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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一带一路”国别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立陶宛基本概况

立陶宛共和国(立陶宛语:Lietuvos Respublika,英语:Republic of Lithuania),简称立陶宛,是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2016年立陶宛国内生产总值为344亿欧元,同比增长2.2%,人均GDP约合13544欧元。食品加工、木材加工、交通物流、生物技术、激光技术为立陶宛的支柱产业。

立陶宛位于“一带一路”西端,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良好的营商环境、丰富的自然资源吸引着世界各地的投资者。现在,中国在波罗的海这一地区最重要的合作伙伴是立陶宛,立陶宛在亚洲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是中国。近年来,中立两国在农产品、金融、交通、旅游、创新等多个重点领域加强合作,通过“一带一路”倡议达成多项合作共识,投资前景广阔。

第一节 地理环境与气候

一、地理环境

立陶宛国土面积共6.53万平方公里,处于欧洲的中东部地区,在北纬53°54′~56°27′,东经20°56′~26°51′;北与拉脱维亚接壤,东、南部与白俄罗斯毗连,西南与俄罗斯的加里宁格勒州和波兰相邻,西部濒临波罗的海。维尔纽斯是立陶宛的首都。

该国国界线长为1714公里,陆地边界占最主要部分。平原为该国主要地形,西部的丘陵面积不大,东南部为高地,最高点有293.6米。此外,立陶宛的湖泊很多,湖泊有880平方公里的面积。该国的河流多达722条,涅曼河是最长的河流,长达 937公里,在立陶宛境内的长度是475公里,自东向西流入波罗的海。

二、气候

由于立陶宛位于欧洲的中东部,所以冬季长而湿润,多雨雪,日照少;夏季短而凉爽,日照时间长,它的气候在温带海洋性气候和温带大陆性气候之间过渡。

三、自然资源

立陶宛的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比较贫乏,主要依赖进口。主要的矿产资源有西部地区和波罗的海大陆架的石油(2014年探明储量为230万吨)、泥煤(2.14亿吨)、硬石膏(2.34亿吨)、石灰石(4.27亿吨)、黏土和砂石等。此外,在东南部还有铁矿和花岗岩、白云石等资源。立陶宛海岸以盛产琥珀而闻名,但立陶宛缺乏除了森林和泥炭之外的燃料资源以及其他工业生产所需的原料。石油、天然气、金属等资源几乎都要靠进口。

立陶宛的森林资源和水资源均非常丰富。

立陶宛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动物提供了较佳的栖息地。立陶宛共有70多种哺乳动物,既有硕大的欧洲野牛,也有体重仅有4克的齣黯,有13种飞鼠,还有被列入保护名单的白兔、猞猁、水獭等动物,并且还有狼出没。其中,数量较多的动物有野猪、狍子、马鹿、驼鹿、狐狸、獴等。立陶宛有大约330种鸟类,其中,国鸟白鹳约有1.3万对。立陶宛有99种鱼类,其中26种为海鱼。立陶宛还有1.5万种昆虫和无脊椎动物。

第二节 政治与法律

一、政治制度

(一)政体

《立陶宛共和国宪法》规定了立陶宛的国家性质,是独立的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公民权利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宪法还规定了立陶宛为议会制国家,实行多党制,国家权力由议会、总统、政府和法院共同实施。所以,立陶宛的政体是议会共和制。

(二)宪法

经过全民公决,在1992年10月25日立陶宛通过了《宪法》,于11月2日生效,后经过几次修订。现行宪法共15章154条。

(三)政府与行政区划

1.政府

政府是立陶宛行政权力机关,政局总体也比较稳定。格里包斯凯特总统的民意支持率较高,并一直保持,于2014年5月连选连任,对国家政治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这届政府是国家独立后的第17届,包含农民与绿色联盟党和社会民主党,下面有14个部。总理是萨乌柳斯·斯克维尔内利斯(Saulius SKVERNELIS)。内阁成员有:环境部长凯斯图蒂斯·纳维茨卡斯(Kestutis NAVICKAS)、外交部长利纳斯·安塔纳斯·林克维丘斯(Linas Antanas LINKEVICIUS)、能源部长济吉曼塔斯·瓦伊丘纳斯(Zygimantas VAICIUNAS)、财政部长维柳斯·沙波卡(Vilius SAPOKA)、国防部长雷蒙达斯·卡罗布利斯(Raimundas KAROBLIS)、文化部长丽安娜·鲁奥基特-约松(Liana Roukyte-Jonsson,女)、社会保障与劳动部长利纳斯·库库莱蒂斯(Linas KUKURAITIS)、交通与通讯部长罗卡斯·马休利斯(Rokas MASIULIS)、卫生部长奥雷利尤斯·韦里加(Aurelijus VERYGA)、教育与科学部长尤尔吉塔·佩特劳斯基内(Jurgita PETRAUSKIENE,女)、司法部长米尔达·瓦伊纽特(Milda VAINIUTE,女)、经济部长明道加斯·辛克维丘斯(Mindaugas SINKEVICIUS)、内务部长埃穆蒂斯·米休纳斯(Eimutis MISIUNAS)、农业部长布罗纽斯·马尔考斯卡斯(Bronius MARKAUSKAS)。本届内阁成员普遍年轻化,平均年龄45岁,最年轻的经济部长仅32岁。新政府充满活力与进取心,上台后,致力于推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改革,与总统、议会配合较为默契。

2.行政区划

立陶宛在2011年6月实施了行政区划改革,废除了县制。改革后,8个自治机构、7个城市、43个区和2个疗养区共60个地方行政单位组成了整个国家的行政区划。

(四)总统与军队

1.总统

立陶宛总统是立陶宛的国家元首。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总统,任期5年,最多可连任两届。参选资格为:近3年连续在该国生活居住、40岁以上的立陶宛公民。议长代为行使总统职责,如果总统因为健康原因、或病故、辞职、被弹劾等无法履行职务。此外,立陶宛总统可以就重大外交问题做出决策,掌握国家高指武装力量,并且可以任命和撤换总理若经议会同意,可以任命和撤换部长若经总理推荐。但是,总统的权力也会受到议会的限制。在立陶宛,议会有权弹劾总统,但是需要3/5以上的议员的支持。

2.军队

在1992年11月19日,立陶宛建立了军队。立陶宛的武装力量掌握在总统手中,帮助总统处理国防事务的是国家国防委员会。现在立陶宛实施的是作战指挥和行政领导互不干涉的军令、军政双轨领导体制。尤奥扎斯·奥莱卡斯是立陶宛现任的国防部长,阿尔维达斯·波丘斯是三军司令。

(五)议会

立陶宛实行议会制、一院制,立陶宛最高立法机关为议会。议员任期四年,议会共有141个席位。凡年满25岁、在立陶宛定居的立陶宛公民都有权竞选议员。有超过3/5的议员支持可以弹劾总统,任命和废除国家领导人的职务,批准和否决总统提名的总理人选等,这些都是议会的权力。主要党团和议席为:祖国联盟—立陶宛基督教民主党31席、农民与绿色联盟党56席、社会民主党17席、自由运动党14席、波兰人选举运动党8席、秩序与正义党8席、劳动党2席、绿党1席、“立陶宛名单”党1席、“反腐败”竞选联盟1席、独立候选人2席。立陶宛现任的议长是维克托拉斯·普兰茨凯蒂斯(Viktoras PRANCKIETIS),于2016年10月当选。

(六)政党

立陶宛在司法部注册登记的政党和政治组织共有41个(截至2014年底),主要有:

1.农民与绿色联盟党

2.社会民主党

3.劳动党

4.秩序与正义党(Order and Justice Party)

5.立陶宛波兰人选举运动党

6.祖国联盟—基督教民主党(原保守党)

7.自由运动党

8.自由中间联盟

此外,立陶宛的政党还有例如:绿党、勇敢之路党、农民党联盟等。

二、法律

(一)法律基本概况

立陶宛在地理位置上属于中东欧国家,法律体系建立在欧洲大陆法律传统的基础上。1944年,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成立,并加入了苏联。由于立陶宛曾经隶属于苏联,立陶宛的法律体系受苏联法律体系的影响较大。在前苏联时期立陶宛法律为与前苏联保持一致作出了巨大的更改。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通过《立陶宛恢复独立宣言》,宣布脱离苏联独立。之后,立陶宛对本国的法律系统实行了改革,以适应经济、社会变化的需要。2004年5月1日,立陶宛成为欧盟成员国之一。为加入欧盟,立陶宛按照欧盟的要求对法律进行了重大的结构性改革,法律体系改革的中心就是使立陶宛法律与欧盟法律达到和谐统一。此后,立陶宛的国内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已基本与欧盟接轨。虽然立陶宛政府近年来都在加强本国执法人员对欧盟法律的学习和运用,但是在执法过程中仍有缺陷,主要问题是司法透明度不够以及执行力度不强等。此外,根据世界银行2016年《营商环境报告》可知,立陶宛的执法成本较低,近年来的退出成本上升。

(二)法律体系概述

立陶宛的法律及约束体系包括:立陶宛共和国宪法、宪法法律、法、议会及政府决议、总统法令、其它政府部门和地方市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条例等。立陶宛所有的法律、条例都必须符合宪法。议会批准认可的国家条约和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要在总统颁布和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才能生效。    

(三)司法机关

检察院、宪法法院和法院这些部门是立陶宛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1.宪法法院

9名法官构成了立陶宛共和国的宪法法院,该法院主要负责监督议会、总统、政府这些部门,判断他们通过的法律、法律文件是否违背宪法,还可以裁决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的、宪法有作规定的问题。立陶宛宪法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而不属于立陶宛法庭系统的一部分。立陶宛现任宪法法院院长就职于2011年4月,任期为9年,是罗穆阿尔达斯·凯斯图蒂斯·乌尔拜蒂斯。

2.法院

立陶宛法院是立陶宛的审判机关,是立陶宛的法庭体系,有四级,分别为:地方法院、地区法院、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和地区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由议会指定,上诉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指定、议会通过。此外,立陶宛地区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法官也由总统指定。立陶宛的法律不承认“判例说”,但是最高法院的院长可以通过分析法院惯例,并听取建议来作出公平的判决,这在一般的法律国家是不常见的。在此之外,立陶宛还有最高行政法院与地区行政法院,用来审理行政纠纷以及行政管理规定的合法性等内容。立陶宛现任的最高法院院长就职于2009年10月, 9年任期,是金塔拉斯·克里热维丘斯。

3.检察院

立陶宛检察院是立陶宛的司法调查、起诉机关,包括总检察院、地区检察院、地方检察院三级。立陶宛现任的总检察长为埃瓦尔达斯·帕西里斯(Evaldas PASILIS),于2015年12月就职,任期5年。

三、对华关系

中国与立陶宛于1991年9月14日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建交以来,两国关系持续稳定发展,高层交往频繁。

2012年开始,中立关系发展顺利,各领域合作日益深化。4月,温家宝总理会见了立陶宛总理库比留斯。2012年5月,塔马绍斯卡斯(立陶宛议会副议长)率立中议员小组成员来华访问。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徐才厚上将访问立陶宛。9月,立陶宛总理库比留斯来华出席世界经济论坛2012年新领军者年会,并同温家宝总理会见。立陶宛经济部长日留斯来华出席第16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并访问山东省。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张建南访问立陶宛。10月,商务部副部长陈健访问立陶宛。

2013年中立关系持续发展。11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会见了出席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的立陶宛总理布特克维丘斯(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

2014年8月,立陶宛总统格里包斯凯特、总理布特克维丘斯、议长格劳济涅内、外长林克维丘斯分别就云南鲁甸地震向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张德江委员长和王毅外长致慰问信。12月,李克强总理在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会见出席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的立陶宛总理布特克维丘斯。

2015年2月,外交部长王毅在纽约主持联合国安理会公开辩论会期间会见立陶宛外交部长林克维丘斯。6月,张高丽副总理访问立陶宛,分别同立陶宛总统格里包斯凯特、总理布特克维丘斯会见、会谈。11月,李克强总理在苏州会见来华出席第四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的立陶宛总理布特克维丘斯。

2016年6月,杨晶国务委员访问立陶宛,同立陶宛总理布特克维丘斯会谈。

2017年4月,张德江委员长访问立陶宛,同立陶宛总统格里包斯凯特、总理斯克维尔内利斯、议长普兰茨凯蒂斯分别会见、会谈。

第三节 经济贸易

一、经济指标

(一)整体情况

立陶宛是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2009年因全球金融危机严重,立陶宛也发生了严重的经济衰退。自2010年起,立陶宛的经济才开始逐步复苏。2012年,立陶宛的经济恢复至危机前最高水平。这主要得益于建筑业、加工业以及国内消费的复苏。2013年立陶宛的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3.3%,再创历史新高。2015年立陶宛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9%,增长亮点主要表现在工业、批发零售、汽车修理、运输仓储、住宿餐饮等行业。

据立陶宛财政部消息,2017年上半年,立陶宛的经济情况良好,出口与生产性投资增长较快,预计2017年GDP增长将高于预期的0.9%,达到3.6%。立陶宛2017年第一季度的税前月薪增长达到9.7%,是立陶宛2009年以来的最大涨幅。2017上半年,由于市场需求上升及劳动力的短缺,立陶宛的企业投资非常活跃,尤其是信息、通信技术行业以及专利产品的投资增长超过15%。加之2014—2020年欧盟援助资金逐步到位,对立陶宛的投资产生了较大的促进作用。截至2017年9月,欧盟援助资金到位40%,约有250万欧元。同时,主要贸易伙伴欧盟及俄罗斯市场需求回暖,促使立陶宛的出口较去年上半年增长17.7%。由于经济情况好于预期,立陶宛财政部预计2017年的失业率将下降至7%,有望在2020年下降至5.4%。

表1.1.3-1:立陶宛宏观经济情况

 

年份

GDP(亿欧元)

增长率(%)

人均GDP(欧元)

2011 年

312.63

11.5

10324

2012 年

333.34

6.6

11157

2013 年

349.62

4.9

11821

2014 年

364.44

4.2

12428

2015 年

371.24

1.9

12780

2016年

386.37

2.2

13544

资料来源:立陶宛统计局

(二)对外贸易

据立陶宛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立陶宛进出口总额为525亿欧元,其中出口总额250亿欧元,同比下降1.53%;进口总额275亿欧元,同比下降2.41%。出口商品主要有:矿物燃料、矿物油;机械、电机、电气;家具寝具;灯具;塑料及其制品;车辆;木材及木制品;肥料;乳蛋、蜂蜜及动物产品;谷物等。进口商品主要有:矿物燃料、矿物油;机械;电机、电气;车辆;塑料及其制品;药品;有机化学品;水果及坚果;钢铁制品;光学设备等。欧盟、独联体国家是立陶宛主要贸易伙伴。立陶宛的主要贸易伙伴仍然是俄罗斯,占出口总额的13.96%,其次为德国(9.99%)、波兰(9.99%)、拉脱维亚(8.88%)。

中国商务部数据,2016年中立双边贸易额近14.5亿美元,同比增长7.7%,其中,中方进口1.6亿美元,同比增长17.9%;出口12.9亿美元,同比增长6.6%。

二、产业结构

2016年,立陶宛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产值占当期GDP的3.3%左右;第二产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产值约占当年GDP的30.4%;第三产业产值占当年GDP的66.4%。

三、基础设施

(一)交通运输

1.概况

立陶宛交通运输基本情况不错,公路、铁路、水运、空运等都比较完善。立陶宛的交通部委托维尔纽斯工业大学运输科学研究所制订的交通运输长期发展战略显示,2004-2006年间,立陶宛的运输业现代化改造投资需47亿立特(约13.6亿欧元),而2007-2013年间则需100亿-130亿立特(约29亿-37.6亿欧元)。立陶宛交通部长称,立陶宛应在2025年前建成可与欧盟发达国家竞争的现代化、多形式的交通运输网络。

2.公路

立陶宛拥有发达的公路网,将其同欧洲及独联体国家连成一体。立陶宛国内公路总里程为84933公里,其中国家级公路有21249公里。此外,共有6条经过立陶宛的的欧洲级公路,它们是:跨波罗的海三国的E67公路、横跨立陶宛的E28公路、E77号公路、E85号公路、E262号公路、E272号公路。

3.铁路

立陶宛铁路作为前苏联运输网的一个部分,和俄罗斯及其他独联体国家的交通很是发达。目前,该国领域内铁路铺轨共2335.7公里,其中,运营总里程共1911.3公里。有21.8公里1435毫米窄轨,1745.8公里的1520 毫米宽轨。宽轨将波罗的海国家与独联体国家相连接,窄轨则将波兰连接且通过波兰连接西欧国家。纵贯南北的1号铁路干线和横跨东西的9号铁路干线铁路网使立陶宛成为连接东西欧的重要货物运输走廊。2016年,立陶宛铁路共运输旅客422.78万人次,完成货运量4765万吨,其中,国际货运量3263万吨,国内货运路1502万吨。

现在正计划建设现代化的跨波兰和波罗的海三国的海铁路和公路网,预计建成后将成为欧洲运输网中的重要一环。

此外,立陶宛境内目前没有地铁或城铁等轨道交通设施。

4.空运

立陶宛的航空运输便利,有四个较大的国际机场,他们各自处于帕兰加、首莱、维尔纽斯、考纳斯,在此之中立陶宛最主要的航空客运枢纽是维尔纽斯国际机场。从维尔纽斯到阿姆斯特丹、柏林、布鲁塞尔、哥本哈根、法兰克福、赫尔辛基、基辅、伦敦、莫斯科、布拉格、里加、斯德哥尔摩、巴黎、罗马、米兰、汉堡、慕尼黑、奥斯陆、维也纳、华沙、塔林、伊斯坦布尔等城市有直达航班。

目前,立陶宛和中国之间还没有直达航线,从北京前往维尔纽斯可经由赫尔辛基、莫斯科或法兰克福中转。2017年,立陶宛向各航空公司征集新航线。

5.水运

立陶宛具备较好的海运基础,克莱佩达港位于立陶宛的西部,地理位置优越,是波罗的海东岸最北的不冻港之一,全年无休。该港距欧洲东部内陆最重要的工业地区(俄、白俄、乌克兰)距离最短,是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等独联体国家的主要出海口之一,也是东西方海运、公路、铁路运输的主要枢纽之一。

克莱佩达港是一个多用途深水港,通道入口处水深15米,航道14.5米,有33个专业码头,可以处理各类货物。年吞吐能力约6000多万吨,航线发达,可通向美洲大陆、西欧、东南亚的200多个港口,几乎有来自45个国家的近7000艘船舶每年会在该港停靠。现该港装卸的主要货物为钢材、石油及其成品、棉花、纸浆、泥炭、设备、粮食、水泥、化肥和食品等。除码头上的常规仓库外,还建有冷库和专用的石油、谷物仓储设备。克莱佩达港区有415公顷、水面623公顷的面积。能够停靠10万吨级集装箱船和7万吨级干货船。码头有19公里,有36公里的港区铁路。有水泥码头、集装箱码头、石油码头、液体化肥集散地、散装化肥集散地等。克莱佩达港于2005年1月取得1809001 :2000和18014001 :1996认证。

该港区有19家造船、修船公司和装卸公司等。进出该港的货物可以由铁路或者公路运输,现在七成以上货物由铁路运输,包括石油产品、化肥、金属制品、粮食、原糖等。有港口服务的是两个火车站,最远可到达至莫斯科,长1303公里。目前,从克莱佩达港到乌克兰黑海港口及莫斯科有两趟货运列车:克莱佩达·基辅—奥得萨/伊利契夫斯克港口的VIKING号、克莱佩达/加里宁格勒港口—明斯克·莫斯科的MERKURIJU8号。从克莱佩达港至奥德萨的货运列车对中亚国家与北欧国家之间的货物运输很方便。最近几年,克莱佩达港通过公路运输的货物也在增加,包括集装箱、滚装货物、食品等。通过公路从港口至维尔纽斯有315公里的距离、至明斯克有482公里的距离、至莫斯科有1150公里的距离。

2007年立陶宛投资近1.15亿立特用于港口发展,修复和重建码头561米和港口铁路1241米,港口水深也加深至15米。2008年,拟新建码头636米和港口铁路4221米。现在,立陶宛正打算在现有港口以外新建一个水深达17米的深水港。随着立陶宛加入欧盟,克莱佩达港有望在欧亚大陆桥及东西欧的运输链上发挥更大的作用。2013年,克莱佩达港处理货物达到4239万吨。

2016年,克莱佩达港货物吞吐量为4014万吨,其中液体散货1117万吨,干货1662万吨,普货1235万吨。同期,集装箱吞吐量为44.3万标箱。2016年,克莱佩达港的营业收入达5650万欧元,其中港口费为4915.5(87%)万欧元,土地租金为734.5(13%)万。

(二)通信

1.通讯

近年来立陶宛移动通讯和互联网发展迅速。截至2016年末,立陶宛的固定电话用户数量为54.1万户,其中家庭用户39.42万户,固定电话总线数为55.34 万线,每百人拥有固定电话18.6线,呈逐年递减趋势。同期,移动电话用户数量为423.9万户,每百人拥有移动电话148.2部;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为125.1万户,每百人中有44人使用宽带互联网服务;电视用户数量为70.7万户,其中数字电视用户49.4万户。境内主要固定电话运营商是立陶宛电信公司,移动通信运营商有OMNITEL,BITE,TELE2等公司。此外,2016年,立陶宛居民(16~74岁)的个人计算机普及率为73.3%,互联网接入率为74.4%,个人网络购物的比例为33.4%。

2011年3月,立陶宛通过2011-2019年规划,将建设信息社会作为重要目标,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此外,围绕“欧盟2020”和“欧洲数字化规划”,立陶宛在2014年3月通过了“立陶宛数字化规划”,通过ICT技术应用,提高生活水平和商业效率,争取2020年互联网普及率达到85%,95%的企业接入高速互联网。

2.媒体

立陶宛主要媒体包括:

(1)通讯社:波罗的海通讯社(BNS)、立陶宛通讯社(ELTA)等,均为私营通讯社。

(2)报纸媒体:截至2015年,立陶宛共出版了550种杂志和期刊,报纸222种。同期,立陶宛出版书籍3410种,发行量430万册。

(3)广播电视:立陶宛有1家国家广播电视公司。截至2015年,立陶宛私营广播公司有48家,私营电视台有42家,共计提供29.61万小时广播节目、15.33万小时电视节目。

(4)网络媒体:立陶宛的网络非常发达,当地有影响力的网站主要有:www.delfi.lt,www.15min.lt,www.lrytas.lt,www.balsas.lt,www.alfa.lt 等。

立陶宛主流媒体更多关注本国及欧盟,对华报道不多,总体客观、友好,没有关于中资企业负面的报道。

(三)电力

根据与欧盟的协议,于2009年12月31日,立陶宛的伊格纳利纳核电站正式关闭,立陶宛从此变为电力短缺国。2015年立陶宛发电量为4.6太瓦小时,比2014年增加13%。同期,立陶宛用电量比上年增长1.4%,达到10.86太瓦小时。为了满足国内的用电需求,立陶宛自周边国家大量进口电力,占用电总量的66%。其中,自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北欧国家的电力进口占比57%,自其他国家的电力进口占比43%。

据欧盟统计局数据,2015年立陶宛进口能源占全国能源消费的79.9%,对外依存度仍高居欧盟28国前列。立陶宛能源进口最少的年份为2002年,占全国消费总量的41.6%;进口最多年份为2010年,占81.8%。立陶宛政府对新能源要求较高,要求燃煤电厂进行改建。目前,立陶宛政府有意在原核电站附近的维萨吉纳斯(Visaginas)市建一座新的核电站,正在进行前期的经济论证。立陶宛主要电厂有Lietuvos energija、ESO、LitGrid等。2015年,立陶宛计划通过立陶宛—波兰电力联网项目(LitPol Link)以及立陶宛—瑞典电力联网项目(NordBalt)实现与欧盟电力系统联网,以确保立陶宛地区能源供应安全,促进电力市场竞争。2013年7月1日,立陶宛担任欧盟的轮值主席国,成为波罗的海地区第一个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的国家。立陶宛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期间,着力处理能源问题,尽量开发能源,并在2014年建成欧盟内部的能源市场,加大投入到泛欧能源基础设施中,推进 “东部伙伴关系”的完成。

四、医疗卫生

独立后的立陶宛,将国有综合性医院、各级国有诊所和专科医院进行了系统的改善,提高了医护人员的医疗水平,引进新的医疗技术,更新了医疗设备。立陶宛有公立和私立两种形式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规模分为诊所、医疗中心和医院。整体医疗条件较好,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拥有较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专业水平较高的医护力量。全国最大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是维尔纽斯大学附属医院。新成立的合资医院,引进了先进的医疗设备有着专业的医护人员。国家的医疗水平大大提高。

据世界卫生组织数据,2014年立陶宛全国医疗卫生总支出占GDP的6.5%。人均医疗消费支出为1579美元;2015年立陶宛人均寿命为74。2007-2013年间,平均每万人拥有医生41人、护理和助产人员72人、牙医8人、药师7人。2013年立陶宛人均寿命为74岁。目前,立陶宛没有特殊传染性疾病。

立陶宛全民卫生保健体系较完备,设立了社会保障基金(SODRA),向立陶宛居民和取得当地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提供全部或部分免费医疗服务。在立陶宛工作和生活的中国公民可凭有效医疗保险(强制健康保险或自愿健康保险)在公立医疗机构免费就诊,但须全额缴纳药费和手术费。如自费就医,公立医疗机构的费用相对较低,但需要排队等候较长时间才能等到专科医生的诊治。立陶宛城市内药店分布较广,药品供应较充足。

五、投资概况

(一)投资环境

立陶宛的投资环境总体良好。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17世界营商环境报告》中,立陶宛营商环境列在第21位。立陶宛的投资吸引力主要表现在:

1.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基础设施发达

立陶宛地处欧洲地理中心,濒临波罗的海,连接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西欧各国、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是欧洲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立陶宛境内拥有发达的公路网和铁路网、波罗的海东岸最北端的不冻港(克莱佩达港)、4个国际机场(维尔纽斯、考纳斯、首莱、帕兰加)、4个多式联运物流中心(克莱佩达、考纳斯、维尔纽斯、首莱)。此外,还有两条主要泛欧交通走廊均从立陶宛通过。

2.连接独联体与欧盟国家,市场辐射能力强

立陶宛曾是原苏联加盟共和国之一,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有着传统经济联系。立陶宛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获得独立后,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执行欧盟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立陶宛境内生产的产品属于欧盟原产地产品,可以自由进入欧盟大市场。

3.加人申根协定,人员往来相对便利

立陶宛于2007年12月加入申根协定。持有申根签证,可以在包括立陶宛在内的27个欧洲国家自由旅行,极大节省了赴欧商务人员办理签证的时间和费用。

4.社会治安好,公共部门较为廉洁

立陶宛犯罪率较低,鲜有袭击外国人的事件。公共部门较为廉洁,法律成本低,在透明国际2016年底国家清廉度排行中位列第38位。

5.劳动力素质高,工资成本较低

立陶宛人平和友善、思维灵活、勤奋好学、责任感强、重视诚信、富有创造力,较易成长为优秀、忠诚的员工。公民受教育程度在欧盟各国中名列前茅,93%的公民接受过中等以上教育,92%的立陶宛人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主要为俄语、英语和波兰语),远超欧盟的同类指标(54%),52%的立陶宛人会讲两门以上的外语。近年来,立陶宛人学习汉语的热情上升,设立于维尔纽斯大学的孔子学院每年都培养30名左右的专业汉语人才。

立陶宛的工资成本具有相对竞争力。2016年1月1日起,立陶宛最低月工资为350欧元,7月1日起升至380欧元。2016年人均税前月工资为771欧元,税后月工资600欧元,是欧盟国家中工资水平偏低的成员国。

6.信息通讯技术世界领先

在《世界竞争力年鉴》中,立陶宛的通讯技术排名全球第一;互联网上传速度全球第二,下载速度全球第三;公共互联网接人点密度达875个,位居欧洲第一;凭借30Mbps以上的固网宽带,带宽位居欧盟第二;固定宽带网普及率增速排名欧盟第三;移动电话用户数量在59个发达国家中排名第五;92%的金融业务可通过网上银行完成;立陶宛境内已全面运行最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EDGE技术、3G移动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移动WiMAX的4G网络等)。

7.基础设施完善,诸多投资便利

立陶宛将国民待遇给予了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可以涉足国家安全、国防之外的各个经济领域。立陶宛在全国主要经济地区建有7个自由经济区、4个工业园、5个高新技术园,通过提供平整好的土地、建成的基础设施、完善的法律基础、优良的服务、一系列税收激励措施等软、硬件条件,吸引企业前来投资。立陶宛政府对在该国投资的外国企业提供资金帮助,用来鼓励外国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

8.欧盟的金融支持力度大

立陶宛作为欧盟成员国,从欧盟得到了大量资金支持。在欧委会通过的2014-2020年度预算中,立陶宛获得了总额达128.9亿欧元的资金支持,比2007-2013年度获得的预算规模增加10%。

根据世界经济论坛《2016-2017年全球竞争力报告》,立陶宛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3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35位,比上年上升7名。世界银行发布的《2017年经商环境报告》中,立陶宛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营商环境排名第21位。

在《经济学人》杂志(EIU)“全球展望-2015”所发布的2015-2019年度全球营商环境预测报告中,立陶宛在82个国家中排名第43位。

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与华尔街日报联合发布的2016年全球自由经济度指数报告,立陶宛在178个参选国中排名第13位。

9.对外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国民待遇

根据《立陶宛投资法》,只是在自由经济区,立陶宛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目前,立陶宛在全国主要经济地区建有7个自由经济区,条件最好的两个自由经济区是克莱佩达和考纳斯自由经济区。根据《立陶宛共和国自由经济区基本法》,在区内投资可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在立陶宛自由经济区投资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总额不得超过大企业投资额的50%或中小企业投资额的65%。

(二)与中国的投资贸易关系[]

中立两国自1991年建交以来,经贸合作发展迅速。

1.双边贸易

中国海关数据显示,2016年中立双边贸易额为14.5亿美元,同比增长7.7%。中方自立陶宛进口1.6亿美元,同比增长17.9%;对立陶宛出口12.9亿美元,同比增长6.6%。

2.双边投资

目前中国在立陶宛的直接投资规模较小。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16年末,中国对立陶宛直接投资存量1529万美元,2016年当年直接投资流量为225万美元。投资领域主要有在通讯、电网设计、电子、纺织、金融、餐饮等。

3.承包劳务

中国商务部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企业在立陶宛新签承包合同300份,新签合同额256万美元,完成营业额287万美元;当年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人,年末在立陶宛劳务人员3人。

4.在立陶宛的中资企业

近年来,在立陶宛的中国企业稳步增加,并不断拓展新领域。目前,餐馆占很大比例,目前大约有70多家,存在较激烈的同业竞争情况。除餐馆外,还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广电运通集团、中国招商局集团、中国IBS公司等。

5.双边经贸协定[]

1992年1月30日,经贸部副部长谷永江和立经济部长希缅纳斯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2013年9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立陶宛银行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15年11月,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立陶宛农业部、立陶宛食品兽医局签署《关于立陶宛输华乳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以及《关于立陶宛输华活牛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

2016年11月,中国发展改革委与立陶宛交通和通讯部签订《关于开展港口和临港产业园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三)立陶宛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定位[]

中国和立陶宛正在酝酿签署《“一带一路”建设合作备忘录》。立陶宛虽不是“一带一路”合作的领跑者,但双方合作已经驶入加速道,加上立陶宛本身是独联体国家进入欧盟的门户,有着辐射7亿人口的区位优势、以吸引外资为基调的政策环境、高素质低成本的劳动力优势,可谓是“一带一路”上的“潜力股”,值得关注。

1.交通物流领域

立陶宛在交通物流领域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立陶宛位于欧盟、波罗的海地区国家、独联体等三大区域经济的交汇处,是亚欧交通走廊和波罗的海南北交通动脉的十字路口。克莱佩达港是波罗的海三国唯一的不冻港,港口吞吐量一直在波罗的海三国港口中保持第一。在政府合作层面,2016年里加会议期间,中国国家发改委与立陶宛交通部签署了《关于开展港口和临港产业园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在具体合作项目方面,中铁建正在跟踪波海铁路项目,招商局集团正在跟踪克莱佩达深水港项目。2016年4月,招商局集团计划参与投资克莱佩达深水港,并与其在白俄罗斯投资的中白工业园联动发展。目前招商局集团已与立克莱佩达港、国家铁路公司、考纳斯自由经济区、克莱佩达自由经济区签署合作备忘录。另外,2017年5月底6月初,中欧班列将首次停靠立陶宛,后进入欧洲。

2.农产品领域

中立两国在农业领域合作也取得突破性进展。2016年,中国质检总局与立陶宛农业部、立陶宛国家食品和兽医总局正式签署了《立陶宛产乳制品对华出口的卫生检验检疫议定书》。之后,立陶宛的15家水产品企业和17家乳品生产企业分别获得对华出口资格,多家乳品公司已将商品出口至中国。2017年5月24日,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立陶宛农业部、立陶宛国家食品兽医局共同签署了《立陶宛输华冷冻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2017年4月14日至16日,张德江委员长访问立陶宛,对两国农产品贸易合作高度关注,要求商务部、质检总局采取积极措施加快立陶宛农产品对华出口。4月19日,质检总局派出考察团对立陶宛牛肉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进行评估。4月24日,立陶宛农业部长访华与质检总局进行双边会见,并出席第15届中国国际奶业展览会。5月,中国质检总局与立陶宛农业部、立陶宛国家食品和兽医总局正式签署了《立陶宛牛肉对华出口卫生检验检疫协定书》,为立陶宛牛肉输华打开大门。

3.金融领域

在“一带一路”的倡议下,中立就金融合作展开积极探讨。国开行就我国企业参与立陶宛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与立方进行多次沟通,并拟与立陶宛投资发展署签署《关于立陶宛参与设立中国—中东欧国家银联体的合作协议》。2017年4月14日,张德江委员长访问立陶宛期间,商务部欧洲司司长周晓燕率工作组与立陶宛外交部对外经济关系司司长维特拉基艾内举行双边工作磋商,使馆经商参赞陈霖参加。

4.旅游领域

立陶宛的旅游资源十分丰富,自然环境优美,文化底蕴深厚,历史遗迹众多,维尔纽斯老城和特拉盖城堡闻名遐迩。立陶宛新一届政府将吸引中国游客作为其工作重点。2017年9月,立陶宛经济部长将赴华参加第22届“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大会”。目前,我国游客赴立陶宛旅游人数还十分有限。2016年,我国出境游人次达1.22亿,到立陶宛旅游的外国游客总共是149万人次,其中,中国游客1.2万人次,比2015年增长25.3%。尽管增长较快,但赴立旅游人数占出境游客比例仍然微乎其微,未来发展潜力仍然十分巨大。

5.创新领域

2015年,上海市科委与立陶宛国家科学、创新、技术署签署合作备忘录,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一系列学术合作以及科技园区合作项目。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和创新领域合作是两国正在酝酿签署的《“一带一路”合作备忘录》的重要内容之一。立陶宛的激光、生命科学等优势产业与我国战略新兴产业重合。立陶宛本土有不少技术含量很高的创新企业,例如研发捕鱼声纳探测器的Deeper公司、研发3D扫描和电动汽车的ELINTA公司等,这些企业正在积极寻找中国合作伙伴。2017年,立陶宛新一届政府通过一系列政府规划措施,着重改善投资和营商环境,支持创新产业发展,努力将立陶宛打造成创业创新天堂。中立两国在创新领域合作前景广阔。

“一带一路”倡议为中立两国企业开展和扩大合作创造了许多机会,想象空间巨大。未来随着两国在交通基础设施、农产品、旅游和创新等领域的合作项目逐渐落实,立陶宛这颗波罗的海之滨的明珠,将在“一带一路”西端绽放光彩。

第四节 社会文化

一、人口概况

截至2017年1月1日,立陶宛总人口为285.46万人。华人数量为300余人,主要集中在维尔纽斯、考纳斯、克莱佩达、首莱和潘涅维日等大城市。立陶宛的官方语言为立陶宛语,多数居民懂俄语。

表1.1.4-1:立陶宛人口分布情况

县名称

人口(万人)

县名称

人口(万人)

维尔纽斯县

80.54

马里亚姆波列县

14.91

考纳斯县

57.74

阿利图斯县

14.51

克莱佩达县

32.46

泰尔夏伊县

14.13

首莱县

27.63

乌捷纳县

13.72

潘涅维日县

23.10

陶拉格县

10.12

资料来源:立陶宛统计局

二、民族与宗教

立陶宛境内,立陶宛族占85.4%,俄罗斯族占5.4%,波兰族占6.6%,白俄罗斯族占1.3%、乌克兰、犹太、拉脱维亚等民族占1.3%。

三、风俗与文化

(一)风俗

在平时谈吐方面,立陶宛人经常使用“请”与“谢谢”等字眼。在社交场合中,立陶宛人很注重“女士优先”。在社交场合与客人相见时,立陶宛人一般以握手为礼。在立陶宛,注意不要在大家面前耳语;吃饭时,要注意不要让餐具作响,也不要在用餐时发出咀嚼食物的声音;参观教堂等宗教场所时应保持肃静。立陶宛人反感数字“13”和“星期五”,“7”则被认为是吉利数字。立陶宛人忌讳在门槛处与人握手,认为这会带来坏运气。此外,立陶宛人对本国文化很自豪,在交谈中不宜拿该国文化开玩笑。由于前苏时期特殊的历史背景,在与当地人交流过程中,也应尽量避免提及前苏时期的有关敏感问题。

(二)节日

1.法定节假日

立陶宛实行每周5天的工作日制度,周六、周日为公休日。此外,立陶宛还有一些法定节日,具体节假日如下:

表1-3:立陶宛节假日一览表

日期

节日

日期

节日

1月1日

元旦

5月第一个星期日

母亲节

2月16日

国庆日

7月6日

国家日

3月11日

恢复独立日

11月1日

 

万圣节

5月1日

五月节

12月25日

圣诞节

 

2.特殊节日

(1)国庆日

又称国家重建日、独立日。1918年2月16日立陶宛宣布国家重建,同时通过了立陶宛独立法案(又称2月16日法案),宣布立陶宛共和国成立,新国家以民主原则管治,并以维尔纽斯为首都。所以,立陶宛将每年的2月16日作为国庆日,并作为法定节假日之一。

(2)恢复独立日

又叫恢复自立日。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通过《立陶宛恢复独立宣言》,宣布脱离苏联独立。之后立陶宛将每年的3月11日作为恢复独立日,并作为法定节假日之一。

(3)仲夏节

每年的6月24日是立陶宛仲夏节,是庆祝夏至来临的活动,立陶宛非常重视。仲夏节是欧洲北部地区居民的重要传统节庆活动,在一些地方,当地居民会在这一天竖立仲夏柱(Maypole)。

(4)国家日

又叫国庆节,与立陶宛国王明道加斯有关。明道加斯,立陶宛首位可以考证的立陶宛大公,于1253年7月6日加冕成为立陶宛国王。明道加斯被认为是立陶宛国家的建立者。为在立陶宛各部落内战中取得优势,明道加斯寻求立窝尼亚骑士团的协助,为此他于1250年前后正式接受洗礼,成为天主教教徒。但是在巩固了自身的统治后,明道加斯在1261年又放弃了天主教信仰,使得立陶宛立即陷入了与条顿骑士团的长期战争中。1263年9月12日,明道加斯被自己的侄子Treniota刺杀,立陶宛王国随之分裂,后世的立陶宛首领一直未能获得立陶宛国王的称号,直到1918年,明道加斯二世才重新采用这一头衔。但是由于明道加斯二世未能成功加冕,明道加斯仍是迄今为止唯一的正式加冕过的立陶宛国王。此后,每年的7月6日是立陶宛的国家日,也是立陶宛的法定节假日之一。

(5)圣诞节

也叫作耶诞节,是基督徒为了庆贺耶稣基督诞生的传统节日。由于立陶宛许多民众都信仰天主教,所以圣诞节也是立陶宛的重要节日之一。一些基督教会会先在12月25日凌晨举行报佳音,而子夜弥撒是大部分的天主教教堂会举行的。

第二章 贸易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第一节 贸易管理政策体系

立陶宛在脱离苏联独立以后,在经济方面,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立陶宛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正逐渐以欧盟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调整,来适应其加入欧盟的总体经济方针。

一、扶持管理政策

(一)大力扶植出口及转口业务

首先,立陶宛政府针对转口贸易出台了支持政策,鼓励出口,对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而且设立了多个保税区与保税仓库。其次,为了扶植有前途的出口企业,立陶宛还建立了国家出口专用基金。

(二)大力吸引外资

立陶宛政府十分注重吸引外资,将其作为其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一个重要手段。当前,立陶宛政府已经和包括中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签订了相关的投资保护协定。为了给予外国投资者以法律支持,立陶宛在1995年出台了《立陶宛共和国外国投资法》。此外,为了给其重点工程筹资,该政府也积极向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与有关国际组织申请贷款。

(三)稳定货币政策

立陶宛原本的货币是立特,1994年起,实行本国货币立特与美元相挂钩的政策,即1美元=4立特;自2002年2月起与欧元汇率挂钩,固定汇率为1欧元=3.4528立特,可自由兑换。2004年立陶宛加入欧盟以及2015年立陶宛加入欧元区,立陶宛成为欧盟和欧元区成员国,执行欧盟统一的货币管理政策,中国与欧元的货币互换协议同样适用立陶宛。此外,立陶宛的货币政策对本国货币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放宽商品进出口限制降低各种关税

在立陶宛相继加入欧盟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后,立陶宛逐步放宽对商品的进出口限制,降低各种关税,致力于在经济贸易政策上与欧盟保持一致,以大力推进本国经济发展。

(五)设自由贸易区即经济特区

目前,立陶宛建有4个工业园、7个自由经济区和5个高新技术园区。立陶宛的7个自由经济区,分别是克莱佩达自由经济区、考纳斯自由经济区、首莱自由经济区、帕尼韦日斯自由经济区、凯代尼艾自由经济区、马里亚姆波列自由经济区和阿克米亚内自由经济区。目前,立陶宛已宣布将在首都维尔纽斯建立一个新的自由经济区。克莱佩达港靠近克莱佩达自由经济区,考纳斯自由经济区与考纳斯机场近在咫尺,是立陶宛条件最好的两个自由经济区。

(六)与邻近国家开展自由贸易

立陶宛脱离苏联后,积极加入国际组织,与邻近国家开展自由贸易。主要与波罗的海、北欧和欧盟三个地区开展区域经济合作,尤其注意与邻近国家开展经济合作。目前,波罗的海部长理事会(BCM)、北欧和波罗的海政府间合作组织(NB8)、波罗的海与比荷卢经济联盟国家政府间合作组织、欧盟与波罗的海地区战略合作组织为立陶宛与邻邦主要合作形式。同时,立陶宛还是中国开展中国一中东欧国家经济合作框架下的国家之一。

二、对原有经济成分进行改造

从1991年脱离苏联独立起,立陶宛就开始实施私有化改造,现在该改造仍在继续且已初步完成了中小型企业的私有化进程。立陶宛的经济所有制结构,在初步私有化以后,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外商投资企业与私人企业对立陶宛的对外经济贸易作出了越来越大的贡献。

三、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完善税收及各种经济制度

当前,立陶宛颁布了较完善的法律,对立陶宛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提供了法律支持。

第二节 贸易管理法律体系及相关法律制度

一、贸易管理法律体系

(一)贸易管理主要法律法规

2004年5月1日,立陶宛正式加入欧盟以后,实行欧盟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遵守所有欧盟与第三国以及国际组织的承诺,执行欧盟统一的关税、配额、数量限制、进口禁令、进口许可、技术性贸易壁垒、检验检疫技术标准及其他措施。立陶宛本国生产的产品属于欧盟原产地产品,在立陶宛生产的产品可获欧盟原产地证。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是规范欧盟成员国统一执行的、针对第三国的贸易政策、共同海关税则和法律体系。最初其共同贸易政策的内容只是涉及关税税率改变、关税和贸易协定的缔结。在1999年5月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之前,欧盟的进出口政策主要只包括货物贸易,之后《阿姆斯特丹条约》将其覆盖范围扩展到大部分服务贸易。2003年2月生效的《尼斯条约》又将欧盟的贸易政策扩及所有的服务贸易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领域。2009年12月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则重点在外国直接投资(FDI)领域进一步扩大了欧盟权限。

此外,立陶宛还于2001年5月31日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41个正式成员。此后,立陶宛对于第三国与欧盟其他国家基本适用相同的出口关税。

在其他双边以及多边贸易协定方面,立陶宛遵循欧盟与马其顿、阿尔及利亚、埃及、以色列、黎巴嫩、摩洛哥、巴勒斯坦、叙利亚、突尼斯、约旦、南非、墨西哥、智利及ACP(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特惠)。

(二)中立双边经贸协定

1992年1月30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1993年11月8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1993年11月8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立陶宛共和国交通部铁路科技和经济合作协议》。

1996年6月3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009年10月19日,签署《中国、白俄罗斯和立陶宛三国关于连接亚洲和欧洲的东西交通走廊倡议的联合宣言》。

2013年9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立陶宛银行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15年11月,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立陶宛农业部、立陶宛食品兽医局签署《关于立陶宛输华乳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以及《关于立陶宛输华活牛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

2016年11月,中国发展改革委与立陶宛交通和通讯部签订《关于开展港口和临港产业园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二、贸易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在贸易管理的法律制度方面,立陶宛执行欧盟统一的进出口政策,鼓励出口,遵循欧盟在安全和技术标准方面对进出口产品的规定。目前,立陶宛执行欧盟与马其顿、阿尔及利亚、埃及、以色列、黎巴嫩、摩洛哥、巴勒斯坦、叙利亚、突尼斯、约旦、南非、墨西哥、智利等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立陶宛享有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保护本国产业的权利。此外,立陶宛制订的有关贸易管理规定也必须符合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总体来说,立陶宛在贸易管理的法律制度方面比较规范和统一。

三、贸易主管部门

(一)主管部门

立陶宛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主要是经济部和外交部。其中,经济部的主要职责是改善国内的商业和投资环境、促进立陶宛企业的出口、促进企业创新,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利用欧盟结构的基金援助、监管政府采购、发展旅游业;负责纺织品双边监管体制、进口配额和第三国纺织品以及钢铁产品进口申请的管理;确保立陶宛本国的对外贸易、关税等相关法规与欧盟有关规定相符;负责两用物资进出口的监管以及相关出口许可的颁发。外交部在贸易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会同经济部制订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参与欧盟针对第三国贸易保护措施案件的调查和决策;就有关案件起草立陶宛本国立场报告,协助涉案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等。

(二)联系方式

1.立陶宛经济部:

地址:Gedimino pr.38/2,LT-01104,Vilnius, LITHUANIA

网址:www.ukmin.lt

电话:370-5-2623863,2629412

传真:370-5-2623974

电子邮箱:kanc@ukmin.lt

2.立陶宛外交部:

地址:J. Tumo-Vaizganto g. 2,LT-01511 Vilnius,LITHUANIA

网址:www.urm.lt

电话:370-5-2362444

传真:370-5-2313090

电子邮箱:urm@urm.lt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一、政策制度以及管理机构

立陶宛执行欧盟统一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此外,立陶宛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烟草管理法》《生物燃料法》和《建筑法》等法律。

立陶宛设有非食品检验检疫局,该局由原来的立陶宛国家质量检验局、国家卫生局和国家兽医局重新整合而成。该局在立陶宛11个主要城市均设有分支机构。

此外,立陶宛还设有国家食品检验与兽疫局。其主要职能为:执行国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政策,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福利;确保进入立陶宛市场的食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商标规范和强制性要求。该局在立陶宛10个县、5个主要城市和34个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立陶宛海关规定,如果是由空路进入境内的非欧盟国家,每人可免税携带200支香烟的烟草数量;通过其他方式入境,可携带40支香烟(或等量的20支小雪茄、或10支雪茄、或烟草50克)。此外,每人还可携带1升酒精含量超过22%的烈性酒(或2升酒精含量低于22%的酒精饮料),4升红酒和16升啤酒;总价值不超过430欧元(走空路或水路)或150欧元(未满15周岁)的非商业目的的物品。而携带酒精饮料和烟草制品入境对不满17周岁者是禁止的。

携带以下物品入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超过免税限量或限额的自用品;用于商业目的的物品;限制入境的物品。

须取得该国授权部门许可才可携带下列物品入境: 100包(或500克)以上种子;2公斤以上用作装饰的植物或花卉等植物;1公斤(含)以上植物食品制品;20公斤以上蔬果;1公斤以上肉类制品;100公斤以上谷物;大于5个旧汽车轮胎;多于1支的气手枪;多于1支的口径不大于4.5毫米的气枪等。

(二)出境携带物品规定

携带以下物品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总价值超过1500欧元的非自用物品、车辆及其有关文件;其他自愿申报的物品。

(三)携带货币出入境规定

立陶宛法律规定,携带超过10000欧元现金或等值外国货币出入境,必须申报。

具体申报项目以立陶宛海关申报单为准。详情可查询海关署网站(www.cust.lt),联系电话:00370-52613027。

(四)商检制度

现在,立陶宛并未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进出口商品检验,主要为食品标准证书中心、国家电子设备与医药标准证书中心、EGSC电力设备与工业品标准证书中心标准证书中心这些单位颁发标准证书。

立陶宛对进出口商品实行标准管理,商品可自由进出前提是不违背其标准,该需完善其进出口商检体系。

第四节 海关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一)主管部门

立陶宛海关总署隶属于立陶宛财政部,下属机构有海关犯罪局、海关信息中心、海关实验室、海关培训中心、三个地区海关(维尔纽斯、考纳斯、克莱佩达)。其中,各地区海关下辖有本地区邮局海关、机场海关、货运海关、铁路海关、公路海关和港口海关等。

(二)主要职责

1.立陶宛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通过有效的海关监管措施确保国内市场和社会的安全;确保海关税收的正常征收;通过实施现代化和电子化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流程,促进商业环境的良好发展。

2.立陶宛海关总署执行欧盟统一的关税政策,对盟内商品免征关税,对盟外商品征收关税,关税税种、税率等执行欧盟统一标准。

如果需要查询具体进出口商品税率,请登录立陶宛海关官方网站,并进入LITAR数据库(网址:http://litarweb.cust.lt/taric/web/main_EN)。在点击“browse tariff”按钮后,可选择商品来源国(如中国)、具体的10位数海关HS编码,即可得到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相关税率信息。如果需要模拟计算进口税费,还可使用立陶宛海关提供的“税费计算器”(网址:http://litarweb.cust.lt/taric/web/calc_EN),输入具体数据后,即可得到初步的进口税费情况。

二、海关相关法律法规

立陶宛加入欧盟后,《欧洲共同市场海关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直接适用于立陶宛。

(一)关税

立陶宛执行欧盟统一关税。

1. 立陶宛进口税与海关管理依照欧盟的模式来制定:

(1)进口税则中的商品序号、商品描述及商品度量单位与欧盟的标准一致。

(2)采用三种进口税率,分别为:优惠税率、普通税率与自动税率。与该国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适用优惠税率,为0至25%。向其提供最惠国贸易待遇的国家适用普通税率,为0至45%。与其没有贸易最惠国待遇条约的适用自动税率,为0至70%。

2.立陶宛出口无关税。

3.其他进口关税

(1)消费税。烟草及烟草制品、豪华汽车、咖啡豆、酒精饮料、贵重金属等需要征收10%~40%的消费税。

(2)季节性进口税。仅对于某些商品适用,如黄瓜。由于关税种类众多,具体税率情况可登陆http://europa.eu.int网站查询。

(二)立陶宛对旅客物品携带的规定(针对来自欧盟之外第三国的旅客)

1. 受限物品

在国际路线上来往的飞行员或司机、在边境区工作与居住的人员,不超过310立特非商业目的的物品可在私人行李中免税携带。

17岁以上人员可免税携带的物品:

(1)咖啡或茶。咖啡萃取物200克或咖啡500克;

(2)香水及淡香水。淡香水0.25升或香水50克。

(3)酒精饮料。2升酒精浓度小于22%的蒸馏酒精饮料;或2升葡萄酒;1升酒精浓度超过22%的蒸馏酒精饮料。

(4)烟草制品。雪茄50支;或香烟200支;或烟叶250克。

2.立陶宛来自第三国的旅客可携带的免税物品

(1)个人用物品;

(2)总值不超过600立特的非商业目的物品可在个人行李中携带,15岁以下人员则不超过310立特外加50克香水及0.25升淡香水。

(3)在立陶宛定居所需品和到立陶宛学习、旅行、工作所需的物品;

3.发动机用燃料

当某人在立陶宛旅行时,其私人车辆中固定的燃料及润滑剂桶中发动机燃料及润滑剂免税。每辆车便携式油箱中的发动机燃料不得超过10升。

4.食品

旅客自第三国进入立陶宛时,禁止在私人行李中携带肉类、牛奶及奶制品。

只有以下情况允许旅客携带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及医用特别食品:在使用前无需冷藏;保存在制造商的专利包装中;包装无破损。

只有以下情况允许旅客携带自用的肉类、牛奶及肉、奶制品进入欧盟:有旅客离开国的国家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必要文件;在抵达边境动物检疫点时申报并提供相关文件。

旅客在抵达欧盟边境时必须交出所有携带的其他肉类、牛奶及肉、奶制品,这些食品将被正式销毁。

不含肉、奶制品的食品如重量不超过1公斤,不受动物检疫管理的限制。如果不确定,可以上立陶宛国家食品和动物检疫局网站(网址:www.vet.lt)查看具体详情。

5.植物及植物产品

旅客自第三国进入欧盟时,私人行李最多允许携带下列物品:100包种子,但总重量不超过500克;500克鳞茎、球茎及块茎;20公斤蔬菜及水果;50株切好的花;10株盆花;50株幼苗;100公斤谷物。

如需了解具体详情,请见立陶宛农业部及财政部联合批准的《立陶宛共和国和欧洲共同市场进口及转运植物、植物产品等植物检疫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第3D-171/1K-080号)。

6.当旅客携带物品数量较多时,需交纳关税和其他税费

具体情况如下:

(1)当物品价值低于1210立特时,除消费税和增值税外,还将征收3.5%的关税;

(2)当物品价值超过1210立特时,将根据进口、消费税和增值税有关法律确定关税和其他税;

(3)如果物品价值不超过3500立特,可以口头申报,如果价值超过3500立特或口头申报缺少估价信息,则要求书面申报。

下列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其他税:盲人自带自用的教育用品;除盲人外其他残疾人自己进口自用的教育、雇佣等物品。

7.携带货币

立陶宛现行法律规定,从欧盟之外第三国携带超过10000立特现金或等值外国货币出入立陶宛时,必须在立陶宛海关递交旅客申报表书面申报,但是无须纳税,立陶宛居民和外国人现金申报程序一样。

(三)与贸易有关的海关手续

1.进口通关

货物在立陶宛进口通关时,进口申报人要向居住地所属地区海关的下辖海关边检点申请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法律规定的特例除外),履行完进口通关的全部手续后,需缴纳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如消费税、增值税),之后货物将在立陶宛关境内自由流通。

2.出口通关

货物在立陶宛出口通关时,出口申报人要向居住地所属地区的海关的下辖海关边检点申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法律规定的特例除外),履行完出口通关的全部手续后,需缴纳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如果有的话),之后货物将永久离开立陶宛关境。

以下情况也同样适用出口通关手续:运往关境内自由区、自由仓库及免税店的立陶宛货物、国际旅客或货物运输路线上轮船或飞机的储备、未被打算重新进口(返回立陶宛关境)的临时出口或去料加工的货物。

如果已出口的货物被退回立陶宛,在履行完被退回货物自由流通放行手续后,需由海关官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并正式备案,且需按一定要求对货物的特征做记录。

如履行完全出口手续后,不论什么原因,货物未运出海关关境,则出口商在得知货物不能被运出关境之日起三天内需通知为其办理完全出口手续的海关办公室,并提供海关申报表副本及未运出关境的货物,经查验货物确未运出后,海关将确认出口申报表无效。

3.去料加工

去料加工后再重新进口的货物将全部或部分免征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去料加工需要获得海关许可,且需保证不会损害立陶宛制造商的利益。

4.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时,进口的货物将有条件地免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加工后再出口的产品将免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进料加工需获海关许可,且需保证不会损害立陶宛制造商的利益。如进料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在立陶宛境内自由流通,则必须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

5.海关转运

海关监管下的货物由一个海关点(离开地)运往另一个海关点(目的地),由于在海关转运中,货物未缴纳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故需向海关提供保证书或保证金,保证书分一次有效和长期有效两种。通过铁路和邮件运输的货物及财政部认可的实体无需保证书。运输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糖的交通工具必须是密封和加封条的,由警察护送经规定路线通过固定的海关检查站。

立陶宛承运人可以使用(欧洲)国际公路运输协定(TIR)的转运系统,立陶宛全国公路承运人协会“LINAVA”有权颁发TIR通行证。

6.海关仓库

当从国外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在海关仓库时,可免缴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海关仓库可以是公用的(任何人都可将货物存入仓库)或私人的(仓库所有人才可存入货物)。建立海关仓库需有海关授权书。所有存入海关仓库的货物应是已包装好、分类、可以随时运输或进行其他处理的或海关规定的其他形式,且必须按照海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库存记录。如在海关仓库中无法按上述要求处理货物,海关仓库所属地区海关有权要求货物暂时运出海关仓库。

7.临时进口

被允许临时进口的非立陶宛货物(包括交通工具)进入关境时将有条件地免去全部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并且不受其他经济上的限制。这些货物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出口,并且除由于被使用而产生的自然减损外不得有其他变化。允许临时进口的货物主要有:展览、交易会、会议或类似场合中的展品或需要的物品、专业设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目的的物品、船员所需物品、旅客个人财物及运动用具、集装箱、样品、交通工具等。

如非立陶宛货物临时进入立陶宛关境时不符合免去全部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的规定,可减免部分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

临时进口需获得海关许可。可向临时进口货物拟被使用地点所属的地区海关提出许可申请。颁发许可时,海关将规定临时进口的期限。

使用ATA通行证也可完成临时进口手续。ATA通行证由地区工商会颁发。向海关递交该通行证相当于递交临时进口的申请,海关接受该通行证相当于颁发临时进口的许可。该通行证不适用于商业及私人用途的交通工具。

8.临时出口

当立陶宛货物(包括交通工具)运离关境且将被重新进口(不加工且无变化,除由于被使用而造成的自然减损)时,适用临时出口程序。以下运离关境的立陶宛货物可适用此程序:运离的立陶宛产品将在有限的时间内在关境外储存或使用;在关境外未经加工或改变的立陶宛产品不会投入到自由流通;运离的立陶宛产品特征显示可被重新进口。

临时出口的货物,需缴纳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如有的话),且适用对该货物出口的禁令及限制。

临时出口需获得海关许可。可向地区海关提出许可申请。颁发许可时,海关将规定临时出口的期限。

使用ATA通行证也可完成临时出口手续。向海关递交ATA通行证相当于递交临时出口的申请,海关接受该通行证相当于颁发临时出口的许可。该通行证不适用商业及私人用途的交通工具。

9.海关监管下的加工

该程序目前在立陶宛不适用。

第三章 外国投资规定及注意事项

第一节 外国投资相关法律制度

一、外国投资政策规定

(一)概况

立陶宛的投资环境良好。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发布的《2017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6年立陶宛吸收投资流量为-2.1亿美元;截至2016年底,立陶宛吸收外资存量为137.7亿美元。外国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批发零售、机动车和摩托车维修、信息通讯等领域。

(二)投资主管部门

立陶宛主管投资和外国投资的部门较多,包括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立陶宛投资政策制定机构为立陶宛经济部,执行机构主要是立陶宛投资署(Invest Lithuania),隶属于立陶宛经济部。投资署主要职能是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本国商业环境和相关投资信息,吸引外国投资者到立陶宛投资。

此外,立陶宛参与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还有立陶宛自由市场协会(Lithuanian Free Market Institute)、投资者论坛(The Investors Forum)和立陶宛国际商会(Lithuania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等。

(三)投资法律体系

立陶宛的法律体系认可公认的投资法律法规。其平等对待原则意味着立陶宛本国和海外投资者就投资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来说,在立陶宛享有平等的待遇。其平等保护原则意味着立陶宛法律保护本国和海外投资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当地法律给投资者提供了管理、使用和处置其投资的权力。海外投资者和立陶宛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可由立陶宛法院、国际商事仲裁或其他机构以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在立陶宛投资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有:《立陶宛投资法》《立陶宛外国投资法》《民法》《劳动法》《公司法》《公司破产法》《税法》《海关法》《外汇管理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立陶宛共和国废弃物管理法》《土地法》《立陶宛共和国特许经营权法》等等。

(四)投资行业的规定

1.立陶宛于1999年通过了《立陶宛投资法》,这部法律对立陶宛国内和外国投资作了相关规定。该法给予外国投资者以立陶宛本国投资者同样的权利。外国投资者可以进入立陶宛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国防领域之外各个经济领域。

2.依据《立陶宛共和国特许经营权法》,获得立陶宛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发放的特许经营权资格的外资公司,可从事下列领域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开发、装修、改造、维修、管理、使用和(或)维护,或提供公共服务:

(1)能源,包括供热和电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输电,配电,供电;

(2)铁路线路和系统;

(3)水务,包括集水、抽水、水处理、净化和配水;

(4)废水,包括废水集水、运输和处理,污泥处理;

(5)在《立陶宛共和国废弃物管理法》框架下的废弃物再利用、回收和管理;

(6)道路、桥梁、隧道、停车场和道路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

(7)卫生保健系统;

(8)电信基础设施;

(9)教育体系;

(10)港口、大坝等基础设施;

(11)机场基础设施;

(12)公共交通业基础设施建设;

(13)旅游项目、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

(14)文化、体育、休闲设施、设备及其他基础设施;

(15)立陶宛政府决议以个案形式通过的其他领域。

(五)投资方式的规定

1.总体规定

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在立陶宛的投资者包括:依据立陶宛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对自有的、租赁的或依托委托权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资产进行投资的立陶宛共和国和外国国家、国际组织、立陶宛共和国法人和自然人及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立陶宛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享有平等的经营条件,投资者的权力和合法利益由立陶宛共和国法律加以保护。在遵守立陶宛共和国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前提下,投资者有权管理、使用、支配立陶宛共和国境内的投资客体。

针对特殊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于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保障领域(但立陶宛选定的符合欧洲和泛大西洋一体化原则,且国家国防委员会给予支持的经营主体投资除外)。投资者可以依据立陶宛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程序,对隶属于国家的土地进行租赁。而本国法人、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法人购买土地用于投资的程序和条件,由《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第2款所涉及的关于土地购买主体、程序、条件和限制的宪法性法律进行规范。

2.外资在立陶宛的投资方式规定

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在立陶宛境内可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1)设立经营主体,收购在立陶宛共和国注册的经营主体的股份或部分股份;

(2)收购各种形式的有价证券;

(3)兴建、收购长期资产或使其增值;

(4)投资者向已拥有部分股份的经营主体提供借款或其他资产,试图取得经营主体控制权或向其施加明显影响力;

(5)履行许可经营合同、租赁赎买(租赁)合同,以及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

3.并购法律规定

立陶宛政府对企业并购尤其是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实施了一定的控制,以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重大企业并购交易须向立陶宛竞争委员会申报,申报时间必须为参与企业并购交易的各方达成协议后1周之内。立陶宛竞争委员会在审批上述申报过程中将听取与并购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审批实行两审制,一审、二审时限分别为1个月和4个月。

根据《立陶宛竞争法》规定,拟实施并购或收购的公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表决,超过2/3的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或者由其上级控股机构的股东大会在同等条件下决定。在实施并购或收购之前,该公司必须提供以下说明。说明包括:并购或收购的条件、并购或收购的类型、进度表、重组后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其他相关信息。其中,合并的条件需要由独立专家进行评估,较简单的并购或收购程序则不需要独立专家评估。较简单的并购或收购程序适用于被并购或收购公司的股份占比低于或者等于10%。

4.对并购或收购的管控

立陶宛通过《立陶宛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并购或收购进行管理,防止出现不公平竞争,具体执行机构为立陶宛竞争委员会。如果合并后的公司总营业额超过1448万欧元,或者每个子公司的营业额超过145万欧元,竞争委员会将要求该公司在12个月内降低并购或收购数额,以避免不公平竞争。合并后的公司收到竞争委员会的通知后,应提供有关文件等待竞争委员会审核。竞争委员会在一个月内给出批准并购或收购的通知,并于4个月内,出具具体的意见。未获得竞争委员会的批准而实施并购或收购,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公司营业额10%。但是,如有异议,公司也可以在竞争委员会裁定后20天内向行政法庭提出仲裁。

5.外资并购

立陶宛的法律体系已经与欧盟的法律接轨,对外资并购等在国内并购法律中都有规定,一些没有详细规定的部分,可以参照欧盟的有关法律。

目前,中国企业在立陶宛尚未涉及到并购遭遇阻碍的案例。

6.BOT方式

立陶宛BOT融资建设项目主要由《立陶宛特许经营权法》来规范。

1996年9月10日,立陶宛颁布第一部《国家特许经营权法》,共5章21条细则。该法从特许经营活动范围的界定、申请和推出程序、政府和特许经营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涉及的法律、税收、担保等方面做了规定。但是,该法只从概念和理论上做了规定,没有实施细则。因此,自1996年到2003年,没有任何特许经营融资项目出现。2003年6月24日,立陶宛新特许经营权法律草案获得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案增加了对私人投资者的优惠条款,与前一部法律相比,在特许经营的协商、批准和执行上有更加灵活的管理规定。2003年新法律是欧洲复兴发展银行资助完成的,采用欧盟相关规定和惯例。在2005年欧盟各国特许经营权法评估中,欧洲复兴发展银行认为立陶宛新特许经营法“最符合国际惯例”。由于历史原因,立陶宛的基础设施大多采用俄罗斯标准,与欧盟其他国家相比,在标准和现代化程度上存在一定差距。在与欧盟接轨的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需求很大,因此,公路、铁路、机场和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核电站、天然气管线等能源项目较多地采用此种项目融资模式。另外,立陶宛政府希望自由经济区建设也采用类似模式进行。

目前,《立陶宛特许经营权法》对特许经营年限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立陶宛的外国投资主要来自欧盟、爱尔兰、奥地利、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捷克、丹麦等,他们也是在立陶宛BOT等融资建设项目中的主要外国投资者。迄今为止,未有中资企业在立陶宛开展BOT项目。

7.PPP方式

《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加第四章“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通过签订合营合同而开展投资活动”,对PPP方式从概念、参与方、法律依据、实施原则、特殊规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法律规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私营主体有权参与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改造、修缮、翻建、管理、使用和运营等相关活动,新建或转让国有资产、地方政府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下列领域的公共服务:运输、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护、文化、旅游、社会秩序和社会保障,以及法律允许并与政府主体职能相关的其他业务领域。

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在签订合营合同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规定:私营主体为政府部门所执行的业务活动、特点、承揽工程和(或)提供服务的金额;投资来源和协议投资额;合同期限和延期条款(如双方约定);合同中所述工程的竣工期限及展期条件,提供服务的起始期及其展期条件(如双方约定);政府主体为保障服务提供和(或)工程实施不中断,(在个体集合负责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如果上述个体集合中的某人临时性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可临时性雇佣和(或)向第三方转让私营主体所承担的某些义务,针对该种情况的详情及条件;为保证履约,合同双方依据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行使各自权力的规定;私营主体履行义务的保障方式;针对转由私营主体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或地方政府资产或新建资产,私营主体须签订保险合同的要求;如果私营主体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引入第三方,则私营主体必须履行第三方法人义务的责任;合同双方对资产的权力,即转由私营主体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或地方政府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条件,以及私营主体新建资产转归国家或地方政府所有的转让条件;在前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中所述资产以及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或数量(适用性)要求;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中所规定的合同双方责任相关风险的划分;合同双方结算和支付的程序和条件;合同双方因未履行必要合同条款而引起的民事责任;政府主体监督私营主体履约情况的权力、履约情况的评估协议,以及信息提供的程序;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不可预见事件的协调机制;合同变更(如竞标条款中规定此可能性)以及合同终止的条件;争议协调机制。

迄今为止,未有中资企业在立陶宛开展PPP项目。

二、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框架

立陶宛加入欧盟以后,之前的一些税收优惠都已经被取消,部分税收优惠只是在自由经济区还实施,立陶宛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

(二)行业优惠政策

立陶宛目前十分重视行业发展的创新和创造性,如果在立陶宛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创新和高新科技,那么其研发费用能够享受三倍抵扣,最高可扣减应税利润的50%。

(三)地区优惠政策

1.经济特区介绍

目前,立陶宛建有4个工业园、7个自由经济区和5个高新技术园区。

(1)工业园

截至2012年底,正常运营的较大规模工业园区共4个,分别为帕吉及埃(PAGEGIAI)、热迪维利丝基斯(RADVILISKIS)、热梅加拉(RAMYGALA)和阿利图斯(ALYTUS),运营面积分别为30公顷、15.5公顷、12.4公顷和49公顷。如入驻工业园,地方政府可为投资者提供土地和房产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2)自由经济区

立陶宛在全国经济发达、条件优越的地方一共建设了七个自由经济区,它们分别是:

考纳斯自由经济区位于立陶宛第二大城市考纳斯,规划面积534公顷,入驻企业包括VlClClNAI GROUP、§VIUSA、Lavisos LEZ Terminalas、Jana seta、Finnfoam、HITECH、Festina等企业。

克莱佩达自由经济区位于立陶宛第三大城市克莱佩达。截至2012年,园区规划面积412公顷,入驻企业16家,计划入驻企业4家,累计投资额2.3亿欧元(自2002年起),分别来自英国、爱尔兰、泰国、丹麦、日本等。著名企业包括:泰国的Orion Global PET、爱尔兰的BNTP、立陶宛的AD REM LEZ和Pack Klaipeda。就业人数约1000人。

首莱自由经济区面积218公顷,区内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估已完成。计划建设公路4.141公里,铁路5公里,电力供应15兆瓦,通讯网络4.14公里。入区企业将面向:金属加工、非金属矿产品、机器制造、车辆、电子和光学仪器、食品加工、服装和纺织品、木材加工、家具生产、建筑业、运输业、印刷出版业等领域。

帕尼韦日斯自由经济区面积47公顷,经济特区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估已完成。现有公路1.8公里,铁路线经过园区。入区企业将面向:金属加工、建筑、橡胶和塑料、非金属矿产品、电子和光学工业、车辆配件生产、机器和仪器生产、食品加工、服装和纺织品、化学工业等领域。

凯代尼艾自由经济区位于考纳斯地区,面积131公顷,经济特区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估已完成。目前有1.57公里公路(计划再建2.89公里),1.2公里铁路。入区企业将面向:化工、橡胶塑料、金属加工、运输、车辆制造、服装和纺织品、木材、机器设备、建筑和食品加工业等领域。

马里亚姆波列自由经济区面积78公顷,经济特区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估已完成。计划建设公路2.8公里,还将继续建设铁路,有输电线路10千瓦,燃气网5.8公里,电信网络5.92公里。入区企业将面向:金属加工、机器和仪器制造、服装和纺织品、食品加工、木材工业、非金属矿产品、车辆制造和建筑业等领域。

阿克米亚内自由经济区位于首莱地区北部,面积99公顷,经济特区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估已完成。公路、饮用水和污水设施、铁路尚未规划。入区企业将面向:化工、机器和仪器制造、车辆装配、橡胶和塑料、非金属矿产品、食品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建筑和运输等领域。

立陶宛自由经济区主要实行如下优惠政策:针对运营管理公司,国家对土地出让金减免50%,允许土地按照市场价格向入驻企业转租,土地使用期为49年。针对入驻企业,前6年免征公司所得税(立陶宛公司所得税15%),后10年减半征收,免房地产税、土地税和红利税。

(3)高新技术园

立陶宛建有5个高新技术园区,分别是位于维尔纽斯的“Saul6tekis Valley”和“Santara Valley”、位于考纳斯的“Santara Valley”和“Nemunas Valley”和位于克莱佩达的“Marine Valley”。上述园区分别依托维尔纽斯大学、考纳斯大学和克莱佩达大学等大专院校,推行产、学、研相结合,从事激光、新材料和纳米、半导体和电子、生物医药、信息通信、新能源、农业技术、食品安全、海洋等技术创新活动。

目前,尚无中国企业入驻上述工业园、自由经济区和高新技术园区。

2.经济特区法规

立陶宛经济特区法规主要包括《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立陶宛共和国自由经济区基本法》以及各单独自由经济区的相关法律(例如《考纳斯自由经济区法》《克莱佩达自由经济区法》等)。

三、关于反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一)相关法律

在反对商业贿赂方面,立陶宛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除了遵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欧洲理事会《反腐败刑法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等国际公约、文件外,还颁布了《预防腐败法》《特别调查局规程》《政党和竞选资金及财务控制法》《游说法》等法律法规来反对商业贿赂。同时,立陶宛还完善了相关配套法律,例如《刑法典》《刑事侦察法》《刑事诉讼法》《国家保密法》《公共服务法》《公共管理法》《保护个人隐私法》等一系列法律。

(二)管理机构

立陶宛特别调查局(STT)隶属于总统和议会,是立陶宛反对官员腐败和商业贿赂的主要国家机构,主要依法查办涉及公职人员的行贿受贿、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三)具体法律规定

根据《立陶宛刑法典》规定,反商业贿赂法律主要指向国家的政治人物,包括在国家或市政机构以及在司法、执法、审计和监督机构在内的类似机构,代表政府履行职能或行使行政权力,从事公共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正式的候选人。如果在外国机构、国际组织或国际司法机构内任职并掌握一定的权力,或成为该职务的正式候选人,同样视为公务人员。如果为任何国家、非国家或私人、企业或组织工作,或在职业活动中管理并掌握一定的行政权力,或有权代表此私人、企业或组织开展活动,或提供公共服务,也被视为公务人员。

立陶宛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公务人员或与其等效者人员,在其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或他人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允诺或同意接受贿赂,要求或诱使他人行贿,以便依法作为或不作为(或从事非法活动),将会被解职或被剥夺从事某种类型活动的权利,或判处4年以下监禁(或判处6年以下监禁);如果金额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0倍,则会被判处2-8年监禁,如果金额不到1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视为轻微犯罪,将会被解职或被剥夺从事某种类型活动的权利。

如果中间人利用其社会地位、公职、权力、家庭关系、对国家或市政机构或国际公共组织的接触或其他可能性影响,使相应机构的公务人员或等效者承诺对相应机构施加影响力,以确保合法地或非法地作为或不作为而换取贿赂,将被处以拘捕或3年以下的监禁。如果发生此类犯罪,且情节轻微,则被处以罚款或拘捕。如果法人实体受贿,则同样被追究法律责任。

行贿者也将被处以限制人身自由,或罚款,或判处2年以下的监禁。

如果金额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0倍,则判处4年以下的监禁。如果金额不到1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视为轻微犯罪,将被判处限制自由,或罚款,或拘捕。如果法人实体行贿,则同样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相关法律及法条简介

外国法人在立陶宛投资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有:《立陶宛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立陶宛海关关税法》《立陶宛共和国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立陶宛共和国外币法》《劳动法》《公司法》《立陶宛公司破产法》《税法》《银行法》等等。本文给出《立陶宛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和《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的相关法条供以参考。

(一)《立陶宛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1995年6月13日,立陶宛议会通过并颁布了《立陶宛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该法自1995年8月1日起生效。该法确定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方式、投资范围、权利义务、优惠政策、争议解决等内容。《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关于建立合资或外国独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则,是比较特殊的。

1.概念说明

外国企业是指所在地在外国,根据外国法律进行注册,按照外国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企业。

2.外国投资的形式

外国投资主体在立陶宛进行投资时,有权采用以下列形式:

(1)购买企业的部分法定资本或企业的股份。

外国投资者有权根据立陶宛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抵押、赠送、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已全部付款的股份。

(2)创建企业;

3.外资企业的创建

《企业法》和相关法律对企业代表处和外国企业的创建、撤销及活动举办,作了规定。在立投资的外国企业可在立创建子公司,开设代表处。外国企业及其代表处,应该按照立陶宛《企业注册法》规定的方式来注册。

4.投资范围

《外国投资法》规定的禁止外国进行投资的部门包括:(1)国家安全部门和国防部门;(2)发行彩票部门;(3)生产和销售非药用麻醉品和剧毒物品的部门。此外,必须先获得许可证,才可在《企业法》规定实行许可证的部门投资。

5.企业纳税及优惠

该法规定,企业须向税收检查局递交立该国政府所要求的文件文件,以表明对企业的投资和外资的来源,才可享受纳税优惠。

如果外国投资者投资高于20万美元,占有超过30%的企业法定资本,那么可以在盈利的头3年免缴利润税。之后的3年,可减免50%的利润税。

6.争端解决

(1)发生投资纠纷时,直接向国际中心起诉,适用《关于解决某些国家与其他国家公民之间投资纠纷公约》的相关条款。

(2)发生侵犯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时,根据双方协定由国际仲裁机关、立陶宛共和国法院进行审理。

(二)《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

立陶宛1999年7月7日于维尔纽斯市颁布了《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该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在立陶宛境内的投资条款、投资者权力、各类投资的保护措施,主要内容是对投资范围、投资方式、投资政策、优惠政策等进行规定。

1.投资领域

在立陶宛,可以投资立陶宛法律所规定的限制领域外的所有合法经济和商业项目。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于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保障领域(但立陶宛选定的符合欧洲和泛大西洋一体化原则,且国家国防委员会给予支持的经营主体投资除外)。如果拟成立的经营主体的投资依据行业法规实行许可证管理,则经营主体必须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取得经营许可证。

(1)不动产投资

在立陶宛,投资者有权购买并拥有所有形式的不动产。法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购买土地用于投资的程序和条件,由《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47条第2款所涉及的关于土地购买主体、程序、条件和限制的宪法性法律进行规范。投资者可依据立陶宛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程序,对隶属于国家的土地进行租赁。外国有权依据立陶宛共和国关于外国使团和领馆购买和租用土地的程序和条件法所规定的程序,购买并拥有土地。

(2)自然资源开采的投资

在立陶宛投资时,与国有垄断性自然资源开采相关的投资项目,可依据《立陶宛共和国矿产法》及其他法律进行。

2.国家投资政策

立陶宛为了促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在立陶宛境内的私人投资提供了良好条件。对于以下项目,立陶宛国家将给予一定扶持:

(1)符合《投资法》所规定的最小投资额,且投向具有发展前景的工业企业内部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国家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资;

(2)绿地投资;

(3)投向由于资金不足,或由于工期延误而对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机构)失去效用(无法用于既定目的)的烂尾建筑物(建设)项目的投资;

(4)投向特定困难地区(具有特殊的社会经济困难,且符合政府所设定的困难地区标准的国家部分地区)的投资;

(5)投向自由经济区、科技园区的投资;

(6)投向创新产业、知识经济核心集群(在特定领域内,地理上相互毗邻、相互关联的企业、机构集团);

(7)用于创立企业,且该企业至少运营3年以上,新增就业岗位不少于20个,员工工资不低于立陶宛统计局公布的当年年度最低工资的投资。

此外,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所规定的标准,立陶宛国家可针对旨在进行经济部门重组、减少国家不同地区间经济社会差异、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消除自然灾害影响的投资项目划拨资金,提供贷款及贷款担保。

3.投资鼓励措施

针对上面提到的投资项目,立陶宛政府一般会采取以下投资鼓励措施:

(1)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

(2)依照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所规定的程序,对于企业员工再培训和新增就业岗位的支出给予部分或全额报销;

(3)依据立陶宛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向立陶宛和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项目贷款提供国家担保(地方政府担保);

(4)针对投资项目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还款活动,可由政府授权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或对上述贷款提供保险;

(5)针对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与战略投资者于2001年9月1日前签订的总金额不少于2亿立特且符合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所规定标准的投资合同,将根据其专门的投资经营条件执行;

(6)针对资本金不低于500万立特的投资,以及本法第12条第2款第7项所列举的投资,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依据立陶宛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程序,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并在其中规定专门的投资和商业条款;

(7)针对地方性基础设施投资、生产领域或服务领域的投资,地方政府依据市政委员会的既定标准,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上述合同中关于专门的投资、商业条款或地块选择,依据地方政府的权限而定。

(8)在立陶宛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国家土地可不经拍卖环节即向投资者出租。

(9)(延伸至向投资者提供的地块)基础设施的平整工作,依照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规定的程序,由国家(地方政府)负责出资进行。

(10)从事信息处理、互联网服务器(主机)服务以及相关战略性技术发展客体业务的投资者,依据立陶宛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程序,与立陶宛共和国政府签订投资合同,可依据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所规定的程序,在提供符合大众利益的服务时享受免税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投资鼓励措施的适用幅度,不得与欧盟关于提供国家援助的相关法规相矛盾。涉及业务活动的建立、发展、改观或根本性改变的投资方案应相互协调。除方案外,还应提供有关获得上述投资方案执行所需的赞助和(或)国家资助及其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关于投资方案协调、信息提供以及由国家预算拨款(但欧盟援助和其他金融援助除外)的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监督工作,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进入国家生产和服务领域的问题咨询,以及投资环境的有关情况,由立陶宛经济部长授权的、由立陶宛经济部管辖其权力和义务的公共机关,向立陶宛经营主体和外国投资者提供。资金方面,由国家财政和(或)其他资金拨付给立陶宛共和国经济部的资金提供扶持。

4.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签订的原则和特殊规定

在立陶宛,如果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开展合营活动,应以保障国家职能和地方政府职能得以有效实施、公共利益和社会需求得以满足为前提。在决定采用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方式开展本法所规范的业务活动前,政府主体必须对该业务活动进行分析,对合作有效性和可能的缺陷进行可行性核算。政府主体必须评估以下方面:

(1)由于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而转让业务所产生的相关风险;

(2)通过对比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方式的业务支出,与其他可能方式开展此项业务的支出,评估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的经济和金融情况;

(3)通过对比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方式所产生的收益,与此项业务的其他可能方式所产生的收益,评估前者益处所在,以及可能的损害和(或)威胁及对社会利益的影响;

(4)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所述业务所必需资产(包括地块在内)的法律地位。

此外,根据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私营主体有权参与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改造、修缮、翻建、管理、使用和运营等相关活动,新建或转让国有资产、地方政府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下列领域的公共服务:运输、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护、文化、旅游、社会秩序和社会保障,以及法律允许并与政府主体职能相关的其他业务领域。在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有效期内,政府主体可根据委托管理合同并依托委托管理权,或根据无偿使用合同并依托无偿使用权,向私营主体转让开展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所规定业务的必要资产和其他资产(但土地除外),交由其管理和使用。交由私营主体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或地方政府资产,其所有权不得转让。私营主体不得利用上述资产,从事与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无关的活动。如果根据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私营主体有义务兴建新资产,则该资产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依据所有权关系,通过政府主体转交给国家或地方政府。如果开展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所规定的业务活动,需要转让归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不动产的国有土地或地方政府土地,或新建资产所必需的土地,则此土地在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有效期内,可不经过拍卖环节交由私营主体使用。根据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而新建资产或根据合同翻新资产,其所必要的国有土地或地方政府土地,在合营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出售或出让给私营主体。私营主体必须为新建的,或由政府主体根据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而转让的、交由私营主体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或地方政府资产购买保险。保险期为合同整个有效期,投保价值将参照最大限度地防范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恢复资产状况的价值。在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失效后,由私营主体依据此合同新建和(或)处于其管理和使用下的国有资产或地方政府资产,将通过政府主体返还国家或地方政府。针对返还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将在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中列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合营项目的设计和执行规则,由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审议通过。如果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开展合营,而国家因此承担超过2亿立特的资产负债(包括依据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所引发的可能的民事责任),则该合营的决议由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提出,由立陶宛共和国议会审核。在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框架下执行投资项目所必要的资金,在征得国家预算或地方预算草案制定机构的认定结论后,根据国家预算或地方预算制定、批准和执行的相关法规进行规划。执行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所必要的国家资金和资产或地方政府资金和资产的使用,以及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将依据国家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由国家监督机关和地方监督机关进行督察。在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项目的设计和执行过程中,由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授权的公共法人提供方法论及咨询帮助,其职能划分由立陶宛共和国政府予以规定。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中所涉及的服务和工程的采购,将依照立陶宛共和国公共采购法执行。

5.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的内容

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规定:

(1)私营主体为政府部门所执行的业务活动、特点、承揽工程和(或)提供服务的金额;

(2)投资来源和协议投资额;

(3)合同期限和延期条款(如双方约定);

(4)合同中所述工程的竣工期限及展期条件,提供服务的起始期及其展期条件(如双方约定);

(5)政府主体为保障服务提供和(或)工程实施不中断,(在个体集合负责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如果上述个体集合中的某人临时性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可临时性雇佣和(或)向第三方转让私营主体所承担的某些义务,针对该种情况的详情及条件;

(6)为保证履约,合同双方依据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行使各自权力的规定;

(7)私营主体履行义务的保障方式;

(8)针对转由私营主体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或地方政府资产或新建资产,私营主体须签订保险合同的要求;

(9)如果私营主体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引入第三方,则私营主体必须履行第三方法人义务的责任;

(10)合同双方对资产的权力,即转由私营主体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或地方政府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条件,以及私营主体新建资产转归国家或地方政府所有的转让条件;

(11)在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中所述资产以及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或数量(适用性)要求;

(12)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中所规定的合同双方责任相关风险的划分;

(13)合同双方结算和支付的程序和条件;

(14)合同双方因未履行必要合同条款而引起的民事责任;

(15)政府主体监督私营主体履约情况的权力、履约情况的评估协议,以及信息提供的程序;

(16)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不可预见事件的协调机制;

(17)合同变更(如竞标条款中规定此可能性)以及合同终止的条件;

(18)争议协调机制。

五、中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中立两国建交后,经济来往频繁,为了保障两国投资者的利益,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993年11月8日,经贸部副部长谷永江和立陶宛外交部长波•季利斯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1993年11月8日,铁道部长韩杼滨和立陶宛交通部长约纳斯•比尔日什基斯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立陶宛共和国交通部铁路科技和经济合作协议》。

2009年10月19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和立陶宛交通和通讯部部长马修利斯在维尔纽斯签署《中国、白俄罗斯和立陶宛三国关于连接亚洲和欧洲的东西交通走廊倡议的联合宣言》。

2010年6月,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立陶宛共和国经济部关于建立双边投资促进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

2016年11月,中国发展改革委与立陶宛交通和通讯部签订《关于开展港口和临港产业园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第二节 外国投资相关法律制度解读

一、对外国投资者的态度

(一)政府

立陶宛的经济政策与时俱进、开放自由。立独立以后,全方位自由开放的经济政策吸引了大量外资,在2015年,顺利加入世贸组织。中立双边贸易长期稳健发展,立陶宛与其他国家也联系紧密。立曾获得 “中欧地区最自由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美称。 

总而言之,立陶宛政府的招商引资愿望比较强,一直对来本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态度比较积极。尤其是金融危机后,立陶宛政府迫切地希望通过吸引外资来振兴本国经济、增加就业。

(二)媒体

立陶宛主流媒体更多关注本国及欧盟,对华报道不多,总体客观、友好,目前没有关于中资企业的负面报道。

二、注意事项

我国企业在与立陶宛进行贸易往来和投资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投资方面

1.客观地看待当地的投资环境。立陶宛国家较小,人口不多,市场规模有限。当地劳动力成本相对欧盟发达成员国水平仍较低,但相对国内较高。在立陶宛投资时应客观分析立陶宛的市场特点,选择合理的投资领域,例如设立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组装基地或物流中心等,充分利用当地辐射欧盟和独联体国家的区位优势,避免盲目投资。

2.深入了解当地和欧盟的法律法规。立陶宛加入欧盟后,对本国法律体系进行了修订,以符合欧盟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立陶宛进行投资合作,不仅要了解并遵守立陶宛本国的法律法规,还要遵守欧盟的有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要合法经营,维护企业和国家形象。

3.切实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立陶宛有关法律对雇员的休假、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工资报酬等方面均有着明确的规定,充分保障了当地的劳动者利益。在立陶宛投资时,应该注意充分保障当地雇员的合法权益,避免由于侵犯雇员权利而导致的劳动纠纷等问题,维护在当地的企业形象。

(二)贸易方面

1.重合同、守信用。立陶宛人较为注重信用,在商务谈判和商业往来中,应重视企业信用,维护企业信誉,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因细节上的疏忽而给立陶宛人留下不守信用的印象,影响未来的贸易合作以及破坏国人的形象。

2.保证产品质量,维护“中国制造”的信誉。中立双边贸易中,中国对立陶宛出口占大多数,立陶宛是我国在波罗的海地区重要的出口市场,同时立陶宛遵循欧盟的进出口标准,较为严格。所以,在立陶宛开展贸易活动,要保证产品的质量,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交付时间、运输方式等,安排产品的生产、包装、运输等各环节,切实维护好企业自身乃至“中国制造”产品的信誉,为双边贸易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3.注重贸易商品的选择。立陶宛本国市场规模较小,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内消费受到较大影响。在向立陶宛出口商品时,应确定合理的消费人群,客观估计市场需求,避免因商品滞销而造成的损失。

4.立陶宛人注重礼仪,在商务谈判过程中,应充分重视以及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饮食习惯,并注重个人形象和礼节。

(三)承包工程方面

1.抓住市场机遇。立陶宛加入欧盟以来,在欧盟的援助资金的支持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较多,涉及道路、交通、能源等多个领域。中国企业要抓住机遇,充分利用自身在价格和技术上的优势,寻求承揽承包工程项目的机会,努力开拓立陶宛市场。

2.依法开展合作。立陶宛对承揽工程项目的企业资质乃至项目管理者都有明确的要求,而且与欧盟同步,标准较高。中国企业在参与当地的工程项目时,应明确项目对专业资质等各方面的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当地有关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四)劳务合作方面

1.目前,中立双方已就在中方劳务人员赴立陶宛工作许可审批建立了合作机制,想要奔赴立陶宛开展劳务合作的企业必须具备商务部颁发的合法资质,无资质企业不得向立陶宛派遣劳务人员。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6年,中国企业当年派出各类劳务人员为2人,年末在立陶宛劳务人员为3人。

2.目前,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下,立陶宛国内的失业率较高,对外籍劳务人员的需求较小。受金融危机影响,当地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也不景气,近年来中国劳务工人的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问题较为突出。向立陶宛派遣劳务人员之前,派出企业应对相关领域的劳务需求、立方合作企业的信用和经营状况、劳务合同的条款等,进行深入的调研和认真的分析,避免出现工人来立陶宛之后因开工不足、工资标准与合同不符而出现劳务纠纷等问题。

3.立陶宛对外籍劳务人员赴立陶宛工作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限制条件,劳务派出单位要严格执行立陶宛有关外籍劳务人员在立陶宛工作的有关审批手续,安排工人承担工作许可所规定的工作内容,不得将工人转移至原立方合作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开展工作,否则将因违反当地有关的劳务规定而受到处罚。

4.中国赴劳务人员应尊重当地的文化、宗教、风俗和生活习惯,自觉遵守合同约定及当地的法律法规。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遇到问题时,及时与雇主单位、驻立陶宛使馆经商处联系,避免采取过激行动。

第四章 公司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第一节 公司的组织形式

立陶宛法律规定的企业形式有11种,其中外国投资企业最主要的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AB)及责任有限公司(UAB)。责任有限公司(UAB)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896欧元,股份有限公司(AB)的最低注册资本为43443欧元。

一、私人有限责任公司(UAB)

立陶宛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实体(有限责任),股东仅在其因不正当行为而使公司无法履行其义务时承担公司责任,可参与所有合法经营行为,可在获得相关执照的前提下参与需获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最低股本为2500欧元,需1-2星期注册,必须设置股东大会和总经理,可以设置管理委员会(3人及以上)和(或)监事会(3-15人),对总经理或其他机构成员的居住地无要求,总经理与公司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若符合条件则需准备审计报告。满足以下任意两个条件时需出具审计报告:

1.年销售净利润超过350万欧元;

2.资产负债表反映的资产价值超过180万欧元;

3.年平均员工数超过50人。

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AB)

立陶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实体(有限责任),股东仅在其因不正当行为而使公司无法履行其义务时承担公司责任,可参与所有合法经营行为,可在获得相关执照的前提下参与需获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最低股本为40,000欧元,需1-2星期注册,必须设置股东大会和总经理,可以设置管理委员会(3人及以上)和(或)监事会(3-15人),对总经理或其他机构成员的居住地无要求,总经理与公司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准备审计报告。

三、分公司

在立陶宛设立的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实体,发起人承担分支机构全部责任,可参与所有或部分发起人的经营行为,可有限度的参与需获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无最低股本要求,需1-2星期注册,必须设置总经理,无其他公司机构。若分支机构发起人为非欧洲经济区公司,则分支机构代表中需至少有一人为立陶宛居民,总经理与分支机构或其发起人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被发起人准备的审计报告所涵盖。

四、代表处

在立陶宛设立的代表处属于非独立法人实体,发起人承担代表处的全部责任。代表处可代表发起人在有限范围内从事经营行为,无最低股本要求,需1-2星期注册,必须设置总经理,无其他公司机构。若代表处发起人为非欧洲经济区公司,则代表处代表中需至少有一人为立陶宛居民,总经理与代表处或其发起人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被发起人准备的审计报告所涵盖。

五、海外企业直接在立陶宛运营

海外企业直接在立陶宛运营的组织形式属于无商业实体(通过海外公司运营,而不在立陶宛注册),可在有限范围内从事经营行为,对于需获得许可的经营行为,可能需要设立公司或分公司,无需在立陶宛进行注册注册,但是可能需要做税务登记。

此外,在立陶宛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自行判断选择适用立陶宛企业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IFRS)。上市公司需依照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保管会计记录和编制财务报告。如公司的财务年度和公历年度一致,财务报告需在次年5月1日前经由股东大会批准。财务报告和独立审计报告(如有法定审计要求)需递交给法定注册机构,并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向公众披露。

第二节 公司设立有关程序

一、立陶宛公司注册流程

立陶宛注册中心为立陶宛国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其网址为www.registrucentras.lt/index_en.php

在立陶宛注册公司的主要程序:在立陶宛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通常需要五个步骤,大约3周时间。包括:

1.提交公司名称的预订申请;

2.准备相关文件;

3.开设一个银行有效账户(金额不少于2900欧元);

4.提交认证申请(.通过公证机关);

5.完成企业注册(通过注册中心)。

此外,除要求公司注册全部使用立陶宛语外,2011年8月2日,立陶宛注册中心表示,即日起,如在立陶宛设立私人责任有限公司,可以在网上完成所有注册程序。

二、企业报税规定

(一)报税时间

立陶宛计税期一般按自然年度计算,特殊类型的企业可以根据季节计算,但总时长不能超过12个月。企业所得税应在每年5月1日前申报。个人所得税按季度申报,申报时间应为每季度结束后20个自然日之内。增值税应在每月15日前申报。

(二)报税渠道

企业应直接向立陶宛税务督查署(Lithuanian Tax Inspectorate)申报。

(三)报税手续

企业报税时只需填写相应表格,并将有关材料提交或通过网络发送至税务督查署即可,网址:www.vmi.lt/en

(四)报税资料

除在税务机关第一次登记注册时需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代理人授权证明文件、劳动合同及国家企业注册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外,企业在日常报税时只需按税务部门提供的表格填报即可。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所报税收信息进行抽查,企业有义务提供会计报表等企业经营情况证明文件供税务机关核查使用。

三、工作准证办理

(一)主管部门

立陶宛劳动交易所为外国人赴立陶宛工作许可的颁发部门,到立陶宛工作须获得该所颁发的工作许可。

(二)工作许可制度

立陶宛对中国人申请工作许可的限制日趋严格,规定厨师、翻译等专业人员须在国内有5年以上从业经验并持有相应证书才可申请,在立陶宛工作2年后需回国重新办理工作申请,再工作2年后不能继续在立陶宛工作。

(三)申请程序

申请应由雇主方提交,如在立陶宛工作时间不超过1年,须向立陶宛劳动交易所申请工作许可,并向立陶宛相关驻外使领馆申请D类签证,如没有该类签证,则须办理临时居留许可;如在立陶宛工作时间超过1年,雇主方须向劳动交易所申请工作许可,并向立陶宛移民局申请居留许可。

(四)提供资料

在立陶宛申请工作许可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基于公司间合同的工作许可,资料包括:申请表格,有效护照证件的复印件,有效的资质证明,从业经验证明文件,公司间合同,雇主与被雇佣方本人间的雇佣合同,拟从事工作岗位的说明。

2.基于被雇佣者本人与雇主间合同的工作许可,资料包括:申请表格,有效护照证件的复印件,被雇佣者永久居住地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从业经验证明文件,被雇佣者工作经历,拟从事工作岗位的说明。

在立陶宛办理工作许可,如有其他疑惑,请详见立陶宛劳动交易所网站(网址:wwwdb.lt/en/lnformation/Pages/default.aspx)查找有关具体要求。

第三节 公司相关法律法规

在立陶宛设立公司非常便利,据世界银行相关数据,立陶宛在全球最佳营商环境国家中列第20位,比去年上升4位。立陶宛的主要优势体现在财产登记、企业设立、合同执行以及处理施工许可证等方面。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有:《立陶宛公司法》《立陶宛公司破产法》《立陶宛民法》《立陶宛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法》《立陶宛环境监测法》《立陶宛银行法》《立陶宛工资法》《立陶宛雇佣合同法》《立陶宛广告法》《会计法》《财务报告法》《立陶宛共和国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立陶宛投资发》《立陶宛外国投资法》《立陶宛商标和服务商标法》等等。

一、立陶宛公司破产法有关规定

(一)立陶宛公司破产法

立陶宛公司破产法对申请破产的条件、申请破产的人员、启动破产程序、破产的形式、破产公司债务清偿等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二)申请破产的人员

公司负责人;公司股东(超过10%投票权);债权人;清算人。

(三)启动破产程序

启动破产诉讼程序,需满足下面条件之一:

1. 公司已经告知债权人或公开宣布债务无法清偿。

2.公司拖欠员工薪水大于三个月;

3. 公司失去偿付能力,也就是欠款大于负债表中资产价值的五成,并且在规定期满三个月内无力偿还。

法院会拒绝启动破产诉讼程序,如果公司已经启动了重组程序,或已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

(四)破产形式

(1)适用简化程序的前提是:由工伤或雇佣关系引起的债权,或欠缴法院与行政费用。简化破产程序不能超过一年,且无须召集债权人大会。

(2)庭外诉讼的前提是:不少于公司债务的4/5的债权人支持庭外诉讼。

(五)破产公司债务清偿规定

破产管理人处置、使用、管理破产公司资产。

首先获得清偿的是由抵押或典当担保的债权。

破产公司固定财产以拍卖的形式进行处理,由债权人决定其他资产的出售手续。

二、立陶宛有关公司财务报告的法律规定

(一)一般要求

立陶宛《会计法》(2001年11月6日第IX-574号)规定了适用于法人实体、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农民、外国企业常设机构和办事处的主要会计指导方针。

根据《会计法》,股票在受管制市场上公开交易的法人实体必须按照国际会计标准(IAS)(2005年1月1日实施)办理会计业务。盈利性责任有限公司应遵循以欧盟法规和IAS为基础的立陶宛国家商业会计标准(BAS)。

商业实体必须按以下方式办理会计业务:会计信息适当、客观、详尽、具可比性,及时提交且可供内部和外部的人使用。

会计帐目和会计文件必须使用立陶宛货币立特,必要的时候,同时使用立特和一种外国货币。所有使用外国货币进行的商业交易必须换算成立特。会计文件和会计记录需使用立陶宛语,必要的时候,同时使用立陶宛语和一种外语。

所有商业交易都必须以复式形式记录在总帐上,但个体经营者和无限责任公司等非增值税纳税人且没有雇员的,可以简明形式记录交易。

所有的商业交易必须基于会计凭证,并且在交易发生的时候出具并记录下来。

根据《会计法》,会计文件必须有以下强制性信息,例如:签发文件的实体名称和企业号码、文件日期、商业交易或其描述等。

(二)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法》(2001年11月6日第IX-575号)对企业财务报告做出了规定。该法适用于在立陶宛注册的盈利性责任有限法人实体。

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末编写。可根据要求或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段编写临时财务报告。除股票在受管制市场上公开交易的法人实体外,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符合财务报告法、BAS和其他会计法规中的要求。股票公开上市交易的实体的财务报告必须符合国际会计标准IAS(2005年1月1日实施)。核算资料必须基于按照立陶宛政府规定的程序制作的资产和负债清单。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资产负债表、盈亏报告书、现金流动报告书、资产净值变化报告书、备注。

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由公司领导签字并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批准。经批准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和审计报告(如果《公司法》有此要求)一起公开,即提交给法人实体注册中心,在那里任何人都可查看报告内容。

《年度财务总报告法》(2001年11月6日第IX-576号)对年度财务总报告的起草、批准和公布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如果公司在立陶宛或国外注册有一家或多家子公司,则必须编写财务总报告。法律也规定了某些例外情况,如:以出售为目的收购子公司股份且这些股份在母公司被记录为短期金融资产,或子公司在公司集团中无足轻重,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不包括在内。

年度财务总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资产负债总表、盈亏总报告书、现金流动总报告书、资产净值变化总报告书、备注。

年度财务总报告必须由审计人员复核、公司领导签字并自报告起草完成之日起四个月内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有关企业重组的法律规定

在符合立陶宛《民法》《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前提下,立陶宛的公司可以按重组的方式进行合并和分立。只有具有相同法律形式的法律实体可参与重组(特殊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立陶宛公司有可能与境外企业进行跨境合并。经过合理筹划,并购可以保持税收中性。

四、关于税收的法律法规

立陶宛的税务系统由财政部下属税务监察局管理,并在10个地区设有税务监察局。另外,立陶宛海关署、立陶宛环境部等部门也会参与相关税费的征缴管理工作。目前立陶宛主要有以下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土地税、增值税、消费税、遗产税及博彩税。

立陶宛计税期一般按自然年度计算,特殊类型的企业可以根据季节计算,但总时长不能超过12个月。企业所得税应在每年5月1日前申报。个人所得税按季度申报,申报时间应为每季度结束后20个自然日之内。增值税应在每月15日前申报。

企业如要报税,应直接向立陶宛税务监察局(Lithuanian Tax Inspectorate)申报,报税时只需填写相应表格,并将有关材料提交或通过网上发送至税务监察局即可,详情可查询网址:www.vmi.lt/en。除在税务机关第一次登记注册时需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代理人授权证明文件、劳动合同及国家企业注册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外,企业在日常报税时只需按税务部门提供的格式表格填报即可。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所报税收进行抽查,企业有义务提供会计报表等企业经营情况证明文件供税务机关核查使用。

五、关于企业并购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企业并购

立陶宛政府对企业并购实施控制,以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重大企业并购交易须向立陶宛竞争委员会申报,申报时间必须为参与企业并购交易的各方达成协议后1周之内。立陶宛竞争委员会在审批上述申报过程中将听取与并购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审批实行两审制,一审、二审时限分别为1个月和4个月。

根据《立陶宛竞争法》规定,拟实施并购或收购的公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表决,超过2/3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或者由其上级控股机构的股东大会在同等条件下决定。在实施并购或收购之前,该公司必须提供以下说明,包括:并购或收购的条件、并购或收购的类型、进度表、重组后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其他相关信息。其中,合并的条件需要由独立专家进行评估,较简单的并购或收购程序则不需要独立专家评估。较简单的并购或收购程序适用于被并购或收购公司的股份占比低于或者等于10%的公司。

(二)立陶宛对并购或收购的管控

立陶宛通过《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并购或收购进行管理,防止出现不公平竞争,具体执行机构为立陶宛竞争委员会。如果合并后的公司总营业额超过1448万欧元,或者每个子公司的营业额超过145万欧元,竞争委员会将要求该公司12个月内降低并购或收购数额,以避免不公平竞争。合并后的公司收到竞争委员会的通知后,应提供有关文件等待竞争委员会审核。竞争委员会在一个月内给出批准并购或收购的通知,并于4个月内,出具具体意见。未获得竞争委员会的批准而实施并购或收购,将被课以罚款,罚款额为公司营业额的10%。公司也可以在竞争委员会裁定后20天内向行政法庭提出仲裁。

第五章 外汇、金融规定及注意事项

第一节 外汇、金融法律制度及相关规定

一、立陶宛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汇管理规定

1.外汇管理

跟随欧盟相关政策,在外汇管理方面,立陶宛无外汇限制,资本与红利可自由流动,所有经常帐户和资本帐户交易自由。如果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可以采用欧元进行现金和非现金结算,或采用其他外汇进行所有国内非现金结算;所有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与在立陶宛境内外经营的银行签署外汇期货合同。但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和欧盟有关规定,立陶宛对与恐怖主义有关的个人、团体和组织的外汇交易会采取制裁措施,以保障安全。

2.相关法规

立陶宛在外汇方面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立陶宛外汇法》《立陶宛共和国外币法》《立陶宛投资法》《立陶宛税法》《立陶宛银行法》《立陶宛自由经济区基本法》《立陶宛外国投资法》《立陶宛海关法》《立陶宛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活动法》《立陶宛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等等。

1993年8月1日,《立陶宛外汇法》正式开始实施。该法规定了外国公民和法人有权在立陶宛中央银行许可的境内商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及进行外汇交易。同时,根据立陶宛《投资法》和《自由经济区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有权依法汇入资本,汇出投资本金、利润及股息等。

企业依法缴纳应缴税款后,可将合法收入和利润汇出。依据立陶宛相关法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0-15%。汇出具体手续因各商业银行略有差异,汇款费率也不同。以AB Siaulin bankas银行为例,向外国银行账号进行的美元普通汇款(普通汇款,2个工作日后到账,OUR付费)为14.48欧元。

此外,根据《立陶宛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活动法》,立陶宛境内金融机构对一次性金额超过15,000欧元或等额其他外币的资金操作或数次关联操作,金额超过6000欧元或等额其他外币的外汇兑换,超过600欧元或等额其他外币的国内、国际邮政汇款等,有责任进行甄别并向立陶宛内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调查局报告;而立陶宛财政部下属海关则对携带超过10,000欧元或等额其他外币的现金(纸币或硬币)和(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支票、本票、汇票等)出入境者进行查验,超过规定限额者必须进行申报。

(二)外汇具体规定

1993年7月7日,《立陶宛共和国外币法》由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2002年进行修改,为外汇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以下为该法主要部分内容,法条并不完整,仅供参考。

1.关于外币帐户

该法规定,立陶宛共和国及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权在立陶宛共和国的信用机构和在立陶宛共和国运作的外国信用机构分支开设外币帐户及外币储蓄。立陶宛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可在外国开设外币帐户及外币储蓄。按税务管理法的规定,立陶宛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开设和关闭帐户时,需通知财政部下属的国家税务监管局。

2.关于外币的兑换及使用

只有依法获得经营外币兑换业务许可的信用机构才可进行立特与外币的互相兑换,或外币间的互相兑换(买,卖)。立陶宛中央银行有权规定外币兑换(买,卖)的程序。在双方协定的情况下,外币可作为非现金支付及结算手段,而欧元可作为现金支付及结算手段。

3.关于对外贷款

该法规定,国家间、银行间及与国际信用机构和组织间获得或向外国贷款的协议必须在立陶宛共和国财政部备案。由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及立陶宛中央银行作偿还担保的外币贷款协议必须在立陶宛共和国财政部备案。贷款协议备案、贷款分派及偿还的程序由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及立陶宛中央银行制定。

4.关于资本的输入与输出

已在立陶宛共和国投资的外国资本的输入与输出、产生的利润和红利,需遵循《立陶宛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5.关于结算中的立特汇率

所有的企业、机构、组织和银行结算时,需依照立陶宛中央银行公布的立特对外币的官方汇率。所有类型的企业、机构、组织、银行、保险组织需按照立陶宛中央银行规定的官方外汇汇率或立陶宛共和国政府规定的其他手续将以外币形式持有的注册资本、股份、红利、保险赔款、保险金及其他付款兑换成立特。

二、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一)当地货币

立陶宛原本货币为立特(LITAS),1994年立特与美元挂钩,自2002年2月起与欧元汇率挂钩,固定汇率为1欧元=3.4528立特,可以自由兑换,是中东欧最稳定的货币之一。2004年6月份,欧元区国家财长特别会议批准立陶宛等三国加入欧洲汇率机制(ERM-2)。自2015年1月1日起,立陶宛加入欧元区,正式启用欧元,并成为区内第19个成员国。目前,在立陶宛MEDICINOS BANKAS等银行均可提供人民币兑换服务。

(二)银行

立陶宛银行(Bank of Lithuania)为立陶宛中央银行,成立于1922年,总部设于维尔纽斯,是欧洲中央银行系统的成员。立陶宛银行独立于立陶宛政府及其他机构,主要职能包括发行本国货币、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确定本国货币汇率机制并发布官方汇率、颁发或撤销本国金融机构许可证、批准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等。

根据《立陶宛银行法》相关规定,立陶宛银行有权颁布外汇交易的管理规定。所有涉及本国货币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已经获立陶宛银行许可的授权信贷机构进行,授权银行之间或授权银行与居民及非居民之间可进行交易。此外,立陶宛居民或非居民都可以按照立陶宛银行的规定开设外汇帐户,如果在立陶宛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国外开设外汇帐户,必须报告税务部门。银行有权根据符合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立陶宛政府决议冻结某些帐户。立陶宛的银行可以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包括外汇交易、支票、信用证及国际付款的签发以及兑付等。当地银行与世界各地的多家商业银行建立了联系行关系。目前,立陶宛银行业100%私有化,外国银行可以在立陶宛设立分部、代表处、分行或者收购当地银行的股份,但是,收购当地银行10%以上股份需经立陶宛银行批准。

2016年,立陶宛各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为187.7亿欧元,贷款总额180.7亿欧元。当期,银行业基础业务利润额2.52亿欧元。

(三)融资服务

2017年1月,立陶宛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以及居民新增本币贷款平均利率为2.78%,本币存款平均利率为0.25%。

2001年11月29日,立陶宛成立了投资与商业担保公司(Invega),为立陶宛的中小企业(员工总数不超过250人)提供贷款担保。企业运营时间超过3年的,可以获得的担保额度最高为144.81万欧元;运营时间不满3年的,可以获得担保的额度最高为57.924万欧元。企业获得担保,须要一次性支付担保额度1%或1.5%的担保费。目前,该公司还没有对外国法人在立陶宛投资的企业申请贷款担保设立特殊规定。立陶宛经济部负责对该担保公司的监管。

目前,中资企业不能使用人民币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合作。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于2008年设立波罗的海三国工作组,主要为中国与三国企业开展重要经济合作项目提供融资咨询服务。

(四)信用卡使用

根据立陶宛央行发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末,立陶宛各商业银行共发行了支付卡344.4万张。借记卡是立陶宛国内主要的支付卡种类,总量为301万张,约占全部银行卡的近九成;信用卡为43.4万张。中国国内发行的维萨、万事达等外币卡也能在当地刷卡消费或取现。中国银联卡可以在立陶宛的部分商家刷卡消费。

(五)证券市场

由于背靠欧盟,而且待遇从优,立陶宛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也比较良好,立陶宛的证券市场较为活跃。在2008年经济危机后,虽然受到一定打击,但是之后开始逐渐恢复。

维尔纽斯证券交易所(VSE)成立于1993年,目前隶属于NASDAQ OMX集团,是立陶宛唯一的证券交易所,主要从事证券交易、挂牌上市和提供信息服务。只有维尔纽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主要是银行和经纪公司)可以在该交易所进行交易。该交易所与里加证券交易所和塔林证券交易所一起组成NASDAQ OMX波罗的海交易所,发布OMX波罗的海指数。自从2010年11月22日起,立陶宛维尔纽斯证券交易所交易币种由立特改为欧元。

2014年,立陶宛银行(央行)已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获批额度为1亿美元。立陶宛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中首批对华进行投资的央行成员之一,也是第一个获得中国给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地位的央行之一。2017年8月,立陶宛外汇储备约达到63亿欧元。

在立陶宛,外资公司参与立陶宛证券交易与立陶宛本国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节 注意事项

在金融、外汇方面,立陶宛国内机制条件都较为开放、完善,主要体现在:立陶宛作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较为健全,且均与欧盟接轨;立陶宛已成为欧元区成员国,使用欧元,货币稳定;立陶宛社会治安好,犯罪率较低;立陶宛人性格较为平和、友善;立陶宛公共部门较为廉洁。

但是,立陶宛本国市场较小,内部需求有限,经济较大程度上依赖于对俄罗斯、拉脱维亚、德国等国的商品出口。由于中立相距遥远,我国国内企业对立陶宛的市场特点、法律法规、投资环境等都缺乏了解。所以,国内企业在立陶宛开展投资合作前,应该事先做好市场调研工作,着眼于立陶宛本国以及周边市场,选取适应当地特点的投资项目或适销对路的产品,以确保投资的成功。主要注意以下风险:

一、投资合作风险

在进行承包工程、贸易、投资与劳务合作时,要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做好风险调查、分析、评估以及风险规避工作。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等准备工作都很重要。

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利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是很不错的选择。可以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产品有包括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中国仅有的一家开展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金融机构,是由国家出资设立的,用以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相关企业进行投资时,若要了解相关服务,请登录该公司网站地址:www.sinosure.com.cn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的国家出口信用机关,成立于1994年,直属于中国国务院,是中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之一。现在在境外的代表处有三个,在国内的分支机构有22家。

二、处理好与政府和议会的关系

立陶宛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陶宛政府的政治经济政策均需经议会批准方能实施,议会中席位占多数的党派共同组成执政联盟,构成政府内阁的主体。因此,议会在立陶宛政治体制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本届政府为立陶宛独立后第16届政府,由社会民主党、劳动党、秩序和正义党、自由运动党等党派联合执政,社会民主党、劳动党、秩序和正义党、自由运动党的议会席位数居前列。

立陶宛中央政府统筹管理国家经济事务,地方政府需服从中央政府的政策走向。立陶宛中央政府的各个经济管理部门指导各地方政府的具体经济事务,立陶宛的主要经济管理部门为:经济部、外交部、财政部、能源部、农业部等。

目前,驻立陶宛中资企业与议会和政府中负责经济事务的部门保持友好关系,立陶宛主要经济管理部门官员经常出席驻立陶宛中资企业的大型商业活动。

中国企业在立陶宛应关注政府换届和议会选举,特别是有关最新经济政策走向、政府高层人事变动等。中国企业还应与议会和相关的政府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报告经营状况和公司发展动态,积极宣传公司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反映遇到的困难。立陶宛日益重视反腐败工作,在与当地政府和议会官员接触过程中,应避免赠送贵重礼物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三、妥善处理与工会的关系

中国企业在立陶宛应处理好与工会组织的关系,切实保障雇员合法权益,减少劳资纠纷,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另一方面,企业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商会、协会,了解业内工资待遇水平和处理工会问题的常用做法,依法签订雇佣合同,遵守当地在该方面的法律,定期足额缴纳雇员社会保险金等,严格执行有关休假制度,避免不必要的劳资纠纷。

目前,驻立陶宛中资企业在雇用外籍员工时,均做到严格遵照立陶宛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签订雇佣合同,定期足额缴纳雇员社会保险金,严格执行有关休假制度等,未发生过劳资纠纷事件。驻立陶宛中资企业与当地工会组织保持正常友好的关系。

四、密切与当地居民的关系

立陶宛人民对中国人大多较为友好,态度友善,中国企业在立陶宛经营应充分了解当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努力学习当地语言,与当地人民真诚相待,平等交流,积极拉近与当地人的距离。立陶宛人力资源较为丰富,劳动力受教育程度高,工资水平相比欧盟发达国家较低。中国企业可通过聘用当地雇员,一方面增进对当地文化、风俗习惯、思维模式等方面的了解,另一方面促进当地就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争取双赢。

目前,在立陶宛中资企业实行本地化经营策略,大量雇佣立陶宛雇员,有些企业高管人员皆为立陶宛公民,不仅强化了企业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也克服了销售渠道和语言障碍对中国企业在当地经营造成的困难,这是稳定企业人心和地位、加快投入当地氛围的有效策略。

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中国企业在立陶宛应充分尊重当地人的宗教信仰,不拿宗教信仰与当地雇员开玩笑。由于前苏时期特殊的历史背景,在与当地人交流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提及前苏联时期的有关敏感问题。立陶宛当地人较为重视休假,每年7、8月份是当地人休假较为集中的时间。中国企业应充分尊重当地人休假的习惯,尽量避免在其休假期间安排工作或重要商务活动。立陶宛人较为注重礼仪,应尽量避免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用餐时发出较大声响等不文雅举动。

目前,在立陶宛中资企业尊重当地天主教的宗教和风俗习惯,按照当地法律规定制定节假日休息制度,中国员工注重言谈举止和仪表,维护了中国企业和员工的良好风貌。

六、懂得与媒体打交道

媒体在立陶宛公众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立陶宛开展投资合作的中国企业应重视与当地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可参照立陶宛当地一些企业的做法,尊重当地媒体,加深媒体对企业的了解,企业发展情况,积极推动媒体对企业的良好宣传。

驻立陶宛的中资企业与媒体正常接触、交往恰当,对帮助企业打开局面有良好的效果。企业在举行大型商业活动时,可以主动邀请当地媒体参加,做正面的宣传引导,避免道听途说。企业要注意派专人与媒体打交道,准备好书面材料,做好公关工作。向媒体介绍企业的商业活动情况时,内容应符合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政策走向、客观介绍不掺杂个人感情色彩。接受采访时,确定的内容做正面答复,不绕弯子;不确定的问题,暂不答复,不凭借主观臆断做任何推测和假设,随意表态。

七、学会和执法人员打交道

在立陶宛的中国企业人员应严格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平时应随身携带护照等身份证件,遇执法人员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服从其合理处罚。企业应积极聘用当地律师,如遇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或纠纷情况,应避免发生正面冲突,由律师进行调解处理,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八、传播中国传统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有其独特的魅力,虽然目前进入立陶宛的中资企业较少,但是立陶宛人民已经感受到了中国文化的魅力。

(一)传播情况

中国驻立陶宛大使馆每年都举办介绍中国文化的音乐、摄影、书刊发放等活动,2013年曾经邀请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来立陶宛进行商业演出,立陶宛总统等政府官员亲自观看了演出;举办过《中国——个神奇的国度》摄影画册发行仪式,通过中国和立陶宛两位摄影家的角度看中国,从东西方两个文化视角,展现了中国绮丽壮美的风光、善良友好的人民和风情万种的民俗,直观生动地展现了中国文化。立陶宛方面也热爱中国文化,曾在立陶宛外交部举办过中国主题摄影展。

(二)成功案例

华为公司驻波罗的海分公司与维尔纽斯大学合作成立通讯技术联合实验室,合作开办计算机网络学院,在培训立陶宛当地网络技术人才的同时,也传播了中国文化。孔子学院与维尔纽斯大学合作,既教授汉语也开展了多项有声有色的中国文化传播活动。孔子学院与立陶宛道克绍斯中学联合在该所中学设立了“中国之家”,开设了中国文化兴趣班和孔子课堂。这些活动都成功地传播了中国文化。

第六章 土地规定及注意事项

第一节 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一、立陶宛土地制度框架及发展进程

立陶宛是第一个宣布独立的苏联加盟共和国,之后进行了成功的制度转型。立陶宛土地制度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从立陶宛大公国形成到俄罗斯占领之间长达五百年的时期,以西欧封建土地制度为特点。第二阶段为俄罗斯占领时期,经历了封建土地制度的解体。第三阶段为立陶宛第一共和国时期,以大量征收土地和无偿分配为特点。第四阶段为苏联占领时期,特点是土地国有化和集体经营。第五阶段为立陶宛第二次独立之后,进行了全面的土地制度改革。立陶宛经过了全面的土地制度改革后,确立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土地所有制框架,全面融入欧盟,制定了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为市场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4年5月1日,立陶宛加入了欧盟,同时立陶宛与欧盟约定了7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外国人也可以取得农地,但是必须至少在立陶宛生活三年且从事农业活动,或者外国法人在立陶宛建立了代表处或分支机构。2011年4月30日,过渡期到期之后,应立陶宛政府的申请,欧盟将过渡期一次性延长到了2014年4月30日。在过渡期完全结束之后,立陶宛就不得再对欧盟公民做出土地相关的歧视性规定。为此,立陶宛通过立法加大了农业用地取得的难度。

加入欧盟之后,立陶宛政府主要着眼于确立完善的法律框架,一方面是为加入欧盟大市场做准备,另一方面也是为自身市场经济奠定基础。就此立陶宛先后通过了大量法律,对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其中就土地法律关系而言,实体法上的规定主要是《土地法》和《民法典》。除了这两部基本法律之外,主要还有《森林法》《水法》《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保护区域法》《土地规划法》《建筑法》《边境及其保护法》等其他法律。此外,大量的政府决议及其他相关法律也构成了土地相关法律基础。就程序法而言,《民事诉讼法》和《法院法》构成了主要的法律基础,全国也已经建立起了良好的司法体系。就土地问题而言,在土地所有权回复的过程中,就重新建立的土地所有权秩序产生了一个迫切的需要,即明晰性。所有权状况以及其上的负担如果不明晰,就无法为市场经济提供健全的基础。为此,立陶宛议会于1996年9月24日通过了《不动产登记法》。依据该法的最初版本,法律所规定的不动产的种类、主体、权利的限制、不动产之上的负担以及第三人的权利均应予以登记。不动产登记簿最初由基层政府负责,后来为立陶宛专门的国家中心登记企业(State Enterprise Centre of Registers)所取代,该登记企业主要由司法部和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土地服务中心共同主管。但是在立陶宛,由于受前苏联条块分割的影响,依然没有能够建立起西方式的、完全统一的登记机构。除了国家中心登记企业负责不动产登记簿之外,还有一系列登记机构就其相应事项制定登记簿。比如,林业登记簿、受保护区域登记簿、文化遗产登记簿、公路登记簿、河流湖泊桥梁登记簿等。在上述的登记簿之外,对土地交易有重要影响的则是由司法部所管理的抵押登记机构所负责的抵押登记簿。总体上来说,不动产登记簿和抵押登记簿构成了最重要的土地登记簿。尽管有各种混乱的登记簿,立陶宛在土地登记领域也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尤其是计算机系统被全面运用于土地登记事项中后,尽管存在多个登记部门,却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达到土地登记的统一性。但是就土地交易而言,立陶宛对于土地所有权和抵押权分别登记造成了重复和障碍。值得关注的还有,2001年生效的《民法典》并没有将登记规定为强制性行为,因此土地交易还要求提供额外的文件,这对于土地交易也造成了极大障碍。

总体来说,虽然立陶宛的土地法律在很多方面依然有着前苏联法律的痕迹,但是立陶宛的法律体制已经非常欧洲化。立陶宛通过百年来的努力,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现代化的、自由的土地法律制度。

 

二、土地相关法律规定

(一)《立陶宛宪法》有关土地的规定

《立陶宛宪法》涉及法条主要是第四十七条与第五十四条。

(二)《立陶宛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1.土地类型

根据立陶宛《土地法》的相关规定,立陶宛的土地按所有权划分,可分为中央政府所有、地方政府所有和私有3种类型;按照土地使用目的可分为农业用地、林业用地、水产用地、保护用地和其他用地5种类型。

2.开发程序

企业在立陶宛进行土地使用和开发时需要遵循以下程序:获得土地地块,对地块进行详细规划,建设施工,官方认定建设施工完毕并确定相应用途。

3.土地税

立陶宛对私有土地按每年以土地价格的1.5%征收土地税;对农业用地、公寓住宅所有者及住宅建设协会、联合体及合资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以0.35%的税率征收土地税;对用于经济、商业活动的土地、私有房产建设用地以0.5%的税率征收土地税。

第二节 注意事项

一、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立陶宛宪法相关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欧洲与泛大西洋一体化标准)的外国企业、自然人和机构有权拥有立陶宛的土地。《欧洲与泛大西洋一体化》标准所涵盖的国家包括:欧盟成员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北约组织成员、欧洲经济区(EEA)国家,以及与欧盟或其成员国签署合作协议(Association Agreement)的国家。来自《欧洲与泛大西洋一体化》标准范围之外国家的企业、自然人和机构,也可通过在立陶宛当地注册法律实体的方式来获得土地所有权,而且不受实体外资占股比例的限制。此外,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也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期限最长为99年。

2011年6月30日,立陶宛议会通过了《禁止外国主体收购农地与林地决议》,对外国人收购立陶宛土地加以限制。2013年3月,立陶宛总理布特克维丘斯表示赞成于2014年5月到期的外国人在立陶宛购买土地的禁令再延长5年。2014年6月29日,立陶宛举行了“禁止向外闰人出售仁地和减少发起公投公民签名数量”的强制性公民投票。根据立陶宛最高选举委员会初步统汁,投票率仅为14.97%,远低于法律所规定的半数有效投票率,公投结果无效。

二、外资企业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可依据立陶宛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程序,对隶属于国家的土地进行租赁。根据《立陶宛土地法》,国有土地租赁的最高年限为99年。其中,农业用地的租赁期不超过25年。经立陶宛政府批准,土地租赁期可延期。国有土地租赁采用竞拍形式,除特殊条款规定外,一般以出价最高者获胜。依照法定程序注册为农场主,或在政府农业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以及每年营业收入50%以上来自于农产品销售的法人,可享有土地租赁优先权。

三、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根据《立陶宛森林法》,森林的所有者可以是国家、自然人和法人,或本身无法人地位,但是根据有关国家法律可以拥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按照规定程序已经收购林权的外国组织。而森林的经营者范围包括:森林所有者;国有林业企业;国家储备局;国家公园的管理部门;依据旨在完善公共职能的相关法律而确立的程序,根据政府决议,受托管理国有林地的地方和国有企业和组织;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或本身无法人地位,但根据有关国家法律可拥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按照规定程序已收购私有林地管理权的外国组织。

林地管理者、所有者和使用者有预防森林火灾、预防病虫害及其他不利因素影响,保障被伐林地的及时且恰当的林木补种,合理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保持土壤生产力,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义务。林地管理者和使用者在销售木材时应当遵守立陶宛政府批准的国有林地木材分配和销售规则。在林地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包括延期在内),木材经营者可以进行伐木作业并且移走林木生产。而且,经由木材经营者提交申请,上述作业期限可延长6个月。待期限(包括延期在内)结束后,林木和剩余原林木无偿归属林地管理者所有。无照乱砍乱伐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林地管理者、所有者、使用者有义务承担费用,用以开展护林以及林地采伐后的造林绿化工作。在伐木区和过火区,绿化造林工作不得晚于3年;对于弃耕地和自然生长荒地,绿化造林工作不得晚于2年;对于非法采伐作业区,绿化补种工作不得晚于1年。绿化造林标准由立陶宛环境部制定。

在补种或自然生长的人工林成林前,林地应按照上述标准予以保护(弃耕地或自然生长的落叶林需6年,针叶和落叶阔叶林需8年)。如果私有林地在5年内仍未造林,则由立陶宛环境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补种工作,而费用则由林地所有者承担。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立陶宛开征新的土地税

2013年1月1日,立陶宛新的土地税法开始生效。主要内容如下:土地税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征税,该市场价格应该按照至少5年来的价格估值。每年的税率为0.01%至4%之间,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而且,税款必须在该纳税年度的11月15日之前缴纳。[[1]]

(二)农业用地收购新规定

2013年5月9日,立陶宛政府通过决议,对收购农业用地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新决议,自然人或法人,与其它关联法人可共同收购面积不超过300公顷的国有农用土地,但所有关联方拥有的国有农用土地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公顷。同时,修正案规定,土地收购方须填报申请单。如收购金额超过15,000欧元,则买方须在申请单上注明资金来源。

2014年2月6日,立陶宛政府出台新政规定,如果个人、法人及其关联人购买农业用地超过500公顷,则从事社会权益保障的检察官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超量购买土地的所有权上交国家,同时对其予以补偿。立陶宛农业部称此举有助于遏制农业用地交易的投机行为。[[2]]

(三)简化土地规划审批手续

2009年,立陶宛政府与立陶宛的商界人士商讨了“一揽子商业振兴”计划,以促进立陶宛的经济复苏。“一揽子商业振兴”计划包括,设立保障基金,确保信贷市场的稳定和恢复;通过房屋修缮改造计划,增加建筑行业的就业机会;提高立陶宛企业申请使用欧盟援款的便利程度,给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值得注意的是,立陶宛政府还计划通过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征税程序和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等措施,来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和负担,营造更好的商业环境。[[3]]

(四)立陶宛国家不动产信息管理系统

自1997年,立陶宛对其纸质的土地登记信息进行了数字化处理,历时 3年。自2000年以来,以GIS技术为基础,立陶宛建立了覆盖全部领土的国家不动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立陶宛全国土地登记、土地评估的信息化、无纸化管理以及网上申请、评估、登记。

(五)土地租赁服务机构

Vilnius Chamber of Commerce,Industry and Crafts(维尔纽斯工商会)

简介:维尔纽斯工商会成立于1996年,是非盈利的公益机构,主要职能是促进立陶宛及国外公司的贸易关系。

地址:Algirdo Street 31,LT-03219 Vilnius,Lithuania

电话:370-5-2135550;2163344

传真:370-5-2135542

电邮:vilnius@chambers.lt

网址:www.cci.lt

向国外公司提供的服务:咨询服务,可提供立陶宛经济、金融、法律、商机、可租赁土地及资产的一般资讯;组织贸易代表团,安排与立公司单独会见、提供谈判场地和翻译及为代表团安排日程(食宿、交通或其他要求的服务);为公司安排参观日程,与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联系、组织会谈及安排住宿、交通等;组织企业说明会。维尔纽斯工商会免费提供立陶宛投资机会及经济状况等一般资讯。此外,维尔纽斯工商会还会提供有偿服务。

第七章 企业税收规定及注意事项

第一节 税收体系介绍

一、税收概况及管理机构

(一)税收概况

根据立陶宛税务局公开披露的信息,2015年立陶宛的总体税收收入约52亿欧元。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是立陶宛税收的主要来源。具体数据如下表所示:

表1.7.1-1:立陶宛总体税收情况

单位:千欧元

税种

中央实际税收

市政实际税收

总计

企业所得税

573,822

0

573,822

个人所得税

387,822

1,051,678

1,439,500

土地税

0

26,929

26,929

房产税

0

97,018

97,018

增值税

2,854,417

0

2,854,417

消费税

1,146,293

0

1,146,293

其他税种

237,555

64,534

302,089

合计

5,199,909

1,240,159

6,440,068

(二)管理机构

立陶宛税务系统由财政部下属税务监察局管理,税务监察局由中央税务局和十个地方税务局组成。税务监察局的行为和税务管理程序由《税收行政法》规定。立陶宛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均直接由立陶宛中央政府进行征管。立陶宛现行的主要税费,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受税务监察局的监管。另外,立陶宛海关署(隶属于财政部)、立陶宛环境部等部门也参与相关税费的征缴管理工作。例如:立陶宛海关在个别税法的规定范围内负责关税、部分增值税和职责履行的行政事项;立陶宛环境部授权的机构联合税务监察局共同参与自然资源方面的税收及相关行政管理,如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以及污染;立陶宛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会与其地方分会负责国家社会保险费方面的行政事宜。

二、主要税种介绍

目前立陶宛主要有以下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土地税、增值税、消费税、遗产税及博彩税等。

(一)企业所得税

1.税率

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业活动的企业若符合特定条件可以适用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符合特定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能减至0%。

2.应税所得

立陶宛当地企业需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生产经营所得、资本利得和利息收入等。一般而言,一些特定收入可免予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公司获赔的赔偿金(特例除外);违约利息收入,但不包括从黑名单上国家的企业或个人所获得的违约利息;由海港和机场收取的费用,对空中交通导航的服务收入,以及海港租金收入;符合立陶宛的法律和法律条例的要求,开展农业活动取得的直接津贴和其他补偿性津贴;由社会义务医疗保险基金所投入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的收入;对固定资产和负债价值重估所得(但不包括用于对冲目的的金融衍生工具价值重估)。

立陶宛的非居民企业,需就其来源于立陶宛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来源于立陶宛的特定所得,例如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房租以及处置不动产收入等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税所得时,允许以下事项对应税收入进行抵减:不征税所得(例如股息、保险偿款和收到的罚金等);法定抵扣项目(因获得经营收入或产生经营利益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受限的抵扣项目(例如固定资产折旧、差旅费用等)(详见后述);受限的抵扣项目多因相关成本费用的会计及税法规定存在差异而产生。特别是,符合以下条件的立陶宛控股公司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可以免税:被转让企业注册于欧洲经济区或注册于和立陶宛存在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持有被转让企业25%以上有投票权的股份,且连续持股期不少于两年,若存在重组则不少于三年。

3.税前扣除项目概述

一般而言,立陶宛企业因获得经营收入或产生经营利益而产生的真实支出均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折旧和摊销

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可以通过直线摊销法、产量折旧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进行折旧。但不得超过法定折旧率。对于常见的资产,税法规定的折旧率如下表所示:

表1.7.1-2:立陶宛税法折旧规定

资产类型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新造商用房

8

12.5

住宅

20

5

工厂及机器设备

5

20

车辆(若为旧车,不超过5年车龄)

4

25

电脑及通讯工具

3

33.3

软件

3

33.3

(2)商誉

在企业合并发生后,符合特定条件的商誉可在15年内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

(3)开办费

一般而言,开办费用都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利息支出

一般而言,利息支出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若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发生合并,收购企业的并购贷款转移至被合并企业并且未满足特定条件,则相关利息支出不得扣除。若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支出违反资本弱化规定或者与公开市场利率不相符,则相关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5)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需满足特定条件方可在税前扣除。预提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6)捐赠支出

一般而言,捐赠或赞助支出的两倍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的捐赠或赞助对象需要已在政府登记备案。扣除上限是未扣赞助费用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40%,超出的未扣费用可以结转以后继续扣除。

(7)罚金和罚款

一般而言,罚金和罚款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8)税费

所有的税金、行政费用以及其他用于国家财政预算的强制性收费(不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不能获得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额或进口增值税额,可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4.纳税亏损结转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前年度亏损可无限期结转。2010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当年度亏损,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让给集团内的另一实体使用。截至2014年1月1日,只有最高达70%的年度应税利润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适用5%优惠税率的企业除外)。剩余的累积亏损可结转未来无限期使用。处置证券所产生的损失的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且只能用同一性质的所得弥补。

5.资本弱化

立陶宛企业的关联方借款以及由关联方担保的第三方借款均受资本弱化规定限制。债资比不得超过4:1,除非企业可以证明在相同条件下能够从非关联方处取得相同的贷款。

6.受控外国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通过非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包括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收入、股息收入等)应计入立陶宛控股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立陶宛公司控股的企业若注册于以下国家/地区,有可能被视作立陶宛的受控外国企业:属于“黑名单”所列国家;属于财政部所列的“白名单”国家,但有资格获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特殊待遇或减免;既不属于“白名单”也不属于“黑名单”所列国家,但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低于11.25%。受控外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用于抵减其纳入立陶宛应纳税额进行征税的税款。

7.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投资项目

2009年至2018年间,若购置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参与投资项目的公司可以抵扣所有的购置成本。但对应纳税利润的减少额限于50%(超过50%限额的部分能结转在未来四年期内使用)。此类固定资产还可以按正常方式进行折旧(摊销)。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计算机和通讯设备;软件和知识产权收购。此外,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项目,立陶宛法律有一系列具体规定进行界定。此外,立陶宛十分重视创新,如果公司主营业务为创新和高新科技,其研发费用能够享受三倍抵扣,最高可扣减应税利润的50%。

(2)研发项目

若因生产经营所需开展研发活动,除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外的研发费用可在发生期间进行三倍加计扣除。

(3)自贸区优惠

立陶宛加入欧盟后,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入盟前的一些税收优惠皆被取消,仅在自由经济区还实行部分税收优惠。根据《立陶宛共和国自由经济区基本法》,所有自由经济区享受税收优惠,入驻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欧元以上,享受前6年免公司所得税(立陶宛境内的公司所得税15%),后10年减半征收(即按7.5%征收)待遇。同时,免征不动产税、红利税。园区内的土地租用期为49年(最早建立的考纳斯自由经济区、克莱佩达自由经济区的土地租用期为99年,园区内不动产不能永久出售,但可长期租赁。

立陶宛在全国主要经济地区建有7个自由经济区,分别是克莱佩达自由经济区、考纳斯自由经济区、首莱自由经济区、帕尼韦日斯自由经济区、凯代尼艾自由经济区、马里亚姆波列自由经济区和阿克米亚内自由经济区。目前,立陶宛已宣布将在首都维尔纽斯建立一个新的自由经济区。克莱佩达港靠近克莱佩达自由经济区,考纳斯自由经济区与考纳斯机场近在咫尺,是立陶宛条件最好的两个自由经济区,招商局集团已经与这两个经济区签订合作意向书。这两个经济区具体情况如下:

【克莱佩达自由经济区】

克莱佩达自由经济区位于立陶宛港口城市克莱佩达市区,离市中心和港口不远,占地205公顷。它是现在立陶宛唯一投入运营的自由经济区,也是立陶宛第一个自由经济区。

克莱佩达自由经济区的优势体现在很多方面,如服务完善,手续简便;水、电、天然气、通讯条件齐备;靠近港口、高速公路、铁路,交通便利。该区主要吸引仓储和转运、电子、金属加工、轻工、汽车、服务业等行业。

在克莱佩达自由经济区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税收激励措施与用工激励措施等。目前进入克莱佩达自由经济区内进行投资的主要企业有:丹麦ESPERSEN渔产品加工、日本YAZAKI汽车电缆厂等。

【考纳斯自由经济区】

考纳斯自由经济区位于立陶宛第二大城市考纳斯,紧邻考纳斯机场,距克莱佩达港口100公里。规划面积534公顷,2003年正式运营,目前入住企业24家,70%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就业岗位2000多个。累计吸引投资3.67亿欧元。比利时AOI NV公司通过招标获得考纳斯自由经济区经营权,与立陶宛政府签订了为期99年的土地租用协议,并成立考纳斯自由经济区管理公司,负责园区运营和管理工作。主要产业有工业自动化、飞机维修、仓储物流、制药生产、食品加工、家具加工、化工、电子生产等。

从国家角度看,在2012年公司所得税税率排名中,立陶宛在欧盟各国中排倒数第4位,而按照整体税赋水平排名,则位列倒数第9名,是欧盟地区著名的税赋“低地”。考纳斯自由经济区依据立陶宛的法律所建,不仅拥有立陶宛现有的整体低税赋优势,同时还可以依法可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在考纳斯自由经济区内可享受的税收和优惠服务主要在税收方面。根据立陶宛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外国投资额超过100万欧元,则主要享受下列税收优惠:①企业所得税6免10减,即从区算起的头6年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而后续的10年则减半征收(即7.5%征收)。②免征不动产税。③免征股息税。

此外,立陶宛为欧盟成员国,园区与欧盟各国的商品货物流通,无国界区别,无需缴纳关税,且无外汇管制。进入或存放于园区内的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依据立陶宛有关规定,如果企业从事高新科技研发活动,则其相关费用支出可三次全额税前核减,同时,研发用设备可加速折旧。同时,投资者有权支配其合法收益,并可无障碍地进行海外转移,也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利润用于在当地市场采购商品,或进行再投资。

(4)电影制作

在立陶宛,如果制作的电影符合立陶宛规定的电影文化内容和制作规范,则企业可以获得的电影制作赞助收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该赞助收入不应超过其总制作费用的20%,且其80%电影制作费用(不少于43,000欧元)应在立陶宛境内发生。

8.黑名单地区

黑名单地区是由立陶宛财政部设立的。立陶宛政府现已认定了58个境外地区进入黑名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而言,所有支付给黑名单内地区的境外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服务费、贸易款、利息、保险费、担保金等,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预提所得税

一般而言,非居民企业从立陶宛取得的所得(该所得不是通过常设机构而取得)会被视为来源于立陶宛的所得,需按如下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1.股息

一般而言,向立陶宛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通常适用1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然而,如果取得股息的一方连续12个月以上持有支付股息企业不少于10%的投票权股份,则该股息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但是股息接受方注册地在黑名单国家/地区的除外。如果支付股息的一方注册于欧盟经济区,则立陶宛企业所取得的股息无需在立陶宛缴税。如果有在立陶宛进行直接投资的中国企业,若符合相关的条件,从立陶宛企业收到的股息可以享受5%的协定税率。

2.利息

一般而言,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立陶宛的利息通常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率。立陶宛企业向设立在欧洲经济区或是与立陶宛有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企业支付利息,无需缴纳立陶宛预提所得税。目前,在《中立税收协定》中,未就此项提供更优惠的协定税率。

3.特许权使用费

一般而言,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立陶宛的特许权使用费通常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率。立陶宛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关联方或欧盟税务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无需缴纳立陶宛的预提所得税。目前,在《中立税收协定》中,未就此项提供更优惠的协定税率。

4.不动产的销售或租赁所得

在立陶宛,不动产的销售或租赁所得通常适用15%的预提所得税率。

5.在立陶宛从事文艺表演及体育活动取得的所得

在立陶宛,从事文艺表演以及体育活动取得的所得,通常适用15%的预提所得税率。

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

在立陶宛,针对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所得,通常适用15%的预提所得税率。

(三)增值税

1.概述

立陶宛自1994年起开始征收增值税,并从2004年起与欧盟的增值税规定趋于一致。因此,立陶宛的增值税体系与欧盟其他成员国没有差异。现行的标准增值税税率(21%)自2009年9月1日起就已开始施行。虽然,立陶宛还有9%和5%增值税税率标准,但是该标准的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此外,立陶宛还提供了一系列的增值税减免的优惠政策。立陶宛具体增值税税率如下表:

表1.7.1-3:增值税税率表

增值税税率

应税货物/劳务

21%

标准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大多数的货物及劳务提供。

9%

图书,报纸和其他印刷材料;公共交通服务;居民住宅供暖;酒店住宿。

5%

医药;为残障人士提供技术援助设备及维修。

2.增值税零税率与免税

一般而言,所有的货物或服务都应按上述增值税税率征税(免税货物或服务除外)。但是,有些货物或服务提供商无需征税,立陶宛增值税法中对此有详细的规定。从立陶宛向另一个欧盟成员国或欧盟以外的国家/地区提供货物或劳务适用零税率。如果企业适用于增值税零税率,其依然可以抵扣21%的增值税进项税以及从税务机关退还增值税多缴纳的税款。金融、保险、健康和教育服务符合一定条件可免征增值税,但进项税也不得抵扣。通常,不动产的转让免征增值税,包括旧建筑、农业用地的转让(除非转让方选择放弃免税)。转让新建筑物(完工后24个月内)及其土地适用21%的增值税率。住宅的长期出租及非住宅的出租免征增值税(除非出租方选择放弃免税)。

3.增值税的特别优惠政策

(1)增值税简易处理

如果外国企业在立陶宛无商业存在,其将货物带入立陶宛境内的仓库并进行销售,可能无需在立陶宛当地进行增值税登记。立陶宛的仓储服务提供商将使用其在当地的增值税税号为该外国企业完成相关增值税义务。

(2)坏账

立陶宛的增值税纳税人如果未能从客户处收回增值税销项税,能够从税务机关处得到返还。一般而言,在货物或服务提供后的12个月还未收到货款则视为坏账。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在12个月届满前就能获得增值税返还。

(3)业务转让免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整体转让部分或全部业务,可能无需缴纳增值税,从而缓解交易的现金流压力。

(4)进口免增值税

立陶宛增值税纳税人如果从非欧盟国家进口货物,则无需向海关实际支付增值税,这样纳税人可以缓解现金流压力。进口增值税可以应付形式进行申报并可以进行抵扣。

(5)放弃免税权

如果购置不动产时产生增值税,不动产的业主可以选择对转让房地产或是出租放弃免税,以避免产生增值税成本。一般如果客户是做过增值税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人,放弃免税则较为常见。如果选择放弃不动产交易免税,则要在至少24个月内,同类型的交易都要征收增值税。特定金融交易也存在可以放弃免税的情形。例如,从集团企业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

(6)增值税反向征税

从2015年7月1日起,在立陶宛提供建筑劳务的企业无需缴纳增值税销项税。但是仍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并在下一环节作为服务购买方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该新机制可以为建筑服务提供商节省现金流支出。

(7)成本分摊免税

在立陶宛,如果满足了相应的条件,企业集团的内部成员间提供的服务可以免除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

1.税率

立陶宛个人所得税税率率为15%,但是从某些个人活动中取得的所得可减至按5%征收。

2.纳税年度

立陶宛的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所得在取得的当年度内缴税。

3.居民纳税人的确定

符合以下条件则视为立陶宛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在纳税年度期间,在立陶宛拥有永久居住地点的个人;在纳税年度期间,社会或经济利益来源于立陶宛的个人;在纳税年度期间,连续或间歇地在立陶宛停留183天或以上的个人;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期间,连续或间歇在立陶宛停留280天或以上且在其中一年内,在立陶宛停留90天或以上的个人。

4.应纳税所得额

立陶宛居民个人需就全球所得缴税。非居民个人需就来源于立陶宛的所得缴税,例如:利息,立陶宛政府债券利息收入除外;利润分配收入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支付的报酬;特许权使用费;雇佣收入;从事体育及表演活动取得的收入;销售和出租位于立陶宛的不动产取得的收入。以下所得属于不征税收入:在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的存款收入,不超过500欧元的非股权证券和非股权政府证券,于2014年1月以后取得的存款协议;转让股权或其他证券不超过500欧元的所得(需满足附加条件);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祖父母处获得的赠与所得。

5.税前扣除项目

若如下费用不超过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25%,立陶宛居民纳税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列支:为自己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有残疾的儿童(需满足特别条件)支付的保险费;为自己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残疾儿童(需满足特别条件)支付的养老退休金;职业培训或学习(需满足特别条件)。注意,上述费用需向欧洲经济区内设立的公司支付方可做税前扣除。

(五)其他税种

1.消费税

对在立陶宛生产或进口的下列货物征收消费税:酒精和酒精饮料,包括啤酒和葡萄酒;加工烟草,包括香烟、雪茄、小雪茄和烟草;能源相关产品包括汽油、煤油、汽油、燃料油、天然气、相关的替代品和添加剂;煤炭、焦炭、褐煤;电力。具体税率取决于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2.关税

立陶宛自2004年5月1日起关税完全适用欧盟的《海关法》。《欧盟海关法》,也被称为《共同体海关法规》,对欧洲共同体和非成员国之间货物交易的规则、安排和程序进行了统一规定。适用《欧盟海关法》意味着:立陶宛和其他欧盟国家之间的贸易,免征关税;从非欧盟国家的进口贸易适用欧盟关税。同时欧盟和非欧盟国家之间签订的大量自由贸易协定同样适用于立陶宛。

3.土地税

立陶宛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需要为其所拥有的立陶宛土地向市级政府缴纳土地税,但一般用途的道路和林地免予征税。市级政府会对土地进行评估,规定缴付条件,同时也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土地税的优惠。土地税税率在0.01%到4%间不等,具体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规定。

4.契税

契税针对立陶宛企业和非居民租用的国有用地,具体税率由市级政府决定。政府规定最低税率为土地价值的0.1%,最高税率为土地价值的4%。

5.房产税

立陶宛房产税税率范围从0.3%到3%不等,以房产价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针对个人拥有且用于商业目的的房产或企业拥有的房产。具体税率由市政委员会决定。

6.环境税

立陶宛环境税针对排放物、一些特定的产品(例如轮胎、电池)和某些类型的包装进行征收。

7.资源税

立陶宛资源税的计税基础为所开采自然资源的价值。

8.保障基金

立陶宛的保障基金由雇主按照向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的0.2%计算并缴纳。若雇主破产,保障基金则为员工提供保障。

9.社会保障金

所有在立陶宛的雇佣协议下工作的个人都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个体户、运动员、演员、获得版权协议收入的个人、参与商业活动的个人、农民、司法人员、法警等也需强制缴纳社会保障金。社会保障金不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目前,社会保障金没有上下限限制。通常,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率从30.98%到32.6%不等,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率为9%。

三、立陶宛主要税种的税收征管制度

立陶宛税务局引进了新的智能税务系统iMAS,其目的是引入信息技术和商业智能来创造更高效的税务处理系统,包括使用信息技术进行税务稽查以减少时间成本,以及将各种税务报告电子化等。iMAS系统致力于降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行政负担,增加税务机关对税务舞弊的查处力度,以及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税务环境。该系统于2016年10月建成,由3个税收管理子系统组成,分别是发票子系统,运单子系统,风险分析、模拟与管控中心。立陶宛引进新的智能税务系统旨在准确登记商业行为,减少虚假交易,堵塞偷漏增值税行为。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一般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申报表须在次年6月1日前填写并提交。若税务机关认可,公司可以不使用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例如7月1日至6月30日)。在这种情况下,纳税申报表须在下一个纳税期第六个月的第一天前进行提交。

企业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所得税预缴的计算是基于前一年度的商业活动,则前九个月的所得税预申报需在纳税年度第一个月(通常为1月)的最后一天前提交。剩余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第十个月(通常为10月)的最后一天前提交。如果纳税人选择根据当年度的预算金额预缴企业所得税,需在第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前提交申报表。

如果预缴金额按照前一年度的商业活动进行计算,则前九个月的预缴金额根据最近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以前的一个纳税期的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进行计算。例如,2015年前九个月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根据2013年相对应期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进行计算。剩余纳税期间的预缴税额可以根据上一纳税年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进行计算。例如,2015年最后三个月的所得税款可以根据2014年相对应期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进行计算。

纳税人也可以基于本年预计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数进行所得税的预缴申报。预缴所得税额不得少于当期实际所得税额的80%,否则,未预缴的数额将会被征收逾期利息。预缴企业所得税须在一个季度的最后一天前支付,最后一个季度则为第四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

如果预缴所得税金额少于实际应支付金额,纳税人有义务于年度申报表提交截止之前补齐。多预缴的税额可以用于抵消其他税款或直接退还。

(二)增值税申报纳税

立陶宛本地的公司或个人如果在连续12个月内取得超过4.5万欧元的收入,则需要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外国纳税人不受此规定约束,因为外国纳税人如果要在立陶宛开展经营活动,需马上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业务开展前,法人需要先获得增值税税号。新注册的本地企业可以自动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无需向税务局提交登记申请。虽然增值税的登记过程较为复杂,但是用时较短。本地企业或立陶宛居民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取得增值税税号。在其他欧盟国家注册的公司可以直接进行增值税纳税人登记,但是在非欧盟国家注册的公司则需要聘请负连带责任的财务代理机构来负责所有的增值税涉税事项。

立陶宛纳税人需要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如果向欧盟国家提供货物或劳务,企业还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中附上欧盟销售清单。纳税人有义务向立陶宛税务机关定期提交开具与收到的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运输单据。此外,每月的25日是会计人员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的最后期限。

从2016年1月起,企业不再需要预缴增值税。自2016年10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包括在立陶宛登记增值税的海外公司)每个月都需要以标准文件的形式向立陶宛税务机构提供发票以及相关文件。

除了立陶宛银行管制下的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以外,所有在2015年总销售额超过800万欧元的公司,从2017年1月1日起都需要以立陶宛税务机构规定的格式向立陶宛税务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交SAF-T文件。为了能够使海外的信息技术开发人员顺利地在公司的会计系统中建立起i.SAF文件与SAF-T文件的结构,针对使用海外会计系统的公司需要就相关文件按规定提供准确的英文翻译,包括:i.SAF文件数据描述;增值税申报表;SAF-T文件;用于总帐、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企业所得税的财务分析表的SAF-T文件。

(三)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

在立陶宛,雇主在每个月的15日之前(如最后一部分薪金于当月15日之前发出)或该月最后一天之前(如最后一部分薪金于当月30日之前发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立陶宛居民纳税人需在每年5月1日之前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立陶宛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在收到个人所得之日起的25日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增值税发票制度简介

1.增值税发票的一般规定

根据立陶宛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增值税发票上一般需要填写如下信息:

(1)供应商信息。包括:供应商的全称、完整地址;ISO标准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标识号;代理纳税人(若有)的全称、完整地址及增值税识别号。

(2)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全称、完整地址;增值税标识号。

(3)交易信息。包括:发票序列号;发票开具日期;提供商品或劳务的日期或付款日期;商品/服务的性质;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折扣或回扣;增值税应税金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额;如果适用于免税,则需要引述具体的税务法律法规的条文。

在立陶宛,增值税发票可以使用外国币种,但是增值税金额必须以欧元计量。

根据立陶宛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下情况不需要出具增值税发票:收到预付款;成本补偿;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被豁免的金融、保险服务;长期供应服务(提供暖气、水等);彩票;公共交通;各种活动门票(如门票出售);展会、集市中的货物供应(除了酒精饮料和烟草);出租车费等。

2.增值税简易发票

在立陶宛,如果符合以下情况,可以使用简易发票:

(1)如果销售燃料的金额小于500立特/145欧元(含增值税),则现金收据就可以视为发票;

(2)如果交易的价值小于345立特/100欧元(含增值税),可以使用简易发票。

3.增值税电子发票

立陶宛允许出具电子发票,但是供货方在提供电子发票前需要收到客户书面批准。

(五)立陶宛税务稽查制度简介

1.税务稽查流程

立陶宛的税务体系要求企业做自我税务评估。但是,税收机关也会持续进行合规检查以确保企业合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是根据风险和重要性原则来开展合规和税务稽查活动的,重点针对的是有较大可能不合规的纳税人。稽查活动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包括一般风险评估、问卷调查、对特定问题进行具体审阅和税务稽查等。

只要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纳税人均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2.追溯期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追查当前年度至过去五年之内的纳税事项。然而,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有欺诈或逃税行为,追溯期可延长至过去十年。

第二节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注意事项

一、立陶宛2012年税收新政策

(1)新政策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该政策行对公司增值税起征点、房产的奢侈税、小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起征点、酒店住宿业的增值税优惠作了调整。

(2)贸易行业的营业执照由原来的8种简化为两种类型,分别是:“食品贸易”和“非食品贸易”。

二、其他税收法律规定

(一)房地产税

1.立陶宛对本国和外国的自然人及法人征收房地产税。征收对象包括自然人所有的用于商业目的(如办公、宾馆、贸易、服务及餐饮等)的房地产,或用于住宿、园艺、温室等的房地产,以及在立陶宛境内的法人所有的房地产。

2.房地产税按照房地产征税价格的0.3%~1.0%征收。地方政府可根据下列条件自行确定特别税率:房地产使用目的、房地产保养状况、纳税人类型(规模、形式或社会地位)以及房地产在行政区划中所处位置。

3.下列情况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自然人所有的用于农业、教育、社会保障和宗教仪式所用商品生产的房地产、立陶宛国有及地方政府所有或国有组织和企业及地方组织和企业所有的房地产、已破产公司所有的房地产等。

(二)土地税

立陶宛对私有土地按每年以土地价格的1.5%征收土地税;对于农业用地、公寓住宅所有者及住宅建设协会、联合体及合资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以0.35%的税率征收土地税;对于用于经济、商业活动的土地、私有房产建设用地以0.5%的税率征收土地税。

(三)污染税

因商业行为对立陶宛环境产生污染的个人和企业将被征收污染税,进口和生产特定产品(如轮胎、电池、电子产品等)的企业,也将被征收污染税,税率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三、相关注意事项

立陶宛计税期一般按自然年度计算,特殊类型的企业可以根据季节计算,但总时长不能超过12个月。企业所得税应在每年5月1日前申报。个人所得税按季度申报,申报时间应为每季度结束后20个自然日之内。增值税应在每月15日前申报。

企业应直接向立陶宛税务监察局(Lithuanian Tax Inspectorate)申报,报税时只需填写相应表格,并将有关材料提交或通过网上发送至税务监察局即可,网址:www.vmi.lt/en

除在税务机关第一次登记注册时需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代理人授权证明文件、劳动合同及国家企业注册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外,企业在日常报税时只需按税务部门提供的格式表格填报即可。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所报税收进行抽查,企业有义务提供会计报表等企业经营情况证明文件供税务机关核查使用。

第三节 其他税收制度/协定

一、中立税收协定

(一)概述

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通过谈判缔结的为解决有关税务问题与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可减轻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应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的中国预提所得税或企业/个人所得税。也可减轻中国居民应缴纳的外国预提税或所得税。

1996年6月3日,中立两国签署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并于1997年1月1日执行。协定的签署,对协调两国税收利益,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二、中立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一)概述

相互协商程序(MAP)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协定,协商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过程。税务总局在2013年颁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投资于海外的中国企业可以考虑把相互协商程序作为另外一个途径来解决企业被缔约国双重征税或在缔约国受到其他税收上的不公正待遇的问题。

(二)适用范围

在适用主体方面,有权适用中立税收协定的主体是中国居民以及立陶宛居民。同一个人可能同时为中国和立陶宛居民,根据中立税收协定的约定,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归属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标准。首先,根据该个人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判断其是否为中国或者立陶宛居民,若该个人同时在中国和立陶宛拥有永久性住所,那么再根据其重要利益中心来判断。若无法确定利益中心所在国,可以根据其习惯性住处所在国以及国民确定其居民身份归属。对于公司而言,出现同时是中国居民和立陶宛居民的情况时,应由双方主管当局进行协商。目前,中立税收协定在中国适用的具体税种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而立陶宛适用于对法人利润征收的税收、对自然人所得征收的税收、对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征收的税收和不动产税。

(三)常设机构的设定

中国企业如果要在立陶宛设有常设机构,则构成在立陶宛的纳税义务。中立税收协定把常设机构分为三类,它们分别是固定场所常设机构、建筑工程常设机构和代理人常设机构。

1.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根据中立税收协定,固定场所常设机构被界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在立陶宛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该营业场所通常具备以下特征:在空间上存在;地点相对固定,时间相对持久;以及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

2.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根据中立税收协定,“建筑工程常设机构”是指中国居民企业在立陶宛有持续十二个月以上的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建筑工地,或者与其相关的咨询活动与监督管理活动。据此可知,中立税收协定规定采用“十二个月期限”来判定是否构成“建筑工程常设机构”。也就是说,即使根据“固定场所常设机构”的标准,中国居民企业在立陶宛建筑工程等营业机构可能已经构成了常设机构,如果该营业机构的活动时间没有持续达到十二个月期限的,则仍不构成在立陶宛的常设机构。这将会受到中国居民企业的广泛欢迎。因为“十二个月期限”是一个客观且容易操作的判定标准,有助于中国居民企业监控他们在立陶宛是否有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3.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根据《中立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的第五款规定,被判定为在立陶宛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是:中国居民企业通过独立代理人以外的代理人,该代理人在立陶宛境内进行活动,并且有权经常行使这种权力和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 “签订”可以指签署合同的行为,也可以指代理人代表企业参加的合同谈判等。这里所说的“合同”是指与被代理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相关的业务合同,而不是那些仅涉及企业内部事务的合同。在判断代理人是否“经常”以被代理企业名义行使权力时,应当进行综合判断。应适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是否构成“代理人常设机构”作出判定。例如,代理人被中国居民授权进行合同所有细节的谈判,且对企业有约束力,即使该合同最终由企业的其他人在立陶宛以外的其他国家签订,也可能会被认为这个代理人在立陶宛行使合同签署权力。《中立税收协定》在常设机构条款的第四款中列出了一些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例如,中国居民企业在立陶宛设置的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固定场所,如仓储、信息收集、和展览等的场所。但如果是专为立陶宛客户提供零配件,或维修、保养该企业销售给立陶宛客户的机器设备,这样的话,该活动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交付活动、不再是准备性和辅助性的,而构成中国企业为客户服务的基本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中国企业可能会被认定在立陶宛构成“固定场所常设机构”。此外,如果中国居民在立陶宛设立一个固定场所,既从事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又有其他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那么应当将它看成是常设机构。

(四)税收抵免

在对各项所得的税收管辖权进行了划分之后,《中立税收协定》的缔约双方为了消除双重征税,规定计算在国内应纳税额时,应对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采取免税、抵免或扣除等方式。根据《中立税收协定》消除双重征税条款的第一款的规定,中国政府直接抵免中国居民就来源于立陶宛的所得向立陶宛政府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换句话说,就是抵免中国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税额。对中国居民公司就立陶宛居民公司向其支付的股息向立陶宛政府间接缴纳的所得税,如果中国居民公司拥有超过10%的立陶宛居民公司股份的话,给予间接抵免。准确来说,就是指中国居民企业从符合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层级(三层以内)和持股方式的境外企业(链)所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下,境外所得税额最终由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负担,也可以进行抵免。但是,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数额,不应超过由中国国内税法设定的限额。同时,为了规范税收抵免在境内的实施,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为境内税收抵免提供依据。

综合《中立税收协定》和中国国内的相关税法规定,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税抵免程序概括而言,可以通过如下方法完成:

第一步:按照新税法关于所得来源地的规定,明确来源于某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

第二步:明确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即中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某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在该国家(地区)所实际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和公司税等的税款之和。其他方面,还需要注意两个事项。首先,注意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计算事项。第二,是否适用饶让抵免的问题。例如中国居民企业在当地如果取得的所得了税免税待遇,那么这个该免税额应当做在境外的已缴税款,应该能够在中国抵免税收。但是,《中立税收协定》中没有饶让条款。并且,在中国不是所有情况都能获得抵免,而且有抵免限额。

第三步: 按照“分国不分项”原则,计算中国企业在某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除了另有规定外,“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的计算为: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的法定税率。但是,每年实际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能够大于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应当缴纳的中国所得税额。中国居民企业可能获得全额抵免的条件是:实际负担的境外税额低于抵免限额。中国税法对其设有抵免限额,即下面步骤四。

第四步:实际应纳中国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减去境外所得税抵免额,再减去抵免优惠税额。我国允许对于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已在境外缴纳。条件是,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纳税额应该大于扣除额。

有一点值得提醒,那就是要分开计算申报境内、境外的所得应纳税款。纳税人必须提供境外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原件,才可以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

(五)无差别待遇原则

中立两国在国内税收征管事项的国民待遇原则在《中立税收协定》中作了说明,也就是无差别待遇原则。

(六)税收情报交换

税收情报交换条款在《中立税收协定》有作说明。该条款是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一项合作方式,负责保护本国合法税收权益与进行国际税收征管,是缔约国双方需要负担的义务。《中立税收协定》规定,情报交换涉及的税种只限于协定规定的税种,但是,情报交换涉及的人的范围不仅仅限于协定所适用的双方居民。

(七)中立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1.中立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我国相关规定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很多条款都是比较原则的条款,缔约双方可能对同一条款有不一样的解释,可能导致争议产生,而且执行没有具体标准,要与需国内法衔接。因此,《中立税收协定》制定了专门的协商程序条款。《中立税收协定》第二十七条协商程序条款为两国主管当局之间的协商。

中国税务总局在2013年颁布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相互协商申请人的条件及程序、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使相互协商程序的处理过程更为透明和高效。

2.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可以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主体包括:中国居民可以就该措施向中国主管当局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前提条件是其认为,外国税务机关采取的行为,可能会致使征税违背税收协定。如果外国居民(国民)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向其所在国的主管当局寻求帮助,该主管当局可以向税务总局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特定情况下,税务总局可以主动向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出启动相互程序。在对居民身份的认定有怀疑的时候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对常设机构的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存有异议的;还有其他可能造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将有可能造成不符合税收协定的结果,即使相关税款尚未缴纳,也可以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3.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

如果中国居民和外国税务机关产生了税收纠纷,该中国居民可以向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大多数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通常是征税措施第一次送达之日起的三年之内,超过规定时限才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请求有可能遭到主管当局的拒绝。与国内的行政复议程序不同,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并不需要纳税人先行缴纳争议税款。然而,中国税务机关已经作出的税务决定不会因为已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而停止执行。相互协商程序并不是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进行的,而是在协定国当局之间开展。鉴于此,除非受到相关主管当局的邀请,纳税人通常只能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而不能参与到相互协商的谈判中。同时,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纳税人也必须了解,主管当局之间的谈判过程通常需要很长时间。例如,根据OECD的2012年数据显示,他的成员国之间达成相互协商程序时长约是25.46个月。

第八章 劳动就业规定及注意事项

第一节 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

一、劳动力概况

(一)劳动力水平

立陶宛劳动力资源丰富,且劳动力素质高,拥有很多在社会科学、经济学和法律领域的专家。根据资料显示,立陶宛有超过40%的劳动者受过较高水平教育。其他方面,立陶宛的科学、数学、和技术方面的人均研究生数量也在欧盟中排名第一。立陶宛的人才资源丰富,是其吸引外资的加分项。

(二)教育制度

立陶宛的教育体制较为完善,政府重视教育,所以其劳动力素质较高。

1.管理机构

科学委员会与教育科学部是立陶宛政府的主要教育管理机构,议会也设有教科文委员会。因此,政府和议会协商解决立陶宛教育方面的重大问题。

2.教育相关政策

立陶宛实行10年基础教育,分为初等小学、基础中学两级。学生可选择读职业学校、高级中学或音乐学院等,如果基础中学完成以后。如果完成了高级中学的学习,可以进入高校进行本科学习。立陶宛还设置了特别学校、强化高中、青年学校等其他学校。

立陶宛高等教育实行国家免费教育和个人收费教育相结合的制度,即每年有定额学生的学费由国家财政承担,其他学生学费由个人承担,学费因专业不同存在一定差异。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立陶宛《劳动法》

立陶宛在雇佣方面的法律体系是以员工为导向,并且受到立陶宛《劳动法》的管制。立陶宛十分重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立陶宛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长、工时、加班、工资、休假等均有明确规定。现阶段,立陶宛正在拟议新的《劳动法》,其目的是解放劳资关系,减少雇主行政负担。2015年,政府已通过包括超过40个法案在内的一系列新的劳动法规,并提交国会进行后续讨论。其中最主要的法规是新的《劳动法》草案。它从新的角度规定了劳资关系,并在立陶宛法律体系中移植了15个欧盟指令。草案仍然使用标准的每周40小时工作制,但是对个人的日工作安排采取了协商弹性制度。草案还放开了解聘员工的要求,如缩短合同终止通知时间,并将解聘补偿减少至一个月薪酬。新劳动法规的生效将会减少雇主的行政负担,使劳资关系更灵活,招聘过程更简单。2016年1月1日起,立陶宛最低月工资为350欧元,7月1日起升至380欧元,加班工资至少应为正常工资的1.5倍以上。

1.劳动合同格式

立陶宛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标准格式,但是必须包含主要的劳动法规,必须符合《劳动法》确定的格式,而且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包括合同有关方必须遵守的条款,如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合同时限,固定工作内容的合同不得确定雇佣时间。此外,雇佣双方必须在合同内明确工作报酬。立陶宛政府决议通过了劳动合同的建议形式,它可以由雇主根据需求自行修改(如非竞争或竞业禁止职责)。雇主可在立陶宛语合同基础上,随附同等条款的其他语种合同。即使有合同条款约定,如雇员在该合同下的实际工作地点处于立陶宛,则立陶宛法定条款仍然适用。

此外,立陶宛的劳动合同根据时间还可以使用以下几种格式:(1)不确定期限。(2)确定期限(至多5年):该工作属于临时性质。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立陶宛禁止固定长期性质的工作的合同期限。(3)临时(至多2个月):该工作为紧急或者临时性质的,或仅作为临时离职员工的替代。(4)季节性(至多每年8个月):该工作具有季节性特征。(5)除了临时雇佣外,劳动合同中可包含试用期。试用期至多不超过3个月。

2.工作时间

普通工种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个小时,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标准的每周工作时间为5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6天。

3.加班

雇佣方可要求被雇佣方加班工作,但加班时间不得超过连续两天总计4个小时,或每年不得超过120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年180个小时。

4.终止合同

立陶宛《劳动法》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方可终止劳动合同:(1)雇佣方破产且不再继续经营;(2)被雇佣方死亡;(3)雇佣双方就解除雇佣合同达成协议;(4)雇佣合同到期;(5)雇佣方提前通知;(6)被雇佣方提前通知等。其他关于终止合同具体要求如下表:

表1.8.1-1:法规对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终止合同情形

合同终止基础

通知期

解聘补偿

合同期满

固定期限合同的同期满

无

无

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终止合同协议

7天以上通知期

无

离职信

提供给雇主离职信后的任意时点

14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缩短至3个工作日(如生病、残疾或退休)

无

雇员存在过失

重大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职责,如透露了商业信息,无合理理由缺席整个工作日等;过去12个月内重复违反劳动合同

无

无

除雇员过失外的重大原因

与雇员职业资格、绩效、经济和科技层面、公司重组等有关的原因

2个月;部分员工需4个月(如需抚养14岁以下儿童的或即将退休的)

根据工作年限长短,补偿1-6个月薪酬

在被雇佣方无过错的情况下,雇佣方也可出于善意终止雇佣合同。但雇佣方必须在终止雇佣关系前2个月书面通知被雇佣方。

(二)《立陶宛共和国外国人法律地位法》

《立陶宛共和国外国人法律地位法》于1998年12月17日由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1999年10月7日立陶宛议会通过了对该法第五、七、十、十四条的修改和补充;2000年1月4日立陶宛议会又通过了对该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补充和修改。该法为外国人在立陶宛的各项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1.外国人的出入境

(1)关于越过国境

依据该法,在立陶宛,外国人只能通过边防检查站进出立陶宛共和国领土。在边防检查站,外国人必须出示有效的旅行证件。飞机机长和轮船船长,或由他们授权的人在外国人抵达立陶宛共和国之前有权对外国人的旅行证件进行检查。

(2)关于签证

如果没有立陶宛政府命令或立陶宛共和国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在进入立陶宛共和国时,在其有效的旅行证件上必须具有立陶宛共和国签证。签证由立陶宛共和国的外交代表处或领事机构负责发放。此外,在立陶宛共和国内,外交部、内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也有权发放签证。立陶宛共和国政府确定发放签证以及健康保险的条件和程序。

(3)关于未成年儿童的入境

18岁以下的未成年儿童来立陶宛,如果是前往父母、父母之一或其他法定代表人处,则他们有权同其他法定代表人、父母之一或父母一道,或没有陪同,进入立陶宛共和国。

(4)外国人被禁止进入立陶宛的原因

外国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被禁止进入立陶宛共和国,包括:a.不具备有效的旅行证件和必须签证条件下的签证;b.拒绝向边防警察提供证实身份和旅行目的的必要资料;c.不能提供资料,以证实其具有在立陶宛共和国居住、返回自己国家或前往其有权前往的其它国家所必须的资金;d.被禁止进入立陶宛共和国者;e.其在立陶宛共和国的居留会构成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居民健康与道德的威胁;f.查明外国人提交入境申请时提交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个人资料;g.犯有反人道的罪行或种族灭绝的罪行。此外,禁止入境的决定由立陶宛内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作出。

(5)关于出境

外国人在签证有效期期满之前或临时居住许可证期满之前必须离开立陶宛共和国。外国人如果来自无须与立陶宛签证的国家,则其必须在立陶宛的国际条约或政府命令所规定的外国人居留期期满之前从立陶宛共和国出境。

2.外国人在立陶宛共和国的居住

(1)关于居住权

外国人有权按照本法律所确定的程序和条件在立陶宛共和国居住。

(2)关于居住许可证

立陶宛的居住许可证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临时居住许可证和长期居住许可证,由立陶宛内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发放。发放、更换和取消外国人立陶宛共和国居住许可证以及医疗保险的程序由立陶宛共和国政府确定。外国人可向立陶宛的外交代表处或领事机关提交要求立陶宛共和国居住许可证的申请书。有法律根据在立陶宛共和国停留的外国人向内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提交要求或更换居住许可证的申请书。

对于居住许可证申请书的期限,应按下述情况被进行审理:a.对于临时居住许可证:从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之内应进行审理;b.对于长期居住许可证:从提交申请书之日起6个月之内应进行审理。

对于居住许可证的效力,向外国人所发立陶宛居住许可证的决定,在下述情况下失效:a.发给外国人的临时居住许可证,外国人6个月内未使用;b.发给外国人的长期居住许可证,外国人12个月内未使用。如果外国人由于正当的、不取决于本人的原因而没有使用立陶宛的居住许可证,则所规定的期限不适用。

此外,对于以下情况,立陶宛相关机构可以拒绝发放居住许可证。具体包括:a.外国人在立陶宛的居住可能会威胁到立陶宛的安全、社会秩序、居民的健康与道德;b.外国人提供的有关个人的资料不符合实际情况;c.外国人是被禁止入境者;d.外国人不具有足够的用于在立陶宛共和国居住的资金;e.外国人不具备有效的健康保险证件(只在办理临时居住许可证的情况下)。被拒发立陶宛共和国居住许可证的外国人,在拒发的决定作出时刻起的一年之后,或在导致拒发的原因消失了的情况下,可重新提出申请。

对于报告资料,收到立陶宛共和国临时居住许可证的外国人在抵达立陶宛后7天内必须向内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报到。具有立陶宛共和国临时居住许可证的外国人,在自己的下述资料改变后的7天内必须向内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报告:a.改变了居住地;b.解除了劳动合同或终止了生产商务活动;c.终止了在教学单位的学习或从教学单位被除名;d.终止了在科研或教学单位进修业务技能的活动;e.改变了家庭状况;f.改变了个人身份或国籍。具有立陶宛共和国长期居住许可证的外国人,在改变自己的下述资料后的7天内必须向内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报告:a.居住地;b.家庭状况;c.个人身份或国籍。有关的单位或雇主必须在发生下列情况的7天内向内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报告:a.雇主须报告与具有立陶宛共和国临时居住许可证的外国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b.国家税务机构须报告具有立陶宛共和国临时居住许可证的外国人终止在立陶宛的生产商务或其它劳务活动的情况;c.教学单位须报告具有立陶宛共和国临时居住许可证的外国人被教学单位除名或出走的情况;d.治安单位须报告外国人违法或犯罪的情况;e.法院须报告因犯罪而被判刑或因违法而受惩罚的外国人的情况;f.户籍登记机关须报告外国人公民身份改变的情况。以上资料报告的程序都由立陶宛内务部规定。

3.外国人在立陶宛共和国的劳务活动

(1)外国人获得劳务活动许可证的责任

希望依据劳动合同在立陶宛共和国安置工作的外国人必须获得劳务活动许可证。

(2)不需要获得立陶宛共和国劳务活动许可证的外国人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人不必获得劳务活动许可证:a.具有立陶宛共和国长期居住许可证;b.具有规定的情况所发给的立陶宛共和国临时居住许可证。

(3)劳务活动许可证的发放

劳务活动许可证由立陶宛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给外国人。劳务活动许可证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每年确定的安置外国人就业的配额及立陶宛国内劳务市场的需求状况发放。

对于劳务活动许可证申请书的期限,外国人要求立陶宛共和国劳务活动许可证的申请书,应在提交申请书之日起的3个月之内被审理。

关于劳务活动许可证的效力,外国人劳务活动许可证的期限不超过一年,许可证上指明外国人将从事的工作或职务,以及其将工作的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由于生产上的必要性,立陶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可以按完成工作所必须的期限发放许可证,但不得超过两年。在劳动合同延长的情况下,外国人被列入当年安置外国人就业的配额。

对于外国人的就业安置与劳动合同,在立陶宛的雇主只能同具有有效的劳务活动许可证的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特殊情况除外。在劳动合同中作为必须的条件,应指明外国人被接纳于什么工作或职务,期限如何;应指明外国人有责任完成的只是劳动合同上所指明的工作,并且在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截止后外国人应离开立陶宛共和国。与外国人签定的劳动合同的效期不能超过外国人所获得的劳务活动许可证所规定的效期。劳动合同在双方签字确认后的三天内由雇主提交给立陶宛劳动职业介绍所登记。劳动职业介绍所在两周内对外国人是否按本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安排了工作进行检查。劳动合同在立陶宛劳动职业介绍所登记之后生效。

此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劳务活动许可证被取消:a.外国人以欺骗的手段获得了劳务活动许可证;b.从发出劳务活动许可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外国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开始从事其它未经许可的劳务活动;c.劳动合同被解除。取消劳务活动许可证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进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所发劳务活动许可证期满之前取消这一许可证,则必须在取消后的7天之内将这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外国人、内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

4.驱逐外国人出立陶宛共和国

(1)承担必须出境义务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签证、或立陶宛共和国居住许可证被取消,或以无效签证、无效临时居住许可证在立陶宛居留的情况下,承担从立陶宛共和国出境的义务。在外国人进入立陶宛共和国免签证的情况下,如果外国人在立陶宛的停留期超过立陶宛共和国国际条约或立陶宛政府命令所规定的停留期,则该外国人承担从立陶宛共和国出境的义务。

(2)承担出境义务、或驱逐出境的决定的执行期

外国人承担从立陶宛共和国出境义务的决定,应在递交决定之日起的10天内执行。从立陶宛共和国驱逐外国人的决定,在不存在客观上妨碍决定执行的情况下,须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10天内执行。

(3)驱逐外国人出境的根据

外国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被从立陶宛共和国驱逐出境:a.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从立陶宛共和国出境;b.非法抵达立陶宛共和国或非法在立陶宛共和国居住。

(4)驱逐外国人时要考虑的情况以及驱逐外国人可能被延缓的情况

驱逐外国人出境时,以下情况可能被考虑:a.外国人在立陶宛的合法停留期;b.外国人在立陶宛的社会、经济及其它关系;c.外国人的被驱逐,对合法居住在立陶宛共和国的其家庭成员所造成的后果。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延缓驱逐外国人从立陶宛共和国出境:a.在外国人被驱往的国家,其生命或健康将面临实际危险,或由于政治信仰等其它原因外国人可能会遭受迫害;b.外国人可能被驱往的国家拒绝接受该外国人;c.驱逐外国人出境的决定被申诉到法院;d.外国人需要进行紧急医疗救护,遇这种情况,外国人的健康状况应由健康监督机关的医生会商检查组证明。

(5)对驱逐出境决定的申诉

对内务部或其授权机构作出的驱逐外国人出境的决定,可在递交决定之日起的七天内向法院申诉。法院从提交申诉时刻起的十天内作出裁决。

(6)在外国人登记中心临时安置外国人

非法抵达立陶宛及非法在立陶宛停留的外国人,按法定程序被从立陶宛驱逐出境之前,可以临时安置在外国人登记中心。

第二节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相关规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劳动许可相关规定

欧盟以外国家的非立陶宛长驻人口可在立陶宛临时工作,但必须得到立陶宛劳动交易所颁发的劳动许可。欲在立陶宛工作3个月至半年的外国公民必须获得临时居留许可。外国公民可向立陶宛各驻外使领馆申请居留许可,已合法进入立陶宛境内的外国公民可直接向立陶宛内务部下属的移民局提交申请。持有立陶宛短期访问签证的外国公民不能申请居留许可。除特殊情况外,与外国公民签署的劳动合同必须于合同签订起3日内报立陶宛劳动交易所登记备案。外国公民在立陶宛工作内容亦不得超出工作许可所规定的范畴。

(二)引进外籍劳务人员程序及要求

立陶宛引进外籍劳务人员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如下:立陶宛用人单位在雇用非欧盟国家的劳务人员之前,应在欧盟统一的劳务网站上刊登相应岗位的人员招聘信息,如1个月内无欧盟国家公民应聘,可向所在地劳动交易所为拟雇用的非欧盟国家劳务人员申请劳动许可。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许可应在申请表上注明劳务人员的工种和职位,该劳务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年,有关职称和技能证明需要经过认证。立陶宛劳动交易所应当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根据立陶宛劳动市场的供求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劳动许可。劳动许可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后外来劳务人员需出境重新申请。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立陶宛劳动交易所有权取消劳动许可:以欺骗手段获得劳动许可;获得劳动许可后一个月内雇主与外来劳务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外来劳务人员超出劳动许可范围从事其他工作;雇主与外来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被撤销或失效等。立陶宛劳动交易所取消劳动许可后应在7天内将这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外来劳务人员和立陶宛移民局。

(三)临时居住与长期居住

1.外国人在立陶宛共和国的临时居住

(1)临时居住许可证

打算一年内在立陶宛居住90天以上的外国人必须获得立陶宛共和国临时居住许可证。临时居住许可证以一年为期发放。在遵守立陶宛共和国临时居住许可证发放程序的情况下,在原有临时居住许可证期满之前,外国人可提出申请,以获得新的临时居住许可证。

(2)获得依据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有权获得立陶宛共和国临时居住许可证:a.根据国籍法所规定的程序,外国人持有立陶宛共和国国籍;b.外国人的父母具有立陶宛共和国国籍,他们或他们之一居住在立陶宛;c.外国人的子女具有立陶宛共和国国籍并居住在立陶宛;d.外国人的配偶居住在立陶宛共和国并具有立陶宛共和国国籍或立陶宛共和国长期居住许可证。其他外国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也可被发放立陶宛共和国临时居住许可证:a.具备足够的生活资金,该资金是通过在立陶宛共和国或在国外的合法活动获得的;b.按规定的程序注册了外资企业,该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具有的股票价值不低于25万立特;c.抵达立陶宛共和国是为了在高等学校、科学或教学单位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d.被立陶宛共和国教学单位录取进行学习或进修专业技能;e.取得了立陶宛共和国劳务活动许可证;f.前来立陶宛共和国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或者是根据非政府组织之间互换进修生计划前来从事劳务活动的外国大学生,该期限可再延长6个月。此外,依据婚姻发给临时居住许可证与立陶宛公民或长住立陶宛的外国人缔结婚姻的外国人被发给为期一年的立陶宛共和国临时居住许可证,并在婚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每年被发给新的临时居住许可证。

(3)被取消的情况

在下列之一的情况下,外国人的立陶宛共和国临时居住许可证被取消:a.居住许可证以欺骗的手段获得;b.外国人由于犯罪而被判剥夺自由,其在立陶宛服刑期满后或在解除继续服刑之后;c.外国人在立陶宛共和国的生产商务活动或其它劳务活动没有被进行或已终止;d.外国人的立陶宛共和国劳务活动许可证被取消;e.外国人终止了在科研、教学单位的学习与专业技能进修,或被除名;f.外国人在立陶宛共和国的居住对立陶宛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居民的健康与道德构成威胁;g.外国人离开了立陶宛前往其它国家居住。如果婚姻是外国人获得立陶宛临时居住许可证的依据,则当婚姻解除时,该临时居住许可证可以被取消。取消立陶宛临时居住许可证,由内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进行。

2.外国人在立陶宛共和国的长期居住

(1)发放长期居住许可证的依据

外国人如果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根据其申请,可被发给立陶宛共和国长期居住许可证:a.在刚过去的五年内具有立陶宛共和国临时居住许可证;b.在立陶宛共和国具有居住地;c.在立陶宛共和国具有合法的生活来源。

(2)取消立陶宛长期居住许可证的根据: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外国人的立陶宛共和国长期居住许可证可以被取消:a.许可证被以欺骗的手段获得;b.外国人在立陶宛共和国实施了故意犯罪,依法被判剥夺自由,其在立陶宛共和国服刑期满之后,或在解除继续服刑之后;c.外国人的居住对立陶宛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居民的健康与道德构成很大威胁;d.外国人前往其它国家长期居住;e.查明,外国人与立陶宛共和国公民或长期居住于立陶宛的外国人缔结的是假婚。

二、管理机构

立陶宛负责劳动市场监管援助事务的机构为劳动交易所,隶属于立陶宛社会保障与劳动部。该所网址为:www.ldb.lt,电话:00370-5-2360793,传真:00370-5-2360788,电邮:info@ldb.lt

三、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立陶宛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民众对引进外籍劳工态度较为保守消极。入盟前,立陶宛曾规定每年引进外来劳务人员的限额为1000名。入盟后虽然取消了限额,但在办理居留、签证和劳动许可等方面控制较严,手续较为繁琐,审批时间较长。如申请所需文件均需翻译成立陶宛语,并要进行公证或认证,劳动许可和工作签证的审批时间可能长达半年,加之立陶宛国内对外籍劳务需求有限,而且立陶宛的工资水平远低于欧盟发达国家,这些都是影响外籍人员赴立陶宛工作的不利因素或潜在风险。

第三节 签证、工作许可证等相关注意事项

一、关于签证

(一)办理立陶宛签证的相关规定

1.立陶宛签证的发放主要遵循《外国人法律地位法》(2004年4月29日第IX-2006号),共有机场过境签证、过境签证、短期签证、长期签证及团体签证(5-30人)等几种签证类型,可发放单程、双程和多次往返签证。持有效护照且护照有效期超过拟申请签证有效期3个月的外国人可申请立陶宛的签证,但是获得签证并不意味着有权在立陶宛工作并获得报酬。

2.满足以下要求的外国人可以获得立陶宛的签证:(1)持有效护照;(2)持有效健康保险单;(3)根据需要出示文件说明访立目的、在立期间住处、回国或过境立陶宛去第三国的经济证明、拟去的其他国家名称和住所;(4)未被禁止进入立陶宛;(5)不会对立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及人民健康造成威胁;(6)有权返回祖国、出发国或去另一国家。

(二)办理立陶宛签证的注意事项

中国公民如果要赴立陶宛进行因私、旅游、商务等活动,需要先办理立陶宛签证(外交和公务护照除外)。签证可以在立陶宛驻外使领馆办理,申办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加急件可为24-72小时。

二、关于工作许可证

(一)立陶宛外国人(非欧盟成员国公民)劳工政策

如果外国人希望在立陶宛获得雇佣,必须首先获得劳动许可。劳动许可以由立陶宛的劳动交易所颁发,劳动交易所将会在收到外国人在立陶宛的工作申请后两个月内办理。

(二)工作许可证相关规定

1.办理工作许可证需提交的文件

为获得工作许可,外国人需要向立陶宛的劳动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1)雇主同意雇佣外国人的协议(按规定格式);(2)企业登记证的复印件;(3)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4)个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5)外国人学历证明,需要翻成立陶宛文。

2.工作许可证的期限

《立陶宛外国人法律地位法》规定,颁发给外国人的工作许可证的期限最多不可以超过两年,而且需要标明工种和工作单位。

3.关于雇佣合同

立陶宛法律规定,当地雇主可以与获得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签署雇佣合同。雇佣合同必须写明所雇佣的外国人的工种和工作期限,合同必须注明外国人应从事合同上规定的工种,并且在合同到期后立即离开立陶宛。合同中的雇佣期限不得长于外国人所获劳工许可的期限。

雇佣双方签署了雇佣合同后,雇主需要在3天内到劳动交易所进行备案。按立陶宛法律规定,劳动交易所需要在2周内核实签署合同的外国人是否可以被雇佣。雇佣合同获备案后方可生效。

4.新签证办理

外国人在原签证到期三天内需要申办新签证。

此外,在立陶宛合法工作的外国人可以向移民局提出申请,邀请其配偶和子女暂时在立陶宛逗留。在这种情况下,该外国人的家庭成员有权要求办理赴立陶宛的签证,并且可以在立陶宛逗留不超过90天。

5.劳动许可的收回

在以下情况下,立陶宛社会劳动保障部有权收回劳动许可:(1)以欺诈手段获得的劳动许可;(2)获得劳动许可后一个月内,外国人没有获得雇佣合同,或从事另一项工作而没有相应的工作许可;(3)雇佣合同终止。

若社会劳动保障部在劳动许可到期前收回颁发给外国人的劳动许可,则必须在7天内书面通知雇主、外国人、内务部或内务部授权部门。

6.劳动许可的免除

如果外国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免除劳动许可:(1)拥有立陶宛的永久居留权;(2)拥有根据《立陶宛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第十九章第1款1-4条,第十九章第2款1-3条颁发的暂时居留权;(3)受雇于立陶宛政府和外国合办项目;(4)与立陶宛企业或机构已经建立经济联系的外国企业或机构的经理或他授权的代表;(5)职业运动员,而且工作期限不超过6个月;(6)外资公司的经理或它的授权代表,或者来立陶宛调试机器的专家,或是培训员工操作设备的顾问,而且来立陶宛工作不超过3个月;(7)奔赴立陶宛的教育部门、高校工作或任教不超过90天;(8)由社会团体组织的国际交流项目下的学生,赴立陶宛学习或工作一年,并可再延长6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人在立陶宛工作时,要受到《立陶宛劳动法》和《立陶宛外国人法律地位法保护》的制约。

三、关于假期与社会保障

立陶宛实行每周工作5天的工作制度,周六、周日为公休日,此外,还有一些法定节假日。立陶宛每年的最低带薪假期为28天(除公共假期外),其休假高潮期为每年的7月至9月。但是,特殊群体(例如残疾人,18岁以下雇员,夜班工作人员以及非正常/有害环境下的工作人员)享有额外的年假福利。年假必须在一个工作年度中提供。如果员工在工作年度中无法完全使用年假,未使用的年假需结转到次年。劳动合同终止时,只有最后三年的未使用年假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立陶宛的国家社会保险计划包括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疾病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等。除此之外,没有立法规定雇主必须向雇员提供额外的个人保险。公司可能需要针对其经营状况以及工作性质来决定是否购买额外的保险,例如职业保险、商业责任险等。

第九章 环境规定及注意事项

第一节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一、环保管理部门

(一)主管部门

立陶宛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主要有立陶宛环境部及其地区分支机构,立陶宛农业部、县、市政府部门等。

(二)联系方式

1.立陶宛环境部

网址:http://am.lrv.lt/

电话:+370 706 63661

邮件:info@am.lt

2.立陶宛农业部

网址:www.zum.lt/min/index.cfm?langparam=EN

电话:00370-5-2391111

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立陶宛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立陶宛环境保护法》《立陶宛环境监测法》《立陶宛经济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法》《环境污染征税法》《废物处理法》《立陶宛水公约的修订》《立陶宛能源法》《立陶宛民法》《立陶宛刑法》《地矿和环境影响评估法修正案》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立陶宛空气、水、动植物的保护,对环境污染评估、处罚的都做了详细的相关规定。

三、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一)具体规定

根据《立陶宛经济活动环境形响评估法》规定,下列经济活动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这些经济活动包括: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现有建筑改建项目、新技术投产或现有技术或生产方式升级或改变、产品型号改变、产品产量或类别改变、地址及自然资源勘探活动以及土地、森林及水资源调差活动等。

其中,大型农业和水产养殖业;石油、大然气、煤炭及其他矿产采掘和加工行业;热电站、核电站及其他能源行业;钢铁冶炼及加工业;石棉开采等建材行业;化工及石化行业;森工及造纸业;港口、公路、铁路、机场、油气管道建设;水利工程、污水和废物处理等大型项目属于强制性环境影响评估范畴。而规模相对较小的项目,例如食品、纺织、皮革加工、纤维板制造业、橡胶加工、休闲旅游业、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类型经济活动,则归入选择性环境影响评估范围。

(二)环境影响评估程序

立陶宛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包括:提交环评申请,初审(最多20个工作日),确定评估范围(10个工作日),环评及报告准备(4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复核(25个工作日),环评报告公布。环境影响评估所需时间为:须要进行初审的项目95个工作日,无须初审的项目75个工作日。

此外,在立陶宛若要申请环境影响评估,可联系立陶宛环境部污染防控司环境影响评估处,电话:00370-5-2663654。

四、注意事项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立陶宛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1992年,立陶宛出台了《环境保护计划书》,规定了生态环保的标准和重点领域。其中,环境质量、自然资源、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被列为首要任务。重点领域包括:废水处理和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空气质量,减少污染,加强废弃和危险物品的管理,关注发电厂、放射性污染源导致的物理性污染,优化土地和森林的使用结构,保存自然风貌、生态环境和沿海等旅游资源,加强对北部岩溶地区的环境保护,合理采掘和使用矿产资源,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

中国企业在立陶宛开展投资合作,要把依法保护当地生态环境作为自己应尽的职责,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要尽量充分的了解立陶宛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当地的环保标准的变化。对生产经营等活动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因素,需要事先进行科学的评估,在规划设计过程中选择好的解决方案。

(二)运用法律武器

中国企业在立陶宛进行投资时,涉及到的环境保护的项目,要严格遵守东道国立陶宛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和国家利益,同时要维护国家形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保护环境。建议在当地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处理相关法律事宜,聘请资深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三)承担必要的社会环保责任

中国在立的企业,在发展自身的同时,也需要担负起基础的社会责任。企业要合法经营,依法缴纳各项税费,企业要关注自身运作可能造成的环境、资源、劳工、安全等带来的的问题,要给居民留下好的印象。企业要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不得触犯当地法律,企业员工不能损害当地社会利益,要知法守法。

第二节 欧盟环境政策法律法规

立陶宛适用统一的欧盟环境政策及法律法规,现对欧盟主要环境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做简要介绍。

一、欧盟环境政策的发展脉络

(一)环境政策的核心逐步向向环境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演变

欧盟在1997年签署了《阿姆斯特丹条约》,根本目标是可持续发展。后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原则,还在其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中突出体现。

(二)环境政策逐渐由末端治理向一体化的产品政策转化

经过这些年的改变,欧盟已经从由政府发现问题,然后针对具体问题颁布新的法规这种被动的模式转变为主动对环境问题本源进行立法行动。原则在20世纪90年代,是欧盟环境政策的重要内容。污染者付费的规定也催生了导致很多法律的颁布。比如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汽车指令、包装指令等。

为了可持续发展的进一步实现,2003年,在历经5年多的探索以后,欧盟正式认可了一体化的产品政策提议。这个理论的内涵是:要想以较小的成本换取产品的环境影响得到根本改善,需要从服务或产品的生命周期的整体出发,运用协调一致的政策。因为所有产品或是服务在其生命周期的一些时候都会对环境产生影响,而对环境影响会阻碍其自身的发展。

二、欧盟主要环境法律法规

环境总司是欧委会内主持环境保护管理的机构。该机构负责为欧盟环保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监督各成员国实施环保法规,调查处理公民或非政府机构的投诉,提出欧盟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政策,代表欧盟参加环保领域国际会议等。欧盟环境政策主要包括:预防和治理环境灾害、水污染、噪声污染、空气污染、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废弃物管理、化学品污染、等多个方面。欧盟主要的环境法律法规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废弃物管理方面

欧盟对废弃物管理的宗旨为:减少垃圾混烧造成的污染;由改善产品设计来在根源上降低废弃物的污染;支持废弃物的循环利用。

实施这些政策目标的一项重要原则是,通过污染者付费原则,使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由制造者负责。以促使生产者改善生产工艺、产品设计,来从根源上降低废物的制造。这些年,欧盟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如《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的指令》、《报废机动车指令》、《废旧电器指令》等。

根据产品污染的严重程度,欧盟优先制定了《包装废弃物指令》《电池指令》《矿物油指令》以及《有关废弃物填埋、焚烧的具体规定》。

在有害废弃物国际转运处置方面,欧盟还加入了《有害废物或其废物越境转移的协定》(巴塞尔协定),禁止向非经合组织成员国转移有害废弃物。

(二)噪声污染方面

欧盟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主要是制定某些机械设备的最大噪音标准,主要包括:除草机、机动车、民用航空器及其他户外使用设备的最大噪音标准。

(三)化学品污染方面

化学物质的大量使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对化学品的管理也一直是欧盟环境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为了加强对化学物质的管理,欧盟先后通过了《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化学物质的指令》、《危险化学物质分类、包装及标签指令》以及对现有化工品按照其生产量、毒性等特性在规定年限内逐步按照注册、评估以及许可的REACH法规等,来加强对化学物质的管理。继REACH法规之后,欧盟《关于制定耗能产品环保设计框架指令》(EuP指令)于2007年8月1日也开始正式实施。

(四)水污染方面

以往,欧盟对水污染的治理的法律,大多是地下水的保护、生活饮用水、渔业用水等方面。现在,对水污染管理的领域逐渐增大。在1973年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某些具有低度生物退化作用的清洁剂的指令》。对水资源的立法范围大大拓宽,覆盖了污染物的排放、水资源的功能区、特定的生产工艺、水质这些领域。

(五)空气污染方面

以前,欧盟对空气污染的法律很不完善,在1975年,欧盟才有了《汽油硫含量指令》,这是第一项关于空气污染防治的法规。由于全球气候变暖、酸雨、欧洲大气污染、臭氧层破坏加剧等问题,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于空气污染的法律才逐渐增多。现在,有20个法规针对粉尘与气体排放作出了规定,有9个公约针对臭氧层的保护作出规定,逐渐形成较当完善的法律体系。

(六)森林保护

欧盟《木材贸易法案》的实行,抬高了木材交易的门槛,加大了非法采伐对木材的治理。欧盟在2010年5月通过法案,规定只有向欧盟提交证明木材来源合法的资料,比如原木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木材来源地,木材的体积和重量,国家及森林等,才可以进行销售。而且,欧洲各国先后宣城仅采购经过森林认证的木材,这促使森林认证变得更加迫切。这个政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负担。

三、决策程序与管辖权划分

在决策程序上,欧盟条约将“共决程序”和“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确定为环保问题投票表决的原则(在有关环境税收、城镇规划、能源供应等领域仍需要一致同意)。根据这一原则,有关环境法律的决策将由欧委会提出建议,在经过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以有效多数原则投票表决通过后即可成为共同体法律,这使得环保政策更加容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关于管辖权划分,欧盟负责立法、协调、推动与监督实施等。各个成员国的工作是将的欧盟法规转换为国内法,且加以执行。

第十章 知识产权制度及注意事项

第一节 概述

一、立陶宛知识产权制度概述

立陶宛自1990年恢复独立以后,就开始由前苏联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向现代化的、有效的保护私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转变。1992年,立陶宛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国家专利局,并以独立国家的身份在当年4月30日加入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独立后的第一个十年中,立陶宛先后颁布了《商标与服务标识法》(1993年)、《专利法》(1994年)与《著作权与邻接权法》(1999年)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2001年5月31日,立陶宛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立陶宛国内立法已经完全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TRIPS)的有关要求。进入21世纪后,为了筹备加入欧盟,立陶宛在知识产权领域不断改进并引入了欧盟的相关立法。2004年5月1日,立陶宛加入欧盟,成为欧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成员。过去数年间,欧盟为了鼓励创新和激发区域内的经济活力,大力促进知识产权立法改革。立陶宛作为欧盟成员国,也不断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间,最显著的成果是2004年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2010年的新《专利法》和2012年第四次修订的《商标法》。这三部法律不仅体现出立陶宛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现状,还反映了立陶宛如何转化欧盟的知识产权立法。至此,立陶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持高度一致。

二、立陶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机构

(一)相关法律法规

立陶宛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有《民法》《刑法》《行政处罚法》《商标法》《工业设计法》《专利法》《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和《进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法》等等。

(二)管理机构

立陶宛专利局是负责知识产权有关工作的政府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专利、工业设计、公司名称、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注册和保护。此外,立陶宛文化部也负责部分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

三、立陶宛对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在立陶宛以《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中,针对侵权行为,主要规定了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形式。

(一)民事责任

根据立陶宛《民法》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要求侵权人在媒体或以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公布法院裁决,消除不利影响。如果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数额为其应得报酬的两倍,如果侵权人不存在过错,被侵权人有权得到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不当利益。

(二)行政责任

2001年1月,立陶宛修改了《海关法》,授权立陶宛海关对进出口的侵权产品进行搜查、扣押及拘留侵权人。2007年7月3日,立陶宛议会修改了《行政处罚法》,新增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和设备,对非法持有和运输侵权产品者予以行政罚款。

(三)刑事责任

2000年5月,立陶宛修改了《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可以对侵权人处以罚金和2年有期徒刑。

四、立陶宛知识产权方面参加的国际公约

(一)WTO管理的国际公约

1.《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2.《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3.《商标法条约》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6.《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7.《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8.《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9.《专利合作条约(PCT)》

10.《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11.《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1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3.《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二)知识产权相关的多边条约

1.《关于教肓、科学和文化物品进口的协定》

2.《自由过境公约和规约》

3.《残疾人权利公约》

4.《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

5.《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6.《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7.《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8.《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9.《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10.《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1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12.《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1994)》

1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4.《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

15.《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议定书》

16.《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

17.《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泊荒漠化的公约》

18.《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20.《生物多样性公约》

21.《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移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2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第二节 商标

一、概念明晰

商标是指能够将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立陶宛商标法》中的商标包括用于标识服务的标志。

二、主管机构

立陶宛商标注册中心是主持收集、保存、使用管理商标文件和资料的机关。

1.商标注册中心收集和注册的内容有:

(1)注册商品或服务的名称;

(2)商标注册的编号及日期;

(3)商标注册申请的编号及提交日期;

(4)商标图案;

(5)商标注册的有效截止日期;

(6)商标权人的姓名与地址;

(7)申请人姓名与地址等。

2.法人与个人可以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利用商标注册中心的资源。

3.所有人都可以申请拿到商标注册中心资源的副本,条件是支付相关的经费。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一)可以被认定为商标的标志

《立陶宛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了可以被认定为商标的标志。

(二)不能注册为商标或者认定注册商标无效的根据

《立陶宛商标法》第六条规定了不能注册为商标或者认定注册商标无效的根据。

(三)认定商标注册无效

根据《立陶宛商标法》第七条,可知认定商标注册无效还有其他根据。如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存在虚假因素。

(四)商标中不受保护的元素

《立陶宛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商标中不受保护的元素。

(五)驰名商标保护

《立陶宛商标法》第九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四、商标注册

(一)提交申请

根据法律,立陶宛自然人、法人可单独或集体申请注册商标。在立陶宛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支付相关的经费并且向国家专利局递交规定的资料。非立陶宛或欧盟成员国的居民,不得委托代理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如果是立居民,则可以委托申请人。并且规定每份申请中只能有一个商标。

还需注意的是,因为专利、商标的注册需要申请、评估、文件准备程序繁多,且相关文件皆需以立陶宛语书写,立陶宛国家专利局建议外国申请者将有关注册事宜交给相应代理律师办理,该局推荐的律师名单请登陆立陶宛国家专利局网站(www.vpb.lt)查询。

(二)提交申请的日期

申请注册商标的日期被认为是提交申请的日期。不能认定为提交申请的日期的情况是:材料不符合要求、未按时上交规定的资料。此时,专利局会把资料返还给申请人,而且会注明退还的原因。

商标享有临时法律保护的时间是:从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到获得商标时。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警告侵犯权利的人。不能享有临时法律保护的情况是:商标权人申请注销商标、申请人取消申请、其他人对商标注册提出质疑议、商标未注册等。

(三)申请审查

国家专利局会对申请文件在要求的时间内进行格式审查,也就是检查是否将所有规定的文件全部提交。在确定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国家专利局会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日期和编号。然后,会向申请人授予申请受理证明。

(四)商标审查

在完成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后,国家专利局将会对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审查。如果商标不符合该规定,国家专利局可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且说明理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国家专利局的驳回决定后,向国家专利局在三个月内书面申请复审。

(五)商标复审

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不服国家专利局的再次审查决定,还可以有一次机会申请复审决定。但是需要在二次审查决定书寄出后三个月时间内提出,。而且需要缴付相关的的上诉费用。

复审申请书受理后,复审的结果可能有以下两种:

(1)支持二次审查决定,驳回复审申请书。若申请人或代理人反对复审部的决定,可以上诉至维尔纽斯地区法院,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2)支持复审意见,赞同该商标注册为其全部或部分商品。

(六)注册商标

商标如果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专利局应该同意注册商标,会在十天内把付费通知书与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付清相关经费后,商标注册中心会进行商标注册,国家专利局会公布注册信息。

(七)商标注册证书

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如果未出现驳回异议书、异议书或者仅支持异议书的部分内容,那么专利局应该向已注册商标权人授予商标注册证书。国家专利局会将证书邮寄给商标权人,若商标权人在一个月时间内没有领取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是法律文件,其内容与格式由国家专利局决定。如果该商标进行了注册,那就表明商标权人对该商标具有独占权。商标权人可以在丢失该证书时,申请证书副本。

(八)期限

1.申请人、商标权人、或代理人可以将规定的期限延长一次,在递交书面申请且缴付相关的费用后,但是至多可放宽两个月。

2. 延长期限的申请,需要从原期限结束之前的至少两个月前递交。最后由专利局确定是否准许延长期限。

3.若申请人错过上述规定的时间,需要在缴付 相关费用后提交如下资料,可以将期限更新:(1)表明错过期限的资料;(2)已经更新的期限申请书。最后由国家专利局来确定是否通过更新期限。但是,申请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国家专利局拒绝延长或更新期限的决定上诉至法院。

(九)费用

1.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和履行《商标法》的规定时,必须缴付相关的费用。

2.由立陶宛《工业产权注册费法》规定费用金额和支付规则。

(十)商标有效期

1.商标有效期

根据《立陶宛商标法》,商标的首次有效期为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十年。

2.延长商标有效期

根据《立陶宛商标法》,商标规定的有效期结束后,可以申请延长商标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或)服务的有效期,每次最多延长十年。申请延长商标有效期时,商标权人需要支付规定的费用,而且向国家专利局延长商标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或)服务的有效期的申请是否通过由立陶宛国家专利局决定。

五、争端解决与维权

(一)商标争端审理机构

1.《商标法》中规定的纠纷由立商标注册中心复审部来审核。

2.以下纠纷由维尔纽斯地区法院来审查:

(1)《欧共体商标条例》确定的共同体商标;

(2)商标权人维权;

(3)国家专利局注销商标的意见;

(4)国家专利局确定商标无效的决定;

(5)确定为立驰名商标;

(6)复审部的决定。

(二)维权方式

1.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权人、权利继受人有权按照法律的保护自身权利,提出要求。

2. 被告有权利在标权人被侵权案件的审理商时,提出反诉,证明商标无效。

3. 法院可以依据侵权人的申请,要求侵权人向受害人给予金钱补偿,同时考虑减少赔偿金额、受害人认可金额等因素。但前提条件是,侵权人的行为不是有意的,且履行了第504条规定的复原措施。

4. 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在立国内使用欧共体商标,按照《欧盟成员国入盟协议第二号附件——欧共体商标》与《欧盟成员国入盟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院可以依商标权人、权利继受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为保证非法行为的排除、侵权行为的禁止,可以要求侵权人提供赔偿担保。

6.商标权人、权利继受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阻止中间人向第三方提供侵权业务。法院应阻止侵权信息的传播,若中间人有能力阻止或排除侵权信息。,中间人依然承担法院的判决执行时阻止侵权信息传播的义务。

第三节 著作权

一、概念明晰

根据《立陶宛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就是指原创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是创作行为的成果。简单来说,完成文学、科学、学术和文艺作品的创作后就产生了著作权。

著作权有:广播节目与视听作品;摄影作品和采用摄影方法创作的其他作品;口头和文字科学作品;授课、讨论、演讲和其他口头作品;论文、手册、书籍、日记和其他文学作品,以及电子文学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等。

此外,著作权还包括:使用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后的演绎作品(翻译、露天表演、改编、注解、论文、评论、音乐、音乐改编曲、静态和动态互联网页面、其他演绎作品);汇编作品、汇编资料和数据库,是作者收集工作产生的创造性结果;法律文件、官方行政文件、法律性文件或规范性文件的非官方翻译文本。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不违反原作品的著作权,但数据库中包含的数据或资料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相关法律

立陶宛保护著作权的法律主要是1999年由立陶宛议会通过颁布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涉及侵权处罚时,立陶宛《民法典》以及《刑法典》也会有涉及。

(二)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立陶宛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有:

1. 民俗作品;

2.官方立法草案(已经过注册的);

3. 国旗、国徽、国歌、货币标志和其他国家性标志;

4. 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件和官方行政文件,法律规范,还有其官方翻译文本;

5.有关事件的特殊信息;

6. 概念、原则、创意、程序、进度、系统、行为方式、发明或单独资料。

(三)著作权有效期

1.一般有效期

(1)精神性权利受到永久保护。

(2)经济性权利的有效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七十年。

2.特殊经济性著作权的有效期

(1)该作品产生之日起七十年为合作作品的经济性权利的有效期。

(2)则经济性权利的有效期为可以合法接触该作品之日起七十年,若作品中只注明作者笔名或者没有标明作者姓名。经济性权利的有效期为作者生前和死后七十年,若在注明的期限内可以确定作品作者的真实姓名或对作品作者的身份没有疑问或者。

(3)所有作者生前和最后一位作者死后七十年为合作作品的经济性权利的有效期。

(4)视听作品经济性权利的有效期为该作品导演、作者、运营方和作品音乐。

(四)邻接权

《立陶宛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实现邻接权的条件。

(四)维权方式

1.在著作权与邻接权主体维权时,可以要求法院阻止中间人在计算机网络上向第三方提供侵犯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业务。禁止令可以包括停止侵权信息的传播,若中间人在技术上可以销毁侵权信息或者阻止他人接触侵权信息。执行法院的这类判决不会消除中间人在判决生效前持有或传播这些信息的义务。

2.若法院要求,在维权时,信息来源,特别是订购、获得或制造非法副本的数量,以及客户、供应商和制造商的供应渠道、地址、名称(姓名)信息需要由非法复制或传播作品或其他权利的侵权人必须提供。

3. 根据《立陶宛著作权法》,当著作权、邻接权与特殊权的主体被侵权之后,维权时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如下行为:销毁、收回、转让或扣押非法复制的唱片的设备或工具、计算机软件、和视听作品(电影);权利认定;终止非法行为;恢复精神性权利;禁止造成损失的行为或侵权行为;追讨侵权行为的非法所得;支付赔偿金;精神性权利的损失或补偿经济性损失等维权方式。

第四节 专利

一、主管机构

立陶宛国家专利局(State Patent Bureau of the Republic of Lithuania)是立陶宛专利的注册和管理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在立陶宛的专利、商标等的注册,以及根据《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方式保护发明。

立陶宛专利注册中心是国家专利局管理的国家级注册中心,保管有关专利授权、修改、使用和保护的数据,规范专利注册中心的行为。在立陶宛,任何人支付费用后,都可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获得立陶宛专利注册中心的资料。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专利的明确

1.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1)《立陶宛专利法》第四条对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作了规定,如:技术领域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

(2)不属于发明的内容:自然环境下存在的人体或者其器官,信息交换方式,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理论,游戏规则与方式,商业计划、规则与方式,产品外观,计算机程序,包括基因链或其组成部分等。

2.不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立陶宛专利法》第五条作了例外规定,如:用于克隆目的、发明的内容由生物材料构成、疾病诊断和预防方法等。

(二)专利授予

1.专利申请的程序

根据《立陶宛专利法》的规定:在立陶宛,发明人有权获得专利,自然人、法人可单独或集体申请专利,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申请专利首先需要向立陶宛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书。需要同时提交优先权申请,以及专利说明书或者图纸。总的来说,申请专利需提交的文件有:专利申请书、发明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附图(如果说明书需要附图说明)、其他说明、专利费用交款书。专利申请书内容有:论文;图纸;专利说明书;专利申请书;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发明人身份的说明书等。

其次,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申请费。在《工业产权注册法》中对专利的费用和支付规则作了说明。

最后,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专利局会公开该专利的相关文件,专利的相关文件包括专利说明书、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图纸。专利文件的格式和所载信息的数量由国家专利局规定,并且国家专利局要在自通过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授予申请人专利权。

2.专利申请日期的确定

专利申请书的提交日期是指国家专利局收到下列文件之日:在确定的时间内向国家专利局提交引用先前专利申请书的副本、图纸或者发明说明书;专利申请书或者等同于专利申请书的文件;申请人身份资料和联系信息。

(三)争端解决与维权

1.争端解决机构

(1)维尔纽斯地区法院。该法院可以协助解决专利临时法律保护和专利侵权争端、承认专利权、国家专利局复审部的决定、专利申请权、取消专利权以及涉及其他的争端。

(2)国家专利局复审部。该部负责因审查结果、优先权日期、拒绝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专利申请提交日期而在专利申请人与国家专利局之间而产生的纠纷。

2.救济方式

(1)在立陶宛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权利继受人有权请求法院适用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权利。

(2)立陶宛《专利法》规定,法院可以依据权利继受人、专利权人、申请人、和独占性被许可人的要求,来禁止造成损失的行为、禁止侵权行为或者取消非法行为,并且让侵权人赔偿损失。

(3)当被侵权人提起诉讼时,被告应当证明其采取的制造方式没有侵犯专利,如果专利涉及产品制造方法的。法院应当保护被告的商业秘密,如果被告证明制造产品使用的制造方法未侵犯专利时。法院审理纠纷时,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提供侵权产品与服务的或违法的传播方式和来源的信息,如果原告有相关的请求。

(4)如果该第三方使用服务时侵犯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权利继受人、专利权人、和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停止中间方向第三方提供业务,在中间方向第三方提供服务后。执行法院判决时,依然可以追究中间人转让或保留信息的责任。

第五节 转让

一、商标转让

根据《立陶宛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转让未注册或已注册商标权的时:可以转让商标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可以依照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商标权利,.缴付相关费用和向国家专利局提交规定的资料后,根据申请,专利局在商标注册中心登记商标的转让信息。

二、专利转让

当需要转让专利申请或专利权时,需要遵守的有关规则:

1.若文件符合相关的要求,国家专利局应在自收到以上规定文件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专利申请以及转让资料在立专利注册中心给予登记。

2.国家专利局可以依据转让双方的申请,要求申请人递交以下资料,并将专利申请或转让协议在立专利注册中心进行登记:

(1)确定转让权利的资料;

(2)在立陶宛专利登记中心登记权利转让申请书;

(3)代理人书面授权书(如果需要)。

3.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交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转让协议。

4. 转让在立陶宛专利注册中心登记转让之日起正式生效。国家专利局在相关媒体公布该转让信息。

三、著作权转让

(一)转让经济性权利

《立陶宛专利法》第三十八条转让经济性权利规定了,在转让经济性权利时:可以依据协议、继承规则和法律规定,有偿转让或无偿转让,可以完全转让或部分转让、经济性权利。但是未完成的作品不得转让,精神性权利不得转让。

(二)转让作品的所有权

《立陶宛专利法》第五十条转让作品的所有权规定:

1.作品著作权不涉及作品外在载体表现出的实物的所有权。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主体转让经济性权利或许可使用作品后,不认为是转让作品外在表现出的实物的所有权。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及注意事项

第一节 概述

在立陶宛投资时如果发生经贸纠纷,其主要的解决方式和我国一样,也是国际通用的主要的四种纠纷解决方式,即协商解决方式、调解解决方式、仲裁解决方式以及诉讼解决方式。

一、一般投资纠纷解决及法律依据

在立陶宛投资贸易合作发生纠纷时,可以依照立陶宛《投资法》有关规定进行解决。

(一)《立陶宛投资法》第六条投资者权利保障

对于保障投资者权利方面,《立陶宛投资法》第六条投资者权利保障规定了以下内容:

1.国家机关、市政机构及其主管人员无权阻碍投资者依据合法程序对投资客体进行管理、使用、支配。如国家机关、市政机构及其主管人员的违法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则前者应依据立陶宛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对后者进行赔偿。

2.损害投资者(投资者群体)权力和合法利益的争议,将依据立陶宛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解决。外国投资者(投资者群体)与立陶宛共和国就其权力和合法利益损害的相关争议(投资纠纷),经双方协商,可由立陶宛共和国法院、国际仲裁庭或者其他机关进行审理。

3.投资纠纷也可参照国际条约的相关规章加以解决。在产生投资纠纷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投资者群体)有权直接向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提起诉求。

(二)《立陶宛投资法》第十五条国际条约

对于法律适用性方面,《立陶宛投资法》第十五条国际条约规定了以下内容:

1.立陶宛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和立陶宛共和国投资者在国外的投资,由立陶宛共和国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以及其他国际条约予以规范。

2.如果立陶宛共和国议会已批准的国际条约中对外国投资条款的规定与本法相异,则采用国际条约规范。

(三)《立陶宛投资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的内容

当在立陶宛投资遇到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的合营合同时,《立陶宛投资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的内容对下列内容予以规定:

1.私营主体为政府部门所执行的业务活动、特点、承揽工程和(或)提供服务的金额;

2.投资来源和协议投资额;

3.合同期限和延期条款(如双方约定);

4.合同中所述工程的竣工期限及展期条件,提供服务的起始期及其展期条件(如双方约定);

5.政府主体为保障服务提供和(或)工程实施不中断,(在个体集合负责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如果上述个体集合中的某人临时性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可临时性雇佣和(或)向第三方转让私营主体所承担的某些义务,针对该种情况的详情及条件;

6.为保证履约,合同双方依据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行使各自权力的规定;

7.私营主体履行义务的保障方式;

8.针对转由私营主体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或地方政府资产或新建资产,私营主体须签订保险合同的要求;

9.如果私营主体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引入第三方,则私营主体必须履行第三方法人义务的责任;

10.合同双方对资产的权力,即转由私营主体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或地方政府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条件,以及私营主体新建资产转归国家或地方政府所有的转让条件;

11.在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中所述资产以及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或数量(适用性)要求;

12.政府主体与私营主体合营合同中所规定的合同双方责任相关风险的划分;

13.合同双方结算和支付的程序和条件;

14.合同双方因未履行必要合同条款而引起的民事责任;

15.政府主体监督私营主体履约情况的权力、履约情况的评估协议,以及信息提供的程序;

16.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不可预见事件的协调机制;

17.合同变更(如竞标条款中规定此可能性)以及合同终止的条件;

18.争议协调机制。

立陶宛《投资法》对在立陶宛投资发生的一般纠纷都做了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一般解决方式。外国投资者与立陶宛投资者发生利益纠纷时,可以由立陶宛法庭、国际仲裁机构或其他法律机构审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华盛顿公约或者纽约公约直接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提请仲裁。此外,由于立陶宛属于欧盟国家,欧盟的法律也进一步规范了投资合同和解决投资纠纷的过程。双边投资合同应包括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方式,投资者有权选择仲裁地点,仲裁过程包括等待和协商阶段等内容。

二、其他争议解决及法律依据

关于在立陶宛的民事、刑事、司法等其他方面的争议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三十一条“因解释或适用本条约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引渡条约》第二十一条“因解释或适用本条约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以及国际公约、惯例进行解决。

第二节 协商

一、概述

协商,是国际贸易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之一,指纠纷发生后,由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进行磋商,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协商解决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是最常见也最有效的方式,也是应该首选的最基本的方式。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事实上,日常经贸活动中,大量的纠纷都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的。

二、国际贸易投资争议的协商步骤

(一)准备与规划

争议当事人就争议事宜进行前期调研,包括对争议本身,如合同内容的研究,也包括对影响争议的该国的政治、经济,如贸易政策等因素的研究;订立协商欲达成之目的,应根据尚未履行的内容,以及希望继续履行的内容,订立高、中、低三个层次的目的,以便实际协商妥协之用;评估争议方欲达成之目的及其履行实力;根据前期调研,制定合理有序的协商策略;同时,拟定协商不成的替代措施,以备协商失败。

(二)订立基本规则

正式协商开始前,与对方订立协商规则及程序:首先,明确参与协商的主体与代表及其协商权限;其次,须确定协商的时间与地点;再次,框定协商议题的限定范围,以便协商在合理的范围内展开;最后,商定谈判僵局出现时的应对办法。

(三)澄清与辩白

协商正式进行后:首先,争议当事人就双方所持观点交换各自立场;其次,就双方重要观点摆明论据,并充分说明其重要性;再次,针对如何达成初步的协商要求进行探讨,并试探性互相妥协与推进;最后,应提供对方任何有助于支撑己方立场的相应资料。

(四)解决问题及实行

通过以上步骤以及实体上的互相妥协,达成共识以解决争议;将达成的共识形成新的协议,并付诸实际。

三、中立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

(一)中立税收协定

1996年6月,中国与立陶宛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并于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该协定在执行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避免两国纳税人受到双重征税、平衡中立两国经济利益、促进两国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做出了极大贡献。

(二)中立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我国相关规定

避该协定是对缔约双方税收管辖权的协调的结果。但是诸多条款并没有具体化,而只是原则性规定。在执行的过程中,无法与国内法协调对接。另外,由于语义问题,中立双方对有的条款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这就是该协定的不确定之处,也是可能引发争端之所在。为此,协定专门列有相互协商程序条款,该条款确立了缔约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的程序。

其中,《中立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第二十七条协商程序条款为两国主管当局之间的协商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立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中对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为:

1.当一个纳税者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2.上文所提及的管理机构如果认为当事人所提的意见合理,但是该机构又不能单独解决时,应当努力寻求办法和缔约国的另一主管部门协商处理,以免造成不公。协商的结果应当得到执行,而且没有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时间限制。

3. 当遇到对本协定中的某些语句的解释存在争议时,缔约国双方应努力寻求办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对该协定的漏洞进行现行协商解释填补。

4.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上述各款的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为了推进达成协议,缔约国双方可以通过举行会谈等方式进行。

此外,我国税务总局在2013年颁布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相互协商申请人的条件及程序、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使相互协商程序的处理过程更为透明和高效。

(三)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可以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主体包括: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外国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就该措施向中国主管当局(即税务总局)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如果外国居民(国民)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向其所在国的主管当局寻求帮助,该主管当局可以向税务总局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特定情况下,中国税务总局可以主动向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出启动相互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将有可能会造成不符合税收协定的结果,即使相关税款尚未缴纳,也可以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四)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

如果中国居民和外国税务机关产生了税收争议,该中国居民可以按照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大多数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通常是征税措施第一次送达之日起的三年之内,超过规定时限才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请求有可能遭到主管当局的拒绝。与国内的行政复议程序不同,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并不需要纳税人先行缴纳争议税款。然而,中国税务机关已经作出的税务决定不会因为已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而停止执行,除非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停止。相互协商程序并不是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进行的,而是在协定国当局之间开展。鉴于此,除非受到相关主管当局的邀请,纳税人通常只能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而不能参与到相互协商的谈判中。同时,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纳税人也必须了解,主管当局之间的谈判过程通常需要很长时间。例如,根据OECD的2012年统计显示,其成员国之间完成相互协商程序案件的平均时长是25.46个月。

第三节 调解

一、概述

调解是指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人居中进行主持协商,促使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如果合同双方经过协商谈判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邀请中间人进行调解。和解与调解并没有具体时间上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内、或者诉讼外进行。如果调解不成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预先的或者临时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而且,并不是说调解是诉讼或仲裁的必经程序。

二、相关法律依据

由于立陶宛是欧盟国家,相关调解法律与欧盟基本一致。2008年5月,欧盟基于便利民众接近司法/正义的主旨,颁布了《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其是为了鼓励和方便当事人运用诉讼或者仲裁以外的合法方式解决纠纷,一减轻司法负担,促进纠纷的解决。

(一)目标设定

根据《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第五条:

1.法院在面对诉讼案件时,可在业已通盘考量案件之全貌且时机合适的情形下,鼓励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本指令并不影响那些要求强制使用调解或需根据申请或批准而使用调解之国内立法的有效性。

从中可以得知,该条的设置是在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贱便捷、和平的方式。同时,这也充分尊重了公民的选择权。

(二)调解协议的执行

根据《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第六条:

1.各成员国应确保纠纷各方当事人,或者已取得其他当事人明确同意的一方当事人,得以请求赋予基于调解而形成的书面协议之内容以强制执行力。

2.对于调解协议,可以由某一法院或其他适格的权力机构依据请求作出地之成员国的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据此,可以得知,当事人在一开始签订协议的时候就可以预先向有关机构提出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请求。这样的制度设计的好处在于,关于调解的协议刚刚达成,当事人作出请求时也比较容易取得对方的同意。也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利用预先的调解协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调解的秘密性

为了更加有效地促进纠纷的化解,让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表达需求和交换意见,让调解在秘密状态进行就显得很有必要了。为此,欧盟《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的第七条规定了以下要求:

1.假如着手调解之本意在于看重其秘密性,则除非各方当事人同意,否则各成员国应确保无论是调解人还是那些参与调解程序运作的相关主体,均不得被强制在民商事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中就产生于调解程序或对与之有关的信息进行作证。

2.第1款的任何内容均不应妨碍成员国制定更严格的措施来保护调解的秘密性。

(四)时效问题

欧盟《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第八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国应确保选择使用调解以解决纠纷的当事人不应基于诉讼时效或时效期间业已在调解期间内届满而在之后被排除启动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

第四节 仲裁

一、概述

所谓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事先或者时候达成协议,将纠纷交给第三者并让其做出裁决的制度。仲裁制度重大当事人负有履行仲裁裁决的义务。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后,如果不能通过或者不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就可以根据事先的约定或者临时的约定,请求仲裁机构对争议做出裁决。相对于司法诉讼程序,仲裁制度具有简便高效、专业性强等特点。同时,仲裁裁决对双方都具有与数理。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可以约定向中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约定向国外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国际贸易争议仲裁相关规定

国际贸易投资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为避免在仲裁地的问题上僵持不下,多倾向于选择中立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争议的裁定。目前主要的国际仲裁中心有: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现就跟欧洲法律传统最为接近,年仲裁平均标的额最高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相关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争议的适用范围

争议必须属于国际商务争议,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以及其它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争议,但不一定要求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者在不同国家有住所或活动。

(二)仲裁庭的组成

如双方当事人商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处理争议,则应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并提请仲裁院确认。

(三)法律适用

当事人双方可自由确定仲裁员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双方未作规定时,仲裁员应适用其认为合适的冲突法所确定的准据法。

(四)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自仲裁员签名于审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

三、相关案例

2005-2007年,挪威公司PARKERINGS-COMPAGNIET AS与立陶宛方面发生投资纠纷,双方通过“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获得最终裁决,这是立陶宛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首个案例。

2005年3月11日,挪威公司PARKERINGS-COMPAGNIET AS提出仲裁请求,2005年11月25日,仲裁法庭在英国伦敦举行听证和裁决。挪威公司称立陶宛违反“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没有为投资者提供公平的投资待遇、提供的投资保护待遇不及第三方、未经补偿即采取没收手段,损害了投资者权利,要求追究责任。

在听取和查阅申诉意见和证据后,仲裁法庭依据“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1992年6月16日生效)裁定:

1.仲裁法庭依法具有对该案件仲裁的权限;

2.根据“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第三条规定,立陶宛共和国不涉及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

3.根据“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第三条规定,立陶宛共和国不涉及违反投资保护的行为;

4.根据“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第四条规定,立陶宛共和国不涉及违反投资保护待遇不及第三方的行为;

5.根据“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第六条规定,立陶宛共和国不涉及侵犯征用行为;

6.鉴于以上因素,对挪威公司PARKERINGS-COMPAGN旧TAS的诉求不予支持;

7.双方应承担各自的费用。

第五节 诉讼

一、概述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立陶宛的司法机关有法院和检察院。其中法院分为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宪法法院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最高国家机关,其具有独立性,监督的对象有总统、议会,以及国家通过的法律,宪法法院一共有九名法官。普通法院一共有四级,行使国家审判权,四级法院分别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此次之外,立陶宛设有专门负责审理行政纠纷的地区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检察院是立陶宛的检察机关,负责司法调查和起诉。分为三级,分别为总检察院、地区检察院、地方检察院。

二、相关法律依据

由于立陶宛是欧盟国家,同样适用欧盟《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布鲁塞尔条例)。欧盟《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布鲁塞尔条例I,旧条例)自2002年生效以来,对促进欧盟领域内民商事司法合作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足。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启动了对该条例的修订工作,并于2012年底颁布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重订)》(布鲁塞尔条例Ibis,新条例)。该条例已于2015年1月10起生效。

新条例对旧条例作出了一些优化,并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主要变动如下:

(一)取消判决执行的先审查程序(Exequatur)

旧条例规定,欧盟成员国内判决天然地获得其他成员国的承认,原则上不需要单独的判决承认程序。而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欧盟成员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无需经过可执行性审查,可直接在其他欧盟成员国申请执行。

(二)增加对住所在欧盟外的被告的管辖权的统一规则

旧条例确立的管辖权统一规则,只适用于住所在欧盟领域内的被告。对于住所在欧盟领域以外的被告的管辖权,由成员国本国法各自决定。新条例对此稍作修改,略微扩大条例适用范围,增加了对住所在欧盟领域外的被告行使管辖权的统一规则。

(三)增加有关法院选择条款实质有效性的规定

2012年的《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还增加了一条关于选择法院协议有效性的规定,即当事人之间法院选择条款的实质有效性,由所选法院地的实体法决定。

(四)限制应诉管辖的适用条件

旧条例规定,当事人基于管辖权异议应诉的,或者专属管辖的情况下,被告应诉答辩不构成应诉管辖。新条例则进一步规定限制了应诉管辖的适用。

(五)优化约定管辖时的平行诉讼规定

旧条例规定了平行诉讼时“先诉法院优先原则”。依据该原则,约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案件,同时,必须中止诉讼,等到先诉法院确认自己没有管辖权时,才能行使管辖权。为避免规定被滥用,新条例修改了约定管辖时的平行诉讼规定,即约定管辖时,无论先诉后诉,都由协议约定的法院先确定自己是否享有管辖权。

(六)优化第三国平行诉讼相关规定

2012年的《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规定,成员国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在成员国以外的国家(第三国)法院已经受理同案或者与本案有牵连的案件时(第三国平行诉讼情形),并不必须依据“先诉法院优先原则”中止诉讼。

(七)增加文物返还管辖权规定

新条例还新加入了一条关于返还文物请求权管辖的规定,即凡对住所在欧盟领域内的被告,请求返还《关于返还从成员国非法获取的文物理事会指令》规定的文物的诉讼,(除被告住所地国外)还可由文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六节 注意事项

中国企业在立陶宛进行投资,不仅要遵守东道国立陶宛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要遵守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公约。企业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和国家利益,同时要维护国家形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建议在当地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处理相关法律事宜,聘请资深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同时及时向中国大使馆求助。

一、依靠法律手段解决贸易投资争议

充分研究了解立陶宛解决国际贸易、投资、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解决渠道,利用专业的协商能力、恰当的协商方式争取争议的和解;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寻求当地或者国际调解机构的帮助,通过互相妥协与退让,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在仲裁环节中,尽量选取中立的国际性仲裁机构,并依据国际条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立陶宛以及欧盟关于诉讼的相关规定,合理开展诉讼救济。

二、寻求当地政府及相关机构帮助

中国投资者在立陶宛进行投资活动时,不能脱离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及时依法向当地政府通报企业的情况,增强与政府的沟通。当遭遇突发事件的时候,除了向中国相关方面报告以外,还应该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以求取当地政府的帮助。

三、取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保护

在进入立陶宛市场之前,中方投资者应当向中国驻立陶宛大使馆经商参处报告并征求该处的意见。在立陶宛投资注册公司后,应尽快到经商参处报到备案,并与经商参处保持密切联系。遇到重大问题和事件,应及时向大使馆经商参处报告,并服从大使馆经商参处的协调和领导。

四、建立并启动应急预案

中方企业在前往立陶宛投资之前要仔细地评估投资地的潜在风险,并且根据这些风险分析建立应急预案,做到未雨绸缪。同时,在立陶宛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要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平时可以多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此外,在企业中还要聘请相应的安全保障人员,负责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争取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如遇火灾或有人员受伤,应及时拨打当地救援电话,并立即报告中国驻立陶宛大使馆经商参处和企业国内总部。

五、其它措施

中国企业平时应多关注当地政局、治安等情况,多交当地朋友,与华人、华侨保持联系,建立各种必要的联络渠道。

第二部分:“一带一路”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国家法律风险分析

第一节 法律风险综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总是机遇与风险并存,法律风险就贯穿于企业运行的整个过程中。伴随着我国一些列外交战略的出台,海外优秀的市场因素都日益吸引大量的中国投资者到海外投资。目前,我国的海外投资已经遍布世界各大洲。然而,境外投资并不总是一帆风顺。广阔的国际市场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且更加复杂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更是复杂。所以,海外投资企业必须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的概念

(一)法律风险

关于法律风险的相关定义有很多,例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它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侧重于从金融法律制度层面理解法律风险,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则侧重于从金融交易层面认识法律风险。2012年,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实施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中,对法律风险的定义为: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者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

(二)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而给企业带来的法律上的风险。它是基于法律环境产生的与权利义务有关的一种商业风险。

(三)对外直接投资法律风险

基于对法律风险的界定,可以得出,对外直接投资法律风险是指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本身或对外直接投资主体相关行为与相关法律制度冲突而导致当事人承担或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或不利后果的状态。

 

二、法律风险的成因

企业法律风险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外部的法律环境因素,包括法律不完备,执法不公正,退出成本高,当事人诚信缺失等多个方面;二是内部主体行为违法,其中只要有企业由于自身原因违反法律规定、法律意识淡薄、经营决策失当引发违法等。在实际情况中,企业自身导致的法律风险所占的比重比较大,主要原因是企业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的能力与外部法律环境变化存在错位而引起法律风险。

企业自身原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相当一部分企业法制建设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二是部分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仍然不强;三是一些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够;四是在进行境外投资时,企业对外国市场的法律不够了解或者是忽略了外国法律环境的变化,没有向当地律师咨询或聘请当地专业律师团队处理相关工作。

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尤其是在陌生的外国市场,企业难免会遇到各种法律风险。法律作为社会的屏障,弥补了道德手段的不足,真正实现了化解各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所以,企业要充分重视法律的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减少或者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

三、法律风险的类型

关于法律风险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从不同的方面来看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一)根据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

从法律风险发生的原因来看,法律风险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法律制度风险和主体行为风险。

1.法律制度风险

法律制度本身并不会给当事人带来风险。但是,如果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反其道而行之,那么就会构成一种主体行为风险,而非法律规定本身带来的风险。这里提出的法律制度风险,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含义不明确、制度缺位、制度变迁等法律制度本身的原因而给当事人带来的法律风险,也就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具体包括:

(1)法律规定的含义不明确风险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等的差异,经济发展处于不同的阶段,其采取的经济发展战略、政策也就不同,表现在外国投资的立法方面也存在着差别。由于投资国立法的不完善,或者法律语言本身的模糊性,可能导致某些法律规定的意思的模棱两可,当事人面对法律规定无所适从,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必然面临风险。另外,立法冲突也会导致法律规定意思的不确定,同一问题出现法条竞合,但又缺乏法条选择的规则,同样会出现法律规定意思不能确定的风险。如果企业投资的东道国没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关于外商直接投资活动的法律法规,那么企业在东道国的经营活动就无法可依,在面临意外情况时或企业利益与东道国利益冲突时,就会出现东道国任意处理、企业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

(2)法律制度缺位风险

由于立法相对于现实需要而言,总会出现滞后效应,因此立法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是成文法法律固有的缺陷之一。在法律制度缺位的情况下,从理论上讲,私法层面的行为没有法律禁止规定皆可行,因此理论上会出现法律为无约束状态,因此也就无所谓法律风险。这一理解在法律制度或某一法律制度完全空白的情况下,或许是正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情况中往往是法律制度给出了行为的基本原则,但缺乏具体行为的指引。

(3)法律制度变迁风险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节机制的基本运作原理,对稳定性的要求非常之高。不同国家由于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法律环境也不同,将给企业投资带来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过渡性法律环境由于其法律制度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变迁的频率较为频繁,带给跨国投资者的法律风险往往是最大的。正因如此,包括世界银行在内的各大组织,对于一国投资环境风险的评估,都把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作为一个重要指标。

2.主体行为风险

所谓主体行为风险,通俗的来讲,就是投资者的法律意识不强,内部管理和治理制度不完善。法律意识不强是海外投资者普遍存在的问题。其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防范法律风险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工作人员不能充分参与企业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活动,法律事务部门工作局限于参与事后的补救和处理法律纠纷、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第二,企业缺乏依法经营的意识,持侥幸心理,为实现企业利益忽视法律的存在,有意无意地违反法律;第三,企业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薄弱,未能充分认识企业法制建设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

(二)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分类

境外投资涉及至少两个国家,不同国家在政治体制、商业习惯、文化背景、法律制度等方面也不尽相同。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有政治风险、外汇法律风险、税务法律风险、环境保护法律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劳动法律风险等。

1.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一国发生政治事件或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对境外投资造成的风险,政治风险主要有国家干预风险、政策变动风险、民族主义风险、恐怖主义风险等。政治风险在发展中国家主要表现为政局动荡或战争冲突,在发达国家主要表现为东道国基于国家安全等政治因素对境外投资所做的限制。

2.外汇法律风险

境外投资中的外汇风险一方面指因外汇市场变动引起汇率的变动,致使以外币计价的资产上涨或者下降所带来的风险。在此情况下,中国企业应当考虑使用套期保值等财务手段避免汇率损失;另一方面指外汇汇出的法律风险。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投资回报,因此投资人能否将资本金、利润等汇回本国是取得投资回报的关键。如果东道国存在外汇管制,则会妨碍投资人上述目的的实现。

3.税务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通常会重点关注被投资企业的规模、交易金额、投资回收期等因素,而往往较少考虑到具体经营模式、盈利之后的利润汇回以及退出战略。而后者的妥善安排,往往牵涉到企业从中国税法、外国税法及国际税法角度出发做出的全面税务筹划。境外投资中,很多投资者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往往采取虚构避税营业地、设立离岸公司的方式,这种方式一方面导致母公司对子公司管控的层级增加、法律监控减弱;另一方面可能违反投资目的国的法律,从而增加法律风险。

4.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样的问题在跨国投资中也逐渐显现出来,投资目的国官方也越来越重视。因此,跨境投资者需要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环境保护成本。环境保护成本表现为环境义务,有软法义务和应法义务构成。软法义务主要来自于没有强制力的国际法,软法义务则来自于投资目的国以及投资者母国的硬性法律。

环境保护法律风险的主要内容还有出于投资目的国的环保法律要求,增加了经济投入和时间成本。这五行之中就增加了项目的风险。

5.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目的除了获取资源以外,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获取专利、商标以及专有技术。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建构远远落后与西方世界,这就导致了中国很多企业在海外投资与并购的过程中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通常情况下,海外投资中,中方企业遭受道德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进入外国市场之前,其商标已经被抢注,导致了中国产品不能再进入该国市场;二是中国企业所出售的产品侵犯了当地企业的产品商标;三是在技术合作的过程中,对于相应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四是在收购境外技术型企业时,知识产权风险主要涉及收购前知识产权的检索及确认,以及对技术的评估与作价。

6.劳动法律风险

相对于中国国内的劳动法律法规,外国的劳动法律往往更加健全,其工会的力量也更为强大。在投资或并购过程中、在投资完成后的经营活动中、甚至在裁员、退出投资等一系列过程,都受到工会的监督。中国企业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如果随意裁员、裁薪等,就极有可能会涉嫌违反当地的劳动法规,如果处理缺乏妥善,就可能会引发工会的抗议、工人的罢工,甚至是政府的行政处罚以及卷入诉讼。

(三)根据投资的时间阶段分类

1.企业对外投资准入阶段风险

所谓的投资准入,指的是东道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外资企业和投资者进入本国投资的经济主权。从广义来讲,投资准入包括两个方面,分别是准入权和设业权。前者是指东道国享有的是否允许外资进入本国的权利,后者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商业存在的权利。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企业在境外的投资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矿产能源上,是关乎投资目的国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这些领域关涉沿线国家的国计民生问题,所以东道国会对外国企业的投资准入权利、范围、履行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外国投资者权利限制要求规定、投资准入范围要求的规定、投资履行中的要求和规定、例外规定等等。

2.企业对外投资运营阶段风险

企业对外投资在运营阶段遇到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税收、知识产权、劳工等多个方面,要求企业时时关注东道国法律与政策的内容、调整与变革。

3.企业对外投资退出阶段风险

所谓企业对外投资的退出主要指“国际直接撤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主动的,比如投资者经营不善导致企业关闭或者项目完工后自然撤退。另一种情况是受到投资当地的政策或者一些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如战争、内乱等。具体实践中,最为明显的风险就是国有化风险。所谓的国有化风险就是投资东道国政府根据自己制定的法律强行将投资者的财产转化为本国所有的行为。这样的做法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除了对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带来极大损失以外,还会引发政治危机。并且这种国有化风险多发生于相关法律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中比较罕见。“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很多都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实体,一些国家还存在稳定的问题,经常发生各种冲突和暴乱,所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国有化风险很难做到有效避免。而国有化的风险与外交有很大联系,国家与国家之间建立良好的外交关系很大程度上为经济合作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一带一路”沿线有些国家与我国之间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如印度与我国之间的“麦克马洪线”问题,虽仍以和平方式共处,但难免留有芥蒂,在对这些国家投资时,无形中增加了风险。

四、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的特征

与国内投资中的法律风险不同,企业从事境外投资面对的法律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律风险来源的复杂多样性

在境外投资,其法律风险的来源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因为企业投资的项目地点远离国内,东道国政府对外国资本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等法律法规的变动和本国劳动者、环保、课税、各个领域法规政策的不确定都会导致各种复杂的境外投资法律风险。此外,在境外投资要完全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因此对于风险的可控性远远低于国内投资。

(二)境外投资活动法律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企业进入世界市场的时间远远落后与西方先进发达国家,因此中国企业对世界市场、投资地的法律都相对陌生,对投资风险管理存在着经验不足的缺陷。相对而言,比起其他国家面临着更大的风险。从企业外部看,中国与外国之间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法律法规与规章在立法上的不一致,司法环节上的不匹配等都可能诱发和引起企业的法律风险。

(三)法律冲突解决的多层次性

对外投资领域,发生争端时,有多重解决的依据。除了投资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还有投资者母国的法律,以及国际法中的一系列原则和公约。这样的情况有利有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障境外投资中的法律纠纷得到更充分的法律依据来解决,但同时也要求投资者对于规则的选择和运用能力提出了极大的挑战。这也是风险之所在。

(四)投资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与政治风险相关联

由于投资东道国的政治环境发生诸如战争、内乱、政变等情况,以及当地政府对外资的国有化行为都会对境外投资者的资本安全产生消极影响。这是境外投资的主要政治风险。这些政治风险都会直接影响到投资对象国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企业对这些风险的把控和防范能力及其有限。如果放任这些政治风险事件的进一步恶化,将会引发大量的法律风险事件,就会大大阻碍企业境外投资目标的达成。

第二节 立陶宛法律风险综述

一、法律概况

立陶宛地理位置上属于中东欧国家,法律体系建立在欧洲大陆法律传统的基础上。1944年,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成立并加入苏联,由于立陶宛曾经隶属于前苏联,立陶宛法律体系受苏联法律体系影响较大。在前苏联时期立陶宛法律为与前苏联保持一致作出了巨大的更改。1990年3月,立陶宛恢复了其之前的独立宣言,以此达到了脱离苏联的目的。自1990年独立以来,立陶宛对法律系统实行改革,以适应社会、经济变化的需要。2004年5月1日,立陶宛成为欧盟成员国。为加入欧盟,立陶宛按照欧盟的要求对法律进行了重大结构性改革,法律体系改革的中心就是使立陶宛法律与欧盟法律达到和谐统一,国内法律日益完备,已基本与欧盟接轨。

立陶宛的法律及约束体系包括:立陶宛共和国宪法、宪法法律、法、议会及政府决议、总统法令、其它政府部门和地方市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条例等。立陶宛所有的法律、条例都必须符合宪法。议会批准认可的国家条约和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要在总统颁布和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才能生效。

二、法律完备性

立陶宛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备。虽然由于历史原因,立陶宛的法律体系受苏联法律体系影响较大,在前苏联时期立陶宛法律为与前苏联保持一致作出了巨大的更改。但是,自从加入欧盟之后,立陶宛按照欧盟的要求对本国法律进行了重大结构性改革,法律体系改革的中心就是使立陶宛法律与欧盟法律达到和谐统一。目前,立陶宛国内的法律已经日益完备,基本与欧盟接轨。不过,仍需注意的一点是,虽然立陶宛政府近年来一直在加强本国执法人员对欧盟法律的学习和运用,但是在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缺陷,主要问题是司法透明度不够以及执行力度不强,存在变相腐败现象。一些黑社会组织与地方官员保持一定联系,常使用贿赂等手段影响政府推出有利前者的立法。对此,立陶宛政府成立了反腐败机构,制定了较为系统的反腐败法律框架,议会批准了《国家2015-2025年反腐败纲要》。但是,即便如此,立陶宛距离欧盟设定的反腐败标准还有距离,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二、执法成本

立陶宛的执法成本较低。根据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执行合同”来衡量立陶宛的执法成本,立陶宛在189个经济体中排名第14位,可以看出执法成本不高。所谓“执行合同”,是指在一起涉及资金给付的案件中,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到最终获得赔偿为止,所耗去的时长、执行费和程序来分析合同执行的成本。

表2.1.2-1:立陶宛的执法成本

指标

立陶宛

欧洲及中亚地区

经合组织

时间(天)

300.0

448.1

539.5

成本(占标的额百分比)

23.6

25.2

21.4

程序(个)

31.0

37.0

31.5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报告》

三、退出成本

从最近几年来看,立陶宛的退出成本呈现上升趋势。以世行《2015年运营商环境报告》中的“办理破产”为参照,衡量在立陶宛进行投资的退出成本,立陶宛在189个经济体中排名第67位。“办理破产”这一评价项目大致计算了破产程序的时长和资金成本,总结除了破产法规程序中的障碍。目前,立陶宛在退出成本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破产程序执行较为拖沓、低效。

表2.1.2-2:立陶宛的退出成本

指标

陶宛

欧洲及中亚地区

经合组织

时间(年)

2.3

2.3

1.7

成本(资产价值的百分比)

10.0

13.3

8.8

回收率(每美元美分数)

43.6

37.7

71.9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报告》

四、反腐败的法律框架

为了保障法律的实施、公平的竞争以及社会的稳定,立陶宛有一个反对商业贿赂的反腐败框架。主要管理的国家机构是立陶宛特别调查局,隶属于总统和议会。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有:《预防腐败法》《特别调查局规程》《政党和竞选资金及财务控制法》《游说法》,配套的法律法规有:《刑法典》《刑事侦查法》《刑事诉讼法》《国家保密法》《公共服务法》《公共管理法》《保护个人隐私法》等一系列法律。在国际法律与条约方面,立陶宛也需要遵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欧洲理事会《反腐败刑事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等文件。

五、风险综述

从法律完备性、执法成本、退出成本、反腐败框架四个方面来考察立陶宛的法律风险,2015年立陶宛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并且根据其发展状况可以推断今后一段时间内立陶宛的法律体系将处于长期平稳状态,未来法律风险展望为正面。

第二章 国家贸易情况基本概述

第一节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一、双边贸易

(一)立陶宛对外贸易整体情况

1.贸易总量

立陶宛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立陶宛的进出口总额为525亿欧元,同比下降1.99%,其中进口总额275亿欧元,同比下降2.41%;出口总额250亿欧元,同比下降1.53%,贸易逆差为25亿美元。

2.商品结构

立陶宛出口商品主要有:矿物燃料、矿物油;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家具,寝具等;灯具,活动房;塑料及其制品;车辆及其零附件,铁道车辆除外;药品;木材及木制品,木炭;肥料;谷物等。

立陶宛进口商品主要有:矿物燃料、矿物油;机械;电机、电气;车辆;塑料及其制品;药品;有机化学品;木及木制品,木炭;钢铁制品;光学设备等。

3.贸易伙伴

欧盟、独联体国家是立陶宛的主要贸易伙伴。此外,立陶宛的主要贸易伙伴仍然是俄罗斯,占贸易总额的13.96%,其次为德国(9.99%)、波兰(9.99%)、拉脱维亚(8.88%)。

4.多边和区域经济合作

区域经济合作在立陶宛主要辐射至三个地区,分别是北欧、欧盟,以及波罗的海,均以波罗的海诸国为基础。目前,波罗的海部长理事会(BCM)、北欧和波罗的海政府间合作组织(NB8)、波罗的海与比荷卢经济联盟国家政府间合作组织、欧盟与波罗的海地区战略合作组织为立陶宛与邻邦主要的合作形式;此外,立陶宛还是中国开展中国—中东欧国家经济合作框架下的国家之一。

(二)中立双边贸易状况

这些年来,中国与立陶宛的贸易呈现较快发展的趋势,并以较快速度增长。该国一直保持这中国在波罗的海地区最大贸易伙伴的地位,同时中国也拥有者立陶宛在亚洲最大经济合作伙伴的地位。立陶宛出口商品原产地证书签发单位之一—维尔纽斯工商会表示,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中国是立陶宛近三年来最主要的出口目的国。维尔纽斯工商会有90年历史,现有500家会员企业,并在阿利图斯、乌科莫格设有分会,在立陶宛有较大影响力。我国驻立陶宛经商参处与维尔纽斯工商会建立了良好的联系,定期交流合作信息,共同努力,积极推动中立经贸务实合作。2017年前9个月,维尔纽斯工商会已经向250家企业签发3500张出口商品原产地证书。其中出口中国的有594张。相比2016年全年471张,增幅明显。出口中国的主要商品是木材。但是,中立双边贸易不平衡问题一直未见明显改善,中国一直有较大的贸易顺差。由于立方存在大量转口贸易的情况,双方海关统计数据存在较大差距。

1.双边贸易额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6年,中立双方贸易总额为14.5亿美元,同比增长7.7%。其中,中方出口12.9亿美元,同比增长6.6%,进口1.6亿美元,同比增长17.9%。据欧盟统计局统计,2017年1-6月,立陶宛与中国双边货物进出口额为5.5亿美元,增长19.5%。其中,立陶宛对中国出口9998.9万美元,增长44%,占其出口总额的0.7%;立陶宛自中国进口4.5亿美元,增长15.1%,占其进口总额的3%。立方贸易逆差3.5亿美元,增长8.8%。

表2.2.1-4:2012-2016年中立双边贸易额

(单位:亿美元)

年 份

中国自立陶宛进口

中国对立陶宛出口

双边贸易额

2012

0.89

16.32

17.21

2013

1.24

16.87

18.11

2014

1.57

16.58

18.15

2015

1.40

12.11

13.51

2016

1.60

12.90

14.50

资料来源:中国商务部

2.商品结构

在商品结构方面,2017年1-6月,立陶宛机电产品对中国出口2457.1万美元,大幅增长319%,占立陶宛对中国出口总额的24.6%,为立陶宛对中国出口的第一大类商品。家具玩具等杂项制品的出口1928.2万美元,下降10.6%,为立陶宛对中国的第二大类出口商品,占立陶宛对中国出口总额的19.3%。出口增长的还有木制品、光学(钟表、医疗设备)、化工产品和矿产品,1-6月出口额分别为1698.4万美元、1324.8万美元、690.1万美元和625.3万美元,增长36.4%、46%、662.1%和94.6%,分别占对中国出口总额的17%、13.3%、6.9%和6.3%。立陶宛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商品为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其制品、纺织品及原料和家具玩具等,1-6月进口1.6亿美元、5133.4万美元、4448万美元和4235.7万美元,其中机电产品和贱金属及制品进口增长为33.2%和12.3%,纺织品及原料和家具玩具等进口下降6.1%和8.6%,上述四类商品合计占立陶宛自中国进口总额的66.1%。对于以上商品,中国的竞争对手主要来自德国、波兰、荷兰等。

二、双边投资

目前,中国在立陶宛的直接投资规模较小。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6年,中国对立陶宛直接投资流量225万美元,截至2016年末,中国对立陶宛的直接投资存量为1529万美元,投资主要分布在通讯、电网设计、电子、纺织、金融、餐饮业、批发零售业等领域。

中国对立陶宛的投资独居特色,主要是个体经营,且规模较小,涉及的范围有餐饮、地产以及批发零售产业。在这三者中,餐饮业居最主要的地位。为何中国对立陶宛的投资如此之低?这其中是有道理的。其一,该国的经济总量本来就低,国内市场有限。与欧盟多数成员国相比,立陶宛的国际地位相对逊色。其二,中国投资者对立陶宛的了解程度相对较低,没有经验。因此,在投资方面,探索新的亮点是中立合作的基础,这也是中国对立陶宛投资发展的新动力。

三、金融合作

(一)金融体系

立陶宛的金融体系总体较为稳定。银行业发展方面,立陶宛的银行业总资产的90%左右由五家资产较为充足的北欧银行拥有,外资占绝对优势。目前,立陶宛共有6家注册商业银行、8家外国银行分行和73家信贷公司。280家欧盟各国银行可以提供无分行跨境银行服务。2016年,立陶宛各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为187.7亿欧元,贷款总额为180.7亿欧元,银行基础业务利润额为2.52亿欧元。据统计,2017年1月,立陶宛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以及居民新增本币贷款平均利率为2.78%,本币存款平均利率为0.25%。

金融危机后,立陶宛政府加大了对金融的监管力度。2011年11月,立陶宛Snoras银行破产并被国有化;2013年2月,立陶宛Ukio银行倒闭并被Siauliu银行收购,资产和债务之间的8亿立特差额由国有的“储蓄与投资保险基金”提供,没有引发系统性风险。2016年,立陶宛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一步提升。根据立陶宛中央银行的数据,2016年,立陶宛各商业银行基础业务的利润为2.52亿欧元。立陶宛央行分析银行业利润下滑的主要原因是,加入欧元区前期的工作投入导致行政成本上升,以及当期放贷金额减少。

(二)中立金融合作

1.中国-中东欧国家框架下的合作

2014年12月16日,第三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在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举行。会晤取得了一系列实质性成果,其中就有《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贝尔格莱德纲要》。该《纲要》的主要内容分为九个部分,分别是:2015年的会晤由中国举办,与会国家将支持中国承办;将《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作为指导中欧关系的原则性文件;推进中国同东欧国家的互联互通合作;促进经贸投资合作;扩大金融合作;拓展科技创新环保能源领域合作;深化人文交流和地方合作;支持2015年在捷克举行首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卫生部长会议。

其中,关于扩大金融合作方面的主要举措有:

(1)加大对中国——中东欧国家之间金融机构继续开展灵活多样合作的鼓励,探索金融合作创新模式,改善企业融资条件。

(2)积极评价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一期),赞赏匈牙利为此所作贡献,支持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二期)启动,鼓励更多金融机构、企业参与基金,积极开展投资合作。

(3)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有意愿的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的金融机构依照有关监管立法到对方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培育市场,拓展业务。

(4)支持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央行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和需要签署关于本币呼唤的协议,推动本币结算方式对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贸易发展。

(5)支持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符合条件、有意愿的机构投资对方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方欢迎匈牙利、立陶宛有关机构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6)鼓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银行在信息沟通、人员交流、相互提供业务便利和支持等方面开展全面金融合作。

(7)中方有意于2015年在本国举办中亚、黑海及巴尔干地区中央银行行长会议,欢迎有关地区国家参加。

2015年11月24日至25日,第四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在苏州举行。中国总理李克强与中东欧16国领导人在太湖湖畔举行再次会晤,就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互联互通、人文交流等方面的交流进行了协商和规划,协商规划涉及的时间到了未来五年。此次会晤颁布了两份文件,分别为,《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苏州纲要》。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金融合作一个待解决的问题就是融资问题。为了解决该问题,李克强总理提出,可以筹建16+1金融公司。他指出,此项建议是对中东欧国家融资需求的积极回应,目的是为企业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促进彼此经济的发展。此外,《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中也提到了如下方面的金融合作:

(1)加快完善投融资合作框架,创新金融合作模式,支持实体经济合作和优质合作项目,为“16+1合作”提供有力支撑。

(2)探讨充分发挥100亿美元专项贷款的作用、设立30亿美元投资基金和人民币中东欧合作基金的可能性,启动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二期。

(3)鼓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开展本币互换、本币结算、金融监管等合作。(4)支持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互设分支和开展多领域业务合作。

(5)研究探讨设立中国-中东欧国家金融公司的可能性。

(6)欢迎和支持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及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支持中方有关倡议与欧洲投资计划进行对接。

2.“一带一路”倡议下的金融合作

在“一带一路”的倡议下,中国和立陶宛就金融合作展开了积极探讨与合作,以促进中国与立陶宛之间的贸易往来,提升中国与立陶宛之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化中立经贸合作程度。

2017年,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就我国企业参与立陶宛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与立陶宛进行了多次沟通,并拟与立陶宛投资发展署签署《关于立陶宛参与设立中国-中东欧国家银联体的合作协议》。

2017年4月14日,张德江委员长访问立陶宛期间,中国商务部欧洲司司长周晓燕率工作组与立陶宛外交部对外经济关系司司长维特拉基艾内举行双边工作磋商,立陶宛使馆经商参赞陈霖参加。

2017年10月30日,中国—立陶宛互联网金融国际合作高级研讨会在立陶宛共和国驻华大使馆的大力支持下,在北京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敦煌网与IFC1000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联合承办,敦煌网和IFC1000与立陶宛央行以及相关行业企业代表就互联网金融的国际合作、如何更好地利用中欧数字贸易下的金融机会进行了深入探讨。

四、劳务承包

(一)劳动力状况

立陶宛国家面积小,人口数量少,劳动力市场规模较小。立陶宛约有330多万人口,在东欧占有的劳动力市场份额相对较小。但是,立陶宛劳动力市场具有一个重要优势,即劳动力资源丰富,且劳动力素质高,拥有很多在社会科学、经济学和法律领域的专家。在对待外来劳务方面,立陶宛对外来劳务人员控制较为严格,办理相关手续较为复杂。根据立陶宛的相关法律法规,非欧盟的厨师、翻译等专业人员必须在本国内有五年以上从业经验并持有相应证书才可申请在立陶宛的劳动许可;来立陶宛工作两年后需回国重新办理工作申请,再来立陶宛工作两年后就不能继续在立陶宛工作。立陶宛的工资水平较欧盟发达国家仍有一定差距,但是对工人的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立陶宛99.4%的企业为中小企业,雇佣人数较少,且实力不强,对外来劳务需求有限。此外,立陶宛自身拥有的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决定了立陶宛对外来劳务需求有限。但是近年来,随着立陶宛国内劳动力外流趋势加剧,以及大量西欧企业在立陶宛建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立陶宛不得不从非欧盟国家招募大量劳务人员以缓解劳动力紧张的局面。

(二)中立劳务承包

立陶宛加入欧盟以来,经济快速发展,但劳动力大量外流,导致立陶宛国内部分行业人员紧缺。2005年下半年以来,立陶宛造船、纺织、建筑等企业开始寻求从中国引进熟练技术工人。在中立双方的紧密配合和共同努力下,2007年10月,50名中国造船技术工人抵达立陶宛,并于当月17日在立陶宛西部造船厂上岗工作,成为第一批进入立陶宛市场的中国工人。该项目是第一个中立劳务合作的正式项目,也是中国在波罗的海三国的第一个正式劳务合作项目。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立陶宛经济严重衰退,企业经营困难,劳务需求减少,立方雇主企业以种种理由先后解除合同,终止劳务合作项目,我国在立陶宛的劳务工人数量大幅下降,大部分劳务工人先后返回国内。

为了保障中立劳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2008年10月,我国驻立陶宛共和国大使馆经商参处与立陶宛劳动交易所建立了劳务合作工作机制,即立陶宛劳动交易所在为立方用人单位雇佣中国劳务工人颁发劳动许可之前,将就与立方用人单位合作的中方派出企业是否具有中方合法资质等事宜书面征询我国驻立陶宛共和国大使馆经商参处的意见,并将经商参处的书面答复意见作为颁发劳动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2010年1月份,立陶宛劳动交易所内部有关职能处室进行了调整和整合,所领导也发生了变化,经商参处与该所再次签署了《中国驻立陶宛使馆经商参处与立陶宛劳动交易所劳务合作工作机制协议》。协议的再次签署将更加密切双方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中立劳务合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6年,中国在立陶宛新签承包工程合同3份,新签合同额256万美元,完成营业额287万美元;2016年中国企业当年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人,年末在立陶宛劳务人员为3人。

第二节 主要合作和投资项目

一、立陶宛市场环境分析及市场概况

(一)国内市场规模

1.销售总额

2016年,立陶宛国内消费品零售额(不含汽车和摩托车销售,且不含增值税在内)为95.1亿欧元。同期,汽车和摩托车批发、零售及维修业销售额为29.13亿欧元;公共餐饮及饮料业销售额为5.75亿欧元。

2.生活支出

2016年,立陶宛银行的居民存款额为114.48亿欧元;居民人均税前月工资为771欧元,税后月工资为600欧元。

3.物价水平

立陶宛的物价在欧盟国家中处于中低水平,但近年来食品、燃料价格上涨较快。2016年12月,立陶宛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约为:大米1.06欧元/公斤、面粉0.65欧元/公斤、土豆0.24欧元/公斤、洋葱0.27欧元/公斤、胡萝卜0.31欧元/公斤、圆白菜0.21欧元/公斤、西红柿1.45欧元/公斤,植物油2.17欧元/升、牛奶0.79欧元/升、鸡蛋1.17欧元/10个、猪肉3.35欧元/公斤、牛肉6.05欧元/公斤、肉鸡2.31欧元/公斤。

(二)地理区位优势

立陶宛地处欧洲地理中心,濒临波罗的海,连接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西欧各国、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是欧洲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由于历史的原因,立陶宛曾经是苏联的成员国之一,因此,该国与俄罗斯在传统上有着紧密的经济联系。但是2004年,立陶宛成为了欧盟成员国,其也就顺理成章地执行了欧盟的外贸政策,并依据欧盟同第三国达成的有关协议和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往来。同时在欧盟总体法律框架内,立陶宛有权同别的国家签订双边协定。立陶宛境内生产的产品属于欧盟原产地产品,可以自由进入欧盟大市场。在这些地理区位优势之下,可以将立陶宛作为“驿站”,打开欧洲大市场以及连接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市场。

(三)市场环境

加入WTO是立陶宛自独立以来的一项重要目标。为此,立陶宛开始坚持全新的经济政策,即全面对外开放。2015年,终于成功“入世”。立陶宛曾获得西欧国家的赞赏,被誉为 “中欧地区最自由的市场经济国家”,甚至认为其在经济开放方面已经远远超过了捷克、波兰和匈牙利,由此可见,立陶宛所实行的经济政策是多元开放的。

立陶宛政府长期致力于营造宽松营商环境,推出大量改革措施,简化行政审批手续,降低税率,减少政府部门对商业活动的干涉程度以及繁杂税率给企业带来的负担。2016年,立陶宛政府推行改革措施44项,过去15年中,共有673项营商便利化措施出台。2018年,立陶宛政府拟出台针对研发及技术商业化等创新产业相关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降低至5%,技术革新类投资完全免税。若该优惠政策成功出台,将成为欧盟成员国内针对创新投资支持力度最大的税收政策。根据世界银行近日公布的《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立陶宛营商环境综合竞争力全球排名从第21位上升至第16位,税收体系单项竞争力排名由第27位上升至第18位。

二、立陶宛政府鼓励投资的策略性产业和投资项目

(一)立陶宛关于投资行业的政策规定

1.1999年,立陶宛出台了《立陶宛投资法》,《立陶宛投资法》的适用范围为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该法规定,无论是本国还是外国投资者,都将获得立陶宛政府的同等保护,享有同等的权利。只有在涉及国安和国防领域,对外来投资者有所限制外,立陶宛所有的经济领域都对外开放。

2.依据《立陶宛共和国特许经营权法》,获得立陶宛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发放的特许经营权资格的外资公司,可从事下列领域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开发、装修、改造、维修、管理、使用和(或)维护,或提供公共服务。

此外,针对特殊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于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保障领域(但立陶宛选定的符合欧洲和泛大西洋一体化原则,且国家国防委员会给予支持的经营主体投资除外)。投资者可以依据立陶宛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程序,对隶属于国家的土地进行租赁。而本国法人、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法人购买土地用于投资的程序和条件,由《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第2款所涉及的关于土地购买主体、程序、条件和限制的宪法性法律进行规范。

(二)鼓励投资的产业及项目

1.制造业、金属加工业等传统产业

经济危机之后,自2010年起,立陶宛国内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增长态势,2012年至2017年间,其国内生产总值一直保持稳定增长,主要得益于制造业以及金属加工业等传统产业的发展,为保持这一重要产业的良性发展态势,立陶宛建立了主要面向于制造业、加工业企业的7大自由经济区,同时提供以下鼓励政策:

针对运营管理公司,国家对土地出让金减免50%,允许土地按照市场价格向入驻企业转租,土地使用期为49年。针对入驻企业,前6年免征公司所得税(立陶宛公司所得税15%),后10年减半征收,免房地产税、土地税和红利税。

在7大自由经济区内,政府鼓励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化工、机器和仪器制造、车辆装配、橡胶和塑料、非金属矿产品、食品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建筑和运输等领域的项目。

2.通讯产业

在《世界竞争力年鉴》中,立陶宛的通讯技术排名全球第一;互联网上传速度全球第二,下载速度全球第三;公共互联网接人点密度达875个,位居欧洲第一;凭借30Mbps以上的固网宽带,带宽位居欧盟第二。最近几年,立陶宛国内经济增长最快的板块来自于通讯产业,政府通过了一系列的鼓励政策及规划来促进这一产业的发展。

2011年3月,立陶宛通过2011-2019年规划,将建设信息社会作为重要目标,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此外,围绕“欧盟2020”和“欧洲数字化规划”,立陶宛在2014年3月通过了“立陶宛数字化规划”,通过ICT技术应用,提高生活水平和商业效率。与此同时,立陶宛鼓励投资者参与到其本国的各个通讯项目建设中,包括各类基础通信以及互联网项目。

3.战略新兴产业

立陶宛本土有不少技术含量很高的创新企业,例如研发捕鱼声纳探测器的Deeper公司、研发3D扫描和电动汽车的ELINTA公司等。2017年,立陶宛新一届政府通过一系列政府规划措施,着重改善投资和营商环境,支持激光、生命科学等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努力将立陶宛打造成创业创新天堂。

立陶宛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要鼓励政策是:如果在立陶宛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创新和高新科技,其研发费用能够享受三倍抵扣,最高可扣减应税利润的50%。同时为了加快战略新兴产业的集群化发展,立陶宛依靠维尔纽斯大学、考纳斯大学和克莱佩达大学等大专院校建立起了5个科技园区,为激光、新材料和纳米、半导体和电子、生物医药、信息通信、新能源、农业技术、食品安全、海洋等领域的项目创新活动提供智力支持。

4.核电产业

2009年12月31日,根据立陶宛与欧盟签署的协议,立陶宛境内波罗的海地区的唯一核电站伊格纳利纳核电站正式关闭,立陶宛由电力出口国变为电力短缺国。据欧盟统计局数据,2015年立陶宛进口能源占全国能源消费的79.9%,对外依存度仍高居欧盟28国前列。为摆脱能源过度依赖进口的困境,立陶宛鼓励核电产业的发展与投资。

目前正大力推动的项目是在原核电站附近的维萨吉纳斯(Visaginas)市建一座新的核电站项目,对此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前期的经济论证。

5.基础设施产业

由于历史原因,立陶宛的基础设施虽然现代化程度较高,但大多采用俄罗斯标准,在与欧盟接轨的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需求依然很大,同时立陶宛位于欧盟、波罗的海地区国家、独联体等三大区域经济的交汇处,是亚欧交通走廊和波罗的海南北交通动脉的十字路口。克莱佩达港是波罗的海三国唯一的不冻港,港口吞吐量一直在波罗的海三国港口中保持第一。因此,立陶宛国内的公路、铁路、机场和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都对投资人持开放态度,并鼓励采取PPP模式合作建设。

目前,招商局集团将立陶宛定为波罗的海区域的投资重点,准备参与投资的克莱佩达深水港,并与其在白俄罗斯投资的中白工业园联动发展。

三、主要外商企业在立陶宛的经营状况

在立陶宛,外商企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批发零售、机动车和摩托车维修、信息通讯等领域。现以华为立陶宛分公司为例简要介绍外资企业在立陶宛的经营状况。

华为2007年起在立陶宛设立办事处,10年来,迅速成长,不断发展,成为在立陶宛最大的中资公司。

(一)本地人才与企业创新的结合

2010年10月26日,立陶宛最高领导人达利娅·格里包斯凯特邀请中国企业华为公司拓展该公司在立陶宛的经营项目。达利娅·格里包斯凯与华为高层会面于上海。期间,她邀请华为在其国内建立创新技术中心,从事科技开发。“华为在立陶宛的投资将获得与在其他欧盟成员国相同的担保。在立陶宛,我们有许多受过培训的电信专家、欧洲最发达的光纤网络和全球最高的网速之一。所有条件不仅适合电信公司在立陶宛落地,还适合他们设计先进的解决方案。”总统说。华为管理层也官方同意,将组织和资助10位立陶宛学生进行为期两周的专业信息技术培训课程。

(二)承担企业责任与传播中华文化

2014年,华为公司与立陶宛篮协签订协议,成为立陶宛国家男篮征战2014世界杯的赞助商。华为将赞助立陶宛男篮备战世界杯的多场热身赛、命名为“2014华为杯”的四国热身赛以及立陶宛篮协的其他社会活动,包括立陶宛学生联赛。篮球被誉为立陶宛的国球,华为此举将有助于提升华为品牌在立陶宛民众中的知名度和形象,是该公司积极承担当地社会责任的又一举措。

2015年11月,立陶宛总理布特克维丘斯访问中国。期间,他亲历了华为公司与立陶宛三家高校签署《“未来种子”项目的合作备忘录》。“未来种子”项目地位不凡,它是华为公司的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旗舰项目,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培养更多的通讯技术人才,推动中国同外国青年的交流。2016年6月8日,首届“未来种子”项目启动仪式在立陶宛举行,立陶宛总理布特克维丘斯、中国驻立陶宛大使魏瑞兴出席活动并致辞,立陶宛总理外事顾问帕斯劳斯卡斯、华为东北欧波罗的海代表处总经理朱陆以及立陶宛多所大学师生代表等出席。10位同学从立陶宛众多高校学生中脱颖而出,幸运地入选“未来种子”项目。

(三)加强本地化运营,降低企业风险

2017年3月8日,华为立陶宛分公司“客户解决方案创新与集成体验中心”正式揭牌运营。该中心是华为在波罗的海地区首家云体验中心,通过云技术,以实时、在线、云共享的方式,呈现全球通信运营商业务。今后,华为在立陶宛的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客户在当地就可了解全球业界最佳实践,客户在投资任何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案之前,即可看到实际运营效果,从而减少了投资风险,加快了其对新方案的验证与决策。华为规划在全球范围内建设153家这样的体验中心,目前已经建成91家。

华为立陶宛分公司地址:Lvovo str.25 (12th floor),LT-09320 Vilnius,Lithuania,Huawei Technologies(Vilnius) UAB;电话:00370 65227446

四、适合中国投资者的立陶宛投资项目

随着中国—中东欧“16+1”合作机制的逐渐形成,以及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立陶宛经济贸易合作的开展,中国投资者到立陶宛进行项目投资大有可为。适合中国投资者的投资项目有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物流、建筑地产、金融保险、通讯技术、餐饮零售、农产品加工贸易等,以下具体介绍两个方面的项目。

(一)基础设施建设

1.投资概况

立陶宛位于欧洲地理中心,在地理上具有显著的区位优势,具备成为地区运输物流枢纽的潜力。立陶宛在发挥货物集散功能的同时,其铁路系统和克莱佩达港口可提供优质的运输物流网络,经独联体国家通往欧洲的货运列车可在立陶宛进行换装、重新编组和货物配送,交通基础设施市场广阔。金融危机后,西欧国家大部分从立陶宛撤资,立陶宛的基础设施领域缺口较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大有可为。

2.政策优势

2017年5月16日,中立交通部长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举行双边会谈,双方共同探讨中立交通领域合作潜力,并就中欧班列过境立陶宛、克莱佩达港口合作、开通直航等议题交换意见。立陶宛交通与通讯部长罗卡斯·马休利斯称,立陶宛期待中欧班列过境立陶宛,并愿就中国工业园货物运输合作同中国加强联系,力争同中国达成运输合作协议。目前,立陶宛正在同中方企业建立紧密联系,围绕克莱佩达港口开展运输合作。同时,立陶宛已获得欧盟批准,可以同中国开通直航航班,立陶宛将着手开展相关筹备工作。此外,立陶宛将继续积极参与中国—中东欧“16+1”合作机制。中国方面,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将在2017年新增1140亿欧元投资,用于修建沿线港口、铁路、公路及工业园区网络。

3.具体可合作项目

(1)波罗的海铁路项目

2017年5月,立陶宛铁路公司将就波罗的海铁路项目二期工程立方承建部分重新组织招标,此次中标企业将替代原中标企业参与该工程建设。关于波罗的海铁路项目建设工作,立陶宛高度重视,为波罗的海三国中最先启动二期工程建设筹备的国家。之前,该工程原中标合同金额超过预算最高上限的2.5倍,立陶宛铁路公司不得不终止原中标合同,若按照原中标合同开工建设,该工程修建成本将超出预算五千万欧元,同时,公司需承担相应损失。此次,立陶宛方面就二期工程重新组织招标,为中方企业参与波罗的海铁路建设提供了良好契机,有利于充实中立交通领域合作内容。目前,立陶宛铁路公司正在准备招标文本。关于本次招标的详细信息可以在波罗的海铁路联合公司官方网站查询。

(2)克莱佩达港口合作项目

2016年11月,中国发展改革委与立陶宛交通和通讯部签订《关于开展港口和临港产业园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7年4月15日,商务部欧洲司司长周晓燕率工作组赴招商局集团立陶宛代表处,调研招商局集团正在跟踪的克莱佩达港口合作项目。招商局集团立陶宛代表处负责人酆思国介绍了立陶宛在波罗的海区域的区位优势、克莱佩达深水港以及公司拟并购的项目等有关情况。周晓燕司长对于招商局集团在立陶宛开展的工作表示肯定,指出立陶宛具有优越的区位优势,招商局集团在波罗的海区域的投资对于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具有积极意义,希望招商局集团能够抓住战略机遇,务实推进项目,商务部将对招商局集团在波罗的海区域的业务发展给予支持。

(二)农产品加工贸易

1.投资概况

尽管立陶宛农业发展状况一般,但是立陶宛十分重视农业的发展。目前,立陶宛主要的农产品有谷物、奶产品、饲料作物、工业原料作物、猪、牛、蔬菜、家禽、马铃薯、水果等,其中谷物和奶产品是立陶宛最主要的农产品,产值占比达52.7%。2016年,立陶宛的农产品产值为24.73亿欧元,同比减少8.9%,产量同比下降2.9%。其中,谷物产值下降16%,畜牧产值下降4.2%;谷物产量下降8%,产值下降0.7%。

在立陶宛的农业中,农产品加工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一方面,该产业解决了诸多就业问题;另一方面,该产业也是立陶宛主要的出口产业。奶制品加工业是立陶宛农产品加工业的领头羊。其主要出口奶酪、奶粉、黄油。JSC“ROKISKIO SURIS”公司、JSC“PIENO ZVAIGZDES”公司以及JSC“ZEMAITIJOS PIENAS”目前在立陶宛奶制品加工业中分别占据着全三的位置,他们的市场总份额占到了 85%。2017年4月20日,立陶宛农业部长布罗纽斯·马尔考斯卡出席第十五届中国国际奶业展览会,积极宣传推介立陶宛乳制品行业优势及立陶宛优质乳品。乳业是立陶宛的传统优势行业,人均年产奶量为600公斤,远超国内市场需求。中立乳制品领域贸易潜力巨大,随着立陶宛企业获准对华出口黄油、奶酪、奶粉等乳制品,中国将逐渐成为立陶宛乳制品的重要出口市场。据悉,2017年一季度以来,中国已从立陶宛进口奶粉、奶酪及乳糖等乳制品合计逾400吨。

2.政策优势

立陶宛的农业和农村事务由农业部主管。立陶宛政府于2007年制定了《2007至2013年国家农业发展计划(RDP)》对本国农业的发展予以支持。在成功加入欧盟后,立陶宛依托欧盟市场发展本国的农业,并一欧盟的农业政策作为依据,在欧盟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势头十分良好。立陶宛在农业发展方面接受欧盟援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待入盟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特别计划(SAPARD)、欧盟结构基金(Structural Fund)、欧盟农村农业发展基金(EAFRD)等,此外,立陶宛的农业还可以获得欧盟直接支付政策的帮助。

3.具体可合作项目

在“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中东欧合作”机制框架下,中立农产品领域的合作进入快速道。2016年,中立签订《立陶宛奶制品输华议定书》,17家奶制品企业以及15家水产品企业获得对华出口资质。2017年,中立双方就冷冻牛肉输华问题进行了密集的交流,我国相关部门为扩大立陶宛农产品对华出口做出积极努力;4月14日至16日,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率团访问立陶宛期间,要求商务部、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等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加快立陶宛农产品进口;4月20日,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技术代表团赴立陶宛开展为期一周的牛肉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评估审查工作;4月24日,立陶宛农业部长马尔考斯卡斯赴华参加农业展期间,专程到京拜会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梅克保,推进牛肉对华出口进程;5月23日至25日,梅克保副局长率团访问立陶宛,签署了《冷冻牛肉输华议定书》。2017年8月14日,中国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率团访问立陶宛,与立陶宛农业部副部长罗兰德·塔拉斯克维丘斯举行会谈,双方就中立农业领域合作深入交换意见,并共同签署《2018—2020年农业领域合作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是中立农业主管部门为促进两国农业合作达成的重要文件,将通过农业技术、粮食生产、牲畜养殖、食品安全、农产品贸易及在多边框架下开展农业交流与合作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中立关系,对密切两国关系、进一步开展农业领域务实合作意义重大。中方投资人可参与到立陶宛牛肉、奶制品生产、加工以及出口项目当中。

第三节 贸易相关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相对于中国国内的贸易,中国投资者在国际贸易法律风险方面更为不熟悉。国际贸易纠纷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不同于中国国内的贸易,这在无形中就增加了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风险。因为在国际贸易中有一些列复杂的环节,除了签约和履行,还涉及跨国运输、货物保险、国际支付等关键步骤,这些都是导致纠纷发生的潜在因素。国际贸易纠纷涉及外国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存在着繁多条约、公约和惯例约束着企业的贸易行为,甚至需要适用某个主权国家的法律、规定处理争议。如今,随着国际贸易环境以及各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从事外贸的企业和个人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因此,提高对外贸易风险防控能力,正确处理好外贸纠纷,维护自身利益是中国海外投资企业和个人的当务之急。

一、贸易相关法律风险根源

中国企业在从事国际贸易时,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根源于这几个方面:我国法律与纷繁复杂的国际贸易惯例之间的差别和优先适用问题;运输、商业信息、资金流动脱节的问题;商业合作者的信用、能力问题;在具体的贸易过程中涉及到政府、政治的不可预料的突发情况等等这些都是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可能导致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

二、贸易相关法律风险环节

中国企业在进行出口贸易时,在以下环节中需要多加注意以避免法律风险:

1.合同环节。在合同订立前的询价、邀约、反要约以及承诺环节中的贸易伙伴的选择等风险,在合同成立及生效环节中合同的实际履行等风险。

2.国际贸易术语环节。注意FOB术语、CIF术语、CFR术语、FCA术语、CIP术语、D组术语的错误使用风险。

3.货物环节。商品名称条款相互对应的风险;商品品质条款存在的风险;商品数量条款存在的法律风险;商品包装条款存在的风险;出口许可条款存在的风险。

4.出口保函环节。出口保函适用不同法律的风险。

5.信用证环节。关于伪造、涂改信用证或其修改书、印鉴、单证的风险;关于信用证修改、隐蔽性无理要求、软条款和非单据条款的风险;对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和单据邮寄中的风险;单证不一致的风险。

6.出口运输环节。装运合同中的风险;有关租船定舱的风险;关于提单的风险。

7.出口货物保险环节。出口货物投保的风险;出口保险索赔中的风险。

8.报检和通关环节。出口检验标准设定中的风险;出具出口商检报告中的风险;出口通关的风险。

9.议付环节。出口议付中单据不符的风险。

三、主要法律风险点及应对策略

(一)货物品质风险点

1.风险点

在进行国际贸易时,货物品质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强制性标准不达标。当中国企业把产品出口到国外时,对方国一般都设定了质量、环保、卫生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尤其是适用欧盟标准的立陶宛。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外方检验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本国强制标准时,一般会要求退货退款,在这这样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就要承担沉重的违约责任,就是所谓的货物品质风险。

2.应对策略

立陶宛属于欧盟成员国,执行欧盟统一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中国投资者需要在此方面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参考出口质量标准完善产品品质。具体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有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把关,增强品牌影响力;要事先熟悉进口国的产品质量标准,知己知彼,做到产品达标。

(二)知识产权风险点

1.知识产权地域风险点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领域固有的特点。在某一国家合法注册的商标,可能会被别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抢注。典型的例子就有,我国的“同仁堂”、 “大宝”等商标在一些国家就被人庆祝,导致这些产品在进入该国的时候收到了阻碍。

2.定牌加工侵犯知识产权

所谓定牌加工,就是指代工生产。国内一些企业为了拿到订单,往往代一些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工生产,也就涉嫌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因此,之阿代加工的产品出口后,遭到维权,一来导致企业利润受损,而来还承担了法律责任。

3.应对策略

增强知识产权权利观念,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中方企业在进军立陶宛之前需要树立的态度。一方面要加强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对自己已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应通过国际申请、域外注册等途径,尽早在销售过程中取得相应知识产权,避免出现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出口企业在生产前,应做好出口商品知识产权调查,以免侵权。

(三)合同主体风险点

1.外方仅由个人签名风险点

不同于国内,在立陶宛的商事合同签订过程中,并不像中国国内一样,需要加盖企业印章,而是直接由个人代表企业同对方签字。而且,签字的人也不一定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可能只是普通的员工、代理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纠纷后,一旦外国企业提出其被人冒名签名,中方企业就会陷入及其不利的地位。

2.利用关联企业偷梁换柱风险点

举个例子,合同的抬头写的是著名的立陶宛甲公司,但是在合同最后盖章的却是与甲公司名字及其相似的澳门乙公司,这两家公司只是关联公司。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果乙公司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对方就能够轻易达到逃债的目的。

3.应对策略

中方企业在同外国企业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具备相当高的防范风险。正确认识和选择合同主体。同时,通过立陶宛相关政府机构确认对方的相关资质及商业信誉,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节 案例

一、案例介绍

中立经贸往来以贸易为主,其中主要是我国对立方输出商品。近年来,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产品成为出口立陶宛的新亮点。其中,清华同方威视公司生产的集装箱检测设备是代表之一。

(一)案例背景

清华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视股份”,组建于1997年7月。“威视股份”以清华大学为依托,依靠其在辐射成像技术领域几十年的研究经验和技术积累,拥有了全部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数十项国内及国际技术。

(二)案例内容

2006年12月,清该公司参与了立陶宛铁路系统货运检测设备的招标并成功中标,当时销售金额巨大,达到了200万美元。此套设备为该公司在欧洲销售完成的第一套火车检测设备,这一项目的顺利实施为该产品在欧洲市场的推广销售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2007年9月12日下午,清华同方威视公司与立陶宛海关在维尔纽斯立陶宛海关总署办公大楼正式签署协议,立陶宛海关采购由清华同方威视公司自主研制的最先进的大型集装箱检测设备——“X射线双能双加集装箱检测系统”,经过激烈竞争,最终战胜来自美、德等国家的竞争对手,又在立陶宛海关采购集装箱检测设备项目招标中胜出。清华同方威视公司国际市场总经理孙晓明与立陶宛海关总署署长分别代表双方签署了销售金额为511万美元的协议。

2008年12月12日,立陶宛海关采购的清华同方威视公司制造的目前最先进的大型集装箱检测设备——“X射线双能双加集装箱检测系统”,在立陶宛克莱佩达港安装完毕,并且在检测现场举行了设备启用仪式。立陶宛海关代理关长Ramute Liupkeviciene女士和中国驻立陶宛经商参处汤军参赞出席了交接仪式并致辞。立陶宛交通部、财政部及边防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出席了交接仪式。清华同方威视公司大型集装箱检测设备成功进入立陶宛市场,为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产品打开欧洲市场的大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案例评述

清华同方威视公司一系列极具成果的贸易活动,为该公司进一步拓宽立陶宛市场乃至拓宽欧洲市场打下了坚实基础,成为了中国企业同立陶宛当地合作出口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产品的典范。我们可以从这一成功案例中学到一些宝贵经验。

(一)坚持自主创新

清华同方威视公司坚持自主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科研水平以及转化能力,拥有了一系列核心科技的知识产权。公司在核技术应用、计算机软硬件、信息处理、电子技术、工业控制、辐射防护、应用化学等领域拥有诸多高水平的专业人才。该公司与清华大学成为了关系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并于2004年共同构建了联合研究所,一起投入资源,一同进行科学研究,共同拥有知识产权,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公司专利申请和授权量每年大幅递增。正是通过创新的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该公司才能经过激烈竞争,最终战胜来自美、德等国家的竞争对手,在立陶宛海关采购集装箱检测设备项目招标中胜出。

(二)与当地代理机构合作

立陶宛政府的招标采购有严格的法律制度进行约束,面临考察、签证办理不便利、语言沟通障碍等问题,以及招标过程繁杂等法律风险。清华同方威视公司积极与当地的代理企业进行商业合作互助,由对方提供程序性事务服务,充分整合了当地代理机构的语言、公关与中方在技术、价格、效率等方面优势的整合,

同时还避免了一定的法律风险,为类似经济贸易来往提供了范例。

(三)树立国际品牌形象,发扬企业文化

“同方威视”不仅在高性能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方面在国内外树立起了自己的品牌形象,而且汲取了清华大学的文化内涵,积极学习外国企业的先进经验,

形成了优秀的价值取向和品格特征,这已经成为威视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核心价值观。正因为对品牌形象的重视,使得同方威视逐步打开立陶宛,乃至整个国际市场。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风险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律风险提示

相对于可控可防的国内贸易风险,在国际贸易之中,买卖双方面临着更多的风险。比如文化、法律、经济方面的风险,特别是在大多数中国企业对立陶宛了解较少的情况下。贸易中的法律风险常常来源于这几个方面,不如双方约定不明、程序模糊不定以及投资地的法律、政策变更等,从而引发了损失。例如合同磋商的过失、外汇调控政策的调整等。为了将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企业一定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抗风险能力。

一、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我国企业在立陶宛展开的合作目前多局限于较小的餐饮、批发零售产业,对该国合作伙伴、当地市场以及产品信息等方面没有掌握充分的相关信息,而这种信息的缺乏和不对称将会增加贸易风险。例如,如果买方没有核实贸易伙伴的相关资质,那么在其支付订金后,将有可能发现自己的贸易伙伴尚未履行合同就无故消失了;又比如卖方或工厂未将产品信息充分的告知买方,导致买方由于不充分的产品信息而遭受损失。为了避免此类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应当先委托当地机构核实合作伙伴的合法资质,并出具一份资信调查,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卖方或工厂负有全面披露产品信息的义务,其中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产品的信息、公司的登记信息、法定登记地址等。如果没有这样的防范措施,当买方发现自己的合作伙伴缺乏相关资质,甚至是空壳公司时,将会造成严重的投资损失并且无法追索。

二、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风险

国际贸易合同中,清楚是所有语言表达最基本的要求。国际贸易合同中,所有条款的语言表达都应当清楚和精确,因此,建议国际贸易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的意思应当清楚和准确,以避免在产品描述、样式、付款和其他方面的误解。

(二)免责条款的风险

免责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内容。在免责条款当中,最容易受损的是买方,而不是卖方。如果,甲企业出售的产品导致了乙企业的损失。在乙企业起诉甲企业要求给付赔偿的过程中,如果合同约定了关于间接损失的免责条款,并且甲企业以之为抗辩理由时 ,乙企业只能获得较低的赔偿,而无法取得全部的停业损失。为了防范这类法律风险,买方应当对免责条款多加注意,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贸易条款中的风险

贸易双方会根据各自的需要和情况选择贸易术语。比如,选择FOB(离岸价),那么那么货物的所有权和毁损、灭失的风险将在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由买方承担,因此海运费以及货物保险也由买方承担,这就意味着越过船舷后货物损失的风险以及主张赔偿的责任也由买方承担。

(四)货物检验的程序和标准方面的风险

货物的检验程序以及标准是贸易往来中必备的基本内容,当买卖双方达成贸易合作时,应当作出清楚准确的约定,有时买方仅仅是从货物中抽取一些样品进行检验。如果样品合格,卖方将会开始装柜并安排托运,事实上这个过程中存在许多风险;如果买方只检验其中的部分样品,那么买方的检验行为将被认为整批货物已经检验合格。如果在收到货物后才发现货物存在缺陷,那么买方又如何证明上述事实和主张权利呢?事实上,在买方验货后,卖方装柜,但是买方收到的货却不是其订购的货物,而是其他物品甚至垃圾。

(六)进口生产线安装过程中的风险

进口生产线并不是一引进就可以正常投入使用的,而是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比如安装、调试等等,这过程需要双方的配合的才能完成。但是一些问题日后产生的责任却难以界定,比如流水线的质量问题,使用中工人的操作水平等、甚至由于一些比较细小的分歧都会引发很大的矛盾。因此需要理性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第二节 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一、业务洽谈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前期调查以及政策法律了解

1.掌握贸易国法律和政策的变化

在进行国际交易之前,要学会掌握合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在交易过程中不违反法律和政治规则,同时还应当了解相关国家的关税、贸易壁垒的设置、汇率变动等信息,保证其在国际贸易中掌握政策主动权。要积极借助相关的国别贸易风险的评估报告,根据贸易对象国的风险程度,作出法律风险评估,审慎采取应对的贸易策略。对于风险系数增高,风险变动大的国家,要减少贸易往来。

2.对交易伙伴做好前期的资信调查

在具体的国际贸易之中,选择贸易伙伴是极其重要的环节。要想通过贸易伙伴的选择,需要做到一下这些方面。第一,要查清对方的财产和信用状况,也就是资信。所谓资信,“简单地说就是指外商的综合经济状况和综合商业形象,前者主要包括外商的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帐户余额,授信额度,主要业务范围,经营能力度;后者主要包括有关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商业道德和商业作风等。”贸易伙伴的信用状况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对方有无履行义务的诚意和能力。只有这两者都具备,才算得上是优秀的贸易伙伴。企业的资信状况是投资者据以做出是否与之合作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产生矛盾纠纷后,解决时可以援引的重要依据。主要应了解的资料有:对方公司类型信息;投资方信息;管理层信息、注册资金信息、股东信息、地理位置信息、通信信息以及该企业交易诚信记录情况等。此外,对合作对象的资信了解不仅要在合作前进行,也要在合作中保持对合作方公司状况和资信变化的关注,随时掌握其资信动态,同时还要注意及时调查合作的国外企业的资信情况。

(二)证件办理资质审核

投资者之阿立陶宛进行贸易业务商谈的时候要注意办好与证件相关的一系列事宜,比如相关许可证书的获取以及审核。这些证件主要有:相关类型的签证、劳动许可证等;商品进出口证件,包括进出口资质、检验检疫证书、自理报关登记证书、海关注册证书等;合作方经营资质证书,包括营业执照、进出口资质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所应有的法定资质等。

(三)知识产权申请核实

知识产权的事宜的办理是极其重要的环节。与立陶宛方面企业进行贸易之前,要最知识产权状况进行核实。一方面是要弄清楚对方的知识产权状况,一方面是提前办好中方的知识产权申请。

二、合同签约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合同的起草

合同是双方进出口贸易的基础,所以争取到合同的起草权或参与起草,就是争取双方贸易活动的主动权,从而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规定,从根本上将风险降至最低。在起草合同时,不但要形成书面的合同,而且其条款要严密、内容要完善,合同的保持要完整。设计合同条款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风险点:

1.选择正确的贸易术语

企业在设计合同条款时要注意参考国际商会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熟练掌握其中的贸易术语的含义,从而在设计合同条款时,选择适用对自身有利的贸易术语。

2.选择适当的付款方式

当下,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最常使用的付款方式有以下几种。比如直接汇款、信用证等等。不同的交易形式中有不同的付款方式。比如,对于比较复杂的国家买卖,就不是单一的付款方式,而是几种方式的组合。如果是出口企业,应当尽量不选择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而可选择预付款与信用证结合的支付方式。应选择信誉度高的银行机构开立信用证,同时应尽量采用不可撤销的、见票即付的信用证。另外,需要提及一点,中国企业比较趋向于使用信用证。但是信用证有诸多方面的不足,比如操作程序复杂,费用高,也比较容易出现纠纷,等等诸如此类。但是,对于相互之间比较了解、交易较为频繁的商业伙伴之间,使用托收方式是更好的选择。

3.选择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的争议解决方式有仲裁和诉讼。但这两种方式究竟用哪一个,也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对方在我国境内有资产,而我方投资者在对方国家无资产,则诉讼是比较好的策略,因为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我国提起诉讼并得到执行。除此之外,一般选择仲裁。

4.选择争议解决机构和地点

在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在合同之中事先约定好管辖法院,因为没有这个必要也很难约定。基本上的情况就是纠纷发生之后才选择的。但是,如果是选择仲裁,那么早合同中事先约定就很重要了。现在我国企业选择比较多的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 IC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仲裁地点要选择过程过,需要注意选择当地法律制度比较愿意接纳仲裁、对当事人又比较友好的地点。

(二)合同审核

合同起草结束后,需要进行审核。以下几个方面要注意审核:

1.审主体,需要审核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财产状况等;

2.审形式,是否一招投标的形式签订是合同形式审核的重要内容;

3.审意思,这一环节中主要是审核对方是否存在着欺骗手段,需要了解对方当事人内心的真实看法,一面上当受骗;

4.审标的,主要看合同对应的标的是否存在这违法的状况,是否为法律所允许;

5.审利害,看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合理对等,尤其关注双方义务或责任倾向能否被彼此接受,是否为关联交易等;

6.审文字,要看合同的文字是否正确,尤其是数字的引用是否精确,词语是否存在歧义的情况;

7.审框架,看是否能对交易内容、方式等进行锁定、交易预测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存在遗漏,合同之间或同一合同条款、结构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8.审风险,看合同中存在着那些潜在的风险,如果这些风险发生后我方是否能够有效控制;

9.审免责,看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存在着不公平的情况,有关豁免条款是否合法合理;

10.审纠纷,对潜在的纠纷预测是否全面,违约责任是否对应潜在的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是否可操作等等;

11.审手续,看合同签订的流程是否完善,合同签订后是否需要到相关部门备案登记,签订合同各方的信息是否完备;

12.审效力,看合同是否存在无效事由,合同的效力所附带的期限和条件是否适当;

13.审涉外,对于涉外、涉港澳台的合同,可约定为:“本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不含港澳台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法规)”。

(三)合同签订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看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对等明确,意思表示是否失真,内容有无遗漏,交易标的是否合法合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合法,合同用语是否清晰明确,有无不利于我方的约定。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对合同履行能力进行核实,付款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授权委托的权限及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签字盖章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信息进行细致核实。

三、合同签订后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合同的保存

合同签订之后,要特别注意相关文件的保管。此外,很多材料虽然没有直接表现为合同文本,诸如双方的来往信件、协商材料,甚至就某些问题的谈话笔录、协商意见的文字稿,录音录像等等,都应该妥善保存,谨防丢失。因为它们在关键时刻都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

(二)合同的履行

1.全面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企业要依合同规定如期按时交付或接收合同标的商品,为对方的履约提供便利,办理进出口相关手续,履行好我方合同义务。

2.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需要业务部门派专员全程负责和管理,保持与对方的联系,做好双方的信息传达工作,尤其注重对方的履约行为,避免迟延交付造成不必要的支出或引发争议。

3.后期监管

进口方也就是买方在接到货物后,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质量或者是数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一定要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过了检验期,就是丧失相关的权利,除非货物有保质期。同时,进口方有义务按照买卖合同的条款开立信用证,出口方则有权利拒绝接受与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信用证。

四、争议阶段积极地采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出现贸易争端后,如果合同事先约定了争议的解决方案,则按照约定的方案进行解决。一般情况下,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协商、调解、诉讼和仲裁。

在普通情况下,出现纠纷后,都是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的途径解决,一般也会有相应的调解机构。调解机构在调解的过程中会认真研究争议双方的合同条款,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争取使得双方做出让步和妥协。这种方法比较简便,也比较高效率。但是也极有可能存在协商无果的情况。这就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途径进行解决。

仲裁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仲裁过程中,仲裁的方式以及规则都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仲裁也应当保持中立。而且其程序非常灵活,专业性也很强。但是,在国际商事实践中,也有很多案件不适用仲裁制度。比如双方存在着严重的纠纷,难以通过仲裁的途径解决,一方就有可能通过国际相关部门提出诉讼。在国际贸易中,一方对贸易合作方提出了贸易诉讼,说明贸易纠纷分歧较大,通过调解无法解决,也不适用于仲裁的情况。

贸易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想获得良好的效果,维护自身权益,就要充分掌握对方的财务信息和充分的证据,认真领会世界贸易规则,聘请有丰富诉讼经验和诉讼能力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我国出口企业应当敢于面对国际贸易中的诉讼问题,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节 案例

一、案例介绍

上海口岸检出多批不合格立陶宛进口饮用水

2017年11月中旬,上海浦江检验检疫局检出多批进口自立陶宛的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据悉,这些进口自立陶宛的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共3批,货值近1.3万美元,不合格原因为溴酸盐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要求,此次检出不合格也是上海口岸首次检出立陶宛进口饮用水不合格。

据了解,溴酸盐早就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2B级潜在致癌物,溴酸盐的产生主要是生产企业为了控制微生物含量进行臭氧杀菌而逐步与水中的溴离子反应得来,在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中存在较为普遍,但是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可以避免溴酸盐的大量产生。

检出不合格后,上海浦江检验检疫局立即通知进口商对不合格饮用水隔离封存,并督促进口商在采购食品时加强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的审核力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义务。关于处理措施,上海浦江检验检疫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这些不合格饮用水作退运处理。

二、案例分析

本次上海浦江检验检疫局检出进口自立陶宛的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案例中,明显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强制标准风险、货物品质风险等。不合格的原因是溴酸盐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要求,而溴酸盐早就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2B级潜在致癌物。溴酸盐的产生主要是生产企业为了控制微生物含量进行臭氧杀菌而逐步与水中的溴离子反应得来,在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中存在较为普遍,但是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可以避免溴酸盐的大量产生。所以,风险发生点在于出口商以及进口商忽视了对货物也就是本次饮用水的安全质量检测,违反了进口国强制性标准,以致于承担本次不合格饮用水被退运的巨大损失。

三、案例评述

世界各国针对进口货物都制定了相应的质量、环保、卫生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在食品、药品领域。这些标准即使在双方合同内没有载明,也将强制适用,出口方无法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进行抗辩。

延伸开来讲,除强制性标准外,我国企业在与立陶宛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双方对交付货物的质量约定也是值得注意的内容,在规避货物质量检验的风险时,应特别重视以下内容。

规避检验的风险,最好双方对检验做出明确约定,约定中不仅应明确检验权的归属,还要约定检验的时间、检验的标准(如国内标准或国际标准)、检验结果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等。

另外,缜密合理的品质条款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订立品质品质条款时可以根据三个方面来制定。如果能够用科学的数据来表述的,就根据其型号、规格、等级来制定;如果难以根据科学的数据进行量化,就通过样品的方式表示品质,凭借着样品的标准进行交易;有些质量可靠,在国际市场上已经著名的品牌,则可以根据上表或者牌号进行交易;某些性能复杂、难以简单地用指标、数据说明其品质全貌的商品,如精密仪器等,可以用说明书和样图来具体说明该商品的品质,并详尽说明其构造、性能、使用、维修方法等。另一方面,如果是凭借着科学数据进行品质描述,则应力求做到准确具体,避免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表达,诸如国际领先水平、最新技术等。至于具体的标准,应当标明年代、类型等。如果是凭样品成交,最好在双方合同中声明“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因为在凭样品买卖时,卖方有义务保证所交付货物的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而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为避免后期买方就此条款向卖方发难,必须在合同中事先声明。同时,做好样品的封存对日后争端的解决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章 外国投资法律风险

第一节 投资相关风险分析

一、投资主管部门

立陶宛主管投资和外国投资的部门较多,包括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

立陶宛投资政策的制定机构为立陶宛经济部,执行机构主要是立陶宛投资署(Invest Lithuania),隶属于立陶宛经济部。投资署主要职能是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本国商业环境和相关投资信息,吸引外国投资者到立陶宛投资。

此外,立陶宛参与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还有立陶宛自由市场协会(Lithuanian Free Market Institute)、投资者论坛(The Investors Forum)和立陶宛国际商会(Lithuania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等。

二、投资风险概述

(一)政治风险

所谓的政治风险,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因为发生政治动荡或者是该国政府出于对政治局势的衡量,对外来资本产生的风险。政治风险有好几种类型,比如国家干预、民族主义、恐怖主义等。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政治风险的表现形式也会有所不同。在发展中国家,则主要表现在政变、战争、种族冲突等,在发达国家则主要表现为东道国出于对本国政局的考量而做出对外资的限制。包括投资领域限制、市场准入限制、企业并购限制等。2016年新一届议会选举中,由社会民主党、劳动党和秩序与正义党三党组成的前执政联盟垮台,农民与绿色联盟党赢得大选,并与社民党联合组成新一届执政联盟。立政府在推进改革、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总体政局比较稳定。根据2017年国家风险参考评级,立陶宛的国家风险参考评级为36(BBB)级,未来风险展望为稳定。

(二)法律变动风险

进入一个国家进行投资,考虑该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必须的,例如:《投资法》《企业法》《劳动法》《外汇管理法》《税法》等等。但是,如果该国的法律变动较为频繁,法律发展处于不稳定状态,那么企业也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立陶宛系欧盟成员国,为了与欧盟的法律接轨,立陶宛进行了较大层面的法律改革,并且已经基本完成。所以,在一段时间内,立陶宛的法律应该会较为稳定,法律变动的风险较小。

三、投资经营的法律风险

(一)直接投资的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时,投资的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

1.新建(设):新建是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时选择的主要方式。具体的模式有独资新建分支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建立新企业等。

2.并购:主要有参股、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等。这种方式在逐渐的发展中并逐渐成为了主流。

实践中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与东道国的发展状况、法制环境等多个因素相关,相应的,也会产生多种法律风险。在境外进行企业新建或者是企业并购时,企业可能面临控股比例的特殊限制、主体限制、履行要求上的限制、审批程序上的限制等多方面的限制,从而产生法律风险。企业在立陶宛投资时,一定要熟悉立陶宛的《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

(二)并购的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时,并购的方式较为常用,同时其风险系数也较高,主要的风险点如下:

1.目标锁定的风险

国际并购中的卖方一般处于相对主导地位,对中国并购人而言,常见的风险在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收购的前期工作之后,卖方选择了其它投资人进行合作,导致我国并购人在失去投资机会的同时,损失了前期投入。

2.架构设计的风险

境外并购中,如果收购的架构设计不合理,首先的风险是给投资人带来不利的税务影响,承担更重的税负。其次,不当的架构设计会给并购人的投资盈利目的带来妨碍,例如如果投资人全额收购卖方的股份,那么必然会导致投资人希望原股东作为管理层继续投入精力达到管理的能力减少。

3.政府审批的风险

很多国家对于外国资本收购本国企业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要求,立陶宛属欧盟国家,欧盟对于其域内企业的收购有着相关的条例限制,相关收购一旦违反其条例要求,例如特殊行业的并购、反垄断审查等,将会导致并购人并购失败。

4.融资的风险

对于金额较大、项目复杂的并购活动,卖方一般会要求买方在并购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融资证明,以确保其并购的资金能力,而我国投资人融资渠道有限、融资成本较高、融资流程较长,使得融资速度无法同并购进度向匹配,丧失资金实力证明力。

5.应对工会的风险

中国企业进行境外并购,尤其在欧洲国家,工会对于交易的影响是不可回避的。工会在具体的贸易过程中会给企业带来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有三:第一,工会咨询是交易必经程序,这样一来既耗费大量时间,也增加了买卖成本;第二,工会必须和企业之间签订及其严格的集体劳动合同,这将严重影响中国投资人在交易交割后有效运营业务,并增加中国投资人的劳工成本。最后,工会在当地也是一股政治力量,其可能影响到交易,以及交易完成后的运营。

6.管理层交接的风险

很多情况下,由于中国投资人无法在短时间内派出自己的管理团队对目标企业进行当地管理,中国投资人会选择或希望目标企业的原有管理层继续管理目标公司的日常运营,从而顺利实现管理职权的交接与过渡,但是原管理人员不愿意继续留在目标公司,或者是因为他们根据其雇佣合同在交易交割后已经获得较大的经济补偿,或者是由于文化上的隔膜对于中国投资人不信任;另一个问题是留任的管理人员不配合中国投资人进行管理,或者是因为他们没有动力继续提高目标公司的业绩,或者是因为他们不认同中国投资人的经营理念。

(三)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

在经营阶段,投资者会面对更大的法律风险。例如:环保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税务风险、合同风险、法律文化冲突、国有化征用等多方面。当地政府机构和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准和执法状况、对外资的态度,以及东道国法律政策的变化也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此外,投资阶段和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很多时候都是联系在一起的。

四、投资退出和投资安全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转让风险

企业在退出投资时,一般会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在股权转让时,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制定得不完善、有漏洞的话,那么就会存在违反当初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与当地关联方的约定等情况,这些都是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资金流通风险

企业关于上市公司的退出方式中,如果投资国家的证券市场非常小,流动性不够,资金流通不畅,那么资金就会难以回收。如果要通过公开证券市场退出来,那么就提前要进行筹划,否则就会面临资金流通风险。立陶宛的维尔纽斯证券交易所(VSE)成立于1993年,目前隶属于NASDAQ OMX集团,是立陶宛唯一的证券交易所,主要从事证券交易、挂牌上市和提供信息服务。只有VSE的会员单位(主要是银行和经纪公司)可以在该交易所进行交易,所以立陶宛的证券市场虽然发展不错,但是依然较小,且存在风险。

(三)清算退出风险

如果企业投资失败,那么清算是风险资本退出的唯一途径,尽快进行资本清算有利于投资者挽回部分后者全部的投入资本。清算有两种类型,即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出现的情形主要有企业经营期限届满、股东决议解散以及因为违法等情形被政府责令关闭。而破产清算则是由于企业本身资不抵债而被司法机关宣告破产。在破产清算中的法律风险在于,由于企业已资不抵债,风险投资方作为股东投入的风险资本也就血本无归;非破产清算的难点在于形成公司僵局后难以顺利解决。所以,在清算退出方式中,企业也要熟悉立陶宛的《清算法》和《破产法》。

第二节 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一、投资前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充分了解东道国的法律投资环境

中国企业在立陶宛进行投资时,不能盲目进行,在进行正式投资之前,需要聘请当地的团队或者具有专业投资风险分析和调研经验的团队对立陶宛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研究,并对投资市场及投资目标进行尽职调查,确保自己的投资行为能够顺利进行,不能只为了追逐利益而进行盲目投资,其结果可能反而不利。

(二)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和企业组织形式

在充分了解立陶宛的政策法律以及做完全面的调查之后,企业需要根据市场调查选择合适自身条件的投资方式和公司组织形式。因为采取不同的方式,所面临的风险也是不一样的。所以,中方企业在进入立陶宛投资之前,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发展状况、发展目标以及自身的优势资源等,从而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和企业组织形式。

(三)积极向保险机构投保

境外投资的风险虽然很难避免,但是可以通过保险制度加以转嫁。在具体的海外投资中,向保险机构投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的商业财产险,(主要有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一种是海外投资中特有的制度险,比如战争险、内乱险、政府征收征用险等。

2005年,中国国家发改委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颁布了《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项举措的主要是帮助可以弥补中国能源不足和促进境外能源开发项目、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和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二、投资经营和新建并购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了解和遵守东道国法律的同时遵守母国的法律

由于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外贸政策,对外来投资的限制也有所不同,而且在反垄断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环境保护、劳工、公司治理、税收、知识产权等方面也有不同标准。因此,中国企业在进入立陶宛之前,要充分了解该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入该国进行投资之后,也要同时注意不能违反该国国内的法律以及中国关于投资审批、外汇管理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变动。一来可以更好地规避风险,二来也可以更好获得中国的保护。在此,重点强调境外并购过程中风险的防控措施:

1.在目标锁定上,需要从项目的最开始持续判断卖方的出售意向以及变化;考虑在项目的较早阶段就开始同卖方商讨关键商业点,以尽快确定双方是否有可能达成交易,从而降低前期投入的浪费;在合适的时点要求同卖方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排他性协议,将交易锁定在一定的排他期内。

2.在架构的设计上,应当在交易开始时即形成明确的投资目的,考虑目标业务的持续运营对于卖方的依赖程度,从而确定其是否希望对目标业务进行100%的收购或部分收购。

3.在政府审批上,需要在交易早期即咨询相关顾问,对于涉及的政府审批、获得批准的可能性以及时间表有一个初步判断。如果交易确实存在较大的审批风险,在特殊情况下,中国投资人可以需要考虑更为灵活的收购方式。

4.在融资上,如果卖方对于中国投资人的融资能力有很大顾虑,并且交易中存在其他潜在买方的激烈竞争,中国投资人可以考虑在交易文件中就因为买方融资没有到位而造成交易被终止情况,向卖方支付一定的合理赔偿,从而打消卖方对于中国投资人融资能力的顾虑。

5.在应对工会上,中国投资人应当和目标公司/卖方一起,尽早同工会进行沟通,并保持顺畅的沟通渠道,消除目标公司的工会对中国投资人作为未来股东的顾虑,以顺利地通过工会程序或者同工会修订更加合理的集体劳动合同。如果交易涉及非常敏感的劳工问题,中国投资人需要考虑合适的公关策略,传递积极正面的公关信息,并在必要时考虑聘请专门的公关顾问进行协助。

6.在管理层交接上,中国投资人应当在项目早期即积极寻找和目标公司管理层沟通的机会,使管理层认同中国投资人的经营理念,并了解管理层的意向。对于具有大规模海外扩张计划的中国投资人,建议应当逐步建立海外管理人才库,形成自己可用的具有国际管理经验的团队储备。

(二)善于利用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

目前,尽管在世界上包括立陶宛在内的一百多个国家,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现实是,几乎没有中国企业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后,能够主动利用该类投资保护协定。不仅如此,在保护境外投资的诸多重要机制之中,多边投资条约也发挥着积极作用,这些条约主要包括《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亚太地区无约束性投资原则》《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等。因此,企业要主动学会利用这些协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自身要完善内部机制以及人才配置

企业应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的跨境收购和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建立并严格实施互相制衡、彼此监督的风险控制程序和重大决策表决机制,加强对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管理,确保对于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防范措施得以落实;建立重大事件预警系统和应急预案启动机制,加强对企业内部律顾问的建设,积极发挥对外聘用的律师及其他专业机构在维护企业利益方面的作用;加强国际业务管理水平,积极创造和利用与当地优势企业合作的机会,以此强化对企业员工国内外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做到扬长避短,避免因地域环境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三、投资退出和投资安全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认真对待涉外投资法律文件的保存和留证

中国很多企业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并不重视涉外相关投资法律文件的保存和留证,可问题是,一旦发生法律纠纷,由于法律文件疏忽管理的形成的漏洞或者因此而导致关键证据的缺失,往往置自身于不利境地。对法律文件中可能会产生法律风险的投资条款,企业应及时提醒所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尽职审查,以争取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结果。

(二)利用法律避免退出清算风险

如果要进行股权转让,中国企业应当尽量利用自己股东身份在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中加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便于股权安全退出;如果是上市公司退出,则一定要找成熟的交易所,不一定非得到当地上市;如果要进行清算,则需要加入一些优先权的条款到清算条款里面,以此来保证投资者的权益。

第三节 案例

一、案例介绍——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立陶宛设立分公司

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于1985年在深圳市成立,是一家致力于提供综合通信解决方案设备制造商和运营商,公司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55号,公司于1997年1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于2004年12月9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016年8月,中兴通讯在“2016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150位。

中兴通讯主要运营三大业务:运营商网络、终端、电信,公司核心产品是无线通讯、电信交换、接入、光传输和数据电信设备、移动电话和电信软件,还提供增值服务产品,如点播和流媒体视频。中兴通讯主要以自己的品牌销售产品,但它也进行代工生产。中兴通讯拥有整个通信行业最为完整的、高端的通讯产品线和并能提供融合解决方案。作为一家顶级通讯运营商,中兴通讯所提供系统设备已在全球高端市场站稳了根基,随着公司智能终端业务强劲发展,现位列前茅,成为全球第五大手机制造商。

中兴通讯在全球主要创新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法国、瑞典、印度等,再加上我国本土,共设有18个全球研发机构和研发中心,公司有接近3万名国内外技术研发人员致力于通讯行业的技术创新。这种专注也为其取得傲人的成绩,在2011年,中兴通讯在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双双夺冠,均跃居第一位。其遍布于全球的107个分支机构,成为公司的主要依托,公司不断进步的创新能力、杰出的灵活定制能力、日渐完善的履行交付能力,为其赢得全球客户的广泛信任与多方合作机会。

2.立陶宛电信联合中兴通讯共获“GTB创新大奖”

中兴通讯于2011年7月5日,凭借为立陶宛电信运营商TEO LT AB(以下简称“TEO”)部署建设的GPON网络,因此而荣获了“2011 GTB全球电信商业创新大奖固网基础设施创新奖”。

TEO与中兴通讯展开双方合作正是基于对技术、环保和能效几个核心要求的全面考虑,双方合作的主旨在于共同建设绿色、节能、高速的宽带接入网络。中兴通讯所提供的GPON解决方案有效助力TEO建设全球最快的宽带网络,其通讯用户可享受高达200Mbps的网速,并且不限于此,中兴通讯帮助建设的绿色环保的宽带网络,还为TEO节约了高达41%的能效。

TEO是立陶宛最大的综合电信运营商。据欧洲FTTH委员会数据显示,立陶宛的光纤互联网速度是欧洲国家中最快的。2010年年底,立陶宛光纤互联网用户大约已占全国人口的23%。

中兴的绿色创新技术大大降低能源的消耗水平,从降低能耗、采用无害材料、延长设备生命周期、节省空间、节省人力这5个方面全面实现TEO宽带网络的“绿色”理念。

另外,据著名咨询公司OVUM向外界发布的《4Q Market Share- - FTTx, DSL, and CMTS ports》调查报告显示,相比全球其他主流GPON厂商,中兴通讯GPON产品收入增长率稳居第一。中兴通讯FTTx光接入平台ZXA10 C300除了支持GPON技术外,也可以支持P2P、EPON、10G GPON、10G EPON、WDM PON等技术,是一款名副其实的FTTx统一平台,可以实现对未来新技术的平滑演进,充分保护TEO当期投资,帮助TEO降低成本并提升网络效率。拒不完全统计,在2012年,全球PON OLT总出货量大概为408.4万线,尽管比上一年度年总体下降9%,但中兴通讯表现依然抢眼,以171.7万线占据了市场份额中的42%,稳居全球第一。PON ONT/ONU全球总出货量大概为4027.1万,比上一年度总体增加了43%,中兴通讯以1302.4万线占据了市场份额中的32%,跃居全球第一。尽管在光接入产品市场整体增速减缓、出现不同设备厂商市场份额出现不同程度下滑的情况下,但中兴通讯依然保持稳步增长,并最终在PON OLT、ONU/ONT市场份额中双双实现全球第一,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其通讯业界的领先地位。

 

二、案例分析

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立陶宛设立的分公司的发展情况来看,其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充分利用立陶宛的政策法律优势与当地最大的电信公司合作共同发展,从而站稳脚跟,成功地扩大了公司业务规模,塑造了品牌形象,成功走向了国际化之路。

三、案例评述

中兴通讯在立陶宛这一北欧IT强国通过强强合作,取得投资合作的成果,值得我国其他投资人借鉴的经验如下:

(一)选择合适的形式开展对外投资,降低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风险。

企业实施跨国直接投资时,对于投资方式的选择要极其慎重,不同投资方式决定了企业海外投资出现不同的结果。其中,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能帮助企业在市场中获得主导权,有利于扩大公司规模,减少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最终实现企业的海外利润最大化。选择投资方式时,应对企业自身拥有的资源、企业的发展战略、风险承受和防范能力以及立陶宛的法治环境等因素做综合、全面地考量,最适用于自己实际状况的投资方式,才是最好的。中兴公司通过与立陶宛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合作,不仅充分降低对外投资的整体法律风险,还降低了企业在境外发展中的资金、技术风险。

(二)研发、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并注重其保护措施,减少知识产权风险。

一个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风险系数很大程度上由该企业自身的科技水平和研发能力所决定,除此之外,这两个因素还决定了其在国际竞争中的成与败。中兴公司在国际上申请专利的数量领先,这反映出其在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的同时,积极在海外开展知识产权布局,提前在境外申请相关专利、注册有关商标,这为其在国际市场上规避知识产权风险、保障企业持续竞争力提供了基础。我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应抢先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和帮助。

(三)注重两类人才培养,减少本地法律风险。

中兴公司在境外投资布局的同时,与当地企业合作,培养当地技术、营销、管理人才,这类人才熟悉当地政策法律、知晓当地法律程序,为企业在当地的经验活动提供了相当的便利与法律规避经验;同时,中兴公司在“走出去”的战略中,培养了一批熟知投资地政策法规、具有开拓精神的国内人才,用母公司派遣该类人才的方式,加强境外投资企业的管理与合作,从而大大降低了境外投资活动中的劳务、税收等风险。

第五章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风险分析

分析国际投资实践,外国投资企业形成的途径不外乎有两种:其一,直接方式,即在东道国,外国投资者直接按照该国的相关法律,投资设立新企业,最为普遍的是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营企业等;其二,间接方式,即通过收购东道国现存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份,外国投资者从而获得对该国现存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至少包括新建(设):包括在境外独自投资,设立新的分支机构以及通过与境外机构进行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新企业等;并购:包括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两种主要方式。

一、国外设立独资企业的法律风险

独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单独出资设立,并由该投资者独自经营管理、承担风险、获取利润的企业,一般有两种存在形式:独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母公司、总公司控制着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财产和业务经营。这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子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是东道国的独立法人,是独自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东道国法律的规定,子公司作为独立的组织,对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并且能独立参加诉讼,并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责任;而分公司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则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可以看做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是总公司在外国的延伸、增设部门,更为重要的是分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母公司、总公司直接负责。

设立独资经营企业有诸多优势,最为明显的是有利于在母公司的战略目标的统筹下,保证统一的经营决策。许多投资者都乐于采取这种方式进行海外投资,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其中潜藏的一些不可避免的法律风险。独资子公司虽然以其注册资本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发生法律争议,可能以此而遭受较大损失;独资子公司是东道国的法人,但是追溯其背景,终归是由外国人投资设立的,因此有极大的可能受到当地政府、国民的不合理的歧视,并且相比于合营公司,独资公司可能不易熟悉、了解外国本地的法律文化,由这种因不熟悉而引起的法律文化冲突,并由此造成的法律风险更为明显。分支机构在法律地位上不是东道国的独立法人,因此不能单独承担法律责任,当分支机构不能积极履行东道国的法律义务、甚至从事违法行为受到东道国法律制裁时,总公司就必须出面,参加法律诉讼并承担诉讼后果所形成的法律风险。

二、在外国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风险

从广义上讲,合营企业是指为实现某一具体目标,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从事某项风险性活动组织。合营企业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可能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尽管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由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企业共同分享权,但如果合营双方出现目的利益差异,在关键问题上往往会发生相应争议,进而影响企业生存发展。还有一些国家特殊法律规定,合营企业股权比例中,外国投资者不能占多数,并且在合营企业开展经营、决策时,需有有关组织机构、接受政府控制的公司,更有甚者东道国的官方政府参加,以上规定让东道国牵扯、制约着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尽管有些国家在明面上无这些规定,但对合营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往往会保留其的消极否定权。此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合营企业这种内部格局不利于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容易引起知识产权纠纷。

三、收买或兼并外国企业、控制外国企业股权的法律风险

跨国并购作为现代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即通过收购、兼并外国企业的方式,以达到控制外国企业股权目的,这包括跨国收购和跨国兼并。跨国收购是指为了实现对另一国企业资产和经营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的控制权和管理权,企业跨国去购买另一国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行为。收购企业将全面接管被收购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和业务,并且被收购企业的债务和责任也由收买企业承担。跨国合并是指采取转移企业所有权的方式,将原属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企业合并成一家新企业,新企业接管被合并的各企业的全部资产、承担债务和责任,结果是各参与合并的企业将不复存在。跨国收购和跨国兼并的区别在于在跨国收购中,跨国经营的外国公司最终将取得企业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当地企业随着控制权的转移,将变成为跨国经营的外国公司的子公司;而在跨国企业兼并中,将会出现一个全新的法人实体,原来属于两个不同国家企业随着资产被合并将不复存在。

近年来,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诸多方式中,跨国并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且成为中国实力企业对外国进行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然而,企业的跨国并购之路并非一帆风顺,相反会遭遇各种常见的法律风险。在跨国并购中,企业可能遭遇到的主要法律风险有:

(一)反垄断审查风险

跨国并购的最大负面效应在于其可能会打破原有的竞争格局形成市场垄断,而市场垄断格局一般会带来一些不良影响,例如控制东道国市场、对东道国的产业发展形成制压或对东道国原有的竞争秩序造成破坏等。因此,企业往往会在跨国并购时,受到东道国的反垄断审查。而对于反垄断法及管理机构的管理重点、标准及程序,各个国家有各自不相同规定,如此一来,便会给外资并购带来诸多麻烦,甚至造成相互冲突,不仅会使并购案花费过长的时间,最终增加了并购成本。立陶宛的法律体系已经与欧盟的法律接轨,对外资并购等在国内并购法律中都有规定,一些没有详细规定的部分,可参照欧盟有关法律。

(二)东道国政府的特许审核问题

在并购形式的投资过程中,事前向监管当局进行申报对于投资者通常的要求,更有甚者,有的还要求进行事后申报(例如要求对完成企业提交,对并购后的竞争状况的报告)。与新建投资的审批过程不同的是,并购可能受到更为严厉、苛刻的审查。东道国往往通过采取不透明的审查方式,保留政府对特定项目的批准权或设置苛刻的审批程序,对跨国提出特别的审批要求。

(三)反收购风险

在跨国并购过程中存在两个方面的困境,其一,由于并购会增加现金支出或导致公司稀释股权,并购企业股东可能不愿意承担风险,何况并购后的收益往往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在股东大会上常常将并购方案予以否决;另一方面,即使并购企业股东认同并购,但目标企业中管理方面的既得利益者会遭到损害,因此目标企业管理方面的既得利益者可能会做出反并购的努力,试图避免被并购。

反收购是目标公司的经营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一定措施挫败已经发生的收购或防止收购发生,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公司的利益的行为。通常,目标企业相关利益者反对并购可采取三种途径:1.在管理上采取策略,如在企业章程中设置反并购条款、通过密切企业互相持股、发行有限制表决权的股票等,以止被并购;2.在股票交易上采取策略,如股份回购等以防止被并购等;3.借助于法律的保护手段,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对并购行为的规定,求助法院确认某项并购不合法。这要求中国企业熟悉遵守东道国证券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操作。

(四)在收购中并购协议、并购程序合法性方面跨国性上市公司面临的的风险

跨国性上市公司收购是指在目标公司已在股票市场公开上市,且投资者和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的股东)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的情况下,投资者为了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通过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票的行为。跨国性上市公司收购既是一种涉及产权转移的证券交易行为,也是一种涉及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转移的国际投资行为。因此,其既受到东道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的限制,还受到东道国外资政策立法中有关投资立法和反垄断法的限制。

并购协议必须按照法律实质和程序两个方面的规定签订、履行,不然的话会引起多种法律后果,比如并购争端、协议无效,甚至是法律诉讼。在合同要约方面,各国对于公开要约收购规定了强制信息披露规定。在跨国并购中,关联方之间存在规避强制性法律的关联交易行为,往往会引起许多额外的法律风险和造成严重的成本。例如,转投资比例限制、规避公司法上的投资主体限制、规避母国或东道国外汇管制、规避投资法上的禁止性规定或股权比例限制、规避税收等。

(五)商业信息不对称风险

企业做出正确决策得依靠拥有充分有效的商业信息这一前提。信息不对称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彼此拥有信息的数量、质量的不平衡 ,表现为一方比另一方有更多的信息,或一方有的信息而另一方没有。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法律风险是指在并购过程中,相比于被并购方的股东及管理层,并购方对企业信息了解掌握程度不平衡,从而导致并购产生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

信息的不对称一般是由于被并购企业向并购方隐瞒对其不利的信息,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意图。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有:可能承担损失的担保、隐瞒企业债务、潜在资产问题、诉讼纠纷等。以并购方的角度看,被并购方是拥有多种生产要素和多种关系的综合系统,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收购方难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对被收购方做出充分深入的调查,包括其债权的有效性、资产质量(如有形资产的可用性、无形资产的真实性)、盈利情况、产品质量、劳动关系、市场前景等因素。这就会使得企业在并购后陷入利益陷阱,导致法律风险。

(六)泄密风险

在并购活动中,一些信息(如对并购企业的判断、估值和并购策略)能作为企业谈判的筹码,更直接决定了企业并购的成败,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因此企业并购活动需要严格的保密。关键信息的泄露会抬高并购价格、使得竞争对手加入、增加企业并购成本。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关键信息的泄露将直接造成企业股价波动,比如股价的的上升和下跌。而证券监督机构会实时关注股价的大幅度波动,对此会强制要求相关企业披露并购信息,这都会对企业的并购活动带来不良影响。

(七)支付方式和并购方式安排上存在的风险

支付方式和并购方式安排上存在风险是指在整合债务和支付对价过程中,并购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若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妥善安排、解决,会导致并购方和目标方出现争议,甚至使得并购后企业不能正常经营。

企业并购一般包括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两种方式。股权收购涉及的是债权债务的概括承担,风险高且很难防控。资产收购的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收购方在在支付对价的方式上,可以选择选择利润分享式或资本性融资式也可以分期支付,不同的支付方式将直接形成不同的收购各方的收购成本和收购风险。支付对价的形态上,可以选择有形资产支付、货币支付、股权份额、无形资产支付、股票支付等。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采用现金交易方式,须遵守中国外汇支付制度,因为这会涉及到外汇管制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应参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八)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由公司权力制衡机制和公司组织机构两个方面组成。公司权力制衡机制是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者之间建立起的彼此制约、制衡关系,包括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形式,股东的目的在于追求其股权利益的最大化、而经理人则是追求个人价值的实现、任职期间职业环境的改善等,二者追求目标的不一样,这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防止在经营过程中经理人权力过大导致商业风险,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公司组织机构是指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最高领导管理机构。这是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所实施的,在机构设置方面,目前我国成立的企业基本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和要求,企业的组织设置制度也基本完善。

理论上,权力制衡治理机制的形成,其的基础在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而现实情况是,这种权力制衡机制在我国很多企业却形同虚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关系界定随意,股东会流为形式,董事会没有实权,监事会不能实施有效监督。这种不平衡的制衡机制,必然形成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掌握公司实际经营大权,内部人控制的的局面。

第二节 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一、以科学的态度制定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设立公司的协议是初始性文件,对公司设立成功能否起到重要意义,以科学的态度制定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对于防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评估和履行、出资方式、出资结构等风险具有现实意义。

设立协议存在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约定的具体内容也各不相同,但在协议主要条款方面,还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有效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的前提是约定好主要条款的内容。这些主要内容和条款包括:新设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期限;新设立公司的预先核准名称的全称;出资人的详细信息;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交付时间;设立成功或不成功时的费用及债务承担;各投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第一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公司的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人选产生方式;有关股东与新设公司竞业禁止的规定;保密条款;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方式等。

二、全面、科学地制定公司章程

全面、科学地制定公司章程可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章程可对股东表决通过比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做出灵活规定。

2.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人数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可以依据公司经营需要和具体规模进行设置。

3.表决权的行使、增资比例、有限公司的分红比例可以自由地不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份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样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

4.注意明确规定关于股份继承问题的规定。

5.公司章程需要规定对外担保的程序公司、对外投资及数额限制。

6.增资增加股东的规定。

7.股东退出公司时,要明晰其股权的处理方法。

8.股权比例、公司的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要注意及时提出章程修正案。

9.欠资以及抽逃出、资股东虚假出资等情形,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应按实有出资额行使分红权、表决权等股权。

10.公司章程不仅要有签名,还要有盖章。

三、全面审查在公司正式注册前的各种问题

在公司正式注册前对下述问题作全面审查:

1.发起人是否签订有效且合法的公司设立协议。

2.发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资质,有无法律禁止投资的情况。

3.章程能否解决股权转让退出、公司僵局、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设置、分红与出资比例、对外投资担保、股东会的召集主持、股东放弃表决如何处理的规定、出资瑕疵的表决权、公司的清算程序与责任等问题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

4.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合法;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是否存入新设公司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是否办理了价值评估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四、防范抽逃出资与资产评估不实

(一)防范抽逃出资

1.通常,公司会设立专门的账户,以确保成立后公司资金的安全,并且会对资金的流向进行严格监督,防止股东抽资金出逃;2.选择合适审计,确定抽逃出资是否。其中审计由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审查,并由其签名和盖章;3.严格落实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如果出资人出资后,已经构成抽逃出资,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犯罪。

(二)防范资产评估不实

具体防范措施有:一般情况下,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以及采用的评估方法、提供的资产评估材料等因素是引起出资资产评估不实直接原因。在上述因素中,如果一个或者多个环节出现问题,则很可能在这些环节中隐埋下法律风险。这些潜藏的风险可能会导致评估结果不被有关机关认可,对公司设立时机造成延误,最终导致公司不能设立。因此对非货币财产权利进行资产评估:1.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成为必要程序,并由其出具全面、科学的资产评估结论;2.强化对企业内部管理的制度建设。

五、防范出资财产权利瑕疵

具体防范措施有:

1.加强建设合法、有效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

2.对于非货币财产的转移和登记,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最好聘请相关的专业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核和鉴定对出资人交付的非货币财产权利;

第三节 案例

一、案例介绍

华北电力设计院收购立陶宛ETI公司

2013年4月10日,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收购立陶宛ETI公司股权签约仪式在北京举行。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朝安,立陶宛驻华使馆丽娜大使,蒙泰克公司授权代表,立陶宛ETI公司总经理等出席签约仪式并讲话。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领导,各二级部门的负责同志共计50余人参加了仪式。签约仪式由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王毓主持。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英文缩写NCPE,以下简称“华北电力”)是由成立于1953年的原电力工业部华北电力设计院改制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华北电力拥护“责任·信任”的核心价值观,以建立“极具价值和创造力的国际化工程公司”为企业愿景,凭借其强大项目管理能力和雄厚的综合技术实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总承包等工程建设、勘测设计以及工程咨询等服务。华北电力具有独立的对外贸易权、对外经营权,是集工程总承包、国家工程咨询和大型工程勘察设计为一体的骨干企业,公司具备的各种工程资质证书门类齐全,拥有工程咨询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国家工程设计综合甲级等20余种资质,可承担工程总承包、各行业(各等级)工程建设的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设备监造、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等业务,还可承担环境保护、水文水资源评价、道路运输等专项设计、压力管道、地质灾害设计、摄影测量与遥感、理信息、水土保持、地压力容器、评估、评价以及设备采购等业务。公司始终坚持“开放、高效、简洁、循序”的管理理念,专注于建设高效化、科学化的现代企业管理体系,持续创新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不断改进企业运营体制,稳步推进企业精益化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公司建立了覆盖所有业务范围的环境、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成了以设计为主打,集设计、施工、试运行、采购服务为一体,管理规范、功能齐全的国际型工程公司管理体系。在公司不懈努力下,多次荣获“全国电力行业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和“全国电力行业质量特别奖”。连年列全国勘察设计企业综合实力百强排名前50名,在国际权威杂志评选中,多次被ENR评入中国承包商及工程设计企业双60强和世界总承包商225强,而且,ENR评为中国最具潜力的工程设计企业,并获得权威机构颁发的“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先进企业”、“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等多项殊荣。对企业发展,公司始终重视科技创新为支撑和引领,主编、参编国家级和行业标准100余项,先后获得700余项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近年来,公司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在超临界、燃气轮机、高效节能与超洁净排放发电技术;特高压输变电、新一代智能变电站技术;海上风电、太阳能热发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新能源发电技术;IGCC及煤气化、大型空冷、数字化电站、褐煤综合利用、海水淡化等方面积极开展技术研发和攻关,并取得了技术上的进步,最终确定了其技术优势。目前持有国家专利共314项,电力行业专有技术17项。

在国家发展战略“一带一路”倡议、中国能建海外业务优先发展战略的助推下,此次华北电力将以ETI公司股权收购为推进公司的国际化进程主推点,在中东欧市场,公司建立了业务协同实施平台,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截至目前,华北电力设计院已将其业务成功拓展至尼日利亚、哈萨克斯坦地区,并和这些国家建立了友好的合作关系,该市场区域已经得到了稳固。此次收购立陶宛ETI公司,也是其拓展立陶宛电力市场的战略之一。通过并购,能使华北电力设计院获得立陶宛电网业务50%以上的市场份额。从单一的现汇投标项目进步到以融资项目为主体,公司在开发模式中,其融资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立陶宛ETI公司成立于1963年,前身为立陶宛国家电网设计院,是立陶宛知名企业,目前占据着立陶宛电网业务50%以上的市场份额。华北电力设计院2013年收购ETI电网公司以来,承接了立陶宛以及白俄罗斯、拉脱维亚等国多个电网设计和建设工程项目,业绩保持每年40%的增长。ETI公司目前有员工50人,完全实行本地化经营,从管理到设计、建设团队全部是立陶宛员工。公司注重承担社会责任,2016年起在考纳斯耶稣以德中学资助面向5-11年级学生的中文课程,深受学生欢迎。

二、案例评析

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此次成功收购立陶宛ETI公司,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可供借鉴:

第一,积极进行市场调查,收集相关有用信息,制定多种收购方案,提前为此次收购做了充分的准备,中长期发展规划中,企业要明确自身的目标,并根据自己的规划所战略目标,规划目标并购风险、制定合理的战略举措,尤其是为获取跨越式发展,可制定通过并购手段的路径。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并购时机时,应行业不景气的时候或多选择目标企业资金短缺进行并购,而不是在企业所处大环境非常好的时候进行并购,从而降低目标“出逃”的法律风险。

第二,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能建海外业务优先发展战略,借助国家优惠政策和帮扶力量,免除后顾之忧。准备境外投资的企业,应顺应本国或目标国发展战略,利用其发展战略获得政策法律保障及融资便利、审批便利等相关优惠政策。境外投资并购要依据形势而为,着眼于深层次对接市场需求,其在于它对服务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战略、对促进外国当地和区域经济发展、实现企业自身发展,都有显著而积极的意义。追求产业布局和能力结构的全面转型、企业战略布局,也是国家主推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之举。

第三,充分了解并遵守立陶宛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按流程完成收购。海外收购法律风险及其复杂多样,并购成功与否在于选择一个专业并购团队。中国企业应对从事并购的专业人才加强培养,在法律、公关、并购、财务、行业运作等多个方面选择国际化、专业化的并购合作团队,做并购要约制定、开展尽职调查、对政府公关、参与并购谈判等工作。加强对实施细节的重视程度,防止引起政府、公众与工会的敌对情绪,特别是密切是关注竞争对手,尤其是对未知的竞争对手的研究,避免在收购中,被竞争对手利用相关反垄断政策打个措手不及。

第四,争取多方面支持企业所制定后期合理的整合方案。获取海外资源来充实企业的关键竞争要素才是并购的最终目的,强有力的整合方案的缺失,并购将会拖累母公司的发展,例如:TCL在并购汤姆逊后,导致母公司陷入巨额财务亏损的决定性因素是整合失败。对比下,吉利公司能获得了福特的青睐,正是其对并购后的运营方案作了详尽的计划。这种整合涉及到运作具体的产供销、人财物多个方面,更要紧的是文化上的整合,模式上的整合,理念上的整合。其中文化整合最为困难,因此企业在海外收购中不得不重视这最为困难的整合。如果并购后,企业在管理与文化上出现严重冲突,不能融合,那么企业一定会走向倒闭破产。因此,发挥中外互补才能获得双赢,而中国式的管理与外国的技术相结合能实现最大的互补。

第六章 外汇及金融法律风险

第一节 外汇及金融方面风险分析

一、外汇法律风险分析

(一)外汇法律风险

境外投资中的外汇风险一方面指外汇汇出的法律风险。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从投资中获取相应的回报,因此取得投资回报的关键在于投资人能否将资本金、利润等汇回本国。可想的是,投资人上述目的的实现关键点在于东道国存在外汇管制;另一方面指在市场上,外汇变动引起汇率的波动,造成以外币计价的资产下降或者上涨所形成的风险。在此情况下,中国企业应当考虑借助套期保值等多种财务手段避免汇率损失。

(二)外汇管制风险

具体的外汇管制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流动性风险:东道国存在外汇管制,资金汇不出来,资金进行转移在当地受到了很多的限制。

2.汇率变动的风险:对于有些国家的货币,一直保持不稳定状态,有可能引起资产贬值,如果不稳定,把美元换成当地的货币,会导致一些贬值风险。

3.外汇政策变动的风险: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情况不同,有些国家的外汇政策经常变动,面临不可预期风险,在这些国家投资需谨慎。

4.外汇政策差异:在境外投资至少要涉及两个国家的外汇政策,不同国家的外汇政策有很大的差异性,特别是实行部分外汇管理的国家,一定要搞清楚其中差异,及时变动计划,避免风险。

(三)外汇偿付的风险

汇款的偿付是汇款业务的核心环节之一,无论是汇出行还是汇入行对此都有严格的要求。如果汇出行与汇入行没有在偿付问题上达成一致,汇款业务将无法继续开展。在选择汇入行、拨付指令的准确、完整及指令传输方面出现问题就会引发偿付风险。

(四)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主要是指银行受理外汇汇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于外汇汇款业务涉及外汇资金的流动,具体体现为外汇的汇入和汇出,而我国目前实行一定程度的外汇管制,无论是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的外汇流动,都涉及结售汇问题。因此,符合国家结售汇制度的规定是外汇汇款业务合规性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汇款指令内容违反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经济制裁令的风险

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经济制裁令,主要是指联合国安理会及美国政府基于制裁恐怖主义或其他经济、政治原因发布的经济制裁令及制裁名单。如汇出行向外汇款时,在汇款指令中出现联合国安理会或美国制裁对象的名单,则可能被相关国家外国资产控制部门冻结,危及银行资产安全,并会造成社会名誉的损失。

二、金融法律风险分析

(一)银行业不良资产上升的风险

包括立陶宛在内的欧洲国家之间广泛采用的会计标准削弱了各国解决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动力。欧洲采用国际金融业报告标准(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IFRS)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这个标准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首先,IFRS采用已发生损失减记法(Incurred Loss Approach)对贷款计提减值准备。这种方法实际是一种面向过去的方法,银行有较大的空间对损失进行调整和认定,降低了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动力。其次,IFRS虽然明确要求了对不良资产进行减记,但是减记的方式由各国监管机构自行认定,导致欧洲不同国家之间采用不同的标准。第三,IFRS允许不良资产计提利息,这就导致银行的利润有一定程度的虚增。最后,虽然在认定不良资产过程中,抵押品价值是被考虑的,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方法来衡量抵押品的价值。在会计方面的制度给了银行较大的弹性,削弱了解决不良资产的动力。

(二)境外融资风险

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融资风险主要是指能否按时、足额地筹集到资金,保证投资顺利进行。企业通常可采用的融资渠道有:股票和认股权证、发行债券、向银行借款等。

一般而言,企业海外并购融资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国际税收风险;汇率波动风险;企业的资金结构;企业负债经营过度,财务筹资风险恶;目标企业所在国的政治风险。

而影响企业融资风险的因素主要可以概括为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

1.市场环境因素

金融市场是企业迅速获得大量资金的重要外部平台,融资方式的多样化以及融资成本的降低都有赖于金融市场的发展与成熟。有的国家金融市场不发达,企业融资方式有限,企业融资大多以银行贷款为主,企业试图通过多种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是极其不容的。同时,投资国发展不成熟的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将会导致开展融资程序较为复杂。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让企业的融资的风险与成本增加了。

2.政策因素

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政府扮演了重要角色,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的政策或资金上的支持有着重要影响。2001年11月29日,立陶宛成立了投资与商业担保公司(Invega),为立陶宛的中小企业(员工总数不超过250人)提供贷款担保。目前,该公司还没有对外国法人在立陶宛投资的企业申请贷款担保设立特殊规定。立陶宛经济部负责对该担保公司的监管。此外,立陶宛具有欧盟成员国优势。在立陶宛投资的本国和外国企业均可向欧盟结构基金申请资助。

第二节 风险应对策略

一、外汇风险应对策略

(一)内部防范

企业可以运用企业内部用于防范和降低外汇风险的方法,即技术交易风险防范的内部技术,以防范外汇交易风险。如:在签订交易合同前选择有利计价货币、适当调整商品价格等。

1.资产债务调整法

汇率波动容易影响到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及债务。汇率币值的波动可能会造成企业折算成本币后债务增加或者利润下降。将转换成最有可能维持自身价值甚至增值的货币或者对这些帐户进行重新安排是进行资产和债务管理绝佳方法。这一方法的核心要点在于:对于硬币资产或软币债务,企业尽量多得持有。相对于本币或另一种基础货币而言,硬币的价值趋于上升或不变;与硬币恰恰相反的是,软币的价值趋于下降。资产债务调整作为正常业务的一部分,实施此项策略有利于企业对交易风险进行自然防范。

2.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

在交易中,选择收付货币币种的不同,所承受的外汇风险会出现所不同,这是因为外汇风险的大小与外币币种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企业应争取在外汇收支中灵活运用不同手段,用软货币付汇,用硬货币收汇。例如,企业在借用外资时,争取借软货币。而在进出口贸易中,争取用软货币进行进口支付,出口收汇争取用硬货币;这样的话企业所承受的风险就比较小。

3.在合同中订立货币保值条款

此策略指在国际交易谈判时,企业经过双方共同协商,在合同中订立适当的保值条款,以防止汇率多变的风险。尽管无固定模式,但货币保值条款的种类很多,无论何种保值方式被采用,只要合同双方认可,并可达到保值目的即可。主要有“一篮子”货币保值、硬货币保值、黄金保值。订立这种保值条款时,需注意三点:首先,要明确选定另一种硬货币保值;其次,规定货款到期应支付的货币;最后,在合同中标明结算货币与保值货币在签订合同时的即期汇率。如果出现结算货币贬值超过合同规定幅度情形,在收付货款时,则按结算保值货币与货币的新汇率,对货款进行调整,让其仍等于合同中原折算的保值货币金额。

4.适当调整商品的价值

在企业进出口贸易中,一般应贯彻进口付软币,出口收硬币的原则,但由于某些原因,有时其出口不得已要用软货币成交,进口也得硬货币成交,这样就出现外汇风险。为了防范风险的发生,可采取调整价格法,主要有压价保值法和加价保值法两种。

5.利用风险分摊手段以此防范交易风险

这一方法指对于因汇率变化造成的风险的分摊,交易双方按签订的协议。其主要过程是:确定交易双方分摊汇率变化风险的比率,确定基本汇率和产品的基价,确定以基本汇率为基数的汇率变化幅度,确定调整基本汇率的时间和方法,以及根据情况协商调整产品的基价等。

(二)外部管理技术

从事外汇活动的企业在内部管理技术外,还可供选用很多外部套期保值工具如远期外汇合同、外汇期权交易等。开展外汇交易是一种实用、直接而科学的方法。

1.借助远期外汇交易防范交易风险

企业在进行远期外汇交易时,与银行签订合同,约金额定、交割日期、远期汇率、买入卖出货币的名称等。为了防范日后汇率变动的风险,汇率在订立合同到交割这段时间内保持不变。作为远期外汇交易的一个变种,远期合约是具有日期选择权的,只要在一个预先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其允许企业在任何一天执行外汇交易。不可忽视的是远期外汇交易本身是存在许多风险的,企业能否从中获得好处和避免损失,汇率预测是否正确是关键。同时,尽管避免了汇率不利变动风险,远期外汇交易也丧失了汇率有利变动而带来的获利机会。

2.借助外汇期权交易防范交易风险

所谓外汇期权,是外汇期权交易双方就将来是否购买某种货币,或是否出售某种货币的选择权,按照协定的汇率,预先签订的一个合约。外汇期权合约没有给期权买方增加义务,其本身就是权利,期权可分为看跌期权和看涨期权。外汇期权对套期保值者来说,有三个其它保值方法无法相比的优点。其一,增强了风险管理的灵活性;其二,保留获利的机会;其三,将外汇风险局限于期权保险费。

二、金融风险应对策略

(一)开展风险管理

金融风险管理这个词汇是金融语言的核心。金融风险管理就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控制和衡量风险及回报之间的得失。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金融风险管理包括对金融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由于金融风险对国家经济、金融,乃至国家安全的负面影响,在国际上,许多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和组织、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为了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识别、精确度量和严格控制,都在积极寻求金融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技术。越来越依赖于金融业的现代经济,金融风险管理也就体现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同时成为广大学术、理论界,包括信息科学界,数学界、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研究和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

尽管通过风险管理可以提升公司价值。但现实中,金融和经济市场并非十全十美,现实金融市场的不完美性主要有以下体现:首先,现实市场中存在着交易成本;其次,现实市场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税收,这些税收会影响到公司的价值;最后,在现实市场中,金融参与者也是不可能获得完全信息的。因此,对金融风险进行管理是相当可能及有必要的。

(二)金融风险管理步骤

如在立陶宛进行投资金融风险管理,其过程大致需要确立管理目标、进行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及处置等三个步骤:

1.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金融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在衡量和识别风险为前提的情况下,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控制和准备处置方案,以减少和防止损失,保证筹集货币资金和稳健进行经营活动。

2.金融风险的评价。金融风险评价是指包括对金融风险衡量、金融风险识别、选择各种处置风险的工具以及金融风险管理对策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估:

(1)风险衡量。是指对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或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及其程度进行评估和衡量,定量分析不同程度的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后果。

(2)风险识别。金融风险识别是指在进行了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多种方法对可能的、显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系统的分类和实施全面的分析研究。

(3)金融风险管理对策的选择。是指根据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在前面两个阶段的基础上,挑选不同的金融风险管理的工具并进行最优组合,最后提出相应的金融风险管理的建议。

3.金融风险的控制和处置。金融风险的控制和处置属于金融风险管理的对策范畴,是克服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通常可分为财务法和控制法。

(1)财务法。是指在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后已造成损失的情况下,通过灵活运用财务工具,对已造成的各种损失,给予及时的补偿,以促使尽快恢复的一种方法。

(2)控制法。是指为了消除各种隐患,减少金融风险发生的因素,在损失发生之前,实施各种控制工具,力求将损失的严重后果减少到最低程度的一种方法。主要方式有损失控制、避免和分散风险。

第三节 案例

一、案例介绍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入股立陶宛Elgama公司

成立于1995年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林洋能源”),是国内著名的用电信息管理系统终端产品及智能化电表、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和制造商之一。历经20多年的发展、进步、腾飞,现已成为能集团化运作,拥有过百家子公司的上市企业。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及提供解决方案包括LED及智能照明系统、智能电表及AMI系统、能效管理平台及节能服务、分布式电站运营平台、光伏组件及分布式光伏电站系统、储能及微电网系统等,涵盖了节能、智能、新能源三大领域。

成立于1992年的立陶宛Elgama公司,主营智能电表生产,拥有多项欧盟官方认可的资质,在波罗的海地区仪器仪表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2015年起,根据公司海外业务发展布局,处于国内电表业龙头地位的林洋能源,采取融资入股的手段,让立陶宛Elgama公司成为其在境外的第一家合资公司,并借此打开了欧洲市场。

双方整合了资金、品牌、技术、成本等多种优势,还不断扩大了Elgama的经营规模。目前公司职工有90人,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实行本地化管理,其中中方职工仅有3名。而且,Elgama不断扩张,在波兰、白俄罗斯再设立分公司,其生产的85%的产品出口至全球25个国家,成功打进欧洲、中东、南亚和东南亚市场。

二、案例评述

ELGAMA电子有限公司是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走出去的第一个项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融资入股立陶宛Elgama公司,使其成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个境外控股子公司。融资并购的过程十分顺利与江苏林洋能源体前期进行全面的市场调查、遵守立陶宛融资并购法律法规有很大关系。中国驻立陶宛使馆经商参处陈霖参赞在考察该公司时,公司所生产产品、技术理念、管理制度以及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都给视察团队留下深刻印象,对林洋和Elgama的合作给予了高度赞赏。陈霖参赞表示希望公司继续注重安全生产,承担起更多社会责任,并祝福该公司业绩蒸蒸日上,其所负责的经商参处愿为企业发展扩张提供更多的服务。

林洋与Elgama的合作为了取得了双赢的效果,双方共同见此一致的发展理念,在帮助中国企业打进巨大欧洲市场的同时,又为该立陶宛企业的扩大了经营规模,更重要的是立陶宛出口和当地就业做出了贡献。中国企业也应该注意,在进行融资并购时,应当秉承着合作双赢理念,采取多种措施体前进行风险防范,才是避免损失,实现投资的最终目的。

同时,林洋的成功融资收购案例以及其它成功案例也向国内其他企业展示了国际投资贸易中金融风险如何规避的经验。积极利用现有成熟的金融工具,避免和化解金融风险。一是对利率风险的防控。通过政府的利率保证、固定利率的贷款担保等措施抵御利率波动风险,灵活运用多种货币组合的方式开展项目收益或开支的结算,防止利率变动对项目投资的冲击,并利率区间、运用封顶、保底等套期保值技术减小利率变化的影响。二是对通货膨胀风险管控。对以后对价格进行核查,应以在特许权协议中规定相应条款作为的依据,再按市场公认的通货膨胀率开展调价,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或相应增加收费,并在产品购买协议中规定逐步提高价格的条款,以防范通货膨胀带来的投融资风险。三是对外汇不可转移和不可获得风险冲销。在合同中约定一部分以外国货币结算、另一部分应付款以当地货币结算等措施来降低风险的同时,必须要求项目所在国政府提供外汇可自由兑换担保。四是对汇率风险的避免。除了在PPP/BOT的特许权协议中规定东道国政府和项目公司对汇率风险彼此应承担的责任外,积极运用掉期、远期等金融工具来防范汇率波动的风险。

第七章 土地法律风险

第一节 土地相关风险分析

一、立陶宛土地相关规定

立陶宛的土地管理部门为立陶宛国家地籍和土地登记中心。立陶宛议会于1996年9月24日通过了《不动产登记法》。依据该法的最初版本,法律所规定的不动产的种类、主体、权利的限制、不动产之上的负担以及第三人的权利均应当予以登记。不动产登记簿最初由基层政府负责,后来为立陶宛专门的国家中心登记企业(State Enterprise Centre of Registers)所取代,该登记企业主要由司法部和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土地服务中心共同主管。

根据立陶宛土地登记中心和国家地籍的职权、机构以及对土地登记、评估的具体情况介绍,自1997年开始,立陶宛大概用了3年的时间,采用数字化的方式对过去保存纸质的土地登记有关信息以及相关图件进行了处理。自2000年以来,立陶宛实现了以GIS技术为核心的覆盖全部领土的国家不动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实现了立陶宛全国土地评估的信息化、土地登记、无纸化管理以及网上申请、登记、评估。

二、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立陶宛宪法规定,只有符合《欧洲与泛大西洋一体化》标准的外国企业、自然人和机构有权拥有立陶宛土地,上述标准涵盖的国家包括:欧盟成员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北约组织成员、欧洲经济区(EEA)国家,以及与欧盟或其成员国签署合作协议的国家。来自上述范围之外国家的企业、自然人和机构,也可通过在立陶宛当地注册法律实体的方式,获得土地所有权,不受实体外资占股比例的限制。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也可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最长为99年。

2011年6月30日,立陶宛议会通过《禁止外国主体收购农地与林地决议》,对外国人收购立陶宛土地加以限制。2013年3月,立陶宛总理布特克维丘斯表示赞成于2014年5月到期的外国人在立陶宛购买土地禁令延长5年。2014年6月29日,立陶宛举行“禁止向外国人出售仁地和减少发起公投公民签名数量”的强制性公民投票。根据立陶宛最高选举委员会初步统汁,投票率仅为14.97%,远低于法律规定的半数有效投票率,公投结果无效。


三、土地投资风险

土地投资的持续期一般较长,在该时间内受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制约。这不同于以一次性交割完毕的土地买卖,而且不存在任何潜在风险。当今世界发展变化很快,因此对于土地投资者而言,外在和内在环境中都有诸多种不可预料或难以控制的影响因素,使投资预期与未来实际之间发生偏差,进而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一)纯粹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土地投资中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其结果是只有风险损失,而不会带来风险收益。

1.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指由于的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如台风、火灾、水灾等)给土地的经营和开发过程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对土地本身和于其上的附属物造成的直接破坏,让土地投资者遭受经济利益损失的风险,包括气候风险、地质风险、资源条件风险等。具体表现有:暴雨天气影响导致位于投资区域的土地被洪水淹没;使农作物及地上建筑物遭遇风雹灾害造成严重毁坏;地质不稳定可能会使位于投资区域的土地的投资产品遭受泥石流、滑坡破坏。一般而言,自然风险出现的概率较少,但是由于其较强的突发性,一旦爆发,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即便是在人类已经认识、掌握了某些自然规律的21世纪,对该类风险仍难以彻底避免和防范。

2.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指由于科技进步、技术结构及相关变量的变动给土地投资者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信息风险、生产力因素短缺风险、生产工艺革新风险、设计变动或失误风险等。具体表现为:搜集土地投资信息不全面或不完整而带来的信息风险,可能会使投资结果偏离预期目标;导致建安工程成本增加的重要原因可能是房地产商品设计变动,这会影响投资的项目形成后的租售;科学进步使所需原材料改变、土地产品功能要求不断变化、管理手段调整进步等,都可能威胁到土地商品的适用性,逼迫投资人继续追加成本进行改造,否则只能面临被淘汰的困境。

(二)投机风险

投机风险与传统的纯粹风险相对应,是指那些既有获利机会的风险,又有损失可能。这类风险具有两面性特征,由于巨大风险与高额利润并存,风险中所包含的不仅是损失的不可预见性,还有利润的不可预见性,所以风险也带有极大的诱惑性。也正是因为有投机风险中获利可能性的存在,才促使人们甘愿去冒风险去追逐利益。

1.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人文社会环境因素的变化对土地市场的影响,从而给从事土地生产和经营的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土地投资的社会风险因素主要有区域发展风险、规划风险(城市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都具有法律约束性)、公众干预风险、社会治安风险等。例如市场不会认可不符合区域发展趋势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投资项目;同样,公众也会强烈反对一些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土地利用方式,这种种风险会使项目无法如期顺利进行,既造成工期延误的同时又会消耗更多的成本。

2.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实际结果背离投资预期,或是由于土地投资项目微观管理的不确定性等原因,使得一系列与经济形势(如购买力、市场需求、利率、汇率等)和经济环境发展有关的不确定因素的出现而引起的风险,包括有市场供求风险、融资风险、财务风险、国民经济状况变动风险、地价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般来说,土地投资开发资金需要量大,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周转是非常困难的,通常需要大量外界资金的支持,如向银行贷款,所以即便是贷款利率的微调,也会极大影响项目的资金运转情况。这类风险因素还有:土地商品市场供求变化偏离投资方案设计阶段对该市场的预测而导致的风险;土地价格不断上涨迫使投资者投入更多的开发成本,有时引来土地投机商的抢购,造成土地市场的混乱,投资经营活动无法按计划正常运营,不确定性增强;由于投资管理效率低下或失误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以及财务风险、融资风险等等。在现代稳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中,经济风险已成为所有风险类型中的主要风险。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由于一个国家所处的国际和国内政治环境变动,比如罢工、内战、社会动荡等,及相应的政策、法律的潜在调整(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金融和财政政策变动、住房制度改革),所导致的的各种不同形式的风险,包括住房制度改革风险、法律风险、政治环境风险、经济体制改革风险、环保政策变化风险、土地制度变革风险等。

对土地利用的决策应是发生在具体的社会及现实法律体系中,而非发生在真空中。在土地投资的政策及在基本建设上,国家政策倾斜,都会影响到项目的具体开展。政治风险因素主要分为住房制度改革风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风险、相关产业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政治环境风险、环保政策变化风险等。比如,经济体制调整和产业政策变化对经济运行机制,和影响土地产业的内部结构都会造成影响,导致各类土地的需求比例发生变化;开发融资的成本高低、难易程度由金融政策决定,并且影响着消费者的有效购买能力;从根本上,土地市场的运行模式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影响。

第二节 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一、投资方式多样化

多样化土地投资方式策略,也就是用分散风险的方式来消除土地法律风险,其做法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一)土地投资区域分散化

该投资项目所具有浓厚的地域性特征由土地投资的特点决定,由于各个地区土地政策、资金供求和市场条件、地理区位、投资政策等条件各不相同,因而投资于不同地区的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因素及程度也就各不相同。将资金分散于多个不同地区投入,就能避免某一特定地区经济、社会等政策变化对土地开发经营的影响,从而达到降低土地投资整体风险的目的。

(二)土地投资种类多样化

风险只是未来具体情况与当前预测之间出现差异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并不一定走向现实。土地投资理论上存在风险,但并不是所有土地投资都必然遭受风险损失,因为同时存在着多样的投资方式。有些土地投资风险将演变为现实,有些则不然。且各种土地投资方式的风险种类和风险大小不同,可能获得的收益大小不一。土地投资方式多样化时,一项土地投资出现风险损失,另一项土地投资却非常有可能获得极其可观的风险收益。如此一来,在整体上土地投资者蒙受风险损失的发生概率就降低了。如开发城市近郊土地,可考虑同时兴建高档住宅和观光农艺场。观光农艺场提供的休闲场所、新鲜 6菜蔬及其产生的环境效应,为其房(地)价格增值奠定了基础;而对于观光农艺场普通意义上的农产品则附加了为城市人口提供休闲的价值。且因为这两种土地投资方式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和销售过程,它们所涉及到的风险相关性小,当某项投资发生风险时,不会影响另一投资方式的获利。

(三)土地投资时间差异化

土地投资周期一般较长,在这较长的周期是风险产生的根源,所以在不同的投资时机,应选择不同投资方式,灵活调整资金的运转步骤。如在成本低时开发经营,在开发产品价格高时卖出,这样就充分利用了项目各阶段的投资需求及其风险特性,既可以取得良好的投资效果,也可避免因土地市场变化而带来的多种风险。

二、获得更多的决策信息

当存在不确定性时,对土地投资方案的决策是基于有限的信息完成的。而很多情况下,投资者面对的风险是因缺乏信息而产生的。如果能够有更多的信息,就能更好地控制风险,风险也因此可以降低。如果想要投资于某一宗土地,若已知该地在转让期内不会经历任何自然灾害风险,并且某年后一项促使地价升值的政策肯定会出台,这肯定极大地降低了该投资行为的风险。所以更多更全面的信息是降低土地投资风险的一种方式。当然,当某宗土地投资方案的全部信息均可获得,并可以毫无偏差地预测出未来的实际情形时,也就意味着此方案风险为零。

但是,限于现阶段的科技发展水平,信息并不是可以完全获得的,而且信息也是一种高价值的商品,信息的获得是要付出代价的,人们必须进行支付才能享用它。不过,只要获得信息的边际收益大于其边际成本,为获取投资信息的投入就是值得的。所以说,投资的风险程度与投资者掌握的信息多少、真伪有关。投资者掌握的信息越多、越准确,便越能做出正确的、有把握的决策,投资风险也就相对减少。反之,投资风险便会加剧。因此,要减少投资风险,必须重视信息获取工作。投资者要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和手段了解信息、掌握信息,进行信息的收集、处理、推断,以明察投资风险,进而有针对性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选择多重保险策略

风险研究最初是保险业的专属领域,后来风险观念才逐渐扩展应用到其他行业领域。目前,保险在风险研究领域仍一直占有突出的地位,也是我们防范土地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策略。所谓保险是指土地投资者通过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金,以获得保险人在风险发生时对其遭受的意外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保证。保险将土地投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实质上是一种风险转移方式。例如,通过投保开发产品设计责任险,既可维护设计者创新的积极性,也可避免因投资方案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巨额损失,从而降低土地投资中的技术风险等等。

四、掌握外资获得土地相关限制的规定

外商获得土地的限制在于仅能通过租赁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收购土地。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可依据立陶宛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程序,对隶属于国家的土地进行租赁。根据《立陶宛土地法》,国有土地租赁的最高年限为99年。2011年6月30日,立陶宛议会通过了《禁止外国主体收购农地与林地决议》,对外国人收购立陶宛土地加以限制。2013年3月,立陶宛总理布特克维丘斯表示赞成于2014年5月到期的外国人在立陶宛购买土地的禁令再延长5年。

第三节 案例

一、案例介绍

考纳斯自由经济区建设问题

考纳斯自由经济区位于考纳斯市郊,是立陶宛现有7个经济特区之中,建立时间最早、发展相对成熟,且具备一定规模效应的2个经济特区之一。

自1990年立陶宛获得独立以来,为发展本国经济,吸收更多外国资本和先进技术,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立陶宛政府借鉴了世界其他国家创办经济特区的经验,于1995年颁布了《立陶宛自由经济区基本法》,规定了自由经济区的建立、经营及清算所需的程序与条件,为其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1996年,立陶宛政府建立了两个自由经济区,分别位于考纳斯和克莱佩达。前者建于1996年8月22日,但是由于国家赎买私人土地进程缓慢,园区土地所有权等问题一直无法彻底解决,造成园区直至2003年才进入正式营运阶段。

依据立陶宛自由经济区法,自由经济区管理公司负责园区管理,并依法向入区企业提供工业用地、建设基础设施、提供服务和税收优惠、保障自由经济区特殊的法律环境。通过国际性招标,比利时AOI NV公司成功中标,依法与立陶宛政府签订为期99年的土地租用协议,并成立考纳斯自由经济区管理公司,负责园区运营和管理工作。

比利时AOI NV公司为非国有公司,共有8名员工,主要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帮助和服务,包括:向入区企业提供土地转租;向其发放自由经济区内经营许可证,使其据此获得应有税收优惠;制备法律文件和总体规划;提供办公经营场所的设计方案并承接建设工作;建设和维修园区基础设施;管理市场营销、财务和其他活动等。园区可提供服务,公司注册流程简便快捷,一般全套手续完成仅需3~20天。

截至2013年初,园区入区企业14家,增加就业岗位487个,实际投资额5420万欧元,协议投资额2.96亿欧元。园区主要经济部门涉及生产、装配和工业活动;物流、增值物流和仓储(包括空运服务);科技园区等。其主打产业包括生物制药业、信息产业、机电和汽车产业、农业、可再生能源产业、仓储物流产业等领域。目前,在园区投资中外国直接投资占到70%以上,园内著名企业有:VICIUNAI GROUP、SVIESA、Lavisos LEZ Terminalas、Jana seta、Genesta、Aconitum、Festina、Finnfoam、Itella、HITECH、Elinta、Festina、YIT等公司。

二、案例分析

依据立陶宛《宪法》和《立陶宛土地法》,立陶宛的土地只为立陶宛共和国公民和国家所有;立陶宛土地按所有权可分为中央政府所有、地方政府所有和私有3种;只有符合《欧洲与泛大西洋一体化》标准的外国企业、自然人和机构有权拥有立陶宛土地,来自上述范围之外国家的企业、自然人和机构,也可以通过在立陶宛当地注册法律实体的方式,获得土地所有权,不受实体外资占股比例的限制;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也可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最长为99年。所以,外国投资者在立陶宛进行土地方面的投资在土地地皮的获得方面,存在一定限制。立陶宛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制度较为严格。考纳斯经济区建于1996年8月22日,但是由于国家赎买私人土地进程缓慢,园区土地所有权等问题一直无法彻底解决,造成园区直至2003年才进入正式运营阶段,在此期间投资成本不断加大,造成了巨大损失。

三、案例评述

中国投资者如果要在立陶宛进行土地方面的投资,一定要掌握立陶宛对外资获得土地的限制,严格遵守立陶宛土地方面的法律,提前做好调研,与土地所有者做好协商。尤其在以下方面应做好充分的应对工作。

(一)防范政策法律变动

立陶宛国内民众以及媒体对外资收购其土地大多持反对态度,其对外资获得土地的限制较为严苛,国内企业在立陶宛进行土地投资时应密切关注其政策法规的未来走向,避免对其土地投资受国内政策变动而遭受损失。

(二)合理规划土地投资程序

进行土地投资和开发时应遵循以下程序,以减少相关风险:获得地块前,即对地块的现状、前景、性质等内容开展详细的调查,避免因土地本身的法律属性问题造成使用和收益的损失;获得土地后,利用专业机构或本地机构,进行详细规划,建设施工,同时,与当地土地、建设管理机构保持良好沟通,确保进程合理合法合乎商业用途。

(三)注重与政府及民众的两大关系

在立陶宛开展土地投资时,应通过遵守当地土地法律法规、及时交流沟通与当地政府保持良好的政商关系,同时应特别注意在当地民众中的企业形象问题,适应当地政治生态,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改善与当地民众的关系,合理有效地规避风险,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预防民众意愿造成政府态度的改变,进而影响企业发展。

第八章 税收法律风险

第一节 与投资者有关的税收规定

立陶宛税务系统由财政部下属税务监察局管理,税务监察局由中央税务局和十个地方税务局组成。税务监察局的行为和税务管理程序由《税收行政法》规定。立陶宛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均直接由立陶宛中央政府进行征管。立陶宛现行的主要税费,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受税务监察局的监管。另外,立陶宛海关署(隶属于财政部)、立陶宛环境部等部门也参与相关税费的征缴管理工作。例如:立陶宛海关在个别税法的规定范围内负责关税、部分增值税和职责履行的行政事项;立陶宛环境部授权的机构联合税务监察局共同参与自然资源方面的税收及相关行政管理,如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以及污染;立陶宛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会与其地方分会负责国家社会保险费方面的行政事宜。

一、税收体系

目前,立陶宛主要有以下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土地税、增值税、消费税、遗产税及博彩税。

立陶宛计税期一般按自然年度计算,特殊类型的企业可以根据季节计算,但总时长不能超过12个月。企业所得税应在每年5月1日前申报。个人所得税按季度申报,申报时间应为每季度结束后20个自然日之内。增值税应在每月15日前申报。

企业应直接向立陶宛税务监察局(Lithuanian Tax Inspectorate)申报,报税时只需填写相应表格,并将有关材料提交或通过网上发送至税务监察局即可,网址:www.vmi.lt/en。

除了在税务机关第一次登记注册时需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代理人授权证明文件、劳动合同及国家企业注册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外,企业在日常报税时只需按税务部门提供的格式表格填报即可。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所报税收进行抽查,企业有义务提供会计报表等企业经营情况证明文件供税务机关核查使用。

二、税基调整项

(一)企业所得税

1.针对立陶宛企业及外国企业在立陶宛的常设机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外国企业在立陶宛境内非通过其常设机构获得的收入,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国公司所得红利的税率为15%。如外国公司拥有立陶宛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票,且连续持有时间(含分配红利的时间)超过12个月,则其获得的红利免征所得税。在欧洲经济区内注册的企业在立陶宛获得的分红收入免征所得税。

3.自2008年4月起,立陶宛采用激励研发的税收措施,如将企业用于研发的费用三倍抵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收入基数、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

(二)个人所得税

1.自2009年1月1日起,立陶宛个人所得税率调整为15%。

2.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度按如下方法计算:月收入免税额度为470立特-0.15×(工资收入金额-800立特);如个人年工资收入不超过9600立特,年个税免征额为5640立特;如个人年工资收入在9600至37800立特之间,年个税免征额为上述公式计算;个人年工资收入超过37800立特的,不享受个税免征额度。

3.对于抚养1个或1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实施相应的个税优惠政策。

4.下列情况个人所得免征所得税: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赔偿金、利息收入、慈善收入、农业活动所得、海员收入等。

(三)房地产税

1.立陶宛对本国和外国的自然人及法人征收房地产税。征收对象包括自然人所有的用于商业目的(如办公、宾馆、贸易、服务及餐饮等)的房地产,或用于住宿、园艺、温室等的房地产,以及在立境内的法人所有的房地产。

2.房地产税按照房地产征税价格的0.3%~1.0%征收。地方政府可根据下列条件自行确定特别税率:房地产使用目的、房地产保养状况、纳税人类型(规模、形式或社会地位)以及房地产在行政区划中所处位置。

3.下列情况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自然人所有的用于农业、教育、社会保障和宗教仪式所用商品的生产的房地产、立国有及地方政府所有或国有组织和企业及地方组织和企业所有的房地产、自由经济区内的房地产、贸易联盟所有的房地产、已破产公司所有的房地产等。

(四)土地税

立陶宛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需要为其所拥有的立陶宛土地向市级政府缴纳土地税,但一般用途的道路和林地免予征税。立陶宛对私有土地按年以土地价格的1.5%征收土地税;对于农业用地、公寓住宅所有者及住宅建设协会、联合体及合资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以0.35%的税率征收土地税;对于用于经济、商业活动的土地、私有房产建设用地以0.5%的税率征收土地税。

(五)增值税

立陶宛自1994年起开始征收增值税,并从2004年起与欧盟的增值税规定趋于一致。因此立陶宛的增值税体系与欧盟其他成员国没有差异。现行的标准增值税税率(21%)自2009年9月1日起就已施行。虽然9%和5%税率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但是立陶宛还提供了一系列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六)消费税

根据立陶宛相关法律规定,对在立陶宛生产或进口的下列货物征收消费税:酒精和酒精饮料,包括啤酒和葡萄酒;加工烟草,包括香烟、雪茄、小雪茄和烟草;能源相关产品包括汽油、煤油、汽油、燃料油、天然气、相关的替代品和添加剂;煤炭、焦炭、褐煤;电力。具体税率取决于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税收激励措施

根据立陶宛相关法律规定,在经济区进行投资,如果外国投资额超过100万欧元,则主要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6免10减,即入区之日算起的头6年可免企业所得税,而后续的10年则减半征收(即按照立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一半,即7.5%征收);

2.免征不动产税;

3.免征股息税。

此外,立陶宛为欧盟成员国,园区与欧盟各国的商品货物流通,无国界区别,无需缴纳关税,且无外汇管制。进入或存放于园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依据立陶宛有关规定,如果企业从事高新科技研发活动,则其相关费用支出可三次全额税前核减,同时,研发用设备可加速折旧。同时,投资者有权支配其合法收益,并可无障碍地进行海外转移,也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利润用于在当地市场采购商品,或再投资。

四、延期纳税申报的惩罚

在立陶宛,如果错误申报或者延期申报纳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补增税款的10%至50%,具体金额不定。同时,按日利率0.03%加收利息。

五、反避税措施

(一)税务稽查

立陶宛的税务体系要求企业做自我税务评估。但是,税收机关也会持续进行合规检查以确保企业合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根据风险和重要性原则来开展合规和税务稽查活动,重点针对有较大可能不合规的纳税人。稽查活动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包括一般风险评估、问卷调查、对特定问题进行具体审阅和税务稽查。

只要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纳税人均有提出上诉的权利。在税务机关作出决定后,可以在20至30日内进行上诉。如果纳税人对一审结果不满,他们可以向法院或是预审税务诉讼机构(立陶宛政府机构下税务纠纷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向上诉机构提出纳税义务人和税务当局纠纷的缘由。税务争诉委员会处理的决定中,超过77%会得到法院批准。

(二)追溯期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追查当前年度至过去五年之内的纳税事项。然而,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有欺诈或逃税行为,追溯期可延长至过去十年。

第二节 税收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一、概述

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通常会重点关注被投资企业的规模、交易金额、投资回收期等因素,而往往较少考虑到具体经营模式、盈利之后的利润汇回以及退出战略。而后者的妥善安排,往往牵涉到企业从中国税法、外国税法及国际税法角度出发做出的全面税务筹划。境外投资中,很多投资者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往往采取虚构避税营业地、设立离岸公司的方式,这种方式一方面导致母公司对项目公司管控的层级增加、法律监控减弱;另一方面可能违反投资目的国的法律,从而增加法律风险。

二、税收法律风险的具体类型

(一)税收双重管辖重复征税的风险

对外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涉及两个主权国家,即投资国和东道国。由于税收是基于国家主权存在的,每个国家都可以基于本国税法的纳税原则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征税,所以企业在境外投资的过程中,必然会在税收上受到投资母国和投资目的国的双重管辖,这对投资者来说就承担了双重纳税的负担。这是由于各国相异的税法规定所造成的。

(二)虚构避税营业地导致的法律风险

不同国家、区域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因素,对外来投资者会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也就是说,企业在不同国家、区域投资会面临不同税收负担。这一方面要求企业在设立时了解东道国税收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为跨国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减轻、逃避税负提供了可能。虚构避税营业地是指跨国纳税人在低税收国或地区设立企业,开展虚买虚卖或额外的中介业务,借助于转让定价的手段,向避税地转移营业利润和其他所得以逃避高税率居住国的较高税负,从而实现全球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虚构避税营业地实际上是纳税人虚构一个位于低税收国家的业务来逃避在投资目的国所应承担的高税负。一方面,这种避税方式,在税收筹划中可能由于对投资目的国的法律不熟悉或对税法差异漏洞利用不当,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逃税的嫌疑,引发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在投资活动中常见的虚构避税营业地的主要方式是注册海外离岸企业,但是这些虚构避税营业地的方式都会对投资企业带来复杂的股权关系和资产结构,极易致使企业的境外投资监管失控和出现关联交易,增大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

(三)转让定价的法律风险

在境外投资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在低税收国家设立关联企业,高税收国家的企业向其低税收国家的避税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较低的价格,而低税收国家的避税关联企业则在向其高税收国家的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收的国家转移到低税收的国家,达到最大限度的减轻税负的目的。然而这样的投资方式也存在风险,企业在不同地区投资不仅需要考虑税负,也要考虑设立费用、财务上操作的方便程度、经营预期、法律约束、企业产权等因素。如果企业不能充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企业避税行为将可能导致法律风险,从而影响企业投资目的的实现。

(四)个人涉税的法律风险

人是企业走出去最重要的要素之一,无论高管还是外派劳务,都是人力资源要素。资本、技术等“走出去”要素也与人相关,其中不少以自然人形式出现,因此一定要关注个人涉税风险。前不久英达将64万美元从国内分批带进美国存入他个人的6个账户,被美国方面认定涉嫌洗钱和偷税漏税,查处补罚共计32万美元,这就是不了解美国税收法律及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的结果。“走出去”企业高管和外派劳务,既要关注来源国税收政策,也要关注居住国的涉税风险。比如,我国判断自然人税收居民是看有没有住所和居住时间,美国则以绿卡和居住日为标准。“走出去”人员进行税收居民认定后,必须将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向居住国税务机构申报,否则可能涉嫌偷逃税。我国将加入全球税收征管协作机制,企业和自然人的资金、交易等信息将在成员国中互相交换,“走出去”人员对此应高度关注,尽快了解相关双边、多边协定内容,以免稀里糊涂撞到“枪口”上。

(五)税收遵从风险

目前,大部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遵从度不高,不能如实向国内申报境外所得,或通过贸易抵消等方式,规避向境内分回所得。有的企业未依法准确申报、提供境外投资经营情况或者刻意进行境外不良税收筹划,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上海一家贸易公司在印度投资,被印度税务机关认为在当地的项目构成常设机构,其销售给印度的全部收入都必须在该国纳税,且税款必须在印方支付给中方货款时直接扣缴。公司与当地税务机关反复沟通得知,被扣缴税款后,申请退税的程序非常复杂,需要5到10年的时间,而且,即使申请被批准,最终的费用很有可能超过申请的退税额。一些企业财务负责人坦言,在“走出去”之前,企业关注的重点往往是投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其他税收问题知之甚少。企业“走出去”后面对境外税务风险时,要么花费高昂的代价请中介机构协助解决,要么选择忍气吞声。

第三节 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在立陶宛进行投资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减少或者避免税收法律风险:

一、研究和掌握立陶宛国内税法及与我国税收协定

要结合企业拟从事的业务种类和行业,有针对性和系统地研究和掌握立陶宛国内税法,例如,企业内部建立起定期、持续搜集其税收法律政策的机制,确保企业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并重点研究税收政策变化对本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及应对方案。

“走出去”企业内部应加强对税收协定的研究和学习。确保企业能够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股息、利息和常设机构等优惠待遇,能够自觉从税收协定的角度分析企业交易,能利用税收协定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企业在立陶宛遇到的不合理税收待遇和涉税争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降低企业负担。

二、吸纳税务专业人士参与到各个环节

在相关交易中吸纳企业税务人员参与,使得税务人员能从税务角度给予建议。企业在跨境投资时,要科学设立跨境投资价格;企业融资时,要将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合理搭配,以降低企业税负;境外企业在与境内企业进行业务往来后,要审核评估,对转让定价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避免被境外和境内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通过在相关交易中吸收企业税务人员的参与,了解立陶宛当地的税务实践,寻求最有效的方法提高被投资公司的税务管理和合规性,以有效管理当地税收风险。

对投资当地基建和资源类项目的中资企业而言,由于建设期长,采购量金额重大,特别建议其在与相关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签署业务合同时,约定增值税无法退税或抵扣的补偿条款,敦促其交易对手增强税务合规性,以降低中资企业自身税收利益连带受损的风险。

三、建立税收问题交流、沟通机制

企业应让参与决策和税收管理的人知晓立陶宛税法、税收协定的知识;定期举办针对相关人员的税收知识培训;与企业交易有关的重大税收问题在企业内部应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对企业有关税务处理事项加以持续性自查和评估等。

要和当地税务机关以及有实力的中介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对政策存在不明确事项,要积极寻求帮助,借助外脑,以相对较小的成本获取相对较大的投资收益。例如,投资接受国对基建项目可能会提供免税期、进口设备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中国企业应充分落实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条件,必要时需和当地政府和税务机关开展有效的沟通或谈判,书面落实谈判结果。

四、妥善解决税收争议

在税收争议发生后,企业应围绕相关交易事实和适用税收政策,同立陶宛税务机关作充分沟通,使企业和其税务机关更能关注和聚焦到双方争议焦点所在和主要事实,减少分歧,为解决税收争议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当地的文化和法律制度规定,积极稳妥地寻求税务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税务争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向境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借助双边协商程序,解决涉税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争取良好税收环境

我国投资人应遵守当地涉税法律政策,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搞好同政府及民众的关系,为企业在当地发展营造较好的外部氛围,以免因舆论压力导致企业外部政策出现变化,使得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保持稳定。

六、积极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避免转让定价税收争议或者企业规避转让定价调查风险的有效机制,可以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和降低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往往涉及较多跨境关联交易,极易成为投资东道国税务机关审查的对象,进而面临转让定价调查。因此,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应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进而由其与投资东道国税务机关达成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协议,以有效规避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第四节 案例

一、案例介绍

美国雪佛龙公司放弃立陶宛境内的页岩气项目

2012年10月,美国第二大石油公司雪佛龙公司通过购买立陶宛当地一家名为LL石油投资公司的50%的股份,进入立陶宛油气勘探及开发市场。立陶宛政府对此投资项目十分重视。据介绍,立陶宛当前页岩气探明储量达4800亿立方米,其中可开采储量达到1200亿立方米。美国雪佛龙公司进入立陶宛油气市场后,将主要从事页岩气的勘探及石油、天然气产品的生产。雪佛龙公司的合作伙伴——立陶宛LL石油投资公司拥有立陶宛里塔瓦斯地区2400平方公里的石油天然气开采权。LL石油投资公司原本由丹麦日兰德石油公司及立陶宛当地投资商共同所有,并占有相同股份。时任总理库比柳斯表示,此合作开发项目对立陶宛能源战略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这一项目引起了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雪佛龙公司与当地居民的关系一度相当紧张。

2013年9月,立陶宛总理布特凯维丘斯表示,召开的执政联盟会议讨论了是否在立陶宛开展页岩气勘探业务,执政联盟对开发页岩气没有不同意见。立陶宛及其他波罗的海国家对俄罗斯的电力、石油及天然气等能源具有很强依赖性,目前,立陶宛唯一的天然气供应商即是来自俄罗斯的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2009年底立陶宛伊格纳利纳核电站停止发电后,更加剧了这种依赖性。当前,立陶宛等波罗的海国家正试图通过建立连接欧洲的液化天然气管道及新的核电站来提高本地区的能源独立性。雪佛龙公司是唯一的一家竞标勘探面积达1800平方公里的Silute-Taurage远景构造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公司。立陶宛专家估计这个远景构造拥有800亿立方米在技术上可以开采出来的页岩气储量。

立陶宛环保部长马祖罗尼斯表示,一些国家曾企图搅局立陶宛的页岩气勘探竞标活动,但是以国家名义开始的竞标活动应当善始善终。如果立陶宛发现页岩气矿藏,那么获益的首先是当地居民,最终是立陶宛。因此停止竞标只能使那些对立陶宛不友善的国家获益,使计划勘探页岩气和石油的立陶宛地区、当地居民和国家蒙受损失。立陶宛总理布特克维丘斯曾与美国雪佛龙公司代表举行了谈判,双方探讨了该公司在立陶宛的业务活动和前景。布特克维丘斯说,立陶宛在争取能源独立的过程中应该搞清楚,国家地下拥有哪些矿藏,因此页岩气勘探工作是必须要做的。雪佛龙公司代表强调,尽管立陶宛规范该行业的法律越来越多,而且并非所有法律都已经获得通过,该公司仍准备继续发展在立陶宛的业务,因此计划加强与当地居民的相互关系,进行一些宣传活动。美国-立陶宛商会主席艾利克·斯久阿尔特表示,为刺激在立陶宛境内勘探开采页岩气的积极性,立陶宛相关法律规定应对战略投资者具有更大的吸引力,鉴于初始阶段项目不会赢利,建议给予美国雪佛龙公司一定的免税期。

2013年9月16日,立陶宛环保部公布,美国雪佛龙公司在立陶宛页岩气勘探项目竞标中中标,立陶宛环保部特别委员会为围绕页岩气开采和政府公布的唯一的页岩气勘探竞标参与者美国雪佛龙公司展开的长期争论画上了句号,雪佛龙公司被宣布中标。

2013年10月9日,美国能源巨头雪佛龙公司正式宣布,因为立陶宛针对页岩气行业的税收、法律和其他监管条件发生重大调整,将对项目未来的商务谈判及投资收益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决定退出立陶宛西部页岩气勘探项目的招标。由于雪佛龙公司是该项目的唯一投标方,立陶宛总统格里鲍斯凯特称,立陶宛距离实现能源独立渐行渐远。据立陶宛专家估算,立陶宛境内页岩气的可采储量约300-500亿立方米。

二、案例评述

美国能源巨头雪佛龙公司此次投资立陶宛西部页岩气勘探项目失败有多方面原因。

首先,雪佛龙公司在没有经过市场调查以及民意调查的情况下,贸然进入立陶宛的油气市场,引起了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使得雪佛龙公司与当地居民的关系一度相当紧张,开局不利。我国企业对立陶宛开展投资前,应充分分析当地政府及民众对该行业、项目的预期,以及有可能对项目税收等方面造成的实质性影响,切实估计项目的推进前景。

其次,雪佛龙公司在投资立陶宛西部页岩气勘探项目时没有完全把握立陶宛的政局变动,在不稳定的政治风险下,没有及时改变方案,处理不当。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根据立陶宛当地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应对策略,随时研判投资方向和税收政策走向。

最后,雪佛龙公司中标后,没有及时利用法律手段以及舆论手段,协调各方面意见争取有利局势,最终导致立陶宛针对页岩气行业的税收、法律和其他监管条件发生重大调整,这将对项目未来的商务谈判及投资收益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此次投资立陶宛西部页岩气勘探项目失败。此点给我国企业的启示在于,为促成项目的落地,企业应在项目确定的后期继续注重立陶宛国内的民意、舆论动向,以及税收等政策的变动可能性。

第九章 劳动及就业法律风险

第一节 劳动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立陶宛社会保障和劳动部(Ministry of Social Security and Labour)是负责立陶宛就业政策,社会救助体系的政府部门,地址位于维尔纽斯。目前,部长是利纳斯·库库莱蒂斯。

劳动法律风险是中国企业境外并购后遭遇的典型法律问题。发达国家大多劳动保护法律比较健全、且工会力量强大,工会在投资或并购过程中、在投资完成后的经营活动中、甚至在裁员、退出投资等过程中均有巨大影响。中国企业如果不遵守当地劳动法律,对目标企业人员随意调整、裁减,就有可能违反当地劳动法律,导致工会抗议、罢工甚至政府处罚或诉讼。

一、一般劳动法律风险

劳动法律风险是中国企业去海外投资面临的非常严峻的风险。劳资双方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任何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可避免地会遇到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然而,如果一家企业劳动争议案件频繁,涉及人数多,势必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影响企业的效益,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停产、破产。

(一)罢工风险

在一些国家,不平等雇佣员工可能会导致公司因触犯平等就业机会的法律而被控告,并会受到罚款的制裁;未能与劳工或工会建立有建设性的关系可能导致罢工和其它形式的劳工行为;违反劳动法还可能引发激烈的抗议和抵制行动;如果海外子公司的人力资源制度触犯了东道国的协会或重要的政治组织,国际企业的国外资产会被没收,这些风险是国内企业不会遇到的。

(二)裁员风险

中国企业在完成当地投资和海外并购后,常常要根据业务需要对被收购企业人员进行调整或裁减。然而,被收购对象与收购公司的雇员问题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是海外并购中的敏感问题,处理不得当可能导致东道国国内社会产生局部动荡而进一步使法律问题政治化,作为终局性措施政府的介入可能会将收购当事方之间的矛盾升级为投资者与东道国国家之间对峙。此时,中国企业应该特别了解当地劳动法规对裁减人员的各种要求,以及雇佣当地人员的比例要求等。如果中国企业无视当地劳动法盲目行事,对被并购企业人员的调整就有可能违法。

(三)工会处罚风险

由于西方国家工会的力量十分强大,对并购后裁员和降薪管制十分严厉,处理不慎不仅有损于目标企业的既有经济实力、影响并购的预期效益甚至使得投资落空,也会波及东道国国内的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

(四)违反当地劳动法

违反当地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签订强制性规定,没有给员工最低劳动工资的报酬以及按照最低的劳动时间去实施,是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最常见的劳动法律风险。除了劳动法之外,当地可能还会有一些关于劳动的特殊的规定,比如说在某些行业必须要雇佣当地国籍的人,不能非法聘用外籍员工等,这些也有可能造成劳动法律风险。

二、关于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相关法律

立陶宛在雇佣方面的法律体系以员工为导向,并受到立陶宛《劳工法》的管制。立陶宛《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长、工时、加班、工资、休假等均有明确规定。立陶宛《劳动法》规定了劳资关系,并在立陶宛法律体系中移植了15个欧盟指令,使用标准的每周40小时工作制,但是对个人的日工作安排采取了协商弹性制度;放开解聘员工的要求,如缩短合同终止通知时间,并将解聘补偿减少至一个月薪酬。2016年1月1日起,立陶宛最低月工资为350欧元,7月1日起升至380欧元,加班工资至少应为正常工资的1.5倍以上。《劳动法》规定每年的最低带薪假为28天,特殊群体享有额外年假福利,年假必须在一个工作年度中提供;若员工在工作年度中无法完全使用年假,未使用的年假需结转到次年;劳动合同终止时,只有最后三年的未使用年假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此外,企业还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1.劳动关系缔结

立陶宛缔结劳动关系必须签署劳动合同。立陶宛劳动合同没有标准格式,但必须包含主要的劳动法规,必须符合《劳动法》确定的格式,且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包括合同有关方必须遵守的条款,如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合同时限,固定工作内容的合同不得确定雇佣时间。此外,雇佣双方必须在合同内明确工作报酬。立陶宛政府决议通过了劳动合同的建议形式,它可以由雇主根据需求自行修改(如非竞争或竞业禁止职责)。雇主可在立陶宛语合同基础上,随附同等条款的其他语种合同。即使有合同条款约定,如雇员在该合同下的实际工作地点处于立陶宛,则立陶宛法定条款仍然适用。

立陶宛的劳动合同可使用: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至多5年):该工作属于临时性质。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立陶宛禁止固定长期性质的工作的合同期限;临时(至多2个月):该工作为紧急或者临时性质的,或仅作为临时离职员工的替代;季节性(至多每年8个月):该工作具有季节性特征;除了临时雇佣外,劳动合同中可包含试用期。试用期至多不超过3个月。

2.劳动关系终止

立陶宛《劳动法》规定,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方可终止劳动合同:(1)雇佣方破产且不再继续经营;(2)被雇佣方死亡;(3)雇佣双方就解除雇佣合同达成协议;(4)雇佣合同到期;(5)雇佣方提前通知;(6)被雇佣方提前通知等。

在被雇佣方无过错的情况下,雇佣方也可出于善意终止雇佣合同。但雇佣方必须在终止雇佣关系前2个月书面通知被雇佣方。

(二)劳动合同风险

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合同体现的,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而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是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的合同管理是包括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全过程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节、诉讼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由于投资环境的差异、制度的区别、文化的差异、法律环境的不同,在境外投资的过程中合同风险就更加突出。

而我国企业由于法律意识缺乏,在投资和经营过程中疏于合同管理,导致许多无法弥补的损失。另外,违反合同时,中外公司往往有着不用的处理态度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若对方违反合同,中国企业喜欢采用协调的折中方式解决,很少采取终止合同执行的方式;而外国企业喜欢采用任何法律设施来维护自身利益,纠缠于企业合同执行中的瑕疵。

1.合同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当事人未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自合同签订起,就为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权利提供了保障,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了约束的依据。很多合同的法律风险都是在签订过程中留下了隐患,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没有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具体合同条款是否存在陷阱,是否对境外投资方不利,投资目的国政府法律对投资项目、方式是否有特别规定等内容,很容易使得这些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漏洞,变成产生损失的法律风险。

2.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履行往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中的规定互相配合。绝大多数的合同法律风险都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当出现合同履行环境不利于合同的履行时,更需要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的合同履行环境及履行状况,对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在现实情况中,投资者在签订合同之后对合同履行时出现的问题,没有适时地进行补充和修改,必然造成巨大的损失。

3.合同救济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设立、履行、变更、终止的整个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或者处于某个环节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就需要对合同进行救济。合同救济的法律风险往往在诉讼的边缘,如果企业采用的救济行为不当或者救济成本太高,就可能导致实质性的损害结果。

三、劳动诉讼/纠纷

根据立陶宛《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第九章,如果在立陶宛工作的外国人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有对管理部门和公务人员的决定进行申诉的权利。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外国人,可以按照立陶宛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对管理部门和公务人员依据本法所作出的决定进行申诉;对外国人的申诉已作出决定的机构,对于外国人再次进行的同样申诉不予审理。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外国人对于管理部门或公务人员作出的拒发立陶宛共和国临时或长期居住许可证的决定、取消临时居住许可证的决定,可向法院申诉;外国人有权对取消劳务活动许可证的决定向法院申诉。关于提交申诉的程序,对管理部门及公务人员的行为举措进行的申诉,可由权利受到侵犯的当事人或其全权代表提交;申诉在管理部门或公务人员的工作所在地提交给当地法院,管理部门或公务人员的行为举措发生的七天内可被申诉,法院则在十天内必须审理外国人的申诉。

四、第三国公民的工作许可

(一)立陶宛关于外国人工作的相关规定

1.欧盟以外国家的非立陶宛长驻人口可在立陶宛临时工作,但必须得到立陶宛劳动交易所颁发的劳动许可。欲在立陶宛工作3个月至半年的外国公民必须获得临时居留许可。外国公民可向立陶宛各驻外使领馆申请居留许可,已合法进入立陶宛境内的外国公民可直接向立陶宛内务部下属的移民局提交申请。持有立陶宛短期访问签证的外国公民不能申请居留许可。除特殊情况外,与外国公民签署的劳动合同必须于合同签订起3日内报立陶宛劳动交易所登记备案。外国公民在立陶宛工作内容亦不得超出工作许可所规定的范畴。

2.立陶宛引进外籍劳务人员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如下:立陶宛用人单位在雇用非欧盟国家的劳务人员之前,应在欧盟统一的劳务网站上刊登相应岗位的人员招聘信息,如1个月内无欧盟国家公民应聘,可向所在地劳动交易所为拟雇用的非欧盟国家劳务人员申请劳动许可。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许可应在申请表上注明劳务人员的工种和职位,该劳务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年,有关职称和技能证明需要经过认证。立陶宛劳动交易所应当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根据立陶宛劳动市场的供求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劳动许可。劳动许可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后外来劳务人员需出境重新申请。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立陶宛劳动交易所有权取消劳动许可:以欺骗手段获得劳动许可;获得劳动许可后一个月内雇主与外来劳务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外来劳务人员超出劳动许可范围从事其他工作;雇主与外来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被撤销或失效等。立陶宛劳动交易所取消劳动许可后应在7天内将这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外来劳务人员和立陶宛移民局。

(二)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立陶宛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民众对引进外籍劳工态度较为保守消极。入盟前,立陶宛曾规定每年引进外来劳务人员的限额为1000名。入盟后虽然取消了限额,但在办理居留、签证和劳动许可等方面控制较严,手续较为繁琐,审批时间较长。如申请所需文件均需翻译成立陶宛语,并要进行公证或认证,劳动许可和工作签证的审批时间可长达半年,加之立陶宛国内对外籍劳务需求有限,且立工资水平远低于欧盟发达国家,这些都是影响外籍人员赴立陶宛工作的不利因素或潜在风险。

(三)签证/工作许可证

1.签证

立陶宛签证的发放主要遵循《外国人法律地位法》(2004年4月29日第IX-2006号),共有机场过境签证、过境签证、短期签证、长期签证及团体签证(5-30人)等签证类型,可发放单程、双程和多次往返签证。持有效护照且护照有效期超过拟申请签证有效期3个月的外国人可申请立陶宛签证,但获得签证并不意味着有权在立陶宛工作并获得报酬。

以下外国人可获立陶宛签证:持有效护照;持有效健康保险单;根据需要出示文件说明访问立陶宛的目的、在立陶宛期间住处、回国或过境立陶宛去第三国的经济证明、拟去的其他国家名称和住所;未被禁止进入立陶宛;不会对立陶宛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及人民健康造成威胁;有权返回祖国、出发国或去另一国家。中国公民赴立陶宛进行因私、旅游、商务等活动需办理签证(外交和公务护照除外),签证可在立陶宛驻外使领馆办理,申办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加急件可为24-72小时。

2.工作许可证

(1)立陶宛外国人(非欧盟成员国公民)劳工政策

如外国人希望在立陶宛获得雇佣,必须首先获得劳动许可。劳动许可由立陶宛劳动交易所颁发,在收到外国人在立工作申请后两个月内办理。

为获得工作许可,外国人需向当地劳动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雇主同意雇佣外国人的协议(按规定格式);企业登记证的复印件;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外国人学历证明,需翻译成立陶宛文。

颁发给外国人的工作许可最多不超过两年,且需标明工种和工作单位。

雇主可以与获得劳动许可的外国人签署雇佣合同。雇佣合同必须写明所雇外国人的工种和工作期限,注明外国人应从事合同上规定的工种,并在合同到期后立即离开立陶宛。合同中的雇佣期限不得长于外国人所获劳工许可的期限。

雇佣双方签署合同后,雇主需在3天内到劳动交易所备案。按法律规定,劳动交易所需在2周内核实签署合同的外国人是否可以被雇佣。雇佣合同获备案后方可生效。

外国人在原签证到期三天内需申办新签证。

在立陶宛合法工作的外国人可以向移民局提出申请,邀请其配偶和子女暂时在立逗留。在这种情况下,该外国人的家庭成员有权要求赴立签证,并可在立逗留不超过90天。

以下情况社会劳动保障部有权收回劳动许可:以欺诈手段获得劳动许可;获得劳动许可后一个月内,外国人未获得雇佣合同,或从事另一项工作而没有相应的工作许可;雇佣合同终止。

若社会劳动保障部在劳动许可到期前收回颁发给外国人的劳动许可,则必须在7天内书面通知雇主、外国人、内务部或内务部授权部门。

如外国人符合下列条件,可免除劳动许可:拥有立陶宛永久居留权;拥有暂时居留权;受雇于立陶宛政府和外国合办项目;与立陶宛企业或机构已经建立经济联系的外国企业或机构的经理或他授权的代表;职业运动员,且工作期限不超过6个月;外资公司的经理或他的授权代表,或者来立调试机器的专家,或是培训员工操作设备的顾问,来立工作不超过3个月;赴立陶宛教育部门、高校工作或任教不超过90天;由社会团体组织的国际交流项目下的学生,赴立学习或工作一年,并可再延长6个月。

外国人在立陶宛工作受立陶宛劳动法和立陶宛外国人地位法保护和制约。

第二节 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在立陶宛进行投资时,中国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应对劳动法律风险: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企业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立陶宛关于劳动的法律法规以及特殊方面的规定,并切实遵守立陶宛关于劳动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除此之外,还要认识到中立两国劳动法律之间的差别并及时适应。当地的劳动救济制度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纠纷在所难免,因此要了解纠纷的解决程序,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二、注意合法资质以及劳动许可

立陶宛对外籍劳务人员赴立陶宛工作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限制条件。劳务派出单位应严格执行立陶宛有关外籍劳务人员在立陶宛工作的审批手续,安排工人承担工作许可所规定的工作内容,不得将工人转移至原立方合作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开展工作,否则将因违反当地有关劳务规定而受到处罚。此外,中立双方已就中方劳务人员赴立陶宛工作许可审批建立合作机制,欲赴立陶宛开展劳务合作的企业必须具备中国商务部颁发的合法资质,无资质企业不得向立陶宛派遣劳务人员。

三、提前进行市场调查

受金融危机影响,立陶宛当地的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中国企业在向立陶宛进行投资以及向立陶宛派遣劳务人员之前,需要提前派出工作人员了解企业投资相关领域的劳务需求、合作企业的信用和经营状况、劳务合同的条款等,进行深入的调研和认真的分析,避免出现工人到立陶宛之后因开工不足、工资标准与合同不符等问题而出现劳务纠纷。

四、严把外派工人技术质量关

立陶宛工资水平在欧盟国家中较低,对外籍劳务人员的待遇也不高,扣除物价因素后,外籍劳务人员的实际收入相对有限,一些劳务人员来立陶宛后发现此问题,常就此与国内派出机构发生纠纷。另外,立陶宛对外籍劳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较高,一些技术不达标的人员在立陶宛不能上岗,也没有工资收入,被迫回国,派出单位和工人本身均为此付出许多额外费用,并因此引发劳资纠纷。鉴于此,国内派出单位应严把工人技术质量关,切实做好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避免工人派出后即被退回的现象。

五、尊重当地社会文化,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赴立陶宛劳务人员应尊重当地的文化、宗教、风俗和生活习惯,自觉遵守合同约定及当地的法律法规。立陶宛当地人较为重视休假,每年7、8月份是当地人休假较为集中的时间。中国企业应充分尊重当地人休假的习惯,尽量避免在其休假期间安排工作或重要商务活动。立陶宛人较为注重礼仪,应尽量避免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用餐时发出较大声响等不文雅举动。此外,企业以及员工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安全防范意识,遇到问题时,及时与雇主单位、中国驻立陶宛使馆经商参处联系,避免采取过激行动,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六、妥善处理与工会的关系

中国企业在立陶宛应处理好与工会组织的关系,切实保障雇员合法权益,减少劳资纠纷,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另一方面,企业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商会、协会,了解业内工资待遇水平和处理工会问题的常用做法,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雇佣、解聘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依法签订雇佣合同,定期足额缴纳雇员社会保险金等,严格执行有关休假制度,避免不必要的劳资纠纷。

第三节 案例

一、案例介绍

追讨我的“血汗钱”——赴立陶宛务工人员维权案始末

(一)劳务中介圆了“出洋梦”

宋洪斌原来只是一名普通的工人,在劳动中掌握了非常娴熟的手艺。但是平时辛苦的劳动却换不来高收入。他的家庭都需要他来供养,生活压力很大。但是微博的收入捉襟见肘。辛辛苦苦地干活也挣不到理想的工资。后来,他在偶然的机会中听到别人说,如果到国外去打工境遇就不一样了。首先是工资高,其次是页没有国内那么辛苦。他做梦都想出国打工,于是到市区一家劳务中介公司挂了号。

2006年,宋洪斌收到之前中介公司的通知,将安排他到以色列去工作。但是需要交纳3万元的相关费用。宋洪斌为了获得这份工作,不得不拿出来自己的积蓄缴足了这3万元。但中介公司在他足足等待了一年之后才给他通知。具体的通知内容为:原先联系的那家公司后在立陶宛承接了一个工程,工人每小时工资3.5欧元,按月结清;试用期为2个月,最低月工资为788欧元;雇主免费提供住宿,伙食自理;合同期满由雇主提供回国机票;雇主免费为工人提供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工人可与雇主订立5年合同,如第5年不能在立陶宛工作,劳务中介公司退还工人人民币1.3万元。

经过等待,宋洪斌终于等来了这份期待已久的工作,但是按照要求,他还是另外交了8.5万元的费用。和他一道的,还有其他27为农民工。他们充满信心,只要坚持干,几年以后回来,就可以圆梦了。

(二)遭遇尴尬成为“打鱼工”

跟这28名农民工一样,中介公司老总陈翔也特别高兴。中介市场竞争激烈,能接到这样一个好单子并不容易。跟陈翔订立劳务合约的是他以前的合作伙伴黄立明,还有其所在的那家颇有来头的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属分公司。承诺工人的是欧盟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他信任黄立明,更信任那家颇负盛名的公司,他对这个单子上的一切承诺深信不疑。

但是去到以色列之后,这28面农民工才失望地发现,这跟他们所想像的根本不一样。因为受到当时金融危机的影响,他们的工资并没有像中介公司跟他们所说的那么多;老板也不同意跟他们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而只是一年;由于用工方竞标的失败,工程量严重不足,这28名中国农民工根本没有多少活干。他们的心理也就产生了失望、疑惑和气愤,这样下去,还债都还不了,更不用说发财了。他们找老板讨说法,因为语言不通,老板只是跟他们耸着肩,告知他们用工方也没办法,一幅无可奈何的架势。交涉未果,出国挣大钱的梦想彻底破灭。2008年3月,28名劳务人员愤而向中国驻立陶宛大使馆、启东市政府、启东市商务局反映了这一情况,要求与他们订立协议的劳务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政府引导走上“诉讼路”

这显然是一起因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劳务合同纠纷。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就此事成立了工作组,立即着手此事的调查与协商处理。

市政府调查组的工作人员发现,这次的外派劳务项目存在着诸多漏洞和违规。其一,没有经过备案;其二,劳动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三,该项目中劳务收费畸高,但是劳动报酬却很低。

在此期间,宋洪斌作为劳工代表,回到了国内,与之前的中介公司交涉。但是,当时的中介人宋陈翔也表示自己没有办法,因为它他先前收取的那笔费用已经交给了黄立明。可如今黄立明不见踪影,所以也无法索赔。

在试用期满后依然不能正常做工的尴尬处境下,劳务人员陆续回国,他们把郁积多日的愤怒全部倾泄在中介公司。工作组一边保护陈翔的人身安全,一边全力劝解劳务工人,承诺一定会妥善公正处理好此事。2008年8月1日,经多方努力,市商务局组织劳务中介公司、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作为分公司在外施工经理的黄立明,跟工人代表进行协商,当场商定先行退还工人每人1.5万元。

在整个处理的过程当中,4个责任方并没能拿出让这28位农民工满意的方案。他们的怨气也越来越重,甚至怀疑开始不信任政府,甚至想通过上访途径解决。工作组耐心地做着疏导工作,一而再地劝阻他们上访,同时引导他们正确走法律途径。2008年12月,28名劳务人员走进了市法律援助中心。

(四)确凿证据锁定责任方

承办此案的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的邓介辉表示,这类“讨薪”纠纷的通病就是证据缺失,而此案还得到立陶宛取证,除此,责任主体的确认也存在着难度。

邓介辉对该案非常用心。为了收集相关的证据,他多次辗转多地多部门,最终成功获取了28名劳务人员在立陶宛打工及确定责任主体的相关证据。当年12月29日,邓介辉代理28名出国务工人员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劳务中介公司、黄立明、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然而在庭审中,四被告均对自己的责任进行了推卸。面对四被告之间的“踢皮球”,邓介辉拿出证据证明了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其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确凿证据面前,四被告承认了自己的法律责任。

(五)不懈追讨赢来工人笑

四方被告虽然承认了自己的责任但是他们到底应该退还多少款项,又成了问题争议的焦点。邓介辉律师认为,四被告还应当向原告退还服务费用。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四被告在28为原告出国的过程中也支出了一定的费用,而原告在国外劳动期间也获得了一些报酬,因此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每人9.2万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被告在法定时间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援助律师又为28位农民工提起执行申请。2010年2月4日,市人民法院执行到账103万元,向每名劳务人员发放2万元。5月,法院又向每位劳务人员发放3万元。8月18日,当拿到最后的余款时,28名劳务人员终于一扫郁积许久的焦虑和愤恨,绽放出舒心的笑容。

二、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非常明显是一起因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方面是,立方公司受金融危机影响不愿签订合同以及原雇佣公司投标失败雇佣量不足,另一方面是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分公司和劳务中介公司不规范操作,此外还有工人法律意识不足,诸多原因一起构成了这起劳务纠纷的始终。

三、案例评述

中国工人在赴立陶宛打工时,一定要提前了解立陶宛的国内经济状况以及劳动力市场状况。同时,注意了解并遵守立陶宛以及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尤其注意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劳务纠纷。此外,即使发生劳务纠纷,也要注意学会求助中国大使馆以及中国律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采取过激手段。对中国企业而言,还应注意以下事项,避免劳务法律风险,确保国际劳务合作的顺利进行。

(一)建立国内合作关系

构建国内合作网络,共担风险。国内合作包括委托其他企业或单位代为招收、培训外派劳务人员或选送本单位职工出国劳务。不得与非法劳务中介组织发生合作关系。合作伙伴不能同时兼外方雇主或中介机构的代表。明确合作方法和形式。如果要求所派人员必须在职的项目,需选择适合外方条件的企业负责实施选派事务。

(二)严格境外项目管理

劳务中介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时刻保持这对项目的跟进了解,尤其是处境工人,必须协助他们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并进到管理上的职责,及时掌握雇主经营情况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动态,维系合作纽带。在发生紧急情况后,一定要妥善处理,避免酿成更大的事件。

(三)选审外派劳务人员

无论委托协作单位招募出国劳务人员,还是向社会发布广告招募,介绍劳务项目情况必须真实,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承诺欺骗合作伙伴及劳务人员。在选派处境劳动者的时候,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具体如下:首先要审核劳动者的身份证件,确保他们具备出境从事劳务的资格。其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外派劳务合同》,载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企业不得以

第十章 环境法律风险

第一节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立陶宛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主要有立陶宛环境部及其地区分支机构,立陶宛农业部、县、市政府郎门等。立陶宛环境影响评估的主管部门主要是环境部,此外,还有其他的参与部门,这些部门包括卫生、消防、文化保护、经济和农业发展以及地方政府等部门。

一、企业环境责任问题

企业在具体的生产环节中,一方面,其生产劳动是向环境获取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向环境排放了废弃物,对自然环境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但是环境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当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向环境所取得资源就越来越多,排放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远远超出了环境的承载能力,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和独立法律人格特征,企业理应在其存续期间承担环境责任。

此外,作为地球公民的一员,企业除了对自己的股东负有责任外,还应对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积极参与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运动中来。企业的环境责任已被纳入到许多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中。

目前,中国企业在企业环境责任方面,呈现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危害环境行为严重、环境保护措施缺乏以及环境标准贯彻不力的状态,这对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展现中国形象非常不利。

二、环境法律风险分析

随着各国对境外投资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各国日益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环境保护门槛的日益提升,投资目的国环境的保护成为投资者面临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当下,海外投资者需要承担着两方面的环保责任。一方面来自于国际法,国际法虽然只是软法,但是也起着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是来自于东道国当地以及投资者母国的硬性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环境标准不一风险;被收购企业遗留的环境责任,收购企业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等,这些责任当中,除了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此外,为了满足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相应增加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间接地增加了项目的风险。

(一)投资贸易限制风险

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也逐渐觉醒。投资地当地居民以及当地的民间组织可能对外来企业的环境污染反应更为激烈。当地政府在舆论的压力下,就有可能颁布限制,甚至是取缔外资企业的法令。这种风险是中方投资者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环境保护标准不一风险

环境保护标准是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为了保护环境质量而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总称,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

在世界范围内,保护环境、发展绿色工业逐渐被提上了议程。很多国家对工业废物的排放种类以及数量,都做了细致的规定。但是,不同的国家之见,做法并不一样。有的国家标准比较高,有的国家标准比较低,这些不同的标准会使得外来投资企业难以适应,从而增加了投资风险。因此,企业在投资时必须格外注意,避免因忽略标准不一致而造成的环境保护风险。

(三)社会舆论风险

虽然外国投资可以为东道国带来大量的经济建设资金、先进生产技术以及科学的管理经验,但是,在当今社会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甚至上升到人权、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高度时,东道国政府和居民、国际组织对由于境外投资引起的环境问题都非常关注。一旦中国投资者在投资时没有处理好环境污染问题,将带来极大的社会舆论风险从而导致投资失败,甚至影响国家形象。

(四)并购企业遗留的环境责任

在进行境外投资时,中国企业经常采用并购的方法进入外国市场,这其中就存在着并购的目标企业违反当地环境保护标准遗留了环境问题的风险。如果企业已经并购成功,那么被并购公司遗留的环境责任将由收购企业处理环境问题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甚至陷入诉讼风险。

(五)环境诉讼风险

如果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时违反了当地的环境法律法规,或者环境问题处理不当就会陷入诉讼风波,从而进一步影响投资进程、企业的声誉、国家的形象。投资者一旦败诉,甚至会承担一定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承担严重的处罚,在此过程中增加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又进一步增加了投资项目的风险。

第二节 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一、预防措施

(一)主动了解立陶宛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避免环境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在投资前,需要对当地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进行细致的了解。这些年来,在我国对外投资中,资源开发型的投资占了很大的比重。投资者可以通过很多途径了解和规避法律风险。比如国家提供的投资信息、企业内部的风险法律人员或者是通过投资东道国当地的法律顾问等途径来了解投资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标准、投资行政审批许可制度等信息。

(二)制定严格的保护立陶宛环境的企业规章制度

跨国母公司要约束子公司破坏立陶宛环境的行为,就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建设。首先,企业(特别是资源开发类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及时提供和反馈环境信息,建立绿色采购制度,建立清洁生产规范章程,建立监督体制,为防范环境行为风险提供制度保障。其次,对于与环境相关的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部门中专门设立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部门。

(三)依据立陶宛的环境保护法律进行企业活动

中方企业之阿平时的生产中,要注意节约资源,研究开发新技术,切实保护好环境,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投入生产前,要合理设计,施工的时候,一定按照之前设计好的步骤,同时要加强管理,努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将污染降到最低程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都要严格遵守立陶宛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本国不一致的地方要及时调整,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的环境法律风险。

(四)积极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投保

对于应对和化解海外投资中包括环境保护法律风险在内的各种法律风险,积极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投保是减少投资损失最好的方法。对很多海外投资者而言,可以选择在国内投资保险机构投保,也可以选择在境外投资担保机构投保。海外投资者也可充分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中有关环境评审方面的制度,此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环境评审程序,能够强制海外投资者保护东道国环境,从根本上使投资者避免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五)提前市场调查了解民情

境外投资尤其是资源类投资,一定要提前进行市场调查,了解投资地的市场状况、环境状况、资源状况、民风民情等,特别是居民对外国投资者投资资源相关项目的态度,避免因当地居民的反对呼声而带来的舆论风险。

二、解决方案

(一)关注东道国的环境保护司法案例

自从立陶宛加入欧盟后,其大部分法律法规已经与欧盟的法律接轨,尤其是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与欧盟趋于一致。中国投资者如果陷入环境保护法律纠纷,尤其是诉讼,一定要关注和重视立陶宛的环境保护司法案例,重视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必定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明确法律规定的内涵和外延,减少法律规定模棱两可的理解,这对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风险防范、出现纠纷时的选择恰当的处理方案以及陷入诉讼时争取胜诉机会大有裨益。

(二)积极运用法律武器

中国企业在立陶宛进行投资,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要严格遵守东道国立陶宛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出现环境保护风险,企业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和国家利益,同时要维护国家形象,避免采取不恰当的手段甚至是过激的手段去处理,盲目放弃投资项目也是不合适的。建议求助当地中国驻立陶宛的相关机构,以及聘请资深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聘请当地专业律师团队处理相关法律事宜,争取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影响投资。

第三节 案例

一、案例介绍

美国雪佛龙公司放弃立陶宛境内的页岩气项目

2012年10月,美国雪佛龙公司收购了立陶宛一家名为LL石油投资公司的50%的股份并进入了立陶宛的尤其开采市场。根据之前的数据统计,立陶宛的页岩气储藏量巨大,达到了4800亿立方米,可开采的部分达到了四分之一多。雪佛龙公司进入立陶宛后,将从事一系列的开采、生产活动。由此,立陶宛政府对该项目非常重视,立总理表示,该项目对该国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不能忽视的一点就是,该项目的进行将会导致十分严重的环境污染,由此当地居民对该项目十分反感,与美国雪佛龙公司的关系一度非常紧张。

2013年10月9日,美国能源巨头雪佛龙公司正式宣布,因为立陶宛针对页岩气行业的税收、法律和其他监管条件发生重大调整,将对项目未来的商务谈判及投资收益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决定退出立陶宛西部页岩气勘探项目的招标。由于雪佛龙公司是该项目的唯一投标方,立陶宛总统格里鲍斯凯特称,立陶宛距离实现能源独立渐行渐远。据立陶宛专家估算,立陶宛境内页岩气的可采储量约300-500亿立方米。

二、案例评述

美国雪佛龙公司此次投资立陶宛页岩气项目的失败,与其盲目进入立陶宛页岩气市场,引起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不无关系。资源能源投资项目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环境破环性,并且涉及当地群众的切身利益,引起环境法律风险与社会舆论风险的概率比较大,很可能由于当地群众的反对以及地方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而导致投资失败或者实际投资超出预算。雪佛龙公司与当地居民以及地方政府由于利益分配问题而导致关系相当紧张从而引起巨大的社会舆论风险为此次美国雪佛龙公司投资立陶宛页岩气项目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中国企业在投资立陶宛尤其是资源类项目时,一定要做好民意调查,做出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全面的投资规划,了解当地居民的态度,学会与地方政府合作,避免社会舆论风险和环境法律风险。在环境法律风险方面,对外投资企业应做好以下内容:

(一)切实履行好环保义务

首先,海外投资企业应在法律规范的指引下注重环境的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避免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其次,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了解和遵守东道国环保相关法规。当东道国环保法规标准较低甚至缺乏时,企业可以选择遵守中国国内的或者国际上通行的原则和标准。再次,投资者应当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信仰,力争获得当地居民的理解和支持,避免陷入只为了经济利益,而没有顾忌当地居民感受的泥淖。总之,海外投资企业只有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才能取得长足的发展。

(二)加强与东道国的沟通

目前,我国积极开展外交活动,给世界展示了一幅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要注重维护祖国的国家形象,加强与东道国的沟通与交流尊重当时的环保法律,切实为保护当地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此外,中国在与投资东道国签订投资条约时应主动将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纳入其中,保证双方都能在经济和环境上获得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在向其他国家进行投资签订条约时,大多没有对投资东道国的环境利益予以足够重视,因此多数情况下也没有在条约中规定对环境标准原则的明确适用,致使约定的条款大都片面强调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而缺乏对于东道国环境保护的有力规定和相应措施。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第一节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不仅包括以取得资源为目的的投资,也包括获得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为目的的投资。境外投资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主要有二,一是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被被人侵犯,二是企业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这两者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远远落后与西方国家,再加上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还不够完整,这些都增加了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立陶宛专利局是负责知识产权有关工作的政府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专利、工业设计、公司名称、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注册和保护。此外,立陶宛文化部也负责部分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

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我国企业容易遭到的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遭到侵害的法律风险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一个重要特征,根据《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规定,一国企业在本国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在其他国家也能够获得相同的法律保护。这就意味着同样的商标,在一国合法注册,在另一国可能因被他人抢注而构成侵权。所以,中国投资者在本国内获得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只有根据立陶宛的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并经过立陶宛有关部门的批准通过后,才能在立陶宛获得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侵犯投资对象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有的知识产权在中国国内是合法的,但是在国外就有可能是不合法的。对于这个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引进技术侵权风险

中国国内的知识产权很多都是经过合法的途径引进于国外,但是该引进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仅限于国内,一旦出了国门,在外国使用,就极有可能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而陷违法,从而引起知识产权风险。

(二)定牌加工侵权风险

在定牌加工贸易(OEM,俗称代工生产)中,国内出口方为获得订单,往往存在忽视审查委托方是否拥有合法的商标权、专利权或者是否在贸易两国其中一国侵权的情况,盲目生产,导致出口后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三)收购技术型企业侵权风险

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尤其是并购海外技术型企业时,有时在并购前会忽略对并购企业知识产权的检索及确认,以及对技术的评估与作价,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投资并购失败的情况,造成巨大损失。

三、合作技术开发侵权风险

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为了弥补自身劣势,扬长避短,通常会选择与当地企业合作。尤其是在合作进行技术开发时,中国企业如果在涉及合作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权利范围等问题上有所轻视或者是不了解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就会导致与合作商之间出现知识产权纠纷,从而导致投资损失或者投资失败的情况。

四、海外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近几年高达70%~75%的失败率,以及所遇到的普遍困难,大多数源于包括知识产权风险在内的法律风险方面的障碍。这类知识产权风险有四种:一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二是所获的知识产权质量低的风险。三是知识产权权属不确定的风险,有时处于被收购企业控制或与其业务关联的知识产权可能是个假象,其真正的权属实际上归其他企业。四是所获知识产权与原有知识产权或者财产整合的风险。

五、知识产权交易与合同的风险

企业在境外进行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资等交易,存在着价值评估不合理的风险,包括对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高和对自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低两种情况,还存在着知识产权权属有争议、所获知识产权非企业所需的核心技术等风险。

第二节 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要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注重自我保护。其一,投资者企业应当加大科技研究投入力度,研发更多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项目;其二,对于自己已经在国内取得知识产保护的专利、商标等,及时申请国际保护,为海外投资生产、销售解除知识产权上的后顾之忧。

二、充分了解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过程中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意识或者对国际规则和东道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导致有的投资对象国企业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优势,通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打压中国企业,造成了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知识产权纠纷频发。所以,企业在投资时充分了解立陶宛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十分有必要,并且企业要学会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保护知识产权。

三、重视调查合作方的知识产权

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出口企业在生产前,应做好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调查,以免侵权,进口企业同样如此;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投资者要提前进行知识产权调查,了解自身的知识产权是否侵权或者是投资并购项目、企业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进行合作技术开发时,企业要提前在合作合同中注明知识产权的归属、权利范围等主要内容,规范合作。

四、构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

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防范是一项系统工作,要有一套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才能产生全面、持续防范效果。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体系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专门的海外知识产权战略,该战略应与企业整体的发展战略有机融合。二是专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应覆盖企业面临的主要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点,它既可实现风险防范的长效化,也能增强全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三是稳定的知识产权专业队伍,这是长期跟踪和分析境外知识产权风险的需要。

五、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分析

知悉海外知识产权的实际状况是企业防范“走出去”知识产权风险的基础,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分析也就成了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的常规工作。其主要内容有四项:一是海外本行业知识产权状况的搜集与分析。二是海外竞争对手知识产权行动的搜集与分析。三是海外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搜集与分析。四是海外知识产权执法情况的搜集与分析。

六、境外知识产权科学布局

除尽可能在目标市场所在国获取更多知识产权授权外,企业还应对这些知识产权进行科学布局,才能对当地竞争对手形成很大制约。科学的境外知识产权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1.恰当的知识产权国别布局。2.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合理组合。3.针对竞争对手薄弱环节的知识产权布局。4.专利标准化的积极推进。5.与境外企业的专利联盟或交叉许可。6.应对境外知识产权风险的专业人才布局。企业应通过内部专业人员的储备、境内专业人才的梳理与联络、境外目标市场所在国专业人才的搜集与沟通,为应对境外知识产权风险准备好人力资源。

第三节 案例

一、案例介绍

华为公司在立陶宛设立联合实验室

2011年5月18日,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立陶宛维尔纽斯大学及立陶宛电信运营商OMNITEL公司签署合作意向书,决定在维尔纽斯大学建立通讯技术联合实验室。该实验室建成后将为该大学提供一个通讯产品测试、展示及通讯技术研讨的平台,并为进一步推动中立两国高新技术领域合作打下良好基础。

2011年11月29日,中国华为公司与立陶宛维尔纽斯大学和Omnitel公司共建的通讯技术联合实验室挂牌仪式在立陶宛维尔纽斯大学举行,立陶宛经济部长日留斯、中国驻立陶宛大使佟明涛及经商参赞刘明国出席。

二、案例评述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通信科技公司,其产品主要涉及通信网络中的交换网络、传输网络、无线及有线固定接入网络和数据通信网络及无线终端产品,为世界各地通信运营商及专业网络拥有者提供硬件设备、软件、服务和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技术公司,华为十分重视自主研发知识产权、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华为的知识产权部早在1995年就创立。从2000年起华为国内专利申请量以每年翻倍的速度增长,2004年会超过2000件。在国外专利申请方面,累计PCT申请或国外专利申请已经超过600件,申请国内外商标也超过600件。

正是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华为公司严格依据立陶宛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进行专利研发和申请,同时与立陶宛维尔纽斯大学的合作,赢得了立陶宛政府的支持,避免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才造就了华为成功。此次,华为与立陶宛维尔纽斯大学及立陶宛电信运营商OMNITEL公司的技术合作也是华为重视知识产权开发以及严格遵守中国、立陶宛以及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成功“走出去”的典范。对于技术项目投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不可不防。对于我国企业来讲,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有效利用外部知识产权资源。

基于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任何一个企业都很难单独防范和应对,有必要适当借助外部的专业力量和资源。“走出去”企业通常需要寻求三种外部支持:1.借助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力量,加强与高端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进行海外知识产权战略策划。2.借助行业组织的力量。3.借助政府部门的力量。我国的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可以为“走出去”企业防范和应对知识产权风险提供形式多样的资金支持(如发起组建专项风险基金)、必要的信息支持(如构建信息平台、提供海外活动指南等)、专业人才培训支持等帮助。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法律风险

第一节 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然而,诉讼并不是终点,在诉讼过程中,投资者依然面对着败诉、法院判决得不到承认与执行等相关风险。

一、败诉风险

当投资者面对投资纠纷选择了以诉讼方式来解决时,就必然面临败诉风险。如果投资者对外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惯例并不了解,也没有聘请专业律师做顾问或者处理诉讼事宜,那么败诉风险必然加大。

(一)立陶宛争议解决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立陶宛投资法》,在立陶宛损害投资者(投资者群体)权力和合法利益的争议,将依据立陶宛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解决;外国投资者(投资者群体)与立陶宛共和国就其权力和合法利益损害的相关争议(投资纠纷),经双方协商,可由立陶宛共和国法院、国际仲裁庭或者其他机关进行审理。此外,在立陶宛的投资纠纷也可参照国际条约的相关规章加以解决。在产生投资纠纷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投资者群体)有权直接向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提起诉求。立陶宛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和立陶宛共和国投资者在国外的投资,由立陶宛共和国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以及其他国际条约予以规范。如果立陶宛共和国议会已批准的国际条约中对外国投资条款的规定与立陶宛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异,则采用国际条约规范。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立陶宛是欧盟国家,同样适用欧盟相关的投资法律法规。

(二)立陶宛司法机关

立陶宛行使司法权的机关为宪法法院、法院、检察院。

宪法法院由9名法官组成,主要职能是独立监督最高国家机关,包括议会、总统、政府通过的法律、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并裁决宪法规定的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问题。

立陶宛检察院是立陶宛的司法调查、起诉机关,设有总检察院、地区检察院、地方检察院三部分。

立陶宛的国家审判机关是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法官由议会指定,上诉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指定议会通过,地区和地方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指定。另外,立陶宛设有地区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管理规定的合法性及行政纠纷等。

二、法院判决得不到承认与执行风险

由于涉外诉讼不像涉外仲裁那样有统一的国际条约供各国遵守,外国法院的判决到另一国是否被承认与执行,完全取决于和另一国是否有司法协助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相比涉外仲裁,涉外诉讼的法院判决很可能在另一国得不到承认与执行。所以,如果投资者在面对投资纠纷时,选择了诉讼方式来解决,则在一定程度上投资者会面临法院判决很可能在另一国得不到承认与执行的风险。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条件

境外投资贸易诉讼没有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立法。从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来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该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按照承认和执行国的法律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3.该判决不违反承认和执行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承认和执行国未就同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或未承认第三国的生效判决。

5.判决不是通过欺骗取得的。

6.两国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二)立陶宛有关法律规范

根据《立陶宛投资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外国投资者与立陶宛共和国就其权力和合法利益损害的投资纠纷,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由立陶宛共和国法院、国际仲裁庭或者其他机关进行审理。立陶宛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和立陶宛共和国投资者在国外的投资,由立陶宛共和国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以及其他国际条约予以规范。如果立陶宛共和国议会已批准的国际条约中对外国投资条款的规定与立陶宛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异,则采用国际条约规范。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由于立陶宛是欧盟国家,适用于欧盟《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布鲁塞尔条例)。

(三)中国有关法律规范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中,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规定了两种情况:即申请和委托。

第二节 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一、《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

在境外投资发生投资纠纷时,一般首先选择调解和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此时,一般优先依照的法律规范是国际条约。在国际直接投资争端解决领域中,《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也称“华盛顿公约”,起着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的作用,其宗旨是为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便利。我国于1993年正式加入该公约,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而建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为世界第一,是一个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专为解决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而设立的机构。其宗旨是在国家和投资者之间培育一种相互信任的氛围,从而促进国外投资不断增加。提交该中心调解和仲裁完全是出于自愿。

(二)仲裁程序

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希望采取仲裁程序的任何缔约国或缔约国的任何国民,应就此向秘书长提出书面请求,由秘书长将该项请求的副本送交另一方;该项请求应包括有关争端事项、双方的身份以及他们同意依照交付调解和仲裁的程序规则提交仲裁等内容;秘书长登记请求之后,除非请求的内容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管辖范围之外,还应立即将登记或拒绝登记通知双方。登记之后,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由双方同意任命的独任仲裁员或任何非偶数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会依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和立陶宛都是WTO的成员国,都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近年来,中国遭遇的国际贸易摩擦越来越频繁,已经进入了国际贸易摩擦高发期。而且在遇到他国的反倾销等贸易壁垒时,很少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面对日益频繁的国际贸易摩擦,我们必须要转变观念,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首先,应当实事求是地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重视其作用。其次,要改变依赖双边途径来化解贸易摩擦的传统观念,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更加优越的多边途径。

(二)争端解决机制机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争端解决机制机构是由“专家组(Panel)”组成的。专家组由3名(有时是5名)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证据并决定谁是谁非。专家组报告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简称DSB),该机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否决这一报告。每一个案件的专家组成员可以从一份常备的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名单中选择,或从其他地方选择。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解决争端机关在WTO职能中是与总理事会平行的、以司法为核心的机构。

三、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与诉讼一样,也存在着外国仲裁裁决得不到承认与执行的风险。

在有关仲裁的法律规范方面,涉外仲裁对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截止到2010年9月27日,《纽约公约》有145个成员国,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加入,1987年1月22日递交加入书,1987年4月22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纽约公约采用排除法,规定了成员国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另一国仲裁裁决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

3.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者在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

5.仲裁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有关当局撤销。

6.裁决的争议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

7.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政策。

四、其他国际社会常设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社会一些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五、仲裁的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仲裁协议约定不明

在国际贸易中,虽然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充分自治、程序简便、信息保密等特点,但也存在一定风险。实践中,有合同当事人因为对仲裁协议相关内容不明,而导致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形。比如有的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有的对仲裁事项约定不明,有的对仲裁裁决的效力终局性约定不明等。

(二)境外仲裁成本昂贵

有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争议由境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在新加坡、瑞士等。一旦发生纠纷,对国内企业而言,赴境外参加仲裁将产生高额费用。有一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境外仲裁员的收费最高达每小时1100美元,秘书收费为每小时200美元。

(三)防范措施

中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定明确具体的仲裁协议来防范仲裁风险。仲裁协议一般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提交仲裁的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机构。另外还可以附加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仲裁适用法律、仲裁员国籍、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等内容。仲裁协议中的条款项目应该尽量争取对双方都有利的条件,例如便利的仲裁地点、公正的仲裁机构、规范的术语以及仲裁不成选择诉讼的相关协议等。

第三节 案例

2005-2007年,挪威公司PARKERINGS-COMPAGNIET AS与立陶宛首都维尔纽斯市政府方面发生投资纠纷,双方通过“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SCID)获得最终裁决,这是立陶宛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首个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03年,挪威公司PARKERINGS-COMPAGNIET AS公司与立陶宛首都维尔纽斯市政府签订了一项建设停车场的投资协议。之后,因为技术原因,以及该项目对维尔纽斯历史中心——老城区进行挖掘可能产生文化损害而被叫停。维尔纽斯老城区已于199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6个月后,市政当局又与另一家荷兰公司就停车场修建签订了投资协议,新协议不包括对老城区的挖掘。

2005年3月11日,挪威公司PARKERINGS-COMPAGNIET AS向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提出仲裁请求,2005年11月25日,仲裁法庭在英国伦敦举行听证和裁决。

依据挪威与立陶宛1992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第6条,外国投资不能被征收、国有化或采取任何其他产生类似效果的措施,除非该措施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且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并按照国内法进行相应的赔偿。挪威公司宣称其为参与维尔纽斯市停车场项目招标而注资成立的BP与VPK公司,因为市政当局终止投资协议的行为而完全丧失了存在的价值,成了有资产而无业务的公司,因此维尔纽斯市政当局对原告构成了间接征收,没有为投资者提供公平的投资待遇、提供的投资保护待遇不及第三方、未经补偿即采取没收手段,损害了投资者权利,要求追究责任。

在听取和查阅申诉意见和证据后,仲裁法庭依据“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1992年6月16日生效)裁定:

1.仲裁法庭依法具有对该案件仲裁的权限;

2.根据“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第三条规定,立陶宛共和国不涉及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

3.根据“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第三条规定,立陶宛共和国不涉及违反投资保护的行为;

4.根据“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第四条规定,立陶宛共和国不涉及违反投资保护待遇不及第三方的行为;

5.根据“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第六条规定,立陶宛共和国不涉及侵犯征用行为;

6.鉴于以上因素,对挪威公司PARKERINGS-COMPAGNIET AS的诉求不予支持;

7.双方应承担各自费用。

(二)案例分析

1.原告

本案原告(索赔人)挪威PARKERINGS-COMPAGNIET AS公司是一个有组织的公司并根据挪威法律而存在。PARKERINGS-COMPAGNIET AS的主要业务活动包括开发和运营公共和私人停车设施、收取停车费和执行《泊车规例》。索赔人在本仲裁中的代表有:戴维·里夫金先生、威廉·h·塔夫特先生与合作伙伴立陶宛的维尔纽斯瓦尔格伦女士及霍尔姆贝格律师事务所。

2.被告

被告是立陶宛共和国。被告在本仲裁中的代表有:立陶宛司法部长Petras Baguska先生,司法部国务秘书Paulius Koverovas先生等。

3.分析

本次仲裁,仲裁庭列举了三项构成间接征收的条件:首先,东道国动用主权权力终止协议,而非以普通投资协议缔约方的身份采取措施;其次,投资者针对政府一方的违约行为已在国内适当的平台寻求合理的救济;第三,政府的违约行为必须导致投资者价值的实质性减少。本案中,维尔纽斯市长2004年终止投资协议是基于对方的实质违约,没有证据证明立陶宛当局的行为是以主权实施者身份采取的;另外,BP完全有机会在立陶宛国内法院寻求救济,没有证据表明立陶宛国内法院不具备在合理期限内公平处理此类争议的能力。然而,BP和原告都没有这么做。仲裁庭基于对前两项条件的针对性分析,认为没有证明征收存在的条件,因此不必再确认是否存在投资者价值的减少。

(三)案例评述

本次案例中,挪威投资公司的投资项目由于可能产生文化损害而被叫停,由此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选择的是权威公正的国际机构。仲裁庭设在英国伦敦,地点较为便利。仲裁过程程序规范透明,没有存在偏向、贿赂等不公正现象。仲裁结果没有取得挪威公司的预先诉求结果。但是,中国投资者依然要学习通过国际仲裁、利用中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面对投资争端不偏激、不退缩,积极采取法律方式、正规手段来解决争端。

第十三章 国家重点行业法律风险评估

2005-2007年,挪威公司PARKERINGS-COMPAGNIET AS与立陶宛首都维尔纽斯市政府方面发生投资纠纷,双方通过“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SCID)获得最终裁决,这是立陶宛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首个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03年,挪威公司PARKERINGS-COMPAGNIET AS公司与立陶宛首都维尔纽斯市政府签订了一项建设停车场的投资协议。之后,因为技术原因,以及该项目对维尔纽斯历史中心——老城区进行挖掘可能产生文化损害而被叫停。维尔纽斯老城区已于199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6个月后,市政当局又与另一家荷兰公司就停车场修建签订了投资协议,新协议不包括对老城区的挖掘。

2005年3月11日,挪威公司PARKERINGS-COMPAGNIET AS向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提出仲裁请求,2005年11月25日,仲裁法庭在英国伦敦举行听证和裁决。

依据挪威与立陶宛1992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第6条,外国投资不能被征收、国有化或采取任何其他产生类似效果的措施,除非该措施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且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并按照国内法进行相应的赔偿。挪威公司宣称其为参与维尔纽斯市停车场项目招标而注资成立的BP与VPK公司,因为市政当局终止投资协议的行为而完全丧失了存在的价值,成了有资产而无业务的公司,因此维尔纽斯市政当局对原告构成了间接征收,没有为投资者提供公平的投资待遇、提供的投资保护待遇不及第三方、未经补偿即采取没收手段,损害了投资者权利,要求追究责任。

在听取和查阅申诉意见和证据后,仲裁法庭依据“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1992年6月16日生效)裁定:

1.仲裁法庭依法具有对该案件仲裁的权限;

2.根据“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第三条规定,立陶宛共和国不涉及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

3.根据“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第三条规定,立陶宛共和国不涉及违反投资保护的行为;

4.根据“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第四条规定,立陶宛共和国不涉及违反投资保护待遇不及第三方的行为;

5.根据“立陶宛共和国与挪威共和国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第六条规定,立陶宛共和国不涉及侵犯征用行为;

6.鉴于以上因素,对挪威公司PARKERINGS-COMPAGNIET AS的诉求不予支持;

7.双方应承担各自费用。

(二)案例分析

1.原告

本案原告(索赔人)挪威PARKERINGS-COMPAGNIET AS公司是一个有组织的公司并根据挪威法律而存在。PARKERINGS-COMPAGNIET AS的主要业务活动包括开发和运营公共和私人停车设施、收取停车费和执行《泊车规例》。索赔人在本仲裁中的代表有:戴维·里夫金先生、威廉·h·塔夫特先生与合作伙伴立陶宛的维尔纽斯瓦尔格伦女士及霍尔姆贝格律师事务所。

2.被告

被告是立陶宛共和国。被告在本仲裁中的代表有:立陶宛司法部长Petras Baguska先生,司法部国务秘书Paulius Koverovas先生等。

3.分析

本次仲裁,仲裁庭列举了三项构成间接征收的条件:首先,东道国动用主权权力终止协议,而非以普通投资协议缔约方的身份采取措施;其次,投资者针对政府一方的违约行为已在国内适当的平台寻求合理的救济;第三,政府的违约行为必须导致投资者价值的实质性减少。本案中,维尔纽斯市长2004年终止投资协议是基于对方的实质违约,没有证据证明立陶宛当局的行为是以主权实施者身份采取的;另外,BP完全有机会在立陶宛国内法院寻求救济,没有证据表明立陶宛国内法院不具备在合理期限内公平处理此类争议的能力。然而,BP和原告都没有这么做。仲裁庭基于对前两项条件的针对性分析,认为没有证明征收存在的条件,因此不必再确认是否存在投资者价值的减少。

(三)案例评述

本次案例中,挪威投资公司的投资项目由于可能产生文化损害而被叫停,由此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选择的是权威公正的国际机构。仲裁庭设在英国伦敦,地点较为便利。仲裁过程程序规范透明,没有存在偏向、贿赂等不公正现象。仲裁结果没有取得挪威公司的预先诉求结果。但是,中国投资者依然要学习通过国际仲裁、利用中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面对投资争端不偏激、不退缩,积极采取法律方式、正规手段来解决争端。

第一节 工业

一、行业发展形势概况

(一)工业整体发展状况

在立陶宛的经济体系中,工业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立陶宛的工业门类比较齐全,轻工业中主要有食品、木材加工、纺织等等,重工业则有机械制造、化工、石油化工、金属加工工业等,这些工业部门都发展迅速,生产的高精度机床、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产品远销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首都维尔纽斯是全国工业中心,全市工业产值位立陶宛全国的工业产值贡献了三分之二以上。

2015年,立陶宛的工业(不含建筑业)产值为187.51亿欧元,同比减少4.0%,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9.5%。其中,加工制造业和水电气供应两大行业产值占比较大,分别为90.0%和8.8%,同比分别减少2.4%和16.9%。2016年,立陶宛国民生产总值同比提高2.2%,增长亮点主要表现在工业、食品餐饮、制造业、汽车维修、批发零售、运输仓储等行业,其中工业产值占当年GDP的30.4%。

(二)重点工业行业发展状况

1.食品加工业

食品加工业在立陶宛的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该行业的发展,不仅解决了大量劳动人口的就业问题,还推动了出口,创收了外汇。JSC“ROKISKIO SURIS”公司、JSC“PIUNO ZVAIGZDES”公司及JSC“ZEMAITIJOS PIENAS”公司是目前立陶宛最大的三家奶制品企业集团,其加工的鲜牛奶占市场份额约85%。立陶宛BIOVELA集团是波罗的海地区最大的肉食加工企业之一,占立陶宛市场份额的30%[i]。

2.木材加工业

立陶宛的木材加工品质精良,拥有久远的历史。上世纪末,该国加工的木材主要出口销售对象是东欧和独联体。后来,俄罗斯金融危机爆发,其继而进入西欧市场。目前,西欧仍然是立陶宛的木材和家具的主要销售市场。

目前,木材加工业在立陶宛发展势头迅猛,其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该国其他制造业,是立陶宛前景最好的制造行业之一。立陶宛木材加工业主要包括木材及制品业、家具业和造纸业。近年来,立陶宛木材加工业形成了一些由木材加工、家具生产企业等组成的企业集团,如SBA集团、UBROS集团、VAKARU MEDIUNOS集团、BALTIJOSBALDU集团等。立陶宛木材加工业的优势是:本国木材资源比较丰富;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紧邻销售市场;中小企业经营,灵活方便。立陶宛木材加工业面临的困难主要是:本国市场小,产业发展严重依赖国外市场;周边国家大力发展木材加工业,对立陶宛形成竞争压力;新型板材短缺,进口逐年增加。

3.制造业

立陶宛的制造业投资增长速度位列全球第四,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在立陶宛落户。其中,机械工程、电子制造业等领域成就突出,尤其是汽车制造业、机器人等方面都有成功案例。

二、行业投资风险分析

立陶宛工业是立陶宛的支柱产业。但是,近年来,由于立陶宛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大,工业产值一直在减小,工业的发展形势不太好,投资前景不明,存在风险。从市场上看,立陶宛是个小国,国内市场较小,连接的国外市场都是欧洲市场,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市场疲软,尚未恢复。但是,立陶宛的食品加工业、木材加工业等重点行业发展形势不错,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与当地企业共同发展。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木材加工时,要注意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目前,中国在立陶宛的企业中,投资工业方面的企业非常少,ATM机销售、汽车修理、纺织品加工和销售企业各1家。

三、行业风险典型案例

由于目前我国的投资者在立陶宛投资工业领域方面的企业非常少,在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并不太大,没有形成典型案例。但是近年来,随着中立两国《关于开展港口和临港产业园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关于立陶宛输华乳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以及《关于立陶宛输华活牛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等一系列文件的签订,中立两国在工业方面的投资合作必然大大增加。

第二节 科技、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

一、行业发展形势概况

(一)科技行业发展状况

立陶宛非常重视创造和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分迅速,凭借先进的通信技术立陶宛正逐渐成为世界小型软件和游戏开发初创企业以及大型信息和通信技术公司的地区性聚集中心。政府采用建设高新技术园和集群的方式为科研创造条件,并提供一系列相应的税收和行业优惠政策,重点行业包括:生物技术、通信、激光和医疗设备等,促使立陶宛近年来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以及占GDP的比重逐年增加。

1.生物技术产业

立陶宛在生物技术领域是中东欧国家中的佼佼者,现在正依靠遗传工程药品及遗传工程相关的生物化学和化学媒介进入西方市场。立陶宛的生物技术公司向许多国家出口产品,并且发展较快。在国际市场上,立陶宛在分子生物和开发的不同生物技术应用方面获得了相当高的评价,其生物技术专家已在东欧和远东地区享有一定的声誉。立陶宛主要的生物技术公司有UAB Fermentas、UAB Sicor Biotech、UAB Biocentras等。

2.激光产业

立陶宛的激光企业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跻身国际激光市场,目前在某些领域里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有些产品市场占有率甚至超过50%。世界上不少享有国际声誉的尖端科研机构都是这些公司的重要用户。立陶宛主要的激光企业有“EKSPLA”“LIGHT CONVERSION”“STANDA”“OPTIDA”“KITRON”“YAZAKI”等公司。

(二)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状况

1.移动通信

截至2016年末,立陶宛的固定电话用户数量为54.1万户,其中家庭用户39.42万户,固定电话总线数为55.34万线,每百人拥有固定电话18.6线,呈逐年递减趋势。同期,移动电话用户数量为423.9万户,每百人拥有移动电话148.2部;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为125.1万户,每百人中有44人使用宽带互联网服务;电视用户数量为70.7万户,其中数字电视用户49.4万户。境内主要固定电话运营商是立陶宛电信公司,移动通信运营商有OMNITEL,BITE,TELE2等公司。此外,2016年,立陶宛居民(16-74岁)的个人计算机普及率为73.3%,互联网接入率为74.4%,个人网络购物的比例为33.4%。

立陶宛境内主要固定电话运营商是立陶宛电信公司,移动通信运营商有OMNITEL,BITE,TELE2等公司。

2.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立陶宛互联网接入较发达,网速在欧洲地区稳居前列。大城市的部分公共场所提供免费Wi-Fi连接,多数公共图书馆、高校和部分旅馆也提供免费互联网连接。移动电话运营商提供移动互联网,全国4G覆盖率已达85%以上。在2016年的《世界竞争力年鉴》中,立陶宛的通讯技术排名全球第一;互联网上传速度全球第二,下载速度全球第三;公共互联网接入点密度达875个,位居欧洲第一;凭借30Mbps以上的固网宽带,带宽位居欧盟第二;固定宽带网普及率增速排名欧盟第三;移动电话用户数量在59个发达国家中排名第五;92%的金融业务可通过网上银行完成;立陶宛境内已全面运行最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EDGE技术、3G移动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移动WiMAX的4G网络等)。此外,2015年立陶宛居民(16-74岁)的个人计算机普及率为71%,互联网接入率为71.4%,个人网络购物的比例为31.8%。凭借先进的通信技术立陶宛正逐渐成为世界小型软件和游戏开发初创企业以及大型信息和通信技术公司的地区性聚集中心。

二、行业投资风险分析

立陶宛科技和通信行业发达,技术优先,投资前景广阔。立陶宛重视科技创新,对通信技术行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都有较大力度的扶持政策。2011年3月,立陶宛通过2011-2019年规划,将建设信息社会作为重要目标,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此外,围绕“欧盟2020”和“欧洲数字化规划”,立陶宛在2014年3月通过了“立陶宛数字化规划”,通过ICT技术应用,提高生活水平和商业效率,争取在2020年互联网普及率达到85%,95%的企业接入高速互联网。此外,《立陶宛2030》发展规划也表明投资通信科技行业大有可为。目前,在立陶宛投资的中资软件公司有FunGuide(北京新空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投资通讯行业的中国企业只有两家,分别是华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兴通讯技术公司,发展状况都较好。中国企业投资时需要注意防范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风险。

第三节 金融行业

一、行业发展形势概况

(一)立陶宛银行业发展状况

1.管理机构

立陶宛银行的主要管理机构为立陶宛中央银行。立陶宛央行成立于1922年,总部设于维尔纽斯,是欧洲中央银行系统的成员。立陶宛银行独立于立陶宛政府及其他机构,主要职能包括发行本国货币、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确定本国货币汇率机制并发布官方汇率、颁发或撤销本国金融机构许可证、批准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等。

根据《立陶宛银行法》相关规定,立陶宛银行有权颁布外汇交易的管理规定。所有涉及本国货币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已经获立陶宛银行许可的授权信贷机构进行,授权银行之间或授权银行与居民及非居民之间可进行交易。此外,立陶宛居民或非居民都可以按照立陶宛银行的规定开设外汇帐户,如果在立陶宛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国外开设外汇帐户,必须报告税务部门。银行有权根据符合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立陶宛政府决议冻结某些帐户。

2.商业银行

目前,立陶宛共有6家注册商业银行、8家外国银行分行和73家信贷公司。280家欧盟各国银行可以提供无分行跨境银行服务。2016年,立陶宛各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为187.7亿欧元,贷款总额为180.7亿欧元,银行基础业务利润额为2.52亿欧元。据统计,2017年1月,立陶宛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以及居民新增本币贷款平均利率为2.78%,本币存款平均利率为0.25%。

在立陶宛银行总资本中,外资占绝对优势,主要来自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2008年经济危机对立陶宛的金融业有所冲击。2011年12月,SN0RAS银行破产,之后就被国有化。2012年12月,立陶宛国家信贷联合公司资不抵债,被勒令暂停营业。2013年2月,SIAULIU BANKAS银行收购了原第六大银行UKIO。目前,立陶宛国内最大的商业银行是瑞典的SEB银行,截至2016年底,其资产总额为75.24亿欧元。第二大商业银行SWEDBANK由瑞典SWEDBANK集团控股,截至2016年底其资产总额73.27亿欧元。第三大商业银行DnB NORD BANKAS由德国、挪威合资设立。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于2008年设立波罗的海三国工作组,主要为中国与三国企业开展重要经济合作项目提供融资咨询服务。目前,在立陶宛尚没有中资商业银行。

(二)立陶宛融资服务

据统计,2017年1月,立陶宛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以及居民新增本币贷款平均利率为2.78%,本币存款平均利率为0.25%。

2001年11月29日,立陶宛成立了投资与商业担保公司(Invega),为立陶宛的中小企业(员工总数不超过250人)提供贷款担保。企业运营时间超过3年的,可以获得的担保额度最高为144.81万欧元;运营时间不满3年的,可以获得担保的额度最高为57.924万欧元。企业获得担保,须要一次性支付担保额度1%或1.5%的担保费。目前,该公司还没有对外国法人在立陶宛投资的企业申请贷款担保设立特殊规定。立陶宛经济部负责对该担保公司的监管。

此外,立陶宛具有欧盟成员国优势。在立陶宛投资的本国和外国企业均可向欧盟结构基金申请资助。目前,立陶宛主要接受欧盟的援助基金。在加入欧盟前的准备阶段及加入欧盟后,立陶宛获得了大量的欧盟地区援助基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农业、环保、企业技术改造以及提高企业经营和竞争能力的培训、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等方面。2007-2013年,立陶宛获得欧盟结构基金援助达67.7亿欧元,资金来源包括欧洲社会基金、欧洲地区发展基金和团结基金。同时,在这个时间段,立陶宛还获得了欧洲农业和农村发展基金和欧洲渔业发展基金,共约18亿欧元。在欧委会2014-2020年度欧盟预算中,立陶宛获得的拨款为128.9亿欧元。在2014年年度预算中,立陶宛接受欧盟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援款为21.4亿欧元。在2014年至2020年间,立陶宛有望从欧盟结构基金获得68.2亿欧元资助,包括人力资源、基建和公共事业。欧盟基金可用于升级企业和生产部门、刺激出口、建造工业园、设立新产品研发和测试实验室、翻新幼儿园和学校、重建教堂和庄园,以及建造酒店、单车径和滑雪道。在立陶宛设立的本国或海外微型、小型、中型或稍大型企业均可向欧盟申请资助。据预测,2014年至2020年期间,立陶宛从欧盟结构基金获得融资金额将大于波罗的海地区的其他国家。

目前,中资企业不能使用人民币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合作。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于2008年设立波罗的海三国工作组,主要为中国与三国企业开展重要经济合作项目提供融资咨询服务。

(三)立陶宛信用卡使用状况

根据立陶宛央行发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末,立陶宛各商业银行共发行了支付卡344.4万张。借记卡是立陶宛国内主要的支付卡种类,总量为301万张,约占全部银行卡的近九成;信用卡为43.4万张。中国国内发行的维萨、万事达外币卡也能在当地刷卡消费或取现。中国银联卡可以在立陶宛的部分商家刷卡消费。

(四)立陶宛证券市场发展状况

由于背靠欧盟,而且待遇从优,立陶宛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也比较良好,立陶宛的证券市场较为活跃。在2008年经济危机后,虽然受到一定打击,但是之后已经在开始逐渐恢复。

维尔纽斯证券交易所(VSE)成立于1993年,目前隶属于NASDAQ OMX集团,是立陶宛唯一的证券交易所,主要从事证券交易、挂牌上市和提供信息服务。只有维尔纽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主要是银行和经纪公司)可以在该交易所进行交易。该交易所与里加证券交易所和塔林证券交易所一起组成NASDAQ OMX波罗的海交易所,发布OMX波罗的海指数。自从2010年11月22日起,立陶宛维尔纽斯证券交易所交易币种由立特改为欧元。

2014年,立陶宛银行(央行)已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获批额度为1亿美元。立陶宛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中首批对华进行投资的央行成员之一,也是第一个获得中国给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地位的央行之一。今年8月,立陶宛外汇储备约达到63亿欧元。

在立陶宛,外资公司参与立陶宛证券交易与立陶宛本国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行业投资风险分析

由于立陶宛国内市场有限,其金融证券市场也有限,在立陶宛投资金融业前景一般,资金流通不畅等风险较大。但是,立陶宛背靠欧盟,享受欧盟的资金援助,融资服务较为不错,所以立陶宛融资条件较好。

第十四章 附录(常用联系机构信息:包括贸促会涉法部门及其他参与机构联系信息)

第一节 附录一:政府机构

立陶宛现政府共设有14个部,分别为环境部、能源部、财政部、国防部、文化部、社会保障与劳动部、交通和通讯部、卫生部、教育和科学部、司法部、外交部、经济部、内务部和农业部。

立陶宛政府部门联系方式

1.立陶宛政府:

地址:Gedimino Ave. 11,LT-01103 Vilnius,LITHUANIA

网址:www.lrv.lt

电话:370-5-2663711

传真:370-5-2663895

电子邮箱:kanceliarija@lrvk.lt

2.立陶宛外交部:

地址:J. Tumo-Vaizganto g. 2,LT-01511 Vilnius,LITHUANIA

网址:www.urm.lt

电话:370-5-2362444

传真:370-5-2313090

电子邮箱:urm@urm.lt

3.立陶宛经济部:

地址:Gedimino pr.38/2,LT-01104,Vilnius,LITHUANIA

网址:www.ukmin.lt

电话:370-5-2623863,2629412

传真:370-5-2623974

电子邮箱:kanc@ukmin.lt

4.立陶宛财政部:

地址:J.Tumo-Vaizganto 8a/2,01512 Vilnius,LITHUANIA

网址:www.finmin.lt

电话:370-5-2390000

传真:370-5-2791481

电子邮箱:finmin@finmin.lt

5.立陶宛农业部:

地址:Gedimino pr.19,LT-01103,Vilnius,LITHUANIA

网址:www.zum.lt

电话:370-5-2391032

传真:370-5-2391212

电子邮箱:zum@zum.lt

6.立陶宛教育科学部:

地址:A. Volano str. 2/7,LT-01516,Vilnius,LITHUANIA

网址:www.smm.lt

电话:370-5-2743080

传真:370-5-2612077

电子邮箱:smmin@smm.lt

7.立陶宛卫生部:

地址:Vilniaus 33,LT-01119 Vilnius,LITHUANIA

网址:www.sam.lt

电话:370-5-2685110

传真:370-5-2661402

电子邮箱:info@sam.lt

8.立陶宛交通部:

地址:Gedimino Ave. 17,Vilnius,LITHUANIA

网址:www.transp.lt

电话:370-5-2393845

传真:370-5-2124335

电子邮箱:transp@transp.lt

9.立陶宛内务部:

地址:Sventaragio str. 2,LT-01510 Vilnius;LITHUANIA

网址:www.vrm.lt

电话:370-5-2717130

传真:370-5-2718551

电子邮箱:korespondencija@vrm.lt

10.立陶宛环境部:

地址:Jaksto 4/9,LT-01105,Vilnius,LITHUANIA

网址:www.am.lt

电话:370-5-2663659

传真:370-5-2663663

电子邮箱:info@am.lt

11.立陶宛海关:

地址:A.Jaksto str. 1/25,LT-01105 Vilnius,Lithuania

网址:www.cust.lt

电话:370-5-2666111

传真:370-5-2666005

电子邮箱:info@cust.lt

12.立陶宛能源部

地址:Gedimino av. 38,LT-01104,Vilnius.

电话:00370-706 64715;

传真:00370-706 64820

备用传真:00370 5 2784906

Email:info@enmin.lt

13.其他相关机构

(1)立陶宛议会,www.lrs.lt

(2)立陶宛总统府,www.president.lt

(3)立陶宛国有资产基金会,www.vtf.lt

(4)立陶宛统计局,www.stat.gov.lt

(5)立陶宛中央银行,www.lb.lt

(6)立陶宛移民局,www.migracija.lt

(7)立陶宛农作物和食品市场监管署,www.litfood.lt

(8)立陶宛企业注册中心,www.registrucentras.lt

(9)立陶宛商业促进局,www.lvpa.lt

(10)立陶宛商业家协会,www.ldkonfederacija.lt

表2.14.1-1:立陶宛主要政府机构事项表

单位

网址

备注

内务部移民局

www.migracija.lt

有关申请居留许可、为居留许可延期、加入立陶宛国籍事宜

社会保障和劳动部劳动职业介绍所

www.ldb.lt

有关申请工作许可和服务事宜

国家税务监察局

www.vmi.lt

有关税务和成立公司事宜

企业注册中心

www.registrucentras.lt

 

投资署

www.lepa.lt

 

教育和科学部

www.smm.lt

有关就学和教育事宜

社会保障和劳动部

www.socmin.lt

有关社会保障事宜

社会保障和劳动部社会保障基金委员会

www.sodra.lt

 

卫生部

www.sam.lt

有关医疗保健事宜

健康保险基金

www.vlk.lt

 

外交部

www.urm.lt

 

平等机会监察机构

www.lygybe.lt

如受到歧视,可与该机构联系

儿童权益保护监督机构

www.lrs.lt/pls/inter/vaikai

如孩子权益受到损害,可与该机构联系

国际移民组织维尔纽斯办事处

www.iom.lt

有关各种移民事宜咨询

 

第二节 附录二:立陶宛主要商业中介机构

(一)立陶宛发展署(Lithuanian Development Agency)

立陶宛经济部下属的非营利性国家级商业中介机构,其主要业务范围是吸引外来投资、扩大立陶宛商品和服务的出口以及改善立陶宛国际经济形象。

网址:http://www.businesslithuania.com/en/index.html

(二)立陶宛工业家联盟(Confederation of Lithuanian Industrialists)

立陶宛国内大型商业中介机构,设有37个分会和8个地区协会,拥有会员企业2700余家,包括立陶宛大部分生产企业、银行、贸易企业、外国企业代表处、研究机构和教育机构。其会员企业几乎涵盖了立陶宛工业的各个领域,立陶宛几乎所有的工业产品均由该联盟会员单位生产。

网址:http://www.lpk.lt/default.asp?DL=E

(三)立陶宛工商会联合会(Association of Lithuanian Chambers of Commerce,Industry and Crafts)

立陶宛非政府非营利性商业组织,其前身为立陶宛工商会(Lithuanian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现在维尔纽斯、考纳斯、克莱佩达、首莱和潘涅维日等5个城市设有分会。

总会网址:http://www.chambers.lt/lt/?m=6

维尔纽斯工商会网址:http://www.cci.lt/Default.aspx?tabid=291

考纳斯工商会网址:http://www.chamber.lt/en/index.php

克莱佩达工商会网:http://www.kcci.lt/index.php?id=390&L=1&lang=en

首莱工商会网址:http://www.rumai.lt/article/archive/19/

潘涅维日工商会网址:http://www.ccic.lt/index.php?cid=742

(四)立陶宛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Lithuania)

该商会代表立陶宛服务和贸易企业及协会,目标是建立开放的贸易和投资体系。其拥有会员单位44家,其中包括14个商业组织、6家法律公司和24家企业。

网址:http://www.icclietuva.lt/en

(五)立陶宛纺织服装工业协会(Lithuanian Apparel and Textile Industry Association

该协会成立于1991年,现有纺织服装行业会员单位128家。该协会于2001年加入欧洲纺织服装工业联合会(Euratex)。

网址:http://www.latia.lt/index.php?nr=225

(六)立陶宛贸易商联盟(Association of Lithuanian Trade Enterprises)

立陶宛贸易商联盟由约立40家批发零售企业组成,成立于1997年,会员企业营业额占立本国贸易企业营业总额的60%。

网址:http://www.lithuanian-trade.com/en.php

第三节 附录三:商会和协会

1.立陶宛工商会联合会

地址:J.Tumo-Vaižganto g. 9/1-63a,LT-01108 Vilnius,Lithuania

网址:www.lithuaniachambers.lt ,www.chambers.lt

电话:370(5)2612 102

传真:370(5)2612 112

电子邮箱:info@chambers.lt

2.立陶宛工业家联盟:

地址:A.Vienuolio str. 8,LT-01104 Vilnius LITHUANIA

网址:www.lpk.lt

电话:370 5 2125217

传真:370 5 2125209

电子邮箱:sekretoriatas@lpk.lt

3.立陶宛国际商会

地址:Vokieciu 28/17,LT-01130 Vilnius,Lithuania

网址:www.tprl.lt

电话:370 5 212 1111

传真:370 5 212 2621

电子邮箱:info@tprl.lt

第四节 附录四 立陶宛盈利性中介服务机构

(一)Lideika,Petrauskas,Valiunas Ir Partneriai律师事务所

简介:Lideika,Petrauskas,Valiunas Ir Partneriai律师事务所是波罗的海三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1992年成立于维尔纽斯,1998年在克莱佩达设立了分所。目前,该所拥有32名律师,2名助理律师,2名税务顾问和1名竞争事务顾问。主要提供与商务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可以用英语、德语、俄语及立陶宛语提供服务。

地址:Jogailos 9/1,LT-01116 Vilnius,Lithuania

电话:370-5-2681888

传真:370-5-2125591

电邮:lpvp@lawin.lt

网址:www.lawin.lt

该事务所客户包括跨国公司、投资银行、国际金融机构及立陶宛公司,如可口可乐、DHL快递、IBM、麦当劳及世界银行等,所提供的服务主要为计时收费,收费标准按案例的复杂程度及受理律师资格而定。

(二)“MK&P”律师事务所

简介:“MK&P”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法庭代理、金融和税务法服务、劳动法服务、国际和欧盟法服务、商业合同、企业法及债务法咨询、房地产交易、公司组建、合并及收购、企业破产及清算、欧盟金融支持、商标及产权等等。

该事务所客户包括各使馆、国际组织、银行、国际公司及投资者等。

地址:Pylimo g.6,LT-01117 Vilnius,Lithuania

电话:370-615-31445,370-5-2124084

传真:370-5-2122741

邮件:icetis@one.lt;a.miskinis@legalservice.lt

网址:www.legalservice.lt

第五节 附录五:立陶宛非盈利性中介服务机构

(一)立陶宛投资署(Invest Lithuania)

简介:立陶宛投资署为立陶宛经济部下属非盈利半官方机构,投资署主要职能是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本国商业环境和相关投资信息,吸引外国投资者到立投资。

地址:Jogailos str. 4,LT-01116 Vilnius,Lithuania

电话:(+370 5)262 7438

传真:(+370 5)212 0160

电子邮箱:info@investlithuania.com

网址: www.investlithuania.com

(二)立陶宛企业署(Enterprise Lithuania)

简介:立陶宛企业署为立陶宛经济部下属非盈利半官方机构,主要职能是为立陶宛企业提高竞争力和扩大出口提供培训、咨询和商业配对等服务。

地址:A. Goštauto str. 40A,LT-01112 Vilnius

电话:(+370 5)249 90 83

传真:(+370 5)204 58 08

电子邮箱:info@enterpriselithuania.com

网址:http://www.verslilietuva.lt/en

(三)维尔纽斯工商会(Vilnius Chamber of Commerce,Industry and Crafts)

简介:维尔纽斯工商会成立于1996年,是非盈利的公益机构,主要职能是促进立陶宛及国外公司的贸易关系。

地址:Algirdo Street 31,LT-03219 Vilnius,Lithuania

电话:370-5-2135550;2163344

传真:370-5-2135542

电邮:vilnius@chambers.lt

网址:www.cci.lt

向国外公司提供的服务:咨询服务,可提供立陶宛经济、金融、法律、商机、可租赁土地及资产的一般资讯;组织贸易代表团,安排与立公司单独会见、提供谈判场地和翻译及为代表团安排日程(食宿、交通或其他要求的服务);为公司安排参观日程,与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联系、组织会谈及安排住宿、交通等;组织企业说明会。

维尔纽斯工商会免费提供立陶宛投资机会及经济状况等一般资讯。

下列为有偿服务:

1.提供公司名单,包括公司名称、地址、电邮、传真及电话号码,收费标准为3欧元/每公司;

2.组织贸易代表团,收费标准为150欧元/公司,每家公司可安排5场以上单独会谈。

(四)首莱工商会(Siauliai Chamber of Commerce,Industry and Crafts)

简介:首莱工商会是非盈利性机构,主要职能是促进贸易发展。

地址:Vilniaus St.88,LT-76285,Siauliai,Lithuania

电话:370-41-523224

传真:370-41-523903

电邮:siauliai@chambers.lt

网址:http://www.rumai.lt

提供的服务:颁发原产地证、不可抗力证明文件、EAN号码及ATA通行证;提供国外商机及展会资讯;发行信息公报;安排国内外贸易代表团日程;组织国内外公司说明会;协办职业技能培训等。

首莱工商会免费提供贸易建议及信息,其他为有偿服务。

(五)立陶宛工业家联盟(Lithuanian Confederation of Industrialists)

简介:立陶宛工业家联合会成立于1989年,1993改组成立陶宛工业家联盟,是独立的非政府、非政治机构,会员自愿加入,目前该联盟主要由生产商、银行、贸易公司、外国公司的办事处及教育科研机构组成,拥有37家分支机构及8家地区联合会,企业总数超过2700家;主要职能是:为立陶宛企业创造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的有利条件,在政府、社会及国际框架下代表及捍卫会员权利,扩大产品及原材料市场、改善进出口条件,代表及捍卫工业家的社会及法律利益,为立陶宛制造商及其国外合作者牵线搭桥。

地址:A.Vienuolio Str.8,LT-01104 Vilnius,Lithuania

电话:370-5-2623801

传真:370-5-2125209

电邮:tsd@lpk.lt

网址:www.lpk.lt

(六)立陶宛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Lithuania)

简介:立陶宛国际商会成立于1994年12月,与立陶宛总统办公室、政府、议会、外交部及经济部等部门有良好合作关系的传统。它的会员来自各个领域:工业及商业联合会、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工业、交通、建筑、能源、咨询、股份公司、投资公司等;主要职能是:加快立陶宛国际贸易、投资系统及市场经济的对外开放进程,在立陶宛政府机构、国外市场及国际机构中代表会员的利益,参与形成立陶宛经济的法律基础,协助会员,及时告知会员国际商会的动态。同时,该商会提供经济领域的专业咨询,安排研讨会、会议等,协助会员寻找新的市场、合作伙伴及投资者,组织商务代表团随同立陶宛国家领导人正式出访其他国家以及接待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务代表团。

地址:Vokieciu St.28/17,LT-01130 Vilnius,Lithuania

电话:370-5-2121111

传真:370-5-2122621

电邮:info@tprl.lt

网址:www.tprl.lt

可为中国公司提供的服务:市场一般调查、组织商务考察、安排对口会谈及研讨会等。服务收费标准视情况及所需服务而定。

第六节 附录六:中立外交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立陶宛共和国大使馆

地址:维尔纽斯市阿尔及尔多大街36号(Algirdo g.36 Vilnius)

邮编:03218

国家区号:00370

维尔纽斯市区号:5

使馆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2:00,14:00-17:00

领事部对外办公时间:周二、四09:00-11:30

网址:http://www.chinaembassy.lt/chn/

(二)中国驻立陶宛大使馆经商参处

地址:Blindziug.34,Vilnius-4,Lithuania

电话:00370-5-2722375

传真:00370-5-2722161

电邮:Lt@mofcom.gov.cn

网址:lt.mofcom.gov.cn

(三)立陶宛驻中国大使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18号,京润水上花园B-30

邮编:100016

电话:010-84518520

传真:010-84514442

电邮:emlituan@public3.bta.net.cn

(四)中国商务部研究院海外投资咨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东后巷28号

电话:010-64515042、64226273、64515043

传真:010-64212175

邮箱:kgjyb@126.com

网址:www.caitec.org.cn

第七节 附录七:立陶宛华人商会、社团和主要中资企业一览表

(一)华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0370-52487801

传真:00370-52487810

地址:“Europe” Business Center,26th Floor,Konstitucijos pr. 7,09308 Vilnius,Lithuania

(二)中兴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0370-5-2624834

传真:00370-60690599

地址:Jaksto Str.12,LT-01105 Vilnius, Lithuania

(三)运通国际欧洲41公司(GRG Banking Equipment HK Europe UAB)

电话:00370-5-2409631

地址:Savanoriu pr.123A,Vilnius

第八节 附录八:立陶宛主要商业银行

立陶宛目前共有9家商业银行,外资占立陶宛银行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主要来自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立国内最大的商业银行SEB,由瑞典SEB集团持股98%,截至2010年底,该银行资产总额达210亿立特,客户数量88万,贷款总额162亿立特,存款总额99亿立特;第二大商业银行SWEDBANK由瑞典SWEDBANK集团控股,该银行资产总额达173亿立特,客户数量133万,贷款总额119亿立特,存款总额126亿立特;第三大商业银行DnB NORD BANKAS由德、挪合资,双方共拥有该银行93.11%的股份,该银行资产总额达113亿立特,客户数量52万,贷款总额93亿立特,存款总额43亿立特。

立陶宛商业银行联系方式:

1.AB SEB bankas银行

地址:Gedimino av.12,LT-01103 Vilnius

电话:(370 5)268 2800

传真:(370 5)268 2333

2. “Swedbank”,AB

地址:Konstitucijos av. 20A,LT-03502 Vilnius

电话:(370 5)268 4444

传真:(370 5)258 2700

3. AB DnB NORD bankas

地址:J.Basanaviciaus st. 26,LT-03601 Vilnius

电话:(370 5) 239 3444

传真:(370 5) 213 9056

4. AB bankas SNORAS

地址:A. Vivulskio st. 7,LT-03221 Vilnius

电话:(370 5) 232 7193

传真:(370 5) 232 7301

5.AB bankas,“FINASTA”

地址:Maironio Str. 11,LT-01124 Vilnius

电话:(370 5)278 6833

传真:(370 5)278 6838

6.AB Šiaulių bankas

地址:Tilzes st. 149,LT-76348 Siauliai

电话:(370 41)52 21 17

传真:(370 41)43 07 74

7.AB Ūkio bankas

地址:Maironio st. 25,LT-44250 Kaunas

电话:(370 37)30 13 01

传真:(370 37)32 31 88

8. Citadele Bank

地址:K.Kalinausko st. 13,LT-03107 Vilnius

电话:(370 5)266 4600

传真:(370 5)266 4601

9. UAB Medicinos bankas

地址:Pamenkalnio st. 40,LT-01114 Vilnius

电话: (370 5)264 4803

传真: (370 5)264 4801

第九节 附录九:立陶宛主要法律事务所

第九节 附录九:立陶宛主要法律事务所

1. Lideika,Petrauskas,Valiūnas ir partneriai LAWIN

电话:370-5-2681888,

传真:22125591

网址:www.lpvp.lt

2.Foresta

电话:370-5-2124564

传真:2133749

网址:www.foresta.lt

3.HOUGH, ZULYS&PARTNERS

电话:+370 5-215-3073

传真:+370 5-215-3304

网址:www.hough-sarzickas-attorneys.lt

4. Bernotas & Dominas Glimstedt

电话:370-5-2690700

传真:22690701

网址:www.glimstedt.lt

5. Sorainen Law Offices

电话:370-5-2685040

传真:2685041

网址:www.sorainen.com

6. Law firm Jaskutelis,Sutkiene & Masiokas

电话:370-5-2791000

传真:2227955

网址:www.jsm.lt

7. Zabiela,Zabielaitė ir partneriai

电话:370-5-2614033

传真:2123430

网址:www.zabiela.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