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和服务税法
马尔代夫《商品和服务税法》(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于2011年颁布。该法分别对商品服务税、商品、服务、免税商品服务、零税率商品服务、销项税、进项税、会计基础等进行了详细解释,也介绍了商品服务税征收的相关内容:如应税活动范围、商品和服务税类别、旅游商品和服务、一般商品和服务等。同时,对纳税周期、退税程序、税务发票开具和纳税注册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商品服务性质的不同,马尔代夫商品和服务税分为旅游商品服务税和一般商品服务税。其中旅游商品服务是指由旅游部授权的旅游度假村、旅游酒店、旅游船、游艇码头、旅行社等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从2011年10月2日起,马尔代夫开始对商品和服务计征商品服务税。如果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价值每年超过100万卢菲亚,业主必须在税务局进行注册。若商品价值不超过100万卢菲亚,也是需要注册的。如果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价值每月在100万卢菲亚以下,业主需每三个月履行纳税义务,如果价值每月超过100万,业主需每月履行纳税义务。
商品和服务税率自2011年至今出现了一定的变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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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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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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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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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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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商品服务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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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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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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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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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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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品服务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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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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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https://www.mira.gov.mv/Default_Eng.aspx。
马尔代夫的免税服务包括:国家电力服务、水利设施服务、邮政服务、污水处理服务、教育服务、医疗医药服务、非盈利组织捐赠、租赁不动产所赚取的租金、国际运输服务、罚款、政府或政府通过第三方出售的土地或建筑物等16项。零税率商品包括:大米、糖、面粉、食用盐、奶制品、食用油、鸡蛋、茶叶、马尔代夫的深海鱼类和珊瑚鱼类、土豆、洋葱、咖喱酱配料、椰子、胡萝卜,卷心菜,豆类、番茄、水果、面包、婴儿尿布、三岁以下儿童食物等。
(二)商业利润所得税法
马尔代夫《商业利润所得税法》(Business Profit Tax Act)于2011年1月颁布,规定了对马尔代夫以外的来源的利润征税,分别对企业所得税,其他所得税,特许权使用税费进行了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源于马尔代夫的任何收入,无论该收入形式源于马尔代夫或者转移到马尔代夫,该法都要求对该收入计征所得税。对在马尔代夫开展业务的公司或者合伙人征收税额为营业利润的15%,利润来自马尔地夫以外的,征收税额为利润税率为5%。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按10%的税率征税。该法指出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其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五年。亏损结转须在所得税申报表中进行申报。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纳税申报流程、税款支付、转让定价、逃税处罚、税务上诉等具体内容。
(三)税收管理法
马尔代夫《税收管理法》(Tax Administration Act)于2010年颁布,该法的颁布主要是为了加强税务征收管理,规范税务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税收管理法中规定了税务局的成立、税务局各部门的功能、税务人员任职资格及相应的职责。该法还明确了税务局有审计和调查的权利,对于不缴纳税款的情况有权扣押土地和财产或从第三方收回税款的权利,相关双重征税减免规定,以及税收法庭成立条件、相关犯罪行为和刑罚规定。
(四)银行利润税法
马尔代夫《银行利润税法》(Bank Profit Tax Act)于1985年6月颁布,该法规定马尔代夫的银行应在次年的六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并有财政部审计师进行审计。根据年度净利润,于次年七月底前向财政部缴纳银行利润25%的税款。
(五)海关法
马尔代夫《海关法》(Customs Act)于2011年4月颁布,该法规定了马尔代夫海关服务的目标、权力、责任和特权。海关法的出台是为了确保马尔代夫海关体系运行稳定,保护国家财产,强化运营体系(进出马尔代夫的旅客、手工艺品和货物等);通过检查进出马尔代夫的嫌疑人和货物特别是检查抵达和离开马尔代夫的工艺品,以加强对官方贸易口岸管理,制止非法物品的进出口;确立与海关有关的原则,简化,规范海关程序;该法规定“马尔代夫海关服务机构”是官方机构,依照相关规定管理与该服务有关的活动。马尔代夫海关部门应由共和国总统指定的部长监督。
(六)机场税费法
马尔代夫《机场税费法》(Airport Taxes and Fees Act)于2016年12月颁布,规定了马尔代夫机场服务费和机场发展费收取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有效期限,生成支付记录等内容。例如:从马尔代夫机场出发的乘客征收机场服务费:每名外国旅客25美元;每名马尔代夫乘客12美元。2岁以下的儿童,免收机场服务费。征收机场发展费:每名外国旅客25美元;每名马尔代夫乘客12美元。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免除机场发展费用。若纳税人未及时支付,则按照“税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罚款。2017年1月,税务局制定了机场税规章,对机场税费法内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例如:规定已获马尔代夫民航当局颁发相关许可证的机场营运者及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公司,应及时在税务局进行注册登记,在次月15日前提交纳税申报表和支付税款。机场营运者及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公司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进行注册。注册的每个机场和航空公司都配有纳税人识别号。注销登记则需要注册人以书面方式向税务局提出申请。
(七)汇款税法规
马尔代夫《汇款税法规》(Remittance Tax Regulation)于2016年9月颁布,2017年1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该法根据“就业法”第93条授权马尔代夫税务局制定。其中规定:汇款税按汇出金额的3%收取,由马尔代夫经营的银行和汇款机构负责收取汇款税。当然银行和汇款机构需在税务局进行注册登记,由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向其颁发许可证,银行和汇款机构由此获取纳税人识别号码和汇款税登记证;若许可证因故需取消,持有人应在取消该银行或转账机构的许可证的15天内以书面方式向税务局提出撤销注册申请。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应在取消日期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或转账机构的执照已被取消;银行应使用该行在汇款日的相应货币出售汇率将汇出金额转换为卢菲亚。汇款机构应将根据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在汇款日期公布的汇率,将汇款金额转换为卢菲亚。如果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在汇款日没有公布汇率,则该日期的汇率应按该日期之前的最后公布汇率为准。银行和汇款机构不得强制汇款人以卢菲亚以外的货币缴纳汇款税。汇款税不得从持有工作签证的外国人以及不得在没有工作签证的情况下在马尔代夫工作的外国人收取。若收取了汇款税,而后来证明该人不需要缴纳汇款税,则应退还所汇款的税款。银行和汇款机构应使用汇款纳税申报表在次月第15天内提交纳税申报表。银行和汇款机构都应向税务局提交一份信息表,并附上汇款纳税申报表。
(八)绿税法规
马尔代夫《绿税法规》(Green Tax Regulation)根据《马尔代夫旅游法》第36条授权马尔代夫税务局制定。绿税以美元的方式支付。旅游度假区、旅游酒店、旅游船、旅游宾馆,应当自旅游部颁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开始登记绿色税。 登记应当以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人的名义登记,每个度假村、酒店、船舶、宾馆应当分别登记。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规定,税务局将直接为旅游度假村、旅游酒店、宾馆和旅游船进行绿税注册,并将相关注册信息通知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进行绿税注册的旅游度假村、旅游酒店、旅游船和旅游宾馆均应获得纳税人识别号码和绿税登记证。所有注册场所均应在显眼处陈列由税务局提供的绿税登记证明,表明该场所已经注册了绿税。游客入住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船、旅游宾馆时需每天支付6美元绿税,由入住场所收取。在旅游场所免费或免费入住的客人也必须支付绿税。旅游度假村、旅游饭店、旅游船和旅游宾馆应按照规定在次月28日之前填写绿税申报表并向税务局提交税款。
(九)税务代理条例
马尔代夫《税务代理条例》(Tax Agent Regulation)根据《税收管理法》第25条制定,该条例规定了税务代理人的职责包括:计算纳税人的税款;准备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文件;就纳税义务人的税务行为和其他税收问题向纳税人提供咨询;代表纳税人就其税务事宜与税务局进行沟通。税务代理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且不能有违法记录。
(十)税收管理条例
马儿代夫《税收管理条例》(Tax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根据《税务管理法》的规定而制定。该条例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应该及时在税务局申请注册,企业申请注册的人可以为企业的经理或者企业合伙人。未及时申请注册的的企业将被处以5000以下卢菲亚的罚款。若纳税人破产或者死亡,可以向税务局申请注销。纳税人需要保存好所有文件的电子版本并翻译成迪维希语或英语。关于审计和调查方面,第30条规定应接受审计的纳税人,应在税务局对其进行审计前获得书面通知。审计结束后,税务局向纳税人发送审计报告,纳税人在审计报告发送之日起15日内,根据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若纳税人对税务局的决议有异议,纳税人可提交“异议通知书”,并提供反对的理由。税务局根据异议可以对决议进行修订。
(十一)税务上诉条例
马尔代夫《税务上诉条例》(Regulations of the Tax Appeal Tribunal of the Maldives)规定税务法庭由马尔代夫总统任命的五名成员组成。法庭有权审理纳税人对税务局的处罚、评估等提交上诉。根据《税收管理法》,法庭有权对其提交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发布判决。法庭有权对对证人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如果税务局有明确的证据怀疑纳税人涉嫌税务欺诈或其他犯罪行为,税务局可向总统申请对该纳税人进行相关调查。
(十二)马尔代夫免税业务管理条例
马尔代夫《免税业务管理条例》(Regulation Governing Duty Free Business in Maldives)规定有意开展免税业务的单位应向工商部进行登记,并在开始营业之前,从工商部门获取“免税品销售许可证”。开展免税业务的单位须设立至少一间保税仓库,以存放免税货物,且不得与其他物品一起存放。保税仓库应按照海关“保税仓库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将货物从保税仓库转移至免税店,须提供三份连续编号的“海关申报表”。一份保存在保税仓库中,另外两份则随同货物到免税店。货物在进入免税店前应经海关申报单核查,并经海关认可。一份应存放在免税店内,另一份则送到海关。若出现货物损坏或丢失情况,免税店应每月按“损坏/丢失货物申报单”进行登记,并由海关认可且盖章。所有缺失货物仍须缴纳进口税。在免税店的货物只能出售给持有有效出境旅行卡的乘客。从免税店出售的所有货物的发票分为三联,分别由购买者、海关和免税店三方持有。免税店所持的发票必须妥善保管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