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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塞尔维亚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国家基本概况

一、国家政治体制和环境概述

(一)基本概述

塞尔维亚,全称塞尔维亚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Serbia),是欧洲东南部的内陆国家,位于巴尔干半岛,国土面积为88407平方公里。 塞尔维亚北部毗邻匈牙利,东北部同罗马尼亚相连,东南部与保加利亚接壤,南部与马其顿、阿尔巴尼亚、黑山共和国相接,西部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相邻,西北部与克罗地亚毗邻,处于连接西欧和中欧最短的线路上,并与中东、亚洲和非洲等其他地方相连,地理位置十分重要。

根据塞尔维亚宪法,塞尔维亚是一个由塞尔维亚民族和居住在塞尔维亚的所有公民,基于法治、正义、民主、人权与自由共同组成的国家,并忠于欧洲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塞尔维亚是一个军事中立共和国,与许多国家有着良好的双边关系。塞尔维亚同时也是许多国际组织与条约的成员国,典型的如联合国、欧洲委员会、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等。此外,塞尔维亚还是欧盟的候选成员国。

塞尔维亚设有2个自治省(Autonomous Provinces) 和27个市州(Cities),市州又可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自治区域(Municipalities)。贝尔格莱德是塞尔维亚最大的州,也是塞尔维亚的首都及行政经济中心,与其他州相比有着特殊的地位,位于萨瓦河和多瑙河的交汇处,作为铁路中心、河流港口、空运及电信中心,仅占据3.6%的国土面积,却容纳着全国15.8%的人口,雇佣人数更是高达31.2%。贝尔格莱德下辖17个区,各区均有自己的地方自治政府。

(二)政治体制

塞尔维亚实行多党制,设党自由。但宪法禁止政党实施旨在暴力推翻宪法秩序、违反普遍人权或少数人权益、煽动种族、民族、宗教仇恨的活动。政党不得直接行使权力或听任自身指挥。当前塞尔维亚有100多个已登记的政党,其中执政党为塞尔维亚激进党。

塞尔维亚奉行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关国家机构简介如下:

1.议会

议会是塞尔维亚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实行一院制,共250个议席,法律称之为“人民代表”,代表通过直选产生,任期4年。议会享有广泛的立法权限(批准和修改宪法、颁布法律、批准国家预算等)、国家机构要职选举权(如选举政府成员、宪法法院法官、巡视官和最高法院院长)以及国家机构监督权,同时行使代议职能,即审查公民提交的申诉书及申请书,会见公民并与之就众多议题进行探讨。现任议长为戈伊科维奇(Maja Gojkovic)女士。

2.总统

根据塞尔维亚宪法规定,总统象征国家统一,其权限包括在国内外代表塞尔维亚国家、宣布由议会制定的法律、提名总理候选人及议会特定职位的候选人,根据政府提案委任或废除塞尔维亚大使等。总统最重要的权限之一为军队指挥权,即委任、提拔或废除军官。塞尔维亚前任总理亚历山大·武契奇(Aleksandar Vucic)先生于2017年4月举行的选举中以55.08%的多数票当选国家总统。2017年6月5日,武契奇先生在塞尔维亚议会大厦宣誓就任国家新一届总统,开启了其任期5年的总统生涯。

3.政府

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和其他成员组成,享有行政权,决定国家政策、执行议会颁布的法律和其他一般性规定、提请议会批准法律和其他规定、就其他提案者的法律议案发表意见,以及指导和协调其他行政机关并监督其工作。

4.司法体系

法院审判权独立,审判的依据包括宪法、法律和其他法令,普遍认可的国际法规则和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塞尔维亚的司法机关分为普通管辖法院(基层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和特殊管辖法院(商事法院、商事上诉法院,行政法院,轻罪法院,轻罪上诉法院)。其中最高级别的法院为塞尔维亚最高法院。根据上一次司法体系改革,塞尔维亚现有66个基层法院、25个高等法院、4个上诉法院、16个商事法院以及44个轻罪法院。商事上诉法院、行政法院、轻罪上诉法院各一个,主要办公地址均位于贝尔格莱德。 

宪法法院是独立自主的国家机构,负责维护合宪性及合法性,保护人权与自由。宪法法院管辖事项包括:审查法律和其他一般规定是否符合宪法、经普遍认可的国际法规则和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审查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合宪性;审查其他一般规定的合法性;审查自治省和地方自治政府的法律和一般规定的合宪性及合法性;审查被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政党、商会、民间组织的一般规定的合宪性及合法性;协调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协调解决共和国与自治省或地方自治政府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决定自治省和地方自治政府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协调解决不同自治省之间的或者不同地方自治政府之间的管辖权冲突;确定法律规定不明的纠纷所辖法院;确定政党、工会及协会的禁止事项等。

二、对华经贸关系概述

中塞双边经贸关系基于两国间高度的政治互信以及历久弥新的深厚友谊,塞尔维亚是中东欧地区第一个同中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国家。近年来,中塞双方领导多次会晤,政治联系进一步加强。李克强总理于2014年12月在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峰会期间到访贝尔格莱德,与时任总理亚历山大·武契奇先生共同宣布泽蒙-博尔察大桥(亦称“中国桥”)正式开通,李克强总理还被授予塞尔维亚荣誉公民头衔。2016年6月,我国习近平主席首次正式访问塞尔维亚,是近期加强双边关系的最重要活动之一。此次访问中,双方元首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两国战略伙伴关系进一步升级。在这一背景下,双边经贸合作日趋紧密,硕果累累。

在贸易领域,中国是塞尔维亚在亚洲最大的贸易伙伴。2016年中塞双边贸易额5.96亿美元,同比增长8.37%。其中,中方出口4.34亿美元,同比增长4.38%,中方进口1.62亿美元,同比增长20.76%,继2015年增长18.44%后连续两年保持两位数增长。中方对塞主要出口商品为电机、音响设备、电视设备、机械设备等。中方自塞主要进口商品为烟草制品、矿石矿渣、电机、木及木制品等。 

在投资领域,中资企业对塞投资热情逐渐高涨,开始在塞尔维亚抢建桥头堡,以便进一步进军欧洲市场。中国企业在塞投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旅塞华商投资建立的中国商品销售中心,如贝尔格莱德“70号中国商城”,贝尔格莱德新区的“Belmax贸易中心”,尼什市的“亚洲商城”等。另一类是办理了国内境外直接投资手续的较大投资项目,如山东某公司投资5553万美元用于并购塞尔维亚一地产企业拟建设中国文化中心,江苏某公司首期投资1500万美元与丹麦企业合资主要生产记忆棉床垫等家居用品。 此外,中国某钢铁公司于2016年7月正式收购了塞尔维亚的一家钢厂,成为中国钢企收购的第一家境外实体企业,保住了5000多名当地员工的就业并扭亏为盈,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在工程承包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基础设施领域经济与技术合作协定》及其两个附件是中塞双方最为重要的双边协定,双方以此为基础已经在塞尔维亚实施了多个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设施工程承包项目,如泽蒙-博尔察大桥、科斯托拉茨电站一期和二期项目、E763高速公路项目、塞匈铁路塞尔维亚段现代化改造及重建项目等。当前塞尔维亚正处于大力推动开发建设、振兴国民经济的重要阶段,建设项目资金和技术等要素缺口较大,是我国投资者赴塞兴业、建立桥头堡的良好时机。 

“一带一路”战略是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提出的长期战略,旨在主要连接亚洲与欧洲、促进亚洲与中东欧地区60多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共建路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塞尔维亚处于连接中国和欧洲最短的线路上,是中国与中东欧“16+1”合作机制的一员,发挥着连接中国与欧洲的重要桥梁作用和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之间合作的示范作用。新丝绸之路的整体目标聚焦为建立和完善亚洲与欧洲之间的基础设施,包括塞尔维亚地区的公路和铁路走廊,尤其是10号走廊、11号走廊以及贝尔格莱德—布达佩斯铁路等项目。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进程中,中塞两国在基础设施、能源和农业等领域签订了20多个合作协议和备忘录,存在广泛的经贸合作空间。

三、国家文化和民俗特色概述

塞尔维亚官方语言为塞尔维亚语,使用基里尔字母,拉丁字母亦通用。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语言同样为公务用语和教学用语。英语在塞尔维亚较为普及,部分人会讲德语和俄语。塞尔维亚实行八年制义务教育。全国著名大学有贝尔格莱德大学、诺维萨德大学、尼什大学、克拉古耶瓦茨大学和普里什蒂纳大学。全国多数居民信奉东正教,少数人信奉罗马天主教或伊斯兰教,个别人不信教。在塞尔维亚有“三多”的说法,即教堂多,野狗多,咖啡馆多。教徒恪守教规,信奉神灵,习惯佩挂“十字架”项链等饰物。绝大多数塞尔维亚人将东正教圣诞节和东正教新年列为最重要的节日。

塞尔维亚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各有特色,塞尔维亚人的服装以羊毛为主,款式、做工及颜色搭配则因民族历史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同时也体现了不同的地理环境。塞尔维亚男子最老式的服装是衬衣和长裤,外穿背心、短上衣、长斗篷,戴无沿小圆帽。女子服装为鲜艳的绣花衬衫、围裙、腰带、各种背心、短上衣、对开的连衣裙。

塞尔维亚人饮食习惯上以欧式西餐为主,对中餐也颇感兴趣,喜爱中国的川菜、京菜。塞尔维亚人一般早、午餐简单,晚餐丰盛,以面包为主食。日常生活中普遍喜爱使用历史悠久、富于民族特色的传统手工艺品。政府对民间手工艺的发展也极为重视,采取各种措施扶植手工艺的生产。女性最喜欢刺绣,其制品种类繁多,包括地毯、壁毯、绒毯、提袋及罩衫、披肩手帕等。刀剑、手织地毯、陶器也是塞尔维亚比较常见的手工艺品。

塞尔维亚人热情、豪爽、喜欢交友,在社交场合衣着整齐、得体。在社交场合与客人相见时,要与新认识的客人一一握手,并告知姓名。亲朋好友相见时,习惯施拥抱礼,相互亲吻脸颊。塞尔维亚人见面的称谓与问候比较讲究,要在姓氏前冠以先生、夫人、小姐和头衔等尊称。只有在家人之间、亲密朋友之间才称呼其名。塞尔维亚人喜欢送花,送礼之花有玫瑰、百合等。菊花为“墓地用花”。

在塞尔维亚约会,一般须事先约定,贸然到访属于不礼貌行为,拜访相互递交名片。到家里拜访,一般习惯送实物礼品或鲜花。重要节日习惯相互送礼,礼品一般为酒类、鲜花及经典套装系列办公文具等,递交礼品时,要当面拆掉包装纸,展示并介绍礼品内容。塞尔维亚人喜欢邀请熟悉的客人或朋友到郊外或旅游胜地进行游览、休闲活动,促进交流,增进相互感情。期间,一定举行宴请,无论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宴请上,主人都要盛情邀请客人品尝当地酿造的烈性果酒,并相互祝酒。

四、法律体系制度及环境概述

塞尔维亚的法律体系属于欧洲大陆法系,又称民法体系,根源于古罗马法。法律渊源主要为成文法规则,包括塞尔维亚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一般性规定,塞尔维亚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和经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也构成塞尔维亚法律体系整体的一部分,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不具有强制法律拘束力,仅具有参考意义。

塞尔维亚的最高法为塞尔维亚《宪法》,《宪法》规定了一般原则、人权与自由、公共财政、共和国职权、国家机构权限和宪法法院管辖权等事项。根据合宪性及合法性原则,塞尔维亚加入的国际条约必须与宪法协调一致,而塞尔维亚颁布的所有法律和其他一般性规定则必须与宪法和塞尔维亚已加入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此外,被授予公共事务管理职权的机构、政党、工会等组织的内部规程及集体协议(Collective Agreements),以及自治省和其他地方自治区域的行政法规、行政决定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人权、自由和法律权威,协调规则冲突,塞尔维亚设有专门的宪法法院,其职权详见上文“政治体系和环境概述”。

塞尔维亚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为了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入欧盟,塞尔维亚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但仍然存在透明度不高、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法律执行效率低下等问题。我国投资者应注意当地新旧法律的转换和衔接问题,并密切关注政府部门因立法不完善临时出台的政策性文件。

五、市场准入政策及最新规定

根据塞尔维亚《宪法》,自然人和法人具有相同的市场主体地位,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实体与国内公民及法人实体具有同等地位,享受国民待遇。与此同时,法律进一步禁止滥用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限制自由竞争的任何行为。

为了鼓励和吸引外国投资者,塞尔维亚于2015年颁布了《投资法》,确立了全面的国民待遇原则,国内外投资者享有投资自由,投资行为适用相同规定,投资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塞尔维亚没有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机制,如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也没有专门针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审查机构,对国内外投资者适用相同的鼓励政策和限制措施。限制措施主要表现为某些特殊领域的投资需要取得一定的许可或资质,比如军工、金融、能源、制药、博彩、采矿、运输等。此外,对于不动产领域的投资,要求投资者母国和塞尔维亚之间存在互惠关系,而对于非欧盟成员国的其他外国投资者,则规定不得拥有塞尔维亚的农业用地。

第二章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一、制度概述

与外国投资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包括塞尔维亚《宪法》、《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吸引直接投资条款和条件的法令》、《外汇业务法》、《对外贸易法》、《公司法》、《在塞尔维亚设立和运营境外代表处的条件规定》、《公私合作和特许权法》、《保护竞争法》、《破产法》等。其中,《宪法》是最高位阶的法律,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而《投资法》则是最为核心和重要的法律。

《投资法》(塞尔维亚官方公报第89/2015号)于2015年11月4日正式生效,取代此前的《外商投资法》。新法与旧法的名称差异表明新法兼管外国投资与国内投资。由此可见,不同于以往的相关法律规定,《投资法》赋予了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法律地位。《投资法》系基于国际投资法规则的最佳标准制定,在投资自由、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及投资管理机构体系方面表现尤甚。这些管理机构贯穿投资准备阶段、投资开展阶段及投资收益阶段,旨在为投资者提供高效的服务,加强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的协作,以削减成本、节约时间。《投资法》属于商法范畴,其法律细则亦已颁布实施。

二、法律术语

(一)投资(Investment)

《投资法》所称的投资含义较广,具体包括六种形式,即:由投资者设立的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股权、股份或其他等价证券;基于公私合营合同获得的投资者权益;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和其他动产或不动产权益;受塞尔维亚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经塞尔维亚国家机构许可的在塞尔维亚领土范围内开展特定活动的权益。

投资形式不包括:因交易(销售、交换、提供服务或其他交易)而直接产生的金钱或其他权利主张;因商事交易(金融交易或其他商事交易)债权而产生的金钱主张;证券组合投资,即指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购买证券的投资,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有形实体存在(Physical Appearance)。

(二)投资者(Investor)

投资者是指在塞尔维亚领土范围内进行投资的个人、法人实体以及依法获得投资权益的主体。外国投资者分为三类,即:注册地位于境外的法人实体(含外国法人实体在塞尔维亚境内注册的分公司);外国自然人,不论其在何处享有永久居留权;享有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超过一年的塞尔维亚公民。

(三)权益(Stake)

《投资法》规定权益包括实物、权利、货币三种形式。非货币权益(实物和/或权利)需以金钱的形式表示,外国投资者的货币权益可以是外汇或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外币。

三、管理机构

《投资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投资的管理机构体系,具体包括:

(一)经济发展委员会(Economic Development Council);

(二)经济部(Ministry of Economy);

(三)塞尔维亚发展署(Development Agency of Serbia);

(四)就投资事项拥有管辖权的自治省行政机构及及授权公共事务组织;

(五)其他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及投资支持机构。

主管机关应就支持保障投资、维护投资者权益等事宜及时采取行动。主管机关有义务优先处理投资者的请求并尽快给投资者出具公文。主管机关没有尽到此项义务的,投资者可以向塞尔维亚发展署投诉。

四、投资类型

立法者将投资分为特别重要的投资(Investment of Special Importance)和局部重要性投资(Investment of Local Importance)。特别重要的投资包括对推动塞尔维亚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旨在提升塞尔维亚经济竞争力的投资、有利于平衡塞尔维亚区域经济发展或各领域发展的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或者增加大量就业机会的投资。特别重要的投资可以是在一个或多个领域的投资,也可以是基于双边协定和跨境合作协定而进行的投资。如为特别重要的投资,则无需政府公告(Public Call)即可申请国家资助(State Aid)。局部重要性投资,包括除特别重要的投资以外的投资且投资能够促进投资目的地的局部经济发展。局部重要性投资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政策优惠,具体因地方政府而异。

投资的重要性判断标准包括:新建工厂数量和投资对当地雇佣人数的影响(如必须雇佣的高级工人的数量和百分比);投资类型与金额(绿地投资或棕地投资或建筑行业的投资);影响塞尔维亚对外贸易、特定行业或目标出口市场的投资;投资期限;高附加值投资(技术领域投资、职员培训、平均工资、根据资金来源、资产流动性、收益性等来判断的投资金融与市场估值);投资者的形象与信誉(市场认可度、形象、投资项目领域的现有经验和成功案例等)。

五、投资担保

《投资法》确保以下事项:

(一)投资自由——国内外投资者享有充分的投资自由,法律保障其合法获得的投资收益;

(二)既有权保护——通过资本投资获得的合法权益不受减损;

(三)非国有化——投资不被征收或者遭受与征收具有同等效果的其他限制,当且仅当为公共利益所需时,才可以征收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及不动产,征收补偿范围包括因征收遭受的损失,包括不动产价值本身,也包括业务终止和商业价值减损等损失;

(四)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权利义务相同,可以在塞尔维亚取得动产或不动产财产权益,也可在业务开展需要的情况下基于互惠原则获得不动产所有权;

(五)权益转让——投资者在履行纳税或其他公共财政义务之后,可自由转让其投资性金融收益或其他资源利益;

(六)争议解决——由争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依约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六、激励措施

塞尔维亚为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激励措施。激励措施享有者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实体,且这些个人或法人实体是塞尔维亚的纳税人、税收贡献者或其他公共财政支出的承担者。

(一)国家资助

可申请国家政策支持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促进塞尔维亚生活水平极其低下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消除塞尔维亚经济发展失衡的项目或者其他特别重要的特定项目,但对市场竞争构成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威胁的除外。

省级自治行政机构或地方政府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权根据《投资法》和其他调整国家资助的监管与发放的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激励措施的类型和金额。

(二)税收激励

在纳税人投资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如一方投资100万第纳尔以上且将这些资产用于开展其主营业务或公司章程载明的业务,且在投资期间与至少100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其投资比例范围内,在10年内免征企业利得税。

值得提醒的是,如果激励措施享有者在税收减免期内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人数减至低于法定人数要求、或者终止相关业务、停止使用或转移资产且在税收减免期内不追加新投资以满足税收减免条件的,将丧失整个税收优惠期间的税收减免权。

(三)强制社保激励

根据强制社会保险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雇佣新员工的,有权得到由员工或用人单位承担的强制社会保险费的一部分退款,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雇佣1-9名新员工的,退款比例为65%;用人单位雇佣10-99位新员工的,退款比例为70%;用人单位雇佣至少100位新员工的,退还比例为75%。

(四)关税减免

进口设备作为投资者的权益出资的,免收关税和其他进口费用。这项优惠不适用于客车、娱乐器械和博彩器械。为获得关税减免,须向相关海关提交设备进口申请及其他指定文件。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政策

一、制度概述

塞尔维亚的国内外贸易政策主要由《贸易法》(塞尔维亚官方公报第53/2010号及第10/2013号)和《对外贸易法》(塞尔维亚官方公报第36/2009号、第35/2011号、第88/2011号和第89/2015号)调整。

《贸易法》主要规定在塞尔维亚单一市场的贸易条件、贸易实施、贸易促进、市场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和市场监管。该法规定了一系列贸易原则,如贸易自由原则、平等与反歧视原则、单一市场原则、诚信原则、稳定供应原则、均衡原则、合作原则。

《贸易法》规定贸易可以批发或零售的方式进行,但不得实施不公平市场竞争,旨在打击其他贸易商违反商业伦理准则、以及对其他贸易商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贸易法》特别禁止给竞争者带来损害的下列行为:

(一)对其他贸易商进行虚假和攻击性陈述;

(二)就其他贸易商的货物或服务进行损害其名誉及业务的陈述;

(三)混淆销售行为,即所销售的产品标签、数据或形状与特定产品的来源、质量和其他特征相似,导致消费者产生合理混淆;

(四)未经商业秘密持有人同意,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等旨在恶化其市场地位的行为;

(五)给予或承诺给予其他贸易商高价值的礼品、财产或其他利益,旨在确保较之其他竞争者更具优势的地位。

《对外贸易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欧盟规则保持一致,旨在调整外贸业务,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外国实体在塞尔维亚的商业存在,同时也调整塞尔维亚国内的个人和企业在塞尔维亚关税区域外或其他国家的贸易行为。

《对外贸易法》规定某些种类的货物及服务的对外贸易可能单独适用世贸组织规则或欧盟规则,而武器、军用设备或两用货物的对外贸易应由其他专门法律单独调整。该法还规定,对外贸易是指国内外商事主体基于符合国内规定和国际规则的合约而进行的贸易。而商业经营行为则包括外国主体在塞尔维亚的直接投资项目以及塞尔维亚国民在其他国家或关税区域的投资和资金项目。

二、自由贸易协定

塞尔维亚与欧盟、俄罗斯、美国、哈萨克斯坦、土耳其、中欧自由贸易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等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但需注意的是塞尔维亚与前述部分组织或国家在海关免税制度方面存在例外,且就少数商品实行年度配额制。

(一)欧盟

塞尔维亚与欧盟之间的过渡性自由贸易协定约定原产于塞尔维亚的产品出口至欧盟国家免收关税及相关费用。少数商品实行年度进口配额制,如嫩牛肉、糖、葡萄酒。

(二)俄罗斯联邦

塞尔维亚与俄罗斯联邦于2000年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并在2009年和2011年进一步自由化。根据前述协定,对于在塞尔维亚境内增值51%以上的产品出口至俄罗斯联邦免收关税。

(三)中欧自由贸易区

塞尔维亚是中欧自由贸易区(Central Europ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CEFTA)的成员国,根据中欧自由贸易协定,原产于塞尔维亚的产品出口至欧洲东南部地区(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马其顿王国、摩尔多瓦、黑山共和国、科索沃)免收关税和相关税费。

(四)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塞尔维亚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简称EFTA)的成员于2009年12月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于2010年对瑞士和列支敦士登生效,于2011年对挪威和冰岛生效。

(五)美国

塞尔维亚与美国之间的贸易可享受普惠制优惠(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美国免税商品约4650种,免税产品目录每年复检两次。

三、自由贸易区

(一)自贸区概述

塞尔维亚为鼓励商业运营、创造就业机会、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在国内指定区域设置了多个自由贸易区,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并为生产和服务活动提供政策支持。自由贸易区整合所有服务于一地——生产、仓储、装卸、包装、运输、货代、银行、海关及行政管理。自贸区具有明显标志,通常由数个部分组成,共同构成一个功能单元。自贸区内生产和服务工作的开展不得危害环境、人类健康、物料及国家安全。

针对自由贸易区,塞尔维亚制定了专门的《自由贸易区法》。其他主要规定还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海关关税法》、《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2015年海关关税命名统一规范》、《自由贸易区海关程序》、《海关货物批准处理条例》、《自由贸易区运作报告形式与内容规则手册》、《确定自由贸易区经济可行性评估详细标准条例》等。

(二)自贸区管理机构

自贸区管理机构成立于2008年,管辖所有与自贸区的功能与发展有关的事项。其代表国家利益围绕以下主题开展工作:

1.自贸区发展。为自贸区发展执行国家政策,旨在吸引直接投资、增进就业;为投资者和区域管理公司提供一条龙服务;与外国机构和专家合作;审议建立自贸区的申请并将意见提交财政部;参与和自贸区有关的立法准备工作。

2.自贸区推广。与塞尔维亚投资出口促进局(全称Serbian Investment and Export Promotion Agency,简称SIEPA)就促进自贸区的投资与运营展开合作,展示经财政部和塞尔维亚投资出口促进局批准的项目的特殊福利和商业机会;告知投资者在自贸区投资的优势;建立与更新自贸区数据库以及在塞尔维亚经商的福利。

3.自贸区监管。审议自贸区业务运营的年度报告,准备提交政府的相应材料,向财政部建议采纳相关内容,必要时向相关机构提议对自贸区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三)自贸区特别规定

国内外货物可以进入和存放于塞尔维亚自贸区,但货物进出自贸区必须通知海关当局并接受海关监管。自贸区主要特点如下:

1.在国际贸易方面,货物和服务可自由进出自贸区,货物进出口没有数量限制,货物可以无限期保存,但法律禁止的货物不得进出口,如毒品、武器等;

2.在税收优惠方面,区内货物、原材料、相关设备设施免征关税,除消费品外其他货物进入自贸区无需缴纳增值税,与货物进入自贸区相关的运输和其他服务也无需缴纳增值税,且经营单位有权扣除进项税额。

3.在海关监管方面,海关程序更加便捷,并准许将货物临时运出区外进行修理、加工和销售展示。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公司设立法律制度

(一)公司类型

根据2015年1月21日正式生效的塞尔维亚《公司法》(塞尔维亚官方公报第5/2015号)及有关商业实体登记注册的法律规定,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特定商业活动的法人实体,一经登记注册即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与公司相互区别的基本要素包括公司名称(商号)、注册地址、主营业务、股份资本、法定代表人及内部组织机构。

塞尔维亚《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含义较广,包括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当于我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两部法律项下的四种企业形式之和。

根据塞尔维亚《公司法》,普通合伙企业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均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须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在其出资范围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或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股票,但需注意的是,普通股不能转换为优先股或其他金融工具。

(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行为规范,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以公司设立决议的形式制成;公司股东达两名或两名以上时,以自治章程的形式制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管理机构、表决机制等重要事项。原则上,每个股东享有与其出资比例相应份额的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三)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第纳尔,其他法律对从事特定活动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有更高额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形式可以是金钱或实物,但不包括劳务或服务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00万第纳尔,特殊法对最低注册资本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货币出资的支付期限和非货币出资的登记期限,该期限自公司章程通过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非货币出资的价值可以由公司设立发起人通过协议约定,也可以由国家机构许可的相关专家对特定资产或权益进行估值,如法院专家、审计员或其他专家。

(四)商事登记

公司必须就其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地址、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以及主营业务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登记机关为塞尔维亚商事登记署(Serbian Business Registers Agency)。除主营业务外,公司可以从事法律未予禁止的其他业务活动,而不论公司章程是否对此类活动做出规定。

(五)管理体制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体制均可分为单层体制和双层体制。采用单层管理体制的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和董事会;采用双层管理体制的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对于较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也可以不设董事会,改由独任董事行使相关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由3名股东组成。董事可以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若公司董事人数少于3人,则每位董事均视为执行董事。董事会可以任命一位执行董事担任总经理代表公司对外行事,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董事会成员的选举产生和董事会职权将因公司管理体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对于双层管理体制的公司,董事由监事会任命,而对于单层管理体制的公司,董事由股东会任命。

除前述组织机构外,股份有限公司还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秘书。秘书由董事会(如为单层管理体制)或监事会(如为双层管理体制)任命,每届任期四年。秘书可以兼任公司其他职责。

(六)外国公司及分支机构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塞尔维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及其他实体形式(如合作社),其中以有限责任形式的子公司形式最为常见。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名或一名以上的股东出资并持有公司股权。股东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出资,也可以是实物出资,并需以第纳尔进行计算。以外币出资的,外币兑换成第纳尔对应的数额以塞尔维亚国家银行中间汇率计算,采用支付当日的汇率,并对折算后的第纳尔数额予以登记。

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是其组成部分,公司可通过分公司在塞尔维亚依法开展业务。根据塞尔维亚的法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其应以外国公司的名义代表外国公司进行交易。分公司也没有自己的股本,所以分公司对外负债应由总公司承担,且无责任限额规定。

外国公司的代表机构是其组成部分,仅对促成外国公司交易开展初步和准备性的工作。因此,根据《业务分类规则手册》,代表机构的登记业务仅限于第82.99类——其他业务支持服务活动。代表机构也不具有法人人格,只能就现行业务开展相关辅助性或联络性工作。因代表机构的商业活动而对第三方所负有的债务,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二、注意事项

(一)提前了解并慎重选择企业形式

如前所述,我国投资者开拓塞尔维亚及欧洲市场可以采用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形式,而子公司又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四种常见形式。除此之外,塞尔维亚还存在合作社等其他特别形式。我国投资者在决定投资之前,应对不同企业形式的基本异同、法律后果、税费负担等方面有所了解,并结合自身需求慎重选择。

如果仅从风控的角度出发,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担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更为保险,可以起到风险隔离作用。但对于某些要求特定资质的行业来说,分公司可能更合适,因为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一般可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和证件。

(二)考虑注册资本的多样化和合理安排

塞尔维亚法律允许以货币、实物或权益出资,且不要求在企业注册时一次性出资到位。这为我国投资者对注册资本的形式和出资期限提供了选择空间。比如,对于需要从中国或者其他国家进口机器设备的塞尔维亚子公司,可以选择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相结合的方式,实物出资依法可以享受免缴关税等优惠措施。

(三)开业前预留充足的注册文件准备时间和开户时间

在塞尔维亚设立分支机构,需依法在当地办理相关商事登记手续。虽然塞尔维亚近些年对商事登记程序进行改革,大大缩短了登记时间,一般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至5个工作日即可完成注册。但对外国投资者而言,仍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起草公司章程、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和登记申请等文件,而对于境外文件而言还需办理公证、认证和翻译等手续。新公司成立之后,还需在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之后才能正常开展商业活动和对外收付款。因此,企业在开业前需预留充分的注册文件准备时间和银行开户时间,以防因未能及时付款构成违约。

第五章 外汇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外汇法律制度

(一)法定货币

塞尔维亚的法定货币是第纳尔,该货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2016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塞尔维亚国家银行正式签署本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为15亿元人民币/270亿第纳尔,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互换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双边贸易和投资,加强两国金融合作。

(二)外汇管理

塞尔维亚对于外汇交易有着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外汇交易及相关监管事项主要受《外汇交易法》(又译《外汇业务法》)调整。在塞尔维亚注册的外资企业可以在塞尔维亚境内开设第纳尔账户或者外汇账户,用于国际投资、进出口贸易和企业运营等方面的结算。企业经营所得收益以及个人合法收入在履行纳税义务后可自由汇出境外,但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合同、发票等)。至于个人携带外币现金出入境,需向塞尔维亚进出境所属海关进行申报,最高金额为1万欧元。

(三)内外资银行

塞尔维亚的中央银行为塞尔维亚国家银行,该行属于独立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货币政策、外汇及储备管理、维护本国汇市稳定、银行监管等。

塞尔维亚银行业对外资开放,除中央银行外,全部为股份制银行,且以外资为主。银行总资本中,外资银行占84%,内资银行占16%。尽管外资银行占比较高,但塞尔维亚金融市场的融资成本仍然偏高,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通常在14%以上。

(四)监管趋势

塞尔维亚于2012年和2014年修订了《外汇交易法》,使得外汇交易更加自由化和便捷化,其重要举措包括:

1.资本交易:居民获准就长期证券交易、金融工具交易、跨境投资、购买保险等事项向境外付款,但对于短期的前述交易事项,仍然只有非居民、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可向境外付款。

2.直接投资:对于直接投资的居民,包括法人实体、个体工商户和在国外的自然人,可以直接付款和转账,此举与对外贸易法律规定一致。

3.购买房产:居民获准在塞尔维亚境内用外汇信贷资金购买房产;境外居民购买房产的,可自由购付汇,此举与不动产法律规定一致。

4.经营所得:当非居民(包括外国法人实体在塞尔维亚境内的分公司)通过非居民账户开展经营活动时,也可通过该等账户将其经营所得汇出境外,当然前提是已经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5.储蓄资金:非居民持有的外汇储蓄账户和第纳尔储蓄账户内的资金可自由转往境外。

6.网上支付:塞尔维亚公民可通过Paypal等网络支付系统完成国际交易。

二、注意事项

(一)注意汇率波动风险

虽然塞尔维亚国家银行有权采取旨在促进外汇市场稳定的一般监管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自2010年以来第纳尔货币价值波动不断,存在一定贬值风险。以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一年期为例,第纳尔对欧元贬值1%,对美元贬值5%。 我国企业和公民在与塞尔维亚企业开展经贸往来时,需做好汇率预测,将结算货币多元化,尽量选择较为稳定的结算方式。

(二)备妥交易和完税凭证

就国际贸易而言,塞尔维亚《合同与侵权法》对贸易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但是在收付款时,银行可能会要求提交合同和发票等交易凭证,因此建议签订书面合同并妥善保管。

就国际投资而言,虽然投资者可将其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自由汇出境外,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要求投资者提交完税证明,投资者可事先向主管部门咨询完税凭证的申办流程和具体要求。

第六章 土地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土地法律制度

(一)制度概述

塞尔维亚尚未制定统一的《不动产法》,关于土地及其他不动产(统称“不动产”)的性质、取得、转移、登记、规划、建设等各方面事宜的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规定之中。

塞尔维亚《宪法》规定,不动产可以是公共产权或者私有产权。公共产权包括国家财产权、省级自治区域财产权和其他地方政府财产权。除此之外,比较重要的法律规定还包括《土地法》、《农业用地法》、《规划与建设法》、《国家测绘与不动产地籍法》等。

(二)土地分类

《土地法》规定塞尔维亚的土地可分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两类。 取得土地的方式包括三种:其一、租赁建设用地,国有产权土地租赁使用期限最长可达99年;其二、获得土地使用权,即在购买建筑物的同时取得建筑物覆盖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此等情况下土地使用期限与建筑物期限一致;其三、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农业用地法》,农业用地必须用于农业目的,但改变土地用途(即将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也是可能的,前提是不得违反空间规划法律规定、依法缴纳一定费用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三)不动产权

根据塞尔维亚相关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实体可以获得不动产权,而外国人也可基于其母国与塞尔维亚之间的互惠原则获得一定类型的不动产权。但为了获得不动产权,必须将其登记于地籍簿上。通常的登记依据包括不动产买卖协议、契据、法院判决、行政决定等。请注意,根据2017年8月28日通过的《农业用地法》修正案,除欧盟成员国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实体仍然无权直接获得塞尔维亚农业用地的所有权。

(四)办事程序

为了提高效率、吸引投资,塞尔维亚政府在不动产及施工建设领域积极推行改革,推动“一体化”办事程序(the Unified Procedure)。较之原有的办事程序,一体化程序具有电子化办公、信息公开化、指定一个政府部门统一对接、严格限定办理时间、政府部门自行获取公共机构信息和自行核对技术文件信息等特点,减少了投资者的文件递交数量和申办时间。

根据《规划与建设法》,建设、交通和基础设施部(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Traffic and Infrastructure)负责制定关于一体化办事程序的指导手册,一体化程序于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电子化办公要求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二、注意事项

(一)调查核实拟投资不动产权属状况

不动产领域的主要风险之一为地籍处数据的不准确性。一方面,不动产权利人可能怠于向不动产地籍处申请权利及其变更情况登记,另一方面,不动产地籍处办事效率不高,更新数据滞后,加之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上建筑物状况不符等因素,使得地籍处登记的数据与客观情况存在出入,给潜在购买者带来巨大麻烦。

建议我国企业和公民在塞尔维亚投资不动产之前,除调取最新的地籍处数据之外,还需对不动产进行实地勘察,并要求转让方在合同中就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尤其是有无抵押担保等权利负担情况进行保证。

(二)了解和运用当地法律规定

虽然塞尔维亚尚不允许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外国投资者购买其农业用地,但实践中已有很多投资者利用“法人国籍”制度进行规避。根据塞尔维亚相关规定,在塞尔维亚成立的公司(不论股东是否为外国投资者)具有塞尔维亚法人国籍,依法可以购买土地。因此,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在当地设立子公司的方式间接拥有塞尔维亚农业用地。

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体系

塞尔维亚在全国建立了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核心的统一税收制度,主要税种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动产税、财产转让税、消费税、社会保障税和关税等。税收种类、税收征管以及税收减免等事项原则上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部分事项也可由财政部颁布的行政法规进行调整。财政部下设税务局,行使纳税人登记、税务审计、税收征管以及税收犯罪披露等职权。

(二)税收种类

1.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凡在塞尔维亚境内提供货物(货物供应)或服务(服务供应)或者进口货物用以开展商业活动的所有法人实体和个人均需缴纳增值税。货物供应包括转让财产所有权、转让财产处置权、交付租赁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佣金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委托合同项下的货物、以货易货等,水、电、气和热能被认为是货物。应税服务主要包括提供有偿服务、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劳务交换、货物加工、提供现场消费的食物和饮料等。

塞尔维亚现行的标准增值税税率为20%,优惠税率为10%,优惠税率主要针对饮用水、基本粮食、天然气、书籍、日常报刊、供暖设备、住宿服务和公共服务,还有某些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免征范围还包括塞尔维亚自由贸易区内的项目、外商投资项下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塞尔维亚不能生产的物资、塞尔维亚与国际金融机构或其他国家签订的贷款协议所涉商品或服务等。对于商品和服务出口,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畴。

2.公司所得税

根据《公司所得税法》,公司所得税是对塞尔维亚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和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塞尔维亚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15%;非居民企业通过设立在塞尔维亚常设机构获得的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为15%,其他来源于塞尔维亚的收入应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

原则上一个公历年即为一个纳税年度,但纳税人如为境外母公司在塞尔维亚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且母公司所在国的纳税年度适用其他规定,则纳税人可向塞尔维亚财政部提交相应的财务报告并申请不同的纳税年度区间。

3.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指针对自然人的就业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资金收益等收入所征之税,塞尔维亚居民有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塞尔维亚居民仅需交纳他们在塞尔维亚境内获得的收入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由不同的收入类型所决定,税率是在10%到20%之间。雇佣收入适用税率为20%,营业收入适用税率为10%,特许权使用费、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适用税率为20%,资本收益适用税率为15%。

员工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还应与雇主共同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和残疾保险、健康保险及失业保险三大类。养老及残疾保险费率为总工资的26%(14%以员工的名义,12%以雇主的名义);健康医疗保险费率为总工资的10.3%(5.15%以员工的名义,5.15%以雇主的名义);失业保险费率为总工资的1.5%(0.75%以员工的名义,0.75%以雇主的名义),从中可以看出员工的保险费率之和为19.9%,雇主的保险费率之和为17.9%,二者共计37.8%。

4.关税

关税是由《海关法》所规定的,同时也由塞尔维亚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所规范。塞尔维亚海关每年公布新的海关税则表作为《海关法》的附属文件,税则表中分别列出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减让关税和零关税等不同税率。塞尔维亚的平均关税率约为12%,税率幅度为0%至30%。

5.不动产税及相关税赋

不动产税是根据不动产相关法律,针对位于塞尔维亚境内的不动产收取税费,包括不动产税、遗产赠与税、绝对权转让税以及不动产相关税赋。塞尔维亚政府对其境内的房地产征收不高于上年度公允市价0.4%的不动产税,不动产转让则需缴纳2.5%的转让税。

6.租赁税

出租办公室的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在出租人是自然人且承租人是法人实体(非居民企业)的情况下,纳税主体为承租人,税率为20%。

7.消费税

根据塞尔维亚《消费税法》,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咖啡、石油衍生品、生物燃料和燃油等商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应缴纳消费税。

8.当地税费

根据塞尔维亚的法律,每家塞尔维亚公司有义务支付某些额外的税费,如环境保护费、广告牌使用费、公共事业费等。每个市县的税费可能存在出入。

(三)避免双重征税

1997年3月1日,我国与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签署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2003年,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更名为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2006年,塞尔维亚和黑山分解,但上述协定对塞尔维亚和黑山仍然适用。协定内容共三十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无差别待遇、协商程序和情报交换等内容,并以双重征税的避免为核心宗旨,详情可访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二、注意事项

(一)未申领纳税人识别号风险

在塞尔维亚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向税务机关申领纳税人识别号码(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PIB),PIB是识别商业实体的要素之一,如未申领PIB可能会影响商业实体后续合法转让。

(二)违法行为查处风险

根据塞尔维亚法律规定,税金估算、征缴和退回等业务的执行权限为10年,但对税务违法行为可终身追溯。

(三)子公司纳税申报风险

如我国企业在塞尔维亚设立子公司,则子公司属于塞尔维亚纳税居民,应依法及时申报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收,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源泉扣缴,如果出现主体变更、企业破产或清算等情况,也需在规定的财务报表申报期限后的15天内提交。纳税人未按照要求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处以罚款乃至责令停业。

(四)分支机构纳税申报风险

中国公司在塞尔维亚设立的分公司或代表处属于公司的组成部分,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在塞尔维亚办理营业登记。其中,分公司应作为独立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代表处不得进行商业活动,仅从事辅助性活动,通常不作为独立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

(五)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关联企业间的交易需依照公平原则进行,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如税务机关决定稽查,纳税人应在3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资料不全或未及时提交的,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处以罚款。

(六)未享受协定待遇风险

根据中塞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居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如提供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的税收居民证明)可以适用协定税率。以股息预提所得税为例,非居民企业原则上需缴纳20%,但根据中塞协定股息预提税率仅为5%。如未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等必要文件,股息支付一方将按照《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20%的预提税。

第八章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劳动就业法律制度

(一)制度概述

劳动就业领域最核心的法律为2017年2月24日最新修订的《劳动法》(塞尔维亚官方公报第13/2017号),除此之外还受《外国公民就业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就业与失业保险法》、《养老金和伤残保险法》、《强制社会保险法》、《罢工法》、《友好协商解决劳动纠纷法》等其他法律规定调整。劳动主管部门为劳动、就业、退伍军人和社会问题部(Ministry of Labor, Employment, Veteran and Social Issues)。

(二)劳动关系

雇主可以与年龄15岁以上的雇员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及其他工作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了区分。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特殊类型的就业协议,如试用期合同。就业关系之外的工作合同包括临时性工作及周期性工作协议、专业培训协议和服务协议。

劳动合同在雇员开始工作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如雇主未与雇员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未载明有效劳动期限,均视为雇主与雇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常规,而定期劳动合同被认为是例外。定期劳动合同一般不超过24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根据《劳动法》,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劳资双方协商终止;(3)雇员达到65岁且为雇主服务15年以上,但劳资双方可另行约定;(4)雇员或雇主依法单方面终止;(5)不满18岁雇员的监护人通知终止;(6)雇员死亡;(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雇员无法完成工作成果或者是不具备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2)雇员被宣判有罪(此罪在工作期间发生或与其工作相关);(3)雇员无法在其休假到期后15天内复工;(4)雇员由于自己的过失违反了工作职责;(5)雇员违反工作纪律;(6)由于科技、编制、经济变革等原因,某些特定的工作不再需要;以及(7)雇员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附属协议。

(三)劳动制度

1.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全职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日工作时间包括在工作时间内的休息。但雇主可以规定全职工作时间每周少于40小时,但不得少于36小时。夜班工作时间从晚上十点到早上六点。在不违反《劳动法》的情况下,雇主可要求雇员加班,每周的加班时间不超过8小时或每天不超过4小时。

2.最低工资

每小时最低工资是通过社会经济理事会或者政府来确定的。当个年度的每小时最低工资不低于上个年度的最低工资。确定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常考虑因素包括:(1)雇员及其家人的生存及社会需要;(2)劳动力市场中就业率的增减趋势;(3)GDP的增长速度;(4)居民消费价格的趋势;(5)生产力趋势;(6)国内平均工资的增长。

2017年,塞尔维亚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月份

月度工作小时的数量

净工资每小时

每月最低净工资

每月最低总工资

第纳尔

欧元

第纳尔

欧元

第纳尔

欧元

一月

176

130

1

22,880.00

183.00

30.957,00

248.00

二月

160

130

1

20,800.00

166.50

27.990,00

224.00

三月

184

130

1

23,920.00

191.50

32.441,00

259.50

四月

160

130

1

20,800.00

166.50

27.990,00

224.00

五月

184

130

1

23,920.00

191.50

32.441,00

259.50

六月

176

130

1

22,880.00

183.00

30.957,00

247.50

七月

168

130

1

21,840.00

175.00

29.474,00

236.00

八月

184

130

1

23,920.00

191.50

32.441,00

259.50

九月

168

130

1

21,840.00

175.00

29.474,00

236.00

十月

176

130

1

22,880.00

183.00

30.957,00

247.50

十一月

176

130

1

22,880.00

183.00

30.957,00

247.50

十二月

168

130

1

21,840.00

175.00

29.474,00

236.00

3.雇员年假

根据《劳动法》,每名雇员有权享受年假。年假的时间至少为20个工作日。雇员做出放弃年假的声明无效(即不可弃权),且其享受年假的权利不能用货币补偿取代,在终止雇佣的情况下除外。雇员有权将年假一次性或分次使用。雇主可以作出集体休假的决定。在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雇主有义务向尚未休完年假的雇员支付经济补偿,补偿以去年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以未使用年假的天数按比例计算和支付。

4.其他休假

由于结婚、生育、直系家庭成员患重病或其他情况,雇员每年有权享受5个工作日的缺勤工资补偿(带薪休假)。带薪休假的时间应根据法律及劳动合同来确定。此外,在直系亲属去世的情况下,雇员有权享受5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于任何情况下的自愿献血,可获得连续两天的带薪休假,其中献血当日包含在内。同时,雇主应雇员请求可以给予雇员无薪休假。

(四)外国公民就业

《外国公民就业法》于2014年12月4日生效,对塞尔维亚境内外国公民就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法,若外国公民获得塞尔维亚临时居留权以及工作许可,则该外国公民可以进行就业。

临时居留证由内政部负责外国公民事务的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不能超过1年。临时居留证期满之后,外国公民可以递交临时居留证之更新申请。工作许可是由国家就业服务部发放的。国家就业服务部同时对于与该许可相关之更新、取消及终止也有决定权。

《外国公民就业法》对于两种工作许可进行了区分:即个人工作许可和工作许可。个人工作许可是应外国公民的请求发放,向申请人提供了自由就业的权利,而工作许可则应雇主的请求而发放。外国公民需在工作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且在同一期限内仅可申请一种类型的工作许可,但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其他类型。

获得用于就业的工作许可证之后,雇主可以与外国公民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不能超过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劳动合同以书面方式来签订。如果雇主没有以书面形式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将被认为与雇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雇员持有一份。

二、注意事项

(一)外国公民就业许可

外国公民在塞尔维亚合法就业需以取得临时居留权和工作许可为前提。如果外国公民未在临时居留证到期一个月前向内务部申请续期,该外国公民可能被判定构成轻罪,并应当按轻罪法院确定的金额缴纳罚款。与之类似,如果外国公民在未取得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就业,也同样构成轻罪,接收其就业的法人实体及其负责人可能被起诉,该外国公民也可能被处以罚款。

(二)就业岗位激励与限制

塞尔维亚失业率较高,政府为鼓励就业通常以投资金额和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为条件设置一些激励措施,如税收减免、退还一定比例社会保险费、给予激励资金等。我国企业如欲前往塞尔维亚投资,可关注相关规定(包括激励条件、激励措施以及取消激励的情形),争取政策优惠。

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塞尔维亚较高的失业率,政府部门对外国公民在塞就业限制较为严格,特殊岗位除外。因此,对塞投资中资企业应以本土化经营为主,了解塞尔维亚当地员工的工作习惯和相关规定。

(三)合法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

塞尔维亚《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员工在一定条件下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由于不清楚具体规定而违法解除(包括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的情况不在少数。在此提示在塞投资的中资企业,如在当地聘请员工,需严格遵守塞尔维亚当地法律规定,切勿直接套用国内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第九章 环境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环境法律规定

(一)框架体系

塞尔维亚《宪法》第74条规定,每个公民享有健康环境以及知悉环境信息的人权,每个公民尤其是政府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2009年,塞尔维亚议会通过了“绿色包装”(Green Package)系列法律,即十六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废物管理法》、《水体法》、《水资源管理战略》、《包装与包装废物法》、《公私合营与特许权法》、《空气保护法》、《化学物品法》、《环境影响评估法》等。 前述规定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后续还会出台与欧盟指令保持一致的其他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塞尔维亚环境保护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jection)及其下属的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主要负责管理环保事务及核发项目环评许可等,环保体系还包括各省级自治政府、地方政府单位、国内外法人实体、科研机构、其他公共服务机构、专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二)环保原则

1.整体保护原则——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对各领域都执行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原则,实施统一的计划大纲以及执行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法规。

2.重在预防原则——每个活动都必须实现对环境造成的改变最小化,对人类健康及环境造成的风险最小化,减少装载空间以及在建设、制造、运输以及使用过程中原材料和能量的消耗,以及在污染源头阻止或者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3.保护自然资源——在使用自然资源过程中需保持和维护地理多样性,生物多样性以及受保护的自然物品和风景。

4.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使科技、经济和社会活动三者协调发展。在整体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使用塞尔维亚的自然资源还是人造资源都应遵循低成本、高效益及合理性原则。这些原则都是为了提升当代及后代的环境质量。

5.污染者承担责任——污染者需要赔偿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损害不仅包括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还包括其对环境可能造成的负荷(例如在生产、使用或运输原材料、半成品或产品过程中包含对环境有害的物质)。

6.使用者承担责任——每个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时必须支付空间使用和再开发的相应对价。

7.国家附带责任——当污染者不详或者当环境污染源自塞尔维亚境外时,国家有权机关应尽力消除该等污染造成的影响并且减轻损害。

8.群众广泛参与——基于健康环境权,每个公民有权被告知环境相关信息;如果某些决策的实施可能会影响环境,公民有权参与决策。

9.诉诸司法权——公民、集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代表公民行使健康环境权,并在其权益受损害时诉诸法院。

二、注意事项

(一)履行环保责任

环境保护是政府、企业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塞尔维亚政府在力争成为欧盟正式成员国的背景下,不断颁布和修订环保新规,全面完善环保法律体系,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监管、执法和惩处力度。我国企业与塞尔维亚合作的重点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承包,通常涉及事前的环境影响评估、事中的环境保护控制和事后的环境恢复等问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公民的健康环境权。

(二)新的投资机遇

目前,塞尔维亚的整体环保水平相对较低,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方能达到欧盟环保标准。其中,欧盟关于《环境和气候变化》第27章可能是塞尔维亚申请入盟面临最重要的挑战之一。塞尔维亚政府估计需要花费约110亿欧元才能满足该章要求。而塞尔维亚先后经历了前南斯拉夫分裂、国际经济制裁、波黑战争以及科索沃战争等一系列破坏性因素,国内经济和基础设施仍在恢复期,政府财政资金不足,亟需引进外资全面改造基础设施和兴建大型项目,包括废水处理项目、垃圾填埋场项目等。

为了吸引国内外社会资金,塞尔维亚颁布了《公私合营与特许权法》,将PPP作为政府合作方和社会资本合作方之间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为融资、建设、重建、管理或维护基础设施和大型项目提供公共服务。在塞尔维亚环境效率偏低的现状下,投资者可以抓住机遇,通过提高效率、充分利用废弃物或者提供更佳解决方案等方式取得高额回报。

(三)特殊废物正确归类

特殊废物流代表了废物(废旧电池和蓄热器、废机油、废轮胎、电器及电子产品废物、废车辆及其他废物)从生产开始,历经销售、运输、处理和填埋等阶段。此类产品必须在支付费用后方可在塞尔维亚进口和销售,并需依法向国家污染登记处提交季度报告。特殊废弃物的归类问题比较复杂,一方面源于相关规定的措辞比较模糊,另一方源于主管部门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曾有塞中合资企业(中方股东兼任法定代表人)因为归类问题被海关查处,最终该企业通过聘请律师事务所申请重新归类而免予罚款。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法律体系

塞尔维亚知识产权体系由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大类构成,工业产权又可分为商标权、专利权、技术诀窍、原产地标志等。主要法律规定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工业设计保护法》、《地理标志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权力法》。除此之外,塞尔维亚也加入了一些区域性或全球性的公约,如《欧洲专利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

(二)著作权及邻接权

著作权及邻接权主要由塞尔维亚《著作权及邻接权法》调整。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利(又称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自创作时权利自动产生,其中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原则上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70年,人身权利的保护期限更长。外国公民如在塞尔维亚进行创作,其著作权可基于塞尔维亚加入的国际公约或者与该公民所在国之间的互惠关系而受到保护。

著作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如表演者权利、出版者权利等。著作邻接权的保护期限较之著作权更短,可对外转让,但表演者人身权除外。

(三)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的最主要形式包括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志以及商业秘密(或技术诀窍),下文仅简要介绍工业设计、专利和商标。

《工业设计保护法》是关于工业设计的取得及保护的最重要规定。根据该法,工业设计需向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办公室提交申请并在满足新颖性和独创性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保护。工业设计的保护期限为5年,可以续期,但总共不得超过25年。外国公民的工业设计可以基于塞尔维亚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或者国家之间的互惠原则获得保护。

《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一般专利(Patent)和微型专利(Petty Patent)两类,一般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微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方可授予专利,且不同于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制度,专利的获得和保护需以申请为前提。在塞尔维亚获得的专利权具有地域属性,超出塞尔维亚领土范围原则上不受保护,但可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欧盟专利公约》等机制申请国际专利,或者直接在其他国家单独申请专利。

《商标法》将商标分为个体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权利的保护也以申请为前提,保护期限为10年,可以续期。

二、注意事项

(一)产权的地域性

工业产权的权利受地域限制,在一国申请获得的工业产权原则上仅受该国法律保护。对于拟前往塞尔维亚投资或已经投资的中资企业,需注意两点:1.鉴于知识产权的地域属性,建议我国涉塞企业必要时可在塞尔维亚重新申请注册商标、专利和工业设计。中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而塞尔维亚则分为一般专利和微型专利,并另制定《工业设计保护法》对工业设计予以保护,且工业设计的保护期限(加上续期)总共可达25年,长于我国对外观设计的10年保护期限,可以充分利用。2.塞尔维亚加入了《欧盟专利公约》,中国企业可直接申请注册欧盟专利,从而获得塞尔维亚对其专利的认可和保护。

(二)盗版与假冒

在塞尔维亚,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保护的主要风险就是盗版。传统盗版(纸质盗版)形式的风险较小,因为市场检查机关在其管辖权范围内有权扣押和没收这些复制品。但是,另一种形式的盗版(即互联网盗版)对著作权及邻接权利人的权利产生重大威胁,执法和制裁力度不够。工业产权方面的主要风险则是假冒。假冒,是指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与其他受保护的工业产权相同或相似的商品。

(三)其他风险

另一个风险是法律法规的变化不够迅速和司法程序的漫长,不足以涵盖所有可能侵犯权利人的某项权利并给其造成损害的情况。与传统的盗版和假冒方法不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销售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数量在短时间内急剧增加,需要法律和司法部门作出更加迅速的反应。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争议解决制度

(一)法律体系

在塞尔维亚,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相关规定包括《法院组织法》、《民事程序法》、《仲裁法》、《执行与担保法》、《破产法》等。除此之外,塞尔维亚还加入了关于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公约,包括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以及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二)诉讼

塞尔维亚的法院分为一般管辖权法院和特殊管辖权法院,一般管辖权法院又可分为基层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特殊管辖权法院则包括行政法院、商事法院和轻罪法院。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主要根据《法院组织法》予以界定。

《民事程序法》最新修订内容将主要庭审程序和证据开示程序进行了一体化处理,旨在提升诉讼效率。原被告双方和/或法院可以就特定事项指定专家证人。一审结束后,任何一方可在15天内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至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9个月内应作出裁决,但在实践中该时限规定可能不被遵守。

(三)仲裁

由于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专业和高效等特点,越来越受国内外商事主体欢迎。塞尔维亚目前主要有两大仲裁机构,即塞尔维亚商会常设仲裁院(the Permanent Arbitration at the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PACC)和贝尔格莱德仲裁中心(the Belgrade Arbitration Center,简称BAC),其行使管辖权需以当事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或条款为前提。除了不可仲裁的事项以外,原则上民商事案件皆可约定仲裁。贝尔格莱德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保持一致,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与法院判决一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执行

案件的强制执行主要受《执行与担保法》调整。为了减轻法官的工作量、提升司法效率,塞尔维亚在欧洲理事会和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的建议下设置了法院执行官(Court Bailiffs)和公共执行官(Public Bailiffs)两套体系。执行官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和银行账户资金采取相应措施。

除了国内法院判决外,塞尔维亚执行官在一定条件下还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这些条件包括:1.外国法院判决的确定性和终局性,且不存在与之冲突的塞尔维亚诉讼;2.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标的事项非塞尔维亚法院享有绝对专属管辖权的事项;3.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不会违反塞尔维亚宪法;4.塞尔维亚与该外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由于塞尔维亚加入了《纽约公约》,当事人也可根据该公约在一百五十多个国家申请强制执行塞尔维亚的仲裁裁决,或者在塞尔维亚申请强制执行《纽约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仲裁裁决,这也是仲裁较之诉讼的另一大优势。

二、注意事项

(一)尽量避免在当地诉讼

尽管了塞尔维亚近些年为提高司法效率作出了努力,但其司法程序仍然存在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等突出问题。根据世界银行2017年《营商报告》的统计数据,在塞尔维亚法院启动和审理一起诉讼案件,平均需要花费635天的时间,所需费用高达诉讼请求的40.8%,远远超过欧洲和中亚国家平均时间和成本。 除此之外,法院判决还存在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执行可能遭遇非法律因素障碍等情况。因此我们建议中资企业做好事先的调查和风险防控工作,万一发生纠纷也可以协商为主,尽量避免诉讼。

(二)优先选择仲裁等ADR方式

如若中资企业或个人在与塞尔维亚民商事主体进行国际经贸投资往来的过程中发生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我们建议尽量通过仲裁或者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处理。但需注意,仲裁和调解的前提是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约定。

附录:常用贸易投资及法律机构联系信息

一、塞尔维亚常用机构

(一)政府机构

1.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

网址:http://www.parlament.gov.rs/national-assembly.467.html

地址:13 Nikola Pasic Square,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3026-100

电邮:nsrs@parlament.rs

2.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网址:http://www.mfa.gov.rs/sr/index.php

地址:Kneza Miloša 24-26, 11000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3616-333

电邮:mfa@mfa.rs

3.塞尔维亚驻中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in the PRC)

网址:http://www.beijing.mfa.gov.rs/index.php

地址:San Li Tun, Dong 6 Jie 100600 Beijing, PRC

电话:010- 6532-3516;010-6532-3016

电邮:embserbia@embserbia.cn

4.贸易、旅游和电信部(Ministry of Trade, Tourism and Telecommunications)

网址:http://mtt.gov.rs/en/

地址:Bulevar Mihaila Pupina 2,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3113-432

电邮:kabinet@mtt.gov.rs

5.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网址:http://www.mfin.gov.rs/index.php

地址:Kneza Miloša 20, Beograd

电话: 381-11-3613 245

电邮:www.mfin.gov.rs

6.经济部(Ministry of Economy)

网址:http://privreda.gov.rs/english/

地址:20 Kneza Milosa St,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3642-600;381-11-3642-701

电邮:kabinet@privreda.gov.rs

7.内政部( Ministry of Interior)

网址:http://www.mup.gov.rs/wps/portal/sr/

地址:Kneza Miloša 101-103,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2740-000

电邮:info@mup.gov.rs

8.建设、运输与基础设施部(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Transport and Infrastructure)

网址:http://www.mgsi.gov.rs/

地址:Nemanjina 22-26,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3619-833;381-11-3616-426

电邮:kabinet@mgsi.gov.rs;site.admin@mgsi.gov.rs

9. 矿产与能源部(Ministry of Mining and Energy)

网址:www.mer.gov.rs

地址:Nemanjina 22-26,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3346-755

电邮:kabinet@mre.gov.rs

10. 农业、林业与水管理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Water Management)

网址:http://www.mpzzs.gov.rs

地址:Nemanjina 22-26,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2607-960

电邮:office@minpolj.gov.rs

11.健康部(Ministry of Health)

网址:http://www.mpzzs.gov.rs

地址:Nemanjina 22-26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3613-734

12. 环保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网址:http://www.ekologija.gov.rs

地址:Bulevar Mihajla Pupina 2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3110-271

电邮:kabinet@ekologija.gov.rs

13.文化与传媒部(Ministry of Culture and Media)

网址:http://www.kultura.gov.rs

地址:Vlajkoviceva 3 Belgrade, Serbia

电话: 381-11-3398-172

电邮:kabinet@kultura.gov.rs

14.公共管理与地方政府部(Ministr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Local Self-Government)

网址:http://www.mduls.gov.rs

地址:Bircaninova 6 Belgrade, Serbia

电话: 381-11-3613-654

电邮:kabinet@mduls.gov.rs 

15. 教育与科技发展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网址:http://www.mpn.gov.rs

地址:Nemanjina 22-26 Belgrade, Serbia

电话: 381-11-3613-734

电邮:kabinet@mpn.gov.rs

16.青年与运动部(Ministry of Youth and Sport)

网址:http://www.mos.gov.rs

地址:Bulevar Mihajla Pupina 2, Belgrade, Serbia

电话: 381-11-3130-912

电邮: kabinet@mos.gov.rs  

17.劳动、就业、退伍军人和社会问题部(Ministry of Labor, Employment, Veteran and Social Issues)

网址:http://www.minrzs.gov.rs/

地址:Nemanjina 22-24,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3038-661

18.司法部 (Ministry of Justice)

网址:https://www.mpravde.gov.rs

地址:Nemanjina 22-26,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7858-000

电邮:kabinet@mpravde.gov.rs 

19.税务总局(Tax Administration)

网址:http://www.poreskauprava.gov.rs/en.html

地址:Save Maškovića 3-5,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3950-670

电邮:kabinet@purs.gov.rs

20.海关总署(Customs Administration)

网址:http://www.upravacarina.rs/en/Pages/default.aspx

地址:155/a Zorana Đinđića Blvd, 11070 Novi Beograd, Serbia

电话:381-11-2015-800;381-11-3194-917

电邮:kabinet@carina.rs

21.塞尔维亚发展署(Development Agency of Serbia)

网址:http://www.ras.gov.rs/en

地址:Kneza Milosa 12, 11000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3398-900

电邮:office@ras.gov.rs

22.商业登记署(Business Registers Agency)

网址:http://www.apr.gov.rs/eng/Home.aspx

地址:Brankova 25, 11000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2023-350;381-11-3331-410

电邮:info@apr.gov.rs

23.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 of Serbia)

网址:http://www.nbs.rs/internet/english/index.html

地址:12 Kralja Petra Street, 11 000 Beograd, Serbia

电话:381-11-3027-100;0800-111-110

电邮:informativni.centar@nbs.rs

24.保护竞争委员会(Commiss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mpetition)

网址:http://www.kzk.gov.rs/en/

地址:Savska 25 / IV,11000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3811-911

电邮:office.kzk@kzk.gov.rs

25.统计办公室(Statistical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网址:http://www.stat.gov.rs

地址:Milana Rakica Street 5,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2412-922 

电邮:stat@stat.gov.rs

26.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Cassation)

网址:http://www.vk.sud.rs/en

地址:Nemanjina St. 9,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360-4602

电邮:uprava.vks@vk.sud.rs

(二)其他机构

1.塞尔维亚工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 Serbia)

网址:http://www.pks.rs/

地址:13 -15 Resavska Street, 11000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3300-900

电邮:info@pks.rs

2.贝尔格莱德市工商会(Belgrade Chamber of Commerce)

网址:www.kombeg.org.rs

地址:Kneza Miloša 12, 11000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2641-355

3.塞尔维亚商会常设仲裁院(The Permanent Arbitration at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 Serbia)

网址:Resavska 13-15

电话:381-80-0808-809

电邮: info@pks.rs

4.贝尔格莱德仲裁中心(the Belgrade Arbitration Center)

网址:http://www.kombeg.org.rs/EIndex.aspx

地址:Kneza Miloša 12, Belgrade, Serbia
电话:011 2641 355

5.外商投资委员会(Foreign Investors Council)

网址:http://www.fic.org.rs

地址:47 Gospodar Jevremova Street, IV Floor, 11000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3281-958;381-11-3281-965

电邮:office@fic.org.rs

6.贝尔格莱德律师事务所(Kopilović & Kopilović Law Firm)

网址:http://www.advokatibeograd.rs

地址:Savska 13, 11000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7613-007

电邮:office@advokatibeograd.rs

7.塞尔维亚华人华侨商业总会

地址:贝尔格莱德市70号中国商城

电话:381-11-3185-788

8.塞尔维亚温州商会

地址:贝尔格莱德市70号中国商城

电话:381-6326-8787

9.塞尔维亚华人商业联合会

地址:Jurija Gagarina 91, 2nd floor, office A3, Belgrade

 

电话:381-6969-8777

二、中国常用机构

1.外交部

网址:http://www.fmprc.gov.cn/web/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

电话:010-6596-1114

2.商务部

网址:http://www.mofcom.gov.cn/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

电话:010-6519-8318

3.中国驻塞尔维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网址:http://yu.mofcom.gov.cn/

地址:Dr. Jovana Danića 1, 11000 Belgrade, Serbia

电话:381-11-2651-630

电邮:yu@mofcom.gov.cn

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网址:http://www.ccpit.org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

电话:010-8807-5000

5.中国商务部研究院海外投资咨询中心

网址:www.caitec.org.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东后巷28号

电话:010-6451-5042

电邮:kgjyb@126.com

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网址:http://www.cietac.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6层

电话:010-8221-7788;010-6464-6688

电邮:info@cietac.org

7.湖南省贸促会/湖南国际商会

网址:http://www.hnccpit.org/

地址:湖南长沙市东二环路 1139号湖南国际商务中心6楼

电话:0731-8477-3335

8.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269号神农大酒店商务楼

电话:010-186-7071-2335

第二部分 塞尔维亚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经贸合作情况概述

中塞两国有着历久弥新的传统友谊,塞尔维亚是中东欧地区首个同中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国家。近年来中塞传统友谊焕发新生机,政治互信不断增强,经贸领域的合作扎实推进,合作广度和深度迈上新台阶,基本情况简介如下:

一、中塞双边贸易发展概况

(一)中国是塞尔维亚的重要外贸伙伴

在所有的亚洲国家中,中国长期是塞尔维亚最重要的外贸伙伴。2011年至2015年期间,塞尔维亚的最重要外贸伙伴包括德国、意大利、俄罗斯和中国等国,而中国在2016年取代俄罗斯成为塞尔维亚的第三大进口商品来源国,且呈现逐渐上升趋势。塞尔维亚相关进出口数据见2015年与2016年对比图:

 

 

前20(依次排序)

 

前20(依次排序)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原产国,按进口额(千美元)降次排序

原产国,按进口额(千美元)降次排序

2015

2016

DE

德国

1672587.9

2256268.7

DE

德国

1940366.4

2476095.1

IT

意大利

2162973.6

1922449.3

IT

意大利

2168804.2

1986287.5

RU

俄罗斯

724825.8

1748539.2

CN

中国

25264.8

1603930.8

CN

中国

20245.1

1540211.8

RU

俄罗斯

795124.1

1511201.4

HU

匈牙利

356751.8

866919.2

HU

匈牙利

506172.8

886981.2

PL

波兰

281792.7

761902.9

PL

波兰

336231.7

836029.1

TR

土耳其

248914.7

578853.9

TR

土耳其

269467.5

668521.9

SI

斯诺文尼亚

416857.5

549151.3

FR

法国

413128.9

585072.6

FR

法国

409626.3

533919.3

AT

奥地利

375292.6

584843.2

AT

奥地利

352009.8

533366.6

SI

斯诺文尼亚

443445.4

566044.4

RO

罗马尼亚

745626.6

517254.1

RO

罗马尼亚

851454.0

553433.1

HR

克罗地亚

443108.9

515786.6

HR

克罗地亚

517583.2

483432.2

BA

波黑

1172057.0

428733.2

CZ

捷克

366768.2

483277.0

CZ

捷克

306666.7

407582.0

BA

波黑

1239730.0

449517.5

BE

比利时

165866.4

355501.3

BE

比利时

183694.6

440702.6

BG

保加利亚

380814.1

334767.0

BG

保加利亚

428433.3

362702.1

NL

荷兰

152387.7

292174.7

US

美国

245580.4

328900.5

US

美国

250695.2

288876.1

NL

荷兰

176234.1

315468.6

CH

瑞士

78088.4

284017.5

GR

希腊

147664.8

292230.9

GR

希腊

149859.6

269249.5

ES

西班牙

161892.5

262504.0

(二)中塞两国贸易较为稳定但不平衡

1.塞尔维亚统计数据

根据塞尔维亚统计办公室数据,塞尔维亚与中国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的双边贸易数据如下图所示:

 

塞尔维亚与中国的贸易往来(单位:百万美元)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对华出口

15.3

6.3

9

14.1

20.2

25.3

从华进口

1488.5

1385.1

1509.5

1561.0

1540.2

1603.9

贸易差额

-1473.2

-1378.8

-1500.5

-1546.9

-1520.0

-1578.6

贸易总额

1503.8

1391.4

1518.5

1575.1

1560.4

1629.2

出口占比

1.0%

0.5%

0.6%

0.9%

1.3%

1.6%

从该图数据来看,中塞双方之间的年均贸易总额约在15.30亿美元左右,除2012年有较大波动外,整体上趋于稳定。2016年随着政治友好关系的升温和“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外贸金额也随之增长。从塞尔维亚对中国的进出口额来看,塞方出口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六年平均值仅为0.15亿美元左右,而进口货值明显高于出口货值,六年平均年值约为15.15亿美元,出口占进出口总额的平均比值为1.0%,塞尔维亚长期存在显著贸易逆差。

2.中国统计数据

根据商务部公示的海关统计数据,中国与塞尔维亚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的双边贸易数据如下图所示:

 

中国与塞尔维亚的贸易往来(单位:亿美元)

年度

对塞出口

同比增长

从塞进口

同比增长

贸易总额

同比增长

贸易顺差

2013

4.3

4.6%

1.8

77.9%

6.1

19.1%

2.5

2014

4.2

-1.7%

1.1

-48.7%

5.4

-17.5%

3.1

2015

4.2

-2.0%

1.3

18.44%

5.5

2.3%

2.8

2016

4.34

4.38%

1.62

20.76%

5.96

8.37%

2.7

从该图数据来看,2013年至2016年期间,中塞双边贸易总额的年平均值为5.74亿美元,除2014年以外整体上较为稳定且有上升之势。从中塞两国的进出口货值来看,中国对塞尔维亚每年的出口货值维持在4亿美元以上,各年数值存在一定波动,增减趋势不甚明确;而塞尔维亚对中国出口货值也维持在1亿美元以上,且2015年和2016年保持了两位数的百分比增长。中方存在明显的贸易顺差,但差距逐渐缩小。

从中塞双方的统计数据来看,双方在统计方法和/或统计口径方面可能存在差异。比如,中方统计数据显示的双边贸易年均金额少于5.8亿美元,而塞方统计数据显示的双边贸易年均金额超过15亿美元。尽管如此,两个图表仍然揭示了一些共性现象,即近年来中塞两国的双边贸易较为稳定且有上升趋势,但中方从塞方进口的货值体量偏小,塞方长期以来处于绝对贸易逆差地位。

(三)中塞双边贸易存在互补但相互依赖度不强

长期以来,中国的进出口以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为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发达国家以及欧盟、东盟等区域组织。而就贸易总量来说,塞尔维亚的三大主要贸易伙伴分别为德国、意大利和俄罗斯。虽然中国是塞尔维亚的主要商品进口来源国之一,但整体贸易量不大,相互依赖度不强。

从双方进出口的具体商品类型来看,塞方出口以原材料(包括木材)、化合物、机械运输工具等初级产品为主,并无太多适销对路产品。中国出口则以电信通讯设备、办公电器、电子机械设备、工业机械及其零部件等为主,这可能与近年来我国企业积极参与跟进塞尔维亚交通、能源、通讯等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密切相关。双方进出口的主要商品类别存在较大差异,说明双方各有优势商品,互补性较强。

以2016年为例,中塞两国之间进出口的主要商品如下列两图所示:

 

2016年塞尔维亚出口至中国主要商品

商品类别

数量(吨)

金额(千美元)

食品和活动物

409.5

604.5

饮料和烟草

343.7

634.8

非食用原材料

31135.8

11213.8

矿物燃料、润滑油及类似产品

0.6

0.3

动植物油、脂和蜡

511.0

411.3

化合物及相关材料

1314.9

998.8

各类工业制成品

188.8

1140.5

机械和运输工具

535.6

8050.9

杂项制品

204.7

2192.5

其它商品

1.2

17.1

总计:

25264.5

2016年塞尔维亚从中国进口主要商品

商品类别

数量(吨)

金额(千美元)

未分类货物

92836.3

348259.1

蜂窝网络或其他无线网络电话

318.4

118234.4

重量不超过10公斤的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机器

287.4

40603.2

接收、转换、传输或再生声音、图像或数据的机器

393.6

35384.9

初级形态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34588.3

33427.5

不带有视频显示器或屏幕的电视接收装置

577.3

21899.6

橡胶或塑料外底的其他鞋类

1516.3

15072.3

其他电视接收设备

609.1

13672.5

用于752设备组的零配件

320.9

10524.4

基站

155.8

10457.9

用于制冷设备的压缩机

2846.9

10243.4

用于公共汽车和货车的新型充气轮胎

4253.8

9929.0

窗体式或壁挂式的自控或分体系统的空调

2097.4

9723.2

用于(761和762)设备组和(764.3和764.8)次组的部件

416.0

9620.2

用于751设备组的零配件

680.5

9306.5

用于743.1、743.4次组的泵、压缩机、风机和风帽部件

2838.5

8953.1

其他显示器

346.9

8844.0

吊灯及其他电灯配件

1212.4

8563.5

用于781、782、783和822组机动车辆的零配件

2305.7

8449.0

用塑料或纺织材料制成的手袋

622.5

8211.7

(四)中塞双边贸易存在较大增长空间

1.塞尔维亚将增加农副产品出口数量

塞尔维亚土地肥沃,雨水充足,农业生产条件良好,耕地和林业资源丰富,可以生产和出口谷物、动植物油、牛羊肉、木材等多种农副产品,而中国人口数量13亿有余,对农副产品需求巨大,双方在这方面可以供需互补,互利共赢。

习近平主席2016年6月出访塞尔维亚期间,中塞两国元首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简称“联合声明”,详见文后附件),双方还签订了有关农业、金融、基建等领域经贸合作的二十多项协议和备忘录。2017年1月,中塞双方进一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旨在落实《联合声明》,进一步加强农业领域合作。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是中塞农业合作的新起点,塞尔维亚有望向中国出口更多优质农副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牛肉、羊肉和奶粉等产品。

2.中塞双方服务贸易合作进一步加强

2016年中塞双方在《联合声明》中不仅指出要加强农业等领域的务实合作,还表达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金融合作以及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新闻出版等新兴领域进行合作的强烈意愿。在《联合声明》的指导下,中塞两国在金融、旅游、教育、科技和文化等领域开展了诸多合作。

例如,在金融领域,2016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塞尔维亚国家银行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为15亿元人民币/270亿第纳尔; 2017年1月21日,中国银行(塞尔维亚)有限公司开业,标志着塞尔维亚第一家中资银行成立。 两国本币互换机制的建立和中行在塞分支机构的成立,旨在进一步推动双边金融合作,更好地服务两国经贸关系,也标志着双方金融服务行业的合作加强。

在旅游领域,中国和塞尔维亚关于互免持普通护照人员签证的协议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持有中国普通护照的游客到塞尔维亚可以免签入境30天,塞尔维亚成为欧洲首个对华免签国。免签之举有利于中塞两国的旅游服务业发展。据塞尔维亚国家旅游局首席执行官拉博维奇介绍,中国游客目前在塞尔维亚的入境游客中占比还较小,但近两年皆呈两位数增长。2016年,赴塞尔维亚的中国游客数量比前一年增长了29%。拉博维奇进一步透露说,免签制度实施不到半个月,对中国游客赴塞旅游的积极促进作用已经开始显现,截至2017年1月底,中国赴塞尔维亚的游客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02%。 除了免签外,由中国海南航空公司执飞的客机于2017年9月15日降落在贝尔格莱德特斯拉机场,标志着中国与塞尔维亚之间中断了17年的直飞航线再次恢复,将进一步促进中塞两国旅游业和其他领域的商务合作。 

此外,中塞两国还在文化、教育和科技等领域展开合作。如,中国在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设立文化中心、开展中国主题系列文化活动,中塞两国签署文化遗产交流与合作备忘录,共建一带一路研究中心,中国商务部在塞尔维亚举办产能合作海外培训班等。正如我国驻塞尔维亚大使李满长所言,中塞双边务实合作如火如荼全面展开,已出现“小井喷”现象。

3.塞尔维亚有望缩小对华贸易逆差

随着中塞双方经贸合作的全面开展,我国对塞尔维亚牛羊肉等优势农副产品的放开,以及中塞在金融、旅游、文化等方面的共同努力,双方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等领域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强,塞方贸易逆差预计将会得到缓解。但由于塞方出口商品主要为农副产品和其他初级产品,适销的高附加值商品不多,估计塞方绝对逆差较难改变,也不排除因塞尔维亚当地发生自然灾害或者极端天气等原因导致双方在个别年份的国际贸易金额出现回落或者拉大差距等现象。

二、中塞双边投资发展概况

本节中的“投资”含义较广,包括直接投资、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内容,基本情况如下:

(一)中塞两国相互直接投资整体规模较小

不论是中国企业(或个人) 对塞尔维亚直接投资,还是塞尔维亚企业(或个人)对中国直接投资,投资规模均处于较低水平,与两国的高度政治互信尚不相称。且相较而言,塞方直接投资规模又小于中方直接投资规模。

1.中国投资者对塞直接投资

塞尔维亚国家银行负有制作塞尔维亚国际收支平衡表(包括经常账户、资本账户、金融账户三类账户信息)等公共职责,从2014年起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收支平衡手册(第六版)》所述方法。根据该行相关国际收支平衡表,来自中国的直接投资仅占其外商投资总额的一小部分。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国际收支平衡表金融账户项下的中国投资者在塞尔维亚的投资净值仅为140万美元,而同一时期塞尔维亚吸引的外商投资总额为21940万美元。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塞尔维亚国家银行采用的《国际收支平衡手册(第六版)》所载方法,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塞尔维亚设立的附属机构实施的投资行为不属于外商直接投资。而根据我国商务部主持编纂的《中国商务年鉴2016》,中国投资者在2010年至2015年六年期间对塞尔维亚的直接投资额分别为210万美元、21万美元、210万美元、1150万美元、1169万美元和763万美元,合计3523万美元。

2016年6月16日,商务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国与塞尔维亚截至2016年4月的相互投资情况。截至该月底,我国在塞累计投资8551万美元,主要投资企业为中国机械设备工程公司、山东外经公司、江苏恒康家居科技公司等。

中国企业在塞尔维亚投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旅塞华商投资建立的中国商品销售中心,如贝尔格莱德“70号中国商城”,贝尔格莱德新区的“Belmax贸易中心”,尼什市的“亚洲商城”等。另一类是办理了国内境外直接投资手续的较大投资项目,如山东某公司投资5553万美元用于并购塞尔维亚一地产企业、以获取中国驻前南斯拉夫被炸使馆旧址的土地使用权并拟用于建设中国文化中心;江苏某公司首期投资1500万美元与丹麦一家公司合资成立塞尔维亚子公司,主要生产记忆棉床垫和棉枕等家居用品。 此外,中国某钢铁公司于2016年7月正式收购了塞尔维亚的一家钢厂,成为中国钢企收购的第一家境外实体企业,实现了重大突破,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据该钢铁总经理介绍,被收购的钢厂在被收购前连续多年亏损,工厂几经易手,工人普遍感到绝望,收购后半年就扭亏为盈,不但保住了5000多名当地员工的就业,还带动诸多其他产业,预计今年该企业产值将达8亿美元。

2.塞尔维亚投资者对华直接投资

塞尔维亚历经前南斯拉夫分裂、波黑战争以及科索沃战争等一系列破坏性因素,国内经济和基础设施仍在恢复期,政府着重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以振兴国民经济,塞尔维亚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规模较小。根据我国商务部在2016年6月16日的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截至当年4月底塞尔维亚在华投资额累计3446万美元。

从商务部网站2017年6月8日公布的项目信息来看,塞对华直接投资的项目数量偏少,主要项目有二,经营状况欠佳,分别为:

(1)济南某制药公司项目。1995年12月,中塞双方合资在济南成立了一家制药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该公司生产注射液,注册资本1360万美元,塞方占股70%。2000年6月开工。合资企业成立以来,由于中塞双方合作不畅,经营亏损严重,致使经营难以为继。塞方对中方超出投资部分财产长期无偿使用,拒不支付任何费用,同时也拒不支付中方拥有的土地租金。为此,2002年8月,中方母公司将塞方告上法庭,要求塞方支付中方超额投资款(3000万元人民币)以及土地租金(70万美元),并收回被合资企业占用的2层针剂车间和20亩土地等。2003年4月,法院判中方胜诉。但由于法院宣判后合资企业塞方领导层全部回国,合资企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2)河北某果汁厂项目。1997年中塞双方在河北省成立了一家果汁生产企业,1997年7月投产,生产天然果肉型果汁,总投资661万美元,塞方占65%。因成本高、宣传不够等原因,在国内市场销售情况不佳,外方撤资,后由中方独资经营。2003年4月该公司被河北某集团收购并更名。

(二)中企承包塞尔维亚多个重要工程项目

1.工程承包双边协定

在基础工程承包建设领域,中塞双方主要是通过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积极推进。2009年8月20日中国政府和塞尔维亚政府签署了多项有关相互合作的文件,特别是在基础设施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基础设施领域的经济与技术合作协定》(塞尔维亚官方公报,国际公约第90/09号)。此协定的目的是根据团结、互惠、互助和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加强两国在基础设施领域的合作,包括开发和实施基础设施项目,为基础设施项目的现代化、改扩建以及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和重建起草研究报告,提供相关专家和专业人员,购置基础设施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和材料,提供相关服务以及交流工程系统经验等。

上述协定包含两个附件,即双方于2012年5月8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基础设施领域的经济与技术合作协定之附件一》(塞尔维亚官方公报,国际条约第9/13号)和2013年8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基础设施领域的经济与技术合作协定之附件二》(塞尔维亚官方公报,国际条约第13/13号)。前述合作协定及其附件是中塞双方最为重要的双边协定之一,双方以此为基础已经在塞尔维亚实施了数个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设施工程承包项目。

2.工程承包项目概况

如果分析中国与塞尔维亚在过去十年间的合作,可知双方的最主要合作领域为基础设施建设(含改扩建)工程承包。根据现有信息,中塞双方正在实施的项目价值达25亿美元,拟开展的项目金额为35亿美元。

据我国商务部统计,2015年中国企业在塞尔维亚新签承包工程合同3份,新签合同金额达7.17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98亿美元。新签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包括中国一家公司承建塞尔维亚科斯托拉茨电站二期项目等。 经检索我国统计局官网,我国在2014年对塞尔维亚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为23525万美元,因承包工程向塞尔维亚派出人数为514人;在2015年对塞尔维亚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为19801万美元,因承包工程向塞尔维亚派出人数为415人。 

3.工程承包典型项目

第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基础设施领域的经济与技术合作协定》为基础的项目是位于多瑙河的泽蒙-博尔察大桥(又称中国桥)。 泽蒙-博尔察大桥全长1507米,29.1米宽,22.8米高,主桥的跨度为362米长。桥的每一侧都由6条行车线和自行车道组成。 2010年,中方基于两国传统深厚友谊,以泽蒙-博尔察大桥为契机,由中国一家银行提供优惠贷款,并最终决定由中国一家公司实施建设泽蒙-博尔察大桥。泽蒙-博尔察大桥于2011年春季开始施工建设。2014年12月8日,塞尔维亚现任总统(前总理)亚历山大· 武契奇和中国总理李克强共同宣布桥梁正式通车。泽蒙-博尔察大桥是中国建筑企业在欧洲修建的第一座大桥,也是我国与中东欧国家开展“16+1”合作以来完成的第一个基础设施项目。

除了泽蒙-博尔察大桥之外,我国企业还在塞尔维亚实施了其他诸多重大项目,如科斯托拉茨电站一期和二期项目、E763高速公路项目、塞匈铁路塞尔维亚段现代化改造及重建项目等。当前塞尔维亚正处于大力推动开发建设、振兴国民经济的重要阶段,建设项目资金和技术等要素缺口较大,是我国投资者赴塞兴业、建立桥头堡的良好时机。 

(三)中塞双方存在少量劳务合作

我国与塞尔维亚目前的劳务合作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我国在承包当地工程时派出一定数量的中国员工,另一方面是其他领域的劳务合作。我国国家统计局对此分别进行了统计,与工程承包相关的劳务派遣人数见前文 “工程承包项目概况”部分。关于非工程承包领域的劳务合作,统计局网站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对塞尔维亚劳务合作派出人数为12人,2014年年末中国对塞尔维亚劳务合作年末在外人员为13人。2015年我国对塞尔维亚劳务合作派出人数为3人,年末在外人员为12人。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中国与塞尔维亚的劳务合作规模较小,这可能与塞尔维亚目前的高失业率相关。据悉,塞尔维亚拥有约310万的劳动力,其中270万为已就业人员,2016年第四季度的失业率为13.8%,较之2015年第四季度17.7%的失业率有所改善。但青年劳动力失业率仍然较高,维持在31.2%左右。 

基于这一情况,我们建议我国企业和个人前往塞尔维亚投资时应尽力做到本土化经营,注重遵守当地劳动法相关规定,并了解当地员工和工会的行为习惯。当然,在IT和高新技术等特殊领域,塞尔维亚对外籍员工仍有一定需求。我国相关领域人才可以突出优势,实现企业、个人和当地经济的共赢。

三、中塞经贸合作整体趋势展望

中塞两国在贸易、投资、工程承包等领域开展了多层次合作,并着重探索和推进新兴领域合作。我们预期中塞双方在经贸合作方面稳中有进,整体向好,且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主要原因包括:

(一)双方政治互信加强

中塞两国有着深厚的传统友谊,于2009年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2013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深化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进一步深化中塞关系,提升务实合作水平。过去三年,塞尔维亚的前任总统托米斯拉夫·尼科利奇先生、现任总统亚历山大·武契奇先生等政要与我国相关领导人员有过多次会面并共同参加重要峰会。2016年6月,我国习近平主席首次正式访问塞尔维亚,是近期加强双边关系的最重要活动之一。此次访问中,中塞双方不仅签署了23个合作协议及备忘录,两国元首还共同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双方表示将加强两国能源、基础设施、农业等领域的务实合作,推动投资贸易便利化,继续加强在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科技、旅游、新闻出版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拓展影视、智库、媒体等新兴领域合作。

然而,与中塞两国日趋紧密的政治关系相比,双方经贸合作目前还主要集中在少数产品贸易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在双边投资互利合作和贸易平衡发展等方面还存在更大发展空间。

(二)经贸合作机制不断完善

1.“一带一路”战略合作机制

“一带一路”战略旨在连接亚洲与欧洲,聚焦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亚洲与中东欧地区60多个国家的经济增长。而塞尔维亚处于连接中国和欧洲最短的线路上,发挥着连接中国与欧洲的重要桥梁作用。塞尔维亚国家领导人多次表示愿意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并与我国签署了“一带一路”建设谅解备忘录。

在该战略的指导下,双方已就多个重大项目开展合作,如中国桥、E763高速公路、科斯托拉茨电站等,形成了两国大项目合作整体推进的喜人局面,取得了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在中东欧地区产生了积极影响。

2.“16+1”经贸合作机制

“16+1”指中东欧16国与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所及的65个国家和地区中,中东欧国家占了16个,涵盖3个地理区域,即中欧(波兰、匈牙利、捷克和斯洛伐克),东南欧(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塞尔维亚、波黑、马其顿和黑山),波罗的海(立陶宛、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 首届“16+1”国家经贸论坛于2011年在布达佩斯举行。更多信息可查询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网站http://www.china-ceec.org/chn/。

塞尔维亚作为中东欧国家之一,于2014年主办了中国—中东欧“16+1”第三次领导人峰会,并与中国领导人多次参加相关经贸合作论坛,积极推进“16+1”多方合作,如中国、塞尔维亚和匈牙利三方合作的旗舰项目——塞匈铁路塞尔维亚段现代化改造和重建项目。

3. 中塞双边经贸合作机构

中塞双边经贸机制主要包括“中国与塞尔维亚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和“塞尔维亚与俄罗斯和中国合作委员会”。其中,中国与塞尔维亚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两国轮流进行,旨在对双边贸易、投资等领域的经贸合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磋商,促进双边贸易平衡发展。“塞尔维亚与俄罗斯和中国合作委员会”于今年6月初新成立,由前总统尼科利奇亲自挂帅,负责协调与中国和俄罗斯的合作,其中就包括与中国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等内容。

4.中塞双边经贸合作文件

据初步统计,中塞双方之间现行有效的双边协定和备忘录等文件(含中国与前南斯拉夫之间签订的且仍适用于塞尔维亚的合作文件)约100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商业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改委与塞尔维亚商务部关于产能合作框架性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基础设施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塞尔维亚提供优惠贷款换文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 前述协定涉及中塞双边经贸合作的各个方面,如投资保护、贸易促进、产能合作、基础设施合作、科学技术合作、提供优惠贷款、避免双重征税等,为中塞双方的全方位、深层次经贸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协议基础。

(三)塞尔维亚整体经济形势向好

塞尔维亚历经分裂、制裁、战争等不良因素后,经济整体上呈恢复性增长,但个别年份(如2009年)因金融危机或者极端气候灾害影响(如2012年和2014年)经济出现负面增长。其2009年至2015年的相关宏观经济数据如下所示:

经济指标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实际GDP

(增长率%)

-3.1

0.6

1.4

-1.0

2.6

-1.8

0.74

消费价格(同期增长率%)

6.6

10.3

7.0

12.2

2.2

1.7

1.5

央行外汇储备

(百万欧元)

10 602

10 002

12 058

10 915

11 189

9 907

10 378

平均工资

(欧元)

337.40

330.10

372.50

364.50

388.60

379.30

368.00

失业率(%)

16.1

19.2

23.0

23.9

22.1

19.2

17.7

中央政府公共债务/GDP

32.8

41.8

45.4

56.2

59.6

70.4

75.9

随着改革的深入,塞尔维亚经济重新迈入健康发展轨道。2016年,塞尔维亚的GDP为377.4亿美元,同期增长2.8%;工业产值为117.7亿美元,同期增长4.7%;税后人均工资为414美元,通胀率为1.6%,失业率为15.3%。 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的营商环境排名显示,塞尔维亚在2016年的整体排名为第54位,DTF百分比为69.58%,在2017年的整体排名为第47位,上升了7位,DTF百分比为72.29%,增加了2.71%,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塞尔维亚具有多项经贸合作优势

除了中塞双方密切的政治关系、日趋完善的经贸合作机制以及塞尔维亚整体向好的经济形势以外,塞尔维亚还具有地理位置、市场潜力、税费成本和招商政策等比较优势。

1.就地理区位而言,塞尔维亚位于欧洲和亚洲的十字路口,是连接欧盟国家、中东欧和亚洲国家各大走廊的重要枢纽,可以充当欧亚桥梁。塞尔维亚作为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的“桥头堡”,示范作用较大。部分中国企业已抢占先机在塞投资兴业。

2.就市场潜力而言,塞尔维亚是欧盟候选成员国、中欧自由贸易区(CEFTA)成员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国,与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等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市场覆盖人口超过8亿。且自2005年起,美国对塞尔维亚实行普惠制优惠,大部分产品出口美国免收关税。

3.就税费成本而言,塞尔维亚是欧洲企业所得税最低的国家之一,增值税在中东欧也具有竞争优势。外国投资者如以机器设备等实物出资,相关机器设备的进口可以免收关税。 塞尔维亚还设立了多个境内自贸园区,区内实行特殊的税收和监管政策。

4.就劳力成本而言,塞尔维亚劳动力资源丰富,员工教育水平普遍较高,具备一定技术水平,且劳动力价格处于较低水平,在欧盟具有比较优势。

除此之外,塞尔维亚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给予国民待遇,外汇出入基本自由,并致力于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更多信息可查询塞尔维亚发展署网站http://ras.gov.rs/en/invest-in-serbia。总之,正如习近平主席访塞时所言,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投资合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而塞尔维亚的区位优势和优惠政策,与中国相关行业的产能过剩恰好可形成互补,中塞两国合作共赢,潜力巨大,趁势而上。

与此同时,我们也提醒与塞尔维亚开展经贸合作的国内企业和个人,塞尔维亚仍然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法律规定不断更新,经济发展和加入欧盟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建议密切关注塞尔维亚的GDP增长、公共负债、失业率及其与欧盟谈判进程等最新情况,适时作出必要调整。

第二章 贸易法律风险

一、贸易主管部门

(一)贸易、旅游和电信部

塞尔维亚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为贸易、旅游和电信部(Ministry of Trade, Tourism and Telecommunications),分为贸易、对外贸易、旅游、电信和信息社会五大领域和七个具体部门。这些部门分别为(1)双边经济合作部门,(2)多边和区域经贸合作部门,(3)贸易、服务、价格和竞争政策部门,(4)市场监管部门,(5)电子通信和邮政服务部门,(6)标准事务管理部门和(7)信息社会部门。而双边经济合作部门又内设四个工作小组,其中有一个小组专门负责处理塞尔维亚与俄罗斯、独联体国家、中国和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关系。下文重点介绍贸易、旅游和电信部在贸易和对外贸易领域的管理职责。

在贸易领域,该部的管理职责包括政策提议、市场监管、趋势应对、国内货物贸易、国内服务贸易、农产品和食品进口关税调整、关税和非关税经济政策调整、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商标和标志使用监管、市场供应及定价、反垄断和不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储备以及其他法定职责。

在对外贸易领域,该部的管理职责包括负责发展对外贸易关系,提议和执行对外贸易政策,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条约的谈判、确认和适用,提议组建、协调和管理关于经贸合作或自由贸易的委员会,制定、实施、改进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包括贸易保护),协调国际经贸关系(包括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管理货物、服务和工业产权方面的贸易,经国防部同意后完善进出口监管体制(包括武器、军事设备和两用物品),签订和监督国际贸易条约/协定的适用,外商投资、特许和公私合营方面的政策适用,就鼓励和保护投资进行双边谈判,提升和监管双边和区域经济合作等。

(二)塞尔维亚发展署

塞尔维亚于2016年1月11日成立了发展署(Development Agency of Serbia,简称RAS),旨在吸引外商投资、促进贸易出口、区域经济发展、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国家整体形象,重点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商人,取代了原来的外商投资与出口促进署(the Agency for Foreign Investments and Promotion of Export,简称SIEPA)和区域发展署(National Agency for Regional Development,简称NARR)。在促进出口方面,发展署重点推介和分享在自贸协定、经贸会展、标准认证、外贸数据和政府支持项目等方面的信息,与国内外经贸组织一起合作,比如与塞尔维亚国际商会共同组织企业参加国际会展、帮助企业推广产品和服务。

(三)塞尔维亚海关总局

塞尔维亚海关总局(the Serbian Customs Administration)隶属于财政部,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主要负责人员和物品的进出境管理、关税征缴、打击走私等犯罪行为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等。

(四)其他相关部门

除此之外,国内外贸易的不同环节还涉及塞尔维亚其他政府部门的管理。比如塞尔维亚企业和个人在从事对外贸易之前需向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农产品进出口需向塞尔维亚贸易、旅游和电信部及塞尔维亚农业部下属的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向境外付款则需遵守塞尔维亚国家银行的外汇政策等。

二、贸易法律制度

(一)贸易法律体系

塞尔维亚的贸易基本法主要包括《贸易法》(Law on Trade)(塞尔维亚官方公报第53/2010号和第10/2013号)和《对外贸易法》(Law on Foreign Trade)(塞尔维亚官方公报第36/2009号、第35/2011号、第88/2011号和第89/2015号)。

《贸易法》主要规定在塞尔维亚市场的贸易主体、贸易条件、贸易行为、贸易促进、市场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和市场监管。该法规定了一系列交易原则,如自由原则、平等与反歧视原则、单一市场原则、诚信原则、稳定供应原则、均衡原则、合作原则。《贸易法》规定贸易可以批发或零售的方式进行,但不得实施不公平市场竞争的行为、旨在打击其他竞争者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以及对其他竞争者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如有违反,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对外贸易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欧盟条例保持一致,旨在规范外贸业务,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外国主体在塞尔维亚的商业经营行为(Business Operations),同时也规范塞尔维亚国内的个人和企业在塞尔维亚关税区外或者其他国家的贸易行为。《对外贸易法》规定某些类别的货物及服务的对外贸易可能单独适用世贸组织规则或欧盟规则,而武器、军用设备或两用货物的对外贸易应由其他专门法律单独调整。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对外贸易是指国内外主体基于其彼此之间达成的符合国内法和国际法规则的合同而进行的进出口贸易行为。而商业经营行为则包括外国主体在塞尔维亚的直接投资和资金项目以及塞尔维亚公民在其他国家或关税区域的投资和资金项目。

除《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法》以外,还有《合同与侵权法》 (Law on Contract and Torts)、《海关法》(The Customs Law)、《海关关税法》(Law on Customs Tariff)、《自由贸易区法》(Law on Free Trade Zone)、《保护竞争法》(Law on Protection of Competition)、《消费者保护法》(Law on Customer Protection)等一系列与贸易相关的重要国内法律规定,以及多项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等一系列国际条约、公约和惯例。

(二)贸易主体登记

塞尔维亚法律区分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与之对应,民事纠纷由普通法院管辖,商事纠纷由商事法院管辖(详见第十一章“争议解决”)。商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经注册登记获得商事主体资格后实施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包括开展贸易活动。

通常来讲,贸易主体既可以采用集体形式(Collective Forms),也可以采用个体形式(Individual Forms)。个体形式商事主体主要包括两类,即商人(Tradesman/Entrepreneur)和一人有限公司。商人类似于我国的个体工商户,注册和运营很灵活,无需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亦无需负担双重税赋,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自然人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集体形式范围很广,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此处不含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合作社等。 在某些情况下,塞尔维亚政府及其行政机构(如财政部)也能成为商事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如办理公共采购招投标业务,但需注意的是,政府作为商事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受商事合同法律和行政法律的双重约束。

贸易主体不论采用个体形式还是集体形式,其在从事贸易活动之前均应首先办理商事登记。在2004年之前,商事公司在商事法院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而商人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塞尔维亚实施改革,改由商业登记署(the Business Registers Agency)按照《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注册登记程序法》(Law on the Procedure of Registration with the Serbian Business Registers Agency)的规定统一负责一般商事主体登记。塞尔维亚通过统一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提升行政效率、实施信息公开等方式,不仅与欧盟规定保持一致,也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因为交易相对方可以通过查询商业登记署公开信息避免与已经破产的、虚假的或者未经授权的交易主体进行贸易往来。

对于特殊经济主体或者特殊领域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还需根据其他特别法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如,证券交易主体必须在证券委员会进行登记,宾馆旅社需在旅游和服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烟草制品批发和零售的公司必须在烟草局进行登记等。

(三)贸易自由原则

塞尔维亚致力于建立符合欧盟条例要求的自由贸易市场经济。塞尔维亚《贸易法》第4条明确规定贸易自由,但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对贸易进行临时限制。

贸易自由,尤其是国际贸易自由,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任何商事主体(不局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只要依法在商业登记署办理相关登记即可从事贸易活动。二是取消进口配额限制,基本上实现了自由进口贸易,但个别商品除外。三是对于海关关税税则表上的8500余种商品,除优先保障国内市场需要的少量农产品需要出口配额外,其他商品可自由出口。 

除确立贸易自由这一基本原则外,塞尔维亚政府还与多个国家或区域组织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并在国内增设自由贸易区,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截至目前,与塞尔维亚存在自由贸易安排的国家和区域组织包括欧盟、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中欧自由贸易协定成员、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白俄罗斯,另外美国也给予塞尔维亚普惠制待遇。据此,塞尔维亚绝大部分商品出口至前述国家和区域享受免税待遇,仅少数商品需要一定配额,涉及十亿余人口。 此外,塞尔维亚已经设立了Pirot自贸区、Novi Sad自贸区、Sabac自贸区、FAS自贸区、Smederevo自贸区、Subotica自贸区、Zrenjanin自贸区、Uzice自贸区和Krusevac等自贸区。自由贸易区的服务一体化,即可在同一区域内完成生产、存储、装卸、包装、运输、金融、通关和其他服务,海关程序更加便捷,且享受国家关于免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待遇,主要法律依据包括《自由贸易区法》、《海关法》、《海关关税法》、《增值税法》、《对外贸易法》等。

但贸易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贸易主体应遵守《贸易法》、《对外贸易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具体细则对贸易主体、商品和行为等方面的制约和管理。下文将在归纳整理的基础上分别介绍一般贸易限制措施和对外贸易限制措施。

(四)一般贸易限制措施

一般贸易限制措施包括临时性限制措施和其他限制措施,主要法律依据为《贸易法》。根据该法第46条规定,对于居民生活和经济实体、公共组织和其他机构正常运转具有核心作用的货物和服务,为避免其引起市场骚乱或者为消除市场骚乱引起的不利后果,或者为了履行国际条约项下的特定义务,塞尔维亚政府可以对特定类型的货物和服务、特定类型的商人或消费群体、价格等交易条件采取临时限制措施,但临时措施不得长于六个月。遗憾的是《贸易法》未明确规定可以采取哪些临时措施,尚需政府出台进一步的实施细则或者指导手册。

此外,《贸易法》、《消费者保护法》、《商品储备法》(Law on Commodity Reserves)等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贸易监管和限制措施,我们将其归纳为“一储一保两管三反”,即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市场巡视监管制度、对某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监管、反不正当竞争、反非法传销(Pyramid Selling)以及反投机行为。下文仅重点介绍市场巡视监管、价格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

1.市场巡视监管

《贸易法》的监督实施由贸易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贸易主管部门又通过设立巡视员制度具体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市场巡视员的职权很广,如检查营业场所,检查并复制财务账簿、库存记录和其他文件(包括电子文档),核实商事主体信息、商品取样、拍照或摄像、收集证据资料等,并可在必要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出具搜查令或者请求警察协助。

在巡视过程中,巡视员如若发现违法行为,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任一措施:(1)责令消除已经确定的违规行为;(2)临时禁止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3)临时责令关闭营业场所;(4)临时禁止在营业场所之外开展经营活动;(5)没收货物。被采取临时限制措施的商事主体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巡视员的决定之日起八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不影响巡视员决定的执行。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仍然不服,还可以申请司法审查。

2.价格监督控制

《贸易法》第36条明确规定市场定价自由,但法律对某些货物或商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药剂价格应遵守《人用处方药剂最高价格决定》(Decision on Maximum Prices of Prescription Medicaments for Human Use)(塞尔维亚官方公报第133/14号、第138/14号、第22/15号、第31/15号),面包和面粉的定价应遵守《T-500面粉及其生产面包之强制生产和销售的法令》(Decree on Mandatory Production and Sale of Bread Made of T-500 Flour)(塞尔维亚官方公报第 12/15号),此外对于天然气等公共资源供应也有相关限价规定。对于可以自由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也可采取经济政策确保市场和价格的稳定性,具体由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包括分析特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走势、分析相关经济政策对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的影响、在商品的生产或者供求出现骚乱时采取临时措施等。

3.反不正当竞争

《贸易法》第50条特别禁止给竞争者带来损害的下列行为:(1)对其他贸易商进行虚假或攻击性陈述;(2)作出损害其他贸易商名誉或业务的陈述;(3)混淆销售行为,即所销售的产品标签、数据或形状与特定产品的来源、质量和其他特征相似,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4)未经商业秘密持有人同意,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等旨在恶化其市场地位的行为;(5)给予或承诺给予其他贸易商高价值的礼品、财产或其他利益的行为,以确保优势竞争地位。

受不正当竞争损害的一方有权在知悉该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者身份的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救济,包括请求确认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继续实施该等行为、消除不正当行为影响以及要求损害赔偿等。2013年修订的《贸易法》还规定,对于诽谤法律实体(非自然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诽谤企业有权请求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赔偿,而在该法修订之前仅自然人有权请求赔偿无形损失。 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打击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五)对外贸易限制措施

对外贸易限制措施,也称贸易救济措施,指专门针对国际贸易(进出口)采取的限制措施,主要法律依据为《对外贸易法》。根据该法,对外贸易限制措施分为四类,即保障国际收支平衡措施、防止过度进口措施、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四种措施的基本内容和特点见下表:

序号

措施名称

适用前提

措施内容

适用期限

相关规定

1

收支平衡

保障措施

阻止货币储备严重减少,使之不至于因为过低而造成危险。

(1)价格措施(如进口关税、进口保证金等);或(2)限制进口的数量和价值。

无固定期限

——

2

防止过度

进口措施

进口数量有所增加,且对国内相同、相似或竞争产品的生产商直接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

(1)限制进口数量;或(2)提高进口关税。

不超过4年,可延长,但延长后总期限不超过8年。

《关于过度进口保障措施的详细条件法令》

3

反倾销

措施

存在倾销行为,且倾销对塞尔维亚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

(1)征收反倾销税;(2)接受出口商提高价格的承诺;(3)采取临时措施(如收取保证金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临时措施不超过6个月;反倾销措施(含临时措施)不超过5年,但如果倾销行为持续存在,可延长。

《关于适用反倾销措施的详细条件法令》

4

反补贴

措施

商品生产国或出口国给予了直接或间接财政支持,给塞尔维亚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

(1)征收反补贴税;(2)接受出口商提高价格的承诺;(3)采取临时措施(如收取保证金或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临时措施不超过4个月;反补贴措施不超过5年,但如果补贴行为持续存在,可延长。

《关于适用反补贴措施的详细条件法令》

(六)进出口许可和检验

1.进出口许可

如上所言,虽然塞尔维亚已经取消了进口许可制度,但可基于国际收支平衡和防止过度进口等法定事由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和/或金额进行限制。除此之外,对于以下商品的进口、出口或过境,需取得主管部门的特别准许:

(1)军械、军事设备、两用物品(包括体育类和狩猎类器械)、弹药、烟火设备、石棉、贵金属等;

(2)麻醉剂、含麻醉剂或心理治疗物质的药物;

(3)影响臭氧层的有毒物质;

(4)化学物质;

(5)动物、动物制品、动物食品;

(6)废弃物;

(7)珍稀动植物品种及其成分或衍生品;

(8)受保护文化遗产和纪念物。

2.进出口检验检疫

根据塞尔维亚相关规定,各类动植物产品的进口须经检疫,由受贸易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双重管辖的检疫机构负责实施,取得动植物检疫证之后方可进口和转售;农产品、农产品加工食品、烟草制品、葡萄酒等商品的进口则需向质检局申请质量鉴定。

塞尔维亚关于进口贸易(如检验检疫和包装)方面的现有规定较为复杂,《贸易法》缺乏具体实施细则,且未与欧盟完全接轨,在实践中引发了效率低甚至阻碍进口等问题,塞尔维亚外国投资者协会(Foreign Investors Council)等组织正在努力与政府部门协商改进。

(七)贸易合同签订形式

合同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主要受塞尔维亚《合同与侵权法》调整。根据《合同与侵权法》相关规定,商事合同具有非要式性(Informality),即不要求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以满足商事交易对高效的追求,但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除外,比如政府采购合同、建设合同、不动产买卖合同、代理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此外,当事人也可自愿约定对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签约形式。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则相关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国际贸易合同领域值得一提的是,前南斯拉夫于1980年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前南斯拉夫解体后,该公约对塞尔维亚仍然有效。根据该公约第11条等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任何形式订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包括书面、传真、口头等。 但鉴于合同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在此提醒国内企业在与塞尔维亚商事主体开展贸易合作时仍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以免发生争议时因举证不能而陷于不利境地。另外,尽管法律上对商事合同的签约形式原则上不作要求,但塞尔维亚商事主体向境外付款时,部分银行仍然要求提供书面合同等贸易凭证,因此签订合同有利于顺利收付款。

三、贸易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与塞尔维亚商事主体开展国际贸易合作面临的法律风险与其他国家相似,如买方违约风险、卖方违约风险、运输风险、清关风险等。整体而言,由于塞尔维亚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贸易自由原则且第纳尔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因此在塞尔维亚开展国际贸易面临的进出口许可证未续期风险和因外汇管制未能付款的商业风险相对较小。从目前来看,塞尔维亚的政治主权风险、战争风险、进出口禁令风险也都相对较低。主要商业风险简述如下:

(一)买方违约风险

1.主要表现

买方违约情形主要有二,即迟延付款和拒绝收货。在塞尔维亚,任何企业和个人只要在商业登记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即可从事外贸业务,几乎没有门槛要求。由于大部分私营企业规模较小,支付能力有限,且易受内外部环境影响,有可能因资金周转等原因不能及时支付余款和提货,甚至因为市场行情变化、价格剧烈波动等原因直接拒付尾款和拒绝收货。

2.应对策略

(1)审慎选择交易对手。中国企业在塞尔维亚开拓业务时应倍加小心,审慎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交易对手,避免买方不能及时付款,甚至上当受骗。

(2)选择更佳付款方式。虽然塞尔维亚进口商通常愿意通过电汇方式预付一定比例的款项,余款提货后付清,也就是前T/T与后T/T相结合的贸易付款方式。由于目前当地企业负债的情况较多,建议中国企业要求发货前付清全款,或者将后T/T改为信用证等付款方式,或者要求买方提供银行担保。

(3)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当事人之间一旦发生纠纷,纠纷解决的成本往往偏高但结果可能不够理想,因为买卖双方处于不同国家,面临信息严重不对称和不同法律规则的适用,为买方逃脱责任提供了空间。与其费大力气打官司,不如做好事先的风险预防工作和风险转嫁工作,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二)买方破产风险

1.主要表现

塞尔维亚中小企业和个人经营者较多,易受市场等外部环境影响,抗风险能力较弱,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商事主体申请破产。比如,2013年和2014年塞尔维亚境内启动的破产程序为10件/月左右,而在2015年启动的破产程序达20件/月,在2015年5月4日塞尔维亚共有1902件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不含根据其他特别法律申请破产的案件。 2014年,塞尔维亚对《破产法》(Law on Bankruptcy)进行了修改,旨在提升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但仍有很多问题尚待解决。

2.应对策略

防范买方破产与买方违约的措施类似,包括审慎选择交易对手,选择稳妥的付款方式和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等。除此之外,建议我国出口商及时跟进买方运营状态,如发现买方可能破产,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买方及时提供充分担保,否则依法解除合同,但出口商负有证明存在不安事由的举证责任,不可恣意行使。不得已的情况下,卖方也可向相关法院申报破产债权,积极行使权利。

另外,对于出口工程机械等高价值和非定制类产品,出口商可考虑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直至买方付清一切货款。

(三)卖方违约风险

1.主要表现

卖方违约表现主要有二,一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二是交货不符,即在质量、规格、功能和包装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当地法律要求。近年来,中国对塞尔维亚出口的某些商品质量存在问题,产生了不良影响。 

2.应对策略

中国企业在向塞尔维亚出口商品时,应树立合同意识和合规意识,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组织和交付货源,详细了解当地法律对产品质量和包装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注意保障商品质量和维护自身良好形象,特别要做好机电产品的售后服务。

(四)塞尔维亚清关风险

1.主要表现

与塞尔维亚开展国际贸易可能存在清关程序上的风险,而因清关导致的货物放行困难使得装运延迟,经常引发额外成本。常见清关问题包括:

(1)货物归类错误;

(2)关税超出预期;

(3)海关不及时办理清关手续;

(4)提交给海关的文件不充分。

2.应对策略

我国进出口商应积极了解当地海关规定,事先准备好通关所需文件和及时提取货物。对于归类和关税等重要问题,建议由塞尔维亚合作方提前咨询海关当局或者专业咨询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报关行等),避免因未及时提供有效文件而导致承担额外费用,或者因归类错误引发行政处罚甚至被认定为走私和偷逃税款等刑事犯罪的风险。

(五)当地维权不便风险

虽然塞尔维亚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二审终审制,但纠纷解决的效率偏低。从世界银行统计的数据来看,在塞尔维亚执行合同的平均时间为635天,明显长于中东欧国家平均时间。 此外,美国相关官方机构称,不规范经济(Informal Economy)、腐败问题和司法效率低下仍然是塞尔维亚面临的重要挑战。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企业在贸易合同中事先约定仲裁,以避免在塞尔维亚当地起诉维权。至于仲裁地点、仲裁语言和仲裁庭组成也可进行提前策划和约定。

除此之外,我国进出口商在与塞尔维亚商事主体开展国际贸易合作时,还需关注第纳尔汇率波动风险以及农产品特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以及牲畜疾病等。如2016年12月份,我国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专门发布关于塞尔维亚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的风险警示通报,临时禁止从塞尔维亚进口牛肉及相关产品。

四、案例分析

(一)出口贸易纠纷案例

本案卖方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纺织品有限公司,委托塞尔维亚当地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塞尔维亚某公司(简称“买方”)偿还债务。根据卖方提供的信息,其向买方分批供应原材料,在双方合作期间,卖方已经交付了11个装有货物的集装箱至塞尔维亚指定地点。然而,买方一直未支付最后一张发票载明的货款,也就是说买方拒付已收货物对价。

卖方代理律师按照通常做法在启动法律程序前向买方发送了一封律师警告函,督促其尽快支付尾款。但买方拒不认可该笔债务,并宣称其已足额支付了每一张发票,双方最终协商失败。

在启动本案法律程序之前,由于卖方在塞尔维亚无常设机构,根据当地相关规定必须委托税务代表申领非居民纳税识别号码,卖方按照要求办理了该等手续,之后又在塞尔维亚当地开立了一个非居民第纳尔银行账户,因为在塞尔维亚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当地拥有本币银行账户。相关准备手续办妥之后,卖方代理律师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商事法院正式提出强制执行动议(Motion for Enforcement),主要依据为商业发票这一债权文件。

法院受理执行动议后向买方送达了法律文书,但买方仍然拒不承认该笔债务,答辩称商业发票所载金额已经及时付清。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买方还根据规定塞尔维亚《与其他国家法律冲突解决办法》(Law on Resolving Conflict of Laws with Regulations of Other Countries)(塞尔维亚官方公报,其他法律——第46/2006 号),向法院申请卖方应为其支出的诉讼费用提供担保。一审商事法院未支持买方这一请求,但被告向商事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商事上诉法院向司法部咨询意见,司法部回复称塞尔维亚公司在中国无需为被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因此二审商事法院基于互惠原则拒绝了买方的上诉请求。

在诉讼费用担保一事最终确定后,一审商事法院安排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因双方提供了不同的销售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文件,法院决定委派一位专家证人以确定涉案发票是否已获支付。在专家应法院要求作出报告后,法院有权责令任意一方提供更多证据或就涉案债权的真实性直接作出一审判决。

请注意,在经历了四年的听证及质证后,本案仍未结束。虽然法律上对诉讼程序和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很难预测一审判决做出时间,更难预估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做出时间。所以,在塞尔维亚提起诉讼之前,应对此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二)二手设备进口清关案例

本案涉及一家在塞尔维亚注册成立、股东来自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简称“进口商”)有意从中国进口二手设备。

相关设备从中国运至塞尔维亚后,进口商的货运代理人着手在塞尔维亚海关办理清关手续。随同必要运输单据,货运代理人还向海关提交了商业发票作为出口商与进口商交易的证据以及交易价值证据,以便海关机构进一步确定海关价值(Customs Value)/ 应税价值(Taxable Value)和征收关税。

根据《海关法》,海关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申报的交易价值。在此类案件中,围绕该笔交易的所有情况都属于调查范围。如果海关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的关系影响了价格,其应向进口商披露其原因,进口商享有一次答复的机会。一般而言,海关将发票载明价值视为应税价值。但在本案中,海关决定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确定进口货物的市场价值来确定其海关价值。

货运代理人坚持认为所有海关文件都已妥善提交,并符合塞尔维亚相关法律和条例,但海关仍决定以同一时期出口至塞尔维亚的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来确定海关价值。因之前塞尔维亚未进口相同或类似设备,《海关法》规定了估算海关价值的其他方法,例如推导法和估算法。

进口商委托律师事务所介入后,发现根据从海关机构提供的信息,运用上述方法确定海关价值不太可能,所以其建议根据《海关法》第45条运用另一合适的方式来确定海关价值。为了确定本案二手设备的海关价值,海关最终接受了出口国当地市场的货物价格。进口商提供了中国相关网站上分类的屏幕截图,证明发票中载明的价值与涉案设备的市场价值相符。

海关当局审查了进口商及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据后,同意放行运载设备,但由于清关问题导致设备迟延到达进口商工厂,从而产生了额外的费用。

第三章 投资法律风险

一、投资主管部门

(一)投资促进机构

近年来,塞尔维亚大力推进吸引外资政策,设立投资促进机构,改善国内投资环境。根据《投资法》(Law on Investment)第15条,相关投资促进机构由五部分组成,即经济发展委员会、经济事务主管部门、塞尔维亚发展署、自治省相关机构和地方政府相关机构。自治省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机构在《投资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事,包括发布当地投资激励政策等,下面仅介绍中央层面的相关投资促进机构。

1.经济发展委员会

经济发展委员会(Council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的所有成员皆由政府任命,具体由经济部部长、财政部部长、就业与劳动部部长、塞尔维亚商会主席以及塞尔维亚发展署主任共同组成,并由经济部部长兼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为监控塞尔维亚经济发展和投资领域现状、推进经济发展目标、依法决定投资激励政策、决定议事规程、向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等。针对具体议题,委员会主席可建议邀请其他部长参加经济发展委员会会议,但被邀请人员不享有投票权。

2.经济事务主管部门

塞尔维亚各政府部门的名称和职权变动较为频繁,现行经济主管部门为经济部(Ministry of Economy),由Goran Knežević担任部长。经济部负责监督《投资法》的实施、履行塞尔维亚在公共合同项下的义务、发放投资激励资金、监督塞尔维亚发展署的行动等,并由其部长出任经济发展委员会主席。因此,经济部对经济发展委员会和塞尔维亚发展署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塞尔维亚发展署

塞尔维亚发展署(Development Agency of Serbia)是塞尔维亚目前最重要的投资促进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非政府部门,类似于我国的公共事业单位,设有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包括三名政府公务员和两名商业界人士,董事会主任五年一任,可连选连任,主任代表发展署对外行事。

发展署的基本职能包括促进投资、促进出口、促进区域平衡发展,提升塞尔维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塞尔维亚国家形象。根据《投资法》第36条,塞尔维亚发展署的具体职责有22项之多,如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共组织合作以确保《投资法》的有效实施、提出关于经济发展和投资的建议、进行投资数据和其他信息分析、为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专家和咨询等帮助、参与投资项目(Investment Program)、记录重要投资者信息、就国家资助(State Aid)提出建议、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就涉嫌违反《投资法》的政府官员开展调查等。

(二)投资相关机构

1.塞尔维亚国家银行

金融领域属于特殊领域,该领域的投资活动(包括外商投资)由塞尔维亚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 of Serbia)依法负责审批和审慎管理。国家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管理外汇储备、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银行业准入和运营审慎监管、保险业准入和运营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和运营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和运营监管以及电子支付行业的准入和运营监管等。

2.保护竞争委员会

保护竞争委员会(the Commiss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mpetition)是根据《保护竞争法》(Law on Protection of Competition)设立的机构,负责与竞争相关的事项,并监督《保护竞争法》的实施。保护竞争委员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直接向国民议会负责并向其进行年度工作汇报,旨在通过打击不公平竞争、维护公平合法竞争,促进经济进步和社会福利,尤其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果某项投资(不论是否为外商投资)可能会阻碍公平竞争,保护竞争委员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措施。

据统计,保护竞争委员会在2015年批准了101个并购项目、拒绝了2个并购项目,并发布了174件关于潜在违反竞争规则的法律意见。 由此可以推测,对于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塞尔维亚并购项目,审批通过率仍然较高。

3.PPP委员会

公私合作委员会,又称PPP委员会(the Commission for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是根据《公私合作与特许权法》(Law 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and Concessions)设立的机构,由塞尔维亚政府不同政府部门代表和地方政府代表共同组成,负责公私合作项目(包括非特许权合作项目和特许权合作项目两类)的审批。

4.塞尔维亚私有化署

塞尔维亚鼓励外资参与本国企业的私有化改革。塞尔维亚私有化署(Privatization Agency)负责国企私有化工作,如代为接管将要破产或者重组的国有企业、组织公开拍卖活动以及与中标单位签署合同等。但根据最新的私有化法律规定,其职责已转移给经济部。

二、投资领域

(一)投资领域概述

塞尔维亚2015年颁布的《投资法》确立了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原则。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如设立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购买股权和其他证券,购买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益,通过公私合营获得相关权益,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与部分国家做法不同,塞尔维亚没有类似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文件,也没有专门针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机构和批准机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凡塞尔维亚国内主体可以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从事,二者享有同样的投资权利并受到同样的投资限制,而对于没有投资限制的领域即为可自由投资领域。

(二)限制投资领域

塞尔维亚限制投资的方式包括股权比例限制、互惠限制和许可限制三类。目前,股权比例限制已经取消,互惠限制主要存在于不动产领域。

互惠,包括外交互惠(基于双边协定)、法律互惠(基于塞尔维亚和外国的法律规定)和事实互惠(即虽无双边协定和法律规定,但存在互惠事实)三类。某中国投资者曾向司法部申领中塞双方在不动产领域存在事实互惠的证明,最终得以在塞尔维亚当地成功购买房产。

许可限制是最常见的一种投资限制措施,对国内外投资者均适用,如金融、能源、矿业、制药、医疗设备、烟草、武器和军事设备、博彩行业、公路运输、海关加工、土地开发、审计、废物处理、有害物质的生产和运输、破产管理、医院、餐馆、学校、出租车等。 根据贝尔格莱德律师事务所服务经验,前述领域的部分许可较容易取得,如公路运输、制药和医疗设备等,也有些许可取得难度较大,如武器和烟草等。

(三)禁止投资领域

如上所言,《投资法》对“投资”的定义非常广,包括持有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益。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塞尔维亚的农业用地。作为其加入欧盟的承诺之一,塞尔维亚应在2017年9月1日之前取消前述禁止措施。2017年8月28日,塞尔维亚议会对《农业用地法》进行了修订,允许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如已在塞尔维亚居住10年以上)获得农业用地。但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律实体仍然不得拥有塞尔维亚农业用地的所有权。

实践中,少数外国投资者通过在当地设立公司的方式规避前述限制,因为按照当地法律规定在塞尔维亚设立的子公司将视为具有该国法人资格。据非官方统计,外国公司在塞子公司已持有约2万公顷农业用地。

(三)鼓励投资领域

对于某些行业和领域,塞尔维亚政府通过给予倾向性的激励措施鼓励投资,如汽车制造业、农牧业、基础设施、信息通信技术、电子行业、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物流中心、化学行业等, 详情可咨询塞尔维亚发展署。

三、投资法律制度

(一)投资制度概述

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包括《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吸引直接投资条款和条件的法令》(Decree on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Attracting Direct Investment)、《外汇业务法》(Law on Foreign Exchange Operations,又译外汇交易法)、《对外贸易法》(Law on Foreign Trade)、《公司法》(The Company Law)、《商事实体登记法》(Law on Registration of Commercial Entities)、《在塞尔维亚设立和运营境外代表处的条件规定》(Regulations on Conditions for Establishing and Operation of Foreign Representative Offices in Serbia)、《证券及其他金融工具市场法》(Law on Markets of Securities and other Financial Instruments)、《联合股份公司收购法》(Law on Acquisition of Joint Stock Companies)、《建设和规划法》(Law on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能源法》(The Energy Law)、《公私合作和特许权法》、《合同与侵权法》、《保护竞争法》、《劳动法》(The Labor Law)和《破产法》(Law on Bankruptcy)等。

这些规定涉及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主要投资领域、投资形式(如并购或者新设)、政策激励、企业经营、员工管理、资本流动、企业退出等各方面。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还需遵守《增值税法》(Law on Value Added Tax)、《公司所得税法》(Law on Corporate Tax)、《个人所得税法》(Law on Individual Income Tax)、《房产税法》(Law on Real Estate Tax)、《强制社会保险法》(Law on Compulsory Soci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等税收和社保相关规定。考虑到其他章节已经对国内外贸易、企业注册、劳动用工和国内税收规定进行了重点介绍,本章不再赘述。下文仅简要概括投资促进、外汇管理、征收赔偿、投资争端和投资协定等重要内容。

(二)投资促进与激励

投资促进制度主要包括《投资法》(塞尔维亚官方公报第89/2015号)和《关于吸引直接投资条款和条件的法令》(塞尔维亚官方公报第110/2016号),其中《投资法》在整个投资领域占据核心地位。

1.《投资法》基本内容

《投资法》于2015年11月4日正式生效,取代了此前的《外商投资法》,顾名思义,《投资法》同时适用于国内投资和外国投资,赋予了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法律地位。该法系基于国际投资法的最佳标准制定,旨在为投资者提供高效的服务,加强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的协作,以削减成本、节约时间。《投资法》属于商法范畴,其法律细则亦在该法生效后的120日内颁布实施。

《投资法》的核心和特色内容主要包括:(1)首次明确投资促进机构体系,即包括经济发展委员会、经济部、发展署、省级自治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投资促进部门,各部门应就支持投资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事宜及时采取行动,优先处理投资者请求,否则投资者可以向塞尔维亚发展署投诉;(2)确立投资保障制度,包括投资自由保障、既有权保护、不征收原则以及征收情形下的充分补偿、国民待遇原则、自由退出机制以及或裁或审的争议解决机制等;(3)提供多类投资激励措施,包括国家资助、税收减免、强制社保缴款退还、关税减免等;(4)投资分类,包括特别重要投资(Investment of Special Importance)和局部重要投资(Investment of Local Importance)两大类。《投资法》详细内容可阅读第一部分《经贸法律服务指南》的第二章。

2.《关于吸引直接投资条款和条件的法令》

《关于吸引直接投资条款和条件的法令》规定,加工制造行业和国际市场服务投资可获得补助。补助受益人范围包括:(1)投资于该法令规定的投资领域且在投资项目实现之前申请补助的投资者;(2)需利用其自有资源或通过其他渠道承担至少25%的成本费用(不含国家补助)的补助使用人;(3)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但在未审核相关文件之前不得发放补助,审核内容为补助发放对受益人产生的激励效果,如项目规模的实质扩大、项目投入金额的实质增加、项目推进速度的显著加快以及没有国家补助项目能否实现等。此外,发放补助还需满足在一定期限内维持投资、不裁员和及时发放工资等条件。

(三)投资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涉及投入资金的汇入和投资变现资金、利润的汇出等事项,与外汇管理息息相关,主要规定包括《投资法》、《国家银行法》(Law on National Bank of Serbia)、《外汇业务法》、《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法》(Law on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Terrorism)、《支付服务法》(Law on Payment Services)、《金融服务用户保护法》(Law on Protection of Users of Financial Services)等法律规定以及塞尔维亚国家银行颁布的相关决定,如《关于涉外交易提供信息义务决定的实施指令》(Instruction for Implementing the Decision on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Transactions with Foreign Element),以《外汇业务法》为核心。

《投资法》首先原则性地规定了投资自由以及与投资相关的资金汇入和汇出自由,包括投资利润、股东分红、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权转让对价以及其他应收款项。《外汇业务法》则进一步规定外国投资者可在塞尔维亚开设第纳尔银行账户和外币账户,并通过这些账户收付款。2014年修订后的《外汇业务法》(塞尔维亚官方公报第139/2014号)还允许塞尔维亚公民使用在线支付系统完成交易。

不过需要提醒我国投资者的是,如果决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并开立账户,则需按要求提供诸多文件,如经公证认证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重要股东(持股25%或以上的股东)护照等身份信息以及详细的股权结构图等,且相关文件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仅为三个月,且在开设相关账户之前当地子公司将因缺乏资金而无法从事任何交易(如购买办公用品)。

(四)征收与补偿

《投资法》第6条规定,投资免受直接和间接征收,但投资者对不动产享有的财产权益可为公共利益之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必要的、非歧视性的限制,并可及时获得充分补偿。充分补偿既包括被征收的财产价值,也包括因征收行为导致的营业价值减损,补偿金额还应包括征收行为作出之日起至补偿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

除了《投资法》的原则性规定外,塞尔维亚还有专门的《征收法》(Law on Expropriation)。《征收法》详细规定了可以征收的合法事由,如教育、文化、体育、公共健康、社会福利、公益设施、废物处理、运输、国防、政府需要、环境保护、防止空气污染、探矿采矿等。对于征收补偿,可以采用实物补偿,也可以是现金补偿,如若协商不成,投资者可按照《投资法》的规定寻求法律救济。

(五)投资争端解决

塞尔维亚对于投资争端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尊重投资者和合作方之间的意思自治。根据《投资法》、《民事程序法》(Law on Civil Procedure)、《仲裁法》(Law on Arbitration)等相关规定,涉及外国投资的商事争议既可提起诉讼,也可依约仲裁。如若诉讼,则投资商事争议与一般民事争议不同,一审由商事法院管辖,二审由商事上诉法院管辖。如若仲裁,既可以选择塞尔维亚当地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国外仲裁机构,塞尔维亚也承认临时仲裁,仲裁规则由当事人自行确定。对于涉外争议的实体法,也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强制适用塞尔维亚法律。

除本国法外,塞尔维亚还加入了与涉外商事争议解决相关的国际公约,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onvention on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又称ICSID公约)等。因此投资者可根据《ICSID公约》对塞尔维亚整个国家提起国际仲裁。经检索,塞尔维亚在《ICSID公约》项下有2件已决投资争端案和3件待决投资争端案。 

需指出的是,在塞尔维亚申请执行判决或者仲裁并不容易,受限于司法不公和效率低下等问题。为了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塞尔维亚允许投资者在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时,自行选择私人执行官 或者法院执行官,即塞尔维亚实行双重执行官体系。

(六)双边投资协定

塞尔维亚和很多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与中国既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也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简称UNCTAD)统计,与塞尔维亚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有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比利时和卢森堡经济联盟、白俄罗斯、波黑、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朝鲜、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加纳、希腊、几内亚、匈牙利、印度、伊朗、以色列、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利比亚、立陶宛、 马其顿、马耳他、黑山、摩洛哥、荷兰、尼日利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和津巴布韦;此外塞尔维亚还和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中东欧自由贸易组织签订了含有投资保护条款的条约。 

另,据美国国务院统计,与塞尔维亚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有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比利时、白俄罗斯、波黑、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朝鲜、丹麦、埃及、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印度、伊朗、爱尔兰、意大利、哈萨克斯坦、科威特、拉脱维亚、立陶宛、利比亚、卢森堡、 马其顿、马来西亚、马耳他、摩尔多瓦、黑山、荷兰、挪威、巴基斯坦、波兰、卡塔尔、韩国、罗马尼亚、俄罗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和越南。

(七)其他重要规定

除以上重要法律制度外,我国投资者还可重点关注塞尔维亚关于私有化、公私合作、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定。个别重点领域可见第十二章、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内容。商事登记法律规定可检索商业登记署网站,商业运营法律规定可检索经济部网站,涉税法律规定可检索财政部网站,证券投资规定可检索证券委员会网站,市场竞争相关规定可检索竞争保护署网站。

四、投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法律规则风险及其防范

1.法律风险

(1)规则变动风险。塞尔维亚正处于市场转型时期,因为市场发展以及加入欧盟的需要,法律更新和修改较为频繁,新旧规则之间存在衔接不畅的突出现象,包括原南斯拉夫联盟旧法与塞尔维亚新法之间的差异 以及塞尔维亚原有法律与为加入欧盟所颁布的新法之间的差异,此外,塞尔维亚政府还存在大量的临时性政策和决定,法律规则(含政策)的复杂性和差异性增加了商业守法成本。

(2)规则不透明风险。塞尔维亚在法律规则的透明度方面既有积极的一方面,也有需要完善之处。一方面,塞尔维亚政府为促进公平竞争和规则的透明化,设立了国家审计机构、公共采购办公室、反垄断委员会等专门机构,部分政府部门网站上也公布了规则信息。但另一方面,立法机构立法的随意性和公众参与的有限性现象也的确存在,而且还有些政府部门的法律规则尤其是最新政策难以获得。

(3)缺乏实施细则风险。塞尔维亚每年有大量法律出台,但与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通常会延后甚至缺失,不可避免地导致不同主体对同一规定的理解差异,甚至为执法部门的选择性执法提供了空间。

2.防范建议

投资者应及时关注和了解法律变更情况和未来趋势,准确理解新旧规则的实质差异以及对企业商事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就某些重要问题请求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此外,考虑到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对于可能默示适用的任意性规定,投资者可以考虑通过合同进行修改和明确约定;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还可要求合作方甚至是当地政府部门作出一定承诺,以减少法律规则变更对投资项目的潜在不利影响。

(二)激励不确定风险及其防范

1.激励风险

塞尔维亚中央和各地政府通常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重点投资项目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我国企业前往塞尔维亚投资时可优先选择有优惠政策的投资项目,如纳入当地政府规划的鼓励类项目。但与此同时,由于塞尔维亚仍然面临财政赤字较高和失业率较高的“两高”风险,以及塞尔维亚在实施激励时提出各种严格要求,激励政策能否最终落实到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防范建议

投资者在积极关注相关优惠和激励政策的同时,还应充分了解相关前提条件和难点,积极争取。如为重要的政府规划投资项目,投资者可考虑与当地政府或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让政府将激励措施明确化,或者要求合作方承诺取得某种激励;投资资金可以分期到位,剩余资金的投入以投资激励政策的落实为条件。当然,投资者对于激励政策的不确定性也应有充分认识,不要抱有过高预期。

(三)投资商业风险及其防范

1.商业风险

投资商业环境风险主要体现在强制社保、税费抵免、以及加入欧盟的不确定性等方面。塞尔维亚企业分担的社保基金比例较高,技术型用工成本较高,外资纳税抵免等手续较为复杂,可能间接增加企业成本。 在重要税收方面,2014年企业所得税从10%增加为15%。有的投资者在塞尔维亚投资可能是因为看中了欧盟市场,然而塞尔维亚虽已成为欧盟候选成员国,但能否成为正式成员仍然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加入欧盟不仅仅涉及规则协调的问题,还涉及科索沃等政治问题和其他问题。

2.应对建议

我国企业在前往塞尔维亚投资时应注意核算用工成本、社保成本和税费成本,了解税收抵免手续,合法节约整体运营成本。另外,投资者对于塞尔维亚与欧盟之间的关系需具有清醒认识,及时关注塞尔维亚入盟申请最新动态,与此同时拓展和丰富销售渠道。

(四)司法环境风险及其防范

1.司法环境风险

虽然塞尔维亚近些年来不断完善立法,但司法环境仍然是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前需要慎重考虑的一大问题,这主要体现在法律救济程序复杂、实体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和判决/裁决执行不力等方面。我国就有企业在参与塞尔维亚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过程中遇到过此类问题,详见下文案例二。美国国务院也指出,尽管塞尔维亚加入了多个关于国际仲裁的条约,但仲裁裁决的执行是一个缓慢而困难的过程。塞尔维亚私有化署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曾拒绝国际商会作出的对美国投资者有利的仲裁裁决。最后不得不由美国大使馆出面通过外交手段促成塞尔维亚政府和投资者达成协议。在此之后,又发生了塞尔维亚法院拒不支持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the U.S. 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简称OPIC)要求执行其他国际仲裁裁决请求的案件。

除此之外,前往塞尔维亚投资,尤其是并购投资,还面临无法针对某一特定法律实体涉诉情况进行深入可靠研究和部分尽职调查信息缺失等风险,这也使得进一步风险评估和成本效益分析更加困难。

五、案例分析

(一)中企在塞投资设厂申请优惠政策案例

除了塞尔维亚根据《投资法》规定实施国家资金支持、税收减免和强制保险款项退还等投资激励政策外,地方政府也积极鼓励和激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以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就业。本案主要涉及某中资企业前往塞尔维亚丘普里亚市(Cuprija)投资包纱厂并申请当地经济发展项目支持一事。

中国投资者经过考察,看好中塞双方良好的政治经贸合作关系、当地较低的生产成本以及可以辐射的欧洲多国市场,也了解到塞尔维亚当地司法机关的低效率、劳动力培训的持续投入以及当地离海运港口较远等潜在不利因素,最终还是决定投资约100万欧元,用于在当地设厂、优化生产工艺,并将产品销售至塞尔维亚及其他欧洲区域,并享受塞尔维亚与多个国家和区域(尤其是欧盟)之间的自由贸易便利。

中国投资者设立工厂的同时,积极联系丘普里亚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补助,并按照要求准备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近三年的财务报告;(2)投资商业计划(某些地方主管部门对计划内容有一定的强制要求);(3)银行保函;(4)投资者的商事登记信息以及相关公证、认证和翻译文件;(5)公司不存在破产、重组或清算等程序的证明;(6)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8)无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诉讼的证明;(9)完税(包括税收、关税和其他税费)证明;(10)强制社会保险局出具的关于员工雇佣人数和雇佣类型等的说明。

对于中国投资者新设立的工厂而言,准备这些资料遇到不少难题。比如在申请银行出具保函的时候,银行提出了非常苛刻的要求,包括将工厂所有资产(如机器设备)和应收账款进行抵质押,支付高额的担保费用,要求提供很多的资料,对于很多企业来说都难以接受,而且银行对于新成立的企业要求更加严格。又如,丘普里亚市政府要求申请人提供基于现有财务数据的详细商业计划,而申请人刚成立不久,无法提供包括这些内容的商业计划。再如,银行要求提供英文文件,而政府要求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塞尔维亚语翻译文件。另外,上述部分证明需通过向多个城市的相关法院提交申请才可以获得,而事实上法院书记员没有关于在塞尔维亚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签发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经验,并且各类证明在形式上没有考虑兼容外国公民的需求。整个程序复杂又漫长。

尽管如此,补助申请人还是克服重重困难,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准备了相关资料并交给丘普里亚市政府。市政府非常重视这个投资项目,给予积极支持,与补助申请人很快达成了协议,认可投资者和投资项目在当地经济、社会福利和员工雇佣等方面的贡献价值。

总结:一方面,本案例中的项目,从参与公开招标、准备材料到申领和使用资金,时间将近半年,程序之复杂可见一斑。而且由于塞尔维亚财政赤字突出、资金吃紧,其他项目的补助资金能否最终到位,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者需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非常愿意吸引投资和积极促成投资,帮助投资者克服困难,投资者可与之保持积极沟通,不要轻易放弃潜在的投资激励。当然,如若塞尔维亚各级政府部门能够进一步简化投资激励的申请程序和文件要求,将会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二)中企参与塞尔维亚国企私有化案例

本案主要涉及某中国企业通过在塞尔维亚设立子公司参与当地国有企业公开重组拍卖活动以及其权益被侵犯后的维权活动,相关规定包括《投资法》、《公共采购法》(The Public Procurement Law)、《一般行政程序法》(The Law on Gener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行政法院程序法》(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Proceedings Act)和《民事程序法》等。尽管塞尔维亚作为欧盟候选成员国,一直致力于本国法律与欧盟条例的统一协调,在规则完善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不可忽视的是,塞尔维亚尚未建立起配套的司法公正保障体系,本案即是此方面的典型案例。

2010年,塞尔维亚私有化署通过了某国有企业(即被拍卖企业)的重组计划申请,并在私有化署网站上公开了关于参与该企业财产公开拍卖活动的邀请。某中资企业在当地的子公司(简称“项目公司”)提交了关于参加公开拍卖活动的申请,并按照私有化署的要求提交了所有资料和交纳了保证金。

2013年,私有化署举行了公开拍卖活动,项目公司是唯一交纳了保证金的竞拍人。按照《公共采购法》的规定,如果首轮拍卖活动无人愿意按照评估价值出价,则第二轮可按照评估价的51%拍卖,如第二轮仍然无人愿意按照该等折价出价,则第三轮可以改按评估价的30%拍卖。项目公司充分利用了该规定,并在第三轮进行正式报价。

拍卖活动结束后,私有化署很快向项目公司发出了关于签署和公证购买协议的邀请函,但之后却一直拖延签署正式的合同。项目公司委托律所介入后,律所以项目公司名义依次致函私有化署、财政部、塞尔维亚政府和塞尔维亚总统,但私有化署仍然拒绝签署合同。让事情进一步恶化的是,私有化署作出了关于撤销该公开拍卖的决定。虽然根据《公共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私有化署有义务就其撤销公开拍卖的决定陈述理由,但在项目公司参加公开拍卖活动本身合法的情况下,私有化署拒不作出任何解释,明显违反行政程序。

项目公司委托律所对撤销决定提出行政异议(Objection)和行政上诉(Appeal),并向行政法院紧急申请暂缓私有化署的撤销行为,但未被支持。之后律师事务所又代表客户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需说明的是,塞尔维亚的行政救济程序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根据《一般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就某个具体行为提出行政异议或上诉,如若未被支持,则当事人还可按照《行政法院程序法》的规定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2014年,私有化署在行政诉讼程序仍在进行的情况下,又发布了关于同一国有企业财产公开拍卖的公告,并在2017年将该企业财产正式售与塞尔维亚另一家公司。

2015年,塞尔维亚政府通过了新的《私有化法》(Law on Privatization),与之前的规定存在重大区别。区别之一在于私有化署的职权应移交给经济部,这给项目公司维权带来了新问题。因为按照某行政裁决,私有化署应就其未及时归还保证金一事向项目公司支付利息,但新法出台后私有化署以职权已经移交为由拒绝履行该行政裁决。为了尽快执行到位,律师事务所聘请私人执行官不断追讨,终于在两年后成功追回了利息损失。

从私有化署之后再次拍卖的行为来看,其取消首次公开拍卖活动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取更高的拍卖价格,但第二次拍卖价格更低。在长达数年的拍卖及维权活动中,本案中的中国投资者及其子公司被不断曝光于公众视野之下,甚至被故意曲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企业良好形象。而塞尔维亚私有化署擅自撤销拍卖的行为明显违法,既有悖于《合同与侵权法》中关于“要约”(offer)一经发出即不得单方撤销的规定,也不符合相关行政程序。而塞尔维亚行政救济程序非常复杂,项目公司维权之路也很漫长,耗时三年却仅获得了保证金及利息的退还,项目公司最终未能获得被重组企业的重要资产,未实现其最初的投资目标。

虽然《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内外投资者具有同等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但在具体执行法律规定的时候,投资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仍然有待加强。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一、公司类型及比较

塞尔维亚公司法律体系中的公司不同于我国公司法律体系中的公司概念。前者既包括公司,也包括合伙企业;而后者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合伙企业。

塞尔维亚为欧盟的候选成员国,因此其商事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欧盟立法的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公司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千变万化的情况,因此,新公司法解决了旧公司法中某些存在的问题。新公司法同时作出某些规定以配合塞尔维亚资本市场法律规则的适用。相较旧公司法而言,新公司法对某些法律概念进行了更加准确的定义,并将股份公司与其他形式的商业组织严格区分开来。单层管理体制与双层管理体制的运用是塞尔维亚公司法重要的特点之一。

塞尔维亚现行适用的《公司法》虽经过修订,但仍存在某些不足,例如该法禁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获取公司本身的股权,但这又与其关于公司形式变更的规定相矛盾。旧公司法缺乏有关强制清算的规定,新法虽然引入了强制清算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及漏洞。

(一)公司类型

1.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

普通合伙企业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合伙人,其合伙人可以都是法律实体或自然人,也可以是法律实体与自然人的组合。合伙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之间约定承担有限责任的,该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塞尔维亚《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在向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Serbian Business Registers Agency)注册之后即获得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权人。尽管普通合伙企业是通过合伙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是分开的,因此,合伙人因私人事务产生的债务,不能通过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债务。

普通合伙企业需将企业章程在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进行登记。企业章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自然合伙人的姓名、住址,法律实体合伙人的名称与注册地址,合伙企业的注册名称、注册地址、经营目的,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及其他与合伙人或合伙企业相关的信息。企业章程必须通过全体合伙人的协议才能进行更改,除非企业章程另有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签署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不需要提交给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对合伙协议的任何修改在各个合伙人签字之后即对合伙人产生法律效力,合伙人协议与企业章程有不一致内容的,以企业章程为准。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关系由企业章程及合伙人协议约定。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的一般事务由全体合伙人的多数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日常经营事务之外的事项及新合伙人的加入需要征得全体所有合伙人的同意。所有合伙人都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规定某个或多个合伙人管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则由规定的合伙人执行管理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相关权益,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将合伙企业中的权益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第三人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资格不能被继承,在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和责任按比例分配给其他的合伙人,但企业章程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合伙人资格的除外。合伙人退伙的,最少需在营业年度结束6个月前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其合伙人资格在营业年度结束时终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和责任按比例分配给其他合伙人。因普通合伙企业在塞尔维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合伙企业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这不同于世界上一些其他国家,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合伙企业并不能成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而是基于合伙人的收入进行缴税。 合伙人可以通过决议解散合伙企业,同时根据合伙人提起的诉讼,法院也可以基于正当理由解散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企业是从一种名叫“康美达”的合同产生而来,该合同多运用于中世纪时期的海上贸易。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由一人将一些货物或一定数额的现金交给某个商人或某个船主,其承担的风险仅限于其从事上述行为的价值,其享受的利益也仅限于由前述行为产生的利润。该模式对于贵族人员、公职人员以及教士来说尤其合适,因为在那个时候,上述人员被禁止从事贸易交易。通过这种模式,上述人员不仅可以利用自己手上的资源进行商事交易以获取利润,还完美地避开了关于禁止贸易的规定。该模式也可以避开教会法律关于禁止有息借款的规定。虽然该种形式的企业性质,即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决定了其必然存在一些不足,但很多国家仍然以立法的形式将其合法化,包括塞尔维亚。

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以对外承担债务,合伙企业的独立法人主体地位在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进行注册后即可获得。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两名合伙人,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即该合伙人等同于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地位,且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在其出资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为全部或部分免除其责任而与其他合伙人签订的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普通合伙人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转化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而非有限合伙人进行日常管理,但有限合伙人有权通过要求普通合伙人提供年度财务报告、营业记录和文件以对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进行监督,当普通合伙人不提供上述文件时,有限合伙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普通合伙人提供。在特定情况下,有限合伙人需与普通合伙人一样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如,有限合伙人同意在企业名称中显示其名称,或者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管理。新加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自入伙开始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有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均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同时所有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规定均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劳务及服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及损失的承担根据各自的份额来确定。根据塞尔维亚《公司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只有在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解散之后才能解散,但有限合伙人的合伙资格可以被继承或被承受。如果所有普通合伙人离开合伙企业,在三到六个月之后,仍没有普通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的,则有限合伙企业须转换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形式;如果所有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退伙,则有限合伙企业须转换成普通合伙企业或商业企业的形式。如未将合伙企业转换成其他形式的,则合伙企业将被清算。

3.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名或一名以上的股东出资,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塞尔维亚《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在向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注册之后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和人员较少,一人即可以注册一家公司。不同于股份公司将资本分成股份并对公众发行出售,有限责任公司是将资本分成出资份额并不对公众发行出售,且各出资额可以不相等。公司股东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向公司出资,但不得以劳务或服务形式出资。实物出资包括有形资产(不动产及动产)、无形资产及金融资产(各类权利)。实物出资的价值可由各股东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评估须由经授权的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由公司其他股东在成立时指派评估专家。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行为规范,对公司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须经所有发起人签字,并将该等签字进行公证/认证。公司章程及其所有修正案必须在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进行备案登记。公司章程必须包含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发起人地址、公司主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形式及其价值等事项,公司章程还应规定公司内部组织及其权限。经公司多数股东同意,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必须含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相比较股份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具有更强的自理权力。

塞尔维亚《公司法》对参与设立公司人数限制没有进行规定,因此参与设立公司人数无最低要求,也没有最高人数限制。公司须将其注册资本及对注册资本的更改进行登记并公示。股东必须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公司缴纳出资,最迟不超过五年。如公司章程对出资义务未作规定的,公司必须给股东额外期限以履行出资义务,通常不少于三十天。在额外期限到期之后,如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决定将该股东从公司除名。公司的设立与存续除需具备公司章程之外,还需到银行开立公司的银行账户、到主管税务机关获得纳税识别号、雕刻公司印章等手续文件。公司从事特定活动的,还需到相关主管机关获取从事相关活动的批准。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但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可在登记年度财务报告的时候将增加的资本进行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公司股东有优先按照其股权比例进行认购的权利。

为了维护公司的注册资本,塞尔维亚《公司法》作出了相应规定以形成资本保全机制。比如,通过限制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资金以达到保全资本的目的,此处公司向股东支付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向股东支付的利润、公司返还股东超额支付的资金、股东借款及其他基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需向股东支付的款项。因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只有100第纳尔, 所以关于资本保全机制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有价证券,不得在公开的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股东享有的股权一般等同于其出资额的比例,其在公司享有的权利根据其股权而确定。同时,公司特定数额的股权可由多个主体共同共有,该等主体将被视为一个整体作为公司股东,此等情况下,共同拥有公司特定数额股权的共有人以其股权为限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在公司享有的权利亦作为整体而享有,比如投票权,通过共有人的一个代表来行使其在公司的投票权。公司对股权共有人的所有行为及通知都是通过向其代表发出。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转让人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与受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计划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需向其他所有股东发出书面购买股权的要约,该要约必须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所有信息,例如购买期限。受要约人如要行使该优先购买权,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常在8天到180天)向要约人发出接受该要约的书面通知。

如有两位以上股东接受该要约的,则接受要约的股东就购买的股权比例达成协议,如股东之间不能达成协议的,则按各自股东在公司占有的股权比例购买。如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股东侵犯的,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与他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判决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其他股东发现股东与他人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后三十天之内,但不能晚于自商业登记署登记之后的六个月。如多位股东购买转让的股权,但某些股东非因转让股东的过错而拒绝或未能签署转让协议的,则该股东视同同意将股权转让给剩余其他股东,如所有股东未签署转让协议的,则转让人可以以不优惠于给其他股东的转让对价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也可以不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而是以其他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受让股东支付其已获得的股权的对价。在没有公司股东接受转让人发出的购买股权的要约时,股东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必须通知公司有关股权转让事项以获取公司批准,通知事项包括第三人的身份信息及其他股权转让事宜。股权转让必须由公司绝大多数股东同意,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公司在三十天之内未就股权转让事宜作出决定,股东可以以通知给公司的条件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在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需要获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名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在通知该提名受让人十五天后,该受让人非因转让股东错误而拒绝或未能与转让股东签署转让协议的,转让股东可以同等条件将股权转让给其他第三人。如转让股东与公司提名的受让人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的,则公司与受让人在转让股价支付方面对转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既不批准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又不提名第三人作为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则转让股东可以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以让法院决定是否允许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不是通过公司批准。如果法院批准股东转让股权,则公司可以提名第三人受让拟转让的股权。

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同时,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公司一位或多位股东在股东死亡后的六个月内强制购买其股份的权利,但不得迟于股东继承人在商业登记署登记为公司股东后的三个月。公司行使该购买权利时,须由公司绝大多数股东同意并向公司作出书面声明。另外,公司章程应规定行使该购买权利的方式,包括支付股价的期限。

股东未能按时履行出资义务时,股东会三分之二的股东可以决定将该股东除名。股东被公司除名的,其名字将会从商业登记署处注销,其股权也将被转为公司自己所有。股东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被公司除名的,公司无须对其所有的股权支付对价。在债权人请求公司偿还债务时,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向公司补充出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与股东一起对补充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因其他情形对股东进行除名的,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形式完成。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被公司除名的条件,在该等条件满足时,通过股东会简单多数股东决定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除名股东,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更多股东同意的除外。法院必须基于切实存在的正当理由才能支持公司除名股东的请求,例如股东故意或因其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股东未向公司履行其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用单层管理体制或双层管理体制。采用单层管理体制的,其组织结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或独任董事;采用双层管理体制的,其组织结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或独任董事、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可以行使的职权有:修改公司章程;审议批准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督董事的工作;如公司采用双层管理体制,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委任或辞去公司董事,决定公司董事报酬或确定董事报酬的原则;如公司采用双层管理体制,委任或辞去公司监事会成员,委任审计员并决定其报酬;决定发起清算程序;塞尔维亚《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单层管理体制的,公司董事由股东会任命或开除,公司采用双层管理体制的,公司董事由监事会任命或开除。公司董事代表公司从事法律行为。股东会或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代表权限的限制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监事会的决定对公司进行管理。公司董事应妥善保管公司的会计账簿及股东会作出的所有决议,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会任命或开除。公司董事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履行的职责有:决定公司的商业策略;委任或辞去公司董事并决定其报酬;监督董事的工作;监督公司运营的合规性;建立公司会计及风险管理政策;向股东会提出任命审计员及其报酬的提案;履行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4.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将公司资本分成若干份,由每位股东持有其中一份或多份的公司形式。塞尔维亚《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股东并未作出限制,因此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上下限。公司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在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况下,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实行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股份公司在商业登记署注册之后即获得独立法人资格地位。股份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股份公司仅存在一位股东情况下,该股东的责任仍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开和独立。股份公司基于公司章程而建立,公司章程是股份公司的基本行为规范,对所有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000第纳尔(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任何修改都需在商业登记署进行登记并公示。股东可以用现金或实物出资,所有出资都需以第纳尔表示。

股份公司可以采用单层管理体制或双层管理体制。采用单层管理体制的,其组织结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或独任董事;采用双层管理体制的,其组织结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或独任董事、监事会。

(二)塞尔维亚公司类型的比较

1.各公司类型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就是相关风险问题。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对公司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除外),这无疑增加了合伙人经营合伙企业的风险,万一合伙企业经营不善,不但未获得任何利润,还有可能失去已有的所有财产。相比较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对于股东来说,其承担的风险仅限于其出资额,其个人的出资额以外的财产在安全范围之内,除非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公司债务。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承担的风险比经营合伙企业的风险更小。因此,在塞尔维亚,投资者更加倾向于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合伙企业的形式。

2.在公司设立的成员方面,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只要有一人即可以设立。但设立合伙企业必须要两人以上才能设立。所以,在设立人的人数限制方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较之合伙企业来说,更具有灵活性。

3.在公司结构方面,合伙企业的公司结构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而言,更加简单一些。合伙企业的所有者往往就是企业的经营者,并代表企业进行日常事务的交易往来。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则设有不同的公司组织,分别履行不同的职能,承担不同的责任。虽然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由公司所有者经营,但根据公司需要,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设立比较复杂的公司结构。

4.在所有公司类型方面,股份公司股东可以将手中的股权自由转让,而相比较而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权益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难以像股份公司一样自由转让。这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封闭性和人合性因素决定的,因此合伙人或股东不能随意转让手中的权益。

最后,股份公司可以公开向公众发行股票,这是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重要区别之一。除此之外,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之间在缴纳出资的形式等方面也存在显著区别。

(三)外国公司在塞尔维亚设立分支机构

外国投资者在塞尔维亚享有国民待遇,有权设立各种形式的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 即外国公司可以在塞尔维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及代表处是外国公司在塞尔维亚设立的最常用的三种形式。分公司及代表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在塞尔维亚设立的分公司与代表处与第三方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塞尔维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主要优势在于认购的货币股本或非货币股本最低额度为100第纳尔(假设法律未规定实施某些业务活动需更高的数额),但当涉及到建设工程许可证时,作为一种法律实体,分公司作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具有潜在优势的,考虑到分公司有可能被颁发建设工程设计和实施的大许可,为了获得上述许可,分公司可使用母公司(外国法律实体)的相关资质,但是,如在塞尔维亚登记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分公司的话,那么就不能使用股东即外国法律实体的相关资质。

二、设立程序

(一)准备阶段

1.起草和修改公司设立所需的相关文件。

2.在认证机构(如法院、公证处、市政管理局)进行设立公司的必要文件的认证。

3.主管机构对外国文件的认证进行再认证。

4.将外语文件翻译成塞尔维亚语文件,并对翻译件进行认证。

5.开设临时银行账号并支付公司创始资金。

6.提供塞尔维亚的官方地址作为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址(在设立公司时可能会暂时使用该地址作为公司地址)。

(二)基本程序

1.注册申请:向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提交成立公司申请、股东协议及新公司章程。

2.注册审批:塞尔维亚商业注册署负责审核批准成立公司,1至5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并颁发《注册公司登记证》。

3.申请统计代码:向当地统计局申办统计代码。

4.刻制公司印章:企业获准注册后需在指定机构刻制依法规定的公司印章。

5.开立银行账号:企业获准注册并取得统计代码后,应及时在塞尔维亚的商业银行开立公司账户。

6.获取纳税识别号: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向公司颁发公司登记证书时,一并向公司颁发纳税识别号证书。

(三)提交资料

以设立分公司/代表处为例,需要提交的资料有:设立分公司/代表处的决定;在外国公司所在国的登记处关于公司登记的摘录信息,并随附由法庭译员翻译的经过认证的塞尔维亚语翻译件;公司银行账户关于交易记录的证明;经相关认证机构认证的分公司/代表处代表的签名;外国公司授权代表作出的关于承担分公司/代表处经营的所有责任的声明,并随附由法庭译员翻译的经过认证的塞尔维亚语翻译件;注册费缴纳证明。

三、公司设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在塞尔维亚设立公司,不管采取法律规定的何种形式,必须经历两个程序,第一个是向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进行注册登记,第二个是在塞尔维亚境内经营的商业银行开设公司的银行账户。这两个程序是设立公司的必经阶段。如未向商业登记署进行注册登记,公司就无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设立公司则无从谈起。在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只有公司具备专有的银行账户,公司经营的日常资金往来才能合法合规进行,这也是公司具有独立财产的体现之一。

(一)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1.注册公司过程中的风险

不管在塞尔维亚设立和注册何种类型的法律实体,首先必须要起草和获取所有设立法律实体必要的文件,这是在塞尔维亚设立法律实体的第一个潜在的复杂因素。从塞尔维亚领土之外获取的文件,不管是什么类型,需要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并依靠特定国家的外交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塞尔维亚驻该国使领馆对获取的文件进行认证,同时,最好将获取的文件翻译为塞尔维亚语并将翻译进行认证。上述各个程序所耗费的时间可能有差别,但这些程序可能会拖延收集所有文件的时间,因此注册和设立一家法律实体所需要的时间取决于收集必要文件的国家的办事效率和办事成本。在个别情况下,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可能将申请人提交的设立法律实体的资料弄错,从而注册了有关法律实体的错误信息,例如注册了错误的法定代表人护照号码或其他有关法律实体的信息。

此外,在所有规定的文件中,以前还需起草和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公证的签字,该签字需在一张特定表格上—即所谓的OP表格,但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不再要求提交该表格。这意味着在塞尔维亚注册设立法律实体更加简便,但是由于公司在塞尔维亚开设银行账户时仍然需要提交OP表格,所以有关设立公司程序上的简化并不彻底。

当所有设立公司所需要的文件收集并提交给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后,通常在24小时后即可注册公司,尽管法律规定法律实体设立的规定期限为5个工作日。这也标志着法律实体注册程序进一步得以简化。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一般会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期限,并具有执行注册程序和所有其他程序的传统。注册程序简化的另外一个标志是在法人已经建立之后,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统一发布关于法律实体设立和税务识别号的决定—即所谓的TIN。

公司必须从决定(例如关于更改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的决定)作出之日起15天内将该决定在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进行登记。公司股东在国外居住或注册的,必须在该期限内将公司决定送至塞尔维亚。

根据塞尔维亚《企业所得税法》,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注册完成后,公司需在15天内向塞尔维亚税务局提交纳税申报表,同时应提供公司拥有其注册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明,如房屋租赁协议。

2.开立银行账户过程中的风险

母公司或股东向银行提供其规定的一定时间内的官方商业登记署或其他同等权威机构的摘要或者一些其他文件存在潜在的不可能性或巨大的困难。例如,银行通常规定摘要必须于最近三个月内出具,这使得将摘要进行公证认证并在上述期间递交给银行存在一定困难。

在塞尔维亚,银行要求账户申请人提交的每家属于塞尔维亚法律实体所有制结构的公司的营业执照不得早于6个星期,以防任何一家属于塞尔维亚法律实体所有制结构的公司被认定为离岸公司(例如在以下地区设立的公司:安道尔,安圭拉,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直布罗陀,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塞浦路斯,多米尼加,根西岛,马恩岛,泽西岛,纳闽,黎巴嫩,列支敦士登,澳门,马歇尔群岛,毛里求斯,摩纳哥,蒙特塞拉特,荷属安的列斯—阿鲁巴,库拉索岛,博内尔岛,萨巴,圣尤斯特修斯,圣马丁,新西兰,纽埃,巴拿马,菲律宾,帕劳,萨摩亚,塞舌尔,圣基茨和尼维斯,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克斯和凯科斯,美属维尔京群岛,瓦努阿图)。

作为塞尔维亚法律实体所有制结构的证明,银行要求公司每年都要获取并向其交付登记册的摘要,银行禁止用有关所有制结构变更的声明来代替该摘要。但是在塞尔维亚注册的法律实体无法及时获取上述摘要或获取上述摘要的程序过于复杂时,银行允许用变更声明取代上述摘录,这是唯一可以用变更声明代替摘录的情况。

3.第纳尔汇率变动风险

第纳尔汇率的变化也是设立公司的风险之一。因为所有在塞尔维亚设立的公司资本必须以第纳尔表示,而第纳尔汇率在法律实体注册之日和股东向公司实际缴付出资之日的波动可能会造成一定的风险。

考虑到股东货币出资额用第纳尔表示,如用外币支付,则该出资将根据塞尔维亚国家银行在缴付出资之日与在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登记之日汇率的中间汇率计算第纳尔出资额。这可能会造成股东实际出资额与在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登记的金额不相等,并随之产生了一项复杂的程序,即或者银行将多余资金退回以使实际出资与登记的资金数额一致,或者增加出资以达到已登记的全部资金数额。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塞尔维亚有限责任公司的中方股东可能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或者在不改变公司股本的情况下额外向公司支付资金以对公司进行支持,鉴于中国外汇管控情况,如若不增加公司股本即从中国母公司向塞尔维亚子公司的银行账户汇款是非常复杂的。另外,根据塞尔维亚相关外汇规定,中国的股东在中国付款后,当地子公司需要通过向银行发送接收函以及证明该资金性质的文件以接受该笔资金。相较而言,中国母公司转账至塞尔维亚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程序上比转账至分公司的银行账户严格得多。

4.公司清算风险

公司的另一潜在风险是清算过程复杂,且持续时间可能超过120天。为了公司完成清算,清算程序开始后,公司需对债权人履行所有义务。更为重要的是,在对民商事债权人履行前述义务后,公司还需向塞尔维亚政府部门,如税务局和公共财政收入办公室(Public Revenue Office),履行所有应负担的义务,且需从上述部门获取公司所有负债已结清的证明。 这个过程可能很复杂,因为各地税务局为出具该证明所需要的文件要求存在差异。

(二)应对建议及策略

   随着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在塞尔维亚投资设立公司,以下是对中国企业在塞尔维亚投资设立公司的建议:

1.根据企业的经营方向、投资状况、目标市场选择公司形式

在塞尔维亚公司的形式有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多种形式。中国企业拟在塞尔维亚投资设立公司的,可根据塞尔维亚不同公司形式的各自特点,进行差异比较和审慎选择。如条件不成熟,可考虑先在当地设立旨在加强联系的办事处,或者寻找相关合作方进行代理销售或共同经营,以进一步熟悉当地环境。

2.委托当地律所对公司设立资料及设立程序进行指导

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中国企业到外国投资设立公司,肯定不如当地公民熟悉其法律,更进一步,当地公民肯定又不如当地法律专业人士即律师熟悉其相关法律和办理流程。因此,企业为了避免设立公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可委托当地律所的律师对设立公司进行全程指导。

3.积极收集并提交相关资料

中国企业在塞尔维亚设立公司的,由于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很大的跨度,因此耗费的时间与资源成本非同一般。企业在了解设立公司所需要的文件之后,应积极提交相关资料,以防因为时间问题而错过塞尔维亚的提交截止日期导致设立公司失败。

四、案例分析

(一)塞尔维亚新设公司商业登记的案例

一家在中国成立的公司计划在塞尔维亚成立一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委托当地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提交设立申请,创始公司需要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所有设立公司必须的文件。一般来说,这些文件材料由不同文件组成,这取决于要在塞尔维亚设立的实体类型。

根据中国母公司的指示,律师事务所需要替拟设立的子公司起草公司章程。在起草公司章程之前,律师事务所必须核实公司名称能否注册或是否已被注册,否则可能会因为公司名称已被注册而在提交设立申请后被商业登记署拒绝注册登记。由于中国公司希望在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提交注册申请时可以注册事先拟定的名称,律师事务所起草了一个保留公司名称的申请,以便允许中国公司能够在短时间内以该名称在塞尔维亚注册公司,并阻止其他第三方在此期间使用该公司名称注册不同的公司。

除公司章程之外,律师事务所还需根据即将设立的法律实体的类型起草公司的组织大纲和股东投资决议(如若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则需起草在塞尔维亚成立分公司或者代表处的决议)。

中国公司需向律师事务所提供英语版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料的文件,并在中国公证处进行公证,通过中国外交部及塞尔维亚共和国驻华使馆对该等资料进行认证。在文件提交给律师事务所后,律师事务所首先需将文件翻译成塞尔维亚语并进行认证。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在登记之前,会先彻底审查塞尔维亚语文件中信息的有效性,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特别授权的情形下也会履行该程序。一旦将文件翻译成塞尔维亚语,且在所有其他相关文件都已收集之后,公司就可以获得注册费用及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处其他费用的缴纳证明。

律师事务所起草并收集了所有相关文件之后,下一步就是起草并向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提交设立法律实体的申请。尽管注册法律实体规定的时间是1-5个工作日,但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通常在24小时之后即可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如有必要,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提交快速注册公司的申请。

律师事务所准备了设立法律实体的决定和纳税识别号,该纳税识别号是从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处获取的TIN,在审查纳税识别号等文件的时候律师事务所发现法定代表人的名称登记错误。随即律师事务所起草了更正错误的请求并在当日提交给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在24小时之后,该错误即被更正。

在设立公司所必须的文件收集之后,律师事务所的下一步是协助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塞尔维亚境内经营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因为这是在塞尔维亚经营业务的基本要求之一。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注册设立法律实体时,完成文件公证认证的程序所必要的时间是使得注册程序困难的主要因素。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已很大程度上简化了其在法律实体注册设立时所必须的程序和时间,一方面通过严格遵守各程序规定的截止日期,另一方面通过减少为设立法律实体需要提交的必要文件的数量,使得在其境内注册成立法律实体更加便捷。

(二)塞尔维亚新设公司开立账户的案例

法律实体在塞尔维亚经营业务的主要要求之一是在塞尔维亚境内经营的商业银行开立一个或多个银行账户。

一家中国公司拟在塞尔维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事宜。在塞尔维亚设立公司后,接下来需要在塞尔维亚的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根据塞尔维亚外汇规定和反洗钱规定,商业银行将向公司出具一份文件清单,公司需向银行提交文件清单上所列明的文件,以便为公司开立银行账户。根据在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中所注册登记的法律实体类型,必要文件的清单会有很大的不同。银行要求的一些文件与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要求的一些文件可能会相同,但从下文可知,为设立法律实体所需要的文件的起草、收集和认证可能会更加复杂。

在过去,开设银行账户的过程既耗时又低效,因为银行需要大量的时间来开户。鉴于此,律师事务所在挑选银行过程中协助客户做出选择并和几家商业银行的代表会面,以便与一家在开户过程中具有最高效率的银行达成协议。

一个比较复杂的情况就是虽然提交给商业银行的必要文件是银行规定的,但银行仍有自由裁量权来要求公司提交一些额外的文件以确定公司的所有制结构,或为另一个目的而要求提供其他文件。

尽管所选择的银行已在其网站上详细说明了为开立银行账户需要提交的文件,律师事务所仍然另外安排了一次会议,以进一步验证是否还有其他需要公司股东起草、公证及提交的文件,因为该公司的股东在中国,如需要提交额外文件的话,则将花费其较长的时间。中国公司需要向律师事务所提供英语版的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料文件,并在中国公证处进行公证,通过中国外交部及塞尔维亚共和国驻华使馆进行认证。在文件提交给律师事务所后,律师事务所需要将文件翻译成塞尔维亚语并将该翻译进行认证。

商业银行需要确定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法律实体的整体所有制结构。因此,在塞尔维亚设立的公司,其所有制结构中的每个法律实体的营业执照(附塞尔维亚语版,在营业执照发行国不是1961年《海牙公约》缔约国时,附注或对其进行认证)需要提交给银行。另外,在每家公司的所有制结构中持有25%或以上股份的个人护照复印件也需要提交给银行。因塞尔维亚法律实体的所有制结构比较复杂,则获取所有文件所必要的时间必然增加,所以上述程序延长了开立银行账户的时间。

在提交所有开户所需的相关文件后,律师事务所与银行保持联系以进一步简化开立银行账户的程序。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不同类型的法律实体在塞尔维亚开设银行账户提交资料存在差异。公司开立银行账户过程中的风险,就像在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登记注册法律实体一样,完成公证认证程序所需的时间是导致开立银行账户程序困难的主要因素,其他因素包括获得法律实体的每个股东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的时间、费用,以及为开立银行账户银行酌情要求公司提供额外文件的权利。但是,塞尔维亚多数商业银行都愿意容纳投资者,并鼓励公司开设银行账户。

 

第五章 外汇法律风险

第纳尔是塞尔维亚的法定货币,第纳尔的波动由塞尔维亚国家银行负责监管,依塞尔维亚《外汇管理法》规定第纳尔是可自由兑换货币。近3年来塞尔维亚第纳尔对美元和欧元的汇率总体上呈贬值态势,自2014 年下半年开始贬值幅度加剧,与2008年初相比,一度贬值超过110%,在2017年有所放缓。 中国人民银行与塞尔维亚国家银行在2016年6月已经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2017年中国银行(塞尔维亚)有限公司开业,为中塞间的外汇交易往来带来了便利。但总体而言塞尔维亚在给予外商投资自由的同时,对外汇交易也设置了一定的控制程序,存在外汇波动风险。 

一、外汇相关机构

(一)塞尔维亚国家银行

塞尔维亚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 of Serbia,即塞尔维亚中央银行,以下简称“国家银行”)对塞尔维亚议会负责,是为实现和维护价格稳定而设立的机构,负责维护和提升塞尔维亚的财政体制,依据塞尔维亚《国家银行法》(Law on National Bank of Serbia)的规定,塞尔维亚国家银行的职责包括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与外汇政策、发行纸币和硬币、管理现金流通、依法监管、控制和促进国内和跨境付款交易顺利进行等事项。 国家银行与塞尔维亚政府和其他地方机构共同完成法律规定的事宜,在获得塞尔维亚政府的许可后可代表塞尔维亚参加各类国际组织机构的活动。国家银行内设执行委员会、银行行长和行长委员会,国家银行下设外汇部(Foreign Exchange Department)进行具体外汇交易事宜管理。

(二)其他银行

塞尔维亚除国家银行外,还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中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占多数,据塞尔维亚国家银行官网统计现今塞尔维亚境内有30家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了借贷业务、外汇交易与外币交易业务、对外支付业务、外部贷款业务和电子银行业务等。

(三)塞尔维亚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Tax Administration)是负责外汇监管的重要机关。税务总局是塞尔维亚财政部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塞尔维亚的税务征收管理,承担了与外汇交易相关的税务管理工作。

二、外汇法律制度

(一)制度概要

塞尔维亚的外汇制度以《外汇交易法》(Law on Foreign Exchange Operations)为调整外汇法律关系的基本法,还包括了其他主要法律法规和国家银行颁布的诸多操作细则,诸如《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法》、《国家银行法》、《支付服务法》、《反洗钱与反资助恐怖主义法》(Law on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Terrorism,以下简称“反洗钱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起着补充外汇管理的作用。

塞尔维亚在2012年大范围修改了《外汇交易法》,塞尔维亚的外汇制度在外汇自由方面有了一些变化,但是未实质性地改变外汇制度和促进外汇交易进一步自由化。2014年再次修订《外汇交易法》,目的在于与新颁布的《支付服务法》规定一致。尽管塞尔维亚为保护宏观经济的稳定,随后又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文件,但严格说来至今为止在外汇交易自由方面并无实质性的改变。

按照塞尔维亚法律的规定,塞尔维亚对本国公司货物进出口和服务贸易的资质不做限定,公司可以开设多个外汇账户,这些账户可用来支付和收取资金。企业资金往来一般均需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否则相关支出将无法被税务机关认可为税前成本,能被认可为税前成本的现金支出也有一定的范围限定(如出租车费)。企业不得随意提取现金,每次提现均有上限规定。境内的正规交易只能以第纳尔进行结算,而进口业务,允许通过网上银行系统的方式进行支付,但须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如需提取外汇现金,可向外汇账户的开户行提交申请并在申请中列明外汇交易的目的,并补充提交发票等资料以便核销。塞尔维亚国家银行对境外发票的管理较严格,入账的发票种类限定较严,同时根据塞尔维亚公司法与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境外差旅费规定了定额标准以进行纳税调整。

(二)主要法律制度

塞尔维亚常见的外汇制度有经常交易制度、资本交易制度、支付交易制度、外汇交易市场制度、保障措施制度、监管制度和处罚制度。

外汇制度的适用主体中分为居民与非居民。居民包括:在塞尔维亚注册并有主营机构的法律实体、在塞尔维亚注册的依法从事盈利活动的商人(Entrepreneur)、在塞尔维亚注册的外国法律实体的分支机构、居住在塞尔维亚的自然人(除在国外持有一年以上居住权的自然人)、已获得居住许可或工作签证满一年的外国人等。居民可以在任何时候使用外汇支付进口交易。依据有关外贸法律规定,居民(包括法律实体、商人和自然人)可自由地向境外支付和转移直接投资的资本。塞尔维亚的外汇管理制度主要由国家银行和关税总局、外汇监察机构负责实施。 其中,外汇交易(Exchange Operation)是指源自或者指向买卖外币现金或支票的交易;经常交易(Current Transaction)是指居民与非居民间的不以转移资本为目的的交易;资本交易(Capital Transactions)是指居民与非居民间以资本转移为目的的交易。下文重点讨论的塞尔维亚外汇制度如下:

1.经常交易制度

塞尔维亚法律规定居民与非居民可自由进行经常交易下的付款、收款和转移资金行为。塞尔维亚境内的借贷业务可以对居民在境内购买不动产适用。居住在塞尔维亚境外的居民和居住在塞尔维亚境内的非居民可依据财产法律的相关规定支付不动产购买价款。

塞尔维亚居民和非居民不受限制的交易事项有:因外贸交易和外贸法律规定的其他对外经常交易而产生的付款;有关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产生的支付;因投资基金的获利、资金转移和直接投资收益产生的付款行为;有关自然人的资金转移产生的付款行为,比如有关养老金、税费和家庭生计费用的转移行为等。

银行和居民(除个人居民之外)、非居民有权就与居民进行的商品服务外贸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收款、付款和资金转移,其中债权债务转让适用的前提条件为转让人与受让人需订立合同。

依塞尔维亚法律的规定,如在进出口货物或服务中约定使用外汇或者第纳尔支付,实施进口或出口行为满一年后仍未收到或者支付款项,或者以外汇或第纳尔收取或支付预付款满一年后仍未出口或者进口货物/服务,交易中的收付款行为将被视为商业借贷行为。

2.资本交易制度

塞尔维亚的法律规定居民与非居民有权自由进行资本交易下的收付款和资本转移行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居民可买卖在境外发行的和以外币交易的本国股票,所有境内外短期证券的收支行为都需经由塞尔维亚国家银行办理。 居民可就长期证券交易、金融工具交易、投资和自愿养老金交易、保险合同的交易进行跨境支付。但是国家仍对非居民的短期证券投资采取特殊控制,由塞尔维亚国家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实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资本交易自由,主要交易种类如下:

第一,直接投资。居民境外直接投资的付款与资本转移、非居民境内直接投资的付款与资本转移是不受限制。

第二,不动产投资。与境内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相关的收付款行为皆不受限制。

第三,证券交易。居民在境外买卖股票的付款与收款、由欧盟国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国际金融机构或外国国有银行发行的长期债券产生的付款和收款都不受限制,且可以买卖塞尔维亚国家银行认可国家的境外长期债券。非居民在境内买卖长期债券和股票的付款与收款不受限制。

第四,金融衍生工具。有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产生的收付款问题由塞尔维亚国家银行管理。

第五,自愿养老投资基金(Investment and Voluntary Pension Funds)。居民的相关境外投资有特殊法律规定,其可以通过居民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向外国投资基金间接收付款。非居民的相关投资参照相关专门的法律规定。

第六,涉外借贷交易。塞尔维亚境内的本国银行和外资银行均可办理借贷业务,需向塞尔维亚国家银行备案。如作为出借方的塞尔维亚居民法律实体是作为借款方的非居民实体的主要所有权人(如股东),可对该非居民实体发放贷款。具体实施方式由塞尔维亚国家银行制定细则。银行可以向塞尔维亚居民发放涉外借贷。根据塞尔维亚银行业务法规的规定,银行可以接受抵押、保证和其他担保方式。但是银行不得接受非居民索赔塞尔维亚政府存在对外支付义务的外国借贷担保。塞尔维亚的银行不得限制银行账户中的外汇,居民可以在外资银行账户中持有外汇,非居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持有外汇账户和第纳尔账户。外国法律实体可以通过其非居民账户进行交易,也可以通过其在塞尔维亚的分支机构开设的居民账户进行交易,并在完全履行纳税义务及相关公共财政负担义务后,凭主管部门的完税证明文件对外转移资金。

3.支付交易制度

国际支付交易(Paying Transactions)原则上应经银行以外汇和第纳尔进行。但居民也可以通过电子货币的发行商进行国际支付,以便在买卖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进行在线收付款。居民自然人也可以通过支付机构和提供支付服务的公共邮政经营者进行国际支付交易。居民为在线购买货物和服务而存放于外国电子货币机构的资金不被视为存款。塞尔维亚国家银行有义务制作有关支付、收款和资金转移的报告。2014年塞尔维亚政府通过了《支付服务法》,允许本国居民通过互联网支付系统(如PayPal)进行海外交易。在塞尔维亚可使用国际通用的支付方式如预付、赊销、信用证、托收等。较大规模的交易可长期融资,但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时候较为困难。2010年,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开始提供财务报表数据和偿付能力相关的服务。

4.外汇交易市场制度

塞尔维亚的外汇和外币现金仅限在外汇市场买卖,外汇交易市场发展并不景气。外汇在统一的外汇市场上进行买卖,实行统一的第纳尔汇率,且全部的对外经济交易和国内的外汇买卖都能适用。 依据塞尔维亚《外汇交易法》的规定,第纳尔与外币的汇率建立在外汇市场自由的基础上,根据外汇交易的需求确定。 外汇交易市场的外汇买卖一方必须为国家银行或者其他银行,另一方可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或非居民,税务总局负责对依照申请满足相关条件的主体签发授权外汇业务的决定书,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主体需做出拒绝授权的决定。税务总局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并可依法撤销授权。

5.保障措施制度

当塞尔维亚的收支平衡出现较大的混乱,或者流入塞尔维亚或从塞尔维亚流出的资本产生的波动导致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的实施受阻时,塞尔维亚政府将在征询国家银行的意见后,依法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塞尔维亚政府或者国家银行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照联合国或塞尔维亚参与的其他国际组织做出的制裁对其他国家采取额外保障措施。

6.外汇监管与检查制度

塞尔维亚的外汇监管由塞尔维亚国家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税机关以及其他有权机构负责。其中国家银行负责监管银行、在塞尔维亚境内设立主要办公场所的电子货币机构和其他支付机构的外汇交易,并负责监管公共邮政机构进行的国际支付交易。税务总局负责监管居民与非居民间的外汇交易和其他外汇交易、与国家银行监管业务因财产、管理和交易涉及的个人。海关负责对塞尔维亚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金、第纳尔、支票和证券进行监管。监管机关应将由于存在合理的刑事犯罪怀疑暂时扣押的外汇、外币现金、支票和证券存入税务总局在国家银行开立的的特殊账户中。

7.外汇违法惩处制度

塞尔维亚的外汇法律对违反外汇交易的处罚机制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含括了对自然人、法律实体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主要规定有:任何人如未经税务总局的同意与自然人进行买卖外币现金、支票等外国货币将被处以六个月至五年的监禁;任何人若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交易金额或者是基于其他虚假文件与非居民发生的收款、支付或签发支付单据行为超过10万第纳尔的,将被处以1年到10年的监禁;居民法律实体、外国法律实体的分支机构、银行和非居民法律实体违反相关外汇交易法规,将受到10万到200万第纳尔的罚金,居民法律实体和非居民实体的责任人、银行负责人也会相应受到5千到15万第纳尔的罚金,外国企业的居民分支机构将受到5千至15万第纳尔的罚金;居民商人可能因违反外汇交易法律被处以1万至50万第纳尔的罚金;居民自然人可能因违反外汇交易法律受到5千至15万第纳尔的罚金;非居民自然人若违反外汇交易法律,可能受到5千至15万第纳尔的罚金;电子货币发行商若违反相关外汇交易法规将被处以10万至200万第纳尔的罚金,相关责任人也会被相应地处以5千至15万第纳尔的罚金。

三、外汇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由于塞尔维亚曾因通货膨胀导致币值波动较大,为减少本国货币带来的交易风险当地偏好持有欧元等币值稳定的外汇,在当地中资机构中雇工常要求以欧元或美元支付薪酬。在塞尔维亚进行大额交易时,习惯于使用欧元报价,再按即期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塞尔维亚的自由贸易范围存在一定限制,外汇往来的自由受限使关联企业在财务上存在较大的困难。塞尔维亚鼓励国内居民和外国人进行证券投资,并有效监管。但是限制短期证券投资,塞尔维亚法律规定居民不得购买外国的短期证券,外国人不得在塞尔维亚境内购买短期证券。加之塞尔维亚近年来本国货币的价值波动不断,可能会为赴塞投资的企业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一)汇率波动风险

主要指我国企业和个人在以第纳尔作为支付货币的经济交易中,由于汇率变动而蒙受实际或潜在经济损失的风险。

1.实际受损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我国企业作为进口方时,计价结算的塞尔维亚货币对人民币或其他外国货币的汇率在受险时间内上涨,因而在结算计价时需支付的人民币或其他外国货币的数额要多于在签约时所预期付出的数额,导致进口成本上涨;第二种是当我国企业作为出口方时,计价结算的第纳尔对人民币或其他外国货币的汇率在受险期内下跌,计价结算时所实际收入的人民币或其他外国货币的数额,要少于在签约时所预期收入的数额,从而蒙受少收人民币或其他外国货币的经济损失,导致实际利润变少。

2.账面受损

主要存在于我国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合并财务报告所引致的不同货币的折算中,因汇率的变动导致我国跨国公司遭受账面经济损失的潜在风险。但折算风险仅增加或减少财务报告上资产或负债的账面数量,并不造成现实资产价值的增减。此种情况对母公司或子公司而言,虽然未产生实质性的资产变更影响,但产生外部数值,可能对公司商业形象产生不良影响。

(二)交易违规风险

塞尔维亚的诸多外汇交易中,有一些交易时需订立合同方可进行,如未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的价值与实际交易的价值存在较大的差异,可能导致被认定为逃汇等非法行为,可能遭受处罚。

(三)资本转移风险

在塞尔维亚进行外汇转移虽限制严格,要求在完成塞尔维亚境内的所有税收义务后方可进行资金转移,因此在实践操作中需格外注意税务支付与外汇交易的关联。

(四)相关建议

1.事先了解当地的外汇法律制度,充分准备相关文件,防止因资料准备不足而延误企业运营。我国企业和居民在赴塞尔维亚投资设立一定的组织形式(附属机构)之前,先行准备好各类必须的文件,特别是关于设立银行账户的文件,以免耽误账户设立时间,给公司运营带来不必要的风险(比如无账户期间不能支付税款、工资、租金等风险)。

2.注重外汇风险防范,做好汇率预测,将结算货币多元化,尽量选择较为稳定的结算方式。多元化经营,在原材料来源和销售市场、生产基地等方面采取多元化管理运作。采取冲销法、配对管理等方式。采取冲销法抵销子公司内部的应收款与应付款。合理利用金融工具,减少外汇浮动带来的风险。

3.防范合同风险。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审查对方资质,选择有利的计价方式,可以采取多种货币计价的方式,或选择某些较为稳定的货币计价,同时注意外汇的相关法律程序要求;注意在合同中添加货币保值条款,约定提前收付款或者延迟收付款的权利,或者约定如果汇率波动幅度超过一定范围损失分摊等。

4.依据自身需求选择设立不同类型的机构和资金转移方式,以减少不必要的税务负担和简化跨国资金转移手续,降低因操作失误而受当地央行等主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5.了解相关税务法律的动向,并及时申报缴纳税收。在进行外汇买卖交易前获得必要的税务许可或登记,以避免因未及时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遭受不必要的处罚。

四、案例分析

(一)中国子公司开设银行账户的案例

塞尔维亚政府基于中塞两国的公约,决定给予在建筑工程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大型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一些项目。甲公司为执行这些项目,在考虑设立各类企业的利弊后,决定在塞尔维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子公司(以下称为“乙公司”)。甲公司按照塞尔维亚法律的要求向商业登记署递交了注册乙公司的申请资料,乙公司在商业实体登记簿(Register of Commercial Entities)中登记成立,乙公司的代表人去当地银行为乙公司开设第纳尔账户和外币账户。设立与注销第纳尔账户和外币账户(Dinar and Foreign Currency Bank Accounts)涉及的法律主要有:

塞尔维亚《银行法》、《反洗钱法》、《支付法》、《金融服务使用人保护法》、《关于开设、管理与注销银行账户的条件以及行为准则的决议》(Decision on Closer Requirements and the Manner of Opening, Managing and Closing Bank Accounts,以下简称“银行账户决定”)。塞尔维亚对开设银行账户的要求很严格,特别是涉及到外资企业开设账户之时,更为严格。依据《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需在开设账户前做尽职调查,以检验目标实体的所有权构成并收集相关文件资料,所有的相关资料必须合法且不得早于最近三个月(截止至递交银行之日)。如该实体因其所有权构成被视为离岸公司(如注册于安道尔,安圭拉,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直布罗陀,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塞浦路斯,多米尼克,根西岛,马恩岛,泽西岛,纳闽,黎巴嫩,列支敦士登, 澳门,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摩纳哥,蒙特塞拉特,荷属安的列斯—阿鲁巴,库拉索岛,博内尔岛,萨巴,圣尤斯特修斯,圣马丁,新西兰,纽埃,巴拿马,菲律宾,帕劳,萨摩亚,塞舌尔,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克斯和凯科斯,美属维尔京群岛,瓦努阿图的公司),所有文件需自发布之日起六周内交付给银行。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辗转多家银行后发觉,在银行开设账户需提交大量资料并需经历复杂的程序是塞尔维亚普遍存在的事实。因为开设银行账户的程序由国家银行统一制定并负责监督实施。当地银行不仅要求乙公司提交该公司的相关资料(如商业实体登记簿的相关注册信息、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护照等),还要求乙公司提交甲公司的相关资料和持有乙公司所有权的相关资料(包括各个公司所占所有权份额),披露直至持有份额至少为25%的自然人为止,以及持有份额至少为25%的自然人的护照。一般而言,乙公司提交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并摘录各所有权人(公司)的注册信息以便于乙公司开设账户。例外情况为,如母公司已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则子公司不必提交某些文件,但本案例中的乙公司与甲公司不属于此例外情形。依据塞尔维亚法律规定,从商业登记处摘录的营业执照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方可在塞尔维亚使用,且应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付银行。由于中国不是1961年《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所有持有子公司所有权的中国母公司的营业执照需经公证认证方可在塞尔维亚使用(经公证人公证后,还需中国外交部和中国驻塞尔维亚大使馆双重认证)。

为便于企业开设银行账户,银行建议乙公司的代表人签发所有权申明,列明所有权持有的公司主体、持有份额至少为25%的自然人主体。乙公司准备了约一个月,在提交申请材料后数日,银行开设了相关账户。但自乙公司设立到银行正式开设账户之日的这段期间,乙公司不能收款、购买任何物品或支付租金、发放薪水、支付税费等。

由此可知,外资企业在塞尔维亚设立子公司和开设外汇账户可能面临实际操作困难。在此提醒我国居民在赴塞设立公司进行投资时,要注意履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与开设银行账户的关联性。塞尔维亚虽鼓励外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发展,但不可忽视的是塞尔维亚对于账户开立和外汇交易的控制仍较为严格。外资企业设立附属机构,开设外汇银行账户需经历复杂的银行程序并需提交大量的法律文件。而这些文件和程序需要赴塞投资的主体在设立法律实体之前先行准备,否则将面临企业已经设立但并无外汇账户的风险。

(二)从境外母公司收款的案例

某一中国公司(以下称为“母公司”)在塞尔维亚设立了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并为子公司设立了塞尔维亚的第纳尔账户和外汇账户,因经营需要,需通过从中国的母公司账户转移资产给塞尔维亚的子公司。

居民与非居民间的交易往来主要由塞尔维亚的以下法律法规管辖:《外汇交易法》、《反洗钱法》、《关于涉外货币交易的要求和操作准则决定》(Decision on Requirements and the Manner of Conducting Monetary Transactions with Foreign Element)、《关于执行<涉外货币交易的要求和操作准则的决定>的指令》(Instruction for Implementing the Decision on Requirements and the Manner of Conducting Monetary Transactions with Foreign Element)、《关于涉外交易信息提供义务的决定》(Decision on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Transactions with Foreign Element,以下简称“信息义务决定”)、《关于执行<关于涉外交易信息提供义务的决定>的指令》(Instruction for Implementing the Decision on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Transactions with Foreign Element)、《关于告知涉外借贷业务的决定》(Decision on Informing regarding the Credit Operations with Foreign Element,以下简称“涉外借贷决定”)、《关于填写告知涉外借贷业务信息表的指令》(Instruction for Filling in the Forms for Informing regarding the Credit Operations with Foreign Element)。

依据塞尔维亚《外汇交易法》的规定,塞尔维亚居民如需收取境外(非居民实体)付款或者向境外付款,需提交载明付款性质和原由的文件。如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外汇交易,将被认定为不法行为,将被处以罚金,其中公司、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银行和非居民法律实体可能被处以10万至200万第纳尔的罚金,个体商户可能被处以10万至50万第纳尔的罚金,自然人可能被处以5千至15万第纳尔的罚金。因此,子公司为获得母公司的付款需提交载明付款性质和原由的文件。根据交易类型的不同(即付款资金的用途),需提交的证据也不同。除了支付交付货物或服务的发票外,境外注册的母公司还可基于以下事项将资金转入塞尔维亚注册成立的子公司:

1.支付股本(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本),并在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登记;

2.不影响子公司的股本变化的追加付款(Additional Payment,付款不导致子公司股本的增减);

3.给子公司的借款。

本案中,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万第纳尔,在开设银行账户后,母公司立即支付了10万第纳尔的认购股本。支付款项后两天,子公司收到银行的通知,要求提交载明该笔境外付款的原由及性质的证明文件。子公司提交了子公司的章程和说明该笔付款为认购股本的确认函,随后子公司获得了该笔付款。但是该笔付款并不足以用于子公司开展相关项目,因此子公司需再次从母公司获得资金。子公司在综合分析塞尔维亚的相关法律后,面临着三种选择:

第一个选择是,以股本的形式转入资金。但是这一做法需要子公司做出增加股本的决议并且需向塞尔维亚登记署申请变更登记,在此之后母公司方可再次支付认购股本。这一做法的缺点在于,在子公司获得足够资金进行日常运作之后,母公司不得再直接要求子公司偿还该笔资金,只能从子公司的清算破产程序中获得偿还。

第二个选择是将资金以不影响子公司股本的追加付款的形式进行转移。这一行为要求母公司以子公司股东的形式做出相关决议,并在决议中确定母公司的相关信息、执行程序和付款的数额。此选择与第一个选择相较而言的优势在于,允许在子公司经济状况允许并不损害其债权人权利的情况下,返还该追加付款。而子公司需在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的网站上公布相关通知,以便通知子公司债权人。在通知公布满3个月后,子公司可返还追加付款给母公司。根据《信息义务决定》的规定,子公司有义务按季度向塞尔维亚国家银行报告收到的股本付款和追加付款等类似情况。

第三个选择是母公司以借款的形式向子公司提供资金。这一选择的实施需要母公司和子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获取借款的必要信息以及还款时间。该借款合同属于借贷交易,属于《外汇交易法》管辖,需按照《涉外借贷决定》的规定向国家银行提交相应的报告,且子公司在返还该借贷合同借款时也需遵守相关法律的特殊规定。

最终母公司决定以追加付款并不增加公司股本的形式向子公司转移资金。母公司作为子公司股东通过了追加付款并不增加公司股本的决定,并向子公司账户支付了25万美元。子公司在收到支付通知后向银行递交了公司收取追加付款的决定并附上了该笔付款并不增加公司股本的确认函,随后子公司收到了该笔付款。

本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境外母公司如何合法且有效地向塞尔维亚境内的子公司转移资金。对此,建议跨国企业在进行母子公司管理时,注意综合考量,选择合理的资金转移方式,以避免转移行为带来的风险。就已在塞尔维亚境内设立企业的中国母公司而言,如何合法有效转移资金是十分重要的。塞尔维亚法律对非居民与居民间的外汇往来要求较为严格,虽然法律并未作出严格的成文规定,但银行间存在着较多的实施细则,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难度,尤其是企业需履行较为繁杂的报告义务,这也要求我国企业和居民在赴塞投资时需格外注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资金转移,并确保资金输得出去且能收得回来。在设置母子公司股权构架时,注意母子公司属于不同法律主体,资金的回笼需按照塞尔维亚当地的特殊规定进行,以免因疏忽而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

第六章 税收法律风险

一、税务管理制度概况

塞尔维亚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主要的税务管理机构有财政部和财政部下设的税务总局(Tax Administration)。而依塞尔维亚《宪法》和《税收征管办法》的规定,税收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塞尔维亚的商业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又“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税、租赁税、关税、社会保障税等,其中增值税和所得税占据了主要地位。据世界银行2017年报告统计,塞尔维亚在190个经济体中的税务便利度排名第78位。 整体而言,塞尔维亚的税负在整个亚欧大陆相对较低,但是由于该国特殊国情,税务风险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后文将以实际案例的形式分析说明。

塞尔维亚主要的税收法律法规文件有《税务程序与税务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又译《公司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不动产税法》和《关税法》等。塞尔维亚的纳税年度为一个公历年,纳税主体可分为居民与非居民两大类。居民企业是指在塞尔维亚注册成立或者管理控制地在塞尔维亚的法律实体,居民个人是指在塞尔维亚拥有住所、营业中心或者重大利益的个人,或者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塞尔维亚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不能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企业。是否在塞尔维亚境内是塞尔维亚区分居民与非居民的重要考量因素。比如,纳税主体为居民的,需为在塞尔维亚境内外的所得缴纳税收,非居民纳税主体仅需为在塞尔维亚境内的所得缴纳税收。塞尔维亚的主要税务管理制度如下:

 

表一:塞尔维亚主要的税务管理制度

 

通用制度(居民与非居民)

对非居民的特殊制度

特殊管理政策

1.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 会计制度

◎ 账簿制度

◎ 合法票据管理制度

2.纳税申报制度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增值税(网上申报)

3.税务检查制度

◎ 纳税评估(自我评估)

◎ 税务稽查(税务机关有权在诉讼时效内开展)

◎ 税务审计等

1.登记备案

2.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3.增值税管理

4.资本利得

5.股息

6.利息

7.特许权使用费

8.税务代理制度等

1.关联关系申报政策

2.转让定价调查

3.资本弱化认定等

在上述管理制度中,较为特殊之处在于其税务代理制度。依据《税务程序和税务管理法》,在塞尔维亚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有义务在塞尔维亚境内获得收入或应缴税费的财产之日起10天内委托税务代理。税务代理是以纳税人的名义,代非居民企业和个人履行相关纳税义务的主体(接受税务文件、税务申报、税款支付等)。《增值税法》也规定了在塞尔维亚从事货物和劳务应税贸易的外国人有义务指定税务代理人,并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某些情况下(如非居民企业未在限定时间指定税务代理),税务机关可依职权指定税务顾问或律师作为指定代理人。根据塞尔维亚《增值税法》,外国人的税务代理可以是在塞尔维亚有住所或已注册登记的自然人或公司,担任税务代理的条件包括:税务代理的申请人在成为税务代理人之前已经连续12个月以上是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当日,申请人无税务管理机关决定的应履行却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申请人不能是拟被代理的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外国法人的税务代理应作为外国法人的连带责任人承担增值税纳税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因增值税登记和缴纳产生的责任,如承担欠缴增值税的罚金和利息。

在特殊调整政策中,需特别注意资本弱化规则的适用和关联关系的认定。纳税人必须证明根据资本弱化规则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纳税调整的风险。此外,关联关系的认定将直接影响交易,依据塞尔维亚《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构成关联企业的交易需在一定范围内负担更多的限定义务,在交易时需向税务部门申报。在转让定价调查方面,塞尔维亚有专门的调查规则,如纳税人被税务机关稽查,并被要求纳税人提供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如提交资料不完整或者未提交,企业将受到10万至100万第纳尔的罚金,同时企业的管理者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且税务机关有权对调整的价格差额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

近年来,塞尔维亚在税收体制上有所改革,特别是在增值税、转让定价和社会保障领域进行了改革,为缩减企业人工成本、促进能源行业的发展、住宿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有利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雇主可以将员工餐饮和交通费用折抵增值税,在进口制冷能源和天然气、暖气、电力方面免除进口增值税、在招待住宿服务和行李托运服务方面改为10%的税率。 第二,塞尔维亚财务部修改了《转让定价规则手册》,规定对于某些非重复性或者交易额较小的交易,只需将交易的基本情况概要、定价估值和关联方的名称上报,转让定价适用放缓,有利于跨国企业的运作发展。第三,在社会保障方面,调高了雇主和雇员在健康保险、养老和工伤保险中的支付比例,但同时也为新雇佣员工的雇主提供了社保补助,社保补助的计算方式以新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为准,减轻了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负担,企业和雇工个人需承担更多的义务。其中雇主和雇员在健康保险中的支付比例均为6.15%,雇主在养老基金中的支付比例由11%上升至12%,雇员由13%上升为14%。

二、主要税收种类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塞尔维亚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塞尔维亚的主要财政来源和投资优势。塞尔维亚自2005年增设增值税以取代消费税,最近一次修正为2017年的2月。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独立地在塞尔维亚境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供应、或从事进口货物供应的法律实体与个人。其中供应水、电、气和热能都被官方认定为货物供应。

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20%,优惠税率为10%,部分项目可免税或零税率。塞尔维亚的增值税标准税率高于我国三档增值税中最高的17%(另外2档分别为11%和6%)。塞尔维亚的增值税标准税率从2006年正式实施到2011年一直为18%,2012年到今天都为20%,自设立以来处于高于世界平均值但低于欧盟的状态。

 

表二:塞尔维亚增值税税率种类

 

税率

数值

适用范围

标准税率

20%

特殊规定除外。

优惠税率

10%

◎ 基本食物(牛奶、面包、糖、蜂蜜、脂肪、大豆及橄榄油,可食用的动植物油等);

◎ 列明的药物(动物和人类使用的药物);

◎ 每日新闻报纸;

◎ 旅馆住宿服务;

◎ 燃气;

◎ 新鲜及冷冻的果蔬和肉类、蛋类;

◎ 矫正和假肢工具,包括外科手术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

◎ 医疗透析设备;

◎ 肥料、杀虫剂、种子饲料等;

◎ 教科书和教学用具。

零税率

0

◎ 出口商品;

◎ 国际运输及相关服务;

◎ 向国际运输供货;

免税

0

◎ 金融保险;

◎ 教育;

◎ 宗教;

◎ 公共广电服务;

◎ 出租住房;

◎ 转让旧货;

◎ 邮政;

◎ 自由贸易区内的项目(外国企业可经政府批准在自由贸易区内设立相关项目)等。

其中增值税的零税率不同于增值税的免税,前者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后者不可,因此我国企业在赴塞投资时需注意区分适用二者。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居民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和非居民企业源于塞尔维亚境内的所得而征收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税务平衡表,税务平衡表由损益表进行税务调整而得来。每个企业需依照国际会计准则按年度制作财务报表,当年预缴税金基于前一个纳税年度而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营业收入、财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缴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为总收入扣除成本和费用。

塞尔维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明显低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塞尔维亚对居民征收15%的资本利得税,非居民征收20%的资本利得税。塞尔维亚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境外股息按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对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中国企业如未严格遵守当地相关规定,存在容易遭受反避税调查的风险。塞尔维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重点事项如下:

 

表三:塞尔维亚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1.征税范围

全球范围内的所得

有无常设机构:

◎有,企业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收入及来源于塞尔维亚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企业仅就来源于塞尔维亚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率

15%,无附加税,无可替代最低税。

通过常设机构所获得的经营所得应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

其他来源于塞尔维亚的收入应缴纳 20%的预提所得税。

3.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企业会计利润+税务调增项目-税务调减项目+其他税务调整项目—税收抵免项目—其他税费)×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常设机构,独立记账的,依照居民纳税人相关规定计算并进行纳税申报;如无独立记账,则应记录与常设机构收入与费用相关的所有数据,以及其他有助于确认常设机构经营所得的数据。

◎非常设机构,资本利得缴纳预提所得税,其应纳所得额为买卖差价;除资本利得以外,其他所得应按照实际支付额缴纳预提所得税。

4.税收优惠

◎大额投资或者带动就业的投资。 如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或由其他人向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的金额超过 10亿第纳尔且在投资期间额外雇佣100名以上员工,同时为无限期合约的,该企业可以从实现应税所得的年度开始享受免征10年所得税的优惠。

◎ 设置免税抵扣额。对投资不足800万欧元的外资企业给予按比例抵扣减税优惠。以外商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作为免税额度抵扣应交所得税,但该免税抵扣额不能超过外商当年应交税额的50%。免税抵扣额度可留用,使用有效期最长为10年。

◎ 中小企业免税抵扣。抵扣额度比例为企业当年投资总额的40%,但免税抵扣额不能超过外商当年应交税额的70%。如免税抵扣额度未用,可留用10年。

◎ 对与特许经营权相关的投资,允许企业 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从事职业培训、职业康复和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根据上述员工占企业总员工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

◎ 以租赁方式开展基础设施项目的大型投资,免征5年的企业所得税。

◎ 对农业、渔业、纺织生产、服装生产、皮革生产、初级金属加工、金属标准件制造、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电气设备、广播电视及通讯设备、医疗器械、汽车、再生资源和影像制品特定投资领域的外商投资可实行高额免税抵扣,抵扣额度最高可达外商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0%,额度最长使用期限为10年。

◎主要为双边协议约定。中国居民从塞尔维亚取得的所得,按照双边协定规定在塞尔维亚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5.合并纳税

◎ 使用条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子公司75%以上的股权,可组成合并纳税集团。

◎ 使用方式:至少五年内不得变更使用;以集团为单位提交一份合并申报表,集团内各成员企业有义务按其份额单独申报纳税,母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合并纳税。

无

6.资本利得

15%

20%

从上表可得知,塞尔维亚居民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低于非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0%);如仅从企业税负的轻重角度出发,在塞尔维亚设有常设机构且独立记账的非居民企业,较之未设立常设机构的居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规定的适用方面更加有利。

(三)个人所得税

塞尔维亚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税制体系,按类别计算所得净值并计算应缴税额。个人所得税按居民和非居民两大类征收,征收类型一般为雇佣收入、营业收入、特许权收入、投资收入、资本利得和其他收入,除法律特别规定非居民纳税人适用其它类别之外,个人所得税税率取决于收入的类型。

塞尔维亚设有补充性质的年度所得税,在对于个人年收入在塞尔维亚年均收入三倍以上六倍以下(含六倍)的,税率为10%;对于年收入超过平均收入六倍的征收税率为15%。在征收年度所得税时,允许纳税义务人先行扣除年度平均收入的40%,并针对每位依靠其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15%的年度平均收入,但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应税额的50%。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方式按照收入的种类分为三种,即赚即付、自我评估制和税务局核定制。居民与非居民的税收申报方式、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税收优惠见表四和表五:

 

表四: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

 

申报种类

适用情形

备注

1.即赚即付

雇佣收入

由雇主实行源泉扣税

2.自我评估制

特定类型的收入

用于支付方没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税务局核定制

补充年度所得税申报

一次性取得经营所得的收入

补充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必须于每年的5月15日之前提交

表五:个人所得税信息表

 

 

居民

非居民

征收范围

全球范围内的所得

塞尔维亚来源所得

税率

◎ 雇佣收入为10%;

◎ 营业收入为10%;

◎ 资本利得为15%;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为20%。

◎ 适用预提所得税:

利息收入为15%,股息收入为15%,版税收入为20%;保险金为15%;不动产所得、动产租金所得、博彩所得、董事所得、提供专门服务所得为20%;

◎其他收入的税基与居民纳税人的规定一致。

税收优惠

◎ 免税:出售其拥有10年及以上的资产的收益予以免税。

◎ 减税:自用房产有50%的不动产税减免,最高限额不可超过20000第纳尔。

◎ 减税:非塞尔维亚籍个人,年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六倍的,按照 10%税率纳税,高于六倍的按 15%税率缴纳。

主要为双边税收协定的约定。

其中居民纳税人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免税情形相对较多,对于销售纳税人连续持有至少10年的资产取得的资本利得、 销售政府债券和信用债券取得的资本利得、转移资产取得的资本利得,受让人是转让人的第一级别受让人的和离婚得到的资本利得等情况,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不动产税

塞尔维亚的不动产税由地方权力机关管理,不动产税的税率取决于纳税人是否独立记账。如纳税人是否有独立的商业账户,如有独立的商业账户,则税率为0.4%,如无独立商业账户,则税率由税基决定。塞尔维亚《不动产税法》规定不动产税的最高值为税基的0.4%,而税基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的均价与不动产的占地面积的乘积来确定,第二个年度的不动产均价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当年购买不动产的价格即是不动产税的税基,或者,当该不动产是按照公允的价值模型记账时,可以采用该商业账簿中记载的价值。

(五)关税

塞尔维亚海关总局是财政部的下属机构,海关总局主管塞尔维亚的关税事宜,负责关税的征收、跨境贸易安全和促进国际贸易,下设15个地区办事处。

塞尔维亚的海关法最早可追溯至公元13世纪,现行的《海关法》为2010年3月3日生效,最近一次修改为2016年12月28日,旨在促进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改革进程而修改制定。海关的申报人必须是塞尔维亚居民或塞尔维亚法人,除非特殊规定的临时转运或者出口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事项。海关总局颁布的《海关税则表》是《海关法》的有效组成部分。

塞尔维亚的平均关税为12%,与塞尔维亚签订了最惠国条款的国家可享受最惠国待遇,从未签订协议的国家进口关税则会提高70%的关税。 下列两表分别为塞尔维亚关税中的各类常用税率和常见商品的进口关税表:

 

表六:塞尔维亚关税税率表

 

名称

税幅

1.塞尔维亚不生产的原材料、零附件、设备

0-1%

2.塞尔维亚生产的原材料、零附件、设备

3%-5%

3.塞尔维亚生产并拥有足够数量的设备

8%-10%

4.塞尔维亚国内大量生产的工农业产品

15%-30%

5.塞尔维亚不生产,既属于日用消费品,同时又是再生资料产品

10%-20%

6.如短缺将影响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日用商品

5%-20%

7.塞尔维亚有能力生产的日用品

18%-25%

8.奢侈消费品

30%

表七:常见商品进口关税表

 

商品名称

税率

1.烟草、酒类

10-30%

2.鞋帽类

5-30%

3.化工产品

1-30%

4.武器及设备

1-25%

5.纺织品

0-22%

6.汽车、飞机

1-20%

7.塑料和橡胶制品

1-20%

8.纺织品

0-22%

9.机械设备

1-15%

10.生皮、毛、皮革

1-10%

11.木制品

1-10%

由上表可知,塞尔维亚在关税方面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对奢侈品和国内已有产品的进口税负较重,对于其短缺或者生产有困难的商品赋税较少。塞尔维亚对外商投资规定了减免条款,主要有:

 

表八:关税减免表

 

序号

事项

1

外商作为股本投入的进口设备免进口关税,除小轿车、游戏机与赌博机外。

2

塞尔维亚不生产的设备(需提供商会证明),具备以下理由进口,可免进口关税:

◎ 为替换在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武装冲突或交通事故中毁坏的设备;◎ 为直接服务于科研、教育与文化、保健、残疾人专业培训及就业相关工作;

◎ 为直接保护人类生存环境;

◎ 为完成与外商长期生产合作合同而进口的原材料、半成品、构件及成品可享受全免关税或减免50%关税的优惠待遇,适用前提为:塞尔维亚商会提供文件证明上述产品在塞尔维亚不生产,或生产的数量有限或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

3

在自由贸易区内的项目,进口原材料和半成品可免关税。

4

外资项目中作为投资而进口的投资设备免税。

(六)其他税收

除上述税收外,塞尔维亚还有社会保障金、消费税和环境保护与改善费等主要税费项目。其中塞尔维亚《消费税法》对石油衍生品、生物燃料和生物燃油、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和咖啡等产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征收消费税。在社会保障方面,主要为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按比例承担,养老金和残障保险按缴费总基数的26%缴纳(其中14%由雇工本人缴纳,12%由企业雇主缴纳),失业保险按缴费总基数的1.5%缴纳(其中0.75%由雇工本人缴纳,0.75%由企业雇主缴纳),医疗保险按缴费总基数的10.3%缴纳(其中5.15%由雇工本人缴纳,5.15%由企业雇主缴纳)。

三、双边税收协定

中国与原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以下简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现今仍对塞尔维亚和黑山有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共三十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税收无差别待遇、协商程序以及税收情报交换几大内容,其中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是最为重要的内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了双方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国民无差别待遇、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间接投资无差别待遇和子公司无差别待遇四大方面。

(一)适用范围

在主体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适用于塞尔维亚居民和中国居民(包括公司、合伙及其他组织等),如为双方公民的,由双方政府协商后仍不能确定为任一方居民的,不能享受协定税收优惠。在适用税收种类上,可以适用于塞尔维亚的企业所得税、不动产税、对从事国际运输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的税收及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常设机构是指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常设机构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认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即是常设机构。常设机构包括:1.管理场所;2.分支机构;3.办事处;4.工厂;5.作业场所;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12个月以上的为限。

(三)税收征收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在南斯拉夫(即现塞尔维亚境内)避免双重征税的内容如下:

1.南斯拉夫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时,南斯拉夫应允许:

(1)对该居民就该项所得缴纳的税收予以扣除,扣除额等于在中国就该项所得缴纳的税收。

(2)对该居民就该项财产缴纳的税收予以扣除,扣除额等于在中国就该项财产缴纳的税收。

但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视具体情况可以在中国征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在扣除前计算的所得税额或财产税额。

2.当按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南斯拉夫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南斯拉夫免税时,南斯拉夫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征税数额时仍然可对已经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

双方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约定了税收抵免政策,可以适用塞尔维亚企业的境外所得、塞尔维亚居民的个人境外所得,并就不同类型的税收约定了税收管辖。

 

表九:税收管辖表

 

序号

种类

约定事项

1

不动产所得

可以在塞尔维亚征税:从位于塞尔维亚的不动产取得

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

2

营业利润

限定管辖:如果企业通过设在塞尔维亚的常设机构在塞尔维亚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塞尔维亚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3

国际运输业务

仅在企业所在缔约国征税。仅在缔约国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主要经营旅客或货物运输取得的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4

联属企业

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联属企业的存在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5

股息

如塞尔维亚居民企业向中国投资者支付股息,塞尔维亚有权按税率10%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6

利息

如塞尔维亚居民企业向中国企业支付利息,塞尔维亚有权按本国税率征税(最高35%)。但是,如果收款人为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5%。

7

特许权使用费

如塞尔维亚居民企业向中国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塞尔维亚有权按35%(专利及商标)或25%(其他种类)税率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8

财产收益

◎ 中国居民转让位于塞尔维亚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塞尔维亚征税。
◎ 中国居民转让一项公司财产权益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直接或者间接主要由位于塞尔维亚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塞尔维亚征税。
◎ 转让上述第二条以外的代表中国居民公司参股的股票取得的收益,可以在中国征税。
◎ 转让中国企业在塞尔维亚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中国企业在塞尔维亚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塞尔维亚征税。
◎ 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为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 转让上述第一条到第五条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为中国居民企业,则仅在中国征税。

9

独立个人劳务

具有下列情况的也可以在塞尔维亚征税:

◎ 中国居民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这种情况下,塞尔维亚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 中国居民在塞尔维亚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在这种情况下,塞尔维亚可以仅对在塞尔维亚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10

非独立个人劳务

◎ 在塞尔维亚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塞尔维亚征税。

◎ 虽有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居民因在塞尔维亚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中国征税:收款人在有关年度中在塞尔维亚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该项报酬由并非塞尔维亚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塞尔维亚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 在我国居民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所在国征税。

4.相互协商程序条款

依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中国居民如在塞尔维亚与税务当局产生纳税争议后,中国居民可以寻求塞尔维亚政府的帮助,以便更加有效地解决跨国税务争议,维护自身权益。为此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9月发布了部门规范性文件《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便于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适用。协商程序为:第一步,由申请人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第二步,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第三步,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和进一步协商以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第四步,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直接会谈。 该条款为我国居民赴塞尔维亚投资提供了一种较为灵活的解决机制,协商程序条款规定,若纳税人接受相互协商的结果,该结果的执行将不受其本国国内法的限制。当事人在申请启动协商程序后往往还会选择同时启动其他的救济程序,如行政复议或司法救济来确保自身权益,以避免出现协商程序过长而诉讼已过时效的尴尬处境。

四、税收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入境初期资质风险

塞尔维亚法律规定了企业的注册程序和个人的居留许可程序,因此我国企业和居民在赴塞尔维亚投资时,首先面临的风险就是企业未能依法定程序成功注册的风险和个人未能及时取得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工作准证)的风险。

(二)信息报告风险

塞尔维亚法律规定财务报告制度,对于已经合法取得运营资质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统计报告、完整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制度以及利润亏损或分配文件至商业注册署。如未及时递交相关文件,可能面临相关机关处罚风险。

(三)税务申报风险

塞尔维亚采取自我纳税评估的税务管理体制。如在塞尔维亚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则需承担自我评估并进行税务申报的责任。如中资企业在塞尔维亚设立分公司,虽分公司不具备法人地位,但是应当进行营业登记,并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适用专门规定,并有相应的罚则。

在申报主体中除去设立子公司和设立分公司存在部分差异外,需特别提及的是非居民企业,对于在塞尔维亚销售商品或劳务且在塞尔维亚没有场所或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应指定一名税务代理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除非该非居民企业在塞尔维亚只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供服务或者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如未按要求指定税务代理或者指定不当,将面临者税务处罚的风险。

就增值税而言,纳税人需在网络上进行电子申报,且应当保存相关税务文档,包括但不限于开具和收到的发票、适用的税率和优惠税率等。如违反增值税法律规定,纳税人可能面临着10万至100万第纳尔的罚金,同时相关的负责人和承包者将面临不同程度的连带处罚责任。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企业当月的税款需在次月15日之前缴纳,并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180天内提交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税款,若纳税人未在该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则视为未完成纳税申报。新设企业自商业登记注册之日起纳税,其它企业按月纳税。主体变更、企业清算或破产的情况、出现合并、分立导致企业终止经营的情况,都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否则视为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并视具体情况决定利息及罚款金额,情节严重的,纳税人可能面临被禁止经营的风险。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纳税人在收到收入的30天内按照收入提交交纳税申报表或支付预提税。对于逾期缴税或未按照其他程序缴税的,需承担相应罚款。

(四)转让定价与资本弱化风险

塞尔维亚的转让定价规则基本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经合组织”,缩写为“OECD”)  的《转让定价指南》,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转让定价调整,调整后可能会增加税金。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二审程序进行上诉或直接通过行政法院启动司法程序以救济自身权益。目前塞尔维亚在转让定价方面的实践经验尚不充足,转让定价调查易于出现在三到五年开展一次的税务稽查的审查范围中,且稽查无明确的截止期限。如贷款金额未超过当年年初与年末的平均权益的4倍(银行与租赁公司适用10倍的比例),关联公司可以依据资本弱化规则将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

(五)税收协定适用风险

在具体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可能因为缺乏必要证明资料、管辖权冲突问题、纳税主体身份的认定以及税务行为的定性等原因,导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或者被认定为滥用双边协定的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存在不能满足在塞尔维亚国内法制定的适用条件,而被认定为不能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风险。如塞尔维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税收协定之时,非居民纳税人需根据塞尔维亚财政部的要求,向塞尔维亚居民企业提供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的税收居民证明,方可适用协定税率。如果未提供税收居民证明,塞尔维亚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代扣代缴所得的预提税。 

其次,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有关塞尔维亚常设机构的概念、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遵从的是经合组织关于常设机构的定义,而现今关于“常设机构”的定义不断被修正,存在着不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风险。

再次,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非缔约国公民导致适用不能的风险。《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参照的经合组织协议范本中规定非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人不可以享受协定优惠,如果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收款人并非受益所有人,而是为了适用协议达到税收优待,采取选用缔约国居民作为代替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收款人的中间人,则无法享受中塞双方协定的优惠税率。

(六)相关建议

1.注重前期法律调查与相关专业数据的收集。建议在赴塞投资或工作之前,企业和公民个人先行通过权威机构获取相关法律信息,聘请国内外专业律师和税务人员进行事前调查,并及时办理相关准入手续(如居留许可证、公司银行账户开设)。

2.完善内部管理规则,关注并及时了解有关税务申报的时限和相关规定的变更。避免因操作失误而导致税收申报超时或无效带来的不当损失。聘用资信较高的税务代理人处理税务申报和缴纳。

3.建议尽量按双边协定的规定开展投资经营,避免中塞税收协定争议,适当运用相互协商程序保障自身利益,切实避免双重征税,积极与有关管理部门沟通,消除协定的解释或适用产生的分歧。

4.严格遵守塞尔维亚有关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的规则,避免遭受反避税调查。在投资初期,可运用资本弱化规则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塞尔维亚的债权债务比例出资(4:1)。

5.选择设立分公司以获得较少的税收负担。虽然塞尔维亚对分公司的利润汇出征收预提税,但是塞尔维亚与中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税收抵免。相较之下,该双边协定中并无间接抵免的规定,因此在塞尔维亚设立的子公司如已经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后,不能在中国进行税收抵免。因此,在塞尔维亚设立分公司比设立子公司税负更低。

五、案例分析

(一)非居民企业税款支付案例

有一家在英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其股东之一所在国为欧盟成员国。甲公司持有一家塞尔维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简称“子公司”),并与塞尔维亚当地企业(简称“乙公司”)就其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甲公司在塞尔维亚无常设机构,因此在塞尔维亚法律上被视为非居民。由于甲公司出售股权的价格高于其购买价格,故依据塞尔维亚法律的规定必须支付因资本利得而产生的预提所得税,在塞尔维亚履行完所有纳税义务,并获得非居民办公室(Office for Non-Residents)的税务证明之后,方可汇出股权转让所得款。缴纳税款前,甲公司还需将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向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获得非居民办公室税务证明的程序十分复杂。在支付税款前需采取如下步骤:(1)指定税务代表;(2)获取非本国居民税务识别号;(3)开通非本国居民的第纳尔货币银行账号(依据法律规定,强制要求股权转让协议中付款必须使用本国货币);(4)获取要求的电子证书以提交报税表;(5)提交报税表和要求的相关文件;(6)税务机关确定税额后的签字记录;(7)在税收评估决定完成并交付后,支付税收。另外一个难题是缴纳税款数额的确定方法。根据塞尔维亚《企业所得税法》,资本收益需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确定。这意味着纳税人有义务全额支付资本利得税,即使买方尚未依约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

在全额支付预提税后,甲公司可以申请发放税务证明,允许其将资金从塞尔维亚的非本国居民银行账户转入国外的银行账户。在取得该等税务证明后,在向银行申请转移资金时,需连同转账单向银行提供相同的税务证明。

本案例的关键问题是:塞尔维亚的非居民银行账户转移资金的手续较为复杂,耗时较长。且塞尔维亚的税基计算不同于中国,计算方式较为混乱,需依据当地操作细则计算。这就要求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我国居民需做好事前调查工作,充分了解当地税务机关的工作流程并预留足够的办事时间,注意交易中税务成本的剔除与分担,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赋税成本损害交易价值。

(二)有永久居住权的外国公民税款支付案例

中国某公民甲,享有塞尔维亚的永久居住权,在塞尔维亚已购置不动产。塞尔维亚内务部批准永久居住权,赋予其个人身份账号,便于其在塞尔维亚的身份识别和进行商业活动。依据塞尔维亚《不动产税法》相关规定,该公民有义务就绝对权利转让税和年度不动产税提交报税表。绝对权利转让的有权管理机构是塞尔维亚的国家税务总局,而年度不动产税的管辖机构是地方税务管理部门。

尽管该公民甲已获得塞尔维亚的永久居留权并被授予个人身份识别号码,从税法的角度来说该公民属于塞尔维亚居民纳税人,但该公民仍然不能在未指定税务代表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上交绝对权利转让的报税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给出的理由是:由于软件技术错误,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库中不能使用外国人的该身份识别号码。但是同一个身份识别号码,在提交年度不动产税报税表给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却行得通。

该公民被告知,其作为外国人必须取得非居民纳税识别号码,并指定税务代表代为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税等义务。尽管法律规定有永久居住权的外国公民无需指定税务代表,但囿于现行管理系统,该公民不得不委托塞尔维亚本国公民来代办纳税事务。

本案例体现的重点问题为塞尔维亚税务管理机关管理体系较为混乱,权责划分不合理,中央与地方的税务管理机构标准不一,管理机关的设备老旧不便。非居民纳税人可能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遭遇无法预见的问题,特别是塞尔维亚税务管理机关的技术错误时有发生,外国居民可能会因此承担某些纳税风险。本案例提示我国居民在赴塞投资发展时充分做好税务规划和应急准备,以便出现突发状况时,能及时向可信的组织机构寻求帮助以减少税务申报和缴纳的风险。

第七章 土地法律风险

依据塞尔维亚《宪法》规定,塞尔维亚的不动产分为国有产权(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两大类,其中私有产权持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实体。塞尔维亚依法建立了不动产权益登记系统,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和转让需在相关政府的地籍处进行登记。登记需基于以下两种情形,即(1)契约或合同和(2)司法判决或行政决定。二者均须包含三项因素:第一,对财产的精确界定,包含了地理位置和表面积、地籍登记编号、地籍管理主体的界定;第二,转让人明确同意登记的证明;第三,合同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或者取得生效的法院或行政机关决定。

一、土地主管部门

塞尔维亚不动产的主管登记部门为不动产地籍处(Cadaster Office),不动产地籍处隶属于塞尔维亚中央政府测量部(Governmental Geodetic Authority),在各个自治省市和地方部门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依据塞尔维亚《国家测绘与不动产地籍法》(Law on State Survey and Cadastre of Real Estate)的规定,不动产地籍处负责三类不动产的地籍登记:1.土地(农业用地、林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2.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Buildings and Underground Buildings,包括工业建筑、文化设施、运动与娱乐设施、居所和其他建筑等);3.单项财产(Property Units,包括公寓、经营场所、车库等)。

塞尔维亚不动产地籍处设有不动产地籍数据库。该数据库的公开程度有限,公民可在线查询相关抵押是否存在,但不能显示相关个人的信息。如想获得相关信息,利害关系方需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根据《国家测绘与不动产地籍法》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登记在地籍处的信息应视为正确并可信赖的,个人和法律实体依据该等信任信息做出的行为应当受到保护。受让人如因地籍处信息记载错误或者未及时更新而致使权利受损失,有权向转让人追偿。

二、土地法律制度

塞尔维亚的土地制度主要有《农业用地法》、《建设与规划法》(Law o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转换所有权法》(Law on Conversion of the Usage Right into Ownership Right over Construction Land with Compensation)、《所有权和所有权关系法》(The Law on Basis of Ownership and Proprietary Relations)、《国家测绘与不动产地籍法》等。

(一) 土地类型

塞尔维亚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包括三类,即建设用地、农业用地和林业用地(含森林)。三类土地简介如下:

1. 建设用地。根据《规划与建设法》的规定,建设用地可分为已用于建造的土地(Built Land)和尚未建造的土地(Unbuilt Land),以及已开发土地(Developed Land)和未开发土地(Undeveloped Land)。已建造的建设用地是指在该土地上已建造长久使用的建筑设施的土地,未建造的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尚未建造建筑设施的土地、土地上的建筑设施并未获得合法许可的土地、建造了临时建筑设施的土地。已开发的建设用地是指已配备建筑设施并按照建设文件和其他条件(修建接入道路、电网、供水、具备其他条件)开发建设的土地。

2.农业用地。依据《农业用地法》的规定,农业用地是指用于并仅限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花园、果园、葡萄园、草地、牧场、鱼塘、芦苇和沼泽等)。农业用地又分可耕土地和未开垦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

3.林业用地。森林的保存、保护、规划、利用以及森林和其他林地的管理等重要事项受《森林法》调整。依据《森林法》的规定,林木覆盖面积超过5英亩且最低三冠(Three Crown)覆盖率达到30%时,应视为森林。依据法律规定,林地是指种植林木的土地,该土地用于合理地养殖林木,并具备适于森林管理的特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在塞尔维亚投资者可通过三种投资方式获得土地,第一种是租赁建设土地,塞尔维亚国有土地的租赁使用期限可长达99年。第二种方式是通过买卖或租赁建筑物(包括在建的建筑物)获取建筑物所占用地的使用权,土地的使用权与建筑物的所有权或租赁权期限相同。第三种方式为转换获得,可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于私有农业用地,可依法申请将其转换为建设用地,并可遵照城建规划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建筑许可。

根据塞尔维亚《农业用地法》的原有规定,外国居民不得获得塞尔维亚农业用地的所有权,但是近年来这一限制略有放宽。2017年8月28日,塞尔维亚议会通过了《农业用地法》的修正案,规定欧盟国家的公民可以有条件取得塞尔维亚的农业用地,这些条件包括该公民在塞尔维亚居住10年以上,耕种农业用地3年以上,并对相关农业财产、机械和设备办理了登记手续。而非欧盟国家的公民和外国法律实体仍然不得拥有塞尔维亚农业用地的所有权。在实践当中,有的外国投资者通过在塞尔维亚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对该法律限制予以规避,从而间接获得农业用地的所有权。 

(二)土地权利

1.土地所有权

如上所述,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包括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两类。私权利主体的所有权是不动产领域的最高权利,因此,限制私权利主体对其土地的使用、占有、处置行为,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需经所有权人同意。

2.土地使用权

对于国家所有的或者他人所有的土地,自然人和法律实体可以有条件地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进行农业或建设开发,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如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在塞尔维亚持有使用权并不当然赋予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权利,需获得相关建筑许可和占用许可。

3.优先购买权

与农业用地相邻地块的所有权人拥有优先购买权,因而农业用地的所有权人在与其他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应当向所有相邻土地的所有权人披露相关买卖机会。塞尔维亚的法律规定农业用地仅限于农业生产使用,但可依照相关的规划,支付一定的费用将该类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

4.土地抵押权

在塞尔维亚过去的数十年间,建筑物抵押是获取银行贷款进行收购和其他投资活动的主要担保方式之一。塞尔维亚的不动产抵押由塞尔维亚《抵押法》(Law on Mortgage)及其相关修正案管辖,该法的颁布使建筑物抵押更为便利,在主债务人或抵押人违约的情况下,能更有效率更自由地变卖抵押物以清偿欠款,从而促进融资活动的开展。

(三)地籍管理

地籍登记制度是塞尔维亚不动产管理的重要制度。在《国家测绘与不动产地籍法》颁布之前,塞尔维亚的土地登记管理和其他不动产登记管理相互分离,土地的登记管理由土地地籍与土地登记簿(Land Cadastre and Land Book)予以记载。《国家测绘与不动产地籍法》颁布之后,塞尔维亚旨在推行统一的登记制度,即土地和其他不动产信息皆由不动产地籍簿(Cadastre of Real Estate)记载,目前还处于过渡阶段。不动产地籍簿的记载对象包括宗地、建筑物、商用设施、建筑的独立组成部分、其他建筑物等,记载了这些建筑物的位置和外形、地域范围、适用类型、偿付能力、地籍等级、地籍收益、相关权益和权益的持有人等信息。

地籍由示意图原件(Work Original of Maps)、契据与其它地籍文件组成。其它地籍文件由不动产表格组成,不动产表格包括:(表A)不动产信息、(表B)不动产持有人、(表V)建筑、公寓、建筑物中特殊商业设施和附属建筑等建筑及其权利持有人、(表G)不动产权益限制。不动产表格是制作下列文件的基础:1.宗地索引;2.地籍收入表;3.地籍所有权人和使用权索引;4.地籍收入和概况等信息。

地籍登记处是地籍管理的主要机关,塞尔维亚设有地籍登记数据库。塞尔维亚的不动产注册系统是以市政不动产地籍信息和土地文件为基础的。塞尔维亚虽有系统的不动产地籍处和财产权利组织,但是在过去20年的法制建设中,仍有150万处建筑未在地籍处登记,仅80万的业主申请了合法手续。2015年,塞尔维亚政府颁布新法,简化了注册程序。

(四)权利转换

在过去的几十年,塞尔维亚的个人和法律实体无法获得塞尔维亚建设用地的所有权,这也被视为塞尔维亚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在社会主义时期,塞尔维亚将建设用地全部收归国有,原来的所有权人变成了“使用权人”,在法律上仅享有使用权,且直至2003年,前述土地使用权不得任意买卖或转让。

《规划与建设法》于2009年生效后,塞尔维亚自二战以来首次放开了对建设用地的所有权限制,允许公民和法律实体有条件地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换为所有权。该法规定,经登记注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其使用权转换为所有权时,原则上无需进行补偿。

但2015年颁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转换所有权法》作为特别法,又进一步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换为所有权的相关条件和收费等事宜,且转换费用原则上应与标的土地的市场价值相等。根据该法,有偿转换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根据私有化、强制执行或破产程序等法律规定可以转换的公司或其继承人;

2.根据在2003年5月13日之前仍然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被赋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

3.受体育活动与协会相关法律规定约束的法律实体;

4.国有企业;

5.因承继前南斯拉夫时期相关权利的实体。

补偿款的管理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市级或自治区级)根据土地的市场价值决定,付款方式分为两种:一次性付清或分期等额付清。如为一次性支付补偿款,所有权人可享受30%的折扣。如为分期支付,所有权人需提供银行保函、不动产抵押或者动产质押,作为支付分期付款的担保。依据《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转换所有权法》的规定,使用权人有权请求减少补偿款的情形包括:(1)位于落后自治区的土地;(2)有建筑物的土地;(3)拟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的土地。

毋庸置疑,考虑到建设用地使用权产生的争议和潜在法律风险,充分了解使用权转为所有权的可能性对于塞尔维亚的不动产投资和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

(五)土地开发管理

此处的土地开发主要是指对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并对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设施进行强制验收和后续利用的管理。

1.建设许可

建设许可制度是土地开发和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开展土地利用活动的前提条件。土地的建造活动受塞尔维亚《规划与建设法》的管辖,任何有意进行建设活动的人需满足两个条件方可获得建设许可证:(1)取得拟建设的土地的相关权利;(2)持有开展建设活动并载明建设要素的建设规划许可。为吸引外商投资,塞尔维亚在2014年修改了《规划与建设法》,着手建设制度改革。《规划与建设法》的修正案在获取建设与使用的许可程序上做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改进,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大大缩短了颁发建设许可和办理其他事项的期限。世界银行营商报告统计数据显示,塞尔维亚在建设许可证领域(Dealing with Construction Permits)的营商环境改善排名从2016年的152位上升至2017年的第36位,上升了116位。 二是引入了统一程序制度(即“一站式”服务),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活动所需文件,包括了区位条件书(Location Conditions)、设计文件(the Design)和建设许可证(Construction Permit)的颁发,所有文件均可从同一行政机关获得。

(1)区位条件书

区位条件书是统一程序里最初始的文件。这些区位文件函括了各项城市规划要求(Urban Planning Conditions),诸如,拟建造建筑的用途、拟建造建筑的最大占地面积、最大地面总面积、楼层数量、建筑物的最高高度、强制绿化面积和其他条件。城市规划要求也会在空间规划书中列明。《规划与建设法》按照所覆盖的区域和城市规划要求所涵括细节的范围,将空间规划进行了分类。最具代表意义的空间规划是常规规划(General Regulation Plan)和详细规划(Detailed Regulation Plan),前者适用于某一城市或其他较大的地方单元的整个领域的一般规划建设条件,后者适用于城市或者其它地方单元某个部分的具体规划建设要求。

依照修改前的《规划与建设法》的规定,开展建造活动必须持有空间规划书(Spatial Plan),如投资者的空间规划书未载明必要参数,则投资者将不能获得建设许可。但依据现行《规划与建设法》的规定,如缺乏适当的空间规划,投资者仍可获得建设许可,空间规划已不再是获得必要许可的决定性因素。

投资者需在开展具体的设计工作之前,应符合区位条件书中载明的相关建设规则和技术要求。区位条件书不仅包含了建设规则,还包括拟建造建筑物的交通连接要求和公共服务技术要求。修正后的《规划与建设法》通过引入“一站式”服务,缩短了满足交通条件和公共服务网络等技术要求所需的时间,并将它们纳入区位条件书中。

(2)设计文件

在满足区位条件后,投资者方可进行下一步设计活动,这也是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投资者应提交建设工程实施设计文件(Design for the Execution of Construction Works)。所有的设计文件(包括技术文件)需由已取得相关执照的建筑师起草,技术文件还需由配备相关技术专家的合法公司进行技术验证,以证明文件是依法起草的并符合某类建筑的相关技术标准。

(3)建设许可证

在满足区位条件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后,投资者可以进一步申领建设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如有投资者收购正在建设的建筑物,该投资者可以通过受让成为建设许可证的新被许可人。依据《规划与建设法》的规定,建设许可需在提交完整请求之日起5天内颁发。许可证的初始有效期为2年,如投资者未在该期限内进行建造活动,建设许可证将自动失效;如投资者在初始期限内进行了建造活动,则建设许可证在5年内有效,投资者应在5年内取得进一步的建筑物利用许可证,否则建设许可证也将失效。

(4)缴纳建设费

投资者获取建设许可证,通常需向当地行政机关支付一定的建设费用,建设费等于拟建造建筑的表面积乘以当地行政机关发布的指数。该指数取决于土地区位以及建筑用途,比如商用、住宅用、生产用等。如在贝尔格莱德建造生产用的建筑无需支付建设费,即指数为零,而在贝尔格莱德中心区域建造商用建筑则需按大约220欧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支付建设费。 投资者可根据需求拆除现有建筑以建造新建筑,但需按照现有建筑和拟建建筑的面积差额支付建设费用。

2.强制检验

建筑工程完工后,投资者必须自担成本聘请有资质的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技术检验的目的在于检测建筑工程是否完全按照建设许可的要求进行,是否符合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如技术检验不合格,将直接影响建筑的使用。检验单位可以是具备相应资质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委员会、公司或其他公共机构,如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检验,检验单位还需至少有一名具备消防专业资质的成员。

如建筑物具备必要条件,可申请不长于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主要用于两种情形:(1)就相关安装、设备、植被、目标建筑物的稳定性或安全性、环保绿化设施、消防设施以及对其他为了确定物体是否可使用等事项的初步检验而言,这种试用期是必须的;(2)技术文件规定了试用期。

3.利用许可

使用相关建筑需获得利用许可(Utilization Permit,又译占用许可Occupancy Permit),利用许可由国家机关针对已取得建设许可的土地持有人颁发。利用许可是建设工程的最后环节,投资者在收到载有使用许可推荐信息的技术检验报告后,将被授予利用许可。通常而言,利用许可既可对整栋建筑物颁发,也可就建筑物的可分割部分单独颁发,但特别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用许可的意义在于证明建设工程已经依照建设许可、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的内容完工;证明新建造的建筑物合格并可投入使用;证明投资者可作为该新建筑物在地籍处登记的合格所有权人。原则上,投资者必须取得利用许可方可将建筑物投入使用,但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如若投资者在递交利用许可申请之日起的5天内未获得许可,则该建筑物无需获得利用许可亦可使用。建筑许可一般由当地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在塞尔维亚,收购不动产和在建工程,一般可以获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而不动产抵押,也是最为重要的融资担保措施。

三、土地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风险

虽然近年来塞尔维亚在发放建设许可证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投资者在项目的实际操作方面仍然存在困难。获取许可证的程序复杂,且需要诸多文件。建设许可证由地方政府、自治区政府或塞尔维亚建设、交通与基础设施中央主管部门依据设施的面积和类型决定。签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机构可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给参与该项目的投资者增加了不确定的风险。例如《规划和建设法》规定塞尔维亚政府有权依法自由裁量确定不同的建设用地许可费用,以便推进有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项目。依照塞尔维亚法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中的建设用地的转让,可以低于市场价格,也可以不按照塞尔维亚规定的合同义务进行补偿。此外,在塞尔维亚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国有建设用地亦可以低于市场价格或没有任何补偿的价格被转让或出租。

(二)不动产地籍处的数据信息不准确

不动产领域的其他主要风险是地籍处数据的准确性。不动产权利人在不动产地籍处没有登记权利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数据库中的数据可能无效,亦可能因此导致第三方的混淆。在过去,更新和保持可靠的不动产记录的主要问题是不动产地籍处的行动缓慢,处理提交的登记申请或处理其他权利事项通常需耗费数年。虽然现在塞尔维亚在提供有效服务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不动产地籍处仍未能在适当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不动产地籍处的数据不准,可能给权利人带来巨大麻烦。例如,某一塞尔维亚公司拟进行某一土地的所有权登记和该土地上已建造的三处建筑的登记,在提交请求之前,不动产购买协议的原始文件不慎丢失。因为不动产地籍处不接受副本文件,该公司向存档的法院申请调取原件档案。在调档过程中,该公司获悉以前的业主在其中一个建筑物上设立了抵押担保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发现另外两处建筑信息记载有误,合同载明的识别信息与不动产地籍处数据库记载的信息不一致。该公司从法院获得合同原件后,成功地完成建筑所有权登记,但是已设置的抵押问题未能解决,且该公司仍不能登记为另外两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由于未经业主同意银行拒绝取消在房地产上设置的抵押,所以该公司被迫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基于法院判决获得了所有权。虽然本案中权利人通过诉讼确认了其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但也因此投入了诉讼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

(三)合作公司的资信风险

    在塞尔维亚进行不动产投资,投资者通常会与当地企业进行合作,但是可能存在对方企业有所隐瞒的行为。特别是在不动产交易中,某些企业可能掩盖土地权属关系的真实情况,在合同中规避自身责任,加重对方交易风险。

(四)相关建议

第一,充分了解当地土地政策法规,注重前期权属情况调查。塞尔维亚的具体土地管理政策由地方权力机关负责,投资方需在交易前对各地的实施细则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确认拟交易土地的种类,是否为建设用地、能否转换所有权、是否设立抵押。由于塞尔维亚的相关管理机构数据较为陈旧,因此建议在官方机构提取数据后,进行补充调查,还可在签订相关合同时要求对方作出有关土地上不存在权利负担的明确承诺和相应违约责任,以避免交易土地不能用于建设或影响最终使用。

第二,积极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沟通,灵活运用当地电子办公系统,及时缴纳相关税费。塞尔维亚对于土地建设是需要获得相关建设许可并需缴纳一定的使用费用和税费。因此建议在通过转让获得土地权利后,及时到相关部门申请登记,积极推进建设许可申请和利用许可申请,并及时申请所有权登记和缴纳税费,避免因材料准备不足造成的申请期限过长、未能及时履行相关税费缴纳义务带来的损失。

第三,注重其他法律主体的参与。在整个土地获取和建造过程中,多处需要其他公司的参与,选择资信良好的公司可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便于整个建设项目的开展。其中,塞尔维亚对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完工要求验收,选择资信较好的验收单位是进一步获得建筑物利用许可的关键因素。

四、案例分析

(一)合伙企业拟购买破产企业土地案例

某中国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意购置塞尔维亚首都贝尔格莱德的某处商业和住宅不动产,而该不动产位于正在破产重组的某塞尔维亚公司(简称“丙公司”)所有的土地上。该建设用地由90多块宗地组成,总面积35万平方米。丙公司已与另一塞尔维亚公司(简称“乙公司”)存在目标土地交易,因此,甲公司计划通过与乙公司成立合伙企业,以求实现甲公司对该处不动产项目的投资。

依据塞尔维亚《破产法》等规定,破产程序分为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重组程序,如果与正常清算破产程序相比,重组程序可以保证债权人享有更好的清算条件,则可进入重整程序。而在实施重组程序的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先转换为所有权后方可出售。《破产法》进一步规定,如果一家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即现金流无力偿债、预期现金流无力偿债或资产负债表无力偿债),在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后,它可以谈判重组其对某些债权人的负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将先签订暂停偿付协议,以禁止任何开始实施或继续实施(由债权人发起的)针对债务人的执行或者结算程序。在签订此协议后,方可实施各种重组措施(例如对还款条款的修订、债务人资产的变现或转让、债转股等)。

案例中的丙公司正处于破产重组程序,且乙公司与丙公司已签订了《不动产初步协议》(Preliminary Real Estate Agreement)和《不动产买卖协议》(Protocol on Purchase of Real Estate)。

在对丙公司的土地进行市场估价后,丙公司向相关利益人发布了公告。乙公司是诸多投标者中唯一满足公告中所载购买该建设用地资质要求的主体。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协议》中约定,仅在使用权转换为所有权的手续最终完成后,买卖双方才执行协议。该协议还约定,买方乙公司需以卖方丙公司的名义代表卖方承担土地转换的费用。丙公司将补偿双方约定的转让费的差价。

在签署了《不动产初步协议》和《不动产买卖协议》后,乙公司在资金上出现了困难,面临着合同终止并执行银行担保的风险,于是乙公司被迫引入第三方甲公司参与商业合作。

甲公司在对此项交易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审查了卖方丙公司的地籍文件,并在地籍处调取了相关信息,发现该土地的所有权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虽然丙公司已经注册为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但是该土地的所有权人仍为塞尔维亚国家。而根据从丙公司处获得的资料显示,乙公司已经向贝尔格莱德的财产与法律事务秘书处(Secretariat for Property and Legal Affairs)提交了转换权利的申请。主管机关决定准许地籍簿上的部分土地转让,但是由于未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转换为所有权的相关要求,整个建设用地的权利转换无法完成。并且依据主管机关的决定,所需转换费用将远高于计划的费用。为此丙公司提出了申诉,但是权力机关并未作出其他答复意见。

第二,经查,部分宗地上存在丙公司以外的共同使用权人,因此使用该等宗地还需经过其他使用权人的同意。

第三,该土地存在大量未获得合法许可而建造的建筑,根据前述《不动产初步协议》的约定,丙公司称交易标的土地上无许可证的建筑物是由第三方建造,丙公司无义务负责解决此财产纠纷。而事实上,这些建筑尽管未获得建设许可却已在地籍数据库中登记,若不移除这些建筑无法开展建设工程。但是,由于这些建筑已通过合法登记程序,所以获准移除这些建筑的时间不可预计,主管机关亦不会轻易准许甲公司和乙公司移除这些建筑。加之,不动产地籍文件中的G表包含了权利限定和阻碍条件,其中大约有25项由第三方提出的未决请求附注。这些未决请求,与财产权的登记相关联,是关于正在进行的法庭程序和新地籍宗地形成的注释。依据《国家测绘与不动产地籍法》的规定,在地籍登记处就上述未决的请求做出最终决定前,买方关于登记其不动产权利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第四,不动产的法律状态存在问题,超过20%的土地份额被抵押。另外,丙公司交付给甲公司的文件也存在诸多问题。未交付《不动产初步协议》的两个附件,且附件亦未依法经法院或公证机关认证,也未经丙公司代表加盖公章,存在法律效力问题。

最终由于标的土地存在太多阻碍因素,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甲公司放弃投资。

本案例的关键在于土地原有权属关系复杂阻碍交易达成和权利的实现,旨在提醒投资者赴塞进行不动产投资时,可能会遇到信息不全、合作企业掩盖土地真实情况、土地权属关系复杂等风险,投资者需注重前期调查,对关于土地是否存在共同权利人、是否已有建筑物、建筑物有无建设许可、是否已被合法登记、是否存在权利负担等内容需进行仔细摸底。

(二)中国公民在塞尔维亚收购不动产案例

中国公民丁某等人(以下简称“丁”),有塞尔维亚的永久居住权,计划在塞尔维亚购置一处带庭院的住宅。根据目标不动产在不动产地籍的记载,该不动产没有设置抵押,也无其他权利负担,但土地类型存在问题。该土地被登记为农业用地,根据《农业用地法》,外国人不得获得塞尔维亚境内的农业用地所有权,因此丁无法获得该土地的所有权。

丁采取的策略是签署两个不同的不动产买卖协议:一个《住宅不动产买卖协议》,协议方为丁和不动产的卖方;另一个是《土地不动产买卖协议》,协议方为丁在塞尔维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不动产的卖方。在两个协议签署完毕后,丁向相关不动产地籍处提交了住宅和土地的所有权登记申请。不动产地籍处为确定住宅的所有权问题,向塞尔维亚司法部请示,司法部出具了关于塞尔维亚居民在中国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互惠条件的意见。在该意见下达不动产地籍处后,丁通过设立公司成功持有该房产。由于在塞尔维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认为是国内法律实体,有权持有农业用地的所有权,无论其股东是否为外国公民,都不会在土地所有权的登记上存在其他法律障碍。

此案例的焦点是:外国人如何突破现有法律限制实现持有塞尔维亚的土地所有权。案例表明外国公民在塞尔维亚持有不动产是可行的,尽管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在获得农业用地所有权上存在一定困难。但是这些限制可以通过利用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投资者可通过设立塞尔维亚公司,拆分交易从而间接持有不动产。值得注意的是,如我国企业和公民需通过此类方式获得塞尔维亚土地的所有权,需注意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考虑实践中对财产处置权利的掌控障碍,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其他风险。

第八章 劳动及用工法律风险

一、劳工法律制度

(一)法律制度概述

塞尔维亚有关劳动法律制度的立法起步比较晚。作为欧盟候选成员国,塞尔维亚根据欧盟立法的趋势相应地统一其国内立法。因此,塞尔维亚国民议会通过了数部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目前来说塞尔维亚关于劳动就业法律的体系分为两个部分,国际法部分与国内法部分。

1.国际法部分

作为成员国,联合国及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的一般规则为塞尔维亚劳动就业法律制度的渊源之一。同时,作为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的成员国,欧洲委员会的相关法律制度也是塞尔维亚劳动就业法律制度的渊源之一。塞尔维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八个核心公约,包括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Forced Labor Convention)、第87号《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ze Convention)、第98号《组织集体谈判权公约》(Right to Organiz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第100号《同酬公约》(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Abolition of Forced Labor Convention)、第111号《歧视公约》(Discrimination Convention)、第138号《最低年龄公约》(Minimum Age Convention)、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r Convention)。

2.国内法部分

(1)《劳动法》(Law on Labour),主要规定了劳动关系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雇员工作时间及报酬、雇员休息休假、劳动关系解除等内容。

(2)《外国公民就业法》(Law on Employment of Foreigners),主要规定了外国公民就业条件、就业限制、获得工作许可的程序、就业监督以及违法就业的相关处罚等内容。

(3)《就业和失业保险法》(Law on Employment and Unemployment Insurance),主要规定了与就业的相关活动,就业主管机构、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就业促进政策、失业预防、失业保险以及其他与就业有关的内容。

(4)《工作中防止骚扰法》(Law on Prevention of Harassment at Work),主要规定了禁止在工作中或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的骚扰及其防止措施,雇主与雇员在防止骚扰事项上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对在工作中或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遭受骚扰人员的保护程序,及其他为防止骚扰的相关事项。

(5)《强制社会保险法》(Law on Mandatory Social Insurance),主要规定了购买保险的主体、购买保险的比例、暂停购买保险的条件、保险金额的计算及支付方式及相应处罚方式等内容。

(6)《职业安全与健康法》(Law o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规定了塞尔维亚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制度,主要内容为雇员的权利与义务、年轻职工与女性职工从事高危行业及残疾职工遭受职业病的情况下采取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措施等内容。

(7)《养老金和伤残保险法》(Pension and Disability Insurance Law),主要规定了养老金和伤残保险的适用主体、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的权利、获取养老金和伤残保险的情形及金额、养老金和伤残保险金支付请求权的实现等内容。

(二)用工法律制度

1.劳动主体制度

在塞尔维亚,公民年满15周岁即可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但是18岁以下的公民受雇的前提是取得父母、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主管机关调查确认其能胜任该项工作,且该项工作不会损害其健康。

18周岁以下雇员禁止从事高强度体力工作,不得在地下、水下、高空作业,不得从事接触有害辐射、有毒或致癌物质、导致遗传疾病物质或因噪音、震动损害健康的劳动。18至21周岁的雇员从事上述劳动,必须由主管医疗机构出具从事上述劳动不会影响其健康的认定后才能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雇员到主管医疗机构出具该认定产生的费用由雇主承担。

2.劳动合同制度

(1)劳动合同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与雇主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固定期限合同。在塞尔维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常规,而定期劳动合同被认为是例外。如雇主与雇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合同期限由客观原因预先决定,该客观原因已由某项工作的时间或执行某项工作证明是合理的,且劳动合同需要列明该等客观原因。公司倾向于首次雇用固定期限的雇员,第一次劳动合同持续时间为3个月,第二次持续时间为6个月,第三次持续时间为1年,在那之后,企业将会与之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下列情形将被认定为成立了无固定期限的雇佣关系: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或者在已订立合同的期限届满之后,雇员继续为雇主工作5个工作日以上。

(2)劳动合同内容

 在塞尔维亚,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需包括以下内容:雇主姓名与地址;雇员姓名与住址;雇员工作相关的资格、教育的类型和级别;工作内容;工作地点;雇佣关系的类型(无固定期限或固定期限);建立固定期限雇佣关系的原因及期限;工作起始日期;工作方式(全职或兼职);基本工资;确定基本工资、工作绩效、工作补贴及雇员其他收入的要素;工资及其他收入的发放截止日期;每日及每周的工作时间;其他法律、集体劳动合同、劳动规则对确定基本工资、工作绩效、工作补贴及雇员其他收入的要素;每日及每周的工作时间有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不包括该内容。雇员在雇主处所以外的场所工作(远程办公及在家办公);其劳动合同除包含以上内容之外,还需包括工作时长;雇员工作监督方式及工作质量;雇主应购买、安装、维修的工作设备;雇员在工作期间对工作设备的使用及使用费。

3.休息时间

(1)工作时间中的休息时段、每日及每周休息时间

雇员在工作中享有休息的权利。雇员可享受工作时间中的休息时间如下所述:

① 若雇员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小时,则在一个工作日内,雇员可享受不少于30分钟的休息时间;

② 若雇员每天的工作时间在4个小时以上但不超过6个小时,则在一个工作日内,雇员可享受不少于15分钟的休息时间;

③ 若雇员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10个小时,则在一个工作日内,雇员可享受不少于45分钟的休息时间;

④ 雇员每周有权享受不少于36个小时的休息时间无中断。

(2)休假

根据《劳动法》,雇员有权享受至少20个工作日的年假,雇员可在一次或两次以上全部使用。雇员有权将年假分为两部分,除非其同意雇主用多部分休年假。在任何情况下,雇员休年假时必须提交休假的请求,雇主必须根据该请求作出决定。根据工作的需要,雇主应事先咨询雇员,决定休年假的时间。如果雇员提出休年假要求,雇主需及时作出关于年假的决定。根据工作需要,雇主可在已休假之前的最近五个工作日修改休假时间。在任何情况下,雇员休假必须与雇主协商确定具体休假时间。雇主可以给予雇员一个无收益补偿的假期(无薪假期)以让雇员开展私人工作,处理私人事务。

4.报酬及税金

(1)工资(薪金)

基本工资是由劳动合同来约定的,或者以雇员管理手册(Employer’s General Act)所规定的工作条件为基础。基本工资不能低于塞尔维亚最低工资。

在下列情况下,雇员有权要求增加工资(增加金额由雇员管理手册和劳动合同确定):

① 在节日工作的情况下,至少基本工资的110%;

② 夜班工作情况下,至少基本工资的26%;

③ 加班工作情况下,至少基本工资的26%;

④ 与雇主劳动期限每满一年,雇员有权要求工资上调,涨幅不低于基本工资的0.4%。

(2)工资补偿

雇员在下列的情况下有权享受工资补偿:

① 在公共假日、年假、带薪假期、军事训练及响应国家权威机构号召而缺勤的情况;

② 由于生病或非因工受伤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而缺勤,至少可以获得过去12个月平均工资的65%;

③ 由于职业病或工伤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而缺勤,可获得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100%;

④ 在发生工作间断及/或工作范围缩小的情况下,如员工无过失,则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员工有权要求上个年度平均工资60%的工资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45天;

⑤ 若在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得不到保障,由于国家主管机关或者雇主机构的要求发生工作间断,补偿金额由雇员管理手册和劳动合同确定。

上述工资补偿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工资。

(3)费用补偿

在塞尔维亚,雇员有权享受下述费用补偿:

① 公共交通的开销津贴 (针对上下班,金额为公共交通票的费用);

② 在国内出差的每日津贴;

③ 在国外出差的的每日津贴;

④ 在实地工作的情况下,住宿及膳食津贴(若雇主没有提供住宿及膳食);

⑤ 年假津贴。

(4)其他报酬

根据塞尔维亚统计办公室公布的最新信息,雇主有义务向员工支付退休养老金,金额应不少于塞尔维亚平均工资的两倍。在雇员或其直系亲属死亡的情况下,雇主应支付丧葬费补偿,雇员受工伤或患职业病的情况下,雇主应向雇员支付补偿金。

此外,雇主可以为雇员未满15周岁的孩子提供不超过9031第纳尔的圣诞和新年礼物(注:2017年已修改为9313第纳尔)。此外,还可自愿缴纳额外养老保险金以及针对意外事故及重大疾病的集体保险。

(5)非应税金额

     2017年1月31日,塞尔维亚官方公报公布了对个人所得税非应税金额的法律修正案。上述提到的非应税金额应从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适用。

 

非应税金额

 

收入

金额

第纳尔

欧元

1

工资

11,790.00

95.00

2

在雇员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已退休雇员去世的情况下实行的金钱援助

65,189.00

522.00

3

公共交通的开销津贴 (针对上下班)

3,725.00

30.00

4

在国内出差的每日津贴

2,236.00

18.00

5

出差的交通费

6,520.00

52.00

6

在雇员及其家庭成员患病、保健康复和残疾的情况下实行的金钱援助

37,252.00

298.00

7

在新年和圣诞节之际雇主提供给雇员未满15周岁的孩子的礼物(一年针对一个孩子)

9,313.00

75.00

8

针对雇员的货币奖励

18,624.00

149.00

6.劳动合同终止制度

(1)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如雇员违反工作纪律,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以下原因不构成雇主解雇雇员的正当理由:

① 因生病、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而导致临时工作障碍;

② 怀孕、产假、因照顾小孩而缺勤及因特殊小孩照顾而缺勤;

③ 在军队服役;

④ 加入政治组织或工会,有关性别、语言、国籍、社会背景、宗教信仰、政治或其他信仰或其他雇员的个人特征有关的组织;

⑤ 作为雇员代表参加活动或参加工会;

⑥ 如雇员在工会或负责保护就业相关权利的机构发表演讲。

(2)职位保留

雇员因法律规定的原因暂离工作岗位,雇主不得与雇员解除雇佣关系,雇员仍享有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法律与劳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可暂离工作岗位的原因有:服兵役;被雇主派往国外或因国际技术、教育、文化合作或因外交需要而被派往国外工作;根据法律规定被指派为另一雇主工作;被暂时委派到政府机构、工会政治组织;被判处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社区矫正。在法定暂离工作岗位原因结束后15日内雇员需回到其工作岗位上。

7.罢工

塞尔维亚宪法赋予雇员罢工的权利。通常来说,罢工仅作为雇员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后手段。罢工的出现与组织工会的权利密不可分,因为工会可以将大量的雇员组织起来,而罢工需要大量雇员的参与才有可能实现自身的权益。

在塞尔维亚有三种形式的罢工:发生在企业范围内的罢工;发生在某一行业内的罢工;全国范围内的罢工。在上述三种罢工之前,雇员可以先进行警告罢工,即雇员暂时性停止工作以向雇主表达其不满,敦促雇主采取措施解决雇员表达的不满问题,并警告雇主,如不解决雇员表达的问题,将会进行彻底罢工。警告罢工最长只能持续1个小时。警告罢工是解决雇员与雇主矛盾最快速最经济的解决方式,因为对于雇主来说,可以避免彻底罢工及因彻底罢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雇员来说,警告罢工可以迅速地维护自身利益之外,还可以避免因彻底罢工而造成的收入损失。

不管是何种形式的罢工,必须根据相应规定依法进行。在塞尔维亚,关于罢工有两种类型的规定,分别适用于所有行业的罢工及特殊行业的罢工的组织及管理。企业范围内的罢工由工会或多数雇员决定;行业范围内的罢工由行业联合会的主管机构决定;全国范围内的罢工由最高工会机构决定。雇员罢工时应确定罢工委员会,由罢工委员会为雇员争取利益。雇员罢工时,应确定雇员要求、罢工开始时间、罢工聚集时间。罢工委员会应在罢工开始的前五天或警告罢工开始的24小时之前将罢工决定通知雇主。如是行业内或全国范围内的罢工,应将罢工决定通知主管政府部门。

雇员参加罢工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得阻碍雇主为经营业务使用占有相关工具,不得强迫他人参加罢工。雇主不得阻止雇员参加罢工,不得为结束罢工采取武力方式,不得对雇员施惠让其不参加罢工。

二、用工法律风险和限制

在塞尔维亚劳动用工的两类主要风险是雇用外国公民和终止雇佣关系的风险,下文将详细分析。《外国公民就业法》确定的外国公民就业条件不适用于从第一天入境起6个月内在塞尔维亚停留不超过90天的外国公民,如被委托的公民进入塞尔维亚进行送货、安装、组装、维修或进行有关机器或设备运行的培训。

(一)雇用外国公民的风险

塞尔维亚境内公司(不论是否具有外商投资因素)如想雇用外国公民,需要满足一些前提条件,即雇员一般需取得签证、暂住许可证及工作许可证,特殊情形除外,而雇主需取得雇用许可证。

1.签证到期的风险

第一次申请暂住许可证时,外国公民应在签证期满前30天以前向塞尔维亚内务部(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of Serbia)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拥有签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不需要签证)是获得暂住许可证的前提条件,而暂住许可证是获得工作许可证并在塞尔维亚境内工作和被雇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外国公民要想在塞尔维亚就业必须取得有效的签证。同时外国公民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其护照的有效期至少比该外国公民打算在塞尔维亚临时居住的期限长6个月。

2.暂住许可证相关的风险

外国公民每次进入塞尔维亚及其每次离开而后期再次进入塞尔维亚时,其必须在每次到达塞尔维亚后24小时之内根据自己在塞尔维亚的住址向所辖警察局报告,以获取一张白卡(或一张新的白卡)即一份证明他们已进入塞尔维亚的文件,在这个文件里记录了与之在一起的人的姓名、地址和其他有关信息,该文件为外国公民在塞尔维亚的地址证明。外国公民申请暂住许可证时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之一就是白卡的形式不正确。

如果外国公民改变了临时居住地(例如,如搬至另一城市),则其也应当及时报告。否则,外国公民将被认定为轻罪,并应当按轻罪法院确定的金额缴纳罚款。

虽然塞尔维亚内务部以前规定了必要文件清单,但其为了确定暂住申请的有效性,可能会要求提供额外文件。所有以外语起草的文件都需与官方译员翻译的经过认证的塞尔维亚语版本一起提供。

移民主管部门可在外国公民提出居留许可申请后,安排与申请人或在塞尔维亚经营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会面。

雇员必须在上个暂住许可证到期30天前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请暂住许可证的续期。否则,外国公民将被判定为轻罪,并应当按轻罪法院确定的金额缴纳罚款。

3.不能延长工作许可证的风险

外国公民的工作许可证是应雇主的要求签发的,目的是在塞尔维亚境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工作许可证的期间不超过一年。国家就业服务中心(National Employment Service)的做法是,受雇于外国雇主的外国公民在上述期间到期后不能延长其工作许可证,其需要改变其寻求工作许可证的理由,并申请一种新类型的工作许可证。

特殊情况下,外国公民的雇主在与塞尔维亚签署了有关转介条约的国家依登记开展活动,则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该条约规定的条件和期间,续签外国公民的工作许可证。

外国公民在没有工作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业构成轻罪,这可能会导致接收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负责人卷入诉讼,该外国公民也可能被处以高额罚款。

雇主应向塞尔维亚国家就业服务中心登记用人需求以雇用外国公民。外国公民只能在国家就业服务中心发布文件确认雇主未能找到符合描述条件和特点的合适候选人时才有可能被雇用。用人需求的登记时间必须持续一个月,在这之后如未找到他人,则可以提交外国公民的申请。

签发工作许可证时,其持续时间取决于暂住许可证的期限,雇主和雇员也应在工作许可证期满前15天内向塞尔维亚国家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不少于30天的续签。

(二)一般劳动风险

劳动关系中的风险相当多样化,雇主经营业务中雇用雇员的风险主要为雇员违反工作责任,例如雇员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雇员不合理及不负责任地使用工作工具等。雇员违反劳动纪律,例如依照法律规定雇员不合理地拒绝执行工作和雇主的命令,雇员滥用因暂时不能工作而离岗的权利等。

1.雇员滥用临时工作障碍的权利

如雇主对其雇员不工作的真实原因存在怀疑,其有权请求主管医疗机构对提交临时工作障碍证明的雇员的健康进行评估,雇主仅怀疑其雇员的临时工作障碍的真实性并不能成为解雇或终止雇佣关系的依据,但是经过评估之后,如能证明雇员滥用因暂时不能工作而离岗的权利,则雇主可以依法终止雇佣关系。

2.雇主单方面终止雇佣关系

在单方面终止雇佣关系方面,如果终止是由于技术、经济或组织变化,需要停止某项特定的工作或工作量下降的原因,那么法律禁止雇主在三个月内在相同岗位雇用另一个人,特定情况下除外。如果在该段时间内仍需另一雇员,则被终止雇佣关系的雇员拥有优先被雇用的权利。

3.雇员不合理披露机密信息

雇员可能向他人或第三方通过讨论、会面、参与研讨会或提供书面文件等方式披露其在被雇用期间获得的机密信息,这些情况可能产生很大的风险,因为其损害了雇主的利益。在终止雇佣关系过程中,雇员可能不向雇主交付原属于雇主的财产并将其占有、改造或交付给其他人,尤其包括文件、文档、软件、光盘、磁盘、磁带、记录、数据、笔记、信件、电脑、电话、名片、信用卡等,这也可能很大程度上会损害雇主的利益。

三、风险防范建议

(一)尽量雇用塞尔维亚本国雇员,降低签证风险

根据塞尔维亚统计办公室的数据,塞尔维亚大约有310万的劳动力,其中就业人数有270万人。在2016年的第四季度,正规就业率为45.5%,非正规就业率为20.9%。2016年最后一季度的失业率为13.8%,相较于2015年最后一季度17.7%的失业率,失业率有所下降。青年失业率仍然居高不下,为31.2%。 主要就业部门为政府及公共机构,其次是贸易、运输、农业、林业、渔业、制造业及建设行业。

从前述数据可知,塞尔维亚是一个失业率比较高的国家,其对外籍雇员限制较多。外籍雇员想要在塞尔维亚就业需要获得签证、暂住许可与工作许可。而办理该等许可的时间和程序成本较高。且任何一个许可未顺利获得都有可能影响企业雇员的就业,从而增加了企业用人的不稳定因素。

(二)规范企业员工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员工管理体系。对企业雇员的诸项权利进行明文规定并进行规范管理,防止雇员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企业应完善内部的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防止企业雇员不合理泄露企业秘密。

(三)审慎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雇主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终止雇佣劳动关系,对于法律禁止解除雇佣劳动关系的情形,雇主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应存在侥幸心理。对于因雇主单方面终止雇佣关系需要承担赔偿或支付遣散费或应履行其他义务的,雇主应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如雇主需终止雇佣关系但自身对终止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难以确定,可以提前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后再作出相关决定。

四、案例分析

(一)外国公民就业案例

塞尔维亚政府决定将一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承包给中国一家具有相似经验的大型公司。为了实施该项目,中国公司决定在塞尔维亚设立分公司,并将总公司的部分工作人员调往塞尔维亚从事该项目。分公司聘请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协助被调往塞尔维亚工作的工作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

从2017年2月15日起,塞尔维亚与中国政府签署的关于互免普通护照持有者签证的协议开始实施。因此,无论是否持有签证,都有可能进入塞尔维亚境内,但前提是过境或停留不超过30天。持有中国普通护照人员需获得在塞尔维亚停留90天的商务签证才能申请暂住许可,持有中国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人员无需签证即可申请暂住许可。因被派往塞尔维亚的工作人员都持有因公普通护照,因此其申请暂住许可无需签证。

在律师事务所提交中国公民的工作许可证申请之前,律师事务所需要向塞尔维亚内务部移民局申请暂住许可证。外国公民应提供不同类型的文件及相关证据,并且根据要求签发暂住许可证原因的不同,上述证明有效性的文件也有所不同。即使暂住许可证的签发是基于雇佣或技术合作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类型的申请,文件的类型和证明有效性的证据也会有很大的不同,雇主和潜在的雇员需要起草、获取并提交各种不同的文件。

在分公司将申请暂住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提交相关部门之前,律师事务所发现一名中国雇员的护照即将在5个月后到期,所以律师事务所指示该雇员申请新的护照。因为在塞尔维亚,外国公民护照的有效期限必须长于暂住证的期限6个月。

同时,律师事务所注意到有两名雇员在进入塞尔维亚24小时之内,并没有向主管警察局报到以获取一张新的白卡。因此律师事务所建议这两位雇员联系其房东并到警察局申领,以尽快办理暂住许可证。

虽然向塞尔维亚内务部提交的必要文件是根据其公布的清单提交的(该文件清单亦公布于内务部官方网站上),但移民局官员额外要求申请人员提供中国公司与塞尔维亚公司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签订的合同以确定暂住申请的有效性。申请人员随即提供了相关合同,因为内务部有权要求提供任何文件,而一旦申请人员未按要求提供,则内务部有权拒绝签发暂住许可证。国家就业服务中心在签发工作许可证方面具有类似的自由裁量权。

在提交材料之后不到30天,所有中国公民即获得了期限为1年的暂住许可证。暂住证每次签发的最长期限为1年,每次续签不得长于1年。一般情况下,外国公民首次申请暂住证的期限为6个月。

获得暂住许可证后,被派雇员开始向塞尔维亚国家就业服务中心申请签发工作许可证。工作许可证有很多种类型,其取决于雇主和雇员的类型及正在提供或执行的工作类型。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上述被派往塞尔维亚的人员想要在塞尔维亚从事工作,可通过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不与塞尔维亚的分公司建立雇佣关系。第二种方式为与塞尔维亚分公司建立雇佣关系。不与分公司建立雇佣关系意味着被派人员并不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其已与中国总公司建立了雇佣关系。此种情况下,被派人员在塞尔维亚持有工作许可是鉴于总公司临时调其到塞尔维亚的分公司工作。但被派人员必须至少在一年前受雇于总公司,并在某一领域担任主管、经理或专家,且被派往塞尔维亚从事同样的工作。一般情况下,此种情况的工作许可在3到7天会签发。

与塞尔维亚分公司建立雇佣关系是指被派人员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为了与被派人员建立雇佣关系,需请求相关机构对持有暂住许可的雇员签发工作许可。获得该类工作许可的程序比获得其他工作许可的程序要复杂的多,因为该类工作许可的签发需要经历两个阶段,即公布用人需求阶段和申请工作许可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持续30天,第二个阶段持续7到15天。

考虑到获取工作许可的程序及税务、外汇因素,分公司最后决定采用第一种方式。即在塞尔维亚分公司工作的中国雇员不与其建立雇佣关系,此种情况下,中国雇员的工作许可是基于总公司的临时调派。在被派中国雇员提交申请材料3天后,国家就业服务中心即向其签发了为期1年的工作许可。

鉴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期限超过1年,则中国雇员必须将其暂住证和工作许可证进行续签。但其直到暂住证和工作许可证到期前的第27天才委托律所办理续签手续。根据《外国公民法》规定,外国公民至少必须在暂住证到期之日的30天之前提出续签申请。例如,外国公民的暂住证即将在8月31号到期,则其应当在8月1号之前就应提出暂住证续签申请。该案中,由于中国雇员未在规定日期提出暂住证续签申请,在其提交续签申请后,移民局将其起诉到轻罪法院以判决其支付罚款。该雇员聘请当地律师代理其参加庭审,律师建议其承认罪行以获取最低金额的罚款。最后法院判决被派雇员缴纳3,000.00(法定最低罚金),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罚款金额为3,000.00-15,000.00第纳尔。在被派雇员提交暂住证续签申请后,移民局续签了为期1年的暂住证。在获取暂住证的续签之后,被派雇员立即申请了工作许可证的续签。

(二)雇佣关系终止案例

在塞尔维亚,雇员享有不被任意解雇的权利。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有几种方法可以终止雇佣关系,因此,下文通过数个不同的小案例,对终止雇佣关系的各种方式进行简要分析。

 1.临时工作障碍

一家公司的一名雇员提交了关于其临时工作障碍的通知。雇主不相信上述缺勤的原因,怀疑雇员滥用因临时工作障碍而缺勤的权利,但此情况下是不能终止雇佣关系的,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进行证明。此等情况下,雇员(或其直系亲属或在特定情况下,与其同居的其他人员)应当在临时工作障碍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雇主提交医生出具的证明,该证明需表明工作障碍的预期持续时间。独自居住的雇员因其在工作障碍期间无法提供证明,则其应在工作障碍结束后三日内提交。

鉴于雇主不相信上述缺勤的原因,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建议其行使请求主管医疗机构对雇员的健康进行评估的权利,律师事务所以该公司的名义向主管医疗机构提出了该请求,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的话,怀疑员工借故偷懒和行使健康评估权本身仍然不能成为解雇雇员或终止雇佣关系的理由。

2.中止雇员工作

一家公司的一名雇员由于不遵守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义务而危及公司财产,其构成了法定的中止雇雇员工作的原因,因此他被停职。依据法律规定,中止时间最长为3个月。在此之后,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告知该公司其有以下几种选择:

(1)恢复雇佣雇员;

(2)终止雇佣关系;

(3)采取其他措施,如果存在采取其他措施的理由且该理由被证明是正当的。

在中止工作的期间,雇员有权获得基本收入的四分之一作为补偿金,如果其有一个家庭要供养的话,其将有权获得基本收入的三分之一作为补偿金。

鉴于该公司的另一名雇员违反了工作职责、不遵守劳动纪律,该公司认为情有可原,律师事务所建议该公司采取法律规定的以下措施之一,而不是终止雇佣合同:

(1)在1至15个工作日的期间内的,将其停职,无补偿;

(2)对其处以当月基本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期限可长达3个月;

(3)警告雇员如在6个月之内其再次违反工作职责或不遵守劳动纪律的,则将其解雇。

3.终止雇佣

鉴于该公司希望在接下来的情况下基于雇员的持续违规行为而单方面终止雇佣关系,作为一般规则,其应当遵守的通知期间不能长于30天,但也不能短于15天。下列情况下雇主可以终止雇佣关系:

(1)违反工作职责;

(2)违反劳动纪律;

(3)以下情况雇主有需要时:

① 因为技术、经济或组织变化,需要停止某项特定的工作或工作量下降;

② 雇员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附属协议。

雇佣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终止,并送达雇员本人。在该案中,由于公司无法向雇员送达终止决定,所以其须以书面形式就这一事实作一个记录,并在公告栏上公布该决定,终止决定自公布8日之后视为已送达。

另一种可以终止雇佣关系的方式是,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因技术、经济或组织变化导致用人需求减少的30天内,雇主可以就实行无固定期限的雇员启动解雇程序。此等情况下,雇主也应当采取措施为被解雇的雇员寻找就业机会,尤其是根据法律规定调派其他工作岗位、推荐其他工作单位、对雇员进行再培训及采取其他措施。雇员因下列原因缺勤不能成为被解雇的原因,即临时工作受阻、怀孕、产假、照顾小孩而离岗等。

在终止雇佣关系之前,雇主应当支付雇员解雇遣散费,遣散费不能低于在与雇主保持雇佣关系期间雇员每年全部总收入的三分之一。

例如,一家公司的某个雇员为该公司工作了5年。该雇员的纯收入为6万元第纳尔。本案中的解雇遣散费如下所示:

 

纯收入

服务年限

遣散费/年收入之比

年均遣散费金额

遣散费总额

60,000第纳尔

5

33,33%

20,000第纳尔

100,000第纳尔

在塞尔维亚,雇员享有不被任意解雇的权利。正如所指出的,有几种方式可以终止雇佣,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形、条件和法律规定。裁员是另一种终止雇佣的方法。上述的一些方法要求在其他方面采取不同的行动,以便有效终止雇佣关系。雇主需特别注意在终止雇佣关系前相关行为和程序的合法性,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雇佣关系。

第九章 环境法律风险

一、环境主管部门

塞尔维亚环境保护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及其所辖的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是塞尔维亚主管环境保护相关事项的主要政府部门。

环境保护部从宏观上履行环保职责,如确定国家的环境保护体系,指导环境领域的科学研究,保护自然、人文和生态环境免受污染,管理化学品、危险品和其他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物品,执行与公众参与权、公民信息权和武器使用相关的环保领域的国际条约等,并对环境保护局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环境保护局作为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协调国家环境信息系统与污染登记册,检测水与空气质量,通过环境指标监测环境质量,执行法律规定和空气质量控制方案,收集和统一环境数据,处理和编制环境报告和执行环境政策,制定处理环境数据及其评估程序,保存和实践相关技术及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数据,与欧洲环境局(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和欧洲信息与观察网(European Information and Observation Network)展开合作,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

二、环境法律制度

健康环境权是受塞尔维亚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每个人都有健康环境权和及时知晓环境状态的权利。每个人,特别是塞尔维亚政府有义务保护和改善环境。基于这一规定,塞尔维亚的环境保护受一个广泛的法律框架调整,这个法律框架由多部法律和规章组成。

在2009年,塞尔维亚议会通过了“绿色包装”即16部有关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所有通过的法律都与欧盟指令一致。通过这一系列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各个阶段的环境(空气、水、土地),也是为规制危险化学品的正确使用和储存、废物储存、堆填区的维护以及潜在危害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所有事物。这些规定还赋予地方自治政府环保部门更多的权力。塞尔维亚有关环境的规定分为三个层级,即国家级、省级和地方级。在塞尔维亚进行工厂建设等投资,其获取的文件及许可必须符合上述三个等级的规定。在塞尔维亚设立的法律实体应保证其环境管理制度符合SRPS ISO 14001标准。

(一)环境保护领域的主要法律

1.《环境保护法》(The Law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该法是关于环境保护领域的核心法律,介绍了整体的环境保护制度,所有制度应保障公民享有的健康环境的宪法性权利,并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寻找平衡。环境保护制度包括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手段、保护自然平衡、自然环境多样性、野生动物的生存,以及环境污染的预防、控制、减少和修复等。环境保护体系由国家、自治省、地方自治政府、公司、其他国内外法律实体、科学和专家组织等公共服务机构、公民、公民团体及其协会、专业机构或其他组织参与构成。公民和法律实体均有义务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将环境保护成本纳入投资和生产成本中,并在业务活动中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2.《废物管理法》(The Law on Waste Management)

该法设立了废物分类制度、废物管理规划、与废物管理有关的责任和义务、特殊废物流动的管理、发放许可证的要求和程序、废物的跨界流动以及废物管理的其他重要问题,旨在提高塞尔维亚所有类型废物的回收利用率。其目标是提供和确保减少废物产生的条件,特别是有关开发清洁技术和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二次原料与废物的分离、使用废物作为燃料和妥善处置废物。此外,最重要的是防止设立新的非法垃圾站,因为在塞尔维亚现有非法垃圾站的数量已超过5000。当地环保检查部门现在有了更广泛的权力,因为其针对违法行为可以实施刑罚措施。

3.《水体法》(The Law on Waters)

该法规定了塞尔维亚水域的法律地位,确定了水资源综合管理办法,水利设施管理和水土资源规划,水资源活动的资源和资金,可食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监督管理,与地表水和地下水有关的规则,包括热矿和矿泉水。

4.《塞尔维亚截至2034年的水资源管理战略》(The Water Management Strategy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until 2034)

该法规定了必要的水管理标准和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措施和资金来源。

5.《公私合营和特许权法》(Law 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and Concessions)

该法是首次将公私合作关系的概念引入塞尔维亚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的修正案将陆续制定,以协调与欧盟法规的统一进程,以及加强财政部在公私合营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中的作用。

6. 《包装和包装废物法》(Law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该法建立了包装分类和包装废物管理系统。该系统的目标是考虑产品包装的成本和污染影响,建立更清洁、更少浪费的包装废物管理系统,以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7.《空气保护法》(The Law on the Air Protection)

该法规定了空气质量管理及其规范化,制定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的组织办法和实施管理办法。为了建立高效的空气质量管理体系,塞尔维亚建立了空气污染水平监控和空气质量数据维护系统。提升空气质量的措施包括:根据固定和机动的污染源设置排量、允许在某些产品上设置排放污染物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预防污染、减少污染和对相关措施的执行和追责等。

8.《化学物品法》(Law on Chemicals)

该法规定了以对人类和环境尽量无害的方式进行化学物品生产、进口和使用。该法的一个特别目标是与其他国家一起提高化学物品的安全性,并鼓励开发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替代品。

9.《环境影响评估法》(Law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该法要求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研究,对于任何被认定为对环境有潜在危害的项目必须建立预防性的保护措施。研究报告需基于对现有保护措施、公共调查行为和可替代保护措施的分析起草,以达到整理数据并预测特定项目对人类生活、动植物、土壤、水、空气、气候、物质和文化物品的有害影响。

(二)环境项目的资金来源

塞尔维亚的环境项目有各类资金来源。主要的资金来源是环境污染费、环境保护费、绿色基金的资助和欧盟的捐款。其他的资金来源将在未来更多的以公私合营的形式体现。

1.环境污染费

为消除废物处理的低效率,塞尔维亚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 设立了环境污染补偿费。收取的费用按六比四的预算分配给共和国政府和地方自治政府,用于资助环境保护计划和改进措施。

塞尔维亚规定每一个通过废物或者产品制造污染的、使用或者投放包含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市场原材料、半成品或产品含有对环境有害的物质的法律实体,有义务支付环境污染费。费用基于以下标准设定:排放物的种类和数量;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使用或投放市场的产品或原材料含有有害物质的数量。

2.环境保护和改善费

地方自治政府有权基于下列事项收取地方环境保护费用:

(1)拥有或使用住宅、办公楼、公寓和营业场所,以及使用土地进行经营活动;

(2)经政府决定从事某些影响环境的商业活动;

(3)在当地自治单位的领土内运输石油和石油产品、原材料和含有化学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半成品和成品,且此等运输行为将对塞尔维亚重要区域环境构成威胁。

相关标准由政府制定,地方政府有权决定是否收取费用。 例如,贝尔格莱德市针对公寓和商业用房的业主与承租人设置了环境保护和改善费。收费标准是根据居住面积或商业经营场所面积乘以政府确定的基数。 

不动产的产权人和承租人(如果房地产正在租赁使用)有义务支付上述费用,费用按月支付。费用的支付按不动产的大小区域支付:

0.89 第纳尔每平方米

贝尔格莱德市的居民住房和民用公寓

2.71第纳尔每平方米

贝尔格莱德市的办公楼和用于商业经营的经营场所

l 环境费不得超过注册年收入的0.4%。

l 付款人有义务在开始使用该财产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公共收入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且需在对该费用可能产生影响的变更事项发生后的15天内进行报告。

l 地方公共收入管理部门将发布年度决定,以决定付款人的环境保护和改善费用。

以面积标准来确定环境费用的做法存在一个问题,类似于废物收集和运输费用,即任何使用大面积商业设施的商业活动需支付高额费用。

3.绿色基金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五已经为绿色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并在2017年1月1日开始运作,该基金是环境保护局的一个机构。绿色基金成立了一个预算资金,用于筹备、实施和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改善和可持续利用领域的方案、项目和其他活动。获得绿色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共程序获得批准。基金资金来源包括预算拨款、捐赠、信贷以及其他公共资金(如环境费)。目前通过该基金融资的项目总预算为20亿第纳尔(约1600万欧元)。

4.欧盟财政支持

根据《入盟前援助协定二》(Instrument for Pre-Accession Assistance II),欧盟在2014-2020年期间为塞尔维亚拨款1.6亿欧元,用于资助当地和区域的环境保护项目。这些资金由地方、区域和共和国环境项目的政府机构用于环境项目的支出(《入盟援助协定二》分配到塞尔维亚用于改善所有地区的费用总额为15亿欧元)。

由于塞尔维亚以前的系统环境意识水平相对较低,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才能达到加入欧盟所需的环境标准。塞尔维亚加入欧盟关于《环境和气候变化》的第27章,是最重要的章节之一,可能也是与欧盟一体化过程中最困难的章节之一。塞尔维亚政府估计达到前述标准将花费大约110亿欧元。相当一部分费用,估计为49亿欧元将用于废物处理和水管理。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由于所需的投资成本巨大,废物管理和水管理直至2024年都需通过PPP项目的形式运作。这为在塞尔维亚投资环保项目提供了机会,因为除了承包方收到的建设项目的收入外,PPP允许特许付款方式。在塞尔维亚这样环境效率不高的社会,通过提高效率、将废物货币化或为现有环境问题提供更便宜的解决方案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回报。

《公私合营和特许权法》将PPP作为政府合作方和社会资本合作方之间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为融资、建设、重建、管理或维护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依据塞尔维亚法律,政府合作方和的社会资本合作方的角色如下:

 

公私合营项目中政府合作方和社会资本合作方的角色

 

 

政府合作方

l 授予社会资本合作方某些不动产权利和/或特许权Ø

l 直接支付社会资本合作方(如设计建造合同的情况下)或允许社会资本合作方向服务使用者收取费用(如特许式合同)

 

社会资本合作方

l 设计、建造或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并至少承担管理此类基础设施的其中一项职责

l 在公共合作伙伴的职责范围内为用户提供公共服务

从下文两个相关环境项目的要点可得知新环境项目中特许权利的回报收益。

 

温查废物填埋场(Vinca Landfill Restoration)示例

 

项目资金

ü

300,000,000欧元

 

环境收益

l 更清洁的环境(更少的空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l 通过提升效率来降低废物处理成本

 

 

特许权潜在的新收入来源

l 电力和热生产的收入(利用加工的废物)

l 新用户企业收入(通过效率增加容量)

l 通过提供的新服务(废物分离和堆肥、商业用户的危险材料的沉积和处理)

l 堆肥和回收材料的收入(以前被认为是废物)

 

沙巴克水处理厂(Šabac Water Treatment Plant)示例

 

资金

ü18,135,000 欧元—来源于欧盟入盟前援助协定(IPA2)

 

 

环境收益

l 更干净的环境(更少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

l 更清洁的饮用水

l 通过提升效率降低水处理成本

l 降低使用它的工厂的环境保护开支

l 降低使用该设施处理废水的工业主体的水处理开支(通过扩大规模来提升效率)

 

 

特许权潜在的新收入来源

l 源于使用该厂设备处理废水的工业主体的收入

l 源于水网新用户的收入(增加的容量)

l 源于电力和热力生产的收入(使用废水的温差)

 

三、环境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环境风险

1.废物管理问题

欧盟指令建议依据对环境的影响从有益到有害的程度,来划分废物管理措施的层次结构,划分如下所示:

(1)减少废物生产;

(2)恢复可重复利用的产品;

(3)恢复可重复利用的材料(回收、堆肥、能源生产);

(4)填埋和焚烧。

依据欧洲有关废物管理的统计数据,塞尔维亚只回收了2.6%的城市废物,而欧盟成员国平均达到36.2%。 在塞尔维亚根本不存在堆肥,而在欧盟16%的废物(包括主要的矿物废料)被用作堆肥。据欧盟统计局的数据,在塞尔维亚97.3%的废物最终被填埋,而在欧盟这一数字仅为47.4%。欧盟人均废物量最大的是保加利亚(每年人均24872千克),克罗地亚最小(872千克)。塞尔维亚每位居民制造6890千克的废物,其中84.5%是采矿和矿石有关的废物。

如除去主要的矿产废物,塞尔维亚在2014年每居民生产302千克废物,其中有236千克被处理(回收、堆肥、焚烧或存放于垃圾填埋场)。然而,从塞尔维亚处理的数量来看,只有1%的废物是被循环利用的,99%的废物最终被填埋。

当地的公用事业公司定期在当地垃圾填埋场收集和处置固体废物。塞尔维亚当前处理城市废物的方式与现行的环境原则、规则和标准不符。废物填埋法和焚烧法仍然占主导地位。此类方法所产生的损害是不可估计的和持久的,因为环境的恢复可能需要几百年。

将不同类型的废物收集在一起并在废物填埋场中不分开存放的做法在塞尔维亚很普遍。如此一来,不仅不可能分离、分类和回收再利用,而且还阻碍了对废物填埋场废物流入的控制。由于没有分开存放,更多的空间必须被用来作为垃圾填埋场,这反过来又会导致更多地区的地面污染和地下水污染。这对环境和现有自然资源(如土壤、水和空气)造成了更为普遍的危害,造成可回收/再利用的材料的潜在收益永久性受损。

城市废物的环境友好管理应意味着在废物收集过程中进行分类管理,并对废物处理和回收利用分开选址。这允许通过创造更多的收入和更低的成本,使单独收集的废物能最大限度地回收用于再利用。这样就可以解决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因为大约十分之一的废弃物将被永久性处置(垃圾填埋),而剩余废物在处理后大部分是无害的。

需指出的是,当前塞尔维亚城市废物生成量数据不可靠且不完整。城市废物量的计算,结合垃圾运输车辆入境在当地的垃圾填埋场的重量计算。基于这些测量结果,可以得出,城市人口人均每天产生的生活废物为1千克,而农村人口产生0.7千克。在贝尔格莱德,平均每天产生1.2千克废物。塞尔维亚的公民平均每天产生0.87千克废物,合计每年为302千克。

造成风险的问题是缺乏地方废物管理计划。地方自治政府有义务起草区域废物管理计划,并提交给塞尔维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区域计划必须按照上述废物管理战略和现行规定起草。在计划中,应该设置规划和编制废物管理的环境友好型改善措施。前述内容提到的地方区域废物管理中心的欠缺,直接影响到地方自治区域的废物管理水平。

将废物收集和输送到处理中心或垃圾填埋场的任务被委托给公有或私有的公用事业公司。每位使用者有义务为废物收集和运输支付月费。《公用事业法》(The Law on Utilities)规定公用事业的价格是基于“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为所有类别的服务用户提供同等价格。地方自治政府有权对违反上述原则的公用事业设定价格。

在贝尔格莱德市,废物收集和运输的价格是基于设施的使用面积。对经营场所垃圾处理费的资费比居民住房的多两倍。

 

13.24第纳尔每平方米

贝尔格莱德市的居民住房和公寓(民用)

5.13第纳尔每平方米

贝尔格莱德市的办公楼和用于商业活动的经营场所

l 这可以为企业在塞尔维亚经营产生更少的废物制造问题,但是需要更大的表面积设施操作。此类企业的废物收集费将更多,且公共事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将更少。

l 废物管理的长期战略预测,相关费用将以立方米的废物产量为基础,单一使用费率将适用于所有类别的用户。

 

塞尔维亚已依据欧盟指令中有关废物管理的内容预想了废物管理策略,并制定了《废物管理法》,28个地区的废物管理中心网络即将设立,其可以将收集整理的废物回收并处理以减少污染影响。但由于缺乏资金,所有废物管理中心并没有全部建造,废物继续在合法和非法的垃圾填埋场被收集和焚烧。

温查填埋场是贝尔格莱德地区最大的垃圾填埋场,并自1977年开始投入使用。它占地68公顷,每天处理大约2700吨垃圾。当局计划通过一个项目来解决这个环境问题,该项目包括城市废物处理,以及建造电热联产厂(CHP)。

贝尔格莱德市于2017年5月底公布了为恢复温查垃圾填埋场的公私合作(PPP)项目提交最终投标的公告。该项目的价值估计为3亿欧元,包括城市废物的处理和热电联产厂的建设。项目范围包括设计、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关处理设施,这些设施每年将处理约48万吨残留的城市固体废物,每年约10万吨的建筑和拆除废物,生产电力和热能,以及提供现有填埋场的关闭和恢复服务。社会资本合作方将经营设施25年,之后贝尔格莱德市将接管设施。

温查填埋厂在更为广泛的城市区域也被认为是个严重的环境问题。最近在填埋场发生的大火持续了一个月,引起了很多关于贝尔格莱德空气污染的忧虑。

2.使用后成为特殊废物的管理不当

《废物管理法》规定制造或进口“使用后成为特殊废物的产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生产和进口的种类做日常记录并上交年度报告。特殊废物的年度报告应提交给塞尔维亚环境保护局,制造商或进口商需为制造和生产特殊废物支付费用。

特殊废物流代表了废物(废旧电池和蓄热器、废机油、废轮胎、电器及电子产品废物、废车辆及其他废物)从生产地开始的移动,通过收集、运输和配送,到处理和填埋。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改进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保障自然资源、材料和能源的合理利用,鼓励在产品和包装的生命周期结束前重复利用和循环利用,促进对自然资源的环境可持续管理。

这些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在使用后回收产品,并需依法安全清除和处置。这类产品需在支付费用后才可在塞尔维亚进口或出售且需向国家污染登记处(National Pollution Register)(由塞尔维亚环境保护局负责)提交一份季度报告。

关于产品在使用后成为特殊废物的法令、关于制成品和进口产品的数量和类型的年度记录和年度报告的形式、提交年度报告的方式和期限、费用支付、计算标准、赔偿金的数额、计算方法和付款方式构成了“使用后成为特殊废物流的产品”的清单和分类规则。

3.废水管理问题

在塞尔维亚,当涉及到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时,这个问题主要是由于缺乏对工业设施的有害排放的监控。除了监控,水管理的主要问题是由于技术落后、缺乏减少污染的设施、未经处理的工业和市政污水、农业和废物填埋废水渗漏和河流航运污染。

在产业层面,很少有将废水处理后排放到下水道、溪流、河流或湖泊的设施。此外,工业废水的监测是非常薄弱的。因此,大部分工业废水继续排入水循环系统,特别是排入河流。据估计,实际上只有约5%的工业废水经过了所有的处理程序。

废水通常在进入水循环系统之前并未被重复利用。塞尔维亚过滤了不到8%的城市污水。污水处理设施只存在于21个地方政府的200个登记群体中。共有44套污水处理设施,其中32套是可使用的,只有8套符合欧盟标准。多瑙河、萨瓦和比萨等大型河流的水质达到令人满意的水平。然而,小河流和水道被未经处理的污水和农业径流严重污染。为了达到100%的废水处理,塞尔维亚估计需要在未来25年建设320套污水过滤设施。

总体来说,尽管塞尔维亚承诺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但却并没有做很多。因此,需要额外增加投入,包括解决收集问题、废水的预处理和处理、保护水体免受农业和工业的污染、增加投资、能力提升、监测系统现代化等,以进一步与欧盟立法规则相统一。

沙巴克建立了一个价值约为2000万欧元的废水处理设施, 由《欧盟入盟前援助协定二》设置的方式予以资助。 此设施一手改变了塞尔维亚东部的环境地图,因为它不仅可为城市居民所用,还可为该地的制药厂所用。从前众多的工业设施被直接排放到河里的废水,现在改由沙巴克的废水处理设施过滤,从处理后的水中微生物和植物检疫品质来看,水质得到明显提升。使用该水处理厂的工厂已经降低了他们的成本,因为他们不再需要在工厂内安装整套的水处理设备。

(二)风险防范建议

     1.随着塞尔维亚环保观念日渐普及,选择到塞尔维亚投资的企业应充分重视环境保护问题。

     塞尔维亚《宪法》规定了塞尔维亚公民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公民亦有权随时了解有关环境状态的所有信息。塞尔维亚公民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因此,企业在塞尔维亚投资一定要注意其所投资的产业对当地环境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2.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获取相应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

     由于塞尔维亚环保法与我国环保法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企业到塞尔维亚投资首先应充分了解当地环保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排污、废弃物处理办法,按照规定支付环境改善费和垃圾处理费等费用。

     3.遵守政府机构关于废物、废水管理安排。

     企业应充分了解厂址所在地有关废物、废水处理政策,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质量标准,严格遵守相关标准,避免行政违规风险。

四、案例分析

(一)特殊废物的产品分类问题

一家在塞尔维亚注册、股东来自中国且法定代表人为中国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塞尔维亚的设备生产线上使用进口机器。

由于在塞尔维亚投资的优势,该公司确定了较低的生产成本(劳动力、公用事业、运输),这可能会使该公司更好地在生产货物的分销渠道市场上立足。此外,塞尔维亚的地理位置使出口程序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但作为进口商,该公司被告知其应在海关程序办结之前针对计划进口的机器支付特殊废物费,之后方能在生产线上安装机器。此外,这些机器将被作为日常证据纳入提交给国家环保总局的年度报告中。

机器分类的不准确性使得进口程序变得更加复杂,这在较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有关产品分类和收费的规定措辞过于模糊,主管部门在个案中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情形下,机器不能确定是会被归类为第6类—电子电气工具(特别是不可移动的工业设备),或是第10类—自动化设备。为明确机器分类,该公司委派律师与主管海关机构多次协商探讨,在讨论后该机器被视为大型不可移动的工具,而无需收取费用。

另外,需要提醒进口商的是,如其进口的货物为特殊废物,进口商应及时向国家污染登记处递交报告,否则属于《环境保护法》第117条规定的不法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处以50万至100万第纳尔的罚款。

(二)设立工厂过程中的环境问题

一家公司想要在塞尔维亚设立工厂,其委托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该公司在塞尔维亚设立工厂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困难。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设立工厂的地址由当地政府机构确定,但当地没有一家政府机构建立准确的数据来确定设立工厂的地址。这意味着主管机构最终作出的决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未规定诸如设立工厂地址等重要事项是不太容易让人接受的,比如设立工厂应该距离城区多远,工厂应该位于人口多少的地区这些事项都未作出规定。鉴于工厂设立位置未作出明确规定,利害关系方可通过查询城市规划的方式来获取某位置允许建立的建筑物等信息。为获取该等信息,需向主管城市规划机构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一般在提出申请两个星期之后,即可获取相关地址的信息,比如土地类型、在相应地址上计划建造的建筑物的用途、高度等信息。

在该公司最终确立了建厂地址并开始建设工厂后,又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即该公司需提交证据证明拟设立的工厂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并且对环境不会造成有害影响。对于该公司来说,提交该等证据比较困难且花费较高,因为需要进行一些测试,还需到当地机构获取某些文件。接下来,当地政府部门要求该公司提交另一项证据证明其不会产生噪音污染。

在工厂建设完毕,所有机器设备都已安装并投入使用后,又出现了最后一个问题,即当地视察员需要确定工厂使用的机器对环境产生何种影响,因此,其要求该公司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每一法律实体如对环境造成了有害影响,则会对其处以高额罚款。确定罚款金额的标准包括:排放物的种类和数量;产生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在市场上使用或放置的产品或原材料中含有的有害物质的数量。

从本案例可知,在塞尔维亚进行绿地投资需遵守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如厂房选址与城市规划相符、申领建厂许可证件、对机器设备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等。我国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办公室

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办公室(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是塞尔维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机构,对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原产地标志、半导体产品拓扑图、著作权及邻接权进行保护。

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之一,塞尔维亚在1920年11月15日成立了工业产权保护机构,并历经多次更名和职权变更。成立之初,该机构负责管理专利、商标、工业模型等相关事务,1981年增管原产地标志,1994年增管著作权及邻接权以及其他工业产权,并将名称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自2003年以来,正式定名为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办公室。现阶段,在塞尔维亚政府部门的框架内,知识产权办公室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机构。

知识产权办公室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主管内容与在著作权及邻接权方面的主管内容存在某些差异。工业产权方面,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负责相关领域相关关系的规范,并负责实施授予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原产地标志的行政性事务。著作权及邻接权方面,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督该领域的情况,以及对相关组织集体管理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工作进行行政监督。

知识产权办公室的总负责人为执行主任(Acting Director),负责办公室整体事务的管理。现任知识产权办公室的执行主任为弗拉基米尔•马里奇(Vladimir Maric)。知识产权办公室结构如下图:

同时,知识产权办公室设立了登记处,对申请人有关授予相关工业产权的申请、行政程序及被授予权利的决定进行登记。在已授予的工业产权进行登记后,相关权利的持有人则会被签发权利证书。登记处下设有信息系统科、财务事务组及人力资源和基本事务组。知识产权办公室的官方公报每隔两个月发行一次,主要公布有关专利和发明申请以及被授予工业产权的信息。

知识产权办公室的另一重要职能是加强与国内外机构或组织的合作。在国内层面,知识产权办公室与塞尔维亚商会、贝尔格莱德商会、区域性商会、发展署和司法学院分别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以通过共同努力提高全体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国际层面,塞尔维亚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和欧洲专利组织(European Patent Organization)等全球或区域性组织,并与奥地利、中国、俄罗斯等国家开展知识产权合作,此外塞尔维亚在申请加入欧盟的过程中,也着力发展其与欧盟知识产权办公室(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的合作。

(二)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Customs Administration)作为财政部下属的一个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非同小可的作用。《海关法》(塞尔维亚官方公报第18/2010号)规定了海关总署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角色、主管范围以及为保护知识产权可采取措施的方式。2015年3月出台了一部有关在边境地区保护知识产权的条件及方式的法律规定,该规定在2015年9月1号开始实施。海关总署在知识产权持有主体(可以为个人)的要求下可以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实行中断报关程序的措施,并扣留相关物品。 向海关总署申请采取措施的主体可以是知识产权持有人自身及其代表,也可以是知识产权使用权人。该申请需符合规定的格式,且一式两份。随同申请一起,知识产权持有人还需向海关总署做出申明,即权利人愿意承担因其过错使海关程序中断或相关物品被认定为合法且未侵犯其知识产权造成的损失。

(三)市场稽查部门

 

作为农业、贸易、林业和水工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Trade, Forestry and Waterworks)框架内的行政机关,市场稽查部门(Market Inspectorate)对侵犯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微型专利、地理标志)的产品及受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的作品的生产及交易进行检查监督。除了《政府机构法》(Law on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规定的所有检查监督机构的基本职权及《贸易法》( Law on Trade)规定的市场检查部门的基本职权外,市场稽查部门还可以依职权或应知识产权持有人的请求采取特殊措施以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针对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特殊权力法》(Law on Special Authorities for the Sake of Efficient IPR Protection)规定了依职权或应权利人请求的启动程序。

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及邻接权,其中工业产权分为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原产地标志等。下文主要介绍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及邻接权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专利权

在塞尔维亚关于专利权的各项规定主要受《专利法》调整,专利法主要规定了被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获得及权利内容、专利权的限制、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权的撤销、欧洲专利及其申请、微型专利等内容。除了《专利法》外,塞尔维亚还签署了一系列与专利权相关的国际条约,包括《合作与扩展协议》(Cooperation and Extension Agreement)、《关于批准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的法案》(Law on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批准专利法条约法》(Law on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Patent Law Treaty)、《批准欧洲专利条约法》(Law on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

在塞尔维亚,任何领域内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都可以申请专利。专利权中的发明客体可以是产品、方法及其使用。下列事项不被视为专利权中的发明:发现、科学理论及数学方法;计算机程序;信息显示;审美创造;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对于商业使用违反公共秩序及道德的发明亦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一般专利和微型专利。一般专利和微型专利在发明的标的、保护期限及申请程序上都存在差异。一般专利发明的标的为产品、方法及其使用,而微型专利发明的标的仅限于产品结构的解决方案或产品部件的布局。一般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而微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微型专利的申请无需公布,且无需拟定检索报告,另外,申请微型专利的发明无需具备像一般专利同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申请人申请专利,需以塞尔维亚语填写申请书(申请人也可以用外语书写申请书,但必须提交塞尔维亚语的翻译),在知识产权办公室的接待处或通过邮寄递交,申请书需一式三份。在知识产权办公室收到完整的申请后,申请人则会收到受理通知书,该受理通知书会载明其申请编号及收到其申请的日期。专利申请书必须包括关于授予专利权的请求、发明描述、一项或多项专利申请以及摘要。申请专利的费用规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价目表中。如专利申请人为自然人,则申请费减半。申请费通过银行或邮局支付。

知识产权办公室可以根据任何人的请求随时部分或全部撤销已授予的专利或微型专利。但需满足如下条件: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属于《专利法》中规定的不得被授予专利权的范围;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未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清晰完整地予以描述;专利权范围超出了发明描述书中所述范围。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办公室作出的相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相关决定15日内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如申请人对政府就该行政复议做出的决定仍然不服,可自收到该决定3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可通过两种方式查询其专利是否被授予。第一种方式是在知识产权办公室的档案中心查询有关发明的所有信息,无需付费。第二种方式是根据发明的具体内容,提交书面申请在国家或国际专利数据库查询相关信息,但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专利权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转让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合同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协议签订日期、专利或微型专利登记号、申请号。专利权人或受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办公室进行专利权转让登记,登记时需提交转让合同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复印件,未经转让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办公室授予的专利权仅在塞尔维亚境内有效。专利权人如希望其权利在塞尔维亚境外仍受保护,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其一,申请目的国专利,即专利权人可直接向要求保护的国家知识产权主管机构提出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但是专利权人提交申请的国家需为保护发明条约的缔约国。其二,申请PCT专利,法律依据为《专利合作条约》和塞尔维亚《批准专利合作条约法》。通过PCT机制申请的专利可在《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受到保护。申请人可以向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PCT专利申请。其三,申请欧洲专利,法律依据为《欧洲专利条约》和《批准欧洲专利条约法》。申请人可以向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向欧洲专利办公室(European Patent Office)提出专利申请,以使其专利在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受到保护。申请欧洲专利的语言需为英语或法语、德语。

(二)商标权

在塞尔维亚关于商标权的各项规定主要受《商标法》调整,《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形式、商标保护、商标的种类、商标注册、国际商标登记、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商标注册变更登记、商标的注销、商标登记的无效等内容。除了《商标法》外,塞尔维亚还签署了一系列条约,包括:《货物和服务国际分类协定》(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协定》(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关于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内罗毕条约》(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商标法条约》(Trademark Law Treaty)、《商标法新加坡条约》(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等。

商标作为一种区分标志,在交易中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在塞尔维亚,文字、标语、字母、数字、图像、色彩结合、三维图形都可以用作商标。通用类的文字不能用作商标,自然人的姓名及肖像可以用作商标,但需经本人同意。如需用已去世的人的姓名或肖像用作商标,则需取得其父母、配偶及子女的同意。如以历史人物或其他著名但已去世的人的姓名或肖像作为商标,需取得相关主管机构的授权及已去世人物的三代亲属的同意。

《商标法》将商标分为独立商标、集体商标及证明商标。独立商标的持有主体可以为个人和法人。集体商标是指代表某一特定类型的制造商和/或服务提供商的法人的商标。证明商标是指在商标持有人的监督下,由某些法律实体使用,用以证明其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产地、生产方式等特性。

任何自然人或法律实体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在知识产权办公室现场申请的方式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禁止通过网络提交。塞尔维亚公民或在塞尔维亚成立的法律实体可不通过代理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但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必须委托代理申请注册商标。商标自注册时生效,其保护期限为10年,但可以续期。商标具有地域性,即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办公室注册的商标只适用于塞尔维亚境内,商标的国际保护也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机制得以实现。

应利害关系人(如具有类似特征的商标的较晚申请人)的请求,如果商标持有者或被授权的人无正当理由自商标登记之日或自商标最后一次使用之日起连续5年未在塞尔维亚境内使用该商标,知识产权办公室可以决定终止全部或部分商标权。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如果商标成为商品和/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商标持有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的使用方式违背了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或者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质量或其他属性可能会造成交易混乱,知识产权办公室可以决定终止全部或部分商标权。如若申请人的商标保护请求未获支持,申请人可根据《一般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申诉。

(三)著作权及邻接权

在塞尔维亚关于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各项规定主要受《著作权及邻接权法》调整,著作权及邻接权法主要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的权利人、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期限、邻接权的内容、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授权等内容。除了《著作权及邻接权法》外,塞尔维亚还签署了一系列的条约,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国际著作权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等。

著作权包括作者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方面的权利,及其他创造性活动领域的作品的权利。著作权由财产权及精神权利构成。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代表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精神权(又称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反对不合理使用作品权等权利。塞尔维亚《著作权及邻接权法》明确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及财产权利从著作活动开始时产生,这种权利的保护机制是自动的,在著作活动开始时该权利就已存在并受到保护。

创作的作品必须满足如下四个条件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首先,创作的作品必须是人类智力创造的活动。其次,创作的作品必须包含某些精神上的内容成果。再次,创作的作品必须以特定的形式表达出来。最后,创作的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原创性。

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所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该员工,除非劳动合同另有约定。雇主在该作品完成后的五年内有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作品。雇主使用著作权作品,员工有权获得适当补偿。尽管雇主有权使用该作品,但著作权中的精神权仍然归属于员工,因此,雇主在使用作品时,需标明作者姓名及笔名。雇主使用五年后,员工享有该著作权作品经济权利的独有权利。

在塞尔维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唱片制作者权、录像制作者权、广播制作者权、数据库制作者权、第一时间出版自由作品的出版者权等权利。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表演他人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和精神权。表演者享有表明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权利,表演者可将财产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唱片制作者权是指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唱片享有财产权,制作者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像享有财产权。数据库制作者权是指数据库制作者对其制作的数据库享有财产权。数据库是指独立数据或其他系统组合材料的集合。第一时间出版自由作品的出版者权是指,任何人有权在作者财产权保护期限到期后,第一时间出版作者的作品,其享有的财产权利等同于作者享有的财产权。但是,该权利享有的条件为,其出版的作品必须是该作品之前并未出版。

外国公民的作品在塞尔维亚得到保护,需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塞尔维亚批准的国际条约中存在该外国公民寻求的著作权保护形式。其次,该外国公民母国与塞尔维亚存在并实施了互惠原则。外国公民或法人的工业设计如需在塞尔维亚获得保护,也需要满足前述类似条件,即存在相关国际条约和互惠事实。

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法律风险

1.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风险

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的主要风险就是盗版。关于传统的盗版形式,比如将侵权产品以著作权保护的形式呈现并传播扩散,这种风险在塞尔维亚是较小的,因为市场检查机关在其管辖权范围内有权扣押和没收这些复制品,而在塞尔维亚,这种盗版产品的市场需求呈稳步下滑的趋势。但是,另一种形式的盗版仍然对著作权及邻接权所有者的精神权和财产权造成重大威胁。因此,著作权作品和著作权的主要风险来自于互联网盗版,即未经授权使用著作权作品和邻接权,特别是未经授权通过互联网进行复制和交易。

塞尔维亚《著作权及邻接权法》和《刑法》是针对这一现象的主要立法。除了使著作权所有者的收入减少之外,互联网盗版的主要潜在风险是对此类行为的无效制裁,也就是制裁力度不够。《著作权及邻接权法》规定: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著作权及邻接权人可以提起诉讼以保护其财产权和精神权。这意味着,对于某些案件,法律授予的权利保护必须由原告发起,而非由相关当局依职权发起。

另外,尽管法律规定个人未经授权和支付对价获取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作品即构成侵权,但根据法院审判实践,作为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一般性不成文规则,只有未经授权的个人进一步将该等作品向第三人扩散使用时才会被实际判处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著作权作品可能被无意侵害的方式之一是使用最普遍的标志(例如“©”)来表明一个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塞尔维亚《著作权及邻接权法》并未明确规定该标签作为一项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标志。

2.工业产权保护风险

(1)假冒

工业产权方面,专利、工业设计、商标和地域原产地标志的主要法律风险是假冒。未经授权,生产和销售与其他受保护的设计或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即被视作为假冒。假冒产品会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导致权利人收入减少,产生重大的间接或直接社会成本以及减少社会福利。

(2)集团犯罪

在塞尔维亚,知识产权领域的集团犯罪也是风险之一,因为和假冒一样,集团犯罪可能在产品及商品生产、进口和分销的不同方面存在,集团犯罪也可能产生重大的直接及间接社会成本。

(3)规则落后风险

另一个风险是法规的变化不够迅速,不足以涵盖所有可能侵犯权利人的某项权利并给其造成损害的情况。作为非法市场的替代品,与传统的假冒方法不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销售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数量有所增加。

(4)其他风险

在专利及微型专利的保护方面, 塞尔维亚对微型专利申请采用形式审查标准,注册微型专利所需时间仅需数月,而对于一般专利注册申请则采用实质审查标准,所需时间长达数年。一方面,申请人在知识产权办公室公布申请后获得与专利权具有相同内容和范围的临时权利,自申请公布之日起至专利公布之日有效,但另一方面,如果该专利没有得到承认,则自申请时存在的权利自始视为不存在,因此一般专利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专利保护的另一个风险就是只有专利认可程序(Patent Recognition Procedure)才能加快,且其仅在以下情形下才能加快:即在法院在处理争议时认为有必要加快程序而依职权提出请求,或申请人在其专利权得到临时保护的期间被涉嫌侵权而提出请求;或者在发起的市场检查或海关程序中,市场检查机关或海关的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二)风险防范建议

     1.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法律是关于该领域合法合规的大纲文件。企业到塞尔维亚投资应首先了解其知识产权方面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严格遵守。通过熟悉当地相关法律,了解哪些行为可能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降低自身侵权的风险。

     2.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应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以规避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对自身员工行为的约束,尽量避免因自身员工行为不当,导致企业知识产权流失。

     3.建立知识产权监测系统,对知识产权适时预测

充分利用已公开的数据,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并及时更新,降低侵犯知识产权风险。同时对已失效或可以利用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也建立数据库。当侵权不可避免时,应积极依靠自身和聘请中介机构的力量,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四、案例分析

(一)著作权及邻接权侵权案例

一位塞尔维亚公民被一位著作权人起诉,原因是因其在网站上以不完整的形式公然披露原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未说明原告的名字或其笔名,此举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支付因侵犯著作权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因侵犯作者的精神权而产生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以及相关诉讼费用。     

法院裁决的主要问题是法院没有考虑到该照片是在原告与塞尔维亚一家报纸机构的雇佣关系中拍摄的,其被雇主派去拍摄主题照片。基于此,法院判决原告获得财产损害赔偿,依照法律规定,雇主在五年内对该照片的利用享有财产权利,那么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无效的。

此外,法院使用了塞尔维亚应用艺术家和设计师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Applied Artists and Designers of Serbia)的最低照片价格清单。根据该协会价格清单标准,出版一张1.1兆字节的照片需要50欧元。考虑到本案中的照片在全球范围使用,法院在前述价格基础上增加了200%。然而,艺术家和设计师协会的上述价格清单并未获得国家主管机关的授权,且根据塞尔维亚法律的规定,其也无权决定在电子媒体中使用照片的费用。因此,法院据此确定财产损害赔偿金额不甚合理且缺乏依据。

塞尔维亚应用艺术家和设计师协会出版的最低价格清单,在承认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通过互联网使用照片的方式难以兼容的情况下,未对出于以盈利为目的网上展示行为和在网络上单纯的信息公示行为的使用价格进行差异化处理,显然是不妥的,因为两者在使用内容、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方面都不同。

在上文分析的案件中,法院使用了塞尔维亚应用艺术家和设计师协会的最低价格清单,错误地决定了原告应得的金额,且并未考虑到照片是在原告与塞尔维亚一家报纸机构的雇佣关系中拍摄的,所以依照法律规定,雇主在五年内对该照片的利用享有财产权利。

因此,本案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法院严重违反了《民事程序法》等相关规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目前仍在二审阶段。

本案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塞尔维亚著作权保护、侵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仍然不够完善,且法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存在较大自由裁量权,这对于原告和被告来说都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二)商标争议案例

商标保护的重大风险之一是两位或多位申请人可能申请具有相似特征的商标,二者申请的商标类别不同,但在实际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位申请人交叉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即超出准予注册的商标类别)的现象,这通常涉及法律的“灰色地带”,也可能引发一方申请人对另一方申请人的诉讼维权。

例如,在“香料”类别中注册商标,第三方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但在其他一些类似但却又不同的类别(例如其他食品补充剂类别)中申请注册。

塞尔维亚某公民拟提起一场诉讼,因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该公民的商标。商标持有者拥有商标排他使用权,该商标通过特定标志来区分和保护其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持有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在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的标志。商标持有者亦有权禁止将商标附在商品、商品包装或标签工具上,禁止使用商标提供货物、将其投放市场、或为此目的存储货物或提供服务,禁止使用商标进行货物进出口,禁止在商业文件或广告中使用商标。

被告阐述了其所选类别下的商标类别与原告的商标类别存在很大的不同。塞尔维亚司法制度的其中一个风险已变成现实且对原告造成了不利影响,即法院诉讼时间持续过长。

本案中,两位申请人申请的商标虽然属于不同类别,但具有相似特征。因此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被告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二是被告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相关服务与原告的产品和服务是否相似。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双方争议焦点尚未全面展开,却因法院诉讼程序过长,原告的索赔已经丧失实际意义。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一、常见争议解决方式

(一)概述

在塞尔维亚,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诉讼、仲裁、调解与和解四类,其中,诉讼是最常见、最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而仲裁和调解在塞尔维亚政府及相关机构的推广下逐渐获得认可。与之相关的主要规定包括《法院组织法》(Law on Organization of Courts)、《法院与检察院地域管辖权法》(Law on the Seats and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s of Courts and 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s)、《民事程序法》(Law on Civil Procedure)、《仲裁法》(Law on Arbitration)、《调解法》(Law on Mediation)、《执行与担保法》(Law on Enforcement and Security)、《破产法》(Law on Bankruptcy)等。

除此之外,塞尔维亚还加入了关于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公约,包括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1923 Geneva Protocol on Arbitration Clauses)、1927年《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27 Geneva Convention on the Execution of Foreign Arbitration Decisions)、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 Convention on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又称《纽约公约》)、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1961 European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rbitration)以及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1965 Convention on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

(二)诉讼

1.法院体系

塞尔维亚的法院分为一般管辖权法院和特殊管辖权法院,一般管辖权法院又可分为基层法院(Basic Court)、高等法院(Higher Court)、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和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ssation),特殊管辖权法院则包括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 Court)、商事法院(Commercial Court)、商事上诉法院(Commercial Appellate Court)、轻罪法院(Misdemeanor Court)和轻罪上诉法院(Misdemeanor Appellate Court)。

截至2014年1月1日,塞尔维亚共有159家法院,具体包括66家基层法院、25家高等法院、4家上诉法院、16家商事法院、1家商事上诉法院、44家轻罪法院、1家轻罪上诉法院、1家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

2.法院管辖权

法院管辖权,一方面指塞尔维亚法院与外国法院、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司法权(或准司法权)划分,另一方面也指塞尔维亚不同法院之间的审判权划分。

(1)塞尔维亚法院与其他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划分

在某些情况下,塞尔维亚法院对特殊类型的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这又分为绝对专属管辖权和相对专属管辖权。绝对专属管辖权(Absolute Exclusive Jurisdiction)是指,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通过塞尔维亚法院进行诉讼解决,不得约定由外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例如塞尔维亚法院对位于塞尔维亚境内的不动产权属纠纷和不动产租赁纠纷具有绝对专属管辖权。相对专属管辖权(Relative Exclusive Jurisdiction)是指,某些类型的案件如果通过诉讼解决,则只能由塞尔维亚法院管辖,不得由外国法院管辖,但不排斥当事人将该争议提交至国内外仲裁机构仲裁,例如,在塞尔维亚进行PPP公私合作和特许权合作的项目,可以约定仲裁。

(2)塞尔维亚内部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

塞尔维亚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主要根据《法院组织法》和《法院与检察院地域管辖权法》予以界定,原则上实行二审终审制,而最高法院不直接受理一审案件,仅处理上诉案件和特殊案件的再审事宜。各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主要特点如下:

  区分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并交由不同法院管辖。二者区别的主要因素有二,即主体和目的,民事纠纷包括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律实体之间的非商事合同纠纷,而商事纠纷主要是指法律实体与法律实体(包括集体形式的法律实体,也包括个体形式的法律实体如商人)之间的的商事合同纠纷。

‚ 民事纠纷管辖法院包括基层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共四级法院,但仍然实行二审终审制。基层法院与高等法院之间管辖权的主要划分标准为争议标的金额,10万欧元以下的纠纷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反之则由高等法院管辖。除此之外,劳资纠纷由基层法院负责一审,高等法院或者上诉法院二审,部分知识产权纠纷(如著作权及邻接权、发明设计和地理标志的保护等)则由高等法院一审,上诉法院二审。

ƒ 商事纠纷管辖法院包括商事法院和商事上诉法院两级,对商事主体与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商事纠纷)具有管辖权。此外,商事法院对于破产案件(不论破产程序参与人是否为商事主体)、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案件、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决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3.诉讼流程

对于民商事案件而言,原告如欲起诉,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必须包含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原被告名称、地址等必要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据资料。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有权决定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诉状。《民事程序法》最新修订内容将主要庭审程序和证据开示程序进行了一体化处理,旨在提升诉讼效率。原被告双方和/或法院还可就特定事项指定专家证人。

一审结束后,任何一方可在15天内提出上诉。上诉法院通常将指派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阅卷审理,而不再组织庭审活动,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九个月内作出裁决,实践中二审时限可能会延长。裁决的结果可能是维持一审判决,或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在少数情况下上诉法院也可能径行改判。二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但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决定维持或者改判,甚至撤销之前所有程序发回一审重新审理。

判决生效后,如负有义务一方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有权根据《执行与担保法》申请执行。塞尔维亚执行制度的重大特色在于双重执行官体系,即法院执行官(Court Bailiffs)和私人执行官(Private Bailiffs,也称公共执行官Public Bailiffs),通常可由申请执行人自行选择,但法院执行官对个别事项(如家事纠纷)具有专属执行权。从事私人执行官职业有一定门槛,如必须取得法律学士学位、通过执行官考试、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等,其一般根据执行结果收取提成费用,执行效率较高。如申请执行人对私人执行官不满意,有权投诉甚至要求更换私人执行官,也可重新选择法院执行官。

(三)仲裁

1.仲裁概述

仲裁是与法院诉讼同样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受塞尔维亚《仲裁法》调整。较之塞尔维亚法院体系,仲裁具有独立、专业、高效和保密等特点,在塞尔维亚政府部门的推动下,仲裁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逐渐获得国内外商事主体的认可。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与法院判决一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 仲裁方式

根据塞尔维亚《仲裁法》等相关规定,仲裁可以分为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和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两类。机构仲裁,指由当事人选定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此种情况下通常按照该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但部分常设仲裁机构也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仲裁规则。临时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临时组庭仲裁。

3. 仲裁机构

塞尔维亚最大的仲裁机构为对外贸易仲裁院(the Foreign Trade Court of Arbitration),该仲裁机构于1947年成立,是塞尔维亚商会下属的独立机构。2016年6月30日,对外贸易仲裁院与塞尔维亚商会下属的另一仲裁机构即常设仲裁院(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合二为一,更名为塞尔维亚商会常设仲裁院(the Permanent Arbitration at the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PACC),该仲裁机构有权处理一切具有可裁性的国内外商事争议,前提是当事人约定由其管辖。

除此之外,塞尔维亚还有另一知名仲裁机构,即贝尔格莱德仲裁中心(the Belgrade Arbitration Center,简称BAC),成立于2013年。贝尔格莱德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保持一致,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仲裁规则,可为临时仲裁提供协助服务。

4. 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第12条规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包括当事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中载明的仲裁条款。但当事人经由通讯工具交换的信息如若记录了当事人关于仲裁的一致意见也可视为“书面”形式,不论该等信息记录是否由当事人签署。另外,根据塞尔维亚商会常设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如申请人启动仲裁程序后,被申请人书面表示接受仲裁、或将同意仲裁的声明记载于庭审记录中、或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积极参与仲裁程序,均视为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

5. 仲裁事项

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事项必须具有可仲裁性(Arbitrability),否则不得通过仲裁解决。整体而言,《仲裁法》规定与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权利相关的商事纠纷可以进行仲裁,不可自由处分的或者属于法院绝对专属管辖范围的除外。比如关于专利权是否存在、能否享有专利优先权的纠纷不可仲裁,但专利赔偿纠纷可以;不动产产权纠纷属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绝对专属管辖事项,也不可仲裁。

6.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可以分为国内裁决和外国裁决两类。国内裁决是指在塞尔维亚境内作出的裁决,与国内法院判决具有相同效力,在自愿履行期限届满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可根据《执行与担保法》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根据塞尔维亚仲裁实践,自愿履行仲裁裁决的期限通常为15天左右。 外国仲裁裁决与外国法院判决类似,需经塞尔维亚相关法院承认后,方具有与本土法院判决相当的效力。

我国和塞尔维亚均加入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因此我国商事主体可以据此向塞尔维亚相关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我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根据塞尔维亚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执行所在地的商事法院管辖,申请人需提交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以及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翻译件,前述文件可以是正本或者已经核实的副本。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申请拒不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如若该方可以证明:

(1)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当事人未获得关于仲裁员指定或者仲裁程序方面的适当通知;

(3)超范围仲裁,在这一情况下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全部裁决内容,也可以仅拒绝承认和执行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

(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了仲裁协议的约定或者仲裁地国家法律规定;

(5)仲裁裁决被仲裁地所在国的法院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尚不具有终局效力。

此外,塞尔维亚法院如若认为裁决事项根据当地法律不具有可仲裁性或者违反塞尔维亚公共政策,也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一审法院作出关于承认和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后,任一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定后的30天内提出上诉。

(四)调解

1.调解概述

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请求由居于中立地位的调解员(一人或数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法律纠纷进行调解,以试图友好解决相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调解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继《调解法》2014年修订之后,塞尔维亚颁布了一系列补充和配套规定,如《调解员登记管理程序规则手册》(Rulebook on the Procedure of Maintaining the Registry of Mediators)、《调解员基本培训计划规则手册》(Rulebook on the Programme for Basic Training of Mediators)《调解员许可证的颁发、续期和撤销规则手册》(Rulebook on Delivery, Renewal and Revocation of Mediators’ License)以及《调解员道德准则》(the Mediators’ Code of Ethics)等。

2.调解特点

根据《调解法》第9条至第16条相关规定,除将调解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的例外规定外,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具有高度灵活性,既可以在诉讼前启动,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或者上诉之后再调解,接受调解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平等。此外,较之诉讼程序,调解还具有高度保密性和高效运作的特点。

3.调解员

调解员在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居于中立地位,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完成调解员基本培训、具备大学学历、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相关犯罪记录且位于调解员名册之中等。调解员原则上需为塞尔维亚公民,但在国际调解中外国公民也可担任调解员,前提是该外国人在其本国也有权从事调解工作且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对于特定领域的调解工作,法律还可能要求具备额外条件。调解员可由当事人直接协商选定,如不存在相关协议,则由调解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其他机构指定。法官在业余时间也可以兼任调解员,但不得收取报酬。

4.调解程序

一方当事人提议调解并获得其他当事人同意时,调解程序立即启动。各当事人可自由约定调解程序规则,也可随时终止调解程序。调解终止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协议;(2)调解员宣称调解程序不再具有正当性;(3)一方当事人宣称不再继续参与调解;(4)自调解启动后60天届满,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更长的调解期限。

5.调解结果

根据《调解法》第27条的规定,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应当由所有当事人和调解员签署,原则上与庭外和解协议效果相同,即本质上仍然属于协议,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被赋予与执行令(Writ of Execution)相同的效力,即债务人明确同意将其作为启动执行程序的基础,且协议经由法院或公证员公证。

二、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不可否认,塞尔维亚近些年在司法环境的改善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以《民事程序法》和《执行与担保法》为例,前者明确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提升了判案效率,后者则提升了执行效率。但塞尔维亚司法环境最突出的问题仍然是司法程序冗长、效率低下这一问题。除此之外,法院断案的公正性、判决的可预测、判决执行遇阻等问题也较为突出,我国投资者应予以充分重视。

(一)常见问题

1.司法效率问题

尽管塞尔维亚近些年为提高司法效率作出了努力,但由于法官工作量大、大量案件积压、听证程序间隔过长、法官不遵守法定期限等原因,导致其司法程序仍然存在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等突出问题。世界银行在2017年《营商报告》中对包括塞尔维亚在内的欧洲和中亚地区的法院判决和执行程序所涉时间和成本进行了统计,主要数据如下:

比较指标

塞尔维亚指标

欧洲及中亚平均指标

天数

635

486

起诉及相关服务

30

 

法院庭审及判决

495

 

强制执行判决

110

 

成本(占请求比例)

40.8

26.6

律师费用

14.5

 

法院费用

13.9

 

执行费用

12.4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欧洲和中亚起诉所花的平均时间为486天,平均成本为诉讼请求的26.6%,而在塞尔维亚需耗时635天以及花费诉讼请求的40.8%,塞尔维亚的司法效率显著低于平均效率,且成本偏高。

另一方面,塞尔维亚法律规定的某些时限又过短且缺乏灵活性,不利于当事人充分举证和参与庭审,尤其是在涉外案件中,外方当事人可能难以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境外证据的收集、公证、认证和翻译等手续。

2.司法公正问题

塞尔维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依法相互独立,权力相互制衡。但实践中,司法独立性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腐败现象较为普遍,法律规则相互冲突,这些因素又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例如,在2017年1月份对塞尔维亚国民议会选举的法官调查中,近40%的被调查人员称其感受到了政治压力。而在透明国际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2016年腐败观察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统计中,塞尔维亚在176个国家中排名第72位,与2015年的第71位无明显变化。而欧盟在2016年塞尔维亚发展报告(Progress Report on Serbia)中指出,腐败问题仍然是塞尔维亚面临的重要问题,反腐败努力尚需等待积极效果。

3.判决的可预测性问题

法院判决的可预测性包括对实体结果的预测和对程序时间的预测,这两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既可在较大程度上归结于塞尔维亚的司法环境(如司法效率、司法公正),也与塞尔维亚法律规则新旧交替频繁甚至相互冲突等现象相关。此外,塞尔维亚非判例法国家,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不具有强制拘束力,且难以通过网络获取法院判决全文等现状,也给判决的预测和事先的风险防控造成了困难。

4.判决的执行问题

当事人寻求法院救济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获得一份胜诉的判决,更在于胜诉判决的顺利执行。然而,判决的执行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如被申请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甚至宣告破产。据世界银行2017年营商环境排名,塞尔维亚在解决破产能力方面的排名为第47位,平均需要花费2年时间和20%的费用,破产偿债率约为32.5%。 如果判决内容涉及塞尔维亚当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等原因拒绝理会法院执行命令,从而阻碍判决的执行。

(二)注意事项

我们提醒中国企业和个人在与塞尔维亚商事主体开展经贸合作时重点注意如下事项:

1.了解当地法律制度

我国企业和个人在与外商打交道时,往往侧重于商业条款的安排,忽略法律规则对交易的影响,甚至认为只要确定了合同价款,其他一切皆小事。然而交易的顺利实现离不开游戏规则(即实体法和程序法)在无形中的保驾护航。当交易不能顺利履行时,规则的重要性得以凸显,但可能为时已晚。因此,建议我国涉塞民商事主体多了解塞尔维亚《合同与侵权法》、《贸易法》、《民事程序法》、《仲裁法》、《执行与担保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知悉塞尔维亚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法院体系、双重执行官体系以及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等重要制度,在进行重大工程或项目投资前,还需了解当地劳工和签证等其他方面的规定,并进行妥善安排。

2. 尽量避免当地涉诉

如上所述,塞尔维亚的司法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司法不公、效率低下和判决难以预测等问题。在当地诉讼面临时间长、成本高、效果不理想且商业信息被披露等重要风险。建议我国涉塞商事主体尽量避免在当地法院打官司,而应以事先的风险防范和纠纷的协商解决为主。

3. 优先选择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如若发生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我们建议尽量通过仲裁或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处理,ADR灵活性强、保密度高且耗费时间通常较短。但需注意,启动ADR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而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再就ADR达成一致的难度很大,所以建议在商事合同中事先予以明确约定。如果选择仲裁,还需进一步考虑仲裁地、仲裁规则、仲裁庭组成等细节安排。如果选择调解,企业可充分利用塞尔维亚《调解法》的相关规定,由债务人明确承诺将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作为执行的基础,并办理法院或公证员公证手续,从而取得与执行令相同的效果,债权人可以据此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避免诉累。

4. 购买海外投资或出口保险

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很多国家成立了政策性的信用保险公司,比如美国的OPIC和我国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等,覆盖了我国企业国际贸易和投资方面的常见保险需求,以促进出口而非盈利为目的。 当然,保险不是万能的,在此特别提示企业关注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范围、除外责任、投保人义务等约定,避免因操作失误或未及时报损而遭受二次损失。

三、案例分析

(一)法庭和解案例

本案为一起法庭和解的成功案例。在此先简单介绍下塞尔维亚的法庭和解(Court Settlement)制度。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原被告双方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时候达成法庭和解,法庭和解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如双方就和解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应将该等情况记载于法院庭审记录之中,双方签署庭审记录后,视为双方达成了法庭和解。法庭和解一旦达成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上诉,但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单独的诉讼程序申请撤销和解。

本案原告为一家在塞尔维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来自意大利、法定代表人是欧盟成员国公民,被告是塞尔维亚本国公民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在莱斯科瓦茨(Leskovac)商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明确某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设施归其所有,理由是被告曾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一家公司,而原告是这家公司的法定承继人(Legal Successor)。但比较棘手的是,根据不动产地籍摘录显示,被告仍然是土地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并未将该等权利转移给原告或者原告得以承继权利的前任公司。

原告出具了关于法定承继的相关证据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首次庭审。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被告同意配合办理相关的权利变更手续,并由原告承担权利变更费用。之后,双方向法庭提交了和解协议,法庭认可该协议并将其记载于庭审记录之中,使之具有最终效力和执行力。本案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双方最终和解,用时不到半年,结果令双方满意。

从该案可以看出,法庭和解较之法院判决具有两大明显优势。第一是纠纷解决的效率。法庭和解随时可以达成,一旦达成当即生效和具备可执行性,原则上不得上诉,大大缩短了纠纷的解决时间。第二是纠纷解决的彻底性。双方达成和解的前提是双方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了令双方均可接受的一致意见,相关事项得以明确,双方均有一种真正解决纠纷的安全感和解脱感,而不必考虑上诉或者其他其他问题。通常来说,达成法庭和解后,负有义务的一方也更愿意主动履行和解协议内容,无需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案例

本案是关于在塞尔维亚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例,申请人的股东为外国企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是在塞尔维亚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存在贸易往来,申请人供货后,被申请人未依约支付数百万款项。

申请人委托律师介入后,了解到向塞尔维亚的商事法院提起诉讼面临时间长和不确定性等因素,遂向债务人建议签署一份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以界定双方法律关系、明确债权金额。作为让步,申请人同意分期付款,但如果被申请人迟延支付任意一期款项,申请人有权启动执行程序。

经过数轮谈判,双方签署了债务承担协议(Debt Assumption Agreement),并对该协议办理了公证手续。之后,债务人第三期付款迟延,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动议(Motion for Enforcement)和债务承担协议。法院批准执行动议后,申请人提出聘请公共执行官负责具体执行事宜。但在执行过程中,公共执行官因操作失误向债务人重复开具账单。申请人向公共执行官协会投诉,协会对该名公共执行官进行了训诫,之后公共执行官的工作效果显著提升。本案最终通过公共执行官扣划了债务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申请人得以顺利收回货款。

需补充说明的是,在塞尔维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应提交执行动议,并附上两类文件之一:一类是执行令状(Writ of Execution),如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庭和解书、行政机关裁定书等;另一类是其他可靠文书(Credible Document),该类文书虽未经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批准,但明确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身份信息、债权金额、履行截止期限等重要内容,如商业发票、本票、债券以及其他金融票据。

根据2016年修订的《执行与担保法》,经过公证的债务承担协议也具有执行令状的效力,债权人无需向法院起诉即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从而绕过了费时费力的法院诉讼程序。本案也说明外国投资者了解和运用当地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从而达到节省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第十二章 制造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行业发展概况

制造业是塞尔维亚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是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塞尔维亚在世界经济论坛2016-2017年度竞争排名中,总共有180个经济体参加排名,塞尔维亚处于第90位,评分为3.97,处于依靠效率驱动经济的第二发展阶段(总共分为3大发展阶段、5种发展类型)。 在世界经济论坛2017-2018年度的竞争排名中共有138个经济体参加,排名第78位,评分为4.14,而相较处于第27位的中国(评分为5.00),塞尔维亚的竞争地位处于弱势。 由于缺乏充足的资本和现代化技术,塞尔维亚的发展规划在很大程度上需依赖外商投资。在塞尔维亚的主要制造产业为食品、纺织、化工、金属、机械等部门,近几年IT部门取得了可观的发展。

(一)汽车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是塞尔维亚支柱产业之一,是塞尔维亚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占塞尔维亚出口的10%,也是外商投资的重点产业,约占外商直接投资金额的14%,该产业带来了约4万个工作岗位。 塞尔维亚汽车业主要为欧洲和亚洲的汽车制造商提供部件,主要的业务有车辆底盘系统部件制造、电气系统部件制造、发动机部件生产等。

当前在塞尔维亚汽车领域的投资者主要有菲亚特、玛涅蒂马瑞利、博世、米其林轮胎、马牌轮胎、李尔等汽车企业。汽车产业曾是塞尔维亚首屈一指的行业,塞尔维亚在2008年之前,最大的汽车制造商是国有的“红旗汽车厂(ZASTAVA)”,2000年塞尔维亚的民主变革促进了所有国营公司的私有化进程,红旗汽车厂进行整体规划和人员重组。2005年,菲亚特集团和红旗汽车厂签署合作协议。在2008年意大利菲亚特集团在塞尔维亚设立了合资企业,塞尔维亚政府机构与菲亚特共同投资10亿欧元控股原属塞尔维亚国有的“红旗汽车厂”,菲亚特制造模式完全改变红旗汽车厂的生产工艺。菲亚特已成为推动塞尔维亚汽车制造出口的重点企业。 

塞尔维亚与俄罗斯存在自由贸易协定,根据该协定,从塞出口汽车零部件到俄罗斯免征关税,塞尔维亚31%的零部件公司出口至俄国。塞尔维亚大部分的汽车零部件公司是本国投资公司,三成左右的汽车零部件公司是外商投资公司。投资塞尔维亚汽车制造的主要优势有:第一,产业发展历史久远,有一定的工艺基础;第二,政府的激励政策较多,鼓励外商投资和产业出口;第三,相关贸易协定提供了优待措施便于出口发展。

(二)纺织制造业

塞尔维亚的纺织制造业历史悠久,与外国企业有着较为长久的往来合作,在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当地就业方面具备较大的影响力,服装与纺织业在2017年塞尔维亚行业吸引外资的行业中排第三名。 塞尔维亚地区(当时为南斯拉夫)的纺织服装工业在20世纪80年代曾是发展的鼎盛时期(南斯拉夫的大部分纺织加工业位于塞尔维亚),在欧洲的纺织服装业中占有显著的地位。国家分裂和经济制裁使塞尔维亚的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纺织工业首当其冲。塞尔维亚的服装纺织在最近10年已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在2014年已突破10亿欧元的出口总额,同比增长8%,正逐步朝着全球性的设计主导型行业发展。塞尔维亚在纺织业主要的合作国家有德国、意大利、法国等欧盟国家和俄罗斯、土耳其和中国,主要的纺织企业有贝纳通、Pompea、Falke、Fulgar 肤歌、Calzedonia和Golden Lady等。 塞尔维亚的服装出口主要市场是欧洲,大部分是来料加工方式,棉花大多来源于进口。塞尔维亚纺织业的主要投资机遇在于:第一,当地有服装生产贸易的历史;第二,塞尔维亚人力成本较低,交通位置特殊,便于交易;第三,当地政府优待政策较多并签订了较多的自由贸易协定,便于纺织品出口。

(三)金属制造业

塞尔维亚有较为丰富的金属矿藏,金属制造发展历史悠久。其中钢铁制造是占据重要地位的行业之一,最早的一家也是唯一的一家钢铁厂是1919年建造的斯梅戴雷沃钢厂。塞尔维亚虽然自然资源丰富,如煤、铁矿石、石油、天然气、金、银、铜、锌、锑、铬、镁、硫铁矿、石灰石、大理石等,但是由于政治局势的影响,采矿业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促进作用不明显,铁矿石基本完全依赖进口。塞尔维亚生产的钢材以满足国内需求为主,主要用于:一是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铁路、公路网的建设和升级,桥梁、发电、输电设施的建设;二是汽车工业,由于汽车制造业是塞尔维亚的主要产业之一,因此钢材需求较大。 塞尔维亚2007年至2017年间的钢铁月平均产量为87680吨,在2008年7月达到最高值174000吨,在2009年5月是最低产量0吨。钢铁产量由2017年8月的154900吨下降为2017年9月的98800吨。 

目前,塞尔维亚的钢铁制造业吸引投资的有利条件主要是:第一,政治时局优势。目前塞尔维亚基础设施建设尚不完善,未来钢材需求量可观。随着中塞两国间的友好往来,塞尔维亚政府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正在开发建设基础设施,谋求振兴国民经济。第二,生产成本较低,塞尔维亚有相对较低的能源、运输成本和较为廉价的劳动力。与欧盟国家平均水平比较,在塞尔维亚推进钢铁产能合作,可节约较多的人力成本、水电气费用、运输费用和办公租金。第三,相关贸易协定,提供了诸多优待。塞尔维亚享有欧盟给予的优惠贸易安排和美国给予的普惠制待遇,在塞尔维亚投资钢铁行业,可绕开相关贸易壁垒的阻碍。另外,塞尔维亚邻近西欧和中东地区,便于中国企业在当地投资设厂后的运输。

(四)食品制造业

食品制造行业是塞尔维亚的重点行业之一,食品工业是塞尔维亚经济中发展最为强劲的部门。塞尔维亚的农业贸易处于过剩的状态。2016年塞尔维亚的农产品贸易顺差高达16亿欧元,比2015高出45%。 得益于塞尔维亚的良好气候和土壤环境,塞尔维亚农产品丰富,因此,塞尔维亚的食品制造行业是出口的重点行业。塞尔维亚是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在所有成员国当中是最大的食品出口国。食品业最大投资者: Salford、Agrokor集团、雀巢、 百事公司、Rauch、Grand和Meggle等。 当前投资塞尔维亚食品制造行业的优势主要有:第一,塞尔维亚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农业较为发达,原材料丰富。第二,相关贸易协定规定了优待政策。塞尔维亚与欧盟和俄罗斯签署自由贸易协议,便于产品出口。另外,中塞两国农业部长就双边联合贸易与农业投资签署了备忘录,为中塞两国的农产品、食品商品以及有机产品的发展提供基础保障,并且为中国在塞尔维亚进行食品产业的投资提供了一定的优待条件,以便于中国投资者赴塞投资食品制造业。第三,当地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对农产品出口提供一定的政府资助。

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获取土地厂房建筑或租赁工业设施的风险

获取生产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是从事制造生产的重要环节,投资者通常会选择直接租用厂房设施或者购置土地自行建造厂房。由于塞尔维亚的土地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特殊规定,在获取相关土地和厂房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在实践操作中,较为常见的是租赁土地和厂房用于制造生产。

常见的法律风险为土地和建筑物的法律权利瑕疵。主要的情形有:第一,土地存在权利瑕疵导致转让或出租行为受阻,如外国人不能享有农业用地的所有权、建设用地权利人的使用权没有转换为所有权。第二,建筑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瑕疵。在塞尔维亚建造建筑物和使用建筑物都需获得许可,但是由于当前塞尔维亚的登记制度尚未完全得到推广,因此存在缺乏地籍登记信息或信息不准确等问题,存在租赁非法建筑的风险。第三,权利负担风险。如投资者在获取土地和厂房时,未进行详尽的前期调查,可能会面临因其他权利人(如抵押权人)行使权利而无法实际使用的风险。

(二)生产安全和健康要求的风险

进行生产的工厂需满足安全生产和健康生产的条件,如未能满足此类条件,则工厂负责人将承担相关的处罚风险。例如工厂未能配备消防设施、未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工厂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并被处以罚金。此外,工厂必须遵守有关职业安全和健康的法律要求、采取措施预防工伤和职业病、须为员工提供定期的体检和适当的防护设备、培训员工如何在危险环境中工作等。如员工在工作时受伤,工厂需接受劳工部门和相关警察部门的调查,如员工受伤是因为工厂未配备相关的安全器具或者设备不合格等归咎于工厂方的原因,工厂将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责令停业的风险。

(三)税务风险

1. 关税减免不适用风险。塞尔维亚为投资者规定了某些用于生产的设备和器具的进口行为免征关税的优待条件,但存在不能被认定为享受该类税收政策而被征收关税或被认定为违法的风险。塞尔维亚免征关税的适用条件较为复杂,需递交许多文件和履行诸多法律程序。如投资者未能及时履行法律程序或者其中的法律文件出现问题,将面临不能适用税收优惠的风险。

2. 其他税收减免不适用风险。投资者在塞尔维亚的增值税税务方面存在着税务管理部门拒绝退税和遭受诉讼的风险。从事商品生产的公司将商品内销和外销后,有权获得增值税退税(即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差价)。税务主管机关负责审查企业提交的退税申请,并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相应的审查,以确保企业满足所有退税条件。如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增值税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将拒绝退税并对该企业采取法律措施。因此,制造业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财务违法而被税务管理机关拒绝退税甚至遭受诉讼的风险。

(四)债务偿还不能风险

在塞尔维亚进行制造业投资时,卖方无法收回买方欠款是出现频率较高的风险,这一风险受到塞尔维亚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制约。塞尔维亚存在着买方因资金紧张或者公司破产导致无法偿还货款的现象。依据塞尔维亚法律的规定,债权人的追索权利仅在发票载明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除法律时限的规定外,投资者还需面临债务人无财产可用于清偿或者财产已被冻结或者进入破产处理程序的风险。如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则债权人只能通过参与破产程序获得救济,通常仅能获得部分偿还。

(五)员工管理风险

由于生产环节的特殊性,工厂所需的雇员人数及其参与生产的情况可以有所不同,特别是在需要大量雇员参与的工厂中,雇主可能面临与雇员权利有关的各种问题,包括罢工。当员工对工作条件和环境不满或对雇主有其他要求时,他们可以组织罢工、停止工作,以确保满足他们的要求。同时,为了在回避工作的情况下领取薪水,员工经常采取请病假的方式进行,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难以顺利运行。

(六)公司股权购买风险

股权并购中存在责任承继的风险。在购买当地公司股权后,如对该公司的实际债权债务情况缺乏准确的了解,可能面临间接承担转让后的公司债务的风险,特别是或有债务风险、劳工风险和知识产权纠纷。当然,只购买公司资产一般不会涉及上述问题。

(七)适用自由贸易协定的风险

塞尔维亚签署了许多有关自由贸易的双边协定,外国投资者如在塞尔维亚设立企业可享受特别出口至某些协议国家的优待措施,但同时也需满足相应的出口条件。

为适用相关协定的优待措施,制造者需获取原产地证明,证明生产的产品已经符合相关贸易协定中的要求,被视为塞尔维亚的产品。一般情况下,相关自由贸易协定中已约定了原产地认证的技术要求(比如塞尔维亚制造主体和外国制造主体的参与比例),制造商需在满足该要求后方可获得原产地许可。需注意的是各个自由贸易协定对原产国的不同要求,可能存在满足某个协定的原产国规定,但是却并不满足其他协定中的原产国规定。此时,制造商可仅就产品出口至这些国家享有产品优待权利,比如产品可享受出口至俄罗斯的优待权利,但不能享有出口至欧盟的优待权利。

(八)相关建议

1.建议外国投资者在对塞尔维亚进行投资之前,应制定详细的尽职调查规划并开展市场调查。建议投资者尽量聘请专业顾问,如专业律师和税务顾问,对所有相关文件进行详细审查,特别是合同、资质证书等交易文件进行审查,对买方的财产状况进行详尽调查,比如银行账户是否被冻结、有无重大不良信誉记录等,以减少潜在的法律和财务风险。建议在工厂选址前,多走访比较。

2.索要预付款和担保。建议卖方在签署交易合同或者交付货物之前,要求买方提供财务报表和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并提供担保,以减少买方不能及偿还货款的损失,必要时卖方可要求买方提供经公证的资质证明文件和担保人。

3.规范生产环境和用工制度。充分了解当地法律对于生产厂房、设备设施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免因信息获取不及时违反当地的相关强制性法规,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充分运用当地法律,进行相关企业管理,健全人才培养与管理机制,妥善解决用工矛盾,避免发生罢工现象影响企业运营。

4.充分运用当地法律优待条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和认证。注意相关贸易协定和税收减免法律的适用前提,减少因材料准备不足或者信息申报错误而导致不能适用相关优待政策。关注相关法律动态,了解当地政治格局,及时更新相关知识储备,以便充分利用当地优势,抓住商机。

三、案例分析

塞尔维亚一家钢铁厂(以下简称“甲厂”)始建于1919年,以生产钢铁、冷热轧制品和锡板为名。甲厂用两个高炉生产铁,并在三炉转炉车间(three-furnace converter shop)和连铸机中将高炉铁转化为原钢。甲厂在沙巴克的分公司生产用于包装行业生产罐、油漆、化学品、医药品和化妆品的镀锡钢产品。甲厂经数次所有权结构变更,其中一位收购者是美国一家钢铁公司(下称“乙公司”),乙公司于2003年收购了前南斯拉夫一家钢厂(以下简称“丙厂”)和旗下的四个子公司。2012年1月,受经济危机的影响,丙厂销售业绩不佳,乙公司将丙厂低价回售给塞尔维亚政府。塞尔维亚政府从乙公司获得了丙厂的所有权后,截至2015年,该厂产量不足90万吨,与20世纪末期年产量约200万吨的产量相差巨大,亏损约1.2亿欧元,塞尔维亚政府多次试图寻找战略合作伙伴。

丙厂更名为甲厂后,根据塞尔维亚《私有化法》于2016年 3月发布了出售资产的招标公告。在2016年4月,甲厂被中国一家钢铁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成功收购。依据2016年4月的买卖协议,丁公司以4600万欧元收购 98%的所有权。丁公司计划投资3亿欧元用于革新钢铁厂并实现210万吨的最大产量,并按照买卖协议的规定,在塞尔维亚注册了有限责任公司,即戊公司。现今甲厂由丁公司塞尔维亚的子公司戊公司管理。丁公司计划在2017年投资1.2亿美元用于重点设备改造,进一步改善工艺、调整结构、提升产品竞争力。丁公司董事长表示,甲厂在2017 年的预计产值将达到8亿美元,实现利润2000万美元。 由于此次收购项目的成功,甲厂转亏为盈,国家主席习近平2016年亲自访问了甲厂,指出这一合作项目对增加当地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塞尔维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围绕买卖当事人就买卖工厂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展开。根据买卖协议,买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为:第一,货款先行支付义务。买方必须先行支付相当于销售价格的金额到开设的代管帐户,并向经济部和卖方提供相关支付证据。第二,交易监管权利。买方与经济部签署了保密协议后,可依法先行对私有化文件进行分析并对资产的状态进行验证。买方有权任命数名代表以监管一揽子交易(Uniform Sales Package)的状况,以及在卖方的指导下熟悉相关经营管理活动。

卖方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常规运营管理义务。在合同签署直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签订之前原有的日常经营管理方式进行经营管理,不得采取非常规的或者革新生产、服务、销售、租赁、管理和会计等方法。第二,员工管理义务。卖方有义务指导雇员、会计师和律师与买方合作,进行统一的销售包装的调查。第三,相关资质和财产转移配合义务。卖方有义务向买方交付相关许可证、执照、授权书等其他与经营相关的必须文件。与之对应,买方也应提供相应的许可证、执照和其他资料,以便卖方进行经营管理。

从上述合同义务可以看出,在塞尔维亚的国有企业中,可能存在私有化障碍、货款支付和交易较为漫长复杂等情形。这也就体现了操作流程规范化、事前调查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交易的重要性。中塞钢铁厂收购的案例,不仅对中塞的友好往来有重大的意义,还为之后的中国投资者赴塞投资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赴塞投资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投资目标的发展历史,适应时政需求,抓住时机。同时,也应注意选择采取何种方式管控收购后的企业发展,综合税务和企业控制便利等多方面因素的考量,选择最为合适的投资形式。

第十三章 能源行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行业发展概况

塞尔维亚能源资源包括传统化石燃料(煤、石油、天然气)、非传统燃料(油页岩)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塞尔维亚,褐煤的产量占整个国家能源产量的70%,水能源占10%,石油占8%,木柴占 8%,天然气占3%,地热能与生物柴油不到1%。塞尔维亚能源最终消费中,石油衍生品比重为30%,电力能源比重为27%,热能占12%,木柴占12%,煤炭占11%,天然气占10%。 塞尔维亚的单位产值能耗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平均水平多出2.7倍。

塞尔维亚2006年到2015年最终能源消费总值(百万吨油当量)见下表:

(一)煤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9.0

9.7

9.9

9.1

10.0

10.2

9.4

10.0

8.5

9.3

塞尔维亚电力的生产,有70%是以煤为原料,而剩下的30%是依靠水力发电。该国电力市场主要被国有电力公司Elektroprivreda Srbije垄断,该公司拥有大型发电设施,并为居民及商业部门供电。塞尔维亚具有丰富的煤资源,具有40亿公吨褐煤的储存量,是世界第八大褐煤生产国,其煤产品的消耗约占该国每年能源消耗的90%。这些煤的储存主要集中在两大盆地,即科路巴拉盆地(Kolubara)与科斯托拉茨盆地(Kostolac)。 该地区的煤矿是由Elektroprivreda Srbije子公司所有并管理。科路巴拉盆地的煤矿为Elektroprivreda Srbije产电提供了大约75%的煤。这可以使每年生产将近3千万公吨的褐煤,而将这些褐煤供应到尼古拉特斯拉(Nikola Tesla)与摩拉瓦(Morava)发电厂,将会生产塞尔维亚50%的电。           

(二)石油、天然气

尽管塞尔维亚会生产少量的石油和天然气,但该国仍是石油和天然气的进口大国,进口比重约占80%,该国天然气主要从俄罗斯进口。2013年3月,塞尔维亚与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Gazprom 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到2021年,塞尔维亚从该公司进口25亿立方的天然气,价格低于现价的13%。从该合同可以看出,塞尔维亚的天然气仍主要依靠进口才能满足国内需求。

塞尔维亚化石燃料的储量如下表:

能源

证实及潜在储量(百万公吨)

总储量(百万公吨)

无烟煤(Hard Coal)

2.77

4.02

土状褐煤(Brown Coal)

37.7

45.17

棕褐煤(Brown-lignite Coal)

134.25

193

褐煤(Lignite)

1.583

3.698

石油(Oil)

10.14

50

天然气(Natural Gas)

3.37

50

油页岩(Oil shale)

——

398

(三)可再生能源

2006年,塞尔维亚与欧盟签订了《能源共同体条约》(Energy Community Treaty)。在该条约下,塞尔维亚承诺到2020年为止,本国可再生能源的消耗占所有能源消耗的比例为27%。 目前为止,该比例仅为22%,主要是来自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建立的大型水力发电厂。塞尔维亚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具有很大的潜力,目前,塞尔维亚仅利用了本国三分之一的可再生能源。

塞尔维亚可以进一步扩大水利、有机物在能源生产方面的使用量。随着加入欧盟进程的推进,塞尔维亚将会进一步考虑充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区域供热厂(District Heating plants)与发电厂的现代化是能源领域的重点。塞尔维亚每年木材与农业有机物的储存相当于3.4百万吨油当量(Mtoe),其中有2.3百万吨油当量未开发使用。有机物的储存量与区域供热厂的现代化息息相关。在塞尔维亚有58家区域供热厂需进行现代化改造并引入可再生能源。目前,区域供热厂使用的主要燃料为煤、燃油、天然气。

二、能源法律制度

塞尔维亚有关能源的立法起步比较晚,且发展较慢。在塞尔维亚的能源相关行业进行投资可从多方面获得回报,因为塞尔维亚的能源行业并未充分发展起来。有关能源方面主要的立法是《能源法》(塞尔维亚官方公报第145/2014号)。该法出台的主要目的在于与欧盟的相关规定尤其是2009/28/EC 指南(即可再生能源指南)保持一致。

《能源法》将可再生能源定义为非化石能源,比如河流、有机物、风、太阳能、沼气、堆填区沼气、废水处理厂处理的气体。《能源法》第3条规定了塞尔维亚的能源政策,包括为实现长期目标而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提供优质和安全的能源与燃料;建立高水平的发电系统及大容量的输电系统;为能源系统的可靠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在能源市场上建立以平等、公开与透明为原则的竞争机制;为提高能源活动和能源消耗的能源效率提供条件;为从可再生能源中提取能源与电热能的联合生产创造经济条件、商业条件与金融条件;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管理效率创造监管条件、经济条件与商业条件,尤其注重配电生产的发展、配电储存量的发展、负荷管理系统的引进与先进网络概念的引进;为新能源的利用创造条件;提高电力生产的多样化;提高能源行业所有领域的环境保护水平;为能源领域的投资创造条件;为能源消费者及能源产品提供保护;建立塞尔维亚能源与他国能源合作体系;发展电力与天然气市场,并开展区域性与全欧洲有关该领域的合作。

《到2025年塞尔维亚能源领域发展战略及2030年发展规划》(Energy Sector Development Strategy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for the Period by 2025, with Projections by 2030)(以下简称《能源发展战略》)详细规定了塞尔维亚的能源政策。根据《能源发展战略》,塞尔维亚2030年能源领域发展的战略重点如下所述:(1)提供能源安全——塞尔维亚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能源进口依存度不高(2015年为27.2%),但是目前石油与天然气的进口依存度仍然较高;(2)以竞争、公开、自主为原则,发展国内与区域性能源市场;(3)向清洁能源转型。

公司、集团、个体工商户或任何具有从事能源活动许可证的法律实体都可以从事能源商业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投资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风力发电厂;生物质发电厂;太阳能发电厂;地热发电厂;利用煤或天然气组合生产的发电厂。外国投资者对上述领域较有兴趣,因为发电厂是能源的特许生产者,并且可以根据规定的价目表对电力进行供应。

根据《能源发展战略》的规定,各能源领域发展的主要目标如下:

(一)电力系统目标

现有电力设施的修复;调整目前基于能源共同体成员身份承担的热能与能源产量;现有水电站的恢复和现代化;使用传统燃料建造新的生产工厂;增加可再生能源(水能、风能、生物能、太阳能)的生产;现有输电能力的恢复及建设新的输电容量;建设现代化配电系统;根据《能源法》和市场电价设定市场自由化机制;重组相关部门以提高能源部门的工作效率并吸引外资;发展能源机械行业能力建设,大力参与电力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另外,《能源发展战略》规定了电力系统的重点活动:按照《大型燃烧厂指令》(Directive on Large Combustion Plant)对火力发电厂进行改造;到2025年建成700兆的新型炭热能源(New Coal- Red Thermal Energy),到2020年为350兆;到2020年,建设容量约为450兆的天然气红色热电联产(Natural Gas Red Chp);输配电基础设施建设。

1.发电能力

《能源发展战略》规定了电力能源部门的下列项目,以展示电力行业新的生产能力:

 项目名称

装置容量

项目实施所需的预计时间(年)

投资金额估值(欧元)

TENT B3

750 MW

4

1,600,000,000

TPP Kolubara B

2 х 375 MW

6

1,500,000,000

TPP Kostolac B3

350 MW

4

450,000,000

TPP Novi Kovin

2 x 350 MW

6

1,330,000,000

ТPP Stavali

300 MW

5

650,000,000-- 750,000,000  

CHP Novi Sad

340 MW a

2-3

400,000,000

Natural gas red CHP

860 MWе а

4 (阶段实施)

1,500,000,000

HPP Velika Morava

147,7 MW b

3-7 (阶段实施)

360,000,000

HPP Ibar v

117 MW b

2-7 (阶段实施)

300,000,000

HPP Middle Drina v

321 MW b

5-9 (阶段实施)

819,000,000

RHPP Bistrica

4 х 170 MW

5

560,000,000

RHPP Djerdap 3

2 x 300 MW

5

400,000,000

Mini HPP

387 MW

6

500,000,000 

备注:

a - 热电联产的总电力  

b - 水电站的总电力

v - 根据《批准塞尔维亚政府与意大利政府在能源领域合作的协议》(Law on Ratification of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Italy on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Energy )(塞尔维亚官方公报,国际条约第7/2012号)实施

g – 包括在矿井的投资

2.传输和配电

《能源发展战略》列举了具有战略意义和极有发展意义的三组项目:加强内部输电能力,通过传输网络加强区域走廊的能力,在塞尔维亚的东北和西南方向建立400 KV电压体系。加强内部输电能力,通过传输网络加强区域走廊的能力,在塞尔维亚的东西方向建立400 KV电压体系。加强在110电压水平网络中具有战略位置的输电能力。

(二)区域供热目标

政府部门在该领域的首要任务为:对现有的区域供热系统不断进行现代化改造,建立和应用独特的塔里系统(Tari System)用于制热、分配和供应,系统的机构连接以及现有区域供暖的扩张。

(三)煤能源目标

战略行动为:对塞尔维亚境内的煤矿进行调查,引进煤质量管理系统。重点是在科鲁巴拉盆地(Kolubara Basin)开设新的露天矿场,并扩大Drmno露天矿山的生产能力。

(四)石油能源目标

战略行动为:提供强制性的石油和石油产品库存(重建现有储存能力并建设新的储存能力),研究寻找新的油层,在国内保持最高的原油生产水平,精炼过程的现代化,通过石油产品管道系统提供更有效的衍生品运输,旨在实现客户最优惠的价格。《能源发展战略》规定的该领域的首要目标为重建现有储存能力,建设新的储存能力,同时提高精炼水平。

(五)天然气能源目标

战略行动为:在国内研究寻找新的天然气储存层,在供暖系统中以天然气代替之前的电,在工业行业与大城市中使用电力和热能的联合生产,参加天然气供应国际项目,以及建立和完善区域性连接。《能源发展战略》规定的重要行动是建立至少两条新的天然气供应路线,并在塞尔维亚普及天然气的使用。

三、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程序漫长且具有挑战性

尽管《能源法》规定申请人自提交相关材料后30天内即可获得相关许可证,但是申请人往往不能在该期限内获得相应许可证。因为申请人需按照特别程序从某一特定机关获取许可证相关文件,该过程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申请人要想获取相应许可证或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需要遵守大量法律及规定。因此,申请人需熟悉大量有关主管权限、程序、所需文件及提交截止日期的法律规定。

主管签发相关文件的机关很多且有些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在很多情况下,有些程序是在同一机关履行的,因此申请人需要往返同一机关多次。因此获取相关许可证及批准的过程往往相当漫长(取决于项目或工厂的类型)。

塞尔维亚主管部门的涉入被视作为申请过程的退步,因为该部门的意见具有不可预见性,且该部门的意见因案而异。地方机关代表了另一个层级的决定。如果外国投资者想要在塞尔维亚投资,其亦需要获取当地主管机关的批准。获取当地主管机关的最大障碍就是当地主管机关可能出于保护本地环境的需要,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如投资者在当地的投资对环境不会造成负面影响,其获取主管机关许可的可能性较大。

(二)缺乏关于申领文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在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一般规则。能源领域中规定的术语与环境领域中术语的差异对于申请者来说存在一定的挑战。举例来说,在能源领域,生物质发电厂与废物发电厂存在差别。在环境保护领域,某些生物质会被归类为废物,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获取相关部门的批准。《生物质行动计划》(The Biomass Action Plan)指出,对此类术语缺乏官方定义可能会产生诸多问题,比如各部门执法不一。该文件提议相关部门应出具一个对相关术语进行合理的定义,并将该清单在官方文件中进行公布。

(三)应对建议—获取相关许可证

《能源发展战略》主要聚焦于增加能源的利用效率并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同时,《能源发展战略》在使用能源与使用能源产生的消极影响方面建立了连接关系,其目标是在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实体如欲根据《能源法》从事电力供应相关活动,需向主管机关申请相关许可证。许可证自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的30天内签发。主管机关向法律实体签发许可证需满足如下条件:法律实体具备从事能源活动的经济条件;法律实体未从事法律禁止的商业活动;法律实体未启动破产或清算程序;法律实体符合《能源法》规定的其他条件。许可证的期限为10年,可申请续期,但不得转让。法律实体发生变更后,需要重新申请相关许可证。虽然塞尔维亚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但是所有主管机关与当地政府对环境保护都极度重视。因此,在开展能源相关活动时,需要注意不要对环境造成破坏。

四、案例分析

(一)塞尔维亚某发电厂案例

下文讲述的是中国一家机械设备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投资塞尔维亚一家发电厂(以下简称“乙厂”)的案例。甲公司与塞尔维亚的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在塞尔维亚东部地区建设一个最新水平的发电厂。此次合作模式将会充分利用当地的煤炭资源。乙厂不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因为乙厂符合欧盟2018年设定的排放标准。乙厂由多个公司合作建立,以甲公司为首,包括德国的K公司、奥地利的S公司以及塞尔维亚的其他公司。整体项目包括建立新的乙厂以及扩建煤矿,总体耗资7.15亿美元。中国一家银行提供约6.08亿美元的贷款,剩余资金由塞尔维亚E公司提供。乙厂拟于2020年完工。

2013年11月20日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因为该程序是基于《公共采购法》(Public Procurement Act)第2条的规定,即基于国家间的协定与他国主体签订有关项目的合同,无需通过公开招标程序。

尽管塞尔维亚与罗马尼亚的边界仅距乙厂19公里,但是该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中并未考虑罗马尼亚。联合国经济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通过了一项关于塞尔维亚需咨询罗马尼亚意见的决定。同时,2016年6月24日,塞尔维亚行政法院(Serbian Administrative Court)通过了一项裁定,认为塞尔维亚农业与环境保护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作出的决定没有不考虑边境影响的正当理由,因此宣告其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决定不合法。

(二)风力发电厂案例

 在建设风力发电厂的时候,需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1)经济与技术因素;(2)空间规划与环境影响。经济与技术因素是指,在建厂的时候要考虑某处地理位置能以最少的成本建设风力发电厂。这意味着,在选择建厂位置的时候,要充分考虑风速与风向、实际建设的可能性、网络连接、维护等问题。空间规划和环境因素是指考虑空间条件的风力发电厂建设的可能性:指定区域存在的相应空间规划文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2013年,经由省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秘书处(Provincial Secretariat for Urbanism, Construc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决定,批准了Alibunar风电厂的建厂位置。在采取了省秘书处负责的环境影响评估决定后,能源和环境保护部在同一年签发了能源许可证。2014年,Alibunar风电厂获得了有关道路建设的施工许可证,后又陆续获取了其他相关许可证。

 在银行向采矿与能源部(Ministry of Mining and Energy)提供了担保后,2015年2月,Alibunar风电厂获得了暂时的电力生产商的身份。在与传输运营商签署合作协议之后,Alibunar风电厂现正处在获得配电站与输电线施工许可证的最后阶段,该输电线会将风电厂与输电网进行连接。

第十四章 基础设施投资法律风险

由于东西方地理边界上的地位,塞尔维亚通常被称为欧洲门户。两条重要的运输路线——欧洲7号走廊和10号走廊——贯穿塞尔维亚境内,为连接西欧和中东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由于过去25年来缺乏建设新基础设施的资金,该行业的发展潜力尚未充分发掘。目前来说,塞尔维亚的基础设施网络包括道路、铁路、航空设施、河流运输。

一、行业发展概况

基础设施建设是塞尔维亚与中国投资合作的主要领域之一。比如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塞尔维亚建设的多条高速公路(E673号高速公路、Obrenovac – Ljig公路、计划中的诺维萨德—鲁马高速公路)、中国某公司建设的泽蒙—博尔查大桥、中国两家公司合作建设的多条铁路项目(贝尔格莱德—布达佩斯铁路、Pojate - Preljina铁路、 Preljina-Pozega 铁路、诺维萨德—苏博蒂察铁路)等。

(一)公路运输

塞尔维亚现有公路长达40,845公里(25,380英里),其中收费公路为415.7公里(257英里),公路干线为5,525公里(3,433英里),区域道路为11,540公里(7,171英里),地方道路为23,780公里(14,776英里)。 

(二)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是一种经济有效的运输方式,通过两条欧洲走廊,塞尔维亚可以直达其他欧洲国家。正如很多其他国家一样,因为缺乏资金投资,塞尔维亚的铁路系统并未得到很好的发展。但是近些年,为了铁路运输网络的重建和现代化,塞尔维亚政府做出了不少努力。塞尔维亚铁路公司与43家国际运输公司订立了合同,专线集装箱列车因此可以使用塞尔维亚境内的铁路进行全欧洲范围内的运输。另外,塞尔维亚铁路系统的最大主轴容量为22.5吨。

下一阶段的重点是发展多式联运(即公路、铁路和水路运输相互衔接,由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完成运输)。

(三)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最快速、最方便的一种运输方式。塞尔维亚存在两个国际机场,尼古拉特斯拉机场(Nikola Tesla Airport)和尼斯国际机场(Nis International Airport)。位于弗尔沙茨(Vrsac)内的一个机场目前仅用于国内非商业航班、培训与休闲航空,该机场很快将被授予国际认证。在贝尔格莱德的尼古拉特斯拉机场可以乘坐飞机到达世界各地,从2016年6月23日开始,塞尔维亚航空(Air Serbia)、国家航空(National Air carrier)引入了直飞纽约的航班线路。2017年9月15日,中国与塞尔维亚之间中断了17年的直飞航线再次恢复,大大便捷了中塞双方之间的人员交流和经贸合作。

(四)河流运输

塞尔维亚境内有三条国际河流航道,即多瑙河(Danube)、萨瓦河(Sava)与提萨河(Tisza)。多瑙河是欧洲第二长的国际河流,总长2850公里,流经多个欧洲国家,包括塞尔维亚。莱茵—多瑙河走廊(Rhine-Danube Corridor)是欧洲九大走廊之一,流经塞尔维亚长度为588公里。萨瓦河是多瑙河主要支流,流经四个国家: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与塞尔维亚。提萨河是多瑙河左岸最大支流,总长1358公里,其通航长度为532公里,在塞尔维亚境内的通航长度为164公里。 塞尔维亚在河流运输方面具有较大的潜力,该国境内的三条河流可以提供959公里的安全通航路线,其中,国际河流多瑙河长达588公里的通航路线可全年运输使用。另外,人造国际运河即莱茵河(Rhine-Main-Danube)可以在北海(North Sea)到黑海(Black Sea)之间提供驳船运输。多瑙河-提萨河-多瑙河航线可以到达任何多瑙河流域国家。

二、基础设施法律制度

塞尔维亚《投资法》是关于外商投资及其待遇的核心法律规定。为了与欧盟立法保持一致,塞尔维亚还对《投资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在投资自由、投资者权利、投资程序的效率方面,《投资法》都采用了较高的国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基础设施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协定》(Agreement on Econom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Infrastructure between China and Serbia)及其两个附件是塞尔维亚与中国有关基础设施领域的协定。该协定是在两国相互理解与友好的关系上签订,通过以下方式提高两国在基础建设领域的双边合作关系:发展并实施基础建设项目;制定建设、扩建、重建新基础设施的研究报告;委派专业人员对当地员工进行制定基础设施领域项目的培训;提供项目所需的发动机、设备与材料,以及基础设施项目尤其是运输领域内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所需的机车、轨道车辆;分享有关集成化系统以及协定中其他方面的经验;协定一方在基础设施及交通领域提议的其他合作形式。

三、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法律风险

1.建设许可证相关风险

根据《空间规划与建设法》,基础设施建设许可证由建设、交通、基础设施部(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Traffic and Infrastructure)或自治省的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申领主体需为在主管部门登记为从事相关设施建设的法律实体或个体户(Entrepreneur),且该法律实体或个体户需存在持有工程师资格证的员工。对于外国法律实体或个体户在塞尔维亚进行项目建设,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为雇用自有工程师。在塞尔维亚工程师协会(Serbian Chamber of Engineers)评定并向其签发资格证后,法律实体或个体户可以雇用其自有工程师。鉴于投资者对自身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更加熟悉,因此,雇用自有工程师是比较明智的选择。然而,比较复杂的情况是,为获取资格证收集所有文件的程序比较复杂,在这个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障碍。尽管投资者获得了许可证,其仍需要人员在建设相关设施时向其提供参考信息,这意味着,投资者需配备持有承包商资格证并拥有足够专业知识的员工。

第二种选择为雇用塞尔维亚工程师,也是塞尔维亚工程师协会会员,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分包人员。该种方法的主要风险就是,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塞尔维亚工程师通常会拖延其合同义务履行期限,从而延长项目建设工期。同时,项目的管理与监督也是由工程师负责,这也是该种方法的一个问题。另外,雇用塞尔维亚工程师的费用通常比雇用自有工程师的费用更高。

2.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风险

在塞尔维亚,中国投资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通过两种方式:

(1)根据塞尔维亚有关预算方面的法律规定,并基于塞尔维亚政府与中国某家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金。此种模式允许协议双方一定程度的相互干涉,因协议双方在协议中都存在相应的权利义务。这种模式下,塞尔维亚政府承担了资金提供方(Financier)的角色。根据项目的施工进度,对于已完成的工作,银行按月向承包方支付款项。所有款项都需通过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塞尔维亚政府基于借款协议无需向承包方承担直接付款的义务,但应向银行归还借款。

(2)另一种方式为公私合营(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合作伙伴与私营部门为基础设施建设、重建、管理或维护的长期合作模式。通常,公私合营是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就大型投资项目实施的合作,该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项目例如铁路、公路、隧道、桥梁的建设。关于公私合营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公私合营和特许经营法》。塞尔维亚政府对公私合营(简称“PPP”)模式的态度比较积极。一方面是因为PPP项目可以为投入的资金带来更多的回报;另一方面是因为塞尔维亚政府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限制预算开支,而PPP项目不会体现在公共资产负债表中。

公私合营坚持保护公共利益、有效透明、公平公正、意思自治、合同双方相互平等的原则。公共部门选择私营伙伴程序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公共采购法》规定的公共采购程序。由公共合作伙伴向PPP委员会(PPP Commission)准备和提交PPP建议书草案,该委员会是依据《公私合营和特许经营法》建立的专门机构之一,主要职能为对建议书草案发布正式意见。若PPP委员会批准PPP建议书草案,则相关公共部门可正式启动政府采购流程以委任私人合作伙伴。 第二种是通过法律规定的特许程序。因此,公共合同的性质为公共采购合同或特许合同。

多数情况下,私营伙伴承担项目构思、推进项目建设、对项目整体进行管理并出资的风险。同时,法律法规的频繁变化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另外,还存在以下风险:不符合建设实施标准、超出建设预算资金、未来维护设施的潜在资金支出等。

3.项目土地征收相关风险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建设的另一个风险就是建设基础设施所依附土地的征收事项。政府主管机关有权获取基础设施所在地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使得投资者、被雇的分包商及其他被投资者雇用的人员在项目所在地完成项目建设。政府部门负责安置土地所在地的居民,并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置费、土地取得费、安保费用。但是,主要的问题是政府部门往往采取行动比较迟缓和拖沓,从而导致工程开工延迟。另外,政府安排的安置费往往也不充足,这使得项目所在地的居民心生怨怼从而不愿意放弃其土地,最终使整个征收程序复杂化。一个现实的例子就是在建设10号走廊的时候,因为上述问题使得项目建设被多次推迟。

(二)防范建议

1.熟悉法律规定

在做出任何实质决定之前,外国投资者应首先分析并熟悉上述提到的所有法律规定。掌握塞尔维亚有关外商投资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法律规定,了解相关限制性和激励性规定,对于在塞尔维亚进行基础设施投资具有重大作用。

2.开展尽职调查

中国企业在塞尔维亚进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可对投资的整个过程开展尽职调查,评估相关法律风险,尤其在聘请具有丰富专业背景工程师的时候,更有必要进行尽职调查。为了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推进并降低相关风险,投资者可以对项目进行充分管理并有效监督施工成果。

3.打造条款完备的合同

一份完美的合同不仅应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且应明确基础设施项目的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形,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防范相关风险。

四、案例分析

(一)塞匈铁路重建项目

塞尔维亚与中国在基础设施领域合作的典型代表就是连接塞尔维亚首都贝尔格莱德与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的铁路修复改造项目。该铁路全长350公里,其中匈牙利境内166公里,塞尔维亚境内184公里。这条铁路绝大部分路段是单轨线铁路,最高运行时速只有40千米,改造升级后为客货共用电气化双线铁路,设计最高时速200公里。项目建成通车后,布达佩斯至贝尔格莱德两地之间的旅行时间将从目前的8小时缩短至3小时以内。 塞匈铁路项目由中国甲、乙、丙公司三家企业组成的中国企业联合体承接,全面采用中国技术和装备,兼容欧洲铁路互联互通标准,这是中国铁路成套技术和装备首次进入欧洲市场,对于推动中欧铁路合作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塞尔维亚匈牙利铁路修复现代化改造项目是中国—中东欧合作的标志性项目,是中国、匈牙利、塞尔维亚三国总理在2013年11月25日共同宣布的合作建设项目,并于2014年12月17日三方签署了《匈塞铁路项目合作谅解备忘录》,受到三国政府层面的高度关注。该项目是中国铁路进入欧盟市场的第一个项目,也是中国落实“一带一路”项目的早期成果。在此之前,中国铁路相关企业在境外承揽的铁路项目遍及世界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向东南亚国家,中亚国家等建设铁路枢纽和客运、货运运输大动脉, 但是并未进入欧洲市场,此次该项目使得中国铁路打开了欧洲大门,说明我国铁路建设具有成熟的装备、技术和施工经验。该项目的建成不仅给中国铁路发展带来了机会,同时也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该项目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贝尔格莱德至旧帕佐瓦路段,为明确该部分项目建设的各方关系,塞尔维亚政府、公共铁路基础设施管理股份公司、中国甲公司、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有关该路段建设的商业合同。建设、交通与基础设施部负责履行塞尔维亚政府的合同义务。该项目由塞尔维亚与中国一家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提供资金,由塞尔维亚政府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格。

商业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提供铁路现代化改造服务、施工建设、供应并安装所有为修复贝尔格莱德至旧帕佐瓦路段铁路所需要的元件。根据《规划和监督法》(Law on Planning and Supervision),资金提供方负责指派适格的工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来从事相应的工作。然而,在提供项目设计和建设服务之前,需要确认所有从事项目的工程师是否具备工程师资质,是否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来准备技术文件及从事此类设施的建设工作。

中国企业联合体承担所有施工工作的适当性、稳定性、安全性的所有责任,并负责实施项目的所有程序。中国甲公司和中国乙公司根据《规划建设法》、《铁路安全与互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依据所签订合同负责设计、施工的所有工作。上述两家公司负责项目建设工作的最终结果工作,意味着塞尔维亚工程师在整个铁路现代化改造项目中承担分包商的角色。匈牙利塞尔维亚铁路的第二部分建设承包商为俄罗斯某公司,但项目第三部分的建设即诺维萨德至苏博蒂察路段的承包商仍然为由中国甲公司和中国乙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中国铁路具有技术先进、兼容性好、安全可靠、性价比高等特点,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优势。此次匈牙利塞尔维亚铁路现代化改造项目对塞尔维亚基础设施的整体改善具有重大意义,可以在塞匈两国之间增加新的铁路快速通道,也有利于塞尔维亚与中国政府在其他领域的进一步合作。

(二)泽蒙—博尔察大桥项目

泽蒙—博尔察大桥项目是中塞两国政府2009年8月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基础设施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协定》框架后的首个基础设施合作项目。泽蒙—博尔察大桥由中国一家公司负责设计和施工,由中国一家银行提供贷款以提供建设的主要资金。大桥地处塞尔维亚首都贝尔格莱德,横跨多瑙河,连接着贝尔格莱德市和塞尔维亚郊区。大桥分为南引桥、主桥、滩桥及北引桥四个部分。大桥共有6个通车车道,在桥的两边有自行车车道,是中国建筑企业在欧洲国家承建的第一个大型基础设施工程,是中国企业在塞尔维亚的标志性建筑,也是中塞传统友谊的见证。

2009年10月23日合同双方在贝尔格莱德签署泽蒙―博尔查大桥建设以及贷款的初步协议,2010年4月15日签署大桥建设的最终协议。泽蒙—博尔察大桥于2011年7月开始施工建设,2014年12月18日竣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与塞尔维亚总统武契奇(前总理)一起出席了大桥竣工仪式。根据2014年10月贝尔格莱德议会的决定,泽蒙—博尔察大桥(“中国桥”)的官方名称为Pupin大桥,该名称来自于著名科学家Mihajlo Pupin (1854-1935)的姓名。 

塞尔维亚首都贝尔格莱德被萨瓦河和多瑙河分为三个区域:贝尔格莱德、新贝尔格莱德和博尔察区。三个区域的居民在城市中出行,有赖于架设在两条大河上的多座桥梁。在泽蒙—博尔察大桥建成之前,多瑙河上唯一一座连接博尔察与对岸的桥梁是潘切沃大桥,该桥建设于20世纪初。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潘切沃大桥的承载压力越来越大,在车流高峰时段,交通严重堵塞,新贝尔格莱德与博尔察之间的通行时间要超过1个小时。泽蒙—博尔察大桥通车后,有效减轻了市区通行压力,缓解交通堵塞状况,原本超过1个小时的通行时间,10分钟就能到达。泽蒙—博尔察大桥对贝尔格莱德意义重大,不仅缓解了贝尔格莱德市的交通压力,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便利了当地市民的出行,增强了当地居民的幸福感。因此,当地市民也亲切地称泽蒙—博尔察大桥为“中国桥”。

附件一:中塞双边合作文件清单

 

 

协定名称

签署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基础设施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协定附件三》

2017年5月16日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2016年6月18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改委与塞尔维亚商务部关于产能合作框架性协议》

2016年6月18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商业技术合作协定》

2016年6月18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普通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2016年11月5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和环境保护部关于中国从塞尔维亚共和国输入冷冻牛肉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2015年11月26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塞尔维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发展部关于组织中方科学家参加塞方国家科研项目评审的谅解备忘录》

2015年11月26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2014年12月17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基础设施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协定附件二》

2013年8月26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2013年8月26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内外贸易和电信部关于通信和信息技术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2013年08月26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2012年11月7日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基础设施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协定附件一》

2012年5月8日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2011年7月11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塞尔维亚提供优惠贷款换文框架协议》

2010年7月14日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基础设施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2009年8月20日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2009年4月7日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1995年9月8日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1995年12月18日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997年3月21日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协定》

1979年3月2日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1995年10月18日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1995年9月8日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一九八九、一九九○年教育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1989年2月24日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教育文化合作计划》

1987年4月8日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执行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1988年12月2日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1988年12月2日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南斯拉夫广播电视组织合作协定》

1986年11月6日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关于在卫生、医学和药学方面合作的协定》

1984年7月7日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事条约》

1982年2月4日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海运合作协定》

1981年11月8日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海运合作协定》

1980年11月8日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合作的议定书》

1980年6月6日

34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

1978年9月18日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1978年8月26日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1973年9月27日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1972年4月14日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贸易和付款协定》

1969年3月17日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七年货物交换议定书》

1978年8月31日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货物交换议定书》

1966年6月10日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货物交换的议定书》

1965年5月11日

注:以上清单仅列举了部分中塞双边合作文件,其来源主要有三,即

1. 中国驻塞尔维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http://yu.mofcom.gov.cn/article/zxhz/sbmy/201406/20140600619348.shtml

2.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http://www.wanfangdata.com.cn/

3. 塞尔维亚外交部官网

http://www.mfa.gov.rs/sr/index.php/spoljna-politika/bilateralni-odnosi/117-bilateralni-odnosi/11465-kina?lang=cyr

附件二:塞尔维亚主要法律法规目录

1.《宪法》(Constitution)

2.《贸易法》(Law on Trade)

3.《对外贸易法》(Law on Foreign Trade)

4.《合同与侵权法》(Law on Contract and Torts)

5.《海关法》(The Customs Law)

6.《海关关税法》(Law on Customs Tariff)

7.《自由贸易区法》(Law on Free Trade Zone)

8.《保护竞争法》(Law on Protection of Competition)

9.《消费者保护法》(Law on Customer Protection)

10.《与其他国家法律冲突解决办法》(Law on Resolving Conflict of Laws with Regulations of Other Countries)

11.《投资法》(Law on Investment)

12.《公私合作与特许权法》(Law 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and Concessions)

13.《农业用地法》(Law on Agricultural Land)

14.《外汇业务法》(Law on Foreign Exchange Operations)

15.《公司法》(The Company Law)

16.《商事实体登记法》(Law on Registration of Commercial Entities)

17.《在塞尔维亚设立和运营境外代表处的条件规定》(Regulations on Conditions for Establishing and Operation of Foreign Representative Offices in Serbia)

18.《塞尔维亚商业登记署注册登记程序法》(Law on the Procedure of Registration with the Serbian Business Registers Agency)

19.《证券及其他金融工具市场法》(Law on Markets of Securities and Other Financial Instruments)

20.《联合股份公司收购法》(Law on Acquisition of Joint Stock Companies)

21.《建设和规划法》(Law on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22.《能源法》(The Energy Law)

23.《劳动法》(The Labor Law)

24.《破产法》(Law on Bankruptcy)

25.《增值税法》(Law on Value Added Tax)

26.《公司所得税法》(Law on Corporate Tax)

27.《个人所得税法》(Law on Individual Income Tax)

28.《房产税法》(Law on Real Estate Tax)

29.《强制社会保险法》(Law on Compulsory Soci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30.《国家银行法》(Law on National Bank of Serbia)

31.《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法》(Law on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Terrorism)

32.《支付服务法》(Law on Payment Services)

33.《金融服务用户保护法》(Law on Protection of Users of Financial Services)

34.《征收法》(Law on Expropriation)

35.《民事程序法》(Law on Civil Procedure)

36.《仲裁法》(Law on Arbitration)

37.《公共采购法》(The Public Procurement Law)

38.《一般行政程序法》(The Law on Gener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39.《行政法院程序法》(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Proceedings Act)

40.《私有化法》(Law on Privatization)

41.《国家测绘与不动产地籍法》(Law on State Survey and Cadastre of Real Estate)

42.《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转换所有权法》(Law on Conversion of the Usage Right into Ownership Right over Construction Land with Compensation)

43.《所有权和所有权关系法》(The Law on Basis of Ownership and Proprietary Relations)

44.《森林法》(Law on Forest)

45.《抵押法》(Law on Mortgage)

46.《外国公民就业法》(Law on Employment of Foreigners)

47.《就业和失业保险法》(Law on Employment and Unemployment Insurance)

48.《工作中防止骚扰法》(Law on Prevention of Harassment at Work)

49.《职业安全与健康法》(Law o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50.《养老金和伤残保险法》(Pension and Disability Insurance Law)

51.《环境保护法》(The Law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52.《废物管理法》(The Law on Waste Management)

53.《水体法》(The Law on Waters)

54.《包装和包装废物法》(Law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55.《空气保护法》(The Law on the Air Protection)

56.《化学物品法》(Law on Chemicals)

57.《环境影响评估法》(Law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58.《公用事业法》(The Law on Utilities)

59.《政府机构法》(Law on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60.《针对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特殊权力法》(Law on Special Authorities for the Sake of Efficient IPR Protection)

61.《专利法》(Law on Patent)

62.《商标法》(Law on Trademarks)

63.《著作权及邻接权法》(Law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64.《刑法》(Criminal Law)

65.《法院组织法》(Law on Organization of Courts)

66.《法院与检察院地域管辖权法》(Law on the Seats and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s of Courts and 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s)

67.《民事程序法》(Law on Civil Procedure)

68.《仲裁法》(Law on Arbitration)

69.《调解法》(Law on Mediation)

70.《执行与担保法》(Law on Enforcement and Security)

附件三:塞尔维亚经贸投资法律风险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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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

防范建议

第二章 贸易法律风险

1.买方违约风险

2.买方破产风险

3.卖方违约风险

4.塞尔维亚清关风险

5.当地维权不便风险

1.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2.选择更佳付款方式

3.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4.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

5.树立守约意识和合规意识

第三章 投资法律风险

1.法律规则风险

2.激励不确定风险

3.投资商业风险

4.司法环境风险

1.关注法律变更情况和未来趋势

2.了解激励政策前提条件和难点

3.核算成本,了解税收抵免手续

4.关注塞尔维亚加入欧盟动态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1.注册公司过程中的风险

2.开立账户过程中的风险

3.第纳尔汇率变动风险

4.公司清算风险

1.审慎选择公司设立形式

2.委托当地律所对公司设立资料及设立程序进行指导

3.积极收集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章 外汇法律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

2.交易违规风险

3.资本转移风险

1.了解当地外汇法律制度

2.预测汇率和结算货币多元化

3.依据需求选择资金转移方式

第六章 税收法律风险

1.入境初期资质风险

2.信息报告风险

3.税务申报风险

4.转让定价与资本弱化风险

5.税收协定适用风险

1.注重前期法律调查与相关专业数据的收集

2.充分利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3.分公司税负可能较轻

4.遵守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规则

第七章  土地法律风险

1.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风险

2.不动产地籍处的数据信息不准确

3.合作公司的资信风险

1.充分了解当地土地政策法规,注重前期权属情况调查

2.灵活运用当地电子办公系统

3.注重其他法律主体的参与

第八章 劳动及用工法律风险

1.外国公民签证或工作许可证续期遭拒等风险

2.雇员滥用临时工作障碍权

3.雇主单方面终止雇佣关系

1.尽量雇用塞尔维亚本国雇员,降低签证等风险

2.规范企业员工管理体系

3.审慎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第九章 环境法律风险

1.废物管理风险

2.特殊废物管理风险

3.废物和废水管理风险

1.重视环境保护问题

2.严格遵守环保法律规定

3.遵守废物、废水管理安排

4.抓住环保领域的投资机会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1.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风险

2.工业产权保护风险

3.规则落后风险

1.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2.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

3.建立知识产权监测和预测系统

第十二章 制造行业法律风险

1.获取办公厂房及设施风险

2.生产安全和环保风险

3.税务法律风险

4.债务偿还不能风险

5.员工管理风险

 

1.开展不动产法律和市场调查

2.向买方索要预付款和担保

3.规范生产环境和用工制度

4.充分运用当地法律优待条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和认证

第十三章 能源行业法律风险

1.许可证申领程序漫长

2.缺乏具体规定

1.获取相关许可证

2.注重环保合规

第十四章 基础设施投资法律风险

1.建设许可证相关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风险

3.项目土地征收相关风险

1.熟悉基础设施领域的法律规定

2.投资前先开展尽职调查

3.打造条款完备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