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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代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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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贸易投资基本情况概述

 

马尔代夫位于印度洋的中心,是我国“印度洋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国家。近年来中国和马尔代夫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继续保持着友好交往的势头,中马合作已经成为了“南南合作”框架内大小国之间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的典范。2017年12月中马两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更揭开了中马经贸合作的新篇章。正如中国驻马尔代夫使馆临时代办杨寅所言:随着两国面向未来的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中马关系进入历史最好时期。在此背景下,研究中国和马尔代夫的双边贸易和投资情况,分析目前中马两国经贸合作关系的现状,有利于充分挖掘未来中马两国具有广阔合作潜力的领域,为我国企业提供一个方向性的指导,最终实现两国经贸合作的繁荣。

第一节 双边贸易情况

一、双边贸易合作水平

 

总体而言,中马贸易合作水平在日渐提升。2005年,中马两国的贸易总额才0.17亿美元,2016年时达到了3.2亿美元,12年的时间增长了近19倍(见表1)。马尔代夫是一个“岛国”,国内资源十分匮乏,大部分的生产生活资料都严重依赖进口,资源的匮乏和工业的落后决定了中马之间的贸易形成了中国对马尔代夫出口较多,但从马尔代夫进口较少的局面。从进口额来看,中国是马尔代夫的第四大进口来源国;从出口额来看,我国目前并没进入马尔代夫前十大出口目的地的行列,这也表明了中国从马尔代夫的进口还有巨大的拓展空间。

表1  中马贸易概览(2005-2016年)

(单位:亿美元)

年份

进出口总额

增长率(%)

出口额

增长率(%)

进口额

增长率(%)

中马贸易逆差

2005

0.17

0.17

0.00

109.6

0.01

-85.0

0.17

2006

0.16

-5.65

0.15

-9.04

0.01

--

0.15

2007

0.25

56.7

0.25

60.9

0.00

-52.6

0.24

2008

0.33

29.7

0.31

25.5

0.01

401.6

0.30

2009

0.408

25.4

0.407

30.8

0.001

-91.0

0.405

2010

0.6352

55.7

0.6348

56.1

0.0005

-62.1

0.63

2011

0.97

53.1

0.97

53.0

0.0014

180.7

0.97

2012

0.77

-21.2

0.76

-21.2

0.0019

36.9

0.76

2013

0.98

27.63

0.97

27.31

0.0

158.39

0.97

2014

1.04

6.72

1.04

6.86

0.00

-20.74

1.04

2015

1.73

65.5

1.73

65.94

0.00

-52.15

1.72

2016

3.2

85.7

3.2

85.8

0.0

34.5

3.2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资料整理。


二、中马贸易结构

 

从贸易结构来看,中马贸易结构单一。中国对马尔代夫出口的产品主要为食品、家具、石油产品、纺织品和生活用品等,从马尔代夫的进口的产品主要为鱼类和渔产品。中马两国之间形成这种贸易结构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受马尔代夫特殊的地理位置、人口总量小以及交通运输业的限制,马尔代夫农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短缺,且中马之间进行直接贸易相对困难,双方的产品交易必须通过迪拜、新加坡等市场中转,因此中国出口到马尔代夫的商品多为食品、家具、石油产品、纺织品和生活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另一方面,虽然海产品是马尔代夫出口的主要商品,海产品占马尔代夫进出口贸易总额的96%以上,(见表2),但是受关税影响,中马自贸协定签署之前,马尔代夫的鱼类产品出口到中国的价格至少比东盟有些国家出口鱼类产品价格高出12%,所以中国对马尔代夫渔产品的进口量不大,中国从马尔代夫的进口商品总量也相应不大。

表2  马尔代夫历年出口贸易概况

(单位:亿卢菲亚)

年份

出口

出口海产品

出口其他产品

进口总额

增长率

海产品进口额

所占比重

其他产品进口额

所占比重

2006年

17.36

30%

17.10

99%

0.26

1%

2007年

13.85

-20%

13.57

98%

0.28

2%

2008年

16.17

17%

15.92

98%

0.25

2%

2009年

9.81

-39%

9.58

98%

0.23

2%

2010年

9.50

-3%

9.13

96%

0.37

4%

2011年

17.70

86%

17.17

97%

0.53

3%

2012年

24.83

40%

24.39

98%

0.44

2%

2013年

25.59

3%

25.17

98%

0.42

2%

2014年

22.28

-13%

21.77

98%

0.51

2%

2015年

22.15

-1%

21.58

97%

0.57

3%

2016年

21.45

-3%

21.14

99%

0.31

1%

数据来源:根据马尔代夫国家统计局网站整理,网址:http://www.planning.gov.mv

三、中马贸易类型

 

(一)货物贸易

中马两国的货物贸易主要集中在中国对马尔代夫的出口上,中国对马尔代夫的进口很少。中国对马尔代夫出口的商品的前三类分别是:黏土等建筑材料,电信设备及零件,石、沙及砾石,具体而言,中国对马尔代夫的出口产品类别主要见表3。上文已经提及,海产品占马尔代夫进出口贸易总额的96%以上,因此在中国对马尔代夫很少的进口中,主要集中为海产品的进口。中马自由贸易协定中也对两国未来得货物贸易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最终实现零关税的产品税目数和进口额占比均接近96%,我国对马出口的绝大部分工业品及花卉、蔬菜等农产品将从中获益,马方绝大部分鱼水产品等优势出口产品也将享受零关税待遇。

表3   2015年中国对马尔代夫出口产品类别

单位:美元,%

产品名称

进口额

进口占比

黏土等建筑材料

10207455

6.93

电信设备及零件

7956770

5.40

石、沙及砾石

6787453

4.61

家具及零件

6388000

4.34

结构及零件(铁、钢、铝)

4774274

3.24

平板轧制镀铁

4200274

2.85

贱金属制品

4161547

2.82

加热和冷却设备

4113879

2.79

塑料制品

4063623

2.76

钢铁棒材及型材

3805347

2.58

资料来源:根据张其仔、郭朝先:《“一带一路”国家产业竞争力分析(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297页整理而成。

(二)技术贸易

目前中马两国签订了一系列技术合作协定,但在基数本就不大的双边贸易中,技术贸易几乎为零。2010年8月,中马两国签署了《关于加强在节能环保领域经济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备忘录指出双方将推动两国企业在节能环保型住房建设、废弃物的处理和可持续利用、能源和资源节约、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开展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马尔代夫方面对中马之间的技术贸易也持有较大的期待,马尔代夫渔业与农业部副部长亚当·曼尼克(Adam Manik)在采访中就曾表示,马尔代夫期待中马两国在海洋生物养殖技术上有更多的项目合作,来发展马尔代夫的海洋养殖经济。随着中马贸易程度的加深,未来中马两国在技术贸易领域的合作前景广阔。具体而言,工程承包领域,2017年1-6月,我国在马尔代夫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2.63亿美元,同比增长16.7%,完成营业额1.64亿美元,同比增长78.5%。截至2017年6月底,我国在马尔代夫累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额20.14亿美元,完成营业额8.25亿美元。

(三)服务贸易

服务业是马尔代夫最大的经济部门,2015年服务业占马尔代夫GDP的比重达到83%,成为了马尔代夫政府收入的最大拉动力量。马尔代夫是全球知名的旅游国,其“一岛一酒店”的旅游风格享誉世界,旅游经营模式经过多年的摸索已经比较成熟,2015年旅游业对马尔代夫的GDP贡献率达到了24%,中马之间的服务贸易也主要集中在旅游贸易上。中国游客赴马旅游的游客人数也在逐年增多(见表4),从2010年以来,中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马尔代夫的最大旅游客源国。据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1-9月赴马尔代夫的游客超过了99万人次,同比增长5.7%,其中中国游客约为24万人次,占到了马尔代夫总游客人数的近四分之一。

表4   中国赴马旅游人数(2009-2015年)

(单位:人)

年份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赴马游客总数

655852

791917

931333

958025

1125202

1204857

1234248

中国游客数量

60666

118961

198655

229551

331719

363626

359514

占比

9.2%

15.0%

21.3%

24.0%

29.5%

30.2%

29.1%

数据来源:根据马尔代夫国家统计局网站整理,网址:http://statisticsmaldives.gov.mv/

第二节 双边投资情况

 

马尔代夫是“一带一路”倡议沿线的重要国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马尔代夫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的目光。我国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对马尔代夫的直接投资存量是237万美元,同时,我国2015年对马尔代夫并没有新增非金融类的直接投资,而马尔代夫对我国无实际投资。总而言之,中马双边投资较少,且双边投资实际上仅仅是我国对马尔代夫的投资,马尔代夫对我国几乎零投资。从投资总量来看,中国在马尔代夫的投资额约4000万美元,从投资领域看,主要涉及旅游岛、餐饮、中医等项目。

马尔代夫吸引我国企业投资的优势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政策优势。马尔代夫是小规模开放型经济体的典型代表,为了加快马尔代夫经济的增长,政府坚持实施鼓励外国投资的政策。马尔代夫的市场开放程度极高,除特别水产品捕捞和零售业有特殊规定外,其政府鼓励外国资金可以进入该国的所有领域。并且马尔代夫还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比如《外国投资法》等法律去保护在马尔代夫的外国投资,积极吸收外国资金和技术,刺激国内经济的增长。2013年马尔代夫亚明政府上台后,为了刺激国内的经济增长,亚明政府在经济上采取了建立经济特区、扶植渔业以及启动住房、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措施来力图打破马尔代夫单一的旅游型经济发展模式。2015年10月,马尔代夫政府还在北京举办了马尔代夫中国投资论坛,以吸引中资企业到马尔代夫进行投资。此外,根据中国和马尔代夫于1984年签署的《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和1994年签订的《中马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中马互为免签国,并且签有航空运输协定,这些都为中资企业前往马尔代夫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政策条件。另一方面,合作领域相对广阔。就投资领域而言,旅游业、船运也和渔业是马尔代夫经济的三大支柱,这三大领域自然也成为了我国投资马尔代夫的重点领域。同时,填海造陆、污水处理、跨海大桥建设等项目也是目前马尔代夫正在逐步投入运营的的领域,也为我国投资者提供了广阔的投资空间。目前,中国在马尔代夫的投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领域:

一、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建设是中国和马尔代夫合作的亮点。由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公司、中国机械设备工程公司、北京城建集团等中国公司援建的马尔代夫外交部大楼、马尔代夫国家博物馆、拉穆环礁岛屿间连接公路、马累—机场岛跨海大桥、“中马友谊大桥”等项目都是中国投资马尔代夫基础设施建设的典型代表。2014年9月15日,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尔代夫旅游部在马累签署了《马尔代夫综合基建项目合作谅解备忘录》,其中指出要发挥中国港湾国际承包商的综合优势,为马尔代夫建设包括机场、吹填、岛屿之间交通及相关配套设施,进一步提升马尔代夫的旅游基础设施水平,进而促进该国经济社会发展。以住房建设为例,中资企业参与的马尔代夫保障房建设极大地提升了马尔代夫的基础设施水平,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早在2008年,中马两国政府就签订了备忘录,中方为马尔代夫修建4000套住房,该项目由中国政府提供优惠贷款、中国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013年10月,这个项目的一期工程顺利竣工,1000套住房迎来第一批住户,这一期工程建成的1000套住房也被胡鲁马累(Hulhumale)地区的人民亲切地称为“中国城”。2014年9月,习近平主席访马期间,与马尔代夫总统亚明共同为该项目的二期工程揭牌,2015年11月,双方又对三期建设的1500套住宅建设工程举行了签约仪式,该项目也成为了马尔代夫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住房项目,也是中马两国建交以来最大的经贸合作项目。2016年4月,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和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参加了在马尔代夫首都马累举行的马尔代夫第二大岛胡鲁马累岛公益住房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签约仪式,并签署了合作备忘录,这两家中资企业将与韩国和土耳其的企业参与马尔代夫1500套公益住房的建设。


二、能源保障

 

随着马尔代夫经济发展的开放性和多元化程度越来越高,马尔代夫政府不断出台政策措施扩大其外商投资领域,其中新能源是近年来马尔代夫重点发展的领域之一。马尔代夫政府正尝试采用BOT方式,即通过“建设-运营-转让”这种分阶段招标的方式吸引外资投入马尔代夫市场进行新能源开发。马尔代夫的自然资源稀缺,石油燃料等传统能源基本完全依赖进口,多年以来马尔代夫国内的供电基本依靠柴油发电机提供,旅游胜地的耗电量就占去了马尔代夫全国用电总量的60%。在这样的背景下,该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势在必行,新能源也成为了中国投资马尔代夫的新领域。

(一)马累中心电站及电网项目。2014年,习近平主席访马期间,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建”)与马尔代夫国家电力公司签署了马累中心电站及电网项目合作谅解备忘录,马累中心电站及电网项目是继中国水电在马尔代夫中标易卜拉欣纳西尔国际机场跑道和停机坪改造项目之后,全力推动的又一重点项目,拟通过建设一座新的火力发电站及海底电缆,向首都马累岛、机场岛及周边七个岛屿的居民提供稳定可靠的电源。

(二)光伏电站投资项目。2015年10月15日,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就与马尔代夫环境能源部就1.5MW光伏电站投资项目举行了签约仪式,这个项目也是中国企业在马投资的首个新能源项目,标志着我国企业正式进入了马尔代夫的电力市场。

(三)发电及海水淡化项目。2016年7月31日,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马尔代夫柴油机发电及海水淡化项目在呼鲁马累岛举行奠基仪式,该项目装机容量为50兆瓦,海水淡化日产1000吨,系中资企业在马实施的首个商业贷款项目,建成后将极大满足马累岛、呼鲁马累岛及马累国际机场迅速增长的电力需求,为马累地区以及全国经济发展提供了能源保障。


三、信息技术

中国企业投资马尔代夫的电信行业的时间较早,早在2005年中国华为公司就与马尔代夫移动运营商Wataniya Telecom签约,承建马尔代夫的2G/3G共用核心网系统和全套的业务平台,该平台覆盖了马尔代夫大部分重要岛屿的3G网络设备。2012年两家公司又签署了一份无线接入网络(RAN)的现代化升级合同,该合同金额为2500万美元,一旦完成,将能够满足马尔代夫现在和未来的移动技术需求。

四、海洋渔业

 

近年来,我国企业也开始进军马尔代夫的渔业市场,地平线渔业公司就是中资企业投资马尔代夫渔业的典型例子。地平线渔业公司由中马双方企业共同投资经营,投资总额约8000万美元,目前有员工500余人,其充分利用马尔代夫盛产金枪鱼的资源优势,生产高品质的金枪鱼罐头,主要销往欧洲国家,已经获得了获得“一杆钓”等多项世界级资格认证。另外,目前浙江舟山大洋渔业公司也正在与马尔代夫当地渔业公司展开投资合作,中方注资4000万美元全面推动该国渔业加工业的产业升级,同时利用自身的市场及管理优势,将马尔代夫丰富的渔业资源推向国际市场。然而,近年来受渔业发展政策的影响以及捕捞能力和造船技术的限制,马尔代夫的渔业发展渐缓。因此,在未来中国企业投资马尔代夫的渔业市场时,应该开拓新的相关行业,不要仅仅将眼光放在渔产品的捕捞上,海洋生物养殖技术等行业的投资前景广阔。

五、酒店旅游

 

马尔代夫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和岛国风光成为了马尔代夫旅游业发展的先天优势。马尔代夫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大力发展其旅游业,经过四十多年的努力,旅游业已经成为了该国经济的第一支柱。为了使马尔代夫的旅游市场更加的开放和带来更大的效益,提高马尔代夫岛屿的旅游开发力度和经营管理水平,马尔代夫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逐步放开了外资企业对马尔代夫旅游酒店投资领域的限制,来吸引外国投资者投资马尔代夫的旅游业。对于一个岛国而言,旅游业不仅可以拉长国家的产业链,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能极大地丰富与他国的合作内容,因此马尔代夫政府对旅游业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马尔代夫依据自身的旅游资源优势,积极地作出政策调整,在传统旅游产品的基础上,开发新型旅游产品,改变马尔代夫旅游业的市场定位,逐渐从高端旅游市场向终端旅游市场转型。

近年来我国企业投资马尔代夫旅游行业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目前中国有4家公司在马尔代夫投资建设旅游岛,但尚无已经建成完工的旅游岛。2015年5月20日,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尔代夫旅游部举行了关于投资马尔代夫旅游业备忘录签字仪式,这是中国企业首次正式与马尔代夫签署有关投资旅游岛的意向性文件。2016年9月15日,由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导投资开发的马尔代夫北马累环礁旅游岛项目第一阶段填海造岛工程举行了填海造岛完工仪式,该项目成为了迄今马尔代夫最大的旅游岛建设开发项目,也是中企在该国最大的商业投资合作项目。2016年11月18日,中资公司在马投资开工的旅游岛建设项目——库纳瓦希(Kunaavashi)旅游岛项目举行了开工仪式。

中马合作还涉及了酒店领域。2016年1月30日,公规院与四公局联合开发的马尔代夫酒店项目签署了商务合同,该项目总投资约1.5亿美元,建成后将成为马尔代夫最大的度假酒店。2016年6月2日,中国马代华人(北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马尔代夫旅游部举行了售岛签约仪式,中国马代华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将在马尔代夫投资建设马兰都酒店,该酒店将成为第一个中国人在马尔代夫投资建设的海洋度假酒店。2017年3月,我国的万达酒店及度假村与华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合约,双方将首次合作开发马尔代夫的酒店项目。

第三节 发展趋势分析

目前中马两国的经贸合作已经渐入佳境,两国双边贸易额不断攀升,中国企业在马尔代夫已经投资建设了包括机场扩建、中马友谊大桥、海岛延伸计划等多个合作项目,中马自由贸易区建设也被提上了议程。2017年12月中马《自贸协定》的签署,对于中马两国未来的经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成为马尔代夫第一个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该协定也是中国在南亚签订的第二个自由贸易协定,未来中马两国将进入全面合作发展的新时期,在各个领域将进行更为深入的合作。

一、贸易发展趋势

 

(一)双边贸易额将大幅增长,渔产品是主要贸易产品

中马自由贸易协定签署后,中马双边贸易额将会因关税的减免大幅增长。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渔产品仍然是中马双边贸易的主要产品,这主要是因为中马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签订,意味着中马之间渔产品贸易关税壁垒的打破,此前因关税高而造成的马尔代夫渔类产品难以进入我国市场的局面将被打破,未来马尔代夫的渔产品有望走上我国平常百姓家的餐桌。马尔代夫经济部部长萨义德(Mohamed Saeed)就曾明确表示,非常希望将来在空中货运航线上跟云南合作,把马尔代夫产的金枪鱼等优质海产品通过冷链运输到昆明,然后分流到全国各地。

(二)中马贸易逆差将更加扩大,仍然以中方对马出口为支撑

在我国对马尔代夫“出多进少”的情况下,中马之间的贸易逆差严重且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2005年,中马两国的贸易逆差仅为0.17亿美元,到了2016年,中两国的贸易逆差已经达到了3.2亿美元,16年的时间增长了18倍。随着中马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签订,中马“零关税”政策的实现一定程度上能改善中马两国的贸易逆差,但短期内贸易逆差难以逆转,中马贸易仍然以我国对马出口为主。

(三)贸易领域逐渐扩大,服务贸易日渐成为重要支点

2017年12月签署的中马自贸协定中,对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做了相关规定,中马两国的贸易领域逐渐扩大。在货物贸易领域,中马自贸协定实现了高水平关税减让,双方承诺的零关税产品税目数和贸易额比例均超过95%。技术贸易领域,双方承诺进一步加强在贸易投资促进、旅游、农渔业、工业、传统医药、金融、税收和科技领域的合作,支持并鼓励双方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海关与贸易便利化及贸易救济等领域开展能力建设合作。服务贸易领域,马尔代夫对我国作出市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新增了81个,即马尔代夫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数量从其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承诺的5个增加至86个。在研发服务、速递服务、船舶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成人教育服务等领域,马尔代夫均做出了市场开放和国民待遇承诺,为我国上述领域的企业在马投资兴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在此背景下,中马两国的贸易领域将逐渐扩大,服务贸易日渐成为重要支点。马尔代夫是一个进口国家,马尔代夫对中国的贸易逆差过大。由于马尔代夫的经济结构相对单一,旅游业是该国支柱性产业,长期巨大的贸易逆差仅都通过发展旅游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虽然中国和马尔代夫在产品贸易上结合并不紧密,但马尔代夫是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的首选目的地。在这样的背景下,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旅游业将成为中国和马尔代夫合作的重要支点,尤其是旅游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不断增大。近年来,我国赴马尔代夫旅游的人数也在不断攀升,已经连续七年成为马尔代夫的第一大客源国。


二、投资发展趋势

 

(一)投资呈上升趋势,但集中体现为中国对马国单向投资

中马双边投资实际上是单边投资,主要集中于我国对马尔代夫的投资。当前,马尔代夫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急需引进外资、补齐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所以在投资上马尔代夫政府采取了很多鼓励措施,出台了很多奖励机制给予赴马投资者便利。比如,在马尔代夫一般的投资,七年内就可以拿回所有的投资成本。2017年12月签署的中马自由贸易协定中两国在投资方面达成的协议将促进中马投资额的持续上升,协议中双方承诺相互给予对方投资者及其投资以准入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鼓励双向投资并为其提供便利和有效保护。然而,受马尔代夫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和劳动力资源短缺等因素的限制,中马双边投资仍然集中表现为我国对马尔代夫的投资。

(二)投资领域逐步扩大,但仍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马尔代夫的市场规模较小、资源短缺,并且可供外国投资进入的产业也较少,所以,该国每年吸收到的外国投资不多。因此,虽然我国已经在马尔代夫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资建设了包括居民住房、外交部办公楼、国家博物馆等在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但由于马尔代夫国内承包市场狭小,经济规模有限,政府财力也有限,再加上马尔代夫所有的产品进口都要经过其首都马累,然后转口到其它地区,加大了运输成本,相对应的运输体系不完善。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对马尔代夫的投资仍然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三)投资前景广阔,但需要优化投资方式

目前中国企业在马尔代夫已经参与了大量的基础设施投资和援建工程,但旅游业、渔业、新能源等领域涉及得很较少。马尔代夫政府在这些领域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鼓励外国投资,随着未来中马自由贸易协定的正式签署,我国在这些领域还有较大投资增长空间,投资的方式需要优化。具体而言:第一,放眼除旅游资源开发之外的其它相关行业。目前马尔代夫全国已经开发了100多个旅游度假岛,其旅游业的经营模式已经比较成熟,在旅游资源开发上的挖掘潜力已经有限。随着世界各国人民对旅游需求的不断增加,我国投资者应该将投资马尔代夫旅游业的眼光放在开发旅游管理和相关产业上。比如马尔代夫的度假岛屿和旅游市场的可开发潜力巨大,我国企业可在马尔代夫的岛上建立大型购物中心、开展独具特色的旅游活动,吸引来自其它南亚国家、东南亚以及欧美国家的游客,也可投资马尔代夫陆地和海上运输等旅游相关行业。第二,开拓新能源投资等新领域。马尔代夫国内资源匮乏、工业基础薄弱,并且其又是一个以旅游业、渔业发展为主的国家,举国上下都十分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因此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对马尔代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马尔代夫政府在新能源开发利用上已经出台了很多政策支持和优惠举措。最重要的是,马尔代夫位于赤道附近,日照充足,光热资源丰富,具备了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新型能源开发技术应用的优势条件,而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太阳能、风能方面具有技术优势,在这样的背景下,马尔代夫具有十分广阔的新能源开发利用市场和前景。

第四节 中马贸易投资的展望

总而言之,中马两国的经济体量悬殊较大、互联互通程度不够、贸易投资规模不大,因此中马两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更多地体现出了单向性,主要集中于我国对马尔代夫的出口和我国对马尔代夫的投资。但是,随着中马自贸协定的实施,中马两国的贸易投资自由便利化水平将大大提高。就贸易而言,我国是第一个与马尔代夫签署双边自贸协定的国家,我国企业将获得比其他国家更优惠的市场准入待遇,而马尔代夫也能将更多的优势产品,尤其是渔产品出口到中国市场。就中马投资而言,中国和马尔代夫可以在填海造陆、污水处理、跨海大桥建设、娱乐、传媒、医疗设施、住宅基础建设等领域展开合作。随着中马关系的日趋成熟,两国的经贸合作前景广阔,中马合作也将跨上新台阶!

第二章 马尔代夫贸易法律风险

 

在我国“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中,马尔代夫是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重要伙伴之一。随着中国—马尔代夫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中国和马尔代夫的双边贸易即将开启新篇章,马尔代夫成为南亚第二个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在此背景下,中马贸易发展进入快车道。但马尔代夫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并且马尔代夫的法律制度是居于伊斯兰法和英国普通法的混合体,与我国中华法系有很大的不同。中马双边贸易合作的增多也将带来更多的贸易纠纷,相应地在贸易过程中我国企业也面临因为法律冲突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因此,对中国企业与马尔代夫开展贸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贸易法律风险作出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中马贸易合作的进一步深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主管部门

 

马尔代夫的贸易主管部门是经济发展部(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Republic of Maldives),该部门是马尔代夫负责监督管理商业实体注册的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马尔代夫的贸易政策。同时,该部门也有权执行马尔代夫外资法以及其它和普通贸易、消费者及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经济发展部的主要任务是为马尔代夫的商业发展创造有的环境,来吸引和促进外国企业到马尔代夫进行投资,进而提高马尔代夫人民的生活水平。具体而言,该部门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与其它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制定马尔代夫的经济和投资政策;组织国家的商业活动;吸引和促进外国企业到该国的投资;管理进口、出口和转口活动;注册和管理在马尔代夫国内的企业、公司、合作社等部门;设定和规范计量标准;开发和保护知识产权;协调有关贸易和商业的双边、多边或区域问题等。

此外,马尔代夫海关部、贸易产业部、金融管理局等部门也负责和监管着马尔代夫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业务。马尔代夫海关部控制着马尔代夫货物的进出口。马尔代夫海关部下设海关文档部门和地区海关办公室等分支部门,海关文档部门负责该国与进出口事务相关的国家政策、进出口标准和进出口管理的执行和维护。地区海关办公室则负责处理马尔代夫日常的进出口业务,即向上级部门提供进出口明细单、征收和处理海关报关单、解决进出口商品的通关问题以及回答相关企业和个人有关进出口业务的相关咨询等。马尔代夫贸易产业部主要负责马尔代夫的出口业务,制定和控制马尔代夫与出口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其任务主要是有条件或无条件地禁止马尔代夫国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颁发出口许可证和记录马尔代夫所开展的国家贸易等。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Maldives Monetary Authority,简称MMA)成立于1981年7月1日,是马尔代夫的中央银行。其主要职责是发行马尔代夫货币,促进货币稳定,管理和监督金融部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问题和金融体系的建议。

第二节 贸易领域

 

总体而言,中马两国的双边贸易规模较小,但是增长速度迅猛。2015年,中国与马尔代夫的双边贸易额达到1.7284亿美元,同比增长65.5%,其中我国对马尔代夫出口1.72亿美元,同比增长66%,从马尔代夫进口18万美元,同比下降52.2%。

表5  2011-2015年中国和马尔代夫进出口统计

(单位:千美元)

年份

进出口

中国出口

中国进口

金额

同期增减

金额

同期增减

金额

同期增减

2011年

97258

53.1%

97122

53.0%

136

180.7%

2012年

76673

-21.2%

76488

-21.2%

186

36.9%

2013年

97856

27.6%

97376

27.3%

480

158.9%

2014年

104390

6.7%

104009

6.8%

380

-9.0%

2015年

172845

65.6%

172663

66.0%

182

-52.1%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

从表5可以看出,中马两国的进出口贸易额总体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就中国对马尔代夫的出口来看,出口额由2011年的0.97亿美元增加到了2015年的1.72亿美元,出口额不断增长的同时波动性也较强。2011年-2015年的五年间,出现了两次较大的波动,2012年一度出现了负增长的趋势,而2015年的增长率又达到了66%。就中国从马尔代夫的进口的情况来看,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但是进口总量较少,并且波动幅度较大,2014年-2015年还出现了负增长趋势。

从中马两国的进出口商品结构来看,中国出口到马尔代夫的产品主要是机械器具、黏土等建筑材料、电信设备及零件、家具及零件、车辆及其零附件、贱金属制品等。2016年我国向马尔代夫出口机电产品的贸易额占向马尔代夫出口总额的34%,贱金属制品的出口额占12%。渔业是马尔代夫的支柱性产业,这决定了鱼类产品也是该国出口的主要商品,我国从马尔代夫进口商品的种类主要集中于活动物行业和机电行业产品,2016年我国从马尔代夫进口的机电行业产品贸易额占从马尔代夫总进口额的78%,进口活动物行业产品占贸易额的18%。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是马尔代夫的第四大进口来源国,但是中国却并没有在马尔代夫十大出口目的国行列,这进一步说明了中马两国在进出口贸易上还有很大的合作提升空间。

第三节 贸易法律制度

马尔代夫有关对外贸易的基本法是《进出口法规(法律编号31/79)》,以此为核心,形成了由《可流通票据法规(法律编号16/95)》、《货物销售法规(法规编号6/91)》和《消费者保护法(法律编号1/96)》共同组成的对外贸易的进出口法律体系。

(一)《进出口法规》

《进出口法规(法律编号31/79)》是马尔代夫产品进口、出口和再出口方面的管理条例,包括了进口税以及免税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是马尔代夫有关对外贸易的基本法。该法规定,由马尔代夫经济发展部和海关部来共同监管马尔代夫所有的国际贸易业务。此外,该法还对马尔代夫进出口产品的种类做了规定,其对进口的限制是:对于某些种类的产品有非关税措施限制,以保护人们的健康、动植物生命与环境安全,与此同时也会出于宗教和安全原因而限制另外一些产品。如果要进口有非关税措施限制的产品,必须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之后才可以进行(见表6)。

表6  马尔代夫进口之前需要特批的产品

项目

特许授予机关

狗,危险动物,危险化学品及用这些化学品制成的各种酸和毒物;爆炸物,雾中信号,鞭炮烟花,船舶上使用的呼救信号,渔枪

国家安全与国防部

酒类,猪肉和猪肉产品

经济发展部

武器和炸药

只能由政府进口

鲜活的动、植物

需要渔业与农业部颁发有效的植物检疫或卫生证书

通信设备无线电频率传输能力超过100毫瓦的电信设备

马尔代夫通信管理局

资料来源:参见马尔代夫海关服务(Maldives Customs Serivce)网,https://www.customs.gov.mv/Business/Importers/import-prohibited-restricted-items。(浏览日期:2017年12月28日)

(二)《货物销售法规》

马尔代夫于1991年颁布的《货物销售法规(法规编号6/91)》,也称为《货物买卖法》,对在马尔代夫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货物贸易活动做出了规范和要求,是马尔代夫相关经贸法律制度中最主要的法律法规之一。该法对马尔代夫国内的货物销售、买方和买方的权利及其相应的条款做了规定,同时也对货物买卖合同的要件、效力、履行以及运输条款、违反货物买卖合同时所进行的赔付和救济办法等进行了描述。

(三)《消费者保护法》

马尔代夫1996年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法律编号1/96)》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权利保护,反对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歧视。该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马尔代夫国内零售商业商品的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必须张贴于商品上进行批发出售、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时必须对商品的价格进行清晰可见的显示、马尔代夫贸易和工业部有权对需要进行控制价格的商品进行酌情控制、出售存在损坏和有瑕疵的商品时必须提前告知消费者、包装商品时必须要显示“进口到马尔代夫或在马尔代夫制造”等细节信息和试用期、卖家必须向买方提供收据,以及对销售商品时的禁止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最后,还对《消费者保护法》制定和实施的办法和处罚方式做了规定。

(四)《商业登记法》

每个想在马尔代夫进行贸易的外国人或企业,都必须按照《商业登记法》进行登记。《商业登记法》规定,在马尔代夫经商必须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业务:(1)法律、医疗、会计、税务、金融等专业服务领域;(2)若从事的商业活动不属于前段所述经营领域,则其注册资本应高于100 万美元并应向政府指定的代理机构交付10 万美元的保证金;(3)属于总代理商;(4)应当有马尔代夫政府批准的银行签发的资信证明书;(5)非零售商、从事小生意或其他任何类型的零售贸易。不过2015 年马尔代夫的《企业登记法规》又指出,外国人可以从事提供特许经营业务的零售业。此外,该法要求每个在马尔代夫经商的人都选择下列规定的方式之一来注册自己的商业实体: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

(五)《渔业法》

《渔业法》是马尔代夫渔业规章、渔业管理和发展的基础,颁布于1987年。马尔代夫的《渔业法》与中国的《渔业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首先,法律体系结构的不同。马尔代夫全国就只有这部《渔业法》,其规定了由渔业部来制定和实施该国与渔业相关的法案。与马尔代夫相比,我国的渔业法律体系显得相对详细,有国家立法层面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也有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层面上的《渔业法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杂保护条例》等,还有地方性法规层面上的各省实施办法或规定,比如《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其次,行业管理规定也有很大的区别。马尔代夫的渔业主管行政机关是渔业部和农业部两个部门,但在我国,渔业统一由农业部来负责管理。最后,两国在《渔业法》对行政责任的规定也不一样。马尔代夫在《渔业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渔民在取得许可证的前提下,可以在马尔代夫专属经济区内常用的渔场内捕鱼,但如果未按法律办事违法捕鱼,将视情况被处于罚款或三个月到一年的监禁、驱逐出境或有期徒刑。换句话说,马尔代夫不仅在《渔业法》中规定了违反该法所需承担的行政责任,而还对处罚的方式等做了直接规定。但我国因为法律部门的不同,在《渔业法》中仅对违法行为做了定性,但刑事处罚由刑法来追究。

(六)银行和金融法

马尔代夫的金融系统由银行系统、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组成,以银行系统为主。马尔代夫的《银行和金融法》于1988年7月1生效。该法对在马尔代夫国内设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条款、金融机构的执照获取、银行开展业务的类型以及这些机构的审计、信息和检查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近年来马尔代夫为了加强金融立法,为其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相继起草了《银行法》、《证券管理条例》、《公共财政法》和《非银行法也财政制度法规》等多个金融法律文件。

此外,马尔代夫与银行和金融相关的法律还有《马尔代夫货币局法》。《马尔代夫货币局法》是马尔代夫金融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关于马尔代夫货币局的设立、管理以及货币局的职能、权力、义务等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该法规定了马尔代夫货币局的职责和权力。因为马尔代夫没有外汇管理法,该国对马尔代夫居民和非本地居民持有的账户平等对待,马尔代夫货币局成为了马尔代夫政府的外汇储备机构。马尔代夫金融体系较小,以银行机构为主,除了马尔代夫政府授权的公司,其它公司在金融体系兑换美元十分困难,目前人民币与当地货币卢菲亚(Rufiyaa,又称拉菲亚)还不能直接兑换。因此,我国企业应该充分了解和研究该法,不仅能够对马尔代夫的金融法律制度有所了解,也能避免发生外汇风险。

(七)海关法

马尔代夫海关法于2011年颁布,对该国进出口商品的程序、商品种类等做了规定。从进口程序来看,目前马尔代夫主要有三个国际港口开展进口业务,分别是甘岛国际机场、马累国际机场和马累商务海港。马尔代夫进口的货物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禁止进口的物品。主要包括亵渎伊斯兰教的宗教材料、情色资料(包括书籍、杂志、电影、视频等)、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活猪等;第二,受限进口物品,主要指需要特定许可才能进口的货物。主要包括包括酒和酒类产品、猪肉及其副产品、化学产品(包括化工、酸、毒药、有毒物质等)、宠物(宠物必须由授权兽医出具健康证明,证明动物没有感染或传染病,并且严禁进口狗和危险动物)、枪支/爆炸物/武器和弹药、鲜活的植物和动物(所有的植物都需要持有有效的植物检疫/卫生证书,并且必须经过渔业和农业部的检查和批准)、药物(进口受管制药物需要由注册医生签发有效的医疗处方,并且仅限个人使用)、烟草和烟草制品(所有烟草产品必须附有卫生部规定的健康警语标签。)、通讯设备(接收机和其他任何电信设备应由马尔代夫通信管理局检查和批准)等;第三,具备相关许可证明才能进口的物品。主要包括进口鲜活植物和动物时需要动植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药品时必须具备医生开具的医疗处方。此外,货物进入马尔代夫需要经过四道海关程序:第一,估价。所有马尔代夫进口的商品都必须具备发票,通过马尔代夫海关发票评估程序来计算关税,关税按照马尔代夫已经核定的价格征收。估价程序结束后,马尔代夫海关将会给予进口商一份已经批注过且已经核定货物价值的商业发票。第二,文件提供。进口商根据第一道程序中获得的商业发票填写报关单,之后向马尔代夫的海关文档部门提供商业发票和两套海关报关单。第三,支付关税。第二道程序中提供的文件在马尔代夫海关文档部门核实和对货物关税征收评估之后,将会给予进口商一份已经批注了的关税支付单,然后进口商根据支付单支付关税。第四,检验和货物放行。进口商支付关税后,货物将提交马尔代夫海关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货物将被放行。只有当四道程序都完成后,货物才能被顺利放行,而程序完成的速度主要取决于进口商提供文件的明晰程度和文件所涵盖的信息量。

从出口程序来看,马尔代夫的出口业务主要由贸易产业部控制,也由该部门颁发出口许可证。马尔代夫出口的货物主要分为三种:第一,允许出口的物品。第二,禁止出口的物品。禁止出口的商品主要包括:龟背和龟背产品、黑珊瑚及制品、鳗鱼、河豚、海豚、彩虹鱼、鹦鹉鱼、魔鬼鱼、15厘米以下的大眼鯵、鲸鱼、龙虾、所有珊瑚、特里同螺、马蹄螺和珍珠牡蛎。第三,有条件的出口物品,此类物品主要是指能获得马尔代夫贸易产业部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此外,马尔代夫出口商品离境需要经过如下几道程序:第一,具备出口执照。上文已经提及,马尔代夫贸易产业部主要负责马尔代夫的出口货物工作,同时颁发出口许可证,因此从马尔代夫出口商品时必须递交出口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除了龙涎香之外,不超过5公斤的货物不需要出口证。第二,呈递货物出口申报单。货物出口申报单的呈递部门主要是马尔代夫的海关办公室,主要包括海关总局的马尔代夫海关文档部门、马累国际机场的航空货运文档部门、阿杜环礁岛屿的甘海关(Addu Atoll Gan Customs)。货物出口申报单的呈递方式多样,主要包括电子信息互换、直接交易输入或磁盘等方式。第三,出口货物检验。马尔代夫海关将对以上呈递的货物出口申报单上的货物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进入第四道程序。第四,放行出口货物等。只有以上程序都通过马尔代夫海关的检查,出口货物才能获得放行。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马尔代夫没有外汇管理法和反倾销法。马尔代夫国内对于马尔代夫居民和非马尔代夫居民持有的账户实行平等对待,并且对外汇货币的结余和外币金额也没有限制。

(八)中马《自由贸易协定》

就马尔代夫与中国的贸易往来来说,双方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马自贸协定”)。2017年中国和马尔代夫签署了中马自由贸易协定。中马自贸协定共15章,分别是总则、一般适用的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与实施程序、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透明度、管理与机构条款、争端解决、例外、最终条款。此外,协定还包含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等9个附件。从自贸协定来看,双方实现了高水平关税减让,零关税产品税目和贸易额比例均超过95%;中国企业拥有比其他国家更优惠的市场准入待遇;同时在货物原产地认定、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服务贸易领域、旅游服务行业等方面制定了优惠政策和措施;也在投资以及经济技术合作方面达成广泛共识。

第四节 贸易法律风险

虽然马尔代夫的法律体系已经相对完善,但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18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马尔代夫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136位,这个排名已经处于一个相对靠后的位置。随着中马贸易关系的日益紧密,中马双边贸易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风险,如贸易合同风险、税收法律风险、经营不善的法律风险和争端难以解决的风险等,这些风险成为了我国企业与马尔代夫贸易过程中的难题。如果对这些风险的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得当,可能会损害我国企业的利益,也会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

一、贸易合同风险

 

贸易合同是贸易双方合作的基础和保证。我国企业与马尔代夫进行贸易的过程中会出现贸易合同风险的原因如下:

第一,马尔代夫国内私企协会的力量相对薄弱,因此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对贸易政策谈判和协议签订的意识弱,同时缺乏经验。

第二,马尔代夫进口准入门槛高,比如马尔代夫的《海关法》就对出口到该国的商品做了严格的程序规定,对商品的技术标准有具体的要求,尤其农产品、食品、动物及动物制成品的进口需要经过严格的检疫检验。我国商品进入马尔代夫时因为检验标准的不同而容易出现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再加上中马贸易逆差的扩大可能会隐含着某些更为严格的准入风险,如果发生检验不合格影响两国贸易而无法按时完成合同约定,可能会发生纠纷或合同中断。

第三,马尔代夫强制执行合同的效率较低。执行合同指标是衡量某个国家和地区解决商业纠纷的时间和成本的重要参考指数,在世界银行2017年发布的《营商环境》中,马尔代夫在参与排名的190个国家中,其执行合同指数排在第106位,尽管执行合同费用的较低,但是执行时间却长达760天。

第四,由政策变动可能引发违反合同的风险。我国企业对马尔代夫出台的贸易政策的了解不及时,贸易双方的一方对政策了解的“滞后性”造成双方信息对接不上,造成误解,双边贸易难以按时按质完成,容易发生违反合同的风险。比如,2013年以来,马尔代夫政府对本国与贸易和投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做出了一些新的调整,包括在海关估值、公共健康、税务、版权和邻接权、旅游业、土地租赁和金融服务的等方面出台了新的立法或修正案。以及2014年《商业登记法》规定,外国企业不能在马尔代夫从事任何类型的零售贸易,不过2015 年《企业登记法规》又指出,外国人可以从事提供特许经营业务的零售业。如果贸易双方对政策的变动认识不清,单方面的根据马尔代夫政府新出台的政策或法律法规进行交易,容易造成两国企业各执一词,产生纠纷。

在这些原因的综合作用下,中马两国企业面临着贸易合同带来的的种种风险。

二、税收风险

 

在“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中,目前还有11个国家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其中马尔代夫就位列其中,以及目前中国和马尔代夫并没有签署正式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容易导致中马两国发生税收法律风险。马尔代夫的税收体制相对单一,关税是该国税收的主要来源,具体而言,主要包括旅游税和进口关税。换句话说,除龙涎香等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外,马尔代夫几乎不征收出口商品关税,该国的关税主要依靠进口关税,按进口货物的价值征收从税价。虽然马尔代夫的税制相对但单一,但因为关税是税收的主要来源,具体表现就相当复杂,主要包含11种不同的税率及很多关税豁免商品,关税还主要被分为了约束关税和实施税率两种类型。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马尔代夫对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征收税收时还有所区别:对外国商品和资本的税率往往要高于本土税率,比如,马尔代夫现行的《商业利润所得税法》(Business Profit Tax Act)规定:对本地企业,如年利润在50万卢菲亚以下,税率为0,年利润50万卢菲亚以上税率为15%;而对于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税率一律为15%。

表7  马尔代夫进口商品关税征收税率变化表

商品种类

税率

日用品和生活必需品

5%—20%

促进国内工业发展的必需物品

10%—25%

促进国家经济福利的物品

25%—35%

奢侈品

25%—200%

资料来源:根据陈利君等著:《南亚国家经贸法律概述(下册)》,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644页整理而成。

从表7可以看出:在马尔代夫的对外贸易中,税收根据商品的类型征税的税率也不一致。其约束关税和实施税率更是细化复杂。约束关税是作出减让的成员可以征收的关税的上限,在约束关税中,马尔代夫绑定了国家所有的税收,97%的商品税收税率保持在30%,剩余商品税率保持在35%—200%之间。实施税率指世贸组织成员在边境对进出口货物实际征收的关税税率,在实施税率中,马尔代夫的实施税率包括了10个段,各段税率都有所区别,这意味着我国出口马尔代夫的企业就得根据马尔代夫的税收法律制度和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对马尔代夫的税收法律制度和政策不熟悉,任何的一个疏漏都可能会产生争议和纠纷,造成损失。


三、经营不善带来的法律风险

 

我国企业与马尔代夫进行贸易合作,经常面临着因经营不善而退出马尔代夫市场带来的种种法律风险。

第一,马尔代夫的法律规定,到马尔代夫开展贸易活动,尤其是经营商品和食品贸易的外国公司,受到了马尔代夫政府较为严格的限制,必须与当地的公司组成合资企业进行注册。在这种情况下,寻找一个合适的马尔代夫本地公司的难度较大,在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容易造成分歧,所以很多中国公司去马尔代夫投资贸易经营业务,最后都是因经营不善亏损而退出马尔代夫市场。

第二,结束生意时耗时较长。在马尔代夫没有破产法,而公司法也不提供任何重组程序。一个破产的公司将走“没收程序”。没收程序效率较低,耗费时间约7年左右,但是价格相对较便宜,仅相当于抵押资产的4%。

第三,在透明国际清廉指数调查中,马尔代夫被列为极端腐败国家,政治腐败情况严重。在这种背景下,外国企业在与马尔代夫开展贸易的过程中,常常会遵从其国内向贸易相关部门行贿的潜规则,这种潜规则的存在,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的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因为马尔代夫对企业腐败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行贿、贪污等行为,将会面临被制裁的风险。第四,马尔代夫《海关法》对进出口商品的种类都分为了三种,即:明确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明确允许进出口的商品、有条件允许进出口的商品。在有条件允许进出口的商品中,就具有了很大的人为性和随意性。马尔代夫是一个腐败指数就较高的国家,这样造成了我国企业在出口商品过程中,一段时间内该商品是符合马尔代夫进出口法律制度的,但特殊时期又是违法的,这种情况下,经常发生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


四、争端难以解决

马尔代夫没有关于仲裁的法律。虽然马尔代夫的国会已经于2012年提出了制定马尔代夫仲裁法的提议,但是,至今没有正式的关于仲裁的法律法规出台。因此,马尔代夫国内发生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纠纷一般通过两种途径解决,及通过当地的法院解决和国际仲裁两种方式进行。法院程序是在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功的情况下启动的程序,而国际仲裁是指争端双方将协商未果的争端交由双方选定的仲裁人所组成的仲裁法庭依照一定的程序审理,审理的结果(即裁决)为最后决定。但是,这两种方式也各有弊端:在法院解决中,我国的很多企业实际上都不具备相应的人力、物流、财力去处理这类复杂的事务;在国际仲裁中,即使最终的国际裁决的结果有利于我国企业,但是在获得马尔代夫法院和企业对国际仲裁裁决结果的承认和执行上依旧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因素。

第五节 防范策略

上文分析的这些法律风险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未来中马贸易的发展,有效化解这些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对于中马贸易的加快推进相当重要。我国企业在与马尔代夫开展贸易过程中,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尽可能地化解这些法律风险,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如果在贸易过程中还是出现了因法律风险带来的纠纷,也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

一、做好风险防范

 

我国企业在与马尔代夫进行经贸合作之前,必须要对马尔代夫的法律法规有全局性的认识,特别是要了解和评估马尔代夫市场的准入条件和法律风险,根据评估合理地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第一,了解吃透马尔代夫与贸易相关的法律制度。马尔代夫的经贸法律体系已经相对完善,因此我国企业在开展贸易工作之前,相关人员就要尽可能地去了解马尔代夫贸易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点,吃透马尔代夫的法律条文对我国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对马尔代夫的经商环境、法律法规等有一个全局性的认识,做好风险评估工作。第二,避开法律“雷区”。在做风险防范时,提高法律自我保护意识,贸易之前应该熟悉当地法律的律师,要善于利用中介机构,可以通过律师或者代理商对贸易合作方进行资信调查,必要时候还可以聘请懂马尔代夫法律的国际法律人才协助,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规避工作。第三,做好风险发生后的应急备案。在做风险防范时,还要注意对可能会发生的情况作出预测并相应地提出应急备案。

二、细化贸易合同

为了规避在中马贸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合同风险,减少具体操作过程中两国企业产生摩擦,以及在发生摩擦纠纷是能够依据合同维护我国企业的有效权益,在中马双方签订合同时,我国企业应该保持谨慎,提高合同意识,合同内容也要尽量详细。对双方履行合同的方式、可能发生违约的情况、违约发生时各方的责任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动等方面详细写进双方的书面协议或备忘录,防患于未然,避免口头协议。以防止在贸易过程中发生因合同引发的摩擦时,因为没有依据而各执一词,造成利益受损。最重要的是,在合同中,一定要加入与仲裁有关的条款。上文在分析《渔业法》的时候以及提及,中马两国法律在行政责任的规定不一样,马尔代夫在每部法律中都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处罚和制裁做了相关规定,而我国因为法律体系更为完善,法律部门分工不同,因此在法律中仅仅对违反犯罪行为做了界定,并未在具体的经贸法律中规定处罚,而由刑法来统一追究责任。因此,不能用我国法律体系的惯性思维去处理中马之间可能发生的贸易合同风险,而应该在每个贸易合同中对未来中马两国企业发生贸易合同风险时的仲裁和处理办法做出相关规定。

三、组建当地团队

 

事实上,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贸易潜规则,而如何规避这些潜规则,是我国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之一。马尔代夫也不例外,马尔代夫是一个腐败指数较高的国家,其贸易行业的潜规则不可避免地也会影响到中马贸易。对我国企业而言,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在马尔代夫当地寻找可靠的合作伙伴,让当地的合作伙伴来给出合理的建议或直接处理这类事务。这种中国企业与当地企业或团队的有机结合不仅能够合理规避因为贸易对象国已经存在的潜规则对我国企业造成的风险,一定程度上也能提供更为准确的信息收集,对马尔代夫政府所给外国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进而开拓更大的市场。目前马尔代夫的法律大都用迪维希语写成,英文版本的不多,被译为中文版的更是少之又少,再加上法律体系和思维方式上的差异,在贸易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因为法律或政策误读而产生的纠纷和风险。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企业在与马尔代夫贸易之前,就应该提前了解该国的经贸法律环境,同时采用聘请本地律师与我国优秀律师对接的方式来处理企业贸易的法律事务。需要注意的是,在组建当地团队时,一定要寻找正规的当地公司。当然,在本土化经营的过程中要防止被国有化的风险。

四、遵守贸易规则

 

我国企业在与马尔代夫开展贸易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当地的法律、贸易规则和合同,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保证商品的质量。马尔代夫人居收入水平位于南亚国家前列,对进口到马尔代夫的商品的商品规格、质量和外观的要求较高。因此,我国企业对出口到马尔代夫的商品要严把质量关,维护中国商品的国际信誉。第二,注重商品技术标准。马尔代夫对进口商品具有明确而严格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尤其是农产品、食品、动物及动物制品,要进行严格的检疫检验,需要提供卫生许可证和进口许可,因此我国企业的出口商品要符合马尔代夫的相关标准。第三,重视环境保护问题。马尔代夫一直坚持以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开放型经济政策,因次我国企业出口到马尔代夫的产品也要重视环保标准,尤其是商品的包装要注意节能环保。第四,中国企业在马尔代夫开拓贸易市场时,如果需要派遣我国人员到马尔代夫进行贸易对接,必须要遵守中马两国政府的相关规定。马尔代夫对于外国劳务的派遣是有条件的,因此在派遣之前要向马方核实是否可以派遣以及向中国大使馆申请签证,按正规程序派遣劳务。

五、理性解决争端

在与马尔代夫贸易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争端和纠纷,应该通过理性的方式进行解决。在发生纠纷后,可以聘请当地律师来协同处理法律纠纷,当双方协商无果时,可以通过提交国际仲裁法庭解决。因为相对于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国际仲裁更加简单和高效,最重要的是,国际仲裁的方式可以指定第三国作为仲裁地点,也就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有损我国企业利益的司法庇护。换句话说,我国企业可以运用东道国法院诉讼域外的争议解决机制,即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直接对东道国提起仲裁,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六节 真实案例

 

近年来,江苏省的江阴企业通过“走出去”方式,不断加大对外贸易的力度,部分企业实现国际化‘逆袭’。马尔代夫就是江阴企业的对外贸易对象国之一,据统计,2016年,江阴累计向马尔代夫出口商品货值达43万美元。2017年1-10月,已累计出口货物金额达28万美元,同比增长27.59%,主要商品种类集中在涂料、塑料制品、家具、木地板及铝型材等。但在中国与马尔代夫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之前,出口到马尔代夫的产品需要办理一般原产地证,同时,关税费用高昂以及出关手续繁杂也极大地阻碍了江阴企业与马尔代夫的贸易往来,尤其马尔代夫的《进出口法规》和《海关法》规定了马尔代夫进口商品的种种程序,在贸易过程中江阴企业面临着相应的各种法律风险。相关人士指出,随着中马自由贸易协定的启动实施,预计将为江阴企业带来占货值5%-10%的关税减免,以2017年1-10月的货值计算,将至少可享受关税减免1.4万美元。

该案例说明,马尔代夫繁杂的出口程序、中马贸易壁垒的存在,极大阻碍了中马两国的贸易发展。虽然法律制度的条条框框是无法改变的,但是我国企业在与马尔代夫贸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可以预见和规避的。随着中马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的启动实施,两国经贸水平日渐频繁,我国企业在与马尔代夫进出口贸易中,一定要了解吃透马尔代夫的经贸法律,尤其是一系列进出口法律制度和海关法,遵守马尔代夫的贸易规则,提前准备好其法律规定的相关文件,避免因为进出口程序的的环节缺失而影响到贸易合同的如期完成。

第三章 投资法律风险

 

马尔代夫共和国地处印度洋中心,是多条国际主要航道的必经之地,在国际远洋运输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马尔代夫借助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海洋资源,实现了国民经济的稳定持续增长。外国的投资者对马尔代夫进行投资始于1973年,最初主要集中在旅游度假管理方面,随后在电信、银行、保险、航空运输、快递服务和部分制造业等领域也进行投资。进入21世纪,为了弥补国内的资源短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马尔代夫以宽松的投资环境和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在马投资。目前,外国投资者在马尔代夫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旅游、交通、电信、海水淡化及银行等领域。本文通过介绍马尔代夫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的法律政策制度,分析我国在马尔代夫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关的防范策略,以减少我国企业在马尔代夫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降低投资风险,帮助我国企业及投资者在马尔代夫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投资行为。

第一节 主管部门

 

马尔代夫在投资领域主要由经济发展部、财政部和旅游部负责。

一、经济发展部

 

该部负责制定经济贸易政策,对贸易和投资行为(旅游业投资项目除外)进行管理,监管移民、劳工、海运和陆路运输部门,从而规范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的投资行为,以达到发展本国经济的目的。

经济发展部被赋予了促进马尔代夫发展以及保证经济可持续增长的使命,通过制定严谨的政策和营造有利的商业环境,以达到为企业和个人的成长创造机会的目标。该部在马尔代夫经济发展中有两个关键作用:一是在政府的整体经济决策过程中起到领导和协调的作用;二是制定必要的法律条文,以便加强监管,进而促进本国的贸易和投资的增长。

在执行上述核心职能时,该部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下:(1)负责与相关的其他政府部门进行协商,并制定经济和投资政策;(2)引导国内商业和工业活动的顺利进行;(3)吸引和促进外国投资者对本国的投资;(4)规范和促进进出口和转口贸易行为;(5)负责本国企业的注册和管理;(6)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7)制定和规范计量标准;(8)保护知识产权;(9)负责协调解决本国产生所有双边及多边贸易投资问题。

二、财政部

 

财政部的使命是采用可持续的非通货膨胀财政政策,为国家制定一个健全的可持续增长的宏观经济框架,通过制定符合国际最佳做法的可持续财政政策,以确保强劲的经济增长。

财政部的职责主要包括:(1)努力减少政府开支,并根据政府收入来规划政府预算,以确保优先发展最重要的产业;(2)研究如何增加政府财政收入;(3)为本国政府所要开展的发展项目获得尽可能多的贷款,并减少与出口产品和服务想关的外债;(4)适当发展政府雇员公积金,培养政府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储蓄意识,使离职或退休的员工可以维持可接受的生活水平;(5)研究评估本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并向有关当局提供咨询意见,同时作出必要的安排。

三、旅游部

 

旅游部的职责是将本国建设成一个拥有经济利润,同时也与自然环境、文化资源和人民需求相一致的旅游业的国家。旅游部的任务是通过优化本国的投资环境和协调经济增长、环境福利和公众利益三者的矛盾,进而减少旅游业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负面影响,最终提升本国国民的生活质量。旅游部的目标是发展本国旅游业,执行长期规划、发展、监测和监管职能,确保本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执行上述核心职能时,该部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下:(1)制定和实施旅游业发展政策和旅游法律法规;(2)制定旅游业基础设施和服务标准;(3)在旅游开发和运营中采用健全的环境开发规划准则,以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4)评估本国旅游业发展现状并编写相关报告文件;(5)同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制定旅游业从业人员培训标准,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课程;(6)管理和注册旅游经营者用于旅游业所租赁的土地。

第二节 投资领域

 

根据马尔代夫外国投资法规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允许外资进入所有领域,鼓励利用当地劳动力或利用外国先进科技和资源的投资项目。重点鼓励的领域包括旅游业、渔业、交通运输业、新能源项目、金融业、其他项目。2008年,马尔代夫政府在11个岛屿上开发新的旅游景区,新景区向外国投资者开放,鼓励外国投资者开发旅游项目,以增强旅游业吸引外资的能力,提高旅游业的竞争力。

一、马尔代夫鼓励投资领域

 

马尔代夫计划和国家发展部规定,潜在的投资者可以开发约100公顷的珊瑚礁,从中可辟出约15公顷的旅游景区,给当地居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旅游外汇收入。2006年,马尔代夫政府曾经将35个岛屿出租给本国和外国的投资者开发。目前,马尔代夫兴建10个新机场,以便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开发并改善本国近1200个岛屿的交通状况。

表8  鼓励投资领域

(1)金融理财咨询业;

(2)审计业;

(3)保险业;

(4)水上运动开发项目;

(5)潜水游乐项目;

(6)国内航空业;

(7)航空货运物流业;

(8)垂钓游乐项目;

(9)技术支持服务业(如复印、电梯、自动取款机);

(10)成衣制造业;

(11)饮用水生产、包装和分销;

(12)咨询、公关、编辑、公告和翻译等服务业;

(13)水泥包装和销售;

(14)航空和海运客货运代理;

(15)SPA服务业;

(16)水处理厂项目;

(17)船舶制造业;

(18)软件开发行业;

(19)国内海上运输业;

(20)融资租赁业;

(21)海产品加工业;

(22)传统医药业;

(23)水下摄影、摄像和卡片制作业;

(24)制冰业;

(25)特色餐饮业;

(26)企业经营评估;

(27)飞行教学;

(28)IT业。

二、重点投资领域

 

旅游业、船运业和渔业是马尔代夫经济的三大支柱,也是吸引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开放化与多元化趋势,外国投资者可投资领域得以进一步拓宽。

表9 重点投资领域

旅游业

优越的地理位置、辽阔的海域、美丽而独特的海岛风光为马尔代夫的旅游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目前,有800多个无人岛礁尚待开发。度假村开发管理、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以及陆地和海上运输、酒店餐饮等旅游相关行业市场,是吸引外资的重要领域。

渔业

马尔代夫渔业资源丰富,捕捞业是马尔代夫传统的经济产业和外资主要投资领域。近年来,捕捞业发展相对缓慢,但是渔副产品加工业发展迅速,政府积极鼓励该产业的新技术和资本投资,为外来投资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

交通运输业

船舶为马尔代夫的主要交通工具,其他交通方式相对落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环礁运输服务及燃料补给技术、马累商业转运港建设及扩展、国际机场建设及运营等项目提上日程,交通运输方式的多元化发展增加了对外资的需求。

新能源项目

马尔代夫能源主要依赖进口,供应紧张,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新能源势在必行。政府正尝试采用BOT方式(建设-运营-转让),分阶段招标以吸引外资投入进行新能源开发。

金融业

马尔代夫没有外汇管制,金融领域对外资开放,欢迎外国金融机构入驻;与金融相关的银行、会计和管理咨询业务等也迎来发展良机。

其他项目

随着经济发展计划的推进,填海造陆、污水处理、跨海大桥建设等项目正逐步投入运营,为外资提供了较为广阔的投资空间;娱乐、传媒、医疗设施、住宅基础建设等发展空间较大的领域也对外资开放。

三、税收方面的规定及优惠政策

 

中国投资者与马尔代夫投资者合作投资经营的公司,如马方股份超过51%,则该公司应当按公司营业额的7.5%或者净利润的1.5%(两者从高计征)向马尔代夫政府缴纳外国投资分红;如中方股份超过51%,则公司应当按公司营业额的15%或者净利润的3%(两者从高计征)向马尔代夫政府缴纳外国投资分红。此外,公司应于每年规定日期缴纳2000美元管理费。

马尔代夫对外国投资项目税收的优惠政策没有明确的说明,而是规定投资审批部门视项目投资金额、投资领域等具体情况给与具体优惠。根据马尔代夫驻中国带使馆网站发布的信息,外国投资者在马尔代夫投资可以获得的优惠政策包括:

表10  优惠政策

(1)在马尔代夫不需缴纳所得税,公司税和财产税。

根据马尔代夫外国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企业无须在当地纳税。需要缴纳的注册费等费用,可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按照规定直接缴纳;

(2)允许100%外资独有权;

(3)合法投资保障;

(4)长期合同和长期土地租赁;

(5)海外仲裁;

(6)自由聘用海外管理人员、工程师和技术人员;

(7)没有外汇限制;

(8)收益和利润汇回本国没有限制。

四、中国投资注册企业的相关规定

 

1、马尔代夫关于中国投资注册且有办理手续的规定

根据马尔代夫相关法规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可以在选择开办外商独资企业,或与马方公司成立合资企业。在马注册的有中国投资者出资的企业可以得到20年的营业执照。

2、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马尔代夫外商投资服务局、经济发展和贸易部以及旅游和民航部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注册事宜。

3、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中国投资者在马尔代夫申请设立投资企业需要按照要求填写投资申请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投资决议以及投资项目的可能性研究报告。马尔代夫投资局在接到投资申请10日内即可获得审批。然后企业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章程,缴纳注册费和年费,公司注册处向企业颁发营业执照。

第三节 投资法律制度

 

马尔代夫与投资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外国投资法(1979年第25号法案)》,与投资合作相关的法律主要有:《1996年合伙法》、《1996年公司法》、《商业合同法(4/1991)》、《货物买卖法(1991)》、《普通法》、《上市公司构成管理法(法律编号23/72)》、《外商商业行为管理法规(法律编号4/79)》、《企业注册法(法律编号25/82)》、《旅游法(法律编号15/79)》、《进出口法规(法律编号31/79)》、《可流通票据法规(法律编号16/95)》、《货物销售法规(法规编号6/91)》、《抵押法规(法律编号9/93)》,《消费者保护法(法律编号1/96)》等。

一、《马尔代夫共和国1979年外商投资法》

 

《马尔代夫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由国民议会于1979年制定,后在1989年2月1日修订并于1989年2月9日生效。外国政府、外国侨民及马尔代夫共和国以外的组成公司的团体可以根据该法条款(规定)在马尔代夫共和国投资。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及政府的任何部门、马尔代夫侨民及在马尔代夫共和国组成公司的团体可以在本国投资中进行合作。外资可以在马尔代夫进行投资,如果是在投资旅游行业,同旅游部进行合作;所有其他方面的投资,同马尔代夫贸易和工业部合作。

在该法中有以下规定,中方企业应尤其注意:第一,所有在旅游方面投资的外国侨民将同旅游部签署相关协议。同样,在其他领域的投资将同贸易和工业部签署一份协议。与投资有关的这些协议将规定执行投资计划和程序的期限、条件和方式。第二,在马尔代夫共和国的任何投资(活动),如果遵守马尔代夫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将被允许继续实施协议的全部条款,并且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将适时为这些投资活动提供方便。第三,如果外国投资者纵容损害本国安全的行为,而马尔代夫政府为了国家安全利益认为暂时终止投资是必要的,就可以无须发出任何通知,或在发出诸如此类的认为是有必要的通知之后,在协议期满之前暂停投资活动。第四,如果外国投资者没有遵守马尔代夫共和国的法律,甚至在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发出通知后仍不遵守该法律,政府可以终止该项投资并终止同这项投资有关的协议。第五,如果马尔代夫共和国的投资业务能够使用本地的原料,该投资项目可以得到并实施。如果加工的配料当地供应不足,可以从马尔代夫共和国获得。第六,在马尔代夫共和国的投资要雇佣马尔代夫侨民,除了必须雇佣非侨民外。第七,如果投资提出的条款是马尔代夫公民所要求的、需要的话,产品的百分之几将通过双方协议的方式打上马尔代夫共和国的标志。第八,在马尔代夫共和国投资所获利润,可以根据该法律规定签署相关协议条款后汇出国。第九,在关于根据该法律进行投资的问题上产生不同意见并不能通过相关双方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所争论的问题根据协议处理。第十,该法律自实施之日其将应用于马尔代夫共和国进行的所有外国投资,也应用于那些已经在本国确定的投资。

在该法中,也应注意以下相关解释:“外国投资”的意思是外国政府、团体和侨民为在马尔代夫共和国着手进行经济活动包括马尔代夫的货物、货币和服务,不包括他们根据关于外国侨民在马尔代夫共和国从事商业活动的相关法律而进口的货物;“外国投资者”包括投资的股东、董事、经理及所有雇员。

二、《1996年合伙法》

 

《合伙法》是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为管理马尔代夫境内设立、登记和经营的合伙企业而颁布的法律。合伙企业应遵循三条基本原则:第一,合伙遵照该法规定登记,并在不违反伊斯兰教原则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进行盈利性经营活动;第二,合伙是由两个以上成员组成,作为共有人从事盈利性活动并使用一个单独的名字的商业协会;第三,根据公司法登记的公司和任何根据单独法律或总统法令成立的公司均不是该法所指的合伙。合伙需登记,登记有三原则:任何希望成立一个合伙的人,都需准备并签署合伙协议并将合伙协议副本提交贸易与产业部。合伙协议签署和生效至少要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并且证人应当在协议上签字;第二,合伙在缴纳了2000罗非亚的注册费并依照规定交付年费后即注册;第三,贸易与工业部颁发的合伙注册资格证书上的日期为合伙成立的日期。

合伙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合伙名称;合伙注册地址;合伙宗旨;合伙人的名称和地址;合伙投资总额及每个合伙人所占份额;损益如何分摊;管理合伙人的名字;如何入伙、除名和退伙。

合伙人合伙后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所有合伙人都应为其合伙人期间产生的所有债务和其他合伙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任何入伙的成员不应为其加入合伙前合伙组织已经做出的事情负责;任何人都不应免除发生在其作为合伙人期间合伙组织产生的责任,甚至在他退伙之后产生的责任;某个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合伙企业的资金挪用在其他非合伙事宜上,此笔支出额由该合伙人承担而不应由其他合伙人承担。

三、《1996年公司法》

 

马尔代夫《公司法》由国民议会于1996年制定,并于1997年7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了马尔代夫公司的组建、注册和管理。

公司组建

第一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依照该法建立一个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人公司,是指公司备忘录和章程规定为私人公司,私人公司股份只能按照公司章程转让,公司成员人数限制为50人,公司章程禁止向公众出售股份;第二条,10个或10个以上有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依照该法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建立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公司备忘录和章程规定为上市公司,可以依照该法向公众出售股份。

备忘录和章程

各公司都应当有载明公司组成人员名字的公司备忘录和章程,并在有2名同样签署的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备忘录的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是私人公司或上市公司;公司的注册地;公司宗旨;公司成员的职责;公司注册资本和取得方式。章程的内容包括:不能向公众出售股份;本公司股份只能再董事会根据章程批准的情况下转让给给他人;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为50人。

注册原则

第一条,组建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处呈送备忘录和章程连同支付注册费和该法附录中规定的年费。如果备忘录和章程的内容不违反伊斯兰原则或该法其他法律,公司应当准予注册。第二条,依照该法注册的公司应缴纳该法附录所规定的年费。如果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公司注册处有权依照该法采取必要措施解散公司。第三条,如果公司备忘录和章程指出其是一个私人公司,且规定注册资本不小于2000罗非亚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份只能依照章程从一个人转让给另外一个人以及备忘录和章程限制公司股东为50人和禁止出售股份给公众的,则该公司应当给与注册。第四,如果公司组成人员统一以至少100万罗非亚的价值购买股份,且将该资金支付给公司,并向公司登记处提交了付款平局,则该公司应当准予注册。第五条,如果公司注册时已按本原则第一条的规定支付了注册费,随后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应按该法附录中的规定支付增加比例的费用。

股份分配

如果公司对股份进行分配,其必须在30天内分配并将一系列的受分配者的名字、地址和分配的股份数量、性质、价值提供给公司注册处。

股份转让

私人公司董事会根据章程可以批准公司成员转让股份。上市
公司股份的转让应根据该法和依该法制定的条例的规定。

股份继承

如果股东死亡,公司可根据章程登记该股份名义持有人或被
法院宣布为有权持有股份的人。

公司清算

根据该法注册的公司只能以下列两种方式解散:公司决定
解散;按法院命令解散。

自愿解散

如果董事会决议通过且股东大会上的特别决议确定,则公司
根据该法公司清算的规定解散。

法院清算

法院可根据该法公司清算的规定命令公司清算。



四、《1991年合同法》

 

无论是在任何国家投资,还是投资任何行业,都需要签订合同,中资企业在赴马尔代夫投资时,应了解马尔代夫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在马尔代夫,有关合同规范的法律都在该法中。在合同法中,“合同”是指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个正式的协议,它应该是合法有效的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应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其他人无权也不得干预。当事人应符合合同法规定,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行为能力。签订合同必须保证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明确、具体及详细。合同签订后,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并作出承诺后要约生效。要约也可撤销,但是仅对向其表达了撤销意愿的当事人产生撤销的效力。但投资人应该注意,要约的有效性是特定的,有效期届满前不能撤销。如果当事人中一方对签订合同的已生效法律无知不能使合同无效。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合同无效:以强迫手段或虚假信息订立合同或通过使用不正当影响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其中,“威胁”是指(行为)意图使用暴力和其他影响;“不正当影响”是指利用影响力或地位;“虚假信息”是指不真实(但)虚假地表示出真实。

如果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则合同违法:第一,法律禁止合同;第二,合同要达到非法目的;第三,合同的内容违法(即合同的对象是非法的)。

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视合同为已完成:第一,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第二,合同当事人同意该合同履行完毕;第三,由于法律或无法预见的约束条件,解除合同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绝对的义务。

合同规定如若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要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合同当事人“做一个有害的行为”要支付合理赔偿。赔偿规则为:首先,根据合同规定应赔偿的数额;其次,合同当事人可以预见到违法合同会产生的损失;最后,若是因缺乏安全措施规则则不应获得补偿。

特殊履行:第一,假如违约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合同一方由于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法院判另一方以特定的方式履行;第二,假如法院认为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法院可发出指令让被告按照特殊方式履行;第三,特殊的方式是指这种规定在合同中,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

五、中马自贸协定有关投资的相关规定

中马自由贸易协中有关投资的规定有:双方相互给予对方投资者高水平的投资保护,纳入了征收补偿、最低待遇标准、转移等条款;相互给予准入后阶段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设置了金融审慎措施、根本安全、保密信息等例外条款以保护政府管理外资的政策空间,并纳入了全面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为双方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权利保障和救济途径。

第四节 投资法律风险

 

由于马尔代夫市场较小,资源匮乏,因此投资领域有限。中国企业可以考虑在旅游景点开发、渔业开发和海产品加工等领域与马方探讨投资合作。中方企业在马尔代夫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风险:一是马尔代夫政府行政审批和行政沟通程序繁复,耗时较长,可能会延长工作预期时间。二是马尔代夫国土面积狭小,基础设施落后,对中方企业的投资也会产生一定的不便。三是马尔代夫政府虽然制定了多部投资法律,但其法律详细规定与中国法律规定的投资要求和标准可能有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在投资合作制定和认定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和相关不可避免的风险。

第五节 防范策略

一、了解法律制度,用法律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马尔代夫是一个法治国家,相继颁布了与外国投资合作相关的多部法律。中国企业和人员要尽可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核心要点,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在发生投资纠纷时,应聘请当地律师,避免因法律体系和语言差异影响到自身合法权益。另外,当中国企业在马尔代夫发生投资经济纠纷时,可以通过法院和国际仲裁两种途径来解决。由于国际仲裁较法律途径程序更为简单、更为高效,并且可以通过制定第三国为仲裁地点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利于中国企业的司法庇护,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加入仲裁条款。在出现纠纷之后,可以选择适当的途径解决。

二、在已有投资的基础上,开发投资新能源产业

 

马尔代夫作为一个群岛国家,国土面积狭小,资源匮乏,与此同时伴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导致国土面积不断萎缩、环境恶化的危险。新能源开发和利用对于马尔代夫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马尔地夫地处北印度洋,四周环海,为典型的海洋气候,日照充足,光热资源极为丰富,具有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新型能源开发技术应用的优势条件。同时作一个以旅游业、渔业、海洋运输业为主的国家,环境问题一定是其考虑的重要问题,同时马尔代夫在新能源开发利用发面有政策支持,而我国在太阳能、风能方面具有技术优势,所以新能源开发利用在马尔代夫具有很好的市场和前景。如果对马尔代夫进行新能源的投资,直接在马尔代夫设立公司、建设厂房,由于本国的经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使得本国较不具有通过合作方式进行投资的条件。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再较大程度上把握其风险性,并能在较大程度上掌握项目策划的各个方面的主动性。

三、客观对待马尔代夫外资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马尔代夫政府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在马尔代夫投资的优惠政策并未安全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部分优惠政策掌握在负责审批的政府部门和项目官员手中,有一定的主观性。中国企业赴马尔代夫开拓投资合作业务,应重在开拓市场,立足于合法的经营范围内获取利润,而非过于看重甚至以来优惠政策本身。中资企业在马尔代夫经营过程中还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马尔代夫政府行政审批和行政沟通程序繁琐,耗时较长,可能会延长工作预期时间;马尔代夫基础实施落后,电力、交通等设施容量有限,对施工经营造成一定的不便;马尔代夫与中国的工程、产品质量认定等标准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在合作执行和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争议,建议在考察前期充分了解相关标准体系和操作规程,完善合同细节条款。

第六节 真实案例

 

2012年印度GMR集团与马尔代夫政府就机场经营权案件发生的纠纷,双方到新加坡国际仲裁机构审理,初步裁决马尔代夫政府违约,须向印度公司赔款。前任政府与GMR集团签订修建并经营合同(build—and—operate contract),授予GMR马累国际机场的经营权,国际金融公司[Th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监督了整个合同签订的过程。2011年,政治对手质疑合同中包含机场建设费,尽管政府后来同意GMR将机场建设费从减让费用中除去,合同还是被后来的穆罕默德·瓦希德政府所终止。这一终止合同的决定由议会做出,其中不乏政治控制和胁迫,声称合同侵犯了国家利益,签订过程中存在不法行为。新加坡仲裁机构允许了马尔代夫政府终止合同,但是要向印度GMR支付大额赔偿金。

本案例中,马尔代夫政府同GMR集团签订了修建并经营合同,但因马尔代夫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这一合同被迫终止。这不仅导致印度GMR集团收到了损失,也对外资投资马尔代夫机场造成了不利影响。对此,在对马尔代夫的投资过程中应注意到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明确合同条款,规避其他风险。在投资马尔代夫时,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投资损失。

第二,对马尔代夫投资时,应考虑到其政府的作用。东道国投资政策的解释权始终掌握在东道国政府手中。在投资马尔代夫时,应注意到马尔代夫政府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情况,尤其要注意因非经济因素而临时终止合作的可能性。因此,投资方应加强同马尔代夫政府之间的沟通,避免不必要的政治风险。

第四章 马尔代夫公司设立法律制度及风险防范

 

马尔代夫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国家之一,是中国“走出去”和建设“一带一路”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中国公司加大对马尔代夫的投资也将势在必行,未来会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在马尔代夫设立分公司。但马国投资环境的优缺点均比较突出,中国公司入马前需做好充分的分析和预测。本章将介绍马尔代夫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设立公司的一般程序和流程,并结合实际案例简要分析公司未来进驻马尔代夫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建议。

第一节 主管部门

一、马尔代夫外国投资服务局

 

马尔代夫外国投资服务局(Foreign Investment Services Bureau,FISB)是促进和发展马尔代夫经济投资的主要国际投资促进机构,为投资者提供马尔代夫相关投资机会和投资环境信息,引导投资者有序进行全方位投资。投资者可咨询该局相关马尔代夫的投资问题,马尔代夫外国投资局会为各国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和善后服务,外国公司在马进行投资时,需向该局进行登记注册。

二、马尔代夫经济发展与贸易部

 

经济发展与贸易部(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rade)主要负责制定经贸政策与法规,对旅游及其它有关的区域进行贸易与投资管理,以及除旅游投资以外的进出口、海运和陆运等部门的贸易与投资管理,吸引和促进国内外投资,注册和管理企业、公司及合作社,协调双边、区域与多边经贸问题,涉及国际海陆交通、就业和劳工等签署的国际公约问题,需获得该部门的授权。马尔代夫经济发展与贸易部为马尔代夫营造了有利的经济环境,为企业投资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和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利实现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马尔代夫旅游局

 

马尔代夫旅游局(The Ministry of Tourism of Republic of Maldives)是政府主管旅游工作的一个直属单位,其主要职能是发展国家级旅游业,开展长远的旅游规划、监测和监管,制定旅游法律法规及发展政策,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旅游设施及服务标准,对开展旅游业务的国内外公司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管等。该部门起到了一个投资者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桥梁作用,若外国公司到马尔代夫进行旅游相关方面的投资,须商议决定其投资可行性,便于投资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以及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税务部

据2010年3月18日颁布的《税收管理法》(The Tax Administration Act),于2010年8月2日成立,马尔代夫税收体制较为单一,主要税收来源为旅游税和进口关税。此外,马尔代夫政府也征收其它税费,如公司管理费、土地租赁费、银行利息所得税、特许使用权税以及工作许可费等。马尔代夫本土企业须交纳财产税和所得税,财产税税率为15%,所得税、利润税和公司税的税率为9.1%,但马尔代夫政府对于外国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没有明确规定,而由投资审批部门视投资项目的金额、领域等具体情况给予优惠。与本土企业稍有不同的是,外国投资者在马尔代夫不需缴纳所得税、公司税和财产税,但公司须按照每年规定日期缴纳2000美元管理费。同时,若外国投资者与马国公司合资经营,如马方股份超过51%,则该公司须按公司营业额7.5%或者净利润1.5%(两者从高计征)向马尔代夫政府缴纳外国投资分红。反之,如外方股份超过51%,则该公司须按公司营业额的15%或净利润3%(两者从高计征)向马国政府缴纳外国投资分红。

第二节 主要法律

一、公司法

 

马尔代夫第一部《公司法》(The Companies Act of Republic of Maldives)颁布于1996年。目前,《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允许外国公司在马尔代夫注册新公司并开展业务,允许本地公司拥有100%地方经营所有权,外国公司拥有100%外资经营所有权以及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合作建立的合资公司拥有100%经营所有权。该《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经营、解散及其他对外合作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马尔代夫经济市场的主体法。该法的设立,有利于鼓励当地及外国公司投资创业;规范公司的自治管理;加强对公司经营者及各股东的保护;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和职工的合法保护措施。

二、合伙法

 

马尔代夫《合伙法》(Partnership Act of Maldives)颁布于1996年,规定了合作伙伴关系的形成,登记和运作。合作伙伴的关系形成,须以不违法马尔代夫伊斯兰教原则为前提,并遵循本法规章条例进行登记;合伙关系是由两名以上二十人以下的人士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经营的合作关系,须注明合伙企业及公司名称;任何根据《公司法》或参照其它法律注册形成的合伙企业或公司,均须按照本法进行。根据《合伙法》第3条及第4条规定,任何自愿组成合作伙伴关系的人员应当签署并执行该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至少在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执行,证人也应签署协议,完成后将其提交给马尔代夫经济发展与贸易部(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rade);合伙关系的注册登记,须缴纳注册费2000MRF(马尔代夫拉菲亚)并在每年二月底前向马尔代夫经济发展与贸易部支付2000MRF年费,假如合伙企业、公司没有按期缴纳年费:在三月底之前没有付清则被处以300 MRF的罚款,在四月期间没有付清则被处以1000 MRF的罚款,若至四月底年费及罚款都未交清,该合伙企业、公司将被终止解散并从注册管理机构中删除名称;马尔代夫经济发展与贸易部签发的合伙企业、公司登记证明书上所规定的日期,即为合伙企业、公司成立之日。

根据《合伙法》第9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公司的名称;2.合伙公司、企业注册地址;3.合伙时间期限;4.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5.合伙人的姓名及地址;6.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及每个合伙人的股权所占份额;7.如何分配盈亏;8.主要合伙人姓名;9.入伙与退伙;10.根据《合伙法》的其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凡违反本法规定者,马尔代夫经济发展与贸易部有权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征收5000—15000 MRF的罚款。

三、外国投资法

 

马尔代夫《外国投资法》(Law On Foreign Investments In The Republic of Maldives)颁布于1989年2月9日。外国公司到马尔代夫进行旅游相关方面的投资,应由马尔代夫旅游局(The Ministry Of Tourism)商议决定。若外国公司在其它方面进行投资,则由马尔代夫经济发展与贸易部商议决定,审议通过后双方须签订有关协议,协议应详细陈列具体投资项目、条款、实施条件及方式等。上述投资最终由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审核通过方可生效。

另外,外国投资方须由马尔代政府机构承认,或经马尔代夫银行及其它合法机构承认或担保,方可在马尔代夫进行投资。若外国投资者在马尔代夫从事商业活动过程中,涉及危害马尔代夫公共安全及国家利益问题,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并可在不发出任何通知的条件下,取消并解除双方合作关系。在调查期间60天内,如政府认为外国投资者没有进行损害马尔代夫公共安全及国家利益活动,那么马尔代夫政府将会给予外国投资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允许外国投资者恢复其投资行为。总之,外国投资方在马尔代夫从事商业活动,须遵循参考当地的法律进行投资。

四、与企业有关的其它一般法律

以上虽确立了在马投资的主要法律体制,但马尔代夫的各个机构为健全企业投资法律机制,还制定了关于其它企业投资的一般法律和法规,例如:《合同法 (4/1991)》(The Law of Contract 1991)、《普通法》(Common Law)、《货物买卖法(1991)》(Sale of Goods Act 1991)、《企业注册法(25/82)》(The Law of Enterprise Registration 1982)、《上市公司章程管理法(23/72)》(The Administrative Law of Public Company’s Constitution 1972)、《外商商业行为管理法规(4/79)》(The Provisions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Commercial Sector 1979)、《旅游法(15/79)》(Tourism Law)、《进出口法规(31/79)》(The Law of Republic of Maldives on Import and Export 1979)、《货物销售法(6/91)》(The Sale of Goods Act 1991)、《抵押法(9/93)》(The Mortgage Law 1993)、《消费者保护法(1/96)》(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1996)等。

第三节 马尔代夫公司设立相关规定

一、企业类型

 

(一)独资经营

独资经营(Sole Proprietorship)也称独资企业或单一业主制企业,类似于我国的个体经济。马尔代夫对独资经营的要求较为灵活与宽泛,其法律责任与中国较为 相似。个体以自有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并根据个人意志进行决策管理,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收益,同时也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责任,个人承担经营风险。个体企业一般规模有限,不具有较复杂的组织结构形式。其行业分布主要集中于零售、手工业、渔业、餐饮、农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独资企业虽风险性较大,业主需自负盈亏,但企业资产经营所有权、控制权与收益权高度集中,鼓励投资者可选择在马尔代夫创立外商独资企业。

(二)合伙经营

合伙经营(Partnership)是指自然人、法人根据马尔代夫《合伙法》在马尔代夫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二十人以下的自然人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成立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经营组织。合伙企业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挪为他用。合伙企业通常按合伙人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分配所得利润,合伙企业对其债务有无限清偿责任。

(三)公司类型

根据马尔代夫《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必须依照该法进行注册,公司活动必须在遵守该法及其他一切商业法规下进行。该法规定的主要公司类型有:1.私营公司(Private Company):由两人及以上组成,公司成员需少于50人,股东或经营者依照本法规定担负其责任,其所有权份额不公开出售,股份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转让。2.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y):由十人及以上组成,股东及其他股份持有者依照本法规定担负其责任,其所有权份额可公开出售。新成立一家公司,需制定一份公司章程和一份详细的备忘录,其中公司章程需包含以下两点:1.每个公司的章程制定需按照《公司法》管理规范条例进行;2.每家私营公司的章程须写明:(1)不能向公众出售股票;(2)根据章程规定,公司股份只能转让给董事会批准的一方;(3)公司股东数量限于五十人。备忘录须包含以下六点:1.公司名称;2.该公司类型属于私人公司或上市公司;3.公司的注册办事处;4.公司主要经营范围;5.公司各成员责任;6.公司的授权资本制及采购方式。

二、外资公司设立程序

 

(一)核准公司名称

据马尔代夫《公司法》规定,外国人到马尔代夫注册新公司,注册公司名称时应由公司注册处进行审核,若注册名称不符规定,公司注册处有权告知注册者让其更改其注册名称,有效时间为通知日起21天内,更改注册名称审核通过后,方可下发登记证书。核准名称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与其他公司重名或相似,以免引发商标或产权等问题纠纷。另一方面是为了尊重当地伊斯兰教风俗习惯,以避免出现宗教禁忌的词汇。须注意的是,开放式有限公司名称中须注明“有限”(Limited)字样或缩写“Ltd”标识,私营公司名称中须注明“(私营)”(Private) 字样或缩写“Pvt”标识,上市公司名称中须注明“(公众)”(Public) 字样或缩写“Plc”标识。公司的名称及注册登记号须在《公司法》所颁布的条例规定中相应的文件上标明写出。

(二)审批程序

马尔代夫外商投资局、经济发展与贸易部、旅游局主要负责受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注册事宜,外国公司到马尔代夫开设新机构(办事处、联络处)并在马尔代夫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时需按要求:1.填写投资申请表;2.提交公司章程和备忘录复印件,公司章程和备忘录的制定内容也应以尊重伊斯兰教原则为前提,违反此原则,注册中心有保留拒绝该公司注册申请的权利;若投资方注册成立私营公司,在该公司的章程和备忘录里应写明公司所属类型,根据公司章程和备忘录相关规定,其启动资金应不低于2000 MRF,股权只能从经营者转给另一个法人,禁止公开出售股权,公司成员不能超过五十人。若注册成立上市公司,公司经营者须同意购买至少100万 MRF股份,并将付款收据提交给注册中心;3.董事会的名称和地址;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和地址;5.公司注册地址;6.公司设立的地址等资料需提交给外商投资局注册处,若需资料变更,须于15天内提交更新后的材料。投资局一般在接到投资申请10日内即可予以审批。之后企业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章程,并交纳注册费和年费,公司注册处审核后即颁发营业执照,在马尔代夫注册的外资企业可以获得20年的有效营业执照,投资注册成功后,须按规定向使馆经商参处报到备案。

根据《公司法》有关条例,公司注册费将按照以下方式收取:1.若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万MRF或以下,注册费为1000 MRF;2.若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万-50万MRF之间,每4000 MRF资金,注册费须在原注册费1000 MRF的基础上增加10 MRF;3.若公司的注册资本在50万- 400万 MRF之间,每4000 MRF资金,注册费须在原注册费1000 MRF的基础上增加4 MRF;4.若公司的注册资本在400万- 800万MRF之间,每4000 MRF资金,注册费须在原注册费1000 MRF的基础上增加2 MRF;5.若公司的注册资本在800万MRF及以上,每4000 MRF资金,注册费须在原注册费1000 MRF的基础上增加1 MRF。公司年费则按以下方式收取:1.上市公司须于每年三月前缴纳1万MRF;2.私营公司须于每年三月前缴纳2000 MRF。需注意的是,公司经营者应遵循《公司法》有关规定交付注册费用和年费,若逾期未支付,注册中心有权根据该法解散该公司。如果公司经营者已按照规定缴纳了注册费,随着投资成本的增加,公司也应遵循该法规定按比例增加相应费用。

(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如外国企业在马国申请专利需委托国际或当地代理机构,并最终提交资料给马尔代夫经济发展部。需提交的主要资料有: 1.该专利在母国的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及申请书复印件。2.专利申请书:申请人姓名及地址;发明人姓名及地址;说明申请专利的类型;拟提出申请的国家或地区;是否曾在国外申请专利的情况;是否要求优先权;委托人姓名、电话及地址等,最后需由申请人在该申请表上签名。马尔代夫目前尚未出台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也无受理商标注册的政府机构。但马尔代夫主要报纸(大多为英文报纸)上会发布商标警示公告(Trademark Caution Notice),其中会列明该商标所涵盖商品的类别。外国企业如需刊登商标警示公告,需提供该商标的相关文件、及商标持有人的有关文件、商标标识等,可委托当地代理机构进行。

(四)对中方企业的优惠政策

马尔代夫为吸引海外投资,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中方企业在马国不需缴纳公司税、所得税及财产税并拥有100%外资独有权;在马国的合法投资有保障;必要时可申请海外仲裁;合同时效长期性及土地租赁长期性(99年),外国人还可通过投资超过10亿美元的购地项目永久拥有该国土地,但其中70%必须是新生土地;可自由聘请外国工人、管理人员等;没有外汇限制,所得投资利润可自由汇出。

第四节 中方投资者马尔代夫设立公司的相关风险

 

马尔代夫作为中国“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国家之一,其较为开放宽松、多元性的投资环境以及积极的外资政策都是吸引中国公司驻马的优势条件。但不容忽视的是,马尔代夫国内相关法律立法、金融体系及金融市场等都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马尔代夫是群岛国家,资源相对匮乏,新能源的开发还有待进一步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近年来马尔代夫政局动荡等造成的安全隐患成为了制约外资入驻的重要因素。因此,中国企业在进入马尔代夫之前,需要对该国设立公司的一些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对未来在马国顺利开展活动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政治风险

 

(一)政治稳定性差

2012年2月7日,马尔代夫发生军事哗变,警察和军队先后反对总统纳希德(Mohamed Nasheed)的统治而发生暴动,最后他被迫辞职。自此以来,受政权更迭、政党纷争等因素影响,马尔代夫政局一直处于较为动荡不安的局面。

目前,马尔代夫处于宪政和民主化改革初期,政策存在变动频繁的可能性。国内政治不稳定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外资的安全难以获得保证。

(二)腐败问题严重

据有关调查报告证明,马尔代夫政治腐败较为严重,外国企业在对马投资的过程中,往往不得不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行贿,这大大增加了跨国企业的投资成本和经营风险。

(三)投资被国有化的风险

2012年,马尔代夫政府取消了与印度GMR公司(GMR Infrastructure,Ltd)签署的马尔代夫首都机场的25年租赁合同,决定收回机场的经营权。这一事件给社会与国际舆论都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引发了各国在马投资者的恐慌。因此,难以保证外资企业在马投资会不会面临合同无效、财产被剥夺的风险。尽管法律严禁将外资企业国有化,但此类事件仍有发生的可能性。

(四)东道国政府干预

东道国政府干预已经成为外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可能面临的风险之一。许多国家常常会因为外资企业的背景,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或基于国情的实际情况,会限制外国企业进入敏感行业或其它行业。比如,外国投资者在马尔代夫从事渔业捕捞、零售业等受到一定限制,外国投资者也禁止拥有或经营家庭旅馆。


二、法律风险

 

(一)商业法律风险

每个国家的法律根据本国的国情都有自己特殊性的一面,甚至有些法律冲突,例如投资国的法律与对象国的法律或国际惯例冲突等,这些都存在运营公司的风险。

如前所述,马尔代夫在商业方面的法律体系主要呈现《外国投资法》、《公司法》和涉及商业问题的一般法律两者并立态势。尽管外国投资者在马尔代夫开设公司,开展商业活动,《外国投资法》、《公司法》作为商业方面最主要的立法,但它对其它一般法律体系并没有直接的管辖或统领关系,换言之上述两种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彼此独立和平行关系。

外国投资者进入马尔代夫开展商业活动,往往会参照公司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企业行为的约束,因此地方性一般法规才是外国企业所面临的最直接的法律法规,但外国投资者到马尔代夫开设公司的前提,必须是依照《外国投资法》、《公司法》的有关法律条例下开展商业活动。所以上述两者之间可能存在条例重叠和模糊不清之处,引发公司设立风险。

(二)伊斯兰宗教法规风险

马尔代夫作为穆斯林国家,国内伊斯兰风俗特色较为浓厚。根据2008年马尔代夫颁布的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Maldives)第10(a)条:“伊斯兰教是所有法律的基础,马尔代夫法律体系以伊斯兰宗教法为基础,在商事法律方面受英美普通法的影响”。另外,伊斯兰教一些禁忌在伊斯兰宗教法中也有具体体现。伊斯兰宗教法中禁止赌博等一些投机行为,但对一般商业投机行为是否构成“投机”行为主要通过其具体行为结果来看,因此在实际中有存在难以区分二者的可能性。

(三)投资保护政策不健全

目前,中国与马尔代夫签署的协定有:1981年,两国共同签署了《中马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84年,两国签订《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1997年签订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马尔代夫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此后,2004年3月,我国与马尔代夫签署了《两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2009年3月,两国签订了《中马经济技术合作协定》,2017年11月29日马尔代夫内阁批准与中国签署《马尔代夫-中国自由贸易协定》,根据协定,中马两国间95%以上的货物贸易产品将实现零关税。但中国企业在马尔代夫的投资合作保护政策仍不健全,因中国尚未与马尔代夫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此外,马尔代夫在国内政治、民众舆论等压力下也可能采取一些措施,如暂缓投资项目、拖延审判时间甚至是取缔投资行为或经营,这些因素也或将成为投资者面对的政策变动风险之一。


三、金融风险

 

(一)融资风险

外国企业到马国投资,可能会出现资金短缺或断裂问题。虽然近几年来,有许多其他国家的银行为马尔代夫的度假村提供融资,但目前来说,受投资所在国环境和政府监管、服务与保护力度制约,外国企业在马国投资融资的渠道还较为狭窄,主要有银行融资、全球授信等融资方式。其次,外国企业对马国融资环境不熟悉、融资能力较弱,对其融资环境的研究和重视程度不够,所以存在融资风险的可能性。

(二)汇率风险

马尔代夫金融体系范围较小,主要以银行机构为主。因马尔代夫外汇短缺,除非经马国政府特别授权的公司,其他公司在金融体系中兑换美元十分困难,目前人民币与当地货币卢菲亚尚不能直接兑换。因此,外国投资者在马尔代夫设立并投资运营公司,需先将其兑换成美元再进行换算。这种重复换算往往会因汇率浮动而造成许多经济损失。

第五节 防范策略

 

在中马两国“一带一路”互惠合作的影响下,近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商客纷纷来马投资,中国企业在马投资方式已日益多元化、规模化和开放化。除传统的政府间、政府与大型企业间的专项合作外,民间私人投资也正如火如荼地发展壮大。目前对于中国国内众多中小企业来说,马尔代夫可以成为未来市场发展战略的重要平台。对于即将进入马尔代夫的中国公司来说,对潜在风险进行预估和预防是首要的举措。

一、深入调研东道国的投资环境

 

马尔代夫有着优越的自然地理位置和丰富的海洋资源,旅游业、航运业、渔业是马尔代夫重要三大经济支柱,也是吸引外商的重点投资领域,但其它自然资源极度匮乏,如耕地、淡水、矿产、能源等资源极为有限。随着中马两国经济合作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外商可投资领域得以拓宽,马尔代夫鼓励外资进入几乎所有领域。但值得注意的是,宗教传统因素导致马尔代夫社会生活、日常习惯等有着许多特别的规范和要求,使外国公司在马国经常会因为不熟悉当地习惯而致使商业活动开展受阻。因此中国公司计划在马国设立之前,需要对该国的一些自然、人文环境做一个全方位的考察,尤其是对政治、法律、市场、金融等投资相关环境要加强重视,以免进入之后陷入被动的局面,限制了公司的正常发展。

企业可在投资前通过实地考察、借助国际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或公司设立后要求海外经理人员及时提供当地各方面政策动向信息,对投资所在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政局情况以及对外国投资所给予的优惠政策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利于中国投资者提高海外投资效率,减少投资风险。

二、利用保险工具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

 

在马国设立公司的各个阶段,可能面临着政治风险、金融风险、法律环境风险等。进入一个全新的、相对陌生的市场,风险是存在的,但只要对存在的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做出相应的针对性预防,投资所面临的风险不应成为中国投资者走出去的绊脚石。由于各个风险互相关联,建议中国投资者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利用保险工具等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能降低甚至化解各类风险。

中国企业可运用保险、担保中介、银行及其它专业风险评估公司的相关业务,比如投资、贸易、承包等信用保险,以及政府和特许担保等。此外,中国企业通过加入保险等方法减少境外投资的风险,比如中国进出口银行、信托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具有商业担保服务,在马尔代夫国内如马尔代夫银行(BML)等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和商业保险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为境外投资提供了国际保证。

三、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机构

 

在马尔代夫设立公司之后,应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强化公司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培养富有国际视野及精通金融、法律、财务、技术、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及具有战略思想和熟悉公司的管理人才。比如选派有经验的财会人员到投资对象国,加强对境外公司的财务监管机制,有益于提高境外投资效益。其次,充分发挥公司自身的优势,保持经营灵活性,运用市场化和国际化手段,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公司一方面可雇佣当地员工,另一方面也可实现资源本地化,实行海外企业本地化战略,这样可以避免直接取得控股权所带来的国有化风险或被政府没收的风险可能会降低。

四、处理好与当地政府部门、议会以及传统势力的关系

 

首先,应熟悉马尔代夫政体的特殊性,并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与交流。马尔代夫外国投资服务局是马国政府负责外国投资的主要政府部门,同时也为外国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职能,中国公司应加强与该机构联系,定期报告公司发展规划、动态和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其次,关心议会的选举,密切关注选举结果对马尔代夫经济政策的走向有无影响,及时掌握风向标。最后,要妥善处理与传统宗教政治势力的关系,尊重当地风俗,避免较大的利益冲突并争取相关人士的支持,对中国公司在实地开展工作将大有裨益。

五、寻求各方组织的协助

 

(一)法律机构

当企业在遇到经济纠纷等有关问题时,可借助当地律师的力量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利益。还可以通过法院及国际仲裁等途径进行,国际仲裁比法律途径程序更为简单、高效,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指定第三国为仲裁地点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利于中国企业的司法庇护。

(二)新闻机构

当企业涉及社会敏感问题或遭遇不公平舆论压力时,企业可做好应急预案或通过公共咨询公司向媒体散发主导性消息,引导当地媒体对事件本身和对企业进行有利的报道。

(三)官方机构

当企业在马遇到法律冲突、商业纠纷或安全问题时,可向中国驻斯里兰卡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寻求援助,及时报告事情动态,在必要时服从使馆的协调,以确保中资公司在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节 案例分析

 

马尔代夫由1900余座岛屿组成,被誉为“亚洲的天堂”,为全国广大度假旅游爱好者的首选度假胜地,近几年来,马尔代夫旅游业蓬勃发展。2013年初,某国A公司抓住契机,与马国B公司共同合资筹办C公司,共同制定了《C公司章程》。

由于C公司尚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故对该公司既定的经营项目——马国某岛屿度假村的建筑工程,由A公司发包给D公司承建。双方于2013年7月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D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整个度假村的土建工程。合同签订后,D公司按照约定立即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马国建设部门核定,工程总造价为2600千万美金。

A公司共向D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500千万美金。C公司于2014年2月成立,取得法人资格,该公司共向D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00千万美金。尚欠工程款700千万美金,经D公司多次催收未果,D公司于2014年6月将A公司作为被告至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C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2013年工程合同签订时,C公司仍在筹建设立中,没有取得法人资格,A公司实际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设立中的C公司与D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D公司依约履行了建筑工程的施工义务,但A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马尔代夫合同法》(Contract Law)第25条规定“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采取措施获取赔偿,若执行不到位,法院可强制执行协议中所规定的措施。”由于D公司在项目结束数月后,未拿到剩余工程款,D公司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赔偿。但此案特殊之处在于,工程发包人并非工程所有人,如D公司就建筑工程拍卖优先受偿,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工程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即C公司。

最后法院经研究判决,限三个月内A公司与C公司共同赔偿D公司剩余款项,若到期未付清,届时将建筑工程进行拍卖,所得款项优先赔偿D公司。

此案涉及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归属以及公司设立人的责任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冲突问题,是法律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海外公司设立中,会发生许多与公司设立有关的行为,而设立中公司是指公司组建始于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签订之日,终于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因此,外国企业到马国进行公司设立时,应尽量避开雷区,谨慎经营。

第五章 外汇法律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外汇市场当中,以外币计价的资产与负债,由于外汇汇率的变动,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负债因此增长或者减少。外汇法律风险则是指由于一国在外汇管理方面的立法漏洞或者缺失而引发的外国投资企业或个人所面临的外汇风险。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有国际贸易往来的企业或个人在国际收付结算时都会面临外汇风险。近年来,随着马尔代夫经济的不断增长,该国经济走势持续向好。中国国内很多投资者也将目光转向马尔代夫,随着中国赴马尔代夫投资的规模越来越大,中国企业在赴马尔代夫投资时应该首先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了解熟悉马尔代夫外汇管理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外汇风险以及相关防范措施。

第一节 主管部门

 

马尔代夫尚未设立专门外汇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来对外汇事务进行直接管理,外汇事务的管理主要是由一些涉及金融财政管理的行政部门、银行以及金融机构共同管理,包括马尔代夫国民议会、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Maldives Monetary Authority)、贸易产业部(the 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ies)、马尔代夫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reasury of Maldives)、国家规划与发展部(The Ministry of Planning and National development)以及由马尔代夫政府批准设立的一些金融机构。

一、马尔代夫国民议会

马尔代夫国民议会是马尔代夫国内最高权力机关,涉及外汇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立法方面的事务。国民议会主要负责外汇管理相关法律的制定、审议以及通过。例如马尔代夫议会于1981年颁布《马尔代夫金融货币法》、1987年3月1日颁布《货币兑换管理纲要》、《货币管理规章》等多部法律,虽然这些法律没有直接对外汇管理事宜进行直接立法,但是其中一些条例涉及外汇管理的相关事务。

二、政府行政部门

 

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为马尔代夫货币相关事务最直接的管理机构。其基本职责包括:发行管理马尔代夫法定货币拉菲亚(rufiyaa)、向马尔代夫涉及外汇的金融机构颁发营业执照并对这些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货币价格的稳定以及维持国家足够的国际外汇储备以保证马尔代在正常的对外贸易、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与监测,按照相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向政府就银行和金融事宜提供建议和对策等。 金融管理局在目前的货币政策框架下,以与美元汇率挂钩作为实现物价稳定的中间目标,以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状况作为经营目标,以维持国内货币供应符合经济活动。根据马尔代夫,于2007年4月5日生效的《马尔代夫货币金融法第二次修订案》的规定,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拥有自治权,其最高决策和政策制定权属于金融管理局理事会。理事会由七名成员构成,包括金融管理局局长、金融管理局副局长、一名来自金融管理局经济研究统计部门或者金融稳定部门的官员、一名财政部官员、一名政府经济部门的官员、两名私营部门的董事。其中金融管理局的局长和副局长由马尔代夫共和国总统进行任命,任期分别为七年和六年。其余五名理事会成员有金融管理局局长推荐,总统进行任命,任期为五年。此外,所有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不超过两届。金融管理局理事会下设五个基本部门,分别为:局长办公室(Governor’s Office)、货币政策研究统计部门(Monetary Policy, Research& Statistics)、财政维稳部门(Financial Stability)、银行操作部门(Banking Operations)、公司服务部门(Corporate Service)。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被授权管理以下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汇款公司、货币兑换商。

贸易产业部,该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与外汇方面有关的经济贸易政策,对涉及与旅游投资领域以外的所有其他领域的外汇贸易和投资进行管理,并通过制定以及管控外汇事务促进贸易和投资(旅游投资除外),进而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马尔代夫财政部在外汇管理方面的职责在于参与外汇政策及管理规章的制定。国家规划与发展部主要负责统计相关外汇数据。

三、金融机构

 

除了政府行政部门参与外汇政策制定、外汇收支进行管理、统计外汇相关数据之外,有马尔代夫政府授权的金融机构也参与外汇事务的管理。目前马尔代夫的金融系统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狭小的,主要由几家银行组成,包括马尔代夫中央银行、马尔代夫银行(Bank of Maldives Plc.)(马尔代夫银行是马尔代夫的一家商业银行)、印度国家银行(State Bank of India)、斯里兰卡银行(Bank of Ceylon)、香港上海汇丰银行(Hong Kong Shanghai Bank Corporation Ltd.)和HBL银行(Habib Bank Limited)。首先,马尔代夫中央银行为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的下属金融机构,由金融管理局直接管理,其涉及外汇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监管以及改革方案、制定措施及对策防范国际收支风险、向金融管理局提出能够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可行性方案;制定并逐步完善促进拉菲亚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金融管理局提供制定拉菲亚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参与制定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相关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统计和监测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相关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外汇管理相关信息,监测国内跨境的资金流动;监督管理全国外汇市场;监督管理国内所有公司以及机构的结售汇业务;逐步扩大并完善国内外汇市场;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依法管理资本项目外汇,并根据拉菲亚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的监督和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外汇,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经营管理马尔代夫的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等。马尔代夫银行可承担国家发展银行的部分职责。此外印度国家银行、斯里兰卡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和HBL银行等银行能够承担结售汇业务、跨境资金流动、外汇资本以及经常性账户管理、货币兑换等职责。

第二节 外汇法律制度

 

目前,马尔代夫在外汇管理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但在一些金融投资、外币兑换、货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条款中对外汇管理有所涉及,这些法律主要包括:1981年颁布的《马尔代夫金融货币法》(Maldives Monetary Authority Act)以及该部法律的多部修正案、《外商投资指南》(Foreign Investment Guidelines)、《货币兑换管理纲要》(Regulations Outlining Arrangements For Money Changers)以及《货币管理规章》(Monetary Regulation)等。

一、马尔代夫国内外汇管理相关法律

马尔代夫于1981年颁布《马尔代夫金融货币法》。该部法律是马尔代夫国内涉及外汇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其中主要规定了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的部门设置、金融管理局设立的目的、金融管理局理事会的责任、金融管理局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马尔代夫国内货币管理、外汇储备、黄金以及外汇买卖、资本利润及储备、金融管理局与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等等内容。《外商投资指南》对外商投资过程中的外汇事务进行规范和说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马尔代夫直接投资,经马尔代夫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需要相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境外机构、机构个人在马尔代夫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的过程中应当遵守马尔代夫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1987年3月1日颁布的《货币兑换管理纲要》主要涉及外币兑换过程中,兑换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义务。《货币管理规章》主要涉及货币的界定、外汇兑换等方面的内容。

二、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管理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令、条例等形式对外汇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汇入和汇出、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方式及兑换比价所进行的限制。其主要目标是维持本国国际收支的平衡,保持汇率有秩序的安排,维护金融的稳定,促进本国的竞争力和经济的发展。马尔代夫的本位币为拉菲亚,辅币为拉雷(laari),1拉菲亚等于100拉雷。从1987年3月1日起,马尔代夫货币货币金融局实行浮动汇率政策,汇价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自2011年4月开始,马尔代夫拉菲亚兑换美元的官方汇率在10.28-15.42拉菲亚之间波动。马尔代夫货币金融局介入国内外汇市场,管理外汇储备,以维持汇率与美元挂钩。外汇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在没有货币金融局颁发的外汇管理许可证(货币兑换执照)情况下,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马尔代夫外汇管理制度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国内外汇市场的干预、外汇储备的管理、货币兑换管理。马尔代夫货币金融局定期监测外汇市场的发展情况,并通过每周向商业银行分配美元来干预市场,以稳定汇率。部分分配以现金形式提供。另外,马尔代夫货币金融局负责将外汇储备保持在一个有利于汇率稳定的水平。管理外汇储备是马尔代夫货币金融局支持货币和汇率管理政策的重要职能之一。对此,马尔代夫货币金融局于2014年开始积极管理外汇储备。货币兑换商是提供外汇服务的法人实体。这些实体受《货币兑换管理纲要》规定的管理,规定货币兑换执照持有人开展买卖外汇业务的行政安排。

关于个人或者企业外汇的持有、兑换以及交易等方面,依据马尔代夫相关规定本国居民和非本国居民都可以在外汇市场进行自由买卖交易外汇。马尔代夫居民和非居民可以自由持有外汇,外国公司可以自由开设外汇账户,投资利润可以自由汇出。居民在国内外开设持有外汇账户均不需要征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许可。此外,无论外国人还是本地人,以及非本地居民均可在马尔代夫的从业银行中开设账户,没有任何差异。目前美元是马尔代夫使用最为广泛的外币,其他主要国际货币也可以在全国各地和授权货币兑换处进行正常买卖。各个度假村、宾馆银行和零售商店都接受各大信用卡和旅行支票。

关于外汇储备的相关内容,《马尔代夫金融货币法》规定黄金、外汇(包括支票或者银行存款账户)、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储备资产(包括马尔代夫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部的准备金头寸以及马尔代夫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享有的特别提款权)、外币(汇票以及本票)、马尔代夫货币金融局所购买的由外国政府发行的短期国债以及其购买的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机构发行或担保的有价证券。

关于货币兑换,马尔代夫于1987年3月1日颁布《货币兑换管理纲要》。该部法律中规定:自1987年3月1日该部法律生效后,外币业务经营执照要经由申请人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然后经由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在正式批准;经营执照持有者每年需要缴纳1200拉菲亚的费用;在持有货币金融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外币业务场所,需要用英文和迪维希语说明;一个营业执照只允许在一个场所使用,不能在两个及其以上的场所同时使用;持营业执照的货币兑换商在办理完货币兑换业务之后,应向客户提供交易收据,收据应包含以下细节:序列号、客户的姓名、护照号码、国籍、客户的签名、汇率、交换货币的类型和金额、收到和支付的货币的总金额;持营业执照的货币兑换商应向客户展示买卖价格,在公布的汇率基础上增加佣金是非法的;金融管理局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货币兑换商提供相关账户和账簿,并进行检查;依据金融管理局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货币兑换商应在每月10日前向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提交一份上个月的月交易报表声明。任何货币兑换商如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此声明,将被处以5000拉菲亚的罚款。另外,若货币兑换商连续三个月未能提交此声明,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可酌情撤销货币兑换商的营业执照。

《货币管理规章》中规定禁止使用马尔代夫拉菲亚以外的货币在马尔代夫从事任何商品交易、支付工作或服务的报酬,租金等。 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使用:马尔代夫出口商品外汇票据、为国外提供服务所收到的外汇票据,外汇外方利用外汇支付进口到马尔代夫的货物和服务以及与任何其他国际交易的联系。银行转账和支票也应视为货币;由政府向外国人收取的税收、租金、费用等(包括相关罚款)货币和外国人,应按照政府的要求用外汇支付;禁止以非官方汇率的价格购买和出售美元。相关汇率应由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规定。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有权酌情允许外汇营业执照持有者收取外汇买卖的佣金。在任何情况下委托买卖外汇都是严格的禁止,该条例适用于在马尔代夫经营的所有银行;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可处以2000到10000 拉菲亚或2000 拉菲亚的罚款和违法行为涉及的数目金额的五倍的罚款。


第三节 外汇风险

 

企业的外汇风险是指一个金融的公司、企业组织、经济实体一定时期内在对外经济、贸易的管理与营运活动中,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债券、权益)与负债(债务、义务)因未预料到外汇汇率的变动而引起的企业价值的增加或者减少的可能性。目前企业或个人赴马尔代夫投资面临的外汇风险除了一般外汇风险,包括交易风险、会计风险以及经济风险之外,还要面临马尔代夫目前的外汇短缺、政局不稳定以及经济发展不协调为外汇带来的风险。


一、一般外汇风险

 

一般外汇风险即是所有企业或者个人都会面临的外汇风险。企业或这个人一般面临的外汇风险包括三类:交易风险、会计风险以及经济风险。外汇的交易风险是指企业或个人在涉及到外币交易相关事项时面临的风险。比如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中规定使用的外汇币种汇率发生变化,导致企业实际成本发生变化。会计风险是指企业在会计报表日出具资产负债表时采用的汇率不同,所产生的因为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报表的变化而产生的外汇风险。其产生的原理就是在一个交易日的资产或者负债在企业记账时采用一个汇率,而在期末(年末)结账过程中采用另外的汇率,导致企业产生本币差异。经济风险则是指汇率波动造成企业现金流量发生变化。以上为所有拥有外汇交易的企业都会面临的一般性外汇风险,因此也是赴马尔代夫投资的企业不得不面临的外汇风险。

二、外汇短缺

外汇短缺是指一国外汇供应少于外汇需求的状况。外汇短缺会导致外汇汇率上升,本币汇率下跌。如果本国货币汇率过度下跌,那么该货币在在国际上的地位会被严重削弱。目前,马尔代夫国内的金融体系还不完善,金融体系还比较狭小,其中主要以银行为主。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从2009年开始,就出具报告称马尔代夫外汇短缺问题已经对该国商业造成影响,马尔代夫在2011年4月份对汇率进行了调整,但是这似乎并没有缓解官方的外汇短缺。马尔代夫近十年来外汇储备的情况:马尔代夫近十年来的外汇储备最低在30亿拉菲亚左右,最高也不超过120亿拉菲亚。并且外汇储备极不稳定,波动幅度较大,总体上外汇储备较为短缺。马尔代夫外汇短缺,除了经由马尔代夫政府授权的金融公司外,其他公司在马尔代夫当前的金融体系还不能兑换美元,并且人民币不能与该国本位币进行直接兑换。此外,外汇兑换的限额还是比较低。

三、政局不稳影响外汇的稳定性

一个国家的货币外汇汇率是该国家的货币折算成另外国家货币的比率。货币外汇汇率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其中一个国家的政治局势对汇率有很大影响。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国家政局稳定,那么该国的货币外汇汇率一般比较稳定。反之,局势动荡,则汇率一般会下跌。一个国家的政局稳定与否表现在国际关系、政权更迭、党派斗争、重要政府官员、动乱、暴乱等等方面。近年来,马尔代夫政局不太稳性,国内党争较为激烈并且高层官员更换比较频繁。马尔代夫新宪法于2008年生效,其中规定马尔代夫为总统内阁制国家,宪政改革成功后,举行第一次总统选举。2012年初,马尔代夫前总统纳希德由于反对党和民众示威抗议被迫辞职。2013年,在第二次总统选举,进步党人亚明被选举为总统。2015年,马尔代夫前民主党领袖、前总统纳希德、两任副总统以及前国防部长纳兹姆都先后被捕入狱。2015年9月,总统亚明在乘坐快艇时险遭暗杀,随后全国进入紧急状态30天。从以上一系列的事件可以看出,马尔代夫自宪政改革以来,威胁国内政局稳定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2011年马尔代夫前总统纳希德遭到弹劾,国内爆发大规模示威游行,在这期间,拉菲亚开始贬值,并跌至最低水平。并且自2011年后,拉菲亚的价值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这与其国内政治动荡与变革不无关联。总体上来看,近年来马尔代夫政局缺乏一定的稳定性,政局不稳一定程度上会对该国货币外汇汇率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拉菲亚贬值会对在马尔代夫投资并用拉菲亚进行计价、结算以及支付的企业带来直接的损失。

四、国际收支状况不稳定

一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将影响该国货币汇率的波动,国际收支是一国居民的一切对外经济、金融关系的总和,是影响本国货币汇率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因素。近年来,马尔代夫经济一直增长较快,其中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十分显著。2016年马尔代夫三大产业中,第三产业约占GDP的83%。第三产业中旅游业的增长尤为突出,数据显示其60%以上的外汇收入来源于旅游业。然而旅游业易受到季节因素、自然因素以及国际市场和全球经济波动的影响,因此其外汇收入也不稳定。如果旅游业受到影响,将严重影响到马尔代夫的国际收支状况,使其收支状况处于逆差状态,这意味着马尔代夫货币供过于求,外汇供小于求,会引发拉菲亚的贬值,外汇汇率上升。拉菲亚贬值会对在马尔代夫投资并用拉菲亚进行计价、结算以及支付的企业带来直接的损失。

五、防范策略

 

在国际资本市场当中,货币汇率的波动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一个国家的政治局势、经济形势、军事动态、政府,央行政策、投机交易、市场心理以及一些突发事件的影响。因此,企业或个人赴国外投资一定要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尽量避免因为不熟悉外汇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货币汇率的大幅度波动等因素为自身带来的损失。企业或个人应该增强外汇风险管理意识,建设外汇管理专业化团队并且选择适当的外汇风险管理工具。

(一)增强外汇风险管理防范意识

企业或个人赴马尔代夫投资面临的外汇风险较为复杂,因此在投资的过程中应当增强外汇风险管理防范意识。首先,企业或个人在进行投资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并熟悉马尔代夫关于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避免因为法律盲区为自身带来损失,也能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企业或者个人在对马尔代夫进行投资之前,最好可以去到当地进行调研。与当地外汇管控部门的政府官员,金融工作者,以及律师等法务工作者以及中方驻马尔代夫政府相关人员进行座谈,确认核实之前对马尔代夫法律法规解读的正确与否,然后了解被解读的法律法规在近期是否有修正或者更改。总之,投资者应当增强自身防范意识,规避风险,防范于未然。

(二)建设外汇管理专业化团队

对于投资企业或者个人来说,外汇风险管理涉及的程序、专业知识较为纷繁复杂,专业化程度较高,因此需要高度专业化的人才和团队来进行管理。企业或个人赴马尔代夫投资,最好能够建立或者拥有自身的外汇管理专业化团队。建立或者拥有自身外汇管理的独立管理机构的好处在于该独立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关注汇率的变化、科学地处理汇率变化带来的问题,尽量减少企业由于外汇带来的损失。此外专业化的外汇管理团队更加熟悉和了解外汇管理的一般方法,比如签订合同时有哪些措施可以一定程度规避外汇风险、外汇交易的过程中可以采用的规避外汇风险的方式方法以及信贷以及其他一般性的外汇风险管理方法等。专业化的团队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规避外汇风险。

(三)选择适当的外汇风险管理工具

投资者除了增强自身防范意识之外,建立专业化团队后,专业化团队应当共同制定出具体的外汇管理措施,其中选择适当的外汇风险管理工具非常重要。第一,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选择结算货币,比如可依选择本币计价结算方式、硬币计价结算方式或者选择多种货币计价结算。此外要注重货币保值,可以采用黄金保值法或者硬币保值法等。其次可依通过提前收付款或者拖延收付款,改变外汇资金的收付日期,来避免外汇风险。在结算方式上也需要谨慎。投资者可以通过改变国际结算方式来减少外汇风险,可供投资者选择的结算方式包括汇款、托收以及信用证等。第二,在外汇交易过程中,可以采用即期合同消除三天以内的汇率风险、远期合同消除远期汇率风险、掉期合同对冲外汇风险风险等。第三,可以借助于信贷来管理外汇风险。比如利用借款方法,用即期借款抵补未来外汇收入。此外也可以采用投资法,现期买入外汇并投资来底部未来外汇支出。还有其他一些一般性的外汇风险管理方法,比如通过抬高或者压低价格的方式来弥补外汇风险、易货贸易方法、或者是进出口大概平衡或者通过货币组来消除一些外汇风险。

第四节 真实案例

 

中国南方某渔业公司在马尔代夫L.Gan地区设立了一家渔业公司。该公司为一家从事渔业出口的企业。该公司的大型的渔业机械化设备大部分从美国以及欧洲进口,而其企业生产加工的渔业产品大部分出口销往中国、美国以及欧洲市场。企业在出口过程中,进行计价结算的货币主要为美元、人民币。但是该企业在进口过程中,用于结算以及支付的货币除美元外,还有马尔代夫货币拉菲亚以及欧元。该公司每个月大概有50万美元以及100万人民币的外汇收入,100万美元左右的非美元(拉菲亚以及欧元)对外支付。2016年年初,欧元兑美元汇价在平价(两个国家利率的差额相等于远期兑换率及现货兑换率之间的差额)下方,拉菲亚兑美元也在0.065美元左右,而在2016年年底欧元兑美元突破了平价,该公司因为汇率的波动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该公司在进口付汇方面的资金总量大于出口方面的资金总量,并且每个月收付逆差约45万美元,进口与出口过程中所使用的货币种类也相当不一致,因此该公司在使用非美元货币进行实际对外支付时,其可能面临汇率成本升值的风险。因此,该公司对其外汇风险管理进行了合理的规划与规避。

首先,该公司采用提前错后来规避外汇风险,即如果该公司通过科学方法以及模型,预测美元汇率将继续下跌,欧元、拉菲亚汇率将继续上涨,那么就可以提前收取公司出口交易所获得的资金,并提前支出公司进口所需资金,以消除出口远期收汇和进口远期付汇的汇率风险。此外,该公司还合理地进行了货币选择以规避外汇风险,即是争取在进口合同中与出口合同中使用一致的货币,这样可消除45万美元的收付逆差。该公司在制定上述两种策略后,发现这两种方法一方面只能规避部分外汇风险,另一方面可能公司在与对方谈判结算条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在解决这些困难的过程中,附加条件可能会增加成本。因此,该公司还采取了外汇交易的方式来规避汇率风险。外汇交易是一种较为经济适用并且高效的外汇风险防范措施。后期,该公司还利用外汇期权来防范汇率风险。这样,欧元和拉菲亚的汇率就锁定在协定汇率水平范围内。假如拉菲亚和欧元汇率在协定价格之下,公司就不行使期权。公司从外汇市场中以较为优惠的市场汇率买入欧元和拉菲亚。利用期权套期保值,从而可以在欧元和拉菲亚下跌时利用市场的有利汇率。

在国际贸易以及国际金融已经实现代化和网络化的大形势下,完全规避外汇风险往往是一件较难做到的事,因此投资者想要成功地规避外汇风险,一方面需要增强自身外汇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自身对马尔代夫相关外汇法律知识以及外汇风险管理理论知识的学习、了解,做好实地调研考察的准备工作。另一方面,投资者需要建立高素质的外汇风险管理专业化团队。充分利用好已有的外汇风险管理的案例,结合自身实际,适当选择外汇管理工具,从而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外汇风险管理方法。

第六章 税收法律风险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进行货币征收,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2009年,马尔代夫政府赤字占GDP的20.5%,政府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随后,马尔代夫政府开始进行税制改革,联合亚洲开发银行(ADB)推动经济复苏计划,2010年成立了马尔大夫税务局,通过税基多元化等方法制定税法并加强税收管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从而促进纳税人遵守税法制度。2011年,马尔代夫开始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商品服务税,为政府带来额外收入,缓解了财政压力。同时,亚洲开发银行加大了对马尔代夫的技术援助力度,为其开发了信息技术平台,实现了税收的系统化管理,提高了马尔代夫税务局的税收政策效率和税务审计能力。近几年,马尔代夫税务局通过采用多元化的税基和合理的支出,加大了预算和财政的灵活性。

2016年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马尔代夫投资流量为3341万美元,年底存量为3578万美元。随着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中国企业选择投资马尔代夫成为中国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趋势。但马尔代夫和中国两国税收法律存在较大差异,中国企业要想在马尔代夫投资获得长远收益,就需综合分析两国税收法律制度,制定完整的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关注税收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做好防范工作,才能促进两国投资领域的互利合作。

第一节 主管部门

一、马尔代夫财政部

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reasury)是马尔代夫涉及税务管理的重要部门,该部门主要通过采用可持续的非通货膨胀性财政政策,为国家提供稳健的宏观经济框架,从而实现经济持续增长。财政部的职责是:拟订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控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和税务局共同审议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科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努力减少政府开支,并根据政府的收入来规划政府的预算,降低外债水平。

二、马尔代夫税务局(Maldives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马尔代夫税务局是根据2010年3月18日颁布的《税收管理法》而成立的独立法人实体,是一个完全自治的机构。税务局的职责包括:按照税法要求,实行税收政策,同时为政府提供税收技术咨询;依法收缴国家征收的所有税款,确定应纳税额是否按照所有纳税人的法律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是否到期缴清;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努力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根据税法要求准备纳税申报单、索赔单,通知单等各项文件资料。马尔代夫税务局有9个部门:总局委员会负责审查纳税人的异议,代表税务局上诉法庭和法院,内部审计等工作;合规部负责进行微型企业审计,编制风险简介和实施合规战略;纳税大户服务部负责验证大型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正确计算税款,确保大型纳税人及时提交退税和纳税及其他款项,为大型纳税人提供援助,解决税务问题;审计调查部负责通过税务审计验证所有应纳税企业和个人是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正确计算税额,收集情报,调查评估;企业服务部负责行政程序,人力资源管理,员工培训和财务预算;技术和公众意识部负责为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和提供技术咨询,编制税收规定,维护和分析数据,建立和维护与其他税务机关和国际税务机构的关系,为纳税人提供信息,开展税务培训课程,组织提高纳税人意识的相关项目;执法部负责追回违约者收取的税款,采取措施要求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服务部根据税法确定并注册需要注册的人员,获得纳税申报表,接受并处理税款,监督地区分支机构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部,负责信息通讯技术维护,开发软件应用程序以及数据库管理和维护。

自2010年8月成立以来,税务局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被公众认为是一个高效的专业组织。税务局在2011年分别颁布了商品和服务税法和企业利润税法,为马尔代夫现代税收制度奠定了基础。2011年税务局仅96名员工,随着税务局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截止2016年,税务局人数已达到244名。

三、马尔代夫海关服务处

根据2011年5月11日颁布的《马尔代夫海关法》,马尔代夫海关服务处作为独立法律实体成立。海关服务处的职责在于:管理征收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的活动,管理保税和免税场所等;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保护马尔代夫国界不受毒品走私,违禁品和其他非法跨境活动的影响,确保国家经济安全。马尔代夫海关于1995年9月8日加入世界海关组织,成为其第139个成员。马尔代夫海关服务处分为海关海港业务部、机场及区域运营部、执法部、人力资源与企业服务部。海关海港业务包括了关税与贸易和海港运营,机场及区域运营包括了机场运营和地方性海关,执法部门负责情报与风险管理、调查和法律事务。人力资源与企业服务部负责行政后勤、人才技术保障。

第二节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种

 

一般征税方式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政府对生产者征收间接税,例如香烟,酒,燃料的消费税。通过间接税,供应商可以通过更高的价格将部分或全部税收转嫁给消费者。直接税是由个人或组织直接支付给实体的税款。直接税不能转移给其他个人或实体。征收税款的个人或组织负责履行纳税义务。间接税可以从一个纳税人转移到另一个纳税人。根据征收内容的不同,目前马尔代夫的税种主要有:关税、商品及服务税、企业所得税、银行利润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除税收外,旅游岛租赁费也是马尔代夫财政收人的一项重要来源。此外,马尔代夫政府也征收公司注册费、特许经营费和机动车船税等。

(一)商品和服务税

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征收,征收标准分为普通商品和旅游商品,普通商品年销售额在100万卢菲亚以下的不需缴税,旅游商品一律缴税,自2011年10月2日开始普通商品按照其销售额6%征收率征收,旅游商品按照其销售额12%征收率征收。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商业利润所得税法》征收,该法于2011年1月18日由总统签署。该法规定,税务局对于居民企业,超过50万卢菲亚的部分营业利润按照15%征税;对于非居民企业,对超过50万卢菲亚的部分营业利润按照15%征税;对于所有所得来源于境外的公司,对超过50万卢菲亚的部分营业利润按照5%征税。在马国的所有企业,年利润在50万卢菲亚以下的免税。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纳税,每年分两次缴纳,上半年税款应在8月31日前缴纳,全年税款在次年1月31日前缴纳,逾期将收取罚息。外国投资企业需遵守《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纳税,税务主管部门为马尔代夫税务局。纳税企业需首先在马尔代夫税务局注册登记。纳税企业在税务局登记后,按照要求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缴纳税款。

(三)绿税

根据《绿税法规》,绿税是对留在旅游度假区,旅游酒店和旅游船上的游客征缴的税款。马尔代夫税务局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入住旅游宾馆的游客需支付此费用。在旅游度假村,旅游酒店和旅游船的游客,每天需支付6美元的绿税,住在旅游宾馆的旅客每天需支付3美元的绿税。马尔代夫本地人和居民许可证持有人不需要支付绿税。

(四)汇款税

根据《汇款税法规》规定,若在在马尔代夫就业的外国人需要转出资金,政府就会对转出的资金进行征税。该法规根据2016年8月25日批准的“就业法”第5修正案实施。汇款税按汇出金额的3%收取。汇款税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规定在马尔代夫经营的银行和汇款机构负责收取汇款税。“在马尔代夫就业的外国人”是指根据“马尔代夫移民法”颁发工作签证的外国人,只有属于“工作签证”类别的外国人才需要缴纳汇款税。

(五)关税

关税约占马尔代夫税收收入2/3,根据商品种类,征收关税税率也大不相同。税率主要如下:日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税率为5%-20%;促进国内工业发展的必需须物品,税率为25%-35%;奢侈品税率为35%-200%。关税支付方式以卢菲亚结算。关税包含了11种不同的税率和多种关税豁免商品,关税主要分为约束关税和实施税率两类。约束关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马尔代夫70%的商品税率为30%,其他(肉、烟草、公共汽车和摩托车等)税率控制在35%-200%间。实施税率包含了免税、5%、10%、15%、20%、25%、35%、50%、100%和200%。同时对进口香烟实施特别征税,每支征收30拉里。

(六)银行所得税

银行所得税是马尔代夫唯一的直接税,根据马尔代夫《银行所得税法》规定进行征收,税率为银行利润的25%。该税种收入约占马尔代夫财政年收入的2%。

(七)个人收人所得税

个人收人所得税采取累进计税,年收人36万卢菲亚以下部分税率为0;36万-72万部分按收入额的3%征收;72万-120万部分按6%征收;120万-180万部分按9%征收;180万以上部分按15%征收。

(八)公司年费

马尔代夫境内所有公司均须缴纳年费,公众公司每年缴纳1万卢菲亚,私人公司每年缴纳2000卢菲亚。

(九)机动车管理费

各种机动车辆均须按年缴纳管理费,其中摩托车、汽车根据发动机排气量收费标准从180-7500卢菲亚不等。


二、税法

 

(一)商品和服务税法

马尔代夫《商品和服务税法》(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于2011年颁布。该法分别对商品服务税、商品、服务、免税商品服务、零税率商品服务、销项税、进项税、会计基础等进行了详细解释,也介绍了商品服务税征收的相关内容:如应税活动范围、商品和服务税类别、旅游商品和服务、一般商品和服务等。同时,对纳税周期、退税程序、税务发票开具和纳税注册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商品服务性质的不同,马尔代夫商品和服务税分为旅游商品服务税和一般商品服务税。其中旅游商品服务是指由旅游部授权的旅游度假村、旅游酒店、旅游船、游艇码头、旅行社等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从2011年10月2日起,马尔代夫开始对商品和服务计征商品服务税。如果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价值每年超过100万卢菲亚,业主必须在税务局进行注册。若商品价值不超过100万卢菲亚,也是需要注册的。如果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价值每月在100万卢菲亚以下,业主需每三个月履行纳税义务,如果价值每月超过100万,业主需每月履行纳税义务。

商品和服务税率自2011年至今出现了一定的变化(如下表)。

 

2011.10-2011.12

2012.1-2012-12

2013.1-2014.10

2014.11-至今

旅游商品服务税率

3.5%

6%

8%

12%

一般商品服务税率

6%

数据来源:https://www.mira.gov.mv/Default_Eng.aspx。

马尔代夫的免税服务包括:国家电力服务、水利设施服务、邮政服务、污水处理服务、教育服务、医疗医药服务、非盈利组织捐赠、租赁不动产所赚取的租金、国际运输服务、罚款、政府或政府通过第三方出售的土地或建筑物等16项。零税率商品包括:大米、糖、面粉、食用盐、奶制品、食用油、鸡蛋、茶叶、马尔代夫的深海鱼类和珊瑚鱼类、土豆、洋葱、咖喱酱配料、椰子、胡萝卜,卷心菜,豆类、番茄、水果、面包、婴儿尿布、三岁以下儿童食物等。

(二)商业利润所得税法

马尔代夫《商业利润所得税法》(Business Profit Tax Act)于2011年1月颁布,规定了对马尔代夫以外的来源的利润征税,分别对企业所得税,其他所得税,特许权使用税费进行了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源于马尔代夫的任何收入,无论该收入形式源于马尔代夫或者转移到马尔代夫,该法都要求对该收入计征所得税。对在马尔代夫开展业务的公司或者合伙人征收税额为营业利润的15%,利润来自马尔地夫以外的,征收税额为利润税率为5%。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按10%的税率征税。该法指出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其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五年。亏损结转须在所得税申报表中进行申报。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纳税申报流程、税款支付、转让定价、逃税处罚、税务上诉等具体内容。

(三)税收管理法

马尔代夫《税收管理法》(Tax Administration Act)于2010年颁布,该法的颁布主要是为了加强税务征收管理,规范税务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税收管理法中规定了税务局的成立、税务局各部门的功能、税务人员任职资格及相应的职责。该法还明确了税务局有审计和调查的权利,对于不缴纳税款的情况有权扣押土地和财产或从第三方收回税款的权利,相关双重征税减免规定,以及税收法庭成立条件、相关犯罪行为和刑罚规定。

(四)银行利润税法

马尔代夫《银行利润税法》(Bank Profit Tax Act)于1985年6月颁布,该法规定马尔代夫的银行应在次年的六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并有财政部审计师进行审计。根据年度净利润,于次年七月底前向财政部缴纳银行利润25%的税款。

(五)海关法

马尔代夫《海关法》(Customs Act)于2011年4月颁布,该法规定了马尔代夫海关服务的目标、权力、责任和特权。海关法的出台是为了确保马尔代夫海关体系运行稳定,保护国家财产,强化运营体系(进出马尔代夫的旅客、手工艺品和货物等);通过检查进出马尔代夫的嫌疑人和货物特别是检查抵达和离开马尔代夫的工艺品,以加强对官方贸易口岸管理,制止非法物品的进出口;确立与海关有关的原则,简化,规范海关程序;该法规定“马尔代夫海关服务机构”是官方机构,依照相关规定管理与该服务有关的活动。马尔代夫海关部门应由共和国总统指定的部长监督。

(六)机场税费法

马尔代夫《机场税费法》(Airport Taxes and Fees Act)于2016年12月颁布,规定了马尔代夫机场服务费和机场发展费收取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有效期限,生成支付记录等内容。例如:从马尔代夫机场出发的乘客征收机场服务费:每名外国旅客25美元;每名马尔代夫乘客12美元。2岁以下的儿童,免收机场服务费。征收机场发展费:每名外国旅客25美元;每名马尔代夫乘客12美元。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免除机场发展费用。若纳税人未及时支付,则按照“税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罚款。2017年1月,税务局制定了机场税规章,对机场税费法内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例如:规定已获马尔代夫民航当局颁发相关许可证的机场营运者及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公司,应及时在税务局进行注册登记,在次月15日前提交纳税申报表和支付税款。机场营运者及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公司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进行注册。注册的每个机场和航空公司都配有纳税人识别号。注销登记则需要注册人以书面方式向税务局提出申请。

(七)汇款税法规

马尔代夫《汇款税法规》(Remittance Tax Regulation)于2016年9月颁布,2017年1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该法根据“就业法”第93条授权马尔代夫税务局制定。其中规定:汇款税按汇出金额的3%收取,由马尔代夫经营的银行和汇款机构负责收取汇款税。当然银行和汇款机构需在税务局进行注册登记,由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向其颁发许可证,银行和汇款机构由此获取纳税人识别号码和汇款税登记证;若许可证因故需取消,持有人应在取消该银行或转账机构的许可证的15天内以书面方式向税务局提出撤销注册申请。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应在取消日期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或转账机构的执照已被取消;银行应使用该行在汇款日的相应货币出售汇率将汇出金额转换为卢菲亚。汇款机构应将根据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在汇款日期公布的汇率,将汇款金额转换为卢菲亚。如果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在汇款日没有公布汇率,则该日期的汇率应按该日期之前的最后公布汇率为准。银行和汇款机构不得强制汇款人以卢菲亚以外的货币缴纳汇款税。汇款税不得从持有工作签证的外国人以及不得在没有工作签证的情况下在马尔代夫工作的外国人收取。若收取了汇款税,而后来证明该人不需要缴纳汇款税,则应退还所汇款的税款。银行和汇款机构应使用汇款纳税申报表在次月第15天内提交纳税申报表。银行和汇款机构都应向税务局提交一份信息表,并附上汇款纳税申报表。

(八)绿税法规

马尔代夫《绿税法规》(Green Tax Regulation)根据《马尔代夫旅游法》第36条授权马尔代夫税务局制定。绿税以美元的方式支付。旅游度假区、旅游酒店、旅游船、旅游宾馆,应当自旅游部颁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开始登记绿色税。 登记应当以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人的名义登记,每个度假村、酒店、船舶、宾馆应当分别登记。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规定,税务局将直接为旅游度假村、旅游酒店、宾馆和旅游船进行绿税注册,并将相关注册信息通知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进行绿税注册的旅游度假村、旅游酒店、旅游船和旅游宾馆均应获得纳税人识别号码和绿税登记证。所有注册场所均应在显眼处陈列由税务局提供的绿税登记证明,表明该场所已经注册了绿税。游客入住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船、旅游宾馆时需每天支付6美元绿税,由入住场所收取。在旅游场所免费或免费入住的客人也必须支付绿税。旅游度假村、旅游饭店、旅游船和旅游宾馆应按照规定在次月28日之前填写绿税申报表并向税务局提交税款。

(九)税务代理条例

马尔代夫《税务代理条例》(Tax Agent Regulation)根据《税收管理法》第25条制定,该条例规定了税务代理人的职责包括:计算纳税人的税款;准备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文件;就纳税义务人的税务行为和其他税收问题向纳税人提供咨询;代表纳税人就其税务事宜与税务局进行沟通。税务代理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且不能有违法记录。

(十)税收管理条例

马儿代夫《税收管理条例》(Tax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根据《税务管理法》的规定而制定。该条例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应该及时在税务局申请注册,企业申请注册的人可以为企业的经理或者企业合伙人。未及时申请注册的的企业将被处以5000以下卢菲亚的罚款。若纳税人破产或者死亡,可以向税务局申请注销。纳税人需要保存好所有文件的电子版本并翻译成迪维希语或英语。关于审计和调查方面,第30条规定应接受审计的纳税人,应在税务局对其进行审计前获得书面通知。审计结束后,税务局向纳税人发送审计报告,纳税人在审计报告发送之日起15日内,根据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若纳税人对税务局的决议有异议,纳税人可提交“异议通知书”,并提供反对的理由。税务局根据异议可以对决议进行修订。

(十一)税务上诉条例

马尔代夫《税务上诉条例》(Regulations of the Tax Appeal Tribunal of the Maldives)规定税务法庭由马尔代夫总统任命的五名成员组成。法庭有权审理纳税人对税务局的处罚、评估等提交上诉。根据《税收管理法》,法庭有权对其提交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发布判决。法庭有权对对证人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如果税务局有明确的证据怀疑纳税人涉嫌税务欺诈或其他犯罪行为,税务局可向总统申请对该纳税人进行相关调查。

(十二)马尔代夫免税业务管理条例

马尔代夫《免税业务管理条例》(Regulation Governing Duty Free Business in Maldives)规定有意开展免税业务的单位应向工商部进行登记,并在开始营业之前,从工商部门获取“免税品销售许可证”。开展免税业务的单位须设立至少一间保税仓库,以存放免税货物,且不得与其他物品一起存放。保税仓库应按照海关“保税仓库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将货物从保税仓库转移至免税店,须提供三份连续编号的“海关申报表”。一份保存在保税仓库中,另外两份则随同货物到免税店。货物在进入免税店前应经海关申报单核查,并经海关认可。一份应存放在免税店内,另一份则送到海关。若出现货物损坏或丢失情况,免税店应每月按“损坏/丢失货物申报单”进行登记,并由海关认可且盖章。所有缺失货物仍须缴纳进口税。在免税店的货物只能出售给持有有效出境旅行卡的乘客。从免税店出售的所有货物的发票分为三联,分别由购买者、海关和免税店三方持有。免税店所持的发票必须妥善保管三年。

第三节 税收风险

一、海外并购产生的风险

 

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活动通常会面临税收风险。无论中国企业选择何种方式对马尔代夫当地企业实施并购,事前未对被并购企业进行仔细的调查将大大增加中国企业税收风险。如果被并购企业在并购交易结束前后有纳税义务,那么并购后的中国企业将承担这部分纳税义务。如果并购前,被并购企业存在应纳税义务且未在会计报表中体现,中国企业在不知晓的情况下,将导致被并购企业的股东权益虚增,增加中国企业的收购成本。同时,如果并购前,马尔代夫税务局未及时发现当地企业存在一些涉税违法行为,而在中国企业并购后查出,中国企业将承担财产损失或股东权益损失,会严重影响并购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重复征税风险

 

中国未与马尔代夫政府签订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因而在跨国经济往来过程中,对企业的同一所得,两国都具有征税权,此时就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目前中国企业通过在马尔代夫投资获得的生产经营利润、投资收益和财产收益都要面临着中马两国政府的双重征税所带来的压力。重复征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减少了投资者收益,从而不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投资者缺乏相应的积极性终将对两国的经贸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三、反避税调查风险

 

反避税政策中主要关注的是转让定价规则和资本弱化政策,马尔代夫适用转让定价规范,不涉及资本弱化条款的问题。因而若中国企业缺乏对马尔代夫反避税规则的认识,容易导致马尔代夫反避税调查的风险。中国企业与其在马尔代夫控股的公司发生一些关联交易或者业务往来,会涉及到跨国税权的分配问题。假设中国企业对跨国贸易经验不足,对跨国经营活动中的转让定价理解不够,不能及时制定科学合理的转让定价政策,不能合理分配各种费用,将增加马尔代夫税务局对其进行关于转让定价的反避税调查风险。反避税调查一般情况下涉及需要调整的金额较大,这将对中国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四、税收争议的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由于税制差异、企业组织架构复杂等因素,中国企业在马尔代夫可能发生税收争议。中国企业的税制主要有四大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含有28个税种。而马尔代夫的税制相对于中国来说较少,主要集中在商品服务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中国企业若不能完全掌握马尔代夫各税种信息,合理区分两国税制差异,会增加税收争议的发生几率。同时,若中国企业实行间接控股,在马尔代夫判定其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可能会有分歧,若判定中国企业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则会导致税收争议,影响企业投资收益。

第四节 防范策略

一、深入调研马尔代夫税法

中国企业投资决策前要充分了解马尔代夫的税种、税率等相关信息,掌握税法对投资领域是否有特殊的规定,特别是马尔代夫与我国税制的差异,提前了解税制差别对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尽量降低税收成本。中国企业可以从马尔代夫税务局官方网站上了解最权威的税收法律法规,也可以向马尔代夫地方成功运营的中国投资企业获取涉税信息。同时,为使中国企业更好的熟悉马尔代夫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己经设立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专题网页,在网页中对马尔代夫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以及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计算进行了介绍。

二、建立税收风险内部防控体系

 

中国企业在投资决策前要对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进行预计。在投资决策阶段,企业应进行税收风险识别与评估,分析税收风险的严重性和对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为建立税收风险管理体系打下基础。根据评估识别出来的税收风险,在马尔代夫税法体制下,建立一套税收风险内部控制体系,通过健全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应对风险,提高税收风险管理效益。从收集税收风险信息到识别、分析及评价税收风险最后应对税收风险的一整套系统设计。针对识别出来的税收风险,设计出具体的税收风险信息沟通系统与风险监控流程。结合马尔代夫的具体税法规定,企业主营业务、战略目标等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在不影响企业国际经营战略的前提下,合法地谋求税收利益最大化。

三、加强沟通,做好举证和资料准备

 

中国企业在马尔代夫投资时,应尽可能的加强与地方政府、税务局的沟通,获取政策支持,当然中国企业也可能面临反避税调查的风险,因此就要做到未雨绸缪,建立完善的资料备份制度,保存关联交易、资本结构、日常经营税收等重要资料。中国企业遭遇税务调查时,如果能够提供详细的资料证明,有助于调查的顺利开展,降低对企业运营的影响。若中国企业被马尔代夫税务局确定为调查对象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合理举证和抗辩,以最大限度争取税务局对企业经营的认可,尽可能减小税收风险。

第五节 真实案例

一、S公司税收争议案

 

S公司2000年设立于中国某市,从事家具产品销售业务,2014年初该公司与马尔代夫Y公司(从事家具产品生产)在马尔代夫合资设立SA贸易公司,SA公司与S公司、Y公司的经营业务相互独立。2014年末,SA公司的财务报表上显示该公司的年销售额为102万卢菲亚。该公司在马尔代夫税务局进行了登记,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根据税率要求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款。但该公司认为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可以不缴纳商品服务税,因而当年未向税务局申报并缴纳商品和服务税。理由是S公司和Y公司已在中国和马尔代夫分别缴纳了消费税和商品服务税。马尔代夫税务局根据SA公司的经营性质,判定该公司除了应交企业所得税以外,还需缴纳商品和服务税。双方就是否应缴纳商品和服务税产生了争议。

本案中,S公司和Y公司的职能与SA公司的职能完全独立,不交叉管理和控制,其本身具备独立经营的条件,属于独立法人。家具生产和销售在马尔代夫属于普通的应税商品和服务。根据马尔代夫商品和服务税法规定普通商品年销售额在100万卢菲亚以下的不需缴税,超过100万卢菲亚需要缴纳销售额6%的商品服务税。因此SA公司需按照马尔代夫税收法律要求及时申报并缴纳商品和服务税。该案例反映了在马国的部分中资企业对该国税收制度的认识不足,从而导致在应对税务争议时十分被动。为了避免税收争议的发生,中国企业应积极关注马尔代夫税收法律法规,即时掌握最新税收政策动态。

二、Z公司未及时纳税案

 

一家跨国企业Z公司在马尔代夫注册成立,按照马尔代夫商业利润所得税法被认定为马尔代夫的居民企业。但是,Z公司将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居民企业判定标准,Z公司同时也构成了中国的居民企业。Z公司在中国境内按照中国税法要求缴纳了一系列税款,但在马尔代夫未向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并缴纳税款。马尔代夫税务局要求该公司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该公司于9月5日缴纳了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款,税务局认为该公司缴纳税款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要求,对该公司未及时纳税进行了罚款。

该案例主要集中于法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上的冲突。由于中国与马尔大夫未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因此该公司须根据两国的税收法律要求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因而Z公司在马尔代夫的经营业务也须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此外,马尔代夫商业利润所得税法要求纳税人按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款应在8月31日前缴纳,逾期将被税务局处罚。因此中国企业要熟悉马国税法规定的具体内容,依法及时缴纳各种税款。

第七章 马尔代夫渔业法律制度及投资风险防范

 

马尔代夫位于南亚地区,地处中国东南沿海通往印度洋的交通要道,是多条国际主要航道的必经之地,在国际远洋运输中具有特殊的战略地位。马尔代夫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有各种热带鱼类及海龟、玳瑁和珊瑚、贝壳之类的海产品。借助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海洋资源,近些年来马尔代夫的渔业、航运业、旅游业等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对外经济联系逐渐增多。作为马尔代夫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丰富多样的渔业资源也对外国投资商具有较大的吸引力。自1972年中马建交以来,两国的经济联系曾长期体现为中国向马方的单方面经济支援,真正意义上的经贸合作关系始于1981年,后又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导致中国对马尔代夫投资存量始终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据商务部统计,2013年中国对马尔代夫直接投资流量为155万美元,截至2013年底,中国对马投资存量仅为165万美元,且主要集中在渔业。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实施,为中国企业走出提供了有利的时机,而马尔代夫正处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关键节点之上,丰富的渔业资源关系到马尔代夫本国的国计民生和未来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中国企业对马尔代夫的渔业资源进行发开投资,不仅可以带动马尔代夫国内经济的发展,也能满足中国国内消费市场的需求,同时还能助推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不断深化发展。而中国企业对马尔代夫的渔业资源进行开发投资,不仅需要了解马尔代夫的渔业环境、渔业资源概况,也需要深入了解马尔代夫政府对于渔业资源开发的法律保护制度和法律规定。目前,马尔代夫的渔业法律制度以及政府政策整体而言对于中国投资企业的投资开发活动较为有利,但中国企业对马尔代夫的渔业资源进行投资开发也存在着一定风险,这就需要中国企业深入了解马尔代夫的渔业法律制度和投资开发环境,有效规避投资风险。


第一节 马尔代夫渔业概况

马尔代夫是海洋岛国,其领海面积的99.75%属于印度洋热带温暖水域,其中专属经济区达859000平方公里。优越的岛国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使马尔代夫具有发展渔业的便利条件。捕鱼业自古以来就是马尔代夫国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在1978年以前,渔业一直是马尔代夫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渔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逐年降低。1985年后,虽然渔业产量每年都有相当程度的提高,但其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远远落后于其他各产业。至2012年,渔业产值对GDP的贡献率已不足1.6%。2012年,马尔代夫共有56个渔岛,各类渔船1200多艘,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居民有10264人。

一、渔业发展概况

 

1975年以来,马尔代夫在日本、伊朗、印度、科威特、泰国等国家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援助下,渔业生产得到快速发展。1975年11月13日,马尔代夫政府和印度政府签订了关于鱼类加工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双方确定,印度政府将协助马尔代夫在费利瓦卢建立一个日产1万瓶罐头的金枪鱼罐头制造厂,所需的专家、工程师及马尔代夫不能提供的其他职员以及相关设施全部由印度政府提供。自此,马尔代夫的现代渔业开始起步。1979年,马尔代夫政府与日本丸红公司组建了“马尔代夫日本鱼产品灌装和处理有限公司”,以开发本国的渔业资源。

马尔代夫渔业的发展还得益于世界银行在马尔代夫进行的渔业投资开发项目。1983年—1985年,马尔代夫加强了对港口和冷冻冷藏设备的改造,从而使罐装鱼产品收入增加了4倍。1994年以来,马尔代夫在日本和世界银行的资助下,进一步改善了冷冻冷藏设备,有效地增强了鱼类产品的存储和处理能力。

过去,由于捕鱼设备简陋和海洋气候条件的影响,大多数渔民只能在离岸8—10公里的近海水域进行捕捞,能在离海岸25—30公里的海域进行捕捞作业的船只寥寥无几,几乎不可能进行远洋作业。这种传统的捕鱼方式受季节、气候的影响很大,一般在季风期才能出海。20世纪70年代初马尔代夫从国际发展联合会贷款320万美元,并于1974年开始将一部分木帆船改装成机动渔船。到1979年,马尔代夫改装的机动渔船达到730艘。为了提高渔业产量,政府还对渔民进行现代化的渔业技术的培训。1982年—1985年,马尔代夫的渔业捕获量翻了一番。1992年,马尔代夫渔业捕获量达到82000吨,比1987年的56900净增25100吨,创下历史最高纪录。2002年,在全国244376艘各类渔船中,机动渔船数量达到219324艘,占各类渔船的89.7%。

二、渔业产量

马尔代夫渔业资源十分丰富,拥有近千种海洋生物种类。而在众多的鱼类资源中,金枪鱼是马国最重要的捕获鱼类。根据近几年的渔获量数据,鲣鱼和金枪鱼约占马国全部渔获量的80%以上。近些年来,马尔代夫国家以及地方政府部门,为了保持本国海洋生态链的平衡,对鱼类捕捞和出售一律实行严格的一年一审的许可证制度,渔获量因此而受到很大限制。但是,海洋鱼类资源却得到了很好的保护。2008年以来,马尔代夫的渔业产量由于受到燃料价格等方面的影响,一直徘徊在12万吨/年,2012年鱼类出口产品的总价值约为24.38亿拉菲亚。2012年马国渔业产值为3.52亿拉菲亚,占GDP的1.7%。鱼类主要出口中国、日本、斯里兰卡、新加坡等地。2015年马国渔业产值为3.4亿卢菲亚,占GDP的1.4%。

三、主要国外市场

 

渔业是马尔代夫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吸收就业的主要渠道。渔业资源丰富,盛产金枪鱼、鲣鱼、鲛鱼、龙虾、海参、石斑鱼、鲨鱼、海龟和玳瑁等。马尔代夫的鱼产品出口的目的地主要有亚洲、欧洲、北美洲和大洋洲等地区,此外,鱼类主要出口国为欧盟、泰国、斯里兰卡等。


第二节 马尔代夫渔业管理部门及渔业法规

 

马尔代夫渔业资源丰富,捕鱼业是马尔代夫传统的经济支柱产业。近年来,捕鱼业发展相对缓慢,但是鱼产品加工业发展迅速,政府积极鼓励该产业的新技术和资本投资,为外来投资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在马尔代夫,渔业资源是国家平衡国民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杠杆之一,政府通过对渔业资源进行立法规范,可以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渔民的收入进行法制保障和法律保护,以促进国家经济状况的良好运转,同时也可以通过渔业相关法律法制体系对国家的对外贸易与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管控与防范。

一、马尔代夫渔业管理机构

马尔代夫国家农业与渔业部(Ministry of Fisheries and Agriculture)全面负责管理马尔代夫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事项。现任农业与渔业部部长为穆罕默德·沙尼(Mohamed Shainee)。马尔代夫渔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制定实施有关渔业法律法规保护,确保马尔代夫国家海洋和农业资源发展和可持续管理。马尔代夫国家农业和渔业部有权在相关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的条件下颁布实施渔业许可证。在需要养护某种海洋生物资源的情况下,渔业部有权在指定期限内禁止捕捞、捕获此类物种,并有权为此类物种建立特殊的避难所。马尔代夫对渔业捕捞实行严格的资源保护性管理,规定所有捕捞作业渔船禁止使用网具捕捞作业,只能用钓具进行捕捞。所有出口的石斑鱼类其体重不得小于500g,并严禁出口任何种类的珊瑚。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外开放度的加快加深,马尔代夫国家渔业与农业部大力鼓励本国企业发展水产养殖业,并积极吸引外国企业和资金在渔业上进行投资开发。

二、马尔代夫的渔业法规制度

 

(一)《渔业法》的有关规定

1987年,马尔代夫正式颁布实施《渔业法》(2010年进行过修订)。该法律文件在渔场范围、渔业资源、渔业相关信息、渔业经营制度、渔业研究、非法的捕鱼行为和捕鱼船只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马尔代夫政府界定的渔业活动场所。根据马尔代夫目前实施的《渔业法》,对于渔场的法律定义如下:在马尔代夫,渔业活动与渔业作业场所(渔场)是指在马尔代夫专属经济区(859000平方公里)进行捕鱼活动、捕捞活动或者其他一切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活动以及其他与上述行为有关活动的场所。

2、渔业管理机构和部门的设立。根据马尔代夫《渔业法》的有关规定,马尔代夫渔业部有权设立关于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其他机构和组织团体。马尔代夫农业与渔业部则对整个马尔代夫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为了渔业的可持续发展,马尔代夫渔业部有责任探索、采取其他可能的合法手段对渔业资源进行开发研究。

3、对渔业信息和渔业情报的法律规定。为了对渔业开发活动进行管控,马尔代夫农业和渔业部应当收集、编纂、分析有关的渔业信息和数据以及对其他必要的渔业信息进行管理。个人在马尔代夫政府所辖定的渔业场所从事渔业资源开发经营活动,须提供马尔代夫农业和渔业部所要求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非马尔代夫本国居民或企业单独或者联合马尔代夫本土居民或本土企业可以在马尔代夫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商业性的渔业开采活动,但同样需要提供渔业部所要求材料和数据表格,并且必须征得马尔代夫产业和贸易部门的批准和授权。

4、对渔业经营执照的法律规定。在马尔代夫专属经济区水域进行渔业出口和其他商业性质的渔业捕捞行为,需要经过马尔代夫产业和贸易部的批准和授权,同时还需要向马尔代夫产业和经贸部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任何团体的渔业活动,都需要同马尔代夫产业和经贸部达成纸质的双边协议。这种协议主要涉及以下情况:颁发渔业资源开活动营业执照的费用,这同应上缴马尔代夫政府有关部门的应付费用一致;任何渔业开发者或者开发机构一旦违犯马尔代夫渔业法的有关规定,马尔代夫政府部门(主要是指农业和渔业部,产业和经贸部)有权吊销或者取消其经营许可证;如果马尔代夫政府部门认定渔业从业者有非法活动嫌疑,法律部门有权将涉嫌的个人或团体的渔船遣送到国外并且在必要时对他们的船只进行检查;在马尔代夫,捕鱼时如果需要鱼饵进行捕鱼,需要使用马尔代夫政府规定的传统的方法和捕鱼舰船;此外,《渔业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渔业活动经营执照而在马尔代夫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活动的,不论出于何种理由,都应事先征得马尔代夫农业部渔业部的同意和许可,而且捕鱼船每一次驶入专属经济区都须向渔业部做出情况报告说明。

5、对吊销渔业活动经营执照的法律规定。根据马尔代夫《渔业法》第六部分的有关规定,马尔代夫国家农业和渔业部有权撤销或者吊销捕鱼船的营业执照,或者取消与有关捕鱼一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如果有捕鱼船或个人在进行渔业活动中被发现实施了或者计划实施可能危害马尔代夫国家和平和安全的行为,将被马尔代夫政府部门依法取消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危害度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6、马尔代夫对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活动的规定。为了对现存的海洋资源进行保护,马尔代夫渔业部可根据不同情况对渔业资源的调查研究活动进行授权和批准。在特殊时期,为了保护现存的海洋渔业资源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马尔代夫渔业部有权禁止捕捞、开发稀有的海洋资源。

7、对非法渔业开采活动的防治。根据《渔业法》的相关规定,马尔代夫国防安全部有权制止任何可疑船只的捕鱼活动,并有权对这些船只内部的一切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此外,马尔代夫国防安全部也有权羁押可疑船只和犯罪物品,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样,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马尔代夫法院决定需要对任何可疑的个人或者犯罪集团进行司法调查,马尔代夫国防安全部在获取法院的授权后有权逮捕任何可疑的个人或者犯罪集团。

8、对被羁押的渔船和捕鱼工具的法律规定。任何被羁押的渔船和物品应该被马尔代夫国防安全部妥善保管,直到完成所有的法律程序。马尔代夫国防安全部有权拍卖其中的易损坏物品,并且有权占有上述拍卖行为的所得和收益。

9、《渔业法》中规定的对非法渔业活动的处罚措施。根据《渔业法》规定,任何未取得马尔代夫政府部门颁布的渔业经营许可而对渔业资源进行开发的活动以及未经政府部门批准许可,却仍在马尔代夫专属经济区进行的渔业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将被处以10万至100万拉菲亚或者不超过渔船作业活动成本的一笔罚金。上述罚金应由被处罚的个人或团体交付给马尔代夫外汇管理机构,所有的捕鱼物品以及非法所得将被没收。

根据《渔业法》规定,已取得渔业经营许可的渔船进行非法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将被处以1000至100万拉菲亚或者不超过渔船作业活动成本的一笔罚金。上述罚金应由被处罚的个人或团体交付给马尔代夫外汇管理机构,所有的捕鱼物品以及非法所得将被没收。

在马尔代夫专属经济区的经常性渔业作业水域进行非法渔业活动(即已获得政府部门批准和授权)个人或团体,也将被处于100至10000拉菲亚数额不等的罚款,或者被处以3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羁押在监狱或者羁押在其居所)。

10、《渔业法》所规定的马尔代夫常用的渔业作业场地。根据渔业法的相关规定,马尔代夫政府所指的经常性的渔业活动场地,是指马尔代夫专属经济区,以及距离专属经济区75海里的毗邻区,包括沿外部海岸线的珊瑚礁和环礁岛区(以上规定主要是以地理坐标来划分的)。

三、渔业活动管制措施

马尔代夫渔业部以及《渔业法》规定:从环礁以外延伸320公里的一片“专有经济区”水域禁止用渔网或拖网捕鱼。所有的鱼都需通过鱼竿和鱼线捕捉。马尔代夫之所以实施禁止用网捕鱼的这项政策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过度捕捞和减少误捕。同时,马尔代夫渔业管理部门会派人巡逻以防止本国居民或者外国居民等在上述“专有经济区”进行偷捕和盗捕活动。

四、对渔业资源进行保护的其他规定

 

除上述专门的针对马尔代夫本国的渔业资源和渔业环境进行明示的法律规定保护之外,为控制环境容量和保护海岛生态环境,马尔代夫政府还颁布实施了一些其他政策措施。例如,马尔代夫政府规定,对马尔代夫的海岛开发必须采用“三低一高”原则(低层建筑、低密度开发、低容量利用、高绿化率)。建筑物的高度不能够超过树木的高度,建筑物的材料必须与岛上的整体环境相融合,建筑物的最大面积不能够超过整个岛屿面积的20%。在马尔代夫已开发的87个海岛中,几乎所有建筑物都是沿着海岛两岸建设并隐藏在树林中,楼层最高仅为两层。另外,马尔代夫政府还为每一个度假岛屿制定了严格的环境控制措施,如严格控制树木砍伐,要有适当的废物处理系统,禁止游客到海上、珊瑚礁和海滩上采集珊瑚、贝壳,甚至岩石也被列入禁采行列;禁止本国和外国游客用鱼叉或枪支捕鱼等;禁止走私贩卖龟壳等产品。正是由于各个海岛上的环保政策执行得非常严格,使得马尔代夫国家周边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与海洋资源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第三节 马尔代夫渔业资源开发投资风险

一、渔业直接投资风险

中国同马尔代夫的国家利益并不完全相同,出于意识形态、国家利益、安全等方面的考虑,马尔代夫政府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马尔大夫进行渔业资源开采活动,必须取得渔业部门的批准许可或者持有马尔代夫渔业管理部门办法的经营许可证,由此可见政府对马尔代夫企业有着较大的监管度和影响力,从而削减了外国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自主经营权。除此之外,出于特殊的国家安全需要,马尔代夫国防安全部门还有权对一切外国可疑的捕鱼船只和个人进行逮捕。因此,中国企业在对马尔代夫的渔业资源进行直接投资时,会面临着来自于政府的较大程度的干预和管制。

二、渔业开发市场准入风险

 

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目的是促进合理、合法的竞争和对市场进行适度的保护。“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一些贸易伙伴国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思考,会设置一些苛刻的市场准入门槛,以限制外国投资企业及产品进入本土市场。例如,马尔代夫政府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对马尔代夫的渔业资源进行开发投资,须在马尔代夫政府规定的专属经济区水域进行,且要有马尔代夫本国企业或者本国人士的参与和参加。这种规定本身并无不妥,专属经济区本身是一个国家的合法领海区域,任何外国政府和企业不得随意进入,但是根据马尔代夫渔业法规定的专属经济区捕鱼水域,只是限于一些特定的水域面积可供外国投资者利用,其余大部分只针对本国企业开放,这种对外国企业投资活动的隐性限制,蕴含着一定的市场准入风险,也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

三、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律风险

 

随着国际上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意识的加强以及生态文明价值观的发展,世界各国对本国资源环境的保护标准和法律规定也越来越严格。马尔代夫虽然拥有丰富的海洋渔业资源和多样的渔业品种,但是由于之前本国企业和其他外国投资者不合理的开发开采行为,已经导致某些鱼类品种和海洋生物种类的数量锐减,甚至有的濒于灭绝。出于保护鱼类资源和海洋生物种类的考虑,马尔代夫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和规定对本国的渔业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中方企业在马尔代夫海域进行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开采时,如果不能严格遵守当地政府的海洋资源保护标准,将会面临着许多来自法律政策方面的管制或制裁。

四、印度洋地区的大国竞争

马尔代夫地处印度洋地区,而在该地区,印度作为地区内首屈一指的大国,一向将该地区视为自己的利益范围。而且自1965年取得独立地位以来,马尔代夫同印度关系十分密切。而马尔代夫丰富多样的渔业资源一直以来吸引着不少域外国家的投资者前来开发利用。对于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印度始终持有一种戒惧心理,担心中国的“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对南亚地区国家自然资源的开发会侵占印度的利益范围。因此,在对马尔代夫的渔业资源进行投资开发之时,中方政府以及企业要注意同印度政府以及印度在马尔代夫的渔业领域的利益关系。

五、地理条件和自然隐患

 

马尔代夫地处印度洋地区,位于世界著名的喜马拉雅——印度洋地震带,而且马尔代夫是个群岛国家,是世界上最大的珊瑚岛国,整个国家的海拔普遍较低,随着温室效应造成的全球气温上升,马尔代夫周边的海平面上升,甚至有科学家预言马尔代夫可能会因为海平面的不断上升而“消失”。其中发生于2004年的印度洋海啸给马尔代夫的渔业资源产业造成很大影响。除此之外,由于地处火山地震带,马尔代夫还会面临着火山地震等其他原生性地质灾害,而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都会对渔业等资源的开发利用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节 防范策略

一、中马政府双方签署渔业投资双边保护协议,实现法制协同

为了实现中国企业对马尔代夫渔业资源领域的开发投资合作便利化,消除人为设置的投资壁垒和投资障碍,两国政府必须加强在渔业法律规定的方面的法制协同,通过两国之间的双边政府协定,扫清因两国法制“不统一”而带来的法律障碍,为中方企业对马尔代夫渔业资源的投资和合作创造一个健康的法律环境。比如,中马两国政府可以签署关于中方企业单独或者联合马尔代夫本国企业对马国渔业资源进行开发开采的自由贸易协定,尽可能通过政府层面的渔业项目合同。经营合同等官方方式将双方合作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化、详细化,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二、探索建立渔业投资贸易咨询服务机构,分析研究渔业投资风险

 

探索建立促进中国政府和企业同马尔代夫政府、企业进行渔业资源开发的专门研究机构,对相关的渔业投资和渔业开发合作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指导。例如,可尝试建立中马两国渔业资源投资开发信息管理制度和渔业资源大数据库,通过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实现中国同马尔代夫渔业资源和渔业政策信息的同步化,为中国企业对马尔代夫渔业资源进行投资开发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撑和数据分析。又如,加强同马尔代夫的渔业政策法规加强有效对接,由于中马两国的投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存在差异,在双方对渔业资源投资开发制度尚未对接到位的情况下,中方的有关渔业投资和海外投资部门应适时提醒中方的渔业投资企业做好前期调研,理性开展海外渔业投资活动。

三、加强马尔代夫渔业投资风险的预警评估,开展专项培训

中国企业对海外国家的资源进行投资开发,需要全面了解对象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法治环境,充分评估投资对象国的产业运营、法律资质等状况,制定出一系列法律风险防范策略和预防措施。作为企业的后盾,各级政府需要组织协调部门和人员,组建专业化的法律专家团队深入对投资对象国相关投资领域进行科学的实地调研。因此,中国企业对马尔代夫渔业资源进行投资开发,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马尔代夫渔业资源法制法规的研究和培训,建立渔业投资风险评估专题小组,为中资企业顺利开展对马尔代夫渔业投资开发活动提供项目培训和信息指导。

第五节 真实案例

 

A国某淡水和海洋产品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A国某渔业投资公司)一直以来与马尔代夫保持着渔业资源以及海洋鱼产品的贸易合作关系。但是由于单纯的渔业贸易以及鱼产品交易获利较低,出于获得高额利润的目的,2016年A国某渔业投资公司在马尔代夫进行渔业资源投资和渔业环境开发的过程中私自对马尔代夫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禁止出口的包括龟背和龟背产品在内的珍稀鱼类物种及其产品进行走私买卖活动,并获得高额的非法利润。在A国某渔业投资公司试图第二次进行非法开采马尔代夫法律禁止的龟背产品和珍稀鱼类等渔业资源以获得高额利润的走私活动时,被马尔代夫政府法律部门和渔业管理部门依法截获。根据马尔代夫《渔业法》的有关规定,A国某渔业投资公司私自非法开采、交易马尔代夫明令禁止的龟背和龟背产品以及珍稀鱼类资源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马尔代夫渔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后经马尔代夫本国司法部门严格司法程序的审判,判处A国某渔业投资公司依法上缴通过非法开采走私等活动获取的高额利润,同时终止马尔代夫同A国某渔业投资公司的渔业资源共同开发合同,而 A国投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被马国政府实施相应的法律制裁,赔偿马国的相应损失。

该案例突显出一个较为明显的法律问题:有些外资企业在对马尔代夫渔业资源进行开发之时,缺乏必要的法制意识和法治理念,为了获得非法的高额利润不惜违犯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具体而言,案例中的A国某公司在对马尔代夫进行渔业资源投资开发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为了牟取私利,私自捕获、售卖马尔代夫政府以及马尔代夫渔业法律明文禁止出口的龟背、龟背产品和其他珍稀海洋鱼类产品。这种不遵守马尔代夫的渔业法律规范和有关渔业资源保护制度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法制意识淡薄的表现。不遵守在东道国投资领域的有关法律规定,最终会受到东道国有关法律的制裁。因此,在马尔代夫进行渔业资源开发投资,一定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熟悉并深入研究马尔代夫的渔业法律法规;与马国渔业部门进行合理有效的商洽沟通;提高本国投资企业的法制意识;建立完善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通过这些合理化措施,方能有效的防范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加强同马国政府关系,进而有力推动实施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向纵深方向良性发展。对于将对马尔代夫的渔业资源进行开发投资的中国企业而言,需要吸取上述案例的法律教训,避免重蹈覆辙,同时,还要通过其他方式加强同马尔代夫渔业部门等机构的联系,以便顺利达成与马尔代夫进行渔业资源开发的协议等。

第八章 马尔代夫劳动及用工法律风险

 

近几年随着马尔代夫不断提出对外开放的政策和措施,以及渔业和旅游资源的丰富,逐步吸引了外资投资者,使得该国的经济逐渐得到增长,创造了多项就业工作机会。马尔代夫的旅游和建筑等产业逐渐得到发展,对相应的用工需求也日益增大。由于当地政府无力对这些产业输送相应的技术人才,加之马尔代夫本国公民从事体力劳动的意愿较小,因此大多数企业会选择雇佣外籍劳工从事技术与体力劳动。马尔代夫涉及劳动及用工事务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就业法》、《职业介绍所条例》、《就业仲裁条例》、《合同法》和《养老金法案》等。上述法律对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雇主和雇员都能起到保护和制约的作用。目前,马国的劳工法律中对童工、国内劳工和外籍劳工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和健全,政府管理劳工市场的任务较重。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在雇佣劳工时也将面临一定的风险和困难。研究马尔代夫劳动及用工法律和相关风险有利于给外资在马国进行劳工相关事务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让投资者能在劳工问题上避免相关的风险。


第一节 主管部门

一、劳资关系管理局

 

劳资关系管理局负责监督《2008年就业法》及其他颁布的法规,其职责包括检查和执行《就业法》为遵守本法所需的行政步骤;调查有关就业和劳工的争议事件和要求;为了确保正确行使就业法及其规定;给雇主和雇员提供所需的技术信息和建议以提高双方的就业认识。劳资关系局规定劳动法案并不能中止在旅游景点、旅游设施或荒岛工程项目上雇主与雇员之间已达成协议的执行,并允许雇员连续六天工作而将假期合并在一起。

二、就业法庭

马尔代夫就业法庭于2008年12月成立。就业法庭由马尔代夫总统所任命的七名成员组成,其中法庭庭长和副庭长由马尔代夫总统指定。就业法庭的工作是裁决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纠纷,以及根据《就业法》或其他法令处理劳工纠纷的相关事宜。就业法庭的正式工作时间是上午8点至下午3点(政府假期以外的工作日),法庭前台开放时间为上午8点至下午2点30分,劳工的信件和文件必须寄给就业法庭庭长。就业法庭的主要任务是劳工在工作环境中遇到冲突案件时,就业法庭对这些冲突事件给予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维护劳工的权益。就业法庭的主要目标是在劳动法案、规则或者劳动合同的指导下快速准时地处理和解决劳资案件。

三、移民局

 

马尔代夫移民局负责整个马尔代夫的移民管理,该国的海港和机场都设有移民局办公室。移民局负责办理护照、工作签证和外籍工作签证等事务,马尔代夫移民局的主要任务是对马尔代夫的移民事务保持谨慎,保护马尔代夫的边界免受来自移民和外国人的不良或有害影响,尽可能避免危害马尔代夫主权完整的行为发生。移民局也将为赴马的旅行者提供便利而安全的通行服务。外籍劳工在移民局办理外籍工作签证,需先在移民局官网下载移居工作签证申请表,在申请表中应详细填写就业详情、新雇主的信息和申请人的信息以及其他表格中涉及到的信息,并提交个人护照。移民局核实完外籍人员的详细资料后,原护照将返还给提交人。提交人在向马尔代夫移民局提交申请表时还须提交自己的指纹信息,并缴纳申请流程所涉及的费用。申请费用一旦支付后,该申请不能被取消,并且不能退款。在马尔代夫移民局官网可以下载到雇主变更申请表、就业批准取消申请表、就业批准期限延期申请表、职业变更申请表和工作地点变更申请表等表格,方便外籍工作者进行各项申请。

四、养老金管理办公室

马尔代夫的养老金管理办公室是一个管理劳工退休金的行政办公室,受马尔代夫资本市场发展局的监督和管理。资本市场发展局是根据“马尔代夫证券法”成立的独立机构,负责管理马尔代夫资本市场并监督养老金管理办公室执行马尔代夫养老金计划。养老金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有:管理根据《养老金法案》建立的养老金计划;给马尔代夫劳工提供退休养老金;制定有关养老金的法规、标准和指导方针来运行养老金方案;支付法案中规定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法案规定养老金办公室的职责。

五、职业介绍所

马尔代夫职业介绍所一般属于私企,职业介绍所需要在马尔代夫就业部进行注册后方能合法经营,就业部部长有权制定相关章程来管理职业介绍所的注册及其所提供的服务等内容。关于职业介绍所的权利和义务在2009年的《职业介绍所条例》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马尔代夫的Aeonian公司是一家专门替本国公司招聘外籍劳工的职业介绍所,Aeonian公司专注于帮助客户招聘最适合他们业务的外籍工人,让雇主花费最小的成本获得合适的外籍劳工。职业介绍所时常会面向全球的求职者发布马尔代夫的招聘信息,并替外籍劳工处理应聘入职的相关流程,如配额安排、工作许可和签证等的申请和批准工作,帮助劳工办理工作证申请手续以及工作证的续签。马尔代夫的公司一般为外籍劳工提供三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果如果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职业介绍所有责任将劳工返送回国。

第二节 劳工法律制度

一、关于使用未成年劳工的法律制度

马尔代夫《就业法案》中对未成年人的就业最低年龄做出了规定,马尔代夫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用工做出了限制规定。法律禁止未满14岁的未成年从事有偿或有害的工作,可以参加受教育或驱逐出境的相关培训。法律明确规定了雇佣者不能雇佣14-16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不能让未成年人从事对其健康、教育、安全或行为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工作。但法律允许14-16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家族事业的工作。家族事业中不得从事建筑、木工、焊接和驾驶等危险性较强的工作。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在就业法中还表现以下几点:不允许未成年在上课时间进行工作;不允许未成年人在深夜11点后工作;在特殊情况下,企业要雇用未成年时,需得到未成年的法律监护人的书面批准未成年从事该工作的证明;若特殊情况需要未成年人在船只上工作超过一年的,需向政府出具健康证明,证明该未成年人能够继续从事这份工作。健康证明须由具有行医执照的医生开出,该医生的行医执照必须被政府认可。劳工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违反了“未成年人就业”的规定,都将被罚处1000MRF到5000MRF不等的罚金。马尔代夫2008年颁布的《宪法》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对儿童有特别保护和特别帮助的义务。在《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儿童不得从事与年龄和健康不相适应的工作,给未成年人提供教育,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和侵犯。


二、关于薪酬及福利基金安排的法律制度

 

在薪酬方面,《就业法案》中规定雇主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是马尔代夫法定货币或马尔代夫银行签发的支票,雇主在斋月时应给员工发放斋月奖金,这笔奖金应在斋月前发放,金额不得低于员工月薪的1/3。雇主不能无缘故的扣除员工的薪水或要求员工返还已发放的工资,但依据法律或法院命令或获得员工的书面同意的情况除外。这类扣款不能超过雇员同意的金额或雇员总工资的1/3。在马尔代夫雇主给劳工的薪酬的最低工资金额由劳动就业部部长所发布,劳动就业部部长通过薪酬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后,可以就某种类型的工作设立、修订或结束最低工资或报酬。部长发布最低工资命令后,雇主如果违反了该命令将被处以罚款,第一次违反时处以不超过1000MRF的罚款,违反第二次时处以不超过3000MRF的罚款。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低于部长发布的最低工资金额时,法庭将命令雇主向雇员支付差额费用。雇主给员工支付工资的方式有两种:对于长期劳工,雇主应按月给雇员支付工资;对于临时工,则按天支付。

养老金是马尔代夫资助老年人的一道安全网,在马尔代夫的宪法中规定公民享有养老金权利。马尔代夫的《养老金法案》规定了国内劳工和在马尔代夫境内工作的外国劳工都有权享受养老金。该法案规定了对劳工的养老金管理办法,马尔代夫退休养老金是由雇员和雇主在工作期间缴纳的一部分工资,该资金是总工资的7%。工作人员必须年满65岁以上的才可以领取养老金。


三、关于健康和安全的法律制度

 

马尔代夫的《宪法》中规定了任何公民都有权获得公平和安全的工作条件。《就业法案》中有关于健康和安全的规定:雇主应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的工作环境、规范工作程序和购买安全设备等,以保障员工在就业环境中的安全;雇员应学好职业技能,在工作中应注意安全。在作业中安保设备出现损坏和丢失的情况时,雇员必须立即报告雇主安保设备的使用情况;在发生事故或雇员发现工作中有潜在的危险时,雇员应立即通知雇主。在工作中雇主和雇员应相互协作,确保各自的安全。劳工出现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的具体经过来判定雇主和雇员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


四、关于工作时间和休假的法律制度

马尔代夫《宪法》规定了每个人都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工工作的最长时间决定了他们获得的带薪休假的长度。《就业法案》第32条中规定了劳工的工作时间:劳工每周的法定工作时间为48小时,雇主必须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6天的工作制度。除在就业协议中达成协议外,员工不得被强制要求加班。若雇主和雇员达成加班协议,雇主必须给雇员支付加班费。通常加班费是按时计算,每小时的费用一般为正常工资的1.25倍,如果加班的时间被安排在周五或公共假期时,加班费则为是正常工资的 1.5倍。《就业法案》规定假期分为年假、病假、产假、割礼假等。雇员就业时间满一年后,员工有权享有30天带薪年假;雇主雇用员工满一年后,应给雇员提供30天带薪病假;女性员工根据有行医执照的医生开出的生育日期的医疗证明享有60天的带薪产假,产假期间不应被视为停工、暂停或缩短工作期限;雇员在其子女举行割礼时享有5天的带薪休假。


五、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定

马尔代夫的《合同法》于1991年修订,合同法第2条指明合同是指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协议。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违法合同三种形式。有效合同的签订对象须年满16周岁且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任何合同须符合这一规定才具有基本的法律效益。无效合同是指以强迫、威胁或使用不正当影响订立的合同,使用虚假信息来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违法合同是指合同目的非法或合同签订对象具有违法行为的合同。劳工在入职前,雇员和雇主应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具有法律效益的有效合同,来确保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得到履行。合同的内容包括雇主的职责和雇员的义务、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和假期时间。违反合同规定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赔偿金,如果违约方没有履行补偿,另一方可以对违约方进行起诉。

六、关于劳动仲裁的法律制度

马尔代夫关于劳资纠纷的法律是《雇佣裁决法规》,该法规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裁决雇主和雇员在工作中产生的劳资纠纷案件。《雇佣裁决法规》裁决的案件范围包括:在雇佣关系中出现强迫就业和歧视就业,违反了就业法案的基本原则的案件;雇主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任意解雇员工;雇主拒绝给予雇员工资补贴;雇主和雇员其中一方违反就业协议;雇主违反了协议中为员工提供培训的规定;部长不同意公司人事部要求而要求重新审查;雇员不满雇主为了避免员工安全而采取的某种紧急措施;雇员不满雇主强行制定的纪律规定与职业道德等相关纠纷案件。劳资纠纷案件发生时应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诉,如果逾期法院将不再接受申诉请求。在发起申诉时,申诉人应同时向法院提交三份支持本次纠纷案件的申诉文件和相应的证据。案件提出申诉和提交申诉材料后,法庭解决劳资纠纷时需要遵循以下规则,包括:具体行为的规则;雇员解雇后恢复原职的规则;归还雇主相应利益的规则;赔偿的规则;公平性原则。法院做出最终裁决后,申诉者如果对结果不满,可以在90天内向高级法庭提出上诉,在这一上诉过程中,原先的法庭裁决一直有效,直至高级法庭废除原裁决为止。

七、关于外国籍劳工的法律制度

《就业法》第63条规定了外国人在马尔代夫的就业情况、外国人就业、外国人解雇以及其他有关事宜。马尔代夫的《外籍雇佣条例》中规定了雇主对外籍劳工的责任,雇主对在马尔代夫的外籍雇员应提供以下的责任:在每个月7号之前给雇员支付工资;在雇用期间为雇员提供足够的食宿条件;支付与雇员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替雇员交纳工作许可证和相关费用;如果政府要求雇员在工作许可期限结束之前离开马尔代夫,雇主则要支付遣返外籍雇员的所有费用。

第三节 劳工使用的法律风险

一、关于雇用未成年劳工的法律风险

 

马尔代夫的《劳动就业法》中对未成年的使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雇主在违未成年使用的规定后,将受到一定的法律惩罚和制裁。任何企业或个人违反了“未成年人就业”的规定,都将被罚处1000MRF到5000MRF不等的罚金。在国家《宪法》中规定了儿童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马尔代夫的未成年劳工使用的法律制度在书面上规定得较完善,对未成年劳工的年龄做出了划分。但在现实生活中,马尔代夫的企业还是会面临雇佣未成年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来自于未成年劳工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或是职业介绍所提供虚假的劳工身份和年龄而将未成年劳工介绍给企业。企业容易因对雇佣劳工的审查不严或对马国未成年劳工法律规定的认识不足而存在事实上的违法行为。随着近年来马尔代夫政府对劳工市场的管制力度加大,尤其是对非法雇佣未成年劳工的惩罚力度加强,企业雇佣未成年劳工将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关于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在招聘过程中,雇主在雇佣劳工时一般通过职业介绍所作为招聘中介,通过中介和劳工签订劳动协议。故而在招聘过程中可能产生一定的欺诈行为:雇员可能向职业介绍所提供假的个人信息。职业介绍所可能会在中间替雇员、雇主隐瞒信息,向雇主和雇员提供有误信息或不经雇主同意向雇员许诺不现实的报酬。对于雇主而言可能会给职业介绍所提供不实的招聘信息。雇员、职业介绍所和雇主的这些行为违反了马尔代夫劳工的法律法规,最终会引发劳资纠纷和招聘市场混乱。企业在委托职业介绍所招聘员工时需要给介绍所支付中介费,如果介绍所介绍过来的雇员和雇主发生劳资纠纷,企业承受的损失程度大。因此,企业在招聘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法律风险较复杂,企业对职业介绍所的选择和雇员入职前的考核需要做好严格的把关。

三、关于雇佣外籍劳工的法律风险

马尔代夫由于国内的劳动力水平有限,很多技术性岗位人才欠缺。随着马尔代夫经济的发展,各个产业开始发展,公民的人均收入开始增加,国内公民很少从事体力劳动。马尔代夫在旅游业和建筑业上需要更多的技术人员,而国内缺少这样的人才。政府培养相关层次的劳工的能力不足,因此大多是聘用外籍劳工。雇佣外籍劳工使马尔代夫人的生活成本和工资的需求提高,移民劳动力难以管理,增加了国家的公共服务资金。然而在外籍劳工管理方面,马尔代夫的法律还不够健全。在用工过程中容易出现招聘欺诈,雇主雇用外籍不合法逗留马尔代夫的劳工时,可能会面临劳工被遣送回国的法律风险。由于马尔代夫在招聘劳工时更多的是通过中介公司即职业介绍所来进行雇员和雇主的牵头人,由于第三方的介入,使劳资之间的认识度和诚信度不够,如果职业介绍所在招聘中疏忽了一些细节或故意招聘非法劳工,就必然会出现用工欺诈,从而在用工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马尔代夫在雇佣外籍劳工时,外籍劳工中有一些劳工无合法手续滞留在马尔代夫,雇主雇用这些外籍劳工时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这些劳工随时都有可能被警察逮捕。虽然马尔代夫政府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不断推出激励外国投资者和劳工的措施,在劳工使用上推出自由使用外国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政策。雇主在雇佣外籍劳工时应仔细审核劳工的信息,以免雇佣非法劳工从而造成财产损失。法律规定外国劳工在马尔代夫工作时需获得就业许可证,雇主在雇用外籍劳工时应提前向劳工就业部申请外籍劳工的就业许可证。

四、关于劳动事实关系产生的法律风险

 

关于劳动事实关系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劳工和雇主之间没有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或是口头协议产生的法律风险。在劳动事实中,有效的劳动合同是保障雇主和雇员的有法律保障的协议书,双方需要遵守协议书里的规定来履行各自的责任,以防出现劳资纠纷事件。在劳动事实关系中,假若雇主和雇员没有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只是达成无法律效益的口头协议,在劳动事实关系中容易出现雇主拖欠劳工工资,延长雇员的工作时间,以及在没有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让雇员从事危险工作等侵犯劳工权利的行为。雇员在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时,容易发生随意旷工、破坏公司公共物品或盗窃公司财务等违法行为。劳动事实关系中的这些行为,会让雇主和雇员之间出现矛盾,最终引发劳资纠纷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第四节 防范策略

一、遵守劳工法律,规范未成年劳工的使用

 

马尔代夫的《宪法》和《就业法》中对未成年的权利进行了法律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马尔代夫在未成年权利保障方面的执行力度有所欠缺,关心儿童权利问题更多的是国际层面的关注。雇佣者在雇佣未成年劳工时,应遵守马尔代夫的法律规定,遵守国际公认的儿童的权利。在雇佣未成年劳工的问题上,中国在马尔代夫的投资者可通过向马尔代夫政府提出以下建议来缓解童工的使用问题。首先,企业应重视未成年劳工使用的问题,管制好企业的用工标准。其次,雇佣者应了解《就业法》中关于未成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就业法”第6条规定了禁止雇用未成年人从事不利于他们健康和教育的工作,如果出现特殊情况要雇佣未成年人时,需得到未成年家长的同意。应知道违反就业法规定时,雇佣者需缴纳罚金。因此,外资雇主要特别注意在法律中规定的未成年劳工的年龄限制,避免违反马儿代夫的未成年劳工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规范招聘程序,避免出现用工欺诈事件

 

在马尔代夫雇佣劳工时,应参照该国的《合同法》制定具有法律效益的劳工招聘程序,避免出现用工欺诈事件。由于职业介绍所作为招聘中介的存在,马尔代夫是用工欺诈频发的国家,为此马尔代夫还研究了国内的就业情况,并出版了就业情况评估报告。该报告的目的是在这个全球经济危机和经济不确定性的工作环境中,缓解国内雇主和雇员发生用工欺诈而引发的劳资纠纷危机。要避免出现用工欺诈事件,马尔代夫企业首先应规范企业的用工标准,在选择职业介绍所时应充分了解该职业介绍所的背景以及他的招聘能力范围,评估好职业介绍所能否招聘到符合企业要求的人才。其次是监督好职业介绍所审核雇员信息的过程,和职业介绍所并肩把好招聘质量的关,全面考察雇员的能力,符合要求时才能录取,规范用工招聘程序。最后企业应在雇佣劳工时,应了解劳工的岗前愿望,以防出现职业介绍所给员工许诺不切实际的回报,最后导致雇主和雇员出现纠纷。

三、遵守入职法律程序,避免雇用不合法的外籍劳工

 

马尔代夫负责招聘外籍劳工的任务已经被职业介绍所垄断,因此在遵守入职法律程序的要求上主要是针对外籍劳工提出的,外籍劳工需要通过职业介绍所才能在马尔代夫获得工作,一些职业介绍所还可能会向外籍员工许诺高额的工资,向外籍劳工收取高额的介绍佣金。马尔代夫存在一个较严重的社会现象就是人口贩运,一些非法贩运人口集团,将一些没有走法律程序入境的外籍者带入马尔代夫,让他们成为非法外籍劳工。因此,雇主在和职业介绍所对接雇员时,首先应检查雇员的入境手续是否合法以及工作许可证。其次,因对雇员的需求愿望进行了解,以免出现外籍劳工被职业介绍所的高额佣金所难而发生强迫劳动。最后,应向政府提出建议,在针对国家存在的现实问题上,对国家的劳工法规做出相应的规范和完善,对职业介绍所的不道德行为进行惩罚,保障雇主和雇员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在境内设立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关系管理局等有关管理劳工人员的部门来执行 “就业法”赋予劳动监察员的职责。打击职业介绍所和贩运集团的违反行为,规范马尔代夫的就业市场的法律秩序。

四、细化劳动合同条款,避免产生劳动事实关系纠纷

在用工过程中,雇主和雇员在成为劳资关系前,应先签署具有法律效益的劳动合同,以便当劳资纠纷发生时,有书面证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同时,雇主和雇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须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细则,并将可能发生的超出合同条款范围外的事实劳动考虑在内。在马尔代夫的《宪法》第31条规定每个在马尔代夫就业的人都有自由停止工作,进行罢工和抗议的权力。因此若劳资关系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酝酿成劳工罢工和抗议事件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中国在马企业需妥善处理劳资关系,尤其是与本地雇员之间的关系,避免代价高昂的罢工和停工事件发生从而对企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第五节 案例分析

 

随着政府对马尔代夫的旅游业的开发程度加深,马尔代夫的H酒店也得到了扩大业务的机会,酒店在管理和技术层面的人才需求开始增加,因此H酒店向马尔代夫的M职业介绍所公司合作,委托M职业介绍所招聘一些符合H酒店要求的雇员。M职业介绍所随即向国外平台推送了该条招聘信息,之后一些国外的求职者开始向M职业介绍所投递简历,经过M职业介绍所的挑选后,职业介绍所开始面试这些求职者,经过筛选确定了雇佣人选并为雇员办理了工作证。之后M职业介绍所要求雇佣缴纳高额的介绍费,并向雇员承诺上岗后不切实际的高额报酬,雇员在利诱之下向介绍所缴纳费用。职业介绍所在H酒店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雇员收取费用,并承诺工作报酬。最后雇员正式上班后,收到的工资和H酒店付的工资与介绍所承诺时的数额不相同。雇员开始对酒店的工资报酬产生不满,并要挟H酒店如果不加付工资将进行罢工。劳资之间在工资问题上产生纠纷,最后H酒店做出让步,给雇员付了职业介绍所承诺的工资,并将这些外籍雇员解雇。

在上诉案例中造成雇主和雇员的损失,很大原因是职业介绍所的高额介绍费和欺骗雇主和雇员做出的工资承诺,这些行为导致雇主和雇员无法达成相同的意愿来进行劳资合作。因此在马尔代夫雇主在招聘时应尽量与应聘者接触,了解他们的需求,从而达成一致的意愿。外籍应聘者应做到:切勿盲目相信职业介绍所而轻率去马尔代夫务工;建议去马尔代夫务工人员在签订劳务协议前务必到当地商务主管机关(如移民局、劳动局、商务厅等)进行咨询,确认属于国家正规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务必与公司签订正式且详细的劳务合同,写明工作单位、工作地点、工种内容、工资福利待遇等重要内容;务必了解清楚职业介绍及工作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联系方式与背景。

第九章 马尔代夫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近年来,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趋势有所发展,随着 “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顺利实施,中国同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投资合作也有所增加。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主导思想、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的差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保护与政策制度存在着较大不同,甚至会有不相容以及截然相反的现象。作为“一带一路”沿线上重要的节点国家之一,马尔代夫除了在旅游业等方面与中国有着合作往来之外,在知识产权领域两国之间的投资合作也有一定发展。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与政策制度同马尔代夫有着某些区别,因此中国政府鼓励本国企业同马尔代夫政府和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合作之前以及投资活动过程中,需要认真研读马尔代夫颁布实施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以便更好的维护中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马尔代夫政府1979年颁布了知识产权规定。马尔代夫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布图设计(拓补图)的集成电路、商业秘密。按照马尔代夫《普通法》的规定,获得商标保护的唯一途径是在商标警示公告中列明该商标涵盖的所有类别的商品。2011年,马尔代夫正式颁布实施《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因此,中国企业对马尔代夫进行知识产权领域的投资、合作,需要了解、研究马尔代夫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政策和马尔代夫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方可充分利用马尔代夫有利的知识产权等政策条件和法律保护措施,顺利地同马尔代夫政府部门、当地企业等开展业务合作。

第一节 主管部门

 

目前,马尔代夫并没有一个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的政府机构,该国的经济发展部是本国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事项均由经济发展部做出决定。根据政策规定,马尔代夫经济发展部具体负责涉及版权、商标、标识、商业名称等有关知识产权的事项,马尔代夫本国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该部门注册商标、标识等,而外国政府和企业要同马尔代夫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投资合作,也需要同经济发展部进行协商沟通。此外,商标注册也是由马尔代夫经济发展部统一管辖,申请注册商标的个人或者单位需要按照有关要求向经济发展部提交申请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且同时需要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节 马尔代夫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马尔代夫虽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但是直到2011年,国家议会才通过了《版权与相关权利法》(该法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英文版翻译),这是马尔代夫第一部真正意义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该法律分为五个部分:引言(导论),版权制度与规定,艺人和音像制品以及广播组织保护规定,权利的行使以及相关权利法等。该法规定:版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虽然马尔代夫已经颁布实施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对版权等进行了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保护,但是马尔代夫却没有保护商标的专门法律。

据《版权与相关权利法》规定,马尔代夫法院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业或个人可进行法律制裁:比如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权利所有人的相应损失。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法院还有权查扣侵权物品,并对侵权人处以1万至3万拉菲亚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万至30万拉菲亚的罚金,并处5年以下监禁的有期徒刑。

根据《版权与相关权利法》,下列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的实际法律行为会受到本法案的保护:1.在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之前,还在存续期间的著作会受到《版权及相关权利法》的保护。2.上述在存续期间的著作所受到的法律保护需是马尔代夫作为有关一方作为署名方的。3.当计算到上述第二部分条款中的著作的版权及相关权利的存续性之时,其中的注册日期,(如果有注册日期的话)应当追溯到确切的注册日期;如果没有注册,则应该追溯到该著作或者产品正式面向公众的日期。具体而言,根据马尔代夫2010年颁布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在以下涉及到著作、音像制品、图形设计、音乐影视等方面的产品会得到该法案的有力保护。


一、专利申请制度与规定

由于马尔代夫的经济发展部负责专利申请等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宜,因此,对于在马尔代夫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而言,申请相关专利需要委托国际或者马尔代夫当地的代理机构进行合作投资事宜的商谈,同时根据经济发展部的政策文件以及《版权与相关权利法》的有关规定,还需提交申请专利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1)申请专利的指令信,需要详细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指明申请专利的种类;拟提出申请的国家或者地区;曾在国外申请专利的情况;是否要求具有优先权;委托人的联系电话、地址等,指令信的书写形式可由律师事务所提供。(2)该专利在母国申请的请求书复印件。(3)该专利在母国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4)该专利在母国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现有技术资料是指就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有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外国专利局的检索报告或审查结果。(5)代理人委托书,该委托书书写形式由律师事务所提供。最终还需要在国外专利申请表上签名,其书写形式与要求等也由律师事务所提供。

二、著作权保护制度

 

(一)对于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根据马尔代夫《版权及相关权利法》,这一领域具体受法律保护的有:书籍、册子,论文、项目和其他相关作品;有关学术、文学、艺术领域的发言稿或者演讲稿;戏剧、音乐作品、戏剧演出,舞蹈设计(包括舞步设计和演示步骤)以及其它舞台作品;诗词歌赋、音乐旋律等有关音乐制品;特色电影、纪录片、戏剧表演、音像制品以及其他视觉音响作品;建筑设计和建筑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实用型艺术作品;产品说明书、图解表、平面图、草图,三维空间的地理、地形的艺术和科学作品;计算机程序(即使只是一种表示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程序)。总之,在上述《版权法及相关权利法》的规定中,不论著作的表现形式和表现方式如何以及这些著作的内容、质量和用途如何,均应该给以一种具有专属创造性的保护。

(二)衍生/派生作品的法律保护

根据《版权及相关权利法》,以下衍生作品或者派生作品也应该受到相应的保护。(1)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授权作品以及其他翻译或者修改后的作品;(2)收藏作品、收藏数据,以及珍藏的民俗表达作品。对于这写派生或者衍生作品的法律保护,均不能影响对原作品的法律保护,也不能影响民俗艺术的展现形式。

(三)关于作品的独创性

对于任何产品、作品的保护,凡是涉及到《版权就相关权利法》第3部分和第4部分的,仅仅是指具有原创性的产品和作品。

(四)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根据《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尽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版权进行法律保护,但是以下情形法律不予保护:(1)任何已经被表达、制作出来,或者已经做出了图例解释和图表说明的想法、程序、制度、操作方法、观点或者观念、原理法则、发现、数据,即使它们被包含在了某部作品中,也不会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2)立法机关的官方文本,本质上属于行政部门的法律性质的文档以及任何其他官方的文本翻译,均不受版权法保护。

(五)版权和著作权的注册登记规定

(1)对于团体和组织对著作的登记注册,马尔代夫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对于他们是否需要在官方进行注册,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马尔代夫的版权法允许这些渴望注册以上作品或产品的团体或者组织在当地的官方机构进行注册登记。(2)由于版权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为版权持有者在法庭审判中提供一种合法合理的手段来证明马尔代夫公民或者相关版权持有者的原创权。因此,那些没有选择版权注册登记的作品的相关权利也不会完全受到影响。(3)根据马尔代夫《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当地政府可以适当收取一定的注册费和注册权费用。

(六)对已登记、注册作品的法律规定

根据马尔代夫2010年颁布实施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法》:首先,所有已登记注册的作品或产品必须被依托于第三方法律载体的注册登记。然而,艺术家的权利正如在版权法第2部分所已经阐述约定的那样,不会由于本条款的强制性规定而受到影响。其次,为了自动修补和维护计算机运行的有关程序,《版权及相关权利法》中的有关条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但是这种法律条文的变动不会影响有关法律条文之前对有关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此外,根据马尔代夫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法》,任何一个不愿进行著作、产品注册登记的,但是又想在法庭判决中证明属于他自己作品或者产品的个人或者团体组织,可以通过其他媒介手段固定他的作品或者产品,或者是通过提供他的私人真实住址、邮件注册等方式发布他的作品。然而,在法庭审判之中,这种方式仅在证据充足且明显的前提下才会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的。并且如果邮件是密封且完好无损的,邮戳的日期可以从邮件封面得以确认等情形都是版权法所认可并进行保护的。

(七)著者的权利

根据《版权及相关权利法》,除非有书面或者其他明确的法律规定,作品的版权一律属于作品的原作者。意思即是说,除非在一个合同中有书面或者明确的法律规定,作品的原作者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发布、发表自己的作品。同时,除非在一个合同中有书面或者明确的规章约定,原作品的作者有权为了获得经济收益而利用他自己的作品或者将他自己的作品用于商业目的。

(八)对于临时性再版权的规定

根据《版权及相关权利法》的规定,对于一部作品的临时性再版发行在以下情形中是被法律允许的。(1)在一部作品的数字化转化过程中或者为了制作具备可感知性的数字作品媒介存储;(2)再版权已经经过原著作者或者实体组织在法律规定之下的授权;(3)数字化传播和可触性数字作品只是原作品的附属之物,它们的法律保护始于所用设备的正常运转,止于复制过程的自动删除,而这种自动删除,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使这种复制过程被再次实施。

三、演员、音乐制品以及广播组织等的版权制度

 

(一)演出需要演员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马尔代夫2010年《版权及相关权利法》的相关规定,一个演员或者参加演出的演出者,根据下列情形,拥有以下独占性的权利:通过广播或者通信设备向大众通告他的演出,但是不包括广播或者通信设备本身;流动性但是形式固定的演出;演员本人以任何形式或者方式的直接性、间接性对于固定性演出的再次演出;出于商业目的或者非商业目的,对于某个演员演出的模仿;演员本人租借给公众的或者公众向演员借贷的演出或者对演出的模仿;公众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技术手段,可以从某个地方观看、模仿演员的演出等情形。

(二)演唱需要音像制品作者的批准和授权

在马尔代夫《版权及相关权利法》中,对演出所需的音像制品也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根据2010年版权法:音像制品的原作者在以下情形中享有独占性的使用权或者批准使用权:以任何形式对本人音像制品的间接、直接的再版发行权;向公众租借或者公众向演唱者借贷音像制品的复制权,而不论这种版权是否租出或已被借出给其他人。对于上述对于音像制品的版权保护的有效期为50个公历年,以后的公开发行年也是如此;如果音像制品没有公开发行,则版权保护则也是有效保护期为50个公历年,以后的保护有效期则如同。

(三)演出需要广播组织的授权

根据马尔代夫《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广播组织同样享有以下独占性权利。(1)广播电视节目的再次播放权;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播放权;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固定性权利以及再版权。(2)对于电视广播节目的版权保护起始于该节目播出的时间,直到第50个公历年。

(四)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除了对有关作品、产品等有明确的法律保护的规定之外,以下涉及到版权事项的情形,在马尔代夫是不会受到《版权及相关权利法》保护的:即使是在某种程度上出于一种正当性目的而使用不完整的节录为当前有关事项提供信息;仅仅只是为了科学研究目的对作品或者产品的再版;仅仅只是为了面授形式的教学活动而对某一作品或者产品的再版(除了作品或者产品已经作为教育教学资源公开发行的情形);此外,根据《版权及相关权利法》第2部分的有关规定,在未征得原作者或者版权所有者同意授权的情况下,对任一作品的使用也不在版权法的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四、作者以及版权所有者权利的行使

 

马尔代夫国家宪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于法律规定之下所发生的民事行为案件拥有司法审判权。同样,在涉及到版权以及知识产权领域之时,马尔代夫国家法院以及当地法院拥有对民事行为案件的司法审判权。在以下情形中,法院有权根据法律和规章公正地实施自己的权威。

(一)法律议案

(1)根据《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允许法院通过使用政府指令制止犯罪以及终止犯罪的继续,制止对他人知识产权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果政府部门(主要指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经济发展部)和法院怀疑个人或团体未经原作者或者版权者的同意、批准授权而对著作、作品、音像制品进行再制作或者进口,法院有权扣押或者暂时没收由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著作作品、音像制品的复制品。(2)基于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和有关规定,当政府、法院有充分证据怀疑个人或团体有侵权行为之时,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以便保护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补偿

根据马尔代夫《版权及相关权利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受版权法保护的版权所有者,一旦被侵权,有权得到全额补偿,这种补偿可以来自侵权者,也可以来自政府部门。除此之外,由侵权行为产生的的各种费用开支和一系列损失,版权者均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鉴于侵权者的获益量主要就是由于其侵权行为,因此在评估版权者所遭受损害程度之后,赔偿损失的数量在版权法的相关部分也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侵权者未意识到或者其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涉及侵权,法院同样可以对侵权者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进行扣押。一旦发生证据确凿的侵权行为,即使版权所有者没有索赔要求,法院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也有权要求侵权者销毁侵权作品并且停止其侵权行为,不得再次损害版权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一条款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形:第三方通过善良意志已经获得的复制再造权,无益侵害行为等。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破坏性的材料被用于实施犯罪(侵犯版权)或者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法院有权命令侵权者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原版权者的损失;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继续侵权的危险并且该侵权行为可能继续,法院有权禁止此种违法行为。如果法院的判决未被遵守,则根据原作者的被侵害程度,对侵权者实施10-30万拉菲亚的罚款。

(三)司法措施

根据《版权及相关权利法》,任何个人或者团体对于已经受到法律保护的作品的侵权行为,都将会被法院判处5万拉菲亚到30万拉菲亚不等的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根据版权所有者所受到的实际损害程度或者是版权拥有者所遭受的可预见的损失而定。如果侵权者确实侵害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又承认这是他近5年内再次犯有此种罪行,法院可以对此侵权行为处以上述金额两倍及其以上的罚款。在司法审判程序中,倘若关于知识产权的民事审判还没有完全结束,那么这种民事侵害行为将会继续被视为司法审判。

(四)关于技术手段、信息管理方面的预防、改进措施

根据2010年《版权及相关权利法》第30/31/32款,下列属于违法的侵权行为:制造商销售或者出租任何未经授权批准设备,或者采用明确故意的方式意图破坏复制品的完整性、意图阻止对已经授权作品的再版发行;制造商出售、出租能使其获利的任何设备、仪器、密码程序,例如通过卫星广播或者其他通讯手段向那些没有权利获得以上信息的人群进行传播;在未征得版权所有者批准授权的情况下,对任何电子设备产品信息的消除或者修改;未经许可向公众广播、发布通信、进口作品以及演员的演出音像制品,蓄意消除或者修改电子设备仪器的管理信息等。

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马尔代夫在2010年颁布实施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比较重视的。然而马尔代夫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处在起始阶段,虽然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品、产品、设计图等进行了较为详实的法律解释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毕竟不同于其他领域的法律保护。由于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一种延展性和隐蔽性特征,一些看似与知识产权无关的法律纠纷案件,实则已经牵涉到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这就需要中国政府和企业在同马尔代夫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投资、交易时,更加需要深入了解《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工业产权法》等法律法规等对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仔细对比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差异,以规避不必要的投资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期限较短

 

目前,马尔代夫颁布实施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工业产权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较短。目前,在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随着知识产品的诞生而产生的,并不会因为原作者或者版权所有者的死亡而失去保护等,可谓是一种终身保护制度。尤其是一些针对专利保护的法律条文,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专利人就会失去专用权。进而会产生因为保护期限问题而导致的侵权问题。

二、合同与专利说明书等文本撰写、翻译的差异

专利说明书对专利以及产品等的描述不同,法律确认的保护范围就会不同。同样,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够规范严谨,会使得个人或者企业发明创造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由于语言、书写习惯以及法律思维的不同,马尔代夫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撰写规范与其他国家法律撰写、表述规范的会存在差异,这就容易引起法律条文的误读。例如,马尔代夫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法》的官方版本是用本国的迪维希语书写的,在国际上流行的虽然有英文版本,但是这是经过转译之后形成的,中国投资企业所看到的中文版本又是经过英文转译而来,这样多次转译之后就是的法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出现一定问题,多种语言书写习惯的不同,会导对法律文本的理解与最初的版本规定出现偏差,进而造成一定的法律误读。

三、人才流动与论文发表造成的商业机密泄露

 

一些企业公司的权威人才为了巩固自己的学术地位和专业权威,会通过发表论文的形式介绍其最新的科研成果,且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技术性人才较容易被存在竞争业务的单位“挖走”,有些单位为了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和经济效益会用各种丰厚条件到其他单位进行恶性的抢夺人才战略,而一旦这些掌握核心专利技术的人才离开原单位,会造成其所在的原单位相关技术泄密的危险。并且,马尔代夫目前实施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机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对商业秘密以及核心技术的保护还存在不足。例如对于商业机密,《工业产权法》虽然对之有法律条文的相关说明,但是一旦涉事方有马尔代夫本国企业单位,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需要,马尔代夫会明显偏向本国企业,而对于涉事方均为外国企业的情形,则多采取一种回避态度。这种“双重标准”会影响到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信心。

第四节 防范策略

一、提前掌握马尔代夫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期限

 

面对马尔代夫知识产权保护的时效性短暂的问题,中国企业在进行投资合作之前,需要认真研读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条文,熟悉各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期限,遇到知识产权纠纷,一定要在法律保护期限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鉴于马尔代夫有关法律条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短的问题,中国企业在同马尔代夫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投资活动中要同马尔代夫政府以及合作企业进行沟通协商,不能因为时效性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对于马尔代夫规定的50年的保护期限,中国政府和企业无法改变这一法律规定,但是可以在50年期限到来之前做好合同续签工作等。

二、合同与专利说明的文本须协商拟定

 

语言与文字的差异会造成法律条文与合同文本的撰写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中国政府及中方企业在同马尔代夫政府、企业等进行合作之前,必需深入了解双方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的差异,在合同签订、专利说明书及专利使用、转让、权利要求等方面必需协商一致后再起草撰写。

三、提高企业员工的商业保密意识

 

中方企业在同马尔代夫政府、企业等进行合作之前,需要对本企业的员工、尤其是掌握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的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加强保密意识。与此同时,企业要与上述人员签署商业机密保护合同,约定他们工作范围内的前沿技术和方法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泄露。

总之,“一带一路”合作倡议中的建设项目是一个多边多方联动的投资样态。企业到一个不熟悉的海外国家进行投资合作,由于法律法规的迥异、风俗习惯的不同、人文环境的差异,往往是“摸着石头过河”。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因此,一旦遇到法律纠纷,会面临很大困难。有时抱着一种金钱解决问题的态度,往往事与愿违。因此,企业在进行海外国家开展投资活动时, 需要全面了解形势,层层比较,寻求一种最佳的投资合作方案。为此,企业所在母国要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完善的服务机制,出现法律纠纷和争议,可提交调解中心解决,而专门的调解中心的出现,增加了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同时也是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战略。而多元化、专业性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完善必定会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 建设中的法律服务体系,使调解不成的案件也能及时、高效地得到解决。

第五节 真实案例

 

A国某咨询公司之前与马尔代夫当地某咨询公司一直保持着关于发布马国国情发展报告的业务合作,但是2016年,A国该咨询公司为了向马国施加压力(据说是因为马尔代夫之前由于未兑现向本公司提供的承诺),未经马尔代夫国家经济发展部负责知识产权的部门批准授权,擅自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与马尔代夫当地一家咨询公司进行一本关于马尔代夫最新国情报告的再版交易活动。由于没有得到马尔代夫政府有关部门的合法授权和法定程序批准,A国某公司贿赂当地有关负责、知晓马尔代夫经济发展数据等国家秘密的人员,将关涉到马尔代夫国家经济发展的部分保密数据通过该书向公众发布,结果导致马尔代夫国家经济发展的数据提前泄密。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政府威信的目的,马国政府对该国咨询公司开始实施法律制裁,并进行调查。期初,A国公司态度强硬,拒绝承认自己对于马尔代夫国情发展报告的私自再版与数据发布是违法行为,还声称马尔代夫政府此种行为不符合“民主规则”。马尔代夫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联盟进行国际申诉,提请进行国际仲裁。后来随着两大国际组织的干涉,经马尔代夫经济发展部和国家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该事件进行审判,以A国某公司侵犯马尔代夫著作权以及著作再版权等多项罪名为由判处A国某公司巨额罚金,并勒令其不得在同马尔代夫本国咨询公司进行关于马尔代夫国情发展报告数据的有关合作交流,同时不得再次发布有关马国经济发展等的国情数据。A国公司受到了马尔代夫法律的制裁,同时A国政府与马国政府的关系也受到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得出的经验教训有:在同马尔代夫包括其他国家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合作之时,尤其是关涉到双方国家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国家政府的保密性数据之时,必须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待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授权之后才能向社会发布;知识产权领域是一个较为敏感的合作领域,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关于国家发展计划和国家发展情况的保密性数据之时。以上案例也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马尔代夫政府对于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和制度保护的纰漏,才致使个别国家和公司得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非法效益;此外,另一个经验教训则是,一旦发生有关知识产权合作的法律纠纷之时,如果涉事方采取不合作态度,必要之时可以向有关国际组织提请国际仲裁来进行解决。

马尔代夫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但其中对于一些较为敏感和保密性较强的领域仍旧缺乏健全的法制保障。这就要求中国公司企业在同马尔代夫进行知识产权投资之时,事先做好法制教育与法制培训,做好保密性数据的教育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密理念,防止出现损害两国关系的知识产权争端,一旦出现争端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章 争议解决法律风险

近年来,地处印度洋上的南亚岛国马尔代夫,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以及自身的资源优势,积极吸引国外资金援助和投资,加快经济发展。随着赴马尔代夫投资的外商数量的持续增长以及投资领域的进一步扩展。中国与马尔代夫有着传统的友好关系。近年来,两国在各领域的合作正在逐步扩大。中国2011年在马尔代夫正式设立大使馆,这有助于推动两国在各领域的务实合作。今后双方还将进一步扩大在渔业、船运业以及人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因此了解掌握马尔代夫相关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争议纠纷在所难免。在贸易和投资等商业活动中,争议产生于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务纠纷。争议解决的方式与途径多种多样,一方面,马尔代夫国内相关的仲裁诉讼法律、工商业行政管理规定及条例是马尔代夫国内争议解决最直接的依据。另一方面,马尔代夫承认的相关国际条约、国际仲裁法律以及马尔代夫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也是解决争议较为重要的依据。因此投资者需要了解熟悉马尔代夫争议解决的相关机构、法律、途径以及相关衍生风险,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一节 主管部门

 

近年来,马尔代夫致力于完善本国法律制度体系,涉及很多领域的相关法律陆续颁布。这些法律法规赋予了各个部门不同的职责,许多针对具体事务的管理部门都拥有争议解决的管理职能。总体上,马尔代夫涉及争议解决的部门可以分为行政管理部门、法院以及国际仲裁机构。

一、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国内争议是较为直接便捷的一种方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国内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争端进行处理,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妥协让步、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马尔代夫国内涉及争议解决的行政管理部门较多,并且职权分工较为明晰。比如:住房与基础设施部(Ministry of Housing & Infrastructure)主要涉及解决房屋以及基础设施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环境等方面的争议以及纠纷;环境和能源部(The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and Energy)对水资源,能源开发、矿产开发、环保等领域进行投资遇到争议纠纷,可以向该部门进行咨询,寻求争议解决的办法;马尔代夫民航局(Civil Aviation Authority)在解决争议方面的职责是解决空运企业(提供或者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或者指定空运企业(经空运企业指定或许可的空运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空运企业的指定和许可、空运企业经营许可的撤销,暂停或者附加条件、关税以及其他税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等等相关争议;马尔代夫渔业部(The Ministry of Fisheries)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渔业相关的争议纠纷,制定与渔业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与渔业有关的事务;青年和体育部(The Ministry of Youth and Sports)主要解决涉及外国劳工在马尔代夫遇到的争议纠纷。

二、法院

 

除了政府行政部门可以对不同领域的争议进行调解解决之外,诉讼调解也是非常重要的争议解决途径。诉讼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因此马尔代夫各级法院也是争议解决的重要部门。马尔代夫的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五个特别法院以及地方法院组成。最高法院主要由七名法官构成,其中包括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六名法院额外任命的法官。最高法院则拥有对一切案件的终审决定权。最高法院下设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由九名法官组成,其中包括首席大法官和其他八名法官。高等法院在马累市以及南北两地都设有分院以受理诉讼。五个特别法院均位于马尔代夫首都马累,主管事务分别涉及民事、刑事、家庭、毒品和青少年。此外,在各个居民岛还设有194个地方法院,主要解决本地的争议纠纷。

三、仲裁机构

 

外国企业在马尔代夫投资发生争议纠纷,除了请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仲裁解决,以及通过各级法院走正常的司法程序之外,也可以采取仲裁解决争议。马尔代夫仲裁机构有两类,一类为马尔代夫国内仲裁机构,主要为设立在各岛礁行政区的仲裁法庭。其次为国际仲裁机构,马尔代夫法律规定,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争议纠纷可以采取国际仲裁的途径来解决。国际仲裁司法程序比起马尔代夫国内的司法程序以及国内仲裁更为简单、高效,并且可以通过指定第三国为仲裁地点,这样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利于外国投资企业的司法庇护。国际仲裁旨在根据国际公认的标准解决双方或者多方的商业争议纠纷,是不诉诸于法庭快速解决商业纠纷的有效手段。各国可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相关示范标准来制定该国的仲裁法律框架。马尔代夫常见的国际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美国仲裁协会(AA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此外,马尔代夫还认定的国际仲裁机构包括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以及马来西亚等地的法院。在马尔代夫国内发生的相关国际投资贸易争端常常诉诸于该三国的高等法院进行仲裁。如2012年新加坡国际仲裁机构新加坡高等法院以及新加坡上诉法庭就参与了印度GMR集团与马尔代夫政府之间因机场经营权纠纷的仲裁,并成功解决改起纠纷。

第二节 争议解决法律

马尔代夫争议解决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是直接性法律法规,该类型法律从程序上对仲裁、民事和刑事诉讼进行了规定。第二类是附属性法律法规,即其他专门性和特殊性的法律法规及准则对该类型事务的争议解决方式方法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第三类则是国际法,即国际通用或惯例下的解决国际争议的公约和协定。

一、直接性法律法规

马尔代夫法律虽然种类繁多,但是法律体系较为简单。不像其他一些南亚国家存在中央——省级两级复合型的法律体系,马尔代夫中央政府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马尔代夫颁布的涉及争议解决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马尔代夫仲裁法(2003)》(Arbitration Law, 2013)主要规定了仲裁机构的组成以及职权义务、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仲裁人的数量和任免以及仲裁人应该遵循的相关行为准则、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仲裁注意事项及条款、仲裁的地点,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选择、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仲裁证人及证据、缺席裁决、裁决保密等内容。此外,马尔代夫国内涉及争端解决的法律还有《马尔代夫合同法》(The Contract Law of Maldives),该部法律规定了合同当事双方或者多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主要格式及条款、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涉及合同内容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例如,关于违背合同的赔偿问题,一方当事人如果违背合同的规定必须向另外一方或者几方赔偿损失,但是由于缺乏安全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二、附属法律法规及准则

 

除了直接性的法律法规之外,涉及争议解决的还有很多相关附属法律、准则、程序和其他特殊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以及贸易的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准则:《马尔代夫民航法》、《马尔代夫民航局2/2012号法令》、《马尔代夫民航2/2001法令》、《公司法》、《外商投资法》、《货物买卖法》《货币金融法》以及《渔业法等》。此外,《马尔代夫旅游法》下也有多个行为准则:岛屿出租准则、当前涉及法庭诉讼中的岛屿准则、租赁期延期准则、延期施工期和租金和罚款延期、延期施工期延期租金与罚款准则第一修正案、延期施工期延期租金和罚款准则第二修正案等等。马尔代夫有关外贸的基本法是《进出口法规》,以此为核心形成了的附属法律还包括《可流通票据法》、《货物销售法规》和《消费者保护法》。这些附属法律法规都对外商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商业纠纷进行了解释和规范。

三、国际公约或者标准

 

马尔代夫国内解决争议除了运用直接性或者附属性的法律法规准则以外,由于马尔代夫加入一些国际组织或者承认一些国际公约,所以马尔代夫国内争议的也可以采用国际法、国际公约来进行解决。比如,马尔代夫解决航空运输等方面的争议通常采用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制止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外国飞机对地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国际承认飞机权利公约》、《统一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制止危害机场非法行为议定书》、《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的公约》、《国际航空运输条例统一公约》、联合国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法》等等。

第三节 争议解决相关制度

一、协商调解

 

政府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国内争议是较为直接便捷的一种方式。国内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争端进行处理,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妥协让步、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协商调解不仅可以快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可以避免仲裁、司法途径等较为繁琐冗长的程序,也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目前马尔代夫国内还没有协商调解方面的立法。主要事项以及程序主要是依据各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进行。

二、仲裁

 

依据《马尔代夫仲裁法(2003)》的规定,如果纠纷需通过仲裁解决的,其纠纷事项必须根据协议中所指定的程序进行仲裁解决。首先关于仲裁人的任命,《仲裁法》规定:提交仲裁事项的各方可以自行商定仲裁人任命的程序;提交仲裁事项的各方可自由决定是否需要一名或多名仲裁员;尽管仲裁人的人数可以是一名或多名,但是仲裁人员的数目必须为奇数;如果双方没有就仲裁人员数目达成一致,那么如果提交仲裁的案件涉及到等于或大于150万比索仲裁员人数为三人。如果提交仲裁的案件的总和小于150万比索仲裁员人数为1人;禁止国别歧视。马尔代夫当地人以及与马尔代夫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民可以根据《仲裁法》被任命为仲裁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任何人不得因国籍而被排除仲裁人。此外,在任命有3名仲裁员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各指定一名,第三名则由仲裁员第三名则由仲裁员指定为首席仲裁员;在以下情况下,仲裁员由仲裁机构进行任命:仲裁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30天内未就各自的仲裁员达成一致;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30天内仲裁当事人有一方未能成功任命仲裁员;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30天内前两位被任命的仲裁员未就第三位仲裁员达成一致。在任命只有1名仲裁员的情况下,则由仲裁当事人双方自行商定仲裁员的任命,如果双方未就仲裁员达成一致,那么就由仲裁机构仲裁员任命。

仲裁程序自仲裁当事人收到争议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仲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由仲裁当事人商议决定,如果仲裁当事人未就语言种类达成一致,那么就由仲裁法庭决定仲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种类。其次,仲裁的法律适用范围也由仲裁当事人商议决定,如果当事人未就适用法律种类达成一致,法律适用范围就由仲裁法庭决定。在该过程中,仲裁法庭既要关注仲裁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也要关注仲裁事项中涉及的国际惯例和规则,适当的选取适用法律。仲裁程序启动后,仲裁当事人应在仲裁规定的时间段内向仲裁法庭提交相关纠纷详情、赔偿请求和证据等书面材料。仲裁原告方需在自仲裁程序启动以来15天之内向仲裁法庭提交相关书面材料。被告方也需在仲裁规定的时间段内向仲裁法庭提出书面异议。如果仲裁员有多名,则仲裁决议遵从多数决定原则。仲裁决议生成后,需向每一位仲裁当事人提交仲裁决议副本。在仲裁裁决的生成的三十(30)天内,任何仲裁当事方都有权利通知仲裁其他当事方,要求仲裁法庭纠正任何文书,印刷或其他错误,或者请求仲裁庭对裁决的具体要点或部分作出解释,仲裁庭应在收到此类请求之日(30)日内做出解释或更正。仲裁当事人也可在仲裁决议生成之后的三十(30)天内向仲裁庭提出增补遗漏事项的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可以在自仲裁决议生成的三(3)个月内提出,在该期限之后提出撤销申请则算作无效。此外,仲裁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仲裁员的酬劳,费用由仲裁当事人商定后共同分担;如果仲裁当事人没有就费用的分担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就由仲裁法庭决定仲裁当事人费用的分担事项。

三、诉讼

在马尔代夫,诉讼也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之一。2010年颁布的《马尔代夫司法条例》(Judicature Act of Maldives,2010)也对诉讼程序作了详细。特别是低级法院或者仲裁庭依照规定向高等法院提交诉讼的期限各异,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格外关注,避免超过规定期限对自身造成损失。

第一,如果该案件最初是由设立在首都马累的低级别法院审理的,那么,将该案件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自低级法院宣布判决之日起90天以内;

第二,如果该案件最初是由设立在各岛礁上(不是首都马累)的低级法院审理的,那么,将该案件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自低级法院宣布判决之日起180天以内;

第三,如果该案件最初是由仲裁庭审理的,那么,将该案件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自仲裁庭仲裁决议生成之日起90天以内。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应除去低级法院或者仲裁庭予以裁定的日期、截止日期以及公共节假日。

此外,低级法院应在自案件审判结束后14天内将案件报告告知案件利益相关方。高等法院在接受审理某案件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低级法院向高等法院提交与审理案件相关的材料,位于首都马累的低级法院需在接到通知7日内将案件材料提交给高等法院。位于各岛礁的低级法院应在30日内将案件材料提交给高等法院。如果要将案件提起诉讼到最高法院,那么最高法院需要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高等法院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涉及该案件的所有文件提交给高等法院。

第四节 争议解决法律风险

一、行政部门解决争议所需时间较长

 

马尔代夫各政府行政部门是争议解决较为直接便捷的一个部门。虽然各个部门的分工较为清楚,分工明晰,但是马尔代夫政府办事效率较低。因此争议通过行政部门的解决,花费的时间往往较为漫长。争议解决的程序较为复杂。中间涉及材料的递交、有关行政部门要对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材料是否符合该部门的规定等等程序。如果有意外情况,比如有腐败渎职的现象出现,那么争议解决更是遥遥无期。此外,马尔代夫属于伊斯兰国家,全民信仰伊斯兰教,涉及宗教的国家公共假日较多,加之有斋月等因素的影响,这进一步导致政府行政部门行政效率低下。行政效率低下,将影响争议的合理快速解决。如果企业涉及争议不能进行建设或者施工,那么将会为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二、法律和政府文件解读难度较高

 

中国投资者对马尔代夫法律法规的认识和解读往往存在困难,而法律又是解决争议纠纷最主要的依据和手段之一。解读法律存在困难这主要是由于:第一,马尔代夫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法律法规条分缕析,一部主要法律下,又会有多个附属的法律和准则,而且附属的法律法规有可能会有很多修正案,这导致了马尔代夫法律体系庞大繁杂。比如《民航法》下《马尔代夫民航局2/2012号法令》、《马尔代夫民航2/2001法令》。除了遵守国内法律之外。关于航空方面还要遵守很多国际公约,比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制止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外国飞机对地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国际承认飞机权利公约》、《统一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制止危害机场非法行为议定书》、《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的公约》、《国际航空运输条例统一公约》等等。第二,法律的解读可能存在语言障碍。目前马尔代夫主要相关法律有英文版,但是很多政府文件、附属法律、办事准则、规章制度都用马尔代夫官方语言迪维希语(Dhivehi)写成,英文版本较少。而目前国内对用迪维希与写成的法律,规章制度翻译较少,这会为投资者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解读带来困扰甚至误解。而法律法规是争议解决的重要依据。投资者受到法律困扰,这将会挫败投资者的热情。第三,政策透明度不够且法律变化频繁。马尔代夫政府的更替,时常会引起政府政策方针的变化,政策缺少连续性。政策方针的变化,会引起一些纠纷和争议的产生。法律在短时间内变更也会引发争议纠纷。并且因为法律的变化引起的争议,会非常难以解决。因为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现行法律,产生争议会产生无法可依的情况。

三、司法程序较为繁琐

在马尔代夫,投资企业或者个人遇到争议,走马尔代夫国内的司法程序,会经历比较漫长的司法程序,司法程序较为繁琐。马尔代夫国内的法院具有等级,首先是低级别法院(Lower Court)(其中又要区分该法院是否位于马累。不同地域的法院所审判的案件,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各异)、仲裁庭(Tribunal Court)。然后是特别法院、高等法院,最高级别的便是最高法院。争议纠纷的解决走司法程序,首先,要将争议纠纷到上诉到低级法院或者仲裁庭。低级别法院或者审理委员会依据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争议纠纷做出裁决。如果争议纠纷当事人不服从低级法院或者仲裁庭的判决,可以向特别法院提起诉讼,五个特别法院分别对应不同领域(前文已经提到,五个特别法院分别对应民事、刑事、家庭、毒品和青少年),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纠纷的类别相对应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不服从特别法院的判决可向高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提起诉讼。从以上提到的一部分司法程序可以看出,如果争议纠纷走司法程序进行解决,那么经历诉讼、审理等程序,争议纠纷当事人将花费大量时间在争议纠纷的解决上。这当中如果再出现一些意外情况,那么走司法程序还将经历更长的时间段。这将有损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以及金钱。

第五节 防范策略

一、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媒体的联系和沟通

 

马尔代夫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是解决争议纠纷主要的机构之一。投资企业或者个人应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关注政府部门关于争议解决的相关政策、规章制度以及争议解决办事流程,保持与所在辖区政府官员以及议员的沟通,报告投资企业的发展动态,反映企业发展过程中遭遇的困难。从而,在争议纠纷出现的时候,才能通过当地政府行政部门予以解决。二是,要加强与当地媒体的联系。马尔代夫是国际性的旅游度假胜地,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投资者要了解当地主要的电视、广播和报刊报纸等媒体。组织媒体对投资企业项目进行参观报道,加强企业与当地媒体的联络,建立良性的合作关系。遇到争议纠纷时,可以通过媒体向外界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媒体发布主导性消息,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从而促进争议公开、公正、透明的解决,防止因为政府庇护本地人员或者企业而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二、认真解读法律体系,了解熟悉当地法律

 

马尔代夫的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健全完善,法律体系较为庞大繁杂。各个主要法律下面又有很多的附属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此外,马尔代夫还遵循一些国际惯例以及公约等。因此企业或个人赴马尔代夫进行投资兴业一定要注意先要认真解读熟悉马尔代夫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与外国投资相关的法律包括《外国投资法》、《合伙法》、《马尔代夫共和国公司法》、《商业合同法》、《货物买卖法》、《上市公司构成管理法》、《外商商业行为管理法规、《货物销售法规》、《抵押法规》、《消费者保护法》等。投资企业或个人应该做到,第一,首先要找出法律的迪维希语或者官方发布的英文版本,进行翻译和精读。做到认识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第二,企业或者个人在对马尔代夫进行投资之前,最好可以去到当地进行调研。与当地政府官员,法院工作者,律师等法务工作者以及中方驻马尔代夫政府相关人员进行座谈,确认核实之前对马尔代夫法律法规解读的正确与否。然后了解被解读的法律法规在近期是否有修正或者更改。第三,在马尔代夫遇到争议纠纷,最好聘请当地的律师。因为马尔代夫法律用当地语写成,大部分没有英语版本。而且法律法规时常变化,当地律师对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修正变化一定是最了解的。一旦涉及争议纠纷,应聘请当地律师进行处理,这样可以避免一些因为不熟悉当地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意外情况的出现。

三、尽量采用国际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马尔代夫国内各级行政部门总的来说,办事效率较为低下。因此,如果投资者遇到争议纠纷走行政解决程序,当中会花费较长时间,而且当中涉及当地政府庇护本地人员以及本地企业的情况。这样有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在争议的就解决中处于不利地位。其次,在马尔代夫解决争议,可以采用司法途径。但是走司法程序同样面临司法程序冗长,法律繁杂,需要聘请当地律师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马尔代夫遇到经济纠纷争议,最好是采用国际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目前,马尔代夫在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都设有国际仲裁中心。首先,国际仲裁的程序较为简单,案件受理、审理、判决需要的时间也相对较短。其次,提起国际仲裁的各方可以自行商定仲裁者,仲裁地点等等,这样可以避免在马尔代夫当地法院法官对本地人员以及企业的司法庇护。审理的结果更加公正合理,各方也更加容易接受,避免多次走司法程序,浪费人力、物力等资源。

第六节 真实案例

 

印度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商GMR集团创建于1978年,总部设在班加罗尔。该集团利用公私伙伴关系模式在印度实施多个基础设施项目。GMR集团还在尼泊尔,土耳其,南非,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尔代夫和菲律宾设有基础设施运营资产和项目。2011年,马尔代夫纳希德政府与印度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商GMR集团签署了价值5.1亿美元的马尔代夫易卜拉欣·纳西尔国际机场(下文称马累国际机场)的租赁项目合同。印度GMR公司通过该租赁合同对马累国际机场进行长达25年的租赁。合同规定该项目通过对所有出境乘客征收25美元的机场开发费以及向每位乘客征收2美元的保险附加费进行融资。但是随后由于该融资方案未能获得马尔代夫议会的批准,马尔代夫行政当局对该融资方式提出异议,并成功提起诉讼阻止了机场开发费的征收。当时为了确保该项目继续进行,纳希德政府同意GMR集团在上缴马尔代夫政府的税收中扣除机场发展费用,这导致马尔代夫政府应该收到的收入急剧下降。而后问题接踵而至,数月之后,马尔代夫政府发现GMR集团所扣除的机场发展费用竟然高于向马尔代夫政府所缴纳的税费,随后马尔代夫政府部门因此已经欠下GMR集团将近350万美元的债务。马尔代夫政府认为印度GMR集团对该国的利益进行了掠夺。2012年2月瓦希德政府上台,瓦希德政府拒绝让GMR集团从向政府缴纳的税费当中扣除机场发展费用,并宣布马尔代夫与印度GMR集团签订的项目特许权协议无效,取消与印度GMR集团签署的马累国际机场的租赁合同,决定收回机场的经营权。并称该合同是由该国以前的政府通过不透明的进程授予GMR集团的,严重违背该国正常的法律秩序和规章制度。并宣布该机场由国有马尔代夫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接管。争议发生后,印度GMR集团通过其附属公司GMR马累国际机场对该协议的终止提出异议。印度方面为了施压马尔代夫,甚至冻结了对马尔代夫的援助。该公司与马尔代夫的争议已经从国际贸易争议层面上升到马尔代夫与印度两国的政治和外交层面。为了避免争议进一步升级恶化,影响马尔代夫与印度的双边关系,在2012年底马尔代夫政府发起了一项国际仲裁程序,按照仲裁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协议,马尔代夫政府以及印度GMR集团认定新加坡法律以及英国法律适用于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马尔代夫政府将该争议交由新加坡高等法院进行裁决。2012年12月3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做出仲裁裁决,暂时搁置马尔代夫政府终止与印度GMR集团签署的协议的决定。但是由于马尔代夫政府坚决要收回该机场的管理权,因此马尔代夫政府继续向新加坡上诉法庭进行上诉。12月7日,新加坡上诉法庭驳回了高等法院的仲裁决议(暂时搁置马尔代夫政府终止该特许协议并收回对机场的管理权的决定),宣布高等法院的仲裁决议无效,并判决马尔代夫政府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机场的管理权。然而马尔代夫政府和马尔代夫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对由于否认和终止特许权协议对印度GMR集团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新加坡高等法院以及新加坡上诉法庭在印度GMR集团和马尔代夫政府之间发生的争议中充当了仲裁员的角色,并成功仲裁了该起涉及一国政府和另外一国大型企业的国际贸易纠纷。

从以上马尔代夫政府与印度GMR集团相关的争议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得出:首先,企业应该依据马尔代夫正当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取合理合法的项目协议。此外,因为马尔代夫是议会制国家,议会拥有很高的权力。企业与马尔代夫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时,企业必须确认马尔代夫国家议会已经通过该合同中的所有条款。这样协议才能完全有效。否则,随着马尔代夫政府的更替,有可能会引起企业与新一届政府之间的争议,为企业带来风险和损失。避免争议最好的方式,就是依法办事,这样在出现争议时,才能利用法律有效保护自身的权益。第二,马尔代夫法律规定,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争议纠纷可以采取国际仲裁的途径来解决。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该经由双方商定签订仲裁协议,规范一些仲裁条款以及事项。在出现贸易争议纠纷时,企业可以拥有更多灵活的、合适的争议解决途径。国际仲裁司法程序比起马尔代夫国内的司法程序更为简单、高效,并且可以通过指定第三国为仲裁地点,这样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利于外国投资者企业的司法庇护。因此,外国投资者在马尔代夫遭遇国际贸易纠纷应该尽量选择国际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争议。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让企业陷入繁杂,冗长的司法程序,影响企业投资,另一方面也能够防止因为国际贸易层面的争端事态的扩大,影响两国政治外交层面的关系。

第十一章 海关法律风险

 

马尔代夫海关是一个政府部门任命的检验、监督、执法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对马尔代夫进出口商品进行征税和监管并整理贸易统计数据。中国与马尔代夫自1982年恢复直接贸易以来,中国对马尔代夫的出口持续增长。2015年9月7日-9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高燕访问马尔代夫,双方就扩大双边贸易投资、启动中马自贸谈判、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人力资源合作等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2015年,中马双边贸易额1.72845亿美元,其中中国对马出口1.72663万美元,进口18.2万美元。此外,2017年9月16日中国与马尔代夫结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之后中马双方将尽快开展协定的法律文本审核工作,并履行国内程序,为正式签署协定做好准备,协定的签订将促进两国边贸的进一步发展。随着马尔代夫经济的不断增长,其优质的渔业产业未来也将成为对中国出口的重要产品。两国的进出口贸易形势持续向好,因此投资者有必要了解熟悉马尔代夫海关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以及面临的风险,为未来逐渐增多的贸易投资做好准备。目前,一方面马尔代夫国内指定有涉及海关管理专门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由于马尔代夫为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国际海关组织的成员国,因此其海关事务要遵从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国际海关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此外,马尔代夫海关主要管理部门包括马尔代夫议会、马尔代夫海关以及其下设的地方海关部门。

第一节 主管部门

一个国家的海关部门是该国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的主要职责涉及进出境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类型税赋、查缉走私以及编制海关统计。马尔代夫的海关管理部门主要是:第一,直接管理机构,包括马尔代夫国民议会,马尔代夫海关、地方海关部门;其次是一些间接管理部门,主要为政府行政部门,如贸易产业劳工部(The Ministry of Trade, Industries and Labour)、财政部门以及金融管理局等。

一、马尔代夫国民议会

 

马尔代夫国民议会涉及海关的职责主要包括立法方面的事务。国民议会主要负责海关相关法律的制定、审议以及通过。如:2011年4月25日马尔代夫第21次国民议会会议通过《海关法案》(The Customs Bill)立法。2014年颁布《海关总则第三修正案》(Customs General Regulation(2014/R-423)(3rd Amendment))。2017年8月颁布:《反洗钱以及恐怖主义金融法》(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 ACT)《进口限制法》(Import Prohibition Act)、《含尼古丁药物法》(Narcotic Drugs Act)、《海关总则》(Customs General Regulations)、《进出口管理法》(Law Governing Exports and Imports(31/79))、《鸟类进口管理法》(Regulation for Importation of Birds(2012/R-4))、《出入境现金申报管理规章》(Regulation for Declaration of Cash When Entering and Leaving Maldives)。

二、马尔代夫海关

马尔代夫海关(Maldives Customs Service)是依据海关法案相关规定成立的独立的法律实体。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依据《马尔代夫海关法》(Customs Act)的规定其主要职责包括经营管理收缴进出口关税;开展与海关有关的一切必要活动,这些活动涉及往返于马尔代夫进出口的货物,维护所有有关事项;经营和管理与在马尔代夫进行装载以及卸载的所有货物相关的活动、以及到达或离开马尔代夫港口的交通工具以及随之到港或者离港的所有人员;向到港或者离港的所有国际运输工具发放向内或者向外的许可凭证、以及需要免除海关管控的运输工具开展必要行动;检查和搜索到港或者离港的所有运输工具、人员、旅客行李和货物;管制往返于马尔代夫的走私活动,以确保没有从马尔代夫进口或出口的货物违反马尔代夫的相关法规和条例,防止制止相关违法活动,一旦发现有走私活动,没收进出口的货物,确保需要特殊许可的进出口商品不以另外其他的方式进出口;登记保税仓库,海关仓库,指定的进出口货物保存区域,依照海关管控规定开展必要活动对货物进行保管;管理和经营有关免税商店,自由贸易区和海关指定地区的货物进出口、人员以及相关事务;搜查和查验进出海关管控区域的所有人员以及指定的用于商品进出口区域的所有工作场所;开展本法令规定的其他活动。马尔代夫海关由马尔代夫共和国总统亲自委任一名部长对海关进行监督。马尔代夫海关的主要负责人包括:马尔代夫海关总干事、海关副总干事、海关助理总干事;海关委员会下设四个个重要部门:海关程序及海港管理部门、机场及地区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人力资源及公司服务部门;海关程序及海港管理部门主管事务包括关税、贸易以及海港事务,机场及地区管理部门主管事务包括旅客出入境手续、机场监控以及封锁、空运货物相关文件的管理、空运货物的检验、邮件快递的运输、以及地方性的相关海关服务,执法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情报风险管理部门、调查及法律事务部门。

三、地方海关管理部门

马尔代夫国家海关部门下设有九个地方海关部门分别是:S.Gan海关、S.Hithadhoo海关、L.Gan海关、Ga.Villingili海关、K.Thulusdhoo海关、Ha.Uligam海关、K.Thilafushi海关、H.Dh.Kulhudhufushi海关、H.Dh.Hanimaadhoo海关。S.Gan地区拥有马尔代夫的一个国际机场。成立S.Gan海关,旨在帮助国际旅客办理出入境相关手续。该办事处的主要职能与位于胡勒勒易卜拉欣纳西尔国际机场的客运出入境手续办理处的职能相似。S.Hithadhoo海关为海关在Hithadhoo岛指定的海关港口,船只在没有在马累港口获得通关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要求在该海关卸货。为方便进出口报关处理和货物检验,该办事处人员在港口正式工作时间内工作。该办事处还被授权发放船只出入境手续以促进度假村建设所需的进口货物的运输和该地区的其他开发项目。L.Gan海关主要职责为该地区渔业加工厂出口货物进行检验提供便利。L.Gan海关的设立让国际船只在拥有海关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到达该地区,并在该地区直接出口货物。该海关的检验程序类似于马累港口的检验程序。Ga.Villingili海关的相关职能与L.Gan海关完全相同,主要为该岛上的渔业出口提供便利。K.Thulusdhoo海关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该岛屿上的渔业以及加工鱼产品的出口提供便利。此外该海关办事处的设立还旨在促进本区域度假村建设和其他开发项目所需货物的进口。Ha.Uligam海关位于马尔代夫的最北方,该海关专门为乘坐旅游游艇到达马尔代夫或者以其他方式到达马尔代夫的旅游者发放出入境手续。该海关向船只发放出入境手续的程序与马累港口的程序相同。K.Thilafushi海关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促进加快出入境手续的办理,并为相关建筑材料如集料,河砂,水泥,钢铁等提供充足的储存设施。在该岛上已经建立了一些私营港口设施,该港口的货物。H.Dh.Kulhudhufushi海关为马尔代夫在该地区指定的海关港口,船只在没有在马累港口获得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进入该海关并在该海关卸货。为方便进出口报关处理和货物检验,该办事处人员在港口正式工作时间内工作。该办事处还被授权发放船只出入境手续。此外该海关办事处的设立还旨在促进本区域度假村建设和其他开发项目所需货物的进口。H.Dh.Hanimaadhoo岛上拥有该国四个国际机场之一,因此设立了H.Dh.Hanimaadhoo海关办事处,旨在为国际旅客的出入境提供便利。该办事处的主要职能与位于胡勒勒易卜拉欣纳西尔国际机场的客运出入境手续办理处的职能相似。

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马尔海关的管理部门除了马尔代夫海关以及一些区域设立的地方性海关之外,还有一些间接管理部门包括贸易产业劳工部,财政部门以及金融管理局等。贸易产业劳工部主要涉及进出口货物相关管理管理规章的制定、执行与管理。财政部门以及金融管理局主要涉及海关相关税务以及其他费用缴纳时,货币。支票以及其他一些支付方式的监管。经济发展部主要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发放。

第二节 海关法律制度

一、马尔代夫国内海关相关法律法规

 

《马尔代夫海关法》(Customs Act)主要规定了马尔代夫设立海关的相关原则及目标、海关涉及的相关职责、海关相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各个岗位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海关诚信委员会(Customs Integrity Commission)的设立目标以及该委员会人事规章制度、海关的管辖区域、海关相关程序、海关搜查权、海关辅助性机构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各部门信息交换、海关行政行为规范、执法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等。《马尔代夫海关总规章》(Customs General Regulation)主要涉及海关制定管辖的区域以及海关管辖区域的划分标准、港口经营者在海关指定管辖区域内的必要性布置、海关管控下货物位置变化应遵守的规章制度、货物和物品作为船舶商店进行发布应遵守的规章制度、货物或物品通过邮递或快递服务进出口、经营者发放海关进出境相关准则、出入港运输工具相关管理规定、马尔代夫进出口货物相关规定、商品估价、货物分类、海关费用缴纳与退还、清仓审核、海关代理人、船务代理、保税仓库和海关保税、免税商店、搜查与检查制度、调查程序、海关相关委员会、海关注册规章制度等等。《马尔代夫进出口法律》(Export Import Act of the Maldives)主要对进出口的货物进行分类,并且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货物应征收的关税。如该法律规定了14种不同的税率以及不同税率在所有税率种类中的比例等等。

二、国际法以及双边协定

 

首先,马尔代夫于1995年9月8日加入国际海关组织,因此,马尔代夫要遵守相关国际海关法或者公约。如《京都公约》((Kyoto Convention)全称为《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该条约包含各项海关业务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海关领域基础性性公约。此外,马尔代夫遵循《国际海关法》(international customs law)。国际海关法,属于国际法及国际经济法的一个下属部门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包括相关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和规范。国际海关法基本上属于国际法,具有作为国际法的主要特征,即它的调整对象是海关国际关系,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其法律渊源主要是海关国际条约和海关国际惯例。国际海关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第一、海关主权原则,即海关主权是国家主权在海关领域的体现,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海关国际条约法中,海关主权原则就意味着制定、批准和加入这些条约是由主权国家独立作出决定,排除来自他国的干涉。在海关国际组织法中,海关主权原则意味着海关国际组织的成立、运行和规则的制定均由主权国家决定。海关国际组织也只是政府间国际组织,排除超国家组织的存在;第二、通关便利化原则,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和一系列海关协调制度,进而发展到世界海关组织(WCO)。公平和效率的高度协调是各种海关国际条约和海关国际组织最终目的;其次,平等互利原则与多层次国际合作原则也是国际海关法的重要原则。国际海关法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海关法一般原理、海关国际条约法、海关国际组织法、部门国际海关法。其次,马尔代夫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其关税以及其他海关管理事项还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此外,2017年9月16日中国与马尔代夫结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之后中马双方将尽快开展协定的法律文本审核工作,并履行国内程序,为正式签署协定做好准备。根据协定,两国间95%以上的货物贸易产品将实现零关税。

三、马尔代夫重要海关制度

 

马尔代夫政府规定,除了游客购买的非商业性数量的个人用品外,所有进出口货物都要缴纳关税。此外,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最惠国待遇关税税率的规定,从2008年开始实行的对WTO成员最惠国待遇关税平均税率,马尔代夫平均适用关税率约为20%。此外不同类型的商品所使用的关税率也各异,比如对汽油,煤油和柴油征收10%的关税。润滑油和纺织品的税率为25%。发电机为20%。

马尔代夫海关的基本出入境许可申请程序包括:申报、税务缴纳、检查与信息公布、海关稽查。关于到港运输工具,《马尔代夫海关法》规定:禁止从外面到达马尔代夫的运输工具停泊在马尔代夫海关许可以外的任何区域;途径马尔代夫的运输工具其船长或者船舶代理人必须依照海关管理规章向马尔代夫海关提供真实完整的进口报关清单,该进口报关清单包括到达运输工具、船上货物以及船上乘客的相关信息;除非在海关管理规章或任何其他规定中另有规定,在马尔代夫海关进入在港运输工具之前,任何人不得卸载或装载任何货物,离开或进入马尔代夫,除非有海关授权;从马尔代夫境外到马尔代夫港口的所有运输工具,抵达时必须得到入境许可。第二,关于进口信息申报,《马尔代夫海关法》规定:任何向马尔代夫进口货物的人必须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声明,声明包括:货物细节,货物数量,有关的信息商品价格;进出口货物的关税根据马尔代夫法律进行缴纳;必须提供以下文件作为声明根据,商业发票、包装清单、到港票据或航空汇票和根据海关规定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应该对要求提交的文件内容进行具体说明;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海关可以不要求离港运输工具的船员或者乘客出具其所携带的行李的声明依据。第三,关于商品分类,《马尔代夫海关法》规定:依据马尔代夫相关政府部门咨询意见,马尔代夫海关遵守其承认的国际条约,商品编码按照“商品统一描述编码系统”进行编码。此外,关于商品的定价的规定。海关必须在相关海关管理规定中详细说明商品定价程序。具体相关程序应该遵照《关于执行1993年关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关于海关对于货物以及运输工具监管。进口到马尔代夫的货物从进口到海关发放货物或直至所有海关手续完成之前,进口马尔代夫的货物应该停留在海关;运往贸易港口或海关批准的出口地区的货物,在该货物离开马尔代夫海关管辖区域之前,仍然由海关管理;到达马尔代夫的外国运输工具,自到达马尔代夫开始到海关依法发放许可证明之前由马尔代夫海关管理;在马尔代夫注册的国际航行运输工具,从境外到达马尔代夫直至海关依法发放离境许可之前,该运输工具由海关管制,该运输工具完成其最后一次航运卸载以及完成海关手续后,海关对该运输工具进行搜查,政府有关当局终止该运输工具的国际航行;海关管制下的任何运输工具在终止国际航行后再不能进行任何航行,直到海关按照海关规定发放通知取消该管制;海关可以自行许可或要求运输工具所有者将货物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此类许可证的颁发程序应在海关的规章中详细说明。除紧急状态外,任何人在没有海关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对停泊在马尔代夫港口的运输工具进行装载或卸载,也不允许运输工具进出港(其中包括在马尔代夫注册的国际运输工具),持有马尔代夫外交许可的运输工具除外。海关监管下的运输工具出入境以及货物的装载或卸载,应征得海关的许可。运输工具出入境以及运输工具的装载与卸载适用程序应在海关管理规定中详细说明。

关于进出口货物的放行以及出口货物相关信息的提交。除非在本法中另有规定,进入到马尔代夫的货物在下列情况外海关可以放行。一、货物在转运过程中或在船舶商店,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境;二、货物进口到马尔代夫时,该货物所要缴纳的税务完全缴清或者免税时;三、海关确定的为私人用途的进口货物。除非在本法中另有规定,在以下情况中,海关应该放行自马尔代夫出口的货物。一、货物的出口关税全额支付或者任何付款其他政府部门要求缴纳的税务已经全额支付,出口商应该在海关法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出口税;二、海关认定的此类货物为免税货物;三、海关认定的免税的私人用途的出口货物。自马尔代夫出口货物,在进行货物装载之前,出口商应该提供真实完整的、由海关出据的关于货物的数量以及离岸价格相关证明;出口关税按照出口货物法律规定缴纳,除了上述应该提交的相关证明以外,海关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也应出据。海关可依据依法免检离境运输工具上工作人员或者乘客的携带的行李。除了国际法以及马尔代夫加入的一些国际条约规定的可以免除海关程序之外,马尔代夫总统也有权对某些人员或者运输工具行使免除海关程序的权力。

在非海关指定的港口装载或者卸载货物,海关会收取一定费用。此外,海关会对其提供的服务以及设备收取一定的费用。关于费用的数量以及收取的程序在海关管理规章中要进行详细说明。支付给海关的款项应以马尔代夫货币拉菲亚进行支付,海关也接受从马尔代夫拉菲亚账户中支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接受电子支付;海关退还的款项应以马尔代夫货币拉菲亚或者马尔代夫拉菲亚账户支票进行退还;海关收取以及退还款项的程序需在海关管理规章中详细说明。所有的进出口货物除了用于私人目的外都需要在海关注册。此外商品的估价依据以下原则:商品按照世贸组织估值原则进行评估,商品的交易价值以海关估价为基准。进口货物按成本,保险,运费计价,而出口货物则是按照离岸价格。按照上述规定,经由海关与马尔代夫财政部以及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协商一致,为了完成税务支付或者相关文件,纳税者应提前将外币兑换成马尔代夫货币拉菲亚。

第三节 企业在马尔代夫面临的海关法律制度风险

一、海关相关法律法规更新频繁,解读困难

马尔代夫海关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善,海关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也较为频繁。此外,很多最新的法律法规为迪维希语,极少法律有英文版本,有些法律的英译本也为非正式版本,这些都为投资者解读法律带来困难。海关相关法律法规更新频繁,比如仅2017年就出台了多部法律修正案以及新的法律法规,例如《反洗钱以及恐怖主义金融法》、《进口限制法》、《含尼古丁药物法》、《海关总则》等等。该国海关法律法规更新频繁会导致在国际贸易中,企业由于缺乏对海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全面系统了解,企业的经营运作流程不够规范,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意识较为单薄。更有甚者,会导致企业在不了解熟悉当地法律的是情况下,无意间触犯海关法规,造成走私违法行为。此外,企业不能及时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武器处理自身海关风险事务,会让企业付出高昂的关务运作和法律风险成本,甚至影响企业在海外的生存。

二、海关组织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依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部门如实申报,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不予以放行。这基本上是马尔代夫海关通关管理的基本模式。然而,近年来,马尔代夫旅游业以及渔业等部门的发展,进出口贸易量急骤增加,但是马尔代夫国内海关监管资源相对不足,呈现出海关环节繁多、方法落后、效率低效等主要问题。海关作业环节以及流程复杂,增加海关管理和企业经营成本的同时,降低了海关通关效率,逐渐暴露出口岸通关拥堵、走私活动较为频繁和局部权力腐败、货物在海关监管环节的滞留成本提高等问题。此外,马尔代夫属于伊斯兰国家,全民信仰伊斯兰教,涉及宗教的国家公共假日较多,加之有斋月等因素的影响,这进一步导致海关行政部门行政效率低下。综合以上因素以及现象,马尔代夫的海关部门总体上来看在组织以及监管制度上还是存在不足,因此投资者赴马尔代夫投资,应该了解该国海关基本情况,尽早规避风险。

三、海关专业化人才以及现代化数据处理工具缺乏

目前,马尔代夫海关专业化人才以及现代化数据处理工具较为缺乏。检查检验设备较为落后,对贸易数据的统计、分析以及预测方面的能力较为有限,这导致了马尔代夫海关在运行与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自马尔代夫海关设立绿色通道以来,出现多种错误,为管理带来风险。由于缺乏现代化的金融设备以及管理体系,在海关缴纳相关费用时,纳税者需要提前将外币兑换成马尔代夫货币拉菲亚。

第四节 防范策略

一、认真解读法律体系,了解熟悉当地法律

马尔代夫的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健全完善,法律体系较为庞大繁杂而且海关方面的立法更新较为迅速。海关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直接性的海关法律,还包括一些附属的法律法规。此外,马尔代夫还遵循一些国际惯例以及公约等。因此企业或个人赴马尔代夫进行投资兴业一定要注意先要认真解读熟悉马尔代夫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第一,首先要找出相关法律的迪维希语或者官方发布的英文版本,进行翻译和精读,做到认识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第二,企业或者个人在对马尔代夫进行投资之前,最好可以去到当地进行调研。与当地政府官员,法院工作者,律师等法务工作者以及中方驻马尔代夫政府相关人员进行座谈,确认核实之前对马尔代夫法律法规解读的正确与否。然后了解被解读的法律法规在近期是否有修正或者更改。第三,在马尔代夫遇到海关争议纠纷或者海关权益受到侵犯时,最好聘请当地的律师。因为马尔代夫相关法律很多用当地语写成,大部分没有英语版本,而且法律法规时常变化,当地律师对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修正变化一定是最了解的。

二、建立海关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化团队

海关组织监管活动涉及马尔代夫国民议会、海关各级部门以及政府行政部门,海关的监管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等各个方面以及领域。海关部门的组织是一个极为复杂庞大的工程,其中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因此,企业应该加强与各级海关部门以及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的沟通一方面有助于加强与当地海关与政府的联系,报告投资企业的发展动态,反映企业发展过程中遭遇的困难。从而,在海关通关方面出现争议纠纷的时候,能通过当地海关或者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有效或者高效地解决问题。一方面有助于投资企业,及时正确了解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办事流程等方面的实时动态,避免因为不熟悉了解法律法规制度的更改或者更新,出现违法行为的现象。

三、加强与海关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

海关法律风险管理各个环节以及流程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企业需要通过有法律背景的人员来进行海关法律风险的管控。如果企业业务涉及多个领域,更需要安排既熟悉各领域业务又精通海关法律的相关人员来专门进行通关事务的管理。

第五节 案例分析

 

某公司是马尔代夫一家货代公司,2016年5月26日,该公司代理马尔代夫国内某进口公司向马尔代夫某地方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家电设备。该批进口家电设备为:液晶电视机6000台,总价180万美元;洗衣机3000台,总价60万美元;音响设备500套,总价100万美元。该货代公司在海关进行申报时,由于申报人员的一时疏忽,误将液晶电视的总台数由6000台申报成了5000台,这样就使液晶电视申报的总价少申报了30万美元。5月29日,该海关系统显示“退单”,该货代公司报关员立即到该海关部门进行询问,海关部门工作人员将报关单发放给该货代公司报关员,该报关员发现是液晶电视的的台数申报出错了,液晶电视少申报了1000台,总价值少申报了30万美元。该报关员立即向海关工作人员澄清了误报的事实。此后该海关工作人员同意该货代公司进行改单。于是,该货代公司报关员填写了相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的申请表,这时海关工作人员提出需要该货代公司向该海关出据一份情况说明。5月30日,报关员在前往海关提交情况说明书时,被告知因为此次误报涉及的金额过大,所以此批货物的报关单需要请示海关部门领导才能修改。后来,海关通知报关单已经转缉私了。6月5日,马尔代夫海关对该货代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海关认为该货代公司因工作疏忽,误报液晶电视总台数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造成漏报货物金额达30万美元,该行为对海关税款征收造成不良影响。依据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对该货代公司罚款5万美元。

该货代公司不服该地方海关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是委托马尔代夫国内某律师向马尔代夫海关提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听证的过程中,律师向马尔代夫海关陈诉了该货代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的相关理由:第一、该货代公司此次申报错误明显是个人疏忽所致。因为该公司在得知退单的情况时,公司报单员及时前往海关部门进行情况说明,依法应做出删改单处理。此外,该货代公司向海关提交的货物相关合同、发票等随附单据均正确显示了进口货物的数量、单价和总价。可见,报关单上液晶电视的少报明显是失误。因此,该货代公司的申报错误的性质应认定为申报差错,而非申报不实,海关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批准该货代公司对该票报关单进行删单后重新申报。第二、该货代公司的误报在报关单审核环节就被发现,并未对海关税款征收的结果造成危害。依据规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不予行政处罚。该货代公司的申报错误在人工审单过程中就被发现并退单,尚未进入查验、征税、放行等环节,并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因此,海关对该货代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是不合理的。第三、海关对该货代公司做出的处罚决定过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该货代公司此次申报错误,是因为报关员的工作疏忽所导致的,违法的性质、情节、过错程度较小,而且最后并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危害后果。因此,仅仅由于该货代公司中作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的小错误,就对其作出罚款5万美元的处罚,明显处罚过重。该处罚决定不仅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相关原则,也不符合相关执法理念。经过行政复议听证,马尔代夫海关认为,该地方海关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决定违反相关原则和理念。在马尔代夫海关的调解下,该地方海关和该货代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海关将对该货代公司的原罚款5万美元变为罚款2万美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得出,第一、企业应该加强自身在报关时候的监督监管,尽量避免在报关环节出现错误,为企业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第二、企业应该熟悉了解马尔代夫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以及办事程序。当企业遭遇海关纠纷或者相关海关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解决海关纠纷,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第三,在遭遇相关纠纷和诉讼时,最好聘请当地律师。海关争议纠纷最好采用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这样能避免繁杂冗长的诉讼程序,影响货物的通关速度,对企业造成长期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十二章 旅游法律风险

 

马尔代夫是印度洋上一个由26组自然环礁、1192个珊瑚岛组成的千岛之国,是世界上第七大珊瑚礁覆盖的国家,占世界珊瑚礁面积的5%。马尔代夫远离大陆,分布在9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岛屿平均面积1-2平方公里。马尔代夫位于赤道附近,具有明显的热带气候特征,无四季之分,年降水量2143毫米,年平均气温28度。辽阔的海域、美丽的海岛、丰富的海洋资源以及白沙、蓝天和阳光,构成了神器迷人的自然景观。美丽的热带风光、众多的名胜古迹、独特的伊斯兰建筑、绚丽多彩的海洋生物,浓郁淳朴的民族分期,加之方便快捷的交通、热情周到的服务,这些都不断吸引着世界各地的游客前来旅游观光。

大自然的造化和古老文明的融合,使得马尔代夫蕴含着丰富的旅游资源。这种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对于发展旅游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优势。马尔代夫旅游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特别是1978年马尔代夫政府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扶植力度后,使得旅游业目前超过传统渔业和航运业成为该国第一支柱产业。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企业进入马尔代夫进行旅游开发投资的企业也日益增多,因此,目前中国企业在赴马投资时应注意马尔代夫有关旅游的法律和旅游投资、使用的规定,并做好对相关风险的预防。

第一节 主管部门

 

马尔代夫有关旅游业的事务主要由马尔代夫旅游部(Ministry of Tourism)全权管理。旅游部的职责是将本国建设成一个拥有经济利润,同时也与自然环境、文化资源和人民需求相一致的旅游业的国家。旅游部的任务是通过优化本国的投资环境和协调经济增长、环境福利和公众利益三者的矛盾,进而减少旅游业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负面影响,最终提升本国国民的生活质量。旅游部的目标是发展本国旅游业,执行长期规划、发展、监测和监管职能,确保本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旅游部日常工作内容主要有:(1)制定和实施旅游业发展政策和旅游法律法规;(2)制定旅游业基础设施和服务标准;(3)在旅游开发和运营中采用健全的环境开发规划准则,以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4)评估本国旅游业发展现状并编写相关报告文件;(5)同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制定旅游业从业人员培训标准,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课程;(6)管理和注册旅游经营者用于旅游业所租赁的土地。

第二节 旅游法律制度

一、1999年马尔代夫旅游法(THE MALDIVES TOURISM ACT 1999)

 

该法适用于马尔代夫各区域和岛屿的旅游业发展;租赁岛屿发展旅游渡假区、租赁土地发展旅游饭店和旅游宾馆、租赁场地发展垡头等设施的管理,以及所有旅游船只、潜水中心和旅行社的运营、服务人员的管理。

为了发展旅游度假区、饭店和码头所进行的岛屿和土地的租赁,为了发展码头进行的场地的租赁,以及旅游渡假区、饭店、宾馆、码头的管理及船只的运营,均应按照该法规定。潜水中心和旅行社的管理及其在马尔代夫境内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也须依照该法规定。在马尔代夫旅游业的发展区域内,发展旅游度假区的岛屿、发展码头的场地,应由总统决定。

表10  关于旅游渡假区的相关规定

(宗旨)原则

为了旅游渡假区的发展,岛屿和土地应被租赁给按照旅游部预先设定的程序、并在公开招标会上提交有关这些岛屿或土地最合格的投标人。该法为政府在岛屿或土地上的全资或合资的投资提供了优惠措施和豁免。

租赁协议内容

对于租赁的岛屿或土地上的旅游度假区,政府和承租人之间应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租赁的岛屿或土地的名称;(2)租赁期限;(3)在租赁期间内被对旅游渡假区进行建设的一个特定的时段的期间及该时间段的生效日期;(4)若发生须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应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处理;(5)租金及其评定方法和支付方式;(6)若发生旅游度假区转租或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的情形,应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处理;(7)若承租人违反协议,应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租赁岛屿或土地的条件

(1)租赁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或前提终止协议后,为了让政府采取本条第(2)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度假区仍在营运的条件下归还政府;(2)为发展旅游度假区租赁的岛屿或土地,租赁期届满前或协议终止前,租赁期不因承租人的要求而改变,也不因承租人违约而改变;归还政府的岛屿或土地,岛屿或土地上建筑物和项目的货币价值,在按照马尔代夫的审计长确定的原则进行过评估后,扣除折旧金额并归还政府,政府应在2年内对原承租人进行补偿;(3)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岛屿或土地退还给政府的情况下,租赁期限届满后或租赁协议终止后,原承担人根据该法第11条租赁的岛屿或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项目的货币价值,原承担人不得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获得补偿。

租赁岛屿或土地的年限

(1)承租人被授予租赁权的,自租用之日起最长期限为25年;(2)为发展旅游度假区,在岛屿或土地上初始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政府经审慎考虑后,可以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对于投资规模符合标准的度假区,授予上述岛屿或土地的租赁最长为35年;(3)如果为了发展旅游度假区而租赁岛屿或土地的承租人是一家上市公司,并且满足了以下条件,这样的岛屿或土地,可以进行50年的租赁:1)公司在马尔代夫公开注册、设立;2)把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和营运列入公司组织章程大纲;3)公司的股东都是马尔代夫公民,且至少向公众出售了50%的公司股份;4)公众持有的股份,单一股东不能持有超过1%,股东为投资公司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持有不超过5%的公众持有股份的,市民可以购买他们的股份。

 

表11  关于旅游饭店和旅游宾馆的相关规定

注册要求

旅游饭店和旅游宾馆均须在旅游部注册并取得发行许可证后才能在马尔代夫经营。

办理许可证条件

由旅游部颁发的经营旅游酒店或旅游宾馆的许可证,须满足下列条件:(1)建筑和设施均按照旅游部的指导方针;(2)由旅游部确定的服务,对被许可的旅游饭店或旅游宾馆而言是必要的;(3)按规定缴纳注册费;(4)这些酒店或宾馆是位于根据该法第4条规定的为了发展旅游业的岛屿上。

注册费标准

旅游酒店缴纳1万拉菲亚、旅游宾馆缴纳5000拉菲亚后完成注册。

表12  关于旅游船只的相关规定

注册要求

22.旅游船只只有在获得旅游部对经营此类船只的许可后,才能在马尔代夫注册。

办理许可证条件

发放给旅游船只的经营许可证,须满足下列条件:(1)船只及其设备符合旅游部的规定;(2)由旅游部确定的服务,对被许可的这些船只而言是必要的;(3)船只在民航运输部门正式注册。

境外船只管理办法

(1)没有在国外注册的旅游船只抵达马尔代夫后,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获得有关当局政府和旅游部的许可后,才能在马尔代夫的水域内行驶或停留;(2)本条(1)项提及的关于在马尔代夫行驶和停留的许可,应当在向旅游部缴纳5000拉菲亚后由旅游部批准。在国外注册的旅游船只应由其在马尔代夫本地的代理机构支付此项费用。

表13  关于码头的相关规定

经营条件

码头应当在获得旅游部发放的经营这些场所的许可证并且符合旅游部关于码头的开发经营的方针之后进行开发和经营。

办理许可证条件

办理运营码头的许可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码头的建造符合旅游部制定的方针,并且拥有有关当局政府赋予的权限;(2)旅游部确定的服务,对被许可开发码头的地方而言是必要的。

表14  关于跳水中心的相关规定

(宗旨)原则

跳水中心只有在旅游部注册并取得许可证后才能为旅客提供服务。

办理许可证条件

向当事人发放的经营跳水中心的许可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如果当事人是公司或其他企业组织,跳水中心的经营应作为该公司或企业的章程大纲中的项目(2)如果当事人是外国公司或企业,其在马尔代夫经营业务的公司或企业须在马尔代夫工业贸易部门注册;(3)跳水中心的存废应按照该法的规定。旅游部确定的服务,对被许可的跳水中心而言是必要;(4)跳水中心必须在缴纳5000拉菲亚注册费后才能注册。

表15  旅行社的相关规定

(宗旨)原则

任何人均须在获得旅游部发放的许可证之后才能提供旅行社的服务。

办理许可证条件

发放给当事人准许提供旅行社服务的许可证应满足下列条件:(1)如果当事人是公司或其他企业组织,旅行社的经营应作为该公司或企业组织的组织章程大纲中的项目;(2)如果当事人是外国公司或企业组织,其在马尔代夫经营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组织须在马尔代夫工业贸易部门注册;(3)旅行社的存废应按照该法的规定。旅游部确定的服务,对被许可的旅行和而言是必要的

导游规定

(1)任何一个马尔代夫的导游均须根据旅游部的规定获得旅游部的许可;(2)任何一个导游都合格的导游业务素质,并身着专门的导游服饰

表16  税收规定的相关规定

1.(1)对于在旅游度假区、旅游酒店、旅游宾馆或旅游船只内的游客,马尔代夫政府每天征收6美元或能被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接受的等值货币作为应纳税款。为游客提供住宿的单位,应当向游客征收其应向政府缴纳的税收。上一个月的应有税额应在本月15日之前缴清;(2)每个在马尔代夫停留的及在每一艘根据该法规定被授权的船只上的游客,都应当每天征收本条(1)项提及的税收,除非这些船只符合本条第(3)项的规定。从马尔代夫出发的旅游船只应当预先向政府纳税,纳税义务应由旅游船只在本地的代理人承担;(3)任何在国外注册的旅游船只到达马尔代夫并停留在马尔代夫的水域不超过24小时的,无须缴纳本条(1)项和(2)项规定的税款。

2.在当月8号之前,关于上个月居住在旅游渡假区、旅游饭店、旅游宾馆或旅游船只上的游客的信息都会被提供到税务系统。这些信息的提供应根据税务系统的规定,并且由税务系统制定的格式来确定。

3.(1)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宾馆的管理及旅游船只的运营违反该法关于应缴税款规定的,这样的机构或船只除了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外,还须缴纳1000拉菲亚的罚款;(2)第1条规定的税款及本条(1)款规定的罚款,应当在当月月底前结清。再次期间发生违约事由的、发放给上述机构的许可证应予以吊销;(3)许可证根据本条(2)款被吊销的,在拖欠税款及罚款缴清后方能发放。

4.政府的贵宾应当给予以特别豁免,免除其根据该法规定需要征收的税款。

5.外方不得在马尔代夫从事任何该法规定的旅游及相关活动,加入了《马尔代夫外国投资法》中规定的协议并按照规定在旅游部注册投资之后的除外。

6.根据该法规定建造位于租赁的土地上的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进口的建筑材料,总统有进口关税豁免的裁量权。码头的建造或升级换代,原则上也能得到豁免。

7.所有从事旅游业及相关活动的申请者,都应当按照旅游部的规定提供马尔代夫旅游统计的信息。

8.经营旅游度假区、旅游酒店、旅游宾馆、码头、旅游船只、潜水中心和旅行社的许可证,应当根据该法规定发放,有效期为5年。其他所有许可证的有效期都应根据旅游部的规定。已经发放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应重新发放。

9.所有根据该法规定发放的许可证,除该法另外规定,都应当予以公示。

10.旅游部有权对旅游度假区、饭店、宾馆、船只、码头、潜水中心和旅行社进行审查,以确保上述机构提供的服务是根据该法的规定及旅游部的方针制定的。

11.旅游度假区、饭店、宾馆、船只、码头、潜水中心和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水平低于旅游部确定的指导方针的,旅游部可以酌量收取上述机构不超过100万拉菲亚的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暂时吊销其许可证直至其缴清罚款。

12.申请人在该法规定的情形下,被罚款不得超过10万拉菲亚,该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所有机构必须根据该法规定的要求注册或被许可,该法生效之前已经注册或被许可的除外。

14.任何根据该法制定的其他条例和规定,都应该由上述机构的主席主持,该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马尔代夫旅游业相关产业的发展

 

新世纪以来,尽管经历了2004年的印度洋大海啸和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马尔代夫旅游业的发展势头仍然十分强劲。2005-2012年,马尔代夫旅游度假岛增加了17个.宾馆、饭店等增加了58家,旅游设施总数增加了107个。2008-2012年,马尔代夫的客床拥有量每年以4.8%的速度增长,到2012年马尔代夫已建成105个旅游度似村(另有74个在建)、19家豪华酒店、28家宾馆和120余艘过夜游船,曾、旅游床位达到28120张(比2001年增加9293张)。户度假村和酒店的床位接待能力从2007年的640万张增加到2011年的820万张,实际床位从530万张增加到640万张。目前,马尔代夫的床位增速大于需求增速,因此床位占用率已从2007年的82. 5%下降到2011年的77.5%。

表17 2005-2012年马尔代夫宾馆、饭店及床位发展情况一览

类别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床
位
数
(张)

度假村

(含码头)

17348

17802

19028

19860

20942

21232

22120

22889

酒店

636

713

836

1110

1368

1449

1603

1627

宾馆

425

391

400

400

462

476

659

1101

游船

1789

1599

1923

2094

2206

2434

2514

2503

总计

20198

20505

22187

23464

24978

25591

26896

28120

机
构
数
(个)

度假村

(含码头)

88

89

92

94

97

97

101

105

酒店

8

9

11

13

14

17

19

19

宾馆

28

21

24

24

22

25

38

75

游船

121

116

133

143

145

156

157

154

总计

245

135

260

274

278

295

315

353

 

表18  1995-2016年马尔代夫与旅游相关行业收入

(单位:百万美元)

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旅游业

5875

6511

6991

7389

7899

8347

7271

7937

9845

10612

6841

度假村

—

—

—

—

—

—

—

—

9041

9732

6120

住宿服务

—

—

—

—

—

—

—

—

310

381

282

食品和饮
料服务

—

—

—

—

—

—

—

—

494

498

439

交通和
通讯

1118

1361

1593

1934

2001

2154

2351

2392

2533

3102

2731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旅游业

10081

10950

11039

10426

11684

12722

12697

13977

14343

13709

14022

度假村

9092

9870

10052

9546

10819

11768

11808

12895

13297

12563

12844

住宿服务

356

419

423

378

468

566

455

550

605

688

704

食品和饮
料服务

633

661

564

501

397

389

434

533

441

457

474

交通和
通讯

3437

3928

4107

4345

5280

5562

6100

6715

7147

7787

8224

数据来源:马尔代夫统计局,http://statisticsmaldives.gov.mv/。

第四节 旅游法律风险

一、法律风险

企业在马尔代夫经营旅游项目的过程中,即便是处处小心,严格遵守马方国内相关法律,也无法预测马方法律的变化。虽然马尔代夫当局也在不断更新完善本国旅游相关法律制度,这对自身法律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却难以给外资企业提供确定性保障。再加上马尔代夫法律法规自身发展的滞后性,又无法使得相关法律有稳定的保留。法律变化风险最直接且最不容忽视的影响就是使得企业在参考法律时会出现非常多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二、社会风险

 

马尔代夫旅游开发过程中所面临的社会风险,主要表现为海岛开发规划与当地居民利益的冲突或开发建设过程中规划建设不合理等因素可能造成的风险,以及旅游开发建设过程中当地公众参与的服务水平不高所引起的不稳定因素。经过历史的发展和演变,马尔代夫有其独特的海岛风俗文化,例如:历史遗迹、民族风情、建筑和服饰等。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旅游开发规划建设中不可避免会和当地原有的文化发展冲突,甚至引发同当地民众之间的矛盾。

三、经济风险

马尔代夫旅游开发过程中所面临的经济风险,主要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旅游项目开发投资方面。由于马尔代夫社会发展、历史及特殊的地理位置等原因,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淡水、电力、通讯、交通及医疗等各种基础设施发展之后,这导致马尔代夫旅游开发缺乏相应配套的基础设置。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材料。另外,马尔代夫远离大陆,运输成本高,旅游项目开发投资难度大。

四、环境风险

中方企业在马尔代夫进行旅游开发活动过程中面临的环境风险可分为自然环境风险和社会环境风险,自然环境风险主要是自然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马尔代夫共有1190多个岛屿,80%的陆地低于海平面1米。随着全球变暖,只要印度洋水位上涨50厘米,马尔代夫80%的土地将会被淹没。与此同时,马尔代夫旅游开发和运营过程中面临台风、寒潮、大风大浪、高温、高湿、高盐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社会环境风险主要是指旅游市场环境、投资开发环境等不适应马尔代夫旅游的发展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第五节 防范策略

中方企业为了在马尔代夫旅游开发过程中做出正确决策,必须对旅游开发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相关有效措施。在马尔代夫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可以发生各种风险,如何化解和防范风险,是投资者必须关注的。通过上文对马尔代夫旅游开发的风险分析,可以看到马尔代夫开发过程中主要面临着法律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自然风险及环境风险。为了化解和降低对马尔代夫旅游投资开发造成的影响,促进在马旅游开发活动的良好、健康发展,促进开发过程安全化运营,中方企业需要正视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及其特点,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以降低投资风险。

一、加强管理,健全管理决策机制

 

对于赴马尔代夫进行旅游开发的中方企业来说,能否实现科学的管理和决策是实现科学化、机制化及效率化的关键,是保证马尔代夫旅游开发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检验领导者和管理者水平的重要标志。马尔代夫旅游开发能否建立起高效规范、运营科学的体系,进行科学的决策和管理方法,是减少管理风险的关键。首先,建立科学全面的决策机制,健全旅游开发的决策机制,能够使决策更加开放、完善和符合当地旅游开发的实际情况,与此同时与专家论证相结合,使马尔代夫的旅游开发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决策。其次,完善关于马尔代夫旅游开发方面的决策程序。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形成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对其可行性、效益性等进行论证,广泛采纳意见。再次,加强对企业内部优秀管理人才的培养和管理。人才是推动当地旅游合理开发的动力和源泉,对于马尔代夫旅游开发投资来说,熟悉马尔代夫的具体情况且精通管理的人才是马尔代夫旅游开发能够取得快速发展的关键。需要加强旅游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运营者和管理者的风险意识,不断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通过提高管理的成效来减少和避免风险。与此同时,提高企业内部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水平,明确各岗位职责,充分发挥各管理部门的智慧,促进马尔代夫旅游开发项目运营管理能协同发展,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管理风险。最后,提高运营管理水平,旅游的开发与活动,要充分融合马尔代夫当地的渔民特色和地方特色。在管理方面,要适当实行市场化运作,加强旅游管理部门的资质认证管理,对旅游项目的开发与运营管理要加强后期效果测评,通过对旅游规划项目、开发项目以及管理过程进行追踪监测,并进行评价反馈,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正,从而提高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马尔代夫相关法律的了解,熟悉其旅游法律政策

 

马尔代夫旅游开发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旅游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后期对旅游经营活动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完善等方面。马尔代夫旅游法对旅游渡假区、旅游饭店和旅游宾馆、旅游船只、跳水中心及旅行社的开发运营进行了详细规定,但该法律制定于1999年,很多规定已经不符合现在全球化市场背景下旅游投资开发的普遍趋势,而在这一过程中,中方企业应该重视这一问题,在投资运营的过程中,注意马尔代夫旅游法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因为不了解而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

三、尊重当地社会风俗,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马尔代夫旅游开发过程中对于社会风险的防控措施主要有:在旅游开发规划时,规划部门应当全面了解和考虑马尔代夫旅游开发规划与马尔代夫当地社会情况和风土人情的融合性,旅游开发的规划设计应当与当地军民的生产生活相和谐,同时应当充分征求当地民众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引起当地人民的冲突和反对。马尔代夫的旅游开发过程是马尔代夫发挥自己本地区的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必须遵循科学规划的原则,统筹考虑社会方方面面的各种因素,因地制宜,规划要有导向性、超前性、客观性、预测性以及可操作性,只有结合本地区的特点,选择适合当地特色的发展模式,才能避免和减少社会风险,旅游开发才能持续发展。

四、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项目管理

 

马尔代夫进行旅游投资开发过程中,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也是制约企业进行旅游开发的关键问题。为此,企业应把经济风险管理纳入到马尔代夫旅游开发管理的重要位置。企业要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危机意识,制定应对风险的有效措施,提高旅游开发项目管理的风险意识,加强对旅游投资项目的监管和风险管理力度,减少风险,降低成本。马尔代夫的旅游开发项目建设,应当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降低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采取多种有效手段控制成本。同时加强管理,提高建设效率,制定合理的建设工期和成本测算。

五、建立自然风险预防体系,避免自然灾害影响

 

对于马尔代夫旅游投资开发和运营过程中遇到的自然灾害可以采取以下相关措施来应对:首先,企业应建立自然风险预防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而这是避免和减少自然灾害损失的关键,加强对信息的发布和共享,做到自然灾害的事前预报和防范。如果有突发自然灾害发生,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其次,企业在旅游开发和旅游活动过程中,要根据马尔代夫相关的旅游管理部门要求,制定合理、科学的防范措施和活动规划,充分考虑马尔代夫当地的海洋条件和气候条件,进行旅游开发项目时应考虑防台、防风、抗腐蚀等措施,尽量避开灾害性天气。企业与马尔代夫旅游开发管理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充分发挥马尔代夫相关部门的作用,及时了解开发项目周围的海洋和气象条件。尤其应注意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把我马尔代夫的自然规律,并为旅游开发活动提供科学、有效、正确的判断,以防范和规避风险。

六、坚持绿色旅游开发,保护生态环境

 

面对环境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减轻环境风险。在环境风险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企业应当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范围,适当控制已有的旅游开发活动,来减少或消除环境风险。与此同时,企业应积极全面推行绿色开发,减轻环境风险。其次,注重旅游开发周围的生态保护。为促进旅游投资开发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护环境,合理统筹和规划换了的承载力和容量。建立健全旅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完善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破坏性的旅游开发。最后,完善企业对于珊瑚礁保护的管理体系,在开发范围内建立珊瑚礁垂直保护管理体系。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部门设立珊瑚礁资源管理办公室,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形成完备有效的管理网络。

第六节 案例分析

 

2006年,C国一家私人企业同马尔代夫政府达成一致,马尔代夫政府授权该公司对马尔代夫一个无人岛礁进行投资开发。在随后的两年内,该公司在该岛礁进行马尔代夫特色度假酒店项目的建设,并进行潜水、冲浪、快艇滑行、海钓等具有热带海岛风情的旅游项目。截止2008年底,该旅游酒店已拥有室内游泳馆两座,室外泳池两个,各类不同标准房间200多间(套),床位近400张,该岛礁成为马累周边岛礁中规模最大、档次最高的度假区,日均接待游客2000人次。在此基础上,该企业又投入2亿美元开发岛屿码头。

但2008年后受到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马尔代夫旅游业一度呈现萧条态势,该公司斥巨资打造的旅游度假酒店客流量也大幅减少,特色旅游项目的消费人次几乎为零。该公司前期投入的资金没有得到有效的回收,甚至连度假酒店的员工工资开销都难以支付。大量员工也因此流失,酒店大部分基础设施因此处于无人维护状态,损坏状况十分严重。由于入不敷出,该公司宣布放弃马尔代夫旅游度假酒店的投资项目,岛屿码头开发项目也因此流产。该公司在马尔代夫的投资项目也就此终结。

综合该公司前期开发和旅游经营情况,其最终投资失败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对马尔代夫旅游市场理解不够深刻,在对所投资小岛周边环境不熟悉的情况,再加上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酒店入住率大幅度低于公司预期,无法给公司创造足够的现金利润。

第二,没有把握好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地产开发之间的联动关系,侧重于开发旅游资源及旅游收入,使得对旅游地产市场理解不足,未能开发出能够快速创造现金流的适应市场并适当时机的旅游地产。

第三,投资成本过高,实际投资达到3亿多美元,远超过计划投资的1亿美元,投资成本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开发分期不当,前期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不能创造现金流的道路、电力、供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而未能形成能够创造现金流的经营性资产或可销售的地产,使得投资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增大后期投资压力。

第五,该企业未能重视社会资本运营,仅靠自有资金运营,投资规模和力度不够,使得该项目未能达到预期建设水平,金融资本的车轮必须一块转。

第十三章 马尔代夫金融法律制度与投资风险及防范

 

马尔代夫的金融系统始建于20世纪70年代。1974年,印度国家银行在马尔代夫建立支行,这是马尔代夫历史上第一家银行。1976年,继巴基斯坦哈比卜银行在马尔代夫设立了另一家支行之后,斯里兰卡的锡兰银行也在马尔代夫设立了两家海外支行。1981年,马尔代夫国家政府的货币局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转。1982年,马尔代夫第一家商业银行—马尔代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Maldives, Limited)宣告成立。这家具有本土性质的商业银行在当时虽然是由马尔代夫国家政府、国际金融投资组织和孟加拉国信贷银行共同组建而成,但是到1993年的时候,马尔代夫政府就拥有该家银行百分之百的股权,从而使得这家银行成为一个本土味道十足的马尔代夫国家银行。

近些年来,为了加强国家政府对财政金融的管理管控,规范金融秩序,马尔代夫国家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如,2007年出台《马尔代夫货币局法案》,2006年-2007年颁布实施《审计法》和《公务员法》,2009年推出公共财务系统,2010年颁布实施《银行法》,2011年马尔代夫又出台实施《金融交易报告规划》。除此之外,还建立了一个小型的金融情报机构,该机构的主要目的是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马尔代夫的金融系统由银行系统、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组成,以银行系统为主。除马尔代夫货币局(Maldives Monetary Authority)作为中央银行行使管理职能外,马尔代夫目前有七家银行机构,包括一家本地商业银行、四家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一家外资合资银行和一家伊斯兰银行。其中,马尔代夫银行成立于1982年,是马国最大的一家本土商业银行;印度国家银行(State Bank of India)设立于1974年,斯里兰卡锡兰银行(Bank of Ceylon)设立于1981年,香港上海汇丰银行(HSBC)设立于2002年,哈比卜银行(Habib Bank of Limited, HBL)设立于1976年;合资银行毛里求斯商业银行马尔代夫有限公司(Mauritius Commercial Bank Maldives Pvt. Ltd., MCB)成立于2008年,并于2010年9月转变为毛里求斯商业银行的子公司;马尔代夫伊斯兰银行(Maldives Islamic Bank Pvt. Ltd.)成立于2011年,由伊斯兰私营企业发展公司(ICD)和马尔代夫政府所有。

为了助推“一带一路”的顺利实施,加强对沿线国家以及投资对象国法律制度的研究必不可少。中国的投资企业对马尔代夫的金融领域进行投资活动,避免不了同马尔代夫相应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投资事宜的协商与沟通,尤其是中方企业在马尔代夫进行金融领域的投资,会受到中国与马尔代夫之间金融法律法规的差异、以及金融投资合作政策的影响。除此之外,中国与马尔代夫的国家利益并不完全相同,为了维护各自国家以及相关投资企业的合法利益,更是离不开对马尔代夫本国金融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金融机构

 

马尔代夫的金融体系主要由银行系统、非银行金融系统和资本市场构成。其中,中央银行是马尔代夫的货币与金融管理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存贷款、信贷、金融租赁及保险等业务,资本市场主要由三家证券公司负责进行股票发行、股票交易活动等。

(一)货币与普通存贷款管理机构

1、中央银行:马尔代夫货币局。马尔代夫的中央银行是马尔代夫货币局(也称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成立于1981年7月1日,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金融业和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财政系统方面的建议等。货币管理局是马尔代夫的宏观管理部门,同时也是保障金融系统稳健运行、调控宏观经济的国家行政机关。

马尔代夫货币局分为三个分局,一、执行分局。该局由7个业务处组成,即外汇处、银行处、货币处、信贷和银行监督处、资本市场发展处、账户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督与公共借贷处;二、经济研究与统计分局。该局由统计处和研究处两个业务处组成。其中统计处负责搜集、整理和统计各类经济数据,负责数据库数据的维护和管理等;研究处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研究和分析的领域有:各类产品、物价、劳动力、货币与银行业、政府预算和工资余额等,除此之外,还负责起草货币局的年度报告和全国季度经济报告,以及负责与国际货币基金会的协调与合作;三、总务分局。该局由个人和公共关系处、信息技术处和支出处三个处级部门组成。总务分局主要负责货币局的内部有关事务,例如人员招聘和培训、有关会议、出访、计算机网络以及数据库的维护与管理、预算和财务财产管理等。   

(二)普通存贷款机构:马尔代夫有限银行

马尔代夫有限银行是马尔代夫唯一的国家商业银行,成立于1982年11月11日。马尔代夫有限银行是马尔代夫普通人的首选银行,全国拥有储户8万余户,信用卡会员达到2.2万名,设有5个自动取款机和300多家指定购物点。目前,该行正在努力通过发放借贷卡的方式提供贷款,或者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客户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等活动,鼓励更多的人们在银行开设账户。

马尔代夫有限银行实行股份制。马尔代夫国家政府拥有51%多的股权,另有24%的股权由国有企业——马尔代夫运输和合同公司掌握,其余25%的股权由普通公民控制。该银行可以提供普通业务和发展性的业务,设有14个分行,其中10个分行位于各个环礁,此外还有5个船上银行穿梭往来与各个岛屿之间。目前,该银行设立了电话业务银行、移居国外人士的资金转账等服务项目,并且准备扩大分支机构,还计划开办信用卡和资产管理业务。马尔代夫有限银行是唯一一家处理发展性银行业务的机构,可以给国内多种经济领域提供贷款。在联合国发展计划署等一些发展组织的援助之下,银行也开始进入微观经济领域。不久以后,伊斯兰发展银行将会给经济收入低的家庭提供贷款。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

 

马尔代夫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住房开发金融公司和货币服务机构组成。

目前,马尔代夫全国的货币服务机构(亦称转账机构)共有三家。这三家本国公司是国际汇款公司的代理机构,这些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外籍人士,为其从马尔代夫向国外进行转账和汇款等提供服务。

(一)马尔代夫联合保险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85年,由国家贸易组织和英国商业联盟担保公司联合成立,目前,国家贸易组织已掌握全部股权,在国际保险机构的支持下进行运作。马尔代夫联合保险公司是全国唯一的综合保险公司。

(二)马尔代夫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公司成员有斯里兰卡国家发展银行、马尔代夫运输和合同承保公司、马尔代夫银行以及另外三家国内私营公司主要为各个经济部门提供中长期融资服务该公司是马尔代夫政府建立的一家发展资金筹措机构。该公司是目前马尔代夫唯一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补充马尔代夫财政方面的不足。世界银行所属国际金融合作组织为此发挥了关键作用。2002年5月,马尔代夫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正式投入运营,其成员有斯里兰卡国家发展银行、马尔代夫运输和合同公司、马尔代夫银行和另外三家国内私营公司。

(三)住房开发金融公司

该公司于2004年3月由马国政府正式发起成立,主要是一家住宅信贷机构,其成立的的主要目的是为马累以及其他地区的民用型住宅、商业房屋建设提供继续的资金。2006年2月,该公司注册为公共公司。2008年7月,该公司改制为股份制,其股东由马尔代夫政府、亚洲开发银行(ADB)、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印度住房开发金融公司共同组成。其中,马尔代夫政府占有49%的股份,亚行和国际金融组织各拥有18%的股份,印度住房开发金融公司占15%的股份。

(四)货币服务机构

该机构又被称为转账机构,在马尔代夫全国范围内共有3家本国公司作为国际汇款公司的代理机构,该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外籍人士,主要目的是为外籍人士从马国向国外进行转账和汇款等业务提供服务。

三、资本市场与证券机构

 

马尔代夫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在20世纪60年代,虽然有过几家公司为马尔代夫的公共经济活动筹集过一些运转资金,但这些公司的运转机制并不规范,因此还不能算作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市场。直到1999年,马尔代夫在国家金融管理局内成立了资本市场局,该国的资本市场才算是正式起步。2006年,马尔代夫颁布实施《马尔代夫证券法》,并借此机会组建了资本市场发展局,负责规范和发展马尔代夫的资本市场。2008年,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业务从资本市场发展局正式分离出来,随即组建了两家私营机构:马尔代夫证券保管处和马尔代夫股票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当时参加投资的机构十分有限,主要是马尔代夫银行和另外三家国有公司(马尔代夫运输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贸易组织股份有限公司和马尔代夫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还有一家本国的私人公司也曾参与交易活动。这些公司的股票通过马尔代夫股票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目前,马尔代夫共有三家证券特许经营公司:马尔代夫证券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首选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和阿里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马尔代夫可以交易的股票有六支,其中四支分别为马尔代夫银行、马尔代夫运输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贸易组织股份有限公司和马尔大夫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流通股份,另外两支为私营公司。马尔代夫尚无面向公众发行的债券市场。马尔代夫中央银行代表政府向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发行债券,马尔代夫住房开发金融公司也曾向上述机构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

第二节 金融法律制度

一、货币制度

1981年以前,马尔代夫的本币为马尔代夫卢比。由于马尔代夫国家主要是由众多的岛屿组成,较为分散,以及加上交通阻滞和经济落后等多方面的原因,马尔代夫卢比并不能在所有岛屿充分流通。在有些偏远的岛屿上,一直还存在着被称为“考里”的贝壳作为流通中货币使用的情况。此外,在历史上曾经流通的货币,如16世纪通行的鱼钩状银币,17世纪通行的与法国马赛铸币厂铸造的圆形银币和铜币,偶尔也会在市场上出现并流通。为统一和稳定国内货币市场,马尔代夫货币局于1981年7月1日正式规定国家法定本币为“马尔代夫拉菲亚(亦称罗非亚或者卢非亚)”(简写为MRF.),辅币为“拉雷”(简写为L.),一拉菲亚等于一百拉雷。目前马尔代夫的货币有纸币和铸币两种形式。一拉菲亚以下的为铸币,面值有1、5、10等不同的拉雷;二拉菲亚以上的为纸币,有2、5、10等不同的面额。

二、汇率制度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马尔代夫国家政府实施过单一汇率制、“一揽子”货币政策、固定汇率制等货币政策。2011年,时任总统穆罕默德·纳希德宣布实施新的本国拉菲亚兑换美元的汇率制度,这是一种可根据经济发展态势进行上下浮动的汇率制度。2015年全年,1美元大约兑换15.4拉菲亚。而拉菲亚同人民币之间的直接兑换目前还未能全面实现,只能在机场柜台进行少量的兑换,而美元则可直接在马尔代夫国家市场流通使用。

三、信贷制度

 

马尔代夫银行贷款年利率约为11%,国债年利率为10%-10.5%,存款利年利率为2.25%。目前,尚不能使用人民币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合作。在当地开具保函,需要在本地开设账户,同时提供保函开具申请书、项目合同、保函金额等信息,并且需要在开户行有一定的授信额度,如果尚未在本地开设账户或者授信额度不够,可安排在当地转开。此外,在马尔代夫Visa和Master信用卡使用比较普遍,在大多数旅游度假村及旅游商店,银联卡也可以使用。

四、《外商投资法》中有关金融方面的规定

除了专门性的金融法律法规之外,马尔代夫还在《外商投资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条文中对本国的金融法律制度进行了补充性说明和规定。例如,《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国政府或者外国国有企业或组织以及外国私人机构等可以在马尔代夫进行投资活动,而马尔代夫政府或者任何可以代表马尔代夫政府的政党以及马尔代夫国有、私有企业均可与上述外国政府或企业就相关业务展开合作。外国投资商需与马尔代夫本国以下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有关事宜:涉及旅游事务的归属马尔代夫旅游部,其他所有领域投资协议的签署、投资日常登记等归属于贸易和工业部。因此,所有的外国投资涉及旅游资源的必须同旅游部进行洽谈、签订协议。同样,其他领域的投资需与贸易与工业部进行沟通商洽、签署有关协议。与此同时,签署的有关协议需要涉及投资项目的启动、规划进程、实施条件等。马尔代夫国民应该享有被外国投资商雇佣的权利,外国投资商或者外国政府在马尔代夫进行投资,一旦损害马国利益,将会被按照法定程序驱逐出境并赔偿相应损失,在《外商投资法》中,马尔代夫政府所指外国投资范围包括货物、货币交易等,但又不仅限于以上所述范围。

五、加入的相关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

 

目前在国际金融领域权威性最强的两个机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B)。由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一个同联合国关系密切部门机构,所有会员国有权直接或者间接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马尔代夫作为联合国的正式成员国,因而自动成为了该组织的成员之一。马尔代夫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也不同程度地接收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发展援助以及对本国货币汇率等方面政策的指导。马尔代夫于1978年加入世界银行,1979年开始获得世界银行的经济援助,2005年又加入了世界银行集团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为该机构的第165位成员。除此之外,马尔代夫作为非正式成员还不同程度地接受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借贷和融资援助。

第三节 金融投资风险

一、金融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目前,马尔代夫国家政府颁布实施了《外商投资法》《马尔代夫货币局法案》《证券管理条例》等几部对金融系统进行规范规制的法律法规。而以上几部法律法规对金融领域的规定较为宽泛,对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较为详细的金融事务缺乏一定的解释性法律说明,这就使得外商投资之时,会遇到法律不健全,进而导致无法可依的局面。根据已颁布实施的外商投资法的有关规定,马尔代夫政府可以在没有事前通知的情况下对存在违法或有损金融市场稳定行为的外国投资企业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在马尔代夫进行投资的外国企业若出现违法行为或者在马尔代夫政府对其警告之后仍继续违法的,马尔代夫政府有权对上述外资企业的资金进行冻结。然而从其他涉及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看,马尔代夫政府并没有对本国的金融投资领域进行明确详细的说明解释,没有具体指出哪些领域外国资金可以进行完全融资,哪些领域外国投资者只有部分融资权。因此,中国企业对马尔代夫的金融领域进行投资合作,将会因该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面临着一定的融资风险。

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弱

 

马尔代夫是一个以伊斯兰教为国教的国家,诸多法律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加之政党林立,政治体制不够完善,往往会政出多门,导致法律的执行力受到削弱。外国投资商对马尔代夫金融领域进行投资,有时会遇到法律执行滞后的困境。目前,根据马尔代夫官方数据,该国有15个主要的已在政府注册的政党,它们对马尔代夫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方针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各政党往往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政府的各项政策计划的制定和施行,甚至当政府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触碰到少数党派的利益时,这些党派便会群起而反对,严重制约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除此之外,马尔代夫存在的十几个注册政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穆斯林政党组织(如伊斯兰民主党、正义党等)这就使得马尔代夫政府在颁布和实施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会遇到一定宗教因素的影响。

三、金融货币领域的竞争力弱

 

马尔代夫金融领域原则上对外资全面开放,目前有四家外国银行在马尔代夫设立了分支机构。马尔代夫居民和非居民可以自由持有外汇,外国公司可以自由开设外汇账户,投资利润可自由汇出。马尔代夫历史上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后虽取得完全独立的主权国家地位,但是却长期留在英联邦内,直到2016年10月才宣布脱离英联邦。由于英联邦成员国在一定程度上与英国的货币政策和货币制度存在着联系,而美国主导下的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金融货币体系以及国际货币和金融组织等同以英镑为主导型货币单位的英联邦国家存在一定的矛盾,加之马尔代夫国家政府外汇短缺,导致马尔代夫的货币金融政策和制度不能很好地与国际接轨;此外,由于马尔代夫是以旅游业和渔业等基础性产业为主导的国家,在金融货币领域的竞争力和优势不够明显,也使得马尔代夫的货币政策和相应的金融货币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不能及时同国际上关于货币金融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接轨。

还是那个问题,马国金融货币领域竞争力弱跟外国投资企业有什么关系你没有说,而且你说金融货币领域竞争力弱没有确实证据,只是在凭空说。

四、国家存贷款数量有限且存贷款方式单一

 

中国企业对马尔代夫的金融领域进行投资将面临利率、汇率以及信用风险等方面的风险,而马国对于这些投资风险的法律管制措施却不够明确详细。马尔代夫在存贷款方面一直问题较多,促使马尔代夫政府不断根据形势需要调整存贷款利率。鉴于马尔代夫银行存款量极为有限,马尔代夫货币局的信用卡市政府处理银行系统超额存款的唯一方式,并且也仅仅局限于商业银行,利息也仅为8%。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吸纳存款的其他方式。所以,唯一可以存放资金的地方就只有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其次是缺乏中长期低息贷款,严重制约着马尔代夫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自1995年起,马尔代夫国家政府取消了各商业银行的最高贷款限额,年利息由各个银行自行决定。由于各个银行的贷款总量又是由银行存款的最高量决定的,存款方式的滞后和存款量的不足也严重影响到了贷款的发放。例如,私人投资量最大的旅游业,传统上依靠合资进行,主要包括业主的净资产值、当地银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外部投资、旅游承办商的预付资金和银行存款等合资行为。然而事实证明,这种联合方式代价比较高,并且对投资者非常不利。其他行业,如建筑业和渔业也很难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再次是从银行利率上看,目前而言马尔代夫存款利率远远低于贷款利率,这种状况既不利于集中零散资金,又不利于资金的科学合理利用。

除了以上所述风险之外,由于马尔代夫于2011年开始实行新的汇率政策,美元兑换拉菲亚的实际汇率已较早先的固定汇率(1:12.85)上升20%(1:15.4)。中国企业在赴马尔代夫进行投资合作之时,应注意防范汇率风险。


第四节 防范策略

一、深入研究马尔代夫金融制度与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

 

鉴于马尔代夫在金融货币领域的法制法规不够健全完善,在对马尔代夫进行金融投资与金融领域的合作开发项目之前,要深入了解研究马尔代夫金融、货币等的最新发展状况,参考金融领域的法律专家对马尔代夫的金融法律法规所做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后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范围;在进行金融领域的投资合作过程中,要切实了解深究马尔代夫金融货币信贷等业务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应的调整变化。

二、与政府机构尤其是负责金融政策的部门保持良性沟通

在东道国进行投资合作与项目开发,离不开与东道国政府以及东道国当地政府机构的沟通协商。鉴于马尔代夫银行系统与银行制度的独立性不够强,银行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等情况,在对马尔代夫进行金融货币信贷等领域的合作之前,需要对银行的经营业务规章与经营范围以及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做出详细的调查和科学的评估,同时,必须同银行、货币等的主管政府机构和官方部门保持良性沟通,毕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政策调整是在政府主管机构授权下实施的,因此,加强同政府机构中主要负责金融事务的机构的联系必不可少。

三、实时追踪观测马国金融货币领域的政策发展方向

 

对海外国家进行投资、合作、开发等事项,同样离不开对东道国相关领域中有关政策的动态变化的观察追踪与研究评估。马尔代夫在金融政策与金融法规的制定、执行等方面还与国际金融信贷的发展趋势存在一定差距。这就需要在同马尔代夫进行金融合作项目之前,实时观测评估马尔代夫国家层面和当地政府层面的政策规划与未来前景;在合作投资进行的过程中,及时了解追踪马尔代夫国家政府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金融政策的动态信息。

四、融资与外汇方式要灵活多样

 

如上所述,马尔代夫真正本土化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较为缺乏,导致马尔代夫本国居民的存贷款方式较为单一,进而导致外国投资开发商、国外旅游者等在马国进行相应的金融交易活动时的方式较为单一。这就需要投资方在进行投资、融资、存贷款业务以及证券交易等业务之前,充分了解马尔代夫国家宏观层面和当地政府层面的金融政策,运用多样性的货币兑换方式(如以美元为中介货币等手段)和融资方式进行项目的合作开发;在金融合作事项进行的过程中,实时调整信贷策略,完善存贷款机制。

第五节 真实案例

 

如前所述,马尔代夫的银行系统与银行制度不够完善,而且没有外汇管制,对于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持一种欢迎态度。然而正是因为如此,导致了个别外国金融机构趁机利用马尔代夫金融法律制度的漏洞进行非法融资等活动。A国某信贷机构一直对马尔代夫丰富多样的旅游资源非常感兴趣,但是限于种种条件限制始终无法打入马尔代夫国内的旅游市场。2016年,上述A国某信贷机构通过与马尔代夫当地一家旅游咨询公司达成协议,由A国某信贷机构进行投资开发建设本地的旅游度假村,以吸引更多的国外游客。与此同时,由于巨额的资金需求,马国旅行社的融资同样也是在不利的价格基础上进行。正是利用这种情况,A国该家信贷机构在事先没有同当地负责金融事务的政府管理机构以及上述旅游咨询机构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之前协定用于建设马国当地旅游度假村的资金转移到A国融资银行账户,导致马国当地的旅游度假村拿到一张空头支票;与此同时,A国该信贷机构还利用马国当地旅行社巨大的资金缺口趁机抬高融资筹码,致使马尔代夫当地旅行社受到较大损失。此外,该信贷机构在马国还进行了非法的融资活动,导致不少马国民众损失严重。最终,马国政府通过国际仲裁等手段追回了一定损失,但是A国该信贷机构在同马尔代夫协商进行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所得远比马国所获赔偿要多。此外,由于A国该信贷机构在马尔代夫境内的非法金融活动已经触犯了马尔代夫本国的金融法律法规,根据马尔代夫《外商投资法》等相关规定,政府对A国这家信贷机构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马尔代夫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金融领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同马尔代夫进行有关金融领域的合作之时,需要格外谨慎。从中我们可以吸取的经验教训有:1.在对马尔代夫进行投资开发之前,需要深入了解马尔代夫有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依规依法开展各项业务往来。2.发生法律纠纷,必要时可采取国际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生经济损失的,要及时追偿损失。3.加强同马尔代夫当地金融机构、法律机构的联系,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得破坏东道国的合法利益诉求,以防止影响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4.遵守东道国的有关法律固定,及时关注汇率等的信息变动。总之,作为“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海洋国家,马尔代夫国家的金融环境、金融体系、金融政策以及金融法律等对于意欲对马尔代夫进行投资开发的任何国家而言,都是必须深入了解的基本知识。尤其是对于中国来说,“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深入推进,将中国自身发展的红利释放到沿线国家,有必要对东道国的有关发展环境和发展生态做出科学、实地的调研,唯有此,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附录

第一节 马尔代夫主要法律法规

 

1、2008年《马尔代夫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Maldives, 2008:马尔代夫的法律之源。

2、1996年《马尔代夫公司法》,The Companies Act of Maldives, 1996:对在马尔代夫开设的公司的成立、注册和运营进行规定,并对公司的开业提出了具体要求。

3、1989年《外国投资法》,Law on Foreign Investments in the Republic of Maldives, 1989:对在马尔代夫的外国投资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4、1981年《马尔代夫货币局法》,Maldives Monetary Authority Act, 1981:对马尔代夫的货币规章、建立基础等内容进行了诠释和规范。

5、1996年《合伙法》,The Partnerships Act, 1996:规范马尔代夫合伙企业的形成、注册和运营事宜等。

6、1996年《消费者保护法》,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the Maldives, 1996: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权利保护。

7、1991年《合同法》,Law of Contract, 1991:对合同的定义以及合同的构成要素等进行了诠释。

8、1991年《货物买卖法》, Sale of Goods Act, 1991:规定了货物销售、权利以及相应的条款,同时对运输条款、货物出售给第三方和对买家对拒不履行合同进行赔付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描述。

9、《外国公民生意监管法》(4/79), Foreign Contractor Regulations:对外国公民商务种类和具体商务活动进行了规定。

10、《进出口法》,Export Import Act: 产品进口、出口和再出口方面的管理条例,包括了进口税以及免税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

11、《商业登记法》, Business Registration Act:要求每个在马尔代夫经商的人都选择下列规定的方式之一来注册自己的商业实体,包括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

12、《经济特区法》, 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ct: 为在马尔代夫成立经济特区提供原则和方法,并规定了在经济特区投资的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

13、《营业利润税法》,Business Profit Tax Act: 概括了在马尔代夫征收营业利润税的管理模式方面的内容,简要说明了适用的税率、注册程序以及计税原则。

14、《商品和劳务税法》,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概括了《商品和劳务税法》实施的主要内容,说明了马尔代夫商品和劳务的价值。该法律明确区分了旅游商品劳务的提供者和其他(普通)商品劳务的提供者,二者征税的税率不同。

15、《仲裁法》(法第10号/2013), Arbitration Act, Act No: 10/2013:仲裁解决纠纷的方法之一。

第二节 马尔代夫主要官方部门及机构

1、马尔代夫经济发展部(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Maldives )

 

简介:马尔代夫经济发展部负责制定经贸政策,审批除旅游业以外所有领域的投资,监管贸易投资、移民、劳工、海陆运等,为马尔代夫创造有利的环境,为企业提供稳固的经济基础和无与伦比的投资环境,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经济发展部的工作范围包括:负责与其他政府利益攸关方协商制定经济和投资政策;发展国内商业和工业活动;吸引和促进投资;管理进口,出口和转口贸易;负责企业,公司,合作社的注册和管理;发展和推动中小企业;制定和规范计量标准;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作为与贸易和商业有关的所有双边,区域和多边问题的协调中心;制定政策,指导方针,以及必要的法律法规;促进和规范贸易和经济发展活动,海运和陆路运输部门,就业,劳工和劳工问题;以及已经签署或必须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公约的工作。

网址:www.trade.gov.mv

地址:Boduthakurufaanu Magu, Male’ 20125 Republic of Maldives

电话:+9603323668

传真:+9603323840

邮箱: info@trade.gov.mv

2、马尔代夫旅游部(Ministry of Tourism of Maldives )

 

简介:马尔代夫旅游部的使命:使马尔代夫的旅游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最佳典范——一个旅游业与自然环境、文化资源和人民价值观和谐相处的国家。旅游部的任务:优化平衡旅游业与经济、环境和社会文化的效益,提高马尔代夫人民的生活质量,公平地向社会分配旅游业带来的利益,同时尽量减少旅游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旅游部的目的是:发展国家一级的旅游业,执行长期规划、发展、监测和管理职能,以确保可持续旅游业,造福于马尔代夫人民。旅游部的工作范围包括:制定和执行发展政策;制定国家一级旅游发展的长期规划;制定和执行旅游业法律和条例;建立和管理设施和服务标准;在旅游开发和经营中采用保护环境的原则;统计收集、汇编和报告;开展研究性学习;旅游人力资源开发的规划与实施;与有关当局协调,制定和管理培训标准;租赁土地进行旅游开发和登记所有旅游旅游经营者及设施。

网址: www.tourism.gov.mv

地址:5th Floor, VelaanaageBlock 20096, Ameeru Ahmed MaguMale', Maldives

电话: +960 302 2200 / +960 332 3224

传真:+960 332 2512 

邮件: info@tourism.gov.mv

3、马尔代夫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简介:环境保护局( EPA)是法律监管实体,在环境和能源部下属的理事机构的监督下工作。环境保护局( EPA)是由环境研究中心和马尔代夫水和卫生管理局于2008年12月18日由总统合并成立。环境保护局理事会是一个法定机构,根据《环境保护法》设立,具有环境保护、工业、环境科学、区域问题、环境法和地方政府方面的专门知识。

网址:www.epa.gov.mv

地址:Ameenee Magu,Maafannu,Male' 20392, Maldives.

电话:+960 333 5949

传真:+960 333 5953

邮箱: secretariat@epa.gov.mv

4、马尔代夫税务局(Maldives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简介:马尔代夫税务局(MIRA)于2010年8月2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成立,是负责管理马尔代夫税务的完全自主机构。税务局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一个高度忠诚和有能力的税务组织,提供有效和公平的税收法律管理,促进自愿遵守并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税法,实施税收政策,并在税收政策时向政府提供技术咨询。马尔代夫税务局的职能是:实施税收行为和税收政策;执行国家依法征收税款的所有工作;确定应支付的税款金额是否已按照法律和法规计算,确保任何应支付的税款、费用或其他款项在到期时全额支付;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同时行使税务局的权力;向纳税人提供关于税收行为和法规的完整信息,并努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成本;设计出一个制度,使管理税收的费用最小化;规定税收行为要求的纳税申报、索赔、声明、通知和其他形式,并在必要时作出任何修改;建立一个方便的税收管理机制;如果政府需要,在确定税收政策时提供技术咨询。

网址:www.mira.gov.mv

地址:Ameenee Magu, Male’, 20379, Maldives.

电话: +960 332 2261

传真:+960 331 6577

邮箱: 1415@mira.gov.mv

5、马尔代夫资本市场发展局(Capital Market Development Authority Maldives,CMDA)

 

简介:马尔代夫资本市场发展局(CMDA)是负责发展和监管马尔代夫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国家机构。根据2009年马尔代夫养恤金法,资本市场发展局也是马尔代夫养恤基金监管和监管机构。马尔代夫资本市场发展局根据马尔代夫2006年证券法作为一个独立机构在2006年成立。在此之前,它只是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旗下一个司。马尔代夫资本市场发展局规范和监督马尔代夫证券交易所,并向股票经纪人或交易公司,投资顾问,评级机构,投资基金或共同基金授予许可证。虽然马尔代夫资本市场发展局相当于其他国家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但它具有进一步发展国家资本市场和通过其法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作用。马尔代夫资本市场发展局由董事会管理,日常运营由首席执行官管理。现任首席执行官Ahmed Naseer先生在2015年2月2日任命。马尔代夫资本市场发展局的主要目标:建立公平、有序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保护和促进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证券利益;采取措施防止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不当行为,并防止影响市场信心的活动。

网址: www.cmda.gov.mv

地址:Capital Market Development Authority,3rd Floor, H.Orchid ,Ameer Ahmed Magu,Male' , Maldives

电话:+960 333 6619

传真:+960 333 6624

邮箱: mail@cmda.gov.mv

6、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Maldives Monetary Authority,MMA)

 

简介: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MMA)于1981年7月1日成立,是亚洲清算联盟成员,也是金融包容联盟成员,主要职责是发行马尔代夫货币,促进货币稳定,管理和监督金融部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问题和金融体系的建议。

网址:www.mma.gov.mv

地址:Majeedhee Building Boduthakurufaanu Magu Malé 20182 Republic of Maldives

电话:+960 3314940 / 3339880

传真:+960 3323862

邮件: mail@mma.gov.mv

7、马尔代夫海关署(Maldives Customs Service)

 

简介:马尔代夫海关署是根据2011年5月11日批准的《马尔代夫海关法》,作为独立于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设立。海关署的愿景:成为世界一流的海关服务机构,为边境保护和贸易便利化作出贡献。海关署的功能:监测和控制抵达和离开马尔代夫共和国的乘客、货物和运输工具;管理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职能;保护和有效地征收关税收入;保护社区和确保遵守马尔代夫法律。海关署的任务:保护马尔代夫的国家边界,防止走私毒品、违禁品和其他非法跨界活动,坚定不移地执行马尔代夫的法律,同时通过促进合法贸易和旅行来促进经济安全;开展与马尔代夫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海关方面的活动,记录所有有关账户;经营和管理进出口关税;作为各政府组织控制进出马尔代夫的人员和货物流动的代理人;处理旅客、行李、货物和海外邮递物品;拦截和扣押违禁品、非法毒品、火器和其他违禁物品和管制限制物品;控制和监控保税仓库和免税机构;编译和维护进出口统计数据。

网址: www.customs.gov.mv

地址:20-02, Postal Code: 20250 Maafannu, Male',Republic of Maldives

电话: +960 3334193

传真:+960 3322633

邮件: customsmail@customs.gov.mv

8、马尔代夫渔业和农业部(Ministry of Fisheries and Agriculture)

 

简介:马尔代夫渔业和农业部(Ministry of Fisheries and Agriculture)是确保马尔代夫海洋和农业资源发展和可持续管理的部门。该部门推出有利于渔业和农业部门发展的政策,同时通过催化的方式支持和加快这两个部门的可持续管理,以确保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提供服务,以及给未来的马尔代夫人民提供绿色自然资源环境。

网址:www.fishagri.gov.mv

地址:7th Floor, Ameer Ahmed Magu, Male', 20125, Republic of Maldives.

电话:+(960)3322625,

传真:+(960)3326558

邮箱:info@fishagri.gov.mv

9、马尔代夫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简介:马尔代夫外交部以及大使馆、常驻代表团和领事馆在国外被赋予了根据政府要求分配业务的规定,负责保护马尔代夫执行国家外交政策的利益,加强双边和多边关系,促进马尔代夫在贸易、投资、汇款、旅游和发展合作等领域的经济外交,提供护照和领事服务,保护马尔代夫的利益。该部及其使命应是保护马尔代夫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促进与世界各国特别是邻国的友好关系,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与发展,在促进南亚区域合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作为该国第一个接触外部世界的地区,也是马尔代夫的世界之窗。该部努力使马尔代夫人感到自豪,使国家成为一个有复原力的国家,增加马尔代夫人的经济地位,通过创新促进马尔代夫的国家利益。马尔代夫外交部的外交政策原则是:根据国际法各国享有主权平等;外交政策是一种基于规则和包容性的国际制度;不干涉他国内政;外交手段在管理和解决全球问题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谊。

网址:www.foreign.gov.mv

地址:Male', Republic of Maldives, 20077

电话:+960 332-3400

邮件:ali.mohamed@foreign.gov.mv

10、环境和能源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 and Energy)

 

简介:环境和能源部负责制定政府的环境、能源和气候政策。该部就气候、能源、生物多样性、化学品、生物多样性、自然、海洋和水环境以及国际环境合作等问题开展工作。马尔代夫总统通过《宪法》赋予的权力,赋予环境和能源部保护国家环境的职能,使之成为国家发展的核心,同时支持政府制定一项可持续能源和环境事务的综合政策。该部主要机构是环境保护局、马尔代夫能源局、马尔代夫气象局和生物圈保护区办事处。该部的具体任务是:(1)制定政策、程序和标准,以执行与该部的投资组合——环境、气候变化、能源、水和卫生以及气象有关的法律和条例;(2)制定战略行动计划、方案和监测准则,以实施涉及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相关项目,加强私营部门的作用;(3)倡导关于减轻气候变化对马尔代夫及其他岛屿小国影响的有关活动;(4)引进、规划和管理可再生能源机制,并通过可持续的水系统、储存设施和海水淡化厂制定关于水安全的规章和标准;(5)发展水和卫生系统,在有人居住的岛屿设计和管理无害环境的污水系统;(6)执行关于在有人居住的岛屿上挖掘和开采石头、岩石、珊瑚的第77 /78号法律;(7)起草法律和条例,以确保适当的固体废物处理,建立综合设施,处置马尔代夫的固体废物,协助地方理事会在岛屿一级建立废物管理系统;(8)制定和执行战略计划,保护马尔代夫独特的生物多样性环境,宣布建立保护区的地区。

网址:www.environment.gov.mv

地址:Green Building, Handhuvaree Hingun, Maafannu, Male', 20392, Republic of Maldives.

电话:+960 301 8300

传真:+960 301 8301

邮件:secretariat@environment.gov.mv

第三节 马尔代夫部分民间服务机构

1、马尔代夫国家工商会(Maldives 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Industry)

 

简介:1999年7月10日,原马尔代夫商人协会(成立于1974年)与原马尔代夫国家工商会(成立于1979年)合并,成立了马尔代夫国家工商会(MNCCI)。马尔代夫国家工商会通过推动商业与工业发展,成为促进马尔代夫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最有效的私营企业机构。其目的是:充当马尔代夫商业与工业发展的促进者;保护马国内商业团体的权利;研究工商业中出现的问题并协助解决;协助促使商业团体履行对社会的义务;向政府和相关国际、国内组织提供咨询服务,制定与执行相关商业政策;鼓励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国内其他有关外国组织之间的合作。

网址:www.mncci.com.mv

地址:Ameenee Magu, Male Republic of Maldives

电话:+960-3321889

传真:+960-3321889

邮箱:mncci@dhivehinet.net.mv

2、马尔代夫建筑行业协会(MACI)

 

简介:马尔代夫建筑行业协会(MACI)成立于2001年10月30日,代表、保障和维持马尔代夫建筑业的利益相关者,是保障马尔代夫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平台。马尔代夫建筑行业协会不仅负责确保促进会员的工业、合同和技术需求,而且还促进行业发展和提高马尔代夫建筑的水平以达到国际公认的标准。马尔代夫建筑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承建商、劳工、雇主、雇员的所有技术和支援人员的利益,同时保障建造业协同的商业和市场利益。

网址:www.maci.org.mv

地址:Ground Floor, Port Complex Hilaalee Magu, Male', Maldives

电话: +(960) 331 8660

传真: +(960) 331 8796

邮箱: admin@maci.org.mv

3、马尔代夫银行有限公司(Bank of Maldives Plc)

 

简介:马尔代夫银行有限公司(BMP)于1982年11月11日在马累作为合资银行成立并开始商业运营。马尔代夫政府持有40%股份,国际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后来的IFIC银行有限公司)持有60%股份。在1992年12月,马尔代夫政府决定向公众公开出售该行股份。之后在1993年1月1日,它成为一家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执行董事为安德鲁·希利,在马尔代夫境内拥有27家分行和839名员工。该银行主要业务是负责马尔代夫的银行业务,以及所有环礁发展的银行业务。其服务包括电子银行,贷款融资,信用卡和借记卡。

网址:www.bankofmaldives.com.mv

电话:3330200

邮件:customerservice@bml.com.mv

4、马尔代夫旅游业协会(MATI)

 

简介:马尔代夫旅游业协会(MATI)是马尔代夫旅游业引入后成立的一个非政府组织。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 MATI为马尔代夫出现的与旅游有关的问题提供了相关服务。MATI与政府协调,并与本地及国际组织联络,以巩固其会员在旅游业的服务和运作。协会与所有强制性的政府决策机构和组织协调,参与MATI成员的所有相关活动。 这些年来,协会通过积极开展以研究为基础的工作,积极参与这些活动,促进和提高了协会成员的认识。

地址:3rd Floor, Gadhamoo Bldg, Boduthakurufaanu Magu P.O.  Box 2056, Male' Republic of Maldives

电话:+960 3326640

传真:+960 3326641

5、马尔代夫渔业实业公司(Maldives Industrial Fisheries Company)

 

简介:马尔代夫渔业实业公司(MIFCO),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从事的鱼类和渔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上市公司。属于政府和企业合办的渔业公司,该公司致力于绿色可持续发展。

地址:Blk 389, Hilaalee Magu, Male' Republic of Maldives

电话:+960 3323932

传真:+960 3323955

邮箱:info@mifco.com.mv

6、世界银行驻马尔代夫办事处

 

简介:世界银行向马尔代夫提供长期贷款和技术协助来帮助这些国家实现它们的反贫穷政策。世界银行的贷款被用在非常广泛的领域中,从对医疗和教育系统的改革到诸如堤坝、公路和国家公园等环境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除财政帮助外世界银行还在所有的经济发展方面提供顾问和技术协助。世界银行开始放弃它一直追求的促进马尔代夫经济发展目标而更加专注于减轻贫穷。同时,世界银行开始重视支持马尔代夫小型地区性的企业,意识到干净的水、教育和可持续发展对经济发展是非常关键的,并开始在这些项目中投巨资。

网址:www.worldbank.org/en/country/maldives

地址:Male',5th Floor,H.Aage.bank of Ceylon Building,Boduthakurfaanu Magu,Male’20182,Republic of Maldives.

电话:+960 334 3208

邮箱:infomaldives@worldbank.org

7、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驻马尔代夫办事处

 

简介:普华永道是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英文:PricewaterhouseCoopers)的简称,是世界上最顶级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在福布斯全球排行榜上,普华永道位列全球企业的第三名,普华永道也是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与其并列的其他三大所分别是毕马威、德勤和安永。普华永道在152个国家中设有860余家分公司和办事处,超过155,000名的专业人才。在马尔代夫,普华永道向国际、马尔代夫本地的主要公司提供全方位的业务咨询服务。

网址:www.pwc.com/mv

地址:H Thandiraiymaage Roashanee Magu Malé Maldives

电话:+960 3318342, +960 3336046

传真:+960 3314601

邮寄地址:PO Box 20124 Malé Maldives

第四节 中国驻马尔代夫部分机构

1、中国驻马尔代夫大使馆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尔代夫共和国大使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尔代夫共和国的代表。中马两国自1972年10月14日建交以来,守望相助、休戚与共,双边关系历久弥坚,成为大小国家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典范。2014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成功对马进行了历史性的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商定中马建立面向未来的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并在中马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框架下达成一系列共识。在两国元首的推动下,中马高层互访频繁,经贸关系不断加强,人文交流日趋活跃,双方正在为深化政治互信、拓展合作领域而共同努力。中国驻马尔代夫大使馆以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交往与合作、推动双边关系持续、稳定发展为宗旨,是服务在马中资企业和公民的平台,是联系中马的桥梁。

网址:mv.chineseembassy.org

地址:H.Nookurikeela,Dhunbugas magu,male’,Republic of Maldives

电话:+960 301 0636,745 8160

传真:+960-301 0642

邮箱:mdv@mofcom.gov.cn

2、中国驻马尔代夫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简介:驻马尔代夫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是使馆一职能部门,分管对马尔代夫的贸易、经援、互利合作等业务,指导和协调我国内公司在马尔代夫的经营活动,为国内公司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马尔代夫以旅游业为主,除水产外,当地无资源。目前我国在马尔代夫仅有经援项目和少量国际承包项目,其它经贸活动较少。马尔代夫法律体系相对健全,涉及外商投资、贸易、公司、宗教、土地、旅游、就业、环保等相关法律均已出台,来马开展经贸合作需严格遵守马当地法律。马全民信奉伊斯兰,来马经商应尊重当地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中国驻马尔代夫使馆经商参处致力于推动中马友好合作关系发展,深化两国经贸交流与合作,将尽最大努力为来马经商、投资的中国公民和企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网址:mdv.mofcom.gov.cn

地址:H.Nookurikeela,Dhunbugas magu,male’,Republic of Maldives

电话:+960-301 0636;+960 301 0647

传真:+960 301 0642

邮箱:mdv@mofcom.gov.cn

3、中国境内马尔代夫贸易投资咨询服务机构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CCOIC)

简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成立于1952年,是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中国贸促会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发展战略,促进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推进与境外对口机构机制化合作;接待境外高层次经贸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贸代表团出访;管理全国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负责中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事务;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在外经贸领域代言工商,参与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对外经贸谈判和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开展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工作,签发和出具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对外贸易有关文件和单证,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服务;组织产业和企业应对经贸摩擦;提供经贸信息、经贸培训等服务。中国贸促会将与各有关国际组织、各国各地区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组织和工商企业界建立广泛联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加大对企业服务的力度,为推动多双边经贸关系发展、促进世界经济繁荣、造福各国人民做出积极贡献。

网址:http://www.ccpit.org/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

邮编:100860

电话:(010)88075000

传真:(010)68011370

 

(2)中国国际商会(CCOIC)

简介:中国国际商会(CCOIC)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由在中国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企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成的全国性商会组织,是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商会(ICC)工作的国家商会,在开展与国际商会有关业务时使用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名称,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实行会员制,主要职责是促进中外经贸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工商界向国际组织和中外政府部门反映利益诉求,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和推广,在企业界积极倡导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以建设枢纽型商会组织为目标,中国国际商会内设综合部、会员部、会展部、合作发展部、国际商会事务部(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等办事机构,与中国境内外其他商协会组织开展机制性合作,向会员和其他企业提供国际交流、行业合作、法律咨询、市场信息、会展策划、项目招商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网址:http://www.ccoic.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

电话:86-010-82217800,86-010-82217878

传真:86-010-82217839     

邮箱:ccoic@ccoic.cn

 

(3)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简介: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隶属于商务部下,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协调实施“走出去”战略;指导和管理对外投资、境外加工贸易和研发、境外资源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含公民出境就业)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业务。二、起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法律、法规,拟订相关部门规章和保障、监管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金融、保险、外汇、出入境等促进政策的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业务的发展战略及规划。三、依法核准境内企业对外投资(金融类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国内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含境外就业)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经营秩序。四、监测、分析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运行情况,制定和完善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五、牵头研究、拟订重大战略性项目的规划布局和支持政策,统筹协调项目实施。六、拟订对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和年检办法、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七、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方面的多、双边交流与合作,建立相关机制,商谈落实政府间合作项目;建立重点产业、企业联系制度,指导重大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项目的实施。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境外安全保护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含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九、指导、组织、协调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的相关工作。十、按有关规定牵头负责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相关工作。十一、指导和管理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方面的相关培训工作。指导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促进工作。 十二、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网址:http://hzs.mofcom.gov.cn/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电话:86-10-53771212

传真:86-10-53771311

 

(4)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CAITEC)

简介: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系商务部直属事业单位,是集经贸研究、信息咨询、新闻出版、教育培训于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社会科学研究咨询机构。研究院的前身是1948年8月创建于香港的中国国际经济研究所。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迁移广州,1951年底迁至北京。1997年和2002年,经过两次机构整合形成现在的研究院。职能范围:开展商务研究和信息服务,促进商务事业发展。(1)国际问题基本理论研究,世界经济及政治研究,外交关系与国际关系研究,国际贸易与对外经济合作研究,地区经济与国别经济研究,国内贸易和市场研究。(2)经济信息产品开发,信息网络建设,市场调查研究。(3)编辑、出版、发行商务领域图书和期刊。(4)培养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硕士研究生,开展商务领域知识和技术培训。(5)组织相关展览会和洽谈会。

网址:http://www.caitec.org.cn/index.shtml

地址:中国北京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

电话:8610-64245741

邮编:100710

传真:8610-64212175

 

(5)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马尔代夫研究中心

简介: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的前身,是根据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关于加强外国问题研究的指示,经原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和高教部批准,于1964年成立的四川大学印度研究室。1978年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我研究室扩展为南亚研究所,为独立的系处级单位。2000年底,教育部批准我所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并规定其为与院(系)平行且独立设置的实体科研机构,现任常务副所长为李涛教授。目前,该所为我国高校唯一专门研究南亚的学术机构,也是全国研究时间最长、研究人员最集中、研究资料最完整、研究设施最先进、研究成果最多的南亚研究机构,在全国南亚学界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国际南亚学界也有一定影响。马尔代夫研究中心隶属于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

网址:www.isas.net.cn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九眼桥四川大学文科楼五楼

邮编:610064

电话:8628-85412638

邮箱:nanyasuo@163.com

 

(6)京师律所国际法律事务部

简介:京师律所国际法律事务部致力于整合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商协会、投资促进机构等专业资源,推进境外投资项目库、资金库、信息库的建设,开展专项资金及融资支持、法律服务保障、境外高层政府对接、国际市场推广及品牌宣传、项目信息定向推送、境外投资考察定制化规划及陪同等核心业务,实现政府、中介机构与企业的有效对接与信息共享,建设全国领先的境外投资全程服务链。此外,京师将打造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保障体系,包括与专业机构合作,向企业提供重点国别和重点行业的评估报告,帮助企业规避风险等。

网址:www.jingsh.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邮编:100025

电话:010-50959999

传真:010-50959998

第五节 马尔代夫主要节日及简介

1、宗教节日

 

(1)圣纪日

穆罕默德诞辰纪念日,这是所有宗教节日中最为重要的节日,也是马尔代夫全国各岛屿最隆重的节日,时间为伊斯兰教历第3个月的第12天

(2)开斋节

开斋节也称为“库地开斋节”(Kuda Eid),伊斯兰教历第10个月的第1日到第3日,是教徒们的“开斋日”,人们庆祝斋戒月的结束。

(3)斋戒日

斋戒日也称为“斋月”,马尔代夫居民很守斋戒,从伊斯兰教历的第9个月第一天开始到30日内,人们从黎明到天黑禁止用餐,天黑以后才能进食。斋月的起止时间每年都不一样,它完全依赖月亮的周期。也就是说,它是以新月亮的开始为起点,到下一轮新月亮的开始才告结束。在斋戒月,人们要摒弃一切享乐,专心向安拉赎罪。斋戒月饭店一般都在白天关门歇业。

(4)升天节

升天节是纪念穆罕默德从麦加旅行到耶路撒冷并在那里升天的节日,时间为伊斯兰教教历第7个月的第27天。

(5)宿命夜

在伊斯兰教历的第9个月的27日上夜伊斯兰教徒认为这是宿命之夜,信徒们在这一夜向安拉请求今后一年的恩赐。

(6)星期五

这是马尔代夫穆斯林最为重要的日子。这一天,全部穆斯林要去清真寺做礼拜,礼拜一般从12点30分开始。根据伊斯兰教的习惯,马尔代夫的政府机关和学校每周周五为假日。

2、传统节日

 

在马尔代夫,还有一些节日与历史有关,这些节日虽然与宗教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在庆祝活动中都充满了宗教气氛。

(1)驱逐葡萄牙侵略者纪念日

1573年,马尔代夫起义获得成功,驱逐了葡萄牙侵略者,结束了葡萄牙人在马尔代夫长达15年的统治。为了庆祝这一胜利,马尔代夫在伊斯兰教历第3个月的第一天,要举行隆重的纪念活动。

(2)独立日

7月26日,庆祝1965年马尔代夫脱离英国保护获得完全独立。这是当地最重大的节日,届时全国各岛载歌载舞,举行各种庆祝活动。

(3)国庆日

11月11日,庆祝1968年成立马尔代夫共和国。

(4)马尔代夫新年

7月16日,伊斯兰教历的元旦。由于马尔代夫通行公历和伊斯兰教历两种历法,因此他们每年要庆祝两次新年。

此外,每当国家举办重大活动,如国民议会和总统的诞辰日等,马尔代夫也作为节日来庆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