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塞拜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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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一带一路”国别经贸法律服务指南(阿塞拜疆篇)
- 第一章 阿塞拜疆概况
- 第二章 阿塞拜疆的投资法律制度
- 第三章 阿塞拜疆贸易法律制度
- 第四章 阿塞拜疆工程承包法律制度
- 第五章 阿塞拜疆税收法律制度
- 第六章 阿塞拜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第七章 阿塞拜疆劳动与就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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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阿塞拜疆联邦保护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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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阿塞拜疆的环境保护制度
- 第十章 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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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阿塞拜疆常用贸易投资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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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统办公室Administration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Azerbaij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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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会 Parliament of Azerbaijan (Milli Maj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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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济部 Ministry of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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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交部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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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Protection of Azerbaijan Re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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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通讯和高科技部Ministry of Transport, Communications and High Technolog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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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税务部Ministry of Tax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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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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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农业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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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统计委员会State Statistical Committee of Azerbaij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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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海关委员会State Customs Committee Of Azerbaijan Re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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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知识产权署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of the Republic Azerbaij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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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移民局State Migration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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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反垄断政策和消费者保护国家机构State Service for Anti-monopoly Policy and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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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审计委员会Chamber of Au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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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National Fund for Entrepreneurship Sup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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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阿塞拜疆中央银行 Central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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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国家财产委员会 State Committee on Property Issues of Azerbaijan Re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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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国家法案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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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国家不动产登记服务State Service for Registration of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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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家许可电子信息门户(Electronic information portal on permis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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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阿塞拜疆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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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巴库地铁:Baku Met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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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大成Dentons(巴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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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统办公室Administration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Azerbaijan
- 第二部分“一带一路”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阿塞拜疆篇)
第一部分:“一带一路”国别经贸法律服务指南(阿塞拜疆篇)
第一章 阿塞拜疆概况
第一节 阿塞拜疆国情概述
一、 自然地理概况
阿塞拜疆共和国(Azərbaycan Respublikası),国名意为“火的国家”。阿塞拜疆位于外高加索东南部,北靠俄罗斯,西部和西北部与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相邻,南接伊朗,东濒里海,是处于东欧和西亚的“十字路口”的内陆国家。国土面积 8.66万平方公里,国境线2013公里,里海湖岸线长456公里。其西南部的总面积4400平方公里的“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地区”(Nagorno-Karabakh,简称“纳卡地区”,也称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是阿塞拜疆的飞地,与本土不相毗连,被亚美尼亚、伊朗和土耳其环绕。气候呈多样化特征,平原、低地为亚热带气候,7月平均气温为27~29℃,1月平均气温为1~3℃。山地为高原冻土带气候,平均气温分别为5℃和-30℃。
二、国家历史概况
阿塞拜疆部族形成于公元11~13世纪。13~16世纪屡遭外族入侵和瓜分。16~18世纪受伊朗萨法维王朝统治。18世纪中期分裂为十几个封建小国。19世纪30年代,北阿塞拜疆(现阿塞拜疆共和国)并入沙俄。1917年11月建立苏维埃政权—巴库公社。1918年5月28日,阿资产阶级宣告成立“阿塞拜疆民主共和国”。1920年4月28日被“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取代。1922年3月12日加入外高加索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同年12月30日该联邦共和国加入苏联)。1936年12月5日改为直属苏联的加盟共和国。1991年2月6日改国名为“阿塞拜疆共和国”,10月18日正式独立。
三、人口状况
阿塞拜疆人口约有 970.6万,共有43个民族,其中阿塞拜疆族占90.6%,列兹根族占2.2%,俄罗斯族占1.8%,亚美尼亚族占1.5%,塔雷什族占1.0%。出生率男性略高于女性,主要信奉伊斯兰教。
官方语言为阿塞拜疆语,属突厥语系。一些阿塞拜疆人通双语,第二语言主要是俄语或波斯语。阿塞拜疆北方人受苏俄和东欧影响,而南方人则沿袭突厥、伊朗和波斯的传统。阿塞拜疆人在很多方面都体现欧亚两种文化特点。阿塞拜疆民族性格热情、慷慨、好客,珍视家庭价值,喜爱通过舞蹈、音乐和媒体等多种艺术手段来表达自身感情。阿塞拜疆人传统的饮食是白面包、烤大饼、饺子、奶油、酸奶等,油煎肉卷是他们常吃的食物。他们早餐一般都习惯吃用葡萄和桑果做的果酱;平时做肉菜时总喜欢掺些栗子、杏干、葡萄干和其他青菜。喜红茶热饮,厌恶冷饮。用餐时在社交场合使用刀叉餐具,平时也会用手抓饭取食。
四、行政区划
阿塞拜疆中央政府下设66个行政区(rayonlar)和1个自治共和国(纳西切万自治共和国)。全国城市总数70个,13个为市级区。巴库市(BAKU)是阿塞拜疆第一大城市, 前苏联第五大城市,位于阿布歇隆半岛,是阿塞拜疆的首都和经济中心的“石油城”,素有“小迪拜”的美誉,因风大也称“风城”人口300万,是里海沿岸最大港口。
第二大城市甘甲市,位于阿塞拜疆西部,距格鲁吉亚边境约60公里。常住人口超过90万人;第三大城市苏姆盖特市,在巴库西北30公里,是阿塞拜疆主要工业基地,产业以化工为主,人口约30万。其他城市常住人口均在10万人以下。
五、重要节日
新年:1月1~2日。
国际妇女节:3月8日。
开春节(即诺鲁孜节,民族节日):3月20~24日。
胜利日(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月9日。
共和国日(纪念1918年阿塞拜疆民主共和国成立):5月28日。
民族救亡日(纪念前总统盖达尔·阿利耶夫1993年复出执政):6月15日。
武装力量日(纪念1918年建军):6月26日。
国家独立日(纪念1991年阿独立):10月18日。
宪法日(纪念1995年通过的宪法):11月12日。
民族复兴日:11月17日。
世界阿塞拜疆人团结日:12月31日。
穆斯林假日(日期根据农历改变):Kurban Bayrami和Ramazan Bayrami(斋月节)
六、主要资源
阿塞拜疆油气资源极为丰富,主要分布在普歇伦半岛和里海大陆架。目前已探明石油储量约20亿吨,地质储量约40亿吨,且石油埋藏浅,杂质少,易于开采和后期综合利用。天然气资源探明储量2.55万亿立方米,远景储量达到6万亿立方米,是外高加索三国中资源禀赋最为优越的国家。苏联时期,阿塞拜疆就以发达的石油加工业和机器制造业闻名于世。阿塞拜疆曾是全苏联的油气中心,也是除俄罗斯外唯一不依靠中央财政补贴就能够自食其力的加盟共和国。石油和石油产品的出口占阿塞拜疆出口的80-90%,主导了阿塞拜疆的经济。此外,境内还有铁、钼、铜等金属和非金属矿产。
阿塞拜疆耕地面积占领土的19.63%。全国分成从亚热带到温带的六个农业气候区,平原地区气候温和,无冰冻,适合各种农作物生长。主要自然灾害为干旱。植物品种丰富,有四千余种,包含铁树、紫杉等珍贵树种,坚果类作物是阿国特产。阿塞拜疆毗邻里海,大小高加索山和库拉河贯穿全境,野生动物和渔业资源也很丰富,里海鲟鱼的黑鱼籽是著名的出口产品。
第二节 阿塞拜疆的政治法律环境
一、阿塞拜疆政府
阿塞拜疆政府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之间的三权分立。立法权由一院制国民议会和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最高国民议会拥有。议会选举每隔五年在11月的第一个星期日举行。
与中亚地区大多数国家一样,阿塞拜疆也有强人政治的传统,即便其政治结构更加西化,且国内民主氛围比大多数国家要强得多,其总统仍然处于强势地位。阿塞拜疆现任总统伊利哈姆·阿利耶夫是老总统盖达尔·阿利耶夫之子,在国内具有较强的政治地位。现国家元首、总统伊利哈姆·盖达尔·奥格雷·阿利耶夫(Ilham Heydar ogly AlIYEV;Ильхам Гейдар оглы АЛИЕВ),2003年10月28日当选,2008年10月22日再次当选。他在2009年推动全民公决后取消了总统不得连任超过两次的限制,得以在2013年10月9日连选连任,从而一直执政至今。2016年9月26日,阿塞拜疆又通过全民公决修订了宪法,将总统的每届任期延长至7年。2017年2月21日,阿塞拜疆总统伊尔哈姆·阿利耶夫任命他的妻子梅赫里班·阿利耶娃为该国第一副总统。
阿塞拜疆议会(阿塞拜疆语Milli Məclis;英译为 The National Assembly)是一院制议会,由125名议员组成,议会每届任期五年,现任议会与2015年11月1日产生,共有10个政党进入议会。总统阿利耶夫Ilham Aliyev领导的新阿塞拜疆党New Azerbaijan Party (Yeni Azerbaijan)在议会中绝对占优。该党派成立于1992年,党员人数超过60万人,是阿塞拜疆最大政党,阿塞拜疆的总统、议会议长、总理和大多数内阁成员均出自该党。另外被认为对总统效忠的十个党派取得11个议席。国家民主力量(the National Council of Democratic Forces, NCDF)是主要的反对党联盟。NCDF 成立于2013年总统大选之前。它包括了穆萨瓦特党(the Musavat,该党派成立于1911年,苏联时期被禁止活动,独立后于1992年12月恢复活动)、人民阵线党(People's Front,该党派成立于1989年3月,曾经于1992年5月到1993年6月执政,该党派主张自由民主与私有制改革,对外政策倾向于欧洲,支持加入欧盟。)、公开社会党(Open Society)和知识分子人民运动党(the Forum of Intellectuals and the People movement)。NCDF曾抵制2015年的议会选举,声称国家没有满足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条件。
权力制衡方面,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有权否决其决定。要推翻总统否决权,议会必须获得95票的多数票。
行政权由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行使。总统有权组建内阁,这是一个集体执行机构,对总统和国民议会负责。阿塞拜疆内阁主要由总理,副总理和部长组成。现任总理为阿尔图尔·泰尔·奥格雷·拉西扎德。政府主要经济部门有:经济部、财政部、能源部、生态与自然资源部、农业部、交通通信与高科技部、司法部、国家海关委员会、金融市场监管署、国家知识产权署、国家银行和全国工商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财产委员会、国家建设和设计委员会、国家移民局等。
司法权属于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经济法院。最高法院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最少24名法官,法官由总统提名,议会任命,无任期限制。宪法法院有9名法官,主席和副主席有总统任命,其他法官由总统提名,议会任命,任期十五年。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CEPEJ)的报告认为,阿塞拜疆关于选择新法官的司法模式是最佳做法,反映了其确保司法独立性和裁判质量的发展过程。
根据宪法设立的安全理事会是总统的审议机构,成立于1997年4月10日。行政部门不是总统办公室的一部分,但负责管理总统及其办公室的财务和技术支持等活动。
二、 阿塞拜疆的法律制度
阿塞拜疆是大陆法系国家。阿塞拜疆的立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并经公布才具有法律效力。法案的可以采用规范法案(normative legal acts),非规范法案(non-normative legal acts)或具有规范性质的法案的(acts of a normative nature)三种形式。
规范法案是指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授权的国家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以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法律和法令;它一般包含强制性行为准则,有广泛的适用性。
规范法案包括地方规范性法律法规,其效力限于一个或多个具体的地区;还包括技术规范法律法规,是以阿塞拜疆共和国立法的方式批准实施的,如技术规程,国家标准,技术要求,航空规范,卫生规范,消防安全规范,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规范等。
规范法案的效力等级为:(1)宪法;(2)以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法案;(3)法律;(4)总统令;(5)内阁部长令;(6)中央行政机关的规范法案。
在上述文件发生冲突时,以等级高的法案为准。具有相关具体权力和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通过的关于公共关系的规范法案,比同一级别的另一国家机关通过的规范法案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的规定与其他民事规范和法律规定相冲突时,以《民法典》为准。关于其他法律领域,如果两个同一位阶的法律法规含有相互冲突的规定,则特别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的关系,条件是这些关系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在同一领域。如果在同一规范法案中规定的一般和特别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则适用特别规范。新的规范法案相对于同一国家机关之前在同一问题上通过的规范法案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为执行特定的组织性、监督性或指示性事项或其他一次性事项的实施而采取的法案被视为非规范法案。它们包括:阿塞拜疆共和国议会议会的决定;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的命令;阿塞拜疆共和国部长内阁的命令;实施民事登记的机构的法案;属于非规范法案定义的其他法案。
此外,还有一些规范性质的法案也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它们包括:宪法法院的裁决; 中央选举委员会的决定,规定和解释; 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的决定; 地方行政机关和市政当局的决定; 全国电视和广播委员会的决定以及司法法律委员会的决定。具有规范性质的法案,除宪法法院的裁决外,不得与规范法案相抵触。
司法部负责将所有规范法案、非规范法案和具有规范性质的法案、议会决议、总统令和部长令、阿塞拜疆中央银行和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的法案汇总到阿塞拜疆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处。所有规范法案均以官方语言正式出版。 正式出版规范法案是指通过在官方刊物上发布法案文本并在公共电视和广播频道上报道,引起公众的注意。
如果一部规范法案在不同时期通过几个不同的官方来源出版,则法律法规的正式出版及其生效的日期应根据其首次出版的日期确定。规范法案在出版时应表明某些必要的细节:如法案的类型,通过的日期,编号和标题。法律和法令应在总统签字之后的72小时内正式发布。同样,部长内阁决议必须在通过后72小时内公布。其他规范法案,在法律法规登记处录入后,每三个月出版一次。 根据《宪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任何人不得被强迫遵守没有公布的规定,也不应对不遵守此类规定负责。
虽然宪法没有提及将哪些来源视为官方期刊,但是2011年2月16日公布的总统令第384号中,“规范法案的宪法适用”规定了发布规范的官方刊物:(1)宪法,公民投票通过的法案,宪法行法案以及与其适用有关的总统令和命令 -- 在报纸《阿塞拜疆》和《Khalg》上公布;(2)法律和与其适用有关的总统令和命令 -- 在报纸《阿塞拜疆》上公布;(3)非上述其他总统法令和命令以及部长内阁决议--在报纸《Khalg》上公布。
同时,另外有2012年4月11日发布的一个单独的部长内阁决议,即《公开发布阿塞拜疆内阁部长法案的规则》的决议,规定了略有不同的期刊,除报纸《阿塞拜疆》以外, 还包括《阿塞拜疆共和国立法汇编》。 此外,内阁部长法案在官方发布以后,其电子版也应国家法案登记处发布,网址为http://www.huquqiaktlar.gov.az/。
三、阿塞拜疆的外交
阿塞拜疆是一个以穆斯林为主的世俗民主国家,1920年加入前苏联。前苏联解体时,阿塞拜疆1991年10月18日宣布独立。政治局势迫使阿塞拜疆尽快选择自己的政体及国家一体化建设进程,迅速开始了制定自主的外交政策的脚步。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成立后的很短一段时间内,世界上很多国家承认了其地位,阿塞拜疆于1992年加入联合国。
为了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并为国家争取更好的经济条件,正义及世界经济与政治上的融合,阿塞拜疆需要平稳和长期有效的政策。自然资源与地缘政治地位是影响阿塞拜疆国家安全的主要因素。在独立早期,阿塞拜疆外交政策中的首要任务是让阿塞拜疆登上国际政治舞台并为其他国家所理解与接受,阿塞拜疆采取了经济上对外开放和政治上建设民主主义社会的策略。阿塞拜疆积极地学习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并将其发展方法和科技应用到工业及其他经济领域中去。这一举措帮助阿塞拜疆在文化,经济和政治上不断深化发展进程。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带来了和谐的政治关系,同时增进了互相信任与真诚的关系。
2009年以来阿社会政治局势保持稳定。总统伊·阿利耶夫继续通过一系列内政外交措施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现在,阿塞拜疆与158个国家保持外交关系。阿塞拜疆是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CE)和北约和平伙伴关系成员国(NATO’s Partnership for Peace)。它是突厥议会六国之一。它加入的国际组织和机构还包括:亚洲开发银行(ADB), 黑海经济合作组织(BSEC),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CICA), 独立国家联合体(CIS),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 欧洲认证组织(ECO), 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遵从国家 (EITI compliant country),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 “古阿姆”集团(格鲁吉亚、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阿塞拜疆和摩尔多瓦五国,GUAM),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 国际商会(ICC), 国际开发协会(IDA),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 国际金融公司(IFC), 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国际海事组织(IMO), 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 国际移民组织(IOM),各国议会联盟(IPU),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国际技术支持组织(ITSO), 国际电信联盟(ITU), 国际工会联盟(ITUC),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 伊斯兰会议组织(OIC),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 世界旅游组织(UNWTO), 万国邮政联盟(UPU), 世界海关组织(WCO), 世界卫生组织(WH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阿塞拜疆是世界贸易组观察员,正在积极寻求加入世贸组织。
阿塞拜疆奉行平衡外交,在某种意义上成为美俄两国在外高加索地区的缓冲区。由于其资源丰富,阿塞拜疆长期以来被视为欧洲解决被俄罗斯能源讹诈困境的关键国家,也正因为此,俄罗斯、美国对阿塞拜疆的争夺十分激烈。阿塞拜疆与亚美尼亚的纳卡问题久拖不决,其实质就是俄美两国有意制造的可控混乱。目前而言,阿塞拜疆的政治风险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
其一,是与亚美尼亚的“纳卡”冲突问题。由于历史原因,阿塞拜疆的纳卡地区主要为亚美尼亚人。1988年2月,纳卡当局在亚美尼亚支持下宣布脱阿入亚。1989年6月宣布独立,亚美尼亚与阿塞拜疆两族爆发冲突,苏联解体后冲突演变为战争,亚美尼亚占领纳卡及其附近地区。虽然欧安会、美国、俄罗斯一直居中调解,但是亚、阿两国立场相差甚大,至今让纳卡问题悬而不决。由于两国国力在近年来显著失衡,阿塞拜疆已经在经济、武力上都处于绝对优势,因此武力收复纳卡地区,已经成为阿塞拜疆政府的上下共识,然而问题在于亚美尼亚是集体安全组织成员,拥有俄罗斯的武力保护,因此一旦阿塞拜疆决心以武力收复失地,很有可能会面临集体安全组织的武装干预。阿亚两国至今没有建交。虽然近两年两国有意和平解决纳卡问题,但仍有随时爆发冲突的可能。2016年4月双方的军事冲突就是一例。作为苏联解体遗留问题,纳卡冲突由来已久,俄美两大国及阿周边国家又在冲突背后相互角力,阿亚两国关系短期很难转好,两国民众敌视情绪难以退散。
其二,是与俄罗斯的关系问题。阿塞拜疆尽管奉行平衡外交,但由于其在纳卡地区的惨痛教训,以及保持经济、政治独立的意愿,一方面与俄罗斯持续发展战略伙伴关系,在能源、军事、经贸和人文领域保持良好合作;另一方面,阿塞拜疆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联系始终处于不断加强之中。
四、阿塞拜疆近期的国内形势
近期阿塞拜疆局势出现不稳,其第二大城市甘甲市连续爆发暴力事件。2018年7月3日,甘甲市市长瓦利耶夫(Elmar Valiyev)遭遇暗杀袭击,他和他的保镖在枪击事件中严重受伤。这是近25年来第一次针对阿塞拜疆政府官员的暗杀行动。阿政府事后声明说此次时间为恐怖行动,目的是通过杀死阿高层公务人员制造混乱与恐慌,最终取得政权,在阿塞拜疆建立一个伊斯兰教法国家。
一名叫萨法洛夫(Yunis Safarov)犯罪嫌疑人被当局逮捕,在他被捕后的第二天,社交媒体上流传出他疑似被严重殴打的照片。7月10日,甘甲市发生150至200人组成的激进宗教团体的游行,两名高级警官被在维护秩序时被刺伤致死。
上述事件反映出阿塞拜疆也受到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的影响。近几年中对外高加索局势紧张,中东作战极端恐怖分子回流的可能性增大,伊斯兰极端主义思想也在阿塞拜疆持续传播,内部阿塞拜疆什叶派与逊尼派教派矛盾,造成国内局势不稳定。
阿塞拜疆战略位置十分重要,是“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合作国,中方需要对阿安全风险充分重视。
第三节 阿塞拜疆的经济环境
一、近年来阿塞拜疆经济发展概况
阿塞拜疆经济自苏联解体后逐年下滑,1995年跌至谷底,1996年开始止跌回升,此后十年期间,GDP年均增长10%,经济进入恢复性增长期。2005年,由于里海石油的成功开发正逢国际石油价格暴涨,阿经济出现引人瞩目的高增长,阿从此进入一个以石油为支撑的、新的快速发展期,2003-2008年成为阿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历史时期,平均GDP增幅达21%。
2008-2009年,受全球金融经济危机的影响,阿塞拜疆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但2008全年仍实现了10.8%的增长,2009年经济增长率为9.3%。2010年经济增长率为5%,后金融危机时期的阿国经济已进入了一个低速、平稳的发展期。2011年和2012年阿经济增长率分别为0.1%和2.2%。2013年阿国内政局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稳中有升,阿政府继续推行国民经济多元化发展政策。根据阿国家统计委员会数据,2013年阿实现GDP577亿马那特(约合735.5亿美元),同比增长5.8%;其中,阿油气领域占GDP总量的43.4%,非油气领域占56.6%。
2015年,阿塞拜疆GDP滑落至530.5亿美元;国际油价的大幅波动是造成阿塞拜疆经济增长率减缓的主要原因。
2016年在全球油价下跌的背景下,阿进行了一系列改革,GDP577.4亿美元,非石油行业增长5%,农业增长2.6%;外国对阿投资80亿美元,国内投资37亿美元;创造就业机会10万余个;阿居民工资增长7%,退休金增长8%。
2017年,阿塞拜疆名义GDP为701.351亿马纳特(约合412.56亿美元,汇率1.7AZN:1$), 实际GDP增长率为0.1%。非油气领域GDP为440.619亿马纳特,增长2.7%(占比62.8%);油气领域GDP为260.732亿马纳特,下降5%。GDP构成中,工业40.1%,汽车销售与维修10.4%,建筑9.5%,运输仓储6.8%,农业5.6%,旅游和服务业2.3%,信息通信1.6%,其他16.4%,税收7.3%。2017年阿人均GDP为7205马纳特(约合4238.24美元),下降0.9%。
二、阿塞拜疆的产业结构
2016年,阿塞拜疆的三个部门占比GDP的情况是:工业37.4%;农业5.6%,服务业39.3%。从产业结构看,阿塞拜疆高度依赖工业和能源出口市场,油气领域占到GDP总量最高。石油工业是阿塞拜疆的支柱产业。现阶段,阿塞拜疆油气资源开采的主要来源是境内里海水域的两块油气田,根据阿塞拜疆国家石油公司的数据,“阿泽利-齐拉克-居涅什里”油田的可开采量由5.11亿吨提高到了9亿吨以上。目前阿塞拜疆国家石油公司是全国最具实力的企业,总产能达到2200万吨/年,并且在巴库附近有石化综合体的计划,总投资预计为150亿美元,预计年加工能力为1000万吨原油、100亿立方米天然气和90万吨石化产品。
近年来,阿塞拜疆开始寻求经济转型。2013年阿塞拜疆国内的石油加工总量为650万吨,天然气38亿立方米,石油出口占比高达84.44%。2014年累计开采石油4190万吨,同比下降2.9%,油气出口继续维持高占比,在出口总额中的占比达91.97%。其中,石油在出口总额中的占比84.32%、石油产品6.25%、天然气1.4%。2015年阿石油产量达4160万吨,同比下降1.2%。2016年石油开采量(包括凝析气)共计4102.95万吨,天然气293.313亿立方米,继续微量下降。2017年1月至11月阿塞拜疆石油开采量同比减少6.2%,天然气产量同比下降2.2%。阿塞拜疆能源部预计2017年石油开采量为3837.27万吨,天然气296亿立方米,同比持续减少。
农业领域呈现发展态势。阿农业部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阿农业生产增长2.6%,其中畜牧业增长2.8%、种植业增长2.5%。全年耕种面积9975公顷,粮食收成365万吨,同比增长2.2%。土豆产量90万吨、蔬菜127万吨、瓜类作物46万吨、水果88万吨、肉类52万吨、牛奶200万吨。
三、阿塞拜疆的基础设施
在基础设施领域,巴库港是里海最大的港口,巴库机场是外高加索地区最大的机场,国内基础设施条件一般。
阿塞拜疆全国公路总里程59141公里,其中干线公路4577公里,主干线分别为贯通南北和东西的两条公路。南北向干线长521公里,连接俄罗斯与伊朗,东西向长约503公里,与格鲁吉亚边境相连,是TRACECA国际运输走廊的重要部分。城市间道路状况较好。首都巴库的道路和基础设施比其他地区要好。
铁路的总使用里程为2068.1公里,其中电气化里程1300公里,主要铁路运输方向是格鲁吉亚,巴库发往格鲁吉亚的货运量约占到铁路货运量的七成。但铁路基础设施不完善,装备较为落后,车行速度较慢。从巴库还有跨越里海到土库曼与哈萨克的铁路轮渡与油轮。阿塞拜疆参与规划了“巴库-第比利斯-卡尔斯”国际铁路,并依托该铁路计划启动了新巴库港的建设。
油气管道方面,阿塞拜疆境内有三条原油管道和一条天然气管道。大部分油气经由巴库-第比利斯-杰伊汉管道输往欧洲。目前阿塞拜疆同里海国家开展石油过境运输合作,并与土耳其达成实施“跨阿纳托尼亚”天然气运输管道项目。
四、阿塞拜疆的对外经贸发展
受全球贸易环境的影响,2016年阿塞拜疆对外贸易出现大幅下滑。2016年完成对外贸易总额176.7亿美元,同比下降19.46%。但根据阿海关数据,2017年阿对外贸易额增长,总额为225.94亿美元,同比增长27.8%。其中,出口约138.12亿美元,同比增长51.1%;进口约87.82亿美元,同比增长2.9%;对外贸易顺差约50.3亿美元,是去年同期数据(6.1亿美元)的8.2倍。
出口商品有原油(77.52%),石油产品(2.46%),天然气(8.64%),电力(0.37%),果蔬(3.64%),茶叶(0.07%),植物和动物油(0.12%),糖(0.29%),酒精和非酒精类产品(0.16%),化工产品(0.58%),塑料及塑料制品(0.73%),棉花(0.24%),棉纤维(0.12%),黑色金属及金属制品(0.6%),铝和铝制品(0.85%),其他(3.61%)。
进口商品有食品(15.99%),烟草及烟草制品(1.9%),水泥 (0.08%),医药产品(2.84%),塑料及塑料制品(3.62%),木材及木制品(2.42%),黑色金属及金属制品(10.09%),汽车、设备、仪器、机械及零配件(21.26%),汽车及零部件(12.28%),家具(0.97%),其他(28.55%)。
2017年阿开展对外贸易的国有和私营公司共6013家,个体10073人。
2017年阿塞拜疆与187个国家有贸易往来。主要出口国有意大利(占阿出口总额的31.9%),土耳其(9.89%),以色列 (4.63%), 俄罗斯(4.25%), 捷克 (4.03%),加拿大(3.87%),格鲁吉亚(3.41%)。主要进口来源国有俄罗斯(17.7%),土耳其(14.5%),中国(9.73%), 美国(8.21%),乌克兰(5.24%),德国(5.05%)。可见,欧盟、俄罗斯和土耳其在阿塞拜疆的对外贸易中有较重要的地位。
目前,中国与阿塞拜疆的双边经济合作规模相对不大,2016年对阿出口3.46亿美元,贸易商品种类较为单一,主要是机械器具、电机电器、服装靴鞋等产品。中国自阿塞拜疆进口4.12亿美元,进口的产品主要是矿物、矿砂和矿渣等原材料。
从投资的发展看,大部分外国直接投资投向油气开采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国对阿投资规模也较小。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6年末,中国对阿投资存量2842万美元,主要集中在油气领域。阿塞拜疆目前鼓励外资向非石油行业进入,如农业、农产品和食品加工、化工、建材和旅游领域,并给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外资提供主权担保。此外,阿塞拜疆规划了“苏姆盖特化学工业园”等经济开发区,该园区位于巴库以北31公里,以石油加工产业为主导,并结合汽车制造业和电子通讯业,重点引进高科技和产品出口型项目。企业进驻园区之后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贷款优惠,对于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协调方式进一步给予特定优惠政策。
第四节 阿塞拜疆的金融环境
一、阿塞拜疆金融环境概况
(一)流通货币
阿塞拜疆国家银行是阿塞拜疆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负责规制货币供给、货币流通并监管国家的商业银行。
阿塞拜疆的法定货币是马纳特。1992年8月7日,《阿塞拜疆银行和银行活动法》和《阿塞拜疆国家银行法》通过。同年8月15日,阿塞拜疆新法定货币马纳特开始进入流通。最初一段时间,马纳特与前苏联的货币卢布平行流通。直至1993年12月11日,根据盖达尔·阿利耶夫总统签署的法令,马纳特成为独立后的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唯一支付货币。
2006年阿塞拜疆实行货币改值,开始发行使用新一代钞票。在新版货币中,包括马纳特纸币和戈比硬币两种(100戈比等于1马纳特),纸币面值有1、5、10、20、50、100马纳特,最大面值钞票是100马纳特。
2018年,为纪念阿塞拜疆全民领袖盖达尔·阿利耶夫诞辰 95 周年、阿塞拜疆民主共和国建立100 周年,阿塞拜疆中央银行决定发行面值200马纳特的纸币。这是阿塞拜疆最大面值的纸币,从6 月下旬正式开始流通。
2015年以前,马纳特对美元的汇率基本保持稳定(1美元=0.78马纳特)。但受到国际油价持续下跌及主要贸易伙伴国货币贬值的影响,马纳特开始贬值。2015年12月21日开始,马纳特实行浮动汇率制。2016年全年,马纳特兑美元汇率下跌13.6%,兑欧元汇率下跌19.5%。2017年,马纳特兑美元汇率上涨4%,兑欧元汇率下跌8.9%。近一年以来,平均汇率为1.7马纳特:1美元。
马纳特与美元、欧元或英镑可以自由兑换,但与人民币不能直接兑换。兑换超过500美元要出示有效证件。VISA和万事达等信用卡在首都巴库市的较大规模的消费场所如机场和星级饭店可以使用。
(二)银行监管
1996年6月10日,《阿塞拜疆银行和银行活动法》和《阿塞拜疆国家银行法》通过修订案。这些修订的法律使得阿塞拜疆的银行体系能够采用国际上最先进的做法并建立值得信赖的信贷机构。但是,银行体系的发展和规范,还在一个持续的进程之中。2004年12月22日,阿塞拜疆国家银行法又通过新的修订,包含十二章66个条款,确定了国家银行的法律地位,目标和功能,并且规定了国家银行的责任以及履行义务的透明度要求。
根据2009年3月18日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投法案对《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的补充和修订,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银行被重新命名为阿塞拜疆共和国中央银行。2004年1月16日通过的银行法,自2004年3月30日生效,新法要求阿塞拜疆的银行全面履行国际标准,包括关于银行监管的巴塞尔核心原则。这使得该国的银行业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对于债权人和存款人提供了更有效的保护。
目前, 有大约150家金融机构在阿塞拜疆运作,其中有30余家银行。商业银行破产情况并不少见。阿塞拜疆的金融服务业仍不发达,成为抑制经济增长和多样化的一个因素。非银行金融领域的资本市场,保险和私募股权等主要行业正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促进国外或国内证券投资的有效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形成。
2015年随着世界石油价格下跌,货币贬值,引发对该国金融稳定的担忧。政府已采取行动。在2016年2月,政府成立了一个全新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MSA),接手阿塞拜疆国家证券委员会,国家保险服务监管的所有职能。FIMSA颁发执照,调节和控制证券市场,投资基金,保险,信贷机构(银行,非银行信贷机构和邮政通信运营商)和支付系统。它还旨在提高监督制度,打击洗钱和防止恐怖主义的融资,并寻求在此方面提高的透明度和效率。
二、阿塞拜疆金融的特别领域
阿塞拜疆在金融促进行业发展方面还颁布了一些特别法:在石油领域,成立了专门的国家石油基金会,并颁布了《国家石油基金》;在保障能源和水资源领域发展方面,颁布了总统令《强化能源和水领域金融纪律措施》;在鼓励中小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方面,以总统令的形式出台了《中小企业发展国家计划》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计划》并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基金,为地区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渠道。目前阿银行对非石油领域的贷款支持规模非常有限(平均在200美元的水平),利率高(15%-25%)且多为短期贷款(最多两年)。最近由欧洲复兴发展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参股成立的微观金融银行(Micro-Finance Bank)主要满足小企业的贷款需求(贷款金额在250-100,000美元之间)。阿政府把改善中小企业的贷款体制看作是支持非石油领域发展的关键。
三、阿塞拜疆证券交易市场
阿塞拜疆证券交易市场起步较晚。巴库证券交易所于2000年建立,是阿境内唯一的证券交易所。另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阿塞拜疆信托中心”,可以为客户保管有价证券和代理部分交易。
第二章 阿塞拜疆的投资法律制度
阿塞拜疆积极响应和支持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合作倡议。2015年12月,阿利耶夫总统访华期间,中阿双方签署《关于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谅解备忘录》,为中阿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阿塞拜疆的投资吸引力主要来自于其稳定的政局,丰富的油气资源,不断改善的投资环境,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以及其连接欧亚的地理位置和较好的交通基础设施。投向阿塞拜疆国内的外资主要流向油气开采领域。目前,阿政府鼓励外资投向阿非油气领域,包括农业领域与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化工产品加工、建材生产、旅游业等领域。
阿塞拜疆经济部是阿国的投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外国经济合作司外国投资处负责外资事务。
1995 年1月12日和13日,阿塞拜疆总统分别签署了《阿塞拜疆共和国外国投资保护法》(Law of the Azerbaijan Republic On Protec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s)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投资活动法》(The Law of the Azerbaijan Republic On Investment Activity),奠定了该国投资法律的基础。
阿塞拜疆的外国投资还受到一些国际条约和协议的管制。比如,1994年3月8日中国与阿塞拜疆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BIT),该条约鼓励相互保护投资; 1996年4月22日的阿塞拜疆 - 欧盟合作协议。
相关的主要法律还有2000年5月16日的《私有化法》和第二次私有化方案以及规范阿塞拜疆经济特定部门的附则,2010年10月22日通过的新《投资基金法》。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律允许外国直接投资参与国内投资者可以参与的任何投资经营活动。阿塞拜疆国家议会网站http://meclis.gov.az/列出了该国的所有法律,但仅提供阿塞拜疆语文本。
一、《外国投资保护法》
《外国投资保护法》共有七部份四十三条。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 外国投资的国家担保;第三部分 外资企业的建立及活动;第四部分 外国投资者购买有价证券;第五部分 土地使用权和其它财产权;第六部分 在自由经济区的外国投资;第七部分 最后条款。
该法旨在为阿塞拜疆境内实现外国投资确立经济法律准则,吸引和有效利用外国物资和金融资源、先进技术、工艺和管理经验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作用,并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
二、《投资活动法》
《投资活动法》定义了投资和投资活动,规定了投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取得的融资来源。该法还规定了国家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国家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形式包括对国家投资的控制,以及对投资活动条件的监管。投资活动的国家监管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税收制度,税收主体和税收目标,税收和特权; 资本资产加速贬值。可兑换和各种折旧免除;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设备; 以赠款,补贴和预算贷款的形式提供财政援助; 确定国家规范和标准; 采取反垄断措施; 财产与国家分离和私有化; 设定土壤,水和其他自然资源利用条件;执行定价政策和其他措施。
三、《投资基金法》
尽管自1999年11月30日阿塞拜疆就颁布了《投资基金法》,但多年以来,除了由SOFAZ开展的活动外,阿塞拜疆几乎不存在投资基金活动。2010年10月22日生效的现行《投资基金法》,此法废除了之前1999年的《投资基金法》,是规范投资基金活动的基础立法。
《投资基金法》十分详细且规定的内容广泛,如投资基金的设立、许可和管理;投资基金股份的发行、配售和赎回;投资基金资产的构成和价值;对基金经理的要求;主要股权的收购程序;投资基金的营销活动;投资基金的重组、清算和破产;以及国家对投资基金活动的监督。
《投资基金法》不适用于国家为实现国家投资政策而创建的法人或由这些法人设立的法人实体。为实现国家投资政策而创造的阿塞拜疆国家石油基金会(SOFAZ)被明确地排除在本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四、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区协定
中国和阿塞拜疆签署有《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4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鼓励两国间的投资,并相互提供保护。
两国其他与经贸有关的双边条约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通信与信息技术部合作谅解备忘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事务的互助协定》 (2005年)等文件。
与阿塞拜疆签订有双边投资条约还有:阿尔巴尼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美国,克罗地亚,埃及,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伊朗,以色列,意大利,约旦,哈萨克斯坦,韩国,吉尔吉斯斯坦,科威特,拉脱维亚,立陶宛,黎巴嫩,马其顿,黑山,摩尔多瓦,挪威,巴基斯坦,波兰,卡塔尔,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沙特阿拉伯,叙利亚,瑞士,塔吉克斯坦,土耳其,阿联酋,乌克兰,英国和乌兹别克斯坦。
阿塞拜疆与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摩尔多瓦和白俄罗斯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FTA)。根据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可以从上述国家免税进口。
阿塞拜疆已与美国签署政府间协议,于2015年10月9日实施《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
阿塞拜疆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会员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的,于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现有会员国181个。根据该公约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属于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公约的宗旨是促进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只限于非商业性政治风险,具体分为货币汇兑险、违约险、征收险、战争和内乱险。中国于1988年4月30日向世界银行递交了对该公约的核准书,从而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创始会员国。阿塞拜疆于1992年加入该公约。
阿塞拜疆于1992年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中国投资者与阿塞拜疆发生的投资纠纷可以提交依据该公约而建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解决。ICSID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专为解决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阿塞拜疆在ICSID处理的纠纷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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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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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B/07/01 |
Fondel Metal Participations B.V. |
阿塞拜疆 |
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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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B/06/16 |
Barmek Holding A.S. |
阿塞拜疆 |
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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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B/06/15 |
Azpetro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B.V., Azpetrol Group and Azpetrol Oil Services Group B.V. |
阿塞拜疆 |
审结 |
第三章 阿塞拜疆贸易法律制度
自从前苏联解体以来,阿塞拜疆已明显放宽了贸易法规。 早在1992年就发布了关于贸易自由化的决议和法令。阿塞拜疆自2004年开启加入WTO的谈判。截至2018年8月30日,阿塞拜疆尚未加入WTO。
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阿塞拜疆共和国进出口业务管理条例》《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进一步自由化对外贸易的第609号总统令》《海关法典》《外汇调节法》《价格调节法》以及《关于向部分经营活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办法》等。
一、《进出口业务管理条例》
条例适用于在阿塞拜疆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者。条例规定,除了经阿塞拜疆部长办公厅确定的进出口业务和凭许可证和按国家授权机关决定所进行的进出口业务外,其他所有商品进出口均须在海关登记。条例还对赊销出口业务、转口贸易、寄售出口贸易和临时出口业务的外汇回款和登记事项做了规定,并确定了外汇结算的原则。
二、 货币和外汇调节法
《货币结算法》确定了法律实体和自然人货币结算和控制货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阿塞拜疆外资企业可在当地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金额超过规定限额(5万美元)时,贸易往来汇出外汇需要申报,并提供完税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同时缴纳手续费(一般不超过汇出金额的1%)。在阿塞拜疆合法工作的外国人完税后,可将个人收入全部汇出。外国人携带1000美元以上现金出境时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对超出限额以上的现金收取1%的手续费,但出境携带现金总量不能超过1万美元。为防止资金外流,2017年2月阿央行对国内常住和非常住居民向境外汇款额度进行修改,允许自然人每月最多向境外汇款3万美元。其中,通过银行账户可汇1万美元,没有开通银行账户可汇1万美元,向近亲可汇1万美元。此外,阿央行还推出其他相关措施来管制资本外流。
三、 海关法
阿塞拜疆在1999年加入修订的关于简化和统一海关程序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后,海关法将京都公约的主要原则考虑在内,如透明度、信息技术的使用、文件的标准化和简化、海关监管的最小化等。新《海关法典》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共六十一章450条,是海关基本法。其立法宗旨是保护阿塞拜疆共和国的经济安全,经济主权和利益,扩大阿塞拜疆共和国与世界经济的经济关系,保护经济主体的权利,自然人和公共机构以及履行其在海关业务方面的义务。《海关法典》确定了阿塞拜疆海关的职能,确定了通关程序,其中包括以出口、中转为目的的进口到阿塞拜疆海关地区的货物和车辆所适用的一般程序和规则,以及海关工作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四、关税相关的法律
除了上述《海关法典》之外,阿塞拜疆关税支付的主要法律法规还包括:2003年6月13日的海关关税法(关税法);2009年2月2日实施的出口油气活动特别经济制度;1998年4月22日的部长内阁决议第91号,进出口税率(1998年决议);2005年1月31日的部长内阁决议第11号,免征增值税的进口商品清单(增值税决议);2001年4月12日第80号部长内阁决议,关于进出口税率[和]海关清关费用的修订案等(2001年决议)。
关税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从价税率介于0%至15%之间。对于某些类型的货物,《2001年决议》规定了可变税率,例如根据一年中季节的变化改变税率。《关税法》对某些进口货物免征关税。
五、阿拉特自由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阿塞拜疆的议会(Milli Majlis)在2018年5月18日的常会全体会议上批准了《关于阿拉特自由经济区》的法律草案。
该法五章35条,确立了自由经济区内的经济活动、发展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外国法人和个人可以在自贸区持有100%的授权资本。授权自贸区居民,企业,法人实体及其雇员,免除所有税收。进口到自由经济区的商品和服务不征收关税和税款。
为适用海关规则,自由区创建了一个海关办事处。海关根据自由区的战略目标,最佳国际惯例和立法开展活动。在自由区内的投资者,企业家,自由区居民,自由区的法人实体及其雇员有权以任何货币进行交易,不受任何限制。
第四章 阿塞拜疆工程承包法律制度
根据1997年12月2日颁布的《关于消除垄断和建设行业私有化的措施》的总统令,建筑部门的国家垄断已经被取消,私人部门现在可以从事建筑活动。
调整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是1999年6月11日颁布的《城市建设基本法》和《民法典》。其他立法规定包括:普遍适用的一般性的立法,如财产,土地,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和卫生条例; 建设规则,规范和标准; 以及管理建造结构或设施的特定部门的立法行为。前苏联的大部分规则和标准(GOST和SNIP)在阿塞拜疆仍然有效。
一、《城镇规划和建设法》
《城镇规划和建设法》定义了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基本概念:城镇规划活动;定居点制度;分区(根据其功能目的建立要求的区域划分,以及景观组织和建筑);领土区;有特殊使用条件的地区(保安,卫生及卫生防护区);红线(由城市规划文件规定的边界,将居住区,宿舍区以及规划结构街道和广场中的其他元素分开);建筑物发展系数(建筑物部分与规划区域总面积的关系);住房密度系数 (建筑物和建筑物的地面总面积与规划区域总面积的关系);建筑活动(为施工,日常维护和大修维修,重建,恢复或拆除建筑物而进行的活动)和建筑物。该法确定了城镇规划和建设活动的法律基础和原则,以及国家,市政当局,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在城镇规划领域和建筑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 《土地法典》
根据阿塞拜疆《土地法典》的规定,本国公民和法人可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租用权。
阿塞拜疆共和国《土地法典》共计23章113条。各章节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全国土地储备;农村用地;城镇用地;工业、交通、通讯、国防用地以及它用;特别保护区用地;森林资源用地、水资源用地和储备资源用地;土地保护;国家对土地资源使用与保护的调节;国家对土地资源使用与保护的监控;国家所有权与土地征用权;法人与自然人的土地所有权;土地的所有、使用和租用;土地的没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与租用权的限制与终止;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注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与租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土地的周转;土地评估与地价确定原则;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租用者损失以及农业生产损失的补偿;土地争议的解决;违反《土地法典》应承担的责任;国际条约。
外国人和外国法律实体只能与阿塞拜疆国民或法人实体一起参与建筑工程。
政府广泛干预建筑领域。施工,改造和设计需要国家进行可行性研究。诸如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机构等一些国家主管机关对任何拟议的建设都应该提出确认的意见。市政当局或地方政府部门可能会负责土地的选址。任何建筑,重建或改建都需要许可证和相关的国家机关的许可。紧急情况部、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地方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批准这些许可。此外,建造某些教学楼也需要紧急情况部颁发许可。
除了通常的许可证外,某些地区(如文化和历史保护区)的建筑工程需要国家主管部门的额外授权。
当施工完成时,只有在经过国家机关检查,并确认建筑符合强制性规范后方可使用。未遵守建设工程的这些规定,将影响建筑登记财产权利。法典基本法和刑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财务和行政违法行为。
三、《国家采购法》
阿塞拜疆《国家采购法》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国承包商有权通过投标或议标的方式进入阿塞拜疆国内工程承包市场。关于参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根据投资方和业主的规定进行办理。外国承包商在阿塞拜疆境内享受国民待遇。阿塞拜疆不允许外国自然人在当地承揽承包项目,除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机密的项目以外,对外国承包商没有特别禁止的领域;国家采购性质的项目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两阶段招标限制性招标、不公开招标、议标等几种形式。造价预算2.5亿马纳特以上的国家采购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业主如不准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必须有符合《国家采购法》规定的理由并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私人投资项目,多采用议标的方式。阿塞拜疆法律规定,投标公告应按规定期限和规定要求在国家级报纸上,以及具有国际影响的大众媒体上予以公布。
阿塞拜疆政府主管承包工程的部门是国家建筑和设计委员会,负责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外国公司参加国际招投标之时须按招标通告的具体要求递交相应的资质证明。中标签约后,须按阿法律规定在当地办理法人注册后方可取得在当地实施承包工程的许可。
四、许可证和建筑工程专家审查规则
阿塞拜疆是独联体国家内部关于相互承认建筑资质许可的国际协定的签约国。
所有权人应向有关地方机构申请,以获得建筑工程许可证。申请文件包括关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租赁权的文件和项目文件。此外,如果所有权人是法人实体,则需要提供法人实体国家注册摘录。地方机构应在五天内对申请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如果任何文件缺失或需要更正,地方机构会通知申请人在十天内将其补齐或更正。
如果申请是完备的,地方机构会征求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例如紧急情况部,国家城市建设和建筑委员会等。地方机构还会通知邻居并将其意见列入考虑范围。此外,未完成许可程序,地方机构还需向紧急情况部下属国家专家审查部门征求一份专家意见。
2014年第348号总统令通过了《建筑工程专家审查规则》,确定了建设工程合规专家审查机制。总体而言,地方机关在三个月内就建设许可申请作出回应。
五、国家规费法
据2016年10月17日阿塞拜疆国际文传电讯报道,阿塞拜疆议会全体会议批准有关对“国家规费法”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凡在阿实施的BOT项目(“建设-经营-移交”模式)投资者将免缴所有各类国家规费。
第五章 阿塞拜疆税收法律制度
一、阿塞拜疆的税法体系
阿塞拜疆税收体系的基础是1991年5月25日通过的《阿塞拜疆共和国经济独立基本法》。经过近三年的议会和政府的审查,《阿塞拜疆税法典》(税法典)在2000年7月11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施行。税法典共十七章220条,取代了它之前的大部分税收立法。
依据《税法典》,广义的税收法律包括: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税法典》及以此为基础通过的阿塞拜疆共和国其他法律规范(以该法典或为执行该法典为基础所通过的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法典的各条款相矛盾);阿塞拜疆共和国行政过失法所制定的有关税务方面的行政过失条款;阿塞拜疆共和国刑事法制定的有关税务犯罪的条款;破产法制定的无支付能力人有关税务债务优先偿还的条款;预算法中有关税费的条款;有关提供税务方面的国家担保及定期优惠政策的条款;开采物分成协议或规则、有关主要管线及其它类似的协议与规则确定的条款。
若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协议中制定的税费条款有别于该税法及根据其通过的标准法律条文所制定的条款,则以国际协议所制定的条款为准。
若在有关油气开采物分成及主要管线的协议中,在税法典生效前后依法确立的其它类似的协议及法律中,其中包括在有关石油及天然气的法律中制定了有别于税法典及根据其通过的法律规范所制定的税务条款,则所指定的协议及法律的条款有效。
阿塞拜疆共和国税法典的立法目的是建立税收体系,确定纳税的基本原则,制定交纳与征收税费的规程、纳税人、国家税务机构及与纳税问题有关的关系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违反税法应承担的责任,对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税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诉讼程序。税法典特别制定了在纳西切万自治共和国及自治市纳税的基本原则及税费。
《税法典》可以被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部分介绍了税务系统,列明了税法所使用的定义,陈述了税务机关的权力与职责,税务部及其机构负责税费的征收;该税法典规定,阿税收分为国税、自治共和国税和地税三级体系。税款交纳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向第一纳税人征收(在获得利润或收入前征收税款);根据申报单缴纳(获得利润或收入后征收税款);或根据通知缴纳(纳税人根据交纳通知由税务机构或市政府依据纳税对象及纳税场地的价值计算及数目交纳税费)。总则部分还规定了国税和地方税的税种、制定税的基本条件,规定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罚,规定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为上诉的程序规则,解决税收征纳的一般问题。税法分则部分涉及税法所规定的每一项税种:个人所得税、利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VAT)、消费税、财产税、土地税、公路税、土地使用税和简化税(ST)。
同时,根据该法律关于特定情况下可以实行特殊税制的规定,作为一个以石油为经济支柱的国家,阿塞拜疆对在“产品分成协议”(Production Sharing Agreement--PSA)和“东道政府协议”(Host Government Agreement--HGA)框架下在阿进行石油天然气开发的外国投资者实行特殊税制。
海关负责关税的征收。阿塞拜疆现行关税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法通则》。
二、阿塞拜疆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一)国税税种和税率
1.个人收入所得税。阿塞拜疆居民就其个人收入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阿塞拜疆非居民纳税个人仅就来源于阿塞拜疆的收入缴纳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税率14%-25%。
2.法人利润税。法人经营利润被定义为法人经济活动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allowable deductions),税率20%。
3.增值税。纳税对象为阿境内生产的商品(工程、服务)和进口商品(工程、服务),税率为18%。
商品(工程、服务)出口环节,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税法典》,须进行单独的增值税登记。在12个月以内交易金额超过200,000AZN的公司必须办理增值税登记。其他经营者可以自愿登记。只有经登记的纳税人方可收取增值税或要求抵免。
4.消费税。纳税对象为阿境内生产和进口的应税商品,主要涉及食用酒精类饮料、烟草制品和石油加工产品。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具体情况对税率进行相应调整。对于在进口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在其转口时实行退税。
对出口商品实行零消费税。
5.法人财产税。法人应按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价值的1%缴纳财产税。设有常设代表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应按与常设代表相关的年均固定资产价值缴纳财产税。
6.土地税。根据地段所处位置和用途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税率。每年缴纳一次。农用土地每一个计算单位(如1公顷)的税率:标准最低月收入金额的0.3%。工业、建筑、商业、运输、通讯等每平方米用地税率在0.06-0.3%之间;住宅用地税率在0.005-0.025%之间。巴库市的土地税率处于相对最高水平。
7.道路税。适用于非阿塞拜疆本土企业或个人。当其驾驶外国牌照汽车进入阿境内并利用阿领土进行客货运输时,须按规定缴纳道路税。由阿海关在汽车入境时征收。
税率因车辆种类、在阿停留时间、载客量、载重量等不同而有所区分。一部小轿车停留一天的税金一般为15美元,一周为30美元,以此类推;载重货车— 20-30美元/1天。除上述基本税金外,载重汽车还要根据总重和在阿境内行驶里程附加纳税,例如总重37吨-41吨的货车税率为0.15美元/公里。
8.资源税。适用于在阿境内或阿属里海大陆架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和个人。税率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种类确定,计税基础为应税资源性产品的批发价格。现行税率如下:
原油 – 26%;
黑色金属(铁矿石、赤铁矿等) -- 3%;
有色金属(铜、铅、锌、铝土、钼、钴等) – 4%;
贵重金属(金、银)-- 8%;
稀有金属(汞、锑)-- 4%;
非金属矿(石材) – 10%;
装饰用石材(大理石、辉长岩、火山岩、石灰岩等)-- 8%;
沸石、重晶石、陶瓷原料、建筑用砂、高硬度砂砾加工材料、矿盐、制水泥用原料、含碘水资源等其他非金属矿物资源 -- 3-6%;矿泉水 – 8%(对在山区进行矿泉水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减半征税)。
9.简化税(simplified tax)。根据法律规定未进行增值税登记的企业和个人,其经营活动的收入应缴纳简化税(营业税)。营业额为计税基础。税率:巴库市-- 4%;其他城市和地区、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 2%。客、货运输行业 — 10%。
申请简化税的法人在过去12个月期间总营业收入应不高于200000AZN且未进行增值税登记。简化税纳税人被免除缴纳增值税、利润税和财产税。此外,企业法人还应按月缴纳社保基金,费率为人员工资总额的22%。
(二)自治共和国税和税率
在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境内征收的税种。包含上述国税中的全部税种(道路税除外),税率同上。
(三)地税和税率
1.个人土地税。 税率同法人土地税。
2.个人财产税:
-- 私有房产税。如房产产权登记的价值超过标准最低月收入金额300倍,则须按0.1%税率纳税;300倍以下部分免税;
-- 私有航空器和水上交通工具税。每1立方厘米发动机排量征收相当于标准最低收入金额0.02%的税金。无发动机的 — 征收相当于其市场价格1%的税金;每年缴纳一次。
-- 私有汽车税。小轿车的税率为标准最低收入金额的0.01%;其他车辆、货车、大客车 – 0.02%。车辆登记、过户或年检时应先行缴纳该汽车税。
3.地方建材资源开采税。地方建材资源系指用于制砖的粘土、建筑用砂土、加工高硬度砾石的原料。税率详见“国税”条款中关于资源税的规定。
4.地方企、事业单位利润税。税率详见“国税”条款中关于法人利润税的规定。
(四)“产品分成协议”(Production Sharing Agreement - PSA)前提下的特殊税制
1994年,阿塞拜疆政府与外国公司签署了第一份关于在阿合作开发石油资源的PSA协议,迄今为止。该性质的协议总数已超过26份。按照国际惯例,所有在PSA框架下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免缴增值税,其他在阿纳税事宜依照PSA有关规定办理。
阿现行法律规定,除在PSA项下在阿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对其他外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一律实行国民待遇。
(五)海关税
外资企业在阿塞拜疆享受国民待遇,遇以下情况可向外资提供有限度的税收优惠:对外商作为投资向阿塞拜疆输入的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外企工作人员及家属携带入境的私人财产和物品可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重大外国投资项目,可通过签订个案合同的方式,规定项目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例如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产资源的投资开发项目,外商可根据与阿塞拜疆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阿塞拜疆政府鼓励向首都以外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项目投资。
阿国对外国投资在税收及市场准入方面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如《外国投资保护法》及《投资法》中均未明确规定合资及独资企业注册资金的数量和份额限制,外国独资企业、在法定基金中含有30%以上外资的合资企业,无需取得任何许可证即可自由进口生产原材料及设备,对外国投资者投入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的法定基金和建立独资企业所需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征为满足外国投资企业工作人员个人需要的物资进口关税。外国企业有权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或进口,外国投资者在缴纳了相应的税收后可将所得税兑换成外汇自由汇往境外等等。按目前阿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实行两年免缴所得税,两年后按15%征收所得税,如外国投资者利用所得利润进行再投资,根据投资领域的不同,可免征其再投资应缴所得税的20-30%。
2017年1月1日起,税务部对电子商务实行新的征税办法。有关税法修改已于1月1日开始生效。根据对《税法典》和《电子商务法》的修改,对网上境外服务和商品交易征收18%的增值税;对汇往境外电子钱包的交易,对汇款者征收10%的税。
2017年11月,阿利耶夫总统签署了《进口免征增值税原材料清单》命令,清单如下:焙烧黄铁矿、铝矿石和精矿、氧化铝,人造刚玉除外、铁矿石直接还原产品、黑色金属废物和废料、用于重熔的黑色金属锭(炉料锭)、炉中使用的电极、电解用电极。
三、阿塞拜疆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条约
和阿塞拜疆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有:英国、挪威、巴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土耳其、格鲁吉亚、波兰、俄罗斯、摩尔多瓦、乌克兰、奥地利、白俄罗斯、法国、罗马尼亚、立陶宛、比利时、意大利、德国、中国、加拿大、拉脱维亚、捷克、芬兰、卢森堡、瑞士、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塔吉克斯坦、爱沙尼亚、保加利亚、日本、南韩、匈牙利、约旦、荷兰、希腊、科威特、伊朗和塞尔维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对“居民”“常设机构”等术语进行了定义。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在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法人利润税,协定税率10%。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是对中国居民从阿塞拜疆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阿塞拜疆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第六章 阿塞拜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阿塞拜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的权利 阿塞拜疆人民应该有权自由...版权,创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由国家保护。”1995年,阿塞拜疆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在该组织的协助下开始建立其国内注册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律体系。阿塞拜疆在1996年颁布了现代著作权立法(《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法》),1997年颁布了《专利法》,1998年颁布了商标保护立法(《商标和地理标志法》)。阿塞拜疆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商标地理标志),版权和其他相关权利。阿塞拜疆国家标准,计量和专利委员会负责专利颁发和商标注册。2018年4月21日,阿塞拜疆新成立了国家反垄断政策和市场消费监测署,以及知识产权署,撤销了国家标准、计量和专利委员会。各行政区版权机构负责版权登记,除此之外,注册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序,各行政区并不相同。
现行的由立法颁布主要知识产权法有:
l 阿塞拜疆共和国商标和地理标志法, 1998年6月12日第504-IQ号 (经修订至2013年11月22日第823-IVQD号法) (2013)
l 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盗版行为法(2012)
l 阿塞拜疆共和国专利法 (2009)
l 阿塞拜疆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 (2008)
l 阿塞拜疆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2007)
l 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阿塞拜疆地毯手工艺术的保护和发展法 (2004)
由立法颁布的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主要法律还有:
l 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批准受知识产权保护货物移转的海关控制规则的法律 (2011)
l 阿塞拜疆共和国行政犯罪法典 (2011)
l 阿塞拜疆共和国刑法典 (2010)
l 阿塞拜疆共和国民事程序法典 (2010)
l 阿塞拜疆共和国历史和文化遗迹保存法 (2010)
l 阿塞拜疆共和国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 (2010)
l 阿塞拜疆共和国广告法 (2010)
l 阿塞拜疆共和国反垄断法 (2010)
l 阿塞拜疆共和国出版法 (2008)
l 阿塞拜疆共和国剧院和剧院活动法 (2006)
l 阿塞拜疆共和国文化法 (2006)
l 阿塞拜疆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05)
l 阿塞拜疆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3)
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外,阿塞拜疆参加的其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公约还包括:
l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2010年12月8日)
l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内罗毕条约 (2010年9月20日)
l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有关议定书 (2007年4月15日)
l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2006年4月11日)
l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2006年4月11日)
l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2005年10月5日)
l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2004年7月14日)
l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2003年10月14日)
l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2003年10月14日)
l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2003年10月14日)
l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2001年9月1日)
l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1999年6月4日)
l 专利合作条约(PCT) (1995年12月25日)
l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95年12月25日)
l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95年12月25日)
l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95年12月25日)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专利法》于1997年8月2日生效,现行版本是2009年修订版。该法共七章44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阿塞拜疆适用“申请优先”而非“使用优先”的原则。发明专利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保护最长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应是新颖的且工业上适用的,保护期限10年。工业设计是指决定外观的艺术和结构形式,如果该设计是新颖、原创和工业上适用的,会受到专利保护,保护期限10年。
《商标和地理标志法》于1998年6月12日开始生效,现行版本是2013年修订版。该法共六章37条,对商标和地理标志进行了定义、并对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使用、异议程序和实施作出了规定。注册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每次可以续展10年。
专利和商标均可以转让或授权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但该转让/授权须经相关机关登记才有效力。
法律保护经登记的原产地产品和依据国际协议登记的商标或驰名商标。
《版权和相关权利法》于1996年10月23日开始生效,现行版本是2013年修订版。该法五部分47条。版权法保护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舞台制作、有线和无线广播节目,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版权一般自动授权给作者,无需登记。使用版权作品权利可以再次授让。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加死后七十年。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集成电路布图受《版权法》《集成电路布图法》和《数据汇编法》保护。
三、执法机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会导致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
2011年12月7日第195号总统令下令在国家版权局下设立知识产权执法中心。 执法中心的职责是维护版权保护法律的实施以及对该领域专家进行培训。
《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盗版行为法》(2012年)旨在补充现有法律,以实现更好的保护目标的任务。 这一具有争议性的立法激起了对其缺乏透明度的争论。 最初旨在进行版权保护,它的使用范围在使用前很快就被扩展了。虽然这项法律旨在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但它已经出台了一些影响深远的司法和其他机制来解决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例如,该法律规定了一些可用的临时性司法措施。 法律允许通过法院诉讼请求允许侵犯知识产权的人提供直接或间接侵权第三方的信息和被告有关侵权商品分销渠道的信息。 即使该人不知道使用知识产权对象的行为是非法的或者有人知道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也可以对允许侵权的人进行司法裁决。 法律还引入了一些非司法保护机制,例如使用独特的数字代码,使用ISBN,ISMN,ISSN,ISAN标识和ISRC在版权和相关权利方面的使用。
第七章 阿塞拜疆劳动与就业法律制度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35条,劳动是个人和公共福利的基础。每个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技能和能力自由选择一项活动、职业、职业和工作场所。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组织统计,2016年阿塞拜疆人口中就业人口占人口总数的62.7%,失业率5.04%,月平均收入499.8马纳特。
阿塞拜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The 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Protection of the Population, 简称MLSPP)于1992年12月10日成立,取代了原来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MLSPP负责实施劳工政策。劳动政策部(The Labour Policy Department)是MLSPP的一部分,负责起草立法草案、设计和发展薪酬体系。 MLSPP的国家就业服务处(The State Employment Service)有84名员工,负责执行政府雇员政策,对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阿塞拜疆是世界劳工组织的成员国。为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MLSPP于1997年创建了国家劳动监察署(the State Labour Inspectorate Service, 简称SLIS)。
一、《劳动法典》
1999年修订的《劳动法典》(the Labor Code)十三部分四十八章317条,是规范阿塞拜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法规。该法典第一条规定,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包括:该法典、阿塞拜疆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有关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的通过行为规范;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就有关劳动和社会经济问题签署的或支持的国际条约。《劳动法典》的篇章结构如下:
《劳动法典》第一部分总则包含二章:第一章 一般规定(8条),第二章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中的一般法律保障;
第二部分集体合同和协议包含四章:第三章 订立集体合同和协议的一般程序;第四章 集体谈判;第五章 集体合同;第六章 集体协议;
第三部分劳动合同包含五章:第七章 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和规则;第八章 劳动条件、工作描述及其适用规范;第九章 雇员资质和工作场所的适用规范;第十章 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和规则;第十一章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雇员保障;第十二章 解除劳动合同文件的签署、修订和存档;
第四部分工作时间包含二章:第十三章 工作时间及规则;第十四章 工作计划和超时工作;
第五部分雇员休假和请假的权利包括八章:第十五章 休息时间;第十六章 请假的权利;第十七章 休假期间;第十八章 研究性假期;第十九章 社会性休假;第二十章 不带薪休假;第二十一章 行使休假权利的程序;第二十二章 休假和请假的补偿程序;
第六部分工作配额、补偿的形式、方法和保证包括四章:第二十四章 工作配额和工资;第二十五章 补偿规范;第二十六章 补偿的方式和方法; 第二十七章 补偿平均数及其计算;
第七部分劳动和履职纪律包括两章:第二十八章 劳动和履职纪律规范;第二十九章 违反劳动和履职纪律的责任及其适用规范;
第八部分雇主和雇员的共同实质性责任包括两章:第三十章 确定雇主和雇员的共同实质性责任的情形;第三十一章 雇主对雇员损害赔偿的责任及和解程序;第三十二章 雇员对雇主损害赔偿的责任及和解程序;
第九部分劳动保护包括四章:第三十三章劳动保护的规范、规则和原则;第三十四章 职业安全的法律、组织、技术和财务保证;第三十五章 落实雇员职业安全权利的保证;第三十六章 劳动配额和雇主责任的监督规则和条例;
第十部分妇女、十八岁以下和农业雇员的特别规定包括三章:第三十七章 妇女的劳动权利及其保障;第三十八章 十八岁以下劳动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九章 农业企业雇员和家庭农场成员劳动关系的规定;
第十一部分劳动争议包括六章:第四十章 集体劳动争议;第四十一章 集体请求及其提交;第四十二章 解决集体劳动争议的和解程序;第四十三章 为解决集体劳动争议而进行罢工的权利;第四十四章 个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及其解决条件;第四十五章 个体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部分雇员的社会保险包括一章:第四十五章 雇员社会保险规定;
第十三部分一般规定包括二章:第四十七章对本法典的遵从、违反劳动立法的责任;第四十八章 适用劳动法典的法律规则问题。
劳动法典适用于订立的书面的、包含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书面雇佣协议。员工被定义为为了薪资与雇主订立了劳动合同,在适当的工作场所工作的人。该法确立了保障就业权、休息、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下和其他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原则和程序,规定了雇佣关系中必须遵守的最低权利和义务。对工作时间、加班、转岗、最低工资、裁员、病假、解雇都有具体的规定。
《劳动法典》规定,劳动合同的签署并非是雇佣协议生效的开始。所有的劳动合同均需在劳动与社会保护部的电子数据平台登记,劳动合同自登记时方始生效。当劳动合同与劳动法有冲突时,劳动法优先适用。“集体劳动合同”是通过部长内阁、阿塞拜疆工会联合会和阿塞拜疆雇主联合会之间的三方磋商而形成的,为实施社会和经济政策确立了广泛的原则和作用。根据阿塞拜疆国家议会于2014年1月3日通过的关于《国家行政违法条例》和《国家税务条例》部分条款修改的决议,阿塞拜疆加大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用工企业和自然人处罚力度。
依据《劳动法典》,员工有权在安全和健康的条件下工作。雇主必须遵守职业安全与卫生要求。自2011年以来,SLIS依据新的规范负责劳动检查工作。劳动监察员有公务员身份,每季度可以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奖金。劳动监察员有权享受带薪年假和保险。MLSPP总部有400名工作人员和18个区域办事处。劳动监察员被授权随时地进行检查,无需事先告知。
二、阿塞拜疆的其他劳动法律制度
阿塞拜疆国内的其他劳动法主要包括:《阿塞拜疆共和国最低生活保障法》;《阿塞拜疆共和国需求标准限制法》;《阿塞拜疆共和国退休金法》;《阿塞拜疆工业意外和职业疾病强制保险法》;《阿塞拜疆就业法案》;《阿塞拜疆工会法案》;《阿塞拜疆社会保险法案》;《阿塞拜疆儿童权利法案》;《阿塞拜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劳动监察署条例》。
阿塞拜疆加入了许多国际标准,包括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和1958年(第111号)“歧视公约”,还加入了一些国际标准。立法也是为了保护移徙工人和残疾工人的权利。定期为移徙工人提供广泛的权利和责任。今天,女性几乎占劳动力的一半。但女性倾向于工作在低工资部门,并没有提高薪酬水平。过去十年中,担任行政职位的妇女比例停滞在10%左右。
2001年的《就业法》法律规定了失业救济金;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教育课程; 参与有偿公共工程;对创业者的支持;再就业的财政支持;在工作或培训课程之前的免费体检。国家就业服务处进行总体监督,其地方办事处提供失业救济和服务。
依据《宪法》《劳动法典》和《最低生活标准法》(2010年),人人有权在没有任何歧视的情况下获得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水平由总统制定,SLIS负责监督工资的正确支付。
最低工资被定义为支付给非技能员工的月薪,能反映经济和社会状况最低生活薪水水平。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更高的费率。
《阿塞拜疆工业意外和职业疾病强制保险法》规定所有员工都有权享受工伤待遇,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得到保障。工伤福利包括赔偿金和医疗福利。国家医疗机构直接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2005年,阿塞拜疆批准了《欧洲社会宪章》,其中规定最低工资不得低于该国平均工资的60%。但是,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在2008年观察到阿塞拜疆的最低工资仅占净平均工资的32%。
在法律适用上,虽然普通法院负责适用劳动法,但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劳动法的规定。
第八章 阿塞拜疆联邦保护竞争法律制度
阿塞拜疆保护竞争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反垄断活动法》(Law on Antimonopoly Activity第526号,1993年3月4日);《消费者权利保护法》(Law on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第1113号,1995年9月19日); 《不正当竞争法》Law on Unfair Competition, 第1049号,1995年6月2日); 《自然垄断法》Law on Natural Monopolies, 第590-IQ号,1998年12月15日)。
《阿塞拜疆共和国反垄断行为法》于1993年3月29日生效,现行版本是2010年的修订版。该法共四章19条,适用范围包括在阿塞拜疆领土内导致限制国内市场竞争的所有协议及合同。反垄断法不适用于经济主体对发明,商标和著作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除了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恶意使用这些权利。
《阿塞拜疆共和国反不公平竞争法》于1993年6月2日通过,现行版本是2003年的修订版。该法共三章15条,适用于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境内经营的所有市场主体。这些法律也适用于其他经济主体,执行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与外国自然人和法律实体之间缔结的协议和合同,如果其行为导致在阿塞拜疆市场内直接或间接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情况。
阿塞拜疆共和国经济发展部国家反垄断政策和保护消费者权利国家机构(“AMSAR”)是竞争法执法机关。根据其成文法和关于执行阿塞拜疆反垄断和竞争法的有关总统令,AMSAR被授予了管理反垄断政策和不公平竞争的实质性权力和能力。还有其他实体,如一些国家机构(经济发展部下属的消费市场监督服务机构,卫生部卫生流行病学中心,知识产权机构等),公共工会和协会,非政府组织等(例如,“独立消费者联盟”,在阿塞拜疆注册为非政府组织),在其权力和能力范围内,也积极参与在预防和限制反垄断活动和不公平竞争的过程中。
根据2004年6月18日欧洲委员会的决定,阿塞拜疆(由AMSAR代表)是欧洲邻国政策(“ENP”)的合作伙伴,它也积极参与与欧洲委员会和其他ENP合作伙伴关于反垄断条例和侵犯竞争和反垄断法律。AMSAR还在1993年成立的国家间反垄断政策理事会(ICAP)框架内与其他独联体国家在反垄断和竞争领域密切合作。阿塞拜疆也是国际竞争网络(ICN)的成员,该网络是唯一专注于竞争法执法的国际机构。
阿塞拜疆加入的国际竞争执法的国际条约还包括:
•《联合国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多边协议》(The Set of Multilaterally Agreed Equitable Principles and Rules for the Control of 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s, United Nations, 1980);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第39/248号关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一般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pprov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UN No 39/248);
•1993年12月23日执行协调竞争政策的独联体政府间条约(CIS Intergovernmental Treaty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Coordinated Competition Policy);
•1999年5月31日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与阿塞拜疆共和国签署的“伙伴关系与合作协定”中与竞争相关的部分。(欧洲理事会和委员会决定99/614 / EC,ECSC)(Competition related extracts from the "Partnership and Cooperation Agreement" signed betwee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their Member States and the Republic of Azerbaijan. European Council and Commission Decision) 。其中有:2000年1月25日实施的协调反垄断政策协定(Agreement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Harmonized Antimonopoly Policy,自2000年11月4日起在阿塞拜疆生效)和附件1《关于防止垄断活动和不公平竞争的条例》(Regulations on the Prevention of Monopolistic Activity and Unfair Competition) 附件2.《国家间反垄断政策委员会条例》(Regulations on the Interstate Council for Antimonopoly Policy);
•欧洲邻国政策(第66条)European Neighbourhood Policy (Article 66)
•2003年12月19日独联体成员国在广告活动监管领域的合作协议(Agreement for Cooperation of the CIS Member States in the Sphere of Regulation of Advertising Activity, dated 19 December 2003);
•2007年阿塞拜疆政府与保加利亚政府在反垄断政策和保护竞争方面的合作条约(Treaty on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Azerbaijan and the Government of Bulgaria in the sphere of antimonopoly policy and protection of competition)。
第九章 阿塞拜疆的环境保护制度
与其他国家一样,近年来阿塞拜疆共和国的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问题已经凸显出来。 阿塞拜疆共和国的二氧化碳排放主要来源是能源和工业部门。 虽然在能源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来自燃料燃烧,包括能源,石油和气体提取,运输和人类住区的生产,但工业部门中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源来自矿产和冶金。
几乎所有阿塞拜疆经济部门都排放甲烷(CH4),但在农业部门和人类居住区,由于发酵、粪便和人类垃圾,甲烷排放量增加。 自1990年以来,阿塞拜疆的一氧化二氮(N2O)排放量有所下降; 2005年的排放量从1990年的992 Gt CO 2当量减少了64%。含氟物质,氢氟碳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卤素物质排放量在阿塞拜疆的排放水平不是很高。
阿塞拜疆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是生态与自然资源部,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国家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领域的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审批环保和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发放相应的经营许可,协调环保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国际合作。阿塞拜疆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空间保护法》《生态安全法》《土地法典》《动物法》《植物保护法》《渔业捕捞法》《水文气象法》《地下资源法》《工业废料法》《供水及废水法》《自然区域和物种保护法》等。
阿塞拜疆已经批准或加入以下环境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资源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防止船舶污染公约》《跨边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奥尔胡斯(Aarllu)公约》《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欧洲野生动物和自然栖息地公约》《保护和管理跨国界水系和国际湖泊公约》《湿地的国际意义尤其作为水禽栖息地的重要性公约(Ramsar)》 。
现行法律规定,新的工业和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环保论证,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认可,发生环境污染的情况下,要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罚款,整顿关停等惩处措施。外资企业在阿塞拜疆开展投资或工程承包项目,须在开工前取得环保认证,若不是独立投资,则由项目业主方完成环保环境评估,并在阿塞拜疆生态与自然资源部紧急状态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获得批准后,方能开始施工。
第十章 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一、法院和法官法
阿塞拜疆司法权由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阿塞拜疆1997年的《法院与法官法》(Courts and Judges Act 1997)确定的了法院的设立、管辖和法官的遴选等规则;法院体系是三个层级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cassation court)。
初审法院包括一般管辖权的区(市)法院,地方管理-经济法院,重罪法院和军事法院。
如果涉案的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且不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或者,即便其有业主身份,但他所涉及的纠纷与其企业活动无关,那么,他所涉及的民事、家事、土地、自然资源使用、环境保护、税收和行政案件, 由一般管辖权法院审理。
地方管理-经济法院审理涉及法人或具有个人独资企业业主身份的自然人的民事、行政或其他法律纠纷。
阿塞拜疆有六个地区性上诉法院,每个法院都有民事、刑事、军事和管理-经济法庭。其判决可以被进一步依程序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设有民事、刑事、军事和管理-经济法庭。
阿塞拜疆法院就一些特别事项有排他性的管辖权,包括,阿塞拜疆境内的不动产权利、在阿塞拜疆登记的专利或其他标记或权利的确认、对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对在阿塞拜疆登记的法人是否存续提起的案件等。
在过去几年中阿塞拜疆,对司法系统的现代化进行了某些改革。已经建立了新的法院,包括区域上诉法院。通过引入新法官和长期培训课程的多阶段考试,修订了评选法官的方法。此外,随着235名新法官的增加,法官人数增加了两倍;已经创建了法官助理的新职位;法院行政人员的数量增加了60%;公众可以更便捷地获得法院服务。在世界银行关于司法基础设施现代化和法院技术的项目的支持下,法院行政机构的工作和结构也得到了改善,新建和翻新了一些法院设施。
2011年,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阿塞拜疆废除了地方经济法院,建立了七个行政经济法院,其中两个位于巴库,其他的法院分别位于甘贾(Ganja),苏姆盖特(Sumgait),希尔万(Shirvan),谢基(Sheki)和纳希奇万(Nakhchivan)自治共和国;在此六个地区分别设有一个上诉法院。现在,上诉法院有以下四(4)个法院委员会 - 民事委员会,刑事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和行政经济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在属地管辖范围内运作。司法改革还要求在巴库(Baku),甘贾(Ganja),谢基(Sheki),兰卡兰(Lankaran)和纳希奇万自治共和国(Nakhchivan)设立区域重罪法庭,以使阿塞拜疆共和国重罪法庭下放权力。这一发展还使得区/市法院的法官不再审查多个行政案件,并进一步缩短了解决案件所需的时间。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在2014年2月13日发布的在阿塞拜疆建立“电子法院”信息系统的命令,旨在通过加速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进程提高确保司法系统的透明度,强化保护人权和自由。在新的电子法院信息系统框架内,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申请,起诉状和其他文件;使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可以以电子方式进行文件交换;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和其他电子方式接收有关法庭程序和相关程序截止日期的通知;并通过“私人存储空间”(通常是受限制的在线网络空间)跟进法院所发布的诉讼程序,决定及其执行,发布投诉或意见。
最近,《法院和法官法》以及《司法法律委员会法》进行了若干修改,其中包括赋予司法法律委员会对法官进行的一些激励的权力,如表彰提高司法效率(例如,授予物质奖励、荣誉证书或荣誉徽章),采取改善法官保障措施的措施,给予法官物质和社会保障(例如,现在法律禁止法官的工资在其任期内减少)此外,还确定了某些年龄限制,最高法院法官退休年龄68岁,其他法院法官66岁。
二、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自200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典》 (The Civil Procedural Code) 五十章477条,确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
在商事活动中,仲裁是争议解决的常见方式之一。其他国内法如《外国投资保护法》(The Law on Protec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1992), 《投资活动法》(the Law on Investment Activity 1995) 和《私有化法》(the Privatization Law 1995)都有鼓励适用仲裁的规定。
1999年11月18日,阿塞拜疆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法》(the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法律渊源。该法是以1985年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制定的。
《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的范围、仲裁规则、法院干预的范围、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组成、管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
阿塞拜疆加入了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1961年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和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华盛顿公约。
此外,阿塞拜疆也是《独联体成员国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和经济判决协议》(the Agreement on the Manner of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and Economic Court Judgment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 1998)的签署国。
最高法院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下列情况可能导致执行被拒绝:1. 裁决与阿塞拜疆的立法或公序良俗相冲突、侵犯阿塞拜疆主权;2. 未履行对等原则;3. 对同一当事人提起的同一事项已有阿塞拜疆法院的判决;4. 在作出仲裁裁决的国家该裁决尚未生效。
此外,《国际仲裁法》列举了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若干理由,包括:1. 仲裁一方没有法律行为能力;2. 依据规制当事人的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2. 被申诉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庭审的通知,没有合理的机会出庭参加审理;3. 争议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4.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约定不一致;5. 仲裁协议尚未生效或已经被作出仲裁决定的国家撤销或中止;6. 仲裁事项依据裁决国家的法律不属于仲裁解决纠纷的范围;7. 仲裁裁决与阿塞拜疆宪法相冲突。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阿塞拜疆宪法,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因此,依据华盛顿公约进行的仲裁裁决将会被执行,其效力是与在阿塞拜疆法院作出的判决是一样的。
附录:阿塞拜疆常用贸易投资机构信息
1. 总统办公室Administration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Azerbaijan
地址:19, Istiglaliyyat Street, Baku, AZ1066
电话:(+99412) 492 13 00
传真:(+99412) 492 35 43
E-mail:office@pa.gov.az
2. 议会 Parliament of Azerbaijan (Milli Majlis)
3. 经济部 Ministry of Economy
地址:The Government House, 40, Uzeir Hajibeyov Street, Baku, AZ1000
电话:(+99412) 493 88 67
传真:(+99412) 492 58 95
E-mail:office@economy.gov.az
4. 外交部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地址:50, Sh.Gurbanov Street, Baku, AZ1009
电话:(+99412) 496 90 00
传真:(+99412) 596 9001
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Protection of Azerbaijan Republic
地址:AZ 1009, Baku, Salatin Asgarova str., 85
电话:(+994 12) 596 50 33
传真:(+994 12) 596 50 34
网址:http://www.mlspp.gov.az
6. 通讯和高科技部Ministry of Transport, Communications and High Technologies
地址:Baku city, 77, Zarifa Aliyeva St., AZ1000
电话:(+99412) 498 58 38
传真:(+99412) 498 79 12
E-mail:mincom@mincom.gov.az
7. 税务部Ministry of Taxes
地址;16, Landau Street, Baku, AZ1073
电话:(+99412) 403 89 10
传真:(+99412) 403 89 71
E-mail:office@taxes.gov.az
8.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地址:Bakı şəhəri, H. Zərdabi prospekti, 80
电话:(+994 12) 434 6018
传真:(+994 12) 434 5587
Email: info@sspf.gov.az
9. 农业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The Government House 40, U.Hajibayov Street, Baku, AZ1000
电话.:(+99412) 498 64 49
传真:(+99412) 498 64 49
E-mail:agro@azerin.com
10. 统计委员会State Statistical Committee of Azerbaijan
136, Inshaatchilar Avenue, Baku, AZ1073
电话:(+99412) 438 64 98
传真:(+99412) 438 24 42
E-mail:sc@azstat.org
11. 海关委员会State Customs Committee Of Azerbaijan Republic
地址:2,Inshaatchilar Avenue, Baku, AZ1073
电话.:(+99412) 404 22 00
传真:(+99412) 404 22 17
E.-mail:international@customs.gov.az
12. 知识产权署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of the Republic Azerbaijan
地址:The Government House,Baku AZ1000
电话:(+994 12) 493 39 44 / 498 1029
传真:(+994 12) 498 1028 / 493 6687
Email:mha@copag.gov.az
网址:http://www.copag.gov.az/
13. 移民局State Migration Service
地址:202 Binagadi Highway,3123 Block, Binagadi district, AZ1114
电话:(+99412) 562 56 23
传真:(+99412) 562 37 02
Email:info@migration.gov.az
网址www.migration.gov.az
14. 反垄断政策和消费者保护国家机构State Service for Anti-monopoly Policy and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地址:88A, H. Zardabi Avenue, Baku, AZ1011
电话.:(+99412) 498 15 01
传真:(+99412) 497 24 08
E-mail:office@consumer.gov.az
15. 审计委员会Chamber of Auditor
14, S.Y, Bakuvj Street, Baku, AZ1072
电话.:(+99412) 498 28 55
传真:(+99412) 465 65 45
16. National Fund for Entrepreneurship Support
地址:172, Sharifzade St., Baku, AZ1122
电话:(+99412) 434 96 22
传真:(+99412) 432 37 17
E-mail:info@anfes.gov.az;
17. 阿塞拜疆中央银行 Central Bank
地址:90 Rashid Behbudov str., Baku, AZ1014
电话:(+994 12) 493-43-20
传真:(+994 12) 493-55-41
E-mail: mail@cbar.az
网址:http://en.cbar.az/
18. 国家财产委员会 State Committee on Property Issues of Azerbaijan Republic
19. 国家法案登记处
http://www.huquqiaktlar.gov.az/
20. 国家不动产登记服务State Service for Registration of Real Estate
21.国家许可电子信息门户(Electronic information portal on permissions)
22. 阿塞拜疆航空
http://www.azal.az/
23. 巴库地铁:Baku Metro
www.metro.gov.az/
24. 大成Dentons(巴库)律师事务所
Dentons Europe (Central Asia) Limited
Hyatt International Center, Hyatt Tower 2, Baku, AZ1065
电话:(+994 12) 490 7565
传真:(+994 12) 497 1057
网址:https://www.dentons.com/en/global-presence/central-asia/azerbaijan/baku
第二部分“一带一路”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阿塞拜疆篇)
第一章 中阿贸易投资基本情况概述
近三年中阿贸易金额呈增减交替的形态。据中方统计,2014年两国双边贸易额达9.4亿美元,同比下降16%。中方出口6.4亿美元、进口3亿美元,分别同比下降25.8%和增长3.9%;据阿方统计,双边贸易额达7.6亿美元,同比下降14.3%,中国为阿第十三大贸易伙伴和第五大进口来源国。据中方统计,中方的进口商品仍以矿物燃料、塑料及其制品等能源、原材料为主,占比达80%以上,出口商品仍以机械设备、纺织品为主,占比达50%以上。截至2014年底中国对阿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3.88亿美元。2014年中国在阿实施的大型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较少,重点集中在油气、工程承包等领域,主要是中石油、中国建材、中材建设、四川机械、沈阳远大幕墙等公司承建的K&K油田开采、水泥厂、电解铝厂、巴库新月宫幕墙等项目。
据阿塞拜疆海关统计,2015年中阿贸易额达5.65亿美元,同比下降25.7%。其中,对华出口5319万美元,同比下降16.7%;自华进口5.12亿美元,同比下降26.6%。
据阿塞拜疆海关统计,2016年中阿贸易额9.75亿美元,同比增长72.64%。阿出口2.71亿美元,同比增长410.42%,进口7.04亿美元,同比增长37.5%。中国为阿第五大贸易伙伴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国。对华出口商品主要有矿物燃料、塑料及其制品、化学产品、皮革、饮料及酒类等;自华进口商品主要有机械器具及零件、服装及衣着附件、电气和音像设备、车辆及其零附件、家具、灯具等。
但据中国海关统计,2016年中阿贸易额7.69亿美元,同比增长15.4%。其中,对阿出口3.57亿美元,同比下降18.59%。自阿进口4.12亿美元,同比增长82%。我对阿贸易逆差0.55亿美元。
中国为阿第九大贸易伙伴和第八大进口来源国。对华出口商品主要有矿物燃料、塑料及其制品、化学产品、铜及其制品、皮革、矿砂等,自华进口商品主要有机械器具及零件、服装及衣着附件、电气和音像设备、家具、灯具、车辆及其零附件等。
第二章 阿塞拜疆投资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 阿塞拜疆的外资政策与立法
目前,阿塞拜疆被认为是最具投资吸引力的国家之一。除涉及金融、不动产等领域,阿塞拜疆对外国投资几乎没有限制和当地含量要求,全国适用统一的法律体制,阿塞拜疆与所有邻国奉行平衡的政策,因此与独联体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与格鲁吉亚,土耳其和伊朗的贸易额大幅增加。 阿塞拜疆政府与包括美国,英国,土耳其,意大利,以色列,德国,中国和其他欧洲及亚洲国家在内的47个国家签订了“保护外国投资”国际公约; 和45个国家签订了“消除双重征税”的双边条约。
中阿经济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投资合作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迄今为止,中阿之间并没有建立投资合作的磋商机制,也没有签订基础设施、产能合作和货币方面的协议。中国企业没有通过工业园区进行直接投资。对阿塞拜疆的直接投资机遇与风险并存。
一、阿塞拜疆的投资主管部门
(一)主管部门
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负责制定和实施吸引和利用外资的措施,协调和协助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的投资活动。阿塞拜疆主管国内和国外投资的政府部门有:经济部(依据宪法第109条第7款设立)、财政部、国家财产委员会、国家建设和设计委员会、反垄断政策与消费者保护国家机构等。
二、我国和阿塞拜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规定,双方互相鼓励到对方的投资并应为到或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另一国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一国的投资者在另一国的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保护,享有最惠国待遇。
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且依照国内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一国方可对缔约另一国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非歧视性的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并应给予补偿。补偿的数额应等于宣布征收时被征收的投资财产的价值,应是可以兑换的和自由转移的。补偿的支付不应无故迟延。在政治风险方面,一国的投资者在另一国领土内的投资,如果由于战争、全国紧急状态、暴乱、骚乱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在接受补偿方面,享有最惠国待遇。
投资者转移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和收益,均可以按该国通行的汇率进行转移,该等收益包括:(1)利润、股息、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2)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清算款项;(3)与投资有关的贷款协议的偿还款项;(4)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的提成费;(5)技术援助或技术服务费、管理费;(6)与投资有关的承包工程的支付款项;及其他与投资有关活动的收入。
如果一国或其代理机构对其投资者在另一国领土内的某项投资做了担保,并据此向投资者作了支付,另一国应承认该投资者的任何权利或请求权转让给了该国或其代理机构,并承认该国或其代理机构对上述权利或请求权的代位。代位的权利或请求权不得超过原投资者的原有权利或请求权。
两国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如在六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端,根据任何一国的要求,可将争端提交专设仲裁庭。
《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特别规定了专设仲裁庭的组成。专设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一国应在收到对方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各委派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在其后的两个月内共同推举一名与两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国民为第三名仲裁员,并由缔约双方任命为首席仲裁员。专设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规则。仲裁庭应依照本协定的规定和缔约双方均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双方具有拘束力。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请求,专设仲裁庭应说明作出裁决的理由。双方应负担各自委派的仲裁员和其代表出席仲裁程序的费用。首席仲裁员和专设仲裁庭的有关费用由缔约双方平均负担。
三、阿塞拜疆《外商投资保护法》
(一)外国投资及其方式
立法将“外国投资”定义为由外国投资者以营利为目的的出资,出资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财产和财产权益,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权益。
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在阿塞拜疆境内实现投资:1)与阿国法人、公民合资创办单位、企业;2)建立外商独资企业;3)购买企业、财团、建筑物、企业股份、股票、债券和有价证券以及按阿塞拜疆共和国法律可以归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其它财产;4)购买使用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及其它财产权;5)与阿塞拜疆共和国法人和自然人签订规定其它实现外国投资形式的合同。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其它经济社团或合伙组织,以及不违反阿国法律的其它形式。
在阿国领土可以建立和经营:外资入股企业(合资):完全的外资企业(独资),外国法人的代表处(事务所、办事处、代理处)。合资或外资企业是阿国法人。外资企业还可以在阿国设立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和遵照阿国法律及相应国家法规在阿塞拜疆或国外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在阿国领土上设立的分公司和代表处有权在阿银行开立自己的账户。外资企业在阿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联合成立协会、康采恩、财团以及其它联合体,这些企业可以加入原先成立的联合体。
(三)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程序
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程序由阿国法律确定。外资企业必须到指定的国家机关注册,注册程序和对创始人要求以及注册所必须的文件由内阁确定。外资企业注册后即拥有法人资格。注册的通知由注册机关在报刊上公布。外资企业资料由相应的国家机关登记入册。
只有在外资企业违反了外资企业组建的规定,或文件与注册规定不符,或外资企业经营项目为阿国法律所禁止时才会被拒绝注册。对被拒绝注册不服的可在阿国按法律程序申诉。外资银行的建立根据阿国银行法及银行业务法另作特殊确定。
(四)外国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
1. 国民待遇
阿塞拜疆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核算应有政府相关部门来执行。外国投资者享受国民待遇,即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享受的权利待遇不应低于阿塞拜疆共和国法人和公民的财产权以及投资经营的待遇,对那些在国民经济优先部门以及个别地区的投资可按阿塞拜疆法律给予税收及其它优惠。外国投资者在十年内不受未来立法变化的不利影响,但是,有关国防、税收、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环境保护、信贷金融和公共道德及健康的立法变更除外。国家权力机构对投资活动中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在采取措施时,应通知国家对应的事务管辖机关,对投资者提供解决有关投资纠纷的帮助。
2. 经营自由
外国投资企业可以进行法律不禁止的任何经营活动,但法律可以根据国防和国家安全、对环境和居民保护的需要划定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企业经营的地域。
外国投资企业经营由阿国内阁批准清单内的个别经营项目,必须先获得特别许可证。与内阁签定的特许合同如得到阿国国会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获得矿产勘探开采权及开发其它资源使用权。从事大型工程建筑、矿区开采和改造的外资企业,还必须通过经济技术方案评审。
外资企业可以建立储备金(可达到法定资本的25%)。储备金每年的摊销、摊销的数额和币种由企业自定。外资企业有权决定自己产品价格,确定阿国国内市场销售条件,选择供货商。
独资企业,股份超过30%的合资企业不需许可证便可出口自己的产品,外资企业不需许可证便可进口用于经营活动的产品(包括工作、服务)。外资企业出口产品的外汇收入由自己支配。
由外国投资者输入阿塞拜疆共和国作为固定资本投资的财产,免除关税和进口税,外企的外国职工带入阿塞拜疆共和国的日常用品,免除关税。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必须保险的话,外资企业的财产、生产、财政和其它风险的保险实行自愿原则。
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和报表可以采用阿国的现行会计制度,也可按意愿采用投资者本国的现行规定。
外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各种形式的担保,包括债券、建筑物设备及其它财产权、土地使用权均可作担保。
外资企业的生产关系、劳动关系,包括雇佣、解雇、劳动和休息制度、工资支付、保险、赔偿等均由集体合同和个人劳动协议进行调解。合同所规定的职工劳动条件不应低于阿国法律所规定的水平。外企的外籍职工的工资、休假、养老保险等问题按签定的劳动协议解决。员工的外汇工资在交完所得税后可以汇出国外。
外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和保险(外籍员工的养老金除外)应按阿国法律办理。企业应按阿国企业和单位的标准扣除当地和外国员工的社会保险,扣除当地员工的养老保险。
3. 国有化和征收
该法保证在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外国投资不实行国有化,除非发生给国家利益和人民带来损害的情况。国有化决定由阿塞拜疆议会做出。除非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病、瘟疫等特殊情况,外国投资不得被征收。征收决定由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做出。在国有化和征收时必须给予投资者及时、等值、有效的补偿。给外国投资者的赔偿应与做出国有化或征收决定时的实际价值相符,赔偿用外汇计价,可按投资者要求汇出境外。
外国投资者在停止经营活动时有权要求赔偿应属其所有的投资及其所得收入,按经营终止时实际价值以现金或货物返还。
如因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机关或负责工作人员违背法律而给外国投资造成亏损,外国投资者有权要求赔偿,包括赔偿利益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期限和赔付程序的争议在阿国最高仲裁法庭、最高法院解决。倘若双方协议另有规定或根据阿塞拜疆所缔结的国际条约提出申请,可通过仲裁法院进行裁决。
外国投资者在阿塞拜疆获得的利润可以用原币再投资、存入银行或按阿国国家银行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兑换外币。
阿塞拜疆对外国投资实行有效的行业管理,禁止政府职能部门对外国投资的行政干预,规定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对外国投资的行政干预,如因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机关或负责工作人员违背法律而给外国投资造成亏损,外国投资者有权要求赔偿,包括赔偿利益损失。外国投资者在停止经营活动时有权要求赔偿应属其所有的投资及其所得收入,按经营终止时实际价值以现金或货物返还。保障外国投资者在缴清相应税费后将其收入,包括依法所得的外汇赔偿汇出国外。
外国投资者和外企可按阿国《土地法典》和其他法获得土地,包括租赁和其它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外国投资者和外企可依照法律和协议出租自己的财产。
在与内阁签定特许合同的基础上得到阿国国会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获得矿产勘探开采权及开发其它资源使用权。若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得单方变更特许合同的条款。
4. 争议的解决
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与阿国国家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他法人之间的争议,外资企业内部的争议,股东的争议,以及企业之间的争议,应在阿塞拜疆法院进行裁决,或者依照双方协议申请仲裁,甚至包括在境外申请审理。在适用法律方面,阿塞拜疆内国法中出现与阿塞拜疆缔结国际协定不符的内容,以国际协定的规定为准。
第二节 阿塞拜疆主要经济特区投资优惠政策
一、工业园区
目前,阿塞拜疆在马萨林斯基区和涅夫恰林斯基区在建2个工业区,其中涅夫恰林斯基工业区已经有3家企业开始运营,另有6家企业计划于今年开始运营。马萨林斯基工业区已完成规划设计,近期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极具吸引力,已有33个项目有望落户该园区,投资额超过3300万马纳特。
除了工业区,阿还有5个工业园:苏姆盖特化学工业园、巴拉汉宁工业园、加拉达戈工业园、明盖恰乌尔工业园、比拉拉赫工业园。其中最大的是苏姆盖特化工园,成立于2011年12月,国家持股100%。位于巴库以北约30公里处的苏姆盖特市,为封闭式园区,拟吸引进驻35-40家企业。园区面积295.5公顷,工业用地275.5公顷,生活社区约20公顷,分二期建设。目前一期(占地167公顷)基础设施基本完成。
入园企业可享受税收、贷款、用地、生产要素价格等优惠政策。如入园企业7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土地税、不动产税、设备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化工园以油气加工为主导,辅以汽车零部件制造、电子通讯、食品包装、建材、制药、高科技电子产品、涂料、化肥、塑料制品、先进材料等。阿拟将该园打造成南高加索最大的化工生产基地。截止2017年10月已有10个投资项目,投资额超12亿马纳特,其中瑞士SIKA LLC公司已经入驻,主营建筑化学产品。
二、阿拉特自由经济区
该法律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94条第1节第1和第10条确定了阿拉特自由经济区的活动,发展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根据该法,主管机构(负责自由区活动和对其活动进行控制的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法人实体及其雇员以及自由区居民免于所有税收都与他们在自由区的活动有关。主要经济体(阿塞拜疆其他管辖区域除自由区外)的监管要求可适用于自由区法人或居民向主要经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和货物。
进口到自由区的商品和服务不征收关税和税费。
为了对自由区内的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建立了自由区管理机构,行政设施,自由区经济,劳工和其他立法,内部规则和条例。自由区还设立了一个海关办事处,根据自由区的战略目标,国际惯例和立法开展活动。
根据该法,投资者,企业家,居民,自由区的法人实体及其雇员有权以任何货币进行交易,没有任何限制。
该法要求自由区的主管机构应确保建立一个解决争端的仲裁中心或机构。除阿塞拜疆语和英语外,其他语言也可用作该地区的工作语言。如果英语和阿塞拜疆语之间存在差异,则以双方协议选择的语言为准。
三、阿中自由贸易产业园区
2017年6月27日,深圳市区域经济协作促进会会长陈志勇与阿塞拜疆总统办公厅卡拉达赫区区长米卡伊洛夫·苏来曼签署建设"阿塞拜疆·中国自由贸易产业园区"合作意向书
计划由中阿双方合作建设的自由贸易产业园区位于阿首都巴库的卡拉达赫区,规划主导产业包括新能源、物流、工业制造、现代农业、金融服务等,预计投资额将超过7亿美元。根据合作协议,深圳市区域经济协作促进会负责该园区的规划、招商、投资、建设及运营,阿方负责提供相关配套政策服务。
第三节 执照和许可证
在从事某些业务之前,自然人和法人必须按照适用的行政规定,获得执照或授权/许可证,才能合法地经营。
阿塞拜疆的许可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若干,其中最重要的是:
●2016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第176-VQ号《执照和许可证法》。
●2002年11月7日发布的第174号内阁令《关于某些类型活动给予特别许可(执照)的附加条件》(2016年最新修订)。
●2015年12月21日颁布的总统第713号《关于授权领域若干行动》的法令。
●2016年9月16日发布的第347号内阁令,批准《执照和许可证的单一登记规则》。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阿塞拜疆政府实施了一些积极行动,其中最重要的是《执照和许可证法》,将执照的数量减少到24个(另有5个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规定)。
《执照和许可证法》规定了需要执照和许可证的活动类型(金融市场除外)以及一个穷竭性的清单。虽然不同的许可证会涉及到不同的部门或国家机构,但经济部和ASAN对许可证程序进行总体控制和管理,包括制定主要监管方向和立法草案,监督其他政府机构的执行和维护统一登记。
《执照和许可证法》律适用于所有法律实体,包括外国法人实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私人企业家(金融市场除外)。根据该法,签发、复印、修正执照和许可证,重新签发、暂扣、恢复和取消执照和许可证,均应通过电子执照和许可证门户进行。现在执照发放的时间是自申请之日起10日内(以前的规定为期15天),许可证发放的时间是在七日内。《执照和许可证法》规定,有关机关应在五日内就申请人申请和附随文件的瑕疵向申请人发出通知的程序,申请人在10日内有消除此类瑕疵的权利。
发放执照的具体程序载于2002年第174号内阁令,其中规定了取得执照所需的文件清单,具体取决于从事活动的类型。
执照分为一般执照和特殊执照。一般执照授予对每个列出的许可活动的所有分类活动的权利;特殊执照授予从事一个或多个许可分类活动的权利。仅持照人有权使用执照,该执照不得转让给他人。
《执照和许可证法》有三个附件:(1)需要执照的活动清单(国家安全相关案件除外);(2)需要执照的与国家安全案件有关的活动清单;(3)为创业活动颁发的许可证清单。
《执照和许可证法》中的规定的活动清单包括:
A.需要执照的活动清单(与国家安全相关案件除外)。
1.工业废物:
1.1利用
1.2 无害化处理
2.私人医疗活动
3.药剂活动:
3.1生产药物
3.2药物批发
3.3药品零售
4.前驱材料:
4.1生产
4.2进口
4.3出口
4.4过境运输
5.教育活动:
5.1学前教育组织
5.2普通教育机构(包括学园和体育馆)
5.3初等职业教育机构(职业学校和高职学园)
5.4中等职业教育组织
5.5高等教育机构
5.6其他教育机构
5.7中等职业宗教教育机构
5.8高中宗教教育
6.通讯服务:
6.1电话(有线)
6.2无线电干线和无线电话
6.3 IP电话(互联网电话)
6.4 内部电信渠道安排
6.5 国际电信渠道安排
6.6 信息传递(数据)
6.7 快递邮政服务
7.放射性和电离辐射废物的贮存
8.危险货物运输设施
9.液体和天然气厂
9.1安装
9.2开发
10.采矿工程,矿山开挖工程
11.电梯的安装和维修
12.演艺活动
13.起重设备、冶金设备、锅炉、管道、压力下运行设备的安装和维修
14.在潜在危险设施中使用的设备和技术设施的诊断和其他维护检查
15.消防活动:
15.1在与实体和定居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的消防保护
15.2生产和采购灭火设备,进行试验
15.3消防系统和设施安装,技术服务和维修
15.4消防设施,主要消防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消防设备的修复质量
16.需要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工程测量工程
17.需要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筑装配工程
18.根据信息的适用性需要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
19.私人兽医医疗活动
20.兽药:
20.1生产
20.2销售
21.植物保护方法和农药物质:
21.1生产
21.2进口
22.建立私营狩猎厂
23.采购野生原料生产药品
24.刻制印鉴。
B.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要求执照的活动清单:
1.私人保安活动
2.设计和制作信息保护方式的活动
3.建立生物识别技术和为这些技术提供的服务
4.个人资料信息资源的形成和信息系统的建立,以及为这些系统和资源提供服务。
5. 电视和电台广播活动:
5.1整个共和国的电视广播
5.2巴库市的电视广播
5.3区域电视广播
5.4整个共和国播放无线电广播
5.5巴库市的无线电广播
5.6地区无线电广播
5.7附加信息广播
5.8有线网络广播,用户数不超过5000
5.9有线网络广播,用户数超过5000
5.10卫星广播
5.11通过编码设备确保对外国广播电视频道进行卫星广播的活动
2001年12月4日的《国家规费法》规定了每类执照或许可证应付的国家规费。
C.企业活动许可证清单
根据《执照和许可证法》,“许可证”是为了履行有关企业活动或行为而由发出许可证的机构授予的正式文件(许可证、批准、认证、证书、认证).许可证清单包括86种商业活动。
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18年营商报告》(Doing Business 2018 Report)中,阿塞拜疆在190个国家中排名57位,营商环境总体上是易于企业开展业务的,其中在新设企业项目上排名第18。但是,该国在“处理建筑许可证”中排名第161位,比2017年的排名114位有很大幅度地下滑,仍然有改进的余地。
不过,阿塞拜疆在许可证领域的立法不断发展。2011年10月26日第509号总统令强调了发证目的。这些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另一类是为了保护个人以及与法律实体的利益。
第509号总统令还下令设立一个网站,收集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关于许可证名称、法律依据、所需文件清单、发证机构等资料。网站www.icazeler.gov.az于2012年3月15日创建并正式启动。
第四节 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与市场准入相关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如前所述,阿塞拜疆可以通过制定法律限制外资活动的地域,限制外资进入本国战略性行业或产业。《执照和许可证法》对29类商业活动要求特别申请执照,对86类商业活动要求特别申请许可证。投资者因此应该:
1.选择好投资领域
事先做好尽职调查,在选择投资项目应当避开限制领域,特别关注具有国家安全敏感性的领域。
2.按法律规定取得相应执照和许可证
虽然阿塞拜疆对某些投资领域有所限制,但并非完全禁止。依照程序进行申请,通过充分协调与沟通,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是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
3.加强与阿塞拜疆本土公司的合作
阿塞拜疆虽然在大多数领域没有当地含量的要求。考虑到阿塞拜疆作物一个转型经济体的特殊情况,一些国有或大型的企业往往掌握比较丰富的资源,而且对政府政策的影响力较大,与之合作是一个较好选择。对于中方企业而言,进入阿塞拜疆的能源和资源市场,比较现实可行的方式就是与阿塞拜疆政府控制的大型公司开展合作。
二、立法变动的风险与防范
阿塞拜疆的立法变动比较频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立法进行了修订,一些条款发生变化。法律的不确定性,给投资带来了预期效益落空或减少的风险。虽然《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十年内不受未来立法变化的不利影响,但是存在着诸多例外,立法明文列举的包括有关国防、税收、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环境保护、信贷金融和公共道德及健康的立法变更除外。投资者在准确把握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应密切关注阿塞拜疆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信息及政策方针的变化,把握立法动向,及时调整经营方针,规避法律变动带来的风险,争取将经营风险转变为营利机遇。
三、政治和征收风险与防范
中资企业可以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阿塞拜疆参加了MIGA,也可以向MIGA投保使投资免于遭受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包括:
1.货币汇兑: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本国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
2.征收和类似措施: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包括政府采取的任何司法行为或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由此导致的担保人丧失了对投资的所有权、控制权或从投资中获得收益。但如果是立法者的不作为或司法机构的文书不得被认定为国有化。
3.违约: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并且投资人无法求助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提出的诉讼做出裁决,或虽有裁决未能执行。
4.战争和内乱:由于军事行动、战争或暴乱直接导致的被保险财产被偷、被损坏、丢失或被抢。
四、重视争议解决条款的拟定
阿塞拜疆是《华盛顿公约》和《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投资合同中拟定仲裁条款,可以有效避免阿塞拜疆法院的管辖,快速、保密地解决争议,也有利于未来生效裁判的承认和执行。以下二例是使用仲裁解决投资争议的两个成功案例:
1. Frotera阿塞拜疆资源公司诉SOCAR(Frotera Resources Azerbaijan Corporation v. State Oil Company of the Azerbaijan Republic)
Frontera是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SOCAR是阿塞拜疆国家石油公司。 1998年11月,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Frontera依据该协议开发和管理阿塞拜疆的油田并向SOCAR提供石油。2000年,SOCAR拒绝支付部分石油款项,双方产生了争议。作为回应,Frontera据称试图向阿塞拜疆以外的当事人出售原本应出售给SOCAR的石油。2000年11月,SOCAR指示当地海关当局阻止Frontera的石油出口,并扣押了那部分石油。
2002年3月,曾给Frontera融资的阿塞拜疆的银行取消了Frontera对抵押的赎回权,迫使Frontera将其在项目中的权利转让给银行。2002年7月,该银行与SOCAR进行了和解。Frontera继续向SOCAR索要以前交付和扣押的石油的付款。SOCAR称其乙与银行和解,拒绝对Frontera承担责任。
由于Frontera和SOCAR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Frontera遂根据协议,于2003年7月提出了针对的SOCAR仲裁请求。 2006年1月,瑞典仲裁法庭判给Frontera约124万美元加利息。
2. 巴莫科控股公司诉阿塞拜疆共和国(Barmek Holding A.S. v. Azerbaijan,ICSID 案件编号Case No. ARB/06/16)
阿塞拜疆政府与土耳其Barmek Holding AS签订了能源投资的合同,由该公司承包经营巴库配电和苏姆盖特配电开放式股份公司,为期25年。Barmek Holding AS被指于2006年7月违反合同,阿塞拜疆启动了针对公司高管Huseyn Arabul和另外七人的刑事程序,指控他们面临侵占、越权和滥用权力。
Barmek Holding AS以阿塞拜疆政府为被申请人将争议提交给ICSID,提出4.6亿美元的索赔,此外,要求终结刑事案件的程序,释放羁押的工作人员,允许他们回国。2007年2月7日组成了仲裁庭。2009年9月28日双方依据仲裁规则同意达成和解。
第三章 阿塞拜疆贸易活动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 阿塞拜疆的海关和关税制度
在1999年中阿建立的政府间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是中阿经贸合作中的主要协商机制。迄今为止,中阿之间并没有签订自由贸易协定。
几乎所有在阿塞拜疆开展业务的人都会不时遇到海关机构带来的麻烦。这些麻烦大多数都是在没有诉诸法律的情况下解决的,但偶尔海关官员缺乏透明度和海关立法适用不一致的情况有时会需要律师的参与。即便在进口货物方面有特权的石油行业也经常会遇到问题。有时律师会要求海关官员合作,例如查获假冒伪劣商品。与大多数政府机构相比,与海关机构相处是很困难的。
一、海关立法
1.阿塞拜疆关税支付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l 2012年1月1日生效的《海关法典》
l 2003年6月13日的《海关关税法》(关税法)
l 2009年2月2日《实施出口油气活动特别经济制度》
l 1998年4月22日的部长内阁决议第91号,进出口税率(《1998年决议》)
l 2005年1月31日的部长内阁决议第11号,免征增值税的进口商品清单(《增值税决议》)
l 2001年4月12日第80号部长内阁决议,关于进出口税率[和]海关清关费用的决议(《2001年决议》修订)
在阿塞拜疆加入1999年关于简化和统一海关程序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后,通过了一项新的海关法,其目的是将京都公约的主要原则考虑在内,如透明度、信息技术的使用、文件的标准化和简化、海关监管的最小化等原则。
二、海关费用
(一)关税
关税分为以下三类:
l 从价税(即以商品价值的百分比计算的关税)。
l 从量税(即基于货物的特定单位数量计算的关税)。
l 混合税(即通过组合两种方法计算的关税)。
进出口税率由《2001年决议》的条款进行调整,随后进行了修改。《2001
年决议》是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制定的。从价税率介于0%至15%之间。比如: 0% — 某些类型的石油产品、天然气冷凝物;0.5% — 飞机、直升机;0.5% — 某些化学纤维;5% — 各种类型的不锈钢;10% — 外径406.4毫米的油气管道;15% — 水泥;15% — 某些类型的马铃薯。2013年,《2001年决议》第27章已被修改,将石油焦(炭)、石油沥青等石油类残渣或沥青矿物油的关税税率从15减至0。
对于某些类型的货物,《2001年决议》规定了可变税率,例如根据一年中季节的变化改变税率。
(二)海关费
根据《关税法》,某些进口货物免征海关费(custom duties),举例如下:
l 货物跨境运送到外国代表处及其雇员处
l 用于旅行人员救援物资的食品和运输工具、个人设备、备件、个人物品,以及在自然灾害地区分发的个人物品
l 在本国中转并运往第三国的货物
l 在阿塞拜疆的外国雇员的个人和家庭用品及其就业活动所需的物品
l 从经济特区进口、生产加工、出口的某些货物
l 基于“投资促进证书”进口的(包括为建设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结构
l 作为工业和技术园区居民,从事创业活动的法人和个人进口机械、技术设备和工厂设施到经行政机关确认的工业和技术园区,- 免税期间为自工业或技术在园区进行居民登记之日起7年内
l 在根据行政决定建立的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居民为开展竞合行政机关确认的活动而进口的各类货物,免税期间为自2016年5月1日起为期5年。
(三)进口税
根据《1998年决议》,某些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税(import duties),包括:
l 与石油作业勘探、开发和生产分成协议有关的货物进口以及与油气运输协议有关的货物进口
l 根据阿塞拜疆的政府间条约和国际条约,以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外国人民的财政援助、贷款和技术援助的名义进口的货物
l 个人进口的非营利的货物
l 依据国家紧急情况部门确认的用于防止不可抗力和减轻其后果的文件而进口的货物
l 根据与代表国家石油基金的法律实体签订的油气、出口管道等的勘探、开发、生产分成协议以及其他协议,将固定资产、动产或其他财产转让给国家石油基金的行为
l 为入境护照检查系统的开发、操作和警察服务而进口的设备,数据,配件和材料,以及为海拔1300米以上的山区旅游投资项目而进口的货物
l 某些属于租赁协议的动产
l 以出口为目的的与石油和天然气业务有关的设备(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石油公司批准的清单)
l 由国防工业部及其子公司进口的用于创建和生产防伪产品的技术、设备及配件
l 进入经济特区的进口货物(不含消费品)
l 为国家队训练进口的运动器材,技术和货物
l 为供应国家粮食储备而进口的粮食和粮食产品
l 依据阿塞拜疆国家科学院文件(the Azerbaijani National Academy)进口的某些科学仪器和设备
l 预算内资金进口的注册证、驾驶执照、牌照和某些设备
l 国家石油基金进口的作为资产的黄金
l 依据国家替代和可再生能源机构发布的相关文件,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结构,以及制造这种结构所需的设备、零件和配件
l 根据高新技术部的确认文件和已经通过的由明科维尔技术园区的法人和在此居住的个体企业家提供的清单,可以免费进口的结构、零件和设备
l 根据能源部发布的文件,由阿塞拜疆股份公司进口的用于生产电能的重油。
(四)进出口增值税
目前,阿塞拜疆的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8%。特殊情况列举如下:
1.免征增值税
根据《税法典》,下列进口商品免除增值税:
l 进口国内外货币以及证券(以钱币本身为用途的除外);
l 存入阿塞拜疆共和国中央银行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石油基金的黄金,以及阿塞拜疆共和国中央银行进口的贵重货币,货币资源,纪念币和在国外生产的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其他类似贵重物品;
l 阿塞拜疆共和国中央银行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石油基金提供的、与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有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l 根据相关执行机构的建立和建设基础设施,工业或技术园区的生产区域的确认文件,进口机械,技术设备和设施,或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
l 作为工业和技术园区居民,从事创业活动的法人和个人进口机械、技术设备和工厂设施到经行政机关确认的工业和技术园区,- 免税期间为自工业或技术在园区进行居民登记之日起7年内
l 有关国家机关用于军事目的的所有类型的武器和弹药的技术设备、工具和备件的进口,为国防开发和生产而进口的技术,设备和零部件
l 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正式登记的人道主义组织进口的商品,以及其他法律实体和个人在获得有关行政当局同意后,为人道主义援助目的进口的商品
l 出于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慈善目的,与赠款援助有关的进口商品,包括技术援助
l 个人通过海关边境并按照有关行政当局规定的方式进口的非生产或商业目的的商品
l 进口与出口导向的油气活动有关的设备和材料(向海关提供经由阿塞拜疆国家石油公司确认的进口到阿塞拜疆用于出口的特殊设备清单)
l 进口到经济特区的商品(应税消费品除外)
l 法律实体和个体企业家根据相关执行机构提供的批准文件进行的技术,技术设备和设施的进口 - 自收到投资促进证书之日起7年内
l 工业园区居民进行的各种商品的进口,为从事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的工业园区活动--自2016年5月1日起,为期5年。
另外,根据《税法典》规定,提供金融服务和其他服务免征增值税。
2.零税率增值税
《税法》还将某些进出口视为应缴纳增值税,但按零税率计算。其中包括:
l 货物和某些服务的出口
l 除了国际邮政服务以外,国际和过境运输客运和货运,直接与国际和中转航班有关的服务和工作。
l 按海外援助进口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l 专为阿塞拜疆外交和类似官方机构设计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具有相关地位、不属于阿塞拜疆共和国国籍的外交、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l 向阿塞拜疆中央银行发送的黄金和其他贵重物品。
(五)清关费
海关清关的费率一般取决于货物的成本(按每一申报单或海关信用单),如下所示:
l 货物价值不超过1,000马纳特的商品 - 费用是10马纳特。
l 货物价值从1,001马纳特到10,000马纳特的商品 - 费用是50马纳特。
l 货物价值从10,001马纳特到100,000马纳特的商品 - 费用是100马纳特。
l 货物价值在100,001马纳特及以上的商品 - 费用是275马纳特。
但是,有某些例外,具体如下:
l 根据2013年10月14日第305号内阁决议,免除关税的货物不需要支付通关费。
l 根据赠款援助协议,人道主义援助和技术援助,无需支付清关费用。
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或在规定地点以外进行的海关清关,要双倍付清关费用。
(六)消费税
根据2000年《税法典》,仅消费用的酒精、啤酒和其他酒精饮料,烟草制品,汽车(配备特殊标志和设备的特殊用途车辆除外),运动休闲游艇和其他用于运动休闲的浮动船只,石油产品,进口铂金、黄金、珠宝及由其生产的家居用品,经加工、拣选、镶框和嵌入的钻石和进口毛皮制品需要在阿塞拜疆缴纳消费税。
进口的消费税率由2001年1月19日第20号部长内阁决议的《批准适用于阿塞拜疆共和国进口货物的消费税税率》规定(2015年1月29日第17号部长内阁决议进行了修正)。举例如下:
l 麦芽啤酒 - 每升1马纳特。
l 葡萄酒 - 每升2马纳特。
l 雪茄,切割雪茄和含烟草的雪茄 - 每1000只10马纳特。
l 含有烟草的香烟 - 每1000只4马纳特。
(七)生产分成和运输协议
根据与油气有关的各种勘探、开发、生产分成协议和出口管道协议,只要进口的货物(服务)与石油作业有关,该货物不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尽管需要支付海关服务费/文件费)。这种豁免也适用于承包商和分包商根据与油气有关的各种勘探、开发、生产分成协议和出口管道协议进口到阿塞拜疆共和国并用于向关联方销售的货物。
三、海关程序
有五种类型的海关程序:
l 过境(国际和国内)
l 仓储(临时仓库和海关仓库)
l 自由区
l 特殊用途(临时进口和最终用途)
l 加工(国内外)
应注意确保相关进口适用正确的程序。
根据2008年11月11日第12号总统令《关于对通过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
边境检查站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适用“单一窗口”》的规定,卫生、动植物检疫、清洁和其他证明的检查由边境海关进行。
(一)仓储
海关仓库用于临时储存进口货物,在储存期间不支付关税或相关税费。一般来说,海关仓库可能是开放式的或封闭式的(后者被限制仅供特定的人使用)。仓储程序包括临时储存和使用海关(保税)仓库。临时储存的最长期限为四个月,而海关仓库为三年。临时储存期结束时,货物应根据不同的海关手续申报或者放置到海关仓库内。海关仓库储存期期满后,货物必须按不同的海关手续进行另行放置。
(二)临时进口
货物可能因临时目的进口到阿塞拜疆。一般来说,货物临时进口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若临时进口的目的尚未实现,临时进口期限可延长12个月。货物的临时进口仅需支付部分的关税和费用(为自由流通进口的货物需每月支付的总额的3%),或者在临时进口期期满之前全额免缴。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1. 进口商品检验
知识产权署负责进口商品的检验工作。要求进口商品,特别是进口食品包装上必须印有阿塞拜疆文的品质和使用说明。
2. 动物检疫
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兽医局是阿进口动物产品检疫的主管机构,在各海关均设有检疫点,进口鲜活动物产品入境时须出示有关检疫合格证并接受检查。
3. 植物检疫
农业部下属的国家植物保护和检疫局是阿政府主管植物检疫的部门。进口的植物及植物性产品须在入境时接受该部门工作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植物检疫证书。
中阿两国目前还未签署关于相互承认动、植物检验检疫证书及商品质检证书的协议。
第二节 阿塞拜疆贸易管理的主要法律规定
在1994年之前,阿塞拜疆对 "战略物资" 或 "重要战略物资" 的出口存在着重大限制。战略物资清单以前相当广泛,包括石油和石油产品、电力、黑色金属和黑色金属制品、有色金属、铝和铝制品、棉、玻璃、烟草、手工地毯等产品。自从那时起,战略物资的限制大部分被取消。目前,除了一些例外情况(见下文),自然人和法人在理论上可以自由从事他们认为合适的进出口业务。然而,在许多情况下的许可或认证的要求仍会阻碍贸易。而且,进出口交易许可和认证的程序仍然存在法律上的矛盾和不确定性。
受限制的进出口业务
1. 为了出口或进口的目的,需要某种形式的批准、认证、许可或确认意见的产品。
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以下商品、业务、服务和知识产权产品(“管制货物”)均受阿塞拜疆当局出口管制:(1)阿塞拜疆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所限制的出口管制货物和技术;(2)军用物资,包括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3)可用于制造和准备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武器、军事设备和用品的两用物品;(4)爆炸物和具有放射性来源的放射性物质、材料和有放射性来源的设备、可电离射线装置;(5)由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确定的其他货物,包括因最终使用目的或最终用户而受出口管制的货物。
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出口交易审查和发放特别许可证进行管理。出口业务法人或个人企业家必须从这些主管当局获得出口管制货物的特别许可证。在签发特别许可证之前,主管当局必须检查出口交易,以核实关于出口商、出口货物、最终用户和最终目的地的信息。管制货物的出口交易也须根据签发的特别许可证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出口后检查。
以下货物的出口或进口依据在内阁部长命令执行:(1)武器、军事设备(包括生产所需的备件);(2)爆炸物;(3)核和放射性物质和技术(包括放射性废物)、特殊无核材料和放射性辐射源;(4)禁止自由流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元素及材料;(5)生产武器所必需的特殊类型的科学或技术信息和技术;(6)血液和血液成分及其制剂;(7)未加工钻石的出口。此类货物不得以信贷或者寄售的方式出口。
以下货物和服务的出口或进口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表的确认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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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 |
国家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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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 |
生态与自然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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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野生动植物中提取的用于生产药物的原料(包括蛇和蝎毒) |
生态与自然资源部 卫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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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自然资源和热能领域的信息 |
生态与自然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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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和古董 |
文化旅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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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有技术和科研工作成果 |
知识产权署;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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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制精神药物 |
卫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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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国家文化财产清单的文化财富,涉及展览,客座演出,演讲,国际文化活动和恢复工作 |
文化旅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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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 |
国家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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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虫剂 |
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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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和医疗设备,包括受控制的精神药物 |
卫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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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及其物质 |
国家兽医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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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活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改造工程) |
国家市政规划建设委员会,紧急情况部,生态与自然资源环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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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和客运,转运服务 |
“阿塞拜疆铁路”CJSC,国家海事局,国家民航局,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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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服务(国际,城际,城市,村庄,蜂窝,无线通信,有线电视安装和使用,加速邮政服务) |
通讯与信息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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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
司法部 |
根据1997年6月24日由第609号总统法令批准的《阿塞拜疆共和国进出口贸易管理条例》,以上货物不得以信贷或者寄售的方式出口。
2. 2001年以来,根据总统令暂时中止禁止出口废金属、铁和有色金属废料的出口。
3. 限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禁止向没有签署《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的国家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
4. 根据某些多边服务贸易协议(例如ACG多边服务贸易协议(PSA)),承销商及其代理商和分销商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阿塞拜疆共和国进口和再出口下列产品,不受任何税收和限制:设备、材料、机械和工具、车辆、备件、食品(符合有关进口食品的适用规定)、承销商认为其履行特定的多边服务贸易协议(PSA)和实现石油业务所需的货物和用品。应该注意的是,一些多边服务贸易协议(PSA)将食品、酒精和烟草排除在该列表之外。
多边服务贸易协议(PSA)承销商及其在多边服务贸易协议(PSA)下工作的分销商通常不受阿塞拜疆外贸条例关于进出口和原产地的禁止和限制。
5. 进口到自由经济区的货物
2013年2月27日第29号内阁部长决议《关于批准海关给予自由经济区进口货物国内货物地位的规定》规定进口到自由经济区的货物应当获得国内货物的地位。在这方面,进口商有权根据相关文件或电子申请获得海关当局签发的特别证书。该类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
6. 投资证书持有人所进口的货物
2016年1月18日,阿塞拜疆共和国发布总统令“促进投资的附加措施”规定,投资证书持有人将能够获得出口某些货物的税务和海关特权。
第三节 中阿贸易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市场准入
从事外贸进出口活动,应预先熟知阿塞拜疆外贸法律规范并办理相关交易证件,必须严格遵守包括税法、海关法和外汇管理法在内的阿塞拜疆法律基本规则。从合同订立、签约之后的履行,到办理许可证等交易证件、商品海关手续、缴纳关税、将货物交付买方并进行支付等相关的手续,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忽视。需要提示的是,在签约和履约之前进出口商一定要关注获取某种商品是否受配额限制、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此类商品的进出口交易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是无效的。
二、海关监管
阿塞拜疆海关法律的调整比较频繁调整,执法的透明度不高,贸易商往往会承担不合理的成本和费用。进出口商需要办理商品进出口的海关手续。海关文件可以由企业自主办理或根据合同交由收取佣金的报关公司办理。
海关管理部门具有很高的腐败风险,被认定为对外国投资者构成最大障碍的机构(ICS 2016)。阿塞拜疆跨境的贸易受到腐败和贿赂的影响,进口和出口时的非常规支付比较普遍(World Economic Forum:Global Enabling Trade Report 2014),而且腐败在进口方面比出口方面更加猖獗,超过三分之一的公司希望提供礼品或进行非正式支付以获得进口许可(GETR 2014; ES 2013)。2012年,因雀巢公司拒绝向腐败的海关官员和当地经销商行贿,不得不暂时停止在阿塞拜疆境内的所有商业活动(ifood,2012年3月)。为了遏制腐败,国家海关委员会制定了一项旨在促进官员道德行为的行为准则(ENP 2013)。但遵守所需海关手续所需的时间和成本是经合组织平均水平的两倍多(DB 2016)。
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 缔约主体审查
在进出口的贸易、尤其是出口贸易中,应注意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审查。如果交易对手要求使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要格外小心。有时交易对手以避税或外汇管制的名义要求以其控制的或者关联的其他公司签署合同,但实际收货人是自己。中方交付货物后,如果阿方不履行付款义务,中方不能直接向实际收货人(阿塞拜疆客户)主张权利,而只能向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而合同相对人有可能是一个拟制的没有实际业务和履行能力的虚假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恶意违约欺诈,订立合同时应要求公司有效存续的证明文件、签名代表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合同的支付条款可以约定预先付款、信用证支付或其他有担保的付款方式。如果阿方不同意,中方应当慎重评估相应的交易风险。
2. 运输和支付问题
中国发到阿塞拜疆运费比较昂贵。一些阿塞拜疆的进口商利用海关免费存储货物故意拒绝提货;还有些阿塞拜疆进口商提出利用格鲁吉亚的波季(poti)港和格鲁吉亚的代理商负责承运,因此订货采用指定货代和船务公司,合同约定运费到付。货物到港之后,阿塞拜疆进口商凭借与格鲁吉亚货代的特殊关系,一般可以申请到港免费存货30天的待遇。之后进口商以各种理由拒绝提货,要求中国出口商释放提单。中国出口商一旦释放提单,则丧失货权和货款;如果中国出口商不释放提单,则他们拒绝提货;中国公司若将货物运回中国,则需缴纳存储费用,报关、港杂,返回进口的运输等费用,甚至可能比货物本身价值还要高。他们以这种手段逼迫一些中国企业压低价格,最后无奈赔钱降价处理货物。
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订立合同时对运费到付、货物发往格鲁吉亚港口的合同要谨慎,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由我方安排运输合同。出口阿塞拜疆在支付问题上,要全方位考虑阿塞拜疆进口商的支付能力,同时要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阿塞拜疆银行的信誉和能力也参差不齐,银行破产倒闭时有发生,所以即使阿方开立信用证,也要充分考虑信用证被拒付的法律风险。尽可能不赊帐,在发货之前,一定要保证收到全部应收货款,否则货到阿塞拜疆之后再收款就会面临巨大的风险。通过银行付款时,务必要按照合同上约定的银行账号付款。
3. 慎重对待法律适用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争取对己有利的适用法律
如果中方谈判实力强,合同适用中国的合同法当然是一个好的选择。如果不能适用中国法,货物买卖合同可以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为阿塞拜疆是公约的缔约国。应避免约定中方不熟悉的法律。在确定争议解决条款时,考虑到仲裁的便捷性、保密性和终局性,可以选择仲裁。如果约定仲裁,应当具体明确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最好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使用仲裁机构标准的仲裁示范条款,并明确约定仲裁规则和仲裁语言。
第四章 银行和金融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节 银行监管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银行金融立法的监管框架
信贷机构分为银行和非银行信贷机构。阿塞拜疆银行体系的特点是银行数量相对较少,市场集中。目前,只有两家银行依然是部分属于国有,阿塞拜疆的其他银行和两家外资银行的分行现在都是私有。据截至201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阿塞拜疆银行的总资产约为324亿马纳特(AZN)。
银行业建立和运营领域的基本法律是《银行法》和《非银行信贷机构法》。现行的立法制度还包括大量实施条例,涉及牌照、设立和收购子公司、参与其他法律实体、公司治理和管理人员要求等问题。在阿塞拜疆,银行法规相当发达,无论是在基本法方面还是在各种实施条例方面。
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ory Authority, FIMSA”)是阿塞拜疆银行与金融系统的中央监管机构。FIMSA是根据2016年2月3日《关于建立阿塞拜疆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公共法律实体》的总统令设立的,目的是颁发许可、监管和控制证券市场,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信贷机构(银行,非银行机构和邮政通信运营商)和支付系统,并加强监管以预防犯罪所得资金或其他财产合法化、以及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FIMSA取代了它之前的国家证券委员会(State Securities Committee)、财政部下的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局和由中央银行下的融资监督局。FIMSA是为了从事具有国家意义的活动而建立的“公法法人”,是准国家实体。
银行受FIMSA规定的许可条款的约束,一般可以执行现行法律规定的各种银行业务,而非银行信贷机构只允许执行这类活动的某些项目(例如,只允许银行接受存款,而非银行信贷机构则不能)。
阿塞拜疆法律授权FIMSA审查银行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文件和其他记录,并要求银行对账目和财务报表有关的事项进行说明。
阿塞拜疆银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财务报告,并已引入强制性的外部审计(独立审计师),使系统更加透明化,从而鼓励和恢复国内外投资者的信心。
此外,FIMSA正在逐步推进“巴塞尔协议III”标准的更广泛应用,包括杠杆应用的规范,短期流动性管理工作的实施,以及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为银行可持续发展而对内部制度进行完善。
二、反洗钱
根据《阿塞拜疆刑法》,资助极端主义和恐怖活动、洗钱或洗白其他非法所得财产是犯罪行为:
阿塞拜疆打击洗钱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l 1999年11月4日,《贪污罪民法公约》
l 1999年1月27日,《贪污罪刑法公约》
l 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l 2003年3月1日,《关于洗钱,搜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所得的欧洲公约》
l 1999年12月30日,《刑法》
l 1999年12月28日,《民法》
l 2000年11月7日,《税法》
l 2004年1月13日,《反贪污法》
l 2000年1月16日,《银行法》
l 2000年5月2日,《信用合作社法》
l 1994年10月21日,《货币监管法》
l 2009年2月10日,《打击非法获得的资金和其他财产合法化法》
阿塞拜疆中央银行(CBA)也采用了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反洗钱问题和资助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准则》,FATF是一个致力于推动和发展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政策的政府间组织。
FIMSA 负责执行国家关于预防犯罪所得资金和其他财产合法化和预防资助恐怖主义的政策,建立对金融机构等的监督制度。
以非法获得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进行金融业务和其他交易以及使用此类资金或其他财产,会导致刑事责任,包括3至12年的有期徒刑;对任何滥用或超越权限的人,可能并处没收财产。
三、存款保险
根据《存款保险法》(2006年),所有持存款牌照的银行都应成为存款保险基金的成员,目前,已有30家银行和2家外资银行分行成为该基金的成员。存款保险基金对每个会员银行百分之百的存款余额提供保险。(以前适用的AZN 30,000的保险限额被总统令暂停至2019年3月4日)。
四、银行的兼并和收购
阿塞拜疆共和国的现行立法规定了在阿塞拜疆收购银行股份的应发出的各种通知和应取得的各种批准和许可。
阿塞拜疆现行法律在提及“主要股东”时,是指其在目标法律实体中拥有至少10%的所有权,无论这种所有权是直接还是间接的。立法还规定了“银行持股”的定义,即直接或间接地在实体中占10%或以上的资本或投票权,或可能对实体的存续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收购银行股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FIMSA批准
根据《银行法》,任何人想成为阿塞拜疆银行的主要股东或在阿塞拜疆创建一家银行,都必须事先获得FIMSA的书面同意。任何此类将导致购买者的持股量等于或超过银行注册资本的20%、33%、50%和50%以上的收购,每一次均需FIMSA的同意。
(2) 反垄断局的批准
收购银行20%以上的股份,必须获得经济部下属的国家反垄断政策服务机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同意。
(3) 在FIMSA和税务部登记
依照阿塞拜疆法律,所有银行的组织形式均为开放式股份公司,所有新发行的股份必须在FIMSA登记。对银行章程进行任何修改也需要在阿塞拜疆共和国税务部登记。
(4) 名称
根据“银行法”第4条,银行名称必须包含“银行”一词或该词的派生词。我们也注意到,根据现行法例,附属银行的名称应包括其母银行名称。
五、审慎规范和披露
1. 资本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II”,FIMSA要求银行每月报告其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6.0%,总资本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12.0%,这是一级和二级资本的总和。二级资本可以等于,但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100%。
此外,对杠杆比率而言,所有银行必须将上述指标维持在不低于8.0%的水平。杠杆率是银行核心资本对涵盖表内外资产的风险总额的比率。
目前,银行资本总额应不低于5000万AZN。2015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银行也必须符合新的总资本要求,而任何新银行必须具有总额为5000万AZN的注册资本。
2. 信息公开
(1) 财务公开与透明度
银行有义务及时向主要信息用户公开所有重大信息,包括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所有权和管理信息。(主要信息用户定义为现有和潜在股东,市场参与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阿塞拜疆的银行受到FIMSA和中央银行规定的若干财务公开要求的约束。FIMSA规则规定了银行年度报告的最低公开要求,而中央银行的规则补充了这些要求,并为某些类型的信息建立了更为频繁的公开时间表。
银行必须在不迟于每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向主要信息用户提供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并经外部审计师审计的银行综合年度报告及其意见。银行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在大众媒体或银行官方网站上公布。此外,银行的活动信息和面临的风险必须每年至少披露一次,除非这些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否则至少每6个月披露一次此类变更。关于银行资本组成和充足性的信息必须每季度至少披露一次(不迟于下个季度的第一个月)。
银行可以选择每季度披露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主要财务比率。
(2) 向中央信贷登记处公开
依照《银行法》,CBA设立了中央信贷登记处(CCR)。CCR负责收集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并将其提供给银行。有关个人和法人实体贷款的信息必须向CCR报告。该信息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目的、到期日、逾期偿还贷款或缴纳利息的情况和贷款状况。
(3) 向FIMSA披露
此外,法律要求向FIMSA披露有关某些交易的信息,包括与某些特定国家(地区)有关联的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交易:这些人在那些国家(地区)有居所、永久营业地、或有银行账户。这一要求也适用于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以及阿塞拜疆共和国法律和国际协定而列入某些名单的人的交易。
FIMSA定期核准和公布高风险国家/法域列表以及指定人员名单,其可能参与非法所得或其他非法财产合法化、资助恐怖主义、支持跨国犯罪以及武装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雇佣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非法流通。
六、公司治理
适用于银行的阿塞拜疆公司治理制度主要由《阿塞拜疆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银行法》和《银行业公司治理执行规则》(CBA公司治理规则)中的若干规定组成。CBA还颁布了一些标准和指导,旨在指导银行制定和施行公司治理标准。
CBA公司治理规则旨在贯彻公司治理的高标准,为本地银行的企业/组织架构,活动和企业行为提供依据。
有关规则考虑将公司治理定义为审慎管理的一种方法,以其战略愿景认同银行的战略责任,精准分配银行各级管理层的责任,使银行管理层成员适合其所在的职位,为实现有效的风险管理而实施的详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有效利用内部和外部审计,以实现管理透明。
此外,CBA还确定了应有效实施良好公司治理的领域,具体如下:
l 实施战略规划流程
l 创建有效的组织结构
l 确定报告制度,实施预算程序
l 确保财务报告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l 提供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
l 披露准确、全面,公正的信息,及时反映银行的活动
l 提供和开发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地提供有关银行及其业务当前财务状况的广泛而明确的信息
l 建立内部审计结构,不断提高生产力,改善和加强内部控制
l 确定内部审计政策和战略
l 充分及时地披露直接和间接的可能造成的银行利益冲突,以避免这类冲突
l 确保行政人员将银行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l 采取措施防止因与银行有关人员的德行导致银行声誉受损或银行财务状况恶化
l 确保银行活动符合有关法律行为
银行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成员必须诚信地、专业地、以合理的方式及适当的谨慎履行职责,必须忠于公司的利益及其股东/参与者,并将公司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成员不得将其受托责任委托给其他行政人员。
此外,董事会各成员必须:
l 通过定期、独立地分析管理委员会和银行其他委员会的报告,充分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
l 了解银行业和其他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
l 审查银行内部和外部审计师之间的所有正式通信。
l 在他/她的分析和投票中持逻辑的、认真的和保守的态度。
l 维护银行利益,根据自己的个人判断和信念进行投票。
l 投票或作出决定时,不偏袒一个股东/集团股东,不受其影响,同时不得做出违反银行利益或为短期收益而承担长期风险的任何决定。
l 维护银行的合法利益,不公开批评董事会其他成员或管理委员会成员。
l 不进行影响银行的业务活动。
l 对银行,银行有关的人员,银行客户以及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人员的任何信息予以保密,除非按法律的规定进行披露。
l 与银行有关人员讨论涉及内部控制,财务业绩和实施银行战略规划的问题。
l 确保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l 不干预内部审计师的活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内部审计计划主要方向的建议,并确保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审计委员会。
l 确保将与银行有关的必要信息和文件与银行有关的人员提供给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查,后者有机会会见相关员工。
l 每年至少评估一次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技能及其对银行盈利能力的贡献,包括银行是否处于稳定的财务状态,是否能够及时实现战略目标,以及管理委员会成员是否适合他们职位。
董事会成员的责任不仅仅是接受管理委员会成员或银行其他行政人员关于进度,意见和/或建议的报告。不管股东和董事会其他成员所采取的立场,他们应该随时对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提出质疑和反对。
在利益冲突方面的主要规定如下:(1)在成为银行管理机构成员之时,根据银行的内部程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及其家属均应当向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披露其可能与银行相关的任何重大的商业利益。(2)如果某一事项与涉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或银行任何其他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成员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员工的利益有关,在讨论此事项时,该成员雇员必须在讨论开始之前披露他/她的利益,他/她也必须退出这样的讨论,不参与决策。该成员或雇员的出席不计入法定人数。(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向大众媒体披露其所持有的银行股份的交易。
第二节 货币监管的主要法律规定
货币业务主要由金融市场监督办公室,阿塞拜疆中央银行和阿塞拜疆国家海关委员会进行管理。货币监管规则对居民(一般来说是指在阿塞拜疆注册的法人单位和阿塞拜疆公民)和非居民(一般来说是指法人在阿塞拜疆境外注册,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阿塞拜疆境内)是不同的。
一、汇款
如果能够提供进口或汇入汇款的证据,居民和非居民可以向阿塞拜疆境外汇出任何以前被转入或汇至该国资金。非居民在提供“相关税收和费用”付款证明或免税证明后,可以将从投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汇出。同样,一般允许向股东支付股息。银行体系负责确保这些规定得以遵守,投资者应小心获取并保存银行有关汇款的证明。
以前以现金形式汇入阿塞拜疆或从海外转入当地银行账户的资金汇款,包括未立银行账户而通过支付系统从海外转账的资金,适用特殊的制度。该制度要求提交相关文件(例如原始海关申报单,证明从海外向本地银行账户转移资金的文件或确认未开立银行账户而通过支付系统转帐的银行文件)。
非居民个人在提供税收支付凭证后,可以汇回工资、股息和利息。对股利或利息,银行通常对所得税代扣代缴。
如能说明转出的目的,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在每个银行日可以免费向海外转出1000美元,但一个月内转账不能超过10000美元。居民每月可以直接向在海外居住或临时居住的直系亲属转出不超过10000美元的资金。
跨境现金流动的海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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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跨境转移 |
文件和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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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任何金额的外汇入境 |
符合海关程序的前提下没有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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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出不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 |
口头向海关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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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出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不超过50000美元的外币 |
应证明这些款项是在先以现金形式带进阿塞拜疆的,并完成书面海关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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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出超过等值50000美元的外币 |
禁止 |
二、外币银行账户
基本上,阿塞拜疆所有的银行业务或现金交易必须使用阿塞拜疆马纳特;但是,对从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获得了“副本凭证”的法律实体和企业家,在阿塞拜疆维持外币账户没有限制。但是,这些账户一般只能用于从海外收取外币。
阿塞拜疆的实体一般可以在国外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尽管新的规则规定有些实体要受到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例如在证券市场持牌照从事活动的实体,信贷机构,保险市场专业参与者,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经理)。但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所有阿塞拜疆纳税人必须获得“副本凭证”,并提交在非居民银行开户的报告,否则可能导致对存入帐户的金额的100%的罚款。
三、贸易与投资的融资
支付预付款,需要提交证明发生特定交易的相应文件,如合同,发票,订单等。目前法律要求在预付款之日起180天内向银行提交海关申报单或确认提供进口服务的文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可能导致行政责任,相关银行应向金融市场监管局报告此类情况。
第三节 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规定
尽管1999年11月30日的《投资基金法》生效多年,除了由阿塞拜疆国家石油基金会(SOFAZ)开展的活动外,阿塞拜疆几乎不存在投资基金活动。
关于规范投资基金活动的立法基础是于2010年10月22日生效的现行《投资基金法》,此法废除了之前的1999年法。
投资基金法十分详细且规定的内容广泛,如投资基金的设立、许可和管理;投资基金股份的发行、配售和赎回;投资基金资产的构成和价值;对基金经理的要求;主要股权的收购程序;投资基金的营销活动;投资基金的重组、清算和破产;以及国家对投资基金活动的监督。
投资基金法不适用于国家为实现国家投资政策而创建的法人或由这些法人设立的法人实体。从法律的这一部分可以看出,为实现国家投资政策而创造的SOFAZ被明确地豁免在本法的范围外,以期有助于改善SOFAZ及其资产和业务活动日益混乱的状态。
一、投资基金的定义
投资基金被定义为以股份投资基金或共同投资基金的形式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创建的目的是使用据招募说明书而筹集的资本进行投资,来创造利润。
1. 股份投资基金(Joint Stock Investment Fund,JSIF)
股份投资基金(JSIF)是具有从事JSIF业务许可证的开放式股份公司,其唯一的业务活动是按照招募说明书,将通过发行普通股和配置其他财产(包括房地产)而筹集的资金进行投资以获得利益。
JSIF必须至少有三名股东,其注册资本至少为50万AZN。
JSIF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或设立子公司,也不得发行普通股股票以外的任何证券。JSIF必须从FIMSA获得此类业务的相关许可证,并且到FIMSA所属的投资基金登记处(the Registry of the Investment Funds) 和投资基金经理处(Investment Fund Managers)登记。
(1)JSIF管理:投资基金法规定了一些不同于《民法典》中关于股份公司管理的一般规则的条款。例如,无论JSIF的股东数量如何,其必须有一个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 此外,法律要求至少有一名JSIF的董事为独立董事。
召开JSIF股东大会,要求向FIMSA发出额外通知。
与JSIF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受《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调整,《投资基金法》对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2)发行股份。 除了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股份公司应遵守的一般条件外,JSIF发行任何股票必须附加另外两个文件:与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协议副本,以及招股说明书的完整和简要版本。只有在从FIMSA获得相关许可后,JSIF才可以发行普通股股票。中央托管人管理JSIF的股东登记,投资公司对股份交易进行结算。
2. 共同投资基金
共同投资基金(MIF)是由MIF投资者根据共同财产权所拥有的一个专业管理资金池。共同投资基金不具有法人的地位,从而不用缴纳阿塞拜疆的公司利润税。共同投资基金是由投资基金经理创建的。当一只MIF筹集到FIMSA所规定的最低资本(AZN50万)或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最低资本时(以较高者为准),将被视为成立。
MIF在其管理规则向FIMSA登记后,应向注册管理机构登记。
MIFs有三种形式:(1)开放式,(2)间隔式和(3)封闭式:
(1)开放式共同投资基金。开放式共同投资基金(OMIF)是一只每周至少出售和赎回一次股份的共同投资基金,其资产由货币和证券组成。
(2)间隔式共同投资基金。间隔式共同投资基金(IMIF)是一只每年至少出售和赎回一次股份的共同投资基金,其资产由货币和证券组成。
(3)封闭式共同投资基金。封闭式共同投资基金(CMIF)是一只在该CMIF期限届满后,出售和赎回其股份的共同投资基金。CMIF的资产可能包括货币,证券和房地产。
MIF中的股份以阿塞拜疆马纳特(AZN)计价,必须以现金支付,且没有票面价值,其价值须按有关规则计算。 MIFs中的股份不得作为发行衍生工具的资产基础,其只有在MIF的管理规则已经依法登记和公布之后,才可以向潜在的投资者发行。
OMIF和IMIF可以发行无限数量的股票,而在CMIF中发行的股票数量则限于管理规则的规定。出售和赎回在IMIF和CMIF中的股票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结算,OMIF中的股票由投资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管理以保证其不低于出售日期的价值。
MIF的所有投资者享有平等的权利,在MIF中任何一个投资者都不能拥有超过50%的股份。 MIF的投资者不承担MIF的责任,只以其各自对MIF的投资为限来承担因MIF资产的市场价值变动而造成的损失。同样,MIF对其投资者的义务概不负责,债权人的债权只能直接针对MIF投资者实际拥有的股份。
二、投资基金经理
成为投资基金经理的要求是:根据阿塞拜疆法律成立的、持有相关许可证,且至少拥有12.5万AZN注册资本的企业法人;其章程应规定该企业从事的唯一活动是资产管理。一只投资基金一般只能有一个投资基金经理,除非投资基金的一些资产位于阿塞拜疆以外。外商投资基金经理只能经FIMSA同意后委任。
投资基金经理根据管理协议和管理规则,为此基金的股东或投资者的利益来管理投资基金(JSIFs和MIFs)。投资基金经理的高级职员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一些要求(例如,没有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或其他重罪记录)。
三、许可
对JSIFs或MIFs的适用许可证的申请的审查是分两个阶段进行的——初审和终审。需将FIMSA在完成初步审查后发布的文件和其他文件一起提交给税务部进行JSIF或MIF的国家注册。许可证不受时间限制。
在收到FIMSA的书面同意后,外国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的代表机构可以开展活动。法律将代表机构定义为:在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以外的其他地方设立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的活动仅限于代表和保护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的利益。
四、JSIF的收购
收购(直接或间接)JSIF的主要股权(即10%)除了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如反垄断协议)的一般要求外,还必须事先征得FIMSA的书面同意。此外,如果收购者的收购额达到或者超过了20%、33%或50%的门槛也需要事先征得FIMSA的书面同意,任何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JSIF注册资本的50%。
收购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主要股权时,如果有关监管机构在一段时间内未能反对,则被视为同意收购;与之不同,收购JSIF时没有类似规定,从而可能导致收购JSIFs出现重大延误。
此外,收购中还有对某些在国外管辖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创始人、主要股东或受益人的限制(该限制由FIMSA确定)。
五、报告,披露和营销
投资基金必须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来编制财务报告,独立审计师必须核准此报告。独立的审计师必须符合审计师行业的监管机构以及FIMSA规定的标准。
JSIFs和MIFs必须在其接受出售和赎回股份的订单的办事处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这些信息的最小范围由法律规定。法律还要求将管理规则发布在投资基金经理的官方网站上。
法律要求投资基金经理和JSIF的广告准确、不误导受众,不能与招募说明书相矛盾。重要的是,法律引入了“实质性信息”的概念,这对投资者作出决定是必要的。法律要求披露这些实质性信息以及与投资相关的风险。
所有广告和营销材料必须提交给FIMSA,如FIMSA发现任何非法内容,则应命令停止传播该类材料。
此外,法律还要求投资基金经理或证券市场的专业参与者向投资者提供单独的风险声明,并让他们签署此声明。如果投资基金经理或承销商未能这样做,他们可能会承担投资者因此投资而蒙受的任何损失。
第四节 金融法律风险防范
一、遵从外汇管理政策
如上所述,进口货物贸易方面,阿塞拜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要求对进口商品提供支持性文件,如信用证明等。进口特定商品(如麻醉剂、炸药、武器、核物质以及核废料等) 须获得特别许可。进口关税分0-15%之间的五档;出口方面要求居民应当在180天内将所有出口收入款项调回境内,并在收款后10天内将款项划转至阿塞拜疆持牌银行。经济活动产生的境外支付费用、佣金和税金可以在划转前扣除,所有出口交易应当获得100%的预付金、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等安全保证。这对国内进口企业的要求非常高,企业如需从阿塞拜疆进口货物,需要提前做资金方面的准备。
在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方面,外商直接投资的再保险公司最低法定资本要求为不得低于AZN100万,保险公司不得低于AZN80万。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保险公司法定资本中的份额不得超过本国保险公司总法定资本的30%。
二、防范银行破产的风险
近年来,阿塞拜疆已有包括阿塞拜疆银行(Bank of Azerbaijan), 阿塞拜疆标准银行(Bank Standard), DekaBank, Kredobank, Zaminbank, Parabank在内的多家银行破产。
2017年5月11日,阿塞拜疆国际银行(IBA)在纽约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破产文件称,整个阿塞拜疆的银行系统“高度集中和不发达,治理和承保标准薄弱”。阿塞拜疆国际银行成立于1992年,是阿塞拜疆最大的银行和金融服务集团,资产达100亿美元,也是阿塞拜疆二个国有银行之一。阿财政部在银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达76.73%。IBA是一家全牌照银行,在俄罗斯、格鲁吉亚和卡塔尔设有子公司,在伦敦、法兰克福、卢森堡、迪拜和纽约设有国际代表处。
申请破产保护后该银行可以得到33.4亿美元的外债重组资金支持。尽管进行注资,但是石油价格急剧下跌及本国货币贬值还是使银行遭受了严重损失。阿国际银行在申请破产保护前已宣布暂停偿还外债,为投资者提供阿塞拜疆主权债券来抵扣部分债务。阿塞拜疆财政部部长在重组计划框架内,阿政府将采取支持措施,承担国际银行24亿美元的外债。该银行的对外负债将用阿塞拜疆主权债券作为交换。IBA的主要外国债权人包括美国嘉吉公司(Cargill),Citibank,Rubrika Finance Company Limited,Credit Suisse AG。其中嘉吉公司是阿塞拜疆国际银行最大的债权人,欠款7.15亿美元。以嘉吉公司为例,它是总部位于Minnetonka的美国农业巨头,其下属集团提供结构性贸易融资信贷,包括直接向银行提供资金,然后银行借钱给参与对外贸易和商品的公司。
2017年7月18日的股东大会上拥有94.1%重组负债的债权人参与了投票过程,93.9%的债权人投票支持自愿重组。2017年7月25日阿塞拜疆金融市场监管局(FIMSA)、2017年8月17日巴库的Nasimi地区法院分别批准了该计划。2018年6月5日,基于阿塞拜疆国际银行利润率指标、外汇对银行资本压力减轻、银行流动性和贷款组合质量提高以及阿国际银行已完成债务重组等因素,惠誉提高了阿塞拜疆国际银行的评级,将银行的金融稳定评级(VR)升为“B-”,长期发行人违约评级维持在“B-”,展望为“稳定”。
在对外贸易和投资中,中方应充分考虑阿塞拜疆金融行业的不稳定因素,对阿塞拜疆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要审慎对待,最好有保兑行提供保兑,并使用信用保险。
第五章 阿塞拜疆商业组织设立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节 阿塞拜疆商业组织设立的制度
一、设立企业
公司在完成国家注册之后方可开始在阿塞拜疆开展业务。自2008年1月1日起,阿塞拜疆建立了新的公司注册体系,大大简化了法人实体的注册程序。目前,非商业法律实体的登记由阿塞拜疆共和国司法部进行登记;商业法律实体的登记由阿塞拜疆共和国税务部进行登记。税务部提供法人实体的一站式注册服务。在提交所有必需文件后,税务部会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登记摘录和唯一的税号。自2012年1月起,有限责任的法人实体可以使用“在线注册”系统。未经税务部正式登记,公司不能开立银行账户,其进出口的货物不能通过海关清关。
法人实体/公司可以采用多种形式。除了标准的法律和翻译要求之外,对外国人注册公司没有具体规则。一般而言,外国企业通常会开设代表处/分支机构,或成立本地公司。
《关于法人实体和国家登记的国家登记法》规定了法定登记程序的要求。
外国人可以在阿塞拜疆成立全资公司,与当地合作伙伴成立合资企业。法律对公司的股份和投资规模没有具体要求。除了下面描述的某些许可活动之外,没有其他一般批准或许可要求。
为税务登记的目的,企业必须提交一定文件。对外国参与者/股东而言,这些文件包括:
•该公司的注册文件;
•在阿塞拜疆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的文件节选;
•在阿塞拜疆的法定地址,(例如经公证的办公室租约,或经房东公证的公证书,以及不动产登记册中有关该处所的公证书副本)
这些文件需经公证/认证。阿塞拜疆是《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的“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对在公约成员国生成和签署的文件,不再有公证认证要求。
设立银行、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外国法人实体的代表和分支机构的注册国家税务的国家规费是AZN 220,注册涉及农业的法人实体需AZN 3,所有其他法律实体需AZN 11。
在税务部注册后,在当地业务开始运作之前需要采取一些额外步骤。这些程序包括:
•刻制公司/代表处/分公司印章
•获得税务部的许可,开设银行账户
•从阿塞拜疆选定银行的银行帐户签名卡上获取经过公证的签名样本
•开立银行账户
一般还应预算至少750美元+(不包括增值税)的当地翻译/公证费用,如果文件庞大,可能会需要更多的翻译费用。
二、企业组织形式
阿塞拜疆法律通常承认以下类型的商业法律实体(商业法律实体被定义为营利性营业):
1. 普通合伙(GP)
只有私营企业家和/或商业组织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只有在个人注册为企业家的情况下,个人才可以参与创建GP。个人和/或法人实体只能参加一个GP。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GP的利润和损失按参与其在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比例分配。如果由于发生的损失,GP的净资产减少到其注册资本以下,则其收入在净资产超出其注册资本之前不分配收益。
2. 有限合伙(LP)
有限合伙企业有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负有个人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金额。一个人只能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一个LP。同样,一个GP的合伙人也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另一个LP。
3. 有限责任公司(LLC)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或多个个人和/或法人实体出资建立的实体。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另一家一人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唯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常以其出资额为限。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不对其股东对第三方的义务负责。
4. 附加责任公司(ALC)
附加责任公司是由一个或多个个人和/或法人实体出资设立的实体。 ALC的法律结构类似于LLC,但ALC的股东根据章程规定,对公司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责任。
5. 股份公司(JSC)
JSC是一个法人实体,其资本被分为一定数量的股份。 JSC股东仅以其股票面值的金额承担JSC的义务。个人或法人实体可以成为JSC的创始人或股东。 JSC的注册资本分为固定数量的股票,具有规定的票面价值。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民法典》,董事会成员必须是个人。不是JSC股东的个人也可以是董事会成员。对于拥有50名以上股东的JSC,必须设立董事会。股东大会(GMS)是JSC的最高权力机构。阿塞拜疆法律规定了建立JSC所需的最低股本,封闭式JSC(JSC-C)为AZN 2,000,开放式JSC(JSC-O)需要AZN 4,000。以JSC的形式建立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基金,还需要满足其他法律的法定要求。
6. 共同投资基金
共同投资基金(“MIF”)是由投资者共有的一个专业管理的资金池。 MIF不具有法人实体的地位;因此,他们免交阿塞拜疆的企业利润税。 MIF由投资基金经理决定创立的。当MIF募集了国家证券委员会要求的最低资本(AZN 500,000)或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最低资本时(以较高者为准),MIF即被认为已成立。 MIF管理规则在国家证券委员会被注册时,即认为MIF被注册。
7. 合作社
合作社是至少五个人和/或法人实体的自愿联盟,目的是通过合并其金融或实物资源来满足其成员的需求。根据其活动的目的,合作社可能是不同类型的,例如消费者或住房合作社。
8. 非商业组织
阿塞拜疆的非商业性或非营利性组织是为从事各种公共、社会和经济活动而创建的实体,与利润的产生和向其权益持有人分配利润无关。由于阿塞拜疆非商业组织被视为法人实体,它可以拥有财产,签订合同,获得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义务,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结算,拥有其他银行账户,并作为法院和仲裁中的申诉人和被告。阿塞拜疆的非商业组织被认为应从事非商业活动。根据《民法典》,非商业组织可以采用以下任何形式创建:公共协会、基金会和法人实体联盟。其他被允许的形式还包括联合会,学校,大学和俱乐部。
(1)公共协会
公共协会是一个自愿的非营利组织,由其成员创建,以参与他们共同感兴趣的活动。个人和公司均可以获取公共协会的成员资格。公共协会的成员因获取会员资格向公共协会出资,或转让给公共协会财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就丧失了该财产权利。公共协会的成员不对协会的义务负责,公共协会也不对其成员的义务负责。
如果公共协会清算,清算后剩余的任何财产将被分配用于章程中规定的目的。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则将此类财产归入国家预算。
(2)基金会
基金会是由个人和/或法律实体创建的非营利组织,从事公共,慈善,教育和其他类型的社会活动。由于阿塞拜疆法律没有规定基金会创始人数的最低要求,因此可由一个人或法人实体创建基金会。此外,基金会的成立不是基于成员资格,即创始人不会成为其成员。基金会的创始人不对基金会的义务负责。同样,基金会也不对其创始人的义务负责。《民法典》规定了建立基金会所需的最低资本金额,即AZN 10,000。
(3)法人实体联盟
法人实体联盟由商业或非商业实体创建,以协调其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合作,代表并保护它们的共同利益。法人实体联盟不对其公司成员的义务负责。但是,公司成员在法人实体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负责工会的义务。
三、清算和解散
法律实体,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在取消注册之前必须经过一系列步骤。
1. 经批准的关于法人实体偿付能力的正式声明(说明资产和负债),并确定与债权人解决债权的12个月期限。(应公司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该声明必须在清算决议前二十(20)天内予以批准。如果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声明无法通过正式的偿付能力声明,由股东大会任命公司的独立审计师,可以批准自己关于法人实体偿付能力的结论。审计报告被视为适当的官方声明);
2. 通过关于清算和任命清算委员会的决议;
3. 自清算决议通过之日起10天内,在官方报刊上公布清算通知,规定至少两个月的债权申报期限。此类通知必须以相同的方式再发布两次:第一次出版后15-20天出版第二次出版物,第二次出版后15-20天出版第三次出版物;
4. 向所有已知债权人发送清算通知(如有)
5. 在清算决议通过之日起15天内提交向登记部门正式声明(上文(a)段所述),清算决议和印章;
6. 刻制包含有“清算过程中”字样的新印章,以供清算委员会(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进一步使用;
7. 向国家社会保护基金,税务部审计部门和国家海关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进行清算审计;
8. 完成税务机关要求的各种报告和文件;
9. 在两个月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十天内准备初步清算报表;
10. 与债权人达成清算和解(将在12个月内完成)
在与债权人完成和解后的五天内,汇编清算报表,和向所有权人分配剩余资产的计划。这些文件必须在45天内由所有权人批准。此类财产可在10天内转让给所有权人。
自资产分配之日起十日内,向税务部登记部门提供清算报表,资产分配计划,确认剩余资产分配给业主的文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之后会收到税务部确认注销登记的文件。法人实体清算过程的总时间不得超过自提交文件到登记部门之日起一年。超过这一时期将需要重新开始清算程序。
第二节 阿塞拜疆的公司治理规则
《民法典》对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数十条的规定,一些强制性的公司治理原则被纳入了《民法典》的这些部分。但这些规定有时缺乏明确性和细节。 除了这些强制性的公司治理原则外,还有一套由阿塞拜疆共和国经济发展部和国际金融公司代表组成的工作组制定的《阿塞拜疆公司治理准则》。这些标准是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司治理原则》2004年版制定的,其性质为任意性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公司治理中遇到的困难之一是规则不统一,有些概念虽已废除但有时不清楚旧条款是否仍然有效。比如一般来说,法律中“director”一词,仅指董事会成员,但只有一部分股份公司必须具备董事会。“officer官员/高级管理人员”一词出现于各种法律中,比如,对不当或不充分履职,处罚的对象是 “高级管理人员”,而不是“董事”。然而,“officer官员/高级管理人员”虽然使用广泛,但也没有明确的定义。
一、良好的公司治理理念
一般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理念应包括:
•在制定决策中不受国家干预的独立性
•制定决策的透明度
•财务的透明度
•承担义务与责任
•良好的内部控制
•良好的记录保存(会议记录,账簿等)
•有效的信息流动
透明度和避免利益冲突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在只有一个主要股东的情况下,需要特别小心。虽然法律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管理的最高机构(专门负责修改章程,批准年度财务报表和类似的最重要的行动),但董事会(the board of directors,有时称为the supervisory board)和执行机构(the executive body,有时称为管理委员会the management board)才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面。
在股份公司(JSC)中,任命和终止执行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可以在章程中赋予给董事会。只有股东超过50人的股份公司才需要拥有两个层次的治理结构(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具有两层的治理结构,但可以在其章程中选择设立董事会。
二、股东大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股东大会有处理某些重大事项的权利,如批准变更章程,增加注册资本,进行公司重组或清算,编制年度报表和分配利润等,以及选举董事会和财务、审计委员会。
有限责任公司(LLC)和股份公司(JSC)必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年终的四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而股份公司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特别大会由董事,管理委员会(若无董事会存在)或审计委员会召集,或应由至少代表10%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要求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召集;在无董事会的情况下,有可以由管理委员会召集。对于开放股份公司,除向所有股东发送通知外,还必须在大众媒体上提前45天发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特别大会通知期为30个日历日。通知必须提供有关的基本事项,包括会议议程和细节,说明股东如何熟悉议程项目的背景资料。封闭股份公司只需要书面通知股东即可。
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案必须在十五天内通知股东。会议记录必须由主席和秘书签字且必须加以密封。会议记录中必须明确:大会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程;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数;有表决权的股东参加人数;会议议程摘要;对于每个议题的投票表决结果;所通过每份决议的精确文本。
法律规定了在股东超过100人的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对票数进行点票的方法:组成至少三人的计票小组。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和候选人不得被任命为计票员。计票员必须在会议纪要中记录投票结果。
对于开放股份公司,超过公司净资产值25%的交易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且章程中必须规定披露此类交易的方式。
股东大会上的表决通常是股东亲自投票或以代理方式进行,除非公司章程明确允许可以用书面形式投票。股东大会决议必须以会议记录的形式记录(在会议三个工作日内应复制一份),必须由主席和秘书签字并盖章。 这似乎是《民法典》中关于公司管理层秘书职能的唯一规定。 一般来说,这并不要求公司设立正式的公司秘书职位。股东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严格限于重组、清算和某些章程的修正案(除非公司章程另行授予其他权利)。
三、董事和管理层:独立性和资质要求
一般来说,阿塞拜疆的法律并不要求在董事或执行官具有任何特殊的资格,也不会以有在先犯罪记录为由取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资格(除非是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或投资基金公司等股份公司)。
在理论上,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独立于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或管理委员会成员。如在私有化之后国家仍持续持有超过25.5%的股权,国家便有权任命董事会成员。
除了银行之外,董事任期不超过三年。在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对于任命管理委员会成员没有法定的限制(《1998年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四年期限,但该法已被废除)。管理委员会的任命由股东大会进行,但在股份公司中,该权力可以被委托给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管理可以是以管理委员会的形式共同管理。管理委员会亦可以由一个人组成,他独立于股东行使权力。
董事会的职能是对执行机构(管理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控制。因为“董事”一词在法律上没有定义,所以不可能从立法中明确地推断出董事义务的性质。本质上,《民法典》将确定董事的职责的任务留给了每个公司的章程。对不履行职责的人员或者履职不当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和刑事处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处罚方式适用于总经理,或者如果事项与会计或税务犯罪有关,则为总会计师。
近几年,阿塞拜疆公司管理标准有了引入信托责任的初步迹象。虽然没有明确这样的字样,但是法律中的语言表明,义务包括诚信义务,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
具体来说,代表法人的代理人,包括董事会成员或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必须诚信地以专业、合理的方式恪尽职责;必须忠于公司及其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并将公司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法律还规定,受托人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履行其职责时,需对因违反该项义务而使公司所遭受的任何损害负责。
最后,法律似乎将派生诉讼的概念引入到了阿塞拜疆的公司法中,由此股东或出资者可能会因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代表遭受损害的公司,要求损害赔偿。
四、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员)
法律规定,股东超过50人的开放股份公司(JSC-O)必须拥有独立于其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的审计委员会。其他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规定成立审计委员会。股东、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成员不能成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公布的财务报表必须由独立的外部审计师审计。审计可以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管理层决议,或超过10%的股东也可以要求进行审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一个审计委员会(或一个审计员),但这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公司创始人可以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但不能同时也在公司的管理层任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聘用独立的外部审计师。
五、关联交易
根据《民法典》自2015年5月24日起生效的最新修订,关于关联交易的新规定现已扩展至所有阿塞拜疆法人实体(以前类似规定仅适用于投资证券和银行发行人)。
一般来说,“关联方”一词的定义相当广泛,包括:1. 公司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的主席和成员;2. 公司各分支和各部门的主管;3.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人员的亲属;4. (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10%的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东(无论是法人或者个人);5.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所列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经营实体;6. 有关公司持有的至少20%的股份的法律实体;7.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述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实体股份至少20%的人员(无论是法人或个人);8. 上述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的法人实体的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会主席。
如果关联交易的价值等于或超过相关公司资产的5%,则该交易可以根据公司聘用的独立审计师的意见和股东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作为关联方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投票。
如果关联交易的价值低于公司资产的5%,该交易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公司管理委员会按照章程批准。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公司管理委员会以及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方的股东不得投票。
该法还规定了违反有关批准程序时,由公司关联交易造成的损害的责任。这样的交易也可以被公司或其任何股东解除。
最后,法律要求,公司董事长和董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股东披露他是交易的关联方,以及他在所涉及的交易中的利益。类似的规定也适用于公司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及成员,只是后者须向董事会披露,如果没有成立董事会,则向股东大会披露。
六、法律实体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以前仅适用于自然人,例如法律实体的管理人员,但根据2012年通过的《刑法典》修正案,刑事责任将延伸到法律实体本身。
法律实体可能产生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贩运人口;强制劳役;使用和处置非法取得的资金和其他财产;恐怖主义和资助恐怖主义;电脑黑客;计算机病毒的生成、使用和扩散;滥用职权接受或给予贿赂,以及与腐败有关的犯罪行为。
对法律实体采取的惩罚措施有:金融制裁;没收非法所得;剥夺参与某些活动的权利和强制清算。预计,今后还将对《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执行执行守则》作出相关修正。
第三节 阿塞拜疆企业设立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
企业常见的选择是设立代表处或成立股份公司(JSC)。需要注意的是,代表处或外国法人实体的分支机构均不被视为阿塞拜疆的法律实体。
有限责任公司LL.C和股份有限公司JSC都是只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律实体。和中国公司法规定不同的是,JSC又被区分为封闭的和开放的。拥有超过50名股东的JSC必须拥有一个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的数量通常是JSC章程中规定的。由于语言表述的原因,阿塞拜疆公司法中的董事会通常被英译为supervisory board或supervisory council, 然而再译为汉语时,可能会被译为监事会;同理,董事director of the supervisory board, 直译也可能被译为监事,使人产生混淆。阿塞拜疆公司法中并没有关于监事的规定,从立法内容看,director of the supervisory board的职能更接近与中国公司法的董事。
与在任何外国投资一样,在阿塞拜疆开展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拥有一个可靠且经验丰富的当地合作伙伴肯定会让您更容易做出投资决策。当地合作伙伴不仅会分担风险,还会提供市场洞察力,有吸引力的商业机会,商业社区和监管机构网络。
二、遵循公司治理规则
现行的阿塞拜疆公司治理规则是强制性的,因此必须遵循。一些公司设立有公司治理官。
公司治理官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确保公司和公司管理人员遵守法律和公司的内部文件。他/她负责在公司内部和与投资者及时提供信息;在解决/防止理事机构和股东之间的冲突;并建议公司定期改进其公司治理实践。在有些国家,公司治理官员被称为公司秘书或公司秘书(如英国)。
阿塞拜疆的立法没有要求在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官或公司秘书职位。但是,阿塞拜疆公司治理标准建议公司设立这样的职位。公司治理官一般应由董事会任命并向其报告。
但是,目前法律尚不足以确保少数股东的权益以及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有效运作。目前阿塞拜疆的营商环境并不乐观:国有企业强大,大型工业集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与政府密切联系的,腐败现象仍未完全消除,法治建设刚刚起步,这都使得建立良好的公司管理原则更为重要,所以现行规则的缺点最好可以在公司的组织文件和内部规定中予以解决。
三、正确对待行政机关对公司的审核
除税务机关以外,其他行政机构也有权利对企业进行审核或检查。例如,包括卫生局(餐馆,酒店等方面),环境部门(在使用水、废物处理等方面),消防部门(在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方面),移民部门(在移民问题上)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确保审核人员在企业审计控制记录簿上签字。
为了保障审计/审核程序顺利进行,应遵循以下几个简单的规则:
1. 为审核工作人员提供一个房间,以便进行工作。理想的房间应该靠近审核人员所必须使用设施,例如洗手间,复印机等,远离他人的工作区域。
2. 指定一个人为审核员的主要联系人。这个人通常是直接了解被审核事项的人。
3. 在向审核人员提供文件之前,请确保它们与审核相关,并且审核人员是有权看到的。
4. 保留所有提供的文件文件的副本或记录。如果审核人希望与任何人面谈,请确保管理层代表同时出席,并对会谈内容进行记录。
5. 法律仅规定了在刑事程序中哪些文件是可以被豁免的;即便如此,有些文件仍可能因需要保密受到保护。
6. 不要慌张,工作人员不要传播谣言,让每个人都意识到审核工作正在进行中,这是正常的业务部分。
第六章 阿塞拜疆税收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节 阿塞拜疆的主要税赋和税率
一、主要税种
《税法典》(2000年)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禁止征收法律未规定的税款。 现行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利润)税;增值税(VAT);消费税; 资产税;土地税;公路税;矿产资源税;简易税。社会保障金没有被定义为“税收”,但为方便起见,下文也简要介绍。
二、所得税和社会保障金
居民和非居民个人都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任何日历年(也是税收年度)居留在阿塞拜疆超过182天的个人,被定义为“居民”。居民应就其全球收入缴纳所得税,无论收入是否来自于阿塞拜疆(对于石油工业的外国工人都有一些例外)。实施美国援助计划的为非政府组织工作的外籍雇员一般免征阿塞拜疆所得税(和社会保障金)。非居民的应纳税所得仅限于阿塞拜疆来源的收入。
某些类型的收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例如报销的出差费用,住房和食品福利。所得税是累进的,二级税率为14%和25%(最高税率适用于月收入2,500马纳特以上的部分)。另外雇员还要缴纳3%的社会保障金(雇主另外支付22%)。在非石油部门从事阿塞拜疆工作的大多数外国员工都要缴纳社会保障金,但应核实是否与本国存在社会保障条约,因为这些条约可能会提供豁免。
所得税由雇主代扣代缴,必须在付款月份之后的下个月20号支付。
三、公司利润税
居民企业为全球收入缴纳企业利润税。通过常设机构在阿塞拜疆经营的非居民企业,对从此类活动中获得的利润征税。除利润税外,对常设机构向国外的汇款征收10%的预提税。企业利润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 可扣除费用
为产生收入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均可扣除,除非另有规定。不可扣除费用包括超过部长内阁规定的商务旅行费用,为获得和安装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用)和其他资本性费用,向员工提供的、不作为其应税所得的福利。
2. 亏损
亏损可以结转五年。
3. 折旧和摊销
某些类别的资产不能用于折旧,包括土地;艺术作品;具有历史或建筑价值的建筑或构筑物; 种马动物;存放在图书馆内的图书,电影库存和尚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短期资产(即寿命不到一年的资产)应被注销,而不做折旧处理。
可折旧固定资产(即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资产)分为七类,其中包括:
· 建筑物和构筑物——每年最高7%
· 机械,设备——每年最高25%
· 高科技计算机产品——每年最高25%
· [汽车]车辆——每年最高25%
· 自然资源开发权利取得、地质勘探、开采和开发成本——每年最高25%
· 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无形资产——在资产使用年限内折旧或无法确定,使用年限的折旧率每年最高10%
折旧是针对每类资产计算的,每个建筑物/构筑物都被视为一个单独的一类。但是,如果资产以超过剩余价值的方式出售,则该差额加入应纳税所得额,若以低于剩余价值的方式出售,则该差额从所得中扣除。固定资产年末余额小于500马纳特或低于初始值的百分之五的,剩余价值从所得中扣除。
纳税人可以选择不使用他所享有的所有折旧。纳税人可以使用较低的折旧率,结转到下一个或以后的年份内进行折旧。
4. 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收没有特殊制度,企业按照普通利润税税率征税。下列情况不发生收益或损失:(1)资产在配偶之间转移;(2)作为离婚析产的一部分,资产在前配偶之间转移;(3)资产被无意或非自愿销毁,清算或出售,所得款项在发生清算或出售资产当年之后的第二年年底之前再投资于相同或相似的资产
5. 预提税
来源于阿塞拜疆境内企业支付的股息应缴纳10%的预提税。这是一种最终税(即对个人和阿塞拜疆的法人获得的股息不得进一步征税)。
阿塞拜疆居民或常设机构支付的利息,要缴纳10%的预提税。预提税不适用于支付给阿塞拜疆银行或融资租赁机构的利息,或非居民银行或融资租赁机构的常设机构的利息。对个人而言预提税是最终税。对公司而言,预提税可以在最终的利润税中抵扣。
在阿塞拜疆银行和外国银行在阿塞拜疆运行的分行存款的人员,其存款的年利息收入适用三年免税期(从2016年2月1日起)。同样的税收减免适用于发行人就投资证券应付的股息,贴现(以低于名义金额的价格兑换债券而产生的差额)和利息收入。
一般来说,由阿塞拜疆居民企业支付的、个人获得的动产或不动产租赁收入的最终预提税为14%。阿塞拜疆公司获得的此类收入不缴纳预提税。
由阿塞拜疆公司或非居民企业的阿塞拜疆常设机构向个人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须缴纳14%的预提税。
居民和非居民的预提税率,见附录。
6. 利润税报税
以下企业必须在日历年结束(即财政年度)后的3月31日前提交报税表:
·居民企业
·阿塞拜疆非居民企业,在收入来源地尚未纳税
·在阿塞拜疆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收入在来源地未纳税的私人公证人、个人,或在阿塞拜疆以外取得收入(包括特许权使用费)的居民,
停止营业、非居民企业关闭常设机构、或清算阿塞拜疆企业的时候,要求清算委员会在确定企业关闭日期后30天内提交最终报税单,涵盖从年初至截止/停业之日。
如果到期日之前提交申请,并且所有应交税款已经支付,纳税人可以就提交利润税申报单的申请日期延长三个月。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则延期自动给出;但计算延迟付款利息时,延期无效。
7. 税务会计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适合企业形式的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可以是现金制或权责发生制,但在整个财政年度使用相同的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任何变更必须附有对会计分录的适当调整,以确保没有收入逃税或者被两次征税。在选择现金制的情况下,租金和利息费用按权责发生制核算。
没有会计记录或记录不充分,税务机关无法确定收入的,税务机关可以使用类似纳税人的信息进行类推。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某些关联交易),税务机关可以使用市场价值代替实际交易价格。
8.公司利润税的缴纳
在每个季度的最后十五天之内,纳税人必须提交报税单,预先支付前一年度已付税款的25%。或者,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本季度总收入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比率,预先纳税。
上一年度没有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预缴利润税按季度累计、并按季度计算。预缴税款不得少于应缴利润税的75%。企业必须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通知税务机关。
纳税人必须在提交报税单的到期日之前支付所有税款余额(对法律实体和常设机构而言,是在相关会计年度之后的3月31日之前)。
多付的利润税(和其他税费)可以用来扣除其他应交税款。虽然在理论上多缴的税款可能会被退还,但实际上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四、增值税
在阿塞拜疆经营的企业通常要缴纳增值税。《税法典》规定了三种特定类别的交易(或供应):增值税豁免(例如金融服务),应纳税但零税率(例如出口),全额纳税。
进口商品是应纳税物资,除非特别豁免。进口服务通常需要进口人缴纳反向增值税。该服务的买方被视为税务代理人。
强制性增值税登记门槛是任何12个月期间的营业额超过20万马纳特。销项增值税采用权责发生制计算,但进项增值税按现金方式核算。
进项增值税一般可以抵扣销项增值税。使用非现金付款且款项进入增值税专用账户,进项税才可以抵扣。除了某些增值税豁免(例如提供金融服务)外,提供某些货物和服务可能是零增值税,例如货物和服务的出口。
当月增值税应在下个月20日以前申报。
五、简易税
无需进行增值税登记的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能成为简易税的纳税人。缴纳简易税的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或利润税(或对于经营者而言是所得税)。
某些企业,例如涉及货运和客运的运输商(国际运输除外),体育博彩公司的经营者和销售者,以及出售其物业的住宅或非住宅区的业主(除了一些例外)都是简化税的纳税人,不论他们的营业额如何。
六、石油和天然气工业
各种勘探,开发和生产共享协议和管道协议为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公司提供了特殊的税收制度。这些内容在下一节中介绍。
第二节 油气税的相关问题
阿塞拜疆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的税收主要受到一系列涉及特定储量的勘探,开发和生产共享协议(PSAs)和政府间有关出口管道协议(EPAs)的调控。
虽然PSAs起源于普通商业协议,但大多数已经上升为法律。 此外,《税法典》适用于PSAs和EPAs许可。本章概述了两种协议中规定的税收的一般原则,并考察了纳税人在这些协议下经营的一些困难。以下总结仅为一般概要性介绍;不涉及法典及特定PSA / EPA的细节。
法典规定,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PSAs, EPAs或石油和天然气法的规定,都优先于税法典以及其他为实施税法典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抛开试图以这种方式约束立法机关的合法性或有效性的问题,在PSA和EPAs保护下运行的人们可能预期他们可以不遵循税法典的规定。然而,事实并不总是如此,特别是纳税人既具有PSA(或EPA)和非PSA(或EPA)收入的情况下。实际上,就阿塞拜疆国籍的雇员而言,国内税法一直是适用的,即使在PSA或EPA框架内工作的人。此外,在某些情况下,适用税法典的纳税人可能比适用PSA / EPA税收规定的纳税人待遇要好。
目前,阿塞拜疆已经与各承包方缔结了大约30多份PSA,尽管目前这些PSA并不都是在全面运作。其中最重要的,也是阿塞拜疆第一个PSA,是1994年9月20日签署的“阿塞拜疆-奇拉格地区-久涅什里里海深水部分联合开发和产品分成协议”(ACG PSA)。
出口管道有两个政府协议:第一个涉及出口石油(通常称为巴库-第比利斯-凯恩管道,或BTC管道),另一个涉及天然气(南高加索管道系统,即SCP系统。)
PSAs和EPAs有一个共同点:参与者或承包商本身(不包括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石油公司 - SOCAR)都按照这些协议的详细规定纳税。这些协议对外国雇员、增值税、进出口税费和货物和服务供应商有关税费进行规定;这些规定往往并不详尽,当事人通常会与税务机关另定协定补充。虽然这些协议都大致相同,但偶尔会有一些非常显着的差异(例如税率),这里不可能详细说明所有的差异。
一、出口管道协议
在EPAs中,合同各方原则上对利润税各负其责。在BTC协议中,适用于1999年1月1日生效的法律,利润税税率定为27%,自2000年1月1日开始适用。SCP系统协议也确定了27% 利润税率,但适用自2001年1月1日生效的法律。
EPAs规定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详细制度。该制度基本上扣除了所有可以直接或间接与管道项目相关的费用,并建立了特殊的折旧率。另外还规定了纳税申报等的行政程序。此外,对主要与出口管道活动相关的、向在阿塞拜疆以外设立的“实体”提供的付款不征税(包括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股息税) 。
EPAs还涉及为管道项目的管道参与者或其附属公司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一般来说,向供应商的付款不征税,也不征收预提税。供应商对因主要出口管道活动(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税收问题,不负税收合规或备案责任。
如果在一个日历年内在阿塞拜疆居留182天以上的时间,参与主要出口管道项目的外国雇员则要缴纳所得税。这些外国雇员只就其在阿塞拜疆就业的直接收入纳税。税费由雇主代扣代缴。这些雇员无需支付社会保险金。
管道参与者转让任何权利或义务,基本上是免税的。与管道项目有关的进口和出口没有税费。
向管道参与者提供货物(工程,服务,技术)增值税为零税率,比如通过管道进出口石油/天然气,与管道活动有关的货物进出口等。享受零税率的权利人必须从税务机关取得证明,申报其特殊身份,并提交给供应商,以确保其享受增值税零税率的待遇。
二、生产分成协议
PSA的税收规定与EPA相似但更复杂。差异主要在于供应商和外籍雇员的征税方式。
在PSA方面,基本上每个参与者都被称为承包商,供应商被称为分包商。 在海外设立的供应商被称为外国分包商(FSC)。承包商原则上要缴纳利润税。例如ACG PSA适用于1993年1月1日生效的法律,利润税率定为25%。
与EPA一样,PSA规定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详细制度和特殊折旧率。 PSA也制定了有关税收申报、提前缴纳税款的行政程序等。虽然在ACG PSA中,承包商对其自身的税收负直接责任,但在其他PSA中,这一义务通常由SOCAR承担。
除了对承包商方面的规定,PSA还为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公司提供了特别的税收制度。这些与分包商有关,内容可概括如下:
(1)FSCs通常在就工作和服务付款方面缴纳预提税。除了某些例外,出售商品除了在阿塞拜疆销售的任何加价之外都不需要预提税。根据具体的PSA,预提税率从5%到5.5%,6%,6.25%,6.75%,7.5%和8%不等。
(2)有些PSA中,FSC的预提税条款仅适用于开发和生产期开始之前。一旦开始进入开发和生产期,则适用正常的利润税规定。
(3)只有FSC的外国员工才是所得税的支付者,“居留权”的概念与EPAs和非PSA相关的税收立法不同。 这些外国雇员只就在阿塞拜疆就业直接取得的收入中纳税。税费由雇主代扣代缴。根据某些PSA(例如ACG PSA)的规定,外国员工不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但有些PSA可能会有不同规定。居民基本上定义为在阿塞拜疆每年居留182天以上,连续居留30天或累计居留90天以上。 但是,阿根廷经常在阿塞拜疆九十天以上的“轮手”和主要受雇于阿塞拜疆其他外籍员工,自始被视为阿塞拜疆居民。
(4)分包商在油气活动中享受增值税零利率。
(5)分包商有权从阿塞拜疆共和国免税且不受任何限制地进口和再出口下列物资:所有设备,材料,机械和工具,车辆,零备件,货物和用品(不包括食品 ,酒精和烟草制品)。
(6)FSC通常不向税务部门就与油气活动有关的活动中获得的任何收入或利润提交任何报税表,也没有任何其他税收合规或备案义务(除了提供预提税和增值税申报表以及提供与FSC员工有关的可能需要的信息)。
三、多项PSA/EPA运作
一般来说,EPA/PSA细化了计税方法、纳税和报税方式,对纳税人有利。然而,一些参与者,特别是对于在不止一个PSA上运行的FSC,不同合同中的报告要求、税率等就会比较复杂。
目前有7个适用的预提税率:5%(适用于ACG,Shafag-Asiman); 5.5%(Kurovdaq, Absheron); 6%(Zigh Hovsan),6.25%(Shah Deniz); 6.75%(Pirshaat)7.5%(Mishovdag-Kelameddin,Padar); 和8%(Kursangi-Karabagli和某些其他PSA)。按预期利润率(通常假定为25%)征收固定的企业利润税,税率在20%至32%之间。但是,根据ACG PSA,利润率为20%)。预提税率一般不受利润税变动的影响。
在多个PSA下运行的FSC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将是报告。每个公共机构都有自己的报告制度。原则上这些格式是非常相似的,但是有不同的细节,报税表有各种不同的形式。
第二个有争议的问题可能是不同的交易适用不同的预提税率。在两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这个问题:第一种情形,是向关联方提供一般服务或全球服务,而关联方依据不同的PSA运作,但分享某些服务(例如共享办公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服务的接受者通常会提供零增值税证明,并确定预提税率;但该证书通常会明确写明服务的接受者。第二种情形,也是更复杂的情况,是存在一个FSC链条,其中一个FSC1向另一个FSC2提供一般的长期服务(例如住房,办公空间),而FSC2在多个PSA下运作。在这种情况下,FSC2必须决定要适用哪一个预提税率。一个解决方案可能是适用最高的预提税率(目前为8%),这在技术上也许是不正确的,但可能会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
任何同时提供非PSA服务的FSC都将面临更多困难。它会产生费用,但其收入的一部分已经被征税了。因此,税务机关认为,部分费用不适用于非PSA收入的税前扣除。最简单的方法是将费用按照同一比例分配在PSA和非PSA收入之间分摊。
举例:
FSC的PSA收入为500(税前,Azeri-Chirag PSA为5%),非PSA收入为400(税前)。 FSC的费用为600。FSC的非PSA应税收入按费用计算如下:
(非PSA收入/总收入)x费用=可扣除费用
(400/900)x 600 = 266
应纳税所得为:400-266 = 134
但是,如果可以确切地确定与PSA收入有关的费用,则只有这些费用可以扣除。
四、其他一些PSA问题
1、在大多数PSA中,FSC为油气活动提供的货物完全免税。FSC必须确保能够清楚地记录货物的成本,否则会就收到的全部金额缴纳利润税(尽管不一定以现行税率)。
2、在一些PSA中,FSC的预提税条款仅适用于开发和生产期开始之前。 一旦该期间开始,则适用正常的利润税条款(除非税率在订立PSA之前固定)。还有一些PSA可能规定,即使在开发和生产期开始之后,短期合同或低于一定价值的合同将继续适用预提税制度。
3、根据某些PSA的税收协议,分包商有义务以规定的方式通知其分包商,应根据该特定的PSA提供服务,这一点经常被忽视。
4、VAT:PSA和税收协定规定与油气活动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应用零增值税。 然而,有时纳税人可能必须承担增值税,以申请退税或抵销其他税款。
五、出口活动法
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施出口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特别经济制度的法律》(《出口活动法》)规定了与PSA和EPA非常相似的特殊税收、关税和货币制度(尽管该法明确规定,它不适用于PSA或EPA或在阿塞拜疆境内进行的其他油气活动)。
《出口活动法》适用于出口导向的当地承包商(无论是否有外国投资)以及参与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的当地或外国分包商(包括勘探、销售和采购石油和天然气)。 例如,向阿塞拜疆境外进行的石油和天然气活动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出口活动法有效期15年,除非被进一步续展。
《出口活动法》规定的征税制度允许承包商选择:根据税法典纳税;或以应付总额的百分之五计算,预提利润税。外国分包商只能通过预提税机制缴纳利润税。 依据《出口活动法》,其他明显的税收优惠如下:
1、承包商和外国分包商不需缴纳利息税和股息税;
2、外国分包商没有净利润汇款税;
3、资产和土地税豁免。
在阿塞拜疆处理石油和天然气税是一件复杂的事情。没有一套适用于所有此类活动的规则。本节简要介绍了外国投资者在处理上游和中游业务时遇到的一些问题,但每个PSA / EPA都必须独立考察。在多个协议下运作时,必须特别小心。 虽然这些协议通常旨在免除参与者及其供应商的一些税收负担,但也可能有意想不到陷阱。
税率表
|
税种 |
税率/适用范围 |
备注 |
|
利润税 |
20% |
|
|
增值税 |
18% |
存在免税和零利率类别 |
|
资产税 |
1% |
对企业而言,个人适用不同的税率 |
|
土地税 |
费率与根据土地面积,位置和用途相关 |
例如,在巴库,对于100-10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或工业用地,土地税为 10马纳特/平方米 |
|
公路税 |
适用于进入阿塞拜疆领土的非居民车辆所有人,根据在阿塞拜疆逗留时间,乘客数量,载重量,行使距离等情况,适用不同税率。 生产或进口汽油、柴油或液化气的纳税人 |
例如,发动机2.0排量、逗留时间一个月的运输车辆,公路税为15美元。 生产为当地消费的汽油,柴油或液化气的批发价格(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或按《海关法典》确定的海关价值(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且价格不低于进口汽油,柴油或液化气的批发价格)之上,每公升征收AZN 0.02的公路税。 |
|
矿产资源税 |
根据提取的矿物的类型和产量,税率不同 |
例如:碘/溴水提取税是每立方米AZN 0.04 |
|
消费税 |
税率不同 |
啤酒,烈性酒,烟草,汽车,游艇和石油产品,进口铂金,黄金和首饰,进口皮革产品等。例如,发动机2000cm3排量的车辆的消费税率为每立方厘米AZN 0.2 |
|
简易税 |
4% |
巴库以外从事运输、体育博彩游戏,贸易,餐饮和建筑活动的经营者适用于不同的税率。 |
所得税
每月应税所得 (AZN) |
所得税率 |
|
2,500以下 |
14 % |
|
2,500以上 |
350 AZN + 超额的25% |
每月应税所得 (AZN) |
所得税率 |
|
30,000 以下 |
14 % |
|
30,000以上 |
4,200 AZN + 超额的25% |
社会保障基金
|
雇主缴纳 |
22%的员工收入 |
|
员工缴纳 |
3%的收入 |
非居民预提税
阿塞拜疆非居民来源收入 (不含常设机构) |
预提税率 |
|
股息 |
10 % |
|
利息 |
10 % |
|
租赁动产和不动产(承租人为自然人支付的) |
14% |
|
特许权使用费 |
14% |
|
保险或再保险费 |
4 % |
|
国际通信服务付款 |
6 % |
|
国际运输服务付款 |
6 % |
|
来自阿塞拜疆不动产、产品或服务的其他收入(不包括就业收入) |
10 % |
|
扣除成本之后的博彩所得 |
10 % |
|
对非居民支付的电子货币 |
10 % |
阿塞拜疆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的国家名单
|
|
国家 |
签署日期 |
生效日期 |
|
1 |
奥地利 |
2000.07.04 |
2001.02.23 |
|
2 |
白俄罗斯 |
2001.08.08 |
2002.04.29 |
|
3 |
比利时 |
2004.05.18 |
2006.08.12 |
|
4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2012.10.18 |
2013.12.26 |
|
5 |
保加利亚 |
2007.11.12 |
2008.11.25 |
|
6 |
加拿大 |
2004.09.07 |
2006.01.23 |
|
7 |
中国 |
2005.05.17 |
2005.08.17 |
|
8 |
克罗地亚 |
2012.05.12 |
2013.05.18 |
|
9 |
捷克共和国 |
2005.11.24 |
2006.06.16 |
|
10 |
爱沙尼亚 |
2007.10.30 |
2008.11.27 |
|
11 |
芬兰 |
2005.09.29 |
2006.11.29 |
|
12 |
法国 |
2001.12.20 |
2005.10.01 |
|
13 |
格鲁吉亚 |
1997.02.18 |
1997.12.01 |
|
14 |
德国 |
2004.08.25 |
2005.12.28 |
|
15 |
希腊 |
2009.02.16 |
2010.03.11 |
|
16 |
匈牙利 |
2008.02.18 |
2008.12.15 |
|
17 |
伊朗 |
2009.03.10 |
2010.01.25 |
|
18 |
意大利 |
2004.07.21 |
2010.04.28 |
|
19 |
以色列 |
2016.12.13 |
未生效 |
|
20 |
日本 |
2005.05.30 |
2008.04.11 |
|
21 |
约旦 |
2008.05.05 |
未生效 |
|
22 |
哈萨克斯坦 |
1996.09.16 |
1997.05.07 |
|
23 |
韩国 |
2008.05.19 |
2008.11.25 |
|
24 |
科威特 |
2009.02.10 |
2012.04.18 |
|
25 |
拉脱维亚 |
2005.10.03 |
2006.04.19 |
|
26 |
立陶宛 |
2004.04.02 |
2004.11.13 |
|
27 |
卢森堡 |
2006.06.16 |
2009.07.02 |
|
28 |
马其顿 |
2013.04.19 |
2013.08.12 |
|
29 |
马耳他 |
2016.04.29 |
2016.09.30 |
|
30 |
摩尔多瓦 |
1997.11.27 |
1999.01.28 |
|
31 |
黑山 |
2013.03.12 |
2013.11.04 |
|
32 |
荷兰 |
2008.09.22 |
2009.12.18 |
|
33 |
挪威 |
1996.04.24 |
1996.09.19 |
|
34 |
巴基斯坦 |
1996.04.10 |
1997.07.01 |
|
35 |
波兰 |
1997.08.26 |
2005.01.20 |
|
36 |
卡塔尔 |
2007.08.28 |
2008.03.11 |
|
37 |
罗马尼亚 |
2002.10.29 |
2004.01.29 |
|
38 |
俄罗斯联邦 |
1997.07.03 |
1998.07.03 |
|
39 |
圣马力诺 |
2015.09.08 |
未生效 |
|
40 |
沙特阿拉伯 |
2014.05.13 |
2015.05.01 |
|
41 |
塞尔维亚 |
2010.05.13 |
2010.12.01 |
|
42 |
斯洛文尼亚 |
2011.06.09 |
2012.09.10 |
|
43 |
西班牙 |
2014.04.23 |
未生效 |
|
44 |
瑞典 |
2016.02.10 |
2016.09.30 |
|
45 |
瑞士 |
2006.02.23 |
2007.07.13 |
|
46 |
塔吉克斯坦 |
2007.08.13 |
2008.02.11 |
|
47 |
土耳其 |
1994.02.09 |
1997.09.01 |
|
48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2006.11.20 |
2007.07.25 |
|
49 |
英国 |
1994.02.23 |
1995.02.29 |
|
50 |
乌克兰 |
1999.07.30 |
2000.07.03 |
|
51 |
乌兹别克斯坦 |
1996.05.27 |
1996.11.02 |
|
52 |
越南 |
2014.05.19 |
2014.11.11 |
第三节 税收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履行国内的税收信息报告和纳税义务
企业应履行在我国和在阿塞拜疆的信息报告和纳税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进行信息报告。企业应注意两国在信息报告方面的要求,以防由于报告不及时或不符合规定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因此,如果是中国公司在阿塞拜疆境内有收入的,中国作为居民国享有征税权。
我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于2005年3月17日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根据协定该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协定自2005年8月17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转让定价规则可能引发的纳税调整
2017年1月27日,税务部批准了转让定价及其适用规则,该规则自2017年2月8日起生效。引入转让价格的主要目的是纳税人或税务机关从受控交易中重新计算税收,其中提供或购买的商品(工程,服务)的价格与可比交易的定义价格不一致。转让价格适用于超过500,000 AZN的交易。
根据规则,受控交易应理解为以下当事方之间发生的交易:(1)阿塞拜疆居民与相互依赖的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2)非居民在阿塞拜疆的常设机构与非居民本身、或位于其他国家的非居民的任何代表,分支机构和其他部门之间发生的交易;(3)阿塞拜疆居民或非居民在阿塞拜疆的常设机构与其在税收优惠国家设立(登记)的主体之间的交易。
在选择转让定价的可比较交易时,阿塞拜疆税务机关考虑的规则包括:根据比较分析,选择受控交易和可比非受控交易;受控制的交易方与独立方进行的类似交易以及独立方之间进行的类似交易均可视为可比较的非受控交易。
类似可比交易的选择应基于其执行与受控交易的时间一致性原则,交易之间以下数据的身份和相似性:交易中的货物(工程,服务)的类型,原产国,质量和其他消费者数据; 合同条件,包括提供的货物数量,工作量,服务,合同义务履行时间,交付条件和付款条件; 执行的交易功能以及每一方对此类交易所承担的风险; 纳税人使用或参与交易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利; 交易各方运作的经济条件,包括市场的地理位置,市场上同质和类似商品(工程,服务)的可获得性; 等等。
用于计算转移价格的方法包括:可比的非受控价格法; 转售价格法; 成本加成方法; 盈利方法; 利润分割方法。根据《规则》,在可能的范围内,应优先考虑应用可比的非受控价格法。如果不能通过直接应用该方法确定转移价格,才可以应用其他方法。
纳税人应在在下一个申报年度的3月31日之前提交受控交易通知。未能遵守此要求的可被处以AZN 500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受控交易不超过500,000 AZN,纳税人仍有义务遵守此规则。
三、正确面对税务审计
在许多方面,阿塞拜疆官方机构处理税收和其他审计的战略与其他国家相同。然而,阿塞拜疆却在许多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都需要被加以考虑。
虽然任何审计都可能耗费时间并且影响公司业务,但审计不应该被视为一种让人感觉害怕的东西。他们是生意的正常组成部分,每个人都应意识到这一点。一方面,公司应检查审计人是否包含在司法部维护的企业活动审计登记册中;另一方面,公司不应试图隐藏文件或向审计师提供误导性的信息。
税务机关有广泛的权利进行现场审计。他们在日常审核开始之前必须提交至少15天的书面通知。常规的现场税务审核不得超过一年一次,不得超过30天,特例情况下延长到90天是可能的。在某些情况下,审计也可能暂停长达九个月,比如,要从国外获得“进行客观,完整”的现场税务审计所需的文件。
常规现场税务审计就企业所得税、所得税、财产税、道路税和土地税,只能对近三年(即过去的三个日历年,不包括进行审计的年份)进行审计。对于其他税收(例如增值税),审计不得超过最近的三年(即三年,包括进行审核的年份)。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特殊的税务审计,包括为申请退税提出的申请。
被税务机关要求提交文件的纳税人必须在五天内提交经认证的副本。企业应积极配合。
四、防范税务腐败风险
税务机关是腐败风险高发之地,通过行贿获得税收上的利益是危险的。如果股东中有美国公司或自然人,公司还可能受到美国监管。公司行贿税务机关以后还可能引发其他诉讼。以下案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个问题。
Tidewater是一家在特拉华州注册的美国公司,经营离岸服务,向全球海上能源行业供应船只。Tidewater的全资子公司Tidewater Marine International Inc.(“TMII”)是一家巴拿马公司,为Tidewater的大部分国际业务提供管理和行政服务。
2010年,美国监管机构依据《海外反腐败法》(FCPA)针对全球货运代理公司Panalpina World Transport和五家石油和天然气服务公司采取监管行动,Tidewater和TMII被卷入其中。美国监管机构声称,TMII通过其员工和代理商向阿塞拜疆税务稽查人员支付了大约160,000美元的贿赂,以不正当地获得有利的税收评估,并通过Panalpina向尼日利亚海关官员行贿约160万美元。
通过外部法律顾问,Tidewater进行了内部调查,并向美国监管机构报告了调查结果。 2010年11月4日,TMII与司法部签订了延期起诉协议,根据该协议,TMII同意支付735万美元的罚款。同一天,Tidewater还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返还超过8,000,000美元的不当得利。
三个月后,即2011年2月16日,原告Jonathan Strong,Tidewater的一名股东以Tidewater涉嫌违反FCPA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对某些高管和董事会成员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因为他们向阿塞拜疆和尼日利亚政府税务机关官员行贿等行为违反了信义义务。
虽然根据FCPA没有私人诉讼权,但Tidewater案是在FCPA执法行动和调查之后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的越来越多的股东派生诉讼之一。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发现自己处于守势,不得不解释和证明他们如何回应贿赂指控。
中国公司法也规定有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在这种背景下,正如Tidewater的法院明确指出的那样,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反腐败合规计划 - 包括承认何时需要进行独立的内部调查 - 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公司本身,还可以帮助减少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自己的诉讼风险。如果相反,未能实施此类计划,仍然会有原告可能会以此来指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信托义务并应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章 阿塞拜疆财产所有权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的主要法律规定
财产所有人有权自由占有,使用和处分该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拥有、使用和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 例如,一个公寓的承租人有权拥有和使用公寓的住宅,并且在租赁协议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转租。 但是,所有人的权利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的差异在于承租人的权利可以通过与所有权人的协议来限制。
话虽如此,所有人自由拥有,使用和处置财产的权利也可能受立法和“其他方式”的限制,例如通过协议。此外,所有权人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第三方的权利,不应滥用权利。
《民法典》允许将财产转让给“信托管理人”。受托人必须为所有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的利益管理财产。 该法典没有规定有关这种信托关系的任何细节。 《国有企业协议管理法》”(1996年2月9日第437号总统令批准)则详细阐述了非所有权人(个人领域外)的财产管理规则。
目前,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情况尚不清楚。阿塞拜疆共和国家财产委员会(the State Committee on Property Matters)负责国有财产处置,对国有企业有效利用国有财产进行管理。
2015年12月29日《公共法人实体法》规定了公法法人实体的设立、运作和组织问题。公法法人实体的特许资本是由其创始人所资助的资产形成的。授予公共法人实体的国家和地方财产仅应按照其章程所反映的目的使用。
一、财产类型
《民法典》规定了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等财产类型。不动产包括土地,地表,森林,植物,建筑物,及其他与土地紧密相关的物体,即不造成重大损害无法拆除的物体(大概也包括管道,电缆等)。动产被定义为除不动产以外的任何物。
1. 所有权
1999年《土地法典》规定,外国人(包括实体,法人,国际组织和外国国家)不得拥有土地,但他们有权租赁土地。 阿塞拜疆的个人和实体,包括外国参与的实体,可以自由拥有,使用或租赁土地。
“使用”一般可以是永久的或临时的,临时包括短期(长达15年)或长期的,长期的又分为两类:私人的(15至99年)和国家、直辖市所有的土地(15〜49年),在这种情况下只缴纳土地税。租赁土地,应支付租金(土地税由所有权人支付)
某些土地属于国家的专属管辖范围(例如,距离里海岸边20至50米的土地,或授予国有企业、机构和组织等的永久使用的土地)。
此外,一般来说,地下和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然而,土地所有者可以开采某些矿产资源,例如为了自己的需要,在不使用爆炸物,并在深度不超过五米的限度内提取“可广泛使用的矿产资源”(一般包括地下钻井和开采地下水)。
私人所有权的历史文化遗迹须经过登记,对于拟议的出售,必须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因为国家拥有这种古迹的优先购买权。
2. 收购不动产所有权
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必须经国家登记。买卖协议一经公证,权利人就有占有并使用不动产的权利。 但是在财产被登记之前,没有处置权。 目前,登记由国家财产委员会附属的不动产登记处(State Registry Service of Real Estate)进行。登记处负责编制和维护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册,并在国家登记册上记载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目前,国家公共服务和社会创新机构(ASAN)也可以提供登记处提供的一些服务。
二、土地所有权
关于土地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因为在2000年《民法典》生效之前,有多个机构负责发放各种地契证明,而且在登记方面往往效率不高。由于土地分配和使用权方面的法律变化很快,使这个问题更加严重。阿塞拜疆独立后,至少建立了四个体制:第一个是根据1991年旧《土地法典》建立的; 第二个是根据1996年《土地改革法》和私有化立法及其后通过的一揽子立法建立的新制度; 第三个是依据1999年的《土地法典》现行的第三种制度; 最后是2000年《民法典》中几项关于产权的规定。
内阁部长、生态和自然资源部或地方行政机关在租赁国有土地时是出租人,它们也被授权对国有土地的分配作出决定。
根据2001年6月29日“160-IIIQD城市土地管理法”第9条,城市土地所有权和租赁权仅能通过土地拍卖或招标方式获得。2008年12月12日生效的《土地法典》和《土地市场法》的进一步修改,对某些类别的个人在土地拍卖/市政土地招标的过程中给予了优先权。
2003年10月23日批准的《关于国有和市政土地转让所有权或者租赁土地的规定》的第972号总统令,规定了通过土地拍卖或招标,转移国有或市政土地所有权的规则。
将私人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利转让给其他人,需要经公证的协议。实践中,阿塞拜疆的公证人通常将坚持使用他或她的格式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会将他们之间的谈判条款插入到格式合同中。
三、动产所有权
《民法典》要求将某些动产的出售和购买记录在官方登记册中,这种动产的转让必须遵守买卖不动产的规定(《民法典》第650条),即销售和采购协议必须经过公证并在国家注册。
2007年4月11日,总统令通过了《动产的正式登记,登记册编制和维护规则》。根据该规则,以下动产需登记注册:武器,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电影,善本出版物,国家档案文件和可移动的历史文化遗迹。
《民法典》确认了善意购买者对动产的权利。但是,除了涉及金钱,证券或拍卖的物品外,如果财产的真实拥有人因盗窃或其他方式违反其意愿而失去财产,或购买者没有支付有价值的对价,则该人不被视为善意购买者。
四、所有权的终止
不动产所有权在登记服务机构的注销时或该不动产完全销毁时终止。
动产所有权将在所有人交出其所有权、财产被毁或其他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终止。
《宪法》规定,没有法院的决定,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财产。但是,法律确实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出于需要,可以强制性购买或没收财产,比如房产。有关国家机关作出这样的决定时,应就住宅建筑物所在的土地进行登记,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住宅楼的业主。对业主的相关赔偿,应当根据国家机关与业主之间的协议或法院的决定进行。
终止土地权(除所有权以外)的情形有:土地使用者没有正当理由未支付应缴纳的土地税、或承租人未付应支付的租金,逾期超过一年; 国家强制征收; 对该地块上建筑和设施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单位; 没有正当理由,农业用地在两年内,或非农业用地的一年内,未被用于被授权用途。
五、共有权
财产可能由两个或多个人共有,可以是按份共有(每个共有人享有确定的独立份额)或共同共有(不确定每个所有者的单独份额)。 前者是比较常见的情况。
《民法典》对住宅公寓楼和带有独立入口的封闭区域的区分所有权。公寓业主必须承担一定的共同管理和其他费用,例如对于公共用地或为维护共同的部分而产生的费用。
如果公寓业主三年没有支付共同费用,业主大会有以下权利:1.在共有的部分中减少他的份额;2. 对违约所有者的公寓内的动产进行质押。在实践中,这些举措很少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公寓法》也载有关于住宅公寓权利的规定。该法还包含在紧急情况下收购住宅的特殊规定。
六、强制财产保险
2011年9月18日,议会通过了《强制保险法》。该法规定了四项强制性保险 - (i)不动产强制保险;(ii)与不动产有关的民事责任强制保险,(ⅲ)机动车车主的强制性民事责任保险和(ⅳ)乘客的人身意外保险。《强制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和法人的财产利益,确保其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
与不动产有关的两类强制性保险定义如下:
1.不动产强制保险 - 《强制保险法》规定,不动产所有者或持有人(不论个人或法人)有对某些类型的不动产损失或损害承担保险的义务,该义务针对的保险事件包括:火灾,雷击,自然灾害,天然气爆炸,洪水,第三方行为等。
2. 与使用不动产有关的民事责任强制保险,以确保在使用不动产时第三方的健康和财产免受损害。使用包括建设、施工,翻新和其他类似行为。此保险仅限于法人或个人企业家的经营活动。
《强制保险法》规定设立强制保险局,登记为非营利性的公共协会,保护被保险人和其他受伤害的第三方的利益,确保强制保险制度的稳定发展。为了获得承保强制保险的许可,保险人必须成为主管局的成员并支付保证金。
第二节 有关租赁的主要法律规定
在阿塞拜疆,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的租赁主要受以下法律管辖:1992年4月30日《租赁法》;1998年12月11日的《土地租赁法》;自1999年8月8日起生效的《土地法典》;自2000年9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
除了“租赁”的概念之外,阿塞拜疆法律中还存在“使用”的概念,这种概念在国家土地被授予特定用途(例如用于建筑目的)时最常遇到。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民法典》关于租赁财产的规定也适用于租赁协议。
一、租赁协议的各方
由于外国公民/公司不能根据阿塞拜疆法律拥有土地,因此他们不能成为土地的出租人。阿塞拜疆国家、市政当局和阿塞拜疆人(自然人和法人实体 - 包括外国参与的法人实体)可以作为土地出租人和土地承租人。
但是,外国公民/公司可以是除土地之外的不动产的所有者和出租人,例如公寓。
二、租赁的公证和登记
《民法典》要求涉及不动产的租赁协议必须经过公证。但是,从国家或市政当局租赁土地的协议不需要公证。
依据《国家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任何超过十一(11)个月的不动产租赁必须登记。国家不保护未登记的土地权利和豁免权。
三、产权文件
通常,以下文件可以确认出租人有权利将土地或其他不动产出租:
1.由登记管理机构(the Registry Service)提供的摘录(或登记管理机构的前身发布的其他文件)。该摘录应确认出租者对租赁财产的使用权,租赁权或所有权(视情况而定)。
2. 技术文件,包含有关不动产技术参数的信息。
3. 所谓的“表格1”,确认财产上没有权利负担。本文件可从登记管理机构获得,或在办理相关协议公证之前在公证处进行检查。
公证人在公证租赁协议时也经常要求检查上述文件。
四、租赁协议的内容
法律要求土地租赁协议至少包含:对土地的描述(包括其规模,名称,边界和用途),租赁期限,条件声明,租金和付款条款,与土地的开发、保护和修缮有关使用条件和条款。协议还应包含当事人的姓名和法定地址、以及续签(或修订),提前终止,不可抗力,违约后果和争议解决的规定。
法律还规定租赁协议的各方须遵守租约中可能未提及的要求。例如,承租人不对因合同目的而使用的租赁财产的磨损负责。此外,不能要求出租人偿付维护和清洁租赁物业的成本。此外,租赁物业必须适合租赁协议中列出的用途,并且出租人必须在整个租赁期内继续维护该物业。出租人还负责确保财产具有租赁协议中规定的特征。住宅物业租赁协议还包括的隐含条款是,所租赁的物业是安全的,对承租人的生命或健康没有明显的危险。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要求的租赁协议无效。
五、转租
根据《民法典》,未经出租人同意,房屋承租人不得转租此类财产。建议在租赁协议中包括一项条款,规定出租人不得“无理拒绝”同意转租。或者,双方可以协商转租的特定条件。
六、租赁协议终止
根据《民法典》,定期租赁协议在期限届满时终止。但在某些条件下,定期租赁协议可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例如,如果财产状况严重恶化且出租人未能补救此类违约,承租人可立即终止租赁协议。如果承租人未连续两个月支付租金或大部分租金,或者如果承租人以严重侵犯出租人权利的方式使用该财产,则出租人可立即终止租赁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691条),如果租金是按月支付的,则可以提前三个月通知终止租赁房屋的协议,但终止通知应在第一个月的第一天提交。(例如,该通知于8月1日提交,以自11月1日起终止租赁协议)。应注意的是,《民法典》第704条只赋予出租人这项权利。
《租赁法》似乎允许根据有关各方的协议终止租赁协议。 但是,依据《规范和法律法》(Normative and Legal Acts)(2010年)第2.5条的规定,如果两种法律行为发生冲突,《民法典》应优先于《租赁法》。因此,承租人若想提前三个月通知终止合同,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
第三节 担保交易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担保交易是一种贷款或信贷交易,贷款人获取债务人或第三方担保人所有的抵押品的担保物权,并在债务人违约时,贷款人有取消其赎回抵押品的权利。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受担保协议的约束。
阿塞拜疆独立后,国家住房基金私有化,贷款总额大幅增加。担保交易已经成为其国家法律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允许贷款人为债权人或第三方担保人所拥有的抵押品设立担保物权,加上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集中登记和相对有效的执行机制,为贷款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提供了更好的救济。
在阿塞拜疆,担保协议是作为贷款协议的附件的一个书面文件。对某些资产和(或)权利产生担保物权的协议需要经过公证和/或公开登记。一般来说,除非出质人未履行担保债务,否则出质人保留财产和/或权利的合法所有权,并有权占用或使用财产和/或权利。
在阿塞拜疆,任何担保物权必须通过公开拍卖来执行,除非担保物是货币或有货币价值。公开拍卖是透明的程序,通过规定最高出价者赢得拍卖,可以获得担保物的最佳市场价格。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阿塞拜疆的拍卖价格很少超过既定的起始价格,参与公开拍卖的主要是利益相关方和房地产投机者,他们还要承担相关费用,因此其出价不太可能高于担保债务总额。
一、担保交易法
阿塞拜疆担保交易立法主要包括《民法典》(2000年),《抵押法》(2005年)和关于完善各类担保权益的许多规则。
在阿塞拜疆,原则上法律和法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前,如果两个位阶相同的法律发生冲突,那么新法便优于旧法。然而,2010年12月21日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法》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分析法律冲突的情况,比旧法的各项规定要复杂得多。它指出,如果《民法典》的规定与载有民法规定的其他法规规定相冲突,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因《民法典》有一整章涉及与担保交易(包括抵押),《抵押法》要遵循《民法典》规定。因此,如果两者之间发生冲突,自《规范性法律法》生效之日起,即2011年1月17日之后,将以《民法典》为准。由于新法的不断引进,这使得阿塞拜疆担保交易法体系相当矛盾和复杂。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阿塞拜疆有五种主要的担保权益:(1)财产质押(包括在典当); (2)权利质押; (3)现金质押; (4)流通财产质押(浮动担保); 和(5)抵押。
1.财产质押
财产质押是在阿塞拜疆使用最广泛的担保物权之一。这可能是因为设立这种类型的担保手续需要较少。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财产质押可以转移占有也可能不转移占有。在阿塞拜疆,只有不可登记的财产才能进行财产质押(可登记资产请参阅下一节抵押)。双方签署的书面担保协议,并依担保协议将质物交给质权人,此时质押确立。
质权人必须通过对质物的公开拍卖来实现担保权益。售卖所得必须按如下顺序分配:(i)执行和拍卖的费用; (ii)履行担保债务; 及(iii)出质人的剩余收益(如有的话)。 出售质押财产以后,担保权益终止;如果售卖所得不足以偿还担保债务,则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承担差额责任。
在典当行的财产质押是一种占有式担保形式,因此,质押物(通常为个人财产)必须实际交付给质权人保管。 在阿塞拜疆,这样的质权人必须是专业从事这种业务的持牌机构。质权人向出质人提供质押收据(当票),此时质押确立。
如果担保债务违约,质权人无权出售质物。质权人必须通过对质物的公开竞价来执行担保权益。 这种担保形式的特殊性在于,即使售卖所得的收益不足以履行担保债务,担保权益在出售质物时终止。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典当行通常会压低当物的价值。
2.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通常是一种非占有式的担保。换句话说,出质人保留对质物的权利,并可能行使对质物的权利。一个例外是质权是由书面形式的文件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担保必须交付给质权人保管或存放在银行或公证人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阿塞拜疆,只有可以转让的权利才可以质押,人身权利不得质押(例如身体伤害索赔,赡养费)。质押通过通知债务人确立。如果认定权利本身是可登记的,则还需要进行权利质押登记。
在担保债务违约的情况下,质权人必须公开拍卖质押权。质押权的购买方取得该权利,如果售卖所得不足以偿还担保债务,则出质人必须赔偿差额。
3.现金质押
根据现金质押协议,出质人必须将现金存入银行或公证人的存款账户。虽然出质人保留现金的所有权,但出质人无权使用。除非另有约定,存入银行的现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均由出质人拥有。书面现金质押协议一经订立,则质押确立。存入现金的银行必须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现金质押通过质权人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来保证其实现。
4.流通财产质押(浮动担保)
流通财产质押(浮动担保)是对特定类别的质押人资产的非占有式担保物权,企业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担保物权。浮动担保物是企业的全部资产,既包括现有的资产,也包括将来取得的资产。债务人毋需把担保物的占有转移给债权人。在设定浮动担保时,其担保物是不确定的。只有在债务人违约,或债务人公司发生停业清理或解散等事由时,才以公司当时拥有的全部财产特定为担保物。这为出质人提供了处理或处置资产的自由。只有不可登记的动产才可以设定浮动担保(例如货物,原材料等)。订立书面质押协议是浮动担保确立的方式。
5.抵押(hypothec)
在阿塞拜疆,对不动产以及可登记的动产的担保权益被称为抵押; 抵押是通过签署公证和公开登记的协议或签发担保(抵押证明)来创建的。抵押人保留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并有权占用和使用抵押物。
有以下三种方法强制执行抵押权:法庭诉讼(司法执行),通过公证书(法外执行)或公开市场销售。如果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担保债务,则抵押人必须赔偿差额。
三、执行
1.司法执行
无论双方在抵押协议中达成一致的具体执行方法如何,抵押权人都可以申请司法执行。在抵押人的住所未知的情况下,这也是执行抵押的唯一方式。
司法执法需要许多法定步骤和手续,每一个都有自己的内容、备案和时间要求。 其主要缺点是:(1)这是一个漫长而昂贵的过程(可长达两年); (2)涉及在法警监督下进行公开拍卖销售; 及(3)需要按法律的规定分配收益。 尽管如此,司法执行是确保执行不中断的唯一办法。
2.法外执行
如果抵押协议包含法外强制执行条款,或者如果抵押是通过发放抵押证明书的,抵押权人也可以进行法外执行。
法外执行还要求遵守规定的法定步骤,包括抵押人可以在法庭对法外执行进行上诉。在阿塞拜疆,法外执行需要通过公开拍卖,并按照法定方式分配收益。
3.公开市场销售
阿塞拜疆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对于出售方式的自主权,例如以公开拍卖以外的方式出售。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只有在初次出售不成功后,才可以参与出售和获得抵押品。
公开市场出售与强制出售相比的明显优势是其便利性,为双方节省了时间、诉讼费用,拍卖费和应计利息。此外,房地产经纪人和抵押人进行合作,可能会卖出更高的房价,从而使双方获取最大利益。鉴于这个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与抵押人的合作为前提的,所以理所当然的是,抵押人会自愿腾出抵押的房产,从而不需要强迫其搬迁。最后,公开市场的销售避免了当地法院和法警的参与,从而避免了与诉讼和执法有关的费用。
第四节 财产权利方面的风险防范
一、关于土地和房产的特殊注意事项
和我国法律有明显区别的是,在阿塞拜疆,土地的所有权和房产的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
非阿塞拜疆公民或外国法人(如外国法人实体在阿塞拜疆注册的分支机构)不可以拥有阿塞拜疆的土地,但可以在阿塞拜疆拥有土地以外的房地产。
土地所有人可以在遵守的有关土地的规定、建筑标准的条件下,建造或拆除其土地上的建筑物,也可以允许其他人进行建设。换句话说,外国人也可以在别人的土地上进行建设。只要在施工前从土地所有者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即便在别人的土地上建造房产,房产也属于建设者。
反过来,在别人的土地上拥有一座建筑物,所有者可以使用该建筑物所在的那部分土地,也有权利进出该物业并享有相应服务。
如果在别人的土地上拥有一座建筑物,建筑物的业主可以处置该建筑物,修缮、甚至拆毁它。如果这块土地被出售,则该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不会影响建筑物,即,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人本身并不是终止或改变其上建造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权利的理由。
如果在别人的土地上拥有一座建筑物,当土地使用权终止时,根据《民法典》,除非与土地所有人的协议另有规定,对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将转让给土地所有者。1999年《土地法典》规定,除非与土地所有人达成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临时建筑物必须由土地使用者或承租人进行拆除。根据《租赁法》规定,未经出租人(即土地所有者)许可的承租人建造的任何建筑物均为出租人的财产。
二、非投资性私人财产的国有化和征收的风险
三、除某些特定情况外,《外国投资保护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免受国有化和征收。 尽管在阿塞拜疆没有已知的官方国有化或征用外国公司的案例,但是,作为非外国投资的私人财产,有较大的征收风险。阿塞拜疆政府在其巨大的石油收入的推动下,每年分配大约30-35%的国家预算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大规模拆除旧的建筑和公共设施,进行建设新建筑、主办大型国际活动,包括2015年第一届欧洲奥运会和2016年一级方程式大奖赛。目前,巴库市几乎所有地区都在建设中。
阿塞拜疆的立法允许政府仅在有限的情况下征用财产,例如:(1)公路建设和通讯基建;(2)保护国家边境;(3)建造国防安全场所;(4)建设采矿设施。但实际上,“美化”城市经常成为征收和拆迁的理由。尽管国家法律规定,征收财产必须有法院的命令,但是阿塞拜疆缺乏独立的司法制度,其司法机构非常依赖于行政权力。阿塞拜疆总统经常通过签署总统令的方式的支持这些“美化”项目的实现,并声称国家“必要性”优于个人的财产权。
很多征收和拆迁项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受影响地区的公民没有获得公平补偿或充分补偿。根据国家法律,政府征收任何财产,必须以市场价值购买它并再支付20%的费用,业主的补偿。然而,在实践中并非如此。公民的此项权利没有有效的国内法律保护机制;也没有任何判例法支持这项规定,也没有公平的法律框架来处理未注册的财产。
在前苏联时期,国家石油公司SOCAR被给予了在多个区域的石油开采权SOCAR进行了大量的征收而没有给予合理补偿,据称已有超过20000起针对SOCAR的诉讼,但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维持了SOCAR诉求。
根据《外国投资保护法》,外国投资者投入到以获利为目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财产、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和其它无形资产受到保护。需要特别提示的是,非以获利为目的的、亦没有投入经营项目和经营活动中的财产,国有化和征收的风险比较大。此类资产购置应尽量事先通盘考虑城市规划,避开老旧城区和矿区。
三、遵循强制保险的规定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不动产的强制保险要求,所以容易忽略阿塞拜疆不动产的强制保险要求。无论是不动产所有者或是使用者,都有可能承担购买强制保险的义务。在租赁使用不动产用于经营活动时,应与出租人明确约定保险义务的承担方,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八章 阿塞拜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一节 阿塞拜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在阿塞拜疆,专利包括发明、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赋予其持有者禁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以商业用途应用该专利(即制造,应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从法律上讲,发明是利用技术来解决的问题技术问题。思想,概念,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解决方案,艺术建设性解决方案(设计)的结果,商业方法,游戏规则,彩票系统,教学方法和工作计划,提供信息的方法,任意符号,时间表,规则,诊断程序,治疗和外科手术(无论是用于人体还是人体动物),植物种类,动物品种和主要生物基用于繁殖植物或动物的程序都不具有可专利性。最后,任何违背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例如,某些生物技术,是不具有可专利性的。
美术创作不是技术解决方案,不可以申请专利,但可能受版权保护。计算机程序为虽然基于发明,但受版权保护。某些建立在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例如电子方向盘,是可以取得专利的。
(一)发明专利
阿塞拜疆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发明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能获得专利:
新颖性:当一项发明尚未成为现有技术时,它是新颖的。在申请专利之前,任何在世界上可以任何形式公开获得的知识,都是现有技术。
实用性:发明必须在工业上适用,适合应用和并可重复。
创造性步骤:发明不能明显地可从现有技术中推断。具有创造性的特征是解决方案具有简单性,产品功能具有意外性,或与普通产品的假设相悖离。
保护期限:发明可以自专利申请之日起最多保护20年。第一个保护期为3年;以后每年要缴纳年度维护费(“续展费”)。
专利申请要包括对本发明的描述,至少一份正式专利权利要求书和相关图纸。技术文件必须使用阿塞拜疆语。申请必须提交给知识产权署。专利申请需经官方公告12个月。
(二)设计
设计的法律定义是产品或其中的一部分的外观形式。形式是由线条,轮廓,颜色和表面的排列或使用的材料表现的。简而言之:只有物体的外形设计受保护。例如:消费品的设计(如餐具和牙刷)和工业上的设计(如机车或生产装置)。
设计已成为决定性的营销因素之一,假冒设计已成为产品盗版的首选形式。法律禁止其他人使用用于商业目的的相同或类似设计。“使用”包括制造,储存,允诺销售,投放市场,进口,出口或运输,等等。
完全作为技术实现功能的设计(例如,螺钉上的螺纹)、违反国家法律、公共政策或道德的设计不受保护。
设计自申请之日起最多可以保护10年。设计可以受到保护的条件包括:1.设计是新的。“新”意味着没有其他相同的设计已经在申请之前发布;2. 设计是与之不同的(原创的)。与众不同意味着设计具有区别于其他设计的重要特征;3. 工业适用性。工业上适用意味着它可以被反复应用。
(三)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的法律定义是一种用于生产资料,消费产品的新的建设性(技术)解决方案,如果该功能特性是实用的。实用新型类似于专利,但没有专利要求太严格,也被称为“小专利”或“创新专利”(innovation patent)。
实用新型赋予其权利人最多10年的保护期。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实用新型。违反公共利益,人道原则或道德原则的不予保护。实用新型保护也明确排除了方法、微生物菌株,植物或植物培养物、动物细胞,及其用于新目的的用途,科学理论,数学方法,艺术建设性表现(设计),组织和执行商业活动的方法,游戏,算法,计算机程序,信息呈现方法,符号,时间表和规则,项目和建筑物和土地开发计划,植物品种和动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用于诊断、治疗人类或动物有机体疾病的方法和手术方法
保护条件包括:实用新型应是新的,“新”意味着没有其他相同的实用新型已经在申请之前发布,它包含了一些现有数据所未知的重要功能;工业上适用,“工业上适用”意味着它可以在任何工业或经济领域生产和使用。
二、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
阿塞拜疆新的《商标法》于1998年6月12日开始生效。该部法律重要意义在于:对于商标的定义、异议程序和实施的可能性作出了规定。
在阿塞拜疆,对于已经长时间使用的文字和地理标识不予保护。一个有趣的事实是,根据这部法律,已经注册的但本不具备可注册性的商标将被依法取消。有关商标注册申请提起之前已经被第三人使用的公司名称既不能在同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也不能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注册。
任何第三方可以在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起商标异议。商标所有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提交异议抗辩书。集体商标的一个特别之处是集体商标过期后三年内,任何第三方不能就该商标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新法规定的侵权制裁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没收并销毁假冒商标及其生产设备、查封和清算假冒商品,即如果在商品上无法去除非法商标的话,则连同商品一起销毁。这意味着侵权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不过遗憾的是,在运输过程中无法阻止假冒产品。如果是进口商品,可根据检察官、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命令而予以没收;如果海关发现错误的原产地标识及错误的产地和厂家标识,哪怕是仅凭怀疑,海关也可能认为该商品为假冒商品。
如果商品在运输的情形下,商标所有人或其许可人有权向海关申请并获得商品及其所载地址的相关信息。
如果商标所有人能提交文件证明其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承诺将承担一切与扣缴及贮存商品相关的费用,海关可将可疑的假冒商品扣留15日。如果最后发现不应没收该商品,索赔人应负责支付损害赔偿。
如果被缴获的商品质量与原标记商标的质量不同,侵权人也有责任使其商品符合阿塞拜疆其他法律规定。商标注册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没有计算机化,这使得商标的有效搜索成为不可能。这有时会导致以不同商标申请人使用同一商标双重注册,其必然后果是商标的所有权产生争议。由于搜索必须手动执行,专利委员会已暂时停止了商标的官方检索。目前检索都是在非官方的检索。
2001年的《国家规费法》经最近修订,取消了商标注册的国家规费。目前,商标注册的费用由专利委员会确定,根据商标注册的不同范围从AZN 48到AZN 248不等。注册以外的国家规费,如提出商标异议、注册许可协议、商标续展等保持不变。
一般而言,外国法律实体必须通过认可的专利代理人申请商标申请。然而,专利委员会的商标注册并不一定意味着商标在有效期内能得到保护:有一些情况可能会导致商标被注销或宣告无效,比如连续五年在阿塞拜疆不使用该注册商标。凡授权在阿塞拜疆使用商标的许可协议,均须在专利委员会登记。否则,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五年不使用该商标,则该注册商标可能被注销。
(二)驰名商标
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对符合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可的驰名商标给予保护。阿塞拜疆承认驰名商标,可以防止那些在其他类型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驰名商标给商标持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当专利委员会把一个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时,考虑因素包括:在阿塞拜疆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商品或服务的分销渠道、商标的显著性,该商标是否因“使用在先”而获得的; 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的时间和使用范围等[1998年商标和地理标志法第7条]。但迄今为止,似乎没有商标被正式承认定为驰名商标。
(三)已知商标
使用在先保护的概念正在慢慢扩大。最近的立法改革扩大了可以拒绝商标申请的理由,通过使用已知商标(known mark),在消费者和制造商中的在先使用可以获得商标的“显著性”而得到保护。
(四)平行进口
虽然《商标和地理标志法》为国家对商标权人专有权的穷竭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关于平行进口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争论仍远未解决。然而,随着平行进口对企业来说变得越来越重要,执法立法的逐步完善,这个问题可能很快就会明确。
(五)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获得以下法律保护:
(1)向经济发展部申请执行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2)取得禁令并主张:终止使用侵权商标; 赔偿因非法使用商标造成的损害或因假冒商品造成的损害赔偿(从AZN 1,000到AZN 50,000); 没收或销毁侵犯商标的商品(以及生产假冒商品所用的材料和设备);
(3)要求将进口到阿塞拜疆的带有侵权商标的货物扣留(除过境货物、或货物是从国外由所有人销售或经所有人同意销售而获得的);根据法院命令,这些货物可能被扣押10个工作日(有延期的可能性);
(4)以合理的理由向海关机关申请没收侵犯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权利人的货物,并取得有关寄件人和货物数量的信息;
(5)为防止非法进口货物,向海关海关委员会登记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
三、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版权)是指与文学,艺术和科学相关的权利。版权作为保护权利的工具。实质上是由作品的创作者拥有的个人(无形)和财产(经济)权利。这些权利有专属性。
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有有创作的独创性。包括:任何形式的文学作品,从小说到科学论文,杂志文章和营销手册;音乐和其他声学作品;视觉艺术作品(绘画,雕塑,图形)和应用设计(有用的艺术品);适用于科学或技术等技术内容的图纸计划,地图或三维模型;建筑作品;视觉和视听作品,如照片和电影;精心编排的戏剧作品和哑剧;衍生作品(翻译,改编,注释,分析,摘要,评论等);收藏(百科全书,选集,数据库);计算机程序受版权保护:软件保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以任何形式和语言表达的软件,包括文本和代码,操作系统。
只有作品的形式,而不是其内容受到保护,即,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而不是想法或者表达的概念。版权法也不适用于方法,流程,系统,手段,概念,发明,数学概念或事实;官方文件及其官方翻译(法律,法院判决,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其他文本);国家象征和标志(标志,徽章,赞美诗,徽章,货币符号,其他国家符号和标志);民俗模式;新闻信息数据。
“使用作品的专有权”是指作者或其他持有者对该作品下列使用:复制权:以任何方式复制作品的权利(制作副本),无论原创作品是否改变(如互联网下载MP3格式的音乐);发行权:以任何方式传播或投放市场,提供作品副本的权利;通过通信网络向公众开放,供其观看,打印,下载等;表演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权利人可以使用技术措施以保护其作品免受非法使用:这些措施也受版权保护。
版权的保护期是自作品被创造的那一刻起至作者死后70年。版权保护工作不依赖于登记。但同时,阿塞拜疆立法提供了作品登记的机会,作者可以在阿塞拜疆国家版权局注册他们的权利,以在版权被侵犯时可以提供一个有效防御。
对著作权侵权,法院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之一:(a)扣留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非法所得代替损害赔偿;(b)决定赔偿金额为最低月薪的100至50,000倍,代替损害赔偿金或扣缴非法所得。目前的阿塞拜疆最低月薪AZN 105,因此潜在罚款为AZN10,500到AZN5,250,000之间(《著作权法》第45条)。
四、知识产权登记
在1991年阿塞拜疆独立之前,俄罗斯实行知识产权集中登记制度。阿塞拜疆独立后成立了自己的登记中心。负责注册知识产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署。
与工业产权有关的纠纷,由专利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审议。对上诉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能上诉到阿塞拜疆法院。
五、执法机制
2011年12月7日第195号总统令下令在国家版权局下设立知识产权执法中心。执法中心的职责是维护版权保护法律的实施以及对该领域专家进行培训。
《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盗版行为法》(2012年)旨在补充现有法律,以更好的实现保护目标。 这一立法因其表述模糊而颇具争议。 该法最初旨在进行版权保护,但它的使用范围在使用前很快就被扩展了。这项法律旨在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已经引入了一些影响深远的司法和其他机制来解决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例如,该法详细规定了一些可用的临时性司法措施,允许通过法院诉讼,请求侵犯知识产权的人提供直接或间接侵权第三方的信息和被告有关侵权商品分销渠道的信息。此外,对允许侵权的人,即使该人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是非法的,也可以给予他损害赔偿的判决。法律还引入了一些非司法保护机制,例如使用独特的数字代码,使用ISBN,ISMN,ISSN,ISAN标识和ISRC在版权和相关权利方面的使用。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了解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海关措施
如果在清关和检查期间检测到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或假冒货物,海关当局的负责人或其副手决定暂停货物通关10个工作日;经申请人合理要求,此期限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如果决定停止货物通过边境,延长暂停期限或撤销先前的决定,有关当局应立即向申请人和海关申报人发送书面通知。由国家海关委员会负责维护含有知识产权的货物登记系统。
如果权利人或代表其利益的人(申请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在通过海关边境的过程中,他或她的版权受到侵犯或者可能发生侵犯行为,他有权向国家海关委员会申请暂停假冒商品的通关,并申请将有关货物录入上述登记系统。
二、与合作对象界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阿塞拜疆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并不少见。试举一例:2017年10月,阿塞拜疆国家安全局(the State Security Service of Azerbaijan)进行了一次特别行动,缴获619,500件假冒excise stamp(消费税标)。这些酒标是从格鲁吉亚进口的,目的是用于制造假冒酒精饮料,以期未来在当地市场上销售。有6人因此案被起诉。这不是第一个这样的案例,其数量之多证明了在阿塞拜疆销售的酒精饮料的质量问题的严重性。据称,该市场超过70%的产品是假冒产品。2017年1月至9月期间,阿塞拜疆税务局的540个机构的执法行动查出了44,779件无消费税标的货物。根据法院的判决,违法者缴纳了AZN89,100马纳特的罚款。
在与阿塞拜疆企业进行交易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上要做明确的界分,合同中可以要求对方做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承诺和保证,防止因合作对象的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作产生新的知识产权,对该等知识产权的归属要做事先约定。
三、避免侵犯阿塞拜疆版权
由于历史原因,阿塞拜疆和其他邻国,尤其是前苏联的其他国家有很多共同的文化渊源有时可能会使人对版权的归属发生误判。2017年1月7日,俄罗斯电话ecafe电视频道上播放了名为“travel with taste”的节目,其中著名阿塞拜疆作曲家Alekper Taghiyev的歌曲“San galmaz oldun”被用作背景音乐,并使人产生其为一首亚美尼亚歌曲的印象。“San galmaz oldun”是Alekper Taghiyev最受欢迎的歌曲之一,已于1973年3月15日在阿塞拜疆共和国版权局注册。
阿塞拜疆认为这首歌属于阿塞拜疆作家,亚美尼亚人只是演唱者。但是,电视节目上没有显示作者的姓名和歌曲的起源,阿塞拜疆认为亚美尼亚人严重违反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前,白俄罗斯歌手、乌兹别克歌手都曾经非法演绎过“San galmaz oldun”。当时,阿塞拜疆版权局与白俄罗斯和乌兹别克斯坦的有关当局进行了会谈,并依法采取了措施。目前阿塞拜疆已致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已着手调查此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方企业需要使用某些版权作品,需要确认该版权作品的真正权利归属。
另外,还需要认真对待他人版权作品。2013年12月31日,在某省电视台主办的跨年演唱会上,歌手李某某演绎的歌曲,完全照搬了2013年Eurovision 欧洲电视歌唱大赛总决赛中 Farid Mammadov所演唱的“Hold Me”的舞台表演(舞台导演Fokas Evangelinos)。此事引发了较多的对中国的负面评价。
四、在官方机构进行权利登记
阿塞拜疆的知识产权保护,大多遵循“注册在先”的原则。仅实际使用某个发明或商标未必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有私营公司或非营利组织提供注册工业产权、信息登记、商业的财产权、商标,索引或互联网数据库。但是,这些登记并无法律效力,唯一合法的阿塞拜疆的保护是在由共和国国家委员会维护的登记,和阿塞拜疆知识产权署(国家版权局)。在任何情况下在私人机构和数据库登记都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第九章 阿塞拜疆劳动与就业法律风险
第一节 阿塞拜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999年修订的《劳动法典》是规范阿塞拜疆雇佣关系的主要法律法规。其规定了雇佣关系中必须遵守的最低权利和义务。
一、雇佣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置了电子数据库,劳动合同的订立、修改和终止均须在该数据库登记后方能生效。国家机关应在雇主提交相关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向雇主发出对劳动合同登记(修改或终止)的确认信息。
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任何有效劳动合同,雇主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个人劳动合同可以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或五年固定期限合同。《劳动法典》列出了允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况。比如经雇员和雇主协议,在季节性用工、或固定期限的工程用工等临时性工作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签订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七日以内,若无通知合同终止,则合同被视为自动续展一个周期。
如果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持续五年以上,则该合同被视为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一般来说,如果该职业的性质是永久的,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雇主仅在《劳动法典》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阿塞拜疆国家议会于2014年1月3日通过的关于“国家行政违法条例”和“国家税务条例”部分条款修改的决议,阿将加大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用工企业和自然人处罚力度。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方,属自然人性质的罚款将由1000马纳特提高至3000马纳特,属法人性质的罚款将由20000马纳特提高至25000马纳特。此外,对于违反税务条例、隐瞒不合法用工收入的雇佣方,将处以每人1000马纳特的罚款。
三、劳动合同内容
虽然个人劳动合同可以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其形式和内容,但必须包括某些强制性规定,包括与雇员的职位,就业职能(即工作描述)和就业期限有关的条款和条件。
《劳动法典》提供了劳动合同的示范格式。这个格式文本原本是强制性的,但之后《劳动法典》修订,目前允许合同自由。
四、雇佣新员工
《劳动法典》要求雇主在工作场所收集和保存证明存在雇佣关系的文件。此类文件包括:员工的劳工手册,员工身份证件副本,国家社会保险证书,证明其特殊情况下的教育培训证书和医疗证明。雇主在实践中通常下发会招聘雇佣新员工的内部命令。合同必须记录在专用的记录簿或电脑记录中。
其中,“劳动手册”是反映个人工龄、专业等就业状况的重要证件和依据,除特定豁免类别外,一名雇佣个人劳动合同的雇员必须出示一本劳工手册。用人单位应对在本单位就职5天以上的雇员在“劳动手册”上及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何时雇佣、专业或工种、专业资格(学历)、任职情况、被解雇的日期等。解除劳动合同之时雇主应在劳工登记簿上签字并把“劳动手册”交给被解雇人。
五、试用期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某些受保护类别的员工不适用,包括:18岁以下的人员,竞争对手的雇员,孕妇和养育三岁以下儿童的母亲,以及独自抚养三岁以下孩子的男性,在专业教育机构毕业之年首次按照聘用的专业人员,当选为有薪选民职位的人员,已订立了两个月劳动合同的人。任何一方可以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并在三天内通知;但如果终止是雇主主动提出的,合同必须具体说明在试用期内终止的理由。
六、工资
除非有政府特殊协议(如a Production Sharing Agree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hydrocarbon reserves),工薪应以阿塞拜疆货币马纳特支付。工资可以以现金支付,或者依雇员的要求,通过电汇方式向其银行账户支付。
根据《劳动法典》,薪金通常应按月分两期支付。但是,如果按年度计算工资,则可按月付款。2007年,阿塞拜疆着手实行最低工资和基础退休金指数化,将两项指标的基准线确定为50马纳特(约60美元)。2009年这两项指标的基准线提高到80马纳特。从2012年12月1日起,这两项指标的基准线进一步提高至93.5马纳特(约合118美元)。2013年9月1日阿政府将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05马纳特(约合134美元)并执行至今。
七、工作时间
在正常的工作制度下,雇员每天不得工作超过八小时或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
根据工作类别,员工年龄,工作条件等,立法还规定了某些员工群体的工作时间:
•16岁以下人士,每周不超过24小时;
•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第一类和第二类残疾人,怀孕雇员和18岁以下儿童的雇员:每周不超过36小时
通常,每周五个工作日。五天的工作周若使生产经营产生不便,可以实行每周六天工作日。在为期六天的工作周内,正常工作时长不得超过7个小时,工作周不得超过40小时。在发生自然灾害、工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允许加班。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典》设立的限制。雇主应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假日前夕的工作时间减少一个小时。
雇主和雇员可以商定兼职工作,兼职员工有权同样全面享有阿塞拜疆劳动法的保护。
如果需要,工作实行累积记录工作时间的制度。这种方法通常在员工居住地方与工作地点距离很远且每天回家是不切实际的情况下采用。累计记录工作时间的记录单位可以是任何日历单位(例如一个月,三个月等),但不可超过一年。这种制度下的日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累计的单位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当期规定的正常工作时数。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有限的加班,并且严格遵守《劳动法典》规定,给予额外补偿。“加班”不包括在周末或假期工作,法律对周末或假期工作另有规定。对某些特殊职业的员工不能要求加班,例如在非常危险的工作条件下工作的员工。
八、假期
雇员有权享有四种不同类型的休假:与就业相关的休假,社会性休假(包括产假),学习休假和无薪休假。 基本就业休假的期限为21个日,某些职位(如专家,管理人员)有权享有30日。 根据工作条件,经验和其他规定的因素,雇员可能有权获得一个或多个补充假期。
雇员一般只能在为雇主工作至少六个月后休假,但某些类别的雇员(例如18岁以下的雇员)不受此限制,每年至少有一个休假时间且不得少于两周。
在就业第二年及以后,根据当地工会批准的优先次序(如果有的话),或如果没有此类规定,雇主和雇员可以协商一致,给予员工一次性休假。为了不打乱正常的生产和工作流程,可以在1月底之前制定一个休假优先的时间表。雇主不得要求员工在节假日工作,除非有例外情形。
九、工作安全
员工有权在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下工作。适用于工作场所的安全规定旨在改善就业条件,防止工作场所的工业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例如,雇主必须确保建筑物,设备和设施是安全、卫生的。 每个企业必须具有灭火器和消防安全指南,划定吸烟区域,制定疏散规则,并在工作日结束时履行对房屋检查的义务。 另外,还有关于使用计算机和其他发射电磁射线的设备的详细安全规则。
十、劳动关系终止
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二个月通知,特殊情况除外(如重大违反劳动者义务,则无需通知)。雇员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如果雇主因裁员在合同终止前两个月通知雇员解除劳动关系,雇主应在每工作周中至少安排一个工作日允许雇员去寻找新工作。禁止解雇特殊雇员(如孕妇、子女在三岁以下的母亲等),除非雇主破产。
劳动合同一般可以根据以下理由终止:
•一方当事人终止劳动关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
•就业条件变更
•所有者变更(仅适用于某些高级管理人员)
•发生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
•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理由
根据《劳动法典》,终止劳动合同要具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劳动法典》禁止使用超出法律规定的原因解除合同。法典还列出6个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
•雇主清算或关闭
•减员或裁员
•雇主特别委员会作出该员工不称职的决定
•员工未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未通过试用期
•达到应计养恤金年龄(适用于由国家预算支付薪资的企业的雇员)。
终止劳动关系的记录必须妥善保存。
十一、裁员
某些类型的雇员(例如,子女在三岁以下的母亲)不能被解雇,某些其他类别(如退伍军人)只有在某些严格条件适用的情况下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
无论如何,如需解雇一名员工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或者雇员可以选择接受以二个月工资代替通知)和一个月的遣散费用。如果员工没有找到工作并登记为失业人员,员工也有权再领薪两个月。
任何终止雇佣都需要合法谨慎地处理,否则可能导致昂贵的诉讼费用。侵犯雇员权利的雇主,应对雇员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雇员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损害”可以是“精神损害”:诽谤,侮辱雇员等。1999年《劳动法典》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施加任何限制。损害赔偿金由雇员主张--这是由法院酌情审理案件,只要雇员在其索赔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
十二、石油工业
各种石油财团与阿塞拜疆政府签订了大量的PSAs,其中大部分已经通过了司法筛查。 因此,它们在确定适用于从事石油工业的雇员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方面很重要。公务员事务局规定,雇主可以自由地实施与以下方面有关的做法:
•招募
•解雇
•评估
•激励
这些在国际石油业务中是常规的,而且通过雇主的经验和判断力,最能够有效促进劳动力的积极性。
这似乎给雇主提供了很大的解释空间(虽然国际石油业务习惯上的含义不明),但是它并没有提到大多数合同中的共同和重要的规定,例如休假,生育津贴等。因此,属于PSA范围之下的雇主在上述事项中确定其认为合适的政策是合理的(在国际石油业务的惯例范围内),但其他事项将以参照阿塞拜疆一般《劳动法典》。
十三、社会保险和税收
雇主必须从雇员的工资中代扣代缴所得税和雇员的社会保险金。除非有计算错误或员工同意,否则由于未能执行法律而对雇员进行超额付款(例如未能扣缴税款),雇主不能从以后的付款中扣除。对月收入超出2500AZN的部分,所得税最高税率为月收入的25%。应纳税所得通常包括所有奖金,非公平交易所得和实物福利。
阿塞拜疆法律规定,包括外资企业、外资机构在内的所有用工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社保基金,缴纳金额是员工工资总额的25%,雇主和雇员分别支付22%和3%(由雇主代扣代缴)。一般来说,计算所得税的基础与计算社会保障缴款相同,但存在一些重要差异。例如,病假津贴须缴纳税款,但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十四、外籍人员雇佣
除了某些类别的外籍雇员(包括阿塞拜疆的永久居民,个人企业家,在阿塞拜疆境内的外国法人实体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或在阿塞拜疆境内的外资法人实体的负责人)外,外国人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无法获得阿塞拜疆工作的许可证。
十五、劳动者或劳务提供者
在许多国家,劳动者享有特殊地位,受到特殊法律的管辖,这些法律旨在保护他们,并为他们提供社会福利(例如产假,病假,带薪假期,工作保障等)。在这方面阿塞拜疆没有什么不同。
劳务提供者与劳动者不同。除了通过正常的合同关系对其进行保护,他们不会享有和劳动者相同的保护权利(即合同一般可以按照其规定终止,而不附加其他法定义务)。此外,建立劳务关系时可能具有一定的税收和社会保障优势。
劳动合同受1999年《劳动法典》(经修订)的约束。劳务提供者受到2000年《民法典》(经修订)的规定的约束。后者可能包括提供一次性服务,例如翻译或口译服务或经常变更的工作(例如驾驶,清洁)。
世界各地的雇主经常力图通过将劳动关系重新定义为劳务关系来避免形成劳动关系而带来的复杂法律后果。这种重新定义是否成功避免雇主与雇员关系所造成的潜在负担往往是一个事实和法律的问题。
第二节 外国人签证、居留和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主要法律依据是阿塞拜疆共和国1994年《出入境和护照法》和阿塞拜疆外交部有关规定。
一、签证
签证一般分为三种:一次入境、多次往返和过境签证。涉及的主要规定包括:
-- 外国人可向阿塞拜疆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或直接向阿塞拜疆外交部申请入境签证。申请应说明访问阿塞拜疆目的和在阿塞拜疆逗留期限,并附上相关文件(邀请函等)和交费收据。阿外交部或使领馆应在受理申请1个月内完成审查。紧急情况下(如签证申请人急需治疗、其在阿亲眷重病或死亡等)可在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后48小时之内完成审查,签发签证;
--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可申请一次性出入境签证(有效期3天—3个月)和多次往返签证(有效期1—2年,通常颁发的是一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但允许在阿境内一次性停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为了获得多次入境签证,签证所在的大使馆需要阿塞拜疆企业的邀请函。各个大使馆要求提交邀请函的手续各不相同同 - 有时可以通过传真或派人亲自从企业直接送到大使馆,但有些大使馆可能要求通过阿塞拜疆外交部将邀请函发送到签证大使馆;外交部有些情况下回建议申请人使用单次入境签证抵达阿塞拜疆,然后亲自向巴库部的领事部申请签发多次入境签证。
--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可申请一次性或多次往返过境签证。如过境签证未注明不得停留,签证持有人可在阿境内逗留不超过5天;
-- 入境签证到期可延期,其持有人应提前申请办理;
-- 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赴阿无须签证。持因私护照的中国公民可到阿塞拜疆驻华使馆办理赴阿签证。
-- 从2017年8月30日起,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可以通过阿塞拜疆国家公民与社会创新服务机构ASAN Viza系统在线申请即可在3小时内可获得有效期为30天的阿塞拜疆电子签证,周末及节假日正常办理。
据2016年6月15日阿国际文传电讯报道,当日阿塞拜疆议会经济政策委员会主席萨梅扎德对外表示,阿议会非例行会议讨论通过对《国家税法》的修正案,将对入境签证的办理费用统一下调为20美元。此前,收费标准为50美元,对学生等群体办理签证的费用20-40美元不等。2016年2月1日起,阿塞拜疆对中国公民实施落地签政策。中国公民可在阿国际机场办理有效期30天的一次入境签证。此举将进一步简化阿入境签证办理手续,促进阿旅游业的发展。同时,赴阿仍可办理电子签证,5个工作日即可获得。
二、外国人在阿居留规定
主要法律依据是1996年9月20日颁布实施、2006年4月21日进行最后一次修订的阿塞拜疆共和国《居住和居留登记法》及其他有关规定。2008年6月24日,阿政府“NO658-ⅢQD”号文件。主要规定如下:
--无论是持签证或免签入境的外国公民均应在入境后3天之内(不含节假日)到居住地所在区的警察局办理居留登记;
-- 在宾馆、旅店、疗养所等居留的外国人可在所住宾馆等场所的总服务台凭有效个人证件和签证办理暂住登记(停留30天以内);
--长期居留(30天以上)的外国人应至少提前7天向阿国家移民局申请办理个人“临时居住证”;
--持公务护照免签入境的外国人在阿境内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需向阿移民局申请办理延期居住手续;
--申请“临时居住证”。取得在阿工作准证,在阿投资金额或存款金额达到阿政府规定标准(50000 AZN),在阿上学,本人系各领域的专家或人才,与阿公民结婚或近亲系阿公民,或具备阿法律认可的其他理由。在具备条件后才可向阿移民局申请;
--阿国家移民局的批准通知送达申请人所在区的警察局后,申请人方可前往警察局办理“临时居住证”。该证有效期一年,可延期4次。办理一份个人“临时居住证”的法定收费标准为5 AZN。
三、工作许可
主要法律依据是阿塞拜疆共和国《劳务移民法》(2000年1月15日颁布实施、2004年1月9日最后一次修订)、阿塞拜疆内阁2000年12月6日批准的“关于向外国人颁发在阿境内从事有偿劳动许可证的办法”(2006年5月22日最后一次修改),以及2013年《移民法典》等一系列法规、法令。主要规定有:
1、从2009年7月1日起,阿塞拜疆国家移民局是负责审批外国人工作许可的唯一政府职能部门。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移民局的批准文件,执行向外国人发放个人工作准证的职能。个人工作准证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工作许可到期前22日内可以申请延期,最多可延期4次,不得转让他人。每份工作准证规定的收费标准是每年1000马那特;
2、阿塞拜疆政府对吸收外国劳务实行配额管理;
3、下列人员无需办理工作许可:在阿塞拜疆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人、根据国际协议成立的机构的负责人、外交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在阿出差不超过90日的人员、政府机构雇佣的人员、媒体常驻机构工作人员、海员、受邀来阿从事授课、讲座、科研等工作的人员,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4、外国劳务人员从事的应是阿公民无法与其竞争的专业技术工作;
5、阿塞拜疆法人和自然人、外国法人在阿代表处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法人和自然人”)均有权申请雇佣外国劳务,并应提前为拟雇佣外国劳务人员向国家移民局申请办理个人工作准证;
6、雇佣外国劳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为被雇人申办个人务工证,雇主必须向州移民局提交以下文件:
•个人工作许可证申请(说明雇主的姓名,组织法律形式和法定地址,以及雇员永久居住地的全名,公民身份,邮寄地址,出生日期和地点,性别,职业,过去五年内的就业细节以及该员工在阿塞拜疆的工作地点的预期地位和地址)
•红色背景上的两张照片(3 x 4)
•外籍员工所聘用职位的公证书副本(文凭/学位副本;专业资格/证书)
•在特定职位上雇用外国人的理由
•授权外国人在阿塞拜疆居留的文件副本(如果该人以其他理由居留在阿塞拜疆)(即签证副本);这种情况只对已经合法在阿塞拜疆但没有工作许可证的雇员有效
•外国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
•由国家移民局批准的医疗机构签发的外国人健康状况的医疗证明
•经公证的雇主的登记注册文件
•确认外国人在阿塞拜疆的地址的文件(例如,经过公证的房东的同意意见,房东的身份证的公证副本;不动产登记册摘录的公证副本)
7. 在居住地和住宿地点登记
从2013年4月1日起,计划在阿塞拜疆停留超过10天的外国公民必须在其居住地登记。外国人抵达酒店、疗养院、休养所、寄宿公寓、露营地、旅游基地、公寓或其他生活空间之日起10天内,该生活空间的管理或所有者(接收方)应向国家移民局提交外国人在居住地和居留地登记的申请,以及外国国民护照的扫描件。外国人在其居住地和居留地的登记不需要缴纳国家规费。
申请必须通过电子邮件(qeydiyyat@migration.gov.az)提交,并在国家移民局网站(www.migration.gov.az)上提供电子申请表。在收到申请表后,国家移民局应在居住地和居留地登记外国人,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接收方提供书面通知。
外国公民登记的期限为:
•根据签证抵达的人 - 签证所示的期限
•根据免签证制度抵达的人 - 为期90天
每当外国人改变其居住地和居住地时,他/她应在新居住地登记;在外国国民离境时接收方或外国国民必须通知国家移民局,届时国家移民局应取消登记。
8、雇佣外国雇员的法人和自然人应与外国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外国雇员不得转到其他雇主名下;如果雇主与外籍雇员订立的雇佣合约被终止或撤销,工作许可证将失效。如果雇佣合同已经终止,雇主必须在五天内通知移民局。
9、阿塞拜疆海关对外国劳务入境时携带的劳动工具和个人生活用品、出境时携带的在阿塞拜疆劳动报酬(工资)及其用劳动所得在阿塞拜疆购置的物品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10、外国劳务在阿塞拜疆工作期间享受与阿塞拜疆公民同等的劳动保护待遇;退休保障根据国际协议相关条款办理;
11、外国劳务在阿塞拜疆期间应依法纳税,但不得对其双重征税。
第三节 劳动就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了解当地文化、避免文化冲突
中国企业进入阿塞拜疆以后,要了解当地法律和文化,避免与员工发生冲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的冲突从以下案例中可窥得一斑。
1992年2月26日,亚美尼亚在霍贾利(Khojali)村发动了一次主要攻势,亚美尼亚部队由一个俄罗斯坦克部队支援,屠杀了六百多平民。印刷媒体和电视媒体播放了大量儿童,妇女和老人被斩首的尸体的照片。这些照片是由记者奇伊斯·马斯塔法耶维 (Chingiz Mustafayev)带领的一批摄影师拍摄的,他点燃了整个民族的悲情,最后牺牲在战区。后来广播电台ANS-ChM,一家主要媒体集团,即以他的名字命名。
在2006年,英国石油公司(BP)的两位英国经理移走了办公室里纪念墙上霍贾利屠杀的图片,由此激怒了当地员工,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罢工。在BP钻机施工设备千余名当地阿塞拜疆工人拒绝复工,直到英国经理公开道歉并被免职,二人在不久之后离开该国。
二、学会面对多元化的工会组织
中国企业走出去之后会面临多元化的工会环境。 结社自由是阿塞拜疆的宪法权利(《宪法》第58节),人们能够自由成立工会、雇主组织以及其他协会。工会是独立的协会,其活动不受干涉(《工会法》第5节),被视为保护就业权以及社会,经济和其他法律利益的职业联盟。工会由至少七人组成,员工建立工会没有限制、也无需或事先授权。退休人员,学生和失业者也可以组成不同团体(《劳动法典》第19节和《工会法》第3节)。禁止以工会会员为由歧视个人(《工会法》第7节)。如果发生劳资纠纷和员工,罢工权利受到保护。(《劳动法典》第43节);但是,某些对人类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的服务部门禁止罢工,如:医院,发电,供水,电话通信,空中交通管制和消防队员以及公务员。
集体劳动合同可以在两个层面上缔结:企业层面和行业层面。应注意集体合同要在SLIS登记。
第十章 阿塞拜疆语的使用
自从阿塞拜疆独立以来,阿塞拜疆语的使用就越来越普遍。《宪法》规定,阿塞拜疆的国家语言应为阿塞拜疆语。在以下方面,阿塞拜疆语的使用是强制性的:法庭和公证程序;国家机关对阿塞拜疆公民的提案申请和投诉的答复;企业,机构和组织的文书工作;企业,机构,组织等的信头,印章,印鉴和铭牌;会计账簿;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所有商品上使用的标签和说明。在企业登记程序中,税务局现在经常要求外国企业名称被译成阿塞拜疆语。
一、抵制使用阿塞拜疆语的处罚
对以下行为可以处以行政处罚:[行政违规行为,第533条]宣传反对使用阿塞拜疆语;抵制阿塞拜疆语的使用和发展;试图限制阿塞拜疆语的使用范围;阻碍对阿塞拜疆语的拉丁字母的使用。对个人的行政处罚金额是AZN 1,000-1,500,官员是AZN 2,500-4,000,法人为AZN 12,000-16,000。
未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可能包括没有翻译成阿塞拜疆语的情况)可能会导致AZN 200的罚款。
未使用阿塞拜疆语翻译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可能导致暂时扣留货物,直到不合规定的行为被纠正。
二、使用其他语言的规定
阿塞拜疆《宪法》规定阿塞拜疆人民可以自由使用和发展人民所说的其他语言。宪法也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的平等和自由,而无论其使用哪种语言;宪法禁止基于语言而对人们产生歧视。其他立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国家语言法》第7条规定,向外国人提供服务的服务(贸易,保健,交通,消费者服务,城际交流等)可以使用阿塞拜疆语和外国语言;书面公告,信息,广告和其他视觉信息必须使用阿塞拜疆语,必要时还可附有其他适用的国际语言,但外语应在阿塞拜疆文本之后出现且不应占用较大篇幅;阿塞拜疆生产的工业产品和食品的名称和标签,以及适用于阿塞拜疆的说明必须使用阿塞拜疆语,但必要时也可附上合适的外语;从阿塞拜疆出口的烟草产品的说明,如果和进口人达成协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如果纳税人的记账凭证都是使用的外国语言,国家税务部门可以要求将这些文件翻译成阿塞拜疆语。
尽管《公共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法》和《确保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境内电视广播领域使用阿塞拜疆语言的特别规定》都规定所有的媒体在一定的时间内应将他们的节目和电影都要改为使用国家语言文字进行播放,但实际上,自2008年1月1日起,全部媒体都已符合这一要求。
2013年4月9日的总统令通过了《根据时代需要使用阿塞拜疆语言和发展语言学的国家计划》。国家计划的一些措施包括改进现行法律,规范国家语言在教育和科学机构中的使用。
第十一章 阿塞拜疆国家公民与社会创新服务机构介绍
一、简介
阿塞拜疆国家公民与社会创新服务机构(ASAN Service)由2012年签发的总统令成立的。ASAN获得了联合国全球最佳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奖,ASAN服务建立了一个对用户友好,以公民为中心的服务,灵活和数字化的公共服务提供系统,为阿塞拜疆公民和外国居民提供高效,透明的公共和私人服务。阿塞拜疆伊拉姆阿里耶夫总统将ASAN服务描述为“阿塞拜疆独特的产品和品牌”,是总统公共行政改革的一部分。
ASAN服务由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国家公共服务和社会创新机构负责管理。ASAN服务创造了一个创新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即10个政府机构和私人公司通过ASAN服务中心提供250多项服务。 每个ASAN服务中心每天为超过2500名用户提供服务,而移动ASAN服务中心为约100万公民提供服务。2013-2017年通过ASAN服务中心处理了1500多万个公民申请。用户对ASAN服务的满意度达98%。
目前,全国已有13个服务中心开通。其中五个位于首都巴库,另外七个在Ganja, Sumgait, Sabirabad, Barda, Guba, Mingachevir ,Gabala 和 Masally. Sheki和Imishli也即将开通服务中心。
ASAN服务中心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签发身份证件,护照,居留许可证,公证文件,民事登记,驾驶执照续期等。
根据2015年12月21日的总统令,阿塞拜疆经济部被指定为负责发放,暂停,恢复和取消营业执照(除了有关国家安全活动类型的许可证外)的唯一有权国家机关,这些业务通过ASAN服务中心或电子许可证门户网站进行,电子许可证门户网站目前正在建设中。
私人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银行,保险,翻译,法律援助,旅游,移动通信,公用事业等。
中心提供高质量的条件,服务便利和对公民友好,并对公共服务作出真诚地承诺。每个中心包含为儿童提供空间的等候厅,医疗实验室,互联网区,婴儿护理室和自助服务区。每周工作时间为上午10时至晚上8时,周末时间为上午10时至下午5时,包括午餐时间。
二、ASAN服务的主要原则
ASAN服务中心的运作高效、透明、便捷。在ASAN服务中心成立之前,公民需分别向各部门申请一项或多项服务,造成了时间和金钱的巨大浪费。ASAN服务机构成功地建立了服务提供者和公民之间全新的、示范性的关系,同时提高了对国家机关及其活动的信任度。随着最先进的信息技术的应用,现在服务的使用更简单,效率更高,更透明。
“公民永远是正确的”原则贯穿整个ASAN服务系统。其主要目标是客户的便利和满意度。中心使用自动排队系统提高效率;公务员不经手任何现金,客户支付的服务费直接支付给位于中心的银行机构。为确保透明度,所有联络点都进行视频录制。为了增强每个中心的客户体验,客户可以使用网吧和自助服务区,儿童游乐场,医疗服务和照相馆。所有中心还提供残疾人通道,轮椅和轮椅升降机,文本配有盲文文字。
公民可以从官方网站(www.asan.gov.az),108呼叫中心和社交网络(Facebook,Twitter和Instagram)找到有关中心和可用服务的信息。在通过网站或108呼叫中心可以进行预约。这是为了让公民更好地使用服务和提高舒适性。
三、ASAN服务中心的主要创新功能
ASAN服务中应用的现代技术和创新旨在满足公民的最佳期望。其中有:
1. 电子排队机:电子排队机和显示器用于监督排队,防止服务提供过程中的插队的不公平现象、减少投诉。
2. 双向数据系统:系统具有生物特征照片,指纹识别和电子签名等重要功能,并将其统一传输到执法机构的系统。生物识别技术能够通过分析其行为或生理特征来自动识别人,识别身份。这些数据可以集中传送给执法当局。
3. 电子签名:与税务部合作设立的ASAN证书服务中心已经开通了电子签名认证服务。“ASAN Imza”可以在访问电子服务时验证身份,并为所有可用的电子服务提供数字签名。ASAN移动签名 - ASAN Imza – 也已经开发应用。它“使所有年龄段的公民能够通过使用手机轻松获得电子公共服务。
4. 电子应用展位(booth):ASAN服务中心已安装电子应用展位。公民可以使用这些展位通过直播视频连接联系呼叫中心,表达他们的心声,提出建议和注册投诉。
5. 电子信息中心:通过此设备,人们可以获得有关提供的服务,所需文件和国家费用的详细信息。此外,申请表可以进行电子申报。
6.退出投票显示器:这些设备用于收集公民对ASAN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的反馈意见。这项创新有助于衡量服务质量。
7,“ASAN Pay” 支付终端:公民可以使用这些终端支付行政罚款和法院判决的罚款。“ASAN Pay”终端支付可以用现金或银行卡付款。
8. 流动ASAN服务:国家机构开发了一项服务,配备设备齐全的大型公共汽车,前往各地区,在没有ASAN服务中心的农村和偏远地区提供服务。这项服务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所有国家服务的普遍可及,并提高公众的满意度。自2013年5月成立以来,已向阿塞拜疆几乎所有地区的100多万公民提供了国家服务。
通过支付额外费用,城市内流动服务使公民能够在工作地点或家庭住址或任何他们希望的任何地点接收服务。为实现社会公平公正,这种服务对残疾人和健康受限的儿童免费。
9. 移动“ASAN先生”:这是一个机器人,用于在ASAN服务中心的公民进行调查,登记他们的问题、反馈和建议,并对他们做出回应。
10. 打印机:打印机具有通过擦除打印印记重新打印旧纸张的功能。普通纸张即可用于打印。这种环保经济的设备可以在同一张纸上打印8次。
11.“ASAN ECO”长椅:每个长椅配备有ASAN 标志的太阳能电池板。通过设备中的调制解调器提供免费上网。
12.“ASAN无线电台”100 FM:国家机构还推出了一个突破性的项目 - “ASAN无线电台”100 FM -于12月24日2开始播放。作为第一个专为公共服务提供问题的FM广播电台,其旨在向更广泛的受众传达真实,有用和即时的信息,加强公众对国家机构的信心。
13. 公共服务电子登记处 - 公共服务电子登记处是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令“关于建立公共服务电子登记处的措施”设立的,用于收集和系统化公共服务信息,消除重复性服务提供,以提高服务分析和预测的能力。目前,113个公共机构提供的有关673个公共服务的所有信息都反映在电子登记中。
14. 只需3个简单的步骤即可通过电子签证到阿塞拜疆
ASAN签证 - 2016年6月1日,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签署了关于简化电子签证签发和建立“ASAN签证”制度的法令。 “ASAN签证”系统简化向阿塞拜疆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签发签证的程序,建立电子签证制度,通过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确保透明度和效率。现在,在单一入境签证的门户网站付款后,申请人将通过其电子邮件地址在三个工作日内获得签证,在该国逗留期限最长为30天。
因其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高质量工作和成果,ASAN服务作为政府服务已经取得了无数的奖项和国际标准证书,其中包括2015年联合国公共服务奖“改善公共服务提供”类别中第一名。ASAN服务及其一些项目(ASAN Pay,ASAN Mektub,ASAN Kadr)被列为联合国南南合作机制的“最佳实践”。充分使用ASAN的服务,是在阿塞拜疆的投资者的明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