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是我国隔喜马拉雅山相望的另一端邻国,夹在世界两大经济快速增长的发展体——中国和印度之间,具有毗邻中印26亿人口市场和属于南亚八国“桥头堡”的先天独特地理优势。在贯彻我国外交方针中“周边是首要”的理念时,就南亚次大陆而言,以尼泊尔为切入点,进入尼泊尔贸易市场是我国开展与南亚八国平等贸易往来、互利合作的关键一步。中尼建交60多年以来,在贸易、投资、工程承包、经济技术等方面一直保持着长期的合作与交流。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了尼泊尔仅次于印度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和主要的投资来源地。
尼泊尔
目录导航
第一章 中尼贸易投资基本情况概述
第一节 双边贸易情况
从历史上来看,作为亚洲文明古国,自古以来中尼之间就一直保持着友好交往的传统。根据史料记载,东晋时期的高僧法显、唐代的玄奘都曾到达过今天的尼泊尔地区进行访问交流。唐代初期吐蕃松赞干布与尼泊尔赤尊公主联姻之后,尼泊尔与中国,尤其是与中国西藏地区就一直保持着密切的政治、经贸、宗教、文化交流关系。伴随着中尼政治关系的发展,中尼两国跨越喜马拉雅山的双边贸易已经延续了数千年,1955年中尼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政治关系的稳定也进一步促进了中尼两国经济领域的合作往来。
一、中尼两国贸易的建立与发展
中尼建交之后的第二年,1956年,中尼两国就签署了中尼第一个贸易促进协议,即《贸易与往来协定》。1964年,尼泊尔与中国西藏自治区签订了《贸易与往来协定》;为了保障尼泊尔与西藏边境贸易的顺利进行,1966年中尼两国签署了《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明确提出中尼两国政府为中国西藏地区与尼泊尔的贸易发展出台多重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1976年之后,两国陆续签订了《民用航空协定》、《贸易与支付协定》、《旅游合作备忘录》、《双边合作与协商协议》等协议,此外,还建立了经贸合作联合委员会、尼中联合协商机制、尼中非政府合作论坛等机制,这些协议和机制的签订,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尼双边经济合作的发展。1991年尼中边境口岸全面开放,两国贸易呈现新的景象。
二、中尼两国贸易的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与尼泊尔的经贸关系发展得更加密切。2001年5月,中尼双方政府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于2010年12月31日正式生效。2016年3月,尼泊尔总理奥利访华,双方认为中尼两国的关系已经达到了新的高度,双方签署了《中尼过境货物运输协定》和《关于启动中尼自贸协定谈判可行性研究的备忘录》,在自由贸易、过境运输、互联互通、金融等领域都进行了讨论协商,进一步推动了中尼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新发展。
1、双边经贸合作水平
总体而言,中尼两国的经贸合作水平在日渐得到提升。在贸易领域,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尼泊尔第二大贸易伙伴,仅次于印度。在承包劳务合作领域,中国已经成为了尼泊尔承包工程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其建成的项目包括了水电、公路、机场、通讯等多个行业,对尼泊尔国内的经济建设贡献巨大。2015年中国企业在尼泊尔新签承包工程合同共33份,新签合同额达到了26188万美元,完成营业额25302万美元,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共1359人(见表1)。新签的大型工程承包项目主要有: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尼泊尔KOSHI市政项目、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建的尼泊尔电信、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援尼泊尔国家武警学院等。在投资领域,截止2016上半年,中国对尼直接投资达到3222万美元,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增长了三倍。在旅游领域,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了尼泊尔的第二大客源国。在此基础上,2015年12月25日,尼泊尔副总理兼外长塔帕发表宣言,承诺尼泊尔将给予中国赴尼泊尔旅游公民免签证费待遇。
表1 2012-2015年中尼双边经贸情况统计
(单位:万美元)
|
|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
贸易 |
进出口额 |
199765 |
225367 |
233055 |
86625 |
|
从尼进口额 |
2965 |
4325 |
4694 |
3200 |
|
|
从尼出口额 |
196813 |
221042 |
228360 |
83425 |
|
|
承包工程 |
合同额 |
16255 |
27186 |
89600 |
26188 |
|
营业额 |
16658 |
49932 |
27300 |
25302 |
|
|
外派劳务(人) |
承包工程 |
793 |
1162 |
1883 |
1150 |
|
劳务合作 |
15 |
9 |
9 |
209 |
|
|
直接投资 |
对尼非金融类直接投资 |
157 |
4609 |
6646 |
3203 |
|
对华合同外资额 |
3 |
11 |
22 |
6 |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尼泊尔(2016年版)》,第29页。
2、中尼的贸易结构
近年来,中尼贸易迅速增长,客观来看,中尼贸易中的出口商品结构具有互补性强的特点。2015年尼泊尔的GDP的构成分别是:农业占比为32.3%、工业占比为14.5%、服务业占比为53.2%。从尼泊尔的产业结构中工业仅占14.5%可以看出,尼泊尔的工业化进程推展得相当慢,依旧算是一个工业化前期国家。这决定了尼泊尔国内工业制成品的稀缺,严重依赖进口,从表2可以看出,中国对尼出口的产品类别大多是一些附加值较高的工业制成品,相反,尼泊尔出口中国的产品却大多是手工艺品、少量贱金属和动物毛织物等初级产品或者是劳动密集型产品。
表2 2015年中国对尼泊尔进出口产品类别
(单位:美元,%)
|
出口 |
进口 |
||||
|
产品名称 |
出口额 |
出口占比 |
产品名称 |
进口额 |
进口占比 |
|
电信设备及零件 |
157322091 |
17.10 |
基础金属制的家用设备 |
30919816 |
26.31 |
|
肥料制品 |
85264851 |
9.27 |
皮革 |
2529329 |
22.04 |
|
电脑设备 |
35745685 |
3.89 |
地板覆盖物等 |
1811750 |
15.79 |
|
纺织纱 |
25813525 |
2.81 |
天然植物材料 |
1303527 |
11.36 |
|
银、白金及其他白金族金属 |
24238571 |
2.63 |
艺术品、古董等 |
525868 |
4.58 |
|
钢铁棒材及型材 |
21311785 |
2.32 |
服装辅料、纺织面料 |
375623 |
3.27 |
|
旋转式电力装置 |
20457726 |
2.22 |
谷物制品、水果或蔬菜 |
212766 |
1.85 |
|
鞋履 |
19208538 |
2.09 |
织物,人造纺织材料 |
188036 |
1.64 |
|
乐器、部件、唱片、录音带 |
19093405 |
2.08 |
天然动植物材料 |
147118 |
1.28 |
|
电路设备、电路板 |
18382210 |
2.00 |
特殊纱线及织物 |
143302 |
1.25 |
资料来源:根据《“一带一路”国家产业竞争力分析(上册)》第258-263页整理而成。
第二节 双边投资情况
2015年中国对尼泊尔直接投资流量7888万美元,截止2015年末,中国对尼泊尔的直接投资存量达到了2.92亿美元。近40年来,在尼泊尔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等领域,随处可见中国公司的身影,中国公司也被称为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公司。目前,在尼泊尔投资的中资企业已经超过了100家,但是,因为国内很多企业对尼泊尔的投资环境认识和投资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欠缺,我国在尼泊尔投资的企业大部分都是小型的私营企业。总而言之,目前我国在尼泊尔的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
一、基础设施
自我国提出“一带一路”战略以来,尼泊尔就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和对该框架下中尼两国全方位的合作寄予了极大的希望。作为“一带一路”战略创新合作模式的“五通”之一的“设施联通”,基础设施领域的互联互通成为了“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从现实来看,就交通运输业而言,目前中尼之间目前中尼两国之间并没有直接的铁路联通,中尼之间的货物运输主要依靠的还是中尼公路。然而近年来,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提出以来,我国加大了对尼泊尔互联互通领域的投资力度。2016年奥利总理访华期间签订的10项协议中,就包括了在两国之间修建铁路加强两国互联互通的计划。尼泊尔还向我国提出请求,希望到2020年可以完成从西藏日喀到中尼边境城市吉隆,最终连接尼泊尔三大城市的铁路建设。就航空业而言,中尼两国在航空业也取得了较多的成就,喜马拉雅航空公司(简称喜航)的成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喜航是“一带一路”框架下,由我国西藏航空有限公司与尼泊尔雪人环球投资公司联合投资成立的一家国际航空公司,它的成立极大地增强了尼泊尔与世界的空中联通,是尼泊尔民航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也是目前尼泊尔民航史上最大的一笔外商直接投资。此外,在奥利总理访华期间签署的《中尼联合声明》中也指出,我国将与尼泊尔合作在其旅游城市博卡拉共同建设一个国际机场。在其他行业上,在尼泊尔南部纳瓦尔帕拉西县,中尼企业合资开启的红狮希望水泥厂项目,将建设一个尼泊尔最大的水泥厂,已于今年1月开工,预计于2018年4月完工。建成之后该水泥厂将实现年产230万吨水泥,尼泊尔的水泥工业水平有望得到极大提升,从而推动尼泊尔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整体经济发展。
二、能源资源
尼泊尔水电资源丰富,水电蕴藏量达到83000MW,其中43000MW可开展水力发电,但目前总体来说其开发比例竟不足2%。由于水电站建设不足,尼泊尔国内的电力供应相当紧张,2015年,尼泊尔电力峰值需求为1291.8MW,然而,尼泊尔政府开发的电力加上私人电站和从印度进口的电力一共才达到707MW,电力缺口仍然达到585MW,全国仍然有一半以上的人口用不上电。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每周的停电时间最多就达到了70-80个小时。正是由于尼泊尔国内如此紧张的电力供应局面,中国企业在尼投资建厂往往都需要提前自备发电设备。所以水电开发是尼泊尔未来重点发展,也是最具潜力的领域之一。目前,尼泊尔正在建设的大型水电项目大约有10余个,装机容量超过了1000MW。我国在尼泊尔大型电力企业主要有: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下属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中,我国最大的清洁能源集团和世界最大的水电开发企业之一的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就于2012年2月与尼泊尔能源部签署了关于西赛提河(West-Seti)水电站项目的投资开发谅解备忘录(MoU),西赛提河水电站项目位于尼泊尔西部的西赛提河上,设计装机容量750MW,年平均发电量33.3亿千瓦时,计划于2022年完工。该项目为拦河坝式可调节水电站,中国长江三峡集团采取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方式与尼泊尔电力局组成合资公司(中方占股75%,尼方占股25%)共同开发此项目,项目总投资额近16亿美元,它的建成将极大缓解尼泊尔冬季电力短缺的问题。 此外,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在尼泊尔投资建设的上马相迪A水电站项目也已经进入了运营期,这个项目占尼泊尔总装机容量的5.72%,该项目投产对尼泊尔的电力紧缺状况的改善将发挥极大的作用。
三、通信通讯
2008年,中国通过无偿援助为尼泊尔铺设了加德满都至中国西藏樟木口岸的通讯光缆,但建成后由于中国国内无运营商与尼方对接,尼方将该光缆项目作为了其骨干网使用。后来尼方电讯运营商又重新铺设了加德满都至樟木口岸的通讯光缆,2015年4月,中国电信完成中尼光缆通过西藏樟木口岸的物理对接,但是由于在测试阶段遭遇了地震,导致中尼两侧边境段光缆都损坏严重。此后中国电信将原拟作备份用的吉隆口岸路由工作提上日程,并将其作为主用路由加紧建设。中国电信已完成拉萨至吉隆口岸光缆建设工作,并于2016年8月正式将该项目移交给了尼泊尔政府。
四、农业林业
从经济发展水平上看,尼泊尔属于低收入国家,农业控制着其国家的经济命脉,2014-2015财年,尼泊尔的农业产值对GDP的贡献达到了32.3%。为了推动粮食产量的发展,尼泊尔开始使用越来越多的化肥农药,进而导致了化肥进口量的持续上涨,尼泊尔对有机肥的需求已经从过去几年的100吨上升到了500吨,而尼泊尔化肥主要来源于中国。由此,中国在尼泊尔的农业化肥的供应上,市场前景广阔。尼泊尔被誉为“山国”,其境内山峦重叠,独特的地理和气候条件适合各种树木的生长,尼泊尔的森林覆盖面积约占其国土面积的39.6%。但是,尼泊尔的乡村林业却处于困境之中,此时,中国的资本、技术、管理模式等就可以成为尼泊尔摆脱困境的良药,进而发掘尼泊尔与农林有关的产业市场,最终实现双边的贸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尼泊尔的农林业产品不仅能够满足其国内人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也能有富余出口我国,来满足我国市场的需求。
第三节 中尼贸易投资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一、中尼贸易发展呈增长趋势,但波动性较强
自2003年尼泊尔加入WTO之后,中尼之间的贸易额总体呈现出增长态势,但是仍有波动。2001年中尼两国的贸易进出口总额仅为1.5亿多美元,2014年已经达到23.3亿美元,不到15年的时间增长了15倍多。然而,这期间并非保持连续的增长态势,反而出现了几次较大的波动,增长幅度也时快时慢,最为明显的就是2013年的增长率由前一年的67.2%骤减到12.8%,2015年受尼泊尔地震的影响,中尼贸易增长率直接跌破到了-63.4%(见表3)。增长率大幅度下跌之后,两国商品贸易额的再次升温自然需要两国很长时间的调整和努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尼双边贸易的发展。总体而言,虽然目前中国是尼泊尔仅次于印度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但是中尼之间的贸易总量并不可观。
表3 中尼贸易概览(2001-2016年)
(单位:万美元)
|
年份 |
进出口总额 |
增长率(%) |
出口额 |
增长率(%) |
进口额 |
增长率(%) |
中尼贸易逆差 |
|
2001 |
15321 |
-25.0 |
14858 |
-24.6 |
463 |
-35.1 |
14395 |
|
2002 |
11035 |
-28.0 |
10507 |
-29.3 |
528 |
13.9 |
9979 |
|
2003 |
12735 |
15.4 |
12200 |
16.1 |
535 |
1.4 |
11665 |
|
2004 |
17147 |
34.6 |
16324 |
33.8 |
823 |
53.9 |
15501 |
|
2005 |
19643 |
14.6 |
18794 |
15.1 |
850 |
3.2 |
17944 |
|
2006 |
26807 |
36.5 |
25979 |
38.2 |
829 |
-2.5 |
25150 |
|
2007 |
40034 |
49.3 |
38555 |
48.4 |
1479 |
78.5 |
37076 |
|
2008 |
38100 |
-4.8 |
37500 |
-2.7 |
600 |
-59.5 |
36900 |
|
2009 |
41400 |
8.7 |
40900 |
9 |
500 |
-11.6 |
40400 |
|
2010 |
74400 |
79.6 |
73200 |
79.1 |
1200 |
115.8 |
72000 |
|
2011 |
119500 |
60.9 |
118100 |
61.5 |
1400 |
21.4 |
116700 |
|
2012 |
199800 |
67.2 |
196800 |
66.6 |
3000 |
112.9 |
193800 |
|
2013 |
225400 |
12.8 |
221000 |
12.3 |
4300 |
46.5 |
216700 |
|
2014 |
233000 |
3.4 |
228300 |
3.3 |
4700 |
8.5 |
223600 |
|
2015 |
86600 |
-63.4 |
83400 |
-63.65 |
3200 |
-31.9 |
80200 |
|
2016 |
88800 |
2.7 |
86600 |
3.8 |
2200 |
31.25 |
84400 |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外交部网站资料整理。
二、中尼贸易逆差仍然严重,且呈不断扩大态势
从贸易平衡的角度来看,在中尼贸易总额波浪式增长的进程中,尼泊尔从我国进口的商品迅速增长,但本来基数就不大的出口额却一直波动不大甚至于出现了下降趋势,这进一步扩大了中尼之间的贸易逆差。一直以来,在中尼双边贸易中,我国都长期处于强顺差国的地位,中尼贸易逆差已经由2001年的1.4亿多美元,增长为了2014年的22.3亿多美元,与中尼贸易总额增长倍数类似,中尼之间的贸易逆差在不到15年的时间里也增长了将近16倍。由于2015年尼泊尔国内发生地震,中尼贸易也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在此我们只分析2014年之前的贸易数据。中尼贸易结构中的这种长期贸易逆差态势与尼泊尔国内的产业结构有很大的关系,尼泊尔第二产业只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4.5%,工业水平较为落后,其主要出口的是一些原材料和初级制成品等附加值较低的产品,进口大量的附加值较高的工业制成品来满足国内人民的基本生产生活需求,这样的进出口局面使尼泊尔在贸易格局中总是处于高额逆差的地位。显然,中尼贸易中这种长期的巨额逆差、且呈现不断扩大态势的局面已经影响了中尼双边贸易的持续发展,尼泊尔工业发展层次的低下决定了其严重依赖进口工业制成品,这容易出现中国产品与尼泊尔市场联系较强而尼泊尔对中方贸易联系不强的局面,长此以往,可能会引发贸易摩擦,不利于中尼两国经贸关系的稳定。
三、中国对尼投资日渐多元化,但规模仍然较小
中国目前对尼泊尔的投资有了较大的转变,从此前的主要集中在水电行业和餐饮服务行业,缺少大型战略项目,开始变得更加多元化,涉及领域也更加广泛。正如我国驻尼泊尔特命全权大使于红在接受采访时所说:“中国对尼投资呈现全方位的趋势,既包括基建、能源、电力、蔬菜种植、家具制作、酒店餐饮等传统产业,也包括电子通信、可再生能源等新兴产业。”同时,在我国对尼泊尔的援助中,也主要以政策性的经济援助为主,大多以合资合作援外项目的形式向尼泊尔的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工业等领域的社会经济发展项目提供大量资金和技术支持。但是,由于尼泊尔政府对于外国投资设置了诸多的限制政策、尼泊尔为了扭转中尼贸易的高额逆差而出台的贸易保护政策、尼泊尔国内市场环境不稳定等都加剧了投资的风险性,以及我国企业对于这些风险认识和评估上的欠缺,虽然我国企业已经开始逐步投资尼泊尔的多个行业,总体呈现出多元化和全方位的特点,但是,所涉及的投资的规模仍然较小。
四、中尼贸易范围逐步扩大,但仍以边境贸易为主
起初中尼贸易主要集中在以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Kathmandu)为中心的博克拉(Pokhara)、巴德岗(Bhaktapu)等中部城市,现在在布德沃尔(Butlwal)、丹森(Tansen)、兰毗尼(Lumbini)、巴尔拉哈瓦(Bhairahawa)等南部城市的超市货架上已经布满了琳琅满目的中国商品。但长期以来,从我国国内与尼泊尔贸易的省份和区域来看,尼泊尔并没有打入我国的内部市场,并且大部分仍然集中于与我国西藏自治区的边境贸易,我国西藏与尼泊尔的边境贸易占中尼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之所以中尼贸易一直以边境贸易为主,最大的原因还是由于尼泊尔国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中尼之间的互联互通存在着较大的障碍。所以,历来中尼之间的双边贸易都是通过我国西藏地区的吉隆口岸和以印度加尔各答港口为中转站海运两种方式完成。再加上由于尼泊尔近年来一直想减轻其国内贸易对印度市场的依赖和我国西藏地区对边境口岸的重视,譬如2008年以来我国对吉隆口岸的交通、联检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以及2014年新增吉隆—热索瓦口岸并顺利试运行,这些都保证了历史以来尼藏贸易的持续发展并且贸易总额屡创新高。
第四节 中尼经贸合作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中尼两国历史长期积淀下来的友好政治关系为中尼经贸领域的继续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前文的分析表明了未来的中尼两国拥有广阔的合作前景和潜力,“一带一路”框架下尼泊尔的积极反应,更表明了中尼之间存在着强烈的现实合作需求。但是,客观来看,尼泊尔作为加入WTO的国家中经济最为落后的国家之一,与中方不对称的合作产生的对接断层以及其他因素,尤其是印度因素的干涉,这些都使未来的中尼经贸合作面临着不容小觑的挑战。
一、中尼经贸合作面临的挑战
1、尼方法律因素
由于尼泊尔政局不稳,政治环境的不稳定导致尼泊尔政府当局制定政策以及法律均存在不稳定性,执行政策法律也存在随意性,缺乏持续性和长期性。此外,尼泊尔官方存在的严重的官僚主义,贪污腐败之风盛行,导致政府运行效率低以及调控政治经济运行能力差。法律变化风险最直接且最不容忽视的影响就是使得企业在参考法律时会出现非常多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这些因素均导致同尼泊尔进行贸易和投资活动时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尼泊尔政府以及相关法律制定部门颁布了很多关于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但由于尼泊尔自身法律环境相对较差,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法律在实施环节中缺乏强制约束力。而尼泊尔国内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以及贸易政策体质的不完善、不健全亦是导致中尼双边贸易不稳定的重要原因,而这一点也是中方企业同尼泊尔相关企业进行贸易投资时不容忽视的问题。
其次,相关立法纷繁复杂,存在很多重叠或者相互矛盾之处,对法律的正确全面解释存在难度。比如以尼泊尔法律威力,关于外资进入尼泊尔投资的法律不仅种类繁多,且各部法律直接也有交叉重叠的部分,甚至一些相关投资法律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虽然尼泊尔当局也在不断更新完善本国相关法律制度,这对自身法律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进步作用,但却难以给外资企业提供法律确定性保障。再加上尼泊尔法律法规自身发展的滞后性,又无法使得相关法律有稳定的保留。
此外,相关立法不健全、不规范导致贸易限制长期存在,服务体系不够完善。前文在分析中尼贸易发展趋势时就已经指出,中尼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贸易逆差。尼泊尔处于工业化的初期,其生产的大量初级制成品难以进入我国市场,尼方担心我国向其倾销大量的商品而进一步加剧中尼之间的贸易逆差,因此常常采取一些贸易保护措施,例如抬高征税基价,在我国商品进入尼方市场过程中设置层层关卡收取多次费用、提高进口商品标准等,这些贸易保护措施的实施增加了我国商品进入尼方市场的难度。除此之外,服务体系不完善也是阻碍中尼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尼泊尔目前的海关程序相当复杂繁琐、效率极低、通关时间较长、信息化时代却缺乏信息服务平台,再加上海关工作人员存在着腐败行为等,这些都无形中提高了我国商品出口尼泊尔市场的成本。这也是目前中尼贸易规模小、集中于边境贸易而推进不到我国内陆地区的重要原因。
2、中方因素
非对称合作易造成对接断层。在国际关系中,非对称合作主要是指两个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比如一个发达国家与一个经济欠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产业结构上互补性大于竞争性的国家之间的合作。而在地缘政治中,大国和小国之间实际上很难达成一种和谐的平衡关系。非对称合作容易造成双边贸易过程中双方的合作需求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简言之,当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输入技术或产能时,在对接过程中,欠发达国家可能会存在吸收和消化不了的情况,从而造成对接断层。具体到中国和尼泊尔之间的合作,虽然中国目前还不是发达国家,但是相对于尼泊尔经济发展水平要高得多,从经济总量来看,作为目前世界的第二大经济体,2016年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超过了10万亿美元,而2015/2016财年,尼泊尔国内生产总值仅为210.69亿美元,因此,中尼之间的非对称性合作,主要体现在规模总量上的巨大差异。尤其因为目前中尼之间的贸易逆差相当严重,这种背景下的中尼非对称性合作更容易引起尼方的得寸进尺,要求中方作做出更多的让步来扭转尼泊尔在中尼贸易之间所处的高额逆差国地位,从而使我国的利益受损。在2014年召开的中尼经贸联合会议上,尼方就曾经提出过为了改善中尼贸易逆差局面,尼泊尔向中国出口的状况应该得到中方更大的调整,要求中国做出让步。但是,上文已经提及,中尼贸易逆差的存在更多是因为尼方国内90%的工业制成品严重依赖进口,而其出口的大多是初级制成品,而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加工厂,接受尼方出口的这些初级制成品显然是不符合我国的经济利益的。所以,中尼目前存在的非对称合作问题应该得到中方的重视,否则将会影响到中尼之间进一步的合作。
对尼贸易重视程度不够。尼泊尔在经济水平、工业发展程度、人力资源等方面与我国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对于世界第一大贸易国的中国来说,尼泊尔无论从经济总量还是人口规模来说,都只算是极小的贸易国之一。从数据上来看,201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排行中首次位列全球第二,达到了1456.7亿美元,而2015年中国对尼泊尔的直接投资流量为7888万美元;截止2015年底,我国累计对外投资存量突破万亿美元大关,达10978.6亿美元,而中国对尼泊尔的直接投资存量累计仅为2.92亿美元。可见,与我国的对外投资总量相比,中尼合作的规模和总量几乎算是九牛一毛,中尼两国的贸易额对我国的整体经济总量的影响也微乎其微。尼泊尔经济基础和互联互通上的落后着实是中尼贸易难以突破的客观因素,但是从中尼之间一直缺失有效的信息服务平台和缺少对中方企业在尼投资的风险评估报告也能看出,我国对中尼贸易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以至于很多企业碍于投资风险不清晰和无有效平台进入尼泊尔市场。
3、其他因素
主要是来自印度方面的挑战。从地理位置上看,尼泊尔夹在中国和印度之间,地理条件上的特殊性使得尼泊尔与印度的政治经贸关系联系一直相当密切。长期以来,尼泊尔的对外贸易就一直严重依赖印度,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后与地理位置上的相邻性决定了尼泊尔的大多数进出口的商品只能从印度的加尔各答港口出入。因此,在所有的南亚国家中,尼泊尔是对印度最“又怕又恨”却又“无可奈何”的。印度是尼泊尔最大的进口来源国和最大的出口目的地,就2015年,在尼泊尔的对外贸易总额中,印度一国的贸易额就占到了63.8%。印度一直将南亚视为其后院,尼泊尔自然是其后院中的一员,在印度眼中一直将尼泊尔视为了其国家安全利益的缓冲国。正因为如此,中尼之间的正常经贸往来在印度眼中却被曲解为了是“中国威胁论”在南亚的蔓延,是中国侵入其后院、争夺势力范围的表现。所以印度出于战略性思考的角度制定的对尼泊尔的安全政策就是防范中国介入南亚事务,进而防止尼泊尔倒向中国。再加上随着印度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中印两国产品结构的相似性加强了两国商品在尼泊尔市场上的竞争性。因此,中尼经贸合作过程中,还面临着来自印度市场的激烈竞争以及印度对中尼经贸的插手。
二、中尼两国贸易发展的对策
显然,上诉中尼贸易发展面临的挑战的存在对于中尼两国未来的经贸关系的推进是相当不利的。尼泊尔虽然只是南亚地区的一个小国,但是在“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要想搞好周边外交,无疑周边任何国家的理解和支持都相当重要。中尼合作在很多领域和行业都有着广阔的前景和发展潜力,但是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因此,我们可以从政治、经济、安全、文化等层面来消除尼方的顾虑,逐步解决中尼所面临的挑战,推进中尼经贸的进一步发展。
1、政治上:加强政治来往,做好双方长期合作战略规划
就目前的中尼关系来看,两国的经贸合作关系与其政治关系发展的速度并非同步,长期以来一直呈现出“政热经冷”的状态。因此,在发展未来的中尼经贸关系时,应该加强政治往来,以政治关系的热络来推进经贸关系的发展。而我国目前所倡导的“一带一路”战略,让沿线国家搭乘我国发展快车,分享我国发展红利的理念正好是“一带一路”框架下促进与周边国家经贸合作往来的跳板。尤其对于尼泊尔这种对“一带一路”战略持积极支持且对该战略下加强与我国的全方位合作寄予较大期待的国家而言,更应该引起我国的重视,加强与这些国家的经贸往来,让他们得到切切实实的利益,形成示范效应。同时,也能“打脸”那些对“一带一路”战略持怀疑态度和戴着“中国威胁论”的有色眼镜来看待中国崛起的国家。当然,要想达到这样的效果,还必须做好双方的长期合作战略规划,尤其应该制定两国加强具有广阔发展潜力领域的合作战略规划,比如旅游、水利发电站、农业和林业为基础的产业、医药业、纺织行业等领域。
2、经济上:增强中尼贸易合作的需求互动,充分利用双方贸易的互补性特点
中尼贸易逆差的长期存在且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已经让尼泊尔心存不满,在以后的经济合作中,中国应该充分了解尼泊尔的真正需求,秉着“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思路,挖掘尼泊尔经济潜力,充分发挥其优势,做到有的放矢,切忌大包大揽。首先,在工业领域给予尼泊尔技术支持,促使其工业能力独立自强。尼泊尔还属于一个工业化前期的国家,中尼贸易逆差严重和尼泊尔经济严重依赖印度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尼泊尔工业领域的薄弱,以至于其大量的工业制成品依赖外国进口。如果可以在中国的帮助下增强尼泊尔的工业能力并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自力更生,生产出受中国欢迎的产品,使更多的商品能够出口到我国,也能够降低尼泊尔对我国向其倾销商品的顾虑。其次,加大我国企业对尼泊尔的投资力度,扩大中尼贸易规模。加大对尼泊尔的投资力度不但能够缩小中尼之间的贸易逆差,扩大中尼贸易规模,而且能够使我国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尼泊尔当地低廉劳动力和土地资源,再结合中方提供的技术支持,去提高尼泊尔的工业能力,增加中尼贸易总额。再次,搭建贸易服务平台,减少贸易摩擦。缺乏贸易服务平台尤其是信息服务平台是中尼之间贸易冲突的重要原因,因此,中尼之间应该建立有效和沟通机制,加强我国对尼方贸易政策的认识,提高双边商品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来维护我国企业的权益。最后,在中尼自由贸易区建设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加快启动自贸区建设。中尼两国已经于2016年3月启动了中尼自由贸易区建设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中尼双方应该尽快将贸易区的建设落到实处,以区域合作的形式来促进中尼两国进而促进中国与南亚地区的合作共赢。
3、安全上:推进中印尼经济走廊建设,使尼泊尔成为连接中印的桥梁
着实,国际政治就是大国政治,无论大国还是小国,他们的命运从根本上取决于那些最强大国家的决策和行为。但是小国在国际政治中就并非无能为力,对于小国而言,外交才是其治国之器。夹在中印两个区域性大国之间的尼泊尔,既怕印度对其进行经济封锁,又担心中国的对其大肆倾销,因此其常常周旋于中印两国之间,采取一种“等近”的外交策略。而印度因素在中尼经贸合作中往往扮演着的是“搅屎棍”的角色,常常干涉和插手中尼合作,显然,这并不利于中尼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因此,减轻印度因素对中尼合作的影响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与印度在尼泊尔市场上展开竞争甚至于是冲突显然只会加剧尼方的顾虑和害怕,以至于更加恶化我国与印度的关系,这显然也是不符合我国的处理外交关系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但是,如果换个角度来看中印尼三边关系,以尼泊尔为支点,不仅有利于尼泊尔在中印的帮助下得到更快速的发展,也符合中印及整个地区的发展。正如我国外交部长王毅所言:尼泊尔应该是中印互利合作的舞台,而非竞争博弈的赛场。中印尼经济走廊正是中印尼三边关系的一个突破点,实际上,中印尼经济走廊的建设已经得到了印度和尼泊尔的积极回应,三方达成共识。积极推进中印尼经济走廊的务实发展,有利于推进中印尼三方的贸易便利化,进而促进三国经济政策的融合。
4、文化上:加强人文交流,增进两国互信和理解
文化交流虽然对于中尼两国的贸易投资方面没有直接的促进作用,但是加强两国的文化领域的合作交流,往往能够增强对方对我国政治战略和经济政策的理解,使对方国推翻“中国威胁论”的错误认识,真正敞开心扉,进而推进经贸领域的合作往来。中尼两国之间加强人文交流的具体方式也有很多,主要包括:第一、加大两国互派留学生队伍的规模。可以通过给予我国留学生优惠政策,以及吸引外国留学生到我国学习等方式增强年轻人的交流,从而达到文化传播的目的。第二、加强小语种人才的培养。目前尼泊尔对我国的认知主要来源于所谓的第三方,也就是印度媒体的主要原因,还是两国语言交流问题上的障碍。因此,应该重视对小语种人才的培养,书籍杂志等应该因地制宜地以当地语言出版,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尤其应该注重下层民众的沟通交流,来提高尼方对我国文化的理解和认同。第三,以孔子学院为平台,扩大中华文化在当地的影响力。孔子学院代表的是中国的形象,所以在开办过程中,要注意落到实处而不能流于形式,要加强师资队伍的质量建设,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让更多的尼泊尔人接触到我国博大精深的文化。
第二章 贸易法律风险
第一节 主管部门
一、商业与供应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Supplies)
尼泊尔商业与供应部负责中型和大型工业的管理和《工业公司法》的实施。一方面,为吸引外资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定了《商标、专利设计法案》和《外资和技术转让法案》;另一方面,负责双边及多边政府间贸易谈判和有关协定条约的签署。制定和实施标准计量,对市场和价格进行管理和控制,复制人民基本生活物资的保障和建筑物资的出入境。商业与供应部作为决策部门,分为12个处,79人,其中24人为各处负责人,55人为助手。商业与供应部下设四局一个办公室,其中工业局和商业局分别主管外商投资审批和进出口贸易,标准计量局负责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商业与供应部下辖贸促中心,国际运输发展委员会、产业发展学会等半官方机构。商业与供应部还管理国家运输公司、国家贸易公司、食品公司、水泥厂、比尔干齐糖厂、金属公司、药品公司等若干国营骨干企业。
二、财政部
1963年,尼泊尔政府成立了经济和计划部(MEP)。除了制定定期计划外,环境保护部还负责处理该国的经济事务。除了协调一致地动员外援的正式程序和机制缺失外,环境保护部还负责与捐助者谈判和缔结协议。1968年,环境保护部解散,成立了独立的国家计委,即财政部。此后,财政部一直负责全国经济和金融事务。
财政部是尼泊尔政府的中央政府,负责维护该国的微观和宏观经济稳定。此外,该部的关键作用在于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更好地管理公共支出; 加强动员内部和外部资源;提高公共投资绩效,加强公共企业生产能力;公开简单的外汇政策和法规,以及审慎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其下属部门主要有以下六个:财务总监办公室、海关部、税务局、税务局调查、税务局培训中心、洗钱部门调查。
财政部的总体战略目标为制定适应国内状况的经济政策,开展经济政策调整和管理。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简化税收制度,拓宽税基,制定公平的税率;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为确定的优先行业追求高效,有效和公平的资源分配政策;加强金融体系:金融机构,工具,产品和市场;简化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政策;适应透明度和负责任的财政和财务信息系统;制定有效和有效的公共部门雇员激励制度;追求基于收入的公共支出政策;制度化援助资源经济管理监测评估体系;提高公私信心,为私营部门参与整体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三、尼泊尔标准计量局(Nepal Bureau of Standards and Metrology (NBSM))
尼泊尔标准与计量局(NBSM)是尼泊尔的国家标准机构。是工业部下属的政府机构。它也是世贸组织的国家调查点/节点(TBT和非综合管理)和国家解除武装事务管理局(NADA)的协调中心。
愿景:提供高效,及时的服务;满足客户对优质商品和服务的需求; 提高标准化和计量学领域的意识。目标包括:和谐发展标准化,标识和质量认证;科学和法制计量的和谐发展;促进生产和出口发展。主要活动有:制定国家标准;经营产品认证标志;在SMQC领域提供测试设施和技术服务;作为第三方担保机构工作;为批次认证和装运前检验提供服务,以及实验室认可和;推出消费者质量意识计划;为各种商品的检测提供实验室服务;参与环境保护。
四、国家税务局
尼泊尔国家税务局在全国设有22个税务办公室,加德满都谷底有7个,管理范围包括收入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车辆税以及娱乐费(电影发展费)、特殊费和版税等,同时监督政府的未税收入。职能是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审计和实施税收,具体包括:税收管理(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收政策;收税服务;登记注册;征收税款;税收审计;强制税收和调查;检查和诉讼;退税;宣传税法;税收条约和国际税收;消费和酒精管理以及未税监视。
五、海关总署
1957年,尼泊尔成立国家海关委员会办公室,1962年由国家关税和消费税局取代。1966年,由于贸易量和贸易伙伴的日益增加,海关角色和范围不断扩大,将关税和消费税分到财政部下新设的两个部门,海关总署由此成为独立的部门,全国设有30个海关(含海关总署),最重要的有7个。管理范围是进出口税。职能包括:外贸管制(控制非法国际贸易);征收关税;国家贸易和关税政策顾问;执行国家财政政策;根据财政部指示减免税收;处理商品分级和征税的所有问题;对地方海关工作进行检查和审计;控制边境违法行为;落实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组织和检验走私及商业欺诈;促进对外贸易;指导本系统职员和贸易社团的培训;与有关国际组织保持联络;为有关机构提供贸易海关信息以及外贸统计数据的汇编和发行。
第二节 贸易领域
尼泊尔同中国于1956年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经过中间多次修订,目前两国适用于两国之间贸易的是1981年两国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进入21世纪,为了避免双方企业在贸易过程中重复征税,中尼两国于2001年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到2010年底该协定生效。
表4中尼双边贸易统计
(单位:万美元)
|
年份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
中自尼进口额 |
1200 |
1400 |
3000 |
4300 |
4700 |
3200 |
2200 |
|
中对尼出口额 |
73220 |
118100 |
196800 |
221000 |
228300 |
83400 |
86600 |
|
中尼进出口总额 |
74400 |
119500 |
199800 |
225400 |
233000 |
86600 |
88800 |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http://np.mofcom.gov.cn/
由于地缘关系,我国西藏自治区同尼泊尔边境贸易发展较快,长期以来尼泊尔一直是西藏自治区最大的贸易伙伴。2016年,中尼双边贸易额为8.88亿美元,同比增长2.5%,其中中国出口额为8.66亿美元,中国进口额为0.22亿美元。中国出口至尼泊尔的商品主要有:电气设备及零部件;机器器械零部件;化学纤维类;服装类产品以及水果坚果类。中国从尼泊尔进口的商品主要有:金属制品;家具等木制品以及皮革制品等。除此之外,两国中尼两国之间的贸易领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旅游业、水力发电业以及纺织行业。
一、旅游业
尼泊尔境内拥有需要丰富的文化资源和自然美景,旅游业发展潜力巨大。近年来,尼泊尔政府大力发展旅游业,努力将其打造成为优势产业。而这正是中资企业同尼泊尔贸易的一大机遇,中国应该抓住这一机遇,扩大同尼泊尔的旅游合作。一方面,不仅可以帮助尼泊尔开发旅游资源,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中尼双边贸易发展。最新统计显示,2016年赴尼泊尔的中国游客总数达到了10.4万人,约占游客总数的15%。中国已成为尼泊尔第二大客源国。目前在尼泊尔开设了航线的中国航空公司仅有三家,分别是中国航空、东方航空以及南方航空,加德满都至成都、昆明、拉萨、广州和香港等地每天都有航班,中国游客赴尼泊尔可免签证费,在加德满都国际机场和边境口岸提供落地签。根据尼泊尔旅游局部分的数据来看,自2010年以来,中国入境尼泊尔的游客每天以26%左右的速度增加。但目前,中尼两国之间的交通航运等基础设施还有待完善,旅游路线缺乏合理开发以及旅游费用过高等缺陷,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改善:增加中尼两国之间的航班数量,鼓励国内有实力的航空公司走进尼泊尔,并为其提供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鼓励更多服务水平高的企业来尼设立酒店、旅馆以及餐馆,提供符合客人需求的服务;合理规避尼泊尔境内投资运营风险,可以以尼泊尔当地人的名义注册成立旅行社以及相关机构。
二、水力发电业
据有关部门估计尼泊尔境内水力发电能力为8.3万兆瓦,仅次于中国位居世界第二。尼泊尔不仅水电资源丰富,而且其中一半都属于有效水电资源。面对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国内自身的发电能力远远不能满足。由于尼泊尔落后的工业制造以及发电能力远远不能满足,尼泊尔国内的电力供应严重不足,全国仅有不到五分之一的人口可以享受到电力服务,大部分地区平均每天要停电10个小时以上。长期积累的电力问题严重影响了尼泊尔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以及产业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尼泊尔的政局稳定。为解决尼泊尔国内电力供应不足的状况,尼泊尔政府向周围邻国,主要是印度购买电力,随后则形成了尼泊尔电力供应逐渐被印度控制的局面。
为了改变被印度控制的局面,长期以来尼泊尔政府一直在努力引入中资企业开发国内水电行业,以恢复期自身长久以来被印方控制的水电开发主动权。尼泊尔政府曾多次表示并出台了优惠政策鼓励外资企业投资尼方国内的水力发电站。尼泊尔政府为中方企业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为中资企业的投资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可以有效降低中资企业的投资风险。但中国企业在进行投资前应做好各方面的调研和准备,做好风险预案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三、纺织行业
尼泊尔的羊绒制品一直畅销国际,尤其是欧美国家消费者青睐,在国际纺织品领域一直占据着强势地位。为满足国内国际两大市场对纺织品的需求、建立属于本国的优势产业,尼泊尔政府积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入尼,鼓励在其境内建立纺织企业上游下游产业链。
由于尼泊尔纺织行业的发达,其也一直对于外资进入尼国内投资纺织行业一直提供优惠的政策,并承诺对外资纺织企业不重复征税。尼泊尔税收部门将根据出口数量退还企业进口原材料以及在出口过程种征收的税费,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其他额外费用。我们纺织企业可以在尼泊尔优惠的贸易政策下,一方面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以及贸易水平,走进尼泊尔投资纺织行业,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发挥尼泊尔的资源以及劳动力优势,并且还可以促进我国纺织设备出口尼泊尔以及优质的纺织原材料进口到国内。目前,国内的一部分实力雄厚的企业已经在尼泊尔从事小额羊绒投资和贸易等商业活动。
第三节 贸易法律制度
尼泊尔涉及外国投资的法规政策主要包括《工业法》、《外国投资及技术转让法》、《海关法》、《财政法》、《外国投资及一个窗口政策法案》等。但其贸易领域主要的法律是以下几部:
一、货物贸易法
尼泊尔国内过于货物贸易法规主要包括《1957年基础物资保护法》 、《1961年基本商品控制(授权)法》 、《2006年担保交易法》 、《2006年电子交易法(2009年)贸易政策》等。尼泊尔特别重视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物资及其设施保障,专门针对电报、电话、索道、铁路、高速公路、主干道路、桥梁、排污管线、饮用水源、电力、机场、机场内外设置的通信电缆线路、天线无线电通讯电、雷达、安全或其他信号及类似设施、油站、宗教祈祷室等有关设施、物资的交易进行了严格授权,并对未经授权、毁损上述设施与物资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同时尼泊尔也对事关其国计民生的核心商品进行了授权管理,上述商品主要包括水稻、稻米、玉米、小麦、小米、大麦、豆类等粮食作物及其粉末;亚麻籽、芥菜籽、芝麻籽和其他油料作物及各类油脂;奶及任何其他奶制食品;各类糖及糖类制品;棉、麻、毛及其制品;煤油、汽油、柴油和各类润滑剂;铁及其他铁制品;水泥、砖、锌板等工程建设必需品;运输工具、轮胎及运输必需的管件;盐、药品,等等。最新制定了《2006年担保交易法》 、《2006年电子交易法》 、《2009年贸易政策》等法律法规。
2004年尼泊尔成为WTO第147个成员国,尼政府根据WTO及其有关协议、承诺的要求,对上述部分法律进行了部分修订以适应有关要求。
二、2009年贸易政策
尼泊尔政府一直意图通过增强贸易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以此来支持经济发展和缓解贫困,通过营造一个良好的提升贸易和商业的环境来增强国际竞争水平。因此,尼泊尔积极拓展国际贸易,作为最不发达的国家,于2004年正式加入了WTO,成为其147个成员国。同时尼泊尔还加入了南亚自由贸易区和南海区域合作联盟。其《2009年贸易政策》是尼泊尔目前指导其国际贸易发展方向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为推行自由贸易,尼泊尔于1992年颁布了贸易政策(Trade Policy,1992)规定了进出口发展战略、进出口贸易法律法规体系及外国贸易政策和研究机构、建立尼泊尔贸易发展机构等内容。但上述政策没有对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便利措施等内容进行制约,加之国际贸易环境发展变化,因此尼泊尔政府于2009年颁布实施了新的贸易政策(Trade Policy,2009),废止了《(1992年)贸易政策》。
新政策分为九大部分,分别就尼泊尔贸易的宗旨、目标、策略及其具体运作机制、机构安排等进行了新的调整,力图通过营造一个高效、便捷的贸易环境,来降低进出口交易成本,以此使贸易适应国际化水平。同时,新政策强调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来强化尼泊尔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出口产品并给予政策扶持,加强出口以减少贸易逆差。
新政策要求政府发挥作为监管者、协调者、促进者的作用,积极加入多边/双边贸易协定,制定适应贸易合作的国内财政和金融政策、外国投资、工业园区、旅游、农业、森林和基础产业政策以及反倾销、反补贴、竞争法等保障措施,以提升国际贸易水平,增加收入和就业机会。根据新政策,海关系统调整、仓储物流展览等基础设施建设亟待改善;此外还增加了TRIPS协议项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确定加强有关的国内立法、加强市场准入、对手工艺品、茶、咖啡、地毯、披肩和蜂蜜实行地理标示识别;准备建立经济特区、中央商会、多式联运管理局等以激励出口。新政策将尼泊尔国际货物贸易重点放在了两大领域:一是棉质服装、羊毛地毯和手工艺品等出口导向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二是茶叶、蔬菜种子、药用植物、香料、蜂蜜、咖啡等农产品领域。在具体的税收、政策、海关措施上对上述领域内的产品进行倾斜。
三、2007海关法(Customs Act(2007))
鉴于修订与合并当前的海关各项法律法规的紧迫性,并通过建立系统的、透明的和高效的海关,为了实现安全的国际贸易提供便利。为此,国会于2007年制定海关法。
2007年海关法对尼泊尔海关的各个环节和部分进行了一下详细的规定:确定尼泊尔海关关区以及航线的设定;制定进出口关税征收的详细规定以及确定关税的基础日期;为进出口企业关税便利、关税免除以及提供保税仓库便利和提供银行担保便利的权力;确定进出口货物海关完税价格的基础和确定运费、保险或其他费用的确定权;规定包括申报表在内的申报材料的格式、填写、提交、审核以及为进出口企业提供证据和收据的权利;对运输商品和包裹的开箱检查、特殊检查、封装以及禁止开箱检查的权利;非法商品的扣押、没收以及拍卖的权利;对工作人员行动的限制、调查以及处罚等权利。
第四节 贸易法律风险
一、尼泊尔经贸法律不健全、不规范
由于尼泊尔政局不稳,政治环境的不稳定导致尼泊尔政府当局制定政策以及法律均存在不稳定性,执行政策法律也存在随意性,缺乏持续性和长期性。此外,尼泊尔官方存在的严重的官僚主义,贪污腐败之风盛行,导致政府运行效率低以及调控政治经济运行能力差。这些因素均导致同尼泊尔进行贸易和投资活动时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尼泊尔政府以及相关法律制定部门颁布了很多关于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但由于尼泊尔自身法律环境相对较差,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法律在实施环节中缺乏强制约束力。而尼泊尔国内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以及贸易政策体质的不完善、不健全亦是导致中尼双边贸易不稳定的重要原因,而这一点也是中方企业同尼泊尔相关企业进行贸易投资时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法律及经贸政策连续性堪忧
目前尼泊尔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还比较令人堪忧。自1990年实行多党民主制以来,尼泊尔在过去的27年中共选出了26届政府,但没有一届政府能坚持到任期结束。在此期间,尼泊尔政坛出现了各类国际势力和国内政治党团轮番登场角力的混乱局面。虽然尼泊尔在2017年举行的地方、省议会和联邦议会三级选举中,民众展现出极大的热情。地方选举中投票率高达75%,省议会和联邦议会选举投票率也接近68%。随着地方、省级、联邦三级选举的进行,2018年尼泊尔政坛完成了新一届政府成立、政党合并、总统选举等一系列国家政治大事,但是新一届政府的执政能力与前景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法律与政策的连续性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热情,因此尼泊尔相关经贸法律的连续性也是我国企业赴尼投资时,需要重点考量和评估的因素。
三、一些经贸法律解读存在困难
法律的解读可能存在语言障碍。目前尼泊尔主要相关法律有英文版,但是很多政府文件、附属法律、办事准则、规章制度都用尼泊尔语写成,英文版本较少。而目前国内对用尼泊尔语写成的法律,规章制度编译的较少,这会为投资者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解读带来困扰甚至误解。法律法规是争议解决的重要依据,企业不能及时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武器处理自身贸易风险事务,会让企业付出高昂的运作和法律风险成本,甚至影响企业在海外的生存,投资者受到法律困扰,这将会挫败投资者的热情。
第五节 防范策略
中尼两国的贸易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以及有了稳定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仍不能忽视尼泊尔投资法律问题,如何进一步促进中尼贸易持续有序发展,是两国政府共同面对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有效避免企业贸易存在的问题,避免尼泊尔投资的法律风险,从而进一步发展中尼贸易。
一、制定贸易发展规划,扩大贸易规模
中尼两国山水相连,长久以来,一直有经济文化交流。两国全面贸易合作伙伴关系为中尼贸易提供了稳定有序的贸易发展态势,为促进两国全面发展贸易关系,扩大贸易规定,有效避免贸易法律风险,需制定适应两国贸易发展现状的发展规划。通一方面,过两国政府组织协调来扩展在基础实施以及能源开发等公共领域的合作;另一方面,由企业、跨国公司来组织拓展两国在产业领域的技术合作,由此形成互补共赢的贸易发展模式。
构建良好的贸易发展模式离不开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加强民间文化交流,不仅能够提高两国人民对于彼此文化的认同感,也可以在此基础之上影响乃至促进贸易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的方式有很多。例如: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文艺汇演以及体育运动竞技活动等。这些方式有着投资成本小、经营方式灵活以及效果显著的特点,能够在此基础之上促进两国民众彼此之间的了解和认知。除此之外,也可以通过孔子学院,传播中华文化,促进两国文化交融和交流。
二、完善贸易服务平台,改善贸易环境
无论是官方组织还是非官方组织,在双边贸易发展的过程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重要。在官方组织中,中国驻尼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是促进中尼贸易发展主要的官方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做好基础的经济贸易发展工作,促进中方企业同尼泊尔企业的交往,疏通拓展两国贸易发展的渠道和领域,为中方企业提供尼方投资贸易信息,并为其提供贸易咨询,避免贸易法律风险。
中尼民间合作论坛是两国在经贸领域成立的最早的民间经济合作组织。该论坛的宗旨是“扩大中尼两国的经济合作领域,加强两国企业的合作和民间往来”。自1996年成立以来至今已成功举办了十四次会议。2017年5月25日,第14届中尼民间合作论坛开幕式在尼泊尔加德满都召开,于红大使在致辞中表示,中尼民间合作论坛自1996年创立以来,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已成为推动两国私营企业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对推动两国经贸投资合作和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其了解尼泊尔国内贸易投资法律政策以及投资环境相关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促进了双方的贸易发展。
三、扩大企业投资规模,拓展贸易领域
据尼泊尔《加德满都邮报》报道,截止到2012-13财年,中国企业在尼获批的项目数量累计达到575项,超过印度(566项)成为在尼投资项目最多的国家。由此可见,只有不断扩大对尼投资,促进两国贸易不断发展成为稳定中方在尼贸易水平的关键。为增加对尼投资,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不断增加高端科技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重;第二,充分发挥尼泊尔相对廉价的土地和劳动力的作用,将其同中方的资金技术结合起来,则可以以最大效率促进尼泊尔工业的发展,进而可增加双边贸易额。
尼泊尔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国内基础设施亟待完善,缺乏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中国作为尼泊尔的邻居,应根据尼泊尔国内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另外,两国应定期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合作活动,帮助尼方提升其国内的工业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中国企业在扩大对尼贸易规模以及对其提供经济援助的同时,应该出台更多优惠贸易投资政策鼓励资金雄厚、技术发达的企业到尼泊尔,做好法律保障、政策扶持等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节 真实案例
根据中国驻尼泊尔大使馆商务参赞处资料,来自河北省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与尼泊尔一商人签订商业合同。合同要求1999年12月,合资企业应向尼泊尔商人出口价值46000美元的500公斤羊绒纱。在尼泊尔的对外贸易中,一般是要得到尼泊尔任意一家银行开具的信用证明之后,贸易合同才能生效。可当羊绒纱通过飞机运抵尼泊尔机场后,合资企业并未收到货款。通过与尼泊尔商人的沟通后,获悉尼泊尔商人表示并未收到银行赎单。合资企业再次问询尼泊尔商人后得知,因上一次进口的羊绒纱质量不好,没有销售出去,表示没资金前往银行付款赎单。 不但如此,尼泊尔商人还进一步提出索赔1.1万美元的要求。为此,合资企业请求中国某银行向尼银行兑现货款支付,而尼泊尔银行却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并提出合资企业承担运费的前提下,同意把货物从尼泊尔运回。如果从尼泊尔把货物运回国内,依据尼泊尔海关新出台的规定,该货物的运回不但要得到尼泊尔商人的同意,假如货物停留在尼泊尔超过三个月,将被没收。尼泊尔商人再一次向合资企业发难,称在支付1.1美元的赔款之后,帮助合资企业把货物运回。在此情况下,合资企业向中国驻尼泊尔大使馆求助,经过多方的努力,羊绒纱最终得以归国。虽然货物归国,但合资企业损失了高昂的滞留费和其他成本。
货物滞留期间,尼泊尔的新财政预算出台了新的规定,指出:除与西藏传统易货贸易商品之外,中国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易货贸易通过口岸进出的总额高于16000尼泊尔卢比(约等于1000元人民币),都必须通过银行来结算。如果易货商品的总额低于3000美元(约等于20000元人民币),那么尼泊尔商人可用美元现金进行支付;如果易货商品总额在3000美元(约等于20000元人民币)至3万美元(约等于200000元人民币)之间,那么尼泊尔商人可通过汇票、电汇、信用证进行支付;如果易货商品总额高于3万美元(约等于200000元人民币),那么尼泊尔商人必须通过银行开具信用证进行支付。这就意味着易货商品等于或大于3000美元(约等于20000元人民币),都可能面临尼方通过银行开具的信用证进行支付的方式。针对这样的变化,如何防范又不遭受必要的损失成为对尼泊尔贸易的需做好的措施。
第一、做好前期调研工作。从实例中可以看出,尼泊尔商人和尼泊尔银行都存在较大的问题,如何避免二者之间的问题成为规避对尼泊尔贸易风险的关键所在。尼银行出台规定,任何人开具信用证都必须缴纳开证总金额25%的预付款。而一些尼泊尔银行认定为信誉比较好的公司或商人,则会减少预付款的比例,仅5%就可开具信用证明。商品到达尼泊尔后,倘若尼方及时付款赎单,尼泊尔银行也会随即承认并支付货款,尼泊尔银行拥有尼方实物抵押也会及时支付;假如尼方不及时或不付款,尼泊尔银行也不会立即承付货款,会找诸多理由拒绝支付。既然如此,加大对尼方和尼泊尔银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对避免类似的风险具有良好的作用。对尼银行而言,由于尼泊尔仅有几个银行,对其进行前期的资信调查可通过网络、相关贸易伙伴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渠道获得。对尼方的商人或公司来说,由于大多尼泊尔商人或公司都属于私人,规模不大,相关的资料也较少, 大多通过口头宣传。对此,不能被言谈举止所迷惑,而是要求对方提供贸易往来的历史资料,并对其进行核实,还可通过提供相关的银行资料或是进行实地考察进行了解。
第二、对信用证进行仔细审核。当尼方使用银行开具的信用证进行贸易时:一是要弄清楚该信用证是否是尼大银行开具的,一般来说信誉好实力强的尼泊尔银行开具的信用证所面临的风险也较小;如果是信誉差实力弱的尼泊尔银行开具的信用证所面临的风险也较大。二是把信用证与合同进行对照审核,是否与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避免给尼方有可乘之机。三是实现单证完全一致,避免给尼方或尼泊尔银行不付货款的理由,并为追款打下基础。
第三、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保兑是规避兑付风险的主要方式之一,针对尼方开具的信用证,尤其是货物总额较大的信用证,可再找另一家信誉好实力强的外国银行予以保兑,或者在中国进内找一家外资银行进行保兑。虽然增加了许多的费用和手续,但同时也为承保再上一道安全线,从而减少风险。
第四、寻找信誉好、有实力的商人。与信誉好实力强的尼泊尔商人或公司进行合作是避免损失的前提,选择正确的代理是贸易成功的关键。在没有进行前期调研之前,不给予承诺不签订相关贸易合同或书面合作协议。如果公司本身有实力,可在尼泊尔建立分公司或是选择信得过的代理。因为代理熟悉尼泊尔的国情,了解尼泊尔的风土人情,洞悉风俗习惯,同时也有相关的市场渠道,是公司与消费之间的重要桥梁。选择较好的代理是拓展尼泊尔贸易的重要一步。
(案例来源:中国驻尼泊尔商务参赞处,http://np.mofcom.gov.cn/aarticle/ztdy/200312/20031200165234.html,2017年6月5日。)
第三章 投资法律风险
尼泊尔是中国的友好邻邦,两国人民世代友好。中尼建交60年来长期保持互利友好的经贸关系,双方在贸易、投资、工程承包、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等方面积极合作,不断发展,成绩斐然。近年来,中国政府对尼泊尔经济和技术援助力度不断增加,为尼泊尔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贸易等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2009年12月,尼泊尔总理尼帕尔访华,两国关系提升为“世代友好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2012年1月温家宝总理成功访问尼泊尔,两国关系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2016年3月,尼泊尔总理奥利访华,双方签署了自由贸易、过境运输、互联互通、金融等领域合作协议。
第一节 主管部门
尼泊尔在投资领域主要由投资委员会以及工业部下属工业局负责。
一、投资委员会
《2010年投资委员会法》序言中清楚地阐述了成立投资委员会的目的,即“为促进经济发展,调动公私合伙的、合作的、国有的以及外国私营部门的投资积极性,有系统地加速工业化进程,借助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强有力的、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经济,通过创造就业就会,为减轻国内贫困做出积极的有意义的贡献,有必要组建一个高效的投资委员会” 。
投资委员会的组建,是为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部门的发展创造投资环境,促进和管理公司合伙的、合作的、国有的以及外国私营部门的投资。根据该目的,所成立的投资委员会由尼泊尔首相担任委员会主席,成员包括财政部、工业部、林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尼泊尔中央银行的主要官员以及首相任命的相关领域的专家。此外,为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立了投资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投资的调查,并推荐给投资委员会批准。
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政策;选择具有竞争性或优先性的领域;选择可能的投资项目,就所选的项目发出投资邀请,评估收到的投资提议,与投资者协商,批准投资及与提议者达成协议;监督项目的建设、实施或运转是否依据与投资相关的协议进行;规定经济的或非经济的优惠措施,且据此提供优惠措施;准备与项目分析相关的标准,规定投资的条款和条件,与投资者达成协议;根据现行法律,为批准的投资项目提供必要的土地;为促进投资,在不同的部门之间以及政府和地方团体之间进行协调;迅速作出决策,及时解决项目投资中的问题;为促进投资,动员位于国外的尼泊尔使命组织;从事其他的促进投资行为。
二、工业部下属工业局
主管尼泊尔国内外投资的政府部门是尼泊尔工业部的工业局,下设计划处、外国投资处、技术处、工业财产处以及计划监督处。该局主要职责有:负责大中型企业的登记以及所有具有外国投资或技术转让的企业的登记;为大中型企业授予许可和行业登记证明;登记和管理工业产权,如专利、设计和商标等;作为工业促进理事会的秘书处及国家工业化的最高机构;作为《1992年工业企业法》规定的管理优惠措施的单一窗口委员会的秘书处;为潜在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促进所有行业的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起草工业发展计划,从事改进和发展工业领域的研究;按照尼印贸易协定,为优惠进入印度市场的产品申请原产地证书提供介绍信;审查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为设立工业项目而提交的初始环境检查报告,从事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初始工作,贯彻为监督和控制工业污染而制定的相关指导标准和其他环境保护指示;为投资分红、股份出售所得、外国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技术转让费、工资的一部分及外国投资项目的偿还等款项的汇往国外,提供介绍信;为从事投资可行性研究的外国人取得非旅游签证,外国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及其家属取得商务或居住签证以及外国劳工取得非旅游签证及工作许可,提供介绍信;收集、维护和出版工业统计。
第二节 投资领域
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中国企业依托中方援建尼方工程项目进入尼泊尔市场,80年代开始涉足承包工程市场,至今已经成为尼泊尔承包工程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完成的项目涵盖水电、公路、灌溉、输变电线路以及通讯等多个行业,为尼泊尔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近几年,中国企业开始通过BOT、PPP模式进行对尼泊尔直接投资,涉及水电开发,食品加工等领域。随着尼泊尔政局的稳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尼泊尔的市场潜力将不断增大,中国企业参与尼泊尔市场的前景也将更加广阔。以下将简单介绍尼泊尔的禁止、限制以及鼓励投资领域。
一、尼泊尔鼓励投资的领域
在尼泊尔,除了法律明确禁止外国投资的一些领域外,所有工业领域都允许外国投资进入。此外,根据《1992年工业企业法》附录4和《外国投资程序手册》附录22的规定,下列行业属于尼泊尔优先发展的行业,进入这些行业的外国投资可以获得尼泊尔政府给予的额外的优惠和鼓励。具体包括:
表5 尼泊尔鼓励投资的领域
|
尼泊尔鼓励投资的领域 |
|
(1)以农林业为基础的行业; |
|
(2)工程行业(生产农业和工业机械); |
|
(3)生产节能及控制污染的机械设备的行业; |
|
(4)固体废物处理行业; |
|
(5)修筑和营运公路、桥梁、隧道、索道、立交桥以及制造和运营有轨、无轨电车; |
|
(6)医院及疗养院(仅指在加德满都谷地外); |
|
(7)生产印度草药、顺势疗法和其它传统医药行业,生产拐杖、安全带、手杖、轮椅、担架等用于残疾人及外科的产品行业; |
|
(8)蔬菜、水果的冷冻储存。 |
另外,为促进能源领域投资,尼泊尔能源部准备建立两套机制,为能源项目开启快轨通道。一方面在尼泊尔国内各部委建立内部协调机制,主要包括内政部、财务部、土地改革部和环境部,从而就水电等能源开发项目涉及的征地、障碍物清除等问题快速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将对以获得项目调研许可证的开放商进行监督。
二、尼泊尔限制投资的领域
根据《1992年工业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出对安全、公众健康和环境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工业外,进入其他工业领域及开展运营活动,无需获得任何形式的批准或许可,只须在工业局进行行业登记即可。需要事先获得工业局授予行业许可的投资领域是:
表6 尼泊尔限制投资的领域
|
尼泊尔限制投资的领域 |
|
(1)生产武器、军火和火药等爆炸物的企业; |
|
(2)从事证券印刷、银行票据及硬币制造的企业; |
|
(3)生产香烟、烟草、雪茄、可咀嚼烟草、湿鼻烟以及利用烟草作为基本原料生产的其它类似性质的产品的企业; |
|
(4)生产白酒、啤酒的企业。 |
如果投资者打算在这些工业领域进行投资,应向工业局提出申请,工业局应根据工业促进理事会得决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授予许可。如果工业促进理事会决定不同意授予许可的,工业局应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三、尼泊尔禁止投资的领域
按照尼泊尔相关政策法规,以下行业不对外开放:
表7尼泊尔禁止投资的领域
|
尼泊尔禁止投资的领域 |
|
(1)家庭手工业; |
|
(2)服务业(例如理发馆、美容室、裁缝和驾校); |
|
(3)军事工业; |
|
(4)西药业; |
|
(5)与无线通讯有关工业; |
|
(6)房地产(指的是买卖房产,不包括建筑开发商); |
|
(7)电影工业; |
|
(8)涉密印刷业; |
|
(9)银行票据和钱币业; |
|
(10)烟酒(90%的烟酒产品用于出口的企业除外); |
|
(11)国内快递服务; |
|
(12)核能; |
|
(13)养殖家禽(2007年起有所松动); |
|
(14)渔业(养殖、捕携、垂钓,2007年起有所松动); |
|
(15)管理、财务、工程和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 |
2、优惠政策
外国投资企业享受《1992年工业企业法》和《1992年外国投资技术转让法》中规定的所有鼓励和优惠:
表8 鼓励和优惠
|
①公司税不超过利润的20%,香烟、烟草、酒和啤酒等除外。 |
|
②在边远、不发达和贫困地区的工业,可以分别免除30%、25% 和20%税收。 |
|
③在所得税法关于固定资产贬值规定的基础上,允许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按贬值1/3计。 |
|
④企业通过再投资使经营多样化、在原来基础上扩张25%以上、技术革新或发展副业,其新增固定资产部分的所得税可扣除40%。 |
|
⑤投资现代化成套设备以控制环境污染的企业,可从应税额中减免 50%。 |
|
⑥企业用在技能发展和培训方面的开支可以资本化。 |
|
⑦企业开始运营后,可从毛利扣除10%,补偿企业技术发展、生产发展和技能提高所支出的费用,不计入净收入。 |
|
⑧投资分红征税5% |
|
⑨允许扣除5%毛收入,不计入净收入,作为改善学校、医院、宗教寺庙条件和其他社会福利活动捐助补偿。 |
|
⑩允许扣除5%毛收入,作为生产和服务广告、接待支出的补偿,不计入净收入。 |
|
⑪除生产烟草、香烟、雪茄、酒、啤酒和锯木厂的企业外,生产原料的80%以上是本地原产、雇员全部本地化的企业,可扣除10%所得税。 |
|
⑫年内直接招收600名尼雇员以上的企业,可在所有优惠基础上,再从所得税扣除10%。 |
|
⑬企业可根据《工业企业法》获得退税,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半成品,将根据出口量得到这些半成品原材料保险费、关税、消费税和销售税的返还。 |
|
⑭成立企业可优先获得基础设施。 |
|
⑮成立企业可优先获得工业区和其他的政府土地。 |
3、外资准入的基本形式
主要有四点:①外国投资方式,包括外币现金方式的资产投资和再投资、以实物折成现金投资、贷款投资、实物形式的贷款投资。②外国投资者可通过签订协议转让产权。③企业并购和上市。④设立企业的形式。
第三节 投资法律制度
一、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法(1992)(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Technology Transfer(1992))
在尼泊尔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中,为了促进国外资本和技术转让国内,通过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资本、人力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使尼泊尔经济更具可行性、富有活力和竞争力。于1992年,国会制定了《1992年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法》。在本法中:“企业”主要是指以下行业:制造业;能源业;以农林业为基础的企业;矿产业;旅游业;服务业以及建筑业。“外国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任何企业的下列形式的投资:股份投资(股权);从股份投资中所获得收益的再投资;贷款形式的投资。“技术转让”是指企业和外国投资者之间达成的关于下列事项的技术转让协议:来自外国的技术权利、专门知识、配方、工艺、专利或技术秘密的使用;外国所有者的商标的使用;获得外国技术、咨询、管理和市场服务。“外国投资者”是指参与外国投资或技术转让的外国个人、商号、公司或法人团体,包括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理事会”指的是尼泊尔政府成立的工业促进理事会。“局”是指尼泊尔政府的工业局或家庭手工业和小型企业局,或者尼泊尔政府指定的其他局、办公室和机构。“规定”是指根据本法所指定的准则或者尼泊尔政府在尼泊尔官方公报上发布的命令所规定的。
本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获得以下几点许可:第一条,外国投资或技术转让应获得相关的局的许可;第二条,有意进行外国投资或技术转让的个人,应填写规定的表格,且附上规定的文件,向相关的局提出申请;第三条,如果申请符合第二条要求,对于固定资产不超过5亿元卢比的或者固定资产在5亿卢比以上的企业,分别由相关的局或由相关的局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在申请之日其30日内许可,且相关的局应将做出的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第四条,尽管第一条和第二条已有规定,但附录中列举的行业,禁止外国投资。不过,如果经批准,前述行业可以授予技术转让许可。
二、工业企业法(1992)(The Industrial Enterprises Act(1992))
为实现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尼方政府决定通过一系列必要的安排,通过竞争的方式来促进工业企业的发展,为企业建设和提供一个更加完善的工业投资环境,以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于1992年制定了工业企业法。
该法律详细划分了尼泊尔国内的企业种类;企业登记手续流程以及环节;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限制企业经营的行业以及相关的惩罚奖励措施。
三、公司法(2006)(Companies Act(2006))
为完善和合并与公司有关的法律以推动尼泊尔国内经济的自由化,保障公司设立、经营和管理更加简单、便利、透明和便民,进而促进工业、贸易和商业的发展以增进国家经济的繁荣,尼泊尔众议院于2006年制定并颁布了公司法。
《2006公司法》是尼泊尔国内现行的最为完备的公司法,该部法律详细规定了外国投资者新设公司或外国公司在尼泊尔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四、促进竞争和保护贸易法(2007)
通过在从事商品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人或企业间维持公平的竞争,促进国家经济更加开放、自由、以市场为导向以及富有竞争力。借助竞争的方式,改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经营能力,提升国家的生产力。通过控制垄断及限制性贸易惯例的方式,保护市场免受不良干预,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鼓励以富有竞争力的价格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通过消除贸易实践中可能的不正当竞争,维持普通公众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据此,尼方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尼泊尔国领域内,以及在尼泊尔国领域外从事违反本法行为的任何人。
五、投资委员会法(2010)(Investment Board Act(2010))
为促进尼泊尔国内经济发展,调动公私合伙的、合作的、国有的以及外国私营部门的投资积极性,系统地全面地加速国内工业化进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强有力的、富有活力且具有竞争力的经济,通过创造就业机会,为减轻国内贫困,提高人均收入和人民生活水平作出积极的有意义的贡献,制宪会议通过行使国会的立法权,于2010年通过并颁布了投资委员会法。在本法中,“委员会”是指为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部门的发展创造投资环境,促进和管理公私合伙的、合作的、国有的以及外国私营部门投资的部门;“投资”指的是投资商须按照尼方允许投资的范围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尼泊尔政府规定的高速公路、隧道、铁路、索道和电车投资;国际及地区机场的建设投资,已运行机场的现代化和管理方面的投资;垃圾管理及处理方面的投资;化肥厂投资;炼油厂投资;尼泊尔政府制定的大型桥梁建设投资;外国投资超过51%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设立投资,或者保险或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或运行投资;医学院、医院或超过300个床位的疗养院的投资;500兆瓦以上的水力发电项目投资;特殊经济区、出口促进或加工区、特殊工业区或信息技术园的设立投资;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卢比或项目成本超过10亿卢比的基础设施或服务业的投资;对固定资产达10亿卢比或项目成本超过10亿卢比的制造业的投资。
根据现行该法律,投资商可获得以下优惠:根据本法获得许可证的投资,依据现行的与工业企业、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相关的法律或者任何包含本法规定的优惠的法律,有权获得所有的保护、便利、优惠和豁免。委员会对于优惠政策的特殊规定:在本法生效期间,委员会通过在尼泊尔官方公报上通知,可以向准则规定的项目提供额外的优惠;尽管其他现行法律已有规定,投资者再根据本法,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这些优惠时,不存在任何障碍。如果委员会发现批准的项目存在滥用优惠情形时,委员会将终止这些优惠。不过,在终止优惠前,须提供申辩机会。
第四节 投资法律风险
一、合同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合同行为是指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明示法律关系的协议的行为”。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确定违约责任中,所有的细节和程序都将通过合同行为来确认和生效。
1、合同签订风险
合同的效力发生是以合同的签订为依据的,即签订了合同就要严格按照合同相关规定来履行应尽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正因为如此,我国企业在尼泊尔境内进行投资签订合同时,会由于对其法律不熟悉,而尼泊尔企业则会据此利用本国法律庇护制定对其有利的合同条款,这就使得我国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
2、合同履行风险
合同发生效力之后,合同签订双方就要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目前我国国内市场经济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很多的合同不规范,一部分企业并没有严格认真履行合同,而是根据投资状态的发展随意变更解释合同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在外国,尤其是当我国企业进入尼泊尔投资时,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合同相关规定来运营投资等各个事项,遵守合同效力是企业走出国内,进入国际市场应该遵守的不变的原则。
二、法律变化风险
企业在尼泊尔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即便是处处小心,严格遵守尼方国内相关法律,也无法预测尼方法律的变化。以尼泊尔法律威力,关于外资进入尼泊尔投资的法律不仅种类繁多,且各部法律直接也有交叉重叠的部分,甚至一些相关投资法律因政局不稳而变化多端。虽然尼泊尔当局也在不断更新完善本国相关法律制度,这对自身法律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进步作用,但却难以给外资企业提供法律确定性保障。再加上尼泊尔法律法规自身发展的滞后性,又无法使得相关法律有稳定的保留。法律变化风险最直接且最不容忽视的影响就是使得企业在参考法律时会出现非常多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三、其他主要法律风险
1、反垄断法风险
由于我国和尼泊尔市场经济发展处于不同阶段,导致我国同尼泊尔在垄断法上有着显著差距。尼泊尔面对外国资本的进入,会采取较为严格的审查措施。尤其是针对我国经营理念中较为常见的“薄利多销”,极有可能被尼泊尔相关部门定义为低价倾销。同时,为了防止我国资本占据尼泊尔国内市场,反垄断法会对外资企业征收非常高的企业所得税。
2、环境法风险
联合国国际法院对环境的权威解释为:“环境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代表了包括未出生的人在内的、人类的生活空间、生活质量健康。国家总体上负有保证在其管辖和控制的范围之内尊重他国环境或超出木国控制以外的环境的义务,这一点己经成为了与环境相关的国际法规范的一部分。”在我国企业和相关投资主体进入尼泊尔投资的过程中,资本的输出难免会带来相关的污染。在进入尼泊尔市场投资时,切忌单纯为了追求利益而忽视尼泊尔的环境法规定。
第五节 防范策略
一、积极制定我国《对外投资法》
《对外投资法》是我国目前为止在海外投资实践过程中缺失的重要法律。该部法律的制定以及出台不仅会在我国未来的投资法制方面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而且也将会对我国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活动、过程以及方式进行规范,并对我方投资主体的权益进行保障。对于未来我国制定《对外投资法》应坚持以下几条基本原则:首先,也是最为关键的是,坚持以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为基础和核心,强调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同国际利益向挂钩。只要在法律层面明确这一点,才可以从本质上激励我国海外投资者走出国内,到海外投资的积极性;其次,坚持属人原则。即我国海外投资者在发生海外投资纠纷争端时,我国司法机关应该以维护我国公民的姿态介入争端,以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有效合法地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再次,兼顾法律保护和外交协商并重的原则。在我国投资者发生海外投资贸易争端时,很少有纯粹的法律冲突,而个人投资者的利益往往会上升成为国家利益。因此,在《对外投资法》的制定过程中,应将外交保护纳入到保护投资者的手段范围内,这是必要的且合理的。最后,引导规范我国对外投资主体的海外投资运营行为,提升境外投资的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良性竞争,保护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合法的投资权益。
二、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企业走出国门,到尼泊尔投资,天然成为海外投资的主体。为减少“走出去”过程中的风险,企业应从自身做起,切实管理好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做好投资项目每一部分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风险分析和应对策略工作,以备在风险初现端倪时有效控制风险。一方面,企业在决定投资项目前期,应对围绕投资实地相关的情况开展一系列深入调研,编写和制作系统、全面、完备、详细的可行性报告,进行风险分析和测试。派遣专业人员在实地考察之前以及过程中,应积极搜索和了解尼泊尔政治、经济、社会以及项目所在行业等诸多方面的信息,对所要投资的项目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精心科学准确的评估,精确计估算这些风险可能会带来的损失和影响,进而提出科学合理的风险应对策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有效防止和杜绝风险发生。另一方面,企业在投资前期和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应建立和科学合理的风险诊断制度,并按照项目推进的计划不断更新和完善,并将其纳入到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上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而管理好包括财务、人事、资源以及技术等诸多相关因素,确保企业在投资过程中或能够有效控制、规避和防范风险。
三、选择合适的投资保险
在对外投资中,投资者较为担心的不是商业风险,而是非商业风险,即政治风险。对于政治风险的防范,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我国的投资者目前还是有两个选择:向国际投资担保机构投保或者向国内投资保险机构投保。国际上的投资担保机构目前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该机构是根据1985年10月11日世界银行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而设立的。主要业务是对跨国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再保和分保。中国和尼泊尔都是该机构的成员,我国企业对尼投资时,可以向该机构投保以减少政治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但是,该机构的投保条件较为苛刻,企业如果无法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资,可以向国内的投资保险机构投保。
第六节 真实案例
亚通集团(Axiata Group),位于马来西亚吉隆坡,是亚洲在电信运营方面较为领先的公司,也是目前马来西亚最大的电信公司,其业务主要分布在东南亚和南亚的相关国家,在2014年时,位居《福布斯》全球企业第861位。2016年4月亚通集团以13.6亿美元从瑞典电信公司TeliaSonera和SEA Telecom手中获得Ncell 80%股份。为此亚通集团经全资子公司Axiata SPV2有限公司推出价值5亿美元(约20.7亿令吉)的回教债券,为收购Ncell融资。为其扩大亚通在南亚地区的布局。可亚通在收购尼泊尔Ncell电信以后,发生了利税所得税的税款争议。即此次收购事件,被尼泊尔官方认为产生了25%的所得费税。按照国际惯例该笔费用,应该由瑞典电信公司和东南亚电讯来承担,可尼泊尔政府指名道姓要求由亚通支付。亚通集团根据自己的计算方法和方式,立马就向尼泊尔政府了支付了9400万美元的所得税费,约15%的所得税率。可尼泊尔政府对此并不满意,指责亚通集团拖欠税费。进而影响了亚通集团在尼泊尔推广4G的服务项目。亚通集团经过深思熟虑后,考虑到尼泊尔巨大的增长潜力以及4G项目的轻急缓之,于2017年6月追缴了1.4亿美元(5.64亿令吉)的所得利税。进而影响了亚通在全球的收入。
在本案例中,亚通集团对尼泊尔的电信投资,只考虑到了与售卖方的合同,并没有考虑到尼泊尔政府在此次收购中的作用。不仅导致亚通集团多损失了6.4亿美元,也让在尼泊尔的电信发展战略受阻,还影响了亚通集团的收入。对此,在对尼泊尔的投资过程中应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明确合同条款,规避其他风险。在亚通集团对Ncell的收购过程中,与瑞典电信公司和东南亚电讯的合同谈判中,并没有涉及所得税利税的归属问题,最终导致尼泊尔政府把税费归责于亚通集团。这就要求在投资尼泊尔时,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投资损失。
第二,对外投资时,应考虑到尼泊尔政府的作用。尼泊尔投资的政策是由尼泊尔政府制定实施的,且解释权也掌握在他们手中。在投资尼泊尔时,应注意到尼泊尔政府可能会出现的相关情况,尤其是在重大税费方面。因此,投资方可首先与尼泊尔政府加强沟通,就可能出现的情况与尼泊尔政府保持交流,避免尼泊尔政府在投资时发难。
第三,熟悉尼泊尔法律法规。本案例中,亚通集团明显没有做好尼泊尔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期工作,导致在收购Ncell后损失数亿美元。所以在投资前,应做好前期工作,比如投资法律法规的重点关注是什么、缺陷是什么等。这样一来,在投资签订合同时,就可以避重就轻,减少损失。
第四章 尼泊尔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第一节 公司类型
一、有限公司
根据尼泊尔法律《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法(1992)》和《公司法(1997)》,在尼泊尔设立公司企业的主要形式有:私人有限公司和公立有限公司。在尼泊尔的外国投资者既可以成立私营公司,也可以成立公立公司,具体形式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私人有限公司”要求股东人数在1至50人之间,公司不能上市,但根据《公司法1997》私人有限公司也可以转为公立有限公司,转为公立有限公司后可以上市;“公立有限公司”要求股东数量至少7个以上,公立有限公司可以选择上市也可以选择不上市,上市条件具体参考《公司法1997》和《有价证券法》,选择不上市也可以出售股份给普通民众。根据尼泊尔法律,私人有限公司和公立有限公司不得组建所有权实体或合伙实体,且私人有限公司和公立有限公司的股份价值应为100卢比/股。2005年尼泊尔颁布新法令规定,在尼泊尔的上市公司必须有至少7个股东,资本数量达到1000万卢比。在尼泊尔设立的所有公司类型都应分为私人有限公司和公立有限公司。
二、外国公司的分公司
尼泊尔政府近年来,为推动国内经济的发展大力吸收外资,外国公司到尼泊尔投资开设分公司的情况越来越多。2005年中期,尼泊尔政府重新修改并颁布《公司法2005》,依照《公司法2005》规定:在尼泊尔设立办公地点或利用尼泊尔土地进行常规业务获得收入的外国公司必须拥有尼泊尔政府规定资本限额并填写正式表格,向尼泊尔政府申请,有关当局接到申请后,审核通过后须在30天内给该公司登记注册并发放注册证明,允许该外国公司在尼泊尔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外国公司在尼泊尔进行可行考察后开设分公司开展业务。但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只能从事母公司的联络业务,不得直接在尼泊尔从事业务盈利。根据《公司法2005》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必须在办公地点显而易见处挂出公司招牌,并标明公司的注册号码和母公司注册的国家。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或代表处必须提交母公司委任在尼泊尔居住某人作为代表的授权书,授权依法申请某事或撤销某事。该授权书须满足母公司注册所在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格式。2005年尼泊尔政府颁布新法令, 新法令第154条款恢复1966年公司法(被1997年公司法取代)关于允许外国公司在尼设立分公司或联络处条款中的具体规定,并要求所有在尼设立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公司,做出年度报告。 新法令规定,禁止没有注册或批准的外国公司或办事处在尼开展业务、发行股票和债券。
三、合资公司
合资公司指的是由两家不同的公司共同投入资本,两家公司共同享受利润分红,及分别拥有部分股份,同时也要一同承担风险、支出。尼泊尔政府允许外商通过合资、合作、独资、兼并并购等方式实现投资。在注册合资公司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向工业局提交申请时,需提交本地合资方公民身份证,若合资方为本地公司,则需要包括公司备忘录和章程的公司证明一份。投资者通过合资方式在尼泊尔进行投资,合资公司主要集中于水电、航空、皮革制品、药业及医疗、电器及电子工业、纺织业及羊绒制品生产、矿产勘探及开采、农业和林业工业、旅游业等领域。据尼泊尔政府的《加速改革立即行动计划》和《中期政府开支框架》计划,尼泊尔政府对于外商投资领域有了进一步让步。据《公司法2005》,合资企业要先找到合作伙伴,对于合法公司的投资入股,贷款或合作经营,且满足《公司法》要求的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生产经营。目前尼泊尔政府为改善投资环境,随着尼泊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尼泊尔国内投资环境正逐步得到改善,尼泊尔政府也正在修订新的投资政策和法律,合资公司在尼泊尔的生存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中资企业赴尼泊尔投资数量逐年上升,合资企业占很大比例,不论是与政府还是个人进行合资,合资公司的生存能力和信誉都较高。
第二节 基本设立程序
一、公司设立程序
在尼泊尔进行投资,设立公司的基本程序需要投资者仔细研究,具体步骤要求:第一,申请者向工业局提交项目基本信息及投资协议,递交注册企业的申请。需交文件包括:项目报告2份,2个以上投资者还需要合资协议(JVA)2份,合资企业还需要本地合资方的身份证或公司章程和备忘录的公司证明一份,投资者证件(护照)复印件或投资公司章程和备忘录的公司证明一份,投资者或公司简介一份,投资者资信证明(FCC)1份,总公司或某人颁发的授权书一份。第二,申请转交工业局外国投资部预审;技术和环境部及注册发证办公室预审;有关委员会写出推荐函。第三,如果注册企业固定资产小于5亿卢比,申请批准,直接到工业局外国投资财务部交押金,交完押金由工业局外国投资部发放批准证书;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大于5亿卢比,交工业部工业促进委员会批准,批准后到外国投资财务部交押金,外国投资部发企业申请批准书。
具体所缴押金金额参考如下表:
表9 公司注册资本与押金
|
公司固定资本(卢比) |
押金 (卢比) |
|
500000 以内 |
1000 |
|
5000000 – 1百万 |
2000 |
|
1百万 – 250万 |
4000 |
|
250万 - 500万 |
7000 |
|
500万 - 1000万 |
10000 |
|
1000万以上 |
20000 |
第四,到工业局公司注册办公室注册。需提交的文件有:工业局颁发的申请批准证书,尼方合资合作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外方护照复印件或外方公司董事会决议,尼泊尔文的公司备忘录和章程各2份。如果该公司申请行业属于“初步环境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估”范围,由技术环境部批准。第五,然后在工业局注册部进行工业注册。投资者还需到工业局进行行业登记,须注意的是必须在公司注册成功后的35天内进行登记,超过规定时间则要申请延长有效期。投资者到工业局进行行业登记时,需要附上下列文件:外国投资批准证书,公司成立证明、公司备忘录和章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EIA)和初始环境检验报告(IEE)。第六,在相关税务办公室注册永久账户。根据尼泊尔法律法规,向尼泊尔政府纳税(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工商实体,运营前须到税务局下属办公室或税务办公室(IRO)免费注册,获得永久账号。企业成立后应该首先到税务办公室注册永久账号,因为永久账号涉及到购买土地、建设和货物清关等重要事情。注册须提交按所得税法和规则规定格式写成的申请,并附带下列文件:公司成立证明,公司备忘录和章程,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申请人的护照相片2张,申请人经营地点的手绘草图,公司委任状。完成注册后,退还押金。
二、公司管理转让
公司管理转让程序包括技术转让和股份转让。1、技术转让。公司技术转让形式:商标使用转让;公司技术、专用权、研发专利、开发程序或特有技能等的使用权转让。在尼泊尔投资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技术转让的形式进行投资,不过在技术转让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技术泄露,专有技术窃取等情况。根据2005年尼泊尔政府颁布的《外国在尼泊尔投资程序》,在尼泊尔投资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在任何行业投资和技术转让,除个别行业。按照尼泊尔相关政策法规,以下行业不对外开放:家庭手工业;军事工业;房地产;货币及涉密印刷业;放射性物质;初级农产品生产;部分旅游业,徒步、高山向导、挑夫;投资低于50亿卢比的多品牌零售商店;大众传媒。2、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有两种形式。第一,尼泊尔本国现有股东转让股份给外国企业或个人。股份转让人必须向尼泊尔工业局提交申请,申请批准时股份转让人必须到现场,不能找人替代。提交申请时须附带下列文件:转让协议2份,股份转让方关于股份转让的董事会决议1份,股份受让方若为个人需提交护照及简历1份,若为公司需提交董事会决议、公司营业执照和简历各1份,股份转让方申请1份,股份受让方1份,外方资信证明1份,股份转让方股东名单1份,审计报告和税收证明1份,外方企业授权书1份。第二,外国企业转让现存股份或发行新的股份。企业须向尼泊尔工业局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需附带下列文件:转让协议2份,股份转让方关于股份转让的董事会决议1份,股份受让方若为个人需提交护照及简历1份,若为公司需提交董事会决议、公司营业执照和简历各1份,股份转让方申请1份(指现有股份转让人),股份受让方申请1份(外国企业申请书),外方资信证明1份,股份转让方股东名单1份,审计报告和税收证明1份,外方企业授权书1份。
三、公司破产和清算
根据尼泊尔《公司法》和《破产法》相关规定,尼泊尔公司破产和清算的程序和要求罗列如下:第一,注册成功后的公司企业,打算出售资产、转让股份、清算或转移管理权,或者尼泊尔当局勒令某企业停止在尼泊尔的在营业务,该公司企业须向尼泊尔政府缴纳规定费用并提交注销申请。第二,提交注销申请的公司企业还应提交一份没有对社会任何个人、组织、政府、民间组织负债的证明。第三,提交注销申请和没有负债证明的公司企业,为表示各种证据的真实有效性,该公司企业在提交申请的21天内,须在尼泊尔国家报刊上刊登相关材料证据告示至少两次。第四,在刊登告示后,若有任何组织或个人表示和该公司有债务纠纷并要求索赔,须提交给有关当局,索赔金额以该公司企业的资产进行抵偿,若该公司企业为分公司且无法以现有资产抵偿,母公司应承担抵偿责任;若没有出现任何索赔要求,或该公司企业已经解决了索赔要求并提交证据给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有效。第五,如果在尼泊尔进行投资的是某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在尼泊尔正常开展业务时,母公司因经营不善根据法律程序被清算,那么该分公司需向有关尼泊尔政府部门提交母公司破产清算的书面证明,并需要及时在尼泊尔国家报刊上公布该消息,若母公司的破产清算命令已经下达到在尼泊尔营业的分公司,该分公司需立即停止在尼泊尔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在第五步中的分公司停止营业后,须按照尼泊尔相关法律进行清算,向尼泊尔有关当局提交注销申请,经有关当局查证后进行注销。
第三节 公司设立风险及限制
一、公司设立类型单一
尼泊尔公司类型相对比较单一,只能设立有限公司、分公司和合资公司等。公司类型单一在某种程度上就限制了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方式,进一步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风险。在尼泊尔,公司建立结构较为单薄,不能建立合伙企业等公司结构,合伙企业等公司结构是一种股权式合营企业,该种经营方式能很好的降低经营风险,实现合伙双方优势资源互补,合作双方具有一定实力,投资资金雄厚,多元化的管理方式,经营模式也有一定优势。相反,公司设立结构单一,只能设立有限公司、分公司和合资公司等企业结构在公司经营上相对而言有着更大经营风险,企业在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向上受到更多的限制,尼泊尔政府对这类企业的监管更为严格,公司审批条件更为严格,严格的审批条件会严重阻碍投资者进入市场的步伐,同时企业为减小投资阻力,铤而走险,会衍生一系列官员贪腐,非法中介,黑市交易等违法行为。公司设立类型单一,较为单薄的公司结构,局限了企业规模大小,公司实力更为弱小,启动资金投入资金数量相对较少,经营管理方式单一,使企业在今后的后期投资上的风险更为突出。换而言之,尼泊尔政府放宽企业设立类型,能为在尼泊尔进行投资的公司企业减少一定的风险影响,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进入尼泊尔投资市场,使更多外资源源不断的注入尼泊尔国内市场,拉动尼泊尔经济发展。
二、尼泊尔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尼泊尔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使尼泊尔对外投资缺乏法律法规的制约与保护。 尼泊尔于2004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尼泊尔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无疑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尼泊尔开拓了更为广泛的世界市场,然而尼泊尔国内的贸易投资法律法规建设却跟不上。进入21世纪后尼泊尔政府才相继出台有关海关、税收、公司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文件。如2015才出台的《贸易政策(2015)》,《外国在尼泊尔投资程序(2005)》,《海关法(2007)》,《海关规则(2007)》,《私人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法案(2006)》等。尼泊尔法律法规建设还极度不完善,投资涉及各个方面,法律法规建设的不完善会使一些别有用心的投资者钻空子,同时法律法规建设的不完善会使投资者在尼泊尔投资缺乏法律保护。尼泊尔国内法律法规建设和投资市场的扩张(主要是由于尼泊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间的严重失衡,极大增加了尼泊尔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一切投资行为都应有法律的规范和保护,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会使金融投资市场出现混乱,加重尼泊尔投资风险。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建设进程缓慢,极大增添了尼泊尔公司设立风险,公司审批条件变得更为苛刻,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尼泊尔政府在出台政策法法规方面的进程还需加快,为尼泊尔投资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减少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抓住经济全球化契机,努力发展本国经济。
三、公司设立的程序繁琐
尼泊尔公司设立过程冗长复杂,程序繁琐,涉及到细节的地方很容易出错,为公司设立增添风险与限制。从公司设立周期来看,在尼泊尔注册公司到行业申请前后一共得将近60天左右才能完成,层层审批加长了公司设立周期,很可能企业就会因此错过最佳营业时间,对企业经营管理调整带来难度。从设立公司涉及部门来看,在尼泊尔进行公司注册需要向尼泊尔工业局提交申请,涉及部门繁多,包括公司注册办公室、注册部、技术环境部、税务办公室、税务局下属办公室、外国投资部、注册发证办公室等,申请者需要逐一向这些提交申请和相关文件,冗杂的办公体系为公司设立增加阻力。从公司设立程序来看,在尼泊尔进行公司注册程序复杂繁琐,申请程序总共包括六大步骤,向工业局提交申请,相关部门查证申请公司或项目,考证过程中需提交包括公司项目介绍书,申请人信息等相关文件,期间需按照尼泊尔相关部门要求随时提交其要求的文件,申请批准后需进行业注册,进行注册永久账号,缴纳相关税费。总体来说,尼泊尔公司设立程序繁琐复杂,为投资者或公司注册者带来一定政策难度,会使企业花费更多精力在研究注册公司程序上,为企业后期经营带来风险与限制,尼泊尔政府可以适当考虑精简设立公司的申请步骤,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吸引更多投资者到尼泊尔注册公司。
四、公司设立有行业限制
根据尼泊尔相关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尼泊尔进行投资时,公司设立有行业限制。据尼泊尔《公司法》,除个别规定区域外,外国投资者可在任何区域投资,但尼泊尔政府规定有些特定领域是不对外国投资开放的,其中包括:家禽养殖业(包括鸡、鸭及一些其他家禽),渔业(包括鱼类养殖、钓鱼、捕鱼),乡村工业(包括村舍建筑、环境美化等),服务业(包括理发馆、美容室、裁缝、驾校等),军工军事工业,西药采购售卖,有关无线通讯的工业,除建筑业以外的房地产,电影及相关工业,媒体印刷业,钱币铸造及银行票据,除出口研究以外的烟酒业,国内快递服务,原子能产业,管理、财务、工程、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这些行业外国投资者不能直接投资,行业限制需要投资者充分考察可投资行业项目的可行性。此外根据尼泊尔法律法规,投资者对一些行业进行投资时须获得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须获得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的行业有: 军火生产,火药炸药生产,印刷及票据生产,香烟、雪茄、嚼烟等与烟草有关的生产企业,酒精或啤酒生产企业。行业限制对投资者进行投资考察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投资者需仔细筛选适合且能进行生产的行业,进行投资。
五、尼泊尔公司设立及管理的部门众多,职责交错
根据尼泊尔公司设立章程,公司设立流程繁琐,涉及行政部门极多,这些部门之间职责相互交错,极大降低了政府的工作效率,拖延了公司设立时间。尼泊尔是一个深处内陆的发展中国家,是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尼泊尔政府机构设置繁琐冗杂,机构之间功能权责之间存在明显的交叉重叠,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投资者需要向尼泊尔工业局,公司注册办公室,外国投资部,技术和环境部,注册发证办公室,外国投资财务部,工业部工业促进委员会,税务局下属办公室,税务办公室等部门提交申请及一些政府要求的文件。提交申请后,投资者还需反复奔赴各个部门之间,部门之间文件交接衔接不紧密,文件中途缺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尼泊尔设立公司需要经历许多复杂的程序,详见上文,需要层层审批最终才能建设公司,审批期间,极易因为一些疏忽就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无形中也加大了公司设立的风险。同时在产权纠纷中,政府机构受理手续复杂,办事效率低,管理部门的消极配合等行为也确实会对公司企业产生一些风险。其次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为风险也存在极大比例,如相关的政府人员在进行信息录取时,也会存在把公司信息填错的情况;把应征税收额多记录或少记录;出现贪污腐败现象,按照个人意志进行业务受理;甚至会存在暴力执行的情况,态度恶劣。政府机构之间职责交错,相关政府人员的贪腐失误会给公司企业设立产生不必要的风险,打点政府官员也会花费一笔不少的资金。
第四节 应对建议及策略
一、遵守了解法律法规
在尼泊尔进行投资的公司企业需遵守尼泊尔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投资生产,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法经营。充分了解尼泊尔法律法规,在尼泊尔建设公司需要符合尼泊尔当局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了解尼泊尔法律是在尼泊尔进行投资的必要前提。具体方法有:1、利用身边工具查找有关尼泊尔投资法律文献进行研读,了解清楚尼泊尔整体法律体系。2、了解尼泊尔政治体制变化,注意新政策变化,及时更新设立公司及公司经营所需法律文件,全面防范公司设立风险。3、寻求尼泊尔驻华大使馆帮助,咨询相关投资事宜及风险,了解商机并及时调整自身方案,更新数据。4、寻找专业律师帮助,设立公司程序复杂,寻求尼泊尔专业团队帮助,避免出错。通过各方途径了解尼泊尔法律,清楚地知道设立公司所需程序步骤,需要哪些文件,涉及哪些部门,对尼泊尔法律体系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将设立公司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尼泊尔现有法律体系仍在补充完善之中,公司设立要求投资者了解最新投资信息,及时更新相关法律文件。
二、请尼泊尔当地公司代理运作
在申请公司注册方面,在尼泊尔进行投资时,公司设立程序复杂繁琐,仅凭投资者一己之力申请办理设立公司程序可能会很困难,涉及提交文件种类多样,申请提交和移接涉及部门也复杂多样,申请时间也有限制,并且还会存在工作人员工作失误作风差,填错,遗漏信息等情况发生,因此找一个业务能力高超,又熟悉这方面业务的律师团队就十分有必要,请尼泊尔当地公司代理运作,尽管会支付一定费用,但省去了投资者许多精力和时间。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尼泊尔法律体系仍在修改完善之中,公司管理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法律体系的更新造成相关文件的缺失,投资者可能会花费更多精力,因此可以找尼泊尔当地公司代理运作,及时更新公司所需法律文件,办理好相关的企业业务,为投资者节约更多时间和精力去管理经营公司。尼泊尔当地公司代理运作,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降低公司设立风险与限制。
三、与尼泊尔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
在尼泊尔进行投资,处理好与尼泊尔政府部门的关系,了解尼泊尔政府各部的经济责权范围,与尼泊尔政府、议会有关部门和其他机构建立正常、友好的关系,清楚地知道发生经济纠纷应寻求哪方面的帮助,使之能更好的进行调查研究、拓展公司业务;处理好与工会关系:尼泊尔党派众多,主要党派均建有所属工会组织,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尽量选择有实力并有党派(工会)背景的合作伙伴,通过利益捆绑减少阻力。在项目执行前,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地党派(工会)情况,提前做好工作;雇用尼泊尔员工应签订符合法律的合同和协议,允许雇员加入工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要与雇员和工会保持沟通,了解雇员的思想动态,进行必要的疏导,发现问题苗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与工会和员工发生矛盾时,应及时沟通,解决争端,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处理好与政府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学会与政府人员打交道,与相关政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外资企业在尼泊尔开展投资合作期间,要与当地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及时通报企业发展状况,反映面临的问题与困难,寻求政府部门更多的理解与支持。
四、与驻尼泊尔大使馆保持联系
驻尼泊尔大使馆是外国投资者在尼泊尔等级最高的外交机构,能在国际法的许可下保护本国投资者的利益。当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而当地政府却不予以保护时,大使馆可以代表本国与当地政府进行谈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同时驻尼泊尔大使馆可以使用合法手段取得尼泊尔最新情报,给去尼泊尔投资合作的投资者提供可靠的一手消息。企业公司在进入尼泊尔市场前,需征求驻尼泊尔大使馆经商参处意见,投资注册或项目启动后,应按规定到大使馆经商参处报到备案,汇报企业有关情况,建立联络渠道,保持联系。遇到问题困难时,要及时向大使馆寻求帮助,服从大使馆的领导和协调。关注驻尼泊尔大使馆的最新消息,掌握相关的政策信息,为公司设立减少风险,同时大使馆会不定期更新尼泊尔商业信息,与驻尼泊尔大使馆保持联系还可以把握商机,进行投资。
第五节 案例分析
随着中尼关系的不断推进和发展,中国企业赴尼泊尔投资的数量越来越多。中国北方某企业于2006年中标了尼泊尔某水电项目的土建标段,该项目位置位于尼泊尔边境,靠近中国和印度边境。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差,仅有一条单车柏油道,主道距现场厂房还有相当一段土路,从厂房到大坝仅有一段土路,剩余部分还需修建。项目无供电和通讯设备,只有进入主道到县城有电话、电报和邮政服务。当地气候分雨旱两季,年平均降水量为3589mm,雨季降水量充沛,旱季有阵雨,降水量偏少。从大坝向上河有四条支流,总长度从大坝到源头有50公里。该项目要求公司从2006年到2010年共48个月,把电站建在每天有6小时的高峰流量河流上,装机容量30MW,以缓解尼泊尔现在特别是旱季巨大的用电缺口。尼泊尔电力局提供资金来源,此外吸收OPEC贷款,以及拟采用韩国政府的软贷款。设备,修理及配件都需要从印度进口或租赁。采用FIDIC合同条件第四版。主要施工范围有以建筑居多,施工条件比较恶劣。
由于在国外投资,该公司没太注意尼泊尔有关外资企业投资限制,文件公文上存在一定漏洞;到项目后期,工程延期且出现大面积资金亏损,尼泊尔国内局势动荡使公司没办法保证正常上工,自然条件的恶劣使许多工人叫苦连天,工作积极性不高,还经常罢工要求涨工资;项目筹资尚未成功,且在计划中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尼泊尔电力局的自有资金,到项目后期出现拒付筹资现象,开始该公司凭一己之力进行资金漏洞填补,延期支付工程款导致该公司承受巨大经济损失,;项目位置位于尼泊尔边境的反政府控制区,该公司需向尼泊尔政府和反政府军政府同时上缴繁重的税收、捐赠和摊派,同时位于反政府控制区,会影响项目实施的物资设备的供应;同时该工程施工期间,尼泊尔国内政权更迭,差点废弃了合同;施工方面,自然环境恶劣,施工安全难以保证,甚至在2009年发生过一起工人意外死亡事件,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赔付一大笔死亡抚恤金;一系列项目考察的疏忽,最终使该公司损失惨重,并没有获得实际利益。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该公司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没有认真考究尼泊尔有关贸易投资的法律法规,出现问题时没有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公司投资的文件存有疏漏,使公司解决纠纷时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第二,没有做到全方位防范投资风险。在尼泊尔政府招标项目就应实地考察,进行投资之前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致使事中一系列问题发生时,公司竟毫无招架之力,提前做好准备,未雨绸缪把风险降到最低;第三,施工安全的不到保证,出现人命官司。在项目开始之初就应实地考察项目施工的安全性,同时雇用工人时签订好劳工合同,及时给员工购买相关保险,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第四,没有积极处理好与各方关系。在项目开始之前就应了解尼泊尔国内局势,寻求对自己有利的官方政府保护,积极处理好与各方关系,出现问题时也不至于走投无路任凭宰割。
第五章 金融法律风险
第一节 主管部门
尼泊尔国家在金融领域的主管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尼泊尔证券交易所、尼泊尔国家银行以及其他金融银行商业机构。
一、财政部(Government of Nepal Ministry of Fianance)
1963年,尼泊尔政府成立了经济和计划部(MEP)。除了制定定期计划外,环境保护部还负责处理该国的经济事务。除了协调一致地动员外援的正式程序和机制缺失外,环境保护部还负责与捐助者谈判和缔结协议。1968年,环境保护部解散,成立了独立的国家计委,即财政部。此后,财政部一直负责全国经济和金融事务。
财政部是尼泊尔政府的中央政府,负责维护该国的微观和宏观经济稳定。此外,该部的关键作用在于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更好地管理公共支出; 加强动员内部和外部资源;提高公共投资绩效,加强公共企业生产能力;公开简单的外汇政策和法规,以及审慎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其下属部门主要有以下六个:财务总监办公室、海关部、税务局、税务局调查、税务局培训中心、洗钱部门调查。
财政部的总体战略目标为制定适应国内状况的经济政策,开展经济政策调整和管理。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简化税收制度,拓宽税基,制定公平的税率;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为确定的优先行业追求高效,有效和公平的资源分配政策;加强金融体系:金融机构,工具,产品和市场;简化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政策;适应透明度和负责任的财政和财务信息系统;制定有效和有效的公共部门雇员激励制度;追求基于收入的公共支出政策;制度化援助资源经济管理监测评估体系;提高公私信心,为私营部门参与整体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二、尼泊尔证券交易所(Nepal Stock Exchange(NEPSE))
尼泊尔证券交易所是尼泊尔唯一的证券交易所。该交易所位于尼泊尔加德满都辛哈杜巴广场。在2014年3月23日,在该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权市值约合为78.96亿美元。
尼泊尔证券交易所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成员,市场中介机构,如券商,做市商等在交易大厅交易进行自由市场化和流动性政府及企业债券交易。它在1994年1月13日开设交易大厅。截止2013年4月4日,在该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数量为334家,其中包括:尼泊尔商业银行,尼泊尔水电公司,尼泊尔保险公司和尼泊尔金融公司等。
2013年4月,尼泊尔证券交易所拥有59个注册经纪人。尼泊尔证券交易所指数是该交易所主要的各股市指数。该交易所是由尼泊尔证券委员会监管。
尼泊尔证券市场历史来源于1937年比拉德纳格尔黄麻厂有限公司和尼泊尔银行有限公司的股份。尼泊尔公司法在1964年出台,并于1964年第一次发行政府债券,并于1976年成立证券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立该证券交易中心是为推动和促进尼泊尔资本市场发展。
在转换成证券交易所之前,它是尼泊尔唯一的负责经纪,承销,管理公共事务工作资本市场机构。尼泊尔政府在1993年发起资本市场改革并将它转换成证券交易中心。
尼泊尔证券交易所成员可以允许买卖尼泊尔政府债券,中介机构及上市公司的证券。目前,该交易所拥有23个经纪人成员和2个市商,交易大厅按照1983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则和操作细则来经营业务。
尼泊尔证券交易所货币为尼泊尔卢比,上市公司共有370家,市值为107.8亿美元(2014年8月18日),指数为尼泊尔证券交易所指数。
二、尼泊尔国家银行(Nepal Rastra Bank)
尼泊尔国家银行成立于1956年,是尼泊尔中央银行,总部位于尼泊尔加德满都。尼泊尔国家银行拥有七个办事处,办事处位于比拉德纳格尔、贾纳克布尔、比尔根杰、博克拉、Siddharthanagar、尼泊尔根杰和丹加。
尼泊尔国家银行负责监督尼泊尔国内其他银行,授予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活动的权力以及引导全国的货币政策。尼泊尔国家银行同时还负责监督外汇汇率以及国家的外汇储备,根据国内国际市场发展调整外汇政策。同时,尼泊尔国家银行是尼泊尔证券交易所的主要拥有者。
尼泊尔国家银行是亚洲清算联盟的成员。尼泊尔国家银行促进金融包容性,也是金融包容联盟的成员。根据尼泊尔1955年国家银行法,尼泊尔国家银行于1956年成立尼泊尔中央银行,尼泊尔中央银行将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尼泊尔国家银行主要职能:制定适合国家经济发展装的货币政策以及外汇政策;保持国内商品价格稳定和维护尼泊尔经济可持续发展;对国内银行和金融体系进行监管,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努力开发和建设一个健康、高效以及安全的支付体系;促进尼泊尔银行和金融体系系统的完善;进一步提高和争强尼泊尔公众对尼泊尔银行以及其国内金融体系的信息。
三、其他金融机构
尼泊尔国内的金融机构以及银行机构主要分为A、B、C三个大类。A主要指的是商业银行,包括:Rastriya Banijya银行有限公司、纳比银行有限公司、尼泊尔投资银行、渣打银行尼泊尔有限公司、喜马拉雅银行有限公司、尼泊尔SBI银行 、尼泊尔孟加拉国银行、尼泊尔信贷银行有限公司、兰比尼银行有限公司、亚洲银行有限公司、Machhapuchhre银行有限公司、库马里银行有限公司、拉克西银行有限公司、西达哈银行有限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全球IME银行有限公司、公民银行国际有限公司、首都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日出银行、尼泊尔银行大银行、NMB银行有限公司、基斯银行有限公司、珍妮塔银行尼泊尔有限公司、大银行尼泊尔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尼泊尔有限公司、民企有限公司、世纪商业银行、西马银行有限公司等等;B类银行主要指的是开发银行,包括:NIDC开发银行有限公司、马利卡比卡银行有限公司、西达哈开发银行有限公司、雪人开发银行有限公司、纳拉亚开发银行有限公司、联合银行有限公司、巴什曼开发银行有限公司、Sahayogi Bikash银行有限公司、Bhrikuti Bikash Bak Ltd.、轴开发银行、卡纳利比卡什银行有限公司、Triveni Bikash银行有限公司、Suprim开发银行有限公司、Bageshowri开发银行有限公司、高丽山开发银行有限公司、高卢开发银行有限公司、甘达开发银行有限公司、基建开发银行、通用开发银行有限公司等等;C类主要指的是金融机构,包括:尼泊尔阿瓦斯金融有限公司、尼泊尔财务、NIDC资本市场有限公司、纳拉尼国家财务有限公司、尼泊尔股市金融有限公司、人民财务有限公司、加德满都财务有限公司、喜马拉雅财务有限公司、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联合财务有限公司、Paschhimanchal Finace有限公司、尼泊尔住房与美容财务有限公司、三佳金融有限公司、商誉财务有限公司、Siddhartha财务有限公司、沙瑞兴业金融有限公司、兰比尼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国际租赁有限公司、Mahalaxmi财务有限公司、拉利普财务有限公司等等。
第二节 金融法律制度
目前尼泊尔在金融领域颁布的法律主要有:1962年外汇管理法、1998年国际金融交易法、1999年金融中介机构法、2002年尼泊尔银行法以及2006年银行和金融机构法等诸多金融相关法律。
一、2006年银行和金融机构法(Banks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ct(2006))
为及时修订和统一现行关于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并且使其能够及时的促进公众对于银行和金融体系的信任,保护和促进存款人的权利和利益,向公众通过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提供高质量,负责任的银行和金融媒介服务,使银行和金融机构的风险最小化,通过加大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自主性,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进行规范,从而促进和统一尼泊尔经济的发展。
尼泊尔众议院于2006年11月5日颁布了银行和金融机构法,并于2006年8月1日生效。本法适用于尼泊尔全国,同时适用于尼泊尔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外国开放的任何地方设立的办事处。
为设立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在按照法律规定向中央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并获得许可之前,相关人员应该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提交申请和下列相关文件并交纳费用:(1)拟设立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股东会议的备忘录;(2)拟设立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股东会议制定的章程;(3)拟设立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中央银行规定的发起人的个人情况;(5)经过认证的发起人在设立银行和金融机构之前进行谈判的协议副本;(6)发起人在按照本法规定提出申请前,上一财务年度的完税凭证;(7)中央银行规定的设立银行和金融机构所需的特殊材料和文件。再按照以上规定获得许可之前提出申请,中央银行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后发现可以做出许可决定,则应该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120天内做出许可决定。未予以许可的,应当及时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如果境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根据以上规定,与尼泊尔境内企业或者公民共同出资设立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或者设立改境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分公司,尼泊尔中央银行应该根据以上规定同意该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申请。
在下列情况下中央银行可以拒绝预先审批设立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申请:(1)如果拟设立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名称与已经登记设立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名称相同的;(2)依据公共利益、礼仪、宗教、民族和社会的角度,拟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将进行的业务名称是不适当的;(3)设立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目的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4)拟设立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技术上不可能设立的;(5)如果拟设立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说明、文件以及其他基础信息表明,其不能以健康或者竞争性的方式进行金融业务的;(6)拟设立银行或金融机构所提交的设立申请,其提交的备忘录和章程未能以全部发起人的名义通过的;(7)备忘录和章程为经全体发起人签名,或者未对签名和地址进行证实的;(8)对股份的分配未取到全体发起人的一致同意;(9)在其署名的备忘录上,没有确认其股份的;(10)未按规定提交文件盒交纳费用的;(11)其他没有满足中央银行规定的要求。
对股票、债券出售或者抵押的禁制:一方面,除本法有其他规定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发起人在进行金融交易之日起5年内,不得销售或者抵押其名下的股份。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遇到阻碍或者妨碍其正常经营的紧急情况时,经中央银行许可,可以在发起人之间转让股份;另一方面,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发起人自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开始金融交易之日起,已经以其名义持有股份超过5年,而希望出售或者质押其持有的股份,其可以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的情形出售或者质押该股份。
对股票交易的限制:第一,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董事、董事长、监事或者秘书,或者直接参与管理或者财务管理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卖、质押、赠与或者交换导致买卖,质押、赠与或者交换相关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股票,或者相关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其控制或者其家庭控制的企业,自其从办公室退休后一年内;第二,任何人违反上一条的规定,相关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将会丧失该股票;第三,证券委员会可以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销售或者处分上一条规定的相关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丧失的股票。
二、尼泊尔外汇管理及对外支付法(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Regulation and External Payment Processes in Nepal )
为管理外汇交易以维护公众经济利益,由国王Mahendra Bir Bikram Shah Dev依照尼泊尔宪法第93条款,制定本法。本法称为“外汇管理法(1962)”。本法适用于全尼泊尔,以及定居于外国的尼泊尔公民和在尼泊尔注册或在外国任何地方运行的商家、公司、实体及其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
除文中另有所指之外,于本文中:“货币”指各种纸币(通货券)、汇单、邮汇单、邮政汇票、支票、汇票、旅行支票、信用证、汇票、期票、信用卡,该“货币”词项还包括类似的国家银行在其颁布广播的公告中所规定的其他货币工具;“通货券”指流通纸币,还包括硬币;“外汇”指除尼泊尔之外的所有货币,还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货币单位、欧洲货币单位的特别提款权,以及其他国家银行在通告中所规定的货币工具;“尼泊尔货币”指以尼泊尔卢比报价的货币;“自由兑换外币”指国家银行在所发布的通告中所设定的可以自由兑换外币的所有外币;“外汇”指在国际流通中以外币、外国证券、支票、汇票、旅行支票、电子资金转移、信用卡、信用证、汇票(bills of exchange)和期票等形式支付或收到的所有外币、存款、信用和余额,是或者能够以外币进行支付。另外还指国家银行发布的通告中所规定的其他货币工具;“被许可人”指为了进行外汇交易,向国家银行申请到许可证的个人、企业、公司和实体;“证券”指任何法人团体按照现行法律所发行的任何股份,股票,债券,公司债券,以及单一的储蓄计划证书或集体储蓄计划证书,可转让存单,这个术语还包括此类与证券存放有关的证券或收据,以及尼泊尔政府可在尼泊尔宪报公告中指明的有关证券的权利和权力;“国外证券”指除尼泊尔之外的国家所发行的所有证券;“金”包括无论是否合法的流通中的金硬币,无论是否处理过的dhikkas和金板,以及完全或基本用金子所制成的装饰品和物品;“银”包括无论是否合法的流通中的银硬币,无论是否处理过的dhikkas和银板,以及完全或基本用银所制成的装饰品和物品;“国家银行”指尼泊尔国家国家银行;“规定”指根据本法所做的规定;“任何证券的的所有者”包括对证券有出售、处理或传输权的人,或以其名义持有证券的人,或者证券的股利或利息的获得者,或证券的任何权利的拥有者,在证券以任何信托、股息、利息存入任何信托基金时,无需经他人同意便有权运行、取消或改变该信托及其任何条款的人,或有权掌控信托资金投资的人;“调查官”指根据第11条A指定的调查干事;“居住在尼泊尔的人”指下列任何人:(1)尼泊尔公民,除了由于就业、贸易或其他业务或其他目的居住在尼泊尔境外时间超过国家银行发表和广播公告规定的期限的尼泊尔公民。(2)由于就业、贸易或其他业务或其他目的居住在尼泊尔境内时间超过国家银行发表和广播公告规定的期限的非尼泊尔公民。“居住在尼泊尔以外的人”指不居住在尼泊尔的人。
进行外汇许可交易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进行外汇交易的个人、公司或实体都应该获得尼泊尔国家银行的许可证;(2)为获得许可证以进行外汇交易的个人、公司或实体都应该向国家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3)若根据第(1)条提交了申请,国家银行应按规定进行必不可少的调查,若银行认为适宜给其颁发许可证,可将证书颁发给相应的个人、公司和实体,以进行外汇兑换交易。国家银行在颁发许可证的时候,可以限定外汇交易的类型、限制条件、交易期间和其他必要条件;(4)国家银行可以对外汇交易的规范及管理进行规定。被许可人应该遵循国家银行所作的相关指导规定。(5)被允许进行外汇交易的银行,需要按照国家银行的规定向国家银行缴纳年费和担保金。若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缴纳的银行,国家银行可以取消或暂停该银行的许可;(6)若个人、公司和实体申请临时许可进行外汇交易,国家银行可以根据本法规定为其颁发临时许可证。
企业进行外汇交易应遵循以下程序:(1)未经银行许可,任何人不得与被许可人以外的任何人进行外汇交易;(2)不论任何持证人或其他人,均须以给予尼泊尔货币和外币的方式进行外汇交易,其兑换率与国家银行规定的汇率必须保持一致;(3)任何人以任何特定目的或以任何方式取得外汇,该人不得以任何其他目的使用外币或违反上述条款。如果所取得的外币不能用于有关目的或不能满足于条件,则该人应在知情之日起三十天内按国家银行规定的利率向被许可人或银行出售此种外汇;(4)如果任何人获得外汇进口货物到尼泊尔,但在规定期限内不进口与此类货物价值相等的货物,那么应当被视为没有按照目的或不满足规定条件地使用外币。
对于外汇使用的监管:(1)尼泊尔政府或银行可检查或检查任何被许可人的帐目、账本及其他文件;(2)被许可人应提供账户、账本以及所有涉及外汇交易的文件,或按照指定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外汇交易的相关信息。若被许可人是企业、公司或团体的,则公司的董事、有关的主管人员、合伙人或有关的事务负责人应提供账户、账本、文件、声明和资料;(3)根据第(1)条进行检查的工作人员,可要求被许可人或企业、公司或团体的被许可人、其代理人、董事或有关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回复此事;(4)如果被许可人,企业、公司或机构的董事或高级人员,不提交或提供账户、账本、文件、理由或信息,或未根绝第(2)条或回答检查人员的问题,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应被视为违反本法;(5)如果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任何违反了第(1)条的规定,检察人员可将该外汇或文件、账户、账本说明或信息存放到安全的地方或者封存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监管;(6)在实施以上行动时,应保持相关被许可人或至少其他两个人在场,并准备扣押声明,给证人签字。
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应遵循以下原则:(1)凡居住在尼泊尔的尼泊尔公民或在尼泊尔注册的任何公司、法人或公司,均须经银行许可,才能在外国银行开立帐户;(2)在根据第(1)条允许开立账户的情况下,银行可以要求其作出说明,并规定条款和条件;(3)根据第(1)条开立的帐户的运作和使用,须经银行公布并广播通告;(4)凡居住在尼泊尔境内的尼泊尔公民或在尼泊尔境内以外币在尼泊尔注册的任何公司、法人或公司的开业、经营和使用事宜,均须经银行公布并广播公告。
三、公司法(2006)(Companies Act(2006))
为完善和合并与公司有关的法律以推动尼泊尔国内经济的自由化,保障公司设立、经营和管理更加简单、便利、透明和便民,进而促进工业、贸易和商业的发展以增进国家经济的繁荣,尼泊尔众议院于2006年制定并颁布了公司法。
《2006公司法》是尼泊尔国内现行的最为完备的公司法,该部法律详细规定了外国投资者新设公司或外国公司在尼泊尔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第三节 金融风险
尼泊尔由于国内金融市场不稳定、不完善、不健全,有关金融行业的社会发展发展仍处于不确定状态。且金融立法不健全、立法缺乏规范性以及缺乏立法技巧导致尼泊尔金融会出现以下风险:
一、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尼泊尔国内的一些金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弹性较大,可操作性不强,以及各种“变通”做法盛行,而尼泊尔的法律在一定程度难以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尼泊尔由于政局不稳以及受邻国印度的影响,国内金融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不够完善。目前尼泊尔虽然推出了1962年外汇管理法、1998年国际金融交易法、1999年金融中介机构法、2002年尼泊尔银行法以及2006年银行和金融机构法等诸多金融相关法律,但其金融法律法律体系仍未形成真正完整的框架,尼泊尔已出台的金融法律同样也缺乏相应的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三、金融监管处罚力度不足
尼泊尔各项金融法律中的每一部分和环节不平衡,尤其是在金融法律中关于监管处罚这一部分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由此延伸出来的问题就是监管机构对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监管处罚缺乏法律依据。法律规范的要素主要有三点:假定、处理和制裁等,但很明显尼泊尔目前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于制裁部分的规定存在制裁要素不足以及制裁手段和方式不明确、不充分,制裁要素不足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监管机构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的同时,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及力度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甚至出现空白,使得一些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的违规法律成本大大降低。
四、尼泊尔现行法律轻业务操作
尼泊尔目前颁布的金融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重视对企业市场准入的管理,轻视金融业务操作过程、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现在尼泊尔大部分金融法律法律以及配套的规章制度的主要侧重点是规范尼泊尔国内金融机构的操作流程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的管理审批,而对其他一些业务(例如:单位定期存款、资金拆借、委托贷款以及票据的收款和贴现背书)的操作流程没有做出任何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以至于金融机构在操作实践的过程中并会出现各式各样的不规范行为,最终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
第四节 防范策略
一、增强风险管理的紧迫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
在尼泊尔投资运行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尼泊尔金融风险的严峻形势,增强完善金融风险机制、强化和抢救不良资产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特别是要认真分析企业当前所面临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认真吸取经验和教训。企业相关金融部门从高级管理人员到每一部门、每一个职员都应该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特别是企业领导者要以谨慎的态度进行金融业务决策,在研究企业对外发展战略,确定资金投向的地区、行业以及项目时,都要考虑金融风险问题,把风险防范贯穿到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活动过程之中,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
二、努力培养一批素质高、专业性强的人才队伍
人才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关乎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着企业运行的效率和水平,是一个企业稳健发展之本、之基础。从我国企业进入尼泊尔投资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金融风险来看,除了一些政治环境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外,大部分都与风险事发当事人以及领导这的素质有着极其重要、密不可分的关系。从我国企业目前为止在尼泊尔所遇到和发生的金融风险的现状来看,企业发生金融风险很大程度上和人为因素有关。企业员工、尤其是核心位置的领导者素质差必然会导师企业经营管理的不善,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违规经营以及管理不善。从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竞争和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个企业之所有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靠的是高水平的专业管理人员和高水平、高效率以及高科技,而不是散、乱、差和违规盈利来谋取自身发展。在专业人才的带领下,好的经营策略和决策战略会在最大程度上规避风险,甚至杜绝风险的发挥谁能,而无知和短视则会使得金融风险不请自来,成为长期阻碍和影响企业稳健发展的障碍,这是人才水平在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化解中两种截然不同额结果。不言而喻,无论是企业自身的发展以及在国际市场上的立足,还是对于可能或即将发生的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都亟待专业人才,而企业内部对于金融人才的培养以及优秀风险分析师的培养成为企业走向国家的当务之急。
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监管的专业化建设。金融风险的监管更加需要进一步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企业应该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管职能部门的建设,要进一步细化责任,充实自身实力,提升专业化水平。同时,应该积极向国内国际同行业金融机构学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有利经验。因此,一方面企业要加大对优秀金融人才的培养,通过多种多样的培训方式来提高自身企业工作人员的素质;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专业的金融人员,使得他们真正为企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企业自身提高自身国际化水平
当今,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已成为世界性话题。遭受金融风险打击的企业在清醒过来后,不得不开始思考应对金融风险的对策和措施。
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重视与所在地区同行的学习交流,有针对性地提高自身对尼泊尔银行的了解,如银行管理体制、运作方式、资产结构、收益状况等方面的重要信息,从而降低风险概率,保障金融政策的实施与发展。
对于目前正在或者准备“走出去”到尼泊尔的中国企业,应该要充分做好国际化经营的准备:第一,做好规划,有备而去。立足当前发展基础,放远未来,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优先选择有利的行业和投资领域。第二,创新合作发展方式,加强多方合作。企业应在国际规则的框架下,遵守尼泊尔的法律要求的基础上,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如,与其他国家企业、跨国公司等联手开拓尼泊尔市场。第三,规避金融风险的重点在于企业如何强化自身基础。企业应加快建设完备的企业制度,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好“走出去”的准备。
第五节 案例分析
2017年5月10日,据媒体报道,在尼泊尔加德满都西的Nagdhunga,一行24人驾驶3辆车,正在驱车前往吉隆口岸,被警方例行检查时,查出其中6人携带大量外汇,外汇现金等额总值为4756万(约320万人民币)尼泊尔卢比。其中包括1名女性和5名男性,他们把外币藏在手袋、鞋袜及水壶等处。试图在途经Galchhi,Rasuwa和Kerung等检查站时,蒙混过关,进而把外币带进中国。随即尼泊尔警方对此6人进行了拘捕,并影响了同行的19人,在得到中国驻尼泊尔大使馆的努力下,其余19人得以顺利归国。涉案的6人得到了尼泊尔法律的惩处。
在本案例中,这6人的行径之所以被尼泊尔警方拘捕,是因为:一是抱有投机取巧的心态;二是对尼泊尔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并违反尼泊尔关于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这样以来,在尼泊尔的驱车过程中,试图蒙混好几个检查站,把外币带入中国境内,达到了外汇走私的目的。对此,前往尼泊尔投资或旅游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熟悉尼泊尔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尼泊尔对外汇的管理既有议会颁布的外汇管理法,也有移民局、海关、中央银行颁布的相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如此一来,尼泊尔的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较为复杂,让外国人很多时候掌握了一个法律而忽视了其他的法律法规。所以涉及外汇出入境时,应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熟悉外汇管理制度,避免因为不熟悉而被尼泊尔警方逮捕或出现其他情况。
第二,严格遵守尼泊尔关于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尼泊尔是一个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尼泊尔对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比较严格,尼泊尔法律规定,外国公民可以汇出或者携带外币出入境,但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额。一旦超过数额就必须向海关或移民局申报。否则会视为违反尼泊尔的外汇法律法规。在本案例中,携带大量外币出入境的中国公民就违反了尼泊尔关于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而导致他们在开车前往西藏的途中被尼泊尔警方拒捕。而且中国驻尼泊尔大使馆的极力斡旋。所以,前往尼泊尔一定要严格遵守尼泊尔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此一来,对尼泊尔的投资便会顺利进行。
第三,不能抱有投机取巧的心态,否则会因小失大。投资者大多都想获得收益,本无可厚非,可也催生了投资者的投机取巧,钻法律空子,在外汇出入境抱有侥幸心理。同时,出游尼泊尔的人员也会有这种侥幸心理,进而出现了本案例的拘捕。所以投资尼泊尔或前往尼泊尔,不能怀着投机取巧的心态。一定要按照尼泊尔的法律法规,合法合理的投资或出入境。这样一来,既能安全顺利的投资或出入境,也能避免损失。
第六章 税收法律风险
税收是一个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不同的国家因其国情不同而导致其税收法律、税收体系和税收制度也各不同。作为一个工业制造业极不发达、国民生产总值较低的国家,尼泊尔的税收法律法规呈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在关税和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与中国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中国企业进入尼泊尔开展投资和贸易活动时应时刻注意该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及其衍生的各种法律风险,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促进中尼经贸合作的良好有序进行。
第一节 主管部门
一、尼泊尔财政部
尼泊尔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Nepal)是尼泊尔专门负责财政事务的中央政府部门,该部门对全国经济拥有最高管理权和决策权,全权负责国家宏观和微观经济的运行。尼泊尔财政部由以下六个部门构成:1、财政总审计长办公室:负责尼泊尔政府资金业务、制定税收计划以及税收政策调整。2、海关总署:负责尼泊尔境内进出口贸易业务及其相关的进出口关税、特殊商品流通税、进出口税收减免和退税等业务。3、税务局:全权负责尼泊尔境内除进出口关税以外的其他税种,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车辆税、服务税以及其他税种等。此外,税务局还提供注册、登记、开户等一系列纳税人服务。4、税务调查局:主要负责对国内所有企业法人、个体以及个人进行税务稽查,整顿税务秩序,清查逃税、漏税、避税等非法活动。5、税务总局训练中心:主要为国家税务机关培训相应的税务人才,定期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等。6、洗钱调查部:主要针对走私和大宗洗钱等金融犯罪而成立。
二、尼泊尔税务局
尼泊尔实行单一税制(不分国税和地税),由财政部直属的税收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负责国内税务的管理和征收,主要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车辆税和娱乐费(电影发展费)等特定费用费用等。此外,税务局还有监察政府非税收收入的权力,例如政府债券和股息收入、特许使用费等。税务局的职能包括:1、税务机关功能(所得税和增值税)。2、制定和调节税收政策。3、为纳税人提供注册、登记、开户、收入报备等服务。4、一定的税务监管功能,包括税务审计、调查和执法,受理纳税人的税务纠纷和上诉,实行退税和提前裁定,管理酒类等奢侈品消费税,非税收检测等。5、税务局有权在国内税收法律条例和国际协定下对境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含外资)以及个人(含外国人)进行税务管理。尼泊尔税务局总部位于加德满都,共拥有49个地方办事处,包括1个大型纳税人办事处,22个税务局和26个纳税人服务机构。
三、尼泊尔海关
尼泊尔海关总署(Nepalese Customs Administration)全权负责管控国内商品和服务流动的进出口业务。海关征收税费包括直接征税和间接征税两种形式,直接征税包括在各边境口岸征收关税、增值税以及其他相关税费,间接征税包括商品进入流通环节后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等。海关还对一般性商品出口实行退税以及对特殊消费品(如酒类、香烟、汽车、香水等化妆品)进口额外征收附加税。此外,海关有权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管制,尤其对一些涉及安全性和高危物品(武器、炸药、工业酒精、化学药剂、濒危动植物等)实行特别许可证制度。此外,尼泊尔海关的职权还包括对地方海关工作进行检查和审计,控制边境违法行为,落实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阻止和检验走私及商业欺诈,指导本系统职员和贸易社团的培训,与有关国际组织保持联络,为有关机构提供信息以及外贸统计的汇编和发行。近年来,尼泊尔海关正积极在不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利用国际公约、惯例和建议促进贸易便利化。同时海关也在积极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进行改善,使其更加擅长于服务导向和透明化。尼泊尔全国共设有30个海关(包括海关总署)。
四、尼泊尔税务调查局
尼泊尔税务调查局(Department of Revenue Investigation)是尼泊尔财政部直属的对国内税务进行专门调查与统计的机构。主要职能包括:对全国范围内纳税人的税收登记、应纳税率、纳税总额进行检查,对海关工作进行监察以弥补进出口关检漏洞,着重对金融机构、部门、公司进行监管,以应对偷税漏税、税务诈骗、洗钱、滥用外币等非法活动。此外,税务调查局还有权针对关于税务、金融犯罪的政策对国家司法部给予意见指示。尼泊尔税务调查局在全国设有四个区域单位办公室:伊塔哈里单位办公室(东部地区),巴拉莱亚单位办公室(中央区),巴特瓦尔办事处(西部区域)和科哈尔布尔办事处(中西部地区)。近年来尼泊尔政府对境内外金融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逐步加强,尼泊尔税务调查局以及司法机构经常会针对在尼外国人和外资企业的资金流动和税务情况进行调查。对于即将进入尼泊尔进行投资贸易的中方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应提高注意的事项。
第二节 尼泊尔税收法律体系
尼泊尔主要实行属地原则下的单一税制。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类型。直接税分为个人纳税和企业纳税。间接税分为生产流通税和商品进口税。但在实际税务运作中,无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都细分为各个不同的税种,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征收。尼泊尔的主要税种有收入所得税(包括所得税、租赁税和利息税)、增值税(替代了原来的销售税、宾馆税、合同税和娱乐税)、消费税、车辆税、进出口关税、货物入市税和地产税等等。
与大多数南亚国家相类似,尼泊尔的税法系统也由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税收规定三级组成。税收法律是一切税务的最高准则,税收条例和税收规定的制定都要以它为依据。税收条例是对税收法律的补充,主要对税法中不同方面的条款作出进一步解释。税收规定是对税收条例的补充,主要制定了具体税务中的相关细则和行为规范。尼泊尔的税收法律主要包括:《海关法(2007)》、《税务审判法(1974)》、《车辆税法(1974)》、《欠税清理委员会法(1976)》、《增值税法(1996)》、《所得税法(2000)》、《消费税法(2001)》等。税收条例主要包括:《海关条例(2007)》、《增值税条例(1997)》、《所得税条例(2002)》、《消费税条例(2001)》等。尼泊尔联邦政府每财年都会出台一些新规定和政策对现有法律和条例进行补充和修改,尤其是财政法基本上每年都会有相应变动。此外,尼泊尔与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关于关税、投资优惠等税收方面的国际性协议,也是尼泊尔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节 尼泊尔主要税种及规定
一、收入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1)纳税对象
《所得税法(2000)》将尼泊尔境内所有自然人、法人的收入来源(包括资本收入)全部纳入收入所得税法范围,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对象分别为公司和居民。其中“公司”包括:1、根据现行法律建立的法人团体。2、除合伙企业、独资公司(注册或未注册的)或基金之外的任何非法人团体、委员会、机构、社会或群体。3、拥有20个及以上的合伙者的合伙公司(无论是否在现行法律下注册的)、退休基金、合作社、单位信托基金、合伙企业。4、境外公司。5、由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境外机构。
(2)应纳税收入
企业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主要来源于:1、商业经营。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征收,但有时候也采用预期实现制。2、投资所得。主要指由投资所产生的利润与利得,包括:由投资所产生的任何股息、红利、自然资源费、租金、产权使用费、投资保险利得、未经审批的退休基金利得或获批退休基金的退休金;超过折旧基础的所得,其中折旧基础包括处置折旧所投资资产的支出;投资上所得的赠予;作为接受投资能力受限的报酬。但以下情况不计在投资所得内:为个人所用的非经营性计收资产;雇佣或商业。投资所得在收入取得年度征税,且加总至总应税所得计算中。共同所有的投资所得则以其各自收益所占比例进行分摊纳税。
(3)税率
a.公司所得税
一般所得税率如下表所示:
表10 不同行业的一般所得税率
|
公司行业性质 |
税率(%) |
|
银行、金融机构、一般保险业务、 烟草、印度雪茄、雪茄、咀嚼烟草、 khaini 烟、烈性酒、啤酒或石油公司 |
30 |
|
特殊行业、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工程、公共汽车和电车制造、完全出口导向型企业、政府管理下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电力企业 |
20 |
|
其他企业 |
25 |
b.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是对经营性资产或负债以及个人投资的非经营性计收资产。经营性资产由一定程度上用于商业的资产组成,非经营性计收资产是指有价证券或来自企业以及地产、 房屋的红利(但自有且持续居住一年及以上处置价格不高于于500万卢比的私人住宅除外)。以上二者都不包括折旧资产或交易股票。由于利润与利得是不同的税基,因此它们需独立计算。
应税净利得需用前收入年度之当期收入年度的总利得减去包含无效损失在内的总亏损得出,税率通常为10%。
c.支付款代扣税
尼泊尔境内公司所得的特定支付款预缴率如下表所示:
表11 公司所得的特定支付款预缴率
|
收入 |
预缴率(%) |
|
股息 |
5(最终) |
|
利息 |
15 |
|
产权使用费 |
15 |
|
技术支持服务费 |
15 |
|
租金 |
10(最终) |
|
自然资源费 |
15 |
|
飞机租赁费 |
10 |
|
投资保险费 |
5(最终) |
|
超过5万卢比的合同或租赁支付款 |
1.5 |
境内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不属于代扣范围。
(4)折旧摊销、免税和扣除
《所得税法(2000)》和《所得税条例(2002)》为在尼企业确定了一套较为系统的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将资产按类型相近划分为五种:A 类至D类的折旧率如下表所示:
表12 固定资产折旧类型
|
类别 |
资产类型 |
折旧率(%) |
|
A |
房屋、 建筑物及类似永久性构造物 |
5 |
|
B |
计算机、 数据处理设备、 固定装置、 办公家具及办公设备 |
25 |
|
C |
汽车、 公交车及小型公共汽车 |
20 |
|
D |
建筑与运土设备及其他(包括污染控制资本化支出以 及研发费用) |
15 |
E类为无形资产,其成本以其使用年限按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从取得该项资产的最初时间计起,采用四舍五入至最近的半年内。
对于亏损的公司所得税扣除办法详见《所得税条例(2002)》。
此外,尼泊尔的企业可依法享有部分所得免税以及扣除(将在下文税收优惠中详述)。但一般不得扣除以下费用:家庭或个人费用;所得税法案规定的应纳所得税额、罚款以及因违反任何法法规或规章制度的类似惩罚;获得豁免所带来的支出以及最终止付款;企业利润分配;资本性支出或境外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1)纳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为居民和非居民。其中个人成为“居民”的必要条件包括:1、日常住所在尼泊尔境内。2、在连续的365天中,有183天以上(含183天)居住在尼泊尔境内。3、任职国外的政府雇员或官员。值得注意的是,尼泊尔境内已婚居民可选择将夫妻共同收入联合申报,届时将根据共同收入纳税,适用不同的实际税率。
(2)应纳税收入
a.一般收入
根据所得税法,在尼居民来源于全世界的收入都应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在尼非居民仅应将来源于尼泊尔境内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一个财年内的一般应税收入包括:商业;投资;就业;意外利得。不同来源收入的净应税收入应分开计算,然后加总为总的净应税收入。来自于就业或者投资的收入以现金流为计税基础,而来自于商业的收入以盈利额为计税基础。特定的商业收入以推定的收入为计税基础。
b.雇佣收入
工资。一财年内个人所得工资包括:工资薪金、解雇费、加班费、服务费、佣金、奖品、礼品、奖金以及其他报酬;任何个人津贴,包括任何生活、生计、租金、娱乐和交通支出;向个人或与其相关者所发放的费用报销;个人同意雇佣的任何条件取得的收入;退休金,包括雇主为雇员向退休基金缴纳的份额和雇主直接支付给雇员的退休金;因雇佣关系而获得的其他收入。
福利。雇员从雇主处获得的福利,除食品、工作餐和金额过小的福利外需要纳税。
养老金。除军人和警察的养老金免税外(由公共基金支付),居民养老金和保险金收入均征税,但享有一定比例的扣除优惠。
c.商业、专业、资本收入
个人从事商业、专业活动、资本投资利润和所得均计税,与公司所得税待遇相同。
(3)税率
a.个人所得税按以下累进税率计征:
表13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
应纳税收入(NPR) |
边际税率(%) |
|
低于160000 |
0 |
|
160001-250000 |
11 |
|
250001-350000 |
15 |
|
350001-2500000 |
25 |
|
高于2500001 |
40 |
除了雇佣收入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女性居民纳税人可以享受10%的所得税退税。
b.夫妻联合报税按以下累进税率计征:
表14 夫妻联合报税计算方式
|
应纳税收入(NPR) |
边际税率(%) |
|
低于200000 |
0 |
|
200001-300000 |
12 |
|
300001-400000 |
15 |
|
400001-2500000 |
25 |
|
高于2500000 |
40 |
c.推定税
如果某一个体的经商收入和营业额分别不超过20 万尼泊尔卢比和200万尼泊尔卢比,则享受推定税额,具体如下:
表15 个人在不同层次地区的推定税额
|
个人经商地 |
税额(NPR) |
|
大都市或次大都市级城市 |
5000 |
|
地市级城市 |
2500 |
|
其他地区 |
1500 |
d.资本利得税
通常个人资本利得税与公司一样为10%。但在最近出台的政府财政预算中,出售房屋和土地收入的资本利得税率降至5%。个人买卖在证券委员会注册登记的企业的股票,资本利得税率降至5%。此外,对于自然人处置拥有5 年以上的土地或房产,且交易额超过300万尼泊尔卢比的,其资本利得计征2.5%的扣缴税。对于自然人处置拥有5年以下的土地或房产,其税率为5%。
e.扣缴税
居民个人获得的一些特别收入,其扣缴税率如下:
表16 个人其他形式收入的扣缴税
|
收入 |
扣缴税(%) |
|
股息 |
5(最终) |
|
利息 |
15 |
|
特许权使用费 |
15 |
|
技术援助和服务费 |
15 |
|
租金 |
10 |
|
自然资源收入 |
15 |
|
源自银行、金融机构或在尼泊尔设有厂地的任何上市公司的利息 |
5 |
|
退休金 |
5(最终) |
|
飞机租赁收入 |
10 |
|
保险收入(包括商业险和人身险) |
5(最终) |
|
超过5万卢比的合同或租赁收入 |
1.5 |
由于尼泊尔对汽车方面的征税较为特殊,故在下文单独介绍汽车租赁、使用或经营收入计税。
(4)折旧摊销、免税和扣除
个人资产折旧办法与公司相同。
居民以下就业收入享受免税:根据税收协定而享有特权的个人取得的收入;在外国政府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的个人取得的收入;源自非居民从外国公共基金所得的收入,或者源自家庭亲属成员的收入。受尼泊尔政府引进,并在尼泊尔就业的外国居民,其收入根据就业协议条款而免税;政府发放给寡妇、老人或残疾人的津贴;源自赠与、遗赠、继承或奖学金所得;尼泊尔居民从外国军队或警察部队取得的抚恤金。
居民养老金税按3万卢比的扣除额计征,或按应税收入的1/3扣除额计征,两者取较小者。同样,居民保险金按2万卢比扣除额或扣除投资保险支付额计征,两者取较小者。此外在尼泊尔的宗教活动或慈善捐款可以允许扣除,扣除额不可超过 10 万尼泊尔卢比或调整后的应纳税收入的5%,两者取较小者。
3、收入所得税管理办法
(1)纳税时间
收入所得税(包括企业和个人)以当前所得年所赚取或获得的收入为计税基础。所得年与政府的财政年度相一致,即从7月16日至次年7月15日的连续的 12个月。
(2)报税和评估
纳税申报表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之后的3个月内提交。
公司每年必须报税,个人在以下情况下无需报税:当年不需要纳税者;个人收入组成中只有需要最后扣缴的收入类型;个人一段时期在尼泊尔境内仅仅从一个居民雇主处获取雇佣收入;拥有车辆且需要缴纳推定税者。
(3)纳税过程
公司和个人所得税均分为三期支付:
表17 纳税过程期限
|
支付期限 |
支付金额 |
|
1月中旬前 |
预估税额的40% |
|
4月中旬前 |
预估税额的30% |
|
7月15日前 |
预估税额的30% |
二、增值税
1、纳税对象
根据《增值税法(1996)》(VATA 2052)和《增值税条例(1997)》(VATR 2053),如果纳税人每年提供应税货物或服务的营业额超过或预计超过200万尼泊尔卢比,那么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登记。任何一次性进口价值超过1万尼泊尔卢比的商业货物的纳税人同样需要登记。增值税替代了之前的营业税、酒店税、契税以及娱乐税而统一施行。
2、应纳税项目
在尼泊尔境内的、和进口到尼泊尔的以及从尼泊尔出口的一切货物和服务都应纳增值税。增值税涵盖了包括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分配、交付、进口和出口。 建设房屋、公寓或商场的增值税起征点为500万尼泊尔卢比。
3、税额计算
如果商品交易和流通以货币为最终报酬,那么应税价值为供货方给予折扣之后所收取的价格,包括运输成本、消费税和其他税款。若没有报酬或只有部分报酬,再或者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应税价值为货物的市场价值。
4、税率
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3%。
5、免税
从尼泊尔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服务)享受增值税全免。
进口或境内流通下列商品也享受免税:初级农产品和基础必备品;药品、医疗卫生服务;书籍和其他印刷材料、报刊、杂志等;广播和电视传输服务以及文化项目;非专业体育赛事、教育招生和文化设施;艺术文化产品及服务;社会福利服务;运输和航空服务;指定的个人和专业服务(不包括律师、会计师、工程师和私人医生提供的服务);其他的商品和服务,如政府邮政服务、金融和保险服务、邮票和邮资收入、银行票据、支票、金银、电力、土地和建筑、原毛、黄麻产品、赌场、博彩、彩票等;水力发电项目。
三、消费税
1、征收对象
根据《消费税法(2001)》和《消费税条例(2001)》,消费税包括进口消费税和国内消费税。征收对象包括:生产、进口、消费和储藏烟草、白酒、啤酒、软饮料的个人和企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国内酒类生产厂。2、国内酒类销售商(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商和百货商场、宾馆饭店、进出口烟酒商等)。3、外国商品进口营销商。4、砖厂。5、糖类生产加工厂。
2、应纳税额
a.许可证费用
国内酒厂以其生产酒的类别征收4万至8万卢比不等;宾馆饭店按星级征收3千至3万卢比不等;酒类国内销售商按其规模征收3千至2万卢比不等;酒类进出口销售商按其性质征收3.5千至2万卢比不等;外国商品的营销商按商品种类征收500至2.5万卢比不等;未使用先进技术对环境有所破坏的砖厂征收1500卢比(中西部地区降低20%,西部地区降低25%),使用先进技术、环保的砖厂免征税;应用垂直滚轴的工厂(低于10马力)征收2万卢比,高于10马力征收4万卢比。
b.消费税税率
目前尼泊尔大约有20多个项目的商品需要征收消费税,例如香烟、雪茄、印度特产雪茄、儿茶、酒精饮料、啤酒、糖浆、果汁、面条、塑料产品、车辆、大理石、瓷砖、油漆、铁棒、水泥和砖块。消费税通常按照固定税率从价征收或以特定的方式征收,并且不同的商品税率往往相差很大,详情参见消费税条例细则。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尼泊尔消费税税额一直呈上升之势,这表明了政府进一步打击奢侈品消费,维护本土传统手工业的决心。
四、关税
1、征税范围
关税是尼泊尔税收的主要来源。尼泊尔海关总署监管着尼泊尔全国税收的44%-50%左右,关税收入约占尼泊尔税收总额的20%。根据《海关法(2007)》和《海关规则(2007)》,尼泊尔海关共收取五种进口产品税费:关税、调节税(平衡税)、特别费(安全费)、地方发展税和增值税。
2、税率
尼泊尔海关的进口商品税率分为8个不同级别,对于具体进口商品种类及其适用税率详见下表:
表18 进口商品税率
|
关税税率(%) |
进口商品 |
|
0 |
人用疫苗,畜用疫苗,抗血清等免疫药品,电能,未加工羊毛,食盐,未梳理原棉,废纱线,梳理原棉,蚕茧,原木,木柴,木屑,木炭,书刊、报纸、杂志等 |
|
5 |
(机电产品类):各类机床、手工具、工农具及零配件,建筑机械,勘探、开采用机械、重工业机械及配件,轻纺机械及配件,农业机械,医疗器械,研究用器材,成套设备,核反应堆,各类工业模具,锅炉,自行车,传真机。轻工产品类:动物原毛,碎羊毛,生皮,纸浆等;(纺织产品类):生丝,废生丝,丝纱,棉纱,棉线,棉匹布等;(化工产品类):鞣革化工原料,石蜡,焦碳,锭子油,变压器油等;(五金矿产类):基础金属,煤炭等 |
|
10 |
(机电产品类):飞机及附件、零部件,人造飞船、卫星,滑翔机,拖拉机(排气量小于1800cc),水泵,配电箱等;(纺织类):合成纤维纱;(家电类):电脑,照明灯具,电话机,摄象机,录音、录象带等;(食品类):牛奶及奶产品,蔬菜,粮食及加工产品、动植物油,糖,咖啡,可可原料,食用香料等;(肉类):鲜或冻猪肉、羊肉、鸡肉、马驴肉、水产品;(轻工产品类):皮革,合成革,儿童玩具,护肤霜、油等;(工艺品类):草、柳编制品等;(鲜活类):各种活牲畜、水产品等 |
|
15 |
(机电产品类):火车及附件、零部件,发动机,发电机,船舶,拖拉机(排气量大于1800cc),雷达等;(医药品类):全部;(家电产品类):黑白电视机,麦克风,喇叭,电风扇,空压机,冰箱(柜),热水器,音响,微波炉,收录机,收音机,印刷电路,钟表,照相机,卫星接收器及卫星天线,(手、电动)打字机,婴儿推车,各类汽车零部件等;(轻工产品类):美容、化妆品,皮革制品,人造革制品,木制品,玻璃制品,纸张,雨伞等;(纺织产品类):丝绸织品,麻织品,合成纤维织物等;(文体办公用品类):各类乐器,体育用品,办公用品等;(化工产品类):天然气,沥青,染料,炸药和橡胶制品等;(光学仪器类):全部;(水果类):各种干鲜水果、籽仁等;(肉类加工品):香肠,腊肉,干、咸水产品等;(建材类):水泥,沥青毡等 |
|
25 |
(机电产品类):14座以上的大客车及中巴车,各种吨位的自卸车,工厂仓库用货车,各类军用车等;(家电产品类):空调器(机),录象机,家用洗碗机;(轻纺产品类): 服装,袜类,帽类,地毯等;(食品类):加工过的各类食品,饮料等;(日用品类):家具(塑料家具除外),化妆品等;(化工类):各种化肥 |
|
40 |
干、咸螃蟹,蔗糖,各种饼干及烤面包,意大利面食,各种果汁、蔬菜汁,矿泉水,葡萄酒,火柴,电池,彩色电视机,电视投影仪,塑料家具,各种肥皂、卫生纸、洗涤剂,塑料制品,润滑油,机油脂,各种鞋类,油漆,钢筋,电镀金属板,货车(两座位)、摩托车,马赛克,大理石、花岗岩板材等 |
|
80 |
机动三轮车,客货两用车(两座以上),各种军火等 |
|
130 |
烟草,14座以下的小汽车、面包车、高尔夫球车等 |
|
计量征税(公升) |
航空汽油0.955卢比,无铅汽油10.75卢比,含铅汽油11.75卢比,煤油0.3卢比,柴油2.6卢比,白酒275卢比,啤酒100卢比 |
为促进国内企业国际化,尼泊尔海关对大部分出口商品不征收关税,只根据出口商品的FOB价格加上货物从出厂运至海关所在地的运费价格收取0.5%的服务费。目前征收关税的出口产品只有23种,且多为初级产品,分别以其重量、体积、价格计税:
表19 出口关税税率
|
关税税率 |
出口商品 |
|
立方米 |
石粉尘50卢比。碎石块(小于2.5英寸)80卢比,大于2.5英寸300卢比。天然砂100卢比。菱镁矿石200卢比 |
|
公斤 |
整豆0.5卢比,碎豆0.15卢比,油渣饼0.4卢比,面粉0.25卢比,大米0.5卢比,食糖0.5卢比 |
|
按价征收 |
原木、锯木、柴木、木块、柴块、木枝、木条、木屑,按价征收200%;制作胶合板的单板按价征收70%;胶合板按价征收10%;大理石块及粉末按价征收6%;植物油和酥油按价征收3%;塑料产品按价征收2%;糖蜜按价征收5%;家畜毛按价征收15% |
3、一般进口商品关税优惠
从印度进口原产地是印度的商品,如果是上述40%税率(包括40%税率)以下的商品,在原税率基础上减免20%;高于上述40%税率的商品,在原税率基础上减免10%。
从中国西藏进口原产地是西藏的商品,如果是上述40%税率(包括40%税率)以下的商品,在原税率基础上减免20%;高于上述40%税率的商品,在原税率基础上减免10%。
从中国西藏进口的其他商品,在原税率基础上减免10%。
从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发货进口的,并通过信用证方式支付且具有商业发票或其它有关文件的商品,在原税率基础上减免5%。
从南亚区域合作联盟成员国发货进口的且原产于南盟国家的,并通过信用证方式支付且具有商业发票或其它有关文件的商品,在关税上享受上述减免优惠。
第四节 外国投资的税收优惠
一、尼泊尔国内税收优惠政策
1、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优惠政策
在尼泊尔的外资企业依法享有《工业企业法(1992)》和《外国投资技术转让法(1992)》中所规定的鼓励和优惠。其中关于税收优惠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除烟酒行业外,公司应纳税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利润的20%;在边远、不发达和贫困地区的工业企业,可以分别免除30%、25%和20%的税收(按年度应税总额计);在不违背所得税法中关于固定资产贬值的规定前提下,允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贬值率按1/3计;企业通过扩大投资、再投资、多样化经营、技术创新以及发展相关副业等使企业规模在原基础上扩大25%以上的,其新增固定资产部分的所得税可扣除40%;投资高科技产业且环保工作较好的企业,可从应付所得税总额中减免50%;企业开始运营后可从毛利中扣除10%的资金用于企业技术、生产发展提升费用,不计入净收入;允许企业扣除5%毛收入用于社会福利活动,不计入净收入;投资分红征税率为5%;除生产烟酒、锯木厂等企业外,凡是生产原料80%以上为本地原产且雇员全部本地化的企业可扣除10%所得税;一财年内招收尼泊尔本地雇员超过600名的企业,可在所有优惠基础上再扣除10%的所得税;企业可根据工业企业法规定获得退税,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本成品将根据出口量获得一定的保险费、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返还。
2、产业优惠政策
尼泊尔最新产业政策中提及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尚未立法,主要内容有:
企业若将一部分利润用于再投资,则该部分利润不计税;企业用于技术及其他生产研发的投资实行退税;水电、制造业、矿业、旅游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将在一定年限内免税;政府对电力生产和基础设施项目将给予财政补贴。
3、特殊经济区法
2016年尼泊尔出台了《特殊经济区法(2016)》。该法案包括激励投资、窗口服务和更灵活的劳工规则三方面的内容,旨在为特区企业提供较为优惠的激励政策和劳工规则。其中关于税收优惠的内容主要有:特区企业享有免除原材料进口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其他地方税等优惠;特区企业在成立后5年内免缴所得税,5年后在现行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总额基础上减免50%;在出口加工区内创办工业,其设备、原料和最终产品免税。
二、双边或多边协议下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1年5月14日,中尼双方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相关议定书。根据该协定第28条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自2010年12月31日起有效,对2011年1月以后中尼双方东道国企业的所得税作出了新规定。该协定涵盖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股息、利息、运输、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独立和非独立个人劳务、退休金和社会保险费、政府服务以及不同职业的人员的所得税计算方法。其中关于消除双重征税的办法如下:中国居民从尼泊尔取得的收入,按照该协定规定应在尼泊尔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抵免额不应超过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税收数额;同样,尼泊尔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收入,按照该协定规定应在中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尼泊尔税收中抵免,但抵免额不应超过该项所得按照尼泊尔税法和规章计算的税收数额;缔约国一方在考虑税收抵免时,在缔约国另一方缴纳的税收应视为包括如果该国没有关于减免税收的法律规定而可能缴纳的税收。此外,该协定还对无差别待遇、协商程序、情报交换等事务作了规定。
2013年月1日,中国对尼泊尔正式实施95%零关税优惠政策,涵盖7831个税目商品。2014年12月5日,两国签署中国对尼泊尔97%税目产品输华零关税待遇的换文,涵盖8030个税目商品。这对在尼企业打开中国市场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有利于促进尼泊尔国家制造业、工业的发展。2016年3月21日,中尼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尼泊尔商业部关于启动中国—尼泊尔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可行性研究谅解备忘录》,宣布正式启动双边自贸协定联合可行性研究。如果接下来中尼双边自贸协定得以成功签署,尼泊尔将继巴基斯坦之后成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在南亚地区的又一大潜力市场。
此外,尼泊尔还是南亚区域合作联盟(SAARC)成员国。尽管目前为止尼泊尔在南盟框架协议下仍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尚未加入太多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但随着尼泊尔经济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南盟关于区域合作中的多项原则(如最惠国待遇、消除贸易壁垒、特别经济区法、自贸原则、国际投资规则)等也将在尼泊尔适用。
第五节 中国企业在尼泊尔的税务风险
一、税务制度不完善
由于尼泊尔国家经济长期以来行政化程度较高,经济整体发展落后,产业结构单一且不均衡,导致其税收体制长期以来统一程度低,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漏洞、矛盾或模糊之处。主要体现在:其一,尽管尼泊尔名义上实行的是单一税制,但实际上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性较强,且在属地税原则下地方政府掌握了一定的征税权力(如货物入市税、地产税、屋顶税等)。为促进本地发展,吸引投资,地方政府往往出台一些包括税收减免在内的投资优惠政策,但这往往又与中央财政政策相冲突且因无法律效力而得不到中央有关部门的认可。这就往往给外国投资者带来因制度缺陷和信息不一致而导致的潜在损失。其二,税务管理不统一。尽管尼泊尔财政部及其下属机构原则上掌管了全国税收的工作,但实际上一些税收优惠、减免、退税的事务分别由工业部、商业部以及海关掌管。这就导致实际工作中各部门之间会因沟通不畅、程序不一而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繁琐手续和效率延误。其三,尼泊尔相关税法和条例中对部分具体税收的实施细则不细,定性和定量标准不统一。比如在车辆税方面,尼泊尔税法规定车辆税的征收范围有三:1、车辆所有者出租或受雇于他人而产生利润或劳务报酬的,此类按所得定额税计征。2、车辆拥有者需缴纳一定的年税,税额视车辆类型和排放量的大小而定,一般在450卢比(排放量90cc以下的摩托车)至30800卢比(排放量4001cc以上的汽车)之间。3、非车辆拥有者但通过租赁方式获得车辆使用权的,税率一般在100卢比(微型卡车、小面包)至15400卢比(排放量4001cc以上的汽车)之间。但在实际征税中,三者之间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从而导致重复征税现象。此外,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中也时常出现类似情况,比如对企业是否采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技术研发的界定均较为模糊。
二、税负较重
尼泊尔经济长期以来发展滞后,经济自由化程度较低且经济封闭性特征突出。近十多年来,尼泊尔的整体税率始终呈现增长趋势,税收占其GDP的比重从2007年的9%左右上升至2016年的17%左右。这一方面是因为随着尼泊尔经济开放度的提高,政府需加强税收收入以更好地宏观调控,另一方面政府出于保护本国传统经济考虑,在一些重要领域(如金融、工业、资源采集、基础设施)等方面须提高征税。与中国相比,尼泊尔在基本税率和推定税额等方面呈现总体较高的态势:企业所得税方面,尼泊尔对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石油企业按30%计征,然而我国所得税一般不超过25%,且上述行业也是中国企业投资尼泊尔的重点领域。个人所得税方面,尼泊尔采用4级累进税率,而我国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相较而言,中国的个税细则更为细致合理。按目前人民币兑换尼泊尔卢比的平均比率(1:14.8)来看,尼泊尔的个税起征点约为901元人民币/月,这远远低于我国国内的3500元人民币/月,即便考虑到当地CPI指数与国内平均CPI指数的差异,尼泊尔的个税相较于我国而言也更为繁重。增值税方面,尽管尼泊尔平均税率要低于我国,但其却没有像我国那样对小微企业进行大幅度减免。消费税方面,由于尼泊尔国内生产能力较低,加上政府政策的种种因素,导致许多日常生活消费品的消费税较高,尤其是在烟、酒、进口茶叶、服装、化妆品和护肤品方面。2015-2016财年预算中尼泊尔将卷烟税从原基础上上调了11%,2016-2017财年又上调了10%。而且尼泊尔对车辆的征税制度在整个南亚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特殊的。关税方面,尽管尼泊尔的关税近年来略有下调,但总体上仍然保持着一个较高的水平。此外,在一些对企业的税收优惠上,尼泊尔相较于国内而言还显得过少且力度不够。比如对特定行业企业减税、资本再投资退税、股息红利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减免税的覆盖度和优惠度明显不够。
三、税务管理不当
从以往经验来看,在尼泊尔的中资企业往往存在一定的税务管理方面的缺陷。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尼泊尔政府税务管理制度不统一,各部门分工不完善,行政效率较低,税收监管存在缺陷。另一方面也与中资企业自身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对尼泊尔税收法律制度认识程度不深,税务管理存在漏洞所致。这主要表现在:其一,部分企业未深入了解尼泊尔常规税收各项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及时办理税收优惠的各种证明和手续,导致后续补办或重新申请纳税标准审核时又因种种行政程序问题而延误,从而最终缴纳了许多不必要的税款。其二,部分企业未建立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机制和健全的税务管理体系,导致在很多实际问题上往往只是事后补救,而无法做到风险预防,从而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损失。其三,部分企业始终保留着国内的一些处理税务上的惯例以及与行政部门沟通的习惯,而这些方法在国外尤其是尼泊尔不一定适用,从而导致与有关部门产生许多争议纠纷。而尼泊尔现有的一些争议解决渠道和第三方机制尚不完善,因此企业在遇到税务争议时往往陷入被动。
第六节 防范策略
一、深入调研尼泊尔的税务制度
深入认识尼泊尔的税务制度,主要应该详细了解尼泊尔相关税法、税收部门、申报手续、奖惩机制、纳税截止日期以及其他应注意事项等问题。首先,企业要理清具体的税费的具体管理细则,比如土地税、屋顶税、地产税、货物入市税等应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而所得定额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应向中央部门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申报。其次,企业要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熟悉纳税事务,对纳税程序、应准备材料、相关资质证明如何开具等都要详细了解。在具体操作中遇到问题应当走什么程序处理,如何避免与尼泊尔有关部门发生争议都应进一步灵活掌握。此外,企业还应慎重了解尼泊尔的税收奖惩制度,以及偷税漏税的刑事制度。最后,企业还应时刻关注尼泊尔有关部门对税务政策或实施细则调整或修改的最新信息,以及尼泊尔所适用的国际法、国际贸易惯例、双边和多边协定等,这些都十分有助于企业税收风险的防范。
二、规范税务筹划
在尼泊尔的中资国企、私企、个体户或独立投资人都应提高税务筹划意识,结合自身经营规模和范围,制定出健全的内部税务管理制度,尽量避免重复纳税、高额纳税,合理利用现有的退免税优惠。如果企业相关人力物力有限,也可以将税务管理委托给专门的税务筹划机构。这一方面可以对尼泊尔的税务制度进行精确的研究,提供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另一方面,又可以减少在这方面的投入的人力物力,从而降低成本。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培养专门的税务人员,对尼泊尔的税务制度进行研究和学习,掌握相关申报知识,实现税务的自我管理和调控。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
长期在尼泊尔进行投资的企业会时常与尼泊尔各级税务部门以及相关的征税人员、管理员、审计员等公务员打交道。因此企业应重视密切与税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联系,这便有利于提高税务申报、纳税资格审批、退免税申请等一系列活动的开展效率。首先,企业可以邀请相关的税务人员到企业进行宣讲,或者对相关的人员做指导学习,帮助税收申报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其次,企业税务人员在于税务部门打交道时如遇争议,要冷静灵活处理,积极利用中国与尼泊尔双边条款或国际公约为自己争取有利地位。然后,企业税务人员可与相关部门的税收征收人员加强联系,二者可就在税务申报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准确地沟通交流。
第七节 真实案例
Y公民是一位中国公民,在西藏拉萨市经营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底下有员工8人。2013年后,随着全国房产市场的不景气,Y公民的公司生意也十分萧条,利润薄弱。与此同时,Y公民接触到了尼泊尔的相关投资政策和国内市场宣传的相关信息,发现尼泊尔的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前开发状态,房产刚需大,地价房价和税收较低。于是Y公民于2014年初办理了一份旅游签证前往尼泊尔加德满都,在经过一番调研后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多套房产。同时,Y公民向加德满都的公司注册办公室申请注册一个新的个人独资公司A公司,并获批准。公司成立后,Y公民立即将个人名下的房产以公司名义销售。此后三年,Y公民便重复这一办法,先通过一些渠道低价购得或租得一些质量高、保值周期长的房产,再通过公司的网络平台以较高价出售或租赁给一些来尼泊尔投资、经商和旅游的外国人,从中获取了不少利润。
2014-2015财年度的财务申报中,由于A公司是新成立公司,且Y公民为A公司开具了许多投资证明,因此首年度A公司以亏损报备。但是,2015-2016年度A公司仍以小规模纳税为基准报税后,尼泊尔税务调查局对A公司展开了调查,认为该年度A公司经营利润已超过1000万卢比,应按一般纳税人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Y公民对此持有异议,认为A公司该年利润应按资本利得的具体额度缴纳5%的资本利得税。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下,最终共同提交给税务局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Y公民提供的申述理由如下:首先,A公司出租和出售房产的行为属于所得税条例中关于自然人(法人)处置固定资产而所得资金的行为,应按尼泊尔财政最新政策以资本实际利得额缴纳5%的税。其次,A公司所处置的房产的所有权均在Y公民个人名义之下,因此处置房产所得也因归为个人所得,且按个人资本利得(与企业同税率)而计;而尼泊尔税务调查局的控告理由如下:首先,A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是房产类经纪人公司,属于一般行业性质,因此须按一般企业所得纳税。其次,A公司性质为个人独资公司,Y公民为A公司的唯一法人代表和合法股东,其个人名下的财产与公司名下的财产大多一致,因此按个人所得处理纳税不成立。
税务局仲裁小组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对A公司财务进行了审计之后,得出决议:按照A公司经营范围和性质,房产租售业务为该公司主营业务,其利润所得应按相关条例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经营性资产与Y公民私人资产之间存在诸多重叠和双重报备的事实,建议Y公民将个人账务和公司账务分开,否则部分财产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2014-2015年度A公司在实际盈利的情况下以亏损状态申报,存在避税行为,A公司应补缴该年度应缴税额,同时按相关规定处以罚金。最终,A公司不但没有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反而蒙受了更大损失。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Y公民对尼泊尔税收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了解程度明显不足,在未深入调研东道国的实际情况下,盲目地将国内的一些避税策略搬过去使用,结果起到了适得其反的效果。其次,Y公民在应对税务争议时的策略不明智,在东道国与东道国的机构发生争议时,要学会更多地利用国际条例和双边协定为自己争取有利态势,而不是把主动权交给东道国机构一方。然后,Y公民在注册公司时未考虑周全,仅追求速度而未详细计划公司的性质和业务范围等问题,从而为税务损失埋下了伏笔。
第七章 土地法律风险
尼泊尔位于喜马拉雅山南麓,为内陆山国,尼泊尔山多地少,耕地分布不均衡。尼泊尔是典型的农业国家,可耕地面积248万公顷,占总面积约17%、牧草地面积占比约13%,畜牧业发展广泛。在尼泊尔实行土地私有制,但也导致约50%的农户只拥有15%的土地,5%的地主却拥有近40%的土地资源。2007年,尼泊尔结束了君主立宪制,开始土地改革,将大规模的王室占有的土地分给了无地和少地的贫民,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几百年来土地过度的集中导致的矛盾,同时建立起相对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和税收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主管部门
尼泊尔土地管理部门土地改革和管理部(Ministry of Land Reform and Management)成立于2000年,主要负责与国家土地管理相关的经济事务(如土地管理和可持续发展)。这一部门是在尼泊尔土地税收局、土地改革局、土地信息系统工程与中央资料局合并成立的。尼泊尔土地改革和管理部机构设置如图8-1所示。
一、土地改革和管理部的组织结构
土地改革和管理部分为七个层级,负责人主要由一位部长、一位副部长组成,下设秘书长和秘书人员开展协调工作。总体上,尼泊尔土地改革和管理部分为行政管理局、土地管理规划、监测和协调局、土地管理局三大块。行政管理局下设管理处、立法处和财务处,规划、监测和协调局下设组织和人力资源开发处,规划、监测和评价处,以及土地信息和培训协调处,土地管理局下设土地管理处、托管处和公众信访管理处。落实到具体的执行部门,还有地方性的土地测量局、土地改革和管理局、土地信息和资料局和土地管理培训中心等,在省级及其下属地区还有土地税收办公室、土地改革办公室、测量调查科和测量调查机构。
图8-1 尼泊尔土地改革和管理部机构图

二、土地改革和管理部的定位
土地是尼泊尔经济生产的保障,也是稳定人口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的基础。尼泊作为农业国家,2007年尼议会通过临时宪法第一次修正案,土地制度成为政权稳定的基础。因此,土地改革和管理部的使命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土地管理和适当的土地经营促进国家良好的治理、社会的公平、环境保护、改善土地的生产力、减少贫困和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土地改革和管理部的职能
尼泊尔土地改革和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包括:制定国土改革、国土管理、国土调查、制图相关的政策,并为这些措施的落实提供相应的标准和监督。在尼泊尔,目前主要是根据《土地调查与测量法2019》(1962 年)、《土地相关法2021》(1964 年)、《土地税收法2034》(1977 年)的规定,实施国土改革计划、国土管理计划、国土调查与制图;以科学和透明的方式,建立土地所有权信息登记系统;实施土地管理、土地调查与制图需要的人才培养计划;监管促进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研发对于发展极为关键应急性国土调查与制图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关注无产者和前无家人员的土地拥有问题,并为他们提供安置居所;对宗教用土地进行保护,并为公用机构和团体提供土地资源;为实施国家地理信息基础设施计划提供行动支持。
四、土地改革和管理部的工作领域
根据《尼泊尔政府工作机构管理条例2063》(2006年)规定,尼泊尔土地改革和管理部的工作领域包括:制定政策和计划,实施并监测土地改革和管理进程,并对土地改革和管理进行评估,开展土地税收和登记,土地登记,处理与土地相关的国家、国际问题,进行与土地调查和制图相关的管理和培训,合理有效分配财政资金和其它资金,用于分配贷款和其它拨款,对国土大地测量、出版地形图,开展影像调查和相关的数据,管理公用事业组织和社团(Guthi Corporation)所拥有的土地,关注失地人员与没有住宅土地(无家)人员相关的活动,任命、调任与土地管理工作相关的人员,制定土地资质标准并促进尼泊尔工程服务局和服务集团公司的发展,并对尼泊尔各种用途的土地实施监管。
第二节 土地法律制度
一、主要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尼泊尔土地法律制度的演化比较慢,即使是在2007年的宪改之后,土地改革措施与现实的需求并不匹配。目前,与尼泊尔土地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1977年颁布的《土地税收法2034,》,2004年颁布的《土地登记法2061》等,与1955年颁布的《土地法2》、1964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2021》等,与土地测量调查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1962年颁布的《土地测量法2019》等。
二、土地获取权
按照尼泊尔外资法规,外国投资者的自然人不可以获取土地,一般只能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获得土地:
1、在工业区投资获得土地
在工业区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超过11个工业区内,是政府指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土地的地区,政府管理部门以合理价格提供开发的土地和厂房等设施,在经过一系列手续之后,投资者可向该公司申请在工业区获得土地资源。
2、在工业区外获得土地和厂房
根据法律法规,投资者可自行在工业区外找地盖厂房,但限定于可以建立特殊企业的地区;外国自然人不得拥有土地,不得以个人名义建设厂房,须在公司注册办公室注册后,购买土地和以公司名义建设开发;可通过当地房地产商买卖土地,当地的合伙人、协会也可以提供帮助。得到土地后,须到当地土地税务局办公室注册。
三、土地税
1、 土地税
土地税在过去由中央政府征收,但是自1999年以来,改由地方政府征收,目前从省到地方,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土地税收体系。土地税根据土地的面积、用途、类型、设计、建造和结构来计征。
土地税的税基为房产和土地的价值。土地税是中央政府的传统收入来源,但是在1990年通过改革,由地方政府(乡村发展委员会和市政当局来具体承担这一工作。为了科学征税,尼泊尔还根据土壤的特性和肥沃程度,将土地分为四个等级,土地税税率以某一具体的区域单元为基础,地方自治法规定了最高和最低税率,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在该范围内确定税率。
2、免税项目
尼泊尔法律规定,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外国政府拥有的土地,以及工厂和厂房中安装机械和设备的场地可以免税公共建筑,如医院、寺庙、旅馆、学校和孤儿院给予全部或部分豁免。然而,若这些建筑是租赁而来,那就不能免税,并且需要由所有权人来纳税。
四、公司土地审批程序
外资注册公司如果要在尼泊尔获取土地,外商要按照《工业法》、《外国投资及技术转让法》、《外国投资及一个窗口政策法案》、《移民条例》等。
根据规定,根据外国人只能通过工业区投资和企业投资获得土地,外商首先要到尼泊尔“一个窗口委员会”统一办理关于投资办厂等有关获取土地的申请手续。“一个窗口委员会”由工业局牵头执行,委员会由工业局局长负责,下面由工业部联秘、财政部联秘、商业部联秘和中央银行总审计官等成员构成。所谓窗口政策,是指为了有效开展对外国的投资或技术转让工作,方便对外商的审批工作,指定工业局为窗口服务的执行机构, 协调各机构的职能, 发挥工业促进理事会的作用,向外国投资工业提供注册、征地、水电等基础设施服务。另外,还有国家生产力及经济发展中心、尼泊尔工业发展公司、尼泊尔股票交易有限公司、贸易促进中心对产品进行市场、国家安全领域的研究。按现有有关文件所述,金额在10亿卢比以下的项目, 只需报工业局审批, 但几乎所有项目都经过投资促进理事会审批。,一般而言,根据规定,外商发出申请,在收到外国投资项目申请的30天内,申请者会获得工业局发来的审批结果,在收到批准书35天内,投资者要再次向工业局申请注册,在接到注册申请的21天内,再到工业局办理注册手续。
五、土地流转
尼泊尔的土地流转,主要是以出售的形式进行(土地法, 2021 (2064),23)。规定土地改革官员应根据该法规定的优先事项,在限制范围内出售已获得或没收(扣押)的土地,并为此目的,应要求愿意出售土地的人的申请。这种通知的应发给所有有关的乡村发展委员会或区内的各市,村发展委员会或市政当局应在其自己的领土内公布这种通知,并应将其通知土地改革办公室。
(a)在城市地区,莱特地区最多在两个kattha(尼泊尔单位)范围内,其他地区最高达10kattha,当地教育机构和公共机构和组织也遵循这一规定。
( b)在加德满都的城市地区最多达到8 Ana(尼泊尔单位),在其他区地区最多达到1个ropani(尼泊尔单位)。
(c)丘陵城市地区最大达到一个ropani和其他地区最多达到五个ropani, 当地教育机构和公共机构和组织也遵循这一规定。教育机构或公共机构或组织名义出售的土地价格,应由尼泊尔政府决定。
土地转让可能延期的情况:在租户提出要求根据该法分割土地的申请之后,这种土地的转让应延至该申请确定结束,再进入分割程序。(土地法, 2021 (2064),24h)。
六、用地限制
《1964 年土地相关法案》限制了个人或公司可以拥有土地的最大数量,当一个公司已经证明需要更多土地时,可以放宽限制,但需要内阁批准。
由于蔬菜种植、加工、花卉、制糖、饲料、家禽、西红柿加工、榨油等农副业金融旅游住宿业等是允许外商合作和独资的领域,对种植茶产业、农业农场、园艺农场、动物农场、糖工厂、生态农林行业、酒店和度假村的用地已经放宽限制。
第三节 土地使用的法律风险
一、土地私有制带来的征地风险
尼泊尔土地实行私有制,外商自然人不可购买和拥有土地,使外资大举投资的工业和企业土地征集造成了难度和风险。尼泊尔土地制度改革起步晚,民众土地意识强烈。尼泊尔在2008年9月,彻底废除了维持200多年的哈里亚制度,即“债务佃农制度”,通过安置计划金额建房用地计划为尼泊尔佃农提供了耕种土地和安身之所。可以说,尼泊尔土地分配制度的完善,也充分满足了当地民众尤其下层民众的需求。在外资大举进入尼泊尔的同时,投资者除了在工业区拥有土地以外,在其他区地方购买土地都面临着征地问题,加上尼泊尔对土地拍卖面积的有限制,政府对土地补偿标准都有规定,对外商的投资使用都造成了土地供应带来了法律风险。
二、不动产投资限制带来的投资约束
由于外国人在尼泊尔购买不动产必须获得政府的许可不动产(不包括建筑业),加上外国自然人不能购买土地,加剧了投资的个人、私企、民企在尼泊尔的投资难度。由于个人、某些私企和民企能力有限,对修筑和营运公路、桥梁、隧道、索道、立交桥的基础设施的投资能力不强,而家庭手工业、个体服务业(理发、美容、剪裁、驾驶培训等)、零售业务、旅行社、家禽、、咨询服务(管理、财务、工程及法律服务等)受到限制,不利于外资个人资金、技术和理念进入尼泊尔。
三、土地审批程序复杂带来的法律风险
根据尼泊尔土地法律的要求,外国投资者在工业区获得土地,需要到“一窗口委员会”办理相关事宜,由工业部联秘、财政部联秘、商业部联秘和中央银行总审计官等等一系列部门的审批,程序复杂,从申请到审批的时间并不确定,时间和程序的不确定,加剧了投资的风险。此外,在申请土地盖厂房,仅限定于特殊企业规定的地区,而且须在公司注册办公室注册后,以公司名义建设开发到当地土地税务局办公室注册,这一漫长的审批和章程,存在被政治操作的可能,而且即使厂房建成,由于土地属性的“特殊性”标准不明朗,对外资固定资产的保护存在不确定性,未来发展存在危险。
第四节 防范策略
一、要加强走出去的前期研究
一方面,中国要建立专门的公众服务渠道,做好中国民众投资尼泊尔土地的法律宣传工作,及时传导政策动态,以免投资风险。由于尼泊尔地处中印之间,面向中国的开放发展起步晚、起点低,加上尼泊尔国会于2008年5月28日宣布废除君主制,建立了新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国外投资者普遍面临需要重新适应和认识尼泊尔土地领域的投资法律及其细则的问题,而且认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另一方面,国家要建立专业团队,做好投资纠纷的协调工作。因为尼泊尔并不支持外来投资者涉及咨询服务如管理、财务、工程及法律服务等,这就对中方投资到尼投资的法律保障造成了不公平,需要国家层面做好工作,应对危机。
二、在外交领域保障扩大合作工作
一方面,根据现状,分类做好与尼泊尔各省的外交工作。要充分认识到2008年以来君主制结束后的第一部新宪法划分的7个省份与印度、中国的外交基础和倾向,在外交层面从时间、路径做好对尼泊尔各省的外交工作,引导国内企业、个人有效的投资。另一方面,随着中尼之间的合作交往,要逐步寻求尼泊尔与中国的双边往来领域。从历史发展看,尼泊尔对印度和中国的开放态度并不一致,在土地政策方面对中国的约束要高于对印度,随着合作的深入,中国也要尝试要求尼泊尔开放对中的合作领域
三、投资者要充分加强与当地社会的联系
在国家层面、外交层面为投资企业和个人做好引导工作的情况下,投资企业为主体的团队要积极做好投资前的工作,具备实干意识的同时,从多个渠道建立法律变更的预警模式。由于尼泊尔法律规定对外资投资中的有关争议, 投资者和相关部门不能内部解决, 需要提请仲裁,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现行条例在加德满都进行,而外国人涉入尼泊尔法律服务等咨询服务是被禁止的,土地审批程序繁杂,厂房土地政策不明朗,加上尼泊尔政府在某些情况下有收回项目并进行再流转的权利,所以要加强与国内、尼泊尔社会团体、组织和相关机构的联系,便于及时获得法律变更信息和抵御法律风险。第二,在中企在投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环境,
在项目已征土地范围内,完成工程作业要及时进行绿化,承担社会公共责任。
第五节 真实案例
2013年以来,中国红狮集团实施了面向南亚东南亚地区的“走出去”战略,在尼泊尔开始承建水泥厂,目前红狮--尼泊尔水泥已经成为尼泊尔最大的水泥企业,也是目是红狮集团实施的5个“一带一路”项目之一。但是,由于尼泊尔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政府行政能力并不高效,红狮水泥在发展过程中,土地的获取曾是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1、外资企业对土地的需求超过尼泊尔法律规定的限额。根据2016年6月22日新华社报道,红狮—尼泊尔合资的水泥企业,正在努力争取需要对的40公顷的土地来建立工厂,工厂将有能力每天生产6000吨水泥,而作为该国的土地法,在拟议的工厂地点只能持有8公顷以上的土地。
2、土地审批进程缓慢。截止2016年6月底,红狮—尼泊尔水泥合资公司发出土地审评申请已经有四个月,文件还需要通过内阁才能申请其它程序。根据《1964 年土地相关法案》规定,对个人或公司可以拥有土地的最大数量有限制,但当一个公司已经证明需要更多土地时,可以放宽限制。根据尼泊尔法律,外资企业对超过土地上限的请求,必须通过内阁批准。对于这一土地申请,红狮---尼泊尔公司已经启动了近四个月的许可证批准过程,负责外国投资的尼泊尔投资委员会(IBN)正在在推动这一进程。在红狮申请土地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参照标准,需要通过内阁进行处理,往往较长时间,后续漫长和繁复的程序可能导致工厂的施工延迟。
3、各项前期工作繁琐。由于尼泊尔实行民主政治体制,公司在寻求政府批准土地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环境影响评估,然后到“一个窗口委员会”办理各项事宜。由于尼泊尔政治体制的不成熟,现行法律法规条文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往往需要中资企业“摸着石头过河”,导致了投资的法律风险。
第八章 劳动及用工法律风险
尼泊尔自建国以来政局动乱,1990年尼泊尔“人民运动”的爆发、2001年王室屠杀惨案以及同年毛主义者暴动,政局的不稳定对该国的经济发展相当不利,该国人民的生活至今也主要依靠农业生产。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尼泊尔政府开始在贸易投资经济上实行自由化政策。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尼泊尔迎来了外商的投资,为该国的失业人口带来了就业机会。劳动及用工法律法规有助于市场用工秩序稳定,保障劳资双方的利益。无论是国内的贸易投资还是来自于国际的贸易投资都要依靠劳动及用工,劳动及用工的法律法规对经济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
第一节 主管部门
尼泊尔的劳动及用工法律的主管部门名为劳动就业部,该部门是劳动及用工法律政府部门中最高的管理部门,该部门于1971年成立名为劳动部,隶属于工业部门,于1981年更名为劳工就业部,该部门成为与工业部平级的独立部门,从而扩大了部门范围和工作范围。在其下设置了分部门:劳工部、外国就业和国际劳工关系部、外国就业促进委员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职业安全与健康项目、EPS韩国部和外国就业法庭。其中劳工部主要负责国内劳工的就业事项与问题;外国就业和国际劳工关系部、外国就业促进委员会、EPS韩国部和外国就业法庭主要负责尼泊尔劳工人员出国务工与外籍劳工的事项与问题;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职业安全与健康项目主要负责就业培训的事项,提高国人的职业技能,主要目的是促进就业。下设的部门将管理任务进行了细致的划分,有利于尼泊尔政府管理劳工的市场秩序以及促进人口就业。
一、劳工部
劳工部是劳动就业部的下设分部门,该部门主要管理国内就业。部门内设立了劳工管理信息系统(LMIS)和就业服务中心(ESC),为全国劳动力提供新的技术和市场,为劳动者创造安全、体面、健康的劳动环境,维护劳动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减少失业率。通过专家和熟练的人力资源,能够为竞争性的国内和国际劳动力市场创造就业和自我就业机会。劳工部下设为地方政府部门如:加德满都劳动局、黑道达劳动局、博卡拉劳工局和布德沃尔劳动局等。
二、外国就业和国际劳工关系部
外国就业和国际劳工关系部是尼泊尔政府为方便管理在国外工作的尼泊尔公民的就业而成立的组织,其下设有国际劳工关系及机构监察组、外国就业和劳工顾问协调处和移民方案协调科。1985年《外国就业法》实施后,通过扩大部门的工作范围,将劳动部更名为劳工部和就业促进部。由于外国就业的工作和监督的任务复杂且范围广,欠缺专门部门的进行管理,为使该部工作更加顺利,并保护外出务工人员的权利。因此,2008年的《外国雇佣法》,成立了外国就业和国际劳工关系部,作为一个单独的部门组织,负责监督国内外出务工的劳工和外国劳工来国内的就业情况。
三、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成立于1974年,旨在通过国内生产技术人才的技能开发方案,解决国家失业问题。鼓励他们通过自我就业技能培养计划,培养自己的技能,在国内和国外就业,帮助失业青年提高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发展的整体经济。该培训中心一般进行以下几个活动:定期和升级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通用机械、电气配线、水暖、美发、裁缝、电子产品修理、电机修理、自动力学、电脑、焊接、竹藤、泵组机械、电气接线和升级水暖培训等;住宅妇女技能发展培训,该计划自1983年开始运作,最初是为从不道德活动中心救出的妇女提供职业培训。目前,也给经济落后区域的妇女,包括老百姓、低种姓、土著民族和受冲突运动影响受伤的妇女,提供扫盲、卫生、人口教育、缝纫、针织和厨房园艺培训,课程为期六个月,并向学员提供宿舍设施;海外青年自雇职业培训专项技能培训项目,该项目培训课程包括:厨师、服务员、小酒店管理、推销员、护理人员,保安员、家政、苗圃管理和园艺等;一周创业发展培训,该培训一般是为已经进行技能和职业发展培训和寻求自雇(自己的业务)的人提供为期一周的创业发展培训;课程开发,该中心的另一项重要职责是制定培训课程,开发新课程,修改旧课程,定期升级培训课程。
四、职业安全与健康项目
1996年尼泊尔政府劳动和就业部成立了职业安全与卫生项目,该项目为尼泊尔的工业化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为工业生产中的工作人员提供了安全保障。工业化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之一,它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现象,并已成为经济活动的一个共同的发展指标之一。安全工作和工作场所是工业中增加生产和提高生产率的基础,职业安全与健康项目通过对工人进行工业安全和工业健康等知识的讲授以及工作中安全防范措施的培训,有助于解决工业化中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该项目已与教学医院进行互动计划,以鼓励医院建立职业健康科。该项目设有办公楼、图书馆、培训厅、会议厅、设备齐全的卫生实验室、设备齐全的化学分析实验室和机械展览实验室,图书馆拥有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基本训练、资料和参考资源还配备了所有的培训配件。
五、EPS韩国部
EPS韩国部是管理尼泊尔公民去韩国务工时,办理韩国就业证的部门。该部门是由于尼泊尔人去韩国务工人数的增多,为了方便务工人员办理手续而成立。除了以上外国就业部和EPS韩国部的部门外,尼泊尔政府还设立了外国就业促进委员会和外国就业法庭,这些的设立是为了促进外国就业业务,使业务安全、系统和体面,保护去国外就业工人、来国内就业的工人以及外籍企业家的权益。
第二节 劳工法律制度
尼泊尔是一个政局较动荡的国家,国家体制经历了从君主立宪政体到民主共和政体。尼泊尔的劳工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是欠缺和不完善的,其劳工法律制度在《2007年尼泊尔临时宪法》中的33条就业权和第34条劳动权对劳工的权力进行了规定。有关劳工法律制度的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划分为国内劳工的用工法律制度有《1992年劳动法》、《1992工会法》、《1992年儿童法》、《1993年劳动法》、《1993年劳动规则》、和《2000年童工(禁止和管制)法》等;外出劳工和国内外国劳工的用工法律制度有《1994年移民规则》、《2007年外国就业法》、《2008年外国就业规则》和《2010年外国就业政策》。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政策构成了尼泊尔劳工法律制度,对国内劳工、国外劳工以及外国籍劳工的使用起到了管理和规范作用,其内容可以做如下的几大分类:
一、关于国内劳工的法律制度
管理国内劳工的法律主要是1992年颁布的《劳工法》,规范了尼泊尔的用工秩序。对国内劳工的就业服务安全、薪酬福利安排、健康卫生和工作时间等进行了规定。由于尼泊尔较贫穷落后,童工问题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因此尼泊尔也颁布了关于儿童的相关法律。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缓和尼泊尔国内劳工和雇主的劳资合作关系。
1、关于童工使用的法律制度
童工问题是世界许多地区的主要问题之一。在1996年的估计数据统计中显示,大约有2亿5000万个年龄在5至14岁的儿童在做全职或兼职工作。这些孩子大部分都在发展中国家,超过50%的人在南亚。尼泊尔是童工比例很高的国家之一,根据1998的一项劳动力调查的数据统计中显示,年龄在5至14岁之间的儿童大约有200万人在参与工作。尼泊尔人以及发达国家的法律组织都对使用童工的问题极其关注,为保护儿童的权益及其身体、心理智力的健康发展,尼泊尔颁布了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制度。尼泊尔法律规定未满16岁的都被视为童工,在宪法中规定了儿童的权利:(1)每个孩子都有权命名和出生注册以及他或她的身份。(2)每名儿童有权受教育、健康、保养、适当的照顾、体育、娱乐和整体个性发展家庭和国家。(3)每个孩子都有权进行小孩发育,儿童参与。(4)任何小孩不得在任何工厂,矿工或从事其他类似的危险的工作。(五)任何儿童不得童婚、非法运送、被绑架/绑架或被劫持人质。(6)军队、警察或武装部队不得招募或使用小孩,以文化或宗教传统的名义让小孩受到虐待、排斥、身体、精神、性或其他形式的任何方式不正当的对待。对于童工在企业(工厂、组织、协会、公司)工作时有区别于成年人的法律规定,比如公司聘用童工的程序(公司需到劳工局进行登记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获得劳工局的批准)、童工的报酬和其他福利、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和健康与安全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尼泊尔还是存在童工的使用。
2、关于薪酬及福利基金安排的法律制度
关于薪酬及福利安排的法律制度是劳工最基本的有关利益的权利,尼泊尔政府组建最低薪酬决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同等数量的工人代表、总经理、陛下政府人员组成,通过这个委员会向陛下政府提供有关确定工人或雇员的最低报酬的必要建议;在考虑国家目前经济、货币和社会状况以及机构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进行研究给出符合实际的标准;之后向陛下政府提供建议和方案,以确定雇员最低报酬、每年薪酬增量、生活补助费或工人的其他福利。关于薪酬的其他规定,如男女职工从事工作性质相同的工作时,不得有任何歧视地支付报酬,应平等支付;扣除报酬的限额,程序和时限,根据本劳动法第24条从工人或雇员的报酬中扣除,则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如有必要扣除罚款,应以每次扣除不超过33%的报酬方式进行扣除,直至罚款或总金额全部兑现为止;如因雇员故意或疏忽而作出的扣除,则应以每次扣除不超过25%的报酬的方式,直到扣除金额全部实现为止;如果有必要按照任何政府机关或法院的命令进行扣除,则应按照有关命令规定的期限内充分实现的金额(如果有的话)进行。在没有规定时限的情况下,每次扣除不超过报酬的50%的扣除额,直到订单中提到的金额全部实现为止;在尼泊尔通知下陛下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扣减,则应以每次扣除不超过50%的薪酬的方式进行,直到扣除金额全部实现。
关于福利基金的安排,福利基金由劳资关系委员会直接控制和指导的方式运作,基金账户由经本公司指定的劳资关系委员会两名成员共同签字进行。这笔资金可以用来家庭成员的工人或雇员生病或发生意外的情况下,提供紧急财政援助;为职工或其子女的教育做出必要的安排。关于福利基金的法律还有其他规定如伤害事故赔偿、身体残疾的补偿和死亡时的赔偿。
3、关于健康和安全的法律制度
关于健康和安全的法律制度,用人单位应本着保护劳工的生命财产为出发点,对劳工工作环境进行改善以及安全措施预防。法律规定企业业主应当做到:保持企业日常清洁卫生;保证劳动者获的工作环境;对于工作生产中出现的垃圾和废料应妥善处理;避免工作产所拥堵等规定。还提出了保护工人的眼睛,用人单位做好防火设施的安装和放置。工人为了安全起见,通常不得或升降超重货物:(a)成年男性:55公斤;(b)成年女性:45公斤;(c)未成年男性(16-19岁):25公斤;(d)未成年女性(16-18岁):20公斤;(e)未成年男性(14-16岁):15公斤。这些根据年龄来固定货物重量,对工人的健康安全有极大的保护作用。
4、关于工作时间和休假的法律制度
在劳工的法律制度上,劳工的工作时间进行了如下的安排:工人和雇员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并每周应提供一天作为假期。工作时间的开始计算由业主规定作出规定。在茶点和休息时间上也视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人和雇员如果连续工作五个小时以上,可以停工休息。尼泊尔的企业一般分为不能停工的企业和可以停工的企业,这两种企业都需要遵守五小时连续工作原则。不能停工的企业,雇员或工人工作五小时以后,可以实行轮流休息;可以停工的企业,雇员和工人工作五小时后,应有半个小时的茶点和休息时间。同时,尼泊尔还对对儿童和妇女的工作时间做出了有区别的规定。尼泊尔在加班上的工作时间规定是在工人和雇员自愿参与加班的前提下,一天工作八小时以上或一周工作四十八小时以上,超过正常规定的时间都被视为加班,公司应支付相应报酬的150%。当然前面的报酬的法律制度都是站在劳工者的角度,法律制度站在企业者的角度,主要有扣除报酬的限度,来规范劳工者的行为。
工人或雇员可以获得以下类别的休假:(1)公众假期,该假期为期13天,工人或者员工每年可以有13天的公众假期,公司全额支付假期期间的工资;(2)回籍假,即回家假,每位工作人员的回籍假期间公司应当全额支付工资。有关的工作人员或雇员必须提前获得此类假期的批准。;(3)节病假,此假在半年内不能超过15天,请假时职工需向经理出示陛下政府承认的医师证明,休假期间无工资;(4)节哀悼,这个假期可休假不超过13天,在休假期间享有全额薪酬;(5)特别假,此假一年不能超过30天,休假期间公司无须向工人支付报酬;(6)产假,该假可以休52天,该期间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全额的薪酬。
5、关于劳资纠纷的法律制度
尼泊尔在关于劳资纠纷的法律制度上,尼泊尔成立了劳动法庭作为调解劳资纠纷的法庭。发生劳资争议时,工人对业主提起投诉之前,需要先将相关文件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然后业主收到相关文件后,应当在15日内与当事工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在协商中没有解决争议,工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劳工办公室提出具体索赔和投诉申请;劳工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的七日内对劳资争议双方进行调解;然后劳资办公室调解如果失败,应在七天内做出裁决;经过最后的裁决后,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服从裁决的结果,不服从者可在收到裁决之日起的35日内向劳动法庭提出上诉申请。
二、关于外出务工的劳工的法律制度
经济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面临失业人口众多的问题,国内劳工向国外移徙现象越来越多。尼泊尔的劳工也正在获得外国就业的机会,20%的人居住在国外,53%的家庭中其中一个家属不在尼泊尔,28%的成员是居住在国外,其家庭成员靠他的汇款维持生活。随着尼泊尔向国外移民就业的人数不断增加,尼泊尔政府相继颁布了一些关于外国就业和移民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尼泊尔也会不定期对本国劳工在国外就业情况做调查并总结出报告。这些外国就业法律法规对尼泊尔外出务工者既是一种保障也是一种约束。关于外国就业的法律制度,尼泊尔劳工需要在国内的外国就业部签订与国外企业之间的双边协议,获得劳工许可证后才可以去目的国就业,国内政府需给去国外就业的劳工提供就业福利基金。根据外国就业法规定,劳工去国外工作前需进行体检,像劳工部门申请护照,工人与外国雇主签订外国雇佣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购买购至少五十万卢比的人身保险。劳工在出国前需要进行定向培训获得相关机构的认证。外国就业法规定禁止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外送国外就业。尼泊尔的妇女也在外出务工中开始占一定比率,因此法律中规定禁止性别歧视。
三、关于外国籍劳工的法律制度
尼泊尔国内基础设施薄弱,以及缺乏技术人才,在20世纪50年代尼泊尔政府决定开始修建公路、桥梁、房屋建筑和机场时,就出现了雇佣外籍技术人才如工程师、技术人才为该国的合同工。但是尼泊尔在南亚国家中是劳务输出量较大的国家,由于国内工业欠发展,国内的劳动人口失业率较大,对外籍劳工的限制较严格。在《1994年移民规则》中规定关于外来人的签证由尼泊尔的政府进行审核及颁发,该政府有授予或拒绝签证的权力。被雇佣的外籍劳工一般具有本国缺乏的专长和技能,政府给这些人才授予签证。尼泊尔的签证的类型包括外交签证、公务签证、旅游签证、学习签证、非旅游签证、商务签证和居住签证,劳工一般签的是工作签证和商务签证,该签证审批流程很长,该签证最长不能超过五年,可以根据需要延长签证,签证续签需要去移民局办理。外籍劳工需在劳动雇佣促进局获取工作许可证后才能工作,并且在工作录用上,尼泊尔的法律偏向于本国公民,优先录取本国工人,在面临解雇时先解雇外籍劳工。
第三节 劳工使用的法律风险
劳动用工中的风险从合规性角度来说的,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的过程中,违反劳动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发生劳动纠纷的可能性。尽管尼泊尔的劳动及用工法律已经不断在完善,但仍面临不少风险。外籍投资者和劳工如果不了解尼泊尔相关劳动及用工的法律法规情况等问题,将在劳动及用工方面面临风险。
一、关于使用童工的法律风险
童工问题世界上大多国家都存在,发展中国家该问题最严重。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数据调查表明在贫穷的国家童工使用问题严重。在尼泊尔国内关于童工的使用较多,牛津大学和南安普敦大学的学者发表了童工、城市邻近与家庭构成的文章。在发展中国家里,尼泊尔的童工使用较明显。童工大多出自收入较低的家庭里,他们常常被迫长时间劳动。关于童工的使用,主要原因是本国的贫困引起的。全球的国际组织和社会民间组织站在人道主义立场上,都关注使用童工的问题。虽然尼泊尔近几年在国际组织的压力下以及国家意识的觉醒中,颁布了有益于儿童成长的法律法规,尼泊尔的1992年的《儿童法》、2000年的《童工(禁止和管制)法》、2006年的《童工(禁止和管制)规则》,但是在具体实施中有些条规条款执行力度不够,国内还存在着童工的使用,对尼泊尔的劳工使用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力
尼泊尔在关于劳工的劳动合同上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且国内腐败问题严重,执行不力。“劳动合同是打工者的护身符”尼泊尔的法律制度中却没有独立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工及用工上缺乏严格的执行程序,劳工法禁止企业雇佣合同工。劳工和雇佣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作为保障,出现劳工事故、劳工违约事件和劳动欺诈时,劳工和雇主的利益都没有法律合同依据来给他们提供法律保护,容易产生劳动纠纷。一般在尼泊尔劳工和雇主都是通过口头协议来建立劳动合作关系,劳工和雇主在劳动关系中出现纠纷的事件也经常发生。尼泊尔政府迫于劳工和雇主的矛盾冲突,于2000年颁布了合同法。由于劳工的知识水平较低,识字率低,,尼泊尔的劳工法律意识淡薄,雇主对劳工的权利也处于忽视状态,加上政府官员的不作为与腐败,劳工权利得不到保障。尼泊尔一般是通过工会组织来调和劳工和雇主的关系,但是尼泊尔工会组织(党派)众多,对于外国雇主来说,处理好与工会的关系很重要。
三、招聘市场混乱
在尼泊尔的劳资合作中,劳资之间在合作时不签订任何劳动协议,劳资之间主要是达成口头协议。这样就容易造成劳资之间在进行合作前存在隐瞒和欺骗的情况,使招聘市场混乱。劳工和雇主没有受到协议的约束,劳资在合作过程中相互违约。主要表现在求职者和雇主之间的相互欺骗和隐瞒,在劳工方面主要是应聘时提供虚假或隐瞒个人信息,和规避应聘企业规定的要求。劳工提供不符合个人的履历、业绩、工作经验以及违法违规记信息,隐瞒个人的真实情况比如患有疾病或是怀孕等,更有甚者是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得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从事相关工作的规避条款。第二,雇主提供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以及劳动报酬等情况与劳动事实情况不相符合。这些情况没有在书面上形成协议作为证据,口头协议在发生事故时容易双方推卸责任,不利于市场招聘秩序的稳定。
四、社会风险加剧,威胁劳工人身安全
尼泊尔无论是在政局上还是在自然环境上,对于外籍劳工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由于党派众多尼泊尔社会政局动荡,引发了各种社会治安问题,民众在各个利益集团党派的带领下经常发生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暴力和犯罪事件频频发生。与此同时,尼泊尔属于山麓国家,地理结构复杂,容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和较低平原地区的洪水等自然灾害,尼泊尔已跻身于世界上最易受灾的国家中,经历了多次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和人员损失。2015年发生了七级以上的地震,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在自然灾害管理中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体系。
第四节 防范策略
随着尼泊尔政局的慢慢稳定经济开始发展,特别是我国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开始加大与沿线国家尼泊尔的合作。尼泊尔存在用工的法律风险将对我国的投资者和劳工构成较大的威胁,因此需要对尼泊尔的用工法律有充分的认识,并对他存在的风险有应对策略。
一、避免使用童工
对于尼泊尔的童工问题,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我们都应该重视,童工的使用是充满危险和不人道的。在尼泊尔16岁以下的都是儿童,都有权接受教育。中方企业应避免招聘童工,在防止招聘童工的问题上,中国在尼泊尔企业可通过向尼泊尔政府提出建议,可以用以下策略来解决。首先,应建议尼泊尔政府给家长提供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机会,提高家长的工资收入。摆脱贫困最好的措施是提高成年人的教育水平和收入工资,同时也有助于遏制童工的流行和强度,并提高儿童留在学校的可能性。其次,是政府应借助国际平台贷款来投资于教育事业,改善学校基础设施,给学生提供食物与资金补助,利用好国际援助这个平台;最后,政府应对童工法律作出强制的法律体系,对使用童工的企业以及童工的家长做出惩罚。国家努力制定新的童工劳动立法和改进现有执法机制法律。国家的发展需要依靠教育,教育是国家培养人才的渠道,保证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但也有研究表明完全禁止童工的做法将是反生产,减少童工可以把兼职工作和学校教育有效的结合起来,如孟加拉和巴基斯坦在这方面的措施和政策就值得尼泊尔学习。
二、避免侵害劳工权利
我国的用工企业在用工上应考虑到尼泊尔劳工的自身素质以及该国的风俗习惯,遵守该国的法律法规,避免侵害劳工的权利,对尼泊尔劳动者给予更多的关心,提高他们的待遇,保证他们的安全。第一,在雇佣尼泊尔劳工时应对他们进行各方面的了解,如他们的信仰、禁忌和节日等,遵守他们的法律规定。第二,在雇佣他们时应与他们签订用工合同,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说明,并说明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与当地的工会组织做好沟通,与劳工出现问题时可以找工会组织给劳工及时做思想工作。第三,该国禁止雇佣合同工,中国企业应特别注意这一规定,应事先说明签订用工合同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而不是把劳工当作合同工。
三、规范招聘程序,保障劳资合作关系
规范法律法规的执行程序主要是从劳工和雇主的角度进行考虑,执行程序的不规范容易造成用工秩序混乱,劳动力市场乱象,严格按照招聘程序实行招工。第一,劳动就业部门应把企业和劳工的信息进行登记,以便于劳工和用工企业进行查询。第二,劳工和雇主在建立劳动合作关系前,应签订劳动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防止出现招聘欺诈。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劳资之间的合作具有法律效益,该合作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在合同中劳工和雇佣者可以将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和住所、权利和义务、报酬、履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作为合同内容。这样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都得到公证,这样可以防止劳资纠纷事件的发生。第三,劳工和雇主在违反劳工合同后都应受到惩罚,让劳资纠纷有规范的法律程序。当劳资发生争议时,尽量避免用钱进行私了,应走正常渠道,可以先通过私下协商和工会调解,再进行仲裁机构、法院等一步一步。
四、充分利用中尼签订的协议,保证中方人员的安全
在尼泊尔中方劳工的安全存在着较大的隐患,我们的劳工需要适应那边的高原地形、饮食和风俗习惯,更需要时刻关注该国的政局情况。中尼双方为了更好的合作,近几年签订了一些协议,有利于双方更好的发展。我们也应该利用这些协定来保护中方劳工的人身安全,为劳工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第一,投资者和劳工都应有充分的安全意识,尽量避免卷入尼泊尔的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中,如果发生意外应及时报警并联系中国驻尼泊尔的使馆。应对尼泊尔各地区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状况有充分的了解,避免到高风险的地区进行投资和工作。第二,在两国签订的协定中应对中方劳工的安全问题做出声明,企业应处理好与当地有影响力的工会之间的关系,关心尼泊尔劳工的安全。第三,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应购买保险,当遇到灾害时将经济损失降到更低。
第五节 案例分析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所属的中水电公司早自1967年就进入尼泊尔市场,从最初的经援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到EPC总承包项目,再到如今的投资项目,至今已在尼泊尔经营了50年,完成各类水电、灌溉、公路等工程项目近80个。三峡集团所属中水电对外公司在尼泊尔有1个驻外机构、3个在建项目,分别为尼泊尔经理部,上马蒂水电站项目、上垂树里线路项目、那苏瓦卡里水电站项目。2015年4月25日,尼泊尔发生8.1级强烈地震。三峡集团在尼泊尔的水电项目离镇区较近,其中上马蒂水电站项目,震中以西,距震中61.41公里;上垂树里线路项目,震中以东偏南,距震中55.24公里;那苏瓦卡里水电站项目,震中以东偏北距震中67.51公里。三峡集团所属中水电对外公司及在尼的各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投入紧急救援。得到了尼泊尔方面的赞扬,究其原因是三峡集团在尼泊尔的用工不仅遵循了法律法规制度,积极维护中方人员和尼方人员的安全,还做出了许多超尼泊尔关于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是中国在尼泊尔用工的重要经验。
一是遵守尼泊尔关于用工的法律法规,不违反尼泊尔法律法规。主要表现是:不招聘使用童工,严格按照招聘程序招录用工,对新招聘的员工进行培训,地震、洪水等灾害开展了演练,拟定灾害应急预案,购买保险等。
二是重视尼泊尔员工,维护尼泊尔员工的利益和人生安全。三峡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卢纯曾考察上马蒂水电项目时指出,引导海外员工心系国家、积极上进、团结包容。当得知尼方重伤员工生命危急,急需救治,项目部生活物资仅够2天使用,急需提供紧急救援的背景下后,三峡集团公司向国家请求紧急救援,同时指示三峡集团驻西藏单位联系西藏自治区政府救援力量进行救援。要求中水电对外公司及时核实现场人员,排查伤亡情况,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做好余震应对和防范,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三是积极维护我海外员工的人身安全。地震造成2名中方员工遇难,1人重伤(小腿骨折、止血困难、生命危险、急需救治),数人轻伤。项目与外界的联络道路全部中断,据最新统计,项目现场有253名中方员工被困现场。为此,三峡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立即向国务院、外交部、国资委请求紧急救援,同时指示三峡集团驻西藏单位联系西藏自治区政府救援力量进行救援,领导干部带头留守灾区。经多方努力,三峡集团在尼泊尔项目中方重伤员及部分员工已安全撤至国内,甚至成都军区派出一架直升机在口岸运送伤员。仅离地震4天后,三峡集团尼泊尔强震受灾项目中方人员已全部撤回国内。
(根据中国长江三峡集团的相关报告整理所得:http://www.ctg.com.cn/)
第五节 案例分析
第九章 尼泊尔环境法律风险
环境退化和全球变暖已成为全球的普遍关切问题,尼泊尔也不例外。尼泊尔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有环境保护意识,于是在1997年相继颁布了法律,对尼泊尔的环境赋予法律保护。尼泊尔的空气、水、土壤、噪音和工业污染已成为主要的环境问题,环保法律的生成,开始对社区和企业在环保方面有了一定的监管作用,对企业的生产技术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尼泊尔对于工业污染的管控和监督力度加大,外国企业在尼泊尔的投资,认识环境保护法律存在的风险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
第一节 主管部门
尼泊尔的环境保护部门主要包括环境部、水文气象部、环境保护委员会和人口与环境管理司等地方政府。环境部主要由行政、规划及推广科、环境污染控制和监测科、环境影响评估与环境监测科、环境影响适应科、财务管理科和实验科组成,分工较明确。水文气象部是环境部的下设部门,主要监管水资源和气候研究工作。环境保护委员会和人口与环境管理司是尼泊尔在环境保护方面负责环境实际检查的组织,他们的工作受尼泊尔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尼泊尔的环境保护部门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
一、环境部
为了落实1997年“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条例”赋予的使命,尼泊尔需要随着国家的需要,建立一个可以实现环境合理规划监测的组织。 这一推动因素尼泊尔政府在2012年成立了管理和检测环境的环境部。该部在科技和环境部(MOSTE)下设立,主要负责提高环境质量,执行与环境有关的行为、法规和标准,提高人们对环境的认识。并在地方设立实施适应气候变化和缓解气候变化的措施。 这个环境部是通过对发展项目和行业进行监督和审计,撰写关于环境改进的建议,执行环境管理计划和对违反环境管理的企业进行处罚的项目。其下设有行政、规划及推广科、环境污染控制和监测科、环境影响评估与环境监测科、环境影响适应科、财务管理科和实验科。
其中环境污染治理监测科是环境部的一个主要执行部门,1997年的“环境保护法”指出,“如果有人对环境造成污染,对环境带来重大的不利影响,或对公众生活和人身健康构成危害。工业企业违反规定标准,使用放射性的机械设备,以及排放放射线和废物来污染环境。为了控制污染,遵守环境保护法,有效执行法律,必须进行定期监测。环境污染治理监测科的主要目的是监测各种污染源,执行环境行为、法规和标准。其组织结构有:高级部门化学家、环境督察、科长、机械工程师、电脑操作员。发现任何个人、机构或行业没有控制污染或违反本法规规定的条件或标准排放废物,建议环境部对这些人、机构或行业采取必要的行动。环境部的职责是进行建设的可行性研究,进行综合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收集、管理,分析数据并定期发布报告。
二、水文气象部
尼泊尔政府于1962年以有组织的方式开展了水文和气象活动。这些活动是在电力部下设的一部分。该部分随后转交给农业灌溉部,1988年最终升格为部门地位。水文与气象部(DHM)是尼泊尔政府环境部下属的组织。总部设在加德满都的部门设有三个地办事处:卡尔加利盆地苏尔赫特省,纳拉亚尼盆地博卡拉省办事处,以及达兰科索斯盆地办事处。尼泊尔政府负责监测尼泊尔的所有水文和气象活动。没有任何代理机构有权在没有与DHM联系的情况下进行此类活动。工作范围包括监测河流水文,气候,农业气象学,沉积物,空气质量,水质,湖泊学,雪水文学,冰川学和风能与太阳能。通用和航空天气预报是DHM提供的常规服务。作为世界气象组织(气象组织)的成员,DHM定期为全球气象数据交换作出贡献。DHM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的项目,如教科文组织国际水文计划(IHP)和WMO的运行水文计划(OHP)。过去,DHM已经在气象,水文,沉积物和积雪水文学方面举办了几个区域和国际研讨会,座谈会,研讨会和会议。该部门也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和南亚区域合作联盟(SAARC)的气象活动的协调中心。国际民航组织(民航组织)认可DHM是为国际航班提供气象服务的权力机构。
三、环境保护委员会
1997年的《环境保护法案》中规定了尼泊尔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权力,在环境保护方面也有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尼泊尔政府向环境保护委员会提供政策指导和建议。环境保护理事会由环境专家和代表组成以及国家认可的政党人员构成。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处理环境保护问题时,会涉及到各机构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包括2053年“环境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环境保护委员会有环境部、能源部、联邦事务和地方发展部和森林和土壤保持部等构成,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会议内容一般是讨论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问题。
四、人口与环境管理司
人口与环境管理司是人口和环境政策、战略、方案和项目规划进行实施、监测和国际方案协调的政府部门,进行人口与环境研究、出版和推广工作,定期评估和审查相关人口和环保工作,人口与环境管理司的工作是进行研究、审批和相关环境影响和环境质量的评估报告的工作。人口与环境管理司有权使用环境保护基金,维护政府和其他国家和国际机构的环境,发展和保护资金的增长和扩张。用环境保护资金进行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防治污染,并保护国家遗产以及推广公众环保意识活动。
第二节 环保法律制度
保护我们可爱的星球保护人类健康是所有国家的主要义务之一。环境是一个跨领域的问题,涵盖生物体周围的所有环境,包括自然力量和其他生物。目前,通过意识实施和有关机构的执法推广环保活动已成为广泛实施的干预措施。环境退化和全球变暖已成为普遍关切,尼泊尔也不例外。其他方面,气候变化已成为嗡嗡声及其对农业,林业等部门问题的影响。人民群众的水资源和威胁生计将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都引发了这些问题。事实上,它们是相互关联的过程,在规划适应和减缓计划时应该考虑到相当重要的过程。除了这些问题外,尼泊尔对空气,水,土壤,噪音和市政浪费的污染已成为主要的环境问题。它们的明显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是从政策层面上实现的。为了尽量减少这些问题,在“政策法规,法规,标准和准则”的框架下,法律和实施两个方面要加强。
一、涉及环保问题的一般法律
尼泊尔除“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规则条例”外,2007年的“尼泊尔临时宪法第16条强调了人们有生活在健康环境中的权利,对处理了环境管理与气候问题更改,2010年尼泊尔政府成立了气候变化管理部门环境部。《水土保持法》提出了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等行动计划,从政策体制上保障了自然生态的有效保护。《国家公园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保护自然资源和野生动植物,在保护区禁止砍伐树木和破坏森林产品,禁止挖矿和禁止狩猎野生动物等,使保护区的自然环境不遭受破坏,类似这样的环境保护法律还有《保护区管理条例》。《工业企业法》强调了制造业、能源工业、农业和森林工业、矿物工业、旅游业、服务业和建筑业各个工业的发展需要考虑到尼泊尔的环境问题。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还有《水资源法》、《水资源条例》、《电力法》、《电力条例》和《空气和水体排放的工业污染控制条例》等。这些法律都是间接性的环境保护法律,大多是关于人类生存环境、空气、水资源和能源方面的法律。
二、《环境保护法案》
为了保持生活环境清洁,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污染。考虑到环境可持续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在议会二十五年(1997年)的时候,议会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案》在法案中规定禁止排放的环境污染物包括液体,固体,气体,泥浆,烟雾,灰尘、噪音和辐射光线等元素或物质或类似的其他材料,且如燃料,工具或设备,使用这些东西已经造成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环境部,该部可以通过尼泊尔公报的通知,禁止使用这种物质,燃料,工具或设备已经造成或可能对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环境部可以通过尼泊尔公报的通知公民禁止使用这种物质,燃料,工具或设备。环境保护领域包括自然遗产或美学,稀有野生动物,植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等重要的地方。这些地方中生物多样性需要得到保护的地方,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可以视为保护区。任何个人、机构或行业不得违反法案规定,如果不按法案规定来排放污染从而影响环境,从违反的程度来考虑惩罚,一般采用罚款手段,罚款金额最高可达十万卢比,或是承当刑事责任。任何人从事的行为需要接受环境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估,个人向环境部的有关机构提交环境提案或报告,机构会对此提案或报告作出命令或建议,个人的行为符合机构的要求后才能实施个人行为。尼泊尔在进行污染防治时,为了有效执行环境治理工作的进行,避免或控制污染的行为,尼泊尔设立了环境监查员的岗位,检查员有权调查任何房屋,土地,建筑,工厂,工业,车辆,工业设备,工具,机械,动物,物体,记录,文件或其他材料或商品。尼泊尔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不同的实验室,或者规定任何现有的实验室帮助进行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污染控制。在环境治理上尼泊尔的法律规定相对完善,考虑的角度也较广。
三、《环境保护规则》
尼泊尔在1997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案》和《环境保护规则》是相辅相成的,环境保护条例的内容是环境保护法案的延伸。《环境保护规则》对尼泊尔的环境保护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估、预防和控制污染、环境督察员的资格认定、职责和权力、保护国家遗产和环境保护区、环境实验室和赔偿问题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条例中规定,在条例生效日起,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业都需要向政府申请临时或永久性污染控制证书,所有正在运作的行业的企业,应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90日内申请临时或永久性污染控制证书。在本条例生效前注册的行业以及不经营或者经营后注册的行业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后的60天起适用。临时污染控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需一年后重新申请,永久性污染控制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需三年后重新申请。这些行业在得到污染控制正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安装能减少或控制污染的设备,环境检查人员会在固定时间对行业营业期间进行污染监测活动,并作出污染检查报告提交上级部门审核。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出现违规行为,也会受到惩罚,避免了企业与检查员在污染监测上出现不良行为。
在保护国家遗产和环境保护区上,法案对此作出了规定,被纳入到国家遗产和环境保护区内的物品清单,禁止损坏、移除以及购买和转让等不法行为。在未经有关机构事先批准时,禁止未经许可的外国组织或协会,或其附属的任何个人或机构收集任何生物,细菌和植物的样本,进行生物多样性研究等有关活动。任何外国人组织或协会或其所属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在尼泊尔任何地方收集有关生物多样性研究的样本,应当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四、其他相关的政策和报告
尼泊尔除了关于环境保护的法案和条例外,还用一些相关的政策和报告,如2003年有关水资源的《灌溉政策》、2006年的《生物技术政策》、2011年的《气候变化政策》、2011年的《塑料袋禁止条例》、《砖窑排放报告》和2017年的《空气质量管理行动计划报告》等。在这些相关的政策和计划中,对水资源的使用、生物技术、气候变化研究和污染物处理等有关环境进行了说明。灌溉政策对尼泊尔农作物灌溉的方式和技术改进做了说明,有利于尼泊尔改善水资源的合理灌溉。生物技术政策是通过研究和开发生物技术以及技术转让,这有助于发展森林、农业和食品等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尼泊尔的生产力,提高尼泊尔人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公共卫生与环境领域的进步。气候变化政策中强调了气候变化是一种自然现象,人为气候变化主要是通过排放温室气体(GHG),这些气体主要来自自工业化、毁林和在运输中增加化石燃料的使用。1992年尼泊尔最早在联合国成立的有关环境保护公约的“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上签字,作为“公约”缔约方,并成为非附件一国家尼泊尔,于2004年该国的国家权威机构环境部做了信息通报提出了促进清洁发展项目的开发机制。塑料禁止条例、砖窑排放报告和空气质量管理行动计划报告都是有关于尼泊尔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对环境的影响的报告,对于这些环境问题在报告中进行了说明和给出了一定的解决措施,也说明了该国在环境保护中技术层面的不足之处。
第三节 环保法律风险
尼泊尔的环保法律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在现实生活中环保法律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尼泊尔环保法律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环保法律体系混乱,缺乏统一参照;其次是环保创新技术不足,环保成本高;再次是环保法律的监管程序复杂,不利于企业作业;最后是环保执法不明确,执法人员存在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这些环保法律风险对于外国企业在尼泊尔的投资存在着环保风险,对于外国企业而言,对于企业环保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
一、环保法律体系混乱,缺乏统一参照
尼泊尔的环境污染引起该国的气候变化,这一系列问题使尼泊尔的环保问题复杂化。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气候变化的影响是增加人类居住社区的脆弱性。然而尼泊尔的法律体系混乱,环境保护法律的更新速度也慢,缺乏统一参照。尼泊尔1997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案》是环境法律法规中的最高立法,但是1998年尼泊尔政府又颁布了《环境保护条例》,并赋予它与法案是平行地位。在内容上,尼泊尔的环境保护法案对各个行业的要求不明确,
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尼泊尔的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一些有关于水资源、空气污染和森林保护方面的政策和报告,而尼泊尔在水污染、空气污染、和森林覆盖的破坏方面,在这些方面都严重威胁着尼泊尔的生存环境。但尼泊尔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在这些方面的保护上做出分明别类的明确保护规定和保护措施。并且各个法律法规中的法律条款具有模糊性,对各个行业做出环境控制的要求不一样,这容易让企业在执行法律规定时,陷入法律法规的模糊区。企业在开始运作前需要先通过环境考试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再向环境部提交的提案征求意见,
二、环保创新技术不足,环保成本高
2007年1月25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进行了《加德满都河谷环境展望》,此报告显示,加德满都河谷的城市垃圾和废水污染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每天约100吨废水被倾倒在未受保护的环境中。不难看出该国在环境治理上存在着技术不足的问题,而该国的环境问题却不容乐观。尼泊尔国家主要的经济来源是农业和旅游业,而该国的工业技术薄弱,这些工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严重,在处理污染上创新技术不足,对于别国的治理污染经验的学习也不足。该国经济落后,治理污染的技术低,成本高达到的效果不明显。在行业发展和资源利用上,该国的技术需要学习和创新,达到国家的环保标准,这对该国的企业发展具有一定的挑战。该国的行业如砖制造业、锅炉行业以及其他行业,在废物排放上都是尼泊尔的污染源头。在水资源的利用上的灌溉技术处于正在学习中,由于该国的地形较特殊,具有三个生态区分别是高山、中地山丘和洼地,灌溉和开发方式需要结合该地的地形和气候。尼泊尔位于喜马拉雅下的山麓国家,水资源丰富适合水电开发项目,这一项目利用自然资源实现资源可持续发展,但也容易破坏河流的生物多样性,尼泊尔在这一项目的技术薄弱。还有学者研究了城市固体废物能源含量评估,以加德满都的固体废物为评估对象,认为固体废物是潜在的再生能源,但需要利用更多的技术让他转变为再生能源。尼泊尔在关于清洁再生能源上的研究较多,但受到技术制约,该国需要面对更多的有关环保的问题。但受技术条件限制,行业的环保工作需要花费的成本高。
三、环保法律的监管程序复杂,不利于企业项目实施
尼泊尔的环保法律条例规定了任何企业的工程项目开工前都需要得到环保部门的批准,需经过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估后符合规定后才可以实施。这个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估过程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且程序复杂。在尼泊尔的环境保护法案中规定环境检查员首先对企业的项目进行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估,检测和评估的结果需要以报告的形式提交到环境部,这个过程花费时间为十五天,然后部门对企业的项目的环保标准审核,给出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估的任何建议,应在任何国家级新闻稿上公布通知。在整个企业项目的环保质量检测和评估过程大约需要花费一个月的时间。在尼泊尔企业需要申请临时或永久性污染控制证书,这个证书申请的过程需要的时间也久。对于尼泊尔的环保法律的监管程序,对于外国企业要求较高,整个过程对企业工程项目的进度有影响。
四、环保执法不明确,权力滥用
尼泊尔的政府在执法过程中,会存在着一定的主观因素在里面。在尼泊尔的环保法律中的执法人员有环境检查员、环境督察、环境保护委员会和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尼泊尔的环境保护条例中赋予了环境检查员和环境督察权力,他们都有权让企业停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他们的职责是控制环境污染,检查是否有声、热或废物等污染物在排放,这些排放违法了法案或条例的环保规定,他们就有权对企业进行罚款和令停。环境保护委员会有权向向政府提供政策指导和建议,在这些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在这些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中,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权力交叉混乱,在出现环保问题时,相互推诿责任。这些执法的社会现象都不利于外国企业在尼泊尔的发展,企业需要将这些执法人员的权力和关系认识清楚,以防企业在环保方面出现问题。
第四节 防范策略
尼泊尔的法律风险无法完全克服,但企业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有助于风险的程度降低。首先要深入研究尼泊尔的环保法律,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要有一定的风险防控意识;其次是外国企业应应用自己的优势比如在环保技术方面,应引入本国的环保创新技术和环保材料,做好自己企业的环保措施,在处理工厂废物时降低环保成本;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这样的管理体系有利于企业在面对尼泊尔环保部门的环保检查时处于被动状态;建立环境污染应急机制,在发生污染泄露事故时,有一定的应急措施将污染程度降到最低。
一、深入研究尼泊尔的环保法律,做好风险防控
对于尼泊尔的环保法律体系的混乱和不明确,在尼泊尔的外国企业深入研究该国的环保法律是非常必要的,并做好对存在风险的防控计划。首先,企业应对自己工厂附近的环境情况有所了解以及自己开设的行业应在哪些方面做好环保措施,在尼泊尔的环保条例中对不同的行业环保标准规定得不同,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排污、废弃物处理办法以及生产过程中的环保工作。其次,企业还需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检测标准,配合环境检查员定期收集样本进行检测,配合有关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环境情况。最后,做好工厂内的排污工作,树立企业环保意识。尼泊尔的环保法律除了有环境保护法案和条例外,还有一些关于专门行业的规则政策,比如有关于农业灌溉用水的灌溉政策,砖窑排放政策以及一些关于水电行业方面的法律。尼泊尔的环境法律大多是以尼泊尔语的形式出版,研究尼泊尔的环境保护法律较困难,因此大多数外国企业对尼泊尔的环保法律认识较少,深入研究尼泊尔的环保法律,做好风险防控对外国企业在尼泊尔的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利用现有技术,改善环境污染
尼泊尔的环境污染较严重,治理污染已经成为该国发展经济的首要任务。蓝毗尼是佛教最原始的地方,由于该保护区周围的工业造成空气污染,保护区内的大多数古建筑都受到破坏。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等威胁着该国人民的生活环境,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亟待需要解决。因此中资企业应遵守该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于工业中的污染处理要达到该国排放标准。尼泊尔具有丰富的水电资源,水电蕴藏量达8300万千瓦,其中可供开发利用的超过50%。并且该国政府在外国投资政策上较宽松。这些条件的吸引,中资的企业大多投资尼泊尔的水电项目。水电能源的开发有利于减少燃煤污染,有利于尼泊尔的可持续发展。中资对尼泊尔的水电项目投资较多,但是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水电站的建立容易破坏水生生态系统,产生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因此我国的投资企业应充分做好环保计划,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环保技术,保证尼泊尔的环保标准要求。
三、建立相应的环境质量管理体系
对于尼泊尔的环境保护,尼泊尔会定期让环境检查员对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和测量。由于尼泊尔的环境评估标准对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要求标准不同,尼泊尔政府对本国企业的管理要求较低,而对国外投资的企业管理要求较高。因此对于这种不同要求的对待,对于外国企业来说将面临更多的环保问题,且需要投入更高的环保成本。在技术条件支持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组建自己的环境影响评估实验室进行对企业的环境评估。环境评估是指企业对自己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建立相应的环境质量管理体系,引进一些环境监测污染设备或是尽量使用环保材料来减轻污染的排出。首先应对本企业使用的材料进行评估,尽量减少使用容易造成污染的材料,比如尽量少使用不容易降解的塑料。其次应在企业树立环保节能的意识,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环保项目培训和环保知识学习,让员工养成环保的习惯。最后企业应聘用对环境知识了解,对环保工作有经验的技术型人员,让他们担任环境评估人。建立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让企业在应对环境部门的检查时,不至于因为不合环境评估标准而耽误企业项目的工作。
四、建立环境污染应急机制
由于尼泊尔政府对外国企业的环保要求较高,以及尼泊尔重点建设的是旅游业,工业容易对旅游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尼泊尔政府对环保事故的处罚也高。对于环保事故的处理,企业最好建立环境污染应急机制,当企业发生紧急污染状况时,对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起一定的挽救作用,避免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应学习发达国家多元化的环保应急管理措施,并向尼泊尔政府提出建议,让其完善本国的应急措施,明确政府、社区、企业在应急中的职能。
第五节 案例分析
尼泊尔上马相迪A水电项目位于尼泊尔西部马相迪河上,距离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约180公里,是一座径流式水电站。由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采用BOOT模式投资开发,项目总金额达1.659亿美元,从于2013年1月份开工,在经历3年多时间的紧张施工后,于2016年7月29日正式下闸蓄水。于2016年9月26日实现首台机组并网发电,2017年1月1日正式全面进入商业运行。截至2017年4月7日,累计发电量突破1亿千瓦时,为震后尼泊尔的重建和发展缓解了电力紧张的现状。
上马相迪A水电项目投产发电其实并不顺利,经过了严厉的环保评估、国家深林土地审批以及相关的材料使用审批手续。上马相迪A水电站的建设必然会引发部分的生态环境的破坏,而尼泊尔又是一个环境保护相对严格的国家之一。包括水电厂房、筑坝、隧道建设、输电线路等建设都会引起森林破坏和环境问题。为减少破坏力度以及把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尼泊尔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在水电项目实施前,聘请了尼泊尔当地的环境评估机构的参与。并且在建设过程中,也聘请专业的环境评估咨询机构的全程指导和监测,确保施工在可控范围内。与此同时,该水电项目位于尼泊尔国家森林保护区内,其土地使用和森林砍伐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从2013年3月启动审批程序以来,至2014年1月23日正式完成,历时十个月之久,期间参与审批的部门包括尼泊尔政府内阁会议、森林与土壤保护部等多个部门。此外,水电项目还涉及大量火工材料的使用,涵盖火药、雷管、乳化炸药等危险品,碍于尼泊尔国内火工材料的质量和有限数量,需要大量进口,也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火工材料的审批手续从2013年初开始启动,至该年8月获得尼泊尔政府批准,到该年12月获得印度驻尼泊尔大使馆的进口许可证,再到2014年3月获得印度政府的出口许可证,最后到2014年4月底第一批火工材料运抵施工现场,历时一年零四个月。最终得以顺利完成工期,蓄水发电。这是因为:
第一,严格遵守和执行尼泊尔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尼泊尔是一个环境保护相对较为严格的国家,在尼泊尔投资需注重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上马相迪A水电项目无论是从前期的环境评估还是施工期间的指导和监测,都是按照尼泊尔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关于国家森林保护用地以及森林砍伐也是经过严格审批后进行的;以及施工所需的火工材料也是以尼泊尔法律法规为准则实施的。
第二,与尼泊尔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上马相迪A水电项目的环境审批需经过多个部门的批准,其手续、程序极其繁琐,如果不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很有可能会拖延手续的审批时间,进而导致工期被无限期的拖延。
第三,聘请尼泊尔当地的环评咨询机构。当地的环评咨询机构对尼泊尔的环境法律法规有清楚的了解,且与尼泊尔相关的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聘请他们进行评估、指导和监测:一是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二也可以顺利推进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也称为“知识所属权”,通常是指智力劳动成果创造者的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该权利主要由国家(法律主体)所赋予。知识产权在不同语境范围下呈现出较强的多样性特征:在私人层面,它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在国家层面,它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度选择。在国际层面,它是世界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通常来说,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从世界各国不同法系来看,一般大陆法系对知识产权的语境和传承较高并较完善,而英美法系次之。在我国,知识产权属于《民法通则》下的民事权利。尼泊尔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与大陆法系一般立法相近,但相较于我国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因此,我国企业在赴尼进行投资经营活动时应注意东道国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及保护措施,以规避不必要的争议及损失。
第一节 主管部门
需指出的是,尼泊尔政府尚未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务主要基于《专利、设计和商标法(1965)》和《著作权法(2002)》两部法律之下。由于专利、设计和商标的行为和所有权主体一般为企业和公司,因此由工业部下属的工业局负责相关事务。同理,著作权相关事务由文化、旅游和民航部下属的著作权注册办公室管理。由于政府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机制建设程度十分不足,加之尼泊尔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重要性越来越高,致使许多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事务的民间组织和私人公司纷纷兴起。
一、尼泊尔工业局
尼泊尔工业局(Department of Industry, Nepal)是尼泊尔工业部下属的一个专门管理在尼泊尔境内企业、公司法人事务的机构。工业局主要针对公司的专利、设计和商标相关事务,主要有:受理公司专利、设计和商标申请注册,公布专利权,决定专利能否注册或禁用,仲裁相关纠纷和申述,对专利所有方和指定代理方备案,对违反《专利、设计和商标法(1965)》相关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尼泊尔工业局总部在加德满都,地方各专区首府和地级市县政府均设有工业局分部。
二、尼泊尔文化、旅游和民航部
尼泊尔管理著作权相关事务的机构是文化、旅游和民航部(Ministry of Culture, Tourism and Civil Aviation, Nepal)下属的著作权注册办公室。在尼泊尔著作权法规定仅对有版权的作品提供有限的保护,这些作品必须在尼泊尔境内注册才有资格获得保护,著作权的所有权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团体。尼泊尔著作权注册办公室除受理著作权登记、审查、备案和续期外,还负责对著作权所有者的权益进行依法保护,受理著作权纠纷,对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提交相关法律部门。尼泊尔首都和各区首府均设有文化、旅游和民航部分支机构,不过著作权注册需统一提交至中央办公室汇总。
三、尼泊尔民间知识产权保护机构
长期以来较为封闭的政治经济发展状态,导致尼泊尔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运行机制以及部门建设均比较滞后。但尼泊尔自2013年9月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国内经济开发度的自由度的提高,外国企业和个人赴尼投资的规模越来越大,现有的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社会形势的需要。同时尼泊尔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成员,其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也与其国际地位不相符。因此,近十多年来尼泊尔民间纷纷成立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团体、法律机构或私营公司,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尼泊尔知识产权法律协会”(Nepal IP Law Associates)、“尼泊尔知识产权保护局(有限公司)”[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Bureau (P.) Ltd]、“尼泊尔知识产权中心(有限公司)”(Centr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pal Pvt. Ltd)等。尼泊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民间机构依其性质不同而所提供的服务也有所差异,但主要集中于法律援助、民事调解等方面。
第二节 尼泊尔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一、国内法系
如前所述,尼泊尔国内与知识产权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专利、设计和商标法(1965)》(The Patent, Design and Trade Mark Act, 1965)、《著作权法(2002)》(Copyright Act, 2002)、《著作权条例(2004)》(Copyright Rules, 2004)。上述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相关范围、概念、内容、权利义务、申报规则与流程、保护范围与措施、惩罚措施、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事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尼泊尔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首要法律法规。此外,尼泊尔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中也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一些事务方面,比如《海关法(2007)》中就知识产权服务贸易进出口、专利(技术)使用与转让费税收管理作出了规定,《促进竞争与市场保护法(2007)》中对滥用知识产权以形成知识垄断作出了预防与惩罚规定,《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法(1992)》中对外国企业技术投资相关流程、限制、转让费流动以及相关争议解决途径进行了说明,《国家广播条例(1995)》对专利、技术、商标、著作等内容进行了宏观监管,并规定了许可权和使用权范围。此外,《消费者保护法(1998)》还对知识产权市场行为作出了规范说明。
二、国际公约和协定
尼泊尔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之一,WIPO公约与协定对尼泊尔生效。其主要有:《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97)》(The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1997)、《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2006)》(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2006)、《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公约(2001)》(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2001)。同时,尼泊尔还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之一,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5)》(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1995)的约束。尼泊尔国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细则大多是根据此而具体制定的。
尼泊尔还与南盟国家以及亚洲其他国家签订有与贸易和投资相关的双边和多边协定。部分协定内容中对部分知识产权主体在具体行为实施中有所涉及,比如《南亚自由贸易区协定(2006)》(Agreement on South Asian Free Trade Area, 2006)、《孟加拉湾多边经济技术合作体框架协议(2004)》(Framework Agreement on the BIMST-EC Free Trade Area, 2004)。此外,尼泊尔加入的联合国及其他组织的国际公约中也涉及有知识产权的一些内容,主要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0)》(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2010)、《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1)》(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1991)、《禁止和预防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转让所有权手段的公约(1976)》(Convention on the Means of Prohibiting and Preventing the Illicit Import, Export and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Cultural Property, 1976)等等。
第三节 尼泊尔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专利权
根据《专利、设计和商标法(1965)》,“专利”是指基于任何材料或材料组合或基于新的理论或公式而制造的与操作或传输新方法有关的有用的发明。该法规定,专利的获得范围是:1、在尼泊尔境内任何人(自然人、法人)均有获得专利的权力。2、待申请专利拥有者必须以其名义进行登记。3、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人名义复制、使用或安排使用待申请专利,不得改变专利所有权和书面许可;专利不予批准的情况有:1、待批准专利已被登记注册。2、申请人不是发明人且不能获得发明人的授权。3、待批准专利有损国家利益或会对公共卫生、行为和道德造成不良影响。4、待批准专利违背现行法律。
在尼泊尔的自然人或法人获得专利的流程如下:1、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必须提交该法附表1(a)提供的申请表,其中包括:专利发明人的名称、地址和职业(法人性质);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需提供发明人授予的书面所有权转让证明;制造、经营或使用专利的过程;专利所依据的理论或公式;其他图纸和专利细节以及该法附表3(1)(a)中所规定的申请费。2、部门审批。工业局收到申请后,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有必要的调查研究,已确定所申请专利是否属于新发明且具有应用价值。工业局还应根据上述不予批准的规定对所申请专利进行审查,最终将结果通知申请人。3、专利注册。通过审批的专利应按该法附表2(a)中所规定的格式填报登记证明书,同时申请人须缴纳一定的注册费。专利可以公开出版,也可以保密。如果出于国家利益需要则必须保密。任何人对待注册专利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35天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有关部门将予以复查。
该法规定的专利期限为:1、专利所有者的专利权仅在自注册之日起7年内有效。2、专利在有效期限届满后可提出续期申请,专利续期一般不超过两次。3、若专利权到期后6个月内没有接收到续期申请则自动取消;专利权转让:1、专利的所有者可以转让所有权或以书面形式批准他人使用。2、如果有意转让所有权或提供或获得使用专利,两人应提出联合申请,说明事实并相应地附上规定的费用。3收到联合申请后,部门可以为转让所有权提供使用许可。
对滥用、侵权、违反专利权的行为,按严重程度处以罚款并没收与该罪行有关的货物或商品,罚款金额在2000卢比至50万卢比之间。对于企图或怂恿犯罪行为处以25万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权
根据《专利、设计和商标法(1965)》,“设计”是指以任何材料、任何方式制造的形式或形状。据该法规定,设计的获得范围与不予批准的情况与专利相同。
在尼泊尔的自然人或法人获得设计的流程如下:1、设计申请。申请人须向有关部门提交该法附表1(b)中规定的申请书,以及设计副本、图纸和细节。同时申请人应缴纳一定的申请费。2、部门审批。审批程序和规定与专利相同。3、设计注册。所申请设计经审核无误后,该部门应将申请人相关信息以及待注册设计相关信息录入登记证明书。同时申请人应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同样,在公告期35天内若该设计存在不合规之处并经有关部门证实的,则该部门有权取消该设计注册,但必须给申请人申诉的程序。
该法规定的设计期限为:1、设计所有者的设计权仅在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有效。2、设计在有效期限届满后可提出续期申请,设计续期一般不超过两次。3、若设计权到期后6个月内没有接收到续期申请则自动取消。设计权的转让规则与专利权相同。
对滥用、侵权、违反设计权的行为,按严重程度处以罚款并没收与该罪行有关的货物或商品,罚款金额在800卢比至50万卢比之间。
三、商标权
根据《专利、设计和商标法(1965)》,“商标”是指任何公司、团体和个人在商业行为中所使用的标志特定对象身份的字、符号、图片或三者组合。据该法规定,商标的获得范围与不予批准的情况与专利相同。
在尼泊尔的自然人或法人获得商标的流程如下:1、商标申请。申请人应按照该法附表2(c)所提供的申请表填写,主要包括:申请人名称和地址;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或服务名称;商标图样;委托书签署;国内注册证及其翻译(公证)或国内提交回执及其翻译公证。同时申请人须缴纳一定的申请费。2、部门审批。商标申请提交后,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包括相对理由和绝对理由的审查)。审查通过与否部门均给予回执,一般期限在2-4周。3、商标注册。审查通过后,部门将待注册商标登记造册,同时申请人须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同时在公告期90天内若无人异议,则商标申请核准注册。若该期限内存在争议,则须重新审查。
该法规定的商标期限为:1、商标所有者的商标权仅在自注册之日起7年内有效。2、商标在有效期限届满后可提出续期申请,商标可无限续期。3、若商标权到期后6个月内没有接收到续期申请则自动取消。此外,若商标注册后连续一年未使用,商标所有者可提出撤销申请。外国人若以国内申请基础提交申请,需要在申请日期之后的2年内提交国内注册证书。商标权的转让规则与专利权相同。
对滥用、侵权、违反设计权的行为,按严重程度处以罚款并没收与该罪行有关的货物或商品,罚款金额在1000卢比至100万卢比之间。
表20尼泊尔专利、设计和商标的申请、注册和续期费用
(单位:卢比)
|
收费详情 |
专利 |
设计 |
商标 |
|
申请注册费 |
2000 |
1000 |
2000 |
|
申请修正费 |
500 |
500 |
500 |
|
注册登记费 |
10000 |
7000 |
5000 |
|
转让手续费 |
5000 |
3000 |
2000 |
|
除转让之外的记录和认证修改的签注费 |
2000 |
1000 |
1000 |
|
细节信息登记费 |
750 |
750 |
500 |
|
投诉受理费 |
1000 |
1000 |
1000 |
|
登记证明副本费 |
1000 |
1000 |
1000 |
|
续期费 |
|||
|
第一次续期 |
5000 |
1000 |
|
|
第二次续期 |
7500 |
2000 |
|
|
商标每次续期 |
|
|
500 |
资料来源:Department of Industry, Government of Nepal, The Patent, Design and Trade Mark Act, 2022 (1965), http://www.lawcommission.gov.np/en/documents/2015/08/patent-design-and-trademark-act-2022-1965.pdf.
四、(四)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2002)》,“著作”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以及任何其他领域中呈现出有智力的任何原创作品,包括:书籍,论文,戏剧,音乐符号,影音作品,建筑设计,美术、摄影、艺术、制图和科学作品,计算机程序等。据该法规定,著作权的获得范围为:1、著作权保护应延伸至任何作品。2、任何翻译,安排,顺序排列的作品或作品的收藏,从呈现,收藏或表达的观点出发,数据或数据库可读,无论机器支持,任何谚语,民俗,民间歌曲都属于民间表达或基于民间表达的任何其他衍生作品,均作为原始作品受到保护,不影响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该法,著作权保护不得扩展到任何思想,宗教,新闻,操作方式,概念,原则,法院判决,行政决定,民间,民间故事,谚语和一般数据,尽管这些被表达或解释或包含在作品中。
著作权经济权利范围如下:只有作者或版权所有人才有权对作品进行复制,翻译,修改,编排,出售、经销、出租作品的原件和副本,转让或出租影音作品,增加作品副本,公开展示、传播原作或副本;著作权的道德权利范围如下:作者可享受该作品在被公开使用时被提及其姓名或笔名,作品使用者不得破坏作者声誉和名誉,作品使用者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
在尼泊尔的个人获得著作权的途径如下:1、著作公开发表、出版后,著作所有者方可对其著作向著作权注册办公室提交申请。2、获取著作权流程与专利类似,均是“申请—审批—注册”三步骤。
该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1、著作权所有人可获得的经济和道德权利在提交人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受到保护,如果作者死亡,则从死亡年度起50年内有效。2、共同编写作品的经济和道德权利应从最后一位幸存作者死亡之年起50年内有效。3、匿名发表或以笔名出版的作品的经济和道德权利自第一次公开发行之日起或作品公开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50年为止。4、应用艺术和摄影作品相关工作的经济和道德权利应从编制工作之年起至25年为限。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在以下情况允许他人未经授权而使用:1、因个人目的复制部分或全部内容。2、通过引用、写作或视听辅助来复制任何已发表作品的小部分,或用于教学目的复制、播放和展示部分作品。3、图书馆和档案馆在不获得经济利益和损害作者个人利益情况下,可对作品进行存储。4、公开报刊或媒体可在不损害作者个人利益情况下对作品进行复制、传播。但必须注意的是,若作者表示不得进行上述行为,则作品不得被用于上述任何用途。作品每一次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和作者姓名。
著作权与专利、设计和商标一样可以转让:1、著作权所有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或者授权任何一方使用相同或非不指定条款,将所有或部分经济权利转让给任何人。2、为保护作者的道德权利,作者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在其去世后,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其条款和条件是不得将其本人名字从作品中删除。
对任何滥用、侵权或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初犯处以1万至10万卢比不等的罚款,并/或不超过6个月监禁。再犯处以2万至20万卢比不等的罚款,并/或不超过1年监禁。侵权人对版权所有人造成的损失赔偿也应当实现并提供给版权所有者;对进口未经授权的复制品的处罚:任何违反该法第26条的违规作品进口的,应罚款1万至10万卢比不等,该作品副本应予扣押,进口商对版权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应由进口商偿付。
第四节 中国企业在尼泊尔的知识产权风险
一、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完善
如上所述,尽管尼泊尔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与大陆法系各国以及世界知识产权各成员国的相关立法结构类似,但尼泊尔在政府结构层面却没有一个完善的保护机制来执行法律效力,切实有效地保护企业、个人的知识产权权利。首先,尽管《工业企业法案(2010)》中曾提出过要建立一个独立的管理知识产权事务机构,且尼泊尔工业部也作了相关准备,但至今尚未成立。在尼泊尔境内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纠纷处理、仲裁审查等各项事务均不在统一的机构中进行,这便容易因部门之间的行政程序和效率问题而导致时间拖延,最终损害的是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比如在尼泊尔商标注册一般需耗时12-15个月,专利注册耗时可能更长。而待注册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保密和时效性,而漫长的申请、审批和公示流程中往往发生因所有权和发明权变动而导致的争议。其次,尼泊尔现有的知识产权事务机制主要是基于上述两部法律之下的,而两部法律立法较早,并简单地将专利、设计和商标归为企业的事务之一,将著作归为文化事务之一。这不仅导致知识产权立法、行政体系不统一,且导致了尼泊尔国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认识尚处于一个较为落后的发展阶段。然后,尼泊尔对非在尼注册的知识产权转让和保护较为模糊,在一些贸易和投资相关立法中也未明确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尼泊尔所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具体细则。尽管在国际公约和惯例中,一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法律归属和解释方应依据该投资者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和两国所签署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中的条款。但尼泊尔与中国目前的双边协议中少有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且尼泊尔对外国投资者在尼境内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保护力度不够,在实际操作中若按东道国法律原则进行将使中国企业陷入被动和不利境地。
二、知识产权法系与国际主流法系有所差异
尼泊尔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与世界其他主流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比存在着较大差异,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外国投资者在该国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首先,相较于世界其他主流国家(如中国),尼泊尔相关法律在结构上不规范。比如在专利、商标和设计方面,大多数国家都将三者分别立法,按各自不同的性质、内容和实际分别处理。而尼泊尔将三者归为一部法律之中,且在具体实施条例中三者存在诸多共同之处,彼此之间的个体性并不突出。其次,其他国家在随着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且在加入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世界贸易组织后,都纷纷按照相关国际公约、协定的内容修改国内立法,以使之符合国际主流惯例,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尼泊尔自1965年以后尚未更新或另立关于专利、设计和商标的新法,导致《专利、设计和商标法(1965)》中许多规定特别是关于商标特征、使用权限、权利范围等方面与国际存在一定差异。2002年著作权法也在其加入世贸组织之前而立,未能体现国际贸易下著作权的使用和保护方面。因此,尼泊尔国内法律与世界知识产权相关公约和TRIPS协定在内容上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然后,在具体细则上,尼泊尔国内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较其他国家而言显然十分薄弱。比如对专利的保护期限为7年,且续期不得超过两次,则在尼泊尔的专利有效期最多为21年。而世界其他大部分国家首次保护期限为15年,且可按照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续期年限。对外国投资和技术转移的保护方面,尽管尼泊尔内阁在2017年初通过了国家矿产政策草案和知识产权政策草案,但至今仍未立法。在尼泊尔的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面临着东道国和母国法律差异和行政流程不畅等难题。
三、知识产权注册维护成本较高
如上所述,在尼泊尔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知识产权申报、注册、登记、内容修改、证明书领取、转让、续期等各个环节都需向有关部门缴费,且费用不低。以专利为例,专利拥有者从提交专利申请到获得专利证书共需缴纳近2万卢比的手续费,若转让和续期还需再缴纳数千卢比费用。除手续费外,有关部门还要定期对专利进行审查、维护或相关证书更新,这些环节又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此外,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尼泊尔政府层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和机构设置尚不完善,因此在尼泊尔进行投资和贸易活动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只能依靠一些民间机构或服务公司进行相关事务的处理。而上述民间机构和服务公司一般对外国企业的收费较为高昂,尤其是一些负责纠纷调解和诉讼的法律机构。并且,在尼泊尔如遇知识产权纠纷,走司法程序不仅手续繁琐,且相关诉讼费用也较高。总之,在尼泊尔的企业和个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成本是较高的。
四、知识产权管理存在漏洞
从以往在尼泊尔的中资企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事务的案例来看,许多企业在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首先,一些企业管理者对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都较为薄弱。比如对企业的一些生产技术、科技的产权性、重要性认识不够,未能及时将一些企业独创的技术或发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而对于尼泊尔的本土企业来说,中国企业的技术往往是它们学习和效仿的对象,因此往往出现一些本土企业模仿甚至擅用中国企业技术的情况。其次,许多企业疏于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管理,时常在一些商业合同中以低价出售甚至免费转让自己的技术、商标和产品样本,为企业的竞争力埋下隐患。有的企业在现有专利和商标到期后未及时续期或重新注册,一方面导致企业在失去专利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专利而构成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导致这些专利和商标被其他企业仿冒注册甚至直接注册,从而产生诸多纠纷,甚至让原先拥有该专利和商标的企业反而在法理上变为侵权者。然后,部分企业申请专利的策略不当。比如专利申请因部分细节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被驳回,或企业的某些技术因已被他人掌握而无法作为商业秘密而受保护。
第五节 防范策略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从以往国际贸易和企业发展战略的诸多理论与实践来看,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更是企业保持和提高竞争力,提高市场占有率的重要一环。无论是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还是从事某一行业的中小企业,都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提高知识产权风险意识。因此,在尼泊尔的企业管理者应当深入了解该国的法律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的理论学习。在日常工作中坚持预防为主、维权为辅的方针,对企业的独创性创造发明或核心生产技术应及时申请知识产权注册,以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在商业活动中,对涉及技术、产品、设计图纸等方面的合同条款应当谨慎对待,不应因眼前的蝇头小利而轻易将知识产权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他人。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时,应当将法律保障引入信贷机制中。此外,企业还应当在内部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教育,尤其是对技术部门的员工要加强培训,树立知识产权保密意识和习惯。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更多地从源头上帮助企业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二、建立健全的企业知识产权体系
企业要想进一步地加强知识产权安全保障,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就得建立一个全面且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首先,在战略方面,企业应对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资产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再结合企业业务发展的战略和实际情况,制定一个短期和长期的知识产权安全战略目标,以及针对知识产权对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做一个规划和预期。其次,在结构方面,企业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风险防控和管理部门,将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纳入日常事务的轨道之中。此外,风险防控与管理部门还应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以及法律顾问、律师团队等有机结合起来,对内明确分工、提高管理效率,对外形成强大的合力。然后,企业还应当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以应对各种未知和不确定因素而带来的潜在风险。比如在具体的经营项目中,企业应该对项目在最初立项阶段的时候对其进行分析并评审知识产权,同时进行专利检索和分析评判;在生产工艺流程中,选取相对更为简便,资金利用率最好的工艺路线。在研发结束阶段,再来仔细评审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是否完整及得体,并通过及时的申请专利等相关形式来保护研究成果。对于原料供应商和生产委托商应当严格筛选,并签署保密协议,以免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三、密切关注尼泊尔政府和法律层面信息
企业除自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机制外,还应更多地关注尼泊尔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从外部层面来进一步巩固企业的知识产权安全战略。尽管目前尼泊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与中国相比都较为滞后,但近年来随着该国经济增速的加快,经济自由度和开发度的提高,知识产权问题在该国日常经济环境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强。在诸多民间机构、法律团体和服务公司的推动下,尼泊尔在未来几年内很有可能会出台新的相关法案并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此外,随着中尼经贸联系的进一步加强,中尼之间很可能在继2014年的经济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之后进一步签订关于知识产权双边合作和自由贸易的协定。
第六节 真实案例
H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四川成都市,是一家专门生产汽车清洁产品的公司,旗下有“HF牌”汽车清洁剂等相关品牌产品。2000年后尼泊尔国内汽车数量持续上升,但其国内尚未形成生产汽车清洁产品或相关配件的产业链。于是H公司计划开拓尼泊尔市场业务,于2005年与尼泊尔S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合资成立HS汽车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后简称“HS集团”)。HS集团主要生产汽车清洁剂,“HF牌”商标作价1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HS集团并另行签订合同。2006年的验资报告中显示R公司投入HS集团的资本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建筑物、办公场所以及相关人员。HS集团使用原“HF牌”产品的配方及生产该产品的浓缩液,并将其视为商业秘密,H公司知悉该使用。2010年,由于国内母公司经营状况欠佳,H公司计划从HS集团撤资,遭到S公司反对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后,H公司向法院起诉HS集团,认为“HF牌”汽车清洁剂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属于其所有,要求HS集团立即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立即归还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档案,并要求HS集团和S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500万卢比。
尼泊尔加德满都中级法院一审认为:1、该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是涉及商业秘密权的确认和侵权诉讼,该法院可依法受理。2、“HF牌”汽车清洁剂并未在尼泊尔工业局进行商标注册,其浓缩液的成分、配方及生产工艺尽管在事实上构成商业秘密,但因未进行专利注册,不属于尼泊尔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范围内。3、双方合资合同和验资报告中未表明该商业秘密作为注册资本投入HS集团,仅依据H公司在合资期间知悉和同意HS集团使用该商业秘密,不足以证明H公司同意将该商业秘密作为注册资本投资,构成技术投资的事实。但是,应当认为H公司许可HS集团使用该商业秘密。4、双方合资合同中未约定许可使用费,且至本案纠纷发生时H公司也未向HS集团要求支付使用费,应当认为H公司许可HS集团免费试用。因此,在本案判定前HS集团对该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权,但现H公司以权利者身份明确表示不同意HS集团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其请求将依法予以支持。HS集团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并返还从H公司取得的相关资料。
此案中H公司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首先,对所转让品牌及生产技术,H公司未及时向尼泊尔相关部门备案以取得法律效力。其次,在合同签订中未能区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同条款未能涉及到产权这一核心问题。然后,在具体运营中H公司未能妥善保护其商业秘密,致使S公司完全能够复制相关生产技术的成分、配方和工艺等材料,其商业秘密几乎完全泄密且不能得到尼泊尔法律的有效保护。在尼泊尔的其他中国企业应当从此案中汲取教训。
第十一章、资源开发利用法律风险
目前,尼泊尔较具规模开展对外合作的资源主要有水电资源、水资源和矿产资源,但国内电力资源缺乏。尼泊尔境内高山纵横,峡谷交错,分布着众多大小河流,多为北南走向,为尼泊尔提供了丰富的水电资源,理论蕴藏量83000兆瓦,可开发利用的估计占比40%到50%。为了建立激励机制和透明措施,提升国内电力普及率,尼泊尔江水电作为吸引外资的重点行业,目前,水电资源的合作开发也成为中资企业对尼泊尔投资的亮点,中国有诸多水电企业在尼泊尔获得了成绩。
第一节 主管部门
尼泊尔有8个不同的部门管理涉水事务:能源部主要负责发电及其它电力部门发展,灌溉部主要负责灌溉,城市建设部主要腐恶饮用水供应和水卫生设施,农业合作社负责作物生产,森林和水土保持部,物资设施与运输部,联邦事务与地区发展部。水电资源开发主要由能源部(Ministry of Energy)负责主管,主要处理水资源利用和管理方面的经济事务,即水利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和招投标。
第二节 水电资源投资开发的法律规定
尼泊尔政府有关水电资源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水电发展政策》(1992),《水资源法》(1992),《电力法》(1992),《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法》(1992),((水资源条例》(1993),((电条例)}(1993)等,电力条例[2049/2050〕,这些法规不仅对投资水电给予了法律说明,也对保护投资人回收投资、利息和利润都作了较为详细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合法电费收入可以兑换成外汇汇出。
《水资源法》(1992)中明确规定,任何水电项目的开发的前提是不能对水资源造成污染,否则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申请者在申请水电开发许可证之前,必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经过最初环境审查,方可进行后续申请。
《尼泊尔开发水电项目许可证的申请手续》是在《尼泊尔2049年电力法》、《尼泊尔2050年电力条列》、《尼泊尔2053年环境保护法》和《尼泊尔2054年环境保护条列》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的,目的是为水电开发商提供一个简化和层次分明的办理程序。其中还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尼泊尔开发水电项目许可证的申请手续》的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地方,以所在地区的现行法律为准。境外投资尼电力投资程序整体上如图13-1所示。
图13-1 尼电力投资程序图

根据尼泊尔《水资源法》(1992)和《尼泊尔开发水电项目许可证的申请手续》法律,尼泊尔将水电项目根据安装能力分成100KW安装能力以下的项目、安装能力100KW至1000KW的项目、安装能力1000KW以上的项目,办理申请要通过“最初环境审查”(IEE)/“环境影响评估”(EIA)筛选,申请书可以尼泊尔文或英文书写。其中,安装能力在1000KW以下的水电项目无需许可证,但安装能力在1000KW以上的水电项目,必须先申请项目勘查许可证,然后申请项目建设的许可证和电力生产、传输、配送许可证。
一、安装能力在100KW 以下的水电项目申请程序
安装能力在100KW以下的水电项目,根据电力法法律规定,对申请这不要求勘查、建设、生产、传输、配送许可证,但是根据水资源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者必须在项目的勘查、建设、生产、传输、配送之前获得县水资源委员会(DWRC)许可。申请者可通过和电力购买者开展协商,然后决定水电项目提供服务的电力销售价格。
二、安装能力在100KW-1000KW的水电项目申请程序
安装能力在100KW到1000KW的水电项目,根据电力法规定,不需要申请项目的勘查、建设、生产、传输、配送许可证,但要通过电力发展局(DOED)向水资源部秘书处提交申请文件:
1、如果申请者仅申请项目勘查,则应向电力发展局提交下列文件:(1)项目计划书,包括该项目的功能、工程范围和计划。(2)地形图,描述项目的主体(整体)结构(要求比例尺为1:25000或1:50000)。(3)提供关于发电、传输、配送区域(电力服务范围)并估计的市场消费者数量(市场潜力)。(4)该区域其它有关该水源利用方面(开发潜力、竞争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的信息。(5)项目所在地的乡村发展委员会(VDC)或市政府关于此项目开发(勘查、生产、传输、配送)而写给电力发展局并抄送水资源部的推荐信。(6)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信息,要求以精确的经度和纬度线标出勘查区域的边界线。
2、如果申请者要申请项目勘查、生产、传输、配送,则除了提交上述1中要求的文件外,还要向电力发展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1)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完成的日期。(2)项目实施的工程计划。(3)项目预算的开发成本。(4)开展售电的协议意向书(PPA)。如果项目有批量销售并且/或有售电意向书,并且发电后不并入国家电网而是独立输送开展销售,申请单位和个人还须提交售电的市场、消费者类型和市场规模。(5)该项目建设的财政能力证明。
安装能力100KW到1000KW的水电项目的申请程序:申请者向电力发展局提交文件;如果提交的项目与本区域其它项目存在重叠的情况,则电力发展局拒绝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和县水利资源委员会;如果提交的文件如果不完备,则电力发展局要求申请者完成所有应提交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一般为35天);电力发展局将文件送水利资源部和申请者。
3、在申请项目勘查、生产、传输、配送获得批准后,申请者应实施施工,并在同时开展以下步骤:(1)如果电力发展局仅批准勘查,申请者应即开始勘查,每6个月向电力发展局提交勘察工作的进程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力发条列2050第3条)。(2)如果获得勘查、生产、传输、配送的批准,申请者应完成勘查,向电力发展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开始施工。每6个月要提交施工的进程报告,直到工程完成为止。
三、安装能力在1000KW 以上的水电项目申请程序
开展1000KW以上安装能力的水电工程项目建设,需要4种类型的许可证。其中,勘查许可证,主要针对研究项目,生产许可证、传输电许可证、配送电力许可证主要是针对建设和发电。生产许可证等后续针对建设和发电的申请工作只能是在勘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才能开展,申请书填写用英文或尼泊尔文。
1、勘查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用于对项目施工工地进行“最初环境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估”的调查研究。勘查许可证获得者有权利对研究许可证指定的工地进行开发活动,获得在“电力法2049”中规定的开发该项目优先选择权。对生产、传输和配送的设施进行勘查的许可证分别是生产勘查许可证、传输勘查许可证、配送勘查许可证三种证件,一般许可证的最长有效期是5年。申请者应该通过电力发展局向水利资源部秘书提交三份申请书,用来申请生产勘查许可证、传输勘查许可证和配送勘查许可证。申请者须向电力发展局缴纳占许可证费15%的申请费(见“电力法条例2050”规则24目录11),一般提交完整必要申请文件30天内发放许可证。
申请生产、传输、配送勘查许可证的具体程序:申请者向电力发展局提交申请;如果提交的项目和本区域其它项目发生重叠,则相关部门可以拒绝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提交的文件如果不完备,电力发展局则要求申请者完成所有应提交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一般为35天);电力发展局将文件和许可证格式送水利资源部; 水利资源部审查申请文件和资格;如果此申请不可以批准,则退回电力发展局,电力发展局则要求申请者修改文件,然后重新送水利资源部或者重新申请;水利资源部通过电力发展局向申请者发放勘查许可证。
(1)生产勘察许可证
申请者应将下列文件和申请一起提交:①地形图,包括了项目的主体结构(比例尺要求:1:25000或1:50000);②精确的位置图和范围图,以经度和纬度线标出的包括村发展委员会的勘查区域;③项目的预算或估计成本;④提供公司注册证明、有关组织复印件、章程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PAN),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书面研究报告,包括根据“尼泊尔政府水电项目研究大纲2003”规定的详细工程范围、工程计划。⑤实施勘查的财政经费证明。要内含指定该申请公司或申请人的联系人的授权书,以便电力发展局就申请事项联系;申请人的联系地址;⑥要标明勘查区域水利用的详细情况,例如水、灌溉、水磨坊等,或县水资源委员会发放的许可证描述水源的详细情况;⑦申请人勘查技术能力的详细情况或被雇用咨询机构的技术能力证明。
(2)传输电勘查许可证
申请者应将下列文件和申请一起提交:①电力传输线的初步路线图,如计划的主要电力传输线和备选线路,比例尺要求1:25000或1:50000;② 有关村发展委员会和市的勘查区域的情况;③项目要求和目的;④传输线路总长度;⑤ 传输电压和功率;⑥最大传输负载和消费者类型;⑦估计的项目成本和勘查费用;⑧提供公司注册证明、有关组织复印件、章程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PAN),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书面研究报告,包括根据“尼泊尔政府水电项目研究大纲2003”规定的详细工程范围。工程计划实施勘查的财政经费证明需要该申请公司或申请人、联系人的授权书,要说明申请人的联系地址,以便电力发展局就申请事项进行联系。⑨要提供勘查区域水利用的详细情况,例如水、灌溉、水磨坊等,或县水资源委员会发放的许可证描述水源的详细情况,申请人勘查技术能力的详细情况或被雇用咨询机构的技术能力的详细情况。
(3)配送电力勘查许可证
申请者应将下列文件和申请一起提交:① 电力分配区域图(地理描述、目前的分配系统、最初建议分配系统的草图,比例尺要求为1:25000或1:50000)。②项目要求和目的;③ 估计受益的消费者的类型和数量;④购电地点;⑤购电和售电特别说明;⑥估计的项目成本和勘查费用;⑦公司要提供注册证明、有关组织复印件、章程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PAN);,申请人的身份证件。⑧提供书面研究报告,包括详细工程范围、工程计划、实施勘查的财政经费证明、村发展委员会和市的勘查区域勘查区域的边界、与村发展委员会和市有关的配送线路的信息。⑨指定该申请公司或申请人联系人的授权书,要有申请人的联系地址,以便电力发展局就申请事项联系;申请人勘查技术能力的详细情况或被雇用咨询机构的技术能力的详细情况;申请者获得电力发展局的勘查许可证以后实施的步骤。
(4)生产勘查许可证
申请者应将下列文件和申请一起提交:①3个月内实施的具体工作情况;②每6个月向电力发展局提交进展报告[环境保护规则2054第21(2)则];③完成勘查,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最初环境审查(IEE)(项目的发电能力在1-5MW之间或项目变化到“环境保护法2054”目录1中提到的类别中)、环境影响评估(EIA)(项目的发电能力是5MW或项目变化到“环境保护法2054”目录2中提到的类别中)地形勘查、水文勘查、地理勘查、结构设计、项目优化、财政和经济分析。④如有可行性,再申请生产许可证。
2、生产许可证
勘查完成后,可申请建设和操作生产设施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者需要通过电力发展局向水资源部提交三份申请书,申请书须按照“电力法条例2050”规则12的目录6格式填写。根据“电力法条例2050”规则24的目录11,申请者应向电力发展局缴纳等于许可证费用三分之一的申请费。许可证的最大有效期限是50年(电力法2049),相关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文件,在120天内可发放许可证。
申请者还应该和申请文件一起提交下列文件:(1)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①项目详细描述;② 有关电力传输线路的描述;③由有关部委批准的“最初环境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 项目合伙人的名字和合伙人有关组织的类型,个人、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该负责人最终决定项目所有权的归属)的全称和详细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3)财政计划:包括估计项目成本;项目投资者的财政能力;直接参与该项目的财政机构的担保;投资者资信情况;负债率;购买和销售电力协议(PPA)。要提供注册证明、有关组织复印件、章程复印件、行业注册证明、银行账号。要提供申请人完成建设工程的技术能力证明,提供承包商和建筑公司的技术能力,要提供其资质等证明。
3、传输电许可证
勘查完成后,可以申请建设和操作传输电设施的传输电许可证。申请者应通过电力发展局向水资源部提交三份申请书,申请书须按照“电力法条例2050”规则的格式要求填写,用尼泊尔文或英文。根据“电力法条例2050”规则24的目录11,申请者应向电力发展局缴纳等于许可证费用三分之一的申请费,一般规定许可证的最大有效期限是50年,相关部门在收到完整齐备申请文件后的120天内发放许可证。
申请者应该和申请文件一起提交下列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①项目详细描述;②传输电压和能力;③由有关部委批准的“最初环境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项目合伙人的名字和合伙人有关组织的类型,个人、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该负责人最终决定项目所有权的归属)的全称和地址。
(3)财政方式(财政计划)包括①预算或估计项目成本;②项目投资者的财政能力证明;③直接参与该项目的财政机构的担保证明;④投资者资质等详细情况;⑤负债率。
(4)购买和销售电力协议(PPA)。
(5)提供注册证明、公司许可证、行业注册证明;银行账号;要提供申请人完成建设工程的技术能力证明,提供承包商和建筑公司的技术能力,要提供其资质等证明。
附录3是申请传输电许可证的程序
4、配送电许可证
勘查完成后,须申请配送电力许可证。申请者应通过电力发展局向水资源部提交三份申请书,申请书须按照“电力法条例2050”规则14的目录8格式填写。根据“电力法条例2050”规则24的目录11,申请者应向电力发展局缴纳等于许可证费用三分之一的申请费。许可证的最大有效期限是50年(电力法2049)。收到完整齐备申请文件120天内发放许可证。
申请者应该和申请文件一起提交下列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①项目详细描述;② 配送区域地图;③配送电压和能力;④由有关部委批准的“最初环境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项目合伙人的名字和合伙人有关组织的类型,个人、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该负责人最终决定项目所有权的归属)的全称和详细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3) 财政计划,包括① 估计项目成本;②项目投资者的财政能力;③直接参与该项目的财政机构的担保;④投资者资信情况;⑤负债率。
(4) 购买和销售电力协议(PPA)。
(5)其它要求提供注册证明、公司许可证、行业注册证明;银行账号;要提供申请人完成建设工程的技术能力证明,提供承包商和建筑公司的技术能力,要提供其资质等证明。
5、申请者从电力发展局获得生产/传输电/配送电许可证后应实施的步骤
(1)生产许可证,包括①1年内开始工程建设;②自发证之日起,1年内完成财政资金状况;③每半年提交一次工程进度报告,直到工程完成;④测试和移交;⑤开始商业运作。(2) 传输电许可证,包括① 1年内开始工程建设;②自发证之日起,1年内完成财政资金到位;③每半年提交一次工程进度报告,直到工程完成;④测试和移交;⑤开始商业运作。
(3) 配送电许可证,包括① 1年内开始工程建设;②自发证之日起,1年内完成财政资金到位情况;③每半年提交一次工程进度报告,直到工程完成;④ 测试和移交;⑤开始商业运作。
四、许可证期限
1、一般可行性研究许可证期限的最长为5年,到期要重新办理。
2、 发电许可证期限根据项目不同区分:(1) 供应国内所需电力的项目,从颁发许可证当天起,有效期为35年。(2) 出口导向型水力发电项目,从颁发许可证当天起,有效期为30年。(3)对国内工业企业生产占比60%的份额,即拥有60%的发电量控制权,就可以认为属于民族工业,许可证就长期有效,如果该工业停产了,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可按30年计算。
五、关于水电发电项目移交的规定
1、水电发电项目许可证到期时,须按协议和法律规定将处于完好状态的项目移交给政府,项目建设公司享有继续使用该项目的优先权。
2、在许可证到期前,有关地方政府应及时和提前对今后需要移交的水电项目主要电力设备、建筑的维修和保养做出规定和要求,电力发展局也应该安排相应的监督监理。
3、在项目移交前2年,对政府接管项目做出试运行规定。
六、外商投资水电项目的优惠条件和要求
根据尼泊尔《水电发展政策》(1992),《工业法》,《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法》(1992)等的规定,外商投资尼泊尔水电,一般有以下权益和要求。
1、签证优惠。水电项目投资者可以得到尼泊尔的非旅游签证和工作许可证,投资者授权的代表、外国专家、技术人员及其家属都可得到非旅游签证和工作许可证签证。
2、 水电项目投资者要最大程度地利用的当地资源和惠及当地民众的需求。
(1) 国内建筑企业家和咨询公司开发国内项目成本往往高于外国企业,因此应鼓励外国企业家加入当地行业组织。
(2)获得许可证者后,投资者在开展水电项目建设同时,将有关技术传授给尼泊尔人,或帮助尼泊尔人学习技术。
(3)得到许可证的投资者,在实施水电项目建设和开发的工作中,应尽可能优先雇佣尼泊尔劳动力,使用当地资源,优先利用当地工业行业提供的原材料、技术和其它本土资源。
(4)鼓励把尼泊尔国内开发出来的工业生产建设材料和设备用于电力部门。
七、对水电投资人的外汇管理规定
根据尼泊尔《工业法2010》、《外商投资和技术转让发》、《工业企业发1992》、《水电发展政策1992》、《水资源法 1992》、《电力法1992》规定,承建电力项目发电、传输、分配的私人投资企业,可以是外国人、商号和公司,这些投资者可以以现行汇率兑换外汇,并从尼泊尔汇出到他国,可以汇出的资金包括以下方面:
1、 水电项目借贷的外汇成本和所生的利息。
2、生产出的电力后在尼泊尔销售获得的收入,即扣除成本后获得的利润和红利。
3、对于出口导向型电力投资项目,涉及贷款的成本和利息、利润、红利可以外币形式汇出尼泊尔。
4、外国投资股份销售所得,可以在销售完成后兑现,以货币形式全部或部分地汇出尼泊尔,如果售后兑现货币是尼泊尔卢比,允许75%兑换成其它外币汇出。
5、其它外国投资者的外汇问题,参照尼泊尔对外国投资和技术引进的法律法规。
第三节 水资源使用的法律规定
尼泊尔有8个不同的部门管理涉水事务,关于水资源的法律,主要是《水资源法2049(1992)》。根据规定,这一法律对尼泊尔领域内的地面水、地下水等形式存在的水资源进行合理使用、保护、管理和开发,及时、合法和合理使用水资源,防止环境和其它不利因素对水资源的影响,防止水资源污染,其中也对外来投资者的水资源使用也提出了要求。
对水资源所有权的规定中,除了个人饮用水和家庭用水、个人或家庭所拥有土地的灌溉。村舍企业水车和水磨用水、个人船只在本地运输、土地所有者对所属土地范围内水资源的使用,其他必须根据法律要求获得许可证。
在尼泊尔,使用水资源先后顺序如下:1、饮用水和家庭用水。2、灌溉用水。3、畜牧业和水产业等农业用水。4、水电项目。5、村舍工业、工业企业和采矿用水。6、航运。7、娱乐。7、其它。
当使用水资源发生纠纷,水用户协会根据优先顺序了解该水资源使用,而且不得对他人造成危害,并通过必要询问,做出裁决。
一、用水许可证的办理
1、要调查使用水资源的个人或团体,向指定有关官员或当局提交申请,附上经济、技术、环境调研报告以及其它规定材料。如仅申请对水资源调查,不必提交上述研究报告。
2、根据申请,有关官员或当局进行或责成进行必要询问,按规划(Format)规定期限和条件并给申请人发放用水许可证。对水资源调查申请,收到申请30天内发放许可证;对水资源使用申请,收到申请120天内发放许可证。
3、在本法生效前,对正在使用水资源的个人或团体,应在本法生效1年内,向指定官员和当局提交申请并附上规定材料。
4、根据上述3款收到申请60天内,有关官员或当局应进行必要询问并根据规划发放许可证。
5、获得可证人的个人或团体,应向政府支付使用水资源的费用或年费。
6、如或许可证人想售出或转让许可证,须经有关官员或当局批准。
7、有关水力发电项目的水资源利用事宜根据本法办理。
二、有关政府征收水资源项目和移交规定
1、政府使用国家拥有的水资源不受本法约束。
2、在不会损害现有用水利益人,而只会使更多人受益的情况下,为扩大水资源公共使用范围,政府可接管、开发任何根据本法在使用的水资源,以及土地、建筑、设备和工事结构,补偿数量以政府拥有的土地、建筑、设备和工事结构现行价格确定(扣除折旧和贬值)。
3、政府可视必要时期和条件,将征收或开发的水资源项目移交给任何愿遵守制度的集体,指定官员或当局处注册且依法成立水资源协会( 水用户协会),使其拥有所述移交项目所有权,经营该项目。
4、但如政府或获许可证人要求与他人订立另一调查或使用水资源的约定,在预先通知相关人员后,可订立这种约定。因此引起任何损失或危害,政府或获许可证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如有意外事故发生而须营救,或有理由怀疑水资源被不规范使用或滥用,政府雇员可不必预先通知相关人员即订立其它相关约定。
三、水资源合同
政府可根据现行法律,与任何本地或外国企业、社团或个人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开发、促成开发、利用任何水资源或扩展水资源项目。
四、水资源开发项目产品服务的定价权
1、获许可证人在与他人设定交换条件和服务费基础上,可向其提供水资源项目产生的服务收取费用。
2、提供政府开发的水资源项目所产生的服务,可依法确定和收取服务费。
3、没有支付服务费、接受服务不规范、滥用服务或违反规定条款,可停止为其服务。
五、水资源开发项目使用、申请使用他人土地和房屋
1、在水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如必须使用某些土地和房屋,使用或需要使用任何人来实施下列职能,获许可证人可向政府递交申请:
⑴水坝建设。
⑵河道、壕沟或隧道建设。
⑶地面或地下水箱设置,或铺设管道。
⑷池塘建设或建立配水中心。
⑸为开发水资源须实施的其它必要工作。
2、根据申请,经必要询问后,政府可提供这样的土地和房屋给申请人,根据现行法律提供土地和房屋。
3、如果政府或获许可证人已开始实施开发和使用水资源的建设工作,政府可禁止该区域土地和房屋约定的使用。政府可以禁止相关建设工地规定的距离或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使用,但政府或获许可证人应对此受损的当事人进行补偿。
六、水资源污染
1、政府可发布公告确定水资源污染的标准。
2、任何人不得通过使用、丢弃垃圾、丢弃工业废物、投毒、化学毒素污染水资源。使用水资源不得对环境产生副作用,例如造成土壤侵蚀、洪水、山崩等。
七、规则制定的权利
1、为实现本法目标,政府可制定相关规则。
2、政府可专门对下列题目制定规则:⑴有关饮用、灌溉、航运、工业、娱乐等类似用水事宜。⑵有关水资源保护、防洪和土壤侵蚀事宜。⑶有关环境保护事宜。⑷有关接受任何水资源项目服务应向政府支付费用等事宜。⑸有关水资源污染防治事宜。⑹水资源使用方式事宜。⑺有关设定水资源项目服务标准事宜。⑻有关使用水资源导致的事故、询问这样的事情和相关补偿事宜。⑼有关用户协会以及和用户有关的包括向用户提供保护和便利的事宜。⑽其它和水资源使用开发有关的事宜。
第四节 矿产资源使用的法律规定
一、尼泊尔矿产资源概况
尼泊尔境内山脉属于喜马拉雅山系,成矿历史比较年轻,矿产资源的商用开发程度不高。目前虽有铁、铜、铝、锌等一般金属矿产被发现,但是储量不高,菱镁、云母、石灰石、沙金等开展大规模开采的必要性不高,此外还有镍、钴、石墨、石膏、铂、硫、金、银、石油和天然气等地质构造,只有云母、大理石、石灰石和菱镁矿具备较大规模的开采价值。但是,随着不断有新的矿产和矿山被发现,未来可能具备更大范围的商业性开采价值。
二、主要的矿山和矿产资源法
尼泊尔是贫油国,能源极度缺乏,需要外界输出, 所以可以开展合作的主要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合作。因此,也将尼泊尔矿产关于外国投资的有关法律分为两类。一是涉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法规,主要有《矿产和采矿法2003》、《矿产和采矿规则2003》;二是一般涉外法规,主要有《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法》、《外国投资及一个窗口政策法案》、《工业法》、《涉外雇用法》、《海关法》、《移民条例》和《财政法》等。
据尼泊尔《喜马拉雅时报》在2017年3月1日报道,尼政府内阁通过国家矿产政策草案,原则上同意尽快批准外国投资和技术转移法草案,意在向参加近期投资峰会的外商释放积极信号,加快颁布有关法律政策来促进吸引外资。国家矿产政策拟将矿产开发列入尼优先发展产业,在2017和2018财年对矿产开发活动给予减免关税和补贴,甚至免征矿产开发机械设备进口关税,并设立10亿卢比基金用于矿产开发研究,促进十年内吸引1000亿卢比外资开发矿产资源的计划。
三、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1、矿产资质等级和要求进行采矿作业的人员资格
根据规定,尼泊尔法律将金属和非金属矿物的采矿作业在日常生产的基础上,分为以下尺度:极小规模,小规模,中规模,大规模。想要获得非常稀有矿物采矿作业资格许可证的人应如下:
(1)有两年经验的人士采矿作业或有能力雇用的人员与此有关的采矿作业专家。
(2)具有400000万卢比每平方公里勘探总矿区的投入能力和在采矿挖掘区域每平方公里三百万卢比的投入能力。
2、有意获得执行稀有珍贵或有价值的矿物矿产开采许可证的人员的资格如下:
(1)有两年采矿作业经验的人或有能力雇用的人员和与此有关的采矿作业专家。
(2)在总矿区投入20万卢比每平方公里勘探费用的财力和每平方公里投入300万卢比的挖掘成本的财务能力。
(3)希望获得许可证的人的资格
普通矿产开采业务要求有一年有经验的人采矿作业或有能力雇用的人员与此有关的采矿作业专家。
3、许可证转让(来自58A): ( 1) 未经该部门批准,被许可人不得转让其许可证为任何其他人的姓名。
( 2)如持牌人意欲将其牌照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人,他/她应向部门提交申请,连同
根据第5条获得许可证的人的资格。
( 3 )如根据第( 2)款接获申请,则对有关人员的资格进行必要的调查如第5条所述,该部应在内作出决定接受申请是否转让的三十天许可证
(四)认为应当向有需要的人颁发许可证的根据子规则( 3)获得许可证,符合规则中所指的资格
4、对矿物出口的限制:
( 1)尼泊尔政府可能发出限制出口任何矿物的必要命令,以期国家安全或国内需求供应。
(2)尽管第( 1)款所载的任何规定被许可人可出口他已获得预先核准的矿物,如果满足以下条件:
①决定或分析矿物的性质,
②寄送矿物样本进行市场研究。
第五节 资源开发利用法律风险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尼泊尔资源开发领域的对外合作法律并不完善,而且修正速度较慢。从2017年3月的内阁通过国家矿产政策草案和原则上同意尽快批准外国投资和技术转移法草案,到颁布有关法律政策,时间较长,到目前为止都还未能实践,如法律规定了水电资源开发的勘测证书和发电证书为中心的许可证系统申请,但截至目前,也没有一家外资投资者与尼泊尔政府签署该类协议。另一方面,在资源开放合作的法律中,对项目流转、项目补偿的标准并不明朗,经常需要政府参与来随机进行制定规则。如在实施开发和使用水资源的建设的过程中,如果禁止某些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政府可以做出相关标准,但在法律中并未提出相应的补偿标准。
二、印度干涉带来的法律风险
印度始终是尼泊尔执行资源开放投资合作,发展多元化经济合作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尼泊尔并不成熟的法律体系,加上政府在法律条文中巨大的涉入空间,都为印度干涉尼泊尔与他国合作进程有了足够的方法。印度长期以来都是尼泊尔最大的合作伙伴,早在2001年8月,印度就印、尼边界一侧水坝建设交换了意见,2003年,尼印电力部门达成了协议,与之相对的是,中国到了2005年才有水电机构进入尼泊尔,而且在合作过程中双方进度缓慢,而且因为印度的压力,尼泊尔也根据周边形势,以各种不完善的法律条文为理由,放慢了这一合作的步伐。目前,随着中印关系的恶化,印度更将在尼的中方水电、矿产等企业看成竞争对手,甚至将这些企业看成中国进入印度的跳板,存在印度通过影响尼泊尔诸多的资源开放合作法律,干涉尼泊尔外交、经济合作的风险。
三、政府干预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尼泊尔的各项资源开发、资源合作法律中,经常有“政府使用国家拥有的资源不受本法约束”这一条文,在“政府可以接管、开发任何根据相关规定正在使用的水资源,以及土地、建筑、设备和工事结构,补偿数量以政府拥有的土地、建筑、设备和工事结构现行价格确定(扣除折旧和贬值)”的提法中,体现出政府的“任性”,有令外商投资得不到保障的法律风险。此外,加上尼泊尔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政府对在建的水资源、矿产资源的强制征收权力,可以在不预先通知相关人员即订立其它相关约定,这一规定有很大的寻租空间,容易造成滥用权利的情况,使外资投资得不到保护。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法律风险
在贸易和投资等商业活动语境下,争议(Disputes)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务纠纷。商业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往往与合同真实性、有效性,违约及违约责任相关。在国际投资贸易中,关于预防合同争议及发生争议后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多种多样。从东道国层面看,争议解决与该国仲裁诉讼法律体系、工商业行政规划管理、民间法律机构规模、以及该国对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是否有专门管理制度等方面离不开关系。从国际层面看,争议解决还与合同双方各自拥有的最惠国待遇,两国双边协定或区域多边协定中有关投资贸易争端的条款以及国际争议解决相关公约、法规和仲裁机构等有关。一般来看,国际投资贸易合同纠纷发生后,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体系往往是最直接和最具效力的解决依据和途径。因此,对尼泊尔本国有关争议解决的法律和相关制度进行了解,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应对在尼泊尔投资贸易活动中的各种争议解决及其法律风险问题。
第一节 主管部门
通常来说,争议解决的途径一般分为当事人协商、第三方调解、机构仲裁和法庭诉讼几种形式。由于争议解决的途径较为灵活多样,不同事务的管理部门各不相同,且跨国争议主体所适用的国内和国际规则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尼泊尔对争议解决事务拥有管理权的部门机构较多。从体系上看,主要可分为政府部门、民间专门机构和国际机构三种。
一、政府部门
1、行政调解部门
行政调解主要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对国内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争端进行处理,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行政调解从性质上与仲裁调解类似,都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在尼泊尔,行政调解的管理部门主要因事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比如投资商业合同纠纷的调解通常由工业部下属工业局管理,针对外国投资事务主要由外国投资促进中心(FIPC)处理。而税务金融纠纷一般由财政部下属税务局、外汇管理处、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司等部门管理。行政调解一般按照行政体系分为中央、加德满都特区、地方市县几个等级,但彼此之间不存在层级权力划分。
2、仲裁调解部门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尼泊尔国内仲裁一般分为独立仲裁和司法仲裁两种,独立仲裁一般由各级行政部门主管,而司法仲裁一般由法院和检察机关主管。与行政调解有所区别的是,仲裁调解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但仍然属于即时性和一次性程序。在尼泊尔地区和地市一级的各行政部门中均有负责仲裁事务的机构。仲裁庭非常设机构,一般在争议仲裁案提交之后30天内成立,包括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秘书长和其他成员。仲裁庭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在仲裁审查答辩等程序完成后作出裁决,裁决期限一般在受理仲裁申请日期后4个月内。当该案件完成裁决且双方无异议无更改后,仲裁庭自动解散。
3、法院
尼泊尔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三级构成,彼此之间职权体现了层级划分。最高法院是尼泊尔的终审法院,位于首都加德满都,由首席法官和其他6名法官组成,国王有权对最高法院的判决进行赦免、暂停或重新裁定。高等法院是地区一级法院,分布在尼泊尔14个专区首府中。中级法院属于地市一级法院,在尼泊尔各地级市中均有设立。尼泊尔法院关于争议解决的处理方式有司法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两种。前者属于在法院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它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后者则是在司法诉讼体系下,通过法庭公开审理案件,其决议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在尼泊尔与其他国家类似,民事诉讼判决结果在商业合同纠纷中具有最终效力。
二、民间专门机构
由于尼泊尔政府及地方各官方机构在调解仲裁事务上的政策和具体流程尚不统一,且不同部门之间也缺乏有效协调和一致性,在实际处理争议案件时往往出现效率滞后,协调不灵,成功率不高等情况。因此,作为官方机构的补充,尼泊尔许多非官方性质的机构成为了该国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信息中心、工会、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其中较为出名的有“尼泊尔仲裁委员会”(NEPCA)、“基本法律协会”(PLA)、“朱立思法律信息平台”(JLI)等等。上述民间机构相较于官方机构来说更具有专业性和服务性,在纠纷调解方面的成功率和满意度较高,且可以在仲裁过程中为争议主体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
三、国际机构
国际争议解决相关机构同样适用于在尼泊尔境内的争议事务。国际机构包括外国法院和其他非官方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在尼泊尔的争议案件通过外国法院解决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尼泊尔国内法院承认其他国家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效力并执行决议,另一种是该案件可以通过尼泊尔加入的国际法庭予以解决。尼泊尔对国际仲裁机构裁决的认定主要通过其所加入的国际公约或组织而决定的,其中针对国际投资贸易方面事务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美国仲裁协会(AA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纽约公约》、《华盛顿公约》和《WTO公约》等国际仲裁公约在内容上的差异导致了上述组织在规定、程序和范围上亦有所差异。比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本身不参与任何相关的仲裁活动,只为其他的仲裁机构或者法庭提供相关的规则或者程序。但国际商会仲裁院拥有常设和临时仲裁庭,能够受理不同性质的国际争议案件。一般而言,尼泊尔政府对国际仲裁机构的决议大多持肯定和承认态度,因此在国际商事纠纷中国际争议解决机构是上佳之选。
第二节 尼泊尔争议解决法律法规
从类型上看,可以将尼泊尔有关争议解决的法律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接性法律法规,即从程序上对调解、仲裁、民事和刑事诉讼进行规定的法律。第二类是附属性法律法规,即其他专门性和特殊性的法律文本中对该类型事务的争议解决方式方法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第三类则是国际法,即国际通用或惯例下的解决国际争议的公约和协定。上述三种类型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尼泊尔争议解决法律体系。
一、直接性法律法规
尼泊尔是单一法系国家,中央(联邦)法律在全国范围生效,且作为唯一法律参照。因此,相较于其他南亚国家的联邦——省级两级复合法系而言,尼泊尔法律体系相对简单。尼泊尔中央对不同争议解决类型的专门法律有:《证据法(1974)》(Evidence Act, 1974),该法主要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定义,对事实是否作为证据、事实是否需要证据、证据证实和证伪、证据形式和种类等进行了规定,在争议解决司法程序中明确了证据的规范和功用。《仲裁法(1999)》(Arbitration Act, 1999),该法主要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及内容、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当事人、应注意的仲裁事项及条款、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仲裁证人及证据、缺席裁决、裁决保密等内容;《调解法(2011)》(Mediation Act, 2011),该法主要规定了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适用情况,官方调解机构(人)和争议主体的性质、职能职权,调解流程程序,中介人证明及其规定,社区(民间)调解等。 此外,尼泊尔《最高法院法(1991)》(Supreme Court Act, 1991)、《特别法庭法(2002)》(Special Court Act, 2002)以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对司法诉讼的范围、程序、效力及其相关成本费用都有较为细致的规定。此外,针对影响力较大或较为复杂外国投资及国际贸易的案件,尼泊尔高等法院往往设立临时性特别法庭进行处理。
二、附属性法律法规
除上述专门性法律法规外,尼泊尔其他法律法规中也针对不同的事务规定有争议解决的相关适用性、程序和其他特殊规定。其中与外国私人投资贸易有关的法律有:《外国投资税规则(1963)》(Foreign Investment Tax Rules, 1963)、《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法(1992)》(Foreign Investment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Act, 1992)、《促进竞争和保护交易法》(Competition Promotion and Market Protection Act, 2007)、《投资委员会法(2010)》(Investment Board Act, 2010)、《外国人雇佣法(2007)》(Foreign Employment Act, 2007)。此外,如《尼泊尔代理法(1957)》(Nepal Agency Act, 1957)、《赔偿法(1963)》(Compensation Act, 1963)、《专利、设计和商标法》(The Patent, Design and Trade Mark Act, 1965)、《合同法(2000)》(Contract Act, 2000)、《保险法(1992)》(Insurance Act, 1992)等内容中都对国内投资贸易中常见商业纠纷作出了相关解释和规定。
三、国际公约和协定
尼泊尔自2000年后逐步推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其国内争议解决事务往往转化为国际性事务,因此在尼泊尔国际公约和协定同样可以适用于争议解决。尼泊尔关于争议解决的国际法律法规同样可分为国际性公约和区域性协定两种类型,其主要通过尼泊尔加入的相关国际组织和国际争议解决条约,以及参与的区域性合作组织以及双边协议等来体现。前者主要是尼泊尔所加入的国际组织,诸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等机构组织的公约或宗旨来体现的,主要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华盛顿公约》、《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等。此外,尼泊尔加入的诸多区域性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比如南亚自由贸易协定、尼美贸易与投资框架协议以及尼泊尔与印度的多个双边协定中均涉及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尽管尼泊尔与中国目前尚未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但许多早期收获协议如《中尼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尼双边结算协议》、《中尼航空服务协议》等等都为双方进一步的全方位合作打下了基础。不过从目前来看,中国企业在对尼泊尔进行投资贸易活动中所发生的争议及解决依据主要还是以尼泊尔国内相关法律为主。
第三节 尼泊尔争议解决相关制度
一、调解
根据《调解法(2011)》规定,任何未上诉至法院的协议争端均可在按照该法规定的程序下通过调解来解决。如果协议有关于调解员的规定,则按协议规定进行。如无,则应在地方相关审裁机关监督下委任3名调解员。其中双方各同意任命两名调解员,第三名则作为调解员的协调者。若当事人未任命调解员或在该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则由审裁机关在调解申请提出后60天内指定人选。调解员无法上任或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当事人可委托中介方进行,也可由审裁机关重新任命。调解员应遵守该法规定和行为准则,否则不予继续。
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调节通知或向相关审裁机构提出申请,则视为调解程序开始。调解员应参照审裁机构的相关指令,受理双方诉求和相关证据信息,并提供信息和证据的部分或全部给当事人。调解员还应联络当事人各方举行协商会谈,或单方面会谈。若调解过程中,某一方或各方自愿放弃调解,调解员或当事人出现违法行为的,则调解中止。若各方同意调解,调解员应准备相关协议文件,经各方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留存副本。然后,相关协议文件与调解单应在调解协议达成后7天内一并上交至审裁机构审批,审裁机构有权对不合法事项予以否决和罚款。调解协议在审裁机关完成审裁10日后生效。若各方不同意调解,则各方将本案另行处理,而本案调解员不得作为该案的律师、仲裁员或法官。调解员费用则由当事人与调解员协商决定。审裁机构一般收取调解员费用的0.5%作为审裁费。
在尼泊尔,调解一般通过基层社区组织来主导进行,因此尼泊尔调解法中专门规定了社区调解的相关内容。社区调解员一般是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者、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本地社工和学校教师或教授。社区调解程序与其他调解相同,其调解结果和书面文件须上报至当地机构备案。尼泊尔政府目前正积极发展社区调解业务,特区发展委员会、市政府和村发展委员会经常通过官方或非政府组织对社区调解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并积极完善其相关配置。
二、仲裁
根据《仲裁法(1999)》规定,如果纠纷需通过仲裁解决的,其纠纷事项必须根据协议中所指定的程序进行仲裁解决。对已经提交至法院地位争议案件,只要根据现行法律可以通过仲裁的,且案件性质为商业性民事诉讼的,均可通过法院仲裁解决。与调解一样,如果协议中未对仲裁员进行特别规定,则应在地方法院监督下委任3名仲裁员,其中当事人双方各指定一名,第三名则由仲裁员指定为首席仲裁员。仲裁员指定程序需在仲裁纠纷被提起之日起30天内启动,如果当事人无法在仲裁员上达成一致,则法院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天内指定人选。仲裁员若出现诈欺、舞弊、多次缺席、违背原则或不具备该法所规定的资格等情况则解职,当事人应在仲裁员空出席位30天内指定新仲裁员。若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7至15天内指定新仲裁员。
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仲裁通知或向地方提出申请,则视为仲裁程序开始。原告应向仲裁员提交相关纠纷详情、赔偿请求和证据,并向被告提供副本。若协议未规定仲裁期限,则在仲裁程序开始后90天内提供。被告应在收到副本后30天内提出异议或反请求。原告应在被告提出反请求后15天内提供对该反请求的反驳,其延迟期限不得超过7天。仲裁员应在上述程序完成后120天内作出裁决,裁决须由3名仲裁员同意方可作出,若仲裁员超过3名则遵从多数决定原则。通常裁决在被宣读后立即生效。但若裁决中出现错误,当事人须在收到裁决副本后30天内提交给仲裁员,若仲裁员认为该错误为增补遗漏事项,则须在15日内进行增补并通知当事人,并在45天内对不清楚的内容向当事人阐明。
若当事人对裁决不满,可在收到裁决副本35天内向法院提交使裁决无效申请,若该裁决涉及程序违规、违法或有损公共利益,则申请成立。当事人在收到裁决副本45天内若无异议,则裁决必须执行,若当事人自身无法执行裁决则可在30天内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执行。仲裁员的费用应由当事人与仲裁员协商而定。法院可按照仲裁员费用的0.5%收取裁决执行费用,或按该裁决市场价值的0.5%收取。若无相关裁决则收取500卢比。
三、诉讼
在尼泊尔,争议当事各方若不满仲裁结果,可向法院申请仲裁无效并提交民事诉讼,也可无需通过仲裁程序而直接上诉。若争议案件涉及严重违法行为,则还应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商业民事诉讼彼此独立进行,互不从属。尼泊尔诉讼程序在诉讼相关法、法院法和条例中均有所详细规定。诉讼法律效力实行三审制,即初审、二审和终审。相关法院则为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划分。最高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终审具有最终效力。
第四节 中国企业在尼泊尔的争议解决相关风险
一、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尼泊尔目前有关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法律不完善,适用性不统一。尽管尼泊尔不像南亚其他国家那样存在中央和地方双重法系,但尼泊尔关于争议解决的基本法较为欠缺,尤其是在诉讼程序方面缺乏专门法律。此外,尼泊尔其他关于金融、工商、市场贸易、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又或多或少地涉及有针对特定领域的争议解决规则,于是导致企业在面临实际问题时出现缺乏统一法律参照的困难。其二,官方渠道下争议解决程序繁琐,成本高、耗时长。费用方面,尼泊尔现行法律并未对调解和仲裁费用作出范围或限额规定,加之官方机构的效率和声誉普遍不佳,外国企业在遇到争议问题时往往选择民间中介机构而支付高额的服务费用。如果需要诉讼,聘请律师和法律专家团队的服务和咨询费则更高。而且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材料准备、人员差旅、举办会谈都会带来其他额外支出,尤其是在请求、反驳、反请求、增补遗漏、错误检查等过程中往往出现反复,这就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开支。程序方面,尼泊尔现行法律未对调解过程作出时限规定,一般调解视具体情况而定,少则十几天,多则几个月。若调解不成转为仲裁,从准备材料证据到最终仲裁员作出裁决一般需要耗时4-6个月,若遇复杂情况则更长。若仲裁最终转向诉讼,准备材料、相关咨询、法院开庭、执行判决等则又需耗时几个月时间。若不服判决继续上述,则耗时更长。这对一些具有时效性的事务来说,耗时过长会导致企业增加机会成本且资金时间价值受到损失。其三,国际仲裁在实际运用中存在较多困难。尽管尼泊尔加入了一些国际组织和公约,但是实际上许多国际公约与尼泊尔现行法律有所冲突,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仲裁庭往往运用惯例和妥协原则,对证据、时效等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尼泊尔官方往往对国际仲裁庭持谨慎态度,对香港、中国大陆的一些仲裁机构也是如此。此外,在尼泊尔这样一个较为封闭的内陆国家,选择国际仲裁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可能比选择尼泊尔国内仲裁要更多更长,这也是中国企业在应对争议事务时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争议解决易受法外因素影响
尽管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尼泊尔民族宗教矛盾和问题并不突出,占主流的印度教与佛教及其他宗教之间也呈现出相互交融的局面。因此,政府为了保持各民族宗教之间的平衡态势,尤其是防止印度教与佛教之间的潜在矛盾扩大化,往往对佛教及其他宗教采取保护甚至偏袒的政策。在尼泊尔的部分专区(如蓝毗尼、道拉吉里、甘达基),当地少数族群及佛教徒的宗教信仰和行为习惯对政治、经济、法律的影响较为突出。在上述地区发生争议时,中央法律并不作为唯一的解决参照,民族习惯法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调解事务。此外,在尼泊尔中央法律并不能作为独立的权威而存在,尼泊尔王室仍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干预最高法院的判决。总之,在尼泊尔中央法律并非唯一权威和广泛适用的,一些特殊地区或特殊事务的争议解决易受到其他法外因素的影响。
三、中尼双边缺乏争议解决相关协定
如前所述,目前中国和尼泊尔现有的双边协定仅集中在海关、科技合作、经济援助以及政治互信等一些层面,关于中尼双边直接投资贸易的协定较少。目前中尼自贸区正在建设之中,中尼自贸协定也正在计划之中,但自2016年7月以来尼泊尔共产党派系分离及其国家领导人的频繁变动,中尼经贸关系及相关建设也逐渐放缓。因此,对于中国在尼泊尔投资企业而言,遇到争议时往往被动地接受尼泊尔单方面法律规定的约束,而尼泊尔相关法律制度较中国而言尚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这就给中国企业带来诸多困难。此外,尼泊尔当局行政效率低下,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较重,也使中国企业在遇到一些较复杂的争议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况且,一些大型跨国投资和贸易合同往往牵扯到国际多方,遇到多边争议时往往需要进行国际仲裁,这在无形中又增加了中国企业的负担,甚至造成许多潜在损失。
第五节 防范策略
一、灵活运用争议解决方式
相较于仲裁和诉讼而言,协商调解方式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其程序上的随意性和效力上的不确定性较为明显。但正因如此,调解方式体现出了较强的灵活性和直接性。仲裁和诉讼虽然有法律效力的保障,但因其程序繁琐、费用高、时间长等特征往往给争议当事方带来其他的负担。因此,企业在遇到实际争议问题时应当从现实出发,根据争议事项的程度和涉及赔偿金额的大小选择争议解决方式。通常争议各方应当首选私下谈判协商的方式,避免一开始就将争议转交第三方机构。当争议各方经过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才一步步地通过聘请中介机构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国内法院判决的方式。此外,在下级争议解决部门正在进行案件处理时尽量不要再往上一级部门上诉,以避免程序重复和时间成本浪费。
二、重视争议解决协议作用
在以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贸易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因企业对争议风险防范意识不够而导致当争议发生时缺乏应对能力的情况。因此,企业在海外投资和贸易应当优先考虑争议事项相关风险问题。尼泊尔相关法律规定,争议当事各方在采取争议解决途径时,若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争议发生时的内容条款,则优先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若没有相关规定,才按照一般争议解决法律程序进行。因此,对于身在他国的中国企业而言,在合同中注明有利于己方的争议解决协议,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因东道国法律制度缺陷或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不利因素,为自己争取主动。企业在签订投资项目合同或经营合同时,尤其应当注意在合同中加入争议解决协议条款,同时还应对合同中不明确或含糊之处进行详细检查,避免因语言差异、语义歧义、行为惯例等细节因素导致后续争议,防患于未然。
三、促进争议解决平台多元化
如前所述,在尼泊尔进行争议解决事务时,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其他不可控的风险和损失。企业要想有效避免这一方面的风险,就应当谨慎地选择争议解决平台机构,同时促进尼泊尔国内争议解决平台多元化。尼泊尔目前除一些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外,还存在一些非营利性的民间服务机构,比如尼泊尔全国工商联合会(FNCCI)、尼泊尔律师协会(NBA)等。此外,中国在尼泊尔的部分机构,如尼泊尔中资企业协会、尼泊尔-中国工商会、尼泊尔-中国投资促进中心等都可以为中国在尼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中国企业在选择调解方式时可以优先向上述机构提出申请,在选择仲裁和诉讼时也可以向上述机构请求法律咨询和援助。尽管上述机构目前在处理大型争议案件或国际争议案件的经验还不足,但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赴尼泊尔投资贸易,关于争议解决的机制会越来越完善,平台也会逐渐向多元化发展。
第六节 真实案例
C集团是中国的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是一家集水电开发、电力基础设备制造、电网建设等于一体的大型电力集团。2012年C集团与尼泊尔电力局签署一项合同,合同约定C集团全资出资建造该国某地一个水电站项目,项目预计2019年完工,届时C集团持有该项目75%的股权,尼电力局持有该项目25%的股权。但是由于该项目合同由C集团与尼电力局单方面签署,未经过公开招标,招致了尼泊尔议会部分议员的反对,尼泊尔投资委员会也对该项目展开调查,致使使该项目于2014年底方获批准。2015年该项目开工后,C集团与尼电力局在一些问题上出现分歧,首先C集团以项目开工延缓,且建设中出现一些实际困难为由,要求延长合同期限至2025年。而尼电力局以合同外因素不足以影响该合同实施为由,拒绝修改合同,认为双方可重新签订新协议作为项目合同补充文件。其次,在工程完工投入运营后的权利义务上,C集团认为由于尼电力局掌握了该项目25%股权,后续检查、维护、人员配置等长期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而尼电力局以缺乏相关技术资金、且出资方应按出资比例履行资金责任为由,要求C集团全部负责上述费用。此外,双方还在该水电站运营后管理主权上出现分歧,C集团认为应按股权比例分配管理权,但未得到尼电力局认可。
双方就上述争议经多次协商谈判未果后,向尼泊尔高等法院申请仲裁。尼高等法院仲裁庭在充分掌握该项目合同、工程规划、以及双方陈述证据后,作出裁决:因双方合同中未规定合同外因素对合同本身履行产生变动的相关条款,且C集团申述理由未构成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合同应继续履行,后续双方可针对该项目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另立协议;因该项目工程建设由C集团全权进行,尼泊尔电力局未参与该项目建设相关工作,因此不应为该工程可能出现的事故和质量问题等风险承担任何责任;尽管合同中未注明双方按股权比例享有管理权的条款,但按国际工程一般惯例,C集团可按股权比例享有该项目运营后的商业利益和管理权益。C集团对此表示不服,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同时向尼泊尔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在经过长达6个月的审理后,最终判处作出维持原裁决法律效力的决定。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C集团的失误之处有三:其一,在项目合同签署上仓促行事,未将一些重要的协议条款尤其是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特别条款写进合同中,在项目的权利义务分配中也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其二,过于依赖国际工程惯例,未深入了解尼泊尔相关法律制度,且对尼泊尔国家财政、资金、科技实力和行政司法部门的了解严重不足。其三,在企业处于被动形势下,急于在一些具体细节条款上做过多纠缠,而未全盘考虑工程资金的时间价值,将争议事态扩大化。最终不仅致使企业在合同法律效力上处于不利境地,也使企业浪费了大量时间成本,为企业带来了潜在的人力物力损失。
附 录
第一节 尼泊尔主要法律法规
(1)《2005年地方政府(财政管理)规则(第一修正案)》, Local Body(Financial Adiministration) (First Amendment) Rules, 2061(2005)
(2)《2008年非尼泊尔居民法》, Non-Resident Nepali Act, 2046(2008)
(3)《2006年银行和金融机构法》, Bank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ct,2063(2006)
(4)《2014年加强尼泊尔货币流通法》, Act to Provide for Enhancement of the Circulation of Nepalese Currency, 2014
(5)《2002年尼泊尔银行法》, Nepal Rastra Bank Act, 2058(2002)
(6)《2008年反洗钱法》, Money Laundering Prevention Act, 2063(2008)
(7)《2006年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私人融资法》, Private Financing in Build and Operation of Infrastructures, 2063(2006)
(8)《2000年合同法》, Contract Act, 2056(2000)
(9)《2007年证券法》, Securities Act, 2063(2007)
(10)《2006年破产法》, Insolvency Act, 2063(2006)
(11)《2008年尼泊尔信托法》, Nepal Trust Act, 2064(2008)
(12)《2006年安全交易法》, Secured Transaction Act, 2063(2006)
(13)《2008年电子交易法》, 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 2063(2008)
(14)《2007年促进竞争和保护交易法》, Competition Promotion and Market Protection Act, 2063(2007)
(15)《2010年投资委员会法》, Invest Board Act, 2068(2010)
(16)《2006年公司法》, The Company Act, 2063(2006)
(17)《2007年外国人雇佣法》, Foreign Employment Act, 2064(2007)
(18)《2007年海关法》, Customs Act, 2064(2007)
(19)《2002年消费税法》, Excise Duty Act,2058(2002)
(20)《2008年金融犯罪和刑罚法》, Banking Offence and Punishment Act, 2064(2008)
(21)《1997年环境保护法》,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 2053(1997)
(22)《1999年建筑事业法》, Construction Business Act, 2055(1999)
(23)《2011年产业政策》,Industrail Policy, 2010
(24)《2009年贸易政策》, Trade Policy, 2009
(25)《2012年土地使用政策》, Land Used Policy, 2012
第二节 尼泊尔主要官方部门及机构
(一)尼泊尔贸易和出口促进中心(Government of Nepal, Ministry of Commerce, Trade and Export Promotion Centre )
简介:尼泊尔政府于2006年11月成立了全国贸易促进组织“促进出口促进中心”。作为协调中心,将协调贸易促进中心、出口促进委员会、地毯与羊毛发展委员会三个组织关系,目的是促进对外贸易和特别是国家的出口贸易。主要职责:(1)建议尼泊尔政府制定发展和扩大贸易和出口政策。(2)通过发展和扩大国家贸易和出口,促进加强国家经济。(3)通过加强农产品和其他产品的内外部市场,支持通过发展农村经济实现扶贫的目标。(4)通过建立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来增加可出口产品的生产,启动方案。(5)通过确定可出口产品的潜在市场来协助贸易多元化。(6)合作开展出口促进机构,促成贸易多元化,并向这些机构提供支持。(7)恳请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技术援助,以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标准。(8)实施适当的方案,吸引国外和国际层面的出口导向和进口管理项目投资。(9)通过收集,传播和出版有用的与贸易有关的信息作为信息库。(10)研究和确定外贸问题,并采取适当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向尼泊尔政府提供咨询意见。(11)协助出口产品进行市场测试。(12)组织买家/卖家会议和举办培训研讨会和研讨会。(13)简化质量控制,保险和运输相关程序,加强出口交易支持服务。
网址:http://www.tepc.gov.np/
地址:Trade and Export Promotion Centre, Na Tole, Pulchowk, Lalitpur, PO Box 825, Kathmandu.
电话:977-1-5525898 / 5532642
传真:977-1-5525464
邮箱:info@tepc.gov.np
(二)尼泊尔国家计划委员会(Government of Nepal, National Planning Commission)
简介:尼泊尔国家计划委员会(NPC)是尼泊尔政府最重要的咨询机构,负责制定国家愿景,定期计划和发展政策。由尊敬的首相率领。国家计划委员会评估资源需求,确定资金来源,分配社会经济发展预算。作为监测和评估发展规划,政策和计划的中央机构。国家计划委员会还作为交流学者,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和发展伙伴的新发展思想和方案的智力枢纽。目前,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有一名全职副主席,八名委员和一名会员秘书,也担任全职秘书处职务。首席秘书和财政司司长是委员会必备成员。尼泊尔国家统计局,中央统计局(CBS)是以总干事为首的国家计划委员会秘书处专门机构。秘书处由六个职能部门组成,每个部门由联合秘书负责:(1)经济管理部门;(2)社会发展部门;(3)基础设施建设部门;(4)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门;(5)监测和评估部门;(6)管理部门。每个部门进一步分为由副部长领导的部门。
网址:http://www.npc.gov.np/
地址:National Planning Commission Secretariat (NPCS)Singha Durbar, Kathmandu
电话:+977-1-4211970
传真:+977-014211700
(三)尼泊尔财政部(Government of Nepal ,Ministry of Finance)
简介:尼泊尔财政部(MOF)的前身是经济和计划部。1963年,尼泊尔政府成立了经济和计划部(MEP)。除了制定定期计划外,经济和计划部还负责处理本国的经济事务。因为协调一致地动员外国援助的正式程序和机制缺失外,经济和计划部还负责与捐助者谈判和缔结协议。1968年,经济与计划部解散,成立了独立的国家计委,财政部。此后,财政部一直负责全国经济和金融事务。财政部是尼泊尔政府的中央政府,负责维护该国的微观和宏观经济稳定。此外,该部的关键作用还在于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更好地管理公共支出;加强动员内部和外部资源;提高公共投资绩效,加强公共企业生产能力;公开简单的外汇政策和法规,以及审慎的财政和货币政策。财政部长仍然在Apex部门,并由财政司司长领导。为了实际目的,该部进一步划分为各组织和部门。
网址: www.mof.gov.np
地址:Singh Durbar, Kathmandu, Nepal
电话: +977-1-4211338
邮箱: moev@mof.gov.np
(四)尼泊尔外交部(Government of Nepal,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简介:尼泊尔外交部(MOFA)以及大使馆、常驻代表团和领事馆在国外被赋予了根据政府要求履行职能的规定。他们负责保护尼泊尔执行国家外交政策时的利益。该部门使尼泊尔与其他国家在加强双边和多边关系,促进尼泊尔在贸易、投资、汇款、旅游和发展合作等领域的经济外交,提供护照和领事服务,保护尼泊尔的利益等方面积极地发挥作用。同时,保护尼泊尔海外工人和专业人员,规范酒店和协议服务等。该部及其使命是保护尼泊尔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促进与世界各国特别是邻国的友好关系,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与发展,在促进南亚区域合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作为该国第一个接触外部世界的部门,是尼泊尔的世界之窗。
网站:www.mofa.gov.np/
地址:Government of Nepal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Singha Durbar, Kathmandu, Nepal
电话:977-1- 4200182/183/184/185;1660-01-00186
传真:977-1- 4200061/056/160
(五)尼泊尔商业部(Government of Nepal, Ministry of Commerce)
简介:尼泊尔商业部(MOC)是尼泊尔的贸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贸易法律和政策、签订国际和双边经贸条约、出口促进、管理和监督对外贸易活动和负责尼泊尔与商业、贸易和过境运输有关国际机构的联络等。
网址: www.moc.gov.np
地址:Singhdurbur, Kathmandu, Nepal
电话: +977-1-4211446, 4211608, 4211298
传真: +977-1-4211167
邮箱: info@moc.gov.np
(六)尼泊尔工业部(Government of Nepal, Ministry of Industry)
简介:尼泊尔工业部作为尼泊尔中央政府部门,其目标是使尼泊尔实现可持续工业发展,为尼泊尔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和产业发展规划。同时,通过创造就业机会,工业生产,促进出口和外币,以实现更高的经济增长。
网址: www.moi.gov.np
地址:Singhdurbur, Kathmandu, Nepal.
电话: +977-1-421-1579
传真: +977-1-421-1619
邮箱: info@moi.gov.np
(七)尼泊尔工业局(Government of Nepal, Ministry of Industry, Department of Industry)
简介:尼泊尔工业局(DOI)直属于工业部,是负责政府机构责FITTA管理和执行,促进中大型规模的外资工业企业发展,负责审批20亿尼币(约2000万美金)以下的外资项目的的政府机构。对于20亿到100亿尼币(2000万到1亿美金)的外资项目,工业部部长担任主席的工业促进理事会负责审批。工业局鼓励外国直接投协助投资者在尼泊尔成立并运营企业。同时,工业局还负责商标注册、专利注册等保护工业产权。
网址: www.doind.gov.np
地址:Tripureshwor, Kathmandu, Nepal.
电话: +977-1-4261203, 4261302
传真: +977-1-4261112
(八)尼泊尔投资委员会(Government of Nepal, Office of the Investment Board)
简介:为创造更好的外资投资环境,尼泊尔政府于2011年成立政府高层机构——尼泊尔投资委员会,为外资投资者提供快速通道及统一窗口式服务。作为促进投资和发展的机构,IBN负责制定合理的政策,促进尼泊尔外资投资,给予投资者便利的服务,与有关政府部门及机构沟通解决投资者所遇之问题,签署项目协议给投资者提供统一窗口式。同时作为公营-私营伙伴关系机构:全球征集项目后,IBN代表尼泊尔政府负责项目谈判,签署并执行。IBN的目标是及时在预算内实现项目之价值,实现效益成本比的优化。IBN 负责管理的项目:高速公路,隧道,铁路,索道及无轨电车的建设;国际与区域机场的建设,现代化建设和管理现有的机场;城市地区固废管治;化学肥料生产工业;石油精炼厂;尼泊尔政府规定的主要桥梁;拥有51%及以上外资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或者需要外资;引进的保险行业;医学院及拥有300床位及以上的医院或疗养院;50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项目;经济特区发展,出口促进加工区,特殊工业区,信息技术园;实缴资金或项目成本超过100亿尼币的任何基建或服务行业(例如:建设施工业,矿业,旅游业,航空业);实缴资金或项目成本超过100亿尼币的任何外资生产行业。对于非通过竞争投标的项目,外资者可与IBN直接谈判。根据投资委员会法,外资者可在下列情况下与IBN直接谈判。
网址:www.ibn.gov.np
地址: ICC Complex, New Baneshwor, Kathmandu, Nepal
电话:977-1-4475277,977-1-4475278
传真:977-1-4475281
邮箱:info@ibn.gov.np
(九)尼泊尔中央银行(Nepal Rastra Bank)
简介:尼泊尔劳斯拉夫银行(NRB)是尼泊尔中央银行,成立于1956年,根据1955年“尼泊尔劳斯特银行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包括指导国内金融部门的发展。自成立以来,国内金融机构的数量和活动均有显着增长。根据2002年宪法的重新规定,尼泊尔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为:制定必要的货币和外汇政策,维持价格稳定,巩固尼泊尔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收支平衡;建立安全,健康和有效的付款制度;对银行和金融体系进行适当监督,保持稳定,促进健康发展; 进一步增强公众对尼泊尔整个银行和金融体系的信心。
网址:www.nrb.org.np
地址:Nepal Rastra Bank Central Office Baluwatar Kathmandu, Nepal P. O.
电话:+977-1-4410158,4410201,4411250; +977-1-4419804,4419805,4419807
传真:+977-1-4410159
(十)尼泊尔税务局(Government of Nepal, Ministry of Finance,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简介:尼泊尔税务局(IRD)成立于1960年,是尼泊尔税法的执行和管理者,主要负责管理和监督: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车辆税和一定的手续费和义务像娱乐费(电影发展费),特别费用等。同时,税务局也负责监察政府的非税收收入,例如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税务局执行以下职能:1.税务管理(所得税和增值税);2.税收政策;3.纳税人服务;4.注册,收入;5.税务审计;6.税务执行和调查;7.审查和上诉;8.税退款;9.提前裁定;10.税收协定和国际税务;11. 消费税和酒税管理;12.非税务等。
网址: www.ird.gov.np
地址:Lazimpat, Kathmandu, Nepal
电话: +977-1-4415802, 4410340
传真: +977-1-4411788
邮件: mail@ird.gov.np
(十一)尼泊尔工商联盟(The Federation of Nepal,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简介:尼泊尔工商联盟( FNCCI )作为国家商业组织的代表机构,代表着私营部门的利益,并通过私营部门领导的经济增长参与尼泊尔的社会经济发展。尼泊尔工商业联合会由尼泊尔75个地区中的105个市政厅(包括一个观察员席位)、99个商业部门协会、81个领导的公私部门组织和20个国家议会(包括8个观察员席位)组成。同时尼泊尔工商联盟(FNCCI)在几乎所有涉及工商业的国家理事会、董事会、委员会、政策咨询机构中都有代表。其使命是“推进尼泊尔经济在全球的竞争力”。尼泊尔工商联盟( FNCCI )的目标是:(1)促进尼泊尔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和维护全国各地人民的权益。(2)对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有效和重大的贡献,同时认识到全球舞台上发生的变化。(3)作为国家贸易和工业的最高代表机构,同时支持国家自力更生和独立国家经济目标。(4)促进与有关国家和外国组织的合作。尼泊尔工商联盟( FNCCI )的工作范围包括:(1)在国家工业发展中发挥催化作用,同时在国内建立健全的劳资关系。(2)加强企业界对社会的承诺。(3)向政府提供咨询服务,在制定和执行与私营部门友好的商业和行业相关政策,行为和计划时,在需要时进行游说。(4)促进与有关尼泊尔和外国组织的合作。(5)向企业,政府和整个国家提供最新信息。(6)在质量、社会责任、公司治理、艾滋病毒、童工劳动、环境等问题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
网址:www.fncci.org
地址:Pachali Shahid Shukra FNCCI Milan Marg,Teku PO Box 269,Kathmandu NEPAL
电话:977-1-4262061 / 4262218/4266889
传真:977-1-4261022 / 4262007
邮箱: fncci@mos.com.np
第三节 尼泊尔部分民间服务机构
(一)尼泊尔-中国工商会(Nepal-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简介:尼中工商会成立于1999年,旨在通过双边关系与中国工商界保持密切的联系。尼泊尔是中国重要的邻国之一,维护商人和工业家之间和谐的贸易和工商关系是非常必要的。NCCCI协助两国在不同的可能领域建立双边贸易关系。NCCCI对推动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推动了以成员为基础的互利互惠的商业交流和经济合作。同样,通过建立不同商会,联合会及其成员公司之间的双边关系,NCCCI正在协助其成员与中国同行进行联系。保持互惠贸易和商业合作,市场调研任务和相互帮助,已被证明有利于开拓业务,促进互贸,商贸,经济合作,产业合作,旅游促销投资,合资活动。NCCCI带领众多的商业代表团参加了许多交易会和展览会。NCCCI还协助交流有关经济和商业立法的信息,以及解决贸易争端的仲裁做法。
网址:http://www.nepal-china.org.np/
地址:Kathmandu Plaza, Kathmandu, Nepal
电话:00977-14253140
(二)尼泊尔-中国投资促进中心(Nepal China Investment Promotion Center)
地址:GPO Box: 5215, Kathmandu Plaza,Kathmandu, Nepal
电话:00977-14247834
手机:00977-9851058032
电邮:wcnglobal@wlink.com.np
(三)尼泊尔居民使团(NRM)
简介:尼泊尔居民代表团(NRM)位于加德满都,于1989年成立。NRM的主要职责包括:国家战略和规划;政策对话和支持;投资组合管理和授权项目的管理和管理;援助协调;政府,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的关系;国家报告;经济和部门工作等分析工作;对外关系和信息传播;协助项目处理。
地址:Metro Park Complex, Lazim Pat, Zone 2, PO Box 5017, Kathmandu, Nepal
电话:+977 1 4005120
传真:+977 1 4005137
第四节 中国驻尼泊尔部分机构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大使馆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全面负责两国关系,馆长是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大使馆的首要职责是代表派遣国,促进两国的政治关系,其次是促进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关系,使馆同时具有领事职能。促进两国关系和人民间的往来是领事馆的重要职责,但其最主要的职责是领事工作,比如: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网址:http://www.fmprc.gov.cn/ce/cenp/chn/
地 址:Consular Section,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ttisar, Naxal, Kathmandu, Nepal
联系电话:00977-1-4440286(座机,汉语、英语、尼语);00977-9801037888(移动电话,汉语、英语);00977-9818921390(移动电话,汉语、藏语);00977-9801039888(移动电话,汉语、英语)
传真:00977-1-4438260
简介:尼泊尔中资企业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由在尼泊尔从事合法经贸活动的中资企业发起并在当地依法注册而成立的自律性、非盈利性组织。协会在中国驻尼使馆和经商处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半年多的筹备于2013年7月18日最终成立。尼泊尔中资企业协会现有会员25家,由7家企业组成协会理事会,选举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为协会第一任会长单位。尼泊尔中资企业协会将根据“交流沟通、约束协调、诉求维权、服务指导”四个原则,依托自律公约和内部规章制度发挥好对内、对外沟通和协调的作用,带领会员企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中资企业整体形象。
电话:00977-14411892
传真:00977-14414483
QQ:217813882(驻尼泊尔中资企业群)、321501859(驻尼泊尔中资企业协会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简介:积极开展经济外交工作,努力扩大与尼泊尔有关部门和尼泊尔各商界的交往,疏通开拓双多边经贸合作渠道,作好为企业咨询和牵线搭桥工作,不断拓宽在贸易、投资、经援、承包和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增进中尼友谊。
网址:http://np.mofcom.gov.cn/
参赞电话:00977-1-4425887
援外主管电话:00977-1-4434472
投资/承包主管电话:00977-1-4434972
贸易/展览主管电话:00977-1-4425949
援外培训、综合业务主管电话:00977-1-4425884
经商处传真:00977-1-4434792
第五节 中国境内尼泊尔贸易投资咨询服务机构
(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CCOIC)
简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成立于1952年,是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中国贸促会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发展战略,促进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推进与境外对口机构机制化合作;接待境外高层次经贸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贸代表团出访;管理全国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负责中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事务;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在外经贸领域代言工商,参与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对外经贸谈判和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开展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工作,签发和出具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对外贸易有关文件和单证,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服务;组织产业和企业应对经贸摩擦;提供经贸信息、经贸培训等服务。中国贸促会将与各有关国际组织、各国各地区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组织和工商企业界建立广泛联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加大对企业服务的力度,为推动多双边经贸关系发展、促进世界经济繁荣、造福各国人民做出积极贡献。
网址:http://www.ccpit.org/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
邮编:100860
电话:(010)88075000
传真:(010)68011370
(二)中国国际商会(CCOIC)
简介:中国国际商会(CCOIC)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由在中国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企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成的全国性商会组织,是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商会(ICC)工作的国家商会,在开展与国际商会有关业务时使用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名称,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实行会员制,主要职责是促进中外经贸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工商界向国际组织和中外政府部门反映利益诉求,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和推广,在企业界积极倡导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以建设枢纽型商会组织为目标,中国国际商会内设综合部、会员部、会展部、合作发展部、国际商会事务部(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等办事机构,与中国境内外其他商协会组织开展机制性合作,向会员和其他企业提供国际交流、行业合作、法律咨询、市场信息、会展策划、项目招商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网址:http://www.ccoic.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
电话:86-010-82217800,86-010-82217878
传真:86-010-82217839
(三)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简介: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隶属于商务部下,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协调实施“走出去”战略;指导和管理对外投资、境外加工贸易和研发、境外资源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含公民出境就业)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业务。二、起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法律、法规,拟订相关部门规章和保障、监管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金融、保险、外汇、出入境等促进政策的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业务的发展战略及规划。三、依法核准境内企业对外投资(金融类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国内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含境外就业)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经营秩序。四、监测、分析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运行情况,制定和完善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五、牵头研究、拟订重大战略性项目的规划布局和支持政策,统筹协调项目实施。六、拟订对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和年检办法、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七、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方面的多、双边交流与合作,建立相关机制,商谈落实政府间合作项目;建立重点产业、企业联系制度,指导重大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项目的实施。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境外安全保护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含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九、指导、组织、协调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的相关工作。十、按有关规定牵头负责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相关工作。十一、指导和管理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方面的相关培训工作。指导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促进工作。 十二、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网址:http://hzs.mofcom.gov.cn/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电话:86-10-53771212
传真:86-10-53771311
邮箱:商务部合作司邮箱
(四)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CAITEC)
简介: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系商务部直属事业单位,是集经贸研究、信息咨询、新闻出版、教育培训于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社会科学研究咨询机构。研究院的前身是1948年8月创建于香港的中国国际经济研究所。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迁移广州,1951年底迁至北京。1997年和2002年,经过两次机构整合形成现在的研究院。职能范围:开展商务研究和信息服务,促进商务事业发展。(1)国际问题基本理论研究,世界经济及政治研究,外交关系与国际关系研究,国际贸易与对外经济合作研究,地区经济与国别经济研究,国内贸易和市场研究。(2)经济信息产品开发,信息网络建设,市场调查研究。(3)编辑、出版、发行商务领域图书和期刊。(4)培养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硕士研究生,开展商务领域知识和技术培训。(5)组织相关展览会和洽谈会。
网址:http://www.caitec.org.cn/index.shtml
地址:中国北京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
电话:8610-64245741
邮编:100710
传真:8610-64212175
第六节 尼泊尔主要节日及简介
(一)洒红节Holi
简介:尼泊尔最色彩缤纷、最欢乐的节日。尼历十一月下旬(公历3月)举行,历时7天,这一节日来源于女妖霍里却被烧成灰烬的神话故事,故而也称“霍里节”,节日期间除了自家人互相脸上或头上洒红粉,彼此祝福外。人们无论相识与否,走在街上都可以相互抛洒红粉。近年来,人们不仅抛洒红粉,还使用灌入了红色液体的水枪、气球等物品。如果你被淋成了一只红色的落汤鸡,千万不要生气,因为尼泊尔人视爱红为吉祥如意的象征。
(二)德赛因节Dasei
简介:尼泊尔最盛大、时间最长的节日,每年尼历六月(公历9——10月)举行,全国放假10——15天。犹如中国的春节,举国同庆,热闹非凡。“德赛因”是“第十”的意思。这一节日据说与印度史诗《罗摩衍那》有关。史诗中,罗摩在难近母女神的帮助下,于第十日战胜罗刹王,取得胜利。德赛因节期间有“设圣罐”、“取神花”等很多讲究,人们杀牲祭祀难近母女神。第九天的夜晚被称“德赛节之夜”,第十天则称为“胜利的第十日”。
(三)佛诞节BuddhJayanti
简介:纪念佛祖释迦牟尼诞辰的节日。每年尼历一月下旬(公历5月)举行。以蓝毗尼和加德满都的庆祝活动最为引人注目。节日前夕,前往蓝毗尼朝圣的僧侣、香客既有来自尼泊尔本国的信徒;也有来自中国、印度、泰国、缅甸、韩、日等世界各地的佛教徒。节日当天,蓝毗尼的僧人们会抬着佛祖玉像,举行隆重热烈的游行仪式。而在加德满都,成千上万的人云集在苏瓦扬布塔下,举行隆重的庆祝大会。
(四)湿婆诞辰节
简介:公历2——3月间,帕苏帕蒂寺要举办大规模的纪念湿婆诞辰的宗教庙会,从尼泊尔到印度会有数万人涌到这里敬拜湿婆。
(五)尼历新年
简介:尼官方通用的健日王纪元(Vikram Sanvat)的新年,在公历4月中旬。全国放假1天。
(六)赛马节GhodaJatra
简介:春季里加德满都最火爆的节日,尼历12月底(公历3——4月)举行。庆祝活动在加德满都市中心的通迪尔广场举行。活女神、国王、王后和皇家骑兵队都会出现,节日期间会举行赛马、马术、摩托车表演,偶尔也会举行阅兵仪式。
(七)神牛节GaiJatra
简介:公历8月中旬(尼历四月)举行。神牛节始于中世纪,起初只是人们怀念死去亲人的一项宗教社会活动。小孩子会被打扮成牛样,人们将组织带幽默和色彩缤纷的游行仪式。这一天,居住在尼泊尔全国各地的尼瓦尔人都举行庆祝活动。最为热闹的地方要数加德满都谷地的三座古都。
(八)蒂吉节——尼泊尔妇女节
简介:公历8——9月,尼泊尔会举行自己妇女节——蒂吉节。此时,随处可见穿红色纱丽的女子。她们斋戒、沐浴,然后到著名的帕殊帕底神庙向“湿婆林迦”祈福。已婚妇女求百年好合,待字闺中的女子则祈求能嫁给一位如意郎君。
(九)点灯节Dihala
简介:又称光明节,尼历七月(公历10——11月)举行,家家户户会点油灯、放鞭炮庆祝。节日持续5天。灯节(Dihala)灯节是尼泊尔全民族的喜庆节日,庆祝5天。第一天敬乌鸦;第二天敬狗;第三天敬拉克希米女神;第四天敬神牛;第五天为兄弟点吉祥痣。
(十)圣线节
简介:尼历四月(公历8月)举行,印度教更换圣线和戴祛灾线的日子。圣线由棉线或金线制成,斜挂在颈部或肩头,是教徒们举行成人仪式后佩带的护身物。这一天除更换圣线外,男女老少也要去神庙戴祛灾线。即由婆罗门祭司在受线者的手腕上(男右女左)缠绕几缕棉线。祛灾线要到尼历7月解下,并将其绑在一头黄牛的尾巴上。这意味着人死后,这头黄牛会驮你渡过阴森的黄泉。
(十一)黑天神节KrishnaJayanti
简介:每年公历8月下旬(尼历5月)举行的庆祝黑天神诞生的节日。节日当天,加德满都河谷的人们会聚集在帕坦的黑天神庙周围,并一个个虔诚地入内朝拜。庙宇四周的台阶和栏杆上会点起大大小的油灯,广场上从早到晚坐满善男信女。人们吟诵着赞美黑天神的颂歌和宗教经典。据统计,每年至少会有5——6万人从尼泊尔及印度等地来此参加黑天神节的庆祝活动。
(十二)因陀罗节IndraJatra
简介:公历9月(尼历五月)举行的盛大节日。在印度教里,因陀罗被视为云雨之神;在佛教里,因陀罗又是护法之神。节日里,首先会举行竖立因陀罗旗杆(经过密宗仪式并修饰过的一棵树干)的仪式。活女神库玛丽将乘坐华贵的彩车出巡。人群会戴上传统的尼泊尔面具跳舞。热烈的节日持续八天。在第八天夜晚会举行放倒因陀罗旗杆的宗教仪式。众人将因陀罗旗杆抬到河边焚成灰烬,因陀罗节也宣告结束。
(十三)马琴德拉纳特节MachindranathJatra
简介:尼历一月(公历4——5月)举行,印度教徒、佛教徒共同庆祝。节日期间,在帕坦上会举行隆重的群众集会,人们会抬着马琴德拉纳特神像游行,并展示传说是马琴德拉纳特留下来的“勃拓”(Bhoto)——件镶满宝石的黑绒马甲。国王、王后、政府高官和外交使节也会前往观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