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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缅甸国家基本概况

一、自然环境概况

缅甸全称缅甸联邦共和国,位于中南半岛西部,坐落于北纬10°~28°、东经92°~101°之间。它的东北部与中国西藏、云南毗邻,西北面与印度、孟加拉国相接,东南与老挝、泰国交界,西南面濒临孟加拉湾和安达曼湾。缅甸是链接南亚和东南亚的交通枢纽,地理位置相当重要。其国土面积67.85万平方千米,在东南亚仅次于印度尼西亚位居第二位,但是又因为其占中南半岛从面的1/3以上而成为东南亚陆地面积最大的国家。

缅甸地貌的主要特点是三面环山,中部及南部为谷地及三角洲平原,地势北高南低。境内有三支南北走向的山脉,即东部山地勃固山脉和掸邦高原,西部为南北纵行的若开山脉,是喜马拉雅山向南延伸,中部是伊洛瓦底江谷地。伊洛瓦底江的中下游地区为平原,称为中央大平原,系缅甸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缅甸的河流大多为南北走向,国土多为山地和高原。

缅甸属于热带季风气候区,分热、雨、凉三季,3—5月为热季,6—9月为雨季,10月到次年2月为凉季。年平均气温27℃。平原和丘陵地区炎热潮湿,山区比较凉爽。

因地处东南亚、中国与南亚的交界地带,缅甸拥有丰富的天然矿产资源,及丰富的石油与天然气,主要分布在缅甸中央盆地的伊洛瓦底江沿岸。矿产资源主要有锡、钨、锌、铝、锰、金、银、铜大理石等,宝石和玉石在世界上享有盛誉。另森林资源丰富,盛产柚木等硬木。水力资源丰富。主要河流有伊洛瓦底江和萨尔温江。伊洛瓦底江发源于中国的青藏高原,纵观缅甸南北,全长2200千米,注入印度洋的安达曼海,流域面积43万平方千米。东部的萨尔温江与伊洛瓦底江大致平行,发源于中国的唐古拉山脉,它的上游是中国的怒江。萨尔温江在缅甸境内流长1660千米,是缅甸第二大河,流域面积20.5万平方千米。钦敦江是缅甸第三大河,茵都基湖是缅甸最大的天然湖泊。

二、政治环境概况

缅甸是联邦制国家,其联邦议会分为人民院和民族院。联邦政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其内部设有国防部、内务部、外交部、商务部等部门。缅甸的司法机关中,法院与检察院均分为四级,第一级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省邦、县、镇三级法院和检察院依次为第二、三、四级。

缅甸原有37个党派,2011年又有民盟、人民民主党派注册。现主要有联邦巩固与发展党、全国民主联盟、若开民族发展党、民族团结党、掸族民族党等最大政党是联邦巩固与发展党,党员1800万。

目前,缅甸实行议会总统制。缅甸联邦议会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议会议长、国家总统和副总统。总统为国家领导人及政府首脑,政府部门部长由总统提名、议会批准产生,各地方政府机构首席部长和部门负责人由地方议会选举、总统任命产生。2015年11月,缅甸举行总统选举;2015年11月20日,缅甸选举委员会公布大选最终结果,昂山素季领导的缅甸全国民主联盟在1150个联邦议会和省邦议会议席中共获得886个席位,赢得大选,组成新政府与新一届议会。2016年,缅甸联邦议会举行总统选举,民盟资深党员吴廷觉当选缅甸半个多世纪以来首位非军人民选总统,标志着缅甸军政府通知结束。吴廷觉上任后,精简内阁,新政府内阁共21个部门,主要包括外交部、总统府部、电力能源部、教育部、内政部等。

三、经济环境概况

在经济方面,2016年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经济社会委员会(ESCAP)亚太地区经济和社会调查报告指出,2015年缅甸经济成长率为8.5%,主要因制造业、旅游业和天然气产业大幅成长而得到强力支撑。缅甸取得国家独立已半个世纪有余,在这50余年间,该国曾制定与实施了多个长、中、短期经济发展计划,虽然一些计划的指标没有完成甚至有的计划中止执行,但总体而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民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由于这种发展是比较缓慢的,因此使该国与许多国家的差距拉大,成为世界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进入20世纪90年代 ,缅甸政府逐渐奉行较为灵活和务实的政策,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国内趋于稳定,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对外投资方面,缅甸2015年的外国投资额49亿美元。中国在对缅甸投资的国家中居首位,累计投资额150亿美元,共126个项目。据缅甸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下属的投资公司管理委员会数据,缅甸从2011~2012年到2015~2016的5个财年中,共吸引外国直接投资238.4亿美元。从1988年缅甸首次批准外国投资以来,至2015年,缅甸投资委员会共批准1033家企业591.53亿美元的外国投资。

缅甸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但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也经历了较为曲折的经济发展历程。缅甸自1948年独立至1962年实行市场经济,此后直至1988年开始实行计划经济,1988年之后又再次重回市场经济。2011年缅甸新政府上台后,大力开展经济领域改革,积极引进外资,确立了四项经济发展援助,包括加强农业发展、工业发展、省邦平衡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

目前,农业为缅甸的国民经济基础,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四成左右,工业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小型机械制造、纺织等为主。从整体上看,近年来缅甸经济发展稳定,基本处于上升状态。如果国内政治环境能够保持稳定且新政府推行正确的经济方针,缅甸经济有望继续实现良性发展。

四、外交政策概况

缅甸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共同倡导者之一,奉行“不结盟、积极、独立”的外交政策,不依附任何大国和大国集团,在国际关系中保持中立,不允许外国在缅驻军,不侵犯别国,也不干涉他国内政。1997年缅甸加入东盟后,缅甸与东盟及周边国家关系有较大发展。近年来,缅甸政府积极推进民族和解,与西方国家关系稍有缓和。

1950年6月8日,中国与缅甸建立外交关系。20世纪50年代,两国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两国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圆满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为国与国解决边界问题树立了典范。长期以来,两国坚持睦邻友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保持良好合作,同时深化在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实务合作,双边关系稳步发展。

第二章 缅甸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一、投资主管部门

缅甸投资委员会(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 MIC)是投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由《缅甸外商投资法》、《缅甸公民投资法》等法律所规定。缅甸投资委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资信情况、项目核算、工业技术等进行审批、核准并颁发项目许可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必要帮助,并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也受理许可证期限延长、缩短或变更的申请等。缅甸投资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是由缅甸计划与财政部(Ministry of Planning and Finance)所属的投资和公司管理局(The Directorate of Investment and Company Registration, DICA)具体负责。

二、与投资相关法律制度

(一)《缅甸投资法》

缅甸政府于2016年10月18日颁布实施新的《缅甸投资法》,并宣布《外商投资法》、《公民投资法》失效。虽然《外商投资法》废止,原依据该法设立的缅甸投资委员会仍继续履行其职能。

新的《缅甸投资法》将原来的《外商投资法》和《公民投资法》合并,共23章。该法旨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开发不影响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投资项目;对广大民众提供就业机会;推动人力资源发展;促进生产、服务、经贸领域的发展创造符合国际标准的经济行业等。

新《缅甸投资法》在内容上明确了投资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机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货物、金钱、抵押品、接受抵押权与抵押权、设备与零配件;公司股权、股票、公司债权;包括技能、产权、工业设计、商品版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依照相关协议获准享受的金融利益;利润分配合同或者有关生产、管理、兴建等项目的合同内的权利;依据相关法案或协议获得包括勘探开采自然资源权利在内的权利。

(二)《缅甸经济特区法》

缅甸于2014年1月23日签署颁布缅甸经济特区法(Special Economic Zone Law)。其中规定投资建设者在经济特区开始运营日起前8年免除所得税,在其后5年期间减免50%所得税;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期满后可准许延期25年等。该法共分为18个章节,分为:(1)名称、相关事项与释义;(2)目的;(3)成立中央机构和其责任;(4)成立中央工作组和其责任;(5)成立管理委员会和其责任;(6)建立经济特区;(7)有关免税区和提升业务区的规定;(8)投资项目、投资者的责任和豁免权;(9)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者的责任和豁免权;(10)对投资建设者和投资者减免进口税;(11)争端解决;(12)从成本中扣除缴纳的税务;(13)银行、保险及金融管理事宜;(14)海关管理和检查商品;(15)检疫和疫情防控隔离;(16)劳工事宜;(17)使用土地;(18)总则。

(三)第81/2014号公告

国家计划暨经济发展部于2014年10月1日发布第81/2014号公告(Notification 81/2014),特别针对迪洛瓦经济特区(Thilawa Special Economic Zone)设立投资许可核准规则。该公告规定的禁止与准许的投资活动(包括贸易、批发及零售服务),分述如下:

1.禁止的活动包括下列项目:(1)装备、武器、炸药等军用品的生产与加工及提供军需服务。;(2)危害生态环境的生产及加工;(3)对缅甸以外的工厂提供回收管理服务;(4)生产与加工影响神经传导的物质及麻醉药剂;(5)输入或者生产影响公共卫生及环境的毒性化学物及使用国际规范或者世界卫生组织禁止的化学物质;(6)利用国外进口的工业废弃物的产业;(7)生产、加工可能破坏臭氧层的禁止物质;(8)生产、加工并贩卖以石棉制造的物质;(9)危害人类健康及环境污染的生产与加工。

2.第7条明列经审核后可进驻该经济特区的项目,包括贸易、房地产开发、工程与设计、仓储业务与物流服务、研发服务、计算机软件服务、信息驱动服务、批发及零售服务、金融服务、专业服务、租赁服务、教育服务、环境保护服务、医疗与健康服务、观光相关事业、休憩娱乐事业、文化与运动服务以及运输服务或附加于各种运输模式的服务。

3.该特区的投资申请必须直接提交至迪洛瓦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Management Committee of the Thilawa Special Economic Zone),并由该委员会于30日内对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4.由于迪洛瓦经济特区投资许可规则已明列准许投资活动包括贸易、批发及零售服务等,外资企业拟从事相关项目的,应按照经济特区的规定,向该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为保护外资并推动更多的外资进入缅甸,2013年7月缅甸加入了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的《纽约公约》,成为第149个缔约国。缅甸加入该公约将保证任何外国仲裁裁决自动在缅甸获得承认,标志着缅甸法治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投资者除了须依据缅甸投资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外,还应特别注意下列可能会对投资项目有重大影响的规定:

1.2014年3月份议会与总统批淮了联邦税法草案修正版本,其中针对所得税、货物与服务税的税率进行修正,并调整货物与服务税(类似消费税)中所限定的特别货物项目及豁免项目。

2.缅甸消费者保护法于2014年3月14日通过,该法规范了消费者及经营者关于消费品的权利与义务。该法规适用于制造商、生产商、经销商、物流服务供应商(例如仓储货物)、零售商、批发商、出口商、进口商、服务业、广告商(合称经营者)。法律规范了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保障,详列经营者应遵守的禁止事项,针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及制裁的主管机关。消费者保护法的主要执行机构是消费者保护中央委员会和消费者纷争解决会议。消费者保护中央委员会提供消费者相关权益的保障,而消费者纷争解决会议则负责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商品纠纷。

3.2014年联邦议会联席法案委员会关于法规废止及修正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精简国内法律制度的程序,使其得与缅甸签署的国际条约及协议趋于一致;制定加强保护外资的法律以及废止、修正或草拟新的法案,以适应缅甸境内快速更迭的经济形势。该报告增强了投资者信心,表明了缅甸致力于完善法律制度、改善商业环境的决心。该公告是经5月14日举行的多方会议所形成,参与者有联邦政府、高层以及司法部门的代表,而该会议的目标包括精简国内法律制度的程序,使其得与缅甸签署的国际条约及协议趋于一致;制定加强保护外资的法律以及废止、修正或草拟新的法案,以因应缅甸境内快速更迭的经济形势。

第三章 缅甸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缅甸对外贸易概况

世界银行最新公布的2017年十个经济增长速度快的国家名单中,缅甸名列第九,在东盟国家中仅次于老挝。据缅甸商务部的统计数据,2017-2018财年(每年4月1日至第二年3月31日)4月至8月缅甸的对外贸易总额为130.52亿美元,其中出口贸易额为54.54亿美元,进口贸易额为75.98亿美元,贸易逆差额为21.44亿美元,这种贸易逆差也为近年来缅甸对外贸易领域的常态。

从对外贸易的对象来说,缅甸与东盟国家贸易交往最为活跃、贸易额最大,占总贸易量90%以上,贸易额也从2011-2012财年的168.03亿美元上升至2016-2017财年的257.18亿美元,其中与中国的贸易额由50亿上升至107.56亿,是缅甸最大的贸易伙伴国。

从贸易类型来看,常规贸易额占据主导地位,但边境贸易额逐年稳步上升,所占贸易总额的比例也由2012-2013财年的16.68%上升至2016-2017财年的26.51%。

从贸易商品类型来看,出口商品方面,2016-2017财年农产品和制成品占出口商品的比重达70%,且农产品出口贸易通过边境完成的贸易量略高于常规贸易方式;进口商品方面,投资产品(investment products)、原材料(raw material) 和使用品(article of use)占进口商品的比重分别为40.25%、35.73%、24.02%。

从贸易主体来看,私营部门在出口方面所占比例逐渐上升且已超过国有部门,而在进口方面更是长期由私营部门主导,2016-2017财年私营部门贸易总额占全部贸易总额的83.75%。

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对外贸易活动涉及海关、检验检疫、外汇、交通运输以及农业、工业、环保等政府部门。根据缅甸《进出口法》第四条规定,缅甸商务部(MOC)是主管本国进出口贸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进出口货物管理、设置进出口标准和条件、签发进出口许可等职权,并有权根据本国实际贸易状况,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发布通知、命令、指示和相关流程等。缅甸商务部也是缅甸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部门,主要承担增加贸易额、鼓励私营部门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以扩大缅甸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市场份额、为贸易便利化提供支持等四大任务,最终实现“通过贸易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愿景。近年来,缅甸商务部具体的贸易政策目标包括: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系统地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实施先进的通信技术以促进进出口贸易;加强区域和国际合作以扩大贸易;改善贸易环境;为国内消费、制造业和物价稳定提供数量充足的必要商品。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行政监管与服务水平,缅甸商务部也加快了电子化系统和设施的建设,现在已经建立起了进出口许可系统(Import Export Licence & Permit System)、边境贸易网络系统(Border Trade Online System)、大规模贸易电子监测系统(Digital Scale Trade Monitoring System)、电子支付(E-Payment )、贸易数据报告系统(Trade Data Reporting System)、边境捕获信息系统(Border Captured Information System)、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  Monitoring System)等。这些系统为缅甸贸易监管活动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

缅甸商务部由部长办公室、贸易部、消费者事务部、缅甸贸易促进组织组成。为有效解决进出口过程中的争议,商务部设立了进出口协调委员会(Export Import Coordinating Committee,EICC),并享有对争议的最终决定权。商务部各部门会召开定期协商会议,并且会同时邀请缅甸工商联合会(Union of Myanmar Federation of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UMFCCI)代表参加。

三、对外贸易法律体系

目前,缅甸关于进出口贸易主要法律有2012年《进出口法》、1993年《植物检验检疫法》、1930年《商品销售法》、2015年《竞争法》、2017《海关税则》等,但具体监管措施主要以各部门的通知、命令的方式作出,如畜牧兽医部作出的《关于动物、动物产品和饲料出口检疫的建议》(2005.4.7)、《关于出口渔业产品的建议》(2015.5.8)、《关于进口渔业产品的建议》(2015.5.8);贸易部作出的《关于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通知》(2016.11.22)、《关于取消进口许可证的通知》(2016.12.20,取消了150种商品的进口许可证要求)、《关于取消进口许可证的通知》(2016.8.8,取消了267种商品的进口许可证要求)、《进出口产品负面清单》(2015.7.27)、《关于工程机械进口的通知》(2017.2.17)、《关于展用汽车进口的通知》(2017.2.17);药品执法部《关于管制类化学物质进口的规定》(2014.7.1)等。

四、主要制度介绍

(一)进出口许可制度

2012年6月以前,缅甸所有进口商品都只能取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但2012年6月开始,缅甸政府针对166种商品颁发自动进行许可证,减少了进口条件的要求,且到了2013年4月,又正式取消该166种商品的许可证要求。不久,缅甸政府公布了一份包含有4405种需要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清单,这表明缅甸已经改变之前所有进口商品都需要许可证的政策,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规定需要取得进出口许可证的情形,但缅甸商务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清单进行调整。虽然越来越多的商品不再需要进口许可证,但由于商务部会随时调整相关要求,所以进出口商在进口有关商品时,最好跟相关部门咨询了解或者到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外国人不得从事出口贸易活动,但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而设立的制造企业可以出口其成品。根据缅甸政府要求,出口某些特定商品,申请出口许可时需要事先得到缅甸工商联合会(UMFCCI)或者相关部门针对出口该商品的推荐。缅甸正在逐步取消出口许可,目前约有200种商品已经取消了出口许可证。

尽管如此,缅甸《进出口法》第六条仍然保留了特定商品必须取得许可后方可进口或出口的规定。进出口商可以向商务部,或者其位于内比都、仰光、曼德拉的办公室,以及位于各边境地区的边境贸易部办公室进行申请。

(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

农业与灌溉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Irrigation)以及水产畜牧与农村发展部(Ministry of Livestock, Fisheries and Rural Development)是负责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SPS)的主管部门。缅甸的SPS标准遵循国际食品法典、东盟以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标准。缅甸在1990年《农药法》和1993年《植物检验检疫法》中,明确了对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管控,以及对植物、植物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的要求。在这方面,缅甸已设立了农药分析实验室,对农业食品商品进行残留调查和监测。此外,实验室还具备进行霉菌毒素分析的能力。根据《植物检验检疫法》规定,农业部下的农业服务局(Myanmar Agriculture Service)负责开展具体的检验工作,并签发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证明。在仰光总部以及各边境检查站均可依法申请SPS证书。进口的活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和兽药也需要得到水产畜牧与农村发展部以及卫生部颁发的进口检验许可证。

(三)技术壁垒

根据缅甸《科技发展法》,缅甸科技部是负责全国技术标准及评估的主管部门。其中,卫生部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和药品领域有关标准和规章的颁布和执行。因此,卫生部是《国家药品法》《传统药品法》《国家食品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农业与灌溉部负责具体执行《植物检验检疫法》以及《动物健康与发展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现行缅甸采用的标准均是根据国际通行的标准和技术:食品标准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制定;渔业是根据欧盟的规定而制定;药品标准和规章则是根据英国国际标准制定;动物健康风险识别也是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标准进行;电力方面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标准为基础;汽车则遵循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的标准;建筑标准基于ISO和东盟标准。目前,缅甸成立了国家标准与质量部(National Standards and Quality Department),专门负责缅甸相关技术标准的监管协调工作,同时也作为缅甸的WTO / TBT国家调查点(WTO/TBT National Enquiry Point)和官方公告的权威发布机构(Notification Authority),为制造商、进出口商获得其目标市场上有关商品的标准、技术要求提供最新信息。

(四)禁止进出口商品

根据WTO关贸总协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WTO成员国可以对某些危害公共道德、威胁人类和动植物生命的商品,包括进口金银、武器弹药以及类似的物品等,禁止其进出口。

缅甸商务部根据WTO要求,禁止下列商品出口:伪造的货币和硬币;色情物品;各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古董;武器弹药;禁止出口的渔业产品;虾壳粉;禁止出口的动物及动物副产品;象牙;野牛、畜牛、大象、马、野生动物;禁止出口的矿物和矿产品;金;钻石;石油;禁止出口的林业产品;木材(不加工木材);禁止出口的农业产品;芝麻油;芥末酱和芥末油;向日葵和向日葵油;生产植物油的残渣。

缅甸商务部禁止进口的商品有:伪造货币和硬币;色情物品;各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打牌;象征缅甸佛教和宝塔的物品;武器弹药;古董和具有考古价值的物品;濒临灭绝的野生物种;现行法律规定的应当禁止进口的其他商品。

(五)关税制度及原产地规则

2017年10月1日,缅甸开始实行新的关税表——缅甸2017海关税则,取代了2012年的版本。它一共分为21章98节,明确了各种商品的关税税率,税率从0-40%不等,全部商品按照世界海关组织2017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WCO HS 2017 version)以及2017东盟统一关税术语(AHTN 2017/1 )而制定。

另外,缅甸于1997年加入东盟,并于2009年2月26日签署《东盟货物贸易协定》(ATIGA),该协定是在建立东盟自贸区以共同执行具有约束性关税税率的要求以及东盟相关协定承诺的基础上签订的,根据该协定,缅甸、越南、老挝、柬埔寨取消关税的时间延长至2018年。在东盟大家庭内,先后与中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及新西兰、印度签订了自贸区协定,并达成了具体的关税减让时间表。为促进全球经贸发展,发达国家会在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向其出口某些产品时,给予这些国家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即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目前,已经有挪威、欧盟、加拿大、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针对缅甸出口的制成品、半制成品、农产品及手工制品提供普惠制的税收优惠。此外,韩国、印度、中国对于不发达国家出口到其本国的产品也提供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缅甸也是这些政策的受益国。

进口国通过出口国签发的原产地证明来记录和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以确定是否要对该货物给予关税减让待遇。基于能够享有的优惠不同,原产地证书分为非优惠性原产地证书与优惠性原产地证书。非优惠性原产地证书主要有一般原产地证书(CO),而优惠性原产地证书主要包括普惠制产地证书(FORM A)和各类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FTA)。缅甸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证明是由缅甸工商联合会联合会(UMFCCI)和其他组织签发。缅甸海关是原产地证明的接收部门,他们有权决定批准或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根据缅甸与不同国家或区域性组织签订的自贸区协定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

(六)经济特区贸易政策

   根据缅甸2014修订的《经济特区法》,投资者可以享受不同的贸易优惠。如根据《经济特区法》第十章“开发商与投资商进口税收的减免”规定了,(1)对于园区开发商,减免对建筑材料、机器设备、机动车辆、工作设备的关税及相关税收。(2)对于园区中的保税区(Free Zone)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对其生产原料、生产用机械设备及其备品免征关税和其他有关税收,用于厂房、仓库、办公室建设的建筑材料和机动车也享有免征关税和其他有关税收待遇。(3)对于在园区中的保税区(Free Zone)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基于自由贸易、出口贸易和提供运输服务需要而进口的贸易产品、寄售商品、汽车和其他材料,免征关税和其他有关税收。(4)对于在园区中的促进区(Promotion Zone)进行投资的投资者,缅甸给予五年的建设期,在该期限内,投资者可以进口用于厂房建设、生产准备的设备材料等,且免缴关税或其他税收,并且在建设期之后的五年,仍享有对前述进口物品50%的税收减免。(5)对于在园区中的促进区(Promotion Zone)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在进口生产使用的原材料时缴纳的税收,可以在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出口至其他国家或保税区时申请退还。(6)除缅甸政府限制或禁止的货物外,从园区直接或间接出口或再出口的货物有权免征税款。目前缅甸正在着力同期推进土瓦经济特区、迪洛瓦经济特区及皎漂经济特区等3个特区的建设。

第四章 缅甸公司法律制度

缅甸中资企业作为中缅两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促进两国经贸合作的重任,特别是驻缅甸中资企业在 2013 年发表倡议书,倡议书倡导在缅中资企业自觉遵守中缅两国法律法规,树立诚信观念,保护环境,加强与本土企业的合作,努力为当地增加就业机会,增强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利用企业优势,积极为中缅文化交流、技术交流、民间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倡议书的发表为中国企业在缅甸创造和谐经营的气氛,并为中资企业在缅甸积极履行社会职责提供准则,在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使在缅合作项目更好造福缅甸人民。同时也为我国投资者能更好地在缅甸发展,本文将着重介绍缅甸公司法中与外国投资者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 发展概况

缅甸曾经长期是英国的殖民地,法律制度受到英国影响较大。缅甸独立后,法律体系仍然受到英国法律影响,特别是受英国殖民者在印度制定的法律影响(英国曾把缅甸划入印度殖民地法一个省),许多方面甚至直接适用英国在印度制定的法律,制定于1914年的《缅甸公司法》(Myanmar Companies Act)就是其中的一部。但根据缅甸当地媒体的报道,2017年缅甸联邦议会正式通过了新《缅甸公司法》草案,吴延觉总统于2017年12月6日签署颁布了新《缅甸公司法》,这意味着有一百多年历史的1914年《缅甸公司法》将被取代。但缅甸投资和公司管理局局长吴昂奈乌表示,由于要实施在线注册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工作,预计至少还需要7个月的过渡期,即新法要在2018-2019财年才能生效。新《缅甸公司法》生效后,旧法将被废除,虽然新法目前尚未实施,但就其内容而言,较之旧法对外商更为有利。

除此之外,缅甸调整公司的法律规范还包括1932年的《缅甸合伙企业法》、1940年《缅甸公司准则》(The Burma Companies Rules,主要是针对私营和公营公司的清算)、1950年的《特别公司法》(Special Company Act)、1955年的《缅甸公司法(修正)》(Myanmar Companies(Amendment)Act,主要适用于政府参股的私营和公营公司、1957年的《缅甸公司管理条例》(Myanmar Companies Regulations)、1989年《国有经济公司法》等,《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也部分涉及到有关公司设立的内容。但是,根据新《缅甸公司法》的第八章的规定,新法生效后,不仅1914年《缅甸公司法》将被废除,而且上述所说的1940年《缅甸公司规则》的第8条至第30条(含)及《缅甸公司细则》附表1至9(含)的表格也将被废止。此外,1957年的《缅甸公司管理条例》也将被废止。可见,就缅甸的公司法律制度而言,新法的生效对其影响较大,因此,本文将就缅甸的新旧公司法的部分内容做一个简要比较,供投资者参考。

二、 新旧公司法的内容对比

(一)公司的类型

1.1914年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1914年《缅甸公司法》第二章“公司组成和设立”的内容,可以将公司按不同标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以公司的经营者为标准,公司分为私营公司、外资公司和公有公司等。外国公司可与缅甸国营公司、合作社公司和私人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或合作公司。

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缅甸公司、外国公司和合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转让受到限制,社会公众不能认购公司股份,公司股东的人数限于50人以内。另外,根据《缅甸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了任何7人或者7人以上人员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成立私营公司,则任何2人或2人以上人员可以成立。

以公司设立的目的为标准,公司又可划分为工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公司、贸易公司、服务性公司、宾馆服务公司、旅游公司、宝石公司(唯缅甸公民才能设立)、银行和保险公司等。

2.2017年公司法的规定

2017年《缅甸公司法》的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在缅甸注册的公司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包括不超过50名股东(不包括在公司工作的人)的私人公司和无股东人数限制的上市公司。新法还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要求至少有一名“居民董事”,也就是说公司设立后,该董事每年须在缅甸居住至少183天。新法还创设“小型公司”的概念,此类公司不需每年召开股东会和缴交审计财报。

(二)设立公司的条件

1.1914年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1914年《缅甸公司法》,在缅甸登记注册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1)须有公司名称

公司的名称必须明示。总公司和其他经营场所,公司的印章、公司信笺的抬头,公司的通告、广告和其他正式出版物都必须明确标识公司的名称。

(2)须有公司章程

《缅甸公司法》在第二章公司章程和设立中,从第五条到第十六条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并在第六、七、八条分别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公司三种公司章程应当包含的内容,比如应载明公司的名称、注册营业地、经营范围、明确股东责任等等。

(3)公司的注册资本须达到法定数额

《缅甸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贸易型公司500000缅元,服务型公司300000缅元,生产与贸易型公司1000000缅元。出资人需至少汇入50%的注册资金才能设立公司,开展业务。余下50%注册资金,须在公司设立后的一年内付清。根据投资法设立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为:工业型公司1000000缅元,贸易型公司500000缅元,服务型公司300000缅元。但是2012年《外国投资法》取消了缅外合资企业中外资比例至少要占35%的规定,甚至取消了在一些限制领域缅外合资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的规定。

(4)须设立一个总公司作为联系通信地址

任何公司都必须在缅甸境内设立一个总公司,作为联系、通信的地址。在递交申请公司设立的文件时,应一并向公司注册局( Companies Registration Office, CRO)提交总公司的地址。如果总公司地址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28天内通知CRO。

2.2017年公司法的规定

2017年《缅甸公司法》的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规定在第四条,要求公司在设立是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名称;(2)章程;(3)至少一股已发行股份(担保有限公司不需要拥有股本);(4)至少一名股东;(5)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至少有一名董事必须通常在缅甸居住;(6)如果公司是上市公司,则至少有三名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董事必须是通常在缅甸居住的缅甸公民;(7)在缅甸的注册办公地址。并对各项条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公司的名称,如属私人公司,则要包含“有限”或“Ltd”字样;上市公司则要包含“股份有限公司”或“PLC”的字样。再如公司章程要求必须以缅甸语编写,也可用英文编写(除缅甸语外),必须分成连续编号的段落等等。但是,新公司法并未对注册资本进行规定,将由缅甸政府以实施细则或通知公布。

(三)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1.1914年公司法的规定

(1)董事(Directors)

《缅甸公司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董事包括以任何名义拥有董事席位的人。该法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董事的相关内容。每一个封闭式公司(即private company,又译为非招股公司、不上市公司等)至少要有2名董事。开放式公司(即public company,又译为公开招股公司、上市公司等)必须要有3名以上董事。董事、经理和代理人的任何任命或变动情况都必须在14天内向公司注册局(CRO)通报。

(2)股东大会

任何公司必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会议上向股东公布每一年度的公司审计报告。《缅甸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新成立的公司必须在成立后的18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以后的股东大会必须每一年度召开一次,至迟不能晚于上次会议召开后的15个月。每年度制作审计决算的日子和每年度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9个月。每年度股东会结束后的21天内,应将公司年度审计决算编档保存。

(3)经理代理(Managing Agents)

这里的经理代理,这与我国公司法中的经理有较大区别,《缅甸公司法》第二条第9A款规定“经理代理”意为根据与该公司达成的协议,并在该公司董事的监控和指示下,依授权管理该公司事务的个人、事务所或公司。双方可通过协议约定经理代理可以不接受该公司董事监控和指示而开展独立管理活动。同时《缅甸公司法》也作了特别说明:如果是个人拥有经理代理的职位并称自己为经理代理,他仍然应该被认为是经理代理,但依本法之立法目的不能被认为是经理的除外。《缅甸公司法》规定管理人每届任期不得超过20年;管理人若是破产,其职务也将被取消。但如我国公司法对董监高人员的规定一样,《缅甸公司法》也对经理代理进行了诸多限制,如竞业禁止、超越职权的行为无效等。

(4)财务机构

缅甸公司法规定每一个公司必须设有财务机构,必须有银行账号,并在总公司设置一个会计账簿。

2.2017年公司法的规定

2017年《缅甸公司法》较之1914年公司法的内容,依旧有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规定,修改最大在于新法废止了经理代理人的相关规定,同时又出现了公司秘书(Company Secretaries)的规定。

(四)公司解散

1914年《缅甸公司法》在第五章和第九章分别规定了公司的解散(Winding Up)和未注册公司的解散(Winding Up of  Unregistered Companies)。第五章共92条,分别规定了公司解散的方式、出资人(Contributors)、官方清算人(Official Liquidators)、法院的相关权力和权限以及公司解散的责任承担等等。第九章则规定了未注册公司解散的一些例外情形以及解散中的连带责任人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7年《缅甸公司法》则把公司的解散和未注册公司的解散都规定在第五章当中,但内容与旧法相比没有实质上的修改。

三、 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

在现行的缅甸公司法律体系中,1914年《缅甸公司法》主要适用于一般公司的设立。国有企业设立的公司或涉及政府投资的,则应依据《特别公司法》(1950年)的规定进行设立登记,且缅甸公民投资的公司不得有外国人股东和外国人董事。《缅甸外商投资法》适用于外国公司在缅投资或合资所设立的公司。但若是2017年《缅甸公司法》生效后,其中对外国公司的专门规定也将适用。因此,若此时中方投资者在缅甸组建公司不仅要适用《缅甸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新公司法也应当适用。特别是新公司法对外国公司的范畴重新做了规定:指在境外的法人或者其他外国人(或者他们的组合)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的所有权权益的在缅甸成立的公司。

(一)新公司法生效前

1.公司设立形式

根据《缅甸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国个人或公司可以在缅甸设立有限公司(私人或者公共)、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独资经营、与缅甸个人、私人公司、合作团体或国有经济企业设立合伙或者合资企业。外国个人或者公司还可以同缅甸国有经济企业,在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销售以及矿业领域签订开展合作。

(1)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除了少数领域只能由政府参与、不对个人开放外,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缅甸政法将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任何国外个人或经济组织的投资行为进行审批,但需满足相关规定。

(2)外国公司在缅甸开设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可以在缅甸开设分支机构。根据《缅甸公司法》注册的外国分支机构无需得到缅甸投资委员会的许可证,只需申请贸易许可证然后登记注册即可。缅甸的分支机构可以是制造类或服务类公司设立,如很多石油公司都是以分支机构的形式设立的。

(3)外国公司可在缅甸开设代表处

在缅甸由业务或者投资项目的关系,外国公司可以申请在缅甸设立代表处,这种形式在银行业最为常见。但与分支机构不同,代表处不允许在缅甸直接从事商业或者盈利活动,但是允许代表处同其总部联络并为总部收集有用的信息和数据。

(4)合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还可以以合资企业的形式在缅甸投资,既可以是合伙制的形式,也可以是有限公司的形式。若是设立合伙公司,则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并且该合伙协议受1932年《合伙企业法》的调整。依据该法,合伙人数应在2人以上、20人以下。合伙企业的建立可以进行登记,但不强制。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缅甸的合作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私人公司、合作团体或者国有企业。

2.公司设立要求

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前,外国投资者在细甸设立有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应依据《缅甸外商投资法》设立公司。而《缅甸外商投资法》中未规定的事项,则适用于1914年《缅甸公司法》的一般规定。我国投资者在缅甸设立公司时应注意两种对引进外资的要求:首先,是《细甸公司法》规定登记注册的最低资金要求;其次,是缅甸投资委员会(Myanmar Investment committee,MIC)颁发投资许可时要求的最低资金要求。另外,取得缅甸投资委员会(MIC)投资许可证的公司有权享受《外商投资法》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1)1914年《缅甸公司法》与《缅甸外商投资法》公司注册的区别

实际上在缅甸,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缅甸公司法》或者《缅甸外商投资法》进行公司注册。但根据这两部法律进行公司注册,却存在不同法律效果:第一,根据《缅甸外商投资法》注册的公司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而根据《缅甸公司法》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第二,虽然根据这两部法律注册的公司都可以从事生产制造、提供服务等活动,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尽相同。根据《缅甸外商投资法》注册的公司,投资制造业法最低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投资服务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0万美元。而根据《缅甸公司法》注册的公司,投资制造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15万美元,投资服务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万美元;第三,两者注册程序不同。根据《缅甸外商投资法》注册外资公司首先要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请许可证,然后向缅甸投资及公司管理局理事会申请贸易许可证,再向缅甸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而根据《缅甸公司法》注册的外资公司无需取得缅甸投资委员会的许可证,只需取得贸易许可证向缅甸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即可。

在缅甸,公司只要有外国投资人持股,就属于外国公司的范畴。故外商独资公司、缅外合资公司、外国公司的驻缅机构或代表处均为外国公司。依据《缅甸公司法》的规定,外国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必须申请并获得许可证。不过,依据1950年《缅甸特别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外资是与国有资产建立合资企业,则可以免于申请许可证。

(2)公司注册的条件

①公司名称

《缅甸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都要以“有限公司”结尾。并在第十一条具体规定了公司名称及其变更,公司名称不得使用已注册的或者近似的带有迷惑欺骗性的名称,如有上述情况,要在经过注册官核准后更改其名称,另外还规定公司名称中不能带有“皇冠”、“皇帝、“皇后”、“联邦”等等这些文字。

②注册资本

关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前文已有提到,此处不再赘述。但特别要提到的是,根据《缅甸外商投资法》的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外国人与国民或相关政府部门、组织进行合资组建企业时,外国资本与国民资本的比例可根据双方商定办理。

③公司章程及契约书

因为《缅甸外商投资法》并未对外购投资者设立公司时必要的公司章程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也应当适用《缅甸公司法》有关规定。《缅甸公司法》规定契约书主要是指公司发起时制定或经特别决议修改的契约书,主要涉及公司董事长的表决权、董事会的权限与职责、公司的红利分配等内容。

④经营场所

《缅甸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营业地要在缅甸联邦境内。

⑤注册机构

缅甸的投资及公司管理局(DICA)为注册机构,但是外国公司注册的程序比国内注册的程序更为复杂一些,注册还涉及到缅甸投资委员会(MIC)和公司注册局(CRO)。因此,为提高外商在缅投资注册效率,缅甸政府于2013年4月10日在仰光开设国内外投资注册等业务的一站式窗口,地址位于仰光岩更镇区帝莎路1号。窗口单位有计划发展部、商务部、税收部门、缅甸央行、海关、移民局、劳工部、工业部、投资与公司管理局、投资委等,为获准的国内外企业提供注册、延期及其他服务。

(3)公司注册的主要程序

根据《缅甸公司法》和《缅甸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在缅甸注册公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①根据《缅甸外商投资法》要求,向缅甸投资委员会(MIC)提交申请表(FORMI),申请表应含下列文件:企业财务状况表(近几年财务审计情况);开户银行推荐信;项目经济可行性报告;根据合作性质,如果项目属外商独资,则需要提供一份拟与主管部门签署的合同草本;如果项目属合资项目,则需提供一份拟与合作公司签署的合同草本。准备必需的协议草案,如合资协议;租赁协议;独资项目协议(由相关主管部门代表签字);若该项目是以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的,应该提交按《缅甸公司法》起草的《公司备忘录》或者《公司章程》;按照《缅甸外商投资法》第十章第二十六款规定提交税务减免申请函。

②由投资及公司管理局(DICA)对所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详细研究,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实施项目是否符合被推选条件;文件是否齐全一致;经济可行性和项目的商业期限;技术适用性;市场状况;提供就业机会;项目实施对环境的影响。

③投资及公司管理局(DICA)向政府代理公司或者投资者及其代表咨询有关技术问题,并将文件提交缅甸投资委员会MIC。

④如果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约在2个月内完成报批手续。

(二)新公司法生效后

2017年《缅甸公司法》若是生效,则包括1914《缅甸公司法》在内的一系列相关的公司法律规范被废止,并且新公司法放宽外国公司在缅甸开展业务的规定,有利大量出海找项目的中资企业快速进出缅甸市场。

依据1914年公司法,外企即使仅施作单次工程、推广业务、维持有限的运营,都需在当地设立公司或分公司,需按年开股东会、交审计财报、缴纳税费,且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漫长。而新公司法则允许在境外已有运营的公司注册为“海外公司”(Overseas Corporations),无须另行成立公司,即可开展业务。但海外公司在缅仍需有注册地址、设立代表收送文件、缴交年报。总的来说中方投资者若计划在缅甸设立公司或者注册为海外公司,除了适用《缅甸外商投资法》,也应当遵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在缅甸设立公司若是没有特别规定,应当适用公司设立的一般规定,但涉及海外公司的注册、经营等问题新公司法作了专门规定。

关于海外公司的注册,新公司法规定了以下注册的条件:海外公司的名称;在申请当日,列明董事及海外公司的秘书的全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及住址;述明海外公司已委任获授权人员(Authorised Officer),并提供海外公司委任的获授权人员的全名,出生日期及住所地址(获授权接受文件代表海外公司);述明已经获书面同意担任海外法人的授权人员的姓名;海外公司在缅甸注册办事处的详细地址;说明海外公司的营业地点的全部地址(如与注册办事处不同),或如海外公司在缅甸有多于一个营业地点,海外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在其原居地登记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营业地点的完整地址;海外公司的声明,表明申请书中所述事项均属真实无误;附有海外公司注册的证据,以及构成或界定公司组织章程的文书副本,如果不是缅甸语,则以缅甸语翻译此类文件,并附上英文摘要说明应由董事代为办理。

此外,为降低企业营运负担,新公司法规定,海外公司或其他法人若仅进行以下行为,不需要在缅甸设立公司或注册为海外公司。这些行为包括:做为诉讼或法定程序一方之一;举行股东或董事会议,或其他内部事务之管理;持有银行帐户;透过第三方销售财产;在缅推广业务,取得订单,在境外接受该订单;贷出款项、创设债务、取得担保;确保、收取、执行债务;30日内完成之单次交易;投资或持有财产。但是在缅甸开展经营业务的海外公司都要向注册官备案,提交周年申报表、资产负债表等。

第五章 缅甸海关法律制度

缅甸经济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实行经济改革后就开始顺利增长。作为东南亚国家之一,缅甸西南临海,西北与印度和孟加拉国接壤,东北靠近中国,东南接近泰国和老挝,具有良好的对外国际贸易条件。而且缅甸与周边亚洲国家一直是关系良好的进出口贸易伙伴。缅甸商务部数据显示,本财年截至7月7日(2017年4月1日至7月7日),缅甸边境贸易总额达19亿美元,同比上财年增加0.48亿美元。其中,缅甸与中国的边贸总额达14.665亿美元,约占其边贸总额的77%。在缅甸与中国的5个边贸口岸中,木姐口岸边贸额为12亿美元,清水河口岸边贸额为1.51亿美元,雷基口岸边贸额为0.686亿美元,甘拜地口岸边贸额为0.46亿美元,景栋口岸边贸额为0.01亿美元。其中,边境贸易尤其滇缅边境贸易占据中缅边境贸易的绝大部分。因此,关注缅甸海关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有利于促进中缅边境贸易。

一、海关法律体系

缅甸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法律比较分散,最主要的是《海洋海关法》和《陆地海关法》。1878年缅甸出台了一部较为完整的《海上海关法》,并在1978年进行了修改更新。缅甸又相继出台了1924年《陆地海关法》、1953年的《关税法》、1947年的《进出口管制暂行条例》、《国家治安建设委员会1989年第4号令》、1990年《商业税法》、1974年《外汇管制法》等。此外,1991年的《缅甸海关进出口程序》对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做了详细规定,《缅甸海关计征制度及通关程序》对进出口关税、通关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近几年,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社会政治环境不断变化,缅甸对几部重要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分别修订为2015年《海上海关法》、2015年《陆地海关法》、2012年《关税法》和2012《进出口法》。虽然缅甸出台了新的与海关相关法律法规,但其新的法律条文内容简略单薄,所以在实践中依然适用相当部分旧的海关相关法律条文。

二、进出口流程

(一)进口程序

首先,进口企业在开设好外汇账户、事前信用证和汇款证明之后,应当向商务部申请进口许可证。其中,缅甸商务部负责办理批准颁发进出口营业执照、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举办国内外展览会、办理边境贸易许可、研究缅甸对外经济贸易问题、制订和颁布各种法令法规等。其下设贸易司和边贸司,边贸司在各边境口岸设有边境贸易办公室负责办理边境贸易各种事务。缅甸私营企业从事对外贸易须向进出口贸易注册办公室领取营业执照,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在国家政策与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其次,申请人应根据现行法令法规,将进口货物向海关局报关以便通关。报关时,无论其是否减免税,都应当填写进口申报表格(CUSDEC-1)。填写进口报关单时,必须依表格逐项如实填写,如货物数量、价值、重量、尺寸、质量等。同时,还要写明生产商品国家的原产地。除进口报关单以外,还应当随附以下文件:进口许可证、发票、提单或空运托运单、装箱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进口所要求的许可证。

最后,根据相关关税税率缴纳进口税。缅甸进口税以C.I.F.计价。除进口税外,企业还要交纳商业税,商业税根据商品的到岸成本计征,到岸成本为商品可估量价值及进口税之和。这些税在商品入关地点通关时征收。

(二)出口程序

与进口程序类似,首先,进行货物出口的企业在准备好信用证、汇款证明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需要相关机构出口许可推荐的,申请出口许可推荐单,并以此向缅甸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

其次,在货物装运出口时,必须在指定的进出境口岸,向缅甸海关局进行出口申报程序,即逐项如实填写出口申报表(CUSDEC-2),无论其是否被减免关税。表格的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价值、重量、尺寸、质量等,同时还要填写出口货物运达的目的地。此外,申请出口时,还应当附随以下几项文件以便海关审查:出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销售合同、装运通知、信用证或普通汇款免税单、有关私人电汇汇入号码及有关政府电汇汇入号码付款通知、商品样本、林产品装船通行证、鲜活动物出口健康证书、野生动物出口林业许可和其他各政府机构要求的证书及许可。最后,出口企业应当向海关缴纳出口关税,根据缅甸海关税率表,出口货物的出口税主要以F.O.B.价为税基。

(三)转口贸易海关申报程序

转口贸易海关申报指的是进口非本地用的出口贸易的货物,在进行海关申报时应遵守的清关程序。首先应当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其次在装运时向海关报关并填写规定的表格即CUSDEC-3,此外,还应附带提供以下文件,以便海关检验:提单或空运托运单或路运托运单、由贸易部颁发的转口贸易许可证、商业发票、买卖双方签定的销售合同或出口商与授权代理签定的合同、与法规严格一致的保证合约,如不能出口,则根据现行法律予以处置。最后,转口贸易的关税以进口货物的C .I.F.价为计征基础,征收2.5%的从价税。

(四)特殊货物的通关程序

缅甸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对部分特殊货物规定了特殊的通关程序,这类货物主要是不易保存的或有特殊用途的货物,因此法律特别规定给与其快速通关的特殊待遇。这类货物主要包括:易腐物品、政府和企业急需物品以及鲜活动物,人类遗体。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物资,经协商,缅甸也可以采取简单快捷地通关渠道:一是对因故回国维修的物资,这类物资原已正常办理入缅手续,回国维修后还需再投入现场使用,根据缅甸海关法要求凭原入缅手续申办克钦邦批文即可报关。二是对从国内组织进场检修或试验的工器具,这类物资只是短期入缅、完成检修或试验后还需返回国内且需频繁往返,故缅方允许直接申办克钦邦批文即可报关。

(五)大型水电站进出口程序的案例

以中国在缅甸某一大型水电站项目为例,该项目涉及到的通关程序包括申报进口许可证、报关、核销(检查)三个部分。

1.申报进口许可证

在申报进口许可证的阶段,应当根据缅甸海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要先后完成申报投资许可、进出口许可证、3 SO或ID/ED(由缅甸海关依据物资所属项目性质确定适用其一)、克钦邦批文四个环节。

首先,申报投资许可投资许可是指向缅甸投资委员会提交投资项目许可申请,并以大清单为附件(运营项目不需办理),受理申请至批复大约耗时180天。其次,进出口许可证即向商务部申请进出口许可证,所申请的货物范围包含在大清单中,受理申请至批复大约耗时90天。再次,3 SO或ID/ED即指海关总署申请审批,受理申请至批复大约耗时15天。其中,ID/ED分别为进/出口报关单,适用所有物资;SO为特别许可,即在办理ID/ED基础上,为支持特殊项目的物资通关或提供税费减免而额外签发的批令。SO模式下,进口办理进口SO及ID、出口办理出口SO及ED,且SO与ID/ED所包含的物资信息应严格一致。ID/ED模式下,进口办理ID,出口办理ED。最后,克钦邦批文是指向克钦邦政府申请的批准文件,所申请的货物范围包含在SO或ID/ED中,这一阶段大约耗时10天。

2.报关 

报关是指相关企业将前期申请许可证阶段准备的各类文件如进出口许可证原件、SO+ID/ED或ID/ED原件、克钦邦批文复印件、发票、箱单、销售合同、装运通知、信用证或普通汇款免税单等等,在指定的出入境口岸向海关申请通关。在这一阶段,必须如实填写通关的申请单,包括货物的数量、质量、种类、来源地或目的地等,并将货物交于海关查验,以便核实。最后按照关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税费,之后方可通关放行。其中,ID/ED模式下,若实际报关日期与批文规定日期不符,海关将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罚款。

3.查验核销

SO模式下,SO+ID/ED原件在口岸用于报关后经海关逐级备案后,再流转回到签发地——仰光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核验及清算。若返回至海关总署的时间超过规定的30天,海关总署将征收延期罚款。若实际进口物资与SO列明清单不符,将征收赎回罚款。ID/ED模式下,海关总署在签发ID/ED时,按所申请物资已全部通关进行清算,并征收有关税费。

因此,SO模式下,批文签发与核销程序分离;ID/ED模式下,批文签发与核销同步。

三、关税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进出缅甸国境的物品都需要缴纳关税。关税主要分为进口关税与出口关税,关税数额的确定依据货物估计的价值以及《关税法》规定的货物种类对应的税率确定。为了特殊的目的如促进经济发展或国际条约的约束,缅甸海关法及其相关的法律对部分物品给予减免关税或退税。因此,缅甸海关法关于关税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货物估价、税率和减免关税。

(一)货物估计

确定关税的前提是确定征税基础,即货物估价。缅甸海关根据《关税法》第30(B)款的规定,对货物的估价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从价征税,即根据货物的真正价格是以货物进口时间地点的价格作为正常价或进口价计算关税,前提是货物销售在公开市场的具有独立资格的买卖人之间进行。在实践中,缅甸进口常采用C.I.F估价制,出口采用F.O.B.估价制。

(二)关税税率

缅甸《关税法》根据货物的不同种类设定了不同的税率,因此,计算关税前,海关要求货物进出口时应按不同等级进行分类,同时允许申请人带上样品和相关文件向公关部对有关商品的分类等级进行各种查询。

根据新的《关税法》规定,商品按统一代码(H·S)分成6062个税目,其中可主要划分为出口税和进口税。其中,一般的出口货物不征收出口税,但以下货物例外:大米和面粉出口每吨征收100缅元关税,竹制品出口征收10%从量税,米糠、毛皮类,油饼粕类,非大米及大米制品的豆类和粮食类出口征收5%的从量税。 

进口商品所应缴纳的关税包括三种,即进口税、商品税、执照费。新的2012《关税法》中规定,进口税由24个税率组成,税率范围为0-40%;特许税,免税或最高为10%;农业、医药品以及机械和零配件的进口税率税率一般从0.5% 至3%不等。而执照费则是按照每件商品到岸价的5%征收执照费,与私人和个人使用的进口商品有所不同。

(三)关税减免与退税

根据《关税法》的规定,缅甸财税部长有权确定对进口或出口商品的免税或减税。为鼓励发展出口导向型项目,对以下进口业务给予免税待遇:为复出口而进口的原材料;以切割、制作和包装方式(C.M.P)进口而复出口的商品;为出口而进口的包装材料。

《关税法》第42款规定,如果进口商品能在海关监管的指定仓库内存放,则无须支付进口关税和其它税收,即使征税后,如能在两年内将所进口的商品复出口,则可退还已征关税的八分之七。此外,关税法第39款规定,海关对多收的税费要退还,并规定从支付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索赔。同时,《外国投资法》也规定,项目建设期间必要的进口设备、配件及其他物资减免关税、国内税或两项并减。而项目竣工后头3年进口的生产用原材料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项并减。

第六章 缅甸金融法律制度

一、银行

(一)银行体系

缅甸已经建成来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国营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组织并存的银行体系。

1.中央银行

1990年7月《缅甸中央银行法》颁布,缅甸中央银行依法成立。1993年2月缅甸中央银行开始发行外汇券。2013 年 7 月年缅甸颁布《中央银行法》开始授予缅甸中央银行制定独立政策的权利。原本隶属于财政部的央行获得独立地位。缅甸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是稳定缅币在国内外的价值,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是缅甸国内流通货币的唯一发行机构,行使缅甸政府的银行职能,监督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管理国家外汇储备,以政府名义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代表政府同国际机构进行业务往来。

2.商业银行

1988年以来,缅甸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调整和重组,调整重组后的国有商业银行共有四家,即缅甸经济银行、缅甸投资与商业银行、缅甸外贸银行和缅甸农业发展银行。

(1)缅甸经济银行

缅甸经济银行主要的职责是接受活期和短期存款,办理储蓄银行存款和发行储蓄单,发行各种贷款,发放退休金,销售汇票及承兑票据。银行分支机构管理缅甸的外汇券(FEC)。缅甸计划将缅甸经济银行的业务从国内商业银行业务扩展到国际金融服务。

(2)缅甸投资与商业银行

缅甸投资与商业银行始建于1989年,它的主要业务是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缅甸公民投资法》为投资筹集资金,为发展私营经济提供必要的国内外银行业务服务。为广泛扩展银行业务,1993年6月在曼德勒开设了分行。

(3)缅甸外贸银行

缅甸外贸银行主要经营与外贸有关的银行业务。例如,管理外贸中的外汇业务和非贸易的外汇业务,参与或执行有关外汇收支合同,依据双边贸易协定执行账户清算,经营管理国际国内银行业务,经营的范围包括:接受缅币、外币存款;发放担保和未担保的贷款;各种债券的发行、接收、贴现、买卖;买卖旅行支票和外币;保险箱业务等。该行今后将逐步从专业银行转变为普通商业银行,受理个人和公司存款及出口贸易的金融服务。

(4)缅甸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

缅甸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国家农业银行,1976年更名为缅甸农业银行,1990年颁布《缅甸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法》成立了缅甸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扶持国内农牧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每年向农民发放年度、短期和长期贷款。现该行共有14个省邦级分行、164个支行和48个办事处,已形成全国性网络。

3.私营银行

缅甸于1992年重新允许成立私营银行,2003年前曾有20多家私营银行,但经历了2003年的挤兑风波后,缅甸的私营银行减少至15家。2010年,有四家私营银行获准成立,缅甸私营银行总数达到19家。2011年11月,缅甸政府批准甘波扎银行、CB银行、吞方登兴银行、缅甸工业发展银行、缅甸东方银行、苗瓦底银行、AGB银行、缅甸先锋银行、伊洛瓦底银行、联合阿玛拉银行及茵瓦银行等11家私营银行开展国外汇兑业务。2012年5月,上述11家要私营银行正式开展外汇业务。

4.外资银行

缅甸允许外国银行在其境内开设办事处。目前,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日本、中国、越南、文莱、柬埔寨、孟加拉九个国家的银行已在缅甸开设了16家办事处。其中,新加坡四家,日本两家,其余各一家。2014年10月1日,缅甸政府为九家外国银行颁发牌照,有限制的允许外国银行经营业务。这九家银行分别是:澳大利亚南澳新银行、泰国盘谷银行、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马来西亚银行、日本瑞穗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日本三井住友银行和新加坡大华银行。2016年3月,缅甸政府为新加入的四家银行颁发第二批牌照,它们是:越南投资与开发银行、台湾玉山银行、韩国新韩银行和印度国家银行。

5.小额贷款公司

为适应市场经济政策需要,增进金融活动效率,缅甸政府于1992年3月,将缅甸经济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2011年新政府执政后,重视解决贫困、就业等民生问题,缅甸于2011年11月通过《缅甸小型金融法》,支持民间成立小型金融企业,以扶持基层民众,扶持小型金融企业发展。

(二)银行法律法规

缅甸银行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缅甸中央银行法》(1990年7月)、《缅甸中央银行法实施细则》(1991年4月)、《缅甸金融机构法》(1990年7月)、《缅甸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法》(1990年7月)、《储蓄银行法》(1992年6月)等。

1.《缅甸中央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1)中央银行的职能

第8条:中央银行的职能和职责包括(a)作为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的独家发行人;(b)维持政府帐目,担任政府的银行代理人;(c)担任政府顾问,就政府要求的经济事宜,制定经济发展政策和计划以及国家预算;(d)担任政府的顾问和代理人发行政府债券;(e)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以实现其目标;(f)检查,监督和规范金融体系,确保金融体系健康安全发展;(g)担任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的银行代理人;(h)实施国家汇率政策,作为政府代理人控制外汇交易;(i)管理国际储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国际收支状况稳定,使居民能够正常结算国际交易;(j)执行国家参与政府间组织在银行、信贷和货币领域的交易,并以政府名义代表政府与上述组织交易并承担所有责任。

(2)货币发行

第40条:中央银行有权发行纸币和硬币,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票据和硬币在全州范围内均为法定货币。对于现金交易,在使用纸币的情况下,可以支付任何金额,但在硬币的情况下,支付超过流通中最小货币票据面值的二百倍的数额可能会被拒绝接受。

第42条:除中央银行以外的任何机构发行的纸币、硬币或具有法定货币外观的票据、代币,均不能视为具有本法规定的具有结算功能的票据。该行为触犯本法规定,应受相应处罚。

(3)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第57条:中央银行负责金融机构的许可、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可以提供必要的指示,以确保这些机构的偿付能力和健全性。

第58条:中央银行可能会按时要求银行和金融机构按照以下方式交纳维持所需的储备金和指定流动资产,以抵销此类存款和类似负债:(a)所需储备金应以现金持有方式或以中央银行的存款方式进行,或按照中央银行确定的比例进行维持;(b)流动资产由自由转让资产组成,不受任何收费或留置权以及中央银行指定的种类和金额的限制。

第59条:中央银行可以为不同类型的存款和类似负债设定不同的流动性和准备金率,也可以确定其计算方法。只要所有比例和计算方法对同类别内的所有机构统一。

(4)外汇与国际储备管理

第75条:中央银行经政府批准履行以下职能:(a)制定与国家黄金和外汇交易有关政策和的规定;(b)确定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c)每日公布中央银行的汇率。

第76条:根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中央银行可以开展下列活动:(a)买卖、持有、出售和买卖黄金或其他贵金属;(b)使用外汇交易中通常使用的任何工具用于购买、持有、销售和交易外币;(c)购买、持有、出售和处理外国政府或政府间金融机构发行或担保的国库券和其他证券;(d)开立和维持国家政府间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和金融机构的账目;(e)开立和维护账户,并担任政府间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和国家以外的金融机构以及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的代理人;(f)经政府批准,以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外币进行贷款,并为该等贷款提供担保。

(5)禁止条款

第84条:未经中央银行许可,任何人不得:(a)切割、撕裂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毁损任何货币或硬币;(b)造成任何货币、单据过于严重的毁损。

第85条:未经法律许可,不得披露或发布任何与中央银行进行交易的相关主体的身份、收入或收入来源、利润、损失或支出等信息,以及在履行职责时了解到的信息。

第86条:任何人不得发行或伪造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票据、硬币、支付票据,不得进口假币和硬币。

(6)罪行和罚则

第87条:任何人违反第84条的规定,一经定罪,罚款可以增加到5000缅币。

第88条:违反第85条规定的,一经定罪,可处罚金10000缅币以上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89条:违反第86条规定的,一经定罪,处以5年高10年的有期徒刑,并没收犯罪所得。任何人因教唆或共同实施本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应依法受到处罚。

2.《缅甸金融机构法》主要内容

(1)经营许可证

第12条:中央银行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允许外国金融机构或外国银行在缅甸开设分支机构。中央银行可以批准在外国金融机构在缅甸设立代表机构,但该代表机构不得履行金融机构的任何职能。

第13条:金融机构要获得经营许可证必须通过中央银行审查,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正式的申请表格。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以下内容:(a)提供服务的市场,以及社区的利益;(b)所需资金及如何获得资金;(c)预期获得的利润;(d)管理资格和技术能力;(e)申请人拟开展金融服务类型的相关经验。金融机构还必须向中央银行缴纳足额资金。如果中央银行认为该机构的名称可能误导公众该机构的真实性质,也无法获得许可。中央银行将在收到完整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给予或拒绝许可的决定。金融机构应在获得许可之日起15日内向中央银行支付初始实收资本0.1%的执照费。中央银行作出批准或者撤销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决定时,应当在缅甸官方公报上公布。

(2)职责和权利

第25条:经中央银行批准,金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活动:(a)借款或筹集资金;(b)在有担保或无担保的情况下为贷款或预支资金;(c)设计、制作、接受、贴现、买卖、收集、交易本票、汇票、铁路票据、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d)发放信用证和旅行支票;(e)买卖金银;(f)买卖外汇、外国银行票据;(g)代表客户购买和出售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h)收取并安全保管证券或贵重物品;(i)收取和转移货币和证券;(j)担任地方政府机关或中央银行的银行代理人;(k)为延期信贷和业务提供担保;(l)为现有或新增的企业客户的经营提供融资或协助融资;(m)承办信托业务和作为遗产管理的执行人或受托人;(n)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挂牌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股权;(o)进行其他金融服务活动。

第26条:金融机构无需经中央银行批准从事以下活动:(a)管理和处置自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财产;(b)为其机构或家属人员或前雇员建立协会、基金或信托,给予他们养老金和津贴,并支付雇员福利保险金;(c)处理、维护金融机构现有建筑物或建造建筑物。

(3)中央银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48条:所有金融机构均须接受中央银行检查人员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的检查。在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中,中央银行及其审计人员可以:(a)审查账目和有关文件、书籍和其他文件;(b)向管理机构的主管、行政人员、代理人和工作人员询问有关其组织和运作的任何事项的资料。

(4)国有金融机构

第62条:下列金融机构应视为根据本法设立:(a)缅甸经济银行;(b)缅甸外贸银行;(c)缅甸投资商业银行;除前述所载的金融机构外,政府亦可设立其他金融机构。

(5)违法处罚

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的金融机构的成员、股东、行政人员、经理人员应当受到以下行政处罚:(a)警告;(b)包括限制金融机构业务的命令;(c)罚款;(d)临时或永久终止金融机构的职责;(e)取消营业执照。

第75条:任何人或任何法人实体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本法规定的活动,仅由金融机构进行,应当受到类似的行政处罚。

3.《储蓄银行法》主要内容

(1)目标

第3条:储蓄银行的目标如下:(a)培养人民节俭的做法;(b)通过安全的储蓄方法节省费用;(c)促进调动财政资源;(d)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开户

第4条:成年可以为自己开立储蓄银行帐户或购买储蓄证书。成年人可以:(a)开设储蓄银行账户;(b)购买储蓄证书。

第6条:两个以上成年人可以开办储蓄银行账户并购买联合储蓄证书。

第7条:以下组织可以使用自己的资金开立储蓄银行账户并购买储蓄证书:(a)为储蓄和福利而组织的组织;(b)图书馆;(c)宗教组织;(d)合作社;(e)协会;(f)团和部队;(g)由财政部允许设立的组织。

(3)存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10条:存款人有权:(a)按时获得储蓄银行规定的利息;(b)将储蓄银行账户或储蓄凭证转移到储蓄银行的任何其他分行;(c)转让任何其他储蓄证书,除了代表未成年人购买的储蓄证明书,该证书自购买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经储蓄银行同意才可转让;(d)自购买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储蓄证书;(e)在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个人从他成年的日期起提取存款;(f)在开立联合储蓄银行账户或按照第6款购买联合储蓄证时,任何遗属在持有人死亡时可以提取此存款;(g)在储蓄记录或储蓄凭证丢失或损坏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和支付费用,办理新的记录或证书。

第13条:存款人应当:(a)负责妥善保管储蓄记录和储蓄凭证;(b)如有人取得储蓄记录或储蓄证明书并以欺诈方式进行提取相关财物,持有人仅对因其疏忽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c)发现存款有超额支付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银行提供有关证明文件;(d)发现储蓄记录的有效条目中的任何错误,应尽快通知银行。

(4)储蓄银行的职权和权利

第14条:储蓄银行有充分理由:(a)拒绝开立储蓄银行帐户或允许购买储蓄证书;(b)关闭现有的储蓄银行帐户或退还已售出储蓄证书的相应价值。

第15条:储蓄银行可以时常规定储蓄银行存款应支付的利息率,计算方法以及本金和利息表,包括在每个完成的保留年份之后,每种面值证书的应付利息。

第16条:储蓄银行可能会时常确定以下内容:(a)储蓄银行账户余额的最低和最高限额;(b)某人或某组织的最高许可持有的储蓄证书;(c)储蓄证书的面额和任期。

第20条:储蓄银行应对由于本行疏忽造成的存款人的金钱损失负责。

(5)禁止和处罚

第23条:任何人不得更改或增加储蓄记录所载银行的任何有效事项。

第24条:未经储蓄银行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储蓄记录或储蓄凭证。

第25条:储蓄银行的任何工作人员,未经法律允许,不得泄露或公布存款人的姓名、帐号、存款、取款和存款余额,或者允许他人查看或检查信息。

第27条:违反第23条或第24条规定的,一经定罪,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判处罚金,也二者并罚。

第28条:违反第25条规定的储蓄银行人员,一经定罪,可处监禁,刑期可延长至3年,或罚金,或两者皆有。

第29条:违反第26条规定的,一经定罪,可以处5年以上至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此外,产品、金钱和财产也应被没收。

二、证券

(一)证券业概况

由于缅甸通讯建设欠缺,缅甸证券市场发展较晚。为发展资本市场,增加公众储蓄途径,自1993年12月缅央行相继发行了2年、3年、5年期的国债,1996年缅甸证券市场正式启动,缅甸证券交易中心成立,是缅甸国内唯一的股票交易所。 但它仅代表央行操作政府债券,广大投资者仍无法参与股票交易。

2008年7月缅甸成立资本市场发展委员会,此后陆续成立证券市场发展委员会、公司小组委员会、资本市场培训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和资讯委员会、证券市场会计和审计准则委员会,共同负责缅甸证券法律法规制定、培训、监管等任务。2013年7月《缅甸证券交易法》的出台,2014年8月缅甸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成立。2015年11月缅甸经济银行、日本大和证券、日本交易所合资成立仰光证券交易所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先后获得外国投资许可和股票交易许可,并指定甘波扎银行为仰交所股票资金结算银行。2015年12月9日仰交所正式开业,2016年3月仰交所开始股票交易,5月推出首个缅甸股票价格指数(MYANPIX),根据规定,目前仰交所只接受缅甸投资者缅元交易,仅允许缅甸本地公司上市交易,外资公司暂时无法上市。

(二)《缅甸证券交易法》

1.目的

第(二)章 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有序地实现能为国家发展长期累积资金的证券市场;提高国家和私营金融业务的能力;以正确的方法监管证券业务;依法保护证券市场从业人员。

2.证券公司

第(四)章 证券公司

欲经营证券业务者,须依法成立证券公司并进行注册;须按照规定投入最低资金;须按规定设置同业务有关的记录;须向委员会提交账目审核报告书;如没有预先得到委员会的许可,不得缩减资金;须按规定向委员会提交业务报告书;每年须从纯利中设置专项基金,该基金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如要用于其他方面,须预先得到委员会的许可。

3.执照

第(五)章 执照

执照的种类分为:自营证券交易业务执照;证券交易服务或代理业务执照;负责转手售卖证券交易业务执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执照;证券公司代理业务执照;执照获得者如欲在执照满期后继续经营,须在满期前30天向委员会提出申请;执照满期后如不继续经营,须在执照满期后30天内把执照交还委员会;如在执照生效期间停止业务,须在7天内向委员会报告停业,把执照交还委员会。

4.发行证券

第(六)章 发行证券

同公众有关的公司,在向公众售卖证券前,须向委员会报告售卖方法,并取得委员会的批准,委员会须在60天内作出决定。

5.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获得委员会的许可后,须成立有限公司或合资企业;有责任监督证券交易业务;接受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由委员会聘任的5名人士和公司选任的5名人士组成;证券交易所只能在委员会规定的地方进行证券业务。

6.场外交易市场

第(八)章 场外交易市场

不少于3家的证券公司可以联合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成立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可以自己的名称和印章持续开展业务,有起诉和被起诉权;如发现场外交易市场的业务有违禁行为,委员会可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证。

7.禁止的行为

第(九)章 禁止的行为

下列行为损害对公众利益和投资者的保护措施;向公众进行关于证券的售卖、购买、投资、服务工作时,直接或间接进行欺骗、提供错误信息、隐瞒重要资料等行为;为了鼓励或诱惑别人购买、售卖证券,透露不正确的信息或透露不充分的、不适宜的证券价格。

8.上诉

第(十一)章 上诉

对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不服,可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对上诉进行审核后,委员会可对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的决定作出维持、变更或其他适当的决定。

9. 禁止事项和处罚

第(十二)章 禁止事项和处罚

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任何人不得无证经营证券业务;任何人不得将营业执照出借、转让给他人。任何人无证经营证券业务、场外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业务的,将营业执照出借、转让给他人的将被判处不超过5年的刑罚,还同时可能被处以罚款。

三、货币与外汇

(一)货币与外汇发展概况

缅甸的法定货币为kyat(缅币),面额主要有10000、5000、1000、500、200、100、50、20和10,可以自由兑换。缅甸央行的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的同时促进国内储蓄”,并利用利率作为其主要工具。

在外汇方面,从1993年起,缅甸流通外汇券,外汇券汇率与缅币对美元汇率基本相同。2013年3月20日,缅甸联邦会议通过取消外汇券的议案,取消了实施20年的外汇券。缅甸在2011年9月先后向17家私人银行发放货币兑换牌照,获得牌照的银行可进行结售汇业务,而此前只有3家国有银行可以经营外汇业务。其中11家银行被授权作为经销商银行经营国外银行业务,并建立以市场利率为主导的银行间批发市场。

在汇率方面,缅甸于2012年4月废除多重汇率政策,采用与特别提款权(SDR)挂钩的浮动汇率制度,缅元的汇率将根据外汇兑换供需决定。目前,缅币和人民币尚不能直接结算。

在外汇管制方面,缅甸的外汇管理主要由外贸银行、外汇管理委员会负责。缅甸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未经外汇管理局负责人的许可,任何人在国内不得买卖、借贷、兑换外汇;居住在国外的任何在籍人员不得买卖、借贷、暂时支付、转让、兑换外币;缅币不得出入国境;出外汇管理当局特别规定批准保留外汇的情况外,非贸易外汇收入必须上交。但是随着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外汇的进出已相对以前较为自由。从2012年4月开始,外国人在进入缅甸时,可携带不超过1万美元或相当价值的外币而不必向海关申请。从2014年开始,缅甸央行规定,来缅甸投资的我国企业,从国外贷款时需向缅甸央行备案,否则该企业将资金从缅甸汇至国外时,央行不予办理。

(二)《缅甸外汇管理法》

2012年8月吴登盛总统签署颁布联邦议会通过的《外汇管理法》,取代了1947年《外汇管理法》。

根据新的《外汇管理法》,缅甸国内居住者可按照规定在一定的时期内持有一定数额的外汇,也可按市价将自己的外汇向获得经营外汇执照的银行兑换并存放;合法持有外汇者只能在获得经营外汇执照的银行开设外汇账户。

获得经营外汇执照者,只能经营规定的业务;获得执照者可以用外汇向国内居民发放贷款,接受公众的外汇存款。

国内居住者和国外居住者,可以按照规定将自用的外汇和首饰带到国内或从国内带到国外。

投资者带来资金时,须按照规定向中央银行提交证明,如没有提交证明,中央银行可以拒绝将其资金汇到国外;在投资结束时或在业务关闭时,投资者可以依法将其投资资金汇回母国或第三国。国内居住者如欲同国外直接或间接投资,须依据规定进行。

中央银行可以对经营外汇业务申请者发给执照、拒绝发给执照和收回违规者的执照;对获得经营外汇业务执照者进行检查和监督;中央银行可以向获得执照者索取必要的信息;中央银行可以检查执照获得者的账本、中央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纪录;中央银行如发现获得执照者有不诚实、违反规定、 因亏损可能倒闭的现象,可以收回经营外汇获得者的执照。

不论任何人,如违反规定,将被判处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且罚款,或且两者兼罚,证物被收为国库,获得经营外汇业务执照者,如违反规定,将被判处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且罚款,或且两者兼罚,证物被收为国库。

四、保险

(一)保险业概况

1952 年缅甸国家保险公司成立,总部位于缅甸仰光。由于其国有性质,又被称为“不会被清算的保险公司”。一方面,缅甸国有保险公司具有巨额储备基金,包括寿险基金、普通基金和一般储备基金,具有足够保障能力;另一方面,缅甸保险公司由政府提供支持,能够在需要巨额赔偿时承担全部偿付责任。

1988年至2010年缅甸保险业由国有垄断逐渐向私人放开。1989年《国有经济企业法》和1993《缅甸保险法》使保险业成为缅甸政府垄断行业。直到1996年《保险商业法》和1997年《保险商业条例》出台,政府才开始关注民间资本的参与。1996 年缅甸保险业监督委员会(IBSB)成立,主要职责包括设置实收资本、资产、负债、保险基金、许可费标准等。2012年缅甸真正放开私人保险业务领域。2012年9月缅甸保险业监督委员会向12家私营保险公司授予经营许可证,2013年相继向其授予保险牌照。

此外,缅甸还将逐步放开外资保险公司。一方面,缅甸外企增加造成保险需求增加;另一方面,缅甸保险市场存在资金缺乏、技术经验不足等问题,缅甸政府也期望通过吸引外资获得技术支持。出于对国内保险公司的保护,缅甸政府计划首先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缅设立办事处,然后允许部分保险公司在三大经济特区内经营保险业务,最后逐步发放营业许可。

(二)保险法律法规

1.《缅甸保险法》主要内容

(1)保险公司宗旨

第四条:成立缅甸保险公司的宗旨有:1.根据双方协议,用所投保险对人民群众因可能发生的灾难而遭受的社会、经济损失经予金额补偿;2.通过发展个人人寿保险,培养储蓄的风气,支持国家的资金积累;3.有效地进行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必要的各种保险保障,以此取得人们对保险制度的信赖。

(2)保险业务

第十一条:缅甸保险公司开展下列保险业务:(a)人寿保险;(b)第三者责任保险;(c)损失赔偿保险;(d)火灾保险;(e)货物水运保险;(f)船舶保险;(g)航空保险;(h)工程保险;(i)机动车辆保险;(j)石油和天然气保险;(k)汇款兑款保险;(l)财产安全保险;(m)名誉保险;(n)旅途保险;(o)伤残保险;(p)其它保险种类;(q)部规定的保险项目。

(3)保险公司职权

第十二条:缅甸保险公司具有以下职权:(a)征得部的同意,在国内国外进行其他适当的投资活动;(b)征得部的同意,在国内外开设办事处并委任代表;(c)可将所承担的所有或部分保险业务在国内外进行再保险;(d)购买债券、信托证书、股票和储蓄券进行投资;(e)与其他保险公司协商的有关的保险费率和保险单规定;(f)接受因开设保险公司而获得的外汇保险费;(g)因设立外汇保险,要承办以外汇赔偿损失的事务;(h)根据现行的法律可以使用外汇,用于应以外汇偿还的再保险费、赔偿金、保险储备金、诉讼费、邮费、律师费、核查费以及与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i)制定必要的措施以促进保险业务水平不断现代化发展。

(4)保险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政府工作人员根据规定的年龄与工资比率,必须在缅甸保险公司办理强制性人寿保险。

第十四条:到达规定年龄者可以替未到达规定年龄者办理人寿保险。

第十五条:机动车所有者必须到缅甸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经营有可能对国有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各企业主或机构必须到缅甸保险公司办理各种强制性损失赔偿保险。

第二十条:不管现行法律作如何规定,只有受人寿保险投保人委托者方可享受按本法投保的人寿保险单上的权利。

(5)外汇保险

第三十一条:缅甸保险公司:(a)为经营接受外汇保险和理赔业务,须在有关银行开设外汇账户;(b)在最初开设账户时,需投入与五百万缅元等值的外汇,以便能存入或支出外汇;(c)当剩余外汇不足以缴纳赔偿金时,经政府批准,可再补加。

(6)账目和查账

第三十二条:缅甸保险公司的财政年度和国家的财政年度相同。

第三十三条:缅甸保险公司的有关账目必须接受总审计署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a)缅甸保险公司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结束的时候,应按部规定的方法做出年终账目清单;(b)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之内,必须将经总审计署签署的证明情况及如实的年终账目清单和缅甸保险公司的年终报告一并通过部呈交政府;(c)为使人民群众了解缅甸保险公司的年终报告,部必须按规定的方法予以公布。

2.《缅甸保险法经营法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1)成立保险业务监督机构

第三条:要根据保险经营法第四条规定成立保险业监督机构。如果必要,可改组监督机构。

第四条:监督机构要适时向部提交工作汇报。

(2)监督机构的职责与权力

第九条:监督机构:(a)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购买的政府出纳局的金融票证,经有关政府部门同意,可以兑换使用。(b)有权批淮从事保险业务者或保险代理业务者,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购买政府出纳局金融票证后,将剩余投资基金用于保险业务。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a)有确凿证据证明违反法律规定的保险业的有关官员,要通知有关保险业务经营者、保险业务代理和保险经纪人不再任命他们。(b)如果从事保险业务者或保险业务代理者不再从事上述工作,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时,要从保证金内留出足够的资金数额用以偿还有关保险业务的债务。 如有余额要连利息归还本人。(c)对于以外国投资运营的公司,如果申请开展保险业、保险代理业务或保险经纪人业务的执照,要按照现行法律审批后发给执照。(d)对于获得执照的保险业务经营者、保险业务代理或保险经纪人,要允许他们开设办事处。(e)指令保险业务经营者和保险代理进行再保险。(f)为发展保险学和保险业,经部同意,可开设保险培训学校,可与国际保险组织联络,也可进行教育和组织。(g)在财政年度结束以后四个月中,要向部提交工作汇报。

(3)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五条:凡欲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经纪人业务者,要按照缅甸公司法条例或1990年特别公司法条例组建公司并完善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保险业务经营者、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人,为获得执照,要充分准确地填写保险申请表(表1),并一起将必要的证明材料提交给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提交执照申请表的保险业务经营者或保险代理,在接到同意颁发执照的书面通知30天内,要按监督机构指示交纳下列款项:(a)执照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投资基金;(b)执照实施细则第七条第1款规定的保证金;(c)执照费。

(4)调查与制裁

第四十一条:监督机构:(a)无论缅甸公司法中如何规定,有权组织并授权由3名监督机构成员或由一名监督机构成员和两名专家组成调查小组,调查保险业务经营者、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人是否遵守保险经营法和保险经营法实施细则的规定;(b)根据上述第(a)款组建调查时,不仅要规定调查组的职责与权力,还要规定调查组的期限;(c)如需要,要适时成立并授权一个以上或按照不同事项组成的调查组。

第四十四条:监督机构根据行政方法制定的罚款,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才能确定。

第四十五条:(a)营业执照被暂扣的保险业务经营者、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人,在被暂扣营业执照期限结束后要向监督机构重新申请执照;(b)监督机构在对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检查后,如果符合规定,罚款10000缅元以后,重新发给执照。

(5)申诉

第四十六条:对监督机构根据保险经营法第十七条或第二十二条颁发的命令不满者,可在命令颁布后30天内向部上诉。

第四十七条:财政与税收部:(a)允许提交上诉书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以书面形式提交反驳书;(b)必要时,可以索要监督机构的意见;(c)有权批淮、取消或修改监督机构的命令;(d)以书面形式将按照上述第3款作出的决定通知上诉人。

第四十八条:财政与税收部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七章 缅甸土地法律制度

缅甸现有关于土地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农业土地法》、《农地法实施细则》、《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这些调整土地规范、土地资源的法律规范,对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民生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有利于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发展社会经济。

一、农业土地法

《缅甸农业土地法》(以下简称“农地法”)于2012年3月30日颁布。该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农业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各级农地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土地争议解决、损失与赔偿、农地用使用及管理、犯罪和处罚等。

(一)农业土地使用权

根据《农业土地法》的规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组织均可依申请享有农业土地使用权。农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通过相关区或村农地管理机构申请向乡镇土地档案部门办公室申领土地使用证。

(二)农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农业土地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农业土地使用权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对农业土地持有全、使用权,从使用权衍生出的受益权;按照规定对整个农业或部分农业土地的出售权、抵押权、租赁权、交换权和赠送权;与乡村合作社投资者和私人投资者互利合作;有权以农业土地与外国人或有外国人参加的公司互利合作。农业土地使用权人主要承担下列义务:按照本法规定经营农业土地;依法缴纳农业土地税和其他税收;出售、抵押、租赁、交换和赠送农业土地使用权,须缴纳地产税务局规定的印花税和登记费并在有关镇区主管部门登记,接受农业土地使用权遗产继承时,须在有关镇区主管部门登记;基于农业生产投资目的抵押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向政府银行或者政府认可的银行抵押;未经允许不得将农业土地挪作他用、不得将原农业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换种其他农作物;无正当理由不得将农业土地闲置。

(三)农地管理机构的组成

根据《农业土地法》第十六条规定,缅甸共分为省或邦、县、镇区、区或村四级农业土地管理机构。中央农地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农业土地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土地使用权登记、农业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对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出售、租赁、交换、赠送等事项进行指导监督。 根据《农业土地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央农业土地管理机构可以授权适当的农业土地管理机构对在出售、抵押、租赁、交换及赠送农业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买卖双方在区乡农业土地管理部门当面签订合同时对土地价格作出规定。

(四)处罚

根据《农业土地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于不符合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农地管理机构在调查后可做出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罚决定:缴纳规定罚款;按规定方式经营农地;驱逐出农地;拆除未经许可在农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农业土地使用权人如果不缴纳税款的,将依照现行法律按照未完成土地税予以征收。

农业土地使用权人如果违反农地管理机构依据第十九条作出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六个月至两年的监禁,同时还要处以最少30万缅元最高50元缅元的罚金。如果属于再犯,将被处以最高年限的监禁。

    根据《农业土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国家政府批准而将全部或部分农业土地使用权出售、抵押、租赁、交换或赠送给任何外国人或有外国人参与的公司,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一年至三年的进件,同时处以不低于100万缅元的罚金,与罪行相关的财物还要被没收充公。

(五)土地争议解决方式

关于土地纠纷,应由区/村土地管理机构在审查案件文件并进行调查、听证后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区/村土地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0天内按规定向镇区农业土地管理机构提出上诉。当事人对镇区农业土地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0天内按规定向县农业土地管理机构提出上诉。当事人对县农业土地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0天内按规定向省/邦农业土地管理机构提出上诉。省/邦农地管理机构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六)农地的使用和管理

二、农业土地法实施细则

《农业土地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农地法实施细则”)是在农地法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该细则于2012年8月31日颁布实施。该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农地权、租赁和抵押农地使用权、监督和引导、纠纷解决、申诉和赔偿、农地的使用及管理、起诉以及冲积土地使用权等。

(一)农地权

1.当前经营使用土地的农地权

年满18周岁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公民,应当通过向区/村农地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农地使用权申请表并填写完毕提交申请。而有权从事农业经营的组织则应当通过区/村农地管理机构向乡镇部门办公室申请相应办理农地使用权的(form-1)并填写完毕。

2.再利用征用农地的农地权

想要获得被征用农地再利用机会的,应向乡镇部门办公室免费获取form-1,填写完毕并提交给区/村农地管理机构。

3.通过转让、继承以及从空闲荒地开发获得的农地权

(1)通过转让获得的农业土地

出售、交换或转让农地使用权的,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办理相应登记并缴纳印花税。变更农地使用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向乡镇部门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原有农地使用许可证和登记销售契据。

(2)因继承取得的农业土地

农地使用权继承人应当通过附上遗产证书和原始的农地使用权证明及申请文件(form-9)向乡镇部门办公室申请更改农地使用权人的姓名。

(3)从空地、闲地以及荒地变更为农业用地

任何享有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经营权的人,可申请将该地用于农作物种植,并在收获后形成稳定的种植条件,中央农地管理委员会有权将该地指定为农业用地。

享有种植作物权利的农民家庭,在完成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的工作后,可通过附上描述作物收获完成和栽培种植条件的照片以申请将空地、闲地以及荒地指定为农地。

(二)监督和纠纷解决

1.监督

区/村农地管理机构负责登记农地使用权,以保证和许可权利人能够在农地上保持经营。区/村农地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农地的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农地管理机构应当监督享有农地使用权人不得未经政府批准出售、抵押、出租、交换或者给予所有或部分农地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2.纠纷解决

农地权纠纷应当由区/村土地管理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农地法规定切实解决农地使用权上的争议。地区/州农地地管理机构应在对争议上诉进行汇编和审查或逐级处理,并完成对农地管理机构级别平衡案件的审理,向中央农地管理机构提交月度报表。

(三)申诉和赔偿以及农地的使用和管理

1.申诉和赔偿

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农地被依法征收,农地经营权人在农田土地上改建农地上的建筑物的,有权提起申诉和赔偿,中央农地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农地的使用和管理

(1)农地的使用

享有农地使用权的人可以申请从农地的原始农作物种植变更为种植多年生农作物。

任何人若想将农地用于建设住房综合体或其他城乡发展项目,如医院、图书馆、街道、桥梁、农村集市、宗教、建筑、公墓等其他必要建筑的,以及米厂、仓库、库房等必要基础设施,都应当提交申请。

(2)农地的管理

国家或地方计划将农地改造为现代机械化示范农场时,若影响了农地的边界和增减,则乡镇农地管理机构应在15天内对农地进行实地考察,并重新指定农地使用权或转变农地,以使作物种植可以由农地使用权人在农业季节内完成。

执行国家长期利益规划的有关部门应向中央农地管理委员会提出征收实际需要的地区以实施规划的申请。

(四)冲积土地使用权

由于沿海岸线冲积土地的地域、位置和形状形式每年都有变化,冲积土地使用权应每年授予一次。且应预先在淹水期前安排给予一年以上经营使用冲积土地的权利,以适应年度夏季犁耕作业的时间。获得冲积土地使用权的人应当进行登记。冲积土地经营权人一年内享有一个季度的使用权,只须缴纳土地税,无须缴纳登记费,但应当遵循关于冲积土地权利的相关规定。

三、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

 《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于2012年3月30日颁布,该法主要针对与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中央委员会,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保证金和土地税,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的义务,监督管理,向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人提供帮助、惩罚等。

(一)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中央委员会的组成

中央委员会主要包含秘书长、秘书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的合适人员和其他合适人员,以确保依法办理有关商业农业、畜牧养殖、采矿和政府允许的其他用途的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用于国家经济发展的管理工作。

(二)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

中央委员会可以对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的开发使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矿产开采业、政府批准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发放许可证。中央委员会应当按照缅甸投资委员会的外商投资协议,准予授予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

    根据《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种植业以及养殖业的具体不同项目,申请人有权获得不同面积和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年,但可多次获得这样的许可。同时,中央委员会对于根据外国投资法获得批准的包括外国投资人在内的企业,如提出空地、闲地和荒地开发使用申请,只能审批公民无法进行土地开发经营项目的投资许可。

(三)保证金和土地税

根据《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中央委员会可以根据企业的种类,确定享有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人缴纳保证金的额度。中央委员会可以根据项目类别以及作物种类作出缴纳土地税的税率和适当的土地税免征期限。有关部门应从从免税期届满之日开始,对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

(四)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获得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的人应遵守相应条件:用于授予的用途进行;除非有自然灾害及不稳定的安全条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四年内完成开发;未经联邦政府许可,不得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或分拆;土地收入应全部支付给授权土地;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审批许可的使用目的进行土地的开发利用,禁止从事地上地下的其他资源开发项目;如在授权土地上发现自然资源,应当交回土地。

(五)监督管理

中央委员会对关于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的申请资料应尽审查和协调的职责。中央委员会可会同有关部门设立特别委员会,检查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人遵守规定条件和履行开发义务的情况。如中央委员会经审查发现权利人违反本法规定条件,将会被没收其保证金,并被吊销土地使用权。

(六)向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人提供帮助

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人如就农业或畜牧业目的请求技术、优质种子或其他援助,中央委员会应采取行动提供帮助;如权利人请求投资资本、物资或服务援助,或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巨大损失而请求特别贷款,中央委员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提出相应建议。

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人与当地农民存在争议时,中央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进行相应的协调,促使其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协调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四、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2年8月31日颁布实施。该实施细则主要在《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的基础上对相关规定做更进一步地细化。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获得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的条件,保证金和土地税,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人的义务,监督管理,对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人的保护帮助,返还保证金等。

(一)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

以下主体可以向中央委员会申请在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上开展农业项目、畜牧养殖、采矿以及其他政府批准的合法项目:缅甸公民投资者;政府部门、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根据有关规定享有豁免权的外交团体、联合国组织、其他组织及人士;依法获准与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开展合作的投资者;依法有权与缅甸公民投资者开展合作的投资者;拟开展农业种植项目的农民和家庭。申请人应当进行登记并缴纳保证金。

(二)获得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的条件

《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是对《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的进一步细化。特别是规定了申请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提交申请的方式、审批流程等,为申请人如何申请获得及延长使用权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人在完成批准项目的情况下,可以向中央委员会申请扩大农业活动,并提交种植相关作物的申请表。中央委员会可以根据是否有利于创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等因素,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于矿业开采面积,中央委员会可以根据省/邦政府的意见并与联邦政府矿业部协调后颁发许可。对于经政府依法批准的项目,中央委员会可以根据项目种类,在于有关联邦政府部门协调后颁发许可。为国家利益开展的专项工程,经联邦政府正式批准,中央委员会可以批准超出相应规定的土地面积。

(三)保证金和土地税

享有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经营和使用权利的人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在该土地所在地或者离该土地最近的缅甸农业开发银行缴纳保证金。中央委员会可以自授予权利之日起,根据项目或作物的种类,并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土地税以一定的免税期限。为了实现国家的税收和收入,中央委员会应根据作物或项目的种类规定权利人的纳税税率,并安排有关部门对使用上述土地的税收进行监督和征收。若发现存在未缴税之人或正在避免或违反规定的,乡镇部门办公室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追缴税款并作出处理。

(四)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被授予使用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的权利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在授予之日起四年内进行项目,每年完成一定比例,最后达到100%;而对于农民或农村家庭,应在两年内完成许可地区的农业项目;只能开展审批许可的项目用途以及与之相关的业务活动;禁止提取或开采该土地表面上下的任何其他资源;全额缴纳土地税;遵守中央委员会的规定。

颁布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之前被授予使用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的权利的人在原许可期内未遵守或违反规定的,将被没收保证金,撤销土地使用权。

(五)监督管理

在颁布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之前,通过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中央管理组织获得土地授权的人,必须向中央委员会提交有关该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时提供被授予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的日期和文件编号,以及实际使用土地面积的照片记录的证明文件。中央委员会应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材料和意见依法做出相应决定。中央委员会应促成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上的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谈判,并作出公平正当的处理。

中央委员会在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上发现历史文物或其他自然资源,或为国家利益必须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或特殊项目时,有权收回已批准的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但应当按照最低面积进行收回且应对权利人进行相应赔偿。

如中央委员会认定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人违反了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的规定,将没收其保证金,并撤销土地使用权。

(六)对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人的保护帮助

权利人就现代技术、健康种子及其他农业项目和畜牧业、水产养殖方面请求援助的,中央委员会可联系各相关部门,并与该土地最近的有关部门或组织协调,提供保护和帮助。而在收到权利人关于贷款、物资、服务方面的请求协助后,中央委员会应根据有关部门实地考察后的意见对申请人提供相应帮助。在受到自然灾害或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中央委员会可根据实地考察结果和有关部门或组织的建议,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国家特别贷款。

(七)返还保证金

按照规定在期限内完成空地、闲地以及荒地土地开发项目的,中央委员会应当返还保证金。中央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转发给内比都委员会或者省/邦工作组进行处理,内比都委员会或者省/邦工作组将通过县主管部门转交到镇区主管部门,由镇区主管部门在七天内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内比都委员会或者省/邦工作组可以视情况到实地核实情况。最终由中央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以及调查工作报告情况决定是否存在应当没收保证金的情形,如不存在,应当作出退还保证金的决定。

第八章 缅甸企业税收法律制度

一、企业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税收体系概况

缅甸的财政税收分别由财政部、内政部、铁道部、环保林业部和畜牧水产与农村地区发展部下属的海关、税务局、管理总局、公路局、林业局、渔业局管理。税收结构主要由15种税费构成,主要分为对国内生产和公共消费征税、对收入和所有权征税、关税、对国有资产使用权征税四大类。其中,缅甸国家税务局管理89%以上的各项税收,每年政府都会对税率进行调整,税率调整的文件由税务局局长签发,属行政指令。缅甸税制实行属地税制,企业每月按照财税部们要求纳税。

(二)税法基本内容

税收成本影响海外投资收益的一个关键因素,在缅甸投资的企业应该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与外资直接相关的税收法律一共有6部,即《缅甸联邦税收法》(2014年颁布,2017年修正)、《缅甸投资法》(2016年)、《所得税法》(1974年)、《商业税法》(1990年)、《关税法》(1992年)、《仰光市政发展法》(1990年),其中都涉及诸多税收规定。缅甸税收征收期间与财政年度相同,从每年的4月1日起到次年的3月31日止。

缅甸主要赋税和税率基本情况如下:

1.所得税

所得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本所得税,个人、企业、公司及其他团体产生的源于缅甸所得都需要纳税。根据《缅甸公司条例》注册的或根据《1850年特别公司条例》在缅甸注册的公司,在扣除减免部分前,须用缅元缴纳25%的收入税。在缅甸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投资经营的公司,若获得1000亿缅元、1000-1500亿缅元、1500亿以上缅元的利润,需分别缴纳40%、45%和50%收入税

2.利润税

依据1976年颁布的《利润税法》,私人公司和自营者的收入、利润、资本所得中,《所得税法》没有征收项目的适用于该法,选择这两种赋税其中之一时,还须提供相关证明给当地财税部门,税率从3%到50%不等。

3.商业税

缅甸的商业税可以理解为增值税,是指在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征收的赋税。1990年制定的《商业税法》,代替了原来的《商品和服务税法》,适用于所有的部门,既适用国内产品也适用进口产品,根据不同的征收项目税率从5%到200%不等。新税法规定,免征商业税的商品有87种,主要为农副产品、特定部门用品及服务类行业等。

4.印花税

缅甸印花税分为司法印花税和非司法印花税两种,具体由印花税理事会和国内税务总局商业税理事会负责征收。《法院收费法》中对司法印花税进行了规定,非司法印花税则规定在《缅甸印花税法案》中。常见印花税具体税率在缅甸法律中均有规定,动产及不动产的转让合约的印花税率为3%,租赁合约的印花税根据租期长短不同,征收平均年租金的1.5%到3%。

5.关税

缅甸《关税法》共4章,将商品按统一代码(H.S)分为6062个税目。进口税由24个税率组成,税率范围为0-40%,特许税部分免税或者税率最高为10%,出口商品一般不计出口税,大米及其制品每公吨征收100缅元,豆类及其他作物、油籽饼、生皮和皮税率为5%,竹税率为5%,边境出口税为0-15%。

(三)企业报税相关手续

1.报税时间

根据《缅甸税务法》(1992)和《缅甸国内税收实施细则》(1987)规定,企业可以在取得收益之年年底算起3个月内申请缴纳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按从当年的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来计算。税款一般在下一个年度按照上一个年度的收入进行估算,作出估算后,既可以按月也按季度纳税。如果纳税人要离开缅甸,必须向移民局提交一份完税证明。

2.报税渠道

企业报税需向各省/联邦税务机构申请。

3.报税手续

中国在缅甸的企业需要聘请缅甸当地注册会计师协助整理账务,中方签字同意以后,由该会计师代交缅甸税务机关,税务官核定税款后即可通知公司签字确认并交税。

4.报税资料

企业月度、季度、年度营业收入、营业费用等相关财务资料。

5.其他合规性要求

资本利得税申报表须在处置资本资产的1个月内填报,处置房地产的日期为契约执行、权利转移或者资产交付日期中最早的一个。税务局在最终评估前一般将会审查纳税申报表并加强查询。除非有欺诈嫌疑,税务局一般不进行税务审计。

预缴税款和预提税可以在汇算清缴税款中扣除,超额税收支付将在税务局授权和批准退款后退还,但可能需要6至9个月,退税一般用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有隐瞒收入或与收入有关的其他事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公布,同时应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如果纳税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或者披露不完全,除补缴税款和处以罚款外,还有可能被起诉并判决,处以3年到10年(公司所得税)或3年以下(商业税)的监禁。

二、企业税收法律制度评价

(一)税收变化

今年3月1日,缅甸联邦议会通过的《缅甸2017年联邦税收法》已于4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税收法对特别商品税、商业税和所得税制度进行了一些修改。其中,特别商品税和商业税有重大修改,所得税修改幅度较小。

商业税制有几个关键的变化,其中包括提高商业免税额度门槛和增加商业免税商品和服务的项目。商业免税额的门槛从2000万缅元增加到5000万缅元,公布的清单有87项商品免纳商业税,其他商品若是在国内销售,须以销售额为基础缴纳5%的商业税;若是从国外进口,须以到岸价为基础缴纳5%的商业税。

根据《特别商品征收法》,特别商品如是本国生产,须以工厂售价为基础,或者由国内税务局局长和国内税务局监管委员会按照市价制定的售价为基础纳税;特别商品如是从国外进口,须以到岸价格为纳税基数。特别商品税有若干重要修正,其中包括税率的修正,对香烟、酒类、汽车等征收的特别商品税相较于2016年税率有所调高,将原料玉米的特别商品税税率从20%降到15%,还删除了对进口酒精饮料征收60%的特别商品税。

所得税没有重大修正。因此,2017年的公司所得税率与2016年的25%所得税率相同;个人所得税率保持不变,采0至25%的累进税率;非纳税居民的外籍人士,除薪资所得采用0到25%的累进税率征税外,其他非薪资所得的收入,统一以25%的税率课征。

(二)中缅税收对比

中国的商品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四个税种。凡税源产生于中国境内并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商品税即为国内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并有相应的税收减免。通过税收,中国实现了商品税收制度的内外统一。而缅甸联邦对国产或者进口商品的销售业、服务业征收一种范围较广的税,即商业税。《缅甸商业税法》颁布于1990年3月31日,替代原有的《商品服务税法》,1991年3月29日又颁布了《缅甸商业税法》修正案,对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中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共有九十四条,主要规定了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法律责任四大方面的制度,在中国的纳税人享有赔偿救济权。而缅甸联邦在税收征管方面没有专门的立法,只在《缅甸商业税法》中对税收征管作了一些规定,在体例和内容上与《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差别很大,比如有关税务检查方面,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6个条文规定,而缅甸仅在《商业税法》第25条中用一个条文阐述税务检查权的内容。

中国的印花税开征于1988年10月1日,纳税主体是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纳税范围包括13个税目五个方面的凭证,即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证明、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其他凭证;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同时还有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印花税。缅甸联邦的印花税由印花税理事会和国内税务总局商业税理事会负责征收,缅甸政府对不同类型的、需要加盖印花的司法和非司法契约文书按价格征收印花税,固定费用对应税印花,其税费从一缅元到一万五千缅元划分为数十个档次。

总的来说,缅甸税制较为全面,但税基狭窄。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2017年营商环境指数中缴纳税款这一分项指标,缅甸在190个国家中排名第119位,与2016年排名相比下降2位。缅甸总体税负低于地区平均水平,但利润税远高于地区平均水平。

第九章 缅甸劳工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劳工法律制度

(一)发展概况

 缅甸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自然资源丰富,早在几千年前就有原始人群在缅甸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英帝国主义曾多次发动侵缅战争,1885年11月28日之后,缅甸全国沦为英国殖民地。缅甸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后,开始适用普通法,因此缅甸具有较深远的普通法传统,今天缅甸的很多法律还可以找到殖民时代的影子。1948年1月4日缅甸取得独立,但是缅甸的宪政制度仍处于一种极不正常的状态当中,其法律制度建设在东盟各国当中相对落后。其中,缅甸的劳工问题更是面临诸多挑战:,独立工会和雇主组织长期被禁止;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不符合实际需求且具有极大限制性;军政府强迫平民劳动十分普遍;童工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缅甸缺乏一个统一的、完善的劳工法律制度,在劳工保护和雇主权利义务方面,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而是采取一系列混合的法律形式,并且相关法律非常陈旧,多数内容已经长期没有更新。

1948年5月18日,缅甸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一员,缅甸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同时,缅甸也得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的技术和财政援助。2011年,缅甸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协助下颁布了《劳工组织法》。此外,议会通过的新法律还包括《就业和技能发展法》(2013年8月30日),《社会保障法》(2012年8月)和《最低工资法案》(2016年),同时也加快了其他相关法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当下,缅甸正在经历一个快速变化的时期。特别是近年来,缅甸的劳工法律框架得到了显着的改善,完善了劳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但缅甸目前仍适用1951年的《劳动法》,起草符合现状的新劳动法势在必行。目前,国际劳工组织正在开展协助工作,帮助缅甸政府制定一部综合劳工法典,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二)法律体系概述

缅甸规范劳动用工的法律是相对全面与完善的,其对劳工组织、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劳动争议解决、休假等方面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形成一个网状的法律体系。但是这样的法律体系不是自上而下的统一的法律体系,其没有一部综合的劳工法典对缅甸的劳工法律制度予以规范,缺少一部基础性法律,因此也存在一些不足和法律漏洞。缅甸的劳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劳动法》(1951年)、《劳工组织法》(2011年)、《解决劳工纠纷法》(2012年)、《解决劳工纠纷法实施细则》(2012年)、《最低工资法》(2013年)、《就业与技能发展法》(2013年)、《休假法》(2014年修订)、 《工资支付法》(2016年修订)。

(三)主要法律介绍

1.《缅甸联邦劳动法》

缅甸于1951年正式颁布《缅甸联邦劳动法》,该法是缅甸劳动用工领域最基本的指导性法规,目前仍适用,尚未修订。该法一共10章109条,主要内容包括:工厂监察官、工厂卫生坏境、工人安全生产坏境、工人福利、事故申报、工作时间、未成年工人的雇佣、处罚和处罚程序等内容,从劳动聘用程序、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劳动条件及报酬等方面规范缅甸劳工领域。其核心内容有:

(1)聘用程序

根据《缅甸联邦劳动法》的规定,雇员超过5人的企业在招聘员工前,须向镇区劳动办登记备案。之后企业可请镇区劳动办通过后备人才库向其推荐适合人选,也可通过劳务中介或直接在媒体刊登招聘广告招聘员工。

(2)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①签订劳动合同。雇主和员工之间须签订劳动合同,方能确立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类型以及合同期长短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员工的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签订后,副本要交镇区劳动办备案。

②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雇佣双方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雇主提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如果员工的工作期限在3年以下,须向员工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如果工作期限大于3年,则须向员工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也有部分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员工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雇主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3)劳动条件及报酬

①劳动条件。雇主须为员工提供安全、环保的工作环境,保证员工身心健康。公司、商店、贸易中心、服务型企业、娱乐场所的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工厂、油田、矿井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但流水线作业的工厂工人每周可工作48小时,井下作业工人每周工作40小时。

为私人企业工作的员工每年可以享受6天临时请假,30天病假、10天带薪年休假,21天公共假期。

②劳动报酬。劳动者的薪金根据工作的不同可分为计件制、计时制、日薪制和月薪制。缅甸政府于2012年实行月薪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定为2美元/日,2013年增加至3美元/日,2014年为4美元/日,预计此后缅甸政府将会持续增加最低工资水平。

(4)争端的解决。

工人与雇主产生纠纷时,首先由镇工人监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则提交给镇商务争端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果当事人有一方不服,可向商务争端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商务争端上诉委员会可以维持、推翻和修改原有的裁决。如果一方对商务争端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不符,还可向中央商务争端委员会申请最后仲裁,该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的。

2.《劳工组织法》

《劳工组织法》颁布于2011年10月11日,是缅甸议会依照《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第24条制定的。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工人的权益,规范工人之间、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劳工组织法》共14章58条,核心内容包括:劳工组织的组建和注册、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劳工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基金的建立与使用、企业的主要职责、注册总负责人的义务与权力、对有关注册总负责人的裁决的申请、区镇注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停工和罢工、限制及处罚等,总则一般置于最后一章。

(1)劳工组织的组建与注册。根据《劳工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任何行业符合现行法律年龄规定的工人都有权根据其意愿选择加入或退出劳工组织,并且工人只能参加一个与自己职业或工作相关的劳工组织。劳工组织至少需要有30名在职工人才能组成,各级劳工组织的组建需要得到所在地区本行业或工作种类10%以上工人的同意。组建缅甸全国劳工事务委员会,须获得不低于20%的行业工种劳工组织的支持方能组建。各级劳工组织都有自己的执委会,执委会必须由奇数组成,其中,基层劳工组织的执委会为五名以上奇数成员组成;镇区劳工组织、省邦劳工组织以及劳工总会的执委会要由七名至十五名奇数成员组成;缅甸全国劳工事务委员会的执委会至少要由十五名到三十五名奇数成员组成。

各级劳工组织的登记注册需获得由国家总统任命的注册总负责人或注册总负责人任命的镇区注册官员的批准。在注册过程中,若是基层劳工组织,则要附上该组织组建成员共同签字的本组织的基本规章制度;若是城镇劳工组织和省邦劳工组织,则要附上相关劳工组织执行委员会成员共同签字通过的规章制度。

缅甸全国劳工事务委员会和劳工总协会的执委会需按规定向注册总负责人提交自己劳工组织的规章制度之后,方可注册缅甸全国劳工事务委员会和行业劳工总会。注册时所提交的规章制度必须有相关劳工组织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共同签字确认。

(2)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执行委员会须管理相关劳工组织的基金,对每月征集的基金、其他基金和开支清单做月账目报表和年账目报表,并在每个财政年底,向相关的镇区注册官员递交劳工组织的年终账目报表;缅甸全国劳工事务委员会以及劳工总协会的年终账目报表须呈报注册总负责人。

执行委员会需代表广大工人,从事保护工人权利和利益的工作,给工人提供工作相关的知识教育,开设岗位及专业培训班,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才以提高生产力。执行委员会还应当从事合作社、房地产业、福利事业及其相同的所有能为劳工组织及其成员谋福利的其他行业。

(3)劳工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工组织法》的规定,劳工组织拥有独立自主制定规章制度、选举代表、从事管理、制定计划的权利。当工人的法定权利无法实现时,劳工组织有权与业主进行协商,协商未果,则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雇主提出要求。协调委员会调解业主与工人纠纷期间,劳工组织有权派遣工人代表参与协调,也有权向同级劳工组织代表参与组建的调解法庭派遣代表。业主若以工人加入劳工组织或参与劳工组织的活动以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理由开除工人,劳工组织则有权要求业主重新雇用该工人。政府、业主与工人就劳工法上规定的工人权益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期间,劳工组织代表也有权参与讨论。此外,劳工组织有权参与符合劳工法的工人集体请愿事宜。

根据《劳工组织法》的规定,劳工组织须履行以下义务:在组织开会、罢工、集体请愿时,须依照相关劳工总协会制定的工作准则、规章制度、指导方针和平处理;在业主与工人签订企业管理协议、单方聘用协议、保证书和其他单方面协议期间,劳工组织须提供帮助。

(4)基金的建立与使用。各级劳工组织有权单独建立基金,并有权以加入劳工组织成员的会费、工人会员缴纳的不高于其月薪2%的月会费、劳工组织从事文化与体育事业所获得的收入以及相关企业主的捐款来建立基金,该基金只能用于《劳工组织法》规定的社会福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专业培训等事项以及为落实这些事项而召开的、在劳工组织总会上大多数会员一致通过的其他事项。

(5)企业主的职责。企业主必须承认本企业的劳工组织是依法代表企业劳工利益的组织,对担负有关执行委员会工作执行员必须予以同意并每月给予该委员不超过2日的工作时间,对劳工组织为帮助自己的工人提出的要求须尽力提供帮助,但不得以金钱或其他手段进行以统治或控制劳工组织为目的的任何行为。

(6)注册总负责人的义务与权利。注册总负责人负责规定镇区注册人员的义务与权力,对镇区注册登记人员提交的劳工组织注册申请相关事宜作出决定,收到劳工组织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之内对注册相关事宜作出决定,指示相关镇区注册登记员对虚假、错误注册的劳工组织以及为达其他目的而注册的劳工组织提出撤销指控,并有权撤销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撤销的劳工组织。

(7)镇区注册人员的义务与权利。镇区注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注册总负责人提交本镇区劳工组织的注册申请,向有关劳工组织传达注册总负责人关于对注册劳工组织申请的决定,并向总注册负责人批准注册的劳工组织颁发注册登记证,对注册总负责人指示作出的拒绝劳工组织注册决定向有关具有司法权的法院提出上诉。

(8)停工与罢工。《劳工组织法》对停工与罢工的条件以及违法情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事公共服务业或非公共服务业的企业主要停工,须依照规定将停工的时间和期限至少在停工开始前十四天提前通知有关工人、镇区劳工组织、协调委员会,获得协调委员会的许可之后才能停工。在公共服务业劳工组织举行罢工,要根据大多数劳工组织成员的意愿,按照有关劳工总会的指示,根据相关规定至少需在罢工开始前十四天将罢工的时间、地点、人数、方式方法以及罢工的期限通知相关雇主和调解委员会。在非公共服务业按照劳工成员大多数人的意愿,举行罢工的劳工组织,在有关劳工总会的许可下按规定至少需在罢工开始前三天将罢工时间、地点、人数、方式方法以及罢工期限提前通知相关业主和协调委员会。

违法停工或违法罢工的情形:因供水业、供电行业、消防行业、卫生服务业、通讯业等必不可少的服务中断而使部分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影响的;劳工组织未经相关劳工总会的同意而举行罢工的;停工或罢工相关事宜未按本法律相关条令提前通知的;与诸如工人的工资、月薪、福利、工作时间或者工人的岗位津贴等劳工事务无关的;罢工的时间、地点、期限、参与人数、方式方法与事先准许的不相符。

3.《解决劳工纠纷法》

《解决劳工纠纷法》颁布于2012年3月28日,该法的立法宗旨为:维护工人的权益,维持业主和工人之间友好相处、和平共事,公正合理解决业主与工人之间的争议使之尽快公平地享受到应得的权利。《解决劳工纠纷法》共10章60条,核心内容包括:劳工事务协商委员会的组成、纠纷协调组织的组成、纠纷仲裁组织的组成、纠纷处理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纠纷的处理、裁决的生效、修改和效力、禁止事项及惩罚等。

(1)劳工事务协商委员会的组成。根据《解决劳工纠纷法》的规定,任何拥有30名工人以上的企业都必须依法设立劳工事务协商委员会。如果企业符合设立条件,但已有劳工组织,则每个劳工组织提名2名工人代表,与企业指定与工人代表人数相同的业主代表组成劳工事务协商委员会。如果企业符合设立条件,并且尚无劳工组织,则由企业劳工选出2名代表,企业主指定2名代表组建劳工事务协商委员会。

由于劳工人数不满30名、依法不能成立协商委员会的企业,对工人的诉求,企业主须在接到劳工或他们的代表提出的诉求当日起5天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协商解决并作处理记录,在有关协商团体索要时予以提供。

劳工事务协商委员会的任期为一年。其职责主要包括:妥善处理好业主与劳工或劳工组织之间的关系、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和劳工工作场所危险防范、卫生、福利及生产等相关事宜。

(2)纠纷协调组织的组成。根据《解决劳工纠纷法》的规定,缅甸省或邦政府机构负责在该省或邦内的区镇组建纠纷协调组织。纠纷协调组织的成员包括:有关省或邦政府机构任命主席1名;业主或业主组织选出代表3名;劳工或劳工组织选出代表3名;有关镇区级政府代表1名;业主或劳工组织信任的有声望的人士2名;由部任命的秘书长1名。

纠纷协调组织的任期为二年,其主要职责为:对接到的投诉或纠纷案按照单个纠纷案或集体纠纷案予以分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解决;对在经济特区中的纠纷处理,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有关省或邦政府机构可依照纠纷协调组织的组成规定成立特别协调组织以解决相关纠纷。

(3)纠纷仲裁组织的组成。根据《解决劳工纠纷法》的规定,经缅甸联邦政府的同意,省或邦可依法组建纠纷仲裁组织。纠纷仲裁组织的成员包括:有关省或邦政府机构任命1名主席;业主团体从上交的人员名单中选出3名成员;劳工组织从上报的人员名单中选出3名成员;省或邦政府有关部门代表1名成员;业主或有关业主团体和劳工组织信任的人士2名成员;部任命的1名秘书长。                     

纠纷仲裁组织的任期为2年,仲裁组织须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工作方针、方法、安排开展工作。

(4)纠纷处理仲裁委员会的组建。根据《解决劳工纠纷法》的规定,经缅甸联邦政府同意,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部需从熟悉法律、劳工事务的人员中选出15名道德品行良好的人士组成纠纷处理仲裁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部选出5名人士; 业主从上报的人员名单中选出5名人士;劳工团体从上报的人员名单中选出5名人士。纠纷处理仲裁委员会的任期为二年,主要职责如下:以社会公平、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坚持公正合理为基础做出裁决,坚持独立、公正和不偏袒的立场开展工作;对受理的纠纷案件,须由第十九条规定的15名成员中选出的3人组成审判小组并进行听证审理;规定仲裁组织和审判小组开展工作的途径、方法和安排。

(5)纠纷的处理。业主或劳工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诉求递交给个人纠纷调解组织,如果对调解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有判决权的法院起诉。

协调组织对尚未解决的集体诉求将移交至有关仲裁组织,并将移交情况通知有关纠纷当事人。协调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对没有解决的问题,须在2日内将包括处理意见在内的详细报告连同案件移交到仲裁组织。此外,还要将有关集体诉求处理报告摘要报有关省或邦政府。有关仲裁组织对协调组织移交的集体诉讼案件,在接案之日起7日内作出裁决,并在2日内将裁决送达有关当事人。

(6)裁决的生效、修改和效力。如果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组织的裁决表示同意,该裁决在下达当日生效。仲裁团的裁决应视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该裁决从下达当日生效。

有关纠纷当事人对仲裁团或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自生效之日起超过3个月,可同意进行修改,修改部分可覆盖裁决书的有关部分。与纠纷有关的所有当事人和涉及纠纷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必须执行已生效的裁决。

4.《解决劳工纠纷法实施细则》

劳工部根据《解决劳工纠纷法》授予的权力,经联邦政府同意于2012年4月26日颁布《解决劳工纠纷法实施细则》。该法共8章39条,主要是对劳工事务协商委员会、纠纷调解组织、纠纷仲裁组织、纠纷仲裁委员会组成成员的条件,如年龄条件、工作经历、个人品行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劳工事务协商委员会、纠纷调解组织、纠纷仲裁组织、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的具体程序、流程以及期限,并增加了对货币享有权的规定。下面,笔者就增加的货币享有权进行简要介绍。

根据《解决劳工纠纷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无论是根据在调解组织当面签署的双方协议,或者是根据仲裁组织或审判组的裁决,赔偿责任人如果不履行赔偿责任,将对其按未完税征收税款。根据双方协议或仲裁组织或审判组的裁决,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期限结束后仍未履行赔偿义务,除原赔偿金外每月还要加罚20%的滞纳金,并将征收的全部资金须全部交给有关工人。

负有赔偿责任的业主,如果根据现行法律还应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的,应优先履行对工人的赔偿责任。业主不履行赔偿责任时间超过3个月,将被提起控告。但业主可根据以下理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免于受到控告:业主无力偿还债务;企业账目取消;业主自身也遇到不可抗拒的事件;其他充足的理由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发展概况

由于发展水平较低且发展不平衡,缅甸在医疗、养老、儿童营养、孕产妇健康等社会保障领域仍处在较低水平。自1947年,缅甸就开始制定社会保障计划,并于1952年起草《社会福利法案》,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协助下该部法律于1954年颁布。该法案于1956年1月1日生效,持续了58年。然而,该法覆盖面很小,只涵盖了一小部分人口,据统计,人数估计为52万工人或约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一,并且,其规定社会保障类型有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1954年制定的《社会福利法案》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实际情形。2012年8月31日缅甸颁布新的《社会福利法》,并于2014年4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扩大了社会保障和福利的范围。现在社会保障计划已经覆盖了13个地区以及110个乡镇。

(二)法律体系概述

缅甸规范社会保障的法律主要就是2012年制定的《社会福利法》。目前,缅甸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在不断的改革,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三)《社会福利法》的基本内容简介

《社会福利法》共12章104条,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福利组织的组建及其职责;社会福利办事处、医院、诊所的成立及职责;社会福利制度和权益;工伤保险制度;与社会福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相关的规定;成立、维护社会福利基金和工伤基金;联邦财政基金提供的资助;解决行政追究、争议处理、上诉及缴纳滞纳金;犯罪与惩罚等。

1.社会福利组织的组建及其职责

根据《社会福利法》的相关规定,缅甸联邦政府负责从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部以及相关的联邦政府部门和组织机构中选出合适的人员、企业主、工人代表和专家组建国民社会福利组织。社会福利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

(1)与政府部门和组织机构进行协商,选择合适的人员组建执行委员会以实施社会福利组织委托的工作,并规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

(2)规定社会福利组织工作的研究和发展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

(3)与卫生部门协商组建医疗顾问组,并规定医疗顾问组的职责;

(4)开展有助于提高工人健康水平和宣传健康知识等相关工作,创造有利于工人健康的坏境;

(5)与卫生部门协商制定永久性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制度,发布缅甸基本劳动力丧失数据,并向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部提交与完善国民社会福利体系相关的建议;

(6)与卫生部门协商发布职业病清单;

(7)对不同工作部门进行分类,并分别为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者设置的空缺岗位的最低比例;

(8)指导、监督社会福利总办事处、地方各级社会福利办事处、社会福利组织或与该组织有协议的医院、诊所等相关机构的工作;

(9)可在国家批准的土地上或在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部批准下通过社会福利基金和工伤基金购买福利房,并按照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居住权、租用权等各项合法权利;

(10)按规定向缅甸联邦政府提交社会福利组织工作实施报告。

2.社会福利办事处、医院、诊所的成立及职责

社会福利组织经与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部协商后,在实施本法条款时,为执行相关工作,可根据联邦政府批准的公务员组织结构成立各级社会福利办事处、医院、诊所,并根据需要聘任职员。

社会福利总办事处主任负责执行总办事处的工作,并根据社会福利组织的指示对其他各级社会福利办事处、医院及诊所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3.社会福利制度和权益

社会福利组织为使投保人享受社会福利,须依法制定相关的社会福利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与社会保险制度;家庭资助保险制度;无劳动能力、退休和遗嘱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以及其他社会福利制度。

4.工伤保险制度

该制度主要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和权益、工伤保险制度及注册登记、工伤保险制度保险金、工伤医疗保险及其他权益、消除工作坏境的风险、短暂性伤残补贴、永久性伤残补贴、因工死亡者遗嘱补贴等内容。

5.成立、维护社会福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社会福利组织为实现本法之立法宗旨,应当成立并维护社会福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由企业主与工人缴纳的保险金;联邦政府批准下的联邦财政基金中的资助基金;通过积累、存款和借贷所产生的利息;根据本法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等等。

第十章 缅甸环保法律服务指南

一、缅甸环保管理部门

缅甸环境主管部门是资源与环保部,根据职能分工,涉及保护环境的相关政府部门还有林业部、畜牧与灌溉部、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农业服务局等。缅甸资源与环境保护部的联系方式是:0095-67-405374、0095-67-405009。

二、缅甸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一)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及主要内容

缅甸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缅甸环境保护法》、《缅甸森林法》、《缅甸水资源与河流保护法》、《缅甸野生动植物和自然区域保护法》、《缅甸肥料法》、《缅甸植物检验检疫法》、《缅甸动物健康和发展法》等。

1.《缅甸环境保护法》

缅甸于2012年3月30日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对环保部职责、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城市环境管理、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提前许可、禁止、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将环保纳入法制轨道。

《缅甸环境保护法》的主要规定包括:

第一,环保部的职责。第七条:(一)落实环保政策。(二)制定全国及地方环境管理工作计划。(三)制定、实施和监管环境保护及改善,防止、控制和减少污染的相关工作措施。(四)为维护和提高环境质量,规定烟雾排放、污水排放、废弃固体、生产环节及产品等环境质量标准。(五)向委员会提出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最佳的经济活动环保方案及制约方案等意见。(六)协助调解环境纠纷,并视情况成立工作组。(七)负责规定工业、农业、矿业、排污等领域的化学废弃危险品的分级分类。(八)规定对环境具有现实及中长期影响的物品种类。(九)进一步加强包括有毒物质在内的废弃固体、污水、烟雾等处理设施建设。(十)规定工业区、建筑物等地的污水处理工作要求及机器、车辆等排放指标。(十一)开展与环境事务相关的国际、地区及国家间协议方案的讨论、合作和落实工作。

第二,环境质量标准。第十条:环保部根据联邦政府和委员会的批准规定以下事项的环境质量标准:(一)江河、运河、湖泊、沼泽、水库及饮用水等地面水质量标准。(二)海岸及入海口的水质量标准。(三)地下水标准。(四)空气质量标准。(五)声音分贝标准。(六)烟雾排放标准。(七)污水标准。(八)废弃固体物标准。(九)联邦政府规定的其他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环保部根据联邦政府和委员会的批准,参照技术进步因素和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其他政府部门或组织依法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超过环保部标准时视为有效,如果低于环保部标准时按环保部标准执行。

第三,环境保护。第十三条:环保部根据委员会指示,单独或与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协商配合,建立环保监测制度并管理如下事项:(一)使用明显影响环境的农用化学物品的;(二)运输、仓储、使用、净化和废弃工业领域的污染物、危险物;(三)废弃矿产原料和珠宝玉石开采、清洗产生的废弃物;(四)排污及净化作业。(五)建设工程。(六)其他需要进行环保监测事项。

第十四条:排污者要按照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对污染物进行净化、排放、废弃和存储。

第十五条:对于会造成污染的企业、污染物的所有人,需及时安装使用污染监测、控制、治理等相关辅助设施和设备并按照不污染原则进行排放。

第十六条:工业区、经济特区企业或环保部指定的企业需履行如下责任:(一)包括废弃物管理、净化在内的资金和物资保障并列入综合工作计划。(二)工业区和经济特区等企业需缴纳环保管理使用的规定费用。(三)工业区、经济特区等企业需执行有关环保规定。

第四,项目申请提前许可。第二十一条:为办理项目许可,经联邦政府同意,环保部可规定影响环境质量的企业、工地或作坊的类别。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企业或污染物所有人,需依规定向环保部提出项目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环保部对第二十二条之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发放项目提前许可。

第二十四条:环保部在发放提前许可时,可对环保提出规定。并以此作为其他政府部门和组织监管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在发现申请人未履行提前许可中的环保规定时,可对申请人做出如下处分:(一)警告并责成履约和书面保证。(二)处以罚金。

第五,禁止行为。第二十八条:需办理提前许可的项目在未经许可前禁止动工。二十九条:禁止违反依本法制定的条令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条:未经环保部批准,禁止进口、出口、生产、储存、运输或买卖环保部限制的影响环境的物资。

第六,违法处罚。第三十一条:需办理提前许可的企业在未办理许可情况下擅自动工的,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10万至100万缅币不等的罚款,也可视情况两项并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依本法制定的条令条例及规章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罚金,也可两项并罚。

第三十三条:除第三十二条之处罚外,如果因企业擅自动工造成环境损失,还需另外被处以赔偿费用。上述赔偿费如逾期未交纳,将被依法处以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未经环保部批准,擅自进口、出口、生产、储存、运输或买卖环保部门限制的影响环境的物资者。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3-5年徒刑,或处以10万至200万缅币不等的罚金,或两项并罚。此外,对有害物资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2.《缅甸森林法》

迄今为止,缅甸已逐渐形成了由现行《缅甸联邦森林法 》为核心 , 《缅甸联邦林业章程 》、《国家森林采伐实施细则 》、《缅甸社区林业细则 》、《缅甸21世纪议程与环境政策》及 《国家环境法框架》等一系列政府行政规章和政策文件为具体补充的森林法律制度体系。

《缅甸森林法》主要对森林物权、森林规划利用、森林开发许可、森林损耗补救和责任追究五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

第一,森林所有权方面,现行《缅甸联邦森林法》第8条明确强调,不论生长在国家什么地方的柚木树都为国家所有。

第二,森林规划利用方面,现行《缅甸联邦森林法 》第5条明确指出,政府可在保护水和土壤、保护旱带森林、保护红树森林、保护环境和生物差异、保护林产品的持久产量的目标下对林地实施规划。

第三,森林开发许可方面,现行《缅甸联邦森林法》 第19条指出,对商业规模的森林开发,省邦级林业官员有不超过 1年的短期许可批准权限,林业局总局长可对2年以上4年以下的中期森林开发许可享有批准决定权,5年以上的长期森林开发则必须获得林业部长的特别许可。此外,缅甸森林法还就林产品的运输、移动设定了较严格的许可规定,第23条强调, 除非是在允许采伐区域内移动林产品、林产品数量不超过法定额度且不存有商业动机或在城市开发区移动林产品,否则任何将林产品从国内某一镇区运输、移动至另一镇区的行为均需向林业局总局长授权的森林官员申请相关通行证。

第四,森林损耗补救方面,现行《缅甸联邦森林法》第13条明确授权林业局总局长在获得林业部长准许的情况下可设立商业人工林、工业人工林、环境保护人工林、供应当地需要的人工林、村庄用柴人工林和其他人工林六大类人工补救林区;《缅甸联邦林业章程》等政府行政规章则在《缅甸联邦森林法》基础上进一步对大规模人工林进行了具体规划,将整个季风季节均规定为全国造林绿化活动广泛开展期,造林所需林木一概由政府承担。

第五,责任追究方面,现行《缅甸联邦森林法》主要规定了行政和刑事2种责任,就行政责任而言,第33至35条共设置了罚款、没收和暂停或吊销林产品提取许可证3类承担方式;就刑事责任而言,第40至44条共设置了罚金刑、有期徒刑和没收财产3类承担方式。

3.《缅甸水资源与河流保护法》

缅甸位于中南半岛西部,河流众多,水资源十分丰富。近年来随着国内政治局势的相对缓和及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对水资源的开发也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与此同时,开发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缅甸当局于2006年10月2日制定颁布了《水资源与河流保护法》。

4.《缅甸野生动植物和自然区域保护法》

该法律主要规定:(1)除了科学研究、环境调查和环境改造外,禁止在自然区域开展其他活动;(2)科学研究在自然区得到保护;(3)在不对自然生态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允许公众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参观国家公园;(4)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可持续发展;(5)与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保障禁猎区内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繁衍,保护候鸟栖息地和湿地;(6)在地球物理保护区内,保护并保存独特地理地貌特征和传统风俗习惯;(7)受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分为三类:即完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正常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季节性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未经林业部部长批准和相关部门核准,捕猎、杀死、饲养、保管、销售、运输、转让、出口野生动物,将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和相应时间的监禁。

5.《缅甸植物检验检疫法》

该法规定,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主要针对植物及植物产品等货物,同时对进出境旅客携带的物品如水果、花卉等植物也进行检验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口需要获得缅甸农业服务局批准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和检疫证书,并规定了申领许可和申请检疫的程序。

6.《缅甸动物健康和发展法》

该法在单独规定动物健康和发展工作的同时,就促进家畜发展、防止和控制动物传染性疾病、规范兽医行医资格、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和饲料的国际贸易、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和饲料进行处境检验检疫、以及防止虐待动物等进行了综合性规定。

(二)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目前,外资企业在缅甸开展投资项目,在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前,需向缅甸环保部提交《环境评估报告》和《拆迁移民安置方案》,环保部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审核。2012年前,外商投资项目并不需要向环保部门提交环评报告,只需向主管部门提交即可。目前,缅甸新政府和缅甸民众要求外商投资项目必须满足环保要求,环保部的成立以及《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对中资企业在缅投资合作提出了更髙的要求。因缅甸政府过去并没有开展环评的具体经验,因此对环评涉及的相关内容也并没有明确要求,环评费用、时间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总体上环评周期较长,需要半年或更长时间。企业需与环保部加强联系,根据环保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完成具体审批手续。

(三)东盟有关环保的多边条约

为解决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 东盟各国在环境法制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合作与协调, 有效促进了区域间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

1977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支持下, 成立了东盟环境开发项目I(ASEPI),它以区域合作为框架,列出了有关环境问题的不同重点和行动。1981年4月在马尼拉召开的首次东盟环境部长会议认可了ASEPI会上通过的马尼拉宣言确定了合作的大目标是为了保护东盟的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消除贫困,使东盟国家的人民过上高质量的生活。此后又开发了两个其他环境项目:1982-1987年的东盟环境开发项目Ⅱ和1988-1992年的东盟环境开发项目Ⅲ。

1993年东盟高级官员第四次环境会议在曼谷召开。会上通过了新的《东盟行动纲领》。它包括5个目标:回应《21世纪议程》中要求东盟采取行动的具体建议;鼓励各国和东盟地区在所有发展过程中融入环境因素;制定提高环境质量的长期目标, 并努力协调东盟地区环境质量标准;采取一致行动解决共同的环境问题;以及采取措施把完善的贸易政策和完善的环保政策融合起来。

1997年12月东盟通过了《区域烟雾行动纲领》,首次东盟环境论坛也于 1999年9月20日在越南的河内召开,并宣布了《1999-2004 东盟环境战略行动纲领》。

第十一章 缅甸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缅甸版权法

《缅甸版权法》颁布于1911年,并在1914年对该法案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该法案至今仍然有效。该法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版权所有权、版权期限、强制许可证以及侵犯版权等,关于民事救济的相关条款,进口复制品和有关作品的相关规定,以及外国作家作品首次在缅甸联邦出版等规定。

(一)版权相关问题

1.作品

享有版权的作品主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工程技术等作品。

2.版权

版权是指以公开的形式出示或演示任何形式的作品或其任何实质部分,或在演讲中公开发表其主要部分的情况的唯一的权利;如作品未发表,则是指出版作品或其任何实质部分的权利。

3.作品的出版

而关于作品的出版,则是指向公众发行作品的复制品,不包括公开演出戏剧或音乐作品、公开演讲、公开展出艺术作品以及建造建筑艺术品;公开雕塑及建筑艺术作品的照片和雕刻作品,也不应视为出版该作品。

(二)版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版权法》,下列行为不构成侵犯版权的行为:(1)为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育、学术、研究和类似目的而多次复制且正当使用的;(2)某一作品的版权归属不明的,允许他人重复使用或模仿该作品;(3)永久安置在公共场合的建筑作品、雕刻作品或其他作品,允许他人模仿或合理使用;(4)出版的作品可以被学校善意使用;(5)出版报纸中的演讲内容可以被公众演讲,除非该内容是禁止演讲的。在使用作品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能侵犯他人隐私权。

(三)强制许可

作者死后的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已出版或公开表演,但作品版权所有人拒绝再版或拒绝公众进行非营利性的使用,如果公众投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后,有权命令作品版权所有人再版或公开表演其作品。

(四)民事救济

民事救济措施主要包含强制或禁止实施侵权行为、进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数额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判断版权所有人时主要考察作品的署名,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作品的署名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侵权人能够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并不知道有其他同类作品存在的,可以免责。

侵犯版权的建筑物的,若侵权行为已经开始或完成,版权所有人无权强制禁止和限制建筑物的建造或强制其拆除。

(五)版权保护期限

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应为出版物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若作品为合作作品,则为最后一名作者死后50年。照片的版权存续期限,自照片原始底片直接或间接衍生之日起生效。

从作品发表之日起计算,非职务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25年,职务作品为30年。如果他人要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该作品,需支付10%的版税。贸易委员会有权监督版税的支付。

二、缅甸关于商标保护的规定

就目前而言,商标在缅甸是属于普通法上的概念,缅甸没有针对商标注册的商标法律体系,但其商标体系实际上是一种登记制度,而不是由某个政府授予的专用权。商标注册体现在其注册法第18(F)项规定和注册检察长第13号令中。而打击假冒商标行为则应适用刑法第478条,打击侵权行为则可以根据特定救济法第54条和缅甸商品商标法令。

(一)商标

商标是指代表特定人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标志,缅甸法律上虽然没有针对商标的构成要件的阐述,但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的特征。缅甸刑法第478条规定商标是指对特定的人制造或生产的物品的标记的使用。商标必须是独特的,有别于其他人的商品的商标所有权。

缅甸商标采取使用主义,其规定注册仅是为了抵制他人仿冒之举。缅甸商标专用权自商标首次使用之日起,指商标专用人允许他人使用该商标之日止。

因此,缅甸是使用优先制国家, 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

(二)申请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该商标的所有人,通过注册或使用,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获得商标所有权。外国申请人必须在拟申报商标的公司任命一个商标律师,该律师有权在公证人前签署呈报文件。

(三)申请程序

1.所有权声明

在缅甸,商标可以通过向缅甸注册局发布所有权声明的形式进行注册,申请者可就出具此声明而获得注册。所有权声明必须包含名称、注册个人的签名等。

2.注册文件

在注册过程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与以下内容相关的文件:商标所有人正在以销售为目的在制造或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标;该商标是由商标所有人创造出来的;该商标不是对他人商标的假冒或模仿;到目前为止没有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明。

3.登记

在授权律师呈报申请者文件后,当地执法局将有关的呈报申请者申请注册登记于契约及保证登记录上,当局将发布临时的注册号码给申请者,而真正的批准程序则需两到三个星期。

4.审查

商标注册局会就呈报文件进长达六到八个月的审查。

5.公告

申请者有权利在获得注册批准后,选择是否在当地报纸公告,以避免有关的商标受侵犯。

6.注册

完成商标注册程序须用时2个月,有效期从申请日起生效。

商标注册完成之后商标所有人有权根据法律起诉任何仿冒或伪造其商标的行为。

图1:商标申请注册流程图

(四)期限与续展

目前,尚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依惯例,缅甸商标注册的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展,每3年进行一次,通常由以下方式之一完成:

通过声明的方式进行重新注册;

通过当地报纸或刊物的方式进行重新公布;

通过重新注册、重新公布二者结合的方式。

(五)限制性规定

缅甸1889年的商品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下述商品不能进行注册:违反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商标;有损宗教感情的商标;含有淫秽内容的商标;含有欺诈性内容的商标;含有国家领导人头像的商标;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商标。

(六)申请需求

申请人须向商标局呈交以下文件及资料以完成申请手续: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注册委托书;

3.5份清晰打印图样;

4.严格按照《尼斯协定》分类表指出商品或服务类别列出拟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5.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

     (1)以公司名义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以个人名义申请,附身份证或护照副本。

6.非英语字体、字形商标的音译及翻译(须认证)

三、关于专利设计方面的保护规定

缅甸1995年颁发了《缅甸专利和设计法》,但直到该法被废除都未生效。而该国1946年的《专利和外观设计(紧急规定)法案》目前仍然存在于缅甸法典中,但其主要目的是适用《1911年印度专利和外观设计法》。而印度法从未被列入缅甸法典中,因此缅甸实际上没有专利和外观设计法。目前,司法部受政府委托已草拟了新的符合知识产权协议的《专利和外观设计法》。并且缅甸是世界贸易组织、东盟的成员国,也在2001年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过渡期内,专利/外观设计可根据《注册法》第18(f)条规定进行注册。

(一)获得专利的标准

在缅甸专利要获得保护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即应具有新颖性、独创性以及具备相应的工业用途。

当然,发明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存在不能取得专利的情形,即:

1.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动植物种类或生物过程中动植物的生产;

3.经商的计划、规章及方法,及主要为精神领域服务的智力活动。

缅甸并未对实用创新进行规定,因而实用创新不适用于缅甸。

(二)优先权规定

在缅甸,无论是专利还是外观设计,在其注册制度中均不能获得优先权请求。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声明

持有人应当提交一份声明,声明中包含陈述注册协议和保证的相关事实

2.注册

提交声明,即可对专利或外观设计给予注册。

3.公告

在指定的地方报纸上发布公告,以避免可能的侵权和假冒行为。

(四)保护

缅甸没有对专利和外观设计本身的保护程序。

(五)期限与续展

在缅甸,法律没有颁布一项专利和外观设计注册的有效期。根据惯例,专利和外观设计注册的期限为3年,续展每3年进行一次,通常由以下方式之一完成:

通过声明的方式进行重新注册;

通过当地报纸或刊物的方式进行重新公布;

通过重新注册、重新公布二者结合的方。

(六)申请需求

在缅甸提交专利和外观设计申请需提供如下的信息或文件:

国家直接申请:

1.申请表:

    (1)姓名、地址和申请人国籍;

    (2)名称、地址和发明人国籍;

    (3)一份详细说明,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和必要的图表;

    (4)如已获得申请优先权,需注明在哪国获得以及申请的具体情况。

2.专利代理人委托

3.如申请人并非发明者,需陈述并解释申请人如何有权获得发明者的专利,通常借助于委托或雇佣关系。

4.并无硬性要求发明者向申请人提交正式委托书。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制度

一、司法审判制度

缅甸国家司法审判制度主要是由《缅甸联邦审判法》(缅甸联邦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2010年第20号法)规定。

国家司法权由包括联邦最高法院、省法院、邦法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行使。司法权行使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法律独立审案、在人民面前公开审案(除法律限制的情况外)、在案件中依法享有辩护权和上诉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法制化进程。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联邦议会批准,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人选由总统与联邦首席大法官协商确定并报联邦议会批准,由总统任命。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人选由总统与联邦首席大法官协商提出,省、邦高等法院法官人选由省、邦行政长官与联邦首席大法官协商提出并提交相关省、邦议会。经相关省、邦议会批准的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人选由总统正式任命。

联邦首席大法官、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一律不得参与政党政治,如果在任职前是公务员的,自任职之日起退出公务员行列。联邦首席大法官、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省、邦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法官如有背叛国家利益、违反宪法、道德败坏、丧失宪法规定的法官的资格和不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情形,由总统和议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弹劾。

(一)司法机构的组成

缅甸国家司法机构由联邦最高法院、省高等法院、邦高等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县法院、县法院、镇区法院及依法成立的其他法院,以及军事法院、宪法法院组成。

(二)联邦最高法院

1.组成

缅甸国家设一个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人数至少7名,最多不超过11名。

2.职权

联邦最高法院对以下事项具有专有的司法权:与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相关的事务;联邦政府与省、邦政府之间发生的除涉宪问题之外的其他争议;省、邦、联邦直辖区相互之间发生的除涉宪问题之外的其他争议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务。

联邦最高法院是国家级别最高的司法机关,是国家最高上诉法院,其作出的判决是最终判决,不得对此判决提出上诉。在不违背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对省、邦法院判决作出裁决的上诉裁判权;此外,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对其他法院的判决作出裁决的上诉裁判权。

联邦最高法院还享有发布国家最高法令、授权令、禁止令、质询令、传票等国家法令的权力。

联邦最高法院不得干涉宪法法院和军事法院的司法权行使。

(三)省高等法院、邦高等法院

1.组成

每个省各设一个省高等法院,每个邦各设一个邦高等法院。省、邦高等法院的法官人数为3至7名。

2.职权

省、邦高等法院依法对下列事项拥有司法管辖权:案件初审;审理上诉案;审理修正案;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省、邦高等法院的下属法院

1.设立

省、邦辖区内无自治地方的设县法院和镇区法院。省、邦辖区内有自治地方的,在自治州设自治州法院和镇区法院;在自治县设自治县法院和镇区法院。联邦直辖区设县法院和镇区法院。

2.职权

县法院、自治州法院和自治县法院对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初审、上诉案和修正案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务具有司法管辖权。

(五)宪法法院

1.组成

宪法法院由总统、人民院主席和民族院主席各推荐3人共计9人组成,并从9人中推选一人担任宪法法院院长,但须提交联邦议会审议通过。经联邦议会批准总统可任命宪法法院院长及其他成员。与联邦议会的任期相同,宪法法院的任期为5年,但任期届满后应继续履职直至总统依据宪法组成新的宪法法院。

2.职权

宪法法院的职权是:解释宪法;审核联邦议会、省/邦议会、自治州或自治县政府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审核联邦、省、邦和自治地方的行政当局的行为是否违宪;对联邦、省、邦和自治地方相互之间在宪法方面的争议进行裁决;对省、邦和自治地方在实施联邦法律过程中在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进行裁决;对总统通报的关于联邦直辖区的事务进行裁决;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普通法院审理案件时,如出现对应适用法律是否与宪法抵触或相一致等问题产生分歧,而宪法法院尚未对此有任何裁决时,该当事法院应停止审理,并将本当事法院的意见按规定方式向宪法法院上报,等待宪法法院裁决。宪法法院针对争议的裁决适用于所有同类争议案件。宪法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缅甸民事诉讼法律包含民事诉讼规则、解决劳工纠纷法、解决劳工纠纷法实施细则、藐视法庭法、联邦审判法等法律法规。

缅甸民事诉讼规则体系庞杂,内容包含庭审着装、法庭纪律、法庭用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判决作出、执行程序等模块,相应规定亦十分具体详细,本文将重点介绍缅甸解决劳工纠纷法以及关于合同争议的起诉。

(一)解决劳工纠纷法律制度

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针对劳工纠纷解决缅甸制定了专门的《解决劳工纠纷法》(联邦议会2012年第5号法)及《解决劳工纠纷法实施细则》(缅甸联邦共和国劳工部)。

《解决劳工纠纷法》一共十章,内容包含:名称与释义;劳工事务协商委员会的组成;纠纷协调组织的组成;纠纷仲裁组织的组建;纠纷处理仲裁委员会的组建;纠纷的处理;裁决的生效、修改和效力;禁止事项;罪与罚等内容。

关于纠纷的处理集中在第六章的规定,根据该章规定,业主或劳工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诉求呈递给个人纠纷调解组织,如果对调解组织按照规定的方法做出的处理不满意,不满意者本人或合法委托人可向有判决权的法院投诉。对有关纠纷案,无论是接到业主或劳工的投诉或根据部长的通知,省或邦政府的通知或从其他渠道接到的集体诉求,有关协商组织须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一)自知情或接到案件之日起3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内妥善处理。(二)在根据第一款调解时,如果纠纷已平息,须在协调组织面前书写同意书。协调组织对尚未解决的集体诉求将移交至有关仲裁组织,并将移交情况通知有关纠纷当事人。协调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对没有解决的问题,须在2日内将包括处理意见在内的详细报告并连同案件移交到仲裁组织,此外,还要将有关集体诉求处理报告摘要报有关省或邦政府。有关仲裁组织对协调组织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移交的集体诉求案,在接案之日起7天(法定假日除外)内须做出裁决,并在2天(法定假日除外)内将裁决送达有关当事人。如果是对有关必需的服务企业或大众服务企业的裁决,须将副本报给部长和有关省或邦政府。对与必需的服务企业有关的裁决之外的仲裁组织的裁决不满意时纠纷当事人可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在接到仲裁组织的裁决之日起7天内,双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二)根据有关法律进行停工或罢工。对仲裁组织对必需的服务企业的裁决不满意者,在接到裁决之日起7天内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对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提出的申诉,要组成审判团进行审理。对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提出的集体诉求案,须在接案之日起14天内做出裁决。审判团在接到根据第二十九条提出的集体诉求案之日起7天内做出裁决,裁决书须在2天内送达纠纷当事人。仲裁委员会须将审判团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做出的裁决副本报部长和有关省或邦政府。

《解决劳工纠纷法实施细则》一共八章,内容包含:名称与释义;劳工事务协商委员会;纠纷调解组织;纠纷仲裁组织;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货币享有权等,该实施细则系根据《解决劳工纠纷法》的规定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合同争议的起诉

在货物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义务,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则另一方有权对其违约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缅甸《商品销售法》第55条规定,如根据销售合同,货物所有权已移交买方,而买方不遵守合同规定,无理不付或拒付货款,卖方可就货款对买方起诉。如根据销售合同定于某日交付货款,不管是否已交货,而买方无理不付或拒付,虽然货物产权并未移交买方,也尚未按合同分拨货物,卖方仍可就货款对买方起诉。

在卖方履行合同按时交货时,如买方不理会或拒绝接受货物并拒不付款,卖方可因买方不接受货物而对买方起诉要求赔款。同样,如果卖方无理不交货或者拒绝交货时,买方可因卖方不交货而对卖方起诉要求赔款。

在履行货物销售合同中,如卖方违法保证或买方被迫把卖方违反条件作为违反保证对待时,买方尚不能仅仅以卖方违反保证为由而拒绝接受货物,但买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向卖方提出因其违反保证,要求减免货款;(2)向卖方起诉因其违反保证而索取赔偿金;(3)买方不会由于向卖方提出因卖方违反保证要求减免货款而影响到因其遭受到更大损失而起诉卖方。

在履行货物销售合同中,如一方在销售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之前否定合同有效,另一方可以认为合同继续存在而等到交货日期;也可以视合同为无效,以对方违反合同,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商品销售法》第61条明确规定:(1)本法的任何条款都不影响卖方或买方在任何案件上依法追偿利息或要求特别赔偿金的权利,或追回因未交货款而支付补些金的权利。(2)如合同中无相反的内容,法院可以按它认为对卖方或买方合适的货款金额的比率,判处交付利息。(3)在卖方要求赔偿金的诉讼案中,从发货日或应支付货款日起计算金额;由买方起诉卖方违反合同的案件中,从付款日计算退款。

三、商事仲裁法律制度

(一)国际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虽然缅甸于2013年4月批准了《纽约公约》,但由于缅甸是双重国家,所以国内立法是实施纽约公约的必要条件。在缅甸批准《纽约公约》之后,在执行《仲裁法》之前,外国的裁决在缅甸如何执行尚不清楚。然而,缅甸在2016年以前都没有国内立法规定执行《纽约公约》的执行条款。但在2016年1月5日,缅甸议会通过了期待已久的新的《仲裁法》。新仲裁法的生效实行使得缅甸可实施纽约公约,并根据其相关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的裁决。

(二)国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

缅甸2016年《仲裁法》目前只能用缅甸语言来达成仲裁目的,其旨在鼓励通过仲裁解决争端。其中许多规定源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其明确规定只有少数规定适用于外国仲裁。缅甸2016年《仲裁法》的实施是一个积极的发展。 随着缅甸加入《纽约公约》,《仲裁法》反映了缅甸政府关注改善解决争端的过程,从而反映了缅甸的投资环境。在2016《仲裁法》颁布之前,缅甸的国内仲裁由1944年《缅甸仲裁法》(1944年法令)管辖,现该法已经被2016《仲裁法》取代。  

1.国内与国际仲裁 

与仲裁相关的诉讼程序的关键之一是诉讼的多样性。 通常情况下,仲裁庭在仲裁地点抵制仲裁程序或法庭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启动平行程序,作为延期策略,或希望获得仲裁庭或法院所要求的救济不大可能这样做。 缅甸是一个良好的起点,在这方面通过了类似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所载的语言。2016《仲裁法》第二条将对仲裁法全面适用的国内仲裁与外国仲裁区分开来,只适用于某些相关规定。 

2.仲裁地点 

2016仲裁法在定义部分(第3节)中最重要的是对“仲裁地点”的定义,仲裁地点为仲裁协议各方指定的仲裁合法所在地,由一个机构,或由仲裁协议双方授权的个人或仲裁庭进行仲裁。同样,第二十三条明确区分仲裁地方(即合法席位)和仲裁地点(即地点)。“地方”的定义和“地点”之间的区别具有确保当事人选择地点和席位不被削弱的效果,它避免了各方不得不在缅甸法院之前重申言辞。

3.临时救济法院 

2016仲裁法第11条规定,缅甸法院在国内外仲裁程序中授予临时救济,以决定与获得证词,保护证据,保护受到争议的资产的管理有关的事宜等。法院只有在仲裁庭无法仲裁的情况下才行使这种权力。另外,第三十节给出了缅甸法院在国内和国外仲裁程序中管辖有关采取证据的事宜。这些规定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管辖权相一致。

4.委任仲裁员 

关于委任仲裁员,第13条规定,如果一方向法院求助,向仲裁庭作出委任,则应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要求。 具体应向哪个首席法官提出要求,区分国内和国外仲裁程序。就国内仲裁而言,是由国家首席法官或司法首席法官进行有关委任。 在涉外仲裁方面,缅甸联邦共和国首席法官是有权进行有关任命的。

5.仲裁员的豁免 

第二十节节载有一个有趣的条款,规定如果仲裁员以“合理的谨慎”履行其任务,他将免除与执行任务有关的任何责任。 这一条款涉及到一个颇为争议的议题,即仲裁员在不能履行职责或长时间不在场的情况下被谴责的程度。 虽然这一规定明确规定,如果仲裁员“合理地照顾”,仲裁员不能被谴责,那么当事人可能会发现自己不得不对被认为“合理”的问题进行辩论。

6.临时裁决,命令或指示的执行 

适用于国内外事项的第31条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实施临时仲裁裁决,命令或指示,与法院的命令或指示具有同等效力。这是一个规定各种适合仲裁的司法管辖区采取的规定,以便向各方保证,仲裁庭给予的救济与法院批准的救济权重相同。 但是,鉴于“仲裁法”中没有关于紧急仲裁员的规定,这是否包括紧急仲裁员的命令或决定还有待观察。

7.国内争议处理法 

关于国内争议,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法第32条规定,国内仲裁法庭“应当”根据缅甸法律来决定争议。

8.执行外国裁决 

2016《仲裁法》第十章为执行外国裁决。其这大体上遵循《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先例。根据《示范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外国裁决的理由被称为“公共政策”理由,即违反有关国家的公共政策的,仲裁裁决可被拒绝承认或执行。但是,《仲裁法》中的这一条款是从缅语翻译而来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公共政策。这个术语没有定义,因此“国家利益”实际上是否与“公共政策”具有相同的含义,还有待考量。 

2016《仲裁法》的颁布给缅甸和全球的仲裁机构带来了积极的希望,说明缅甸愿意和积极地把自己定位为适合仲裁的国家。但《仲裁法》的一些条款的确切含义和效果以及缅甸法院对仲裁的处理方式在实际中仍然存在争议.

第二部分 法律风险评估

第一章 法律制度及风险概况

一、法律概况

(一)法律渊源

缅甸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立法、习惯法和英国普通法。英国普通法规则是在英国占领缅甸时期通过判例形式被制定和采纳的,当某一特定事项缺乏成文法律时,法院将依据判例法进行裁决。此外,在没有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法官有权根据公正、公平和良心作出决定。

经过缅甸联邦议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细则等将在《缅甸公报》上公布。《缅甸公报》由缅甸信息部主管的新闻期刊公司(NPE)负责管理。新闻期刊公司每年还会以缅甸和英文公布该年度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的判例将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这些案例将由遴选委员会拣择通过后方能成为判例供法院遵照实施,遴选委员会由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司法部副部长、部长办公室总干事等构成。

缅甸各时期均出台了大量法律,且一直沿用至今。目前缅甸一方面通过制定新法取代已经不符合实际需求的旧法,另一方面也抓紧对旧法的梳理,再加上判例法的影响,相较其他东盟国家,缅甸法律环境总体上看较为复杂且易变,投资者要时刻关注该国法律的最新走向。

(二)司法制度

1.诉讼制度

缅甸的法院体系主要是依据缅甸《宪法》以及《联邦司法法》进行组织和运行。主要分为四个等级:最高法院、省邦法院、县法院和镇区法院。以民事案件为例,法院按照不同金额限制将管辖权分为不同等级。最高法院系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对特定案件享有初审管辖权。邦高等法院或者地区高等法院对初审民事诉讼享有无诉讼金额限制的管辖权。地区法院享有经济管辖权(最高限额59亿缅元)。

2.仲裁制度

缅甸于2016年1月5日通过了新的《仲裁法》,新《仲裁法》对于缅甸仲裁制度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3.司法协助

通常,外国判决可根据缅甸《民事诉讼法》,申请协助执行,但以下特定情形除外:一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没有做出判决;二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尚不清晰;三是审判程序没有依据正确的国际法观点,或者案件中拒绝承认适用缅甸法律;四是在程序中得出的判决结果与公平正义相违背;五是判决系基于欺诈而得出;六是诉求违背缅甸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外国判决作为被告方的情形,也适用于原告寻求在外国判决上获得缅甸法庭的一个法令。

就外国仲裁裁决而言,缅甸目前已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并正式成为了该公约的成员国,外国仲裁裁决在缅甸可被承认和执行。但是缅甸就关于仲裁裁决执行的相关法律要求尚未建立,相关法规仍有待完善。

(三)主要经贸投资法律制度

外国企业在缅甸开展经贸投资活动,必然需要遵守目的国在投资、贸易、公司、海关、金融、土地、税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领域的规定,其中贸易、税收、金融等领域是直接关系投资企业资金运行、投资收益的关键方面,因此以下将简要地介绍该三个重点领域,以期读者对经贸投资法律制造的投资经营活动开展三个方面就制度进行简要的概述,通过该部分抛砖引玉,以期为读者初步展示经贸投资法律制度的大致面貌。

1.贸易制度概述

缅甸贸易主管部门为缅甸商务部,负责办理批准办法进出口营业执照、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举办国内外展览会、办理边境贸易许可、研究缅甸对外经济贸易问题、制定和颁布各种法令法规等。下设贸易司和边贸司,边贸司在各边境口岸设有边境贸易办公室负责办理边境贸易各种事务。缅甸私商从事对外贸易需向进出口贸易注册办公室领取营业执照,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自由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缅甸当前与贸易管理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缅甸进出口法》、《植物检验检疫法》、《关税法》等,同时缅甸也一直计划制定《贸易保障措施法》,以维护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

2.汇制度概述

缅甸于2014年9月30日发布外汇管理规则,该规则规范外汇交易商从事外汇交易的操作方针。外汇管理规范:(1)规范缅甸银行的义务与责任;(2)规范居民与非居民开设外汇银行账户之指南;(3)规范外币交易的程序,此外币交易例如导出款项的利润、利息及股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支出款项、借贷清偿款的回收、外籍人士薪资汇款等。该规则明确指出,外国贷款事项应获得缅甸央行(CBM)的批准。该规则也重申缅甸居民(包含外籍与在地人士)应及时向央行陈述报告任何于本规则发布前既存的海外投资。缅甸外汇管理法(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Act)于2015年进行修正,并增加外国金融机构的交易。目前,任何类型的国外贷款融资均需缅甸中央银行(CBM)的许可,而在缅甸投资委员会(MIC)注册公司的融资者,亦需透过MIC的审批和签订安全协定(security agreement)。

3.金融制度概述

缅甸中央银行作为缅甸银行业的监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缅甸境内设立的银行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缅甸法律制度中关于对银行准入条件、业务活动等方面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从总体上看,缅甸对于外国银行的准入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外国银行的设立以及日常经营并未受到严格的限制。

2013年1月缅甸中央银行表示:将分3个阶段准许外国银行在缅甸经营银行业务,第一阶段为外国银行可和民营银行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合资开设银行;第二阶段为外国银行于2015年至2018年可全额投资开设银行;第三阶段为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外国银行可开设分行。缅甸中央银行2014年10月1日宣布向9家外国银行发放临时营业许可。获得许可的9家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澳大利亚澳新银行、泰国盘古银行、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日本东京三菱UFJ银行、日本瑞穗银行、日本三井住友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和新加坡大华银行。这是缅甸50余年来首次允许外国银行在境内开设全资分行。根据缅甸央行公告,临时营业许可有效期为12个月,要求银行在此期间做好营业准备,确保自营业首日起即可开展全部银行业务,并保证严格遵守央行各项规定。银行在达到上述标准后将获发正式营业许可。每家外国银行获准在一处地点开设一家分支机构经营对公业务,并可向外商投资企业和本地银行贷款。此外,外国银行还可通过本地银行向缅甸国内企业贷款,或与本地银行联合发放银团贷款。缅甸央行目前暂不允许外国银行从事零售银行业务;每家外国银行须缴纳至少7,500万美元资本金,其中部分金额将被锁定,不允许全部撤出缅甸。

目前缅甸银行的ATM提款机数量仍有限,信用卡尚未发行,交易仍以现金为主,只有伴随着金融业者的进驻,保险及网络金融服务才开始逐步推动,ATM系统快速布建,未来仍有很大成长空间。缅甸现行的金融法规定,外国投资人可在当地银行开户,可向当地银行借贷缅币但不可借贷外币;付给外国放款人之利息要缴预扣税15%。

二、双边经贸投资协定

中缅两国签订的经贸投资协定主要有:

1971年中缅签署贸易协定,双方给以最惠国待遇;1994年《关于边境贸易的谅解备忘录》;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农业合作的协定》;199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政府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2001年7月《中缅两国关于开展地质矿产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1年12月12日中国和缅甸签订《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渔业合作协定》;2004年3月24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4年7月12日《关于信息通讯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6年2月《中缅航空运输协议》等。

三、法律风险概述

缅甸的经济目前发展虽然进入良性轨道,但是银行自由化程度仍然较低,外企融资较难。非政府组织影响扩大,对中国大型在建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未来有较大不确定性。缅甸税基较为狭窄,税负较重。缅甸虽然劳动力充足,但人均教育水平较低,缺乏熟练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此外,缅甸金融体制和服务欠发达,外商在当地融资有一定难度;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有待提高,汇率和利率变动不合理,影响外商投资收益;行政效率有待提高,电力供应紧张,燃料和交通通信不便等问题突出,难以满足外商大规模投资需求。建议企业应密切关注、高度重视缅甸政局的走向,谋定而后动。

第二章 投资法律风险

一、外国投资政策概述

缅甸政府为了促进及便利外商和本土投资,并向私人投资开放更多经济领域,已于2017年4月实行新投资法。这项新投资法把2012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及2013的《缅甸国民投资法》(Myanmar Citizens’ Investment Law)合并,并取代原有两项法例,可为本土投资者及外商缔造公平营商的环境。

在新投资法下,外商投资缅甸可以采取独资或者合资的形式。开放供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包括制造业、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零售批发业。除此以外,在营运的首3至7年,外商可享有免税期,以及其他形式的所得税或者关税的减免。

缅甸制定了十个优先发展的范畴,投资者获得多个官方机构给予优惠待遇,其中包括缅甸投资委员会及相关的地方政府部门。这十个制定范畴包括:出口促进型产业、进口替代型产业、物流、保险、教育服务、经济型房屋项目、工业园区开发、电力、禽畜水产及农业。此外,外国投资者也可按照《缅甸经济特区法》进行投资,该法于2014年1月生效。除了所得税免税期、所得税减免,以及豁免关税及进口关税外,投资者可向政府或认可的私人业主租赁土地,租赁期长达50年,并可再延长25年。经济特区主要监管部门是缅甸经济特区中央机构。

缅甸现正在发展多个经济特区。其中,位于仰光郊区的迪拉瓦(Thilawa)经济特区现在已完成大部分的基建工作。迪拉瓦现有80余家外商投资企业。该经济特区目前正进行第二期扩建工程,预计于2018年年中完成。

二、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一)投资项目类别

根据2016年《缅甸投资法》对投资项目的规定,我们将投资类别分为以下三类:

1.可投资的项目:

(1)经济组织。

(2)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产权、现金、抵押品、抵押权与留置权、机器、设备、机器部件与相关工作。

(3)公司的股权、证券与债券。

(4)包括技术、发明专利权、工业设计、商标权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

(5)有价的合同金融权利或执行权。

(6)利益分成合同或包括生产、管理、建设、总包等在内的合同权利。

(7)根据相关法律或合同赋予的包括自然资源勘探、探测、生产在内的项目权利。

2.禁止投资的项目:

(1)往国内输入或产生有危险性、毒性废弃物的投资项目。

(2)除以研究与发展为目的的投资项目外,引入在国外仍处于试验阶段或仍未获得批准使用、种植、养殖的技术、药物、动植物种类、用具的投资。

(3)破坏国内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投资项目。

(4)对人民造成危害的投资项目。

(5)对自然环境与生态系统造成巨大损害的投资项目。

(6)现行法律限制的服务与商品生产的投资项目。

3.限制投资项目:

(1)仅限国家可实施的投资项目。

(2)外国投资者无权进行的投资项目。

(3)仅允许与国民或国民所有的企业进行合作投资的外国投资项目。

(4)现行法律禁止的服务与商品生产的投资项目。

(二)投资者的待遇

根据《缅甸投资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政府在与投资者交往时,予以投资者的待遇如下:

1.在法律、细则和命令中以某种形式规定之外,根据本法颁布的条款,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在项目扩大、管理、项目运行、买卖或者直接投资有关的其他流程中,提供不低于给予缅甸国民投资者的服务。

2.在同等条件下,对来自某一国家的外国投资者及其外国投资的有关项目成立、项目获取、项目扩展、管理、运营、销售或者直接投资的其他流程所提供的对待,不应该低于对来自另外某一国家的外国投资者及其外国投资所获得的服务待遇。

3.对于以下事项授予的享有权、优先权或特殊权利,外国投资者不可根据在第2款享有:

(1)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经济体联盟和根据国际协定产生的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和经济联盟。

(2)给予国际间、两国之间、地区间的协定中包含的投资者及其投资项目的特别优惠服务;地区国家间签订的协议或者行动中,与外国签订的协议或者行动中所涵括的投资者及其投资项目所能享受到的特别优惠手续,或者关税中的一项或多项优惠。

(三)土地使用权

1.根据《缅甸投资法》获得许可或批准的投资者,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私人业主租赁土地或建筑,也可以租赁政府管理或政府所有的土地或建筑。国民投资者可以将己有土地或建筑根据有效法律进行投资。

2.外国投资者从政府、政府组织或私人业主处租赁土地或者建筑的,将从委员会签发许可或批准之日起获得50年的使用权。

3.根据上述第2款规定所批准的土地或房屋,在租赁期满后可以由委员会一次性批准延期10年,在延期期满后,还可以继续延期10年。

4.投资者须将土地租赁的合同按照登记法条例备案。

5.政府内阁可以向国民投资者批准更加优惠的土地使用或租赁政策。

6.为了整个国家的全面发展,对于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地区,委员会可以通过政府内阁向国家议会申请为投资者审批获得比本法规定条例更长的土地或建筑租赁使用权。

(四)资金汇出

根据《缅甸投资法》的五十六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将以下资金向国外转移:

1.符合缅甸中央银行关于投资资金账户条款规定的投资资金。

2.根据本法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原始物资产生的利润、股息、版费、版权费、执照费、技术资金支出及管理费、股份和其他收入。

3.对投资整体或其一部分进行出售所获得的资金,或某个项目进行出售所得资金,或将投资有关的物资或权益清算所得的利润。

4.包括借款协议在内的永久性合同所规定需要支付的资金。

5.解决投资纠纷所产生的需要支付的费用。

6.投资或物资被征收所获得的赔偿款、其他赔偿款。

7.在国家范围内依法雇佣的外国专家的薪资和收入。

所有资金汇出应根据资金规模,依据现行相关税务法律纳税后方可汇出。此外,当国外资金存取或国外金融出现危机时,政府将根据《外汇管理法》或者与其他国家的协定,对投资贷款的偿还及汇出进行限制或管控。

(五)免税权与税收优惠权

缅甸鼓励投资者到国内欠发展地区进行投资,助力国家的繁荣发展,促进省邦之间的均衡发展。缅甸政府将欠发达地区归为一类区域,较发达地区为二类区域,发达地区为三类区域。对于在一类区域的投资者,自开始盈利之年起,给予连续7年免征所得税的权利;对于在二类区域的投资者,在开始盈利之年起,给予连续5年免征所得税的权利;对于在三类区域的投资者,自开始盈利之年起,给予连续3年免征所得税的权利。

此外,投资委也会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对以下申请批准免税权或税收优惠权:

1.对投资项目在建设期或项目筹备期间所需进口的机械、仪器、机械零件、备用件、当地无法购买和生产的材料和施工用材料,将免除或减免关税或其他国内税;

2.对全部出口型投资项目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进口时将免除或减免关税或其他国内税;

3.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和半成品加工后再出口的,根据所出口产品量对应的进口的原材料和半成品退还关税和其他国内税款的一项或两项;

4.企业在原批准投资许可期限内获得委员会批准扩大投资规模的,对确实用于其投资项目中的国外进口的机械、设备、仪器、机械配件、备件、项目用物资及国内无法采购的物资,免除其关税或国内税费或两项同时减免。

三、投资法律风险与规避

(一)法律风险

1.法律法规无法满足新形式需要的风险

尽管近年来缅甸为了弥补法律方面的空白,吸引外资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试图完善其吸引外资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法律基础不尽完善,前瞻性不足,新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新形式下的需要。对于投资者而言,法律更新速度过快,或造成前一部法律属于合法经营,却在新法出台后属于违法的情况,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2.法律内容不明确的风险

新法的推出由于研究时间较短,使得新法内容并不具体、明确,使得外商在投资时可能会遇到法律适用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造成对法律规定意思理解有误或者存在偏差的风险。

3.法律制度变迁的风险

现阶段缅甸正处于开放时期,新的法律不断出台,旨在吸引外商对缅投资,法律作为一种新的调节社会机制的基本运作原理,应当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由于公开性、透明度不足,这将引起投资者对未来的预见性较差,在对面投资方面犹豫不决。

4.地域差异与执法环境不理想的风险

鉴于缅甸的联邦制属性,且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存在差异,造成了缅甸不同地区的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存在不同。尽管近年来缅甸出于吸引外商投资的需要出台了新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在不断的改善其司法环境。但由于当前缅甸法律法规的执行力不足,仍存在着司法腐败的现象,其司法与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法律风险评价

缅甸虽然颁布了新的《缅甸投资法》,但是外资投资的法律体系依然不够完善,而且也不稳定,因此导致不确定性因素依然很多。

1.对外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

缅甸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外国投资者有着许多限制条件。例如,外国投资者在缅甸开办合资企业或者独资企业,均被缅甸政府视为外资企业,与缅甸本国企业在租房、水电等方面的费用实行价格差别对待。即使外资与缅甸企业合作共同开设合资企业,缅甸企业也不能将土地、原材料等作为资产参与股份分配。相较于其他东盟国家,缅甸给予外商的优惠条件较少,及时在审批方面也没有简化手续的便利措施。

2.政策随意性较大

由于近些年来,缅甸政府开始政治改革,很多时候并没有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导致一些政策变化过于频繁。鉴于此,缅甸的投资环境仍需改善。尽管近年来缅甸政府通过改革简化跨境贸易手续,显示出较其他领域更大的开放度,但总体的投资经营环境仍需要较大的改善。

3.外汇受到管制

在缅甸的外商不能将获取的利润通过缅币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进而汇出缅甸。只能讲利润对缅甸进行再投资。很多投资者为了将利润汇出缅甸,甚至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方式。即使外国投资者需要带一些外汇回国,也需要缅甸相关部门的层层审批,手续也较为繁琐。

4.缺乏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国家间双边协定

比如,缅甸仅与中国、越南、老挝、菲律宾签订了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由于缺乏两国间的双边协定,因此将会加重外国投资者在缅甸投资的成本,难以吸引外商投资。

(三)风险的规避

1.熟悉缅甸的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状况

例如企业与缅甸企业进行合资,在合资前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合作企业的各项情况,同时了解缅甸法律关于合资企业的各项规定,做到充分了解对方、了解合作中出现问题时的法律完备情况,做到对法律风险的全面评估,建议企业在对缅投资前,先委托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工作,以做到心中有数。

2.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实务中,由于很多企业在思想上自我放松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很多企业就是因为自身的不重视,疏于防范法律风险而蒙受巨大损失。因此企业必须在思想上意识到法律风险可能带来的巨大损失,不断提高法律风险意识,才能将法律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降至最低点。

3.关注缅甸法律的变化并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缅甸近年来的法律法规变化较快,以前的法律法规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变,这就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需要紧跟缅甸变化,熟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及时作出调整,以适应缅甸法的新要求,尽可能规避新法下出现法律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与防范建议

被称为“森林之国”的缅甸森林面积占国土面积的一半以上,柚木储量占世界90 %以上。柚木是缅甸的珍稀树种,更是缅甸国宝,长期以来被缅甸国家政策禁止砍伐。

中国很多企业同当地缅甸人联合在边境地区开展伐木活动,这些企业大多是同缅甸特区政府签订的采伐协议,并未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中国的木材商人们一直与一些地方民族武装首领的合作,他们有特有的获取缅甸木材的方式,中国商人也长期与当地政府保持着一种利益默契。

在缅甸从事贸易的中国人一类主要集中在缅甸的大城市,从事进出口贸易和开设工厂;另一类是集中在中缅边境地区,主要从事服务性行业,靠出卖劳动力谋生。后者主要是被在缅甸非法伐木和采矿的老板雇用,从事非法出境伐木。

这种非法采伐一方面导致被雇用的中国劳工不断被缅甸政府遣返,有些甚至被缅甸政府依据缅甸法律以非法入境罪、砍伐林木罪判刑入狱;另一方面使一些中国商人经济上受到了损失。

事实上,早前中国外交部提醒赴缅从事相关商务、劳务活动时,必须遵守缅甸法律,以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缅甸中央政府规定,未经其中央政府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与外方签订资源性开发合同。任何未经其中央政府同意的伐木、采矿等活动均为非法行为,从事此类非法行为的人员将被抓扣,并可能面临长期监禁的刑罚。”

分析其失败的原因是:

(1)缅甸政策欠透明,自我保护意识强烈,对外资条件苛刻。缅甸中央政府对外国投资在很多领域是限制的,严禁外国公司或商人涉足。这些限制也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防止自己的资源流失。在缅甸从事采伐活动的中国公司或商人对当地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不了解,盲目进入投资领域,造成损失。

(2)暗箱操作,通过贿赂等手段买通当地官员,为其大开绿灯,赚取利润。在缅甸的中国投资者,不乏此类人存在,他们抱着投机的思想,钻法律的空子,为了眼前利益,不惜一切代价,通过非法手段或途径,攫取巨额利润。这种情况同时也极大的影响了中国投资者的在国外的形象。

投资建议:

(1)在缅甸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应该具备国际化的经营理念。具有长远的眼光和责任感,遵纪守法,树立品牌,并与当地政府和人民建立友好合作的关系。

(2)提高企业的素质,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通过平等竞争,在缅甸当地立稳脚跟。境外投资企业应该时刻把诚信放在第一位,不要为了一点个人的私利,影响当地政府和人民对中国投资者整体的看法。

(3)多咨询一些专业的法律人士,学习和掌握当地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贸易法律风险

一、主管部门

根据缅甸《进出口法》第四条规定,缅甸商务部(MOC)是主管本国进出口贸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1)确定进出口货物的类别和标准;

(2)确定限制性货物、禁运货物和进出口禁运货物;

(3)确定出口和进口货物的方法和其他必要条件;

(4)签发许可证和确定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条件;

(5)根据法律和程序,对港口、机场、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的客运站等有关地点作出规定;

(6)执行与出口和进口有关的其他必要事项。

同时《进出口法》第13条还规定,经缅甸联邦政府批准,商务部有权在必要时发布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同时也有权发布通知、命令、指示和程序。

二、主要法律法规

(一)《进出口法》

2012年9月17日,缅甸联邦议会通过了新的《进出口法》,从而取代了1947年的《进出口管制(临时)法》(Control of Imports and Exports ( Temporary ) Act)。根据《进出口法》第十四条规定,新法公布实施前已经施行的程序、法规、命令、通知等,符合《进出口法》规定的,仍继续有效。《进出口法》共六章总计十五条,包括名称与定义、目标、进出口事项的监督管理、禁止性规定、违法行为及处罚、其他。

(二)《植物检验检疫法》

《植物检验检疫法》主要针对植物及植物产品等货物进出口进行检验检疫,同时对进出境旅客携带的物品如水果、花卉等植物进行检验检疫。全文共八章总计二十八条,各章节分别为名称与定义、目标、进出口、检验站点、(缅甸农业服务局)负责人职权、禁止性规定及处罚、申诉、其他。根据该法规定,由农业部下的农业服务局(Myanmar Agriculture Service)负责开展具体的检验工作,并签发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证明。该法第七条规定,农业服务局应当在仰光国际机场、仰光港、缅甸邮电局、过境中转站设置检验站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未得到进口证明的情况下进口植物、植物产品、微生物、土壤;不得拒绝接受农业服务局对从境外携带入境的前述物品的检查(即使已经得到了进口证明)。违反前述规定的,如初犯,则应被处以1000-5000缅币的罚款;如多次违法,则应被处以5000-10000缅甸的罚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还规定了,任何人不得在境内故意携带、运输、转移已经被农业服务局宣布感染的前述物品;应当对农业服务局规定非植物产品申请报检;不得违反本法任何实体或程序性规定。如违反前述规定,如初犯,则应被处以500-3000缅币的罚款;如多次违法,则应被处以3000-5000缅甸的罚款。除罚款外,必要时还可以采取销毁或对感染物品进行消毒等措施。任何人对农业服务局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不服的,有权自该决定或命令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农业部部长申诉,农业部部长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

缅甸联邦政府各部门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通知、决定等。如畜牧兽医部作出的《关于动物、动物产品和饲料出口检疫的建议》(2005.4.7)、《关于出口渔业产品的建议》(2015.5.8)、《关于进口渔业产品的建议》(2015.5.8);贸易部作出的《关于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通知》(2016.11.22)、《关于取消进口许可证的通知》(2016.12.20,取消了150种商品的进口许可证要求)、《关于取消进口许可证的通知》(2016.8.8,取消了267种商品的进口许可证要求)、《进出口产品负面清单》(2015.7.27)、《关于工程机械进口的通知》(2017.2.17)、《关于展用汽车进口的通知》(2017.2.17);药品执法部《关于管制类化学物质进口的规定》(2014.7.1)等。

三、对外贸易的具体规则

(一)进出口流程

1.申请进/出口商执照

根据缅甸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必须经批准许可后方可开展贸易活动,以避免投资者对大宗商品的投机活动。为避免通过进出口商品从事投机活动,缅甸政府要求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必须先注册公司确定有权开展国际贸易,其次还需要申请注册为进口商/出口商,才具备主体的合法性。同时对于外国投资者,只有经缅甸投资委员会(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MIC”)授权而在缅甸投资设立的生产制造类企业才可以从事国际贸易。

具体要求为:第一,外国企业应首先在MIC进行登记注册,而缅甸企业则应首先在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Ministry of National Planning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NPED”)下的投资与公司管理局(Directorate of Investment and Company Administration,“DICA”)进行登记注册。第二,企业还应到商务部(Ministry of Commerce,“MOC”)下的贸易局(Directorate of Trade)进行进出口商注册,申请进出口营业执照。只有取得进出口商资质的企业才能依法在缅甸开展对外贸易。进出口商必须同时加入缅甸工商联合会(Myanmar Federation of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UMFCCI)。

以下企业有权申请进出口商资质:

(1)根据缅甸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包括外国公司以及分公司);

(2)根据缅甸合作社法设立的合作社;

(3)合资公司。

申请进出口商应提供的文件有:

(1)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

(2)有公司正式抬头的申请表;

(3)进出口商登记表;

(4)公司注册部门关于核发注册登记证的函;

(5)公司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两份;

(6)经公司注册部门核实的第26号表格复印件;

(7)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照片、签名样式的复印件;

(8)UMFCCI会员资格证书。

经注册登记后的进出口商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出口产品,但国家禁止出口或者规定由国有企业单独经营的产品除外;

(2)有权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使用外汇(出口所得)或者其他允许的方法进口产品;

(3)有权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开展边境贸易,但外国公司除外;

(4)有权将产品进入当地市场进行流通;

(5)有权申请签发业务通行证;

(6)接待外国客人进行商务谈判。

MOC颁发的进出口商注册登记证的期限通常为1-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出口商可申请续期,但不得不超过DICA或者MIC批准的年限。注册费为每年50000缅币。如进出口商在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才申请延期的,则应当缴纳一定罚款:期满后一个月内申请的,罚款500缅币;期满后二个月内申请的,罚款1000缅币;期满后三个月内申请的,罚款1500缅币。期满三个月后仍未申请延期的,贸易局有权注销其登记证。进出口商不再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也应当注销登记证。

2.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外国人原则上不得自行申请进出口许可证,但可以通过与缅甸人共同设立合资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但是,根据缅甸政府最新的通知,自2017年6月12日起,外国人可以单独从事建筑材料、医疗设备、化肥、农药、种子的国际贸易业务。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缅甸从2014年起逐步取消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已有超过300种的商品已经取消了进口许可证,近200种商品取消出口许可证。

(1)申请许可证需要的文件

虽然缅甸政府放宽了商品进出口的许可件,但仍有4405个关税项目仍然需要进口许可证。此外,除进一步放宽免出口许可的农产品范围外,裁剪-车缝-包装(cut-make-packaging,CMP)产品也不需要出口许可证,但多数商品仍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

申请进口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带有公司正式抬头的申请书;在线进口申请表;形式发票正本;销售合同;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机构的要求提供背书文件。进口货物到达后,不得申请进口许可证。进口货物在装运前应按进口许可证条款和条件进行检验,只有在规定背书的情况下才能装运。

申请出口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带有公司正式抬头的申请书;在线出口申请表;形式发票正本;销售合同;特定出口商品应提交的必要文件;根据有关部门建议提供相应文件。

具体商品所需要的材料可能不同,详情可通过缅甸商务部信息服务网站进行查询。进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

(2)申请途径

进出口商可以向商务部,或者其位于内比都、仰光办、曼德拉的办公室,以及位于各边境地区的边境贸易部办公室进行申请。过去,进出口许可证只能以书面形式现场提交申请,目的在于更好的监管进出口的商品,以平衡贸易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保护本国企业的目的。但随着市场的不断放开,为减少贸易壁垒,就必须提供更高的行政效率以及采用更低的监管力度。因此2012年6月,缅甸推行网上申请渠道,进出口商可以在线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符合条件的,许可证将会在24小时内自动核发。非自动核发的许可申请,将会在48小时内审核完毕并发放许可证。此外,缅甸海关还推出了一套边境贸易在线系统(Border Trade Online System,BTOS),在边境检查站提供边境贸易的出口许可的申请、签发等服务。

(3)有效期及许可费

进口许可证每年一审,通常定在7月份,具体情况每年也可能会有所不同。进口许可费通常为250缅币到50000缅币不等。同时,在合资企业两年的建设期以及进口资本货物、原材料、机械设备用于商业生产的三年初始经营期,免收进口许可费。同时,用于生产药物药品的36项药品以及31项、肥料、农具、农用器械、杀虫剂以及转口贸易下的过境商品免收进口许可费。用于国家各部门、组织机构使用的产品也免收许可费。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签发后的三个月。三个月后,出口商可以申请延期两个月,并且还可以再次申请一个月第二次延期。六个月后,申请人必须申请新的执照。申请出口许可证不需要缴纳许可费可对于扩展没有许可证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不需要缴纳费用。

MIC要求所有的出口交易都使用FOB贸易术语下的交易方式。目前还未准许采用其他贸易方式。同时MIC也会对出口交易的价格水平进行审查,如果某一出口交易的价格水平与国家经济利益相悖,则可以拒绝出口许可证。

(4)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

对于某些涉及多个部门管辖的产品的出口,往往还需要先得到该主管部门的批准建议,MIC才会核发进出口许可证。如:

对于农作物种子,要得到农业与灌溉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Irrigation)的事先同意;对于柚木及林产品,应得到环保与林业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and Forestry)批准;对于动物、动物制品、动物饲料、虾麸(虾壳灰)、鱼麸等,应得到畜牧兽医部(Livestock Breeding and Veterinary Department,隶属畜牧渔业部)同意;对于金属,则需得到矿业部(Ministry of Mines)批准;对于宗教产品,应由宗教事务部(Religious Affairs Department)批准;对于食药品有关材料,应由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隶属卫生部)批准;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由卫生部(Ministry of Health)批准;珍珠制品及母珍珠,应得到缅甸珍珠企业(Myanmar Pearl Enterprise,MPE)同意;对于电影,则由缅甸电影企业(Myanmar Motion Picture Enterprise,MMPE)同意;对于书籍、磁带、录像带,应由缅甸印刷出版企业(Printing & Publishing Enterprise)批准,缅甸电影企业与缅甸印刷出版企业都隶属于信息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3.清关

为实现清关自动化,缅甸海关正在开发一种自动化货运通关系统(automated cargo clearance system,MACCS),该系统将提供包括用户注册、货物清关、货物管理、支付、信息技术和帮助等在内的多种服务。MACCS将会把航运公司、航空公司、港口管理局、仓库运营商、经纪人、进口商/出口商以及其他政府机构联系起来,并且将在仰光办公室率先启用,进而再推行至全缅甸其他海关办公室。最终将建成国家单一窗口(National Single Window,NSW),申请人向政府各部门提交的申请均通过MACCS完成,所有的审批许可或审批不予许可都将通过该系统完成。MACCS的施行将大大减少海关清关的时间,提高关税征缴效率,进一步提高进出口管理水平。这也是缅甸作为东盟经济共同体的一部分,根据东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而落实东盟单一窗口建设,以获得更高的产品通关效率。

进口清关应提交的文件有:CUSDEC–1进口清关表以及CUSDEC–4海关估价表;进口许可证;发票;提单、航空托运单或者货运单;装箱清单;其他证书、许可证或进口建议(如原产地证书、SPS或FDA证书)。海关申报和证明文件必须在货物到达时提交海关。目前海关不接受未到港前的预先报关申请。进口清关时,海关部门除了会对全部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外,还会根据对进口商品风险大小的评估,采取不同程度的检查方式。进口商品会被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三类,依次分别代表低风险、中等风险和高风险。总的来说,约有10%的商品需要接受物理检查,额外的进口商品则需要进行X光扫描检查。

出口清关应提交的文件有:CUSDEC–2出口清关表以及CUSDEC–4海关估价表;进口许可证;发票;装箱清单;销售合同;付款通知;样品;林产品运输合格证;鲜活动物出口卫生证书;野生动植物出口许可证;其他证书、许可证或进口建议(如原产地证书、SPS或FDA证书)。一般来说,出口商必须在商品出口前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和证明文件。为禁止出口的商品被非法出口,海关有权对出口的商品进行检查。同时为避免买卖双方就出口产品的规格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并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卖方出口商品时,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出口农林产品时,只有通过了装运前检查以及实验室测试并满足熏蒸要求后,才能装运出口。

如果进口商品不是用于进口国的国内市场,而仅仅是过境商品,则过境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CUSDEC–2表格;提单、航空托运单或者货运单;贸易部颁发的过境贸易许可证;商业发票;卖方与买方或买方代理人签订的销售合同;保证保函,且必须强调如进口的过境商品不出口的,将受到缅甸现行法律的制裁。过境税按照过境商品CIF价格的2.5%计算。

4.缴纳税费

除许可费用外,进出口商品应当缴纳的税费有:关税、商业税、所得税。

进口关税由以下三个因素决定:

(1)海关对进口商品的分类。商品的分类及其法律描述是基于国际税则目录——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即“HS”,它是由世界海关组织(WCO)管理的一项国际协议,该协议将所有商品分类为大约5000个商品组,每一个由一个六位数的代码标识。其中东盟国家的商品由9558种8位数税号以及418种10位数税号构成。根据商品分类以及来源国的不同,对进口商品将分别使用最惠国关税待遇以及优惠关税待遇。缅甸的最惠国关税分为15个区间,从0到40%不等。东盟自贸区内将近95%的商品都是实现了免关税。

(2)海关对商品的估价。现阶段缅甸采用的商品估值方法有:CIF发票显示的价格,销售合同上的价格,投保货值,网上价格以及其他有记录的价格。缅甸将计划按照WTO的《海关估价协定》,以“支付价格”(合同价格)作为主要估价方法。

(3)商品原产地。缅甸根据与商品原产地国签订的有关协定,适用不同关税税率。如从东盟国家进口的商品,将根据《东盟货物贸易协定》(ATIGA)约定的税率计算关税(基本上已实现零关税)。又如缅甸与中国、韩国、印度、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都分别签署了关税协定,那么从这些国家进口的商品将适用相应的协定下的关税税率。

关税估价完毕后,进口商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进口关税,其中5000缅币以上的关税不能用现金支付。缅甸中央银行将每日公布汇率用于纳税评估。

除关税外,进口商还需要交纳商业税(commercial tax)和预缴所得税(advance income tax)。商业税根据商品的海关分类确定,预缴所得税的税率为2%,收入所得归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Department)。另外,缅甸自2016年4月1日起对进口商品征收特殊商品税(specific goods tax ,SGT),该税种将可能逐步取代商业税。

出口商品均免缴关税。对于部分特殊商品,需要交纳商业税,具体包括:宝石原石(税率15%),宝石成品(税率5%),电(税率8%),天然气(税率8%),原油(税率5%),柚木及其转制品(税率50%),木材及其转制品(税率50%)。在少数特殊情况下,出口商品还可能免缴商业税。与进口商品类似,出口商品还需要缴纳2%的预缴所得税归国税局,但是制造企业可以享有出口所得利润50%的所得税减免额度。商业税也将逐步被特殊商品税取代。

(二)禁止和限制进出口范围

根据WTO关贸总协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WTO成员国可以对某些危害公共道德、威胁人类和动植物生命的商品,包括进口金银、武器弹药以及类似的物品等,禁止其进出口。

缅甸商务部根据WTO要求,禁止下列商品出口:伪造的货币和硬币;色情物品;各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古董;武器弹药;禁止出口的渔业产品;虾壳粉;禁止出口的动物及动物副产品;象牙;野牛、畜牛、大象、马、野生动物;禁止出口的矿物和矿产品;金;钻石;石油;禁止出口的林业产品;木材(不加工木材);禁止出口的农业产品;芝麻油;芥末酱和芥末油;向日葵和向日葵油;生产植物油的残渣。

缅甸商务部禁止进口的商品有:伪造货币和硬币;色情物品;各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打牌;象征缅甸佛教和宝塔的物品;武器弹药;古董和具有考古价值的物品;濒临灭绝的野生物种;现行法律规定的应当禁止进口的其他商品。

(三)进口商品标签制度

进口到缅甸的商品必须符合缅甸对商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食品法和国家药品法,食品和药品必须贴上标签。对于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产品的名称,配料名称、净重,制造商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存贮条件等。对于药品,标签必须用英文清楚说明药品名称,通用名称,活性药物成分(API),所含成份的名称和数量,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四)临时进口

特殊情况下,某些商品可以临时进入一国海关管辖范围内,但由于该商品具有某些特殊用途、且会在规定时间内不改变性状地再次出口,那么该商品将有条件地享有免于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待遇。国际上通用一种名为ATA Carnets的海关文件,它既是海关申报文件也是一种金融担保方式,它可以允许在多数国家临时进口货物或设备而免于缴纳关税或其他税收。但是目前缅甸不接受ATA Carnets申请,申请人必要按照缅甸关于临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申请临时进口。

(五)几种特殊的海关程序

1.内加工流程

服装业是缅甸的重要产业之一。目前,几乎全部服装产业都是通过CMP这种特殊程序完成进口、生产、出口等各个环节。CMP是指切割、制造、包装,外国代理商根据合同规定提供布料和其他材料用于生产服装。根据工业部(Ministry of Industry)以及缅甸工商联合会(UMFCCI)的推荐信,商务部会对进口的布料和其他材料签发进口许可证,待加工制成衣服并进行出口时,不需要再申请成衣的出口许可证。进口材料和出口成品服装是免税的。工业部门通过每日统计报告监测工厂的生产情况,并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明。CMP流程帮助服装行业发展成为缅甸经济的龙头部门,催生出了300多家工厂、共雇佣了25万名工人,大约一半的工厂是外资企业。如今缅甸生产的服装已出口到世界各地许多国家,出口销售额超过16亿美元。为了加快服装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缅甸正在进一步简化相关程序。

除CMP程序外,还有一种内加工流程——contract, manufacturing, practices,通常仅适用于工业和渔业类企业,这些企业对进口货物并完成制造、加工、修理等工序后再次进行出口,类似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进出口关税及相关税收。但企业应该提供向海关部门提供财物担保并且通常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成品出口。

2.外加工流程

海关采用一种“修理和返回”(repair and return)程序,即在境内自由流通的商品,可以暂时出口到国外完成制造、加工、修理等工序,相当于外发加工,企业只要在一定时间内将加工后产品运回国内,就可以全部或部分减免该产品的关税及其他税收。

3.出口退税

退税程序是指货物出口时,海关部门将按照规定退还部分或全部关税和税款的海关手续。在缅甸,进口那些需要重新出口的机器设备可以享受出口退税,通常能享受近90%的退税额度,但设备必须在两年(最多可再延长一年)内重新出口,且出口时的设备必须是完好、易于识别的。

4.海关仓储

海关允许某些货物在海关的管理下免予纳税而保管在指定海关仓库。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开设免税商店,它是海关仓库的一种特殊形式,国际旅行者可以在不征税和免税的情况下购买货物。但缅甸目前只有一个机场仓库,且仓库经营者必须向海关提供财产担保。

5.特殊订单制度

在不会对本国税收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缅甸海关总署署长享有对进口的货物免于征收关税的权力,即采用特殊订单程序(Special Order Procedure)。能够通过该程序的特殊进口货物仅限于:高度易腐物品;国家计划用于工厂及工程建设的物品,但因文件不完整而无法进口的;活的动植物以及死者遗体;危险有害货物,特定温度下的疫苗,如放射性材料、活病毒;外交物品等。申请签发特殊命令的,也需要按照规定递交报关文件,同时也需要接受过关检查。基于特殊订单而进口的物品,可免缴关税和其他税收。

(六)贸易救济措施

东盟自贸区于2015年底建成,并将于2018年对缅甸生效。缅甸贸易多年来一直处于逆差,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因此许多缅甸商人担心降低贸易壁垒、放开市场将导致缅甸贸易赤字进一步扩大。另外,由于缅甸90%的企业都是微小型企业,经常面临资金不足、缺乏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困难,大量低价商品的涌入将会直接打击本地企业竞争力,给它们带来难以承受的生存危机。在这种背景下,缅甸把贸易救济措施立法视为贸易自由化浪潮下的当务之急。因此2013年以来,联合国亚太地区经济暨社会委员会(UNESCAP )一直向缅甸在提供关于保障措施立法方面的技术援助,并计划在2016年底推出,并出台了《贸易保障措施法》草案,该草案就包含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相关内容,目前该草案正在通过WTO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正式实施。但从WTO的有关数据来看,缅甸尚未针对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提起过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也未被其他国家采取类似措施。

(七)非关税措施及贸易便利化问题

非关税措施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在贸易一体化、各国关税大幅度降低的背景下,一国为保护其本国贸易,将可能采取各种间接的非关税措施以实现对本国贸易进行限制或管控的目的。非关税措施是国家主权的一种形式,只要不违反WTO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规则,都被视为合法合理的,应遵守该国相关措施要求。虽然已加入WTO二十余年,跟世界主要国家达成自贸区协定,缅甸也采取了一系列的非关税措施,主要包括: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TBT);装运前检验(PSI);或有贸易保护措施;除SPS或TBT原因以外的非自动许可、配额、禁令和数量控制措施;价格控制措施,包括附加税费;金融措施;影响竞争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流通限制;对售后服务的限制;补贴(不包括出口补贴);政府采购限制;知识产权保护;原产地规则;出口相关的保障措施等。

但是在促进贸易便利化方面,缅甸政府也在遵守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规定。贸易便利化的问题在于,如何改善跨境货物跨境流动的程序和控制,在以降低成本和运输时间的同时,能够提高税收征管和执法力度。两项多边协议规定了贸易便利化的“最佳做法”——世界海关组织(WCO)修订的《京都议定书》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此外,WCO的标准政策声明的安全框架制定了贸易便利化措施。缅甸不是修订后的《京都议定书》的签约国,但缅甸已表示有意实施WCO的安全框架,并且《贸易便利化协定》于2017年2月22日得到世贸组织三分之二成员核准,因而正式生效实施,缅甸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已承诺在该协定生效时受到自动约束,所以缅甸也将严格遵守贸易便利化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积极提升本国贸易的便利程度,营造更高效透明的贸易环境。

此外,东盟《货物贸易协议》(ATIGA)还制定了第45 - 50条的贸易便利化规定。除了提高监管透明度、简化程序、不歧视法规、使用新技术和改善边境机构之间的合作外,第50条要求国家单窗口的开发,然后与东盟的单一窗口相连接。缅甸海关已于2016年底正式推出新的IT系统MACCS,作为国家单窗口的基础。

任何一个国家可以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规定某些货物必须达到一定标准才可以进口或者出口,从而起到一定的保护本国贸易安全的作用,但无形中也对贸易的自由流通设置了一定的技术壁垒和阻碍。贸易技术壁垒国际贸易相当普遍。缅甸科技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MST)下的研究与创新部(Department Of Research and Innovation,DRI)是进行技术监管的主管部门。为尽可能消除技术壁垒带来的贸易不便,增加贸易透明度,缅甸政府根据WTO《贸易壁垒协议》(TBT Agreement)的要求,将缅甸国家标准与质量部(Myanmar National Standards and Quality Department)被指定为缅甸的WTO / TBT国家调查点(WTO/TBT National Enquiry Point)和官方公告的权威发布机构(Notification Authority),以便于制造商、进出口商获得其目标市场上有关商品的标准、技术要求和合格评估程序的最新信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有关信息的查询,缅甸国家标准与质量部通常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书面回复,最长的回复时间不超过45天。

(八)法律责任

根据《进出口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即出口或进口受限制物品的,或者没有进出口许可而开展进出口活动的,或者已经取得许可证却出现违反许可条件情形的,将受到单处或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或者不超过3年监禁的处罚。《进出口法》还明确了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也将受到与行为人一样的处罚,并且面临财物被没收的惩罚。

(九)关税待遇及原产地规则

2017年10月1日,缅甸开始实行新的关税表——《缅甸关税2017》,取代了2012年的版本。它一共分为21章98节,明确了各种商品的关税税率,税率从0-40%不等,全部商品按照世界海关组织2017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WCO HS 2017 version)以及2017东盟统一关税术语(AHTN 2017/1 )而制定。

另外,缅甸于1995年加入世贸大家庭,并且先后与东盟、中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及新西兰、印度签订了自贸区协定,并达成了具体的关税减让时间表。

缅甸享受美国的普遍优惠制待遇。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美国通过普惠制为来自指定受益国家的3500多种产品提供了免税待遇,这其中就包括许多最不发达国家。但是美国国会通过的该项计划的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产品的国家来源的标准,通过出口国签发的原产地证明来记录和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以确定该货物在进口至另一国家时能否享受特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规则有非优惠和优惠两种。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是用于各种商业性政策措施,如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贸易禁运、保障和报复措施、数量限制,但同时也为一些关税配额、贸易统计、公开招标等进行原产标记,所以没有国际通行的、公认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诸如“完全获得”、“实质性转变”和四位数水平上的关税转移等标准已被广泛运用,以确定来源。同时,根据缅甸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条约或者加入国际组织签订的多边协定,缅甸需要根据进口国家的要求签发优惠性原产地证书以便关税优惠申报。

为了确定进口时能否享有《东盟货物贸易协定》(ATIGA)以及其他贸易协定下的优惠待遇,就必须进行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认定。ATIGA第3章的第25 - 39条以及附件中对这种特殊的原产地规则进行了约定,并且根据该协议第38条规定,证明是东盟来源国产品的,必须由出口国家按照协议规定的表格D出具原产地证明,同时要根据协议附件8规定的认证操作流程通知其他成员国。

缅甸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证明是由缅甸工商联合会(UMFCCI)和其他组织签发。缅甸海关是原产地证明的接收部门,他们有权决定批准或拒绝给以优惠关税待遇。

四、对外贸易法律风险分析

(一)行政效率及透明度较低影响贸易便利程度

世界银行公布的《营商环境报告2017》(Doing Business Report 2017)显示,缅甸的经商便利度(ease of doing business )排名仅为170位,在国际排名倒数。缅甸与泰国、老挝、中国、印度、孟加拉国接壤,虽然边境贸易有逐年增长的态势,但是边境贸易成本一直居高不下。仰光港作为缅甸最大港口,也经常因为处理时间过长而导致货物迟延、成本增加,远高于同地区的其他国家。物流绩效指标(Logistics performance index)能反映一国海关清关效率,根据世界银行数据,缅甸21016年物流绩效指标为2.59,相较2007年的1.86已经取得了巨大提升,但其进出口效率仍低于全球平均的2.884,在东南亚国家中也排名靠后。

缅甸的进出口政策透明度较低,政策文件的公开性不够,常常没有提前通知、作出必要提醒就变更贸易政策,这其中就包括进出口配额、限制进出口产品种类、税率等对进出口商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政策的易变性与信息的不透明也极易诱导腐败的滋生,并会进一步导致行政效率的低下和监管的不透明等问题。虽然缅甸正在努力提高符合国际要求的经济社会环境,于2016年11月开通自动货物通关系统(MACCS),并在缅甸边境克伦邦的缅瓦迪以及仰光的港口和机场率先实施。但系统自实施以来,自定义流程的交付时间还没有加快,所有所需的支持文档仍然保持不变。对于MACCS系统的注册,机构或组织需要在海关办公室亲自出席并填写并提交注册表。缅甸在行政效率及透明度问题上,仍有较长的路要走。

(二)国家垄断对贸易活动的限制

由于特殊的历史情况,缅甸国有经济企业(stated-owned economic enterprises, SEEs)曾在缅甸经济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根据缅甸1989年《国有经济企业法》第一条规定,缅甸对于特定领域保留绝对控制权,并通过设立国有经济企业的方式保持垄断状态。这些领域包括:提取柚木成份及其在国内外的销售;人工林的培育与保护(村民自备的人工防火林除外);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和销售及其产品的生产;珍珠、玉石、宝石的开采和出口;

为政府研究保留的鱼类及虾的养殖和生产;邮电业务;航空、铁路运输;银行、保险业务;广播电视业务;金属的勘探、开采及出口;发电业务(法律允许的私人和合作发电业务除外);根据政府需要而开展的安全与防卫产品的制造业务。这些国有企业隶属信息部、农业与灌溉部、工业部、财政部、矿业部、能源部、电力部、建设部等16个政府部门,缅甸国家计划和经济发展部是国有经济企业的主管部门。由于这些领域不对私营部门开放,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自由化、贸易自由化的进程。由于缺乏健康的金融体系,市场准入不足,再加上技术和劳动力落后,缅甸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处于巨额亏损状态,每年的支出占政府预算总额的75%,而损失却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5%。除导致国家财政损失,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也挫伤了私营参与贸易投资活动的积极性,制约了市场经济的活跃度以及贸易的发展,而且国家垄断企业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缅甸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缓慢,这种负面影响在一定时间内不会有较大改善。

(三)腐败问题严重

根据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2016全球清廉指数,缅甸在176个国家中排名136位,虽然已经取得了明显提升,但清廉程度、腐败情况仍不容乐观。根据一份《缅甸腐败报告》的资料显示,缅甸边境贸易面临很高的腐败风险,贿赂海关官员以避免支付高额关税或者规避其他管制的现象十分也是很常见。进出口许可证是根据各个申报逐一审核后颁发的,因此也给了政府官员预留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腐败导致监管混乱以及大量税收的流失。根据该份报告,大量的非法资金通过进出口贸易方式流出或流出缅甸,其中有89.2%的非法资金流入以及59.6%的非法资金流出是通过伪造发票、虚构清关商品价值的方式进行,由此而造成1960年至2013年间的税收损失预计在29亿至36亿美元左右。

为遏制长期以来存在的腐败之风,缅甸国务院资政办公室自2016年11月起将受理民众对于收受贿赂与贪污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者做好保密工作。此外缅甸新政府上台后,着手打击贪腐现象,包括禁止内阁成员、政府机构的官员与雇员收受贿赂。根据总统府4月1日下达的指示,公务员不得收取价值超过2.5万缅币(约合120元人民币)的赠礼,每年收取的赠礼总值不得超过10万缅币。尽管缅甸在2013年就出台了《反腐败法》,但腐败问题依然是缅甸社会经济等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

(四)法律不健全,执法状况不容乐观

目前,缅甸关于贸易领域的法律尚不够健全。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同样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零碎到系统的过程,现在已经建成了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同时由其他单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共同组成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海关法》、《外汇管理条例》等。但是缅甸贸易领域尚处法律不完善阶段,虽然于2012年出台了《进出口法》,取代了1947年的临时法,《消费者保护法》也在2014年3月出台、《竞争法》于2015年2月出台,但其他配套法律、特别是跟贸易直接相关的法律却迟迟没有跟上。如早在十年前就提出的贸易保障法律,原计划2016年推出施行,但至今仍没有落地。

虽然入世已二十多年,但由于社会及政治环境的不稳定,导致对外贸易法律的制定过程并不顺利,长期沿用旧的法律制度,根本无法适应新环境,也不能起到引导和规范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如缅甸公司法是1914年制定,公司规则于1940年出台,合伙法是1932年制定,特殊公司法于1950年制定,这些法律长期不变,实践中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各种命令、规章等进行实施,有行政权僭越立法权之嫌。而行政部门有法不依的情况更是进一步恶化了缅甸的法律环境。如,根据缅甸现行的外国投资法、商品销售法、进出口法等法律规定,缅甸并不限制外国公司在缅甸开展贸易活动,但实践中的情况却并非如此,缅甸商务部、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等主管部门通过各种行政决定或命令,使得对贸易限制和禁止的程度被进一步加大,通过控制进出口商资质认定、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不从事贸易活动的承诺等措施,事实上采取了禁止外国企业进入贸易领域的政策,将外国企业排除在贸易主体范围。

(五)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

诉讼与仲裁是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但缅甸的整体司法环境堪忧,甚至被认为是腐败最严重的领域,腐败以及贿赂现象蔚然成风,通过不正当利益输送以换取对自己有利的司法裁决出现在大量的诉讼中。缅甸议会的司法委员会已经收到了10000多起关于法律部门问题的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腐败方面。总统甚至有权任命首席大法官,这无疑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制度基础,也因此民众普遍质疑司法的独立性,对司法的信任度非常低。

在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上,缅甸于2013年加入《纽约公约》,但直到2016年新《仲裁法》中才正式将这一国际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明确规定缅甸法院应当协助执行仲裁地不为缅甸的境外仲裁裁决,除非有仲裁法第46条(b)款中的例外情形。这包括仲裁地为另一纽约公约缔约国的裁决,也包括仲裁地为非缔约国的裁决。但目前缅甸尚没有一例执行外国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例,国外仲裁在缅甸的执行效果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五、防范建议

(一)调动各种资源和渠道以及时了解贸易监管动向

对外贸易设计环节多,所遇到的法律风险也非常多,能否获得及时有效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风险的大小。如出口国对出口产品的优惠或补贴政策的变化,进口国关于进口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的政策等。如果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关税的变动,那么就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约定价款调整或作出其他安排以避免关税变动带来的损失。同样的,如果企业对于外汇管制程度、进口押金的比例、是否有配额的限制等对贸易有重要影响的政策了然于胸,也能及时调整贸易活动。而如果企业尽早了解到贸易相关便利措施,也必定有利于企业缩短贸易成本,避免不必要支出。另外缅甸与世界许多经济体都达成了贸易协定,建设自贸区、签订促进贸易往来的双边/多边条约。不同自贸区、与不同经济体的贸易优惠与措施都有不同,如果对相关贸易地区的协定内容、优惠政策、贸易制度缺乏了解,既可能会失去市场机遇,也会给贸易活动增加不必要的风险。

如前所述,缅甸在信息公开方面做得还不够,不同部门的网站建设完善程度不同,通过网站获取的信息有限,而且往往信息严重滞后,根本为进出口商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和促进贸易便利,甚至还可能因为信息滞后和错误而给进出口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从事贸易活动时,除了要关注政府公告信息外,还要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具体业务部门密切联系,以便获得第一手信息。此外,通过专业第三方机构、商会、长期合作伙伴等收集相关贸易信息,也是高效获取信息的重要方式。企业也应该通过完善自身内部建设来提高信息收集和分析的能力,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提高交易风险的防范水平

开展贸易前期调查非常重要,应当通过尽可能多的渠道,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对合作对象的资信状况,以及其所在国家的市场和产品信息、国情政策、与我国的对外关系等,以提前做好防范策略。在国际贸易中,贸易主体种类多,规模大小不一,选择诚信和信用较好的交易对象是风险防范的前提,是贸易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对外贸易中,应对交易对象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对方的营业资格、注册资本、信用等级、当地影响、资产情况、重大诉讼等都应尽可能充分掌握。

合同缔约阶段应围绕重要贸易事项和法律风险详细磋商,尽可能让律师或者公司法务人员介入谈判签订过程。双方磋商过程应做书面记录,对合同有重大意义的内容,应正式发函或邮件予以确认,如不作为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则应在函件或邮件中清楚表明,避免将过多的商谈性邮件、传真、信件等纳入合同范畴,因为这既容易造成履约困难,也容易因为双方理解上的不同而引发争议。合同拟定时,如出现对某一重大条款反复协商的,应对最后确认的条款做排除性说明,避免适用了其他未经双方确认的条款。

另外,一国贸易政策的变化会对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交付、支付、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疫、报关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签订合同时必须格外注意这些条款,设置备用条件或者替代解决方案。

(三)选择适当的解决纠纷方式

缅甸司法环境不容乐观,企业一方面要做好前期的法律信息调查和商务谈判工作,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商事纠纷,同时也要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避免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者当地民众的投诉。如一旦发生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应首先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解决纠纷,如协商、调解、向有关部门申诉、诉讼、仲裁等,必要时建议聘请当地有经验有影响力的律师以及本国熟悉国际法律争端事务的律师协助解决。

第四章 公司法律风险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逐步推进,东盟十国对于中国的战略意义日益突显。缅甸是东盟十国的重要成员之一,随着缅甸的政治经济的逐步稳定,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选择把缅甸作为投资贸易的目的地。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国内大部分的公司和企业在对外投资方面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尤其在公司法方面较为突出。对于此种风险引发的不利后果,必须引起我国政府和企业的重视。本文旨在分析中缅贸易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公司法律风险,并为中缅企业的双边贸易与投资提供一些具有参考性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一、发展现状概述

缅甸曾经长期是英国的殖民地,法律制度受到英国影响较大。缅甸独立后仍然受到英国法律影响,特别是受英国殖民者在印度制定的法律影响(英国曾把缅甸划入印度殖民地的一个省),在许多方面甚至直接适用英国在印度制定的法律,《缅甸公司法》(Myanmar Companies Act)就是其中的一部。除此之外,1950年的《特别公司法》(Special Company Act)、1955年的《缅甸公司法(修正)》(Myanmar Companies (Amendment) Act)、1957年的《缅甸公司管理条例》(Myanmar Companies Regulations)以及《国营经济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等等。而缅甸政府于2012年颁布的《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中涉及公司设立的内容应当也属于缅甸公司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

现行缅甸公司法是1914年制定,当中虽然经历1955年、1959年、1989年及1991年等几次部分修订,但就整体而言,这仍是一部已经超过一百年历史的法律。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缅甸修订符合时代需求的新公司法,早已提上日程,但因牵动重大经济制度变化,迟迟未能落实。2016年《缅甸投资法》公告,修订新公司法成为下一个修法要务。缅甸的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即投资及公司管理局(Directorate of Investment and Company Administration, DICA)及法务部(Attorney General Office)均多次公开表示,拟在2016年底完成公司法的修订。然而,由于缅甸通过法律的程序繁杂、各方利益需求不同,致使DICA虽多次公开征询意见,公布过多版草案,终于在2017年底缅甸联邦议会正式通过了新《缅甸公司法》草案,吴延觉总统也于2017年12月6日签署颁布了新《缅甸公司法》,这意味着有一百多年历史的1914年《缅甸公司法》将被取代。但缅甸投资和公司管理局局长吴昂奈乌表示,由于要实施在线注册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工作,预计至少还需要7个月的过渡期,即新法要在2018-2019财年才能生效。新法生效后,不仅1914年《缅甸公司法》将被废除,而且上述所说的1940年《缅甸公司规则》的第8条至第30条(含)及《缅甸公司细则》附表1至9(含)的表格也将被废止。

此外,缅甸的《国有经济企业法》是政府规范市场主体的重要法律。主要规定了国营企业的专营项目、非国营企业的经营权、机构设立权以及市场主体的违法责任等。而《合伙企业法》则是为规范合伙经营行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

二、公司法基本制度概览

(一)公司的类型

1.一般规定

根据缅甸公司法律相关规定,特别是1914年《缅甸公司法》第二章(Constitution and  Incorporation)的内容,可以将公司按不同标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以公司的经营者为标准,公司分为私营公司、外资公司和公有公司等。外国公司可与缅甸国营公司、合作社公司和私人企业举办各种类型的公司,如独资公司、合资公司或合作公司。

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缅甸公司、外国公司和合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转让受到限制,社会公众不能认购公司股份,公司股东的人数限于50人以内。而《缅甸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了任何7人或者7人以上人员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成立私营公司,则任何2人或2人以上人员可以成立。

以公司设立的目的为标准,公司又可划分为工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公司、贸易公司、服务性公司、宾馆服务公司、旅游公司、宝石公司(唯缅甸公民才能设立)、银行和保险公司。

2017年《缅甸公司法》则在第二条规定了公司的类型,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包括不超过50名股东(不包括在公司工作的人)的私人公司和无股东人数限制的上市公司。较之旧法,新公司法还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要求至少有一名“居民董事”,也就是说公司设立后,该董事每年须在缅甸居住至少183天。此外,还创设了“小型公司”的概念,此类公司不需每年召开股东会和提交审计财报。

2.外国公司的类型

在缅甸,新公司法生效之前,公司只要有外国投资人持股,就属于外国公司的范畴。但若是新公司法生效后,外国公司则是指境外法人或者其他外国人(或者他们的组合)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的所有权权益的在缅甸成立的公司。对于外国公司的类型,新旧公司法均未作特别规定,但《缅甸联邦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国个人或公司可以在缅甸设立有限公司(私人或者公共)、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独资经营、与缅甸个人、私人公司、合作团体或国有经济企业设立合伙或者合资企业。故外商独资公司、合资公司、外国公司的驻缅机构或代表处均为外国公司。1991年的《缅甸联邦贸易部关于国内外合资企业的规定》还指明合资企业组建的各种形式:私人之间(包括合作社);私人与外商、公司之间;私人(集体)与国营机构;外商、外国机构与国营机构;国营机构、私人与外国商人、外国组织。

(1)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除了少数领域只能由政府参与、不对个人开放外,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缅甸政府将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任何国外个人或经济组织的投资行为进行审批(无论是否与缅甸政府合资均可),但需满足某些此处未列明的其他条件,如税收等等。在缅甸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即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共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在缅甸还没有公共的外国公司。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至少要有两个或许两个以上股东,但股东总数不能超过50,且禁止向外国个人进行股权转让。公共的有限责任公司则至少要有7名股东。

(2)外国公司在缅甸开设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可以在缅甸开设分支机构。根据《缅甸公司法》注册的外国分支机构无需缅甸投资委员会的许可证,只需申请贸易许可证然后注册即可。分支机构可以是制造或服务公司的形式(例如很多石油公司都是以分支机构的形式设立的)。

(3)外国公司可在缅甸开设代表处

在缅甸由业务关系或者投资项目的外国公司可以申请在缅甸设立代表处,这种形式以银行业最为常见。但与分支机构不同,代表处不允许在缅甸直接从事商业或者盈利活动,但是允许代表处同其总部联络并为总部收集有用的信息和数据。

(4)合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还可以以合资企业的形式在缅甸投资,既可以是合伙制的形式,也可以是有限公司的形式。若是设立合伙公司,则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并且该合伙协议受1932年《合伙企业法》的调整。依据该法,合伙人数限于2人以上,20人以下。合伙企业的建立可以进行登记,但不强制。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缅甸的合作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私人公司、合作团体、或者国有企业。

(二)公司的设立制度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依法成立公司的流程。缅甸公司的设立采取主管机关批准和登记注册的方式。许可机构为缅甸投资委员会(Myanmar  Investment committee,MIC),法定的批准方式许可制为原则,无需许可为例外。以颁发许可证确定公司经营资格,同时对于贸易类公司还需要由投资主管机构的公司注册部门和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Ministry of National Planning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MNPED)的公司管理部门申请获得“贸易许可”。而按照《缅甸特别公司法》的规定,与国有经济企业合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则无须许可即可设立。

1.公司注册的条件

1914年《缅甸公司法》对在缅甸登记注册的公司提出了以下法律要求:

(1)须有公司名称

公司的名称必须明示。总公司和其他经营场所,公司的印章、公司信笺的抬头,和公司的通告、广告和其他正式出版物都必须明确标识公司的名称。

(2)须有公司章程

《缅甸公司法》在第二章公司章程和设立中,从第五条到第十六条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并在第六、七、八条分别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公司三种公司章程应当包含的内容,比如应载明公司的名称、注册营业地、经营范围、明确股东的责任等等。

(3)公司的注册资本须达到法定数额

《缅甸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贸易型公司500000缅元,服务型公司300000缅元,生产与贸易型公司1000000缅元。只有先汇入注册资金的50%后,才算正式成立公司,并可开展业务,而其余50%注册资金,则须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年内付清。根据投资法设立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为:工业型公司1000000缅元,贸易型公司500000缅元,服务型公司300000缅元。但是2012年《外国投资法》取消了合资企业中外资比例至少要占35%的规定,甚至取消了在一些限制领域合资中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的规定。

(4)须设立一个总公司作为联系通信地址

任何公司都必须在缅甸境内设立一个总公司,作为联系、通信的地址。在递交申请公司设立的文件时,应一并将总公司的地址递交给公司注册局( Companies Registration Office, CRO)。如果总公司地址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28天内通知CRO。

2017年《缅甸公司法》的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规定在第四条,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名称;(2)章程;(3)至少一股已发行股份(担保有限公司不需要拥有股本);(4)至少一名股东;(5)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至少有一名董事必须通常在缅甸居住;(6)如果公司是上市公司,则至少有三名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董事必须是通常在缅甸居住的缅甸公民;(7)在缅甸的注册办公地址。较之旧法,新公司法并未对注册资本进行规定,将由缅甸政府以实施细则或通知公布。

2.  外国公司的设立程序及要求

    根据《缅甸公司法》、《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以及《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中方要在缅甸注册公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1)根据《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要求,向缅甸投资委员会(MIC)提交申请表(FORM 1),申请表应含下列文件:企业财务状况表(近几年财务审计情况);开户银行推荐信;项目经济可行性报告;根据合作性质,如果项目属外商独资,则需要提供一份拟与主管部门签署的合同草本;如果项目属合资项目,则需提供一份拟与合作公司签署的合同草本。准备必需的协议草案,如合资协议;租赁协议;独资项目协议(由相关主管部门代表签字);若该项目是以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的,应该提交按《缅甸公司法》起草的《公司备忘录》或者《公司章程》按照《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第十章第二十六款规定提交税务减免申请函。

(2)由投资及公司管理局(DICA)对所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详细研究,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实施项目是否符合被推选条件;文件是否齐全一致;经济可行性和项目的商业期限;技术适用性;市场状况;提供就业机会;项目实施对环境的影响。

(3)投资及公司管理局(DICA)向政府代理公司或者投资者及其代表咨询有关技术问题,并将文件提交缅甸投资委员会MIC。

(4)如果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约在2个月内完成报批手续。

3.公司的登记注册

所有缅甸境内的公司须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公司登记时,要向登记人员提交如下材料:所涉及相关人员的姓名、住址和职业(提交给注册登记机关的有关股东、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详细材料中,应有公司中任何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董事或其他主管人员出具的证明);相关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营业地址、联营公司或设立其他经营管理公司所需证书的复印件。除此之外,公司登记机关还可要求公司提交能够证明其性质的其他材料。2017年《缅甸公司法》明确规定由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DICA)行使公司设立、变更、解散时的登记注册的职责。

(三)公司主要组织机构

1.董事和董事会

1914年《缅甸公司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董事包括以任何名义拥有董事席位的人。该法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董事的相关内容。每一个封闭式公司(即private company,又译为非招股公司、不上市公司等)至少要有2名董事。开放式公司(即public company,又译为公开招股公司、上市公司等)必须要有3名以上董事。具体人数由持绝大多数股份的认股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董事由股东大会任命。董事、经理和代理人的任何任命或变动情况都必须在14天内向公司注册局(CRO)通报。

公司的业务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承担公司注册和发展的责任。实际上董事会不是根据《缅甸公司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而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事,并以章程规定规则及公司法的规则为条件。

2.股东及股东大会

根据1914年《缅甸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有两种:一种是在注册登记中登记在公司成员登记簿上的公司契约书的签署者;另一种是同意成为公司成员,并登记在公司成员簿上的人。前者是公司成立时,公司契约书的签署人员;后者是未签署公司契约书,公司成立之后加入到公司的人。

任何公司必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会议上向股东公布每一年度的公司审计报告。《缅甸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新成立的公司必须在成立后的18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以后的股东大会必须每一年度召开一次,至迟不能晚于上次会议召开后的15个月。每年度制作审计决算的日子和每年度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9个月。每年度股东会结束后的21天内,应将公司的岁入和年度审计决算一并编档保存。

3.经理代理(Managing Agents)

这里的经理代理,这与我国公司法中的经理不尽相同,1914年《缅甸公司法》第二条第9A款规定“经理代理”意为根据与该公司达成的协议,并接受该公司董事们的监控和指示,除非在协议中有规定不受董事们的监控和指示(如果有),并经授权管理该公司整体事物的包括以任何名誉拥有管理该公司整体事物职权的个人、事务所或公司。同时也作了特别说明:如果是个人拥有经理代理的职位并称自己为经理代理,他仍然应该被认为是经理代理,而依本法之立法目的不能被认为是经理。《缅甸公司法》规定管理人每届任期不得超过20年;管理人若是破产,其职务也将被取消。但如我国公司法对董监高人员的规定一样,《缅甸公司法》也对经理代理进行了诸多限制,如竞业禁止、超越职权的行为无效等。但在2017年《缅甸公司法》废止了关于经理代理人的相关规定,这就意味着在任何经理代理人已经被任命的任何安排在本法生效时被视为终止,此后任何此类经理代理将被视为公司的董事。

4.财务机构

缅甸公司法规定每一个公司必须设有财务机构,必须有银行账号,并在总公司设置一个会计账簿。

(四)公司的解散

1914年《缅甸公司法》在第五章和第九章分别规定了公司的解散(Winding Up)和未注册公司的解散(Winding Up of Unregistered Companies)。其中第五章共92条,规定了出资人、官方清算人、公司解散的相关情形及法律后果、法院公司解散中的普通权力和特别权限等等。而2017年《缅甸公司法》则将公司的解散和未注册公司的解散都规定在第五章当中,但其内容与旧法相比也大同小异,未有什么实质性修改。新旧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可因下列事由解散:一是由法院解散;二是自动解散;三是在法院的指导下解散。关于公司解散这一内容,缅甸公司法律制度对外国公司并未做特别规定,因此外国公司的解散也应当适用缅甸公司法的一般规定。

三、公司法律风险分析

法律风险评估,又可以称为风险衡量,是公司能够考虑潜在法律风险事项对既定目标实现可能产生影响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等,通过准确地测量法律风险的影响,法律风险的波动、变化等,对法律风险提供解决或者控制的方案。合理的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助于每位投资者获得更大的利益。由于中缅两国国情不同,并且缅甸的法制发展较为落后、缓慢,所以两国的公司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差异。而这些差异直接导致了外国投资者在缅甸投资时面临一定法律风险。本文将公司的法律风险分为两部分来进行分析,一是由外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即外部法律风险;二是由内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即内部法律风险。

(一)外部公司法律风险

外部公司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公司之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及政策环境。这三个因素对外国投资者在缅甸的投资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考量标准。

1.社会环境

(1)部分民众对外国投资的态度存有排斥心理。在缅甸,民众因为生态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民族冲突以及拆迁补偿等原因,抗议和抵制中方投资者在缅甸的项目时有发生。比如众所周知的密松大坝项目,除此之外,蒙育瓦菜比塘铜矿项目也是典型案例之一。莱比塘的铜矿也是缅甸军政府当政期间和中国签订的主要投资合作项目之一,由中国万宝矿业公司跟缅甸铜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该项目自2012年奠基以来就命运多舛,不断受到当地村民和非政府组织(NGO)的大规模示威和抗议,经历了反反复复的停工、复工、再停工,不过据悉己于2013年10月3日很低调地正式复工。然而即使复工,该项目也未就此步入正轨,最严重的一次冲突发生在2014年12月31日,“当地村民包围了施工的推土机,坐在那里不走。中方觉得是群体事件,向缅方求援。缅方出动了穿着制服的警察,打起来了,死了一个农民,产生了比较严重的后果。”而2017年2月23日,中国驻缅甸大使馆负责人紧急联系缅甸外交部、内政部、仰光省政府负责人,就仰光中资服装厂遭不法分子冲击事件向缅方提出严正交涉,要求缅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国公民人身安全和中资企业财产安全,并依法惩处肇事者。

(2)腐败问题严重。缅甸新政府虽在反腐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腐败问题仍很严重。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缅甸商会联合会对3000多家企业的调查显示,约20% 的企业认为腐败非常严重阻碍了它们的经营,60%的企业称在注册、取得执照或许可证时不得不行贿。根据世界银行2013年世界治理指数排名中,缅甸在控制腐败方面排名靠后,在东盟国家中仍排名最后一位。由此可见,外国投资者在缅甸设立公司时,这方面存在风险的可能性较大。

2.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是指东道国有关投资的,特别是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情况,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应该具备完备的法律体系、公正的法律仲裁和法律的稳定性。实际上在缅甸,一方面是法制体系还不健全。新政府出台以来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仅2014年就有30多部法律法规付诸实施,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仍有一些法律明显过时或缺失,特别是《缅甸公司法》是1914年殖民时代制定的。虽然缅甸于2017年底颁布了新的公司法,但目前尚未实施,这也就是说投资者还要面临法律更迭时所带的风险,如新法生效时设立中公司的效力等等;另一方面则是法治水平没有得到相应提高。在2011-2013年世界银行世界治理指数排名中,缅甸在法治方面得分仅为3.76、6.16、10.9(满分为100分),远低于东盟其他国家;在2015年世界银行营商便利指数中,缅甸在合同执行方面在189个经济体中排名185位。

3.政策环境

缅甸政府管理复杂,办事效率低。除了《外国直接投资法》外,根据投资对象和领域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外国投资者在某些领域投资要遵守《缅甸公司法》,与国有企业合资要遵守《特殊公司法》。除经济特区投资和外国与国有企业合资外,其他外国投资均由投资委员会(MIC)审批。MIC由13名成员组成,而申请报告所需材料多,审批程序复杂;对限制进入的领域,MIC还必须征求相关地区居民或公民社会、政府其他部、省或邦政府或内比都议会的意见,如所有涉及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的生产与销售,以及农作物种植和农业机械化项目均必须首先经农业与灌溉部批准。因此,投资申请批准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此外,在办理建筑许可证、获得电力供应、财产登记、处理破产等问题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在2011~2013年世界银行世界治理指数中,缅甸在管理质量、政府效率方面得分均没有超过6分(满分为100分)。

(二)内部公司法律风险

1.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1)选择设立公司类型的法律风险

根据《缅甸公司法》和《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的内容,外国投资者既可以在缅甸设立100%外资的外商独资公司,也可以设立合资公司。但是,选择以哪种形式设立公司都存在的一定的风险。比如在缅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就面临着投资大的风险,甚至可能发生资金障碍;盈利的速度慢、周期长,不确定性也大,随着时间的增加,风险也会增大。而在缅甸设立合资公司的风险则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合资各方的目的利益有别,经常在重大问题上发生分歧;二是当外国投资者与缅甸相关政府部门、组织或者国营经济企业合资时,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控制;三是缅甸的合资方往往对合资企业的重大问题拥有消极的否决权。

(2)公司设立出资的法律风险

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基础。公司设立出资的法律风险可以归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虚假出资方面的法律风险。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没有出资,却取得了公司股权;第二,抽逃出资方面的法律风险。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自己所有。抽逃出资的责任包括:对公司而言,公司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股东出资后,公司对其资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有别于股东的个人财产,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独立财产权。对公司的债权人而言,抽逃出资造成资产不当减少,公司的偿债能力被大大削弱,实践中,往往存在公司资不抵债,而债权人债权实现困难的情况;第三,出资形态不适当方面的法律风险。如果出资形式选择不当,公司将面临设立不能的风险。

2.公司运营的法律风险

从程序上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一个重大经营决策的出台,既要保障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使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也要保证决策在法律上是最佳方案,有利于决策目标的实现,同时也要杜绝上当受骗,避免显失公平,防止纠纷发生。因此,为了有效防范公司法律风险,公司应在对外投资、产权交易、公司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强制推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程序,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实际上在公司运营中法律风险也是多种多样,主要风险之一就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同风险。

合同是市场经济社会中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合同也是对外投资中的重要形式。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在公司交易中运用最广泛,同样,合同法律风险也具有广泛性。《缅甸公司法》第四章中简要规定了合同(Contacts)的内容,因此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前应当对交易主体的实际情况和履约资信进行了解; 二是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合同条款是真实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说合同条款是合同法律风险最重要的产生途径,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谈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的就是合同条款。特别是与缅方签订合同时,尤其要注意因为语言表达不同造成合同歧义;三是公司履行中的法律风险。这里风险主要在于合同双方是否有真实、全面地履行合同的内容,否则将对公司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四是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包括如何应对合同相对方违约、自身违约的责任减低或免除、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等。

3.公司解散的法律风险

公司解散,也称公司终止,是指公司停止经营存续的状态,不再享有权利能力。公司的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公司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资格消灭,是公司在实体上的消灭。公司终止必须基于法定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即出现与公司存续目的有关的事实,或为公司目的己经达到,或为公司目的无法达到或者没有必要达到的事实。

公司的终止和解散,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程序要确保合法。根据法律规定,严格履行程序。但是因为缅甸尚未制定单独的关于公司解散的法律法规,因此,现在主要依据的法律除了《缅甸公司法》中的相关内容,还有就是1940年的《缅甸公司准则》,显而易见,涉及公司解散法律法规较为老旧,使得公司在解散的过程中法律风险增大。

第二,债权人利益保护。实践中,有部分公司终止、解散后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逃避账务,常常出现人去楼空、名存实亡的情形,甚至有公司就假借公司产解散之逃避债务。对外贸投资来说,这种情况发生后救济的难度将会更大。

第三,保护员工利益。公司解散清算后,应当预留部分资产,解决员工的问题。当外国公司面临解散的困境时,应当为缅甸员工的安置作出合理的考量,承担作为一个合资公司的社会责任,同时也会给缅甸民众留下好感,为之后的中方投资者提供助力。

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合法是公司稳健经营的最重要前提,可以大大减少法律风险。由于违法经营经常会毁损公司的形象,给公司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发达国家的公司,特别是大公司、大集团对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相当重视,并将其作为公司管理制度整体总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一)外部法律风险防范

实际上,外部法律风险同样具有众多的不规范性行为发生,如何在法律危机发生前,从公司行为以及对外部环境的了解,认知这种法律风险,虽然不是公司所能够控制的,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法律风险的发生,但却能通过采取适当的行为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对于公司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比如,在投资前后及时了解缅甸政府的政策导向,在缅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等等。另外,由于2017年《缅甸公司法》已经颁布,但尚未生效,对外商投资者而言存在潜在的风险,毕竟新旧公司法对于外国公司的规定有很大不同,因此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新法的进展,详细了解新法对于外国公司的具体规定,衡量新旧公司法为投资者带来的利弊得失,积极应对新法实施所造成的风险。

(二)内部法律风险防范

1.设立法律顾问

在公司中设立法律顾问是最好的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可以说,各国法律顾问的发展情况也就是公司防范法律风险的发展史。法律顾问制度源于20世界60年的末期的美国,70年代传入欧洲,至80年代形成完善的体系。它是指公司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法律顾问不仅可以帮助企业预防和避免发生法律上的困境,还可以积极参与法律实务,参与经济决和商务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处理公司商业危机导致的公关危机、法律危机。因此,在对缅甸进行投资时,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

2.建立风险预警体系

公司在法律风险防范的机构设置及人员工作安排上不到位,从我国公司内部法律工作实践上看,即便是在大型公司中,法律主管部门的设置还是颇有争议,公司内部法律人才质量和数量都难以保证,即使设置法律主管部门,但是视为可有可无,在经营活动中,根本不允许法律主管部门人员参与,只有在推卸责任时,才找到法律主管部门当“替罪羊”,或者再让法律工作人员参与,往往贻误战机。因此,公司在对法律风险进行细分的基础上,实施风险预警流程,根据法律风险等级的高低、发生概率的大小,并结合实际,制定法律风险预警方案,相应地纳入公司的管理考核中,确保流程顺利实施。若要在缅甸设立公司进行投资,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必不可少,具体而言,首当其冲就要设置专业的、有效的法律主管部门,同时要在该部门组建一支专业的团队,不仅包括法律工作人员,还要包括风险投资分析人员。

3.充分利用相关司法救济

《缅甸公司法》中的内容不仅有公司的相关规定,还有相关的责任追究和救济制度,在缅甸投资利益受到侵害时,运用法律的武器捍卫投资者的权利。比如第五章的公司解散,既有法院的普通权力,也规定了法院的特别权限,其中第一百九十八条的特别条款就规定:“为保护债权或其他权力,本法赋予法院可以行使其他超越现有法律关于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人或者债务人或其财产的规定的权力。”因此,在对缅投资时,要充分了解缅甸的公司法律制度,做到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以便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五章 海关法律风险

缅甸地处东南亚,与中国毗邻而居,同时也是东盟国家成员之一。近几年,随着缅甸政治经济改革,中国与缅甸的贸易往来更加频繁,中缅边境进出口量持续增长。根据缅甸商务部的数据报道显示,至2017年7月7日,本财年缅甸边境贸易总额达到19亿美元,其中,缅甸与中国的边贸总额达14.665亿美元,约占其边贸总额的77%。在缅甸与中国的5个边贸口岸中,最大量的是木姐口岸边贸额为12亿美元,其次是清水河口岸边贸额为1.51亿美元。中缅贸易的加强必然会导致货物进出口量的增长,货物进出口的第一道关卡即是海关。若企业或投资者想要顺利清关,就必须对缅甸海关及其规定的法律政策有所了解。

缅甸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较为分散,主要以最新修订的2015年《海上海关法》、2015年《陆地海关法》、2012年《关税法》和2012《进出口管理法》为核心。此外,配以《缅甸海关进出口程序》《缅甸海关计征制度及通关程序》及《外国投资法》部分条款等相关法律来规制海关通关与关税等行为。对意欲或本身就向缅甸进行投资或贸易往来的企业、投资者们来说,缅甸海关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其过于分散的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海关的申报、关税的支付、进出口货物的管理以及其他特殊权利风险。因此,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海关法律风险的特点,第二部分着重介绍海关法律风险的内容,第三部分介绍海关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措施。

一、海关法律风险的特点

(一)责任发生的滞后性

在大多数海关案件中,行政违规甚至走私法律责任风险的发生都具有滞后性。缅甸海关有快速通关的政策,海关不会对所申报的进出口货物逐票查验,因此,有关违法申报也就不易在通关过程中发现,但是其法律风险很可能在清关之后爆发。所以,对进出口企业而言,海关调查不仅发生在货物通关过程中,还更多地发生在通关一段时间之后。即使海关接受货物进出口申报并予以清关放行,也不意味这申报环节就无任何违法行为。事实上,企业在成功申报并清关后,可能就会因为申报行为违法,而被予以调查并处以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因此,货物成功通关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风险。是否隐含海关法律风险,取决于企业的申报行为是否符合缅甸海关法要求,即“诚实真挚”地申请。如果没有事先对申报内容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并不能保证合规。

(二)问题的累积性

在许多海关案件中,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企业的过失或故意,进行了违法申报行为,并且货物被成功清关放行,企业认为不存在问题,之后几年仍然进行相同的违法申报行为,直至被海关调查。虽然每单的违法数额不多,不足以入罪,但是持续几年的违法申报的货物价值及税额将会进行累计计算,从而导致轻微的违规案件转变为违法大案,走私行为则演变为走私犯罪。

(三)后果的严重性

企业违反海关法,存在一般的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之分。对于一般违法行为,企业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被海关降级,企业此后的进出口货物通关将面临海关更严格的审查,从而导致企业通关成本增加,通关速度大幅度下降,以致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的业务经营活动。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例如违法行为具有偷逃税款或者逃避贸易限制强制性规定的故意,企业就构成走私行为,将承担罚款、没收走私货物、被海关降级等法律后果。甚至如果企业构成走私犯罪,企业将被判处罚金,没收走私货物,对走私知情的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二、海关法律风险分析

对进行外贸投资的企业而言,缅甸海关法律风险多种多样,不一而足。具体而言,海关法律风险包括社会环境引起的外部法律风险和具体法律法规的内容引起的内部风险。以下逐一进行分析。

(一)外部法律风险

近几年,缅甸政府为促进经济改革采取了诸多措施,如实行统一汇率、推进货币和财政改革、改变资源依赖型发展战略、放宽进出口限制,鼓励出口,促进出口产品多样化等,这些新举措的背后就需要诸多法律法规的支持。

然而,缅甸的社会环境导致缅甸海关法存在外部风险。首先海关法及其相关内容较为分散。由于缅甸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法治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与货物进出口贸易紧密相关的缅甸海关法及其相关规定较为分散,不成完整体系,如有规定关税的《关税法》、涉及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缅甸海关进出口程序》,对通关程序做了详细规定的《缅甸海关计征制度及通关程序》。这些内容相关却分散的法律法规会导致投资企业对缅甸海关了解成本的上升,加大法律风险。

其次,缅甸海关法易被变更。同样是由于处于经济改革初期,为适应变幻莫测的环境,引导经济发展,导致政府更多地依赖灵活有效的政策,而非“一经制定,不可擅自变动”的法律。并且在此之外,还会经常将适合的政策变更为法律,导致法律的频繁变动,身为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法也不可避免遭遇这样的命运。这将进一步导致海关法律风险的上升。

(二)内部法律风险

缅甸海关法的内部法律风险主要值得是其具体法律法规内部存在的法律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许可证制度、货物进出口的申报、关税的缴纳、货物进出口管理以及处罚。

1.许可证制度

早期缅甸对进出口货物把控严格,要求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证才可以进出口货物商品。但在政府进行经济改革后,开始逐步放松进出口政策。一方面,扩大了不需要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种类,如2015年7月开始,缅甸商务部就表示除一些重要商品和限制商品外,剩余的商品均在进出口方面给予放松。318种商品将不再需要申请许可证,可以自由进口或出口。获准自由出口的商品共152种,其中包括,豆类、玉米等43种农产品、11种水产品,19种林产品,活羊、活猪等4种畜牧产品、工业产品和其他74种商品。获准自由进口的商品共166种,其中包括电视机、冰箱、空调、日用品、纺织品、电器、部分瓜果等。这318种商品包含有3000多个海关编码(H.S Code),其中出口商品983个,进口商品2079个。

另一方面,简化申请许可证的手续以及减免申请许可证的费用。缅甸商务部规定,申请非限制性货物的许可证时,只要是按规定资料齐备,1天之内即可办结完毕。此外,缅甸商务部规定可免费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有花卉、豆类、缅甸传统药物、咖啡豆、玉米、水产品等,免费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有与化工业相关的物品、手术室用品(须有卫生局批文)、文具用品、化妆品、自行车零配件等。

然而,许可证的申请并非毫无风险,首先,并非所有的商品都被允许免申请进出口许可证,依旧要申请批准出口的商品许可证为145种,进口的是160种,涵盖了农产品、水产品、矿产品,动物制品、工业品和其它商品。这些商品种类繁多,识别难度大。其次,据缅甸商务部边贸司公告,已审批的通过边境地区的进出口许可证将不再允许延长有效期限,已核发的进出口许可证只能按照原来的三个月有效期完成进出口业务。这就表明进出口许可证不可延期,需要企业或其他机构随时关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2.货物的申报

货物的申报是货物进出口的第一道程序,也是通行海关的第一道关卡。通常法律规定,货物申报环节的基本要求就是“如实申报”,缅甸海关法也是如此。然而,许多外贸企业时常由于不熟悉海关法而疏忽,导致未尽到“如实申报”的义务,并因此被海关监查并处以行政甚至是刑事处罚。因此有必要关注货物申报程序。

缅甸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将货物分为四类,并规定不同的通关程序和申报内容,即进口货物、出口货物、转口贸易货物和特殊货物。其中,进口与出口货物的申报程序类似,都需要准备进(出)口许可证、发票、提单或空运托运单、装箱单、销售合同、装运通知、信用证或普通汇款免税单、有关私人电汇汇入号码及有关政府电汇汇入号码付款通知、商品样本、林产品装船通行证、鲜活动物出口健康证书、野生动物(进)出口林业许可和其他各政府机构要求的证书及许可。同时填写进口申报表格(CUSDEC-1)或出口申报表(CUSDEC-2),严格依表格逐项如实填写,如货物数量、价值、重量、尺寸、质量等。同时,还要写明生产商品国家的原产地。而转口贸易海关申报指的是进口的非本地用的出口贸易货物进行海关申报清关的程序,这类货物也要求填写规定的表格即CUSDEC-3,提单或空运托运单或路运托运单、由贸易部颁发的转口贸易许可证、商业发票、买卖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或出口商与授权代理签订的合同、与法规严格一致的保证合约等。特殊货物则是被赋予了快速通关的特权,包括易腐物品、政府和企业急需物品以及鲜活动物,人类遗体等。

在进行货物申报过程中,外贸企业可能会出现各种错误申报行为导致货物不能通过海关的审查,影响清关通行。根据错误申报行为的不同,可分为四大类型,即申报错误、未申报、申报不实和伪申报。其一申报错误是指货物管理员在填写申报单时由于书写错误导致与实际情况不服或者货物本身在运输、存储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遭受损失,导致与原申报单不符的情况。其二,未申报是指申报人故意或过失对进出口货物不进行申报。其三申报不实是指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对货物的品种、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目的地等填写与实际不符。最后伪申报是以虚假的不存在的信息和文件向海关申报清关的行为。

以上四种行为度可能出现在货物申报过程中,而因此导致的结果不尽相同,申报错误属于客观因素导致或只是行为瑕疵,不会被课以处罚,而后三种行为却具有主观上的过失或故意,根据过错程度不同会被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而实践中,申报不实和分类不清很容易被混淆,严重影响申报人的权利。因为申报不实同时包含货物种类分类错误,而海关规定的货物种类繁杂,时常会发生因货物分类错误导致申报错误的情形,对此是属于申报不实还是分类不清存在争议,如果是申报不实则要承担责任,而分类不清则不需要。海关偏向于查看当事人主管错误程度,对于明显的分类错误行为视为申报不实,否则为分类不清,不予处罚。此外,未申报的行为很可能被海关列为走私行为,企业除了承担罚金、被没收货物的责任以外,更可能会因为被贴上“走私”标签,被限制进入东道国市场。

所以,一旦外贸企业被海关处罚,在此后进行货物进出口的清关时,这个企业将被列为海关重点检查对象,加大企业通关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如果事先没有对货物申报进行合规性审查,则不能保证期为合法,也无法保证能顺利通关。

3.关税的缴纳

关税的缴纳是海关通关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正在这一环节里,主要包括货物的估价、税率和减免征税。

(1)货物估价

确定关税的前提是确定征税基础,国际上海关确定关税基础有两种,即货物数量与货物的完税价格,征税方式就有从量征税和从价征税之分。缅甸现代海关法对货物的估价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从价征税,即根据货物的真正价格是以货物进口时间地点的价格作为正常价或进口价计算关税,前提是货物销售在公开市场的具有独立资格的买卖人之间进行。缅甸《关税法》第30(B)款的规定,对货物进行估价。但是缅甸海关根据货物出口和进口的不同分为两个不同关税计算方式,实践中,缅甸进口常采用C.I.F估价制,出口采用F.O.B.估价制。而估价费用可以通过追加0.5%的起货费获得,按进口时到岸价计算。

(2)关税税率

缅甸《关税法》根据货物的不同种类设定了不同的税率,商品按统一代码(H·S)分成6062个税目,其中可主要划分为出口税和进口税。对于一般的出口货物,缅甸海关不征收出口税,但以下货物例外,可分为几挡:大米和面粉出口每吨征收100缅元关税,竹制品出口征收10%从量税,米糠、毛皮类,油饼粕类、非大米及大米制品的豆类和粮食类出口征收5%的从量税。由于缅甸官价美元兑缅元的价格与市场上的兑换价格相差四十多倍,1996年后缅政府废弃以前按官价1美元兑换6缅元的计征方法,采用中间价,即按1美元=100缅元计征。缅甸海关规定的进口税,主要由24个税率组成,税率范围为0-40%;特许税,免税或最高为10%,如农业、医药品以及机械和零配件的进口税率一般从0.5% 至3%不等。进口商品所应缴纳的关税包括三种,即进口税、商品税、执照费。其中,进口税根据货物种类的不同而税率有所不同,在新的2012《关税法》中有详细规定,而商业税的税率同样规定在1990年的《商业税法》中。而执照费则是按照每件商品到岸价的5%征收执照费,与私人和个人使用的进口商品有所不同。

此外,允许申请人带上样品(如果有的话)和相关文件向公关部对有关商品的分类等级进行各种查询,如产品名称、商标、唛头、贸易名称、原产地所在国、进口包装类型和用途说明等。如果对有关的商品等级分类有争议的话,最后由海关作出裁决。此外,进出口商和他们指定的代理人可以购买缅甸海关关税表和商业税表,以便进行商品的按级分类。

(3)关税减免或退税

有关关税减免或退税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缅甸《关税法》中,它首先确定了缅甸财税部部长有权对进口或出口商品的免税或减税。而《关税法》第42款规定,如果进口商品能在海关监管的指定仓库内存放,则无须支付进口关税和其它税收,即使征税后,如能在两年内将所进口的商品复出口,则可退还已征关税的八分之七。此外,关税法第39款规定,海关对多收的税费要退还,并规定从支付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索赔。另外,以下材料在进口时予以免税:为复出口而进口的原材料;以切割、制作和包装方式(C.M.P)进口而复出口的商品;为出口而进口的包装材料。

同时,《外国投资法》也规定,项目建设期间必要的进口设备、配件及其他物资减免关税、国内税或两项并减。而项目竣工后头3年进口的生产用原材料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项并减。此外,经投资委员会同意,对投资期限内扩大投资规模所必须的进口设备、零配件及其他物资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项并减。并对出口产品减免贸易税。

综上可以看出,关税缴纳这一过程中最核心的风险因素是货物的分类,首先货物的估价是根据货物种类不同有所不同,其次关税税率更是根据货物的种类划分而来,最后减免关税货物的种类也属特定。因此,如何确定货物的种类就显得尤为重要,海关关税法确定了上千种货物种类,内容繁杂、划分精细,很多时候企业会因为识别不清或忽视而对货物种类划分错误,不仅会错过可申请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增加企业清关费用成本,更可能会导致货物申报和适用税率错误而被海关处罚。

4.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1)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缅甸海关法禁止以下物品的进口:伪币;淫秽书刊、小册子、报纸、绘画、图片、塑像或文章;伪造商标的商品;没有标记尺寸的商品;白磷制的火柴;商标上印有缅甸联邦国旗图案的商品;扑克牌;印有缅甸佛像、佛塔标记的商品;各种易燃危险物品;各种麻醉药品。

而禁止出口的物品包括下列物品:伪币;淫秽书刊、小册子、报纸、绘画、图片、塑像或文章;伪造商标的商品;没有标记尺寸的商品;白磷制的火柴;各种麻醉药品;各种古玩。

(2)进出口物品的检验检疫

缅甸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由农业部主管。其中《缅甸植物检疫法》(1993年)明确规定禁止有害生物通过各种方法进入缅甸,包括进口的货物和旅客携带的物品;而对出口国外的动植物,必要时也应当予以消毒灭菌等方式检疫处理,并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此外,在未取得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从国外进口植物、植物产品、细菌、有益生物和土壤。必要时对即将运往国外的植物或植物产品进行杀虫和灭菌工作,发给无菌证书。

无论是对货物禁止进出口还是要求必须进行检验检疫,都是东道国缅甸为了本国公共安全与秩序或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而设置的。这一环节并不体现在通关过程中,但是仍需警惕和关注。首先,缅甸规定了16种禁止进口的货物和12种禁止出口的货物,虽然范围较小但是却难以掌控,如伪造商标的货物,外贸企业优势并不知道自己进出口的货物存在伪造商标,但却可能因此被海关扣留货物并处罚。其次,货物的检验检疫,不仅涉及到海关、农业部门、还可能涉及第三方,且其中程序复杂、手续繁多,企业很可能因为疏漏导致检疫程序出现瑕疵或缺陷,进而不能清关出行。

三、海关法律风险防范

(一)外部法律风险防范

缅甸外部法律风险主要是海关法及其相关内容较为分散,不易被全面了解以及海关法因政策改动而易被变更。无论是内容分散还是已被变更,最终都是导致外界尤其是外贸企业或投资者对缅甸海关法了解不足、难以全面。因此,企业或投资者一方面应当借助专业研究人员的帮助(如咨询或编撰的资料)或者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进行及时的了解,另一方面,在未充分了解时,应极尽审慎意识或是适时减少贸易量。

(二)内部法律风险防范

1.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制度这一环节中的风险是存在部分依旧需要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如出口的货物为145种,进口的是160种,涵盖了农产品、水产品、矿产品,动物制品、工业品和其它商品。此外,许可证不再被允许延长期限而仅仅只有三个月的短暂有效期限。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当正确区分自己的货物是否属于免于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范围,如果不是,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商务部申请许可证,并及时通关,以免许可证因过期而失去效力。

2.货物申报

货物的申报是通关的第一道环节,主要内容是准备好各类渔获物有关的资料,如进(出)口许可证、发票、提单或空运托运单、装箱单、销售合同、装运通知等等,并根据货物的真实情况填写申报单,海关将根据申报单对货物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存在申报单与货物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就会要求解释并根据情况不同予以不同的处罚。通常而言企业不会出现申报不实,但存在客观原因导致货物灭损,也存在因疏忽而申报不实。因此企业在填写申报单时,除了依据相关的货物文件,更应该检验货物真实情况并据此仔细诚实地填写申报单,以免因申报不实被海关认定为故意躲避监管或缴纳关税,甚至是被冠以“走私”的罪名。

3.关税的缴纳

关税的缴纳包括征税基础的确定、税率以及减免关税三大内容,这三部分内容中最关键的风险因素就是货物的分类,无论是征税基础、税率还是关税减免杜宇货物的分类息息相关。货物的分类在缅甸海关法中是个难点,一方面货物种类实在繁杂庞大、且分类精细,另一方面也容易出现无法区分申报不实与分类错误的情形。

对于货物种类繁多,难以区分的问题,建议首先外贸企业应当详细阅读缅甸关税法中的内容,进行先期的了解。其次可向相关的专家咨询货物的分类。最后,利用相关程序鉴定,缅甸海关法规定了企业在申请通关以前,可以拿着相关货物样品和文件向公关部对有关商品的分类等级进行各种查询,如产品名称、商标、唛头、贸易名称、原产地所在国、进口包装类型和用途说明等。而对区分申报不实和分类错误的问题,海关在实践中一般依照是否有明显错误来观察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如是否将明显是固体状货物申报为液体状货物,并据此划分申报不实还是分类错误。因此企业只要尽到“如实”的仔细的申报的义务,便于顺利通关。

4.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物进出口管理包含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货物的检验检疫两部分内容。在这之中,最重要的是进出口货物的管制,外贸企业应当对缅甸海关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种类了然于胸,以避免分类不清,踏入“雷区”,遭受不必要的麻烦。此外货物的检验检疫也不可忽视,为了本国内的公共安全与秩序,缅甸出台了《缅甸植物检疫法》《缅甸植物细菌防疫法》,规定对进出口的动植物进行检验检疫。企业应尽力熟悉检验检疫的特定货物种类和相关检疫程序,并及时检查自己的货物是否属于应当被检疫的范围,如果是其中之一,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货物的检验检疫,并依法获得检疫证明和进出口许可证,以保证货物得到顺利及时的清关通行。

第六章 金融法律风险

一、金融法律概况

(一)银行体系

缅甸已经建成来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国营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组织并存的银行体系。

1.中央银行

1990年7月《缅甸中央银行法》颁布,缅甸中央银行依法成立。1993年2月缅甸中央银行开始发行外汇券。2013 年 7 月年缅甸颁布《中央银行法》开始授予缅甸中央银行制定独立政策的权利。 原本隶属于财政部的央行获得独立地位。缅甸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是稳定缅币在国内外的价值,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是缅甸国内流通货币的唯一发行机构,行使缅甸政府的银行职能,监督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管理国家外汇储备,以政府名义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代表政府同国际机构进行业务往来。

2.商业银行

1988年以来,缅甸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调整和重组,调整重组后的国有商业银行共有四家,即缅甸经济银行、缅甸投资与商业银行、缅甸外贸银行和缅甸农业发展银行。

(1)缅甸经济银行

缅甸经济银行主要的职责是接受活期和短期存款,办理储蓄银行存款和发行储蓄单,发行各种贷款,发放退休金,销售汇票及承兑票据。银行分支机构管理缅甸的外汇券(FEC)。缅甸计划将缅甸经济银行的业务从国内商业银行业务扩展到国际金融服务。

(2)缅甸投资与商业银行

缅甸投资与商业银行始建于1989年,它的主要业务是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缅甸公民投资法》为投资筹集资金,为发展私营经济提供必要的国内外银行业务服务。为扩展银行业务,1993年6月在曼德勒开设了分行。

(3)缅甸外贸银行

缅甸外贸银行主要经营与外贸有关的银行业务。例如,管理外贸中的外汇业务和非贸易的外汇业务,参与或执行有关外汇收支合同,依据双边贸易协定执行账户清算,经营管理国际国内银行业务,经营的范围包括:接受缅币、外币存款;发放担保和未担保的贷款;各种债券的发行、接收、贴现、买卖;买卖旅行支票和外币;保险箱业务等。该行今后将逐步从专业银行转变为普通商业银行,受理个人和公司存款及出口贸易的金融服务。

(4)缅甸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

缅甸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国家农业银行,1976年更名为缅甸农业银行,1990年颁布《缅甸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法》成立了缅甸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扶持国内农牧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每年向农民发放年度、短期和长期贷款。现该行共有14个省邦级分行、164个支行和48个办事处,已形成全国性网络。

3.私营银行

缅甸于1992年重新允许成立私营银行,2003年前曾有20多家私营银行,但经历了2003年的挤兑风波后,缅甸的私营银行减少至15家。2010年,有四家私营银行获准成立,缅甸私营银行总数达到19家。2011年11月,缅甸政府批准甘波扎银行、CB银行、吞方登兴银行、缅甸工业发展银行、缅甸东方银行、苗瓦底银行、AGB银行、缅甸先锋银行、伊洛瓦底银行、联合阿玛拉银行及茵瓦银行等11家私营银行开展国外汇兑业务。2012年5月,上述11家要私营银行正式开展外汇业务。

4.外资银行

缅甸允许外国银行在其境内开设办事处。目前,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日本、中国、越南、文莱、柬埔寨、孟加拉九个国家的银行已在缅甸开设了16家办事处。其中,新加坡四家,日本两家,其余各一家。2014年10月1日,缅甸政府为九家外国银行颁发牌照,有限制的允许外国银行经营业务。这九家银行分别是:澳大利亚南澳新银行、泰国盘谷银行、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马来西亚银行、日本瑞穗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日本三井住友银行和新加坡大华银行。2016年3月,缅甸政府为新加入的四家银行颁发第二批牌照,它们是:越南投资与开发银行、台湾玉山银行、韩国新韩银行和印度国家银行。

5.小额贷款公司

为适应市场经济政策需要,增进金融活动效率,缅甸政府于1992年3月,将缅甸经济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2011年新政府执政后,重视解决贫困、就业等民生问题,缅甸于2011年11月通过《缅甸小型金融法》,支持民间成立小型金融企业,以扶持基层民众,扶持小型金融企业发展。

(二)证券

由于缅甸通讯建设欠缺,缅甸证券市场发展较晚。为发展资本市场,增加公众储蓄途径,自1993年12月缅央行相继发行了2年、3年、5年期的国债,1996年缅甸证券市场正式启动,缅甸证券交易中心成立,是缅甸国内唯一的股票交易所。 但它仅代表央行操作政府债券,广大投资者仍无法参与股票交易。

2008年7月缅甸成立资本市场发展委员会,此后陆续成立证券市场发展委员会、公司小组委员会、资本市场培训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和资讯委员会、证券市场会计和审计准则委员会,共同负责缅甸证券法律法规制定、培训、监管等任务。2013年7月《缅甸证券交易法》的出台,2014年8月缅甸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成立。2015年11月缅甸经济银行、日本大和证券、日本交易所合资成立仰光证券交易所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先后获得外国投资许可和股票交易许可,并指定甘波扎银行为仰交所股票资金结算银行。2015年12月9日,仰交所正式开业,2016年3月仰交所开始进行股票交易,5月推出首个缅甸股票价格指数(MYANPIX)。根据规定,目前仰交所只接受缅甸投资者使用缅元交易,仅允许缅甸本地公司上市交易,外资公司暂时无法上市。

(三)货币与外汇

缅甸的法定货币为kyat(缅币),面额主要有10000、5000、1000、500、200、100、50、20和10,可以自由兑换。缅甸央行的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的同时促进国内储蓄”,并利用利率作为其主要工具。

在外汇方面,从1993年起,缅甸流通外汇券,外汇券汇率与缅币对美元汇率基本相同。2013年3月20日,缅甸联邦会议通过取消外汇券的议案,取消了实施20年的外汇券。缅甸在2011年9月先后向17家私人银行发放货币兑换牌照,获得牌照的银行可进行结售汇业务,而此前只有3家国有银行可以经营外汇业务。其中11家银行被授权作为经销商银行经营国外银行业务,并建立以市场利率为主导的银行间批发市场。

在汇率方面,缅甸于2012年4月废除多重汇率政策,采用与特别提款权(SDR)挂钩的浮动汇率制度,缅元的汇率将根据外汇兑换供需决定。目前,缅币和人民币尚不能直接结算。

在外汇管制方面,缅甸的外汇管理主要由外贸银行、外汇管理委员会负责。缅甸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未经外汇管理局负责人的许可,任何人在国内不得买卖、借贷、兑换外汇;居住在国外的任何在籍人员不得买卖、借贷、暂时支付、转让、兑换外币;缅币不得出入国境;出外汇管理当局特别规定批准保留外汇的情况外,非贸易外汇收入必须上交。但是随着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外汇的进出已相对以前较为自由。从2012年4月开始,外国人在进入缅甸时,可携带不超过1万美元或相当价值的外币而不必向海关申请。从2014年开始,缅甸央行规定,来缅甸投资的我国企业,从国外贷款时需向缅甸央行备案,否则该企业将资金从缅甸汇至国外时,央行不予办理。

(四)保险业

1952 年缅甸国家保险公司成立,总部位于缅甸仰光。由于其国有性质,又被称为“不会被清算的保险公司”。一方面,缅甸国有保险公司具有巨额储备基金,包括寿险基金、普通基金和一般储备基金,具有足够保障能力;另一方面,缅甸保险公司由政府提供支持,能够在需要巨额赔偿时承担全部偿付责任。

1988年至2010年缅甸保险业由国有垄断逐渐向私人放开。1989年《国有经济企业法》和1993《缅甸保险法》使保险业成为缅甸政府垄断行业。直到1996年《保险商业法》和1997年《保险商业条例》出台,政府才开始关注民间资本的参与。1996 年缅甸保险业监督委员会(IBSB)成立,主要职责包括设置实收资本、资产、负债、保险基金、许可费标准等。2012年缅甸真正放开私人保险业务领域。2012年9月缅甸保险业监督委员会向12家私营保险公司授予经营许可证,2013年相继向其授予保险牌照。

此外,缅甸还将逐步放开外资保险公司。一方面,缅甸外企增加造成保险需求增加;另一方面,缅甸保险市场存在资金缺乏、技术经验不足等问题,缅甸政府也期望通过吸引外资获得技术支持。出于对国内保险公司的保护,缅甸政府计划首先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缅设立办事处,然后允许部分保险公司在三大经济特区内经营保险业务,最后逐步发放营业许可。

二、中缅金融法律比较

缅甸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缅甸中央银行法》、《缅甸中央银行法实施细则》、《缅甸金融机构法》、《缅甸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法》、《储蓄银行法》、《缅甸保险法》、《缅甸保险法经营法实施细则》、《缅甸外汇管理法》、《缅甸证券交易法》等。

中国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等。

总体而言,中缅两国金融方面的法律都较为完善,能给予金融业较好的法律指导与服务。

(一)中央银行法

1.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同

《缅甸中央银行法》第8条:中央银行的职能和职责包括:(a)负责本国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的发行;(b)维持政府账目,担任政府的银行;(c)就政府可能要求的经济事宜,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和计划以及国家预算,担任政府顾问;(d)担任政府的顾问和代理人发行政府证券;(e)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以实现其目标;(f)检查、监督和规范金融体系,确保财务运作健康安全发展;(g)担任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的银行家;(h)实施国家汇率政策和政府代理人,控制外汇交易;(i)管理国际储备,承担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确保稳定可行的国际收支状况,使居民能够正常结算国际交易;(j)执行由国家参与银行,信贷和货币领域的政府间组织而进行的交易,并代表政府以处理上述组织的政府的名义履行所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控;(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货币发行权利不同

《缅甸中央银行法》第40条:(a)中央银行有权发行纸币和硬币。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票据和硬币在全国范围内均为法定货币;(b)现金交易:(i)在货币纸币的情况下,可以支付任何金额;(ii)在硬币的情况下,支付超过流通中最小货币票据面值的二百倍的数额可能会被拒绝接受。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息、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中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政府机关,受国务院的领导,所作出的决定要报国务院批准,而缅甸的中央银行具有独立的地位,可以自行进行决定。

3.业务不同

《缅甸中央银行法》第75条:中央银行应经政府批准负责以下职能:(a)制定政策和规定与国家进行的黄金和外汇交易有关的规定;(b)确定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c)每日出版中央银行的汇率。

根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中央银行可以执行以下操作:(a)买卖、持有、出售和买卖黄金或其他贵金属;(b)使用外汇交易中通常使用的任何工具购买、持有、销售和交易外币;(c)购买、持有、出售和处理外国政府或政府间金融机构发行或担保的国库券和其他证券;(d)开立和维持国家间政府间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和金融机构的账目;(e)开立和维护账户,并担任代理人或记者或政府间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和国家以外的金融机构,以及外国政府及其机构;(f)经政府批准,以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条件,以任何外币借款,并为该等贷款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储蓄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息;(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4.法律责任不同

缅甸的处罚包括罚款、刑罚或者二者并罚。《缅甸中央银行法》第87条:任何人违反第84条的规定,一经定罪,罚款可以增加到5000缅币。

第88条:第88条:中央银行违反第85条规定的成员或其代理人,一经定罪,可处罚金10000缅币以上或监禁2年以下。

第89条:违反第86条规定的,一经定罪,处以最低5年至最高10年的徒刑。 此外,产品也将被没收。任何人因本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唆使或共谋犯罪,均可对本法所规定的处罚予以处罚。

中国则是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罚款、拘留或刑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证券交易法

1.目的不同

《缅甸证券交易法》第(二)章本法的目的是:有序地实现能为国家发展长期累积资金的证券市场;提高国家和私营金融业务的能力;以正确的方法监管证券业务;依法保护证券市场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中国证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2.证券公司设立条件不同

《缅甸证券交易法》第(四)章 证券公司:从事经营证券业务的,须依法成立证券公司和进行注册;须起码投入规定的资金;须按规定设置同业务有关的记录;须向委员会提交账目审核报告书;如没有预先得到委员会的许可,不得缩减资金,须按规定向委员会提交业务报告书;每年须从纯利中设置专项基金,该基金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如要用于其他方面,须预先得到委员会的许可。

《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缅甸的证券公司每年须从纯利中设置专项基金用于弥补亏损,中国没有规定。

3.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不同

《缅甸证券交易法》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获得委员会的许可后,须成立有限公司或合资企业;有责任监督证券交易业务;接受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由委员会聘任的5名人士和公司选任的5名人士组成;证券交易所只能在委员会规定的地方进行证券业务。

《中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缅甸的证交所由委员会许可成立,须成立有限公司或合资企业,董事会由委员会聘任和公司选任的人员组成,而中国的证交所由国务院决定设立,理事会成员也由国务院任免,属于国务院管理下的机构。

4.救济途径不同

《缅甸证券交易法》第(十一)章上诉:对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不满意者,可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3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对上诉进行审核后,委员会可对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的决定加以批准、修改或作出其他适当的决定。

《中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缅甸是向委员会上诉,中国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三)外汇管理法

1.境外资金进入条件不同

《缅甸外汇管理法》规定:投资者带来资金时,须按照规定向中央银行提交证明,如没有提交证明,中央银行可以拒绝将其资金汇到国外;在投资结束时或在业务关闭时,投资者可以依法将其投资资金汇回母国或第三国。国内居住者如欲同国外直接或间接投资,须依据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中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缅甸时要向央行提交证明,而中国则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2.管理机关不同

《缅甸外汇管理法》规定:中央银行可以对经营外汇业务申请者发给执照、拒绝发给执照和收回违规者的执照;对获得经营外汇业务执照者进行检查和监督;中央银行可以向获得执照者索取必要的信息;中央银行可以检查执照获得者的账本、中央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纪录;中央银行如发现获得执照者有不诚实、违反规定、 因亏损可能倒闭的现象,可以收回经营外汇获得者的执照。

《中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缅甸由中央银行对外汇进行管理,中国由国务院外汇管理机关负责。

3.法律责任不同

《缅甸外汇管理法》规定:不论任何人,如违反规定,将被判处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且罚款,或且两者兼罚,证物被收为国库,获得经营外汇业务执照者,如违反规定,将被判处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且罚款,或且两者兼罚,证物被收为国库。

《中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对单位、主管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分开规定,还规定来救济途径,对处罚不服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缅甸没有规定救济途径。

(四)保险法

1.宗旨不同

《缅甸保险法》第四条:成立缅甸保险公司的宗旨:1.根据双方协议,用所投保险对人民群众因可能发生的灾难而遭受的社会、经济损失给予经济补偿;2.通过发展个人人寿保险,培养储蓄的风气,支持国家的资金积累;3.有效地进行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必要的各种保险保障,以此取得人们对保险制度的信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中国保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保险业务不同

第十一条:缅甸保险公司开展下列保险业务:(1)人寿保险;(2)第三者责任保险;(3)损失赔偿保险;(4)火灾保险;(5)货物水运保险;(6)船舶保险;(7)航空保险;(8)工程保险;(9)机动车辆保险;(10)石油和天然气保险;(11)汇款兑款保险;(12)财产安全保险;(13)名誉保险;(14)旅途保险;(15)伤残保险;(16)其它保险种类;(17)部规定的保险项目。

《中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缅甸为列举式规定,中国则为概括性规定。

3.保险公司权利不同

《缅甸保险法》第十二条:缅甸保险公司具有以下职权:1、征得部的同意,在国内国外进行其他适当的投资活动;2、征得部的同意,在国内外开设办事处并委任代表;3、可将所承担的所有或部分保险业务在国内外进行再保险;4、购买债券、信托证书、股票和储蓄券进行投资;5、与其他保险公司协商的有关的保险费率和保险单规定;6、接受因开设保险公司而获得的外汇保险费;7、因设立外汇保险,要承办以外汇赔偿损失的事务;......12、根据现行的法律可以使用外汇,用于应以外汇偿还的再保险费、赔偿金、保险储备金、诉讼费、邮费、律师费、核查费以及与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3、制定必要的措施以促进保险业务水平不断现代化发展。

《中国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七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相比较,缅甸的保险公司权利较为自由,范围较广,中国的保险公司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监管,自由性小。

4.外汇保险不同

《缅甸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缅甸保险公司:(1)为经营接受外汇保险和理赔业务,须在有关银行开设外汇账户;(2)在最初开设账户时,需投入与五百万缅元等值的外汇,以便能存入或支出外汇;(3)当剩余外汇不足以缴纳赔偿金时,经政府批准,可再补加。

《中国保险法》并未对外汇保险进行规定。

三、金融法律风险评估

(一)缅甸国内金融环境不佳

金融行业的整体规模偏小,金融服务只覆盖部分民众,仅有20%左右的民众能够享受到正规的金融服务,非正规的民间信用和转账服务在农村和城市广泛存在。

金融行业基础设施落后,结算使用的金融工具单一,银行结算效率低下。由于通信基础设施落后,商业银行清算系统不发达,会计电算化水平低。银行代扣税制度及金融官僚制度也不健全,这导致国内结算多以现金为主,对支票、汇票等非现金结算方式缺乏认同。缅甸金融体制和服务落后,外商在当地融资困难 ;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较差,汇率和利率变动不合理,严重影响外商投资收益 ;行政效率低下,贪污腐败严重 ;电力供应紧张,燃料短缺和交通通信不便等问题突出,难以满足外商大规模投资需求。

(二)缅甸外汇管制较严

缅甸国内外投资主管机关缅甸投资委员会权限过大,投资项目是否合法,是否需要减免税,是否可以扩大或追加项目投资,都由委员会决定,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委员会监督机制。对何种外汇可以汇出有严格的限制,其次,外汇汇出需要缅甸中央银行的同意,外国投资者才可将相关外汇通过有外汇经营执照的缅甸国内银行汇出外国。汇款须通过政府授权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来进行,利润汇出过程缓慢且复杂。而且缅甸不是IMF第八条款国,按照其规定,未经外汇管理局负责人的许可,任何人在国内不得买卖、借贷、兑换外汇;居住在国外的任何在籍人员不得买卖、借贷、暂时支付、转让、兑换外币。就近期来看,在缅甸外汇储备较少的情况下,缅甸政府完全放开外汇的汇出可能性不大。

(三)汇率风险和通货膨胀率较高

2012年4月缅甸废除多重汇率政策,采用了基于市场情况并加以调控的浮动汇率制度,汇率风险大。首先,缅甸政府的金融管理能力较弱,制定和执行新的汇率制度的能力仍需持续地经过实践检验。第二,采用市场化的汇率决定机制,要求缅甸中央银行必须采取步骤逐步建立国内的外汇交易市场,这客观上需要一个过程。第三,建立外汇交易市场,客观上需要缅甸中央银行具有足够数量的外汇储备,并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但目前缅甸央行尚未成立专门进行外汇管理的机关。第四,缅甸市场汇率波动频繁且波动幅度显著,对国内政策反应敏感。市场汇率受到资金汇划限制、贸易限制、进出口业务限制以及不透明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第五,汇率政策也需要相应的货币政策相配合,目前缅甸货币政策工具并不完善。

2011年10月缅甸的通货膨胀率为6. 4%,2011/12 财年的通货膨胀率由于食品价格的下降降为4%,缅甸汇率制度刚刚并轨,在货币兑换时相同数量的外币兑换的缅甸货币会更多一些。缅甸在贸易顺差和吸引外资的条件下,会投放更多缅币,导致通货膨胀。2015年为通货膨胀率为11%,缅元持续贬值,国内资产价格上涨。缅甸的利率水平由中央银行确定。由中央银行确定利率的形式不能正确地反映资金供给和需求,容易造成资金成本的扭曲。高利率使生产性的投资得不偿失,降低了生产性投资的积极性,相反助长了银行的投机情绪,从而加大金融系统的风险。

四、风险防范措施

(一)降低金融法律风险

第一,企业可采用多方融资的手段,降低缅甸国内的利率风险,审慎选择缅甸国内的银行,确保资金安全。第二,可采用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转移企业承担的风险。第三,可以考虑将项目分期实施,将前期项目的收益 (缅币) 作为后期项目的投入。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前期项目的利润汇出的管制,也可以避免前期盲目加大投入所带来的风险。第四,对于投资企业,如果投资生产的产品用于出口,则可以考虑在缅甸境内生产、在境外交易然后境外结算的方法,规避外汇管制。第五在有利的条件下,可以积极参加与投资企业密切相关的经济和金融政策的研讨会或者论坛及时跟踪分析缅甸金融、经济走向,增强对情势发展的预见性,制定相应的发展策略。

(二)防范政治风险

中国企业在有国内政治问题、党派冲突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经营活动对投资国家的冲突风险及其最新政治变化不敏感,这就需要增强冲突意识,加强冲突管理。比如通过投资促进当地就业消除贫困;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当地的人权、劳工、环境保护和反腐败;建设真正有利于当地社区发展的基础设施促进当地的发展;给予弱势群体和受冲突影响的人群特别考虑,给他们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公平等等。

 

第七章 土地法律风险

一、缅甸土地制度概况

缅甸位于亚洲中南半岛西北部,其北部与东北部与我国毗邻,东部和东南部与老挝和泰国相连,西南则濒临印度洋的孟加拉湾和安达曼海,西部和西北部与孟加拉国和印度接壤。总体而言,缅甸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国家,不仅拥有大片有价值的森林、河流、山脉以及天然气和矿藏等,还拥有着肥沃的土地,适宜从事农业耕作等。

(一)缅甸土地现状

尽管缅甸土地资源丰富,却因为军政府的长期封闭统治而开发缓慢,导致土地资源开发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土地权利的快速极端化就是在内战后纠缠着缅甸的一个长期社会危机。长久以来,许多法律和政策将土地从乡村劳动人民手中抢走,并流转至“现代”农民甚至企业商人手里。纵观古今,缅甸现如今的土地问题深植于当代与历史的冲突当中,这同时又是由于过去的土地法律和政策所造成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土地问题是每一任当政者所当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因此如何处理好土地问题是重点。

目前缅甸全国五千万人口之中,有百分之七十的人口在乡村地区生活和工作,并为国家贡献40%的GDP。由此可见,缅甸人口绝大多数都是农民,他们在田地上耕种劳作多年,种植和销售往往都受到政府的控制。可持续发展能够帮助农民摆脱极度贫困,但如果缅甸不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不解决这部分失地的乡村贫困人口问题,那么缅甸的经济发展将会缺乏一个稳固的基础。总体而言,缅甸土地归属权混乱,各历史阶段的土地法律规定相差很大,不仅土地法律和政策缺乏执行力,土地政策更缺乏对农民的基本保障,农民的土地归属权和生产权利都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政府长期将乡村地区视为财政来源,因而急于将传统乡村地区转型成经济生产空间。但是政府此举往往只是为了获取乡村地区的自然资源以换取利益,并未将获利投资在乡村地区上。由此可见,缅甸的土地保护问题以及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堪忧,亟待解决。

(二)土地制度历史发展概况

从缅甸的历史发展趋势来看,缅甸一直实行土地国有制,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迫使农民向国家履行各种义务,以达到剥削的目的,从而实现土地国有。当然缅甸历史上也曾经出现过土地私有制,土地私有制主要出现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该时期缅甸统治集团与民众对殖民统治的反抗异常强烈,殖民统治者为了降低民众的反抗,采取了土地私有的办法,赋予民众土地所有权以缓解民间矛盾及其抵抗情绪,从而使农民变成了自耕农。农民自此享有了土地所有权,可以对土地进行转让。也正是因为如此,在农民因为贫困而负债累累的时候,土地就逐渐转让到了少数高利贷者手中,从而形成了土地兼并集中和大地主所有制的局面。土地的兼并集中和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缅甸农村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同时这种制度对农民的剥削也促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从而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运动。最后为缅甸独立后的土地改革创造了条件。

1948年缅甸摆脱英国殖民统治从而获得独立,并在宪法中规定了国家是一切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同年,当局政府制定计划要废除土地私有制、消灭地主制,把土地还给农民。并于1953年通过了《土地国有化法令》进一步明确土地国有制。而在之后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上,只要涉及到土地制度问题,都无一例外地在不断重申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缅甸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管理任务通常会分配到各个政府部门。

(三)土地主管部门

缅甸的土地资源是相对分散的,因而相对应的也会由较为分散的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管理部门:农业灌溉部、建设部、林业部、农地管理委员会以及空点、闲地以及荒地管理委员会等。

1.农业灌溉部

1992年,缅甸成立了恢复法律和秩序委员会(简称“恢委会”,缅甸最高权力机构),颁布了第17/92号命令,命令决定撤销农业和林业部,分别组建农业灌溉部和农业部。农业灌溉部内设机构包括农业调查局、缅甸农业服务局、缅甸工作作物开发局、灌溉局、农业机械化局、居住和土地登记局等。

其中农业服务局由原缅甸农业和农村开发公司和土地利用局合并而成。农业服务局下设土地利用处,其主要职能包括:调查评价和勘查全国可耕作土地资源;土壤分类;根据不同的土壤类型提出耕作作物的建议和意见;根据不同类型的作物和土壤,提出肥料管理的意见建议;根据土壤和气象条件、作物类型,提出灌溉频率的意见和建议;执行土壤保护和复垦政策措施。居住和土地登记局的主要职责是居住工程,包括确定不同类型的土地和不同的作物类型的土地税征收比率;开展农业统计;每年征收土地税费;契约登记;农业土地管理等。

2.林业部

根据上文所述,林业部是由“恢委会”于1992年撤销农业和林业部并分别组建林业部和农业灌溉部而成。林业部的内设机构主要包括办公厅、规划和统计司、林业局、干旱带绿化局、木材企业和调查局。缅甸林业土地的管理主要由缅甸林业部林业局管理,尤其是将空闲的林业土地向私人企业租赁。私人企业申请的租赁面积至少应在0.4公顷以上。

3.建设部

建设部主要负责修建、维护和翻新道路、桥梁、其他部门确定的预算内建设工程、居住工程等。建设部设有一个企业局和两个司,分别是公共工程局、人类安居和房屋发展司、工作审查司。

4.中央农地管理机构

中央农地管理机构由农业灌溉部部长作为主席,农业灌溉部副部长作为副主席,土地记录部部长作为秘书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官员作为机构的成员;该机构必要时可以重组。中央农地管理机构形成其下级各级农地管理机构。中央农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①规定各级农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②对农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给予指导和控制,发放土地使用证,给予耕作和解决土地纠纷的权利;

③对销售、抵押、租赁、交换、捐赠等方面的指导和控制;

④根据农地法规定撤销农业权;

⑤审查和批准区域或州农地管理机构在人口和住户正在增加的农村和城市地区住房需要使用农地的情况;

⑥审查和批准区域或州农地管理机构就学校,保健中心,医院,诊所,图书馆,集市,公墓以及农村人民用于开展社会生活的建筑物所需农地的发展情况;

⑦审查和批准区域或州农地管理机构就农业部门从原始农场过渡到现代农业机械化所需的农地,其中仓库,米厂,筒仓,仓库,农场路和其他建筑物需要建立;

⑧对冲积土地的分配给予指导和控制,并规定与耕作权有关的政策;

⑨在转移烧荒耕作种植方面给予指导和控制;

⑩定期履行联邦政府关于农地的职责;

5.国家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委员会(即中央委员会)

(1)国家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①按照土地法审查批准欲利用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从事种植、养殖业及相关经济发展业务的国营、合作社、合资及其他企业、私营企业提出的申请。

②督促获得土地使用权人先按照拟从事的种植、养殖业缴纳规定的保险金。

③向获得土地使用权者提供有关业务的技术、良种和其他帮助。

④向获得土地使用权者,按其所从事的种植、养殖业规模提供所需的贷款,给予必要的扶持,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事宜。

⑤通过新闻媒介广播、电视和报纸向意欲从事种植、养殖业及有关经济业务者开展广泛宣传。

(2)国家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委员会的权限主要包括:

①可按土地法向意欲投资在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上从事种植业的相关经济业务者划分5000英亩以内的土地。

②根据土地的使用项目规定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期限,并制定地税的比率。

③根据工作项目组成必要的工作机构,规定这些机构的职责与权力,负责详细调查向国家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事宜。

④规定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纪律。

⑤授权有关组织和适当人员检查获得土地使用权者是否遵纪守法的情况。

⑥要求获得土地使用权者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等。

⑦有权收回已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违章违纪者的土地使用权。

二、主要土地法律制度

缅甸现有关于土地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缅甸农业土地法,农地法实施细则,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一些对土地进行规定的相应法律法规如外商投资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缅甸的土地权利、土地规范秩序、土地资源等进行管理,因而对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民生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有利于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发展社会经济。

(一)主要法律法规

1.农业土地法

《缅甸农业土地法》(以下简称“农地法”)于2012年3月30日颁布。该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农业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各级农地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土地争议解决、损失与赔偿、农地用使用及管理、犯罪和处罚等。

2.农业土地法实施细则

《农业土地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农地法实施细则”)是在农地法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该细则于2012年8月31日颁布实施。该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农地权、租赁和抵押农地使用权、监督和引导、纠纷解决、申诉和赔偿、农地的使用及管理、起诉以及冲积土地使用权等。

3.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

《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于2012年3月30日颁布,该法主要针对与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中央委员会,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保证金和土地税,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的义务,监督管理,向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人提供帮助、惩罚等。

4.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2年8月31日颁布实施。该实施细则主要在《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的基础上对相关规定做更进一步地细化。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获得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的条件,保证金和土地税,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人的义务,监督管理,对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使用权人的保护帮助,返还保证金等。

(二)外商投资利用土地的相关规定

一直以来,缅甸对外商投资者经营和利用土地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通常涉及到将土地使用权或农业权出售、典当、租赁、交换或赠与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都需要经过国家许可。虽然缅甸政府一直强调要对调整外商投资政策、放宽外商投资土地资源的条件,但截至目前为止,缅甸对外商投资者利用土地资源的限制仍然非常严格。

1.获取土地使用权

在缅甸,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而外国投资者不可能拥有土地所有权,但是却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获取途径如下:一、通过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来源可以是政府或个人,但须由政府批准;二、政府机构以土地使用权向合资企业出资合资经营或者与缅甸公民投资者合资经营。但是,外国投资者还可以基于建设-经营-移交模式(BOT)进行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从而利用相应土地,此项目投资既可以是外商独资,也可以是与政府合资。但许多需要MIC批准的项目都是BOT项目。

2.土地租赁申请

过去,根据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缅甸不得持有或租赁土地超过一年,除非政府按有关规定批准。另外,根据外商投资法设立的企业有权向政府申请长期租赁。但自2011年起,根据缅甸联邦政府2011年颁布的《关于缅甸联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土地使用权通知》,对于取得MIC许可证的外国企业,根据其许可的投资期限,首次土地租赁期限为三十年,并且该期限还可以在MIC批准后再延长十五年。

3.土地的利用

根据目前缅甸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来看,任何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不得拥有土地,但却可以长期租用土地用于其投资活动。根据缅甸新投资法规定,外资企业可向农业部申请租用缅甸闲置土地进行农作物种植和开发利用项目投资,土地租赁使用期限为50年,并可视项目情况进行协商延长土地的租用期限。目前中资企业在缅甸投资主要注册独资或合资公司,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水电、矿业以及加工制造业等领域,投资项目主要采用BOT或产品分成合同的方式运营。外资企业得到政府批给的项目,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满之后,该项目将会被缅甸政府收归国有。

三、法律风险分析

缅甸土地资源丰富,现有耕地面积占土地地面积比例还比较低,尚有许多土地有待开垦并用于耕地、建设等其他用途,因此投资者可选择投资的土地资源十分充足。由此可见,缅甸土地资源开发具有较大的潜力,是吸引外国投资者的一大磁石。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缅甸相关的土地法律法规以及土地使用政策并不健全,土地方面存在问题还比较多,尤其是针对外商投资土地资源开发这一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需要引起外商投资者的重视,在对缅甸土地资源进行投资前应当做足功课,了解进行投资存在的经济、金融以及法律政策等方面风险,以及相应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措施。

(一)缅甸土地国有制带来的风险

根据缅甸《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规定:国家是所有土地以及地上和地下、水上和水下和空中的一切自然资源的最终所有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知道,缅甸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度;而我国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制。一方面,土地国有制规定土地归国家和全体国民所有,分配均匀,不容易造成贫富差距;但另一方面,土地国有制可能过于死板、教条化,可能会存在阻碍经济发展、束缚人的发展等问题。而集体所有制与土地私有和国有均有所不同,集体所有制赋予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自主经营和利用该土地的权利,从而带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以更好更合理地经营和利用土地资源。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体现,能够尽可能地避免因土地国家所有制引起的阻碍经济发展和人的发展的问题。

缅甸实行土地国有制虽然能够对国土资源进行较好地控制和把握,但是该国并没有很好地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和分配以达到合理使用的目的。据悉,缅甸目前土地被有效利用的面积只有全国土地的20%,其余80%主要包含征收土地和被利用于炒作市场的土地。而缅甸有70%的人口在乡村生活和工作,这明显体现了分配不公的现象。另一方面,缅甸对外国投资者进入缅甸投资土地限制较为严格,在这种分配不公的情形下,外商可能会面临较大的风险,例如租赁使用土地随时被该国收回利用进行重新分配等。

(二)征收问题较多,对农民的赔偿不明确

根据缅甸《农业土地法》第26条规定:在为了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而收回农地的情况下,中央农地管理机构必须协调作出适当补偿和赔偿。 根据缅甸《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第20条规定:根据第19条收回授权土地,中央委员会必须与有关部门协调,并经联邦政府同意,按照当期价值以及合法所有者的实际投资成本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赔偿金。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对上述相应费用的计算标准进行了规定,且相应征收的补偿标准参照相应的规定。但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第47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根据我国《农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并且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比两国征收补偿和赔偿条款来看,缅甸征收条款规定相对简略,并且仅对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的征收赔偿进行了具体赔偿金额的标准,而其他土地并未规定;而我国则对征收应进行补偿的各种费用及其计算标准做出了规定。由此可见,外国投资者在到缅甸进行土地资源投资时,有可能会因为缅甸因为某些特定的理由收回该土地从而中断了投资导致经济利益的受损。

(三)缅甸政府课征土地税有一定的随意性

从前文提及的缅甸相关土地法来看,农地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规定了应缴纳土地使用权人应缴纳相应税费并且相应税费,但并未对土地税的税率标准进行规定。而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管理法中也仅对空地、闲地以及荒地的免税期及相应税费进行了规定,而未对其他土地的税费费率进行规定。因此,外国投资者在缅甸境内对进行土地资源的投资前,应当对土地的税费费率做一个详细的了解,对应相应的投资项目确定好税费费率,以计算投资成本,更好地进行投资经营。

(四)易忽略土地开发过程中的环保问题

在缅甸上述土地的法律中,并未涉及开发土地资源应当对现有土地资源及环境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无论任何时候,土地资源及环境的保护问题于一国而言都是一个异常重要并且长期应当注意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但是缅甸在相关的土地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其资源和环境保护问题进行规定;相反我国严格规定保护土地、耕地资源,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和治理各种环境问题。目前情况下,缅甸可能由于尚未开垦的土地较多并且国民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尚未意识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以及环境问题对资源和环境的重要性,但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问题必将搬上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舞台,因此投资者必须做好事前的充分了解和事后保持时刻主动了解有关土地政策的积极性,以随时应对政策和法规的变化。

(五)国家对农地利用的限制较为严格

根据缅甸法律规定,申请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审批通过的经营项目或种植作物等用途经营和利用享有使用权的权利,即申请时必须明确土地用于何种项目、何种用途或种植何种作物,经营过程中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变更种植其他作物或其他项目。而我国在这方面主要规定明确土地是用于农林牧副渔等某一类项目即可,而非必须严格限定只能用于一种用途。

缅甸此类规定严重限制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发展,并且也不利于发挥土地资源的全部效益。另一方面,严格限制的土地用途可能便于缅甸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但却不利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严格的土地用途限制可能会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尽可能最大化的实现自身的投资收益,从而降低投资者投资土地资源的兴趣。

(六)中央政府对土地管理拥有高度权力

从缅甸相关的土地法律来看,缅甸的土地管理权高度集中,主要集中在中央农地管理机构以及空地、闲地以及荒地中央委员会等机构中,关于农村的土地管理包括申请、审查调查等,往往都会经过层层提交最后交由中央相关的机构来进行指导和控制或批准等,而这些相关的中央机构和委员会即隶属于缅甸联邦政府。由此可见,缅甸的土地管理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对土地的信息、申请、程序等各项内容进行管理,而地方政府针对土地管理并没有多少实权。

而我国中央政府一直在尽量简政放权,主要从整体上把控大局,并交由其下各级政府去执行相关土地政策。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享有较大的权力。

缅甸中央政府集权的状况不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同时也不利于土地的经营管理,并且容易限制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发展。而在中央把控大局各级政府根据政策以及各地区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发展规划的情况下,不仅土地资源得到了很好的规划发展,还能够实事求是地利用和经营好相应的土地资源,物尽其用。外国投资者在面对缅甸中央政府对土地的集中管理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更高的时间以及经济成本去处理投资前期的申请、审查等事项以及投资过程中不可预期的政策风险。

(七)违反土地规定的处罚较重

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在处罚这一章节内,违反相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往往会被单处监禁或罚款或二者并罚。由此可见缅甸在土地法律法规这种民事法律当中规定了关于刑事处罚的条款,因此,违反相关规定会遭受到严重的惩罚。而反观我国,仅规定了相应的罚款和行政处罚,涉及到刑事犯罪方面的,依然交由刑法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缅甸针对土地开发过程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当要格外注意,一旦做出相关的违反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遭到严重的监禁等处罚。

(八)缅甸土地管理水平较低

就缅甸上述的相关土地法律法规而言,并没有体现出缅甸政府对土地的总体利用规划以及各级政府实施计划等;而在其2016年颁布的国家土地使用政策中也并未对国家土地进行总体性地利用规划。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主要内容是:土地整体利用规划。我国专门为土地利用规划做了整整一章的规定,使土地资源的整体利用井然有序,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对于问题的宏观方向把握是非常重要的。而土地资源又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所在,因此必须要对土地资源的整体利用进行一个总体的方向把握,也就是要进行整体的规划,才能使中央下属各地区根据大的指导方向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土地的实际利用进行较为详尽的布置和规划,最后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然而缅甸并未重视对土地的整体规划管理,这会给各地的土地资源的经营管理带来困境,并且也可能会造成土地政策的多变性,从而形成政策风险。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这种政策风险具有不可预期性,可能带来收益也可能带来损失。因此,外国投资者必须时刻关注缅甸的政策动性,以便在发生损害时尽可能降低风险。

(九)外国投资者取得土地的方式受到较大限制

根据缅甸相关土地法律法规或外国投资法等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根据合资经营或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外国投资者除了合资以外,还可以单独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使用土地,当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相对而言,我国对外商投资者经营和利用土地的条件更加宽松,根据土地管理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包含出让、划拨等方式;而在缅甸外商投资者除了合资则只能以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严格限制外商投资者的发展空间,不利于吸引外资的进入。对于外商投资者而言,租赁而得的土地使用权并且在租赁期限延长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可能有利于稳定外商投资的经营发展,但更多的是要考虑时间、经济以及法律规定和政策变动的风险,即租赁时间的长短、租赁成本的波动及法律和政策变动等。

四、风险防范建议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缅甸近年来虽然一直在完善相关的土地法律规范,前文法律法规介绍所提及的规范均是2012年颁布的,相较于缅甸的其他某些年久远的法律,勉强可以说是相对比较符合目前缅甸的土地发展状况及需求。在结合土地法的历史发展、土地利用政策以及土地发展的实际情况,上述几部法律规范得以颁布实施。总体而言,缅甸的土地法律体系并不完善,还不能较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尤其是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外国投资者针对缅甸土地资源的投资仍然存在较多风险。因此,投资者在面对缅甸土地资源这块肥肉的巨大吸引下,还应当时刻保持清醒,把握好国内外局势,了解缅甸国内的政治、经济投资以及法律的方面的政策,并将利益和风险进行对比分析,评估该土地资源项目的可投资性,并做好事前预防、事后救济的准备。

(一)及时掌握土地政策和法律的变动

由于缅甸对于土地方面的政策并不稳定,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外商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不仅要面临缺乏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保护风险,更要面对缅甸土地政策及法律规范随时可能发生变动的风险。缅甸政策和法律变动对于本国国民来说往往都会是利大于弊,但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就具有不定性。若从为了更进一步地引进外资的角度看,那么缅甸就可能尽量地制定吸引外商投资的条件并进一步地对其进行保护;但是也不排除该国限制个别项目的外资进入或其他情况,制定了相应的不利于外国投资者的政策或规范。因此,外国投资者在对缅甸的土地资源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应当时刻保持对缅甸有关土地政策及规范的变动,以及时发现风险,尽快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才能稳住投资项目的继续经营或保障投资利益。

(二)了解土地相关的税费及赔偿问题

根据前文的风险评估可知,缅甸有关土地法律对该国征收土地的赔偿以及土地税费率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可能导致外国投资者在未知的情况下投资成本评估错误,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在这一点上,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当做足功课,将缅甸针对外国投资者相关土地相关问题均进行研究了解,包括国家政策、法律、经济成本和预期收益计算等。如果相关的征收赔偿和土地税率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可以在协商租赁过程中与出租人对征收赔偿的取得标准以及土地税的缴纳比例进行一定约定,以尽可能地降低投资成本,使利益最大化。

(三)重视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

由于缅甸相关土地政策和法律规范中并未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问题加以重视,但可持续发展问题作为二十一世纪的重点热点问题,必将影响到缅甸,未来的日子里缅甸必定会越来越重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保护问题。因此,外国投资者在该国境内进行土地项目投资时,应当重视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问题,以防止缅甸政府日后关于环境和资源问题的溯本追源,同时也可能由于对环境和资源的重视和保护引起缅甸政府的重视从而带来机遇。

(四)权衡土地用途的预期收益

由于缅甸对土地用途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已经经过批准的土地使用项目或用途不能擅自变更,需再次获得批准。此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土地的滥用,但另一方面,无论是对其本国国民还是对外国投资者,也都限制了他们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最大限度发挥土地资源本身的作用。尤其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是不易,还必须要求是相应的用途且不得擅自变更。就这一点来看,外国投资者必须结合土地资源和作物种植或项目等用途,衡量成本和预期收益,并考虑各种客观和主观因素,选取风险较低而收益较高项目合理使用土地,以降低损失或申请变更土地用途的可能。

(五)重视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根据分析得知,缅甸的土地管理权高度集中于缅甸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并没有多少实权。绝大部分事项都必须从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层层提交并经中央政府批准、指示、审查和控制等。从相关的土地法律规范来看,则主要是相关的土地中央管理机构和委员会,因此,外国投资者一定要认真了解相关程序,获取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时刻谨记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程序逐步提交,并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以便顺利地在缅甸开展投资,更好地在缅甸境内投资经营和利用土地资源。

(六)依法利用土地开展经营活动

由于缅甸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关于监禁等刑事处罚的制度,应当引起外国投资者的注意,尤其是民法部分通常较少包含刑事处罚内容国家的投资者。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最好的预防措施就是提前了解相关的处罚条件及措施,认真理解规定内容,并铭记于心,遵纪守法。

由于缅甸正处于转型阶段,关于土地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等并不健全也不完善,有心想要向缅甸土地资源进行的投资的投资者最重要的事情应当是从整体上把握缅甸的政策、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趋势变动,才能准确预防和应对相应的风险,降低成本和损失,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第八章 企业税收法律风险

一、企业税收法律制度概况

缅甸联邦税收法律制度涉及多个部门法,主要的专门法律有八部,与外国投资直接相关的税收法律有:《联邦税收法》(2014年)、《所得税法》(1974年)、《缅甸投资法》(2016年)、《商业税法》(1990年)、《仰光市政发展法》(1990年)、《关税法》(1992年)。从2016年开始为进一步吸引外资,缅甸新政府公布新的《缅甸投资法》与相关实施细则,取代《缅甸外国投资法》(2012)、《缅甸公民投资法》(2013)及相应施行细则和通知对国内外在缅投资行为一体适用。在缅甸主要的税种为:所得税、利润税、商业税、印花税和国家彩票税。同时实施分税制的政策,此为缅甸的主要征税形式。税收结构分为以下四大类:国内产品和公共消费税、收入和所有权税、关税、国有财产使用权税。

(一)企业税收简述

1.公司税

如果实体是根据缅甸公司法或者缅甸的其他法律成立的、主要控制管理地及决策地在缅甸,那么该实体就被认为是居民纳税人,根据缅甸投资法成立的外商公司也被认为是居民纳税人,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一般被认为是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就其全球收入纳税,但是根据缅甸投资法成立的外商公司无须就其境外收入纳税;非居民纳税人仅仅按照来源于缅甸的收入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来源于交易、职业、财产和其他来源及未披露的收入和资本所得,该所得额在允许扣除的支出和折旧后确定。根据缅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在缅甸投资法下运行的外商企业以及获得从事国家资助的项目,企业或事业的特殊许可的外国组织适用25%的税率,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适用35%的税率。

缅甸实行单层公司税制,在该税制下股东从公司或者其他关联方面取得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缅甸没有单独的资本利得税法,对资产(如土地、不动产、车辆和企业的资本资产)的销售、转让、交换利得征收所得税,居民企业税率为10%,非居民企业税率为40%。任何来源的损失都可以用于抵销当年其它来源收入,但来自关联方的资本亏损或股票亏损除外,未使用的亏损还可以用于抵结未来3年的收入,但来自关联方的资本或者股票亏损只能在当年抵减资本利得。

2.预提税

对于向居民企业或者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不征收预提税,对向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也不征收预提税,但是对于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要征收15%的预提税。对于向居民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15%预提税,非居民企业征收20%;向居民企业支付的国内采购商品即服务总额预提税率为2%,非居民企业预提税率为3.5%。

3.其他税项

虽然缅甸对公司不征收资本税,但是对于成立公司和注册分支机构收取100万缅元的登记费。员工的薪酬税则由雇主代扣代缴,企业雇主需要按照员工薪酬总额的2.5%缴纳社会保障税。转让资本资产不征收财产转让税,但要征收印花税。

(二)税收制度特点

缅甸的税种和税法相对落后和不完善,2011年以来政府先后通过了相关税法修正法案,但仍不能满足现代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缅甸有很多企业偷税漏税,税收征管相对困难,税收收入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2017年营商环境报告》中缴纳税款这一分项指标,缅甸在190个经济体中排119,较2016年下降2名。

表一:缅甸与东亚及太平洋地区、经合组织营商环境指数对比

指标

缅甸

东亚及太平洋地区

经合组织

纳税(次)

31.0

22.9

10.9

时间(小时)

282.0

198.0

163.4

应税总额(%毛利润)

31.3

33.9

40.9

报税后程序指标(0-100)

46.1

59.6

85.1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2017年营商环境指数。)

就目前来看,缅甸政府对税收制度的改革还是取得一定效果的,正因为缅甸历年来改革使得征税制度不断趋于完善。缅甸的税收制度相对简单,与其他国家税收制度相比缅甸有着自己的特色:在国家总收入中,税收收入所占比重不高。国家财政收入并不主要依赖于税收,税收与其他财政所得相加起来也只占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五分之一左右,税收所得大约占经济总收入的一半,造成这种经济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其落后的经济发展及其所得收入来源相对较小。因为缅甸实行联邦制,使它的众多地方性政府的课税权都有自己的特色和管理方式,所以中央无法统一监管,致使它的所得税收入比重较小。

(三)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2016年《缅甸投资法》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请所得税、关税及其他税收的减免。但是在特别经济区内开展的投资活动不适用以下税收减免政策:

1.分地区征收所得税

表二:缅甸不同地区享受免税期对比

地区

免税期

第一区(最不发达地区)

7年

第二区(中等发达地区)

5年

第三区(发达地区)

3年

以上免税期自外国投资者在缅开展商业运营的年份起算,缅甸投资委员会根据缅甸联邦的各省发展差异划分这些地区。此外,分区免征所得税仅仅给于以下八个缅甸政府鼓励投资领域:农业、工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中小型企业、旅游业、国内生产技术转让、培养熟练技术人员、对欠发达地区的投资。因为这几个领域都是目前缅甸急需发展的,所以最高能够享受到7年的免税期。

2.减免关税和国内税

缅甸投资委员会可以审查并授权以下关税和其他国内税收的减免:

(1)减免投资活动建设或筹备阶段进口实际需要的机械、设备、仪器、机械部件、备件、当地没有的建筑材料及用于经营的材料的关税和/或其他国内税收;

(2)减免出口型投资活动为制造产品用于出口之目的进口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关税和/或其他国内税收;

(3)返还为制造产品用于出口之目的进口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关税和/或其他国内税收;

(4)如果经缅甸投资委员会批准增加投资额以及在许可的投资期限内扩大经营,减免进口扩大经营实际需要的机械、设备、仪器、机械部件、备件、用于经营的材料以及当地没有的建筑材料的关税和/或其他国内税收。

3.减免其他所得税

缅甸投资委员会可以审查并授予以下所得税减免:

(1)如果取得“投资许可”或“投资核准”的投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在一年内再投资于该投资活动或类似投资活动,减免所得税;

(2)为核定所得税之目的,自商业运营的年份起加速用于投资活动的机械、设备、建筑或固定资产的折旧率;

(3)从可纳税收入中抵扣缅甸联邦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且在缅甸联邦开展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研发费用。

(四)主要法律条文介绍

《缅甸2017年联邦税收法》第38条规定,对持有或经营特别类商品而未主动申报缴税,或进行偷税漏税的,一经查实须根据税法中规定的处罚条例第22条C款予以直接罚款处理。如涉及是举报查处的,罚金的20%奖励给举报人,负责侦办案件的单位则为30%。不过对于由哪个部门全权负责逃税案的审理和处罚,在税法中就没有详细注明。

2017年8月1日,缅甸政府对外颁布了新《印花税法修正案》,对于位于仰光的不动产物业,对物业转让合约征收的印花税税率由现在的4%调整为6%(批注:曼德勒地区的相关法律有缺口,单纯从法条出发,修正案颁布后曼德勒关于不动产物业转让的适用印花税率为4%,但曼德勒主管部门在实操中或与仰光一样,征收6%的印花税,具体情况仍有待观察);对于位于曼德勒的不动产物业,相应的税率由2%调整至4%。对于位于内比都及其他地区的不动产物业,税率仍维持在4%。关于迟缴印花税产生的罚金仍维持不变,即仍为应缴印花税的十倍(在6月26日的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罚金将降低为应缴印花税的三倍,但没有最终通过)。

二、税收法律风险分析

缅甸新政府上台以来频繁与国际社会接触,不断出台引导招商引资的新政,改善缅甸的投资环境。中国作为缅甸最大的外国投资来源国,中缅贸易额超过缅甸对外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新政出台给中缅经贸合作提供了新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

(一)政府行政效率低、税收执行不到位

缅甸政府部门行政效率低、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等问题也会对跨国投资产生了直接的影响。首先在管理体制上表现为:管理不顺畅,投资收费环节多、工作效率不高、项目审批拖沓、机关官僚作风严重。其次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政策不透明,执法环境差,许多贸易投资法令变化很大,还常随着官员的改变而改变,不可预测性的因素很大。再次是政府对法令执行比较模糊,很多政令贯彻不到位,人为操作余地很大,中央与地方经常出现政令不统一的情况,会加大企业税收风险。税制执行不到位也会引发中国投资企业与税务征管部门沟通不顺的问题,缺乏有效的沟通,企业的税收风险将会进一步加大。

(二)企业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频繁

为吸引外资,缅甸政府在财税政策方面给予了外国投资者一定的优惠,但是缅甸政权更迭较为频繁,政策连续性较差,相关税制的法律法规变动也就较为频繁。加之缅甸的银行、外汇管理正处于发展初期,行业变动风险较大。现在正是新政府上台初期,为巩固政权、争取更大的利益,税制法律的变动也就在所难免,财税政策修订也会较为频繁,而中国的投资者如果没有及时关注到新法新规的变化,就有可能会面临税收惩罚的尴尬境地。

(三)缺乏税务管理和评估意识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曾2015年发表文章《贸易畅通与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点》,通报一带一路最新动态。文中指出,投资带动贸易发展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新方向,而针对国际投资项目,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均需降低投资盲目性,有效掌控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德勤税务师事务所也为此对部分国企做了一次关于参与“一带一路”项现状和挑战的问卷调查,受访者中69%的企业没有完整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67%的受访企业从来没有在进行海外投资过程中,聘请税务顾问对海外项目所在国的税收环境、征管体系、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并对海外项目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税务优化安排。这说明相比国际上大型跨国公司先进而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体系,大部分国企的状况仍存在较大差异,在进行海外投资经营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应对海外项目的税务风险管理仍不够重视,缺乏减小海外项目运营的税务风险、优化整体税负的意识。这将会对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真正的现代化跨国企业形成较大的制约和潜在风险。

(四)避税的法律风险

不同国家、区域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因素,对外来投资者会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也就是说,企业在不同国家、区域投资会面临不同税收负担。这一方面要求企业在设立时了解东道国税收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为跨国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减轻、逃避税负提供了可能。实践中,企业用来逃避税负的常用手段包括利用子公司转移定价、虚构营业地。利用子公司转移定价是指企业在税负差异较大的两个地区或国家分别设立子公司,企业通过内部交易将企业的利润转移到纳税比例较低的地区、国家,从而使得整个集团税收负担减轻。

然而这样的投资方式也存在风险,企业在不同地区投资不仅需要考虑税负,也要考虑设立费用、财务上操作的方便程度、经营预期、法律约束、企业产权等因素。若企业不能充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企业避税行为将可能导致法律风险,从而影响企业投资目的的实现。通过虚构避税营业地与利用子公司转移定价有着相同的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虚构避税营业地是将原本涉及双方的交易转化为三方的交易,避税营业地成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跨国公司将利润通过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的形式将利润转移到有着较低税率的避税营业地。现实中,跨国公司注册离岸公司的方式是其虚构避税营业地的主要方式。然而,在海外设离岸公司必然涉及与国内公司复杂的投资关系,包括交错的控股关系、资产置换,这些问题极易引起企业监管和相互交易的失控,增大企业法律风险。

三、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随着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的推进,中国与缅甸的战略合作进一步加强,中国企业在缅甸的投资活动将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缅甸复杂的政治经济环境也将给赴当地投资的企业带来一定挑战,特别是在防范税收风险方面仍需做足准备。缅甸政府也越来越重视税收工作,在此提醒即将赴缅投资或者已经在缅投资的企业要合法合规经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负。

(一)依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通常,缅甸税收征管部门在税收优惠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企业自身不积极争取,很有可能无法享受到正常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方M公司在缅甸开展项目建设时,根据项目基础期、施工期和收尾期的施工需要,要进口大量工程施工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如打桩机、塔吊、运输车等。缅甸海关对上述施工设备要求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待复运出境时退还,但需要扣除部分押金作为管理费。该公司经过多方论证,根据缅甸法律规定和投资协议约定的税收优惠条款,通过积极申请最终免缴相应的税费。不仅避免了资金的占用,也降低了赋税成本,还为以后各阶段施工设备的税收政策明确了适用标准。缅甸工业化程度低,投资所需的工程项目物资大部分需要进口,中资企业应该注意利用“免税权和优惠权”降低自身的赋税成本。

(二)积极关注税收政策变化

缅甸财税政策变动频繁,每年都会进行调整。另外,缅甸税收政策往往采用缅甸语进行公布而无相对应的英文版本,税收征管系统信息传输不畅,导致中国投资者与税收沟通部门困难,无法及时准确掌握税收信息,税收政策的不透明性也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造成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中国投资者应该注重借助缅甸当地财税顾问的力量,跟踪税收政策变化,及时作出有效的应对方案。此外,如果是与缅甸合作方签署投资协议,中方投资者还可以利用投资合同,借助缅甸企业合作方的力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督促缅甸合作方尽最大努力为公司取得法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减免期的所有延展,尽最大可能降低税负。

(三)加强与税务征管机关沟通

尽管我国与缅甸已经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但是企业在缅甸投资仍然无法回避相应的税收征管风险。一方面源于企业未能充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的非歧视待遇条款以及相互协商程序等,另一方面源于缅甸税务部门的征管规范性程度。因此,建议企业加强与缅甸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就相关涉税事项增进交流,在条件具备时积极申请预约定价机制与事先裁定机制,主动将税收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如果中国企业在缅甸遇到税务争议与税务纠纷,应积极向我国税务机关寻求帮助,通过税务机关介入双边磋商程序,维护企业的合法税收权益。

(四)加强税收投资评估和风险管控

由于缅甸税务规定纷繁复杂且实务操作又需要及时应变,中国企业在规划投资项目时,务必全面了解当地征税方式,通过结合中国国内的税务问题考虑整体情况,合情合理合法的把握机遇,管控风险。建议企业首先要在税务和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下,了解项目在缅甸的税收和法治环境以及一些实务性操作,进行详尽的可行性调研,并对项目的用工要求、民众诉求、基础设施配套、环保测评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研和风险评估,先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再进入实质性投资阶段。还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全面考量可选的规划方案并加以综合运用,根据评估识别出来的税收风险,在遵循缅甸税法的前提下,建立一套税收风险内部控制体系,通过健全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应对风险,提高税收风险管理效益。

(五)积极引进金融、税收方面人才

由于国别和语言差异,极少有既了解中国税收政策,又了解缅甸政策的人才,更谈不上还熟知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缅甸国家的复杂性更加加重这一情况。因此,投资缅甸的企业积极引进这方面人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这些专门人才的专业习性能为企业在应对涉外税收风险更加积极和迅速,为企业赢得主动权和争取到宝贵的时间。企业可以与高校签订人才培养订单,推动高校交叉型人才培养,还要建立起企业自身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将税务与法律部门之间的壁垒打通,为企业长期发展提供稳定的人才队伍。有了人才保障,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也会更加合理,防控税收风险能力也会大大加强。

第九章 劳工和社会保障法律风险

一、劳工法律制度

(一)劳工基本概况

缅甸曾长期沦为英国的殖民地,经济发展以及法律体系相比其他东盟国家而言较为落后。1948年1月4日,缅甸取得独立,然而,其制定的法律仍受到英国法律的重大影响,甚至在许多方面直接适用英国在印度制定的法律,与其基本国情极其不符。此外,缅甸法律制度的建设也是相当不完善的。

随着缅甸经济改革的深化开展以及在缅外国投资的逐年增长,缅甸正在经历一个快速变化的时期。特别是近年来,缅甸的法律框架得到了显着的改善,尤其是缅甸的劳工状况以及与就业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关注。以下,本文就缅甸海外劳工与国际移民两个方面介绍缅甸的劳工状况。

1.海外劳工基本概况

缅甸是重要的劳务输出国之一,在缅甸出生的人们已经迁移到世界各地生活与工作,主要是包括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孟加拉国、韩国和日本等国家。根据2009年发布的一份移民组织报告显示,移民人口占缅甸人口的10%,估计有5至500万人,从缅甸到海外找工作。缅甸移民的原因包括相对贫困,缺乏就业机会,无法获得足够的收入以及政治或种族冲突。缅甸劳工移民的步伐在全国民主联盟领导下可能继续扩大。由于外交关系扩张,经济和政治改革以及越来越多的移民行业,缅甸工人越来越多地寻求在不同地点的海外就业机会。据最新数据统计,2017年5月,缅甸外派劳工13768人,其中泰国12877人、韩国332人、日本296人、马来西亚221人,其他人员则前往阿联酋、卡塔尔和新加坡。同一时期,缅甸国内创造就业岗位12537个,其中仰光省8007个、勃固省1864个、曼德勒省839个、马圭省434个,其余少量就业岗位分布在其他省份。据估计,目前缅甸外出务工人员主要分布在泰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其中泰国约190万至300万人、马来西亚约25万人、新加坡约20万人。虽然,缅甸是劳务输出大国,但其缺乏全面的移民政策或有效的移民管理机构,在海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2.国际移民基本概况

国际移民既是一个极具争议的概念,又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既指以定居为目标并且已在居住国连续居住了1年以上时间的移民,也包括在居住国居住时间相对比较长的移民工人。外国人移居缅甸的历史比较久远。据专家考证,在唐朝开始,就有中国人移民至缅甸,且在历朝历代的移民历史中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到了十九世纪英国殖民统治时期,更有大量中国劳工前往缅甸并最终定居缅甸,因为当时英国殖民当局鼓励大米出口的政策以及当时国际市场上持续攀高的稻米价格的刺激下,缅甸的水稻种植得到快速发展,大量的中国人和印度人移居缅甸进行水稻种植。

1948年1月4日,缅甸获得了完全的独立。此后随着两国交往不断深入,移民缅甸的中国人比较多,在缅甸的社会地位也比较高。但到了1962年进入奈温军政府统治时期,外国移民急剧减少,特别是该政府对华人的仇视态度,策划和纵容大量反华事件,大量中国人被迫撤出缅甸。直至1988年9月,缅甸成立了国家恢复法律与秩序委员会,接管政权,实现民族和解,放弃了奈温政权长达26年之久的闭关锁国政策和计划经济体制,宣布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实行市场经济和鼓励私有化的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改革措施,积极利用外资,鼓励发展私营经济,加强同周边国家特别是中国、印度、泰国等的边贸关系。在这样的政策鼓励下,大量的外国移民进入缅甸,成为进入缅甸的新移民,其中中国移民居多。据缅甸2014年人口普查统计,缅甸总人口为5141.9万人,华人华侨约250万。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缅甸务工或经商的外国人口数量是非常庞大的,但一直以来,缅甸都没有制定一部具体规范外籍员工和外国投资者的外籍劳工法。直到2016年,根据《缅甸时报》7月27日的报道,劳工、移民和人口部目前正在制定针对外籍员工和外国投资者的外籍劳工法,以管理日益增长的来缅甸工作的外籍人士。同时,部长吴登瑞表示,目前外籍人士能通过六种不同的签证在缅甸工作。一旦外籍劳工法公布,所有在缅甸的外籍员工都应当遵守法律。此法规定,来缅工作的外国员工和工人,只能在缅工作4年。满期后必须回国,若愿意再来缅甸, 要在原地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目前,相关企业是依据《外国投资法》招聘外国员工和工人。待《外国劳工法》正式执行后,企业公司将须依据此法招聘外国员工和工人。

(二)劳工法律制度简述

1.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缅甸正在制定《外国劳工法》以规范来缅甸工作的外籍人士,但该法尚未实施。通常,相关企业招聘外籍员工是根据《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外资企业应当优先录用缅甸员工,在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领域,外资企业在开始运营的前两年雇佣缅甸员工的比例不得低于25%,随后两年不得低于50%,第五年和第六年不得低于75%。除此之外,缅甸《宪法》、《劳动法》、《劳工组织法》等其他规范劳动用工的法律均没有专门涉及规范和保护外籍劳工权益的法律条款。由此可以看出,在缅甸的华人华侨,大多数是投资或经商,而进行纯劳务合作的只占很小的比重,并且,中国在缅甸纯劳务合作的市场在近年来逐步萎缩。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缅甸引进劳工的政策比较严格,雇主应当优先招聘本国员工,在没有合适人选后,才能向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申请批准引进国外劳工;二是缅甸普通工人的工资水平很低,月薪平均在100美元左右,不具有吸引力。

2.监管部门

缅甸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劳务方面进行监管,主要部门机构包括劳工部、社会保障局、中央内陆货运处理委员会、工厂和一般劳动法检查部门、劳资关系部。

外籍劳工赴缅甸工作需要解决签证延期及居留许可证等方面的问题。

(1)签证

目前缅甸较常用的签证种类为旅游签证、商务签证和探亲签证。旅游签证可停留28天,不可延期;商务签证一般可在缅甸停留70天,可否延期及停留时间则由缅甸移民部门视情况个案处理,最多可延期至12个月。在缅注册的中资公司人员可通过其缅方合作伙伴协助办理居留延期手续,或由中国驻缅甸大使馆经商处出具证明协助办理延期。探亲签证批准停留期限为28天,最多可延期至70天。

(2)暂住证

外国人如需连续在缅甸居留90天以上的,必须到缅甸移民局办理暂住证。未办理暂住证的外国人,缅甸政府将不予办理签证延期。所有暂住证有效期到每年的11月30日自动截止,持证人须在当年的12月重新办理。

(3)签证及居留许可延期

凡属中资企业与缅甸政府部门合作开展的工程承包项目或投资项目下的外派劳务人员,缅甸政府部门通常会协助办理中国劳务人员的签证及居留许可延期。

其他中资企业向缅甸合作企业派遣的劳务人员,如需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可以向中国驻缅甸使馆经商参赞处提交申请免费办理。经核实确属中资企业或国内劳务派遣公司合法派出的劳务人员,使馆将定期照会缅甸外交部,申请批准中国劳务人员的签证及居留许可延期。缅甸外交部同意后,中国劳务人员可持有效证件及材料直接去缅甸移民局办理签证及居留许可延期。

中国劳务人员到经商参赞处申请办理签证及居留许可延期推荐函时须提供以下证件及材料:①已填写的《注册为缅甸公司的中资企业明细表》或《为缅甸企业工作的中国公民明细表》 ;②本人护照及有效签证页复印件;③国内工作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有效派遣证明;④国内工作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⑤缅甸雇主提供的证明本人在该企业工作的有效证明;⑥缅甸雇主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批文及部分注册文件复印件;⑦无国内派遣单位的企业人员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缅甸外交部同意中国劳务人员办理签证及居留许可延期后,中国劳务人员须持以下证件及材料到移民局办理:①本人护照;②本人暂住证;③缅甸雇主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

中国有大量的人口移居缅甸进行投资、经商或务工,在与缅甸进行劳务合作时,难免会面临各种不同的法律风险。合理分析和防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保护中国劳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1.法律风险分析

(1)《外国投资法》对企业招聘外籍员工的限制所存在的法律风险

缅甸对外国投资者雇佣外籍劳工和本地劳工数量作出了严格的比例规定。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外资企业应当优先录用缅甸员工,在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领域,外资企业在开始运营的前两年雇佣缅甸员工的比例不得低于25%,随后两年不得低于50%,第五年和第六年不得低于75%。然而,部分外国投资者为了便于管理、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作效率,习惯大量招聘其母国员工,而不愿意聘用缅甸当地员工。长此以往,不仅会触犯缅甸《外国投资法》的相关规定,也会导致公司难以适应和融入当地的环境。

(2)企业触犯当地法律及员工权利所导致的法律风险

目前,虽然缅甸《外国劳工法》正处于制定过程中,尚未实施,缺乏法律规范外国投资者和外籍员工,但是,企业在录用员工时,还须遵守缅甸关于规范劳动用工的其他法律之规定。缅甸劳动法体系对员工的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及津贴、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产假福利及养老金等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此外,缅甸是一个佛教国家,超过80%的人信仰佛教,除法律规定的劳工权利外,企业还应当注意尊重当地居民宗教信仰,避免触犯当地居民的普遍禁忌。缅甸《解决劳工纠纷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企业与员工发生纠纷的解决机制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运用中,履行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耗时较久,且当地执法部门在处理外资企业与当地员工的纠纷时,更注重保护当地员工的权益。此外,缅甸员工大多数都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同时,缅甸工会力量较大,再加上当地政府也对外国投资项目实施更为严格的监察,要求外资企业给予员工更高的福利、更好的劳动保护,甚至更多的满足项目所在地社区对教育、基础设施、卫生、就业等方面的要求,从而对外资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持续稳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中方员工难以获得工作许可证的风险

缅甸政府积极鼓励外国投资者在缅甸进行投资,但对于引进外籍员工的政策规定较为严格。通常情况下,外资企业只有在优先聘用当地员工而没有合适人选后,才能聘用外籍员工,并且需要向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申请批准。为了优先保证缅甸当地人就业,除非有特殊理由,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一般会拒绝非必须适用外籍雇员岗位的工作许可证。另外,缅甸《外国投资法》还专门规定了强制要求企业雇佣一定比例的本地公民之规定。

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核发外籍劳工工作许可证的程序相对其他国家而言较为简单,但对外国劳工的工作领域和工作年限作出了严格规定。对于工作领域,通常情况下只鼓励工程师、专家等高级管理人员在缅甸就业。如非以上述人员或是普通的工作人员,在申请工作许可证时,很可能会面临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4)中方员工难以及时获得工伤损害赔付的风险

缅甸2012年的《社会福利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制度,但覆盖范围过窄,对外籍劳工的工伤保险没有强制性要求。目前,中国也尚未制定关于在境外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发生工伤损害问题相关工伤事故处理和追偿责任等内容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因此,中方员工在缅甸因工致伤的,一般适用中国《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问题,上述法律法规往往难以实际履行。

2.风险防范对策

(1)严格遵守缅甸《外国投资法》,合法雇佣外籍员工和当地员工

外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缅甸《外国投资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面需要控制外籍员工的数量,另一方面逐步加大缅甸员工的比重,尽量为附近居民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薪酬标准,吸引更多当地高质量的人才。同时,企业经营也应当高度透明化,消除文化隔阂,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提升企业的国际化形象。

(2)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当地员工合法权益

对于在缅甸投资的中资企业而言,劳工纠纷是经常发生并且不可避免的风险,严重时不仅损害企业形象,而且对国家形象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中资企业在决定投资之前,应当对缅甸的劳工法律制度有一定了认识和掌握,认真考察当地劳工保障的规定与一般执行标准,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此外,中资企业在缅甸进行投资项目运营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地员工平等就业、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护、民主管理权等基本合法权益,尤其是在项目运营阶段为当地和中方员工办理和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不遗漏、不拖欠须由企业承担和支付的部分社会保险金,以免受到缅甸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

(3)合法并多渠道解决员工许可证风险

缅甸政府为了解决本地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对外来劳工的控制较为严格,除非有特殊理由,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通常会拒绝非必须适用外籍雇员岗位的工作许可证的申请。因此,赴缅投资的中资企业应当采取合法并有效的多种措施解决员工工作许可证风险。

一方面,企业应当与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及其他相关主管机构、媒体及当地民众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宣传企业的投资理念,使缅甸政府机构及当地民众了解企业不仅会给缅甸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培养出更多高技能的员工,而且最终还会为缅甸的经济繁荣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缅甸政府及当地民众的支持。另一方面,在需要大量外籍员工的经营阶段,企业应当通过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区别办理临时许可证等方法,合理安排经营期限,做到灵活解决外籍员工的工作许可证问题。与此同时,企业也应当积极培养当地劳工,通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等方式充分利用当地劳动力资源,这样不仅能有效控制外籍员工与当地员工的比例,而且能从根本上防范因外籍员工难以取得工作许可证所带来的项目投资、运营风险。

(4)谨慎与当地企业签订资源开发性合同

缅甸中央政府规定,未经中央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方签订资源性开发合同。缅甸视森林、矿产等为国家重要资源,任何未经中央政府批准的资源性开发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不受缅甸法律保护。任何未经缅甸中央政府同意的伐木、采矿等活动均为非法行为,从事此类非法行为的人员将被抓扣,并可能面临长期监禁的刑罚。因此,中方外资企业如与缅甸当地企业合作开发资源性项目时,应当特别留意该项目是否已经经缅甸政府批准,要有效防范这一重大的风险的发生。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障基本概况

缅甸是一个转型国家,面临复杂的社会经济挑战,人均收入仍然很低,许多经济指标和人口统计数据都缺乏准确的数据。大约占全国25%的人口生活在国家贫穷线下,对于许多人类发展指标来看,缅甸远远低于其潜力,并落后于该地区大多数国家。全国大部分人口在农村经济生活和工作。贫困发生率估计为29%,几乎是城市贫困的两倍。 此外,贫困发生率差异很大,根据缅甸国家规划经济发展部和开发署统计,钦州70%以上,若开邦44%,丹戎县,掸邦和艾尔瓦迪分部约33%,其他一些地区/州有15%以下。农村食物贫困也是城市人口的两倍,粮食贫困率为5.6%。移徙工人、国内流离失所者和无地农民也是属于特别贫困的人群。在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生活的边界地区,农村贫困加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仍冲突不断,尽管停火协议正在谈判中,但是许多人仍然处于公开或潜在的武装冲突或紧张局势。

在缅甸,5岁以下的儿童受到营养不良的严重影响,其他儿童也面临着家庭收入贫困与营养不良,教育质量不足或对儿童的暴力等影响。不同地区,不同收入的家庭的儿童,特别是在贫困发生率较高的地区或偏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获得的社会服务质量非常不平等,尤其是在教育、医疗和卫生等方面。对于学龄儿童,小学的完成率只有54%,而小学到中学的升学人数特别少。此外,缅甸正在经历着逐渐的人口转型,老年人的份额开始大幅增加。2010年,只有8%的人口是60岁以上; 预计到2050年,这一数字将上升至22%。然而,缅甸的养老保险覆盖率非常低。在2013以及2014年度,只有3%的人口被覆盖。这主要是因为现在只有公务员和政治和国防工作人员领取养老金。

由上述问题可知,缅甸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及其不完善的,建立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由于缅甸长期的贫困状况以及收入差距,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状况的糟糕以及整体脆弱性和社会排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1956年缅甸开始实施社会保障健康制度,该制度是缅甸最为重要的社会保障项目。两年后,缅甸立法通过建设社会保障健康保险制度,由劳动部社会保障委员会分管,覆盖雇佣5个雇员以上的公立和私立企事业单位的工人。现投保人数接近700万人,其中80%以上是公立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覆盖个体劳动者和领养老金的人。另外,为了解决穷人无钱治病的问题,缅甸政府从1993年开始对医疗制度进行了改革,设立了穷人医疗信托基金,对那些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穷人提供免费医疗服务。根据缅甸卫生部发表的统计数据,缅甸迄今已在全国近500所医院设立了穷人医疗信托基金,共5万名穷人患者得到了免费医疗。在立法方面,自1947年,缅甸就开始制定社会保障计划,缅甸的《社会福利法案》于1952年起草,并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协助下于1954年颁布。该法案于1956年1月1日生效,持续了58年。然而,该法覆盖面很小,只涵盖了一小部分人口,据统计,人数估计为52万工人约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一,并且,其规定社会保障类型有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缅甸发现了1954年制定的《社会福利法案》的贡献和利益率与当前的情况不符。2012年《社会福利法》应运而生。并于2012年8月31日颁布,于2014年4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为被保险人提供与当前情况相当的更多效益。该法不仅以多种方式扩大了正规部门工人的社会保障条款,而且引入了更多的社会保障福利,即家庭福利、养老金福利(即老年储蓄计划)、残疾人和幸存者养老金、失业保险和住房福利。 此外,它增加了现有规定的利益水平(疾病,生育/陪产假,死亡和工伤)。 它还增加了对各种规定的捐款,并要求为不同类型的福利设立三个子款。总的强制性缴费率从以前的4%提高到13%。此外,它允许工人自愿捐款25%的住房福利。目前,非正规部门的工人没有被覆盖,但2012年法律也引入了可能逐步将社会保障条款延伸到非正规部门。这包括扩大对小型企业的强制性登记,目前,这些小型企业的门槛要求是要具备五名以上的工人。强制性登记不包括在内的部门自愿登记,主要包括非正规工人和农村工人。现在社会保障计划已经覆盖了国家的13个地区以及110个乡镇。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简介

1.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缅甸规范社会保障的法律主要就是2012年制定的《社会福利法》。

《社会福利法》总共12章104条,该法主要规定了社会福利组织的组建及其职责;社会福利办事处、医院、诊所的成立及职责;社会福利制度和权益;工伤保险制度;与社会福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相关的条例;成立、维护社会福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联邦财政基金提供的资助;解决行政追究、争议处理、上诉及缴纳滞纳金。其核心内容如下:

(1)社会福利组织为实施本法总负责组织,直接对缅甸联邦政府和劳工部负责。

(2)社会福利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与社会保险制度、家庭资助保险制度、无劳动能力、退休和遗嘱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以及其他社会福利制度。

(3)社会福利基金主要包括:医疗与社会保险基金、家庭资助保险基金、无劳动能力、退休和遗嘱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社会福利住房计划基金以及其他社会福利基金。

(4)老年相关社会福利权益。

①覆盖范围

主要包括公务员,军政人员和国有经济企业的雇员,目前,非正规部门的工人没有被覆盖,但2012年法律也引入了可能逐步将社会保障条款延伸到非正规部门。 这包括扩大对小型企业的强制性登记(目前的门槛是五名工人),强制性登记不包括在内的部门自愿登记,例如非正规工人和农村工人。

以下人员除外:自营职业者,国家组织或外国政府,季节性农民或渔民,非营利组织的雇员,公司员工工作不到三个月,没有员工的家族企业,街头小贩,一天劳动者,兼职和临时工。

②资金来源

投保人需缴纳月收入的3%;自雇人士需缴纳每月申报收入的6%;雇主需缴纳雇员每月工资的3%。没有政府补助。

③资格条件

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福利主要是养老金(退休金),享受养老金(退休金)的被保险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缴纳一百八十个月以上的保险金;三是持有由镇区社会福利办事处颁发的退休检查证明。

④相关权益

投保人退休后可获得无劳动能力保险基金、退休保险基金和遗属保险基金中的以下权益:如在退休前缴纳满一百八十个月保险金的,则该投保人可获得其投保期间月平均工资的十五倍补贴,并根据该投保人意愿分期或一次性予以支付;如缴纳一百八十个月以上保险金的,则在本款第1项获得的补贴基础上增加规定的补贴;如缴纳十二个月以上一百八十个月以下保险金的,雇主可获得所缴纳保险金的百分之四十的补贴,员工可获得规定的保险金和利息;缴纳十二个月以下保险金的,其投保人可一次性全额领取保险金。

(5)疾病和生育相关社会福利权益

①覆盖范围

与老年相关社会福利权益的覆盖范围一致。

②资金来源

投保人需缴纳月收入的2%;自雇人士需缴纳每月申报收入的4%;雇主需缴纳雇员每月工资的2%。可按要求享受一定的政府补贴。

③资格条件

享受疾病相关经济补贴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须至少在患病前六个月在某部门工作并至少在四个月前缴纳保险金;二是出示医疗诊断证明,投保人因患病无法工作而导致收入减少或无收入的。

享受生育相关权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须在相关部门或企业工作满一年,并在工作的一年内至少缴纳六个月保险金。

④相关权益

疾病相关权益:对任何原因引起的疾病检查和就医权以及经济补贴;接受检查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由医疗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相关权益:女性投保人按规定享有以下权益:怀孕和生育期间可免费到规定的医院、诊所接受治疗;小孩在出生后的一年内有就医权;享有产前六周和产后至少八周共至少十四周的产假,此外,育有双胞胎者可在规定产假基础上再享受四周产假;非因遭受犯罪处罚而导致的流产最多可享受六周产假;怀孕期间因检查误工的工资补偿,最多只能获得7次共7天的补偿金额;如根据现行法律领养一岁以下儿童并进行登记的,在该儿童满岁前,最多可享受照顾该儿童的八个月休假权;休产假期间的一年内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补贴;如生育一胞胎,给予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生育双胞胎的,给予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生育三胞胎及以上的:给予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百作为生育补贴;因流产休假的女性,休假期间可享受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的补贴。

男牲投保人在出具妻子生育证明后可享受以下作为父亲的权益:妻子生育期间享有十五天的陪产假;在陪产假期间可享受过去一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的补贴。

(6)失业相关社会福利权益

①覆盖范围

与老年相关社会福利权益的覆盖范围一致。

②资金来源

投保人需缴纳月收入的1%;雇主需缴纳雇员每月工资的1%。没有政府补贴。

③资格条件

投保人除缴纳满三十六个月的保险金外,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获得失业权益保障:非主动辞职而因被解雇或因工作永久停止而导致的失业;不是因犯罪被开除、挪用公款、故意违反员工和工作规章、被开除或被撤职者;身体健康、具备劳动能力并有意愿进行工作的人士;按规定在相关镇区劳动就业局注册,并每月向镇区劳动就业局和镇区社会福利办事处报告失业情况。

④相关权益

符合条件的,可获得以下失业权益:如缴纳满三十六个月保险金,则可获得按最后一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的共两个月的失业补贴,如缴纳保险金超过三十六个月的,缴纳金额每超过十二个月,失业补贴将增加一个月,但失业补贴最多只能领取六个月;如失业者为已婚者,社会福利组织可视其家人具体情况提供额外补贴,最多给予其失业期间每月百分之十的补贴;如失业者患病,可依法获得医疗保障和经济补贴;如失业者怀孕或生育,则可依法获得最低两个月最多六个月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贴;可参加经社会福利组织批准的培训班;如投保人在获得失业权益期间死亡,有权按规定获得丧葬费。

(7)工伤保险制度

①覆盖范围

主要包括依法规定的社会福利基金中缴纳保险金的在社会福利制度范围内的部门工作的工人以及经劳工部与社会福利组织协商并获联邦政府批准,发布公告规定的须注册工伤保险制度的工人。

②保险金来源

投保人无需缴纳;雇主需缴纳雇员每月工资的1%。没有政府补贴。

③资格条件

在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内的工人。

④相关权益

短暂性伤残相关权益:投保人因工负伤造成收入减少或无收入时,除享有免费接受治疗权外还可根据医疗诊断证明获得未受伤前四个月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作为短暂性伤残补贴,此补贴可从不能工作之日算起,最多享受十二个月。

永久性伤残相关权益:投保人如因工造成身体局部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的,可获得身体局部永久性伤残补贴;如造成全身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的,可获得全身永久性伤残补贴。该补贴根据医疗组织对投保人进行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定级后,投保人可享受在未患病前四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的补贴。

2.监管部门

在缅甸实施社会保障工作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内政部、社会福利、救济和安置部、卫生和体育部、教育部、农业,畜牧和灌溉部、 财政规划部、劳动、移民和人口部。

内政部主要负责监督乡镇总局正在实施公共卫生和社会事务的进程;组织接种疫苗的创新;涉及预防人口贩运等方面。社会福利、救济和安置部主要负责通过提供金融,材料和医药来支持老年人;在人们面对灾难时提供帮助;开设康复中心,为弱势人群设立职业培训学校;为3岁至6岁的幼儿设立照料中心。卫生和体育部目前正在执行一些方案来加强卫生保健。这些包括为孕妇和儿童(5岁以下)提供福利待遇,通过公共卫生设施向基本药物清单提供免费药品。缅甸的每个医院都有一个信托基金,为穷人提供照顾,以及整体维护。健康方面的公共支出大幅度增加,以减少实际的进入障碍,同时提高质量。教育部主要负责免费基础小学教育,包括学校供餐;免费基础中等教育。农业、畜牧和灌溉部主要负责向农民提供贷款;向少数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规划财政部作预算拨款以保障上述社会保障和援助任务得以完成。

劳动、移民和人口部负责青年职业培训,职工就业政策;保障青年获得适当的机会,发展就业机会和技能;创造当地和外部的就业机会,并规定在外国工作迁移过程的便利。在上述部委之中,劳动、移民和人口部下属的社会保障局通过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社会保障计划的实施进程。

(三)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

缅甸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欠缺,更是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对缅甸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加以防范是非常必要的。

1.法律风险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是处理社会风险的一种社会制度,是通过强制性收入再分配这种集中和分散风险的机制,把社会成员个人的较大的不确定损失,转化为社会全体成员的较小的确定性损失,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持社会稳定发展,但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也面临着风险,既有制度本身的风险,即内部风险,也有外来的风险,即受到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

(1)社会保障制度之内部风险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部风险主要体现在社保基金的筹齐、管理、运营等方面。缅甸2012年《社会福利法》规定了社会福利组织可以将目前无须使用的社会福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将基金存放到国有银行或其他银行,或购买债券。

(二)开设投资企业及资金投放。

(三)为保险缴纳人规定适当利息并发放贷款。

(四)制定计划、建造社会福利房以进行投资。

(五)租借社会福利组织所属的可动产或不可动产,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再使用的物品。

(六)从事其他可使社会福利组织获益的事业。

从以上用途可以看出,缅甸的社会福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保基金)在运营管理上不可避免的面临以下两种风险,一是社保基金流失的风险。2012年《社会福利法》只规定了基金的用途,但并没有法律规定具体的使用程序以及使用主体的权限,也就是说,社会福利组织将目前无须使用的社保基金进行投资与贷款等用途时,是不受法律监督的,这将为基金的违规动用埋下很大的伏笔,很可能出现违规投资、将基金用于弥补行政经费、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等状况。此外,缅甸社会福利组织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可操作性的信息系统,致使社会保障对账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基金运行基本处于暗箱操作状态,导致基金流失风险加大。二是社保基金贬值的风险。缅甸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式单一,虽然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性是基金运营的首要原则,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要受到金融危机、通货膨胀等多方面的影响,运营不当,基金不仅不能保值反而有贬值的风险,甚至社保基金由于存款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而出现负增长的情况。如果不改变单一的投资坏境,提高收益率,社保基金很可能会陷入入不敷出,制度崩溃的危机之中。

(2)社会保障制度之外来风险

缅甸社会保障制度的外来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社会风险。缅甸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很窄,尤其是在养老保险方面,在2013以及2014年度,只有3%的人口被覆盖。此外,缅甸全国大部分都是农村人口,生活贫困艰难,但是目前缅甸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仍未扩大到农村。因此,就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而言,社会保障制度如果不能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不能有效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只是一味的追求全体社会福利的提高,那么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公平感会进一步加剧,人们的仇富心理也会被放大,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很可能会做出一些过激行为来报复社会,形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其二,政治风险。缅甸曾长期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其政权受到英国政权极大的影响,直到取得独立后,其宪政制度也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1988年新军人政府执政后,虽然答应召开制宪大会,移交政权,但是至今制宪大会仍没有达成一致,仍在断断续续召开。由于缅甸的宪政制度一直处于一种极不正常的状态当中,直接影响到缅甸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及完善。此外,在各类保险中,仅有疾病和生育相关的保险,可按要求享受一定的政府补贴,除此之外,国家不承担任何的保险费义务。缅甸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本来就很窄,虽然2012年的《社会福利法》规定覆盖面扩大到非正规部门的员工,即非正规部门的员工可以自愿投保,而这些员工往往是社会底层的贫困公民,如果国家不承担一定的补贴或者补助,强调公民自我投保,那么保险费也会造成这些贫困公民的经济负担,这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宗旨极其不符。其三,经济风险。缅甸是一个低收入的国家,全国大部分人口为农村人口,属于自愿投保的范围,但农村人口大多为贫困公民,投保意识不强,甚至毫无社会保障意识。这也是缅甸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过窄的原因之一。

2.风险防范

(1)遵守缅甸法律,依法履行雇主责任。由于缅甸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执行相对滞后,企业在为雇员承担提供社会保障义务方面的责任较小,也容易使企业忽略这方面的要求。但缅甸正在加强和扩大社保覆盖面积,企业必将承担更多义务,因此企业应该时刻关注该领域的法律规定,并及时根据要求安排用工和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条件。

(2)企业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中国企业在缅甸开展投资合作,既要努力发展业务,又要注意回报社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通过积极开展公益事业与活动,得到当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营造和谐环境,实现长久发展。企业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多倾听当地员工的意见,充分考虑其本国、本人特殊情况,主动融入当地环境,积极建立企业和员工的和谐关系和友好的工作氛围。

(3)遇到困难寻求多方援助。第一,企业在当地遇到相关纠纷时,可以向律师或法律顾问咨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寻求合理解决方案,聘请律师协助处理纠纷。第二,取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保护。如果有中国公民在当地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中国驻缅甸大使馆有责任在国际法以及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保护。中资企业在进入缅甸市场过程中,应将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到经济商务参赞处报到备案。正常情况下,保持与经济商务参赞处联络,如遇突发意外情况,及时向使馆报告处理相关事宜,要服从使馆的领导和协调。第三,寻求当地政府的帮助,缅甸政府十分重视吸引外国投资,企业在缅甸投资时也要注意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及时通报企业发展情况反映遇到的问题,寻求所在地政府的支持,如遇突发事件出现,除向中国驻缅甸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以及公司总部报告外,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并得到支持。

 

第十章 环境法律风险

一、环保主管部门

缅甸的环境主管部门是资源与环保部,根据职能分工,涉及保护环境的相关政府部门还有林业部、畜牧与灌溉部、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农业服务局等。

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一)主要环保法律法规介绍

缅甸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缅甸环境保护法》、《缅甸森林法》、《缅甸水资源与河流保护法》、《缅甸野生动植物和自然区域保护法》、《缅甸肥料法》、《缅甸植物检验检疫法》、《缅甸动物健康和发展法》等。

1.《缅甸环境保护法》

缅甸于2012年3月30日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对环保部职责、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城市环境管理、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提前许可、禁止、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将环保纳入法制轨道。

《缅甸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环境法的宗旨。第三条:本法的宗旨如下:(一)落实缅甸国家环境政策。(二)指导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环保事务而制定实施细则。(三)为造福后代、营造良好的环境而进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四)尽力恢复濒临衰退边缘的生态链。(五)防止自然资源枯竭和保障可持续利用。(六)加强大众的环保知识宣传教育。(七)推进国际、地区及国家间的环境事务合作。(八)加强与政府部门、组织、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及个体的环保合作。

第二,环保部的职责。第七条:(一)落实环保政策。(二)制定全国及地方环境管理工作计划。(三)制定、实施和监管环境保护及改善,防止、控制和减少污染的相关工作措施。(四)为维护和提高环境质量,规定烟雾排放、污水排放、废弃固体、生产环节及产品等环境质量标准。(五)向委员会提出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最佳的经济活动环保方案及制约方案等意见。(六)协助调解环境纠纷,并视情况成立工作组。(七)负责规定工业、农业、矿业、排污等领域的化学废弃危险品的分级分类。(八)规定对环境具有现实及中长期影响的物品种类。(九)进一步加强包括有毒物质在内的废弃固体、污水、烟雾等处理设施建设。(十)规定工业区、建筑物等地的污水处理工作要求及机器、车辆等排放指标。(十一)开展与环境事务相关的国际、地区及国家间协议方案的讨论、合作和落实工作。

第三,环境质量标准。第十条:环保部根据联邦政府和委员会的批准规定以下事项的环境质量标准:(一)江河、运河、湖泊、沼泽、水库及饮用水等地面水质量标准。(二)海岸及入海口的水质量标准。(三)地下水标准。(四)空气质量标准。(五)声音分贝标准。(六)烟雾排放标准。(七)污水标准。(八)废弃固体物标准。(九)联邦政府规定的其他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环境保护。第十三条:环保部根据委员会指示,单独或与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协商配合,建立环保监测制度并管理如下事项:(一)明显影响环境的农用化学物品使用。(二)工业领域的污染物、危险物运输、仓储、使用、净化和废弃。(三)矿产原料和珠宝玉石开采、清洗的废弃物的废弃。(四)排污及净化作业。(五)发展和建设工程。(六)其他需要的环保监测事项。

第五,禁止行为。第二十八条:禁止需办理提前许可的项目在未经许可前动工。二十九条:禁止违反依本法制定的条令条例的行为。第三十条:未经环保部批准,禁止进口、出口、生产、储存、运输或买卖被环保部限制的影响环境的物资。

第六,违法处罚。第三十一条:需办理提前许可的企业在未办理许可情况下擅自动工的,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10万至100万缅币不等的罚款,也可视情况两项并罚。第三十二条:违反依本法制定的条令条例及规章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罚金,也可两项并罚。第三十三条:(一)除第三十二条之处罚外,如果因企业擅自动工造成环境损失,还需另外被处以赔偿费用。(二)上述赔偿费如逾期未交纳,将被依法处以滞纳金。第三十四条:未经环保部批准,擅自进口、出口、生产、储存、运输或买卖环保部门限制的影响环境的物资者。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3-5年徒刑,或处以10万至200万缅币不等的罚金,或两项并罚。此外,对有害物资的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2.《缅甸森林法》

迄今为止,缅甸已逐渐形成了由现行《缅甸联邦森林法 》为核心 , 《缅甸联邦林业章程 》、《国家森林采伐实施细则 》、《缅甸社区林业细则 》、《缅甸21世纪议程与环境政策》及 《国家环境法框架》等一系列政府行政规章和政策文件为具体补充的森林法律制度体系。

《缅甸森林法》主要对森林物权、森林规划利用、森林开发许可、森林损耗补救和责任追究五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

第一,森林所有权方面,现行《缅甸联邦森林法》第8条明确强调,不论生长在国家什么地方的柚树都为国家所有。

第二,森林规划利用方面,现行《缅甸联邦森林法 》第5条明确指出,政府可在保护水和土壤、保护旱地森林、保护红树森林、保护环境和生物差异、保护林产品的持久产量的目标下对林地实施规划。

第三,森林开发许可方面,现行《缅甸联邦森林法》 第19条指出,对商业规模的森林开发,省邦级林业官员有不超过 1年的短期许可批准权限,林业局总局长可对2年以上4年以下的中期森林开发许可享有批准决定权,5年以上的长期森林开发则必须获得林业部长的专门许可。此外,缅甸森林法还就林产品的运输、移动设定了较严格的许可规定,第23条强调, 除非是在允许采伐区域内移动林产品、林产品数量不超过法定额度且不存有商业动机或在城市开发区移动林产品,否则任何将林产品从国内某一镇区运输、移动至另一镇区的行为均需向林业局总局长授权的森林官员申请相关通行证。

第四,森林损耗补救方面,现行《缅甸联邦森林法》第13条明确授权林业局总局长在获得林业部长准许的情况下可设立商业人工林、工业人工林、环境保护人工林、供应当地需要的人工林、村庄用柴人工林和其他人工林六大类人工补救林区;《缅甸联邦林业章程》等政府行政规章则在《缅甸联邦森林法》基础上进一步对大规模人工林进行了具体规划,将整个季风季节均规定为全国造林绿化活动广泛开展期,造林所需林木一概由政府承担。

第五,责任追究方面,现行《缅甸联邦森林法》主要规定了行政和刑事2种责任 ,就行政责任而言,第33至35条共设置了罚款、没收和暂停或吊销提取林产品许可证3类承担方式;就刑事责任而言,第40至44条共设置了罚金刑、有期徒刑和没收财产3类承担方式。

3.《缅甸水资源与河流保护法》

缅甸位于中南半岛西部,河流众多,水资源十分丰富。近年来随着国内政治局势的相对缓和及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对水资源的开发也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与此同时,开发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缅甸当局于2006年10月2日制定颁布了《水资源与河流保护法》。

4.《缅甸野生动植物和自然区域保护法》

该法律主要规定:(1)除了科学研究、环境调查和环境改造外,禁止在自然区域开展其他活动;(2)科学研究在自然区得到保护;(3)在不对自然生态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允许公众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参观国家公园;(4)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可持续发展;(5)与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保障禁猎区内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繁衍,保护候鸟栖息地和湿地;(6)在地球物理保护区内,保护并保存独特地理地貌特征和传统风俗习惯;(7)受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分为三类:即完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正常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季节性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未经林业部部长批准和相关部门核准,捕猎、杀死、饲养、保管、销售、运输、转让、出口野生动物,将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和相应时间的监禁。

5.《缅甸植物检验检疫法》

该法规定,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主要针对植物及植物产品等货物,同时对进出境旅客携带的物品如水果、花卉等植物也进行检验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口需要获得缅甸农业服务局批准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和检疫证书,并规定了申领许可和申请检疫的程序。

6.《缅甸动物健康和发展法》

该法在单独规定动物健康和发展工作的同时,就促进家畜发展、防止和控制动物传染性疾病、规范兽医行医资格、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和饲料的国际贸易、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和饲料进行处境检验检疫、以及防止虐待动物等进行了综合性规定。

(二)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目前,外资企业在缅甸开展投资项目,在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前,需向缅甸环保部提交《环境评估报告》和《拆迁移民安置方案》,缅环保部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审核。2012年前,外商投资项目并不需要向环保部门提交环评报告,只需向主管部门提交即可。目前,缅甸新政府和缅甸民众要求外商投资项目必须满足环保要求,环保部的成立和《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对中资企业在缅投资合作提出了更髙的要求。因缅甸政府过去并没有开展环评的具体经验,因此对环评涉及的相关内容也并没有明确要求,环评费用、时间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总体上环评周期较长,需要半年或更长时间。企业需与环保部加强联系,根据环保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完成具体审批手续。

2014年2月,缅甸环保部门公布7类在缅投资项目须先进行环评。主要包括:特别投资项目;能源项目;农业与林业项目;工业项目;基础设施与服务项目;矿业项目;制造业项目。其中工业项目包括:食品与饮料、服装及纺织品、皮革、林业产品、化学品、日用品、建筑、工业、金属、电器、废弃物与饮用水项目等。缅甸环保部门规定上述7类项目须进行自然环境评估(EIA)、提出关于自然环境影响的报告(IEE)、拟订环境管理计划(EMP)。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多边条约

为解决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东盟各国在环境法制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合作与协调,有效促进了区域间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

1977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支持下, 成立了东盟环境开发项目I(ASEPI),它以区域合作为框架,列出了有关环境问题的不同重点和行动。1981年4月在马尼拉召开的首次东盟环境部长会议认可了ASEPI会上通过的马尼拉宣言确定了合作的大目标是为了保护东盟的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消除贫困,使东盟国家的人民过上高质量的生活。此后又开发了两个其他环境项目:1982-1987年的东盟环境开发项目Ⅱ和1988-1992年的东盟环境开发项目Ⅲ。

1993年东盟高级官员第四次环境会议在曼谷召开。会上通过了新的《东盟行动纲领》。它包括5个目标:回应《21世纪议程》中要求东盟采取行动的具体建议;鼓励各国和东盟地区在所有发展过程中融入环境因素;制定提高环境质量的长期目标, 并努力协调东盟地区环境质量标准;采取一致行动解决共同的环境问题;以及采取措施把完善的贸易政策和完善的环保政策融合起来。

1997年12月东盟通过了《区域烟雾行动纲领》,首次东盟环境论坛也于 1999年9月20日在越南的河内召开,并宣布了《1999-2004 东盟环境战略行动纲领》。

三、中缅环境法律比较

(一)《环境保护法》

1.环保的地位不同

《缅甸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缅甸环保法》)并未规定环境保护的地位,更多是在第二章宗旨中体现环保的目的与重要性,如:(二)指导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环保事务而制定实施细则。(五)防止自然资源枯竭和保障可持续利用。(六)加强大众的环保知识宣传教育。(七)推进国际、地区及国家间的环境事务合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中国环保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第十二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中国把环境保护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并规定了环境日,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更能让国民及企业知道环保的重要性,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有利于环保法律和政策的实行。

2.环保的监督管理部门不同

缅甸的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是环保委员会。《缅甸环保法》第四条规定,联邦政府授权组建环保委员会。第六条规定,委员会职权如下:(一)负责环保教育相关活动。......(四)对政府职能部门、组织提出环保意见建议。(五)为保护和提升环境质量,向有关部委和组织征求意见。(六)发现环境危害或可能时,对相关部门、组织进行阻止,并视情向联邦政府征求意见。(七)执行联邦政府制定的各项国家环保政策。

中国的环保监管部门包括中央的和地方。《中国环保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环保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

缅甸的环保政策和制度标准由环保部进行规定。《缅甸环保法》第七条规定,环保部职责如下:(二)制定全国及地方环境管理工作计划。(三)制定、实施和监管环境保护及改善,防止、控制和减少污染的相关工作措施。(四)为维护和提高环境质量,规定烟雾排放、污水排放、废弃固体、生产环节及产品等环境质量标准。(五)向委员会提出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最佳的经济活动环保方案及制约方案等意见。......(九)进一步加强包括有毒物质在内的废弃固体、污水、烟雾等处理设施建设。(十)规定工业区、建筑物等地的污水处理工作要求及机器、车辆等排放指标。

中国的环保政策和制度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没有国家标准的事项,可以规定地方标准。《中国环保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环保拨款不同

缅甸建立了专门的环境管理基金。《缅甸环保法》第八条规定,环保部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建立除国家预算外的专门的环境管理基金。

中国则是建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国环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5.许可不同

缅甸实行的是项目提前许可。《缅甸环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办理项目许可,经联邦政府同意,环保部可规定影响环境质量的企业、工地或作坊的类别。第二十二条规定,环保部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业主或持有人,为获得提前许可,需依规向环保部提出项目许可申请。第二十四规定,环保部在发放提前许可时,可对环保提出规定。并以此作为其他政府部门和组织监管的依据。

中国则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中国环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6.是否信息公开不同

《缅甸环保法》中并未对环保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行相应的规定。而《中国环保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民众了解相关的环保信息,监督有关企业的排污行为,督促企业改进技术,注重环保,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环境。

7.法律责任不同

缅甸的处罚不区分企业和个人,视情况轻重刑罚和罚金可以并用。《缅甸环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办理提前许可的企业在未办理许可情况下擅自动工的,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10万至100万缅币不等的罚款,也可视情况两项并罚。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依本法制定的条令条例及规章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罚金,也可两项并罚。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环保部批准,擅自进口、出口、生产、储存、运输或买卖环保部门限制的影响环境的物资者。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3-5年徒刑,或处以10万至200万缅币不等的罚金,或两项并罚。此外,对有害物资的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中国对有关企业单位的处罚以行政处罚(罚款、整治、停产停业、关闭)为主;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进行拘留,对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中国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森林法》

1.所有权不同

缅甸的树木归国家所有。《缅甸森林法》第8条规定,(a)国家所有的立法柚木树都是由国家所有。

中国的森林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中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森林的经营开发权不同

缅甸鼓励私人对森林进行投资开发。《缅甸森林法》第14条规定,如果得到政府的许可:(a)政府及任何个人或任何组织有权以合资方式进行;(b)任何人或组织均有权依照村民自行种植的森林种植园的规定,种植和维护进行种植和维护,供村民使用。

中国是可以转让林地使用权,但是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中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3.采伐许可、运输许可的标准和批准主体不同

缅甸是根据许可年限的长短由不同部门批准,运输许可由林业局总局长授权的森立官员批准。《缅甸森林法》第19条(a)项规定,关于允许以商业规模提取森林产品:(i)林业部部长可以批准5年及以上的期限;(ii)林业局总局长可以批准从2年到4年的任期;(iii)州/部门森林官员可以给予允许,期限可以延长至1年。第23条规定,(a)任何希望将国家内的一个乡镇的森林产品转移到另一个乡镇的人,均应向总局长授权的森林官员申请移走通行证。(b)(a)节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i)在允许提取的地区内移动森林产品;(ii)移动不超过规定数量而不是商业规模的小型林产品;(iii)在城市发展区从一个乡镇迁往另一个乡镇。

中国是根据采伐主体不同由不同的部门批准,运输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中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4.耗损补救措施不同

缅甸是实行人工种植,弥补损耗。《缅甸森林法》第13规定,总局长经部长批准,可在政府掌握的林地或土地上设立以下种植园:(1)商业种植园;(2)工业种植园;(3)环境保护种植园;(4)当地供应种植园;(5)村木柴种植园;(6)其他种植园。

中国是实行保护性措施,减少损耗。《中国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缅甸属于事后弥补而中国属于事前预防,事后弥补虽然也能缓解环境压力但是需要时间,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事前的预防则是在并未发生之前进行保护,更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源头制止环境问题的发生。

5.法律责任不同

缅甸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缅甸森林法》第32规定,根据本法授权森林工作人员依据搜查,逮捕,扣押和处置展品的权力,应按照有关规则规定。森林干事可以通过检获的森林产品进行下列行政行为:(1)缉获不超过1吨的柚木或不超过3吨的保留树木的木材,有权作出不超过1万元罚款并没收木材的决定;(2)如果从柚木或不超过3吨的预留树木中检出木材以外的木材,应支付不超过1 000缅币的罚款,并将木材的当地价值翻倍;(3)如果检获其他森林产品,其当地价值不超过千米,除木材以外,造成付款不超过千日元的罚款,并使这种森林产品的当地价值翻番,并释放相同;(4)在检取不动产林产品的情况下,缴纳不超过千元的罚款,并将该等产品的当地价值翻倍,并予以释放。第34规定,如果获得林产品许可或其代理人或其工人的人违反许可证的任何条件,则可以对提取森林产品的人进行以下任何命令:(1)导致暂停根据许可证进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工作;(2)规定罚款,并允许进行工作;(3)取消许可证;(4)取消许可证,没收安全保证金和垫款;如果认为有必要导致支付规定的罚款。

刑事责任方面,第40条规定,凡犯下列任何一种行为,一经定罪,罚款可延长至5000日元或监禁6个月或以下两者的监禁:(1)侵入和侵占预留的森林;(2)牧养家畜或允许家畜在预留的森林中侵入;(3)违反本法规定的规定、程序、命令、指示或通知的规定。第45条规定,任何森林工作人员滥用本法赋予他的权力,无理由地无理取用任何森林产品,处以10000缅币的罚款或1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第46条规定,任何一名森林工作人员,由于其权力由任何人接受现金或腐败或违反法律,并以不法方式提取,移动或非法拥有森林产品的,应为处以1年至最高7年徒刑。

中国则是以罚款为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追究行政责任。《中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缅甸面临的环境问题

(一)森林面积锐减

缅甸是世界上森林分布最广的国家之一,林业一直是一大支柱产业,然而,目前,缅甸的森林资源不容乐观。在被国际社会孤立了数十年之后,缅甸重新对外敞开国门,特别是全球化的大型农业集团在这个国家倍受欢迎。经济受益的同时,外资在缅甸进行农业投资对缅甸森林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构成了威胁。外资大型农业集团对森林的砍伐程度最高,大型农业集团登记的土地面积从2011年3月到2012年3月一年的时间就增加了75%,达到约120万公顷。有时候农业集团获得的经营许可只是为砍伐森林而找的借口。

2017年6月,内比都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部,举办了民营森林种植发展论坛。论坛上,资源与环境保护部常务秘书吴钦茂发布消息称,25年内,缅甸森林平均每年减少40多万公顷。缅甸森林覆盖面积,在1990年时,为3920万公顷,而2015年的数据显示,覆盖面积减少为2901 万公顷。缅甸目前森林覆盖率虽然为42.92%,但是县级林业管理数据显示,缅甸每年还能产出的木材数量为:柚木19210棵,硬木592330颗。森林消失及森林等级下降率,在2010年至2015年间,每年下降1.7%。全球森林消失率最高的国家中,缅甸排名第三。

(二)空气污染严重

哈佛大学与绿色和平组织(Greenpeace)发布调查报告称,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数据显示,东盟10国中,缅甸的粉尘传播率最高,是东南亚地区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地区。据悉,缅甸目前运转有高当和迪基2座煤炭火力发电厂。另外,相关部门还计划再开发建设10个煤炭火力发电厂项目,以发电8000MW。如这些项目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那缅甸的空气污染指数,将比印度和中国的指数高出10倍左右。对于缅甸将计划开发建设的火力发电厂项目,目前还没有制定好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所以,如果真的建成可产生8000MW电力的10个煤炭火力发电厂项目,那国家的环境问题和国民的健康问题,将遭受到严重危害。

(三)生物多样性面临危机

欧盟森林执法施政贸易行动(FLEGT)统计的数字显示,缅甸北部与中国和印度接壤的地区生活着老虎、大象、熊和数百种鸟类。胡冈谷是世界最大的老虎保护区。据英国《卫报》4月19日报道,缅甸一直被认为是全球重要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从2014年12月到2015年7月,科学家在缅甸进行了6次调查,发现了至少31种哺乳动物,其中超过一半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上近危、易危或濒危的物种。但是随着人们的刀耕火种、非法野生动物贸易、伐木、商业化农业和水坝,缅甸的生物多样性岌岌可危。迄今为止,缅甸还没有一部科学完整的动植物名录,这给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带来了巨大障碍。

(四)应对环境问题的一些措施

面对自然环境的恶化,2011年10月27日,在内比都举办的林业工作周会上,缅甸联邦环境保护与林业部部长吴温吞表示,将要采取比以前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空气、水的保护及对工厂废弃物的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并将与联合国、国际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开展广泛合作进行。例如欧盟的“森林执法施政贸易行动”就努力在缅甸贯彻国际准则,禁止非法砍伐和出售非法砍伐的木材。还有一些组织在缅甸开展地区性的森林保护合作项目。世界自然保护协会(World Conservation Society)也参与其中,帮助缅甸设立自然保护区。中国科学院应缅甸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部邀请,联合缅甸自然资源与环保部启动了覆盖缅甸全境的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缅甸环境保护与林业部部长吴温通在2011年11月1日召开的绿色经济与绿色发展研讨会上指出,将组建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切实有效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2015年缅甸政府为自己设定目标,缅甸计划实施全国森林部门30年项目,旨在将全国10%的土地划为自然保护区。该计划目前已确定的自然保护区共39个,占缅全国土地面积的5.75%。同时,在世界粮食项目的帮助下,缅甸环境保护与林业部正计划开展为期一年的国家森林覆盖率监测项目。 缅甸林业产业协会宣布,自2017年5月1日起,为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缅甸将停止木材和木制品的出口。

五、环保法律风险分析

当前,环境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中国政府不仅重视国内的环境保护,把坚持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同时也重视企业“走出去”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为与各国共同应对环境保护的挑战,指导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可持续发展,我们会同环境保护部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理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研究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以下简称《环保指南》)。《环保指南》的主要精神是倡导企业树立环保理念,依法履行环保责任,要求企业遵守东道国环保法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达标排放、环保应急管理等环保法律义务,同时鼓励企业研究与国际接轨。《环保指南》从环境社会责任、建设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沟通与环保宣传、研究和借鉴国际经验等方面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加强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合作领域的制度建设,对于我国企业进行海外能源环境投资起到了指导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企业要走出去对缅甸进行投资,仅仅依靠《环保指南》是不够的,在对缅的投资中还会面临法律、政治等不同的风险,需要中国企业认真面对和努力解决。

(一)缅甸环境问题突出,对外资限制增多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木材生产国和贸易国,而缅甸森林资源丰富,拥有世界 60%的柚木储量,以及大量檀木、酸枝木等名贵硬木品种。中缅木材贸易往来密切,中国甚至已成为缅甸最大的木材进口国之一。然而,木材贸易在提高双边经贸合作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非法采伐和木材走私,导致缅甸森林资源遭到破坏,严重影响了中缅的木材贸易。2006年,中缅两国同意实施“云南省对缅甸木材矿产合作管理暂行办法”,旨在管制非法木材贸易发生率较高的陆路口岸。此后不久,缅甸政府颁布法令:(1)所有木材出口需从仰光港经海路出口,并由缅甸木业公司盖章确认,方为合法出口的木材;(2)缅甸政府视任何其它途径出口的木材为非法贸易。2014年4月缅甸政府开始全面禁止原木出口,2015-2016年中国国家林业局与缅甸资源环保部开展了多次互访交流与对话磋商,2015年9月,云南省开始暂停从陆路口岸进口缅甸木材,极大地减少了中缅边境非法木材贸易。2017年4月中缅签订《林业合作谅解备忘录》中缅双边林业合作有了一个新的开端和方向,共同推动可持续木材贸易。

(二)缅甸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缅甸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20多年间的大部分时间里都是军人执政,不太重视立法工作,现行的许多法律还在沿用殖民地时期的法律。2011年大选后,缅甸开始注重立法工作,使用长达24年之久的《外国投资法》终于得以首次修改颁布,其他一些法律如《缅甸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也相继出台,但要达到基本完善的程度尚需时日。另外,缅甸是一个英美法系的国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上源于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差异也给我国在缅甸投资的企业造成文化上、操作程序上的困难。还有,缅甸缺乏保护外来投资的国家间的双边协定。在这种状态下,外资企业经营负担过重,不利于外资的进入。

(三)忽视环保问题易导致投资失败

对于水源跨区域发展和海洋发展路径问题,缅甸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主席吴觉西哈表示,缅甸的海洋潜力巨大,但是缅甸需要保护自身的海洋经济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中缅油气管道在海底的部分就已经破坏了许多生态多样性,许多环保人士已经在关注此类事件。并把一种更综合的生态观念落实到区域发展上,例如在民众非常关心的密松水电站问题,密松是个全流域的生态问题,不仅是说水坝所在地问题,它不仅影响上游,还影响下游的海水倒灌,存在许多连锁反应问题。民盟的整体生态立法观念是保证若干的基本底线,例如石油和煤炭等不可再生资源应该少用,太阳能和风能等资源可以多考虑,水资源应该节制使用,不主张整条流域的截断式利用,它的生态影响太大。

密松水电站是中缅两国政府签署的伊洛瓦底江上游水电开发项目中最大的一座电站。2009年3月,中缅两国政府签署《关于合作开发缅甸水电资源的框架协议》。密松水电站装机容量600万千瓦,总投资36亿美元,2009年12月率先动工,计划2017年首台机组发电。然而,2011年9月30日,时任缅甸总统吴登盛突然以“人民意愿”为由,宣布在其任期内暂时搁置密松水电项目。

由于项目暂停,中缅双方都受到了巨大的损失。主要投资方中电投首当其冲,70亿元人民币前期投资自不待言,这些资金的财务付息和人员维护费还以每年3亿元的速度递增。同时,公司面临供应商、施工单位等有关合同方巨额违约索赔。缅方损失更为惨重。按原计划,施工需要在当地聘用3万人,而所有伊江项目的移民仅7.8万人,其中的劳力可以全部在电站建设过程中就业。而今许多移民生计无着。其次,外商投资信心遭受重创。缅甸外商投资已由2010-2011财年的200亿美元陡降至2012-2013财年的14.9亿美元。第三,经济增长受挫。专家测算,密松电站每停建一年,缅国内生产总值将损失50亿美元,而其去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只有400亿美元。电力发展受阻,已可能影响其2030年国内生产总值增至目前三倍目标的实现。

2011年缅甸开启转型之路,民主、民生问题得到全社会各界的关注,密松水电站在这种背景下尤为得到关注。在极度缺乏电力的缅甸,其农村还在使用传统的煤油灯照明,稍微好些的地区,可以用柴油脱谷机在脱粒的同时,勉强生产一点照明所需的电。尽管缅甸没有通往全国的输电网络,但是在缅甸普通人看来,密松水电站90%的电将送往中国。再加上密松水电站的项目备忘录是在军政府时期签署的,而该时期国际社会正在对缅甸实施制裁,而几乎只有中国资本进入缅甸,因此密松水电站很大程度上就被视为和军方合作的产物,民众对军方的负面态度也直接影响了与军方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相关主体。另外,一些非政府组织不断强调90%电力销往中国的条款,更是煽动了缅甸民众心中激起了民族主义情绪,指责中国在掠夺缅甸资源。

缅甸转型之后的社会环境非常复杂,再加上历史原因,中国企业要持续进入缅甸,就必须要考虑保护相关当地人的利益,在较大范围内提升当地民众的收入水平,并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来回报当地社会。

六、风险防范

(一)认真调研,谨慎投资

中国企业在对缅甸进行环保方面的投资合作时,应该与当地有关部门以及中国驻缅使馆等政府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咨询当地和该行业的相关国家政策,法律规定以及现有的经济环境,对企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分析可能遇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防和解决措施,避免盲目投资或投资失败,损害双方利益。

在进行投资的时候可以在国内的有关保险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构购买相应的保险服务,在遇到无法避免和克服的风险时,可以减少损失,保护自身的利益。

(二)处理好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系

中国企业在缅甸投资,要与有关的政府部门处理好关系,要积极与之打交道,了解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最新的环保、经济政策的走向,了解政府部门的相关职责,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汇报经营状况和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寻求帮助。

(三)正确处理与当地居民的关系,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

在缅甸开展投资合作,要遵守该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文化与信仰,了解当地的风俗人情,尊重当地人的自尊心和生活习惯,与当地居民和谐相处,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或矛盾。

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要回馈当地的民众,为他们的生产生活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遇到自然灾害时要及时伸出援手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塑造企业良好的形象,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四)注意保护生态环境

中国企业在缅甸的生产过程中,要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禁止滥砍滥伐、非法采矿、捕捞,为缅甸的环境保护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缅甸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概述

缅甸知识经济发展落后,知识产权立法和管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颁布的专门法律法规很少,没有专门主管知识产权的机构。如果知识产权一旦受到侵犯,原创者无处申诉,无法获取赔偿,主要可以依据的只有民事和刑事等普通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就目前而言,缅甸于1995年和2000年分别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并于2013年7月申请加入TRIPS协定,但目前还尚未加入《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及其他议定书。总体来看,目前缅甸还没有具体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只能够依赖于其他法律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缅甸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行规定非常少,总体而言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非常不健全。在著作权上主要有1914年2月24日生效的1911年版权法;在专利上缅甸现行有效的法案仅包含1946年缅甸专利与设计(紧急规定)法案;而关于商标法,缅甸并没有明确的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散见于各个法案如注册法以及商品商标法之类的法案当中。

为了改变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完善、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等不到充分保护的现状,缅甸正由司法部积极起草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据《缅甸金凤凰报》5月1日报道,4月26日,缅甸教育部研究与创新管理局局长吴温凯莫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庆祝仪式上表示,政府今年将相继颁布《商标知识产权法》、《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法》、《文学与艺术知识产权法》和《创造知识产权法》等4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待联邦议会复会后将组织讨论。以上4部知识产权法律一旦通过并颁布实施,将极大地改善缅甸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严重不足的状况。

二、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一)版权法

缅甸版权法颁布于1911年,并在1914年对该法案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该法案至今仍然有效。该法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版权所有权、版权期限、强制许可证以及侵犯版权等,关于民事救济的相关条款,进口复制品和有关作品的相关规定,以及外国作家作品首次在缅甸联邦出品和现有作品等规定。

1.版权相关问题

(1)作品

享有版权的作品主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工程技术等作品。

(2)版权

版权是指以公开的形式出示或演示任何形式的作品或其任何实质部分,或在演讲中公开发表其主要部分的情况的唯一的权利;如作品未发表,则是指出版作品或其任何实质部分的权利。

(3)作品的出版

而关于作品的出版,则是指向公众发行作品的复制品,不包括公开演出戏剧或音乐作品,公开演讲,公开展出艺术作品,以及建筑艺术品的建筑;就雕塑及建筑艺术作品的照片和雕刻作品的发行而言,也不应视为出版该作品

2.版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其版权法,下列行为不构成侵犯版权的行为:(1)为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育包括在教室使用的多次复制、学术、研究和类似目的的正当使用;(2)某一作品的版权归属不明的,允许他人重复使用或模仿该作品;(3)永久安置在公共场合的建筑作品、雕刻作品或其他作品,允许他人模仿或合理使用;(4)出版的作品可以被学校善意使用;(5)出版报纸中的演讲内容可以被公众演讲,除非该内容是禁止演讲的。在使用作品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能侵犯他人隐私权。

3.强制许可

作者死后的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已出版或公开表演,但作品版权所有人拒绝再版或拒绝公众进行非营利性的使用,如果公众投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后,有权命令作品版权所有人再版或公开表演起作品。

4.民事救济

民事救济措施主要包含强制或禁止实施侵权行为、进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数额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判断版权所有人时主要考察作品的署名,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作品的署名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侵权人能够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并不知道有其他同类作品存在的,可以免责。

侵犯版权的建筑物或其他结构的,若侵权行为已经开始或完成,版权所有人无权强制禁止和限制建筑物的建造或强制其拆除。

5.版权保护期限

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应为出版物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若作品为合作作品,则为最后一名作者死后50年。照片的版权存续期限,自照片原始底片直接或间接衍生之日起生效。

从作品发表之日起计算,非职务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25年,职务作品为30年。如果他人要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该作品,需支付10%的版税。贸易委员会有权监督版税的支付。

(二)关于商标保护的规定

就目前而言,商标在缅甸是属于普通法上的概念,缅甸没有针对商标注册的商标法律体系,但其商标体系实际上是一种登记制度,而不是由某个政府授予的专用权。商标注册体现在其注册法第18(F)项规定和注册检察长第13号令中中。而打击假冒商标行为则应适用刑法第478条,打击侵权行为则可以根据特定救济法第54条和缅甸商品商标法令。

1.商标

商标是指“代表特定的人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标志”,缅甸法律上虽然没有针对商标的构成要件的阐述,但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的特征。缅甸刑法第478条规定商标是指对特定的人制造或生产的物品的标记的使用。商标必须是独特的,有别于其他人的商品的商标所有权。

缅甸商标采取使用主义,其规定注册仅是为了抵制他人仿冒之举。缅甸商标专用权自商标首次使用之日起,指商标专用人允许他人使用该商标之日止。

因此,缅甸是使用优先制国家, 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

2.申请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该商标的所有人,通过注册或使用,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获得商标所有权。 外国申请人必须在他想申报商标的公司任命一个商标律师,该律师有权在公证人前签署呈报文件。有关文件必须在邻近的大使馆签署执行。

3.申请程序

(1)所有权声明

在缅甸,商标可以通过向缅甸注册局发布所有权声明的形式进行注册,申请者可就出具此声明而获得注册。所有权声明必须包含名称、注册个人的签名等。

(2)注册文件

在注册过程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与以下内容相关的文件:商标所有人正在以销售为目的在制造或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标;该商标是由商标所有人创造出来的;该商标不是对他人商标的假冒或模仿;到目前为止没有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明。

(3)登记

在授权律师呈报申请者文件后,当地执法局将有关的呈报申请者申请注册登记于契约及保证登记录上,当局将发布临时的注册号码给申请者,而真正的批准程序则需两到三个星期。

(4)审查

商标该局会就呈报文件进长达六到八个月的审查。

(5)公告

申请者有权力在获得注册批准后,选择是否公告在当地报纸,以避免有关的商标受侵犯。

(6)注册

完成商标注册程序须时2个月,有效期从申请日起生效。

商标注册完成之后商标所有人有权就可以根据法律起诉任何仿冒或伪造其商标的行为。

4.期限与续展

在缅甸,法律没有颁布一项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根据惯例,缅甸商标注册的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展,每3年进行一次,通常由以下方式之一完成:

通过声明的方式进行重新注册;

通过当地报纸或刊物的方式进行重新公布;

通过重新注册、重新公布二者结合的方式。

5.限制性规定

缅甸1889年的商品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下述商品不能进行注册:违反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商标;有损宗教感情的商标;含有淫秽内容的商标;含有欺诈性内容的商标;含有国家领导人头像的商标;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商标。

6.申请需求

申请人须向商标局呈交以下文件及资料以完成申请手续: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注册委托书;

(3)5份清晰打印图样;

(4)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须严格按照《尼斯协定》分类表指出商品或服务类别

(5)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

     a.以公司名义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以个人名义申请,附身份证或护照副本

(6)非英语字体、字形商标的音译及翻译(须认证)

(三)关于专利设计方面的保护规定

缅甸1995年颁发了《缅甸专利和设计法》,但直到该法被废除都未生效。而该国1946年的《专利和外观设计(紧急规定)法案》目前仍然存在于缅甸法典中,但其主要目的是适用《1911年印度专利和外观设计法》。而印度法从未被列入缅甸法典中,因此缅甸实际上没有专利和外观设计法。目前,司法部受政府委托已草拟了新的符合知识产权协议的《专利和外观设计法》。并且缅甸是世界贸易组织、东盟的成员国,也在2001年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过渡期内,专利/外观设计可根据《注册法》第18(f)条规定进行注册。

1.获得专利的标准

在缅甸专利要获得保护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即应具有新颖性、独创性以及具备相应的工业用途。

当然,发明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存在不能取得专利的情形,即:

(1)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动植物种类或生物过程中动植物的生产;

(3)经商的计划、规章及方法,及主要为精神领域服务的智力活动。

缅甸并未对实用创新进行规定,因而实用创新不适用于缅甸。

2.优先权规定

在缅甸,无论是专利还是外观设计,在其注册制度中均不能获得优先权请求。

3.申请程序

(1)申请声明

持有人应当提交一份声明,声明中包含陈述注册协议和保证的相关事实

(2)注册

提交声明,即可对专利或外观设计给予注册。

(3)公告

在指定的地方报纸上发布公告,以避免可能的侵权和假冒行为。

4.保护

缅甸没有对专利和外观设计本身的保护程序。

5.期限与续展

在缅甸,法律没有颁布一项专利和外观设计注册的有效期。根据惯例,专利和外观设计注册的期限为3年,续展每3年进行一次,通常由以下方式之一完成:

通过声明的方式进行重新注册;

通过当地报纸或刊物的方式进行重新公布;

通过重新注册、重新公布二者结合的方。

6.申请需求

在缅甸提交专利和外观设计申请需提供如下的信息或文件:

国家直接申请:

(1)申请表:

    a.姓名、地址和申请人国籍;

    b.名称、地址和发明人国籍;

    c.一份详细说明,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和必要的图表;

    d.如已获得申请优先权,需注明在哪国获得以及申请的具体情况。

(2)专利代理人委托

(3)如申请人并非发明者,需陈述并解释申请人如何有权获得发明者的专利,通常借助于委托或雇佣关系。

(4)并无硬性要求发明者向申请人提交正式委托书。

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评估

整体来看,缅甸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非常不健全,并且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定陈旧,并不能完全地适应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正是基于此,缅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非常弱,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说存在较大的风险和隐患。近年来,我国与缅甸的经贸合作往来日益密切,我国投资者在投资过程应当认真分析和评估相关法律风险,以妥善处理和应对风险的发生并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一)享有版权保护的作品较少

根据缅甸1911年版权法第1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法的规定,版权应包括在下列条款规定的原创文学、戏剧和艺术作品中,如:(a)在出版作品的情况下,该作品首次在缅甸联邦内出版;(b)如果是未出版的作品,作者是缅甸联邦公民或在该联邦内创作的作品。除此之外不包含其他作品,除非由联邦总统向外国公司发出的延伸这项保护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对比可见,我国享有版权保护的作品种类较多,且规定了兜底条款。而缅甸针对版权保护的相关作品仍然较少,虽然目前缅甸开始颁布一些相关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传统药品保护法、电影法等相应法律,但这些法律并不足以涵盖知识产权所应当保护的各类对象。由此可见,这种列举式的法律规定加上落后的版权法律规定,必然会影响到版权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会打击版权所有人的维权信心。而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国家的投资者而言,其版权作品进入到缅甸市场后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还应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缅甸版权法律的规定,是否达到缅甸版权法上规定的享有版权的作品标准。

(二)救济权利受到限制

缅甸版权法第8条规定:凡涉及侵犯任何作品版权的诉讼,被告在辩护中声称他不知道作品中是否存在版权,且证明其在侵权之日他没有意识到并且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作品的存在,则原告不得就侵权行为作出禁令或停止的任何补救措施。而我国著作权法上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根据上述条款,版权所有人对于在无意识或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其作品的人,无权就该侵权行为作出禁令或停止的任何补救措施。并且该法民事救济章节也并未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版权所有人可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权利救济。由此可见,一旦侵权人非主动侵权,则权利人就不能进行权利救济,明显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无论侵权人是否主动侵权,其希望基于该版权作品而进行获益却是事实,且不说获取的利益是否应当赔偿,起码版权所有人应当有权利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缅甸版权法这一条规定无论是对外国投资者的版权作品还是境内版权所有人而言,都只有百害而无一利。加之缅甸国民版权意识较低,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对于享有作品版权的所有人在进入缅甸版权市场时面临较大的侵权风险。

(三)对外国公民区别保护

缅甸版权法第23条:如果总统认为外国没有给予或者承诺对缅甸作家的作品给予充分保护,总统通过通知指示,本法令规定的第一次在联邦内公布的作品赋予版权,在通知中指明的日期之后不应再申请出版作品,如作者是国外的主体或公民,则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此类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对比两国法律条文来看:我国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作品保护主要是根据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来决定。而缅甸总体上看应当是属于采取对等原则的国家,即如果外国对缅甸作家作品给予或承诺进行保护,则该国作者则在缅甸可享有与缅甸公民相同的依照版权法享有作品版权的权利;而没有给予或承诺保护的国家的公民在作品版权上则不享有对等待遇。

因此,外国投资者在缅甸投资所获得的待遇主要取决于其母国对外国公民或者说是对缅甸公民的作品的版权保护。因此,外国公民作品在缅甸境内能否取得版权保护不仅要符合缅甸版权法的规定,还要根据两国之间互相对待各国的作品版权保护的情况。

(四)部分法律过于陈旧,处罚力度不够

根据缅甸版权法1914年修正案关于处罚部分的规定:例如第7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以各种形式侵犯版权及其复制品的每份复印件,处罚款额可以超过二十卢比,但对同一交易不得超过五百卢比;第8条则规定了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即为各种利益将版权所有人的作品在公众场合展示,则处以五百卢比以下的罚款;第9条则规定在第一次违反上述第7条、第8条之后再犯,则处以简单的监禁或罚款,最高一千卢比,或二者并罚。这些处罚在二十世纪初具有较大的威慑力,但在目前的经济社会已经达不到最初的制定效果。按照目前的汇率计算:二十卢比=2.0828元人民币,五百卢比=52.0692元人民币,一千卢比=104.1385元人民币。由此可见,其现行版权法最高的罚款都只相当于人民币104元左右,已然不能对侵权行为进行更好的处罚以达到震慑和教育的目的。因而,在法律没有威慑力的情况下,国民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缅甸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隐患将会严重影响到外国版权所有人的投资考虑。

并且在缅甸司法实践中,也没有适用《缅甸著作权法》的案例,缅甸的民事法庭也缺乏在版权案件方面的审判经验。如果发生文学、艺术、音乐等方面的版权纠纷,通常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作为版权所有人,当事人也可以依据《特定救济法》等其他民事、刑事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五)知识产权体系尚不健全

1.缺少商标法

在商标所有权问题上,缅甸坚持“在先使用”和“先到先得”的原则,并不强制要求商标持有人对商标进行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商标首次使用之日起即获得商标专用权。当然,商标持有人可以对持有商标进行注册,以保障其在遭到侵权时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持有官方认可的表面证据,以对抗侵权人。

虽然缅甸在商标所有权问题已经对商标权的取得和登记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商标在缅甸实际上是属于普通法概念上的保护,没有针对注册的法律体系,缅甸商标体系实际上是一种登记制度,而不是由某个政府部门授予的专用权,这是缅甸与其他国家所不同的地方,其他国家例如我国则往往需要通过商标法本身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实现对商标的保护。目前缅甸仍然没有商标方面的特别法,有关商标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商品商标法、注册法以及特别救济法等法律法规当中。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健全和完善,关于商标的注册、申请、审查等等各项实体或程序的内容规定并未完全涵盖,有的甚至是直接从印度借鉴过来适用于缅甸国内的,有的颁布时间久远,能否适应其本国境内实际情况或现代知识产权市场的不断发展还有待于考证。

缅甸商标法的不断健全,商标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都对外商投资者申请注册商标产生重大的影响,是外商投资者建立品牌标示获得认可和保护的法律外衣,但另一方面是可能是影响其品牌发展的一把利剑,例如通过商标法律限制其在缅甸境内的使用权限和期限或赋予严格的外商商标申请程序等。这种法律不完善以及随时可能变动的法律风险是应当时刻引起外商投资者的关注。

2.外国人申请注册商标的限制较多

从前文介绍来看,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若想要在缅甸进行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授权委托律师代为办理。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对比来看,缅甸和我国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都不允许其自行办理,必须委托境内的有关律师或机构进行办理。缅甸规定只能授权律师代为办理;而我国则要求委托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总体而言,缅甸的规定更为宽松,但我国的规定更为严谨并且专业的代理机构既能更为妥善地为其代理同时也能保障我国相关的商标体系内容。就缅甸授权律师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这一点来说,其并未对律师的代理资格进行限制,那么对于不熟悉业务的律师而言,不仅会影响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延迟和损失,更有可能影响到缅甸自身的商标注册体系。因此,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仍然面临着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经济成本的风险。

3.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较短

根据前文所述,缅甸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续展,续展每3年进行一次,每次应当提前6个月进行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对比可见,两国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不同,缅甸为三年,我国为十年;续展期限亦不同,亦是缅甸三年,我国十年。缅甸续展应当提前6个月进行,而我国则是要求提前12个月。3年的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实际上来说不利于投资者保持稳定的投资,因为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提交一系列复杂的申请、所有权声明等一系列资料,并且提前6个月进行,也就是说有意坚持该项品牌项目投资经营的投资者刚完成上一次的申请两年,又要继续准备材料进行申请,并且要一直无限期循环下去,这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可能不利于行业发展。对外国投资者来说,更是不得不每两年左右就委托相应律师代为办理申请,还要重新缴纳续展费用,无论是从时间还是经济上来说都极不划算。而且由于时间较短,但如果忘记或未及时续展丧失了商标权,就要重新申请注册商标,一来二去时间上要花更长时间、经济上也要支出一定的费用,并且重新申请注册商标的风险也更大,商标被抢注的可能性也更大。

4.缺乏对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

缅甸与专利、外观设计有关的法律规定中仅规定了对专利与外观设计的内容,而并未规定与实用新型相关的内容。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其第二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际上,实用新型作为一种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在创造性和技术水平上往往低于发明专利。因此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对象或不作为独立保护对象而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缅甸就是作为并未适用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国家之一。也正是因为如此,对于诸如我国这些保护实用新型的国家的对外投资者而言,在国内申请了保护的技术方案到了缅甸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就会面临着遭到侵权的风险,并且在遭到侵权后既无法再保持技术方案上的优势,也无法寻求救济和赔偿。

5.未对优先权问题进行规定

从缅甸相关的专利和外观设计规定来看,缅甸并未对申请人的优先权问题进行相关的规定。

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关于专利优先权,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其在后申请时有权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即享有优先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主要分为国内和国外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的可能性。但是缅甸却并未对专利优先权的问题作出任何规定,由此可见,一旦缅甸境内有申请人抄他国、他人专利抢先在缅甸进行注册,而由于缅甸并未对专利优先权进行规定,而只是按照先申请原则的话,那么就会出现他人/他国申请的专利被抄袭侵权的现象。另外,这对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风险,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别国已经提出的申请在准备进入缅甸进行申请专利时,发现已经存在先申请的专利,那么其专利就无法进入正常申请程序,并且无法寻求救济。

6.专利和外观设计法律不健全,权利得不到保障

根据前文所述,缅甸1995年颁发了《缅甸专利和设计法》,但并未生效。而该国1946年的《专利和外观设计(紧急规定)法案》目前仍然存在于缅甸法典中,但其主要目的是适用《1911年印度专利和外观设计法》。而印度法从未被列入缅甸法典中,因此缅甸实际上没有专利和外观设计法。目前,缅甸司法部受政府委托已草拟了新的符合知识产权协议的《专利和外观设计法》。而在此过渡期内,专利/外观设计可根据《注册法》第18(f)条规定进行注册。

由此可见,缅甸专利和外观设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匮乏,并且绝大部分都已经废除或者失效。虽然专利和外观设计的注册可以依照《注册法》第18(f)条规定进行,但是除了注册申请之外的专利和外观设计的要件、效力范围以及保护、处罚等都未得到规定,专利、外观设计一旦遭到侵权应当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等都是权利人极度关注的问题。专利、外观设计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可以说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申请专利和外观设计时最大的风险,并且申请前后的权利保护问题都是重点。

最后,由于目前缅甸正在积极筹备知识产权相关的《商标知识产权法》、《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法》、《文学与艺术知识产权法》和《创造知识产权法》等保护法律,并且有报道称今年可能会相继颁布以上几部法律。 这几部法律的颁布将会大大完善缅甸目前知识产权保护落后的局面。对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来说,当然也会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知识产权或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一定的好处,但同时还是要时刻做好准备应对即将颁布的几部法律可能带来的风险问题。

四、风险防范建议

缅甸知识产权当中存在许多风险,但是最大的法律风险即是:缅甸版权法的落后性以及商标和专利、外观设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版权法的落后,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才导致缅甸的知识产权得不到良好的保护。外国投资者在向缅甸申请相关知识产权时应当主动积极了解缅甸相关的知识产权注册申请程序以及保护规定和救济程序等法律法规,做好事前的了解预防和事后的救济准备。

(一)了解缅甸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就前文的法律风险分析来看,之所以在缅甸进行知识产权的相关注册申请和发行等事宜会存在较大的风险,基本都是因为其法律法规落后或不健全不完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若有意要进入缅甸知识产权市场,则必须要对现行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一个全面的了解,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评估,在确定风险低于投资可以获得预期收益的情况下考虑进入缅甸知识产权市场。

当然,外国投资者应当对在缅甸注册申请的程序、维权救济、保护和处罚等与自己息息相关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明确,以便达到准确、高效地完成申请程序或准确拿起武器进行自身的维权救济。

(二)了解自身可以在缅甸获得的保护程度

由于缅甸在版权问题上对各国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各国投资者应当对本国与该国之间的协议、条约等进行了解,已确定在缅甸境内其可获得的版权保护程度。我国规定对缅甸公民的原创作品进行保护,所以我国公民的作品根据缅甸版权法在缅甸境内也当然会受到保护。

(三)提前做好救济应对策略

根据前文提及的缅甸对于保护不知情或无意识侵犯版权作品但无法采取禁令的停止的任何补救措施的霸王条款,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事先在进入缅甸知识产权市场前做好可以寻求其他非版权法救济途径的方式的搜集,在面对这类无法直接用版权法去寻求救济的情形,应当退而求其次寻求民法或者刑法相关的救济规定,从其他法律中寻求维权手段,保护自身利益。

(四)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由于缅甸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授权委托缅甸境内的律师完成,但并未规定必须是从事商标方向的律师,所以有的人或企业可能为了节约成本就选择了一些普通的律师代为申请注册商标,但这实际却可能会因为该律师业务的不熟悉反而更进一步地增加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成本。因此,建议有意进入缅甸知识产权市场的外国人或外国投资者应当寻求专业的商标方向的律师代为办理申请注册商标的事宜,虽然专业的律师必然会比普通的律师收费更高,但是却能更妥善地办理好相关的注册申请事宜,从而节约时间上的成本。

(五)注意对注册商标的保护

由于缅甸的注册商标有效期限为3年,时间较短,稍不注意,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就会过去,然后就会丧失商标权。重新注册时间和经济上的成本都较续展更高,并且会面临遭遇抢注的风险。因此,外国投资者应当时刻关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并提前6个月做好续展的相关准备,授权委托律师,提交相关续展文件和续展费用,以获得继续使用商标权的权利,防止商标权的丧失。

(六)慎重开展实用新型领域的投资

由于缅甸专利相关法律当中并未对实用新型进行保护,那么外国投资者若无法在缅甸对实用新型申请注册,那么就无法对其进行保护,那么将实用新型投资到缅甸市场就会面临侵权的风险,一旦实用新型被抄袭,那么其市场优势地位就会受到影响,将会影响到其投资利益。因此外国投资者在将实用新型投放到缅甸市场前,应当就风险和收益进行分析和评估,同时对不可预期的突发事件和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预期收益高于风险才能考虑投放实用新型。

(七)无优先权的权利救济

由于缅甸并未对专利和外观设计规定专利优先权的问题,主要采取先申请原则,同时也并未对专利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和权利救济进行相应的规定。因此,抄袭者如果先提交了专利申请,那么权利人就无法再进行申请事宜,并且无法通过专利和外观设计相关的法律寻求权利救济。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为了防止此类抄袭事件的发生,在其在他国申请了专利后,应当尽快向缅甸当局提交相关专利和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而一旦抄袭者已经提交申请,那么应当尽可能地寻求缅甸民法、刑法或其他救济法律的救济。

(八)时刻关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新动向

根据前文可知,缅甸政府今年将会相继颁发4部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这些法律对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落后和匮乏的缅甸来说至关重要,并且对于无数进入或即将进入或有意进入缅甸知识产权市场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来说影响也是非常重大的,必定会利弊共存。因此,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时刻关注缅甸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及政策的动向,并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内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改变策略以适应新动态,以更好地在缅甸知识产权市场进行投资和经营。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法律风险

一、常见纠纷类型

(一)劳动纠纷

1.劳动纠纷的种类

法律条文方面的纠纷。关于执行解决劳工纠纷法、解决劳工纠纷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劳动单位内部规定和其他各种条例条令的纠纷。

利益方面的纠纷。涉及到要求从业主那里得到权利或增加利益的纠纷的。

2.法律条文方面劳动纠纷的调解

如劳动者、劳工事务协商委员会或劳动者代表认为在执行解决劳工纠纷法、解决劳工纠纷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劳动单位内部规定和某项规定不正确而与业主进行交涉,业主要尽快直接与当事人进行调解。在研究解决问题的时候,劳动者可要求劳工事务协商委员会与劳动者一起参加。

在双方达成全部或部分协议的情况下,要做成备忘录经双方和证人签字后5天内送交劳动管理机关、劳工事务协商委员会和劳动者代表备案。

3.劳动管理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劳工审判团的责任

业主或劳工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诉求呈递给个人纠纷调解组织,如果对调解组织按照规定的方法做出的处理不满意,不满意者本人或合法委托人可向有判决权的法院投诉。对有关纠纷案,无论是接到业主或劳工的投诉或根据部长的通知,省或邦政府的通知或从其他渠道接到的集体诉求,有关协商组织须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一)自知情或接到案件之日起3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内妥善处理。(二)在根据第一款调解时,如果纠纷已平息,须在协调组织面前书写同意书。协调组织对尚未解决的集体诉求将移交至有关仲裁组织,并将移交情况通知有关纠纷当事人。协调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对没有解决的问题,须在2日内将包括处理意见在内的详细报告并连同案件移交到仲裁组织,此外,还要将有关集体诉求处理报告摘要报有关省或邦政府。有关仲裁组织对协调组织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移交的集体诉求案,在接案之日起7天(法定假日除外)内须做出裁决,并在2天(法定假日除外)内将裁决送达有关当事人。如果是对有关必需的服务企业或大众服务企业的裁决,须将副本报给部长和有关省或邦政府。对与必需的服务企业有关的裁决之外的仲裁组织的裁决不满意时纠纷当事人可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在接到仲裁组织的裁决之日起7天内,双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二)根据有关法律进行停工或罢工。对仲裁组织对必需的服务企业的裁决不满意者,在接到裁决之日起7天内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对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提出的申诉,要组成审判团进行审理。对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提出的集体诉求案,须在接案之日起14天内做出裁决。审判团在接到根据第二十九条提出的集体诉求案之日起7天内做出裁决,裁决书须在2天内送达纠纷当事人。仲裁委员会须将审判团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做出的裁决副本报部长和有关省或邦政府。

任何与劳动者和业主有关的个人和组织,不论以言论、物质和金钱唆使和怂恿其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罢工,致使劳动者或业主蒙受损失,或扰乱了社会秩序,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贸易合同纠纷

在合同履行中,缔约双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产生分歧,当缔约双方中的一方认为自己是合同的无益方,如无效合同、无法执行的合同、未完全执行合同等,该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解决。若缔约双方被请求的一方不同意,请求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是机构之间,或机构、经济部门和国外间的经济矛盾,则由经济协调机构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格外注意防范合同风险,防止一方不履行合同内全部或部分义务,或不合理地履行义务,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场所履行义务等违反合同的情况。除闪电、水灾、地震等突发事件或天灾引起的违反合同行为外,缔约双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在履行货物销售合同中,如卖方违法保证或买方被迫把卖方违反条件作为违反保证对待时,买方尚不能仅仅以卖方违反保证为由而拒绝接受货物,但买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向卖方提出因其违反保证,要求减免货款;(2)向卖方起诉因其违反保证而索取赔偿金;(3)买方不会由于向卖方提出因卖方违反保证要求减免货款而影响到因其遭受到更大损失而起诉卖方。

二、中国企业在缅甸投资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缅甸投资合作发生纠纷时,可依据订立合同时约定的纠纷解决途径进行解决,可以先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争议不能友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颁发投资许可证的投资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投资委员会调解不成的,争议应提交经济纠纷解决办公室处理。

因经营活动发生的争议无法调解的,依照法定的纠纷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法院提起诉讼。

(一)私人争端的解决

外国投资者因投资产生的私人争端,应通过协商或事先调解的方式解决,投资委可以帮助协商或作为初步调解人。但是,投资委不能做出裁决或约束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解决争端;

争端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的,争端双方也可以将争端提交解决争端机构或法院。争端双方可以约定进行仲裁,但仲裁程序和实施办法均应符合缅甸解决争端的仲裁法律规定;

在解决争端期间,争端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按缅甸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请求法院裁决临时查封冻结财产,以保证争端双方在争端最终解决期间的利益。

(二)外国投资者与缅甸国家之间争端的解决

外国投资者与缅甸之间因投资产生的争端,双方应谋求以协商或事先调解的方式解决争端,投资委可以予以协商或进行调解,但是,投资委不能对争端进行裁决或约束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争端不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的,争端应按投资者与缅甸政府之间协议或条约所约定的方式解决。

三、缅甸争议解决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一)诉讼法律风险分析

1.不符合受理条件

(1)已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的经济纠纷,经济纠纷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2)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2.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不支付手续费

当事人不支付法院手续费,法院必须通知原告,并规定其时间到庭给予解决。若原告未按规定的时间到庭,诉状将被退回。

4.超过时限

5.未出庭

(1)仲裁阶段不出庭。由于当事人没有出庭,案件没有通过调解或仲裁而终止的,当事人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无故缺席开庭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案件费用。

(2)诉讼阶段不出庭。若原告或被传唤的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达三次的,法院可下令终止案件的审理,且取消原告再次诉讼的权力。若被告因外逃,经传票传唤不出庭的,原告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判决。

若诉讼双方或一方接到传票,但无正当理由缺席,或当事人请求法庭立即对本案作出判决,该情况下的审判视为当面审判。未到庭的当事人只有权上诉,但无权抗诉。

6.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合法

(1)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立场,证据不足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2)使用欺骗、暴力、胁迫、诱导等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7.超过期限上诉或抗诉

8.被执行人不执行裁判或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诉讼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当事人应当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机构,提出的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有理有据。

2.当事人应及时按照管理机构的规定支付费用。

3.当事人应谨慎选择争议纠纷解决方式,尽量选择省时省力又能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

4.注意各纠纷关于时限的规定,发生纠纷应当及时解决,以免因怠于解决而导致不利裁判的后果。

5.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积极参与,以免缺席裁判带来的不利后果。

6.诉讼双方应提交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不得通过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隐瞒事实。

7.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应当全面收集对方财产信息,调查对方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对方转移财产或其他方式躲避执行裁判的,应及时申请有关机构采取保全措施,以免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对方的财产。

8.在发生纠纷时及时聘请律师,为纠纷解决提供法律帮助,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仲裁法律风险及防范

缅甸于2013年4月批准了《纽约公约》,但仍需以缅甸的国内立法形式予以确认。缅甸在批准《纽约公约》之后,在执行2016年《仲裁法》之前,外国的裁决在缅甸如何执行尚不清楚。缅甸在2016年以前都没有国内立法规定执行《纽约公约》的执行条款。但在2016年1月5日,缅甸议会通过了期待已久的新的《仲裁法》。新仲裁法的生效实行使得缅甸可实施纽约公约,并根据其相关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的裁决。

国际贸易争议发生后,应首先同时聘请多方专家进行国际仲裁和执行的可行性研究,切忌盲目听信某些专家一家之言而贸然提起国际仲裁,如专家认为国际仲裁或执行风险很大,不妨先采取和对方协商解决的方法而避免发生巨额的仲裁费用;其次如协调谈判未果则不得不依据仲裁协议申请国际仲裁;最后还需到败诉方所在国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这一过程中处处充满了法律风险,结合办案实践,本文简单谈谈国际贸易争议仲裁和执行法律风险的应对策略,以期给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在应付此类纠纷时适当参考和帮助。

1.违约索赔法律风险的应对策略

要有效应对这一风险,首先必须了解国内国际法律上确认违约责任的规则,在我们期望的仲裁申请目标下,依相关的标准和条件并根据自己案件的事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仲裁可行性研究后提出合理主张,避免因一时意气用事或听信所谓的专家意见而贸然终止合同并提起索赔仲裁,否则很有可能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中国公司贸然终止合同并提请仲裁的法律风险可谓极大,我们应该吸取教训以规避索赔不成反被索赔的巨大法律风险。

2.仲裁和解、调解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要想尽量减少因仲裁和解、调解造成的法律风险,建议:

(1)申请人因确认和解、调解的的最低接受条件和最长期限,超过该条件或时限则申请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

(2)在仲裁和解、调解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3)如仲裁和解、调解成功,不要私下签订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要求仲裁机构以其名义根据双方和解、调解内容出一份仲裁调解书,以防对方不履行协议时刻直接申请执行。

3.如何应对仲裁法律适用引起的法律风险

仲裁法律适用的风险主要是交易双方没约定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院最后认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确认买卖合同的英文版本有效,这样的认定直接导致中文版本的效力次于英文版本,不利于中国企业在仲裁中胜诉。

(1)重要的国际设备买卖合同应聘请有关专业律师起草、审查合同文本,以防止被对方钻空子。

(2)国际设备买卖合同涉及标的物一方面应明确具体技术参数,另一方面应派有关专家去现场考察,结合现场实物并要求对方提供基本资料,应警惕对方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任何资料,这样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3)国际买卖合同可以同时有中、外文版本,但最好明确首先适用中文版本,如对方实在不同意应聘请有关专家对外方起草的外文合同详细审查,特别对合同标的物约定条款等加以重点审查,把可能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

(4)应明确解决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以减小因适用第三国法律导致对合同文本解释的不利。

(5)发生争议后要实事求是地分析由于法律适用导致的仲裁法律风险。

4.如何应对仲裁员选择和仲裁管辖权引起的法律风险

(1)如何应对仲裁员选择引起的法律风险

要有效防范仲裁员引起的法律风险,中国公司在选择仲裁员时应综合考虑人品、国际社会关系以及与自己方的熟悉和牢靠程度,选择有利于己方的仲裁员。

同时,中国公司在选定仲裁员时,一定要有备选人员,备选人员既可以是自己事先考虑选定,也可以是事后由原仲裁员推荐,这样一旦原仲裁员因事无法履行仲裁员职责时,原仲裁员也应该积极推荐候选人员继续履行其中方仲裁员职务,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应对仲裁管辖权引起的法律风险的策略

必须考虑到的是,无论选择自己国家、对方国家还是第三国的国际仲裁结构,所选的仲裁机构必须是国际条约所公认的,仲裁机构所在国家与申请人国和被申请人国都是同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际公约(如《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两国事实上保持着这方面的互惠合作关系,或签有这方面的双边协定,否则仲裁裁决将难以得到有效承认,导致无法执行的结果。

①由中国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一般来讲,对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交往中,最好约定任何合同争议交由中国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一方面如没约定仲裁适用法律,一般会适用中文版本或作出对中文版本有利的解释,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前期需支付律师和仲裁员巨额的办案差旅费支出;还有仲裁裁决可以较为方便地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②由对方国家或第三国的仲裁委机构管辖的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当然如对方不同意约定任何合同争议交由中国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那就建议离中国较近或文化较近的第三国或地区的国际仲裁结构如香港仲裁院、新加坡仲裁院等,尽量少选择与对方国家较近或文化较近的第三国或地区的国际仲裁结构。这样语言风险、文化障碍风险、前期律师和仲裁员的巨额的办案差旅费支出风险和到对方国家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风险将大大降低。

5.应对国内执行的相关的法律风险的策略

如一仲裁裁决由中国的某一国际仲裁机构作出,那么如对方在中国境内有可执行财产或有办事处的话,胜诉方无需到对方国家法院申请承认和申请执行,可直接向败诉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所在地或办事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传票可通过地方高院委托败诉方国家法院代为送达,这大大降低了跨国执行风险。

还有为确保中国法院的执行管辖权,申请人可向中国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被申请人在中国的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6.应对异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法律风险的策略

(1)前期缔约国和禁止性规定的核实

仲裁申请前确认败诉方国家是否是某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际公约如《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两国事实上保持着这方面的互惠合作关系,或签有这方面的双边协定,并且不属于该国法律规定“争议事项是不能以仲裁方式解决”或“承认和执行裁决将违反执行地国的公共利益”的禁止性规定,否则花费巨额费用远赴败诉方所在国家法院会变得毫无意义。

(2)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确认

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时确认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否则此仲裁裁决将依法不被败诉方所在地国家法院确认有效。

(3)对方国家律师的聘请

由于律师执业的国家限制,应尽快委托当地律师代理承认外国裁决一案的开庭代理,避免对方利用此程序拖延时间和转移资产。

(4)资产调查

尽快委托被申请人所在国律师对被申请人资产作一详细调查,为之后的强制执行或和解方案作充分准备。

(5)和解协议的生效条件和全额执行

如果和对方达成执行和解,为减小风险,首付款建议30%以上,并约定一方面如首付款不到账执行和解协议不生效,另一方面如有任何一期付款逾期,申请人有权依据原仲裁裁决书确认金额要求被申请人全额支付并承担违约责任和因此发生的全部律师费等。

(6)和解协议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仅仅是执行成功的第一步,首付款支付后并开始走向成功,但关键的是漫长的余款执行如何完成。

 

第十三章 农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缅甸农业概况

缅甸是个农业国家,水稻、豆类是缅甸最主要的农作物,约占全国耕种面积的34.1%、21%,既满足了国内需求,也通过出口为缅甸带来不少外汇收入。油料作物也是缅甸重要的农作物,总耕种面积略低于20%,此外缅甸也种植有玉米小米、小麦、花生、芝麻、葵花籽等农作物以及棉花、橡胶、甘蔗等经济作物。

缅甸的农业人口占到全国人口的65%以上,可以说农业解决了缅甸大多数人的就业问题。2016-2017财年,缅甸农产品出口额为29.29亿美元,占全部出口额的24.6%。

缅甸农业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状态,规模小、效益低,国家主导的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效果不理想,再加上油气领域、制造领域的发展,农业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根据世界银行数据显示,自2000年起缅甸农业占GDP比重迅速下降,由2000年的57.2%下降到2016年的28.2%。尽管如此,与亚洲其他国家相比,缅甸农业和渔业在GDP中所占的份额还是相当高。

缅甸于1988年实行市场经济,允许农民自行决定耕种农作物的种类、面积,还在2003年通过稻米自由化政策,旨在发展农业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同时,新政府还在进出口税收方面采取一系列宽松措施,如减免农产品出口税,对用于农业投资的设施设备减免进口税等。农业信贷方面,政府也加大对农民的扶持,提高信贷额度。另外政府通过回购农产品方式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生活,提高了农民收入和积极性。

为解决农田灌溉问题,缅甸政府在1988年-2014年期间共完成240座水库大坝工程,327个抽水站和12258个地下水灌溉工程,总灌溉面积从252万英亩增加到537万英亩(102万公顷—213万公顷),灌溉区域占全部耕种面积的比例也由12.6%上升到为16.3%。灌溉领域取得进步也促进了缅甸粮食产量的提高。

由于资金及技术原因,农民没有能力增加投入、扩大种植,就导致了大量广袤肥沃的土地处于闲荒状态,约占已耕作土地的50%。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以及农业生产效率,缅甸政府积极鼓励投资者进入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带动农业整体全面发展。这些产业主要包括:种子、农药、化肥、农场、农机、灌溉设施产业,农作物生产加工业,农产品批发,信贷、保险等农业支持服务行业。除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农业投资外,缅甸政府也积极采取相关改革措施以促进投资。第一,鼓励农民转换思维,积极参与农业合作,特别是与私营投资者的合作;第二,推广优质高产的农作物品种以提高农作物产量;第三,利用现代技术替代传统种植技术,提升效率;第四,发展系统灌溉农业;第五,实现小规模农场向大规模机械化农场的转变,实现人工耕作向机械化耕作的转变。缅甸将继续鼓励外商在扩大耕种面积、提高农作物产量、农产品加工、农机设备制造、制种、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996年8月8日缅甸农业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正式更名为农业与灌溉部(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Irrigation,MOAI),以强调水利灌溉对于农业的重要性。MOAI设置了十大职能部门:农业规划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al Planning,DAP)、农业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DOA)、灌溉部(Irrigation Department,ID)、农机部(Agricultural Mechanization Department, AMD)、争议解决及土地档案部(Settlement and Land Records Department,SLRD)、水资源利用部(Water Re- sources Utilization Department,WRUD)、缅甸农业发展银行(Myanma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MADB)、农业研究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al Research,DAR)、耶津农业大学(Yez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YAU)、经济作物发展部(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Crops Development,DICD)。

MOAI现阶段的发展重心有三:第一,推广优质高产的农作物品种,以提高产量和农产品附加值。第二,实现从灌溉、耕种到收割整个种植环节的技术现代化,以提高农业效率。第三,以市场为导向,鼓励私人部门开展农业投资,鼓励生产适用市场需求的农产品,鼓励发展农产品上下游工业,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建设,以真正实现农业现代化、市场化。为此,MOAI确立了六大短期目标并着力推进目标的实现:(1)提高农业初级生产力;(2)改善农村中农业中小企业的设立环境;(3)提高外国对农业领域的投资;(4)确保当地和出口市场准入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开放通畅;(5)加大纯应用性研究;(6)提高农业供应链效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缅甸农业发展银行(MADB)作为农业的金融支持部门,在推动缅甸农业、解决农民生产就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MADB成立于1953年,并于1996年由隶属财政部转由农业与灌溉部监管和持有,目前拥有206个分支网点。根据《缅甸农业发展银行法》(1990年)规定,MADB的目标是为农业、畜牧业以及乡镇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银行服务以支持其发展。MADB承担着为各农业组织、合作社、私人以及企业提供简单快捷且覆盖面广的贷款支持。然而由于银行资金不足,MADB甚至需要从缅甸经济银行借款而且只能向农民提供季节性贷款(Seasonal Loans)和定期贷款(Terms Loans)。而且根据《缅甸农业发展银行法》,MADB需要每年将其净利润的75%上交国家。季节性贷款共有三类,分别是季风贷款(monsoon load)、冬季贷款(winter load)以及季风前贷款(pre-monsoon load),季节性贷款的时间都短于一年,且主要涵盖的农作物品种有水稻、花生、芝麻、豆类、长绒棉、玉米、芥末等。申请季节性贷款的,必须由5至10名农民组成小组,小组成员除需要对自身的贷款承担责任外,还需要对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承担责任。但申请者不需要提供其他抵押物。定期贷款主要有三类,短期定期贷款、农用机械贷款和特殊项目贷款。短期定期贷款通常为1至3年,贷款范围晒盐生产、甘蔗种植园、茶叶加工、咖啡种植园以及香茅草种植。农用机械贷款和特殊项目贷款的时间也不长于3年。MADB的贷款范围基本上覆盖了农业生产的方方面面,基本能满足农民购买种子、化肥、农药,支付工人工资、租用或购买农机设备等的需要。相较其他商业银行24%-36%的贷款利率,MADB每年仅为8.5%的贷款利率更是让无数农民受益。MADB自成立以来为大量的农村家庭能顺利开展农业活动提供了重要扶持,正因如此它也成为农村地区覆盖面最大的银行。

三、主要农业法律制度

尽管农业是缅甸的传统产业,但关于农业的立法却远远滞后。目前尚无一部关于农业的专门立法。宪法关于农业及农业投资的原则性规定主要见于宪法、投资法,《农药法》、《植物检验检疫法》也涉及农产安全问题。而关于农业投资最的土地问题,主要由《农业土地法》、《空地、闲地、荒地管理法》其实施细则进行调整。

(一)《宪法》关于农业的原则性规定

缅甸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应当制定必要的法律保护农民的权利,国家应该当使农民种植的粮食作物能以公平合适的价格出售。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将全力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原料等条件,使手工农业能向机械化农业转型。

(二)投资法中关于农业的一般性规定

2016年10月18日,缅甸实施新的投资法《缅甸投资法》,从而取代了2012年的《外国投资法》以及2013年《缅甸公民投资法》。2012年《外国投资法》着眼点于有利于推动缅甸现代化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的生产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等产业,对于农业涉及得不多,《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甚至还对农业的投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比例、土地利用等都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可以说,该部法律是限制大于鼓励,无法真正起到吸引和鼓励外资的作用。而新的《缅甸投资法》则把农业、畜牧业作为一大发展目标,强调了农业与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时《缅甸投资法》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包括设立公司、投入动产不动产、股票债券、知识产权、承包经营等等。该法还明确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不低于本国公民以及其他国家投资者的投资待遇,体现了国民待遇及普遍性待遇原则,也体现了缅甸在对待外国投资持有的态度发生重大转变。

(三)《农业土地法》及其实施细则

2012年3月30日缅甸《农业土地法》实施,取代了1953年《农业土地国有法》、1963年《出租田地法》以及1963年《农民权利保护法》。尽管缅甸宪法规定,所有的土地及资源都属于国家,但是《农业土地法》首次承认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延伸的相关权利。根据《农业土地法》第九条规定,拥有农业土地使用权者享有以下权利:(1)农业土地持有权、使用权,从使用权衍生出的受益权。(2)按照规定对整个农业或部分农业土地出售权、抵押权、租赁权、交换权和赠送权。(3)对农业土地使用权的遗产继承,如果出现争议,可依照现行法律由有关法院裁决。(4)不违反规定的农业土地使用权。(5)为了农业的发展,有权与乡村合作社投资者私人投资者互利合作。(6)有权以农业土地与外国人或有外国人参加的公司互利合作。《农业土地法》还规定了村、镇区、县、省或邦四级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发放农业土地使用权证、解决农业土地使用权纠纷、对农业土地及农业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等职责。

继《农业土地法》生效实施后不久,缅甸出台了《农业土地法实施细则》,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七条,它取代了1954年《农业土地国有化实施细则》以及1963年《出租田实施细则》,是对《农业土地法》的进一步细化,也是农业土地监管的主要法律之一。《农业土地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大量具体程序,如农业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审核、颁发流程,收回农业土地使用权的流程,转让、继承、租赁、抵押农业土地使用权的流程,开发空闲荒地后申请变更为农业土地的流程,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和上诉流程,在农田中变换种植、更改农业土地用途的流程等等,具有较高的指导性,有助于农业土地使用权人清晰了解其权利义务。

(四)《空地、闲地、荒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与《农业土地法》一同生效实施的,还有《空地、闲地与荒地管理法》。根据《空地、闲地与荒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空地、闲地是指过去曾种植过粮食作物,因种种原因,已放弃种植,属无人种植,由国家单独划定,可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的土地。荒地是指生长或未生长树木、竹子和藤蔓,据其自然地理状况,不论其平整与否,属从未种植过的新地荒地,同时也包括为了开发使用政府批准的、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矿产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而合法废弃的保护林地、牧场和湖泊地等。缅甸公民投资者、政府部门或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根据外国投资法获准与缅甸公民投资者、与政府部门或机构开展合作的投资者都可以向空地、闲地与荒地管理中央委员会申请开发使用许可证,进行开发投资活动。对于开发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空地、闲地与荒地管理法》还对规定了可申请获批的土地面积和时限,同时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和土地税,并遵守该法关于开发使用许可证获得者的相关义务,接受中央委员会监管。

为进一步明确空地、闲地与荒地的申请、审批流程,保证各级管理机构能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缅甸农业与灌溉部又于2012年8月31日公布实施了《空地、闲地与荒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是农业土地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农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一)农业土地风险

第一,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状况不容乐观,不利于农业土地的合法上市供应。《农业土地法》通过立法方式确认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并且有权出让、抵押、出租、交换、赠与土地使用权,这事实上确认了土地使用权可上市流转,既为农民多渠道获取土地收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农业投资者合法获取土地使用权提供了一种途径。但是,能够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农民的土地是清晰明确、有合法证明的土地,即他对该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据估计,只有不到15%的农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绝大多数农民依然依惯例在其长期耕种的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而很多农民一旦放弃耕种,就更加无法说得清楚谁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了。《农业土地法》第十四条还规定,未经国家政府批准,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出售、抵押、租赁、交换或赠送给任何外国人或外国人参与的公司。否则将面临1-3年的监禁,并处于不低于100万缅币的罚金,相关财物被没收充公的处罚。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普遍落实之前,投资者从农民手中直接获得农业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将面临难以实现的困境。

第二,农业土地使用受到严格监管。《农业土地法》第十二条、《农业土地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出售、抵押、租赁、交换、赠送、继承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向镇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允许不得将农业用地挪为他用、不得更换种植其他农作物、不得将土地闲置。由于涉及农业土地的任何变动都需要得到主管部门的审批,而多级主管部门的设置无异于加重了申请者的获批难度,这对于希望能够根据市场需要及时调整种植计划的投资者而言,是很大的限制和制约。此外,政府有较大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力,且被收回者无法获得任何损失赔偿。根据《农业土地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这些情形包括:(1)因违反农业土地使用者的有关义务而被赶出农业土地或者农业土地上未经批准的建筑被拆除;(2)在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规定方式使用农业用地,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计划而土地被没收;(3)未经国家政府批准将土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出售、抵押、租赁、交换或赠送给任何外国人或外国人参与的公司而被收回农业土地使用权证的。这与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这种农村土地立法原则大相径庭。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缅甸立法赋予农民的是一种轻权利、重监管的农业土地使用权。

第三,农业土地使用权争议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且争议解决程序复杂。对于农业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当首先由村一级的土地管理机构组织听证并下达并命令或者做出裁决,如有不符,可逐级向镇区土地管理机构、县土地管理机构、省或邦土地管理机构上诉,省或邦土地管理机构有权作出最终决定。除程序复杂繁冗以外,由于缺少与司法审判的衔接机制,政府机关无疑就兼具运动员与裁判者的双重身份,难以实现公平公正。

第四,有关法律关于土地租赁期限存在冲突,缅甸土地租赁政策尚不明确。根据《空地、闲地与荒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空地、闲地和荒地中央委员会批准开发使用的期限通常不超过30年,但投资者欲继续经营,可根据项目种类再次获得不超过三十年的经营许可,并可多次获得这样的许可。然而根据《缅甸投资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投资者可以从私人或者政府手中长期租赁土地,租期为五十年,经缅甸投资委员会批准后可延长两次为期十年的租赁期。由此可见,投资主管部门与土地主管部门对于土地租赁的政策是相互矛盾的,会直接造成实践中的困惑以及投资者审批上的困难。

第五,政府对于空地、闲地与荒地采取较为严格许可制度,不利于吸引投资者参与土地开发。投资者还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项目种类执行,不得开发地下资源,必须按第一年15%、第二年30%、第三年30%、第四年25%的指标在四年内完成开发,投资者还必须遵守中央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纪律要求。此外,投资者必须缴纳保证金才能获得许可证,根据审批许可的土地面积大小,每亩土地的保证金在3000-10000缅币不等,如没有按规定完成开发或者违反其他规定的,保证金被没收。而对于土地税,在投资者1-5年的免税期过后,必须按照每年每亩1000-5000缅币不等的金额缴纳土地税。以上规定都可以看出,在农业投资方面,特别是闲荒地的开发利用方面,缅甸的政策较为严格和苛刻,与其主张的加大吸引农业投资的目标有相背离之嫌。

(二)金融贷款风险

从事农业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因此缅甸政府也一直强调要建立完善的银行金融体系,要为广大农民提供优惠便捷的贷款政策。对投资者而言,良好的金融环境也是影响投资的一大因素。银行金融业的发展缓慢也是导致农业停滞不前的一大原因,

缅甸银行体系由4家国有银行(缅甸经济银行、缅甸投资和商业银行、缅甸外贸银行和缅甸农业发展银行)、19家国内私人银行、1家私营融资公司,16家外资银行代表处构成,其中国有银行共拥有547家分支网点,国内私人银行共拥有347家分支网点。根据缅甸中央银行的数据,2012年缅甸国内银行的存款和私人信贷额分别占GDP的17.9%和7.9%。在缅甸,平均每100000个成年人有2个银行分支机构,每1000个成年人有123个银行账户。

缅甸农业发展银行隶属于农业与灌溉部,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职能,也是唯一一家针对农业和农村地区提供小额贷款的银行,国家通过补贴的方式保证缅甸农业发展银行能够以较低利率向农民发放贷款,因此能够为农民提供较为实惠的贷款条件。但是从缅甸农业发展银行的实践来看,虽然根据《缅甸农业发展银行法》规定,从事农业及畜牧业的企业在开展相关生产、加工、销售、仓储、配送、营销等活动中能够从银行申请贷款,但是缅甸农业发展银行却从没有对农业产业链上从事商业性农业活动的农场主、贸易商、出口商或者其他相关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甚至对于那些有助于扩大农业规模、提升产业链价值的农业企业,缅甸农业发展银行也拒绝提供支持。此外,缅甸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民的贷款范围也很有限,往往不能完全满足农民农业投入的需要。另外,缅甸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范围主要集中在低附加值的农作物,而对于蔬菜水果等附加值高农作物却难以得到贷款,甚至对于畜牧、种子化肥生产、食品饮料生产、林业等能够提升农业产业链价值的活动,也无法提供资金支持,这无异于阻碍了农业向更有经济价值的方向发展。再者,根据《缅甸农业发展银行法》,缅甸农业发展银行可以以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提供贷款,但目前银行只提供现金,而不提供原材料、种子、化肥、仓库等与农业相关的实物支持,所以不可避免地出现农民把银行借款资金用在其他非农用途,背离了银行农业贷款的初衷,并没有真正能够改变农业落后、农民贫困的状态。

2011年11月,缅甸新出台的小额贷款法允许国内外投资者开始小额贷款机构。近年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小额贷款机构和非正规的贷款机构,尽管有这些正规与非正规的贷款机构出现,却依然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据估计,有350万农民由于没有土地所有权而无法得到缅甸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还有很多农民没有房产抵押给银行,甚至不清楚银行是什么、能够为他们做什么,所以他们只能向那些非正规贷款机构借款。这些非正规贷款机构的贷款利率通常会高达6%-10%每月,或者72%-100%每年,这无异于让这些负债累累、无力还款的借款者陷入更大的债务深渊,甚至导致许多农民只能通过以向农业发展银行借款来偿还这些高额借款债务。由于农业金融业尚处于初步阶段,诸如仓单融资、合同农业、供应链金融、保理、租赁、贸易融资等新型金融服务需要在金融行业进一步深化和提升后才可能在真正推行。目前,缅甸政府把扩大正规贷款机构规模、特别是发展小额贷款机构作为现阶段的一大工作重心。

(三)行政效能低下产生的政府公信力问题

缅甸在世界银行的有关营商环境的排名中连续多年处于末位的排名,2011年国际清廉指数在182个国家中列倒数第三位。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缅甸商会联合会曾对3000多家企业开展调查,约20%的企业认为腐败非常严重阻碍了它们的经营,60%的企业称在注册、取得执照或许可证时不得不行贿。缅甸天然有着优良的农业种植条件,但农业领域的投资规模却不太大,而且呈现较大的起伏,一方面是由于缅甸的农业投资条件不够优厚,立法以及投资鼓励政策上都没有体现出对农业的重视,但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政府的行政效能问题。从前面的数据可以看出,缅甸在行政管理能力、廉洁程度上都不够理想,虽然缅甸政府也努力在改善行政执法环境,但执法能力不足,管理体制不顺,多头监管或无人监管的情况仍较为突出,政府公信力不高,这会导致投资过程中不可预见的成本大大增加,风险也随之增加。

(四)尚不成熟的法律环境

缅甸虽然早在1995年加入WTO,但其相关立法进程却不及周边如老挝、越南等新入世贸的国家。缅甸的法律制度尚不够健全,整体法律环境仍不容乐观。特别是在缅甸有寻求经济发展、努力实现跨越发展的迫切希望的情况下,对于农业这一传统产业的关注自然不及其他产业,缅甸尚未形成一个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和农业投资的法律环境。这表现在:

第一,农业投资法律制度不健全。如前所述,农业立法寥寥,新实施的《缅甸投资法》关于农业投资促进的规定几乎没有,国家还只是政策上重视农业,却没有制度化落实农业相关制度。

第二,法律透明度较低。缅甸语作为小语种,缺乏精通法律的语言人才对缅甸法律的翻译、推广,加大了外国投资者了解缅甸法律的难度。再加上缅甸互联网技术的落后、法律文本的费用较高、法律公布和流通渠道有限等因素,也让普通公民难以获得一手的法律信息。缅甸的法律制度复杂,有些法律甚至可以追溯至殖民时期,但很少有人了解或者能够获取到这些法律信息。法律的不透明、难获取会直接影响投资者对风险的判断。

第三,法律的不稳定性、政策易变性。在缅甸,经常这部法律还未深入民心或者配套制度尚未建立或推行,另一部新的法律就取而代之。以投资法律为例,2012年实施的《外国投资法》在2016年就被新的《缅甸投资法》取代,包括立法目的、政策措施、审批机构、审批流程等都做了很大改变,仅仅四年关于投资领域的法律就发生如此重大改变,这也正是缅甸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而无法避免的法律法规难以保持稳定的弊端。

第四,农业纠纷特别是农业土地纠纷的解决或许面临司法断层的窘境。农业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土地问题,关于土地纠纷,《农业土地法》规定了四级的纠纷解决机制,而《空地、闲地和荒地管理法》却没有相关争议的解决机制,也没有为是当事人诉诸法院、通过司法诉讼解决争议预留一定的余地。

五、防范农业投资法律风险的建议

(一)一定要充分了解国家以及当地的农业投资政策

缅甸法律环境复杂,法律制度透明度不高,因此投资者很难清晰地了解投资法律风险,必须依靠专业机构和人员针对投资领域、具体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法律尽职调查,提示和规避风险。同时专业法律机构还能及时告知相关法律和政策动态,提供应对建议。此外,律师从一开始的立项、评估阶段就介入,也非常有助于律师立即解决相关投资纠纷,从而避免事后介入带来的成本和资源的浪费。总之投资者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法律专业机构在投资过程中的法律政策的收集者、法律风险把控者以及法律纠纷化解者的作用。

此外,中国驻缅甸大使馆经商参处、缅甸驻中国大使馆、当地华商会等也可以为中国投资者在缅甸投资、开发、贸易等提供法律支持、商务谈判、政府资源对接等服务。投资者也应注意利用这方面资源,寻求可靠的官方机构的帮助。

(二)关注对投资关键环节的风险把控

除了前期的法律尽职调查、法律环境考察之外,投资者在选定项目、签订和履行相关投资协议、完成相关审批程序、租用土地房产、雇佣劳动者等关键环节应做好风险防范。如在项目选定时,要注意缅甸对拟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做好可行性和合法性分析;在签订投资合同时,慎重对待标的物、合作方式、投资方权利义务、公司治理结构、投资条件、履行期限和方式、质量控制、利润分配与汇出、财务与纳税制度安排、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基本条款的拟定;履约过程中,还须密切跟踪项目运行状态,评估项目运行质量,及时矫正不当之处,确保合同的规范履行,从而维护投资方的基本权益;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如需委托,则应寻找正规代理机构并及时跟进审批进程;在涉及租赁土地房产时,要注意土地权属、租期、权能、土地提前被收回等特殊情况下的争议解决;雇佣劳动者时要充分考虑其劳动价值,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报酬、提供休息休假等,如劳动人员较多的,应当完善人事管理体系,避免陷入各种劳动纠纷,而这在劳动密集型行业里是最常遇到的。

(三)与当地居民和政府保持良好关系,树立良好形象

缅甸鼓励外商投资农业,很大原因在于希望借助外资来改善当地农民的生活、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投资者要避免功利性投资,投资者开展农业投资必然是看中缅甸富饶的土地和农产品出口市场,以及由此带来的利润收益空间,但投资者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当地民众、社会责任等因素,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也有利于投资项目的顺利开展。同时当地政府在协调投资者与民众的关系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也应当积极与当地政府保持良好关系。

(四)持续关注投资行业及相关领域的风险动态

较为落后的新兴国家,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方面都不够成熟,投资机会与风险并存,且往往后者更甚于前者。因此投资者必须持续关注所投资的相关领域,最新的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政策、农产品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变化、进出口政策、当地民众态度甚至交通状况都可能成为关键性的影响因素。因此,除了已知的法律风险外,还会出现更多的风险,因此必须对法律环境、市场环境、政治环境、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都保持持续的警惕性和关注度。

第十四章 制造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制造业概况

缅甸位于亚洲东南半岛西部,西南临安达曼海,西北与印度和孟加拉国为邻,东北靠中国,东南接泰国与老挝,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工业基础较为薄弱。近年来,缅甸政府十分重视本地工业发展,提出要将缅甸建设为工业技术发达的现代化国家,并据此制定了诸多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以期提高工业化水平。在缅甸政府的政策扶持与鼓励下,缅甸工业得到长足发展,尤其是缅甸制造业,增长速度迅猛,受到国外投资者的诸多关注。因此,缅甸制造业具有两大特点,一方面缅甸制造业具有劳动力成本低廉、自然资源丰富、政府政策扶持等多项优势,吸引外资投入。另一方面,缅甸制造业本身存在生产规模小、生产效率低下、基础设施如运输道路及技术短缺等缺陷。

(一)缅甸制造行业的投资优势

自2013年开始,欧美对缅甸的制裁缓解,缅甸当年吸引外国投资总额同比上涨190%,在2013年缅甸经济就增长7.5%。有四个原因导致缅甸吸引的投资量大增。第一,缅甸自然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廉且劳动力充足,矿藏资源丰富,有石油、天然气、钨、锡、铅等,对制造业发展具有良好资源基础。而据缅甸官方统计,年龄位于15岁至59岁之间的劳动力人口为3340.7万,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9.1%,平均劳动力年龄为28岁。而缅甸劳动力的整体工薪水平较低,据不完全统计,按照每人每天工作8小时计算,大中城市的壮劳力日薪一般在1500至2500缅币之间,技工工资在2500-3500缅币之间,对劳动力密集型的制造产业无疑极具投资吸引力。

第二,缅甸对外享有较多关税优惠政策。如缅甸享受欧盟免关税与免配额的优惠,此外缅甸属于东盟十国之一,2015年东盟经济体全面建成时,缅甸也将与其他会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尼、马来西亚、老挝、菲律宾、新加坡、越南、泰国共享有6亿人口的消费市场与一致性的关税优惠,这也将惠及缅甸制造业。

第三,缅甸政府极为支持本国现代工业的发展,尤其是制造业,并出台了相关的投资优惠政策法律。2012年11月,缅甸颁布新《外国投资法》。2013年1月,实施《外国投资细则》,大幅提高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如外商可自行支配税后收入,通过涉外银行汇往国外;外商对土地使用年限最长可达70年;在鼓励领域,对外商实行税收优惠、免除关税、享受国民待遇和减免贸易税等政策。2014年1月,颁布新《经济特区法》,大力推进土瓦、迪洛瓦和皎漂三个经济特区吸引外商参与规划建设。而在2016年,缅甸新《汽车法》的出台,这意味着,缅甸将对外企开放汽车制造业,获准在缅甸进行汽车制造的外国公司,在汽车制造厂建设完成后即可投入运转。此外,缅甸政府于2016年1月开始启用线上许可系统进出口某些特定商品,目前正与缅甸服装制造协会合作,为服装企业申请线上进出口许可,并推动服装制造业从裁剪-制造-包装体系延伸至船上交货体系。

第四,缅甸国内对制造业相关产品需求量很大,而缅甸本土制造业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制造出物美价廉的产品。如农业机械设备、塑胶机器设备、简单的木材加工机器、汽车及零配件等。以农业机械设备为例,因为缅甸的农业发达,对包括手扶拖拉机、动力耕整机、割晒谷机、脱粒机等农业机械设备、塑胶机器设备、简单的木材加工机器需求甚大。但缅甸本地的制造行业并不能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当地使用的农机设备还是多以进口装配为主,主要产品有动力耕整机、割晒谷机、旋耕机和拖拉机,主要零件包括柴油机、主轴、齿轮等,都从中国大陆进口。

一方面由于我国同样地处亚洲地区,与缅甸毗邻,具有地理优势;另一方面,相对于日本与欧洲的农机、木工机械加工设备,我国产业技术与管理经验也相当符合缅甸现价段的发展需求,价格质量符合缅甸农民经济现状与需求。此外,随着缅甸经济的快速发展,局面收入逐渐提高,市场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需求日益高涨,在2015年缅甸合法注册的汽车总数为65万辆,仰光地区约占总量的80%。汽车保修所需耗材及零配件仍具有实际需求,而汽车美容、改装,车用电子、车内饰品等也将成为市场热门需求产品。但目前缅甸制造行业仍在起步阶段,无法生产符合要求的相关汽车零配件等,这对我国发展多年的汽车制造行业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投资价值。

但是因为目前缅甸工业基础薄弱,所具有的明显优势就是其自然资源和充足的廉价劳动力,因此,无论是国外投资者还是缅甸政府本身,在投资与发展缅甸制造业时,都极为关注缅甸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即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制造产业,如服装、鞋子、包等产品制造。据缅甸投资委员会(MIC)数据显示,2016年4月至12月,外国对缅投资达35亿美元,其中,交通通讯领域16亿美元,制造业8亿美元,能源领域6亿美元。可以明显看出,除基础设施投资外,制造业与自然能源领域最受关注。而在2016年,大部分获得缅甸投资委(MIC)批准的投资项目都属于制衣行业(制造业)。也正是因为投资资金的涌入和政府大力的扶持,缅甸服装产业在近些年才得以迅猛发展。

缅甸服装制造产业出口金额逐年上升。2014年缅甸成衣出口货值15亿美元,2016-2017财年缅甸服装出口额达18亿美元,占据缅甸出口总额的16%。

其中服装出口量的33%销往日本、25%销往欧盟(以德国市场为主)、25%销往韩国,其余部分则销往中国和美国等地。日本是缅甸服装出口的重点市场,仅在2010年缅甸向日本出口的成衣制品就达1.8亿美元,之后逐年递增,至2014年已经达致5.6亿美元的出口金额。缅甸服装制造企业协会数据显示,2015-2016财年缅甸共出口服装16亿美元,其中对日本出口额达5.8亿美元。截至2016年9月,缅甸服装制造业出口额达7.45亿美元,与上财年同期的2.32亿美元相比,增长了5亿多美元。

据缅甸商务部统计,截至2016年12月中旬,缅甸成衣出口额达11.57亿美元。2017年4-6月服装业出口额近4亿美元缅甸服装业出口额近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亿美元,至12月底,成衣出口额已超过70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超过10亿美元。成衣出口到日本的份额最多,占23%,其次是欧盟、韩国、美国和中国。

此外,缅甸服装制造厂也在逐年增多。据缅甸成衣协会成,2015年新增的成衣企业达60家,2016年截止8月末增加约48家,其中65%的公司为中国企业。根据相关部门2016年1月统计的数据显示,缅甸国内正常运营的服装厂数量约300家,其中这一行业所拥有的劳工数量约40万人。正常运营的服装工厂数量中,有171家为外资企业、196家为缅甸本土企业、22家为中缅合资企业。

至2017年缅甸共有389家制衣工厂,其中本地私营企业171家,外资企业196家,合资企业22家,共雇佣超过40万劳动力。目前,缅甸当地的服装生产商大多使用CMP制度运营,即主要集中于“剪裁,制造及包装”环节,承接的业务类型大多是对指定款式的订单进行生产加工,而中国在缅甸的服装企业则以CNP计件方式出口成衣制品。

(二)缅甸制造行业的发展障碍

早期,缅甸就曾受到欧盟和美国的经济封锁,长达几十年的军事独裁让缅甸这个东南亚国家一度与世隔绝,加上一直以农业为中心的政治社会文化,其现代工业技术发展极为落后,其中就包括制造业。自2013年起欧盟陆续解除对缅甸的经济制裁,美国也在2014年开放部分产业的贸易封锁,缅甸政府为发展本国经济,开始注重建设现代工业,重新与国际接轨,这促使本地和部分外国制造业者纷纷计划扩大投资规模。但是缅甸制造业内现有厂商多属低阶的小型机械制造产业,多数集中在纺织、印染、碾米、木材加工、制糖、造纸、化肥和制药等行业,其中食品及饮料行业占此类产业85%的比重,多集中在稻米、食油、糖、盐等农产品加工制作,产品主要供当地市场消费。但这些产品制作存在生产规模较小、生产效率不高且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以缅甸成衣制品为例,其生产力品质仍然低于越南、柬埔寨及孟加拉国,仰光电力供应局曾经宣布自2013年1月1日起,仰光地区的几个工业区将从下午4点到晚上11点实施停电,所有纺织厂与几乎全部成衣厂,都必须自备柴油发电机补充部分电力。据调查,缅甸成衣厂电力总成本约为劳工总成本的30%-40%,最严重的是,因电压不稳定,使厂商的纺织机器设备加速折旧。

此外,缅甸务工环境动荡和专业化人才缺失也制约着制造业的发展。一家英国的企业顾问公司Maple-croft在其“2013人权风险总揽”报告中指出,尽管过去一年半以来缅甸经历改革,但在外国投资者眼中缅甸的风险形象仍然“极高”。2011年10月实施的劳工法允许工人举行罢工及组织工会,劳工显然意识到改善他们的工资及工作条件的时机已经到来。根据缅甸时报的报道,2012年5月1日-7月30日约有70家成衣厂的工人举行罢工要求提高工资及较佳的工作条件。同时,即使缅甸制衣工会已成立训练中心及技术学校,但在仰光地区,要找到并留住熟练的成衣厂工人仍然是个问题。成衣厂抱怨工人一旦培训成为熟练技工后,就离厂跑到泰国边界的工厂去找更高待遇的工作。

因此,缅甸国内的水、电、通信和道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加上过去国家长期封锁、教育投资不足、普遍缺乏专业与国际化人才、现代化工业生产制造基础薄弱、产品质量不高及存在近年土地价格飙涨等现象,都是目前缅甸制造业发展途中的障碍。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对于外购投资者而言,一方面,依托着缅甸政府良好的政策、丰富的自然资源、廉价的劳动力以及充足的市场需求,缅甸制造业有着极大的投资空间,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缅甸薄弱的工业基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将阻碍缅甸制造业顺利发展。然而,总体而言,缅甸制造业依然是值得投资的热门行业,最根本原因在于当地政府对该行业的殷切期待与大力扶持,如缅甸劳工领袖和政策制定者希望国内服装业可以转型为更具增加值的“离岸”体系,国际服装制造商不仅负责剪裁制造,同时也可以掌管材料采购和成品运输。在政策环境良好的局面下,缅甸制造业将会突破障碍,朝更加繁荣的方向发展。

二、缅甸政府对制造业扶持政策

缅甸经济基础狭窄,自然资源出口(主要是天然气),建筑业和旅游业带动增长。农业在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9%,就业的52%和出口的20%。制造业占GDP的20%,以服装和木制品为主要出口产品。非正规经济依然庞大。缅甸在经济改革的进程中,GDP增速稳步上升,从2011财年的5.6%上升到2013-2015年的8.0%,反映出缅甸强大的经济活力。虽然经济增长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部门和价格调整,区域和全球经济以及初级商品价格,由于正在进行的改革,缅甸的经济增长将在中长期保持快速增长。在产业技术的发展方面,缅甸这个新东盟国家总体上仍不如东盟老成员国。主要体现在,产业技术门类单一、技术创新能力落后、产业技术实力薄弱三个方面。

为应对国际严峻的环境,2010年初吴登盛政府实行经济政策转移,着力推动长期以来以农业及资源开采为主的经济体走向多元化。缅甸制造业最大的竞争优势在于国内合理的人口结构和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因此将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包括制衣业作为发展的重点之一。为了加快工业化进程,缅甸各地设立了经济特区和工业园区,为制造业的发展提供有利的经营环境,包括充足的电力供应、便捷的交通和专用的排污系统等。经济特区是在吴登盛政府任内开始发展起来的,工业园区则是为了增加制造业的产出而设立的,其中大部分是出口导向型产业。

今年以来,缅甸制造领域不断朝好的方向发展。1月至4月,不仅原有的制造业业务产量增加和品质提高,而且新增的制造业务的产量也相当高,品质也得到市场的认可。即便如此,产品成本依然处在高位。国内外公司也证实,缅甸制造领域从2015年年底起逐步得到改进,产品需求也不断提高。因订单增加,员工需求也增加,制造领域能提供一定的工作岗位。但制造业主还不能解决制造经费高问题。

有评论称,外汇汇率不稳定、原料缺乏等因素导致制造成本高。有经济专家指出,国内制造业的原料主要依靠进口,因此制造业主的成本负担非常重。国家政府有必要采取多种措施帮助解决国内企业制造原料产品,以减轻制造成本高的负担和压力。

(一)服装业受惠于国家出口策略

为提供明确的经济发展路线图,缅甸政府在2015年3月发布首份国家出口策略,概述一个旨在改善该国出口能力的五年规划。根据国家出口策略,七大重点行业被认定为有很大潜力推动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其中包括纺织服装业。

为增强缅甸服装业的优势和竞争力,国家出口策略提出多项措施,包括发展出口基础设施(如深水海港)、生产地点(如特定行业的经济特区)、制订符合国际标准的国家质量标准,以及提升现行的监管及法律框架,为制造商和工人的权益提供更佳保障。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出口策略指出,服装业有需要沿价值链向上发展,较长远发展的目标应是从目前的CMP模式移向“离岸交货”(Free-On-Board,简称FOB)的经营方式。在国家出口策略发布后,缅甸服装加工协会多次举办工作坊,协助工厂学会处理“离岸交货”业务,包括生产计划、采购、物流、通讯和审计等。

在FOB制度下,零售商向海外市场的工厂发出订单,让其代为生产服装,从开发、生产到出口均要负责。由于制造商须涉及范围更广的增值活动,如采购及设计,因此这种服装生产方式比CMP模式有更多机会保留并增加价值。为响应政府承诺支持服装业升级,由CMP模式转向以FOB方式经营,2015年缅甸服装加工协会发表未来十年业界增长及发展的长期策略规划,重点放在负责任的生产实务、技能发展及促进道德采购,从而建立“缅甸制造”的品牌标签。缅甸服装制造商协会还发布了该国的第一个服装行业行为准则,旨在为快速增长的服装产业制定符合道德的商业行动准则。

(二)简化进出口许可证促进贸易

缅甸政府为了提升本国贸易的竞争力,开始着力解决消除贸易壁垒的问题,以期望使得本国贸易商和制造商共同受惠。缅甸政府于2016年6月初开始推出新的全面网上进出口许可证系统。“完全在线申报进出口许可证” (Fully Online Licensing)是指申报企业通过在线方式,无需前往商务部现场办理,在企业办公室即可完成证书申请、付款、发放等手续的管理模式。企业只需要在缅甸的Trade Net网站上填好受理申请表,通过网上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相应的费用,就可以办理好进出口许可证,与之前的半网上许可证系统相比,通过全程在线自助办理,不仅提高的办理效率,也免去了企业亲自去商务部办理花费的时间。

根据缅甸商务部消息,从2017年6月份开始,300多种商品会以“完全在线申报进出口许可证”方式发放许可证。这意味着网上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方式已从最初的约50类扩大至300多种商品,服装制造业的纺织品也包括在内,这个系统将会极大地方便进出口商。加上受许可证程序监管的进口及出口项目大幅减少,将进一步提升缅甸作为新兴服装生产基地的吸引力。

(三)精简政府架构提高效率

长期以来,缅甸政府一度因效率及透明度低而饱受诟病,低效率的政府机构运行和不透明的运作方式势必给包括制造业在内的行业减少投资信心。新的全国民主联盟政府于2016年4月上任后,在首百日推出多项重大改变,以保持改革势头。首先,总统吴廷觉宣布重大计划,缩减现有政府规模,力图建立更加透明的公共部门。其中一项重要举措便是政府部门的数量从36个减少到21个。例如,国家规划与经济发展部与财政部合并,商务部与合作社部合并,目的是建立精干高效的政府。缅甸新政府希望从精简架构所省下的开支可改善医疗和教育系统,继而提高缅甸长远的劳工生产力。

在基础设施方面,仰光至曼德勒的两个公路段正在升级改造,以作试点。新成立的建设部还承诺在2006年成为缅甸首都的内比都兴建低价房屋,售价低于1,000万缅元(8,395美元)。这些措施旨在促进政府机构高效率运作和提供一个较为有利的营商环境,为包括服装生产在内的制造业增加国际竞争力。

(四)改善劳资关系

在军政府禁止组织工会近50年后,缅甸政府也致力给予工人更多权利。前吴登盛政府在2011年推出该国首部劳工组织法,作为经济改革计划的一环。新法例就工会、雇主协会及集体行动等劳资关系作出规定,不仅改善劳资关系,也增强外国买家从该国采购的信心。

据Action Labour Rights的《缅甸韩企独资或合资制衣厂的劳工情况研究》数据显示,这部劳工法例颁布实施后,许多制衣厂已组织工会。在乡镇,包括莱达雅(Hlaing Thar Yar)和随必达(Shwe Pyi Thar)工业园区,亦已成立一些工会。业界也推行多项计划,以提高服装业的产业和谐与社会责任。2015年1月,缅甸服装加工协会通过“行为守则”,作为成员公司在该国服装业的尽责商业实务指引和框架。据缅甸媒体报道,一些工厂已采取积极行动,如建立职场合作委员会,促进劳资双方的沟通。

缅甸服装制造商协会代表着300家成员公司 ,其发布的行为准则对缅甸服装制造业都有约束力。缅甸正致力于改革开放,并将自己打造成一个制造基地。然而,维权人士和工厂工人经常抱怨工作环境恶劣和工资水平很低。作为缅甸的第一个规范服装生产商的行为准则,它吸收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精神和缅甸的法律规定。这些举措将会极大改善劳资关系,提升缅甸国内制造竞争力。

(五)修订法律法规

新《缅甸投资法》已经于2016年10月18日颁布,新的投资法生效,剥夺了繁琐的部门审批权力,分散投资审批流程,吸引更多外商投资。与此同时,新《缅甸投资法实施条例》也在2017年3月30日颁布。新投资法给国内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会给投资者带来利益。在新投资法下,外商投资该国可以采取独资或合资形式。开放予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包括制造业、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零售批发业。此外,在营运的首3至7年,外商可享有免税期,以及其他形式的所得税或关税宽减。

另外,重新修订的《缅甸公司条例》也有望于今年内颁布,这将使外国和本地公司之间的竞争环境得到一个平衡,为更多的外国投资铺平道路。依照重新修订的公司条例,外国人和缅甸人合资成立的公司中,如果缅甸股东占股超过35%,则该合资公司被定性为国内公司,反之则为外资公司。同时,新修订的条例简化了公司申请程序,并提供公司在线注册服务,过程快捷且费用低廉,有利于促进缅甸经济发展。

新法案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它将允许部分外商拥有本地企业,而不要求他们将其(企业)法律地位变更为外国实体。根据计划,外国企业在归类为外资企业之前,可以持有本地企业35%的股权。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可以降低这一门槛。按目前的公司法,外国人持有任何权益,其公司就被自动归类为非缅甸企业。这一变化将有助于本地企业吸引更多外资,鼓励更多的合资企业。

三、制造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从2010年开始,我国已经成为缅甸的最大投资国。但缅甸属于低收入水平国家,其第一产业占GDP比重大,是典型的农业国家。因此,中国对其投资的领域大多涉及农业、原材料及相关产业,主要以石油天然气等项目为主,此外也有制造业、水产品加工和农业开发等诸多领域。2014-2015财年缅甸吸引外资81亿美元,其中制造业占25%。但是,长期以来缅甸比较封闭,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又受到西方国家的制裁,投资者应当客观地评价缅甸制造业的投资环境,同时也要对该产业的投资风险、贸易情况进行具体地评估。

(一)政治风险

首先,政局不稳定。一国政局稳定既是该国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也是吸引外资进入的条件。缅甸于1948-1962年间实行西方式的民主制度,但是国内政局动荡不安。1962年后缅甸实行的是军人统治。1990年,缅甸新军人政府迫于各方压力组织了多党参与的大选,然而军政府没有把政权交给获得绝大部分议会席的全国民主联盟。缅甸军人政府存在近半世纪,其民主化进程一直是东盟乃至世界关注的焦点。2010年11月7日,缅甸较顺利地举行了20年来的首次大选,迈出民主转型的关键一步。尽管如此,新政权中军人集团的势力很大,依然全面掌握议会、政府和立法机构,在国家政治中继续发挥主导作用。但在2015年2月9日,果敢再次发生了武装冲突。这样不稳定的政治局势,也给缅甸的制造业投资蒙上了一层隐患。

其次,对缅投资存在东道国政策变更风险。东道国政策变更风险,是指东道国以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等为理由变更国内的某些政策,对来自外国的直接投资进行规制,使得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国有化、正在投资的项目被迫叫停,严重损害了国外投资者的正当财产权益。其中2011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对缅甸直接投资的密松水电站项目,就是由于政策变更使中国蒙受损失的案例。2009年3月,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开始推进密松水电项目。2011年9月缅甸总统以密松水电项目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以及应向当地居民生计为由,叫停了密松项目。所以,在缅甸进行制造业投资时,同样面临着缅甸政策变更的风险。

(二)法律法规尚待完善

从总体上看,缅甸投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投资环境得到很大提高,新的《缅甸外国投资法》和《缅甸外国投资条例》相继出台,但外商投资立法、执法与司法仍存在许多问题,诸如政府效率低、腐败严重、行业限制多等。具体而言,缅甸的政府部门执法较为随意,而且投资申请批准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在涉及制造业投资的前期准备工作时,如办理建筑许可证、获得电力供应、财产登记、土地使用等问题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财政、产业政策、劳动力和土地方面的规制不连续,互相冲突。此外,因为目前缅甸尚未针对商业贿赂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所以商业贿赂行为还大量存在,这也导致外国投资者在进行制造业投资时面临这样的“潜规则”的风险。

(三)基础设施落后

缅甸的基础设施总体上很落后,根据世界经济论坛2014-2015全球竞争力报告,缅甸基础设施质量在全球144个经济体中排名138位。首先,交通很不发达,运输能力低下。从世界经济论坛2014-2015全球竞争力报告分项的排名看,机场质量排名最差,为137,而铁路、港口和公路设施的质量表现也不好,排名分别是94、125和134。如,缅甸公路里程为27000公里,公路密度仅为0.04。此外,尽管缅甸的海岸线较长,但其大部分港口都是建在内河上的外贸港口,货物的吞吐量有限,大吨位的国际商船无法进出,全国主要深水港口仅有仰光港、勃生港和毛淡棉港.年集装箱吞吐量只有16.7万标准箱。其次,通讯设施落后,通讯价格昂贵。就因为电信基础设施不发达,网络覆盖不够,基站数量有限,使得缅甸的手机覆盖率不足8%。而缅甸的互联网用户的普及率也是亚洲最低的国家。再次,电力基础薄弱,供需矛盾突出。尽管缅甸政府已经认识到这点,并且于2013年宣布了到2020年将发电能力提高到16500MW的200亿美元计划,但缅甸国内的公共和私人部门没有足够的资金为这一能源领域计划提供支持,为此政府进行了监管政策改革,以期吸引私人投资进入电力行业。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缅甸制造业的发展。

(四)汇率风险

由于缅甸金融体系脆弱,许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较高,因此国家货币受金融危机影响平衡能力弱,在面临经济波动时,汇率波动幅度大,不稳定性强。缅甸在2012年实行浮动汇率制之前实行外汇管制,禁止外汇自由出入和自由兑换,官方汇率与非官方市场汇率长期并存,且报价差距巨大,甚至高达100多倍。外资企业无法直接用外币兑换缅元,必须将外币汇人缅甸银行,再从银行提领外汇券换取缅元。出口企业通过出口取得外汇后,才能办理进口许可证,汇入的外汇还需扣除10%的税负。对于外汇汇出,特别是非贸易项下的外汇汇出审查严格,手续繁杂,使项目利润汇回的难度陡增。长期的外汇管制严重阻碍了缅甸对内直接投资的发展。制造业投资涉及的资金较大,若外汇制度不能提供保障,那么资金的周转就会出现风险,产业的运转也会出现问题。

(五)劳工风险

制造业作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在缅甸的就业分布中,大多数人除了从事农业生产,另一占比重较大的就是加工制造业,因此,劳工问题也是在缅甸投资制造业所关注的一大问题。然而,在缅甸,工人罢工时有发生。2017年2月23日,一家位于缅甸仰光兰达亚工业区的中资服装厂遭遇数百名缅籍罢工工人及外来人员打砸破坏,然而这并不是他们第一次罢工。另外,对佛教的信仰使缅甸民众养成了与世无争的思想,他们淡薄物质生活,安于现状,在工作中缺乏竞争意识和进取心,往往使外资企业的人事管理难以奏效。

四、防范制造业投资法律风险的建议

(一)正确判断缅甸政治经济形势

外国投资者在缅甸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许多风险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政治风险。众所周知,缅甸经济发展落后,主要原因就是其政局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不断的经济改革和经济自由化过程中,往往会伴随着许多的不确定因素,此外,政策变更也是时有发生。虽然,缅甸目前正在致力于市场化改革,但是政府一旦对改革的节奏和力度把控不恰当,难免会导致经济出现动荡,以至于国家陷入财政困境甚至产生经济危机。此时,政府很可能被迫更改投资协议,进行征收、征用,将私有变为国有化,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在开展投资项目进程中,中资企业不得不加强对缅甸政治、经济以及法律信息收集、掌握以及研判工作,并时时刻刻关注缅甸政治转型中国内政治力量的较量和社会民众的情绪动向,努力做到正确评估缅甸的政治经济形势,规避可能产生动荡、冲突的区域,以保证项目投资、建设得以顺利进行,避免无法展开、中断或者延期的风险。

(二)遵守当地法律并利用中缅双边协议理性维权

目前,缅甸在规范投资方面相继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但如前文所述,缅甸在外商投资立法、执法与司法仍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因此,中资企业不仅要熟悉掌握并充分遵循缅甸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比如投资项目遭遇被征收、被蚕食式征用的风险,懂得利用中缅双边协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中国与缅甸于2001年12月12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该双边协议约定:缔约一方的投资在另一方缔约国内可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公平与平等待遇。其中,该双边协定对“征收”也进行了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不得采取征收、国有化或者其他类似措施,除非符合以下条件:(1)为了公共利益;(2)依照国内法律程序;(3)非歧视性;(4)给予补偿。关于补偿需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其补偿应等于采取征收或征收为公众所知的前一刻被征收的价值,该价值应根据普遍承认的估价原则确定;二是补偿包括自征收之日起到付款之日按正常商业利率计算利息;三是补偿的支付不应延迟,并应有效兑换和自由转移。因此,中资企业在面临征收、被蚕食式征用的风险时,可求助于我国驻外机构,并充分利用中缅之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维护企业的合法正当权益。

(三)审慎选择投资合作方

正如前文所述,缅甸的基础设施相当落后,交通、通讯、电力等方面很不发达。因此,中资企业在投资项目开展前,就应当深入缅甸,进行实地调查,这对投资项目的发展至关重要。此外,在选择投资合作方时,也应当慎重考虑。投资合作方的选择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除了要考虑投资合作方的资金实力、业务范围、网点分布以及服务水平外,还要考虑缅甸政府对投资合作方的管制和限制。

(四)多渠道降低汇率风险

跨国投资汇率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采用多种渠道降低汇率风险。首先,可以通过积极落实境内交易,境外结算模式降低汇兑损失。中资企业可积极与缅甸当地业主沟通实现缅甸境内交易,中国境内结算的模式,从而避开缅甸外汇管制,保证了利润的顺利汇回总部。根据业主招标条件,结合当前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压力上升的情况,合同谈判可选择以美元计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率争取采用合同签订日或发票提交日的锁定汇率,最大程度的降低汇兑损失。

其次,投资项目合同收入以美元计价,现场成本支出货币也多为美元或外汇兑换券,为简化外帐核算,避免多重汇率风险,适应缅甸纳税申报的需要,投资项目外账可选择以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其它币种的支出按交易日市场汇率折算成美元入账。内账按管道局要求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最后,减少缅币交易频率,降低汇兑损失。项目汇入缅甸境内的经营资金为美元,缅甸境内较大的分包商、服务商、供货商都可以接受美元、外汇兑换券或人民币付款,并可以进行离岸支付。因此项目应尽量选择以美元或人民币办理大额结算,日常费用支出也尽量使用美元或外汇兑换券,努力减少缅币用量,降低汇兑损失。在对分包商进行离岸结算时,为防止其偷逃税金给承包商带来的税收风险,在合同税收条款中明确所有税收由对方承担并支付,同时要求对方出具纳税声明,以便在税收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降低汇兑损失。

(五)充分尊重当地员工权利,积极开展员工培训

缅甸非常重视劳工保护问题,中资企业在雇佣缅甸当地员工时,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积极履行。在投资项目运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当地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休息和休假权、劳动安全与卫生保护权、民主管理权等基本权利。缅甸普遍信仰佛教,因此,中资企业也应充分尊重当地员工宗教信仰,通过用佛家的理念宣传安全意识,这不仅让缅甸员工易于理解和接受,也降低企业安全管理的风险。此外,中资企业应尽量雇佣当地劳工,这不仅能降低劳工成本,也能使企业更好更快的融入当地企业坏境,稳定的发展。由于缅甸缺少技术型人才,企业可以引入外国技术人才,并对缅甸当地员工进行培训与教育,不定期地进行考核,营造竞争的氛围,激发当地员工的工作热情。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当地员工的罢工问题,同时也带动了缅甸的就业,更好的得到缅甸政府和社会民众的支持,使企业得以稳定、持续的发展。

 

第十五章 石油天然气投资法律风险

一、缅甸石油天然气行业概况

(一)石油天然气的分布情况

缅甸的石油与天然气资源主要分布在缅甸中部和沿海地区,其石油开采有百余年历史,1853年仁安羌油田开始出口到欧洲。石油是缅甸的重要经济资源之一,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前景非常被看好。据相关资料显示,缅甸共有17个大小不等的沉积盆地,其中陆上盆地14个,海上盆地3个;17个沉积盆地中共有104个油气开采区块,其中内陆开采区块53个,近海开采区块51个。根据缅甸官方在2014年1月第二届海洋油气峰会上公布的数据,其石油探明储量为1.6亿桶,天然气探明储量为22.5万亿立方英尺(约63721亿立方米),从目前的勘探情况来看,未探明储量潜力巨大。

缅甸石油天然气主要分布在若开山脉与掸邦高原之间的缅甸中部沉积盆地和沿海大陆架。具体主要集中在德林达依、仰光、马圭以及伊洛瓦底4个省份,出口至国外大部分的原油和天然气主要产自德林达依与伊洛瓦底两个省份。 1853年开发的Yenangyaung油田是缅甸最早发现的陆上油田,在此之后缅甸又陆续发现了30多个油气田。

就内陆地区而言,主要集中于Central Myanmar、Pyay Embayment、Ayeyarwady Delta三个盆地上的油田进行了较为充分地勘探和开发。而其余的盆地勘探程度往往只是一般或较低,有的甚至还未打过探井,而有的则基本未进行任何勘探,造成此类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缅甸存在资金技术问题并且其基础设施较差等。就内陆地区而言,缅甸仍然存在多个有潜力的地区,而随着逐渐的区块授权以及外资引进,未来必定会有更好的商业发现。

而就海上油田而言,缅甸的海上油气资源勘探前景程度更低,但石油天然气前景更好。目前缅甸只是粗略地划分了三个沉积盆地,即孟加拉湾的若开(Rakhine)盆地、阿达曼海的马达班(Moattama)盆地和德林达依(Tanintharyi)盆地。目前三个海上盆地中已经发现了10个大小不等的油气田,且均在水深200米以内的浅海。其中2004年发现的Shwe& Mya、1982年发现的Yadana、1992年发现的Yetagun三个气田基本完成开发。而其余的气田要么正在进行开发,要么就是处于评估阶段,部分气田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投入开发。随着勘探活动的增加,缅甸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商业油气田涌现。

(二)石油天然气的开采历史

迄今为止,缅甸已经有160余年的油气开发历史。但早期缅甸的油气开发产量较少。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缅甸的石油产量并不大,但其产量也在逐年增加,从1965年的每年381万桶增加到1971年的630万桶和1978年的955万桶。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由于技术水平限制以及设备不足,并且缅甸政府不允许外国公司参与石油开发,缅甸的石油产量开始下降。与此同时,缅甸首次允许外国公司参与马达班湾的近海天然气开发。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石油则成为了缅甸重要的出口产品。

1988年11月缅甸新政权上台后颁布了外国投资法,该法案允许建立石油天然气合资企业和进行产品分成。九十年代初,缅甸国家恢复法律和秩序委员会(现“和发会”)邀请外国公司参与缅甸沿海18个区块油气开采的竞标,其中13个区块在马达班湾,5个在若开邦近海。德士吉、普雷迈尔、道达尔和加州联合石油公司等外国石油公司竞标成功。 在此之后,来自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加拿大、中国、印尼、印度、马来西亚、俄罗斯、韩国和泰国等国家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纷纷与缅甸政府协商并达成有关勘探和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协议。缅甸的石油天然气出口量持续增长,并不断吸引外商来缅投资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

(三)石油天然气产业发展概况

自十九世纪中后期以来,缅甸就一直出产石油,并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生产天然气,并于二十世纪末向外国公司发放开采许可,许可地区主要集中于马达班海湾。早期,相关外国来缅投资石油天然气的公司主要是针对缅甸马达班海湾发现两个主要的天然气田亚达那和耶德贡中进行勘探和开发,开采的天然气田并主要输往泰国。据估计,仅亚达那一地的天然气储量就超过5.7万亿立方英尺,预计可开采寿命为30年。而耶德贡的天然气储量则是亚达那的三分之一。其后,2000年8月,韩国大宇国际公司与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合作勘探开发位于孟加拉湾若开邦近海的天然气资源,并于2004年宣布在若开邦首府实兑附近海域发现了瑞气田。

截止到目前为止,缅甸近海海面国际合作天然气开发状况如下:

1.亚达那天然气田

亚达那天然气田主要由法国道达尔集团、加州联合石油公司、泰国国家石油管理局油气勘探和生产子公司以及缅甸自己的石油天然气公司共同开发,主要由道达尔集团负责运营。亚达那天然气田于1998月7月投产,并与泰国签订销售协定将该天然气田每天开发的大部分天然气输送到泰国,该协定约定期限长达30年。目前该天然气田每天的日产量为6.5亿立方英尺,其中只有1.25亿立方英尺天然气用于缅甸国内。

2.耶得贡天然气田

耶德贡天然气田预计的蕴藏量大约在480亿立方米,最初主要由德士吉石油公司、普雷迈尔石油公司和日本石油公司联合开发,并于2000年投产。后由于德士吉和普雷迈尔石油公司的先后撤资,目前的耶得贡天然气田主要由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日本石油公司以及泰国国家石油管理局油气勘探开发和生产子公司联合开发。耶德贡天然气田最初的开采成果也出要用于出口泰国,并且出口数字不断增加,后来由于缅甸对于机油需求的增长,为了满足国内的油气需求,耶德贡天然气田目前已不再向外出口油气,而是转为直接运至位于仰光的丁茵炼油厂进行加工后供国内石油市场消费需求。

3.若迪卡天然气田

若迪卡天然气田主要位于马达班湾,主要是被泰国国家石油公司在耶德贡天然气田附近的M-9和M-7区块发现的一系列天然气田中一块。若迪卡天然气田主要由泰国国家石油公司和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共同开发,天然气储量约为1.44万亿立方英尺,该气田总投资约22亿美元,于2012年开始开发,2014年1月投产,气田生产期为30年,天然气最高日产量为3.4亿立方英尺(960万立方米),其中2/3通过运输管道出口到泰国,剩余的1/3供给国内。

4.瑞天然气田

韩国大宇国际公司于2004年在若开邦近海海域附近发现了瑞天然气田,预估计储量约为5万亿立方英尺。该天然气田由韩国大宇国际公司、印度石油公司、缅甸石油公司以及另外两个伙伴公司共同开发。该项目生产期为30年,于2013年7月15日开始向中国出口天然气。目前,该天然气田正在进行开采,每天产出约5.6亿立方英尺天然气,并通过中国云南省昆明市的陆上管道销往中国。

以上四个油田是缅甸最为重要的油气开发区域,也是最重要的四个出口油田,占据了缅甸每年油气出口收入的绝大部分比例。缅甸一位专家称:“天然气是我国主要的能源出口项目,我国每年出口总收入的60%左右来自于天然气出口。根据缅甸第二个国民发展计划,2016~2017财年缅甸计划出口天然气145亿立方米。缅甸四大天然气田亚达那、耶德贡、若迪卡和瑞天然气总产量(包括全缅陆地和海上)将达到195亿立方米。由此可见缅甸石油天然气发展潜力巨大。

(四)行业主管部门

缅甸能源部(Ministry of Energy(Myanmar)主要负责管理缅甸能源,尤其是关于开采原油和天然气,制造和石化产品和石油产品分销的政府部门。其地址位于内比都,缅甸能源部部长是Zayar Aung,副部长是Aung Htoo。缅甸能源部下属机构主要包括:能源企划部;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缅甸石化企业;缅甸石油产品的企业。

(五)外商投资概况

缅甸拥有着非常可观的未勘探油气资源,随着缅甸投资环境的开放,对外商投资条件的日益宽松,国际上许多油气公司不断增加对缅甸油气资源的关注,投资策略不断向缅甸倾斜。缅甸于1988年开始积极吸引外资进入境内开发其自然资源,并鼓励外国公司对其储量进行评估,并主要采取以产品分成为主的合作方式,鼓励外国公司开发其边缘地区的油气资源。迄今为止,缅甸已与俄罗斯、中国、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瑞士、印度、中国香港、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合作开发石油、天然气区块的协议,并且上述部分国家还有意继续加大对缅甸石油天然气资源的投资。西方国家开始逐渐接触对缅甸的经济制裁,美国开始允许使用信用证的方式开展对缅业务,日本重启对缅甸的日元贷款,欧洲多国纷纷表现出对缅甸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浓厚的投资兴趣。目前为止,中国石油公司、北方石油公司以及泰国国家石油公司、韩国大宇国际公司、法国道达尔集团、越南石油公司等都已经与缅甸签署了油气勘探开发区块协议。

总体来看,缅甸的天然气产出多数出口至邻国,在2008年之前,主要是出口到泰国。泰国一直是缅甸最大的贸易合作伙伴,但近年来该位置已被我国所取代。自缅甸外商投资政策逐渐开放以来,缅甸油气资源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企业进入缅甸竞标,并希望能够在缅甸对其石油天然气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并为缅甸的出口创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据《缅甸环球新光报》5月25日报道,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DICA)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4月30日,外国投资最多的领域为石油天然气行业,共有154个项目,总投资额224.1亿美元,占外国投资总额的31%以上。

对于有意来缅进行石油天然气投资开发的外商投资者,在依照规定竞标成功后,还应当签订响应的油气产品分成合同。而缅甸目前正处于不断地深化政治经济改革的过程中,为了使得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领域日趋透明公正,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吸引外资的政策,并修改完善了油气产品的分成合同。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对产品分成合同拥有最终解释权。产品分成合同主要分为五个阶段:即准备期、研究期、初始勘探期、勘探延长期和生产期。详细程序如下:

准备期:签署合同后即进入准备期,准备期通常为6个月,合同者需要完成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EIA和SIA)、评价报告、执行计划和应对措施等,并上报缅甸政府批准。该内容是新增加的,体现了缅甸政府对环境和社会问题等的重视。

研究期:对于浅水区块,研究期通常为6~12个月,合同者应研究现有的地质资料或重新处理原始的地震数据,深水区块研究期最长为两年。由于现有的地质资料较少,承包商可以从研究期开始地震数据的采集、处理和解释工作。

初始勘探期:初始勘探期为三年,第一年进行地震数据采集、处理、解释和评价工作;第二年至少钻1口探井;第三年进行后期评价,再钻1口探井,共计两口井的义务工作量。新的产品分成合同规定,第二口探井不是强制性的,可以协商;只要完成最小义务工作量或最小投资其中任何一项,承包商即可以继续执行合同,否则资源国将收回区块。

勘探延长期:承包商根据初始勘探期的评价结果决定是否进入勘探延长期,资源国也有权根据承包商义务工作量和义务投资完成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入勘探延长期。第一勘探延长期为2年,进行后期评价并钻1口井;第二勘探延长期一年,钻1口井。

如果有商业发现将进入开发生产阶段,生产期通常为20年,开始时间为完成开发建设时间或根据销售协议确定。

新的产品分成合同规定,承包商需在初始勘探期开始30天内上交签字费,通常为200万美元左右。如果从缅方获取了区块地质数据,需在研究期开始30天内上交数据费,一般为5万美元。这两项费用不计入成本,不可回收。

(六)中国对缅甸石油天然气资源投资概况及前景

近年来,中国与缅甸的交流合作越来越多,双边贸易额处于逐年上升的状态,我国企业对缅甸的投资持续增加,正如前文所述,中国现在是缅甸最大的外资来源国和最大的贸易伙伴。2011年5月,中国与缅甸建立了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中国与缅甸是邻国,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中缅间的能源合作逐渐加强,合作的范围主要包括矿产开采、水力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开发等几个大方面。2008年12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缅甸签订了天然气购销协议。协议规定缅甸通过新建的中缅天然气管道,每年向中国出口天然气,供应期为30年。2009年3月36日,中缅双方签署《关于中缅原油和天然气管道的政府协议》,按照协议,管线天然气、石油双线并行,西起缅甸西海岸实兑港,经缅甸第二大城市曼德勒,然后从云南边城瑞丽进入中国境内,最后抵达昆明,全长约1100公里。而天然气管线输送的是缅甸西海天然气,经保山、大理、楚雄、昆明、曲靖进入贵州,并最终到达南宁,年输气120亿立方米,管道全长2806公里。整个工程投资约25亿美元,2013年竣工。中国与缅甸的油气管道工程是两国之间能源合作的标志性项目。

缅甸作为东南亚地区石油天然气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而我国作为一个石油天然气资源需求大国,不断加强与缅甸的油气资源合作是必然的趋势,不断对石油天然气资源进行合作勘探开发并引进石油天然气资源,两国之间的交流合作必将日益密切。并且在上述管道的竣工投产下,两国在油气资源领域的合作将会更加深入,缅甸油气行业的发展对中国的能源战略版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七)国家能源政策条例

通过不断开展油气资源领域的国际合作,缅甸的国家形象不断提高,在政治舞台上的博弈能力不断加强,与各国之间的关系日益完善。同时缅甸也在不断引进国际资本和先进技术,以改变缅甸石油工业落后的面貌,促进国内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并不断刺激其国内各行业的发展和各方面的完善。同时也正是通过缅甸的油气资源不断引进外资,使世界看到了缅甸未来的发展潜力和重要的地理位置。

正是通过油气领域的国际合作不仅使缅甸获得了高额的外资投资和出口创汇,并收获了上述种种改变,缅甸对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开发和利用日益关注。但同时缅甸的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和利用也正面临着相应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各方面的保护问题。因此缅甸能源部于2015年1月7日公布了国家能源政策条例,以期通过政策措施稳定和保障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开发利用,同时引起各方在开发利用石油天然气资源过程中对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国家能源政策条例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采取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受到最低影响的措施,开发前景看好的能源自然资源;以科学的、有把握的能源知识为基础,为国家长短期能源发展提出适合的建议措施。

2.依据国家经济政策改革计划,批准私有资本参与国家能源企业,并为私有资本参与国有能源企业制定必要的法律、实施条例、规则等。

3.采取措施掌握准确的国内能源需求量与供应量数字。

4.将开采到的能源供应到包括能源生产地区在内的全缅各地区。

5.为了缅甸能源得以持续发展,将普遍开发风能、太阳能、水力、地热与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

6.提高能源使用率,并提倡能源节约。

7.成立能源研究、开发等机构,以便按照国际标准勘探开发能源和生产高质量能源。

8.在能源领域开展国际合作。

9.为了满足能源生产商和能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制定能源价格标准及相应政策。

二、石油天然气行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一)国内政治改革,民族问题突出

2010 年 11 月,缅甸根据新宪法举行多党制全国大选,以吴登盛为主席的“联邦巩固与发展党”在大选中获胜,吴登盛于2011年3月顺利就任总统,结束了缅甸40多年的军政府统治。吴登盛就职后,实施了释放政治犯、取消新闻审查和修改选举法等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国内政治改革。这些措施受到了国内民众的普遍支持和西方国家的积极评价。特别是释放了在缅甸民间和西方社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昂山素季,同“民盟”等主要反对党达成了一定程度的默契,并为昂山素季及其政党参政铺平了道路。这使得缅甸政治氛围一下子活跃起来,党派之争有所缓和。缅甸变革之门已经开启,政治改革和民主化的进程还会不断演进,但缅甸历史上长期缺乏民主氛围,加之军队等既得利益集团根深蒂固,不会轻易放权,因此朝野之间的政治分歧与斗争形势仍难预料。

由于民族构成复杂、民族政策失误等原因,缅甸国内先后产生了29股少数民族武装力量,并长期与缅政府对抗,使缅甸长期处于内战、动荡状态。新政府上台后,一直积极促成民族和解,还成立了国内和平建设中央委员会,积极同各少数民族武装进行和谈,并于13个少数民族武装取得初步和解,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民族矛盾。但由于少数民族与缅甸政府之间长期存在的不信任状态,缅甸政府“怀柔”的态度与缅甸军方强硬的态度相互矛盾,并各自实施了不同政策。缅甸少数民族地方武装问题一时仍难以解决,缅甸民族关系依然复杂、脆弱,爆发武装冲突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另外,东南亚是世界暴恐活动高发地区,缅甸地处“金三角”,内外形势复杂,军火泛滥,暴恐活动较为频繁,对缅甸进行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项目投资,目标明显,极易成为暴恐分子的袭击目标。中缅油气管道项目建设也曾因此多次停工,2013年1月,缅甸政府军与克钦冲突激烈时,克钦高层明确表示任何在克钦境内的目标都不安全,其中就包括中缅油气管道。所以,在缅甸“民地武”问题彻底解决之前,不能排除交战双方以攻击此项目对我国进行要挟的可能。

(二)西方势力介入,影响社会舆论

美、日、印等国都将东亚视为重要战略基地,试图将缅甸作为遏制中国发展的“棋子”,千方百计阻碍中缅合作。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缅甸政府于2011年9月,以“违背民意”为由,单方面宣布搁置投资近36亿美元的中缅密松水电站合作项目。事后维基的解密文件证明美国支持非政府组织实施反对密松水电站建设的行动计划。与密松水电站相比,中缅油气管道更加具有战略意义,作为我国近年来对缅投资的最大项目和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油气管道自启动以来就遭到很多西方国家的恶意曲解。2009年9月,西方媒体就曾联手缅甸的流亡组织诋毁中缅合作。例如在孟加拉国、印度和泰国的缅甸流亡人士组成的"Shwe天然气运动"组织,在美国之音、路透社等西方媒体的支持下多次发表了不实言论,恶意歪曲中缅油气管道项目,捏造事实、散布谣言,企图煽动民众情绪。更有外国政客煽风点火,“提醒”缅甸民众“要警惕那些对采掘你们的资源更感兴趣的援助国”。 这一言论被广泛解读为在针对中国,引发当地民众对中国人的反感,反华政治气氛滋生蔓延。随着各国势力进入缅甸,他们通过政治施压影响管道运行的图谋会更加明显。他们在国际上通过夸大一些中国对外投资的项目运行中的一些不足和负面信息,抹黑中国形象,制造国际压力,中缅之间正常的能源合作项目也遭到质疑,处于随时遭遇敌视或攻击的威胁之中。

(三)众多外国公司涌入,中缅能源合作竞争压力加大

作为世界十大天然气储藏国之一,缅甸丰富的能源资源一直是国际社会竞相争夺的重要目标。根据国际地球权利组织2008年的一份报告显示,至少有 16 家中国公司参与了缅甸 21块陆上及近海油气田开采。中国广泛参与缅甸能源项目说明,在保障中国长期能源安全问题上,缅甸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众多外国公司涌入,中缅能源合作面临严峻挑战。

与此同时,印度、泰国也加入到新一轮竞争中。印度是缅甸目前第三大的能源项目参与者。自 2005年以来,印度增加了与缅甸政府的能源交易。2007 年 9月,印度政府与相关公司签订了新的产品分项协议。印度政府还希望精炼天然气,然后通过船只或者是管道或者是液化天然气油轮输送到加尔各答港。泰国也是缅甸能源的主要输送国,占缅甸出口天然气总量近80%,约占泰国全国天然气总消耗的近30%,主要用于发电。泰国近70%的电力来源于天然气,其中四分之一的天然气来自缅甸。泰国在缅甸天然气行业中有着巨大投资,并计划进一步扩大。印度、中国和泰国都三国石油进口的目标将不可能避免产生激烈的竞争。

另一方面,随着缅甸开放程度的提升和国际制裁的逐渐打破,美欧各国逐渐解除了本国能源企业在缅投资的禁令,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进驻缅甸,把其作为海外扩张的新目标。因此,从长远来看,与国际大型企业、油气巨头相比,我国在缅甸被封锁时期的一支独大局面难以长期保持,能源企业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将被削弱甚至不复存在。中缅油气管道运行后,不可避免地受到能源竞争态势的影响。中缅能源合作如何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保持优势,我国能源企业如何更加深入地参与缅甸能源开发,保证能源持续供给都面临着严峻挑战。

(四)基础设施不完善

2011年以来,缅甸在政治方面改革的幅度很大,但经济方面取得的成果有限。近年来,缅甸大力修筑公路、铁路,陆路运输有了较大发展。但是铁路、公路、航空、水运总体上讲,与外资的投资热度相比基础设施还非常落后。此外,缅甸电力、公共卫生、电网和排污等公共设施投入严重不足,虽然缅甸天然气资源较为丰富,但随着缅甸经济的发展,国内天然气使用量也在增长,因此造成天然气运输网络不足。再者,缅甸服务业、金融服务发展水平较低,人均电话的拥有量、互联网速度和金融服务业水平与世界相差甚远。教育水平远远落后于世界,人力资源匮乏。在如此薄弱的基础上发展油气产业自然困难重重。

(五)外资进入资源领域的门槛提高

缅甸提高外资进人资源领域的门槛方面主要表现在“调整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与“制定提髙环境安全准入标准”两个方面。 缅甸近年来不断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巩固缅甸政府在资源领域的主导地位,维护资源利益,对一些关乎国家重大利益的资源领域禁止对外资开放,同时针对一些重要的资源领域规定必须以合资的形 式开展。由于政府认为国内资源是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条件,因此在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发方面仍没有完全放开管制。在2012年缅甸颁布《环境保护法》以前,外资进入缅甸实际并无相关环境安全标准的约束,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就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向环保部申请项目许可,只有当环保部批准之后才能开展 ,禁止所有未经许可提前动工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不完善

缅甸缺乏统一的能源法规,油气开发法制建设有待完善。油气产业主要依据主管部门的法规,有很大随意性。尽管缅甸政府已经制定了油气开发和消费相关政策,但这种政策严重落后于时代,且缺乏具体法律法规来实施政策。尤其是2012年缅甸正式放开了民营企业进入油气产业的限制,但民间资本进入油气产业仍然缺乏法律保障。

三、防范石油天然气行业投资法律风险的建议

(一)加强政府交往,建立政治互信

能源合作不仅仅是普通的国家间经贸合作,能源安全事关本国战略保障,因此,能源合作必须建立在政治高度互信的坚实基础上。中国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与缅甸高层的政治往来,设法修复缅甸政治改革以来遭遇降温的中缅外交关系。另外,针对缅甸国内由民族冲突问题而滋生出的反华情绪,中国政府要加强对缅软实力建设工作,加强民间交流,通过文化、教育、科技、互联网、媒体等软实力因素增进交流,从官方到民间改善双边关系。

(二)合作共赢,增强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新形势下对缅甸的投资需要进行调整,一方面,要注重国际合作,扩大工程受益方,从而争取国际支持。中缅油气管道作为一个“四国六方”合资项目,其受益者不只是中国和缅甸,还给参与投资的韩国、印度企业带来巨大收益。另一方面,我国企业要提高自身实力,做好与其他国家参与竞争的准备。同时,企业也要改变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投资模式,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尊重当地群众民族风俗,让当地民众享受到项目带来的利益,取得民众信任和支持。

(三)优化投资模式,重塑企业形象

中资能源企业在向缅甸扩大投资的过程中,轻视缅甸国内民族冲突问题的严重影响,值得深刻吸取的教训。缅甸社会环境复杂,法律制度相对不够健全,因此需要企业采用更有智慧地方式处理能源投资问题,提升各方面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第一,要改变长期只与缅甸中央政府打交道的片面做法,拓宽合作交流群体,积极沟通地方政府、少数民族势力、当地民众等多方主体,主动提高项目的透明度、包容性,以换取信任。第二,企业在开展投资前应对总体局势有适当的把握,关注事实政治,充分考虑两国的政治前景以及缅甸国内局势;了解缅甸的历史背景、法律环境、政策文件、行业投资动态等,以便在应对风险方面做到投资前预防、投资中谨慎、风险发生后果断采取应对措施以减少损失。第三,中资水电企业应考虑转变投资思路,细化前期投资考察工作,在做好大型水电站建设工作的同时,加强支流小型水电项目的建设,有效解决小流域范围内当地少数民族居住地的供电、灌溉困难,将小水电项目打造成为针对少数民族的民生民心工程。第四,要建立健全能源投资风险评估与应急机制,全面分析中国对缅甸能源投资与运行的现状,针对不同损失制定出一整套的相应对策。第五,要积极发挥企业自身能动性,做好必要的媒体沟通公关工作,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对项目所在地区少数民族群体的社会公益扶助力度,以达到积累企业社会资本的目的。

附录:政府主要部门及投资经贸机构信息

一、政府主要部门

序号

政府部门

网址/电话

1

缅甸总统府

http://www.president-office.gov.mm/

2

缅甸国家顾问办公室

http://www.statecounsellor.gov.mm/

3

卫生和体育部

http://mohs.gov.mm/

+95 67 411189

4

运输与通讯部

http://www.mcit.gov.mm/

5

电力与能源部

http://www.moep.gov.mm/

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部

http://www.mining.gov.mm/

+95 67 409019

7

外交部

http://www.mofa.gov.mm/

8

信息部

http://www.moi.gov.mm/

9

投资委员会

https://www.dica.gov.mm/

10

文化部

http://www.culture.gov.mm

9567 408032

11

商务部

http://www.commerce.gov.mm/

067-408265,067-408485

12

建设部

https://www.construction.gov.mm/

0949201878, 098601906

13

农业、畜牧和灌溉部

http://www.myanmarfishery.com/

095-1-211382 / 211376

14

酒店与旅游部

http://tourism.gov.mm/en_US/

15

边境事务部

http://www.mba.gov.mm/

16

劳工、移民和人口部

http://www.mol.gov.mm/mm/

17

社会福利部

https://www.dsw.gov.mm/en

18

联邦最高法院

http://www.unionsupremecourt.gov.mm/

19

海关署

http://www.myanmarcustoms.gov.mm

20

投资与公司管理局

https://www.dica.gov.mm/

+951-658103

21

财政部

http://www.mof.gov.mm/

095-067-410046

22

缅甸中央银行

http://www.cbm.gov.mm/

二、中资企业投资咨询部门及机构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CPIT)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

电话:(010)88075000

传真:(010)68011370

邮编:100860

网站:www.ccpit.org

 

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Economic and Commercial Counsellor's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  

地址:缅甸仰光联邦林荫路53号   

电话:0095-1-222803      

传真:0095-1-220386、215423   

电子邮件:mm@mofcom.gov.cn

网址:http://mm.mofcom.gov.cn/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曼德拉总领馆,Consulate-Genera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Mandalay the 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

地址:缅甸曼德勒市昌妙达西镇区73条与德新路交叉口(Chan Myathasi Township Mandalay,Corner of 73rd Street and Thazin Street)

    电话:0095-2-2000250,0095-2-2000251

  传真:0095-2-2000249

    领事保护手机:0095-9259172726(中国国内拨打)

                09-259172726(缅甸座机及手机拨打)

 

4. 缅甸中华总商会

地址:No(1-5), Shwedagon Pagoda Road, Latha Township, Yangon

电话:+951-371549/246076

网址:http://www.mccoc.com.mm/zh/

 

5.缅甸贸易门户网站(隶属缅甸商务部)

网址:http://www.myanmartradeportal.gov.mm/index.php

 

6. 缅甸工商联合会

地址:No. 29, Min Ye Kyaw Swar Road, Lanmadaw Township, Yangon, Myanmar.

电话: +95 01 2314344 to +95 01 2314349

电子邮件:umfcci@mptmail.net.mm

网址:http://www.umfcci.com.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