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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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国家基本情况
一、疆域
土耳其共和国位于亚洲的最西部,横跨欧、亚两大洲,欧洲部分称为色雷斯,亚洲部分称为安纳托利亚。其亚洲部分坐落在小亚细亚半岛,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96.9%。欧洲部分处在巴尔干半岛的东南角,面积仅占全国总面积的3.1%。土耳其的总面积为785 347平方公里,略小于巴基斯坦,而稍大于中国青海省。土耳其海岸线长达八千公里,地形东高西低,大部分为高原和山地,仅沿海有狭长平原。土耳其三面环海,北为黑海,西及西南为马尔马拉海和爱琴海,南为地中海。连接小亚细亚半岛和巴尔干半岛的是世界著名的博斯普鲁斯海峡和达达尼尔海峡,它们横贯土耳其西部,把黑海和地中海连成了一片,成为沟通黑海与地中海的大动脉,通常人们也将它们合称为“黑海海峡”。因该海峡地形险要,历史上素为兵家必争之地。沿海地区属亚热带地中海气候,内陆高原向热带草原和沙漠型气候过渡。黑海海岸有1000多英里的海峡和山脉,河川从陡峭的峡谷中流过。这片肥沃的海岸地区降水充沛,主要特产有:樱桃、榛子、奶制品、茶树和烟草等。
在地理上,作为欧洲和亚洲的桥梁和交汇处,土耳其东临伊朗,东北部与年轻的阿塞拜疆共和国为邻,在东南方向同叙利亚和伊拉克接壤,它的欧洲部分同保加利亚、希腊毗连。土耳其在地理上的这种特殊性,使其成为东西合璧、南北荟萃之地,在中东、巴尔干地区和国际事务中有着重大影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地处欧亚两大洲交汇点的土耳其,是世界海陆交通要冲,具有“欧亚大陆桥”的美称。从19世纪末开始,欧洲一些国家开辟的亚洲通道,都横贯土耳其,然后伸向波斯湾、高加索和巴基斯坦;在海上,土耳其扼守黑海海峡,此海峡是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两国的唯一出海口,也是独联体西部国家通达海外的重要通道。因此,土耳其历届政府都非常重视发展交通,把交通运输作为一个重要的投资促进部门。通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目前土耳其的交通已经形成相当完整的体系,建成了世界上最具规模的连接欧洲与中东地区之间的交通网。
二、气候
土耳其大部分地区的气候,被人们称作地中海型气候的一种干燥炎热的半大陆性气候的变型,兼有地中海型和温带大陆性气候的特征,正处在地中海气候开始向大陆性气候转换的过渡带上。土耳其地区气候的形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土耳其恰处在北纬36°~40°之间,南北分别与地中海、黑海为界,在这两个大海的对面分别是西亚、北非的热带沙漠和东欧大平原,再加上内陆地区地形、地貌复杂多变,这些是土耳其地区气候形成的原因。土耳其的夏季普遍干燥少雨,冬季气温比真正的地中海气候低,昼夜温差大,降雨量少且集中在初春时节。但部分地区冬季降雨多,具有地中海气候的特征。
在土耳其,1月份的内陆平均气候低于冰点以下,越向东越冷,东部大部分地区在-10℃以下,极端最低气温的西部可达-20℃,东部更降至-40℃,而沿海的边远地区,1月份的平均气温大多在5℃以上,冬天气温最高的地方是安纳托利亚低地和阿达纳低地。土耳其的夏季,除地势较高的山区外,普遍炎热。7月份的平均气温在20℃以上,安纳托利亚西部和中部的气温在25℃以上,其东南部更高达30℃以上。土耳其的安纳托利亚中部和东南部大陆性气候比较典型,年降雨量在300~400毫米之间。土耳其的沿海地区是最湿润的地区,其中黑海地区的年降雨量平均在2000毫米以上,庞延山和托罗斯山的大部分地区,年降雨量大多在1000~1500 毫米之间。
土耳其气候的鲜明特征还表现在沿海地带和内陆高原气候的差异上。沿海地带深受海洋的直接影响,内陆高原则由于山脉的阻隔,挡住了来自海洋温湿的气流。因而,内陆高原呈现出夏季炎热,冬季严寒,春雨绵绵典型的干燥的大陆性气候;广大的沿海地区,包括爱琴海的西部以及黑海的沿岸地区,则深受海洋的影响,表现为夏季无酷热,冬季较温暖,年降雨量普遍偏高的特征;地中海沿岸的地区,则夏季炎热少雨,冬季温和多雨,年降雨量为500~700毫米,地中海气候特征表现得特别明显。
三、人口
土耳其是中东地区人口增长较快的国家之一。土耳其国家统计署公布的人口统计报告表明,到2016年,全国总人口为7951万。2014年时全国人口为7703万人,2015年时全国人口为 7827万人,2014年至2016年,人口增加了近250万人。从人口数量看,伊斯坦布尔以1385万位列第一,安卡拉497万第二,伊兹密尔401万第三,布尔萨和阿达纳分别以269万和213万位列第四、五位。
土耳其口结构比较年轻,一半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其中23%的人居住在伊斯坦堡、伊兹密尔和安卡拉这三大城市。突厥人占80%以上,库尔德人约占15%,还有少数高加索人、亚美尼亚人、希腊人、阿拉伯人和犹太人。土耳其族占80%以上,库尔德族约占15%。土耳其语为国语。99%的居民信奉伊斯兰教,其中85%属逊尼派,其余为什叶派(阿拉维派);少数人信仰基督教和犹太教。
土耳其人口分布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不平衡性,大部分地区的人口密度低于全国平均数,少数地区的人口密度高于全国平均数。马尔马拉海和爱琴海沿岸地区、黑海和地中海沿岸地区,是全国人口集中的地带;而广大的内陆地区,包括安纳托利亚的西部、中部和东部三个区,其人口密度不及全国平均数的一半,是土耳其人口最稀疏的地区。土耳其人口基数较大,如能加入欧盟将成为继德国之后欧洲第二人口大国,值得注意的是土耳其50%以上的人口低于25岁,土耳其因为有这些年轻人口而呈现出活力和变化,突出表现在经济、社会、物质、文化和政治等方面。
四、民族与宗教
土耳其官方在公布人口资料时,从不划分民族,并长期保持这一做法,给人感觉仿佛土耳其是一个单一民族国家。事实上,土耳其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这一点可以从政府公布的语言材料和宗教材料中做出判断。根据有关资料分析,在土耳其的人口中,少数民族所占比例大约为10%,土耳其人是土耳其最大的民族,在全国均有分布,约占全国总人口的90%左右。
库尔德人是仅次于土耳其人的第二大民族,大约占全国人口的8%,他们主要分布在土耳其的东部、东北部和东南部地区,大多数从事农业生产。在土耳其境内现有阿拉伯人70万左右,主要分布在土耳其的东南部与叙利亚接壤的边境地区。希腊人在土耳其的人口史上曾有过辉煌的时期,在20世纪初期,曾多达150万人左右,但在1919~1922年的希土战争后,两国达成协议互遣对方侨民,因此许多希腊人离开了土耳其,现在土耳其全境仅剩留希腊人12万人左右,主要分布在伊斯坦布尔以及查纳卡莱省,多为基督东正教信徒。在土耳其的最大城市伊斯坦布尔和首都安卡拉至凡湖之间,现有许多亚美尼亚人的居住点,人口大约为10万左右,多信奉基督教。格鲁吉亚人早先居住在土耳其东北部的乔鲁和卡拉河的上游,后来大多数移居到了中部的布尔萨、锡诺普等地,人口大约为9万左右,主要信奉伊斯兰教。切尔克斯人是北高加索移民的后裔,现有人口15万左右,主要信奉伊斯兰教,分布在托尔特和马拉提亚之间的地区。鞑靼人是克里米亚移民的后裔,18世纪末,许多鞑靼人从克里米亚迁徙而来,如今只有1万人左右,居住在土耳其南部的凡城和哈卡里之间的结合区。吉普赛人在土耳其境内大约有3万人,多数过着半游荡的生活,主要分布在伊切尔省和阿达纳省的南部地区,少数吉普赛人在大城市中过上了定居的生活。目前在土耳其境内还有大约3.5万保利亚人,3万波斯尼亚人,1.5万阿尔尼尼亚人,3000塞尔维亚人,他们主要居住在土耳其欧洲部分的伊斯坦布尔和高拉基亚的一些地区。土耳其还有1.2万西班牙人,6000法兰西人,这些民族因为共同使用法语,被土耳其人称为法兰克人。目前,在土耳其境内人数最少的民族有意大利人、德国人、英国人、波斯人,他们的人数约有3000人。
作为一个具有伊斯兰文化背景和传统的国家,在当今土耳其社会中,98%的人信仰伊斯兰教,其中绝大部分属于逊尼派穆斯林,仅有10%的人属于什叶派穆斯林。在什叶派穆斯林中,又以阿里伊拉希派教徒人数最多,大部分是库尔德人,居第二位的是努塞里派教派,大约有10万人,主要是阿拉伯人。走遍土耳其全境,从乡村到城市,随处可见带有尖塔的清真寺,几乎所有的清真寺都铺着地毯,摆放着古兰经,足见土耳其人受伊斯兰教影响之深。在土耳其境内的基督教徒分属于东正教派、亚美尼亚格高利派、聂斯托利派和天主教派。此外,土耳其还有大约7万耶稣会教徒,3万犹太教徒。
五、政治与行政
土耳其的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颁布的,它是共和国宪政史上的第三部宪法。按照1982年的宪法规定,土耳其是一个多民族、民主、政教分离和实行法制的国家,反对泛伊斯兰教,严禁宗教介入政体。
1923年10月29日土耳其共和国成立后,凯末尔在大力发展民族经济的同时,开始着手进行制定宪法的工作。1924年4月20日,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通过了土耳其共和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1928年、1937年又对宪法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1960年5月27日,土耳其军人发动政变推翻了政府。1961年7月,土耳其召开议会并举行公民投票通过了新的宪法。1980年9月12日,以武装部队总参谋长凯南•埃夫伦为首的土耳其高级将领接管了土耳其国家政权。1982年11月7日通过全民投票的方式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承袭了1961年宪法的基本内容,但对许多重要条款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按照新宪法的规定,土耳其是一个坚持民族团结、尊重人权、政教分离的、世俗的、社会的和民主的法制国家。1982年的宪法还特别强调宪法的地位,指出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其他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同时确认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002年11月至2015年6月,正义与发展党(以下简称“正发党”)在土连续单独执政,政绩较为突出,执政地位相对稳固。2015年6月,土举行议会选举,正发党赢得40.8%的选票,连续第四次成为议会第一大党,但因议席未过半数,失去单独执政地位,该党主席达乌特奥卢组建跨党派联合政府失败。11月,土再次举行议会选举,正发党以49.5%的得票率成功获得过半议席,重新获得单独执政权。该党主席达乌特奥卢组建新内阁并于11月30日顺利通过议会信任投票。2016年5月22日,正发党召开特别大会,选举产生新任党主席耶尔德勒姆,总统埃尔多安授权耶尔德勒姆组阁。5月29日,新内阁通过议会信任投票正式就任。2016年7月15日,土发生未遂军事政变,后迅速被土政府挫败,土社会基本恢复稳定。
土耳其共和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执掌,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大国民议会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它的主要职能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讨论和通过国家预算,决定和发行货币,宣布大赦和特赦,批准法院的死刑判决,批准同外国签订的条约,批准向国外派遣军队或允许外国军队进入土耳其,同意对外宣战。土耳其政府是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拥有国家的行政权。政府总理由总统任命。从程序上讲,总理组阁后,必须向议会宣读施政纲领,议会多数票通过施政纲领后,政府才能成立。内阁成员由国务部长、司法部长、国防部长、内政部长、外交部长、文化部长、财政部长、海关关长等组成。土耳其的司法体系深受欧美等国家的影响,司法权完全独立,凡是法院的裁定,国家所有机构都必须执行。土耳其设立有最高司法议会,由最高法院、下级法院以及大国民议会选出的18名正式人员和5名候补人员组成,任期4年,每两年改选半数。最高司法议会主要处理法官的任命、职务和法规等问题。土耳其中央一级的法院主要有:宪法法院,负责审理有关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的案件,审判国家高级官员;上诉法院,主要负责审理下级法院的刑事以及民事案件;行政事务法院,主要负责审理行政纠纷案件;司法分歧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民事、行政、军事法院间的判决分歧;审计法院,主要负责监督国家预算开支执行等审计情况;财政法院,主要负责监督国家预算开支执行情况;国家安全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有关国家安全与领土完整的案件。此外,土耳其还设有各级军事法院,最高军事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亲自任命。
作为一个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土耳其的政党繁多,可谓政党云集的国家。现有政党20个左右,目前对土耳其国内政局影响较大的有正义与发展党、共和人民党、祖国党、正确道路党和社会民主人民党等。从土耳其各类政党的施政纲领和政治观点来看,一般可划分为左翼政党、右翼政党、温和的中间派政党;从有无宗教特点上看,可以划分为世俗的政党和具有宗教色彩的政党两大类。除了众多的政党外,土耳其还有一个具有全国影响的政治团体——土耳其工人工会联合会,它成立于1952年7月,是土耳其成立时间最早、人数最多的全国性工会组织,现有会员200万人左右,包括遍布土耳其全国的300多个行业分工会,其中最大的是“统一的食品工业工会”,它还是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的成员。土耳其工人工会联合会自称为“民族主义团队”,宣布“既反对法西斯主义,也反对共产主义”,主张对各党派和政府保持“独立”。
土耳其政坛上,有以下重要任务值得关注。
雷杰普·塔伊普·埃尔多安:总统。1954年生于伊斯坦布尔,毕业于马尔马拉大学经贸学院。曾任美德党伊斯坦布尔党部主席。1994年3月,当选伊斯坦布尔市市长。2001年8月,创建正义与发展党并任主席。2002年11月,正义与发展党赢得议会选举。2003年3月,埃出任总理。2007年和2011年两度连任。2014年8月,当选土第12任总统。已婚,有二子二女。
伊斯马伊尔·卡赫拉曼:议长。1940年生于里泽,毕业于伊斯坦布尔大学法学院,职业律师。曾历任伊斯坦布尔贸易大学理事会理事、雷杰普·塔伊普·埃尔多安大学研发基金会主席、劳工部长顾问等职。1995年当选议员,1996年任文化部长,1999年再次进入议会。2015年当选正发党议员,11月22日当选议长,任期2年。已婚,有四个子女。懂英语。
比纳利·耶尔德勒姆:总理。1955年生于埃尔津詹。毕业于伊斯坦布尔技术大学造船和海洋科学学院,高级造船工程师。曾任土耳其加米阿尔特造船长工程师、伊斯坦布尔海上巴士公司总经理等职。2001年参与创建正义与发展党,2002、2007、2011年当选议员并出任交通部长,2014年任埃尔多安总统首席顾问,2015年再次当选议员并任交通部长。2016年5月当选正发党主席并出任政府总理。已婚,有三个子女。懂英语、法语。
土耳其现有八大行政区,即埃尔祖鲁姆、迪亚尔巴克尔、阿达纳、开塞利、安卡拉、利尼亚、伊斯坦布尔和伊兹密尔。有时为了统计之便,还以不同方式组成更大的区域,把土耳其分为欧洲部分、马尔马拉海区、爱琴海区、地中海区、安纳托利亚西部区、安纳托利亚中部区、安纳托利亚东部区和东南部区,也是八大区。
土耳其自1923年10月29日成立共和国以来,边界做过一次重大调整,涉及哈塔伊省,即伊斯旨德仑和安塔基亚周围的地区。1920年,哈塔伊省是叙利亚委托统治地的一部分,受制于法国,土耳其政府对此强烈反对。共和国成立后,遂于1936年宣布该地区独立,称亚历山大勒塔桑贾克,1938年改称哈塔伊共和国。1939年7月土耳其与法国签约,法国正式承认哈塔伊并入土耳其。
土耳其现有81个省,大多以省会命名。就面积而言,各省差异悬殊。最大的科尼亚省面积为47721平方公里,最小的里津省面积仅为3920平方公里。根据土耳其行政区域的划分,各省下设县或市,全国81个省共下设约600个县。县的规模亦大小不等,面积大的县可达到一个省的面积,大多数县的面积在500~2000平方公里之间,人口大约在5~10万之间。村是土耳其最底级的行政组织,目前全国约有36030个。村与村之间的界限大多未经划定,而在人口密集的地区,往往几个村就可以构成一个市,因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土耳其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居民点就是城市。此外,按照土耳其宪法的规定,各省的省长均由中央政府任命,县长由省长委派,但市长和村长则采取民主选举的办法产生,每五年改选一次。由于村和市自行选举村民代表、村长,以及市民代表、市长,实行自治,自己管理自己,所以省长和县长对市和村只能起到行政监督的指导作用。
土耳其主要有三个历史文化悠久的著名城市,它们分别是伊斯坦布尔、安卡拉和伊兹密尔。
伊斯坦布尔是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省的首府,也是土耳其最大的城市,位于波斯普鲁斯海湾的西岸,正当欧亚交通要冲。它始建于公元前7世纪,时称拜占廷,公元330年为东罗马帝国(历史上也称拜占廷帝国)的首都,改名为君士坦丁堡。1453年,奥斯曼帝国的军队占领了它,改名为伊斯坦布尔。在伊斯坦布尔众多古老的宫殿建筑物中,首推托普卡帕宫为代表。此宫殿始建于1462年,是一座富丽堂皇、气势雄伟的皇宫。在这里,人们可以欣赏到奥斯曼帝国的苏丹及其妃嫔穿戴的配有金色图案、紫地黄花及各种花色图案的中国丝绸制品。如今的伊斯坦布尔人口大约为600万,居全国各大城市之首,同时还是全国最大的港口和经济、文化中心。工人人数占全国总数的50%左右,生产总值占全国的51.5%。全国50%的进口、15%的出口都通过该市的港口进行。同时,这个古老美丽的城市拥有3所大学和各种类型的博物馆。
土耳其的第二大城市是安卡拉。1923年土耳其共和国成立后,安卡拉成为这个国家的首都。它位于安纳托利亚高原中部,坐落在安卡拉河南岸,靠近楚布克河及哈特普河与恩杰河的汇合处,是一个拥有3000多年城市文明史的都市。它一度是喜特王国时期的重要中心,费里吉亚时代的一个城堡,更是加拉太的色尔特王国的首都,罗马帝国时代加拉提亚省的首府。如今的安卡拉是土耳其共和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拥有著名的安卡拉大学等在国内外颇有影响的高等学府。特别是位于市区的喜特人古代考古学博物馆,更具民族风格。作为土耳其共和国的首都,四通发达,纵横交错的宽阔公路,把安卡拉和伊斯坦布尔、伊兹密尔、阿纳达等重要城市连成一片。
土耳其的第三大城市是伊兹密尔,它位于爱琴海东岸,旧名士麦那,人口大约为130万,该城自古便是爱琴海沿岸农业区的中心,全国重要的出口港,这里交通发达方便,除了公路外,有铁路干线通往国内各大城市。伊兹密尔市区清洁整齐,宽阔的大街两旁高楼林立,市区还保留着众多的名胜古迹,如古钟楼、15世纪的希萨尔清真寺,以及世界古代七大奇迹之一的阿耳忒弥神庙遗址,等等。
六、 中土关系
1971年8月4日,中国和土耳其建交。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两国高层互访增多,双边关系发展较快。近几年,土方重要来访有:托普坦议长(2008年4月)、居尔总统(2009年6月)、埃尔多安总理(2012年4月)、埃尔多安总统(2015年7月)。中方重要出访有: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2008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2010年4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0年10月)、国家副主席习近平(2012年2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201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2014年11月)。2015年11月,习近平主席赴土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安塔利亚峰会并同土总统埃尔多安会谈。
2016年9月,土总统埃尔多安来华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习主席同埃举行会谈,双方签署4项合作协议。
2016年11月,汪洋副总理访问土耳其,同土副总理西姆谢克举行中土政府间合作委员会首次会议。
2017年4月,刘延东副总理访问土耳其,会见土总统埃尔多安、总理耶尔德勒姆,并同土时任副总理图尔凯什举行会谈。
2017年5月,土总统埃尔多安来华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习主席同埃举行会谈,双方签署3项合作协议。
2016年,中土双边贸易额195亿美元,较去年下降9.7%,其中我国出口167亿美元,同比下降10.3%,进口28亿美元,同比下降5.4%。2017年1至6月,中土双边贸易额为121亿美元,同比下降11.7%,其中我出口108亿美元,同比下降15.4%,进口13亿美元,同比增长35.4%。两国经贸合作稳步开展,交通、电力、能源、金融是双方合作的重点。
中、土签署了许多协定、协议、公报、条约、议定书和备忘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领事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十耳其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协议》、《中国和土耳其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土耳其共和国能源与自然资源部国家水利工程总局关于在水利领域开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能源领域经济和技术合作框架协议》、《关十中国公民组团赴土耳其旅游实施方案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十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互助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土耳其共和国农村事务部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土耳其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在信息技术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土耳其共和国环境和林业部关于在水利领域开展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等。
中国政府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得到了土耳其各界的积极而有建设性的反应,前景乐观。2015 年3月,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指出,“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 中间广大腹地国家经济发展潜力巨大。
土耳其自20世纪90年代早期就有建设当代丝绸之路的倡议。2008年,土耳其政府海关和贸易部发起了“新丝绸之路”计划,主要目的是通过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促进丝绸之路沿线边境口岸贸易便利化, 形成一条可以吸引外国商人的商业路线。凭借着独特的区位优势、文化传统、多重身份,土耳其在促进欧亚大陆各国的政策沟通上,有关键的“中间者” 地位,可以帮助中国拉近与倡议沿线国家,甚至一些域外大国的距离。两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政策与战略对接,为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命运共同体”指明方向。
第二章 外国投资政策
一、主管部门
土耳其的投资主管部门是经济部。其职责包括制订必要的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市场监管和控制机制,国库署外资总局全权负责执行外资政策,其职责包括: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指导和帮助;协调投资项目、批准移民和办理许可证;评估投资计划、实施和检查外资项目;协调BOT项目;审批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并提供奖励;判与签署双边协议和保护投资协议等。
二、投资行业规定
(一)鼓励投资领域
在土耳其的大多数经济部门中对外国投资没有限制,法律规定本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享受所有优惠政策方面没有区别。外国投资者在土耳其享有与国内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如果在土耳其的外国投资经营范围中包括国家垄断部分,则其不能在该实体中占有主要股份。判断是否属于鼓励投资,需满足两项条件:
有益于国家经济发展;
对土耳其私人企业开放的领域。
(二) 限制投资行业
土耳其对部分行业进行投资限制,包括广播、航空、海运、港务、渔业、会计和审计、金融业、石油、矿业、房地产业、电力、教育和私人雇佣业。投资限制的主要方式包括投资比例限制、禁止经营。
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土耳其《电台和电视广播和设立法》,广播业外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根据土耳其《航空法》和《海运法》,航空和海运业外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禁止经营
根据土耳其《渔业法》,外国人不能获得捕鱼许可,并禁止外国人在土耳其注册捕鱼船,除非船只的所有权为土耳其人拥有。
此外,根据《航空法》和《海运法》,航空和海运许可证只能发放给决定权为土耳其的企业。
三、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土耳其投资促进政策
土耳其投资促进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一般优惠政策、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和优先发展地区的优惠政策。
一般优惠政策包括对符合特定要求的机械设备给予关税、增值税减免或不同比例的投资信贷及经营信贷优惠。
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是指根据产业和地区的不同,总资产不超过9500亿里拉的制造业、农用工业、旅游业、教育和卫生、矿产及软件业,且雇佣人数低于250人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关税减免、机械设备增值税减免及特定比例信贷优惠等投资优惠。
此外,为促进地区间平衡发展,增加欠发达地区的就业机会,土耳其对在不发达地区的投资提供能源优惠和土地使用优惠。
(二)土耳其投资激励政策
土耳其新的投资激励计划于2012年4月出台,并对2012年1月1日之后的投资项目有效。激励政策旨在通过鼓励投资,降低对国家战略部门重要的中间产品的进口依赖。降低经常账户赤字;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投资支持;提高支持措施划的主要目标包括:促进集群活动,并对包含技术转让的投资给予支持。
四项投资激励计划
新的投资激励计划将土耳其国内划分为6类区域,具体如下:
区域1:安卡拉、安塔利亚、布尔萨、埃斯基谢希尔、伊斯坦布尔、伊兹密尔、科贾埃利、穆拉
区域2:阿达纳、艾登、博卢、恰纳卡莱(波兹札呵达和古克西达除外)代尼兹利、埃迪尔内、伊斯帕尔塔、开塞利、克尔克拉雷利、科尼亚、萨卡里亚、泰基尔达、亚洛瓦
区域3:巴勒克埃西尔、比、莱吉克、布尔杜尔、加济安泰普、卡拉比克、卡拉曼、马尼萨、梅尔辛、萨姆松、特拉布宗、乌沙克、宗古尔达克
区域4:阿菲永卡拉希萨尔、阿马西亚、阿尔特温、巴尔腾、乔鲁姆、、迪兹杰、埃拉泽、埃尔津詹、哈塔伊、卡斯塔莫努、克勒克卡莱、克尔谢希尔、屈塔希亚、马拉蒂亚、克尔谢希尔、里泽、锡瓦斯
区域5:阿德亚曼、阿克萨赖、巴伊布尔特、肯基里、埃尔祖鲁姆、吉雷松、居米什哈内、卡赫拉曼马拉什、基利斯、尼代、奥尔杜、奥斯曼尼耶、锡诺普、托卡特、通杰利、约兹加特
区域6:阿勒、阿尔达汉、巴特曼、宾格尔、比特利斯、迪亚巴克尔、哈卡里、伊迪尔、卡尔斯、马尔丁、穆什、锡尔特、尚利乌尔法、锡尔纳克、凡波兹札呵达和古克西达城
外投资者均可平等参与适用于这6类区域的一般投资激励计划、地区性投资激大规模投资激励计划和战略投资激励计划。
A.一般投资激励计划。
一般投资激励计划主要指税收优惠项目,在某些情况下也有信贷优惠。任何项目只要满足具体资格条件和最低固定投资限额,便可获得一般投资激励计划的支持,而不受投资地点的限制。某些不适用投资激励计划的投资类别,无法受惠于本计划。具体实施方式取决于投资的地点、规模和对象。主要通过对有激励证书的项目,进口机械和设备免征关税;对有激励证书的项目,在当地购买或进口的机械和设备免征增值税等措施进行激励。
B.地区性投资激励计划。
各地区支持哪些领域取决于区域潜力和当地经济规模,而支持力度则根据区域发展水平加以确定。针对各领域和各地区分别制定最低固定投资限额,区域1和2的最低限额为100万里拉,其他区域为50万里拉。
地区性投资激励计划提供支持的期限与比例如下表所示:
|
地区性投资激励计划的措施 |
||||||||||||||||||
|
激励措施 |
区域 |
|||||||||||||||||
|
I |
II |
III |
IV |
V |
VI |
|||||||||||||
|
免收增值税 |
是 |
|||||||||||||||||
|
免收关税 |
是 |
|||||||||||||||||
|
减税 |
减税比例 (%) |
50 |
55 |
60 |
70 |
80 |
90 |
|||||||||||
|
已减税比例(%) |
10 |
9 |
8 |
6 |
4 |
2 |
||||||||||||
|
占出资额的比例 (%) |
OIZ之外* |
15 |
20 |
25 |
30 |
40 |
50 |
|||||||||||
|
OIZ之内* |
20 |
25 |
30 |
40 |
50 |
55 |
||||||||||||
|
社会保障金支持 (雇主承担部分)
|
支持期
|
OIZ之外*
|
2 年 |
3年 |
5年 |
6年 |
7年 |
10年 |
||||||||||
|
OIZ之内* |
3 年 |
5年 |
6 年 |
7年 |
10 年 |
12 年 |
||||||||||||
|
支持上限(%) |
OIZ之外* |
10 |
15 |
20 |
25 |
35 |
无限制 |
|||||||||||
|
OIZ之内*
|
15 |
20 |
25 |
35 |
无限制 |
无限制 |
||||||||||||
|
土地分配 |
是 |
|||||||||||||||||
|
利率支持 |
以土耳其里拉计价的贷款(点) |
不适用 |
不适用 |
3个点 |
4个点 |
5个点 |
7个点 |
|||||||||||
|
外汇贷款(点) |
1个点 |
1个点 |
2个点 |
2个点 |
||||||||||||||
|
社会保障金支持(雇员承担部分)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10年 |
||||||||||||
|
所得税预扣津贴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10年 |
||||||||||||
*OIZ:综合工业区
|
地区投资激励计划内投资/运营期间适用的投资出资率 |
||
|
区域 |
投资期 |
运营期 |
|
I |
80 % |
20 % |
|
II |
80 % |
20 % |
|
III |
80 % |
20 % |
|
IV |
80 % |
20 % |
|
V |
80 % |
20 % |
|
VI |
80 % |
20 % |
新的投资激励计划将部分投资区域确定为“优先”区域,无论这些区域属于哪种投资区域,均为其提供区域投资激励计划规定的区域5可享受的区域支持。如果优先投资中的固定投资额为10亿里拉或更高,区域5将在“占出资额的比例”上增加10个点的减税。如果在区域6开展优先投资,则应适用针对该特殊区域制定的地区激励计划。
由区域5对应措施支持的优先投资领域(不考虑投资地点):
Ø 在文化和旅游保护与开发区进行的旅游住宿投资以及有利于地区激的地热旅游投资;
Ø 矿业开采和/或加工投资;
Ø 由获得有效勘探许可证或根据矿山法则下发证书的投资人将在授权地区进行的矿业勘探投资;
Ø 铁路及海上货运/客运投资;
Ø 对获得国防工业副部长项目许可的国防工业的投资;
Ø 针对汽车、航空航天或国防工业进行的试验中心、风洞投资及类似投资;
Ø 私营部门对学前班和托儿所以及幼儿园、小学和高中的投资;
Ø 国际贸易展会投资(室内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不包括住宿和购物中心单位);
Ø 针对科学、工业和技术部以及土耳其科技研究委员会(TUBITAK)或中小企业发展和资助委员会(KOSGEB)所扶持研发项目开发的产品或零件进行的制造投资;
Ø 最低金额达到3亿土耳其里拉的汽车行业主要领域投资,最低金额为7500万里拉的发动机投资,最低金额为2000万里拉的汽车发动机部件、变速配件/部件和汽车电子元器件的投资;
Ø 使用现行《矿业法第3213号》(矿业法 第3213号)第2条4-b章节提及的金属作为原料的发电投资,该章节内容涉及能源及自然资源部颁发的合法矿业执照和许可;
Ø 在现有制造业工厂以最低500TEP(等同于石油吨数)年耗能量开展的能源效率投资项目,与当前形势相比,可降低20%能源消耗,最多5年可因节能获得投资回报;
Ø 通过在设备中回收废热进行发电投资(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发电厂除外);
Ø 最低金额为5000万里拉的液化天然气(LNG)投资和地下储气库投资;
Ø 对生产碳纤维或由碳纤维生产过程中提供的碳纤维制成复合材料的投资;
Ø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技术强度定义中规定的对高科技行业分部项目生产的投资;
Ø 最低固定投资额超过30亿土耳其里拉的优先投资被视为战略投资。然后对这些投资的利息补贴额不得超过70万土耳其里拉;
Ø 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用涡轮机和发电机的生产投资以及对风力发电用叶片的生产投资;
Ø 旨在通过热轧和直冷连铸技术生产铝板材产品的集成投资;
此外,根据2016年10月5日颁布的《激励立法修正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技术强度的定义中规定的中型高科技工业部门的项目生产投资将从区域4的仪器中获益,而不论投资场所。正在考虑的投资主体如下:
Ø 未分类的其他(NCE)涂装物质;不包括用作发光体的产品
Ø 亚硫酸盐和硫酸盐
Ø 亚磷酸盐、磷酸盐、磷酸盐和多磷酸盐、硝酸盐
Ø 其他主要有机化学物质的生产
Ø 化学肥料和氮化合物的生产
Ø 合成橡胶和塑料原材料的生产
Ø 胶水和明胶的生产
Ø 建模贴;牙医蜡、用于牙科的石膏制剂、填料和灭火器化合物;用于培养微生物的制备好的培养基;未分类的其他用于实验室或诊断学的(NCE)混合试剂
Ø 用于电子工业的掺杂化学元素,如磁盘、天平等
Ø 用于清洁金属表面的制剂;硫化促进剂物质;未分类的其他(NCE)橡胶和塑料塑化剂和稳定剂混合物;未分类的其他(NCE)反应引发剂、加速剂和催化剂;未分类的其他(NCE)碱性苯和碱萘混合物
Ø 内燃发动机和涡轮机的制造(不包括飞机、机动车辆和摩托车发动机)
Ø 泵和压缩机的制造
Ø 轴承、齿轮、齿轮组和驱动机制的制造
Ø 工业炉、窑和炉引爆装置的制造
Ø 提升和搬运设备的制造
Ø 其他通用机械的制造
Ø 农业和林业机械的制造
Ø 机械工具的制造
Ø 冶金机械的制造
Ø 采矿、采石场及建筑机械的制造
Ø 食品、饮料和烟草加工机械的制造
Ø 用于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的机械制造
Ø 武器和弹药的制造(不包括猎枪和弹药、猎枪的组件和配件)
Ø 其他行业设备的制造
Ø 未分类的其他(NCE)家电用品的制造
Ø 电机、发电机和变压器的制造
Ø 配电及控制设备的制造
Ø 启动器活塞引擎的铅酸蓄电池
Ø 镍镉、镍和其他电气蓄电池
Ø 未分类的其他(NCE)电气设备的制造
Ø 机动陆地车辆的制造
Ø 铁路、电车发动机和汽车的制造
Ø 摩托车制造
Ø 残疾人车辆制造
C.大规模投资激励计划。
大规模投资激励计划支持12类投资,包括的类别和最低固定投资限额分别为:精炼石油产品的生产(1000万里拉)、化工产品的生产(200万里拉)、港口和港口服务(200万里拉)、汽车贴牌生产(200万里拉)、汽车供应业(50万里拉)、铁路和轨道机车和/或铁路和轨道车辆的生产(50万里拉),传输管线的输送服务(50万里拉),电子业(50万里拉),医学、光学和高精度设备的制造(50万里拉),制药(50万里拉),飞机、航天器和/或相关部件的制造机械制造(包括电力机械设备)(50万里拉),采矿(包括金属生产)(50万里拉)。
|
大规模投资 |
||
|
|
投资领域 |
最低固定投资限额 (百万里拉) |
|
1 |
精炼石油产品的生产 |
1000 |
|
2 |
化工产品的生产 |
200 |
|
3 |
港口、港口服务和机场投资 |
200 |
|
4 |
a)汽车主营行业 b)汽车供应业 |
200 50 |
|
5 |
铁路和轨道机车和/或轨道车辆的生产 |
50 |
|
6 |
传输管线的输送服务 |
|
|
7 |
电子业 |
|
|
8 |
医学、光学和高精度设备的制造 |
|
|
9 |
制药 |
|
|
10 |
飞机、航天器和/或相关部件的制造 |
|
|
11 |
机械制造(包括电力机械设备) |
|
|
12 |
采矿(包括金属生产) |
|
大规模投资激励计划提供支持的期限与比例如下表所示:
|
大规模投资激励计划的措施 |
||||||||||||||
|
激励措施 |
区域 |
|||||||||||||
|
I |
II |
III |
IV |
V |
VI |
|||||||||
|
免收增值税 |
是 |
|||||||||||||
|
免收关税 |
是 |
|||||||||||||
|
减税 |
减税比例(%) |
50 |
55 |
60 |
70 |
80 |
90 |
|||||||
|
已减税比例 (%) |
10 |
9 |
8 |
6 |
4 |
2 |
||||||||
|
占出资额的比例(%) |
OIZ之外* |
25 |
30 |
35 |
40 |
50 |
60 |
|||||||
|
OIZ之内* |
30 |
35 |
40 |
50 |
60 |
65 |
||||||||
|
社会保障金支持 (雇主承担部分) |
支持期 |
OIZ之外* |
2 年 |
3年 |
5 年 |
6 年 |
7 年 |
10 年 |
||||||
|
OIZ之内* |
3 年 |
5年 |
6 年 |
7 年 |
10 年 |
12 年 |
||||||||
|
支持上限 (%) |
OIZ之外* |
3 |
5 |
8 |
10 |
11 |
无限制 |
|||||||
|
OIZ之内* |
5 |
8 |
10 |
11 |
无限制 |
无限制 |
||||||||
|
土地分配 |
是 |
|||||||||||||
|
社会保障金支持(雇员承担部分)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10 年 |
||||||||
|
所得税预扣津贴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10 年 |
||||||||
|
大规模投资激励计划内投资/运营期适用的出资率 |
||
|
区域 |
投资期 |
运营期 |
|
I |
80 % |
20 % |
|
II |
80 % |
20 % |
|
III |
80 % |
20 % |
|
IV |
80 % |
20 % |
|
V |
80 % |
20 % |
|
VI |
80 % |
20 % |
地区性和大规模投资激励计划框架内的以下投资类别,可在减税和社会保障金支持(雇主承担部分)方面,享受低一级的区域优惠待遇。
综合工业区(OIZ)内的投资;
由至少五家同行业公司为提高一体化程度而进行的联合投资;
例如:某OIZ内的区域3投资可享受区域4提供的减税待遇。同样的,区域6投资可额外享受占出资额5%的优惠。
D.战略投资激励计划
本计划旨在生产进口依存度较高的中间产品和制成品。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里拉;至少创造40%的附加值(本条件不适用炼油和石化投资);在过去一年中,所生产商品的进口值至少为5000万美元(本条件不适用国内不生产的商品)。
满足下列标准的投资将获得战略投资激励计划的支持:
Ø 投资项目所生产产品的国内产能低于该产品的进口量。
Ø 投资额应不低于5000万里拉;
Ø 投资应至少创造40%的附加值(本条件不适用炼油和石化投资);
Ø 在过去一年中,投资项目所生产产品的总进口值至少为5000万美元(不包括本地不生产的产品)。
战略投资激励计划提供支持的期限与比例如下表所示:
|
战略投资激励计划的措施 |
||||||||
|
激励措施 |
区域 |
|||||||
|
I |
II |
III |
IV |
V |
VI |
|||
|
免收增值税 |
是 |
|||||||
|
免收关税 |
是 |
|||||||
|
减税 |
减税率 (%) |
90 |
||||||
|
已减税率 (%) |
2 |
|||||||
|
投资出资率 (%) |
50 |
|||||||
|
社会保障金支持(雇主承担部分) |
支持期 |
7 年 (区域6为10年) |
||||||
|
支持上限 (%) |
15 (区域6无限制) |
|||||||
|
土地分配 |
是 |
|||||||
|
利率支持 |
土耳其里拉计价的贷款(点) |
5 |
5 |
|||||
|
外汇计价贷款(点) |
2 |
2 |
||||||
|
最高支持金额 (*) |
5000 万里拉 |
5000 万里拉 |
||||||
|
社会保障金支持(雇员承担部分) |
10年 (仅适用于区域6投资) |
|||||||
|
所得税预扣津贴 |
10年(仅适用于区域6投资) |
|||||||
|
增值税退税 |
是(仅适用于5亿里拉或以上的战略投资的建筑支出) |
|||||||
*如果不超过5%的投资额
|
战略投资激励计划内投资/运营期间适用的投资出资比例 |
||
|
区域 |
投资期 |
运营期 |
|
I, II, III, IV, V |
80 % |
20 % |
|
VI |
80 % |
20 % |
Ø 免收增值税:
对于投资激励证书范围内的国内交付和/或进口机械设备,免收增值税。
Ø 免收关税:
对于投资激励证书范围内的进口机械设备,免收关税。
Ø 减税:
所得税或公司税按优惠税率计算,直至税款的减免总额达到出资额。
投资出资比率是指适用于减税规定的总固定投资额的比率。
Ø 社会保障金支持(雇员承担部分):
对于投资创造的新增就业,政府将基于法定最低工资,对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障金部分提供补贴。该措施仅适用于在投资激励证书范围内区域6进行的投资。社会保障金支持不设上限,10年内适用。
Ø 社会保障金支持(雇主承担部分):
对于投资创造的新增就业,政府将基于法定最低工资,对雇主承担的社会保障金部分提供补贴。
Ø 所得税预扣津贴:
对于投资创造的新增就业,其对应所得税在投资激励证书范围内的部分将免于扣税。该措施仅适用于在投资激励证书范围内区域6进行的投资。所得税预扣津贴不设上限,10年内适用。
Ø 贷款利率支持:
贷款利率支持作为一项金融支持措施,面向在投资激励证书范围内获得的至少一年期贷款。政府将针对部分贷款利息/利润分成提供补贴,其数额不超过投资激励证书中登记的固定投资额的70%。
Ø 土地分配:
对于拥有投资激励证书的投资,可根据财政部确定的规则与原则分配土地,取决于此土地的可用性。
Ø 增值税退税:
对于固定投资额不低于5亿里拉的战略投资,其施工费用享有增值税退税待遇。
研发支持
根据土耳其《研发法》规定,在土耳其境内开展的研发投资项目将享受特殊激励措施,但要求研发中心雇员人数不低于50人。新法规定的激励措施有效期至2024年(含2024年)。如果研究人员的人数超过500人,则从计税基数中100%扣减研发开支;除了100%扣减外,如果本运营年度的研发开支较上年有所增加,则增加开支中的一半也会扣减。五年内应由雇主承担的社保金减免50%。应税文件免征印花税。
为科研人员提供技术启动资金,最高金额为10万土耳其里拉(约合62200美元)。研发公司从公共团体或国际组织获得的资金不计入计税基数。土耳其提供可供租赁的办公场所和各种基础设施,以协助企业建 立可享受各种税收优惠的技术开发区。技术开发区提供可供租赁的办公场所和各种基础设施,并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软件开发和研发活动中获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和企业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在技术开发区内开发的应用软件免征增值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园区内雇用的研究人员、软件开发人员和研发人员的薪水免征个人所得税;2024年12月31日之前,5年之内应由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由政府支付。
同时,土耳其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TUBITAK)和土耳其技术开发基金会(TTGV)均对研发项目予以补贴或提供与研发相关的费用及资金贷款。有资格享受TUBITAK激励措施的项目,包括概念开发、技术研究与技术可行性研究、将概念转化为设计的实验室研究、草图与设计研究、原型制作、建造试验性设施、试生产、专利与许可研究、有关解决产品设计所导致的售后服务问题的研究活动。
中小型企业(SME)
中小型企业定义为员工人数少于250人,且每年的收入或营业额少于2500万土耳其里拉的公司。针对中小企业的激励措施包括:免征关税;免征进口和国内购买的机械和设备的增值税;来自预算资金的信贷发放;信贷担保支持,为了满足中小型企业的金融需求,财政部将向信贷担保基金(KGF)划拨一笔10亿土耳其里拉基金,这笔基金可创造价值100亿土耳其里拉的信贷能力,担保限额为每个中小型企业100万土耳其里拉,同时与中小型企业相关的风险集团为150万土耳其里拉,KGF最多可提供80%的贷款;中小产业发展组织(KOSGEB),在融资、研发、公共设施、市场调查、投资地点、营销、出口和培训方面对中小型企业提供的支持。
四、与投资相关的法规
土耳其与外资管理有关的法律主要是《外商直接投资法》、《外资框架法令》、《关于外国投资框架法令的公报》。
(一) 土耳其外商投资立法遵循的立法原则
平等待遇
外国投资者享有同本国投资一样的权利和义务(除外资审批程序外)。一旦企业建立,即可完全享受国民待遇。所有向土耳其本国私人企业开放的行业都向外商开放。
对外国资本没有严格的限制
在清算或销售得以保证的情况下,可自由转移利润、手续费、版权费和汇回资本。获得外汇并不困难,汇出或汇入资金也没有限制。外币可存入外币账户,只有在成为注册资本时才必须转换成土耳其里拉。
雇员无国籍限制
对外派的经理和技术人员无特殊限制。
(二)与外商投资相关的主要法律
土耳其与外资管理有关的法律主要是2003年生效的《外商直接投资法》。该法就外资投资领域、外资的定义、外商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其他外资管理法律法规包括:1954年颁布的《鼓励外资法》;1995年颁布的《外资框架法令》和《关于外国投资框架法令的公报》等。
土耳其《外商直接投资法》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概念作出了解释,例如投资自由、国民待遇、征用和国有化、转让、进入房地产的权限、争议解决办法、非现金资产的评价、外国人的雇用和设立办事处。其目的在于:
l 鼓励外商直接投资
l 保护国外投资者的权利
l 使投资者和投资项目与国际标准接轨
l 建立提醒制而不是核准制的外商直接投资
l 通过现有的政策促进外商直接投资
2.4.3. 其他与投资相关的法律
总的来说,土耳其的法律体系属大陆法系。但因为法律人士编写土耳其法律时,使用了大量的阿拉伯语,迄今为止,土耳其法律仍是一门晦涩难懂的学科。其中,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有以下内容:
|
法令编号 |
法律 |
|
No.6224 |
《鼓励外资法》 |
|
No.95/6990 |
《外资框架法令》 |
|
No.2 |
《关于外国投资框架法令的公报》 |
|
No.98/10755 |
《国家援助投资法令》 |
|
No.98/1 |
《关于政府援助投资法令的公报》 |
|
No.3096 |
《电子产品法》 |
|
No.3465 |
《公路建设与运营法》 |
|
No.3996 |
《部分投资通过B.O.T.方式执行的法律》 |
|
No.4046 |
《关于实行私有化的规定的法律》 |
|
No.6762 |
《商业法》 |
|
No.559 |
《关于商业法修订的法令》 |
|
No.4054 |
《保护自由竞争法》 |
|
No.551 |
《保护专利权的法令》 |
|
No.554 |
《保护工业设计权的法令》 |
|
No.556 |
《保护商标的法令》 |
|
No.551 |
《关于知识产权法修订的法律》 |
|
No.4369 |
《新税法》 |
第三章 公司制度
土耳其与外资管理有关的法律主要是《外商直接投资法》、《外资框架法令》、《关于外国投资框架法令的公报》。
(一) 土耳其外商投资立法遵循的立法原则
平等待遇
外国投资者享有同本国投资一样的权利和义务(除外资审批程序外)。一旦企业建立,即可完全享受国民待遇。所有向土耳其本国私人企业开放的行业都向外商开放。
对外国资本没有严格的限制
在清算或销售得以保证的情况下,可自由转移利润、手续费、版权费和汇回资本。获得外汇并不困难,汇出或汇入资金也没有限制。外币可存入外币账户,只有在成为注册资本时才必须转换成土耳其里拉。
雇员无国籍限制
对外派的经理和技术人员无特殊限制。
(二)与外商投资相关的主要法律
土耳其与外资管理有关的法律主要是2003年生效的《外商直接投资法》。该法就外资投资领域、外资的定义、外商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其他外资管理法律法规包括:1954年颁布的《鼓励外资法》;1995年颁布的《外资框架法令》和《关于外国投资框架法令的公报》等。
土耳其《外商直接投资法》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概念作出了解释,例如投资自由、国民待遇、征用和国有化、转让、进入房地产的权限、争议解决办法、非现金资产的评价、外国人的雇用和设立办事处。其目的在于:
l 鼓励外商直接投资
l 保护国外投资者的权利
l 使投资者和投资项目与国际标准接轨
l 建立提醒制而不是核准制的外商直接投资
l 通过现有的政策促进外商直接投资
2.4.3. 其他与投资相关的法律
总的来说,土耳其的法律体系属大陆法系。但因为法律人士编写土耳其法律时,使用了大量的阿拉伯语,迄今为止,土耳其法律仍是一门晦涩难懂的学科。其中,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有以下内容:
|
法令编号 |
法律 |
|
No.6224 |
《鼓励外资法》 |
|
No.95/6990 |
《外资框架法令》 |
|
No.2 |
《关于外国投资框架法令的公报》 |
|
No.98/10755 |
《国家援助投资法令》 |
|
No.98/1 |
《关于政府援助投资法令的公报》 |
|
No.3096 |
《电子产品法》 |
|
No.3465 |
《公路建设与运营法》 |
|
No.3996 |
《部分投资通过B.O.T.方式执行的法律》 |
|
No.4046 |
《关于实行私有化的规定的法律》 |
|
No.6762 |
《商业法》 |
|
No.559 |
《关于商业法修订的法令》 |
|
No.4054 |
《保护自由竞争法》 |
|
No.551 |
《保护专利权的法令》 |
|
No.554 |
《保护工业设计权的法令》 |
|
No.556 |
《保护商标的法令》 |
|
No.551 |
《关于知识产权法修订的法律》 |
|
No.4369 |
《新税法》 |
一、公司的组织形式
在土耳其现行的《贸易法》框架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以下三种形式,即独资公司(Merchants),合资公司(Commercial Partnership)和合作组织(Cooperatives)。
(一)独资公司(Merchants):由个人独资开设的企业被视为独资公司。
(二)合资公司(Commercial Partnership),这一类又分为以下几种:
1. 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土耳其《贸易法》规定,股份公司至少有5个发起人(自然人或法律实体),法定资本限额不少于50000新里拉。
根据现行的土耳其贸易法律,银行、私人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代理公司、控股公司、外汇兑换所、仓储公司(Public warehousing)、受资本市场法律约束的公众公司、免税区的投资人和经营者,必须以合作股份组织(Joint Stock Association)的形式成立,并需得到土耳其贸工部的批准。
2.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数量的股东组成,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土耳其《贸易法》规定,土耳其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拥有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新里拉。和股份公司不同的是,此类公司不需要股份认证。
3.集体公司(Collective Company):这类公司是一个联合体,用于以相同公司名义参与商业活动,最大特点是合伙人对联合体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此类公司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所有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股东的责任在公司章程中被规定。
4.两合公司(Commandite Company):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股份公司。在此类公司中,有些合伙人对公司负有仅限于所投资股份的有限责任,而有些股东却负有无限责任。那些拥有无限责任的被称为任职合伙人(Active Partner),反之则称为隐名合伙人(Silent Partner)。法律实体只能是任职合伙人。此类公司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的责任在公司章程中被规定。
(三)合作组织(Co-operative Association):这是一种基于互利合作的商业协会,由愿意提供自身职业技能及其他资源的人组成。此类协会必须按照合作组织法(Co-operatives Law)组建。国际公司可以根据他们不同的商业战略计划在土耳其开展不同形式的商业活动,其中最常见的商业实体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及代表处。
二、公司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建立上述几种企业所需的文件基本相同,只是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略为调整。根据现行的法律,设立企业所有的材料和手续都要提交给企业所在地的企业注册办公室。从1996年开始,伊斯坦布尔地区的企业注册办公室设在伊斯坦布尔商会大楼内,并在Kadikoy,Perpa和Istoc三个地方设有分支机构。企业注册办公室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的注册请求。得到企业注册办公室批准和登记后,所有企业登记信息都会被记录在案,并会获得一个唯一的注册号,即可开始运营。企业注册信息将由安卡拉的企业注册办公室在《土耳其企业注册报》上公布。设立公司所需的声明,设立申请和承诺书等文件格式均可在伊斯坦布尔商会的网站上找到,也可向商会及其分支机构索取。
(一)设立独资公司(Merchants)所需的文件:1.申请书(由商人亲笔签字)。2.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公司名(包括家庭地址、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开业时间、国籍、公司名称和商人本人提供的三个签名样本)。3.护照复印件(翻译成土耳其文并经过公证)。4.商会注册声明(商人亲笔签字)。5.承诺书(商人亲笔签字)。在土耳其生活和工作的外国人必须提供工作许可证和居住许可证。
(二)设立合资公司的文件:
1.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1)申请(必须说明已在税务部门登记,由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并附上委托声明)。(2)填写成立声明(相关的空格需由被授权人填写及签字)5份。(3)由公证处认可的公司设立章程。外籍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则还需护照复印件(翻译成土耳其文并经过公证)。(4)授权人在公司名下的签字(2份)。(5)银行收据的原件(Ziraat银行BilkentPlaza分行开据的注册资本的0.04%已作为仲裁法庭抵押的证明,或者是标有EFT签字盖章,表明已被收录的字样)。(6)商会注册声明(必须包括自然合伙人的照片)。(7)承诺书(由被授权人签字)。对于在土耳其居留的外籍人士,须提交经公证的居住许可证。设立股份公司所需要的文件须由土耳其贸工部批准。此外,经公证人公证的公司章程也需要土耳其贸工部下属国内贸易部门的批准。
2.集体公司:(1)申请(必须说明已在税务部门登记,由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并附上委托声明)。(2)填写成立声明(相关的空格需由被授权人填写及签字)5份。(3)经公证处公证过的公司章程。(4)公司所有高层管理人员在公司名下的签字。(5)护照复印件(翻译成土耳其文并经过公证)。(6)商会注册声明(必须包括自然合伙人的照片)。(7)承诺书(由被授权人签字)。对于在土耳其居留的外籍人士,须提交经公证的居住许可。
3.两合公司注册两合公司的文件包括所有注册集体公司文件。若两合公司的隐名合伙人是法律实体,需要下述文件:1)外国投资者必须有本国相关部门提供的活动证明。证明必须包括现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有权签字人。2)委托书必须包含权利人或者自然人。3)上述证明(活动证明、委托书)必须有土耳其驻投资人所在国使领馆的认证签字。4)这些被批准的证明文件必须被公证并译为土耳其文才能提交给商业注册办公室。
(三)设立合作组织的文件:1.申请书(由被授权人亲笔签字)。2.由有关部委批准的组织章程和经公证的章程简要说明(2份)。3.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的文件。4.合作组织董事会成员在合作组织名下的集体签名。5.承诺书(商人亲笔签字)。6.商会注册声明(包括发起人的照片)。
(四)成为已设立公司合伙人的程序
在土耳其要成为已经设立的公司的合伙人有两个途径,一个是股份的转让,一个是追加公司注册资本。根据现行的土耳其贸易法规,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不属于企业注册办公室的职权范围。
1.通过股份转让参与公司合伙所需文件:(1)申请(必须由被授权人在公司印章上签字,如果由代理人签字,须附上委托声明)。(2)对于有限公司,须提交经公证的合伙人委员会同意的决定(经公证的股份转让协议中应包括合伙人的国籍和地址)。(3)对于集体公司和两合公司,须提交经公证的、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转让部分的草案(2份)。若外籍合伙人是自然人,则需要2份护照复印件(翻译成土耳其文并经过公证)。若外籍合伙人是法律实体,需要下述文件:1)外国投资者必须有本国相关部门提供的活动证明。证明必须包括现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有权签字人。2)委托书必须包含权利人或者自然人。3)上述证明(活动证明、委托书)必须有土耳其驻投资人所在国使领馆的认证签字。4)这些被批准的证明文件必须被公证并译为土耳其文才能被提交给商业注册办公室。对于在土耳其居留的外籍人士,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居住许可证。
2.通过追加公司注册资本参与公司合伙所需文件(1)申请(必须由被授权人在公司印章上签字,如果由代理人签字,须附上委托声明)。(2)对于集体公司和两合公司,提交经公证的关于追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合同草案(2份)。(3)对于有限公司,须提交经公证的合伙人委员会同意的决定(经公证的股份转让协议中应包括合伙人的国籍和地址)。(4)对于股份公司,须提交成员大会的会议记录,修正案的草案及所增加资本金的持有情况说明。此外,提供贸工部批文的原件。(5)银行收据的原件若外籍合伙人是自然人,则需要2份护照复印件(翻译成土耳其文并经过公证)。若外籍合伙人是法律实体,需要下述文件:1)外国投资者必须有本国相关部门提供的活动证明。证明必须包括现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有权签字人。2)委托书必须包含权利人或者自然人。3)上述证明(活动证明、委托书)必须有土耳其驻投资人所在国使领馆的认证签字。4)这些被批准的证明文件必须被公证并译为土耳其文才能被提交给商业注册办公室。对于在土耳其居留的外籍人士,须提交经公证的居住许可证。
第四章 贸易与海关管理政策
一、近两年来中土双边贸易分析
(一)2015年中土双边贸易状况
2015年中土双边贸易额为272.4 亿美元,下降1.8%。其中,土耳其对中国出口24.1 亿美元,下降15.6%,占土耳其出口总额的1.7%,降低0.1个百分点;土耳其自中国进口248.2 亿美元,下降0.2%,占土耳其进口总额的12.0%,提高1.7个百分点。土耳其与中国的贸易逆差224.1 亿美元,增长1.8%。中国为土第十八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矿产品一直是土耳其对中国出口的最主要产品,2015 年出口额为14.0亿美元,下降22.0%,占土对中国出口总额的58.1%。在土耳其对中国出口的矿产品中,金属矿砂出口下降34.7%,在出口中所占份额进一步降低,大理石矿出口下降11.6%;另外,矿物燃料对中国出口增长较快,虽占比不足1%,但持续提高。化工产品出口额2.8亿美元,下降14.3%,为土耳其对中国出口的第二大类产品,在出口中的比重为11.5%。纺织品及原料为土耳其对中国出口的第三大类产品,在对中国出口中的比重达到9.5%,出口金额2.3亿美元。在对中国出口普遍下降的情况下,机电产品、食品、植物产品等出口分别增长7.2%、27.9%和195.8%,是土耳其对中国出口中保持增长的三类主要大类产品。
土耳其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商品为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和纺织品及原料,2015年合计进口172.9亿美元,占土耳其自中国进口总额的69.6%,其中机电产品约占土耳其自中国进口产品的一半。除上述产品外,化工产品、家具玩具制品等也为土耳其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大类商品(HS类),在进口中的比重均超过5%。目前,中土双边贸易不平衡持续,土耳其对中国出口额仅约为其自中国进口额的十分之一,国际矿产品价格在2015 年持续大幅下降更使土对中国出口雪上加霜,因此,对土方而言,优化对华出口商品结构十分迫切。
(二)2016年中土双边贸易状况
2016年1~9月中土双边贸易额为209.4亿美元,增长3.5%。其中,土耳其对中国出口15.6 亿美元,下降13.5%,占土耳其出口总额的1.5%,降低0.2个百分点;土耳其自中国进口193.8亿美元,增长5.3%,占土耳其进口总额的13.2%,提高1.4个百分点。土耳其与中国的贸易逆差178.2亿美元,增长7.3%。中国为土第十九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2016年1~9月出口额为9.2 亿美元,下降3.0%,占土对中国出口总额的58.7%。在土耳其对中国出口的矿产品中,矿砂出口下降27.5%,所占份额进一步降低,大理石矿出口降幅收窄,下降2.5%;另外,矿物燃料在对中国出口中的占比极低,低于0.5%。纺织品及原料出口下降14.0%,为土耳其对中国出口的第二大类产品,在出口中的比重为10.0%。化工产品为土耳其对中国出口的第三大类产品,在对中国出口中的比重达到8.3%,出口金额1.3 亿美元。在对中国出口普遍下降的情况下,贱金属及制品出口增长24.3%,塑料橡胶出口增长18.1%,光学设备等出口增长32.4%,植物产品增长48.1%,是土耳其对中国出口中保持增长的不多的大类产品,但由于在出口中所占比重较低,未能改变对中国出口继续下降态势。
土耳其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商品为机电产品、纺织品及原料和贱金属及制品,2016年1~9 月合计进口142.6 亿美元,占土耳其自中国进口总额的73.6%,其中机电产品占土耳其自中国进口产品的一半以上。除上述产品外,化工产品、家具玩具制品等也为土耳其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大类商品(HS 类),在进口中的比重均超过或接近5%。目前,中土双边贸易不平衡持续,在对中国出口大幅下降而自中国进口仍保持增长的情况下,土耳其对中国贸易赤字进一步扩大,对中国贸易逆差约占其逆差总额的42.3%。
二、贸易主管部门
土耳其外贸署原为总理府直属的一个副部级机构,主管对外贸易。其职责包括:制定、贯彻、协调对外贸易政策,收集整理国内其他部门、机构针对贸易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立法部门进行审议等。在新一届政府中,外贸署正式升级为经济部。之前主管外贸署的国务部长扎菲尔•恰拉扬转任经济部长。升级之后的经济部在原外贸署基础上并入了国库署投资促进司和外资管理司,这两个司已合并成为一个司。
三、关税制度
(一)关税管理制度
《海关法》是土耳其税制度的基本法律。土耳其海关总署责制定海关和关税政策。2006年前土耳其适用的关税税则表将进口产品归为农产品、工业品、加工农产品、特殊农产品(需缴纳民众住宅基金税)和未定产品五个列表。根据1995年12月签订的《欧洲共同体——土耳其联合理事会第1/95号决议》,土耳其与欧盟于1996年形成关税同盟,免除与欧盟之间的进口税,并对从第三国进口的工业品和加工农产品适用欧盟的共同关税税率。2004年,土耳其将欧盟普惠制下的所有工业品纳入到土耳其的普惠制下,执行与欧盟一致的给惠方案。
除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土耳其还对某些进口产品征收货物税、民众住宅基金税或特别消费税等。目前,土耳其97.9%的关税为从价税,其他四个税种还包括从量税(酒精饮料、盐和胶卷)、混合税(地毯、玻璃、玻璃制品和手表)、复合税(农产品)和差价税(黄油、糖果、巧克力和加工土豆)。根据2006年公布的《2007年土耳其进口制度法令》,土耳其对关税税则进行了修改,在原先的五个列表基础上,新增民用航空器及其用品列表。
(二)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土耳其的非农产品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相对较低,但其对农产品采取较高的关税保护。根据WTO关税概况,2007年土耳其最惠国的简单平均税率为10.0%,农产品的最惠国简单平均适用税率为46.7%,非农产品为4.8%。
土耳其宣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将扁平材进口关税提高8%。其中,热卷进口关税由5%提高至13%;冷卷从6%提高至14%;彩涂板从12%提高至15%;热镀锌板从14%提高至15%;冷轧厂进口热卷的关税从3%提高至5%。提高进口关税将会减弱进口钢材的价格竞争力,与土耳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会受益。
四、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WTO 成员义务、欧洲关税同盟国协定、欧洲自由贸易区的自由贸易协定、普惠制原则和国家发展需要对土耳其进口体制提出了要求。《2009年土耳其进口制度》是土耳其现行的进口管理规范。在管理机构方面,土耳其在经济部下建立了50个外贸商品检测站,这些检测站分布在八大区域内。其职责为依据70 种标准对进口和出口农产品进行检测和证书发放。药品、化妆品、清洁剂、食品等进口商品,必须经卫生和健康检验方能批准进口。进口农产品和食品需提交由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签发的检验证书,进口医药产品、化妆品、清洁剂需提交由卫生部签发的检验证书。
土耳其规范进口管理的主要法律是1984年生效的《对外贸易法》和生效的《配额和关税配额管理法令》。其他与进口管理相关的法律还包括《防止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法》、《海关法》、《增值税法》和《自由贸易区法》。土耳其进口管理的主要部门为土耳其外贸署和海关总署。土耳其标准院负责检测和制定技术标准,工业和贸易部则负责制定和实施贸易类法律。近年来,土耳其多次发布公报,对进口的人造花、文件夹、眼镜及框架产品、地板革和打火机等产品设置最低监管价,并修改了部分产品的监管条件。
(1)海关程序
根据2006年9月土耳其欧盟关税合作委员会发布的《2006年第1号土耳其与欧共体关税合作委员会决议》,土耳其与欧盟成员国间的货物贸易使用A.TR表格,与非欧盟成员国但与土耳其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进口货物贸易则使用EUR1表格。海关申报单的形式与欧盟海关使用的管理单据一致,所有进口货物报关时均需向海关提供统一管理文件及其他相关单据。
2006年9月26日,土耳其——欧盟关税合作委员会发布了《2006年第1号土耳其与欧共体关税合作委员会决议》。该决议对《1995年第1号土耳其与欧共体关税合作委员会决议》中的措施进行了具体细化,废除了过去关税合作委员会相应的决议,使其更符合货物自由流通的目标。此外,根据土耳其2007年4月颁布的法令,棉花进口只能通过伊斯坦布尔和安卡拉等8个海关口岸实行通关。
(2)原产地规则
土耳其采用两种不同的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根据土耳其《海关法》第17条和第21条,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适用于原产地为“产品最终实质性改变和重要生产阶段所在地”的进口产品。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适用于与土耳其签订过双边或多边贸易优惠安排国家的进口产品,该原产地规则设定了相关产品的加工及增值标准。
(3)进口禁令
为保护环境、公共安全、健康、公共道德或依据其加入的国际公约,土耳其禁止进口部分产品,包括毒品、化学武器、有损健康的燃料、武器弹药、蚕卵、天然肥料、游戏机、赌博机和侵犯商标权利或名称违反《工业产权国际公约》的产品等。
(4)进口许可
土耳其外贸署和农业农村事务部等相关机构负责制定每年需要进口许可证的产品列表,并在土耳其外贸标准公报中公布。目前,需进口许可的产品分为17大类,包括放射性物质、化肥、机动车等。根据2007年1月发布的土耳其外贸标准公报,咖啡、天然胶、蔬菜液和榨出物、植物蜡、可可等产品不再需要进口许可。但是谷物、含油种子、动植物脂肪、渣油、奶制品和鱼制品等食品以及活树、研磨器械部分其他产品仍需进口许可。
此外,根据土耳其2004年颁布的《与进口监管执行相关的法令》和《进口监管实施法规》,土耳其外贸署进口司可自行或依据申请,对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进口产品做出监管决定。如果进口产品低于外贸署规定的最低监管价,除须具备海关法规所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出具进口司颁发的监管商品进口许可证。2007年土耳其多次发布公报,对进口的浴器具和眼镜等22种商品设置最低监管价。
(5)针对中国的数量限制
自2008年7月1日起,土耳其对中国陶瓷实行为期5年的进口数量限制。从2010年至2012年,每年在上一年度总量的基础上递增5%;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2012 年的基础上增加5%,再除以2为半年的进口额度。针对中国产品的数量限制每年都有更新。
五、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根据土耳其出口管理制度的规定,出口商指有税号的自然人或法人、合资企业、联合体。出口商必须注册成为出口商联盟及当地商会的会员,并需交纳FOB 出口额的0.05%作为会员费。
一、出口登记
根据土耳其出口管理制度的规定,部分产品要求强制出口登记,主要包括:享受价格稳定与支持基金下减免保险费用的出口产品;由价格稳定与支持基金支付的产品;土耳其—俄罗斯联邦天然气协定所规定的产品;对联合国经济制裁国家出口的产品;《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中所保护的臭氧层产品;未加工橄榄油以及加工散装或桶装橄榄油、甘草根、生海泡石;未加工的袋装或盒装橄榄、牲畜、散装朝天椒、生橄榄(未发酵)、废铜废锌、大理石、小黄瓜和水泥。
二、禁止出口
除法律、法规及国际协议禁止之外,所有商品都可在出口制度条例框架下自由出口。而在WTO 规则框架内,当市场混乱时,出于保护公共安全、道德、健康,稀缺的出口产品、动植物群、环境以及具有艺术、历史和考古价值的商品会进行限制或禁止。禁止和允许出口的商品列在公告96/31,主要包括14个大类相关产品:历史文化作品和自然动物、印度大麻、烟草植株、安哥拉山羊、所有的野生及狩猎动物(允许出口产品清单上的除外),某些植物,如胡桃、桑树、樱桃树、李子、紫杉、岑树、榆树、菩提树、《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中所列明的产品、禁止出口的开花植物的球茎、木柴和木炭、亚洲苏合香、某些化学品等。
六、贸易救济制度
土耳其规范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主要法律为1989年生效的《防止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法》、《防止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法令》和《防止进口产品不公正竞争条例》,规范保障措施的主要法律则是2004年生效的《进口产品保障措施法令》和《进口产品保障措施实施规定》。土耳其外贸署是贸易救济调查的主管部门。
第五章 外汇及金融法规政策
土耳其虽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其银行信用及金融服务却很发达,一个显著的标志是信用卡的广泛使用,这主要得益于欧洲的影响。土耳其金融体系鼓励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外国投资者可以从当地市场获得信贷,法律和财会体系透明度高,并且与国际标准一致。
一、银行体系
现在的土耳其银行系统由国营和私营商业银行两部分组成。除中央银行外,土耳其共有79家银行,其中61家是商业银行,18家是投资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中,4家国营,28家私营,18家外国银行,另外11家是政府接管的问题银行。投资开发银行中,3家国营,12家私营,另外3家外国银行。18家外国银行中,5家在土耳其注册,其余皆是分行。外国银行在土耳其只占极小的市场份额(约3%),但其经营理念的影响很大。33家土耳其银行在海外有自己的机构或合资银行。GARANTI银行是唯一一家在中国(上海)设有办事处的土耳其银行。
土耳其在60年代引进了信用卡,但土耳其自己的银行正式发行信用卡却是在1988年8月。目前,信用卡在土耳其使用普遍。根据中国银联和土耳其担保银行2006年达成的受理协议,中国银联卡的持卡用户可以在土耳其担保银行的ATM机上提款并在POS机上刷卡消费。土耳其担保银行在土耳其各地设有数百家分支机构,土耳其各大商场及旅游景点都设有它的POS机和ATM机。该行在英国、美国、俄罗斯等国家设有分行,并在中国上海设有办事处。中国银联与土耳其担保银行签署协议,土耳其担保银行可以向其客户发行中国银联标准卡。根据协议,持有土耳其担保银行发行的中国银联标准卡的客户,可以在中国、土耳其和其他受理银联卡业务的国家和地区使用该卡。土耳其担保银行执行副总裁穆罕默德•塞兹金表示,作为第一家与中国银联合作的土耳其银行,土耳其担保银行将维持并扩大中国银联在土耳其的业务。
二、资本市场
土耳其资本市场在过去的20年里发生了积极而显著的变化,这些变化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成为土耳其经济全面自由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由化和市场化取向成为体制定型的支配性和领导性因素。
土耳其资本市场委员会(CMB)是监管土耳其证券市场的监督机构,由1981年生效的《资本市场法》(CML)赋予其权限。该委员会在过去的28年里制定了许多有利于发展资本市场工具和制度的管理条例。对于外国投资者须知的信息有:
1989年8月通过的第32号法令取消了对国外机构和个人投资有价证券的所有限制,土耳其对外国有价证券投资者投资土耳其资本市场不设任何限制;
所有居住在国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实体(包括国外的投资信托公司和投资基金)均可自由购买和出售各类有价证券和其他资本市场产品;
外国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应通过一家土耳其中介机构进行有价证券活动(例如有价证券买卖、回购、返向回购、有价证券管理、投资咨询、承销、保证金交易、有价证券租赁等);
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在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所金融衍生市场交易规避货币风险。
土耳其的资本市场机构主要有:
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所
伊斯坦布尔黄金交易所
土耳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
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所结算和保管银行
中央登记组织(CRA)
土耳其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联合会
三、金融市场刺激方案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土耳其政府已采取了四轮经济刺激一揽子计划。其中,在前三轮经济刺激计划中,土耳其政府在安卡拉、伊斯坦布尔等主要城市对纺织、服装等外资企业实施政策性税费减免政策。为减少失业率,政府还在6个月内分三个阶段,向国家控制的失业基金提供援助,并对已经减少工作时间和数量的公司员工提供薪金支持。
2009年3月14日,埃尔多安宣布实施第四轮一揽子刺激计划,加强出口企业竞争力和扩大消费是这轮刺激计划的中心。土耳其专为出口企业提供融资的进出口银行将获得政府5亿新里拉(1美元约等于1.7新里拉)的资助,解决了出口企业融资问题。政府还对本国中小型企业发展组织拨款7500万新里拉使其在出口市场获得竞争力。为了刺激房地产市场,土耳其政府在3个月内将销售新建住房的附加税从18%减少到8%,对购买汽车、家用电器等商品的个人消费税也大幅削减。
四、注意事项
(一) 汇率
缘于强劲的国内需求和不断攀升的国际石油价格,近年来,土耳其经常账户赤字规模不断扩大,但经常账户的持续逆差并没有带来本币的相应贬值。相反的,由于土耳其经济前景看好、实际利率水平较高吸引外资大量涌入,加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贷款上的支持,市场对里拉的需求不断攀升。
2008年全球经济的持续动荡和政治关系的紧张局势给土耳其经济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土耳其银行业在2008年年底收回100亿美元的银团贷款,与此同时,银行对汇率保持了高度的关注。按照规定,银行偿还的贷款数额与汇率密切相关。假设某银行获得10亿美元的贷款,如果1美元可兑换1土耳其里拉,那么银行需偿还10亿里拉;如果美元兑里拉的汇率上涨了10%,那么银行需偿还11亿里拉。2008年6月、9月和12月是银行偿还贷款的高峰期。2008年6月,还款达140万美元;9月达到233万美元;12月高达269万美元。安永咨询的一份调查表明,欧洲市场十分普遍的不良贷款,在土耳其也同样存在,多年运营状况良好的土耳其私人银行,现在也已出现拖欠贷款现象。
(二)2008年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后,大部分国家信贷市场不断紧缩,银行不愿意放贷,使得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出现融资困难。为应对金融危机,土耳其在2008年多次调整利率。2008年2月,土耳其央行将其基准隔夜借款利率从15.50%下调至15.25%,隔夜贷款利率从19.5%下调至19.25%;土耳其央行在3月和4月维持基准利率不变;5月,土耳其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又将隔夜借款利率和隔夜贷款利率分别上调50个基点至15.75%和19.75%;6月,土耳其央行将其基准隔夜借款利率从15.75%上调至16.25%,加息50个基点,以应对由能源价格高涨引发的通货膨胀;7月,土耳其央行将隔夜借款利率从16.25%继续提高到16.75%;9月,土耳其央行决定维持16.75%的隔夜借款利率不变,维持20.25%的隔夜贷款利率不变;12月,土耳其央行出其不意将其主要隔夜贷款利率削减了125个基点,从原来的18.75%下调至17.50%,并将其隔夜借款利率从16.25%下调至15%。
2008年,土耳其央行一系列调整利率的措施和全球金融危机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主要目的在于抑制国内长期以来的通货膨胀问题。2008年土耳其央行设定的通胀目标为4%。然而,国际油价不断创下新高,使先前4%的目标无法实现,因此,土耳其央行于2008年6月4日将通胀目标修改为7.5%。但在2008年5月,通胀率已经达到了10.7%,是13个月以来的最高点。土耳其中央银行在2009年12月17日宣布,将隔夜借款利率和隔夜贷款利率分别保持在6.5%和9%。截至2010年6月17日,土耳其仍坚持6.5%的隔夜借款利率和9%的隔夜贷款利率。现在,土耳其央行已经放弃过去两年内设定的通胀目标,土耳其官方修改膨胀目标的举动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摩根斯坦利土耳其区经济学家阿克索依(Tevfik Aksoy)指出,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土耳其经济发展已经出现滑坡,世界各国央行都在竭尽全力维持其威信,而土耳其是第一个修改官方通胀目标的国家。
第六章 自然资源法规政策
一、《石油法》
2013年3月,土耳其议会工业贸易能源自然资源和信息技术委员会审议接受了新《石油法》,并于2013年5月30日在土耳其议会全体大会表决通过,2013年6月11日正式生效。
新《石油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旧《石油法》进行改进:
第一,简化区域管理制度。旧《石油法》将土耳其领土分割成18个地理区域进行管理。新石油法取消了旧法复杂的区域管理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内陆开采区域和离岸开采区域的简单区分。
第二,取消土耳其国家石油公司的优先权。未来土耳其国家石油公司将与国内外的私人石油公司平等竞争,国外投资的竞争力也因此得到提升。
第三,升级审批许可制度。简化许可证申请流程,勘探许可证的适用期限更长,适用的区域面积更大。如果勘探过程中发现石油,土耳其政府将颁发有限期限长达20年的运营许可证。另外,新《石油法》创造了新的“调查许可制度”,允许公司进行地理地质数据的收集和出售。
第四,启动新的财政投资激励措施。所得税上限由原来的55%下调至40%。本土出售的设备免收进口关税和印花税。注册资本外流的障碍被取消。
此外,新《石油法》还实施了一些新的规定,例如,放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促进外籍工作者的雇用等。
二、《天然气法》
2013年11月,土耳其新《天然气法》草案取得了新的进展,但尚未批准生效。土耳其在天然气市场的主要政策导向是提高市场竞争程度,完善市场定价机制。而新《天然气法》将会成为土耳其政府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新《天然气法》将通过降低天然气定价、提高批发许可福利创造更多的投资机会,促进完善的市场管理秩序。新的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取消印花税要求。新《天然气法》草案将印花税义务归于合同。这意味着,所有的天然及市场的许可证拥有者之间进行的交易都应该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呈现,合同本身所规定的义务并不受到天然气法的规制。印花税的豁免是新天然气法的一项重大进步。
第二,在60日之内回复许可证申请。适格的法律主体在向能源市场管理机构递交天然气市场经营活动许可证申请60日内,机构就应当就申请给予答复。如果申请被拒绝,则机构还应向申请者说明拒绝的具体理由。
第三,对每个进口点的分别许可制度。根据新《天然气法》草案,进口天然气的公司应当为每个进口点申请单独的进口许可证。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中应当包括对进口的经济潜力的分析。不同于之前的法律规范,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必须包括从进口天然气供应商那里获得的信息,包括进口天然气的来源、天然气的储备、运输系统等。另外,进口许可证的申请还应该包括能源和自然资源部的意见。
第四,由能源和自然资源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根据新《天然气法》草案,天然气的勘探应当符合《石油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向能源和自然资源部申请生产许可证。在新草案下,天然气的进口和销售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特别条件。
第五,对于天然气储存的单独许可。根据新《天然气法》草案,天然气储存需要单独的许可证。因此,生产者如果没有储存许可证,就不能储存其生产的天然气。这样,拥有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商就要承担制造和储存两个经营活动。另外,天然气储存许可证的申请要求和申请流程因地区而异。同时,许可证要求也与现在的天然气能源法的规定有区别,新法案取消了现行法律要求申请储存许可证的公司拥有充分的技术资源的内容。
三、《电力市场法》
2013年3月30日,土耳其正式实施新《电力市场法》,对许可证程序特别是电力生产许可证和审批许可流程作出了变更。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为,在开始施工前的阶段引入“预先许可”程序。预先许可证一般时长为24个月,以供完成施工前必须申请各种许可的准备工作。
为完善相关可流转许可证的交易规范,新《电力市场法》第9条规定,许可证持有人在规定的施工预备阶段内未开工,主管部门可以给予6个月的最后宽限期或撤销许可证。
根据新法规定,除破产或继承的情况外,在预设许可期间禁止对许可证持有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权结构进行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可能导致股权结构变动的行为,并且许可证必须与企业向能源管理局所提交的公司章程中所提及的相一致。若违反此规定进行股权转让或未在规定预设期限内完成能源管理局所设定的义务,主管机构将撤销其预先许可证并收缴其保证金。
根据新法规定,以下情况不适用上述条款:其一,证券交易所中的公开股权交易所引起的股权结构变化;其二,根据国际协议的便利获得预设许可的建设企业;其三,某一股权结构下外国股东的间接股权变更。
第七章 企业税收政策
土耳其的行政架构为四级,即中央、省、县、地方(称为市),但在财政体制上是两级制度安排,即中央与市。省、县两个行政级次的人事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无独立的税权税基,也无独立财政,相应地,这两级政府的职权也比较有限,仅负责教育、卫生等事宜。市级政府分两种,一种是下设市辖区的规模较大的市,另一种则为规模较小、仅有市本级的市。市长皆为民选,与省、县长完全不属一个系列。各市都有地方税,主要是财产税(不动产税)和环境税,财产税的一定比例要上交中央。
一、 公司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按年度征收,税率为30%(2006年后降低到20%),该税种的纳税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作社、公共公司、由公共机构、协会和基金拥有并运营的商业和工业企业、合资企业和按《资本市场法案》成立的投资基金。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必须在会计期间终了后第四个月的15号之前填写申报,税款必须在会计期间终了后第四个月的最后一天支付。各公司必须预先支付三个月的公司所得税税款,预付税率为30%(2006年后为20%)。如果年度预先支付税款超过最终应纳的公司税款,超额部分可以抵扣其他纳税义务。常驻公司向其他常驻公司支付的红利不需要扣缴税款。但是向非常驻公司支付的红利要按10%的税率扣缴税款,除非有协议要求按较低的税率执行。应税所得的计算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
二、增值税
增值税按月缴纳。该税申报表必须在下月20号之前填报,并于下月26号之前缴纳。在土耳其境内发生的下列交易行为要缴纳增值税:在商业、工业、农业和专业技术活动中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所有商品和服务的进口。目前,土耳其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8%,对基本食品、现钞机、影院、剧院、歌剧和芭蕾票、私人教育服务、图书和类似出版物实行8%的低税率,对特殊农产品征收1%的低税率。
三、企业税
绝大多数企业的企业税税率为30%。企业税附加税(额外资金税),是征收企业税款金额的10%,使得企业税税率为33%。企业的代扣所得税,税率为18%。代扣所得税的附加税(额外资金税),税率也是10%,适用于年终分红。对于非常驻性企业(例如办事处,短期性公司等),代扣所得税的应用将忽略年终分红一项。
第八章 劳动就业政策及注意事项
一、外籍劳务配额管理制度
(一)如何拿到工作许可
外国人可在其所在国向驻那里的土耳其使领馆提出申请,该申请将被转报劳保部。如申请被认可,将给其发放工作许可。但是,该许可只有得到了必要的工作签证和居住许可方能生效。拿到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必须在拿到该许可证书之日起的最迟90天内申请入境签证,入境后应在最迟30天内向土耳其内政部申请居留证。
在土耳其得到有效居住的外国人或其雇主可直接向劳保部提出申请,根据其申请,可为其发放工作许可或延长其许可。对于上述申请,劳保部最迟在90天内将予以答复。
(二)工作许可分类
(1)有限期工作许可:发放此类工作许可,需考虑市场状况、工作情况、与就业有关的行业和经济情况,在不违背土耳其单边或多边国际协定的条件下予以发放。此类工作许可期限最多1年,在1年期满后,如在同样的工作地点、单位和职业,可再延长3年,在3年期满时,无论是否在同一单位工作,可将此期限再延长6年。
对于在土耳其工作的外国人,如果其配偶和需要照顾的子女,无论其是否随任或后期才来,如其配偶和子女与其在土耳其合法不间断地居住5年以上的,也可对其配偶和子女发放工作许可。
(2)无限期工作许可:只要不违反土耳其的单边或多边协定,对在土耳其合法和不间断居住8年以上或合法工作6年以上的外国人,可不考虑上述第一个条款中的情况给予其无限期的工作许可。
(3)个体工作许可:对于在土耳其工作的个体外国人,如其在土耳其合法和不间断居住5年以上,可给其发放个体工作许可。
(4)特殊情况下的工作许可:对于下列人员可不考虑法律规定的期限给其发放特殊工作许可。
1. 与土耳其公民结婚和与其配偶在土耳其共同生活的外国人,或者是结婚共同生活最少3年后离异,但却在土耳其居住的外国人及其与土耳其公民配偶的子女。
2.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失去土耳其国籍的人及其后代。
3. 在土耳其出生的或是根据其本国法律无国籍的未成年来土耳其外国人以及在土耳其职业学校、高中或大学毕业的外国人。
4. 根据有关法律被视为难民、避难的外国人。
5. 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及其非欧盟成员国国籍的配偶和子女。
6. 驻土耳其外交官、使馆行政和技术人员。
7. 因科学和文化活动临时来土耳其超过1个月的外国人和因体育运动临时来土耳其超过4个月的外国人。
8. 被授权的部委和公共机构根据协议聘用的关键性人物。
二、外籍劳务人员进入程序
工作签证申办手续按土耳其外交部的规定,申办在土耳其工作签证的手续如下:
1. 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按照土耳其规定的发放工作许可的范围,如中国企业多是向土耳其国库署外资司申请。
2. 拿到工作许可后,向其驻在国土耳其使领馆递交申请文件。
3. 土耳其使领馆将上述工作签证的申请经外交部转内政部。
4. 得到土耳其内政部的批准后,土耳其使领馆发放工作签证(内政部的批文由土耳其外交部转送相关的使领馆)。
5. 按照土耳其的规定,从向其使领馆递交申请工作签证文件之日起,如文件齐备,其使馆应在45天内发放工作签证。
6. 持有效的工作许可、工作签证在土耳其警察局办理居留证手续。
第九章 环境政策及注意事项
土耳其《环境法》于1983年生效,1985年以后,各项配套条例开始付诸实施,这些法规不仅强调对自然生态的保护,也极其关注人文社会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其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防止和消除当前的环境污染,而且还注重为后代维护发展所需的自然资源和人文环境。因此,该法律格外重视资源开发力度的控制和后备资源的保存,对于开发方式和技术、开发时间选择和长期规划等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要求。
土耳其还十分重视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和传统的“行政型”环保措施执行方式只关注过程和规则的合法性不同,土耳其环保措施的执行方式是一种更加具有回应性的“管理型”执行制度,它更加关注环保措施的执行层面和结果的实现,并引入公众参与。在土耳其,环境保护问题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政府各部委负责制定相关环境规章和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等则通过各地区政府和司法机构加以贯彻实施,包括各类官方环保组织和机构。根据土耳其宪法以及环境法的基本要求,土耳其政府、公民和一切社会团体均对环境保护负有责任。由此在责任落实层面上,通过法律确认的形式实现保护主体的多元化,这有利于调动实际保护主体的积极性,提高环保政策的执行效率。
另外,土耳其环境法中还有一项环境影响评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条例,它将评估由于各类工程项目实施所导致的水、土壤、大气等方面环境问题,并制定相关对策。所有重大工程、工业区以及独立项目在正式实施之前,必须通过EIA审核。由此,环保法律被贯穿于工程开发的始终,而不是环境破坏后的补救。
在人文环境保护方面,土耳其制定了《征用法》以保障非自愿移民的权益,赋予移民可选择的补偿方案,让移民在新的定居点上有更多的选择。土耳其还配合制定了大量的文物保护措施,打击文物盗掘和倒卖,限制工程建设对建设区域内文物古迹的影响程度,并规定建设方必须为建设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搬迁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等等。
第十章 知识产权制度及注意事项
2000年,土耳其成为《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国。土耳其规范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是1995年颁布的《专利法》、《商标法》、《保护工业设计条例》、《著作权法》和2004年通过的《植物品种权保护法案》和《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法案》。土耳其专利局是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
根据《专利法》,土耳其审查后授权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非审查授权发明专利保护期为7年、实用新型保护期为10年。申请人可通过获得非审查发明专利保护,将进入实质审查的时间延后7年。
2006年,土耳其专利局公布了新《专利法》草案。该草案力求使土耳其的专利制度与《欧洲专利公约》及《专利法条约》相一致,有望在新一轮总统选举后获得新一届议会的批准。新《专利法》关键的修订之处在于:增加生物技术发明内容和取消非审查专利制度。此外,为了与《欧洲专利公约》内容相符,土耳其将废止授权前第三方异议制度,更改为专利申请授权后异议制度,但第三方仍有权对未决申请提交书面意见。同时,第三方有权要求被提出异议的实用新型申请出具新颖性检索报告。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及注意事项
一、民法法庭
民事初等法院包括了民事初审法庭,商事法庭,家庭法庭,劳动法庭,知识产权法庭,海事法庭,户籍法庭等专门法庭。还有治安法庭。小型的民事诉讼将由一名法官独自审理,还有太平绅士审理的情况。
二、刑法法庭
刑事初审法院包括了(初审法庭,知识产权刑事法庭,)重罪法庭及青少年重罪法庭,刑事执行法庭,还有治安法庭。 民事和刑事也有三个级别。初等法院,地区性上诉法院,还有一个最高上诉法院,审理民事,刑事的最后争议案件。
三、行政法庭
行政法庭处理政府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分为三个级别地区法庭,省法庭,国家委员会。
四、其他
除以上途径外,土耳其设军事法庭,处理军人犯罪案件。 宪法法院,处理人权纠纷,以及政府机关行为的合宪性问题。 管辖权争议法院,与宪法法院的产生方式相同,人选相同。 审计法院,监督国民议会的法院,对政党进行聆讯。 最高法官及检察官议会,审理法官的职责问题,处理对法官的资格审理,调整法官的职位。由总理担任议会的主席。 在此之下,由司法部担任的下一级别法官检察官议会。另外,当事人还可以采用仲裁、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与冲突。
第十二章 常用联系机构信息
土耳其共和国总理府投资支持与促进局(ISPAT)是土耳其官方的投资鼓励与促进机构。ISPAT的职责是,为全球工商业界提供投资机会,并全程(进驻前、中、后)协助其进驻土耳其。其不仅为国际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也致力于紧密联系各个机构,共同促进和吸引在全国、地区和当地范围内的投资。
通过国内合作伙伴以及分布在14个国家/地区的国际代表处构成的网络,ISPAT采用“一站式”方法为投资者提供广泛服务,帮助他们从土耳其获得最大收益。这14个国家/地区分别为加拿大、中国、德国、西班牙、海湾国家、法国、印度、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英国和美国。ISPAT的专业团队致力于帮助投资者在土耳其成功运营业务,并可以用以下各种语言提供帮助: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日语、韩语、俄语、西班牙语以及土耳其语。
在安卡拉办事处和伊斯坦布尔办事处,ISPAT承诺以最高品质的服务态度提供持续客户支持。ISPAT的服务方式不仅与私营部门的经营方法实现了充分整合,而且得到了政府机构的支持。其工作完全保密,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其联系方式为:
安卡拉(总部):
Kavaklidere MahallesiAkay Caddesi No. 5 Cankaya 06640
电话:(+90312)4138900
传真:(+90312)4138901
伊斯坦布尔:
Dunya Ticaret Merkezi A1 Blok Kat: 8 No:296 Yesilkoy 34149
电话:(+90212)4686900
传真:(+90212)4657272
土耳其中央银行
土耳其国家统计局
http://www.turkstat.gov.tr/Start.do
土耳其文化旅游部
http://www.kulturturizm.gov.tr
土耳其外交部
土耳其工商部
土耳其国家教育部
土耳其交通部
土耳其财政部
土耳其外交部
土耳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土耳其能源和自然资源部
土耳其环境和林业部
土耳其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http://tr.mofcom.gov.cn/index.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
http://www.chinaembassy.org.tr/chn/
中土经贸合作网
http://www.ctc.mofcom.gov.cn/ciweb/ctc/index.jsp
中国贸易促进网
http://www.tdb.org.cn/index.jhtml
土耳其休闲之旅
http://www.51766.com/zhuti/11014/1101419070.html
第二部分: 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国家贸易投资情况基本概述
一、土耳其对外贸易概况
近年来,土耳其进出口出现了迅猛的增长态势,10年内贸易总额增长了3倍,进口中农业产品的统治地位被工业产品替代,出口产品结构进一步多样化。与欧盟建立关税同盟和乌拉圭回合的结束是形成土耳其对外贸易政策的决定性因素,关税同盟使土耳其加入欧洲一体化市场。
近年来,土耳其出口保持了快速增长,大部分出口产品为中间产品和消费产品,产品种类主要有机动车辆、机械设备、钢铁、服装、电器设备、矿物燃料和油、钢铁制品、塑料和塑料制品等。将对外贸易产品按照资本货物、中间产品、消费产品和其他这种更广泛的经济类别划分。
将土耳其出口产品按照较广泛的经济活动分类,可以发现制造业占据了出口额的绝大比重,而传统的农林业则排在第二位。
如果按照部门划分,土耳其出口额最多的三个部门分别为:(1)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2)机械和机械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和扬声器、电视图像和重播器及这类制品的零件及附件;(3)车辆、飞机和船舶。
从进口商品类别来看,土耳其半成品进口额占到进口总额的绝大部分,如2007年土耳其半成品进口占进口总额的72.7%,达到1236亿美元;2008年半成品进口占总额的75.1%,达到1517亿美元;同时,资本货物和消费商品进口都出现较快增长,如2007年的资本货物和消费商品进口增长分别为15.9%和16%,2008年增长分别为3.6%和15%。将土耳其进口产品按照较广泛的经济活动分类,可以发现制造业同样占据了进口额的绝大比重,而采矿石业则排在第二位。和土耳其出口趋势一样,除2009年外,土耳其进口总体逐年上升,大部分行业也呈此趋势。制造业是土耳其重要的进口行业,比重在80%左右,排在第二位的是采矿石业,比重约在15%左右。
如果按照部门划分,土耳其进口额最大的四个部门分别为:(1)机械和机械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和扬声器、电视图像和重播器及这类制品的零件及附件;(2)矿产品;(3)车辆、飞机和船舶;(4)化学工业及其所属工业产品。
第(1)(2)部门进口占总额比重是大致相同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出现交替现象。除2009年外,机械和机械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和扬声器、电视图像和重播器及这类制品的零件及附件进口额绝对值增加,而占进口总额的比重呈现下降趋势;而矿产品从进口额绝对值和占进口比重都呈现逐渐上升的势头。车辆、飞机和船舶和化学工业及其所属工业产品在进口额绝对值都出现增长,而车辆、飞机和船舶进口比重呈现下降趋势。
二、中土双边贸易概况
中土两国传统友谊源远流长,古老的丝绸之路把两个文明古国联系在一起,如今陈列在伊斯坦布尔托普卡普皇宫里的上万件中国瓷器就是两国友好交往史的见证。中土直接贸易始于1965年,1971年建交后两国贸易有所发展,1974年7月两国签订贸易协定,规定以现汇进行贸易,并成立贸易联合委员会,1981年5月,两国签订了经济贸易议定书,1981年12月,双方又进一步签订了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议,该协议规定,每年轮流在北京和安卡拉举行部长级联合委员会会议,1982年两个联合委员会合并为中土经济贸易科技联合委员会,迄今已召开数十次会议,1999年3月,中土双方签署了建立贸易磋商机制的谅解备忘录,同意建立贸易磋商机制,2000年4月,两国政府又签署了能源领域经济和技术合作框架协议,2001年12月,双方签署了“关于中国公民组团赴土耳其旅游实施方案的谅解备忘录”。
1.贸易额
1971年中土建交后,两国贸易增长较快。20世纪90年代以来,两国贸易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从总体看,中国大类出口商品对土耳其出口总额不大。土耳其除能源类商品外,其它商品多从欧美进口。2000年,中土两国贸易实现了突破性增长,进出口贸易总额达14.41亿美元。2001年,土耳其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外贸进口大幅下降。加之土耳其政府更加频繁地利用贸易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手段对中国出口商品进行限制,中国对土耳其出口大幅下滑,2001年中土双边贸易额为11.25亿美元,其中中国出口仅9.26亿美元,与2000年相比下降37.5%。2002~2007年,双边贸易额年均增幅达54%,高于同期中国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增速。2008年,中土贸易额达170.95亿美元,同比增长19.8%,其中土耳其出口增幅达38.2%,土耳其进口增幅达18.3%,中国成为土耳其第四大贸易伙伴。
2015年中土双边贸易额为272.4亿美元,下降1.8%。其中,土耳其对中国出口24.1亿美元,下降15.6%,占土耳其出口总额的1.7%,降低0.1个百分点;土耳其自中国进口248.2亿美元,下降0.2%,占土耳其进口总额的12.0%,提高1.7个百分点。土耳其与中国的贸易逆差224.1 亿美元,增长1.8%。
2016年1~9月中土双边贸易额为209.4亿美元,增长3.5%。其中,土耳其对中国出口15.6 亿美元,下降13.5%,占土耳其出口总额的1.5%,降低0.2个百分点;土耳其自中国进口193.8亿美元,增长5.3%,占土耳其进口总额的13.2%,提高1.4个百分点。土耳其与中国的贸易逆差178.2亿美元,增长7.3%。中国为土第十九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2.商品贸易
中国自土耳其进口的主要商品包括铜矿砂、铬矿砂、纺织用合成纤维和铜材等。20世纪60~70年代,中国自土耳其进口商品主要是棉花、铬矿砂和硼砂;80年代以来因土耳其国内需求增加,中国从土耳其进口棉花减少,钢材成为中国从土耳其进口的主要商品。同时,中国对土耳其出口商品结构也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优化,中国对土耳其出口商品主要有纺织品和服装、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焦炭、半焦炭等。
矿产品一直是土耳其对中国出口的最主要产品,2015年出口额为14.0亿美元,下降22.0%,占土对中国出口总额的58.1%。在土耳其对中国出口的矿产品中,金属矿砂出口下降34.7%,在出口中所占份额进一步降低,大理石矿出口下降11.6%;另外,矿物燃料对中国出口增长较快,虽占比不足1%,但持续提高。化工产品出口额2.8亿美元,下降14.3%,为土耳其对中国出口的第二大类产品,在出口中的比重为11.5%。纺织品及原料为土耳其对中国出口的第三大类产品,在对中国出口中的比重达到9.5%,出口金额2.3亿美元。在对中国出口普遍下降的情况下,机电产品、食品、植物产品等出口分别增长7.2%、27.9%和195.8%,是土耳其对中国出口中保持增长的三类主要大类产品。
土耳其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商品为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和纺织品及原料,2015年合计进口172.9亿美元,占土耳其自中国进口总额的69.6%,其中机电产品约占土耳其自中国进口产品的一半。除上述产品外,化工产品、家具玩具制品等也为土耳其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大类商品(HS类),在进口中的比重均超过5%。目前,中土双边贸易不平衡持续,土耳其对中国出口额仅约为其自中国进口额的十分之一,国际矿产品价格在2015 年持续大幅下降更使土对中国出口雪上加霜,因此,对土方而言,优化对华出口商品结构十分迫切。
3.承包工程
土耳其承包工程市场潜力巨大。能源、电力特别是水电领域,是其今后10~20年的投资重点,铁路、电讯等领域的工程市场也颇具潜力。同时,土耳其承包商表现出非凡的韧性,从寒冷的西伯利亚到炎热的沙特阿拉伯承担了总值达300亿美元的工程。土耳其政府于1999年11月与国际货币基金(IMF)签订了贷款协议,IMF将向土耳其提供45亿美元的贷款,以支持土耳其政府的经济改革和私有化进程,加大对能源、交通、电信等重点领域的投资。目前世界银行每年给土耳其的贷款约5亿美元,如土耳其改革进程顺利,贷款可望增加到10亿美元,该贷款主要用于教育、能源、环境和东部开发等领域。
中国在土耳其承包工程始于80年代初,但中国在土耳其承包市场仍存在无法实现突破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土耳其本身也是承包工程大国,其在以色列、中东、中亚等地区承揽的机场、公路、房建等项目很有竞争力。相比之下,中国的比较优势不明显,合作互补性不强;二是土耳其对西方公司的质量和信誉比较了解和信任,在国际招标时,同等条件下会优先考虑西方公司;三是融资瓶颈,土耳其资金匮乏,许多工程项目的关键就是融资条件,相对欧美国家,中国的贷款条件不够优惠。
为推动中土承包工程企业加强合作,增进相互了解,经商务部批准,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刁春和会长率领的承包工程企业代表团于2007年3月27至4月4日对土耳其进行了访问。代表团由承包商会和9家承包工程企业代表共17人组成,在土耳其部分中资企业代表也参加了代表团的活动。经过9天紧张的工作,代表团圆满地完成了预定目标,取得了丰硕的考察成果。代表团在土耳其工作期间,拜访了土耳其政府公共工程部(公路总局、建筑司)、港口机场铁路建设总局、能源部、发展计划署等政府主管部门,受到了土耳其各方的高规格热情接待。土耳其公共工程部部长亲自接见了代表团全体成员并举行了会谈,土耳其有关部门向代表团热情地介绍了土耳其经济发展情况、未来的经济建设计划、部分重大项目规划、土耳其承包商在海外的业绩等情况,土耳其外贸署官员还全程陪同了代表团对土耳其政府各部门的拜访活动。通过会谈,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并了解了土耳其未来几年基础设施建设各部门的规划情况和部分重要项目的情况,代表团成员普遍感觉收获很大,表示将继续与有关部门保持联系,积极跟踪有关项目。代表团还与土耳其承包商协会和土中企业家理事会等行业组织举行了会谈,举办了中土承包工程企业对口洽谈会,两国承包工程企业探讨了在土耳其、中东、北非等国家(地区)一些具体项目上的合作意向,天辰化学工程公司与土耳其博斯布鲁斯镍业公司签署了硫酸厂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在与土方会谈中,刁春和会长介绍了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的宗旨和职能、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竞争优势、业绩及随团企业的专业特点和实力等情况,并着重向土方介绍了承包商会代表团此次访问土耳其,寻求加强两国承包工程企业之间的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开拓两国承包工程市场和第三国承包工程市场的良好愿望和目的。土耳其有关部门对中国代表团的来访给予高度评价,并希望两国承包商加强合作、优势互补,积极参与该国工程市场的竞标或带资承包工程项目,以及在中东、北非、中亚、东欧等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合作。这对中土两国在承包工程项目合作上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4.科技合作
中土科技合作存在一定互补性,1990年国家科委与土耳其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TUBITAK)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近年来,双方在地震预测、气象、皮革加工、作物和牲畜改良等领域进行了较为成功的交流。
2008年3月20日,科技部部长万钢会见了来访的土耳其国务部长迈赫迈特•阿伊登先生一行。万钢部长特别指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并就科技部目前在双边和多边渠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情况以及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情况作了简要介绍。阿伊登部长也就公、私两类机构在发展基础科学和高新技术方面所承担的角色和作用,与万部长交换了意见。由于土耳其目前没有“科技部”,只有“土耳其科研理事会”行使科技管理职能,因此土耳其正在研究是否借鉴中国模式筹建土耳其科学技术部。两位部长还就两国参与欧盟框架计划的情况进行了交流,并一致提议加强双方在此框架下的合作,共同申请框架计划项目。
2008年4月7日,双方在土耳其安卡拉签署了《中国科技部和土耳其科研理事会科技合作协议》。经中土双方商定,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在2008年下半年征集中土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合作项目的征集领域,主要包括地震、农业、能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材料技术、食品技术、卫生科学以及和平利用空间技术九个方面。中土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主要是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合作项目要求双方科研人员或机构必须已经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并已就某一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达成了一定的合作意向。合作项目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每个项目的访问交流活动原则上每年每方不得超过2个月。为促进双方科学家和科研人员之间的交流和相互了解,为共同开展联合研究创造条件,中土双方一致同意支持两国的科学家进行短期互访,每次访问不超过10天。在提出短期访问申请之前,双方科学家应事先就交流的课题和访问计划安排等达成一致意见。中土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将为两国未来的科技合作开辟广阔的道路。
三、中土投资
中土两国分别于1990年和1995年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国在土耳其投资有64家公司,其中60家为服务业(48家从事一般贸易,12家从事餐饮业),4家制造业(1家空调,3家纺织)。由于中土两国都是资金净输入国,因此两国间相互投资的规模都较小。
中土建交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双边经贸合作加速发展,双方企业的相互投资也进入加速发展期。截止2009年9月,中国对土耳其直接投资累计达3.13亿美元,其中2009年前9个月的投资就达2.9亿美元,占全部投资总额的92%。中国企业在土耳其投资涉及交通、航运、能源、通讯、采矿、摩托车组装、贸易、旅游等多个领域。中国企业在土的经济技术合作与投资活动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矿产开发及轻纺品制造等方面。目前,中国企业还在积极研究以BOT形式(即建设—经营—转让)参与投资土耳其发电、交通设施等大型项目。与此同时,截止2009年10月,土耳其对华直接投资累计突破1亿美元,投资领域从早期的产品制造加工,逐步发展到金融、商业零售、酒店、工程等服务领域。承包工程成为中土经贸合作的新亮点。2007年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和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以BOT方式参与承包安卡拉——伊斯坦布尔高速铁路二期项目工程,路段全长157公里,项目总金额约12.7亿美元。该项工程中,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了7.2亿美元优惠贷款。这是迄今为止中国与土耳其最大的经济合作项目,掀开了两国承包工程合作的新篇章。此后,中国企业陆续又签订了一批较大规模的电信设施、电站、煤矿、钢厂改造等项目。中国企业以合理的成本、优良的品质和良好的融资条件,为土耳其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除此之外,在土耳其进行投资或者项目建设的中国企业还包括华为、中兴、中钢、中化、五矿等知名企业,有些知名民营企业如吉利汽车则率先在土耳其设立了代表处,包括通用技术集团在内的另一批企业的进入正在酝酿中。同时,两国经济技术合作也迅猛发展,截至2008年9月,中国在土耳其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合同金额已达40亿美元,完成合同金额11.7亿美元。
第二章 国家法律风险分析
一、法律风险综述
土耳其法律体系较完善、稳定。为大力吸引外资,土耳其不断推出旨在促进对外经贸合作的相关法律与优惠政策,在保护外商投资方面措施完备,但退出成本仍然偏高。
(一) 法律完备性
土耳其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土耳其法律仿制欧洲大陆体系建立,法制较为健全,司法独立性较强。土耳其因积极申请加入欧盟,不断根据欧盟相关规定对本国司法体系进行改革,其中在涉及产权、劳动保护、投资保护以及注册等方面有显著改善。土耳其制定并通过了《国际仲裁法》,以应对国际贸易纠纷。
司法独立性有待改善。长期以来,土耳其实行独立司法制度,不受行政部门干扰。执政的正义与发展党不断推进司法体系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有力促进本国民主法制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军队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力。但2013年以来,受国内政治纷争影响,土耳其政府于2014年将各级法院、检察院收归内阁司法部管辖,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体系的独立运作。
法律保障外国投资。2003年6月,土耳其对原有《外国资本法》进行大规模修改,重新制订并通过《外国直接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方与土耳其公民享有同等国民待遇,外资企业登记程序简易且无需任何审批,所得收益在清算或销售得以保证的情况下,可自由转移。但外资对航空领域投资不得超过49%,对广播电视行业投资不得超过25%,同时规定外商投资本国金融业需获得政府的特别许可。
(二)执法成本
执法成本较低。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指数中的合同执行来衡量土耳其的执法成本,这一指标通过追踪一起支付争议案件,收集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讼到最终获得赔付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和步骤来分析合同执行的各项成本。土耳其排名第38名,执法成本低于地区平均水平。
(三)退出成本
退出成本偏高。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指数中的办理破产来衡量在土耳其投资的退出成本。土耳其退出成本在189个国家中排名109位,高于地区平均水平。
(四) 风险展望
总体而言,土耳其法律体系完善,执法成本低于本地区平均水平,退出成本相对地区平均水平较高,法律风险整体稳定。
二、外国投资法律风险
中国与土耳其之间具有良好的投资前景。2010年,中土两国确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至今在短短的几年中,已召开了十多次中土经贸合作联委会。两国正在就横穿土耳其全境的东西高铁大干线及伊斯坦布尔人民币境外结算交易中心等项目进行深入交流,为未来实现中土“道路联通”和“货币相通”创造机会。
近年来,土耳其总统与总理都曾在不同场合下提出过复兴丝绸之路的设想,这与我国政府“一带一路”战略政策不谋而合。伴随着中国东风九型防空导弹再次中标,土耳其国防项目和中国企业使用中国融资修建的中国海外第一条高铁项目土耳其安卡拉-伊斯坦布尔高速铁路项目的通车等一系列历史性经贸里程碑的不断树立,说明中土经贸往来发展越发蓬勃,经济合作领域不断扩大。从原先的单纯商品、原材料的进出口逐步发展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国防安全等领域全方位的合作,将中国和土耳其双边贸易正在进入一个新的黄金时代。
土耳其改革开放以来,外商直接投资的速度一直保持着较快地增长,在推进经济增长,弥补财政赤字、提高就业比例等方面表现出重要作用,将外资看作是土耳其纳入世界经济强国行列的主要参与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干预,为自由市场经济的运转让步,以便更好地吸引外资。土耳其大力推行外商自由投资政策,并颁布多部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同时有国际组织和条约为依托,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在外商投资立法改革的经验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对土耳其的投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时,需要考察外资到该国进行投资需完成的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外资投资业务范围、设立外资公司、外资参股、注册资本的变动、利润分红、雇佣外籍雇员等事项。
除此之外,还应关注资本输入国与输出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关注调整投资关系的主要法律法规,如外国投资法、合营企业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需要详细了解该国的投资环境、法律制度。需要熟悉调查资本输入国的外资法制度,避开其限制政策,利用其优惠政策。着重考察外国投资法律制度能否给予外国投资国民待遇,能不能保护外国投资,征收与国有化方面的风险。
(一)土耳其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双边及多边协定
在外商投资领域,土耳其自建国后便开始实施进口替代战略,同时作为一个新兴投资国,土耳其向来重视外商投资对本国经济的重要性。为了加快土耳其国际化步伐,促进外资到土耳其进行投资活动,保护外资权益是必不可少的。通过不断地改革与国际合作,土耳其的开放度越来越高,具备了可靠的投资基础平台,提供了优良的投资环境和政策。这些都为投资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使土耳其成为一个具有高度吸引力的市场。自1985年以来,已有80多个国家及地区和土耳其签署了与投资有关的保护和促进协定,有71个国家及地区与之了签订了防止双重征税协议,还有21个地区及国家与土耳其缔结了社会保障协议。这些协议为外商投资提供了便利,加大了投资者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解决依据。
欧盟
欧盟一直是土耳其最大的贸易对象国。1996年,土耳其和欧洲国家正式建立关税同盟,签订关税协议,接受与欧盟之间的贸易特惠机制。此外,土耳其还加入欧洲自由贸易区(RFTA),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土耳其制造”的商品可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
中东
土耳其虽然在外交列队上把自己定位为欧洲国家,但是从地理角度来说,土耳其应划分为亚洲国家,它和中东及中亚地区自古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贸易领域更不必说。1985年土耳其通过了《自由经济区法案》,并先后在国内设立了二十多个自由贸易区,其中主要的5个区域是南部的梅尔辛自由区(地中海沿岸1987)、东部的安纳托利亚自由区(1995)、西部的爱琴海自由区(1990)、西北部的伊斯坦布尔自由区(1998)和东北部的特拉布尔自由区(2001)。外商在自由经济区内可以进行开展各种活动,包括生产、包装、仓储、拆卸、保险、贸易等与经济相关联的活动。在自由贸易经济区内,土耳其对外国企业实施同等的国民待遇原则,提供和本国企业公司一样的优惠方式。更重要的是,外商可以以这五个自由贸易区为基点,向周边的中亚及中东市场开拓。
亚洲
近年来,土耳其逐渐改变了“一路向西”的战略方向,开始重视和亚洲地区国家的经济合作,土耳其一方面希望吸引更多的亚洲投资,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够拓展其在亚洲的商业圈。2005年,土耳其启动了发展亚太国家的经济与贸易战略,目标包括中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泰国等24个涉及东亚、东南亚、南亚的国家。土耳其在一些重要的贸易地区建立了代表处,还和一些国家签订了“经贸合作协定”,建立合作框架。
其他
土耳其除了在地区方面加强经济合作之外,在全球范围内也重视自己的影响力。土耳其与1961年加入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并于2010年成为该组织中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2013年土耳其的经济成长速率排在二十国集团中的第四名,在经济和发展组织中位列第二。1992年,土耳其、希腊、保加利亚、俄罗斯等11个黑海沿岸国家首脑为发展经济和社会合作,在伊斯坦布尔签署了黑海经济合作计划相关的协议及“黑海经济合作组织章程”,创设黑海经济合作组织(BSEC)。土耳其还缔结了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资本移动和无形交易协定》及《解决投资争仪国际中心公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项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土耳其通过签署双边及多边贸易协定,加入国际贸易组织,逐步建立起一个更加广阔的外部市场和开放的内部环境以及更加健全的外商投资体系。
2.2 土耳其国内法律投资领域具体问题
境外人员和机构可以在国库署外资总局的批准书中指定的,或在贸易注册公告上发表的公司章程中列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工业、商业及农业等方面的物资、服务和生产活动。土耳其《外商投资法》中规定,凡是一切对私营企业开放的领域也同样对外资开放,按照土耳其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可以不同程度地逐步放开对外资经营限制范围的许可。
关于银行以及基本业务性质为货币、资本市场、保险业的金融机构的组建和审批以及特别领域的各类经营活动,遵从土耳其其他专门法律规定。
有关此类申请,应报外资总局及有关规定中指定的部门审批。
境外人员和机构欲根据土耳其商业法在土耳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或开设分支机构从事投资和商业活动,需携带以下文件向国库署外资总局提出申请:
1. 对于境外合法机构:
a)营业执照,
b)上年度业务报告(包括上年的资产负债表和业务范围)。
2. 对于境外人员:
a)护照复印件,
b)详细的从事工商业活动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和护照复印件需经土耳其领事馆或根据海牙国际特别法律委员会关于撤消外国文件证明的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认证,护照复印件若经过土耳其公证处公证,则不需要其它证明文件。
3. 境外人员和机构为在土耳其从事有关业务经营而带资入境的意向书。
4. 根据附件的例子填写意向书。
5. 拟建公司的章程草案。
6. 进口的机器、设备及物资的形式发票、计划书、目录和一式三份的综合清单,包括FOB(产地国货币)、FOB(美元)、CIF(土耳其里拉)的价值和关税及费用。
7. 若欲享受鼓励投资政策,则应提供鼓励投资规定要求的有关文件。
8. 各股权所有人给申请过程中的联系人的代理权(代理权需公证或以上面提到的方式)。
9. 可提供的其它有利文件。
在股权结构方面,《新土耳其商法典》允许成立一人股份公司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典规定,成立股份公司时,股东数量不得少于5个,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合伙人数量不得少于2个。因此,《土耳其商法典》修订后,外国公司无义务吸纳必要数量的小股东,以满足原《土耳其商法典》的最低股东数要求。对于之前成立的公司,现在可由单一股东持有其全部股份。
在董事会方面,根据《新土耳其商法典》以及欧盟法律规定,董事会现在可仅由1人构成,而非之前的至少3人。如果股东数量较多且需频繁往返于不同国家,则可能影响董事会议的按时召开,因此这一修订为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提供了方便,《新土耳其商法典》并未要求董事会成员实际到场参会。因此,可召开电子化董事会议,并通过电子签名方式批准董事会决议。通过上述修订,《新土耳其商法典》可为外国公司节省不必要的差旅开支。此外,法人实体也可作为董事会成员。若法人实体当选为董事会成员,则只能有一名由法人实体指定的实际自然人担任其代表,同时亦应与法人实体一同登记和公布,且此登记和公布应立即发布在公司网站上。只有这名已登记的人员有权代表法人实体出席会议并投票。同时,董事会成员必须是股东的这一规定也被取消。《新土耳其商法典》规定,任何独立个人均可成为董事会成员。这确保了董事会的专业性并使其行动独立于股东,反过来这将促进公司的治理。
外商企业欲在土耳其购买土耳其公司股份的,境外人员和机构需携带以下文件向国库署外资总局提出申请。
1、对于境外合法机构:
a)营业执照,
b)上年业务报告(包括上年的资产负债表和业务范围)
2、对于境外人员:
a)护照复印件,
b)详细的从事工商业活动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和护照复印件需经土耳其领事馆或根据海牙国际特别法律委员会关于撤消外国文件证明的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认证,护照复印件若经过土耳其公证处公证,则不需要其它证明文件。
3、境外人员和机构的意向书中声明,在土耳其从事有关领域的经营活动所需资金从境外转入。
4、境外人员和机构若欲购买土耳其公司的股份,需出示以下文件:
a)由相关的税务办公室批准的,最近5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如果申请是在下半年进行的,必须附相关公司证明的前6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b)一份刊载有最终版本的本公司章程的土耳其贸易注册公告。
c)截止申请日止承担退职人员补贴的情况。
d)工业公司则需提供现有能力报告和鼓励投资证书(如果有该证书)。
e)根据附件的例子填写申请表。
5、若股权转让手续由第三方代为办理,则应提供由各股东共同为其出具、经公证处或以上述形式公证的委托书。
外国股东向当地股东或其他人或在土耳其成立的机构转移股权需经批准;股份的售价以各方共同确定的价格为基础。外资总局有权进行估价或指定其它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此评估确定的价格批准出售。
外国股东之间或外国股东向境外的其他人或机构转移股权不需报批。但是应在转移后一个月内将转移情况连同经公证的股份份额表及新的外国股东的上述有关文件一起报送国库署外资总局。当地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不需报批。
当现有的外资公司打算增加资本时:
a)如果外国合伙人参股比率不变,可以直接向贸工部申请,无需获得外资总局的批准。实现资本增加一个月以内,公司应携带刊载有资本增加的贸易注册公告和相关文件向外资总局申请。
b)如果资本增加后,外国合伙人的参股比率有所改变,外资公司要携带以下文件向外资总局申请批准:
1、一份刊载有最终版本的资本增加的土耳其贸易注册公告的复印件;
2、详细的资本增加信息;
3、公司股东委员会的决定;
4、其它外资总局需要的信息和文件。
增加的资本要求在土耳其商业准则中规定的期限内全额支付。
现有的外资公司可以预先从合伙人那里取得资本用于将来的资本追加。外国合伙人预先从国外带来的资金可以存在公司现有的外汇银行账户中,无须授权公司即可使用。如果将来这些资金转为资本金,则使用转换当天的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的卖出汇率。
预备资本必须从转到银行账户那天开始一年内注册为资本金。如果放弃增加资本,则预备资本转回外国合伙人,或其它任何人。一年之内没有注册为资本金的,则从转到银行账户那天开始视为外国借款,并适用相关法律基本框架。
根据现有税法,与外国资本所有者的外国股东的股份有关的利润和红利的税款减免后,其净额在相关各方提交给银行的三份下面所列文件的复印件后转移到国外。资金转移后,银行应向土耳其中央银行和外资总局提交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一份和外汇出售凭证。
1、由相关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证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税务评估和/或收集的收据;
3、利润分配表。
然而,在财政年度末,分公司、有限公司和合股公司根据土耳其商业法召开的全体大会或股东会议上,按规定对利润进行分配,实现利润转移,上面提到的文件中的税务评估和/或收集收据要提交给相关的银行。
如果外资公司的外国股东的股份部分或全部地卖给在土耳其的人员或机构,收到或清算的资金要通过相关的银行转移,出售或清算按规定要由外资总局批准。
在决定公司的注册资金和出资额时,必须根据土耳其商法确定最小注册资金和出资额。境外人员和机构要按照外资总局授权的方式支付其股本资金。
a)实物资本
进口设备作为股本资金的,要由外资总局指定的专家批准,根据客户声明中写明的、土耳其中央银行公布的进口当日的外汇买入价,批准决定设备的土耳其里拉价值。也可以经出资各方协商同意,但不超过以上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注册。专家的差旅、食宿费和外资总局的批准费,要与公司进口设备相符。
b)现金资本
外资为现金,无论是从银行转入还是携带的现金,要在入关时向海关注册。这些现金要由银行买入,并签发外汇购买凭证,并附加转换原因的解释说明书。
根据需要,国外转入的外汇可以不转换成里拉,而是保存在外汇存款账户中,该账户应以将要成立的公司,或转入资金的股东的名字,或增加资金并可以盈利的公司的名字开立。
保存在外汇存款账户中的外资,相关银行要准备一个收据,注明外资公司的名称、外国合伙人的名字、外汇从哪个国家转入、金额、相当于美元的金额、和以土耳其中央银行公布的开立外汇存款账户当日的外汇买入价计算的里拉金额。
与外汇账户相关的收据的原件和经过公证的复印件,或因兑换成土耳其里拉的外汇买入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或带入外币现金的声明文件,要在申请时递交贸工部,在注册公司资本和批准书背书时,递交外资总局。兑换差额保存在外汇存款账户中,公司或转入资金的股东可以使用。
c)其它资本金
除了上面提到的实物资本和现金资本以外,可转移利润、红利、销售收入、清算与补偿、许可证费、技术、技术支持、管理和特许权协议费、支付外国贷款本金和利息、还有外国股东的资产和应收账款等,如果是作为外国合伙人的资本金投入公司的话,根据《1995年6月7日的第95/6990号法令》的第5章的规定,可以作为真实的资本流入并予以纪录。
土耳其政府可以签发工作许可授予在土耳其的私人公司做管理和技术人员。按规定这些人员必须具有足够的技能和管理知识。
目前,土耳其法律体系中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在土耳其工作的外国人的规定问题。根据土耳其《外国人工作许可法》的规定,外国人在土耳其工作必须取得工作许可。外国人可从事农业、工业、服务业、民用和地质领域的特别岗位等方面的工作。根据土耳其相关法律,外国人禁止从事公共卫生、律师、审计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包括医生、牙医、护士、药剂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律师、药厂经理、私人警卫等职业。
外国人申请工作许可,必须事前取得工作签证和居住许可。工作许可又可以分为有确定期限的工作许可以及无确定期限的工作许可。其中,有确定期限的工作许可的要求相对宽松:有效期最长为1年,1年后,继续在原工作场所或公司从事同一工作的,工作许可证可延长至3年;3年后,外国人继续从事同一职业,且雇主有需求并给予安排的情况下,工作许可证可延长至6年。外国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在土耳其不间断地居住至少5年的,可以取得有确定期限的工作许可。而无确定期限的工作许可则要求在土耳其不间断的合法居住至少8年或合法工作达到6年的外国人,可以取得无确定期限的工作许可,且不再限制该外国人的单位、职业、工作地点等。
打算雇佣外国居民的公司需携带以下文件向外资总局申请:
1、填写完整的外国雇员申请表;
2、对于外国雇员:
--经公证的护照复印件
--如果是外国合伙人代表,要有文件证明
--如果外国雇员与土耳其人结婚,需要结婚证书的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其它信息和文件
3、打算雇佣外国人的公司:
--成立私人学校,需要教育部颁发的执照复印件
--旅行社雇佣管理人员,需要旅游部颁发的运营或投资证明(如果有的话)的复印件
--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企业(或财团)已经参与了由公共部门的企业进行的国际招标项目。
--由税务部门核准的以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公司的出口鼓励和投资鼓励证书(如有)。
土耳其资本市场在过去的20年里发生了积极而显著的变化,这些变化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成为土耳其经济全面自由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由化和市场化取向成为体制定型的支配性和领导性因素。
经过资本市场法律授权,通过银行和中介机构,可以对代表国外的合伙人或机构的股票、证券自由地进行购买、销售和交换。但是当居住在国外的,拥有10%以上土耳其企业股权的人,希望参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时,必须通知外资总局。
购买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份,和其它代表在国外建立的合伙人个人和实体的证券,要遵从本法律第3章。但是,使用投资信用基金、投资基金、和类似的为补偿投资而建立的,并打算持有该股份2年以上的公司,购买代表合伙人的股份和其他证券,则无需获得批准,但需从购买日起一个月内通知外资总局。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以下信息值得注意:
1989年8月通过的第32号法令取消了对国外机构和个人投资有价证券的所有限制,土耳其对外国有价证券投资者投资土耳其资本市场不设任何限制;
所有居住在国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实体(包括国外的投资信托公司和投资基金)均可自由购买和出售各类有价证券和其他资本市场产品;
外国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应通过一家土耳其中介机构进行有价证券活动(例如有价证券买卖、回购、返向回购、有价证券管理、投资咨询、承销、保证金交易、有价证券租赁等);
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在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所金融衍生市场交易规避货币风险。
土耳其的资本市场机构主要有:
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所
伊斯坦布尔黄金交易所
土耳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
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所结算和保管
中央登记组织(CRA)
土耳其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联合会
在发展中国家里,土耳其的法律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但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尽管法律给予外商投资许多优惠政策,但因为受土耳其政治体制中官僚因素的影响,有些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办事效率低下,在法律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透明因素,灰色交易和推诿机构等相对落后的贸易方式和滞后的交易习惯依然存在,给一些外资企业和执法部门从事非法活动提供了漏洞,不仅破坏了土耳其的法制环境,也损坏了土耳其的投资环境,让一些投资者失去信心,所以司法系统的不稳定性会损失法律的公正性。此外,土耳其权力部门职能交叉,法律之间重叠竞合,外商投资法的许多条款复杂繁琐,都增加了外商投资的不确定性。并且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只有土文版本,很少地被翻译成英文或是其他外语版本,因此,外国人要想非常完整地了解其法律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2.3土耳其各投资领域的具体主管部门
除经济部及国库署外资总局之外,针对各个投资领域,土耳其政府设置了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其目的是对活跃在各个类型市场上的商业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使市场活动按规定开展。具体的外商投资活动须符合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到土耳其进行投资的外资企业同样要注意,外商投资活动需在各个商业领域符合各监管部门的规定。
2.3.1 竞争委员会
竞争委员会旨在通过建立和保护市场竞争,让经济效益得到最大化。主要职责和权力如下:
Ø 根据职权,对竞争准则中界定的各项活动和官方交易,依照应用程序开展检查、询问和调查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来预防违反准则行为,并强制实行行政法规;
Ø 对于协议中,与竞争条例相冲突但有利于经济和消费者一方的相关规定,具有豁免和发行权限;
Ø 检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合并、收购和合资活动以防止市场垄断;
Ø 检查公共事业单位在私有化进程中向私营企业转变的情况,避免企业私有化出现垄断现象;
Ø 通过向公共机构和单位发表各种法令和规定意见,这些意见可限制市场竞争活动并产生消极影响,从而确保市场竞争条件的主导地位;
2.3.2 能源市场监管局
能源市场监管局旨在通过监督管理能源市场,从而建立并维持一个健全、透明的竞争型市场;在满足质量、数量、价格和环境兼容条件下,以最便捷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电力和能源资源。主要职责和权力如下:
Ø 具有授予许可证权限,许可证定义了授权操作,以及企业法人在电力、天然气、石油和液化石油气市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审计机构参与此市场的监管;
Ø 监控市场行为、设计相关规定并审计实施过程;
Ø 确定定价原则;
Ø 出现违规现象时,通过电力市场监管委员会强制实行行政处罚
2.3.3 银行监督管理局
“银行监督管理局”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保证金融市场的可信任性和稳定性;支持金融部门的发展并促进信用制度高效运作。主要职责和权力如下:
Ø 规范银行中的合并、管理、组织、股票交易等相关程序,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和部分金融租赁及让购公司,实施审计以确保银行遵守法规;
Ø 为更具竞争力的银行操作降低交易中介费用,提高竞争力,激活市场整合与运作,致使市场透明化,并确保相关机构的意见能反映出金融市场相关法规;
Ø 遵守公司管理部门原则,检查风险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系统、应收款项、股东权益、应付款项、损益账户、责任和义务平衡状况以及所有银行法中涉及的对企业金融结构具有影响的因素;
Ø 对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评估;
2.3.4 资本市场委员会
资本市场委员会旨在通过对有价证券的改造投资,以及促进资本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原则来保护投资者权益,从而确保公众有效和广泛参与经济发展。主要职责和权力如下:
Ø 真实、及时、充分地向公众公开信息;
Ø 确定规范审计和评估过程的条件和原则,此条件和原则适用于资本市场法律所涵盖的机构;
Ø 为符合国家和国际立法要求,应与其他监管和审计机构合作,确保金融稳定;
Ø 为公共股份有限公司和资本市场机构招聘的员工建立与教育和专业能力证书相关的原则,并建立培训中心;
Ø 建立企业需遵守的条例,从而为资本市场参与者提供投资建议;
Ø 通过应用程序和公告为“公共信息平台”定义操作原则;
Ø 调节公共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所以及自我监管机构的 IT 系统;
Ø 临时分配成员到公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位空缺处
2.3.5 信息与通信技术部门
信息与通信技术部门承担电信市场中的法律规定、监管、授权、和解以及其他类似功能。主要职责和权力如下:
Ø 检查网络和基础设施的合规情况,并去除不合格品;
Ø 检查对市场许可证、标准以及法律的遵从性;
Ø 视需要,在经营者间执行争端解决程序或采取必要措施;
Ø 定义原则和程序以确保消费者和最终用户能公平享有电信服务,并获得权益保障;
Ø 发行并发布国家标准,电信产业中使用的所有系统和设备都需遵守这些标准,并检查市场在此标准的合规情况
2.3.6 烟草及烟草制品和酒精饮料市场监管委员会
烟草及烟草制品和酒精饮料市场监管委员会旨在跟进在烟草及烟草制品、酒精和白酒类中与注册、授权和监管系统相关的操作;发行法规以避免因烟草和酒精消费引起的医疗和社会危害,还为法律执行发行行业实施指南。主要职责和权力如下:
Ø 监督管理烟草制品,授予烟草种子和烟草贸易进口权限;并通过公共采购进行烟草制品的购买和出售;
Ø 授予建立烟草加工厂的必要权限;检查这些工厂的操作,监控烟草仓库和存储情况,授予与烟草仓库相关的权限;
Ø 监督单位参与此市场的监管;
Ø 授予烟草制品的确立、生成和销售许可证;
Ø 规范乙醇、甲醇、蒸馏酒和酿制品市场;
Ø 与欧盟立法协调并发行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规
2.3.7 公共采购局
公共采购局建立应用于采购活动的原则和进程,包括受公共法律支配或公共控制或使用公共基金的公共部门和机构主持的所有采购活动;根据法律,商品、服务或工作的采购受合同授权支配,无论是何种经费源,都需要进行采购协调。主要职责和权力如下:
Ø 处理投诉,从招标程序开始直到合同签署为止,这期间根据投诉向承包机构违反适用法律的行为提出相应要求;
Ø 发行、发展并指导所有关于公共采购法律和公共采购合同法律以及标准招标文件和合同的法规实施;
Ø 保留禁止投标企业的记录;
Ø 确定关于招标通知的原则和程序,发布公共采购公告
2.3.8 广播电视最高委员会
广播电视最高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及电视业务。RTSC 授予广播许可证和权限,从而通过地面、数字、卫星、有限电视和网络电视进行广播。RTSC 直接检查广播公司或观众投诉,并在必要时实施处罚。主要职责和权力如下:
Ø 采取措施以保护信息自由,并在广播服务市场构建竞争性环境;
Ø 准备并实施电视频道和无线电频率计划;
Ø 定义媒体服务供应商的许可申请要求,为合资格提名单位授予许可证,并且无论资格是否认定均需进行监督,必要时可撤回许可证;
Ø 无论媒体服务供应商的广播公司是否位于土耳其,均需依据适用法律以及适当的国际公约进行检查;
Ø 如果媒体供应商的广播公司服务不位于土耳其但受其管辖,也需要依据适用法律以及适当的国际公约进行检查;
Ø 确定衡量和监督广播评级的原则和程序,定义违规处罚;
2.3.9 公众监查、会计和审计标准局
公众监查、会计和审计标准局的目的是制定标准以确保根据国际标准进行财务报告的发行和监督,并确保有效的公众监查视野,从而获得高质量和可信赖的财务报告以及独立审计环境。主要职责和权力如下:
Ø 根据国际标准建立和发行土耳其会计标准,从而确保根据法律责任进行记账的各方其财务报表的相关性、透明度、可靠性、可理解性和一致性;
Ø 建立独立审计师和审计事务所的设置和操作要求;
Ø 为合资格提名单位注册并对外作公开说明;
Ø 根据法规监督并审查独立审计师和审计事务所的操作合规情况;若出现违规行为暂停或撤销执业许可证;
Ø 为独立审计师执行检查、授权、注册和纪律调查过程;建立教育和职业道德标准,并采取必要措施去除缺陷;
Ø 与合适的国际授权机构协调;为授权在土耳其开展审计工作的外资审计和审计事务所注册,并为此做出公开说明
网站: www.kgk.gov.tr
2.4 中资企业到土耳其投资案例
中铁建
近几十年来,由于资金问题,土耳其没有系统、全面地整修过铁路,其铁路地基、铁轨、信号和通信系统已不能满足国内外旅客的需求。2004年7月2 日,土耳其一列从伊斯坦布尔开往安卡拉的高速列车出轨,造成39人死亡、80人受伤,全国震惊。事故主要原因是土耳其在没有对基础设施进行必要整修的情况下贸然实施火车提速。
铁路提速一直是世界各国铁路共同追求的长期目标,也是铁路管理、技术装备发展和市场服务水平的综合体现。相比于土耳其落后且不被重视的铁路系统,中国铁路建设的总体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目前,中国可以完全自主生产高速动车组,世界上拥有此技术水平的国家仅有中国、日本、德国和法国。这为中国企业进入土耳其铁路市场打开了道路。
2005年,来自中国、德国、日本、西班牙、意大利、英国、瑞士、印度、乌克兰等国的 24 家国际知名公司和土耳其当地公司组成8家合包集团或联营体参加了项目投标,经过激烈角逐,由中铁建牵头组成的合包集团成功中标。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与土耳其当地合作伙伴联合中标安卡拉至伊斯坦布尔高速铁路二期项目工程,路段全长157公里,项目总金额约12.7亿美元。2007年7月,中国进出口银行又与土耳其签署安卡拉至伊斯坦布尔高速铁路项目贷款协议,贷款总金额为7.2亿美元。这是迄今为止中国与土耳其最大的经济合作项目,表明中国企业在土耳其铁路市场大有可为。
中铁建承接的安卡拉至伊斯坦布尔双线高速铁路二期工程项目,线路设计时速为每小时250 公里,全部采用欧洲标准。此次承建项目为中土经贸合作谱写了新篇章,也反映出中国铁路建设技术水平已获得越来越多的国际认可。根据土耳其政府的计划,今后该国铁路市场将有更多机会和更多项目,中国铁道建设和相关企业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技术水平和价格优势,争取这些项目,在土耳其的铁路市场大展宏图。
中土高铁项目的进展并非一帆风顺,从投标、签约到施工各个阶段,中铁建克服了许多困难。招标过程中,中铁建最终可以竞标成功,有两条重要因素:一个是我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了5亿美元的优惠贷款,再加上2.2亿美元的商业贷款,贷款条件比较优惠。二是中国的技术方案有优势。中国铁建在国内已有丰富的高铁建设经验,相较其他竞争公司技术比较成熟。综合考虑了融资成本和技术方案的评分,合包集团的综合得分是第一。
中土高铁项目的成功,对广大中国投资者贡献了许多启示:
第一,“走出去”应重视商务文化,切忌“想当然”。这条只有158公里的高铁线路,足足修了8年。经历了10年的时间,中国铁建终于找到了对方的频道——一方面,高铁对于土耳其是新事物,当地铁路局做的前期地质勘测不够扎实精确,导致项目不得不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另一方面,与中国市场相比,欧洲市场更重视过程管控,因此也特别讲究慢工出细活。
在海外做项目,真正困难的不是技术门槛,而是商务文化。中资企业在国内外的资源调配能力完全不同。越是国内的成功企业,越是要小心依赖既有经验、忽视商务陷阱。一个项目,也许在国内3个月就能干完,但在国外,一年都干不完很正常。比如说,我们在国内可以从全国各地调配工人,这和从国内向国外调配工人,完全是两个概念,护照、签证、路费全是负担,施工装备和材料调配也大不同。
第二,布局海外防止撒胡椒面,念好五字经。对于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的中国企业来说,像土耳其铁路项目这样案例每天都在上演着。作为中国铁路‘走出去’的先锋队,中国铁建的战略是,明确以传统优势国别市场、资源型国别市场、基础设施需求旺盛国别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别市场为主要着力方向,防止撒胡椒面,通过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实践证明,这一战略不仅使集团在尼日利亚、沙特、安哥拉、阿尔及利亚等传统优势国别市场上取得了较好经营成绩,而且在马来西亚、塔吉克斯坦、泰国等新的国别市场开拓上迈出了可喜的步伐。
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建设“一带一路”倡议后,中国铁建明确了大海外战略,即公司海外经营要实现“广长大高优”五字经营战略目标。
所谓广,就是经营区域要广,尽快由偏重非洲市场向非洲与“一带一路”建设区域并重转变;所谓长,就是产业链要长,不仅要积极承揽施工项目,而且要大力承揽全产业链项目,带动中国标准和中国装备“走出去”;所谓大,就是业务体量要大,每年的海外业务量在中国同行业企业中要稳居前三名,远期海外业务在本企业中的占比要达到30%以上;所谓高,就是市场站位要高,着眼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着眼于投融资环节,努力在高端市场就位;所谓优,就是经营绩效要优,全面强化海外经营风险防控,确保良好经济效益。
华为
华为土耳其公司于2002年在安卡拉成立,已超过十年之久,在土耳其,华为已建成华为全球第二大研发中心,投资超过5000万美元,目前员工总数超过750人,其中85%为本地员工。通过深化与土耳其本地供应商合作,累计提供超过5000个工作机会。目前,土耳其有40%人口使用华为产品,目前和土耳其主流通信运营商沃达丰(Vodafone)、土耳其移动(Turkcell)、土耳其电信(TurkTelekom)、阿威阿(AVEA)等成为主要合作伙伴。
华为在土耳其正快速的发展,并不断扩张,除了传统通信,目前还正在实施大规模的公共工程,如为全国所有公立学校采购大量的高科技教学设备。未来,华为将在土耳其建立硬件生产中心,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当地和周边市场需求。华为的快速发展,给土耳其经济贸易增长起了重要作用。互利共赢是华为在土耳其的重要体现。
但是,华为在土耳其推进投资进程的时候仍然遇到许多问题:
研发支持政策不够
土耳其在研发支持有特殊激励措施,为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竞争力和投资吸引力2008年11月土耳其政府颁发了MNP和3G牌照。虽然3G牌照法支持了华为在土耳其本地研发的持续投入,以及土耳其技术的提升,但法规只局限于3G网络技术投资,尚不足以支持和激励长久全面的技术研发策略。截止2011年,华为在土耳其的研发中心累计投入达5000万美元,拥有近350名土耳其研发工程师。
人才制度闭塞
土耳其是拥有最大的年轻人群,并拥有第4大劳动力群体,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不过,近年来,土耳其失业问题明显,土耳其每年将近有70万人进入劳动力市场。解决所有人就业机会很难,解决失业问题是土耳其政府保持经济稳固的重要任务,结合现状主要原因来自于土耳其政府没有一个健全的自由人才制度,导致失业率的攀上,土耳其政府劳务输入控制很严,且手续繁杂、办理周期较长,据统计,华为解决了土耳其5000个就业岗位,但因为土耳其人才制度的闭塞,保护当地工程师,对外国工程师控制很严,阻碍了华为在土耳其的发展。
税率较高
土耳其在提高经济贸易,刺激经济条件下,对外国投资企业实行相应优惠政策,虽然土耳其在税率方面,给华为等投资企业给出相应优惠政策,但相比来说还是比较高,华为在土耳其的投资活动仍要背负较高的税负。
华为在土耳其已经发展了十年,业务增长十分迅速。华为已经成为当地员工规模、销售收入最大的IT企业,未来的华为在土耳其政府的帮助下,进一步以创新驱动发展,以创新提升技术、更新产品、开拓市场,在土耳其等新兴市场取得更大成就。
2010 年2月27日,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土耳其最大城市伊斯坦布尔举行研发中心开幕仪式。土耳其交通部长比纳里•耶尔德勒姆、中国驻土耳其大使宫小生和中国驻伊斯坦布尔总领事张志良等约300人出席开幕仪式。华为在土耳其设立研发中心向土方和中方传递了两个信号:对土耳其来说,今后将有更多的中国高科技企业到土耳其来投资发展;对中方企业来说,土耳其是一个具有良好投资环境的国家。华为员工表示,与欧洲国家不同,土耳其拥有规模庞大的未饱和市场,这对业务扩张和新投资来说是非常适宜的。土耳其银行、交通、公共工程、能源和软件开发方面对先进技术的需求一直在增长,这为华为公司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会。华为在伊斯坦布尔的研发中心将参与华为的全球产品开发行动中。
2.5 土耳其政治、政策、法律评估
土耳其是中东地区最早进行现代化实践的国家,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艰苦探索。已初步建立起了民主政治体制。目前,土耳其政治发展相对稳定,民主运行机制较为正常。总统选举的僵局随着新总统的就职被打破,政局趋于稳定。
但是,土耳其政治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较为明显,并对未来政局变化构成隐忧。第一,围绕总统选举之争凸显了土耳其各政治力量之间的严重分歧,它直接关乎国家发展的方向。主要反对党共和人民党和世俗派人士不断指责政府在施政过程中偏离世俗化原则,世俗派历来把土耳其总统看成是国家世俗政体的最高维护者,因此,极力反对正义与发展党中宗教色彩浓厚的成员角逐总统职位。第二,军队对政治生活有着突出的影响,并对正义与发展党的执政构成一定的挑战。军方先后4次干政(1960年、1971年、1980年和1997年),暂时接管文官政府,以便稳定大局, 维护国家的世俗化道路。军方多次干政,却又还政于民,充分反映了土耳其军政关系的复杂性,军人对土耳其政治生活有着独特的影响。因此,是否得到军方的认可是判断未来一段时期内政权稳固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志。第三,库尔德问题至今悬而未决,成为困扰土耳其的一大痼疾。历史上形成的错综复杂的民族关系一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土耳其族是主体民族。库尔德人约占人口的15%,主要分布于东南部8个边境省份。库尔德人的反政府斗争演化为武装冲突。伊拉克战争后,土耳其境内库尔德人的离心倾向更为明显。另外,藏匿于伊拉克北部的少数库尔德工人党残余分子在土耳其境内制造流血事件。军方曾多次表示要进入伊拉克北部打击库尔德工人党武装,以改善国内的安全状况,这成为美国及周边国家关切的重要问题。
在摆脱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之后,土耳其经济改革和经济运行已初显成效。宏观经济发展的前景看好。同时,长期困扰着银行业发展的大量银行呆账、坏账,得到了明显改善,2005年上半年,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降至10%。但是,经济发展仍面临诸多风险因素:第一,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不平衡,农业增长缓慢,经济发展对出口过分依赖;第二,经常账户长期失衡问题依旧明显,经济承受外部经济冲击、恐怖活动以及潜在国内政局动荡冲击的能力比较脆弱;第三,外债负担较重,对财政的压力很大;第四,人口增长过快,失业率高,通货膨胀有所反弹。
在投资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投资环境的改善,土耳其对外资的吸引力正在增加。目前,外资流入呈不断增长的态势。但是,法律体系尚需完善,腐败问题严重,国内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这些对投资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
2015年,海外投资者从土耳其撤回了76亿美元投资。随着邻国叙利亚和俄罗斯接连收到制裁,土耳其规模为7200亿美元的经济又陷入了衰退。二十国集团中,土耳其的经常项目赤字最大。人们越来越担心土耳其新政府会对土耳其央行施压,迫使央行降息,使得土耳其金融系统形势恶化。2015年末,国际评级机构惠誉在报告中指出,土耳其的私营部门债务在增加,对外融资的依赖性也在增加,并已威胁到了该国主权信用评级。同一时期,另一评级机构穆迪指出,土耳其巨大的外部资金需求和地缘政治风险,是该机构维持对该国信用负面评级的原因。
从双边关系上看,中国与土耳其双方贸易额成倍增长,经济交往更加深入和密切。 但是,贸易的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双边贸易摩擦较多,特别是贸易逆差的持续扩大,导致土耳其对中国反倾销立案数量明显增加,强化通关环节壁垒。这需要在协商的基础上扩大从土耳其进口对中国适销对路且有竞争性的商品。
2.6 土耳其法律及政策风险提示
随着中国和土耳其两国经贸关系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意识到土耳其极其重要的战略位置和极具潜力的消费市场。随着“一路一带”战略的事实,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选择赴土耳其投资,在此火热的投资背景下,中国投资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充分了解土耳其投资法规
土耳其涉及投资管理的部门及法律众多,中资企业在进行投资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土耳其投资法律及政策,咨询当地律师及税务师等专业人员。土耳其涉及投资管理的部门及法律众多,相关规定在《商法典》、《外商直接投资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预防法》、《自由贸易区法》、《政府促进出口税收措施法》和《外资框架法令》等文件中都有体现。中国企业对土耳其投资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土耳其投资法律及政策,咨询当地律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
投资企业及时办理工作许可
到土耳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许可申请难度大,办理周期长。许多中国企业反映,土耳其对中资机构人员的工作签证审批严格,甚至一些长期在土耳其居住的中资机构人员申请工作签证也很难获得批准。近年来,土耳其内政部、劳动部对在土耳其中资机构人员办理居留和工作许可趋严,且有申请人在等待6个月后被拒发工作许可的现象,使得许多中资机构常驻人员长期无法及时、合法取得居住及工作许可。工作签证难办导致的另一个后果是部分在土耳其的合法中国企业员工被控在当地非法务工,土方已数次将中国部分企业人员认定为非法务工,予以拘押并遣返,对中国企业在土耳其开展业务造成较大影响。因此,中国公司如有土方合作伙伴,建议在合同中提前明确要求土方负责处理此事,中方负担必要的费用。如无上述可能,建议通过当地机构代为办理,以节省时间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充分考虑汇率风险
土耳其自2001年起放弃固定汇率政策,实行货币自由浮动汇率制,外汇可自由进出,股票及国债市场也对外资开放,汇率容易受到政治经济等外部因素影响而大幅变动。汇率的不确定性已成为影响土耳其外资、外贸的最主要因素之一。据土耳其央行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美元对里拉汇率上涨幅度约6.13%。
做好前期市场调研,做好尽职调查,选择最合适的投资行业
特别是做好尽职调查,选好投资行业。目前土耳其仍对部分行业的外国投资进行限制,包括广播、航空、海运、港务、渔业、会计和审计、金融业、石油、矿业、房地产业、电力、教育和私人雇佣业。投资限制的主要方式包括投资比例限制、禁止经营和发放特殊许可。投资比例限制:根据土耳其《电台和电视广播和设立法》外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此外,根据《航壁法》和《海运法》,外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禁止经营:根据《渔业法》,外国人不能获得捕鱼许可,并禁止外国人在土耳其注册捕鱼船,除非船只的所有权主要为土耳其人拥有;此外,根据《航空法》和《海运法》,航空和海运许可证只能发放给主要决定权为土方的企业。
注意语言问题
土耳其官方语言为土耳其语,英语在土耳其国内并不普及,中国企业赴土耳其开展投资合作时应充分考虑语言沟通问题,建议聘用专业的土耳其语翻译,避免因语言不通造成障碍。
2.7 中国企业投资路线图
中国企业到土耳其投资,应该遵循下面具体步骤:
第一步,考虑到海外投资具有的风险性,企业在进行投资之前必须对土耳其进行全面的投资环境评估和市场调研,尤其是对企业想进入的行业开展可行性研究,确定投资目标。
第二步,深入了解土耳其对外资进入的所有政策和规定,包括投资进入、税收、劳务、签证等多方面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实施政策,进行风险评估和成本核算。如果确定该投资项目具有可行性,便可制定完善的投资计划。
第三步,基于对投资行业的调研和投资政策的了解,并根据土耳其现行《贸易法》框架下所规定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三种形式的企业——独资公司、合资公司和合作组织,确定其投资行业、投资方式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如果准备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需要提前与土耳其合作对象进行联系并商讨,签订合作意向书。
第四步,项目主办单位将意向书、项目,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经贸管理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第五步,项目主办单位在收到立项批复文件后便可开始对外签约。同时,根据土耳其现行法律,设立公司所有的材料和手续都要提交给企业所在地的企业注册办公室。
第六步,得到企业注册办公室批准和登记后,所有企业登记信息都会被记录在案,并会获得一个唯一的注册号,即可开始运营。企业注册信息将由安卡拉的企业注册办公室在《土耳其企业注册报》上公布。
三、贸易管理法律风险
中国对土耳其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塑料及其制品;钢铁制品;家具、寝具等;光学、照相、医疗等设备及零附件;有机化学品;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车辆及其零附件,但铁道车辆除外;化学纤维长丝等。自土耳其进口的主要产品为矿砂、矿渣及矿灰;盐;硫磺;土及石料;石灰及水泥;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等的化合物;机械器具及零件等。
(一)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对外贸易法》是土耳其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还包括:第4458号《海关法》、《出口制度法令》、《进口制度法令》、第4760号《特别消费税法》、第1577号《进口不公平竞争保护法》、第3065号《增值税法》、第3218号《自由贸易区法》、第5607号《打击走私法》、《技术规则和标准制度法令》等。2011年6月,土耳其内阁改组,原土耳其外贸署已升格为经济部,海关总署与贸工部合并为海关和贸易部,上述两个部门是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土耳其经济部是管理对外贸易的主要政府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协调土耳其的对外贸易政策,收集整理国内其他部门、机构针对贸易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立法部门进行审议等。
1.关税制度
(1) 关税管理制度
修订后的第4458号《海关法》及其执行细则是土耳其海关管理的法律基础。新的海关条例是分别在2009年10月7日在第27369号官方公报和2011年6月8日在第27958号官方公报上公布的第640号法令。其他与海关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009年7月7日在第27281号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布的第5911号法令,以及2009年10月7日在第27396号官方公报上发布的“关于执行第4458号《海关法》几个条款的部长委员会第2009/15481法令”。
土耳其对进口产品征收5种税费,其中包括:①海关关税;②货物税;③民众住宅基金税(针对鱼类产品);④特别消费税(主要适用于石油产品、机动车、酒精饮料和烟草产品以及奢侈品);⑤增值税。增值税对农产品和基本产品征收1%或8%的税率,对部分非农产品和奢侈品(包括化妆品、皮草、电视和汽车)征收18%的税率。
土耳其对所有贸易伙伴(包括非WTO成员)均采用最惠国税率,且不含季节性税率。
土耳其的关税征收方式分为5种,分别是: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复合税和形式税。其关税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欧盟—土耳其关税同盟》确定,该同盟于1996年1月1日生效。根据该关税同盟的规定,在土耳其与欧盟之间,工业品(包括加工农产品,不包括基本农产品和欧洲煤钢共同体产品)可以自由流动,没有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限制;在同盟对第三国(该国既不是关税同盟成员国,也非土耳其的自贸协定缔约国)执行共同对外关税政策,即对于从第三国进口到土耳其的工业品和加工的农产品,在进入土耳其关内时,土耳其海关按关税同盟的统一税率对货物征税,纳税后的货物可零关税在土耳其与欧盟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
(2) 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根据WTO统计数据,土耳其进口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9.6%。其中,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41.7%,非农产品为4.8%。其中,动物产品的简单平均关税为110.4%,奶制品为128.6%,饮料和烟草为36.0%,鱼及鱼制品为32.8%,服装为11.2%,纺织品为6.5%,皮革和鞋靴为2.4%,电力设备为2.7%,交通设备为4.3%。
2. 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WTO成员义务、欧洲关税同盟国协定、欧洲自由贸易区的自由贸易协定、普惠制原则和国家发展需要对土耳其进口体制提出了要求。《2009年土耳其进口制度》是土耳其现行的进口管理规范。在管理机构方面,土耳其在经济部下建立了50个外贸商品检测站,这些检测站分布在八大区域内。其职责为依据70种标准对进口和出口农产品进行检测和证书发放。药品、化妆品、清洁剂、食品等进口商品,必须经卫生和健康检验方能批准进口。进口农产品和食品需提交由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签发的检验证书,进口医药产品、化妆品、清洁剂需提交由卫生部签发的检验证书。
(1) 禁止进口
自2003年以来,土耳其禁止进口的产品范围没有特别改变,土耳其禁止进口以下类别产品:毒品、大麻和精制鸦片;消耗臭氧物质;染色料;化学武器;武器弹药;利用违法商标生产的产品(适用于所有工业品);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壤、叶、茎、稻草和天然肥料;赌博机(用于旅游目的除外);不符合土耳其法律标准的测量设备等。
(2) 进口许可
土耳其对部分产品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不同类别的产品由不同的部门发放。科学、工业和技术部颁发的许可证涉及家用电器产品、进口汽车、计算机、交通设备、电信设备、相机、与健康相关的产品(需要分销商提供充分的售后服务和保持充足的配件和零部件储备)等。土耳其糖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涉及部分进口代糖产品。土耳其经济部发放进口废旧、翻新、残次品及报废品的许可。土耳其科学、工业和技术部下属的测量与标准总局发放测量和称重工具的进口许可证;为了打击盗版,在进口包括电影和音乐作品在内的媒介材料时,需经过土耳其版权和电影总局的审查。其他需要进口许可证的产品有用于民用航空器的部件、液态石油气、爆炸物、放射物、肥料、地图类产品,与生产化学武器相关的产品等。
(3) 进口监管
土耳其于2004年先后颁布了《与进口监管执行相关的法令》和《进口监管实施法规》,作为对进口产品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当一种商品的进口对国内生产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造成损害威胁,同时因国家利益又需要进口该种商品时,土耳其经济部进口司根据申请或自行对某一产品做出监管决定,监管产品进口时除须具备依据海关法规所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出具进口司颁布的监管商品进口许可证。
(4) 针对中国产品的数量限制
自2008年7月1日起,土耳其对中国陶瓷实行为期5年的进口数量限制。从2010年至2012年,每年在上一年度总量的基础上递增5%;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2012年的基础上增加5%,再除以2为半年的进口额度。
(5) 原产地规则
土耳其采用两种不同的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根据土耳其第4458号《海关法》第17条和第21条,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适用于原产地为产品最终实质性改变和重要生产阶段所在地的进口产品。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适用于与土耳其签订过双边或多边贸易优惠安排国家的进口产品,该原产地规则设定了相关产品的加工及增值标准。而根据土耳其与欧盟的关税同盟,自1996年1月1日起,从第三国进口的产品在土耳其适用与欧盟相同的原产地为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适用于与土耳其签订过双边或多边贸易优惠安排国家的进口产品。
(6) 进口加工机制(IPR)
在获得进口加工机制的授权后,生产商/出口商有权进口授权书上规定的货物,对其加工后、再出口。进口加工机制主要包括关税暂缓制度和退税制度。这种进口加工机制作为出口支持制度的替代,使土耳其生产商/出口商可以依据相应的政策措施,不付关税获取用来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中间半成品。
① 关税暂缓制度。在关税暂缓制度下,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原材料生产加工,再出口,在进口时可以不付进口税和增值税。但是,关税暂缓制度的受益人必须提交保证函或相当于所有关税和增值税总额的保证金。满足一定条件时,授权持有者可以获得优惠的保证金率。同时,生产商—出口商/出口商可以在授权书上注明,用等同商品取代进口品。这种等同是一种程序,可以使替代品代替授权书上的进口品自由流通。需要强调的是,等同必须是原材料或中间半成品,而不是成品。等同商品必须是与进口商品有着相同的质量和相同的性能。生产商-出口商在关税暂缓制度下4年内,出口达100万美元或50万美元以上,或者属于特殊分类的公司,可以将关税和增值税总值的1%、5%或10%作为保证金,这种税项减免也应在授权书上说明。
② 退税制度。在退税制度下,商品进入土耳其自由流通,应缴进口税和增值税。当成品出口后,可以退还增值税和进口税。
3.1.3 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根据土耳其出口管理制度的规定,出口商指有税号的自然人或法人、合资企业、联合体。出口商必须注册成为出口商联盟及当地商会的会员,并需交纳FOB出口额的0.05%作为会员费。
(1) 出口登记
根据土耳其出口管理制度的规定,部分产品要求强制出口登记,主要包括:享受价格稳定与支持基金下减免保险费用的出口产品;由价格稳定与支持基金支付的产品;土耳其—俄罗斯联邦天然气协定所规定的产品;对联合国经济制裁国家出口的产品;《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中所保护的臭氧层产品;未加工橄榄油以及加工散装或桶装橄榄油、甘草根、生海泡石;未加工的袋装或盒装橄榄、牲畜、散装朝天椒、生橄榄(未发酵)、废铜废锌、大理石、小黄瓜和水泥。
(2) 禁止出口
除法律、法规及国际协议禁止之外,所有商品都可在出口制度条例框架下自由出口。而在WTO规则框架内,当市场混乱时,出于保护公共安全、道德、健康,稀缺的出口产品、动植物群、环境以及具有艺术、历史和考古价值的商品会进行限制或禁止。禁止和允许出口的商品列在公告96/31,主要包括14个大类相关产品:历史文化作品和自然动物、印度大麻、烟草植株、安哥拉山羊、所有的野生及狩猎动物(允许出口产品清单上的除外),某些植物,如胡桃、桑树、樱桃树、李子、紫杉、岑树、榆树、菩提树、《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中所列明的产品、禁止出口的开花植物的球茎、木柴和木炭、亚洲苏合香、某些化学品等。
(二)贸易壁垒
1.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关税高峰
土耳其农业部门存在明显的关税高峰。土耳其对许多食品和进口农产品征收较高的关税,还经常在国内收获季节提高对谷物的关税。例如,土耳其对冷、鲜猪、牛、羊肉的进口征收225%的高关税,对干制、熏制肉干等征收114.3%的关税,对牛奶及奶油征收150%的关税,对酸奶征收170%的高关税,黄油及乳酪的关税为140%。新鲜水果的关税范围在15.4%—145.8%之间。其中,新鲜香蕉或香蕉干的关税为145.8%;西瓜、哈密瓜、木瓜的关税为86.4%;苹果、梨的关税为60.3%。加工过的水果,果汁以及加工蔬菜关税范围在19.5%—135.9之间。其中,大多数产品的关税为58.5%,而番茄罐头的关税高达为135.9%。进口酒精饮料也被征收高额的消费税、国内税等。
2.关税配额
在关税配额方面,土耳其政府对进口大米实行配额管理,并规定进口商必须在土耳其境内,从包括土耳其谷物局、土耳其生产者以及土耳其协会等处购买指定数量的土耳其大米,才能以配额内关税进口指定数量的外国大米,即所谓的“境内消费要求”。对没有购买本国大米的进口商,土耳其未予颁发能在其约束关税水平下进口大米的许可证。
3.关税升级
土耳其在纺织品和服装部门存在关税升级现象,食品、饮料和烟草业的关税升级现象尤其突出。化工和塑料产业也存在从初级加工产品到半成品间的关税升级。
2.进口限制
对需要售后服务的产品(例如复印机、先进的数据处理设备以及柴油发电机)、蒸馏酒精以及部分农产品,土耳其对其进口规定了许可证限制。该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在申请进口许可证的相关程序中,土耳其对所需的文件要求存在不一致和不透明的现象,经常出现由于繁复的文件证明临时变更导致出口货物滞留港口。土耳其的这种做法给出口企业造成很大困扰。部分季节性农产品在国内收获季期间很难获得土耳其的进口许可证。对于有些产品,尤其是肉类和禽类,土耳其政府甚至不颁发许可证,在事实上对这些产品实施了进口限制。
3. 通关环节壁垒
土耳其海关在通关环节的相关规定使出口商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在通关环节,土耳其海关规定进口货物到达土耳其港口45天内/非海运方式20天内,无人认领的,海关有权将货物作无主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充抵仓储费和相关费用。货物被拍卖时,在同等条件下,进口商可以作为第一竞拍人拍得货物;货物到港后,如果未收到收货人的正式拒绝收货通知,海关不允许货物退运回出口港或转售。
4.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由于土耳其是欧洲关税同盟成员国,为了早日加入欧盟,土耳其在进口中采用欧盟标准。对于没有CE标志的产品,不能及时清关又未退回中国的则被土耳其海关没收,这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损失。此外,由于土耳其对来自欧盟和其他国家的产品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并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即使加贴CE标志的产品也可能滞留土耳其港口并接受各种要求的检验。而来自欧盟的产品可以立即进入土耳其市场。
5.土耳其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缺乏透明度,出口商很难获得相关信息。土耳其对WTO的相关通报也非常少。在各方的努力下,土耳其从2008年开始进行SPS通报,2011年通报数量有所增加。通报内容涉及动植物源性产品和饲料等与SPS协定相关的方面,但是其国内的SPS措施颁布实施尚缺乏透明度,对出口商获得相关信息造成一定困难。2011年2月4日土耳其颁布新的口蹄疫法规即时生效。根据该法规,在动物有感染口蹄疫嫌疑的情况下,强制牲畜所有者咨询当地的兽医机构。目前,土耳其对畜产品的入境预通报和兽医控制法规已经公布并生效。根据土耳其农业部发布的新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要求,对土耳其出口或经土耳其转口的上述产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出口地区未发生上述病害,或经土认可的检疫处理方式实施处理过,否则土耳其将对该产品实施拒绝入境。
6. 反倾销法律制度
近年来,土耳其频繁地针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提起反倾销措施,成为对土出口量大的中国企业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土耳其对华实施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 土耳其对华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已经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易于引发其他国家的连锁反应。
(二) 土耳其对华实施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所涉及的商品量多面广,基本上涵盖了我国有比较优势的出口产品。
(三) 贸易救济手段政治色彩浓厚。受政府政策影响,土耳其对我国商品滥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手段,至今中国企业应诉还没有成功推翻其指控的案例。
在土耳其,反倾销调查由“进口总督导署”和“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评审委员会”负责。“进口总督导署”职责:根据投诉或依职权根据提交的材料或其他可获得材料,展开初步审查;向不公平竞争评审委员会提交是否展开调查的建议;一旦决定展开调查,即着手开始实施,并向不公平竞争评审委员会提交调查结果,对采取临时措施提出建议;委员会的职责是:决定是否展开或中止调查程序;在调查的任何阶段向总督导署所在部提出建议,一旦证据充分,建议采取临时措施;评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确定倾销幅度和补贴数额,通过总督导署向其所属部提交作出的最终决定及相关理由;在价格承诺被违反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最后,反倾销税由委员会决定,并需“进口总督导署”所属的部决定。
总督导署应根据申诉或依职权在60天内审查完毕,并向委员会作出是否开展调查的建议。如果委员会决定不展开调查,程序就此终止,并通知有关各方。
如决定展开调查,则该决定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同时把调查问卷寄给已知进口商和出口商。有关方面有义务在调查问卷发出后30天内用书面形式向总督导署提供信息资料及文件。如果有关方面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要求,上述期限最多可延长15天。总督导署认为必要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补交与调查有关的材料和文件。
关于反倾销调查问卷,土耳其的调查问卷按内容可以分为A、B、C、D、E、和F六部分。A部分是应诉公司的一般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法律形式、生产和/或销售产品的范围、总销售额:生产能力、理论上能达到的生产能力、已被利用的生产能力和财务及会计资料。B部分是应诉公司的销售量,主要包括:国内市场销售、对土耳其的出口、对其他国家的出口。C部分是应诉公司调查期间对土耳其的销售,主要包括:出口价格、价格减让、折扣、佣金、保险和运费等。D部分是应诉公司国内销售的正常价格,主要包括:销售价格、价格减让、折扣、佣金、保险和运费等。E部分是应诉公司基于对第三国出口或生产成本的正常价值,本部分内容仅适用于以下情况:国内市场没有类似产品的销售;国内市场的类似产品的销售情况无法提供合理比较;国内商场销售量在亏损状况下进行。F部分是应诉公司主张的调整,主要包括:产品实质特点的差异、销售差异。当然土耳其还有市场经济小问卷。
在调查过程中,生产国、出口国或出口商可接受并承诺大幅度提高出口价格,以足以消除倾销或补贴,或遵守出口数量的限制。如果“进口总督导署”认为由于实际或潜在出口商太多或其他原因而不宜接受价格承诺,则可以不接受该承诺。总督导署可提议有关方面做出价格承诺,但出口商、生产国或出口国没有义务一定接受提议。价格承诺应一直持续到倾销或补贴消除为止。如果出口商违反了价格承诺,则可根据总督导署的建议,由委员会依已有材料为基础决定采取临时或最终措施。
为了核实调查过程中收到的材料和补充材料,应根据自然人或法人的请求进行调查。如果需要,调查也可在土耳其境外展开。在必要情况下,根据被调查产品的特点,也可向有关公共机构索取材料。根据申诉对倾销或补贴进口的调查自开始后一年内应做出最终结论。如果必要,可由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委员会决定延长至多6个月。调查结果应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
7.政府采购
土耳其不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但是WTO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观察员。为监督公共投标,土耳其根据《公开投标法》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委员会。符合一定标准的外国公司可以参与国家投标,即外国公司的评估超过其所设定的门槛时才可以参与国家投标。该法律为土耳其国内投标人提供了一个最高至15%的价格优惠,但是与外国公司合资的企业却无法享受此种优惠。但是公开投标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土耳其要求使用模板合同,而部分土耳其政府采购部门却将其解读为不得修改,从而给外国公司造成相当大的起草困难。
8. 补贴
近年来为了符合欧盟的规定和WTO承诺,土耳其减少了一些刺激出口的激励政策。但是,土耳其仍然以税收优惠和减免债务计划的形式,以对初级产品出口税的形式对16种农产品或农业加工产品(如榛子和皮革)提供其出口额5%至20%的出口补贴。在面粉和通心粉两类产品上,土耳其粮食局采取特殊的做法,对其给予出口补贴,即根据该类产品出口量的多少,以大大低于其国内价的世界价格对其销售国内小麦。
9.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近年来,土耳其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有所改善。所有政府机构根据土耳其文化部通告的要求使用正版软件,以身作则。同时,对盗版的打击力度也有所加强,这些都有力地改变了知识产权保护。但是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土耳其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不够,仍然存在广泛的造假产品以及图书和软件的盗版行为,对出口商的利益造成影响。
10. 服务贸易壁垒
(一) 电信服务
土耳其要求生产支持加密通讯设备的土耳其厂商必须向土耳其电信局提供加密代码,否则土耳其电信局会屏蔽该设备的电子邮件服务。
(二) 工程承包服务
土耳其规范外国承包商在土承包工程的法规主要是《公开投标法》等。土耳其《公开投标法》的规定构成对外国投标者的歧视。例如,该法规定符合一定标准的外国公司可以参与投标,即外国公司的评估超过其所设定的门槛时才可以参与投标。这就要求参与竞标的企业进行资格认证,资格认证费用昂贵,过程复杂,导致许多企业因为难以及时获得认证而无法参与竞标;该法律为土耳其国内投标人提供了一个最高至15%的价格优惠,但是与外国公司合资的企业却无法享受此种优惠,因而降低了公开竞标的公平性。
(三) 其他服务
土耳其在金融服务、石油部门、广播以及海运部门限制建立外资企业。从事会计、注册会计师或者在土耳其法院代理客户的人必须具有土耳其公民身份。目前,在土耳其的外国医生执业许可的相关法律仍有待议会的最终通过批准。
11.其他壁垒
土耳其严格控制劳务输入。这种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政策执行的审批,而非法律的规定。办理工作许可证的程序非常耗时,需要大量的文件,手续繁琐,办理周期长,而且获批许可证的几率很低。所以,即使法律并未严格限制外国劳务输入,但是申请的困难使得外国专业人员或高级技工在土耳其都面临难以获得工作许可的严峻问题。
(三) 中国企业的注意事项
中国企业与土耳其进行贸易时应该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土耳其对中国产品采取多项贸易救济措施受双边贸易不平衡等因素影响,土耳其对中国产品采取了多项包括反倾销、保障措施和特保在内的贸易救济措施,对中国部分产品对土耳其出口造成了较大影响。
① 2013年,土耳其共对中国产品发起3起反倾销案件,分别为柴油机、电热水器和打火机,2014年,土耳其对中国产品发起近10起反倾销案件,分别为圆珠笔、聚醋合成长丝纱线等;1起保障措施调查,为进口于机。目前,没有中国高度关注的特保和反补贴等敏感案件发生,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处于可控状态。
② 拒绝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土耳其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基本参考欧盟,对市场经济地位的判断也采用与欧盟相同的五条标准。尽管土方在双边场合中承诺将在个案基础上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但截至目前,虽经中国政府多次交涉,土耳其调查机关未给予任何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土耳其仅根据产业甚至国家政策就拒绝给予中国具体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土耳其也很少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单独税率待遇。
③ 反倾销调查程序透明度不高。土耳其反倾销调查程序不透明,调查机关随意性强。在部分案件中由于土耳其调查机关通知不及时或对应诉企业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涉案企业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得信息。且土耳其调查部门在对国内损害进行裁决时,往往不加解释就直接得出对中国企业不利的结论。
(2)应根据土耳其商人资信情况,选择较为保险的收汇方式。付款方式是贸易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为收汇安全,可参考以下几种方式:
1. 信用证;
2. 预付+电汇:在土耳其商人不愿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可考虑预付+电汇的方式,如:预付10%,FOB港口交运后通知对方电汇或预付10%,FOB港口交运时电汇付40%,到货时电汇50%;
3. 预付+托收方式,如:预付10%,其余采用银行托收方式,提单打空白提单(出口商可在国内保险公司投保收汇险以转移风险);或预付10%,其余采取银行托收方式,提单打空白提单。除现金外,有银行保兑的汇票和银行保兑的商业支票也是较安全的。土耳其商人以个人财产抵押的个人汇票最好不要收。关于收空头支票问题。由于土耳其银行存款利率奇高,故土耳其商人一般都要求出口商放帐。如用空头支票,要在支票到期后再支付,在支票到期时必须要求其付款,如不付,有2种方式:一是要求换一新支票,二是在不付情况下,要求在10天内将支票送到开支票的银行背书,凭银行背书支票可打赢官司。
(3)土耳其海关有几条比较重要的规定,出口商应格外注意,避免限于被动。一是货物到港后,如未收到收货人的正式“拒绝收货通知”,海关不允许出口商将货物拉回或转运;二是货物放在海关45天后,海关将作无货主处理,有权拍卖该批货;三是货物被拍卖时,原进口商为第一购买人。以往经贸往来中,曾多次出现信誉不佳的土耳其商人利用中国企业不了解该法规设陷行骗的情况。除此之外,土耳其码头费用昂贵,滞期费用相当高。货物到港后,如原进口商拒收,货物转售提单时,提单必须有第一收货人的背书,如收货人不肯背书,只有通知银行退回提单到国内更改提单。
(4)注意合同和报关单的认证问题。土耳其政府为减少进口商的低值报关、错报产品等偷税漏税现象,规定对自;远东国家(包括中国)进口货物,在进口商向海关申报时,均要求销售合同和出口报关单经土耳其驻中国使馆或领馆认证。尤其是在信用证条款中有认证合同要求的,必须经认证。中国出口公司最好在出口前办好认证手续,以便出口商顺利结汇和进口商顺利清关。
四、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一) 企业的组织形式
在土耳其现行的《贸易法》框架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以下三种形式,即独资公司(Merchants),合资公司(Commercial Partnership)和合作组织(Cooperatives)。
(一)独资公司(Merchants):由个人独资开设的企业被视为独资公司。
(二)合资公司(Commercial Partnership),这一类又分为以下几种
1. 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土耳其《贸易法》规定,股份公司至少有5个发起人(自然人或法律实体),法定资本限额不少于50000新里拉。
根据现行的土耳其贸易法律,银行、私人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代理公司、控股公司、外汇兑换所、仓储公司(public warehousing)、受资本市场法律约束的公众公司、免税区的投资人和经营者,必须以合作股份组织(Joint Stock Association)的形式成立,并需得到土耳其贸工部的批准。
2.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数量的股东组成,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土耳其《贸易法》规定,土耳其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拥有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新里拉。和股份公司不同的是,此类公司不需要股份认证。
3.集体公司(Collective Company):这类公司是一个联合体,用于以相同公司名义参与商业活动,最大特点是合伙人对联合体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此类公司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所有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股东的责任在公司章程中被规定。
4.两合公司(Commandite Company):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股份公司。在此类公司中,有些合伙人对公司负有仅限于所投资股份的有限责任,而有些股东却负有无限责任。那些拥有无限责任的被称为任职合伙人(Active Partner),反之则称为隐名合伙人(Silent Partner)。法律实体只能是任职合伙人。此类公司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的责任在公司章程中被规定。
(三)合作组织(Co-operative Association)
这是一种基于互利合作的商业协会,由愿意提供自身职业技能及其他资源的人组成。此类协会必须按照合作组织法(Co-operatives Law)组建。国际公司可以根据他们不同的商业战略计划在土耳其开展不同形式的商业活动,其中最常见的商业实体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及代表处。
(二)企业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建立上述几种企业所需的文件基本相同,只是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略为调整。根据现行的法律,设立企业所有的材料和手续都要提交给企业所在地的企业注册办公室。从1996年开始,伊斯坦布尔地区的企业注册办公室设在伊斯坦布尔商会大楼内,并在Kadikoy,Perpa和Istoc三个地方设有分支机构。企业注册办公室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的注册请求。得到企业注册办公室批准和登记后,所有企业登记信息都会被记录在案,并会获得一个唯一的注册号,即可开始运营。企业注册信息将由安卡拉的企业注册办公室在《土耳其企业注册报》上公布。设立公司所需的声明,设立申请和承诺书等文件格式均可在伊斯坦布尔商会的网站上找到,也可向商会及其分支机构索取。
(一)设立独资公司(Merchants)所需的文件:1.申请书(由商人亲笔签字)。2.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公司名(包括家庭地址、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开业时间、国籍、公司名称和商人本人提供的三个签名样本)。3.护照复印件(翻译成土耳其文并经过公证)。4.商会注册声明(商人亲笔签字)。5.承诺书(商人亲笔签字)。在土耳其生活和工作的外国人必须提供工作许可证和居住许可证。
(二)设立合资公司的文件:
1. 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1)申请(必须说明已在税务部门登记,由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并附上委托声明)。(2)填写成立声明(相关的空格需由被授权人填写及签字)5份。(3)由公证处认可的公司设立章程。外籍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则还需护照复印件(翻译成土耳其文并经过公证)。(4)授权人在公司名下的签字(2份)。(5)银行收据的原件(Ziraat银行BilkentPlaza分行开据的注册资本的0.04%已作为仲裁法庭抵押的证明,或者是标有EFT签字盖章,表明已被收录的字样)。(6)商会注册声明(必须包括自然合伙人的照片)。(7)承诺书(由被授权人签字)。对于在土耳其居留的外籍人士,须提交经公证的居住许可证。设立股份公司所需要的文件须由土耳其贸工部批准。此外,经公证人公证的公司章程也需要土耳其贸工部下属国内贸易部门的批准。
2. 集体公司:(1)申请(必须说明已在税务部门登记,由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并附上委托声明)。(2)填写成立声明(相关的空格需由被授权人填写及签字)5份。(3)经公证处公证过的公司章程。(4)公司所有高层管理人员在公司名下的签字。(5)护照复印件(翻译成土耳其文并经过公证)。(6)商会注册声明(必须包括自然合伙人的照片)。(7)承诺书(由被授权人签字)。对于在土耳其居留的外籍人士,须提交经公证的居住许可。
3. 两合公司注册两合公司的文件包括所有注册集体公司文件。若两合公司的隐名合伙人是法律实体,需要下述文件:1)外国投资者必须有本国相关部门提供的活动证明。证明必须包括现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有权签字人。2)委托书必须包含权利人或者自然人。3)上述证明(活动证明、委托书)必须有土耳其驻投资人所在国使领馆的认证签字。4)这些被批准的证明文件必须被公证并译为土耳其文才能提交给商业注册办公室。
(三)设立合作组织的文件:1.申请书(由被授权人亲笔签字)。2.由有关部委批准的组织章程和经公证的章程简要说明(2份)。3.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的文件。4.合作组织董事会成员在合作组织名下的集体签名。5.承诺书(商人亲笔签字)。6.商会注册声明(包括发起人的照片)。
(四)成为已设立公司合伙人的程序
在土耳其要成为已经设立的公司的合伙人有两个途径,一个是股份的转让,一个是追加公司注册资本。根据现行的土耳其贸易法规,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不属于企业注册办公室的职权范围。
1. 通过股份转让参与公司合伙所需文件:(1)申请(必须由被授权人在公司印章上签字,如果由代理人签字,须附上委托声明)。(2)对于有限公司,须提交经公证的合伙人委员会同意的决定(经公证的股份转让协议中应包括合伙人的国籍和地址)。(3)对于集体公司和两合公司,须提交经公证的、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转让部分的草案(2份)。若外籍合伙人是自然人,则需要2份护照复印件(翻译成土耳其文并经过公证)。若外籍合伙人是法律实体,需要下述文件:1)外国投资者必须有本国相关部门提供的活动证明。证明必须包括现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有权签字人。2)委托书必须包含权利人或者自然人。3)上述证明(活动证明、委托书)必须有土耳其驻投资人所在国使领馆的认证签字。4)这些被批准的证明文件必须被公证并译为土耳其文才能被提交给商业注册办公室。对于在土耳其居留的外籍人士,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居住许可证。
2. 通过追加公司注册资本参与公司合伙所需文件(1)申请(必须由被授权人在公司印章上签字,如果由代理人签字,须附上委托声明)。(2)对于集体公司和两合公司,提交经公证的关于追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合同草案(2份)。(3)对于有限公司,须提交经公证的合伙人委员会同意的决定(经公证的股份转让协议中应包括合伙人的国籍和地址)。(4)对于股份公司,须提交成员大会的会议记录,修正案的草案及所增加资本金的持有情况说明。此外,提供贸工部批文的原件。(5)银行收据的原件若外籍合伙人是自然人,则需要2份护照复印件(翻译成土耳其文并经过公证)。若外籍合伙人是法律实体,需要下述文件:1)外国投资者必须有本国相关部门提供的活动证明。证明必须包括现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有权签字人。2)委托书必须包含权利人或者自然人。3)上述证明(活动证明、委托书)必须有土耳其驻投资人所在国使领馆的认证签字。4)这些被批准的证明文件必须被公证并译为土耳其文才能被提交给商业注册办公室。对于在土耳其居留的外籍人士,须提交经公证的居住许可证。
(三)外国劳工进入要求、程序和工作签证
4.3.1 外籍劳务配额管理制度
(一) 如何拿到工作许可
外国人可在其所在国向驻那里的土耳其使领馆提出申请,该申请将被转报劳保部。如申请被认可,将给其发放工作许可。但是,该许可只有得到了必要的工作签证和居住许可方能生效。拿到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必须在拿到该许可证书之日起的最迟90天内申请入境签证,入境后应在最迟30天内向土耳其内政部申请居留证。
在土耳其得到有效居住的外国人或其雇主可直接向劳保部提出申请,根据其申请,可为其发放工作许可或延长其许可。
对于上述申请,劳保部最迟在90天内将予以答复。
(二) 工作许可分类
(1)有限期工作许可:发放此类工作许可,需考虑市场状况、工作情况、与就业有关的行业和经济情况,在不违背土耳其单边或多边国际协定的条件下予以发放。此类工作许可期限最多1年,在1年期满后,如在同样的工作地点、单位和职业,可再延长3年,在3年期满时,无论是否在同一单位工作,可将此期限再延长6年。
对于在土耳其工作的外国人,如果其配偶和需要照顾的子女,无论其是否随任或后期才来,如其配偶和子女与其在土耳其合法不间断地居住5年以上的,也可对其配偶和子女发放工作许可。
(2)无限期工作许可:只要不违反土耳其的单边或多边协定,对在土耳其合法和不间断居住8年以上或合法工作6年以上的外国人,可不考虑上述第一个条款中的情况给予其无限期的工作许可。
(3)个体工作许可:对于在土耳其工作的个体外国人,如其在土耳其合法和不间断居住5年以上,可给其发放个体工作许可。
(4)特殊情况下的工作许可:对于下列人员可不考虑法律规定的期限给其发放特殊工作许可。
a) 与土耳其公民结婚和与其配偶在土耳其共同生活的外国人,或者是结婚共同生活最少3年后离异,但却在土耳其居住的外国人及其与土耳其公民配偶的子女。
b)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失去土耳其国籍的人及其后代。
c) 在土耳其出生的或是根据其本国法律无国籍的未成年来土耳其外国人以及在土耳其职业学校、高中或大学毕业的外国人。
d) 根据有关法律被视为难民、避难的外国人。
e) 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及其非欧盟成员国国籍的配偶和子女。
f) 驻土耳其外交官、使馆行政和技术人员。
g) 因科学和文化活动临时来土耳其超过1个月的外国人和因体育运动临时来土耳其超过4个月的外国人。
h) 被授权的部委和公共机构根据协议聘用的关键性人物。
4.3.2 外籍劳务人员进入程序
(一) 工作签证申办手续
按土耳其外交部的规定,申办在土耳其工作签证的手续如下:
(1)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按照土耳其规定的发放工作许可的范围,如中国企业多是向土耳其国库署外资司申请。
(2)拿到工作许可后,向其驻在国土耳其使领馆递交申请文件。
(3)土耳其使领馆将上述工作签证的申请经外交部转内政部。
(4)得到土耳其内政部的批准后,土耳其使领馆发放工作签证(内政部的批文由土耳其外交部转送相关的使领馆)。
(5)按照土耳其的规定,从向其使领馆递交申请工作签证文件之日起,如文件齐备,其使馆应在45天内发放工作签证。
(6)持有效的工作许可、工作签证在土耳其警察局办理居留证手续。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工作许可和延期申请会被拒绝:
a) 在市场和工作状况以及与就业有关的行业和经济局势变化不适于给予工作许可的情况下。
b) 申请的工作在国内四周内发现有做同一工作的相同性质的人员。
c) 外国人没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d) 已被拒绝的外国人在其许可申请被拒绝不满1年内再次对同一工作地点、企业和职业提出申请的。
e) 外国人的工作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社会治安、公共利益、社会风俗和健康造成威胁的。
(二) 负责给外国人发放工作许可的部门
从2003年9月份开始将由土耳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保部)负责发放工作许可。根据需要,可征求总理府、卫生部、国防部、外贸署和高教委的意见。此外,政府有关部委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权限为给其工作的外国人发放工作许可。
(三) 申请工作许可所需费用
(1)有限期的工作许可:1年期的(含1年)50000000土耳其里拉;3年期的(含3年)150000000土耳其里拉。如延期,费用标准同上。
(2)无限期工作许可:250000000土耳其里拉。
(3)个体工作许可:500000000土耳其里拉。
(四) 其他相关规定
(1)在工作许可期满前,如出现下列情况,其工作许可将失效:1)工作许可持有者的居留证因任何原因失效或未延长其有效期的;2)工作许可持有者的护照或代表其护照的证件因任何原因失效或未延长其有效期的;3)除不可抗力外,工作许可持有者在境外滞留6个月以上的。
(2)如出现工作许可或延期申请被拒绝以及工作许可被取消或失效,处置方法参照如下:在上述情况下,被拒绝或被取消的一方可在决定在官方公报上颁布之日起的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劳保部提出异议,如劳保部予以拒绝,可诉诸行政裁决。
(3)告知义务:1)个体工作的外国人有义务在开始工作起或工作结束起最迟15天内将情况告知劳保部;2)雇佣外国人的雇主,自其工作开始起的15天内,或如果其自颁发工作许可起的30天内未开始工作,从该期限结束起的15天内,或因为某种原因其结束工作起的15天内,有义务将情况告知劳保部。
(4)对非法劳工的罚款金额:1)对未履行告知义务(个体经营者需将其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的个体外国人和雇佣外国人的雇主,处以每人2.5亿里拉的罚款;2)对无工作许可的受雇外国人,处以每人5亿里拉的行政罚款;3)对为无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提供工作的雇主或其代理,对每个非法的外国人处以25亿里拉的行政罚款;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或其代理还必须负担该外国人(如其有家属的话)的所有安置费、遣返费和在必要时所需的健康费用。4)对无工作许可而工作的个体外国人处以10亿里拉的罚款,并给予封闭其工作场所的惩罚。
上述现象如再次发生,对其罚款将加倍。上述罚款和处罚情况将通知内政部。
(四)移民政策
现行土耳其国籍法于1964年生效。其中重要的规定有:
(1)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第一条规定:“土耳其籍父亲或母亲在土耳其境内或境外所生的子女自出生之日起即为土耳其公民。”第四条规定:“在土耳其出生而不能随父母获得国籍者,自出生之日起即为土耳其公民。”
(2)默认双重国籍,表现在并不笼统规定加入土耳其籍者需脱离外籍和加入外籍者需脱离土耳其籍。但持有双重国籍者如果“在土耳其境外不间断居留七年以上未进行证明其与土耳其保持联系及保留土耳其籍之正式联系”,将丧失土耳其籍。土耳其在德国有200多万移民,其中多拥有土德双重国籍。
(3)国籍的加入或退出采取自愿申请和政府机关审批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退出土耳其籍或加入外籍者,在土耳其境内应向当地最高行政长官或土耳其境外的领事馆提出申请,由该机关将所需的案宗递交内政部”。
五、外汇及金融法律风险
(一) 土耳其市场风险分析
1. 土耳其市场是一个具有放射性的市场
1)土耳其是欧盟海关同盟成员国,在贸易上享受成员国待遇。1996年土耳其加入欧盟海关同盟,土耳其与欧盟成员国之间进出口互免关税,取消数量配额限制,这为土耳其生产的产品进入欧盟创造了非常好的条件。同时,除农产品和一些特殊商品外,第三国产品可在土耳其和欧盟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
2)土耳其人史称突厥人,由阿尔泰山一带迁入小亚细亚,因此,土耳其人与中亚国家的人为同族人,有历史上的渊源关系,相互之间关系比较密切,土耳其为突厥家族中的老大,实力最强。土耳其与中亚国家经贸关系发展迅速,中亚国家的市场紧跟土耳其市场。
3)土耳其是伊斯兰教国家,98%的人信奉伊斯兰教。因此,与其周边的中东以及北非的伊斯兰教国家有宗教文化上的一致性。虽然土耳其与大部分邻国的关系不是很好,但经济贸易上的往来并未中断。2007年,土耳其将北非作为贸易多元化的重点,对北非的市场开拓非常成功。
2. 土耳其市场是一个档次不高的市场
总体来说,土耳其市场的档次不高。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收入不均,贫富差距较大,大部分人属于工薪阶层,对中低档商品的需求殷切。大多数土耳其人都偏爱质量尚可的便宜商品,对品牌无特殊要求。因此,中国小商品在土耳其有较大市场,受到欢迎。
3.在土耳其的自由市场上,甚至在一些商店里都能砍价,在自由市场上,最多能砍掉报价的2/3。但相当一部分商号商誉不佳,开出的空头支票不按时兑现或不兑现,赖帐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商人以种种理由不提货,等到海关拍卖时,作为法定第一购买人以极低的价格买进。土耳其公务部门的执法尺度也存有偏差,各种人际关系尤其重要。
4.土耳其市场是一个机会和困难并存的市场
土耳其市场开放,自由进出口,无贸易管制,金融开放,自由汇兑,这在发展中国家是比较少见的。而且,土耳其无排外情绪,民风比较淳朴。但土耳其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存在通货膨胀严重、利率奇高、必须熟悉土耳其语等问题。
(二)金融风险分析
由于历史和制度的原因,土耳其的银行业很早就开始了金融为国家发展政策服务的战略。在20世纪80年代初改革之前,银行业一直处于严格的政府保护之下,各项法规壁垒完全禁止新的竞争者进入,这使得土耳其银行业成为世界上少有的非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计划控制的典型。土耳其在20世纪80年代奉行开放政策时实行了激进式改革,在银行体制存在较大问题时全面放开进入限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银行业同时面对国内和国外开放,不但有外资银行的进入,而且国内的业外机构、非金融性资本也可以进入银行业投资。尽管土耳其开放力度较大,但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外资银行在其国内市场并没有取得显著的分额:资产份额约占5%,市场份额约占3%。不过值得肯定的是,外资银行的份额虽小但其经营理念对土耳其本土银行的影响很大。受外资银行的影响,33家土耳其银行在国外设有分支机构。
2000年末和2001年初,土耳其由于银行发生大量挤兑而爆发金融危机。在摆脱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之后,土耳其经济改革和经济运行已初显成效,宏观经济发展的前景看好。同时,长期困扰着银行业发展的大量银行呆账、坏账,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经济发展仍面临诸多风险因素:第一,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不平衡,农业增长缓慢,经济发展对出口过分依赖;第二,经常账户长期失衡问题依旧明显,经济承受外部经济冲击、恐怖活动以及潜在国内政局动荡冲击的能力比较脆弱;第三,外债负担较重,对财政的压力很大;第四,人口增长过快,失业率高,通货膨胀有所反弹。
在投资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投资环境的改善,土耳其对外资的吸引力正在增加,目前,外资流入呈不断增长的态势。但是,法律体系尚需完善,腐败问题严重,国内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这些对投资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
从中土双边关系上看,中国与土耳其双方贸易额成倍增长,经济交往更加深入和密切。但是,贸易的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双边贸易摩擦较多,特别是贸易逆差的持续扩大,导致土耳其对中国反倾销立案数量明显增加,强化通关环节壁垒。这需要在协商的基础上扩大从土耳其进口对中国适销对路且有竞争性的商品。
(三) 金融体系
货币政策趋紧。受通货膨胀压力以及土耳其里拉兑美元持续贬值影响,政府不断采取一系列严格金融政策,努力维持本币稳定,但政府行政权力过度干预金融市场管理,导致货币政策在政府与央行的博弈中出现波动。2014年,里拉贬值压力骤增,迫使土耳其中央银行不断主动采取稳定手段。1月,央行金融政策委员会紧急宣布加息,将一周期拆借利率由之前的4%提高到10%,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刺激国际热钱的大量涌入,但对国内企业负担加重。2014年5月,政府将中期通货膨胀目标定为5%,时任总理埃尔多安及主要内阁成员连续向央行施压,迫使后者宣布降息,将拆借利率调低175点至8.25%,同时宣布为稳定通货膨胀率,可能随时调整该利率。此后,土耳其政府为重振出口,向央行施压以降低银行利率。2015年1月和2月,为维持里拉稳定,政府再次要求央行降息75基准点。4月央行宣布上调本币里拉准备金率,同时下调美元介入利率,但维持基准利率不变,以推动美元流动,促进里拉汇率稳定。
银行业增速放缓。2015年3月,央行资金成本平均值是7.86%,高于政策利率36个基准点,引发商业银行放贷普遍减少。2013年信贷增速为33%,2014年锐降至17.98%,银行业利润持续下滑。
(四) 财政状况
实行紧缩政策,但面临调整压力。土耳其政府财政赤字问题长期存在。正义与发展党当政以来,为维持较低的公债水平,避免贸易赤字加剧,一直采取严厉的财政紧缩政策。但随着国内政治冲突加剧,以及2014年1月因央行紧急加息引发的经济下滑,政府为备战2015年6月大选不得不适度采取大规模增加公共事业投资等相对宽松的财政措施,以拉动国内需求,达到稳定经济的目标。预计政府财政赤字2015年将达到GDP的1.7%,较2014年增长0.3个百分点。
财政赤字总体呈下降趋势。土耳其近年来经济增长迅速,政府财政收入稳步提高。得益于长期实行的财政紧缩措施,财政赤字水平常年维持GDP的1.8%以下。2014年,财政赤字占GDP的1.4%,受大规模兴建基础设施等公共投资、选举活动影响,预计2015年将增长至1.7%。鉴于土耳其经济长期增长利好影响,预计2016年至2019年土耳其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将维持在1.5%左右。2014年,公共债务占GDP的比重为35%,未来有望维持下降趋势。
(五) 信用风险分析
由于无现金支付手段日益流行,再加上信用卡片琳琅满目,土耳其的金融卡市场因此变得格外活跃。与全球总体趋势一致,借记卡和信用卡在土耳其的年增长率很高。2006年底信用卡的数量为3,240万张,到了2007底增加了15.1%,达到3,730万张。与此同时,借记卡数量增加了3.7%,达到5,550万张。预测从2009年到2012年,信用卡的发行量将超过借记卡,预计每年将以11%的速度增长,而借记卡的增长速度只有4%。由于借记卡和信用卡的广泛使用,POS终端机和ATM机数量近年来也是一直在增加。这些都对土耳其未来金融行业带来了市场机遇和挑战。虽然土耳其信用卡使用人数在不断增多,但是出现问题的信用卡的比率非常低。这个比率从2007年的8%下降到了2008年的6%。不过,土耳其信用卡的使用效率以及拉动国内市场的消费还是显得力度不足。据报道,土耳其平均每卡的贷款数额仅为639美元,几乎只是美国平均每卡贷款数额5550美元的1/10。所以,提高土耳其信用卡的使用效率,并促进土耳其国内金融市场以及消费市场的流动是十分必需的。
由于信用市场的不稳定以及法规的不健全,土耳其银行信用卡有收费不合理的现象,其信用系统也存在危机风险,国内许多消费者对银行长期随意收费极为不满。针对现在很多银行随意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甚至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就直接从其帐户上收费的散漫无规矩行为,土耳其政府表示建立专门的法令是必须的。这些法令旨在强制银行一次性征收信用卡的各项杂费,要求银行根据自身服务特点,自由制定各项服务价格,并在消费者购买该项服务时一次性收费,而不是定期向消费者收取。这种政府介入的做法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到银行行为的侵害,消费者们可以根据不同业务服务的价格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银行服务,是规范信用市场十分重要和不可避免的措施。
(六) 银行、保险、汇率和利率风险分析
1.银行
土耳其银行系统主要由国营和私营商业银行两部分组成,除中央银行外,共有70多家银行,有国有商业银行、私人商业银行、国有投资开发银行、私人投资开发银行、外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约33家土耳其银行在海外有自己的机构或合资银行,Garanti银行是唯一一家在中国(上海)设有办事处的土耳其银行。
在全球主要经济体饱受经济危机的压力下,2008年土耳其银行业仍旧保持了增长,且其外资参与率也有所增加。存款及贷款的比率,国内生产总值与贷款的比率是金融深度及银行业中介水平的重要指标,且这些指标表现的非常好。银行业资产的贷款份额继续增长。
2008年,土耳其银行业普遍实现了赢利,可以看出这次影响不少国家的金融危机对土耳其金融体系的影响是有限的。土耳其银行的资金充足率高、资产优质度较高和外汇流动性比率可控性较强等是很好的御寒药。比如土耳其家庭负债率仅占国家GDP的10%,这一比率在东欧国家是22%,而西欧的发达国家中是65~85%之间。
土耳其最大的私营银行:土耳其实业银行(IS Bank),在2008年的前9个月实现利润13亿里拉(约合8亿美金),比2007年同期增长了29%。
土耳其第二大私人银行:土耳其担保银行(Garanti Bank),预期将在2009年保持持续的增长,并增加40个分行、聘用450名雇员。担保银行在土耳其目前拥有736个分行和16,750名雇员。
AK Bank作为土耳其市值最大的银行,在2008年第三季度完成了15亿里拉的利润(约合9.3亿美金),银行的贷款数额也增加了24%,达到450亿里拉,其中商务企业贷款达到265亿里拉,实现45%的增长。资本充足率达到16.5%,而土耳其国家银行法定率为12%。
隶属于比利时德克夏银行的土耳其海洋银行(Deniz Bank)2008年宣布了2.69亿里拉的纯利润,实现7%的增长,银行总资产也增加了18%,达到220亿土耳其里拉。另外的合股银行如巴拉卡银行(ALBARAKATÜRK)还出现了双倍的利润增长达到0.92亿里拉。
来自世界顶级信用评比体系——安永的分析和来自标准普尔评级服务公司(Standardand Poor’s-S&P)的分析,对土耳其金融体系做了积极评论,认为现阶段的土耳其银行拥有优秀的风险管理体制,2001年的土耳其经济危机是实现目前金融安全的主要动因,对于外来的次贷危机和外汇风险有很强的抵御能力。
2. 保险
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土耳其的保险业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然而,土耳其保险业在最近6年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发展潜力巨大。根据土耳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8年,土耳其共有53家保险公司,其中国内保险公司共20家,外国保险公司共33家。土耳其保险公司从客户方收取的保险费总额比过去6年保险费总和多三倍,保险公司资产总额也迅猛增长了6倍多。2008年,土耳其保险公司共获得直接保费118亿土耳其里拉,其中国内保险公司获得52亿土耳其里拉,国外保险公司获得66亿土耳其里拉。除了国内强劲的需求推动外,土耳其政府陆续推出的鼓励性政策是保险业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土耳其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来加强保险业抵抗外部冲击的能力。例如,按照2007年土耳其议会通过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业采用最新国际标准,形成了建立强有力的行业结构和行业竞争力的巨大潜力。2008年,在土耳其阿基斯贡塔保险公司和日内瓦联盟主办的“机遇与挑战:土耳其保险潜在市场研究进程”大会上。土耳其经济部部长穆罕默德•斯姆塞克在大会上作出了有关国际保险业和土耳其保险业的论题发言,他指出,土耳其经济正处于紧缩的财政政策引导下,债务具有动态结构,财政赤字不会引发严重问题。萨班哲有限公司主席居勒•萨班哲也分享她对土耳其保险业潜力的看法,她表示对保险业抱有很大期望,会不断进行投资。
近年来,参与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员工数量在逐年增加。其中,2008年社会保险机构覆盖的组织达1170248,比2007年增加4.80%;2008年投保的雇员达8802989人,比2007年增加3.50%。然而,投保雇员的男女比例失衡,其中男性达6774527人,女性为2028462人,男性人数为女性人数的3.34倍,这与土耳其男性就业人数远远超过女性就业人数密不可分。
现阶段,土耳其最大的经济问题是缺乏足够储蓄。2001年的金融危机使土耳其人对危机有较强的防范意识,以及早已西化的理财观念,土耳其人不愿意把钱作为储蓄,而更愿意消费。由于保险业能够产生储蓄,并且是通过金融系统运用这些储蓄推动经济发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保险业是土耳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汇率
缘于强劲的国内需求和不断攀升的国际石油价格,近年来,土耳其经常账户赤字规模不断扩大,但经常账户的持续逆差并没有带来本币的相应贬值。相反的,由于土耳其经济前景看好、实际利率水平较高吸引外资大量涌入,加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贷款上的支持,市场对里拉的需求不断攀升。2002年~2005年期间,实际汇率走高了近40%,本币被大幅高估,表明已经积聚了相当的币值调整压力。2006年,里拉持续走低,下挫的趋势并未得到有效控制。伴随着里拉的走软,土耳其股市应声震荡下行,国内主要证券交易指数——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指数跌幅达到近20%。
2008年全球经济的持续动荡和政治关系的紧张局势给土耳其经济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土耳其银行业在2008年年底收回100亿美元的银团贷款,与此同时,银行对汇率保持了高度的关注。按照规定,银行偿还的贷款数额与汇率密切相关。假设某银行获得10亿美元的贷款,如果1美元可兑换1土耳其里拉,那么银行需偿还10亿里拉;如果美元兑里拉的汇率上涨了10%,那么银行需偿还11亿里拉。2008年6月、9月和12月是银行偿还贷款的高峰期。2008年6月,还款达140万美元;9月达到233万美元;12月高达269万美元。安永咨询的一份调查表明,欧洲市场十分普遍的不良贷款,在土耳其也同样存在,多年运营状况良好的土耳其私人银行,现在也已出现拖欠贷款现象。
4. 利率
2008年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后,大部分国家信贷市场不断紧缩,银行不愿意放贷,使得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出现融资困难。为应对金融危机,土耳其在2008年多次调整利率。2008年2月,土耳其央行将其基准隔夜借款利率从15.50%下调至15.25%,隔夜贷款利率从19.5%下调至19.25%;土耳其央行在3月和4月维持基准利率不变;5月,土耳其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又将隔夜借款利率和隔夜贷款利率分别上调50个基点至15.75%和19.75%;6月,土耳其央行将其基准隔夜借款利率从15.75%上调至16.25%,加息50个基点,以应对由能源价格高涨引发的通货膨胀;7月,土耳其央行将隔夜借款利率从16.25%继续提高到16.75%;9月,土耳其央行决定维持16.75%的隔夜借款利率不变,维持20.25%的隔夜贷款利率不变;12月,土耳其央行出其不意将其主要隔夜贷款利率削减了125个基点,从原来的18.75%下调至17.50%,并将其隔夜借款利率从16.25%下调至15%。
2008年,土耳其央行一系列调整利率的措施和全球金融危机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主要目的在于抑制国内长期以来的通货膨胀问题。2008年土耳其央行设定的通胀目标为4%。然而,国际油价不断创下新高,使先前4%的目标无法实现,因此,土耳其央行于2008年6月4日将通胀目标修改为7.5%。但在2008年5月,通胀率已经达到了10.7%,是13个月以来的最高点。土耳其中央银行在2009年12月17日宣布,将隔夜借款利率和隔夜贷款利率分别保持在6.5%和9%。截至2010年6月17日,土耳其仍坚持6.5%的隔夜借款利率和9%的隔夜贷款利率。现在,土耳其央行已经放弃过去两年内设定的通胀目标,土耳其官方修改膨胀目标的举动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摩根斯坦利土耳其区经济学家阿克索依(Tevfik Aksoy)指出,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土耳其经济发展已经出现滑坡,世界各国央行都在竭尽全力维持其威信,而土耳其是第一个修改官方通胀目标的国家。
(七) 国际收支风险分析
土耳其里拉兑美元汇率持续走低。土耳其实行浮动汇率制度。2013年后,受中东地区乱局、欧债危机以及土耳其政府采取宽松金融政策的影响,里拉兑美元呈现快速贬值状态。2013年美元兑里拉汇率为1:1.90,到2014年降至1:2.19,2015年上半年,美元对拉里汇率为1:2.57,且整体呈持续下降趋势。
经常账户赤字规模有所缩小。土耳其是中东地区贸易大国,因本国能源及原材料完全依赖进口,导致对外贸易长期保持逆差状态,其经常账户也呈赤字状态。2014年,受政府大力鼓励出口并抑制进口政策带动,当年经常账户赤字历史性降低35%,占GDP的比重为5.8%。2015年2月央行宣布,1月份经常性项目赤字为20亿美元,较上年同期50亿美元水平有较大改善。
对外融资需求增大。受政局不确定性的影响,土耳其吸引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能力有所下降。2015年1月至4月,吸引净间接投资额显著下滑,吸引直接投资26亿元,同比下降30.6%。为此,土耳其需要更多的对外融资以弥补该缺口。
(八)主权债务
长期偿付能力比较稳定。近年来,土耳其外债水平始终呈增长势头。2014年土耳其外债总额为4012亿美元,同比增长3%,占GDP的50.5%,尚未触及国际警戒线。为缓解债务负担,土耳其政府坚持紧缩政策,公共债务占GDP的比重稳步下降。
短期偿债压力较大。土耳其外债结构中,短期外债占外债总额的三分之一,而短期外债占外汇储备的比重在100%左右,虽然可向国际市场进行融资,但考虑到新里拉维持缓慢贬值趋势,土耳其债务短期偿还的压力不容忽视。
六、土地法律风险
6.1 土地法主要内容
与大多数欧洲国家不同,土耳其的大部分土地仍然归国家所有。其中,包括直接归国库署管理的土地和由奥斯曼基金会接管的奥斯曼帝国时期遗留的土地。土地出售由土地管理总局管理,购买者需向土地所在地区的注册办公室提交购买申请,通过审核即可购买。购买或转让行为必须由土地注册办公室或公证处进行公证方有效,其他方式的买卖行为一律无效。外国人J公司的申请程序与土耳其公民一致。
2013年7月22日,土耳其部长理事会签发了新的“土地登记公报”。该公报在2013年8月17日在土耳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报告内容主要围绕“土地登记与清册信息系统”这一新设的立法概念而展开。该信息系统旨在将原先所有的土地登记以及清册记录转入电子系统,以确保对公有及私有地产的控制和及时有效的追踪。
外国人在土耳其购置不动产受《土地登记法》(第2644号法令)第35条和第36条的约束。土耳其议会于2012年5月3日通过了第6302号法令,批准了对前述两个条款的重大修订,并将该修订结果发布在2012年5月18日的《官方公报》上。修改后的《土地登记法》扩大了外国人和公司在土耳其获得不动产的范围,也对在土耳其境内成立的外国人控制的公司获取不动产做出规制,而外国公司获取土地也由其他具体部门法规管制。
新法规废除了自然人对不动产购置的互惠要求,并授权内阁会议按照相关法律约束、双边国际关系以及国家利益来确定可以在土耳其购置不动产的国家。根据该法,外国自然人在土耳其所购置不动产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城镇私有土地的10%,每人在全国范围内所购置的不动产总面积不得超过30公顷。该法还授权内阁可以批准获取两倍于此数量的土地。在其他国家成立的外国公司应按照特殊法律的规定在土耳其购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上的有限物权。相关的特殊法律包括《鼓励旅游法》(编号:2634)以及《石油法》(编号:6326)。根据《鼓励旅游法》第8条规定,拥有物权的政府部门可以将位于旅游区和旅游中心之内且已有用地计划的不动产分配给文化和旅游部,由后者将该类不动产分配给土耳其籍和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实体。根据《石油法》第87条规定,拥有石油开采权的人士(土耳其公司或外国公司)有权通过协议方式租赁其所持许可、租约或执照范围内或附近的土地;如果该土地为私人所有,则可以征用该土地;如果该土地不被任何人所有,则可将该等土地载入其许可、租约或执照。
该新法也对外资企业的不动产购置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原则上,在土耳其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可以出于开展其公司章程中所列经营活动的目标自由购置并使用不动产。但是,军事地区和特殊安全区的土地购置将需要获得土耳其军事部门以及省级政府的批准。在此背景下,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公司(外国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达到50%,或有权任命或罢免大部分的管理人员)如有意在土耳其购置不动产及/或有限物权,则其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省级规划和协商总署(省级办事处)提交所需文件并提出申请。
上述外资企业在土耳其直接或间接所有的公司中,如果外国投资者所占股份比例达到50%,则该类公司也受到同等法律的约束(即《土地登记法》第36条)。另一方面,不属于该范畴的外资企业将按照与当地公司同等的条件购置并使用不动产。
此外,2012年8月,土耳其总统批准新房地产法,允许包括中国在内的183个国家和地区的公民和企业在当地购置房地产,允许外国人100%地持有房地产产权。中国是首次被土耳其列入允许国家名单之内。新房地产法不仅允许中国个人和企业购买住房,还允许他们投资商用房地产项目。
6.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1934年土耳其在财产法(编号2644)中首次对外国人在土耳其购买物业进行了规定。2003年,土耳其政府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提出了作为该法执行前提的双边优惠,即如果一国允许土耳其公民购买该国的土地,该国公民也将允许在土耳其购买土地。但是2005年4月,土耳其宪法法院宣布2003年的修订无效,并暂停外资购买士房地产,直到2006年1月新修订的法律生效(编号5444)。该法律规定如下:
(1)每名外国公民在土耳其购买的土地不得超过2.5公顷,如果有土内阁授权,该限制可增加至30公顷。
(2)每个城市向外国人l公司出售的土地不能超过该城市土地面积的10%。
(3)向外国人出售的土地应该在指定区域内,外国人不能在村庄购买土地,不允许在军事敏感区购买土地。
该法律仍然在双边互惠下执行,土地管理总局每年会修订并公布符合条件的国家名单,最新名单如下:
允许在土耳其购买土地的企业来源国家:
德国、美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巴巴多斯、比利时、巴西、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法国、加蓬、危地马拉、荷兰、英国、爱尔兰、西班牙、以色列、意大利、加拿大、肯尼亚、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的公民、哥伦比亚、卢森堡、埃及、挪威、中非共和国、巴拿马、秘鲁、索马里、智利、坦桑尼亚、委内瑞拉和希腊。
需经内阁批准才能在土耳其购买土地的企业来源国家:
乍得、吉布提、捷克共和国、中国、丹麦、埃塞俄比亚、摩洛哥、菲律宾、加纳、韩国、海地、伊拉克、瑞典、瑞士、日本、墨西哥、尼加拉瓜、巴基斯坦、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新加坡、斯里兰卡公民和斯里兰卡、多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乌干达、约旦和南斯拉夫。
不允许在土耳其购买土地的企业来源国家:
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巴林、阿联酋、保加利亚、阿尔及利亚、印度尼西亚、圭亚那、印度、伊朗、冰岛、卡塔尔、科威特、古巴、利比亚、匈牙利、尼泊尔、尼日利亚、阿曼、叙利亚、沙特阿拉伯和泰国。
随着政策的稳定,外资在土耳其购买土地呈现井喷之势。土耳其政府提供的数据显示,2002-2008年间,土耳其共计向73103个外国人出售了63085块土地,面积总额达3800万平方米。由于土耳其出售的土地为永久使用权,因此向外国人出售土地的政策也在土耳其国内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政府于2008年起禁止向外国人出售土地。
2012年5月,土耳其大国民议会通过议案,取消双边互惠购买土地要求,放宽购买土地数量限制,允许外国个人和私营企业购买土地30公顷。此前,土耳其对89个国家公民购买土国土地有双边互惠要求,即对方必须给予土耳其公民购买土地权利,土方才允许该国公民购买土国土地。本次取消双边互惠要求的国家包括俄罗斯、海湾和中亚国家。议案还将过去仅允许购买2.5公顷的数量限制放宽至30公顷。议案要求购买前必须提供建设规划,购买后两年提交项目建议书。议案还规定,仅允许外国个人和私营企业购买土地,外国公共机构、国有企业、国家机构尚不允许,外国人聚集的城市最多只能出售10%。该项议案尚待政府内阁讨论通过。
6.3 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6.3.1 林业机构
土耳其的林业管理机构分为5级:林业部、林业部下属4个总局、各省的地区林业管理处、林业管理局、林管区或下级单位的类似机构。主要机构及其职能:
(1)森林和村庄事务管理总局:该总局主要工作是帮助土耳其全国800多万居住在林区及森林边缘地区的村民提高生活水平,促进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发展,从而把对森林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
(2)造林和水土保持管理总局:该总局负责全国优良种子及种苗的收集、生产与供应,以及绿化造林和水土保持。每年生产种子300T,其中250T由用于种苗生产,10T出口,40T入冷库储备供下一年度使用。该部门共拥有22个种子干燥窑和22个冷库,采种和贮藏质量都得到严格的控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苗圃达172个,年生产苗木能力为7.5亿株,树种可达150种,其中75%为针叶树,19%为阔叶树。这些苗木供造林和荒山绿化用。
通过建立防护林、水源林来增加农业产量,保护水源和大坝,防止水土流失。到1992年底,24.9万hm2土地的水土流失得到了治理。帮助村民在陡坡上种树种草来防止侵蚀沟的形成,用乔、灌、草相结合的措施固定流动沙丘,制止荒漠化形成。
(3)国家公园、狩猎和野生动物管理总局:该总局负责管理和保护全国的国家公园、持猎、林中的水资源、湿地。
(4)林业管理总局:该总局负责全国的森林经营、森林权属管理、森林采伐和非木材林产品(如松脂等)生产、森林更新抚育、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按照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和有关技术和经济要求,来经营管理森林;还负责林产品的国内外贸易。林业管理总局的分支机构包括各地区或省的27个地区林业管理局,244个林业管理处和1317个林管局。林业管理总局在林业部处于特殊地位,官有自己的财政预算,支配着一个附加预算,是对全国森林经营负责的惟一机构。
6.3.2 林业政策
土耳其的林业政策在其《森林法》及第1个和第2个林业长期规划、五年发展规划、特别专家委员会报告和第1次全国林业会议报告(1993)中均得以体现。近年,土耳其政府加强了对森林保护和环境等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天然林保护,提高木材生产能力,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和大力营造速生丰产人工林等作为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标。现行的林业政策及发展战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森林资源应在可持续的原则下,以提供多种林产品、发挥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功能和效益而进行经营和利用。
(2)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地保护好现存天然林资源免遭破坏。
(3)实施合理的经营管理,应用合适的栽培技术和方法,改善和提高现有森林的条件和生产力。
(4)对在现有大面积衰退林地上营造生产力高的林分而进行的森林更新项目及活动,给予特别的重视和支持。为提高森林覆盖率,对国营部门和私人在非林业用地上进行的森林更新活动给予支持。
(5)进一步扩大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天然公园、保护林及其他保护区的面积,对这些具有特殊的自然价值及文化价值的林地采取更有效的保护性经营措施。
(6)对为改善和提高林区居民的生活条件及开发和实施合适的社会林业模式等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
(7)对私人参与林业,特别是私有人工林的营造应给与必要的法律、财政和技术援助。
(8)为提高公众对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及其作用的认识,开展宣传活动,尤其是对中小学生进行宣传教青。
七、税收法律制度分析
(一) 税收体系
土耳其的税收制度相对健全。土耳其是税收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两种直接税,以及财产税、教育贡献税、博彩税、关税、增值税、印花税和交通工具税等12中间接税。政府税收主要来源于间接税,如特殊消费税和特殊通讯税,贸易税和关税相对较低,占政府收入的1%以下。土耳其实行外国投资者与本国公民同等纳税原则,因此税收方面在中东地区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二) 主要税赋和税率
1.所得税
在土耳其,所有收入都须征收所得税,其中包括在土耳其境内的国内以及国外个人和公司的收人。土耳其非常住居民在土耳其境内通过工作、财产所有权、商业交易或任何其他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也需征收所得税。在土耳其,企业营业利润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税率是20%,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5%至35%。
2. 消费税
主要有以下税种:
(1)增值税(VAT):增值税税率为1%、8%和18%。商业、工业、农业和个人的产品和服务、进口到本国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其他货物交付和服务活动都需缴纳增值税(减免额可从1%到8%变动)。
(2)特别消费税:有4大产品类要缴纳不同税率的特别消费税:石油制品、天然气、润滑油、溶剂和衍生物溶剂;汽车及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飞机、直升机和游艇:烟草及烟草制品和酒精饮料;奢侈品。
(3)银行保险交易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交易仍免征增值税,但需缴纳银行和保险交易税。此税适用于银行赚取的所有收人,例如贷款利息。其税率通常是5%,而银行之间存款交易的利息税率是1%,外汇交易的销售额税率是0.1%。
(4)印花税:印花税适用于各类文件,如合同、协议、应付票据、资本投人、信用证、担保书、财务报表和工薪单。印花税按文件价值的百分比征收,税率为0.2%至0.8%。
3.财产税
财产税分3类:遗产及赠与税、不动产税和汽车税。土耳其所有的建筑物和土地按以下税率征收房地产税:住宅0.1%,其他建筑物0.2%。
(三)土耳其对外国投资的税收优惠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土耳其推行自由和开放的经济政策。土政府对外资法进行重大修改,简化外资政策和行政手续,积极吸引外资。土耳其经济部负责审批外资,审批机构是日常性的,并无歧视性。国内投资无须审批。土耳其外资政策的主要原则是平等待遇,即外国投资者享有同本国投资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外资审批程序除外)。一旦企业建立,即可完全享受国民待遇。
1.优惠政策框架
土耳其向外资提供的优惠政策可分为3类:
一般优惠政策:进口设备免关税和基金费;投资补贴;进口或当地采购的机器设备免VAT;出口达1万美元可免某些印花税、关税和手续费。
中小企业的优惠待遇:专为中小型外资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措施。
落后地区的优惠待遇:雇用10个工人以上的公司5年免公司和收人税,无需优惠证书。这些优惠政策体现在外资法和互惠保护和促进投资条约中,欲获得优惠,须从财政署获得优惠证书。土耳其政府并不要求投资者披露所有财产的信息,但用于法律程序的公开信息除外。外资企业每年5月须向股东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向外资总局提交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
2.一般优惠政策
土耳其对以下交易实行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产品和服务出口;针对土境内非土耳其客户(如非常驻客户)的漫游服务,但必须符合国际漫游协议和互惠条件;石油勘探活动;国际运输;转交给外交代表、领事馆和拥有免税资格的国际组织以及其员工的财物;机械和设备进口,作为进口对象的个人或公司必须是增值税纳税人并且拥有由有关当局颁发的投资证书;在港口和机场为船只和飞机提供的服务;对以教育、文化、卫生和其他类似活动为目的向政府和其他相关组织转交的财物免征社会税和其他税;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本国和外国企业从其海外分支机构所得的收人免税;研究与发展赞助;公司捐赠、援助或赞助体育活动的支出享受税收折扣。
3.行业鼓励政策
2006年土耳其将投资激励计划写进法律,以鼓励制造服务业、能源业的投资和出口。本地和外国的投资者享受同样的鼓励政策。
(1)鼓励手段有免除关税和融资征税、进口和当地购买设备免除增值税、利息优惠;
(2)从事制造业、农业、旅游业、教育医疗卫生业、采矿业和软件制造的中小企业可享有海关免税、增值税免税、利率支持等;
(3)概念研发、科技开发和可行性研究、从概念研发到实际运用的实验室研究、设计和草图研究、模型研究、小型设备制造、实验性生产、专利和许可证研究、降低技术售后服务问题研究等可享受土耳其科技研究管理委员会的鼓励政策。
4.地区鼓励政策
2012年4月,土耳其公布了新的投资激励体系,以刺激当地和外国的投资。该激励体系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投资有效,旨在减少土对进口中间产品的依赖,降低该国经常账户赤字,促进工业部门结构改革及平衡地区差异,以及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再次将81个省按经济发达程度分为六类投资区,对在不发达地区的投资予以更多优惠)。主要包括以下4项激励方案:一般投资激励方案、区域投资激励方案、大型投资激励方案、战略投资激励方案。
区域投资激励方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将土耳其全国省份分为六组,再决定各区域重点支持的行业和优惠措施,其中第六组主要由东部和东南部的贫困省份组成,将获得最多的激励支持。规定第一、二区的最低投资额为100万里拉,其余各区为50万里拉。
以下内容的优先投资即使在第1-4区,也可享受同等于第5区投资的优惠待遇:
(1)在由内阁决定的旅游文化保护和发展区进行的投资;
(2)对矿业的投资;
(3)对铁路和海上运输业进行的投资;
(4)对特定的制药业和国防工业进行的投资,且投资额不少于20万里拉;
(5)用于汽车、航天和国防卫监的试验设施等的投资;
(6)私营部门对小学、初中和高中的投资。
5.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为了扩大出口投资和生产,加速外国资金和技术的引进,提高经济收入,加强对贸易机会的利用,土耳其于1985年通过了自由经济区法第3218号法案。此后,先后成立了以下自由经济区:
(1)地中海海岸的梅尔辛(1987),安塔利亚(1987)和阿达纳一约曰:尔塔克(1999)自由经济区;
(2)爱琴海地区的爱琴(伊兹密尔,1990),代尼兹利(2000)和伊兹密尔迈霄梅皮革(1998)自由经济区;
(3)伊斯坦布尔地区的伊斯坦布尔阿塔图尔克机场(1990),伊斯坦布尔皮革和工业(1995),伊斯坦布尔色雷斯(加塔尔加,1998)和伊斯坦布尔股票交易国际证券(1997)自由经济区;
(4)黑海沿岸的特拉布宗(199时,雷择(1998)和萨松(1998)自由经济区;
(5)东南安纳托利亚地区的马尔丁(1995)和加兹安特普(1999)自由经济区;
(6)土耳其东部的东安纳托利亚(艾尔祖鲁姆,1995)自由经济区;
(7)土耳其欧洲区的欧洲自由经济区(特齐尔达尔一乔鲁,1999);
(8)马尔马拉海地区的布尔萨(2000),克加艾利(2000),图比塔克一马尔马拉科技研究中心(2002)自由经济区;
(9)安纳托利亚中心地区的开赛利自由经济区。
土耳其自由经济区内允许从事各种活动,包括生产、存储、包装、一般贸易、银行。投资者可不受任何约束地创建他们自己的设施,经济区还为投资者提供办公场地、生产车间或仓库,政策对投资者非常有利。各领域的活动都向土耳其和外国公司开放。
土耳其自由经济区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诱人的投资政策,包括100%的资本汇回和100%的外资经营,土耳其自由经济区对土耳其本国的公司和外国的公司同等对待,提供同样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包括:
(1)在自由经济区内,通过各种经济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免交任何税费,包括收人税、公司税和增值税;
(2)对雇员的收人不收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3)从国外向自由经济区购买产品时不收取任何关税;
(4)在土耳其领土上存储进口产品和原材料时可免税;
(5)存储的产品可快速交货,没有繁冗的程序;
(6)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免收关税,同时由于不收取个人所得税,因此可降低雇员的工资戚本;
(7)从自由经济区获得的收人可转移到任何国家,包括土耳其,无需获得土耳其政府的同意,也不受税收、关税的约束;
(8)对外汇不进行控制;
(9)自由经济区内使用的货币可以是土耳其中央银行受理的任何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10)土耳其自由经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国际标准;
(11)土耳其地理位置给自由经济区带来巨大的优势;
(12)土耳其自由经济区临近几个重要海港,地中海、爱琴海和黑海。此外,从这些自由经济区都能很方便地到达机场和高速公路;
(13)土耳其自由经济区只受自由经济区法的约束,市政法、护照法和所有其他法律条款在这里不适用。
6. 对中小型企业支持的特殊规定
中小型企业(SME)支持:中小型企业定义为员工人数少于250人,且每年的收入或营业额少于4000万土耳其里拉的公司。
针对中小企业的激励措施包括:
(1)免征关税;
(2)免征进口和国内购买的机械和设备的增值税;
(3)来自预算资金的信贷发放;
(4)信贷担保支持。
为了满足中小型企业的金融需求,财政部将向信贷担保基金(KGF)划拨一笔10亿土耳其里拉基金,这笔基金可创造价值100亿土耳其里拉的信贷能力。担保限额为每个中小型企业150万土耳其里拉,同时与中小型企业相关的风险集团为200万土耳其里拉。KGF最多可提供80%的贷款;
(5)KOSGEB对中小型企业的支持(www.kosgeb.gov.tr )。中小产业发展组织(KOSGEB)在融资、贷款利率、研发、公共设施、市场调查、投资地点、营销、出口、咨询、推广、设计、工业产权、许可和培训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大力支持,有助于增强其实力。
八、劳动及就业法律风险
(一)基本情况介绍
1.土耳其劳动力情况
土耳其总人口7054万,其中2475万为劳动力人口,与27个欧洲国家(地区)相比,土耳其的劳动力人口数量列第四位。土耳其拥有102个工会,47个雇主联盟。2009年,土耳其失业率达到14%,其中城镇人口失业率达16.6%,远高于农村人口失业率8.9%。从男女性别比例来看,2009年,男性人口3500万,女性人口为3554万;而男性劳动力为1790万,远高于女性劳动力685万;男性失业率达13.9%,女性为14.3%。从年龄组来看,25~44岁男性是土耳其从业人员主力,占总就业人数的42.88%。
在未就业人口中,女性比男性多120万。其中,土耳其家庭主妇占所有未就业人口的44.92%;而男性未就业人口的主要原因为已退休。土耳其劳动力成本极具竞争力,工资水平低于其他竞争国家;土耳其劳动力的素质高、熟练有素、爱岗敬业、积极进取,在国际劳动力市场上名列前茅;土耳其的劳动力年轻(平均年龄仅28.3岁)且充满活力,而强烈的职业道德感是土耳其职业文化的重要特征;土耳其劳动力的工作效率高,旷工率低,是年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体现了土耳其劳动力的敬业精神。每个学年结束时,都会有近40万名来自土耳其116所大学的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加入土耳其年轻的、受过良好教育的专业劳动力大军中。此外,土耳其每年约有73万高中毕业生,其中有三分之一毕业于职业技术学校和专业高中。从总体上看,土耳其劳动力市场每年在人员数量和素质方面都有显著提高。
2.劳动力行业和职业分布
从行业分类来看,2009年男性就业人员超过100万的行业排序分别为:(1)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和酒店;(2)制造业;(3)农林渔业和捕猎;(4)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业;(5)建筑业。2009年女性就业人员超过100万的行业排序为:(1)农林渔业和捕猎;(2)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业。
从职业分类来看,2009年男性就业人员超过200万的职业排序分别为:(1)工艺及有关行业工人;(2)熟练农业和渔业工人;(3)非技术工人;(4)服务员及商品市场销售人员。2009年女性就业人员超过100万的职业排序为:(1)熟练农业和渔业工人;(2)非技术工人。
3.外籍劳务需求
土耳其人口出生率较高,年轻人口比例较高,就业压力较大。
根据土劳工部数据,2009-2013年间,有约10万名外国人申请土工作许可,其中64279人申请成功。土耳其严格保护本国人就业,依《移民法》、《劳动法》和《外国人工作许可法》等法律,无论是当地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雇用1个外籍劳工,须同时雇用5个当地劳工。外国人获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签证的难度很大,已成为企业进入土耳其需面临的老大难问题。
(二) 劳动法相关规定
1.劳动法重要规定
土耳其《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条件、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报酬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建立1年或1年以上的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劳动合同的种类分为短期合同(不超过30天)和长期合同、有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兼职合同和全日工作合同、集体合同、含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经协商可最多延长至4个月)。
解聘方面,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拟终止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另一方,工作时间达到6个月或超过6个月,但是不到1年半的,需提前4周通知对方;工作时间达到1年半或超过1年半,但是不到3年的,需提前6周通知对方;工作时间达到超过3年的,需提前8周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违反规定,需向对方支付法定通知期等额的工资作为赔偿。若雇主提前终止合同,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需清晰、准确地说明原因。若雇主违反通知期的规定,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通知期3倍工资的赔偿。在劳动者有不正当的行为、恶意行为或不道德行为的情况下,《劳动法》保留了雇主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工资方面,必须以里拉支付。工资可以以月为基础发放,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报酬可以按周支付。关于工资的法定诉讼时效为5年。《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制度,由劳动与社会安全部经过最低工资委员会每2年修改最低工资限额。
工时方面,法定工作时间每周最多45个小时。经双方同意,日工作时间可以采用不同形式,但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1个小时,且此种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经双方协商可延长至4个月。因不可抗力、员工自身、国庆节或公共假日前后的原因,导致工作时间低于正常标准,雇主可在事后2月内要求员工进行补偿性工作,此种情况不视为加班,但是每天不能超过3小时,且不能超过最长日工作时间。
加班方面,雇主要求加班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正常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周超过45小时的,雇主应按照每小时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经协商,劳动者不领取工资的,可抵消其1.5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国庆节和公判民日加班的,雇主除应支付当日的正常工资外,还应支付相当于日工资的加班工资。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工作超过1周的,雇主应按日工资的一半支付劳动者1周的工资。每年全部加班小时不得超过270小时。[社保待遇]土耳其对社会保险做了详尽的规定,主要由《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和《劳动法》加以规范。雇主有义务使员工自开始工作时起即刻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缴纳保险费以员工的实际收入为基准,由雇主和员工分别缴纳。失业保险系强制险,员工需自行缴付失业保险费。
2.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根据土耳其《外国人工作许可法》的规定,外国人在土工作必须取得工作许可。外国人申请工作许可,必须事前取得工作签证和居住许可。外国人工作许可分为有确定期限和无确定期限2种。有确定期限的工作许可:有效期最长为1年,1年后继续在原工作场所或公司从事同一工作的,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可延长至3年;3年后,外国人继续从事同一职业,且雇主有需求并给予安排的情况下,工作许可可延长至6年。外国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在土耳其不间断地居住至少5年的,可以取得有确定期限的工作许可。无确定期限的工作许可:在土耳其不间断的合法居住至少8年或合法工作达到6年的外国人,可以取得无确定期限的工作许可,且不再限制该外国人的单位、职业、工作地点等。
外国人在土耳其可从事农业、工业、服务业、民用和地质领域的特别岗位等方面的工作。根据土耳其相关法律,外国人禁止从事公共卫生、律师、审计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包括医生、牙医、护士、药剂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律师、药厂经理、私人警卫等职业。
当地劳动力市场容量与市场环境、总体经济环境与外国人可工作领域之间的关系,作为市场需求测试的条件。
3.引进外籍劳务的主要流程
(1)居住地不在土耳其境内的外国人可以向住在国家或地区,或其国籍所属的国家/地区设立的土耳其使领馆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向土耳其使领馆提供护照、工作签证申请、1张照片、1份劳动舍同副本。如果提交的所有文件准确、完整,一经批准即会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颁发了工作许可证,且土耳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了工作签证申请后,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到达土耳其后30天内向当地警察局外侨分局申办居留许可。
(2)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最短有效期为6个月,以接受教育为目的居留许可证除外)的外国人可直接向土耳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递交的工作许可证申请需包括外籍人员申请表、经公证的且已翻译为土耳其语的护照副本、经公证的且已翻译为土耳其语的毕业证书副本、简历、由雇主机构发出的关于申请工作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和经税务机关认证的上一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对于外国直接投资,还需要提供经组织自身认证的土耳其商标注册公告正本或副本,以显示该组织最近的资本和持股结构。如果申请人是工程师或建筑师,土耳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将申请提交给高等教育委员会以及工程师和建筑师联合会审批。
2014年8月,土耳其经济部正在牵头制定关于简化工作许可和工作签证申请流程的方案,以吸引外国投资者。如上述方案实施生效,将有利于中国投资、贸易和工程承包类企业和人员保持在土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土耳其《外国人和国际保护法》于2014年4月刊日生效,该法规定外国人入境土耳其时,应保证所持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在土签证、居留证有效期或免签入境停留期到期后仍有60天以上的有效期,否则将被拒绝入境。此项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工作签证申办手续
按土耳其外交部的规定,申办在土耳其工作签证的手续如下:
(1)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按照土耳其规定的发放工作许可的范围,如中国企业多是向土耳其国库署外资司申请。
(2)拿到工作许可后,向其驻在国土耳其使领馆递交申请文件。
(3)土耳其使领馆将上述工作签证的申请经外交部转内政部。
(4)得到土耳其内政部的批准后,土耳其使领馆发放工作签证(内政部的批文由土耳其外交部转送相关的使领馆)。
(5)按照土耳其的规定,从向其使领馆递交申请工作签证文件之日起,如文件齐备,其使馆应在45天内发放工作签证。
(6)持有效的工作许可、工作签证在土耳其警察局办理居留证手续。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工作许可和延期申请会被拒绝:
(1)在市场和工作状况以及与就业有关的行业和经济局势变化不适于给予工作许可的情况下。
(2)申请的工作在国内四周内发现有做同一工作的相同性质的人员。
(3)外国人没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4)已被拒绝的外国人在其许可申请被拒绝不满1年内再次对同一工作地点、企业和职业提出申请的。
(5)外国人的工作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社会治安、公共利益、社会风俗和健康造成威胁的。
2.发放工作许可的负责部门
从2003年9月份开始将由土耳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保部)负责发放工作许可。根据需要,可征求总理府、卫生部、国防部、外贸署和高教委的意见。此外,政府有关部委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权限为给其工作的外国人发放工作许可。
3.申请工作许可所需费用
(1)有限期的工作许可:1年期的(含1年)50000000土耳其里拉;3年期的(含3年)150000000土耳其里拉。如延期,费用标准同上。
(2)无限期工作许可:250000000土耳其里拉。
(3)个体工作许可:500000000土耳其里拉。
4.其他相关规定
(1)在工作许可期满前,如出现下列情况,其工作许可将失效:1)工作许可持有者的居留证因任何原因失效或未延长其有效期的;2)工作许可持有者的护照或代表其护照的证件因任何原因失效或未延长其有效期的;3)除不可抗力外,工作许可持有者在境外滞留6个月以上的。
(2)如出现工作许可或延期申请被拒绝以及工作许可被取消或失效,处置方法参照如下:在上述情况下,被拒绝或被取消的一方可在决定在官方公报上颁布之日起的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劳保部提出异议,如劳保部予以拒绝,可诉诸行政裁决。
(3)告知义务:1)个体工作的外国人有义务在开始工作起或工作结束起最迟15天内将情况告知劳保部;2)雇佣外国人的雇主,自其工作开始起的15天内,或如果其自颁发工作许可起的30天内未开始工作,从该期限结束起的15天内,或因为某种原因其结束工作起的15天内,有义务将情况告知劳保部。
(4)对非法劳工的罚款金额1)对未履行告知义务(个体经营者需将其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的个体外国人和雇佣外国人的雇主,处以每人2.5亿里拉的罚款;2)对无工作许可的受雇外国人,处以每人5亿里拉的行政罚款;3)对为无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提供工作的雇主或其代理,对每个非法的外国人处以25亿里拉的行政罚款;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或其代理还必须负担该外国人(如其有家属的话)的所有安置费、遣返费和在必要时所需的健康费用。4)对无工作许可而工作的个体外国人处以10亿里拉的罚款,并给予封闭其工作场所的惩罚。上述现象如再次发生,对其罚款将加倍。上述罚款和处罚情况将通知内政部。
(三)外籍人员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根据土耳其法律和相关政策,结合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土耳其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中国劳务进人土耳其可能面临以下政策风险:
(1)外籍劳务人员进入土耳其市场,需符合雇主雇用1个外籍劳务人员必须同时雇用5个当地人的规定;因土耳其长期存在失业率较高的问题,所以土耳其政府和民间对外籍劳务人员持警惕、怀疑态度,认为外劳的进人侵占了本国人的就业岗位,对外劳的进人设置障碍。
(2)持有因公普通护照的人员无法取得土耳其工作签证,即使取得了工作签证,当地警方也会拒绝办理居留许可。
(3)中国在土耳其中资机构工作人员申请工作签证较困难,面临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
(4)劳务人员面临社会保险在中国和土耳其双重征收的问题。土耳其政府规定,对于在所属国家/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公民,如果其所属国家/地区与土耳其有互惠协定,则不必在土耳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因中士无此协定,所以中国劳务人员必须缴纳土耳其社会保险。
近年来,土耳其频发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财产损失。中国驻土耳其使馆提醒在土和拟赴土耳其的中国公民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救能力,确保人身安全。
九、环境法律风险
(一) 环保主管部门
环境与城市规划部负责土耳其环境保护等相关事务,包括环境管理、环境评价、土地使用、自然资源保护、动植物种类保护、污染防治、环保宣传、制定环保政策和发展战略以及与地方环保部门、各国和国际组织合作、环保数据搜集、发放环保许可等。
(二)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
土耳其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空气质量控制条例》、《水体污染控制条例》、《噪音控制条例》、《固体废弃物控制条例》、《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医用废弃物控制条例》、《有毒化学物质和产品控制条例》、《危险废弃物控制条例》等。
森林保护方面,《宪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森林保护的宗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严禁侵害森林,严禁以各种名义缩小林地面积;除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在林地中安装各种设施和从事项目建设;严控森林火险;政府鼓励自然人和法人种植森林,政府有义务免费提供树种。
大气保护方面,《空气质量控制条例》规定自然人或法人要减少煤烟、烟尘、尘埃、有毒气体、悬浮微粒等的排放量。规定了废气中污染物质浓度的限度,尤其是发电厂要采取措施降低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浓度,火力发电站的排放量上限为1000毫克/Nm3。对于有害健康或有害设备的使用,要申请排放许可。
水体保护方面,《水体污染控制条例》确定了对水体保护的技术和法律原则。条例划分了保护区范围,制定了用于饮用水的水库、湖泊土地使用战略;同时制定了向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排放污水和如何处理污水的原则。同时,将地表水划分为4个等级,地下水划分为3个等级。
污染事故处理上,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保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是国家和所有公民的义务,任何主体发现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事故,均可要求(申请)行政当局阻止此类行为,行政当局可以处罚任何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进口有毒废弃物、制造噪音、污染海域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的具体措施为停产、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金。
赔偿标准方面,造成污染事故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的标准为该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额度以及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若责任主体未采取任何行为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或扩大,行政当局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少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由此产生的费用需行政当局承担,行政当局据此产生向责任主体追偿的权利。
2013年3月,土耳其议会工业贸易能源自然资源和信息技术委员会审议接受了新《石油法》,并于2013年5月30日在土耳其议会全体大会表决通过,2013年6月11日正式生效。
新《石油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旧《石油法》进行改进:
第一,简化区域管理制度。旧《石油法》将土耳其领土分割成18个地理区域进行管理。新石油法取消了旧法复杂的区域管理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内陆开采区域和离岸开采区域的简单区分。
第二,取消土耳其国家石油公司的优先权。未来土耳其国家石油公司将与国内外的私人石油公司平等竞争,国外投资的竞争力也因此得到提升。
第三,升级审批许可制度。简化许可证申请流程,勘探许可证的适用期限更长,适用的区域面积更大。如果勘探过程中发现石油,土耳其政府将颁发有限期限长达20年的运营许可证。另外,新《石油法》创造了新的“调查许可制度”,允许公司进行地理地质数据的收集和出售。
第四,启动新的财政投资激励措施。所得税上限由原来的55%下调至40%。本土出售的设备免收进口关税和印花税。注册资本外流的障碍被取消。
此外,新《石油法》还实施了一些新的规定,例如,放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促进外籍工作者的雇用等。
2013年11月,土耳其新《天然气法》草案取得了新的进展,但尚未批准生效。土耳其在天然气市场的主要政策导向是提高市场竞争程度,完善市场定价机制。而新《天然气法》将会成为土耳其政府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新《天然气法》将通过降低天然气定价、提高批发许可福利创造更多的投资机会,促进完善的市场管理秩序。新的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取消印花税要求。新《天然气法》草案将印花税义务归于合同。这意味着,所有的天然及市场的许可证拥有者之间进行的交易都应该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呈现,合同本身所规定的义务并不受到天然气法的规制。印花税的豁免是新天然气法的一项重大进步。
第二,在60日之内回复许可证申请。适格的法律主体在向“能源市场管理机构”递交天然气市场经营活动许可证申请60日内,机构就应当就申请给予答复。如果申请被拒绝,则机构还应向申请者说明拒绝的具体理由。
第三,对每个进口点的分别许可制度。根据新《天然气法》草案,进口天然气的公司应当为每个进口点申请单独的进口许可证。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中应当包括对进口的土耳其经济潜力的分析。不同于之前的法律规范,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必须包括从进口天然气供应商那里获得的信息,包括进口天然气的来源、天然气的储备、运输系统等。另外,进口许可证的申请还应该包括能源和自然资源部的意见。
第四,由能源和自然资源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根据新《天然气法》草案,天然气的勘探应当符合《石油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向能源和自然资源部申请生产许可证。在新草案下,天然气的进口和销售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特别条件。
第五,对于天然气储存的单独许可。根据新《天然气法》草案,天然气储存需要单独的许可证。因此,生产者如果没有储存许可证,就不能储存其生产的天然气。这样,拥有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商就要承担制造和储存两个经营活动。另外,天然气储存许可证的申请要求和申请流程因地区而异。同时,许可证要求也与现在的天然气能源法的规定有区别,新法案取消了现行法律要求申请储存许可证的公司拥有充分的技术资源的内容。
第六,分拆土耳其石油管道公司。现在的土耳其石油管道公司定的法律将重组,将其从一个主要的垄断者变成一个市场竞争者。在新的体系下,石油管道公司会被分拆成三个不同的部分,分别负责储存、液态石油天然气终端管理及运输设施。同时,土耳其会在新制定的天然气购买协议中添加对石油管道公司的限制。
2013年3月30日,土耳其正式实施新《电力市场法》,对许可证程序特别是电力生产许可证和审批许可流程作出了变更。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为,在开始施工前的阶段引入预先许可程序。预先许可证一般时长为24个月,以供完成施工前必须申请各种许可的准备工作。
为完善相关可流转许可证的交易规范,新《电力市场法》第9条规定,许可证持有人在规定的施工预备阶段内未开工,主管部门可以给予6个月的最后宽限期或撤销许可证。根据新法规定,除破产或继承的情况外,在预设许可期间禁止对许可证持有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权结构进行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可能导致股权结构变动的行为,并且许可证必须与企业向能源管理局所提交的公司章程中所提及的相一致。若违反此规定进行股权转让或未在规定预设期限内完成能源管理局所设定的义务,主管机构将撤销其预先许可证并收缴其保证金。
根据新法规定,以下情况不适用上述条款:其一,证券交易所中的公开股权交易所引起的股权结构变化;其二,根据国际协议的便利获得预设许可的建设企业;其三,某一股权结构下外国股东的间接股权变更。
(三) 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土耳其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其环境法于1983年颁布,此后又进行过多次修订和增补,并于1993年开始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管理。由于土耳其境内古迹繁多,因此不论公共或私人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前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项目评估需递交CED申请、CED报告及项目介绍,在未得到《现极环境评估》意见或《免环境评估》证书前,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招投标或融资等。
环评根据项目的性质及领域分可为化工、石化、医药和废物;工业设备;农业、林业、水产和食品;交通、基础设施、海岸建设;能源、旅游、住宿;矿产六大类。各类项下的具体内容可在土耳其政府公报第26939号中查询。
通常,土耳其环境城市规划部环境部不接受大型项目环境评估的自主申请,因其需要的专业文件及手续十分繁琐,可交由专业咨询公司代理。环评时间及费用也因项目而异,通常为3-6个月,费用根据项目的类型及规模从2-4万里拉不等。
十、知识产权法律分析
土耳其于 2000 年正式成为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国,目前正积极争取跻身欧盟行列。为了弱化欧盟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指责并实现与欧盟立法体制的接轨,土耳其加紧了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工作,以进一步增强国内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成就日益突出。
(一)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当地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土耳其于1879年颁布首部专利法案,成为早期拥有知识产权法律的国家之一。但直至1994年土耳其专利局(TPI)成立,土耳其的专利法律制度才进一步得到规范,并于1995年相继出台专利法(根据土耳其政府第551号公告,取代原有的专利法案)、商标法、保护工业设计条例、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奠定了土耳其知识产权保护现代法律框架。2004年,土耳其又通过《植物品种权保护法案》和《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法案》,基本上拥有一套完整统一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
土耳其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包括《专利保护法》、《工业设计保护法》、《地理标记保护法》、《商标保护法》及《商标保护法实施细则》、《智力和艺术作品法》(即著作权法)、《著作权作者相邻权细则》等。
(1)商标法
土耳其主要规范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转让、使用管理等。《商标法》规定,商标包括产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权的优先权方面,申请人系《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或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但在该成员国居住或有商业活动的,在土耳其就相同产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若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未要求优先权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2)专利法
土耳其通过授予专利权和实用新型对发明创造给予保护,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批准、期限、终止、无效等。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方面,进行过实质性审查的专利权,保护期限为20年;未进行过实质性审查的专利权,保护期限为7年,但是7年内进行了实质性审查,保护期限展延至20年。以上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且不可续展。专利权的优先权:申请人系《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或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但在该成员国居住或有商业活动的,在土耳其就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在优先期内,任何第二方申请专利权均被视为无效;土耳其自然人或法人在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专利的,可享有《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专利申请人在土耳其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或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举办的展览会上首次公开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自首次公开之日起12个月内,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土耳其专利法(1995)对审查或非审查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保护、专利性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公开、第三方异议、专利保护期限、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的转换、雇员发明、侵权赔偿等保护事项均给予了规定。土耳其的审查后授权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非审查授权发明专利保护期为7年、实用新型保护期为10年。申请人可通过获得非审查发明专利保护,将进入实审的时间延后7年。土耳其专利法(1995)对下列主题不授予专利权。①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②智力活动、管理商业和贸易活动及游戏的计划、方法、方案和规则;③文学和艺术作品、科学著作和具有美学特征的创造;④计算机程序;⑤用于信息或数据收集、管理、提供或展示和传播,且不含技术因素的方法;⑥用于人体或动物体的治疗、手术和诊断方法,不包括在上述方法和制造过程中使用的产品和合成物本身;⑦违背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德的发明;⑧动、植物品种及主要依赖于生物因素的养殖方法。
土耳其专利法(1995)规定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12个月内(包括宽限期)公开发明创造的行为不影响其随后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应符合下列条件。①由发明人公开;②由机构公开,包含在下述申请中的信息:A.未被机构公开的发明人提交的另一申请;B.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方获知发明创造内容的第三方,在发明人未知或未同意的情况下提交的申请;③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方获知发明创造内容的第三方。
土耳其专利法(1995)规定“超越现有技术”即具有创造性,简言之,若相关技术领域专业人员不能明显依据现有技术可实现的行为结果即被视为具有创造性。土耳其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创造性要求。
2006年,TPI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新专利法草案。该草案力求使土耳其的专利制度与EPC及《专利法条约》相一致,有望在新一轮总统选举后获得新一届议会的批准。新专利法修订的关键之处在于:增加生物技术发明内容和取消非审查专利制度。此外,为了与EPC内容相符,土耳其将废止授权前第三方异议制度,更改为专利申请授权后异议制度,但第三方仍有权对未决申请提交书面观察意见。同时,第三方有权要求提出异议的实用新型申请出具新颖性检索报告,此举可减轻知识产权法庭的负担,对授权实用新型缺乏新颖性的无效诉讼更是如此。
为使土耳其专利代理制度与国际接轨,土耳其拟建立专利代理人协会,规范从业人员的道德和职业标准。相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于2006年完成,但迄今仍未获官方批准。土耳其目前有362名注册专利代理人。
2.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土耳其拥有知识产权诉讼、司法保护、赔偿、禁止令救济等一系列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执法举措。土耳其计划设立12个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庭,目前已在伊斯坦布尔、安卡拉和伊兹密尔相继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刑事和民事法庭,其他城市的知识产权案件则由当地的第三民事/刑事法庭负责审理。土耳其还与欧盟合作培训了一批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形成了一支素质过硬的专业法官队伍。随着法官队伍的扩大,土耳其还将继续增设知识产权法庭,从而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土耳其对知识产权侵权有多种刑事处罚手段,如拘留、罚款、取缔非法活动和关闭经营场所等。鉴于中间禁令是停止知识产权侵权的一条便捷有效的途径,土耳其的发明、实用新型、商标、工业外观设计及地理标志等保护法令都对此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专利持有人还可通过请求永久性禁令停止对其知识产权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此外,专利持有人也可要求法院命令被告在裁决过程中提供担保,确保其合理的赔偿要求。
土耳其《商标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将注册商标从原有产品移至其他产品、包装上的,将被处以1-2年徒刑,并处以3-6亿里拉的罚金;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的,处以2-3年徒刑,并处以6-10亿里拉的罚金;若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处以2-4年的徒刑,处以6-10亿里拉的罚金,并责令停业不超过一年。土耳其《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依据法律程序可要求停止侵害;赔偿专利权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没收侵权人生产的或进口的侵权产品;向社会公众公布处罚决定等。
(二)主管机构及专利申请程序
1.组织机构
TPI隶属于土耳其工贸部,是土耳其负责工业产权保护的唯一政府机构。TPI总部设在安卡拉,最高决策机构为管理委员会,共有7名成员,除TPI高层外,其余分别来自土耳其工贸部、财政部和司法部。TPI设有顾问委员会,由来自相关部门的31人组成,由此保证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各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此外,TPI还设有复审和评估委员会,受理授权专利异议和无效请求。
TPI设局长1名和副局长2名。副局长分别负责专利、商标、工业外观设计、研究计划和协调以及人事、行政管理和财务、信息文献和信息技术、项目实施部门的管理。
TPI人员编制为400名,其中公务员230名、合同制人员170名,目前工作岗位仍有大量空缺。截至2006年底,TPI共有人员232名,其中专利和商标审查员68名、管理人员36名以及若干辅助人员。
2.专利申请、审查及审批流程
(1)专利申请
向土耳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途径为:①常规申请;②经由PCT途径进入国家阶段;③依据EPC授权的指定国为土耳其的欧洲专利。
专利申请应以土耳其语形式提交。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在提交申请时可由英语、法语和德语形式撰写,但应自申请日一个月内补交土耳其语翻译文本。在土耳其无居所或办公场所的申请人须指定注册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申请。
(2)专利审查
自2005年起,TPI开始在若干技术领域承担检索和审查工作,在此之前上述工作均由其协议方欧洲专利局(仅负责检索)、瑞典、丹麦、俄罗斯和奥地利专利局承担。土耳其未制定加速审查制度,奥地利专利局可代其受理相关审查,但须支付费用。
土耳其的审查报告分三类:实审报告、审查意见通知书和授权或驳回报告。若对TPI审查结果存有异议,可依据充足的理由和证据向土耳其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由于用于人体或动物体的治疗、手术和诊断方法在土耳其不具备可专利性,因此,药品专利申请和治疗方法权利要求均不被认可,若要求改写为瑞士型权利要求,则将视审查报告意见作出决定。此外,分案申请可在原申请获授权或驳回之前的任何时候提出。
(3)审批流程
一件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通常需要4~5年的时间,一件常规专利申请需经下述程序。
①形式审查(1~3个月);②新颖性检索(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5个月内提出);③申请公开(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④检索报告公开(自提出请求起1年时间);⑤专利类型选择决定(20年保护期的审查发明专利或是7年保护期的未审查发明专利);⑥实审和进一步审查(最多3次审查);⑦授权或驳回。
在TPI未作出申请不具备发明的单一性、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决定前,对一件授权专利提出异议是不可行的,除非其不符合形式要求。通常可提起法律诉讼请求已授权专利无效。第三方仅有在申请审查期间(授权前),自检索报告公布日6个月内,向TPI对专利申请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文件,审查员将在审查过程中对异议意见加以考虑。
3.统计数据
土耳其是一个新兴的专利市场,其受理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在过去10年间的年均增幅达25%。大部分的国内申请来自伊斯坦布尔、安卡拉、伊兹密尔和布尔萨等工业发达和人口聚集城市。
按照国际专利分类表,土耳其2006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中25%为人类生活必需品,21%为化学、冶金,20%为作业、运输,12%为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过去10年的年均增幅为27%,2006年达到2456件。此外,TPI2006年共受理近67000件商标申请,居欧洲国家第3。
十一、争议解决法律风险
(一)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
土耳其国际私法规定在《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法令》中。该法令于1982年5月20日颁布,1982年11月2日生效。这一法律代替了1915年2月23日的《外国人在奥斯曼领土上的权利和义务临时法》(以下简称《临时法》)。《临时法》是在奥斯曼时期颁布的,当时虽然意在作为临时的法律,但其有效期一直延续到了1982年。
从名称便可看出,新法令对土耳其国际私法实体的和程序的问题作了规定。该法令共有48条,分为两编:第一编第一章第1-7条是一般原则;第二章第8-12条是法律冲突规则;第二编第27-45条规定了国际民事诉讼法,例如土耳其法院的管辖权,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46-48条涉及“临时法”的废止和新法令的生效日期与施行问题。
该法令没有规定国际私法上所有的间题。与前“临时法”相比,它已经很长,其内容也很广泛了,但它没有瑞士新国际私法这样的法律详尽,也没有包括所有可能产生的间题。与“临时法”时期一样,在处理有些问题时,必须参照土耳其法律的其他规定,比如,关于流通票据的法律选择规则可以从《商法典》中找到。还有些问题,在该法令及《土耳其法规汇编》中根本没有规定,那么这些问题的解决便有赖于法院判决和法律学说的发展。土耳其参加的国际条约不受该法令的影响。土耳其签署了相当数量的有关国际私法问题的条约,其中多数来源于欧洲,并已经在土耳其生效。这些条约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非缔约国的国民,这样,该法令的一些规定便根本不能适用,还有一些规定只是对非缔约国国民有效。
1.土耳其国际私法的特点
以前的土耳其国际私法是19世纪民族主义运动的产物,反映了面对向外移民的国家普遍采取的政策,法律选择的概念和程序规则都是建立在适用国内法的基础上的。人的身份问题,如结婚或离婚,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或当事人各自本国法。与此相类似,《土耳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土耳其人的身份问题,土耳其法院有专属管辖权。相应地,外国法院关于土耳其人身份问题的判决,即使适用了土耳其法律,也不能在土耳其执行。这对于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身份的当事人来说,便产生了很多跛脚关系。由于受到法律学说的影响,在“临时法”时期,土耳其法院甚至把本国法原则扩展到本国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然而,在近三十年中,土耳其年轻学者中有一种倾向,即在人的身份问题上,法律选择应以住所或习惯居所为依据,而不是以当事人本国法为依据。这个倾向可能产生于反映西方世界发展的法律刊物的影响,以及土耳其参加的国际条约的间接影响,这些条约越来越倾向于支持住所或习惯住所原则。社会、经济变化中的实际需要也要求使用一些新的解决办法。
准备新法的工作开始于1975年。草案由法律学者拟定,经过大学师生和现职律师的讨论、批评,终于在1982年颁布为法律。
新法令旨在更好地为土耳其国民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服务。当然,从1915年起,土耳其的情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60年代,土耳其成了一个移民的国度,成千上万的上耳其人离开了他们安纳托利亚家乡的小镇或村庄,迁往西欧、中东国家,甚至去澳大利亚工作。因此,在土耳其共和国和接受移民的国家之间签订了一些双边条约,用以调整产生于客籍工人关系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许多土耳其移民在外国生活数年后回到了土耳其,有些人在移居国住的时间长些,他们或在那儿与当地人结了婚,或是从土耳其接去了配偶。数以千计的土耳其婚生、非婚生子女在外国出生。日前有200多万土耳其人生活在国外。近来,土耳其移民更倾向于留在这些国家,特别是那些第二、第三代人,他们或者在很小的时候就随父母到了德国、荷兰这些国家,或者就出生在那里。
土耳其国际私法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过去十年旅游人数戏剧性的增加。1988年,400多万旅游者在土耳其度假,自然地,有些人便卷入某些法律冲突或者在纠纷中面临适用土耳其法。甚至回土耳其度假的土耳其移民也涉及具有跨国性质的问题,例如,一辆在外用注册的土耳其国民的汽车在土耳其涉及一起交通事故。
第三个影响土耳其国际私法的因素是土耳其国际商业交易相当程度的增加:土耳其进出口贸易扩大了,在土耳其有许多外国公司直接或通过代理机构经营。新法令与土耳其促进国际关系的努力是一致的,同时,也促进了土耳其国内国外对国际私法这一领域的了解。
目前,土耳其论及新法令的文章很少,其中,有价值的多数是学术读物,主要是大学教授为学生撰写的;也有一些是公开发行的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判决,该法院是土耳其在民事,刑事方面的最高法院。
新法令的主要目的是指导土耳其法官确定什么时候土耳其法院有管辖权,以及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然而,如果外国法院正在审理一个有关土耳其国民的案件,那么,在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时,这些规则—即使某一规定指向一般人,无论是土耳其人还是外国人—也给外国法以指导。如果该法令规定,土耳其国民的身份问题应适用土耳其法,而外国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没有适用土耳其法,那么该判决在土耳其就很可能得不到执行。
新法令很少有关于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例如,它就没有规定是用法院的一般规定还是用另一制度来识别侵权或合同这样的法律问题。在第一个草案中,法令没有规定,但在最后文本中,第2条第3款便规定:应适用的外国法的法律选择规则又指向另一个法律时,该另一个法律的实体法得适用。
另一个一般的问题是公共秩序,规定在第3条。按照这一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外国法明显地与土耳其的公共秩序冲突,土耳其法官便不会适用该外国法。这并不必然意味着自动适用土耳其法只有在必要时才会适用土耳其法。在规定与土耳其公共秩序明显地冲突方面,新法令力图限制公共秩序的使用。与土耳其公共秩序明显地冲突,也有可能使外国法院的判决在土耳其得不到承认与执行。但是在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土耳其法官不必证明该裁决与土耳其公共秩序有明显的冲突。同样,如果土耳其的公共秩序要求土耳其法院管辖,那么,交外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便是无效的,在这里,也并不要求与土耳其公共秩序有明显的冲突。
有一般的原则,通常便相应地有特别的规定。例如,在法令的总则部分有法律行为方式的规定。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某一法律行为符合实施地法规定的形式要件或符合支配行为实体部分的法律,该行为便是有效的。这个灵活的公式可以使当事人选择适用行为形式要件的法律。与这个法律行为方式的一般原则相适应,便有特别的规定,例如,关于婚姻的举行,适用婚姻举行地法,而按国际条约规定在领事馆举行的婚姻也是有效的。
第6条也适用于死亡时财产处分的方式,但若符合死者的本国法,这种处分也同样有效。对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的方式不属于第6条的规定,而是由财产所在地法支配。这样,如果土地在土耳其境内,关于转让土地所有权的合同必须符合土耳其法的规定,而不管当事人的住所在何处,也不问他的国籍为何。
时效规定在新法令总则部分。在前“临时法”时期,在应当适用哪一个法来确定时效问题上存在着分歧。新法令第7条规定,时效应依适用于主要行为及/或关系的法律来确定。这样,便把时效定性为实体法问题了。
2.选择法律的特殊规则
新法令的大部分调整人的身份问题。第8-22条规定了能力、家庭、继承问题。身份问题基本上适用本国法,因为本国法适用于能力、订婚、结婚、离婚及与子女有关的问题。对于移居国外临时或永久工作的土耳其人来说,新法令和“临时法”似乎有一种连续性,但在新法令中,国籍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变为住所或习惯居所原则了。
人的能力,不论是权利能力还是行为能力,都适用本国法。但是,如果一个外国人依其本国法没有能力,而依土耳其法有能力,那么他在土耳其进行的行为对他具有约束力。订婚和结婚的能力也适用当事人各自的本国法,收养的能力也同样适用收养人的本国法,继承也是一样。根据第22条第5款,在死亡时生效的财产处分能力也适用作出这项处分时当事人的本国法。
然而,所有关于外国人在土耳其的监护、禁治产和临时监护的问题,都适用土耳其法,而不管他们的国籍怎样。唯一的例外是监护或禁治产或取消这种关系的条件,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同样地,如果按当事人的本国法,这种监护或禁治产或取消这种关系不能成立,而他在土耳其有习惯居所,那么他就可以依土耳其法得以实现。
订婚和结婚的要件适用当事人各自的本国法,类似地,订婚、结婚的法律效果适用夫妻双方共同本国法。这样,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便适用其共同本国法。如果订婚的人没有共同国籍,订婚的法律效果适用土耳其法(法院地法),这就意味着,原来是分别适用订婚人的本国法,而现在土耳其法官适用了自己的法律。然而,结婚的法律效果,即使配偶双方没有共同国籍,也不适用土耳其法,而应适用双方共同习惯居所地法。只有当双方没有共同习惯居所地时,土耳其法官才适用土耳其法。
配偶共同本国法也支配着离婚和分居的条件及法律效果。如果双方没有共同国籍,则依次适用;共同住所地法、共同习惯居所地法、土耳其法。这一法律选择规则和关于离婚法律效果的规则,将使土耳其法官在审理有关土耳其国民的混合婚姻案件时不得不更多地适用外国法,因为,即使配偶双方没有在土耳其居留,土耳其法院对有关土耳其国民的纠纷也有管辖权;另一方面,按照同一规则,如果有关土耳其国民的混合婚姻的配偶双方在外国有住所或外国居所,而他们把争议提交该外国法院,那么该外国法院也可以适用他们自己的法院地法。
亲权一般适用本国法。但新法令把婚姻期间的亲权与离婚时的亲权分条加以规定:婚姻期间的亲权规定在第19条,离婚时的亲权规定在第20条。在混合婚姻的争议中,这两种亲权都适用父母的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习惯居所地法;投有共同住所地或共同习惯居所地的,适用土耳其法。
与《土耳其民法典》相适应,新法令有几处规定了家庭成员间抚养的责任。配偶间抚养费的请求与父母子女间的请求,适用调整婚姻的规定或关于子女身份的规定,抚养贫穷亲属的义务适用义务人本国法。
最后,继承在原则上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但对土耳其不动产的继承适用土耳其法。财产继承的开始、财产的取得、分配,都适用财产所在地法。新法令除规定了身份、继承问题外,还规定了财产、合同、侵权等问题。第23条规定了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如抵押权,债权、用益物权、一般所有权等等。以前的法律规定,这些权利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运输中货物的物权适用目的地法。如果物权尚未实现,而财产所在地又发生了变化,便适用财产最后所在地法。
新法令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他们之间合同的法律。以前的法律中有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就适用法达成明确的协议时应该适用什么法,而新法令便规定了一系列适用法。
这样,在这种情况下,土耳其法官便可以选择适用法:首先适用合同义务被履行地点的法律(履行地法);如果履行地有数个,适用合同义务最重要部分的履行地法;如果这个地点不能确定,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的法律。从用词看,第24条似乎调整所有合同的义务,包括销售合同、代理合同、保证合同、雇佣合同和存款、保险合同。按照第24条,如果合同受外国法支配,土耳其法官便应适用该外国法,除非该外国法与上耳其公共秩序有明显的抵触。过去,侵权行为的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个一般的规定,即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而新法令似乎偏离了这一规定。按照第25条,如果侵权行为实施地与损害发生地在不同的国家,侵权行为的责任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同时,也增加了一些重要的例外:如果侵权责任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而不是与侵权行为实施地或损害发生地国有更密切的联系,便适用该另一国的法律。
不当得利规定在第26条,如果不当得利产生于某一法律关系,就适用决定该法律关系的法;否则,就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二) 土耳其民事诉讼法
如上所述,新法令的一个基本发展是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按照过去的法律,对有关土耳其国民身份问题的诉讼,土耳其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外国法院关于土耳其国民身份问题的判决,土耳其法院不予承认或执行。
新法令抛弃了《土耳其民事诉讼法》中这项限制性的规定。土耳其国民如果在外国有住所,外国法院便可受理有关土耳其人身份问题的案件;在外国有住所的土耳其国民也可就该事项在土耳其起诉。这样,如果土耳其法官对“住所”的概念解释过宽,便会出现挑选法院的间题。
根据新法令的规定,如果土耳其国民以身份问题在土耳其法院起诉,只有按土耳其法律有地方管辖权的法院才有权管辖;如果没有这样的法院,便依次由下列法院管辖:该国民在土耳其居留地的法院;在土耳其最后住所地的法院;安卡拉、伊斯坦布尔、伊兹密尔的法院。与这个灵活的倾向相应,新法令允许当事人协议管辖;如果已有管辖协议,只有在协议所指的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时,土耳其法院才可受理该案件。协议提交外国法院管辖在旧法里是没有规定的。新法令第31条允许这种协议的存在。只要公共秩序没有规定土耳其法院有管辖权,或土耳其法院没有专属管辖权,并且纠纷的标的是有关义务关系的(如合同),而不是有关身份或继承问题的,就可以协议管辖。但是,近来土耳其法院实践似乎反对执行这种提高管辖的协议,因为这些协议表明他们不信任土耳其法院,而这是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的。
新法令中另一个程序方面的规定,是关于土耳其法官适用外国法的间题。以前,根据《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76条,土耳其法官应依土耳其法确定职权,这就意味着,希望适用外国法的当事人有责任查明外国法;如果他不承担这一责任,便适用土耳其法。与《民事诉讼法》不同的是,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表达了这一观点:如果按照土耳其冲突法规则可以预见到要适用外国法,那么法官必须查询该外国法的实际内容。新法令使这一法院实践成为法官的法定义务。法官不仅要确定外国成文法的适用,还要确定判例法和法律学说的适用,这样,外国法就被定性为法律,而不是事实。如果外国法被错误地适用,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28条第一款,可以就法律的错误适用提起上诉。
按照新法令第2条的规定,如果依土耳其冲突法规则应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那么土耳其法官就应适用这个当然的外国法。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法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但法官不受当事人证明的约束,法官自己也必须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如果经过所有的调查,适用某一特定案件的外国法的规定仍未查明,法官就适用土耳其法。当然,法官查明外国法的途径是有限的,外国法所用的文字也是个问题。1968年6月7日的《关于外国法情况的欧洲公约》,土耳其是参加国;法官也可以进一步咨询专家的意见。第28条规定,在有关土耳其国民身份问题的案件中,如果他们在土耳其没有住所,安卡拉、伊斯坦布尔、伊兹密尔这三个大城市的法院也有管辖权,在这些大城市里;法官可以通过法律系的图书资料和法律学者来确定外国法,在这方面,他们能够得到较好的协助。
如果符合新法令列举的条件,外国判决基本上会得到执行。在这里,新法令把有关土耳其人身份问题的外国判决与其他民商性质的判决作了区别。在有关土耳其国民身份问题的案件中,如果依土耳其法律选择规则应适用土耳其法,而外国法院没有适用,且被告以此为根据不服判决,那么该判决在土耳其就得不到执行。
与以前的法律规定不同,现在的外国判决的执行不以国际条约中的互惠为必要条件。但事实上的互惠是必要的,如呆一个外国在实践中执行土耳其法院的判决,那么该国的判决在土耳其也可以得到执行。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己经确立了这种事实上的互惠。但是属于下述情况的外国法院判决在土尔其得不到执行:土耳其法院对事项有专属管辖权;明显地违反土耳其的公共秩序。
如果按照外国法,被执行人没有得到适当传唤,或没有得到适当的代理,或依该外国法判决是错误的,那么这个判决也得不到执行。
外国判决承认的条件要比执行的条件少,但在新法令中,没有明确地区分承认和执行。在法院中有一种倾向:对外国判决在土耳其的承认与执行采取同样的程序上的要求。
(三)土耳其仲裁规则
2001年《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是土耳其第一部关于商事仲裁的专门立法,该法不仅吸收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瑞士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精华,还做出了一些创新的规定,以保障国际商事仲裁在土耳其的顺利进行,用公正高效的仲裁机制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来土耳其投资,堪称土耳其法律改革的典范。为了适应土耳其战略发展的需要,土耳其当局积极筹备伊斯坦布尔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新的中心将会采用广为接受的仲裁规则,并以低成本和高效率吸引目标客户,进一步带动土耳其的经济发展。
1.《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
1. 颁布原因
土耳其的法律体系在过去较为落后,尤其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薄弱保护及对外国投资者在该国境内开展投资所设立的繁文縟节方面。外国投资者纷纷指责土耳其司法体系的官僚化和缺乏独立性,极其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干预而导致不公正的结果。波特的“钻石”理论认为,决定一国某种产业竞争力的四个因素为:生产要素、本国市场需求条件、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的表现、企业的战略、结构、竞争对手的表现。
虽然波特的理论不涉及争端解决机制,却影响了外国投资即了解投资目的国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外国投资者决定在该国境内是否开展新的投资或增资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外国投资者想确保争议出现时其权利受到保护那么投资目的国的争端解决机制就要做到快速和公正因此,作为资本输入国的土耳其为了吸引外资,颁布了新的国际商事仲裁法,以便于外国投资者能更好地利用仲裁来解决商事争议。该法旨在迅速解决投资争议并减少土耳其法院的干预,同时也给予了外方当事人一些福利,例如在仲裁中允许聘请外国律师作为代理人和选择仲裁使用的语言的自由。
土耳其制定《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初衷就是为了建立一种高效、公正、较少政府干预的争端解决机制,以此吸引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不得不说, 《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对于投资者是较为有利的,新法有效缩短争端解决时间并给予投资者最大化的公平对待。例如,《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允许当事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这对于缩短裁决执行时间是十分有帮助的。此外,《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要求法院遵守一些限定条件并规定了上诉程序。例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上诉不等于默示允许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法院有义务快速并优先处理这类案件等。同时,依据《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放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或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者法院拒绝受理时,当事人可以在法院依职权审查争议的可仲裁性和裁决是否违背公共政策后,得到“仲裁裁决执行确认书”,之后该裁决可以依据《执行与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得到执行。
在此之前,商业合同中的外方当事人往往对准据法的选择和管辖权的选择问题感到手足无措:一方面,倘若不熟悉土耳其的法律体制,盲目选择土耳其法或接受土耳其法院管辖会得不偿失。另一方面,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及选择该外国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也难以避免遭到土耳其法院的干涉,例如最终的执行会不得不受制于土耳其法院。值得注意的是土耳其的执行程序花费高、耗时久,且法院会按照当事人主张金额的比例收费。法院在其中的干预也显而易见:当地法院通常喜欢对公共政策做广义理解,法官倾向于以吹毛求疵的态度寻找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中对土耳其公共政策不利的实体部分而不是审核裁决自身的效力。
2. 仲裁法内容
《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主要是依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但并非全盘接受示范法的内容而是依照瑞士《国际商事仲裁法》作出了一些修改和变通。在《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出台之前,国际商事仲裁是依据土耳其《民事诉讼法典》来进行的。该法没有对国内仲裁裁决和国际仲裁裁决作出区别。二者的区别对待理念是缓慢被土耳其法律体系接受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重要阶段:首先,1982年《国际私法》允许外国仲裁裁决在土耳其得到执行,但要基于互惠和被执行国有能力执行的前提条件其次,1991年《民事诉讼法典》正式宣布土耳其加入《纽约公约》,但做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即便如此,土耳其法律也仅仅对仲裁裁决简单做了内国和外国的区分,而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依旧要受到一系列烦琐、复杂、昂贵的土耳其民事执行程序的阻碍。
Ø 适用范围
《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第1条中明确说明其适用范围,即争议含有涉外因素且仲裁地为土耳其,或者当事人、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选择适用该法。该法第2条将此处所指的涉外因素概括列举出来,增强了其可操作性第一仲裁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或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第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或营业地不在仲裁地或基础合同中实质性义务履行地或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第三,作为基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股东将外国资本引入土耳其或基本合同的生效需要以借贷协议或担保协议的生效为条件。第四,依据基本合同或法律关系,资金或货物从一国流向另一国。包含上诉四个因素中的任一个因素的仲裁就在土耳其被视为国际仲裁。但比起涉外因素争议的可仲裁性是适用《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最关键因素,该法第15条第2款项说明了可仲裁性的问题:“本法不适用于因位于土耳其境内的不动产引发的争议及不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范围内的争议”。依据该规定,如果争议涉及物权且争议的对象是位于土耳其境内的不动产时,那就是不可仲裁的,当然也就无从适用《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但对于位于土耳其领土以外的不动产争议,则不受该条的约束。此外,当事人自由处分范围内的争议是可以仲裁的,例如商事争议是可仲裁的而家庭争议、行政法争议及刑事事宜则不可诉诸仲裁。土耳其最高法院还确定了破产争议可以仲裁的实践。
Ø 仲裁协议
《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第4条对“仲裁协议”下了定义,这与《示范法》第7条第1款对“仲裁协议”的定义一脉相承它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愿意将它们之间发生的所有的或某些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而不论是否为合同争议。仲裁协议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协议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但要以书面形式存在。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却不限于书面形式,即使当事人在交涉过程中口头达成仲裁意愿且不为任意一方反对时仲裁协议视为有效。同时,如果被申请人仅就实体问题提出抗辩不否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之后却又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抗辩则被视为违反诚信原则这点也得到了土耳其最高法院的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按照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来判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不能达成一致时则适用土耳其法律。
仲裁协议阻碍了当事人将争议诉诸法院的路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仲裁协议的约定将争议提交法院管辖,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土耳其《民事诉讼法典》第5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让当事人诉诸仲裁,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能实行或不能履行。在法院对该问题未决期间仍然可以开始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可作出裁决。在准据法方面,仲裁庭应当依照当事人选择的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律规则对争议作出决定。仲裁庭所作决定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及适用于该项交易的贸易惯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仲裁庭应当按照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实体法律来作出裁决。而公平善意原则和友好仲裁只有在得到各方当事人明确授权时才可以适用。
Ø 当事人意思自治
《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吸收了《示范法》中的几项基本原则。例如双方当事人不仅有权自由选择仲裁地,还可以选择仲裁进行时遵循的程序。未达成此种约定的,仲裁庭可以在不违背该法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此外,仲裁程序进行中,在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修改或补充其请求或答辩,除非仲裁庭考虑到为时已迟认为不宜允许作此更改。当事人应当受到平等待遇,并应当获得充分的机会陈述案情。当事人可以自由的选定仲裁员,仲裁员要做到独立公正。当事人也可以对仲裁员的公正或独立提出合理正当的怀疑并申请该仲裁员回避。根据第条第款,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聘请外国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该规定有效削弱了外国当事人对土耳其法律及土耳其律师的疑虑,增强了当事人的仲裁意愿。
Ø 法院
土耳其法院在仲裁过程的不同阶段均扮演了重要角色。但依据第条的规定,除了本法中明文规定法院可以介入的事项外,法院不得随意干预仲裁。法院可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做出判定,也可以在仲裁开始前或仲裁进行中应当事人申请采取临时保全或临时扣押措施。法院也可在以下情况下指定仲裁员第一在独任仲裁员的仲裁中,当事人未就仲裁员达成协议的,经一方当事人请求,由法院指定;第二,依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这种程序规定的要求行事的,或当事人或两名仲裁员未能根据这种程序达成预期的协议的或第三人未履行根据此种程序所委托的任何职责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请求法院指定;第三在仲裁员为三名的仲裁中,由一方当事人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如此指定的两名仲裁员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提出指定仲裁员的要求后三十天内未指定仲裁员的或两名仲裁员在被指定后三十天内未就第三名仲裁员达成协议的,经一方当事人请求,由法院指定;第四,如果当事人发现仲裁员缺乏公正性或无法胜任该工作,可以请求法院做出相关决定。依据《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第10条,仲裁裁决应在一年内做出,法院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裁决期限。当然,申请撤销裁决也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由法院决定是否最终执行该裁决。法院还可以替当事人接收仲裁裁决,即该法第条14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将裁决寄送到法院并附上仲裁费用清单。《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第3条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居所地或营业地所在的一审民事法院如果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交由伊斯坦布尔一审民事法院管辖。
Ø 追诉权
《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不允许当事人对裁决进行上诉,申请撤销是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提出追诉的唯一途径且当事人的申请被赋予优先权并可得到法院迅速处理。《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第15条第1款列举了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七种情形时,仲裁裁决得以撤销:第一,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者依照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在当事人没有选法的情况下依据土耳其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第二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的约定不一致,或无此种约定时,与本法不符第三,裁决没有在仲裁期限内做出;第四仲裁庭不适格第五,裁决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意图裁定的事项或不在提交仲裁的范围之内第六,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约定不一致或无此种约定时,与本法不符且对裁决产生实质性影响;第七当事人没有受到平等对待。同时,如果法院认定根据土耳其法律,争议事项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或该裁决与土耳其的公共政策相抵触时,就可撤销裁决。法院在判断是否该撤销某项裁决时,只进行书面审查,不采用公开“听证”方式。此外该法第15条还特别指出,对于那些住所或惯常居所地不在土耳其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或随后的补充声明中明示放弃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因撤销程序可以延缓对裁决的执行,当事人放弃申请撤销的权利有利于加快裁决的执行。
只要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即可按照执行国内裁决的程序在土耳其得到执行。但法院在执行时会审査依据土耳其法该争议的可仲裁性及是否存在违背土耳其公共政策的情形。若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形,法院会发出执行该仲裁裁决的令状。在裁决书所用语言方面,《示范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援用裁决或申请对其予以执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供裁决书正本或其副本,如果裁决书不是以本国官方语言作成法院可以要求该当事人出具该文件译成这种文字的译本。虽然《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没有类似的规定,但出于一些实际的考虑,土耳其法院同样要求当裁决书是以土耳其语以外的语言做出时申请执行该裁决的当事人须提交确切的土耳其语译本。
3. 仲裁注意事项
为了保护劳动者,土耳其最高法院确定劳动争议不可仲裁。鉴于劳动者是劳动合同中的弱方修订后的《土耳其劳动法》第20条允许劳动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该条指出,只要集体劳动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或当事人均同意将争议诉诸仲裁解决,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土耳其最高法院认为,因劳动合同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及劳动终止引发的后果可以提交仲裁。因而,劳动法中规定的其他争议只能通过劳动法庭来解决。最高法院曾处理过一个案件,仲裁员对争议中涉及的工资及年假做出了裁决,最高法院判定其属于不可仲裁的范围。
此外,知识产权是可以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就知识产权争议缔结仲裁协议。但仲裁裁决仅对缔结仲裁协议的双方具有约束力,例如针对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就不可诉诸仲裁。
《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只有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才可以参加仲裁。即使合同赋予第三人一些义务,也不足以使得第三人成为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例如,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或管理者并不受该公司对外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仲裁协议仅约束达成该协议的双方。同时该法表明,连带责任人或保证人也不受债务人对外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其中的法理就是仲裁协议只约束依照土耳其法达成仲裁协议的相对方。例如在一个案件中,一个无权代表公司的股东签订了一份合同,土耳其最高法院认为合同虽然有效,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该独立于合同来对待,即视为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与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当事人是相同的,以避免明显缺乏仲裁意愿的人卷入仲裁。土耳其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了其对仲裁协议的严格要求。例如在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三份合同,其中只有一份合同没有仲裁条款。土耳其最高法院最终认定因该份不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产生的争议不可提交仲裁。该案中由于仲裁庭超越权限,对该份合同也做出了裁决,因此法院撤销了这部分裁决其余的裁决依然有效,这也是一个罕见的将裁决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部分的土耳其法院判决依据是第条第款项。这也反映了公约中支持仲裁的政策在土耳其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此外在允许利用离开公司面纱来确定真实债务人的情况下,土耳其法院也不允许借此将仲裁条款延伸到第三人。
《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并未规定合并仲裁的内容。假如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中允许合并仲裁,那么合并仲裁的要求即依照此种仲裁规则进行妥善解决。否则,合并仲裁的要求只能交由仲裁庭来解决,只要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合并仲裁,土耳其法律是不禁止仲裁庭这种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反对合并仲裁,仲裁庭就需要从以下因素来考虑是否进行合并仲裁:争议是否源自同一份仲裁协议、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仲裁员是否相同。
仲裁庭有权决定其管辖权事宜的原则也得到《土耳其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采纳。该法第7条第8款规定,独立仲裁员或仲裁庭可以对自身是否拥有管辖权作出决定,以及裁定任何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或存在的异议。
十二、土耳其与“一带一路”
土耳其是中东、高加索和中亚地区关键性战略国家,是伊斯兰世界的大国之一,拥有7800万人口,其中90%以上是穆斯林。土耳其还是北约(NATO)成员国,冷战时期曾充当西方阵营反苏反共的前沿阵线,在对华政策上长期追随美国持反华立场,并出兵参加朝鲜战争,直至中美关系解冻后才于1971年8月与中国建交。从制度环境来看,土耳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方面都以欧盟为标准,并长期不懈地致力于加入欧盟的努力。截至2014年底,土耳其已是全球第十七大经济体。自正义与发展党上台执政后,土耳其政局趋于稳定,经济获得快速发展,其经济迅猛的崛起势头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入选颇受瞩目的“展望五国”(VISTA)和“新钻十一国”(Next-11)两个最具发展潜力的新兴经济体榜单。此外,土耳其还具有横跨欧亚大陆的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因此,从发展的潜力和现实的状况看,土耳其都是“一带一路”建设中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的国家。
“一带一路”倡议在中国激起广泛讨论的同时,在土耳其也引发了一定的反响和不同解读。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后,土耳其最初的反应十分谨慎,土耳其官方和媒体未对倡议进行全面解读和报道,土耳其智库、媒体和学者只是在个别文章和报道中提及。第二阶段以G20会议为契机,2015年10月,中国与欧亚联盟签署合作协议后,土耳其媒体开始了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普遍关注,相关报道日益增多。直至2015年11月G20会议期间,中国与土耳其签署了《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之后,尤其是埃尔多安总统在会议期间接受中央电视台独家采访被媒体报道后,有关“一带一路”的相关报道密集出现。总体来看,土耳其社会对中国及“一带一路”的认知在主流层面仍是正面、积极、建设性的,但也存在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偏差,乃至错误。
(一)土耳其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总体态度
土耳其官方媒体、智库和学者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总体认知是正面的,认为“一带一路”是中土两国加强合作的重要契机,对土耳其实现对中亚的影响力大有助益。土耳其媒体认为“一带一路”、“可以是土中两国加强经济合作的框架”,并且认为“无论是丝绸之路经济带,还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土耳其都是关键国家”。对于“一带一路”的总体认知,尤其是G20会议之后土耳其媒体反应的观点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基础。一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尤其是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为中土两国的合作提供了重要契机,对土耳其实现其对中亚的影响力大有助益。长期以来土耳其社会广泛存在的泛突厥主义思想,尤其是土耳其社会长期存在的一种极端民族主义思潮,认为中亚讲突厥语的国家是其天然的盟友,主张所有讲突厥语的民族结成一个民族共同体,并由土耳其充当老大,但是,土耳其经济实力无法支撑其在中亚的远大抱负,而“一带一路”与其国家战略高度契合。二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尤其是贸易畅通,为中土两国的经贸合作扩展了渠道。由于中土两国在商品贸易中,同质化竞争的现象严重,土耳其对华贸易长期逆差,这已经引起土耳其工商界对中国的不满,土耳其也是对中国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贸易畅通,释放出中国进一步扩大投资、对外开放的信息,深受土耳其工商界欢迎。
土耳其经济与社会研究中心(ESAM)秘书长、耶尔德勒姆·贝亚大学政治学系主任阿里夫·埃尔索伊教授在2015年7月访问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西亚非洲研究所时,从政治变迁、科学发展、技术发展、资源配置及经济依存性五个方面,向该所的专家和学者们详细解读了作为和平与繁荣中轴线的丝绸之路复兴的必要性,还就丝绸之路联盟与联盟范式的变化,阐述了中国与土耳其在塑造新亚洲未来进程中的关系、作用和合作方式,并重点强调以东方文明为基础的利益均衡理念相对于以西方文明为基础的利益冲突理念的优越性,同时提出了丝绸之路联盟的建立及具体运行机制。埃尔索伊教授认为,埃尔多安政府应该调整外交政策,应将中国置于土耳其外交的首要地位,因为中国和亚洲将是世界新秩序的缔造者。土耳其汉学家、安卡拉大学中文系主任兼土耳其国际学术和文化研究会主席欧凯教授在2015年10月来华与中国学者交流时表示,他曾对西南丝绸之路做过专门研究,他认为土耳其一直在不惜任何代价地防止库尔德人获得独立主权,并会以此来决定外交方针,作为其国家核心利益之一。他表示,基于与中亚各国的关系,土耳其是希望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的,并乐见其取得成就。
(二)土耳其对于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国家意图的态度
土耳其官方、学界以及工商界对于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国家意图的认知偏重于经济方面的理解。认为“一带一路”是两国谋求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举措,但仍需考察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际意图和行动。土耳其已经充分认识到“一带一路”倡议可能给土耳其带来的经济发展机会,认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是振兴古老丝绸之路的计划,有望为沿线65个国家提供“财富创造”的发展机遇。土耳其积极参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设立,申请成为创始成员国,并出资26亿美元,出资额居11位。同时土耳其政府还支持中国创建丝绸之路基金,赞赏中国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并强调中国增加对中亚国家的投资发展区域经济与土耳其的目的是一致的。2015年11月G20会议期间,中土双方签署了政府间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谅解备忘录,将为双方在“一带一路”框架内推进各领域合作提供重要政策支持。埃尔多安总统表示,中国是土耳其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双方的贸易和经济合作是非常有效的。希望通过“新丝绸之路”计划,促进土中两国的投资合作,均衡两国的经济贸易发展。土耳其外交部战略研究中心顾问、土耳其国际战略研究所(USAK)教授塞尔丘克·克拉克格鲁认为,长期以来,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严重制约了土耳其与高加索和中亚国家之间的贸易发展,土耳其政府自1990年以来就开始筹措在该地区建立安全高效的物流基础设施,但由于土耳其和该地区国家经济能力所限,目标尚未实现。现在中国承诺出资400多亿美元建设新的丝绸之路,为土耳其进入中亚甚至南亚市场提供了机会。土耳其海关和贸易部长哈亚特·亚泽哲(Hayati Yazici)指出,通过丝绸之路,新的交通基础设施和能源走廊将会大大加强贸易往来,惠及各方。尤其是如果土耳其成功说服丝绸之路上的其他国家——阿富汗、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印度、伊拉克、伊朗、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巴基斯坦、俄罗斯、叙利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简化海关和边境口岸检验手续,那么陆路贸易将可以减少土耳其同中国的贸易逆差,并帮助北京实现中国内陆如新疆的经济发展目标,而新疆,正是北京鼓励土耳其销售其纺织和食品加工等产品的地区。
土耳其海峡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主任阿勒泰·阿特利认为,“新丝绸之路”使国与国之间关系更加密切,特别是路上交通通道的建设对土耳其尤为重要。土耳其工商界对“一带一路”倡议持欢迎的态度,认为这是土耳其发展经济的绝好机会。土耳其商人及企业家联合会(TUSKON)驻华机构代表克里姆·奥兹认为,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已经由“概念”转变为一个“大计划”,为两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有部分学者表示出对“一带一路”倡议将影响土耳其在中亚地区势力的忧虑,认为应多方面认识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的意图,考察中国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具体做法。
(三)土耳其对中土两国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领域的态度
对于中土两国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领域,土耳其认为应该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加强经贸和文化旅游方面的合作。近年来,中土经济贸易合作不断加深,双边贸易额从2000年的10亿美元上升到2014年的277亿美元,中国成为土耳其第二大进口国。目前土耳其在中国的企业有1000多家,主要集中在上海、广东和浙江三省,经营项目主要集中在家居用品、纺织品、服装、面料和纱线,也有少部分电子商品和家电,但投资总额不大。
土耳其企业家和商人协会(TUSIAD)主席巴士拉·赛姆认为,土耳其企业对中国的了解还远远不够,企业家需要深入了解中国。中国的“丝绸之路经济带”计划投资400亿美元,加强与历史上古老的贸易通道——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是一个大机遇。即使中国的增长速度下降到个位数,但它仍然是土耳其绝不能忽视的重要国家,土耳其应努力吸引中国企业家来投资。中土两国的合作首先应该体现在高铁、公路和能源领域,土耳其公路交通发达,是著名的“巴士上的国家”,但是在基础设施方面,铁路运输极不发达,中国先进的高铁技术以及形式多样的资金来源渠道,可以在土耳其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所成就。其次是旅游合作,中国是世界最大的旅游出境国,2015年出境游人数达到1.2亿,境外消费(购物加住宿旅费)1.5万亿元,其中有7000亿到8000亿用于购物,并且人均消费居世界第一,有相当一部分是中高收入阶层的购物需求。旅游业是土耳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最大创汇部门之一,2014年旅游创汇占土耳其当年出口收入的25%左右,超过汽车制造业、通信服务业、金融服务、采掘业、教育和化学工业,是最大的产业部门。同时,旅游业还为土耳其提供了190万个就业岗位,是土耳其仅次于公共部门的第二大就业部门。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旅游客源国。对这样一个庞大的旅游市场,土耳其已经充分认识到其中所蕴藏的巨大潜力,并努力加大与中国在旅游领域的合作。当然,在文化、教育和商贸领域,中土也具有广阔的合作空间。
(四)土耳其对共建“一带一路”的风险和挑战的态度
自中土建交以来,土历届政府基本上都重视对华关系,对双边关系持积极和建设性态度,已经成为土耳其发展对华关系的主流声音。1997年土政府专门出台文件,要求约束官方支持“东突”活动。进入新世纪后,尤其是埃尔多安领导的正义与发展党(AKP)上台后,土以西方为中心对其外交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把对华关系提升到战略高度,“向东看”成为土外交的主要方向,致使中土关系发展进入新阶段,经贸关系更加密切,高层互访频繁。
影响土耳其对中土共建“一带一路”需要应对的风险和挑战认知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最主要的是两方面因素,即基于大国因素以及“东突”等问题两个层面。
首先,中土两国关系受大国因素和国际组织的影响巨大。中国在国际事务中一贯起着积极、正面的作用,明显区别于西方的殖民谋霸的做法,与土耳其在诸多国际和地区事务中持有相同或相近立场,而且中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发展模式,并赢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不仅成为土耳其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对象,也对土企业家和商人产生了很强的吸引力。在许多土耳其人眼中,中国是一个庞大而且十分诱人的国际市场,更具体地说,是一个经济充满活力、可与之做大生意、赚大钱的国家。土耳其把中国视为土耳其经济发展的重要市场机遇,对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抱有极大的希望。但是,在双边关系中也存在许多不顺畅、不和谐的因素。2013年中国“红旗-9”远程防空导弹系统中标土耳其全球军事采购,但到2015年11月,该合约竟被最终取消。在整个事件发展过程中,土耳其高层出尔反尔、闪烁其词,从其“买与不买”的数次暧昧表现中,不难看出大国因素和某些国际组织的作用和影响,这也凸显了土耳其尴尬的国际地位。
其次,土耳其对华认知存在偏差,“东突”问题对“一带一路”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据美国皮尤调查中心(Pew)2013年7月发布的中美国际形象调查报告显示,尽管美国在全球得分稍高于中国(63%:50%),但在土耳其情况则相反,土耳其喜爱中国的比例高于美国(27%:21%)。可以说,目前在土耳其的民众心目中,中国的国家形象是中性的。土民众认为中国将最终取代美国成为世界领袖式超级大国的比例逐年增高:2008年为34%,2009年为29%,2011年是36%。认为中国经济正在崛起并将成为世界领先经济体的比例由2008年的7%升至2013年的17%,虽得分大幅落后于美国(57%),但远远高于日本(4%)和欧盟(6%)。
上述调查还发现,在受访者中,视中国为“伙伴”的只占16%,视为“敌人”的高达36%,非敌非友的占30%。认为中国经济最终或已经取代美国的比例为36%,永远不会取代美国地位的为40%。在土耳其,认为中国政府尊重个人自由的比例为23%,不尊重的高达47%,而在美国,其比例分别为48%和29%。2010年皮尤调查中心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土耳其受访者对中国存有负面看法的比例高达61%,仅次于日本(69%)。以上数据表明土耳其社会对华态度呈现多元化,对中国的认知存在偏差和错误。
2015年6-7月,土耳其一些城市爆发反华游行和示威活动,规模仅次于2009年“7·5”事件后土爆发的反华抗议事件,引发中国政府及民众的强烈不满。本次反华抗议活动固然有土右翼势力的挑拨,但国内相关机构未能及时澄清关于封斋的传闻也是重要原因。这一事件既表明土政府及社会对中国以及中国政府政策缺乏了解,存有误解,也暴露出中方对土外交上存在一定缺陷,说明国内对新疆经济社会的发展成就以及伊斯兰教的政策宣传不到位、不完善。
(五)中国与土耳其双边合作措施
土耳其是连通三大洲的重要地区大国,与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比, 土耳其特点突出:其一,地理位置重要。土耳其既是一个中东国家,又是一个与中亚有着密切关系的突厥语国家;世俗化程度较高,长期以来被西方看作是伊斯兰现代化的榜样。由于中东是当代国际关系的热点地区,并与中国能源安全紧密相关,因此土耳其与中国也有着十分紧密的安全和经济合作关系。土耳其的多重身份对中国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具有特别意义。其二,经济发展活跃。土耳其是二十国集团成员,其经济近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正在从一个经济基础较为落后的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的工业国快速转变。
土耳其自20世纪90年代早期就有建设当代丝绸之路的倡议。2008年,土耳其政府海关和贸易部发起了“新丝绸之路”计划,主要目的是通过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促进丝绸之路沿线边境口岸贸易便利化,形成一条可以吸引外国商人的商业路线。凭借着独特的区位优势、文化传统、多重身份,土耳其在促进欧亚大陆各国的政策沟通上,有关键的“中间者”地位,可以帮助中国拉近与倡议沿线国家,甚至一些域外大国的距离。两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政策与战略对接,为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命运共同体”指明方向。
其中,“驿站项目”是落实土耳其“新丝绸之路”计划的具体举措,旨在通过加强沿线海关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提高通关效率,打击犯罪活动,实现地区贸易高效安全的“互联互通”。2013年,第六届国际丝绸之路论坛通过的《加巴拉宣言》则明确肯定了“驿站项目”的可行性,并主动邀请中国和南线沿线国家参与该项目。
2015年3月,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下称《愿景与行动》)中指出,“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中间广大腹地国家经济发展潜力巨大。
中国与土耳其分别位于古丝绸之路的东西两端,由于经济实力差距, 两国在经贸关系上存在不对称性和相互依赖性。土耳其要想完整实现其“新丝绸之路”计划,需要中国在亚欧大陆上提供公共物品。正如一些专家所言,“在中亚,国家间缺乏区域合作,整个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不足和土耳其经济能力有限等问题让安卡拉很难进一步加强与该地区国家的合作。因此,土耳其针对该地区提出的一些重大项目设想尚未能够实现。因此,就《愿景与行动》的具体合作领域而言,中土双方可从以下几方面达成合作:
1. 建设设施联通。
一方面,土耳其在国内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强烈的资金和技术需求,该国基建市场在中国相关企业看来潜力巨大。另一方面,土耳其是欧亚大陆交界处的关键节点,是中东地区重要的交通与能源枢纽:土耳其连接的欧洲公路可直通伦敦,“一带一路”倡议多条计划路线也都经过该国,如“一带一路”铁路成功延伸至土耳其,并与土耳其计划中的“东西高铁”对接,将实现中国与中亚、西亚、北非、东欧的全面联通。
2. 实现贸易畅通
中国是土耳其第三大贸易伙伴,土耳其外贸部专门推出“中国市场促进计划”,扩大对中国商品出口的多样性。中国与土耳其在“一带一路”上紧密合作,有利于落实中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未来,包括中国在内的“丝绸之路”沿线投资者都可以较便利地进入土耳其周边拥有15亿人口、综合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5万亿美元、国际贸易额达到8万亿美元的潜在市场。
3. 资金融通
“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土耳其既有强烈的资金需求,也能提供一定的合作基础。该国银行业发达,资本流通自由,其证券交易所曾名列世界第五位,是伊斯兰世界中金融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土耳其已经申请作为意向创始成员国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中、土两国在金融基础设施方面的合作有了新进展。未来,中、土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货币合作,不仅有利于推进两国贸易投资关系,还有助于人民币在中东地区的流通。
(六) 关于提升土耳其社会对“一带一路”倡议认知的政策建议
目前,土耳其主流媒体对“一带一路”的认知从整体看,正面报道是主流,对“一带一路”的经济效应,尤其是对通过“一带一路”,实现中亚地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将为土耳其提供庞大的出口市场,给土耳其经济带来极大的促进作用,这是土耳其对“一带一路”充满期待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学习和借鉴中国发展经验,吸引中国投资成为土耳其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选择。土耳其知名经济学家伊姆兰汗认为,中国不仅关注经济发展,同样注重社会变化,并且在政治、生活质量和全球力量平衡等诸多方面体现了一种寻求公正与高质量增长的发展思路,中国的成功经验值得其他发展中国家借鉴和模仿。
第十次G20峰会以来,土耳其媒体加大了对“一带一路”的报道和关注,对此,中国应充分利用此次机会,扩大对土宣传,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化解影响两国关系的不和谐因素,进一步密切两国关系。
(一)增强两国政治互信,提升中国国家形象
针对中土关系中的大国因素和某些国际组织的影响,中国要积极主动地应对挑战。比如土耳其购置“红旗-9”导弹防御系统的毁约事件,虽然协议最终未能签署,但也扩大了中国军工产品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在国际社会为中国军工产品做了一次免费宣传。“东突”等问题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因素除了历史和文化影响,也在于土耳其对中国缺乏政治信任。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已经引起了土耳其社会的广泛关注。土耳其媒体对于中国对外投资的渠道、目的地国家以及投资额都非常重视,而且,土耳其对中国主导的上合组织、中国与东盟的合作、中国与欧亚同盟的合作、亚投行的建立、丝路基金的运作,都表示出浓厚兴趣和高度关注,并积极申请加入上合组织。中国应从地缘和区域因素出发,加大对土耳其的政治交往,从政治制度、政治价值观以及执政方法和理念等多个层面,向土耳其介绍中国发展经验和发展模式,加深其领导层和民众对中国政治生态、政策的认知和了解,从政治层面和制度层面赢得土的支持,减少土耳其的摇摆性。同时,重视贸易不平衡以及产量质量问题。在长期的经济往来中,土耳其的长期逆差地位,引发了土耳其民众对中国的不满情绪,中土贸易的不平衡已经成为影响中国在土推进“一带一路”的主要问题。
(二)加大外宣力度,增加土耳其语的宣传和报道
对土宣传不足是影响未来“一带一路”推进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在土派驻记者站的中国媒体主要有新华社、光明日报社、国际广播电台,但这些传媒的主要任务是向国内发稿,介绍土耳其情况。目前,使用土耳其语对土进行报道的只有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但听众不多。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在土基本没有观众。应继续加强与土耳其主流媒体合作,同时利用网络、社交网站等新媒体扩展宣传推广渠道;加强对国际广播电台土耳其语节目以及土耳其语出版物和新媒体的支持力度;针对性地重点做好右翼媒体的工作;重视土耳其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庞大市场和巨大影响力,做好对土的舆情监测工作。
(三)加强两国公共外交,官民并举,拓展交流渠道
近年来外交转型取得一定成效,但并未彻底转变旧有观念和模式。驻土使领馆接待、调研任务繁重,且主要与土政府官员打交道,与土社会各阶层接触不够。驻土外交官应该更广泛地接触土社会,多与土媒体、非政府组织、民众、青年团体等打交道;驻土中资企业,尤其是国企应该在企业形象以及国家形象塑造中发挥重要作用;继续做好中资企业以及在土中国游客的工作,改善形象;扩大文化交流,对土传播汉语言和中国文化,建立以汉语教学为基础的孔子学院,举办文化年活动;加大翻译和推介中国文学作品,开展更深层次的文化交流;巩固和扩大两国间地方层面的相互交流,加强城市外交,在北京、上海、天津、西安等城市先后与安卡拉、伊斯坦布尔、伊兹密尔、科尼亚等结为友好城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关于新疆的文化交流与宣传,展示维吾尔文化艺术成就,大力提升中国在土耳其的国家形象。
(四)扩大旅游宣传,吸引土耳其游客,加强两国民间交流
虽然土长期奉行亲西方政策,但土社会本质上仍属于东方,具有东方情结,在文化、社会伦理、道德、价值观等方面与亚洲国家有很强的相似性,有自然亲近感。目前在两国的旅游业发展中出现了严重的不均衡等现象,中国赴土耳其旅游人数增长迅速,2015年底已经达到30多万人次,但土耳其到中国的旅游人数却增长缓慢,因此,应加大对土耳其的旅游宣传,吸引更多土耳其游客;同时积极推动中国企业与民间机构与土耳其非政府组织与各界商会建立联系,通过民间交往,增进感情、加深理解,积极推动实现政策沟通、民心相通,从而消除误解,改善中国国家形象。
第三章 土耳其旅游业法律风险评估
在经济全球化推动下,世界产业结构形成大调整浪潮,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在浪潮中成为新一轮产业转移和快速发展的重要产业。旅游业作为现代新兴服务业,增长尤为迅速,现已超越汽车工业和石油工业等单一产业,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大产业,也是世界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并且不断推动着世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鉴于旅游业对经济社会文化的巨大作用,许多国家政府非常重视发展旅游业,并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进行引领、培育、扶持和发展。
冷战结束后,世界旅游业步入发展的新时期。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世界产业结构调整和制造业转移,创造了巨大的商务旅游市场,再加上较为宽松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以及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交通、通信、金融等基础设施的改善,世界旅游业发展迅猛。到20世纪末期,旅游业经济总量就占到全球GDP的10%以上,就业人数占全球就业人数的8%以上,超过了汽车工业和石油工业而跃升为世界第一大产业。在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一国旅游业的发展程度成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和世界产业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化,高科技化和服务化成为世界产业发展的主流,现代旅游业成为服务经济新的增长极。
虽然现代旅游的观念和行为在罗马帝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但作为一个产业的出现是以19世纪中期,托马斯·库克旅行社的正式成立并组织全包价旅游为标志的。现代意义上的庞大的旅游产业是在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伴随大众旅游的兴起才逐步发展起来的。按照1995年世界旅游组织(WTO)的定义,旅游是人们为了休闲、商务和其他目的,离开他们惯常的环境,到某些地方以及在那些地方停留的活动,进而从旅游者、旅游产品、旅游产品服务提供者以及旅游活动产生的环境四个方面明确了旅游业的构成。由此得出,旅游业是指以旅游资源和基础设施为基础,以旅游者为中心,以旅游经营活动为纽带,涵盖吃、住、行、游、购、娱六项基本要素的产业体系。根据联合国《国际产业划分标准》、米德尔顿(Middleton,1988)旅游业部门组成以及詹姆斯(James,Dexter,Choy,1989)旅游业组成类型分类内容,笔者认为,旅游业可以划分为六大部门。其中住宿接待部门包括各类饭店、度假村、公寓型饭店、露营地、温泉饭店、高尔夫饭店等;交通运输部门包括航空公司、海运公司、公路公司、铁路公司、车辆租赁公司等;游览点娱乐场所经营部门包括:公园、博物馆、娱乐城、历史文化遗产景区、主题公园等;旅游商品部门包括:旅游商店、超级市场、纪念品商店、摊点、商贩等;旅游组织部门包括:各级旅游管理机构、旅游协会、商会、非政府组织等。
在旅游业中,旅游者是一个重要概念。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是旅游活动的基本元素。自1800年英国人萨缪·佩吉首次提出“旅游者(tourist)”一词之后,在100多年的时间里,这一词汇一直没有比较确切的定义。直到1937年,国际旅游联盟专家统计委员会首次提出了国际旅游者的明确定义,指出国际旅游者是指离开常驻国到另一个国家访问超过24小时的人。1963年,在罗马举行的联合国旅游大会上,进一步提出了国际游客(International visitor)、国际旅游者(International tourist)和国际一日游游客(Excursionist)三个基本概念和定义。1976年,联合国统计专家委员会又召开了包括世界旅游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欧洲统计委员会、东部加勒比共同市场和加勒比共同体等在内的国家会议,对国际旅游者进行了明确定义和分类,并于1978年纳入《世界贸易统计年鉴》中的旅客分类表中,形成了初步的较为统一的定义。1995年,世界旅游组织在全球推广使用“旅游者”概念,并将其分为国际游客、国际旅游者和国际一日游游客三种类型。国际游客(International visitor)是指一个人到他通常居住过以外的其他国家旅游,且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人员,主要包括国际旅游者和国际一日游游客在内,其目的不是为了从访问国获得任何经济报酬。即以娱乐、健康、宗教、探亲、运动、研究、度假等目的而到某一国家访问的人员,也包括通过该国到第三国的人员;在某一国暂时停留的飞机和轮船上的全体工作人员;在某一国停留不超过一年的其他国家的公务人员,包括为安装设施设备而停留的其他国家的技术人员;跨国公司因商务(出差、会议、业务、研究等)而到某一国家停留不超过一年的职员;从某一国家回国作短暂停留而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侨民。同时还明确规定,以求职、移民、驻军、外交、边境工作人员的身份到某一国家,以及难民、流浪者和计划在某一国停留一年以上的人员排除在国际游客之外。国际旅游者(International tourist)与国际游客的差别主要不包括未过夜的国际一日游游客(Excursionist)。在世界范围内,依据旅游者的空间移动范围,旅游业又可以分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三种形式。国内旅游是指公民在本国境内的旅游。入境旅游包括外国人到本国境内以及长期居留国外的本国公民回国的旅游。出境旅游是指公民离开本国国境的旅游。旅游的主要形式有:休闲度假旅游、商务旅游、探亲访友旅游、文化旅游、宗教旅游、会展旅游、医疗保健旅游、生态旅游以及探险、滑雪、邮轮游艇、博彩等旅游形式。
一、土耳其旅游业
地中海沿岸是世界上公认的旅游度假胜地和旅游者的乐园。土耳其作为地中海地区国家,伴随着世界旅游业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形成了今天特色鲜明的旅游产业,并在世界旅游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土耳其旅游业之所以在二战后迅速发展起来,得益于其位于地中海沿岸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丰富的旅游资源禀赋优势,这是土耳其政府确立旅游业发展战略定位的基础和先决条件,也是土耳其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性动力。
(一)土耳其旅游业发展历史
古代希腊高度发达的民主政治、发达的古代奴隶制经济和文化繁荣,也为古希腊的旅行与旅游发展提供了条件。古希腊时代是世界旅游史上宗教旅行的鼎盛的时期。古希腊的提洛岛、特尔斐和奥林匹斯山是当时世界著名的宗教圣地,古希腊最重要的宗教仪式和节日主要在这些地方举行。
罗马帝国时期,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旅游开始了。公元前129年,罗马帝国在安那托利亚建立一个省,成为罗马帝国的一部分,首都为以弗所,这里成为丝绸之路连接欧洲的桥梁。在罗马帝国时期,从英格兰到叙利亚之间没有国家间的界限,由于罗马军队巡逻的作用,海上旅行也没有了海盗的侵扰,罗马货币被普遍接受,拉丁语成为当时的通用语言,旅行的基本条件终于具备了。罗马帝国庞大的疆域使旅行活动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中世纪时期许多古老的城市,如君士坦丁堡、热那亚、威尼斯和巴塞罗那,一度成为商业和文化中心,罗马人开始了到西西里岛、希腊、罗得岛、特洛伊、埃及的旅行。
公元330年,东、西罗马帝国开始分裂,君士坦丁大帝从罗马迁都至君士坦丁堡(今天的伊斯坦布尔)。公元395年,东西罗马帝国彻底分裂。东罗马帝国以巴尔干半岛为中心,属土包括小亚细亚、叙利亚、巴勒斯坦、埃及及美索不达米亚和南高加索一部分,首都为君士坦丁堡。君士坦丁堡是古希腊的移民城市拜占庭旧址,故又称拜占庭帝国。拜占庭帝国作为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地理位置非常优越。君士坦丁堡扼黑海出海口,是联系欧亚交通的桥梁,也是当时国际贸易的中心。北欧的毛皮、蜂蜜、琥珀以致奴隶,印度以及中国的香料、丝绸、象牙、珠宝等,都源源不断运于此,再从这里经地中海转运到巴尔干及西欧各地。在公元527-565年,查世丁尼一世在位期间,拜占庭帝国文治武功达最盛时期,兴建了帝国时期最吸引旅行者的人文景观圣索菲亚大教堂。这个教堂代表着东罗马帝国建筑艺术的顶峰,堪称古代建筑艺术的珍品。
1288年,奥斯曼帝国建立。1453年,奥斯曼军队占领君士坦丁堡并改名为伊斯坦布尔,拜占庭帝国灭亡。1461年,希腊人在安纳托利亚黑海沿岸的最后一个属地特拉布宗投降。至此,奥斯曼帝国完全取代拜占庭帝国。并逐步形成了一个地跨欧、亚、非三洲,地中海、红海、印度洋皆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庞大帝国。关于奥斯曼帝国时期的旅游方面的文献,多出自游记、信件、日记以及文学作品。几乎所有的作品都对西方作者的经历、观点以及社会现象做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同时也介绍了奥斯曼帝国内的城市、建筑、宗教、文化遗迹、风土人情、美食。在奥斯曼帝国开始兴盛到衰落的六个世纪时间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奥斯曼帝国对西欧和美国已变得非常重要。由于新技术的产生,日益增长的旅游活动变得更加容易、便捷。从另一方面看,西方社会文化的发展,如基督教精神和新帝国主义跟西方的信息和娱乐业相吻合,刺激了许多新的海外探险和游历活动的产生,探险者和旅行者的经历为报纸、传教士的期刊、学会讲座、书籍、教堂布道和街谈巷议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帝国内的阿拉伯人、土耳其人、希腊人、苏丹人、欧洲移民等各民族,很多人靠经营给奥斯曼和阿拉伯精英们的探亲、商务、政治、休闲和旅游等活动提供交通和住宿,或直接加入朝圣者的队伍,以给前往麦加、麦地那和耶路撒冷的亚洲、非洲和欧洲的犹太人、基督教徒和穆斯林提供导游和宗教服务为生。有学者认为,土耳其的旅游行业是由托马斯·库克开办的合作假日协会(Cooperative Holiday Association, Natur Freunde by Thomas Cook)的成立开始的,在1869 年托马斯·库克公司开始组织环球旅游,当时奥斯曼帝国的旅行和旅游业非常繁荣。
(二)土耳其现代旅游业
作为奥斯曼帝国的继承者,土耳其位处古文明发祥地小亚西亚,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自古就被视为“文明十字路口”。在人类发展史上,无数的文化、历史、文明在此诞生、发展、繁衍生息直至消亡。土耳其的旅游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世界旅游史占有重要的位置。伊斯坦布尔曾经是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和奥斯曼帝国三个古老帝国的首都,伊斯坦布尔是世界上惟一横跨欧、亚两大洲的城市。关于土耳其现代旅游,在世界旅游史及中东旅游史等相关文献中都有所涉及,并且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旅游活动进行了分析。土耳其现代旅游业就是在此基础上逐步产生的。
1. 土耳其现代旅游业概况
土耳其的现代旅游可追溯至十九世纪中叶。18世纪以后,奥斯曼帝国就开始走下坡路了,为了挽救自己的统治,奥斯曼封建统治者在19世纪上半叶曾进行过多次改革,但均无成效。在1853年~1856年的克里米亚战争之后,土耳其进一步走向半殖民地化。土耳其素丹于1856年颁布赦令,给予基督教徒和其他非伊斯兰教教徒信仰自由,保证其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赦令还提出要设银行,修铁路,开运河,发展商务。这道赦令表明土耳其的大门已完全向欧洲资本敞开,它的主权进一步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它也打开了土耳其与欧洲交流的大门。交流,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都刺激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近代其他文明世界的旅游就是在不断的交往和冲突的背景下开展的。
随着西方殖民主义在中东的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军人、官员、传教士、考古学家、商人、旅游者纷至沓来。1845年,世界上最早的商业旅游机构—英国托马斯•库克旅游公司在英国成立。1869年,苏伊士运河开通,该公司首次组织团体乘坐蒸汽船到耶路撒冷和埃及旅游,在旅行线路中,君士坦丁堡是重要的一站。在该公司后来发展的环球旅行线路中,从亚历山大港到君士坦丁堡后,一般停留数天时间,然后再回到欧洲各国。
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交通设施的改善和财富的增加带来了强劲的旅游需求,海外旅游被人们竞相效仿。猎奇、教育价值和新体验的吸引力则成为旅游需求的主要动机,历史遗产、文化名胜、探亲访友、商务出行以及好奇心成为海外旅游魅力之所在,这一时期,中东成为19世纪到20世纪早期精英旅游的著名旅游目的地。
19世纪末20世纪初,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已经沦为英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的半殖民地。1919年国内爆发了凯末尔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在推翻腐朽的奥斯曼帝国并打败外来侵略者之后,土耳其共和国于1923年10月29日宣布成立。民族独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了条件,也为日后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被意大利侵占的安纳塔利亚在共和国成立时收回,后来成为世界著名度假胜地。同年,土耳其第一届旅游大会召开,年轻的共和国对公众开放了几个考古遗址,供游人参观、学习。
1929年政府废止了《洛桑协议》,这也成为土耳其加强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转折点。从三十年代早期开始,政府进入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开始成为经济发展的最高指挥,土耳其由此也进入了凯末尔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为了实行国家的现代化和世俗化,在20世纪30年代,土耳其实行了外资企业的全盘国有化运动。几乎所有的铁路、交通设施、采矿业、新铁路建设、邮政和电话服务、保险和银行都被国有化了,最后被国有化的项目是1944年伊兹密尔的城市供水系统。国有化政策在增强土耳其经济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它限制了资本外流,促进了国家国际收支平衡。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承担起了计划者的作用,并且发布了两个五年发展计划。但由于计划目标超出了现实,第一个五年计划并未实现。第二个五年计划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中断。
凯末尔政府实行的世俗化政策,大力推行社会改革,引进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和西方思想。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对土耳其派驻了大批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农业、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方面的专业人才,土耳其开始了与美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人员交流。成立于1923年的旅行者协会,后于1930年更名为土耳其旅游和汽车俱乐部,制定了一些旅游规则和规定,出版了第一本旅行线路图和游客指南,组织安排导游课程学习和考试,举办旅游相关的会议和研究。此时国家经济的战略重点是发展制造业、建筑业和港口服务业,整个国家开始了广泛的基础设施建设。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土耳其产生了一个增长中的工人阶级,1930年政府通过了《公共健康法》,第一次把劳动者健康、工作时日等纳入法律保护范畴。1936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每日8小时工作制,每周休息一天,公休假日有酬等。为日后土耳其国内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和市场条件。
1934年政府设立了旅游特别办公室,隶属于经济部,后又并入新闻局。这是土耳其政府层面上第一个制定旅游政策的部门,也是国家旅游部的前身。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这段时间,土耳其的经济结构已经发生转换,现代工业、商业和城市服务业建立起来,传统农业和牧业的主体地位在下降;中产阶级队伍逐渐强大;社会世俗化、法制化程度在提高;文化观念和生活习俗更加西方化。
尽管土耳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保持中立,但依然受到战时物资短缺的影响,经济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二战结束后,政府加大了港口、机场和道路基础设施的建设,再加上战后欧洲复兴计划提供的国际援助,政府对伊斯坦布尔和伊兹密尔进行了扩建和修建,并且新建了伊斯肯德仑和特拉布宗的港口,几十公里的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建设竣工。服务业和工业产值逐年提高,工业和采矿业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25%。1949年,新闻局机构重组,成为新闻、出版和旅游总局,这为日后成立旅游部奠定了基础。
在此期间,除政府官员、专业人士之外,有少量的国际休闲游客开始到土耳其旅游,他们中的许多人选择乘坐著名的“东方快车”前往伊斯坦布尔。政府把奥斯曼新皇宫、托普卡比宫和圣索菲亚清真寺改造成博物馆向公众开放。虽然连接伊斯坦布尔和其他地区的铁路网络已基本建成,但大多数游客考虑到住宿条件和安全问题,只在伊斯坦布尔短暂逗留。这一期间,土耳其政府经受了大萧条和随后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严峻考验,政府经济工作的重点是基础设施建设和对于初级工业的超结构投资,欧洲经济复兴计划提供的经济援助也主要用于公路、铁路、港口、电站的修建。与旅游相关的国家政策尚未制定,政策的执行机构也未建立,交通、通讯、医疗和其他服务业的发展也很缓慢。但是,一些旅游私营机构的建立和旅游办公室的设置,尤其是1949年第一届旅游咨询委员会会议的成功举行,表示旅游业已经进入了政府的视野。此次会议明确了国家和私人部门在旅游业发展中的作用,会议报告成为日后国家旅游政策制定的基础。委员会编写的《旅游总体规划》,促成了1953年《旅游鼓励法》的颁布,也对计划经济时期的五年发展计划的制定产生了影响。这一时期土耳其旅行代理机构已经由1923年的4-5家增加到100家。
2.土耳其现代旅游业萌芽
具有充裕、良好的旅游自然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优美的自然环境、宜人的气候,再加上融合东西方文化的民俗以及宗教的因素,土耳其一直被认为是充满异域风情的旅游目的地。在发展过程中,旅游业是在基础设施落后,入境旅游发展迅速的压力下开始形成的。著名的“东方快车”连接着欧洲的心脏和被称为东西文化熔炉的伊斯坦布尔。一些著名作家,如皮埃尔·洛蒂,阿加莎·克里斯蒂通过他们的作品,介绍了伊斯坦布尔作为东方旅游目的地的魅力和神秘,对欧洲旅游者具有很大吸引力。
1950 年,土耳其民主党开始执政,政策目标是将国有企业转变为私人部门,实行私有化和贸易自由化。1952年,土耳其成为北约正式成员国,土耳其社会政治与经济开始全面“西化”,这是与西方国家合作的一部分,也是加入西方社会必须遵循的游戏规则。同时,西方国家的经济援助,给土耳其经济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整个20世纪50年代,土耳其经济呈现出高速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创造了一个经济奇迹。
土耳其直辖市和基金会银行于1953年获得政府授权,开始管理旅游企业的信贷,主要负责向国有旅游企业提供信贷资金。1955年,土耳其旅游银行(Turkey Tourism Bank)正式成立。作为政府旅游政策的实施机构,该银行不仅为私营部门的旅游投资提供信贷,并且经营由其他公共部门建成的旅游设施,同时还为私人投资项目提供技术援助。在此期间旅游银行购买了许多历史建筑物,如赛特哈利姆帕夏大厦等,重新装修和改造后供旅游者使用,旅游银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改造和成功经营,吸引了许多私营部门进入旅游业。作为旅游业发展的拓荒者,旅游银行为旅游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土耳其公职人员退休基金会获得政府授权,在主要旅游城市建设高标准的饭店设施,满足日益增长的外国商务人员和旅游者的需要。遵照政府政策,该基金会相继在伊斯坦布尔、安卡拉、伊兹密尔、布尔萨四个旅游城市投资兴建了七家豪华饭店(伊斯坦布尔的希尔顿饭店和特拉博雅大饭店、在安卡拉市兴建了安卡拉大饭店和爱斐斯饭店,在伊兹密尔市兴建了爱斐斯大饭店和付莎饭店,在布尔萨市建设了西里克•帕拉斯饭店)。其中,1955年建成并开始营业的康奈德希尔顿饭店,由基金会和希尔顿集团联合出资,首开外资进入土耳其饭店业的先河。
总之,在这一时期,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逐步形成。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巨额投资,政府率先开始了对于高档旅游设施的投资,同时也加大了交通和通讯等基础设施投资,并且普及教育、开展旅游培训。这一阶段,国家授权的旅游管理部门不仅进行旅游投资和建设,并且直接经营和管理旅游企业。在这种环境下,旅游管理部门成了饭店业主、旅行社经营者、旅行交通运营商。政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这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私营部门进入旅游业,为私营部门的投资和创业提供示范。1950至1960年期间,外国游客数量的年平均增长率为12%,饭店设施的床位数量增长7倍,外国旅游者数量增长了6倍。截止到1961年,土耳其已有258家饭店,15685张床位,但仍然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外国旅游者的需求,这一时期豪华的旅游饭店设施已经成为城市文明和现代化的象征。
3.土耳其旅游业发展的要素禀赋
按照资源基础理论观点,任何具有价值、可以利用的要素构成了一系列有形和无形的资源。资源的差异性和利用资源的独特方式是形成国家竞争优势的基础。土耳其的旅游资源,是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包括自然旅游资源、人文旅游资源以及人造旅游资源三大类。自然旅游资源主要分为四大类,即地貌景观类、水域风光类、天气气象类和生物景观类等山水名胜、自然景观;人文旅游资源分为三大类,即古迹与建筑类、消闲求知健身类,包括历史古迹、文化遗迹,以及民族习俗、文化艺术等;人造旅游资源是指人工创造的旅游资源,它可以是物质性的,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文的,如主题公园等。土耳其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资源基础。
(一)优越的交通、区位优势
土耳其地处亚洲、 非洲和欧洲三大洲构成的古老世界的结合点,并且跨越了欧亚两州。从地理方面来看,该国位于北半球北纬 39° 55',东经 32° 50',恰好处于赤道和北极中间的位置。国土面积约为 78.35 万平方公里,其中 97%位于亚洲的小亚细亚半岛,3%位于欧洲的巴尔干半岛。土耳其国内分为 81 个省(市)行政单位。根据气候条件,地理位置,植物和动物,人类的栖息地,农业多样性,交通,地形等又可分为马尔马拉海,爱琴海,黑海,安纳托利亚中部,安纳托利亚东部,安纳托利亚东南部和地中海七大地理区域。陆路与欧洲、亚洲相连,三面又被黑海、马尔马拉海和地中海环绕,扼黑海海峡咽喉,是黑海和地中海之间唯一的交通要道和战略要地,自古以来就是兵家必争之地,也是世界贸易、商业的中心。
优越的地理位置使土耳其与世界最大的旅游客源市场和旅游目的地欧洲毗邻。整个欧洲的客源数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游客出游率等,都位居世界前列。因于受收入、时间、距离的影响,旅游者的出游半径不可能无限延伸,而是以居住地为中心,呈现出由近及远的特征,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使土耳其旅游业发展具有了雄厚的客源基础。同时,土耳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相对发达便利的水、陆、空交通条件,对游客构成了巨大的吸引力。与此同时,大量的世界著名旅游跨国集团的也纷纷投资、建店,土耳其成为世界主要旅游集散地和旅游目的地之一。
1.马尔马拉地区是土耳其两个工业区之一,也是土耳其最大的城市——伊斯坦布尔所在地。这里是土耳其人口最稠密的地区,也是重要的国际中转枢纽,属于土耳其发达地区。
2.爱琴海地区也是土耳其两个工业区之一,人口密度列全国第二,伊兹密尔是该地区最大的城市,也是土耳其第三大的城市,属于土耳其发达地区。
3.安纳托利亚中部地区,土耳其首都安卡拉位于该地区。由于地处内陆,该地区多数地方属于土耳其的欠发达的地区。
4.地中海地区是旅游业最发达的地区,旅游收入占土耳其旅游业的三分之一。
5.黑海地区拥有肥沃的土地,农业较为发达,旅游业发展具有很大潜力。
6.东南安纳托利亚气候干燥,属于土耳其的欠发达的地区。
7.东安纳托利亚地区位于山区,夏天短暂,冬季严寒。是开展滑雪等冬季旅游项目的最佳地区,具有较高的旅游发展潜力。
(二)适宜的气候和气象资源
土耳其横跨欧亚大陆,濒临地中海与黑海,多样的地理环境造就了土耳其各地的多样的气候特征。东部山区地带冬季寒冷、夏季炎热干旱,属典型的内陆山地气候;安纳托利亚高原腹地冬季严寒多雪、夏季炎热少雨,属典型的大陆性气候,而地中海、爱琴海沿岸冬季凉爽多雨、夏季干燥炎热,属于典型的地中海气候。土耳其位于小亚西亚半岛,三面环海,一年四季阳光充足,降雨量少,每年日照时间在 300 天以上。这里没有飓风、台风的侵扰,也极少受到高热天气的影响,夏季最高平均气温不超过 30 摄氏度,最适宜出游的时间长达 8 个月。适宜的气候条件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基础,地中海沿岸地区一直是世界著名的旅游目的地,吸引着世界各地的游客。黑海海滨现已成为中东欧国家居民旅游度假的首选之地。
(三)漫长的海岸线地质、地貌资源
土耳其国土北接黑海,西邻爱琴海,海岸线(包括海岛岸线)长达8333公里。滨海地区多海湾和岛屿,风景秀丽,沙滩处处,是旅游度假的好地方。伊斯坦布尔横跨博斯普鲁斯海峡两岸,曾经是罗马帝国、西罗马帝国和奥斯曼帝国的首都,城内到处是华丽壮美的清真寺和不同时期的历史文化遗迹,是一座连接欧亚的历史文化名城。在远离中心城市的地方,土耳其也有很多值得一游的地方,如亚罗瓦温泉、特洛伊城遗址、观鸟胜地库什湖、世界奇景帕慕克里(棉花堡)和卡帕多西亚地形等。
土耳其拥有的丰富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主要包括森林、草原、湿地和海洋生态系统。土耳其的动植物种群无论是在整体植物多样性和特有水平方面都比欧洲、北非、中东地区其他任何国家更为丰富。欧洲拥有的12000种植物物种,有75%位于土耳其。在世界大陆国家中,土耳其在生物多样性丰富度方面排名第九,国内有超过 33%的动植物是地方性物种,属土耳其独有。
土耳其目前有37个国家公园,18个自然公园,33个严格保护区,123处野生动物保护区和102处自然遗迹景点,共计906个保护点,面积约390万公顷,约占全国领土面积的5%。这些保护点大部分位于土耳其西部和北部地区,每年为大约15万游客提供康乐设施及服务,不仅保护了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同时在促进国家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土耳其《国家公园法》(第2873号法)于1983年颁布,要求建立以国家公园、自然公园、保护区、自然遗迹、大自然和野生动物保护区以及延伸到整个林业系统的国家生态网络。土耳其的国家公园,包括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宝贵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地区,以及具有较高景观价值的重点地区,均按照国家制定的旅游长期发展规划——总体规划以及土地规划和其他的功能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和保护。建立国家公园和其他保护区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自然和文化环境的传承、保护生物多样性、为教育和科学研究以及全民的身体健康、精神愉悦提供自然环境。这些保护原则,旨在确保这些独特的资源,作为国家和全球遗产,世代传承下去。
(四)独具特色的文化资源
土耳其地处亚、欧、非三大洲交界处,旅游资源得天独厚。这里是东西方文明的交汇点,是赫悌文明、希腊文明、罗马文明和奥斯曼文明的诞生地,也曾是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奥斯曼帝国的中心,有着6500年悠久历史和前后十三个不同文明的历史遗产,丰富的人文资源是土耳其旅游业发展旅游业的先决条件。古巴比伦、古埃及、赫悌、拜占庭、古希腊、基督教、东正教、阿拉伯、波斯和奥斯曼等文明都在这片土地上留下深深印迹,不同时期文明的历史遗迹俯拾皆是。丰碑式的赫梯族雕刻、罗马圆形剧场、拜占庭镶嵌艺术、塞尔柱族的商队客栈、土耳其民间音乐、旋舞、奥斯曼清真寺等是土耳其旅游资源的重要构成。
古代著名的世界七大奇迹中的伊兹密尔埃弗斯古城的阿特米丝(月亮女神)神庙和哈力卡尼斯的卡里亚王陵就在土耳其。首都安卡拉位于安那托利亚高原中部,是一座有3000年历史的古城,城内有大量的古罗马时期的历史文化遗迹,如奥古斯丁神殿等。在安塔利亚有全世界保存最完好的阿斯潘多斯古罗马露天剧场;在黑海沿岸城市特拉布宗有基督教著名的苏迈拉修道院;在达达尼尔海峡的亚洲一侧有特洛伊古城;还有横跨欧亚大陆、拥有2600多年历史的世界名城伊斯坦布尔等。此外东罗马帝国和奥斯曼帝国时代留下的建筑遗迹,是世界建筑艺术的珍品。
现代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现代的文化艺术活动,土耳其政府非常注重现代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每年举办100多个节庆活动,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伊斯坦布尔是国际文化艺术节最重要的举办中心,伊斯坦布尔举办的国际电影节、国际戏剧节、国际音乐节、国际爵士乐节和每两年举办一次国际双年展,吸引了著名表演艺术家和音乐家欢聚在伊斯坦布尔。安卡拉、伊兹密尔、安塔利亚都是国际性文化艺术节的举办地,土耳其主要的国际性文化艺术节有。与此同时,土耳其政府还积极引导和开发会展旅游市场。据国际会议协会(International Congress and Convention Association,简称ICCA)数据统计,土耳其举办的国际大型会议数量已由2000年的37个上升到160个,在伊斯坦布尔召开的国际会议数量由29个上升到109个。土耳其在世界会议市场的排名已升至14位。截止到2010年,伊斯坦布尔已成为国际会议旅游联盟中继维也纳、巴塞罗那、巴黎、柏林、新加坡、马德里之后的排名第七位的世界著名会议举办地。目前,土耳其政府为了减少伊斯坦布尔会议旅游的压力,正在积极推出安塔利亚、伊兹密尔、安卡拉和埃斯基谢希尔的会议设施,会议旅游每年给土耳其带来30亿美元的收益。
4. 土耳其旅游产业定位
基于国家的旅游文化传统和得天独厚的要素禀赋优势,土耳其政府为了能够在短时间内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获得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外汇,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发布的第一个国家五年发展计划中,确立了发展大众旅游和滨海旅游的旅游产业定位。由此,土耳其开始了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建设,并对全国土地和旅游资源实施旅游总体规划和土地规划。在漫长的地中海、爱琴海和马尔马拉海海岸线上,伊斯坦布尔、伊兹密尔、穆拉、安塔利亚等一些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经济较为发达的滨海城市地区,作为优先发展区,首先获得了政府优惠政策,并且通过土耳其旅游银行和公职人员基金会对这些地区的旅游国有企业和私营部门融资,为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土耳其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法规与政策
20世纪50年代,鉴于当时的国际环境和土耳其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国家对外汇需求的增加以及平衡国际贸易和安置就业的需要,旅游业开始进入政府的政策层面,并在此后的50 多年的时间里,土耳其政府鼓励、引导、推动并主导了旅游业的发展,在国际市场上形成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土耳其旅游业发展成就为世界所瞩目。本章重点剖析土耳其旅游业发展中的政府作为和政策效应及其战略导向。
(一)土耳其建国后政府对旅游业的态度及其作为
作为奥斯曼帝国的继承者,土耳其位于古文明发祥地小亚西亚,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自古就被视为“文明十字路口”。伊斯坦布尔曾经是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和奥斯曼帝国三个古老帝国的首都,是世界上唯一横跨欧、亚两大洲的城市,也是世界闻名的“丝绸之路”的终点,其古老的商业活动史和旅游史在世界史上都占有一席之地。这一点,在世界旅游史及中东旅游史等相关文献中都有所涉及。土耳其旅游业,打着深深的历史烙印。土耳其建国后,土耳其政府对旅游业发展持积极态度,并通过许多政策措施,催生了旅游产业的形成。
1.土耳其建国后政府对旅游业态度的转变
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优越的自然环境,东西方文化的融合,以及宗教因素,土耳其一直被公认为世界充满异域风情的旅游目的地。在发展过程中,旅游业是在基础设施落后、入境旅游发展迅速的压力下开始产生的。
1950年,土耳其民主党开始执政,政策目标是将国有企业转变为私人部门,实行私有化和贸易自由化。1952年,土耳其成为北约正式成员国,土耳其社会政治与经济开始全面“西化”,这是与西方国家合作的一部分,也是加入西方社会必须遵循的游戏规则。同时,西方国家的经济援助,给土耳其经济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整个20世纪50年代,土耳其经济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并创造了经济奇迹。
土耳其政府于1953年颁布了《旅游鼓励法》(第6086号),这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该法律规定:对于本地和外国投资者开放旅游业,并提供包括信用体系和税收优惠在内的各种激励措施。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旅游设施的设计规范,用制度来管理旅游设施的建设,并对其实行新的“许可证制度”。旅游设施必须按规范建设,并且必须达到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后,才能获得旅游业经营证书。此举极大地促进了旅游设施的建设,并使旅游设施在建设之初就与国际标准接轨,为后续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1954年,政府颁布了《鼓励外资法》,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如经济领域中所有对土耳其个人创业开放的领域均对外资开放;外资不必与当地资本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可自行开办公司;在土耳其境内的外资公司可将所得利润的全部返回母国,也可增加投资或投资到新行业等。并通过延长激励机制时间和提供额外的保障进一步促进外资进入,大量的外资涌入实体经济,尤其是石油、制药、轮胎、化肥、食品加工等工业部门。1951年,第一条连接主要旅游中心城市以弗所和伊兹密尔的公路开始建设,前往以弗所和其他历史纪念地以及海滨的汽车旅游开始了。
2.政府鼓励政策与旅游产业萌芽
土耳其直辖市和基金会银行于1953年获得政府授权,开始管理旅游企业的信贷,主要负责向国有旅游企业提供信贷资金。1955年,土耳其旅游银行(Turkey Tourism Bank)正式成立。作为政府旅游政策的实施机构,该银行不仅为私营部门的旅游投资提供信贷,并且经营由其他公共部门建成的旅游设施,同时还为私人投资项目提供技术援助。在此期间旅游银行购买了许多历史建筑物,如赛特·哈利姆帕夏大厦等,重新装修和改造后供旅游者使用,旅游银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改造和成功经营,吸引了许多私营部门进入旅游业。作为旅游业发展的拓荒者,旅游银行为旅游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土耳其公职人员退休基金会获得政府授权,在主要旅游城市建设高标准的饭店设施,满足日益增长的外国商务人员和旅游者的需要。遵照政府政策,该基金会相继在伊斯坦布尔、安卡拉、伊兹密尔、布尔萨四个旅游城市投资兴建了七家豪华饭店(伊斯坦布尔的希尔顿饭店和特拉博雅大饭店、在安卡拉市兴建了安卡拉大饭店和爱斐斯饭店,在伊兹密尔市兴建了爱斐斯大饭店和付莎饭店,在布尔萨市建设了西里克•帕拉斯饭店)。其中,1955年建成并开始营业的康奈德希尔顿饭店,由基金会和希尔顿集团联合出资,首开外资进入土耳其饭店业的先河。
在这一时期,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巨额投资,政府率先开始了对于高档旅游设施的投资,同时也加大了交通和通讯等基础设施投资,并且普及教育、开展旅游培训。这一阶段,国家授权的旅游管理部门不仅进行旅游投资和建设,并且直接经营和管理旅游企业。在这种环境下,旅游管理部门成了饭店业主、旅行社经营者、旅行交通运营商。政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这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私营部门进入旅游业,为私营部门的投资和创业提供示范。1950至1960年期间,外国游客数量的年平均增长率为12%,饭店设施的床位数量增长7倍,外国旅游者数量增长了6倍,豪华的旅游饭店设施已经成为城市文明和现代化的象征。截止到1961年,土耳其共有258家饭店,15685张床位,但仍然不能满足外国游客的要求,经过这十年的发展,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土耳其逐步形成。
(二) 政府将旅游业确立为重要产业部门
在经历了10年的培育之后,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土耳其政府有意识地确立了旅游业发展导向,第一次把旅游业正式确定为重要产业和最重要的无形出口产业,为推动旅游业起飞作好了充分的前期准备。而后又成立了国家旅游和信息部,设立了旅游开发区,建立旅游开发规划体系,制定出台了《旅游开发规划条例》,颁布了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各项立法,刺激私营企业发展旅游基础设施。到上世纪80年代,土耳其旅游业已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重要产业部门,为土耳其旅游业的腾飞奠定了坚实基础。
1. 政府政策和旅游规划(1960年~1972年)
1960年,土耳其发生军事政变。随后,新政府结束了自由经济政策,开始实行“混合经济”政策。私营企业被认为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迅速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旅游业第一次被国家正式确定为重要产业,并作为国际贸易中的无形贸易类别项目,被政府确定为最重要的无形出口产业。同时,还被列入发展国际关系发展的重要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赋予旅游业如此重要地位的国家并不多见。土耳其政府成立了国家计划组织(State Planning Organization,简称 SPO),负责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短期发展计划的制定。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政府明确提出旅游业的发展目标是:“缩小土耳其国际贸易收支平衡差距,充分发挥国际旅游业发展能够增加和扩大收入的优势……主要目的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必要的投资,吸引潜在旅游者到土耳其旅游。因此应该加强宣传和推广,增加服务设施、拓展纪念品贸易,延长游客逗留天数”。为此,政府于 1963 年正式成立了旅游和信息部(Ministry of Tourism and Information,简称 MTI),负责旅游规划;旅游企业投资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以及旅游设施的标准化;监督确定饭店房价和现有设施的经营;“旅游餐馆”的菜单价格;开设旅游培训中心(Türem),加强旅游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并树立和推广“示范性”企业的管理经验;在国内外开设旅行社分社,促进土耳其旅游产品的宣传和销售。
(一)建立旅游开发规划体系,实施分区管理,进行旅游总体规划
1961年通过的新《宪法》,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批准了政府提出的土地私有化方案,同意政府征用沿海土地并转让给投资者,新的土地政策给旅游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政府首先组建了旅游开发规划体系,负责全国范围的旅游开发规划工作。土耳其旅游开发和规划部门由中央、区域、省和市构成。中央政府机构和单位由高级规划委员会——国家计划组织(负责制定五年发展计划)——旅游咨询委员会(由政府官员、产业领域人员、旅游信息部和大学学者构成)——旅游协调委员会,土耳其旅游银行有限公司以及下辖的“A”类旅游公司组成;旅游地方机构或区域旅游总局,由一个或多个省旅游局构成;在主要旅游接待区、入境城市设立旅游局;旅游协会,至少 40%的成员由地方旅游企业构成,可以通过省旅游委员会向旅游部申请融资。国家公园和野生动植物总局,土耳其旅游和汽车俱乐部,各类基金会和社团;旅游研究机构由大学、文化旅游部研究中心、国家统计局、安全总局和金融部组成;还设有规划机构、协调机构、以及由旅游企业,如:喜来登、希尔顿、地中海俱乐部等国际饭店连锁集团;土耳其地接运营商和旅行社、外国的和境外的土耳其旅行经营商等旅行社以及国外的政府旅游办公室和景区景点的外派机构等构成的营销机构。自此,形成了一个从旅游规划到开发建设,再到宣传推广的完整的旅游业发展体系。
(二)成立旅游开发区,吸引外商投资,重点培育和发展饭店业
为了吸引投资,加速旅游业的发展,政府将马尔马拉海、爱琴海和地中海沿海地区设为投资优先区,第二个五年计划中,又将这三个地区列为“最具潜力旅游区”,又称“旅游路线区”。1969年,国家计划组织的最高机构——计划委员会发布了《旅游开发规划条例》,爱琴海沿岸大部分地区,从恰那卡里南部到安塔利亚——梅尔西的地中海沿岸地区,规划为“旅游开发区”。另一政府机构——旅游协调委员会,将伊兹密尔市、穆拉市、安塔利亚市确立为“旅游中心区”。1973 年,卡帕多西亚成为“旅游开发区”。1974年,地中海沿岸东部一半以上地区,安塔利亚东部部分地区以及整个伊斯坦布尔成为旅游开发区。随后,旅游信息部又对大都市的旅游娱乐区、黑海地区(包括一些非沿海省份)、安纳托里亚东部地区、温泉、山地、湖泊和保健度假胜地等特殊资源区、安纳托里亚东南部的阿迪亚曼进行了规划。截止到 70 年代末,覆盖75%的领土面积的国内旅游规划基本完成,旅游区内的旅游企业均能享有旅游银行的实施的激励性优惠政策,旅游银行为区内项目提供信贷资金,实行低利率和优惠的旅游用汇制度,政府还实行了投资退税和税收优惠政策。
两大政府机构——土耳其旅游银行和埃美柯集团承担了这一时期住宿接待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饭店设施包括注册类设施、国有饭店连锁以及非商业设施。主要集中在马尔马拉海沿岸地区,其次是爱琴海沿岸、地中海沿岸和安塔利亚中部地区。其中马尔马拉海沿岸的伊斯坦布尔,以及安塔利亚中部的安卡拉获得了大量的旅游投资。据统计,1967年~1971年,在旅游银行的贷款总额中,马尔马拉地区占34.2%,爱琴海地区占25.4%,地中海地区占17.3%,安塔利亚中部占12.2%,黑海地区占4.5%,安塔利亚南部占4.1%,安塔利亚东部占2.3%。
(三)刺激私营企业发展,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速旅游业发展
为了鼓励私营企业发展,使私人部门公平地参与到经济建设,土耳其政府规定:1.为了给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提供计划和实施的同等机遇,经济政策将明确界定内容。2.国家将依照计划目标进行直接投资,并将在经济发展情况通告私人部门。3.国有企业实行收益最大化的价格政策,鼓励国有部门公平竞争。4.利率和刺激措施由部门按照计划目标自行确定。5.进口项目由部门制定,公共和私人部门不存在区别。在此政策鼓励下,旅游业得到极大发展,1971年,土耳其有192家旅行社,到1978年增加到307家,其中A类旅行社有195家,有119家旅行社在伊斯坦布尔设有办事处,占总数的61%。
这一时期,土耳其实行进口替代工业化发展战略,整个国民经济保持着较高的发展速度。自1965年开始,土耳其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平均增长率达6.3%,其中制造业的年平均增长率为7.5%,制造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由1963年的14.1%上升为1979年的19.1%。国民经济的发展活力为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土耳其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旅行社数量、饭店数量和床位数量都有了较大幅度增长,国际旅游者数量和旅游收入都直接表明了旅游业发展速度,旅游收入由1963年的765.9万美元增长到1972年的10373.1万美元;外国旅游者数量由1963年的19.88万人次增长到1972年的103.49万人次,首次突破100万人次。旅游账户也于1970年首度出现盈余。并且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土耳其国内包价旅游开始发展。
2.政府政策和旅游微观企业发展(1972年~1980年)
第一次世界石油危机的爆发,使土耳其旅游业大受影响,国际游客人数骤减。然而,这一时期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土耳其汽车工业的发展,在政府政策的鼓励下,私家汽车和商用大巴车的数量急剧增长。人们的出游方式改变了,国内旅游开始蓬勃发展起来。
(一)颁布《旅行社和旅行社协会法》,鼓励旅游行业协会发展
土耳其政府于1972年颁布了《旅行社和旅行社联合会法》(The Law concerning Travel Agencies and the Association of Travel Agencies) 第 1618 号法。法律实施后,土耳其旅行社协会(Association of Travel Agencies)宣告成立,协会章程设立了佣金制度;确立了旅行社的职业价值观;保护旅游者利益并与政府旅游部共同开展土耳其旅游产品营销。并将已有旅行社分为三类,A类机构可以开展第1618号法规定的所有服务项目,B类机构经营空运、海运和陆地运输的票务业务,和A类机构委托代理的业务,C类机构仅提供土耳其公民国内旅游业务。同时,B类、C类机构都可以开展服务A类机构委托代理的业务。
70 年代中期以后,大部分国际连锁饭店以及世界知名的旅游经营商开始进入土耳其市场,旅游市场竞争加剧。为了提高整个产业整体的抗风险能力,在政府政策的鼓励下,旅游企业自发联合起来组成了行业协会。1971年旅游饭店和投资者协会(Touristic Hotels & Investors Association,简称TUROB)宣告成立,该协会的基本目的是为旅游企业存在问题提供解决方案,致力于旅游业以及旅游相关问题的科学和实践研究。它和土耳其旅行社协会,在日后土耳其旅游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随后,饭店经营者协会、导游协会等行业组织相继成立。这些行业组织的出现,表明土耳其旅游业出现了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共同发展的新的产业形式,预示着未来私营企业将在土耳其旅游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改善道路环境,旅游产业结构逐步完善
土耳其汽车工业的发展和道路的改善,对旅游业发展产生了直接影响。旅游者数量发生了巨大变化。1973年,土耳其有226,603辆汽车,其中29%归公司所有。到1980年,汽车数量增长了200%,达到679,857辆,其中17%归公司所有,这一时期,旅游人数增长了16.7%,但是,与私人汽车和商用大巴急剧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垄断的铁路和航空运输的停滞和缓慢增长,铁路运输增长尤为缓慢,1974年~1976年间,旅客人数都呈下降状态。
经历了 60 年代的快速发展之后,土耳其整个旅游业在 70 年代发展缓慢,尤其是入境旅游,这主要是受两次“石油危机冲击”及随之而来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滞胀”的影响。截止到1977年底,土耳其用了20年,使人均产出增长了一倍,完成了罗斯托定义的经济起飞阶段,实现了工业和经济的现代化,开始进入经济发展成熟阶段,土耳其国内旅游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未来旅游业的起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也应该看到,随着旅游人数不断增长,甚至旅游者的逗留时间也增加了三倍,但是,却没有带来这一时期实际外汇收入的显著提高。旅游收入占GDP的比重,以及占世界旅游业的比重在整个70年代增长缓慢。这主要是由于国际环境的影响,同时也有旅游客源市场变化的原因。土耳其的传统国际旅游者由休闲文化旅游者,转变为新型的多为学生和青年人等收入较低的包车或全包价团体观光旅游者,旅游者人均消费没有显著提高,政府旅游投资的平均收益只有预期收益的50%。1970年土耳其国民收入约12亿美元,旅游业仅贡献了3000万美元;出口总额为496.3万美元的,旅游收入仅占4.3%。而刚刚进入国际旅游市场的邻国希腊,旅游收入占到国民收入的13%,南斯拉夫占10%。自1969年开始,埃美柯集团停止了对饭店设施的投资,政府开始反思前期的旅游政策和实施情况。
(三) 政府主导优先发展旅游业
进入20世纪80年代,土耳其经济已经进入了成熟阶段,在工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科技教育事业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与此同时,土耳其政府将旅游业提升到了国家战略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层面,下决心大力推动旅游业发展。
1.国家战略调整和旅游业发展(1980年~1990年)
土耳其在1980年经历了又一次军事政变,新政权宣布实行自由化改革,实施出口导向型的发展战略。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B)的指导下,土耳其开始推行市场经济。由于国家宏观经济中存在的债务沉重、出口潜力低下以及劳务输出的收入下降等因素,在新自由主义政策的影响下,土耳其政府将旅游业作为新的产业增长部门,推行大旅游政策,优先发展旅游业。将旅游业作为实现出口导向型工业化战略的重要途径。
(一)土耳其旅游业发展的转折点——《旅游鼓励法》颁布实施
1982 年政府颁布《旅游鼓励法》又称2634法,此项法律开创了旅游业发展的新纪元。法律明确了与旅游业相联系的行业间缺乏协调的问题以及获取最佳旅游投资用地问题,并且简化了进入“优先发展区”的正式手续。依据新的法律,新的旅游形式,如游艇、博彩、餐饮中心以及综合服务设施获得了承认和许可,旅游业成为了新的“经济增长点”。自此,旅游业发生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国家停止了对旅游设施的投资,并对已有设施进行私有化改革,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土耳其旅游业的年均增长率比前十年提高了6个百分点。1989年土耳其政府进一步撤销文化旅游部,单设旅游部,完全走上了国家主导旅游业发展道路。到80年代末,一个以国家旅游部和资金雄厚的旅游银行为主要机构的、高效的旅游发展激励体系逐步建立起来。从1983年到1997年,政府发布了18个有关国有土地的公告,并安排297个投资企业在139个旅游区和中心建成了95,178张床位(MOT1997:3)。同时,国内旅游发展也很迅速,自1988年以来,土耳其个人旅行及旅游增长了82%,这是预计将每年4.3%的速度继续增长。土耳其居民现在花费约8.2%的个人收入用于旅行和旅游,其中大部分是在土耳其境内。
(二)实行灵活的汇率政策,放松外汇管制
汇率制度是影响一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改变里拉比价长期高估、汇率固定,不利于出口的局面,政府开始实行灵活的汇率政策。1980年l月将里拉贬值33%,随后不断调整汇率,以抵消国内与主要工业贸易伙伴国家相应的通货膨胀率。从l980年到1988年,里拉与美元的官方比价已由1美元=89.25里拉下降为l美元=1681.61里拉(买价),至1990年2月15日进一步下降为2379.23里拉。
与此同时,政府取消了实行了50年的外汇管制,1984年颁布《保护土耳其币值的法令》,对外汇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该法令规定:居民可持有外汇,也可在银行立外汇户头。出口所得的外汇,1/5可自由使用;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得的外汇则可全部使用。此后,进一步放松对外汇的控制,规定居民可兑换多达3000美元的外汇。这些规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明显的促进作用。由于鼓励出口与放松对进口的限制,促进了各生产部门,尤其是旅游业的发展。生产能力的利用率至1987年已上升到75%。灵活的汇率政策土耳其在欧美市场上初步树立了新兴、低廉的历史文化观光胜地和海滨度假胜地的形象,为入境旅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外汇管制的放松,给旅游企业的扩张和发展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为公民出境旅游提供了资金保障。土耳其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三大市场逐步形成。
(三)继续加大基础设施投资
外向型的经济发展战略加速了旅游业的发展,旅游需求增长迅速。1988年旅游银行与国家投资和工人投资银行合并,组成了土耳其发展银行。在1989年至1994年间新成立的土耳其发展银行为75000张床位的建设提供了信贷。该机构作为发展银行,为不同部门的许多旅游企业提供中期和长期的软贷款,利率较低并且还款限期较长的软贷款,成为最有吸引力的信贷产品。与旅游业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占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由1989年的0.7%上升至1997年的5.8%,旅游业及其他无形贸易的发展对促进建筑业的繁荣以及发挥建筑业的某种带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1984年~1987年连续4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率之所以能超过5%,在很大的程度上受益于对外贸易尤其是出口贸易的增长。
(四)旅游业中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
旅游业中私营部门的投资总额由1977年的38%,上升至1996年的72%。原有的以国有企业为主导的市场结构被完全打破,政府逐步退出了旅游市场,由私人部门发挥基础作用的旅游市场已经成熟,私营部门成为旅游业发展的主体。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代表旅游企业利益的行业协会相继成立,旅游业发展和教育基金会(The Tourism Development and Education Foundation,简称TUGEV)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于1985年宣告成立。土耳其旅游业投资者协会(Turkish Tourism Investors' Association)于1988年成立。
1982年当土耳其开始采取措施鼓励旅游业发展时,全国仅有62372个旅游床位,全年共接待140万旅游者,旅游收入仅3.7亿美元。至1989年注册的床位数已上升到140364张,旅游者数量上升到430万;旅游收入1988年为23亿美元,1989年为25.2亿美元,相当于商品出口收入的近14%,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2. 政府角色转变与旅游业发展(1992年~2000年)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土耳其旅游业进入了多元化发展时期。80年代的旅游大发展成为大众旅游在国内兴起的主要原因。土耳其旅游部在欧洲、日本和美洲大力宣传土耳其旅游目的地形象。相关行业对也对旅游给予很高期望。然而,1990年8月海湾战争爆发,土耳其旅游业陷入瘫痪。
1992 年,正确道路党(DYP)和社会民主党人民党(SHP)组成联合政府。政府首先下放权力,建立以项目为主导、注重效率的组织机构,相继成立了财政部和对外贸易总局,资本市场委员会等,国家计委组织(SPO)的职能被削弱。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推行的“部门调整贷款”,和后期的“结构调整项目”以及私有化的促进下,自治的观念,参与的观念,透明度,问责制和权力下放开始进入土耳其国家政策议程。这一阶段,蓬勃发展的私营部门和活跃的市民社会成为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和政治框架下,新政府着手制定新的旅游政策,并提出新的战略目标和政策:第一,开发和建设一个高效的、具有竞争优势的旅游业。第二,为国内外游客和当地居民创造最好的社会环境。第三,发展所有地区的旅游业,平衡旅游业发展的经济环境。第四,维护和增强国家的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政府明确提出:旅游政策的制定由中央集权的官僚计划转变为参与式决策过程,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旅游政策实施和旅游活动的开展,需要所有相关方之间的合作。在此期间,政府将给予应有的重视,以维持自然和人为两方面的因素,确保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并通过旅游多样化政策,在全国各地不同地方开发和举办旅游活动,缓解沿海地区的环境压力。
(一)提高服务设施标准和服务质量,参与国际竞争
随着旅游设施建设的发展,饭店床位数量也急剧增加,土耳其的旅游接待能力有了很大提高。然而,由于服务质量问题,只有30%的航空旅客选择乘坐土耳其航空公司的航班,大多数的国际游客更愿意选择入住外国人经营的饭店或国际连锁饭店。外国旅游企业在土耳其占主导地位,土耳其超过一半以上的旅游收入由外国的旅游经营者和航空公司分享。改善服务质量和提高游客满意度已成为土耳其重要的发展战略。因此,政府将服务质量改进纳入最新的五年旅游发展计划,并确保土耳其成为世界主要旅游目的地。
(二)推动经济欠发达地区旅游业发展,实现均衡发展
随着西部和西南部旅游业高速发展,不仅加大了地区之间的经济差异,而且产生了不良的环境恶果,造成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在爱琴海沿岸、地中海西部及其内陆地区完全依赖于旅游业的发展,服务业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实现经济均衡发展的目标,使不同地区受益于旅游业带来的积极影响,政府推出了冬季度假旅游、体育旅游、登山旅游、海洋潜水、高尔夫球、骑马和所有其他的旅游活动。度假旅游包括文化旅游、温泉、会议和展览会、奖励旅游和特殊兴趣旅游等多个项目,发挥土耳其在旅游资源方面的优势,全面发展土耳其北部和东部地区的休闲度假旅游市场。
(三)调整土地和投资政策,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战略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土耳其政府开始调整旅游发展政策,提高现有土地和资本的利用效率,控制新的投资。首先,公共土地的转让受到限制,缩短了投资抵押时间。其次,提高旅游贷款利率,严格控制旅游信贷政策的实施。由国家计划组织颁发的投资激励证书总额由80年代中后期的267亿美元降至61亿美元,同期,旅游银行提供的信贷总额也由7亿美元降至1亿美元,旅游投资占比也由10.3%降至4.7%,旅游业发展进入战略调整期。旅游业在消除旅游活动的季节性、延长旅游旺季、改善旅游产品种类、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的同时,保护环境、保护文化遗产、提倡生态旅游和可持续发展的新概念受到政府重视,并进入政府政策框架。为了提高环保意识,并实现改善环境和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目标,环境部和国家计委组织在1998年签署的协议开始实施国家环境行动计划,对土耳其的旅游投资项目的进行强制性的环境影响评估。旅游部于1992年在土耳其申请成为蓝旗运动(FEEE)欧洲环境教育基金会的成员,并由卫生、文化和旅游部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在滨海地区开展蓝旗运动。
(四)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旅游业动态管理
在20世纪90年代,旅游私营部门,不包括银行,一直是资本净流入的主要组成,其中一直占据着中期和长期信贷。随着旅游私营企业力量的壮大,过度的中央集权的传统决策方式成为利益相关者参与旅游规划的障碍。政府由完全参与向协调职能转变。旅游政策的制定由国家主导和官僚为中心的框架逐渐演变一个多元参与决策的治理框架。1999年,在维护和开发世界遗产名录项目——棉花堡(帕莫卡莱)过程中,采用了规划-项目-融资-运作四个阶段的综合方式,在国家旅游银行的监督下,该项目除了从国家分配预算外,还从世界银行获得2600万美元的贷款。项目的成功实施,给土耳其旅游企业树立了榜样并赢得国际赞誉。
(五)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大力发展旅游业
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是新兴市场国家快速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资本流动、产品流动、信息流动和人员流动。随着市场范围的扩大,旅游经营者开始寻找新的旅游目的地。同时,跨国公司快速发展,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引擎,推动着世界经济结构调整和全球产业大转移。土耳其政府抓住了这个历史机遇,大力推动旅游业的发展,使土耳其成为世界新兴旅游目的地国家。1999 年,土耳其成为欧盟候选国,正式启动加入欧盟进程。在土耳其加入欧盟的进程的推动下,土耳其的旅游发展国家战略和政府政策一律向欧盟政策靠拢,力求与欧盟政策保持高度一致。
这一时期,受海湾战争、1999 年两次地震和追剿恐怖主义头目等事件的影响,土耳其入境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有短暂下降。然而,经济改革和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是土耳其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内在动力,旅游业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发展工具,在传统旅游项目已发展成熟的基础上,通过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发展成为政府主要战略。与 80 年代初相比,土耳其注册类床位数量增加3倍,旅游收入增加了10倍,旅行社数量增加了3倍。在2000年,游客人数达到了创纪录的水平,达10.4亿人次,旅游收入达76.36亿美元,比上年增加39%,游客消费增长47.4%,旅游收入占 GNP 的比重达到3.2%,占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21.4%。这是土耳其旅游业持续至今的惊人成就的开端,也是政府调整旅游战略产生的政策效果,极大地提升了土耳其在世界旅游市场的地位。
(四)确立旅游业国家核心产业战略和政策
迈入21世纪,土耳其政府将旅游业、农业和出口确立为三个最重要的经济部门。旅游业既是最重要的出口行业,又是拉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加入欧盟的重要载体。旅游业核心产业战略的确立及其积极有效的政策效应,使土耳其旅游业迈入了世界旅游业的前列。
1.旅游业上升为国家核心产业战略
1999 年,土耳其成为欧盟候选国,正式启动入盟进程。在加入欧盟进程的推动下,政府全面调整旅游政策,力求与欧盟政策保持高度一致。旅游业的发展目标和政策重点开始转移到提高设施和服务质量、加强环境以及自然和文化历史资源的保护、消除地区发展不平衡、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并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旅游产业。为了规范旅游设施的建设和旅游企业的经营;促进欠发达地区旅游业的发展;为大型旅游项目融资。2003 年土耳其文化部与旅游部合并,成立土耳其文化旅游部,并且修订了1982年颁布的旅游基本法——《旅游鼓励法》。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旅游组织的主要职责。国家旅游委员会是确定政策实现土耳其旅游战略的指导和决策机构,该机构由 15-20 名具有代表旅游业利益相关者资格的成员构成,并由行政人员董事会管理。其主要成员来自旅游文化部、国家计划组织和旅游企业。旅游委员会的职责是:
l 创建国家、地区和地方旅游品牌并且协调旅游中心的营销。
l 本着发展国内旅游的原则,确保旅游业的积极影响能够惠及全体国民。
l 制定适用于住宿设施、旅游产品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质量标准。
l 致力于旅游产品多元化发展。
l 通过在职培训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l 实施调查研究,为文化旅游部的决策过程提供数据。
l 衡量和监督旅游政策的一致性。
l 为旅游部的危机管理提供建议和指导。
国家计划组织是国家旅游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并在旅游业发展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文化旅游部是旅游业的主要协调、监督和指导机构。负责旅游规划的实施、文件发布和旅游教育。其主要职责是:
l 确定文化旅游开发和保护区、旅游中心、需要特殊保护的历史和自然景点。
l 按照年度执行计划提供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l 制定和批准旅游区和商业中心的土地使用计划。
l 促进海外国家宣传。
l 开展旅游研究和产业的数据统计。
l 开展旅游职业培训。
l 协调与政府机构,当地政府,专业协会,工会和非政府组织的工作。
文化旅游部与公共工程和移民安置部、林业和环境部负责协调土地开发规划,以及旅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EIA),确保所有设施的建设和开发与环境和谐。国家计划组织、环境和林业部、贸易和产业部、交通部和财政部等政府部门是文化旅游部的重要合作部门。文化旅游部直接下属的部门机构有:旅游工会、旅游商会、旅行社协会、饭店业主联盟、导游联盟、投资、支持和促销联盟以及各市政旅游局等。文化旅游部的组织结构。
文化旅游部下辖的国家推广总局,在世界各地拥有36个办事处,负责市场营销和广告活动。基于市场趋势评估和丰富的旅游产品知识,开展战略营销活动,内容包括:筹资、市场识别、市场研究、目标设立、营销和推广、评价营销创新效果和促进全年旅游活动活动开展。投资和企业总局以及分布于世界各地的 36个旅游信息办事处,收集国内外游客的投诉。由旅游部负责调查,并联合产业和贸易部以及地方机构对旅游企业,如饭店、餐馆、旅行社等进行处罚。
旅游业信息数据的统计由土耳其中央银行转移至旅游文化部和国家统计局,游客人数由护照警察每月向旅游局提供。
通过修订和颁布《鼓励旅游法》,政府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形成了科学决策、政策实施和政策效果评价相互结合的、动态的旅游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为实现旅游业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基础。
2. 与旅游业相关的政策调整
(一)外交政策
自2001年开始,为了与欧盟“申根协定”所规定的人员自由流动以及签证制度的一致性,土耳其开始实行开放和灵活的签证政策。政府调整护照费、出(入)境签证、出境税、外币兑换额度限制、健康标准、缴纳保证金等政策,降低了收费标准,简化了申请手续。到2009年,土耳其对高加索和中东地区的邻国,实行互免签证政策,先后与叙利亚、阿尔巴尼亚、利比亚、约旦、塔吉克斯坦、阿塞拜疆、黎巴嫩、与沙特阿拉伯签署单边免签证协定。后土耳其根据欧盟理事会和欧洲法院以及入盟协定的有关规定,又取消了对塞尔维亚、马其顿和黑山共和国的签证要求,并开始了与俄罗斯的免签谈判。土耳其承诺在成为欧盟成员国后,将全面接受“申根协定”内容,与协定签署国实行针对第三方的共同签证。开放和灵活的签证政策,不仅加强了与这些国家在文化,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交流,更重要的是,土耳其由此拥有了世界第一大旅游客源市场并同时获得了众多的独具特色的旅游目的地。有理由相信到2020年,土耳其旅游业将以高于世界平均增长水平和欧洲平均增长水平的速度继续快速发展。
(二)贸易政策
1995年,土耳其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国,1996年,土耳其和欧盟之间的关税同盟协议正式生效。土耳其和欧盟国家之间的货物贸易不受任何关税限制。依据关税同盟协议,土耳其签署了22.2亿欧元的金融合作协议,以缓解其过渡到欧盟层面面临的竞争和挑战,提高土耳其的基础设施和减少土耳其和欧盟之间的经济差距。1999年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后,旅游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很低,外资企业进入土耳其后,外籍人员在饭店或餐馆的人数不得超过当地员工的10%。外国旅游经营商只能从事入境旅游,不能开展出境旅游业务。对于外资企业在销售和营销方面的唯一限制是必须在土耳其境内建立自己分支机构。外资旅游企业、外籍员工及导游进入,没有任何限制。土地所有权仍限于土耳其公民。
(三)环保政策
加强环境立法,严格控制地下水过度开采。提高废水处理设施的利用率。旅游企业应自愿参与环境污染监测,有效利用清洁水和污水循环利用。通过实施环保标准生态标签是保持旅游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土耳其已在旅游服务领域的饮用水供应和废水处理方面取得了进展。改善了海滩水质和卫生基础设施落后的局面,协助旅游中小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1998年,76%的旅游开发区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沿海水域、河流和湖泊,增大了脆弱的淡水和海水生态系统风险。因为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固体废物的再循环率相对较低,依据《土耳其国家环境行动计划》,18%的餐馆废物和25%的酒店废物将实现回收利用。
(四)产业政策
旅游部出台了一系列与1985年至1991年类似的激励政策,主要内容包括:降低旅游业的增值税,从18%减少到8-10%;支持私人航空公司的发展,降低汽油价格;增加对中小企业信贷的数量和范围。给予旅行社中小企业的地位;旅游企业享有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分配土地,促进度假城项目的实施;加强和环境部、林业部之间的协调。并提出了基于成本领先原则发展大海、沙滩,阳光(sea-sand-sunshine)旅游和高附加值的教育娱乐环境(education-entertainment-environment)旅游的混合发展模式。
(五)运输政策
为了改善旅游目的地交通基础设施,同时又不会导致旅游产品成本增加,必须建立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短期政策有:1.调整海事立法安全标准,实施和执行新安全标准。2.采取海上行动计划,监测海上运输并提高土耳其国旗登记的效果。政府中期的政策有:1.统一道路运输立法,包括市场准入,道路安全,危险货物和税收规则等。铁路,航空运输,尤其是是空气安全和空中交通管制,内河航运(船只的技术要求)等采取统一标准。2.确保有效地实施和执行交通法例,尤其是海上安全。3.土耳其的运输车船队,尤其是海上和公路运输的标准规范,完全与国际标准接轨。
(六)区域政策
土耳其最优代表性的区域政策是东南部安纳托利亚规划项目(GAP)。这是一个综合开发项目,包括能源供应、农业和其他方面的社会经济发展项目。该项目自1989年实施,在320亿美元投资中,1999年6月实现了43.9%,期间在1.77万公顷的规划范围内,已经有201000公顷获得灌溉。虽然GAP项目不是一个旅游项目,但GAP地区的旅游市场份额占整个旅游注册机构的0.8%。其他一些区域项目还有:1.旅游部的度假城项目,2.自主政策。直辖市可以直接规划和建设旅游设施。3.在伊斯坦布尔的试点区域,艾敏厄努和苏丹阿哈麦特区域规划和建设中,当地社区委员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均可以参与决策和规划的制定。
(七)竞争政策
欧盟竞争政策的目标是确保自由竞争和防止滥用市场主导力量。1999年11月15日,欧盟委员会与土耳其缔结服务和采购自由化协议。2000 年 4 月 11 日,欧共体——土耳其理事会公开谈判,旨在实行服务自由化以及欧盟和土耳其之间相互开放采购市场。在服务市场和采购市场开放的背景下,服务业所涵盖的领域十分广阔,旅游业成为投资者的首选。
(八)财政政策
土耳其2000年的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1%,相比2001年欧盟平均水平的43.5%较低。土耳其政府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增加税收。政府规定,实施国际审计标准,所有公司的审计事务必须达到会计质量标准并纳税。
3. 土耳其旅游业走向世界
从1960年到1997年,土耳其旅游业主要是投资驱动,入境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的增长率都非常高。政府注重扩大供给(如住宿和基础设施建设)。自九十年代初以来,兴建酒店和餐馆的多项奖励已经下降,从而导致更多的以需求和创新为导向的增长。在20年的时间中,土耳其经济实现了从半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转型,加快了融入世界市场的步伐,并保持了年均9%以上的高增长率。在此过程中,土耳其旅游产业发展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政府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把发展外向型经济同旅游业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在引进、学习和自主发展的过程中,把土耳其建设成为世界著名的旅游目的地国家,为其他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树立了榜样。
进入21世纪后,土耳其旅游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这种持续增长的趋势,除了 2006年,受德国世界杯事件影响出现下降外,一直保持到目前。2008年,尽管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但是,土耳其旅游业达到了历史最好水平,接待游客超过 30万人次,其中国际游客达26万人次,本国居民达4万人次。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同比增长13.6%和18.5%,实现了人均消费708美元的消费记录。旅游业已经成为土耳其政府减少失业、提高国内生产总值和改善国际收支的最重要推动力。截止到 2010 年底,旅游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2%,占整个服务业的23.1%,旅游直接就业人数占国家就业总数的4.0%,在世界旅游业中,土耳其成为游客接待数量世界排名第七位的旅游目的地国家。
三、对土耳其旅游业的投资
现代旅游产业体系涵盖直接旅游业和间接旅游业,直接旅游业包括旅游产品、饭店、旅行社、交通运输业;间接旅游业包括餐饮业、博物馆、公园和自然历史文化遗产地等。旅游产业具有前期投入高、资本密集、市场聚集度高、产业结构松散的特点。土耳其政府发挥国家的作用,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充分调动私营部门的积极性,为旅游设施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投资驱动下,土耳其现代旅游产业体系逐步形成。
(一)土耳其政府的基础设施投资
旅游基础设施(tourism infrastructure)或(Tourism Superstructure),又称为旅游设施或旅游上层建筑,指为满足旅游者在旅行游览中的需要而建设的各项物质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旅游景点、旅游饭店(宾馆)、餐馆,会议中心,航空、铁路、水运、公路和汽车出租等旅游交通设施和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疗养等休闲娱乐设施,以及水、电、金融、电信等辅助设施。建设国家旅游基础设施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内容,而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大量的投资,没有政府的支持,是难以完成的。土耳其政府在旅游业发展的早期阶段,政府采取大规模资金投入的方式,提高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设施水平。
1.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旅游基础设施投资
在第一个五年发展计划和第二个五年发展计划期间(1963年~1972年),土耳其政府的基本政策就是发展大众旅游,大力兴建旅游基础设施,满足国际游客的需求。旅游发展基金主要来自财政部预算,根据1963年的《鼓励旅游法》第30条规定,主要采用自由配套基金,配套资金和信贷资金三种形式。1966年长期旅游贷款已完全使用,建立了4461间旅游饭店客房和8583张床位。1967年,政府实施额外措施,对旅游业追加40万美元投资,计划建造一艘新邮轮;扩建伊斯考伊机场;投资21万里拉修建连接重要旅游区和主要农村的道路;另投资150万美元的基金项目,其中110万美元来自国际援助,40万美元来自政府预算,全部分配给由私营部门,用来建造适合大众旅游的城市基础设施;另有24万美元的资金分配给爱琴海南岸,建立一个能够接待3000人的旅游项目。
制约这一时期土耳其私人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是国内基础设施的缺乏,如交通、水电、通讯等方而的落后不完善。随着政府加强在公共部门的旅游设施投资,私营部门也开始了旅游设施投资,并且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一五”期间,公共部门的投资占旅游总投资的28%,私营部门投资占旅游总投资的72%。“二五”期间,公共部门的投资一直占旅游投资总额的31.7%和,私营部门投资占旅游总投资的68.3%。政府加大了旅游基本投资,主要用于与旅游互补的地方服务和基础设施投资,以及旅游交通投资。为了提高旅游基础设施投资的效率,马尔马拉海,地中海地区,爱琴海,卡帕多西亚,凡湖,阿德亚曼和乌鲁达被政府确定为旅游投资重点地区,获得了政府的优先投资。
在土耳其前两个五年计划期间,在政府政策的鼓励下,土耳其优先完善了安塔利亚费特希耶和马尔马里斯两个机场地区的给排水、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网络系统和国际通信系统。政府投资对历史遗产和古迹进行修复和改造。虽然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政府的旅游计划投资占国家年投资总额的1.4%,但实际旅游投资达到总投资的2.04%,并在计划的前三年时间内,就实现了计划投资总额的81%,其中87%的投资金额用于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以及汽车旅馆、露营地和度假村等大众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截止到上世纪80年代初,土耳其每年接待的游客数量约130万人次,获得旅游部许可证的旅游饭店床位数量约50000张,旅游业净收入超过300万美元,旅游基础设施有了较大改善,但依然满足不了迅速增长的旅游业发展需要。
2.自由经济时期的政府旅游基础设施投资
20世纪80年代,土耳其政府开始了自由化改革,实施出口导向型发展战略,旅游业成为国家的重点发展产业。1982年,政府重新修订了《鼓励旅游法》,依据新的法律规定,政府进一步放松土地政策,降低了国有土地分配标准,简化了分配手续;游艇业、博彩业、餐饮中心等综合基础设施相继建立,旅游投资开始投向政府设立的“优先发展区”。旅游业不仅享受政府全面的投资优惠政策,同时还享有政府对于旅游业的特殊的投资奖励措施,政府通过旅游部和旅游银行两个政府部门,采用建设旅游大项目的方式,完成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飞跃。
(一)旅游银行
在旅游部的监督下,旅游银行除了从国家获得分配的预算金额进行旅游投资外,还担任世界银行2600万美元贷款项目的执行公司。作为项目执行人,旅游银行将58个公共土地项目分配给私人投资者,为他们提供信贷资金,并监督其建设施工,直到竣工验收。同时,旅游银行还协调公共部门的基础设施投资;重视环境的协调发展(净化水源,污水综合处理系统以及污水处理厂);并与经营者协会合作,推行“基建工程管理模式”。这些项目的顺利实施,给土耳其同类企业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并且赢得国际赞誉。
(二)《安塔利亚南部旅游开发项目》
该项目涵盖了安塔利亚南部沿海地区80公里长,平均深度9公里,包括了奥林普斯,费斯里斯,艾迪罗斯等历史文化名城和一些村庄。项目内部成立了安塔利亚南部旅游发展基础设施管理公司,旅游部,中央政府的地方代表,市长,旅游投资者和项目管理者,甚至项目所在地的一些村长也成为公司成员。该项目采用规划、项目、融资和运营的综合模式,创造了65500张床位的接待能力,约20000个工作岗位,实现每天接待20万人次的接待量,并进一步改善了当地居民的卫生、教育和培训基础设施状况。该项目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世界旅游组织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世界最成功的六个综合性旅游项目之一。
(三)《地中海--爱琴海旅游基础设施和海岸带管理项目》
该项目是土耳其最大的与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投资,投资由世界银行提供,分阶段实施,计划到2023年完成,投资总额为30亿美元。第一阶段,于1989年开始,包括建立由25个产业集群组成的10个优先发展区。该项目总范围接近4000公里的海岸线,约有100个定居点,其中大部分城市是主要的旅游中心。基础设施旨在开发水资源,建立定居点,建立或完善污水处理系统和污水处理厂,安装固体废弃物处理以及循环再造工程,改善海水水质,并加强海岸带管理。该项目所在的直辖市政府是主要合作伙伴,为了获得优先施工,直辖市政府协助土地规划,提供合适的土地和新设施,并动用当地资源以补充项目投资。该项目是利用外国贷款,中小型直辖市地方政府以及私营部门共同参与的范例。自1992年开始,私营部门为获得国有土地的分配条件,开始广泛参与旅游投资,投资总额达到政府总基建投资成本的三分之一,大大缓解了旅游部和其他国家和地方的政府投资压力。到80年代末期,土耳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已初具规模,为旅游业快速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83年和1997年之间,国家发布了18公告,列出297个投资地块和供旅游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为139个旅游区和旅游中心投资建设了95178张饭店床位。在1983年和1990年,私人部门自有资金旅游投资达11亿美元,同时这些私人部门还从政府获得了4.54亿美元左右的信贷金额。进入90年代以后,政府进一步扩大了旅游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旅游投资总额逐年上升。在这一时期的固定资本投资中,旅游投资的占比由1977年的0.7%上升至1989年的5.8%,进入90年代后,由于海湾战争的影响,政府旅游投资略有下降,而私营部门投资在旅游总投资中占比由1977年的38%上升至1996年的72%。旅游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由1983年的0.8%,上升到1993年的3.3%,1998年达4.2%;同期,旅游出口收入在国家总出口中所占比重从7.2%跃升至30.8%,私营部门开始在旅游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3. 政府的交通运输基础实施投资和建设
在进行旅游设施建设的同时,土耳其政府还非常重视公路、铁路等国家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一直将交通部门作为国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发展,形成了海、路、空一体化的旅游交通系统。
(一)公路
土耳其的公路网拥有超过 382,000 公里的道路,并且非常繁忙。公路运输系统承载了超过 95%的旅客运输和 92%以上的水陆运输转运的货物运输。土耳其公路网包括 1,726 公里的高速公路,96000 公里的柏油路,高速公路网在长度和覆盖度方面仍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政府在投资建设新交通路线的同时大力改建和扩建现有公路交通系统,并将主要公路节点与主要的高速公路干线和部分支线连接起来,提高公路交通的安全等级和质量。公路交通系统的建设和发展,为日后旅游业的发展,尤其是国内自驾游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铁路
随着现代铁路技术发展,铁路旅行变成了所有旅行方式中最安全和舒适的方式。土耳其西部和东部之间拥有 46,786 公里的铁路线,电气化铁路有 2,133 公里,铁路系统是土耳其最薄弱的运输方式之一,大多数老化的商业和公共交通铁路系统急需改造。政府增加了 2000公里的新建铁路投资,计划到 90 年代末,将铁路运输系统采用先进信号和通信系统设备的比重,从 90 年代初的 29%提高到 57%,电气化铁路运营里程占铁路干线总长度的比重从21%增加到 53%,实现大约 4000 公里的运营线路状况全面改观,路网的通过能力可提高 50%的目标。铁路运输的投资,包括改造首都安卡拉——伊斯坦布尔主要通道,修建凡湖北岸及安卡拉——锡瓦斯等新线路,改善了土耳其国内东西方向的运输条件。
(三)航空
土耳其与国际旅游市场之间的距离,以及陡峭狭窄的地形特点使空中交通成为旅游者的最佳选择,也是航空运输成为旅游业发展的最便捷的选择。航空公司在土耳其多样性的旅游活动和贯穿全年的旅游传播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土耳其1992年允许私营部门进入航空运输领域,航空运输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截止到1999年底,土耳其共有118个机场,其中22个国际机场。大部分的国际运输集中在伊斯坦布尔阿塔图尔克机场,伊兹密尔的安德南·梅德里斯机场和首都安卡拉埃森博阿机场三个主要的国际机场。土耳其除了土耳其航空公司(THY)拥有73架客机的机队,还有超过300家外国航空公司经营国内和国际目的地。有15个由公共部门和私人经营经营的规模较小的国内航空公司。
(四)港口
船运在土耳其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土耳其8430公里长的海岸线上布满了大大小小的港口,其中有21个国际港口。地中海、爱琴海和马尔马拉海沿岸的伊斯坦布尔港、科贾埃利港,伊兹密尔港、梅尔辛港和伊斯肯德伦港是五个最大的港口。马尔马拉海是通过黑海和地中海之间的唯一连接,也是世界上最繁忙的海运航线之一。在旅游业高潜力地区建造游艇能够安全停泊的港口,开展邮轮游艇业务,为那些喜欢海洋旅游的游客提供服务,努力吸引更多的游客,并努力延长游客在目的地停留的时间,成为土耳其旅游业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进入20世纪90年代,海洋旅游方面巨型豪华邮轮业务表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政府投资扩建了伊斯坦布尔、安塔利亚和伊兹密尔的游艇泊位以满足巨型游轮增长的需要,同时,在港口不超过35海里的区域内,将200多名渔民小屋改建成游艇旅游设施,这些措施大大增加了游艇旅游在旅游业中所占份额,对旅游业发展产生了巨大促进作用。 总之,依据土耳其现代旅游业的发展阶段,从1960年到1997年,土耳其旅游业的发展是政府投资驱动为主,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国家负责,政策的重点是创造供给。政府对于旅游业的投资驱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旅游银行,埃美柯集团等国有企业的形式,直接进行旅游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并进行经营管理,对私营部门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再加上政府优惠的信贷政策,私人部门开始了对旅游基础设施的投资。二是通过实施大项目,推动与旅游业相关的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发展区域经济。三是进行大规模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全面提升土耳其的国家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水平。
(二) 旅游及度假产品开发
1. 旅游目的地开发和规划建设
土耳其土地政策的改变,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土地资源。1961 年政府颁布了新《宪法》,批准了国有土地的私有化方案,同意政府征用沿海土地并转让给投资者,并由国家计划组织(State Planning Organization,简称 SPO),负责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短期发展计划的制定。依据新《宪法》,政府具有了土地转让权,随后土耳其沿海地区开始了大规模的旅游开发。在第一个五年规划中,政府首次提出要优先发展旅游业,大力发展大众旅游、滨海旅游并扩大旅游投资规模。设立“旅游开发区”,并将马尔马拉海、爱琴海和地中海沿海地区作为投资优先区,第二个五年计划中,将这三个地区列为“最具潜力旅游区”,又称“旅游路线区”。1969 年,国家计划组织的最高机构——计划委员会发布了《旅游开发规划条令》,实行总体规划,土地规划和实施规划三级旅游规划体系。爱琴海沿岸大部分地区,从恰那卡里南部到安塔利亚——梅尔西的地中海沿岸地区,规划为“旅游开发区”。旅游协调委员会,将伊兹密尔市、穆拉市、安塔利亚市确立为“旅游中心区”。1971 年,政府授权旅游部负责前期由国家计划组织进行的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旅游部开始了国家第一个西部和南部的海岸带开发规划编制,1973 年,卡帕多西亚也成为“旅游开发区”。随后,旅游部又对大都市的旅游娱乐区、黑海地区(包括一些非沿海省份)、安纳托里亚东部地区、温泉、山地、湖泊和保健度假胜地等特殊资源区、安纳托里亚东南部的阿迪亚曼进行了规划。截止到 20 世纪 70 年代末,覆盖 75%的领土面积的国内旅游规划基本完成,为日后国家旅游长廊、旅游区、旅游中心和旅游城市的形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为了鼓励旅游产品的发展,开辟新的旅游领域,推广旅游项目,旅游部一直协助提供基础设施,开放或改善小城市的二级公路,促进野餐区的发展并提供可饮用水,进行海滩养护和美化。截止到1998年,土耳其约3200个直辖市中有342个直辖市,80个省中有51个省级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单位在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建立旅游服务设施,开展乡村旅游。这种方式使小城市和农村也受益于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了土耳其区域经济的发展。
2. 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
(一)文化遗产资源
土耳其拥有古希腊文明、赫悌文明、波斯文明、罗马文明、塞尔柱文明和奥斯曼文明等众多人类文明的历史遗产。在土耳其这些历史遗迹和古迹从大城市到小城镇再到农村居民点随处可见,对数量众多的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和经营管理一直是土耳其旅游部的一项重要任务。
土耳其对于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没有沿袭传统的以旅游景点为中心的开发模式,而是采用传统的历史文化名城和现代城镇、村庄和农村居民点结合成片开发的模式,形成旅游产业集群,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自20世纪50年代起,土耳其政府就对公众开放的几处考古遗址。1955年土耳其旅游银行正式成立,购买了大批历史文化遗址进行整修、装饰,改造成博物馆、饭店、国家公园等旅游设施并直接经营和管理。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要求各国对所拥有的全人类的共同遗产进行保护,并将这些遗产转移到子孙后代。1982年土耳其签署了“公约”。1985年12月6日,伊斯坦布尔历史区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纳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单。随后格雷梅国家公园和卡帕多西亚石窟遗址(1985年)、迪夫里伊的大清真寺和医院(1985年)、哈图沙什(1986年)、内姆鲁特达格(1987年)、桑索斯—莱顿(1988年)、赫拉波利斯—帕穆克卡莱(1988年)、萨夫兰博卢城(1994年)和特洛伊考古遗址(1998年)共九处历史文化遗址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其中格雷梅国家公园和卡帕多西亚石窟遗址和赫拉波利斯—帕穆克卡莱(棉花堡)被列入文化和自然双遗产名录,另有23处遗址被列入暂定名录。土耳其的历史文化遗迹是宝贵的旅游资源,也为进一步发展国内和国际旅游市场奠定了基础。目前,在土耳其81个副省级城市中,有61个城市把博物馆作为旅游促销产品;有56个以城堡作为旅游促销产品;有55个以古城遗址及废墟作为旅游促销产品;有38个以当地古老的墓葬作为主要旅游产品。历史文化遗迹是土耳其重要的旅游资源。
(二)宗教旅游资源
土耳其几个世纪以来不仅是东西方文明的交汇处也是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以及被现代人所遗忘的一些古老宗教的融合发展之地。许多宗教信徒都可以找到一个景点,一个祠堂,一座丰碑,一座坟墓或与他们的宗教和信仰相关联的一片废墟。土耳其是当代伊斯兰世界中唯一的世俗国家,宪法规定政教分离,宪法保护人们的信仰自由。在奥斯曼帝国时期,许多不同信仰的人如希腊人、热那亚人、亚美尼亚人、犹太人和土耳其人就和平地生活在一起,这个传统一直保持到今天。大部分土耳其人都信仰伊斯兰教,城市内随处可见的清真寺和每天都能听到清真寺里传出的召唤人们祈祷的唱音。目前土耳其有69个城市以安纳托利亚的伊斯兰历史和文化资源作为城市主要旅游产品,有44个省以教堂为重要旅游产品;有39个省以穆斯林文化为主要旅游产品进行旅游促销。只有少部分人信仰基督教和犹太教,全国共有236个基督教堂以及34个犹太教会堂供人们礼拜。
(三)民俗文化和节事旅游资源
民俗文化包括方言、艺术、节庆、民俗、工艺品、食品、音乐和不同民族的生活的方式和价值观等。经历了从塞尔柱王朝至今漫长的发展时期,土耳其音乐成为表现安纳托利亚人宗教音乐以及军队音乐的一种最直接的方式,深受大众喜爱。土耳其具有在社交场合跳民族舞蹈的传统。并且每个地区都有反映该地区文化生活的民族舞蹈,其中最受欢迎的舞蹈来自埃尔祖鲁姆的旋舞,东部及东南部的哈莱舞,色雷斯的霍拉舞,黑海的火荣舞,以及科尼亚及周围地区的勺舞,近年来,土耳其民间舞蹈还出现了“河舞”的舞蹈风格。丰富多彩的民间歌舞表演,构成了现代旅游业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
伊斯坦布尔文化艺术基金会于每年四月举办伊斯坦布尔国际电影节;五月举办伊斯坦布尔国际戏剧节;六月和七月举办伊斯坦布国际音乐节;七月举办伊斯坦布尔国家和音乐家欢聚在伊斯坦布尔,为这座历史文化名城添姿增彩,形成了许多具有国家影响力的文化旅游产品,安卡拉国际音乐节是欧洲艺术节协会成员之一,自1983年开始举办,到目前为止,参加过该音乐节的著名艺术家已多达8000多人。此外,土耳其合唱协会举办的土耳斯合唱节;一年一度的伊兹密尔国际艺术节由伊密尔艺术教育基金会举办。在不同的历史遗迹举行,如埃菲斯古剧场、塞尔萨斯图书馆、圣母玛丽亚小屋,世界著名艺术家和团体每年都会聚集于此,表演管弦乐、室内乐、芭蕾舞、戏剧、爵士乐和流行乐。此外,还有阿斯潘多斯戏剧和芭蕾艺术节等。安那托利亚比尔坎特国际音乐节也是最重要的节日活动之一,每年举办一次,1999年开始举办,每届历时达一个月,它将古典音乐的神韵带到安那托利亚岛的每个角落,由于它先后在安那托利亚岛的不同地区进行,因而成为土耳其众多国际性节日中第一个流动性的节日。
土耳其历史最悠久的电影节是安塔利亚电影节。它有时也被称为“土耳其电影业的奥斯卡”,2010年举办了50周年庆典。另外两个深受土耳其影迷忠爱的电影节为安卡拉国际电影节和阿达纳·阿尔丁·库萨电影节。此外,其它许多城市也有电影周活动。每年在土耳其举办的节日活动还有:在玛尼萨(Manisa)举办的传统梅斯尔糖果节、在阿达纳举办的国际音乐和民俗音乐节、在切什梅举办的国际音乐节、在曲蒂举办的GAP文化艺术节以及在凯梅山举办的凯梅尔狂欢节。
土耳其美食是世界著名的三大菜系之一,土耳其美食种类繁多,且每一个地区都有自己的传统特色,这是因为古代商路都通过安纳托利亚,常会出现新的食物、香草和佐料,也就产生了新的菜品。古老的饮食文化和现代生活方式的完美结合,使土耳其成为当之无愧的美食王国,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成千上万的旅游者。
3. 自然旅游资源的开发
(一)滨海旅游资源的开发
土耳其超过70%的领土边界由北部的黑海,西北部的马尔马拉海,西部的爱琴海和西南的地中海四个海洋环抱,具有长达8333公里的海岸线。漫长的海岸线上不仅有沙滩、海湾、峡湾、港口、还有众多的半岛和岛屿。受地中海式气候影响,夏天很长,在一些地区有长达八个月之久的旅游时间。滨海旅游资源的多样性,不见满足了传统的大海、沙滩和阳光3S旅游需求,而且还为现代滨海旅游活动,如邮轮、游艇和巡航游的发展提供了条件。1992年,土耳其加入欧盟的“蓝旗计划”,政府投入巨资,用于滨海地区环境保护和旅游设施的改善,目前,在漫长的海岸线上共有313处海滩和14座港湾获得了“蓝旗”标志,“蓝旗海滩”的数量居世界第四位,主要集中在安塔利亚、梅尔辛、穆拉、爱伊旦、伊兹密尔和伊斯坦布尔等地区。滨海旅游资源的开发成为土耳其发展大众旅游和滨海旅游的开端,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度假和探险旅游资源的开发
土耳其还拥有雄伟的高、峡谷、湖泊、河流、瀑布和各种适合夏季和冬季旅游的著名景区。北部的黑海山脉和南部的托罗斯山脉,与海岸线平行,把安纳托利亚高原和沿海地区分开。安纳托利亚水平地带平均海拔高度是1000米,地势逐渐向东攀升,平均海拔约2000米的高原区和平均海拔4000米的死火山区。土耳其拥有超过300个自然湖泊和130的人工湖,安纳托利亚高原内有15条河流。土耳其高原山区占国土面积的一半,适合于各种度假活动,如徒步旅行、登山、滑雪和冬季运动。土耳其最高的山是远在东部的亚拉腊山上被认为是诺亚方舟停靠的地方,山上有全国最大的湖泊——凡湖,地处海拔1720米处,面积达3750平方公里,是皮划艇,漂流爱好者的首选旅游目的地。其他著名的山脉还有埃尔吉耶斯山,哈桑山,布尔萨乌鲁达山和有着山脉链之称的陶鲁赛斯山,其中凡湖已成为土耳其东部著名的旅游度假胜地。
(三)地热旅游资源的开发
土耳其的地热资源世界排名第七位,拥有约1300座水温是20-110℃的地热资源,分布在土耳其西部靠近马尔马拉海和爱琴海区域。土耳其的温泉度假胜地,温泉水质都经过土耳其健康管理局的严格检测,甚至达到了饮用水标准。土耳其利用丰富的温泉资源以及具有治疗作用的水质和泥浆,向世界推出了土耳其保健旅游产品,各种古汤、神汤、秘汤适用于许多不同类型的健康问题的理疗和治疗,满足了现代人日益增强的健康需求。著名的帕莫克莱(棉花堡)天然矿泉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是著名的温泉疗养地,至今依然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旅游者。
(四)生物资源
土耳其的植物种类繁多,有超过12000种植物,其中20%属于土耳其独有。在黑海地区,雨量充沛非常适合森林植被的生长。恰纳卡莱海峡两岸之间的黑海和爱琴海地区形成了一个过渡区,这里是温带和地中海植被的混合生长区,色雷斯具有巴尔干半岛的森林之称。爱琴海和地中海沿岸,从恰纳卡莱海峡的伊斯肯德伦海湾,延伸至1000米的高平原和山脉的西坡具有典型的地中海植被。南部海岸拥有非常炎热和干燥的夏天,具有亚热带的香蕉树和椰枣植被。在托罗斯山脉的植被由松树和雪松以及高海拔地区的桧树构成。
土耳其野生动物种类繁多,有超过114种哺乳动物。在北方森林带有灰熊、野山羊,以及在世界其他地区已经灭绝或濒临灭绝的野生亚洲驴,狮子和老虎等。土耳其还有约800种横跨60不同地区的鸟类自然栖息地,巴拉克什附件的玛雅思湖是200多种本地或迁徙水鸟的家园,被认为是欧洲种类最多的水鸟中心之一。开塞利附近的苏丹•萨斯里湿地拥有250多种本地或候鸟,其中有20个濒危物种在这里交配和繁殖,也是土耳其唯一的火烈鸟、鹤、苍鹭、鹈鹕等稀有鸟类繁殖的地方。伊兹密尔附近的盐湖保护区像一个天然博物馆,拥有生活在沼泽,湖泊和丘陵的鸟类约190种。山上还有野兔,狐狸,甚至野猪。达利安附近的伊兹突祖海滩是海龟的主要栖息地。土耳其政府正在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产品,以吸引众多的旅游者。
4. 城市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建设
入境旅游城市空间分布的研究表明,一个众所周知的人口稠密的城市是大多数国际和国内游客首选的旅游目的地。仅安塔利亚,伊斯坦布尔和穆拉三个城市接待的外国游客数量占全国总量的50%左右,伊斯坦布尔,安塔利亚,安卡拉,伊兹密尔和穆拉吸引了超过50%的国内游客。土耳其政府为了增加在会展旅游、节事旅游等生产性服务业的竞争力,加大了城市的促销力度。伊斯坦布尔在国际会议协会的排名已经由1996年的第49位攀升至第15位。更为重要的是,针对国际会展市场,伊斯坦布尔会展和旅游局加大了对会展旅游产品设计和市场营销,并且力争将伊斯坦布尔打造成全球性会议中心和最具吸引力的世界节事旅游目的地。
经过长期的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建设,土耳其逐步形成了太阳、大海、沙滩3S旅游;历史(信仰)旅游;环境旅游(包括生态旅游,探险,狩猎,冬季滑雪等);文化(民族遗产)旅游;温泉(健康)旅游;城市旅游(包括商务旅游,会展奖励旅游,体育节事旅游等五大旅游品牌,成为世界新兴旅游目的地。
(三)现代旅游产业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自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经过近二十的迅猛发展,土耳其旅游业形成了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交通和旅游景点构成的庞大的旅游产业体系。土耳其的旅游收入、国际游客接待数量、旅游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以及旅游业占出口收入的比重等各项指标均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旅游业在土耳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显著。1980年时,土耳其国际游客接待量为128.8万人次,旅游收入为3.26亿美元,旅游业占GDP的比重为0.6%,旅游收入占出口收入比重为11.2%,而到了1997年,土耳其国际游客接待量为968.9万人次,旅游收入为80.88亿美元,旅游收入占GDP的比重为4.2%,旅游收入占出口收入比重为30.8%。
1.旅游饭店业的发展
住宿是旅游者的基本需求,一国饭店业的发展程度和水平直接反映了一国旅游业的发展水平。土耳其政府在旅游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就采取了优先发展饭店设施的政策措施,成立了专门的旅游银行并授权公务员退休基金会投资建设高档住宿设施,逐步形成了饭店、度假村、精品饭店、公寓饭店、温泉饭店、汽车旅馆和露营地等种类较为齐全的住宿设施系列,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
1955年土耳其旅游银行的正式成立,标志着饭店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作为实施政府旅游政策主要部门,旅游银行为私营部门提供信贷,建立和经营管理由其他公共实体兴建的旅游设施。政府还授权土耳其公职人员退休基金会,在主要旅游城市建设高档次的饭店设施,满足国际商务游客和中高档消费者对现代豪华饭店需求,该基金会相继在伊斯坦布尔、安卡拉、伊兹密尔、布尔萨四个旅游城市投资兴建了七家豪华饭店,为私营部门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旅游银行自1955年成立,一直管理着旅游发展基金会,直到1988年与国家和工人投资银行合并组建土耳其发展银行时,共为旅游饭店设施提供453万美元的信贷总额,投资兴建了一批价格适中的城市精品饭店和建在避暑胜地度假村,总计提供了14.67余万张床位的接待能力。
20世纪70年代,随着土耳其经济的发展,国内旅游逐步兴起,许多经济型饭店、公寓式饭店、家庭旅馆迅速发展起来,这些饭店设施一方面为国内旅游者提供了廉价的住宿设施,同时也完善了土耳其饭店业产业结构,为日后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1980年后,出口导向的国家战略和自由化政策实施后,饭店设施数量和床位接待能力稳步上升,1993年国际游客数量达650万人次,旅游收入为3.9亿美元,旅游设施拥有235238张床位。在1994年,外国旅游者的数量为670万人次,旅游收入为4.3亿美元。床位数量增加至265136张。1995年外国旅游者人数为770万,为1995年10月旅游收入总计为4.5亿美元。截至1999年,持有旅游部颁发的投资许可证的饭店设施床位接待能力增加至24.5万张。饭店设施的改善,大大提高了游客的停留天数和消费水平,土耳其国际游客日平均消费水平为141美元,远远高于世界70美元的平均水平。
2. 旅行社的发展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入境旅游发展的基础上,土耳其国内旅游蓬勃发展起来。土耳其政府于1972年颁布了《旅行社和旅行社协会鼓励法》,又称1618号法,极大地刺激了旅行社行业的发展。土耳其旅行社协会(TURSAB)率先成立,随后国内各类旅行社相继成立。20世纪80年代初,土耳其实行自由化改革后,政府取消了公民出国旅游和兑换外汇的限制,同时,各类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的多样性刺激了大众旅游需求,土耳其公民出境旅游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自此,土耳其已经形成了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三大市场同步发展的新局面。据调查,土耳其公民个人收入的大约8.2%用于旅行和旅游,1980年,土耳其公民旅游人数达179.5万人次,1990年达291.7万人次,并且每年以平均4.3%的速度继续增长。
3.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土耳其民航企业的基础是成立于1925年的土耳其飞机协会,后更名为土耳其空中航行协会(Turkish Aeuronautical Association)。土耳其第一家民用航空运输公司是成立于1933年的土耳其航空邮递公司(Turkish Airmails),当时是一只拥有5架飞机的小型舰队。政府授权这家航空公司制定《航空公司政府经营管理办法》并在土耳其开展民用航空运输。1954年,土耳其成立民航管理局,隶属于交通和通信部。1987年,更名为民航总局。2005年11月18日政府颁布了《民航总局组织和任务法》(第5431号),民航总局按照国际规则和标准进行了重组,成为隶属于交通部的公共实体部门,并且实行自负盈亏的管理架构,航空运输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自1962年土耳其旅游部正式成立,实施国家的优先发展旅游业战略,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土耳其拥有了较为完善的现代旅游产业体系,旅游产品、旅游饭店、旅行社和旅游交通四大行业,硬件设施水平已经初具规模,更为重要的是,以旅游行业协会为主体的私营部门已经发展成为旅游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旅游微观企业的发展为旅游业进入“起飞阶段”铺平了道路。
4.旅游行业协会的发展
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随着旅游业私营部门的发展,由私营企业自发组织形成的旅游行业协会发展成为旅游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土耳其旅游半官方机构和主要旅游行业协会共有8家,其中土耳其旅行社协会属于半官方机构(TUSAB)拥有6000多家会员单位,具有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并举办导游培训和签发导游证。土耳其工业家和商人协会是土耳其较早成立并有地位的行业协会,成员主要由土耳其大型企业集团构成,协会内设旅游工作小组,是政府旅游咨询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政府旅游政策的制定有较大影响力。土耳其导游协会联合会,是世界导游协会联合会(WFTGA)和欧洲导游协会联合会(FEG)的成员,拥有5—6千多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土耳其导游公会和联合会的成员。土耳其旅游饭店和投资者协会(TUROB)拥有2000多家会员单位,其总经理伊斯曼尔•塔希德米尔先生,“土耳其对饭店和餐馆的营业税是18%,经过该协会不懈的努力,目前政府的税收已经调整为8%-10%。还有旅游发展基金会、土耳其旅游投资协会、土耳其饭店业联合会、土耳其民航管理总局等行业协会对政府旅游业相关立法以及税收政策、中小企业政策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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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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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饭店和投资者协会Touristic Hotels & Investors Association |
成立于1971年,该协会宗旨是进行旅游业以及旅游相关问题的科学和应用性研究,为旅游企业存在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促进旅游企业和旅游机构朝着满足旅游需求的正确方向发展。并保持与协会有关的办事处,团体,企业,公司和个人的直接或间接关系,为内外部成员提供适当的和其他协会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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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工业家和商人协会Turkish Industry & Business Association |
成立于1971年,该协会工业制造业、农业和基本的能源,环境和运输基础设施部门。该委员会紧密合作,分析了这些行业的生产,增加值,就业和技术方面,它也是负责在实体经济的框架内进行评估,为国家的援助和鼓励政策。环境工作小组、能源问题工作组、国防工业工作组、农业和粮食工作组、旅游工作小组和运输工作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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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耳 其 旅 行 社 协 会Association of Turkish Travel Agencies |
成立于1972年,土耳其旅行社协会是一个半官方的专业组织。该协会的主要宗旨是,促进旅游代理行业的发展,并使旅行社业务与国家经济和旅游业和谐发展,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团结。负责旅行社管理,导游培训和签发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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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导游协会联合会Federation of Turkish Tourist Guide Associations |
成立于1972年,由土耳其各地的导游专业组织组成。拥有5—6千多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土耳其导游公会和联合会的成员。 是世界导游协会联合会(WFTGA)和欧洲导游协会联合会(FEG)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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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发展基金会 Tourism Development Foundation |
成立于 1985 年,目标是为土耳其旅游宣传和促销提供物质和非物质支持。并在旅游规划的框架下,实现政府有关土耳其旅游,旅游文化,旅游经济,旅游产业及旅游商务的目标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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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耳 其 旅 游 投 资 协 会Turkish Tourism Investors Association |
成立于1988年。由土耳其主要旅游投资者组成。属于私营的非政府组织,其主要目标联合在旅游部门投资的企业家。对其现存问题和未来的计划提供援助,对公众宣传旅游投资的重要性,并提高土耳其旅游业在世界旅游市场的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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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耳 其 饭 店 业 联 合 会Turkish Hotels Federation |
成立于2005年,由土耳其12个地区的饭店业协会组成。成立时有54.7万家会员单位,2011年达到76.6万。包括了在土耳其文湖旅游部获得许可证书的60%的旅游企业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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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管理总局 Directorate General of Civil Aviation |
按照2005年颁布的《民航总局的组织和任务法》(第5431号法律)民航总局成立。其目标是按照国际规则和标准开展民用航空活动,并提供最佳水平的航空保安和安全服务。 |
四、中土旅游合作的前景
丝绸之路旅游合作是全面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重要环节。2014年6月22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三国联合申报的世界最长的文化遗产线路——“丝绸之路:起始段和天山廊道的路网”申遗成功,这条文化线路跨度近5000公里,申报遗产区总面积达42680公顷,代表性遗迹共33处。此次申遗成功,对沿线各国旅游业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也给位于古丝绸之路两端的中国与土耳其旅游合作带来了美好前景。
在当今世界,中国与土耳其同为新兴经济体的重要代表,又都是世界著名的旅游目的地国家,旅游业在两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都占有非常重要地位。据世界旅游组织(UNWTO)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底,中国接待国际旅游者数量达5600万人次,位居世界第四大旅游目的地,土耳其接待国际旅游者数量3800万,位居世界第六大旅游目的地。在旅游创汇方面,2014年中国国际旅游收入为5165.4万美元,世界排名第四,土耳其国际旅游收入为2799.7万美元,世界排名第十二位。2014年10月,中国公民赴土耳其出境旅游人数呈现井喷式增长,单月旅游者数量达19076人次,增长率为62.4%,创历史最高水平。2014年1~10月,土耳其累计接待中国旅游者168707人次,年均增长率为45.22%,远远高于土耳其年均5.57%的国际旅游者增长率。中国已经成为土耳其入境旅游增长率最高的客源国,并有望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土耳其第一大入境旅游客源国。当前,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新形势下,研究中国与土耳其旅游合作的资源、现状,分析两国旅游合作的基础,客观理性地探讨两国进一步提升旅游合作层次的前景,对加强中土人民的友好交流,增强互信,改善两国经贸关系,推动和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与土耳其旅游合作的资源优势
地中海沿岸是世界公认的旅游度假胜地和旅游者的乐园。土耳其作为地中海地区国家,伴随着世界旅游业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形成了今天特色鲜明的旅游产业,并在世界旅游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土耳其旅游业之所以在二战后迅速发展起来,得益于其位于地中海沿岸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丰富的旅游资源禀赋,这是土耳其旅游业发展战略定位的基础和先决条件,也是土耳其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性动力。
(一)优越的交通、区位优势
土耳其地处亚非欧三大洲构成的古老世界的结合点,并且跨越了欧亚两州。从地理区位来看,该国位于北半球北纬39°55',东经32°50',恰好处于赤道和北极中间的位置。国土面积约为78.35万平方公里,其中97%位于亚洲的小亚细亚半岛,3%位于欧洲的巴尔干半岛。土耳其国内分为81个省(市)行政单位。根据气候条件、地理位置特征,以及地形地貌和农业、交通等发展状况,土耳其可分为马尔马拉海、爱琴海、黑海、安纳托利亚中部、安纳托利亚东部、安纳托利亚东南部和地中海七大地理区域。陆路与欧洲、亚洲相连,三面又被黑海、马尔马拉海和地中海环绕,扼黑海海峡咽喉,是黑海和地中海之间唯一的交通要道和战略要地,自古以来就是兵家必争之地,也是世界贸易、商业中心。
优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相对发达便利的水、陆、空交通条件,对国际游客构成了巨大的吸引力。与此同时,大量的世界著名旅游跨国集团也纷纷在此投资、兴建饭店、度假村和其他休闲娱乐设施,土耳其成为世界主要的旅游集散地和旅游目的地之一。
(二)适宜的气候和气象资源
土耳其横跨欧亚大陆,濒临地中海与黑海,多样的地理环境造就了土耳其各地多样的气候特征。东部山区地带冬季寒冷、夏季炎热干旱,属典型的内陆山地气候;安纳托利亚高原腹地冬季严寒多雪、夏季炎热少雨,属典型的大陆性气候;而地中海、爱琴海沿岸冬季凉爽多雨、夏季干燥炎热,属于典型的地中海气候。土耳其位于小亚西亚半岛,三面环海,一年四季阳光充足,降雨量少,每年日照时间在300天以上。这里没有飓风、台风的侵扰,也极少受到高热天气的影响,夏季最高平均气温不超过30摄氏度,最适宜出游的时间长达8个月。适宜的气候条件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基础,地中海沿岸地区一直是世界著名的旅游目的地,吸引着世界各地的游客。黑海海滨现已成为中东欧国家居民旅游度假的首选之地。
(三)漫长的海岸线地质、地貌资源
土耳其国土北接黑海,西邻爱琴海,海岸线长达7200公里。滨海地区多海湾和岛屿,风景秀丽,沙滩处处,是旅游度假的好地方。伊斯坦布尔横跨博斯普鲁斯海峡两岸,曾经是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和奥斯曼帝国的首都,城内到处是华丽壮美的清真寺和不同时期的历史文化遗迹,是一座连接欧亚的历史文化名城。在远离中心城市的地方,土耳其也有很多值得一游的地方,如亚罗瓦温泉、特洛伊城遗址、观鸟胜地库什湖、世界奇景帕慕克卡莱(棉花堡)和卡帕多西亚地形等。
土耳其目前有37个国家公园,18个自然公园,33个严格保护区,123处野生动物保护区和102处自然遗迹景区,共计906个保护区,面积约390万公顷,约占全国领土面积的5%。这些保护区大部分位于土耳其西部和北部地区,每年接待大约15万游客,并提供康乐设施及服务。保护区的设立不仅保护了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同时,这些保护区在促进国家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土耳其《国家公园法》(第2873号)于1983年颁布,要求建立国家公园、自然公园、保护区、自然遗迹、大自然和野生动物保护区以及延伸到整个林业系统的国家生态网络。土耳其的国家公园,包括拥有国家和世界层面的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地区,以及具有较高景观价值的重点地区,均按照国家制定的旅游长期发展规划——总体规划以及土地规划和其他的功能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和保护。
(四)独具特色的文化资源
土耳其地处亚欧非三大洲交界处,是东西方文明的交汇点,赫梯文明、希腊文明、罗马文明和奥斯曼文明均诞生于此。土耳其也曾是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奥斯曼帝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心,这里拥有6500年的悠久历史和前后13个不同文明的历史文化遗产,丰富的人文资源是土耳其发展旅游业的先决条件。古巴比伦、古埃及、赫梯、古希腊、罗马、拜占庭、阿拉伯、波斯和奥斯曼等文明和犹太教、基督教、东正教、伊斯兰教都在这片土地上留下深深的印迹,不同时期文明的历史遗迹在土耳其俯拾皆是。
古代著名的世界七大奇迹中的伊兹密尔以弗所古城的阿特米丝(月亮女神)神庙和哈力卡尼斯的卡里亚王陵就位于土耳其。首都安卡拉位于安纳托利亚高原中部,是一座有3000年历史的古城,城内有大量的古罗马时期的历史文化遗迹,如奥古斯丁神殿等。在安塔利亚有全世界保存最完好的阿斯潘多斯古罗马露天剧场;在黑海沿岸城市特拉布宗有基督教著名的苏迈拉修道院;在达达尼尔海峡的亚洲一侧有特洛伊古城;还有横跨欧亚大陆、拥有2600多年历史的世界名城伊斯坦布尔等。此外东罗马帝国和奥斯曼帝国时代留下的建筑遗迹,是世界建筑艺术的珍品。丰碑式的赫梯族雕刻、罗马圆形剧场、拜占庭镶嵌艺术、塞尔柱人的商队客栈、土耳其民间音乐、旋舞、奥斯曼清真寺等是土耳其旅游资源的重要构成。
现代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现代的文化艺术活动,土耳其政府非常注重现代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每年举办100多个节庆活动,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伊斯坦布尔是国际文化艺术节最重要的举办中心,伊斯坦布尔举办的国际电影节、国际戏剧节、国际音乐节、国际爵士乐节和每两年举办一次的国际双年展,吸引了著名表演艺术家和音乐家欢聚在伊斯坦布尔。安卡拉、伊兹密尔、安塔利亚都是国际性文化艺术节的举办地。与此同时,土耳其政府还积极引导和开发会展旅游市场。据国际会议协会(International Congress and Convention Association,简称ICCA)最新数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底,土耳其举办的国际大型会议数量已由2000年的37个上升到221个,在伊斯坦布尔召开的国际会议数量由29个上升到145个。土耳其在世界会议市场的排名已升至第18位。伊斯坦布尔已成为国际会议旅游联盟中继巴黎、马德里、维也纳、巴塞罗那、柏林、新加坡、伦敦之后,排名第八位的世界著名会议举办地。丰富的旅游资源以及现代化的会展旅游设施,为中土旅游合作提供了先决条件。
(二)中国与土耳其旅游合作发展现状
中土友谊源远流长,1971年正式建交后,两国间的双向旅游开始起步。但是,鉴于冷战时期的国际大背景,以及两国经济发展阶段的阻碍,双方旅游交流规模不大。冷战结束后,伴随着世界旅游业迅猛发展的大潮,中国与土耳其政府都认识到旅游业在外汇创收以及促进人文交流方面的巨大作用,将旅游业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层面上来认识,积极推动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尤其是2002年,土耳其正式成为中国公民的旅游目的地,两国间的旅游合作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一)互为旅游目的地
现代旅游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国际旅游业发展经验表明,当一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800~1000美元时,居民将普遍产生国内旅游动机,达到4000~10000美元时,将产生国际旅游动机;超过10000美元时,将产生洲际旅游动机。土耳其于2002年1月正式成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恰逢中国出境旅游市场形成的初期阶段,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10美元,由低收入国家步入了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中国游客开始关注土耳其这个充满异域风情、独具魅力的地中海国家。据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UNWTO)统计数据,除1998年、2003年和2008年外,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数在总量及占有率上都呈稳定上升趋势。2012年,中国进入世界旅游强国行列,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客源国,世界第一大旅游消费国和世界第三大旅游目的地国家。2013年,中国出境旅游增长迅速,出境旅游数量为9730万人次,同比增长18%,旅游消费达1200亿美元。未来五年内,中国出境旅游数量将达到五亿人次,中国游客已经成为影响世界旅游市场走势,主导世界旅游消费潮流的生力军。
近年来,中土两国关系逐渐深化,两国人民之间的沟通与了解也进一步加强。土耳其从文化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到高尔夫旅游,向中国游客全面开放了旅游市场。2012年中土两国联合举办了主题为“丝路之源,魅力中国”的土耳其中国文化年,2013两国又联合举办了中国土耳其文化年,两国公民赴对方国家旅游人数保持迅猛增长态势。中国游客赴土耳其的数量从2011年96701人次,上升到2013年的138876人次。2014年4月11日,土耳其向中国公民开放电子签证,极大地方便了中国公民出行。初步预测,到2023年,土耳其共和国成立100周年之时,中国有望成为土耳其最大的旅游客源国。
(二)两国在旅游基础设施方面的合作
作为旅游业发展的三大要素之一,旅游交通一直是旅游业发展,尤其是国际旅游发展的关键所在。作为古老的丝绸之路两端的国家,中国和土耳其有着传统的友谊。在航空运输方面,两国建交以后,早在1972年,中国和土耳其就签署了双边空中交通协议。但由于冷战时期的特殊原因,直到1999年才开通了第一架由北京首都机场至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的航班。2000年1月20日,新千年刚刚到来之际,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将其已有的伊斯坦布尔至北京的航线延伸至上海,进一步加强了土耳其同中国在经济、文化及贸易等方面的交流与联系。土耳其航空公司的飞机也成为首批降落在新建成的浦东国际机场的国际航班之一。同年,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与上海航空公司分别与土耳其航空公司签署部分航段TK/MU及TK/FM特殊比例分摊协议。以方便乘坐土耳其航空来自其他国家的旅客可乘坐东航及上航连程航班,飞往国内各地,并使来自国内其他城市的旅客享受一定范围优惠政策,给游客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近年来,中土两国在旅游基础设施方面的合作也蓬勃开展。2011年,在中国土耳其建交40周年之际,第一条联接上海、乌鲁木齐、伊斯坦布尔三大城市的航线在“丝绸之路”上空开通。目前,中国共有四个城市(北京、上海、广州、香港)开通了直飞伊斯坦布尔的航线,另有成都,正在积极争取开通直飞伊斯坦布航班。
随着现代铁路技术发展,铁路旅行变成了所有旅行方式中最安全和舒适的方式。《土耳其旅游战略2023》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对现有运输体系进行调整和安排,通过建造—运营—转化(BOT);建造—运营(BO);设计—建造—融资—运营(DBFO);建造—自有—运营(BOO);建造—租赁—运营—转移(BLOT);公私合资经营以及共同清算等投资模式,使连接主要旅游区的高速铁路贯通全国。目前,由中国公司牵头承建的安卡拉至伊斯坦布尔高铁二期工程,已于2014年7月25日正式通车。该项目全长158公里,设计时速250公里,是中国与土耳其建交40年来最大的工程合作项目。安伊高铁的通车为中土双方在高铁方面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两国双向旅游交流经济阻力较低
影响旅游业发展的直接因素是一国公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因为价格是影响潜在旅游者出游决策的重要因素。2013年,土耳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DP)达10780美元,经济总量世界排名第十六位。近年来,土耳其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增长,公民参与旅游的愿望日益增强,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和入境旅游市场不断扩大。由此,也带动了土耳其商务旅游和休闲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土耳其公民到中国旅游不存在经济压力。目前,土耳其赴华旅游者的需求正从初级的观光旅游向文化旅游和娱乐购物转变。与此同时,随着赴土耳其的国际旅游者数量的大幅提升以及和旅游相关产业部门的不断发展,国际旅游者在土耳其境内的人均消费大幅增长,从2007年到2012年,旅游者人均消费增长了4%,达到798美元。据土耳其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国际旅游者人均消费的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亚太地区旅游者人均消费的增长。而中国作为亚太地区最大的旅游客源国,其作用功不可没。
2012年,中国出境旅游8318.27万人次,同比增长18.41%,绝对数量已经超过德国与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境旅游市场。同时,中国旅游者消费能力快速提升,2012年,中国旅游者境外旅游消费总额达到1020亿美元。2013年,中国游客境外旅游消费再创新高,达到1290亿美元,进一步拉开了与世界排名第二的美国和排名第三的德国的差距。受可支配收入日益增长以及人民币升值等因素影响,中国旅游者消费支出也在增涨迅猛。与此同时,随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以及出游频次的提高,中国游客赴土耳其旅游的需求正在发生改变,出游目的从原来的观光旅游转变为商务旅游和度假旅游,出行方式也从原来以参加团队旅游为主,发展到现在亲友式的小包团或自由行等多种形式。不过,从旅游价格来看,到土耳其旅游比到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略高,对于大多数中国公民,赴土耳其旅游仍存在一定的经济阻力。现赴土耳其旅游的中国旅游者多属于中高端旅游消费者。
(三)中国与土耳其旅游合作持续发展的基础
中土建交40多年来,两国旅游合作正进入发展的“起飞”阶段,这得益于两国丰富的旅游资源、快速发展的国内经济以及旅游供给能力的不断提升,更为重要的是,两国旅游合作还与下列发展基础密切相关。
(一)中土外交关系
1971年8月,中国和土耳其建交。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两国高层互访增多,双边关系发展较快。2000年4月,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在访问土耳其时阐述了中国与土耳其建立新型合作伙伴关系的大体框架:即政治上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互不干涉内政,积极开展各个层次的往来;经贸上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为两国和两国人民造福;在文化、教育、科技等其他领域加强接触、扩大交流,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与友谊;在安全领域进一步展开合作,致力于打击一切形式的国际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就国际问题开展磋商,协调立场,致力于维护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2002年4月,时任总理朱镕基访问土耳其,签署了《中土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互助协定》、《中国农业部与土耳其农村事务部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信息产业部与土耳其交通部关于在信息技术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和《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购买土耳其汽车合同》,中土合作范围进一步扩大。2009年6月,居尔总统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双方签署了七份双边合作协议。2010年,时任总理温家宝访土,双方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确定2011年正式启动“两国外交部联合工作组机制”,并将逐步充实机制内涵,扩大机制职能,使之成为双方战略对话与磋商的重要渠道。从中土建交,到21世纪之初的中土合作伙伴关系的确立,再到2010年中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两国已共同走过了四十余年的共同发展道路。2014年2月,习近平主席访问土耳其,针对中土合作,提出了增加政治互信,推进战略合作;拓宽经贸合作领域,深化务实合作;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加强人文交流,加深相互了解四点建议。当前,中土双方正朝着巩固和提升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方向迈进。
(二)中土经贸关系
在国际贸易中,旅游服务贸易是障碍最小、最容易开展的经贸活动。国际游客的访问,实现了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直接出口,增加了外汇收入。商务旅游是世界旅游市场的重要构成,人员的流动会带来产品、资金、技术和文化的交流,旅游业发展会推动签证、边境、海关、货币兑换、出入境政策和空港的开放。
进入21世纪后,中土双边贸易发展迅速。经贸关系的蓬勃发展直接带动两国公民商务旅游的快速发展。目前,中土两国在贸易、工程承包、相互投资等领域的合作已初具规模。中国在土投资领域从早期的产品制造和加工,逐步发展到金融、商业零售、旅游、工程等服务领域。目前,承包工程已成为中土两国经贸合作的亮点,中国企业正积极研究以BOT形式参与投资土耳其发电、交通等大型项目。两国贸易额2008年突破百亿美元大关,达到126亿美元。2013年中土双边贸易总额为282.2亿美元,中国成为土耳其第三大贸易伙伴,第十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预计中土双边贸易额在2015年将达到500亿美元、2020年突破1000亿美元。在双边贸易中,虽然土方目前贸易逆差较大,但两国都能从战略高度看待逆差问题,都主张在扩大和深化中土经贸合作的过程中,加强旅游业的发展,逐步实现贸易平衡。未来两国在交通、电力、冶金、电信、军事工业方面的经贸合作将成为中土双方合作的重点。
(三)中土文化交流
文化交流是增进土中两国人民之间互相了解的最根本和最有效的途径。2010年10月,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牵头,中国文化部、中国驻土耳其使馆、土耳其外交部、土耳其文化旅游部等部门联合举办的“感知中国·土耳其行”系列文化交流活动在土耳其首都安卡拉正式开幕。该活动是中土建交以来最大规模的文化交流活动。为期一个多月的系列活动包括民族歌舞、政治经贸论坛、作家交流、中国电影周、中国电视周、美食节等文化项目,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介绍了中国,展示了中国文化的魅力,让土耳其人民了解中国,增进了中土两国人民的友谊。在上海世博会期间,土耳其馆的展示活动也给游客带来了土耳其风情文化。这两项活动的成功举办,为中土两国人民提供了一个近距离、全方位的交流机会,在两国人民间开展了一场文化的交流与对话,让土耳其民众切身感受到了多姿多彩的“中国元素”,文化传播效应非常巨大。
2012年两国政府联合举办“土耳其中国文化年”,其主题是“丝路之源,魅力中国”。2013年又联合举办了“土耳其就在这里——中国土耳其文化年”。两年的时间,一系列的文化交流活动使中土两国关系得到了进一步深化。2013年11月,中国以主宾国身份参加第32届伊斯坦布尔国际书展。2014年,莫言作为土耳其政府“百位中国学者”访问土耳其项目的最后一位客人在伊斯坦布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提议中土两国政府把文学作品翻译作为两国文化交流的重要工作加以积极推动,将更多作品呈现给两国人民,开展更深层次的文化交流。至今已有约50部中国书籍在土耳其面市,其中包括《论语》、《道德经》、《孙子兵法》以及一批现代中国小说、诗歌。中国文学作品已广为土耳其图书馆、学校和档案馆收藏。根据中土两国政府所达成的协议,未来中国和土耳其还将合作出版50部中国文学作品。
建交40多年来,两国文化交流的领域不断扩大、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在教育、影视作品、体育等诸多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人员交流直接促进了双方旅游的游客人数不断攀升。旅游合作在促进两国人民心理沟通、减少两国公民赴对方国家的文化阻力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未来中土旅游合作的战略思考
中土旅游发展在起步阶段同属于政府主导型,都是由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这样一个特殊的路径发展而成。土耳其正义发展党执政后,将发展旅游业提升到国家战略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高度,而不仅仅停留在经济层面上加以推广。政府政策及战略导向在旅游业发展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2007年3月,土耳其文化和旅游部颁布了《土耳其旅游战略2023:走向更加幸福的土耳其—向共和国成立100周年献礼》,该战略从旅游资源、旅游规划、旅游投资领域、交通和基础设施、旅游开发区、旅游走廊及生态旅游等十六个方面全面阐述了土耳其旅游业发展的旅游品牌战略和战略目标,提出到2023年共和国成立100周年时,土耳其接待外国游客数量要达到6000万人次,旅游收入增至800亿美元,并且进入世界旅游目的地国家前五强。截至2013年底,土耳其国内生产总值达8200亿美元,对外贸易中出口达1520亿美元,其中旅游收入达323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21.25%。旅游业已经超越汽车制造业、通信服务业、金融服务、采掘业、教育和化学工业,成为土耳其最大的产业部门。同时,旅游业还为土耳其提供了190万个就业岗位,是土耳其仅次于公共部门的第二大就业部门。
2013年,中国政府提出了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构想,通过加强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和民心相通,加强人民友好往来和社会交往。这为中土旅游合作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当前中土旅游合作虽然已取得长足进步,但基本上还处于市场互换的低级合作模式。面对丝绸之路经济带框架下的旅游合作,中土双方应进一步深化旅游合作内涵,提升两国旅游合作层次,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双方合作。
(一)加强旅游交流协调方面的合作
目前,中土两国旅游合作虽已全面展开,但还缺少严格意义上的权威性旅游交流协调组织。两国应继续深化和完善中土旅游合作机制,实现资源、产品、客源和市场共享,促进旅游共同发展。如在两国旅游主管部门间建立每年定期会晤制度;或建立由政界和企业界人士共同组成的常设下属机构,推动中土旅游合作的发展;建立地方政府层面的旅游交流和合作机制,通过建立旅游友好城市,向内陆城市和重点景区推广,探讨建立旅游日常工作联系机制,支持双方企业开展旅游市场和旅游产品联合开发和协作。
(二)加强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合作
历史文化遗迹是宝贵的旅游资源。土耳其现代旅游始于奥斯曼帝国时期,年代久远。长期以来,土耳其81个省及城市中,有61个省把博物馆作为旅游促销产品。有56个省将城堡作为旅游促销产品。有55个省以古城遗址及废墟作为旅游促销产品。有38省个以当地古老的墓葬作为主要旅游产品进行开发、保护和推介。土耳其对于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没有沿袭国际上通行的以旅游景点为中心的开发模式,而是采用将传统的历史文化名城和现代城镇、村庄和农村居民点结合起来,成片开发的模式,合理规划,形成旅游产业集群,促进和影响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土耳其在旅游资源保护和遗产开发和保护方面的宝贵经验,很值得中方学习和借鉴。未来中土两国应该深化旅游合作内涵,加大对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力度,确保这些独特的资源能够世代传承下去。
(三)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和合作
土耳其2023发展战略已将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和建设作为国家未来发展的重点,尤其要加快陆路旅游、海上旅游和空中旅游立体交通体系建设,营造更加便利的旅游环境。土耳其现有65382公里公路,其中12573公里是国际公路网的一部分。土耳其计划投资跨欧南北高速公路(TEM)项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项目,亚洲和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ESCAP)项目,欧洲—高加索—亚洲(TRACECA)交通运输走廊等项目,这些项目将使土耳其连接到国际公路网络,并促进贸易、物流和旅游业的发展。
土耳其现有高速铁路888公里,土耳其政府计划到2023年,投资235多亿美元,新增高速铁路6792公里。同时构建新的和高度发达的交通、电信和能源技术基础设施,发挥土耳其连接中欧和东欧、中东和北非以及大多数欧盟国家的区位优势。未来,土耳其旅游发展的重点将放在加强交通连接性,延长全年旅游活动的时间,以及推广除滨海旅游以外的、内陆的地热旅游、滑雪旅游、冬季度假旅游等新型旅游形式,这为中国高铁项目的推广带来了新的契机。
随着出境旅游市场的快速增长,中国的海外旅游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兴办旅游企业)和间接投资(资本经营)等,都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旅游饭店投资方面,截止到2013年底,在土耳其的559家中资企业中,投资兴建的饭店和餐馆有33家,占投资企业总数的5.9%。随着中国游客数量的迅猛增长,未来针对中国游客的旅游饭店和旅游餐馆的投资建设,将成为中土旅游合作的新领域。
(四)加强旅游产品开发和旅游营销方面的合作
随着国际旅游业的发展,中土两国应在旅游产品开发、项目创意和旅游营销等方面相互借鉴,共享旅游业发展经验。共同提升两国旅游业发展水平。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未来世界清真食品旅游市场增长迅速,预计2017年全球清真食品旅游收益将达到1600亿美元,其次是与健康旅游相关的旅游形式,包括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医疗旅游,地热旅游、水疗和健身旅游等。土耳其正在大力开发清真食品旅游、健康旅游和度假旅游产品,以吸引来自亚洲新兴经济体的高端游客。据土耳其卫生部预计,土耳其与健康相关的旅游业2015年有望达到70亿美元,2023年有望达到200亿美元。这些雄心勃勃的目标只能通过吸引本地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来共同实现。在旅游市场营销方面,土耳其的旅行社数量已达6800家,比2007年增长了31%。欧洲前三大旅行社,托马斯·库克、途易和雷韦集团正在积极推广土耳其的旅游活动。2010年,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与土耳其“方向”电台合作共同创办的“中土文化旅游网”开通。“中土文化旅游网”使用中文和土耳其文两种语言和文字,以促进中土两国友好交流与合作为宗旨,以介绍中国和土耳其传统文化以及旅游资源为主要内容。目前中土双方已经在网络营销方面展开全面合作。
(五)扩大旅游教育和培训合作
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旅游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是面对面的服务,服务过程既是生产过程,也是消费过程,这种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特征,对旅游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地中海地区的许多国家,旅游目的地提供的大多是大海、阳光、沙滩、文化、历史等景点,旅游产品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土耳其政府深刻认识到,要在强手如林的旅游业竞争中取胜,必须给游客提供更加鲜明的并且独具特色的高质量体验。土耳其政府主要通过正式教育和非正式教育两种形式开展旅游教育,设有旅游职业学校、旅游职业高中、大学三个层次共计732个与旅游相关的教育项目,有38321名在校学生。在旅游教育领域,中土双方应通过夏令营、修学旅游、交换留学生等交流形式,让青少年更多了解两国的历史、文化,增进彼此认同感,全面提高旅游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促进两国旅游服务质量的提高,提升两国的旅游形象。
(五)恐怖主义对土耳其旅游业的影响
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在2016年6月3日的讲话中说,土耳其正遭逢史上最大一波恐怖主义浪潮,并誓言要摧毁发动这一系列攻击的极端组织“伊斯兰国”和库尔德武装组织。报道称,埃尔多安当天在伊斯坦布尔演讲时说:“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打击这些恐怖组织。”据悉,土耳其在过去8个月里已遭到六起炸弹袭击,超过200人丧命。伊斯坦布尔热闹的购物大街遭到自杀攻击,造成包括自杀式炸弹袭击者在内的5人死亡、36人受伤。2016年1月12日,伊斯坦布尔的著名旅游景点苏丹艾哈迈德广场发生自杀式炸弹袭击,造成10人死亡,其中9人为德国游客。土耳其当局说,制造此次事件的是“伊斯兰国”的一名外国成员。6月13日,安卡拉市区一交通枢纽发生自杀式汽车炸弹袭击,造成至少37人死亡,120多人受伤。上个月,安卡拉也发生类似袭击事件,造成29人死亡。与库尔德工人党有联系的库尔德自由之鹰(TAK)宣称对这两次爆炸事件负责。“库尔德自由之鹰”称其目的是报复土耳其军方在东南部的军事行动。它还扬言将发动更多袭击,打击土耳其旅游业,警告游客不要到土耳其去。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恐怖主义活动达到数量上的一个高峰。进入90年代以来,在一些国家,外国旅游者也成为恐怖主义分子袭击的对象。如1997年11月17日,伊斯兰极端分子在埃及卢索神庙枪杀了60余位外国旅游者。在诸多恐怖主义活动中,以劫持国际航班为手段、直接威胁国际旅游者安全的活动数量最多。国外有学者研究了1993年至1996年之间针对旅游者的恐怖事件,认为在国际旅游中,影响旅游者出行决策的主要因素是国际态度、对风险的感应水平和收入等3个方面,其中对风险的感应水平将“潜在地破坏事先做出的出游决策”。国内也有学者认为,旅游者在决定是否出游时,会面临旅游决策风险,个体觉察到的风险过大,就会阻碍其出游行为。如果某个目的地国家国内的恐怖主义活动频繁,将大大提高国际旅游者对风险的感应水平,从个人安全角度考虑,旅游者一般会取消旅行或选择其他可替代的旅游地。除旅游者自身决策之外,国家或社会组织对待和处理恐怖主义活动的政策或手段,也会间接影响旅游者的行为。例如,某目的地国发生恐怖活动之后,其他客源国禁止本国居民前往该国旅游,民航部门在一段时期内取消前往该国的航班,原定在该国举行的国际会议延期或取消等等。
1998年10月起,土耳其为搜捕库尔德工人党党魁奥贾兰,先后与叙利亚、俄罗斯、意大利、希腊等亚欧国家出现关系紧张。1999年2月16日,土耳其情报部门在肯尼亚将奥贾兰逮捕,并押解回国。此后,库尔德工人党开始在土耳其境内频频活动,从3月到8月,制造了一组恐怖事件,企图对土耳其官方施加压力,以获得对奥贾兰有利的判决。8月初奥贾兰在狱中发表讲话,希望部下保持冷静,因奥贾兰事件造成的恐怖主义活动宣告停止。受这些恐怖主义活动的冲击,加之1999年下半年在几个主要城市发生数起强烈地震,当年土耳其的国民经济发展受到影响,国民生产总值出现下滑,而全年入境旅游人数也降至1995年以来的最低水平。但即使在经济状况恶劣、时有恐怖主义活动发生的1994年,土耳其的GDP降到90年代最低值的年度,其全年入境旅游人数也没有出现像1999年这样大幅度的降低。
对一个国际旅游目的地国家而言,国内恐怖主义活动对其入境旅游有明显的负面影响,并且有显著的时滞效应,即便在恐怖主义活动结束之后,该国的入境旅游状况也不会得到迅速的恢复;国外某客源国的恐怖主义活动,将直接而迅速地影响该客源国的旅游者前往该目的地国家的旅游行为,并且这种影响也不会在两三个月的短时间内消失。
2001年9月11日以后在美国出现的一系列“炭疽恐怖事件”,在上面的分析中将它视作整个“9.11”事件的一部分,而没有单独分析它对美国人出游行为的影响。其依据是:第一,炭疽事件所造成的恐慌,在其影响的时间和范围上都几乎与纽约世贸中心惨案重合,很难单独研究它对国际旅游造成的影响;第二,炭疽事件不像世贸中心惨案那样直接影响航空业,不会对旅游者的出行安全造成威胁,因而对美国人的出境旅游也不具有后者那样的直接影响。另外,赴土耳其的英国旅游者人数,从2001年8月起就开始低于上一年,其原因有待另做分析。
作为二战结束以后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恐怖主义活动,“9.11”事件给全人类带来了剧烈的冲击;作为一个相当特殊的案例,“9.1l”事件对国际旅游业产生的影响还值得进一步分析。由于未获得“9.11”事件后美国本土旅游业、航空业的统计数据,上面的分析不能全面说明美国本国的国际旅游业受到“9.11”事件影响的方式和程度。此外,美国今年出现经济衰退,可能导致美国人出境旅游的积极性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美国人的出境旅游行为。经济衰退与“9.11”事件将如何同时影响美国人的出境旅游,还需要通过量化研究来评估。
五、土耳其旅游企业发展模式案例
(一)政府示范和引领下的旅游企业发展
土耳其政府充分发挥自身的自组织特性,通过鼓励政策、示范措施、市场化改革和国际化战略等,在主导、引领、规划全国旅游业发展的同时,通过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的主体作用,吸引本国企业和外资加入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度假项目开发和旅游产业发展中来,使企业逐步成为旅游业发展和提升旅游业竞争优势的主体。随着国家整体产业结构的调整,旅游业内部旅行社、旅游景点、旅游饭店和旅游交通等经济部门结构日趋合理化和高度化。旅游产业结构升级成为提升土耳其旅游资源禀赋价值和战略性支柱产业的重要推动力。
在旅游产业构成中,除少数大型旅游集团公司之外,大多数的旅游企业都属于中小企业规模。而旅游业发展又具有前期投入高的特点,土耳其政府在加大国家投入的同时,积极鼓励土耳其大型私人企业公平地参与到经济建设,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加速旅游业发展。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初,旅游基础设施投资主要以政府为主。土耳其政府规定:1.为了给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提供计划和实施同等机遇,经济政策将明确界定内容。2.国家将依照计划目标进行直接投资,并将经济发展情况通告私人部门。3.国有企业实行收益最大化的价格政策,鼓励国有部门公平竞争。4.利率和刺激措施由部门按照计划目标自行确定。5.进口项目由部门制定,公共和私人部门不存在区别。在这些政策鼓励下,私营部门对旅游基础设施的投入不断增加,旅游业也得到很大发展,60年代中期以后,私营部门对旅游业的投资超过了公共投资,1977年私营部门在旅游业总投资的比重占到38%。1971年,土耳其有192家旅行社,到1978年增加到307家,其中A类旅行社有195家,有119家旅行社在伊斯坦布尔设有办事处,占总数的61%。
由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持续不断的投资,到上世纪80年代初,旅游基础设施有了较大改善,但依然满足不了迅速增长的旅游业发展需要。
到20世纪70年代末,土耳其政府基本完成了覆盖75%领土面积的国内旅游规划。旅游规划为旅游产业布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政府还规划了一些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投资建设的旅游度假开发大项目,最主要的是土耳其政府规划的“地中海——爱琴海旅游基础设施和海岸带管理项目”和“安塔利亚南部旅游开发项目”。在这些旅游开发大项目中,外资和私营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中海--爱琴海旅游基础设施和海岸带管理项目”是土耳其最大的与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也是利用外国贷款开发建设的大项目。投资总额30亿美元,由世界银行提供,分阶段实施,计划到2023年完成。该项目是中小型直辖市地方政府以及私营部门共同参与的范例。“安塔利亚南部旅游开发项目”涵盖了安塔利亚南部沿海80公里长、平均深度9公里的地区,包括了奥林普斯、费斯里斯、艾迪罗斯等历史文化名城和一些村庄。项目内部成立了安塔利亚南部旅游发展基础设施管理公司,旅游部、中央政府的地方代表、市长、旅游投资者和项目管理者,甚至项目所在地的一些村长也成为公司成员。该项目采用规划、项目、融资和运营的综合模式,创造65500张床位的接待能力,约20000个工作岗位,实现每天接待20万人次的接待量,并进一步改善当地居民的卫生、教育和培训基础设施状况。
进入90年代后,由于海湾战争的影响,政府旅游投资略有下降,私人投资增速一直稳步上升。自1992年开始,私营部门为获得国有土地的分配条件,开始广泛参与旅游投资,投资总额达到政府总基建投资成本的三分之一,大大缓解了旅游部和其他国家和地方的政府投资压力。私营部门投资在旅游业总投资的中的比重在1996年上升到72%。从90年代中期以后到21世纪初,旅游业投资年均增长率都高于制造业和住宅业。
2006年以来,因为旅游基础设施具备了一定规模,私人投资保持平稳,转入以提升旅游业发展质量为主。从长远看,私人部门对旅游业的投资,仍将持积极态度,而且重点回头向旅游业高端项目。
1999年,在维护和开发世界遗产名录项目——棉花堡(帕莫卡莱)过程中,采用了规划—项目—融资—运作四个阶段的综合方式,该项目除了从国家分配预算外,还从世界银行获得2600万美元的贷款,国家旅游银行担任世界银行2600万美元贷款项目的执行公司。作为项目执行人,旅游银行将58个公共土地项目分配给私人投资者,为他们提供信贷资金,并监督其建设施工,直到竣工验收。同时,旅游银行还与经营者协会合作,推行“基建工程管理模式”。这些项目的成功实施,给土耳其的同类企业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并且赢得了国际赞誉。
从1983年到1990年间,私人自有资金投资11亿美元,并从政府获得了4.54亿美元左右的信贷金额。不仅有力地推动了这些旅游大项目的实施,而且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二)政府政策支持下的旅游产业组织发展
1949年,政府成立了旅游咨询委员会,召开了第一届旅游咨询大会,明确了国家和私人部门在旅游业发展中的作用,之后,土耳其旅行代理机构已经由1923年的4-5家增加到100家。1950年,土耳其民主党开始执政,政策目标是将国有企业转变为私人部门,实行私有化和贸易自由化。国家基本政策的转变,以及西方国家的经济援助,给土耳其经济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整个20世纪50年代,土耳其经济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并创造了经济奇迹,私营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1953年颁布的《鼓励旅游法》,对本地和外国投资者开放了旅游业,并提供包括信贷体系和税收优惠在内的各种激励措施。1954年颁布的《鼓励外资法》,为外资的进入敞开了大门,1955年建成的康奈德希尔顿饭店,首开外资进入土耳其饭店业的先河。土耳其直辖市和基金会银行主要负责向国有旅游企业提供信贷资金,土耳其旅游银行不仅为私营部门的旅游投资提供信贷,同时还为私人投资项目提供技术援助。1960年,土耳其发生军事政变。随后,新政府结束了自由经济政策,开始实行“混合经济”政策。私营企业被认为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迅速发展。70年代,大部分国际连锁饭店以及世界知名的旅游经营商开始进入土耳其市场,国内旅游市场出现了内外资竞争发展的局面。土耳其政府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发展并积极发挥作用,1971年旅游饭店和投资者协会(Touristic Hotels & Investors Association,简称TUROB)宣告成立,该协会的基本目的是为旅游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提供解决方案,致力于旅游业以及旅游相关问题的科学和实践研究。1972年,土耳其政府颁布了《旅行社和旅行社联合会法》(The Law concerning Travel Agencies and the Association of Travel Agencies),又称1618号法。该法实施后,土耳其旅行社协会(Association of Travel Agencies)宣告成立,协会章程设立了佣金制度;确立了旅行社的职业价值观;保护旅游者利益并与政府旅游部共同开展土耳其旅游产品营销。并将已有旅行社分为三类,A类机构可以开展第1618号法规定的所有服务项目,B类机构经营空运、海运和陆地运输的票务业务以及A类机构委托代理的业务,C类机构仅提供土耳其公民国内旅游业务。同时,B类C类机构都可以开展服务A类机构委托代理的业务。随后,饭店经营者协会、导游协会等行业组织相继成立。土耳其在80年代开始实行自由化改革,推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优先发展旅游业的产业政策,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政府完全走上国家主导旅游业发展的道路后,因为旅游行业协会属于政府鼓励发展且有法律保障的领域,因此,这些旅游行业协会不仅成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共同发展旅游业的新的组织形式,而且和政府一道,共同构建起了以旅游度假产品、饭店业、旅行社和旅游交通四大行业为支撑的完善的旅游产业体系,为土耳其的旅游产业起飞铺平了道路。
(三)旅游企业集团品牌效应
在政府政策激励下,土耳其国内的500强企业和一些知名的工业企业开始进行旅游投资。成立于1926年的科士控股有限公司(Koç Holding A.Ş.),于1964年率先成立了土耳其免税品商店,后又于1973年成立塞托尔旅游集团(Setur Tourism),现已成为土耳其最大的旅游集团公司之一,业务涵盖航空公司、豪华邮轮、饭店、免税店、旅行社、汽车租赁等几乎所有的旅行和旅游活动。拥有包括达万饭店集团(Divan Group),塞托尔码头(Setur Marinas)和安飞士土耳其(Avis Turkey)汽车租赁公司。塞托尔在土耳其著名的《资本》杂志进行的一项土耳其知名品牌的网上调查中得票最高,于2005年和2009年获得土耳其“超级品牌称号”。塞托尔旅行社(Setur Travel Agency)被世界著名的国际旅行和旅游专业人员协会(SKAL)评为2006年度和2007年度“最佳旅游经营者”,2008年度和2009年又被评为“最佳外国旅行商奖”,最近还获得了颁发的“最成功的旅行社奖”,表彰其在旅游网络营销方面的成绩,其门户网站www.bookinturkey.com被评为“最佳网上旅游的虚拟门户”。1932年成立的著名的纺织企业萨班驰控股有限公司(Sabancı Holding A.Ş.)于1948年进入旅游业,投资兴建了两家饭店和餐馆。在政府实行自由化改革之后,分别于1985年和1987年投资兴建了两家饭店,并于1988年投资兴建了一座大型饭店和休闲中心。亚萨尔控股有限公司(Yaşar Holding A.Ş.)成立于1946年,主营油漆生产和进口业务,1970年开始旅游投资,先后投资兴建了餐馆、咖啡厅、度假村旅行社和航空公司。成立于1953年的博如萨(Borusan Holding A.Ş.)钢铁公司和成立于1960年亚纳都鲁(Anadolu Endustri Holding A.Ş.)汽车公司也都进入了旅游业。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一大批旅游企业由弱到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土耳其民族品牌企业也开始走出国门,走向国际旅游市场,如德德曼、雅纳摩、达万、马尔马拉、瑞克索斯等知名饭店已在伊朗、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等国开设了分店。自1955年伊斯坦布尔希尔顿饭店成立首开国际品牌饭店集团进驻土耳其的先例,国际知名饭店企业在土耳其旅游业国际化进程中,扮演着先锋的角色,有些饭店集团采取了高、中、低档全部品牌进入的战略,如国际饭店集团、希尔顿集团,而大部分国际饭店集团则是有选择的进入不同档次和类型的饭店业市场。随着土耳其国际旅游的发展,世界知名旅游经营商途易集团公司(TUI)、托马斯•库克集团公司(Thomas Cook)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兼并的方式,进入土耳其旅游市场。
自1955年伊斯坦布尔希尔顿饭店成立首开国际品牌饭店集团进驻土耳其的先例,国际知名饭店企业在土耳其旅游业国际化进程中,扮演着先锋的角色,有些饭店集团采取了高、中、低档全部品牌进入的战略,如国际饭店集团、希尔顿集团,而大部分国际饭店集团则是有选择的进入不同档次和类型的饭店业市场。随着土耳其国际旅游的发展,世界知名旅游经营商途易集团公司(TUI)、托马斯•库克集团公司(Thomas Cook)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兼并的方式,进入土耳其旅游市场。
第四章 土耳其汽车制造业法律风险评估
一、2014-2016年土耳其汽车制造业发展综况
(一) 土耳其汽车工业发展规模
土耳其汽车行业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初,当时研发生产了第一辆土耳其制造的国产轿车。历经一段快速的工业化发展进程后,这一关键产业已经从以装配为基础的合作产业关系转型成为一个拥有设计及大规模生产能力的成熟行业。从2000年到2014年,原始设备制造商(OEM)在土耳其投资了超过120亿美元。这些投资显著发展了其自身的生产能力,令土耳其成为国际原始设备制造商们(OEM)全球价值链上的重要组成部分。达到甚至超越国际质量安全标准,如今的土耳其汽车行业不仅高效而且富有竞争力,这都得益于增值生产。土耳其占中欧及东欧汽车产量的25%。
汽车行业是土耳其制造业的主要驱动力。这是该国最大的劳动力市场之一,为超过40万人创造就业机会。五分之三的最大出口商来自汽车行业,这也是该国的出口之最,占16%的总体出口额。
2011年土耳其政府发布了官方汽车行业战略,力图塑造该行业的未来。这份战略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加强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全球竞争力及转型成为利用高科技及产生高附加值的产业。”这一官方战略的关键要素包括生产本地设计及制造的汽车,研发正在开展的项目。在未来几年土耳其将成为少数几个拥有自己汽车品牌的国家。
为此,旨在提高研发、设计及品牌推广能力的活动将发挥重要作用,以达到价值链的更高端。因此,土耳其汽车行业不断增加研发的投资。截至2014年底,汽车制造商/供应商们的研发中心已在土耳其展开运行。这将成为该国所有产业研发设施中最大的组成部分。
在土耳其总体研发活动的投资也稳步上升,2013年研发经费已达148亿土耳其新里拉,比之2001年12.9亿土耳其新里拉的水平,实现了惊人的22.5%复合年增长率(CAGR)。土耳其汽车的研发支出从2006年的2.06亿土耳其新里拉升至2013年的5.47亿土耳其新里拉。在土耳其进行开发,设计及工程制造的全球品牌有福特、菲亚特及戴姆勒。福特Otosan研发中心是福特全球三大研发中心之一,而位于布尔萨的菲亚特研发中心是意大利唯一国门以外服务欧洲市场的中心。与此同时,位于伊斯坦布尔的戴姆勒研发中心与这家德国公司在土耳其运行的卡车及客车制造业务形成互补。
土耳其还对供应链部分提供了有力的环境。大约有1100家一线公司直接与OEM厂商合作。随着部分直接进入汽车制造商的生产线,OEM厂商的本地化率为50%-70%之间。土耳其也拥有许多全球性供应商。大约250家全球供应商将土耳其作为其生产基地,其中28家的排名列于世界五十大全球供应商之中。
汽车制造商在土耳其的产品组合分布广泛,涵盖了从轿车到重型卡车。利用其自身的竞争力和高技能的劳动力,充满活力的当地市场及有利的地理位置,土耳其的汽车产量从2002年的374000增长至2014年超过1170445件,在此期间实现了约10%的复合年增长率(CAGR)。
这些增长使得土耳其成为世界第17大汽车制造商。特别是对于生产商用车,土耳其已经成为一个卓越的中心。截至2014年底,土耳其已成为欧洲轻型商用车最大的生产国。
越来越多的汽车制造商选择土耳其作为一个生产基地,用于其出口销售。事实可证明,在土耳其生产的汽车大约有75%是发往国外市场。在2014年,接近90万的车辆从土耳其出口到不同的市场。而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和西班牙是目前土耳其汽车行业的主要出口国。出口目的地有多元化趋势。一些企业正在调查附近的新兴国家,其中一些对于新车销售有相当大的需求潜力。
土耳其汽车行业实力是建立在其强大的内需之上,这也是驱动主要国际汽车制造商投资该行业的原因。在该国强劲的经济表现下,汽车销量在最近几年表现出了显著的增长。在2003年至2014年之间,土耳其汽车市场见证了一个9.30%的复合年增长率(CAGR)。
在2013年,国内汽车销量接近80万台。尽管销量惊人,汽车普及率在土耳其每千人拥有165辆,仍远落后于欧洲每千人500辆的平均水平。这表明了土耳其国内市场对于汽车制造商还有大量的机会。上升的购买力及较低的汽车拥有率,在未来几年应当驱动汽车的销售。
(二)土耳其汽车研发投入分析
2011年土耳其政府发布了官方汽车行业战略,力图塑造该行业的未来。这份战略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加强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全球竞争力及转型成为利用高科技及产生高附加值的产业。”这一官方战略的关键要素包括生产本地设计及制造的汽车,研发正在开展的项目。在未来几年土耳其将成为少数几个拥有自己汽车品牌的国家。
为此,旨在提高研发、设计及品牌推广能力的活动将发挥重要作用,以达到价值链的更高端。因此,土耳其汽车行业不断增加研发的投资。截至2014年底,汽车制造商/供应商们的研发中心已在土耳其展开运行。这将成为该国所有产业研发设施中最大的组成部分。
在土耳其总体研发活动的投资也稳步上升,2013年研发经费已达148亿土耳其新里拉,比之2001年12.9亿土耳其新里拉的水平,实现了惊人的22.5%复合年增长率(CAGR)。土耳其汽车的研发支出从2006年的2.06亿土耳其新里拉升至2013年的5.47亿土耳其新里拉。在土耳其进行开发,设计及工程制造的全球品牌有福特、菲亚特及戴姆勒。福特Otosan研发中心是福特全球三大研发中心之一,而位于布尔萨的菲亚特研发中心是意大利唯一国门以外服务欧洲市场的中心。与此同时,位于伊斯坦布尔的戴姆勒研发中心与这家德国公司在土耳其运行的卡车及客车制造业务形成互补。
土耳其还对供应链部分提供了有力的环境。大约有1100家一线公司直接与OEM厂商合作。随着部分直接进入汽车制造商的生产线,OEM厂商的本地化率为50%-70%之间。土耳其也拥有许多全球性供应商。大约250家全球供应商将土耳其作为其生产基地,其中28家的排名列于世界五十大全球供应商之中。
(三) 土耳其电动汽车研发动态
土耳其正在研发一款国民增程式电动汽车。该款汽车的研发由土耳其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TUBITAK)牵头。土耳其科学、工业和技术部部长菲克里·伊斯克(FikriIsik)充满信心,放言该汽车会比特斯拉更棒。这款汽车自带充电站,车辆的安全性更高是因为其软件的“结构”。
目前关于土耳其新电动汽车规格的信息尚不明了,但可以确定的是,这款车型会使用1.0升两缸汽油发动机增加行车里程。宝马i3的Rex增程型电动汽车也采用了类似装备。
TUBITAK正为电动汽车项目寻求外部援助,而且已经从瑞典国家电动车公司(National Electric Vehicle Sweden,NEVS)获得一些技术许可。NEVS拥有已经破产的瑞典萨博(SAAB)汽车公司的资产,其中包括萨博9-3运动型轿车老化的生产平台。另外,TUBITAK还在寻找制造伙伴,在车辆、电池和发动机制造方面合作。土耳其正与行业巨头如博世(Bosch)和菲亚特克莱斯勒(FiatChrysler)洽谈合作。TUBITAK也在研发自动驾驶技术。
(四)土耳其汽车市场发展预测
土耳其政府计划在10年内增加国内汽车产量至现有水平的3倍。土耳其政府致力于在2023年之前成为全球第10大经济体。土耳其政府还预计到2023年,其汽车部件出口额将从2011年的83亿欧元增长到400亿欧元。在过去10年中,包括福特、菲亚特、雷诺、现代、丰田、本田等13家汽车制造商纷纷在土耳其投产。平均每年由这13家汽车制造商生产出的汽车中,80万辆用作出口,而在国内销售的数量不到40万辆。
二、土耳其汽车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一)土耳其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
一、土耳其政府对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模式
土耳其由于在地理上靠近欧洲,因此在汽车产品的管理和汽车技术法规工作方面受欧洲影响很大,与国际惯例相符合的程度也很高。土耳其从1996年就加入联合国WP29的《1958年协定书》,而且是该协定书所有缔约国中采用ECE法规最多的国家,总数为127项ECE法规,土耳其采用了124项,只有ECER2、ECER15、ECER64这三项法规没有被采用。
土耳其在汽车产品市场管理体制的建设上与欧洲联盟更是关系密切,土耳其自1987年就开始申请加入欧盟,并为了与欧盟的制度对接,对其自身包括汽车产品市场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改革,以达到无论是水平还是制度上都能与欧盟对等的目的,同时土耳其的政府主管部门还直接参加欧盟委员会中负责技术指令制修订工作的有关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会议。由于土耳其是一个典型的伊斯兰教国家,在政治、经济、宗教、文化、价值观等诸多方面始终难以被以基督教文明占主导地位的欧盟所接受,因此,土耳其加入欧盟的问题被一拖再拖。
土耳其尽管目前没有正式加入欧盟,但在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方面已完全按照欧盟的体制建立,因此我国汽车行业在开拓土耳其市场时,应将其视为“准欧盟”成员国。
二、土耳其负责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政府机构
土耳其负责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政府主管和批准机关为土耳其工业与贸易部,该机关负责整车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式批准,所依据的法规即欧盟的技术指令、ECE法规,程序上也基本同欧盟的程序。土耳其还有其它的部门也涉及车辆产品的管理,环境及森林部负责燃油质量和车辆报废回收(2000/53/EC);运输部负责车辆的定期检验。
(二)土耳其电动汽车消费税状况
2010年土耳其政府宣布了一项特别的适用于电动汽车的三级税率,这被认为和非电动车比较式有利的。该税率是按照电力驱动装置的额定功率来计算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低于85千瓦的为3%的税率。在85-120千瓦的税率为7%,而超过120千瓦的相应税率则增至15%。
雷诺Fluence电动汽车适用于第一种税率,该车型正在土耳其,出口到欧洲和以色列。Fluence的税率在第一级。假设一辆新的Fluence电动汽车的价格为263万欧元,那个3%的税率折算成是789欧元。这相对于传统汽车的税率是更有利的。相对应的一个排量为1600-1800毫升汽油发动机车的税为1140欧元。
(三)土耳其部分汽车获免税政策
土耳其允许年增产能力至少10万辆的汽车生产商,在免税的情况下,额外进口1.5万辆汽车。此项新的进口免税政策仅针对低档A、B、C部分的汽车。汽车制造商在发动机产品方面进行新的投资,也会享受其新增产量30%的汽车进口免税政策。
(四)土耳其研发电混车获补贴
2012年土耳其工业科技部表示,土耳其科学研究理事会(TUBITAK)将向每一个从事电动和混合动力汽车研发企业提供5百万里拉补贴支持。土国将为那些在国际市场上有潜在竞争力的工业产品和企业提供重要资金支持,特别是在电动混合动力汽车领域和高附加值产品领域,相关申请自2012年6月1日开始。
(五)土耳其出台汽车产业政策
2013年土耳其出台进一步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新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将汽车列入优先发展产业,各汽车企业不分地域均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降低行业准入门槛,整车投资为3亿里拉,发动机为7500万里拉,零配件为2000万里拉;减免企业所得税60%,40%社保由政府补贴。
汽车是土国支柱产业,也是主要出口产业。2012年6月,土国政府发布促进地区和产业发展系列措施,但未将汽车列入战略产业而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加之2012年两次提高进口汽车关税和特别消费税,欧债危机以及国内市场萎缩,致使土国2012年汽车产量81.8万辆,下降10%,出口200亿美元,下降8%。
新的汽车产业政策旨在扩大出口,降低进口依赖,扭转贸易逆差,土耳其2023年建国百年出口5000亿美元目标有750亿需要由汽车产业实现,这一使命任重而道远。2009年8月以来,土经济部核准421项重大投资项目,14项属战略支柱产业,新政将使123亿里拉汽车领域投资受益,并将创造27000个就业岗位。
(六)土耳其调整汽车特别消费税
2017年起土耳其将结合排量和裸车价格调整汽车特别消费税,调整后售价涨幅最大的是1.6-2.0t、裸车价格10万里拉以上的汽车,税后售价将上涨11%。此举将增加近10亿美元的税收。
三、中国企业投资土耳其汽车业的风险及策略
(一)开发土耳其市场面临风险
1、国际化运作经验欠缺
尽管已有部分中国汽车企业开始走向海外,进行了一些国际化运作,积累了一些国际化运作的经验。但是,与动辄上百年的跨国汽车企业相比较,还是略显稚嫩,尤其是对于欧洲这样一个竞争激烈的汽车市场来说,国际化运作经验的缺乏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劣势。
2、渠道建设滞后
俗话说,“得渠道者得天下”。但是,相对于国内汽车出口的热情来说,我国汽车业在国外市场的渠道建设明显滞后。大部分汽车出口企业都是借助于经销商的销售网络,这样不仅仅在销售、利润控制等方面处处受制于人,而且在市场的拓展、战略布局等方面也很被动。一旦与经销商的合作出现问题,将会给企业在当地市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有很大的风险性。尤其是在面对欧洲这一个全新的市场,我国自主品牌汽车的渠道铺设基本上是从零开始。
3、国际汽车巨头的围追堵截
中国自主品牌汽车新一轮的攻势,已经引起国际汽车巨头的重视。国际汽车公司在产权、资金、规模、知识、技术、品牌、营销、管理等方面拥有中国汽车企业所不具有的优势。它们不可能坐视中国自主品牌的成长和壮大来抢夺它们的市场,它们可能会想尽千方百计对中国自主品牌进行打压。2005年,江铃陆风在法兰克福车展期间遭到“碰撞门”的暗算背后就闪动着某些国际汽车企业的影子。
中国汽车自主品牌开发欧洲市场,将与国际汽车巨头形成正面的冲突。在经历了80年代对日本产品的错误低估和嘲笑之后,欧洲人对新兴的中国经济如临大敌。事实上,他们已经开始为中国小汽车的汹涌而来做预防准备了。因此,中国自主品牌汽车将在区域市场和产品市场面对日系、美系、欧系车的围追堵截。未来,国际汽车公司针对中国自主品牌的打压将集中在知识产权、质量、反倾销等方面。
4、远洋运输、物流
汽车整车出口海外基本上是采用远洋出口的滚装船,另外也可采用集装箱的方式运输整车,但是这个成本平均到每辆车的运费上,要比滚装船的运费还要贵上20%-30%。由于我国滚装船严重不足,所以运输方面的困难一直是中国汽车出口的心腹大患。目前,我国滚装船数量仅有12艘,而日本、韩国、挪威等国拥有的滚装船数量分别为217艘、72艘、87剧321。由于我国海运运力严重不足,国内一些汽车出口纷纷企业转向日本、韩国海运企业。但是,这些海运企业从本国产业的利益出发,不希望中国的汽车出口和他们本国企业竞争,这些企业对我国汽车出口收费很高。如果中国汽车企业是和它们国家的汽车企业竞争的时候,很多时候都订不到船,即使定着船了也是违约的,最后使中国的车不能按时到达。所以,现在重要的是要要增强我国远洋自主运输能力,特别是滚装船的能力。如果这个问题解决好,就能降低物流成本,解决我国整车出口的后顾之忧;如果解决不好,将会是我国整车出口的一个“瓶颈”。
尽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原材料和劳动力低成本的优势,依然是中国汽车出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随着人民币的稳步升值,这种优势正在被弱化。例如,中国的部分汽车零部件凭借物美价廉打入了发达国家的市场,利润已经很微薄。人民币升值后,将使其微弱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得到削弱,严重的话还会导致其价格的调整,并最终促使外国企业减少在中国的采购数量。
(二)影响在土耳其投资的因素
1、中方企业外派人员安全问题
由于历史与现实因素,土耳其已经成为众多企图分裂中国的组织的大本营,中方企业外派人员应注意自身安全。
2、劳动力成本比中国高
土国内劳动力成本虽然低于西欧与东欧,但是要高于中国,因此在土投资兴建整车生产企业将面临着成本提高等问题。
3、当地厂商对于中国产品的阻击
中国车企国际化过程中不会一帆风顺,众多国际厂商已经在土从业多年,它们在其国内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中拥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中国企业产品在进入土市场时会遇见各种潜在的阻力。
4、欧盟标准对于中国厂商的影响
土耳其虽然不是发达国家,但是由于实行欧盟汽车行业标准,中国企业在尾气排放方面可能会遇见一些问题,不过随着中国厂商技术水平的进步,这一切都不会成为问题。
目前,土耳其已经成为众多中国厂商兴趣浓厚的地点,奇瑞等企业纷纷展开以产品出口为基本内容的探路行动。土耳其将在中国企业欧盟出口战略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 进入土耳其市场的方式
进入土耳其市场的方式主要有直接出口、间接出口和国外生产三种方式。
1、直接出口
直接出口指企业通过国外中介将汽车销往国外市场或自己经营全部出口业务的出口方式。直接出口商可以选择的国外中间商有两类,代理商或经销商。国外代理商是在目标国里代表制造商的独立中间人,它不拥有产品所有权,只是通过为制造商寻求客户,磋商交易合同获得佣金:国外经销商是国外独立的分销机构,它在取得制造商的产品所有权后,再转售给其它中间商或最终顾客,一般执行较多销售功能。企业也可建立自己的销售分支机构以取代国外独立中间商。企业的分支机构有两种,一种是国外分公司,另一种是国外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与母公司相分离的法律身份,而子公司则有其自身的法律身份。因此,二者的区别仅仅是法律上的,而不是经营上的。
采用建立企业自己的销售机构(国外分支销售机构)这种出口方式的好处在于,由于直接与市场接触,信息的反馈既直接也迅速;制造商通过销售分支机构能够实现对其国外市场上的销售活动的直接控制,这种直接控制对汽车这种需要较多营销技巧(如广告、推销等)进行销售的产品来说,尤为重要。换句话说,由于汽车当出口向国外消费者转移的不仅是产品,而且还包括保证汽车销售成功的整体营销方案、营销规划、售后服务等,所以建立国外分支机构进行直接汽车出口的方式的潜在收益比较大,它能弥补间接出口方式下,企业经营与国际市场相分离的缺陷。
但是,这种方式必须面对国际市场风险,因此它对企业的资源投入、人才储备以及管理水平都有较高要求。企业必须在仔细盘算各种可能涉及的费用之后,再决定是否通过建立自己的分支机构出口。
采用通过独立分销商与销售分支机构在国外销售产品,汽车制造商可将生产集中于某一地区,销售则可达若干市场,可实现规模经营,所需投入的资本相对较少,灵活性强。其主要缺点是制造商对产品销售的控制程度低,而且通常中间商同时销售多个品牌的汽车,如果某一品牌的汽车利润达不到中间商的要求,就会影响中间商销售该品牌汽车的积极性,甚至影响到该品牌在当地市场的销售计划。目前我国汽车企业广泛采用此种出口方法进行出口。
2、间接出口
间接出口是指企业将其产品卖给国内的中间商,由其负责出口。间接出口的渠道不少,有出口行、制造商的出口代理商、出口管理公司、国际贸易公司、合作出口以及利用国外驻国内销售机构将其产品转售国外市场。
间接出口具有进入国际市场快、费用节省、风险小、灵活性大等优点,然而间接出口使企业不能获得国际经营的直接经验,对海外市场缺乏控制,所获市场信息反馈有限、利润亦有限。因此这一方式是进入欧洲市场最脆弱、最容易的方式,汽车企业并非直接参与国际营销。
3、国外生产
出口方式进入海外市场可能由于运输成本过高、受关税与贸易配额限制等而使效益低下,同时外国政府可能限制整车的进口,而对外国企业在当地制造却持鼓励态度,所以,如果当地市场潜力大,资源的比较优势大,可以选择国外生产方式,这也可以使产品设计、制造、销售与售后服务更能符合当地消费者要求。
鉴于中国汽车进入国际市场时间不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还处于试验和积累经验阶段,再加上汽车产品价值高,技术复杂,国内的劳动成本具有比较优势,因此目前进入欧洲市场的模式宜选择出口模式主,既可以采用间接出口,也可以采用直接出口。但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模式一般有一个演变过程,这个过程可能是一个较漫长的过程。事实上,这种演变模式正是大多数跨国公司的演进历程。这些跨国公司在走向国际化的初期,也是以间接出口为主,然后是小规模的直接出口。如果市场前景看好,企业具备了一些必要条件,就开始在市场上设立自己的营销子公司,最后一步是在当地投资建厂。
(四)汽车零配件企业开拓策略
中国企业进入土耳其市场的最佳方式,是寻找可靠的代理商或在当地设立配销中心。若是仅提供某一系列产品的零部件制造商,可通过与代理商合作开拓市场;若是出口品目涵盖各种零配件的一般贸易商或专业贸易商,则应与土耳其的百货型汽车零配件进口商交易。
另根据美国商务部对土耳其汽车产业所做的调查显示,在土耳其设立零配件配销中心也是一种很好的手段。在土耳其市场状况良好时,可供应当地市场;在市场疲软时,可就近转销邻近的中东、中亚、前苏联地区。在整个过程中,在土耳其当地的交易只在出货时才缴纳关税,若转销第三国则根本无所谓关税的问题。这种适应市场需求的高度弹性,以及相对较低的费用负担,为企业开拓周边市场提供了便利。
最后,将产品成套包装较受欢迎。例如发动机汽缸套单件包装,就不如含有汽缸套、活塞以及活塞环的修理包吸引顾客。
四、中国车企在土耳其市场投资概况
(一)土耳其邀请吉利汽车赴土建厂
2010年温家宝总理在伊斯坦布尔与土耳其工商界知名人士的座谈会中,土耳其商务部门代表发出邀请,希望像吉利这样的中国自主汽车品牌能够到土耳其建厂。不过目前吉利暂没有去欧洲建厂的计划,未来还会陆续在海外设CKD组装厂,但主要考虑像伊朗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土耳其切利克汽车公司是吉利汽车的经销商,并在土耳其开设了20家吉利4S店。在中国车企中,主要有奇瑞和吉利的产品销往土耳其,不过并未设立工厂。但由于土耳其具备地理位置及劳动力成本优势,丰田、现代等多家跨国汽车厂商均在土耳其设有工厂,并借此进驻欧洲发达国家市场。中国企业进军欧洲市场仍将面临不小的挑战,欧洲国家对汽车排放标准要求很严格,在土耳其生产汽车适用的是欧盟标准,中国车企要想进入,首先必须能生产出符合欧盟法规和标准的产品。吉利将会加大海外市场的销量力度。目前,吉利在俄罗斯、乌克兰、印尼和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设立了CKD组装厂,产品已销往非洲、东南亚、南美等的几十个国家。未来还会在发展中国家建立更多的CKD组装生产基地。近几年,吉利销往海外的车型以自由舰和远景为主,今后,吉利将根据海外市场的法律法规,逐步推广帝豪和熊猫等车型。
(二)奇瑞开拓土耳其汽车市场
中国奇瑞汽车将在土耳其投资5亿美元,建立整车厂和发动机厂。2012年奇瑞汽车土耳其经销商Mermerler集团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穆拉特·梅尔梅(MuratMermer)表示,5亿美元投资将分期投入。第一阶段奇瑞将投资1.2亿美元,联合德国飞福(FEV)发动机技术公司和Mermerler集团在土耳其Corlu(距离伊斯坦布尔西北120公里)建立发动机厂。之后奇瑞将在伊斯坦布尔东南150公里处的萨卡利亚(Sakarya)建立整车组装厂。两厂建成、投资完成后,新增员工规模将达2,700人。土耳其发布的新一轮投资激励措施对国外投资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新税收体系引起了奇瑞的兴趣。
(三)中大集团进军新能源客车市场
在中土加强经贸合作之大环境下,2013年4月7-12日,中大集团徐连宽总裁一行应土耳其汽车集团公司邀请出访土耳其,再次就在土合资建设新能源客车生产基地项目进行了专项考察洽谈。
为加快推动此次合作项目的尽快落地,土耳其国家发展部YILMAZ部长携CEYLAN副部长在首都安卡拉会见了总裁一行,详细就合作项目的规划与发展进行了交流,YILMAZ部长对中大新能源客车在土耳其合作建厂表示欢迎,并明确表明土耳其政府将会在项目落地等政策上给予全方位的大力支持。并与锡尔特政府各部门都非常的重视中大客车项目的落地和未来发展,受到了土耳其政府各部门的重点支持。
在锡尔特省,中大汽车集团和土耳其汽车公司在锡尔特省长的见证下签署了新能源客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规划首期合资建设1000台新能源客车CKD生产基地,计划年底前完成厂房建设与设备安装,2014年元月生产出首批样车。
现今,新能源客车已经成为土耳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方向,为加快发展及加强绿色能源的开发应用,土耳其政府在招商引资政策上将给予全方位的支持。为中大汽车落户土耳其打好了良好的基础。
土耳其作为连接欧亚的世界贸易中心,是中大集团进入欧洲市场的重要战略性决策,此次合资建厂项目成功落地,对加快布局欧洲市场具有历史性重要意义。
第五章 土耳其工程承包业法律风险评估
一、土耳其对外国公司承包工程的规定
(一) 许可制度
1、政策法规
土耳其规范外国承包商在土承包工程的法规主要是《政府采购法》等。土耳其《政府采购法》规定,本地设立的企业竞标者比外国合资公司可享受到15%的价格优先权。该规定构成对外国投标者的歧视:同时,参与政府采购的竞标资格需要认证,且费用昂贵,过程复杂,导致许多企业因为难以及时获得认证而无法参与竞标,因而降低了公开竞标的公平性。
2、申请要求
外国承包商在土承包工程时需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一)投标人需提交能够显示其财务状况的银行报表;(二)投标人的资产负债表;(三)能够证明投标人在该项目领域的工作量,以及在相关领域已完成的营业额度;(四)投标人需提交其生产能力、研发能力和质量控制体系等文件;(五)投标人需提交其已在相关商会注册的文件;(六)投标人需至少提交标价的3%作为保证金;(七)投标人的标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在确定其中标前,需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方式解释其标价过低的原因;(八)中标方须在签订合同前,提交相当于合同价格6%的保证金,若中标者无法完全履行其义务,保证金将收归国家财政所有,并且不需任何法律程序。若中标者无法完全履行其义务,由发标方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者中标,以此顺延。若中标者系合资公司,合同需由所有的合伙人签署
3、禁止领域
土耳其相关法律并无对外国承包商在土承包工程的领域限制,即无强制性规定,仅在个别项目中对发包方设定一些条件。
(二)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有限招标、协商招标和议标。公开招标,即所有投标人都可以参加投标二有限招标,即发标方预设投标方的最低资格条件,只有受发标方邀请的投标人才可以递交标书,投标人可以不超过5人,但不能少于3人协商招标,即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用协商招标,发标方与投标人协商技术细节、执行程序、在一定条件下的合同价格,投标人不能少于3人议标,即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发标方邀请投标人协商技术条件、价格等,投标方可以仅为1人。与之相应,投标方式也可分为以上方式。
发标方应成立招标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最少为5人,并需为奇数,其中至少包括2名该项目方面的专家、1名财务人员。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提交标书的不少于40日前公布发标通告;有限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投标人申请预先资格审查截止日期前14日公告预先资格审查;协商招标的项目,应在提交标书的不少于25日前公布邀请特定候选人参与投标的公告。
(三)资格限制
规定土耳其对在土承包工程的外国承包商资格的限制规定主要有:
1、投标人需具有拟投标项目领域15年的工作经验;项目的执行经理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具有执行该类项目至少连续五年的工作经验的文件;
2、提交投标人的组织结构状况,证明其有足够的或即将雇佣足够的专业人员;
3、能够证明投标人有足够的设备、设施完成拟投标项口;
4、拟投标的企业法人,其所有者需持有该法人50%以上的股份,并要求在保证期内维持该比例要求;
5、有破产者、资产被冻结者、商业行为被暂停等情形之一的拟投标人,禁止投标;
6、在土耳其或其他国家成立的企业,未完全缴付其社保资金的,禁止投标;
7、在土耳其或其他国家成立的企业,未完全履行其纳税义务的,禁止投标;
8、投标期前5年内,被法院认定犯有该领域的职业犯罪的,禁止投标;
9、投标期前5年内,有证据证明其有违背该领域工作准则或职业道德的误导行为的,禁止投标;
10、在投标期前,被相关商会组织宣布禁止从事该领域职业行为的,禁止投标;
11、被相关机构认定参与过假破产案件的个人和企业禁止直接或间接参与投标;
12、自然人或其配偶、三代以内近亲属、二代以内的姻亲、养子女在发标方任职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投标;
13、公司的合伙人或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投标,但是非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持股不超过10%的,可以直接或间接参与投标。
(四)工程建设规定
工程建设者应当提供安全的建筑物,禁止低质量、无规划、无控制的建筑,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国家标准,接受监督检验,并要对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工程建设的执行方应该遵守科学规章,在建设过程中要由土木工程师和建筑师进行监理,不同的建筑面积级别需不同标准的监理,最高级别为建筑面积超过36万平方米不超过60万平方米的,应由至少5名土木工程师或建筑师进行土木监理、至少3名结构工程师进行设计监理、至少3名机械工程师和至少2名电机工程师进行安装设计监理、至少20名土木(建筑)工程师和10名机械工程师及5名电机工程师作为监理工程师,其他级别的,以此类推。监理人对所有的工程材料、工程框架进行监督。工程执行方采用的所有建筑材料应具有TSE证书,同时,在使用某些建筑材料前,还需要指定的实验室对该建筑材料进行检测;雇佣的工人应进行过岗位培训,并持有岗位,监理方对以上各项均需进行监督。工程执行方应主动要求对工程进行整体检验,并根据检验报告主动消除工程隐患。
二、参与土耳其工程承包的经验教训及程序提示
(一)承包工程经验教训及风险提示
1、中国企业参与土耳其工程承包项目教训
(一)国家和政府对劳务合作缺少立法,劳务项目通常采用的由企业包到底的做法,造成具体实施企业与当事人及家属责任不清、纠纷不断,制约了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积极性。
(二)手续繁杂、办事效率低。一个劳务合作项目从申请到立项、政审、申办护照、培训、签证,周期很长,降低了中国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缺少统一协调。造成国内对外工程承包、设计咨询和劳务合作的公司在国际承包市场上的无序竞争,自相压价,影响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四)我国对外承包劳务合作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不大、主体实力不强,项目档次不高等问题。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偏低、信息渠道不畅、员工素质不高、国际“游戏规则”不熟等亦是制约施工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因素。
(五)我国施工企业自身劳务成本相对较高,缺少竞争力。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使用一个我国施工劳务人员的费用,在当地可雇到多个劳务人员,便宜时甚至可雇到7-8个劳务人员。
(六)财力不足也是制约施工企业走出去和在国际市场上承包大工程的一个不利因素。
二、中国企业参与土耳其工程承包项目经验总结
(一)关注市场准入和限制。就业问题是世界各国都极为关注的社会基本问题,中国公司进入当地国市场开展劳务合作和工程承包,广泛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壁垒,如:不同国际金融组织出资的项目只允许其成员国的承包商参与,许多当地国政府出资的项目不允许外国公司参加或只能作分包商等;对劳务人员的数量、类型、期限、资格等设置限制条件,特别在发达和中等发达地区限制更严,只允许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和当地无法提供的特殊技术工人进入。
(二)区分带资承包和投资开发。除国际金融组织出资的传统竞标项目外,在各地区市场上当地政府普遍鼓励外国公司带资承包,或以优惠的贷款条件提供项目融资作为承揽项目的条件,或以直接投资方式开发项目。在推进私有化的国家,许多看好的项目当地政府都以BOT、BT、BOOT的方式推出招标。受财力和融资条件的限制,中国公司往往只好放弃。
(三)关注东道国对劳务人员资格的限制。大多数国家的劳务和工作许可制度,对劳务人员的语言、学位、技术资格、特定经验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判断劳务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标准则大多缺乏透明度,往往是当地国家主管当局的随意判断。
(四)关注项目大型化的趋势。一方面传统的业主投资承包商投标的项目竞争加剧;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公司的实力增强,涉足的项目其大型化、高技术、跨行业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融资、项目组织、高新技术应用、强强联合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如不能抓住机会使自己的经营管理上台阶,最终将被淘汰出局。
(五)警惕中国企业间无序竞争。其最终结果通常是既损人也不利己。三、政治风险土耳其是世俗化、民主化的穆斯林国家,发展水平较高,政治风险较小,堪称中东地区最和平、安全的国家之一。但土耳其是多个“东突”组织总部的所在地,“东突”分子每年都在中国驻土耳其使领馆门前举行多次示威活动。近年,土耳其极端组织和“东突”势力常无中生有,造谣诬蔑,并借机闹事。2015年7月5日,伊斯坦布尔的“Happy China”、京雅堂等中餐馆遭到土极右翼组织打砸,有部分游客(包括韩国游客)受到攻击。因此,准备赴土耳其投资的中资企业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安全风险
土耳其东邻中东地区。库尔德问题是中东地区的敏感问题,土耳其境内土族与库族之间长期缺乏互信。尽管前些年土耳其政府与库尔德人达成了“和平进程”但推进仍有一定困难。土耳其与伊拉克、叙利亚接壤的库尔德人聚居区不时发生暴力恐怖活动。受叙利亚内战外溢效应影响,自土叙边境涌人土境内的叙难民数已达60万,这一数量还在不断增长。长此以往,不但会增加土耳其政府的经济负担,而且会滋生安全隐患。
四、经济风险
通胀率不断攀升。2014年4月,土耳其CPI环比增长1.34%,通胀率达9.4%,为两年来最高水平。全年通胀率达8.17%,远高于中央银行的中期通胀控制目标5%。通胀率的不断攀升,制约了央行通过货币政策刺激经济的能力,对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
经常账户赤字仍然较大。土耳其拥有规模庞大的经常账户赤字,目前相当于经济总量的7%左右。土耳其长期依赖低成本外国资本,用以填补这一缺口,因而对全球流动性状况异常敏感。而流入的外国资本中大部分是进入金融市场的投机性短期投资,这更增加了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和经济的脆弱性。目前经常账户赤字出现明显收窄的迹象,表明土经济正经历结构性调整。
信用评级展望有所下调,将对土耳其吸引外资造成负面影响。
五、金融风险
土耳其法律和财会体系透明度较高,并且与国际标准一致,不存在外汇管制问题。土政府鼓励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外国投资者可从土市场获得信贷。土耳其商业贷款的发放依据市场条件,但因借款成本偏高,大项目融资困难,中国企业与土耳其业主合作项目的资金来源多数为中方融资机构。中国在海外兴建的第一条高铁(安伊高铁项目)即是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融资。另外,个别土方业主因声誉不佳,无法为中方企业融资提供银行担保。
六、汇率风险
里拉汇率总体下跌。自2013年5月以来,土金融市场大幅波动,里拉对美元汇率持续下跌。2014年1月27日,汇率触及1美元兑2.4里拉的纪录髙点。土央行2014年1月29日宣布,为抑制里拉贬值,将基准利率由4.5%大幅上调至10%,将基准回购利率从4.5%上调至10%,将隔夜贷款利率从7.8%上调至12%,隔夜借款利率由3.5%上调至8%,加息幅度之大,远超市场预期。土央行大幅加息,在短期内将有助于恢复市场对里拉的信心。但过高的利率必然会对土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随后央行采取了小幅度降息的政策。
七、自然风险
特指承包工程市场所处的地理环境和可能碰上的自然灾害、人力不可抗拒的人为或非人为事件。
土耳其位于欧亚板块与非洲板块之间的北安那托利亚断裂层,属地震多发地区。1999年、2002年、2003年、2006年和2010年连续发生6.0级以上地震。其中1999年中西部地区地震达7.4级,1.8万人丧生。
发生自然灾害时,可就近向伊斯坦布尔、伊兹密尔、安卡拉、安塔利亚、梅尔辛集中,并关注中国驻土耳其大使馆网站有关信息,中国驻土耳其大使馆将组织必要援助、撤离活动。
(二)承揽工程项目程序
1、获取信息
根据对在土耳其进行工程承包企业的调查,在土承揽工程项口的主要方法有:通过已建立的客户群了解新工程项目信息;经常访问目标客户;参加在土耳其或中东举办的各种专业展会;与当地相关协会建立联系,了解新工程项目信息。
2、招标投标
当地企业工程项目招标主要有2种方式:(一)公开招标。所有有资格的供货商均可参与,购买招标书参加投标:(二)议标。用户根据自己的经验在业内确定部份有资格的投标商,只有此部份投标商才有资格参与投标。
对于以上2种方式,投标商首先必须完成资格预审,通过后需从用户处购买招标书,并了解用户要求。在招标截止期前必须根据用户的招标书要求完成投标文件,报出技术条件和商务价格,同时提交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为投标报价的2-3%。
3、外方投标要求主要
(一)标的一定要满足外方规定的技术条件和质量要求;
(二)标的要满足相应的国际标准,土耳其一般要求中国供货商满足欧洲标准如DIN标准;
(三)标的要满足所在国的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标准;
(四)标的要满足用户自己的厂标或公司标准;
(五)供货商必须通过相应国际上要求的ISO认证,如ISO9000/14000/18000标准等等;
(六)参与投标的中国企业必须深入了解国际标准,掌握国际规则,在投标报价、合同准备、设计、制造、设备包装、表面涂漆、土建安装施工、设备生产运行、未来产品规格质量等各方面均要了解、使用和满足国际标准,包括用户的厂标或公司标准。交付土耳其的设备大多要求提供CE证书。
4、许可手续
原则上,在土耳其投标的企业必须在业内有与本标的相关的业绩,并通过用户的资格预审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特殊工种,施工时公司或技术工人均要求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工程承包注意问题
近年来,中国在土耳其承包工程数量增长较快,表现出较大的发展潜力。目前工程承包项目主要集中在水煤电站建设、钢厂设备供应、铁路建设、采矿等领域。中国企业在当地承包工程应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了解土耳其法律政策及当地市场情况。土耳其市场情况复杂多变,中国企业在承包工程时,需全面考察和了解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各因素和环节,特别是土耳其对外国人办理居住和工作准证要求,土耳其《标准法》、《劳工法》、《税法》等相关法律,并充分考虑货币的汇率风险,提前将各种不确定因素计入成本。此外,中国企业在跟踪土耳其项目时,应及时与中国驻土耳其使领馆经商参处保持沟通,听取其意见,避免因盲目参与而导致日后的被动。
二、充分考虑中国工人的工作签证问题。如有可能,尽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土耳其业主负责办理。另外,土耳其为保护其当地工程师,对国外工程师控制很严。在实践中,中方工程师常常无法以工程师名义赴土耳其工作,而多以管理人员或技工身份赴土耳其工作。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需注意上述问题,严格按照土耳法律法规,工作签证期满前申请延期或者出境,不要让飞签或者签证超期后交切款成为常态的解决方法。
三、密切注意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进度衔接问题。根据中国企业在土耳其承包工程的实践,目前出现延期的工程项目,绝大多数是因土耳其承担部分进度太慢造成。如部分电厂项目因土方土建部分施工进度慢,导致中方设备到位却无法安装使用。还有部分项目中方所有人员设备均已到位,但土方负责的工地还未进行清理,无法及时交付。上述问题均影响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明确双方的相关责任条款,并及时以书面形式记录相关问题,避免因对方的问题导致中方承担相关责任,在合作中也应注意协调双方的进度衔接。
三、中国企业发力土耳其工程承包市场
(一) 土耳其工程承包市场概况
土耳其建筑行业实力不俗,不仅生产大量种类繁多的建筑材料,其建筑和采矿机械规模大、门类齐全,而且其工程和建筑承包服务业也非常活跃。土耳其承包工程市场的特点是:
第一,市场潜力大。和某些国家一样,土耳其建筑项目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共项目,主要由政府出资;一类是私人项目,由私人业主出资。世界金融危机发生前,土耳其国民经济连年增长,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每年均有大量工程项目推出。现阶段,虽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项目暂时推迟或放缓,一旦世界经济见底回升,由于土耳其金融系统相对比较稳固,其市场有望加速恢复。按照土现阶段第9个五年规划,土政府将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发展工程,这两方面的资金预算约占其整体资金预算的36.5%,可达426亿美元。可以说,土耳其工程承包市场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
第二,辐射能力强。土耳其具有独特的地缘优势。横跨欧、亚两大洲,与亚、欧8个国家相邻,陆地边境线长2648公里。土耳其本身又是承包工程大国,其工程承包业务在俄罗斯、中亚、中东等国家和地区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因此,立足土耳其,放眼周边国家市场,加强中土工程承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我国企业可加强与土工程界在土本国的合作,另一方面,双方优势互补,利用土在其周边国家市场的营销渠道、土与这些国家独特的关系优势等等,联手在土周边国家开展工程承包业务。因此,土耳其市场具有较强的辐射力。
(二)中国企业工程承包业务规模
中土两国之间的工程承包合作业务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初,近年来,经我国企业奋力开拓和努力经营,我国在土耳其工程承包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2012年我国公司在土耳其完成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营业额共10.6亿美元。
2014年中国企业在土耳其新签承包工程合同38份,新签合同额17.76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8.10亿美元;当年派出各类劳务人员3385人,年末在土耳其劳务人员3528人。新签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包括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土耳其天然碱及电站项目,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建土耳其电信,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ZP2142土耳其岸桥等。
2015年中国企业在土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31.65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3.39亿美元。
中国企业在土耳其投资和工程承包主要集中在电信、金融、交通、能源、采矿、制造等领域。土耳其承包工程市场潜力巨大,未来若干年内,我国工商在土开展承包工程仍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我国企业应抓住机遇,积极进一步开拓土承包工程市场,努力承揽工程项目,促进我在土承包工程业务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和可持续发展。
(三) 中国企业工程承包业务特点
一是近几年业务发展较快。
多年来,中土双边经济技术合作虽有成绩,但一直发展缓慢。原因是,开始时土方对我国公司不熟悉、不了解,投标时大多是首先考虑选择西方公司。2005年以前,我国企业在土开展工程承包业务年合同额均不到1亿美元。经过我国公司经过多年的开拓和努力,顺利完成了一些工程项目,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和信誉,也赢得了土耳其政府的好评。土与我开展工程承包合作的愿意大大增强。
二是业务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目前,我国企业在土开展承包工程业务虽已取得长足发展,但整体规模尚不够大,与我工程承包大国的整体实力还不够相称。首先,我在土开展工程承包业务的企业还不够多,目前仅有十余家;其次,中国企业承揽的项目所占市场份额不大。
三是目前工程承包项目的业务领域较为集中。
从目前我企业承揽的项目领域分析,主要集中在电站、钢厂建设、电信等领域。最近几年,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CMEC)、中钢集团等企业在土陆续承建了电站、钢厂等工程承包项目,由于施工管理水平高、质量可靠,我国承包企业已逐渐得到土业主的认可。我在土承揽在建的铁路项目虽然只有安卡拉——伊斯坦布尔铁路项目两个标段,却是迄今我在土承揽的最大的项目,合同额12.7亿美元。在电信领域,华为和中兴公司经过努力开拓,也分别中标获得了土运营商有关电信项目。
(四) 中国企业工程承包业务动态
1、中企承接火电工程承包
2013年7月30日,天津电建签订土耳其泽塔斯三期(ZETES Ⅲ)2×66万千瓦燃煤火力发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土耳其泽塔斯三期2×66万千瓦燃煤火电机组项目位于土耳其北部临近黑海宗古尔达克省,现场距离土耳其首都安卡拉230公里,距离最近的港口EREN港口约1公里。项目业主为土耳其EREN公司,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为EPC总承包方,天津电建为施工总包方。该工程预计工期21个月。
土耳其泽塔斯项目是中国工程承包企业开拓欧洲市场取得的重大成果,是展示中国工程企业实力的窗口工程,该公司将努力打造精品工程,为中国能建金字招牌增辉添彩。
2、天辰工程获土耳其订单
2013年1月16日公告,中国化学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与Park Holding公司签署了土耳其KAZAN年产250万吨天然纯碱、配套800MW联合循环电站以及打井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工期预计为44个月,合同总金额约1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68.42亿元。
3、中工国际签订土耳其逾3亿元商务合同
2014年9月24日,中工国际公司与土耳其海马石化集团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签署了土耳其润滑油厂配套罐装生产线项目商务合同,合同金额为5106.13万美元,约合31387.38万元人民币,为公司2013年营业总收入的3.40%。该项目位于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亚洲侧工业区,内容为建设一座年产53万吨润滑油厂配套罐装生产线,合同工期为24个月。
4、北方重工ACP水泥厂总包项目在土耳其签约
2015年7月4日,沈阳市长潘利国率沈阳市经贸代表团出访土耳其期间,推动了北方重工集团工程成套分公司与Advent Capital Partners Ltd.(简称ACP)公司的合作,并促成双方在伊斯坦布尔成功签约。水泥厂总包项目总投资5.95亿美元,计划2015年在土耳其乌萨克省贝勒翰地区开工建设两条日产67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工厂建成后预计水泥年总产量可达500万吨,产品除供应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外,还将出口到具有地缘优势的中东及北非地区。项目投资外方ACP公司是一家注册于英国英格兰北安普顿郡的股份制公司。作为全球化投资公司,ACP公司在众多领域均有涉猎,尤其在土耳其水泥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5、天辰公司与土耳其企业共同开拓全球工程市场
2015年12月15日,天辰公司与土耳其第二大工程公司——复兴重工业公司签署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将携手共同开拓全球工程市场,标志着天辰公司践行国家“一带一路”和天津市“走出去”战略,加快企业国际化进程迈出了新的一步,也将为中国机械装备出口和拉动相关产业链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复兴重工业公司是土耳其一家集承包、能源投资、医疗投资、发展和投资以及教育基础等各方面于一身的全球著名的国际承包商。天辰公司是一家可承担各行业工程的工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全程服务的国际型工程公司,目前境外业务达业务总量的50%。
土耳其地处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节点,天辰公司与复兴重工业公司签署备忘录后,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在工程总承包和工程施工方面的优势,深耕土耳其及周边国家市场,加强在中东、中亚、非洲等市场关于炼油、天然气、化工、能源、电站及其他领域共同合作。由天辰公司提供工程技术、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及施工、开车指导;复兴重工业公司提供政府关系协调,土建施工和安装。通过承揽更多国际工程,促进中土两国经贸合作,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章 国家风险防范与应对建议
一、土耳其投资风险分析
本部分将从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商业环境风险和法律风险四个维度综合来看,土耳其正义与发展党第四次蝉联政权,为顺利推动政治经济改革提供保障。未来土耳其国家风险主要在于:库尔德民族和解进程能否顺利进行,邻国伊拉克、叙利亚战局外溢干扰,以及政府如何促进汇率稳定、加速金融体制改革并提高国际市场融资能力等方面。短期来看,土耳其经济增速放缓,失业率及通胀率有所抬头,牵动社会稳定大局。长期来看土耳其出口增速依旧强劲,外向型国民经济基础居中东地区前列,社会进步与国民财富增速依旧可期。
(一)政治风险
土耳其是中东地区经济发展较快、民主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正义与发展党依旧凭借民主改革、经济进步等良好政绩获民众支持,在2015年6月结束的大选中以显著优势获胜。但正义与发展党首次没能获得多数席位,需要组建联合政府。目前土耳其国内政治斗争加剧,未来朝野在库尔德民族和解进程以及对待伊斯兰极端组织的态度等问题上仍有可能发生冲突。
1.政治基本稳定
土耳其政治现代化总的特征是“援引型”、西方化与世俗化。土耳其以西方化方式实现本国政治现代化的发展模式,以凯末尔时期最为典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各民族国家相继独立,中东国家独立体系逐渐形成。随着全球政治民主化的扩展,土耳其政治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因素,其政治发展与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要求是同步的。土耳其于1933年就已正式确立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模式,1963年开始实施长期经济发展计划,对产业结构实行改革。20世纪70年代以来逐步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在发展进口替代型工业的同时,重视商品出口。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社会变化,工业化、城市化迅速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伊斯坦布尔与安卡拉都已发展为超过百万人以上的大城市,使传统的农业社会人口结构得到了根本的转变。衣、食、住、行等条件的现代化和教育设施的不断提高使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要求民主的呼声不断高涨,并日益演化为社会民主思潮和政治民主潮流。土耳其政治改革已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公民参政的机率大大提高,国内整体政治环境是稳定的。
2.土耳其军队干政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土耳其建立了以多党制为核心的西方式民主制度,而土耳其军队对政治的频繁干预又成为多党制发展过程中的显著特征。因此,土耳其在战后政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其趋势不可阻遏,其行进又步履维艰,一直存在着不发达的社会经济与国家政治框架之间的矛盾,一直没有能够真正建立起强大到足以克服传统文化中消极因素的现代政治文化。所以,尽管土耳其以西方民主政治为榜样,如实行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自由选举、新闻监督、司法独立,但民主政治对军队的制约却一直未能实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土耳其军队周期性干预政治的本质,实际上是在国家政治与经济状况恶化失控的情况下,由军队代表国家直接干预社会政治与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是重建国家权威的一种尝试。它对于稳定土耳其的国家秩序,缓和各种社会矛盾,促进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使土耳其的政治与经济在一段时间内,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军人干政对土耳其未来的民主政治发展确实产生了一些令人不安的问题,带来了负效应。
3.政坛世俗与宗教的矛盾
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土耳其先后发生三次军事政变,大多与政教之争相关。1995年,繁荣党赢得大选获胜,一跃成为议会第一大党,并成功组阁。繁荣党执政期间,对内推行有强烈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色彩的政策,对外一改以往的偏西方政策,加强发展与伊斯兰国家的关系,从而遭到军方和世俗政党的激烈反对。1997年5月,最高检察官以繁荣党从事威胁土耳其世俗政治活动为由要求禁止它。6月,军方发动“软政变”,向繁荣党政府提出包含二十点内容的最后通牒,迫使繁荣党政府下台。1998年1月,宪法法院通过了取缔繁荣党的决定,并没收其财产,同时禁止埃尔巴坎等七名该党领导人在五年内从政,取消埃尔巴坎等六名繁荣党党员的议员资格。与此同时,1997年10月,安卡拉国家安全法院以“煽动宗教仇恨”和反对世俗主义等罪名判处前辛詹市长耶尔德兹四年零七个月的监禁。1998年4月,时任伊斯坦布尔市长的埃尔多安因在一次集会上朗诵一篇具有强烈宗教色彩的诗篇,被国家安全法院以“利用宗教分歧煽动仇恨”罪名判处10个月监禁。但是,被禁后的繁荣党成员并未离散,1998年1月该党一些成员随即成立了道德党,依然为议会第一大党,拥有144个席位。由于该党与繁荣党一脉相承,2001年6月,宪法法院再次下令取缔道德党。道德党被禁后,该党内部发生严重分化,其中以埃尔多安为首的少壮派于同年8月组建了正义与发展党。2002年11月,正发党在第22届议会选举中获胜,成为议会第一大党并单独组阁至今。
最近的土耳其国内政治危机发生在2007年总统大选。依照日程,到2007年5月16日,土耳其现任总统塞泽尔的七年任期届满。为此,土耳其各方政治力量早在2006年就开始为选举新总统厉兵秣马。执政党正义与发展党(简称正发党)踌躇满志,志在必得。其党主席、现任总理埃尔多安有意入主总统府。然而,围绕总统选举,土耳其政坛世俗与宗教两大力量激烈交锋,引起国内政治危机。2007年4月13日,一贯坚持政教分离原则的塞泽尔总统在对军官发表演讲时公开表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对土耳其的政教分离政策的威胁已达到了顶点,这个世俗国家的基石第一次受到了公开的质疑。他指责一些内外势力正在合力企图改变土耳其政权,“试图把土耳其变成一个温和的伊斯兰国家”。第二天,30万民众举行示威,高呼“要世俗、不要伊玛目总统”的口号,反对正发党及埃尔多安竞选总统。
这场总统选举危机的爆发,既反映了土耳其政坛传统的政教之争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也反映出当前被视为伊斯兰政党的正发党和世俗力量(包括世俗政党、总统、军队)之间冲突的激烈程度。自1923年立国以来,身为伊斯兰世界主要成员的土耳其公开奉行一条“脱亚入欧”道路,并将世俗主义作为立国的基石之一。除了宪法保障外,以军队、世俗政党等为主体的世俗力量充当了世俗主义制度的卫道士。但长期以来,土耳其政坛上宗教与世俗主义的斗争从未中断过,伊斯兰政党几度被禁,又几度衍生出新党继续活跃在政坛上。
4.亲美的对外政策
目前,土耳其与美国的关系甚为微妙。伊拉克战争后,土美关系经受了一系列挑战,双方矛盾的焦点落在伊拉克库尔德人问题上。库尔德工人党武装一直是土耳其政府的心腹大患,伊拉克战争爆发前,土耳其军队曾多次进入伊北部进行清剿,令库尔德工人党一度元气大伤。然而随着萨达姆的倒台,伊拉克库尔德人势力得以逐渐增强,土耳其的库尔德分离主义势力也趁机东山再起。面对国内民众和反对党的压力,土耳其政府多次扬言要对盘踞在伊拉克北部的库尔德工人党进行打击。然而美国对库尔德工人党的态度,令土耳其相当不满。而随后美国又揭开“亚美尼亚大屠杀”历史伤疤,对原本就紧张的土美关系来说可谓是火上浇油,令土美关系裂痕进一步加深。土耳其政府在国内的巨大压力下,最终抛出了“越境打击动议”的威胁,土美关系岌岌可危。
面对土耳其——伊拉克边境局势紧张,美国的态度迅速软化,承诺将切断库尔德工人党的后勤供给,并为土耳其军队提供实时情报,以对付库尔德工人党。对于美国而言,土耳其的重要性体现在诸多方面。首先,土耳其是美国政府改造大中东计划的重要环节,美希望这个世俗化、民主化的伊斯兰国家能够国家合作,以遏制伊朗和伊斯兰激进势力的扩张。其次,土耳其在美国能源战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削弱俄罗斯在中亚的影响,美国主导建造巴库——杰伊汉石油管道,而这条管道将通过土耳其向欧洲输送里海石油。此外,土耳其还是美军向伊拉克运送补给的重要通道,驻伊美军70%的空运物资和1/3的燃料均需经过土耳其运往伊拉克。一旦土美交恶,土耳其关闭南部现由美军使用的因吉尔利克空军基地,将会给美国在中东地区、阿富汗的军事行动,以及未来可能对伊朗采取的军事行动造成沉重打击。
5.艰辛的入盟之路
土耳其与欧盟的关系发展与土耳其加入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密切相关。土耳其一直把靠拢和融入欧洲作为基本国策,土耳其共和国成立不久,“国父”阿塔图尔克就倡导“揭开面纱,穿上西装,走向西方”。土耳其于1963年就与欧共体(欧盟前身)签署了联系国协议,这是入盟的起步之举,在此后数十年里,土耳其一直希望向西方靠拢,成为欧盟的一员。土耳其1987年申请入盟,但直至1999年才获得候选国资格。2005年10月,土耳其同欧盟就土耳其加入欧盟的谈判正式启动,由于双方在有关塞浦路斯问题上存在分歧,谈判曾于2006年12月被欧盟部分冻结,后于2007年6月得以恢复。国际社会认为,因遭到塞浦路斯和法国的反对,土耳其的入盟谈判进程近期难有大的进展。实际上,让土耳其加入欧盟一直是引发争议的问题,这些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地缘因素。多数欧洲人不承认土耳其是欧洲国家,土耳其虽然地跨欧亚大陆,但只有3%的国土在欧洲,在地理上从来都属于亚洲国家。而欧盟条约和宪法条约草案明文规定,只有欧洲国家可以加入欧盟。不过,一些欧盟领导人希望建立的是“政治的欧洲”,为土耳其入盟开了绿灯。美国出于战略考虑,为土耳其加入欧盟向欧盟施压的因素也始终存在。
二是文化和宗教因素。土耳其人信奉伊斯兰教,而欧洲人普遍信奉基督教。宗教不同,文化传统不同,价值观不同,这种文化和宗教上的差异是西欧长期拒绝土耳其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国前总统德斯坦曾明确表示,土耳其入盟就意味着欧盟的终结。最新民意测验结果表明,67%的法国人和55%的德国人反对土耳其入盟。
三是经济因素。土耳其是个经济相对落后的大国,国内生产总值仅有欧盟成员国平均值的25%。土耳其加入欧盟不但会影响欧盟整体经济发展,还会成为在经济补贴方面的一个负担。随着欧盟的不断扩大,“僧多粥少”的情况将越来越明显。
四是社会因素。欧盟现有数百万土耳其移民。土耳其入盟后,土耳其移民的大量涌入不但会冲击欧盟的就业市场,还可能影响欧盟的社会稳定,欧洲民众对此不无顾忌。
然而,今天的欧盟是土耳其最大的贸易伙伴和投资方。如果没有欧盟的直接和间接帮助,土耳其的经济发展将面临困境,其通货膨胀和失业问题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加入欧盟,在经济上同发达的欧盟融为一体,是土耳其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对欧盟来说,接纳土耳其入盟符合欧盟的长远战略利益:土耳其位于欧亚非结合部,拥有独特的地缘优势和广阔的市场,接纳其为成员国,将使欧盟边界直接与中东连接,可以大大扩展其地缘战略空间,获得更多的经济和资源利益。欧盟也意识到,伊拉克战争后,美国以反恐的名义在中东地区扩大自己的势力和影响,为了在主导国际反恐战略和处理中东事务方面与美国竞争,欧盟提出了自由主义多元化的安全观念来抵制美国所倡导的反恐战争。在一定意义上,对欧盟来说,接纳土耳其成为其成员国,才能证明其安全观念的价值与合理性。
6.友好的中亚关系1990年代对20世纪的诸多结构和政治方程式进行了改革。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两极阵营结构瓦解,形成单极体制。随着苏联的解体,中亚共和国中的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等国独立,使突厥人的对外政策形成了新的局面。
土耳其是在上述国家开设大使馆的首个中亚突厥共和国国家。突厥国家拥有共同的语言和文化,因此,为填补历史空白而加强各种官方和私人组织的活动。从1992年起至今实现的高层互访以及签署的大约500项双边和多边协议,在发展土耳其与突厥共和国间的关系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土耳其语国家总统峰会是由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土耳其等国组成的最高级别顾问机构。首届峰会于1992年在安卡拉举办,第8届峰会则于2006年在土耳其的安塔利亚召开。土耳其针对中亚的对外政策,建立在五项基本目标范围之内:维护地区政治与经济的稳定,鼓励地区合作,支持经济与政治改革,使地区国家能与世界接轨以及加入欧洲与大西洋组织发挥辅助作用。在此范围内,土耳其于1992年成立了合作与发展社,该机构的宗旨是向母语为土耳其语的国家和土耳其的邻国等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已推出数百项技术援助与合作方案。
除文化关系外,土耳其与中亚突厥共和国不断发展贸易关系,尤其是在交通、通讯和建筑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各国倾向于在文化、能源、对外政策和外贸等领域建立合作与联盟。在由单极体制向多极体制国际秩序过渡之际,发展多种关系是现实、务实和长期的政策,近年来土耳其致力于填补在中亚国家长期以来的空白。突厥国家间不断发展的文化、政治和经济关系有助于维护地区稳定,并对全球平衡起到重要作用。
近期,土耳其局势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政治稳定性
执政党赢得大选,但多党合作导致政局不确定性增加。在2015年6月7日的大选中,土耳其保守派正义与发展党以绝对优势赢得选举,但仅收获议会550个席位中的258席。这是正义与发展党自2002年上台以来首次未能赢得议会多数席位,也意味着其将失去连续三届的独立执政地位,只能寻求与其他政党组建联合政府。联合执政虽然有助于减轻外界对土耳其民主化程度较低的担忧,但却预示着土耳其政府不稳定性有所上升,土耳其政局的不确定性有所增加。
总统制改革短期内难以实现。埃尔多安自当选总统后,便谋划将土耳其由议会制转变为总统制,使总统“有权否决法案,有权解散议会和重新举行选举”,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议会投票的方式来修改宪法,修改宪法的前提是正义与发展党必须在此次议会选举中赢得多数席位。此次选举的结果使得埃尔多安的总统实权计划落空,土耳其总统制改革在短期内较难实现。
民族和解面临挑战。2012年以来,为加快加入欧盟进程、维护国内安全环境、争取东部库尔德族选票支持,正义与发展党大力推动库尔德民族和解进程。2014年6月议会批准政府提出的库尔德民主改革方案,但因“伊斯兰国”极端武装分子围困邻国叙利亚库尔德族重镇科巴尼,导致当地库尔德族大批伤亡,土耳其境内库尔德族民众迁怒于按兵不动的土耳其政府,自发抗议政府消极的反恐政策。同年10月,反政府示威活动席卷东南部库尔德聚居地区,当地民众在与治安部队冲突中死亡30人。受此影响,政府主导的库尔德民主改革方案陷入停顿。在刚刚结束的大选中,持“库尔德民族主义”的人民民主党收获议会79个席位,库尔德政党首次进入议会,其对土耳其的库尔德民族和解进程产生的影响有待观望。
(二)社会安全
社会治安总体稳定,存在局部安全威胁。土耳其地处三大洲交通要塞,历来是国际贩毒、偷渡及有组织犯罪热点。近十年,因社会进步加快,社会安全形势趋于稳定,宗教与民族激进势力逐渐减弱。东南部地区仍不时有暴力活动发生,这主要与土耳其国内的库尔德独立运动有关。2014年8月,库尔德工人党小股游击队在东部舍尔纳克省采取绑架中国驻当地火电站工程人员,以此要挟当地政府,同年10月3名人质得以安全获释。2015年7月,土耳其对叙利亚和伊拉克境内的“伊斯兰国”以及库尔德工人党等极端组织进行武装袭击,使土耳其民众遭受自杀式反抗的风险有所提高。受中东地区战火影响,土耳其边界地区的冲突对社会安全的危害将有所增加。
警惕“东突”组织的抗议示威活动暴力化。土耳其人大多对“东突”组织持同情态度,土耳其政府对“东突”组织也持默许甚至纵容态度,这使土耳其成为“东突”分子的集中地。“东突”每年都在中国驻土耳其使领馆门前举行多次抗议示威活动。2015年7月,“泛突厥”运动组织成员在抵制中国商品的示威活动中暴力袭击中韩游客,造成部分游客受伤,此类事件需加以重视。
(三)政府干预
国有化和征收的可能性低。土耳其是中东地区较早推行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在经贸、司法体系等与欧盟全面接轨,针对贸易与投资的司法保障系统相对严格。近年来,土耳其政府着力推进邮政、金融、交通、能源等关键领域私有化进程,政府定位已由市场经营者向市场管理者顺利转变,民进国退市场格局大势难改,加上土耳其是《华盛顿公约》和《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未来发生国有化的可能性较低。
汇兑限制风险不大。土耳其是中东地区外汇管制最宽松国家之一,长期坚持自由兑换制度,外汇买卖无限制。近年来,土耳其出口大幅攀升,外汇收入稳定增长,国际储备增加。目前,外籍人可在土耳其境内直接使用外汇交易或贸易支付。土耳其公民及外国人可一次性向境外自由转汇额度为5万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当地自由设立外汇账户,其外汇资金汇进与汇出不受任何限制。
(四)国际关系
土耳其与西方关系遇冷。土耳其支持埃及穆斯林兄弟会、反对以色列等立场与西方国家主张大相径庭。大量“伊斯兰国”极端分子经由土耳其进入叙利亚,拒绝关闭土叙边界,引起美、德、法等国强烈抨击。2015年4月至5月,土耳其以奥地利、卢森堡议会通过“亚美尼亚大屠杀”议案为由,先后召回驻两国大使以示抗议。
与邻国关系日趋紧张。2014年6月,伊斯兰极端武装分子在土耳其邻国叙利亚、伊拉克发动攻势,7月对靠近土叙边境的库尔德重镇科巴尼展开长期围困,双方炮火不断落入土边境城市尚勒乌尔法及加齐安泰普地区。2015年2月,土军方为避免历史遗迹沙哈墓被伊斯兰极端分子武装破坏,大规模进入叙利亚境内,叙利亚官方提出强烈抗议。5月,土耳其再次击落一架越界叙利亚武装直升飞机,进一步加剧两国边境紧张局势。
对地区极端组织的打击力度加大。2015年7月20日,土耳其临近叙利亚边境的叙吕奇镇发生爆炸,死伤百余人,这被疑为“伊斯兰国”极端分子所为,引起土耳其民众,尤其亲库尔德民众对于政府对“伊斯兰国”态度的抗议和不满。2015年7月24至26日,土耳其与美国合作建立土叙边界缓冲区,并首次对“伊斯兰国”组织发动武装袭击,空袭范围进一步被扩大到伊拉克北部库尔德自治区境内的库尔德工人党营地。土耳其加大了对地区极端组织的打击力度,虽有助于缓和与西方矛盾,但此举使土耳其遭遇“伊斯兰国”以及库尔德工人党等极端组织报复性反击的可能性增大。
(五)风险展望
正义与发展党在大选中没有获得议会多数席位,导致政局的不确定性增加,但长期来看将有利于加快推进结构改革及民主建设,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工作效率。执政党在土耳其仍保持较高的影响力,未来政局有望保持整体稳定。随着与邻国以及地区极端组织的关系趋于紧张,土耳其的地缘政治风险将有所提高。
(二)经济风险
土耳其在近两年受欧盟市场不振、中东地区乱局影响,经济增速放缓,失业率及通胀率有所抬头。政府主动采取宽松货币政策,大力促进出口,以带动整体经济增长,同时优化投资环境,努力吸引外资。短期来看,土耳其因经济放缓导致经济风险抬头,但是长期看,其经济正缓慢复苏,未来将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1.市场风险分析
(2)土耳其市场是一个具有放射性的市场
土耳其是欧盟海关同盟成员国,在贸易上享受成员国待遇。1996年土耳其加入欧盟海关同盟,土耳其与欧盟成员国之间进出口互免关税,取消数量配额限制,这为土耳其生产的产品进入欧盟创造了非常好的条件。同时,除农产品和一些特殊商品外,第三国产品可在土耳其和欧盟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
土耳其人史称突厥人,由阿尔泰山一带迁入小亚细亚,因此,土耳其人与中亚国家的人为同族人,有历史上的渊源关系,相互之间关系比较密切,土耳其为突厥家族中的老大,实力最强。土耳其与中亚国家经贸关系发展迅速,中亚国家的市场紧跟土耳其市场。
土耳其是伊斯兰教国家,98%的人信奉伊斯兰教。因此,与其周边的中东以及北非的伊斯兰教国家有宗教文化上的一致性。虽然土耳其与大部分邻国的关系不是很好,但经济贸易上的往来并未中断。2007年,土耳其将北非作为贸易多元化的重点,对北非的市场开拓非常成功。
(2)土耳其市场是一个档次不高的市场
总体来说,土耳其市场的档次不高。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收入不均,贫富差距较大,大部分人属于工薪阶层,对中低档商品的需求殷切。大多数土耳其人都偏爱质量尚可的便宜商品,对品牌无特殊要求。因此,中国小商品在土耳其有较大市场,受到欢迎。
(3)土耳其市场是一个不成熟、不太规范的市场
在土耳其的自由市场上,甚至在一些商店里都能“砍价”,在自由市场上,最多能砍掉报价的2/3。但相当一部分商号商誉不佳,开出的空头支票不按时兑现或不兑现,赖帐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商人以种种理由不提货,等到海关拍卖时,作为法定第一购买人以极低的价格买进。土耳其公务部门的执法尺度也存有偏差,各种人际关系尤其重要。
(4)土耳其市场是一个机会和困难并存的市场
土耳其市场开放,自由进出口,无贸易管制,金融开放,自由汇兑,这在发展中国家是比较少见的。而且,土耳其无排外情绪,民风比较淳朴。但土耳其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存在通货膨胀严重、利率奇高、必须熟悉土耳其语等问题。
2.金融风险分析
由于历史和制度的原因,土耳其的银行业很早就开始了金融为国家发展政策服务的战略。在20世纪80年代初改革之前,银行业一直处于严格的政府保护之下,各项法规壁垒完全禁止新的竞争者进入,这使得土耳其银行业成为世界上少有的非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计划控制的典型。土耳其在20世纪80年代奉行开放政策时实行了激进式改革,在银行体制存在较大问题时全面放开进入限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银行业同时面对国内和国外开放,不但有外资银行的进入,而且国内的业外机构、非金融性资本也可以进入银行业投资。尽管土耳其开放力度较大,但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外资银行在其国内市场并没有取得显著的分额:资产份额约占5%,市场份额约占3%。不过值得肯定的是,外资银行的份额虽小但其经营理念对土耳其本土银行的影响很大。受外资银行的影响,33家土耳其银行在国外设有分支机构。
2000年末和2001年初,土耳其由于银行发生大量挤兑而爆发金融危机。在摆脱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之后,土耳其经济改革和经济运行已初显成效,宏观经济发展的前景看好。同时,长期困扰着银行业发展的大量银行呆账、坏账,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经济发展仍面临诸多风险因素:第一,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不平衡,农业增长缓慢,经济发展对出口过分依赖;第二,经常账户长期失衡问题依旧明显,经济承受外部经济冲击、恐怖活动以及潜在国内政局动荡冲击的能力比较脆弱;第三,外债负担较重,对财政的压力很大;第四,人口增长过快,失业率高,通货膨胀有所反弹。
在投资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投资环境的改善,土耳其对外资的吸引力正在增加,目前,外资流入呈不断增长的态势。但是,法律体系尚需完善,腐败问题严重,国内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这些对投资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从中土双边关系上看,中国与土耳其双方贸易额成倍增长,经济交往更加深入和密切。但是,贸易的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双边贸易摩擦较多,特别是贸易逆差的持续扩大,导致土耳其对中国反倾销立案数量明显增加,强化通关环节壁垒。这需要在协商的基础上扩大从土耳其进口对中国适销对路且有竞争性的商品。
3. 信用风险分析
由于无现金支付手段日益流行,再加上信用卡片琳琅满目,土耳其的金融卡市场因此变得格外活跃。与全球总体趋势一致,借记卡和信用卡在土耳其的年增长率很高。由于借记卡和信用卡的广泛使用,POS终端机和ATM机数量近年来也是一直在增加。这些都对土耳其未来金融行业带来了市场机遇和挑战。虽然土耳其信用卡使用人数在不断增多,但是出现问题的信用卡的比率非常低。不过,土耳其信用卡的使用效率以及拉动国内市场的消费还是显得力度不足。据报道,土耳其平均每卡的贷款数额仅为639美元,几乎只是美国平均每卡贷款数额5550美元的1/10。所以,提高土耳其信用卡的使用效率,并促进土耳其国内金融市场以及消费市场的流动是十分必需的。由于信用市场的不稳定以及法规的不健全,土耳其银行信用卡有收费不合理的现象,其信用系统也存在危机风险,国内许多消费者对银行长期随意收费极为不满。针对现在很多银行随意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甚至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就直接从其帐户上收费的散漫无规矩行为,土耳其政府表示建立专门的法令是必须的。这些法令旨在强制银行一次性征收信用卡的各项杂费,要求银行根据自身服务特点,自由制定各项服务价格,并在消费者购买该项服务时一次性收费,而不是定期向消费者收取。这种政府介入的做法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到银行行为的侵害,消费者们可以根据不同业务服务的价格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银行服务,是规范信用市场十分重要和不可避免的措施。
4.汇率和利率风险分析
(1)汇率
缘于强劲的国内需求和不断攀升的国际石油价格,近年来,土耳其经常账户赤字规模不断扩大,但经常账户的持续逆差并没有带来本币的相应贬值。相反的,由于土耳其经济前景看好、实际利率水平较高吸引外资大量涌入,加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贷款上的支持,市场对里拉的需求不断攀升。2002年~2005年期间,实际汇率走高了近40%,本币被大幅高估,表明已经积聚了相当的币值调整压力。2006年,里拉持续走低,下挫的趋势并未得到有效控制。伴随着里拉的走软,土耳其股市应声震荡下行,国内主要证券交易指数——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指数跌幅达到近20%。
2008年全球经济的持续动荡和政治关系的紧张局势给土耳其经济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土耳其银行业在2008年年底收回100亿美元的银团贷款,与此同时,银行对汇率保持了高度的关注。按照规定,银行偿还的贷款数额与汇率密切相关。假设某银行获得10亿美元的贷款,如果1美元可兑换1土耳其里拉,那么银行需偿还10亿里拉;如果美元兑里拉的汇率上涨了10%,那么银行需偿还11亿里拉。2008年6月、9月和12月是银行偿还贷款的高峰期。2008年6月,还款达140万美元;9月达到233万美元;12月高达269万美元。安永咨询的一份调查表明,欧洲市场十分普遍的不良贷款,在土耳其也同样存在,多年运营状况良好的土耳其私人银行,现在也已出现拖欠贷款现象。
(2)利率
2008年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后,大部分国家信贷市场不断紧缩,银行不愿意放贷,使得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出现融资困难。为应对金融危机,土耳其在2008年多次调整利率。2008年2月,土耳其央行将其基准隔夜借款利率从15.50%下调至15.25%,隔夜贷款利率从19.5%下调至19.25%;土耳其央行在3月和4月维持基准利率不变;5月,土耳其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又将隔夜借款利率和隔夜贷款利率分别上调50个基点至15.75%和19.75%;6月,土耳其央行将其基准隔夜借款利率从15.75%上调至16.25%,加息50个基点,以应对由能源价格高涨引发的通货膨胀;7月,土耳其央行将隔夜借款利率从16.25%继续提高到16.75%;9月,土耳其央行决定维持16.75%的隔夜借款利率不变,维持20.25%的隔夜贷款利率不变;12月,土耳其央行出其不意将其主要隔夜贷款利率削减了125个基点,从原来的18.75%下调至17.50%,并将其隔夜借款利率从16.25%下调至15%。
2008年,土耳其央行一系列调整利率的措施和全球金融危机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主要目的在于抑制国内长期以来的通货膨胀问题。2008年土耳其央行设定的通胀目标为4%。然而,国际油价不断创下新高,使先前4%的目标无法实现,因此,土耳其央行于2008年6月4日将通胀目标修改为7.5%。但在2008年5月,通胀率已经达到了10.7%,是13个月以来的最高点。土耳其中央银行在2009年12月17日宣布,将隔夜借款利率和隔夜贷款利率分别保持在6.5%和9%。截至2010年6月17日,土耳其仍坚持6.5%的隔夜借款利率和9%的隔夜贷款利率。现在,土耳其央行已经放弃过去两年内设定的通胀目标,土耳其官方修改膨胀目标的举动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摩根斯坦利土耳其区经济学家阿克索依(Tevfik Aksoy)指出,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土耳其经济发展已经出现滑坡,世界各国央行都在竭尽全力维持其威信,而土耳其是第一个修改官方通胀目标的国家。
近期,土耳其的经济环境表现出如下特点:
(1)宏观经济
经济增速缓慢并趋于稳定。土耳其是中东地区典型的外向型经济体,国民经济整体易受进出口波动影响。2014年,受欧盟市场萎缩、西方制裁俄罗斯以及阿拉伯乱局持续干扰,经济增速放缓。2014年初政府出台多项经济振兴举措,但受邻国俄罗斯受西方金融制裁以及国内需求不振等困扰,GDP增长率高开低走。2014年对外出口保持增长势头。受国内强劲需求拉动,2014年土耳其通胀率高达8.9%,明显高于上年7.5%水平。2014受经济放缓影响,年均失业率为9.9%,高于2013年9.1%的水平,预计未来仍有小幅增加。
未来经济复苏前景良好。2015年,受国内消费与贸易复苏缓慢、国际能源价格持续下跌以及本币里拉兑美元走弱,有利于出口的影响,土耳其经济将呈缓慢复苏态势,实际GDP增长率将稳步回升至4%,2016年至2019年将维持4.6%的平均水平。IMF等国际机构对土耳其未来经济增长保持谨慎乐观。
(2)金融体系
货币政策趋紧。受通货膨胀压力以及土耳其里拉兑美元持续贬值影响,政府不断采取一系列严格金融政策,努力维持本币稳定,但政府行政权力过度干预金融市场管理,导致货币政策在政府与央行的博弈中出现波动。2014年,里拉贬值压力骤增,迫使土耳其中央银行不断主动采取稳定手段。1月,央行金融政策委员会紧急宣布加息,将一周期拆借利率由之前的4%提高到10%,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刺激国际热钱的大量涌入,但对国内企业负担加重。2014年5月,政府将中期通货膨胀目标定为5%,时任总理埃尔多安及主要内阁成员连续向央行施压,迫使后者宣布降息,将拆借利率调低175点至8.25%,同时宣布为稳定通货膨胀率,可能随时调整该利率。此后,土耳其政府为重振出口,向央行施压以降低银行利率。2015年1月和2月,为维持里拉稳定,政府再次要求央行降息。4月央行宣布上调本币里拉准备金率,同时下调美元介入利率,但维持基准利率不变,以推动美元流动,促进里拉汇率稳定。
银行业增速放缓。2015年3月,央行资金成本平均值是7.86%,高于政策利率36个基准点,引发商业银行放贷普遍减少。2013年信贷增速为33%,2014年锐降至17.98%,银行业利润持续下滑。
(3)财政状况
实行紧缩政策,但面临调整压力。土耳其政府财政赤字问题长期存在。正义与发展党当政以来,为维持较低的公债水平,避免贸易赤字加剧,一直采取严厉的财政紧缩政策。但随着国内政治冲突加剧,以及2014年1月因央行紧急加息引发的经济下滑,政府为备战2015年6月大选不得不适度采取大规模增加公共事业投资等相对宽松的财政措施,以拉动国内需求,达到稳定经济的目标。预计政府财政赤字2015年将达到GDP的1.7%,较2014年增长0.3个百分点。
财政赤字总体呈下降趋势。土耳其近年来经济增长迅速,政府财政收入稳步提高。得益于长期实行的财政紧缩措施,财政赤字水平常年维持GDP的1.8%以下。2014年,财政赤字占GDP的1.4%,受大规模兴建基础设施等公共投资、选举活动影响,预计2015年将增长至1.7%。鉴于土耳其经济长期增长利好影响,预计2016年至2019年土耳其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将维持在1.5%左右。2014年,公共债务占GDP的比重为35%,未来有望维持下降趋势。
(4)国际收支
土耳其里拉兑美元汇率持续走低。土耳其实行浮动汇率制度。2013年后,受中东地区乱局、欧债危机以及土耳其政府采取宽松金融政策的影响,里拉兑美元呈现快速贬值状态。2013年美元兑里拉汇率为1:1.90,到2014年降至1:2.19,2015年上半年,美元对拉里汇率为1:2.57,且整体呈持续下降趋势。
经常账户赤字规模有所缩小。土耳其是中东地区贸易大国,因本国能源及原材料完全依赖进口,导致对外贸易长期保持逆差状态,其经常账户也呈赤字状态。2014年,受政府大力鼓励出口并抑制进口政策带动,当年经常账户赤字历史性降低35%,占GDP的比重为5.8%。2015年2月央行宣布,1月份经常性项目赤字为20亿美元,较上年同期50亿美元水平有较大改善。
对外融资需求增大。受政局不确定性的影响,土耳其吸引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能力有所下降。2015年1月至4月,吸引净间接投资额显著下滑,吸引直接投资26亿元,同比下降30.6%。为此,土耳其需要更多的对外融资以弥补该缺口。
(5)主权债务
长期偿付能力比较稳定。近年来,土耳其外债水平始终呈增长势头。2014年土耳其外债总额为4012亿美元,同比增长3%,占GDP的50.5%,尚未触及国际警戒线。为缓解债务负担,土耳其政府坚持紧缩政策,公共债务占GDP的比重稳步下降。
短期偿债压力较大。土耳其外债结构中,短期外债占外债总额的三分之一,而短期外债占外汇储备的比重在100%左右,虽然可向国际市场进行融资,但考虑到新里拉维持缓慢贬值趋势,土耳其债务短期偿还的压力不容忽视。
(6)双边经贸
双边贸易保持稳定增长,中方顺差继续增高。近年来,中土双边经贸保持稳定快速增长,中国已连续几年成为土耳其的第二大进口来源地及第三大贸易伙伴国。2015年中土双边贸易额为2155148万美元,其中,中方出口1860784万美元,进口294364万美元。。
(7)风险展望从上述宏观经济、金融体系、财政收支、国际收支、主权债务和双边经贸六个方面来看,土耳其宏观经济发展有复苏迹象,金融、财政发展指标稳中上升,与中国的经贸合作增长较快且前景广阔。综合分析,未来土耳其经济波动风险较小。
(一) 社会商业环境风险
1.土耳其社会问题
土耳其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推行开放和自由市场经济政策,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实行国营企业私有化,实现了由传统的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金融实现完全自由化。但在实现高速经济增长的同时出现高通膨、高财政赤字、高失业率以及社会收入分配严重不均等社会问题。土耳其为控制通货膨胀,一度采取提高银行利率的做法,以期吸引游资,增加储蓄,抑制需求。然而高利率在抑制通货膨胀的同时,又产生了形成通货膨胀的压力。高利率使企业贷款后生产成本提高,而企业若要生存,就需维持利润,它必然把生产成本转移到物价之中,这即形成将通货膨胀率上拉的动力。利率的提高还意味着财政部在归还国内债务时,要支付更多的利息,这又进一步扩大了政府的财政赤字。此外,高利率还吸引着外资大量涌入,使外债急剧增加。一旦国家不能如期偿还国内债务或取消债务,便会引发金融危机。那时,通货膨胀将猛烈上升,对经济的危害是极大的。高利率还从另一个侧面对通货膨胀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即它可导致投资需求萎缩,一些小企业尤其是私人企业无力扩大投资,从而给国内供不应求的局面雪上加霜,加剧了供需不平衡,最终导致通货膨胀的出现。
由于国家贫富差距较大,通货膨胀较高,社会各阶层生活水平有较大不同,居民多集中在欧洲沿海一带,其它高原地区则人口稀少,农村农牧民生活较为艰苦,社会正由传统的父权社会向男女平等制国家迈进。由于较高的通货膨胀和失业率,土耳其贫富差距严重,且贫困率较高。2008年,人数不少于7人的农村家庭贫困率达到53.95%,个人达到54.03%,比2007年的51.68%和51.71%贫困率更为严重。
土耳其和中国都属于发展中的大国,在一些社会问题上具有相似性,两国之间的交流也较为频繁。2009年1月5-7日,应土耳其总理府社会互助和团结总局局长耶尔德勒姆的邀请,中国国际扶贫中心理事长刘坚率团访问土耳其。访问期间,双方就两国在消除贫困、减小贫富差距和促进社会发展等领域的政策和经验做法进行深入地探讨和交流。刘坚理事长对土耳其政府在扶贫领域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和钦佩,指出土耳其的成功经验值得中方借鉴。双方认为,中土两国都是发展中大国,各自在扶贫领域都面临着艰巨任务,希望双方进一步加强合作与交流,取长补短,以造福两国人民,并为其他发展中国家脱贫致富作出应有贡献。
2. 劳动力和就业
对于土耳其劳动力结构来说,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青年失业率较高。15~24岁男性失业人口占男性总失业人口比例,15~24岁女性失业人口占女性总失业人口比例都在30%左右。
从行业分布来看,土耳其大部分劳动力集中在服务业。其中,女性仍然有不少劳动力集中在农业。从职业分布来看,土耳其有大量的无技术和半技术工人,传统的学徒做法很普遍。土耳其劳动力以工作努力、有生产力和可靠性强著称,但仍缺少高技术产业的合格工人,个体高科技公司通常为这类工作进行培训。2009年,男性就业人数最多的行业是工艺及有关行业工人,占男性总数的16.53%;排在第二位的是熟练农业和渔业工人;第三位是非技术工人,占男性总数的14.33%。2009年,女性就业人数最多的行业是熟练农业和渔业工人;紧随其后的就是非技术工人,占女性总数的18.44%。
土耳其劳动力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劳动力的学历普遍不高。土耳其40%的青年既没有从事经济活动也没有在任何教育机构里;另外40%在接受教育;而只有20%的青年在工作,为经济发展出力,且离开学校的平均年龄为14岁。在15-24岁间的青年失业率是全国总失业率的两倍多,参与劳动的青年妇女比率低于30%,受过良好教育的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数量正在减少。土耳其虽然有大量的技术和半技术工人,但缺乏高技术和高水平人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土耳其劳动力结构正在发生变化,文盲的劳动力数量开始逐年减少,而高中学历和高中以上学历的劳动力正在逐年增加。土耳其的劳动力市场参与率仅为46%,远低于欧盟国家平均水平。土耳其劳动力市场的另一个缺陷是工作质量低。此外,几乎一半的工作没有登记。
3.社会治安情况
土耳其社会较为稳定。但在伊斯坦布尔这种国际大都市流动人口多、成分复杂;东南部地区有少量暴力恐怖活动发生;医疗卫生条件较好,各城市均有健全的医院和急救设施,治疗方式以西医为主;没有流行性传染病;具体的医疗保险信息可咨询专业人士;交通事故率较高,外出时最好选择大型运输公司的交通工具,确保安全。从历史来看,由于土耳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特殊的民族性格,土耳其本身处于不安定的状态。再加之,土耳其历史上的宗教政治问题以及亲美亲西方的外交政策,使其处在是非争端的浪尖上。应该说,现代化的土耳其已经在极力着手做好社会治安方面的问题,但不免有恐怖和暴力行为发生。
近期,土耳其商业环境存在以下特点:
(1)税收体系
税收制度相对健全。土耳其是税收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两种直接税,以及财产税、教育贡献税、博彩税、关税、增值税、印花税和交通工具税等12中间接税。政府税收主要来源于间接税,如特殊消费税和特殊通讯税,贸易税和关税相对较低,占政府收入的1%以下。土耳其实行外国投资者与本国公民同等纳税原则,因此税收方面在中东地区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2)投资便利性
货币兑换便利,无利润汇出限制。土耳其是中东地区外汇管理最宽松国家,货币可自由实现兑换。土耳其规定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样允许自由买卖外汇,并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币账户,自由汇进或汇出外汇等。对外国投资持谨慎、开放政策。土耳其近年不断加大对公共事业建设投入,着力活跃本国金融市场,对外资需求较大,因此积极改善投资环境以吸引国际资本用于大型基础工程项目。政府目前除对金融、能源、军工等领域有严格规范与限制外,其余领域均向外资完全开放。近两年,受土耳其政治纷争影响,外资流入出现波动,但基于该国对外资需求进一步上升,政府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仍将对外资持开放欢迎态度。
政府出台外资鼓励规划,投资优惠举措较多。2003年,土耳其修改《外资法》,积极简化外资政策并审批程序,从法律上保障外资与本国资本同等待遇,即外资与本国资本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此外,政府向外资提供投资补贴,进口设备免税,对达到10000美元以上出口额的给予关税、手续费等优惠等。土耳其对中小企业外资提供特殊优惠,并针对农业、教育、矿业以及高科技产业投资给予关税、增值税免除政策。土耳其在全国9大地区建立多个自由经济区,实行《自由经济区法》管理,不受其它法律管辖,并实行免关税、收入税、增值税及公司税政策,无外汇管制措施。
(3)基础设施
劳动力保护制度严格。土耳其劳动力资源丰富,与周边国家相比具有劳动力价格优势,但劳动力保护政策则较为严格。土耳其有一套完整、严格的劳动保护体系,包含《劳动法》、《失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等法规。因本国失业率连年攀升,政府对外来务工人员入境实行从严控制,不仅劳动许可申请周期漫长,还规定必须提前获得工作签证及长期居留证,且申请成功的难度较大。
土耳其交通运输以公路为主、电信事业发达、水电气供应总体稳定。土耳其以公路运输为主,全国95%乘客与90%货物通过陆路运输。土耳其移动通讯服务系统覆盖全境。土耳其能源依赖进口,水、电、气价格易受市场波动影响,但总体供应稳定。
(4)行政效率
行政效率尚待提高。以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指数中的开办企业为例来考察土耳其政府的办公效率,土耳其在189个国家中排名79位,低于地区平均水平。
(5)风险展望
从税收体系、投资便利性、基础设施和行政效率四个指标来看,土耳其政府主动提供多项外资优惠政策,除对外来劳工管制较为严格以外,在法律管理、税收安排方面对投资者较为宽松有利。
4.法律风险
土耳其法律体系较完善、稳定。为大力吸引外资,土耳其不断推出旨在促进对外经贸合作的相关法律与优惠政策,在保护外商投资方面措施完备,但退出成本仍然偏高。
(1)法律完备性
法律制度完善。土耳其法律仿制欧洲大陆体系建立,法制较为健全,司法独立性较强。土耳其因积极申请加入欧盟,不断根据欧盟相关规定对本国司法体系进行改革,其中在涉及产权、劳动保护、投资保护以及注册等方面有显著改善。土耳其制定并通过了《国际仲裁法》,以应对国际贸易纠纷。
司法独立性有待改善。长期以来,土耳其实行独立司法制度,不受行政部门干扰。执政的正义与发展党不断推进司法体系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有力促进本国民主法制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军队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力。但2013年以来,受国内政治纷争影响,土耳其政府于2014年将各级法院、检察院收归内阁司法部管辖,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体系的独立运作。
法律保障外国投资。2003年6月,土耳其对原有《外国资本法》进行大规模修改,重新制订并通过《外国直接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方与土耳其公民享有同等国民待遇,外资企业登记程序简易且无需任何审批,所得收益在清算或销售得以保证的情况下,可自由转移。但外资对航空领域投资不得超过49%,对广播电视行业投资不得超过25%,同时规定外商投资本国金融业需获得政府的特别许可。
(2)执法成本
执法成本较低。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指数中的合同执行来衡量土耳其的执法成本,这一指标通过追踪一起支付争议案件,收集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讼到最终获得赔付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和步骤来分析合同执行的各项成本。土耳其排名第38名,执法成本低于地区平均水平。
(3)退出成本
退出成本偏高。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指数中的办理破产来衡量在土耳其投资的退出成本。土耳其退出成本在189个国家中排名109位,高于地区平均水平。
(4)风险展望
总体而言,土耳其法律体系完善,执法成本低于本地区平均水平,退出成本相对地区平均水平较高,法律风险整体稳定。
二、中资企业到土耳其投资的注意事项
(一)投资方面
随着中国和土耳其两国经贸关系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意识到土耳其极其重要的战略位置和极具潜力的消费市场,选择赴土耳其投资。中国投资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充分了解土耳其政策法律。
土耳其涉及投资管理的部门及法律众多,相关规定在《商法典》、《外商直接投资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预防法》、《自由贸易区法》、《政府促进出口税收措施法》和《外资框架法令》等文件中都有体现。中国企业对土耳其投资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土耳其投资法律及政策,咨询当地律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印花税是目前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该税在土耳其广泛适用于合同、协议、应付票据、资产捐献、信用证、担保书、财务报表和薪水录等,通常以文件和公文上陈述的金额(价值)为基数,按0.15%到0.17%不等的百分比收缴。据中国企业反映,在土耳其签订合同时,按照土耳其法律需缴纳的印花税金额要远大于在国内所缴纳的税费。因此,中国企业可与土方商定将合同签约地选择在中国,以节省开支。
2.及时办理工作许可。
工作许可申请难度大,办理周期长。许多中国企业反映,土耳其对中资机构人员的工作签证审批严格,甚至一些长期在土耳其居住的中资机构人员申请工作签证也很难获得批准。近年来,土耳其内政部、劳动部对在土耳其中资机构人员办理居留和工作许可趋严,且有申请人在等待6个月后被拒发工作许可的现象,使得许多中资机构常驻人员长期无法及时、合法取得居住及工作许可。工作签证难办导致的另一个后果是部分在土耳其的合法中国企业员工被控在当地非法务工,土方已数次将中国部分企业人员认定为非法务工,予以拘押并遣返,对中国企业在土耳其开展业务造成较大影响。因此,中国公司如有土方合作伙伴,建议在合同中提前明确要求土方负责处理此事,中方负担必要的费用。如无上述可能,建议通过当地机构代为办理,以节省时间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3.充分考虑汇率风险。
土耳其自2001年起放弃固定汇率政策,实行货币自由浮动汇率制,外汇可自由进出,股票及国债市场也对外资开放,汇率容易受政治经济等外部因素影响大幅波动,里拉的不确定性已成为影响土耳其外资、外贸的最主要因素之一。据土耳其央行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美元对里拉汇率上涨幅度约6.13%。
4.做好前期市场调研,特别是做好尽职调查,选好投资行业。
目前土耳其仍对部分行业的外国投资进行限制,包括广播、航空、海运、港务、渔业、会计和审计、金融业、石油、矿业、房地产业、电力、教育和私人雇佣业。投资限制的主要方式包括投资比例限制、禁止经营和发放特殊许可。投资比例限制:根据土耳其《电台和电视广播和设立法》,外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此外,根据《航壁法》和《海运法》,外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禁止经营:根据《植业法》,外国人不能获得捕鱼许可,并禁止外国人在土耳其注册捕鱼船,除非船只的所有权主要为土耳其人拥有;此外,根据《航空法》和《海运法》,航空和海运许可证只能发放给主要决定权为土方的企业。
5.注意语言问题。
土耳其官方语言为土耳其语,英语在土耳其国内并不普及,中国企业赴土耳其开展投资合作时应充分考虑语言沟通问题,建议聘用专业的土耳其语翻译(当地有中国留学生可以胜任),避免因语言不通造成障碍。
(二)贸易方面
中国企业与土耳其进行贸易时应该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土耳其对中国产品采取多项贸易救济措施受双边贸易不平衡等因素影响,土耳其对中国产品采取了多项包括反倾销、保障措施和特保在内的贸易救济措施,对中国部分产品对土耳其出口造成了较大影响。
a) 2013年,土耳其共对中国产品发起3起反倾销案件,分别为柴油机、电热水器和打火机,2014年,土耳其对中国产品发起近10起反倾销案件,分别为圆珠笔、聚醋合成长丝纱线等保障措施调查。目前,没有中国高度关注的特保和反补贴等敏感案件发生,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处于可控状态。
b) 拒绝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土耳其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基本参考欧盟,对市场经济地位的判断也采用与欧盟相同的五条标准。尽管土方在双边场合中承诺将在个案基础上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但截至目前,虽经中国政府多次交涉,土耳其调查机关未给予任何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土耳其仅根据产业甚至国家政策就拒绝给予中国具体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土耳其也很少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单独税率待遇。
c) 反倾销调查程序透明度不高。土耳其反倾销调查程序不透明,调查机关随意性强。在部分案件中由于土耳其调查机关通知不及时或对应诉企业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涉案企业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得信息。且土耳其调查部门在对国内损害进行裁决时,往往不加解释就直接得出对中国企业不利的结论。
2.应根据土耳其商人资信情况,选择较为保险的收汇方式。付款方式是贸易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为收汇安全,可参考以下几种方式:①信用证。②预付+电汇:在土耳其商人不愿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可考虑预付+电汇的方式,如:预付10%,FOB港口交运后通知对方电汇或预付10%,FOB港口交运时电汇付40%,到货时电汇50%。③预付+托收方式,如:预付10%,其余采用银行托收方式,提单打空白提单(出口商可在国内保险公司投保收汇险以转移风险);或预付10%,其余采取银行托收方式,提单打空白提单。除现金外,有银行保兑的汇票和银行保兑的商业支票也是较安全的。土耳其商人以个人财产抵押的个人汇票最好不要收。关于收空头支票问题。由于土耳其银行存款利率奇高,故土耳其商人一般都要求出口商放帐。如用空头支票,要在支票到期后再支付,在支票到期时必须要求其付款,如不付,有2种方式:一是要求换一新支票,二是在不付情况下,要求在10天内将支票送到开支票的银行背书,凭银行背书支票可打赢官司。
3.土耳其海关有几条比较重要的规定,出口商应格外注意,避免限于被动。一是货物到港后,如未收到收货人的正式“拒绝收货通知”,海关不允许出口商将货物拉回或转运;二是货物放在海关45天后,海关将作无货主处理,有权拍卖该批货物;三是货物被拍卖时,原进口商为第一购买人。以往经贸往来中,曾多次出现信誉不佳的土耳其商人利用中国企业不了解该法规设陷行骗的情况。除此之外,土耳其码头费用昂贵,滞期费用相当高。货物到港后,如原进口商拒收,货物转售提单时,提单必须有第一收货人的背书,如收货人不肯背书,只有通知银行退回提单到国内更改提单。
4.注意合同和报关单的认证问题。土耳其政府为减少进口商的低值报关、错报产品等偷税漏税现象,规定对自;远东国家(包括中国)进口货物,在进口商向海关申报时,均要求销售合同和出口报关单经土耳其驻中国使馆或领馆认证。尤其是在信用证条款中有认证合同要求的,必须经认证。中国出口公司最好在出口前办好认证手续,以便出口商顺利结汇和进口商顺利清关。
(三)承包工程方面
近年来,中国在土耳其承包工程数量增长较快,表现出较大的发展潜力。目前工程承包项目主要集中在水煤电站建设、钢厂设备供应、铁路建设、采矿等领域。中国企业在当地承包工程应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充分了解土耳其法律政策及当地市场情况。土耳其市场情况复杂多变,中国企业在承包工程时,需全面考察和了解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各因素和环节,特别是土耳其对外国人办理居住和工作准证要求,土耳其《标准法》、《劳工法》、《税法》等相关法律,并充分考虑货币的汇率风险,提前将各种不确定因素计人成本。此外,中国企业在跟踪土耳其项目时,应及时与中国驻土耳其使领馆经商参处保持沟通,听取其意见,避免因盲目参与而导致日后的被动。
2.充分考虑中国工人的工作签证问题。如有可能,尽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土耳其业主负责办理(详见投资注意事项部分)。另外,土耳其为保护其当地工程师,对国外工程师控制很严。在实践中,中方工程师常常无法以工程师名义赴土耳其工作,而多以管理人员或技工身份赴土耳其工作。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注意上述问题,严格按照土耳其法律法规,工作签证期满前申请延期或者出境,不要让飞签或者签证超期后交罚款成为常态的解决方法。
3.密切注意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进度衔接问题。根据中国企业在土耳其承包工程的实践,目前出现延期的工程项目,绝大多数是因土耳其承担部分进度太慢造成。如部分电厂项日困土方土建部分施工进度慢,导致中方设备到位却无法安装使用。还有部分项目中方所有人员设备均已到位,但土方负责的工地还未进行清理,无法及时交付。上述问题均影响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明确双方的相关责任条款,并及时以书面形式记录相关问题,避免因对方的问题导致中方承担相关责任,在合作中也应注意协调双方的进度衔接。
(四)劳务合作方面
土耳其在控制外来劳务方面实行相对较严的政策,根据土耳其法律规定,外国人员需要先获得其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才能到土耳其工作,或者先获得土耳其长期居留许可,并在此期间申请工作许可。土耳其失业率较高(2014年土耳其失业率为10.9%),就业情况不容乐观,因此,土耳其在控制外来劳务方面,做了许多限制性规定。目前中国企业并没有在土耳其开展大规模劳务合作。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1)政治风险及地区安全风险
土耳其是世俗化、民主化的穆斯林国家,发展水平较高,政治风险较小,堪称中东地区最和平、安全的国家之一。但土耳其是多个“东突”组织总部的所在地,“东突”分子每年都在中国驻土耳其使领馆门前举行多次示威活动。近年,土耳其极端组织和"东突"势力常无中生有,造谣诬蔑,并借机闹事。2015年7月5日,伊斯坦布尔的“Happy China”、京雅堂等中餐馆遭到土极右翼组织打砸,有部分游客(包括韩国游客)受到攻击。因此,准备赴土耳其投资的中资企业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土耳其东邻中东地区。库尔德问题是中东地区的敏感问题,土耳其境内土族与库族之间长期缺乏互信。尽管前些年土耳其政府与库尔德人达成了和平进程,但推进仍有一定困难。土耳其与伊拉克、叙利亚接壤的库尔德人聚居区不时发生暴力恐怖活动。受叙利亚内战外溢效应影响,自土叙边境涌人土境内的叙难民数已达60万,这一数量还在不断增长。长此以往,不但会增加土耳其政府的经济负担,而且会滋生安全隐患。
(2)经济风险
2014年4月,土耳其CPI环比增长1.34%,通胀率达9.4%,为两年来最高水平。全年通胀率达8.17%,远高于中央银行的中期通胀控制目标5%。通胀率的不断攀升,制约了央行通过货币政策刺激经济的能力,对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经常账户赤字仍然较大。土耳其拥有规模庞大的经常账户赤字,日前相当于经济总量的7%左右。土耳其长期依赖低成本外国资本,用以填补这一缺口,因而对全球流动性状况异常敏感。而流人的外国资本中大部分是进人金融市场的投机性短期投资,这更增加了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和经济的脆弱性。目前经常账户赤字出现明显收窄的迹象,表明土经济正经历结构性调整。
信用评级展望有所下调,将对土耳其吸引外资造成负面影响。
(3)金融风险
土耳其法律和财会体系透明度较高,并且与国际标准一致,不存在外汇管制问题。土政府鼓励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外国投资者可从土市场获得信贷。土耳其商业贷款的发放依据市场条件,但因借款成本偏高,大项目融资困难,中国企业与土耳其业主合作项目的资金来源多数为中方融资。中国在海外兴建的第一条高铁(安伊高铁项目)即是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融资。另外,个别土方业主因声誉不佳,无法为中方企业融资提供银行担保。
(4)汇率风险
里拉汇率总体下跌。自2013年5月以来,土金融市场大幅波动,里拉对美元汇率持续下跌。2014年1月27日,汇率触及美元兑2.4里拉的纪录高点。土央行2014年1月29日宣布,为抑制里拉贬值,将基准利率由4.5%大幅上调至10%,将基准回购利率从4.5%上调至10%,将隔夜贷款利率从7.8%上调至12%,隔夜借款利率由3.5%上调至8%,加息幅度之大,远超市场预期。土央行大幅加息,在短期内将有助于恢复市场对里拉的信心。但过高的利率必然会对土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随后央行采取了小幅度降息的政策。
(5)自然灾害
土耳其位于欧亚板块与非洲板块之间的北安那托利亚断裂层,属地震多发地区。1999年、2002年、2003年、2006年和2010年连续发生6.0级以上地震。其中1999年中西部地区地震达7.4级,1.8万人丧生。发生自然灾害时,可就近向伊斯坦布尔、伊兹密尔、安卡拉、安塔利亚、梅尔辛集中,并关注中国驻土耳其大使馆网站有关信息,中国驻土耳其太使馆将组织必要援助、撤离活动。
(六)防范投资合作风险
中国企业在土耳其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项目所在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相关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庭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
建议中国企业在土耳其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使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也可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是我国惟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该公司支持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保险产品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等,对因投资所在国(地区)发生的国有化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
如果在没有有效风险规避情况下发生了风险损失,也要根据损失情况通过自身或相关机构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则由信用保险机构定损核赔、补偿风险损失,相关机构协助信用保险机构追偿。
三、中资企业如何融入土耳其
(一)土耳其中央政府主要经济部门有:
经济部(负责对外贸易、外资、经济合作事务等)、海关和贸易部(负责国内工业、国内贸易及海关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就业、社会保障、批准外国人工作准证等)、交通部(负责铁路、公路、港口、航空、电信等)、能源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政府预算管理和执行等)、总理府国库署(负责外资政策制订、对外借贷等)、进出口银行、海关署等。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当地劳务及税收。大国民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中国企业要在土耳其谋求长远发展,需要与中央政府各经济部门、地方政府和议会建立良好的关系,关注其选举情况,跟踪其政策走向,了解中央政府各经济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权限,了解议会各专业委员会审议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二)妥善处理与工会的关系
土耳其工会的主要职能是与雇主联合会讨论决定雇佣条件、解聘条件和工资水平等,以保护工人合法权益。与欧洲国家相比,该国工会力量较弱。中国企业应加人当地行业协会,保持与工会联系,了解雇员所思所想,以确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密切与当地居民的联系
土耳其人民对中国人普遍友好。中国企业在土耳其开展业务时,要与当地居民进行适度交往,尽量多雇用当地工人,多参加当地活动(特别是公益活动),推进属地化,以赢得当地老百姓的尊重和好感,并提高企业自身的知名度。案例:华为公司的本地化战略实施非常成功。该公司于2002正式在安卡拉注册分公司,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已发展成为一个拥有850多名员工(土耳其本地员工已经超过700名)的高科技通讯企业和土耳其通讯业界知名的设备及解决方案供应商。
(四)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中国是礼仪之邦。中国人在土耳其工作和生活,需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应注意的主要事项有:在清真寺旁的餐厅不能饮酒;在与女性尤其是系头巾女性交往时要注意礼貌;到当地人家中做客,进屋之前要脱鞋等。逢土耳其传统节日,如开斋节发送糖果;古尔邦节发送羊腿等。
(五)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中国企业应遵守土耳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各行业的排放标准。在投资或承包工程的规划、设计阶段,须将环保问题作为重要考量,做好必要的财务预算和解决方案。
(六)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中国企业在进入土耳其后,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社会责任,包括: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慈善活动;重视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注重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七)懂得与媒体打交道
土耳其是舆论自由国家,媒体在社会中影响力大。前些年,因中土贸易摩擦严重,当地媒体对中国的负面报道较多。近年来,随着中土高层往来的增多,两国关于积极开展经贸合作、妥善解决贸易摩擦的共识的建立,当地媒体对中国的态度有所转变。中国企业应及时做好应对的预案,主动与当地媒体沟通,定期向其发布相关信息。特别是在开展重大并购项目、触及社会敏感问题时,应积极引导媒体对企业做客观公正的报道。
(八)学会和执法人员打交道
土耳其是法治国家,法制健全性和执法规范性较高。针对法律体制、税务体制与国内存在差异的问题,中国企业在进入时,宜聘请当地资深或与政府关系良好的律师为顾问,以提供法律咨询,协调执法部门。进人后,要依法经营,广泛结交法律界朋友,理性应对执法检查。中国驻土耳其大使馆经商参处引导企业与当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其作为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来处理一般的公司事务,同时由其起草和审阅合同文本,规避风险,已初见成效。
(九)传播中国传统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是世界文化百花齐放大花园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企业走出的步伐,中资企业在土耳其开展投资合作过程中应注重弘扬中国传统文化。2013年,在土耳其中资企业代表赞助中东科技大学孔子学院举办的“以文化互信促进中土贸易互通”的商务文化论坛,产生良好效果,充分展现了走出去企业自觉宣传传统文化的责任感。
(十)其他
土耳其一些主要的行业协会具有很大影响力。中国企业要与其保持良好关系,有助于在土开展业务。
四、对中资企业的政策建议
土耳其正义与发展党执政根基较为深厚,虽政局短期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但长期有望保持整体稳定,经济在短期内将继续保持缓慢增长态势并长期向好。对土耳其国家风险走向建议如下:
跟踪边界乱局和民族矛盾为土耳其政局和社会安全带来的风险。土耳其当局与美国“伊斯兰国”组织以及“库尔德工人党”多方关系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到土耳其内部政局的稳定性并带来潜在的恐怖主义威胁。为此,应密切关注土耳其边界地区多方力量的博弈对政局及社会安全产生的影响。
密切跟踪土耳其外资流动及国际储备变化。当前,国际资本对土耳其市场信心不足。为促进本国GDP增速,政府不断通过推动超大规模工程建设拉动内需,对国际资本过度依赖。此外,鉴于短期外债水平居高不下,FDI波动有可能影响土耳其金融市场稳定,拖累经济复苏。
中国企业应重视中国工人的工作许可问题,考虑利用当地劳动力。土耳其外国人工作许可申请难度大,办理周期长,土耳其对中资机构人员的工作签证审批尤为严格。近几年中国在土耳其的投资项目引发当地民众抗议增多,中国企业应与当地民众共享发展成果,以减少冲突、赢得当地民众的好感。
附录
土耳其共和国总理府投资支持与促进局
土耳其共和国总理府投资支持与促进局(ISPAT)是土耳其官方的投资鼓励与促进机构。ISPAT的职责是,为全球工商业界提供投资机会,并全程(进驻前、中、后)协助其进驻土耳其。其不仅为国际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也致力于紧密联系各个机构,共同促进和吸引在全国、地区和当地范围内的投资。
通过国内合作伙伴以及分布在14个国家/地区的国际代表处构成的网络,ISPAT采用“一站式”方法为投资者提供广泛服务,帮助他们从土耳其获得最大收益。这14个国家/地区分别为加拿大、中国、德国、西班牙、海湾国家、法国、印度、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英国和美国。ISPAT的专业团队致力于帮助投资者在土耳其成功运营业务,并可以用以下各种语言提供帮助: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日语、韩语、俄语、西班牙语以及土耳其语。
在安卡拉办事处和伊斯坦布尔办事处,ISPAT承诺以最高品质的服务态度提供持续客户支持。ISPAT的服务方式不仅与私营部门的经营方法实现了充分整合,而且得到了政府机构的支持。其工作完全保密,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其联系方式为:
安卡拉(总部):
Kavaklidere MahallesiAkay Caddesi No. 5 Cankaya 06640
电话:(+90312)4138900
传真:(+90312)4138901p
伊斯坦布尔:
Dunya Ticaret Merkezi A1 Blok Kat: 8 No:296 Yesilkoy 34149
电话:(+90212)4686900
传真:(+90212)4657272
土耳其若干主管机构网址:
土耳其中央银行
土耳其国家统计局
http://www.turkstat.gov.tr/Start.do
土耳其文化旅游部
http://www.kulturturizm.gov.tr
土耳其外交部
土耳其工商部
土耳其国家教育部
土耳其交通部
土耳其财政部
土耳其外交部
土耳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土耳其能源和自然资源部
土耳其环境和林业部
土耳其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http://tr.mofcom.gov.cn/index.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
http://www.chinaembassy.org.tr/chn/
中土经贸合作网
http://www.ctc.mofcom.gov.cn/ciweb/ctc/index.jsp
中国贸易促进网
http://www.tdb.org.cn/index.jhtml
土耳其休闲之旅
http://www.51766.com/zhuti/11014/1101419070.html
中国驻土耳其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
(1)中国驻土耳其大使馆经商参处
地址: Horasan Sokak No.8,06700 Gaziosmanpasa-Ankara fTurkey
电话: 0090-3124377107
传真: 0090-3124466762
电邮: tr@mofcom.gov.cn
(2)中国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经商室
地址: Cobancesme Sok NO.4 Tarabya/lstanbul
电话: 0090-3122992631
传真:0090-3122992632
(3)土耳其驻中国大使馆
地址:北京市三里屯东五街九号
邮编: 100600
电话: 010-65321715
传真: 010-65325480
(4)土耳其驻上海总领事馆
所辖领区: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1375号启华大厦 13-9 邮编: 200032
电话: 021-64746838
传真: 021-64719896
电邮: turkcons.shanghai@mfa.gov.tr
(5)土耳其驻广州总领事馆 所辖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23A
邮编: 510015
电话: 0086-20-37853093
传真: 0086-20-37853496
电邮:consulate.guangzhou@mfa.gov.tr
(6)土耳其驻香港总领事馆 所辖领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地址: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 255-257号信和广场301室
电话: 00852-25721331
传真: 00852-28931771
土耳其投资促进机构
土耳其最主要的投资促进机构为土耳其投资促进局,直属于总理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各部门,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服务。
(1)土耳其投资促进局(总部)
地址: Kavaklidere Mahallesi Akay Caddesi No:5 Cankaya 06640
电话: 0090-3124138900
传真: 0090-3124138901
(2)土耳其投资促进局伊斯坦布尔分部
地址: Dunya Ticaret Merkezi A1 Blok Kat:8No:296 Yesilkoy 34149
电话: 0090-2124656161
传真: 0090-2124657272
4.6.4中国商务部研究院海外投资咨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东后巷 28号
电话: 010-64515042、64226273、64515043
传真: 010-6421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