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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俄罗斯基本概况

一、行政区划、地理状况及自然资源

    (一)行政区划

俄罗斯联邦(俄语:Российская Федерация,英语:The Russian Federation),通称俄罗斯或俄国(Russia)。俄罗斯联邦由83个联邦主体组成(2014年3月,克里米亚、塞瓦斯托波尔通过全民公投决定加入俄罗斯联邦,自此俄罗斯联邦主体为85个),包括21个共和国、9个边疆区、46个州、2个联邦直辖市、1个自治州、4个民族自治区。为维护国家统一,强化总统对地方的管理,俄罗斯联邦主体按地域原则划分为8个联邦管区:中央区、西北区、南部区、伏尔加区、乌拉尔区、西伯利亚区、远东区、北高加索区。

    首都莫斯科是俄罗斯政治、经济、金融、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中心,也是欧洲最大的城市。根据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扩大方案,面积为251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233.01万(截至2016年1月1日)。

   (二)地理状况

俄罗斯横跨欧亚大陆,东西最长9000公里,南北最宽4000公里。其国土面积为1709.82万平方公里,占地球总面积的11.4%,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邻国西北面有挪威、芬兰,西面有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白俄罗斯,西南面是乌克兰,南面有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东南面有中国、蒙古和朝鲜。东面与日本和美国隔海相望。

    (三)自然资源

俄罗斯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堪称地大物博,自然资源如土地、森林、矿物、水等资源都十分丰富,自给程度十分高。森林覆盖面积88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51%,居世界第一位。木材蓄积量821亿立方米。天然气已探明蕴藏量为48万亿立方米,占世界探明储量的21%,居世界第一位。石油探明储量252亿吨,占世界探明储量的5%。煤蕴藏量1570亿吨,居世界第二位。铁蕴藏量650亿吨,居世界第一位,约占40%。铝蕴藏量4亿吨,居世界第二位。铀蕴藏量占世界探明储量的14%。黄金储量1.42万吨,居世界第四至第五位。此外,俄还拥有占世界探明储量65%的磷灰石和30%的镍、锡。

    (四)人口分布

截至2016年1月1日,俄罗斯人口为1.46亿,其中城市人口1.08亿(74.2%),俄罗斯的人口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市,约1/5的全国人口和超过1/3的城市人口聚集在莫斯科、圣彼得堡、新西伯利亚、下诺夫哥罗德、叶卡捷琳堡、萨马拉、鄂木斯克、喀山、车里雅宾斯克、顿河畔罗斯托夫、乌法、伏尔加格勒、彼尔姆等13座大城市。2016年1月1日,俄罗斯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有15座,人口在50万-100万的城市有20座,人口在10万-50万的城市有130座。

二、对华经贸关系概述

中俄1996年建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2001年签署《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11年建立平等信任、相互支持、共同繁荣、世代友好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2014年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进入新阶段。两国高层交往频繁,形成了元首年度互访的惯例,建立了总理定期会晤、议会合作委员会以及能源、投资、人文、经贸、地方、执法安全、战略安全等完备的各级别交往与合作机制。双方政治互信不断深化,在涉及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等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坚定支持。中俄在一系列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近,保持密切沟通和合作。在中俄两国领导人的直接关心推动下,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全方位合作不断加强。建立了金砖国家、中俄印、中俄蒙合作等机制,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上合组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亚信)等共同参与的多边机制框架内进行有效协调。就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联合国改革、打击恐怖主义、毒品走私等全球性问题保持密切沟通和协调。共同维护二战胜利成果和国际公平正义,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俄罗斯是中国最大的邻国,中俄关系连续跨上多个历史性台阶,今天发展到历史上的最好时期。“一带一路”倡议为中俄经济发展和区域合作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和广阔平台, 为中俄实现2020年贸易额达到2000亿美元的目标提供强有力支撑。从双边经贸前景来看,中俄都有全方位发展经贸关系的愿望,希望进一步深化能源合作,加强工业和投资合作,扩大贸易本币结算范围和额度。“一带一路”建设吸引俄罗斯等沿线国家参与,这些都为中俄贸易稳健增长带来新机遇。

2015年5月8日,中国与俄罗斯在莫斯科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双方将共同协商,努力将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确保地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这是中俄两个大国政治互信的又一重要成果。

三、俄罗斯的民族、宗教和人文风俗

   俄罗斯联邦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有193个民族,其中俄罗斯族占77.7%,主要少数民族有:鞑靼族、乌克兰族、楚瓦什族、巴什基尔族、车臣族、亚美尼亚族、哈萨克族、摩尔多瓦族、白俄罗斯族等。

俄罗斯共有大约150种语言(其中有将近80种符合标准语)。境内的民族语言分为4大语系,即印欧语系、阿尔泰语系、高加索语系、乌拉尔语系。俄语为主要语言,属印欧语系的斯拉夫语族,是俄罗斯全境内的官方语言,各共和国有权规定自己的国语,并在该共和国境内与俄语一起使用。主要宗教为东正教,其次为伊斯兰教。

由于受千年东正教文化的影响,在俄罗斯民族中也形成了右为尊、为贵、为吉,左为卑、为贱、为凶这一观念。在隆重的场合,俄人用“面包加盐”的方式迎接贵客,以表示最高的敬意和最热烈的欢迎。俄罗斯人酷爱鲜花,无论生日、节日,还是平时作客,都离不开鲜花。赠送鲜花,少则一枝,多则几枝,但必须是单数,因为俄罗斯人认为,单数吉祥,偶数不吉利。只有在对方有人去世时,才送双数的鲜花,即两枝或者4枝。俄罗斯族人忌讳送黄色礼品,认为黄色象征着不忠诚;喜欢蓝色礼品,认为蓝色代表着友谊。  

俄罗斯人的饮食主要是西餐,以肉、奶、蛋及面包、黄油、果酱、酸黄瓜、土豆、洋葱、元白菜为主,冬季蔬菜和水果品种少且价格昂贵。中餐深受喜爱,俄主要旅游城市均有中餐馆。俄罗斯人一般每天用餐3至4次,除了早、午、晚三餐外,在午餐后,有一餐是喝茶或牛奶,吃各种糕点。俄罗斯一般不吃乌贼、海蜇、木耳等食品,境内的鞑靼人忌吃猪肉、驴肉和骡子肉。俄罗斯人忌讳13,喜欢7,认为7象征幸福和成功。俄罗斯人善饮酒举世闻名,无论正式或非正式宴会上,俄罗斯人都喜欢敬酒,敬酒通常要伴随长篇的祝酒词。绝大多数男人和一部分女士喜欢饮用烈性酒,伏特加更是受到大部分人的喜爱。

四、俄罗斯的政治环境

(一)俄罗斯宪法

1993年12月12日全民投票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同年12月25日正式生效。该宪法是俄罗斯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俄罗斯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制国家,确立了总统制的国家领导体制。《宪法》规定,各联邦主体(即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和自治区)的权利、地位平等,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地位只有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根据宪法进行协商后才能改变。

(二)俄罗斯总统

 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任期4年,2008年修宪改为6年,不可以连任超过2届,由人民直选产生。俄罗斯联邦总统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罗维奇·普京2012年3月4日当选,5月7日宣誓就职,梅德韦杰夫出任总理。

   (三)俄罗斯议会

俄罗斯联邦会议(议会)是俄罗斯联邦代表和立法机关,是常设机构,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组成,行使立法和监督职能。工作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立法活动、对国家财政实施监督,对政府实施监督。

1.联邦委员会(上院)

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每个联邦主体各派二名代表(一名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一名国家权力执行机关代表)组成,联邦委员会共170名代表(议员)。联邦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是:批准俄罗斯联邦各主体间边界的变更;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战时状态的命令;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紧急状态的命令;决定能否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动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问题;确定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选举;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职务;任命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中央同地方的关系问题等等。联邦委员会主席瓦莲京娜·伊万诺夫娜·马特维延科(女),2011年9月21日当选。

2.国家杜马(下院)

国家杜马(下院)由450名代表组成,每4年选举一次。年满21岁,并有选举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当选为国家杜马代表。本届国家杜马为第七届,于2016年9月选举产生。共有4个议员团,分别为统一俄罗斯党党团(342席)、俄罗斯共产党党团(42席)、公正俄罗斯党党团(23席)、俄罗斯自由民主党党团(39席)。国家杜马主席维亚切斯拉夫·维克托罗维奇·沃洛金(统一俄罗斯党)2016年10月5日当选。

国家杜马代表为专职常任工作,不得兼任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权力其他代表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不得担任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公职,不得从事其他有报酬的活动,但教学、科研等创造性活动除外。国家杜马的管辖范围是:同意俄罗斯联邦总统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任命;决定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任免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宣布大赦;提出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控;通过联邦法律等。

(四)俄罗斯联邦司法机关

俄罗斯联邦司法机构主要有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及联邦总检察院。联邦委员会根据总统提名任命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以及联邦总检察长。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法官是独立的,不可侵犯,不能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法官不可撤职,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总统、联邦议会、政府和其他最高司法机构的要求,对有关案件进行裁决。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其他案件的最高司法机构。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是解决经济争议和仲裁审理的其他案件的最高司法机构。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和俄罗斯联邦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宪法修正案》,该法案于2014年2月5日生效。根据法律规定,俄罗斯司法体系中撤销最高仲裁法院,将其职能并入俄罗斯最高法院。[1]

    (五)俄罗斯的政党

    2012年4月,修改后的《俄罗斯联邦政党法》正式生效,政党登记注册条件放宽,俄罗斯政党数量大幅增加。截至2016年,在俄罗斯司法部获准注册的政党已超过77个。俄罗斯主要的党派有:统一俄罗斯党、共产党、自由民主党和公正俄罗斯党。统一俄罗斯党是俄罗斯国内最大党派。

(六)俄罗斯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执行机关。行政权力被俄罗斯总统和总理所分享。现任俄罗斯联邦政府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1名第一副总理,6名副总理和21个部长组成。俄罗斯联邦政府组织结构模式实行联邦部、局、署三级管理体制。联邦部划分为归总统直接领导和政府领导两类,联邦局和联邦署划分为总统直接领导、政府领导和联邦部管辖三类。



[1]《关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院合并的宪法修正案》,载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网站,网址:http://www.arbitr.ru/law/docs/70483580/,2017年2月8日访问。

五、俄罗斯的经济环境

 

俄罗斯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与私人所有制并存。非国有经济在俄罗斯占据半壁江山。

2015年,受国际原油价格下跌和欧美西方制裁影响,俄经济继续呈下滑趋势,全年国内生产总值约合1.02万亿美元,同比下降3.7%,以美元计算的外贸额下降34.3%。预算赤字约占国内生产总值4%,通胀率12.9%,卢布兑美元汇率下降24%。俄政府积极应对,出台反危机计划,实施进口替代政策,2016年起将3年预算编制期改为1年,大幅削减当年预算开支。2016年,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下降0.2%,截至2017年1月1日,外汇储备约3777亿美元。

2017年1月1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发布了“2017年度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在57个评级样本中,俄罗斯以BBB级别排名第22位,属于中等风险级别国家。

六、俄罗斯的法律体系

从历史渊源而言,俄罗斯联邦法系仍属于大陆法系,制定法是其法律渊源的主要形式。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其中联邦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宪章和法律体系。

(一)联邦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这是俄罗斯法律的第一大渊源。宪法是俄罗斯的根本大法,也是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的基本渊源。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并适用。联邦宪法性法律旨在调整社会生活的主要基本事项(例如《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宪法位于法律体系的顶端,其下则是联邦宪法性法律。

(二)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

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俄罗斯法律的第二类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指制定法,分为:(1)法典,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婚姻家庭法典》等;(2)联邦性法律;(3)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4)联邦性法令,包括俄罗斯杜马颁布的联邦性法令。

(三)各联邦主体法律

俄罗斯法律的第三类渊源是联邦共和国的宪法、其他联邦主体的规章、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联邦主体法律不得与联邦的宪法性法律相抵触。在俄罗斯联邦所颁布的联邦法律和其他文件之间相抵触时,以联邦法律为准。在俄罗斯联邦管辖、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范围外,各共和国、边疆区、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行使其法律调整,包括通过法律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联邦法律相抵触。

(四)国际条约、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俄罗斯法律的第四类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普遍公认的国际条约、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确立了不同于法律所规定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规则。国际条约包括条约、公约、协定、合约、盟约、换文宣言、声明和公报等。

(五)俄罗斯总统法令

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是俄罗斯法的一类独特的法律渊源。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发布命令和指令,并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执行,但命令和指令不应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六)政府法规

包括各政府部门、国家委员会及其他联邦机构(例如联邦税务局、联邦海关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七、俄罗斯参加的国际经济条约

(一)《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之国际公约》

  《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该公约1965年3月18日缔结于华盛顿,1966年10月14日生效,是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主持下缔结的,为解决一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的多边国际公约。中国于1990年7月加入该公约。俄罗斯联邦1992年6月16日签署该公约。

    《1965年华盛顿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和10章75条。其目的在于提供解决国家和外国私人投资者争议的调节和仲裁的便利,促进相互信任,并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公约决定在华盛顿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争议和实施公约的常设机构。公约的争议解决方法有调解与仲裁两种。中心的裁决结果对双方有拘束力,不得上诉或采取其他任何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措施。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又称《汉城公约》,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于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根据该公约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属于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但同时又是独立的国际组织。公约的宗旨是促进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只限于非商业性政治风险,具体分为货币汇兑险、征收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公约管辖的争端分有三类:有关公约的解释和施行发生的争端,机构与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有关被保险人或再保险人的争端。中国于1988年4月30日向世界银行递交了对该公约的核准书,从而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创始会员国。俄罗斯于1992年加入该公约。

    (三)上海合作组织促进经贸合作协议

    2001年6月,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五国在上海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后乌兹别克斯坦以完全平等的身份加入“上海五国”。上海合作组织正式成立。2001年9月上海合作组织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明确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是:发挥成员国经济的互补性以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扩大贸易和投资规模;促进经营主体间的合作生产和贸易活动的发展;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为逐步实现商品、资本、服务和技术的自由流动创造相应的条件;协调各国对外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根据各国现行法律鼓励和支持成员国行政区域间建立多种形式的直接联系;有效利用在交通和电信领域的现有基础设施,进一步开发过境运输潜力等。

    (四)俄罗斯与WTO

    2012年7月30日,俄罗斯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成为世贸组织第156个成员国。入世后,俄罗斯承诺根据国际标准对本国经济领域的法律和国内经济体系进行调整,履行入世承诺,降低关税和开放市场,改善国内投资环境,达成了30个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和57个货物贸易市场准入的双边协定。凡是俄罗斯现行不符合世贸规定的进口数量限制、禁令、许可证、授权等全部废除并不再出台。

    1.货物的市场准入——关税和配额的承诺。入世后,所有产品的最终平均约束关税上限将从2011年的10%降低为7.8%;农产品的平均关税上限将为从2011年的13.2%降低为10.8%;制成品的平均关税上限将从2011年的9.5%降低为7.3%。

    2.服务的市场准入。俄罗斯联邦已就11个服务部门,116个分部门作出具体承诺。在电信服务方面,外资股权49%的最高额限制在加入后4年内取消。入世9年后俄罗斯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俄罗斯建立分支机构,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子公司。个别银行机构的外资股权不设上限,但在俄罗斯联邦银行体系中的整体外资参与被限制在50%以内。在运输服务方面,俄罗斯在包括实际货物和客运在内的海运和公路运输服务领域作出开放承诺。在配送服务方面,俄罗斯入世后允许设立从事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行业的100%外商独资企业。

    3.出口关税。入世后,俄罗斯将有超过700个税目,包括鱼类和甲壳类动物、矿物燃料和油、生皮、木材、纸浆和纸张以及贱金属部门的某些产品的出口关税受到约束。

    4.市场准入的一般承诺。进口数量限制措施,如配额、禁令、事先授权要求、许可证要求及其他在世贸组织规定下不具有正当性的限制和要求将被禁止。从加入之日起,俄罗斯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适用关税同盟普惠制。根据这项计划,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享有进口关税优惠,优惠水平为最惠国(MFN)税率的75%,而最不发达国家则可享受最惠国零税率的水平。

    5.工业和农业补贴。俄罗斯取消所有的工业补贴计划或对其进行修改,以求提供的任何补贴不会出现以出口业绩或利用国内而非进口产品的情况为条件。2012年,俄罗斯农业补贴总额不超过90亿美元并会逐年减少,到2018年要减少至44亿美元。为避免对个别产品的过度支持,从加入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每年对特定农产品的支持将不会超过对非特定农产品支持的30%。所有农产品出口补贴将取消。自加入时起,取消适用于国内某些农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6.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所有的SPS措施在俄罗斯和关税同盟内以与WTO协定相一致的措施制定和适用。俄罗斯确保所有与技术性规章、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立法与WTO的TBT协定相一致。

7.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俄罗斯确保其所有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WTO条款相一致。所有与WTO不一致的措施,包括与投资项目(包括汽车投资项目)有关及任何在投资项目项下达成的协议中适用优惠关税或关税豁免将在2018年7月1日前取消。

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俄罗斯联邦充分履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规定,包括执行的规定,无任何过渡期。俄罗斯政府继续对服务器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网站的非法销售侵权作品的行为采取措施。俄罗斯联邦对在网上非法销售享有版权及相关权利物品的公司进行调查和起诉。在加入《伯尔尼公约》的时候,俄罗斯联邦将适用《伯尔尼公约》的所有规则。

第二章 俄罗斯投资法律制度

俄罗斯调整外国投资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是《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此外,俄罗斯还有一些法律直接调整外国投资活动,主要是《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法》、《俄罗斯联邦外汇调节与监督法》、《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俄罗斯联邦特许协议法》、《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等。

一、《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

俄罗斯调节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是《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国投资法》),该法于1999年7月2日联邦委员会批准通过,最新一次的修订是2015年1月1日。内容涉及外资的认定标准、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及待遇,外资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外资法人的注册成立、撤销及法人章程的规定等内容。

二、《俄联邦外资进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程序法》

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2008年4月16日联邦委员会批准了《俄联邦外资进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程序法》(以下简称《战略程序法》),该法最新一次修订是2014年11月4日。《战略程序法》对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取得对保障俄罗斯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战略意义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份额及对该类公司构成控制的交易进行了限制。主要内容涉及:本法的宗旨、构成控制战略公司的情形、限制外资进入的45个战略性行业、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申请事先批准的审查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

三、《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法》

《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法》(以下简称《经济特区法》)是俄罗斯政府针对经济特区管理而颁布的专项法律。2005年7月22日生效,最新修订时间是2016年7月3日。法律对设立经济特区的目的、经济特区类型、经济特区管理、招商引资的标准和程序、工业生产和技术推广做了明文规定。根据该法案,俄经济特区运营期限由此前的20年延长至49年。外资入驻企业在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需要的货物时,可以免交俄罗斯联邦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还可以享受特区内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俄罗斯联邦特许协议法》

2005年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了《俄罗斯联邦特许协议法》(以下简称《特许协议法》,最新修订时间为2016年7月3日)。其目的是吸引外资参与俄经济建设,通过特许协议保障有效地利用国有资产和公共资产,提高面向消费者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的质量水平。

特许权出让方为俄罗斯政府及其授权执行机关,或俄罗斯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关等。特许权受让方为个体工商者、俄罗斯法人或外国法人、由两个及多个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以合作合同为依据)。

特许协议的客体为不动产,包括公路和运输基础设施类工程建筑;铁路运输工程设施;管道运输工程设施;海运和河运码头,包括码头的水利工程及其生产性和工程性基础设施工程;海运和河运船舶;机场及其建筑和设施;机场生产性和工程性基础设施工程;用于空中运输调度的统一系统设施;用于水文地理的建筑设施;电力和热力生产、传输及配送的工程设施;社会基础设施系统和其他社会生活项目;地铁和其他公共交通设施;治疗预防、医学活动、旅游休假用设施;卫生保健、教育、文化、体育及其他社会文化、社会生活用设施等。

特许协议约定,在特许协议客体使用(运营)期间特许权受让方向特许权出让方支付租金。租金可在使用(运营)期末一次付清,也可在使用(运营)的单个期限内支付。租金的金额、形式、支付程序和期限可依据特许协议签约决议在特许协议中注明。

此外,《特许协议法》还对特许协议的有效期、支付条款、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五、《俄罗斯联邦外汇调节与监督法》

《俄罗斯联邦外汇调节与监督法》(以下简称《外汇调节法》,2003年12月10日通过,最新修订时间为2016年7月3日)主要目的在于实行统一的外汇政策,保障俄联邦外汇及国内外汇市场稳定。该项法律涉及在俄境内或与俄罗斯相关的外汇汇兑转账、开设银行账户、携带外汇进出镜、俄外汇管理机关监管及俄本国与外国公民、法人在外汇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外汇调节法》规定,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可不受限制进行外汇业务,但二者间的外汇业务必须通过被授权开展外汇业务的银行进行。

外国公民之间可自由进行外汇业务,且无数量和条件的限制。外国公民间可自由从俄境外向俄境内转入外币,或从俄境内向其位于境外账户转出俄本币及外币,但外国公民间在俄罗斯境内用俄本币从事外汇业务时,需通过在俄罗斯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

六、《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

《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以下简称《产品分成协议法》)是一部调节国内外投资者在俄境内投资矿物资源勘探与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联邦法。该法于1995年12月30日正式颁布,最新修订时间是2016年4月5日。

该法极大地简化了投资者与俄联邦国家之间的关系,打破了外资进入开发战略资源领域内的禁区,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护,减少了外国投资者的顾虑。因此,该法的出台对俄罗斯矿产资源开发、吸引外资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协议有效期内,投资者免缴利润税、资源使用税、俄籍雇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俄居民国家就业基金费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同时该法对投资俄矿产资源产业的外资企业雇佣本国劳工比例及设备采购国产化比例做了规定。

七、《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

1995年3月3日,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了《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最新修订时间为2016年7月3日)。该法共7章52条,对矿产的合理开发与保护矿产资源做了规定,明确了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对矿产资源权属、矿业权、国家矿产资源储备、联邦级矿区、地方矿区、许可证、矿产有偿使用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调整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探、矿石开采与加工,以及进行矿山施工、建设、矿山封存、科学学术研究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同时,对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包括必须获得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的综合许可证,必须在俄罗斯境内成立法人实体及矿区开采权招标或者拍卖中的其他限制条件。

第三章 俄罗斯贸易法律制度

为了履行加入WTO时所做的承诺,俄罗斯自2012年以来已对《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中提到的包括法律、规章、条例、办法及其他措施等共计500多项国内法律措施进行了修订。2012年8月,俄罗斯总统正式签署《有关批准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WTO)的联邦法案》后,俄罗斯已基本完成国内法律框架的调整。

一、俄罗斯对外贸易法律体系

在俄罗斯,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原 则法》、《特许证法》、《产品和服务验证法》、《广告法》、《在对外商品贸易中保护俄罗斯联邦利益措施法》、《出口监督法》、《外贸产品种类表及关税税则》、《电子数字签名法》、《租赁法》、《关于对自俄罗斯联邦出口的两用产品和技术进行监督的办法条例》。此外还制订了《关税同盟海关法典》、《俄罗斯联邦海关规则》、《技术调节法》、《关于针对进口商品的特殊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联邦法》等。

俄罗斯其他与贸易管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进出口制度、许可证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卫生和商品检验标准、国家和地方对生产的补贴等法律法规。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了并正在进行相应的修正。

二、《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法》

2003年12月俄联邦政府通过了《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调节法》),该法的最新修订时间为 2016年7月3日。《对外贸易调节法》是调节对外贸易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法旨在使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领域最大限度符合WTO的各项原则与规则,并规定除了针对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的调节措施,针对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的禁止与限制措施,以及该法所规定的促进外贸发展的经济措施和行政措施以外,不允许实行其他的对外经济活动国家调节措施。

其主要内容规定了俄联邦国家政府机关、各联邦主体政府机构调节对外贸易活动的权力、义务、责任与方式,以及俄罗斯各经济主体及外国人士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相关程序等。

三、《关税同盟海关法典》

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三国关税同盟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启动。 2010年7月6日,《关税同盟海关法典》(以下简称《海关法典》)正式生效,三国各自原有的海关法自动失效。三国海关共同依照《海关法典》运作,关税同盟成员国确定针对第三国的统一关税税率。

    《海关法典》由两部分构成:总则、分则。共8编50章,分别包括:基本规定,海关税费,海关监管,递交报关单前的海关作业,与将货物(物品)置于海关制度下有关的海关作业,海关制度,个别种类货物(物品)进出海关边界和对其实施海关作业的特点等。

四、俄罗斯的技术贸易措施

关税同盟对进口产品实施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强制质量认证。“俄罗斯根据2010年6月18日关税同盟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关税同盟技术调节》第319号决议,批准了《关于发放的质检合格证书和符合技术规范声明统一名录的制定和管理条例》、《关于质检部门和实验室(中心)列入到关税同盟认证的质检和实验室(中心)统一名录程序及名录制定和管理条例》、《关税同盟强制认证质量相符商品统一名录》、《质检合格证书和符合技术规范声明统一格式》等文件。从2013年2月15日起,凡属于关税同盟(CU)管辖下的产品,必须申请CU认证。自此,三国终止颁发原有各自独立的认证证书,包括俄罗斯的GOST-R证书。俄罗斯必须于2013年2月15日完成GOST-R认证向CU认证的转换。”

五、《关于对商品进口实施特别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法》

 俄罗斯《关于对商品进口实施特别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法》(以下简称《特保、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于2003年生效,最新修订时间2014年6月4日。该法的主要内容有:规定了使用特别保障措施的一般原则;对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因素;特别保障措施的实施;对倾销进口事实的认定;被调查商品出口商的价格承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条件和程序;认定外国政府补贴为特殊补贴的原则;补贴进口造成的产业损害的认定;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和反补贴税的程序等。

第四章 俄罗斯公司设立法律制度

根据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第1条的规定,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公司、企业、自然人、以及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外资在俄罗斯可以创办外商独资公司、合资公司、分公司、外国公司驻俄罗斯代表处。可以采取的法律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及代表处。在俄罗斯,调整公司设立、终止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俄罗斯联邦有限公司法》、《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俄罗斯联邦法人及个体企业家的国家登记法》、《俄罗斯联邦破产法》等。

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部分于1994年10月21日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最新修订时间为2015年5月23日。其中第四章关于“法人”的第二节集中对几种类型的公司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部分)的通过,确立了公司作为商业组织,具有法人地位,享有法人财产权的民事主体地位。俄罗斯公司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二、《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

《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的版本自2016年9月1日起生效。该部法律共6章59条,主要内容有:

1.总则部分: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原则、公司的责任、名称与住所、分公司与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2.公司的设立程序与条件,公司章程的内容与国家登记。关于公司登记的具体程序适用《法人及个体企业家的国家登记法》。

3.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公司财产。包括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程序、增资程序,公司以自有财产增资的条件和程序,股东追加出资和第三人增资的程序,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股东向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转让出资、注册资本份额的抵押,注册资本份额的回购,股东的退出,股东的利润分配。

4.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会议制度、召集程序、公司的独任执行机关、关联交易与重大交易、股东派出诉讼、公司的财务与审计。

5.公司的改组与清算:公司改组可以采取合并、兼并、分立、分设和重组的形式。公司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自愿清算。公司也可以根据法院裁决进行清算。公司清算即告终止,其权利义务不得依程序移转给他人。

三、《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

股份公司是其注册资本分为一定数量股份的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义务不承担责任,以其所持有的股份的价值为限承担公司经营损失的风险。规范股份公司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5年12月26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法》),该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一次的修订时间是2016年7月4日(生效时间2017年7月1日)

《股份公司法》共14章94条,分别规定了股份公司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成立、重组和清算,公司的净资产和公司法定资本,公司股票、债券和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公司配售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股息,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执行机构,公司购买与赎买配售的股票,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财务监督,核算和报表,公司文件等。

四、《俄罗斯联邦法人及个体企业家的国家登记法》

2001年7月20日俄罗斯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法人及个体企业家国家登记法》(以下简称《法人登记法》),并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全面实施。该法最新修订时间是2016年12月28日(2017年1月1日生效)。《法人登记法》的实施标志着俄罗斯统一的法人国家登记制度的正式建立。

《法人登记法》中规定,除政党、社会组织和宗教组织以外,其他所有法人,包括外资公司实行登记设立制度,即只要申请人提交了相应的材料,登记机关必须进行登记。该法要求登记机关在5日内核发法人国家登记证书,所以登记机关根本没有时间去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为此,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中均规定了由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登记法》共9章26条,分别规定了国家统一登记簿的内容,法人登记程序,设立法人的国家登记,以重组方式创建的法人登记程序,创始文件的变更登记,法人的清算或注销登记,拒绝国家登记及违反国家登记程序的责任等。

五、《俄罗斯联邦破产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为商业组织的法人,因确认其资不抵债(破产)的,应当进行破产清算。破产作为市场退出机制的核心,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俄罗斯集中规定公司破产制度的法律是《俄罗斯联邦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该法2002年10月26日颁布,最新修订的生效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共12章233条。其主要内容有:

1.总则部分:对破产法的调整范围、基本概念、破产特征、金钱债务的强制性付款的构成和数额、破产案件的审理、向仲裁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债权人会议、仲裁管理人资质、信息披露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2.破产预防:包括预防组织破产的措施和诉前整顿等内容;

3.仲裁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管辖权、破产案件的中止、仲裁管理人的报酬分摊等;

4.调查制度,包括进入调查程序的要件、债务人的义务及其限制、债务人财务状况分析、临时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调查终结等;

5.财务恢复的要件、程序及其后果、行政管理人任命、财务恢复计划和债务清偿表的拟定等;

6.外部管理制度:对外部管理程序及后果、外部管理人的任命、债务人财产的处分、外部管理计划、债务人资产的重组、外部管理程序的终结等;

7.破产清算程序:包括清算程序的内容、后果、债务人财产的估价及处分、破产财产、债权清偿顺序、程序终结等;

8.和解协议,包括和解协议的达成、形式、内容,仲裁法院的批准、和解协议的解除;

9.作为债务人的几种类型的法人破产的特殊性,包括大型组织的破产、农业组织的破产、金融组织的破产、战略性企业和组织的破产等;

10. 自然人破产的相关规定;

11.简易破产程序的主要内容等。

第五章 俄罗斯工程承包法律制度

一、俄罗斯有关工程承包的法律规范

(一)俄罗斯建筑领域的法律体系

 俄罗斯建筑领域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最高原则,以《俄罗斯联邦城市建设法典》(以下称《城建法典》)为核心,由法典、联邦法和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其他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各联邦主体的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俄罗斯建筑领域法律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工程建设宪法性法律,即由联邦委员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有关宪法性法律,其他层次的工程承包法规据此制定,不得与之相抵触;第二个层次是工程承包联邦法律,这是由联邦委员会制定的工程承包方面的联邦法律;第三个层次是有关工程建设和承包方面的总统令和地方自治机关制定的工程承包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俄罗斯工程承包方面的法律规范

 俄罗斯对国内建筑承包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城建法典》、《民法典》、《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俄罗斯联邦建筑活动法》、《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第82条关于航道区域建筑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建筑标准》、《俄罗斯联邦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法》以及建筑规范和标准,包括质量安全管理法规、规划设计规范、建筑安装规范、施工标准、环境保护法规,俄罗斯联邦建筑法规、跨国标准、俄罗斯建筑国家标准、设计和施工规程汇编、地方建筑规范等。

二、《俄罗斯联邦城市建设法典》的内容

《城建法典》是俄罗斯建筑承包领域的基本法典,1995年颁布,最新修订时间为2017年3月7日。共9章63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总则:规定了本法典中使用的基本概念,城市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建筑项目形成的法律基础,城市建设法调整的关系,城市建设关系的主体;

2.分别规定了建筑领域内联邦、联邦主体以及自治地方的权限;

3.地区规划的相关规定:分别包括联邦、联邦主体、自治地方的国土规划文件的一般规定,规划文件的内容,规划纲要的编制和审批,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批程序,规划纲要的实施;

4.建筑分区,包括用地区域的确立程序,用地区域的种类和构成,土地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许可使用类型,土地极限面积(最小和/或最大)和基本建设项目允许的新建及改建的极限参数,有条件获准使用类型的许可证授予程序,基本建设项目允许的新建和改建的极限参数误差;

5.地区规划,包括用地建设文件的用途和种类,用地建设草案,用地的土地测量方案,土地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文件的编制和审批,适用于居民点用地和市区用地的用地建设文件编制特点;

6.建筑结构设计、建设、重建:包括工程勘查,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和工程勘察结果鉴定,以及预计在俄联邦特殊经济区、俄联邦大陆架和内海水域、俄联邦领海、特殊自然保护区和贝加尔湖自然区实施的新建和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认证法人进行设计文件非国家鉴定和(或)工程勘查结果非国家鉴定的资格,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监理,颁发项目投运许可证;

7.保障建筑活动的信息的相关规定:城市建设信息系统,城市建设保障信息系统信息提供程序;

8.违反建筑法的责任:包括对自然人生命或健康及自然人和法人财产造成损害的补偿,因破坏、损毁基本建设项目,违反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规定和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运行保障规定所造成损害的补偿,对自然人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的损害补偿;

9.关于俄联邦直辖市莫斯科、圣彼得堡和塞瓦斯托波尔市的城市建设的特别规定等。

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有关俄罗斯建筑方面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对建筑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分则部分的第37章“承包”中,该章对建筑承包合同内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责任与义务、建筑工程质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建筑承包的一般规定;双方当事人间风险的分担;工程价格及其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项目保险;技术文件和预算;发包方的补充合同义务;承包方的留置权;承包方保护环境和确保施工安全的义务;暂停工程的后果;质量的担保;发包人负担消除瑕疵的费用;工程的交付和验收等。

四、《俄罗斯联邦建筑活动法》

《俄罗斯联邦建筑活动法》1995年10月18 日通过,最新修订时间2011年7月19日。该法调整以保证安全、环保、良好的人类生存环境为目的,进行建筑项目的专业建筑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关系,并且以发展建筑艺术,促进历史文物建筑以及自然景观的保护为主旨。规定了从事建筑项目的建筑活动的公民和法人、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甲方(开发商)、承包商以及所有者(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法共7章25条,主要内容有:建筑项目形成的法律基础,从事建筑活动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与义务,建筑设计作品的设计人权利,设计方案的变更,建筑项目的更改,法律责任等。

第六章 俄罗斯土地法律制度

俄罗斯改革之初,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业土地私有化及流转显现出

严重缺乏实际法律基础,这日益成为俄罗斯农业发展的障碍。缺乏保障土地关系

的法律也妨碍了投资规模进一步扩大。俄罗斯从1990年到2001年共通过了41项联邦法、33项总统指令及近百项政府决议;除此之外,不同的地区也都通过了自己的法规,使土地立法呈现出非系统化、水平参差不齐、又互相抵触的局面。因此,俄罗斯在2001年10月和2003年1月27日分别出台实施了已经耗时7年久拖不决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和《农用土地流转法》,基本确立了俄罗斯土地制度的新框架,并最终确立了俄罗斯土地私有权制度。

一、《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

2001年10月25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以下简称《土地法典》)该法最新修订时间为2016年7月4日(2017年7月1日生效)。共18章103条,分为两部分:总则部分与分则部分。

(一)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

1.土地立法的基本原则,土地关系的主体、客体,土地的构成,俄罗斯联邦与联邦主体在土地领域的职权;

2.土地保护制度,具体规定了土地保护的内容和土地保护的具体措施;

3.土地所有权制度,包括公民和法人的私人所有制,联邦土地所有制,联邦主体土地所有制,市政土地所有制;

4.长期(无期限)使用权,终身继承占有权,地役权,地块租赁,地块无偿有期限使用权等;

5.土地权利的产生,包括土地权利产生的根据、文件,建设用地的取得程序;

6.地块所有人、使用人、占有人和承租人在利用地块时的权利和义务;

7.土地权利的终止和限制,包括土地所有权以及各类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根据,地块的没收、征用,地块权利的放弃,因不适当利用地块强制终止非所有人地块权的条件和程序;

8.在为国家或市政需要征收地块时的损失赔偿和对农业生产和林业损失的赔偿对农业生产损失和林业损失的赔偿;

9.土地权利的保护和土地纠纷的处理,包括地块权的确认,恢复原状,土地纠纷的处理;

10.土地费和土地评价;

11.土地监测、土地整治和国家地籍簿;

12.对遵守土地法规、保护和利用土地的监督(土地监督);

  13.土地保护和利用领域的违法责任;

(二)分则部分的主要内容

1.农业用地法律制度,农用地的使用权人,各类农用地的使用特点;

2.居民点土地,城乡居民点的范围及其划定办法,居民点土地构成和土地区划土地使用,市郊土地;

3.工业、能源、运输、通信、广播、电视、信息用地,保障宇航活动用地,国防、安全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法律制度;

4.规定了受特殊保护的区域土地制度,包括具有特殊自然保护、科学、历史文化、美学、休闲、保健及其他重要意义的的土地;

5.规定了林地、水源地和储备土地法律制度。

二、《俄罗斯农用土地流转法》

《土地法典》依然没有对农业用地的自由买卖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允许非农用土地,如居民点用地和工业、能源、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等的用地进入流通。2002年7月27日,俄罗斯正式公布《俄罗斯联邦农用土地流通法》(以下简称《农地流转法》)并于2003年1月27日生效(最新修订时间2016年7月3日)。该法明确了包括农用土地在内的土地私有化原则及土地买卖的程序。该法有限制地允许农用土地买卖,但禁止将农用土地卖给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无国籍人士以及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无国籍人士有50%以上参股份地的法人。《农用地流通法》共为4章20条,主要内容为:

   1.总则,规定了本法适用的主体、客体,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无国籍人士以及注册资本中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无国籍人士农业用地参股份额超过50%的法人的权利,对农业用地土地位置的要求及地块大小的限制,农业用地土地或共有人份额出让人的义务,农用地的强制没收及终止,农用地的抵押;

2.农用土地地块的流通办法,规定了农用地的买卖、租赁,向公民和外国法人提供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农业用地的所有权和租赁权的适用规则,农用地的继承;

3.共有农用土地中的份地流通的特殊规定,持有、使用、支配农地共有份额的特点等。

总的来说,《农地流转法》打破了农业用地流转的数量限制和农用土地改变农业用途的限制,明确了农民所获土地份额的自由买卖,而且对土地份额如何从共有产权中划分出来,都做了十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第七章 俄罗斯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领域最主要的法律是《俄罗斯联邦税法典》(以下简称《税法典》)。该法典由两部分组成:《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一部分(1998年)规定的是税收和规费缴纳的一般程序;第二部分(2000年)包含不同税收和规费的计算及缴纳的具体规则。该法第一部分最新修订生效时间为2016年9月1日,第二部分最新修订生效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

一、《税法典》第一部分

税法典第一部分是总则部分,共7编、20章、142条。涵盖了最抽象且最重要的法条。这些内容规定了构建俄罗斯税制的基本原则;确定了税种以及设立联邦主体税和地方税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式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税法典还确定了税收监督的形式和方法,规定了税收违法所应负的责任,以及对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进行控告的方式。具体而言《税法典》第一部分包括下述内容:

1.第1编“总则”,本编由2章18条构成,主要规定了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律关系,联邦税、联邦主体税、地方税种的划分;

2.第2编“纳税人和付费人、税务代理人、税收法律关系的代表机构”,本编由2章11条构成,界定了纳税人的范围,纳税人的权利和责任,税收代理人的概念;

3.第3编“税务机关、海关、税务警察及其公职人员的责任”,本编共2章8条构成。规定了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海关所拥有的税务机关的权限,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的责任与义务,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督职责,税务警察的职能;

4.第4编“履行纳税义务的一般规则”,本编由6章42条构成,就篇幅和内容而言,该编是税法中内容最丰富并占据中心地位的一编。本遍主要对课税对象、税收基础、纳税期限、税率、税收计算方法、纳税方法和期限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5.第5编“税收报表与税收监督”,本编由2章26条构成。详细规定了税收检查的种类,实施税收检查的方法和条件。

6.第6编“税收违法及违法责任”,本编由4章31条构成。主要规定了税收违法的种类,包括:违反核税材料的提交期限、逃避提供核税材料、违反报税单的编制规则、不交税或不足额交税、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人资料等;

7.第7编“对税务机关命令的申诉及对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行为的控告”。本编由2章6条构成,规定了每个纳税人或其他责任人有权对税务机关的命令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出控告,并规定了控告的程序。

二、《税法典》第二部分

《税法典》第二部分相当于税法的分则,共3编(第8-10编)11章(21章-33章)276条。其中的每个章节专门就某一具体税种做出了规定。俄罗斯税收按联邦、联邦主体和地方三个层级征收。

(一)联邦税

1.增值税

自1992年1月1日起,俄罗斯取消了原苏联时期的周转和销售税,开始征收增值税。俄罗斯实行的增值税是消费型增值税,把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税率规定为0%、10%、18%三档。增值税规定在税法典第21章,本章主要内容是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课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款的计算方法、纳税申报、税收优惠、增值税的征收与管理、增值税的抵扣与返还等。

2.消费税

    第22章规定了消费税制度,包括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计税方法、税收优惠。

3.个人所得税

第23章规定了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常住居民纳税人与非常住居民纳税人),课税对象(包括受雇所得、营业和专业所得、投资所得、资本收益所得),税率,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税收征管等。

4.企业所得税

   第25章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包括:纳税人、纳税对象、税基、税率、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等。

    5. 矿产资源开采税

自2002年1月1日起,俄罗斯开始征收矿产资源开采税。该税种向有权使用地表资源以进行资源勘探、开采的并向政府支付相关的税费。开采权使用费率为6%~16%,取决于开采条件和矿物资源的类型。在估算与俄罗斯共同的所得税种,开采权使用费是可以减免的。税法典第26章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税,包括:征税对象、税基、税率(分为石油开采、23种矿产资源开采税率)、税收优惠。

(二)联邦主体税收

联邦主体税(通常也译为“地区税”)根据税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确定,并在相应联邦主体缴纳。包括车船使用税、博彩税、企业财产税。

1.车船使用税

税法典第28章规定了车船使用税。该税种的纳税人为拥有应纳税交通运输工具的法人和个人。应税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公共汽车、飞机、直升机、游艇、帆船等。纳税基数是车辆的发动机排量、总吨位或单位。

2.博彩税

税法典第29章规定了博彩税。税法规定按照赌博活动的类型对从事博彩业的组织和业主征税。法律对赌场经营者征收固定税收,来取代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征税。博彩税的税率由联邦统一制定,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分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

3.企业财产税

税法典第30章规定了该税种。纳税人资产负债表中记录为财产的动产及不动产(包括转移临时占有、使用、处置、资产管理、在合资企业取得或获得特许权合同财产)(土地除外)须缴纳企业财产税。税法规定的企业财产税税率最高不超过2.2%,联邦主体税务当局可以将不动产税率降低至0%。税法还规定了很多财产税的减免情况。

(三)地方税

地方税在相应市政地区缴纳,包括土地税和个人财产税。

1.土地税

税法典第31章规定了土地税。俄罗斯法人、外国法人、国际非政府组织、个人,只要在俄罗斯境内拥有、占有、使用土地或租赁土地,就成为土地税的纳税人。由于土地税的税率是根据土地的用途和地理位置分别规定的,因而在不同地区之间,甚至在同一地区之间税率的差别都很大,例如,莫斯科市实行统一的税率,而莫斯科州有70种税制。

2.个人财产税(又译“个人房产税”)

个人财产税规定在税法典第32章。俄罗斯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个人财产税。根据法律规定,拥有不动产并且经税务局评估后符合缴纳税款条件的个人须缴纳个人财产税。

(四)俄罗斯的特别税收制度

1.单一农业税

税法典第26.1章规定了“单一农业税”。农业生产者(企业家或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缴纳单一农业税,而免除与农业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进口应付的增值税除外)和企业财产税(或个人财产税)的纳税义务。

2.简易征收制度

税法典第26.2章规定了“简易征收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采取简易征收制度,税率按照全部收入的6%缴税,或者按照全部收入扣除支出后差额的15%缴税。不用再缴纳与之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口应付增值税除外)和不动产税。

3.核定征收制度

税法典第26.3章规定了“核定征收制度”。纳税人从事法定业务的,则地方税务局可以允许特定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采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免于缴纳与之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不动产税。核定征收根据纳税人的估算收入予以征收,估算所得税按7.5%~15%的税率缴纳。

4.产品分成协议征税制度

税法典第26.4章规定了“产品分成协议征税制度”。在产品分成协议下,投资人可以选择不缴纳某些俄罗斯税种,而是同国家分享生产(提取油或其他原矿物质)产品。投资人也可以被赋予其他税收特权。

5.特许经营征税制度

税法典26.5章规定了“特许经营征税制度”。对于用工人数不超过15人的个体企业家,从事汽车货物运输、住宅修缮、家具修理、美容美发等活动,可以适用特许经营征税制度,不用再缴纳与许可经营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财产税以及增值税。

第八章 俄罗斯劳动就业法律制度

一、俄罗斯劳动就业法律体系的构成

俄罗斯劳动与用工法律体系是由调整劳动关系及直接与其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总体,该体系包含内部相对独立且同时互相联系的一系列制度。构成该法律体系的法律主要有:《宪法》、《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法》、《最低工资法》、《俄罗斯联邦残疾人社会保障法》、《俄罗斯联邦劳动退休金法》、《工会及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俄罗斯联邦行政处罚法典》、《外国人法律地位法》、《俄罗斯出入境秩序法》等。

二、《俄罗斯联邦宪法》

《宪法》为俄罗斯联邦根本大法,该法原则性地规定:劳动自由,禁止强制劳动,每个人有权无歧视地获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有权获得失业保护,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等。

三、《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2001年12月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以下简称《劳动法典》)是俄罗斯调节劳动关系的大法。该法最新修订时间为2016年7月3日,共14编62章422条。该法典的主要目的是对劳动权利和公民自由确立国家保障、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保护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该法典的主要任务是为合理调节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国家利益创造必要的法律条件,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其相关的间接关系(劳动的组织与管理、劳动安置、职业培训和进修、监督遵守劳动法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解决劳动纠纷)进行法律调节,该法主要内容有:

   (一)一般规定

   第1编为“一般规定”共2章22条,规定了劳动法典的基本原则、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二)劳动领域的社会合作

   第2编为“劳动领域的社会合作”,共7章22条,规定了社会合作的基本概念、原则,合作双方,社会合作中员工和雇主的代表,社会合作机关,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和协议,员工参加单位管理,合作双方的责任等。

(三)劳动合同

第3编为“劳动合同制度”,共5章35条。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的各项事由等。

(四)工作时间

第4编为“工作时间”,共2章14条,规定了工作时间的概念、标准工时、加班以及各类工时制度。

(五)休息时间

第5编为“休息时间”,共3章22条,规定了休息时间的种类,工间休息和节假日,休息日与节日,带薪年休假等。

(六)工资和劳动定额

第6编为“工资和劳动定额”制度,共3章34条,规定了工资的基本概念,劳动报酬的形式,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程序、地点、期限,平均工资的计算等。

(七)保障和补偿

第7编为“保障和补偿”制度,共6章25条,规定了员工公务出差时的保障,出差费用的补偿,员工在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的保障和补偿,在各类教育机构在职学习员工的保障和补偿,因单位清算、裁员、缩减编制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保障和补偿。

(八)劳动规章和劳动纪律

第8编为“劳动规章和劳动纪律”制度,共2章7条,规定了劳动规章的确认程序,劳动奖惩和纪律处分。

(九)员工的职业培训、再培训和技能提高

第9编共2章12条,包括雇主对于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学徒合同相关规定。

(十)劳动保护

第10编为“劳动保护”,共4章23条,规定了劳动保护的原则、要求,劳动保护组织,员工劳动保护权利的保障。

(十一)劳动合同双方的责任

第11编共3章19条,分别规定了雇主对员工的赔偿责任以及员工给雇主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二)个别工种员工劳动的特别规定

第12编共15章101条,主要涉及劳动法对个别工种的员工劳动作出特别规定。包括妇女、 操持家务者,未满18岁员工,单位负责人和单位委员会制执行机关成员,兼职工作人员,签订期限不满2个月劳动合同的员工,从事季节性工作员工,轮流作业工作人员,在自然人雇主工作的员工 ,居家做工员,运输业员工,教育工作者,宗教组织员工等劳动的特别规定。

(十三)劳动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劳动争议的审理和解决、违反劳动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文件的责任

第13编共7章67条,分别规定了劳动监察、工会对员工权利的保护,个体劳动争议的审理和解决,集体劳动争议的审理和解决,罢工权,违反劳动法的责任。

四、《俄罗斯联邦外国人法律地位法》

《俄罗斯联邦外国人法律地位法》(以下简称《外国人法律地位法》)是调整外国人在俄罗斯劳动就业的基本法,该法2002年7月10日通过,最新修订时间为2017年3月7日。共7章38条,主要规定了外国公民法律地位的原则,外国公民在俄联邦的临时居留与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国公民的劳动活动,来俄邀请函的办理程序,外国公民的移民登记和联邦国家的移民监督,法律责任等。

第九章 俄罗斯的环境保护制度

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了相对完善的环境保护标准及环保规范,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经济及其他项目在实施前需要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先评估,并依据《俄罗斯生态鉴定法》进行生态、环境鉴定。禁止或严格限制可能破坏环境或威胁生态安全的经济、社会项目。《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和《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以下简称《生态鉴定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一、《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

俄罗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于2002年1月10日颁布,最新修订时间2016年12月28日。该法的立法目的是确立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法律基础,以保证平衡地解决各项社会经济任务,保持良好的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秩序和保障生态安全。该法调整的关系是在俄罗斯联邦领土范围内,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影响自然环境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领域的关系。《环境保护法》包括 16 章 84 条,可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共4章,包括第1章总则,规定了环境法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法律保护的对象等;第2章是环境保护管理基础,主要规定了国家、地方权力机关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范围及职权划分;第3章和第4章规定了各个环境法主体的不同权利及义务,并且对经济调整领域的环境保护作出规定。

    第二部分共7章:第5章是关于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第6章生态鉴定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第7章确定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第8章到11章分别规定了国家环境监测、特殊保护的客体、生态灾难区和环境保护监督。

第三部分共5章:第12、13章,分别阐明了建设生态文化的基础以及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对生态方面的教育进行了系统性的规范;第14章规定了环境保护纠纷的处理并且同时明确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责任。第15章为国际领域的合作,第16章规定了该法的生效日期和法律冲突时的有关适用问题。

二、《生态鉴定法》

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于1995年10月27日通过了《生态鉴定法》,该法最新修订时间2015年12月29日。法律要求对与生态评估的客体有关的经营活动相关文件进行评估,确认其符合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规章和法律的要求,防止该活动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凡规定内各项经济、开发项目,实施前必须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生态鉴定机关进行生态鉴定。本法共10章38条,包括俄罗斯联邦总统、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职权,国家生态鉴定的程序及要求,社会生态鉴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生态鉴定的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章 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随着俄罗斯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已经成为俄罗斯市场上的一个重要的游戏规则。因此,企业在与俄罗斯开展经贸合作过程中,了解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规定,以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一、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2006年12月18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了第230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生效”的联邦法律,宣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废除知识产权领域中原有的一系列单行法。此后,《民法典》第四部分即“知识产权编”即成为俄罗斯全部和唯一的知识产权立法,俄罗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法律关系将完全由这个法律调整。《民法典》将我们通常所称的“知识产权”概括为“智力活动成果和个别化方法权”。法典第四部分由9章327个条款构成,对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育种成果权、集成电路拓扑图、商业秘密、个别化方法和统一技术等知识产权客体作出了规定。

在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既受到国家立法的保护,也受国际条约的保护,在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欧洲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这些国际条约的加入不仅为俄罗斯奠定了与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和规则协调一致的基础,同时也为中国企业进入俄罗斯,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便利。

二、《民法典》第四部分的结构和内容

(一)知识产权法总则

《民法典》第四部分的第1章即第69章,规定了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的一般条款,确立了一些适用于以下各章的基本规则。

本章对知识产权的范围做了列举,此外,还对“智力权利”、“智力活动成果的创作者”、“专属权”、专属权利的有效期,知识产权的国家登记,专属权的处分,专属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强制许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专利费,侵犯专属权的法律责任,纠纷的解决,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规定。

(二)著作权

第70章是关于著作权(创作者权)的规定。包括

1.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1)作品的专属权;(2)身份权;(3)署名权;(4)保持作品完整权;(5)发表作品的权利;以及职务作品获得报酬权、撤回权、艺术作品追续权和接触权。

2.创作者

创作者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称为“作者”。法典11257和1258条,规定了创作者的概念,以及合作作品的认定方法和权利归属。

3.著作权客体

第1259条规定了11类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是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客体。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不以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为前提。同时,该条款也规定了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排除客体。

4.几类特殊著作权客体

第1260 条至第 1264 条对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软件)、视听作品、官方作品草案分别做出了规定。

5.创作者的权利

第 1265 条至第 1270 条对著作权的内涵做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包括人身非财产权(身份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撤销权、)作品的专属权(复制、发行、公开放映、进口、出租、表演、播放、翻译等)。

俄罗斯民法典中也规定了著作权的限制:权利穷竭或权利用尽(追续权除外)、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以及著作权的保护期。

6.著作权合同

除了作品转让和许可合同外,第 1287 条至第 1298 条规定了各种形式的著作权合同,以及在合同项下创作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出版合同、定做合同、原件转让合同、建筑涉及作品、职务作品等。

7.著作权的保护

1299条至1302条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著作权管理信息、侵犯作品专属权的法律责任,以及法院对于侵权案件采取的临时措施。

(三)邻接权

第71章是关于邻接权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无线和有线广播组织的权利、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发表人的权利。

(四)专利权

第72章专用于规定专利权,其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1.一般规定

主要规定了专利权的种类,客体,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专利的国家注册,发明创造只有经过国家注册方可得到承认与保护。

2.专利权的内容

包括创作者身份权、申请权、转让权、专属权,以及专利权的限制(在先使用、强制许可),专利权的有效期。

3.专利权的处分

专利专属权的各种处分方式,包括专利权的转让、许可和开放许可。

4.因职务和合同而创作的发明创造

包括职务发明、履行各类承揽合同或技术合同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创作的外观设计、为履行政府合同产生的发明创造等几类情况下的权利归属。

5.专利权的获得

这一部分规定了专利申请相关流程,包括提出专利申请的形式条件、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优先权等制度。

6.专利权效力的终止及恢复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宣告无效制度、提前终止、权利的恢复、后用权。

7.保密发明

保密发明是构成国家秘密信息的发明。属于“机要”或“绝密”级别的机密发明或属于武器、军工技术及属于情报、反间谍和刑事侦查领域的方法和手段,如果其级别为“机密”等级的,其专利申请应向俄罗斯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原子能公司提出。不属于以上范围的机密发明申请则可向联邦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外国公民或法人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允许予以保密。

8.专利权的保护

有关专利权的纠纷由法院审理,但涉及专利证书颁发或拒绝的决定以及宣告专利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决定的争议,按行政程序解决。

(五)育种成果权

 “育种成果权”类似于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这部分规定了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权利的保护标准,权利的限制、保护期、权利的处分,权利的申请与审查、权利的保护。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民法典》第74章是关于集成电路拓扑图(布图设计)权的相关规定。包括该权利的取得、自愿登记原则、权利内容与权利保护。

(七)商业秘密权

《民法典》第75章,设立专章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任何具有保密性质的有关科学技术智力成果以及专业活动方法的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法典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专属权、转让与许可,以及侵犯商业秘密专属权的法律责任。

(八)俄罗斯个别化方法权法律制度

俄罗斯法律中所称的个别化(或个性化)方法,是指用商业名称、商标、商业标识、原产地名称等方法,将不同的商品、服务、工作以及提供上述商品、服务和工作的经营者相互之间区别开来的方法。《民法典》第76章对商标、 商业名称、原产地名称及商业标识进行了统一规定。

(九)俄罗斯的统一技术权制度

《民法典》第77章是关于“统一技术权”的规定。这项权利是俄罗斯知识产权法特有的制度。统一技术是以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的,以特定组合方式包含了依照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计算机程序或其它智力活动成果并可能成为民用或军事领域特定实践活动的工艺基础的科学技术活动成果。

第十一章 俄罗斯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俄罗斯的解决争议法律制度由三方面构成:适用于普通法院的民事诉讼制度、适用于仲裁法院的仲裁程序制度,以及适用于商事仲裁机构的商事仲裁制度。分别由《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法》、《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法》以及俄罗斯参加的各项国际公约调整。

一、《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于2002年11月14日生效,最新修订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共6编42章438条构成。主要内容有:

    1.总则,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审判组织和回避,案件参加人,诉讼代理,证据,诉讼费用,诉讼期间,法院的通知和传唤。

2.第一审法院诉讼程序,内容涉及诉讼程序(管辖、起诉、保全、法院审理、判决、诉讼中止和终结、简易程序、缺席审判);特别程序(事实的确认、收养、认定公民失踪和宣告死亡、认定公民限制或无行为能力、无主财产、户籍登记错误、公示催告等)

3.第二审法院诉讼程序,内容涉及对法院判决的上诉和抗诉,对法院裁定的上诉和抗诉,对治安法院判决和决定的上诉程序等。

4.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重新审理,内容涉及监督审程序,根据新发现的情况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再审。

5.涉外案件的诉讼程序,内容涉及俄罗斯联邦法院对涉外案件的审判管辖,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法院裁定的承认与执行等。

6.仲裁机构裁决案件的执行和监督程序,包括对对仲裁机构裁决进行申诉的审理程序,要求发出仲裁机构裁决强制执行令案件的程序等。

二、《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的内容

俄罗斯专门设立国家仲裁制度,对经济类纠纷等实行国家仲裁,其程序类似普通诉讼。俄罗斯的国家仲裁就是由俄罗斯的仲裁法院来解决特定领域或特定主体间争议的诉讼制度。关于法院仲裁的基本法律制度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以下简称《仲裁程序法》)中,该法自2002年9月1日起生效,最新修订时间为2016年2月15日。共7编37章332条。主要内容有:
    1.
总则:涉及内容有基本原则,仲裁法庭的构成,回避制度,仲裁法院的管辖权,诉讼参加人,证据与证明,保全措施,诉讼费用,诉讼期间。

2.第一审仲裁法院的诉讼程序:涉及内容有起诉,和解程序,案件的中止和终止,法庭审理,判决和裁定。

3.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公共法律关系案件在第一审仲裁法院的诉讼程序。内容包括要求撤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案件的审理,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其他机关、公职人员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决定、行为(不作为)提出争议的案件的审理,行政违法行为案件的审理,追索强制性支付和制裁案件的审理。

4.仲裁法院审理的几类特定案件,内容包括认定事实的案件、破产案件、简易程序案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强制执行令的发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程序。

5.涉外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俄罗斯仲裁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权限,涉外案件的审理规则。

6.对仲裁法院裁判的再审,包括第一上诉审程序,第二上诉审程序,通过审判监督进行再审程序,根据新发现的情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

7.执行程序。主要规定了执行令的发出、执行的期限、执行的返还、延期执行,不予执行的责任等。

三、俄罗斯的商事仲裁制度

俄罗斯商事仲裁制度是由俄罗斯境内的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法》、《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其他现行的仲裁规则解决争议的制度,不同于前述的俄罗斯国家仲裁法院制度。如何区分商事仲裁和国家法院仲裁,一般来讲,如果俄语是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则为商事仲裁,如果俄语是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则为国家仲裁。同时,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一般也泛指商事仲裁机构,而强调涉外仲裁时则是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й коммерческий арбитраж。

   (一)俄罗斯关于商事仲裁的基本法律规定

俄罗斯的商事仲裁制度可分为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仲裁机构都是俄罗斯本国的仲裁机构,且裁决的地点均在俄罗斯境内,而外国商事仲裁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庭都位于俄罗斯境外。

   (二)俄罗斯的国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

俄罗斯在国内商事仲裁主要根据2002年7月24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法》(2015年12月29日修订)进行。该法仅适用于在俄罗斯国内的商事仲裁不涉及在俄罗斯的国际商事仲裁。该法共12章54条,分别规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仲裁程序、仲裁程序的终止、裁决的执行与撤销、常设仲裁机构的设立、设立常设仲裁机构的非商业性组织的责任等。

   (三)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

俄罗斯的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由俄罗斯国内的国际工商会所属的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纠纷的一种仲裁制度。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依据和规则是1993年7月7日实施的《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以下简称《国际商事仲裁法》)(2015年12月29日修订)以及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法》共8章36条,内容规定了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程序的进行、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对裁决的异议、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四、解决争议的双边协议和其他国际法

(一)《中俄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根据2006年11月9日中俄双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缔约一方投资者在对方境内投资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双方没有就争议达成一致的,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解决:

1.向任意一方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即《华盛顿公约》)或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附设机构的规则,向设立在美国华盛顿市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申请裁决。

3.向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的专设仲裁庭申请仲裁。

   (二)《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中俄两国都是《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面都可以考虑采用该公约的规则。《华盛顿公约》是1965年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的前身)倡导下成立的,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该公约的主要宗旨是为参加该公约的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以排除政治干预和外交干涉。本质而言,该公约是私人投资者诉东道国的争议解决机制。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DSU(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WTO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共27条和4个附件。主要条款有:范围和适用,管理,总则,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组(设立、职权范围、组成、职能、程序),多个起诉方的程序,第三方,寻求信息的权利,机密性,中期审议阶段,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上诉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决定的时限,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补偿和中止减让,多边体制的加强,涉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程序,仲裁,非违反起诉等条款。WTO根据DSU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来负责监督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顺利运行。DSB由135个成员方参加,该机构负责DSU和各有关协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定的执行,它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小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检查被裁决的国家用多长时间和何种方式执行裁决和建议,以及授权暂停适用协议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即实施报复)。应争端一方的请求,DSB可以成立专家组,对成员国的某一违法行为进行裁决,承担具体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解散。专家组根据被授予的职权范围,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专家组报告,交DSB会议批准。DSB建立了常设的上诉机构,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上诉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判例的和谐性,负责处理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报告的上诉。上诉机构的报告一经DSB通过,争端各方就必须无条件接受。

五、俄罗斯与中国之间司法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随着中俄双边贸易投资业务的增加,贸易争端也随之增多。解决争议的法院裁判和商事仲裁机构的裁决都面临着在对方国籍国执行的问题。目前,针对一国裁判在另一国内执行事宜,贸易伙伴国间通常会签署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协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是1958年6月10日在美国纽约签署生效的多边国际条约,目前成员国有120多个。该公约宗旨是促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除非有该公约所列举的有限度的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各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和执行机关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司法协助条约》)由中国和俄罗斯与1992年6月19日在北京签署,于1993年11月14日正式生效。

该条约宗旨是在尊重主权和互惠的基础上,实现中俄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具有中国或俄罗斯一方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中国或俄罗斯境内设立的法人因民事案件申请另一方司法当局提供司法协助时,适用本条约。本条约中的“民事案件”,既包括普通民事纠纷,也包括商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和劳动纠纷案件。

附录:俄罗斯常用贸易投资机构信息

1. 政府部分

(1)俄罗斯联邦工商会Торгово-промышленная палат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Адрес 地址:109012, г.Москва, ул. Ильинка, д.6/1, стр. 1 

           109012,莫斯科市伊利因科大街1/6号1栋

Телефон 电话:8-495-620-00-09 
Факс 传真: 8-495-620-03-60  
E-mail: tpprf@tpprf.ru

网址:http://tpprf.ru

 

(2)俄罗斯联邦税务局Федеральная налоговая служба

Адрес地址:105064, г. Москва, Земляной Вал, 9

            105064,莫斯科市杰姆良诺依瓦尔大街9号

Телефон 电话:8-800-222-22-22

网址:https://www.nalog.ru

 

(3)俄罗斯联邦国家垄断局Федеральная Антимонопо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Адрес地址:125993, г. Москва, ул. Садовая-Кудринская, д. 11,

            125993,莫斯科市萨托夫-古德林斯基大街11号

Телефон 电话:+7 (499) 755-23-23

Факс 传真:(499) 755-23-24

网址:http://fas.gov.ru

 

(4)联邦知识产权局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по интеллектуальной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и

Адрес地址:Россия,Москва, Бережковская наб., д. 24, стр. 12, .

            俄罗斯莫斯科市别列日科夫沿岸街24号12栋

Телефон 电话:+7 (499) 240-6015

Факс 传真:+7 (499) 243-3337

E-mail:rospatent@rupto.ru

网址:http://www.rupto.ru

 

(5)俄联邦安全局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Адрес 地址:Москава, 107031, Лубянская пл., дом 2

            107031,莫斯科市鲁博扬斯基广场2号

Телефон 电话:+7(495)-914-39-08

Факс 传真:(495)625-05-78

网址:http://www.fsb.ru

 

(6)国防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обороны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Адрес 地址:119160,Москва, ул. Знаменка, д.19

            119160,莫斯科市茨纳梅恩科大街19号

Телефон 电话:8(495)696-88-00

Факс 传真:8(495)696-12-32

网址:http://mil.ru

 

(7)司法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юстиции

Адрес 地址:город Москва, улица Житная, дом 14

            莫斯科市“谷物”大街14号

Телефон 电话:(495)994-93-55

网址:http://minjust.ru

 

(8)财政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финанов

Адрес 地址:109097,Москва, ул. Ильинка, 9

            109097,莫斯科市伊利因科大街9号

Телефон 电话:(495)987-91-01

网址:http://minfin.ru

 

(9)内务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внутренных дел

Адрес 地址:119049,г. Москва, ул.Житная, 16

             119049,莫斯科市“谷物”大街16号

Телефон 电话:(495)667-02-99

网址:https://xn--b1aew.xn--p1ai

 

(10)外交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иностранных дел

Адрес 地址:119200 Москва, Смоленкая-Сенная пл., 32/34

            119200,莫斯科市斯莫列恩斯基-谢恩广场32/34号

E-mail:ministry@mid.ru

Телефон 电话:499-244-45-81

网址:http://www.mid.ru

 

(11)俄移民局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миграционной службы РФ

Адрес地址:109240,г. Москва, ул. Верхняя Радищевская, д.4, стр.1, кабинет 107

            109240,莫斯科市上拉基雪夫斯基大街4号1栋107室

Телефон 电话:(495)698-00-78

电子邮箱:cogpw@fms-rf.ru

网址:http://fms.gov.ru

 

(12)俄联邦能源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энергетики

Адрес地址:107996,г. Москва, ул. Щепкина, д. 42

            107996,莫斯科市雪普金大街42号

Телефон 电话:+7(495)631-98-58

Факс 传真:+7(495)631-83-64

网址:http://minenergo.gov.ru

 

(13)俄联邦远东发展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по развитию Дальнего Востока

Адрес地址:109544,г. Москва, ул. Школьная, д. 25

            109544,莫斯科市“学校”大街25号

Телефон 电话:+7(495)671-46-04

Факс 传真:+7(495)671-46-04

网址:http://minvr.ru

 

(14)劳动与社会保障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труда и социальной защиты

Адрес地址:127994,г. Москва, ул. Ильинка, д.15

             127994,莫斯科市伊利因科大街15号

Телефон 电话:(495)606-15-20

网址:http://www.rosmintrud.ru

 

2. 司法机构

(1)联邦宪法法院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суд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Адрес 地址:190000, Санкт-Петербург, Сенатская площадь, дом 1.

            190000,圣彼得堡市谢纳特斯基广场1号

邮箱:ksrf@ksrf.ru

Телефон 电话:(812)404-33-11

(2)联邦最高法院Верховный Суд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Адрес地址:121260,Москва,Поварская ул., д.15, 

             121260,莫斯科市波瓦尔斯基大街15号          

Телефон 电话:(495)690-54-63

(3)联邦总检察院Генеральная прокуратур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Адрес地址:125993,  Москва ул. Б. Дмитровка, 15а.

            125993,莫斯科市Б.德米特罗夫克大街15a

Телефон 电话:+7(495)987-56-56

 

3. 境外参与研究机构

(1)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律师协会Адвокатская палата хабаровского края

Адрес地址:Россия, Хабаровск, улица Шеронова, 68

            哈巴罗夫斯克市雪罗诺夫大街68号

Телефон 电话:+7 421 232‑63-77

E-mail:demettry@mail.ru

(2)“斯塔图斯”律师行

Об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 "Корпоративно-правовая группа "СТАТУС"

Адрес 地址:692904, Приморский край, город Находка, Находкинский проспект, 20 -, 35

            692904,滨海边疆区纳霍德卡市纳霍德卡大街20-35号

Телефон 电话:8924-254-4192

邮箱:adb.status@gmail.com

(3)“前景”律师行Юридическая компания “Перспектива”

Адрес 地址:Владивосток, ул. Посьетская, 40, оф. 2

            符拉迪沃斯托克市波斯耶特斯基大街40号2室

Телефон 电话:+7 (924) 42-24-000

e-mail: kperspectiva@mail.ru

(4)“谋士”律师事务所Юридическая компания“Советникъ”

Адрес 地址:Приморский край, Уссурийск г., ул. Крестьянская, 30в

            滨海边疆区乌苏里斯克市农民大街30B

Телефон 电话:+7 4234 31‑95-60, +7 4234 31‑95-50

e-mail: Uk.sovetnik@inbox.ru

(5)伊尔库茨克洲律师委员会“贝加尔律师中心”Коллегия адвокатов иркутской области "Байкальский юридический центр"

Адрес 地址:Россия, Иркутск, улица Тимирязева, 37А

            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市吉米利亚杰夫大街37A

Телефон 电话:+7 (3952) 29‑01-44, +7 (3952) 29‑01-50

(6)INTELLECT-S法律公司Группа правовых компаний“Интеллект-С”

Адрес 地址:Екатеринбург, ул. Кузнечная, 81

            叶卡捷琳堡市古茨涅琴大街81号

Телефон 电话:+7 (831) 429-01-27

e-mail: o.zhdanova@intellectmail.ru

第二部分“一带一路”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贸易投资基本情况

第一节中俄双边贸易情况

 

中国和俄罗斯既是世界主要经济体,又互为最大友好邻邦,自1996年建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以来,两国之间经济合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俄投资合作具有巨大发展潜力。近年来,在中俄两国元首的引领下,中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不断深化,两国政治高度互信,经贸合作广泛,人文交流密切。当前,中俄关系处于历史最好时期,两国正在全面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两大发展战略对接,协同推动“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两国合作迈入新阶段,前景广阔。

   一、中俄货物贸易概况

  (一)俄罗斯货物贸易概况

  据俄罗斯海关统计,2016年,俄罗斯货物进出口额为4677.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1.1%。其中,出口2854.9亿美元,下降16.9%;进口1822.6亿美元,减少0.3%。贸易顺差1032.3亿美元,下降35.8%。

   分国别(地区)看,2016年俄罗斯对荷兰、中国、德国、白俄罗斯和土耳其的出口额分别占俄出口总额的10.3%、9.8%、7.5%、4.9%和4.8%,分别为292.6亿美元、280.2亿美元、212.6亿美元、140.5亿美元和137.0亿美元。对上述五国出口占俄罗斯出口总额的37.3%;自中国、德国、美国、白俄罗斯和法国的进口额分别占俄进口总额的20.9%、10.7%、6.0%、5.2%和4.7%,分别为380.9亿美元、194.5亿美元、109.2亿美元、94.1亿美元和84.9亿美元。俄罗斯前五大顺差来源地依次是荷兰、土耳其、哈萨克斯坦、波兰和韩国,2016年顺差额分别为262.3亿美元、115.5亿美元、58.2亿美元、51.4亿美元和49.1亿美元;逆差主要来自中国、法国、印度尼西亚、美国和越南,2016年逆差额分别为100.7亿美元、37.1亿美元、18.1亿美元、15.7亿美元和10.9亿美元。

  分商品看,矿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和化工产品是俄罗斯的主要出口商品。2016年出口额分别占俄罗斯出口总额的57.3%、12.1%和5.8%,为1376.7亿美元、290.8亿美元和138.9亿美元,矿产品出口以矿物燃料出口为主。动植物油脂增幅最大,为17.8%。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和运输设备是俄罗斯进口的前三大类商品,2016年进口额分别为568.7亿美元、233.1亿美元和180.2亿美元,占俄罗斯进口总额的32.4%、13.3%和10.3%。较2015年相比,纺织品及原料增幅最大,为1.7%。矿产品的进口额降幅最大,下降35.3%。

    (二)中俄双边货物贸易概况

  据俄罗斯海关统计,2016年,中俄双边货物进出口额为661.1亿美元。其中,俄罗斯对中国出口280.2亿美元,占俄罗斯出口总额的9.8%;俄罗斯自中国进口380.9亿美元,占俄罗斯进口总额的20.9%。中国成为俄罗斯第二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中国对俄罗斯出口商品主要类别包括机械设备、服装及衣着附件、电器和电子产品、鞋类、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农产品、钢材、汽车、汽车零件、橡胶轮胎。中国从俄罗斯进口商品主要类别包括:原油、成品油、铁矿砂及其精矿、原木、煤、冻鱼、锯材、肥料、纸浆、合成橡胶。

  2016年,矿产品、木材制品和机电产品是俄罗斯对中国出口的主要产品,三类产品出口额分别占俄罗斯对中国出口总额的68.3%、9.5%和5.1%,出口额分别为187.0亿美元、25.9亿美元和13.9亿美元。俄罗斯对华出口商品增长最快的是运输设备,其次为贵金属及制品。贱金属及制品降幅较多,下降44.8%。

  此外,中俄跨境电商的发展尤为引人关注。2016年上半年,俄电商贸易总额达63亿美元,同比增长26%,成为俄零售贸易市场增速最快的领域。其中,中俄跨境电商贸易额达11.5亿美元,发展态势良好。

     二、中俄服务贸易概况

  (一)俄罗斯服务贸易进出口结构

   俄罗斯服务贸易额与中国相比规模较小、发展缓慢。俄罗斯服务贸易占世界的比重较低,一般保持在1.5% 左右,服务贸易总体呈现逆差状态。欧盟是俄罗斯最大的服务贸易进出口伙伴,对欧盟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41%,对欧盟进口额占总进口额的46%。独联体国家和欧亚经济联盟成员是俄罗斯主要的出口贸易伙伴,中国与俄罗斯服务贸易规模较小,在进出口结构中作用微弱。

  近年来,俄罗斯服务业,尤其是新型服务贸易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俄旅游服务贸易在2015年出口额336.33亿美元;运输服务作为出口贸易额最大的行业,2015年的出口额为167亿美元,说明俄罗斯运输服务贸易的实力较其他行业强,且与进口相比,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此外,2015年建筑服务出口3.664亿美元,说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对建筑服务的需求有所增加,为俄罗斯扩大建筑服务市场提供了机遇,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俄罗斯承接建筑服务(如对外工程承包)的能力迅速增强。

  从进口方面分析,俄罗斯服务贸易进口额大于出口额,并且进口额增长率大于出口额增长率,这将拉大俄罗斯服务贸易逆差。进口额最大的是旅游服务, 2016年,俄罗斯旅游业的进口额10.5亿美元。表明俄罗斯人口向外流动的积极性高,若要借助欧亚经济联盟的平台发展旅游服务贸易,需要优化旅游系统结构,创新旅游服务发展理念,提高旅游服务出口能力,缩小服务贸易逆差,推动旅游市场发展。2015年俄罗斯建筑服务进口额4.831亿美元,说明俄罗斯2015年在建筑方面的投资较大。通过分析能够看出,俄罗斯的服务贸易行业结构正在逐渐转变,虽然传统服务行业贸易额所占比重较大,但增长率不及新型服务行业,俄罗斯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是:贸易总额逐渐增加,传统行业依然占据最大的比重,新型服务行业得到快速发展。

  (二)中国服务贸易情况

   中国自2010年起成为俄罗斯第一大货物贸易伙伴国,但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的地位似乎微不足道。目前,中国服务贸易出口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日本、中国香港和东盟五个国家和地区。2015年,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7130亿美元,同比增长14.6%,增速比2014年提高2个百分点。其中服务出口2881.9亿美元,增长9.2%;服务进口4248.1亿美元,增长18.6%;服务贸易逆差缩减至1366.2亿美元,同比下降14.6%。旅行贸易逆差仍是中国服务贸易逆差的最主要来源,达1237.4亿美元,占服务贸易逆差总额的90.6%。服务贸易逆差第二大来源为运输服务,逆差额488亿美元。知识产权使用费逆差额209.1亿美元。保险服务逆差30亿美元,金融服务逆差4亿美元。2015年,中国加工服务顺差为181.9亿美元,是顺差最大的服务贸易项目。其次是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顺差为155.9亿美元,其中计算机服务顺差占98.1%。专业管理和咨询服务顺差为151.8亿美元,其中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顺差占78.8%。建筑服务顺差由2014年的166亿美元降至62亿美元,文化服务顺差为29.6亿美元。

  (三)中俄双边服务贸易概况

  21世纪以来,中国服务贸易增长明显快于俄罗斯,但中俄双边服务贸易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中俄两国还都不是对方的主要服务贸易伙伴。从两国服务贸易规模来看,中方处于顺差状态。根据俄罗斯联邦统计署的数据,2014年俄罗斯对中国出口额1. 498亿美元,进口额2. 054亿美元。中俄双边服务贸易中规模最大的三个行业是旅游业、运输业和其他商业服务。国际金融危机以后,中国扩大了高附加值新兴服务对俄罗斯的出口;中俄双边服务贸易增长速度最快的行业为双方均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建筑业、计算机与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和运输业。俄罗斯对中国服务出口主要集中在旅游业和运输业,分别占俄罗斯对中国服务出口的85%左右。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促使其服务贸易市场进一步开放,中俄两国在大型油气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上的合作将极大地促进双边服务贸易增长。

  1.旅游业

  近年来中俄两国旅游合作持续升温,2012年两国互办 “旅游年”,丰富精彩的活动项目吸引了大量游客,旅游合作成为双边服务贸易合作中发展较迅速的行业之一。2013年我国公民赴俄罗斯人数达91. 5万,其中游客数量达37. 23万,同比增长8.4%,以不到1万人次的差距仅次于德国成为俄第二大旅游客源国。2013年俄公民来华人数218. 63万,其中游客数量达108. 85万,虽然与2012年相比略有下降,但是从总体来看比 2008年增长了25%,俄罗斯跃居中国第三大旅游客源国。2015年中国游客赴俄人数近70万人次,同比增长63%。2016年中国仍然是俄罗斯第一大入境客源国,而中国也成为俄罗斯游客出境游增长幅度最大目的地之一。据统计,2016年全年,中国访俄游客数量达到107.3万人次,同比增长15%;俄罗斯访华游客达到118.3万人次,同比增长31%。

  2.运输业

  随着中俄双边贸易总量以及出入境人员数量的持续增长,两国在运输合作上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中俄间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为陆路运输。国际铁路联运通道建设顺利推进,进一步扩大两国铁路客货运量、跨境公路大桥建设项目也在实施中。航空运输领域,中俄起草了民航运输协定,来往于两国各城市的航线和班次数增多,航班网络结构进一步完善。

  三、中俄边境贸易情况

中俄边境贸易是我国和俄罗斯经济贸易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中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途径。边境贸易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加深了两国的合作和友谊。当前中俄边境贸易面临外部复杂的国际环境,同时由于贸易政策等一些原因,给中俄边境贸易带来消极的影响,阻碍了双方经贸发展的进一步深化。2015年,中俄边境贸易额62.8亿美元,同比下降40.9%,其中,中国对俄出口22.3亿美元,同比下降56.8%;自俄进口40.5亿美元,同比下降25.9%。中国对俄边贸出口主要商品为轻纺、农产品和小家电等,进口以原木、原油、化肥、纸浆为主。2016年,中俄最大贸易口岸满洲里口岸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对俄罗斯进出口151.2亿元人民币,占同期满洲里口岸边贸进出口总值的98.9%。

 

第二节中俄双边投资情况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5年当年,中国对俄罗斯直接投资流量29.61亿美元,同比增长 367. 3% ,创历史最高值。截至2015年末,中国对俄罗斯直接投资存量140.20亿美元,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 1.3%。投资领域主要集中于能源、矿产开采、林业、建筑地产和交通和电力等基础设施领域,有一小部分投资流向其他行业,包括金融、科技、汽车和农业。2015年5月,习近平主席访俄期间,中俄在莫斯科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两国元首同意,扩大两国能源、农业、高铁、航天、金融投资领域、基础设施建设、远东开发等方面的合作。

  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大项目的带动下,中俄投资金融领域的合作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自2014年10月李克强总理访俄期间,两国央行签署1500亿元人民币额度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以来,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迅猛增长。2014年,俄罗斯中国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达133亿美元。

  中国对俄罗斯投资的优先方向是矿产资源开采、林业、能源、贸易、建筑、通讯和服务业。主要集中在莫斯科及周边地区、圣彼得堡及周边地区、俄罗斯远东地区、秋明州、鞑靼共和国、卡卢加州、托木斯克州、图拉州、利佩茨克州以及乌里扬诺夫斯克州等地。比较有名的中国对俄罗斯投资包括如下一些项目:

 (1)2006年,中石化与俄石油公司(Rosneft)以 34.9 亿美元联合收购了乌德穆尔特石油公司 96.7%的股权,Rosneft 随后向中石化收购乌德穆尔特石油公司51%的股权。此次收购使中石化成为在俄储量最丰富的中国公司,这也是中国首次涉足俄罗斯石油业。

    (2)2010年,诚通集团投资3.5亿美元建成莫斯科格林伍德国际贸易中心,该项目是中国在俄罗斯最大的商贸类投资项目。目前,格林伍德国际贸易中心正在进行二期工程扩建,二期工程预计投资14亿元人民币,2018年底建成。

 (3)2013 年,中投子公司以 20.4 亿美元投资乌拉尔钾肥(Uralkali)12.5% 股权。2013年 9 月,俄罗斯诺瓦泰克公司和中石油签署了亚马尔液化天然气项目 20%权益的买卖协议,该协议在2014年3月开始生效。

 (4)2015 年,中国丝路基金从俄罗斯诺瓦泰克公司购买后者投资的亚马尔天然气一体化项目9.9%股权, 并将提供为期15年、总额约7.3亿欧元贷款支持的亚马尔项目建设。再加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持股亚马尔天然气一体化项目20%,中方总计控股亚马尔项目的 29.9%。

 (5)中航林业投资近4 亿美元在俄罗斯托姆斯克州建设森工项目,包括二十万立方米的中密度板项目,二十万立方的板材项目,十万立方米的旋切单板项目等。

   (6)2015年,福耀玻璃在卢卡加州投资的汽车玻璃项目一期工程完工,该项目共两期,总投资约2亿美元。

   (7)2016年,海尔投资5000万美元在俄罗斯鞑靼斯坦共和国切尔尼市建成冰箱制造厂。

(8)圣彼得堡市“波罗的海明珠”项目:由上海实业集团联合百联集团、锦江国际集团、绿地集团、上海工业投资集团、上海建工集团、爱建集团等多家企业集团投资13亿美元,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市共同建设的大型综合性开发区项目。项目总规划面积约205公顷,总建筑有效面积约176万平方米,预计项目建成后居住人口约3.5万人,是目前中国在俄罗斯最大的公用投资项目。

第三节 欧亚经济联盟与贸易便利化

2012年8月,俄罗斯正式成为WTO第156个成员国。2013年3月,俄罗斯批准了WTO贸易便利化协议。由此,俄罗斯在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政策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欧亚经济联盟是俄罗斯主导的独联体内经济一体化项目。2009 年 11 月,俄、白、哈三国成立关税同盟。2014年5月29日,三国总统签署《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目的是在 2025 年前实现覆盖区域内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以及推行协调一致的经济政策,终极目标是建立类似于欧盟的经济联盟,形成一个拥有1.7亿人口的统一市场。2015 年 1 月 1 日,欧亚经济联盟正式启动,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斯坦分别于2015年1月2日和8月12日正式加入。

  2015年5月8日,中国与俄罗斯在莫斯科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双方将共同协商,努力将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相对接,确保地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维护地区和平与发展。双方将通过多边和双边机制,特别是上合组织平台开展合作。为推动实现上述目标,双方将在以下优先领域采取步骤推动地区合作:

  ——扩大投资贸易合作,优化贸易结构,为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培育新的增长点。

  ——促进相互投资便利化和产能合作,实施大型投资合作项目,共同打造产业园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

  ——在物流、交通基础设施、多式联运等领域加强互联互通,实施基础设施共同开发项目,以扩大并优化区域生产网络。

  ——在条件成熟的领域建立贸易便利化机制,在有共同利益的领域制订共同措施,协调并兼容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经贸等领域政策。研究推动建立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这一长期目标。

  ——为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促进扩大贸易、直接投资和贷款领域的本币结算,实现货币互换,深化在出口信贷、保险、项目和贸易融资、银行卡领域的合作。

  ——通过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上海合作组织银联体等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合作。

  ——推动区域和全球多边合作,以实现和谐发展,扩大国际贸易,在全球贸易和投资管理方面形成并推广符合时代要求的有效规则与实践。

第二章 贸易法律风险

俄罗斯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处于贯穿东西、联系南北的枢纽地位,整体上维系着世界贸易一体化。对外贸易是俄罗斯获取经济发展资金的重要渠道。入世以来的俄罗斯在对外贸易政策方面进行了多次的调整,在实践和决策层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入世后的俄罗斯,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

第一节 俄罗斯的贸易法律制度

 

一、俄罗斯的贸易主管机关

俄罗斯贸易管理的机构主要包括欧亚经济委员会、经济发展部、工业贸易部、财政部、关税政策委员会、农业部、林业署、能源部、卫生及社会发展部、反垄断局、联邦海关署和联邦政府外国投资咨询委员会等部门。

(一)欧亚经济委员会

欧亚经济委员会成立于2012年7月,是关税同盟的超国家常设机构,主要负责同盟成员的关税和非关税调节、海关监管和技术调节、卫生防疫、动植物检疫措施、计算和分配进口关税、与第三国建立贸易制度等。

(二)工业与贸易部

主要负责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和管理对外贸易,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出口外汇业务,制定进口检验制度,审批有关对外贸易的协定或公约等。工贸部的权限在很大程度上由俄罗斯联邦参与国际经济组织和联盟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由于根据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造成了在海关关税和非关税调节方面采取具体措施时有明确的限制。

(三)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执行俄罗斯政府的对外贸易管理政策,办理关税业务和报关业务等。

    二、俄罗斯的关税制度

(一)关税调节

1.关税调节的前提

关税调节是以确立和采用进出口关税为前提,由海关收取并上缴给联邦财政。关税税则是统一的,不得因为从事商品进出口的人员、交易形式和其他因素而改变。2012年关税同盟成立后,处于统一关境内的关税调控在统一关税税则基础上进行,该统一税则是进口关税税率的汇编,被应用于从根据关税同盟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目录进行系统分类的从第三国运入关税同盟关境内的商品。

经过2012年和2013年两年的关税削减,俄罗斯基本上履行了加入WTO时所作的关税削减承诺。但在整体关税水平逐步降低的过程中,俄罗斯仍对部分进口产品保持了较高关税,形成了明显的关税高峰。

2.关税的税率

在统一关税税则中有下列种类的进口关税税率:

(1)从价税率:是指对应税货物(物品)海关价格规定的百分比;

(2)从量税率:是指根据实物物理特性(数量、质量、体积或其他特性)规定的税率;

(3)复合税率:上述两种计税方式的结合;

(4)季节关税:为了有效调控商品进入统一关境而设立的税收,该税收期限每年不超过6个月。

从俄罗斯入世之日起,90%以上的税率大于或者等于关税同盟现行的统一海关关税的税率水平。过渡期结束后,大约50%的边际税率不低于现行的关税同盟统一海关关税。大约30%的从价税和综合税中的从价税率下调幅度不超过5个百分比。俄罗斯联邦政府从2015年9月1日起降低3803种商品的进口税。取消农产品,机械制造,轻工,木材,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产品进口关税限制。

根据WTO最新数据,俄罗斯进口类产品征收最终关税最高的为畜产品类,平均关税率为23.1%。其次为饮料和烟草类,平均关税为22.1%。棉布类产品实现零关税。俄罗斯承诺的最惠国税率中,饮料和烟草类承诺关税率最高,平均为26.1%。其次是服装类,所承诺的平均关税率为22.7%。棉布类产品承诺关税为零。

2016年8月,世界贸易组织确认俄罗斯对纸张、冰箱和棕榈油征收的进口关税违反世贸规则,对纸张制品征收15%或10%的关税,而非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的5%。该争端解决程序由欧盟于2014年10月发起,是WTO做出的第一次不利于俄罗斯的裁决。

2017 年至 2019 年,欧亚经济联盟将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2015 年,联盟平均进口关税税率为 6.1%;2016 年为 5.3%;2017年至 2018年将达 5.1%至5.2%;2019 年,联盟进口关税税率将降至4.9%。

3.关税配额

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低于关税同盟关境中采用的进口关税的税率进口一定数量商品。从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俄罗斯继续对冷冻牛肉和冷鲜肉采取配额措施,其中包括牛肉,猪肉和禽肉。配额内的牛肉进口关税为15%,配额外的为55%;配额内的猪肉进口关税为零(从2020年起调整到25%),配额外则为65%;配额内的家禽肉类进口关税为25%,配额外为80%;配额内的乳制品为10%,配额为为15%。对猪肉实施进口配额截至日期至2019年12月31日。配额取消后,俄罗斯牛肉进口关税不超过27.5%,禽肉不超过37.5%,猪肉不超过25%。如果是高品质牛肉不受配额限制,进口关税15%。

4.出口关税

俄罗斯出口产品基本实现零关税,农产品平均出口关税仅为12%。非农产品出口关税不到5%。在2010年11月与欧盟达成的出口关税协议定中规定,过渡期后1-5年内取消名单中商品的出口关税,以下商品除外:油籽、矿物质燃料、未经加工的毛皮及皮革、为未加工的木材及由珍贵树种加工的木材、废金属、铁路机车车辆的车轴。此类商品(除燃料能源类)的关税或者维持在限制性初期水平,或者降低,但不能降至零。

(二)《关税同盟海关法典》

    2010年7月6日,《海关法典》正式生效。由于该法典中的规定为国际条约的规则,这些规则应优于2003年《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而适用。2010年11月27日第311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海关条例》颁布,该法调和了《海关法典》,并对《海关法典》中的部分规则进行了明确。关税同盟在不断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起,欧亚经济联盟正式运作。成员国原计划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以取代《海关法典》,但由于各成员国就《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草案)中诸多内容难以达成一致,因此,《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何时实施尚未可知。《海关法典》中规定的主要制度有:

 1.货物原产国的认定标准

凡是采取关税调节和非关税调节措施取决于货物原产国的,应确定货物原产国。不仅如此,相对于外国产地的商品,俄联邦政府有规定优先销售俄罗斯本土商品的权力。根据俄联邦政府颁布的第925号决议(2017.1.1起生效)规定:俄罗斯本地化生产的商品具有优先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向招标委员会提交评标申请时,俄罗斯本土商品物价要被委员会视为减少15%(即俄罗斯商品被委员会估价为比评估申请的价格低15%);(2)以拍卖的形式进行竞标时,当出现在交易过程中合同价格降低,签订外国生产的商品合同价格要比中标人低15%。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国时,根据《海关法典》的规定,货物原产国是按照关税同盟立法规定的标准,货物完全在其生产或在其充分处理(加工)的国家。货物原产国可以是国家集团、或国家关税同盟、或地区、或部分国家。确认的法律依据首先是根据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能够确定原产国规则);其次是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国内法。为了证明货物原产国,海关有权要求提供货物原产国证明文件,包括货物原产地申报单或者货物原产地证书。

2.海关通关程序

所有穿过关税同盟关境的货物和运输车辆,均应办理海关手续和接受海关的监管(即清关手续)。所有在国际贸易中涉及的货物都应以某种运输方式交付至海关边境。因此,联系海关当局的第一人应为承运人。在穿过海关边境之后,承运人将货物交付至入口点,并将货物交付至海关当局。承运人还应向海关当局提供相应的文件,提供的文件种类取决于运输的方式。《海关法典》中分别规定了国际公路运输、海上或内河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各种运输方式下,承运人应提交的文件以及相关信息。

《海关法典》规定了清关时限,在没有其他规定情况下,经关税同盟海关过关的货物应在1个工作日内放行。货物可从任意海关关境入关,但一些特定种类货物只能从关税同盟成员国指定的入关地点入关。货物在海关的临时存放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保存期限为6个月。

货物通过应向海关提出申报,申报应使用报关单以书面和(或)电子形式向海关申报。在向海关申报货物(物品)时,根据所申报的海关制度和将货物(物品)进出的人员,采用下列种类的报关单:(1)货物报关单;(2)转运报关单;(3)海关旅客申报单;(4)运输工具申报单。应当在报关单上载明的信息仅限于为计算和征收海关收费,形成海关统计,以及立法要求所必须的信息。

如货物满足下列情况,海关当局应对货物予以放行:(1)相关人员已经向海关当局提交了清关所需要的所有许可证、认证和(或)其他相关文件;(2)依照报关人员所选定的海关程序,放置货物的所有要求都得到了遵守;(3)货物的海关关税和税收都已缴纳或已经提供担保措施。

3.海关程序的种类

为了进行海关监管,《海关法典》中规定了20多种海关程序,并允许报关人员在这些程序中进行选择,主要有程序有:(1)供境内消费的放行;(2)出口;(3)海关转运;(4)海关仓库;(5)关境内加工;(6)关境外加工;(7)加工供境内使用;(8)暂时进口;(9)暂时出口;(10)复进口;(11)复出口;(12)免税贸易;(13)销毁:(14)放弃并归国有;(15)自由海关区;(16)自由仓库;(17)特殊海关制度。

4.缴纳关税

海关清关时,必须缴纳关税和税费,这些关税和税费包括:进口关税、出口关税、进口至关税同盟关境内货物的增值税、进口至关税同盟关境内货物的消费税、海关规费。

三、俄罗斯的进口管理制度

除上述关税措施以外,俄罗斯实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主要有:进口配额、进口许可制度、外汇管制、技术性贸易壁垒、包装管理制度、质量安全认证制度、检验检疫制度、反倾销制度等。

自2012年欧亚经济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后,有关俄罗斯进口管理的相关职能包括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及贸易救济措施等都由欧亚经济委员会统一负责。目前,欧亚经济委员会管理进口贸易的主要法律包括2008年1月生效的《针对第三国的共同非关税措施协定》、2009年6月签署的《关税同盟外贸措施协定》及2010年1月生效的《针对第三国贸易的实施措施和程序》等。根据上述法律文件的规定,欧亚经济委员会的进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进口限制、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

(一)进口数量的限制

俄罗斯于2012年8月通过了第134号《关于在非关税调节领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决议,在决议中规定了商品目录,以及对目录中商品的限制措施。

根据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俄罗斯政府可以规定在6个月的时间内限制农产品或水产品的进口数量:(1)减少生产和销售俄罗斯出产的类似商品;(2)减少生产和销售俄罗斯生产的,当俄罗斯联邦境内没有生产该类产品的足够的生产能力时可能直接被进口商品取代的产品;(3)通过将现存的过剩商品以免费形式或极低价格提供给部分俄罗斯消费者的方式临时从市场上消除俄罗斯生产的类似过剩产品;(4)如果在俄罗斯境内类似产品的生产规模相对较少。

(二)许可证管理

俄罗斯在加入WTO后进行外贸业务不再需要许可证。但为获得以下两大类商品进口权,需要取得生产和运输这些商品的许可证:第一类属于特殊产品,包括化学杀虫剂,工业废料和密码破译设备。第二类属于需要按俄总统和政府规定的特殊程序进口的商品、技术和科技信息,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放射性原料,两用材料和技术,可用于制造武器装备的个别材料和设备等。

(三)产品标识和认证

俄罗斯境内禁止销售无俄文说明的进口商品。对酒类制品,影像制品和计算机设备等产品,禁止销售无防伪标志及统计信息条的产品。对化学生物药剂,放射性物质,生产废料以及部分初次进口到俄罗斯的产品尤其是食品需在进口前进行国家注册:工业,农业和民用建筑等用途的进口产品需具备卫生防疫鉴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令公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清单,通过全俄罗斯产品分类代码(OKP),产品可分为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需要选择适合的认证模式进行认证(具体使用何种认证模式由认证机构根据经验决定);自愿性认证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对于相似产品,如要放在同一证书下,必须为 同一OKP。

产品认证一般分为三类:GOSTR认证、防火认证和卫生认证。 三类认证的管理机构不同,分别是计量和技术管理局、紧急事务部和卫生部。其中卫生认证和防火认证是俄罗斯特有的认证,防火认证归结为材料测试,是 GOSTR 认证的前提,卫生认证强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自2010 年 7 月俄白哈关税同盟成立时起,三国强制认证制度开始统一,进入三国的产品如果已经列入三国强制认证目录清单,需要进行关税联盟EAC合格认证。如果产品尚未列入关税联盟范围,那么进入俄罗斯依然进行旧的 GOSTR 认证。

此外,对于列入清单中的产品,还需要进行防火认证和卫生认证。

自俄罗斯的技术法规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采用联邦法律以后,俄罗斯政府不直接认可其他国家的注册证明。即使是已经通过了美国FDA认证和欧盟CE认证的产品,也必须经过注册程序才准许入境。

四、出口管理制度和政策

    为提高本国商品竞争力,俄罗斯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鼓励出口的政策,除了对个别重要战略物资的出口征收少量的出口税或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外,其余商品均可自由出口。俄罗斯鼓励工业制成品出口,并对出口型中小企业进行扶持。2014年年底前,俄斥资5000亿卢布(约合170亿美元)支持出口企业,尤其是非资源出口企业,同时俄罗斯外经银行下设的出口信贷和投资保险署将加大对非资源出口企业的保险力度。根据2009年11月《关税同盟委员会第19号决议》、《关税同盟非关税措施协定》、《关税同盟外贸措施协定》及《关税同盟货物贸易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俄罗斯有关出口限制包括禁止出口或出口配额的规定全部转移至关税同盟委员会。

   (一)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

    俄罗斯对国际协议规定要求限制数量的产品、部分涉及国家利益的特殊产品和国内需求较大的产品等三类产品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出口配额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招标和拍卖进行。配额如有剩余,亦可根据出口实际进行增发。需持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包括:野生动物、部分渔产品、油籽、化肥、原木、译码器件、武器装备、爆炸品、核材料、放射性材料、贵金属、贵宝石及半宝石、矿产资源及矿床信息、麻醉剂、精神心理药剂、毒性物质、某些可用于制造武器装备的原料、设备、技术、信息等。

   (二)对军民两用产品出口实行监督

    出口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需申领出口许可证,颁发依据为出口产品是否符合俄罗斯承担的有关国际义务。

(三)统一验证制度

俄罗斯对出口产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实行统一的强制性验证制度,但自1996年3月起,这一制度不再具有强制性。目前,只对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煤、黑色及有色金属、木材、矿肥等产品进行验证。

以上程序不适用于食品、兽医用品及壳类产品,此类货品的检疫及验证由国家检疫及卫生部门负责。

    五、对商品进口实施特别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俄罗斯成立了对外贸易保护措施委员会,负责监督、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当出口国利用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倾销产品,由此对民族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俄政府将对其采取诸如配额、反倾销等保护性措施。从贸易救济措施方面的立法及其实施情况来看,俄罗斯对中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以保障措施为主,反倾销为辅。俄罗斯在2008年以前对中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几乎都是保障措施,进入2008年以后,俄罗斯对中国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转向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并举。

(一)特保措施

    1.使用特别保障措施的一般原则

根据《特保、反倾销和反补贴法》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况需对本国商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调查机关的调查结果表明,商品进口数量的增长(绝对数量或与俄国内直接竞争商品产量或销量相比)对俄罗斯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正在形成严重损害威胁。

    特保措施针对进口商品,无论该商品来自哪个国家,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该商品进口不超过俄该商品进口总量的3%,同时,来自这些发展中国家的该商品进口合计不超过俄该商品进口总量的9%。

    2.对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

采取特保措施的对象为对俄罗斯本土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产品。进行特保调查的机关要在调查过程中对外国商品影响俄罗斯相关产业的客观因素进行评估。这些因素包括:被调查商品的进口增速和增量,被调查商品生产的绝对数量,该商品与俄国内直接竞争商品产量或倾销的比例;与俄罗斯生产的直接竞争商品在俄国内市场上的销量变化;俄罗斯本国生产的直接竞争商品的产量变化;俄本土相关产业生产率、产能负荷、盈亏程度及就业率;被调查商品进口量与俄市场上该商品销量之比,被调查商品进口量与俄市场上直接竞争商品销量之比等。

3.特别保障措施的实施

    负责调查的联邦机关需要对商品进口实施特别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事先调查。如在特保措施调查结束之前发现延缓采取特保措施将给俄国内相关产业带来难以弥补的后果,俄政府也可在调查结束前提前征收临时特别关税,期限不超过200天。

    如果调查机关认定进口商品确实会对俄罗斯相关产业造成严重冲击,则将实施特保措施。既采取进口配额制。配额额度原则上不低于此前时期被调查商品的年均进口量(以数量或金额表示),但在有必要以较低额度消除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例外。配额许可证按对俄出口该类商品的国家在俄进口中所占比例分配,俄进口企业和部门凭俄联邦法颁发的许可证进口。特保措施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经调查可延长,但期限最长不能超过8年。

   (二)反倾销措施

    1.对倾销进口事实的认定

    俄罗斯《特保、反倾销和反补贴法》规定,如进口商品存在倾销行为,对俄罗斯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对俄形成实质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俄国内相关产业的建立,则可对该种类商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对反倾销事实的认定为进口商品的价格明显低于该类商品在出口国市场上的正常价格。如该进口商品在其出口国市场不出售或销量很少,则将该商品与该国出口第三国同类商品价格做对比,或与生产成本作对比。如倾销来源国国内市场上价格受国家直接调控,或存在外贸垄断,则应根据合适的第三国国内同类商品价格或合理价值来确定该商品正常价值。如仍无法确定商品正常价值,还可以根据俄境内同类商品已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及核算利润后调整的价格加以确定

如经调查确实认定外国商品存在对俄倾销行为,并造成了俄相关产业的损害,俄政府可依据《特保、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征收反倾销税,但反倾销税税率不高于倾销幅度。

    2.被调查商品出口商的价格承诺

   如果被调查商品出口商自愿做出有关修改商品价格或停止以低于该商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俄出口的书面承诺(出口商在俄有合作方时还应说明合作方支持其所作的承诺),而调查机关收到并研究了上述承诺后认为,履行这些承诺可以消除进口倾销造成的不良后果,俄联邦政府也将做出决定,同意接受上述承诺。那么,调查机关就可在尚未实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反倾销税措施的情况下暂停或终止调查。承诺的价格水平应不高于抵消倾销幅度所需的价格水平。如果提价幅度足以消除对俄产业的损害,即使提价幅度低于倾销幅度,也有可能被接受。

    3.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在调查结束之前如果认定延缓采取反倾销措施将给俄相关产业带来难以弥补的后果,俄政府也可先行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的税率等于初步计算得出的倾销幅度,征收时间不超过4个月,在收到国内相关企业合理请求的情况下可延长至6个月;如果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低于初步计算得出的倾销幅度,其征收时间不超过6个月,收到国内相关企业合理请求的情况下可延长至9个月。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期间,可对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复审所进行的第二次调查在调查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

(三)反补贴措施

     1.认定外国政府补贴为特殊补贴的原则

    《特保、反倾销和反补贴法》规定,如果外国政府补贴符合以下所列情形之一,则补贴将被视为特殊补贴:补贴机构只允许部分组织享受补贴;不均等地向不同组织提供不同量补贴;补贴机构以优惠(特惠)的方式向具体组织提供补贴;允许享受此类补贴的具体组织的数量被限制在特定的地区内。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外国政府的补贴也将被视为特殊补贴: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实上将补贴与商品出口业绩挂钩;如果补贴的提供不在法律上与商品出口业绩挂钩,但仍与以前的出口或以后的出口有关,或者与实际出口收入有关,则仍将被视为事实上与商品出口业绩挂钩。

2.补贴进口造成的产业损害的认定

    调查机关根据《特保、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在分析进口商品补贴对俄国内市场同类商品价格影响时应查明:补贴进口商品价格是否曾低于俄国内市场同类商品价格;补贴进口是否造成了俄国内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的下降;补贴进口是否抑制了俄国内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的提高。

    分析补贴进口对俄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时,还应对与俄国内产业状况相关的各种经营因素进行评估。这些因素包括,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商品生产、销售和市场份额萎缩,利润、劳动生产率下降。投资收益或产能利用收益减少;影响俄市场商品价格的其他因素;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对资金周转、商品库存、就业水平、工资、生产增长及投、融资能力的不利影响。

    3.征收反补贴税

    如调查认定商品生产国对该国出口到俄罗斯商品有补贴行为,则俄政府有权对补贴商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税额不应高于商品所获补贴金额。如反补贴税税额足以消除对俄产业的损害,即使低于外国政府补贴金额也可以接受。调查机关在确定反补贴税税额时应考虑俄消费者的书面意见及征收反补贴税对消费者利益带来的影响。此外,如在调查结束之前认定延缓采取反倾销措施将给俄国内相关产业带来难以弥补的后果,俄政府可先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临时反补贴税最长期限为4个月,税率应与初步计算的补贴幅度相当。

 

 

第二节 贸易法律风险的防范

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其贸易制度环境将得到明显改善,透明度将大大提高,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其法律环境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贸易法律环境依然存在一定风险。

    一、中俄贸易中的法律风险

    在俄罗斯进行贸易活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

(一)国民待遇问题

根据《海关法典》的规定,原产地为外国的商品享有国民待遇,不得针对商品的不同原产国设立不同的税率。在俄罗斯国内市场上的销售、报价、采购、运输和使用方面,向原产地为外国的商品提供不差于提供给俄罗斯原产的类似商品的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给予国民待遇的一般原则不包括国家和社会基本需求商品的供应。为了保障国家和国防安全、保护国内市场,支持俄罗斯生产商,俄联邦政府确立了对外国原产地商品的禁入和采购限制。

(二)涉及贸易相关立法的频繁修改,法律之间相互矛盾与竞合,增加了贸易风险的不确定性

俄罗斯立法的随机性过大,加之存在着不同等级的立法主体(联邦立法、联邦主体的立法及自治地方的立法),法律信息获取的不透明及不通畅甚至是滞后性,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如果不具有法律专业的基础和语言的基础,很难把握俄方的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特别是某些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政策措施灵活性过大,联邦法律的执行力度又有限的情况下,很容易让投资者无法把握其政策走向。

在从事外贸业务时,投资者常常会由于对外贸交易相关的法律认识不足,对法律的双重解释,甚至是对于法律之间的矛盾或经常进行大篇幅的修改而面临困难。

   (三)海关监管层面风险较大

法律频繁调整、监管复杂,执法的透明度不高,加大了贸易成本。俄罗斯不同地区和不同口岸在进口通关、海关监管和海关估价方面差异明显,相关的管理条例变动频繁,缺乏合理的过渡期,导致进口商品常常滞港,贸易商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和成本。

    2016年 2月16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发布第280号令《利用风险管理系统提升海关货值监管的有效性》。当进口商申报的货值低于海关认定的最低限价(又被称为风险货值,供海关官员内部使用,不会对外公布),进口商就需要交纳差额部分的保证金(申报货值和海关认定最低限价差额部分的关税和增值税),海关随之才能放行,之后再诉诸法律途径申诉退回保证金。但申诉过程漫长,需要提供大量有利的证明文件,谙熟俄罗斯当地法律法规才能申诉成功。中资企业出口到俄罗斯等欧亚经济联盟国家的大部分商品都属于海关最低限价(风险货值)监控范畴,所以受到的影响比较大。

(四)商业交易风险

俄罗斯市场经济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此间存在诸多因素制约中俄贸易的发展。

    1.合同履约率不高。中俄贸易中,无论是边境贸易,还是一般贸易,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不仅体现在成交前后的法律政策变动成本较高上,还体现在双边贸易商因种种原因瑕疵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上。这种问题本属国际贸易的常态问题,但在中俄贸易中更显突出,纠纷往往难以解决,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巨大,严重制约了双边贸易的发展。

    2.商业欺诈行为。在推进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俄罗斯涌现出了众多大大小小的贸易公司,而政府的监管手段未能及时到位,出现了大量的“一日公司”,类似于中国的“皮包公司”,加之多年来中俄之间各种不规范的贸易方式,由此也引发了诸多商业欺诈事件。

    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为了防范中俄贸易中的法律风险,可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预先熟知俄罗斯外贸法律规范并办理相关交易证件

外贸活动的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包括税法、海关法和外汇管理法在内的俄罗斯法律基本规则。了解合同执行的程序,签约之后的实施流程,完成所有与办理交易证件、商品海关手续、缴纳关税、将货物交付买方并进行支付等相关的手续。需要提示的是,在签约和履约之前进出口商一定要关注获取某种商品是否需要办理许可和配额的进出口证,此类商品的进出口交易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是无效的。此外,与俄罗斯进行贸易活动还特别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办理外汇交易证。签约后,要在银行办理外汇交易证。俄罗斯海关不允许没有外汇交易证而根据合同进行的商品进出口,同样也无法为相应商品进行支付。但总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的合同除外。

2.办理商品进出口的海关手续。海关文件可以由企业自主办理或根据合同交由收取佣金的报关公司办理。

3.外汇管控。根据俄联邦《外汇调控和外汇监管法》,进行商品进口时外汇收入的返还(返回国内)期限从商品跨过俄罗斯海关关境之日起不超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对于出口商品也是一样。如未遵守相关规定,俄罗斯企业将受到处罚,并有权向外国合作者提出要求,赔偿其支付罚款的损失。

    (二)注意俄罗斯客户的签约主体资格

在与俄罗斯客户的贸易中,特别是向俄罗斯出口的贸易中,俄罗斯客户经常要求与其控制的或者关联的离岸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居多)签署合同,但是货物直接发给俄罗斯客户。这样导致的风险是,中方交付货物后,如果由于俄方不履行合同而发生纠纷时,中方不能直接向实际收货人(俄罗斯客户)主张权利,而只能向离岸公司主张权利,而离岸公司是虚假的,即使诉讼或者仲裁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这样的一个交易结构导致俄方随时可以通过离岸公司向中方主张权利,而中方无法向俄罗斯客户主张权利,俄罗斯客户可以随时脱身,只给中方留一个空壳的离岸公司。

    俄方采取上述方式的借口,一般都是俄罗斯外汇管制、避税等等,所以,如果俄方坚持以离岸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中方应当要求俄罗斯客户(最好是实际收货人)对付款等合同义务予以担保,以避免俄方恶意违约欺诈。如果俄方不同意,中方应当慎重评估相应的交易风险。

(三)选择合理的付款方式

    关于支付的风险,对于实际中出现的情况,中国驻俄使馆经商参处也对中国公司做出过相应的风险提示。在支付问题上,要全方位考虑俄方的支付能力,同时要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与中国不同,俄罗斯对银行业的监管较松,银行的信誉和能力也参差不齐,银行破产倒闭是经常出现的情况,所以即使俄方开立信用证,也要充分考虑信用证被拒付的法律风险。尽可能不赊帐,在发货之前,一定要保证收到全部应收货款,否则货到俄罗斯之后再收款就会面临巨大的风险。通过银行付款时,务必要按照合同上约定的银行账号付款,而不能按照俄方开出的商业发票付款,俄方账号变更时,一定要修改合同后再按照新银行账号付款。

(四)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机构,争取对己有利的适用法律

    在确定争议解决机构时,由于俄语表述的问题,许多人不能正确区分俄罗斯的商事仲裁机构和国家法院的区别。如果双方希望仲裁解决,应当明确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一般选择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近选择北京仲裁委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也越来越多。这些国际性仲裁机构,一般都有标准的仲裁示范条款,建议参考使用。有时,双方基本确定了仲裁机构,但是,由于仲裁机构名称表述不准确,可能导致仲裁机构无法受理,只能在被告所在地进行诉讼。

(五)合同文本的语言和翻译问题

合同文本的语言和翻译质量是一个被普遍忽视的问题,除了恶意欺诈之外,许多合同纠纷都是由于语言、翻译问题,导致双方对于某些重要问题没有相互理解,直接导致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在语言的选择上,建议同时使用中文和俄文,并且明确规定两种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样,将来产生纠纷时,可以直接以合同作为证据提交,而不需再办理合同的翻译。在实践中,使用中英文和英俄文的情况比较普遍,导致对合同的理解产生歧义。如果使用了中文文本,同时留存俄方公司签约代表或者总经理的身份证件(护照)复印件,在对方实施欺诈时,可以直接向中国的公安部门要求刑事立案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性措施。

 

第三节 典型案例及评析

一、案情介绍

   2008年3月18日,俄罗斯联邦工贸部对原产中国、韩国、比利时、芬兰和哈萨克斯坦的彩图金属板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国涉案企业上百家,参与应诉的企业有国内某钢铁集团公司及台资企业KJ、YH、SY共4家。其中,国内AG钢铁公司因涉案产品对俄出口量最大(8.2万吨,案值7158万美元),代表中国钢铁企业应诉此案。

   俄罗斯钢铁企业认为:被控方生产的彩涂金属板近年来在俄罗斯境内的进口增速明显加快,且进口价格显著低于俄罗斯厂商价格。倾销行为导致俄罗斯企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政策发生变化,只能保持低价格。基于上述情况及俄罗斯法律,俄罗斯联邦工贸部应俄钢铁企业请求发起对上述国家的反倾销调查。

中国驻俄使馆在接到俄罗斯联邦工贸部发来的通知后转给商务部,商务部告知中钢协,中钢协再通知涉案企业,并授权AG钢铁公司代表中国涉案钢铁企业应诉。AG钢铁公司选聘了中国某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代理机构,根据俄罗斯法律要求,应诉企业必须经由俄罗斯国内的律师事务所代理,为此AG钢铁公司选择了俄罗斯SALANS律师事务所。此外,在行业损害抗辩方面,该公司选定比利时布鲁塞尔Hammonds律师事务所代理。

    二、涉及反倾销案的主要程序与内容

    2008年4月23日,AG钢铁公司收到了俄罗斯联邦工贸部的调查问卷。调查问卷涉及了几十项调查内容。包括:公司产品手册;对俄出口产品与内销产品的差异说明;对俄罗斯出口流程图;出口价格谈判、价格变更的程序,提前终止合同的责任如何负担;调查期内销、出口价目表;对三个俄罗斯直接客户的出口发票各一张,一份对香港公司的出口发票;通过香港公司出口占对该市场总出口额的比例;内销流程图;说明内销是长期合同还是短期合同,价格制定程序,在何种情况下发生价格变化,提前终止合同的责任如何负担;对三个非关联客户的内销发票各一张,对三个关联客户的内销发票各一张;股份公司、香港公司2005~2007年三年的审计报告英文版;股份公司和香港公司的总账清单;涉案产品生产流程图等13项,涉及整个AG内贸和出口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应诉企业不但要保证数据收集完整、准确,还要保证数据间的对应关系。AG钢铁公司按上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将调查问卷交还俄罗斯联邦工贸部。

    2009年3月下旬,俄罗斯联邦工贸部官员来到AG钢铁公司现场核查,该钢铁公司如实积极应对。在俄方官员前来核查前的2008年11月,俄罗斯联邦工贸部在莫斯科就彩涂板反倾销案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中国方面表示,中国钢铁企业不存在对俄罗斯市场的倾销行为。俄钢铁产业在2004~2007年发展的各项指标都无法证明中国彩涂板的出口对俄钢铁产业存在损害威胁。AG钢铁公司彩涂板主要供应俄远东地区,与俄厂商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此外采取反倾销措施也不符合俄经济的总体利益。反倾销会使俄钢铁下游工业,尤其是建筑业受到严重打击。俄厂商的市场份额没有扩大是因为其产能无法满足市场需要,而非进口过多。

    2009年10月16日,俄罗斯联邦工贸部发布终裁,各国对俄罗斯彩涂板出口的倾销幅度为中国39%~115%、韩国23.6%、比利时2.5%、芬兰27.8%、哈萨克斯坦5.4%。中国应诉企业中,AG钢铁公司的倾销幅度为﹣9.4%,另三家应诉的台资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39%、73%、115%,其他未应诉企业为115%。这意味着AG钢铁公司被裁决对俄彩涂板不存在倾销。

    三、案情评析

  一般国家反倾销的标准有两条:一是产品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二是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如果某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它就会认可中国企业提供的成本数据,否则就会借鉴第三国企业的相关数据。AG钢铁公司应诉俄罗斯彩涂板反倾销案胜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俄罗斯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钢铁公司提供的成本数据被俄罗斯的核查官直接采信。

四、风险提示

    第一,要有应对谈判的积极心理和态度。遇到这种情况时,有些企业往往显现出畏难情绪,缺少进行据理力争的勇气,“不打自败”是最不可取的,积极应诉是非常重要的做法。

    第二,对应诉进行充分而全面的准备,讲求策略,注重方式。不打无准备之仗,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保证最终的胜利。

    第三,俄罗斯入世之后,各种非关税限制措施可能逐步增加,为此中方企业应对来自俄方的贸易摩擦将逐渐增多,应将其视为常态,吸取中外企业的经验,在解决各种贸易摩擦和纠纷中力争主动。


 

第三章 投资法律风险

第一节 俄罗斯的外资政策与立法

中俄经济在资源规模和产业发展方面具有明显的互补性,投资合作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中国对俄罗斯的直接投资也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俄罗斯政府对外国投资一直持积极鼓励态度。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调整其外资政策,对外资给予国民待遇,开放市场,降低引资门槛,简化外资审批程序,扩大外资投资领域等。但在一些关乎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领域,俄对外资的进入和控股比例仍做了较严格的限制。

一、俄罗斯的投资主管部门

(一)主管部门

俄罗斯主管国内和国外投资的政府部门有:经济发展部、工业贸易部、联邦国有资产管理署、反垄断署、联邦政府外国投资监督委员会、中央银行、财政部等。

(二)各部门主要职能

    1俄经济发展部:负责制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业活动等领域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俄经济特区建立和运作等相关法律;

    2.工业贸易部:负责制定国防科工业相关国家政策及法规,对机械制造等具体行业提供管理服务,对关税及俄入世以外的对外经贸活动行使管理职能;

    3.国家资产委员会负责国有财产的管理;

4.反垄断署负责对外国投资的反垄断监督与调节;

5.联邦政府外国投资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为政府制定和调整吸引外资政策提供决策参考,审批外国投资者对受限战略性行业的投资;

6.中央银行职能:负责与政府配合制定和执行统一的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制定银行业务原则、发放、暂停和吊销从业许可证、组织和实施外汇调节和外汇监督、确定与国际组织、外国、法人和自然人间结算程序、制定外汇交易所进行外币买卖业务程序和条件、发放、暂时终止和吊销外汇交易所进行买卖外币业务许可证等职能;

 7.财政部:负责制定联邦税收的分成定额草案、采取措施发展金融市场、对联邦预算资金的收人和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等职能。

 8.俄罗斯联邦资产管理署:负责组织联邦财产私有化活动、出售联邦财产、依据司法决定或有权作出财产处罚决定的组织决议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将没收财产、私有无主财产和其他财产转为国有财产等职能。

   二、俄罗斯鼓励外资进入的产业和行业

俄罗斯根据国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需要,鼓励外资投资部分产业,同时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掌控,对外资进入某些行业有限制。

为吸引外资、国外先进技术、工艺和管理经验,俄罗斯政府制定了多部联邦法律,规定给予外商投资以国民待遇,保护其在俄罗斯的合法权益,并依法享有一些特殊优惠政策。如石油、天然气、煤炭、木材加工、建材、建筑、交通和通讯设备、食品加工、纺织、汽车制造等行业。俄罗斯政府降低了外资进入食品、医疗、银行及地下资源使用等行业的门槛。尤其鼓励外商投资创办高新技术类企业。

三、俄罗斯政府限制外资进入的产业和行业

    (一)战略性行业的准入限制

    战略企业是在俄罗斯境内注册,从事至少一项对国防和国家安全有战略意义的经济活动的企业。外国投资者进行对战略企业形成控制的交易行为需经过俄联邦反垄断署的审批并获得预先同意。《战略程序法》第6条明确规定45种战略性行业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1)从事积极影响水文气象过程和现象的工作;

    (2)从事积极影响地球物理过程和现象的工作;

    (3)同研究传染病病原体有关活动,除主要生产方式是与食品生产有关的商业组织之外;

    (4)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保存点和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的安装、建造、运行和停止运行,除商业组织在民政经济部门运行放射源的经营活动之外,其中该经营活动方式为非主要经营方式;

    (5)同核材料和放射物质相关活动,包括铀矿的勘探和开采,核材料和放射物质生产、利用、加工、运输和保存;

    (6)放射性废弃物的保存、加工、运输和掩埋相关活动;

    (7)在科研和设计工作中利用核材料和(或)放射物质;

    (8)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保存点和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的筹划和设计;

    (9)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保存点和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所用设备的设计和制造;

    (10)对论证有关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保存点和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涉及核材料、放射物质和放射性废弃物活动的核安全和放射性安全的设计和技术文件进行技术验收;

    (11)根据俄联邦法律需要获得许可证进行密码(暗码)器材和运用密码(暗码)器材保护的通讯系统、电信系统的研究和制造;

   (12)根据俄联邦法律需要获得许可证进行密码(暗码)器材的扩散,除该活动类型在其注册资本中缺少俄联邦银行的股份(份额)之外;

   (13)根据俄联邦法律需要获得许可证进行密码(暗码)器材的维护,除该活动类型在其注册资本中缺少俄联邦银行的股份(份额)之外;

   (14)提供信息密码领域服务,除该活动类型在其注册资本中缺少俄联邦银行的股份(份额)之外;

   (15)检测在房间和技术设备上的隐蔽的信息接受电子装置的活动(上述活动为法人保障自身需要除外);

    (16)进行经营活动的法人以出售为目的而研制、生产、销售和获得用于隐蔽的信息接受特种器材;

    (17)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研制;

    (18)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生产;

    (19)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维修;

    (20)武器和军事装备的回收利用;

    (21)武器和军事装备贸易;

    (22)武器和射击武器组成部件的生产(冷兵器、民用和公务配发武器的生产除外);

   (23)武器枪弹和枪弹的组成部件的生产(民用和公务配发武器的枪弹生产除外);

    (24)武器、射击武器的组成部件和武器枪弹贸易(冷兵器、民用和公务配发武器及其枪弹的贸易除外);

    (25)弹药及其组成部份的研制和生产;

    (26)弹药及其组成部分回收利用;

    (27)工业用爆炸材料的生产及其流通;

    (28)保障航空安全活动;

    (29)航天活动;

    (30)航空设备的研制,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

    (31)航空设备的生产,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

    (32)航空设备的维修,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民航机构进行的零部件的维修除外);

 

    (33)航空设备的试验,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

    (34)在占俄联邦人口一半及一半以上人口的领土范围内进行电视传播;

    (35)在占俄联邦人口一半及一半以上人口的领土范围内进行无线电传播;

    (36)1995年8月17日实施的俄联邦第147号法——《自然垄断法》第4条第1项规定的领域内被列入自然垄断企业名录的经济主体提供的服务,提供公共电力传输、邮政通信服务,在分散线路中提供供暖和电力服务的自然垄断经济主体除外;

    (37)列入俄联邦《保护竞争法》第23条规定的名录并处于垄断地位的经济主体从事之活动:

    A)俄联邦境内通讯服务市场(提供互联网服务除外);

    B)在俄联邦5个及5个以上联邦主体内进行固定电话服务市场;

    C)联邦直辖市固定电话服务市场;

    D)在俄联邦境内提供端口服务。该服务清单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38)生产和销售制造武器和军事装备需要的特种金属和合金,处于垄断地位的经济主体从事之活动;

    (39)在联邦级矿区进行矿产研究和(或)勘探和开采;

    (40)开采(捕捞)水生物资源;

    (41)有能力在一个月内印刷不少于2亿页-张印刷品的经济主体所从事印刷活动;

    (42)如果在过去的一年内完成交易或相应的发行量不少于下列数值,则经济主体可经营校对和(或)出版和(或)印刷期刊的业务:

    A) 每周出版两次以上1500万份期刊读物;

    B) 每周出版一次、每两周出版一次或每三周出版一次250万份期刊读物;

    C) 每月出版一词或每两个月出版一次70万份期刊读物;

    D) 每季度出版一次不多于30万份期刊读物。

    (43)由专门机构进行的交通基础设施和交通工具的易损性评估活动;

    (44)由交通安全部门进行的非法干扰交通基础设施和交通工具行为的保护活动;

    (45)由俄联邦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鉴定单位进行的交通安全保障的鉴定活动。

此外,俄罗斯法律规定俄罗斯中央银行有权对外资信贷机构在业务和最低注册资本方面提出补充要求;外国投资者不能参加航空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管理工作。

2017年1月,俄罗斯又将以下三类经营活动增列入了特别审批程序体系:航空安全保障领域;属于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铁路运输领域自然垄断主体的经济体所提供的服务行业,交通终端和机场服务,以及使用内河航道、破冰船、放射性废料掩埋、给水基础设施的服务;属于港口服务优势主体的经济体所开展的业务。

(二)其他行业的准入限制

1.银行业

俄罗斯允许外国银行在俄设立子公司,并于2010年取消对外国资本在单个银行机构中的持股比例限制,但俄罗斯入世议定书明确外资在俄联邦整体银行体系中的比例不得超过50%。2013年修订后的《银行与银行活动》明确规定禁止外资银行在俄开设分行。根据新法令,外国金融组织只能以子公司或代表处的形式在俄经营。禁令原因是俄罗斯金融部门无法对外资银行在俄分行实现完全监管。

2.保险业

根据俄罗斯法律规定,外资可以进入俄罗斯保险业,但外资在俄罗斯保险公司中所占的比重有限制:

(1)外国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外国投资者占股比例超过49%的保险机构不得在俄罗斯境内开展需由联邦权力执行机关(保险人)的相应预算来赔付生命、健康和公民财产的保险业务,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服务以及保障国家和公共需求相关的保险业务,以及国家机关和市政机构财产利益的保险业务;

(2)外国投资者的子公司和外国投资者占股比例超过51%的保险机构不得在俄罗斯境内开展生命、健康和公民财产保险业务,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服务以及保障国家和公共需求相关的保险业务,以及国家机关和市政机构财产利益的保险业务,以及私人保险标的的保险和交通工具所有者民事责任的强制保险。

    3.通信业

俄罗斯在加入WTO时承诺,将在入世4年之后取消通信服务业的外资股权限制,但目前外资在俄通信服务业的持股比例仍不得超过49%。此外,《俄罗斯通信法》规定特定运营商网络与俄罗斯公共电话网络相连的互联互通方式,将互联互通合同和费用置于联邦通讯部的严密监控之下。

4.天燃气领域的准入限制

俄罗斯联邦《天然气供应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地区天然气供应系统和运输系统机构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

5.航空领域的准入限制

俄罗斯联邦《航空法典》规定,如外国资本在航空企业中的持股份额不得超过49%,该企业的总经理应为俄罗斯公民,且外国公民在股份制企业领导机关中的人数不得超过1/3,则可在俄境内设立航空企业。

6.大众传媒领域的准入限制

    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禁止外国公民和拥有双重国籍的俄罗斯人成为媒体创始人(股东),并将俄罗斯媒体中的外资股份限制在20%以下。

四、俄罗斯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战略程序法》是俄罗斯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础法律,该法对审查的目标对象、标准和程序等问题做了详细的阐述。国家安全审查界定的战略性行业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战略企业;另一类是俄联邦级矿产战略企业。根据《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规定,属于联邦级矿产地的有:所有铀矿、钻石矿、高纯石英矿、钇矿、镍矿、钴矿、钽矿、铌矿、铍矿、锂矿、铂金矿;可采原油储量超过7000万吨的油田;天然气储量超过500亿立方米气田;储量超过50吨的原生金矿;储量超过50万吨的铜矿;内河、内海和大陆架下的矿产地;开采时必须使用国防和国家安全用地的矿产地。除此之外,其他的战略企业属于普通战略企业。两类战略企业的限制不同。

(一)审查对象

根据《战略程序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境内实实施下列交易,需根据具体情况获得俄联邦反垄断署的预先同意:

    1.如果是普通战略行业,通过交易使外国投资者获得:

   (1)直接或间接(含通过委托管理协议形式)掌握战略企业注册资本超过50%投票权股份(份额)的权利(外国投资者间接拥有表决权是指外国投资者可通过第三方实际行使表决权);

   (2)外国投资者有权任命总经理和(或)任命超过50%管理委员会成员,或有权任命超过50%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或其他管理机构成员。

    2.涉及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企业,其股份(份额)的交易结果使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获得:

   (1)直接或间接掌握该类商业组织注册资本25%及以上投票权的股份(份额)的权利;

   (2)外国投资者有权任命总经理和(或)任命超过25%管理委员会成员,或有权任命超过25%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或其他管理机构成员。

    3.由于交易使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5%且不多于75%投票权的股份(份额)(但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股份没有提高的交易之外,如果此类交易只是增加了被控制企业注册资本或交易处于对该企业实施控制的法人的情况);

    4.签订委托外国投资者或外国经理人员对俄战略企业实施管理的合同;

5.使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组织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战略企业注册资本超过25%的股份,或者可阻碍该类组织管理机构决定通过的股份,或者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企业注册资本超过5%可投票股份的交易;

根据这项规定,外国国有独资和国家控股企业、外国国家主权基金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资本组成的投资机构可以投资俄战略企业,但有比一般外国私人投资者更严格的股权比例限制。此项规定使俄罗斯大型能源和资源开采企业,几乎成了外国国企投资的禁区。

    6.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战略企业经营决策权的交易。

7.约定获取、拥有和利用属于战略企业所有的基本生产资料,且其价值达到截至该组织最近一个资产负债表日总资产25%或以上比例的交易。

8.如由于企业回购股份或优先权股转普通股,产生表决权比例变化而造成外国投资者控制俄战略企业的,应在实现控制日后3个月内向俄联邦政府报批。

从中不难看出,俄罗斯对外国投资者投资其战略企业的审批,不只是对可能控制俄战略企业的投资事项进行审批,而是基本上所有对俄战略企业的投资,或与俄战略企业有关的资产交易甚至管理事项,都要得到审批。

(二)审查程序

《战略程序法》对外国投资俄战略企业规定了复杂的审批程序,可归纳为俄联邦反垄断署的初审和复核、俄联邦政府外国投资监管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初审和终审。

1.俄联邦反垄断署的初审

(1)申请人应根据法律规定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

(2)在收到申请14天内,反垄断署应对申请进行登记,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如果申请文件不全,申请人应在30天内提供所缺少的文件,否则反垄断署将不经审查退还申请人申请。

(3)确定申请人通过申请的交易是否对俄战略企业构成控制。

(4)如确认申请人的投资不对俄战略企业形成控制,则在作出认定3个工作日内制定退返申请的决议,做免予审批处理,并把决议副本报委员会。

(5)如确认申请人不具备控制俄战略企业的资格时(此处指《战略程序法》第2.2条: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其控制的组织,包括在俄联邦领土内建立的组织无权进行使其获取、拥有和利用属于战略企业所有的基本生产资料,且其价值达到截至该组织最近一个资产负债表日总资产25%或以上比例的交易),应在做出认定3个工作日内制定退返申请的决议。决议书应注明拒绝的原因,并报委员会。

2.俄联邦反垄断署的复核

(1)在确认外国投资可能对俄战略企业形成控制的3个工作日内,反垄断署应咨询联邦安全局,要求联邦安全局提供外国投资申请人控制俄战略企业是否对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鉴定结论。安全局在收到咨询函30日内向反垄断署提供结论性意见。

(2)如俄战略企业涉及国家保密信息,则反垄断署应在确认事实3个工作日内向跨部门保护国家秘密委员会函询要求提供有关允许申请人接触国家秘密信息的国际条约的情况。跨部门保护国家秘密委员会14天内回复。

3.俄联邦政府监督外国投资委员会初审和终审

(1)委员会在收到反垄断署提供的申请文件和初步同意材料后,做出如下决议:

     A.初步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

     B.初步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并同申请人就其保证完成法定义务达成协议;

 C.否决交易或获得控制;

    (2)外国投资申请人提交保证履行规定义务的协议。

(3)俄联邦政府监督外国投资委员会做出终审决议。

第二节 俄罗斯主要经济特区投资优惠政策及注意事项

一、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是俄罗斯联邦领域内对进行经济活动适用特殊规则的地区。2005年,俄罗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法》。规定了工业生产型经济特区、技术推广型特区、旅游休闲型特区和港口型特区四类特区。截至2016年1月1日,俄罗斯全国共有33个经济特区,分布在30个联邦主体。2016年6月,俄罗斯总统普京下令关闭十处效率低下的经济特区并暂停建设新特区。

(一)经济特区居民资格的取得

被授予资格的经济特区居民可以在经济特区内进行商事活动。为获得此资格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申请人必须是俄罗斯企业,不仅包括内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也包括外国投资企业,例如合资企业(俄罗斯和外国投资者的注册资本参股比例不限),也可以是外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合资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在俄罗斯联邦领土范围内都享有俄罗斯法人主体地位。

第二,该俄罗斯企业必须在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

第三,该俄罗斯企业必须和经济特区管理机构签署关于特区范围内商事活动的协议。

第四,自被列入经济特区居民清单之日起,即被认为拥有经济特区居民身份。

经济特区居民无权在特区范围外设置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二)经济特区优惠政策

经济特区居民可享受的经济政策主要与税收和通关有关。

1.税收方面

地方政府部门对经济特区提供的税收优惠年限是5~10年,税收优惠可使公司节约近30%的成本。具体表现为:

(1)在经济特区注册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上享受6.5%的优惠(联邦预算优惠2%,联邦主体预算优惠4.5%)。俄罗斯所得税的平均税率为20%,经济特区的投资者仅需缴纳13.5%(在鞑靼斯坦共和国、利佩茨克州和萨马拉州的经济特区所得税为0%)。

(2)投资者在财产登记后可免缴公司财产税(俄罗斯平均财产税率为2.2%)。

(3)经济特区的投资者可免缴土地税(1.5%),车船使用税(1马力:10~150卢布)。

(4)在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所需货物时,可免缴俄罗斯联邦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在货物输出俄罗斯关境时予以退税;区内生产的商品可免税出口;产品在区内企业间流通时无须缴纳消费税。

(5)科技开发型经济特区的投资者还享受其他税收优惠:这些公司可以低于全俄税率的水平向国有预算外资金缴纳保险费14%(俄境内其他企业34%)。

各特区根据自身特点,为入住企业提供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土地租赁费率。此外,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特区投资者免受税收法律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2.通关方面

《经济特区法》规定了在工业生产型、技术推广型和港口型经济特区设立自由关税区的海关程序。这意味着,在经济特区存放和使用的外国货物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而在经济特区存放和使用的俄罗斯货物应根据海关出口制度征收消费税(港口经济特区的货物除外),但免征出口关税。

受自由关税区制度管辖的经济特区居民,可以根据特区内开展商事活动的工业生产、技术开发和港口贸易协议存放货物。该协议决定着海关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海关制度下存放货物所需要的条件。

二、超前经济发展区优惠政策

2014年12月29日俄罗斯通过《俄罗斯社会经济超前发展区联邦法》。2015 年2月25日,联邦政府专门委员会把首批3个超前发展区选定在滨海边疆区和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4月29日该委员会又批准了6个超前发展区:白令夫斯基超前发展区(楚瓦什共和国)、坎加拉瑟超前发展区(萨哈共和国),米哈伊洛夫斯基超前发展区(滨海边疆区)、堪察加超前发展区、别洛戈尔斯克超前发展区和阿穆尔河沿岸地区超前发展区(阿穆尔州)。6月25日,梅德韦杰夫总理签署命令,批准成立3个超前发展区,即纳杰日金斯科耶超前发展区、共青城超前发展区和哈巴罗夫斯克超前发展区。

(一)入区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1.实行优惠的相关不动产租赁价格;

2.实行俄联邦税法中规定的优惠税率,当企业在区内的经营收入不低于其全部税基收入的90%,即可适用优惠税率:入区前5年免征联邦企业所得税(法定2%);入区前5年向联邦主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高于5%(法定18%),之后不高于10%;前10年各种保险率也由30%降至7.6%,其中,联邦退休基金6%,社会保险金1.5%,医疗保险基金0.1%;实行优惠的矿产开采税(石油、天然气除外);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免交财产税和土地税;

4.实行特殊的国家和地方监管制度:国家和地方监察机关对发展区进行的单项例行检查要共同进行,检查程序由联邦政府确定;每年的例行检查计划要与联邦委派机构协商确定。例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束。正常情况下,针对区内小型企业每年检查总计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针对微小企业不得超过10小时;

5.优先接入基础设施管网;

6.享有国家服务;

7.实行自由关税区制度。

(二)入区申请程序

1.私营业主或法人向管理公司递交签署入区协议申请书,内容包括:拟从事的经营活动,所需地块和其他资产、水、气、热等用量需求,拟签协议有效期。此外,申请需附带开业文件副本(法人)、商业计划、法人或私营业主国家注册证明副本、税务机关登记证明副本、外籍法人或私营业主在俄的国家注册文件俄文公证等;

2.管理公司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联邦委派机构确定的评定原则和办法对申请和商业计划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签署入区协议的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3.管理公司自签署入区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对申请人进行入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私营业主或法人正式成为区内企业,相关证明由管理公司发放;

4.入区协议有效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得超过发展区有效期;

5.管理公司自私营业主或法人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私营业主或法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保险费缴纳监管部门以及海关报备。

(三)入区协议的废止

如有以下情况,则入区协议废止:

1.签署协议后24个月内未履行协议内容;

2.未按协议规定期限提交规划文件和必要的工程考察报告等;

3.未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投资;

4.在发展区外拥有分公司或代表处。

三、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政策

2015 年7月13日 ,俄总统普京签署了《关于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的联邦法律》,滨海边疆区有15个行政地理区域纳入自由港区,其中包括阿尔乔姆、符拉迪沃斯托克、大石头城、纳霍德卡、游击队城、乌苏里斯克和斯帕斯-达利尼等7个市的全部中心城区。另外还包括纳捷日金区、什科托沃区、十月区、奥莉加区、波格拉尼奇内区、哈桑区、兴凯区和游击队区等8个市辖城区,以及波西耶特港、扎鲁比诺港和纳霍德卡港等3个远东南部重要港口。

(一)自由港居民

自由港居民是指满足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法人:

1.在自由港完成了国家注册手续;

2.就在自由港开展经营活动签署了相关协议;

3.已被纳入自由港居民注册系统。

(二)自由港税收优惠政策

1.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0%(五年内)和较低的联邦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法律规定在第一个五年内不高于5%,在第二个五年内不高于10%);

2.自由港统一税制: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都有权适用自由港统一税制,在该税制下,自由港税制将代替企业所得税及财产税原有税制;

3.自由港居民不被视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含进口增值税和《税法典》174.1条所规定的合伙企业增值税);

4.关税简化程序;

(三)其他优惠政策

1.简化外国公民进入自由港,在自由港停留8天(192小时)实行落地签证;

2.可以以不经过招标程序的方式向自由港居民提供土地;对土地使用期限不设严格限制(而其他地区通常根据商业类别来确定土地使用期限);

3.自由港所有居民可享受长达10年的社保优惠政策:只需按以下标准缴纳相关社保税费:养老基金为6%,社会保险为1.5%,医疗保险为0.1%(正常情况下这三项分别需按照22%、2.9%及5.1%的比例缴纳)。

若雇主是自由港居民,那么雇主不需要就聘用外国劳动力申请专门许可;外国劳动力也不适用工作许可证配额的规定。

第三节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与市场准入相关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法律风险

如前所述,俄罗斯限制外资进入本国战略性行业或产业,并且对对外资进入其战略行业制定了复杂的审批手续,外资在俄战略企业中的参股比例和影响也受到严格限制。

(二)防范措施

1.选择好投资领域

选择投资项目应当避开限制领域,例如对煤炭资源投资应当注意,其虽没有列入联邦级矿区中的单项矿产资源的种类中,但是如果开发是在俄罗斯联邦内河、领海、大陆架上,或者是以使用国防和安全土地为条件进行的,则仍属于联邦级矿区的范围内。

2.及时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并获得批准

因为俄罗斯对具有战略意义的投资的某些领域,仅是限制而并非完全禁止,通过做充分的工作,还是可以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的。

3.加强与俄罗斯本土公司的合作

俄罗斯限制外国公司进入其战略资源领域趋势在短时间内不会改变。对于中方企业而言,进入俄罗斯资源市场,比较现实可行的方式就是与俄罗斯政府控制的大型公司开展合作。俄罗斯大型公司不仅掌握丰富的资源,而且对政府政策的影响力较大。通过与大型公司合作,可以熟悉俄罗斯市场的“游戏规则”,并利用它们的政府背景和丰富的资源,为下一步开展长期合作做好准备。

 二、立法频繁变动的风险与防范

 (一)法律风险

    俄罗斯立法变动十分频繁。有的法律颁布施行后频繁修订,重要条款经常变化,可谓“朝令夕改”;有的则是调整相同经济关系的不同法律相继出台,新法往往改变旧法的规定。一部法规的施行不可能不影响到投资者的未来利益,而此时投资者的利益往往处在未实现或未完全实现的状态。法律的不确定性,给投资带来了预期效益减少或落空的风险。

    (二)防范措施

1.关注立法信息

在准确把握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密切关注俄罗斯国家政策方针的变化及法律法规的修订信息,以便及时调整经营方针,规避法律变动带来的风险。聘请法律顾问,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2.调整经营策略

俄罗斯立法都要先行公布草案,重要的法律要经过“三读”审议方能通过。在此期间可以提前做好调整经营策略的准备,及时拟定新的经营规划,制定应对措施,使经营风险转变为营利机遇。

 三、经济政策的不确定性以及财产剥夺的风险与防范

(一)法律风险

为了国家利益或某个集团的利益,俄罗斯也会出现修改法律或政策调头的情况,导致外资利益受损,甚至出现财产剥夺,包括征收和没收。中资企业在俄罗斯经营要进行全程的风险评估,注意俄罗斯政府政策的随机性与两国关系状况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特别要注意各种风险因素的动态累积变动过程。增强保险防范意识及相应的投入。

(二)防范措施

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调整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免于政治风险的保险关系,此类风险是由于政治事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具体而言包括:

1.货币汇兑: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

2.征收和类似措施: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包括政府采取的任何司法行为或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由此导致的担保人丧失了对投资的所有权、控制权或从投资中获得收益。但如果是立法者的不作为或司法机构的文书不得被认定为国有化。

3.违约: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并且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提出的诉讼做出裁决,或虽有裁决未能执行。

4.战争和内乱:由于军事行动、战争或暴乱直接导致的被保险财产被偷、被损坏、丢失或被抢。

四、反垄断方面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根据《俄罗斯联邦保护竞争法》的规定,如果买方取得在俄目标公司 25%及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参与权(即取得“相当大的控制 权”),且该交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那么该交易须获得联邦反垄断署(FAS)的批准:第一,双方公司资产总价值超过 70 亿卢布,或上一年度的净销售额超过100亿卢布;第二,目标公司 (可能包括其所在集团)资产总价值超过2.5亿卢布。因此,中资企业在俄罗斯进行并购时,一定要做好反垄断方面的调查,以免涉及到反垄断审查而导致的投资失败。

第四节 典型案例及评析

AB投资公司向莫斯科市仲裁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俄罗斯联邦反垄断署2012年6月7日作出的决定非法并有义务审查关于获得实施交易的初步同意的申请,以便取得能够确定“三冠”出版社股份公司开展企业经营活动条件的权利。

法院在审理本案中确认,2012年3月7日“三冠”出版社(瑞典)向联邦反垄断署提交了关于获得能够确定“三冠”出版社开展企业经营活动条件的权利的申请。2012年6月7日反垄断署作出决议认为:必须根据《战略程序法》的要求提交文件,以便获得对俄罗斯政府外资监管委员会对计划交易的同意。

申请人没有接受反垄断署作出的决议,并向仲裁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决议无效。从2012年6月7日作出的决议内容可知,俄罗斯联邦反垄断署将“三冠”出版社归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经营活动的是印刷产品每期发行量不少于100万册的出版业务和/或定期印刷出版经营的业务”的战略行业。

二、判决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定,“三冠”出版社是许多定期出版物的创办人,其中每一出版物的每期发行量均未超过100万份。将印刷和出版业列入战略行业取决于具体的出版物每期的发行量,而不是所有该公司通过直接或通过商业租赁方式完成的定期出版量。因此不能将上述出版社归为战略行业之列。判决:撤销联邦反垄断署的决议。

三、案情评析

根据俄罗斯宪法规定,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能够被联邦法律所限制,但只能在该限制是处于维护宪法基本原则,其他人的平等、健康的权利,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目的。不得对限制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则进行扩大解释。因此,俄罗斯联邦反垄断署无权对外国投资法律做扩大解释,并且没有根据的让外国公司承担补充义务,要求其获得履行外资监管委员会对交易的同意,这直接损害了申请人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经营的权利。

四、风险提示

俄罗斯限制外资进入本国战略性行业或产业,在《战略程序法》中规定了45种需要提前获得反垄断署初步同意的战略行业,并且对对外资进入其战略行业制定了复杂的审批手续。外国投资者在参股战略行业时应当注意法律所规定的“临界点”,例如本案中对出版份数的要求,对持股比例的要求等。一但触及反垄断署预先审批的标准,将开启漫长复杂的审批程序,后果也将是未卜的。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根据《俄罗斯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在俄罗斯可以创建有外国资本的公司(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分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代表处。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是有外国投资的法人机构,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其中外国资本不少于10%,创立人可以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分公司和代表处不具法人资格。

第一节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及要求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制度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人或几人发起设立的,其注册资本由设立文件将确定的金额分为若干份额的经营实体。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经营活动产生的亏损风险承担责任。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自负盈亏,可以自己的名义取得财产。公司有权拥有一圆形公章、方戳、带公司名称的公文用纸和特有标志,及按法定程序注册的商标和其他个性化标记。公司章程中应含有关于公章的信息。
   
(二)公司名称与住所
    公司应有公司名称的俄文商号全称,有权拥有公司简称。公司也有权拥有俄罗斯联邦民族文字和(或)外文文字的商号全称和(或)简称。公司俄文全称应包含公司商号全称和“有限责任”字样。公司名称的俄文简称应包含公司商号全称或简称和“有限责任”字样或“OOO”缩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0卢布。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用货币、有价证券、实物或财产权利、或具有货币价值的其他权利出资。

公司各发起人自公司登记时起不超过四个月内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出资。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出资,则未缴纳部分的份额转移给公司。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出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在公司各股东未足额缴纳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部分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也是公司的核心文件。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章程分为两类:依据公司发起人确定的公司章程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机构批准的章程范本。

公司发起人批准的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名称的商号全称和简称;公司住所;公司机关的组成和职权,包括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特别职权事项;公司机关做出决议的程序,包括全体一致通过或表决权法定多数通过事项;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如公司章程规定参股人有权退出公司,公司参股人退出公司的程序和后果;向他人转让公司注册资本份额或部分份额的程序;公司文件保管方法和向公司参股人及其他人提供信息的方式。《法人登记法》中没有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从法律角度看,这意味着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再受公司章程的限制,公司可以参与未被法律禁止的各种经营活动。

公司发起人通过的公司章程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变更,并且进行变更登记,自完成国家登记时起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在1人以上50人以下。

    二、公司设立所需文件

    (一)外国法人在俄罗斯注册公司的文件

作为外国企业的法人应该按规定程序进行国家登记。俄罗斯对法人履行国家登记职责的是地方税务机关。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境内设立法人时提交的文件为:

1. 设立决议

公司设立决议由公司发起人会议通过。公司设立决议中应体现公司发起人的投票结果以及发起人就公司设立、确定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公司注册资本额、公司章程或俄联邦政府授权机构所批准的章程范本等问题所通过的决议,以及如公司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一些机构必须存在时,推选或任命公司管理机构、设立监察委员会或推选公司监察员等问题所通过的决议。

2.设立协议

自2008年公司法修改后,设立协议不再是公司的设立文件,但仍是设立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所必须的。它可以规范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发起人应对公司登记之前产生的与设立公司有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外国投资人章程;

   4. 能确认外国投资者法律地位的登记机关信息摘录、执照;

   5. 由为外国投资者服务的银行开具的有关其支付能力的证明文件;

   6. 新设公司总经理任命的公司决议;

   7. 新设公司注册地的地址保函;

   8. 4000卢布国家税费的支付单据;

   9. 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形式制定并签署的国家登记申请。

注册机关无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文件。

   (二)外国自然人在俄罗斯注册公司的文件

外国自然人在俄罗斯设立公司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带签证的护照(经公证的复印件);

2.外国自然人个人账户的银行证明(原件或公证过的复印件)。

    此外,还需要提供以下信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信息(可以是同一人);有关注册法人的地址信息(地址保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注册时提交的外国文件必须经公证及外事部门双认证,并需同时准备几份经公证和认证的文件副本。公证和认证的取得需要经过以下四个步骤:

    (1)由具有翻译资格的公司译成俄文;

    (2)在本国的国家公证处进行公证;

    (3)经本国外交部领事司(各地外事办公室)认证;

(4)经俄罗斯驻本国使馆领事部认证。

三、公司设立的程序

    (一)文件的提交程序

    申请设立公司的文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交:(1)邮寄给税务机关;(2)直接通过国家和市政服务多功能中心(以下称“中心”)提交;(3)通过网络(包括因特网、国家和市政服务统一门户网站)以含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文件可以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提交,如果由代理人提交文件,需附带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书副本。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公证人可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网络以含电子签字的电子文件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交文件。

    (二)注册程序

    进行国家注册时,税务机关收到文件之日即为文件提交日。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文件时,税务机关收到文件之日需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出具签收单,并注明收到文件的清单和日期。通过“中心”向税务机关提交文件时,由“中心”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出具该签收单。

    税务机关通过邮寄方式收到文件时,应在不晚于收到文件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按照申请人所注明的邮寄地址将文件签收单寄回。通过网络向税务机关提交电子文件时,应在收到文件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向申请人所注明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签收单。

    已向注册机关提交文件的事实信息应不晚于注册机关收到文件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公布在注册机关的官方网站上。

税务机关无需检查所提交文件(国家注册申请书除外)的格式是否符合俄罗斯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人设立时的国家注册,应自向注册机关提交规定文件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统一法人登记簿

根据《法人登记法》的规定,由进行法人国家登记的机关依法建立统一的法人国家登记薄。该登记薄实为一个数据银行,记载了已经设立的、改制的和解散的所有法人的资料,包括法人的名称、组织形式、地址、法人的设立方式、法人股东资料、法人注册文件复印件、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及法人取得的许可证等资料。上述资料是公开的(自然人的护照内容和个人的纳税号码除外),任何人都有权查询这些资料。

第二节 股份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公司的基本制度

(一)股份公司的特征

根据《俄罗斯股份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股份公司为商业组织,其法定资本划分为证明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股东权的一定数量的股份。

股东不对公司债务负责,但要在其所持股票的价值范围内承担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亏损风险。没有全部支付股票价款的股东,应在属于其所有的股票价款的未支付部分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股东有权转让其所有的股票,无须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同意。

公司应该拥有含公司的俄语全称并指明公司所在地的圆形公章。公章要包括用俄语书写的公司全称及其地址。

(二)公司名称

公司应当有俄语全称并有权拥有俄语简称。公司的俄语全称应包含公司全名并指明公司法律组织形式——股份公司,而上市公司的俄语全称还需指明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的俄语简称要包括公司的全名或缩略名称和“股份公司”或缩写“АО”,而上市公司的简称要包括上市公司的全名或缩略名称和“上市股份公司”或缩写“ПАО”。

(三)股份公司的类型

    《股份公司法》第7条规定了两种公司形式: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公司类型必需反映在公司章程和名称中。

上市公司有权以公开认购的形式发行股票和可转化成股票的证券。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可转化成股票的证券不能以公开形式或其他方式转让给公众。

非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相似之处:(1)非上市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都是1万卢布;(2)两种公司股东的最多人数均为50人;(3)在出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或股票(股份公司中)时其他股东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上市股份公司与非上市股份公司存在以下区别:(1)上市股份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是非上市公司的10倍,即10万卢布;(2)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受限制;(3)在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出售股票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上市公司股东也不得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购买权;(4)自然人、法人(包括国有和地方自治所有的单一制企业)均可成为非上市股份公司和上市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但是,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和地方自治机关只能担任上市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决议

设立股份公司根据几个发起人(或一个发起人)的决议来实施公司的创建。由设立人人会议制定成立公司的决议。公司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在公司的设立决议中应当反映发起人的投票结果和就公司成立、制定公司章程、选举公司的管理机构等问题通过决议。

有关成立公司的决议、制定公司章程的决议、确定有价证券和其他物品或财产权的货币估价的决议、或者发起人用于支付公司股款的具有货币评估性质的其他权利的货币估价的决议,由发起人一致通过。

如果是关于公司管理机关的决议应由公司创办人3/4的多数票通过。

(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股份公司成立的必备文件。公司所有机构和股东必须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公司章程应该包含下列内容:公司全称和简称;公司所在地;股票的数量、票面价值、种类(普通股、优先股)和公司配售的优先股的类型;股东的权利;公司法定资本的数额;公司管理机构及其权限和通过决议的程序;筹备和举行股东大会的程序,其中包括其决议应当由公司管理机构法定多数或一致通过的问题的清单。

    非上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一个股东拥有股票数目的限制及其票面总额,以及一个股东享有的最多表决票数。这些内容在公司创建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所有股东一致通过的公司全体股东大会决议,可对这些内容进行增加、变更和(或)从公司章程中取消。公司章程还可以包含与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不相违背的条款。

   (三)股东名册

    公司的所有股份均应登记在其所有人名下。这也就意味着,不允许公司发行无记名股。公司应当制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中应记载每一登记人的信息,以及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数量及种类。股东名册应由公司自己保管或交由登记人(证券市场专业人士)保管;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时,公司应委托登记人保管股东名册。被拒绝记入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



[1]瓦西里·穆辛,尼古拉·卡洛帕切夫,《俄罗斯法概要——外国投资者法律指南(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5页。

 

第三节 设立外国法人分公司或代表处的认证程序

根据《外国投资法》第4条的规定:外国法人在俄联邦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履行部分职能或全部职能,包括以建立它的外国法人(下称总公司)的名义行使代表处的职能,其条件是总公司设立的目的及其活动具有商业性质;总公司应按其在俄联邦境内开展上述活动所接受的义务直接承担财产责任。

代表处是国内公司在俄设立的代表机构,是代表总公司在俄罗斯的业务联络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代表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总公司的利益进行活动,例如签订合同。俄罗斯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代表处从事商业活动。

外国法人通过分公司或代表处在俄罗斯境内展开活动需要办理认证手续。政府通过这种程序监督外国法人分公司和代表处的设立和注销活动。自2015年1月1日起,关于外国法人设立分公司和代表处的新认证规则开始生效,外国法人在俄罗斯设立、开办和注销分公司和代表处要根据外国法人管理机关的决定进行。

一、外国法人分公司或代表处的认证主管机关

根据2014年5月5日通过的第106-ФЗ号联邦法《关于对个别俄联邦法律条文的修改》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分公司和代表处的登记注册事宜不再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下属的注册局负责,而转由联邦税务局负责,关于派驻分公司和代表处的外国员工的委派、签证支持均由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办理。通常情况下,由俄罗斯联邦税务局莫斯科市第47号跨区检查局承担认证职责。外国法人应在作出设立俄罗斯分公司、代表处的决定后12个月内向认证机关提交认证申请。对外国金融机构代表处进行认证的主管机关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民用航空领域的外国法人代表处的认证机关是俄罗斯航空局。

二、办理认证时需要提交的文件

办理认证时需要提交如下文件:

1.由外国法人的授权代表签署的认证申请书;

2.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关于分公司、代表处雇佣外籍员工人数认证;

3.外国法人的公司章程;

4.外国法人所在国关于该法人法律地位的文件摘录和营业执照;

5.外国法人所在国有权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国内企业“三证合一”后仅提交营业执照即可)。

6.外国法人关于在俄罗斯设立分公司、代表处的决议;

7.分公司、代表处条例(章程)。条例中应写明外国法人分公司或代表处的名称,法律组织形式,分公司或代表处在俄罗斯的注册地址,外国法人在本国的注册地址,分公司或代表处设立、开办目的及经营范围,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管理方式。

8.授予分公司、代表处负责人必要权限的授权书;

9.已支付60000卢布国家税费的票据;

10.所提交的全套文件清单(一式两份)。

   三、办理期限

分公司、代表处的认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提交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被认证的外国分公司、代表处在5个工作日内收到分公司、代表处列入《外国法人的分公司、代表处名录》的证明书和信息摘录。

四、外国法人分公司、代表处的外籍工作人员认证

将要到外国法人分公司、代表处工作的外国公民应该办理认证手续。俄联邦工商会负责批准代表处一次性雇佣外国员工的数量。根据俄罗斯的规定,外国代表处雇佣外国员工不能超过5人(包括分公司总经理或代表处首席代表)。如果在外国金融机构代表处工作的外国公民由俄罗斯银行认证,在民航领域外国法人代表处工作的外国公民由俄罗斯航空局认证。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在对文件进行接收和审查后,会向申请人提供支付账单,申请人持单缴费后,3天内工商会完成对外籍员工人数确认。对无外籍员工的确认缴费为5000卢布,对使用外籍员工的确认缴费为15000卢布。如果所递交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信息不真实,则工商会有权拒绝确认。

进行外籍员工人数确认需要提交的文件有:

(1)由外国总公司领导或其分公司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的《关于确认外籍员工人数的申请书》;

    (2)填写完整的15АФП制式表第5页;

    (3)经公证的外国总公司的公司章程;

    (4)经公证的外国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其他能够确认外国总公司法律地位的同等法律效力证明文件;

    (5)经公证的外国总公司关于设立俄罗斯分公司的决议,并对决议的签署进行公证;

    (6)经公证的分公司/代表处条例,并对条例的签署进行公证;

    (7)经公证的给分公司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并对授权书的签署进行公证。

    上述所有标注公证件的文件,均需在中国办理双认证。

五、不予办理认证或暂停认证的情况

外国法人分公司、代表处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可能被拒绝认证:

1.不提供注册必需的文件,或者延期提供这些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规定形式、大小或书写要求。

2.在外国法人的设立文件或其他文件中包含由虚假信息;

3.外国法人分公司、代表处的设立目的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参加的国际条约和俄罗斯法律;

4.外国法人分公司、代表处的设立目的对俄罗斯联邦的主权、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利益造成威胁。

对拒绝注册或同意注册的决定可以依法律程序起诉。暂停认证外国法人的分公司、代表处的认证行为根据外国法人的合理要求停止,理由可以是决定停止分公司、代表处在俄罗斯领域内的经营活动,或者外国法人本身停止经营或因执行程序被迫停止经营。

六、分公司、代表处终止认证的情况

以强制程序终止外国法人的分公司、代表处的认证只可在如下情况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决定进行。

1.外国法人的分公司、代表处在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前的12个月内没有提供俄罗斯法律要求的财务报表文件,且未能在注册表登记的经营地址与分公司、代表处取得联系,且分公司、代表处在指定期限内未在开户行完成至少一笔交易。

2.外国法人的分公司、代表处的经营活动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参与的国际条约和俄罗斯法律,威胁俄罗斯联邦主权、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利益的。

包含在文件中并提交用于外国法人的分公司、代表处认证和终止认证行为的信息构成了《外国法人分公司、代表处信息摘录》,该摘录由税务机关制作,利益相关人可以在摘录中获取公司信息。

第四节 外国投资企业的破产

一、一般规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破产法》的规定,俄罗斯公司(包括外国投资的公司)的清算可因公司破产而引起。仲裁法院基于两个原因启动破产程序:(1)法人无力支付债权人的债务,支付工资,和(或)履行纳税义务。(2)债务人自相应的债务应还款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完成债务。

二、调查程序

法院在审查申请后,如果认定申请充分完备,应裁定进入调查程序并指定临时管理人。调查程序就是为了保全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编制债权人债权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从而对债务人采取的破产程序。申请人在申请破产时,并不区分是申请重整或申请破产清算,都必须经历调查程序,在调查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将得到临时保护。

在调查程序中,行政主管机关,专业人士的意见不仅可以为仲裁法院就破产要件实质审查事项提供合理性意见,提供调查报告和证据,而且他们全程参与破产程序,包括调查程序、财务整顿程序、债务人财产的处分、外部管理计划的审议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破产清算程序等,都可以包括在内。因此,这些辅助人员的意见直接影响了重整程序的启动与成功。

调查程序约进行3个月的时间。临时管理人应当自调查终结后10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职权所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是决定破产案选择何种破产程序,包括进入财务恢复的程序;进入外部管理的程序;批准外部管理计划;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的决定;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的决定;向仲裁法院推荐外部管理人候选人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以经表决权总额1/2以上的同意通过。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企业进入外部管理程序的决议。

三、财务恢复程序

在调查程序中,债务人应制定债务清偿表,并由相关人员提供担保或保证,并且该担保数额超过债务人债务数额至少20%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仲裁法院提出进入财务恢复程序的申请,仲裁法院应做出裁定。

四、外部管理程序

外部管理程序是对债务人采取的,旨在恢复债务人的支付能力,使企业能够维持与复兴的破产程序,类似于我国《破产法》上的重整程序。进入外部管理程序后,法院任命外部管理人,并由外部管理人接管企业。如果企业经营不善陷入严重亏损,在支付到期债务方面产生极大困难,但企业尚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通过外部管理程序来恢复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外部管理程序由仲裁法院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定予以启动。外部管理程序的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该期限可以延长6个月,总期限不得超过2年。

根据《破产法》第94条的规定,进入外部管理的法律后果包括:终止债务人总经理的职权,责成外部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相关事务;外部管理人有权发布辞退债务人经理的命令;终止债务人管理机构的职权,债务人经理和债务人其他管理机构的职权移交给外部管理人;债务人的管理机构、临时管理人必须保证将债务人的会计报表和其他账簿、印章和公章,移交给外部管理人;撤销对债务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只有在破产程序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对债务人财产实施查封,以及采取限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其他措施;延期偿付债权人享有的金钱债权和交纳强制性付款债权。

自外部管理人被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制订外部管理计划,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外部管理人应申请仲裁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如果没有向仲裁法院提交债权人会议批准的外部管理计划,自进入外部管理程序之日起4个月内,仲裁法院可以做出确认债务人破产并开始破产清算程序的规定。

    根据《破产法》第118条,外部管理人应于外部管理计划所定期限内完成外部管理工作。外部管理完成时,应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外部管理人报告,申请仲裁法院审议该报告,进而作出外部管理程序终结的裁定。

根据对外部管理人报告的审议结果,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以下决定之一:(1)请求仲裁法院因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已恢复而终止外部管理并开始与债权人进行结算的决定;(2)请求仲裁法院因根据债权人债权表清偿了全部债权而终止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3)请求仲裁法院确认债务人破产并开始破产清算程序的决定;(4)签订和解协议的决定。

五、破产清算程序

如果债务人没有恢复偿债能力的可能性,法院可以依法宣告债务人为破产人,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管理人应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对以下债权进行优先支付:(1)债务人的诉讼费用;(2)破产管理人应得费用;(3)公共事业方面的经常性支出;(4)破产程序过程中产生的债权;(5)法院接受请求宣告债权人为破产人申请后,债务人欠付的员工工资。

对于其他的债权,按下列顺序清偿:第一顺序为个人享有的对债务人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顺序包括对债务人员工的应付款项和根据著作权法对他人的应付款项;第三顺序清偿其他债权。每一顺序的债权应在上一顺序的债权全部获得清偿后,才可以获得清偿。

在清算程序完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将最终破产结果报告提交给法院。法院在审查报告后做出裁定,如果债权未获清偿,法院做出裁定结束破产程序。该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提交至法人国家登记机关,并作为将债务人清算信息载入“法人统一国家登记薄”的根据。

 

第五节 公司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公司总经理的人选问题

    俄罗斯公司法中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公司的独任执行机构(总经理)便是公司的意思代表机关,对外代表公司。在俄罗斯进行公司注册时,中国企业希望将中国人登记为公司总经理,但由于为中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程序较繁琐,所以,通常的做法是先将俄罗斯公民登记为总经理,待中国总经理取得就业许可证之后再进行总经理的变更登记。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该俄罗斯总经理并不实际行使总经理的管理职权,即构成通常所说的“挂名人士”。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的规定,该挂名人士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另外,如果以俄罗斯公民作为公司总经理,如果缺少对其有力的监管,有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因此,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其职权做出具体限制。

二、分公司和代表处负责人的授权问题

外国公司在俄罗斯分公司或代表处的负责人是总经理或首席代表。负责人是根据总公司签发的授权委托书行事的。分公司和代表处都没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所有分公司或代表处在俄罗斯境内的法律行为后果均由总公司承担。因此总公司给分公司和代表处负责人的授权应当十分谨慎,特别是当俄罗斯分公司经理与代表处代表是俄罗斯人时,防止授权过大给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滥用职权损害总公司利益埋下“祸根”。

三、关于公司追加投资的法律风险提示

实践中,由于俄罗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10000卢布,许多中国投资者为尽快获得俄罗斯法人资格,在企业设立之初的注册资本金选择按最低额缴纳,公司设立后再增资。根据俄罗斯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追加出资需要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1)公司股东全体会议以公司股东全体表决权的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以股东追加出资增加公司法定资本的决议;

(2)公司股东补充注资可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月内追加出资。

(3)自交付追加出资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股东会应通过对确认公司股东追加出资结果和涉及公司法定资本额增加的变更写入公司章程的决议。

(4)第(3)条规定的变更公司章程的决议应自公司全体股东足额缴纳追加出资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国家法人登记机关。上述变更,自国家法人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不予确认。

因此,由于增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全额支付追加出资会导致增资无效。

四、股东变更的证据问题

股权出让方和股权受让方通过转让合同达成一致还只是转让及其条件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等股权交易完成的结果应落实在具体的法律形式上,这一点对我国以股权并购方式对俄投资的企业很重要。根据《股份公司法》第 44条股份公司名册的规定, 公司必须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自公司进行国家注册之时起保证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登记簿。这就是说,公司股东名册及其记载的股东信息是新股东已经取得股权的书面证据。另据该法第 46 条公司股东名册摘要的规定, 根据股东或股票持有人的请求,股东名册持有人应通过提供股东名册摘要的方式证明其对股份的权利。另外,股权转让后完成公司章程的相应修改和补充及其变更后的登记也是我国投资人必须给予关注和落实的,以避免缺乏完成必要的程序而造成我方股权受让人相关权利存在瑕疵。

五、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跨国经营权管控问题

由于中国投资者对俄罗斯公司运作相关法律和实践的不了解,所以在设立公司之初并不注重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往往是轻易地选用内容最宽泛的文本作为公司章程,从而失去了对其他股东或总经理权限的合理制衡,不可避免地为公司经营运作埋下了最大的安全隐患,导致后期运营成本的增加,甚至是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与我国公司法规定不同,在俄罗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来说会有两个组织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独任执行机构(总经理)是公司的最高执行机构。而董事会、监事会、集体执行机构的设立与否皆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是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上的股份公司,则必须组建董事会。公司总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长。

因此,为了实现对公司执行机构的权力制衡,对公司经理人、公司财务运作等重大问题的合理管控,最大限度地合理制约其它股东的权利,实践中最成熟、最行之有效的做法就是通过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可直接对包括总经理在内的公司执行机构进行任免,并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约定的公司事项行使决策权,可以实现对公司执行机构的制约。由于外国人取得俄罗斯工作许可证比较麻烦,所以,中国公司聘请俄罗斯人担任总经理的情况比较普遍。将总经理的部分权力划归董事会,既可以进行集体决策,也可以避免总经理独揽大权不受制约,避免总经理滥用职权而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对于一个中俄合资企业而言,中国股东如果能在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将可以更好的把控公司的经营权。

第六节 典型案例及评析

一、案情介绍

    2011年3月1日ZY有限公司总经理和JL公司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将公司的行政大楼、车库、调度室、汽车吊维修间、仓库、机械维修间、木工车间和电焊车间、检修车库、地块等出售给了JL公司。

   ZY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JL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判定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适用交易无效后果及索要财产,并指出ZY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令公司蒙受损失,结果导致上述公司失去了使用其实施基本经营活动所需财产的可能性;出让争议性财产导致无法完成ZY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务,以及无法履行合同关系,其中包括出租不动产。在伊尔库茨克市列宁区法院和伊尔库茨克州法院两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ZY有限公司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的不诚实和不理智的违法行为,签订争议交易使公司蒙受了损失。根据按照国家统一法人名册登记的内容,ZY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种类包括砖的零售贸易。当不动产项目出让之后公司丧失了完成章程所规定任务的可能性。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证明了本案争议交易的不动产项目被低价出售。因此,由于签订买卖合同,财产的出让导致ZY有限公司蒙受损失并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

二、裁决及理由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解决争议的重要情况就是查明出让争议性财产 是否导致公司无法完成基本种类经营活动——砖的零售贸易,但是该情况并未被查明。同时,根据评估报告,不动产项目被低价出售,这可以证明财产销售过程中无法获得最高价格,由于签订买卖合同,财产的出让导致ZY有限公司蒙受损失并损害了ZY公司的财产权。

2015年7月14日,最高法院裁决如下:案件发回上诉审法院重新审理。

三、案情评析

本案是关于ZY公司总经理滥用职权,将公司重要资产出售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的案件。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条规定:行使权利不得意图给他人造成伤害,不允许非法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允许其他明显不当实现权利的行为(滥用权利)。不允许以限制竞争为目的行使权利,不允许在市场中滥用优势条款。不遵循此规定,则法院、仲裁法院或仲裁院可参考滥用权利行为的特点和后果,拒绝保护该违法人全部或部分应有权利并对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交易可由法院确认为无效。俄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2014年5月16日颁发的第28号《关于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争议的若干问题决议》第3条中明确规定:如果原告依据重大交易提出交易无效,当事人必须证明完成该交易已经或能够给公司或提起相应诉讼请求的公司股东造成损失,或给他们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根据本案中原告出示的评估结论:买卖合同低于市场价值已经给ZY公司造成损失,符合交易无效的特征,应属无效交易。

四、风险提示

俄罗斯公司法中的独任执行机构(总经理)是公司的意思代表机关,对外代表公司。许多中国企业鉴于中国人担任公司总经理每年办理签证、工作许可证程序较繁琐,便将俄罗斯公民登记为总经理。同时,由于对俄罗斯法律不熟悉,对于俄罗斯籍总经理缺乏基本的监管,从而导致总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追偿损失,往往要经历漫长的诉讼程序,因为俄罗斯的诉讼程序为“三审终审”,当事人根据《仲裁程序法》的规定还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因此,对外投资务必注重对外经营权的管控问题,特别是俄籍总经理职权的限制。

 

第五章工程承包法律风险

对于外国投资者,特别是国内众多志在“走出去”的建筑企业来说,俄罗斯基础设施市场具有巨大的吸引力。而且,中国已经参与投资了如俄罗斯跨西伯利亚铁路改造、同江大桥、黑龙江(阿穆尔河)界河桥等具有影响力的基础设施项目, 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在高铁和公路领域的投资力度。

第一节 俄罗斯工程承包法律制度

一、建筑项目形成的法律基础

(一)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任何项目的建设都必须征得土地和(或)建筑物所有者同意并遵守城市建筑标准和规范。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对生态、卫生、防火的要求、对保护历史文物的要求,和特殊条件下对建筑的要求(地震带、永久冻土带等等),以及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对公民和法人权利维护等的要求。业主(建筑人)要取得建设(改建)许可,必须具有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该方案应符合城建立法、城市居民区建筑要求的城建法规、城市或居民区建筑规章规范,以及设计和建筑计划任务书的要求。

 (二)建筑项目任务书

1.建筑计划任务书由负责建筑和城建问题的机关(即城建机关)根据业主的申请并遵照俄罗斯联邦法律下达。下达建筑计划任务书的根据是业主的申请和有关文件,这些文件须证明申请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处置权),或证明土地所有者同意在该地段进行建筑设计。

2.建设项目施工之前,建筑计划任务书必须经过设计预案研究或建筑设计方案的征求遴选之后方能通过。建筑方案的遴选应在建筑师职业创作社会组织(联合会)参与下进行。

3.下达建筑计划任务书之后,城建机关在检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计划任务书时无权对不属于建筑规划任务书内容的设计方案和属于业主及建筑方案设计者权限范围内的问题进行审查。

   (三)建筑企业的建筑资质许可证制度

    建筑企业必须在资质许可证基础上进行建筑活动。根据2008年7月2日《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城建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文件》的第148号命令,涉及工程勘查、建筑工程设计、建设、维修、基建项目大修等领域的自律机构(以下称“自律机构”),作为非商业组织,颁发对基建项目安全产生影响的工程勘探、编制设计文件、实施建设、维修以及基建项目大修类工作的许可证。同时,2008年12月22日修订的《俄罗斯联邦特种业务许可法》规定了为建设非季节性或者辅助性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和建设的资质许可证由自律机构颁发。因此,俄罗斯自2010年1月1日起取消在建筑领域国家许可证制度,实行建筑领域准入制度。建筑业的资质许可证将不再由联邦政府,而由联邦自律机构颁发,原联邦政府颁发的建筑业许可证失效。

    《俄罗斯联邦建筑活动法》对外国公民与法人在俄从事建筑活动并无特别的限制。该法第3.1条规定,如俄联邦参与的相关国际公约对此已有规定,则俄联邦对外国公民与法人在俄从事建筑活动与本国公民与法人同等对待。如无相关公约,则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和外国法人只能与具有资格的俄籍建筑师或法人共同参与在俄境内的建筑活动。

    俄罗斯不允许自然人承包工程,但是私人投资企业可以。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

为保证人与社会的正常生活活动环境,保证建筑的舒适方便与可靠性,保证不影响城市或其他居民区旧有的建筑风貌,不破坏历史文物,公民和法人的建筑活动必须获得建筑活动施工许可证。

1.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机关

    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机关如下:

    (1)如果基本建设项目(或改建项目)建设计划在两个和多个俄罗斯联邦主体内进行施工,其中直线项目—在封闭的行政区域,边界同俄罗斯联邦主体边界不重合,由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发放建筑许可证。

(2)如果基本建设项目(或改建项目)建设计划在两个或多个行政区(城镇、市区)进行施工,由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发放建筑许可证。

(3)如果基本建设项目(或改建项目)建设计划在两个或多个居民点或城镇边界交界处进行施工,由城市地方自治机关发放建筑许可证。

2.发放程序

    国家和市政府多功能服务中心受理建设单位建筑许可证申请、及办理建筑许可证所需必要文件、提供相关程序和流程信息并发放建筑许可证。

(五)有关设计方案的变更

    1.在制定建筑文件或在建筑项目施工时改变建筑方案,必须征得方案设计人的同意,所作的改变若与建筑计划任务书有所不同,还要征得有关城建机关的认可。

    2.如果建筑方案作者发现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有背离原方案的情况,他可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上述情况告知施工批准机关,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可能的损失,方案作者本人也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建筑设计作品设计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六)建筑项目的变更

    1.更改建筑项目(竣工、改建、重新设计)应符合《俄联邦民法典》、《俄联邦关于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法》以及建筑方案的设计和使用协议的规定。。

2.对须取得施工批准的建筑项目进行更改,应遵照上述关于建筑项目形成的法律基础的规定办理。

3. 获得在建筑方面国家或其他奖项的建筑项目的更改,应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城建权力机关下达。

4. 对在国家登记的历史文物进行改造、恢复和修建的工程,以及对在保护区内项目进行建设、修建和改造的工程,应遵守俄罗斯联邦《历史文物保护和使用法》实行。

二、建筑承包合同的基本制度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对建筑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分则部分的第37章“承包”中,该章对建筑承包合同内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责任与义务、建筑工程质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一)建筑承包的一般规定

    1.依照承包合同,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发包人的任务完成工程施工,而发包人应为承包人创造完成工程的必须条件、验收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的价款。

    2.在承包合同中应指明完成项目的始期和终期。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在合同中也可规定完成项目各阶段的期限(中期)。

3.如果法律、其他法律文件或者合同无另行规定,承包方既对因违反完成项目的始期、终期承担责任,也对因违反完成项目的中期承担责任。

4.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完成项目的始期、中期和终期可在合同规定的情形下予以变更。

(二)双方当事人间风险的分担

1.材料、设备、为加工移交的物或者为履行合同使用的其他财产的意外灭失毁损的风险,由提供上述物的一方承担。

2.建筑客体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的风险,在发包人验收之前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项目逾期交付或逾期受领,项目意外灭失或毁损的风险由逾期一方承担。

(三)工程价格及其工程款支付方式

    1.在承包合同中必须指明工程价格和明确价款的方法。当合同中未指明该价款时,在有偿合同中,合同价格比照类似商品、工作或者服务的通常价格执行。

    2.承包合同的价款包括抵偿承包方的费用和应按期给付的报酬。

    3.工程价格可通过编制预算的方法确定。在依照承包方编制的预算完成工作时,该预算自发包方确认之时起具有效力并成为承包合同的一部分。

    4.工程价款(预算)可以是大概数额或者固定数额。当承包合同无其他指明时,工程价款则被认为是固定数额。

    5.承包方无权请求提高固定价款,发包方也无权请求减少该价格。

    6.当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值显著提高,以及第三人向承包方提供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到的服务的价值显著提高时,承包方有权要求增加确定的价款,而当发包方拒绝履行该请求时,承包方有权依照《民法典》第451条解除合同。

    7.发包方应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按预算规定的金额支付承包方所完成工程的工程款。

    8.承包合同可规定发包方接收工程项目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工程款。

(四)工程项目保险

    1.合同可以约定,对工程项目、所用施工材料、设备及其他财产偶然灭失和偶然毁损以及在施工中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的一方,必须对上述风险承担保险责任,并根据合同条件,由保险义务方向另一方提供签订保险合同的证明材料,包括承保人、承保金额和承保风险等材料。

    2.承担保险责任并不解除有关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风险事故发生的义务。

(五)技术文件和预算

    1.承包方应根据确定项目、工程内容和对工程提出的其他要求的技术任务书,并按规定工程价格的预算进行工程建筑和与工程建筑有关的工作。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无不同规定时,推定承包方应完成技术文件书和预算中所指定的一切工作。

    2.合同中应规定技术文件的组成和内容,并约定应提供相应文件的责任方和提供文件的时间。

    3.如施工过程中出现技术文件中未列入的工程,需要进行补充工作和增加施工预算资金时,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如法律和合同未规定其他期限,承包方在发出通知后10天内未收到发包方答复,应暂停相应施工,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如发包方能证明没有必要进行补充工程,发包方可不赔偿损失。

    4.如承包方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且不能证明为发包方利益必须立即进行补充工程,尤其是工程暂停可能导致工程项目倒塌和受损,承包方无权要求发包方支付补充工程款和赔偿损失。

    5.如发包方要求实施不属于承包方业务范围的补充工程并同意支付相应款项时,只有在补充工程非因承包方自身原因而不能完成的情况下,承包方才有权拒绝完成。

(六)承包方的留置权

当发包方不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或者其他与完成承包合同有关的相应的付款义务时,承包方有权对工作成果,以及属于发包方的设备、为改制(加工)而转交的物、未使用的剩余材料和由承包方占有的发包方的其他财产予以留置,直到发包方给付有权款项为止。

(七)承包方保护环境和确保施工安全的义务

    1.在进行施工和完成相关工程中,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和确保施工安全的法律和其他法规。承包方对违反上述法规承担责任。

    2.如使用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和完成发包方的指令可能导致违反双方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和确保施工安全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有权不使用上述材料、设备,并有权不执行上述指令。

(八)质量的担保

1.如果承包合同中没有相反规定,承包方保证在质量保证期间内工程项目达到技术文件规定的指标和使工程项目达到承包合同的使用性能。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可根据双方协商延长。

    2.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缺陷(瑕疵),如不能证明是由于项目或其他部分结构的正常磨损造成的,或者是由于不正常使用造成的,或者是由于发包方自己或其第三方不正常使用造成的,发包方或其雇用的第三方的不适当维修造成的,则承包方应承担责任。

    3.保证期内,由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致使工程项目不能使用,该保证期限将相应延长。

    4.保证期内发现上述第1点涉及的缺陷,发包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包方。

    5.合同未规定保证期时,发包方提出与工作成果瑕疵有关的请求的条件为:瑕疵需在合理期限内发现,但以自交付工作成果之日起2年为限,如果法律、合同或者交易习惯另行规定有其他期限的除外,最长不超过5年。

    6.当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少于两年而发包方于担保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发现瑕疵时,如果发包方能证明瑕疵是在工作成果交付之前发生,或者依此前可发生的原因而发现,则承包方应承担责任。

    7.如果承包合同无另行规定保证期自发包方受领或应该受领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时开始计算。

(九)工程的交付和验收

    1.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按合同准备交工或按合同规定工程处于完工阶段的通知,或收到关于准备交付合同所完成的工程成果通知后,应立即对工程成果进行验收。

    2.如合同未另行约定,发包方应自费组织工程验收。在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的代表应派代表参加工程成果的验收。

3.预先接受阶段性工程成果的发包方,负担非因承包方的过错而产生的工程成果灭失或者毁损的风险后果。

    4. 承包方交付和发包方验收工程成果应按照双方签字的文件履行交接手续。一方拒绝签字时,另一方可在文件上签注。只有一方拒绝在文件上签字的动机被法院确认为理由充分时,法院才承认工程成果移交和验收的单方文件是无效的。

    5.如发现的缺陷是工程成果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目的,且这些缺陷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所不能排除的,发包方有权拒绝验收工程成果。

    6.如果承包合同无另行规定,发包方未经验收即受领工程成果,即丧失引用该瑕疵的权利,尽管该瑕疵在验收时按通常方法即可确定(表面瑕疵)。

    7.如果承包合同无另行规定,当发包方拒绝受领工程成果时,承包方自工程成果应交付发包方之日起满1个月并经过两次书面通知发包方后,有权将该工程成果出售,所得价款在扣除应得部分后,剩余金额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发包方的名义提存。

第二节 俄罗斯工程承包的方式及业务流程

在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2017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2017》)中,俄罗斯的整体投资便利程度在本次纳入统计的190个国家中位列第40位,与投资便利程度形成较大反差的是,俄罗斯的审批许可便利程度方面仅排在第115位。复杂的审批流程往往使对俄罗斯市场跃跃欲试的中国承包商望而却步。

   一、俄罗斯工程承包的方式

俄罗斯通常的工程承包模式有总承包、分包、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方式等,在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也用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EPC(交钥匙总承包)模式在工业厂房和流水线建设中也有应用。但一些国际通行的模式,如英国通用的ICE土木施工合同条件(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土木工程承包商联合会共同设立)和JCT合同条件(由英国皇家建设商协会设立),美国通用的AIA施工合同条件(由美国建筑师协会设立)、AGC合同条件(由美国承包商总会设立)和EJCDC合同条件(美国工程师合同文件联合会制定)等,尤其是在国际上最具权威的被世界银行认可的、由欧洲三国咨询工程师协会成立的咨询工程师组织(简称FIDIC)制定的合同条款(通称FIDIC条款),在俄罗斯并不被普遍采用。

2013年3月,俄政府批准通过《公私合作伙伴关系联邦法》草案,允许联邦和地方政府与私营企业家、本国以及外国法人(俄罗斯国有企业除外)合作建设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该法为俄私人资本甚至外资进入俄垄断行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奠定了法律基础,是俄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私人投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联邦法》出台后,外国投资者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的 PPP 合作(公私合作)模式,而不再局限于原《联邦特许权协议法》下规定的BTO(建设—移交—运营)和DBFO(设计—建设—融资—经营)两种。同时,新法不再强制要求项目协议客体的所有权必须归属政府方,外国投资者因此可以争取更高的物权保障以及在投资回收模式上留有更大的余地。

根据俄罗斯《特许权经营协议》允许特许权经营的客体为不动产,共包括14类:公路和运输基础设施类工程建筑、铁路运输工程设施、管道运输工程设施、电力和热力生产、传输及配送的工程设施均包括其中。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协议的有效期将参考特许协议客体的建设和改造周期、投资规模、资金回收期以及特许协议规定的特许权受让方其他义务等因素在特许协议中予以确定。

二、在俄罗斯承包工程的业务流程

  (一)在俄罗斯注册属地机构

   根据俄罗斯《外国投资法》的要求,外国法人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时需要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因此外国承包商在从事建筑活动之前,应设立俄罗斯分公司。

    (二)申请建筑业协会许可证

1.俄罗斯建筑行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外国承包商涉足俄罗斯建筑行业必须加入并取得建筑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称“SRO”)发放的资质证书,原联邦政府颁发的建筑业的资质许可证失效。也就是说,建筑业的资质许可证将不再由联邦政府分布发,而改由自律机构颁发,政府对建筑行业的监管职能将转交给非商业性建设联盟这一行业自律组织。但该自律组织的准入证明只向其成员发放。因此,非行业自律组织成员将无权从事建筑业。

《城建法典》规定,承包商(包括外国承包商)拟承揽的工作,对基建项目的安全构成影响时,需在加入相应SRO并取得SRO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实施相关工作。

影响基建项目安全的工作种类由俄罗斯联邦政府2009年第624号令《影响基建安全的勘察、设计、施工、重建和修复工作种类清单》(以下称“624号令”)具体规定,主要涵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专业活动,每一建筑专业活动项下还将按照行业类型、工作复杂程度等进一步细分,共划分53个大类、200余个小类影响基建项目安全的工作。《城建法典》和624号令的规定一并适用于本国和外国承包商,因此当工作范围属于624号令规定的工作种类时,外国承包商便需要加入相应SRO并取得资质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承包商并非可以自行承揽624号令中规定的所有工作。比如,624号令规定承包商编制建筑设计施工图时,通常需要取得相应SRO颁发的资质证书。但是,根据俄罗斯《建筑活动法》第3.1条的规定,除非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国承包商仅能通过与俄罗斯本地设计单位合作的方式编制工程项目的建筑设计施工图。因此,外国承包商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还需结合俄罗斯法律规定进一步判断是否有权自行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范围。

2.俄罗斯联邦自律机构

    法人或个体经营者依据《俄罗斯联邦自律机构法》联合组成自律机构。目前,在俄罗斯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类的自律机构至少需要有50家个体企业或者法人组成。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维修和建筑项目大修类的自律机构需要联合100家或更多个体企业或者法人组成。也可以成立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维修、基建项目大修等综合类自律机构。由联邦生态、工艺和原子能监督署实施对自律机构在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建设、维修、基建项目的大修等范围内的业务监管以及对上述自律机构的登记。颁发建筑业资质许可证的自律机构为非商业组织。

3.申请成为自律机构会员

承包商在向SRO申办资质证书时,需满足法律和相应SRO对承包商自身及其雇员的要求。根据《城建法典》,申办勘察、设计和施工类SRO资质证书各自的法定最低标准如下:

    (1)勘察类:要求3名以上雇员具有相关专业高等教育学历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5名以上雇员具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上述雇员在5年内至少参加过1次职业培训并通过培训成果测试。

(2)设计类:要求具有从事设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3名以上雇员具有相关专业高等教育学历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上述雇员在5年内至少参加过1次职业培训并通过培训成果测试。

(3)施工类:要求具有从事施工组织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2名以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经理、副经理)具有高等教育学历和7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5名以上雇员具有高等教育学历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上述雇员在5年内至少参加过1次职业培训并通过培训成果测试。

    如果外国承包商在俄罗斯设有分公司,在总公司满足法律和SRO对承包商及其雇员的要求时(即使俄罗斯分公司不满足该等要求),即可向SRO申办相应资质证书。

(三)俄罗斯的招标和投标制度

    俄罗斯建筑工程均实行公开招标制度。俄罗斯实行设计-施工分离的招投标监管体制,分为施工招投标办法,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商品招投标办法。

俄罗斯政府采购项目是以联邦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为资金来源的项目,由国家调控管理。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由业主依照俄联邦民法进行经营管理,不受政府调控。其招投标信息各自发布,有关招投标的信息也可通过提供招投标信息服务的机构获得。

按照俄罗斯国家采购法规定,俄罗斯国家及政府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进行。俄罗斯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招投标项目公开发布,发布渠道通过部门网站和主要报刊。招标方式分为供货商竞争的方式为招标(公开招标、专项采购招标、二级招标、秘密招标、专项采购秘密招标、秘密二级招标)、拍卖(电子拍卖和秘密拍卖)、挂牌询价、报价询价。公开招标是指所有合法竞标者都可参加的招标;秘密招标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国防或国家安全)的项目,只有获得邀请的竞标者才能参加招标;两级招标是指较为复杂的科研、设计工艺或兼职项目,招标方需要再次核实竞标方的实力。两级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秘密招标方式,竞标在第一阶段不必出示竞标价格,竞标价格在第二阶段出示。订购方有权通过挂牌询价的方式实施采购,合同的原始价格(最高)不超过50万卢布。

(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许可

《城建法典》规定发包方需要取得的审批许可包括:建设工程勘察结果鉴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鉴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以及建设工程投运许可。此外,《城建法典》还要求业主在开工前与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工程的检查方案,并在施工期间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

1. 建设工程勘察结果鉴定和设计文件鉴定

(1)建设工程勘察结果鉴定和设计文件鉴定的一般规定

为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安全性和规划合理性,《城建法典》规定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勘察结果和(或)设计文件鉴定,即强制鉴定项目。部分建设工程项目仅需进行设计文件鉴定而无需进行前一阶段的勘察结果鉴定。

根据俄罗斯法律原则,强制鉴定属一般性规则,非强制鉴定属特殊规则。目前,除不超过三层且仅满足一个家庭居住的房屋、小型独立工业生产建筑、小规模地下资源建设开发项目以及法定无需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工程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照俄罗斯法律进行强制鉴定。

在强制鉴定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城建法典》进一步规定规模较大、工艺水平较高、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项目,需要向俄罗斯联邦国家鉴定总院等中央或地方国家鉴定机构申请工程勘察结果和(或)设计文件的鉴定,即国家鉴定。国家鉴定的对象是评估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技术规程的要求,包括卫生防疫、生态环境、国家保护文化遗产、消防、工业、原子能、放射和其他安全要求,以及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勘测结果,还要对工程勘测结果是否符合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评估。根据俄罗斯法律规定,工程勘察结果和(或)设计文件必须进行国家鉴定的项目主要包括:占地跨两个及以上联邦主体的工程项目、涉及国防及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联邦级公路项目、达到法定保护级别的文物保护修复工程、性质特殊的高危和技术复杂工程项目、规模达到法定标准的大型工程项目以及达到法定标准的危险废料储存或处理工程项目等。

(2)办理建设工程勘察结果和(或)设计文件鉴定的程序

工程勘察结果和(或)设计文件进行国家鉴定的一般流程包括:发包方或监理提交申请文件、鉴定机构对是否受理进行预审、申请人缴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鉴定意见等几个主要步骤。办理建设工程勘察结果和(或)设计文件国家鉴定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特定制式的申请表、项目文件、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书、项目勘察结果(设计文件)等。一般而言,俄罗斯联邦国家鉴定总院出具鉴定意见的时间在1至2个月左右。

在非强制鉴定和非国家鉴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办理鉴定的程序和要求通常由委托鉴定机构根据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和特点自行确定,总体上与《城建法典》对国家鉴定的规定基本一致。

(3)未取得建设工程项目勘察结果和(或)设计文件鉴定的法律后果

强制鉴定项目未依法办理勘察结果和(或)设计文件鉴定的,主管部门有权不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的一般规定

《城建法典》规定,除居民家庭自用设施、棚亭等小型建筑等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外,建设工程项目在实际开工前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一般由基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但对于石油开发、核能利用、航空航天、水利、铁路、俄罗斯联邦境外使领馆和代表处驻地、国防工程、国境线保护工程、涉密工程、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修复工程等《城建法典》另有规定的项目,由主管相应行业的中央部委颁发施工许可。此外,达到法定标准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具有相应职权的上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

(2)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程序

发包方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向具有相应职权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以申办施工许可。申请施工许可的一般流程主要包括提交申请文件、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以及颁发施工许可等几个主要步骤。如果项目所在地设有“一站式”行政服务中心,申请人还可以向行政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文件。一般而言,地方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颁发施工许可。

办理施工许可时,发包方需要提交土地的权属证明、用地规划、全套设计文件及其配套资料、设计文件鉴定合格意见等材料,具体办理时,针对项目特点申请文件可能有所增减。

在项目实践中,投资人为控制项目投入,可能根据实际项目情况选择分期开发建设。在此情况下,施工许可可以分期办理,但每一期施工许可的申办时间不得晚于该期工程的开工时间。施工许可上所载土地权属、用地规划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发包方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变更手续。

(3)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是工程得以顺利开工的前提条件。未取得施工许可便开工建设的,工程将被视为违法建筑,发包方将面临该违法建筑被强行拆除的风险,甚至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3.项目投运许可

(1)项目投运许可的一般规定

俄罗斯法下的“项目投运许可”是主管部门对完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设计文件、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的审查认可,并作为投资人下一步为该工程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提条件。根据俄罗斯法律取得该项许可前工程不得实际投入使用。更类似于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竣工许可。

根据俄罗斯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应当向发包方移交工程勘察结果、设计文件、发包方签发的验收证书等办理投运许可的必要文件。建设工程投运许可通常由该项目施工许可的同一主管部门颁发。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也不需要提供投运许可。

(2)办理建设工程投运许可的程序

由于投运许可的颁发机关通常与施工许可的颁发机关一致,一定程度上申请投运许可的主要流程与施工许可也基本一致,主要包括提交申请文件、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以及颁发竣工许可等几个主要步骤。

在施工许可的申请材料基础上,申办投运许可还需提供该工程先前颁发的施工许可,并提交发包方和承包商分别或共同就工程符合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能耗要求出具的证明书等一系列文件。

(3)未取得建设工程投运许可的法律后果

俄罗斯法律规定,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投运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也无法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投资人在取得投运许可前违法使用工程的,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颁发投运许可时主管机关将对建成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进行核查。如果工程实践中存在设计变更,该变更对设计文件、用地规划、施工许可产生偏离且没有经过批准,则主管部门将拒绝颁发投运许可。

 

 

 

第三节 俄罗斯承包工程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俄罗斯承包工程的法律风险

(一)招投标风险

    按照俄罗斯法律规定,俄罗斯国家及政府项目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大型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信息俄罗斯国家及各级政府都会在部门网站或主要报刊发布。在过去,俄罗斯在招标过程中作了较多针对俄罗斯本国建筑企业的保护性措施规定,但是随着近年来行业准入范围扩大、注册要求放宽以及引入外资的鼓励政策的出台,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有了较大改善,特别是允许外国承包商参与的国际工程项目。

但是,由于俄罗斯招标投标相关法律仍处于规范化的进程中,而且俄方政府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审批、资金来源通常会有特殊要求。因此,中国建筑企业在俄罗斯承包工程时首先应在投标之前慎重选择工程项目,对承包工程项目的资信情况进行细致调查,谨防上当受骗。比如,重点审查该工程项目是否已有政府的批准文件;该工程方案是否确定,有无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是否落实了该工程项目建设的土地审批等等。项目建设方案需要得到俄政府部门批准的,应提前与设计部门联系沟通,研讨设计方案等。在招标过程中对于项目资金有特殊要求或者要求企业出具银行保函的,承包商应认真研究,保证承包方的利益。  

    (二)劳工政策风险

出于保护本国劳动力市场的考虑,俄罗斯对外来劳务采用配额管理制度,用工企业和部门每年向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及移民局申请下一年度使用外来劳务的数量。根据《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规定,外国公民根据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取得俄罗斯工作许可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在俄罗斯从事相关的劳务活动。因此,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事先申请外籍劳工配额,为每一名外国工人办理劳务许可文件后,才能引进外国劳动力到俄工作。对于多数工程项目,特别是建设期较长的项目而言,这无疑给劳务输出造成了诸多不便。2016年俄罗斯联邦政府减少了外国工人配额,与2015年的配额水平相比降幅为22.4%。2016年的外籍劳工配额213929人,为2015年配额的77.6%。因此,准许2016年在俄罗斯工作的外国人总数降至213929人。中国建筑企业于是被迫转为使用本地劳动力,这也大大增加了投资与建设成本。同时,俄罗斯工人权利保护意识强,工会力量也在成长,这是中国建筑企业不容小觑的问题。

   此外,2016年劳动部起草了政府令草案:《关于个别经济经营项目中作为工作主体的外国工人的份额规定》。首先针对的就是建筑行业内外国工人份额的限制。草案建议外国工人数量不得超过该行业所有工人数量的65%,导致这一领域的用工门槛越来越高。该草案目前尚未通过。

(三)俄罗斯的资质证书要求对中国建筑企业进入俄罗斯的影响

如前所述,对于建筑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维修基建项目等领域,需要SRO颁发的对基础设施项目安全产生影响的工程勘探、编制设计文件、实施建设、维修以及基建项目大修类的资质证书。如我国建筑企业希望能够进入上述领域,承接工程业务,则必须先加入相关自律机构,并获得相关许可证。

2010年起开始实施的新法规从表面上看简化了以往先注册公司,后申请许可,再获得许可证的繁琐程序,但申请入会提供的各种文件及各项规定实际增加了入会难度,且一旦被拒绝入会就没有申述的机会。

此外,俄罗斯建筑许可共53个大类、200余个小类,与我国的分类差别较大,我国在一个资质类别里可以从事的工作在俄可能需要申请多个类别的许可。俄罗斯有勘察、设计和施工三大类SRO,每一个SRO仅有权就自身所涵盖的工作种类向承包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因此,当外国承包商承揽“交钥匙”总承包工程时,需向涵盖合同工作范围的多个SRO分别申请并取得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SRO颁发的资质证书将列明承包商有权从事的工作种类。这就增加了我国企业获得施工许可的时间和财务成本。

(四)中国企业作为业主的风险

如前所述,俄罗斯强制鉴定项目均需要取得建设工程项目勘察结果和(或)设计文件鉴定,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不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由于《城建法典》和其他法规对于强制鉴定项目只是进行了初步的文字描述,实践中不乏发包方和主管部门对具体项目是否需要办理强制鉴定存在不同理解、导致主管部门拒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争议情形。因此,为避免潜在争议,业主需要在技术专家和律师的协助下,提前与主管部门和鉴定机构针对具体项目情况进行沟通协商。

二、风险防范措施

面对俄罗斯陌生的投资环境,中国建筑企业在对外工程承包过程中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其错综复杂的法律环境也带来了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如没有充分准备,中国建筑企业“走出去”的风险加剧。针对在俄罗斯基础设施项目和承包的诸多问题,在承包工程项目过程中配备法律团队,构建体系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主要注意要点如下:

(一)对工程项目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配备专业顾问

对拟投标项目和开发商的背景资料和资信、诚信度以及履约能力进行充分调查并进行专业研究,聘请当地有经验的专业律师、财务人员、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审查工作,包括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全面梳理项目的人员引进、机具材料采购、项目财务、税务、外汇、资金、海关进口、认证等各项流程,以确保在当地合法合规。当地律师在风险控制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二)严格按照俄罗斯当地的法律要求和技术规范投标报价

俄罗斯的报价系统和技术规范与我国相比有很大不同,在投标报价阶段不能简单地将国内的报价系统应用于俄罗斯工程项目。特别是俄罗斯存在某些政策不透明、管理水平有限、实践中某些费用无法预计,工程价格的确定需要依靠当地报价人员的丰富的实战经验。俄罗斯有完整的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在当地承包工程往往必须采用俄罗斯标准,但标准浩瀚如海,较好的办法是采用国内设计院与当地设计机构结合,使专业人员对接专业人员,这样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标准的主要差异。

   (三)项目公司化运作,有效规避风险

在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中,公司化运作是最有效的风险规避方式,可以将风险控制在对外的有限责任范围内。在俄罗斯工程承包市场上,如中建总公司就是通过在俄罗斯设立有限公司的形式来管理在俄项目投资与建设。在内部管理方面,项目公司的重大决策都受到母公司的监督,母公司通过对海外下属公司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与子公司建立了风险隔离。在对外融资方面,可以通过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吸引其他资本,扩展项目的融资渠道,缓解项目融资压力,从而增加项目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四)寻求合作机会,提高市场竞争力

由于在俄承包工程项目需要办理相关建筑和设计资质许可,同时俄罗斯又有其独立的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因此国内中小建筑企业以一己之力往往难以满足相关资质申请要求。在这一情况下,可以采取和国内及国际大型工程承包商合作的方式联合经营,扩大经营规模,在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同时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分担。

另外,在无法直接参与国际工程招标独立获取工程承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与俄罗斯当地或者国内的其他承包商合作,从事专业分包业务,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因此特别提倡民营企业与央企结伴走出去,很多央企走出去比较早,耕耘了很多年,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得失,中国石油工程建设(集团)公司承建俄罗斯东西伯利亚-太平洋原油管道工程,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则以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商和工程装备供应商的角色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集团)公司进行合作,从而在俄罗斯市场上开展了工程业务。

(五)充分重视授权书的有效性

俄罗斯对授权书的要求非常严格,各种文件的签署人均需要有相应的授权,并提供规定格式的授权书和职位任命书,授权书中规定的权限一定要详细列明,不能笼统,这方面尤其需要法律人员最终审核确认。国内出具的授权书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和俄罗斯驻中国领事馆的双重认证。

(六)施工进度和施工文件的准备同样重要

确保工期和质量,这是建筑企业的立身之本,也是发包方最重要的反索赔借口。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业主发出符合要求的索赔函,同时注意保留各种证据,以备不时之需,不断深化和提高工程的软性管理。

在重视履约的同时,必要的文件,尤其是施工文件和财务文件的准备亦不容忽视。俄罗斯重视书面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书面文件的完整性在俄罗斯的财务制度中体现的尤其突出,每一笔财务收支单据都必须严格按照俄罗斯当地的法律规定,组成一套完整的文件链条。俄罗斯有专门的税法典和其他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此予以约束,文件的格式、内容和文件签署人等都需要按照俄罗斯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故应摒弃简单套用中国财务制度的观念。

(七)了解当地劳工政策,避免劳资纠纷

项目所在国劳工政策对中国建筑企业在当地开展业务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特别是在需要大量人力和建设期较长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劳工政策对项目造价和工期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为了满足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实现合理的劳务资源配置,应格外重视劳工管理以及避免劳资纠纷的产生。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首先应尽早开始对于外来劳工配额管理的相关准备工作,定期为外来劳工进行工作签证的更新或劳工团队的轮换,以保证项目进度的有序实施。聘请当地劳动力的,应全面了解俄罗斯关于雇佣、解聘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高度重视当地工会的作用,主动处理好与当地劳工部门的关系。同时,建立有效的项目内部沟通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避免发生冲突和纠纷。 

第四节 典型案例及评析

一、案情介绍

   2010年9月13日«Л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追偿合同项下2 121 358.53卢布和约17 403.26卢布违约罚金的债务向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仲裁法院对«П»公司(以下称“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原告(分包方)和被告(承包方)签订了第N号分包合同,根据合同条款承包方委托分包方必须完成位于宿舍建筑物立面覆层的建筑安装工程。遵照合同条款,原告已完成工程,而价值2 121 358.53卢布的工程也由被告接收,通过双方签订的КС-2格式完工工程验收报告和КС-3格式完工工程价值证明来确定。

    根据分包合同第3.2条,实际完工工程的款项应从签订КС-2格式的完工工程验收报告和КС-3格式的完工工程价值证明之日起30天内支付。由于被告不当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就追偿2 121 358.53卢布的债务向仲裁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根据合同规定,原告加算了金额为17 403.26卢布的罚金。

二、裁决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现有的关系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7章调整。原告完成和被告接收金额2 121 358.53卢布工程的事实可以通过双方签订的КС-2格式的完工工程验收报告和КС-3格式的完工工程价值证明来确认。被告虽然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已经向原告现金转款2 121 358.53卢布,但没有在案件材料中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原告追讨2 121 358.53卢布债务的诉求理由充足,应予以满足。

另,根据分包合同第5.2款规定,违反工程付款期限,每逾期一天,承包方应支付给分包方未完工工程价值0.01%的违约罚金。被告逾期支付给原告工程款,根据合同第5.2款的规定,应加算违约罚金,金额为17 403.26卢布。鉴于上述情况,追讨被告13 789.05卢布违约罚金的诉讼请求提出合理,应予以满足。

2010年12月17日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仲裁法院判决如下:追索«П»有限责任公司2121 358.53卢布的债务及17 403.26卢布的违约罚金给«ЛС»公司。由«П»公司承担共计33 693.80卢布的诉讼费。

三、案情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清晰,原告用于证实债权的证据有《分包合同》,КС-2格式的完工工程验收报告和КС-3格式的完工工程价值等。被告缺少已经偿还债务部分的证明。对于原告违约金的主张,根据俄联邦《民法典》第329条第1款的规定,履行义务可以通过违约罚金、质押、扣留债务人财产、担保人责任、银行担保、保证金和其他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方式来保证。第330条第1款,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在未履行义务或不当履行义务(其中包括,履约逾期)时,必须支付给债权人的钱款可以被认定为违约罚金(罚款和滞纳金)。债权人不必证明是否为其造成损失,即可要求支付违约罚金。鉴于上述情况,原告追讨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和罚金的诉讼请求提出合理,应予支持。

四、风险提示

1.在外国承包商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分包商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应注重在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当发生法律纠纷时,合同中清晰明确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将有利于施工方主张权利。

2.在重视履约的同时,必要的文件,尤其是施工文件和财务文件的准备亦不容忽视。例如施工合同、КС-2格式的完工工程验收报告、КС-3格式的完工工程价值证明等。俄罗斯重视书面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特别是财务文件。要随时注意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及时向发包方发出符合要求的索赔函,同时注意保留各种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第六章土地法律风险

俄罗斯的国土面积1790万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一。土地私有化是俄罗斯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部分,也是俄罗斯经济转型中的重要部分。经过改革,俄罗斯已经从单一的土地国有制变成国有、市政体所有和私有等多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同时,调整土地了使用关系,建立起了以土地租赁为中心的土地使用制度。

第一节俄罗斯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所有权在物权法体系中占据着最

重要的地位,它构成了物权制度,乃至整个民法制度的基础。中国不存在私人土地所有权。而在俄罗斯,通过私有化改革,私人允许保有土地。根据《俄罗斯宪法》第9条与《民法典》第209-217条规定,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有私人(公民个人和法人)、地方自治组织和国家(联邦和联邦主体)。

    一、土地私人所有权

(一)土地私有权主体

《俄罗斯土地法典》第5条规定,私有权分为公民私有权和法人私有权。公民和法人享有平等取得地块所有权的权利。土地私有权可基于下列情形产生:(1)国家和地方自治所有土地的私有化;(2)继承;(3)赠与;(4)买卖;(5)交换或其他土地交易;(6)作为出资成为法人注册资本的一部分。

俄罗斯土地立法最大限度地放宽了私人所有权的主体范围,包括俄罗斯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国内外和国际组织、联合企业、社会组织等。但同时,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私人所有权也有很多限制。外国公民不能成为耕地、农用土地的所有人,不能拥有边疆地区和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地区的地块所有权人。

(二)土地私有权的客体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为部分土地的地块。农用土地的私有权几乎没有限制。任何农用土地在规定面积内可以为私人所有,但是林地、国防土地、公共土地等不能成为私有土地。公民私有土地包括:家庭农场用地、个人副业用地、果园、菜园用地、畜牧业用地、个人住房用地、别墅建筑用地、个人车库建筑用地、经营用地及其法律不加禁止的其他用地。

(三)土地私有权的内容

土地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1)为了自己的需要,利用地块上的普通矿产、地下淡水和封闭性水体;(2)在遵守城市建设规程的要求和建筑、生态、卫生、消防及其他规则、标准的条件下,連筑居住用的、生产的、文化和日常生活的以及其他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3)实施灌溉、排水、农作技术和其他土壤改良工程,构筑池塘和其他封闭性水体;(4)行使立法规定的其他利用地块的权利。

同时,俄罗斯土地法还规定了在利用地块方面的义务:(1)按照其专门用途和所属土地类型及许可的、不损害环境的利用方式利用地块;(2)保留根据立法在地块上设立的地界、测量标志和其他专用标志;(3)实施土地保护措施,遵守森林、水体、消防和其他自然客体的利用制度;(4)在合同规定有地块开发期限的情况下,及时利用地块;(5)按时缴纳土地费;(6)在利用地块时遵守城市建设法规的要求和建筑、生态、卫生、消防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7)防止土壤层受到污染、乱堆乱放、退化和恶化等。

土地私有权由私有权国家登记证书来证明,由司法部门颁发。私有权从登记时起生效。

(四)共同所有权(共有)

按俄罗斯现行立法,私有权还包括共同所有权(共有)。例如,农场成员的土地共同所有权。同我国一样,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权利的内容各有不同。按份共有人具有单独的处分权。他对于自己的份额可以进行出售、抵押、让与、继承等,其他份额所有人有购买优先权。共同共有人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利,对共有土地进行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协议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在其他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交易。进行共同交易时,不需要专门的证书或合同。

二、地方自治所有权

地方自治土地所有权是城市、乡村等地方自治组织对地块享有的所有权。范围包括城乡居住点、公共土地、休闲地区、乡镇发展土地等。大部分土地属于公共土地,用于通行、通车以及公共设施建设,不用于耕地。与国家所有权相比,地方自治所有权不分类,它是统一的。地方自治土地所有由地方部门来管理,这些部门负责土地的使用、监督、优化和绿化。

三、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联邦和各联邦主体,地方政府经中央政府授权也可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一般而言,国家土地所有权级别越高,用途范围越宽。比如,只有联邦所有土地可以用于军事目的;能源机械制造企业土地可以是联邦所有和联邦主休所有。

俄罗斯国家土地和自治地方土地都可以经由私有化而为公民个人或法人所有。

第二节俄罗斯土地使用权制度

《俄罗斯民法典》在“所有权和他物权”一编中详细规定了多种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的无偿使用权、终身继承占有权(2015年已废止)、土地的固定使用权、地役权等他物权类型。《土地法典》第四章则对上述使用权的取得、实现、限制和保护等予以了规定。

一、土地的无偿使用权

根据《土地法典》第24条的规定,可以提供土地的无偿使用。例如:对某些经济部门的职工,提供份地供无偿定期使用,其中包括运输、林业、森林工业、狩猎业、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的组织的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根据职工的申请,经有关组织决定,从属于这些组织的地块中向职工提供份地。一旦劳动关系结束,使用权即告终止。退休人员以及紧急充军服役或入学的家属其中一员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时而死亡的员工可以保留地块。

二、土地的固定(无期限)使用权

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地块只能提供给下列机构固定(无期限)使用:

    (1)国家权力机构或地方自治机构;

    (2)国家和市政部门(预算部门、国库部门、自治机构);

    (3)国家企业;

    (4)俄罗斯联邦总统终止其权能的历史遗产中心。

    三、租赁权

     租赁是俄罗斯最常见的土地交易形式。俄罗斯的国有土地、地方自治组织所有的土地都可以成为租赁权客体。主体资格也没有限制(《土地法典》第22条),除了从流转中征收的土地,外国法人和个人都可以享有“有限”的租赁权。土地租赁目的不限于建造建筑物,也可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活动。土地租赁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三种:协商、投标和拍卖。公民私有土地一般通过协商和签订合同取得,而国家或地方自治所有的地块一般根据拍卖结果出租给公民。农用土地的租赁合同期限不能超过49年。国家或地方自治土地的5年合同不能提前解除,只能根据法庭判决结果因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终止。

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范围内将全部或部分租赁权向第三者转让、转租、入股、赠与、继承或抵押,只须告知土地所有人而无须征得其同意。在权利转移上,承租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转移或出资时,土地租赁权一并处分。租赁人可以签租赁合同,规定将来地块可以成为租赁人所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租赁合同要以买卖合同形式签署。一般来说,给公民和社会组织以进行建设为目的提供国家和地方自治所有土地时,使用这样的租赁形式。

四、地役权

俄罗斯的民法典和土地法典都规定了地役权。地役权有两种:私人地役权和公共地役权。公共地役权是为保障国家、地方自治、地方或者居民的需要但又无须征收土地或终止私有权的情况下,由法律文件设定的。公共地役权的设定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土地法典》详细规定了可以设定公共地役权的情况,如利用地块维修地方自治工程的、电力的及其他的线路和网络以及运输基础设施;在地块上设置界标和测量标志以及这些标志的通道;在地块上实施排水工;临时利用地块进行勘察、研究及其他工作等等。

私人地役权是指对一个以上他人地块的有限使用权。私人地役权是为了私人便利而设定的役权,它的目的是通行、通讯设施、铺设管道、供水等。

五、土地使用费

在俄罗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或者自治地方所有的土地提供给公民和法人一般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费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土地法典》和《俄罗斯联邦税法典》。

为了合理征税,每个地块都有地籍价格。地籍价格按地籍评估或按照对市场价格的比例来计算。税费按年度交纳,计算方法取决于地块种类。农用土地、乡村居住土地、水地以及林地中的农业土地价格计算基础为税法典中规定的土地税。居住土地的税额取决于经济区和居民点种类。

土地使用费还包括租金,租金规定在租赁合同中。2009年7月16俄联邦政府582号决定《关于租赁国家或地方自治所有地块时的租赁费确定主要原则、租赁费确定规范以及俄罗斯联邦所有地块租赁费提交程序、条件和期限》(2014.10.30修订)规定了租金确定的标准。

第三节俄罗斯土地流转制度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的转让和流通。与我国土地公有制下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不同,俄罗斯的土地流转包括所有权的流转。2002年颁布的《俄罗斯农地流转法》为俄罗斯农地交易提供了制度保障。

根据现行立法,公民和法人流转地块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买卖、私有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以及土地份额作为法人注册资本出资。其中租赁是最主要的形式,其他形式所占的比例很小。

一、土地买卖

《土地法典》第37条规定了土地买卖的具体规则:

第一,土地买卖交易的途径有两种:一是自由买卖;二是拍卖。后者只有按照俄罗斯法律规定的统一拍卖规则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使用。比如,国家和地方自治的农用土地不能通过拍卖出售。

第二,买卖交易是自愿的,但应保障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卖方可以自己选择买方和出售时间。在一年之内没有购买人的情况下,地块应该由联邦主体或者地方自治部门购买。在出售共有土地的份地时,要取得其他份地所有人的同意,并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位于他人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所有人,享有购买地块的优先权。出售农用土地时,俄罗斯联邦主体有优先购买权,法律特别规定地方自治组织的权利除外。此外,为了防止俄罗斯的农业为外国企业、个人所控制,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和无国籍者参股50%以上的法人不得购买俄罗斯农用地或土地份额。

第三,土地所有权买卖要求采用不动产买卖合同形式,不需要公证。合同要按照固定格式订立。在合同中,除了双方信息外,还要有地块地籍目录编号,因为只有通过国家地籍记录的地块才可以买卖。此外,还包括地块面积、用途、位置、标准价格和价值、限制等。合同中禁止规定:1)卖方有按照自己愿望赎回地块;2)限制以后对地块的处分,包括限制抵押、将地块出租、签订与土地有关的其他契约;3)限制卖方在第三人对地块提出权利要求时的责任。

合同的重要部分为地块的规划或边界图纸、标准价格文件、评估等。不具有这些附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四,进行交易时,任何一方都不能改变地块的用途和使用程序。卖方必须提供关于地块的全面可靠的信息。在提供有关限制、建设许可等能影响购买土地的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减少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进行交易的依据为卖方关于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租赁权证书。交易结束后,卖方的登记证书无效,买方得到新的证书。

第五,共有土地份地的买卖交易程序特殊。进行交易时,购买的是相当于份地的面积,而不是地块本身。其他份地的所有人具有购买优先权,如果他们放弃权利,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排在第二位,第三人排在第三。出售份地时,卖方应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共有土地的所有人或者在媒体上公布情况。卖方另行通知执行部门或地方自治部门。登记证书申请要求附通知其他所有人的证明。

最后,买卖交易要交纳税费。交税规则由《俄罗斯联邦税法典》规定。

二、土地私有化交易

土地私有化是国家或地方自治所有转为公民和法人私有的有偿交易形式。土地私有化交易的依据为《俄罗斯国家所有和地方自治所有财产私有化法》(以下简称《私有化法》),该法2001年11月30日通过,最新修订时间为2016年9月1日。土地私有化交易的特殊规则为:

第一,私有化客体只能是没有按照《土地法典》第27条和其他法律法规从流转中没收的土地。例如,林地和水资源不能私有化。这类土地占俄罗斯土地的50%以上。此外,以下几类土地不能私有化:(1)自然保护区、矿产使用保护区、危险物感染土地、临时使用地块土地;(2)军队、军队设施、联邦边防局、核能设施等占有土地;(3)部分国防和其他企业土地。

第二,私有化主体包括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但国家和地方单一制企业、国家和地方机关以及其注册资本中俄罗斯联邦、联邦主体及地方机构所持份额超过25%的法人除外(《私有化法》第5条)。

第三,国有土地和地方自治所有土地的私有化方式有以下几种:单一制企业改制为开放式股份公司;拍卖;拍卖开放式股份公司的股份;投标;以国家或市政所有财产注资股份公司;通过中介将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市上出售等等。

最后,私有化一般是有偿的,有偿私有化时,地块价格是标准价格或是合同价格。标准价格每年由专门执行部门来定。费用一次性交纳或分期付款,期限不能超过一年(《私有化法》第35条)。

三、交换

交换在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要求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对合同的要求跟买卖合同一样。交换有两种形式:地块与地块交换和地块与其他财产的交换。

交换的客体为地块的私有权,包括份地私有权。根据《民法典》第568条的规定,只能交换同等价值的地块,如果交换地块的价格不同,其中一方要补足差价。交换地块的双方有义务互相提供全面的信息。如果提供虚假信息,交换合同可以由没有得到确切信息的一方主动解除,或者可以要求补偿。交换地块时,双方受如下方面的限制:地块用途(不能自行改变地块用途);地块位置及其相邻客体(如果农业耕种对周围环境有害,不能耕地);主体的行为能力(比如,如果公司把汽车换成了地块,但按它的章程没有规定农业生产,公司不能拥有耕地)。

四、赠与

土地赠与只能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私有权。土地赠与要求有赠与合同,合同的签署应表明,受赠人自愿接受赠与物品。办理权属登记前,出赠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如果放弃是赠与合同登记后表示的,书面放弃必须通过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租赁权不能赠与。

五、抵押

土地抵押跟租赁一样,都属于所有人不变的土地交易形式。规定土地抵押的法律主要是1998年的《不动产抵押法》以及俄罗斯《民法典》(第334-358条)。土地抵押适用下列特殊规则:

第一,抵押交易有协商和拍卖两种形式。无论哪个形式,抵押交易以书面合同形式来约定,合同条款不能限制地块使用权。土地抵押合同必须要进行公证。

第二,抵押客体,原来法律规定了可抵押地块的目录,而目前任何地块都可以进行抵押,除了从流转中没收或流转受限制的地块。严格来说,抵押客体是地块或份地的私有权和租赁权。抵押份地时,必须征求其他所有人的同意。国家和地方自治所有土地不能抵押。个人副业地块的共有权也不能抵押。

第三,抵押主体为法人和自然人。国家和地方自治组织不能作抵押权人。

最后,抵押地块时,抵押权也及于地块上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设施,抵押权人可支配这些建筑物或构筑物。

六、农业用地土地份额作为法人注册资本出资

土地份额作为法人注册资本出资由《民法典》和《农地流转法》第3章“共有农业用地的份地流转的特别规定”予以调整。土地份额作为法人注册资本出资是专门给土地份额所有人规定的特殊交易形式。土地份额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出资只有在某农业组织的设立合同中有相关规定时才有可能。份额作为出资时,地块所有权转归作为法人的农业组织,而原来的所有人失去所有权。新的所有人得到国家登记证书。

土地份额的所有人还可以把三年以下的租赁权(可以延期)作为出资交给农业组织纳入注册资本,不需要实际占有地块。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民对土地份额的所有权不终止,租赁权提交的补偿额为股息。

七、禁止流通的土地

    禁止流通的土地不能提供给外国公司所有,也不能成为土地交易的对象(租赁、地役或者它用)。禁止流通且属于联邦所有的土地如下:

(1)国家自然风景保护区和国家公园;

(2)俄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日常使用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3)军事法庭所用建筑物及构筑物;

(4)联邦安全局组织设施;

(5)国防机关单位设施;

(6)原子能利用设施,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存放点;

(7)根据经营类别划分的非开放行政区域单位设施;

(8)联邦处罚执行机构及单位设施;

(9)军人及公民墓地;

(10)用于保护和捍卫俄罗斯联邦国家疆界所建的工事、通信线路和管线。

第四节土地使用风险及防范建议

俄罗斯土地交易市场分为土地出售和土地租赁两类交易。官方统计数据显示,土地租赁是最为常见的土地交易方式,根据俄罗斯《土地法典》的规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不能拥有边疆地区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区域的地块所有权。这往往容易被解读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可以在俄联邦土地范围内的其他区域获得土地所有权。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2011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外国法人不能拥有边疆区地块所有权清单的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扩大了对外国主体的限制区域,使其取得土地所有权的空间被进一步压缩。事实上,外国主体在俄罗斯取得地块所有权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土地租赁则成为他们利用俄罗斯土地的唯一途径。

俄罗斯拥有4亿公顷的农用地,1.15亿公顷的耕地,耕地利用率仅为67%,农用地利用率更低,这与中国形成了强烈反差,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和务农人员看好俄罗斯的农用地市场。俄罗斯的土地租赁成本低。廉价的土地租金大大降低了种植业和畜牧业的整体成本,这对中国投资者产生了很强的吸引力,而且联邦和市政组织也十分乐意在不丧失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获取持续性的资金回报,因此,中国投资者租赁俄罗斯土地不失为一种两全其美的形式。

与此同时,中国投资者也必须统筹考虑在俄罗斯租赁土地过程中有可能遭遇的风险因素。

一、注意俄罗斯法律中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以防交易无效

外国投资者依照俄罗斯法律享有获得土地、其他自然资源、建筑物、设施和其他不动产的权利。如俄罗斯法律未做其他规定,有外国投资的组织可以在招标(拍卖、竞拍)中获得租赁土地的权利。俄罗斯法律中对于外国投资者购买和租赁土地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和外国法人不能私自拥有位于边境地区的土地,边境地区划界由俄联邦总统依照《俄罗斯联邦国界法》确定。上述人员同样不能拥有俄罗斯联邦法所规定的其他特区的土地。

2.禁止流通的土地不能提供给外国公司所有,也不能成为民法规定的交易对象(租借、地役或者它用)

3.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无国籍人士以及在注册资本(共同出资)中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和无国籍人士的出资比例超过50%的法人不得购买俄罗斯农用地或土地份额。

4.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和外国组织不能拥有海港港口区的土地。

二、土地立法的多层级性导致了规则的不确定性风险

土地关系的法律调整由俄联邦立法和俄联邦各主体立法共同进行,联邦各主体在调整本区域土地关系上拥有较为充分的自主权,经常会出现联邦各主体的立法规范性文件与联邦立法不一致的情况。因此,要全面了解联邦和联邦主体两个层次的立法。

三、土地立法的频繁修订容易引发规则变动风险

2001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法典》已经被多次修订过,最近的一次是2016年7月4日(2017年7月1日生效),而每一次修订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取得和利用的土地产生影响。因此,中国投资者需要时刻注意掌握最新的立法文件,避免将失效或者过时的法律条文作为风险评估或维权的依据,将土地立法的频繁修订导致的规则变动风险降至最低。

四、俄罗斯设有粮食出口配额限制

俄罗斯将远东地区的大片土地租赁给中国投资者耕种,其目的是借中国人之手开荒的同时解决俄罗斯国内的粮食、蔬菜供应短缺问题。目前,我国许多农企“走出去”,很大程度是根据国内市场需求到国外投资建厂。但俄罗斯粮食出口配额及出口关税限制使得中国投资者将在俄罗斯收获的农产品运往中国国内销售的计划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因此,有意到俄罗斯投资的中国农企要随时关注俄罗斯粮食出口配额和出口关税方面的信息。

第五节典型案例及评析

一、案情介绍

2006年3月17日莫斯科市土地局(出租方)和“华铭园”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以下称“华铭园”)签订了М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用于“华铭园”中国商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国商务中心)的设计、施工建设和未来运营,土地租赁期限为49年。根据合同第2.5条的规定,如双方均未出现其他违法行为,则自合同期限最后一年相应月份相应日期的第二日开始合同终止。该合同已经注册。根据合同特殊条款,承租方必须根据许可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土地。2013年6月14日莫斯科市财产局向“华铭园”公司发送了通知书,宣布依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的规定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原因是承租方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义务。“华铭园”认为莫斯科财产局单方终止租赁合同不合法,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诉讼中,“华铭园”公司认为:莫斯科财产局终止土地租赁合同是违法的。

依据《土地法典》的规定,如出现违反土地租赁合同和(或)签订合同时的情况发生改变,则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单方面终止国家或市政所有且位于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内的土地租赁合同,且该合同需在2011年1月1日之前签订并用于不动产项目的施工或重建。此时,该法条指的是严重违反土地租赁合同,包括承租人未履行不动产建设和重建义务,以及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取得该项目的施工许可。

根据《土地租赁合同》第4.5条,“华铭园”公司必须按规定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完成不动产项目—中国商务中心的设计、施工以及运行,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和构筑物。

华铭园认为:中国商务中心的建筑位于莫斯科市。但是公司未取得在该地块的合法施工许可并不能投入施工的原因是莫斯科市政府机关长期不作为,包括采取必要的行政决定以使得华铭园有可能按规定得到土地的开发计划以及按规定取得项目的施工许可。

签订租赁合同时,该块有争议的土地位于“奥斯坦金诺自然历史园区”自然保护区,同时也位于莫斯科市自然综合体的边界。莫斯科市政府在2010年5月11日颁布了《变更“奥斯坦金诺自然历史园区”自然保护区和СВАО自然综合体的边界》政府法令,依据该法令,该地块已不属于СВАО自然综合体的范围。因此,“华铭园”才能够于2010年12月份向莫斯科建筑院申请获得土地开发计划,但因某些“华铭园”不能决定且超出其控制的原因,并没有获得土地开发计划。因此,按规定,在未取得土地开发计划的情况下,公司无权开始设计中国商务中心项目并取得施工许可。

二、裁决理由及结果

本案共经过一审、第一上诉审、再审三级法院的审理,裁决理由及结果如下:

1.一审法院裁决依据及结果(莫斯科市仲裁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基于未取得施工和项目建设许可并不属于华铭园过错的理由,在签订争议合同时,该地块就属于自然综合体区“植物园”地铁站旁“亚乌扎河湿地公园”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区域级文化遗产区“列奥诺夫”庄园及N302.304联合保护区的一部分,法院认为,上述这些都是影响“华铭园”公司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和进行土地开发的因素。故一审法院认定,“华铭园”公司已经失去了着手设计和施工建设中国商务中心项目的可能,但已采用了合法措施来执行合同条款。

莫斯科市仲裁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判决支持华铭园的诉讼请求,

2.第一上诉审裁决依据及结果(第九仲裁院)

上诉法院认为“华铭园”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项目施工。莫斯科市财产局于2013年6月14日出具并发送通知书宣布终止土地租赁合同的行为符合《土地法典》的规定。单方终止合同的依据是,“华铭园”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项目施工义务,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已过去5年,施工许可已经过期。上诉审理法庭认为,不存在证明莫斯科市财产局有违法行为且这些违法行为使得“华铭园”不能按用途使用土地的的情况。

    上诉法院2014年8月1日裁定撤销2014年3月31日莫斯科市仲裁法院的判决,并驳回“华铭园”公司的请求。

    3.再审裁决依据及结果(莫斯科州仲裁法院)

再审法院认为:《土地租赁合同》第4.5项规定,2006年-2010年期间承租人必须完成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包括公共设施等。上述义务“华铭园”公司并未履行。“华铭园”公司于2006年4月21日就取得了土地开发许可证。下发土地开发计划的申请书2010年12月14日就已经提交给莫斯科市建筑院,但在案件审理时,该申请却未作为案件证据材料,施工许可也未得到。

“华铭园”强调,其为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已采取了所有措施及开展了相应工作。但这些理由不可采纳,因为华铭园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没有取得项目施工许可和违反了施工期限的事实,而这些事实已严重的违反了租赁合同的条款。

    法院判决如下:维持2014年8月1日上诉法院(第九仲裁庭)对本案判决,对华铭园的上诉申请不予支持。

三、案情评析

根据本案土地租赁合同中的规定,承租人应在有效期内完成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包括公共设施等。由于“华铭园”公司于2006年4月21日就取得了土地开发许可证,但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没有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违反了施工期限,而这些事实已严重的违反了租赁合同的条款。《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的规定,如出现违反土地租赁合同条款和(或)签订合同时的情况发生改变,则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单方面终止国家或市政所有且位于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内的土地租赁合同。因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四、风险提示

目前中国公司在俄罗斯主要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对于《土地租赁合同》的条款及实施条件应当进行基本的调查,保证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符合俄罗斯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特别是俄罗斯土地法规修改频繁,需要时刻注意掌握最新的立法文件,避免将失效或者过时的法律条文作为风险评估或维权的依据。

第七章 税收法律风险

第一节 俄罗斯的税收制度

我国税收居民到俄罗斯投资合作,税收问题相伴始终,优惠与风险并存。俄罗斯的税收立法变化频繁,十分庞杂。我国企业应当充分了解俄罗斯的相关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在投资决策时充分考虑税收成本,遵从税收管理规定,防范税收风险。

    一、俄罗斯税制体系概述

俄罗斯税法由《税法典》及据其颁布的其他有关法规组成。税收按联邦、联邦主体和地方三个层级征收。联邦主体和地方立法仅征收《税法典》规定的税收和征税类型,可以确定联邦主体和地方的税务减免,因此在不同地区登记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同。

俄罗斯联邦有三种税收和规费:(1)联邦税收和规费,该税收由《税法典》予以确立,且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所有纳税人均应缴纳;(2)联邦主体(地区)税收和规费,该税收由《税法典》和各俄罗斯联邦主体制定的法律予以确定,由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的纳税人予以缴纳;(3)地方税收和规费,由《税法典》和地方自治机关相应机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确定,在相应的管辖范围内缴纳。联邦主体和地方的立法机关在《税法典》的授权范围内,对税率、纳税程序和条款以及税收优惠进行详细规定,但所有其他的与地区税收有关的征税要素也应由《税法典》规定。

该法典明确禁止建立不同税收和规费的税率,禁止根据所有制形式、国籍及资本来源地的不同给予税费优惠,但给予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除外。

二、俄罗斯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措施

    (一)关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输入俄罗斯联邦并作为俄罗斯公司注册资本投资的技术设备及零配属于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但要符合如下条件:(1)商品不是奢侈品(即家庭轿车、超过150马力的摩托车、烟草和酒精制品等);(2)产品属于基本生产资料;(3)商品按照设立文件要求的时间输入并作为注册资本。

(二)增值税优惠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确认的目录,在将俄罗斯不能生产替代品的工艺设备(包括配套设备及其配件)输入到俄罗斯境内时免征增值税。上述目录包含了设备类型的名称和外贸经营商品名录编码。必须查明并将输入设备与外贸经营目录编码对照一致并以文件形式加以确认。需要指出的是,提供海关优惠是以限制对财产的使用权和支配权为条件的。投资作为注册资本输入到俄罗斯境内的财产被认为是附条件出售到俄罗斯的商品,仍然处于海关监管下。这意味着财产只能按照其输入条件相关的目的使用,如有违反应支付关税、滞纳金和罚款。

第二节 主要税赋和税率

一、联邦税收

(一)增值税

1.课税对象

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为在俄罗斯境内商品、工程和服务的销售,包括商品的免费转让,尤其是纳税人为自身的需求而转让建筑工程,以及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商品。

此处应注意的是,对于课税对象的“商品、工程、劳务”应做如下理解:

(1)销售商品时,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所有商品的销售额,无论是销售自产商品,还是销售外购商品,都须课税。“商品”包括各种产品、房屋、建筑物、其他形式的不动产、电能和热能、天然气和水等。

(2)销售工程时,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已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量、维修工程量、科研工程量、试验设计工程量、工艺技术工程量、勘察设计工程量、修复以及其他工程量。

(3)销售劳务时,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提供下述劳务所获得的进款:客货运输服务;天然气、石油、石油产品、电能与热能的输送;商品的运输、搬运和装卸服务及保管;财产和不动产租赁;中介服务;通讯服务和日常生活与住宅公用事业服务;体育运动服务;完成商品订单服务;广告服务;创新服务与资料加工和信息保证服务;其他各种有偿服务。

由于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为在俄罗斯境内的销售,确认工程和服务的销售地点是否处于俄罗斯境内,就显得格外重要。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工程和服务发生的地点应视为在俄罗斯境内:

第一,该工程或服务与位于俄罗斯境内的不动产直接相关,如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此类工程和服务涉及不动产的建造及其维修、维护、租赁等;

第二,该工程或服务与位于俄罗斯境内的动产以及航空器、海洋船舶、内河航运船舶等直接相关,包括对其进行的安装、装配、加工、维修和保养;

第三,在俄罗斯境内实际提供的文化、艺术、教育、体育、旅游、休闲和运动领域的服务;

第四,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方在俄罗斯登记并在俄罗斯境内开展活动,或其履行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代理人(如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位于俄罗斯境内。

2.纳税人

所有俄罗斯增值税纳税人均需进行纳税登记,此登记涵盖所有税种,包括增值税,因而增值税纳税无需进行单独登记。

(1)具有法人地位、从事生产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各种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构和组织;

(2)从事生产和其他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3)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由个体和社会组织创办的从事生产和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

(4)具有独立结算账户并独立销售商品的各类企业的分厂、分公司和其他独立分支机构;

(5)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生产和其他商业活动的国际联合公司和外国法人;

(6)非商业性组织,包括消费合作社、社会和宗教联合组织、慈善基金会;

(7)向俄境内进口商品的企业,在海关时增值税的纳税人。

3.税率

《俄罗斯联邦税法典》规定联邦增值税有三种,分别执行不同的税率:

(1)一般商品增值税,税率为18%;

(2)增值税税率为10%的情况包括:基础食品、儿童商品类、杂志(广告杂志和色情杂志除外)、个人使用的医药产品;

(3)个别商品增值税,税率为0%。实行零增值税税率的商品主要有:通过海关出口到独联体国家的商品(石油、凝析油和天然气除外);与不征收增值税的出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有直接关系的工作(服务)与过境运输有直接关系的工作(服务);以统一的国际转运协议为基础的旅客和行李的转运服务;直接为宇宙空间提供的工作(服务)及其在技术工艺上所依赖并与之有关的地面准备工作(服务);贵重金属开采者或利用含贵金属的废金属及下脚料的生产者卖给联邦的贵金属和宝石基金、俄罗斯中央银行、其他银行的贵金属;外交代表机构及与之享受同等待遇的代表机构的专用商品以及这些代表机构的外交官或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的自用商品。

4.税收优惠

俄罗斯税法规定了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是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无权改动。税收优惠分为两类:一类是不认定是商品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另一类是属于商品交易,但为了调节经济而予以免征增值税。共计40余种豁免增值税的事由。

5.税款的退抵

当计算增值税的金额时,纳税人有权扣除在其购买或进口商品至俄罗斯境内时,已经支付给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方的款项,但应提供发票、对账单等凭证由于证明。如果税收抵扣的金额超过纳税人纳税期结束后的税收总额,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给予补偿,纳税人可以选择税收抵扣的形式或退税的形式。

(二)企业所得税

    俄罗斯的企业利润税即企业所得税,是俄罗斯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俄罗斯联邦预算收入的20%均来自该税种。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其数额直接取决于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取决于所获得的利润。因此,该税对投资过程和资本的逐渐增加过程都产生影响,是企业和公司的基本税种。

    1.纳税人

纳税人包括俄罗斯法人、外国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能力的组织,国际组织及其在俄罗斯境内的分支机构。

2.课税对象

对俄罗斯企业,以及通过常设机构在俄罗斯进行活动的外国企业,课税对象是收入减去根据《税法典》第25章所列费用后的利润;对于有来源于俄罗斯境内的外国企业,征税对象是依据《税法典》309条从位于俄境内的来源获得的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284条规定:除本条第1.1-5.1款规定外,利润税税率为20%,其中向联邦预算交纳2%,向联邦主体预算交纳18%,联邦主体可以通过颁布法律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降低向联邦主体交纳的税率,但最低不能低于13.5%。

    4.外国公司应当在俄罗斯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一般来说,在具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外国公司应当在俄罗斯缴纳利润税:

    (1)外国公司在俄罗斯的活动构成常设机构时,外国公司应当就其该常设机构的所得(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扣除该常设机构产生的支出)缴纳利润税。

从形式上来说,外国公司在俄罗斯构成常设机构一般可能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外国公司通过自身分支机构构成常设机构,另外一种是外国公司本身在俄罗斯没有分支机构,但根据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通过他人活动构成常设机构。

    对于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外国公司应当自行依据俄罗斯法律申报纳税。

    (2)外国公司在俄罗斯的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但该公司有来源于俄罗斯境内的收入,或者外国公司虽然在俄罗斯境内有常设机构,但其收入并非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此时外国公司应当就其在俄罗斯境内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利润税。上述所称来源于俄罗斯境内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润分配收入、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转让俄罗斯组织(其50%以上资产由不动产构成)股份(股权)所得、转让不动产所得、财产出租或者转租所得,融资租赁所得,国际运输收入所得、因俄罗斯法人、个人、国家机关和/或者地方自治机关违反合同义务而取得的违约金及罚金收入,以及其他类似收入。

    上述收入,不论其支付形式为现金还是实物,或者债务豁免以及债务抵消,均需缴纳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所得税是仅次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而居第三位的一个大税种。

1.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两类,常住居民的个人所得是指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而非常住居民的纳税义务仅限于其来源于俄罗斯的所得。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应被认定为常住居民应看其目前是否处于俄罗斯或至少在日历年的183天中位于俄罗斯境内。

2.课税对象

税法规定了以下种类的应纳税所得:(1)受雇所得:薪金、佣金、实物形式的津贴、养老金所得、经理所得酬劳;(2)营业和专业所得:(3)投资所得;(4)资本收益所得。

3.税率

自2001年起,俄罗斯对居民纳税人征收13%的单一税率,并把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至年收入48000卢布;对任何奖金、奖品、银行存款利息收益、因获得信贷资金而节省的利息额等收入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对非居民纳税人征收30%的个人所得税,但红利收入(15%)、劳务收入、《外国人法律地位法》规定的高级专家的劳务收入(13%)除外。

(四)消费税

消费税是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由购买者支付的间接税。规定实行消费税的目的,是把生产高盈利产品所得的超额利润征收到预算,并为所有企业创造大致相同的经济活动条件。为了保护民族消费市场,对进口商品也规定征收消费税。消费税也如增值税一样,在国家预算收入的形成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消费税税收收入百分之百纳入联邦预算。

1.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也包括向俄罗斯进口货物的组织、私营企业和其他个人;进口商品的纳税人是俄罗斯海关规定的企业和人员;由在俄罗斯境内注册的订货人提供原材料并在境外加工的商品,其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支付加工费并销售这些商品的俄罗斯企业。

2.课税对象

应纳税商品做了列举性规定:包括(1)酒精类产品,包括各种原料制成的酒精半成品、啤酒、以及香槟酒、白兰地、红酒、伏特加酒、法国白兰地、葡萄酒等;(2)烟草及烟草制品;(3)珠宝制品、(4)石油、天然气及燃料油品;(5)汽车、摩托车;(6)车用汽油、柴油、柴油发动机和(或)汽化器(引喷漆)发动机用油、直馏汽油等。

另外,出口消费品也要征消费税,除有具体规定予以免除。

3.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从价税,一种是从量税。例如液体商品以公升计税,香槟酒25卢布/公升;珠宝制品税率为5%。2016年12月1日《税法典》修正案确定了2017年至2019年消费税税率,其中,含酒精类饮料(啤酒、苹果酒、蜂蜜酒、葡萄酒除外)酒精含量高于9%的——每升523卢布,不到9%的——每升418卢布;葡萄酒——每升18卢布;香槟酒——每升36卢布;啤酒酒精含量不到8.6%的——每升21卢布,超过8.6%的——每升39卢布;烟草——每千件不低于2123卢布。

(五)矿产资源开采税

    1.课税对象

矿产资源开采税课税对象是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地下开采的、供纳税人使用的矿产;从矿产开采中产生的残渣及废料中获得的根据俄罗斯联邦矿产法应该获得许可的矿产;在俄罗斯境外俄罗斯联邦司法管辖区域内的矿场开采的矿产(在外国租赁的地区或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

2.税率

(1)石油开采税

石油开采税的税率计算方式:基础税率(由政府确定)×国际原油价格系数×各区块的资源开采程度系数。

(2)矿产资源开采税的税率

矿产资源开采税依据23种矿产分别加以规定,税率为3.8%~16.5%不等。例如,有色金属税率为8%;黄金税率为6%;贵金属(黄金外)6.5%。

(六)水资源使用税

1.纳税人

纳税人为对水资源以特殊用途为目的的组织机构和自然人。

2.纳税范围

(1)从水体中开采水;

(2)除漂流木筏和牵引袋装置外对水体区域的使用;

(3)除水力发电外对水体开采的水资源进行使用的行为;

(4)利用水资源进行漂流木筏和牵引袋装置的使用。

3.税率

税率区分为不同的河流、湖水、海水和经济区进行划分,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当水资源是在规定的季度(或年度)使用范围内,从水体表面或地下进行开采使用的/对领海以及内海水域使用的税率。

(2)利用表层水体,除漂流木筏和牵引袋拖拽作业的税率/领海及内海水体税率;

(3)利用水体,不包括取水发电的税率;

(4)利用水体进行木筏漂流和牵引袋拖拽作业的税率。

(七)国家规费

国家规费是由法人和个人向法院、公证机构和其他经授权实施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公共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提交申请文件时,需要支付的一种税费。在实践中,国家规费是与审判程序有关的重要税费。

此外,俄罗斯联邦还有利用动物世界(即各种不同种类的动物)的税收和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即各种不同种类的鱼类、蟹类、鲸鱼类等)的税收,在特定情况下有应用,此处不做详述。

二、联邦主体(地区)税收

(一)企业财产税

1.纳税人

(1)俄罗斯组织:包括俄罗斯法人以及拥有单独资产负债表的俄罗斯法人的独立分支机构;

(2)在俄罗斯通过常设机构运营的外国法人或在俄罗斯拥有不动产的外国法人。

2.课税对象

(1)俄罗斯机构和组织:动产以及资产负债表上记载为固定资产的不动产;

(2)外国机构和组织:通过常驻代表机构在俄罗斯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动产和属于固定资产的不动产、租赁取得的财产。

(3)对于不通过常驻机构在俄罗斯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机构和组织,属于该外国组织和机构拥有的,位于俄罗斯境内的财产或者通过租赁取得的财产。

从 2013年1月1日起投入使用的动产免缴财产税,除非该动产是通过重组或清算从关联方处获得。

3.税基和税率

财产税的税基通常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税法规定的企业财产税的税率最高不超过2.2%。联邦主体税务当局有减免税政策,可以将不动产税率降低至0%。

4.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当根据其有关纳税年度的年平均财产价值和联邦主体为本年度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纳税人财产税。税款由纳税人从年初起根据报告期确定的实际年均财产价值,以累计方式按季度预缴。

(二)车船使用税

1.纳税人

纳税人是拥有应纳税交通运输工具的法人和个人。

2.征税对象

应税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公共汽车、飞机、直升机、游艇、帆船、船、雪地车等。纳税基数是车辆的发动机排量、总吨位或单位。

3.税率

税率为每单位马力1~200卢布。

(三)博彩税

1.纳税人

纳税人是从事博彩业的组织和业主征税。法律对赌场经营者征收固定税收,来取代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征税。

2.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博彩业,根据赌博活动的类型征税。

3.税率

博彩税的税率由联邦统一制定,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分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各联邦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浮动税率范围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例如,莫斯科市规定每张赌桌每月的税额标准为125000卢布,每台赌博机每月的税额标准为85000卢布。

三、地方税

(一)个人财产税(“个人房产税”)

1.纳税人

拥有不动产且由税务局进行评估后符合缴税条件的个人。

2.征税对象

(1)在市区内的下列财产:房子、居所(公寓)、车库、停车位、独立的房地产综合体、在建对象、任何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住宅建筑;

(3)公寓楼的共有部分不视为应税财产。

3.税基

不动产的计税方法与房产评估价格有关,以所有房产评估价格之和扣除免征额作为税基。免征额:房间面积10平方米、公寓面积20平方米、单栋房屋面积50平方米,独立的房地产综合体100万卢布。

4.税率

(1)0.1%税率:包括评估价在30万卢布以下的住宅、在建房屋、独立房地产综合体、车库车位、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

(2)2%税率:评估价值超过3亿卢布的应税财产;

(3)0.5%税率:除上述财产之外的应税财产。

5.纳税申报

个人财产税由税务局每年进行评估,由纳税人根据评估结果支付。

(二)土地税

1.纳税人

下列法人和个人、只要在俄罗斯境内拥有、占有、使用土地或租赁土地,即为土地税的纳税人:(1)俄罗斯法人;(2)外国法人;(3)国际非政府组织;(4)个人,包括俄罗斯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征税对象

土地税的征税对象是提供给法人和公民的土地,包括:

(1)提供给农业、商业企业和组织、农户和农场、从事农业生产和副业生产的其他法人的土地;

(2)提供给公民用于从事个体经营、个体住房建筑、个体园艺和蔬菜栽培及畜牧业的土地;

(3)提供给居民合作社用于园艺和蔬菜栽培及畜牧业的土地;

(4)提供给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渔业和狩猎业企业,机构和组织的某些职工的份地;

(5)用于住宅、别墅和车库建设和其他目的的土地;

(6)工业、交通、通讯、无线电广播、电视、信息、宇航保障和动力用地,以及物质生产和非生产领域其他部门用地;

(7)采伐木材的林地,以及林地中的农业用地;

(8)用于经济活动的水资源用地;

(9)用于休息目的的林地和水资源用地。

3.税率

土地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年度计算,并区别纳税人是法人还是个人、纳税人拥有、占有或使用的应税土地面积,是否住宅用地,是否农业用地等,适用不同的征税办法和税率,最高不超过1.5%,最低不低于0.1%。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不同地区制定差别税率。

第三节 税收管理机关及报税程序

一、税收管理机关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隶属于俄罗斯财政部,是俄罗斯负责税收征管的主要部门。税务总局是联邦政府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监督税法执行、监督税收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在各联邦主体、各个城市和区,包括各城市的市区设立其分支机构——税务检查局,即俄罗斯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实行三级管理:联邦国家税务总局、联邦主体国家税务局、地方国家税务检查局。整个系统在业务上实行垂直集中领导的管理体制,独立于地区和地方政权机关,不接受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地区和地方政权机关无权作出改变或撤销税务机关的决定,无权向税务机关发出业务指令。下级税务机关的经费也由上级税务机关下拨,地方财政不负责拨付。

二、报税程序

    (一)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自然人在其居住地进行登记,法人在其住所地进行登记。在俄罗斯,外国组织有权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为纳税人。在俄罗斯境内有多家分支机构的外国组织,都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任意一家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税务登记,并向该税务机关提交所有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收的缴纳货币为卢布。

在税务机关登记时,每位纳税人都将被授予单独的纳税人身份号。

(二)纳税申报

法人机构的会计师必须是俄罗斯公民,报税时间依税种和科目不同,分为按月缴纳、按季度缴纳及按年度缴纳等,纳税人应根据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交报税单和有关资料。企业应自行到税务部门上报税目。报税时,企业需携带所在地证明(法人注册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需纳税项目的收据证明等。可以纸质材料进行申报,也可以网上申报。

报税单的格式及填写方法由《税法典》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无权要求纳税人填写与税款计算缴纳无关的信息。

第四节 税收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信息报告风险

(一)我国对居民“走出去”的税收信息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中国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俄罗斯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俄罗斯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发生规定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时,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进行信息报告。

与此同时,中国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二)俄罗斯对外国公司的税收管理规定

不论外国公司是否在俄罗斯设立常设机构,都应当注意在俄罗斯税务机关履行相应的登记和信息报告问题。

(1)外国公司税务登记时间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外国公司在一年内通过分支机构在俄罗斯进行或者准备进行超过30天(连续或者总计)的活动,则该公司应当在活动开始后的30日之内在俄罗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2)经营活动告知义务。如果外国公司在俄罗斯进行活动的时间在一年内少于30天,则应当通知俄罗斯税务机关。当外国公司取得来源于俄罗斯境内的收入,但收入不属于该公司在俄罗斯常设机构时,也应当通知俄罗斯税务机关。

(3)财产税务登记。如果外国公司在俄罗斯拥有不动产或者交通工具,以及外国公司在俄罗斯开立银行账户或者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时,则也必需在俄罗斯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我国在俄罗斯投资的企业应注意两国在信息报告方面的要求,以防由于报告不及时或不符合规定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履行纳税义务的风险

(一)中国的纳税义务

如果是中国公司在俄罗斯境内有收入的,中国作为居民国享有征税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了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二)在俄罗斯的纳税义务

1.中国居民在俄罗斯设立子公司的纳税义务

该子公司为俄罗斯居民企业纳税人,在俄罗斯负有居民企业的纳税人义务。其中,企业所得税需就其来源于俄罗斯境内、境外的所得依据《税法典》在俄罗斯缴纳。

2.中国居民在俄罗斯设立的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义务

中国居民在俄罗斯设立的分公司或代表处在俄罗斯不是独立的法人,为俄罗斯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负有非居民纳税人义务。其中,企业所得税依据其在俄罗斯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来确定。构成常设机构的,需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在俄罗斯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每季度预缴,年度申报为次年3月28日之前,逾期将受到处罚;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则这些活动的所得在俄罗斯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居民作为总公司,取得俄罗斯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汇回总部的利润无须缴纳任何预提税,但清算收益须在收益来源地缴税。

3.中国居民在俄罗斯取得的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义务

中国居民在俄罗斯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俄罗斯的收入(如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和股息、货运收入等),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收入与机构场所无关,即该收入不属于在俄罗斯所构成的常设机构的收入,则按照来源地征税原则,中国居民在俄罗斯收入来源地需缴纳预提所得税,由俄罗斯支付方代扣代缴的预提税(企业所得税)。

     三、在俄罗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注意事项

(一)税收协定税率

根据俄罗斯税法,中国居民从俄罗斯取得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和股息、货运收入等所得需要在俄罗斯缴纳预提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和偷漏书的协定》及议定书,和《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统称新协定)分别于2014年10月13日和2015年5月8日在莫斯科正式签署,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这些法律文件旨在避免缔约国对法人和自然人同一所得在本国和伙伴国重复征税,其将为消除对法人和自然人双重征税提供条件。中俄新协定中的各项预提所得税税率如下:利息预提所得税 :0%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6% ;股息预提所得税:5%(当符合25% 持股比例要求且持股份额不少于 80 000 欧元时适用5%,否则适用 10%)。如果我们将上述数据与1994年中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均为 10%)相比,会发现税率的显著变化。

    (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国居民在俄罗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供系列证明文件。

1.需要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为了享受中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税率,在俄罗斯取得收入的中国居民需要是该收入的实际受益人并且向俄罗斯境内的支付人提供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要在对外支付前出具,公证并且翻译成俄语。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证明应在支付发生的当年提供或明确标注是为特定年度出具。

2.需要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

如果俄罗斯税务机关可以证明在俄罗斯取得股息、利息等收入的外国公司不是此收入的受益所有人而仅仅是导管公司,或者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不符合上述标准,那么其可以否定俄罗斯与取得股息、利息等收入的外国公司居民国之间税收协定(例如,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优惠税率的适用,并且会按照最高税率来征税,同时对于少缴部分征收20%的罚款。相应地,如果俄罗斯公司能够证明对外支付的股息、利息的受益所有人建立在受税收协定保护的国家并且其向税务机关提供了此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那么税收协定中针对股息的优惠税率将可以适用。

四、转让定价和受控外国企业的风险

在国际投资贸易活动中,经常会出现跨国企业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进行税收筹划的策略,其目的是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其方式通常是通过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以及在避税天堂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和塞浦路斯设立离岸公司来实现。

“去离岸化法案”是 2015 年俄罗斯最重要的税收立法改革,其中引入了四个新概念:“税收居民”、“受控外国公司”、“受益所有权”、“间接股权转让资本利得”。这四个概念中,“受益所有权”概念对外国投资者最为相关。

受益所有权规则是指,如果从俄罗斯获得收入(主要通过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外国公司无法被认定为所得的“受益所有权人”,则无权申请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于预提税的优惠税率,一些其他替代表述是“对所得没有实际权利”、“不是所得的实际接受人”、被视为“导管公司”,等等。

俄罗斯的税法十分复杂,建议企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税务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判断企业潜在的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对于大型投资项目,最好事先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税收筹划,将投资的成本降到最低,并争取合理的避税。

第五节 典型案例及评析

 一、案情介绍

“Votek移动”封闭式股份公司(下文称“Tele2-公司”)向沃罗涅日州仲裁法院提出认定俄联邦税务局沃罗涅日州跨区检查局(以下称“检查局”)2013年12月9日第11号《关于拒绝追究违反税法责任》决议无效的申请。沃罗涅日州仲裁法院2014年10月06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Tele2-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第十九上诉审仲裁法院。

检查局对Tele2-公司2012年度支付给国外股东公司的收入金额及扣缴税款的计税情况进行了案头税务检查。根据审核结果,检查局确定Tele2公司故意缩减公司扣缴的所得税金额,以支付股息给自己的股东 ——俄罗斯AB控股公司,并做出2013年12月9日第11号《追究违反税法责任的决议》,根据该决议,检查局将对国外公司以股息形式从俄罗斯企业获得的金额为15.7亿卢布的收入加征企业所得税。建议扣缴“Tele2”公司未扣缴的税款,并将其划入预算,同时修正会计凭证和计税凭证。

    Tele2-公司认为:根据俄联邦税法规定,收入源自俄联邦境内的国外公司被认定为所得税纳税人。向国外公司—俄罗斯企业的股东支付股息收入属于应纳税收入。向国外组织支付上述收入的俄罗斯公司(扣缴义务人)必须从支付给国外组织的收入中扣缴税款并将税款划入俄罗斯联邦预算。同时,税法规定,国外组织机构以股息形式从俄罗斯组织机构获得的收入适用15%的税率。除非俄与相关国家有税收协定,可以采用降低的税率或免税。俄罗斯与瑞典于1993年6月15日签订了“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的规定,如果瑞典公司——股息的接收人对这些股息享有实际的权利,那么征税不应超过: 1)股息总额的5%(如果实际受益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100%资本的公司,或者,如果为合资企业的情况下,至少拥有此合资企业30%资本且在任何一种此类情况下,投入的外资不少于100 000美元或股息实际分配之时缔约国等额本国货币的公司);2) 股息总额的15%(在其它任何情况下)。

检查局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确定:在2012年12月,根据唯一股东AB控股公司(瑞典)2012年11月19日第9号决议,公司记在瑞典AB公司名下的2011年和2012年9个月股息金额为15.7亿卢布,2011年12月11日公司已支付给AB控股公司(瑞典)扣税后的股息,其金额为14.9亿卢布。根据税收协定,Tele2-公司应为其股东公司代扣5%的预提税,其金额为78.5万卢布的利润税划入联邦预算。

在检查是否具备使用协定税率条件的过程中,检查局确定AB控股公司在接受股息时是本公司100%股份的持有者。经调查, AB控股公司不曾承担过收购俄罗斯Tele2-公司股份的费用,且无需对价即可作为股东出资获得股份,检查局认为股东公司未履行外国资本投资协定的条款。同时根据税务检查结果,检查局断定公司注册资金在支付股息时,其等值金额不到100 000美元。根据上述理由,因此,检查局认为Теле2公司无权按5%的低税率支付给AB控股公司股息,征税应按15%的税率计算。对于157万卢布税款的差额(235.5万卢布 – 78.5万卢布),检查局建议公司补充计算并扣缴至预算。

二、裁判理由及结果

审判委员会认为,税收协定文本中的“投入资本”概念的意思是两个外来自然人之间进行交易时在二级市场上收购俄罗斯公司股份的方式(目前情况是股东瑞典公司及瑞典公司将资产投入到俄罗斯公司资本中的单方交易)不能影响现有对俄罗斯公司投资的评价。投资评价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俄罗斯组织机构股份转让人的实际出资(投资)额度,而不是取决于最后收购者的现有对价。同时法院考虑到如果缔约各方想以股息接收人自己投资的方式获得低税率,那么对此文件正文中已明白无误的指明(例如,1998年12月5日与塞浦路斯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条款直接规定使用减低税率的可能性是以直接投资为前提)。

税务机关通过财政部2014年4月9日第03-00-РЗ/16236号信函中说明的俄罗斯财政部的解释论证其观点:即“将一个人认定为收入的实际受益人不仅要有直接创收的法律依据,而且这个人还必须是直接受益者,即实际创收获益并决定其今后的经济命运的那个人。在确定收入的实际受益人时,也应考虑到声称按照有关《税收协定》获得收益的外国公司所履行的职能和所承受的风险。证明支付股息的瑞典公司Tele2的俄罗斯AB控股集团不是其实际收益人的证据是由纳税人提供的。收到股息后AB控股集团因连续分红在后来全部划拨给自己的创始人——瑞典公司Tele2 AB斯维尔。因此,根据俄罗斯财政部意见,因违反了政府间协议“避免滥用协议条款”和“实质重于形式”等基本原则,财政部认为适用公约规定的低税率也不合法。

审判委员会认为:税务机关没有提供可以证明公司支付的实际受益人,以及Tele2 AB斯维尔确定未来收益的经济命运,而Tele2俄罗斯AB控股集团仅仅作为资金转交过程中的中介人(中介)等的证据。税务机构也未否认AB控股公司将获取的股息纳入自己税基的事实。

此外,根据AB控股公司年度报表摘要,2007年公司股份100%的份额所有权的账面价值被评估为 58148718瑞典克朗,这大大高于100 000美元的阈值。因此,在 1995年形成法定资本时公司股票面值超过100 000美元的阈值,而在每次随后的转让时法定资本的评估,按明显超过规定阈值的额度进行,足以证明支付AB控股公司股息时符合使用优惠税率的条件。因此,审判委员会没有接收税务机关的观点。

2015年6月5日,法院判决如下:撤消沃罗涅日州仲裁法院2014年10月6日就A14-13723/2013卷宗做出的判决;支持“宗做出的k移动”公司提出的请求;认定联邦税务局沃罗涅日州纳税跨区检查局2013年12月9日做出的第11号追究税收犯罪责任判决无效。

三、案情评析

本案中瑞典AB控股公司俄罗斯子公司——Tele2公司在 2010 至 2011 年度分配股息所适用的预提税率受到了俄罗斯税务机关的质疑,认为瑞典公司不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本案中,纳税人陈述的观点如下:1.瑞典公司并没有将全部或几乎全部的股息再分配给它的股东;2. 俄罗斯财政部做出瑞典公司不是股息受益所有人的结论是基于不完全的信息,特别是没有参照财务报告与公司后来出具的解释说明;3.瑞典公司从事商业活动并且拥有充足的资本,其管理机构独立决策自身股息分配事宜;4.瑞典公司发生多种费用(利息、审计和咨询费)并且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得了收入(利息、 股息、清算支付);6. 瑞典与俄罗斯签订税收协定,如果瑞典公司直接从所有权链条中获取股息,就可适用更低的预提税税率。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公司胜诉。此外,公司提供的正式陈述、文件、信息和财务报告是证明瑞典公司股息受益所有人地位非常好的书面证据。

四、风险提示

从本案中俄罗斯税务机关对“受益所有人”方面的做法可以看出,俄罗斯税务机关已经越来越关注适用税收协定低税率的有效性问题。虽然“受益所有权”相关规则从2015年初才被引入俄罗斯税法典,但自税收协定签署以来,此概念就已经存在于大量的税收协定中,包括《中俄税收协定》。此外,要注意税收协定中适用低税率的阀值。在《中俄税收协定》中,对股息征收的税款:(1)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且持股金额至少达8万欧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5%;(2)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10%。

综上,建议在俄罗斯投资并取得纳税人资格的中资企业仔细评估现有或之前架构和交易中因适用低税率而被税务机关质疑的风险。

第八章劳动与用工法律风险

俄罗斯在劳动力资源方面存在较大缺口。外来劳务大多为劳动年龄人口,能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对优化俄罗斯劳动力市场结构起到很大作用。近年来外籍劳务需求呈下降趋势,2014年,俄罗斯引进外籍劳务数量163.16万人,比2013年减少约10万人。2016年俄罗斯引进外籍劳务配额是213 929人,比2015年减少22%。据俄罗斯联邦移民局数据显示,目前在俄罗斯的中国移民数量大概为27万人。从中亚地区到俄罗斯的移民主要是低技术工人,来自中国的移民则主要是中级技术工人,高技能专家主要来自德国、英国、美国和法国。在远东地区,有30%的外国劳动力来自中国。

目前俄罗斯仍然存在严重的非法劳动移民问题。截止2016年12月俄罗斯境内总共有400万劳动移民,其中非法移民人数约为130万人。外国劳动力在俄罗斯劳动与就业涉及的主要法律有《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外国人法律地位法》、《俄罗斯出入境秩序法》、《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在俄罗斯移民登记法》等。

第一节俄罗斯外国人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流程

一、外国人就业的基本要求

    根据《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规定,外国人在俄罗斯境内与俄罗斯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但是为保证国内就业,俄罗斯对使用外来劳务实施行业性限制措施。在外资信贷机构中俄罗斯雇员的数量不能少于雇员总人数的75%;产品分成项目中,投资者聘用的俄罗斯籍雇员数量应不少于所聘雇员总数的80%,自2014年1月1日起,在俄外国人将不可在除商店外的零售市场工作,同时也被禁止在药店工作。酒精销售业的外国工人比例不能超过工人总数的15%,而在体育设施建设领域,这一比例不能超过25%。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进行就业时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第一,对于受邀来俄罗斯工作的外国公民,有数量上的配额限制。

第二,雇主和外国雇员必须都具备许可证。

俄罗斯对外来劳务采用配额管理办法。来自独联体国家的劳务人员不需要办理劳务邀请及签证,因此配额总量中注明了除独联体外引进其他国家劳务人员的数量。根据俄罗斯劳务移民法规,用工企业和部门每年向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及内务部移民问题局(根据2016年4月5日签署的俄罗斯第156号总统令《关于完善吸毒斗争局和移民局的命令》,移民局于2016年4月日被撤销,并入内务部,在内务部设立移民问题总局)申请下一年度使用外来劳务的数量,次年5月之前,使用外来劳务配额(许可证)发放完毕(补充配额除外)。根据《外国人法律地位法》规定,外国公民根据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取得俄罗斯工作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以在俄罗斯从事相关的劳动活动。

    任何雇主都有权与外国公民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其即时获得雇佣外国劳动力的许可。外国公民应根据《俄罗斯出入境法》办理工作签证和到俄罗斯以后的居留手续。

二、俄罗斯外国人就业的业务流程

根据俄罗斯外国人就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俄罗斯务工主要涉及以下五项制度:引进和使用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邀请函制度、签证制度、外国公民移民登记制度。

    一、“引进和使用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制度

    (一)“劳动大卡”的办理依据

1.一般规定

对于在俄从事劳动活动的外国人获得工作许可证的途径,大体分为两大类:一是配额许可;二是非配额许可,即不受配额限制的许可。《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第13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工作(服务)订购人只有在取得“引进和使用外国劳动力许可证”(俗称“劳动大卡”)的情况下才有权接收和使用外国劳动者。用人单位申请获批后,以公司的名义获得外来劳务用工许可,在此许可上已注明了有效期、有效工作区域、用工职位以及人数信息,公司可凭此许可为外来员工办理个人的工作许可证。

2.例外情况

《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第13条第4.5款规定了无须办理“引进和使用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的情况,即如果外国劳动者属于按免签程序在俄罗斯停留或引进劳动的高级专家及其家庭成员,则用人单位和工作(服务)订购人在没有“引进和使用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的情况下也有权雇用外国劳动者。

   (二)“劳动大卡”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1.第一步:申请配额

配额是由居民劳动和就业局发放的“关于适宜引进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鉴定”(以下简称“鉴定”)。用人公司应在次年5月1日前申请配额。《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除海员的引进和使用许可外,用人单位取得联邦主体居民就业机构作出的肯定鉴定的情况下,才向其发放引进和使用外国劳动力许可证,鉴定有效期为1年。

  下列情形不受配额限制:

  (1)分公司、代表处的工作人员

   根据俄罗斯现行的政策,分公司和代表处在俄联邦税务局登记注册之前,需向俄罗斯联邦工商会进行外籍员工人数的认定(一般不超过5人)。此后,分公司或代表处注册完成后可凭借此许可,向工商会递交材料为员工办理工作许可证。

    (2)特殊职位

    俄联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上会公布《外来劳务用工非配额的职位清单》,比如艺术家、芭蕾舞演员等具有不可替代性的职业职务。为该类人员办理工作许可证的受理机构、流程与配额许可相同,只不过不受递送材料时间的限制,而是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随时递交申请材料。

    (3)外国高级专家

高级专家及其家庭成员,不受入境邀请函配额和“工作许可证”配额的限制。《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第13.2条,对在俄从事劳动活动的外国高级专家的界定范围、特殊权利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高级专家被认为是在特定领域具有工作经验、技能或成就的外国公民,对于科研人员或教师而言,其在俄罗斯联邦工作的月薪不低于83500卢布,由国家高等教育机构、国家科学院或其区域分支、民族研究中心或国家科技中心邀请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对于其他外国公民,月薪不低于58500卢布。不论商品的种类、贸易地点和售后服务形式如何,俄罗斯联邦政府规章限制引进零售贸易公司的从事贸易售后服务的劳动者为高级专家。

申请聘用外国高级专家的受理机关为当地的移民局,所需递交的材料如下:A.官方网站下载的“聘用外国高级专家的申请表”;B.劳动合同;C.公司承担遣返高级专家所需费用的保证函;D.用人公司经公证的的国家统一法人登记证;E.为高级专家办理工作许可证的国税交费证明,每人2000卢布;F.3cm*4cm照片4张;

办理时间为材料递交日起算的14个工作日,高级专家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不得超过3年。3年期满后,可提前申请办理延期。

2.第二步:申请“劳动大卡”

申请“劳动大卡”应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公司所在辖区的移民局递送下列申请材料:

(1)雇用外来劳务申请表;

(2)雇用外来劳务的国家规费交纳证明,根据所申请的用工数量计算,每人10000卢布;

(3)劳动合同草案或其他可以证明已与外来劳务就工作条件达成一致的文件;

(4)对就办理此事在移民局代表公司利益人员的授权书;

(5)致劳动就业局的申请函;

(6)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国家统一法人登记证、以及所有公司信息变更证的公证件,以及公司信息摘要;

(7)经所在地劳动就业中心盖章确认的,证明公司曾向中心挂档招聘上述职位,但未有俄罗斯国籍人应聘的文件。公司应在移民局递送申请材料前,将申请职位的招聘信息在所在地的劳动就业中心至少挂档1~2个月,一个月后,如果未有应聘者,则就业中心会注明相关结果并加盖公章确认。

   二、工作许可证制度

 在取得“引进和使用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后,雇主应为每位外国员工办理单独的工作许可证,俗称“工卡”。如果外国公民持有为其他雇主从事劳动活动而取得的有效工作许可,则准备引进该公民的新雇主仍要为其重新办理手续。

   (一)“工作许可证”的办理依据

1.“工作许可证”

《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第2条第1款规定:“工作许可证”是证明外国劳动者有权在俄罗斯境内临时从事劳动活动或在俄罗斯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外国公民有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文件,俗称“工卡”。根据《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规定:外国公民必须持有“工作许可证”才能从事劳动活动。

2.例外情况

不需要办理“工作许可证”也能从事劳动活动的例外情况:

(1)长期或临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居住的;

(2)参与国家规划、自愿移居国内的外国侨胞和愿意随其一道回俄居住的家人;

(3)外国驻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馆、国际组织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特定人员的私人家庭工作人员;

(4)外国企业法人(生产商、供货商) 派驻俄罗斯负责销售至俄罗斯机械设备安装、指导安装、售后质保服务或保修期后服务的工作人员;

(5) 派驻在俄罗斯的记者;

(6)在俄罗斯专业教育机构、高校学习在假期期间打工;

(7) 在俄罗斯专业教育机构、高校学习的人员利用学业空闲时间在其所在学校利用财政资金或是自筹资金创办的经营性机构工作的;

(8) 受高校、国家科学院、科学院地方分支机构、国家科学中心或是其他国家批准的科研机构邀请前来从事科研或是教育工作的,或是作为教学工作者在其他组织中从事教学工作(来俄在神职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人除外)

(9)因商务、人文或劳务目的来俄,但除此之外又受高校国家委派在高校从事教育工作的(来俄在神职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人除外)

(10)依据俄罗斯法律在俄境内注册成立的外资法人企业通过相关程序成立的驻俄代表处工作人员,人数由授权机构依据对等原则下与俄罗斯联邦签订的国际合同来派驻;

(11)符合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4章63节和348.8条款相关规定,来俄罗斯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

(12)俄罗斯境内的难民---直到失去难民身份为止;

(13)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获得临时难民身份的人---直到失去或者其难民身份被取消为止。

(二)“工作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1.办理“工作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文件

根据俄罗斯联邦移民局于2014年10月30日颁布的589号命令规定,按签证程序进入俄罗斯的外国公民的工作许可证办理所需文件清单如下:

    (1)用人单位关于向外国人发放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信。

(2)彩色照片一张,规格为30cmX40cm。

(3)外国公民身份证明文件(护照)复印件;

(4)体检证明;

(5)缴纳国家规费3500卢布/每人。

(三)“工作许可证”的拒发或注销

1.“工作许可证”的拒发或注销

如果外国公民有下列情况,不向其发放工作许可证,已经下发的工作许可证由区域移民执行机构注销:

    (1)暴力改变俄罗斯宪法制度或实施其他威胁俄罗斯安全或俄罗斯公民安全的行为;

(2)资助、计划、协助或实施恐怖行动以及其他支持恐怖活动的行为;

(3)递交工作许可申请之日前5年内被驱逐出境或被引渡;

(4)提交伪造文件或明显虚假信息;因实施严重或特别严重犯罪被判刑或危险的累犯;

(5)有前科,无论在俄罗斯还是其境外;

(6)申请前10年内多次(两次及以上)被驱逐出境或引渡;

(7)一年内多次(两次及以上)因违反俄罗斯法律被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违反外国公民在俄罗斯停留秩序的规定;

(8)从俄罗斯离境到其他国家常住;

(9)在俄罗斯境外6个月以上;

(10)患有吸毒病或不能提供其没有传染病证明或患有传染病,这类疾病清单及其确认办法由俄罗斯政府批准。

(11)未满18周岁

2.“工作许可证”注销的后果

在注销劳动许可或劳动许可有效期届满的情况下,没有延期理由或该外国公民没有采取延期所需措施,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或民事法律合同应终止。

三、邀请函制度

(一)邀请函的法律作用及配额

1.邀请函的法律作用

邀请函是向外国公民发放签证的依据文件,也是在联邦法律或俄罗斯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按免签程序进入俄罗斯的依据文件,包括电子版。

2.邀请函配额

除按免签程序入俄的外国公民外,外国公民以实施劳务为目的入俄邀请函的配额,每年由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执行机构在坚持优先使用本国劳动力资源原则的基础上,结合相应联邦主体的人口情况、劳动力市场情况、安置外国公民的可能性提出建议,由俄联邦政府批准。

(二)邀请函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根据联邦移民局2012年11月30日颁布的第390号命令,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和区域移民分局负责办理外国人及无国籍人的入俄邀请函。一般情况下,自收到全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邀请函,高级专家及家属为14个工作日。对于需要紧急救治、重病或亲属死亡及其他需要紧急入俄的外国公民,不超过5个工作日。

联邦或区域移民执行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或工作(服务)订购人提交的申请发放邀请函。用人单位或工作(服务)订购人提交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引进和使用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发放工作许可证(打工卡)所必需的文件。文件可以电子版形式使用网络提供。自2015年4月27日起,即可通过网站为外国公民申请入境邀请函,并凭所获得的电子版入境邀请函办理俄罗斯的入境签证。

用人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1)申请信;(2) 邀请单位法人文件(法人国家注册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法人国家统一目录摘要的公证件);(3)被邀请人护照复印件;(4)保证向被邀请人提供物质、医疗和居所保障,保证办理抵达通知,保证被邀请人及时出境,在其被驱逐出境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返送其回国的一切费用;(5)缴纳国税的发票(每人500卢布)。

四、签证制度及其办理

(一)签证的法律作用及签证种类

签证是由国家授权机关发放的进入俄罗斯和通过俄罗斯领域的过境通道的许可。外国公民在俄罗斯临时停留的期限由其签证有效期决定。如果临时居留的外国人在签证有效期届满日未获得签证延期,则应在签证有效期届满时离境。

根据外国公民入俄目的和在俄罗斯停留的目的,可向外国公民发放外交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过境签证和临时居住签证。普通签证分为私人签、商务签、旅游签、学习签、工作签、人道签及寻求避难签。普通商务签发放期限为1年以内,外国公民入俄目的为实施商务活动。普通工作签向以实施劳动活动为目的入俄的外国公民发放,期限为劳动合同或民事法律合同有效期,但不长于1年。高级专家的签证期限不长于3年。

签证可以是一次的、两次的和多次的。一次签证赋予外国公民一次入境和一次出境机会;两次签证赋予外国公民两次出入俄罗斯权利;多次签证赋予外国公民多次(两次以上)出入俄罗斯权利。

(二)签证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持邀请函等所需文件向俄罗斯联邦驻华大使馆申请发放为期90天的工作签证。办理工作签证需要提交下列文件: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1张照片(3.5cm*4.5cm);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邀请函原件;有效(有效期为3个月)健康证明书、艾滋病检疫报告(如在俄罗斯停留的时间超过90天);

    抵达俄罗斯后,持所需要的文件到移民局办理工作签证的延期,延长期限与工作许可的期限一致。

五、外国公民移民登记制度

(一)移民登记的基本规定

移民登记是指记录和总结法律规定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信息及其活动的行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移民登记机构,指的是联邦移民机构及其区域机构。

移民卡(又称“出入境卡”)是含有外国公民(无国籍人)进入或抵达俄罗斯及其在俄罗斯临时停留期限信息的文件,是证明按免签程序抵达俄罗斯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有权在俄罗斯临时停留的文件,也是检查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俄罗斯临时停留的文件。外国公民在入俄时填写移民卡,在过境时将移民卡和身份证明文件一起交给边检负责人。在离境时将移民卡归还边检负责人。边检负责人在移民卡上盖入境章和离境章。

在俄罗斯临时停留的外国人,依据签证或按免签程序抵达俄罗斯并取得移民卡,但是没有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许可证的人。

(二)移民登记的办理程序

1.抵达通知的递送时间及方式

移民登记的依据为当地移民局收到按规定格式填写的抵达通知。临时在俄罗斯停留的外国公民应自抵达停留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移民局递交抵达停留地的通知。外国公民到达宾馆的,宾馆行政部门应在其抵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移民局递交抵达停留地的通知,该通知可以通过包括网络在内的电子通讯方式完成。

如果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对居住用房拥有产权,其可以将该房屋作为停留地。在这种情况下,该外国公民自己直接向抵达移民机构提交抵达通知。

2落地登记

移民局、宾馆或邮局在抵达通知上盖章确认接收单位完成了落地登记所需要的行为。

3.完成移民登记的抵达通知的保管

接收单位发出抵达通知后,将抵达通知撕下的部分交给外国公民。如果抵达通知撕下部分丢失或破损,外国公民应向为其办理落地登记的移民局递交办理副本的申请,申请中说明丢失或破损的情况,并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

4.移民登记的注销

在下列情况下注销落地登记:外国公民在新的停留地办理落地登记;外国公民离开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死亡或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其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除上述情况外,外国公民取得俄罗斯国籍也是注销移民登记的依据之一。

接收单位应自外国公民离开停留地之日2天内直接或通过邮局向相应的移民局返还抵达通知撕下部分。当外国公民从宾馆或其他提供宾馆服务的单位离开时,上述单位的行政部门应在其离开后第二天的12小时内向移民局通知,该通知可以采用电子通讯形式完成。

第二节俄罗斯劳动与用工的基本制度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是俄罗斯调节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该法典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劳动法律规定适用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创立或参与创立的组织、国际组织及外国法人参与的劳动关系,俄罗斯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除外。

    一、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的条款有:工作地点、岗位名称、职务、专业、职业、工作开始时间、支付工作报酬的条件(包括工资标准、补贴、奖金等)、劳动和休息制度、艰苦劳动补偿,符合《劳动法典》及其他联邦法律的社会保险条件及劳动法律规定的其他条款。劳动合同中缺少上述某一规定时,不能据此认定劳动合同尚未签署或终止,而应以附件或另行签署协议的形式完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还可以规定一些附加条款,如试用期条款、保守公司秘密条款、接受公司承担费用的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一定期限的条款、补充保险条款等,前提是这些附加条款不影响劳动法律关于劳动者地位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是不定期的、不超过5年定期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未规定有效期,该合同即被认为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满16岁的人员方能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已经获得普通教育,或以非面授的形式继续接受普通基础教育,或依法停学的满15岁人员,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轻微的、不伤及其健康的劳动。

    (四)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单位领导及其副手、总会计师及其副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领导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2~6个月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周。

    二、劳动时间

(一)正常的连续工作时间   

俄罗斯的工时制包括三种形式;每周休息两天的五天制、休息一天的六天制、根据不固定工作计划安排休息日的工作周。俄罗斯普遍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休息两天)。劳动者每周标准工作时数不超过40小时。节假日和休息日前一天工作时数减少1小时。

(二)缩短劳动时间的情形

根据《劳动法典》的规定,对于特殊人群的工作时间应在上述正常工作时间的基础上进行压缩。具体包括:不满16岁的劳动者,周劳动时数不超过24小时;1级和2级残疾人员,周劳动时数不超过35小时;16~18岁的劳动者,周劳动时数不超过35小时;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有害及(或)危险劳动条件下就业的工作人员,周劳动时数不超过36小时;在校学习的不满18岁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工作,周劳动时数不超过12小时;联邦法律可规定其他类别人员(教师、医生等)所需缩短的劳动时数。

(三)夜班工作时间

夜班是指从晚10点至早6点的工作时间。不允许安排孕妇、不满18岁的人员从事夜班工作。残疾人、有不满3岁子女的女职工、有残疾子女的劳动者、有医生证明需要照顾有病家庭成员的劳动者、有不满5岁子女的单亲父母(监护人),经其书面同意可安排夜班工作。

    三、休息时间

(一)工间休息和用餐时间

工间休息和用餐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少于30分钟,该时间不能计入劳动时间。每周连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42小时。

(二)俄罗斯的主要节日。

根据《劳动法典》113条规定:除本法典规定的情形外,禁止在休息日和节日工作。如果必须提前完成未预见的工作,而且整个单位或其个别部门、个体经营者将来的正常工作都取决于这些工作的提前完成,经员工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和节日工作。

(三)年休假

所有劳动者每年都有权享受保留平均工资和工作岗位的年休假。基本休假时间不少于28个日历日。参加工作的第一年,凡在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的劳动者就有权享受年休假。参加工作的第二年后,根据休假顺序劳动者可以在任何时间休假。

   四、工资

工资以俄罗斯联邦货币(卢布)形式支付、根据员工的书面申请,依照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工资可以其他形式支付,但不得与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相抵触。以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份额不得超过月工资额的20%。俄罗斯《最低工资法》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每月6204卢布。用人单位有拖延劳动者工资和其他违反劳动报酬支付行为的,依照《劳动法典》的规定:拖延支付工资超过15天,劳动者有权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中止工作,直到拖延的工资得到支付为止。如果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可判处2~5年剥夺自由。

五、职工的社会保障

俄罗斯从20世纪90 年代初开始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2001年l月l日起,俄罗斯将企业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合并为统一社会税,作为国家预算外社会保障基金。自2010年1月1日起,统一社会税已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每位雇主直接向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和养恤基金(养老金、伤残抚恤金、遗属抚恤金的支付来源)缴费的制度。

   六、劳动合同双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一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依照劳动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予以赔偿。劳动合同或其附件可以具体规定合同双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合同责任不得低于劳动法典或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合同责任不得高于劳动法典或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

    七、有关特殊劳动者的特别规定

1.禁止招收妇女从事繁重工作、有害或危险条件下的工作、地面下的工作(某些地面下的工作除外,如非体力工作、卫生及日常服务性工作)。

    2.禁止安排妇女从事超量手工提举和搬运的工作。

3.根据医生证明及本人申请,对于怀孕妇女可降低工作定额或调换较轻的工作,以免受不适宜的生产因素的影响,同时保留原工作的平均工资。

    4.根据医生证明和本人申请,对于怀孕的妇女产前提供70个日历日的假期(多胞胎的孕妇为84天),产后提供70个日历日的假期(难产为86天;多胞胎为110天)。享受法律规定标准的社会保险补助。孕假和产假一起计算,不论产前实际用了几天,都要充分给足假期。

     5.根据妇女的申请,其子女在3岁之前,可为其提供照看子女的假期。在此期间,享受国家社会保险补助的办法和期限由联邦法律规定。《有孩子公民的国家津贴》规定:在孩子一岁半前,每月津贴为平均工资的40%;一岁半后,每月津贴数额、发放办法由法律和联邦主体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此假期可全部或部分由孩子的父亲、祖父、祖母、其它亲戚、监护人使用,即由实际照看小孩的人使用。

6.收养子女职工享受的休假从收养之日算起到小孩出生后满70天为止。如果同时收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小孩,休假期到小孩出生后110天为止。提供上述休假的办法由俄联邦政府规定,要为收养者保密。

7.对于有1岁半以下小孩的妇女,除一般工间休息及用餐时间以外,还给额外的哺乳休息时间,不少于每隔3个小时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1岁半以下小孩的妇女,每次哺乳时间不少于1小时。根据申请,可将给小孩哺乳的时间与工间休息及用餐时间合并,或在上班开始或上班末尾减去相应的时间。

8.禁止怀孕妇女出差、加班和职夜班。对于有3岁以下小孩的女职工,只有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其出差、加班和值夜班。 对于有残疾子女或有从幼年到18岁残疾人的职工、经医生证明需照料家中病人的职工,未经本人同意,也不得安排其出差、加班和职夜班。

    9.雇主不得解除孕妇的劳动合同,但在企业撤销的情况下,可予以废除合同。

10.根据申请,为了照看有残疾小孩及有从小到18岁以下的残疾子女的父母(监护人、保护人)每月可另外获得4天的带薪假期。

11.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到14子女的职工、对有不到18岁的残疾子女的职工、对需养育不到14岁子女的单身母亲、对需养育不到14岁无母亲子女的父亲,通过集体条约可为他们规定在其方便的时间每年提供14天不带薪的假期。

12.对怀孕、分娩和哺育的妇女提供的保障与优惠适用于需养育没有母亲的子女的父亲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限制安排夜班、加班、出差,给予额外假期及法律规定的其它保障与优惠)。

    八、劳动争议的审理和解决

劳动争议分个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两种情况处理。

(一)个体劳动争议的解决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们之间就适用《劳动法典》及其它劳动法律规范、集体合同及其它劳动协议、劳动合同的适用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下列机关审理:(1)劳动争议委员会;(2)法院。而且法律并未规定劳动争议委员会的解决构成诉讼的强制前置程序。劳动者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犯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先请求劳动争议委员会解决(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除外),如果不同意委员会决定,则自收到委员会决定副本之日起的10日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集体劳动争议的解决

集体劳动争议的审理机关为调解委员会、调停人和(或)劳动仲裁庭。调解委员会审理集体劳动争议是必经阶段。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编制双方或其中一方拒绝该调解程序额记录,然后组织谈判,协商通过劳动仲裁庭审理集体劳动争议事宜。

作为劳动者利益的最后一重保障,劳动者享有罢工权,该种权利得到了《俄罗斯联邦宪法》的确认。《劳动法典》将罢工权规定为:为解决集体劳动争议,雇员临时自发的拒绝(全部或部分)劳动义务。但需要指出的是,罢工权应预先完成特定法律步骤方视为合法行使。

 

第三节 向俄罗斯输出劳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向俄罗斯输出劳务的法律风险

(一)使用其他公司的“劳动大卡”存在的法律风险

由于劳务配额申请难度较大,有的公司为履行已签合同,被迫购买其他公司的劳动大卡,然后为本公司工作人员办理工作许可证。这样,存在以下风险:从财务手续上看,该工作人员不是本公司的,因此为其所发生的工资、住房等费用无法消化;政府机关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为本公司提供劳动服务,会要求提供依据。为规避上述风险,应做好后续工作,如两公司间签署相应的提供劳务服务合同或兼职合同等。

(二)在俄罗斯非法停留及缺少工作证件的法律风险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违反规定进入俄罗斯,或没有在俄罗斯停留的合法文件,或文件丢失且没有向移民机构提出申请,或停留期限届满后拒绝离开俄罗斯以及违反过境规则,均为在俄罗斯非法停留,应根据俄罗斯法律承担责任。协助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非法进入俄罗斯、非法离开俄罗斯、非法过境以及非法停留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运送没有正规入境文件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进入俄罗斯的运输公司应根据俄罗斯法律承担责任。

在俄罗斯联邦录用外国公民的单位负责人,应保证遵守居留条件以及办理登记、临时停留文件的程序及在俄罗斯境内活动办法,对于违反俄罗斯法律有过错的,应根据俄罗斯法律追究责任。在将没有劳动许可而从事劳动活动的外国公民行政驱逐出境的情况下,从联邦预算花费的用于保证该外国公民使用相应交通形式离境的资金应通过司法程序由用人单位或工作(服务)订购人偿付。

俄罗斯的警察、工商、税务、海关、移民问题局、环保及其他执法部门是维护俄罗斯社会秩序的国家行政力量。对辖区内的居民和外国人查验身份证件、询问相关事项以及搜查某些地点,是俄罗斯执法者的职责,企业应学会与这些执法者打交道,积极配合他们执法公务。如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证件不全,会面临被查处和遣返的风险。因此,中方人员出门要随身携带护照、移民卡、工作许可证、签证、抵达通知撕下部分,驾车的需要携带与该车有关文件及驾驶证、授权书等文件。

    二、劳动用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属地员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目前,在俄罗斯申请劳动力配额需要提前两年递交申请,这无疑给我国企业在俄罗斯开展业务经营带来很多不便。为解决配额申请困难问题,员工属地化是个不错的选择。属地员工不仅具有语言优势,还熟悉当地人文环境。但是,属地员工的管理是门学问。管理好,能促进企业发展;管理不好,会阻碍企业发展。对于雇用的俄籍员工,由于他们受社会环境影响,普遍熟知劳动法,因此,企业人事管理者应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严格按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办理录用、使用、管理及辞退等手续,否则,将面临被诉至当地劳动管理监察部门或法院并承担经济赔偿的风险。对于雇用的属地留学生,由于其持有学生签证,工作受到很多限制,在相关国家机关面前代表公司利益或遇到有关当局到办公场所检查时,一旦发现其工作身份有问题,势必会追究用人单位违法雇用劳动者的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应雇用具有合法劳动身份的人员。

(二)未依法办理工作许可的法律责任

子公司或分公司、代表处成立后,出于信任度和公司资金安全等各方面考虑,中国企业和商人更倾向于任命中国人担任其驻俄分支机构的一些重要职务,如果未依法办理工作许可,将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8.10条规定,对未依法办理工作许可证而在俄境内从事劳动活动的外国公民,处以2000卢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并驱逐出境;对从业地为莫斯科市、圣彼得堡市、莫斯科州、圣彼得堡州的,则处以5000卢布以上7000以下的罚款并驱逐出境。对未依法获得“劳动大卡”而雇用外国员工的法人,处以25万卢布以上80万卢布以下的罚款或者14天以上90天以下的停业整顿。

二、风险防范措施

(一)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深入了解当地法律制度

1.提高法律事前防范意识。提高和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因此,企业经营者必须实现“三大意识”转变,即从“救火”意识向“防火”意识转变,从法律救济意识向法律防范意识转变,从依法维权意识向依法治企意识转变。企业应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2.仔细研究与劳动相关的法律制度,针对具体事项做好事前法律咨询。中国企业在俄罗斯从事投资和生产等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俄罗斯的相关法律。由于俄罗斯对劳动用工法律规定比较严格,因此熟悉劳动、移民等相关法规,对合法安全地开展劳务合作非常重要。针对具体事项,企业最好做好事前法律咨询,做到心中有数,在文件准备和程序遵守方面尽量做到合法、合规。

(二)做好劳动关系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1.有效利用当地人力管理资源

为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及人员手续,正确履行相关程序,我国企业最好聘用当地有经验的人事管理人员,安排其作为我国企业人事劳务管理副职,由其负责文件准备,对外联络相关政府部门等,这样既能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又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俄罗斯劳动法,没有确切的理由不可随意辞退劳务工作人员。因此,在录用当地人员时。应充分考察其综合素质,全面核算劳动力成本(工资、保险、税费等)

2.建立并完善重大事项法律人员参与评估决策制度

劳工问题不仅涉及薪酬待遇问题,还包括工作环境、加班时限等,企业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为企业提供劳务合同管理相关法律服务。如遇裁员等涉及劳动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及劳资纠纷等,最好有法律人员参与评估决策。

第四节 典型案例及评析

一、案情介绍

2016年11月27日16点55分,在俄罗斯联邦移民局莫斯科东北区分局对工程项目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查明«СВИ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被告”)非法雇佣乌克兰公民某某,(没有莫斯科市颁发的工作许可证)。俄罗斯联邦115号法典规定,在俄工作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必须获取工作许可证。检查时发现该名男子担任绝缘技师一职为«СВИП»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这违反了2002年7月25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115号法典4章13.3条款相关规定。对此违法行为应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承担责任。

   用来证实«СВИП»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俄罗斯联邦行政处罚法》第4章18.15条款的文件如下:

    1、关于«СВИП»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违法备忘录;

    2、2016年1月27日 俄罗斯联邦移民局莫斯科分局关于对在俄外国公民、居住地址、工作状况突击检查的50号政令;

    3、2016年1月27日对标注地址检查记录;

    4、«СВИП»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 2015年12月21日签订了非居住房产    租赁合同;

    5、法院2016年1月29日签发的对戈尔巴乔夫C.B没有在莫斯科工作许可和特许证就在«СВИП»有限责任公司务工的处罚决定;

    6、2016年1月27日,是否遵守外国劳动力使用条件检查报告;

    7、2016年5月5日对该案进行行政审查的文件以及其他纸质文件。

    二、裁决依据及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的规定,在俄罗斯境内聘用没有工作许可证的外籍公民或者无国籍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在直辖市莫斯科、圣彼得堡或是莫斯科州和列宁格勒州境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要缴纳行政罚金,普通公民5000-7000卢布,公职人员35000-70000卢布,法人400000-1000000卢布,停业14-90昼夜。移民局提交的证据是有效和可靠的,证据总量足够给本案定性。结合行政立法,根据上述所有收集到的证据,认定«СВИП»有限责任公司做法为触犯《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4章18.15条款的行政违法行为。

2016年11月29日,莫斯科市奥斯坦金区法院判决如下:«СВИП» 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行政处罚法,并处罚金400000卢布。

三、案情评析

根据《俄罗斯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规定,雇佣方在具备“劳动大卡”的条件下,有权使用外国劳动力。年满18周岁并且拥有有劳动许可的外国公民可以在俄联邦境内工作。本案中,经过移民局的突击检查,掌握了充分证据证实乌克兰公民在«СВИП»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提供劳务的行为,且未取得工作许可,违反了《外国人法律地位法》和《行政违法法》。因此法院支持了移民局提出的处罚申请。

四、风险提示

近年来,俄罗斯政府对外国人的管制效力越来越严格,雇佣外国劳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也就相对变得更为重要。由于劳务配额申请难度较大,许多公司存在非法用工的行为。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8.10条规定,对未依法办理工作许可证而在俄境内从事劳动活动的外国公民,处以2000卢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并驱逐出境;对从业地为莫斯科市、圣彼得堡市、莫斯科州、圣彼得堡州的,则处以5000卢布以上7000以下的罚款并驱逐出境。对未依法获得外来劳务用工许可而雇用外国员工的法人,处以25万卢布以上80万卢布以上的罚款或者14天以上90天以下的停业整顿。因此,建议中国企业依据俄罗斯《外国人法律地位法》、《出入境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及时为外籍员工办理劳动许可。

第九章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俄罗斯的人口和工业集中在20%的国土上,这一范围内的环境状况不容乐观。俄罗斯185个城市和工业区的大气污染指数超标。以俄罗斯现行法律为标准,有超过24000家企业涉嫌违法的污染行为。俄罗斯政府极其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因此俄罗斯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很强。俄罗斯的环境保护立法,不仅仅是一部单项立法,它是一个包括宪法中确立的环保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渗透在联邦法、联邦主体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的环保方面的法律文件构成的立法体系。

第一节俄罗斯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俄罗斯《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可能对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应当进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便作出可否进行该项活动的决定。

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鉴定的制度内容在《俄罗斯环保法》第6章有所体现。但由于环评手续被认为多且复杂,在实践中能完整履行整套程序的越来越少。在2007年修订的《生态鉴定法》中,环评制度原有的大部分对象被删除,因此在实践中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程序也大多未被遵行。但在《俄罗斯环保法》第32条还保留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该制度是与俄罗斯生态鉴定制度共同存在的,其实俄罗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俄罗斯生态鉴定制度在实质上可以说是一样的,没有什么特别大的区别。

二、生态鉴定制度

生态鉴定是为查明拟进行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是否符合生态要求,并确定是否准许生态鉴定对象予以实施的鉴定评估制度。其目的在于预防这些活动队自然环境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和与此相关的,因将生态鉴定对象附诸施行而导致的不良的社会、经济及其它后果。1995年7月19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以下简称《生态鉴定法》)对生态鉴定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该法最新修订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

三、环境保护活动的许可制度

根据《俄罗斯环保法》第30条的规定,环境保护领域内实施个别经营种类的许可制度,个别经营种类许可清单由联邦法律规定。

四、国家环境监测(生态监测)

俄罗斯环境状况一直处于国家监督之中。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在保护自然环境上得到充分展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 63条规定,国家环境监测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进行,其目的是对环境状况进行监视,包括对分布有人类活动影响源的地区环境状况的监视和对这些影响源的环境影响进行监视,并保证国家、法人和自然人为防止和(或)减轻环境状况变化的不良影响对必要的可靠信息的需要。

通过国家环境监测取得的关于环境状况及其变化的信息资料,供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用以制定社会经济发展预测和作出有关决策、编制俄罗斯联邦生态发展联邦规划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及制定环境保护措施。

五、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一)全部赔偿原则

《环境保护法》明确了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财产责任、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领域的纠纷,依法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1.法人和自然人,因污染环境,耗竭、损坏、毁灭、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使自然生态系统、自然综合体和自然景观遭受退化和破坏及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给环境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全部赔偿损害。

  2.因法人或私人企业对环境造成危害,包括国家生态鉴定得出肯定结论的项目,其中有剥夺环境组成成分的活动,应当由业主和(或)法人或者私人企业进行赔偿。

3.因法人或私人企业对环境造成危害,按照规定程序根据已确定统计的环境所受损害大小,和当无法确定损害大小时可根据恢复环境状况所支出的实际费用,包含遭受的损失,未获得的利润,进行赔偿。

(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赔偿程序

1.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赔偿,自愿进行或者根据法院或仲裁法院的判决进行。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根据用于恢复被破坏的环境状况的实际费用并考虑受到的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复垦和其他恢复工程的方案予以确定,在没有这些项目时,依照有关国家机关批准的环境损害数额计算表和方法予以确定。

2.根据法院或仲裁法院的判决,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损害,可以通过责成被告承担按恢复工程方案依靠自己的资金恢复被破坏的环境状况的办法予以补救。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环境损害确定其大小时,考虑引起相应危害人员为消除危害承担的支出费用。  

    3.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0年。

(三)要求停止违反环境保护法活动

关于限制、停止或终止法人和自然人进行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活动的请求,由法院和仲裁法院审理。

六、累积危害环境项目的识别评价

2016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新增加了“累积危害环境项目的识别评价和核算”。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利机构或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对累积危害环境项目进行识别和评价。通过登记和调查曾经开展过生态和其他活动和(或)存在大型建设项目和堆放废弃物项目的土地和水域,识别累积危害环境的项目。对累积危害环境项目进行下列评价:(1)废弃物,污染物数量或规模和其危害等级;(2)存在累积危害环境项目土地和水域的面积,允许使用土地类型和等级;(3)对环境不利影响的水平和范围,包括污染物迁移至其他自然环境组成成分的能力,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其中有饮用水源和生活日常供水,出现生态风险;(4)生活在由于累积危害环境项目经受不利环境影响居民的数量;(5)生活在由于累积危害环境项目遭受不利环境影响威胁的居民的数量。

有关机关对登记在累积危害环境项目国家名录中的累积危害环境项目如期进行核算,根据上述规定自累积危害环境项目识别和评价结果发出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管理累积危害环境项目国家名录包括:(1)审核累积危害环境项目的识别和评价材料;(2)采取决定将项目纳入或拒绝纳入累积危害环境项目国家名录;(3)对累积危害环境项目评级;(4)更新累积危害环境项目信息;(5)将累积危害环境项目从国家名录中删除。

    根据登记在国家名录中的累积危害环境项目进行评级。通过评级,便于有序开展消除累积危害环境工作及采取紧急措施。

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管理累积危害环境项目国家名录程序,国家名录信息全民通用,免费提供,但包含俄罗斯联邦法律等级限制信息或国家机密除外。

七、自然环境污染费的征收制度

俄罗斯《环境保护法》确立了“利用自然付费,损害环境赔偿”的原则。对不良的环境影响应当征收污染费。包括:(1)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和其他物质;(2)向地表水体、地下水体和集水区排放污染物、其他物质和微生物;(3)污染地下资源、土壤;(4)处置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5)对环境的噪声污染、热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电离辐射污染和其他种类的物理影响等。

    缴纳污染费用,并不解除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主体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和赔偿环境损害的责任。

   对于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关于定额、限额、超限额的等级划分,且不同等级污染费的计算标准不同。在考虑到自然资源使用人已投入资金依法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可调整其污染费数额。

八、俄罗斯的环保管理部门

俄罗斯联邦主要环保管理机关是自然资源与生态部及其下属机构,包括: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利用监督局、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利用监督署、俄罗斯联邦水资源署、俄罗斯联邦水利天气与环境监测局、俄罗斯联邦林业资源署。

此外,俄罗斯的自然资源和生态部与卫生部卫生防疫监督站、国家渔业委员会、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员会、经济发展部、税务部、司法部、原子能部等在环境保护领域密切联系,协同做好国家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节 生态鉴定的相关规定

一、《生态鉴定法》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进行国家生态鉴定的原则

《生态鉴定法》要求对与生态鉴定客体有关的经营活动相关文件进行评估,确认其符合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规章和法律的要求,防止该活动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所有在《生态鉴定法》规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生产建设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项目,必须将其拟进行的相关活动材料送给被国家专门授权的生态鉴定机关进行生态鉴定,符合规定之后才可以继续实施该项目。在得到肯定的鉴定结论之前,任何机关不得作出关于实施该鉴定对象的决定。此外,通过生态鉴定是工程负责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或拨款的前提。

(二)保证鉴定人员独立鉴定的原则

《生态鉴定法》规定强迫鉴定人员准备明显虚假的生态鉴定结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该法律的明确规定,使得俄罗斯生态鉴定原则中的鉴定人员独立鉴定的原则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

(三)公开及社会参与原则

国家生态鉴定机关应当向有关的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发送载有国家生态鉴定信息的资料;根据大众传播媒体的要求,向其提供关于国家生态鉴定结果的情况;根据联邦和(或)联邦主体的立法权利和执行权利机关询问的要求,向其通报有关对具体的生态鉴定对象进行国家生态鉴定的结果方面的情况;被专门授权的地区一级的国家生态鉴定机关,应当预先向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利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发布关于召开鉴定委员会工作会议的信息。而组织社会生态鉴定的社会团体,则应当将社会生态鉴定的开始时间和鉴定结果告之居民。公开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公民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了解有关情况,行使自己参与的权利。

    二、生态鉴定的分类

    俄罗斯的生态鉴定分为国家生态鉴定和社会生态鉴定。国家生态鉴定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依法进行鉴定的活动。国家生态鉴定又进一步细分为两类,即:联邦级国家生态鉴定和联邦主体级国家生态鉴定。两种国家生态鉴定,均为俄罗斯国家法定的生态鉴定。其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鉴定结论必须遵照执行。社会生态鉴定是在其组织章程中明确地将保护自然环境规定为自己的主要活动方向,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社团登记的社会团体,在地方自治机关倡议下而组织和进行的生态鉴定。

三、需要进行俄罗斯联邦国家生态鉴定的项目

俄罗斯对生态鉴定制度的鉴定对象范围也确立了广泛的范围,如前所述,国家生态鉴定分为两级,所以其鉴定对象也分为了两级。联邦一级的国家生态鉴定对象包括以下内容:

    1.俄罗斯联邦企业或经济项目(包含外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歇业和停业,如果相关活动或项目实施可能导致对俄罗斯两个或两个以上联邦主体境内的自然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经济活动的实施可能对邻国的自然环境造成影响,或者其实施必须利用与邻国共有的自然资源,或相关经济活动涉及邻国利益。

3.开采、加工属于俄罗斯联邦级管辖范围内的自然资源。

4.所签署的国际条约、产品分成协议、条约或其他规定涉及俄罗斯的自然环境改造或生产废弃物的利用。

5.俄联邦权力机关发放施工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项目许可证。

6.属于联邦国家生态鉴定机构审核批准目录范围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物质,如需对其编订使用说明书。

7.论证将某个区域列为联邦受特别保护自然区域、生态灾难区域或者紧急生态状态区。

8.保护和利用属于俄罗斯联邦管辖的水、森林、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

9.改变联邦管辖区域土地的功能、地位、类型或性持质,包括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10.实施其他各种可能对两上或两个以上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自然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经济活动。

俄罗斯生态法对联邦主体一级的国家生态鉴定的鉴定对象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俄罗斯联邦主体一级的生态鉴定是严格地按照联邦与联邦主体的分权原则进行规定的,其与联邦一级国家生态鉴定的对象在种类和性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是在联邦一级国家生态鉴定对象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的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规定。

第三节 俄罗斯环境保护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防止因违反环保法导致项目的终止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如果违反自然保护要求,对违反要求的活动将依照俄立法规定的程序予以限制或终止。该条法律可以成为俄对外来投资项目的杀手锏,必须引起中资企业的高度重视。对东道国来说可能正常使用这一条款,也可能非正常使用该条款,包括俄罗斯本土的私权主体和公法主体都可能运用这一条款作为他们手中终止外来在俄投资活动的利器。私权主体为了争夺资源和市场,而公权主体可能出于保护本土企业利益或地方民情的需要,以转化利益冲突为法律上的托词,从而决定一个外来投资项目的命运。这一规定还可以用来作为铲除外资项目的法律借口。因此投资主体要谨防出现违反环境保护要求的行为或由于管理不慎给人以借口。

二、环境保护的要求贯穿项目始终

俄《环境保护法》针对各种经济活动项目如建筑、农业、矿产开发、军事与国防等的布局、设计、建设、投产、运营、停工 和清算的整个过程都提出了环保要求。对于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环境保护要求体现在各个领域、行业的经济活动、投资经营的各个阶段中,具有全方位性和全程性特征。因此,对于中资企业来说,环保问题的风险存在于整个经营过程之中,绝不是投资初期项目生态审查所需的一份环评报告的问题,环保风险的警戒应当成为中资企业进入俄罗斯后保护项目安全的常态化风险意识,从而保障项目的合法运行。

俄环境状况一直处于俄罗斯国家监督之中。通过国家环境监测取得的关于环境状况及其变化的信息资料,将成为俄罗斯国家机关做出相关决策的依据,该监督同时保证俄各级政府、法人和自然人能遵守环保法规的要求,企业应当知道在俄投资项目一直处于国家生态监测视野内的,中资企业的环境保护风险意识必须得到相应的加强。中国投资人有必要入乡随俗,认清俄罗斯国情,改变在国内形成的忽视环境保护问题的恶习,不把习惯性破坏环境的行为和作风带到投资东道国。由此,中国投资人的环境保护风险意识必须得到相应的加强,这对我国政府和企业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三、防范俄罗斯的环境标准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俄罗斯的绿色环保壁垒,建议中方政府及企业加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树立绿色环保意识。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应该对企业的生产按国际标准进行指导和要求,采用前馈的强迫性措施,建立绿色壁垒预警机制,分析主要产品进口国技术标准变化情况,使企业的生产与国际相接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应逐渐提高环保意识,树立全方位的环境管理思想及绿色经营观念。

2.建立绿色标准。中国在相关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中,尽可能地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此外,还可以利用TBT(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保护中国传统工艺和特有资源产品的技术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要积极争取通过ISO14000国际标准认证,获取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同时,企业应主动自觉地了解发达国家可能采取的绿色壁垒方面的措施,学习西方国家一些做法,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3.强化绿色检验。中国应建议国际上认可的商品检验机构。目前中国仍然缺少更多独立、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中国绝大部分试验或专业检验机构未获得国际间实验室互认协议的认可,目前创建国际认可的商品检测机构刻不容缓,不仅可以为中国企业开启跨越国际贸易技术壁垒方便之门,同时也可以筑起对俄进口类似产品的绿色壁垒。

4.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对于不合理绿色壁垒标准,政府应该建立专门“反不合理绿色壁垒标准”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对绿色壁垒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研究,深入了解对方绿色壁垒隐蔽性的一面,并组织中国企业学习,防患于未然。对国外不合理的绿色壁垒标准,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可以按照WTO协议的标准壁垒的规定范围及其他国际贸易的相关规定要求,按照WTO贸易救济程序据理力争,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从环保立法上看,俄在环保领域施行的是严刑厉法,从立法和执法上形成了完整可行的环保操作机制。对包括中资企业在内的任何外来投资者而言,环境风险问题是在俄投资和经营过程中始终都不能掉以轻心的重大问题。

第四节典型案例及评析

 一、案情介绍

2014年8月19日,远东联邦区自然资源利用监督局(以下称“监督局”)对萨哈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能源公司”)做出第№11/02-1693号行政违法案件的决议书。能源公司就认定监督局第№11/02-1693号行政违法案件的决议不合法并应予撤销一事,向萨哈林州仲裁法院提起诉讼。

能源公司主张:企业不构成俄联邦法典《行政违法》第8.4条第1部分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因为原告对P油田和L油田的海上设施,以及萨哈林岛南端的A湾的石油装运设施制定的石油及石油产品溢油应急反应计划(溢油应急反应计划)是《萨哈林-2项目 第二阶段》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提交国家生态鉴定。该项目设计文件获得国家生态鉴定的肯定结论,因此,根据《俄罗斯联邦内海水域、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上述计划不需要独立的国家生态鉴定肯定的结论。

此外,能源公司认为监督局的决议书中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溢油应急计划的国家生态鉴定的肯定结论有5年的有效期,因为根据《生态鉴定法》第1条的规定,生态鉴定确定所论证的与生态鉴定项目实施有关的预定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的文件和(或)文献是否符合环境要求。同时,在5年以上的期间,能源公司应按溢油预防和应急计划完成预定活动,在这方面,能源公司对已开展的活动进行国家生态鉴定不符合上述《生态鉴定法》第1条的规定。

被告认为:决议是合法性、合理及有效的,不同意公司起诉状的意见。

法院查明如下事实:在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7月18日期间,远东联邦区自然资源利用联邦监督局和萨哈林州自然资源利用联邦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起,对能源公司项目进行了例行现场检查。

在其检查过程中查明,能源公司在没有获得对P油田和L油田的海上设施(平台和水下管道)及A湾石油装运设施制定的溢油应急反应计划的肯定生态鉴定情况下,就在俄联邦内海及领海开展了地下资源开采活动,违反《俄罗斯联邦内海水域、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反环保法的行为。

监督局认为能源公司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法典》中的不作为行为,并作出了第№11/02-1693号决议。

    二、法院裁决依据及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俄罗斯联邦内水、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人工岛屿、设备、构筑物和地下管道的运行和使用,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研究、勘探及开采烃原料,以及内海水域和领海内石油和石油产品运输及储存时进行钻井工程,只能在具备法律规定审批条件下进行,并按照该计划制定和采取防止和清理石油和石油产品溢漏到海洋环境的措施(即“溢油预防和清理计划”)。

石油和石油产品溢油预防和清理计划,应由运营单位取得国家生态鉴定肯定结论,并随后按程序通知执行机关。

能源公司根据1994年6月22日签订的关于P和L油气田开发的《产品分成协议》开展经营活动。公司通过海上采油平台来完成鄂霍次克海大陆架石油产品的开采活动。海上溢油应急响应计划是“萨哈林-2号”项目许可证地段综合开发设计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2003年7月15日第600号《核准国家环境影响评价鉴定委员会对“综合开发P和L油田许可证地段可行性研究报告(萨哈林-2号项目 第二阶段)”的鉴定结论》通过了国家生态鉴定的肯定结论。

由国家生态鉴定的上述结论可知,在设计文件中包括由以下计划构成的溢油应急响应计划:企业溢油应急计划; L油田A平台及相关海上管道的溢油预防和应急响应计划;P油田平台及相关海上管道的溢油预防和应急响应计划;主管道的溢油预防和应急响应计划;海陆联合工艺设施的溢油预防和应急响应计划;泵-空压机站溢油预防和应急响应计划;石油装运码头的溢油预防和应急响应计划;油轮海上装载站的溢油预防和应急响应计划。

同时,第№600号命令第3项规定了国家生态鉴定的有效期限为——评价项目完成的期限,但不超过5年。

根据《生态鉴定法》第18条的规定,国家生态鉴定肯定结论有效期届满之时失去法律效力。

因此,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内水、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4条第2和4部分的要求,在没有对P油田和L油田海上设施(平台和水下管道)及A湾石油装运设施的溢油应急响应计划的国家生态鉴定肯定结论的情况下,该公司于2013年在俄联邦内海水域和领海进行了地下资源的开采。

法院认为能源公司提出的理由站不住脚,理由如下:

确立内海水域地位和法律制度的《俄罗斯联邦内水、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4条规定了对在内海水域和领海内开展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进行国家生态鉴定的强制性措施,根据规定的标准,在内海水域和领海内开展的所有类型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只能在用户自费进行国家生态鉴定获得肯定结论的前提下实施。

因此,未取得国家生态鉴定的肯定结论,法人在内海水域开展经济活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做法是违反联邦法的。因此,能源公司的行为具有违法特征。

2014年10月17日萨哈林州仲裁法院判决如下:全部驳回“萨哈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情评析

    根据《俄罗斯生态鉴定法》的规定,计划实施的任何对环境造成潜在危险的预定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必须进行生态鉴定并取得肯定结论。本案中的原告-能源公司2003年7月15日取得了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第600号《萨哈林-2号项目第二阶段的鉴定结论》。该结论中包括由以下计划构成的溢油应急响应计划:企业溢油应急计划;;L油田A平台及相关海上管道的溢油预防和应急响应计划; P油田平台及相关海上管道的溢油预防和应急响应计划;主管道的溢油预防和应急响应计划;海陆联合工艺设施的溢油预防和应急响应计划;泵-空压机站溢油预防和应急响应计划;石油装运码头的溢油预防和应急响应计划;油轮海上装载站的溢油预防和应急响应计划。但是未包括本案中有争议的:P油田和L油田海上设施(平台和水下管道)及A湾石油装运设施的溢油应急响应计划的国家生态鉴定结论。

根据《俄罗斯联邦内水、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在内海水域和领海进行的所有类型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都应在获得内海和领海国家生态鉴定肯定结论的前提下开展。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已取得的鉴定结论没有涵盖P油田和L油田海上设施(平台和水下管道)及A湾石油装运设施的溢油应急响应计划,执法机关的处罚不存在违法性,驳回原告主张。

四、风险提示

    《俄罗斯生态鉴定法》规定了十分严格的生态鉴定制度,要求任何对环境造成潜在危险的预定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必须进行生态鉴定并得到肯定结论。除了《生态鉴定法》以外,其他单行法中也有对生态鉴定的要求。例如本案中的《俄罗斯联邦内水、领海及毗连区法》。从生态鉴定的鉴定对象上来看,其鉴定对象范围的广泛性可以说几乎涵盖了所有可能会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的行为,包括规划、项目、宏观政策等,对这些都要进行生态鉴定。从鉴定的种类来看,既有国家级鉴定又有联邦主体鉴定。因此,中国企业在俄罗斯投资要格外注意俄罗斯对于环保的要求。

 

第十章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为世界各国清晰认识和高度重视。随着俄罗斯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已经成为俄罗斯市场上的一个重要的游戏规则。因此,中国企业在与俄罗斯开展经贸合作过程中,了解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规定,以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2015年2月,俄政府颁布政府令,修订俄税法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产品使用,以及非物质资产使用等征税规定。修订内容包括减免有关行业利润税,重新确定并调低知识产权申报纳税税率,藉此鼓励俄罗斯相关产业发展,并责成俄财政部、俄经济发展部、文化部等部门具体实施。

第一节俄罗斯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俄罗斯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体系

2006年12月18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了第230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生效”的联邦法律,宣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废除知识产权领域中原有的一系列单行法,此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即“知识产权编”即成为俄罗斯全部和唯一的知识产权立法,俄罗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法律关系将完全由这个法律调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将我们通常所称的“知识产权”概括为“智力活动成果和个别化方法权”。

《民法典》第 1225 条对知识产权的范围做了列举,包括:(1)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2)计算机程序;(3)数据库;(4)表演;(5)音像制品;(6)无线或有线的广播、电视节目;(7)发明;(8)实用新型;(9)外观设计;(10)育种成果;(1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2)商业秘密;(13)商业名称;(14)商标和服务标志;(15)商品产地名称;(16)商业标识。

二、俄罗斯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统一技术、商标、服务标志、商品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领域负有协调职能的联邦行政机关是隶属于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部的联邦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下设三个附属机构:联邦工业产权院、专利争议委员会、俄罗斯国家知识产权学院。联邦工业产权院负责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软件、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客体,但不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和育种成果权)的审查和登记工作。专利争议委员会(专利争议局)原为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的一个直属机构,2008年起并入联邦工业产权院,成为联邦工业产权院的下属机构。如当事人对主管机关就知识产权国家登记所做的决定提出异议,可申请专利争议委员会进行复审。如当事人对专利争议委员会所作出的复审决定仍然不服,可向联邦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对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第二节著作权

一、著作权法律关系

著作权是“对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智力权利”。包括对作品的财产权以及人身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作品的专属权;(2)身份权;(3)署名权;(4)保持作品完整权;(5)发表权。此外,创作者依法还享有:职务作品获得报酬权、撤回权、艺术作品追续权和接触权。

在俄罗斯境内或俄罗斯公民在俄罗斯境外发表或未发表但以客观形式存在的作品均受法律保护。对于在俄罗斯境外发表的作品,则依据俄罗斯签署的国际协议进行保护。作品专属权的一般保护期限为创作者生存期间加自创作者去世后自第二年1月1日起算的70年。

以创造性劳动创作该作品的公民是科学、文学或者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在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上指明为创作者身份的人,被视为作品的创作者。

《民法典》第 1259 条规定了11类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是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客体,而不论作品的价值和用途,也不论其表达方式。但下列作品不是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客体:(1)政府及国际组织的官方文件及上述文件的官方译文;(2)国家及政府的象征物和标志;(3)没有具体创作者的民间创作;(4)仅具有信息性质的关于事件和事实的报导;(5)思想、理念、原则、方法、程序、体系、方法、技术和组织及其他任务的解决方案、发现、事实和程序设计语言。

二、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同我国著作权法一样,俄罗斯知识产权法中也规定了著作权的限制制度,包括:

(一)权利穷竭(权利用尽)

如果合法发表的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通过出售或其他转让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入流通,则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继续传播,不需要经权利人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按照法典规定创作者对作品享有追续权的除外。

(二)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不需要经过创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主要包括:

1. 为个人目的而自由复制作品;

2. 为了新闻、科学、教学或文化目的而自由使用作品;

3. 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影印复制方式自由使用作品;

4. 自由利用在公开自由进入场所展示的作品;

5. 音乐作品的自由公开演奏;

6. 为执法活动而自由复制作品;

7. 广播组织为短期使用而自由录制作品;

8. 对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合理使用。

三、著作权的保护

(一)技术措施

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是权利人对作品采取的防止或限制他人经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任何技术措施。法典禁止任何人对技术措施进行破坏和规避的行为。

(二)著作权管理信息

权利人可以在其作品上标注著作权权利信息。著作权权利信息是任何确定作品、创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信息。关于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任何包括这种信息的数字和代码。禁止任何人未经创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许可删除或变更关于著作权的信息。

(三)侵犯作品专属权的法律责任

在作品的专属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创作者或其他权利人除可采取法典规定的保护知识产权专属权的一般方式和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外,还可要求侵权人以支付补偿金方式代替赔偿损失,此时权利人不需要证明因侵权所导致的损失数额,这对权利人维权会更为方便。

补偿金可按两种方式计算,一种是定额补偿金,金额为一万卢布至五百万卢布,具体由法院决定。另一种补偿金是按作品使用数量计算,即补偿金为作品所有复制件价值的二倍或作品使用权价格的二倍,作品使用权价格按可比情况下合法使用作品应收取的金额计算。

(四)临时措施

法院可以在推定作品为赝品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禁止被告人或涉嫌侵权的人实施使作品进入民事流通的行为,可以扣押被推定为赝品的作品,以及用于制作或复制赝品的材料和设备。

根据2013年的联邦法律修正案,当影视作品被发布在网络上时,为保障对侵犯其专属权的诉讼,法院可以对被声称侵犯专属权的网站资源采取临时措施,限制对侵犯专属权信息的访问。

第三节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一般规定

(一)专利权的内容及效力

专利权即是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统称为“发明创造”)的智力权利。

发明创造的创作者(我国法律称为“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专属权和身份权及其他权利,包括专利申请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发明创造需经联邦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并颁发专利证书证明,或者由依照国际公约在俄罗斯境内有效的外国专利证书证明,其专属权方可获得法律承认并获得保护。

(二)创作者

以创造性劳动完成相应智力活动成果的公民(而非法人)是发明创造的创作者。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专利申请中被指明为创作者的人即为创作者。发明创造也可以是多人合作完成的,这时,以共同的创造性劳动完成发明创造的公民被认为是共同创作者。

(三)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任何符合法典可专利性要求的智力活动成果。同我国相同,俄罗斯专利权客体也分为三类:(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设计专利。对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发明,可作为保密发明予以保护,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不依据法典给予法律保护。

(四)发明的可专利性条件

发明是“任何领域涉及产品(包括装置、物质、微生物菌种;植物或动物的细胞培养物)或方法(借助于物质手段作用于物体所实现的过程)的技术解决

方案”。如果一个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应当给予法律保护。

(五)实用新型的专利性条件

与装置有关的技术解决方案是实用新型。实用新型可专利条件包括新颖性和实用性。下列客体不作为实用新型予以保护:(1)仅涉及制品外形并满足于美学需求的解决方案;(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六)外观设计的专利性条件

外观设计是决定工业或手工业生产制品外观的艺术设计方案。如外观设计依其实质特征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则予以法律保护。下列设计不得作为外观设计予以保护:(1)纯粹基于制品技术功能的解决方案;(2)建筑工程(建筑模型除外),工业、水利工程及其他固定设施;(3)由液体、气体、颗粒或其类似物质组成的无固定形状的物体。

(七)不妨碍专利性的例外

如果涉及发明创造的相关信息由创作者或他人泄露,导致其实质内容成为公知,在自信息泄露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的,不妨碍其可专利性的认定,但申请人需证明信息泄露不妨碍专利性认定。

    二、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申请权及转让

获得专利的权利(即专利申请权),首先属于创作者。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否则无效。除非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发明创造不具有可专利性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二)专属权

以下对发明创造的使用属于专利权人的专属权范围:

1.进口、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应用了发明创造专利的产品或以其他方式使之进入民用流通,或为这些目的存储这些产品;

2.对由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实施上述第1项所规定的行为。如果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是一种新产品,在无反证的情况下,相同产品视为利用专利方法而获得;

3.对按其用途运行(使用)时自动实现专利方法的装置,实施上述第2项所规定的行为;

4.实现一种应用了发明的方法,包括借助该方法的应用。

(三)合法使用

下列行为不属于专利侵权:

1.临时过境:临时或偶然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交通工具(水上、空中、公路、铁路运输)运行时在构造、辅助设备中或在航天技术中使用了应用发明、实用新型的产品、应用外观设计的制品,且所述产品或制品纯粹用于交通工具或航天技术的需要。如果该国对于在俄罗斯联邦注册的交通工具或航天技术也给予同样的权利,对于这些外国交通工具或航天技术而言,这种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属权。

2.对应用发明、实用新型的产品或方法,或应用外观设计的制品进行科学研究,或者对这些产品、方法或制品进行实验;

3.在非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惨祸、事故)实施发明创造,在最短时间内告知专利权人,并随后支付相应补偿;

4.如果利用目的不是获取利润(收益),而是为满足个人、家庭、居家或其他与经营活动无关的需要而利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按医生处方在药房应用发明一次性地配制药品;

6.向俄罗斯境内进口、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以其他方式进入民用流通,或为这些目的存储应用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产品或应用了外观设计的制品,如果这些产品或制品在此前已经由专利权人或经专利权人同意的其他人引入俄罗斯境内的民用流通。

五、有效期及有效期届满的效果

专利专属权的有效期自专利申请最初提交日起算,分别为:

-发明二十(20)年,

-实用新型十(10)年,

-外观设计十五(15)年。

主管机关可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对上述专利有效期予以延长。专属权有效期届满后,相关发明创造即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

    三、取得专利的步骤

(一)提交申请

专利权申请人必须向联邦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使专利公开(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专利)。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视为提出申请的日期。这个日期极为重要,它关系到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日的确定。

(二)形式审查

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对于收到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核实所有要求提交的文件是否都已具备,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实质审查

对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根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发明申请提交当时,或者自该申请提交之日起3年之内向主管机关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并在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条件下,对发明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四)发明专利的授权和拒绝

如果发明实质审查的结果确认发明符合专利性条件,主管机关对该发明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如确认所申请的发明不符合专利性条件,则对该发明申请作出拒绝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四、优先权

专利申请人在因补充材料、变更专利请求等原因导致专利授权延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享有优先权。法典依《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优先权做出了规定,条件是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自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申请自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交。

如数个申请人提交了相同的专利申请,而这些申请优先权日重合的,这些申请人应当通过协议确定申请人,或数个申请人为专利的共同创作者。

第四节俄罗斯商业秘密法律制度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

商业秘密是任何性质的(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其他的)有关科技领域的智力活动成果的信息,以及有关从事专业活动方法的信息,这些信息由于不为第三人所知而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第三人对其无法合法地公开获取,并且信息持有人对其以商业秘密制度加以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专属权

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享有商业秘密的专属权,可以通过任何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方式使用该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持有人有权处分其专属权。如他人善意地占有了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且这种占有与其他商业秘密持有人无关,那么,该信息持有人也享有商业秘密的专属权。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不确定的,即仅在构成其内容的信息资料得以保密的情况下有效,这与其他知识产权有特定有效期的规定不同。自相应信息资料保

密性丧失之时起,所有权利持有人的商业秘密专属权即行终止。

 三、商业秘密专属权的归属

雇员因履行劳动义务或完成雇主的具体任务所形成的商业秘密是职务商业秘密。职务商业秘密的专属权属于雇主。如商业秘密是在履行承揽合同或政府合同时获得的,则这些商业秘密专属权属于承揽方(执行者),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商业秘密的转让和许可

商业秘密的专属权可以转让。权利人可通过商业秘密专属权转让合同,向他人全部转让其商业秘密权。转让商业秘密专属权的一方,应当持续对商业秘密加以保密,直至该商业秘密的专属权效力终止。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五、侵犯商业秘密专属权的法律责任

任何人侵犯商业秘密专属权的,包括非法获得、泄露或使用构成商业秘密信息资料的人,必须赔偿因侵犯商业秘密专属权而造成的损失。法律同时规定,使用了商业秘密,但不知道也非本应知道此种使用是非法行为的,包括偶然或错误获得商业秘密的人,不承担上述法律责任。

第五节俄罗斯个别化方法权

《民法典》第76章“法人、商品、工作、服务和企业个别化方法权”中对商业名称、商标、原产地名称及商业标识进行了统一规定。

一、商业名称权

法人以其在设立文件中确定的并在注册时列入法人统一国家注册簿的商业名称参加民事活动。法人的商业名称由组织形式和名称本身构成,不能由仅表示其活动种类的词语组成。商业名称中不得有某些法律禁止的内容,例如,外国国家的全称或简称,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的全称或简称、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登记机构有权对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法人提起要求其强制变更名称的诉讼。

法人使用其商业名称的权利,包括在展览会、表格、帐单和其他文件、布告和广告以及商品和商品包装上使用商业名称的权利,这一权利被称为“商业名称专属权”。法律不允许企业对其商业名称进行处分,包括不允许转让或向他人提供商业名称的使用权。

如果法人从事类似的活动,其中一个法人的商业名称已经先于其他法人商业名称列入统一的法人国家登记簿,则法人不得登记与其他企业已经取得的商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如果进行了登记, 根据权利人的请求,终止该商业名称的使用,并向权利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法人的商业名称专属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效。

二、商标和服务标志

 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均可因注册、受让或许可而成为商标专属权人。商标经过在联邦知识产权局注册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给商标证书。商标证书上所列商标享有优先权和专属权。

(一)商标注册的条件

根据法典第 1483 条规定,申请国家注册的商标,应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性)特点。为此,不具有可识别性或由下列元素构成的标志不允许注册为商标:

(1)商品的通用名称;

(2)是公认的象征或术语;

(3)商品性质的说明,包括指出其种类、质量、数量、属性、用途、价值以及商品生产或销售时间、地点和方式;

(4)作为仅仅或主要为商品的属性或用途所决定的商品身的形状。 如果上述元素在商标中不占主要位置,则允许商标注册,但上述元素不受保护。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因为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的标志。

除了上述因不具有显著性而不允许注册为商标的标志外,法典还规定了其他一些不允许注册为商标的标志,例如:

(1)俄罗斯、外国及国际组织的象征和标志,但如果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则上述元素可以作为不受保护的因素包括在商标中:

(2)虚假的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和违背公序良俗标志;

(3)与文化遗产名称或图案相同或类似的标志;

(4)他国注册的葡萄酒或酒精饮料标志;

(5)与他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他人享有优先权的商标,以及同类商品的类似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6)与原产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7)与同类商品上的商业名称、商业标识、育种成果名称相同或相似的标识;

(8)知名文艺作品名称、形象,著名人物姓名、化名、肖像、外观设计、域名等;

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对于即便依照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承认为商标的标识,也不提供法律保护。

(二)商标的注册流程

根据法典规定,商标注册由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用俄语提交。申请书应由申请人签字,如通过代理人提出申请时,则由申请人或代为提交申请的代理人签字。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仅涉及一个商品类别。在商标注册申请提交主管机关后,任何人均有权了解截至申请提出之日提交的文件。

根据标识鉴定的结果,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将会做出授予商标进行国家登记的决定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商标专用权自向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登记申请之日起10年内有效,在有效期最后1年内可以提出申请再续展10年。

(三)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因国家登记或依国际条约而受到保护,并为消费者广泛知晓的注册商标,以及由于频繁使用而为消费者广泛知晓经商标注册的标识,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他人就相同或近似商标享有优先权后为消费者广泛知晓的注册/非注册商标,不得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享有商标专属权,受到无期限的法律保护,并享受跨类保护。如果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使用相同商标,该使用可能使消费者联想到驰名商标持有人并有可能因此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利益,驰名商标的持有人有权禁止。

    保护驰名商标的请求由权利人提出,由主管机关认定,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给予法律保护。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主管机关列入《俄罗斯联邦驰名商标名录》,颁发驰名商标证书,驰名商标的信息在官方公报中公布。

    三、商品原产地名称权

    商品原产地名称因国家登记而受到保护。商品原产地名称可以由一个或几个公民或法人进行注册。对同一名称的商品原产地名称专属权可以提供给在该地理区域范围内生产具有相同特殊品质的商品的任何人。商品原产地名称权利人享有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专属权。不允许没有相关证书的人使用商品原产地名称,即使指出商品的真正产地或使用产地名称的译文,同时加上“种”、“类”、“仿”等字样,以及在任何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地和商品特殊品质误认的标志等,均属于非法使用原产地名称。

    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专属权不得转让或授予使用许可。

    商品原产地名称,在有可能生产其特殊品质仅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有关地理区域所特有的自然条件和/或人文因素的商品的整个期间,均受到保护。

商品原产地名称专属权证书的有效期,自注册申请之日起的10年内有效。证书有效期的延长可在届满前最后一年和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

四、商业标识

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组织者可以利用商业标识来对商业企业、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进行个别化,该商业标识不是商业名称,也不必列入设立文件和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

权利人对商业标识有专属权,可用于包括在招牌、表格、账单和其他文件中,在宣传和广告上,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使用商业标识,但要求在一定地域内具有知名度。如果权利人在一年中连续不使用商业标识,则商业标识专属权终止。

第六节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不适当行为导致的风险

 忽视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预先评估和选择适当的保护形式会导致以下风险:

    1.被竞争者抢注智力成果,导致不能使用这些智力活动成果权。

2.他人非法使用智力成果。

解决这些问题十分耗费时间,且不能排除不得不购买专属权,或取得使用权,甚至会产生对他人的赔偿义务。

(二)避免风险的途径

在俄罗斯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必需注意取得专属权有助于在进行投资时降低风险,尤其对于投资者而言,无论投资方案如何,本身都极有可能与产生和使用知识产权有关。在俄罗斯取得专属权,多数情况下需要到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进行注册,例如专利权、商标权。但有些注册并非权利取得的必经程序,例如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注册。

(三)注意事项

在俄罗斯保护知识产权需注意以下几点:

1.在俄罗斯不可能存在商标注册到自然人名下,只能注册到法人或个体企业家名下。

2.在俄罗斯域名不能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被分离,域名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或者用域名衍生的企业名称权获得直接保护。

3.由于专利的地域性特征,发明专利证书仅在注册国有效,如果在一个国家获得专利权注册,那么在其他国家试图对获得专利证书的资格进行鉴定会被拒绝,因为信息已被公开,申请再不符合新颖性标准。但可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在多个国家同时提出申请,或在优先权期内向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

二、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如果企业拥有商标或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当进入俄罗斯市场或计划与伙伴合作以确保企业上述无形资产得到应有保障时,应该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首先,应确保企业智利成果得到保护,避免第三方滥用和存在侵权可能。以商标为例,由于俄罗斯联邦只对已在其专利商标局注册或符合俄罗斯国际协议的注册提供保护。如果一项商标没有在俄罗斯注册,也没有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将商标保护延伸至俄罗斯的注册,该商标将不受到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任意第三方在俄罗斯注册相同商标的风险上升。由于这个原因,在进入俄罗斯市场之前,必须向俄罗斯专利商标局注册商标或在国际注册中申请扩大该商标的保护范围。有必要检查该公司制造或提供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都进行了适当的注册。

    其次,发明、实用新型和设计在俄罗斯专利商标局进行过注册或者以俄罗斯联邦为基础的国际注册有效时,都能获得该联邦的承认和保护。由该专利商标局颁发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授权。在公司在俄罗斯境内使用发明、实用新型或设计之前,必须确认已获得相关专属权并且曾经获得的专属权尚未过期。

    最后,公司应注意对商业秘密信息的保护。由商业秘密制度涵盖的此类信息在商业秘密法律中被考量。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该信息的机密性。否则,此类商业秘密将不能受到俄罗斯的保护。

第七节 典型案例及评析

一、案情介绍

俄联邦铁路总公司(以下称“铁总”,“原告”)起诉苹果公司,称苹果公司未经铁总同意擅自在www.apple.ru网站上放置《铁总公司运费率》软件并使用与铁总的驰名商标“РЖД”相类似的符号,要求判定苹果公司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在《知识产权·工业产权》杂志期刊上刊登苹果公司侵权的法院判决;向苹果公司追缴赔偿200万卢布以及诉讼费49000卢布。

俄罗斯公民希罗特金和S.A.R.L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

2013年12月17日莫斯科市仲裁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苹果公司必须将其www.apple.ru网站上非法放置的铁总公司“РЖД”商标图标删除的请求。

2014年6月23日第九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裁决,维持莫斯科市仲裁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铁总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并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铁总公司认为,根据苹果公司注册开发协议,苹果公司与开发者签订的许可协议以及苹果公司官网上的信息,苹果公司向开发者提供所有必须的软件,而开发者将这些软件发给苹果公司测试。测试成功后,这些应用程序就会被苹果公司放置到电商应用程序App Store中。法院没有对从域名“apple.ru” 自动跳转到苹果公司网站“apple.com/ru”俄文部分的这个情况做出合法评估。苹果公司未否认在Apple官网上有出售争议软件的报价的事实。因此,法院认为苹果公司不应成为被告的结论是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因为根据苹果公司与开发者的许可协议第6.2条,由苹果公司对程序进行检测和选择并发布到App Store上。

铁总公司指出,目前情况能够证明被告有过错,因为所有App Store程序和部分软件仅能用在苹果公司产品(iPho和iPad)上。因此,被告已经拥有了一定的争议软件的使用客户以及App Store在线资源,也就是说苹果公司不是信息中间人。

铁总公司认为,未经铁总同意擅自在apple.ru网站和电商App Store网站中放置与自己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符号,并在销售iPhone手机和 iPad以及应用程序报价中按铁总公司的运输成本进行计算,这已经侵害了铁总公司的专用权。Apple.ru域名于1996年10月13日注册在苹果公司名下。虽然《铁总公司运费率》这个软件的开发者是俄罗斯公民希罗特金,但域名的管理员应独立确定域名的使用程序,并对域名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人权利的行为负责。依据苹果公司规定的程序,在App Store电商中使用《铁总公司运费率》软件,并将信息告知给App Store电商的几百万用户,这已经侵害了原告的专用权。

二、法院判决结果和依据

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从所提交的案件证据可以看出,根据与软件开发者的许可协议第1.2条,苹果品牌旗下的电商及其店面,应属于苹果公司和/或有苹果公司或苹果公司关联人进行监管。而且,根据《规章和条例》iTunes平台及其 App Store软件可由iTunes S.A.R.L.来操作。

根据许可协议的2号附件,在俄罗斯境内安装诸如《铁总公司运费率》这样的付费软件时,开发者指定iTunes S.A.R.L.公司作为代理人帮助个人应用程序的推广,而不是苹果公司。也正是该公司向平台用户提供了所有服务。

因此,知识产权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莫斯科市仲裁法院)和上诉法院(第九仲裁法院)关于案件证据中缺少能够证明被告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证据的结论。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11月27日判决如下: 维持2014年2月11日莫斯科市仲裁法院和2014年6月23日第九仲裁法院对案件№A40-1849/2013的判决,对铁总公司的上诉状不予支持。

三、案情评析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29条,对个性化方法拥有专用权的公民或法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以任何一种不违反法律的方式使用该种成果或方法。如民法未做其他规定,则权利人可以支配知识专用权。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允许或禁止其他人使用知识成果或个性化方法。权利人未禁止不意味着其同意。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其他人不能使用相应的知识成果或个性化方法,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知识成果或个性化方法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根据民法及其他法律追究责任,虽未经权利人同意但上述法典中规定的其他人可使用知识成果或个性化工具的情况除外。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4条,第1229条规定的以任何不违反法律的方式使用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归商标所有人所有。权利人可支配商标专用权。未经权利人同意,如可能出现某种混淆时,任何人都无权将与其商标类似的符号用于商品或同类商品个性化的商标注册。

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铁总诉讼请求的依据是,法院认为在App Store上使用“РЖД”符号的是软件开发商(即本案第三人)以及通过iTunes公司作为代理人帮助个人推广《铁总公司运费率》这一应用程序。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侵权行为的是苹果公司。同时,俄罗斯知识产权法中没有规定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和便利的行为也视为侵权,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四、风险提示

中国企业在俄罗斯投资应格外注重商标权的保护问题。为避免第三方滥用和存在侵权可能,企业在进入俄罗斯市场之前,必须向俄罗斯知识产权局注册商标或在国际注册中申请将商标专用权延伸至俄罗斯。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间接侵权行为,即“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俄罗斯法律中无此类规定,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注意两国法律的差异,并咨询专业人士研究更严谨的保护方案。

第十一章 林业投资法律风险

第一节 俄罗斯林业发展概况

俄罗斯是世界上森林面积最大的国家,其森林面积占世界森林面积的四分之一(8.09亿公顷)。但俄罗斯在全球木材产品贸易中的占比却不到4%,加入世贸组织后,俄森工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为推进森工业快速发展,俄政府积极落实《2020年前俄林业产业发展战略》,改善行业发展环境,提高森工业投资吸引力。从俄森工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入世背景来看,俄实现林产工业大国目标任重而道远。

  一、俄林业发展现状

  (一)俄森林资源情况

  据统计,目前俄木材蓄积量为821亿立方米,占世界木材总蓄积量的四分之一,其中一半以上为成熟林和过熟林,主要树种包括云杉、松树、桦树、山杨、橡树、椴树和落叶松。俄森林资源主要分布在该国亚洲部分,占全俄森林资源的72%,主要集中在西伯利亚联邦区和远东联邦区。俄年可采伐木材蓄积量为6.67亿立方米,年增长蓄积量为9.94亿立方米。目前,俄木材采伐量在全球排名第四,位于美国、巴西和加拿大之后。2016上半年,中国进口木材总量4608万立方米,同比增长9.8%,其中第一大货源国是俄罗斯,占进口木材总量的33%,比2015年提高了4个百分点。中国进口俄罗斯原木量逐渐下降,锯材量逐渐上升,不仅是2016年至今的趋势,也是近10年来的主要变化。

  (二)俄林业发展情况

  1.后金融危机时代俄森工业开始恢复增长。俄工贸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俄共有6万家企业从事森林种植、木材采伐和木材加工。森工业的主要部门为木材加工,占比-41%,纸浆造纸—31%,家具生产—17%,木材采运—11%。

  2.俄木材产品出口结构逐步改善。由于俄木材深加工水平有限,现代化的制浆造纸厂不多,俄罗斯家具、纸张和纸板等产品主要依靠进口,出口以原木为主,主要出口至中国、芬兰、瑞典、日本、韩国等国。自2008年俄对原木实施高额出口税以来,俄原木出口量呈稳定下降趋势,木材加工品出口则呈现上升趋势。2015年俄罗斯出口锯材2150万,而2016年上半年已经出口超过1300万。2015年俄罗斯的木浆出口量比2014年增长了10.1%,为206.82万吨。

  3.亚太地区成为俄木材产品出口重要市场。以阿穆尔州为例,2016年俄阿穆尔州布拉戈维申斯克海关出口木材和木制品40余万吨,总值3100万美元。与2015年相比出口量下降15%,出口值减少24%。在布拉戈维申斯克海关业务管辖区,2016年有519家外贸活动经营者开展进出口业务,其中24家从事木材和木制品出口。在2016年出口商品结构中,原木和木材出口量占比29.5%,出口值占比16.7%。木材和木制品出口到中国,朝鲜,日本,韩国,德国和奥地利6个国家。其中,出口到中国的木材和木制品比重占90.4%。

  (三)制约俄林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1.木材加工业设备老化严重。俄木材加工企业自动化生产水平较低,劣质木材和废料加工能力不强。80%的俄制浆造纸企业设备服役超过25年。大部分林业机械装备制造几乎停滞。

  2.科研力量薄弱,创新动力不足。近10年来,俄林业科研机构及科研工作者数量剧减,仅相当于苏联解体前的1/5和1/50。由于科研落后于生产实际,技术更新缓慢,企业无法适应消费者需求变化,导致产品竞争力不足。

  3.行业投资环境欠佳,引资难度大。俄工贸部多次指出,俄林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是影响外商来俄投资的主要因素。俄大部分林区不通公路和铁路,目前俄森林公路长度为1.46公里/1000公顷,欧美国家是俄罗斯的10-40倍。由于投资商需自行承担森林公路建设,项目成本因此提高20-40%,投资回收期也相应延长。此外,林区电力、天然气配套设施不足,木材原料市场信息不透明,林产化学加工项目融资难等问题也是外商不愿来俄投资的原因。

二、中俄林业经贸合作概况

近年来,中国天然林禁伐,促使硬阔木材出现缺口。数据显示,中国国产木材量2015年比2014年减少1401万立方米,下降17%。所以出现了对进口木材稳定而大量的需求,加之俄罗斯地理优越,与中国相邻已成为最大的来自中国的木材进口来源。不过在最近几年内,俄罗斯为增加出口,大力发展国内的木材加工工业,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进行木材加工、提高林产品出口关税、限制原木出口,中国和俄罗斯之间的贸易和林业合作出现了一些变化。

(一)锯材进口增加,原木进口降低。

    中国近年来进口俄罗斯木材实现了快速的增长后缓慢下降的趋势。2007年上升到2649.7万立方米。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国进口俄罗斯木材减少。2012年木制产品消耗量下降,进口量只有806.5万立方米,2013年原木进口降低 11%,但是 2014年比 2013 年原木进口增长 23%,进口量为 939 万立方米。有别于原木进口的波动,中国进口俄罗斯锯材处于快速增长阶段。

2005 年中国进口的俄罗斯锯材108.8 万立方米。此后,中国进口木材量快速增加,2012 年,俄罗斯出口达到 457 万立方米。中国此后每年进口锯材增加 13%,2014 年锯材进口量达到558.14 万立方米。俄罗斯锯材切割占我国进口锯材的 29.95%,并有超过进口原木数量的趋势。

(二)中俄木材贸易的主要方式是边境贸易

    从古至今,俄罗斯和中国有着漫长的木材贸易历史,地理优势是双方边境贸易在民营企业之间快速发展主要原因。在边境贸易中,俄罗斯木材出口到中国,为中俄发展木材边境贸易打了良好基础。在中国东北和俄罗斯的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的自然条件类似,同时在树种方面也类似;交通条件十分便利,同时在绥芬河、满洲里边境建设口岸,方便的铁路和公路运输为中俄木材贸易提供了保证。

(三)俄林业投资难度加大,规模增加

随着俄罗斯木材贸易政策转变和木材出口关税提高,俄罗斯原木出口量将继续减少。同时芬兰、丹麦、日本、韩国的公司在俄罗斯也有稳步增长,加大了俄罗斯国内市场竞争压力。外国直接投资成为俄罗斯林业合作的新方向。近年来中国对俄林业投资快速发展,投资方式以中资公司为主,部分企业与俄罗斯境内企业成立了合资公司。在俄从事森林采伐及加工类项目 98 个,投资总额3亿美元,租赁林地共计513.3万平方米,主要分布在滨海边疆区、阿穆尔州、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等地,专门从事森林采伐和木材加工进口,形成了具有相当规模的、横跨境内外的集采伐、仓储、运输、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产业体系。

第二节 俄罗斯林业法律制度

一、俄罗斯森林资源产权法律制度

俄罗斯森林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直接规定了森林资源的权属问题。俄罗斯森林资源产权的特点在于大部分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也允许地方政府和私人拥有少量的森林资源,这样不改变森林资源国家性质,也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并且俄罗斯森林资源产权清晰,法律体系较完善。

首先,俄罗斯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俄罗斯联邦。俄罗斯为了更加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部分实行森林私有化。根据《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以下简称《森林法典》)的规定,位于林地范围内的有林地片归联邦所有;如果是分布在其他类型土地上的有林地片的所有权形式依据《土地法》规定,可以归私人或联邦主体所有。

其次,俄罗斯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政府林业行政管理机构纯属职能机构,不直接经营国有林,而是由相应的企业性机构进行经营,同时接受职能机构的监督和调控。《森林法典》将联邦森林资产利用权和非联邦资产的森林利用权、转让权形成的基础、程序、实施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俄罗斯森林资源采伐法律制度

(一)法律基础

俄罗斯长期坚持森林分类经营的方针,以保护国民的生存环境,《森林法典》对森林重新进行了分类。按照森林的意义、经营目的和主要功能,全部森林资源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防护林,主要是水源涵养林、卫生保健林、特用林及天然禁伐林等。主要经营目的是发挥森林的防护、环境和社会价值。这类森林可以进行采伐,但采伐方式应与各种类别森林的经营目标相适应,保证及时更新。第二类为用材林,具有开发利用价值,可在不影响其防护功能的前提下不断满足国民经济对木材的需求。第三类为储备林,是指20年内不计划在该森林中进行木材采伐的森林。

《森林法典》规定木材采伐必须在用材林和防护林内实施。应当首先采伐枯死林、伤病和过熟林,禁止超过设计年采伐量规模以及违反可砍伐树龄的木材采伐,可砍伐树龄和年采伐量计算程序由被授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构制定。2007年7月16日,俄罗斯自然资源部颁布了184号决议,对木材采伐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规定木材采伐必须在与俄联邦林业计划相一致的林地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实施。该决议对成、过熟林的皆伐规程进行了规定。按照不同的森林植被类型对不同伐区的最大宽度伐区最大砍伐面积、采伐间隔期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林地经营方式

在俄罗斯从事森林采伐和加工需要取得的相关要件,无论是林地租赁协议或林木买卖协议都应根据签订权的拍卖结果签订。

1.林地租赁协议

公民和企业法人根据林区租赁合同进行木材的采伐。租赁合同的签订应通过拍卖的方式,但下列情况除外:(1)为开设狩猎场而利用森林;利用森林进行地下资源、地质勘察、矿物开采;为建设和利用水库、人工水体及其他水利设施、专业化港口使用森林;为建设、改造、使用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管道和其他线路设施而利用森林;(2)森林开发领域的优先投资项目;(3)使用位于林区中的建筑、设施。(租赁合同与相应建筑设施的所有人或是它们的经营管理人签订)(4)法律规定情形下的合同到期后的续签。

租赁国有或地方政府所有林地合同签订期限为10-49年。如果为开设狩猎场而使用森林,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狩猎活动协议签订的有效期;下列情形的合同期限不超过49年:(1)利用森林进行地下资源、地质勘察、矿物开采;(2)为建设、改造、使用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管道和其他线路设施而利用森林。下列情况下合同期限为1-49年:(1)为建设和利用水库、人工水体及其他水利设施、专业化港口动用森林;(2)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的加工利用。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可以要求续签。条件是:(1)承租的公民或企业在现有合同到期前不早于3个月不迟于1个月内递交签订续租合同申请;(2)承租人没有不良租赁、买卖林地记录;(3)承租的公民和企业从没违反过现有的租赁合同条款;(4)三个缴费期内全都按时、全额缴纳租赁费用;(5)拟签合同条款不违背林区、森林公园的林业管理条款;(6)林区使用目的与现有租赁使用目的一致。

2.林木买卖合同

    采伐区的林木根据林木买卖合同进行销售。林木买卖合同应根据拍卖结果来签订,合同金额按林木单位数量和应采伐林木单位(体积)数量的费率确定最低额度。通过竞拍方式获取并签订的林木买卖合同条款不能更改,除非森林使用目的、森林使用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采伐树龄、年总伐量、租用时间),或者作为签订租赁合同基础的外部环境因自然因素发生改变,比如遭遇森林火灾、大风灾害、水灾等自然灾害,此类变化可作为依据在国家林业名录中注明。如果林木数量、质量等发生重大变化,签订的林木买卖合同可以根据法院决议来更改。

(三)采伐审批许可和更新监督

《森林法典》对森林采伐有详细的规定,必须在持有森林采伐许可证、任务书和森林利用证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采伐。采伐许可证授权的内容包括:允许采伐原木、运材、运树脂和运输其它林产品。采伐许可证由联邦林业主管部门的相应联邦林场颁发;联邦林场下属的经营区域在得到采伐许可证后,可据此颁发任务书,任务书详细规定了利用者可以进行哪些类型的采伐、运材和采集活动。

(四)采伐限额制度

《森林法典》将森林采伐的方式分为择伐与皆伐两种形式,对每种采伐方式可采伐的对象都明确地作了规定。在联邦林场的林地上采伐木材,其木材采伐量应在计算采伐量的范围内,按照不同的森林类别和作业级别加以确定,禁止超过计算采伐量采伐木材。俄罗斯对林木采伐程序、形式、年采伐量、森林更新和抚育等均有相关规定。林木采伐程序由木材采伐规程、森林卫生安全规则、森林防火规则、森林抚育规则确定,并按照采伐方式和不同林种相结合的方式对森林的采伐量加以限制。

三、俄罗斯森林保护法律制度

《森林法典》规定了联邦森林资产和非联邦森林资产的安全和保护目的和任务。对森林的保护包括:防火、防止非法采伐、防止破坏森林利用规则和其他损害联邦森林资产和非联邦森林资产的活动,同时还包括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开展森林安全和保护活动,必须考虑其生物学特性和其他特性,考虑组织、法律和其他措施,考虑合理利用联邦森林资产和非联邦森林资产范围以外的森林,保证森林不被毁灭、损坏、削弱、污染等。

(一)森林防火法律制度。

护林防火的主要任务是防治森林火灾,发现火情,制止蔓延并将其扑灭。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各联邦主体的执行机关、联邦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派出的单位负责森林的安全保护工作。为扑灭火灾,可调动安全人员、设备和商用车辆,以及动员居民。为了保护联邦森林资产和非联邦森林资产免于火灾,可采取航空保护。

(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制度。

为防治森林病虫害,要对联邦森林资产和非联邦资产的森林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病虫的发源地,采取预防措施,检测发源地的具体位置并将其消除。防治森林病虫害的措施,包括日常的、专职团队的、航空目测的以及其他的森林病理调查;对病虫害的发展实行全面的、侦察性的详细监测;制定防治病虫害的空中和地面措施;组织实施对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病虫害发源地的扫除;对上述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国家监督。

四、俄罗森林资源法律责任制度

违反森林法的当事人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和其他责任。

(一)赔偿责任

违反森林法给森林或是林中自然造成损失者应自行赔偿或经诉讼程序予以赔偿。在实施森林开发行为时给森林造成损失,赔偿的数额由森林价值评估结果来确定决定。给森林生态系统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根据《环境保护法》来确定。

(二)刑事责任

俄罗斯对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法律责任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以专章生态犯罪进行规定。分别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罪”(第246条),“违反动物防疫规则和植物病虫害防治罪”(第249条);“非法狩猎罪”(第258条);“毁灭列入《俄罗斯联邦红皮书》的生物的关键性栖息地”(第259条);“非法采伐树木和灌木罪”(第260条);“毁灭或损坏森林罪”(第261条);“违反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和自然客体罪”(第262条)。根据刑事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规定,非法采伐的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予以没收,并根据法律要求进行登记、保存、销售或销毁等。

第三节 在俄罗斯投资林业的注意事项

一、外国人从事林业经营的限制

根据《森林法典》的规定,在俄罗斯联邦登记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从事经营性的森林利用。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俄罗斯登记的法人(或自然人)才可以从事林地经营活动,外国企业不能在俄罗斯直接取得林地经营权。如果在俄罗斯经营林地,需要先完成俄罗斯法人的注册或收购俄罗斯现有林业企业的程序。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规定 “对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拥有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或业务管理权的公民和法人,可以根据本法典取得对地块的权利。作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所有人的公民和法人,依照本法典、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享有排他的地块私有化权或地块租赁权。”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基于不动产才可以获得对其所在地块的赎买权,但林木不属于不动产,因此,在俄罗斯林地只能通过租赁取得使用权,无法通过购买取得所有权。企业(或自然人)获取林地使用权的方式为通过与联邦或自治地方签署林地租赁协议的方式。林地租赁期限从10年到 49年不等。

二、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基本要求

1.从事林业经营的企业要向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提交森林利用报告(关于征用森林资源总量及其商品结构等方面信息)。

2.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自治地方机关组织对林地租赁合同进行拍卖,并依据此拍卖结果签订此块林地租赁合同。

3. 出租人根据国家或自治地方林地使用权的拍卖结果与承租人签订林地租赁协议。

三、注意俄罗斯关于采伐审批许可的规定

《森林法典》对森林采伐有详细的规定,必须在持有森林采伐许可证、任务书和森林利用证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采伐。《森林法典》在俄联邦的林地上采伐木材,应根据不同的森林级别和作业级别加以确定木材采伐量,禁止超过计算采伐量采伐木材。此外,不同树种的主伐年龄不一样,由俄罗斯联邦林业局针对每个林区确定。例如:松树、落叶松为 100年以上,云杉、冷杉为 120年以上,桦树为 60年以上,柞木、水曲柳为 80年以上等(数据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在采伐许可证中)。由于俄罗斯的森林利用率较低,具体到每个企业,木材的采伐量会根据不同的森林级别和作业级别加以确定。另外,许可中的采伐量每年也会根据林业局的勘探和突发状况的发生(例如森林大火)而有所变化。中国企业进行林业投资应格外注意俄罗斯对于采伐许可的限制,防止由于非法采伐引发的法律风险。

四、中国企业在俄罗斯投资林业的其他风险

中国在俄罗斯林业投资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俄罗斯境内进行木材加工的成本较高,包括人工费、电费和设备维护费等。俄罗斯劳务审批环节的复杂,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第二,俄罗斯经济政策多变,不稳定性强,增加了企业的投资风险。

第四节 典型案例及评析

一、案情介绍

    2003年中俄两国政府开始推进《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合作长期规划》。中方XZ公司决定拓展业务范围,跨境投资俄罗斯森林资源项目。2003年12月25日,XZ公司分别于俄罗斯哈巴边疆区国资局和俄HEG林木出口公司签订收购协议,以股权转让形式收购了俄木兴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兴林业公司”)的100%股权,获得该公司旗下面积为24.7万公顷的木兴林场的所有权,经营权49年。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给予该项目2.3亿元的长期贷款。

从2004年到2006年,是项目的投入期,XZ公司投资1亿多元人民币建造办公楼、储木场、造材生产线等基础设施。随着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木兴林场的原木采伐量迅速上升,2004年0.4万立方米,2005年达到3万立方米,2006年产量跃升为8万立方米。此间国际市场原木价格一路飙升,XZ公司的森林资产快速增值,到2007年木兴林场24.7万公顷的林地,市场估值已从中方刚入场时的70亿元人民币飙升至约150亿元人民币。木兴林场估计原木可采18万立方米,加工板材5万立方米。按当时的木材行情计算,当年盈利至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007年3月7日,木兴林场的司机为另一家林场运输木材,运输途中被俄罗斯交警拦截检查证件,一名司机的护照签证上显示是木兴林场办理。根据俄罗斯法规,木兴林场的司机为其他林场运输木材,属于盗采盗伐行为,该司机当即被俄交警扣留。俄方很快查明,该司机并不是木兴林场的员工,其护照签证上所谓木兴林场负责人的签名,其实是有人假冒的。于是警方认定属于盗采盗伐行为。俄方主流媒体连夜在现场进行报道,关于“中国企业盗采盗伐俄罗斯森林资源”的舆论铺天盖地。

   2007年3月29日,在事先无任何书面通知情况下,哈巴边疆区检察院以涉嫌盗采盗伐为由,查封了木兴林场的全部资产。

   4月13日,检察院搜查了木兴林场的办公楼,抄走全部财务和生产文件。5月25日,检察院封查储木场。3天后再次搜查,并传讯木兴林场运输队司机。6月4日,以木兴林场未及时缴纳税收为名,启动破产、资产拍卖等程序。7月23日,哈巴边疆区自然资源部木兴林管所公函传达,决定提前终止在中方收购前就与木兴林业公司签订的林地资源租赁合同。理由是四条:木兴林业公司未支付森林资源使用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森林合理使用和森林耕种义务;违反俄联邦防火安全条例;在进行木材砍伐时违反了森林管理的要求。

    8月9日,哈巴边疆自然资源部木兴林管所向哈巴边疆区仲裁法院起诉木兴林业公司,请求解除森林资源租赁合同,但法院未开庭审理并裁决。

    9月18日,俄方税务局进驻木兴林场查税,以欠税为由要求木兴林业公司破产。而事实上,根据俄方相关法规计算,木兴林业公司此时仅欠税款151万卢布(时合5.8万美元),显然并未达到资不抵债需要破产的境地。

木兴林业公司以哈巴边疆区检察院无理查处林场和拍卖林场木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聘请了俄方高级律师予以处理。但诉讼受理从市法院被推到郊区法院,再推到拉佐区法院。最后拉佐区法院原定于2007年8月2日开庭,但最终以检察院拒不到庭为由,推迟开庭至今。

   从木兴林业公司资产被查封至今的整个过程中,俄方除了在2007年10月31日由哈巴边疆区仲裁法院裁定对木兴林业公司启动资产调查外,一直没有开庭就木兴林业公司被指控的盗伐盗采、欠缴税费等各项罪名进行审理、调查和判决,也没有就中方提出的质证和申诉启动任何司法程序。

   二、案情分析

    经过中方新洲公司多次调查,俄方在这个事件中,虽然采取了法律、税务和行政的手段,但每一步都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俄方由检察院出面,先扣查了与木兴林场有关联的运输公司车辆,以一张假冒的护照签证嫁祸于林兴林业公司,单方认定木兴林场涉嫌盗采盗伐。然后封货物,查账目,致使林场不能正常运行和按时缴纳税费,再以欠税费为由解除森林租赁合同,收走木兴林业公司最核心的森林资产,造成“资不抵债”,逼迫木兴林业公司破产拍卖。

     俄方提前终止木兴林业公司林场租赁合同的四条理由也不成立。比如,俄罗斯在2007年实施新的《森林法典》,却未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不及时提供汇款所需的银行账户,导致木兴林业公司不能及时缴费。而所谓未履约完成造林指标,是因木兴林业公司被查封后中国工人无法工作全部回国所导致。

    俄方律师认为,检察院在查封木兴林场后的一系列行动中,很多环节涉嫌违法,如在未向法院起诉木兴林业林场,没有获得法院裁决的情况下,就开始拍卖木兴林业公司的木材等资产。由检察院要求木兴林管所向木兴林场下达收回采伐权的通知,也不在其职权范围内。

    三、风险提示

    1. 俄罗斯国别投资风险一直较高,官员腐败,中央法律法规难以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加上贸易保护主义,境内外投资者的正常经营遭受侵害甚至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俄罗斯投资开展经营活动时应预先全面了解当地的各项法律法规,包括有关签证的各项详细规定,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避免出现签证上替代签证的问题,可能就可避免日后的纠纷。

 2.一旦出现了类似签证问题的纠纷,应立刻采取有效措施,聘请法律专家加以解决,尽量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将事态扩大到难以解决的局面。

第十二章 矿业投资法律风险

俄罗斯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矿产资源国之一,其多种矿产资源储量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俄罗斯也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矿产品生产国之一,其多种矿产资源产量位居世界前5名之列。在未来10~20年中,俄罗斯仍然有极大的矿产资源开发潜力。在当前世界形势下,特别是俄罗斯矿业投资政策处于不断调整的情况下,我国应利用地缘优势、产业优势和与俄罗斯良好的政治与经贸关系,加强与俄罗斯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开发俄罗斯远东区矿产资源的合作,促进俄罗斯远东区的经济发展,并最终带动和加速我国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达到双方互利共赢的局面。

第一节 俄罗斯矿业发展概况

矿产品出口是俄罗斯最主要的外汇来源。矿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和化工产品是俄罗斯的主要出口商品。2015年出口额分别占俄罗斯出口总额的61.7%、11.5%和6.3%,为1773.2亿美元、330.1亿美元和179.6亿美元,矿产品出口以矿物燃料出口为主。2016年,俄罗斯对中国出口矿产品186.97亿美元,同比减少5.2%,占出口中国商品构成的68.3;贵金属及制品9500万美元,同比增加25.4%;贱金属及制品2.1亿美元,同比减少44.8%。

一、主要矿产品产量

根据2014年6月BP能源统计,2013年,俄罗斯煤炭产量为1.651亿吨油当量,占世界煤炭总产量的4.3%。铀矿山产量为3135吨(据世界原子能协会的资料),占世界铀矿山总产量的5.3%。又根据《世界金属统计年鉴2014》和美国《矿产品概要2015》资料,2013年,俄罗斯矿山金产量为208.8吨,占世界总产量的7.9%,位居全球第四位;矿山银产量1399.6吨,占世界总产量的5.4%,位居全球第五位;矿山铂产量24.3吨,占世界总产量13.1%,位居全球第二位;铝土矿产量602.8万吨,占世界总产量的2.1%;铁矿石产量9974.1万吨,占世界铁矿石总产量的3.2%,位居全球第五位;矿山锑产量9 000吨(金属含量),占世界总产量的 5.9%,位居全球第二位;矿山镍产量27.6万吨(金属含量),占世界总产量的13.3%,位居全球第三位;矿山钼产量0.48万吨(金属含量),占世界总产量的1.8%;矿山钒产量1.5万吨(金属含量),占世界总产量的19.7%, 位居全球第三位;钾盐产量610万吨(氧化钾含量),占世界总产量的17.7%;工业金刚石产量为1700万克拉,占世界工业金刚石总产量的28.3% 。

 二、主要矿业法律

俄罗斯的法律体系建立在成文法基础之上。主要的法律包括宪法、联邦法律、总统法令、政府规章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法律文件。

1.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俄罗斯生态鉴定法》、《俄罗斯贵金属和宝石法》、《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法》、《俄罗斯民法典》、《俄罗斯土地法典》、《煤炭开采和利用及国家调整工业煤炭机构人员社会保障法》、《俄罗斯水法典》、《战略程序法》。

2.行政法规:包括俄罗斯联邦政府、联邦主体所制定的法令、决议、命令以及总统令。主要有《地下资源利用许可证发放程序条例》、《关于确定一次性矿产使用费额度的规定》、《关于战略性行为和机构以及国防工业综合体破产预防措施的实施》等。

3.部门规章:指自然资源和生态部、联邦能源部、联邦地下资源开发署等联邦部委出台的政府文件。例如:《关于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和生态部条例》。

第二节 矿业资源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俄罗斯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制度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矿产,包括地下矿产资源、能源和其他资源均为国家所有。与矿产的占有、利用和处置相关的问题属于俄罗斯联邦和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的范围。贮存矿产资源的地块不能作为买卖、赠予、继承、捐献、抵押的标的物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在联邦法律允许流通的范围内,矿产使用权可以被取消或者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

(二)探矿权

在俄罗斯法上,探矿权被称为“地下资源地质调查权”。俄罗斯法律禁止未经登记的地下资源地质调查,探矿权登记是矿产资源勘查的必要条件,未经探矿权登记,地质调查行为可认定为无效行为。探矿权通过法定程序,由有关俄罗斯地质委员会授予探矿权许可证,许可证是证明矿产使用人有权进行地质和矿产勘查的凭证。俄罗斯探矿权的取得有三种方式:申请取得、产品分成协议取得和转让取得。

(三)采矿权

采矿权包括矿床勘探权和开采权。矿床勘探权是对矿床的详细勘探的权利,不单独发放,与开采权一并规定在采矿许可证中。俄罗斯采矿权的主体包括公司、商业合伙、金融组织、战略性企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外国投资者。

采矿权采取招标竞拍方式取得,需要通过提交书面申请来参加招标或拍卖。

二、俄罗斯矿业权的转让制度

俄罗斯矿产资源法没有限制矿业权主体的类型,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公民和外国法人都可以成为矿业权的主体。《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转让只能通过团体法规则进行,团体法规则主要包括在《俄罗斯股份公司法》、《俄罗斯有限公司法》、《俄罗斯民法典》(第四章“法人”)《俄罗斯破产法》等中。转让形式包括合并、兼并、分立、改组、资产重组等。

三、俄罗斯矿业权的经营

(一)当地人用工要求

根据《俄罗斯产品分成协议法》的规定,产品分成项目中,投资者聘用的俄罗斯籍雇员数量不应少于所聘雇员总数的80%,只有在按协议进行的工程初期或在俄罗斯联邦内缺乏具有相应专长的工人和专家的情况下方可聘用外国工人和专家。

(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

俄罗斯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十分严格,弃物和产生其他污染的矿业公司要缴纳生态税,收费的计算和征收办法由联邦《税法典》规定。缴纳生态税,并不能解除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和赔偿环境损害。《刑法典》第26章中专设生态罪,其中的255条明确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保护和使用的生态罪”。

(三)矿山安全制度

企业在开采矿产时应建设和利用各种地下设施,进行矿产的地质勘查均必须保护企业工作人员和施工影响区内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矿产利用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对保障施工安全条件负有直接责任。

四、采矿权吊销制度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吊销的事由为以下情况:对工作或生活在矿业开发作业影响区域内的人们的生活或健康产生直接威胁;矿业权人违反许可证的实质性条款,矿业权人连续违反法定的矿产使用规则;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情形;矿业权人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规定规模的矿产利用活动,使用矿产的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关闭停业;根据许可证持有人的提议,矿业权人未提供联邦矿业法规定的各种报告;根据矿业权人主动提出的申请吊销等。

五、产品分成协议征税制度

俄联邦政府 1995 年颁布了《产品分成协议法》,该法规定国内外的投资者可根据产品分成协议的条件,按照有偿原则在一定期限内在协议指定的矿区从事矿物原料的勘探、开采和经营。协议确定了与使用矿产有关的所有必要条款,其中包括产品分成的条件和办法。在产品分成协议下,投资人可以选择不缴纳某些俄罗斯税收,而是同联邦分享生产产品(提取油或其他矿物原料)。

(一)签订产品分成协议的条件

第一,可以依据产品分成协议利用的矿区清单,在适当考虑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意见以及该矿区所在地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机构的决议之后,在联邦法律中予以规定。

第二,如果不通过产品分成协议,仅依据俄罗斯法律规定的矿藏利用条件,不可能对某矿区进行地质勘探、开采,则该矿区应列入上述清单。此处的“不可能”是指:(1)以不同与成品分成协议的条件,通过拍卖的方式授权该矿区的矿产资源使用权;(2)因没有竞拍者而流拍。

第三,基于产品分成协议的条件,通过新一轮拍卖的方式授权该矿区的资源使用权。将与竞拍的胜出者签订产品分成协议。

(二)协议当事人

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俄罗斯联邦,另一方是投资者(包括法人和联合体),其中,联合体是通过签订合同共同从事相应活动而创建的实体。联合体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参与者根据协议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责任。有此可见,投资者既可以是俄罗斯法人,也可以是外国法人。但投资者必须要有法人地位。

(三)产品分成协议的内容

联邦和投资人应按协议规定的产品分成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的产品进行分成,包括:

1.确定所生产的产品总量及其价值;

2.确定交付给投资人产品部分(含最高限量),以偿还其为完成协议规定工程所支付的费用。偿付给投资人的产品构成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规定在协议中予以确定。

3.确定联邦与投资人之间如何分配属于利润部分和产品,即扣除按俄联邦法律规定的矿产使用费和投资补偿费后所剩余的产品;

4.根据协议的规定,把属于联邦的那部分产品或其等价物转交给联邦;

5.投资人按协议条款的规定,取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产品。

6.根据与投资者的协议,俄罗斯法人被授予在协议下作为承包商、供货人、承运人以及其他身份参与工作的优先权。

7.俄罗斯员工至少要占员工总数的80%。

8.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测、开采、运输以及矿产加工所需要的技术设备、器械和材料,至少有70%来自俄罗斯。

9.投资者应担采取措施,避免上述工作对周围自然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并就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赔偿。

(四)矿产资源的使用与分配

投资者依产品分成协议利用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取得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在协议履行期间开采的矿产资源,将在联邦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产品分成协议法》规定了几种可供选择的分配方法:

第一种方法:全部开采出来的矿产资源分为补偿成本的产量和产生利润的产量两个部分。补偿成本的产量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的那部分产量,占全部产量的75%(如果是大陆架这一比例为90%)。产生利润的产量包括两部分:(1)产品份额,相当于投资者开采矿产资源所需要上缴的联邦税的价值;(2)产品剩余部分,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在投资者与国家之间进行分配。

第二种方法:投资者的份额不能超过所开采的全部矿产资源的68%,剩余部分将会被转交给国家。

协议中应当约定采取其中哪一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方法,并且不允许更换已经选定的方法。

(五)税收优惠

如果产品分成协议选定了上述第一种方法,则应缴纳下列税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矿产资源税、自然资源税、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补偿费、水税、国家费、关税、土地税、以及消费税(减去矿产原料税)。

如果产品分成协议选择了上述第二种方法,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矿产资源税、自然资源税、水税、土地税以及消费税。

第三节 矿业投资的法律风险

一、我国在俄罗斯矿业投资的主要风险

    在俄罗斯开展矿业投资要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法律稳定性风险、法律透明度风险、法律适应性风险与法律安全性风险四个方面。

    (一)法律稳定性风险

    矿业投资有着周期较长、风险较高以及矿山不可搬移等特点,因此,法律的稳定性比优惠政策更加重要。俄罗斯的法规缺乏连续性,政策变更频繁,优惠政策也不够明确。

    必须说明的是,俄罗斯各联邦主体的法律往往与联邦法律相矛盾。一些联邦主体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主义和行业保护,对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也不尽相同。基于上述认识,俄罗斯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政策基本符合国际惯例,但法律缺乏一致性及确定性,在执行上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其投资法律环境风险较高,不稳定性较强。

    (二)法律透明度风险

    矿产资源法律制度透明度不够,常会让许多矿业投资人感到很模糊和繁琐。包括办理签证、许可证、工作签证和必要的日常其他行政业务手续。在许可证中,有关矿业许可证的规定最为复杂,办理证件手续繁琐,细则的规定模糊、不易操作。政府对于外国投资进入战略性行业的审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但一些案例甚至需要1年多的审批时间。这些繁琐的行政手续令矿业投资人无所适从,感到不解及困扰。

    俄罗斯矿业资源法律透明度风险还表现在采矿权吊销制度上。《矿产资源法》中跪定的吊销条件比较宽泛,实施起来比较随意。国家公权力容易借助这些规则任意管控采矿权,导致非必要的采矿权终止。

    《战略程序法》严格限制外国投资者控股投资于联邦级矿区的勘探开发,联邦级矿区的控制权只能掌握在俄罗斯矿业公司手中,外国投资者对任何涉及联邦级矿区的公司的控制权要少于25%,否则就需要提前获得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联邦级矿区的范围较广,其中包括在勘探开发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必须使用国防用地和安全用地所属的地块。但在俄罗斯法上,“国防用地和安全用地所属地块”认定标准是模糊的,甚至是秘密的,公权力独断地掌控决策过程,政府可以把任何想要的土地认定为国防和安全用地,对企业法人的矿业权进行限制和收回,难以对矿业权人权益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救济,以至于“大部分的俄罗斯公司也容易被划定为外国投资者,而受到针对真正外国投资者的限制”。因此,法律的不健全,法律依据缺乏一致性及透明度,这些妨碍了在俄罗斯矿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对矿业投资的各种壁垒和限制

    1.矿业准入壁垒。《战略程序法》严格限制外资参与基础地质工作,战略性矿产资源、联邦级矿区、大陆架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外国投资人在地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战略性矿产资源,俄罗斯政府将强制要求勘探者出售50%以上的股份给俄罗斯矿业公司,甚至终止其勘探许可。《俄罗斯联邦贵金属与宝石法》规定在俄罗斯开采金刚石活动的外资企业不能拥有控股权。显然这些壁垒难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不利于吸引外国投资。

    2.矿业品贸易壁垒。在俄罗斯采掘和生产的黄金和其他贵金属应当由俄罗斯联邦和地方权力机关优先选购,用以充实俄罗斯联邦国家黄金储备。必须在俄罗斯政府认可的企业中进行精炼。矿产品出口退税非常繁琐,由于其程序复杂导致成本高昂,大多数投资者获得的退税金额还不够支付办理退税的相关费用。

    3.矿业权经营壁垒。俄罗斯在矿业领域是劳动力短缺的国家,在产品分成项目中投资者聘用的俄罗斯籍雇员数量应不少于所聘雇员总数的80%。俄罗斯对外来劳务的配额制使得俄罗斯企业如果想要雇佣外国公民,在其抵达俄罗斯之前必须要履行复杂的程序,准备大量申请文书,企业支出成本较大。

    4.技术标准壁垒。目前,外国投资者在矿业技术标准上需要同时使用国际通用标准和俄罗斯标准,而俄罗斯标准体系大量沿用苏联标准,其中许多标准是国际通用标准中所没有的。外资企业以及许多俄罗斯国内矿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妨碍矿业投资的最大问题并非基础设施和矿业准入限制,而是俄罗斯技术标准壁垒严重,外国投资者对这些标准不了解,从而造成申请采矿许可证困难重重,在证券市场融资和向银行贷款受阻,出现纠纷时外国投资者由于资源量估算错误会输掉官司。

   (四)法律安全性风险

    长期以来,俄罗斯政府权力体系对矿业干涉和控制过多,政府一纸通知就可关、停、并、转矿山或矿业公司。此外,俄罗斯法缺失矿业权的征收前置程序,外国投资人权益欠缺保障。《矿产资源法》强调,如果在矿产资源地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具有战略意义的矿产资源,并且勘查者是有外资参股的法人或为外国投资者,俄罗斯政府将强制要求勘查者出售50%以上的股份给俄罗斯矿业公司,允许政府任意动用类似“公共利益”的借口,直接征收矿区为国有。在俄罗斯投资增加无法预料的支出成本,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

二、我国在俄罗斯矿业投资风险防范

   (一)做好法律尽职调查

    中国企业要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矿业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做好前期的法律尽职调查,以选择合适的并购对象,决定最适宜的投资方式。善于选择和利用勤勉尽职、恪尽职守、专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而中介机构要能为矿业投资人和并购方核实每一个交易细节、控制每一项法律风险,多渠道做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一方面包括详尽的矿产资源法律及相关政策调查,特别是矿业权政策、矿权人权益分配情况、勘查开发、销售矿产、相邻权、矿业权流转条件、审批流程、涉矿专项税费,以及土地准入、当地对勘查开采工作的要求、矿山环保注意事项、矿山安全注意事项、资源出口回运海关要求等;另一方面包括公司层面的法律尽职调查,进行矿业投资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权构成、股权转让的程序及限制,营利状况、财务状况、法律纠纷、抵押担保情况等。

    此外,全面提升投资前的准备工作。我国应大力培育和支持国内标准认证、勘查、设计、会计等中介机构,做好前期技术标准、财务、政府关系等前期工作,打开技术标准壁垒,还得对俄罗斯的文化、风俗、宗教以及项目所在地的社区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评估其风险,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的调查和评估,都有可能给项目运作带来致命的风险。

 (二)遵守法律、尊重当地习俗、保护自然环境

    要遵守俄罗斯的法律、尊重各个少数的风俗习惯,在实际工作中,加强与少数民族的沟通,建立和谐的矿业合作开发关系。在中俄矿业合作中应不断地提高资源的深加工程度,还要保护自然环境。俄罗斯非常重视自然环境保护,矿业权可能因破坏自然环境的缘故随时被限制行使或禁止使用。

(三)建立防范国家安全审查的对策措施

    自2008年4月俄国家杜马通过《限制外资程序法》以来,俄罗斯政府不断地对外商投资矿业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建立起更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这已成为俄罗斯矿业投资准入的最大阻力,也是俄罗斯矿业权交易中所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由于政治因素难以控制,因此防范国家安全审查的关键是将政治因素转换为法律规则,建立防范国家安全审查的具体对策。

    积极签订双边矿产资源投资保障协议,双边投资协议可以详细界定国家安全,确认国家安全审查的救济条款,增加其透明度,如对外国投资的企业安全审查过程中应当公示或告知证据收集步骤、审查标准、罚款依据。

(四)重视矿业权投资协议条款

    一定要选择有经济实力,有支付能力的俄罗斯合作伙伴。在签约前做好法律尽职调查,调查好合作伙伴的经济实力、企业规模、银行和商业信用程度、负债情况等,不盲目签约。要从三个方面严把协议关:协议内容合法性、权利义务对等性、条款语言严谨性。在签约时,重视矿业权投资协议中的重要条款,这些条款涉及矿业权人权益分配、土地使用权、矿区环境保护、矿业权保有、矿石直接外销、技术标准和重新谈判等条款。引入投资担保条款,在协议中增加投资信用担保方,进而减少矿业权投资的风险。

(五)制定在俄罗斯企业和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以人为本做好在俄罗斯企业和人员安全保护,重视人身财产安全和生产施工安全,加强安全风险防范。细化在俄罗斯企业和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在俄罗斯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建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派出人员的行为准则教育和培训。将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容。

第四节 典型案例及评析

一、案情介绍

“舒申斯克采矿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仲裁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定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矿产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2010年9月27日№ 208号《关于提前终止矿产资源使用权的命令》(以下简称“ № 208号命令”)无效。

2011年11月17日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仲裁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述要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第三仲裁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2月9日第三仲裁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公司的上诉申请。管理局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2012年5月22日东西伯利亚巡回区仲裁法院判决维持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资源管理局在向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递交申请,要求重审第三仲裁上诉法院判决结果(2012年2月9日)和东西伯利亚区联邦仲裁法院判决结果(2012年5月22日)。

最高法院主席团查明以下事实:公司2001年取得№ 01105号许可证,获得对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舒申斯克区小舒申斯克矿区脉金进行地质研究、勘探开发的使用权,许可证有效期截止至2021年1月1日。“许可协议书”第8.3条“矿产使用人义务”是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根据许可协议第3.1.3小项,公司应当在2010年1月1日前制定并同意实施审定露天矿场产出矿藏进行工业试制、15万吨位富集装置投产以及在2011年第三季度前实现常规产量的计划。

公司(甲方)与 “莫尼泰克”环保监测公司(项目单位,乙方)、公司(甲方)2009年6月15日签订了№ 9/1采矿合同,约定在2009年6月15日-2010年10月15日期间对审定露天矿场产出矿藏进行工业试制、舒申斯克区小舒申斯克矿区脉金15万吨位富集装置投产。

在2010年1月11日№ 01-2-2/07号通知中,资源管理局告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2010年1月1日前)未履行许可协议书3.1.3小项规定的许可证生效的条件义务,如公司不能在三个月之内停止违规行为,将提前终止矿藏的使用权。

许可协议书3.1.3小项规定的期限过后,资源管理局在2010年2月3日收到了公司来信,表示由于公司内部矛盾未能按期完成规定项目,并请求资源管理局考虑更改附件5中规定的时间。资源管理局告知公司必须提交改期申请,并附上必要的文件,但公司并未向资源管理局提供任何文件,也未提供更改许可协议中实施期限的补充协议。

鉴于公司未执行许可协议的条件义务,且未在三个月内终止2010年1月11日 № 01-2-2/07通知中指出的违规行为,资源管理局在2010年9月9日以№ 04-1/1680号函告知公司2010年9月16日将提前终止公司在小舒申斯克矿区的矿产资源使用权,并在№ 208号命令中终止了公司的矿产资源使用权,将许可证从国家统一标准目录中删除。

公司认为№ 208号命令不合法且损害了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合法权利,因此向仲裁法院提出判定此命令无效的申请。

二、判决依据及结果

在本案案情中,公司应于2010年1月1日前提交通过国家鉴定的项目并得到认证。但根据2009年6月15日签订的№ 9/1号合同,提交项目的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无法在期限前完成许可协议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20条第2部分第2项,矿产资源使用权可在使用者违反许可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终止。由于该公司未能履行许可协议的必要条件(没有根据要求在2010年1月1日前提交通过国家鉴定并得到认证),管理局提前终止了公司矿产资源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2009年6月15日签订的关于2010年10月15日完成项目开发的№ 9/1合同,没有使公司排除许可协议规定的2010年1月1日前交付项目的完成时限限制。

并且在本案中,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公司控制范围之外阻碍履行许可业务的原因。

因此,2013年2月25日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裁决如下:维持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仲裁法院2011年11月17日对此案的判决结果。

三、案情评析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如矿产使用者违反许可必要条件,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许可必要条件的企业,可提前终止机构对矿产的使用权,收回已颁发的许可证,不属于侵犯其合法权益”,

该公司已多年持有资源使用许可,但并没有履行许可协议要求的义务和责任。虽然根据№ 9/1采矿合同,由“莫尼泰克”公司对审定露天矿场产出矿藏进行工业试制,但矿权人不能以项目实施单位不受其支配,不在其控制范围内为借口而不履行许可协议中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是公司不遵守许可协议条件,才导致资源管理局提前终止了公司矿产使用权。

四、风险提示

俄罗斯的矿产资源类法律规范规定了严格的采矿权许可制度,只有持有许可公司才会被允许在矿区对脉金进行研究、勘探和开采。此外,《矿产资源法》中规定了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事由,例如:对工作或生活在矿业开发作业影响区域内的人们的生活或健康产生直接威胁;矿业权人违反许可证的实质性条款;矿业权人连续违反法定的矿产使用规则;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许可协议书构成许可证的附件,如果矿权人未履行协议书中的义务,构成违反许可的实质性条件,俄罗斯矿产部门将发布行政命令提前中止矿产资源使用权。

第十三章 能源产业投资法律风险

俄罗斯拥有丰富的能源资源,能源出口在支撑其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中占据核心位置,能源领域的对外资开放问题也一直备受各方关注。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为中俄能源合作提供了新的契机和条件。在法律层面,俄罗斯能源投资制度为中俄能源合作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同时也存在诸多障碍。具体表现在环境保护、资源开采、战略性企业管控等方面的限制性条件。俄罗斯能源投资制度服务于对外能源战略,其所规制下的现行投资环境对于中俄能源合作具有重要影响。

第一节 俄罗斯能源行业现状

2015年俄罗斯油气收入高达政府预算收入的43%。俄罗斯拥有930亿桶原油储量占全球探明储量总量的5.5%。天然气已探明蕴藏量为48万亿立方米,占世界探明储量的21%,居世界第一位。据俄罗斯海关局报道,2016年俄罗斯石油的出口量同比增长6.6%,出口量为2亿3619万5800吨。天然气的出口量增长13.8%,出口量为1647亿立方米。其中乌拉尔联邦区和西伯利亚联邦区石油储量占全国的60%,天然气储量占40%。远东地区的石油和天然气预估储量分别占到全国的6%和7%。

俄罗斯和欧洲在能源方面相互依存,欧洲将俄罗斯作为其油气供应的主要来源,2015年30%的欧盟原油进口量和30%以上的天然气进口量都来自俄罗斯,同时欧洲也是俄罗斯主要的油气出口市场。2015年,俄罗斯几乎将60%的原油和超过75%的天然气出口到欧洲。

一、俄罗斯的主要油气产地

(一)西西伯利亚

西西伯利亚是俄罗斯的主要产油区,2014年产油量约630万桶/天,超过俄罗斯总产量的60%。其中,Samotlor油田是西西伯利亚最大和最老的油田之一。该地区其他大型油田主要有Priobskoye、Mamontovskoye、Malobalykskoye和Prirazlomnoye。其中最新的油田是Prirazlomnoye油田,位于北极海域,由俄罗斯天然气工业公司开发。近年来,政府利用税收优惠鼓励俄罗斯和国际石油公司开发Bazhenov页岩储层及其他页岩油藏。然而,由于页岩项目受制裁和低油价的影响,俄罗斯公司在开发页岩资源方面取得的进展甚微。

(二)伏尔加-乌拉尔油田      

伏尔加-乌拉尔油田是俄罗斯第二大石油生产地,占俄罗斯总产量的22%左右。发现于1948年的Romashkinskoye油田是该地区最大的油田,由俄罗斯鞑靼石油公司经营,2013年产量约为30万桶/天。

(三)东西伯利亚

随着俄罗斯传统产油区产量的下降,东西伯利亚油田将继续扩大石油生产。随着2009年12月东西伯利亚—太平洋(ESPO)管道的建成,该地区的开发潜力继而将大幅增加,这为东西伯利亚石油提供了出口机会。 东西伯利亚成为国有石油巨头俄罗斯石油公司的生产中心。2015年,该油田产油量约44万桶/天。

(四)亚马尔半岛/北极圈

这个区域位于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横跨西西伯利亚。该地区主要以天然气生产而闻名。Purpe-Samotlor管道的建成减少了一些运输限制,但在短期内,该地区仍面临着运输基础设施限制。

(五)北高加索

北高加索地区包括老陆上地区以及有开发潜力的海上里海地区。卢克石油公司一直在积极勘探位于里海北部的石油储量,并在2010年开发了Yurii Korchagin油田,2014年产量约3万桶/天。到2016年底,卢克公司计划开发Filanovsky油田,预计在2017年产量达12万桶/天。该地区的开发受税收和出口税影响严重,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或取消都可能对开发产生负面影响。

(六)库页岛(萨哈林岛)

库页岛位于俄罗斯的东部海岸。在库页岛东部近海地区有许多国际公司大规模投资的大型油气田。许多库页岛的油气田都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签署的两个产品分成协议(PSA)下开发。萨哈林-1号项目,由埃克森美孚持有30%股权。其他成员包括俄罗斯石油公司(通过两家子公司),印度国有石油公司ONGC Videsh和日本公司。萨哈林-2号项目成员包括:俄罗斯天然气股份公司控股50%加一股、壳牌控股27.5%、Mitsui控股12.5%以及Mitsubishi控股10%。

二、俄罗斯的主要油气企业

俄罗斯的主要油气企业包括:

1.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GAZPROM):成立于1993年2月,主要从事天然气勘探、开采、运输、加工和销售。为俄罗斯营业额和利润最大的公司,也是世界最大的天然气开采企业,控制着俄罗斯天然气上游领域,2014年产量约占俄罗斯天然气总产量的70%。

2.卢克石油公司(LUKOIL):成立于1991年,俄罗斯最大的私人石油公司。2015年石油产量8565.4万吨,同比减产91.7万吨。

3.俄罗斯石油公司(ROSNEFT OIL):成立于1993年,是俄罗斯最大的国有石油公司。2015年石油产量1.89亿吨,同比减产80万吨;天然气开采量42.3亿立方米。

4.苏尔古特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SURGUTNEFTEGAS):成立于1993年。2015年石油产量为6162.2万吨。

5.俄罗斯石油运输公司(Transneft):成立于1992年,为俄罗斯国有石油运输公司,垄断俄罗斯国内生产石油的管线运输。

三、中俄能源领域的合作

(一)中俄能源贸易合作

自1993年中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对石油的需求量越来越大。2015年中国石油净进口量已经达到3.28亿吨,同比增长6.4%,增速比2014年提高0.6个百分点,石油对外依存度达到60.6%。其中,从俄罗斯进口的石油量占比为12.5%。

2015年中国天然气消费量超过1800亿立方米,成为全球第三大天然气消费国。中俄能源合作处于稳定发展阶段,中俄的油气合作主要是通过陆上管道进行,直接相连,不经过第三国,具有稳定、长期和安全等特点。从实际情况来看,中俄天然气贸易进展顺利,相继签署了多个合同。其中,西伯利亚力量项目(又被称为中俄东线管道)是一条年供气量可以达到380亿立方米的输气管道项目,原计划在2020年完成,预计2025年实现满负荷输气;阿尔泰项目(又被称为中俄西线管道)是一条年供气量可以达到300亿立方米的输气管道项目。中俄之间的这两个天然气贸易项目无论是投资规模还是供气规模,都可谓是世界级项目,其对全球天然气市场供求格局都将产生巨大影响。

(二)中俄能源投资领域的合作

欧美经济制裁、国际油价暴跌、卢布贬值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俄罗斯深陷困境。在能源战略环境恶化的背景下,俄罗斯逐步加快能源战略的调整,于2014年2月正式发布了《2035年前俄罗斯能源战略(草案)》,提出了优化能源结构、加大能源科技创新、拓展亚太市场等战略方针。俄罗斯未来能源战略重心的东移,正与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相契合,为两国能源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另外,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中国从单一的贸易大国向投资大国转变。俄罗斯要实现能源领域的现代化,就需要利用中国的投资来扩大能源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在中俄政府高层的大力推动下,两国能源合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中俄亚马尔LNG(液化天然气)项目正式生效。中俄价值4000亿美元的东线天然气管道项目正逐步落实,预计2018年完工。2017年4月,俄联邦政府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了中国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俄罗斯石油公司收购上涅却尔斯克油气公司(Verkhnechonskneftegaz)20%股份的交易。这是中国公司入股俄罗斯石油公司子公司资本的第一笔交易。

然而,中国在俄罗斯油气领域的投资也充满着风险。中俄两国关于“安大线”的谈判多年未果,俄方以管道输出线路违反生态保护规范而最终否定“安大线”,这说明俄罗斯未来会更加重视对能源利益的保护,强化规范操作。

第二节 俄罗斯能源产业法律制度

一、俄罗斯能源投资领域主要法律

在立法层面,目前,俄罗斯能源投资领域已经形成了基本完整的外国能源投资制度框架,法律调整范围包括能源资源勘探、开发、运输、销售、利用等多领域活动,建立了各类法律规范。具体包括:《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法》、《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俄罗斯联邦战略程序法》、《俄罗斯联邦天然气出口法》、《俄罗斯联邦土地法》、《俄罗斯联邦租赁法》、《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法》、《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俄罗斯联环境保护法》、《俄罗斯联邦铁路法》、《俄罗斯联邦电力法》、《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俄罗斯联邦税法》、《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俄罗斯联邦节能法》、《关税同盟海关法典》、《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法》、《关于针对进口商品的特殊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联邦法》、《外汇调节与监督法》、《在对外贸易中保护国家经济利益措施法》等。除了这些法律, 能源领域的相互作用也通过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政府决议、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调节。通过上述一系列立法活动,俄罗斯为外国投资者投资和经营活动方面的权利保障提供了完善的制度,允许境外投资手段的多样化,加强对外国投资者所面临投资风险的保障,有针对性地消除东道国与母国投资者的准入差异。

二、俄罗斯能源投资制度的战略属性

对外国投资者来说,俄罗斯能源领域投资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外国投资,能源领域属于法律严格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的行业之一。根据2008俄罗斯《战略程序法》,对外资进入依法确定的 45 个战略性行业时触发俄罗斯国家安全审查的条件予以明确规定。其中第 39 项即为“联邦级地下资源区块的勘探与开采”。该法规定“外国政府、国际机构以及受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控制的机构投资俄战略企业时,如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 25% 表决权 (从事联邦级矿产地勘探和开采的战略企业除外),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否决权,或获得从事联邦级地下资源勘探和开采的战略企业超过5%。这表明,外国国有独资或国家控股企业,国有资本组成的投资机构均被禁止通过投资方式控制俄罗斯战略企业。

从行业管理上来看,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颁发油田许可证、监控许可协议,并征收违反环保法规的罚款。能源部开发和实施一般能源政策,并负责监督石油天然气出口。财政部负责碳氢化合物的提取和出口税,经济发展部负责监督关税。 有关天然气领域的主要控制部门包括联邦海关(规定输油管关税)和联邦反垄断署(监督市场控制权滥用行为,包括有关第三方接入输油管道的行为)。

三、许可证制度

俄罗斯实行矿产资源使用许可制度,具体分为地质研究许可、矿产勘探许可、采矿许可、组合许可(包括地质研究、矿产勘探、开采)等几类,许可程序由俄罗斯联邦立法确定。通常发证机构和相关许可证持有人之间还会签订一个许可证协议,对矿产使用的具体条件进行约定。

获得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的程序大致为:首先俄罗斯自然资源部对外公布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的矿区项目名单;然后投资者申请参加招标或者拍卖,由自然资源部提供地质信息,企业提交相应的计划材料;最后,如果是招标的形式,要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国家生态鉴定,并最终选出中标者。如果是拍卖的形式,根据其提交的使用所涉地下资源矿区的价格确定,最终获胜者经俄罗斯自然资源部审批后,获得自然资源部地下资源利用署发放的许可证。除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以外,还要求持证人有其他领域的一些授权,主要有:(1)环境保护;(2)土地使用权;(3)为实施各类作业所需的施工许可;(4)运营许可证(如运营危险和爆炸性工业设备或进行危险废物处理的许可证)。

四、基本税制

俄罗斯大约有50%的联邦预算收入来源于石油天然气行业。石油天然气行业贡献的财政收入来源于矿产资源税(石油、天然气、凝析油)和出口关税(石油、天然气、石油制品)。俄罗斯对于原油生产施加高税负——政府获得勘探与生产收入的70%。同时,俄罗斯税法对于油气储量的地点、地理条件和石油特性设置了不同的税制,意在激励传统产油省份将存量生产殆尽并鼓励在新地区开发。

出口税根据原油和产品的不同而不同。2011年,俄罗斯改变了产品出口税,使所有石油产品的出口税都低于原油出口税,以此来鼓励炼油产能上的投资。近年来,政府为较难开发的资源提供了特殊矿产资源税和免税政策,例如,包括页岩油藏在内的北极海域和低渗透油藏。俄罗斯2015年开始的新的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税和降低出口税。目的是大致平衡出口税的减少,使他们能大致保持收入中性,既不增加也不降低能源行业的整体税。

第三节 俄罗斯能源行业的法律风险与对策

《俄罗斯外国投资法》中对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政治风险担保,并保证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政策变动的影响。但是,俄罗斯外国投资法律法规只是为外国投资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外商对俄罗斯的投资仍存在不少风险。尤其是,俄罗斯石油行业一直是对外资进入限制最多的领域,行政干预和法律政策风险很大。

一、法律风险

    (一)政策的不稳定

   石油公司国际勘探所面临的政治风险主要是指资源国政局或政策突然变动 给投资者带来的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其主要形式有:政府强制没收或国有化外资资产、政策变动、恐怖袭击 、社会动荡、政权更迭等。就俄罗斯目前的国际国内政治形势来看,政策突变是国际石油公司面临的最大政治风险。

从俄罗斯油气工业及政策的发展阶段来看,始终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油气政策。造成俄罗斯油气政策不稳定的根本原因,在于俄罗斯政府需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经济形势和外交战略而相应地调整油气政策。当油价下跌产量下滑而影响俄罗斯国家经济时,政府往往会适度降低外资进入门槛;而当认为外资将影响到俄罗斯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时,政府往往会动用行政手段直接干涉投资项目,从而导致国际投资者成本上升、经营难度增加。

    (二)环境保护方面

《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针对不同形式的经济组织在俄联邦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确立了以下主要原则:1)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和环境污染破坏的补偿原则;2)生态危害预先评估的原则;3) 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4) 进行国家生态鉴定的原则。《环保法》还规定了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相关主体如不遵守俄罗斯环境法规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索赔期限为 20 年。行政责任可能导致罚款 (最多约7350美元)或业务活动暂停。个人违反环境立法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最多为 8 年监禁)。在违反多项环境立法和资源合理利用义务的情况下,俄罗斯自然资源部可能会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如果地下资源使用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吊销其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能源项目终止后,企业要对自然环境采取恢复措施,对环境造成破坏或对土地造成严重污染的,还要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并做出相应赔偿。

俄罗斯有关油气生产的环保法律有以下特点: 第一,环保责任十分严苛。违法者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并且采用环境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第二,政府可以通过环保制裁来实现对资源的控制,甚至通过采取环保制裁来迫使外国公司放弃部分股权;第三,俄罗斯有众多关于环保的法律法规。目前,俄罗斯国内关于环保的专门法律法规有130多部,已签订的国际或区域性环保条约也有数十部。可见俄罗斯对环境保护十分重视。

为了保证能源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自颁布之日起进行30余次的修订,主要内容表现为不断提高生态保护标准和完善环境保护鉴定程序。根据该法律的有关规定, 对与生态评估客体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等,要进行生态鉴定并按要求获得文件许可方可进行,需要确认其符合俄罗斯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以免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产生污染等负面损害。中俄“安大线”管道合作从1994 年谈判开始中间历经波折,直至2003年9月俄自然资源部最终以该路线经过图宁斯基山谷,石油管线距离贝加尔湖只有20公里将严重威胁该湖周边生态环境为由否决了“安大线”。这充分表明环境保护因素已经列入了俄罗斯进行国际能源合作利益博弈的综合考虑之中。

(三)资源开采许可方面

许可证使用权的取得现在已经成为外国投资重要法律风险地带与利益博弈点,存在着签发与续签标准趋向严格责任管理的发展变化。根据《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第13.1条的规定,对于确定为联邦级矿产地的采矿使用权只能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并且要求组建联邦级矿产地使用权拍卖委员会,根据各区域情况确定其拍卖程序及条件。根据该法第 9 条规定,开采俄罗斯大陆架资源以及位于俄罗斯境内并延伸至大陆架的地下资源地块,合资企业中外方控股比例不得超过 50%,且开采经验不少于 5 年才具有参加地下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拍卖资格。因此,俄罗斯的矿产资源使用许可制度较为复杂,种类较多,申请过程繁琐,对外资企业的限制较多。对于许可证的限制措施也是俄罗斯迫使外国公司转让股权的高风险地带。2007年英国石油公司与俄方合资的秋明BP公司(TNK- BP) 发生纠纷,因为其产量未达到目标值而被俄政府告知将撤销其开发东西伯利亚科维克塔天然气田许可证,期间经过复杂谈判,最终英国石油公司(BP) 在2012年宣布与俄罗斯石油公司( Rosneft) 达成协议,俄罗斯石油公司以现金加股权的方式购入 BP 所持有的秋明 BP (TNK – BP) 50% 股权。

(四)战略性企业管控方面

俄罗斯把油气作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限制外国公司参与开发“储量超过1.5亿吨的油田以及储量超过 l 万亿立方米的天然气田”。外商投资俄罗斯石油工业的限制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对油气勘探开发实行许可证制度,通过行政法规限制外国投资者获得许可证。二是限制外国公司在俄罗斯石油公司中的参股比例。除前述《战略程序法》以外,俄罗斯《外国投资法》没有明确限制外商对俄罗斯企业的投资比例,但在实际外商投资审批过程中却受到制约。根据俄罗斯《反垄断法》,当交易资产价值超过1亿美元、转让股份超过20%时,必须经俄罗斯联邦反垄断署审批同意,一般在45天内答复,但可以无限延期。正是通过这一行政程序,俄罗斯政府控制了外方参股比例。三是《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法》明确规定在一些特定项目上限制外资参与。出于国家安全的原因或为了扶持国内工业,一些项目投标或者拍卖时,外国投资者常常被排除在外。

俄罗斯对于外国政府触及带有战略利益能源的投资高度警惕。2002年,中石油公司准备并购斯拉夫石油公司。俄罗斯国家杜马在拍卖会召开前紧急通过对《俄罗斯联邦私有化法》的补充规定,对国家股份超过 25% 的俄罗斯法人不得参与私有化条款扩大了解释范围,限制了中石油等国家控股外国企业不得参与私有化进程,导致中石油公司主动宣布退出竞购。

二、法律应对措施

针对俄罗斯能源投资所存在的制度障碍,可从以下法律视角提出较为可行的应对策略。

(一)有效降低合作中的法律风险

我国投资者应当学会灵活运用中俄能源经济合作中的各种合法交易工具,熟悉俄罗斯企业注册规范,采用灵活多样的推进策略。

1.加强公司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在投资决策前强化法律风险程度预测和评估,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动态和静态的损益评估。要认真审视与俄方签署的各种协议和合同条款,尤其是对合同主要条款的检查,要结合俄罗斯相关法律,避免合同漏洞,尽量做到完善、周全。

2.主动开展与俄罗斯国内有影响力的大型公司合作。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要谨慎采取绿地投资的方式。俄罗斯的法律原则性较强,实践性较弱,且对外商油气投资的限制多,应重视投资策略的运用,利用俄罗斯大型石油公司在国家中的特殊地位,与其建立合作联盟。特别是加强与俄罗斯国家控股的石油公司的合作,以联合参股的形式减少俄政府的戒心和直接行政干涉。

(二)通过风险投保规避法律风险

针对俄罗斯相关法律多变的情况,我国企业可以采取购买保险的方式来降低风险。目前,典型的政治法律风险保单一般承保“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和政治暴力”以及“政府违约”等四大类风险。俄罗斯有多种类型的商业保险公司、政府信用机构和多边组织提供保险服务。在购买保险前要明确保单的承保范围以及损失发生后如何获得赔偿及赔偿比例等核心内容。

(三)事前规避风险

在及时准确把握现行俄罗斯制度规范的前提之下,面对俄罗斯能源政策法律变动频繁这一现象,需要密切关注投资信息变化状况,以便预判与规避政策法律 变动带来的风险。在具体项目投资准备中,应当特别重视俄罗斯招投标规范、俄罗斯的国家能源策略、地区执法机关对外国投资者资金、资产的控制手段以及招用工政策变化等。对股权出让、重组的事前批准限制、矿产资源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证被收回或取消条款需要全面准确了解。投资者应当树立海外投资保险与融资担保观念,积极向俄罗斯专业律师咨询相关的项目风险,建立律师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对在东道国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包括战争、暴乱、国有化征收等情形以及可能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海啸等突发事件,应事前评估,进行风险投保。

(四)专业团队参与项目投资风险管理

在对俄油气资源投资过程中,中国企业面对的是俄罗斯错综复杂的法律环境,所以投资管理团队必须拥有精通经济、法律和技术的专家队伍,来对俄罗斯油气田分布区域、地质结构、生产状况,以及俄罗斯法律法规、税收制度和合同模式及条款充分研究。从油气田项目的原始数据、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专业化的法律应对建议出发,认真研究和分析西方石油公司在俄罗斯的成功投资案例,做到既熟悉中国对外投资政策,又精通俄罗斯国内的法律法规,更是了解国际市场规则,还能针对不同投资风险给予专业的应对建议。

从根本上说,俄罗斯能源投资制度本身带有强烈的国家意志色彩,服务于国家利益。对此,我国应积极依托于自身优势,主动加强多元合作、做好事前风险把控,努力构建中俄能源合作双边机制。

第四节 典型案例及评析

一、中石油收购俄罗斯斯拉夫石油公司案情介绍

2002年,中石油参与收购俄罗斯第六大石油公司——斯拉夫石油公司竞标。该公司由俄罗斯政府持有74.95%的股权,日产量为32万桶。2002年12月3日,中石油正式向俄罗斯反垄断局递交了参与竞标的申请,成为当时递交申请的所有竞标者中间,惟一的一家外国公司。12月16日,距离正式的竞拍日起还有两天,俄罗斯下院国家杜马紧急通过对《俄罗斯联邦私有化法》的补充规定,对国家股份超过 25% 的俄罗斯法人不得参与私有化条款扩大了解释范围,不允许任何外国政府控股的实体参与竞拍斯拉夫石油的股权。此前,俄罗斯的私有化法曾经规定,禁止任何俄联邦政府股权超过25%的企业竞拍国有资产。修改后的《私有化法》限制了中石油等国家控股的外国企业参与私有化进程,导致中石油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17 日主动宣布退出竞购。12月18日,由西伯利亚石油公司和秋明石油公司组成的联合投资公司,以仅高于底价1.6亿美元,即18.6亿美元的价格将斯拉夫石油的股权收入囊中。而俄罗斯媒体普遍估计,如果允许中石油参加的话,最后的拍卖价甚至有可能超过30亿美元。

二、案情分析

俄罗斯的利益集团之争是导致斯拉夫石油竞拍风波的关键性因素。随着俄罗斯政治制度和经济结构的变化,俄罗斯各种类型的利益集团日益壮大,并取得了影响决策的多种渠道(包括媒体),成为一种独特又颇具影响力的政治力量,渗透到了俄罗斯外交与国家安全决策过程中。在本案中,俄罗斯西伯利亚石油公司老板阿布拉莫维奇起着重要作用。他欲通过收购斯拉夫石油公司占领俄石油行业的头把交椅。中石油集团参与斯拉夫石油竞拍无疑对阿布拉莫维奇构成严峻挑战。正是阿布拉莫维奇通过国家杜马地区议员团主席莫罗佐夫,以中石油是国有企业为由,在杜马提出并通过禁止中石油集团参与竞标的议案。

三、风险提示

目前,中俄经贸合作已经开始驶上“快车道”,正在经历着结构转型。两国的大企业日益成为中俄经贸的主体。政府垄断削弱,对外经济合作不完全是一个领导或一个部门说了算,议会、审计署等机构在对外经贸决策中的制衡作用增强;地方利益成为对外决策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大企业集团以各种手段影响国家的对外决策。俄罗斯能源投资制度服务于国家能源战略,能源领域属于法律严格限制 外国投资者进入的行业之一。俄罗斯对能源投资领域层面的制度发展呈现出变动性、多层次与立体化的发展动向,俄罗斯未来可能对战略资源领域的外资进入做出进一步调整,有关法律发生的重大变化值得投资主体高度注意。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俄罗斯的诉讼主要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分别处理不同特点的社会纠纷。其中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也有三种,分别是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仲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向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一节俄罗斯的普通法院民事诉讼制度

在俄罗斯,狭义的民事诉讼特指通过向普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权利或合法利益的维权方式,而广义的民事诉讼还包括向仲裁法院提起国家仲裁来解决特定领域内纠纷的制度。此处仅指狭义范畴的普通法院民事诉讼制度。

一、俄罗斯的普通管辖法院体系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法》规定,俄罗斯法院系统由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三类构成。俄罗斯联邦的司法体制由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两级组成,普通法院、仲裁法院等在全联邦境内实行统一的级别体系。

一般而言,除宪法法院外,各类法院基本根据行政区划来设置。俄罗斯普通管辖法院基本类似于我国的人民法院,受理并解决一般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俄罗斯普通管辖法院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主体法院和区(市)法院三级构成。但在某些联邦主体内还设有治安法院,是最基层的审判组织。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按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法院的活动实行审判监督并对审判实践问题作出解释。联邦主体法院包括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法院、州法院、联邦直辖市法院、自治州法院和自治区法院,类似于我国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一般设置在各主体首府城市。区(市)法院和治安法官,则类似于我国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俄罗斯普通管辖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

普通法院审理个人之间的或至少有一方为个人参加的非经济纠纷(这里的“个人”包括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本国公民),包括:(1)刑事案件;(2)其他具有公法性质的案件;(3)民事纠纷(已由仲裁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案件:

(1)公民、组织要求保护被侵害和受到争议的权利、自由及合法利益的民事、家庭、劳动、住宅、环保和其他法律关系纠纷的诉讼案件;

(2)要求法院签发司法令的案件;

(3)以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

(4)对仲裁庭裁决有争议的案件及签发仲裁庭裁决强制执行函的案件;

(5)判定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决或外国仲裁法院裁决的案件;

(6)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仲裁法院提供协助的案件;

(7)审理和解决有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外资投资组织和国际组织参与的案件。

三、俄罗斯普通管辖法院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1.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地域管辖就是民事案件在同一级别的普通管辖法院之间如何划分。一般而言,在俄罗斯联邦民事争议应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与我国一样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如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2.协议管辖

在争议提交法院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确定争议的地域管辖法院。但级别管辖属于法律强制规定,而不得由双方约定。对《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中特别规定的争议类型,双方可在起诉前约定争议具体由哪家法院审理。

(二)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是在俄罗斯的区(市)法院、联邦主体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法院之间,如何确定哪一级法院作为具体案件的一审法院。如果在联邦主体内还设有治安法官的话,则还需要治安法官与前述三级法院之间划分,哪个法院作为案件一审法院。

1.治安法院

治安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内最基层的法院。一般而言,治安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标的额不大,案情简单的民事、行政案件和法定刑不超过3年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审判时由一名法官实行独任审理。应由治安法官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有:(1)签发司法令的案件。(2)对孩子抚养无异议的离婚案件。(3)金额不超过5万卢布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4)其他婚姻家庭案件,但关于亲子关系争议案件、剥夺亲权案件和孩子收养案件除外。(5)诉讼金额不超过5万卢布的财产纠纷,但财产继承案件以及因创造和使用智力活动成果而产生的争议案件除外。(6)确定财产使用办法的案件。(7)俄罗斯的联邦法律规定的归治安法官管辖的其他案件。

2.联邦区(市)法院

就治安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可以在1个月内向联邦区(市)法院提起上诉。区法院亦可做初审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刑事案件、其他公法案件和民事案件。如劳动争议,子女抚养纠纷,亲权争夺纠纷,撤销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行政人员的决定、文件或不作为的纠纷,如个人作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纠纷。在俄罗斯,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都是区(市)法院。

3. 联邦主体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对区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在1个月内向联邦主体普通法院提起上诉。联邦主体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可直接受理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联邦主体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争议范围有:(1)集体劳动争议;(2)关于国家秘密的诉讼案件;(3)关于撤销联邦主体国家机关发布的侵犯公民权利、自由或合法利益的规范性法令的案件;(4)对因治安法官或区法院违反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的诉讼权利或在合理期限执行法院文书要求补偿的案件;(5)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主体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还有其他比如政治组织、宗教组织活动有关的案件也由联邦主体法院管辖。

4.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管辖法院的最高审判机关,下设三个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在法院除对普通管辖法院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行使司法监督权和司法解释权外,还受理下级法院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此外,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可直接审理下列案件:(1)有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俄联邦部、委的规范性决议合法性的争议案件;(2)俄罗斯联邦中央选择委员会的复审决定;(3)暂停政治党派或全国性或国际社会团体的活动或清算等。

第二节俄罗斯仲裁法院的民事诉讼制度

法院仲裁是俄罗斯社会独有的纠纷处理机制,它不同于我国和国际社会通常的社会组织的仲裁。俄罗斯专门设立国家仲裁制度,对经济类纠纷等实行国家仲裁,其程序类似普通诉讼。俄罗斯的国家仲裁就是由俄罗斯的仲裁法院来解决特定领域或特定主体间争议的诉讼制度。俄罗斯仲裁法院法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是构成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的联邦法院。商事活动中出现的纠纷,无论是私法性质的,还是公法性质的纠纷,均由仲裁法院审理。仲裁法院管辖的案件判断标准有两个:争议主体为从事营利活动的公民企业家、商业组织;产生争议的民事关系性质为经营活动或其他经济、商事活动纠纷。

一、俄罗斯仲裁法院的体系

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法》规定,现行的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体系,由高等仲裁法院(即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10个联邦巡回区仲裁法院(即联邦第二上诉审仲裁法院)、21个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和81个第一审仲裁法院(即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四级构成。各级仲裁法院必须接受最高法院的监督。

(一)联邦主体仲裁法院

此类仲裁法院中最基层的法院,可以受理某一个或数个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域范围内的案件。例如既有莫斯科市仲裁法院又有莫斯科州仲裁法院。可以受理这两个联邦主体的相应案件。这些法院均为一审(初审)法院。

(二)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

受理多个联邦主体领域内的上诉案件。例如,第13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位于圣彼得堡)审理加里宁格勒、卡累利阿共和国、摩尔曼斯克、圣彼得堡市和列宁格勒州仲裁法院裁决的上诉案件。

(三)第二上诉审仲裁法院

俄罗斯有10个联邦巡回区,也就有10个联邦巡回区仲裁法院。例如,联邦西北巡回区仲裁法院受理不服上述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初审裁决和不服第13、14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裁决的上诉案件。

(四)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原高等仲裁法院即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下设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俄罗斯联邦与各联邦主体之间的以及联邦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确认联邦最高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及侵犯公民权益的案件。俄罗斯联邦2013年11月22日通过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合并的宪法修正案》。该法案规定,俄罗斯司法体系中撤销最高仲裁院,将其职能并入俄罗斯最高法院。新的最高法院将成为俄唯一的最高司法机关。

(五)知识产权仲裁法院

自2011年起,仲裁法院系统中新设专门仲裁法院,即知识产权仲裁法院。该法院兼具初审法院和第二上诉审仲裁法院的职能。

作为初审法院,知识产权仲裁法院受理公法和私法案件,如(1)请求撤销联邦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案件,认为该文件侵害了申请人在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法律保护方面的权利和合法利益;(2)与提供或终止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的法律保护相关的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仲裁法院主席团履行第二上诉审仲裁法院的职权,审理以下案件的上诉案件:(1)该院作为初审法院已经裁判的案件;(2)仲裁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以及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

 

 

二、俄罗斯仲裁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一)仲裁法院的地域管辖。

1.仲裁法院的一般管辖原则

就仲裁法院管辖的案件而言,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或居住地的相应联邦主体仲裁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不详的,可向被告财产所在地或其在俄罗斯境内的最后住所地或居住地的联邦主体仲裁法院起诉。

2.仲裁法院的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因船舶和航天器发生的争议,客货运输纠纷、债务人破产案件、确定具有法律意义之事实的案件,当事人应分别向不动产所在地,船舶和航天器注册地、承运人所在地、债务人住所地和申请人住所地仲裁法院起诉。对与具有涉外业务或在国外有财产的俄罗斯组织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应向该组织在俄罗斯境内注册地的仲裁法院起诉,如其未在俄罗斯境内注册,则应向莫斯科州仲裁法院起诉。对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应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申请。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判决的,应向对方在俄罗斯境内的注册地或住所地的联邦主体仲裁法院提起,如注册地或住所地不明的,也可向对方财产所在地仲裁法院起诉提起。

(二)仲裁法院的级别管辖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是仲裁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法院,这些法院均为初审法院(或称一审法院),审理仲裁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公、私法案件。根据具体纠纷性质上的差异,分别由相应仲裁法院的民事庭或行政庭予以审理。

此外,最高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主要为:俄中央政府机关颁布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侵犯当事人经营或其他经济活动权利及合法利益的争议案件等。

对仲裁法院的裁判,可以在1个月内上诉于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对于第一上诉审法院的裁决以及未在1个月内提起上诉的初审法院裁判,即为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不过,对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的裁定,可以在2个月内,向第二上诉审法院(联邦巡回区仲裁法院)上诉。

 

第三节俄罗斯的商事仲裁制度

俄罗斯商事仲裁制度是指由俄罗斯境内的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法》、《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其他现行的仲裁规则解决争议的制度,不同于第二节所讲的俄罗斯国家仲裁法院制度。

一、俄罗斯关于商事仲裁的基本法律规定

俄罗斯的商事仲裁制度可分为国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和外国商事仲裁,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仲裁机构都是俄罗斯本国的仲裁机构,且裁决的地点均在俄罗斯境内,而外国商事仲裁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庭都位于俄罗斯境外。对于在俄罗斯境内做出的国内商事仲裁和涉外商事仲裁,主要由俄罗斯国内相关法律来调整,可以要求强制执行,也可以被撤销。而对于外国仲裁裁决,要在俄罗斯得以执行,必须先向俄罗斯仲裁法院申请承认,并在被承认后才能申请俄罗斯执行机关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俄罗斯不能被撤销(若外国仲裁裁决适用俄罗斯联邦法律做出时除外)。

二、俄罗斯的国内商事仲裁及仲裁机构

俄罗斯在国内商事仲裁主要根据2002年7月24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法》进行。该法仅适用于在俄罗斯国内的商事仲裁不涉及在俄罗斯的国际商事仲裁。

(一)(自愿)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可以处理纯国内法律纠纷(国内或内国仲裁),也可以处理涉外贸易法律纠纷(国际商事仲裁)。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法》规定,俄罗斯允许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和为解决某一争议的临时仲裁庭,故俄罗斯的商事仲裁包括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庭仲裁。商事仲裁机构的设立几乎没有限制,商会、交易所、企业主和消费者联合组织等都能设立常设仲裁机构,但必须由法人或者法人联合机构(协会、联盟)设立并在该机构之下运行。在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权利机关不得设立常设仲裁机构。目前,俄罗斯已有数百家(自愿)仲裁机构,目前数量还在持续增加。

(二)仲裁协议和仲裁庭的组成

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法》规定,只要双方达成仲裁条款或协议,双方因民事法律活动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除非联邦法律另有其他规定。任何民事争议要通过仲裁裁决来处理,争议双方必须事先达成仲裁协议。双方也可协议约定将争议或可能发生的争议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如果双方同意对已在普通管辖法院和仲裁法院审理中的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也能受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协议应该书面形式,可以是包含将争议提交仲裁内容的协议、文件、电报或其他形式等,否则,视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庭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能违反《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法》关于仲裁庭组成规则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仲裁庭依照该法关于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庭的规则成立。仲裁庭成员一般为3人。

(三)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仲裁裁决适用的实体法律,可由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合作协议时协商确定,可以是中国的实体法,也可以是俄罗斯的实体法。如果选择适用俄罗斯的实体法,则包括俄罗斯参加的国际条约。当国际条约的规定与俄罗斯其他法律规定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在仲裁的任何阶段,任何一方都可向仲裁庭申请进行调解程序,并向仲裁庭提交双方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仲裁庭可以直接裁定确认调解协议。

(四)裁决的执行和撤销

任何一方可在收到裁决后3个月内向联邦主体仲裁法院或区普通管辖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胜诉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和仲裁程序法规定向有关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时起生效,双方应自动履行生效裁决。义务方拒不履行裁定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同时附上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商事仲裁

俄罗斯的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由俄罗斯国内的国际工商会所属的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纠纷的一种仲裁制度。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依据和规则是1993年7月7日实施的《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以及俄罗斯国际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

如果仲裁一方当事人符合该法规定的涉外因素(仲裁事项),且仲裁地点在俄罗斯,该仲裁即为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受上述法律的调整和约束。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可以提交商事仲裁的争议包括:在进行对外贸易和其他形式国际经济业务时产生的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争议且争议一方的营业地点在国外;在俄罗斯设立的外资企业、国际联合会、和国际组织之间的争议,这些组织的设立者之间的争议,以及这些组织与俄罗斯公民、法人或组织之间的争议。涉外争议包括与外国法人的争议,还包括涉及俄罗斯境内外资企业或者国际组织的所有争议。

(二)仲裁协议、仲裁请求及管辖权异议。

双方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协议。如在当事人双方签署的文件中,或载于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或在申诉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否认的,即为书面订立。合同中对载有仲裁条款的一项文件的援引即构成仲裁协议,只要该合同是书面的,且这种援引足以使上述仲裁条款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三)仲裁庭组成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第三名仲裁员由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从仲裁院名册中指出,如果一方不及时选定仲裁员,则该主席团可以从仲裁院名册中代为指定。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基本与国内商事仲裁程序相同。

(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必须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进行。根据规定,仲裁裁决存在如下理由的,可申请撤销:

1.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

2.申请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3.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只能撤销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如果仲裁协议完全符合仲裁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任何规定,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与该法不符。

如果俄罗斯管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况,也可以予以撤销:(1)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争议事项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2)仲裁裁决与俄罗斯联邦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司法解释,不仅仲裁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且合法利益受到仲裁裁决侵害的其他第三人也可提出申请撤销该裁决,尽管其不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另外,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在收到裁决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五)俄罗斯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是俄罗斯著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自1999年开始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盟成员。该仲裁机构不仅受理仲裁法规定的争议,而且还受理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归其管辖的纠纷。

1.仲裁规则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庭仲裁案件时适用《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

2.仲裁费用

在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需要支付登记费等费用。仲裁费,包括仲裁员酬金和行政费,以预付方式支付。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及时间花费,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有权裁定提高仲裁费数额。如果仲裁为独任审理,则仲裁费可以降低20%。如果在第一次开庭之日以前,仲裁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并终止仲裁程序,则仲裁费用可以降低50%。

第四节中俄两国之间司法裁判和仲裁裁决的 承认和执行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纽约公约》适用于:(1)因自然人和法人间的争执引起且在一个成员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在另一个成员国请求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的;(2)成员国政府请求承认和执行该国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的。这就意味着,该公约所建立的法律机制适用于仲裁裁决的执行,而不管是在作出仲裁裁决的国家提出申请,还是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时需提交的文件

仲裁裁决生效后,胜诉方应向对方和对方财产所在国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交如下文件:(1)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公证的副本;(2)经认证的仲裁协议正本或经公证的副本,该协议可以是书信、电报电传或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等;(3)如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不是申请执行的的官方语言做成的,还应提交经认证的裁决或协议译文。

(三)仲裁裁决在俄罗斯的执行

根据俄罗斯《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只要被申请人在俄罗斯境内有财产,申请人即可在该财产所在地的仲裁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该申请在仲裁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该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在法院的官方网站上填写格式文书来提交申请书。仲裁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仲裁法院无权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理。经过审理,法官作出准予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第二上诉审仲裁法院(注意:非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准予申请,仲裁法院应签发强制执行令,申请人可以在3年内将强制执行令提交司法警察局,以执行仲裁裁决。

    (四)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被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并提交相应证据。该证据可以是能证明如下情况的事实:(1)根据交易时适用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2)根据交易时适用的法律规定,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未生效或是无效的;(3)被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未被通知选定仲裁员或参加仲裁程序的;(4)被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未提交答辩的,且对此不负责任的;(5)仲裁庭超越权限,仲裁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规定范围以外的事项作出了决定;(6)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约定或仲裁的法律不符的;(7)裁决还未生效或已被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的。

受理申请的执行的管辖当局认为裁决存在如下情况的,也有权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1)根据执行地国的法律,管辖当局认为仲裁事项不应以仲裁方式解决的;(2)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与该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当事人已提出撤消或停止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的,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的当局可以延期作出关于执行裁决的决定和要求该当事人提供担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司法协助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由中国和俄罗斯与1992年6月19日在北京签署,该条约于1993年11月14日正式生效。该条约主要内容有:

(一)双方承认和执行裁判的主管机关

根据条约规定,在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后需要执行的,胜诉方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管辖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该方所在国的中央机关将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所在国的中央机关,并按照被申请人所在国的司法程序进行承认和执行。前述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民事和商事方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方面),在俄罗斯联邦方面系指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民事和商事方面)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刑事方面)。如果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在裁决执行的所在的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亦可直接向该缔约一方的法院提出申请。也就是,如果我国自然人在俄罗斯境内有住所或法人在俄设立有代表处,则该自然人或法人可直接根据俄罗斯法律规定程序申请强制执行已生效的裁判。

(二)可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裁判种类

按照条约规定,可以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包括:(1)法院的民事裁决;(2)法院对刑事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作出的裁决;(3)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其中第(1)项中“法院裁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在俄罗斯联邦方面系指普通管辖法院或仲裁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和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以及法官就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第(3)项“仲裁庭所做的裁决”是指商事仲裁机关所作的仲裁裁决,例如我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仲裁委或俄罗斯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庭等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

(三)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裁决适用不同的程序

1.缔约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

如果缔约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是缔约国另一方法院作出的裁判,则被申请缔约国主管司法机关应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程序实施承认和执行程序。比如,俄罗斯籍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向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俄罗斯法院(包括普通管辖法律和仲裁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中国司法部收到申请后,应将申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移交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按照中国法定程序启动承认和执行程序。如是中国籍的当事人向俄罗斯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俄罗斯司法部收到申请后应将全套资料通过俄罗斯最高法院移交至被申请人所在地的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办理承认和执行程序。但如果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所在国有住所或居所的,则申请人可直接依据被申请人所在国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缔约国商事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

如果缔约国一方商事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需要承认与执行,则缔约双方应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相互承认与执行在对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第五节争议解决的注意事项

一、国家仲裁程序中的诉前索赔程序

《俄罗斯仲裁程序法》中规定了“诉前索赔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原告向仲裁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双方应当已经采取了庭前调解措施(诉前索赔程序)。原告在起诉前应当向被告发出索赔函,自索赔函发出之日起30日后原告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俄罗斯《民法典》的规定,发出索赔函的行为不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只有正式提起诉讼才会产生时效的中断。俄罗斯《民法典》中规定的一般时效是3年,当事人应计算好诉讼时效,防止时效届满引发的不利后果。

二、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如前所诉,商事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有两种:仲裁和诉讼,投资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做出选择。目前原来越多的经营者倾向于选择(自愿)仲裁做为纠纷的解决方式,相比较于诉讼,(自愿)仲裁的优势在于:

第一,在法院,由院长在法官之间分配案件,并指定法官审理案件;但在仲裁中,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来选择仲裁的机构、程序、仲裁庭的构成等。当事人的权利较大,较灵活。第二,从效率上来看,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的原则,效率更高。诉讼在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在俄罗斯实行的是“三审终审”耗时较长。第三,法院的诉讼程序严格依法进行,不允许偏离法律的规定;但在仲裁中,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任意性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第四,从保密性上来看,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审理,保密性更强,而诉讼是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第五,从公正性上来看,仲裁员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行业知识,也懂得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所以他们仲裁案件时能确保仲裁的公平性。第六,法院判决可被上级法院以不当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规范为由予以变更或撤销,但这些理由并不足以导致撤销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被撤销或拒绝执行。第七,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还应重点考虑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特别是对方企业在中国没有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判决的执行程序相比仲裁裁决更加复杂。

当合同中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务必注意在俄罗斯“仲裁法院”并非仲裁机构而是国家审判机关,避免由于指定的机构名称错误致使仲裁协议无效。

三、提交诉讼所需相关文件的要求

如果原告是中国公民、法人,向俄罗斯法院提交起诉状、授权书、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起诉状须由原告或其代理人签字。如原告系法人,则起诉状可由无须授权委托书的法人负责人签字。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其他人才能代表法人签署起诉状:(1)该人持有由法人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2)该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该人签署起诉状。

2.授权书中应列名授权权限内容、期限及日期等信息。如果未注明有效期的,默认为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如果授权书是在中国形成的,则按照中俄司法协助规定该授权书必须先经过公证,再经外交机关和俄罗斯驻华使馆认证(“双认证“)后,才具有效力。

3.在国外出具的书证,符合以下条件可被俄罗斯法院接受:(1)该书证已被适当的认证或加注;(2)附具以适当方式经过证明无误的俄文译文。

第六节典型案例及评析

一、案情介绍

香港国际仲裁院2010年3月30日在香港对华为公司(追缴人,中国香港注册)追缴《奥伦堡GSM》(债务人,俄罗斯注册)延期债务和在2005年9月29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合同中第№1和№2采购清单的框架内所计的延期利息一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根据判决,债务人应:(1)偿还追缴人的逾期债务,金额为1608767.44美元;(2)向追缴人支付截止到判决日之前的延期利息,金额为80438.37美元;(3)向原告支付基本债额或未支付的债额(自香港国际仲裁法院判决之日后第21天开始,到实际支付日止)年利率8%的利息。

此后,华为公司向俄罗斯联邦奥伦堡州仲裁法院申请执行。

2010年10月21日,奥伦堡州仲裁法院的判决支持华为公司的上述请求,并向申诉人下发外国司法判决强制执行函。《奥伦堡GSM》公司不服此裁决,向上诉法院(乌拉尔联邦区仲裁法院)请求撤销奥伦堡州仲裁法院的裁决及重审案件。《奥伦堡GSM》指出,奥伦堡州仲裁法院裁决中的理由和结论不能解释香港国际仲裁法院的判决,并且没有追缴债务人抵押给追缴人的财产的请求的说明。按照《奥伦堡GSM》的陈述,应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第246条的规定在执行函中说明货物的抵押情况。

    乌拉尔联邦区仲裁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法院判决依据和结果

    乌拉尔联邦区仲裁法院法院认为,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判决公约》中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判决的程序。如果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规定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则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第241条,外国法院对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案件的裁定,以及仲裁法院和国际商事仲裁法庭的裁决都是有约束力的,且在俄罗斯境内应由仲裁法院来执行。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第244条确定了拒绝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依据的详尽清单,该清单没有广义的解释。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必须承认和执行香港国际仲裁院2010年3月30日的判决。并于2011年1月12日判决如下:维持2010年10月21日奥伦堡州仲裁法院的原判,对《奥伦堡-GSM》公司的上诉申请不予支持。

三、案情评析

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在向有管辖权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时即有了约束力,并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除非出现俄罗斯仲裁程序法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此外,在仲裁法院在裁决是否予以执行时,并不对外国仲裁庭裁决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仅审查是否属于拒绝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依据的事由。如果不属于“不予执行”的理由,则国际商事仲裁院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且在俄罗斯境内仲裁法院应予以执行。

四、风险提示

考虑到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特别是对方企业在中国没有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由于判决的执行程序相比仲裁裁决更复杂,因此仲裁是更优的选择。在与俄罗斯的合作伙伴签署协议时,当事人可选择中国国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比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俄罗斯境内仲裁机构仲裁,还可以向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比如向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具体选择哪个仲裁机构,当事人需要根据交易的情况确定,一般而言有如下标准:(1)尽量选择对中方较便利的仲裁机构。如国内的仲裁机构或香港的仲裁机构。(2)尽量选择公正性能得到保证的仲裁机构。比如选择国际权威的仲裁机构。(3)中方能够承担的仲裁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仲裁费用等。一般而言,国内仲裁机构费用较国外仲裁机构低。(4)向《纽约公约》成员国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俄两国均是该公约成员国。(5)如不能选择其他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俄罗斯境内权威性较高的仲裁机构,比如向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申请仲裁等。在签订仲裁协议时,要务必注意避免出现《纽约公约》以及《俄罗斯仲裁程序法》中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出现,防止裁决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