依靠服务部门,但新投资的汽车零部件制造业使经济多样化。有竞争的统一税率和开放的贸易体制会带来更多的业务。
当前马其顿仍需进行更大的体制改革,尤其是预防政府腐败和官僚主义的改革。法律体制已经健全,但对其执行度既慢且弱。频繁的变更商业规章及选择性执法将会降低海外投资者的信任度。
l 国际条约在马其顿宪法秩序中的法律地位
宪法规定,国际法律的规范是国家内部法律秩序的一部分。事实上,宪法是一个“连接桥梁”,将国际法与国内法联系起来。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的联系是建立在各个国家设定的宪法基础之上。因此,如果要对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有正确的认识,参考某一特定国家的宪法准则是非常必要的。同样地,马其顿宪法,于1991年11月17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包含了许多调节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条款。这些条款都位于第一部分(基本条款)和第六部分(国际关系)中。第一部分更具一般性,第六部分则更具有针对性。通常我们对于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地位界定问题,如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与马其顿宪法命令第八条(第一段第一款和第十一款)、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相关联,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首先,公民和市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了国际法的承认并且也写入了宪法(马其顿宪法第八条第一段第一款)。本条款说明国际法中有关人权的规定是一把尺,指导着马其顿共和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如何制定规范。在后共产主义的马其顿,大多数国际契约中都接受的人权规定和大部分西方国家宪法中对人权的规定,这两者的结合起来就是马其顿宪法中对于人权和自由的规定。
其次,尊重国际法中广泛认可的规定是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秩序中的一个基本理念(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第一段第十一款)。这就意味着马其顿共和国已经承担了尊重国际法渊源的责任: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文明国家公认的法律通则;4)司法裁决;5)许多国家的资深学者制定的法律理论和学说。此外,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有:联合国宪章(1945)、世界人权宣言(1948)、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解决国家间争端而成立的国际公约;抵制种族屠杀、战争罪、反人类罪而设置的国际公约;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法;于1998年在罗马签订的《国际刑事法庭法案》,等等。以上这些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律是宪法的直接来源,因为他们都符合国内宪法秩序的基本精神,并且对于国内宪法秩序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而且,他们的特点是对于世界上包括马其顿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有强制性(强制法)。
例如,马其顿共和国与美国在2003年签订的双边条约从法律意义上说已经不存在(失效)了,原因是马其顿在这一条约中承诺,如果美军成员犯下种族屠杀、战争罪或者反人道主义罪行,不会将他们送往海牙的军事法庭。但是最终,双方认可的国际法律准则成为了国际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无论他们是否接受,这都变成了对所有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为国内和国际法律之间建立了联系,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民主主义、单一民族国家和全球化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
第三,“由宪法批准的国际条约是国内法律的一部分,并且不能随意由国会进行更改”(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条确认了宪法在所有法律行为中的优先适用性,其中也包括国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其实,相比其他法律行为,宪法性措施赋予了国际条约更多的法律权威(除宪法本身以外),并且其他立法条例不允许修改这些国际条约。很显然,在马其顿共和国的法律秩序分层体系中,国际条约的地位特殊;这些条约的效力比普通法律行为更高,却比宪法行为的效力低。因此,在马其顿共和国法律秩序体系中,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是宪法之下,其他法律之上的。这意味着,相比国内现行法律和未来法律中的其他立法主体,国际条约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国际条约相对于国内法律的优先适用性)。这种特性体现在《2006年修订的马其顿共和国法院法》中:“如果法院认为特定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文与宪法批准认可的国际条约中的条款不符,那么如果在国际协定中的条款可以直接使用的情况下,应该优先使用”(第十八条第四段)。此外,《马其顿共和国法院法》授予了法庭在审判特殊案例时,使用“非常规情况除外”的权力。这一表述说明法庭不会在国际条款与特殊案件情况不符时继续使用相关立法。在这种情况下,每一名法官在遇到与国际条约相悖的法律时,都不会使用该法律,而是引用国际条约中的条文。而且,在以下几个法院的判决可以直接应用的情况下,马其顿共和国法庭还有权在特定案件中实施其有效决策,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国际刑事法庭或者其他马其顿共和国认为有能力的法院。(第十八条第五段)。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于1950年欧洲理事会通过并开始实施,该公约与欧洲人权法院的决议是马其顿共和国的内部渊源,主要是解决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矛盾,例如,当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马其顿共和国法庭强制性判决的侵犯时。
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的一个不足之处在于其未能授予宪法法庭检查国际条约的合宪性的权利。因此,宪法法院几十年以来,一直未能修改已批准的国际条约。为了弥补这一不足之处(宪法空白),有人建议立宪者应该在宪法第一百一十条增加宪法修正案,将法庭的司法权作一些创新性的调整,比如提前调整宪法使其与国际条约相符合。毫无疑问宪法法庭的事前控制会有预防功能,因为这种控制可以在议会批准之前,能够防止出现与国际条约中不符合宪法的内容。这种方式已经在法国、保加利亚、西班牙、匈牙利、葡萄牙、阿尔巴尼亚等国家投入使用。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的另一个不足之处在于它赋予了宪法法庭充分的权利控制立法习惯和其他立法行为。然而,尽管通过获准的国际条约(公约、契约等)宪法法院没有权限管理那些惯例/遵守相关章程以及其他一些常规的立法行为,但是从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一些隐晦的信息中,我们可以获得这一权限。因此,在国际条约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在层级结构上面的法律可以废除下面的法律),国际条约中的规定就比国内的法律更优先适用,并且在两者相矛盾的情况下会让国内的法律失效。所以,马其顿共和国宪法法庭应当给予国际条约相应的保护,比如违反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内容的时候,就应该将其撤销(即刻起无效)或者宣告其无效(自始无效)。最后一点,第一百一十八条的第三点不足就是其只适用于获准的国际条约。换句话说就是,对于这些条文的解读过于“刻板”,认为这些规定不适用于那些国会没有批准的国际条约。以上所有可以得出一个逻辑结论,马其顿共和国宪法并未让全部的国际法律享有“完全的优先权”,而是仅仅针对那些马其顿共和国签名通过并且获得宪法规定的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国际条约。
第四,“国际条约是通过马其顿总统以马其顿共和国的名义签署的。如果国际条约是依据法律而定,那么也可以由马其顿政府签署”(第一百一十九章)。这一宪法条款规定了可以代表马其顿共和国签署国际条约的国家主管部门如下:1)国家总统,以及2)国家政府,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马其顿共和国总统是国际条约签署中的主要主体,因为他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上都代表了马其顿这个国家,同时他订立条约的权力也是由国际法律条文公认的。同时,因为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只能在法律规定的领域签署条约, 因此它是一个国际条约签署过程中的补充主体。事实上,国家政府可以签署的领域涉及到经济、金融、科学、文化、运动教育、交通运输、城镇化、环境保护及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经济、医疗保健、能源、司法、生产劳动及社会政策、人权、外交与领事关系以及国家安全防御方面,除了与马其顿共和国国界有关和与其它国家组成联盟或者联盟解散之外的,都由国家元首签署,马其顿共和国国会通过的国际条约都以立法形式存在。(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八章,第一段,第六条)。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发布并生效之后,他们成为“特别法”(特殊的法律)的同时,也就成为了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秩序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般来说,如果规定同一事件有两种法律行为,其中一个是特殊法,另外一个是一般法,那么应按照如下两条基本规则来判断:“lex specialis derogat legi generali”(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lex posterior generalis non derogat legi priori speciali”(新的一般法不能使旧的特别法失效原则)。总而言之,在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秩序内的国际条约修订与实施是通过议会立法实现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与总统对国际条约的实施负责。国际条约的原始文件登记保存在马其顿共和国外交部。
通过正式签字成为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之一,马其顿共和国承担了需要履行的责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规定了国际条约实施的两个重要条件:1)有约必守的法律原则(第26章),根据条约“每一条合法公约都必须有效约束各方并且由各方严格认真遵守”,以及,2)法律原则“一方不能使用任何国内法律作为不能履行国际条约的理由”。“有约必守”的成功应用促进了国家之间的协作,并且一直被视作是国际法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
l 欧洲人权公约的地位
根据以上提到的内容,可以推断出,欧洲人权法公约的法律地位是介于宪法和议会立法之间的,例如,从形式的角度说,他的地位高于议会立法但是低于宪法。另一方面,从内容角度说,他与宪法的法律地位相同。是因为马其顿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从数量上看,他们1/3的内容都包含在宪法中)是欧洲权力法公约中认可的,举个例子,他们与公约各章的内容一致,极少有例外,几乎都是按照公约的原文复制出来的。其实,欧洲人权公约与马其顿宪法中有关人类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有很高的相似性、同质性和趋同性。这种情况就很大程度上简化了司法工作,因为在裁决个人权力与自由的案件时,可以同时引用宪法和公约中的相关阐述。因此,欧洲人权公约对于在马其顿共和国宪法中人类公民权利自由的实质性质有着深远的影响。
马其顿向欧洲人权公约逐渐靠拢的过程经历了以下几次“巨变”。
第一次巨变是马其顿共和国作为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其外交部于1995年11月11日在斯特拉斯堡正式签署文件,表达接受这一公约的政治意愿。然而,这次签署的文件并没有立刻生效,但是确认了马其顿共和国想要成为欧洲理事会成员的意愿,并通过此公约的标准和主张证实了其在一定合理时间段内协调国家立法的职责。在这个条件下,马其顿政府的专家工作小组于1997年10月拟定了‘关于马其顿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立法服从欧洲人权公约的标准和要求的报告’,他们用了八个月的时间拟定这篇报告,通过分析方法和对比研究公约的内容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他们强调了修订马其顿法律的重要性。这项研究证实了公约对于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秩序的巨大影响,尤其对人权保障机制有关内容。
第二次巨变是国会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欧洲基本权利和自由公约的法案》(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11/97号)并于1997年3月19日正式实施。从这天起,此公约就成为了马其顿共和国国内法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并且有可能直接作为一个国内法律来源直接应用。尽管马其顿共和国宪法在第九十八章,第二段,清楚的规定了:“法庭判决应以宪法、法律以及由宪法批准的国际条约为基础”,马其顿法庭还没有直接引用过任何一条欧洲人权公约里面的条款作为案件的直接依据。事实上,马其顿的法官们还没有打破这样一种神话,只依据国内议会立法宣判,而不使用任何国际公约中的条款。毫无疑问,在马其顿法院的实际判决中,仍然存在参考国内法律还是国际法律行为的矛盾。因此,除非国际条约中的条文在实际审判中得以应用,否则这些只能是理论上的条款,在实际生活中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这就意味着国际人权法律在某一个特定国家的地位不仅仅是由其宪法规范所决定的,同时也依赖于保证其实施的司法过程。有一句拉丁文的法律格言就是这个道理最好的佐证:Applicatio est vitae regulae iuris(适用乃法律规则之生命)。除此之外,法国著名哲学家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内涵丰富令人印象深刻,强调了法律适用的重要性:(我每到一个国家,我重视的不是那里是否有良法,而是法律是否被执行,因为每个国家都有良法)。
第三次巨变就是马其顿共和国向欧洲理事会秘书长1997年4月10日提交批准书,在公约批准之日,欧洲理事会就开始考虑什么时候将批准书的证词交给欧洲理事会秘书长(公约第六十六章,第三段),但不是在国家立法规定批准书生效的这一天。这些就成为了正式的先决条件,从而让公约能够在宪法秩序中起到约束效果,其中最基本的是:1)法院在实践中直接说明并使用公约中条款的权力,2)公民在国家机构的诉讼中直接引用公约中条款的权力,以及如果认为国家机关的终审判决结果侵犯了公约及附加议定书保障的权力和自由,向欧洲人权法院直接提出申请的权力。在这个方面,马其顿共和国已经做出明确声明,该声明与公约第四十六章内容一致,公约确认了马其顿在其处理公约及附加议定书中规定的人权和自由保护事件时,尤其是听取马其顿共和国公民提出的个人申请陈述以及做出裁决的时候,接受欧洲人权法院的“强制管辖权”。
l 总结
在马其顿共和国的宪法层级结构中,国际条约有着特殊地位;处于法律法案之上,宪法法案之下。如果相关法律法规与国家认可的国际条约间产生冲突,国际条约相关规定的地位要优先于国内法律,且若国内法律未能遵守相应国际条约相关条款,则国际条约可使对应的国内法相关条款无效。马其顿共和国宪法并没有给予所有的国际法律“法律之上、全权委托”的地位,而仅仅是赋予给了马其顿共和国明确认同且由宪法规定当权国家机构批准的国际条约。
马其顿宪法的一项不足之处为:其仅仅提及获批的国际条约,而没有提及无需由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的另一不足之处为:其并未赋予马其顿共和国宪法法院对审批国际条约是否符合宪法的明确权利。这一情况会在修改宪法之后得以改善,法院管辖范围将会拥有一项全新职责,即根据宪法文本对国际条约是否符合宪法进行事先审查和掌控。
欧洲人权公约在宪法和法规之间具有一种中介的法律作用,即从正式的角度来看,它高于一般法规,但又在宪法之下。另一方面,从实质角度来看,其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因为马其顿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也收录在欧洲人权公约之中,即二者关于人权公约的条款相一致。
整体而言,一元论者坚称国际法律与国内法律为两种不同的法律秩序,二者同为同一整体概念下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然而,在当今时代,随着欧洲、北大西洋即全球一体化的动态发展,一元论圈子受到对国际法律作用过高估计趋势的控制,声称不遵守其规定会导致混乱,也会造成数百不同国家国内法体系间的相互冲突。二元论者则对国际和国内法律持有不同看法。二者被认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领域。国内和国际法律是在两种独立的法律秩序并存的基础上建立的,且二者在法律渊源、调控关系以及主体方面存在差异。在此情形下,国内法律的法律渊源包含有一般法律法案,例如:宪法即法律法案;然而国际法律的法律渊源则包含国际条约和惯例。此外,国内法主要在内部计划中管控法律关系,以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其主要主体,而国际法律则主要在国际计划中管控法律关系,且以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其主要主体。二元学说排除了国内和国际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的风险,并认为无需将国际法律视为拥有高于国内法律权威地位,反之亦然。二者平行存在且无特权可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权意识日益增强,促成了许多与保护人权自由相关的国家条约的签署。从这个层面,本着保护国际人权与自由的目的,“国际人权法”新应用规则应运而生。这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它们是国际条约(公约、契约)的组成部分,规定了国家义务以尊重、保护和保障该国境内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与普世法律价值相一致。这些国际文件确立了全球政治运作的基本原则,以及引导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政治合法性的标准。
强制法是国际法、惯例及契约的主体,不允许对其进行破坏,只有通过相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才可以进行修改。不履行其规定的义务或欺诈行为将构成国际性违法行为,违反了强制性规范的法律交易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关于签署、批准和执行国际条约法案》(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5/1998号)第2条之规定,国际条约是由马其顿共和国以书面形式同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签署的条约,依据马其顿共和国宪法及国际法律决定着国家权利和义务,不论其是在一项还是多项双边文件中予以规定,都是如此。由马其顿共和国当局为执行国际条约而制定和签署的文件,则不应当视为国际条约,因为其并未规定新的国家义务。
批准法案的实质就是国际法律和国内法律的转换,即在二者之间设立一种相互关系。批准是该过程中的最后一步,在此过程中,之前签署的条约需得到国家最重要机关 – 议会的审批。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将批准定义为“一种国际行动,即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确定该国同意接受条约的约束的国际行动”(第二条)。
若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与马其顿共和国的公共秩序不符(马其顿共和国国际私法法案第107条,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87/2007号),那么其判决裁定将不被承认。因此,当其法律执行效力违反宪法秩序或与马其顿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相适应时,则外国法院的判决不会被执行。
(1991)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经宪法修正案修正和补充。
著名的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肯定这样一种观点,一个国家民主化评估的主要标准和其可作为一个司法国家的资格,是要通过一个特别法庭来审查某成文法是否符合宪法。这是对宪法制度的机制化管理,被认为是现代司法制度法基本特征之一。宪法正义是法律渊源等级的重要保障,也是宪法高于其他一切法律的重要保障。此外,宪法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三大分支,其创设、组织、权限即功能均由宪法规定,如此,便保障了宪法在形式及实质上较于其他一般法律法案在国内法律秩序上拥有至高无上的特权,也保护宪法不受可能会减低其至高权威及法律效力的一般性法案的破坏。
鉴于立宪管控的目的是通过宪法来保障一般法符合宪法,对于宪法理论而言,一般法律规范符合宪法是至关重要的事项。因此,从溯及力层面来讲,共有两种禁令。第一种禁令是宣布某一法律规范违反宪法,自宪法法庭判决宣布违宪之时起,该法律规范失效,即自即日起失效;而第二种禁令则具有追溯效力,该违宪的法律规范所引发的法律效力,从该规范获得通过或生效之时起无效(具有既往溯及力)。
针对国际条约并入国内法的方式,马其顿共和国宪法(1991)未对两大类国际条约进行明确区分:第一,议会以法令形式批准的国际条约,第二,无需议会批准的政府间国际性条约,如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1998)第121条中有所规定的那样。同时,在马其顿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并没有划定这两类国际条约之间的“分界线”,也没有制定文件来区分获批国际条约和未获批国际条约。在马其顿共和国,当国家因接受的国际义务而需要修改现有法律或制定新法的时候,议会可通过一项关于批准国际条约的法令。批准行为对此类条约有决定性意义,因为这是它们在国家法律秩序中得以执行的条件,这就要求在国家立法中做出修改或补充条款。这就是广义上的条约(广义上讲)。另一方面,在签署后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议会批准便可视为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在这类国际条约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签署,因为在签署之后它们就会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有效运行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国际条约可由马其顿共和国总统或总理在其自身职权范围内进行签署。此外,自动生效条约不需要通过议会设立新法或是修改补充现有法律。作为简化形式的条约,这些是狭义上的“条约”(狭义上讲)。然而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并没有与批准国际条约拥有同等的宪法地位,因此其法律效力较弱。
毫无疑问,“官方公报”公布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向市民提供其更多信息以增强法律意识。一个国家公众(全城及全球)的法律普及为其在实践中的法律教育和自愿应用作出贡献。法律公布时期以及开始生效之时均为“待生效期间”(法律等待生效)。法律出版和待生效期是基于普遍认可的法律原则:“不懂法的危害性”(不懂法是有危害的)以及“未颁布则法律不具强制性”(若未颁布则法律不具强制性)。
从内部法的角度来看,国际条约也是法律法案,经立法机关批准转换为内部法令法案。然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际条约是特殊的国际规范行为。这种情况下,真正的法律来源仅仅是国家的法律行为,因为当其通过国家法定行为对其进行批准时,国家接受且可将国际条约并入法律体系。此类法律的采纳,即国际条约,最终以法令形式展现,也就是批准。
其结果是,每一项违背欧洲人权公约且对人们权力和自由的侵犯和限制,也都是对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的违背,反之则亦然。
欧洲人权保护公约和基本自由公约批准法于1997年3月19日生效(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1/1997号)。与其他国家相似,在马其顿共和国,国际条约并非发布在同一官方公报上,而是公布在一份专门用于国际条约出版的官方公报上。例如,在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条约都发布在一份名为“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官方公告”的特殊官方公报上,在马其顿共和国,则是在“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 国际条约版上;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则是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官方公报”国际条约版上,在美国则是在“美国官方公报国际条约版” 上。
根据宪法第35条规定,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公民有权直接依据协定及附加协定的内容保护其规定权力与自由,对于欧洲人权法庭,以下两个条件必须遵守:1)在国家法律秩序中,所有补救措施均已尽数实施,2)个人诉讼必须在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法庭做出最终裁决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提交。
换言之,若个人在国家法庭用尽补救措施,且对国家法庭审判的效力或公正性不甚满意时,则可将向欧洲人权法庭依据人权法(第34条)提出维权,作为“最后手段”的法律救济措施。作为一种基本法律价值,公民向国际司法机构起诉其自身国家的权力证实了一个世纪以来的伟大实践,那就是真相终会大白于天下,即使其往往会受到压迫(真相会遭遇苦难,但从未被泯灭)。此外,公约第34条不仅规定了国家允许市民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个人申请,还规定其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权力的有效行使”。
第三章 外国投资领域的法律风险
l 执行情况概要
马其顿政府欢迎并寻求国外投资者。总理已向多个部长和机构提出,要不断推动马其顿作为投资目的地。
马其顿对国外投资者的法律体系,基本与国际标准一致。
然而,投资者抱怨诸多法律执行不力或根本不执行,腐败普遍且未得惩治。政府内部官僚主义、缺少沟通和能力也使投资者沮丧。司法体系缓慢,诸多投资者及马其顿公民认为其存在腐败问题。国外投资者抱怨称国外管理人和雇员取得签证仍具挑战。
在过去的十年,马其顿已基本摆脱政治暴力。然而,种族间和宗教间紧张关系仍然存在,并且常因政治言论而加剧。
l 国外投资形式
《外汇业务法》将直接投资定义为投资者以建立长期的经济关系及/或以实现对投资者所投资的贸易公司或其他法人实体的管理权为目的的投资。法律列举了以下直接投资形式:
- 创建贸易公司或扩大贸易公司股权直至投资者拥有该贸易公司的全部所有权,建立分支机构或收购现有公司的全部所有权
- 入股新建或已建的贸易公司,使投资者持有或获得超过10%的贸易公司股权,即拥有超过10%的投票权
- 由投资人向其完全拥有的贸易公司提供的五年或五年以上的长期贷款。
- 为了建立一种长期经济关系且由经济联合体之间提供的五年或五年以上的长期贷款。
利润和资本回流
根据《外汇业务法》,若外国投资者已按照本法对其直接投资进行了登记,并履行了所有有关马其顿共和国税收和捐款的义务,则他们可以自由地将公司利润、股权转让或处置所得款项、清算后的声誉财产转移出境。
成立新经济实体或收购现有实体股份
马其顿法律规定国外实体和/或个人可以设立有外资参与的实体,并可以取得现有当地实体的股份。此类公司的设立形式必须遵守《贸易公司法》所规定的实体形式。除对特殊商业形式另有规定外,对外国法人和个人没有限制。一般来说,除了涉及银行或保险业务及投资基金之外,上述实体的设立不必事先获得政府许可。
l 外国投资的开放和限制
对国外直接投资的态度
作为小型、开放性经济,马其顿高度依赖国外直接投资,因此不断吸引外资。然而,法律过渡和法治问题,仍令人担忧。该国已颁布法律,不仅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与国内投资者几乎平等的地位,而且出台了大量激励机制吸引外资。马其顿一贯为国外投资者提供国民待遇。国家缔结了一些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但没有一个是同美国签订的,马其顿通过其他多边公约,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更严格的保护标准。
马其顿没有任何针对外国投资的监管或防御措施。同样,没有私人或政府部门限制国外投资参与或控制国内企业、财团或工业组织。相反,自2007年起,马其顿为吸引国外投资者进行了广泛的额外运动。该运动包括在世界领先的报纸、杂志、电台以及频繁的政府路演中宣传马其顿。此外,自2014年提前举行的议会选举后,专门负责吸引外资的部长人数从三人增加至五人。一个名为 “投资马其顿”的政府机构也向国外投资者推销这个国家。“投资马其顿”在国外有大约25个常驻经济促进代表。马其顿正在推动法律和监管体系向国际标准,主要是欧盟标准靠拢。
其他投资政策审查
经济合作组织没有对马其顿投资政策方面的评估意见。贸发会议最近也没有关于马其顿的投资政策评估意见。最后一次评估是从2012年3月,可查阅一下网站:
http://unctad.org/en/PublicationsLibrary/diaepcb2011d3_en.pdf.
国外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
马其顿共和国宪法保证市场上所有实体的平等地位,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自由转移和汇回投资资本和利润。马其顿法律规定,国外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有平等机会参与剩余国有资产私有化。没有管制外商投资的单一法律。相反,法律框架由几部法律组成,包括:《贸易公司法》、《证券法》、《利润税法》、《海关法》、《增值税法》、《贸易法》、《股份公司收购法》、《外汇业务法》、《付款业务法》、《国外贷款关系法》、《国有资本私有化法》、《投资基金法》、《银行法》、《劳动法》。管理商业活动的法律未与商业界进行适当协商经常发生改变。
《贸易公司法》
此法为马其顿管理商业活动的基本法律。它定义了可以在马其顿经营的公司种类,公司成立和运营法律规则。所有国外投资者均享有国民待遇且可建立和运营任何形式的私有或合资企业。除法律规定外,外商不需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特别许可。
《国有资本私有化法》
外商同国内企业一样享有对政府所有股份竞标的同等权利。外商参与国内企业私有化无任何法律障碍。
《国外贷款关系法》
该法规定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的信贷关系。尤其,它规定国外投资者可将债权转换为债务人或银行的存款、股份或股权投资。《国外贷款关系法》还规定债务重组,以转换为某些行业或二级资本市场的外国投资。
《投资基金法》
投资基金法修订版于2009年通过。新版法律规定了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条件,运作方式和监督管理以及选择储蓄银行。该法律不歧视国外投资者设立开放式或封闭式投资基金
《股份公司收购法》
该法律规定收购2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条件和法律规则。公司必须在官方证券市场上市、至少有25名员工,且拥有200万欧元初始资本。本法不适用于马其顿共和国公司的国有股份。
《外汇业务法》
该法规定进一步开放资本交易的条件。规定了居民和非居民间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资金跨境转移及外汇业务操作。所有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即最终登记在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所有经常项目的交易,比如贸易往来和私人转账)都是被允许的。对于希望在马其顿进行投资的非居民无明确限制。国外投资者缴纳正常税收和社保捐献外,可以自由地将利润和出售股份获得的资金汇出。关于征收,境外投资者有权选择获得补偿的形式。自2008,外国人获准在马其顿拥有土地,且可投资或拥有固定资产和房产。国外投资者也可设立任何形式的公司。
限制国外控制
国外投资者允许直接投资除法律规定外的所有行业和商业部门。武器装备和麻醉剂生产投资需获得政府批准。银行、金融服务和保险等部门投资必须获得同时适用于国内和国外投资者的相关许可要求。
国外投资形式可以是现金、设备或者原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在被国有化的情况下,国外投资者有权要求国家对其投资的全部价值进行赔偿,此条款不适用于国内投资者。
私有化进程
私有化进程受《社会资本企业转型法》(官方公报38/93)和《国有资本私有化法》(官方公报37/96)管控。为完成剩余亏损和破产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政府大幅降低股票的票面值,并且对该类公司免除了提高就业和投资增长方面的要求。电信公司——马其顿电信(Makedonski Telekom)是迄今为止进行了私有化的最大国有实体。
马其顿私有化进程几近完成,私有化资本在市场上已占主导地位。政府试图通过国际招标出售剩余的4家亏损公司。还有近15家国有公司,主要是公共事业。政府还未宣布任何股票出售计划。
国外直接投资的甄别
负责吸引国外投资的政府机构——投资马其顿(Invest Macedonia)对国外直接投资进行筛选并进行严格评估审查。投资激励方案的最终批准通常由政府决定。迄今为止,美国企业没有任何评价或抱怨说甄别机制是投资障碍。甄别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国家的经济效益和国家安全。该甄别程序并不会侵害到国外投资者。
投资趋势
全球经济危机和欧元区债务危机导致外商直接投资大幅放缓。外商直接投资从2011年的4.63亿美元下降到2012年的1.32亿美元,主要是外资公司利润外流和公司间贷款造成的。然而,随着全球经济复苏,2013外商直接投资增至3.347亿美元,并在2014年增至3.491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长主要由于自贸区一些新的国外投资和现有外商投资的增长。近年来最大外商直接投资是在汽车零部件行业。自贸区的系列举措促进了国家对外贸易的增长,进出口均有所增长。尽管全球经济危机导致资金匮乏毋庸置疑是限制马其顿投资增长的主要因素,但贪腐、法律关切问题和与欧洲-大西洋一体化进程的止步不前也限制了马其顿的吸引外资能力。所有指标均表明,马其顿在巴尔干半岛地区是排在接纳外国直接投资榜末尾的。2014年的外国直接投资总额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1%,同2013年持平。
l 没收与补偿
政府主管部门没有任何歧视包括美国投资者在内的外国投资者的倾向。实际上,政府非常积极地寻求获得外商直接投资。根据《马其顿宪法》与《征用法》(政府公报95/12,131/12,,24/13和27/141)规定,外资产权可以免于被政府征用,除了战时情况或者遭遇自然灾害时,以及出于公众利益的原因之外。法律将公众利益定义为,包括公共区域的空间安排、合理使用、人性化设置,通过空间规划行为规定范围内的建筑设施及国家和当地政府的重要工程来保护自然环境。法律还详细列举了可以认为是公共利益的特定活动。
根据《征用法》规定,国家有义务在征用任何财产后按照其市场价值标准进行补偿。如果国家在征用后的15日内仍未支付,那么则需要支付利息。
2002年,根据《去国有化法》规定,政府制定了一个宏大的计划,打算为国有化资产提供补偿。2007年,政府将接受非国有化的日期延长到了2007年年末,通过这种方式恢复了这个项目。申诉者一共提出了30744项主张,到目前为止还有不到1000项未解决。大部分未解决的案件都转移到了法院审理。补偿方式有以下几种:归还财产、等价财产补偿;以及政府债券补偿。
l 纠纷解决
法律制度,专门法院,司法独立,外国法院判决
政府正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国内法规与欧盟标准相一致,大量改革马其顿法律制度。然而,司法裁决往往不统一,并且各个法院由于缺乏充足的人力资源,审理速度缓慢、低效。他们同时还面临政治上的压迫和腐败现象的侵蚀。
法官是政治压力的首要对象,同时国家司法委员会任命机制也有腐败滋生。这种趋势从2010年开始越来越明显。
l 经营要求与投资鼓励措施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尤其是国家指定的技术投资开发区,政府已经为国外投资者制定了一系列的奖励措施,并会继续进行广告宣传活动。
国外投资者不需要从本地货源购买,也不需要出口所有产品。也没有任何政府必须参与管理企业的要求。控制投资收入的实体由商业协议决定。
世界贸易组织/《贸易相关投资措施》
马其顿自2003年4月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且拥护《贸易相关投资措施协议》。
投资鼓励
《海关法》与《利税法》都鼓励外国投资者来马其顿投资。国外投资者在开始经营后的前三年赚取的利润可根据投资规模享受一定的利税减免;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投资环保事业的利润,以及投资国家欠发达地区建设的利润也可以获得税收减免。外商资本不低于总资本20%的公司注册后可在前三年内免交进口税。在公开活动中,政府强调了的特别优惠措施如下:公司利润以及个人收入统一按照10%的税率征收平均税;地方税费的减免保证;进口货物、原材料以及设备/机器免征税
l 在马其顿共和国投资的原因
优势
该国优势如下:
- 薪资水平低,但是工艺质量高;
- 稳定的民主国家;
- 开办企业的程序快捷简单;
- 从地理学上分析,该国地理位置绝佳 - 他处于连接欧洲各国的交汇点;
- 该国政府为吸引国外投资者正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不足
由于经济危机的爆发,导致增长率下降,通货膨胀增强。此外,该国也面临着腐败现象和对外负债过多等压力。
政府对于外商投资的鼓励与限制措施
该国政府发布了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投资者享有与国内投资人相同的权利。马其顿共和国提议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自由贸易区,以供他们买卖商品,三年内免征利润税,为创业者提供补助,提供个人财产存取的快速通道等等。
马其顿共和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公约》
马其顿共和国2000年签订《中欧自由贸易协定》,成为其成员之一。
该国还与土耳其和乌克兰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2001年,马其顿共和国与欧盟签署了《结盟与稳定协议》,从2005年开始,该国成为欧盟国家候选国之一。
外商投资程序
马其顿共和国规定,外国投资者即可以自由设立公司,也可以收购已存公司的股份。马其顿法律条例规定所有企业都有义务向商会申报他们的经营范围。最后,该国并不要求国外投资者必须持有特别审批,因为对所有投资人都不设置销售限制。
第四章 公司法领域的法律风险
公司(corporation)一词来自于拉丁语corpus,意为实体。一个公司是一个实体——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法人公司能够提起诉讼,能够买卖财产,签订合同,纳税,甚至犯罪。它最重要的特征是:法人公司——在有限的范围内——可以保护其股东使其免于对公司债务和义务承担个人责任。
法人公司被认为是一个人造的法律实体,独立于、有别于法人公司的组建者而存在,行使独立的职能。只要有至少一名法人公司组建者,即可在具体的国家填写一份章程申请表,组建法人公司。填写申请表时,法人公司组建者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
- 拟组建法人公司的宗旨;
- 组建者的姓名和地址;
- 法人公司将被授权发行股本的金额和类型;
- 各类股份持有人的权利和优先权。
为什么组建法人公司?
经营一家法人公司确实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一定的不利因素。例如,作为一个企业所有人,有责任按照要求不断的提供记录和详细的行政管理机构情况。更重要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法人公司经营会产生额外的税负。而税负是一个企业所有人最不愿意承担的责任,尤其是在经营初期。
我们应该知道,除了税务的原因之外,组建法人公司的最常见动机在于股东对法人公司行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法人公司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存在,与法人公司经营者不存在任何关系。但是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三个原因,表明法人公司是一种有吸引力的业务载体:
寿命无限:与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同,法人公司的寿命不取决于某个人或多个人的寿命,可以无限期延续,直到完成法人公司目标、与其他企业合并或破产。除了特殊情况,法人公司可以无限期的存在。
股份转让:法人公司的优势在于,你们在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随时可以出售、转让或者移交给家族中的其他成员,而将你的所有者权益从独资企业或合伙制企业中分离出来,则程序会更加复杂,成本较高,即使所有者权益发生很细微的变化,也需要重新分配财产所有权,重新签订契约,并采取其他的管理措施。而对于法人公司来说,所有个人所有人的权利和优先权,都体现为持有的股份。企业所有权能够快速高效转让的关键,是建立在每份股票证书的基础之上的,股东通常可以通过在股票证书上背书和签字,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
筹集投资资本:吸引新的投资人加入法人公司,通常更简单一些,因为责任有限,股份便于转让。股份可以直接转让给新的投资人,或者在涉及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时,可以邀请经纪事务所和证券交易所提供服务。
组建法人公司的优势
- 使股份所有人免于就法人公司债务和义务承担个人责任。
- 法人公司拥有一个可靠的法律规则体系,对所有人和管理者进行引导。
- 法人公司是最终成为上市公司的最佳途径。
- 法人公司可以通过销售证券,更容易的筹集资本。
- 法人公司可以通过转让证券,轻松的转让所有权。
法人公司拥有无限的寿命。
在某些情况下,法人公司能够创造税收利益,但是必须注意C类法人公司可能需要缴纳双重利润税。为了避免双重课税,许多企业所有人选择根据第S章节的相关规定来设立法人公司,这种法人公司也称为S类法人公司,这种实体允许将法人公司收入分给每个股东。
组建法人公司的劣势
法人公司需要召开年会,需要所有人和董事办理各种手续。
相比于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组建法人公司的费用比较高。
法人公司需要定期向国家报备,并交纳年费。
如果你的企业符合以下任何一条,你需要考虑聘请一名律师来成立一个法人公司:
组建企业需要制定复杂的协议;
在一个国家组建法人公司,而在另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国家注册登记,经营业务;
预计组建的企业涉及复杂的税务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
计划吸引外部投资人筹集资本。
马其顿共和国公司法的主体类型
公司法包括两种类型的主体,分别为(1)个体贸易商和(2)贸易公司。
个体贸易商:根据公司法,是指独立永久的从事某种职业,通过生产、市场贸易和提供服务,进行商业活动获取利润的任何个人。为了获得个体贸易商的身份,必须从事商业活动并获取收益。个体贸易商的身份,可以是拥有业务能力、在马其顿共和国拥有住所并经过商业注册登记的个人。个体贸易商对其义务承担责任,并以其所有财产承担无限的个人责任。在马其顿共和国,有三种情况不能成为个体贸易商,分别是:(1)针对其个人或公司正在展开破产程序,在程序上其个人为破产债务人,(2)根据最终判决,为了避免其债权人获得索赔,故意导致破产,(3)在法律禁止或者主管部门颁布禁令的情况下,在禁令期间从事商业活动。
贸易公司:在马其顿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另外一种则为贸易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组成的联合体,他们分别以货币、非货币或财产权益作为出资用于联合经营,并在经营过程中分担利润或损失。
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公司法,贸易活动是指:
- 购买动产,用于直接出售,加工或处理;
- 销售流动的私有产品,或加工后的私有产品;
- 证券交易和资金管理;
- 银行业,金融交易及其他活动;
- 保险活动;
- 客运和货运;
- 委托贸易,货运代理,仓库(储存)服务和租赁;
- 商业代表和中间人;
- 饮食- 旅游活动,宣传活动,市场营销,等等脑力劳动服务;
- 生产影片,视频,音频,图像,软件,及其他类似活动;
- 出版印刷活动,与图书、艺术品贸易有关的其他活动;
- 购买,建设和管理房地产,用于销售和发放。
贸易公司的形式
根据与贸易相关的法律规定,贸易公司是指根据以下形式建立的公司:
· 公共贸易公司;
· 有限合伙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公司;
· 股份有限合伙公司。
公司创建者可自由选择上述形式。公共贸易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的主要特征为“公司人合性”,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有限合伙公司的主要特征为“资合性”。公司形式的划分依据包括:
- 创建的形式(根据合同,根据法律);
- 创建人的数量(单人,联合);
- 优先因素(人合性,资合性)。
· 公共贸易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共同签订的合资协议组建的公司,组建人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的债权人负有连带责任。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包括现金、权益、劳务或服务。非货币型出资的价值由合伙人确定,并纳入协议。每个合伙人均有权管理普通合伙公司。组建这种联营形式的目的,是为了从事公益活动(能源服务,广播/电视服务,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等等)。
符合以下情况的公共贸易公司应解散:
- 合伙公司的期限到期;
- 所有合伙人同意解散;
- 普通合伙人破产;
- 任一合伙人身故,或者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实体经营期限到期,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规定;
- 任一合伙人破产;
- 任一合伙人解散普通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规定;
- 决定性法庭决议;
- 任一合伙人丧失业务能力,除非合伙关系中另有规定;
- 由于普通合伙公司未能更换贸易活动,吊销贸易活动许可证。
· 有限合伙公司: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和/或者法人组建的合伙公司,其中至少一个合伙人以个人的名义承担有限合伙公司的责任,或者在只有两个合伙人的情况下,两个合伙人以全部财产共同承担有限合伙公司的连带责任(以下简称为“普通合伙人”),并且其中至少一个合伙人在其认缴的有限合伙公司资本金额的范围内,对有限合伙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以下简称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不能采取劳务或服务的形式。普通合伙人的出资金额最少为总出资额的五分之一。只有普通合伙人方可以个人的名义参与有限合伙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条款,一个人的名义参与有限合伙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限合伙人无权管理合伙公司。有限合伙人不得反对普通合伙人的决议,除非制定的或相关的决议和事项超出了有限合伙公司的常规业务范围。
符合以下情况的有限合伙公司应解散:
- 合伙公司期限到期;
- 所有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意解散;
- 有限合伙公司破产;
- 任一普通合伙人身故,或者作为法人的普通合伙人经营期满,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规定;
- 对任一普通合伙人展开破产程序;
- 任一普通合伙人辞职,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规定;
- 确定的法院判决;
- 一个普通合伙人丧失业务能力,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规定;
- 由于有限合伙公司未能更换贸易活动,吊销贸易活动许可证。
- 根据法律和合伙协议出现的其他情形。
· 有限责任公司 (LLC) 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根据事先确定的注册资本数额出资组建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人数不得超过50人,必须由创建人共同签订公司协议。一个人创建的公司,由创建人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声明来取代公司协议。成员出资包括货币和/或者非货币两种形式。以劳务和服务形式出资,包括已经提供的劳务和服务,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参与者必须全额认缴出资。每人认缴金额不得少于相当于100欧元的代纳尔(马其顿货币)。认缴金额按照一百的整数表述。每个成员均有权参与公司组建的部分工作。一次认缴可由多人完成。组建公司时必须进行商业注册登记。公司所有数据必须进行商业注册登记。上述数据发生任何变更,成员加入或退出,必须进行商业注册登记。公司成员可以通过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或往来函电的方式来决定解散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由一个或多个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公司拥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管理人员的,所有人员可以成立一个公司管理机构,依据公司协议规定来共同管理公司。公司管理层的人员组成,组织结构,运作和管理资格,以公司协议为准。
符合以下情况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解散:
- 公司协议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 全体成员决议;
- 公司加入另一家公司,并入另一家公司,或分立;
- 公司破产;
- 法庭决定。
· 股份公司 (JSC) 是指公司注册资本平均划分为股份,由股东认购相应份额而成立的公司。股东不对公司的责任负责。组建者是指章程签署人。股份公司的组建形式包括:
- 同时组建——无需将股份进行公开登记,最低股本票面金额为25,000欧元。组建者以书面声明的形式,宣布组建股份公司,并承担股本认缴义务。
- 陆续组建——通过公开邀请认购股份的形式,最低股本票面金额为50.000欧元。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即视为股份公司组建完成。每股股票面值不低于1欧元。授予股票的决定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以2/3多数股东表决权通过。股份情况由股票清册进行登记(股东清册),并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在中央证券库。
符合以下情况的股份公司应解散:
- 组建公司有具体期限的,到期时解散;
- 股东大会至少2/3多数股东表决权通过决议,除非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更大的表决比例和附加条件;
- 根据法庭最终决定,确定公司及公司办理的商业注册手续无效;
- 通过单独分立或接管等方式进行的收购、合并或分立;
- 破产。
· 股份有限合伙公司
股份有限合伙公司是指股本分为若干股份的公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合伙人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人数不得低于三人。
另外,马其顿共和国还存在其他形式的商业组织,例如商人、个体贸易商、外国公司、外国个体贸易商、分支机构(国内或国外)和经济社团。
· 马其顿分公司,子公司或代表办事处——允许外企母公司设立分公司,由外企在马其顿公司担任股东。外企也可以在马其顿共和国设立母公司的外延机构。
各种公司的一般特征
第一,法人公司属于法律实体,必须拥有以股份或股票体现的注册资本。
第二,公司必须以制定书面公司合同或公司章程的形式组建。
第三,政府首次在贸易公司法中规定,自2004年起,允许一种特殊形式的公司,称为预组建公司。预组建公司基本上不属于公司的性质,只处于将来要成立的公司的初步组建阶段。根据上述法律,通过签订公司协议或制定公司章程之后,同时缴纳了不同类型公司的相应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额,即视为预组建公司已成立。完成商业注册登记手续之后,预组建公司终止,之前预组建公司假定的权利和责任,变成正式贸易公司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公司可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一个或多个子公司-分公司,以便于在总部的范围以外,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贸易活动。分公司不属于独立的法律实体,归入母公司的商业注册档案。
国内国外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组建贸易公司。
贸易公司必须提交一份声明,说明与公司正当组建有关的活动,证明公司组建符合法律规定,商业登记处录入的公司组建信息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未能向商业登记处提交上述声明的,商业登记处将拒绝受理注册申请。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常见共同特征:资本的内涵——包括货币,权利,货物,非财务出资及其估价,利润参与分配,在官方杂志公布注册情况,通知合伙人和股东,以友好的方式或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有管辖权的法庭对股东权益的保护,马其顿共和国民事法庭对法人公司合同或公司章程条款的合法性进行评判等。
在贸易公司拥有股权的途径包括:
· 股票
· 股份
贸易公司的组建途径包括:
· 公开认购股票;
· 不公开注册。
公司成立声明、公司合同或章程中规定的地点和地址为公司总部地址。贸易账簿属于强制性商业记录(商业账簿),由公司和永久独立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分别维护。个体贸易商,以及外企的子公司,在财政年度末编制年度会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年度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损益表和收益表,权益变动表,现金流动表,会计政策,以及根据国际财会标准编制的其他附注。马其顿共和国是一个最注重法律,最大程度利用商业法资源的国家。基础法律为公司法,于1996年6月首次颁布,截止到2004年已经过18次修订。2004年4月,实施了一项与公司有关的新法律,并于2005年修订。马其顿共和国的商法典的编制参考了法国贸易法典和德国商法典,基本上属于商业领域的“小宪法”。另外,还有一系列与贸易相关的法律,例如,2004年颁布的贸易法,2003年颁布的国外商业经营法,税法,银行法,海关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决议,规则,规定和指导意见),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法律条款的内容。
商业注册
商业注册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包含所有相关注册事项的公开记录。根据贸易公司法,商业注册定义为一种公开记录,规定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均可通过网页,或本人当面获取一个公司或独资企业的数据,以便于确定是否继续交易。例如,一个法律实体的成立时间、公司主体事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管理机构成员(管理人员)及其资质。上述数据永久存储。
国外投资人的优势:
- 进入马其顿共和国市场时,行政管理方面的壁垒较少;
- 通过投资公司经营情况发布系统,获取完整信息;
- 有可能通过原注册处(欧洲商业注册处),获取潜在合伙人的身份认证数据。
注册手续
为了使决议或登记等行为具有合法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遵循商业注册处规定的注册手续。
商业注册时的登记手续,不属于诉讼手续,除非法律中另有规定。每个公司必须办理录入手续,并自行承担费用。
商业注册时需要登记那些事项?
办理手续时,首先提交一份由被授权申请人签字的表格/申请表,开始申请注册。申请表被受理之后,注册中心开始审查申请表的提交方式是否正当、及时、提交者是否是被授权人。如果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备案,含有法律所要求的内容,且由被授权人签字的表格,即视为完成备案和提交表格。在上述接受表格当日,完成商业注册登记。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可以申诉。商业注册时录入的数据属于公开数据。在商业注册处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以一站式服务系统规定的行政管理手续为准。
国外贸易公司,国外个体贸易商,国外子公司和代表办事处
公司组建人,可以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外国公民,或者由国内企业和外国实体混合组成的法人。马其顿共和国境内的国外公司和国外个体贸易商,享受国内公司和独资企业的相同待遇。
对于分公司经营过程中招致的义务,外企或外国独资企业必须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全部责任。
外国公民可以按照与马其顿共和国公民相同的方式和条件认购股份,除非法律另有不同规定。拥有外国股份的公司,与不含外国股份的公司拥有相同的权利和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法律法规不会剥夺外国公民通过向公司出资而获得的权利。对于分配给外国公民部分或全部股份,其有权获得的相应的公司利润,并可自由转让给国外,无需任何审批手续,在收到该人指令时即可转让,币种与原出资币种相同,前提是相关公司根据法定条件拥有充足的处置资金。
公司注册手续
满足一定要求的国外投资人可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快速方便的组建公司,获取效益。而且,在公司组建和纳税方面,外国公司也可享受国内公司相同的待遇,获取效益。公司注册手续非常便捷,只需一个星期。
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必须遵守以下步骤:
第一步,在马其顿共和国组建公司时,选择三个公司名称,通过有效性审查之后,申请人选取并保留其中的一个名称。
第二步,组建形式备案,必须提供控股结构和“业务”活动等方面的数据。同时还必须提供其他相关信息,例如股东地址和职业、董事任命情况、股本交付情况等。根据马其顿公司法,可在公司组建时,或注册登记后一年以内,交付股本。申请人还必须提供身份证明,例如护照副本,身份证或驾驶证,最近的水电费账单,或银行对账单,用于证明居住地址。通过授权书和公证,也可以委任代表来办理。
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必须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公证后,提交给马其顿共和国注册中心。
马其顿公民或外国公民均可在马其顿境内成立公司,但必须有一名董事,和注册办公地点。
马其顿共和国境内组建公司的步骤如下:
- 编制一份公司章程,以授权书的形式签署(根据马其顿法律,任何公证程序,均需提供授权书);
- 编制马其顿共和国境内公司组建文件:签字样式,身份证复件,申请表,符合马其顿公司注册处要求;
- 安排公证程序(在一名马其顿公证人面前,完成公司组建的所有手续);
- 根据要求,提供马其顿共和国境内的注册办公地点;注册办公地点作为马其顿共和国境内的公司总部地址,属于公开信息;
- 开办马其顿共和国境内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司组建完成后,将设立一个股本银行账户,和一个流动资金银行账户;
- 推荐聘用一名马其顿会计,因为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开展新业务时需要会计服务。
马其顿共和国税制
马其顿共和国的标准增值税率为18%,但是某些产品可减税5%。马其顿共和国的企业税率为10%。在马其顿共和国,股利、股息和特许权费的预扣税率为10%,除非根据税务条约优惠减税。
法律风险,风险防范策略和说明
法律风险管理实际上与法律方面的关系非常密切,尤其是公司法。在全球范围内而言,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因下列原因而导致机构受损的风险:
- 瑕疵交易;或者
- 索赔(包括索赔辩护或反索赔),或为机构招致债务或其他损失的其他事项(例如,合同终止带来的影响);或者
- 未能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机构所有的资产(例如,知识产权);或者
- 法律变更。
随着每年处理法律风险越来越多,有意寻求商业合作公司的人们,正面临着在法律领域有许多良好做法,在制定决策和签订合同时帮助预测、防止和管理容易发生的各种致命失误。简而言之,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程序的不确定性导致损失的可能性,例如破产,潜在的法律程序等。
在马其顿共和国成立公司时,必须了解法律知识,共识和技巧。马其顿公司律师可在企业和法律风险方面提供帮助,在以下方面为公司提供保护和防·范措施,例如:
· 公司形式——影响效率,涉及债务。最常见的选择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公司,合伙公司和独资企业。不同公司法律结构的选择,会对税务、债务、所需文件记录等方面产生大相径庭的影响。另外,法律结构决定了管理决策和经营决策的制定方式。首先必须了解每种可选法律结构的优缺点,熟悉所选的法律结构,根据要求及时更新记录和业务文件。在这个方面出现失误,可导致诉讼并产生个人责任;
· 与客户及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确立长期的公司形象。当然,在马其顿律师的帮助下,在合同中制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条款,有助于保护您提供的信息,以及相关权利。合同作为基本协议,决定了贵公司与供应商、合伙人、客户等之间的关系。无论贵公司是起草合同还是简单的履行合同,如果不了解、不理解、不遵守合同条款,都会导致困境,分歧,甚至经济损失。而且,在没有书面条款的情况下,采取“握手成交”的经营方式,会导致违约行为,甚至是高昂的诉讼费用。最佳做法一般会要求所有重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尽管如此,编制不适当的合同,比没有合同的结果可能更为严重。这是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方面:前期在法律方面进行小投资,将来就会获得巨大的回报。即使最亲密的业务关系也会变质。另外,在任何长期合伙关系中,身故,丧失能力等情况变化,几乎无法避免。有计划的开展业务(例如,制定适当的买卖协议),有助于在合伙人身故或丧失能力之后,公司业务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在预见到参股人的目标发生偏离时,是否能够从容的解除业务关系?许多业绩良好的企业均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在这个方面没有预先制定合理的计划。筹集企业资本时,可能会在收取投资人的资金之后,导致投资人遭受在公司所有权或利润等方面的索赔。不遵守国家证券法,将面临巨额罚款,还可能必须返还投资人资金,甚至判刑。涉及复杂证券法的,不是传统的贷款,而是大多数资本筹集活动,了解到这一点时,大多数企业所有人都会感到惊讶。不理解、不遵守这方面的规则,就会给您和贵公司带来严重的困境;
· 与员工签订的合同——确定聘用员工人数,确立合格用人单位的形象。雇佣法的范围非常广,非常复杂,一直处于不断的修订当中。事实上,两种最常见的商务诉讼,就是员工和前员工基于公司违约终止合同和歧视问题提出索赔。必须了解和理解大多数常见的雇佣法风险,编制当前适用的综合员工手册,然后由管理层依法执行;
· 行业规定——遵守行业规定,避免出现法律问题;
· 行业标准——尽管不是强制性的,符合行业标准,可提升公司形象和市场地位;
· 公司内部权力核心——正确建立权力核心,有助于实现公司目标。
适当考虑上述事宜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效率。恰恰相反,是为了在最困难时期发生风险时,确保效率不受限制。目的只有一个——保持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外汇领域的法律风险
大多数金融交易都是通过监管良好的银行系统完成的,但是大量的现金交易都是在银行系统以外进行。马其顿境内的洗钱活动,大多数时候与金融犯罪有关,例如逃税漏税、走私、金融诈骗,保险诈骗、贪污受贿。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活动,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与贩卖军火或贩卖人口有关。转账、结构化活期储蓄、购买房地产和货物,各种以贸易为基础的洗钱手法,以及利用离岸国家注册的法律实体等等,都属于常见的洗钱手法。
马其顿不属于离岸金融中心,银行法不允许在马其顿境内存在空壳银行。不允许使用匿名银行账户或不记名股票。目前尚无证据表明马其顿境内存在其他汇款系统;但是,马其顿不对外汇局和非银行转账代理机构进行严格监管。
马其顿境内的少数自由贸易区(FTZ)负有工业区的职能。外国投资人所拥有的生产设施可以在这里享受自由贸易区的优惠的优惠政策。马其顿政府正在全国范围内出租几个大规模自由贸易区,力求吸引更多的外资。
马其顿属于欧洲反洗钱措施和恐怖主义融资评估专家委员会(MONEYVAL)成员,该委员会是一个反洗钱金融活动特别工作组性质的地方性机构。
马其顿国家货币,(马其顿)代纳尔,在国内可兑换,但是在外汇市场不可兑换。在马其顿官方外汇市场可兑换大多数外国币种。除银行和储蓄所之外,大量的授权外汇局也提供汇兑服务。马其顿共和国国家银行负责经营外汇市场,但是也在平等的基础上参股其他实体。根据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外币储备。对居民购买外币没有任何限制。
马其顿不存在平行的外汇市场,主要是因为代纳尔长期保持稳定。马其顿共和国国家银行以代纳尔与欧元挂钩的方式,成功地保持着较低的通货膨胀率。
大多数酒店和商店可以使用信用卡,越来越多的自助取款机可以使用国际银行卡。大多数国家的银行不兑换代纳尔,所以在离开马其顿之前,最好把不需要的代纳尔兑换成其他币种。兑换时只需通过银行或官方外汇局网点,不需要街头交易商。但是你无法将代纳尔兑换成苏格兰和北爱尔兰银行纸币。
入境马其顿时,携带外币现金金额超过10,000欧元时必须申报。不申报的,在马其顿离境时,可能会导致滞留和没收资金。马其顿全国各地均有自动取款机。
国家外汇调查处
国家外汇调查处,隶属于财政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国家外汇调查处下设两个科室:
· 监督检查分析科
负责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工作:
- 对除已获得许可证的银行,储蓄所和外汇局之外的居民,包括非居民的外汇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 对外汇和外汇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进行监督审查;
- 采取措施停止现行违规违法活动;
- 编制与现行违规违法活动有关的信息,分析和报告;
- 在法案,实施细则和契约的编制过程中,提供修订和修改提案;
- 执行外汇调查处制定的业务草案和报告;
- 配合其他主管部门;
- 制定并执行与其他机构的互动措施;
- 制定行政管理程序决议,和执行决议;
- 对执行行政管理程序决议的下级机构提交的申请提供批复意见;
- 对检查过程中查出的情况,违规违法活动进行分析,监督审查;
- 根据对检查结果进行的分析处理结果,编制分析,信息和报告。
- 针对外汇和外贸法规的执行情况,编制相关手册和说明;
- 发行调查期刊;
- 按照档案签存计划和归档材料分类清单,对调查处编制的所有案例进行存档,并根据现行法律和实施细则对归档材料进行签署。
· 法律事务和外汇轻罪科
负责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工作:
- 对外汇和外汇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进行监督审查;
- 制定行政管理程序的决议,和执行决议,并采取与行政管理程序相关的法律措施;
- 在调查处的合法权限内,针对外汇和外贸业务领域发生的所有不正当行为,编制《启动轻罪程序》申请;
- 在刑事程序中,提出刑事指控,并采取法律措施;
- 针对外汇和外贸法规的特别实施情况,编制相关手册和说明;
- 针对法律范围内外汇和外贸业务中发生的所有不正当行为,执行轻罪程序事项;
- 就不正当交易制裁措施做出决定,并负责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执行;
- 保存调查处轻罪委员会做出的外汇轻罪记录;
- 对已宣布行政处罚或轻罪处罚的法律实体和法律实体负责人,保留相关特殊记录(包括书面记录和电子记录);
- 对行政管理程序或请罪程序中已经做出的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对法律实体和法律实体负责人宣布轻罪制裁措施的收缴执行情况进行记录;
- 收缴处罚的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 通过同声传译和笔译,对马其顿语和阿尔巴尼亚语进行互译;
- 对马其顿共和国境内的阿尔巴尼亚社区成员从事调查处调查范围内的活动过程中的信函及其他申请进行翻译。
在马其顿境内开立银行账户时,国内外实体享受同等待遇。外汇业务必须遵守《外汇业务法》。《外汇业务法》的主要目的如下:
· 监管马其顿居民和非居民的出入境汇款情况;
· 监管外汇。
《外汇法》的内容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规定、实现交易的支付形式规定、关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汇款规定、居民之间使用外币汇款或操作对象为外币支付工具的汇款规定、不属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的国内资金单方汇款规定,以及外汇监管规定。
《外汇法》的内容还包括外汇局的业务规定。国内外个人外币账户和外汇存款储蓄必须遵守《银行法》规定。2010年通过的《国家银行法》,将监督模式从合规管控转变为风险管控,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职权和独立性。《国家银行法》内容包括:
- 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规定,实现交易的支付形式规定、关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汇款规定、居民之间使用外币汇款或操作对象为外币支付工具的汇款规定、不属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的国内资金单方汇款规定;
- 外汇监管规定。
居民应当包括:
- 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拥有主要办公地点的贸易公司,独资企业及其他法律实体,及上述实体的国外代表办事处,不包括国外子公司;
- 在马其顿共和国商业注册处注册的外国公司子公司;
- 外国银行分行;
- 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拥有永久住址,以从事独立的商业活动为职业,根据《贸易公司法》不属于贸易商的自然人;
- 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拥有永久住址,临时住在国外,在国外居住期间持有有效的居住证或工作证的自然人;
- 临时居住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持有居留签证或工作签证有效期不少于六个月的自然人;
-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资助的,马其顿共和国外交官、领事及其他代表官员,以及上述代表机构雇用的公民和直系亲属。
居民定义以外的所有其他个人均属于非居民。
授权银行是指符合《银行法》规定的国际业务条件的银行,国外银行分行及其子公司。证券市场上的授权参与人是指根据证券法获得业务许可证的经纪人事务所和银行。外国支付工具包括指外汇,现金外币,支票,信用证,外币计价的可转换成外币的其他支付工具。外汇是指以外币计算的货币请求权。外币现汇是指向发行该外币的中央银行的货币请求权。支票,信用证,外币计价的可兑换成外币的其他支付工具,是指向出具人的货币请求权。证券是指股份公司和有限合伙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依法操作的投资基金股份、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外国证券证书,以及证券外汇委员会认定为证券的其他金融工具。上述证券可自由转让。
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法,居民之间可采用外国支付工具进行交易,或者进行交易对象本身即为外国支付工具的交易。根据银行法授权,居民可在外汇账户中保存外国支付工具,或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银行存入外币。马其顿国家银行负责制定居民开立外汇账户的程序。在居民之间签订协议时应当适用马其顿代纳尔作为交易货币,外汇及其他国际价值度量职能作为一种价值计算基础。禁止居民之间以外币现汇的形式收付款。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合同向外派居民发放员工薪金,和在国外产生的报销费用。
外国支付工具市场(以下简称为外汇市场)
外国支付工具市场(以下简称为:外汇市场)是指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使用外国支付工具进行的所有买卖交易。授权银行可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进行外国支付工具的买卖交易,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为第三方的利益进行外国支付工具的买卖交易。其他实体,只能与从马其顿共和国国家银行获得相关交易许可的实体之间,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进行外国支付工具的买卖交易。除授权银行及外汇局之外的居民,在外汇市场上购买的外国支付工具应用于国外支付,并在国外支付的基础上出售外国支付工具。自然人居民在市场上买卖的外国支付工具也可用于其他目的。除自然人之外的居民,不得为了开展经营活动而通过外汇局买卖外国支付工具。马其顿共和国国家银行负责制定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买卖外国支付工具的方式和条件。
监督
以下实体,在职权范围内,负责监督《外汇法》及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执行情况:马其顿共和国国家银行,财政部——国家外汇调查处,财政部——海关局,经济部,证券外汇委员会(以下总称为:监督机构)。
根据《外汇法》,任一监督机构提出申请时,所有监督机构必须相互合作,其他监督机构必须根据申请机构在监督过程中的工作需要,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和数据。所有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任何违规行为,且与其他监督机构的工作相关时,必须相互通知。由财政部负责制定监督机构之间的通知方式和程序。
从马其顿共和国国家银行获得业务许可证的授权银行、储蓄所和外汇局,由马其顿共和国国家银行负责直接监督。马其顿共和国国家银行还负责根据《外汇法》发出的通知,对其他居民进行间接监督。对于监督过程中确定的居民违规违法行为,马其顿共和国国家银行必须根据法律采取充分措施。
非法使用外汇
任何人在业务中违反《外汇法》规定,将外汇及其他国际价值度量,在履行居民之间协议的过程中,作为货币使用的,将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法律实体违反本条的,将处以罚款。
法庭将根据刑事条例中规定的条件,宣布禁止犯罪人从事相关职业,活动,或职权。
不正当行为
触犯下列不正当行为的法律实体,居民或非居民将处以与欧元等值的代纳尔罚款:
- 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交易事项完成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在注册中心完成投资注册及后续信息变更的;
- 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交易事项完成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在注册中心完成投资注册及后续信息变更的;
- 违反本法律,将直接投资的股权处置收入和资金,以及清算后剩余资产进行转让的;
- 违反本法律,向国外房地产投资的;
- 未能在本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到注册中心完成国外房地产投资注册,或信息变更的;
- 未能在本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到注册中心完成马其顿共和国境内房地产投资注册,或信息变更的;
- 未能在国外发行或介绍国内证券之前,向证券外汇委员会提交报告的。
通过上述不正当行为,以获取较高财产利益为目的,或导致较高财产损失的,法律实体,居民或非居民将被处以十倍金额的罚款。针对不正当行为,法律实体负责人将处以与欧元等值的代纳尔罚款。以营利的目的做出不正当行为的法律实体,居民或非居民将处以五倍金额的罚款。做出不正当行为的自然人、居民或非居民将被处以与欧元等值的代纳尔罚款。以营利的目的做出不正当行为的自然人、居民或非居民将处以两倍金额的罚款。
第六章 税法领域的法律风险
为了实现持续的经济增长,马其顿希望能够加入欧盟(EU)。马其顿通过采取谨慎的货币政策,保持了经济稳定,这一政策以牺牲利率上涨为代价,将国内货币保持在能够与欧元挂钩的水平。
多年以来,各界政府成功的降低了财政赤字,努力保持较低的通货膨胀率,稳健的代纳尔与欧元挂钩汇率,和较低的利率。尽管通过上述举措,宏观环境得到了稳定的发展,马其顿依然无法成功的实现经济复苏。虽然几年来的增长率比较乐观,但是依然低于预期,低于周边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
2014年6月,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出台了一套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15年1月1日开始生效,但是也适用于2014财年的纳税利润。居民法律实体,在马其顿境内获得经营利润,或在国外产生收益,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马其顿境内永久成立的外国实体,在马其顿境内实现利润后,也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实体根据公司法注册之后,或者在马其顿境内设有办事处的,即视为居民。居民在国内外获得利润时,均需纳税,而非居民只需在马其顿境内从事商业活动获得利润时纳税。根据最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基础,是根据会计标准确定当年实现的利润,然后再调整成当前财政年度的应纳税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年度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可减让税项清单:
- 90%招待费;
- 超出限额的员工差旅费及其他补贴;
- 公司管理层成员超出月度薪酬的任何部分,包括差旅费,超过马其顿全国平均工资50%的部分;
- 超出正常标准的材料短缺费用和材料报废费用;
- 未依据法庭决定而进行核销的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调整;
- 与业务无关的成本;
- 转让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或其他差额。另外,隐藏的利润分配也包括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以内。隐藏的利润分配包括以下情形:
- 向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以低于市场价格提供服务或货物;
- 低于市场利率,向上述人员提供贷款;
- 超出市场价格,从上述人员采购。
公司可以根据适用的会计标准,采用折旧法和折旧率,或正常核减固定资产和库存,不会对税务造成任何影响。另外,在库存估值方法方面也没有任何限制。核减的应收账款一般作为应纳税费处理,但是不包括银行、储蓄所和保险公司依法进行的核减金额。公司为了开展经营活动而收取的贷款利息,可以完全作为扣减项目,前提是不触犯资本弱化规则。根据资本弱化规则,拥有公司至少25%资本的非居民股东(不包括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总贷款金额,在纳税期间,超过其在公司股权中所持股份三倍的,贷款利息不得扣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如果资金转账之后未在相同年度偿付回来,则实质上属于一种贷款,对于这种尚未付清的应收账款,不属于可抵扣费用。本条不适用于主要从事放贷的协会或基金会,根据具体内部章程和计划提供的贷款。
马其顿共和国的企业所得税率1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地纳税人为了发展业务,进行再投资的利润部分,可从当年的纳税基数中进行抵扣。为了符合上述纳税抵扣政策,自使用再投资的利润购买资产之日起,纳税人必须保持资产所有权五年。由于核销或核减的原因,在上一个纳税期间已作为不可抵扣税费处理而收取的应收账款部分,也可以抵扣纳税基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从马其顿公司收取的股利应当从股利获得者的纳税基数中扣除,扣减金额应当按照其从另一纳税人——马其顿共和国居民按照持股比例所获得的股利收入金额进行扣减,前提是进行股利分配的纳税人正常纳税。对于2009财年至2013财年期间实现的累计利润,根据法律规定,应在分配时纳税。
投资和税收优惠
在技术工业开发区注册登记的纳税人,依据《技术和工业开发区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自设立之日起在开发区内从事经营活动10年之内,免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金支付注册法》规定,使用批准设备进行现金支付注册的纳税人,购买十台财务设备之后,根据设备价值金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享受扣减优惠。
为小型公司简化税制
不从事银行业、金融业、保险活动、博彩活动和娱乐活动,仅从事经济活动的公司,上一年度所有来源的总收入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收入金额,免缴企业所得税。另外,公司上一年度的总收入在相关法律规定金额范围的,可根据简化税系统进行注册,根据上一个日历年总收入的1%,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永久设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永久设施是指企业直接或通过独立代理人开展其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的固定地点。更具体地说,根据马其顿共和国的国内法律,永久设施包括管理层所在地、分支机构、工厂、车间、矿山或提炼自然资源的任何其他地点。持续存在六个月以上的建筑物,施工项目或安装项目现场,也构成永久设施。另外,提供服务,包括咨询服务,且服务活动在12个月的期限内超过90天的任何设施,也视为拥有永久设施。
转移定价规则
关联方之间在交易过程中采用的转让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转移定价规则,也适用于关联方之间发放/接收贷款。根据长臂管辖原则,如果税务部门提出要求,公司应提供充分的文件记录和分析结果,确认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条件符合公平独立交易原则。
资本增值:
资本增值视为正常应纳税收入。
结转亏损:
根据法律规定,当年收益表中发生的亏损,调整成不可抵扣费用之后,可计入未来利润账目,期限自实现利润起三年以内。
缴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上一年度纳税财务报表数额,预先计算出当年度每月应当预缴的税金数额。纳税金额除以12,再减去国内零售价格上涨指数。
向外国法律实体付款时缴纳预扣所得税:
国内法律实体、已经登记注册开展经营活动的国内个人,以及在马其顿境内拥有永久设施的外国法律实体和个人,在向外国法律实体支付某种类型的收入时,必须在支付收入的同时,预留税金,向税务部门缴纳预扣税。预扣税率10%,按总收入征收。执行双重课税协议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收到马其顿税务部门签发的清税通知办理。
下列国外应付的收入,必须缴纳预扣税:
- 股利;
- 股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马其顿境内娱乐活动或体育活动收入;
- 管理,咨询,金融服务,研发服务收入;
- 保险或分保费收入;
- 马其顿与外国之间的电信服务收入;
- 马其顿境内不动产租赁收入;
下列收入不需要缴纳预扣税:
- 在马其顿境内拥有永久设施的外国法律实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进行的利润转移;
- 马其顿政府,马其顿国家银行,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马其顿政府代表发放和/或者授予的借贷工具利润收益;
- 在马其顿境内银行存款利息收益;
- 国际金融市场上提供政府证券中介或咨询服务的收益。
规避双重课税
针对国外工作收入,已经在外国纳税的马其顿居民、企业纳税人,有权针对国外已缴企业所得税,申请税收抵扣,但是抵扣金额不得超过《马其顿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金额。马其顿与47个国家签订了双重课税协议:荷兰、法国、意大利、瑞典、丹麦、科索沃、挪威、芬兰、瑞士、匈牙利、克罗地亚、土耳其、南斯拉夫(适用于塞尔维亚和黑山)、波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台湾、俄罗斯、乌克兰、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埃及、阿尔巴尼亚、伊朗、罗马尼亚、白俄罗斯、西班牙、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摩尔多瓦、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爱尔兰、卡塔尔、奥地利、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比利时、摩洛哥、德国、科威特、卢森堡、哈萨克斯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印度、阿塞拜疆、沙特阿拉伯、越南。其中四份协议现已生效(埃及、沙特阿拉伯、越南、比利时)。比利时企业纳税人可享受原南斯拉夫协议的优惠政策。双重课税协议所有优惠政策的适用性,以税务部门规定的清税规程为准。
消费税
《消费税法》的编制依据为欧盟消费税指导意见编号92/12/EEC(包括分别为每一种消费品类型出台的其他近似消费税率指导意见)。在适用于消费税的欧盟指导意见中,只有下列消费品才需要缴纳消费税,包括:
- 矿物油;
- 烟草商品;
- 酒精和酒精饮料;
- 客运车辆。
消费品在下列情况中需要交纳消费税:
- 在马其顿境内生产;
- 出口至其他国家。
消费税征收规定
当消费品在消费品仓库被用于消费,或出库时,征收消费税。但不包括以下情况:在消费品仓库消费的消费品享受免税待遇的,或者根据新规程暂停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消费品仓库中存放的,需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在消费许可证失效时,即视为已放行,开始自由流通,除非在10日内运送至其他消费品仓库。不执行消费税暂停征收规程的消费品,在生产时应缴纳消费税。根据海关规定,消费品进口时,应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是指持有消费许可证的个人或法律实体。对于不执行消费税暂停征收规程的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为生产商。消费品运输至不执行消费税暂停征收规程的地区时,消费税纳税人为消费品发货人,或担保人(运输商、报关员或消费品所有人委托的消费税担保人)。当消费品在收货人手中时,产生消费税的,消费税纳税人为收货人。计算和缴纳消费税的消费期限,为一个日历月。用于以下用途的所有消费品,均免缴消费税:
- 外交使团和领事使团使用;
- 国际组织使用;
- 签约国——北约成员国军队使用;
- 在必要的生产测试中,用作分析样品,或用于科研目的;
- 在客户监督下销毁的;
- 非商业性质的旅客在行李中携带出境的;
- 从国外入境机动车或飞机燃料箱中的矿物油和天然气,且不转卖的;
在下列情况中,矿物油免缴消费税:
- 不用于发动机燃料或加热;
- 用于航空运输,但不包括私人飞机;
- 在燃炉中用于主燃料的添加剂;
- 用于国防公安特种车辆。
在以下情况中,酒精和酒精饮料免缴消费税:
- 用于生产醋;
- 放行到自由流通渠道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完全改性处理;
- 用于生产不适合人类消费的改性酒精产品;
- 用于生产医药;
- 在医院,诊所和药厂用于医疗目的;
- 直接或作为成分用于生产食品半成品;
- 用于生产食品和软饮料香精。
捐赠免税
在马其顿政府与国外捐资人签订的合同规定中通常有这样一个条款,即本捐赠资金不应用于缴纳税金,则为实现该国外捐赠人负责筹资的项目而进口的货物应当免缴消费税。免税程序应当由被授权完成项目的实体——执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办理。采购任何消费品,用于马其顿境内项目的(即,燃料,车辆等),由消费税纳税人在专用纳税账户中缴纳消费税。被授权完成项目的实体必须向财政部提交退税申请。财政部审查通过申请之后,向消费税纳税人退税。
消费税额
消费税额按价格比例确定,或者根据每度量单位(例如公斤,公升,件)确定一个税额。
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依据为房地产所有权,即,土地和建筑物和空中、地下的建筑结构,以及永久性附属建筑结构。房产纳税人为房产所有人。不能明确或无法找到所有人的,房产税纳税人为房产用户。房产税纳税人也可以是根据用益权占有房产的纳税人。房产为多人所有的,每个所有人按所有权比例,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纳税人也可以是国有房地产和市政房地产的用户。由市政部门任命估价师确定房地产价值,作为房产税基数。另外,根据市政部门要求,可由官方估价师确定市场价值。根据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价法,确定市场价值。按比例确定房产税率,范围在0.10% 至 0.20%以内,确定时以房产类型为依据。因此,不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土地,房产税税率会在基础税率的基础上增加三至五倍。通过市政委员会决议,确定税率。斯科普里市议会和市政委员会在确定税率时,必须遵守斯科普里市的法律。与家人共同生活在住宅楼或公寓中的纳税人,在缴纳房产税时,有权只缴纳计算税额的50%。
继承税和赠与税:
继承人或受赠人根据《继承/赠与协议》继承/接受房地产时,以房地产和房地产使用权为依据,分别征收继承税和馈赠税。纳税方式包括现金,债权,证券及其他动产,前提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对上一年的统计结果,继承/赠与的价值高于马其顿国内的平均年薪。在一个日历年内,所有同类赠与的价值计入同一个纳税基数。受赠人接受多份同类赠与,累计超出年度免税额度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包括斯科普里市政府管理部门和其他市级管理部门负责对赠与价值进行记录,然后根据记录,在年底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金额。继承税和赠与税纳税人包括个人和实体——继承应纳税房产的马其顿居民,赠与税纳税人包括在国内外接受馈赠房产的个人和法律实体。继承税和赠与税纳税人还包括在马其顿境内继承或接受赠与房地产和动产的外国个人和非居民法律实体。继承税和赠与税的基数,为产生纳税责任时,继承或作为赠与接受的房产市值,减去相关房产负担的债务和费用。继承税和赠与税的税率按比例计算,根据不同的继承顺序,税率不同。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和赠与接受人免缴继承税或赠与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征税税率2% 至 3%,第三顺序继承人,或与立遗嘱人无关的纳税人,征税税率4% 至 5%。
房地产销售税
在以营利为目的转让房地产所有权,与他人交换房地产,法律实体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以其他方式收购房地产时,应缴纳房地产销售税。纳税人为房地产卖方。只有在销售协议中明确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纳税人为房地产买方。交换房地产时,纳税人为以较高价值交换房地产的一方。根据《遗赠扶养协议》转让房地产所有权的,纳税人为房地产接受人。在破产程序和行政管理程序中销售房地产,在抵押贷款协议项下销售房地产的,纳税人为房地产买方。纳税基数为产生纳税责任时房地产和权益的市值。交换房地产的,纳税基数为所交换房地产的市值差额。在破产程序和行政管理程序中出售房地产的,纳税基数为达成的销售价格。税率按比例计算,在2% 到4%范围以内波动。由斯科普里市政府、斯科普里市政委员会和斯科普里市议会,根据斯科普里市法律,确定税率。分别在签订房地产所有权转让协议、房地产交换协议时,产生纳税责任。根据法庭或其他政府部门决议转让所有权的,于决议生效之日产生纳税责任。转让在建设施所有权的,于在建设施移交给买方之日产生纳税责任。根据遗赠扶养协议转让房地产所有权的,于被赡养人身故时产生纳税责任。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指针对个人在一个日历年内从国内外各种来源获取的总净收入征收的税款,不包括免税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明列项目,免税收入包括与职业有关的费用、奖金、奖学金、损失补偿费、生活抚养费、若干类型的利息等等。应纳税所得额包括下列类型的收入:
- 个人收益——是指纳税人在工作和签约服务中获取的所有收益。个人收入包括工作中获得的工资,薪金及其他补贴,养老金,公司管理层和监理会成员收入,官员、议员和顾问薪金;职业运动员薪金;陪审团成员,法医专家,受托人补贴;马其顿科学艺术学院院士补贴;国内工作中获得的国外薪水;根据短期或临时合同向法律实体和个人提供服务收取的任何个人收益。
- 自雇活动收入——是指个人从以下活动中实现的收入:商业活动,农业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及其他脑力劳动服务,例如医生、律师、公证员、税务顾问、工程师、建筑师、会计等服务。多个人通过联合活动实现收入的,每个人应根据联合活动协议,按照分摊收入承担纳税责任。
- 财产和财产权收入——是指个人通过出租和转租不动产、设备、车辆及其他财产获取的收入。纳税人有权依法从毛利润中扣除25%与出租财产相关的维护管理费用,对于出租带设备住宅和商业房产的,法定扣除率为年毛收入的30%。纳税人能够证明实际产生成本高于法定扣除额的,按实际成本纳税。
- 版权和工业产权收入——是指版权费和工业产权费。根据出版物类型(绘画,科学书籍和专业书籍,文学翻译,音乐、影片等艺术品),纳税人有权依法从毛收入中扣除25% 至 60%。纳税人能够证明实际招致成本高于法定扣除额的,按实际成本纳税。
- 资本收益——是指从下列项目实现的收益:
通过法律实体和个人利润分配实现的股利及其他收入;
向个人和法律实体放贷的利息;
基金或其他证券的利息;
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的利息。对于股利,预征税率为毛收入额的10%,股息税率为股息金额的10%。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发行基金的利息,公共贷款和通知存款的利息,无需纳税。在马其顿成为欧盟成员国之前,定期存款及其他类型的存款免税。
- 资本增值——是指通过出售证券,房地产和资本份额实现的增值,即,出售价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纳税基数为所获资本增值的70%。资本增值的预征税率为10%。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通过出售证券获得的资本增值,免缴个人所得税。出售证券的资本损失自下一年起可冲抵三年内的资本增值。自收购日期起三年后出售不动产获取的资本增值,无需纳税。
- 博彩收益——是指通过博彩及其他有奖活动获取的收入。单次实现收入低于5,000代纳尔免税;高于上述金额的,税率为总收入的10%。
-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类型以外的所有其他个人收入;未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不另行征税的个人收入。纳税基数为毛收入的65%。以实物给付获取的收入,按通用规则纳税。
纳税人:
纳税人为每一个个人——按照全球收入纳税的马其顿居民。纳税人还包括从马其顿国内来源获取收入的非居民个人。在12个月的期限内在马其顿国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或以上的个人,即视为马其顿纳税居民。
纳税基数:
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以纳税期间从国内外以货币,证券,实物或任何其他形式获取的全部收入总额,减去以下项目:
· 强制性社会保险金;
· 在计算年度个人所得税时,根据相关法律免税金额;
· 根据本法律预计招致的标准成本或实际成本。
从下列项目生成的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 联合国及国际组织颁发的奖励;
· 经济领域中私营部门根据一般集体协议确定的最低额度,向员工提供的差旅补贴,野外工作补贴(食宿)或两地分居补贴,或者,非经济部门根据国家行政管理规定确定的金额,向员工提供的上述补贴;
· 经济领域中私营部门根据一般集体协议确定的最低金额,提供的受灾损失赔偿金,或者,对于非经济领域的员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规定确定的金额,提供的受灾损失赔偿金;
· 作为技术工业开发区用户的纳税人,自开发区内开始经营活动起十年内向员工发放的薪金,无论开发区用户的员工人数多少,自开发区用户根据技术工业开发区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规程,第一个月发放薪金开始计算。
· 寿险和非寿险赔偿保额;
· 公共贷款利息;
·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和当地自治政府部门发放的基金利息;
· 定期存款,交易账户和活期存款利息的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为日历年。
税收鼓励:
属于技术工业开发区注册用户的纳税人,根据技术工业开发区法律规定的规程和条件条款,自开发区内开始经营活动起10年内,向员工发放的薪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活动:
下列销售活动应缴纳马其顿增值税:
· 纳税人在经营活动范围以内,在国内以盈利为目的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
· 进口货物。
逆向征收增值税:
对于应缴纳增值税的国外进口货物和服务,供应商无马其顿纳税责任的,由货物/服务接收人负责计算和支付马其顿增值税。在注册增值税时,货物/服务接收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同一增值税期间,申请退税。
另外,应缴纳增值税的项目还包括:
· 施工工程,包括全部或部分重建工程和拆除工程,维护工程,根据与施工工程相关的法律规定,需方为投资商,供方为承包商的,以及需方为承包商,供方为分包商的;
· 以下材料供应:二手材、不能在原条件下继续使用的二手材料、废物、工业和非工业废料、回收利用废料和半加工废物。
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在马其顿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实体或个人。
在下列情况中,纳税人必须注册增值税:
- 日历年内应纳税总销售额超过1,000,000代纳尔;或者
- 开始经营活动时预计应纳税销售额超过1,000,000代纳尔。每个日历年年初,小型经营实体可自行选择是否注册增值税。选择规避增值税系统的,将作为最终消费者纳税,并无权申请退税。
增值税基数
国内销售增值税基数:增值税基数为销售活动中已收或应收总额(货币,货物,服务及其他收益),再加上:
· 税款(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费用,捐资及其他收费;
· 包装,运输和保险费用,收货人或被服务人应付的佣金及其他费用;
· 与销售/提供货物或服务价格直接相关的补贴。
进口货物增值税基数:进口货物增值税基数,以根据海关规定确定的进口货物价值,加上以下金额:
· 关税,税费(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费用及其他进口税金;
· 相关费用,包括从首次交货至国内目的地的佣金,包装费用,运输和保险费用;
特殊类型的增值税基数:特殊类型的增值税基数如下:
· 对于寄存仓库供货,按购买价格计算,无购买价格的,按供货时的成本价格计算;
· 对于版权,专利权,许可权,商标权和类似权利转让和出让,按提供的服务成本计算;
· 对于全部或部分供货或服务已包含在其他供货或服务当中的,按收货或接受服务的市价计算;
· 对于以拍卖的形式提供的货物,按达成的最终价格计算;对于二手货物,包括二手机动车辆,艺术品,收藏品和古董,向纳税人交货时无需纳税的,按购买价格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差价计算;
· 根据法律,向用人单位借调临时机构员工的服务费(佣金)。在应纳税货物,服务和进口的增值税基数的基础之上,按照增值税率比例,计算增值税率。
所有应纳税供应和进口的一般增值税率为18%,不包括享受优惠税率的供应和进口。下列项目享受5%优惠增值税率:
· 人类消费的食品;
· 公共系统供水、城镇排放废水、农用土地治理废水;
· 包含提供饮食的住宿服务:
· 工程完工后五年内首批销售的公寓住宅(截止到2015年)。
· 出版物,不包括主要用于广告目的的出版物,和含有色情内容的出版物;
· 用于种植农作物的种子和播种材料;
· 肥料;
· 植物保护材料;
· 农用塑料膜;
· 农用机械;
· 医药和医疗器械;
· 计算机和计算机软件(马其顿正式加入欧盟之前)
· 太阳能系统和零部件;
· 个人旅行和随身携带的行李;
· 公共卫生服务和废物管理服务;
· 家畜,家畜饲料,家畜添加剂;
· 婴儿用品:婴儿床、婴儿车、婴儿交通运输工具、充气欢乐儿童堡、汽车安全座椅、浴盆、哺乳器、安抚奶嘴、奶瓶和尿布;
· 学校用品:书包(背包)、笔记本、铅笔、钢笔、数据块、学生用书、彩色铅笔、尺子、圆规、橡皮泥、铅笔刀、橡皮和涂改液。
增值税免税待遇
增值税免税待遇:某些销售途径的供应,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供应商缴纳增值税后,有权申请退税,例如:
· 食品出口;
· 国内向自由贸易区,海关区或保税仓库运输或发送食物,但是不得用于最终消费,货物价值不得超过1,000欧元;
· 与进出口和过境有关的服务;
· 对马其顿暂时进口的流动货物,进行完善工作;
· 国际民航客运;
· 销售,维护和租用飞机用于国际航空;
· 为国际航空飞机提供服务;
· 向马其顿国家银行出售黄金;
· 与上述销售活动相关的中介活动。
下列销售活动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是供应商缴纳增值税后,无权申请退税,包括:
· 出售住宅楼和公寓,不包括项目完工后5年内首次出售;
· 租赁公寓,用于住宅目的;
· 马其顿邮政局的邮政服务;
· 银行业和金融业交易;
· 保险和分保服务;
· 博彩业和娱乐业;
· 文化机构提供的服务;
· 社会福利保障机构提供的服务;
· 青少年机构提供的服务;
· 教育服务;
· 广播电视台提供的服务;
· 国际客运(不包括航空);
· 医疗保健服务;
· 转送病患,销售人体器官,血液和母乳;
· 殡葬服务。
进口增值税免税待遇。
《增值税法》也规定了马其顿进口货物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的具体情况,包括:
· 在马其顿共和国海关,根据海关过境规程,转运货物;
· 运输货物至自由贸易区或免费仓库;
· 根据海关规定,延期付款制度规定,海关进口货物改进规程或清关规程,存放货物;
· 第一次进口条件相同的再进口货物;
· 外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根据办公需求,和外交人员个人需求进口的货物;
· 国际组织进口货物;
· 用于贸易会,贸易博览会或类似活动的展览品;
· 用于检查,研究,分析或测试的进口货物;
· 根据海关规定的条件条款,完全免除关税的暂时性进口货物;
· 根据马其顿政府与外方达成的协议,由国外捐资人筹集项目资金所需的货物。
产生增值税纳税责任的时间
销售货物时产生增值税纳税责任。销售活动涉及货物装运的,货物装运时产生增值税纳税责任。销售活动涉及分期付款的,货物分期付款完成时产生增值税纳税责任。对于服务,服务完成时产生增值税纳税责任。在上述时间之前完成付款的,收款时产生增值税纳税责任。对于进口货物,缴纳关税时,和其他进口税费到期时,或进口货物入境马其顿时,产生增值税纳税责任,不包括免除关税的货物。
增值税退税额度
增值税退税额度,是指在某一具体增值税期间,供货时应缴增值税中的减让金额。增值税退税额度,主要涉及由其他纳税人向相关纳税人提供服务或供应货物时,以及货物进口时交纳的增值税。完全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权获得增值税退税额度:
• 纳税人将供应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用于自营业务活动;
• 纳税人拥有供应商出具的发票,发票符合增值税法或报关要求,且正确记入会计记录。
以下购买活动无权申请增值税退税:
• 采购或进口的货物和服务,用于免缴增值税的销售活动;
• 采购,生产和进口自行车,4轮以下机动车辆,轿车及相关使用服务;
• 代表费用;
• 客运费用;
• 采购或进口冰箱,音像电器,地毯和艺术品,用于办公设备;
• 酒店或其他类型的食宿费用。
增值税纳税期间,增值税计算,提交增值税退税申请,增值税缴税和退税:
每日历年应纳增值税总供应额超过2500万代纳尔,纳税人应每月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每日历年应纳增值税总供应额低于上述金额的,纳税人应每季度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对于自愿注册的纳税人,增值税期间为日历季度。相关增值税纳税期间到期后25日以内,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并提交增值税退税申请。供应内容不正确或不完整的,对于相应纳税期间内具体退税金额中的税额和进项税额,纳税人必须更正并重新提交退税申请。更正和重新提交退税申请的最晚期限,为更正申请后第二年2月28日。差额低于申报税额1%的,可在最后一次提交退税申请时进行更正。缴纳关税时同时缴纳进口增值税。享受增值税退税待遇的纳税人,可申请增值税退税,或申请抵扣以后的增值税。根据法律规定,税务部门应在纳税人提交增值税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增值税退税。但是,实际上税务部门一般在2-3个月内完成退税。为了纳税人的利益,税务部门每延期退税一日,应支付0.03% 罚金。
特殊实体增值税退税:
对于在马其顿境内不拥有总部或永久设施,在国内也不从事任何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活动的纳税人,可根据纳税人申请,于纳税人在马其顿境内进行采购时进行增值税退税。非营利性组织有权为以下活动申请增值税退税:销售和进口货物,用于人道主义救援,慈善事业或教育事业。对于外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根据国内办公需求采购的货物或使用的服务,发票金额不超过5,000代纳尔(含增值税),可申请增值税退税。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成员有权为以下活动申请增值税退税:供应商根据国际协议规定的条件和限制,向国际组织及其成员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
第七章 土地法领域的法律风险
根据与所有权及其他物权有关的法律规定,非居民是指不具备马其顿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自然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非居民法律机构是指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外拥有注册办公地点的任何法律实体,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在马其顿与欧盟签订的《稳定与联系协议》失效之前,居民不得投资国外房地产。上述协议期满之后,所有投资国外房地产的居民,必须在获得房地产收购法律依据后60(六十)日内,向马其顿注册中心提交投资和所有后续变更报告。
马其顿注册中心负责在登记簿上登记房地产投资情况及其所有后续的变更情况,以及居民在国外投资房地产情况,然后签发适当的证明。
属于马其顿共和国境内外国公司子公司的非居民,根据特殊法律或有效国际协议规定的条件,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购买房地产的,必须在获得国内房地产购买法律依据之日起60(六十)日内,向马其顿共和国注册中心提交房地产投资资金和所有后续变更报告。
马其顿注册中心负责在《马其顿共和国非居民投资房地产登记簿》上,登记房地产投资资金,和所有后续的投资变更情况,并签发适当的证明。
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官方杂志》第51/03期发布的《外汇交易法修正案》,截止到2003年8月8日,在国内外投资房地产的所有居民和非居民,必须到注册中心登记投资情况。发布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对国内非居民和国外居民所有房地产投资价值进行记录,无论投资时《外汇交易法》是否生效。
注册登记时分别按规定填写表格:PHP – 国外居民投资房地产登记表,RNN – 国内非居民投资房地产登记表。
填写登记表时,居民和非居民必须提交证明原件,或公证复件。
在注册中心进行登记时所需证明文件:非居民在国内投资房地产的有效房契,居民投资国外房地产的有效房契——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的相关机构签发的证明。
购买房地产的法律依据:公证的购买协议;通过交易支付渠道完成转账的证明;居民,非居民或被授权人的身份证;证明被授权人代表居民或非居民进行投资的公证授权书;税务部门确定房产价值的决议——房产估值(仅在房产价值未知的情况下)。
《所有权和其他产权法》修正案(马其顿共和国官方杂志第18/2001, 92/2008, 139/2009和 35/2010期),规定了马其顿境内非居民的房地产所有权事宜。
在以下情况中,马其顿共和国境内非居民获得房地产所有权:通过继承获得房地产所有权;拥有公寓,住宅楼和商业房产;拥有土地产权;拥有农业土地产权。
根据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法,在马其顿共和国投资房地产的非居民分为两种:
· 来自欧盟成员国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非居民;
· 欧盟成员国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外的非居民。
马其顿注册中心价目表,规定了国外居民和国内非居民办理房地产投资登记手续时应交的录入、修改、删除费用。
办理房地产投资手续时的常见问题和不利因素:
· 双重国籍者申报房产投资
一般在《外汇交易法》生效之前,投资房地产的时候会出现这个问题——旧风险。正在购买房产的人属于马其顿共和国居民,同时正在办理移民,拥有马其顿和外国双重国籍。双重国籍者在国内销售房产,根据公证法和购买协议通过国外银行转账时,必须注册登记非居民身份,国外护照和国外居住地址。否则,假冒马其顿居民的,凭马其顿护照和居住地址无法完成注册登记,注册中心拒绝签发证书,由于未经注册中心确认,银行也无法向国外转账。
· 在国外永久居留的马其顿公民申报房产投资
在这种情况下,提交永久居留许可证,证明该人为非居民。
· 《外汇交易法》实施后申报房产投资
新投资。申报投资时,非居民必须按照第518条规定的表格743,提交银行证明——非居民房产投资。
· 原南斯拉夫共和国法律实体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注册房地产投资
是指属于南斯拉夫居民的法律实体进行国外投资,在马其顿国内属于非居民投资。注册中心不负责对此类投资进行注册登记。
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实现这种产权时,适用的法律规定包括《所有权和其他产权法》、《房地产地籍法》、《农业土地法》、《建筑用地法》等等。另外,《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特别规定了,所有权属于不可侵犯的权利。
马其顿共和国宪法
马其顿共和国宪法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合法保护财产、保障产权和继承权。明确了所有权属于产生权利和责任的范畴,也就是说,所有权不仅是公民权益,同时也代表社会权益。根据宪法规定,所有权必须同时服务于个人和服务于社会。产权不可侵犯。任何人均不得剥夺或限制他人财产,以及财产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方可限制产权:在马其顿共和国,只有合法的公共利益方可限制产权。但是,在对财产进行限制或没收时,即另一种形式的剥夺所有权时,必须确保所有人能够生存,或对其生活条件提供补偿,根据宪法规定,补偿必须公平合理,不得低于市价。根据宪法,在没收财产时,一方面,所有权人获得的补偿利益与其社会投资回报不成比例,但在另一方面,通过各种制度和客观估价为所有权人提供了保护。
外国公民权利
在马其顿共和国的宪法体系和社会经济关系体系中,尤其是所有权结构体系中,外国公民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获得所有权。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市场经济开放和资本自由流通,即,取消了外国公民在国内投资的限制。外国自然人和法律实体与国内公民一样,均可获得动产所有权。外国自然人的国籍不属于欧盟成员国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以下简称为:OECD)的,可根据互惠原则,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通过继承,获得不动产所有权,待遇与马其顿公民相同,除非国际协议另有规定。外国自然人,如果是欧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公民,则可依据遗嘱,通过继承的方式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获得不动产所有权。外国法律实体可根据互惠原则,依据遗嘱,通过继承的方式,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获得房地产所有权。
在欧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定居的外国自然人和合法公民,可根据与马其顿公民相同的条件,在马其顿共和国获得公寓、住宅和办公用房所有权、财产权和长期租赁土地所有权。
在欧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外国家定居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可根据与马其顿公民相同的互惠原则,在马其顿共和国获得公寓、住宅和办公用房所有权、财产权和长期租赁土地所有权。
不允许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获得马其顿共和国农业土地所有权。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可根据农林水利部和财政部的指导意见,经司法部批准,根据互惠原则,在马其顿共和国获得农业土地长期租赁权。
除法律禁止的范围以外,允许外国投资人在所有工商业部门进行直接投资。在军火和毒品生产方面进行投资,须经政府批准。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投资人,在银行业、金融服务和保险业等部门进行投资,必须符合许可要求。
国外投资的形式包括货币、设备或原材料。根据法律,国外投资人有权在资产收归国有时收回全部投资价值,但本条不适用于国内投资人。
土地注册
根据1947年7月14日在《马其顿人民共和国官方杂志》第25/1947期刊登的《马其顿人民共和国政府决议》,马其顿人民共和国土地测绘局正式成立。
1967年,根据马其顿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决议,土地测绘局更名为共和国土地测绘局,属于独立的国家政府部门。
1977年,为了推动行政管理和贯彻执行方面的力度和效率,根据执行委员会决议,对共和国土地测绘局进行了重组,大多数工作人员被分配到了新组建的土地测绘和摄影测绘研究院。
1989年,根据马其顿社会主义共和国执行委员会决议,土地测绘和摄影测绘研究院重新并入共和国土地测绘局,负责管理和调整土地测绘工作。同时,根据上述决议,共有30个市级(地方)地籍局划入共和国土地测绘局归管,或升级为国家级部门。
2002年,根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运行法》,共和国土地测绘局更名为国家土地测绘研究院,继续执行相关法律职能。
2005年,根据对《地籍法》和房地产权注册登记规定作出的相关调整,制定了制定了私人地籍办理手续,增加了落实(实地)土地测绘方面的工作,并成立了相应的管理部门。
2008年,根据《房地产地籍法》,即根据2008年5月6日通过的33-2022号国家政府任命房地产地籍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决议,国家土地测绘研究院继续执行原房地产地籍局的职能。
房地产地籍局的组织机构
房地产地籍局(AREC)的管理委员会,共有五名委员,分别代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环境物资规划部和农林水利部。委员任期五年,由国家政府任命和罢免,不能连任。
房地产地籍局的职能:
- 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有效,有序,开放,尽职尽责,及时的完成工作,履行职能;
- 独立全权负责相关工作和职能;
- 承担个人和集体责任,完成任何工作所需的委托任务;
- 根据具体任务合理分配工作量,监督落实情况;
- 培养和促进团队意识;
- 制定和促进“培养专业人员”战略;
- 采用现代的工作方法;
- 服务于公民和法人;
- 在房地产地籍局内部组织形式,与国内外其他组织机构合作过程中,以及在根据公民需求和法律规定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实现协同效果。
房地产地籍簿属于公开注册簿,记录房地产所有权及其他产权、房地产数据以及需要依法注册登记的其他权利和信息。
注册登记房地产地籍簿的手续
房地产地籍局负责房地产权系统注册、房产权零散注册、房地产地籍局成立之后尚未注册的房地产权的注册,以及对登记注册的土地地籍进行数据转换。房地产地籍簿上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所有权、所有权的派生形式(共同所有权和联合所有权)、其他物权(地役权,抵押权——抵押贷款权、物产权利负担、土地依法长期租赁权)、租赁权、信托抵押贷款权以及需要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权利和信息。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法规定了相邻权;属于部分所有权的共同所有权和优先购买权;通过联姻、非婚同居、继承、家庭共有及其他法定情形而产生的共同共有权;共管式公寓所有权,即公寓楼中的单元房所有权。
所有权获取申请
在马其顿境内获取所有权,必须根据法律规定,通过继承和国家主管部门决定等形式,办理法律手续:
·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原始取得所有权:在单独或混合建筑用地上新建房屋、无主财产的维护和分离、先占、添附、河床积累、人工造岛、以及其他法定情形。根据法定的房产权获取规定,必须以法定的形式,可以从原所有权人处继受取得所有权。
· 立遗嘱人身故,开始继承房产时,即视为通过继承获得了物权,除非法律另有其他规定 。
· 根据遗嘱中的最终决定,继承人有权在注册处申请注册房地产所有权。
· 根据法庭或其他主管部门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具体情况获取所有权。
· 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也不能从法庭决定或其他主管部门最终决定得出推论的话,则所有权自法庭决定或其他主管部门最终决定作出之时获得。
· 根据法庭或其他主管部门决定,有权申请房地产所有权公开登记的自然人或法人,将被授予房地产的所有权。
产权保护
主要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保护产权,但是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例如,在适当的注册处注册登记房地产,等等。在马其顿共和国的法律体制中,提起产权诉讼,要求正常监管,涉及多项法律。其中主要来自于《所有权及其他产权法》(以下简称为ZSDSP)的规定,包括下列内容:
· 要求返还物品的权利;
· 推定所有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 提起侵犯所有权诉讼的权利;
· 申请保护共同所有权或联合所有权的权利;
· 提交申报的权利;
· 担保投诉的权利。
有关是否有权提交财产索赔的规定,还包括《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LPP),其中统一规定:提出法律诉讼和进行评估,主要是出于干预的目的。
根据刑事程序中的产权保护规定,可依法提出返还财产申请,主要依据的法律为《所有权及其他物权法》(ZSDSP),允许行使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共同所有权、联合所有权,只有在财产被剥夺的情况下,不允许行使上述权利。
所有上述法律诉讼,都属于小诉讼,因为需要在纠纷当中,证明诉讼人是否对争议标的拥有相关物权。
建筑法
根据本法律及其他法律规定,建筑用地的所有权人包括马其顿共和国,斯科普里市政府,斯科普里市各个政府部门,国内外自然人和法人。
长期租赁权
为了国内外个人和法律实体的利益,允许通过长期租赁的方式获得建筑用地。租赁期限最短5年,最长99年。
短期租赁权
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国内外自然人和法律实体的利益,对于马其顿共和国国有建筑用地,允许提供短期租赁权,租赁期限最长五年。根据建筑法,建筑临时结构之后,允许建筑用地提供短期租赁权。
对外国产权的执行
未经政府根据司法部的建议做出决定之前,不得对马其顿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产权进行执行,除非相关国家已明确同意履行。
举例说明:
第八章 劳动和雇佣领域的法律风险
马其顿共和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在二战期间南斯拉夫王国的框架以内发展起来的。南斯拉夫的每一个州,根据不同的司法体制,都有独立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马其顿主要采用旧土耳其帝国和保加利亚的法律制度。独立之后,马其顿共和国的法律制度非常混乱,在劳动关系方面存在太多的法律和法令,从1974年的南斯拉夫宪法,1979年的基本就业权利法 (ZOPRO),到1990年共和国劳动法的 (LLR)。1993年出台的《劳动法适用法》(劳动法),从实际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劳动关系和适用这些劳动关系的法律条例太多的问题,提出采用一套法律来规范劳动关系问题,以及现有法规与国家宪法之间的协调问题。2005年出台的新《劳动法》(劳动法),标志着马其顿共和国在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现代劳动法时期。新劳动法的主要特点,就是采用欧洲法律体系,统一协调了劳动关系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
雇佣的法律机制
雇佣是一个通过采取和实施多种行为,实现预期目的的过程,这些过程及其延伸共同构成了建立雇佣关系的法律机制。这种法律机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其中,用人单位需要完成的行为包括:
- 提供某个岗位需要新工人的工作需求;
- 公开宣告岗位空缺,或公开宣告新员工需求;
- 履行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应满足的条件;
- 选择候选人,确定所选员工;
- 雇佣开始,让新员工上岗就业。
必须完成上述所有步骤,否则会影响雇佣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会对有权受到充分保护的员工造成侵权。
公告某个岗位的工作需求,包括以下途径:
- 在印刷或电子形式的日报或其他媒体上公开发布广告,并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费用;
- 根据法律免费通过劳动管理部门进行公告;
- 由劳动管理部门根据再就业指引系统在失业人员记录中协调解决;
- 根据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支付费用,在马其顿共和国劳动局电子系统中发布通知。
用人单位可以自由独立的选择候选人。公开发布岗位需求的目的,是为了在平等条件下最大限度的为所有市民提供就业机会。公开发布信息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本条法定义务,将构成故意犯罪。用人单位必须在公开通知中说明下列事项:
- 职位;
- 求职条件;
- 每日和每周的上下班时间;
- 工作时间安排,招聘岗位的净薪水金额,或最高金额和最低金额;
- 申请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 候选人选择期限,用人单位详细信息。
除非对性别有要求的特定岗位,雇佣要求不分男女。
被雇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达到一定的年龄,身体健康。在马其顿,最低就业年龄为15岁。根据医学研究,人在15随时体力脑力开始成熟,从事工作不会造成负面影响。雇佣15岁以下人员,违反马其顿劳动法,雇佣合同无效。相关岗位的招聘条件,即用人单位要求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用人单位章程,例如专业基础、特殊知识技能、工作经验等等。
外国公民或者无公民身份的个人,符合具体招聘条件及与雇佣外国人有关的其他特殊法律规定的,也可签订雇佣合同。但是上述人员必须提前获得马其顿共和国长期居住或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被雇佣人员不符合一般要求或特殊要求的,被雇佣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建立相关雇佣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因这种不正当行为而遭受处罚和各种罚款,接受处罚和罚款的对象包括:法律实体或自然人、用人单位负责人或用人单位相关责任人。由于就业原因在马其顿共和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向马其顿劳动局申请签发工作许可证,包括:个人工作许可证、就业许可证和工作许可证。
办理个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手续时,首先向马其顿共和国驻相关国家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准予签发工作许可证的决定,所需文件包括:
· 申请个人工作许可证:
- 完整填写表格RD 1/3;
- 外国人身份证明文件;
- 在马其顿共和国注册登记法律实体的证明文件;
- 商业计划;
- 公司现状,六个月以内;
- 完整填写马其顿共和国境内临时居住许可证签发/延期申请书;
- 医疗保险证明(必须由法院翻译人员将原件翻译成马其顿语);
- 外国人本国签发的良好行为证明(必须由法院翻译人员将原件翻译成马其顿语);
· 申请工作许可证:
- 完整填写表格RD - 3/1;
- 外国人身份证明文件;
- 已在马其顿共和国注册经营活动的当事人签署的服务合同(必须由法院翻译人员对原件翻译成马其顿语);
- 完成工作的时间表;
- 签约方注册登记证明;
-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内未违反《外国人劳动就业法》,未被判刑声明。
- 在预制表格中列出上岗员工名单;
- 完整填写马其顿共和国境内临时居住许可证签发/延期申请书;
- 医疗保险证明(必须由法院翻译人员对原件翻译成马其顿语);
- 外国人本国签发的良好行为证明(必须由法院翻译人员对原件翻译成马其顿语);
· 办理就业许可证手续,就是向马其顿共和国劳动局申请获得关于就业的许可,所需文件包括:
- 完整填写表格RD - 2/1;
- 注册登记的证明,或者在马其顿共和国注册中心注册登记记录;
- 当地劳动局书面通知,注明已缴款时间未超过30日;
- 说明需要雇佣外国人的理由;
- 用人单位在提出申请的前三年内未违反《外国人劳动就业法》,未被判刑声明。
- 马其顿共和国注册中心签发的前一年良好业绩(偿付能力)证明;
- 税务部门签发的完税证明;
- 用人单位与当事人签订的雇佣合同,一式四份;
- 用人费用标准确认书;
- 完整填写马其顿共和国境内临时居住许可证签发/延期申请书;
- 医疗保险证明(必须由法院翻译人员对原件翻译成马其顿语);
- 外国人本国签发的良好行为证明(必须由法院翻译人员对原件翻译成马其顿语);
- 外国人身份证明文件;
- 适当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资质证明(必须由法院翻译人员对原件翻译成马其顿语);
- 马其顿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符合具体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
- 需要使用马其顿语的工作,提供马其顿语能力证明。
公开招聘通知到期后开始选择候选人。由用人单位,主管单位,或有权限的员工负责选定允许上岗的候选人。用人单位必须在签订雇佣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选择结果通知选定的候选人,并将候选人提交的符合工作要求的所有证明文件,返还候选人。
雇佣关系的依据为雇佣合同。雇佣合同的内容包括:
- 双方信息、住址或办公地点;
- 生效日期;
- 员工签订雇佣合同项下的职位名称或工作类型,并简单介绍雇佣合同项下的工作内容;
- 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根据法律要求,将风险作业、特殊专业资质、技能或特殊医务监督要求通知员工,说明相关工作在法律法规方面的具体风险;
- 工作地点。未明确工作地点的,视为在用人单位总部工作;
- 雇佣期限,约定的具体时间;
- 说明是否全职雇佣或兼职雇佣;
- 说明每日或每周固定工作时间,和工作时间的安排情况;
- 说明根据法律,集体合同和雇佣合同为员工提供的薪水金额;
- 说明根据法律和集体协议向员工提供的其他福利内容;
- 说明年假安排,或年假的确定方式,以及用人单位关于员工应遵守的一般行为规范;
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员工可提出修订雇佣合同。采用雇佣协议附件的形式,修订雇佣合同。
劳动法还对政府部门、当地自治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组织、其他法律实体和自然人雇用员工的情况进行规范,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劳动法也适用于来自欧盟成员国和非欧盟成员国用人单位,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根据雇佣合同与员工确立的劳动关系。根据外国法律临时派遣员工到马其顿境内工作的,在工时、日假、年假、夜班、最短年假、最低工资、职业安全等方面,执行马其顿劳动法的规定。在雇佣过程中,各相关方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在员工上岗前一日,根据特殊规定,提交强制性员工社保(养老金、残废抚恤金、医疗保险和失业津贴)注册/注销证明(马其顿劳动局系统中的电子表格M1 / M2)。提交时可以到马其顿劳动局直接提交,或者以电子的形式提交,同时附上PCD版本,以注册/注销员工名单的形式说明被授权人的授权情况,提供员工姓名和身份证号、雇佣合同编号和签订日期。在员工开始工作之日起三日内,将劳动局计算机信息系统记录中签发的证明或注册证明影印件交给员工。
潜在投资商和用人单位
马其顿国内市场虽然规模较小,发展不快,但是对于潜在投资商来说确实有许多明显的优势:
- 马其顿制定了高度自由的外贸政策,签订了各种双边协议,允许当地厂家自由进入欧盟和其他市场,加强马其顿在生产和出口平台上的竞争优势;
- 马其顿拥有稳定的货币环境,本地区通货膨胀率最低,货币稳定;
- 在马其顿投资可享受非常优惠的纳税环境,全欧洲最低的企业所得税率;另外,马其顿成立了许多投资特区,企业利润税、雇佣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税项可享受长达10年的免税期;
- 马其顿拥有高资质的劳动力市场,全欧洲最具竞争优势的劳动成本;
- 90年代快速完成了几乎所有国企的私有化改制,改制的主要措施,是将企业出售给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大约2000个国企当中,目前未完成私有化改制的企业不到50家。
- 马其顿政府目前正在进行最后一轮私有化改制/公共部门特许经营。在电信部门全部私有化、能源部门部分私有化之后(国家电力公司由奥地利EVN收购),政府有雄心继续完成其他公有能源、交通运输和卫生部门的私有化改制。
工资和薪水
九月的平均月薪为375欧元。由工会和用人单位协会代表参加的社会经济委员会提出指导意见之后,财政部负责根据指导意见,确定马其顿最低年薪水平。2017年最低净薪水165欧元。薪水至少每月计算并支付一次。用人单位在向员工发放薪水时,扣除社保费和个人所得税部分。员工有权根据劳动关系法和相应的集体劳动协议中规定的条件和金额,在下列假期领取薪水补偿金:
- 年假;
- 病假
- 产假;
- 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培训;
- 法律和集体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休和假期
员工有权享受一下公休和假期:
- 每天工作时间30分钟带薪公休;
- 两个连续工作日之间至少休息12小时;
- 每周至少连续休息24小时。在休息期间需要员工工作的,未完成假期按小时计入下一个工作周;
- 一个日历年期间的年假为20至26个工作日;
- 根据相关集体协议中规定的条件条款,直系亲属结婚、身故、参加专业考试或根据用人单位其他要求请假的,享受七天带薪假期。
安排员工参加职业培训的,假期可超过七个工作日。
产假和福利
根据劳动关系法,必须对妇女提供特殊保护。女性员工有权在怀孕、生产和哺乳期间,享受连续九个月的假期,多胞胎的,享受一年假期。根据权威医疗机构的调查结果,女性员工可在生产之前45日请假,但在生产之前28日则必须休假。在产假期间,女性员工有权根据卫生保健条例领取工薪。女性员工有权请产假,有权在产假结束之前复职。产假期间的补偿金等于员工的实际薪酬,但是不得超过马其顿上一年平均净薪水的四倍。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补偿金。
在下列情况中,可根据劳动关系法终止雇佣关系:
- 用人单位与员工达成协议;
- 固定雇佣期限到期;
- 员工身故,或雇主(个人)身故,或用人单位(法律实体)破产或清算;
- 法院判决;
- 用人单位或员工根据明确列举的法律依据,发送终止协议通知。
病假
员工请病假时,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在病假结束后,向用人单位提交合格医生签发的健康证明。不得以批准的病假,作为终止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保险法规定,必须为员工办理强制性医疗保险,被保险人有权在疾病,工伤和职业病期间,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
被保险人还有权在病假期间领取薪水补偿金。
用人单位必须在请病假之日起30日内发放薪水,之后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社保/养老金
根据《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法》规定,必须为所有员工计算并缴纳社保费。2009年颁布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法》修正案,将社保统一纳入了工薪总额系统。
用人单位必须从员工的工薪总额中计算并扣除社保费,转入相应的强制性社保缴费基金账户。目前强制性社保费水平如下:
- 18% - 养老金和残疾保险
- 7.3% - 医疗保险
- 1.2% - 失业保险
- 0.5% - 额外医疗保险
对《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法》做出的修订内容,除社保费最高计算基数之外,于2015年8月全部废除。具体内容如下:社保费最高计算和缴纳基数,从六倍平均工薪总额提高到了十二倍平均工薪总额。国税局(PRO)负责管理和计算强制性社保费的缴纳情况。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向主管国税局提交计算结果,主管国税局通过审批之后,向银行签发承兑申报单,然后由银行根据承兑申报单,缴纳社保费并发放净薪水。
缴纳养老金保险和残废保险后享有的权利包括:
- 领取退休金和残废补偿金;
- 参加职业培训;
- 家庭养老保障;
- 领取工伤和职业病津贴。
缴纳医疗保险后享有权利包括:
- 非因工伤病期间接受医疗保健;
- 因工伤病期间接受医疗保健;
- 因伤病、怀孕和哺乳离职期间领取薪资补偿金;
- 一定的差旅费补偿金。
缴纳失业保险金,于失业后享有的权利包括:
- 领取金钱赔偿;
- 参加就业培训;
- 接受医疗保健;
- 部分失业类型可领取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
- 享受残障人士优惠就业条件。
另外,《养老金和残废保险法》还制定了三级养老金制度,共包括以下三级:
• 一级——强制性国家养老基金;
• 二级——强制性私人养老基金;
• 三级——自愿缴费的私人养老基金。
在第二级养老金制度中,额外支付6%的强制性养老金和残废补偿金,其他部分按照一级养老金制度支付。
根据二级养老金制度,员工可以在两种私人养老基金中选择缴纳一种:新养老基金,或KB第一养老开放基金。
自愿养老金的缴纳,按照自愿养老基金相关规定执行。
终止雇佣关系
根据《劳动关系法》规定,在以下情况中可终止雇佣关系:
- 用人单位与员工达成协议;
- 固定雇佣期限到期;
- 员工身故,或雇主身故(个人),即用人单位(法律实体)破产或清算;
- 法院判决;
- 用人单位或员工根据明确列举的法律依据,发送终止协议通知。
法律风险,风险规避策略和说明
对于企业来说,与员工福利计划相关的成本非常高,而且不断增长。单纯从工薪成本构成的角度来看,目前很多企业认为员工福利属于第五大开支。而在不久的将来,这一方面很有可能会恢复到两位数通货膨胀,预计长期无法缓解,与其他方面的企业管理水平相比,员工福利方面缺乏全局统筹。越来越多的员工(>80%) 开始享受福利计划。企业必须意识到风暴即将来临:员工福利计划成本和相关的金融风险越来越高。员工福利计划方面的通货膨胀率,是其他企业管理领域的3至5倍,为了避免发生这种情况,企业必须更好的了解当前现状,制定最适合具体情况的策略。否则,员工福利计划存在巨大风险,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鉴于一般提供员工福利的目的,是为了拓展企业的人力资源战略,如果对重视和依赖福利的员工不再发放员工福利,则企业战略基本上无法实现。员工会直接选择应聘到能够成功管理和维持员工福利计划的同行竞争企业。每个企业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量身定制一套解决方案。所以必须成立优秀的律师团队,帮助企业预测和规避这一方面的法律风险。
雇佣风险一般来自于以下情况:员工数量有限、能力不足、弄虚作假、企业文化中未能培养风险意识、未能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员工数量有限的原因,在于企业由于员工数量不足,或报销及其他奖励制度无法吸引新员工,造成企业达不到必须的开放程度。员工缺乏一定的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无法完成当前工作,就会造成员工能力不足的情况。再加上缺乏专业培训和个人发展,人力资源问题就会进一步恶化。弄虚作假会导致欺诈行为,例如员工盗窃等等。但是在企业文化中过于注重风险意识的培养,也会对员工造成负面影响。
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制定的《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问题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马其顿境内的用人单位、马其顿公民或外国人,都会面临许多法律风险。对部分风险解读不当、处置不当,就会导致巨额成本,用人单位要想正确解读,适当处置,必须向熟悉劳动法的律师,咨询专业的法律建议。
所以,首先,在选择员工时,不能对候选人或员工存在歧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平等对待求职人员的种族或民族、肤色、性别、年龄、健康状况或残障状况、宗教、政治或其他信仰、工会会员身份、国籍或出身、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性取向或其他个人情况。不得存在性别歧视,必须提供相同的机会,例如:就业,包括升迁、职业培训和专业培训、工作条件、同工同酬、职业社保方案、请假、工时、取消就业合同的条件等等。不歧视女性的范围包括:怀孕、产育和哺乳。员工在诉讼程序中投诉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歧视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所有歧视问题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与员工关系中,第二种法律风险为聚众闹事。21世纪以来,由于许多胆大妄为的员工在获得坚实的证据和理由之后,对用人单位提起诉讼,所以聚众闹事也成为了需要监管的问题。根据今年的司法情况表明,处理案件时都倾向于保护员工的利益,所以这一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马其顿首次严肃对待聚众闹事问题,是在2013年,通过出台一项新法律,避免职场骚扰。根据《劳动法》规定,禁止在职场进行任何形式的心理骚扰,禁止任何个人或团体采取任何负面行为,至少反复采取六次负面行为即视为触犯法律,禁止触犯雇员的个人尊严、个人诚信、声誉和荣誉,导致雇员产生恐惧心理,或采取敌意的、羞辱性或冒犯行为,或最终终止雇佣关系或离职。员工在诉讼程序中投诉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骚扰规定的,由被控在职场进行心理骚扰的个人或群体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您必须通过律师调解,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雇佣合同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也会引起法律诉讼。常见问题包括:求职人员上岗前一天至一小时内,用人单位未能向马其顿劳动局报备强制性社保。未能报备强制性社保的,不允许签订雇佣合同,所以求职人员不能开始上岗工作。用人单位必须为每一个岗位规定具体的工作条件。工作条件包括:固定时间工作、不固定时间的兼职工作、在家办公、季节性工作、实习期、志愿工作和试用期等等。对于上述劳动,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遵守预定规则,否则很容易导致法律诉讼和巨大成本。
另外,还必须遵守有关微小雇佣问题的特别规则,或者实行特别审批和监管的相关管理制度。
引起纠纷的原因还包括与工作安全相关的规定,尤其是直接危害人身健康或生命的活动,无论员工是否接到通知,接受过培训,或是否非常认真对待安全问题,无论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根据与工作健康和安全有关的特殊规定,保护员工的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每一个员工都根据具体的工作特征,在资质和经验方面经过了充分的适当培训。我们需要对具体工作的所有方面进行系统审查,评估风险,确定导致员工受伤或损失的潜在原因。用人单位必须保护和尊重员工的人格和尊严,不允许让任何员工成为任何类型骚扰的牺牲品。用人单位必须根据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的规定,保护员工的个人数据。
在雇佣过程中,员工在竞争性行为中必须遵守保密条款、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竞争条款)。
在公司转让或部分转让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必须对员工权利提供特别保护。属于非法转让的,即使在产权成功转让之后,被转让公司权利义务的受让人,也必须至少在1年期限内,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责任。根据《劳动法》中的上述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通知由员工组成的工会,就转让日期、原因、对员工造成的法律、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影响及其他计划措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也必须通知员工。
终止雇佣合同的,可由员工或用人单位提出,双方达成一致后,终止雇佣合同(原因包括:由于经营问题集体解雇、根据法院判决、由于员工年龄问题确定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等),可以规定通知期限或不规定通知期限。对于容易引起诉讼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规定,必须足够的重视。
容易发生问题和引起诉讼等法律风险的原因还包括:薪酬支付类型、应付薪酬的截止期限、根据相关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等资质确定的薪酬金额、工时、加班、夜班、年假天数和期限、无薪假期,进修教育假、失业保险等等。
第九章 环保领域的法律风险
在环境治理方面,尤其是在环境空气和水文方面,马其顿的优良传统由来已久。目前生态环境、废物、土壤和噪音治理尚处于初级阶段。主要的治理部门包括:环境和物资规划部 (MEPP)、水文气象局 (HMA)、共和国卫生保健研究院 (RIHP)以及相应的地方机构、市级卫生保健研究院 (CIHPs)。近年来,随着欧盟、瑞士、法国和日本组织实施了多种物资捐助计划,政府也大力扶持了许多国内相关机构。从中受益的机构包括,环境和物资规划部,负责不断的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水文气象局,负责提供分析设备,不断的建设或升级水文监测站,和扩建分析实验室,还有实验中心,也负责提供分析设备。
马其顿正在申请加入欧盟,所以在不断的采用和落实欧盟的现行制度。
《环境法》为环境政策和管理提供了依据、指导原则和政策工具。
国家政府采取了环境空气质量保护计划,在交通运输、能源、工业、农业、空气污染和空气质量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在全国贯彻执行的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方案中,提出了2012-2020年的具体减排措施。
在水质治理方面,推出了《水资源法》、《国家水资源战略》、《水利经济法》、《饮用水供水和城镇废水收集法》及其他二级立法。
2008–2020年的《废物管理法》、《国家废物管理战略》、2009–2015年的《国家废物管理战略》、不断引进的欧盟现行制度以及相关的二级立法。
空气
2004年出台的《空气保护法》,与相关的欧盟指导意见保持一致。目前涉及空气质量治理的政府部门包括MEPP-MEIC、HMA 和RIHP/CIHP。各个机构制定了不同的目标、参数和措施。空气检测地点和相关方案尚未统一。负责检测空气排放的机构主要包括MEPP实验中心、部分官方机构和少量私企。MEPP-MEIC最近扩大了空气质量检测网络。根据空气质量监测站的设计,连续监测参数包括SO2, NO, NO2, SPM, O3, CO, 风速、温度和太阳辐射等。
水
2008年推出了《水资源法》和相关的修正案,地表水和淋浴废水分类规定,以及废弃的饮用水质量参数规定。同时也对实验方法进行了说明。目前根据欧盟立法,对新《水资源法》的最终提案,由CMEPP负责编制,尚处于酝酿阶段。饮用水监测由RHPI和相应的CHPI负责。城镇地区的饮用水测量参数多于农村地区。大多数测量参数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意见。
土壤
目前的立法未涵盖土壤监测。根据《农业法》规定,农林水利部负责确定农业土地的有害物质,和土壤中的最大允许浓度。但是,尚未制定相应的规定。土壤监测涉及多个项目,各项目之间尚未统一协调。
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相关立法,涉及生态环境中的具体构成。国家层面进行了统一协调。MEPP的法律责任尚未贯彻落实。
废物
马其顿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废物管理方面的立法。目前,与废物管理部门相关的主要国家立法,只有《废物管理法》。但是,在根据主要的欧盟废物和危险废物指导意见,逐步建立现代化综合废物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废物管理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废物管理法》作为一套综合管理规定,制定了以下方面的一般规则:
- 废物类型定义和适用性,各个层级制定战略,计划和方案的相关规定;
- 废物管理流程,审查批复;废物填埋的相关规定;
- 废物焚化,废物共同焚化,废物进出口和过境的相关规定;
- 监测,报告和数据管理规定;
- 主管部门监管和处罚规定;
- 其他暂行规定和最终规定。
但是,目前尚未制定矿山废物管理规定,在兽医行业的规定中相关废物管理规定尚未完善。
负责编制和落实所有法律文件,贯彻执行所有相关废物指导意见的主管部门为MoEPP,作为国家政府机构负责所有的环境问题。一般由国家环境监测局(MoEPP)和地方监测机构(斯科普里市政府和市级监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监测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国家环境监测局根据目前的组织结构,在全局范围内分配具体工作和责任。只有在废物管理方面需要执行比较重要的新工作时,才会成立新的废物管理部门,这种部门广义上的责任和工作包括:规划、执行和贯彻各种废物流管理标准和制度,对废物回收单位、运输单位、出口商和废物管理设施的经营单位进行监管、审查审批。与其他部委和相关机构通过合作和协商达成一致以后,制定主要的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但是目前的职能和职权比较模糊,各部门之间也缺乏沟通和协调。
推动政策落实的主要措施,是要协调好国家立法与欧盟现行制度和相关具体部门之间的关系。马其顿共和国采取的与废物管理、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有机农业和清洁发展体制等等有关的大多数战略性文件和规划文件,都采用了与欧盟文件相同的编制形式和执行措施。另外在环保、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投资领域,还签署和批准通过了大量的相关协定,为加速加入欧盟进程,和效仿欧盟现有制度,提供了依据。对于能源部门,为了降低能源进口依赖性,能源密集程度和非生产性能源消耗,制定了相关方案和倡议。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利用现有的制度,对经济,社会,环境问题进行一体化的统筹管理。马其顿共和国旨在更大的范围内创造自然财富的同时,为所有物种和栖息地保护自然资源,意识到环保举措必须再上一个台阶,包括对地球上不适合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利用进行限制和管制。为环境减压,扶持可持续发展的能耗形式和生产方式,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减少环境影响,初步构建全国可持续发展战略:
· 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通过利用可再生能源,工业结构调整,对能源电力消耗需求不高、长期保持较低环境影响的机构提供优惠政策,缓解气候变化和气候变化对社会和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
· 可持续发展的交通运输——确保国内交通运输系统符合社会经济和社会环境发展需求,同时尽量降低对经济、社会、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 可持续发展的能耗和生产——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避免环境退化;
· 自然资源保护和管理——在实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同时,完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避免过度开采。
第十章 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风险
近十年来,马其顿共和国采取了多种措施,力求达到与欧盟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马其顿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同时也是这一领域所有重大国际协议的签约国。适用这一领域的主要法律包括《版权和相关权益法》、《工业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2013年7月3日,马其顿共和国批准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内瓦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根据《工业产权法》规定,马其顿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识。
根据2010年通过的《版权和相关权益法》规定,作者的原创作品是指在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以任何形式表现的智力或个人作品。
知识产权法制定了保护和实施发明、设计和艺术作品合法权益的规则。与保护个人财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相同,知识产权法保护无形资产的独家控制权。制定这些法律的目的,是鼓励人们进行有益社会的发展创造,并且确保所有权人的利益,禁止他人盗用。《工业产权法》和《版权和相关权益法》规定了著作权人和发明者的独有权利。同时规定著作权人和发明者有权从事国内外商业活动,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在相关领域的权利。通过专利权,发明者有权在市场上使用自己的产品,或者通过权利转让,获取利润。根据不同的发明类型,专利权有效期最长达20年。可申请专利权的项目包括新机器、技术改进和制造品,包括产品的“外观”。发明设计样式没有显著性,发明没有实用性或违背社会道德的,不允许申请专利权保护。商标权用于保护产品和服务的识别符号、名称和标识,目的是为了避免混淆、禁止误导性广告和帮助消费者区分不同的品牌。由于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区分识别,所以通用标识和单纯的说明性标识不能申请商标权。通过使用某个标识,即可申请商标权权,并有可能受到永久保护。所有人可对所用标识进行注册登记,申请额外保护,当然这也不是必须要求的。版权适用于文字、音乐、电影、建筑及其他原创知识和艺术表现。保护范围不包括理论或观点,或无法用固定媒介捕获的内容。构成版权的创造行为本身,和未出版的作品,也可以受到保护。一般可以使用版权符号和日期,但不做强制性要求。大多数版权的期限为创造者终身及死亡之后70年。利用独创作品产生或获得知识产权之后,可咨询知识产权律师,保护相关权益。相反,被指控侵权时,也需要咨询法律顾问进行辩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的先决条件。对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就要制定相关权利的法律法规。马其顿通过了多项国家法律,又在此基础上推出了多项相关权利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除了国家法律,马其顿还批准通过了多项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这些国家法律、规定、双边协定为马其顿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指导战略。
欧盟通过经济扶持和技术支持,一直在为马其顿及其他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提供帮助。欧盟提供上述帮助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随着知识的有效利用,对越来越多的人造成了经济影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与日俱增。贸易全球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落实也有着深远的意义。鉴于上述原因,全世界各国争相立法,也导致了各国法律之间不统一的情况,所以近年以来全世界各国都在尽最大努力,通过制定各种国际公约和区域协议,对各国法律进行统一协调。国际协定成为签约国的国家立法内容,明确了保护和落实知识产权时必须确保的主要原则和最低要求。马其顿是一个持续引进高新技术的国家,采用的知识产权法与国际要求相一致,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力求达到国际标准和欧盟标准。
马其顿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在当今现代化的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实现经济发展的基础,马其顿非常注重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法律依据。1991年以来,随着批准通过1991年宪法,保障了科技产品、艺术品和其他知识产品的权利。尤其是根据宪法规定,还保障了市场和流通自由,明确了马其顿国家政府有责任为市场上的所有相关方提供平等条件。上述宪法规定,为制定法律及其他规定条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93年通过的《工业产权法》,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公约及其他协定协调一致,为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律统一制定了相关规定,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产品原产地标志(商标定义为“商号”,工艺设计定义为“型号和样品”。由于当时采用的命名法问题,导致命名法不同)。1996年马其顿出台了第一部《版权和相关权益法》,同时也是马其顿法律体系中第一次以统一的形式制定版权和相关权益(通过这部法律为以后的多项发展创造了条件,包括马其顿加入世贸组织、履行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等)。2002年通过了一部新的《工业产权法》,通过这部新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执行国际标准。另一方面,为了与欧盟指导意见和世贸组织成员国立法进行统一协调,必须对以下法律进行修订:葡萄酒法、关系义务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法、消费者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等。2009年,由于批准通过了欧盟专利权公约,为了与欧盟指导意见一致,对国内立法进行调整,马其顿重新编制了《工业产权法》,其中的工业产权保护标准,与欧盟成员国标准相同,提高了保护的效果和效率。这部新法律详细规定了强制许可证的签发流程(但未调整之前的法律规定)。随后出台的《版权和相关权益法》(2010),也完全符合欧盟指导标准。在国际层面,马其顿批准通过了多项国际协定:欧盟专利公约、关于保护原产地标记及其国际注册的里斯本协定、新加坡商标权协定、关于象形商标元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公约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框架
马其顿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框架非常复杂,因为许多机构都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力。文化部的职责涉及监督执行、分析和编制以下方面的法律和措施:文化发展、文化遗产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益保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家工业产权办公室的主管范围,包括工业产权申请和保护方面的工作,工业产权法律规定的编制和落实工作。国家政府负责监管市场,监管从事某种活动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实体的执法情况。就这一方面而言,国家政府根据消费者保护法和贸易法的相关规定,为工业产权提供了间接保护。消费者协会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负责在商品未报关和侵犯知识产权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根据警察部门的制度框架和政策,警察机关必须对侵犯任何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检察院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在法律程序中追诉刑事犯罪。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虽然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基层法院必须扩大权限,才能拥有保护权力(马其顿26个基层法院中,11个法院拥有扩大权限)。宣传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提供多元化的自由传媒,保护版权和相关权益,也可以在确定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禁播相关节目。
马其顿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法,是确保在国内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所有方面,实现有序发展和公平竞争的必要条件。马其顿非常明确的意识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是社会经济进步以及在国际市场上加强竞争优势和在国内市场确保公平竞争环境的先决条件。对知识产权提供有效的保护,有助于为吸引外资创造优化环境。
马其顿根据侵权的严重性,施以相应的知识产权侵权处罚。根据严重程度,处罚措施包括数天停业、一定金额的罚金或数年监禁等。
从2006年以来,马其顿采取了大量的积极举措,根据欧盟现行法制,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这些举措还在进行当中。
国家工业产权办公室还面临着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交给他们的另一个担子,就是根据行动方案,对知识产权战略的落实情况进行协调统筹。这一授权,反映出国家已经意识到了,工业产权办应该拥有相关的职能和作用,必须肩负起战略落实的质量和时效等方面的重大责任和挑战。一个战略的贯彻落实,涉及大量的部委、机构和协会,也说明了知识产权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整个社会。所有相关机构都有责任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工业产权办已经做好了准备,在落实战略的过程中对所有相关机构提供适当的批复和支持。所有机构面临的协调配合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尤其是在工业产权办全权负责执行大量的任务,措施和活动的情况下。马其顿共和国必须直接引进外资,提高自身实力,与工业产权保护水平保持同步增长;必须通过尊重工业产权,调动起国内人才的积极性——人才,创造性人才,作家,科学家——实现相应的经济效益,再吸引新的人才;相关工业产权规定允许中小型企业通过创新、创意、建立品牌等途径,增强竞争实力,获得市场认可;为了按计划进入欧盟内部市场,就必须首先保护知识产权。
中小型企业发展概况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在2008年3月18日召开的第138届议会上通过决议,要求经济部负责拟定战略,国家工业产权办公室负责在工业产权保护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部位和机构的配合下,协调各种活动,开始制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包括以下内容:
· 版权和相关权益保护;
· 工业产权保护。
在拟定战略之前,经济部和协调部门,即国家工业产权办公室,已经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始制定国家强化工业产权方案,和具体的实施行动方案。在国家方案和实施行动方案的拟定过程中,得到了美国国际开发署商业环境活动司提供的经济捐助和技术支持,同时文化部也拟定了版权和相关权益战略草案,但是由于马其顿拥有入盟伙伴项目的短期优先权,所以暂时尚未执行。自2008年以来筹备加入稳定与结盟委员会过程中,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决定责成经济部和协调单位——国家工业产权办公室负责拟定《国家工业产权保护方案》,文化部负责拟定《版权和相关权益战略》,将所有文件纳入单独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同时保护版权和相关权益及工业产权),避免同时执行多个文件的情况。美国国际开发署商业环境活动司派遣了多名专家负责对战略内容进行定稿,在条件和基本物资等方面提供全新的解决方案建议,并拟定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内容。针对部分问题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容,咨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家意见。在知识产权战略的拟定过程中,特别考虑到了以下情况:
- 马其顿共和国加入《稳定与联系协议以》后应履行的义务,欧盟委员会为了马其顿共和国的发展提供的评估和建议。
- 对现状和需求进行科学、专业的评估;
- 在这一领域实施相关国家方案/战略的成果和经验;
- 相关欧盟和国际部门,机构和组织提供的建议和意见。
战略的短期目的,注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效的行使知识产权,达到欧盟的标准。强化知识产权相关经济体和公众的维权意识,促进相关的经济效益。对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成果,即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估之后,将拟定一个长期战略,注重在马其顿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立知识产权成为马其顿共和国经济发展一大支柱的地位。马其顿共和国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一个陈述部分,其中评估了当前需求的现状,确定了战略目标。另外,还说明了实现既定目标的过程中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活动。战略内容还包括一个实施战略的行动方案。战略实施后,将根据拟定计划,进行参考分析、评估和文件记录。
法律框架
2007年4月,马其顿政府成立了知识产权协调委员会,会员来自文化部、国家工业产权办公室、内政部、海关、国税局和国家市场调查处。委员会负责组织联合审查活动,目前已经获得了良好的成果。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包括马其顿共和国宪法,该领域的法律和实施细则以及经国家政府签署加入的国际文件。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必须保障科学、艺术或其他知识成果的权利,即公开鼓励、支持和保护科技发展。同时,第30条规定,必须保障所有权和继承权。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宪法,所有权包括权利和义务,应服务于个人和集体的利益,不得剥夺或限制相关财产和权益,除非影响到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外国公民可根据法律规定在马其顿共和国获得所有权。宪法第55条保障市场自由和创业自由,规定马其顿共和国有义务确保市场上的所有实体享有平等地位。马其顿共和国知识产权方面的部分重要法案包括:
- 版权和相关权益法;
- 工业产权法;
- 文化法;
- 集成电路测绘保护法;
- 饲养权利法;
- 葡萄酒法;
- 农业和乡村发展法;
- 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措施法;
- 义务法;
- 竞争保护法;
- 消费者保护法;
- 刑法典;
- 国家市场调查法;
- 轻罪法;
- 诉讼程序法;
- 刑事程序法;
- 民事执行法;
- 债权担保法;
- 马其顿互联网域名组织管理和子域名应用条例;
- 科研活动法;
- 加强和扶持科技进步法;
- 加强和扶持科技文化法;
- 公民与基金会协会法;等等。
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案相关的现有处罚政策以及刑事立法中纳入的修正案,明确体现了国家政府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决心。考虑到为了追究知识产权侵权案的法律责任,国家政府已经采取了严肃的干预政策,目前为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只需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领域人格权的法律实体负责人的惩罚力度。
培养维权意识的活动
· 广告宣传、培训、出版发行、在各机构网站更新信息、媒体报道;
· 斯科普里市“Iustinianus Primus”法学院成立知识产权教育中心;
· 在学校、场馆、大学院校普及知识产权的价值和重要性。
马其顿共和国为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提供纳税优惠政策。根据《利润税法》第17-a条规定,法律实体在自有研发中心,或通过独立研发机构进行研发的成本,在纳税余额中计入支出项目,即,计算利润税时降低纳税基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来自版权和知识产权的收入。纳税基数为自然人减去获得收入的成本后的净收入。根据工作类型,成本额为总收入的25% 至 60%,但是,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如果其能提供证据证明,也可以确认实物成本。未来将继续保持和加强纳税优惠政策。
根据马其顿共和国知识产权方面的需求现状,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确定了下列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
根据本法律,马其顿共和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符合国际公约和惯例标准或互惠政策原则的,享有与国内法人和实体相同的权利。由当事人负责提供互惠证明。
根据申请,确认著作权人和发明者的人格权,签发相应的专利权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证明文件。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标志的所有权人拥有独家使用权、获得权,索取报酬的权利和禁止第三方进行未授权应用的权利,但是必须符合国际条约和惯例要求、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或协议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在斯科普里市下设的分办公室负责处理工业产权申请和维权等相关事宜。
根据《工业产权法》规定:“专利发明人或工业品外观设计著作人拥有人格权和对发明和著作成果的专有权。上述成果和专利持有人,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原产地名称的授权使用人,地理标志的授权使用人,同时享有国际公约和惯例、其他法律、总议定书和协议中规定的权利。”
根据《工业产权法》规定:“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持有人的专有权,包括使用权、索取报酬的权利和禁止第三方未授权应用的权利。但是必须符合国际条约和惯例、本法律、其他法律和协议要求。”另外,根据马其顿共和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需要办理行政手续,首先应到工业产权办公室缴纳一定的费用。符合马其顿共和国通过的国际公约和惯例要求的国外维权申请,由工业产权办公室负责受理。向马其顿共和国申请工业产权保护时,可根据马其顿共和国通过的国际条约和惯例要求,在国外提交申请书。国外申请人享有与国内申请人相同的权利,除非其他协议或协定中另有规定。
申请维权立项时,可通过电子邮件或普通邮件,或亲自提交书面形式的工业产权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应送达马其顿境内,采用西里尔字母。工业产权确认申请书中,用马其顿语填写申请维权类型和申请人详细联系方式的,可使用外语申请备案。申请书使用外语申请备案的,申请人必须自使用外语立项之日起90日内,提交马其顿语申请书译文,否则视为申请书已撤销,停止受理程序。
在申请、确认、维护和保护工业产权的行政程序中,由工业产权办公室负责决定审查结果。工业产权办公室在行政程序中,必须符合本法律规定,和依据本法律制定的其他规定。本法律范围以外的,执行《一般行政管理程序法》。
工业产权办公室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请人有权提出行政纠纷,但必须在收到决定后30日内,向马其顿行政法庭提起诉讼。
通过代表行使权利的,在工业产权办公室开始受理程序之前,根据本法律完成代表注册的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可通过代表行使相关合法权利。
对于相关记录和信息文件的书面证明,以及与工业产权保护有关的其他服务,根据国家工业产权办公室规定的费率缴纳费用。
根据《行政管理收费法》缴纳工业产权申请费和维权费,同时还要缴纳授权过程中的特殊手续费。特殊手续费用金额,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确定,并经马其顿政府批准同意。如果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截止日期交纳工业产权维权费用的,可在截止日期之日起三个月内补交,补交时追加正常费用的25%,也可在三个月延期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补交,补缴金额为正常费用的两倍。工业产权办公室受理了正当申请书之后,针对之后提交的相同发明申请书,相关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的申请人享有优先权。工业产权办公室可根据申请人要求,签发优先权证书,证书日期为专利申请书提交日期。
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依法获得的权利受到侵犯,权利人可要求标准赔偿数额的200%,无论侵权是否导致实际损失。在确定赔偿申请和赔偿金额时,法院应考虑所有情况,尤其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赔偿金额、标准赔偿金额是否适当以及处罚结果是否达到了防范的目的。即使部分胜诉,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将判决在媒体上予以发布,费用由被告人承担。法院在请求的范围内,确定使用哪种大众传媒的方式宣布审判结果,确定宣布全部审判结果或部分审判结果。如果法院决定宣布部分审判结果的,宣布内容至少包括明确的损害类型和违法人。
针对一些早期递交的巴黎公约或世贸组织成员国申请,在审核平等优先权、联合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时,存在一定的潜在困难;问题包括申请书的递交日期、未经允许更改申请书、请求立即解决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不完整、申请退回、实质性审查程序、专利权期限、补充保护证书、申请补充保护证书的程序启动、专利权维权费用、专利侵权、专利权终止,等等。
专利申请书必须包含:
- 专利授予申请;
- 发明说明书;
- 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 发明主要概述(摘要);
- 与说明和权利要求相关的图纸(根据具体情况);
- 申请费缴费证明;和
- 使用外语备案的,提交马其顿语译文;其他材料和附件。
专利授予申请必须包含:
- 明确要求授予专利权;
- 能够体现出发明特质的发明名称;
- 申请人和发明人信息。
必须自申请之日起60日内,向办公室提交书面声明,声明在申请书中不提及发明人姓名。办公室负责将专利录入专利注册系统。
专利录入专利注册系统之后,工业产权办公室负责审查:
- 是否已缴纳费用;
- 用外语申请的,是否已提交马其顿语译文;
- 专利申请人是否请求开始审查程序;和
- 通过代表申请的,代表是否拥有正当权限。
在审查申请书的过程中,工业产权办公室负责确定是否符合本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在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交纳在官方杂志上公布专利的费用,签发文件费用和保持文件效力的费用。然后工业产权办公室签发专利授予决议。签发决议后90日内应在办公室官方杂志上公布专利授予声明。专利权办公室应在接受专利授予决议之日起六个月内签发专利证书。专利自备案之日起有效期20年。
马其顿共和国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等国际条约的签约国。欧盟专利延期的申请方式如下:
- 向马其顿共和国工业产权保护办公室(SIPO)提交专利申请书;
- 向世界工业产权保护组织(WIPO)提交国际专利申请书;
- 向欧盟专利组织(EPO)提交申请书。
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可针对设计的新颖性方面容易引发法律风险的误解之处进行纠正;拒绝受理的绝对依据和相对依据;有关设计发现日期的证明问题;申请书内容;授予条件审查;拒绝授予;独家工业品外观设计专用权的限制;使用期限;权利到期;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有效期;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终止,等。
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书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 工业品外观设计授予申请;
- 申请人信息;和
- 申请保护的设计外观。
商标申请书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 商标授予申请;
- 申请人信息;
- 申请保护的样式外观;和
- 申请保护的商品和服务清单。
常见的保护产品包括医药和医疗产品,以及食物产品,这一情况符合上述行业在马其顿经济中所占份额的比例。
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申请注册的域名中含有著名商标,但是申请人不属于相关商标的所有权人。为了避免发生上述情况,需要重新修订马其顿互联网经营管理条例,继续遵循国家工业产权办公室注册程序。
马其顿发生过因工业产权侵权导致的没收财产案例,例如2013年1月至9月期间,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103家股份公司被扣押了25.3万件商品。其中毛皮类超过了17%,牙膏类超过14%,纸浆板类超过14%,鞋袜类超过8%。
当时发现相关商品存在侵犯知识产权嫌疑之后,随即通知了商标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经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确认商品为假冒的之后,没收商品然后销毁。
在上述期间确认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中,在海关监管之下共销毁了101,411件假冒伪劣商品——纺织品、化妆品、配件、爽肤水、刮胡刀和电热器。
高关税的商品一直存在严重的走私情况,但是海关当局根据风险分析,密切关注高关税商品的走私情况。首先,涉及海关程序的公司必须注意参与进出口和过境方面不同海关程序的15个国家部门,这些部门包括MIA、食品和兽医国家卫生和健康检查机构、国家农业检查处、国防部、环境和物质规划部等等。为了便于加快海关程序的执行速度,海关当局始终与上述部门保持配合。
法律判例
· http://www.asstip.mk/Odluki.aspx?odluka=16460
审理案件的法院为斯提普上诉法院。诉讼程序当事人为原告D.,由M. e.-i.t.-S.D.为n.提供贸易和服务,贸易商和服务商K.M.D.O. e.-i.,被告人为贸易公司K.-T.D.,进出口商C.,诉讼请求为申请工业产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被告人及时提起上诉之后,上诉庭发现被告人使用的标识“ПЛЕЖИР”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该商标权根据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业产权办公室签发的第10-1742 / 3-2010号决议获得认证,该商标于2009年2月24日开始使用,商标编号TM 2009/147,原告于2009年9月24日起对商标“ПЛЕЖЕР”(样式外观)拥有优先权——橙色和白色或橙色和白色组合,类别29、30和35,商标权注册登记编号17015。
根据法律,不允许被告人进口、经营、经销和销售的巧克力奶油华夫饼干上粘贴与原告标识 “ПЛЕЖЕР”巧克力华夫饼干标识类似的——“ПЛЕЖИР”巧克力华夫饼干标识。
上诉庭发现被告人针对原告进行了不公平竞争,被告使用的巧克力奶油华夫饼干商标标识外表上类似于原告2009年2月24日使用的注册商标2009/147“ПЛЕЖЕР”。
上诉庭宣判被告人承担民事罚款,要求被告人在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120,000.00第纳尔的民事赔偿金。
上诉庭要求被告人自判决之日起15日内在Dnevnik日报上公布判决结果,并自行承担费用,同时在赛特电视台19点播出的节目上宣布判决结果。
上诉庭要求被告人自收到强制执行判决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32,354.00第纳尔因此发生的费用。
被告人使用的标签上,产品尺寸说明、颜色组合和字体排列、商标的位置、标签形式和条码,与原告的标签非常相似,足以欺骗一般消费者,但是原告和被告人使用的商标上,有一个明显差异,就是字母“E”和字母“N”。根据被告人提供的2012年9月19日发票br.6228和同一日期的年度会计资料显示,被告人采用了与原告相同的维权措施,并利用“ПЛЕЖЕР”做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庭未发现原告指控的被告人严重侵犯本法律第343条第2款第14项规定,判决内容和判决原因清晰明确,不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法庭也列出了充分的理由清单,说明法庭完全有能力审理类似的纠纷案件。
另外,法庭未发现起诉人指控的被告人侵犯本法律第1款、第343款、第283款第2项规定,一审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做出判决。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一审法院在审理这种普通侵权案件时没有违反法律,因为在举证期间收集了所有证据,执行了有限责任公司本法第8条规定,在这起民事纠纷案中对影响判决的决定性证据进行了审查。
· http://www.osveles.mk/Odluki.aspx?odluka=9420
该案件审理地点位于韦莱斯。诉讼双方,原告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B,被告人FIS DOO Vitez Bosna I H.,诉讼事由为侵犯工业产权。
法庭宣判被告人FIS DOO Vitez Bi H.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于2011年8月27日,根据CIB条款,使用M.so卡车O-6397,在海关申报商品过境,共有332双标识类似于原告耐克商标的运动鞋,原告的耐克商标已在国际商品服务分类系统中完成注册,注册编号5293、2505、11114、2507、11115。
法庭发现根据《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印花税法》第3条第1款第2项和第1a项规定,相关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商品运动鞋自土耳其出口,初步计划到货日期2011年8月24日,目的地为被告人所在地,即波黑的维特兹镇。被告人是相关商品运动鞋的进口商,需要从马其顿共和国过境,将商品运送至被告人所在地波黑。
由马其顿共和国耐克授权经销商,马其顿三角洲体育用品公司,对相关商品进行检查,发现根据《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措施法》规定,相关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同时书写字样N !! KE和属于耐克产品特有的和注册商标标识的象形元素。相关运动鞋与原告受权利保护的著名商标类似,图形创意、结构和颜色相同。由于两者之间差异不明显,一般消费者容易被误导。
由于被告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原告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损害了原告的商标形象和声誉,原告向法庭提交诉讼请求要求保护其知识产权。
法庭勒令海关于收到判决之日起8日内销毁临时查封的产品,即未授权使用耐克标识的332双运动鞋TIR-A-6397。
法庭判决被告人FIS doo Vitez, Republic B.i H.负责承担商品存储和销毁的全部费用,而且通过媒体宣布判决结果,并自行承担费用。
第十一章 争端解决体系
随着宪法的通过,马其顿共和国成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和多数欧洲民主国家一样,马其顿选择了宪政制度。宪法中规定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与欧洲其他国家宪法的规定十分相似。因此,国际条约的法律规范等级结构要优于国内法律,马其顿许多国际契约继承了前联邦体制(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在实施和监管国际法案履行情况方面,政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国际法案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直接运用,主要授权给司法机关来行使。因此,法治中的宪法理念坚持法院的独立地位,在此理念下,一个公平程序中通常要从程序上采取救济措施,以实现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和对政权的依法管控。在一般性司法制度之外,在保护人权方面,马其顿共和国宪法法庭、调查专员以及议会常设公民自由和权利保障咨询委员会具有特殊作用。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分成立法(马其顿议会)、行政(共和国总统及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以及司法权力,是相互独立运行的。
马其顿共和国的司法权力由法院行使。法院是独立的国家机构,根据宪法、法律及依据宪法批准的国际条约进行裁判。这个国家的司法机构是独一无二的,不允许另设特别法庭。除宪法之外,法院的组织结构、运作以及裁判权还需遵守几项法律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是《法院法》、《司法预算法》、《马其顿共和国司法委员会法》等法。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特点就是其采纳了大陆法系模式,而非判例或先例法。法院裁决是由专业法官或审判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知识所决定的,而不是习惯法体系中根据某人过错作出决定的陪审团。某些情况下,受习惯法的影响,有的决定根据由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共同组成的法庭作出。法院需要根据法律纠纷发生时的法律规定开展诉讼程序,并作出裁判。法官根据自身对证据的评判以及适用法律做出公平裁判。若同样案件做出了同样裁决,那么法院裁决则对法官(或内庭)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在每个环节均须有证据,且不参照法院的以往裁判。于是,该国内没有案例法即人们熟知的普通法。
在马其顿,对权力和义务的保护/行使可通过以下行为进行: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可以是:
l 一般性行政程序–通用于大多数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机构以及组织的行为和工作的规则。
l 特殊性行政程序–调整司法权和行为方式的规则和某些机构和区域特定的法令。
市民和政府行动间的主要沟通方式。提交陈词包括当事人提交给机构需要变更或保护其权利过程中的数据自动处理系统中使用的各种条件和表格、建议、报告、请求、投诉、上诉和其他递交文件。
行政程序可以由有权机关依职权发起或依当事人申请发起。
民事诉讼
法律保护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普通(一般性)诉讼规则来实现。法院司法管辖权由《法院法》决定。马其顿共和国司法制度中,司法权力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行政法院以及马其顿共和国最高法院行使。民事诉讼包含以下几个阶段:
l 诉讼 - 初始阶段
马其顿法律体系是大陆体系。200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支配着马其顿的民事诉讼。此法几经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是2015年10月进行的。这一法院体系包含27个初级法院,分别位于斯科普里、比托拉、斯蒂普以及戈斯蒂瓦的4个上诉法院,以及总部位于首都斯科普里的马其顿共和国最高法院。
上诉是指上诉法院在其司法权限内对初级法院的判决提出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条款条件,可将特别法律救济递交给最高法院。法律体系并未认可专门民事法庭。狭义上的专门化是由法院内部的专门部门提供的(例如民事纠纷部门、商业纠纷部门,以及劳务纠纷部门)。
民事诉讼法规定初级法院的诉讼分为两个阶段:预听证阶段和主听证阶段。
上诉过程一般是非公开的,上诉法院的裁决一般也通过非公开开庭完成的,除非出现必须直接审查特定证据的情况,这在实际中十分罕见。最高法院的审理过程也是非公开的。
初级法院的审理过程通常需要八到十二个月。对于某些程序像劳务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初级法院经六个月的审理就要做出判决。根据法律规定上诉法院则应在三个月内作出判决。然而,在实际中却通常会花费六到十二个月的时间。最高法院应当依法在八个月内进行判决,但实际则平均花费了十二到二十四个月的时间。
若马其顿共和国法律中没有规定专属于马其顿法院管辖的法律条款,则法院接受诉讼当事人基于专属管辖权条款而及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法院税收法》规定了法院费用标准。马其顿律师协会收费表规定了律师费收费标准。败诉方则应承担诉讼费用。
l 诉讼开始之前
在民事诉讼开始之前一般并无特定手续需完成,除根据未支付发票或相似依据而发生的索赔的(此类诉讼开始应当在公证员见证下进行),针对辱骂而进行的索赔申请案件(道歉要求应寄送给被控诉人),以及要求保护雇主权利要等雇佣期结束。
诉讼时效
不同案件中的诉讼时效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这些时效取决于索赔的类型。例如,损失赔偿必须自受损方了解损害之日或实体或个人造成损害之日起三年内向造成这种损失个体/个人进行追索,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五年,公共费用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于未支付的租赁或贷款的索赔,时效期限为三年。合同索赔的法律时效一般为五年,法律实体之间的商业索赔一般是三年。终止聘用或违背其他雇佣权利的劳务纠纷案件中,初始诉讼的时限是自收到雇主最终决议或雇主应作未作出最终决议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
程序开始
原告在向法院递交诉讼请求之后,法院将向被告寄送诉讼请求及附件,以供被告递交答辩意见。这种寄送方式是由法院法警或是由邮局负责。这也可以通过公证人进行组织。送达日期为被告人收到或拒收诉状之日。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涉外诉讼是由司法部组织向外方递交索赔,这通常需要六个月时间。
在我们管辖范围内,有一些预先采取的临时措施。这是一项针对被告的临时禁令,以保障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索赔将来能够实现。这可以是对被告资产的封锁,包括其银行账户及其他可达到目的的活动。法院授予此类临时禁令的主要标准是索赔的可能性和索赔被阻挠或存在不可赔偿的危险性。
原告起诉的要素
诉讼请求必须十分明确,要说明基本法律依据,并递交或提出相应证据,由法院审理或审查。然而,与诉状同时提供相应的专家证人是强制的(尤其当请求事项是货币的时候)。起诉状可以修改,但是只可到第一次听证会之前修改。只有一种例外情形,即请求根据自身性质确定的特殊索赔。
l 答辩
答辩的要素
答辩包括有相关抗辩及通过相关证据或取证建议支撑的相关事实。到第一次庭审前,被告可以提出反诉。此外,被告人在初级法院辩论结束前可提出抵消抗辩。提出答辩陈述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天或是超过三十天。此条款应由法院在答辩通知书上明确标出。劳务纠纷此期限可以缩短。被告人可坚持辩称将其列为本案被告不具合法性,然而,这一异议要由法院对案件整体评估后作出决定。也可邀请第三方进入诉讼程序。若被告不对案件进行答辩,法院可以基于被告人没有进行答辩陈述,且原告持有充分主张及证据来支撑其主张,因而做出判决。被告人可在进行索赔辩论之前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也可以主动依照职权对其管辖权限进行调查。
l 参与诉讼&合并诉讼
若某一利益相关方的加入可推动胜诉,则第三方可加入到此正在进行的案件中。马其顿民事司法制度允许对相同诉讼当事人的两个诉讼可以合并审理。
l 法院的职责与权利
在马其顿民事法院有一个自动分配制度。也就是,自动分配诉讼案件是由计算机系统管理完成。根据马其顿共和国最高法院标准,此系统确保诉讼案件平均分配给每个法官。法律文书(诉状、反诉状、申请等)交到到法院立案处后,工作人员就利用自动计算机系统自动分配案件,每天集中管理新受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对民事诉讼有着重要的管理权。法庭首席法官或独任法官(由诉讼类型和纠纷的价值决定)处理特定民事诉讼应:主导审讯;询问当事人;展示证据;与法庭成员、当事人、法人代表及实际代理人交流;宣布法庭的决定。此外,法庭首席法官或独任的法官有责任通过全面调查去确定纠纷的争议焦点,但该过程不能延期,如可能,开庭焦点应由一次开庭得出。法庭也不必完全遵守其关于庭审焦点的决定,也不允许就关于庭审焦点问题做出的决定提出上诉。当事人在法庭中可以要求某种法律措施,例如:宣布临时禁令;固定诉讼费用;免除程序中的费用;遵循程序等。当事人也可以反对法庭主席为管理争论而实施的某种措施。如有这样情况,法院理事会应考虑反对意见再做决定。费用一般是按事项结算,结算费用可以在审判结束时再做决定。
对当事人不服从法院决议或指示的处罚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义务完成诉讼程序不延期且尽可能降低收费,并且在诉讼过程中禁止对当事人滥用权利。为此,如果自然人和法律实体滥用程序中的权力,法院有权对当事人及/或他们的实际代理人处以罚款。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马其顿共和国的某一法院发现自身对某一纠纷没有管辖权的话,则此法院应根据职权宣布不能处理此诉讼案件,取消正在进行的流程以及驳回诉讼,除非需经被告人同意马其顿共和国法院是否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此外,由专业律师提交的不合理且不完整的,没有签名和盖章的,或者没有递交足够数量副本的诉讼案件,法院将会驳回这些案件。同样,法院如遇以下情况可以采取驳回诉讼:另有一场相同的诉求案件已在进行中;相同案件已经做出终审判决;案件主体已在庭外和解;提交的诉讼案件与被告人无法律利益关系。
在我们管辖范围内的民事法庭可以进入简易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有以下几种类型的简易审判:未对诉讼案件做出回应的案件;未出席的判决;没有纠纷的判决。若原告撤诉,法院将会终止诉讼。同样,当出现以下情况,诉讼将会被叫停:当事人死亡;当事人失去诉讼能力并在诉讼过程没有实际代理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其代理授权已被终止,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实际代理人;当事人的法律实体不复存在,也就是说,有管辖权的机构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关闭该实体;出现启动破产程序的情形;双方当事人要求通过调解或其他形式解决纠纷;当有战争或其他原因终止法院审判;以及有些情况下由其他法律决定。此外,除了上述提及的情况,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法院可以终止诉讼:法院因为本案需要以另外一个案件结果作为依据而选择不做决定;当事人所在地由于洪水等类似灾害阻断。并且,法院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终止诉讼:当诉讼案件涉及违法犯罪,特别是当目击证人或者鉴定证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文件的。
l 证据开示
在民事诉讼中每位当事人都有义务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支持自身主张或否认对方当事人的指控或提供的证据。当出现一些情况不能出示确切的证据或者不能顺利出示证据,当事人在诉讼前可以要求法院责令展示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不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含有商业机密,其他贸易机密或金融信息的文件;受到工业产权保护的:专利;工业设计;商标;原地产标志;以及地理商标;受到特殊专业授权或此商业机密符合《法律实务法》,《公证实务法》及《健康保护法》;包含国家机密的文件;丢失或损毁的文件原因合理;受法律限制或禁止的文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或侵害其他自然人的文件。
在案件中如果没有当事人要求,法院不可以出示证据。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对于解决纠纷有决定意义的,可以提醒当事人有责任陈述事实并且提供某些证据。
l 证据
在马其顿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基本准则是每位当事人都有义务去陈述事实并且为其主张或否认对方当事人的指控和证据提供证据。若基于出示的证据,法院不能确定某些事实,应根据证明责任承担规则对此进行认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证据可作为可采纳的证据:检查报告;文件;目击证人;专家证人;以及听证当事人。
l 判决和裁定
法院应针对主要问题和请求做出判决(一般判决)。若在多数请求中只有几项可以作出决定,或者部分请求可以作出决定,对于这些索赔也就是部分索赔,法院可以部分判决。若被告人既否认请求事项又否认请求金额,如果在此事实基础上无异议,法院可以首先就事实作出判决(中间判决)。若被告直至结束辩论时承认索赔金额,法院无需进一步辩论即可做出裁决(基于承认的判决)。若原告在结束辩论之前放弃索赔,法院应无需进一步辩论,即可作出驳回诉求的判决(基于否认的判决)。除此之外,法院可以如上所述地采取即决审判(由于没有提交对诉讼的答辩即可判决;由于缺席或没有争议即可判决)。如果当事人要求补偿诉讼费用,则法院应考虑补偿。当事人有义务详细说明费用补偿的索赔金额。并且,当事人最晚应在纠纷审理完成但就费用补偿做出决定之前,提出费用补偿的索赔,若采用不含先前纠纷的费用补偿决定方式,当事人应有义务向法院提出费用补偿方案的意见由法院作出决定。法院应在判决书中就费用补偿做出决定,或者在审判程序结束后单独就费用补偿问题做出决定书。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如果费用补偿问题并非因案件主要问题所引起的,法院有权就补偿费用做一特别决定。完全败诉的一方有义务补偿对方当事人。若一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取得部分胜诉,法院应考虑其胜诉因素决定各方当事人应付的费用或一方当事人应按比例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无论诉讼结果如何,一方当事人有义务赔偿对方当事人由于自身的错误或由自身造成的损失。法院在决定哪些费用应偿还当事人时,应仅考虑诉讼程序中必要的诉讼费用。经仔细评估所有情况后,法院应判断哪些费用是必要的,以及各项费用的具体金额。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马其顿法院将会承认外国判决:
- 当事人提供了原件或经充分核实的判决副本;
- 判决经相关部门认证是最终的;
- 判决由相关部门确认是可执行的;
- 在外国诉讼程序中对方当事人没有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 关于纠纷的主题马其顿法院没有专属管辖权的;
-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马其顿法院处理纠纷的协议;
-不违反一事不再理;以及
- 判决不违背马其顿的公共秩序。
确认程序如下:
-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请求, 应向马其顿有管辖权的法院 (以对方当事人居住地为原则) 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
- 法院将根据职权审查是否满足上述承认条件, 并可安排听证;
- 如果满足上述承认的条件, 法院将承认和确定执行外国判决;
- 法院将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立案决定;
- 对方当事人有权在收到立案决定之日起15天内对该决定提出异议;
- 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如果法院认为提出的异议取决于某些争议的事实,那么法院将会安排听证;
- 法院将对异议做出决定;以及
- 任何对决定不满意的当事人都有权在八天之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在以下情况可以上诉:
- 确实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
- 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或不完整;以及
- 适用实体法错误。
缺席的、未对起诉进行答辩或没有争议的判决,不得以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或不完全为由提起上诉。基于承认的判决和基于否认的判决都可以上诉,如因为其实质违反了诉讼程序规定,或者因为承认声明或放弃,是在误导的情况下或迫于威胁和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
l 和解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庭和解来解决纠纷。在这层意义上,法院有义务指导并帮助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且, 在争端中, 如果可以调解 (既可以是法庭程序之内,也可以是法庭程序之外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法院有义务向当事人提供书面建议,说明争端可以在调解程序中得到解决,该书面建议应当同主要争论点的开庭传票一起送达。此外,在第一次听证程序中,如果纠纷的金额不大,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声明是否同意通过调解程序进行和解。如果当事人愿意以调解的方式进行和解,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
l 民法特殊程序
- 劳资纠纷程序;
- 财产分割程序;
-支付令程序;
- 价值不大纠纷程序;
- 商业纠纷程序。
l 非诉讼解决机制 - 序言
马其顿国内的非诉讼解决机制是仲裁和调解。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在以下情况中可以使用:发生纠纷的各方都同意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并且纠纷涉及到的权利是双方可以自由支配的;对于此类纠纷没有设定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仲裁裁决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对双方都合法有效,并且出具的文件具有执行效力。国内案件和国际案件都可以进行仲裁。
各方也可以在审判程序开始前或者进行时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纠纷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了纠纷,并且有意愿用这种调解方式代替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令状文书,那么已经达成的庭外和解必须通过公证人以公开书面的方式证明,且这个证明要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如果调解过程是由法院指引下完成的,那么可以依据已达成的庭外和解制作法院和解文书。
马其顿管理非诉讼争议解决的法律有:对非诉讼解决机制之一的调解程序进行规范的《调解法》;以及规范国内、国际仲裁程序的《马其顿共和国国际商事仲裁法》;此外,《民事诉讼法》也对无国际因素的争议可以采用CHOSEN COURT(仲裁)方式解决做出了相关规定。
马其顿共和国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其内容不适用于国内有法律规定需在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处理的特殊纠纷。《法院程序法》规定,对于不涉及国际因素且关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处置权利的纠纷可以由商会或其他机构依法设立的常设争议解决机构进行处理,除非法律有规定的特定纠纷必须在其他的法庭进行处理。调解法规定,调解是一种解决有关于双方自由支配的权利的纠纷,除非法律上规定的特殊类型的纠纷由某一法院或者其他公共机构裁决。
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与法院终审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选定争议解决机构所做的裁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被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撤销。同样,《马其顿共和国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书也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视根据特定法律规定撤销。宣告无效的申请应在某段特定的时间内提出。国际仲裁裁决可以在马其顿得到承认和执行,依据《国际私法》及1958年开始实施的《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中的内容。如果在诉讼开始前的调解过程中,各方达成了一致,并且希望将这种和解协议作为执行文书,那么执行内容的书面文件应被公证员依法公证。但是,如果调解是由法院所指派的人员调解达成的,那么自协议达成之日起三日内,调解员必须向法院提供已生效的协议文件,法院将依据这份文件做出法院调解书。马其顿唯一的常设纠纷解决机构是马其顿商会旗下的常设仲裁院。
如果法律或国际协定对含有国际因素的争议明确规定了马其顿法院的管辖权,则马其顿法院对此案件有权进行审理。如果法律或者国际协定中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马其顿共和国法院对于特定种类纠纷的管辖权,但根据有关马其顿共和国属地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可以援引出管辖权的,那么马其顿共和国法院有对于这类纠纷也可以进行审理。
对于在马其顿共和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提起的财产权利诉讼,可以将其诉讼案件提交给国内任何一个法院审理,只要该法院所在地有任何诉讼针对的该人的财产或者物品。
如果由于被告人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停留期间产生的责任而管辖权归属于该国法院,那么产生该责任的发生地法院对其有管辖权。
如果对在马其顿共和国内没有住所,但需要在国内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提起的诉讼,那么这类诉讼案件可以提交到其需要义务履行的当地法院管辖。
如果对境外的自然人或总部在国外的法人提起诉讼,但其需要在马其顿国内履行义务或者偿付的,那么这类诉讼案件应由其在马其顿常驻代表所在地法院或者其委托工作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在国外,如果马其顿共和国公民在法庭被起诉,而当地民事法律规定案件不能由当地法院审理,这种司法管辖权也同样对等适用于马其顿共和国法院对该外国公民的审理。
依据其本国法律规定没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依据马其顿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外国公民,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其法定代理人只有在该外国公民没有说明亲自参与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代理诉讼。
l 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无辜的人不应被定罪,有罪的人应当在《刑法典》具有相应的规定并且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进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才会受到刑事制裁。刑事诉讼程序是一系列行为以认定刑事犯罪的责任人,包括证据的收集,起诉及判决前的辩护,刑罚处罚实施等。负责刑事案件审理的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使他们的权限。个人诉讼案件应在被告人常住地或者暂住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中详细规定了具体程序。刑事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是行使上诉权——救济程序。授权人应在收到初审判决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授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上诉能够延后实施判决的时间。法律规定,可以提出上诉的条件如下:
-实质违反刑事诉讼程序;
- 违反刑法典;
- 认定事实错误或不完整;
涉及刑事处罚、没收财产所得、刑事诉讼程序的费用、财产和法律要求,以及公布的决定,应当在媒体、广播、电视上公开宣布。
上诉在诉讼宣判的法院立案,并为法院、对方当事人以及法律顾问提供足够数量的副本以便答辩。不及时和不符合规定的上诉都会被一审法院首席法官认定驳回。
l 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法》规定了违法者执行法院判决和履行义务的规则。该法的法律条款适用于由行政程序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金钱债务的决定。执行依据包括执行文书及同意对经公证员公证的法律文书予以执行的决定。执行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执行。对于金钱索赔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应当以足够抵消索赔金额为限。在执行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典》予以执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执行文书包括:可以执行的法院判决与法院调解书;行政决定与行政程序中关于金钱支付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件以及其他一些法律有规定的执行文件。
l 以案说法
有一起案件,债务人库马诺沃公共卫生综合医院向债权人订购服务——在马其顿政府公报企业公报第28/2015期中发布一项手术缝合线采购招标公告,但债务人一直没有付款。尽管债权人在提交诉讼之前已经警告过债务人,但是债务人仍未支付任何款项,债权人首先建议采用公证员出具强制执行公证的方式来解决,但债务人就该公证文书提出异议,但由于该异议超过了异议期限而被拒绝,最终债务人又向库马诺沃的基层法院上诉。上诉开始受理,双方开始诉讼程序。
第十二章 主要行业的法律风险
当地公司生产的水果和蔬菜罐头,瓶装果汁和加工肉类都用于当地市场和出口。
葡萄和葡萄酒的产量分别占该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7%和 20%, 马其顿有超过70家酒厂。马其顿葡萄酒被公认为该地区最高品质的酒类之一, 而马其顿的出口主要面向塞尔维亚,约占葡萄酒出口总额的约60%。
2010 Q2的价格年利率如下:食品1.1% ,烟和饮料0.1%。
马其顿烟草的质量是公认的, 烟草种植和卷烟生产行业历来是马其顿经济的重要部门。烟草加工一直吸引着外国投资,像帝国烟草公司这样的国际大公司已在国际上收购香烟生产设施。
零售分销
零售分销仍然是一个支离破碎的部门,主要由小型本地公司主导, 但仍有持续热度,预计新的更大参与者很快进入市场。马其顿市场零售业所占比例明显不同于批发贸易所占比例,通过以下指标可以显现:零售业的营业额占62.6%,而批发贸易占5.2%。其它指标也包括雇员结构,即零售业雇员所占比例为是77.2%,而批发业的雇员所占比例为4.3%。
建筑和建筑材料
马其顿在建设方面是有真材实料的。数十年来,大型的马其顿建筑公司在整个地区完成了大型建筑和土木工程项目。马其顿建筑公司2009年在国外进行的项目百分比较2008年略有增加。由于过去几年的经济发展有限,2009年马其顿的建筑活动较2008有所减少,但其前景非常乐观,建筑公司现已激起大量国外投资者的兴趣。2010年第一季度,建筑业贡献了国内生产总值的7.7%。
当地建筑材料行业是动态发展的,生产水泥、瓷砖、卫生洁具、石膏等相关产品。
技术,信息,通信及娱乐
电信
该国有一个发展良好的固定通信网络,每100户居民的电信密度超过30线,在该地区的平均数之内。前国家固网垄断运营商-马其顿电信于2001年私有化:马扎尔电信(德国电信集团)目前持有该公司的多数股权,而国家仍然是持有少数股权的股东。
三家移动运营商活跃在市场上:马其顿的T-Mobile(马其顿电信子公司),ONE(斯洛文尼亚电信集团所有)和VIP(奥地利移动公司的子公司)。移动网络覆盖了99%的人口。移动普及率超过100% 的人口,并持续稳步增长。
电讯业正在全面开放中,而国际固线运营商与自2006年进入市场的主导运营商正在竞争,例如 Nextel 和ONE (斯洛文尼亚电信集团)。大量的数据通信问题得以解决。该国是该地区互联网使用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根据美国国际开发署2006年5月的一项研究,有近三分之一的人口定期上网。
旅游业
旅游业为投资提供潜在机会也推动着马其顿未来经济的发展。少量的人口,多半的山地景观,三大自然湖泊,丰富的自然景观和悠久的历史,马其顿有着大量的名胜古迹,包括有著名的奥赫里德湖,属于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世界文化遗产。
虽然服务业发展落后,但随着大量的投资持续进行,景观在迅速变化着,尤其是湖泊和滑雪胜地,预计旅游业将会成为马其顿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能源、公共设施、矿产
马其顿正努力做到电能上的自给自足。每年的总发电量约为6000万瓦,主要依靠热能和水力发电,满足了国内65%的能源需求。
根据欧洲政策,国家电力已被重组成了两个独立的发电单位、一个输电单位和一个配电单位,共四个单位。配电网络在2006年实现私有化,其中90%的股份卖给了EVN(奥地利)。
其发电能力主要还是国家持有的。其中包括四家燃煤电厂,装机容量约为800兆瓦,包含20多家小型和中型水电站,其装机容量超过537兆瓦。210兆瓦的燃油动力装置仅在高峰时期和冷储备中使用。考虑到该地区的电力状况,其私有化程序在2007年被取消。
许多全新一代项目还在建设中,其中大部分旨在开发国家巨大的水能资源。包括:
- 两个大型(超过500兆瓦)水电站,分别位于克伦不及盖利斯特;
- 诸多小型及中型水利设施;以及
- 一家联合循环的燃气电厂和供热厂,位于斯科普里郊区。
国家全部石油和天然气依靠进口。一条管道将萨罗尼基石油公司的石油输送给该国唯一的一家炼油厂,OKTA公司,这家公司是由希腊石油公司所有的。一条天然气管道将俄罗斯的天然气从保加利亚边境输送到斯科普里,天然气输送网络还在开发中。
马其顿计划使用中国贷款建设两条高速公路,以显著提高国内交通基础设施。
马其顿交通部长米莱·亚纳基埃斯基(Mile Janakieski)在斯科普里的签字仪式上说道:“协议优先考虑公路及铁路网、桥梁、能源及电信设施等基础设施工程…(以及)鼓励两国银行及企业之间进行合作。”
北京已经拨出了100亿欧元用于欧洲东南部的重建和发展。中国驻马其顿共和国大使崔志伟出席了斯科普里的签约仪式,他说两国政府之间将进行长期的准备和谈判。
第一步,涉及项目由中方出资,建设连接区域重要经济中心斯蒂普至现有10号泛欧走廊高速公路,这使得马其顿向南连通了希腊,向北连通了塞尔维亚。
在确认中国进出口银行近期向马其顿发放了5.74亿欧元的贷款后,当局表示一旦议会批准了此批贷款,2014年上半年就将开始建设工程。
第一段长达50千米的高速公路将首都斯科普里和斯蒂普这个重要地域经济中心连接了起来。这段高速公路的修建也可使斯蒂普直接同10号泛欧走廊对接,此走廊向南连通了希腊,向北连通了塞尔维亚。另一个高速路段将在国家西部建造。这段57千米长的高速公路将连通西部旅游城市奥赫里德及其附近小镇基切沃,也可便利斯科普里与奥赫里德之间的联系。
这最终会成为在建的8号走廊的一部分,向西连通保加利亚,向东连通阿尔巴尼亚。前总理尼古拉·格鲁埃夫斯基(Nikola Gruevski)近日称:“这是政府在大型基础设施将设中增资政策的延续体现。”他表示本次贷款利率为2%,马其顿需要20年内还清,有5年的缓冲期。这笔贷款标志着马其顿政府首次试图利用中国的资金来投资本国交通运输建设。北京方面已经为欧洲东南部的重建和发展准备了约100亿欧元资金。马其顿近日公布了其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今年夏天10号走廊延长线的最后28公里已经开工,此项目已耗资约30亿欧元。
其中大部分资金来自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马其顿方面最近还启动了铁路线路改造计划,这是10号走廊的一部分。还宣布要修建一段通往保加利亚的三步走计划。
l 马其顿披露的首个中国货币联盟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为马其顿铁路(MZ)建设的6个区间车中第一辆列车已在株洲电力机车厂下线。
竞标之后,去年6月马其顿铁路公司与前中国南车子公司下了2500万欧元订单,订购了两台25kV 50Hz交流动车组和四台动车组。时速140km/h的低地板式动车组可容纳200名乘客,其设计符合欧洲15227防撞标准。
该订单得到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988万欧元贷款资助。
中国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制造的动车组在早些时候获得进入欧洲市场的重要认证。
作为轨道交通设备高端市场,欧盟对列车的质量和可靠性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
中国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为马其顿生产的动车组,出口到欧洲首批符合欧盟铁路产品技术标准并获得互联互通技术规范-欧盟铁路产品最高认证。这意味着中国制造列车已经获得欧盟准入许可。
该中国列车制造商在2014年接到马其顿的订购内燃动车组和动车组列车的订单。
中国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为马其顿生产的首辆动车组列车于2015年11月15日在首都斯科普里启动运行。自此,时速140千米/小时的动车在马其顿高峰时段如啤酒节和复活节顺畅运行,证明了它的优质可靠性能。
马其顿中国建水电站全面开展
MIA通讯社报道,由中国国际水电集团建造的马其顿水电站“科兹亚克”(Kozjak)开始进行填湖工程。马其顿前总理茨尔文科夫斯基和中国驻马其顿大使张万学出席了在马其顿首都斯科普里以南50公里特雷斯河举行的仪式。中国工程人员参与建设,该水电站将惠及马其顿人民。该项目投资8千万美元,是马其顿同类规模建设最大项目之一。“重要的是这一项目在我们生存最为艰苦的时期完成了”。
填湖工程预计在7-9个月内完成,2014年3月开始为首批电力生产创建条件,第二批将在9月投产。据马其顿电力公司称,“科兹亚克”(Kozjak)将创造1.6亿千瓦电力,用于解决该国电力不足的问题。除了电力,“科兹亚克”(Kozjak)也会保护斯科普里免受洪灾并为各行各业提供充足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