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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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伊朗基本概况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Islamic Republic of Iran),中北部紧靠里海、南邻波斯湾、东临巴基斯坦和阿富汗、西接土耳其和伊拉克,地处西亚心脏地带,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加之历史宗教文化原因决定了它在中东和海湾地区的大国地位。伊朗探明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分别居世界第4位和第1位,在石油制裁之前它是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 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成员国中仅次于沙特的第2大原油出口国,其铁、铜、铬、铅、锌、金等金属矿产及大理石等非金属矿产资源储量皆位居世界前列。伊朗丰富的资源和重要的地缘战略位置,对他国投资和贸易往来均具有很大吸引力。
伊朗,古称波斯,兴起于伊朗高原的西南部,直到1935年,礼萨·汗将其更名为伊朗。公元前6世纪,古波斯帝国盛极一时;公元7世纪以后,阿拉伯人、突厥人、蒙古人、阿富汗人先后侵入并统治;1258年,成吉思汗咨询旭烈兀打败阿巴斯王超建立以伊朗为中心的伊利汗国;18世纪后期,伊朗东北部的土库曼人恺加部落统一伊朗,建立恺加王朝;19世纪后,伊朗沦为英、俄的半殖民地;1925年,巴列维王朝建立;1979年,宗教领袖霍梅尼宣布成立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建立政教合一的政权。
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伊朗颁布了伊斯兰宪法,确立了伊斯兰民主政体,由宗教领袖和国家宪法监护委员会确保国家立法、行政及司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法规符合伊斯兰教义,由直选确保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民意基础,宗教领袖拥有最高权力。现任鲁哈尼政府是伊朗第11届政府。2013年8月组阁后,伊朗宗教领袖哈梅内伊和普通民众都对该届政府寄予厚望。鲁哈尼政府对外实行“温和主义”外交政策,积极改善与西方国家的关系,恢复“伊核谈判”并取得阶段性进展;对内推行新经济政策,抑制通胀,改善民生。
受伊核问题的影响,伊朗长期受联合国以及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制裁,在美国的推动下联合国安理会出台多项对伊制裁决议,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等国也推出多项对伊单边制裁措施。这些制裁措施打击了伊朗石油工业,严重破坏了伊朗的经济状况,造成生产物资短缺、通货膨胀、失业率高升及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等问题。2015年7月14日,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德国和中国就伊核问题达成全面协议,开启了伊朗重振国内经济的新阶段。近年来,伊朗政府正致力于重新调整和加强对外关系,大力吸收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扩大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重建和发展本国油气工业和其他经济部门,前景令人瞩目。
中国与伊朗由古至今一直维系着密切的贸易往来,尤其21世纪以来,中伊两国双边贸易不断深化、贸易额持续增长,2015年,中伊双边贸易额338.42亿美元;2016年1-6月中伊双边贸易额140.97亿美元。此外,中伊两国在工程承包、技术合作、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合作。中伊两国经济互补性强,为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前,伊朗加快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日益迫切,而中国国内大批具有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企业也正谋求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亟待参与国际合作,因此中国企业在伊拓展业务具备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机遇。
第二章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Islamic Republic of Iran),中北部紧靠里海、南邻波斯湾、东临巴基斯坦和阿富汗、西接土耳其和伊拉克,地处西亚心脏地带,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加之历史宗教文化原因决定了它在中东和海湾地区的大国地位。伊朗探明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分别居世界第4位和第1位,在石油制裁之前它是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 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成员国中仅次于沙特的第2大原油出口国,其铁、铜、铬、铅、锌、金等金属矿产及大理石等非金属矿产资源储量皆位居世界前列。伊朗丰富的资源和重要的地缘战略位置,对他国投资和贸易往来均具有很大吸引力。
伊朗,古称波斯,兴起于伊朗高原的西南部,直到1935年,礼萨·汗将其更名为伊朗。公元前6世纪,古波斯帝国盛极一时;公元7世纪以后,阿拉伯人、突厥人、蒙古人、阿富汗人先后侵入并统治;1258年,成吉思汗咨询旭烈兀打败阿巴斯王超建立以伊朗为中心的伊利汗国;18世纪后期,伊朗东北部的土库曼人恺加部落统一伊朗,建立恺加王朝;19世纪后,伊朗沦为英、俄的半殖民地;1925年,巴列维王朝建立;1979年,宗教领袖霍梅尼宣布成立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建立政教合一的政权。
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伊朗颁布了伊斯兰宪法,确立了伊斯兰民主政体,由宗教领袖和国家宪法监护委员会确保国家立法、行政及司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法规符合伊斯兰教义,由直选确保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民意基础,宗教领袖拥有最高权力。现任鲁哈尼政府是伊朗第11届政府。2013年8月组阁后,伊朗宗教领袖哈梅内伊和普通民众都对该届政府寄予厚望。鲁哈尼政府对外实行“温和主义”外交政策,积极改善与西方国家的关系,恢复“伊核谈判”并取得阶段性进展;对内推行新经济政策,抑制通胀,改善民生。
受伊核问题的影响,伊朗长期受联合国以及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制裁,在美国的推动下联合国安理会出台多项对伊制裁决议,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等国也推出多项对伊单边制裁措施。这些制裁措施打击了伊朗石油工业,严重破坏了伊朗的经济状况,造成生产物资短缺、通货膨胀、失业率高升及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等问题。2015年7月14日,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德国和中国就伊核问题达成全面协议,开启了伊朗重振国内经济的新阶段。近年来,伊朗政府正致力于重新调整和加强对外关系,大力吸收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扩大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重建和发展本国油气工业和其他经济部门,前景令人瞩目。
中国与伊朗由古至今一直维系着密切的贸易往来,尤其21世纪以来,中伊两国双边贸易不断深化、贸易额持续增长,2015年,中伊双边贸易额338.42亿美元;2016年1-6月中伊双边贸易额140.97亿美元。此外,中伊两国在工程承包、技术合作、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合作。中伊两国经济互补性强,为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前,伊朗加快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日益迫切,而中国国内大批具有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企业也正谋求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亟待参与国际合作,因此中国企业在伊拓展业务具备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机遇。
一、投资环境概况
本世纪初,伊朗在几乎完全禁止外资的基础上开始重构自己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虽然伊朗颁布了《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等一系列涉外投资法律法规,但由于受伊斯兰教义和过度保护本国市场等立法理念的局限,伊朗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中存在许多与一般国际投资法律原则和惯例相悖的规则。实践中,这些本土化规则阻碍了伊朗有效吸引和利用外资的效果。
1979年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伊朗确立政教合一的政体,经济领域曾一度掀起国有化的浪潮,禁止任何外资参与伊朗经济。两伊战争结束后,随着国内上下逐渐对私有化和吸引外资达成共识,伊朗开始重构本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目前,伊朗建立了以《民法典》和《商法典》为基础,以《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2002)》及其《实施细则》为核心,以相关涉外劳务、税务等法律规则为配套,以双边协定、多边条约为拓展,具有伊斯兰宗教特色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虽然,伊朗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框架体系相对完整,但在具体法律规范和司法、执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合理因素。自2016年1月伊核问题全面协议生效之日起,各国投资者尤其是欧洲投资者对取消制裁后的伊朗市场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伊朗国内各部门也在努力为外商投资营造更为完善的投资环境。
二、投资准则
根据《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在工矿业、农业和服务业进行建设和生产活动的外国资本的准入,必须同时符合伊朗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利于经济的增长,技术的发展,产品质量的提高,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长及国际市场开发;
(2)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国民经济及阻碍国内投资产业的发展;
(3)政府不授予外国投资者特许权,授予特许权将使外国投资者处于对国内投资者的垄断地位;
(4)外资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比率不应超过外资在获取投资许可时国内经济部门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25%,国内行业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35%。
三、投资激励政策
1. 共同优惠:
(1)外国投资者享受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
(2)外国现金资本和非现金资本的进入完全根据投资许可,无需其他许可;
(3)任何方面的外国投资没有金额方面的限制;
(4)外国资本在被执行国有化和没收所有权时,将获得赔偿,外国投资者具有索赔权;
(5)允许外资本金、利润及派生的利益按照投资许可的规定以外汇形式或商品方式转移;
(6)保证外资使用单位生产的商品出口自由。如果一旦出口被禁止,则生产的商品在国内销售,收入以外汇方式通过国家官方金融系统汇出国外。
2. 特殊优惠
外国直接投资:允许在所有获许可的私人经营的方面投资。对外国投资不设百分比的限制。
合同条款范围的投资:新法或政府决策导致财务合同的执行被禁止和中止所造成的投资损失由政府保证赔偿,但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额。以“建设、经营、转让”和“国民参与”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项目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由合同政府部门方负责收购。
3. 行业鼓励政策
石化工业是伊朗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为了实现国家石化工业量与质的发展,伊朗为石化领域吸收外资和私人资本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国内石化企业在此领域内的国际和地区合作。伊朗第四个五年计划在石化生产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石化产品出口已占据伊朗非石油产品出口中大的份额。伊朗自今年起的第五个五年计划也将石化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伊朗在建的经济特区中,PETZONE(Petrochemical Special Economic Zone)和PARSEZ(Pars Special Economic/Energy Zone)均为石化工业特区,在这两个特区内石化工业的原材料进口和外国投资均享有税收、审批手续和其他政策方面的优惠。
伊朗国家钢铁公司属下有3大钢铁厂,穆巴拉克钢铁厂、伊斯法罕钢铁厂和胡泽斯坦钢铁厂。这些钢铁厂都是七八十年代由俄罗斯或其他东欧国家帮助建造的,现有的这些钢厂设备和技术已经落后和老化,急需更新和改造。伊朗拟于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加大钢铁工业的改造和建设力度,使其钢铁产量实现从1190万吨到1900万吨/年的增幅,在满足国内需要的同时,向周边市场大量出口钢铁产品。为此,伊朗政府拟鼓励外商投资并给予优惠政策,投资比例不设限。
4. 地区鼓励政策
为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经济和投资事业,提高公共收入,增加就业机会,整顿劳务市场和商品市场,积极参加地区市场和国际市场,生产和出口工业产品和加工产品,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政府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下列地区作为自由工业贸易区并对其进行管理:基什岛自由区;格什姆岛自由区;恰巴哈尔自由区。在自由区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按照由内阁提议的经伊朗伊斯兰议会通过的文件,其在自由区经营的任何经济活动自宣布的开张之日起15年内免交直接税收法规定的收入和财政税,满15年后,依法纳税。
国内其他地区进口自由区生产的商品,其商品在自由区增值部分按照内阁通过的文件全部或部分免交关税和商业利润税。部分或全部原材料由国内提供而在自由区生产的商品,其原材料可全部或部分免交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四、伊朗投资企业注册
到伊朗投资,先到伊朗经济技术援助和投资组织申报投资项目,提交相关材料,如投资种类、详细的执行计划,填写申请表交该组织,45天后签发许可证。伊朗法律允许外国投资企业注册代表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注册企业须向工业资产和公司注册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注册申请表、公司书面申请注册函、母公司董事会决议、母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母公司章程、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母公司在伊朗主要代表授权书、公司经营范围情况报告、在伊朗注册分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子公司在伊朗地址及其性质、子公司所需中方、伊方人员估计、子公司资金来源、伊朗合同方出具的介绍信、承诺书等。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2008年,伊朗政府经济委员会根据工矿贸易部的提议对《进出口法实施细则》第11条,1994年4月26日通过的H/16T/1395号文件,2004年11月9日通过的H/27484T/37502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了的《进出口法实施细则》,凡被列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商品、商业利润税被调高的商品,在其进口前必须到工矿贸易部办理进口申请,并到海关进行备案。2014年,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在伊朗设立代表处。
在被宣布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商业利润税被调高前用于出口而进口的商品、不通过银行系统进口的商品,在其进口前必须到工矿贸易部办理进口申请,并到海关进行备案,其出口不受影响。在被宣布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商业利润税被调高前已办理了运单、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港的由合作社公司、边民或小商贩使用工矿贸易部每年批准的外汇额度进口的商品,不在规定之列。
一、《海关法》主要内容
《海关法》主要规定了进口商品关税、增值税、海关费用、海关报关费等税费的收取以及减免,规定了海、陆、空货物入关的一般通关条件,并明确了如何处理无主货物以及运输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走私现象。
1. 关税及相关费用
伊朗与存在政府贸易协定的国家进行进出口贸易时,根据贸易协定中确定的关税以及办法进行收取,并按税目表减免部分商品的关税。若某外国存在倾销行为,则内阁可以向工矿贸易部请求随时对该国施行特别贸易税。
2. 一般通关条件
陆地、海上及空中运输部门在货物抵港后须向伊朗海关递交一份商品报关副本和一份简要的申报单。入关商品应选择以下一项内容进行申报:永久进口、临时进口、返回国外(退回货物)、国外过境、国内过境。递交申报单、办理海关手续、清关货物、交付与货物永久进口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在入境海关办理。申报者在货物清关时应缴纳超过申报需交的金额,在提货时用现金一次性缴纳关税、增值税、海关报关费及各项费用,差额及可能的罚款用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的方式支付。
3. 无主货物
任何商品在海关最长的滞留时间为自递交申报单之日起四个月,超过期限未办理清关手续的被认为是无主货物。此外,临时或永久出口的商品、沿海贸易商品、需转运商品、从水中捞起的商品自交付海关之日起四个月内不办理海关手续、已办理海关手续或售出的商品自发出海关许可或销售文件之日起四个月不提货的,视为无主货物。
4. 违规和走私
水上运输工具进入伊朗领海后只能停泊在指定码头或锚地,入境飞机只能在制定机场降落并办理海关手续,陆地运输工具必须从指定线路入境并办理海关手续。为了偷税漏税向海关提供虚假文件或虚假发票的,按照海关法实施细则处以罚款。非法将货物运进、运出伊朗的,根据运车、运货文件以临时进口或国外过境名义入境的汽车和商品不履行运出义务的,商品出境时或出境后被发现未递交申报表且未缴纳关税及费用的,偷到、更换国外过境商品的,将禁止进出口商品、非允许进口商品冒充允许进口商品或限制进口商品或其他名义申报的,在申报的商品里被发现有未申报商品的,以及通过欺诈或作假手段逃避关税的,一律被视为走私。
5.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下列商品禁止进口:海关税目表和专门法律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属不许进口的商品,任何武器、猎枪、炸药、雷管、子弹、炮弹、爆炸物、易燃易爆物品,任何毒品,空中摄影、摄像专门仪器,任何发射机及其零配件,经伊斯兰文化部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华的唱片、录音带、电影片、书籍,经情报部队认定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杂志、报纸、图画、标记、出版物,外表装潢上、提货单及有关文件上有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句子或标记的商品,在发行国已作废的外国纸币、仿制纸币、邮票、货签,彩票,会使消费者和购买者因为商品外表装潢上的名字、标志、商标或其他特征而对原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和其特性产生误解的商品。
禁止古董、古玩出口,除非获得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的许可。
二、《进出口法》及其实施细则
1. 贸易类别
根据《进出口法》,伊朗进出口商品分为三类:
(1)允许商品:依照规定无需取得许可即可进口和出口的商品;
(2)限制商品:需取得许可才能进口和出口的商品;
(3)禁止商品:依照神圣的伊斯兰教义(根据买卖和消费信用)或根据法律被禁止进口和出口的商品;
2. 进出口管理
在伊历年元旦(3月21日)时,工矿贸易部会根据国内需要和国际市场颁布伊朗的进口项目,进口项目的规定每年会发生变化,需提前向“采购供应中心”进行询问。根据公布的进口项目,进口货物可以被分为四个等级:
(1)授全权的货物;
(2)有条件授权的货物;
(3)未授权的货物;
(4)按伊斯兰法律和规定禁止进口的货物。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1968 年伊朗颁布《商业法修正案》,对公司的成立、经营和清算做了详细的规定。根据伊朗《商法典》的规定,股份公司分为公营股份公司和私营股份公司两种。公营公司相当于近代欧洲的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而私营股份公司则相当于英国的私营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公营股份公司可以公开向公众发售股票,而私营股份公司的股份需限制在原股东及其指定继承人范围内。此外,如成立公营股份公司,其合营章程和股份认购书等,需提交给公司注册官, 在政府公报和指定的报刊上公布。成立公营股份公司必须至少有三名股东。
一、合营股份公司
1. 合营章程
合营章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名称,公司总部地址,公司经营目的,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的数量,股票面值,公司创办人认购的股份额,储存资本的银行名称及账户号码,收取股金未付余额的程序和时间期限,转让记名股票的程序,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相互转让的程序,发行债券的可能性及其有关条件,召开股东会议的程序及法定人数,董事的人数、任期及选举的程序,董事的职责,各董事认购股份的数额,财政年度的起止时间,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修改合营章程的程序。
创始人须在公司注册前,填制申请表并将合营章程、股份认购书一并提交公司注册官。公司注册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即可批准发行股份认购书。各股东在股份认购书上签字,公司创始人召开股东会议,选举董事和审计人员等。在公司成立前,需出售股票、筹集资本,并需将其总资本的35%存入银行,在向公司注册局提出申请六个月后,创始人有权向注册局询问,若公司未获批准可收回所投资金。
2. 股份认购书
股份认购书需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创始人的名字,现金资本和实物资本的数额,股份的数量与种类,公司创始人的特权,公司创始人认购的股票数量及已支付的金额,成立公司所花费用,股票认购人需认购的最低股票数额,认购时每一股需支付的金额,办理股票认购的手续的银行名称及账号,认购股票的时间期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时间,公司发布有关情况的报纸名称等。
设立私营有限公司,程序与此类似,但更为简单。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私营股份公司不得公开出售股票。
3. 资本结构
公营股份公司的最低法定注册资本为500万里亚尔,公司创始人至少需认购20%,另外80%可通过出售股票的形式筹集,每股股票的加之不得超过1万里亚尔。私营股份公司的最低法定注册资本为100万里亚尔,必须由公司创始人在成立公司之时全部认购,不得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
公司若需增加注册资本,既可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增加现有股票价值的方式,但不允许将储备金全部转化为流动资本。公司增资增加现有股票面值须经过以下程序:
(1)各股东一致同意;
(2)公布原流动资本的支出情况;
任何增资的决定都必须在审计人员呈交报告后,经特别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后,还应修改公司章程并通知公司注册局备案,在政府公报上公示此信息。
4. 股东与董事
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包括:公司创始人大会,一般股东会议,特别股东会议。
一般股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处理除公司创始人大会以外的一切有关公司的问题。召开第一次会议时,须有50%以上的股东参加,任何决议须超过50%的与会股东通过方能生效。选举董事和审计人员,无需过半数股东参加,只需过半数与会股东通过即可。特别股东会议只有在修改公司章程、批准改变资本数量或解散公司时才召开。第一次特别股东会议的必要法定人数应为股东人数的半数以上,但第二次特别会议的法定人数则只需达到股东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即可。而特别股东会议通过决议,必须由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能生效。
法人可被选举为董事,该法人必须指定代表行使董事职责,此代表董事享有与董事会其他成员一样的权利、义务,负同样的民事、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破产者、曾有严重刑事犯罪的人、缺乏信誉者、诈骗者、偷盗者、有过贪污行为的人和挪用公款的人,不得被选举为董事。董事的最长任期为两年,须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
5.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营股份公司可以自行解散:
(1)公司已完成设立目的或无法实现其目的时;
(2)公司规定的营业期限结束时;
(3)公司破产时;
(4)特别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公司时;
(5)法院做出解散公司的裁决时;
若出现以下情况,任何利益相关者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已注册一年,但仍未开始运营时;
(2)公司无法召开年度股东会议审议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时;
(3)常务董事或其他董事空缺达六个月以上时;
清算时,董事行使清算人员职责。在清算期间,清算人员有责任召开股东会议。若不具备召开股东会议的条件,清算人员须将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布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
二、其他公司形式
1.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通常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组成,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必须缴纳所有的现金资本,并对实物出资进行评估。股东转让股份须经持有7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大多数股东同意后才能进行。
2. 设立外国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
外国公司要在伊朗建立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些分支机构的经理进入伊朗,必须持有效期不少于30个月的签证。其护照上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注明“商人 (Businessman)”或“技术人员/商人(Technician/Businessman)”等字样。 分公司或办事处经理到达伊朗后,必须办理如下事宜:从该国驻伊朗使馆获得推荐信;在公司注册局办理全部注册手续;从伊朗劳工部获取工作许可证;在当地银行设立帐户,并由银行开具证明。如开展进出口业务,需填写有关表格,并连同以下文件一起提交给伊朗商会,以获取贸易许可证:护照及签证;使馆的推荐信;注册文件和财务注册证书等的复印件;工作许可证;在银行设立帐户的证明信。
第五章 外汇、金融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现阶段,外国居民及投资者不能在伊朗当地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只能将资金兑换成当地货币方可进行储蓄。外国公民想在伊朗当地银行进行储蓄必须获得当地合法居民身份。同时,外国居民及投资者在伊朗获得外汇收益或者通过与伊朗商人从事贸易获得的款项无法自由出入,需通过第三国中转行代理。由于伊朗经济高度依赖进出口贸易,外汇汇率的波动将直接影响伊朗国内经济的稳定,因此政府认为有必要对外汇进行严格管制,以确保国内市场的稳定。在伊朗,货币无法自由兑换,市场对外汇的供应由政府和中央银行决定。进口商须向工矿贸易部提交详细的进口商品信息,包括质量和数量,只有经该部批准才能获得必要的外汇。进口商也必须保证将海关签发的进口商品文件在限定时间内提交给签发信用证的银行。
根据《伊朗保护和鼓励外国投资法》投资者在完成全部义务并交纳了法定的费用后,提前3个月通知伊朗最高投资委员会,经委员会通过并财经部部长批准后可将原投资及利息或投资余款汇出伊朗。外国投资产生的利润在扣除了税款、费用及法定的储备金后,经委员会通过并财经部部长批准后可汇出伊朗。该法未对交税/交费比例做出具体规定。伊朗对于跨境外汇转账也有限制。伊朗禁止携带超过5000美元以上的外汇或等值其他货币出境。如果被警方查出超出该数量,则超出数量将被没收,并被处以四倍超出数量的罚款。外国游客在入境之前,应在入关时向海关申报其携带外汇数额(携带1000美元以上外币现金出进入伊朗需要申报);在出关时也不准将超出5000美元以上的现金带出国境。
伊朗政府不仅对外汇市场严格管制,对本地货币同样规定了严格的限制。伊朗货币和信用理事会规定,禁止将超出500万里亚尔以上的本地货币带出境,否则将被处于两倍等值超出数额的罚款。其中所指的伊朗本地货币包括当前市场流通的纸币和硬币以及伊朗中央银行签发的旅行支票。由于伊朗当地融资成本较高,外国企业一般难以在当地取得融资。到伊朗从事工程承包项目一般要求承包商提供融资方案。
一、银行管理制度
国家发行的流通货币是纸币和金属硬币,金币没有合法流通权。所有贷款及债款只能用国家流通货币支付,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做出符合国家外汇规定的其他安排。国家发行货币,具体数量、数额、名称等具体规格由伊朗央行行长提议并经财经部部长批准确定。
1. 伊朗中央银行
伊朗中央银行总部设在德黑兰,旨在维护币值、平衡收支、促进商业交流和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根据《货币银行法》的规定,伊朗央行作为国家货币和信贷制度的制定者发行国内流通货币、监督银行及信贷机构活动、制定外汇交易规定并监督外汇交易等;央行作为政府金融机构保护政府及公营企业账户、出售各种公债及国库券、掌管国家全部外汇及黄金储备、保护国际金融组织中的里亚尔基金、签订政府间金融贸易合同中的支付协议等。
2. 货币信贷委员会
成立货币和信用委员会的目的是研究和制定中央银行的总政策,监督国家的货币和银行业务。根据《货币和银行法》的规定,货币信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批准央行组织、预算、人事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对央行提交最高理事会的资产报表进行研究、发表意见,研究和批准有关规章制度,对国家的银行、货币和信用问题提供意见,对政府提交给委员会有关贷款,信用担保和其他有关问题发表意见,对国家的银行、货币和信用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对央行行长提交给委员会的问题发表意见。
3. 决策人委员会
伊朗中央银行决策人委员会由央行行长、行长代表、秘书长和三名指定副行长组成。央行行长负责管理银行事务,行长代表由央行行长授权处理国内外正式机构内的事务。央行行长可以将自己的签字权和部分权利授予决策委员会成员和银行职员。
4. 纸币储备监督委员会
纸币储备监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议会议长选派的两名议员,央行行长或副行长,总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总司库,审计总局局长,督查员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货币银行法》第五条的正确执行、国家纸币的印刷、移交、回收和销毁,国家珍宝初入国库、展示登记等业务。
5. 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是一个经济和财政部派驻中央银行的监管机构,它由一名主席和四名熟练的审计员或熟练审计和银行业务的成员构成,所有成员必须有十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他们由经济财政部长提名,最高理事会批准,任期为两年,可连任。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调查中央银行的账目和外债,并对账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
二、银行业务
1. 银行业务的条件和方式
银行合法储备的方式、数量和使用方法由货币信贷委员会确定,当合法储备达到银行资本后可以支配。一旦银行资本因亏损而减少到最低线以下时,银行负有补足资本的义务。银行不能从事商业性商品买卖,不得进行不动产交易,不得收购属于一家或多家公司的资本,不得违反规定为银行负责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信贷等。
2. 银行破产和撤销程序
根据央行行长建议、经货币信贷委员会同意,并经由总经理、财经部长、司法部长组成的三人委员会批准,出现如下情况时,可撤销银行:
(1)银行权力机构提出要求;
(2)银行自宣布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银行业务;
(3)银行无正当理由停业七天以上;
(4)银行发生违反《货币银行法》及其实施细则、违反央行发布的指令或违反自己的章程;
(5)银行支付能力陷入困境或被迫停止。
如果银行宣布破产停业,法院须先听取央行的意见,才可做出裁决。破产清算机关负责破产银行的清算事宜,央行代表监督破产银行和被撤销银行的全部清算工作。
三、外国银行在伊朗设立分行及经营方式实施细则
外国银行在伊朗设立分行,须满足经营至少五年以上,并且须提供最近三年均盈利的财务报表。外国银行须执行央行规定的设立分行程序并申领设立分行许可证。分行的银行也许须符合《非盈利性银行业务法》,由央行决定其职能和业务范围。分行在自己的经营业务中必须遵守中央银行规定的监督制度、现金流通比例、履行职责和遵守有关向个人提供各类存款保险便利的限制、风险管理、核算的式和标准,以及内部监控制度。下列情形发生时,分行可能停止营业:
(1)不执行中央银行的监督整改措施;
(2)外国银行要求其停业;
(3)分行在未取得中央银行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开业一周后中止的;
(4)中央银行确定外国银行关于在伊朗设立分行的文件资料被不正确涂改的;
中央银行不接受外国银行关于分行破产清算并让其停业的决定,除非中央银行确信分行履行了对储户和其他客户的职责。
四、注意事项
银行严禁从事外汇买卖、一切会导致外汇非法转移和外汇债务的银行业务,严禁违反央行规定汇出或汇入外汇和本币。未依据《货币银行法》依法成立的公司,不得在名称中带有银行字样。违反上述规定的,在法院正式判决出来之前,可对违法者处以罚款、监禁或暂停营业等处罚。
第六章 土地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土地管理概况
根据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第2条的规定,禁止以外国投资 者的名义以任何形式拥有任何土地;但根据该法实施细则第33条的规定, 因外国投资而设立的伊朗公司,在经过伊朗投资与经济技术援助组织批准 后,可根据其投资项目需要拥有适当的土地。
二、矿业相关规定
《伊朗采矿法》内容包括定义和总则、勘探、开采、一般规章共四章内容。本法界定了矿物质、矿物、矿藏、矿山等基本概念的含义,主要明确了政府、集团、私人部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申请勘探开采矿产所需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1. 宪法规定
根据宪法第44条和45条的规定,政府将国有矿山所有权和保护矿物储藏的责任授给工矿部。该部根据现有法律,颁发采矿许可证,并监督这样的活动,为采矿和增加采矿原材料的附加值提供便利,促进增值矿物的出口,为此行业提供就业机会,增加采矿业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
2. 勘探
矿物储藏的勘探由获批准的政府、集体或私人部门的自然人或法人实施。工矿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开采的人员或单位进行审查后,对合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办法勘探许可证。勘探作业将检查确认后,工矿部会根据发现矿产的情况给勘探许可持有人办法发现证书,证书上应注明所发现矿物的种类、数量、等级、面积和勘探成本等内容。发现证书在发证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后经工矿部批准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3. 开采
自然人或法人进行开采作业时还需取得工矿部颁发的开采许可证方可进行矿物开采。矿物开采人包括:经工矿部批准的自然人或法人;仍在许可期限内的勘探许可证书持有者;附属于工矿部的单位和公司;由采矿人员组成的采矿合作公司等。开采许可证上规定了开采期限,并可以展期、交易和转让。工矿部根据矿山的勘探情况制作每个矿山的身份卡,并注明该矿山的规格、矿物储藏的数量和质量、技术和经济评估报告等要求,由工矿部担保。申请人申请开采时,还需提交开采计划,工矿部根据矿山的身份卡及获批的开采计划规定开采期限等。
对大矿山进行开采时,由于其储量、纯度、已采集程度、矿物价值、资本总额、地理形势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须由工矿部提出区别意见,并获内阁批准方可进行开采。
4. 其他规定
任何部门进行矿物开采,包括各部委、政府下属的公司和组织、公共机构、公众组织、非盈利性革命机关或他们的分支机构,都要向工矿部获得许可。未取得勘探开采许可而进行矿物勘探钻探、选矿和开采的人应视为侵占政府财产。此种情况下,执法机构应按工矿部的要求制止其非法作业,并将违法者提交司法当局,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当开采许可证持有者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恰当地履行其责任时,工矿部将对许可证持有者提出警告,要求其履行职责。若警告后,许可证持有者仍不能在制定期限内履行其职责,或其表现仍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职责,则工矿部有责任要求持有人赔偿损失。但持有者的此种不称职表现仍不影响开采许可证的有效期或第三方权利。
开采许可证对在国家和自然资源区域进行矿物的选矿、储存、开采以及废弃物在国家和自然区的处置都做出了规定,一旦被认定为采矿作业区,直到矿山寿命结束,一直都属于工矿部的财产。任何在许可证规定范围之外的作业都将视为对政府公共财产的非法占有。
三、注意事项
由于伊朗矿业发展技术相对落后,伊朗政府鼓励和支持外资进入伊朗矿业的勘探、开采、加工、冶炼等上下游产业链的各个经营领域。但是,外国企业投资伊朗矿业领域,只允许采取合资的形式,且外资占股比例不得超过49%。换言之,伊朗政府为了控制本国的矿产资源,禁止外资取得对合资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外国企业投资大型矿山项目时,多采取“回购合同”的方式,以产出的矿石分批优先折抵外商投资及利润。这种回购合同的形式,能够缩短外资企业回收成本的期限,降低一定的风险。
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1988年2月伊朗议会通过直接税收法,1992年、1999年和2002年修正上述法律,以使税收规定更符合新的经济政策。2002年2月,伊朗议会通过立法改革国家的税制,减少公司税,增加增值税,所得税从原来的54%降到25%,鼓励私人成分向生产企业投资。同时取消对一些国营企业和弱势与见义勇为者基金会等特权机构免征税收的特权待遇。
一、法人所得税
公司的收入和法人通过其在伊朗境内外其他盈利性业务活动所获得的的收入总额在扣除了经营中的亏损、非免税亏损和税法中所规定的免税款额后,依照25%纳税。非商业性伊朗法人,如果从事盈利性经营并在经营活动中获利,也应作为应纳税额按上述税率纳税。法人的应纳税收入通过对合法账簿进行审查来确定,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应纳税收入以上级机构裁决决定:
(1)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资产负债表和盈亏明细账或收入盈亏明细账;
(2)纳税人拒绝按有关审核人员的书面要求在其办公地点提供账簿或记账凭证;
(3)若税务所认为单凭所提供的的账本和票据或由于纳税人有违法违规行为而无法审核收入和确定应纳税额,则应将情况及充分理由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将该案交由财经部选派三名审计员进行调查。
法人应在税务年度过后至多四个月内,将纳税申报单、负债表和盈亏账目依照自己的合法账簿核算利润亏损,并连同股东个人身份证、公司股份额及每一种股份的特征一起交至法人所在地税务所,并交纳税款。
法人的最后一任法定代表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取消法人资格之前,按照财经部提供的标准协议写明法人资产和债务情况的纳税申报单呈交有关税务所。对于被取消资格的法人在最后阶段的金鹰活动,核算税收的依据是减掉债务、已支付资金及已纳税的储备金和声誉利润后的法人的资产价值。清算人应在企业取消法人资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法人最后阶段经营活动填写纳税申报单并呈交有关税务所。若法定代表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申报单,或所交申报单不符合事实,或清算人为遵守税法规定,则担保人或法人担保人和共同担保人都将按比例为法人资产缴纳税款和罚金。
二、有关外国法人或设在国外企业的税收规定
外国法人或设在国外的企业,通过在伊朗直接或间接投资,或通过商业存在等形式在伊朗进行经营活动,或通过转让权利或技术转让等方式,从伊朗获得的全部收入为应纳税额,均须依税法规定税率纳税。在核算国外法人所得税时,以前交过的税应从应纳税款中扣除,多交的税款可以退回。外国法人和设在国外的企业应纳税额根据以下税率纳税:
(1)对于在伊朗签订的任何有关建设承包、技术项目、制造安装项目、运输项目、建筑规划项目、测量、绘图、技术监理与核算、技术援助和培训、技术转让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合同,按总收入的12%纳税;
(2)获伊方特许而提供的影片,在一个税务年度里,所获得的的放映费或其他费用收入的20%-40%作为应纳税额,税率则根据财经部提议并经内阁批准决定;
(3)外国法人或设在国外的企业通过其分支机构、代表代理在伊朗投资和其他业务所得按税法规定税率纳税,若发生不明或争议由上一级机构裁决决定。
外国银行或外国公司在伊朗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如未获授权签订合同和跟踪项目信息,并由母公司提供经费的,没有可纳税收入。外国航运和海运公司在伊朗的货运和客运收入税固定为其全部收入的5%,无论此收入是从伊朗还是从目的地或途中所得。
三、有关保险公司的税收规定
伊朗的保险公司应纳税收入包括:上个财政年度的技术储备金,直接保险业务中扣除赔偿损失后所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偿损失后征收的再保险的保险费收入,参与再保险转让业务利润分成的收入,再保险商存在转让保险商处的款项之利息,养老保险、财产保险、赎买保险以及非生活保险再保险业务中保险商用以支付损失的金额,其他收入。伊朗保险中心涉及任何一类保险业务的储备金种类及其数额、核算方式,由伊朗保险中心企业大会确定。
通过承办再保险业务从伊朗保险公司获得收入的外国保险公司,其保险费收入和在伊朗存款利息按2%的税率纳税。若伊朗保险公司在外国再保险公司的所属国开展保险业务并免交再保险业务税时,该国保险公司在伊朗的业务也将同样实行免税。
四、其他规定
公司优先股和有价证券在股票交易所的每笔交易,将按股票销售价的0.5%的税率纳税。对股票交易人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税。公司优先股或股东股的每笔交易,将按优先股名义价的4%的税率纳税。对股票交易人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税。优先股交易者应向税务组织缴纳交易税。公证处在更改或整理交易文件时应取得纳税凭证作为公证文件的附件。对于交易所接受的股票上市公司,用于股票交易的储备金纳税率为0.5%,但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税,公司应在注册资本增加之日起30天内将税款汇入税务组织指定帐户。
五、注意事项
伊朗的税收体制不太复杂,企业除需交纳5%的公司税和0.2%培训费外,合同金额的10%属可纳税范围,税率从12%到54%,属累进制,税收较高。伊朗税法规定:税收按财政年度利润的25%收取,但合同中甲方将代扣合同额的5%上缴给税务部门,最后税务部门根据公司的利润算出公司最终的税务责任,对比代扣税,多退少补。但退税较为麻烦,需要2-3年的时间。为了完税,公司必须有伊朗会计填写波斯文财务账本。2013年9月,伊朗开始征收增值税,合同额的3%可以抵扣。目前的增值税是甲方的责任,乙方缴纳,分包商已经递交可以扣除。
第八章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伊朗对于本国就业市场过度保护的态度,使得其对外籍人员在伊长期居留和工作采取十分严格的限制措施。根据伊朗《劳工法》第五章规定,外籍人员只有取得授权其入境工作的签证及工作许可才能在伊朗工作。而外籍人员取得工作签证及准证的法定条件是拥有伊朗公民不可替代的专业知识、技能或是向伊朗公民培训传授专业技术。“不可替代”的专业知识、技能对外籍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导致外籍人员很难在伊居留工作。
一、劳工法主要内容
1. 签订工作合同
劳工合同是一种书面或口供协议,工人依据它为业主完成一项临时的或非临时的工作,并在完成工作后获得报酬。劳工合同分为临时合同和长期合同。签署劳工合同内容包括:工人从事的工种、专业和任务;工资;工作时间、假日和假期;工作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合同有效期及就业惯例等。书面劳工合同一式4份,一份给劳工科,一份给工人,一份给业主,一份给伊斯兰劳工委员会。试用期的长短应在劳工合同里明确,一般工人和半熟练工人,最多为1个月,熟练工人和高水平的专业工人,最多3个月。
2. 解除工作合同
劳工合同结束的途径有:工人死亡;工人退休;工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临时合同期满而没有修改;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结束;工人辞职等。辞职的工人有责任再工作1个月,然后书面向业主提交辞呈。在不超过15天的时间如果工人向业主书面提出放弃辞职,则被视为其辞职作废。劳工合同规定的工作或临时期限一旦结束,业主有责任向那些遵守合同工作了1年或1年以上的工人发放工作结束补贴,按其最后工资标准每年工龄发放1个月工资。
3. 劳工报酬
根据劳工合同,工人的所有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家庭补贴、住房补贴、副食补贴、交通补贴、非先进补贴、超产奖、年终奖等。工资的计算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计时计件工资。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在工人同意并支付比正常工资多40%加班费情况下,工人可以加班,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五是工人带薪的休息日。工人有权在整个工作期间享受一次为期1个月的法定休假或不带薪休假用于朝圣。
4. 职工社会保险
伊朗社会保险法规定,伊朗在职人员需缴纳工资或收入的21%来办理社会保险,其中业主负担14%、政府负担2%、个人负担5%。该法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疾病和事故、怀孕、工资损失补偿、丧失工作能力、退休、死亡等。
二、有关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1. 外国公民的雇佣
外国公民只有根据伊朗的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授权入境工作的签证及工作许可,才能在伊朗受雇工作。经伊朗外交部确认,专职受雇于外交和领事机构的外国公民,或联合国及其他专门机构的专家和人员,或经伊朗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确认的外国新闻机构和媒体记者,才可免除入境签证及工作许可的要求。同时,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对批准发放工作签证及工作许可证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1)根据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的确认,没有拥有同等专业技能胜任某项空缺专业岗位的伊朗公民;
(2)外国公民拥有完成某项空缺工作所需的更高超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3)外国公民向伊朗公民培训专业技术,并使得完成培训的伊朗公民后续能够替代外国公民。
外国公民取得的工作签证及工作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一年,任何情况下外国公民与雇主的雇佣关系不可自动延续,到期仍须获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的重新评估。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对外国公民发放、续期或更新工作许可证,评估条件包括:
(1)外国公民在伊朗连续居住10年以上;
(2)外国公民与伊朗公民结婚;
(3)外国移民(尤其是来自伊斯兰国家的移民)或政治难民,持确认的移民卡或难民卡,同时取得伊朗外交部书面同意。
2. 工作签证的发放、续期、更新及失效
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工作签证的外国公民,经评估符合伊朗《劳工法》第121条规定的,通过同意发放工作签证决议。由劳动及社会事务部下属的外籍人员雇佣管理司负责向外国公民发放工作签证。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对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可批准其续期。持合法有效工作许可证的受雇外国公民,在其雇主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其与原雇主的雇佣合同终止,此时应申请办理工作许可证的更新。受雇外国公民与雇主雇佣关系终止后,该雇主应在15日内向劳动及社会事务部报告并办理工作签证注销手续。
三、在伊工作风险及注意事项
伊朗国内失业率较高,对引进外劳持较消极态度。根据规定,外国员工与伊朗本地员工的比例至少应达到1:3,即每进入伊朗市场1名外国人,至少要另外聘用3名伊朗人。伊朗国内有的省份对雇员本地化的比例要求甚至比上述规定更高。伊朗境内的自贸区和保税区有各自相对独立劳工主管部门,外国人取得工作签证应在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并审核。
第九章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概况
1. 环保管理部门
伊朗环保管理部门为环境保护组织,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伊朗《宪法》第50条的规定,保护伊朗环境及合法利用自然资源,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
(2)阻止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
(3)保障伊朗生态的多样性。
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伊朗《宪法》第15条规定:保护环境,保证后代的生存权利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公众责任。因此,任何经济或其他能够导致环境污染和对生态造成不可修复损害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为《伊朗“五五”计划执行法》第104和134款。
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伊朗“五五”计划执行法》第104款和134款规定:在伊朗新建化工厂、炼油厂以及发电能力超过100万千瓦的发电厂、年产30万吨以上的矿山以及年产10万吨以上的轧钢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经过环保测试。上述任何项目如果距离过近,无论规模如何必须经过环保测试。开发地上或地下水资源、建立城市、工业、畜牧业、服务业供水系统必须获得许可证;设立需排放大量污水的企业必须得到政府的许可。违反以上条款的行为将得到相应处罚。1999年以后,在伊所有车辆必须符合ECE-IS04排放标准,此后所有的汽车制造厂也必须符合ECE-R83标准。公交车及中巴车必须符合ECE13.04标准。
4. 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环保评估由伊朗环保组织和当地政府的环保部门负责。根据项目不同可能有不同具体要求。
二、注意事项
伊朗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经济发展方式比较粗放、资源消费水平较高、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现状已成为该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这些环境资源问题是中国企业到伊朗投资的不可回避的障碍和困难,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伊朗1931年颁布《商标与专利注册法》,历经修订。伊朗已签署《巴黎公约》,并且于2003年12月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 伊朗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自2001年以来,已加入若干WIPO知识产权条约。伊朗为保护工业产权于1959年加入《巴黎公约》。伊朗议会于2008年1月22日通过了《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法案》,并于4月20日正式公布。
一、商标法主要内容
1. 商标注册
不管是伊朗人,还是外国人,如果在伊朗有经营工业的、农业的或商业的企业,其商标一旦按条件注册,可以依法受到保护。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下列标志不允许作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伊朗国旗和伊朗政府将其作为商业标志的旗帜如伊朗红新月会标志、伊朗国徽、伊朗政府颁发的奖章;被废除的标志;不利于伊朗领导人的单词和句子;官方机构的标志如红新月会、红十字会等;有损公共治安和违背社会道德的标志。
2. 商标申请原则
伊朗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先申请的公司,个人或国家都有权获得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伊朗境外自然人或法人,可委托专门的商标代理律师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在伊朗境外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如果其所在国的法律接受具有伊朗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商标申请,也有资格在伊朗申请商标注册。
3. 商标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直接向伊朗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伊朗商标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商标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名字及地址、商标图样及说明、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委托书、其他申请材料。申请人将上述材料备齐后,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商标将在官方公告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人可以对商标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若异议人在伊朗没有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在提交异议申请时,须提交一份新的商标注册申请。公示期间未提交异议的,公示期满商标完成注册程序。已注册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依法受到保护,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商标权自有效期将满前一年可申请展期,延长10年。
二、专利法主要内容
伊朗议会于2008年1月22日通过了《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法案》,并于4月20日正式公布。这部新的法律引入了关于工业外观设计、专利实质审查和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的条款,同时对商标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正,从而对伊朗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全面革新。新法颁布废除了1938年订立并生效的《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注册法》,根据该法,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是不可注册的。根据《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法案》规定,只要在工业方面或农业方面有新发现新发明,而且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自己的发明或发现的,并将发明或发现在德黑兰注册机关进行注册的,将授予发现者和发明者以专利权。由德黑兰注册机关发给专利证书。申请人以金融图案、任何扰乱公共治安、违背公德、破坏公共卫生的发明、药品的配方和制作方法进行申请注册的,不接受申请,不授予专利。专利证书的有效期可根据发明者的要求定为10年、15年或20年,并明确写上,在此期间发明者或其代表有权使用和出售其专利权。伊朗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5年,可续展两次,最长15年。
专利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以任何形式转让给其他人,如果专利证书作为遗产被继承,继承人可以享受法定权利,对所继承的专利进行注册。专利权人或专利证书持有人可以在其证书有效期内依照法律规定将改进发明申请注册。
三、注意事项
伊朗知识产权的主管单位为伊朗知识产权局,若对伊朗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服,可到德黑兰初级法院起诉,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德黑兰初级法院提出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制度及注意事项
伊朗在政治、财政和经济方面的高度不稳定性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了特定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投资者在其投资过程中往往运用各种可行方式来寻求可靠、中立和有效的法律保护,运用国内司法保护,或是在东道国为缔约国时运用国际投资协定。
一、诉讼程序
司法总监由领袖任命,任期5年。这是司法领域的最高职务。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由司法总监任命,任期同样5年。司法部长由司法总监推荐,总统任命,议会批准,负责协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在司法总监领导下,还设有行政公正法庭和国家监察总局,分别审理民众对政府机关的诉讼和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现任司法总监萨迪格·拉里贾尼,最高法院院长艾哈迈德·莫赫森尼·古尔卡尼,总检察长古拉姆侯赛因·莫赫森尼·艾杰伊。
国内法院通常不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适格法院。东道国不愿意将案件提交至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外国投资者往往担心东道国会享有主场优势,并且在本地执行不利于东道国的判决会有风险。
二、仲裁制度
近现代以来,伊朗政府虽一直致力于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现代化,但以仲裁作为重要争议解决手段的传统一直存在。1911年的伊朗《民事诉讼法》即承认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有效性,1928年该法的修订版则规定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订有仲裁协议,争议的任一方当事人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即使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也不妨碍仲裁程序的启动。1929年,伊朗再次修改了《民事诉讼法》,规定婚姻及破产争议不能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同时当事人应在某些特定种类的争议,如商事争议中,达成仲裁合意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后来直到1935年伊朗才在最终确立当事人间的“仲裁协议乃是一切民商事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伊朗现代仲裁法的基础性原则最终奠定于1939年的伊朗《民事诉讼法》,此后该法仅在1983年的修订中作了小幅修改。
伊朗于2001年10月15日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并于 2002年1月13日生效。伊朗适用《纽约公约》仅限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个缔约国领土上做出的裁决,且仅限于根据国内法被认为属于商业性质而无论是否属于合同性质的任何问题在法律关系上所产生的分歧。
三、《国际商事仲裁法》
伊朗于1997年9月17日经议会批准正式颁行了历史上第一部单行仲裁成文法典—伊朗《国际商事仲裁法》。伊朗官方称该法最大限度上沿袭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结构和内容,是发展伊朗仲裁事业和完善伊朗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
1. 调整范围
伊朗《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商事仲裁关系,其中对“国际仲裁”的定义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内容有很大出入。对比《示范法》的规定,可见伊朗《国际商事仲裁法》对“国际仲裁”所下的定义非常之狭窄。伊朗所指称的“国际仲裁”实质上并不包括外国仲裁,而只调整国内仲裁,只不过这种国内仲裁具有一方当事人为非伊朗国民的有限“涉外性”。
2. 仲裁规则
伊朗仲裁法吸收了许多为国际社会广为接受的仲裁规则:不仅承认仲裁条款的效力而且承认仲裁协议书的效力;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均为合法仲裁形式;当事人有自己设定仲裁程序的权利和自由选择争议应适用的实体法的权利;仲裁条款的自治性原则;仲裁地法院在仲裁程序中有限监督和适当襄助的原则以及平等对待争议当事人的原则等。
3. 拒绝执行及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根据伊朗仲裁法第33条规定,仲裁裁决做出后任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拒绝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提出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与《纽约公约》相比,伊朗仲裁法中拒绝执行及撤销仲裁裁决条件中有以下五处不同:
(1)如某仲裁员对仲裁裁决做出肯定性结论,而该仲裁员在仲裁中被仲裁地的省首府法院替换
(2)仲裁庭据以做出裁决的书面证据是伪造的;
(3)提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撤销一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故意隐匿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性书面证据,且该证据在裁决做出后被发现;
(4)仲裁裁决违背伊朗的公共政策或善良风俗或者违反伊朗《国际商事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则;
(5)仲裁庭做出的涉及伊朗境内不动产的仲裁裁决不得与伊朗法律和生效的法律文书相矛盾。
第二部分 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引言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Islamic Republic of Iran),中北部紧靠里海、南邻波斯湾、东临巴基斯坦和阿富汗、西接土耳其和伊拉克,地处西亚心脏地带,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加之历史宗教文化原因决定了它在中东和海湾地区的大国地位。伊朗探明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分别居世界第4位和第1位,在石油制裁之前它是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 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成员国中仅次于沙特的第2大原油出口国,其铁、铜、铬、铅、锌、金等金属矿产及大理石等非金属矿产资源储量皆位居世界前列。伊朗丰富的资源和重要的地缘战略位置,对他国投资和贸易往来均具有很大吸引力。
受伊核问题的影响,伊朗长期受联合国以及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制裁,在美国的推动下联合国安理会出台多项对伊制裁决议,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等国也推出多项对伊单边制裁措施。这些制裁措施打击了伊朗石油工业,严重破坏了伊朗的经济状况,造成生产物资短缺、通货膨胀、失业率高升及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等问题。2015年7月14日,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德国和中国就伊核问题达成全面协议,开启了伊朗重振国内经济的新阶段。近年来,伊朗政府正致力于重新调整和加强对外关系,大力吸收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扩大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重建和发展本国油气工业和其他经济部门,其促开放、促发展的政策措施成效显著,前景令人瞩目。
中国与伊朗由古至今一直维系着密切的贸易往来,尤其21世纪以来,中伊两国双边贸易不断深化、贸易额持续增长,2015年,中伊双边贸易额338.42亿美元;2016年1-6月中伊双边贸易额140.97亿美元。此外,中伊两国在工程承包、技术合作、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合作。中伊两国经济互补性强,为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前,伊朗加快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日益迫切,而中国国内大批具有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企业也正谋求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亟待参与国际合作,因此中国企业在伊拓展业务具备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机遇。
第一章 国家贸易投资情况基本概述
一、伊朗概况
(一)伊朗的地理环境
1.地理位置
伊朗位于北纬25-40度,东经44-63.5度,绝大部分国土位于伊朗高原上,是一个高原和山地相间的国家,平均海拔在900-1500米之间。它位于亚洲的西南部,北邻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西与土耳其和伊拉克接壤,东面与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相连,另与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隔海相望,南面濒临波斯湾、霍尔木兹海峡和阿曼湾。
2.地形地貌
伊朗国土面积165万平方公里,全国可耕地面积超过5200万公顷,已耕面积1800万公顷,其中可灌溉耕地830万公顷,旱地940万公顷。边界线总长8731公里,其中30%为海岸线。境内主要河流有卡伦河(全长850公里)和塞菲德河(全长约1000公里)。
3.气候特征
伊朗气候四季分明。北部夏季较为凉爽,冬季较为寒冷,南部夏季炎热,冬季温暖。德黑兰最高气温在7月,平均最低和最高气温分别是22℃和37℃,最低气温在1月,平均最低和最高温度是3℃和7℃。
4.自然资源
伊朗是世界石油储藏大国,石油资源十分丰富。截至 2015 年底,伊已探明原油储量 1584 亿桶,占世界总储量的 10.6%,排名世界第四位(仅次于委内瑞拉、沙特、加拿大)。主要分布在与伊拉克接壤的西南部省份胡齐斯坦的大型陆上油田及波斯湾地区。2015 年,伊朗日产原油 315 万桶,原油日出口量为 108 万桶,凝析油等石油产品日出口量 51.4 万桶,石油出口额 273 亿美元,分别占该国出口总额的 35%和国内生产总值的 7%。
根据2016《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截止2015年底,伊朗已探明天然气储量约34万亿立方米,占世界总储量的18.2%,超越俄罗斯位居世界第一位。2014/15 财年伊朗原油出口收入约 237 亿美元。伊朗油气领域主要企业包括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和伊朗国家天然气公司。
伊朗其它矿物资源也十分丰富,可采量巨大。目前,已探明矿山 3800 处,矿藏储量270 亿吨;其中,铁矿储量 47 亿吨;铜矿储量 30 亿吨(矿石平均品位 0.8%),约占世界总储量的 5%,居世界第三位;锌矿储量 2.3 亿吨(平均品位 20%),居世界第一位;铬矿储量 2000 万吨;金矿储量 150 吨。此外,还有大量的锰、锑、铅、硼、重晶石、大理石等矿产资源。目前,已开采矿种 56 个,年矿产量 1.5 亿吨,占总储量的0.55%,占全球矿产品总产量的 1.2%。
(二)伊朗的社会文化环境
1.人口状况
根据伊朗人口及银行统计网站发布的数据,截止2014年底,伊朗人口总数达7868万人。其中,男性人口占50.7%,女性人口占49.3%,男女比例基本持平;城镇人口占比72.5%,农村人口占比21.4%。城市人口主要集中在德黑兰、马什哈德、伊斯法罕等大城市。
2.民族构成
伊朗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全国人口中波斯人占66%,阿塞拜疆人占25%,库尔德人占5%,其余为阿拉伯人、土库曼人等少数民族。目前是伊朗长期居住的华人约100余人。
3.宗教习俗
全国 98.8%的居民信奉伊斯兰教,其中 91%为什叶派,7.8%为逊尼派。教徒恪守教规,信奉神灵。绝大多数人把阿苏拉、努鲁兹节作为最重要的节日。伊朗是一个穆斯林宗教色彩非常浓厚的国家。女子出门必须披上从头到脚的恰杜勒(一种黑色长袍)或风衣,外国人来访女士也不例外。男女见面时不能握手,有些地区包括首都德黑兰的公交车还会在中间隔开,男、女乘客分门上下车。伊朗女司机开的出租车车身上标明只载女客,男士不得上车。
在伊朗与对方见面前必须事先约好,贸然到访属于不礼貌之举,甚至会被拒绝见面。伊朗人的时间观念不强。到伊朗,宜持用印有波斯文、英文的名片。伊朗商人比中东其他地方的商人好礼而讲究正式,招待殷勤,打交道时宜以正式而保守方式进行。
4.教育
伊朗政府对教育投入较大,又实施免费教育,教育普及率较高,教育水平在中东国家中位于中高水平。伊朗施行12年免费教育,包含学龄前、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伊朗重视高等教育,于 1989 年制订高等教育 5 年发展计划,通过提供贷款和给予物质、政策支持等措施鼓励民办高等教育。为满足中高收入阶层需要,伊朗允许设立收费的私立学校,此类学校条件相对较好,教育质量相对较高。
5.医疗
伊朗宪法规定了国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虽然伊朗没有实行免费医疗,但政府实施补贴政策,药费低廉,医院收费公正,低收入居民就医能够得到保障。2012 年伊朗全国医疗卫生总支出占 国内生产总值 的 6.6%,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人均医疗健康支出 1218 美元。 2007-2013 年间,平均每万人拥有药师 5 人。 2013 年人均寿命为 74 岁。
6.主要媒体
(1)通讯社
伊朗主要的国家通讯社有伊朗通讯社、伊朗日报、财经论坛报、大学生通讯社、妇女通讯社等。
(2)电视广播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广播电视组织直接受领袖领导。该组织下辖电台、电视台两部分。伊朗电视台拥有IRIB 1至5台、IRINN(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新闻网)等,覆盖全国 80%以上地区,并通过卫星向中东、欧洲、南亚等国家播放。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广播电台包括综合、科学、青少年、古兰经等频道及英、俄、法、德等多个语种对外广播。1994年开始华语广播,是西亚地区最有影响力的广播电台之一。
(3)报刊
伊朗约有650余种出版物,其中全国性报刊35份,包括4份英文报和2份阿拉伯文报。报刊的总发行量约200余万份。较有影响的报纸:波斯文报有《伊斯兰共和报》、《使命报》、《市民报》、《世界报》,报社有波斯文、英文和阿拉伯文等三种《世界报》及十几种周刊)、《消息报》和《经济报》;英文报有《伊朗日报》、《财经论坛报》、《伊朗新闻报》、《德黑兰时报》。
(4)网络媒体
伊朗主要的网络媒体有伊通社、伊朗日、伊朗财经论坛报等。
伊朗主流媒体对华态度总体友好。 2014 年对中资企业的负面报道主要涉及中国产品质量差、从中方融资难、中资企业项目进展慢、中国钢产品倾销等内容。
(5)社会治安
伊朗是政教合一的国家,犯罪率相对较低,社会治安状况总体较好。 2014 年,伊朗未发生针对当地人和中资企业及公民的恐怖袭击和绑架案件。伊朗政府按照宗教法和世俗法,对犯罪行为的惩处非常严厉,对死刑罪犯实行绞刑和石刑。
近年来,中资公司遇到抢劫或被盗事件时有发生。赴伊朗的中国公民要加强安全防范,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前往敏感、人多地区,避免在公共场所拍照摄影。
(三)伊朗的政治环境
1.历史变迁
伊朗,古称波斯,兴起于伊朗高原的西南部,直到1935年,礼萨·汗将其更名为伊朗。公元前6世纪,古波斯帝国盛极一时;公元7世纪以后,阿拉伯人、突厥人、蒙古人、阿富汗人先后侵入并统治;1258年,成吉思汗咨询旭烈兀打败阿巴斯王超建立以伊朗为中心的伊利汗国;18世纪后期,伊朗东北部的土库曼人恺加部落统一伊朗,建立恺加王朝;19世纪后,伊朗沦为英、俄的半殖民地;1925年,巴列维王朝建立;1979年,宗教领袖霍梅尼宣布成立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建立政教合一的政权。
2.政治制度
伊朗自1979年伊斯兰革命及霍梅尼执政后,实行政教合一的制度。1989年6月3日霍病逝,原总统哈梅内伊继任领袖。7月28日,原议长拉夫桑贾尼当选总统。1993年6月11日,拉夫桑贾尼连任总统。1997年5月,伊总统文化事务顾问、前文化和伊斯兰指导部长哈塔米当选总统,并于2001年6月大选中获选连任。2005年6月,伊举行第九届总统选举,德黑兰市长艾哈迈迪内贾德当选。2009年6月,艾哈迈迪内贾德在伊第十届总统选举中获得连任。2013年6月15日,哈桑·鲁哈尼当选伊朗第十一届总统,8月4日宣誓就职。
(1)政体
伊朗实行政教合一的政体,神权统治高于一切,国家一切行为必须符合伊斯兰教原则。宗教领袖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凌驾于所有权力机构之上。伊斯兰革命后第一部宪法于1979年12月颁布,规定在伊朗实行政教合一制度;1989年4月,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突出强调伊斯兰信仰、体制、教规、共和制以及最高领袖的绝对权力不容更改。在宗教领袖领导下,伊朗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制度,即国家权力机构由彼此独立的政府、议会、司法部门组成。
(2)议会
伊朗伊斯兰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议会通过的法律须经宪法监护委员会批准方可生效。议员共290名,由各选区选民通过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现任议会于2012年3月经选举成立,议长为阿里·拉里贾尼。议会设有主席团和12个专门委员会。主席团由议长、两名副议长、三名干事、六名秘书共12人组成,主要负责制订会议议程、起草会议文件等工作,任期1年,任满后由议员投票改选,可连选连任。议会有权对国家一切事物进行调查和审核,批准同外国签订的条约、协议和重大合同。议会须有2/3议员出席方可成为正式会议,任何提案至少需要15名议员提出才能在议会进行讨论。作出以公民投票方式决定有关国家重大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问题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2/3议员通过。
(3)司法机构
司法总监由领袖任命,任期5年。这是司法领域的最高职务。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由司法总监任命,任期同样5年。司法部长由司法总监推荐,总统任命,议会批准,负责协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在司法总监领导下,还设有行政公正法庭和国家监察总局,分别审理民众对政府机关的诉讼和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现任司法总监萨迪格·拉里贾尼,最高法院院长艾哈迈德·莫赫森尼·古尔卡尼,总检察长古拉姆侯赛因·莫赫森尼·艾杰伊。
(4)总统
伊朗实行总统内阁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公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任一届。总统拥有除领袖长官事务外的行政领导权;负责实施宪法、签署议会和经公民投票作出的决定;总统对人民、领袖和议会负责,可直接任命数位副总统和专项事务的特别代表;总统直接负责实施国家计划、预算、行政和就业事务。现任总统为哈桑·鲁哈尼。
(5)其他机构
国家利益委员会,于1988年3月成立,1989年7月经宪法确认。主要职责是为领袖制定国家大政方针出谋划策,协助领袖监督、实施各项大政方针。当议会和宪法监护委员会就议案发生分歧时进行仲裁。
专家委员会,又称专家会议,于1982年12月成立,是选举和监督伊朗最高领袖的权力机构,其职责为选定和罢免领袖。
宪法监护委员会,由12人组成,其中6名为宗教法学家,其余6名为普通法学家。宗教法学家由领袖直接任命,普通法学家由司法总监挑选并向议会推荐,议会投票通过后就任,任期6年。主要职责是监督专家委员会、总统和伊斯兰会议选举及公民投票,批准议员资格书和解释宪法;审议和确认议会通过的议案,裁定是否与伊斯兰教义和宪法相抵触,如有抵触则退回议会重新审议和修改。如与议会就议案发生争议且无法解决,则提交国家利益委员会进行仲裁。
(6)负责经济事务的政府机构
石油部:负责制定油气开发、生产、销售政策和对外签订合作协议;
能源部:负责电厂建设和发电等;
工矿贸易部:负责国内贸易流通和国际贸易、工业制造业、矿石开采和审批等,下辖工业发展和振兴组织、矿产和矿业开发及振兴组织、中小企业和工业园区组织、贸易促进中心、国际展览公司、工矿商会等机构。
信息与通讯部:负责电信、移动电话和网络等规划建设;
农业圣战部:负责粮食、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进出口等;
财经部:制定国家发展计划、对外签订贷款协议,下辖的投资经济与技术支持组织负责引进外资立项和审批等;
道路与城市发展部:负责公共交通车辆采购和运营,海洋运输船只的订购和航运,以及航空运输等,住房规划与建设,下辖铁路局、民航局、航空公司、道路维护和运输组织、港口和海事组织等机构。
伊政府其他部门包括外交部、国防部、内务部、司法部、科学研究和技术部、卫生与医学教育部、教育部、文化与伊斯兰指导部等。
3.外交政策及对外关系
伊朗奉行独立、不结盟的对外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单极世界,愿同以色列以外的所有国家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关系。认为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应得到尊重,各国有权依据自己的历史、文化和宗教传统选择社会发展道路,反对西方国家以民主、自由、人权、裁军等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或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他国。
(1)同美国的关系
冷战期间,为共同对抗前苏联,美国在军事上给予伊朗大量援助,伊朗从美国购买大量先进武器,美国则扶植前国王巴列维。1979年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伊美关系倒退。1980年4月两国断交,美国继而对伊朗实行全面制裁。2002年,因核问题,美国对伊朗实施单边制裁,此后安理会通过4项对伊朗制裁决议。2010年6月,美国敦促安理会通过1929号决议,对其他国家向伊朗能源领域的投资施压,迫使西方国家的石油企业中断或撤离伊朗油气项目,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与伊朗的银行开展国际金融结算业务。2012年6月28日,美国对伊朗金融制裁的法案生效。2015年7月,伊朗和伊核六国就伊核问题达成全面协议。目前,两国关系仍然没有正常化,美国在伊朗的利益由瑞士驻伊朗使馆监管。
(2)同俄罗斯的关系
自18世纪20年代以来,俄罗斯不断向伊朗扩张。 1907年与英国瓜分在伊朗势力范围,将伊朗北方5省(79万平方公里)归入俄罗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支持伊朗境内阿塞拜疆、库尔德斯坦少数民族建立自治政府。巴列维王朝既帮助美国阻止前苏联势力南下,又同前苏联保持睦邻关系,并于1957年签订了边界条约。1970年在伊朗建成长逾千公里的天然气管道,年输苏联百亿立方米天然气。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伊朗将苏联列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号敌国,谴责其入侵阿富汗。 20世纪80年代,两国关系开始改善。2002年12月,两国签署和平利用核能议定书,俄罗斯政府决定10年内帮伊朗建立5个新核电机组。同时,俄罗斯向伊朗出口价值10亿美元的防空导弹系统。2015年1月,德黑兰、巴库和莫斯科已就2015年建设连接三国铁路的协议达成一致,该铁路线将连接伊朗至阿塞拜疆,并由阿塞拜疆连至俄罗斯。
(3)同欧洲的关系
英国、德国系近代欧洲殖民帝国中最早干预伊朗的两个帝国。英国1889年攫取伊朗石油开采权,1907年与俄罗斯签订条约划分伊朗势力范围。20世纪90年代以来,伊朗为抗衡美国制裁,以石油、天然气开发换取欧洲在伊朗投资。近年来,伊朗与欧盟双边贸易不断扩大,伊朗已成为欧盟在中东地区的第三大贸易伙伴。2014年,德国、瑞士和意大利是欧盟国家中与伊朗经贸合作最为密切的国家。因伊核问题,欧盟对伊朗实施单边制裁。 2012年1月23日,欧盟作出禁止成员国从伊朗进口石油的决议,同年7月1以后,欧盟成员国的保险公司不再为伊朗的石油运输业务提供第三方责任保险和环境责任保险。自2013年8月鲁哈尼上台到2014年7月,欧盟解除了对14家伊朗企业的制裁,包括穆阿勒木保险公司、伊朗保险公司、伊朗国民银行、辛那银行、出口发展银行、邮政银行、瑞法赫卡甘兰银行、波斯国际银行等。2014年11月,伊朗民用航空组织与葡萄牙签订了谅解备忘录,这是伊朗1979年伊斯兰革命 35 年以来,首次与欧盟国家签订此类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伊朗航空公司与葡萄牙的欧洲——大西洋航空公司将在两国间开展直航。
(4)同英国的关系
2011年11月28日,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批准了议会前一天通过的要求降低与英国外交关系的议案。根据这项议案,伊朗外交部须在两周内将伊朗与英国的关系从大使级降至代办级。此外,该议案还要求伊朗政府降低两国经贸关系水平。11月29日伊朗示威者冲进位于德黑兰的英国使馆和另一处英方外交驻地,打碎玻璃,焚烧英国国旗。11月30日,英国驱逐所有伊朗外交官,关闭伊朗驻英使馆。“对伊关系降至维持外交关系的最低水平”。此后,德、法、荷、意宣布召回各自驻伊朗大使。长期以来,西方国家一直指责伊朗暗中发展核武器,但伊朗坚称其核计划用于发电和医疗目的。
(5)同伊拉克的关系
两伊长期存在水陆边界和宗教矛盾争端,关系几经周折。伊拉克萨达姆上台后于1980 年撕毁过去两国达成的协议,并在美国纵容下发动两伊战争,造成伊朗上百万人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 1800 多亿美元。 2004 年 9 月,两国恢复了大使级外交关系。近年来,两国关系发展势头良好。 2013 年,两国就从伊朗向伊拉克通过管道供应天然气达成协议。2013 年 4 月,伊朗和伊拉克签署了边防合作谅解备忘录,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走私商品、贩卖军火及酒精饮料等活动。 2014 年 12 月 31 日,伊朗和伊拉克双方就联通两国铁路,扩大经贸合作达成共识,并签署了铁路项目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两国将共同建设 37 公里长的巴士拉——萨拉姆齐铁路,以及伊拉克境内 700 米长跨越阿拉伯河的高架桥。2014年,双边非石油产品贸易额达 58.16 亿美元,其中伊朗出口 57.52 亿美元,进口 0.64亿美元。两国同意在边境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以扩大两国的贸易量。目前,伊拉克是伊朗货物、服务的第二大出口对象国。总体来说,两伊关系已基本走出战争的阴影,虽在一定程度上受美方制约,但仍朝着全面正常化的方向发展。
(6)同中国的关系
中伊两国自古以来就往来密切。据史书记载,汉武帝时,张骞派副使访问安息(即古波斯),安息王令两万骑兵迎候,礼仪极为隆重。东汉末年,安息王太子、佛教高僧安世高也曾访汉。中国南北朝时期,汉文化与西域文化相互融通,“丝绸之路”在此时全面畅通,中国的丝绸、瓷器以及打井、炼铁、制漆、缫丝等工艺传入伊朗等西亚各国,伊朗的物产如蚕豆、葡萄、石榴等也流入中国。至唐朝,中伊两国往来达到鼎盛时期。宋朝时,陆上“丝绸之路”中断,但随着造船业、罗盘针相继使用,波斯人经由海路来到中国经商、安家。明代,郑和访问团曾在信中描写波斯湾的当地风俗及特产,波斯旅行家阿里·阿克巴尔也在其撰写的《中国纪行》一书中记录中国的风俗民兴,成为中伊两国友好往来的重要见证。
近代,中伊两国于1971年8月16日建交。1979年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建立后,双边关系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在经济领域,两国双边贸易额不断上升,中国保持伊朗第一大贸易伙伴国的地位,同时也是伊朗最大的非石油产品出口市场。此外,伊朗也是中国最重要的对外工程承包市场之一。中伊在能源、交通、电力、钢铁、有色、水处理、电讯、汽车、建材等领域的合作有一定规模。近两年两国高层保持密切交往,政治经济交流进一步加强。2014年2月,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与伊财经部部长塔布尼亚在德黑兰共同主持召开中伊经贸联委会第15次会议,并签署了“关于开展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为进一步发展和提升中伊经贸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伊朗贸易及投资概况
(一)伊朗进出口贸易
伊朗资源丰富,具有比较多样化的产业结构,长期发展潜力巨大,但其经济高度依赖原油出口,石油收入通常在其国内生产总值中占20%,80%的外汇收入也来自原油出口,因此国际石油价格波动对伊朗经济增长有决定性的影响。除此之外,周边政治环境也是影响伊朗经济增长的主要外部因素。在伊核问题达成全面协议之前,联合国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伊朗施行严厉的经济制裁。这些措施打击了伊朗石油工业,严重破坏了伊朗经济。加之,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大幅下跌,导致伊朗石油收入锐减、外汇紧缺。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伊朗在对外贸易中实行“积极推进私有化,鼓励非石油产品出口、限制进口”的贸易政策。
1.对外贸易总量及规模
根据伊朗海关总署及驻伊朗经商参处发布的数据,2015/16财年伊朗非石油产品外贸顺差约9亿美元。其中,非石油产品出口额约424亿美元,同比下降16%;非石油产品进口为414.6亿美元,同比下降23%,自伊斯兰革命以来首次实现非石油贸易盈余。自2016年3月至8月(即伊历1395年上半年),伊朗对外贸易额超过385.17亿美元。其中,非石油出口贸易额191.08亿美元,与上一年度同期相比增加10.22%,总出口收益173.36亿美元;进口商品总额167.09亿美元,同比上涨2.85%。
2.对外贸易结构
从商品类别上看,非石油出口产品主要有石化产品(包括凝析油)、金属矿石、皮革、地毯、水泥、钢材、有色金属、水果和干果等;进口商品主要有食品、燃料、运输工具、机械设备、化工原料、通信设备、药品、饮料及烟草等。值得注意的是,伊上年度凝析油出口同比下降52%。
从国别上看,中国、伊拉克、阿联酋、阿富汗以及印度为伊朗前五大出口国,伊对华出口额同比下降23%,对阿联酋及阿富汗出口额则略有增长;中国、阿联酋、韩国、土耳其及瑞士分裂伊朗的的前五大进口国,伊自华进口同比下降18%。从2008年至2015年,中国已连续八年位居伊朗第一贸易伙伴。
3.辐射市场
伊朗地处“两洋三洲五海”之地,是通往人口逾4亿的区域市场门户。伊朗凭借其地理及资源优势,对伊拉克、土耳其、阿富汗、巴基斯坦、波斯湾沿岸国家、高加索国家、中亚独联体国家市场有较好的辐射作用。2000年,由伊朗、印度及俄罗斯创建
1992年2月,伊朗作为经济合作组织(ECO)成员国,与其他成员国签署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并于2003年7月续签;
2004年3月,伊朗和巴基斯坦签署优惠贸易协定;
2009年11月,伊朗与委内瑞拉签署设计科技、经贸、旅游、农业、能源、环境等多领域的双边合作协议;
2014年12月,伊朗与巴基斯坦签署经贸合作备忘录;
2016年7月,根据巴基斯坦第2届发展中国家八国集团(D-8)贸易部长理事会会议的决定,伊朗与D-8成员中的马来西亚、尼日利亚、土耳其、印度尼西亚和巴基斯坦签署的特惠贸易协定生效。
伊朗分别与委内瑞拉及斯里兰卡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并正与印度、巴基斯坦及土耳其等国商讨自由贸易协定,或提升现行优惠协议的内容。
4.中伊进出口贸易情况
2014年,中伊双边贸易额 518.5亿美元,同比增长 31.1%,其中中方对伊出口 243.44亿美元,同比增长 72.1%,自伊进口 275.06 亿美元,同比增长 8.3%。2015 年,中伊双边贸易额 338.42 亿美元,同比下降 34.7%,其中对伊出口 177.91亿美元,同比下降 26.9%,自伊进口 160.51 亿美元,同比下降 41.7%。2016 年 1-6 月中伊双边贸易额 140.97 亿美元,较上年同期降低 21.9%。其中对伊出口 73.69 亿美元,同比降低 19.7%;自伊进口 67.28 亿美元,同比降低 24.3%。
2014-2015中伊双边贸易情况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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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伊出口贸易额(亿美元) |
增长率 (%) |
自伊进口贸易额 (亿美元) |
增长率 (%) |
双边贸易总额 (亿美元) |
增长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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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243.44 |
72.1 |
275.06 |
8.3 |
518.50 |
31.1 |
|
2015 |
177.91 |
-26.9 |
160.51 |
41.7 |
338.42 |
-34.7 |
|
2016(1-6月) |
73.69 |
-19.7 |
67.28 |
-24.3 |
140.97 |
-21.9 |
中伊两国经贸合作领域广泛,成果丰硕。中国是伊朗最大的贸易合作伙伴国和海外出口目的地。中伊双边经贸合作,市场潜力大、互补性强。中国自伊进口商品主要包括:原油(占中国自伊进口额的一半以上)、石化产品(甲醇、乙醇、乙醚、二甲苯、聚乙烯等)、矿产品(铁矿砂、铜矿砂、铅锌锭、大理石等)以及食品(开心果、藏红花等)。中国对伊出口商品主要有: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石化产品、钢材建材、轻工产品等。
伊朗政府、商会和企业代表每年积极组团参加中国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厦门)国际投资洽谈会、中国(新疆)亚欧博览会等大型国际展会。也有许多中国企业积极参加伊朗国际石油天然气展、伊朗国际工业展、伊朗国际汽车配件展等伊方主办的展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伊专门负责展会的机构之间还签订了双边展会合作备忘录,促进双边展会交流与合作。此外,还有许多中国公司派遣工作人员到伊朗开拓市场,有的中国企业还在伊朗设立了代表处或分公司,长期驻伊开展经营。
(二)伊朗外商投资概况
伊朗地处西亚心脏地带,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纽带国家,历史文化悠久,宗教遗产丰富。伊朗的资源,特别是石油天然气资源极其丰富,石油储量居世界第四,天然气储量世界第一,是中东和海湾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大国。在石油收入增加的情况下,伊朗市场具有较大的潜力。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伊朗通过投资回购(BUY-BACK)方式实现石油天然气开发对外开放,降低企业所得税标准,颁布《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法》,放宽外国直接投资领域,承诺进行国有企业私有化,降低进口关税壁垒。
近年来,在现任总统鲁哈尼为首的务实改革派领导下,伊朗政府调整与加强对外关系,逐步推行经济开放政策,大力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扩大对外贸易往来和经济合作,重建与发展本国油气工业和其他经济部门,致力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振兴。目前,鲁哈尼政府正在推行以每年吸引500亿美元外国投资和大力发展能源、交通和重工业为目标的经济改革。这些改革在鲁哈尼在任第一个任期即将结束时已取得明显成效,通货膨胀率已经降低至10%以下,这是伊朗25年来首次实现通胀率降至个位数。伊朗的存款年利率也已从18%降至15%,贷款利率也有所下降,伊朗将在2016年实现4%-4.5%的经济增长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预期一致。
世界经济论坛《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伊朗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0个国家和地区中,位列74;在世界银行《2016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排名中,伊朗位列189个经济体中的第118位,相比2015年上升11位;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发布的2016年经济自由度指数,在全球178个经济体中,伊朗的经济自由度排名第171位,相比2015年上升两位。
总体而言,伊朗投资环境正在逐步改善,在其巨大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吸引下,国际石油公司对于在伊投资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始终保持高度的兴趣,即便是在伊朗受到制裁的时期,许多项目和投资谈判也在进行当中。在伊核问题全面协议达成后,外国政要纷纷率领经贸代表团访问伊朗,预计外商投资量将会呈现迅速增长的局面。但外商进入伊朗投资仍将面临融资苦难、政策不稳定、通货膨胀严重、政府效率低下及基础设施差等障碍。
1. 外商投资现状
伊朗是中东和北非区第二大经济体,紧随沙特阿拉伯之后,国有企业是其经济的主要构成部分,包括多家能源企业;农业及服务业规模较小,由一些政府合作社及私人营运商经营。根据《联合全面行动计划协议》,针对伊朗核问题的制裁于2016年1月解除,伊朗存放于国际银行账户的资产亦获解冻,估计该资产约达1000亿美元。但美国对伊朗的主要制裁仍然有效,继续禁止美国公民和伊朗往来接触。许多欧洲公司已开始重新进入伊朗多个行业,包括运输、石油和天然气、银行和金融以及零售业等。
2014年,伊朗吸收外资流量为21.1亿美元;截至2014年底,伊朗吸收外资存量为430亿美元。2003年1月至2015年12月间,伊朗在14个中东国家中,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排名第12位,但目前已攀升至第3位,占市场份额达11.11%,仅次于阿联酋和沙特。2016年第一季度,伊朗吸引到22个外国直接投资项目;自2016年1月伊核协议实施日起的六个月中,伊朗吸引外国投资66个项目,总额达51.6亿美元。2014年,伊朗的累计外商直接投资额达430亿美元,按年增长5%。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数据,中国对伊朗的累计直接投资由2010年的7.15亿美元,增加至2014年的34.8亿美元,大部分都投放到石油及天然气领域。一些中国企业,如中国石油及中国石化,已分别获得在伊朗探采石油的重要合约,其中包括在马斯吉德苏莱曼(Masjed Soleyman)和亚尔达瓦蓝(Yardarvaran)的油田项目。
由于多年难以获得外部资本,伊朗政府现在积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多个领域,特别是对新设备及科技需求殷切的行业。伊朗的第六个5年发展计划(2016-2021年),定下了每年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目标为500亿美元,并预期2016年至2025年可为本地及国际投资者创造1.5万亿美元的投资机会。
2. 外商投资行业分布
取消对伊朗的经济制裁为外国投资者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在过去的25年里,伊朗已完成五个五年发展计划。在此期间,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向伊朗投资数十亿美元,主要集中在能源领域、石油、铜矿、钢铁、电信、汽车制造和制药等行业。伊朗政府一直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近来,伊朗也已成为世界各国商务代表团的优先考察目的地,这些企业即将在伊朗的银行业、石油和天然气、航空、旅游、汽车和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并获利。
据《伊朗经济日报》(波斯语版)报道,伊朗有十大产业对外商投资有重大吸引力,分别是炼化和石化产业,可再生能源产业,食品加工业,旅游业,药品及医疗器械制造业,废物循环及回收利用产业,工业设备制造业,电子设备制造业,现代农业及服务业。由于受到西方国家多年经济制裁的影像,伊朗的基础设施、油气开发、民航等领域发展滞后,尤其需要外界的投资。例如,据估计伊朗仅在油气开发领域的资金缺口就达到1500亿美元。此外,伊朗在汽车、能源、旅游等多个领域,也已经准备好迎接更多的投资和更加广阔的市场。
3. 中企到伊朗投资的机遇
伊朗是伊斯兰世界中经济多元化程度最深的经济体,是阿拉伯国家中唯一一个出口商品类别覆盖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所有门类的国家(甚至包括工业酒精)。同时伊朗还是海湾地区第二大经济体,其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040亿美元,高于阿联酋,仅次于沙特。伊朗的股市拥有950亿美元市值,高于所有摩根士丹利(MSCI)分类下的前沿市场国家(Frontier Markets),且高于五个新兴市场国家。伊朗股市的流动性也较好,日成交量超过1亿美元。美银美林的报告指出,由于长期封锁,使得伊朗的非石油工业部门,如房地产、制造业、运输业、贸易及食品加工业等逐渐发展起来。非石油部门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占比已经达到70%左右,这一比例远高于大部分海湾产油国。
然而由于长期的制裁,伊朗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问题,通货膨胀高企,失业率超过20%。而伊朗也不时指责他的邻国如伊拉克和卡塔尔抽走了伊朗的地下石油资源。伊朗拥有1570亿桶的原油储量和3.4万亿立方米的天然气储量。分别占世界的9%和18%。随着伊朗国门的打开,众多投资者蜂拥而至,伊朗也开始积极“走出去”。科威特一直寻求与伊朗签署天然气开发协议,科威特埃米尔早在去年就访问了德黑兰。卡塔尔则和伊朗共享世界最大的天然气田,据称拥有1万亿立方米的天然气储量,但一直缺少投资进行开发。阿曼则与伊朗签订了铺设价值10亿美元的天然气管道的协议,并获得了伊朗为期25年的供气协议。阿联酋则作为伊朗长期以来的对外转口枢纽,双方在多个领域都有合作。随着伊朗核协议的签订,伊朗需要进行更多的基础设施投资,需要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而这些都将仰赖海湾邻国的供应。除了石油,伊朗的矿山也极具吸引力,特别是铜、锌等储量巨大,而且几乎未进行过开采。
伊朗极度需求国外直接投资,2014年伊朗仅仅吸引了不到10亿美元的国外直接投资,这甚至落后于也门,更无法和海合会各石油富国相比。伊朗的资本市场,也许将成为全球新兴市场投资者的最后一个大机会。尽管仍然面临沙特、科威特和卡塔尔等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另一个热门行业是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伊朗互联网普及率徘徊在35%左右,但是近半年来增长迅速。目前伊朗本土的电子商务公司是Digikala,占据85%的市场份额,正在寻找国际投资。与沙特等国不同,伊朗具有相当发达的电子支付体系,尽管长期被排斥在国际支付体系之外,但在伊朗国内,被称为Shetab的电子支付系统相当安全可靠,网上支付比例达到了60%甚至更高,这一比例远高于沙特、阿联酋。盯上伊朗电子商务市场的投资者,目前主要来自欧洲,而美国则由于地缘政治等原因,反而并未涉足与此。同时,伊朗作为拥有全球第四大石油储量的国家,解除制裁后将大量出售手中的石油储备,从而带动海运业务剧增,显然将带来巨量的水险业务。劳合社已经进驻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其核心业务方向,就是开拓伊朗水险市场。由于伊朗政治及信用评级的缺失,水险保费溢价巨大,利润相当可观。
4.伊朗吸引外国投资的五大障碍
根据伊朗投资、经济技术支持组织(OIETAI)统计,伊朗吸引的外资正处于高速增长中,政府正尽力优化投资环境以提高吸引外资水平。2015年4月,伊朗经济日报(波斯语版)报道,伊朗有十大产业对投资有重大吸引力,分别是炼化和石化产业,可再生能源产业,食品加工产业,旅游业,药品及医疗器械制造产业,废物循环及回收利用产业,工业设备制造业,电子设备制造业,现代农业及服务业。伊朗政府所采取的经济调整措施,以及改善投资环境的措施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投资环境仍存在以下五方面问题:
第一,经济状况过分依赖石油出口,对国际石油市场变化十分敏感;
第二,通货膨胀水平虽有所下降,但长期处于较高水平,宏观经济稳定受到通货膨胀的威胁;
第三,基础设施有严重该缺陷,特别是电信业发展严重滞后;
第四,国内融资环境较差,融资困难,金融体系受伊斯兰教规、政府政策和国际环境影响;
第五,政府效率低下,存在较为严重的腐败状况,且复杂的权力结构成为反腐的最大障碍。
第二章 国家法律风险分析
一、法律风险综述
伊朗1906年创建了现代编纂法规形式的国内法体系,而后信奉伊斯兰教的亚非拉民族独立国家包括伊朗在内,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法律改革运动。法律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全面接受大陆法系法律;其二,在传统法律基础上对婚姻、家庭和继承法进行改革。经过法律改革伊朗法律出现了西方化、近现代化和世俗化的倾向。但是这次革命未将伊朗的法律体系彻底现代化,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伊朗又迎来了伊斯兰教法的复兴。
伊斯兰革命后,伊朗在霍梅尼的领导下建立了政教合一的神权统治国家。法基赫制度,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制政体的核心。法基赫制度指的是由教法学家依据1979年12月生效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通过担任革命最高领袖、司法总监等职务,参加专家会议、宪法监护委员会,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等机构对国家进行管理和监护。法基赫制度通过伊朗宪法得以正式确认,在此制度下,伊朗成为世界上目前唯一一个完整、成熟的信奉原教旨主义的政权。根据伊朗宪法,在主要国家机构中,宪法监护委员会是法基赫制度下的关键机构,其职责是审议议会通过的提案和法案,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和沙里亚法的精神。若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一议案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则将其退回或直接不与批准。当议会不接受宪法监护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时,则由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出面,解决二者的分歧。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负责协调和裁决伊斯兰议会和宪法监护委员会之间的矛盾,是国家领袖的最高顾问。此外,伊朗司法机构的最高首脑不是司法部长,而是由教法学家担任的司法总监。综上,法基赫制度下的宗教政治机构对伊朗的立法、行政、司法皆有较大影响力,甚至对三个部门具有约束和统率作用。法基赫制度体系中的权力机构,实际权限高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
1.法律完备性
1979年,霍梅尼利用群众对宗教的狂热和信仰夺取政权,继而在1979年宪法中宣布伊朗“只承认真主的统治”,“民法、刑法、财政、经济、行政、文化、防务和政治等所有法律和规章必须依照伊斯兰的准则”。根据伊朗79年宪法第4条、第72条和第170条规定,立法不得与宗教原则和命令相抵触,一切与伊斯兰原则相抵触的法律都无效。为此,伊朗专门设立了最高司法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此外,伊朗政府在复兴传统民商法原则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伊朗政府下令将所有私人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绝大部分大中型工商企业收归国有,随后又将两家大型报社收归国有,并将无数私人公司国有化。1983年,伊朗对原《民法典》进行了修改,根据伊斯兰法原则为基本制度并颁布了新的《民法典》和《商法典》,这两部法典采用了原法典的西式结构但废除了原法典中所有非伊斯兰法的内容。
整体而言,伊朗建立了以伊斯兰法原则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涵盖民法、刑法、财政、经济、行政等多个部门,以成文法形式编撰,较为完备。但是,伊朗国内法律受制于伊斯兰教法的基本原则,在各个法律部门中皆保留了伊斯兰传统,对外国投资者到伊朗投资或与伊进行贸易可能造成一定的障碍。
2.执法成本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7年营商环境指数排名,伊朗位列全球190个国家中的120名,比去年下降3名。伊朗营商环境指数排名靠后的主要原因在于,伊朗国内投资管理方面法规、政策庞大冗杂,严重制约了其本国的商业发展。伊朗国内商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发达国家相比,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更为繁杂。复杂的商事法规、政策,一方面增大了投资者进入伊朗市场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本国司法行政机关对经营者的监管成本和难度。
营商环境报告中执行合同指数主要是以被评估国当地的初级法院解决一起商业纠纷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进行衡量的,数据主要来自。对执行合同指数的评估,可以反映一国民商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庭规章的完备性和效率九个方面:解决商务纠纷的效率、时间、成本、司法程序质量、法院结构和诉讼程序指数、案件管理指数、法院自动化指数、替代性纠纷解决指数、司法程序质量指数。2017年报告中,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在此项指数的排名位列全球第70名,相比2016年的69名下降一位,此水平与前沿水平相差60%。因此,伊朗法院解决民商事纠纷效率较低、耗时较长、成本较高。
3.退出成本
营商环境报告中办理破产指数评估的是一国国内企业破产程序所需的时间、成本和结果,以及适用于清算和重组程序的法律框架的力度。世界银行通过收集有关数据,包括一国国内企业破产情况下的债务回收、债权人收回贷款时间、诉讼成本、债务回收结果及回收率、破产框架的力度、管理债务人资产指数、重整程序破产指数、债权人参与指数,对该国国内企业退出机制进行评估。根据2017年营商环境指数排名,在全球190个国家中,伊朗位列156位,相比2016年下降一位,与世界前沿水平距离25.25%,处于世界较低水平。其中,伊朗国内企业债务回收率仅为17.9,低于中东及北非平均水平(26.0);破产框架力度指数(0-16)仅为5.0,接近中东及北非平均水平(5.3)。因此,伊朗为国内企业建立了退出机制,但其本国的破产程序规定略低于中东平均水平,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
4.解除制裁后时代的风险
在《联合全面行动计划》实施之前,伊朗一直受到联合国、美国和欧盟的多重制裁,时间长达20年。2016年1月,联合国安理会以第2231号决议取代从2006-2010年先后四次针对伊朗核浓缩和核扩散所采取的制裁决议。欧盟理事会则通过一系列决议和条例修订,对2010-2012年实施的对伊制裁法令做了废止或调整,取消了在能源、金融、运输和贵金属贸易等领域限制,并把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等实体从“专项经济制裁”名单中剔除。美国则宣布解除自2012年以来适用于非“美国实体”在美国以外所从事与伊朗相关活动的次级制裁,同时削减制裁人员名单,还通过特许方式允许美国公司或其境外关联方,向伊朗提供商用客机及相关零件与服务,并通过“一般许可H”(General License H)形式,允许美国实体所持有或控制的外国实体,从事特定种类交易之外活动,从而使美国公司境外关联方可利用美国总部“自动化和全球集成”业务支持系统从事对伊交易,并由机会与其他国家(如欧盟和日本)同行平等参与伊朗“后制裁时代”商机拓展。
解除制裁后,伊朗所面临的的国际环境将基本恢复到2006年前后的状态,同样也是伊朗石油业“黄金十年”后期的状态。但对于投资者而言,此次解除制裁只是解除了部分对伊朗的制裁措施,如美国解除《2010年对伊朗全面制裁、问责和撤资法案》对国内外企业特别是银行实施的涉及伊朗的次要制裁,并不解除对伊朗的主要制裁。然而,在美国的主要制裁下,美国的个人和公司仍禁止与伊朗通商贸易,美国银行系统禁止以美元为伊朗贸易进行融资。在这种情况下,非美国银行包括欧洲及亚洲的银行,相比于美国银行不受美国主要制裁措施的限制,可以恢复与伊朗的银行业务和金融贸易。
5.风险展望
相对于中东其他地区而言,伊朗政局相对稳定,大规模冲突的可能性较小。伊朗在解除经济制裁后,鲁哈尼政府正在竭力改善国内法律环境,积极吸引外资、重建国内市场。在对外贸易和吸引投资上,伊朗不存在对中资企业政策上的差别性待遇。整体而言,伊朗法律体系较为完备,同时也存在政策保守、制度设计繁复的问题。在受到严重制裁时期,伊朗也在试图建立非常开放的投资体制,允许外国公司在大多数经纪行业注册成立100%外商直接投资的商业实体。但是,由于在过去20年间,伊朗的经济环境遭受重创,多年来无法获得资金、技术支持,国内法律规定也与国际商业惯例存在出入,形成了许多历史遗留问题。解除部分制裁措施不会立刻改善伊朗的营商环境,更无法立即扭转伊朗的命运。
二、外国投资法律风险
1979年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伊朗确立政教合一的政体,经济领域曾一度掀起国有化的浪潮,禁止任何外资参与伊朗经济。两伊战争结束后,随着国内上下逐渐对私有化和吸引外资达成共识,伊朗开始重构本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目前,伊朗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是以伊朗《民法典》和《商法典》为基础,以《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2002)》及其《实施细则》为核心,以相关涉外劳务、税务等法律规则为配套,以多双边法律条约协定为拓展的,具有伊斯兰宗教特色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目前,虽然伊朗颁布了《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等一系列涉外投资法律法规,但由于受伊斯兰教义和过度保护本国市场等立法理念的局限,伊朗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中存在许多与一般国际投资法律原则和惯例相悖的规则。实践中,这些本土化的规则阻碍了伊朗有效吸引和利用外资的效果。伊朗外商投资法制阻碍吸引外资的几个因素:
(1)宗教法至上导致基本市场经济规则无法得到立法和司法的完全承认和保护。
伊朗1979年《宪法》特别强调伊斯兰教义对各法律部门的统领,包括《宪法》本身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得与伊斯兰教义相冲突。伊朗宗教势力广泛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并享有特权。例如依据伊朗《宪法》第157条的规定,伊朗最高司法长官也是由最高精神领袖指派一名精通法学的神职人员担任,负责处理司法和仲裁事务。此外,伊朗还设置有专门的宗教特别法院直接对最高精神领袖负责,一般法院无权受理涉及宗教团体及其利益的案件。然而,吸引外国投资需要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规则和法治的基础之上。“平等、理性、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的核心精神和基本原则。承载着市场经济准则和法治精神的法律规范在伊朗市场上势必经常会与伊斯兰教义和伊朗宗教专家的布道相冲突,此时前者必须要服从于后者。因此,伊朗宗教法至上的法律原则必然导致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无法得到立法和司法的完全承认和保护,进而伊朗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也难以对外资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障。
(2)外籍人员在伊工作居留困难。
人是生产投资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保障人员流动便利是外资在东道国长期经营的必备条件。伊朗因过度考虑保护本国就业市场,对外籍人员在伊长期居留和工作采取十分严格的限制措施。反映在法律制度中,伊朗《劳工法》第五章规定,外籍人员只有取得授权其入境工作的签证及工作许可才能在伊朗工作。而外籍人员取得工作签证及准证的法定条件是拥有伊朗公民不可替代的专业知识或技能或是向伊朗公民培训传授专业技术。在伊工作准证的最长有效期为1年,且续期或更新都需经过重新评估和审核。在伊超期居留将面临每日50美元的高额罚款。此外,外籍人员在离境时还需取得离境许可,相关手续费时费钱,造成诸多不便。
伊朗负责评估审核发放工作准证的官方机构是“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的5名成员均由来自伊朗劳动部、政府计划和预算部门及申请工作岗位所属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的官员代表组成。因此,评估的标准和通过率也必然受到政治因素考量和伊朗国内就业形势的影响。近年来,伊朗国内失业率居高不下。据伊朗国家统计中心公布,伊历1389年(2010年3月-2011年3月)伊朗国内月平均失业率达13.5%。在此背景下,伊朗劳动部不仅收紧了新申请工作准证的发放数量,而且对已在伊投资长期经营的外资企业申请外籍员工工作准证续期百般刁难,不予延期。这些不仅为伊朗吸引新增外资制造障碍,而且对已在伊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干扰。
(3)外资准入的法律规则分散且不透明。
伊朗还没有出台一部类似《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资准入指南性质的政策文件。《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第三条规定,外资可直接进入对私营企业开放的领域,或以“国民参与”、“回购”和“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投放到所有行业。根据上述规定,在伊朗国内对私营企业开放的所有领域,外资应该都可以合资、合作或独资方式经营;在油气、大型矿山等国有垄断经营领域,外资仅允许以“回购”等特定形式进入。实践中,伊朗国内许多单行法规进一步规定了外资准入某一特定产业领域的门槛或限制条件。例如,《伊朗采矿法案》及其《实施细则》中要求,外资参与私有矿山开发持股比例和拥有矿权也不得超过49%,在勘探、开采、销售、出口各环节都要取得伊朗工矿部颁发的许可证。此外,伊朗政府内阁会议决议、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管理文件中都有一些对外资准入或本地化经营的限制条件。
上述具有法律效力的各层级规范相对分散,有些规范性文件不透明,地方产业政策“朝令夕改”很不稳定,由此使得外商投资者在进入伊朗某一产业领域时战战兢兢,应对各类不可预见法律风险的成本也随之增加。
(4)外资运营的相关法律保障不健全。
《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与伊朗国内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的“一般国民待遇原则”。但实践中,因缺乏统一完善的配套实施规定,使得外资企业本应享有的许多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例如,伊朗税务部门统一适用《直接税法》对外资企业中的伊朗籍与外籍员工征收所得税。但在核定税基时,伊朗税务官通常将外籍普通管理人员的月收入所得核定到3000-4000美元并适用差别税率,使得同类工种外籍员工的税负大大高于伊朗籍员工。在雇员本地化限制方面,伊朗劳动部门要求外资企业雇佣外籍员工与本地员工的比例高达到1:6,且要为本地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这些都给外资企业在伊朗长期经营增加了不合理负担。
此外,在水、电、气等公共资源服务方面,伊朗国内的《电力法》、《供水保障条例》等公共服务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许多地区难以做到“供应稳定、价格合理、监管到位”。这些特别对生产型外资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风险。在市场竞争法方面,伊朗国内市场尚无较成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规制。长远看来,外资企业在伊长期经营势必会遭遇此类法律问题。综合而言,虽然伊朗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框架体系相对完整,但在相关具体法律规范和司法、执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合理因素。
(一)伊朗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双边及多边协定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统计,伊朗与6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签署两个包含投资保护内容的多边协定。此外,伊朗还加入了部分多边条约,签署关于保护投资的政府间协议等。这些保护及促进投资的条约及其他法律工具,共同为伊朗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投资法律环境提供条件。
1. 欧盟
伊朗与欧盟14个成员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包括奥地利、保加利亚、塞浦路斯、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西班牙和瑞典。其中,除了伊朗与斯洛伐克的双边投资协定尚未生效,其他协定均已生效;伊朗与奥地利、德国已终止的双边投资协定也均由新生效的协定替换。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发布的统计数据,伊朗与欧盟成员国的双边投资协定签订时间集中在1998-2003年,生效时间集中于2002年之后。其中伊朗与奥地利、塞浦路斯、德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分别在2001年、2009年及2002年进行了更新和替换,由新的双边投资协定取代原来的内容。伊朗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定义条款、促进投资条款、允许外资入境、外资保护及待遇条款、允许更优惠条件条款、其他规则适用条款、征用及补偿条款、损失及赔偿条款、收益汇出条款、国家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争端解决条款、条约的有效期等。伊朗与斯洛伐克在2016年1月19日签订协定,成为伊朗与欧盟成员国之间双边投资协定的最新版本,最新版本中增加新的内容包括:保护环境及劳动权利条款、例外条款、基础安全条款、信息公开及透明原则等内容。
伊朗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最初仅包含框架性内容,最新版本在原版本基础上细化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从提交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选择适用法律到对不存在明显法律上优势的诉求如何处理、裁决等覆盖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争端解决机制的细化,使得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更为具体和可行,是双边投资协定上的进步。
2. 中东
伊朗与中东地区大多数国家皆存在双边投资协定,包括巴林、埃及、科威特、黎巴嫩、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叙利亚、土耳其和也门等。除了伊朗与埃及的双边投资协定尚未生效,其他协定均已生效。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发布的统计数据,伊朗与中东国家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集中签订与1996-2002年之间,生效时间集中于2000-2011年之间。伊朗与埃及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最早签订于1977年,至今尚未生效。与科威特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签订于2006年,为最新的双边投资协定版本。与中东国家之间的投资协定文本缺乏公示,只有伊朗与土耳其之间的协议文本可以从官网上查到。相比于,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协议,伊朗与土耳其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更早,签订于1996年,文本内容基本与伊朗与欧盟成员国之间协议的最初版本相同,只有框架性的内容,欠缺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3. 亚洲
伊朗与中国、日本、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坦等十多个亚洲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与亚洲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集中签订与1995-2001年之间,其中伊朗与日本之间的协定签订于2016年2月5日。伊朗与亚洲国家签订的部分协定尚未生效,包括与日本、菲律宾、斯里兰卡、越南等国的双边投资协定。
伊朗与中国、韩国等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内容类似于伊朗同时期与欧盟成员国签订的协议。与早期协议的内容相比,伊朗与日本最近达成的双边投资协定增加了以下内容:知识产权条款、税收条款、临时保障措施、谨慎措施等。这些新增内容,同伊朗与斯洛伐克2016年1月达成的双边投资协定内容有很大区别。伊朗与斯洛伐克达成的协定中主要增加了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而伊朗与日本达成的双边投资协定增加了投资以外的内容,以及除争端解决机制以外的保障措施。
4. 其他
除了上述的双边投资协定外,伊朗还加入了经济合作组织(ECO)和伊斯兰会议组织(OIC),推动成员国就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达成共识。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包括阿富汗、阿塞拜疆、伊朗、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十个西亚国家,该组织成员国于2005年7月达成保护投资的多边协议,但是协议至今尚未生效。从协议内容来看,其与伊朗早期双边投资协定的基本内容一致,包含定义条款、促进投资条款、允许外资入境、外资保护及待遇条款、征用及补偿条款、损失及赔偿条款、收益汇出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及多边协议有效期等内容。该协议存在的目的之一是提供给成员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的框架内容,就伊朗的实践来看,其实现了多边协议的该目的。
伊斯兰会议组织会员国多达57个,影响比经济合作组织更为深远。1981年7月,伊斯兰会议会员国于伊拉克巴格达签订《伊斯兰会议组织会员国之间投资促进保护和担保协议》,此协议于1986年9月23日生效。相比于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达成一致但并未生效的多边投资协定,参与国家多,协议内容涵盖外资在东道国流动的多个环节,且不允许会员国在加入时提出保留,仅允许存在关税同盟、双边投资协定等协议安排中更为优惠的措施,因此本协议在促进改善会员国国内投资环境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此协议旨在推动伊斯兰会议组织会员国改善本国投资领域法律环境,为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提供公平、公正的待遇,对外国投资者的收益采取充分的保护,并为投资者提供保险及其他保障等。此协议的内容主要对外资在会员国内的流动和流出作出了规定,引导各会员国在此基础上改善本国法律法规。
(二)伊朗投资领域法律具体规定
根据《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及《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伊朗投资法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接受外资的条件
接受外国投资应当有利于开发、发展以及工业、矿业、农业和服务业方面的生产活动,应当根据本法并遵循国家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按照以下准则进行:
(1)有利于经济增长、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增加就业机会和出口以及融入国际市场;
(2)不威胁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破坏生态环境,不扰乱国家经济,不破坏依靠国内投资而进行的生产活动
(3)不导致政府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特权。特权是指能使外国投资者处于垄断地位的特殊权利;
(4)投资法中外国投资所产生的产品及服务价值与颁发许可时投放国内市场的产品及服务价值的比例,在每个经济部门不超过25%, 每个行业不超过35%。可投资行业和在每个行业进行投资的额度将由内阁批准的实施细则确定;
上述有关外国投资占伊朗本国产品及服务部门或行业的比例限制,不适用于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和提供出口服务(原油除外)的外国投资。同时,投资法禁止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名义拥有任何形式、任何数量的土地。
2. 接受外国投资的方式
外国投资被允许进入伊朗的方式包括两种:
(1)直接投资:外资直接进入对私营部门开放的领域;
(2)间接投资:合同条款中写明以“建设—运营—转让(BOT)”、“回购”、“国民参与”等方式进入的外国投资。
(3)例外:法律或政府命令的改变可能导致原本属于被接受的外国投资遭到禁止或停止执行,外国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由伊朗政府承担;
(4)外国政府在伊朗的投资须议会以个案方式批准,外国国营公司的投资视为私营公司的投资;
3. 外资的保障
在伊朗境内被接受的外国投资享受投资法及相关法规的优惠和保护
(1)共同优惠:
a. 外国投资者享受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
b. 外国现金资本和非现金资本的进入完全根据投资许可,无需其他许可;
c. 任何方面的外国投资没有金额方面的限制;
d. 外国资本在被执行国有化和没收所有权时,将获得赔偿,外国投资者具有索赔权;
e. 允许外资本金、利润及派生的利益按照投资许可的规定以外汇形式或商品方式转移;
f. 保证外资使用单位生产的商品出口自由。如果一旦出口被禁止,则生产的商品在国内销售,收入以外汇方式通过国家官方金融系统汇出国外。
外国投资者与伊朗国内投资者享有同等的保护,在许可、金额等方面没有严于国内投资者的额外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外国投资没收或收归国有,除非是为了公共利益、依法采取非歧视性的方式,且政府在没收之前应尽快按实际价值进行适当赔偿。资产被国有化或没收时,外国投资者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政府未按规定履行赔偿时,外国投资者享有索赔权。外国投资者与伊朗政府因投资被没收或收归国有而引起的纠纷,首先协商解决,无法解决则由国内法院审理,若存在双边投资协定则按照其中规定的其他方式。外国投资者的资本、生产的产品、收益及其他派生利润,可采取伊朗投资法允许的方式进出伊朗境内。
(2)特殊优惠:
a. 外国直接投资:
ⅰ.允许在所有获许可的私人经营的方面投资;
ⅱ.对外国投资不设百分比的限制。
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所产生的产品及服务价值与颁发许可时投放国内市场的产品及服务价值的比例,在每个经济部门不超过25%, 每个行业不超过35%。而此比例的限制,不适用于外国直接投资,以及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和提供出口服务(原油除外)的外国投资。
b. 合同条款范围的投资:
ⅰ.新法或政府决策导致财务合同的执行被禁止和中止所造成的投资损失由政府保证赔偿,但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额;
ⅱ.以“建设、经营、转让”和“国民参与”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项目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由合同政府部门方负责收购。
4. 外资的转移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转让全部或部分外资的形式转移资产。可以向国内投资者转移;若向其他外国投资者转让资产,须经外国投资委员会及财经部长确认,且接收转让资产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投资者的基本条件。受让者依法完成接收转让程序后,取代原投资者或成为原投资者的伙伴。
5. 外资的出入境规定
(1)外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进入伊朗:
a. 现金资本:
ⅰ资金兑换成里亚尔入境,换汇后的里亚尔进入接受外资经济部门账户或投资项目账户;
ⅱ以外汇形式直接用于外国投资有关的采购和定购的资金,外汇受伊朗投资、经济和技术援助组织的监督,经期同意后用于与外国投资有关项目的国外采购和订货;
无论外国资金是否兑换成里亚尔入境,在该笔资金换汇或入账当天由投资、经济和技术援助组织以外国投资者名义注册,自此始受到伊朗投资法的保护。
b. 非现金资本:
非现金资本进入伊朗,须经权威机构评估。
非现金资本进入伊朗境内,由投资、经济和技术援助组织宣布同意后,商务部协助资本入境,并办理统计订货的登记,向海关申报评估和清关入境货物。如果入境的非现金资本有缺陷、损坏、无法使用或与外国投资委员会通过的目录规格不相符,应将情况上报给委员会,不被接受的入境货物须从入境资本中扣除。
对于非现金资本中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品牌、商标、专业化服务等,进行必要审核后,应将技术服务合同履约内容报告外国投资委员会,在委员会制定并经财经部长批准的规定范围内将已确认的款项作为外资由委员会注册、保护。
(2)外资出境:
a. 外资本金、利润及本金余额在完成全部义务、支付合法款项,须提前三个月向外国投资委员会通报,经其批准并经财经部长确认后可以转移到国外;
b. 外资股息出境,须扣除税款及法定储备金,经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及财经部长确认后可以转移到国外;
c. 分期偿还给外国投资者融资本金的款项,与发明权、技术、工程技术援助、品牌、商标、管理等合同及其他类似合同有关的费用,在经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及财经部长确认后可以转移到国外;在投资许可框架内进入伊朗的外资未被利用的部分撤出伊朗,不受外汇法律、法规及进出口规定的限制。
外国资本及派生利润离境的申请必须以伊朗官方审计协会下属审计部门的报告为依据,经审计部门确认的款项在扣除了所有合理亏损后才可离境。
(3)外资转移获取外汇的方式:
a. 向银行系统购买外汇;
b. 利用外资的经济部门通过出口所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获取外汇;
c.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合法商品获取外汇;
以上述方式汇出国外的外国资本,外国投资委员会应根据审计部门最终报告,签发有关项目资本本金、利息及派生利润离境许可。外国资本通过出口产品或提供外资接受经济部门服务或出口其他获取商品方式汇出国外,这些许可应视为出口许可。接受投资经济部门可以将自己的出口外汇汇入国内、外银行的一个安全账户,并根据投资许可确定的使用范围直接从账户提取外汇支付给外国投资者。任何种类的外汇结余均可以提取并符合国家外汇规定。接受投资经济部门在提供出口证明和支付有关款项后,应向组织写出书面报告。
(4)补充规定
如果因政府法规的限制使得投资接受经济部门无法出口自己的产品,只要政府继续执行该规定,应允许上述部门将产品销往国内市场。为保证该部门的外汇,政府可从银行系统购买或通过出口获取商品途径得到所需外汇并汇出境外。
自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六个月内,如果外国投资者不打算将可汇出款项汇出,经外国投资委员会同意后,该笔款项仍可汇出。若外国投资者同意,获批准的可汇出外汇的全部或部分,也可作为增资部分拨给原投资部门。
5. 解决纠纷
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就投资法范围内引发的纠纷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则由伊朗国内法院审理。伊朗与该外国投资者母国签有双边投资协定的,若其中规定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也可采取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的纠纷解决方式。
6. 其他规定
(1)土地
因外国投资而成立的伊朗公司,允许其一公司名义拥有土地,但必须与组织批准的投资项目相称。任何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外国投资者个人名义拥有任何形式、任何数量的土地。
(2)签证
外交部、内务部、劳动部、警备部队等有关执行部门应按照组织的要求在签发签证、居留证、营业执照等方面为外国投资者、外国经理、外国专家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提供便利。外交部应根据下列情况发放入境签证:
a. 经投资、经济和技术援助组织批准,外交部可以通知伊朗驻外使领馆每次为每个人发放三年长期签证或三个月入境居住签证;
b. 被推荐者入境后可前往外交部领事司并出示组织的确认件,办理一年居留的延期手续。
有关部门应根据投资、经济和技术援助组织的申请,向与外国投资有关的私营部门的外国投资者、官员、专家及其直系亲属颁发签证、居住许可、工作和就业许可证。
(3)信息
a. 投资、经济和技术援助组织有义务为公众获得该组织掌握的与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机会、伊朗的合作伙伴有关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提供便利;
b. 执行投资法的所有部门、国营公司、组织及公共机构有义务向投资、经济和技术援助组织提供外国投资者需要的信息及投资报告,以方便其依法履行义务;
c. 投资、经济和技术援助组织应按照商业惯例在被允许发布的范围内发布被接受投资的相关法规和政府命令方面的新闻。外国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发布的新闻进行审核。
7. 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伊朗目前主要有基什、凯什姆、查赫巴哈尔、锡尔詹、安扎里5大自由贸易区。根据伊朗自由贸易区技术商务委员会颁布的进口和过关条例,所有允许和有条件允许进入自由贸易区的物品,包括基本材料和原材料及生产线零件、生产工具和设备(工业机械)、附件和生产原料,不需要有关部门的许可,各生产单位和个人可以在不转移货币、不通过银行系统的情况下进口以上物品到上述自由贸易区。所有进口到自由贸易区的物品可转口到第三国,但在其他海关,必须遵守有关海关的规定。进口商品加工或增值后,可以出口到其他国家,而且不需要交纳商业、海关税。转运中的货物可免交伊朗海关关税,但须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伊朗海关服务处还为转运中的货物提供存放的地方。货物的主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海关书面应允后,可进行组装、配料、混合、重新包装和分类挑选等工作。
此外,有关省还依据自身条件设立各类工业园区并提供不同的优惠政束。有关特殊经济区域政策,可参阅《伊朗自由区投资法》、《伊朗自由工业贸易区管理法》、《伊朗自由区外国人签证办理条例》、《伊朗自由区进出口及关税法规》、《伊朗自由区费用征收规定》、《外国人进入和居住在自由工业贸易区的规定》等规定。
1. 伊朗投资、经济和技术援助组织
伊朗投资、经济和技术援助组织(OIETAI)成立于1975年,隶属于伊朗财经部,是伊朗鼓励外国资本在伊投资、审批与外国投资有关事务的官方机构。组织所负责的事项涵盖从投资到金融等多个领域,并且不局限于双边还涉及多边及区域性经贸、投资及技术援助关系。根据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规定,组织是国家鼓励外国投资、处理所有与外国投资有关事务的唯一官方机构。外国投资者有关资金的接受、进入、使用、撤出都应向该组织递交申请。
(1)机构职责
根据《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援助组织章程法》,组织具有以下职责:
a. 从事引进和支持外国投资的一切事务,并确定在伊朗投资领域的不同行业外国资本能够参与的最大比例;
b. 从事伊朗对国外投资的相关事务;
c. 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经济援助并对外国政府及国际机构授予信用;
d. 从国外获取贷款;
e. 收取应收贷款的分期付款及信贷本金和利息,以及向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支付贷款和其他资金等;
f. 偿还伊朗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和其他费用,偿还贷款的分期付款及信贷本金和利息;
g. 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进行技术援助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h. 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向他国政府和机构提供贷款;
i. 履行投资、经济和技术援助方面签订的合同,按协议发放贷款;
j. 按协议收取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获得的贷款;
k. 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行使组织的职责;
(2)机构组织
根据《伊朗投资、经济和技术援助组织章程法》,设立下列机构:
a. 高级委员会
高级委员会由财经部部长、外交部长、顾问部长和规划及预算组织负责人,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工矿贸易部部长组成。由财经部部长担任高级委员会主席。
高级委员会职责包括:确定组织的整体政策;批准组织的年度计划和预算;审批组织的活动报告;批准伊朗进行海外投资的方案,决定向外国授予贷款以及提供经济和技术援助;确定并批准外国投资者在伊朗投资的条件和程序;决定将有关争端提交仲裁、确定仲裁员等事项;审查和决定将属于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会议议程。
高级委员会会议由财经部长召集,至少三名高级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才可进行,委员会决议须至少三票赞成,方能通过。
b. 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由财经部外国投资和援助主管、外交部副部长、规划和预算组织副主任、农业和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工矿贸易部副部长组成。财经部外国投资和援助主管负责主持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会议由负责人召集,在必要情况下应邀请其他机构代表出席会议。技术委员会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伊朗投资、经济和技术援助组织的职能而设立的,旨在为高级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提供意见、方案和材料。
c. 主席
主席的职责包括:执行高级委员会的决议;编制组织的预算方案交高级委员会审批;向高级委员会提交组织活动报告;根据高级委员会决议,将争端提交仲裁,并参与仲裁程序直至终结。
主席受到司法机构或第三方的询问时,有权从机构的内部或外部选择合适的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主席可以将部分职能委托给本组织内的其他合格成员。
2. 外国投资委员会
成立外国投资委员会,旨在审理外国投资者向投资、经济和技术援助组织提交的有关资金接受、进入、使用、撤出的申请。组织在接到投资者的申请后,应在15日内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连同意见一并移交外国投资委员会。委员会在接到组织意见后1个月内进行审查、研究,并书面公布决定。
根据《鼓励和促进外国投资法》规定,伊朗外国投资委员会由经济和财政部副部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外交部副部长、管理计划组织副主席、中央银行副行长及其他相关部门副部长。为了简化手续、加快办理接受和使用外资事宜,财经部、外交部、商业部、劳工和社会事务部、中央银行、海关、工业所有制企业和公司工业产权局和环保组织等所有相关部门应向组织推荐一名由该部门最高领导签名委任的全权代表。被推荐代表作为该部门与组织之间所有相关事务的协调员。
3. 相关网址:
伊朗工矿贸易部 www.mimt.gov.ir
伊朗财经部 www.mefa.gov.ir
伊朗投资与经济技术支持组织 www.investiniran.ir
(四)中国企业对伊朗投资的情况
1.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
对外直接投资大致有两种方式:其一,在东道国创建新的企业:其二,兼并收购东道国的当地企业。在东道国创建的新企业可以是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全部资本,设立拥有全部控制权的独资企业;也可以是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者或第三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
(1)新建与并购
对外直接投资,从其最初形成来说,具有将人、财、物等经营资源向外进行一揽子组合转移的性质,而通过收购或者兼并外国企业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除以上共性外,还具有节约时间,快速盈利的特性。
(2)独资与合资
独资母公司对其投资产业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独享其对企业收益的分配权;而合资方式,因为投资母公司无法完全把握投资项目的重大决策权,对投资项目赢利前景和潜力难于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对于那些实力雄厚的巨型跨国公司来说,独资是较理想的选择。而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因为有当地企业提供的生产要素资源,减少了进入的风险,尤其是独资公司容易引发东道国的民族情绪,而且东道国政府的政策导向一般有利于合资进入的企业,因而合资是一种理想的选择。
2. 中国企业投资方式的选择
中国对伊朗进行投资,应该按照投资的动机、目标以及企业自身各方面的实际状况,针对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时机,选择相应的投资方式,以保证投资活动的成功。
目前我国企业对伊朗投资的具体方式选择表现为:
第一,在投资的股权安排上以合资经营为主,独资经营为辅;
第二,在投资进入的具体方式上,以新建方式为主,并购方式居次要地位。
投资方式的选择与中国企业的整体实力有关。一般而言,并购方式对实施并购的企业有较高的要求,比如,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跨国经营管理的经验,对东道国法律、政策、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十分熟悉等。而大部分中国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历史并不长,实力相对有限。采用新建方式不仅操作上更为简单易行,而且如果采用合资经营方式还可获得东道国的鼓励和优惠政策。如果以设备、技术等投资,还可带动出口,这对于大多数中国跨国公司是更优的选择。
3. 中国企业投资伊朗的行业选择
中国企业在选择对伊朗投资的具体区域时,主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第一,是否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的直接目标。发展境外投资的最终目标通常是为了获得比国内投资更多的利润或更高的经济效益。但是对于具体投资项目,在选择境外投资区位时,应首先明确境外投资活动的直接目标。根据不同的目标确定不同的投资区位 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决定区位选择的最根本因素。
第二,能否充分发挥我国企业的比较优势。我国企业的主要优势在于适用技术、中等技术和某些进入成熟期的产品,而这些技术和产品在发达国家不具备竞争力。如果将它们用于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就可以充分发挥我国企业的比较优势,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三,是否符合东道国规定的优先发展领域,能否享受优惠待遇。实证研究表明:制度因素比经济因素或硬环境更重要,一个自由开放的经济体制和欢迎外资的政策是决定国际直接投资流入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有了好的投资政策,不仅可降低投资风险,而且可以增加投资成功的可能性和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第四,考虑利用当地资源和带动国内商品出口的程度。我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目的之一就是占领国际市场和利用国际资源;如果当地具有资源的优势并且对于国内商品的出口具有极大的带动作用,则该国就是有利的投资区域。
结合对以上决定性因素的考虑,我国企业对伊朗投资的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石油天然气工业、机械制造业、轻工业、农业及旅游业。
(五)中国企业对伊朗投资的案例
1. 中伊能源领域的投资合作
自1995年起,我国开始较大规模增加从伊进口原油。2000年自伊原油进口增至700万吨,2001年我国自伊进口原油1085 万吨,2002年,进口原油 1110.70 万吨;2009年上半年进口1300万吨,占我国原油进口的14%左右。2010年伊朗共向中国出口超过了2000万吨,约占当年进口总量的15%。除石油进口外,中伊有七个石油、天然气中下游项目合作,其中包括合资的大连LNG 精炼厂。上游项目有三个正在运作,即亚达瓦兰油田开发项目、南帕尔斯气田和阿扎德甘油田。截止2009年底,中伊两国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协议签约金额高达 2500 亿美元。其中在伊朗境内已经开始实施的投资约100亿美元;即将开始的项目投资金额800亿美元;即将在未来25年内用于购买LNG的金额约1600亿美元。
(1)中石化
“亚达瓦兰”项目位于伊朗南部,伊朗称已探明原油储量达300亿桶。2004年10月28日中伊在北京签署“亚达瓦兰”油田开发备忘录,由中石化以“回购”方式参与开发;作为回报,中石化将在未来25年内,每年从伊朗购买1000万吨 液化天然气,该协议总价值达1000亿美元。2009年9月正式签署开发协议。2010年初,中石化组织石油工程施工队伍赴伊,标志该项目已正式启动。
(2)中石油
2009年8月,中石油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签署有关南“阿扎德甘”油田的开发合作备忘录,中方承诺在南“阿扎德甘”油田开发中承担 90%的费用,并寻求获得该油田70%的权益。首期投资20亿美元的上游开发工程已于2010年初展开。伊方称“阿扎德甘”油田是伊朗近30年来发现的最大油田,储量超过“亚达瓦兰”储量,约为420亿桶。之后中石油又与伊朗签署南“帕尔斯”气田开发协议,首期投资47亿美元的上游开发工作正在展开,成为第11期项目的开发者。该气田不仅是伊朗 最大的气田,而且是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知的最大天然气田。根据协议,中石油在今后的25年内每年要从伊朗购买300万吨LNG。
(3)中海油
2006 年底,中海油与伊朗方面就已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双方最初 协议,中海油将对北“帕尔斯”气田开发项目的上下领域进行投资,计划工期8年,投资总额预计超过160亿美元。其中,110亿美元将被用于下领域开发,其余将被用于上领域开发。这份协议使中海油每年获得从伊朗购买1000 万吨LNG的权利,有效期达25年。
(4)伊朗——阿富汗——塔吉克斯坦——中国油气管道。
2006年2月18日,伊朗同中国的能源合作研讨会在伊朗南部岛屿基什岛召开。两国学者和官员讨论了如何继续扩大双方在能源方面的合作,包括修建从伊朗通往中国的“北路油气管道”(伊朗——阿富汗——塔吉克斯坦——中国)。伊朗前外长韦拉亚提说,修建北路油气管道不 仅是向中国提供能源的重要措施,而且符合上海合作组织在能源合作方面的精神。
2. 中国企业到伊朗投资注意事项
中国投资者在伊朗投资合作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
(1)客观评估投资环境。
伊朗是中东地区大型工程项目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油气、石化、交通、电力、通讯、建材、冶金、汽车等领域的众多项目为中国公司的进入提供了机会。但伊朗部分法律法规尚未与国际通行作法相接轨,在伊朗开放项目前期准备时间较长,有时甚至需要数年时间,项目人员入境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证的签发条件较为苛刻。承包商还需要随时应付伊朗政府出台的各种税费,甚至是一些不合理的费用。项目结束后,保证金和履约保函的撤销也很困难,往往会延迟较长时间。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办事效率较低。
(2)适应法律环境的特殊性。
伊朗伊斯兰革命后,对原油法律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订,宗教色彩较浓,对法律的解释因人而异;法规经常变化,中国企业应该密切关注当地法律变动的情况;在当地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和会计师为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处理法律和财务相关事宜;
(3)做好企业注册的充分准备。
在伊朗投资起始阶段最大的困难就是公司注册文件繁多,注册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较长。中国企业要全面了解伊朗关于投资注册的相关法律;聘请当地律师和会计师协助办理注册事宜。正确选择拟注册公司的形式和营业范围,备齐所需文件,履行相关的程序。国内准备的注册所需文件须经公证处公证,中国外交部和伊朗驻华使领馆认证,翻译成波斯语后提交伊注册机构。
(4)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地点,客观分析优惠政策。
为吸引外国投资,伊朗政府修改并出台了新的《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伊朗还设立了自由工业贸易区、经济特区、工业特区、保税区等,各区都制定了不少优惠政策,但相关配套政策仍不够完善,尤其在签证、工作许可证、居住证、社保费、所得税等方面,往往掣肘投资项目的进展,延误工期,增加成本。利润和本金的汇出不尽如人意。中国企业要详细了解伊朗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适当调整对优惠政策的期望值,对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的费用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心理准备;
(5)充分核算赋税成本。
伊朗税收体制较为简单,企业除需缴纳5%的公司税和0.2%培训费外,合同金额的10%左右属法定扣减税范围,税率从12%到54%属累进制,税收较高。
(六)中国企业到伊朗投资风险防范
1. 政治风险预警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特别是包括伊朗在内的中亚和西亚国家,政治体制特殊、政局较为动荡,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具有更强的政治风险。政府违约风险是政治风险中的一种主要风险,与一国政体稳定性、法律法规完备性等密切相关。从经济层面看,经济增速放缓、收入水平下降也会增加东道国政府违约的风险。整体而言,政治风险评级为B级以下的国家,基本可以被认为是不值得投资的国家,评级处于C级和D级以下的国家,例如部分非洲国家刚果、利比亚等,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的投资都遭受了较大的损失。伊朗目前是评级为B的东道国,政体政体较为稳定、法律法规相对完备,经济增速虽相比经济制裁前所有下滑,但预计在解决经济制裁后经济增长前景较好,通货膨胀局面趋于稳定,个人消费支出有所上升。因此,伊朗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虽然存在一定风险,但同样存在较大的投资潜力。
中国企业到伊朗投资应当进行充分的政治法律风险评估,根据国际政治风险评级机构的评级进行合理分析。根据北京安邦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政治风险评级,伊朗在全球政治风险投资评级中被列为B级,政治运行风险暴露,且有可能威胁到社会经济发展,当下仍处于有序发展阶段。若伊朗的政治风险进一步增大,评级降低到B级以下,则中国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应更加谨慎小心,须全面了解伊朗在投资领域的政策及优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条件不符而造成投资机会的丧失或投资成本的增加。
2. 外汇风险提示
外汇管制风险也是投资者在进行对外投资经常面临的风险,尤其是投资到一些严格进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时。外汇管制的风险主要包括:
第一,流动性风险,即资金的转移和流动在东道国当地受到很多限制,以致外国投资者不便将资金、收益等汇出;
第二,汇率变动的风险,政局的不稳定往往会导致货币价值的不稳定,外国投资者将资金兑换成东道国货币时,可能面临贬值的风险;
第三,外汇政策变动的风险,外汇政策因不同国家而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同时外汇管制较为严格的国家,其本国的外汇政策经常会发生变动,从而导致外国投资者无法对资本和投资收益的转移和汇出进行合理安排,产生不合理的风险预期。
中国企业到伊朗投资时应首先对其本国的外汇制度进行识别,了解其外汇管理制度,包括外汇取得的方式、资本汇出的方式及自由度等。每个国家对于外汇都有一定的管制,即使是经济制度相对灵活自由的发达国家,其对外汇都有不同程度的管制。根据《鼓励和促进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外国资本及工程项目的款项出境须提前三个月向外国投资委员会通报,经批准后可以转移;外国股息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也可依前述程序出境。一方面,伊朗的经济形势总体向好,其本国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价差收窄,汇率变动风险相对较低;另一方面,伊朗外汇管制政策较为明确,同时伊朗允许将因投资引起的相关争议提交双边投资协定中约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投资者将资本及收益转移出境在审批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根据其本国的法律法规仍享有一定的渠道,且不乏解决纠纷的途径。因此,伊朗的外汇管制风险整体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风险仍处于可以预期和控制的范围。
3. 税收风险规避
在投资过程中,投资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影响外国投资者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已经和超过100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其中97个协议已经生效。其中,中国政府与伊朗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于2003年8月14日生效,自此中国投资者在伊朗获得税收优惠后,在本国无需补交。
即便中国与伊朗存在业已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投资者在实际投资时仍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第一,双边税收协定条款与当地税收优惠之间存在冲突的风险。若一项税收在当地属于减免税,投资者在东道国无需缴纳该税。但是如果双边税收协定中不含有该减免税在投资者本国不再征收的条款时,投资者仍可能面临回到本国补交该税的可能;
第二,居民身份认定上的风险。双边税收协定避免地是对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和母国进行双重征税。实践中,可能发生投资者被认定为具有东道国和投资者母国双重居民身份,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则可能因此产生在两个国家均以居民身份被征税的风险。
第三,中国投资者到伊朗进行投资之前应进行详尽的税务尽职调查,不仅要对伊朗本国的税收法律和政策进行全面的了解,同时还应对中伊两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全面的认识。此外,到伊朗投资的中国企业还应尽量避免被认定为具有双重居民身份的企业,一旦被认定为双重居民身份应尽量提前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安排。
4. 其他风险及防范
除了前述三种主要的风险外,中国投资者在伊朗开展投资时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第一,公司注册风险。外国投资者以商业存在的形式到东道国进行投资,应选择适当的商事主体形式。不同商事主体形式可能影响该企业是否能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设立的成本,以及税负的多少。
中国企业到伊朗投资时,应事先根据投资的目的和需要,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例如,根据《鼓励和促进外国投资法》的规定,伊朗主要有两种公司形式,公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国企业到伊朗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选择新建、合并,独资、合资,多种形式。公司注册的风险,可以通过详尽的前期调查予以规避或降低,不足以成为组织中国企业到伊投资的障碍;
第二,劳工法律风险。外国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还可能遭遇劳动风险,轻则罚款,重则甚至上升到刑事责任导致严重后果;
中国企业到伊朗投资应明确当地的劳工法的强制性规定,严格遵循最低劳动工资及最低劳动时间要求。尤其,伊朗本国受宗教影响非常明显,当地可能会有特殊的规定和要求,中国企业在雇佣当地人的过程中应调查明确,尽量避免非法聘用劳工。
(七)中国企业在伊投资法律风险的规避途径
1.签订对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政府信用加强保障
目前,伊朗尚未成为WTO成员国,其参加的伊斯兰经济合作组织(ECO)等地区性经济组织的影响力和覆盖范围十分有限,对伊开展投资合作主要以政府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基础法律保障。当投资领域出现新进展、新状况时,投资者母国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已经补充协定,对重点领域及未涵盖领域的问题进行补充规定。伊朗政府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及其补充协定,经伊朗议会批准后,在伊朗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签订政府间双边投资协定的重大意义之一在于将两国双边投资的重大事宜纳入“国际条约法”及一般国际强行法规则的约束之下。同时,在协定中应特别强调“一方缔约国应保证遵守其对另一方缔约国投资者在其本国境内投资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这样可以通过政府信誉和国际法规则加强对投资者正当权益的保护。2000年,我国与伊朗签订了《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其中明确了中伊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若干重要规则,并对东道国政府履行对对方投资者的承诺作了特别强调。
2.订立完善的合同文本,寻求合约法和商法的保护
鉴于伊朗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和不完善性,在伊大型油气、矿产项目的合作模式要采取“回购”等伊朗法定的特殊商业模式,因此在合作协议中有必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合作的相关细节作出全面、细致、清晰的约定。合作协议重点应针对项目商业模式的流程、人员派遣、技术标准、管理权分配、工作签证和准证办理、项目融资和支付方式、本地化经营的限制条件、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况、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周密安排。
依合约法规则,合同约定的条款与强行法冲突时无效。因此,在拟定相关条款时仍需要仔细研究伊朗国内的相关投资法律规则。在伊朗国内强行法没有规定或是规定抽象、笼统、模糊的领域,制定详细周密的合同条款就凸显出重大价值。通过合同条款对合作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约定,可以大大减少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带来的风险。世界各国的合约法规则相对具有趋同性和一致性。上世纪中期,伊朗制定《民法典》、《商法典》时许多制度借鉴或沿袭《法国民法典》和《法国商法典》的内容,规则相对完善且富有理性精神。签订详细明确的合作协议,在伊可获得相对充分的法律保障。
3.参照判例与国际惯例,寻求对等保护和最惠国待遇
中国企业在伊投资发生纠纷时,根据《鼓励和促进外国投资法》规定,首先应向伊朗国内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国内法院法官通常只依据伊朗现有相关法律规则进行裁判,但是参照伊朗国内以往的判例或国际惯例,对保护外国投资者正当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中国企业在发生投资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向法官或仲裁庭提供对己方有利的相似国内判例。判例虽不具备法律拘束力,但国内法院或仲裁庭就相似问题作出的先前判决往往能够成为法官或仲裁员的重要参考;
第二,向法官或仲裁庭要求最惠国待遇。伊朗投资法中未明确写明国民待遇待遇及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根据《中国与伊朗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第四条,双方明确了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因此,中国企业在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后,可以要求伊朗法院或仲裁庭参照对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同类问题的处理做法,寻求最惠国待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缔约国的投资者在伊朗可享受不低于任何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待遇;
第三,在伊朗国内法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供母国的相关法律规则或判例,根据国际司法对等原则,伊朗法院及仲裁庭也会考虑参照上述法律或判例,对伊朗的相关法律原则进行合理解释后适用于此类案件;
第四,参照有关国际商事惯例是各国普遍的做法。例如,现行国际商会发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国际商事惯例,在伊朗也是同样被纳入法律规则而适用的。此外,伊朗从2011年初开始申请加入WTO并且之前已做了大量准备,其国内相关法律正在尝试与国际通行作法相接轨。引用伊朗尚未加入的WTO规则,在国际通行商业规则和惯例与伊朗国内法律规范不相冲突的情形下,伊朗法院及仲裁庭同样可能参考此类国际通行商业规则和惯例,对外国投资者在伊正当权益给予法律保护。
三、贸易管理法律风险
(一)进出口贸易法律体系
伊朗进出口贸易管理法律体系,主要由《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进出口法》及其《进出口法实施细则》、《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海关法》及《海关法实施细则》构成。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进出口商品类型
伊朗政府将进出口商品划分为三类,分别为:允许商品、限制商品和禁止商品。
(1)接受进出的商品类型
允许商品和限制商品,此两类是伊朗政府接受进出口的商品类型。进出口允许商品无需取得进出口许可,而进出口限制商品则须以取得许可为前提。伊朗商务部每年3月21日公布进出口项目,项目中会列明上述三类商品的名目,由于进出口项目每年会发生变化,须提前向主管的“采购供应中心”询问。
(2)禁止进口商品:
依照伊斯兰教义或根据法律被列为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不允许进出口且无法获得许可。根据《海关法》规定被列为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包括以下:
a. 海关税目表和专门法律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b.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属不许进口的商品;
c. 任何武器、猎枪、炸药、雷管、子弹、炮弹、爆炸物、易燃易爆物品,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d. 任何毒品,除非获得卫生医疗教育部的许可;
e. 空中摄影、摄像专门仪器,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f. 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唱片、录音带、电影片、书籍;
g. 经情报部队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像、宗教风化的杂志、报纸、图画、标记、出版物;
h. 外表装潢上、提货单及有关文件上有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句子或标记的商品;
i. 在发行国已作废的外国纸币、仿制的纸币、邮票、货签;
j. 彩票;
k. 会使消费者和购买者因为商品外表装潢上的名字、标识、商标或其他特征而对原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和其特性产生误解的商品。
l. 禁止古董、古玩出口,除非获得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的许可。
伊朗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的需要或对国家安全的考虑通过决议禁止或限制某种商品的国外过境、临时进口或沿海贸易。
(3)补充规定
任何一类商品的品种和规定需根据商业部制定并由部长会议通过的实施细则来确定。伊朗政府可以根据国内需要和条件,在一定时期内,根据有关法律禁止部分商品的进出口。换言之,伊朗政府享有更改进出口项目的权利,因此伊朗的进出口项目不仅每年更新,而且在平时也可能由政府根据国内情况作出调整。
2.商业许可证及相关证件要求
(1)商业许可证
经营商品进出口业务,须持有由伊朗商会发放并经商业部认可的商业许可证。居住国外的伊朗边民、水手、商贩和合作社,如持有由社会事务劳动部发给的就职履历表,无需另行申请商业许可证。许可证申请人因与商会发生争议,由商业部调查并裁决。
(2)卫生证及卫生合格证
进出口商品在运抵海关前后,必须按有关部委和部门规定申领许可证。商品进口须获得卫生合格证,但此证不可替代许可证。负责签发人、畜、植物卫生证,以及卫生合格证的部委和部门无论是否同意申请者进口或出口商品,都有责任签发证书。根据《进出口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商业许可证为经营许可,与货物是否合格相互独立,因此相关部门颁发货物卫生证及卫生合格证与商业许可证无关。
(3)进口许可证
根据《进出口法》,各种商品进口商,无论是国营还是非国营,必须到商业部领取进口许可并登记定货。下列商品除外:
a. 边民家庭、边民合作公司、海员、船员在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进口符合实施细则商品目录的所需商品,海关有责任将其进口统计填写在商业部制作的表格内,并于每月月底提交商业部;
b. 由国防与武装部队后勤部部长确认的军用物资,原子能组织主席确认的原子能组织专用商品;
c. 旅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携带符合商业部公布的商品目录的商品;
d. 依法在许可范围内通过邮寄的商品;
e. 依法实施细则许可范围内的贸易和生产的样品。
3. 优惠措施
(1)边境优惠
根据《进出口法》,伊朗政府有权在任何边境区建立被其认为是有益的边贸市场,但应遵循发展当地潜在能力有限、安排就业优先和扩大与周边国家贸易往来优先的原则。
边境居民和他的家庭成员及其所开的合作社、海员在进口自用商品时,在部长会议批准的范围内,进口一般食品可以免证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一百的海关税和有关的商业利润税;进口家庭必需品最多可以免证百分之五十的海关税和有关的商业利润税。 在国外有工作许可的伊朗人和工人,在遵守由商业部、社会事务劳动部和工业部共同规定并经内阁批准的进口数量的前提下,可以进口国家所需的工业机械、工具以及原材料,免交部分商业利润税。
伊朗政府有责任在《进出口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被允许进行边境贸易的居民居住区及其范围,允许边民及其经营的合作社、有国外工农工作许可的伊朗工人、居住边境的小商贩、往来于伊朗和其他国家港口的税收和海员经营进出口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前述个人和团体需要具备的条件,经营进出口商品须具备的条件等。
(2)其他优惠
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准备和包装所需原料及商品的临时进口,在向海关作出承诺或提供了有效票据后,可以免交所有有关进出口税,包括手续费和工资税。一切出口商品,除原有及其附属产品需遵守专门的规定外,免去其所有衣物和外汇协议。但是,用进口原料和商品生产的蟾皮,在规定期限内不出口,海关有责任追缴进口商应纳税款。
用进口原料和消耗品生产的出口产品,如果已经完全经海关出口,其用于永久进口儿支付的费用在这些产品出口后,可以根据出口日予以退还。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消耗品的原料,如果是从国外进口的,则上述原料进口时支付的费用将予以退还。
商业部提议并或部长会议批准后,政府每年可以从年度预算中拨出一笔资金作为鼓励出口基金,以优惠利润补贴的名义发放给出口商。部长会议有责任为保护国内的生产商调整贸易政策,在照顾到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起草进口商品关税法提案和修改海关法,并将草案提交议会批准通过。
4. 权威机构及职责
(1)商业部
商业部是伊朗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责:
a. 准备、建立和实施与其他国家的商务联系和往来;
b. 调查研究其他国家的对外贸易方法,保持与各国的贸易关系;
c. 调查有关商业免税的事项;
d. 对进出口条款和进出口商品的复审提出必要的意见;
e. 编制国家进出口法规并监督执行,发放商业卡,审批进出口权;
f. 建立与其他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和国际关系;
g. 贸易数字的统计、编制、整理和发表。
(2)进出口法常设委员会
根据《进出口法》,由商业部、工业部、农业圣战部、财经部、伊朗伊斯兰海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伊朗商会代表组成进出口法常设委员会。委员会负责相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及内阁、经济委员会和内阁经济委员会的决议草案,具体包括:
a. 起草进出口法草案,以及进出口法中必要修改部分的草案;
b. 起草取消妨碍生产或贸易的垄断草案;
c. 起草进出口法实施细则,对进出口法实施细则进行局部修改;
d. 修改进出口法海关税目表;
e. 起草内阁、经济委员会和内阁经济委员会有关进出口法的决定;
f. 负责对进出口法相关的建议进行研究、发表意见和修改。
进出口法常设委员会隶属商业部,由商业部副部长领导,委员会秘书处将委员会的意见反映到有关权威机关。在其它部委或合作会与某一内容有联系时,有关部委或合作会可派代表出席会议,并享有投票权。
5. 进出口税费制度
(1)税收优惠
临时出口进行加工或修理的商品在入境时收取其加工后增值部分百分之五十的关税,除非该商品所定的关税或其本身价格低于百分之十五或该商品属免税商品,可根据对该商品的有关规定收取增值税或对其免税。
如果与外国就税目表以外的某种商品签订了政府贸易协议,并确定了关税,该商品的关税在上述协议有效期内,按照协议中商定的条件和办法收取。要么在税目表中将该种商品的关税定低或给予免税。
(2)对等措施
如果某国对伊朗出口的部分或所有商品采取限制或歧视政策,内阁可以应商业部的请求随时对上述国家的部分或所有商品进行限制或增加其特别贸易税。
如果某国以不相适宜的价格和不正常的优惠条件向伊朗倾销商品,此将被视为对伊朗国家经济的不正常竞争,内阁可以应商业部的请求随时对上述国家的商品设置特别贸易税。
(3)关税及其他费用的收取
伊朗海关只对永久性进口商品征收海关税、商业利润税和报关费。对永久性进口商品不管优劣、新旧,海关将全额征收关税、商业利润税和报关费。货主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对货物进行分离、将受损商品交给海关并申请减除受损货物的关税。商品在仓储期间的受损或变质,非正规进内海关间过境运输的货物运输时受损或变质,应按永久性进口商品征收全部相关税费。
a. 仓储费
存放在海关仓库的进出口商品和沿海贸易商品按内阁批准的标准收取仓储费。伊朗海关或港船组织认为必要,可随时调整仓储费,但须经财经部部长批准并发表通告,调整幅度最多不超过50%。商品从一个海关到另一个海关的国内过境运输,仓储费计算方法不变。商品在境内运输的时间不算仓储时间。
b. 货物装卸费和运输费
货物在海关或港口仓库的运输车辆费、装卸费、搬运费、移交费、散货的开包、封包、运输费和其他办理海关手续及货物交接所发生的的费用均由货主承担。伊朗海关或港船组织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让所属个海关或港口开展上述全部或部分货运业务。按内阁批准的货运业务种类和价格向货主收取费用。允许伊朗海关或港船组织在必要时候建议内阁调整任何一个海关或港务局的货物装卸费和运输费。
c. 特别服务费
在非工作时间如果某人申请办理在海关内或海关外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的海关手续,只要他的申请得到海关或港务局的同意并按内阁批准的标准事先支付了特别服务费即可办理。在办理特别服务的地点必须由海关或港务局制定一个独立的三人或少于三人的小组来实施和监督。
d.商检费等其他费用
商检费,伊朗工业标准研究机构通过鉴定商品的种类及样品来确定商品的关税,并按内阁批准的税率向申请人收取。
商品分类费或特别商品分类费,在确定商品样品的关税后按内阁批准的税率收取的费用;
货物监管费,货物被允许从一处运往另一处,运输期间货物一直处于海关人员的监管下,申请人在递交运输许可和申请时按内阁批准的规定向海关支付;
保管费,货物在专门仓库、公共仓库、冷库、海关外场地的保管费。
伊朗关税及其他费用的种类及收取标准由《海关法实施细则》统一规定,但伊朗海关或港船组织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调整相关费用。仓储费的调整,海关或港船组织经财经部部长批准即可自行决定调整幅度,但法律规定了最大调整幅度;装卸费和运输费,海关或港船组织可以自行开展全部或部分货运业务,并在必要时可建议内阁调整收费标准。整体而言,伊朗海关收取费用名目较多,虽有明确的收费标准,但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法律授权海关或港船组织在必要时刻调整收费标准的权利,不利于保护货主的权利。
6. 一般通关条件
陆地、海上、空中运输部门有责任在货物运抵港口后向海关递交一份每种入关商品报关单副本作为货物总目录的附件和一份简要的申报单。递交报单、办理海关手续、清关货物、交付于货物永久进口有关的所有费用,都在入境的海关办理。
(1)入关商品申报项目:
入关商品应选择下列一项内容申报:
a. 永久进口;
b. 临时进口;
c. 返回国外;
d. 国外过境;
e. 国内过境;
(2)违规和走私
不论是已载货的还是未载货的水上运输工具一进入伊朗领海,只能泊位在指定的码头或锚地。在办理海关手续前不许从码头或停泊地装卸货物。为了偷税漏税,向海关申报时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发票或文件的,应补齐差额并处以罚款。货物入关时如果被发现运输单位在申报单、货物总目录和提货单中未填写其中某些货物,或未将申报的货物都交给海关,而运输单位在六个月内未向海关解释原因或重新递交可接受的文件,依法予以没收和罚款处理。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被认定属于走私:
a. 非法地将货物运进、运出伊朗的;
b. 根据运车、运货文件,以临时进口货国外过境名义入境的汽车和商品应运出伊朗,可不履行运出义务的;
c. 商品出境时或出境后背发现未递交申报单、未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的;
d. 偷到、更换国外过境商品的;
e. 将禁止进口商品、非允许进口商品冒充允许进口商品或限制进口商品或以其他名义进行申报的;
f.在申报的商品里被发现有未申报商品的;
g.以国外过境商品、临时进口商品、沿海贸易商品、临时出口商品、退回商品等名义申报将禁止、限制进出口的商品不运进、运出伊朗的;
h.违反本法规定以各种名目要求按三十七条规定提供免税商品并不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报关税的;
i.使用假票据将高税商品申报成低税商品的;
j.使用假票据和假申报单将非免税商品冒充免税商品携带出境;
k.谎报出口商品数量、质量,导致国家外汇非法出境。
根据不同的违规情况,《海关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包括补交税费、罚款、暂时或永久地废除执照、暂时或永久取消伊朗商会会员资格,情况严重者同时按刑事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等。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伊朗对于违规及走私现象规定较为明确,处罚相对严格,企业在从事进出口贸易时应诚实、谨慎,从正规渠道从事进出口贸易,尽量避免因文书不符发生的被误认为违规走私的情况。
(3)免税物品
伊朗政府允许免于征税的商品,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海关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列明的物品、《海关法》附件税表中所列的免税商品、根据议会批准的专门法律或合同明确的免税商品。为避免繁冗,此处仅列举《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的免税物品:
a. 属外国国王和王后、外国首脑和夫人的物品免税;
b. 以对等方式免税:
ⅰ按照日内瓦公约关于外交关系的规定,经外交部和海关确认后,外国使馆使用的东西和物品,外国外交官员及其家属使用的东西和物品;
ⅱ经外交部和海关确认后,凡在伊朗设立总领事馆和领馆的,设馆后九个月内上任的总领事、领事和副领事使用的东西和物品,以及总领馆、领馆使用的东西和物品;
c. 按照日内瓦公约有关规定和1946年2月13日公布的联合国特权,经外交部和海关确认后,联合国在伊朗的代表处及其下属专门机构使用的东西和物品,联合国在伊朗工作人员和专家使用的东西和物品免税;
d. 国外过境商品、被退回商品、转运商品、沿海贸易商品、临时进口商品以及国家出口商品免交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但海关各项费用不能免交;
e. 旅客随身携带的自用物品及旅行用具免税;
f. 在国外居住了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或入境前在国外连续居住六个月的持普通护照、公务护照、外交护照的伊侨的家具和私人物品;
g. 居住国外的伊朗人一旦死亡,其用过的个人物品、家具和工具可免税运回国,但需出示由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驻外领馆或当地权威机关出具的遗产文件证明;
h. 外国政府、个人、部门赠送给伊朗政府、市政府、大学、高教部门、慈善机构、公共福利部门、经学院、宗教名人的遗孤、革命组织、被解放者组织的礼物只要属非经商性质可全部或部分免税;
i. 伊朗红新月会所需的药品、医院用设备和后援装备凭卫生医疗教育部和财经部的证明免税进口。慈善机构、公共福利部门所需的药品、医疗保健器械凭卫生医疗教育部证明免税进口;
j. 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同意的商品:
ⅰ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考古小组带来的只用于科考钻探研究的设备、仪器、化学品、技术装备、运货车等可免税进口;
ⅱ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考古小组带来的只用于科考钻探研究的设备、仪器、化学品、技术装备、运货车等可免税进口;
ⅲ与伊朗文明、文化遗产有关的文物;
ⅳ进口的用于建档案馆、博物馆、文化艺术展览馆、图书馆、直观教学馆、艺术馆、进行文化艺术交流和修缮古迹所需的物品;
ⅴ为建立或完善公共博物馆而带进伊朗的属其他国家文明、文化遗产的古董;
k. 其他依法免税或退税的商品。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企业在从事进出口贸易时应依法申报商品项目,按照法律规定为商品办理报关手续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和相关文件。属于前述免税项目的商品,无须缴纳关税但该项目是否免于缴纳其他费用还要按照《海关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7.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伊朗海关对某些食品、饮料、药品和盥洗设备有检验检疫规定,例如标签上必须写上:商品名称和制造商的地址以及原产地;商标在伊朗登记注册号码;卫生部关于允许产品在伊朗生产和销售的许可证号码和日期。向伊朗出口要注意遵守伊朗国家标准局(ISIRI)新的标准。许多工业用化学药剂需要特殊的进口许可。
对进口的活动物、蜜蜂和昆虫、禽蛋、植物的根、球茎、杆梗、嫩枝、新鲜的水果蔬菜、种子及任何植物或植物部分,都需原产国的卫生证明文件,并得到伊朗农业部的事先许可。进口许可通常规定了入境要求、特殊对待、入境口岸限制及有关细目所需的证明文件。另外,向伊朗出口兽药制品要按伊朗农业部的要求提交一份证明,阐述该产品在原产国内自由生产、使用和销售的情况。该证明书要经原产国农业部兽医药部门的批准。
8. 纠纷解决机制
(1)海关纠纷调查委员会
伊朗海关纠纷调查委员会是专门鉴别商品种类、核实商品规格、解决执行海关规定和进出口规定中出现的其他纠纷的机构。委员会由五名海关关长指定的海关干部,及财经部部长和商业部部长选派的本部干部一名。海关与货主就商品的种类、规格及税费征缴等事宜发生纠纷时,可提交委员会裁决。对于委员会的裁决,如果裁决金额与海关和货主可接受的金额相差五百万里亚尔以下,则海关和货主必须执行委员会裁决;如果两者金额相差超过五百万里亚尔,对超过的部分,委员会可以考虑修改自己的意见,海关和货主可以要求修改裁决。
(2)修改裁决委员会
修改裁决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财经部长推荐的本部高级官员一名,司法部长推荐的本部高级官员一名,商业部长推荐的本部高级官员一名,伊朗商会会长和海关关长推荐的伊朗商会董事会成员一名。其中财经部代表担任委员会主席,修改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海关和货主必须执行。
(二)贸易壁垒及障碍
伊朗的贸易壁垒主要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类,关税壁垒主要是指伊朗对进口商品采取较高的关税,尤其是本国可以自制的外国商品,伊朗通过对其征收较高关税以保证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非关税壁垒,是指伊朗政府采取的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外汇管制、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法规、检查和包装等强制措施等。由于伊朗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而言,向伊朗出口商品不能享受减少贸易壁垒的条件,因此务必明确伊朗存在哪些贸易壁垒,以提示外国出口商。
1.关税壁垒
伊朗工业基础薄弱,除征收关税外,伊朗还通过进口许可证制度、外汇管制制度和标准检验报告制度等措施,对进口商品实行严格的限制。过渡限制商品进口的措施实际上并未切实保护伊朗的本国企业,反而间接助长了违规走私现象。据粗略估计,在2002年之前,每年有60亿美元的商品通过走私进入伊朗,这些商品包括电脑零配件、手机、香烟、布匹、家具、茶叶等。经商业部、工矿部、财经部、中央银行、商会共同商议,伊朗自2002年3月21日起大幅调低进口关税税率,且进出口工业品无须获得许可证。伊朗整体关税水平在此次调整或呈下降趋势,但仍有部分产品存在关税过高的问题。伊朗本国能够自制的产品进口关税往往偏高,工厂如仅进口零配件并于伊朗境内组装,其进口关税一般低于进口贸易商。伊朗维持部分产品高关税是为了保护及扶持本国产业,例如成衣100%,乐器100%,鞋类100%,花卉100%(兰花120%),毛毯及纺织品95%,干果90%等。
伊朗采用世界海关组织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的关税体制,关税按中央银行制定的汇率以里亚尔支付。大部分机械设备的征税比例为到岸价的5%到10%,某些产品则高达150%。进口货物还要被抽取数笔小税,其中包括占到岸价总值1.5%的商会税。几乎所有货物都要征收商业利润税,税率在每年的进口规则中都会列出,按值计价税率从1%刀200%不等。商业利润税中还包括垄断水,该税必须在清关钱付清,若申报有假货有其他违反进口规则的行为,海关将会没收货物或处以罚款。如果从应缴付罚款日起,两个月内未支付罚款,那么相当于罚款的等值货物将被拍卖。
目前,伊朗仍存在以高关税保护及扶持本国产业的关税壁垒。改善伊朗的高关税,较为可行的途径是借由伊朗入世的契机通过入会咨商要求伊朗改善本国的关税情况。或者,待伊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在WTO法律框架下协商解决保护性关税壁垒。
2. 非关税壁垒
(1)通关手续
伊朗前任总统内贾德在任期间不断推动海关现代化,并提出了精细地实施计划。伊朗的海关现代化以纳入现代科技、提升进出口货物管理效率为主要目标,让进出伊朗的货物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进出,并将品质低劣的货品退回原产地。但是到目前为止,伊朗尚未完成其海关现代化的全部目标,伊朗海关仍存在通关效率欠佳的问题。伊朗目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观察员,改善海关制度、降低关税、提高通关效率,是伊朗加入WTO的当务之急。
(2)进出口管制
伊朗的进口项目每年3月21日由商业部颁布,根据规定将进口货物分为四等:授全权的、有条件授权的、未授权的、禁止进口的货物。不仅如此,伊朗对某些食品、饮料、药品和盥洗设备还有诸多限制,例如标签上必须写明:商品名称和制造商的地址以及原产地;商标在伊朗登记注册的号码;卫生部关于允许产品在伊朗生产和销售的许可证号码和日期等。对进口的活动物、蜜蜂和昆虫、禽蛋、植物的根、球茎、新鲜的水果蔬菜、种子及任何植物或植物部分,都需原产国的卫生证明文件,并得到伊朗农业部的事先许可。进口许可通常规定了入境要求、特殊对待、入境口岸限制及有关细目所需的证明文件。向伊朗出口兽药制品,包括喂养精料和补充饲料,要按伊朗农业部的要求提交一份证明,阐述该产品在原产国内自由生产、使用和销售的情况,且该证明书须经原产国农业部兽医药部门的批准。伊朗进出口的货物,不仅要遵循严格的进出口许可制度,还要注意遵守伊朗国家标准局(ISIRI)颁布的标准。这些标准、许可、批准制度,增加了外国商品进入伊朗的成本和难度,成为外国商品进入伊朗的壁垒之一。
(3)政府采购
伊朗进口工程机械90%是通过政府采购的,近些年来伊朗政府逐渐鼓励私人企业参与,民间企业的进口开始活跃起来。在工程机械市场,招标企业主要围绕价格和售后服务展开竞争,日本企业在此领域享有一定的优势。虽然伊朗的政府采购项目逐渐引入市场竞争,但仍存在大量的腐败现象。即便是伊朗政府公开招标的项目,得标者通常是与政府高层人士或其亲属存在合作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4)技术标准
以汽车行业为例,伊朗只允许具备欧洲排放标准的使用不超过一年的外国产汽车进口,没有欧盟拍照的其他欧洲和亚洲国家生产的汽车难以进入伊朗。伊朗政府以提高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改善城市空气污染状况为由,要求使用进口汽车使用最新环保标准。这样的技术标准要求,使得欧洲以外的其他国家在进入伊朗市场时须更换符合欧洲标准的电喷系统,以降低汽车尾气污染,满足出口伊朗的要求。类似的技术标准要求,限制了外国商品的进入,尤其增加了部分国家商品进入伊朗的成本,构成贸易壁垒。
3.其他障碍
除了存在上述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进出口伊朗还存在其他障碍:
第一,文件认证过程繁琐复杂,成本较高;
第二,外汇管制严格,存在无法直接通汇的可能;
第三,伊朗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可能不被外国银行接受,通过第三国银行开立信用证增加贸易成本、增大交易风险;
第四,伊朗中央银行存在无法提供商业银行足够外汇的可能;
第五,一旦发生进出口贸易纠纷,伊朗争端解决机构易受政府及当地商会影响,导致争端难以顺利解决;
第六,外国企业在伊朗从事贸易必须雇佣伊朗人,且必须满足当地宗教习俗及劳工法的特殊规定;
第六,伊朗所得税税率较高,外国人在伊朗从事贸易必须缴纳所得税,税率一般高于25%。
在伊朗受到经济制裁期间,贸易制裁措施使得伊朗外汇无法实现自由化,汇款无法顺利汇入伊朗境内。在解除经济制裁后,虽然部分国家解除了对伊朗的贸易制裁措施,但伊朗自身的外汇管制制度,外国企业在伊朗从事贸易面临无法直接通汇的困难,而必须经过第三国转汇才能实现资金的转移,通汇不自由。此外,在受到联合国制裁期间,伊朗进口商通常需要通过迪拜或者其他第三方国家开立信用证。迪拜开立信用证给他国商人必须由当地公司或中介机构提供保证,如此导致信用证手续变得十分复杂且成本高昂。目前,虽然联合国解除对伊朗的制裁,但伊朗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是否能够顺利汇出仍存在一定的未知。
(三)贸易法律风险及防范
1. 伊朗贸易风险
与伊朗进行进出口贸易,除政治风险和贸易壁垒外,我国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以下四类:
(1)合同风险
对伊朗从事进出口贸易时,合同风险指的是由于合同条款内容给贸易主体所带来的风险。一般而言,贸易合同风险主要可以分为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合、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合、货物包装与合同不符合以及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合四个类型。外国企业对伊朗贸易的主要类型为石油贸易,而国际石油贸易的合同类型多种多样,包括现货合同、保值期货合同、实货长期合同、带料加工合同、易货贸易合同、合作加工经营合同、合资合作油田产量分成合同、合资合作炼油厂直供合同等。我国与伊朗的贸易总量中,80%的进口产品为原油,因此国际石油贸易合同成为我国和伊朗贸易的主要合同风险,而石油贸易合同中的交付,文件传递,付款方式,免责等的陷阱都加剧了贸易合同风险。
伊朗为了在制裁解除后吸引海外投资,推出新的石油合同模式,代替原来的回购合同。伊朗的新石油合同模式仍然是风险服务协议(RSC)的一种,但比较灵活,边际利润可随着开采油田的技术成本和油价上涨而上升,因此对海外投资者有更强的吸引力。在新的石油合同模式框架下,伊朗在项目生产开始后,会议分期付款的形式将项目一部分收入支付给国际石油公司,随着项目的发展可以调整支付的周期,可以延长至25年,是旧的回购协议周期的两倍。新室友合同模式的另一个改进是允许在必要情况下调整成本,而固定预算是之前回购协议中最受国际石油公司诟病的问题。伊朗新石油合同模式修改了回购协议的问题,增强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同时也隐藏着新的潜在风险。
(2)运输风险
运输风险主要有陆上运输风险和海上运输风险,我国和伊朗贸易主要是石油贸易,陆上运输主要通过石油管道运输,所以陆上运输并不明显,但近期我国正与伊朗、阿富汗、塔吉克斯坦等国都共同筹建一条连接中国与中亚、中东地区的铁路线,陆上运输将成为主要的运输的渠道,其陆上运输风险也将逐步显现。海上运输信用风险,包括文件欺诈、租船合同欺诈、提单欺诈、海运保险欺诈、集装箱欺诈等,海上运输信用风险在海运过程中各个中间环节可能出现的各种欺诈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海上保险是国际贸易及海上运输的基本风险防范手段,包括货物运输险、船舶险和油污责任险等,而国际社会对伊朗的经济制裁对海上保险的提供、理赔等环节均产生了实质障碍。例如,欧盟对伊朗的制裁导致2012年7月起欧盟企业被禁止为与伊朗石油由任何关联的业务提供保险,由于国际石油贸易及运输所涉及的海上保险的再保险基本均由欧洲公司承担,欧盟的制裁措施直接导致对伊朗贸易的货物、船舶、油污等均无法投保。
解除对伊朗的制裁后,国际保赔协会集团(IG)的所有保赔协会均已发布通函向经营人通知当前他们有关伊朗制裁撤销的保险范围安排情况:
第一,欧盟解除大部分对伊朗的制裁,恢复与伊朗进行的海运贸易以及参与此类贸易的船舶的保险,为伊朗船舶及实体提供保险和再保险服务等;而美国仅撤销了部分次要制裁措施及禁令,主要是针对非美国人员及实体的制裁措施;
第二,美国为撤销或放款禁止美国实体与伊朗企业或人员往来的禁令。因此,在美国国内对金融机构、美元交易的禁止及对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禁令仍将继续有效。
从上述安排可以看出,解除部分制裁措施并不能完全将海上保险受到的障碍全部消除。但是国际保赔协会集团已经对目前仍存在的制裁后果及风险分摊和再保险安排进行考虑,可行性方案的公布将能帮助伊朗运输业务降低一定的风险。
(3)结算风险
对外贸易结算主要可以分为付方式风险汇付结算方式、托收方式风险托收结算方式和信用证方式风险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而现阶段我国和伊朗的贸易结算方式主要采用风险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该方式简便高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但也存在很多风险。如: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等。金融危机加剧了国际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使得结算风险系数提高,由于美国经济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导致美元汇率剧烈波动,美元在国际市场的地位越来越不稳定。美元长期被作为中伊贸易的结算币种,中伊贸易市场受制于美元波动的影响,结算风险提高。同时,美元的不稳定性造成赫斯特风险提高,容易诱发贸易摩擦,给中伊贸易带来为不利的影响。
(4)价格风险
我国出口伊朗的产品主要是汽车、大型机械以及一般工业制造品,这些商品替代品强,国际贸易中的议价能力不强。加之我国商品一直是以物美价廉来占领国际市场,所以我国出口伊朗商品的价格风险较低。我国和伊朗贸易的价格风险主要是来自于石油进口的价格风险。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石油进口总需求量不断增加,而我国原油较为贫乏,对国际油价只能“被动接受”,没有“价格发言权”的不利局面,国际油价剧烈波动给我国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2. 对伊朗贸易风险防范措施
(1)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伊朗贸易中,选择好交易对象是非常重要,这是规避合同风险的前提。
第一,要慎重考察对方企业的真实性,警惕对方采用信用证及其它金融欺诈出现纠纷。查看对方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并对其真实性进行验证,对其主体资格也要分辨清楚,如验证对方自然人身份或以法人身份证明等;
第二,切实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既是应对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也应对合同风险的重要手段,因为合同纠纷大部分都是源自产品质量的纠纷,过硬的产品质量可以降低合同风险的发生;
第三,要认真研究贸易合同条款,警惕有关检验,包装、交付,文件传递,付款方式,免责等的陷阱。对于伊朗新石油合同中的潜在风险仔细甄别,熟悉新的合同模式;
第四,要注意收集证据,做好文件档案管理一定要保留双方联系的证据文件。做好单证工作,确保单证相符,防止在出现合同纠纷的情况下法律上的被动局面。
(2)运输风险的防范措施
对伊朗货物运输往往路途遥远、运输时间长,许多风险隐患出现在货物流转的过程中,为了转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损失,进行必要的运输保险非常重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是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斗争的一种经济措施,若企业货物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补偿。对于伊朗贸易要特别注意海上运输信用风险的防范,防止出现海运保险欺诈、集装箱欺诈等各种欺诈行为,企业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担保的形式来降低海上运输信用风险。
(3)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我国出口企业应对伊朗贸易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结算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及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第一,要选用有效的信用证方式,并仔细审核信用证的各项条款,防止其中设有陷阱;
第二,国家应健全出口信用风险保障机制,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范围,加强出口风险预警和理赔绿色通道建设,推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化,建议有能力的出口企业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提高防范结算风险的能力;
第三,由于现阶段我国和伊朗的贸易结算方式主要采用风险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所以信用分析至关重要,要认真甄别开证行的实力和信誉,确保信用证项下的收汇安全性;
第四,从长远考虑,我国和伊朗石油贸易可同时采用欧元或人民币等币种进行结算,规避美元结算给贸易带来的险。
(4)价格风险的防范措施
对伊朗贸易的核心还是石油资源的交易,所以价格风险的防范关键是石油价格风险波动所带来的。由于国际石油期货价格受到多重因素影响,特别是国际经济政治等变动对石油价格影响较大,而这些是非可控因素。所以要通过贸易组合来规避风险,要准确预测国际石油价格的发展态势,在结合我国对进口石油具体需求状况,在最低的交易成本和最稳定的供应油源之间作出合理的决策,进而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四)贸易纠纷案例风险提示
1.贸易结算的付款风险
与伊朗进行贸易往来过程中,贸易结算一直是令外国企业头疼的一件事。虽然货款结算存在很多困难,但是即使是在伊朗受制裁期间,外国企业还是可以通过几种途径将贸易款项汇回国内。在与伊朗企业进行贸易的数年间,中国企业主要通过五种方式付款、收款:
第一,委托第三国账户直接付款。由于伊朗本国税收较高,大部分当地企业在较早之间就在周边国家设有公司,这些企业可以通过金融操作或者委托迪拜、土耳其等国的钱庄向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开户行付款;
第二,通过伊朗本地银行直接付款。中国企业可以在昆仑银行开设一个外币账户,利用该账户直接接受伊朗银行的汇款。目前,只有昆仑银行可以进行此项业务,使用昆仑银行伊朗收汇,部分产品的伊朗客户还可以享受伊朗国家汇率优惠政策。但是应注意的是,昆仑银行开户门槛非常高,开户金额高达3000万美金。若中国企业无法达到开户条件,则只能通过托管或者请有账户的公司托收,这种情况下费率较高;
第三,跨境人民币结算。伊方业主在中国境内银行设立人民币账号,进行贸易结算时,业主直接用其在中国银行的人民币账户划款给中国企业。采取此做法的典型案例是伊朗的石油合同付款。例如,伊方与中国进行石油买卖时,将中国企业支付的部分价款留在其在中国银行的账户里,将来该企业再与中国企业进行贸易结算时可以直接使用该账户进行划账;
第四,采用形式信用证进行结算。形式信用证指在不能支付欧元等国际通行货币的情况下,开具欧元信用证,在信用证上注明议付时若不能采用欧元结算可以使用其他货币代替。待交易完成后,伊方应开具799报文(SWIFT MT 799)到中国:告知其支付例如迪拜货币——迪拉姆,中国企业向伊方企业提供迪拉姆账户,中国企业可在迪拜银行开立离岸账户,使用该账户接受款项,再将该笔款项兑换成其他货币即可;
第五,直接资源支付。此种方式较少采用,是一种物物交换的方式。
(1)地下钱庄收付款风险
虽然存在上述付款方式,但是由于伊朗允许私人经获得央行许可后从事钱庄业务,即地下钱庄,中国企业通过地下钱庄收付款的现象也同样存在。这种地下钱庄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建立的,在收付款过程中钱庄并不会垫付款,而是由客户在一端付款,然后外国企业在另一端收款。在伊朗取得央行的许可牌照后私人可合法经营钱庄业务,但因钱庄汇款中间环节过多,加之受制裁原因影响,通常采取匿名账户付款的方式。发生风险后,因中间环节多,银行水单显示汇款方与实际汇款人不一致等原因,汇款很难被追回。在中国经营地下金融业务属非法。近两年来,中国警方破获多起外国人参与在中国(深圳、广州、上海等地)非法从事地下金融业务的案例,冻结大量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资金。因此,企业采取地下钱庄的方式进行贸易结算风险巨大,不仅可能因汇款方和实际回款人不一致导致汇款丢失,还可能因为国内法律禁止而产生违法风险。
(2)委托第三方海外账户收付款的风险
案例一:2013年底,我国青岛某公司从伊朗进口铁矿石,预付30万美元合同款项打入伊方卖家通过电子邮件指定的某第三方公司香港渣打银行账户。青岛公司付款一个多月后,卖家称没有收到预付款,被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公司也无人应答。青岛公司专程到伊朗寻找卖家交涉,伊方卖家称他们不是实际收款人,只能协助中国公司去香港方面寻找汇款。委托第三方海外账户进行合同中的收付款,可能面临案例中出现的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方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此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应对伊方卖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进行谨慎调查,或者通过与伊方卖家共同指定第三方海外账户的方式等的方式避免上述风险。
2.贸易结算中的违约风险
(1)蓄意拖欠货款或延迟提货的风险
案例二:某伊朗企业向中国某企业订购一批货物,在伊方企业支付一定数额定金后中国企业发货。货物按时到港,伊方企业却始终延迟提货及支付尾款。在经过多次交涉后,伊方开始拒接电话及回复邮件。伊方企业延迟接收货物及支付尾款的行为导致该批货物滞港,因而产生大量滞港费。此种情况下,中国企业临时寻找其他订约机会,将该批货物转手其他买家亦不现实。中国企业只能被迫将货物运回,自担巨额损失。
在本案件中,中国企业所持有的相关证据材料仅有一封形式发票,发票上仅有中方的签字盖章,并无伊方企业的任何签字确认。由于缺乏中伊双方企业就此次交易的书面合同证明,仅凭具有一方企业签字盖章的形式发票中国企业多次维权均无结果。目前,采用形式发票代替正式商业合同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但这仅建立在双方资信良好,且有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资信保障的基础上的。然而,绝大部分伊朗商业银行开具的信用证仍不能为我国银行接受。一旦发生国际贸易纠纷,没有规定双方义务责任及仲裁条款的形式发票不能保证受害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鉴于伊朗国情特殊,其属于贸易纠纷高发的国别。在与伊朗人做生意时务必保持谨慎,合作伙伴务应选择对华友好、在华业务较多、信誉较好的伊朗企业。如伊朗方面无法自第三国开具信用证,发货前必须与其订立正式有效的商业合同,明确双方业务责任及仲裁等条款。结算方式尽量选择装船前结清货款等方式,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定制货品被买家拒收压价的风险
多家中国企业接受伊朗公司订单,为其专门定制某种特定型号规格的锯片、机械配件等产品。贸易过程中,中国企业收到预付款后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运至伊朗港口,伊方买家却找各种理由要求拒不收货或严重杀价。由于定制产品难以在短时间内转手找到其他买家,而货物在伊朗港口堆放却每时每刻都在产生高额滞港费、滞箱费,中国企业甚至面临货物因超期被海关扣留、拍卖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不得不接受伊方买家严重低于约定价格的出价,甚至可能货不保本。
为避免定制货品被买家拒收或者压价的风险,中国企业一方面应对伊朗买家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该买家是否有类似先例;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在与伊方订立合同时应预估到相应风险,定制产品订单可以要求装船前买家电汇全额付款或开立信用证支付。
四、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一)公司的组织形式
根据伊朗《商法典》,股份公司主要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私营公司。两类公司的区别在于,上市公司股份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私营公司的股权不对外开放,全部股份由公司股东持有。
公司大会主要包括:法定会议;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1. 法定会议
根据《商法典》的规定,法定会议的主要职能包括:
a. 审议并批准发起人的报告,确认公司所有股份已经被正式认购并已支付;
b. 修改公司章程;
c. 选举公司第一任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
d. 选择一份报纸作为公司发布公告及后续通知的信息公开渠道,直到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
法定会议第一次会议须至少持有50%股份的股东出席才有效,通过多数决的方式即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意时,决议通过。若第一次会议出席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则应再次召集会议。第二次会议应与第一次会议间隔至少二十天,同时应向股东通知第一次会议的内容及第二次会议的议程。第二次法定会议的人数应由持有公司三分之一股份的股东出席,会议才有效。若第二次会议仍未达到法定人数,则应召集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会议没有确定出席的法定人数,则发起人宣布公司设立失败。
私营公司召开法定会议并非强制性的,只有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才必须召开法定会议。
2. 股东大会
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每年应定期召开一次。股东大会的主要职能:
a. 审议上一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b. 审查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情况;
c. 审核年度财务报表;
d. 汇报公司经营情况;
e. 审查董事报告、监事报告等;
f. 审查其他与本财务年度相关的财务事项。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向股东分配利润和分拨储备金。如果公司盈利,分配年利润的10%作为股东红利是强制性规定。若公司董事或董事会未按公司章程在指定时间召集股东大会,则监事或监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期召开股东大会。
3. 临时股东大会
修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变动公司股本或者在公司规定的解散日期之前提前解散公司,都应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临时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总计须持有超过50%的公司股份,出席股东过半数同意时决议通过。在选举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时,采取加权投票的方式,每位股东可投与高管人员等额的票数。
4.董事会
根据《商法典》规定,公司董事可以由法定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法人可以被选举为公司董事,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民事责任。法人担任公司董事,须选任一名公司成员担任常任代表,行使董事职能。
下列人员不得被法定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董事:
a. 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或破产的人;
b. 曾被判重罪的人或虽被判轻罪但以下列理由被剥夺全部或部分社会权利的人:盗窃,违背信仰,欺骗,贪污,挪用公共财产等罪行;
如果一名或多名董事死亡、辞职或丧失任职资格,导致董事人数低于本法规定的最低董事数量,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由候补董事暂时代理董事位置。如果候补董事不足以补足董事空缺或公司未选举候补董事,则董事会剩余成员应立即召集股东大会进行董事选举。
(1)董事会主席
董事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进行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的选举,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不得超过其董事任期,董事会可随时罢免不合格的主席和副主席。
董事长主要职责包括:召集和管理董事会成员。除此之外,当董事会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时,董事长有义务召集股东召开股东大会。
(2)表决方式
董事会召开,须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通过须出席会议的大多数董事投赞成票方为有效,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更高的比例。董事会会议必须准备会议记录并由至少多数董事签字,会议记录必须至少有出席该次会议的大多数董事签字。会议记录中还应提及缺席董事的姓名、会议通过的决议摘要、注明日期。若全体或部分董事发表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写入反对意见。
(3)召集方式
董事会召集和召开会议的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在任何时候董事会超过三分之一的董事可以通过提交会议议程召开董事会,但须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
5.总经理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管理公司、代表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自然人为公司总经理,明确对其授权范围、任期、继任等要求。如果总经理同时也是董事会成员,则他的董事任期不得超出其担任总经理的任期。总经理不能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职务,除非经持有四分之三以上的股东表示同意。总经理的消极条件同董事,另外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担任两家以上公司的总经理职务。
6.监事
股东大会每年选举一名或多名监事,监事有资格连任,但股东大会可随时任命其他继任者,免除现任监事。
以下人员不能被任命为公司的监事:
a. 不符合担任董事条件的人员;
b. 已担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
c. 与董事或经理有血缘关系的人员;
d. 本人或配偶已被董事或总经理雇佣;
(二)公司的设立程序
1. 注册资本要求
在公司设立时,《商法典》规定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里亚尔,私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里亚尔。在公司成立的过程中,公司注册资本因任何原因减少至最低注册资本以下时,公司应采取适当措施补足资本,否则会导致公司设立失败。
2. 出资形式
伊朗允许股东以现金或实物进行出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以现金形式出资的股东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全部股份的至少20%,并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将全体发起人认购股权金额的35%存入公司账户;以非现金形式出资的股东,应将所有权及所有相关财产权益一并移转公司,同时发起人还应向公司注册机构提交一份由银行出具的对实物出资的评估报告。
3. 公司注册
(1)注册文件
发起人向公司注册机构提交的注册文件应由全体发起人签字,并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 公司名称;
b. 发起人的全部身份信息和居所;
c. 公司成立的目的;
d. 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包括现金及实物出资的具体明细;
e. 发行股份的数量、持有人、股份面值及优先股的具体情况;
f. 每个发起人的出资情况,以实物出资的,应注明实物的具体特性、规格和价值;
g. 公司高管;
h. 公司经营时间;
(2)公司章程
发起人应一并提交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中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a. 公司的名称和形式;
b. 公司经营目标;
c. 公司经营时间;
d. 主要营业机构的地址;
e. 公司出资情况,包括实物出资的价值;
f. 不记名股份和记名股份的数量及面值,如发行优先股,应列明优先股的数量;
g. 每股股份的金额及详细情况,未缴足出资的通知方式及应付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h. 记名股份的转让方式;
i. 将记名股份转换成不记名股份的方式;
j. 若发行债券的可能性,及发行条件和方式;
k. 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的方式和条件;
l. 召开股东大会的期限和方式;
m. 股东大会及股东会的法定人数规定及会议召开方式;
n. 大会决议通过的方式,采取多数决的方式;
o. 董事情况,董事人数,董事的选举方式、任期,继任或离职;
p. 董事职能和权限;
q. 取得董事资格应持有的股份数目;
r. 公司财政年度及资产负债表编制的期限,通过财务报告等文件的程序;
s. 公司解散的条件和清算的程序;
t. 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
(3)招股说明书
伊朗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招股说明书中应至少包含下列信息:
a. 公司名称;
b. 公司成立的宗旨、性质;
c. 公司总部、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公司分公司地址等;
d. 公司经营期限;
e. 发起人的身份、住所、职业等,对其背景、教育背景及相关事宜的简介;
f. 公司股本的情况,现金、实物出资的情况。公司资本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以便公众了解股东出资的具体情况的全部公开信息;
g. 发起人享有的特殊权利及该权利的内容;
h. 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及已支付的数量;
i. 公司设立的费用、合理的成本和设立过程中的投资,并对完成公司设立所需进行的全部程序所花费成本的评估;
j. 如果公司经营须得到特别许可,须公开公司所获得的有权机关的许可或同意;
k. 股东认购股份的最低数量,及在现金交付的最低金额;
l. 银行账户的具体信息,按股份面值支付的现金所需存入的银行账户信息;
m. 发起人已将注册文件提交公司注册机构并可供公众查阅;
n. 公司招股后的相关事宜的通知、公告以及召开股东大会等信息的通知渠道,如报纸的名称等;
o. 股份分配方式;
4. 公司成立
法定会议应依法召开,会议应完成并通过以下事宜:
a. 审查认购公司股份的申请并确认公司股份已经全部被认购;
b. 审查并批准公司章程,并按章程选举公司第一任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
c. 确定公开信息的报纸名称,发布消息、通知股东及召集股东大会等;
d.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应以书面形式接受聘任;
公司依法完成前述所有流程后,依伊朗《商法典》该公司成立。
5. 私营公司的成立
私营公司股份由公司内部股东全部持有,不涉及公开市场交易,法律对其成立要求相对上市公司较低。但申请成立私营公司,同样须依法完成以下手续:
a. 向公司注册机构提交申请文件;
b. 制定公司章程并由所有股东签名通过;
c. 提交声明,陈述公司股份认购情况,包括优先股的特别权利内容;
d. 提交由公司主管和监事等签署的声明,证明公司高管已依法产生;
e. 提供公司信息公开渠道,明确报纸名称等。
由于私营公司股份不得公开交易,则其不得发行招股说明说或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出售其股份,不得利用其它任何方法达到对外出售股份的效果。
(三)股票及债券
1. 记名股票
股东出资存入公司账户后,成为公司财产,除非发生法定情形不得抽逃出资、不得使用公司资本,只能依法取得股利分红,依法行使股东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公司股东虽不得提前抽逃出资,但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根据《商法典》规定,伊朗公司股份主要分为两类:记名股份和不记名股份。股东转让的股份应为可转让的股份,转让可转让股份须进行现实交付,而股份确认书被认为是转让股东股份的证明。
股东转让记名股份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样应发生变化,转让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在股份登记簿上签名同意此次转让。若转让股份的总金额未全部缴足时,公司可根据股份登记簿向受让人要求履行义务。上市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无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2. 不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之间可以相互转换,但须依法遵循法定程序。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通过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将不记名股票转换为记名股票或将记名股票转换为不记名股票。
公司决定将不记名股票转化为记名股票时,须通过报纸刊登公告,并将记名股票分为三次进行发行,每次发行不得少于6个月时间。股东在得知消息后,可以向公司申请将所持有的股票转换为记名股票。公司所发布的公告中必须明确提示股东,若在公告期间股东未进行申报,则其所持有的的不记名股份将归于无效。未申报的不记名股票,公司将发行相等数量的记名股票,已被报价的记名股票将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转移,剩余股票将公开拍卖。公司出售经转换的记名股票所得的收益扣除所有费用后,余额应存入特定账户。十年内原股东可以通过将失效的原股票退还公司,从该账户中获取相应的金额。若公开拍卖后,部分记名股票未出售,原来持有无记名股份的持有人可以“先到先得”的顺序向公司申请兑换相应金额的收益,或者向公司申请转换为同等数量的记名股票。
3. 优先股
根据《商法典》规定,公司在解散之前的任何时候可依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优先股。公司发行优先股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优先股的发行须召开股东会进行讨论决定;
第二,优先股所附的特别权利及权利使用方式须事先明确;
第三,优先股所附特权的任何变更须经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持有51%以上股份的股东表示同意时,决议通过。
4.可转换债券
公司发行的债券,可以规定其为可转换债券。债权人可选择将该种债券转换为股票。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条件和方式须规定在债权证书中,债券持有人对是否将该债券转换为股票享有完全自主的决定权。自债券到期之日,公司不得发行新的可转换债券或可转换股票,不得以赎回股票的方式减少该类债券,亦不得分红等。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要求将债券转换为股票时,批准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临时股东大会须要求债券持有人将债权证书交回以换取公司股票,并同时作出批准董事会增加公司资本的决定。
(四)公司解散
1.解散事由
如果公司具备以下情形,则公司应解散:
a. 公司已经完成其成立的目的或完成其设立目的已不可能;
b. 公司成立已达一定期限,而期限已过;
c. 公司破产;
d.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解散公司;
e. 法院宣告公司解散
根据伊朗《商法典》规定,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是,任何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公司:
a. 公司成立后一年内未采取任何措施以实现公司目标,或公司中断营业1年以上的;
b. 公司未按章程规定的时间或未能在其后十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一财务年度的报告的;
c. 公司全部或部分董事、总经理的职位已空缺超过六个月;
d. 公司符合解散的情形,公司未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或公司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但未通过公司解散的决议;
公司发生上述清算或解散事由后,若公司在六个月内消除上述导致公司清算或解散的障碍,公司可免于结算或清算。若六个月内公司不能消除上述原因,则法院将会宣布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 清算程序
除非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公司的法人资格应保持至完成清算程序,清算人或清算组应帮助公司清算债务、收取应收账款、分配公司资产等。在清算过程中,如果进行新的交易可以增加公司资产或减免公司债务,则清算人应完成该交易。公司在注销或公布清算结束前,公司的解散或清算程序不影响第三方。公司清算程序完成后,若全部债务得以偿付,剩余公司资产应首先按股份面值偿还股东。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若公司章程未规定相关内容,则应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1)清算人的选任
公司清算事宜一应由公司董事会处理,当公司章程或临时股东大会对清算事宜另有安排时,遵循其他安排。无论何种原因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或虽指定了清算人但其未恰当履行职责,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另行指定清算人。如果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是依据法院裁决,则法院须在宣告公司破产的同时指定清算人。
当清算人为多名而其中一名发生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时,若该清算人为公司股东大会指定,剩余清算人必须召集股东大会委任新的清算人。若该清算人为法院指定,或该清算人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无继任资格,则剩余清算人应当向法院申请重新指定继任的清算人。如果公司的清算事宜仅由一名清算人管理,则该清算人发生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情况时,任何罹患关系人可以向公司注册机构要求召集股东大会为人新的继任者。如果股东该大会未能召开或清算人为法院指定,则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新的清算人。
(2)清算人权利
根据伊朗《商法典》,清算人是从公司董事或经理中指定的。因此,一旦董事或经理被指定为公司的清算人,则其作为公司董事或其他职务的权力将被终止。清算人需要依法交付与公司有关的所有资产、账簿和相关记录,并主持公司的清算程序。在清算阶段,清算人具有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享有促进公司清算程序所必须的全部必要权利,包括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仲裁以及达成和解等。法律禁止公司将全部或部分业务转让给清算人或清算人的三代以内亲属。一旦发生类似的业务转移情况,则相关转让或交易均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3)股东权利
在清算程序终结前,清算人应按期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资产、负债以及相关财务状况,并对清算阶段所采取的措施进行汇报。清算程序进行过程中,公司股东仍享有知情权,有权获取公司账户的相关信息。清算阶段,有关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等事宜仍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公司在清算程序中不需要的现金资产部分可以分配给股东,但不得因此影响到债权人的权利,且此种分配须为偿尚未到期的债务。
(4)债权人权利
清算人分配公司资产应向债权人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应在政府公报和公司章程中声明的报纸上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清算开始。清算人在分配公司资产前,应公开进行三次通知,每次通知应间隔一个月,三次通知结束或自第一次通知之后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履行其权利,清算人才可分配公司资产。若清算人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债权人有权利向清算人追偿公司应偿付的金额。
(五)公司财务规定
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编制公司该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账目,及其他反应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营状况的其他账目。董事会应将前述文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提交公司监事或监事会审查。在编制营业账目、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时,董事会应采用与上一财务年度相同的方法和形式,如果董事会在方法和形式上发生改变时,前述文件应以新旧两种形式进行评估,以便股东大会通过比较新旧报告的不同来作出全面的决定。
1. 法定盈余公积金
根据《商法典》的规定,每年公司净利润的二十分之一应在弥补前面财务年度积累的全部损失后,列入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股东大会可以决定将一部分法定盈余公积金分配给股东,但是资金的扣除和分配应明确记入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 可供分配的利润
公司某一财务年度内所获得的净利润减去公司尚未弥补的损失,转入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其他任意盈余公积金的部分,与公司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一并列为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股东该大会确定公司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同时应确定分配给股东的比例。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至多八个月内,公司应将利润依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分配给股东。
3. 其他
根据《商法典》的规定,公司可以将净利润中的一定比例作为董事会奖金予以分配,但是上市公司中不得超过同年分配给股东利润的5%,私营公司则不得超过同年分配给股东利润的10%。
(六)关于处罚的规定
伊朗《商法典》中写有专章规定,任何人一旦出现相应的违法行为即可能受到罚款、监禁或双重处罚。
1. 公司设立过程中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可能被处以三个月至两年的监禁,二万至二十万里亚尔的罚款,或可能被同时处以两种处罚:
a. 虚假出资、出具虚假出资证明文件或向公司注册机构提交虚假招股说明说以骗取公司成立的;
b. 通过在股份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上作假,使实缴金额低于票面金额的;
c. 向公司注册机构提交的事实或资料全部或部分作假,以骗取公司成立的;
d. 在公司注册前发行股票或债券,或公司虽已注册但是以欺诈方式取得;
e. 在未全部认缴股份,或现金股本未达全部资本35%,或实物出资尚未移转前,公司发行股票的;
f. 在支付股份的全部名义价值之前,发行不记名股票或可转换股票的。
公司发行股票时出现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可能被处以三个月至一年的监禁,五万里亚尔的罚款,或可能同时被处以两种处罚:
a. 在发行、出售或发出要约出售股权证明或临时证明时,未注明名义价值;
b. 在发行、出售或发出要约出售不记名股票时,股东并未完成现金支付;
c. 在发行、出售或发出要约出售记名股票时,股东支付不足股票票面总价值的35%。
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人,虽未直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但辅助他人或为他人从事违法行为提供帮助的,将会受到同等处罚。
2. 公司高管的违法行为
公司董事长、董事或其他高管出现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应被处以两个月至六个月的监禁,三万至三十万里亚尔的罚款,或可能被同时处以两种处罚:
a. 高管未向股东追偿对公司未完成的出资,或未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
b. 在股东支付全部股本前,高管发行或允许发行债券的;
虽然发生上述违法行为,董事可能因具有免责事由而免于处罚。公司董事在宽限期届满之前在股东大会上警告股东履行法律义务的必要性或者警告股东履行法律义务,但董事会其他成员对此警示未做表示的,提出警告的董事并不能免于处罚。除非该董事单独对董事会的每一位成员都进行告知,并且在股东大会上作出了警告,此时董事会仍作出前述违法行为,则该董事可以免于处罚。
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高管未依法履行职责,剥夺股东依法或依公司章程享有的权利,将面临监禁或罚款的处罚。
3. 清算人的违法行为
清算人故意实施下列违法行为,应被一年至三年的监禁:
a. 在清算程序中,公司资产或债权用于违背公司本身利益的其他目的,如被用于私人目的或为其他公司利益或直接或间接使其他公司得益;
b. 清算人违法转移公司财产或违背债权人利益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等;
在清算程序进行过程中,清算人未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定期向股东报告公司资产处理情况;未尽职管理公司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公司剩余利润;未依法或依照公司章程提交公司动产和不懂产清单等;清算人未能尽职完成清算人的法定职责导致公司资产不当减损、损害债权人及股东利益的,将会依法被处以两个月至六个月的监禁,二万里亚尔至二十万里亚尔的罚款,或可能同时被处以两种处罚。
伊朗《商法典》中的处罚专章对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清算人及其他人员规定了较为严重的惩罚。通常在商法典中会规定法律责任专章,明确规定公司高管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而在伊朗《商法典》中,不仅对公司高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对部分高管未能尽职履行职责的行为也规定了处罚,且处罚相对较为严重,不仅包括财产处罚还包括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
(七)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登记法
伊朗《商法典》内容涵盖了企业类型、企业组织结构、企业设立程序、解散及清算、财务规定以及法律责任等。外国人在伊朗设立企业应遵循伊朗《商法典》的规定,向公司注册机构提交法定的证明文件,严格遵循公司的设立程序。若外国公司想要在伊朗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应遵循伊朗于1999年7月颁布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登记法》。
在注册地被认可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公司,应在伊朗登记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从事下列活动:为外国公司的商品或服务提供售后服务;完成外国公司与伊朗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执行工作;审查和准备外国公司在伊朗的投资项目;外国公司与伊朗的工程技术公司共同合作,以开发第三国业务;促进伊朗非石油出口;向伊朗提供工程技术服务、向伊朗提供技术和技术相关知识;从事已获伊朗权威机构的正式授权并取得合法证书的活动,尤其是在交通、保险、货物检疫、银行、营销等领域。外国公司在伊朗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应在总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内营业,以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名义在伊朗进行的活动应由总公司承担责任。
1. 注册手续
外国公司在伊朗注册分公司,应书面申请并向工业资产和公司工业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和文件。在伊朗,若伊朗籍自然人或法律实体向伊朗工业资产和公司工业产权局申请注册外国公司代表处或分公司的,不仅须准备下列材料,还应提供波斯语版本和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外国公司注册分公司或代表处,所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包括:
a. 公司章程,公司注册通知,公司在公司注册机构的最后变更信息;
b. 公司最后确定的财务报告;
c. 公司从事有关活动的可行性报告,报告中应提及在伊朗注册分公司的原因,分公司所获授权的性质、内容,经营活动的范围,从事有关活动所需的伊朗本地和外国工作人员的数量,以及本币和外汇资金来源等。
2. 注销
若外国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则该公司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业资产和公司工业产权局申请注销其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外国公司的营业执照未获延期的,应在六个月内及时向工业资产和公司工业产权局申请注销并进行清算。
3. 其他规定
在伊朗获注册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每年向有权机关提交一份有关其总公司运营情况的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由总公司所在地独立审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所做的审查。根据《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登记法》规定,外国公司在伊朗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应由居住在伊朗的一名或多名自然人经营。该自然人或法人应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有权机构提交分公司的经营活动报告及经审计的账目报表。根据法律规定,对账目报表的审计应由被称为“官方会计师”的专业会计师进行。预期审计可由会计组织和国际审计组织监督办公室接受的审计公司进行。
(八)中国企业到伊朗注册公司的注意事项
无论是伊朗《商法典》还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登记法》都明确规定,在伊朗设立公司应向公司注册机构提交符合法律条件的相关文件。在伊朗注册公司,文件资料要求繁多,注册程序相对复杂,审批时间较长,这些都会构成外国企业在伊朗设立公司的障碍。
1. 注册申请材料
根据伊朗法律规定,伊朗政府允许外国企业在当地设立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形式;还允许外国企业在伊朗注册代表处、分公司等。在伊朗注册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须向工业资产和公司工业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a. 注册申请表,可以直接从工业产权局领取;
b. 公司书面申请注册函,书面申请须经公证处公证、中国外交部和伊朗驻华使领馆认证;
c. 总公司关于在伊朗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的董事会决议,须经公证、认证;
d. 总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须经公证、认证;
e. 总公司章程,须经公证、认证;
f. 总公司资产负债表,须经公证、认证;
g. 总公司在伊朗法定代表授权书,须经公证、认证;
h. 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报告;
i. 在伊朗注册子公司、分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j. 子公司、分公司在伊朗的地址、公司形式;
k. 子公司、分公司在伊朗营业所需的伊朗及中国工作人员数量;
l. 子公司、分公司资金来源,包括本币和外币;
m. 伊朗合同方出具的介绍信;
n. 承诺书,须写明“一旦有关部门吊销公司经营许可,在规定期限内撤销该公司,并推荐清算人”。
根据伊朗法律的要求,中国企业在伊朗注册公司时还应同时提交上述文件的波斯语版本。中国企业尤其应注意须经公证处公证的材料有哪些,这部分材料须在中国国内完成公证事宜。同时,中国企业还须将这部分材料提交中国外交部和伊朗驻华使领馆进行认证。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公证、认证的申请材料,伊朗工业资产和公司工业产权局将不予接受。
2. 注册手续
中国企业准备好上述申请文件后,还需完成下列手续:
a. 去工业产权局财务处,领取公司名称确认费交费单,到设在该局银行交费,将交费收据交财务处,财务处在申请注册表上签字;
b. 持上述文件到注册处,由该处负责人登记、签字;
c. 将申请注册文件交注册文件审批存档处,并拿回收条,收条上注明取批文日期;
d. 在工业产权局指定日期去注册批文发放处,凭收条原件拿取批文;
e. 如工业产权局经审核认为文件无缺陷,立即起草外国公司子公司或代表处注册通告,待负责人签字后交秘书处打印;
f. 去银行交注册费和登报费;
g. 交费收据交回财务处;
h. 去办公室登记注册编号;
i. 将子公司或办事处成立通告一份交公共关系处,准备登报,取回收条;
j. 持通告原件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拉斯米报股份公司办公室办理登报,办公室确认后出具交款单,到设在该楼银行交款,交款收据及登报通告交办公室,并在通知日期领取刊登注册信息的报纸。
3. 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设立过程中若无法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文件,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认证公证,可能导致公司最终无法及时设立的情况。因此,中国企业在伊朗设立公司之前应全面了解伊朗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选择适合的拟注册公司形式和营业范围、明确公司设立程序;应尽量聘请伊朗当地律师和会计师协助办理注册事宜,至少应聘请熟悉伊朗当地法律和风俗习惯的律师协助完成公司设立手续。在国内准备的注册文件必须经公证处公证,中国外交部和伊朗驻华使领馆认证,翻译成波斯语后提交伊注册机构。
除了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设立公司外,中国企业在伊朗开展投资、贸易过程中,还应做好法律风险的规避和管理工作,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利益。企业可以通过保险、担保等业务分摊风险,利用银行、保险公司提供地专业风险管理业务降低自身所要承担的风险。例如,中国企业在对外开展投资合作过程中可以选择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保障业务;或者选择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等。一旦在开展投资、贸易合作过程中未能通过事前调查、评估达到有效规避风险的情况时,也可以根据损失的情况尽快通过信用保险机构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由该机构先定损核偿、补偿损失,再由该机构进行后续的追偿。
五、外汇及金融法律风险
虽然联合国及西方国家对伊朗的部分制裁已经解除,但解除制裁并不能立刻起到振兴伊朗经济的作用。在长达20年的制裁期间,不断收紧、加重的制裁给伊朗带来巨大的压力,尤其是2012年欧盟的制裁方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制裁方案”,对伊朗的贸易造成了致命性的打击,也对伊朗的整体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首先,制裁的影响最主要体现在对伊朗能源产业的打击上,进而影响了伊朗总体经济的态势。由于美欧联合制裁,伊朗失去了各大保险公司对油轮货运的承包,使得大部分油轮放弃运送伊朗原油。其次,制裁使伊朗面临金融结算难题,使得任何国家和企业在与伊朗开展贸易都不得不考虑政治风险,外国直接投资的积极性也因此遭受重创。制裁对伊朗金融领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货币贬值,通胀率高涨。货币贬值是经济衰退的一个直接影响,仅2012年伊朗里亚尔全年贬值近80%。货币贬值和金融制裁使严重依赖配件进口的伊朗制造业难以正常运行,生产商难以获得信用凭证或预付款项,被迫通过成本更高、效率更低的手段获取海外信用和预付款。在制裁期间,受影响最严重的是伊朗的中产阶级。伊朗政府为应对制裁措施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影响,实行严格的外汇管控,大幅提高存款利率,仍无法抑制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
第二,对外贸易障碍重重,尤其是金融结算业务。2012年2月,美国施压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禁止伊朗受制裁银行与实体利用其网络进行交易,欧盟随后立即跟进。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在国际金融服务市场占垄断地位,各国主要银行均已加入该系统,其为直接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9700多家银行、证券机构、企业与客户提供交易服务。失去该机构的支持,伊朗对买贸易无法进行,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保险赔偿也将难以进行。制裁还使得伊朗的对外贸易因缺乏支付程序而无法进行,伊朗政府不得不寻求新的结算方式、金融工具和支付渠道,开展以货易货,贸易国本国货币通过央行直接结算等方式。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使伊朗在制裁的重压下获得经济增长的机会,但制裁对伊朗的影响仍是不容忽视的。
伊朗政府在制裁期间,为了稳定本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缓解制裁对本国国民造成的消极影响,主要采取了下列措施:
第一,运用金融手段,减轻制裁的政治影响。西方制裁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让伊朗民众感受到制裁给经济和生活带来的痛苦,使民众迫使政府在核问题上让步。为减轻消极影响,伊朗政府的一个主要对策就是实行多元化的汇率体系,即里亚尔不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伊朗中央银行对不同的使用者以不同的利率进行货币兑换,从而大幅降低制裁给低收入阶层造成的冲击,而将消极影响转移到高收入和中等收入阶层;
第二,提高利率,防止里亚尔进一步贬值。伊朗央行在2012年1月18日宣布禁止民众持有外币,要求民众将外币存入银行或以官方汇率卖给银行。1月25日,央行又宣布将各金融机构本币一年期存款利率从13%提高至21%,目的是抑制本币贬值和通胀。1月26日央行再出新规:自1月28日起,国内所有金融机构必须以1美元兑换1.26万里亚尔的官方汇率买卖美元,同时告诫民众无需囤积美元,央行完全有能力保证外汇需求。伊朗央行上述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众对里亚尔贬值和通胀的担忧;
第三,采取措施保护低收入阶层。伊朗政府将外汇主要用于购买食品和药品,减少对非必需品的购买。为稳定物价,政府派出检查人员和便衣到各大商场巡逻,打击哄抬物价和囤积商品等非法行为,对不法商人采取罚款和吊销执照等措施。政府号召民众购买国货和减少购买进口商品和进口奢侈品,认为这是应对制裁的最佳手段;
第四,寻求新结算方式与结算通道,稳定贸易客户。2012年2月8日,伊朗央行与印度央行达成协议,伊朗将与印度使用卢比结算石油交易,卢比结算份额将达到印伊石油交易份额的45%,剩余部分通过印度承建伊朗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等方式结算,这是伊朗官方首次公开承认与印度的石油交易将采用卢比结算。印度一直是伊朗石油的重要买家之一,该协议使两国央行可以避免通过第三方央行进行石油贸易结算。此外,伊朗还一度通过土耳其银行和里拉从事转账业务,通过土耳其使其资金进入欧洲。
伊朗政府采取的一系列金融手段,通过严格管控外汇,防止本国货币严重贬值,抑制通货膨胀。伊朗政府还通过新的结算方式和渠道避免第三方央行在贸易结算中对交易的影响,为伊朗在经济制裁期间保证了一定的外贸收入。虽然这些措施并未起到理想中的效果,但仍整体上对民众的生活起到了稳定作用。严苛的制裁措施是上述一系列金融措施产生的背景,《联合全面行动计划》的施行并不能立即消除西方世界对伊朗的全部金融制裁,因此这些措施仍会继续影响伊朗的金融市场。
(一)外汇管理制度
1. 外汇制度产生背景
受联合国安理会及欧美金融制裁影响,伊朗外汇无法自由出入,需通过中转行代理。在伊朗,市场对外汇的供应和需求取决于政府的决定,政府和中央银行在外汇方面主要需要考虑以何种价格将外汇提供给谁的问题,因此希望获得外汇的人必须清楚地表明自身希望获取外汇的原因以及外汇的使用目的。在进行对外贸易时,伊朗进口商应首先向工矿贸易部提交详细的进口商品信息,包括质量和数量等,由该部门经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只有经工矿贸易部的批准进口商才能获得必要的外汇。获得批准后,进口商还应保证将海关签发的进口商品文件在限定时间内提交给签发信用证的银行。任何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行为都可能被伊朗中央银行起诉,导致获取外汇失败。此外,外国企业应注意,在伊朗不容云外国居民及投资者在伊朗当地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外币必须兑换成当地货币方可进行储蓄,外国公民储蓄需获得当地合法居民身份。 外国公民在伊朗不能使用信用卡,以现金支付为主。当地居民可以在银行办理储蓄账户,开通电话银行、网络支付等功能。
根据《伊朗保护和鼓励外国投资法》投资者想要将在伊朗获得的投资利润等汇出境外,必须在完成全部义务并交纳了法定的费用后,提前3个月通知伊朗最高投资委员会,经委员会通过并财经部部长批准后方可将原投资及利息或投资余款汇出伊朗。外国投资者汇出国外的利润须扣除了税款、费用及法定的储备金,具体的交税和缴费比例同样规定在伊朗投资法中。根据《伊朗保护和鼓励外国投资法》,伊朗禁止携带超过5000美元以上的外汇或等值其他货币离开境内,如果被警方查出超出该数量,则超出部分将被没收并被处以四倍超出数额的罚款。同样的,外国游客在进入伊朗境内之前,应在入关时向海关申报其携带外汇数额,携带1000美元以上外币现金出进人伊朗需要申报。
除了以上限制外,对于伊朗本地货币也有类似规定。伊朗货币和信用理事会规定,禁止将超出500万里亚尔以上的本地货币带出境,否则将被处于两倍等值超出数额的罚款。其中所指的伊朗本地货币包括当前市场流通的纸币和硬币以及伊朗中央银行签发的旅行支票。伊朗政府正计划干预并调低市场汇率。伊朗央行法律部表示,伊朗国内投资与油价和汇率密切关联,其市场汇率不能真实反映市场情况,政府正着力进行干预。
2. 伊朗主要银行机构:
(1)伊朗中央银行(The Central Bank of Iran )
伊朗中央银行成立于1960年。根据《伊朗货币和银行法》,央行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总体经济政策,制定并实施货币和信贷政策。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国家货币价值、维持收支平衡、提供经贸便利和改善国家发展潜力。为了完成上述任务,伊朗中央银行被授予如发行纸币和硬币、监管银行和信贷机构、制定有关外汇政策和交易的规定、制定黄金交易规章及制定国家货币流动规章等特别权力。作为政府银行,中央银行受委托管理政府的账户,向政府企业和代理发放大额信贷,授权其他商业银行经营政府债券销售及其他合法银行业务。2015年5月,伊朗央行宣布从2015年5月6日起,禁止银行为存款提供20%及以上利率。
(2)伊朗国家银行(Bank Melli)
伊朗国家银行成立于1928年,已有70多年的历史,系伊朗首家商业银行。1932年成为伊朗唯一发行纸币的银行。其业务主要有:调整货币流通、货币保值、调整存贷款利率、维持账户平衡及监督国家银行体系等。1961年,《伊朗货币和银行法》出台及中央银行成立后,国家银行的部分职能转由中央银行执行,其目前业务主要集中在商业及贸易方面。2011年该行总资产为720亿美元,是伊朗最大的商业银行。
(3)伊朗国民银行(Bank Mellat )
根据1979年12月20日银行总会的决议以及《银行管理法》第17条款的规定,伊朗国民银行是通过合并10家革命以前的私人银行而成立的。最初股份资本为330亿里亚尔。2009年伊朗国民银行实现了私有化改制,向外国和本国私人投资者出售了部分股份,并将重点业务转向能源领域。同年该银行资产实现大幅增值。至2009年年初伊朗国民银行总资产达397亿美元,成为伊朗第二大商业银行。
(4)伊朗出口银行(Bank Saderat)
伊朗出口银行成立于1952年9月6日,当时在德黑兰公司和商标工业产权局注册为“Bank Saderat Va Ma-aden Iran",初始资本为2000万里亚尔。1952年11月13日正式营业。2009年该行是伊朗第三大商业银行,总资产393亿美元。
(5)伊朗赛帕银行(Bank Sepah)
伊朗塞帕银行于1925年4月成立,并于同年在拉什特市开业,是伊朗最早成立的银行,也是伊朗主要的商业银行之一。在全国范围内有众多分行,在法兰克福、伦敦、巴黎和罗马等欧洲城市设有分支机构。
(6)伊朗商业银行(Bank下ejarat )
伊朗商业银行是伊斯兰革命胜利后成立的首家全额政府股份的银行,营业范围包括:开具和经营现金及转账账户、接受短期和中长期储蓄和类似的存款,开具保函、在伊斯兰合同框架内提供银行信贷服务等。该行目前在全国和世界各地拥有2000多家分支机构,是伊朗首家获IS09002认证的银行。伊朗商业银行于2003年8月在中国北京设立代表处。
(7)伊朗福利银行(Bank Refah )
伊朗福利银行于1960年7月成立,1979年转为国有商业银行。初始资金为伊社会保障组织提供的4亿里亚尔,2002年增至9600亿里亚尔(社会保障组织持其中96%的股份)。现有分支机构1067个、员工10900人。主要业务是为伊朗大众提供金融信贷服务,特别是为社会保障组织、劳动部、卫生部等部门及其隶属机构提供信贷服务。
(8)伊朗出口发展银行(Bank Tose-a Saderat )
伊朗出口开发银行于 1991年7月成立。初始资金为500亿里亚尔,现有资金15450亿里亚尔,主要业务是为非石油产品出口及其他经贸活动提供金融支持和信贷服务。伊朗出口发展银行是伊朗的进出口银行,完全国有,向伊朗出口和投资者提供金融及其他银行服务。2008年10月美国宣布对该行实施单边金融制裁。
(9)伊朗农业银行(Bank Keshavarzi)
伊朗农业银行于1934年成立,已有70年历史。成立之初名为“农工银行”,初始资金2000万里亚尔,主要为农业发展提供信贷,服务项目70余种。该行现有员工11600余人,海内外分支机构1690家。现任行长为穆罕默德·塔勒(Mohammad Talebi )。
(10)伊朗住房银行(Bank Maskan )
伊朗住房银行于1939年成立。起初命名为“伊朗贷款银行”,作为住宅及建筑业的专门银行,初始资金为2亿里亚尔。1980年,该银行根据伊斯兰革命委员会通过的《银行管理法》,成为伊朗典当行、伊银行建筑投资公司及全国其他住宅储蓄贷款公司的联合体,并由此更名为“住房银行”,成为建筑行业的国有专业银行。1981年成立住宅投资公司,为国民提供了大量的居民住宅。住房银行在全国有750个分支机构,员工约8800人,是伊朗信誉较好的银行之一。
(11)新经济银行(Bank Eghtesad-e-Novin )
伊朗新经济银行于 2001年由中央银行批准成立,是伊朗第一家私人银行,初始资金2500亿里亚尔,现已增长至10000亿里亚尔。有直接股东1000人,主要集中在工业及建筑业公司,非直接股东150万人,分支机构190个。
除此之外,伊朗还有工矿银行(Bank Sanat & Madan)和邮政银行(Bank of Post)等国有银行和包括中东银行等私有银行。2015年7月30日,伊朗央行宣布外国银行可以在伊朗自由贸易区设立分支机构,以吸引外资并便于银行结算,决定也适用于采用非伊朗货币运行的伊朗银行。
3. 融资条件
由于伊朗当地融资成本较高,外国企业一般难以在当地取得融资。到伊朗从事工程承包项目一般要求承包商提供融资方案。根据官方数据显示,伊朗主要银行资产负债表上至少有938万亿里亚尔,折合美元330亿的坏账。而截至伊历年去年年底(即截至2015年3月20日),伊朗全年贷款只有3200万亿里亚尔,折合美元1128亿。更严重的是,由于许多银行对贷款进行了展期,使上述数据实际低估了银行坏账的情况,据财经部部长和总统助理的统计,真实坏账可能高达官方数据的两倍。此外,伊朗广泛存在利用银行支票进行小额欺诈的情况,自2015年3月21日起伊朗中央银行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电子支票管理系统,以解决小额欺诈问题。根据伊朗中央银行的统计,伊朗在过去五年空头支票问题严重,数量高达2700万笔。根据2016年世界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伊朗以14.8%的利息居世界第五高息国家,去年为14.1%。而事实上,伊朗银行利息远高于此,平均高达18%-22%。虽然自2015年起,伊朗货币和信贷委员会决定将存款利率瞎跳,但鉴于银行情况不佳以及共和考虑经济社会因素,伊朗最终选择温和降息的政策。
(二)银行法律制度及风险分析
1.伊朗货币制度
伊朗国家发行的官方流通货币为里亚尔,包括纸币和金属硬币两种类型。里亚尔对黄金的比值的改变应根据伊朗中央银行的建议、财经部长的同意、部长会议团的确认、议会财政委员会的批准才能生效。外国货币与里亚尔的比价以及外汇的买入卖出价则应由伊朗中央银行根据本国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承担的义务计算确定。在伊朗,金币没有合法流通权,只有国家发行的纸币和金属硬币才具有合法流通使用权。政府垄断国家流通货币的发行权,授权伊朗中央银行执行发行权。国内流通的纸币和金属硬币的数额、名称、外观、质地、颜色、尺寸、图案和其他具体规格由中央银行行长提议、财经部长批准制定。
根据《伊朗国家货币银行法》的规定,中央银行应以基金名义拥有相当于发行纸币的百分百的黄金、外汇、有价证券储备。其中黄金、外汇的储备总数不应少于伊朗中央银行已发行纸币总数的25%。若储备价值在其买价低于名义价格时,应按买价计算;反之,在买价高于名义价格时,应按名义价格计算。换言之,黄金、外汇及有价证券的储备价值应以买价或名义价格中较低者计算。黄金、外汇、有价证券储备分别包括:
第一,黄金储备,包括金锭、银行库存金币、在外国银行和国际机构中存放的黄金,根据现行法律提供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类似机构及其所属部门的配额和资本;
第二,外汇储备,指被伊朗中央银行接受的可兑换的外国纸币。除此之外,外汇还包括:六个月内可收回的外汇债务;根据相关法律支付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类似机构及其所属部门的配额和资本;由国际正式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发行和担保的证券;由外国政府发行和担保的证券;按照国际支付协定干活易货协定预计可收到的外汇或可兑换外汇的里亚尔;由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承担的,有包括责任银行在内的三方有效签字并在六个月内可兑换外汇的商业票据;为伊朗中央银行接受的可兑换外汇的外国有价证券;根据有关法律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特别提款权帐户的存款。
第三,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包括官方有价证券和非官方证券。官方有价证券包括:库存票据、取得合法发行权和担保权条件下由国家发行的公债或由财政部担保的债权;来自各部、各政府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市政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的并由财政部担保的伊朗中央银行债务。简而言之,官方有价证券指的是由国家机关发行并经财政部担保的股票、债券等。非官方证券包括:有责任银行在内三方有效签字的支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可支付里亚尔商业票据;以金锭、金币或外汇储备为担保的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其它里亚尔短期债务。
2. 伊朗中央银行
伊朗中央银行总部设在德黑兰,根据《伊朗国家货币银行法》负责国家经济总政策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伊朗中央银行具有法人地位,遵守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
(1)中央银行的职责
伊朗中央银行的职责根据其所履行的职能不同而不同。作为国家货币和信贷制度的制定者:伊朗中央银行应依法发行国内流通的纸币和金属硬币;依法对其他银行和信贷机构进行监督;制定外汇交易有关规定、承担和保证经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的外汇支付、监督外汇交易;经部长会议团批准制定有关黄金交易的规定并对黄金交易进行监督;经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制定有关外汇和国内流通货币出入境的规定并对外汇和国内流通货币出入境进行监督。
作为金融机构,伊朗中央银行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保护政府部门、下属机构、市政公司以及国家控股企业的账户并执行其在国内外的一切银行业务;作为政府代理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出售各种公债、国库券并偿还其本金和利息;掌管国家全部外汇、黄金储备;保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组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发展组织和类似机构及其下属部门的里亚尔基金;在执行政府间金融、财政、商业、过境贸易合同时签定支付协议。
(2)中央银行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履行伊朗中央银行作为国家货币和信贷制度的制定者的职能,法律赋予中央银行以下权利:以合法手续向各部、政府各机构提供贷款和信贷;
a. 以合法手续保证政府、各部、政府各机构所承担的义务;
b. 向国营公司、市政以及政府和市政下属企业提供足够的贷款和信贷,并为上述贷款和信贷担保;
c. 银行短期商业票据和汇票的再贴现,向其他银行提供足够的信贷;
d. 买卖国库券、公债、外国政府和有资信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e. 买卖金银;
f. 在国外银行开立和保护现金帐户、保护国内银行和国外银行在本行的帐户、执行其它银行授权的所有业务、为自己帐户和国内其它银行帐户接受来自国内外的信贷;
g. 经财政部担保,向各部、国营企业提供贷款和信贷并为上述贷款和信贷担保;
伊朗中央银行在执行国家金融制度时,可以对银行的金融事务进行如下干预和监督,除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外,中央银行还可以对非银行信贷机构进行如下监督,但权利的具体实施应事先经过货币信贷委员会的批准。
a. 根据贷款和证券的种类确定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官方利率;
b. 根据各银行业务的种类或伊朗中央银行制定的其它规定确定各银行全部资产、储备、债务之间的比例;
c. 确定各银行在伊朗中央银行合法存款的利率和比例,因各银行间业务种类和结构的差异,其合法存款比例可能不同,但该比例不低于10% 和不高于10%;
d. 确定各银行最高利息和最低利息及收支手续费;
e. 确定各银行各种储备与其支出和存入总资产的比例;
f. 确定各银行开具背书信用证或保函的最大责任范围,以及保函的种类和金额;
g. 确定银行贷款及分期付款交易的条件;
h. 制定开设现金帐户、储蓄帐户和其它帐户的规章;
i. 确定各银行奖励的种类和金额以及银行为吸引现金存款或储蓄给于的其它优惠,制定银行在此方面宣传的制度;
j. 鉴于保密的需要,审查各银行业务、帐户、票据和文件,收集各银行的统计资料;
k. 限定各银行的经营业务种类和时限;
l. 确定使用各银行储蓄、存款的方法;
m. 确定各银行总体和分项贷款和信贷的最高总额;
n. 确定银行从私人获得贷款和发给存款证明的条件;
(3)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伊朗中央银行内部包括:全体大会,货币信贷委员会,决策人委员会,纸币储存监督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第一,全体大会由财政经济部部长和部长会议团选出的一位部长代表政府组成,财政经济部部长担任主席。银行其它部门成员出席全体大会,只能参与讨论并无表决权。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或其代表和所有有表决权的成员必须全员参加全体大会的讨论和表决,全体大会的决议以有表决权的多数票通过。全体大会负责审查和通过伊朗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审查管理管委员会的报告并对其做出最后决定,审查关于分配特别利润的建议并对其做出最后决定,根据财政经济部部长的建议选出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二,货币信贷委员会成员包括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最高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有关部门推荐的财经部副部长和计划预算组织副主席、商会会长、财经部部长选定的两名专家、中央银行行长选定的一名银行专家、有关部长推荐的农业和农村开发部副部长和工矿贸易部副部长、商业部副部长。其中伊朗中央银行行长兼任货币信贷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会议至少要起名正式成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会议通过的意见、建议和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至少六名成员同意方能通过。委员会可以要求权威人士出席讨论,正式成员及应邀出席讨论的人士应对委员会讨论内容予以保密;
第三,决策人委员会由中央银行行长、行长代表、秘书长和三名副行长组成。行长负责管理银行事务、执行《国家货币银行法》及其实施细则,是一切银行事务的最高执行者和管理者。中央银行行长由财经部部长推荐、部长会议团通过,总统正式任命的。银行行长代表由中央银行行长推荐、财经部部长同意,部长会议团通过,总统正式任命的。行长代表的权限由行长确定,在行长不在、辞职、免除或死亡时全权行使行长的职责。银行秘书由中央银行行长推荐经全体大会通过任命,中央银行秘书长同时兼任货币信贷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秘书长有义务将货币信贷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向财经部部长报告。决策人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不得在政府机关或私人企业里担任实际职务;
第四,纸币储存监督委员会由伊斯兰议会选出的两名议员代表、中央银行行长或副行长、国家总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国库总库长、核算法院院长、管理委员会主席等组成。纸币储存监督委员负责监督和保管黄金、外汇和有价证券等储备,保管国家珍宝,制定有关国家珍宝展览的规定,监督国家珍宝从给银行国库的进出,监督不再进入流通领域的纸币的销毁。
第五,审计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四名委员组成,由财经部部长推荐、全体大会通过,委员会组成人员须为具备至少二十年工作经验的专职审计员或精通会计业务或银行业务的人员,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将银行业务情况和银行现行政策报告财经部部长。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伊朗中央银行的账目和债务,对账目和债务发表专业意见,具体包括:对伊朗中央银行财政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并向全体大会提交年度报告,对银行的资产和债务细目、银行账目的概况以及银行发行的凭证进行审计,对银行业务是否合法进行审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责时可以对所有的银行财务和资产文件进行审计,如必要可以所要银行一切相关决定和文件,在不干预银行现行业务的同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向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提出意见。
3.银行业务一般规定
根据《国家货币银行法》的规定,伊朗银行不得从事商业性商品买卖、不动产的交易等。伊朗政府虽然允许银行投资公司、收购国内外有价证券,但银行投资公司的股本不得超过中央银行规定的数量。银行可以为自然人和法人提供信贷,但根据伊朗法律规定,银行不得违反中央银行的特别规定为本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提供超过规定数量的信贷。因盗窃、受贿、贪污、失信诈骗、伪造、舞弊、开空头支票、假冒等曾被判处过刑罚的,无论主犯或从犯不得在银行中担任职务。任何银行的行长或负责人只能在一家银行任职,除非经中央银行的许可,不得持有其他银行的股份或担任其他银行的职务。
撤销银行必须经中央银行行长建议、经货币信贷委员会同意并由总经理、财经部长、司法部长组成三人委员会批准,宣布被撤销的银行其业务管理交中央银行或由中央银行安排其他银行接管。除了须经法定程序,撤销银行必须具备法定事由:
a. 银行权力机构提出要求;
b. 银行自宣布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银行业务;
c. 银行毫无正当理由停业七天以上;
d. 银行违反了法律及法规、违反了中央银行的指令或违反了自身的章程;
e. 银行支付能力陷入困境或被迫停止支付;
银行陷入破产局面时,法院应向中央银行询问意见,中央银行必须在收到法院询问信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答复法院,法院根据伊朗中央银行的书面意见作出是否宣布银行破产的裁决。一旦银行宣布破产停业,应首先保护储户的利益,优先发还5万里亚尔以下的有息活期存款和类似款,其次发还5万里亚尔以下的无息支票存款和有息定期存款。
4. 处罚规定
伊朗《国家货币银行法》设有专章规定对违反银行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甚至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追究。
(1)银行业务违法
伊朗政府严禁银行从事外汇买卖,严禁一切会导致外汇非法转移和外汇债务的银行业务,严禁不按伊朗中央银行指定的外汇和国家流通货币出入境方面的规定。若银行从事以上违法业务,将面临现金处罚,最高超出规定金额的50%。
严禁不按法定程序成立银行和开展银行业务,严禁在非银行信贷机构名称里使用“银行”字样。违反者将受到六个月的教养性监禁,同时检察官可以应中央银行的要求命令该信贷机构暂时停业,直至法庭确认最终责任。
(2)银行职员违法
银行经理及各级负责人等职员在从事银行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及伊朗中央银行的指令,将受到治安处罚,包括书面警告、罚款、临时或永远退出相关行业。违法期间,银行违法职员可能面临每天最多二十万里亚尔的罚款。
银行治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总检察长代表、一名货币信贷委员会推荐的成员、一名银行最高委员会推荐的成员、以委员会检察官身份的银行秘书长。治安委员会负责对违法的银行职员进行调查并给予处罚,裁决宣布后十日内货币信贷委员会可以要求对其进行重新裁决,货币信贷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伊朗《国家货币银行法》内容较为概括,明确了伊朗政府严格的外汇管理政策,以规定伊朗中央银行组织结构、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根据《国家货币银行法》第七条、第十一条,外汇储备包括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发行的纸币、有价证券以及外汇债务等,主要通过伊朗中央银行进行管理。中央银行负责制定有关外汇交易的有关规定、承担并保证经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的外汇支付、监督外汇交易,同时还要负责对外汇的进出境进行监测和管理。外汇制度由伊朗中央银行全面控制,货币信贷委员会仅负责批准外汇支付以及外汇和国内货币的出入境。
(三)金融市场及法律制度
1. 伊斯兰金融市场
伊斯兰金融是指符合伊斯兰教义的金融形式,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几个组成部分。伊斯兰教作为一种宗教信仰的同时还是一种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伊斯兰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遵循主要源于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和《圣训》的伊斯兰教义(Sharia),其中有着大量关于金融方面的教义和指导原则,包括:禁止收取和支付利息,交易不准涉足烟、酒、猪肉、武器以及经营色情、赌博等行业,强调“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禁止不当得利,禁止投机行为等。
(1)伊斯兰金融市场发展
早在15 世纪以前,中东、东南亚和非洲的伊斯兰国家就开始采用伊斯兰金融制度,然而随着被西方国家的殖民化,伊斯兰金融体系一度被边缘化。直到二战后,伊斯兰国家逐渐重获独立,伊斯兰复兴思潮兴起,金融体系必须遵从伊斯兰教义的要求重新被强调。1963年7月埃及领导成立了第一家基于损益共享原则的伊斯兰银行,不收取也不支付利息,大多直接投资或与他人合伙经营商业与工业,然后与存款人共享损益。目前,几乎所有的伊斯兰国家都建立了伊斯兰银行,英国、香港等非伊斯兰国家和地区都大力发展伊斯兰金融,很多国际性银行如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也设立了伊斯兰金融窗口。
伊斯兰国家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其一,以伊朗为代表的国家,其本国的金融体系采取完全的伊斯兰化;其二,部分伊斯兰国家金融体系实行二元制,通过专门的法案对伊斯兰金融进行规制,让伊斯兰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并存,代表国家包括巴基斯坦和阿联酋等。除伊斯兰国家外,伊斯兰金融正在被很多非穆斯林国家和地区引入。2009年马来西亚新中央银行法明确规定了马来西亚的二元金融体系,使传统金融系统和伊斯兰金融系统由不同的法律来规制。伴随着穆斯林移民潮、宗教认同感的加深,以及石油资本带来的财富效应,很多非穆斯林国家和地区如英国、卢森堡、新加坡、香港、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也积极发展伊斯兰金融,开发符合伊斯兰教义的伊斯兰金融产品,英国有6家专业伊斯兰银行,20多家提供伊斯兰金融产品的公司。香港是中国最早提出搭建伊斯兰金融平台想法的地区,香港特区政府在2007 年就提出要发展伊斯兰金融。2007年8月,香港金管局批准马来西亚丰隆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推出香港市场首个伊斯兰银行业务窗口;2007年11月,丰隆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发行了首只针对零售投资者的伊斯兰基金。据报道,到2013年底,伊斯兰金融的资产达1.8万亿美元。
(2)伊斯兰金融的主要模式
尽管伊斯兰教没有独立的法律体系,伊斯兰金融也受制于当地世俗法律管辖,但很多伊斯兰国家的金融体系已经完全伊斯兰化,其中重要的代表国家即为伊朗。伊朗国家法律规定其金融业务必须符合伊斯兰教义,不同于其它穆斯林国家所实行的二元制。为了符合伊斯兰教义,伊朗的伊斯兰金融业务包括以下几种主要的模式:
第一,加价制(Murabaha),也称成本加融资,这种模式被广泛应用于贸易融资和股权收购中,客户出于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或者耐用消费品的特定目的向伊斯兰金融机构提出请求,让其代为购买,达成一致后伊斯兰金融机构和客户签署加价制合同。按照合同,金融机构购买客户需要的货物,金融机构也可以委托客户作为其代理人去购买货物,以避免物品不符、客户拒绝接受的风险。客户根据合同规定付款,货物的最终价格包括金融机构支付给原销售方的价格以及其得到的利润。客户可以延期付款,解决了客户暂时的资金困难,在这种融资过程中伊斯兰金融机构实际上发挥了贷款人的作用。
第二,租赁制(Ijara),也是一种很流行的伊斯兰金融工具,租赁制是指伊斯兰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需要购买某种资产如船舶、飞机、机械设备等,在约定期间内交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固定金额的租赁费,类似于传统金融下的经营性租赁。在租期结束后,出租人也可以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类似于传统金融下的融资性租赁,但和融资性租赁不同,租赁物的保险、维修等费用都应由出租人来承担。为了便于控制在这个结构下的所有者责任、税费等,金融机构可能会选择设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来替其购买客户需要的资产并出租给客户。
第三,股本参与型(Musharaka),股本参与型来自于中世纪的合伙经营,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按约定的比例投资于一个项目,各合资方以约定的比例共享利润,损失由合资方的投资比例来确定。股本参与型分为连续的股本参与型和逐渐减少的股本参与型。通常来说,投资者作为项目的管理人负责项目的运营及盈利,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润为其最初的投资和约定的利润。这种结构通常用于长期投资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投资者以特定资产如不动产出资并作为管理人,而金融机构以资金出资。
第四,盈亏分摊制(Mudaraba),这种方式类似于合伙,一般是若干投资人将其资金交给一个管理人,由管理人将这些资金进行符合伊斯兰教义的专业投资,管理人按比例收取投资获得的利润作为其提供服务的报酬,部分伊斯兰银行的储蓄业务,和盈亏分摊制的银团贷款就是按这个模式来运作。伊斯兰银行在从事储蓄业务时,受储户委托将其账户中的资金投资于特定项目,由银行作为管理人按比例收取投资利润;银团贷款则是由借款人将银团的出资投资于特定项目,由借款人作为管理人按比例收取投资利润作为报酬。
第五, 伊斯兰债券(Sukuk),又称苏库克,是对基础资产拥有一定比例的证明或票据,伊斯兰债券依赖于其基础资产,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投资者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伊斯兰债券后就拥有对基础资产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基础资产会被转让给第三方以产生持续的收益以回报投资者。为此,伊斯兰债券通常和其他伊斯兰金融结构如租赁、股本参与型、盈亏分摊制相结合。
2. 伊朗金融市场的发展
德黑兰证券交易所是中东地区一个重要的资本市场。在伊朗建立证券交易所的最初设想始于20世纪30年代,并由国家银行进行了可行性研究。但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建立证券交易所的计划中断。直到1968年,伊朗开始重新实施这项计划。最初德黑兰证券交易所的经营范围只限于政府债券和有价证券的交易,但随后由于伊朗企业募集资本和发行股票的迫切需要,交易所开始进行全面的股票交易。
1979年的伊朗伊斯兰革命,以及随后的两伊战争,对德黑兰证券交易所的业务造成很大的冲击。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使对私人资本的需求下降。新的银行体制建立后,由于伊朗要求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经营均须遵循伊斯兰教义,禁止发行带息股票,加速了德黑兰证券交易所经营状况的恶化,其经营一度处于萧条阶段。1988年两伊战争结束后,伊朗政府开始实施战后重建计划,制定第一个五年经济发展计划,私有化政策第一次在五年计划中提出。由此,德黑兰证券交易所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5年伊朗股市股票交易额为8亿美元。2010年,股市交易额超过400亿美元。截至2002底,在德黑兰证券交易所注册的公司有324家,股市资本已达114.397万亿里亚尔,自2003年11月始,外国资本被允许进人伊朗股票及证券交易市场,德黑兰证券交易所在中东证券市场的领先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
2004年,德黑兰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获得进一步发展,在11个省会城市设立新的证券交易中心,农产品首次上市进行交易。当年,德黑兰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423家,股票交易量达142.7亿股,交易额约114亿美元,股市资本增至387.547万亿里亚尔(约合430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81.1%, 55.8%和20.15%。 2005年以来,因受保守派控制内阁、伊核问题动摇投资者信心和世界金融危机影响,德黑兰证交所发展一度趋缓,但2009年该交易所又出现子恢复性发展。2014年11月,伊朗证券交易组织宣布伊朗即将开放外汇交易市场。
(1)伊朗股票市场情况
伊朗股票市场比较发达,德黑兰证券交易所是伊朗唯一的股票交易所,于1967年开始运营。目前有440家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约1000亿美元,去除政府及伊朗革命卫队控制的股份,可自由流通的股票市值约为300亿美元。以市值区分,伊朗市场最大的板块依次是化工产业板块(23%)、金融板块(13.4%)、基础工业及金属加工业板块(10%)。德黑兰股市2015年的日均成交量为3600万美元。但2016年1月,随着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正式付诸实施,伊朗股市成交量暴涨,至一月底日均成交量达到1.33亿美元,几乎增长三倍。而从估值上看,德黑兰股市更具优势,截至2015年12月底德黑兰股市平均市盈率仅为5.7倍。相比摩根士坦利发布的数据,发展中国家股市平均市盈率都达到了12.2倍。
外国投资者投资伊朗股市的方式有直接投资和通过基金投资两种方式。直接投资方式是通过德黑兰股票经纪商,向伊朗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账户代码及外国投资者投资许可。而间接投资方式则可以通过目前已经成立的一家交易所交易基金,或正在筹备成立的外国投资基金来进行投资。并不是所有伊朗股市的股票都可以接受外国投资,据Sturgeon Capital的调查,即便在解除了制裁之后,仍然有大约50家伊朗上市公司,因与伊朗革命卫队有关联而未被解禁。德黑兰股市的交易时间与其他国家有明显区别,每周的周一、周二、周三、周六、周日为交易日,周四、周五为休息日。每个交易日内的交易时间为德黑兰时间上午9:00至12:30,共3.5小时交易时间。
(2)伊朗债券市场情况
根据伊斯兰融资结构的不同,伊斯兰债券主要分为:租赁型(Ijarah)、股本参与型(Musharakah)、盈亏分摊型(Mudarabah)、分期付款型(Istisn.a)。在四种伊斯兰债权中,伊朗的伊斯兰债券大部分采取的是股本参与型结构,在中东地区较为流行则为租赁型结构。伊朗的债券市场并不发达,在伊朗直到2009年左右才出现,国内私营机构发行的伊斯兰债券规模也很小。伊朗固定收益证券市场发展迟缓的原因:
第一,缺少基准定价。自霍梅尼革命之后,伊朗政府直到2015年9月才首次发行了主权级债券,首批发行了10万亿伊朗里亚尔(约合278亿美元)的短期国库券,期限为5.5月。该笔交易为场外交易,在 Fara Bourse完成交易; 第二,缺乏符合宗教规范同时符合国际市场管理的评级机构。目前世界范围内三大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惠誉和穆迪,均拒绝给伊朗评级。伊朗唯一获得的国际评级是一家设立在塞浦路斯的评级机构Capital Intelligence给出的BB-评级。伊朗国内目前也没有公信力强的评级机构,这大大阻碍了固定收益证券的发展。根据伊朗的宗教委员会的相关指引,伊朗政府在完成首笔主权债券发行后,随即推出了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的规则。由于有实体资产作为基础,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更容易获得宗教认可。2016年1月,伊朗的带呀贷款支持证券规则首次对外公布,通过打包住宅抵押权进行融资,目的是刺激伊朗国内的房地产建设。根据该规则的规定,其允许使用“其他类型的应收款”,为未来非银行公司能够通过证券化手段进行融资提供了制度基础。
然而尽管面临种种困难,敢于冒险的国外资本仍然对伊朗债券市场抱有很强期待。设立在德黑兰的投资银行Kardan Investment Bank是外资进入伊朗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主要渠道之一,该银行管理的资产从2015年初的3亿美元左右,劲升到2016年初的6.5亿美元。总之,对于伊朗来说,欧美资本并不陌生,1979年之前的伊朗,活跃着众多的欧美金融机构。
(3)制裁后时代金融市场概况
如今的繁盛,很大程度上是资本重返旧地的喜悦。然而,物是人非,解禁带来的冲击仅仅是使伊朗重新回到了金融经济制裁前的状态,尽管面临着众多的潜在需求点,但是一个仍然存在宗教冲突、严格管制和繁琐规制的伊朗,是否真的能在资本冲击下完成市场体系的复兴,实际上存在着巨大的变数。资本的冲击固然有着重要的衍生效应,而且制裁未能实现的削弱伊朗现政权威力的目标,有可能通过解禁后的软刀子实现。但是伊朗是一个有着坚定民族自豪感的国家,同时,经历了严酷制裁后的政权,对于国内局势的把控也有着强大的能力。随着过几个月资本期许逐步回归运营本源,伊朗市场的运营艰难,将可能取代原本瑰丽的梦想。新的博弈必然将重新回到视野当中。而这也是制裁之前,已经进行了二十年的旧事而已。对于中国,伊朗是一个新的陌生领地,原有基于原油贸易、军火交易及隐秘政经联系所积累的资源,并不必然能够带来中国资本进入伊朗的先天优势。陌生之地不会因为一点光亮而被点燃。没有磨合过的商业运营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是巨大的障碍,而对于宗教、政治、经济、商业的诸多问题交织,中国企业还仅仅是个蹒跚学步者。但无论如何,资本的外溢都必然带来中国踏入伊朗的更明显趋势。为了不去重蹈西方覆辙,有必要擦亮眼睛,多学习过去的经验,小心的绕开可能的陷阱。
(四)金融市场风险分析
1. 伊朗银行业风险提示
尽管联合国和西方国家已经解除了对伊朗的主要制裁,次要制裁仍具有较大的杀伤力,中国银行在与伊朗进行相关金融业务时存在巨大风险。在伊朗遭禁运期间,昆仑银行一直处理着伊朗和中国之间的石油换贷款和基础设施协议,然而2016年年初昆仑银行被列入了违反禁运规定者名单。昆仑银行被列入名单并未阻止中国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为中伊两国金融业务往来的顺利进行而作出努力。按照中国“一带一路”对外投资计划的构想,中伊未来十年间的投资额将增加至5000亿美元,相当于目前投资额的10倍。目前,伊朗已经认缴了亚投行约2%的初始股份,中伊两国也在开展有关设立双边货币互换额度的商讨和交流。因此,虽然伊朗银行受制裁影响存在较大的问题和困难,但中伊两国必须为未来的金融结算业务做好充分准备。
对伊朗的制裁解除后,中国在银行业务和贸易上面临着新的竞争,有来自欧洲的竞争,还有来自印度、日本和韩国等亚洲竞争对手的竞争。2016年2月,伊朗的银行重新连入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支付网络(SWIFT),中国的工商银行申请了伊朗本土和基什岛自由贸易区的经营牌照。伊朗政府下属的银行正在重启它们在中国的业务,Bank Pasargad等较小型的私有银行也宣布了在中国内地设立分支的计划。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近来是德黑兰证交所的常客,在整个2月份,德黑兰证交所的指数上涨逾20%,日交易额增加了一倍,至1亿美元,平均市盈率为6倍。截至3月的这一财年里,伊朗的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可能几乎为零,未来的反弹也无法抵消持续数年的衰退。通胀之前处于40%-50%的水平,部分由于汇率企稳,通胀如今有所改善,但依然处于较低的双位数。正式市场和平行市场的汇率分别处于1美元兑3万里亚尔和3万5里亚尔的水平,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说法,两个市场将在9月实现统一,但这一时间表一再推后。伊朗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去年10月份的一项“紧急”刺激方案中再次放松,此前这些政策通过削减补贴减少了财政赤字,并通过实行25%的利率压低了通胀率。伊朗还为小企业项目划拨了25亿美元,将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下调至10%,同时为汽车和房产提供优惠消费信贷额度。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去年12月份发布的年度“第四条款磋商”报告,伊朗的银行,尤其是那些占主导地位、笨重的大型国有银行,迫切需要修复资产负债表。伊朗的银行须遵循过时的《巴塞尔协议I》中的审慎标准,但伊朗央行缺乏监督和决议能力,也欠缺完善的会计和分类规范。伊朗报告的资本充足率约为5%,这不到伊朗的中东邻国的一半,其报告的15%的不良贷款率被广泛认为低估程度高达一半。伊朗的银行必须偿还此前超过20%的长期存款,因此普遍尝试通过对商业借款人收取极高的费用以规避贷款利率上限。银行的非信贷资产组合主要在房地产领域,这些资产组合的价值也大幅下滑,根据新规要求,伊朗的银行要在接下来3年剥离这些资产。对总值4500亿美元的伊朗银行业而言,初步的清理成本可能在500亿美元以上。基本银行业法律修正案将在下一次议会会议上进行辩论,这些修正案旨在更新指导方针,并将不受监督的中介机构纳入监督。立法者还在考虑设立一家不良资产集中处置机构,并继2015年试发行伊斯兰国债后加大债券市场开发。
中国正密切关注着这些动向。自关于伊朗问题的日内瓦协议达成以来,中国就一直对与伊朗加深银行业和证券方面的联系保持谨慎态度。中国明白伊朗本土金融机构深陷困境,而且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框架的缺失导致遭到国际处罚的风险仍然残留。伊朗的银行盈利下滑,银行股的表现仍然落后于大盘的反弹。虽然有大量中国内地的投资者对伊朗的潜力进行调查研究,但是国际基金的发行完全来自于欧洲。和三大国际同行一样,中国的评级机构已经表达了对伊朗进行初步主权评估的兴趣,但迄今还在犹豫。就算使用不同的信用评估方法,仅准主权银行债务一点就能将伊朗划入垃圾级,除非伊朗当局针对这一敏感问题批准一项处置计划,否则情况无法改变。
2. 中国企业投资金融行业风险提示
伊朗银行重新连入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支付网络(SWIFT)系统,提升了本国的国际贸易能力。自联合国及西方国家对伊朗解除主要制裁后,伊朗银行将可以进行外汇交易,伊朗金融系统也将重新与国际银行体系相连接。如此一来,伊朗本国参与国际贸易,尤其是参与国际原油贸易的能力将得到大幅度提升。同时主要制裁的解除还会给伊朗的油气开发、商品贸易、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场需求较大的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这些行业必将在制裁解除后时代迎来金融资本的扩张。不仅是伊朗的银行业,伊朗的股票市场和保险市场业出现了发展的转机。伊朗德黑兰股票交易所目前有320家上市公司,市净率为5.18倍,仅相当于沙特股票市场市净率的74%。伊朗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正在逐步放开外资进入其本国股票市场的限制,此举必将推动伊朗股票市场的景气度上升。制裁期间欧盟和美国禁止国际保险商向伊朗石油制品的贸易活动提供保险服务,次要制裁解除的同时,国际保险公司也重新开启了与伊朗石油运输相关的保险业务。因此,制裁的解除将会极大地推动伊朗金融行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带动伊朗本国金融领域的复苏,同时给外资进入伊朗金融领域提供了条件和空间。
伊朗的金融行业对中国企业而言不仅是机遇,更是挑战。伊朗的金融行业虽然面临着解禁和复苏,但同时仍存在着大量的问题需要中国企业的注意:
第一,金融业市场竞争不充分,自由化水平较低。与其他国家的银行不同,伊朗国内银行不受国际银行宏观审慎原则的约束,缺乏与国际标准统一的银行业行业规则的约束。外国银行在伊朗本国无法享有同等竞争的待遇,伊朗政府对国内银行采取高度的保护主义。此外,政府还对国内银行的贷款政策多加干预,阻碍了市场自由竞争以及利率的自由化;
第二,伊朗国内银行缺乏资产实力且不良资产所占比例较高。伊朗国内银行普遍存在资本金不足和不良贷款高企的风险。截至2015年初,伊朗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5.6%,处于较高水平,同时这一水平还存在被严重低估的可能。因此,整体来看伊朗银行系统性风险较大;
第三,信用经济不发达。伊朗银行信贷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较低,且信贷活动受到政府当局的管控。在政治干预下,以贷款多流向国有部门,压缩了私营部门贷款的空间;
第四,非法金融机构扰乱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伊朗本国市场存在诸多不受监管的非法金融机构,吸收存款高达16%。这些非法金融机构压缩了国内银行的吸收存款的空间,使得银行机构的经营状况更为艰难。
中国企业进入伊朗金融市场,不仅应了解伊朗本国的法律环境,还应对金融行业的现状进行严格谨慎的调查。
六、土地及矿产法律风险
(一)伊朗土地法律制度
根据伊朗《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禁止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以任何形式拥有任何土地;但根据该法实施细则第33条的规定, 因外国投资而设立的伊朗公司,在经过伊朗投资与经济技术援助组织批准后,可根据其投资项目需要拥有适当的土地。
(二)伊朗矿产法律制度
伊朗不仅是石油、天然气资源大国,也是世界上矿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素有“世界矿产博物馆”之美誉。目前,伊朗矿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伊朗矿藏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从北部的东阿塞拜疆省到南部的霍尔姆兹海峡都有矿藏储备。其中,矿产资源比较丰富集中的省份主要有伊斯法罕、湖泽斯坦、克尔曼、亚兹德、呼拉桑、哈马丹、赞詹和东阿塞拜疆等。
1. 伊朗矿业发展基本情况
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伊朗新宪法第43和44条规定,矿山资源归国家所有,禁止政府将矿山资源转让给外国公司,同时禁止政府对包括矿业在内的国家主要工业实行私有化。两伊战争结束后,随着国内上下对发展私营经济和吸引外国投资的重要性达成广泛共识,伊朗通过宪法修正案,开始推广私有化改革和吸引外资。1998年颁布实施新的《采矿法案》后,伊朗政府在德黑兰举办首届国际采矿大会,向国内外投资者介绍其矿产状况并吸引外国投资。随后,伊朗前矿业部、金属部和工业部合并为现在 的“工业和矿业部”(简称“工矿部”)。该部的职责是代表政府对国有矿山行使所有权并管理全国的采矿活动,通过增加矿产开采、发展工业和增加出口使伊朗矿业在其经济国际化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最终实现持续增加国内就业和外汇收入的目标。
此后,伊朗矿业领域陆续开始一系列私有化改革,并加强了与一些国际大型矿业企业的联系。目前,伊朗国内的大型矿山主要为国有,其余中小型矿山转为私有。比较重要的国有大型矿山包括古哈尔•赞密(Gohar Zamin)、戈尔•格哈尔(Gole Gohar)、查多尔•马鲁(Chador Maloom)、三甘•马尔卡兹(Sanghan Markazi)“四大国有铁矿”,松贡、萨尔切什梅和梅杜克等几个大型露天铜矿,安古朗锌矿,佳疆姆(Jajrom)铝矿等。
伊朗素有“世界矿产博物馆”的美誉,拥有超过68个矿产品种,其丰富程度在全球排名第十。该国已探明储量430亿吨,可能储量200亿吨,总价值超过7000亿美元,居世界第15位。然而,受制于长期的经济制裁,伊朗矿业技术落后,生产能力不足。目前,伊朗已开采矿种56个,年矿产量1.5亿吨,占总储量的0.55%,占全球矿产品总量的1.2%。伊朗国内2004年投入开采的矿场数量仅有3692个,当年开采各类矿石1.5亿吨。到2010年底,投入开采的矿场已达5700多处,注册经营的各类矿产企业约2.1万家,全年开采各类矿石2.9亿吨。目前,矿产品已成为伊朗出口商品结构中最重要的非石油商品之一。据伊朗工矿部统计,“四五”(2005年3月-2010年3月)计划期间,伊朗工矿产品出口从165亿美元增长到640亿美元,增长幅度为286%。伊历1389年(2010年3月-2011年3月),伊朗工矿产品出口额达到220亿美元(其中,矿类产品约占一半),比2009年增长20%。欧盟、南美、中国、印度、阿联酋、伊拉克及阿富汗等地区和国家成为伊朗矿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近年来,铁矿、铜矿、铅锌矿等金属矿是伊朗开采的重点。
据伊朗议会工业研究所2009年发布的一项矿业报告分析,“低产量、低效率、低附加值”是伊朗矿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目前伊朗大多矿场还没有配备先进的采矿设备,机械化的选矿和传送装置,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的私营矿场主要还是依靠人力开采作业。上述报告分析伊朗丰富的矿藏储量占世界储量7%,但每年矿产品实际产量仅占世界总产量的不足2%,反映出伊朗矿业生产效率低下是显而易见的。另外,伊朗每年出口的矿产品中初级矿产品占到多数。当前,伊朗政府和卖家已清醒认识到大量出口低附加值的原矿产品严重影响了伊朗矿业的利润率,所以开始越来越重视采矿后的加工处理。
伊朗矿产和矿业开发及振兴组织(IMIDRO)是伊朗工矿贸易部下辖的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矿业政策制定和相关项目的实施。该公司主要通过参股合资项目的方式来吸引私营资本和外国投资,自2001年成立以来,已参与了70多个项目,总投资额达100亿美元。卡巴山也是伊朗矿产和矿业开发及振兴组织的主席。
在矿产和矿业开发及振兴组织的领导下,伊朗已制定了雄心勃勃的矿业发展蓝图。伊朗第6个五年发展规划(2016年3月到2021年3月)提出,矿业占经济的比重应从当前的6%提高到10%。伊朗矿业发展2025愿景计划,到2025年,伊朗的钢产量要达到5500万吨,铜80万吨,铝150万吨,锌30万吨,金10吨。由于伊朗矿产加工冶炼技术落后、相应设施设备不健全,需要拥有丰富经验和先进技术的外国企业投资本国矿业企业。
2. 伊朗矿业领域法律政策
伊朗政府对于外资进入伊朗矿业的勘探、开采、加工、冶炼等上下游产业链各经营领域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在上游勘探领域,由于资金投入大、风险高,伊朗工矿部鼓励私人和外国资本进行矿源勘探,同时,也加大了对伊国有矿业公司勘探矿源给予配套资金的支持力度。2010年,伊朗工矿部将矿源勘探预算增加了一倍,以加快勘探进度。
根据《伊朗采矿法案》第6条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集体、私人部门的自然人或法人实施矿物储藏的勘探需持有工矿部颁发的勘探许可证方可进行。伊朗工矿部向申请矿产勘探的合格外资企业发放勘探许可证,政府上应注明发现的矿物种类、数量、等级、面积和勘探成本等内容。勘探发现矿源并经检查确认后,工矿部向勘探许可证持有人颁发标明矿源详细情况的“发现证书”。发现证书持有人具有法定的优先采矿权,并可在发证一年后将证书转让给第三人。若勘探没有发现矿源,勘探许可证持有人也无法获得任何赔偿或补偿。矿物的开采同样需持有工矿部颁发的开采许可证,开采许可证是一种官方的有约束力的文件,根据矿山身份卡和已获批准的开采计划,规定了开采的期限。开采许可证经批准可以获得展期,可以进行交易和转让。开采许可证一旦转让给第三方,则许可证持有人从矿山采矿受益的权利及持有者对符合有关要求的担保一并发生转移。
在采矿领域,外资仅允许以与伊朗企业合资的形式进入,且外资占股比例不允许超过49%。实践中,大型矿山开采多采取“回购合同(Buy-Back)”的方式,以产出的矿石分批优先折抵外商投资及利润。在下游加工、冶炼、运输、销售领域,外资可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进入。出口环节,须取得由伊朗工矿部统一颁发的矿产品出口许可证。目前,伊朗工矿部、海关、商检等多部门对原矿出口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鼓励外资在伊境内开展矿产加工和冶炼,以提高产品附加值并带动国内就业。
近年来,伊朗政府还积极拓展与外国政府在矿业领域的合作,通过政府间协议吸收引进伊朗矿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目前,伊朗已经与世界上30多个国家开展了矿业领域的合作。其中,中国是伊朗矿业领域的重要合作伙伴。
3. 中国企业投资伊朗矿业领域的风险
中国矿业企业投资伊朗矿业领域的主要风险包括两大方面:
第一,土地问题。根据伊朗《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规定,禁止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以任何形式拥有任何土地。外国企业必须通过在伊朗注册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才能拥有矿山,且这样的投资方式仅限于中小型矿山。如果中国企业想要参加大型、重要的矿产项目,只能采取同伊朗政府签署长期合作协议的方式。在此类矿产项目下,中国企业可以开发大型矿产资源,合作结束时矿权仍回归伊朗政府手中。
第二,结算问题。中国企业投资伊朗矿业项目,同样会涉及到中国与伊朗两国的贸易结算问题。目前,中国国内能够直接对伊朗开展贸易结算业务的银行是昆仑银行。伊朗国内的主要商业银行与昆仑银行建立了双边金融结算机制,以进行人民币或欧元的跟单信用证或电汇的对伊朗贸易结算业务。中国与伊朗的贸易结算仍存在较多困难,但是伊朗央行与中国央行正在展开合作交流,贸易结算问题有望在短期内得到解决。
七、税收法律风险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直接税法》是伊朗税收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由纳税人、财产税、所得税、各种规定等几部分组成。根据《直接税收法》, 原则上对房地产、未开发的土地、继承财产、从事农业活动、工资、职业、公司、附带收入以及通过各种来源获得的总收人征收直接税收。但是,税务的免除和折扣也可能取决于具体的情况。2002年2月,伊朗议会通过立法改革国家的税制,减少公司税,增加增值税,所得税由原来的54%降到25%,鼓励私人向生产企业投资。同时取消对一些国营企业、弱势与见义勇为者基金会等特权机构免征税收的特权待遇。2013年初,伊朗国税局宣布,根据伊朗“五五发展规划法”第117条的授权,伊朗政府每年将增值税的税率提高1%。2013年,伊朗国内的增值税税率已从上一年的3%提高到4%。
(一)伊朗税收制度主要内容
1. 纳税义务
根据伊朗《直接税法》的规定,在伊朗有义务纳税的人包括:全部收入在伊朗或在国外获得、具有伊朗国籍的公司和全部法人;收入在伊朗或在国外获得、居住在伊朗具有伊朗国籍的自然人;全部收入在伊朗获得、居住在国外具有伊朗国籍的自然人;任何非伊朗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收入在伊朗获得,并通过转移许可和权利、培训、技术支持和出售电影版权获得收入。伊朗税收制度中将是否具有伊朗国籍以及是否居住在伊朗作为纳税人的主要评判标准。
在伊朗投资的非伊朗国籍的人同样需要根据伊朗法律缴纳税款,但当伊朗与投资者东道国存在有关税收安排的双边协定时,伊朗政府可依协定予以优惠。根据《关于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第3条,在伊朗投资的全部资本和从中增长的利润,将受到政府的保护。给予国内资本和私人生产事业的全部权利、免税和便利,也同样对外资和外国公司提供。外国人也可能享有伊朗和他们各自国家之间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内提供的优惠和便利。
2. 免税范围
伊朗《直接税法》第132条至146条规定了伊朗境内免于征税的单位和应纳税额的范围。无须缴纳税款的单位包括:经许可建立的生产企业和采矿单位,从工况金属部或者圣战建设部取得身份卡的单位。若这些单位在伊朗不发达地区建设和经营,则伊朗政府对其全部收入免征十年税收;若这些单位建设经营于伊朗其它地区,则伊朗政府仅对其收入的80%免于征税。根据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第三个五年计划的第113条规定,对全部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免征税赋,所有农业活动、耕作、畜牧业、渔业等所获得的收入业免除税收。除了上述单位和相关产业,根据税收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伊朗对部分公用事业和文化、宗教及科学基础活动的税收也规定了免除和减免措施。
3. 企业税收规定
公司的收入和法人通过其在伊朗境内外其他盈利性业务活动所获得的的收入总额在扣除了经营中的亏损、非免税亏损和税法中所规定的免税款额后,依照25%纳税。非商业性伊朗法人,如果从事盈利性经营并在经营活动中获利,也应作为应纳税额按上述税率纳税。法人应在税务年度过后至多四个月内,将纳税申报单、负债表和盈亏账目依照自己的合法账簿核算利润亏损,并连同股东个人身份证、公司股份额及每一种股份的特征一起交至法人所在地税务所,并交纳税款。
伊朗对外国法人或设在国外的企业,通过在伊朗投资、直接或通过其分支机构、代表处、代理人及类似中间人在伊朗进行经营活动,或通过转让特权或其它权利,或通过技术转让、培训和技术援助、提供电影片而从伊朗获得的全部应纳税收入,征收一定比率的税。外国法人在伊朗签订的任何有关建设承包、技术项目、制造安装项目、运输项目、建筑规划项目、测量、绘图、技术监理与核算、技术援助和培训、技术转让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合同,按总收入的12%纳税。获伊朗政府特许而提供的影片,在一个税务年度里,所获得的放映费或其他费用收入的20%-40%作为应纳税收入,而应纳税收入系数是根据财经部提议并经内阁批准的。外国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所获取的利润按其收取保险费的2%缴纳税款。伊朗本国保险公司在外国再保险公司所在地国家经营再保险活动,若该国对伊朗保险公司免征税收,则伊朗政府也将同等地免除外国公司在伊朗的税收义务。
4.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伊朗伊斯兰自由贸易工业区的行政管理法》第13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公司在自由贸易工业区内进行经济活动,从许可经营之日起,15年内免除直接所得税的支付。为了防止双重征税,伊朗政府已与世界上超过30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二)中伊税收双边协定内容
中国与伊朗政府于2002年4月20日在德黑兰签订了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协定应自2003年8月14日起生效,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协定针对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等。根据中国和伊朗现行税收制度,协定所针对的税种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伊朗的所得税。
1. 不动产所得
根据双边协定,不动产所得包括不动产和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如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和石场而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不动产所得包括直接使用不动产而取得的所得,也包括通过出租或其他形式利用不动产用益物权而取得的所得。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所得以及农业或林业所得,均可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所征收的税收不仅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也涵盖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换言之,缔约国针对不动产所得进行征税时,并非以公民的居所或国籍为标准划分征税权,而是由不动产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得来源地作为征税权划分标准。
2. 营业利润
缔约国对企业营业利润征税权的划分以企业注册地为主要标准,缔约国乙方企业的利润应仅由该缔约国征税。但若该企业在另一缔约国设有常设机构并进行营业的,该企业通过该常设机构所取得的营业利润应由另一缔约国收取。缔约国一方的企业设立于另一缔约国的常设机构应与其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运营,即该分支机构应视同为与缔约国企业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缔约国
另一方征税权以常设机构所得利润为限。
3. 联属企业
缔约国之间能够清晰界定利润来源时,征税权往往较容易分配。但当发生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这种情况时,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并非完全独立。此外,当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和另一方两个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时,也使得此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由于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再相互独立,缔约国之间的征税权必须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协商。
4. 股息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是协定允许支付股息的公司所属缔约国按照本国法律对该公司征税,此种情况下出现两国征税权的重叠。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时,缔约国对本国支付股息的公司所征收的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当支付股息的公司在股息受益所有人所在的另一缔约国设有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该公司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存在实际联系,此时对股息征税的规定参照对营业利润征税的规定。同样的,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规定与股息类似。
5. 独立个人劳务
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当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并进行劳务或从事独立性活动,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独立个人劳务的征税权分配问题主要源于个人较大的流动性,因此通常是以个人的国籍或者经常居所地作为征税权的划分标准。但当个人在另一缔约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者连续停留累积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则该缔约国另一方可对在本国产生的所得进行征税。
6. 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双边税收协定的主要作用是在缔约双方之间清楚划分征税权,尤其是针对跨国的自然人流动和商业存在而引起的征税权不明进行界定。划分征税权是避免双重征税的基础,当征税权无法清楚划分或仍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时,缔约双方政府须提前约定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如抵免、扣减、免税等。
协定第23条规定中国居民从伊朗取得的所得,在伊朗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伊朗居民取得的所得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得所征税额中扣除金额相等于在中国所缴纳的税收。但该项扣除应不超过对在中国可以征税的该项所得扣除前计算的税额。伊朗的居民所取得的所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免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予以考虑。
(三)中国企业投资伊朗的税收政策
纳税人在“走出去”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国内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的境外所得申报政策、出口退税政策、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包括四项:一是以消除双重征税为目的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二是用于判断境外子公司在我国是否负有全球纳税义务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管理政策;三是为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而在国内法中列明的各项反避税条款。四是为消除双重征税和解决双边税收纠纷的税收协定。
1.境外所得税抵免概述
我国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汇算清缴时,可以从其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我国税款的 最高数额,也就是这项所得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运用这项政策,企业在国内实际缴纳的税款只是本国税款与已纳境外税款的差额,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
2.抵免的类型
(1)直接抵免
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 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 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 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2)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上文提到的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 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3)税收饶让抵免
现阶段,只有在税收协定(或安排)有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 税收饶让抵免: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 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3.申报资料
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 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不同的收入证明;申请享受间接抵免的还需提供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 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4.出口退税优惠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 外)或向境外提供的服务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 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目前,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出口退税率有 5%、9%、13%、15%、16%和17%六档。企业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 6%或11%;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出口企业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逾期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5.增值税优惠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针对跨境应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规定。
对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 务除外);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 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等。
八、劳动及就业法律风险
(一)劳动就业相关规定之概述
伊朗对劳动者及就业方面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劳工法》为核心内容,其中涵盖劳工合同及其签订的基本条件,对劳工基本工作条件的保障,还规定了妇女及儿童劳工的特殊权利保护等。《劳工法》第五章还规定了对学徒的培训和就业准备等的内容,不仅保障劳工工作和休息的基本权利,还为积极培养学徒的专业技能提供条件。为保障《劳工法》中赋予本国及外国劳工的权利顺利实现,法律还规定了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并设置专门的劳动纠纷调解机构和平解决劳工与单位之间因权利受到侵害或基本条件未获保障而产生的纠纷。伊朗政府在社会事务劳动部专设最高劳工委员会,根据法律授权履行职能,保护劳工的基本权利。最高劳工委员会成员,由时任社会事务劳动部部长担任主席,聘请熟悉社会经济问题且学识渊博的专业人士,同时纳入业主代表和工人代表共同组成。这样的人员构成,一方面能够充分听取业主和工人双方的意见,另一方面能够引导最终决策兼顾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利益。
1.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劳工法》基本内容
(1)劳工合同
劳工合同是一种书面或口供协议,工人依据它为业主完成一项临时的或非临时的工作。工人在完成工作后获得报酬。劳工合同分为临时合同和长期合同。签署劳工合同包括:工人从事的工种、专业和任务;工资;工作时间、假日和假期;工作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合同有效期及就业惯例等内容。书面劳工合同一式四份,一份给劳工科,一份给工人,一份给业主,一份给伊斯兰劳工委员会。试用期的长短应在劳工合同里明确,对一般工人和半熟练工人来说,最多一个月,对熟练工人和有高水平的专业工人来说,最多三个月。
劳工合同结束的途径有:工人死亡,工人退休,工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临时合同期满而没有修改,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结束,工人辞职等。辞职的工人有责任再工作一个月,然后书面向业主提交辞呈。在不超过十五天的时间如果工人向业主书面提出放弃辞职,则被视为其辞职作废。劳工合同规定的工作或临时期限一旦结束,业主有责任向那些遵守合同工作了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工人发放工作结束补贴,按其最后工资标准每年工龄发放一个月工资。
根据劳工合同,工人的所有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家庭补贴、住房补贴、副食补贴、交通补贴、非先进补贴、超产奖、年终奖等。工资的计算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计时计件工资。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在工人同意并支付比正常工资多40%加班费情况下,工人可以加班,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五是工人带薪的休息日。工人有权在整个工作期间享受一次为期一个月的法定休假或不带薪休假用于朝圣。
伊朗社会保险法规定,伊朗在职人员需缴纳工资或收入的21%的办理社会保险,其中业主负担14%,政府负担2%,个人负担5%。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疾病和事故,怀孕,工资损失补偿,丧失工作能力,退休,死亡等。
(2)外国人在伊朗当地工作的相关规定
外国人在伊朗当地谋职工作须满足法定条件,否则不为法律所允许。外国人在当地就业的条件,包括持有专门工作签证和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取得工作准证。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特殊身份的外国人无需取得专门工作签证和工作准证也可在伊朗工作,这些人包括:由外交部确认仅为执行外交和领事使命的外国人,由外交部确认属于联合国或其下属组织的职员和专家,以及通过对等交换并由伊朗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确认的外国通讯社记者和新闻记者。
根据伊朗《劳工法》的规定,社会事务劳动部主要为以下三类外国人签发专门工作签证和发放工作准证:
第一类,根据伊朗社会事务劳动部的确认,没有拥有同等专业技能胜任某项空缺专业岗位的伊朗公民;
第二类,外国公民拥有完成某项空缺工作所需的更高超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第三类,外国公民向伊朗公民培训专业技术,并使得完成培训的伊朗公民后续能够替代外国公民。
2. 2011年《劳工法》修订内容
2011年1月19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劳工法》进行了最新修订,第一部分是修改了《劳工法》第五章中有关外国公民雇佣的相关内容;第二部分针对《劳工法》第129条有关外国公民工作签证的发放、续期、更新及失效进行了修订;第三部分修改了《伊朗政府特定性收支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整体来看,这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伊朗《劳工法》中涉外劳工法律法规。
(1)《劳工法》第五章相关规定
除了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国公民办法工作签证和工作准证外,伊朗社会事务劳动部对于以下三类外国公民可以发放、续期或更新工作准证:
第一类,该外国公民在伊朗连续居住10年以上;
第二类,该外国公民已与伊朗公民存在婚姻关系;
第三类,该外国公民属于外国移民或政治难民,持有经确认的移民卡或难民卡,为此类外国公民发放、续期或更新工作准证须取得伊朗外交部和内政部的双重书面同意。
临时工作准证:因伊朗国内某一行业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经评估急需雇佣外国公民的,由该行业主管部门的部长通知伊朗社会事务劳动部。经伊朗社会事务劳动部部长批准,可免去正常申请工作签证的程序,直接向外国公民签发一张临时工作准证。
伊朗政府聘用外国专家的条件和标准,将综合考虑其国籍、服务期限、薪酬水平和伊朗国内劳动力可替代性等因素确定。关于伊朗政府聘用外国专家条件和标准的法规草案,附加伊朗社会事务劳动部部长及伊朗国家行政及雇佣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提交由伊朗议会批准。任何情况下,伊朗政府部门聘用外国专家的工作准证只能经伊朗议会批准后,由伊朗社会事务劳动部发放。在签订任何可能涉及雇佣外国公民的合同之前,雇主都应当事前获取伊朗社会事务劳动部关于同意聘用该外国专家可能性的意见。
(2)《劳工法》第129条之实施条例
经评估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公民,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通过统一发放工作签证的决议,由伊朗社会事务劳动部下设的外籍人员雇佣管理司负责向其发放工作签证。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和决定授予外国公民工作签证,其进行评估时应执行以下标准:
第一,及时、准确地掌握伊朗国内劳动力市场供求最新情况,执行伊朗关于雇佣外国公民的政策方针和伊朗《劳工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审查、监督在伊朗国内劳动力市场短缺领域受雇外国公民的工作情况及其遵守伊朗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
第三,跟踪、调查、监督受雇外国公民在伊朗开展限时培训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四,调查、监督受雇外国公民对伊朗劳动力转让相关专业技术并使得伊朗劳动力达到可替代程度的实施情况;
第五,审查、评估已获工作准证的外国公民在伊朗工作期间的工作态度和专业水平。
若发生签发临时工作准证的情形时,社会事务劳动部可免除申请工作签证的正常程序,直接发放临时工作准证,有效期3个月。换言之,外国公民取得工作签证的正常程序须经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决议,再由社会事务劳动部发放签证;临时工作准证因具有紧急事由省去了前期审查过程,但若临时工作准证需要续期则仍须由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重新评估确认。伊朗政府聘用外国专家的工作准证,经过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评估同意,并经伊朗议会批准后,由伊朗社会事务劳动部外籍人员雇佣管理司发放。
拟申请工作准证续期的雇佣外国公民的雇主,应在工作准证到期前1个月,向伊朗社会事务劳动部的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及外国雇员在该单位内开展培训情况的报告。私营部门雇佣外国公民的工作准证,每次申请续期都应取得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的评估同意。持合法有效工作准证的受雇外国公民,在其雇主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其与原雇主的雇佣合同将终止。此种情况下,应申请办理工作准证更新。受雇外国公民与雇主的雇佣关系终止后,该雇主应在15日内向伊朗社会事务劳动部报告,并办理工作准证的注销和交回手续。无论何种原因,外国公民在其工作准证被注销或吊销的情况下再次申请工作准证的,仍按初次申请新工作准证的程序办理。
(3)《伊朗政府特定性收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根据《伊朗政府特定性收支管理条例》授权,伊朗社会事务劳动部有权向在伊朗工作外国公民代征其薪水及津贴补助收入的20%,同时,按规定向伊朗国内私营雇主及伊朗国籍雇员代征失业保险金,存入指定的公共收入帐户。每年政府制定预算时,将上述公共收入的100%拨回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用于创造和支持国内就业。
3. 《劳工法》第136条实施细则
《劳工法》第136条规定,伊朗在世界劳工组织、各裁决委员会、各调解委员会、社会保障最高委员会、技术保护最高委员会以及类似组织中所有正式代表,由伊斯兰劳工委员会最高机构、工人行会最高机构、工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规则规定于实施细则中。
劳工最高委员会代表、仲裁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劳工代表根据《劳工法》相关规定推荐和选举,其他需要工人正式推荐的人员则由劳工最高委员会审定依实施细则选举产生。
(二)中国企业投资伊朗的劳工问题分析
中国企业在伊朗要全面了解伊朗的《劳工法》,根据法律规定,中国雇员和当地雇员的比例必须保证1:3,中国企业还必须根据工种差异为本地雇员缴纳不同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用。中国企业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伊朗劳动法规,依法签订雇佣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缴纳各类保险,解除雇佣合同按规定需提前通知员工,并支付解聘补偿金。本地雇员人数较多的中国企业,应为雇员建立工会,并定期召开员工大会,与工会代表交流意见,关注员工诉求,改善管理工作。
九、环境法律风险
(一)伊朗环境状况
1. 水资源概况
由于地理位置及气候的原因,伊朗总体上是一个缺乏水资源的国家,全国超过80%的领土都处于干旱或半干旱气候下,全国年平均降水量仅为252毫米,不到世界年平均降水量水平(830毫米)的1/3,且降水的时空分布极为不均。时间上,伊朗降水多分布于冬季,而夏季鲜有降水;空间上,总体呈现北多南少,西多中东部少的价格你睡特点。这样不均衡的降水时空分布特点,使得伊朗经常出现一部分地区旱灾一部分地区洪涝灾害严重。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统计,在水资源最紧张的国家中,伊朗位列第24位。
自鲁哈尼总统上任后,伊朗政府提升了对水危机的认识,成立专门小组拯救伊朗国内重要的淡水湖乌米尔湖和其他湿地系统。2014年3月,伊朗环保部门于联合国发展署合作,邀请上百名国际专家举行会议,研讨解决伊朗水危机之策,并最终批准了24项计划。
2. 大气环境概况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1年的统计,伊朗城市污染尤为严重,在全世界污染最严重的前10名城市中,伊朗占4席。无论是可吸入气体还是PM2.5等统计数据,伊朗城市空气污染水平均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所建议标准的3-10倍。
不仅如此,伊朗还是世界上文时期太排放量较高的国家之一,二氧化碳排放更是位居世界前列。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伊朗的二氧化碳排放水平就位居世界前20位,而且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温室气体的排放导致伊朗空气中污染物不易上升扩散,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伊朗空气污染情况。
3. 固体废弃物概况
相关研究表明,伊朗工业部门每年产生并排放的工业垃圾总量达11亿吨,年均增长速度约为6.8%。这些拉基分别来自伊朗国内22个主要工业部门中的17个,最主要来自于采掘业。伊朗采矿业每年制造的矿渣达2.35亿吨,超过工业固体垃圾总量的20%;化工、钢铁等行业也产生大量的固体垃圾,占比超过10%。伊朗全国每年排放的工业垃圾中,仅有7%左右能够被回收再利用,8%被焚烧或掩埋,其余大多处于露天堆积状态,对工业区和临近居民区的土地、水源和空气造成严重污染。
除工业垃圾外,城市生活垃圾也是重要的固体废弃物污染源。根据德黑兰医科大学2008年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伊朗全国每年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总量为1037万吨,人均日排放0.64千克,且增长速度较快。伊朗的城市生活垃圾中仅有6%能够被回收再利用,10%左右能够在处理站被降解后排放,其余通常被填埋或焚烧处理。落后的垃圾处理方式一方面伊朗地方政府缺乏相应的技术和设备,另一方面归于民众薄弱的垃圾分类意识。
4. 土地资源情况
伊朗陆地面积为165万平方公里,超过一半国土可作为草场,沙漠约占20%,盐漠约占6%,适合灌溉的农业及旱地农业土地约占土地面积的1/3。伊朗土地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第一,土壤流失。伊朗土壤学会2013年研究表明,伊朗每年土壤流失量达每英亩15吨,是世界平均水平的5倍,每年因土壤流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全国国民总收入的14%。
第二,森林减少。森林是伊朗除油气资源以外第二大自然资源种类。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2011年数据,伊朗拥有1107万公顷森林,占国土总面积的6.8%,但伊朗目前是全世界森林退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至2010年,伊朗森林面积减少达800万公顷,且仍然呈现快速退减的趋势。
第三,荒漠化。土壤退化和森林退化的结果往往导致荒漠化。由于气候和人类活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伊朗全国超过70%的国土都存在进一步荒漠化的可能。伊朗沙漠事务管理局将全国31个省份中的17个定性为“荒漠化地区”,即伊朗全国有约70%的人口生活在受荒漠化威胁的地区。
5. 核环境概况
伊朗境内有一定数量的铀矿资源,这些资源主要集中于国土的中部和西北部地区。由于外交环境严峻及本国勘探开发技术较为落后,伊朗的核能利用发展十分缓慢。目前伊朗仅有2011年投产的布什尔核电站一组核电机组运营。截至目前,并未有公开报道显示伊朗曾发生过铀矿或者核设施导致的核污染问题。
(二)伊朗环境管理制度
1. 环保管理部门
伊朗环保部的职能是监控全国范围内的捕猎和捕鱼活动, 确保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1974年,政府出台《环境保护与促进法案》,负责全国环境监控与保护、国家环境战略规划的制定与执行、培训国内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组织和人员、提供技术和资金等。伊朗十分重视环境管理及保护工作,环保部部长由国家副总统兼任。现任伊朗副总统兼环保部部长是玛苏梅·埃卜特卡尔女士。 除中央的环保部外,伊朗在全国31个省份都设立了地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各地区环境管理事务,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统一接受环保部的领导。环保部内部主要设立有五个业务部门:
一是人类环境局。主要负责与人居环境相关的环境事务管理,包括水、空气、土地、固体废弃物、气候变化等环境问题,评估国内及地区环境状况。
二是海洋环境局。主要负责跨境水域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包括跨境河流、里海、波斯湾及阿曼海水域中的污染及其他环境问题等。
三是自然环境与生物多样性局。 主要负责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濒危物种及迁徙动物,以及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圈的保护工作。
四是教育与计划局。主要负责开展对外合作、制订国家环境管理计划、培训从事环境管理和保护的相关人员、信息公开、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等。
五是行政与议会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环保部的内部行政运作、财务和预算等事务,为环保部的有效运行提供后勤和行政保障。
2. 环境立法的审议及批准机构——最高环境委员会
伊朗的最高环境委员会是国家立法机构伊斯兰议会内部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在1974年伊朗颁布《环境保护与促进法案》后成立。成立之初由总统直接领导, 1979年伊斯兰革命之后则成为伊斯兰议会的一部分。其主要职能是审核并批准与环境保护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议案,并对政府部门的环境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伊朗的政治体制和立法规则,由最高环境委员会批准通过的法律法规还需要经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审核后方能生效。
3. 其他涉及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政府机构
除环保部外,还有一些政府部门涉及环境事务,如能源部、卫生与医学教育部、农业圣战部、工业与矿业部等。这些部门与环保部合作,共同处理综合性、 跨部门的环境问题。能源部下设水务管理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能源部还负责因燃料使用而产生的空气质量问题,通过改善能源结构和提升燃料质量减轻空气污染。卫生与医学教育部负责 设定水和空气质量标准,以及监测和报告国内饮用水源及空气质量。 农业圣战部负责全国土地状况的调查和信息收集,以及土地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防止土地的荒漠化,还负责规划和管理国内渔业资源。工业与矿业部负责制定并执行工矿业生产中的环境指标,推广新型环保技术等。
4. 环保组织
伊朗有一些专门由政府成立的负责环境保护事务的民间组织和机构。
一是伊朗环境保护组织(IEPO)。前身是1956年成立的“狩猎俱乐部”,1967年改组为“狩猎与狩猎指导组织”,属自然资源部管理,1971年更名为“伊朗环境保护组织”。1974年伊朗成立最高环境委员会后,该组织归属最高环境委员会管理。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并恢复环境,致力于提升民众的环保责任感和义务”,并通过最高环境委员会为总统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建议。伊朗环境保护组织的主席由副总统兼环保部部长兼任。 由于并非正式的政府部门,其不具有对国内环境问题的决策权和环境政策的执行权,但在职能上又与环保部有 一定重合,因此伊朗国内关于该组织的职能作用一直存在争议。
二是伊朗国家可持续发展委员会(NCSD)。于1994年由伊朗最高环境委员会批准成立,是伊朗国内第一个整合原有政府部门管理体系后组建的综合环境保护组织。该委员会由伊朗环保部主管,成员包括能源部、工业与矿业部、石油部、 农业圣战部、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卫生与医学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内务部、外交部、总统办公室、非政府组织工作网以及国家科学院等18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国家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很多负责具体领域的次级委员会,负责履行伊朗参与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义务和监督行动计划开展情况,如《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委员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委员会、 《蒙特利尔议定书》委员会等。这些次级委员会主要负责配合联合国有关机构如环境规划署、粮农组织等,在伊朗进行环境保护行动,定期汇总国内相关领域的进展情况,向联合国相关组织或有关国际公约执行机构汇报。
三是伊朗全国抗击荒漠化委员会(NCCD)。2004年由总统批准成立,由政府部门中所有涉及土地荒漠化的监控、分析和管理的部门等整合而来,包括农业圣战部、能源部、石油部、科学技术部、卫生与医学教育部、环保部等,目的是通过抗击土地荒漠化的“全国行动计划”,遏制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沙漠化。该委员会由农业部圣战部部长担任主席, 常设机构为全国执行委员会(NEC),负责具体制订、执行和指导抗击荒漠化行动计划,以及协调各个政府部门行动。组织内还设有科学技术委员会(CST),负责为抗击荒漠化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四是森林、牧场与水域管理组织(FRWO)。于2002年成立,职能是对全国范围内森林、牧场、水域和土地等自然资源进行“保护、维护、开发和再利用”, 包括协助环保部管理国家公园、保护区等,与全国抗击荒漠化委员会合作抗击土地沙化等。
(三)伊朗环保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
1. 环保管理法律法规
早在1906年,伊朗有关国家和省关系的法律,第56条就规定“统治者必须对国家的森林予以特别关注并保护”,这是伊朗法律中首次涉及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此后,自然资源尤其是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在伊朗法律中被多次明确规定。巴列维王朝时期,伊朗将森林、水、矿产等自然资源全部收归国有,目的之一是保护环境,防止自然资源被任意开发。20世纪60年代伊朗出台的环保法律主要涉及植物保护、捕猎和渔业、森林与牧场利用、水资源所有权及管理等, 70年代的环保法律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产资源利用开发等。
随着各种新的环境问题不断涌现,针对新领域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1974年,伊朗颁布《环境保护与促进法案》,并将其作为全国环保领域总的指导性法律文件,统和之前颁布的多部针对某个领域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后颁布的环保法律法规也以这部法律为基准。同年,伊朗成立由总统直接领导的最高环境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核所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环保发展计划。1979年伊斯兰革命之后,虽然新成立的伊斯兰共和国对巴列维王朝时期的法律体系和内容做出较大修改,但是有关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非但未削弱,反而得到加强。1979年颁布的《宪法》第50条明确规定,“在伊斯兰共和国里,保护这一代和我们子孙后代在其中生活的环境是公众的义务。因此,一切经济活动如果污染环境或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破坏都予以禁止”。根据这一规定,保护环境变成伊朗国家和所有自然人、法人的义务。
到目前为止,伊朗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涉及环境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有20余部,涵盖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土地综合治理、垃圾处理、空气污染治理、生物资源保护等诸多环境问题。此外,伊朗还就抗击荒漠化、维护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利用及保护、气候变化等国内最严重的环境问题出台相关国家战略, 并以这些战略为基础推行一系列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包括加强环境监控和信息收集技术、推动公众参与等。除专门的环境法律法案外,其他领域如采矿业、 石油行业、水运等的法律也部分涉及环境保护,如《采矿法》、《波斯湾及阿曼海水域法》、《石油法案》、《采矿业监管执行法案》、《水渠及水井挖掘监管法案》等。
2. 中伊双方的环保合作
中国与伊朗于1971年建交。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 两国关系发展迅速, 交往领域不断扩展,其中,两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交往合作也不断深化扩展。早在1996年,中国林业部就与伊朗建设部签订了《关于林业、荒漠化防治和流域整治合作备忘录》。2000年,伊朗总统哈塔米访问中国,两国政府签署 《联合公报》,提出两国将在环保领域加强合作。2002年,中伊两国政府间经济、贸易、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第11次会议期间,伊朗环保部与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致同意开展沙漠治理、环境污染、有机食品、可降解塑料和生物技术应用等领域合作,双方还表达了在可再生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的合作意向。
2004年,伊朗副总统兼环境组织主席埃卜特卡尔女士应邀访华期间,与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祝光耀就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议题交换意见,并签署《中伊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2008年,两国在德黑兰举行经济、贸易、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第13次会议,肯定此前两国在环境领域的合作成果,决定进一步深化合作。2012年5月,伊朗副总统兼环保部部长穆罕默迪扎德访问中国,双方就环境保护问题交换意见,并签署《中伊环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为今后中伊深化环境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双方还就大气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议题进行交流。 伊方高度赞赏中国在国际环保合作中保持的积极、开放的态度,希望借鉴中方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在环保合作方面进一步扩大交流,推动两国环保事业共同发展。除官方合作外,伊朗与中国企业在环保方面合作广泛, 主要形式是引进中国企业的环境处理设备和技术。目前,伊朗已同中国的相关环保企业签订合同,涉及钢铁企业除尘设备、垃圾处理发电设备、环保材料等。2014年在伊朗举办的水处理展上,中国企业的水处理技术受到伊朗关注。
十、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伊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不仅规定了较为全面详尽的注册制度,同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伊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商标专利注册法》为核心,另行颁布了保护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单行法如《著者、作曲家和艺术家权利保护法》、《计算机程序作者的权利保护法》、《地理标志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植物品种和种子和植物控制和认证登记法》及《书籍、期刊、录音制品的翻译及复制》等。此外,伊朗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自2001年以来,已加入若干知识产权条约。为保护工业产权,伊朗于1959年加入“巴黎公约”, 2003年12月,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伊朗在2005年加盟“里斯本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从而保证了与产品相关的地名保护。
(一)伊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况
1. 工业产权保护制度
(1)商标的申请注册
伊朗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先申请的公司,个人或国家都有权获得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伊朗境外自然人或法人,可委托专门的商标代理律师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在伊朗境外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如果其所在国的法律接受具有伊朗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商标申请,也有资格在伊朗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直接向伊朗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申请商标注册。
不管是伊朗人,还是外国人,如果在伊朗有经营工业的、农业的或商业的企业,其商标一旦按条件注册,可以依法受到保护,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在伊朗,下列标志不允许作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伊朗国旗和伊朗政府将其作为商业标志的旗帜如伊朗红新月会标志、伊朗国徽、伊朗政府颁发的奖章;被废除的标志;不利于伊朗领导人的单词和句子;官方机构的标志如红新月会、红十字会等;有损公共治安和违背社会道德的标志。如果商标没有被用来在伊朗或在国外,从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如果货主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未能提供正当理由,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要求撤销商标。此外,登记处正式检查任何与以前的注册的商标或申请符合伊朗的专利和商标法律的冲突和商标注册申请。一 个以前注册的商标或申请商标的相似性,考虑到的外观,读音,书写形式或任何其他相似。
商标申请提交后的15日内,工业产权局将作出接受商标注册或驳回商标申请的决定。如果工业产权局做出了驳回商标申请并同时提出修改要求的决定。如果工业产权局作出了驳回商标申请并同时提出修改要求的决定,则必须向商标申请人说明驳回理由,而申请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伊朗境内的申请人为2个月,境外的申请人为6个月,根据驳回理由对商标申请进行相应的修改。
(2)专利的申请、注册和宣告无效
根据《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法案》规定,一项发明具有创新型且具有工业实用性,则该项发明可以申请专利。专利权函件是工业产权局为保护发明而颁发给发明人的文件,持有者可以享有对发明的专有权利。《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法案》第四条规定,下述内容不属于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发现、科学原理、数学方法和艺术作品;商业经营、心理或社会行为的计划、规则或方法;人类或动物疾病的治疗或诊断方法;组成相同的基因资源和基因成分,以及产物相同的生物学进程;任何在工业中已经使用的技术;若发明的商业开发违反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公共秩序或道德时,不得申请专利。第四条前三款的规定不包括在专利定义范围内的产品,以及在上述方法中使用的产品。专利权自专利申请之日起有效期20年。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须每年向工业产权局提交一定的年费以维持专利申请的权利和专利权。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德黑兰初级法院宣告专利无效,但必须证明存在《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法案》第一、二、四和六条的规定,或者专利权人未满足第六条C项的内容,或者专利权人不是发明人或者发明人的名义继承人,德黑兰初级法院审查符合以上情况的应宣布专利无效。
2007年10月,伊朗议会批准加入专利合作条约。根据条约规定,缔约国一国的专利所有人只需在一国根据法定程序向该国专利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在其他条约成员国取得专利。伊朗专利申请注册程序要求,申请人必须在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存在合理的理由时可延长一次。申请人未按法定要求提交足够的文件或申请程序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宜,专利登记机关有权拒绝注册。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诉取消专利局的决定。
(3)其他规定
受伊斯兰教义的影响,伊朗对于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商标态度相比其他国家更为强硬,因此其商标注册法中禁止注册的商标范围中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应严格遵守、严格界定。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伊朗于2003年通过一项单行立法《植物品种和种子和 植物控制和认证登记法》。根据 该法被视为新植物品种的,伊朗法律予以登记和保护。该法第5条的规定,伊朗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所有人通过植物新品种获得收益的权利,允许他们自行培育新品种,有效期为18年。
伊朗议会2001年5月批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加入公约后伊朗同意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决,同时伊朗本国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将在其他缔约国得以执行。
2. 著作权保护制度
伊朗于1970年12月通过《著者、作曲家和艺术家权利保护法》,并于2000年通过《计算机程序作者的权利保护法》,以保护伊朗境内创作的作品所有权和其他人格及财产性权利。2010年8月22日,伊朗修订《著者、作曲家和艺术家权利保护法》,其中尤其是延长了对作品创作人权利的保护期,将对著作权的保护期延长至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与国际保护水平持平。
根据伊朗著作权法的规定,该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以文学、科学、戏剧、及艺术等为内容的所有著作;诗歌、歌曲等音乐作品;音像作品;画作、图纸、设计、装饰、地图等;雕塑;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应用于手工业和工业的艺术品、地毯和其他地毯设计等;根据民俗和民族遗产创作的文化和艺术原创作品;与某项技术相关的独创性作品;以及从工程项目中产生的任何其他原创作品。伊朗不仅保护作者的权利,同时也将保护范围延伸至表演者、录音录像者等再创造者的权利,以更好地保护作者权益。
(二)中国企业投资伊朗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
伊朗本国知识产权制度是否详实和完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否与国际水平接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体系是否健全都会对外国企业到伊朗的直接投资产生深刻影响。外国企业到伊朗投资建厂,随之而来为伊朗引入相对先进的技术、带来较为先进的技术成果。相对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可以保护外国企业的先进技术不被滥用,降低外国企业技术转移的额外成本,从而能够更好地吸引外国资本的流入。根据一项1995年公布的研究结果表明,东道国专利保护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该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情况。同样的,2002年一项世界银行发布的题为“外国直接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以转型经济体国家为例”的报告也表明,东道国技术保护相对薄弱的领域,外商直接投资该领域的激励也在降低。伊朗虽然已加入多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但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仍处于较低水平,对吸引外商投资具有一定的障碍和阻力。
2015年9月,中国与伊朗签订了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座位两国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双边合作的主要框架。根据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倡议,中国与伊朗将不断交流知识产权于版权法律领域的最新成果、进行信息交流、文件互换、经验互通。2016年7月,中国在举办的“一带一路”圆桌会议现场发表倡议,与沿线各国共同构筑知识产权高速通路。在《加强“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共同倡议》中,各国达成一致共识:在未来的合作中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战略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利用互利共赢的理念推动知识产权发展,相互交流经验,立足本国实际情况完善各国制度;各国应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机构的能力建设,为知识产权用户提供便捷高效、惠而不废的服务,帮助职能机构更好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各国应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激励创新,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在促进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方面也应开展交流合作,鼓励知识产权宣传,形成尊重知识产权意识;将人才培养和信息共享也纳入到交流合作的框架内。
十一、争议解决法律风险
(一)伊朗仲裁法的发展
“如果一对夫妻害怕婚姻破裂,请任命两个仲裁员:一个来自妻的婆家,另一个则来自妻的娘家……”这是一段来自伊斯兰经典《古兰经》的古谚,而《古兰经》成书已有一千多年历史,可见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早已根植于伊斯兰文化之中。实际上,在伊朗偏远的乡村,以村中智者和头面人物作为争议的公断人是唯一可能且可行的争议裁判方式。
近现代以来,伊朗政府虽一直致力于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现代化,但以仲裁作为重要争议解决手段的传统一直存在。现代立法者也并未以任何方式否定这种民间传统,伊朗最早的成文法典甚至以官方名义承认民间仲裁的合法地位。如1911年的伊朗《民事诉讼法》即承认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有效性,1928年该法的修订版则规定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订有仲裁协议,争议的任一方当事人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即使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也不妨碍仲裁程序的启动。1929年,伊朗再次修改了《民事诉讼法》,规定婚姻及破产争议不能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同时当事人应在某些特定种类的争议,如商事争议中,达成仲裁合意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后来直到1935年伊朗才在最终确立当事人间的“仲裁协议乃是一切民商事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
伊朗现代仲裁法的基础性原则最终奠定于1939年的伊朗《民事诉讼法》,此后该法仅在1983年的修订中作了小幅修改。可以说,伊朗1939年《民事诉讼法》对仲裁的规定在当时的世界范围内都处于领先地位,比如该法规定了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应具有充足理由、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以及仲裁一裁终局性等今天依然坚持的仲裁基本理念,其中第649条甚至对仲裁庭的“破裂”问题也有规定。
伊朗于2001年10月15日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并于 2002年1月13日生效。伊朗适用《纽约公约》仅限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个缔约国领土上作出的裁决,且仅限于根据国内法被认为属于商业性质而无论是否属于合同性质的任何问题在法律关系上所产生的分歧。
(二)1997年《国际商事仲裁法》
伊朗于1997年9月17日经议会批准正式颁行了历史上第一部单行仲裁成文法典—伊朗《国际商事仲裁法》。伊朗官方称该法最大限度上沿袭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结构和内容,是发展伊朗仲裁事业和完善伊朗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
1. 调整范围
伊朗《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商事仲裁关系,所以该法从“商事”和“国际”两个层面厘定其调整范围。所谓“商事”的概念,按照《国际商事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而被广泛地定义为“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货物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等相关活动”,这一规定与《示范法》对“商事”的解释基本一致。但对“国际”一词的解释,伊朗《国际商事仲裁法》和《示范法》有很大出入,根据该法第1条b项的规定,所谓“国际仲裁”是指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为非伊朗自然人或法人。对比《示范法》的规定,可见伊朗《国际商事仲裁法》对“国际仲裁”所下的定义非常之狭窄。所以,从伊朗对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际性”的限定来看,伊朗所指称的“国际仲裁”实质上并不包括外国仲裁,而只调整国内仲裁,只不过这种国内仲裁具有一方当事人为非伊朗国民的有限“涉外性”。这一特征从伊朗仲裁法的其他一些规定中也可以探知,例如该法第6条规定,“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只能向作为仲裁地的省首府法院提出”,明确限定了伊朗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地只能位于其境内的某省首府。
2. 仲裁规则
伊朗《国际商事仲裁法》很大程度上模仿了《示范法》,两者在具体内容和结构上均有很多相似之处。伊朗仲裁法吸收了许多为国际社会广为接受的仲裁规则:不仅承认仲裁条款的效力而且承认仲裁协议书的效力;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均为合法仲裁形式;当事人有自己设定仲裁程序的权利和自由选择争议应适用的实体法的权利;仲裁条款的自治性原则;仲裁地法院在仲裁程序中有限监督和适当襄助的原则以及平等对待争议当事人的原则等。伊朗《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内容甚至比《示范法》有一些更完善的地方,比如该法第11条第6款和第26条分别对多方当事人仲裁和仲裁第三人作出了规定。
3. 拒绝执行及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根据伊朗仲裁法第33条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任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拒绝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提出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如果认定仲裁裁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将裁定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a. 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根据伊朗法,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是无效仲裁协议;
c. 伊朗《国际商事仲裁法》对任命仲裁员及适当通知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的规定没有被遵守;
d. 申请拒绝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未能在仲裁程序进行时出席仲裁庭;
e. 仲裁员对当事人未提交仲裁的事项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员的越权裁决无效。仲裁员的越权裁决如果可以和未超越权限部分的裁决相分离,未超越权限部分仲裁裁决不受影响;
f. 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的约定不符,或者仲裁协议对此没有约定时与本法的规定不符;
g. 如某仲裁员对仲裁裁决作出肯定性结论,而该仲裁员在仲裁中被仲裁地的省首府法院替换;
h. 仲裁庭据以作出裁决的书面证据是伪造的;
i. 提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撤销一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故意隐匿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性书面证据,且该证据在裁决作出后被发现;
j. 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根据伊朗法律规定属不可仲裁事项;
k. 仲裁裁决违背伊朗的公共政策或善良风俗或者违反伊朗《国际商事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则;
l. 仲裁庭作出的涉及伊朗境内不动产的仲裁裁决不得与伊朗法律和生效的法律文书相矛盾。
上述12项条件,其中第7、8、9和12项都是《纽约公约》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中没有的,第11项条件则除《纽约公约》规定的公共政策之外,又添加了仲裁裁决不得违反善良风俗的限制。
(三)国际投资仲裁及相关规定
国际投资仲裁是指解决东道国与在其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之间有关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不同,国际投资仲裁解决的是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近几十年来,随着国际投资争议的不断涌现,出现了许多处理国际投资仲裁的专门机构,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仲裁机构(NAFTA)、能源宪章条约仲裁机构(ECT)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依据1966年10约签订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目前,公约的缔约国多达159个,并已受理了545起投资仲裁请求,中国于1993年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能源宪章条约仲裁机构是依据1991年12月17日订立于荷兰海牙的《能源宪章条约》而设立的仲裁机构。《能源宪章条约》提供的强制性仲裁争端解决机制为从事国际能源投资活动的投资者提供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能源宪章条约》目前共有近50个成员国,中国于2001年成为能源宪章代表大会的观察国。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管辖权主要来源于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者条约及区域协定,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章节等。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投资者选择ICSID作为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机构。ICSID已于2006年受理了第一起中国海外投资者诉外国东道国政府的案件,即中国香港居民谢亚深诉秘鲁政府;于2011年受理了第一起外国投资者诉中国政府的案件,即马来西亚Ekran Berhad公司诉中国政府案。2014年11月,ICSID受理了第二起针对中国的投资仲裁案件,该案涉及一名韩国投资者在我国江苏省的投资项目。同年12月,ICSID又受理了一起中国投资者起诉外国政府的案件——北京城建公司起诉也门政府。而之前刚作出裁决的平安集团比利时案也是由ICSID审理。在马来西亚Ekran Berhad公司诉中国政府一案中,我国政府在国际投资争端案件中的应诉能力,以及我国投资环境的可信度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尽管双方于2011年7月11日就仲裁程序达成协议,但这也给我国带来了警醒意义,即投资者可能将最惠国待遇条款引入第三方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进而向ICSID提起仲裁申请。在平安集团诉比利时政府一案中,仲裁机构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平安集团的请求。平安集团败诉的原因在于,1984年中国与比利时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只允许将“与征收补偿额有关的争议”提交仲裁,而2009年生效的中国与比利时新的双边投资条约不适用于平安集团在2009年以前对富通集团的投资。因此,利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一方面能够维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根据双边投资条约合理设计投资结构,投资者也可能无法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投资利益。
1.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
伊朗尚未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为其缔约国,中国与伊朗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了双方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
根据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规定,东道国与另一方投资者之间就投资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努力以友好的方式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若在六个月内,双方未就争端解决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东道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提交仲裁;争议首先提交东道国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若尚未作出判决,除非双方同意不得提交仲裁;若法院已作出最终判决,则不得再提交仲裁;争议若先提交仲裁,则国内法院对已提交仲裁的争议无管辖权。双边投资者保护协定同样也规定了缔约双方就协议的解释和适用产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缔约双方应优先选择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未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皆可依据其法律和规定,经通知另一方,提交仲裁。
若争议提交仲裁庭,缔约双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在自最后一次指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如在上述时间内缔约任何一方未指定其仲裁员,或者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不能就首席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缔约任何一方可提请国际法院院长根据情况为未指定一方指定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
2. 其他规定
中国与伊朗尚无相关司法协助条约,但1月份习近平访问伊朗期间,双方达成共识,将深化司法领域全方位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等方面,加强有关协商与合作。
(四)投资争端解决风险提示
国际投资争议本身往往涉及东道国所颁布的法律的有效性及合法性的问题,例如东道国为保护本国金融体系稳定所实行的外汇管制措施可能违反了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母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等,这种情况下投资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是讨论东道国该项立法是否予以适用的问题。各国有权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法律法规。以伊朗为例,由于其长期处于受制裁状态,为了在制裁期间维持本国经济社会的平稳运行,伊朗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具有浓厚本土保护主义的立法。目前,虽然西方国家对伊朗的次要制裁措施正在逐步解除,伊朗长期以来形成的国内法律制度体系所固有的历史遗留问题,却无法随着制裁的解除而消失。因此,外国投资者在伊朗投资时,可能会发生歧视、不合理征收、结汇困难等违反投资保护协定的问题。
根据中国与伊朗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中国企业与伊朗政府发生投资争议时,双方应就投资争议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谈判。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启友好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双方未能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则中国企业可以选择进入伊朗国内司法程序或者通过提交国际投资仲裁解决争端。
中国与伊朗虽已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条约中规定了上述争端解决条款,但是这些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中国海外投资者尚未习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国企业维护自身投资利益的难度。伊朗国内有关投资、贸易、税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的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在某些方面的法律规范仍处于一种缺失的状态,这也增加了中国企业在伊朗进行投资和贸易往来的风险。
伊朗尚未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若我国投资者希望通过将投资争端提交ICSID解决,仲裁裁决在伊朗当地的承认和执行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中国海外投资者近年来逐渐开始通过将投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投资利益,例如北京城建诉也门政府、平安集团诉比利时政府等。目前中国加入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少,但主动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件数量却少之又少。中国企业应充分利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捍卫自己的投资利益。
第三章 国家重点行业法律风险评估
一、油气行业法律风险评估
伊朗是世界石油储藏大国,石油资源十分丰富。据估算,伊朗拥有世界第四大的原油储量,2014年的估算值大约在1500亿桶,如果加拿大的非常规原油储量不计算在内,伊朗的储量则将上升至第三位。这大概占世界总原油探明储量的10%。截止2015年6月,伊朗全国共有120个在建石化工程,每年石化产量达4400万吨,占全国非石油商品出口的40%。2016年上半年,伊朗出口的石化产品约计43亿美元。伊朗工矿贸易部的数据显示,同期伊朗生产石化产品2495.8万吨。据报道伊朗石化产品产能已达年产6300万吨,预计到2020年将达1.3亿吨。伊朗的天然气储量更为巨大,美国能源信息署认为伊朗的天然气储量位居世界第一,共计33.6万亿立方米,约占世界总储量的16%,其中有33%为伴生气,其余67%来自非伴生气气田。
自从1908年第一口油井开始喷涌后,伊朗共发现了145个油气田和297个油气藏,其中多数都为多层储层。油气田中有105个油田,43个气田。油气藏中共有205个油藏,92个天然气藏。根据伊朗能源资产负债表,目前伊朗在进行生产的油田共有78个,68个为陆上油田,16为海上油田,剩余67个油田处于非生产状态,共有大约23个油气田位于国境线上,为伊朗与包括科威特、伊朗、卡塔尔、巴林、阿联酋、沙特和土库曼斯坦在内的临近国家所共有。二叠-三叠地层为上述这些盆地的主要产气层,如伊朗的Dehram群和Khuff组。据估计,光是北方南帕斯天然气田这一超级大气田区块就大约占了世界总气藏的19%,其二叠三叠层位为主要天然气和凝析气产层。在伊朗发现大型气藏的潜力仍然十分巨大。里海、东北部、Kavir中部、特别是从位于法尔斯省的Aghar和Dalan气田到Hormuz海峡和波斯湾中部这一地带,有着发现气藏的巨大潜力。根据伊朗石油公司的勘探指挥部,在伊朗大约有150个未勘探过的背斜构造。1998年,美国地质调查所估算伊朗的未发现的气藏资源大约在226至820万亿立方英尺,概率加权平均值大约在465万亿立方英尺(约13.2万亿立方米)。相比于饱受低油价折磨、亟待寻求出路的页岩和其他非常规储藏,这些气藏的开发成本更低。伊朗也并不对此保密,伊朗石油部长Gholam-Hossein Nozari在2008年称“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的产量计划目标为10亿立方米/天”。
2016年1月16日是联合全面行动计划施行日,这一天预示着国际社会已取消对束缚伊朗油气科技发展的制裁。解除制裁后,伊朗新的投资环境将帮助伊朗吸引到大量的国外投资,使处于停工状态的油田恢复活力,例如2015年9月在德黑兰峰会上,伊朗提供了价值300亿的油气招标。不仅如此,新环境还能刺激如拥有大量未开发石油资源的里海等地的未来的勘探开发活动。伊朗拥有世界最大的探明天然气储量,大约41.14万亿立方米,占世界总量的15%。由于制裁的原因,这一区块的开发一直不足。对于外国公司来说,解禁后的这些区块正好提供了开发低价天然气的好机会。伊朗天然气勘探的成功率十分高,大约在79%,而其他天然气资源丰富的国家的勘探成功率大约都在35%,然而伊朗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如何开发利用这些气藏的能力却跟不上,对于外国公司来说,他们有大量的空间来帮助实现伊朗技术和操作上的现代化。
(一)行业发展形势概况
1. 伊朗能源领域规划
2009年伊朗石油部副部长表示对外国投资者开放能源领域,伊朗随机展开了于外国投资者的磋商。根据伊朗政府的规划,伊朗计划在2009年至2019年十年间向液化天然气项目投资500亿美元;2015年至2017年期间,实现伊朗原油产量日增470万桶,凝析油产量增加100万桶。根据美国《世界炼油商务文摘周刊》报道,伊朗预计国内炼油能力到2018年将提升至1.5亿吨/年,在未来5年内将从一个汽油净进口国转变为汽油净出口国(目前伊朗汽油消耗总量的40%依赖进口)。根据伊朗石油部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赛义德·卡瓦波表示,2016年至2021年伊朗预计在油气领域项目投资额达到1500亿美元,其中政府负责筹集500亿美元,剩余资金向社会投资者募集。
伊朗目前炼油能力为9500万吨/年,位列全球第11位,在中东地区仅次于沙特阿拉伯(炼油能力为1.26亿吨/年)。随着该国东南部阿巴斯港的波斯湾之星(Persian Gulf Star)炼油厂投入生产,将大大提升伊朗的炼油能力。波斯湾之星炼油厂的第一期装置已于2015年上半年投入生产,一旦该炼厂的全部装置建成投产,该厂总炼油能力将达1130万吨/年。此外,为满足国内凝析油的需求,预计到2018年伊朗将建成8座处理能力均为300万吨/年的炼油厂。伊朗国家炼油和销售公司将会重新评估拟建于克尔曼沙汗(Kermanshah)省西部的炼油能力为750万吨/年的Anhita炼油厂,并投资开发新的重油项目。
2.能源领域对外贸易现状
国际社会对伊朗原油出口的制裁使伊朗石油工业损失惨重,原油出口量由制裁前 的 250 万桶/日下降至制裁期间最低仅 100 万桶/日;部分原油出口市场份额被沙特阿 拉伯、伊拉克和俄罗斯瓜分。因此,伊朗在制裁解除后多次表达了迅速增加原油出口 并尽快夺回原有市场份额的迫切需要。但从 2016 年前 4 个月的实际情况看,伊朗原 油出口量增长低于预期,部分原因是由于出口活动仍受到其他制裁的限制。事实上,尽管有关核计划的相关制裁已被解除,但伊朗目前仍面临美国对其弹道导弹计划的制裁等其他多项制裁。在这些制裁下,美国政府将继续禁止美国公司和美国公民购买伊 朗石油,禁止向伊朗出售武器,并禁止任何与准军事组织伊朗革命卫队(Iranian Revolutionary Guard Corps)有关联的公司进行交易,阻止此类美元交易结算。伊朗革 命卫队在伊朗石油工业中拥有较多投资份额及关联公司,因此部分西方石油公司甚至金融企业都不得不审慎处理涉及伊朗的原油贸易,从而限制了伊朗原油出口量的大幅增长。
总的来说,在“伊核问题”制裁全面停止后,上述制裁对伊朗原油出口的影响相对较弱,仅能在短期内抑制伊朗原油出口的增速,并不能改变伊朗原油重新参与国 际原油市场份额争夺的大趋势。
(1)制裁解除后原油出口量情况
制裁结束后,伊朗原油出口量已显著增长。自 2015 年 6 月“伊核协议”全面达 成起,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已着手准备在制裁结束后增加原油出口,抢夺原 有市场份额。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3 月间,伊朗原油出口量(不含凝析油)较 2015 年的 120 万桶/日,大幅增加 37.5 万桶/日。2016 年一季度,伊朗新增原油出口量的销 售对象主要是韩国和日本。
从出口规模看,2016 年伊朗原油出口仍将保持增长。根据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的规 划,2016 年该国计划实现原油出口规模 185 万桶/日,分别较 2015 年的 120 万桶/日以 及 2014 年 110 万桶/日的日均出口量大幅增长 54%和 68%;伊朗国家石油公司还计划 新增凝析油出口规模 40 万桶/日。从出口对象看,亚洲和欧洲仍将是伊朗新增原油出 口的主要方向。从亚洲市场来看,中国、印度、韩国和日本等国都是伊朗原油的潜在 买家;欧洲市场方面,制裁结束后的首批伊朗原油已于 2016 年 3 月 6 日抵达西班牙 南部城市阿尔赫西拉斯(Algeciras),此外,西班牙第二大石油公司西班牙石油公司 (CEPSA)、法国道达尔公司和希腊国家石油公司等“老客户”都表达了未来增加购 买伊朗原油的意向。
(2)伊朗库存油现状
2015 年 6 月“伊核协议”全面达成后,大量分析曾认为,即使伊朗国内原油产量 因国际制裁余韵而难以快速提升,伊朗在制裁数年内囤积的“库存油”也能在近期迅速释放,对国际原油市场供给乃至国际原油价格走势造成较大影响。美国《纽约时报》 曾报道,伊朗约有超过 5000 万桶的“库存油”存放在海湾地区的 28 艘巨型油轮内。 但从制裁解除后近 4 个月的形势看,伊朗的“库存油”并未对国际市场及油价造成大 幅冲击。
估测,伊朗有 4000 万-5000 万桶的“库存油”,但其中约有 67%-75%的库存是凝 析油,主要来自南帕斯(South Pars)气田第五期项目 2014-2015 年两年内的产量。伊朗目前尚未大规模出口上述凝析油,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伊朗正在加快其国内炼化产能建设,需要部分凝析油作为原材料。其中正在修建的波斯湾星炼厂 (Persian Gulf Star Refinery)拥有 3 条加工能力为 12 万桶/日的凝析油炼化装置,预 计将于 2016 年下半年初步建成投产。另一方面,近年来伊朗凝析油的主要买家腾龙芳烃(Dragon Aromatics)公司(中国)位于漳州的 PX 炼化项目于 2015 年 4 月发生 严重爆炸事故,从而暂停了对伊朗凝析油的进口。 除凝析油外,伊朗“库存油”中还有大量重油,其 API 度分布在 18-20 度区间, 产自伊朗北部湾的 Soroosh-Nowruz 油田。此部分重油由于油品质量相对较差,在当前 低油价的市场环境下很难出售,因此主要将用于伊朗国内炼厂。
3.伊朗石化行业投资需求
目前,多个国际大型石油公司正与伊朗接洽部署投资。据悉,自从2016年初制裁解除后,道达尔、壳牌、英国石油公司、挪威国家石油公司和埃尼石油集团的相关代表已前往伊朗观察。法国石油巨头道达尔公司预计将在2017年4月将与伊朗波斯湾石化工业公司签署一个烯烃项目的协议;壳牌公司已经与伊朗国家石化公司签署了意向书,可能参与了一个天然气为原料的裂解装置项目、柴油、GTL和其他项目;伊朗正在与道达尔和日本三井商事谈判以吸引600亿美元的投资,使其生产能力在下一个十年扩张一倍以上,洽谈中的外商还包括多家德国、西班牙和意大利公司。
据悉,伊朗正计划出售其95%的石油和天然气下游的投资需求可能达到200亿美元。在近10年内,伊朗的石油化工产业的投资需求将高达800亿美元。目前,伊朗有51个未完成的石油化工项目亟需资金资金投入才能建成;还有多个已投产的工厂,仍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以提高产能。根据伊朗外商投资网站上公布的资料,伊朗目前有近十个重点石化项目正在吸引外商投资,分别涉及对LAB、GTP、GTL、烷基苯、聚乙烯、乙烯、苯、丁二烯等石化产品的生产工厂的投资以及工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二)行业投资风险分析
1.伊朗油气行业法律环境
1979年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伊朗确立了政教合一的政体,经济领域曾一度掀起国 有化的浪潮,禁止任何外资参与伊朗经济。两伊战争结束后,随着国内上下逐渐对私有化和吸引外资达成共识,伊朗开始重建本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目前伊朗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轮廓可大致归纳为:以伊朗《民法典》和《商法典》为基础,以《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2002)》及其《实施细则》为核心,以相关涉外劳务、税务等法 律规则为配套,以多双边法律条约协定为拓展,具有伊斯兰宗教特色的外商投资法律 制度体系。
自1990年以来伊朗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吸引外国投资的法规及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设备,用来支持与装备油气工业以及国民经济其他部门,以加快重建进程,实现发展战略。伊朗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汇率政策以适应对外开放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对外贸易。
伊朗宪法禁止以租让制方式授予石油权益,但是,1987年石油法允许石油部、国有公司和本地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签定合同,准许与外国私人间进行有限的国际间合作。伊朗国内所有与石油有关的活动均由石油部掌管。具体事务由石油部下设的四大公司执行,即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伊朗炼油和油品分销公司(NIR&OPDC)、伊朗国家石化公司(NPC)和伊朗国家天然气公司(NIGC)。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GC)成立于1951年,负责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炼油以及原油和油品的运输和销售业务,2010年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在美国《石油情报周刊》公布的世界大石油公司中排名位居第3位。
根据伊朗的宪法和石油法规定,为了控制国家资源,伊朗石油部采用了回购合同模式,以吸引外国投资者开发本国油气项目。1998年8月石油部同意采取“回购”投资方式开发石油项目。回购方式是现行标准的开发合同模式,即外国公司投资开发的油田,在伊朗政府重新收回前的一段时间内,伊方以产量的一部分作为回报。“回购”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风险一服务合同。根据该合同,承包商提供所有的投资,从其发现的具有商业价值油田中收回投资,投资回收款项由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支付。投资回收款项按照合同约定的回收比例(15%-17%)计算,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所分比例石油 中折算出该确定数目。该合同对双方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对伊朗国家石油公司而言,因为其负担规定回报率,就承担了油价下跌的全部风险。如果油价下跌,国家石油公司就不得不出售更多的石油或天然气以达到全部回收款项;另—方面,承包商得不到 保障开发自己发现的油田。为了增加外国公司对伊朗油田的投资积极性,2006 年伊朗石油部将备受责难的回购合同期延长,通过延长合同执行期使合作双方受益。
伊朗为OPEC第2大油气生产国,拥有丰富的油气资源,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长期受国际制裁等因素影响,伊朗国内资金短缺,渴望引入外资,以开发其油气资源。但迫于制裁压力,欧美石油公司纷纷撤离伊朗的油气项目。2011年8月6日伊朗新石油部长上任后,与伊朗总统内贾德均主张由本土公司取代外国公司经营国内油气项目,外国石油公司在伊朗部分项目面临被收回的风险。我国与伊朗在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与进出口方面有着很强的互补性,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于2004年进入伊朗,开展油气投资和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等业务。目前中国石油在伊朗共有4个油气项目,其中南帕尔斯天然气田开发项目由于迟迟没有开发,2011年6月17日,伊朗政府警告说,如果中国石油不能积极推进该项目合同将被取消,项目将由伊朗国内公司接管,因此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油气作业,要充分考虑到地缘政治风险,以避免项目及公司自身的利益受损。
2.伊朗石化工业园区及优惠政策
伊朗油气油气工业全部实行国有化。伊朗国家石化公司(NPC)是伊朗石化工业的惯例和运营者,隶属伊朗石油部。为提供良好的吸引外国和本地投资的投资环境,伊朗国家石化公司大力发展了石化专业经济园区和能源园区。在园区的石化企业,可以获得特殊的经营优势:
第一,充足的原料,便利的国际运输水道,良好的基础设施服务如港口、公路机场等;
第二,享有专业园区的特殊优惠,如进口原料、机器、设备和零件的资金免关税、免利息等;
第三,在许多领域外国投资的股权可以达到100%,但根据伊朗《石油法》、《矿山法》等法律规定,资源开发型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且实践中股比设定需根据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支持组织的审核而定;
第四,资本进出自由,受到国家发展基金的支持。
伊朗最主要的两个石化工业特区是马赫沙赫尔专业经济园区(Mahshahr Petrochemical Special Economic Zone,PETZONE)和帕尔斯经济/能源园区(Pars Special Economic/Energy Zone,PSEEZ)。在这两个经济特区内,石化工业的原材料进口和外国投资均享有税收、审批手续和其他政策方面的优惠。马赫沙赫尔石化专业经济园区于1997年建立,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话工业及其下游工业的发展。园区拥有21个项目,项目投资共计15.2亿里亚尔。座位伊朗西南部第一个石化专业经济特区,园区拥有33个泊位,包括一个7万吨级泊位。园区的石化产品占到伊朗全国的43%。帕尔斯园区建于1998年,位于Boushehr港以东300公里,Bandar Abbas港以西570公里,距南帕尔斯气田100公里。帕尔斯园区西侧长达5公里,有920公顷的区块用于石化产业。主要的石化项目有10余个。它临近的南帕尔斯天然气田预计有14万亿立方米的天然气和180亿桶冷凝物的储量,其中天然气占世界天然气储量的6.8%。
3.国际社会对伊朗的制裁措施
2012年西方国家交替对伊实施制裁,2013年基本未推出关于伊核问题,从自身经济状况和其全球战略来讲,美国希望和平解决,伊朗也是此意。因此,西方坚持以“双轨制”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伊核问题。此轮伊核事件始自利比亚战争结束时,2011年的中东变局导致原来的亲美政权在中东失去统治地位,此时也恰逢美国从伊拉克撤军,而伊朗等着去填补美国的空白,且以色列也受到孤立。 因此,几乎就在利比亚战争结束后,美国就迅速把打击焦点转移到伊朗。
此轮伊朗危机的生成过程是:首先西方渲染伊朗威胁,于2011年10月指责伊朗谋刺沙特驻美大使,在中东地区进一步孤立伊朗;2011年11月,国际原子能机构称伊核计划涉嫌“军事层面”;2011年底,伊朗展开系列反击,冲击英国驻伊使馆,捕获美无人机,并连续举行大规模军演,美伊关系进一步紧张。之后西方国家针对伊核问 题陆续出台一系列制裁措施。
美欧制裁集中于2012年推出,其中美国推出两轮欧盟推出三轮,主要针对伊朗的能源、金融和运输部门。2013年美欧几乎没有出台制裁措施,主要是由于已有制裁已经对伊朗经济造成重创。
(1)美国对伊朗制裁措施
2011年12月31日,奥巴马签署包括制裁伊朗措施的国防开支法令,制裁伊能源和金融部门:一是冻结伊朗金融机构在美资产和运作,二是制裁与伊朗金融机构交易特别是进行石油贸易的外国金融机构,禁止其在美国境内运营。美国首轮制裁针对伊朗的能源和金融部门,该制裁于2012年6月29日生效。
美国对于涉嫌与伊朗央行有往来的商业或其他国家央行给出2-6个月的警告期,如在此期间原油进口国能够大幅减少从伊原油进口,则可获得6个月的制裁豁免期。2012年6月28日,即在美国首轮制裁生效前一天,鉴于已经大幅减少从伊朗的原油进口,美国给予所有20个伊朗原油进口国以6个月的进口豁免期。此后鉴于原油进 口国的“顺从”表现,美国于2012年12月、2013年6月和12 月连续给予伊朗原油进口国以豁免权。2012年7月31日,美国对伊朗实施新一轮制裁:一是购买或获取伊朗石油产品者将受到美国制裁;二是对寻求逃避制裁影响者,向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纳夫蒂朗国际贸易公司和伊朗中央银行提供物质支持,或帮助伊朗政府购买或获取美国纸币或贵金属的个人和实体实施制裁。
奥巴马声明,之所以对伊朗追加制裁,目的在于“阻挠伊朗建立用于购买伊朗石油的支付途径”,从而阻止伊朗逃避现有制裁措施并对美国现有制裁框架加以利用。美国对伊朗的第二轮制裁仍着重于石油行业和金融部门,是对首轮制裁措施的巩固和加深。2013年12月,美国公布了制裁扩大名单。根据伊核会谈(2013年11月)第一阶段协议,美方暂不增加与伊核项目有关的制裁,但会继续实施现有制裁,且不排除增加对伊在人权、毒品走私、支持恐怖主义等方面的制裁力度。
(2)欧盟对伊朗的制裁措施
欧盟也积极步美后尘,2012年1月23日,欧盟外长会议决定,欧盟成员国将不再进口伊朗原油及石油产品,现有合同需在2012年7月1日前完成交易;冻结欧盟与伊朗中央银行及其他伊朗国营机构的一切交往,停止与制裁对象交易黄金等贵金属。欧盟首轮制裁主要为石油禁运和金融制裁,该制裁于2012年7月1日全面生效。2012年6月25日,欧盟外长会议决定,自当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欧盟成员国进口伊朗石油,同时还决定7月1日后欧盟成员国的保险公司将不能为伊朗石油运输业提供第三方责任险和环境责任险,伊朗的原油出口更加雪上加霜。
2012年10月15日,欧盟外长会议做出扩大对伊制裁的决议,包括禁止欧盟成员国从伊进口天然气、金融制裁和出口限制等。进口天然气方面,禁止欧盟成员国从伊进口和转运天然气,以及为伊朗的天然气贸易融资和提供担保;金融制裁方面,将此前对伊朗中央银行的制裁扩大到商业银行;出口限制方面,不得向伊朗出口石墨、铝、钢等原料和半成品。该制裁于12月22日生效。
4. 制裁措施的影响及反制裁措施
(1)制裁措施对伊朗的影响
伊朗石油出口收入约占其外汇收入的 80%,出口量减半也足以重创其经济、伤害民生,受影响的不仅是伊核项目,更有伊朗社会和政权的稳定。因此,尽管伊朗采取了不少自救措施,但经济仍然受到重创。自遭受制裁以来,伊朗经济受损严重。2012年石油净出口收入同比下降 27.4%,是2009年以来的最低水平;当年伊朗国内生产总值增速打破多年来的增长惯例呈现负增长.在行业衰退中,进出口行业下滑最为严重,工业和服务业次之;进出口贸易也转为赤字,外汇储备下降。
2013年1月伊朗央行宣布,2012年伊朗通货膨胀率达到27.4%,属于飞奔的通货膨胀率。2013年10月,伊朗财经部宣布,虽然伊朗目前的物价涨幅有所下降,但2013年8月23日至9月22日的同比通胀率依然达到了40%。受内贾德总统2010年取消政府食品补贴政策影响,伊朗发生严重通货膨胀,许多中产家庭买不起鸡肉、牛肉、水果甚至是糖。国际制裁以及伊朗政府补贴的减少使普通人的生活变得艰难,许多人甚至无法获得基本的生活用品。因制裁限制,伊朗工厂无法从国外进口重要的物资和设备,因此被迫解雇工人。自2011年3月开始,伊朗被排除在国际银行汇款体系之外,这也使该国的失业率进一步上升。2012年春季失业率为12.9%,其中城市为14.9%,农村为8%。据非正式统计,伊朗工业中心的失业率已经达到35%。
2013年7月19日,世界银行称,伊朗已超过6个月未偿还该行任何贷款, 进一步凸显伊朗经济不佳。世界银行将对伊朗的贷款列为不良贷款,截至2013年6月30日,伊朗欠世界银行6.97亿美元,其中7900万美元已过期。世界银行往往是资金受困国家的最后一根救命草,其给伊朗的标示意味着伊朗将更难获得商业债权人的资金,也无法再获得世界银行新的贷款。货币贬值—通货膨胀—价格上涨—生产萎缩—失业,这条致命链条在任何国家都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尤其是在这个大部分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下的国家。
(2)伊朗的反制裁措施
作为对欧盟首轮制裁的报复,2012年2月19日,伊朗宣布停止向英国和法国出售石油。之所以选择这两国,一是因为英、法在欧盟中是主张对伊实施禁运的始作俑 者,二是自2011年以来英、法就有计划地大幅减少从伊原油进口。其实到2012年2月英国从伊朗的进口已基本停止,法国从伊进口也仅占其进口量的3%,伊朗的这一禁售举措对英、法影响不大,是避实就虚。为了应对欧盟 2012 年7月1日生效的油轮保险制裁(二轮制裁),6月底,伊朗国家油轮公司给油轮改头换面,在船身上漆上新的名字、船籍港及悬挂新的船旗,以逃避西方的跟踪。针对西方的运输保险制裁,2013年8月,伊朗开始从中国采购油轮,扩大其油轮船队规模,并以此作为辅助手段,增加向中国等国的石油出口。
2012年7月2日,伊朗国家发展基金与伊朗石油部签署协议,由发展基金向伊石油部门拨款140亿美元,其中70%用于上游,30%用于下游。同时伊朗央行还宣布,伊朗将动用外汇储备抵御西方制裁,并称其每年的外汇收入足以对抗制裁。伊朗还为本国国营保险机构提供信用担保以准备对运送伊朗原油的本国和外籍油轮提供保险。
2012年11月26日,伊朗表示,石油部计划设立一个专项基金来支持本国的石油公司和承包公司,为此石油部已起草了一项基金计划并将以法案的形式提交议会。该基金计划将使19种具有战略意义的石油设备实现自给自足,而且生产这些产品的技术应在第五个五年计划(2010-2015年)结束前实现本土化。伊朗还表示,全球对伊朗的制裁不仅没有阻碍伊朗的石油工业,相反还会把伊朗转变成一个石油设备和产品出口国。当日伊朗还表示,计划把其在波斯湾的原油储存能力增加800多万桶。12月2日,伊朗敦促私人建筑商对油气领域进行投资,并打算用筹划建设的石油专项基金对私人部门进行支持。
2013年9月,伊朗石油部组建特别委员会修改“回购”(Buyback)协议,为吸引更多投资者做准备。该特别委员会由资深专家型官员牵头,将向伊朗专家、国际石油公司寻求意见,并吸取各国油气开发实践等的经验。
5.制裁后时代伊朗油气行业法律环境
(1)伊朗石油合同模式分析
伊朗的回购合同(Buy-Back)历经过三次修改,在欧美制裁、承包商收益等多种因素权衡下,国际石油公司对在回购合同下开展伊朗油气业务的兴趣仍然不高。为了在“后制裁时代”吸引更多国际资本参与伊朗油气的投资合作、改善承包商的合同效益,历经数次推迟,伊朗政府推出了52个油气开发项目,并以新的石油合同模式对外合作。
伊朗的回购合同强调国家对地下油气资源的完全且独有主权。至今回购合同经历三次变革,第一代合同仅用于商业化油气田开发合作,第二代合同用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合作,第三代合同已扩展到目前的油气田勘探开发生产合作。回购合同规定承包商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一定工作量,支付对应的投资金额,建成并达到规定的产能,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承包商在实现报酬之后,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但由伊朗国家石油公司补偿。其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从油田设计开始,直至油田按合同要求建成后交由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管理,在这期间承包商承担油气田勘探开发的全部费用和建设投资,为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供 资金、设备等全方位服务。
第二,承包商不是通过获得产品来实现利益,而是通过承包勘探开发和建设投资 获得投资回报,在项目投产后,承包商可以在合同期内从 60%以内的原油销售收入中 回收全部开发成本和报酬。
第三,回购合同规定了一定的投资上限,即承包商应在确定的投资总额范围内,在一定的建设期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实现油气田确定的产量目标。如果总投资超过了投资上限,必须经过再次报批获得伊方的同意,否则超出部分由承包商承担。
(2)伊朗新石油合同
在欧美制裁解除、经济不景气、本币大幅贬值、油气引资不理想等大环境下,重新受到重用的伊朗改革派石油部长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为吸引国际石油公司参与伊朗油气业务,伊朗推出了新石油合同,在不同程度上突破了回购合同的“五个一定”限制,并有自身的特色。该合同介于风险服务合同和产品分成合同之间,既有风险服务合同的成本回收并获取固定桶油报酬的内容,也有报酬费挂钩产量变动和油价波动,分享额外利润的成分。合同期限较回购合同更长,大约 15-20 年。其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承包商承担全部油气田勘探开发投资和生产费用,必须为项目的开发建设 提供资金、设备等全方位资源和服务。
第二,在项目投产后,承包商可以在合同期内从 50%原油销售收入中回收全部成本。报酬费根据油田产量和桶油报酬而定,不受回收池的限制。
第三,桶油报酬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油田风险系数(决定基础报酬),产量,油价。报酬与油价变动因子挂钩,在单桶固定报酬的基础上,实现与实际油价/投标油价这一比例联动,分享高油价的部分额外利润,低油价时也能有保底报酬。
第四,合同规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进行投资控制,发生的投资额需得到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审计确认,视为开发投资并作为成本回收的依据。
第五,伊朗本地组分要求——国际石油公司与伊朗当地公司联合投标开发油气田。
2015年11月,伊朗新石油合同正式启用。新石油合同期限通常为20年,提高石油(天然气)采收率技术和强化石油(天然气)采收率技术的项目期限延长额外5年,共25年。准许外国投资者与伊朗企业建立合资企业,使得合同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在成本回报方面,新石油合同也较原有的回购合同更为优惠,能够摊销勘探、开发成本和生产成本。2016年10月,伊朗宣布已经开展基于新石油合同评估外国公司的工作,相关外商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将必要的资质文件提交给伊朗有关部门。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总经理称,一旦收到申请文件,伊方将公布有资质企业清单,并将开展第一期招投标工作。他建议伊朗本地企业考虑与国际上信誉较好的企业组团竞标,并要求具备相关的融资能力。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目前有88个规划、515个项目以及2000多个子项目等待落实。如果每个子项目签两个协议,预计将要前述4000多个协议。
2016年11月8日,道达尔引领的财团在德黑兰签署了一份价值48亿美元的协议,其将与中石油、伊朗Petropars公司一起开发南帕尔斯天然气田部分区块,成为伊朗制裁解除后第一个与其合作的西方能源公司。道达尔的身先士卒无疑让西方油企快速重返伊朗石油市场的希望又增大一分。这是伊朗自解除制裁以来首份大型能源协议,其希望在道达尔积极行动的刺激下,能吸引更多海外油气投资,道达尔更被视为伊朗和西方投资者僵局的“破冰者”。根据临时协议,道达尔将与中石油、Petropars投资48亿美元开发南帕尔斯11期,这个全球最大天然气田目前是伊朗和卡塔尔共享。道达尔持股50.01%、中石油持股30%,Petropars持剩余股份,最终合同将在随后3个月内签署,时效期长达20年。南帕尔斯11期预计拥有21万亿立方英尺天然气,高峰期日产量有望达到20亿立方英尺。道达尔引领的财团预计将在最终合同签订40个月后开始生产天然气。这笔协议是在没有银行融资的情况下达成的,而且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商业条款颇具吸引力。
(三)投资伊朗油气行业的风险防范
1.中伊在油气领域的合作情况
(1)中国石油企业在伊朗投资情况
我国石油公司在伊朗油气工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在进口伊朗石油的同时,我国石油公司在伊业务以钻井工程承揽为主,带动相关工程服务队伍进入,这一时期业务涉及范围窄、单一,经济效益差且风险大,以工程服务为主;
第二个阶段:我国石油公司自伊朗进口原油数量大增,并开始尝试以“回购”方式为代表的对伊朗油气工业领域投资,且投资范围几乎扩展到整个伊朗油气工业;这一阶段工程服务市场进一步扩大,除钻井及相关工程技术服务外炼化、管道建设等 地面工程队伍也陆续进入。这一阶段的标志是中伊几个油气田投资协议的签订。
伊朗虽有完整的石油工业体系,但设备和技术的落后。我国石油公司在改革开放30年以来,油气工业自勘探开发到油气深加工各方面,设备制造和技术研发能力有了巨大提升,在伊朗目前形势下我国石油公司在各方面都有着巨大的优势。1998年中石油长城钻井公司中标伊朗19口钻井工程,就是伊朗在权衡各种因素后的选择。伊朗油气田单井产量高,但是衰减快,且多含硫,高温、易井漏,对钻井作业和后继开发及产能建设造成很大困难。我国石油公司通过十几年在伊朗钻井作业的探索积累和对国内与伊朗同类型油、气田的成功开发已经积累、具备了成熟可靠的应对伊朗油气田特点的一整套工程施工工艺和配套设备,完全有能力为伊朗油气工业振兴计划作出贡献。另一方面,我国石油公司经过改革开放 30 年的发展积累,具备了雄厚的经济实力。我国石油公司在资金、设备、技术上完全有能力保障在伊朗 油气田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
2016年11月13日,伊朗总统鲁哈尼在胡兹斯坦省参加卡伦河西部三个油田开发项目的竣工仪式。庆祝中石化雅达瓦兰油田一期、中石油北阿扎德甘油田一期、北雅兰油田正式竣工。雅达瓦兰油田一期产量为8.5万桶/天,北阿扎德甘油田产量为7.5万桶/天,北雅兰油田产量为3万桶/天。以上项目已正式投产,投产后卡伦河西部油田的总产量将达到30万桶/天。中石化建设的雅达瓦兰油田最高产量已达到11.5万桶/天。
(2)中伊石油贸易合作状况
伊朗具有丰富的石油资源,石油储量195亿吨,仅次于沙特,占居世界第二位。 按目前每天开采400万桶计算,还可持续开采70多年。现伊朗年产石油2亿吨左右,石油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第四位。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原油进口国,石油进口每年的增长速度居世界首位,总体而言,伊朗丰富的能源资源与中国巨大的能源市场相对应,建立中伊互补型能源战略关系,是顺理成章的。事实上,伊朗官方对中伊能源贸易的态度是积极的。
21世纪初期中国石油进口量以及中伊石油贸易的数量成倍增长,伊朗一度取代沙特阿拉伯成为中国最大的原油供应国。投资与贸易有机互动,中伊石油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目前中国已经取代欧盟成为伊朗最大的石油贸易伙伴,伊朗已经成为中国主要的石油进口来源地之一。进入21世纪,虽然中国与伊朗的石油贸易额不断增大,但贸易方式始终停留在初级阶段,主要集中在现货,期货、长期供货合同及份额油所占的比例极少,为保证石油供货的稳定性,中伊石油贸易应努力实现交易方式多元化,以长期合同为主,同时大力提高期货贸易和份额油的比例。
长期以来,中伊石油贸易采用美元进行结算,如今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中伊石油贸易结算币种多元化的呼声越来越高。高油价帮助石油出口国从发展中国家赚取大量的超额利润,而已经被盘剥过的贸易美元在被转变成石油美元的过程中,又被石油泡沫清洗了一遍,最终石油美元还要去填补因次贷危机等给发达国家造成的金融资本市场的风险敞口,并在一次次美元贬值中缩水。因此以美元进行石油贸易结算,最终受益的还是通过金融市场对美元进行操纵的发达困家。
2.中国企业投资伊朗油气行业风险分析
(1)投资风险概述
投资伊朗油气行业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政治方面,存在伊朗或美国不能遵守“联合全面行动计划”的可能。2016年间,伊朗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多次相互指责对方违反协议,且美国国会众议院在2016年11月底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议案,将本应在今年年底到期的《对伊朗制裁法案》延长了十年。对此,伊朗方面表示,若美国“重新开始”制裁伊朗,将遭到报复。美国新当选的总统特朗普多次表达出对伊朗的强硬态度,虽然具体政策尚未出台,但这种态度倾向也给美伊关系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油气领域的重要性以及敏感性使得其在历史上一直是西方制裁的首选领域,若制裁机制重新启动,在伊朗的外商投资企业必定会收到最大的冲击和影响。而美伊关系紧张可能会导致伊朗对美国的出口和与美国有关的融资项目面临困难,同时也会间接导致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受到不利影响。
第二,经济方面,伊朗经济主要依赖于石油出口,整体投资环境容易受到国际油价波动的影响。虽然目前伊朗未向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的限产计划妥协,依然获准保持石油产量的增加,但是因为经济结构的限制,伊朗经济对于国际石油市场的变化将会非常敏感。国内通货膨胀也一直威胁着伊朗的经济稳定,伊朗的经济增长面临下行风险。
(2)具体面临的投资风险
中国企业无论是在伊朗投资油气行业还是与伊朗石油企业进行贸易,都存在以下风险:
第一,受到伊斯兰因素的长期影响,中伊关系存在不确定性。中国和伊朗建交已经近40年,期间从未有过重大的交恶,但中伊关系中存在不确定因素,受到伊斯兰因素的长期影响。伊朗坚持“不要东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的政策,以及伊斯兰意识形态的输出对伊斯兰复兴运动产生了强劲的冲击力,使中伊关系的稳定性面临着潜在的威胁。
目前,伊朗对内遭遇经济衰退,政局动荡,对外面临国际制裁和战争威胁,在这种敏感的国内和国际环境下极易造成激进的伊斯兰势力重新抬头。新疆地处中国的西北地区,由于在地理上与伊朗较为接近,使新疆地区的伊斯兰文化受到伊朗因素的作用更为独特、深刻和持久。伊朗追求跨文化外交,如果向中国输出激进的伊斯兰思想,将威胁我国边疆地区的稳定。一旦中伊发生政治利益冲突或威胁,必然反映到经济层 面上来,中伊石油贸易势必会受到影响,甚至中断,中伊能源合作面临挑战。
第二,中伊能源合作遇到世界大国争夺和石油寡头垄断的挑战。世界已经进入资源紧缺时代。世界能源分布不均以及供应紧张状况加剧,造成大国在能源尤其是石油领域激烈的争夺。21世纪伊朗打出“能源牌”开展能源外交,并且出台一系列吸引外资的措施,伊朗丰富的石油资源就像一块诱人的奶酪,引发各国在伊朗的能源博弈。俄罗斯、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印度、韩国、土耳其等国都成为我国的竞争对手,日本是伊朗最大的原油进口国,每日进口40多万桶原油;印度目前每日进口 36 万桶原油,预计印度Reliance公司投资60亿美元的 世界上最大的Jamnagar炼油厂投产后,印度每日从伊朗进口的原油将增加到58万桶。不久的将来,印度将取代日本成为伊朗最大的原油进口国。2009年12月9日伊朗石油部官员透露,马来西亚SKS公司将对伊朗位于波斯湾的两处近海气田投资200亿美元,他还补充说,马来西亚对伊朗在波斯湾地区的油田也很有兴趣,伊朗与马来西亚、越南、叙利亚等其他亚洲国家扩大合作也是必然的趋势。
第三,伊朗石油生产能力不足,影响中伊石油贸易规模和供油稳定性。伊朗石油工业表面繁荣之下隐藏着很多深层问题。伊朗石油工业缺乏先进的管理和计划,对石油工业再投资严重不足,使得许多设备老化,生产成本很高。目前,伊朗方面希望通过引进外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合作共同开发石油资源,但在短时内,其石油开采能力很难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除了石油产量不足外,伊朗国内在石油消费上存在大量的低效和浪费。
伊朗国内政局不稳不利于伊朗相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复苏,内贾德下令继续开展核研究,伊朗国际形势不断恶化,外国公司对伊朗政局的变化比较敏感,投资伊朗石油的企业有减少的趋势。近期,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制裁伊朗的1929号决议,伊朗国内的经济形势将更加不容乐观,国外投资受到限制,伊朗的石油产量难免出现下滑的趋势。中伊石油贸易将面临数量上的风险,供油稳定性趋于减弱。
第四,世界石油市场价格震荡威胁中伊石油贸易伙伴关系。20世纪世界发生三次石油危机,其中两次与战争爆发有关。伊朗政局 变化和两伊战争的爆发引发第二次石油危机,国际石油市场价从每桶14美元猛增至每桶35美元。海湾战争引发第三次石油危机,国际油价飙升至42美元每桶。受金融 危机的影响世界石油总体消费需求量有所下降,目前石油市场基本是供需平衡,石油 价格维持在70美元左右的相对低位。
中东地区长期动荡不安,而伊朗被认为是中东地区全部挑战的核心,伊朗研制核武器,挑动阿以冲突敏感的神经,这对以色列以及美国在中东的战略利益都是极大的威胁。美国绝不容许世界上最具威胁的政权使用世界上最具破坏性的武器来进行威胁。2010年伊朗国土上空布满战争疑云,一旦针对伊朗的战争爆发,世界石油市场必然会出现供应短缺,石油价格失去控制,甚至会出现高于2008年7月133.4美元/桶的局面。石油价格的急剧攀升会造成我国对外石油贸易成本提高,大幅增加外汇支出,同时形成通货膨胀的潜在压力,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五,美元结算垄断地位不利于中伊石油合作的长远开展。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经济持续恶化,美元汇率剧烈波动,美元在国际市场的 地位越来越不稳定。目前,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是6.8左右,美元贬值造成我国的外汇储备严重缩水,并且美元长期被作为中伊石油贸易中的结算币种,中伊石油贸易市场受制于美元波动的影响,结算风险提高。同时,美元的不稳定性造成赫斯特风险提 高,容易造成中伊在石油贸易中的摩擦,给中伊石油贸易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2006年伊朗正式成立以欧元为结算货币的国际石油交易所,开始采用石油和欧元挑战美元的统治地位,之后伊朗政府宣布,伊朗决定在石油贸易中彻底停止用美元结算。2009年4月18日,伊朗第一副总统达乌迪出席博鳌亚洲论坛时倡导亚洲国家在贸易结算时使用本币,最终形成统一的亚洲货币。因此,从长远考虑,中伊石油贸易可同时采用欧元、人民币等币种进行结算,规避美元结算给中伊石油贸易带来的风险。
3.中国企业的风险规避措施
中国企业在伊朗投资石化工业时,应客观评估投资环境,尤其应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针对可能存在的经济风险,中国企业可提前充分预计,并采取行动尽早防范。在投资之前,企业应对目标项目做好充分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法律、财务、税务、技术、环境等),客观评估投资环境;针对具体的项目订立完整细致的合同,以在某些领域没有强行法规制或规定较为抽象、笼统、模糊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1)中国的石油公司应合理把握伊朗的油气投资机会
第一,建议密切关注伊朗对外油气合作条款的修订进展和最新一轮勘探、开发区块的招投标情况,动态跟踪可能出现的投资机会;特别要发挥现有伊朗油气项目部的“前哨”作用,加强与伊朗政府及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的联系,收集各类信息,做好投 资准备。
第二,建议充分利用现有资料,特别是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公司在伊朗经营项目积累的有关资料,在最大范围内对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未来可能提供的油气勘探、开发和提高采收率等合作项目进行评价和优选;同时,系统梳理公司现有相关技术,包括提高采收率技术、开发与加工重油和酸气技术以及开发深水油气资源技术等,选 取适合伊朗当地资源开发的相关技术备用,为参加项目的招投标做好准备。
第三,建议国家从外交层面继续支持中国的石油公司“走出去”,特别是要进一步依托“一带一路”战略,从“战略合作”的高度统筹协调中国与伊朗在政治、经贸、能源和文教等多个领域的全面合作,“互信互利,优势互补”,以此争取可能的油气合 作机会。
第四,建议可由国家统筹协调,各类石油公司联合投资伊朗油气项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以投资效益为导向,在激烈竞争中把握住优质的投资机会。一是要利用多家公司联合形成的资本优势,积极争取与伊朗在油气勘探开发中的合作;二是要利用各个公司在非油气领域的比较技术优势,探索在伊朗经营油气项目中的“油气 ——炼厂”、“油气——管道”以及“天然气——LNG 一体化”等多元化、全产业链的 合作新模式。
(2)积极长远地谋划中国石油工业的未来发展
首先,低油价下要特别重视保障国内油气勘探投资水平。在国家层面,建议由国家能源局等主管部委牵头,配套财政拨款和石油公司众筹资金,成立国家油气风险勘探基金,用于保障低油价下的国内油气勘探活动规模;在企业层面,建议各家石油公司尽量保障勘探投资,同时加强油气勘探相关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勘探工作的质量与效益。
其次,低油价下要下决心发展核心技术与特色技术。一是建议由科技部等主管部委统筹,合理设立国家重大专项中相关油气勘探与开发技术攻关的课题,进一步加大国家财政对石油企业技术攻关的支持。二是建议中国的石油公司在科技研发中以效益为导向,以解决油气勘探开发及加工等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为根本目的,坚持打造属于本企业的核心技术与特色技术;同时,注重完成研发技术的市场化推广,最终通过技 术创新实现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与经营效益的提升。
(四)行业风险典型案例
中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多采用国家契约的形式,这种形式在国际投资领域也较为常见。国际投资中的国家契约主要由两种类型:其一,自然资源勘探或开发合同;其二,BOT合同,由中国中央或地方政府特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项目建设等。
中国在海外资源投资中最为积极、投资资本最多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与国家契约有着不解之缘。中石油海外投资从1993年开始,中标泰国邦亚区块项目。随后,中石油在苏丹展开了石油投资活动,相继在多个招标中中标,并经过多年苦心经营,已经在苏丹形成了一个集生产、精炼、运输为一体的石油工业产业链。由于这是中石油和苏丹政府签订的合同,因此是典型的国家契约。中石油以苏丹模式逐步进入了非洲新兴的石油市场。在拉丁美洲,中石油于1993年12月获得秘鲁得塔拉拉油田第七区块的石油开采服务作业权,1995年进而获得第六区块石油开采权。1997年获得委内瑞拉马拉开波湖油区英特甘博区块石油开采权,还在厄瓜多尔获得石油开采权。在拉丁美洲国家契约最为盛行。中石油在2009年11月3日和英国石油公司一起与伊拉克石油部签署的开发伊拉克鲁迈拉油田的协议也属于国家契约。这个协议中,英国石油公司占38%股权,中石油准备投资100亿美元,占37%股权,剩下的25%股权为伊拉克政府属下的南方石油公司持有。
1. 国家契约的风险
(1)卡尔沃条款
在通常的国家契约中,私人公司往往外国投资者,政府一方为拥有矿藏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由于早期具有投资潜力的跨国公司通常来自于发达国家,因此东道国政府一般坚持在国家契约中写入卡尔沃条款,条款基本内容是契约方当事人必须服从东道国国内法院的管辖,放弃其属人国的外交保护,后续又延伸出排除外国法干预、外国人不应享有高于内国人特许的绝对国民待遇理论等。由于卡尔沃条款的存在,增加了国家契约内容的不确定性,增大了外国投资者在寻求司法救济方面的风险。
(2)国有化
国家契约的风险中对外国投资者影响最大的仍是国有化,国家契约有可能被东道国单方面国有化而中止。东道国实行国有化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则,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原则,支付公正补偿的原则,不歧视的原则等。东道国实行国有化是否遵循这些原则,将直接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益能否得到恰当的保护。
2. 英伊石油案
1933年,伊朗政府与英伊是有公司(Anglo-Iranian Oil Company, AIOC)签署了一份特许协议。在该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双方为协调矛盾于1949年7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但该补充协议在提交审批时,遇到了伊朗国内一些民族主义人士的强烈政治抵制。1951年,穆罕默德·摩萨台领导了“民族阵线”的伊朗政治运动。1951年4月,伊朗议会通过了石油产业国有化法律,希望以此实现真正的独立。这些法律导致伊朗与该公司之间发生争端。英伊石油公司认为这些法律违反了其与伊朗政府签订了契约。英国政府支持该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1952年7月22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法院不享有对此案的管辖权。
在本案中,英国政府提出,伊朗于1933年与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特许权协议可以提供法院管辖权的根据。1933年的特许权协议具有双重性质,其既是一项国家契约,又是两国之间的条约。为此,英国还举出该特许协议是在万国联盟的友好斡旋条件下达成的。对此,国际法院拒绝接受。法院认为,虽然在签订这项协议前,两国政府间进行国谈判,但协议本身并非契约当事人,英国政府同伊朗政府无契约上的法律关系。伊朗政府不能根据契约对英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职能向该公司提出要求;伊朗政府也不对英国政府负担任何契约上的义务,而只对该公司负担义务。协议文件由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双方签署,唯一的目的是规定伊朗政府同公司之间有关特许协议的关系,绝不是调整两国政府间的关系。因此,英国政府不能援引1933年协议,要求伊朗对其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英伊石油案中最突出的问题即为伊朗政府与英伊公司签订的特许权协议的定性问题。特许权协议是东道国政府与外国私人之间签署的由东道国授予外国私人以特许权并由外国私人向东道国支付特许税费或收益的一种国际法上的国家契约形式。尽管特许协议在签订方式、合同内容、法律适用和争端解决方面存在许多特殊之处,但其合同性质不受影响。伊朗政府对本国石油开采权实行国有化,违反了其与英伊公司之间的特许权协议。英伊公司想要寻求司法救济,只能通过伊朗国内司法程序请求伊朗政府给予赔偿,并不能由英国政府以违反国际条约为由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此类国际投资而言,若两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缺乏争端解决机制,外国投资者不能获取伊朗国内司法救济以外的法律救济途径,将增大其进行国际投资的风险。虽然,伊朗国内目前政局稳定、民族冲突暂时得到环节,但其本身的政治风险仍处于较高水平。尤其伊朗国内法律制度较为复杂、司法系统腐败严重,且存在本土保护主义,外国投资者若仅能通过伊朗国内法院寻求法律保护则很有可能面临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的困境。因此,中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鼓励本国投资者积极走进伊朗等沿线国家进行投资,还应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中国与伊朗目前也正积极建设双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这也将成为鼓励和支持中国投资者进入伊朗的重大激励。
二、基础设施建设法律风险评估
伊朗的基础设施建设程度在中东地区相对较高。然而,制裁期间投资的缺失导致基础设施缺少必要的维护与保养,大部分年久失修,状况堪忧。制裁解除后,伊朗政府将重新获得价值约350-500亿美元的海外资产,并且能够重归SWIFT与国际银行体系。对于一个有着近8000万人口,经济总量超过4000亿美元的大国来说,未来无论在交通基础设施,还是能源基础设施,均存在大量投资机遇。
(一)行业发展形势概况
1. 市场概况
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以来,由于遭受美国等西方国家经济制裁以及长达八年之久的两伊战争,伊朗国民经济遭到沉重打击。据伊朗官方公布的数字,两伊战争期间,伊朗直接经济损失高达9600亿美元。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迷,1998年伊朗原油出口价格每桶仅8美元,对严重依赖原油出口的伊朗经济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因此,在战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伊朗政府未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现有的基础设施大多数较陈旧。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走高,伊朗石油出口收入猛增,伊朗经济走出低谷,大规模经济建设开始启动。特别是近年来,以丰厚石油收入为基础,伊朗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伊朗承包工程业务亦因此欣欣向荣。目前,伊朗已成为全世界重要的工程承包市场之一,也是我国海外最大的工程承包市场之一。
伊朗工程承包市场具有项目数量多、规模大、支付能力强与资信记录良好等特点。从项目数量看,由于建设项目涉及能源、石化、交通运输、水、电、房地产、工业建设等国民经济多部门,因此伊朗每年的承包工程项目数量众多。从项目规模分析,伊朗很多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极大,动辄10亿美元以上,一两亿美元的项目皆被视为小型项目。例如,中石化近年来与伊朗石油部签署的伊朗亚达瓦兰油田开发项目的金额高达50亿美元;马来西亚企业承揽的伊朗Golshan 和 Ferdowsi气田开发合同金额高达160亿美元。从支付能力和资信记录看,由于近年来油价一路高涨,伊朗石油收入丰厚,2006年伊朗石油出口收入达540亿美元,2007年石油出口额更高达600多亿美元,外汇储备充足,支付能力强,而且伊朗资信纪录良好,即使在两伊战争和90年代原油价格低迷的最困难时期,国家也未对外拖欠债款。
伊朗伊斯兰革命前,伊朗是美欧等西方国家角逐的市场。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后,随着美国成分的完全退出,尤其是2003年开始伊核问题持续升温以来,欧、日等国家迫于美国的压力逐步收缩和淡出伊朗市场,为中国公司进入和巩固伊朗工程承包市场提供了良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设备制造能力、工艺技术和管理水平均取得了质的飞跃,中国产品和技术符合伊朗当前消费水平需要,中资企业在伊朗市场对其他外国公司的竞争力优势明显。从国内企业相互竞争情况看,由于我国驻伊朗使馆的积极介入和驻伊朗中资企业的充分配合,在国内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中国公司在伊朗工程承包市场保持着良好的竞争秩序,恶性低价竞标的情况鲜有发生。
中国在伊朗工程承包和技术合作始于1982年,初期受两伊战争的影响进展缓慢,至1988年8月两伊战争停火,6年时间双方仅谈成12个小项目,合同金额2500万美元,均执行完毕。两伊停战后,中国在伊工程承包和两国技术合作有了较大发展,尤其在近年增长显著。目前,伊朗已成为中国在海外工程承包、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最主要的市场之一。中国在伊工程承包项目主要涉及领域包括交通、电站与水利工程、能源、船舶制造、有色金属、通讯、化工、冶金和汽车、摩托车、家电组装等。随着中国企业在伊朗开展的项目不断推进,更多当地人也开始了解并折服于中方的敬业精神和技术水平。中资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给当地政府带来财政收入和就业机会。
2. 主要基础建设领域机遇
伊朗的基础建设整体不俗,道路系统四通八达,全长约199,000公里。伊朗境内的高速公路及公路多数铺有柏油路面,状况良好。主要城市均建有地铁系统,城市之间则通过10,000多公里的铁路连接。然而,由于受到制裁,伊朗经济多年来一直被西方国家孤立,导致国内运输及公用设施领域出现投资严重不足和陈旧老化等状况,当中以公共交通系统问题最为严重。当地交通设施无力应付城镇地区日益增长的汽车数量。每天繁忙时段,德黑兰必定会出现交通挤塞,市内道路每每堵塞数小时之久。由于技术落后,公用基础设施同样效率欠佳。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在整体基建设施质素方面,伊朗在14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76位,远落后于第二位的阿联酋及第31位的沙特阿拉伯。
为扩展及提升现有设施和运作系统,伊朗料将着手处理投资不足的问题。根据沙利文公司(Frost&Sullivan)预测,未来10年伊朗将在交通基建领域(包括铁路、道路、航空、海运及海港)创造约值2,500亿至3,000亿美元的投资机遇,在发电、供水及废水处理等范畴出现1,200亿至1,500亿美元的资金需求。
为满足庞大的基建资金需求,伊朗政府现正推行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经营-转让(BOT)和公私合作制(PPP)等多种项目模式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同时鼓励当地企业与外国公司成立合资企业。
(1)铁路带动交通运输基建投资
建设及改善交通运输基建,包括发展全国铁路网,是伊朗政府基础设施建造计划的首要事项之一。伊朗政府拟向铁路网投入约250亿美元,未来将兴建德黑兰-伊斯法罕高速铁路及实现德黑兰-马什哈德铁路的电气化改造,最终目标为于2025年之前将全国铁路总长度延长一倍以上至25,000公里。由于针对伊朗的制裁经已解除,伊朗得以就德黑兰和马什哈德火车站改善工程与法国订立谅解备忘录,另外亦就全国铁路系统软件升级与德国订立谅解备忘录。
另一引起国际供应商关注的项目是德黑兰地铁网络扩展工程。现时,德黑兰的地铁系统共有5条营运路线,分别是1、2、3、4及5号线,其中3号线仅部分完工及通车;整个地铁系统包括约100个地铁站。目前6号线和7号线正处于施工阶段,而1号线则正进行延伸工程,未来将接驳伊玛目霍梅尼国际机场。预计至2017年年底,地铁路线总长度将增加共100公里。
随着贸易限制逐步放宽,国际采购变得更为方便,预计德黑兰、马什哈德、设拉子及伊斯法罕等大城市的地铁网络发展将导致对地铁列车的需求激增。伊朗工业部长表示,该国将于2025年之前为至少4,000列地铁列车进行招标。中国列车供应商中国中车向设拉子和马什哈德交付地铁列车之后,与伊朗订立了价值13.9亿美元的合约,据此中国中车将于5年期间向伊朗首都德黑兰供应1,008列地铁列车。据报道,中国中车自2016年3月开始已向德黑兰交付列车。
(2)机场扩建计划
在改善国内铁路系统的同时,鉴于航空交通日渐繁忙,伊朗政府亦计划改善航空基础设施。伊朗国会民用航空委员会主席表示,伊朗计划于未来3至5年内新增多达500架飞机。目前,伊朗共有超过60个机场。伊朗道路及城市发展部辖下国有企业伊朗机场集团(Iran Airports Holding Company)计划于国内进行大规模机场开发项目。例如,伊朗主要国际航空枢纽德黑兰伊玛目霍梅尼国际机场,将兴建价值28亿美元的新客运大楼,使机场 客运能力由目前的每年600万名旅客提高至2,000万名旅客。另外,首都德黑兰还有另一个规模较小的梅赫拉巴德国际机场。虽然德黑兰伊玛目霍梅尼国际机 场已接手大部分国际航班,但梅赫拉巴德国际机场仍是伊朗最繁忙的机场。
伊朗第二大及第三大城市马什哈德及伊斯法罕亦计划进行机场现代化改造及扩建工程,而阿瓦士和布什尔则会兴建新机场。2015年11月,伊朗机场集团透露,2016年仅机场基建方面便可提供约值30亿美元的投资机遇,反映这一领域发展快速,商业潜力巨大。
(3)港口发展项目
目前,伊朗境内多个港口正进行基础设施发展工程,包括位于阿巴斯的沙希德拉贾伊港的第三期扩建工程,以及位于恰赫巴哈尔和布什尔(Negin Island)的新码头工程。位于伊朗东南部阿曼湾沿岸的恰赫巴哈尔港口,被视为通往阿富汗及其他中亚国家的另一门户,因此备受国际投资者青睐。2016年5月,印度宣布计划投资5亿美元,发展恰赫巴哈尔港及相关基建设施。另据伊斯兰共和国通讯社报道,某中国财团曾于2016年初到访恰赫巴哈尔港口附近一个自由区,并表示有兴趣参与发展该港口及于区内建设工业城镇。
港口管理方面,韩国已承诺将与伊朗合作。韩国船级社早前与伊朗船级社签署谅解备忘录,双方将成立一家名为伊朗-韩国技术保险公司的合资企业。合资企业由双方各占50%股份,日后将在德黑兰提供工厂设施认证和工程服务,计划2017年全面投入营运。另外,据报现代重工和SPP Shipbuilding正就船舶订单与伊朗多家船东公司磋商。
(4)水资源管理服务
解决国内缺水问题亦是伊朗政府的当务之急。伊朗的水利基础设施效率低下,导致供水问题持续多时,截至2016年4月伊朗全国共有450个城市受缺水问题影响。伊朗能源部长表示,国内现有160座大坝投入运作,另有90座大坝正在兴建中。单是在水利方面,伊朗已拟定目标于2021年之前吸纳120亿美元投资,用于供水及废水处理项目。除兴建水坝外,政府亦加大力度支持建设更优质的废水排放网络,特别是在农业和工业领域建立废水循环利用系统。
2016年7月,伊朗能源部长在访问伦敦期间呼吁海外企业积极参与伊朗的各类水利项目,包括水坝建造、海水化淡、供水,以及开发废水排放网络和处理 厂及智能水资源管理系统。除了于2016年8月与法国签署水资源管理合作协议外,据《伊朗日报》报道,伊朗也成功与韩国水资源公社和大林实业订立有关供水管理和废水处理解决方案的协议。
3. 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项目
(1)国机重工集团与伊朗签署铁路项目协议
当地时间2014年11月22日,国机重工与伊朗公路与城市建设部共同签署了伊朗德黑兰——哈麦丹——萨南答加430公里铁路设计、施工、采购和融资项目合同协议。合同总金额2.6亿欧元(约合20亿元人民币),工期36个月。该铁路总长430公里,起点为伊朗首都德黑兰,途中经过哈麦丹等多个城市,最终抵达萨南答加。合同包括56公里线下工程,327公里线上工程,8个客货运站,12个调度站建设等工作,由伊朗当地承包商负责土建部分,国机重工负责设备采购,并为项目融资。
(2)中色股份获签伊朗EPC总承包合同
中色股份公司于2015年9月20日与伊朗胡泽斯坦铝业公司签署了总价为 59.59亿元人民币的《EPC总承包合同》。这是2014年12月份以来,中色股份在伊朗揽入的第三大笔巨额合同。该合同主要是向伊朗胡泽斯坦铝业公司提供工程设计、设备供货、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试车、培训等的EPC工程总承包,建设一个年产17.5万吨的电解铝厂。合同总价59.59亿元人民币。该合同在生效之日起42个月内执行完毕。
中色股份是全球主要的工程承包商之一,主营业务为承包本行业国外工程,境内外资工程;承包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的出口。中色股份在伊朗开展工程承包业务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此前,曾经成功地建设法亚布铁合金厂、亚兹德锌厂、哈通阿巴德铜厂、阿拉克电解铝厂等项目,伊朗是中色股份海外工程业务的主要市场之一。
自2014年12月20日以来,中色股份已经公布了在伊朗揽入的三单巨额合同。 第一单是,中色股份2014年12月20日与伊朗ALPHACO公司签署的《EPC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超48亿元人民币。第二单是2015年3月2日,中色股份公告称获得伊朗南方铝业公司电解铝项目二期EPC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71.79亿元。该项 目主要包括建设一个年产27.6万吨的电解铝厂,以及一个年产15万吨的碳素阳极工厂。再加上这单大项目,中色股份最近10个月里,一共在伊朗揽入了总价高达179.37亿元人民币的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中色股份在海外的资源布局。中色股份利用在海外有色金属承包工程的优势,成功在世界多个地区建立了资源基地。体量较大的有拥有75%权益的缅甸达贡山镍矿,镍储量70万吨;拥有85%权益的赞比亚谦比希铜钴矿,铜储量505万吨,钴储量15万吨。
(3)中钢国际与伊朗签订 31 亿元综合钢厂承包项目
中钢国际2016年1月24日晚间公告,近期,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与伊朗BAFGH KASRA钢铁公司签署了100万吨综合钢厂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31.08亿元人民币,为公司2014年营业总收入110.61亿元的28.10%。合同将在完成项目融资后生效。
公司表示,伊朗是“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中伊两国是共建“一带一路”的天然伙伴,未来将在“一带一路”框架内不断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能、能源等领域合作。此次中钢设备有限公司经过与国内外数家工程公司的激烈竞争后成功中标并签署总承包合同,充分体现了公司在伊朗工程承包市场的竞争优势,也是公司践行国际产能合作、带动中国装备走出去的又一重要成果。
4. “一带一路”推动伊朗基建发展
在初步阶段,“一带一路”将重点发展一系列基建项目,而这些项目将创造出巨大的交通运输和能源设施工程需求。根据商务部资料,中国企业于2015年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大量协议,承揽对外工程项目近4000个,合约金额总值926.4亿美元。继国际社会解除核开发计划相关制裁后,伊朗现正积极寻求深化跨境合作,包括参与“一带一路”计划。伊朗是中国发起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57个创始成员国之一,并表明有意加入新开发银行(前称“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现时新开发银行的持份者分别是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习近平主席2016年访问伊朗期间,两国签署了一项协议,双方同意于未来10年内将双边贸易额增加至6000亿美元,另外亦签署了多项双边协议,致力推动双方在基建、投资和贸易等领域的合作。
伊朗被视为中国发展陆上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合作伙伴,皆因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将经过中亚及中东将中国与欧洲连接起来。然而,目前必须克服沿线各国的铁路基建差异所带来的挑战,由于各国的路轨宽度有别,铁路运输的效率可能因此而降低。根据规划,“一带一路”沿线将建设全新的高速铁路以解决上述问题,因此将会带来巨大的工程机遇。据称中国铁路总公司提议兴建3200公里长的高铁线,将中国新疆的省会城市乌鲁木齐与德黑兰连接起来,并沿途于哈萨克、乌兹别克和土库曼设置多个站点。
(二)行业投资风险分析
1. 伊朗对外国企业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1)许可制度
与建设和设备有关的咨询服务、工程服务和合同服务必须指派伊朗当地公司和机构执行,如果不能指派,则可以通过伊朗公司和国外公司组成的合作(合资)联营体来执行以上的服务。这样的联营体必须由一个执行机构提出并得到经济委员会的批准。伊方必须至少占有 51%的工作比例,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得到计划和预算组织的批准并经经济委员会核准。合同的执行方即伊朗公司或合作联合体,可以将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部分分包给一定的单位,但不能全部分包。根据法律规定,伊朗未明确规定禁止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领域。
中资企业在伊朗参与大型工程项目投标事先应取得中国驻伊朗经商参赞处的项目支持函。鉴于在办理中方人员来伊朗工作的证件过程中存在相当大的难度,项目所需要的设备和材料的海关清关耗时较长、费用较高,在合同谈判阶段,中方应要求伊朗方面负责办理中方员工的入伊手续及工作相关证件,负责办理海关清关事项,并出具承诺函,明确约定因不能按时办理手续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
(2)招标方式和程序
根据伊朗法律,外国公司在伊朗不允许单独参加项目的国际投标。进入伊朗工程承包市场的外国公司必须和伊朗当地公司组成联营体,且伊方股份不低于51%。合资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以合资方式成立非生产性合资公司,即与伊朗公司签订合资协议,注册合资公司,以合资公司名义直接参加投标,合资公司拿到项目并开始实施后才须交纳税款,若无项目收入则无需交税;第二种是在当地寻找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成立生产性合资公司,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投标时标书和合作协议一起提交招标委员会。
伊朗工矿贸易部于2001年12月24日颁布了《关于执行<最大限度地使用国家的技术、设计、生产、工业及实施能力去执行项目和便利服务出口法>第三条款的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所有的招标项目只能由伊朗当地公司参加,只有在伊朗公司无法实施项目时,才允许国际招标,国际招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发包之前,业主需向伊朗工矿部递交一份进行国际招标的报告,招标以当地和外国公司合作的形式进行。此报告需得到最高经济委员会的批准。
第二,在招标文件和广告上必须声明:竞标方只能以一种合法的或普通的双方合资形式参加投标;伊方所占工作比例不能少于 51%;在普通合资情况下,双方的合资(合作)协议在投标时必须与标书一起提交。
目前,外国公司在伊朗不允许单独参加项目的国际投标,只能以两种方式参加第一种是以合法的合资方式成立非生产性合资公司,即与伊朗公司签订合资协议,注册合资公司,以合资公司名义直接参加投标。合资公司拿到项目并开始实施后才交纳税收,如无项目无需交税。另一种是在当地寻找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成立生产性合资公司,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投标时标书和合作协议一起提交招标委员会。以上两种方式,伊方的工作比例都不得少于 51%。
伊朗一般不接受外方承包劳务,所有工程的土建部分必须由伊朗当地劳务承担, 伊朗当地工人完成不了的某些特殊工作除外。项目启动后,外籍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在伊朗工作期间,由业主在劳动部门办理工作准证,有效期根据工程情况为3个月至1年不等,期满后视工程进度情况可以续延。伊朗劳动部和财政部税务部门按外籍工作人员核定的工资标准收取工作许可手续费和个人所得税,离境前完税后方发给离境签证。
2. 在伊朗承包工程的程序
(1)获取信息
伊朗工程项目信息来源主要有:
第一,与业内伊朗公司保持经常性的密切联系、与伊方从业人员进行沟通,可以获 得相关项目的信息;
第二,伊朗重大项目往往进行国际招标,招标通知刊登在伊朗的主要波斯文和英文 报刊上、相关经济部或职能部门的网站上,从中可以获得相关项目的信息;
第三,密切关注伊朗政府关于经济发展动态以及伊朗政府部门规划及建设目标。从 伊朗政府每年立项的项目中选择和自己公司业务有关的项目进行跟踪;
第四,由于伊朗政策规定外方企业在伊朗境内不能独立承包工程,选择具有中标能力的当地公司合作,由当地公司负责信息收集和推荐信息。
(2)招标投标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在伊朗承包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在伊朗,重大项目由政府专门机构进行公开招标,该机构通常会邀请业内资 深咨询公司参与准备招标文件;
第二,直接委托咨询公司进行招标,尤其私营项目较多采取这种方式;
第三,就伊朗工程项目进行议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般是在伊朗当地公司不具备承包项目的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伊朗政府允许由外国公司独立承包项目;
第四,鉴于伊朗政府规定了工程项目国内部分比例,外国公司一般都需要和伊朗当地公司合作进行投、议标。合作方式可以视项目和合作单位情况,采取联营体或分包 合作方式;
第五,招标单位一般会要求投标公司提供本公司情况介绍和相关业绩,对投标公司 进行资格预审;
第六,投标公司需按标书要求准备好投标保函、投标文件、偏差表和相关澄清说明, 如项目需融资,还需要投标公司提供银行兴趣函。
伊朗工程项目的开工和施工许可手续,涉及部门较多,手续较复杂。通常情况下,应要求业主或伊朗合作单位负责办理,中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
3. 中国企业到伊承包工程项目的风险分析
(1)政治风险
从政治风险看,伊朗工程项目建设急需外国投资介入,因此伊朗政府对外国投资 持欢迎与鼓励态度。而根据伊核问题的最新态势,特别是2007年12月美国情报机构出台《国家情报评估》报告后,伊核问题通过外交谈判解决已成为世界舆论的基本共识,伊核形势将趋于缓和。因此,在伊承揽业务的政治风险有望大幅减小。
(2)经营风险
从经营风险看,主要包括当地货币贬值、官僚主义严重、效率低下、腐败现二月象普遍、劳工法严苛、过于计较小利等。但是,伊朗政府和银行良好的支付能力和信誉、充足的外汇储备及大量源源不断的石油出口收入意味着在伊朗承揽业务安全收汇因素远大于风险因素。
(3)准入限制
伊朗目前的市场开放程度并不高,对于外国承包商的限制比较多,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员准入限制。为了保护国内的建筑劳务市场,伊朗不允许外国建筑劳务进入伊朗市场,通常只允许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进入,在办理工作许可证时,要考察所有外国人员的学历、经历、职位;
第二,当地分包比例限制。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相同,伊朗对于外国承包商进入本国市场承接项目,也提出了当地分包比例的限制。以土木工程为例,外国公司作为总承包商必须将 60%的合同份 额分包给当地承包企业;
第三,施工机械的进入限制。由于当地的施工机械短缺,施工机械的租赁市场价格奇高,中国承包商通常要通过海运等方式出口部分施工机械到伊朗,以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但是施工机械的清关、报关手续非常繁复。随着外国承包商在伊朗的承包规模的扩大,海关对于施工机 械的报关手续提出了越来越苛刻的要求;
第四,物资设备的进口限制。对于工程用物资设备的进口伊朗也有不少限制,他们鼓励使用本国的物资设备,以保障本国工业的发展。对于工程用物资设备的进口,需要报工业部、商业部审批,得到进口许可,并根据品种的不同征收不同金额的关税。其操作程序复杂,要引起中 国承包商的充分重视;
4. 中国企业到伊承包工程项目策略
(1)选择正确的模式
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市场拓展方式,寻找自身的专业优势,大力开拓市场。
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传统的市场拓展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派出代表设立办事处;
第二,重大项目依托;
第三,经援项目拓展;
第四,国际合作;
第五,通过代理机构或咨询公司引荐。
在伊朗,大多数中国承包企业采取第二种方式,以重大项目为依托在伊朗建点,形成项目带项目,滚动开发市场的格局。不少公司初次进入伊朗市场时通常采取第五种方式。通过专业代理机构或咨询公司的引荐,不仅可以了解伊朗市场的人、材、机等专业信息,而且可以在投标过程中得到专业咨询机构的帮助,大大提高中标的几率。借助巧力抢占市场也是出奇制胜的要素之一。
鉴于伊朗油气资源丰富,是中国的能源合作战略伙伴,因此中伊在工程承包领域的合作会越来越多,中国承包商在伊朗的竞争也将越来越激烈。但值得一提的是,中国驻伊朗大使馆经商处在此间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专业承包公司进入不同的工程承包领域进行有了有效地协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国承包商的恶性竞争。因此,拥有自己的专业领域和技术优势是抢占伊朗市场的第二要素。以上海外经集团为例,公司依托伊朗公路项目,以公路工程、市政工程为目标深度开发伊朗市场,对外借助专业代理机构的力量,对内寻找设计、施工实力强的合作伙伴。
(2)遵守技术规范
伊朗不同的工程行业都有自己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例如,在公路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方面伊朗有《道路几何设计规范》、《桥梁荷载规范》、《伊朗道路沥青路面规范》和《道路一般技术规范》四个规范,而对于隧道通风、照明、抗震设计却没有自己的规范,对方要求隧道通风照明采用1995年版PIARC标准,桥梁结构计算采用ASSHTO标准,隧道照明用日本标准等。中国的高速公路建设也有自己的标准,但同时也存在部分设计标准不健全的状况,如抗震设计。
由于两国技术标准、设计规程、规范等不同,开展工程技术标准的探讨尤为重要。以伊朗公路项目为例,该项目的技术标准的探讨开展了三轮,历时一年半。在此期间,双方学习和消化了当地的相关标准、规范,接受了部分国际标准,融合了中国的技术标准、规范,最终达成技术协议书。因此,加强学习,接受适应国外现有的和现采用的设计、施工规范是每个中国承包商的必修课。同时,中国承包商一定要改变观点,加强学习。
(3)实施本土化战略
要长期开拓伊朗工程承包市场,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一定要实施本土化战略。这不仅是市场准入的需要,也是项目管理、施工管理制胜的法宝。本土化战略体现在专业人才本土化、施工力量本土化以及施工机具本土化等诸多方面。
第一,专业人才本土化。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给承包工程项目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在派遣工程管理人员的时候,充分考虑到语言的因素,派遣语言能力强的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管理,并且聘用波斯语翻译克服语言障碍,这一切仍不能完全有效地解决沟通问题。为此,聘用当地人员,实现项目管理、施工管理本土化是减少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的有效手段。
以伊朗公路项目为例,公路项目线路长,标段多,各路段分项工程多点开花,施工管理的战线很长,需要大量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针对这种情况,在项目经理部层面,工程部聘用了不少当地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专门分管伊朗当地分包商所承接的标段。以当地人管理当地分包商可有效解决文化差异、语言障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聘用当地人员不仅可以为项目施工管理服务,而且还可以通过他们在当地建立社 会网络,通过他们完成物资材料、运输、进口清关、税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施工力量本土化。基于市场准入的需要以及施工的实际需要,土木承包工程必须依靠当地的施工力量。通过工程项目的建设,通过磨合来寻找长期合作的当地施工力量是每个中国承包商所追求的目标。利用好当地的施工力量,就要加强项目管理和施工管理。与当地施工承包商的磨合是一个需要时间和耐心的过程。
以伊朗公路项目为例,磨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接受和适应期”。在这个阶段,中国的项目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积极适应当地的施工承包商,了解他们的实力,分析他们的弊病,适应他们的施工习惯。第二阶段是“积极引导期”。我们把管理优势、技术特长展示给他们,专业人员手把手教他们,使得他们对中国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有了充分的认识,愿意通过和中国公司的合作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第三阶段是“互相融合期”。双方彼此磨合,互相依 赖,共同为项目的质量、工期、成本控制目标而奋斗。
第三,施工机具本土化。伊朗目前改革开放程度不高,基建项目上马慢,资金短缺,当地承包商的施工机具也比较匮乏,当地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比较昂贵。中国承包商承担土木工程的时候,通常会从国内新购或将已有的施工机具海运到现场。但是,施工机具的高额购置费、海运费、保险费和报关费是项目成本中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中国施工机械的当地适用性也因施工的环境因素、技术水平的难易程度而异。为此,中国承包商在伊朗市场开拓项目时,一方面应适当考虑使用并租赁当地的施工机具。另一方面,为了提高运送到项目现场的施工机械的使用率,要可持续地开发类似工程项目,使得这些施工机械在当地得到充分使用,为中国承包公司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4)创新多元化融资手段
当前国际承包市场带资承包占主导地位,在伊朗的工程承包市场上项目融资也是中国承包商进入伊朗市场、获取项目的重要手段。中国承包商目前在伊朗的项目融资模式大多以提供出口信贷为主,出口信贷分为 出口买方信贷和出口卖方信贷,形式过于单一。由于中国承包商自身的实力不足和金融支持体系的不完善,致使中方在融资上面 临较多难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部分中国承包企业的总资产规模小,融资能力差,制约海外项目的可持续开发;
第二,中国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发展还不成熟,制约了中国承包商与外 国同行的竞争。
鉴于中国承包商的传统市场都是发展中国家,其政治、金融和商业风险比较高,而中国的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又不如西方发达国家,因此,承保条件也就比较苛刻,保险费率较高,从而加重了中国承包商对外签约的成本负担, 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中国承包商的竞争力。
然而,由于伊朗长期处在西方国家的经济制裁之下,发达国家愿意为其提供信贷的并不多,其中能源领域除外。因此,产生了中国承包商过于依赖利用出口信贷提供融资的方式。目前,项目融资正在国际承包工程市场悄然兴起。项目融资是“为一个特定的经济实体安排的融资,其贷款人在最初考虑安排贷款时,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且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资产作为贷款的安全保障”。因此,项目融资用来保证贷款偿还的首要来源被限制在项目本身的经济收益上,即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和项目本身的资产价值,而不像传统的公司融资方式那样,依赖项目发起人或投资人自身的资信。也就是说,项目融资的还款来自于未来 项目收益。目前比较常见的项目融资方式有:BOT(建造、经营和转让)、ABS(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国际商业贷款等。但是这些项目融资模式都要与伊朗的相关国家政策配套。
中国承包商要多研究新兴的项目融资模式,为深度开发伊朗工程承包市场做好准备,厚积薄发。伊朗目前是中国承包商不可多得的一个海外市场,基础建设方兴未艾,其承包市场的潜力巨大。由于伊朗长期处在西方国家的制裁之下,因此中伊经贸合作和工程承包领域面临很好的机遇。然而,伊朗的改革派和保守派的较量始终没有中断,改革派特别是受过西方教育的人员还是有很深的西方情结。一旦伊朗和西方改善关系,大肆开放市场,中国承包商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中国承包商应该珍惜现有的机遇,深度开发伊朗工程承包市场。
(三)中国企业对外工程承包风险提示
中国企业对外工程承包业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行业从房屋建筑和交通领域逐渐发展到冶金、石油、化工、通讯、农业、渔业以至航空、航天及和平利用原子能等高科技领域。中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不仅受东道国法律的限制,同时还受本国法律法规的规制。
1.中国法律有关对外工程承包的规定
中国企业实施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必须遵守国务院2008年颁布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条例从对外承包资格、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保障,外派人员合法权益,对外承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了系统的规定,尤其是确立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制度,从法人资格、资金、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安全防范能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以及商业信誉等方面,对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级或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实施国际工程项目,如涉及BOT形式或按照项目所在国要求须在当地成立机构时,必须遵守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向商务部办理审批时,不仅要区分在东道国成立机构的性质,而且还要综合考虑东道国法律的要求。例如,一般而言,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合资公司应申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而分公司、代表处则申领《境外机构批准证书》。目前,在伊朗做项目的外国企业都须在当地注册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无论是外国企业在伊朗的分公司、代表处或办事处,伊朗一律将项目公司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分公司。因此,中国企业为在伊朗实施工程项目而设立的公司为分公司,应向商务部申领《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2.伊朗国内法律对中国承包商的约束
伊朗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较多对本国劳工的保护措施,对外国劳工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并对外资企业雇佣外国劳工规定了明确的数量限制。加之,伊朗法律对雇佣当地劳工设置了最低收入限制,这些措施使得中国承包商在国外实施项目时的成本增大,对项目工期的控制难度加大。中国企业在伊朗承包项目时应对当地的劳工保护政策予以重视,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适应和满足其法律要求。
3.对中国企业的建议
中国承包商在实施国际工程项目时,应注意:
第一,中国企业在与伊朗政府签订国际工程项目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注明适用与项目直接有关的中伊双边协定中的相关内容。例如,中国企业在伊朗实施工程项目通常须设立项目公司。注册公司后,相应地会产生项目公司的税务问题。
中国企业在与伊方订立合同时,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写入“一切的合同法定扣除和除了中国员工在伊朗的个人所得税应由伊方承担”。法定扣除包括伊朗法律规定缴纳的合同税、印花税和社会保险费。此外,中国企业在承包合同中可以明确“中伊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适用于本合同”,以方便伊朗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抵扣;
第二,在国际工程项目合同中,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合同中可以约定将纠纷提交国际投资仲裁解决,但中国企业应注意仲裁裁决在伊朗境内的可执行性问题。由于伊朗已加入《纽约公约》,即伊朗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因此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不失为本地司法救济之外的争端解决方式;
第三,在国际工程项目实施中,通常会涉及到“国际标准”。伊朗本国法律是否与国际标准一致,对合同中标准的解释依伊朗国内法、中国法还是国际惯例都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执行情况。例如,伊朗的高速公路设计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相当不规范。尽管伊朗全国的高速公路网覆盖面很大,但是每段高速公路的净空条件、车道宽幅都可能不一样,相应的规范也是借鉴欧洲或美国的标准。因此,中国承包商在进行合同谈判的过程中,若无法接受伊朗标准来设计,应尽量争取说服伊方适用中国的设计规范或者国际通行标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若无法说服伊方,则必须对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东道国法律对于“标准”的规定进行细致的比较、谨慎的对比,防止因规定不同而引发的冲突;
第四,为了更好地防范国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中国企业应当更加注重“项目资源本土化”,其中重要的一项即为“项目法律服务本土化”。尤其是伊朗本国法律具有浓重的宗教色彩,与中国国内法存在显著区别,中国企业在伊朗实施项目过程中应聘请当地法律中介机构对项目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
综上所述,中国承包商在实施国际工程项目时,不仅要熟悉中国法律对承包商资格和境外投资批准的规定,更要清楚东道国法律对于外国承包商的限制和约束;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充分了解合同选择不同的使用法对项目风险的影响;项目合同中应包含的争端解决条款,尽量避免因国际工程项目标准规定的不同而引起的法律冲突。
三、伊朗其他热点领域投资风险概述
(一)矿产资源领域
1. 铁矿石贸易发展状况
2015年伊朗铁矿石产量降至4500万吨,同比降约14%,铁矿石出口同比下降39.7%,到1310万吨。伊朗出口的大多数铁矿石是品位60%的直接入炉矿,几乎全部出口到中国,出口下滑主要是当地矿石供应商无力与具有成本优势的澳大利亚和巴西矿山竞争。事实上,在国际铁矿石价格跌破 60 美元/吨之后,除澳大利亚和巴西的三大矿山外,其它多数矿山都已跌至或跌破成本线,很难维持生产,而从矿山到港口的成本和海运费也大大高于澳大利亚和巴西矿山。2015年2 月11日,澳大利亚62%粉矿指数为48.15美元/吨,伊朗到中国铁品位60%粉矿价为42.34美元/吨,与2014年相比降29%。2015年,伊朗国内钢需求尤其来自建筑行业也十分惨淡,钢产量下滑明显,伊朗唯一的钢铁联合企业伊斯法罕钢铁公司高炉铁产量同比降11.6%,降至246万吨,国内铁矿石消费亦下滑。
2. 伊朗矿业出口市场状况
2016年3月20日至6月20日伊朗矿业出口同比增长47%。一季度矿业出口达到11.88亿美元,比11.4亿美元目标高4800万美元,完成了目标的104%。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伊朗矿业相关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超过 1/5,伊朗矿业贸易额为115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70.5亿美元,进口额为44.4 亿美元。矿业出口占出口总额的 21.6%,矿业进口占进口总额的 11.1%。伊朗计划从2017年3月21日开始对铁矿石征收出口税,具体出口税率尚不确定,但仅对未加工的铁矿石出口征税,铁精粉和球团矿将不会被纳入征税范围。
3. 中伊矿业贸易概况
2013年,中国从伊朗进口铁矿石2243万吨,较上年增加近3成,伊朗一跃成为继澳大利亚、巴西、南非之后的中国第四大海外铁矿石进口来源地。全球领先的检验、鉴定、测试及认证机构SGS,通过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为铁矿石的国际贸易提供专业第三方现场检验服务。从伊朗到中国,SGS 检验员活跃在装运港和卸货港,作为客户的现场合作伙伴,帮助客户降低交易成本、控制贸易风险。
作为 15 个矿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之一,伊朗的铁矿石储量列亚洲第三,世界第11位,其铁矿石出口主要供应中国。由于SGS出具的检验证书得到业内广泛认可,大多数贸易商在伊朗采购铁矿石大都会委托SGS进行装港检验。SGS伊朗总部设在德黑兰,另在阿巴斯、布什尔、马夏赫尔、赞詹、马什哈德、卡拉寄、萨里、伊斯法罕、哈夫、大布里士、科曼莎、阿萨鲁耶、安扎利、哈尔克、霍拉姆沙赫尔等十多个城市和港口设有分支机构和实验室,可以提供7天每天24小时的铁矿石检验服务。
(二)制造业领域
伊朗制造业有一定规模,占国内生产总值约12%,涵盖石化、化肥、汽车制造、纺织、水泥、建筑材料、食品加工、钢铁、机械等主要行业。根据伊朗小产业和产业园区组织(ISIPO)称,该国制造业非常分散,90%以上是员工人数不到150人的中小企业。
1. 制裁对伊朗制造业的影响
伊朗遭受制裁期间,当地制造商的供应链大受影响,大部分公司难以向西方公司购入基本生产部件,只能以更高价格通过中间人取得这些部件,而且这些产品的素质往往欠佳。此外,制裁还减少了伊朗获取新工业技术的途径,而这些技术对提高制造业的生产力至关重要。长时间遭受制裁,致使伊朗公司不得不自给自足,即使生产成本激增、生产能力受限,仍须设法获取相关资源。所幸,即使在制裁期间,伊朗的制造商仍能够获得本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虽然伊朗制造业长期的营运水平远低于国际最佳作业标准,仍能生产本国国内市场所需要的各种基本产品,从而达到满足本国国民需求的目的。但是对于普通伊朗人而言,中间商收取费用导致进口消费品以及快速流通消费品的价格过高。此外,截至2016年的五年内,伊朗里亚尔对美元贬值三分之二,币值急挫对伊朗消费市场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伊朗制造业主要集中在与木材、石油、基本金属和矿物,以及金属制品和专业产品有关的行业。2014年,这些行业占全国制造业增加值的49%。轻工制造业,如机械、运输设备和纺织品/服装,分别占同年制造业总量的9%和3%。
2. 制裁解除后制造业的机遇
在制裁解除后,伊朗政府致力于增加对制造业的投资,目标是于2025年达到620亿美元,以促进重工业以及轻工业的升级改造。此举将为外国公司创造大量机会,参与伊朗的工业转型。他们可以投资于制造业,或是提供有助改善生产流程的服务。例如,在联合国制裁解除后不久,中国商业代表团就访问伊朗,前述多项协议。其中包括在东阿塞拜疆省制造钢结构框架、高架起重机和混凝土模件,估计投资总额为340万美元。另外,还签订在呼罗珊拉扎维省的纸和纸板生产项目,总额380万美元,以及在亚兹德省的瓷砖及陶瓷项目,总额320万美元。
除满足国内需求外,伊朗正在扩大能力以成为区内制造枢纽。伊朗已开始善用毗邻阿富汗、土耳其、伊拉克和其他中亚国家的地理优势,拓展这个总人口超过4亿的区域市场。以土地面积计,伊朗是中东第二大国,仅次于沙特阿拉伯,与七个国家接壤。中国制造商若要拓展这个庞大的区域市场,可以考虑在伊朗境内设立生产设施,借此节省大量物流成本。劳工成本方面,伊朗最低工资较低于邻国土耳其,与泰国和印尼等部分东盟国家相仿,但远高于越南及缅甸等低工资国家。因此,就成本因素而言,若要搬迁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线,伊朗不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地点。然而,企业若有意在中长期内实现产地多元化,则可考虑锁定这个新型区域市场。伊朗拥有年轻并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力,进一步为该国制造业缔造新机遇。伊朗人通常在中东接受良好教育,不少人持有大学学位,可确保一般制造业岗位有充足的熟练工人及本地管理人员供应。
部分国家每月最低工资(3-1)
(三)纺织服装领域
伊朗因为宗教信仰,传统服饰主要以黑色为主,服饰样式、颜色种类单一,同时也是世界上法律规定女性在公众场合必须佩戴头巾的少数伊斯兰国家之一,即使外国女性也必须遵守。伊朗目前所使用的纺纱织布机械,基本上是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从欧洲进口的。近几年,虽然也陆续进口了一些纺机设备,但由于缺乏充足的资金扶持,很多机械为二手设备。由于陈旧的纺纱织布机械设备得不到及时的更新换代,因而导致纺织服装无论在产能上,还是在花式品种、产品质量和价格上,都缺乏国际竞争力。
伊朗纺织工业协会指出,伊朗的贷款利息高,劳动工资高,纺织服装的原辅材料价格高,纺织服装的生产成本比中国、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国的平均水平至少高30%。纺织工业协会还表示,近年来,伊朗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在25%左右,物价大幅上涨,银行的贷款利息高达20%左右,高利息加大了企业的生产成本经营困难。此外,该国政府并不十分重视纺织服装产业。由于伊朗是石油大国,政府更注重油气和石化产业的开发生产。
1. 伊朗纺织服装产业状况
伊朗是中东地区的纺织品大国,目前伊朗全国的纺织品从业人员约有28万。伊朗的纺织品基地主要分布在伊斯法罕、亚兹德、加兹温和设拉子等省市。伊朗现有纺纱厂262余家,拥有各类纺纱机共计约181万锭,每年生产各类纱线约28.7万吨;纺织厂165家,每年生产各类纱线20.8万吨,针织布料6.2亿平方米;机织地毯厂295家,机织地毯织机1100余台,每年生产机织地毯4711万平方米;织毛毯厂135家,拥有各类毛毯织机6000台,每年生产毛毯826万余条;织布厂478家,拥有各类织布机45万台,每年生产布匹近68亿平方米;印染厂约200家,每年印染布匹15亿平方米。
伊朗每年的棉花需求量约为15万吨,过去伊朗的棉花产量基本能做到自给自足,但今年来伊朗因年通货膨胀率在25%左右且导致生产资料价格大幅上涨,棉花的种植成本也随之增加。此外,伊朗政府对种植棉花的农民未采取补贴政策,严重影响了棉农的生产积极性,因此伊朗棉花的种植面积和产量不断减少。2008年,伊朗政府为了弥补本国棉花产量下降而导致纺织工业原料短缺的状况,将棉花的进口关税由原来的10%下调至4%,这在一定程度上环节了棉纺织企业对棉花的需求,降低了生产企业的成本。目前,伊朗服装企业生产的服装仅能满足40%的本国市场,其他服装都是依赖进口。由于伊朗的劳动力成本高,加之纺织面料不仅款式单调,而且价格缺乏竞争力,近年来一些服装生产企业停止自己生产服装,而到土耳其或中国等国进行贴牌生产,然后再通过自己的传统销售渠道运到伊朗国内进行销售。
2. 伊朗纺织服装产业的问题
伊朗防止服装生产经营和出口中存在较多问题,主要包括:
第一,投资不足、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伊朗目前所使用的纺纱织布机械,基本上是七十、八十年代从欧洲进口的。近几年虽也陆续进口了一些纺纱织布机械设备,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扶持,所进口多为已经落伍的二手设备;
第二,纺织服装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落后的设备导致伊朗纺织服装无论在产能、质量、价格以及样式上,都严重缺乏国际竞争力。据统计,伊朗纺织服装的生产成本相比中国、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国平均水平高出30%。因此,伊朗本国生产的纺织服装很难与其他国家同等竞争;
第三,外国纺织服装生产大国冲击伊朗纺织服装业。来自中国、巴基斯坦、土耳其以及印度等国生产的纺织服装通过正常或非正常渠道进入伊朗市场,这些服装比伊朗本国生产的服装样式新颖、质量高且价格低,因此导致伊朗当地的服装生产企业面临停产的困境。伊朗本地企业通过到其他更具竞争力的服装生产大国进行贴牌生产,再转销国内甚至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经营模式;
第四,资金周转困难。由于伊朗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物价也大幅上升,银行贷款利率高达20%。这些增加了伊朗本国纺织服装生产商的生产成本和融资困难;
第五,伊朗政府缺乏对纺织服装产业的重视。伊朗政府对于本国的油气、石化以及矿产品产业的开发生产持积极鼓励态度。在此类产品的出口、贷款等方面提供各项优惠政策。而政府对纺织服装产业不够重视,导致服装产业缺乏优惠贷款和其他政策性方面的支持;
第六,投资环境差,缺乏对外资的吸引力。伊朗整体贸易政策保守封闭,政府决策随意性大、透明度低,政府机构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致伊朗总体投资环境欠佳,在吸引外国投资方面缺乏吸引力。尤其是纺织服装生产行业,本身缺乏投资潜力,更难以吸引外商投资。
3. 中伊纺织业投资合作
中国目前向伊朗出口的纺织机械,在伊朗纺织机械进口额中所占比例很小,大型成套机械进入伊朗市场的就更少,中国纺织机械产品还是基本符合伊朗国情的,但由于伊朗大部分纺织企业对我国的产品不甚了解,比较崇拜西方技术,我们还需要不断扩大宣传,使他们相信中国纺织工业水平的发展,抓住伊朗纺织工业改造的时机,不断将中国纺织设备成套出口到伊朗。随着伊朗的国际制裁被取消,伊朗市场纺机出口业务,特别是化纤、染整后处理等设备有望迎来转机。
(四)伊朗电力行业
1.伊朗电力行业情况
中东北非电力市场,尤其是海合会(GCC)国家电力市场较为发达,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5-2017年间,中东北非地区的电力产能年均增速为4.1%。海湾国家出于保存石油资源用于出口的目的,天然气发电继续保持火电主力地位,到2024年将占到总发电量的66%,十年年均增速达到4.5%;而燃油发电占比同期将由27%下降到22.5%。可再生能源发电将在低基数基础上实现快速增长,到2024年占发电总量的比重将达到2%;未来10年内地区可再生能源项目发电量有望达37吉瓦(合3700万千瓦),尤其是太阳能发电或呈现爆发式增长。核能是中东地区能源结构转型的重要选项。沙特、阿联酋、埃及、伊朗等国家都开始积极发展核电;阿联酋的核电项目已开始建设,而伊朗经过诸多蹉跎后,核电项目也有望步入正轨。
伊朗电力行业较发达,供电质量在144个国家中排名61。伊朗油气资源丰富,火力发电是最主要的发电来源,为伊朗提供了90%以上的发电量,其中燃气发电占比保持在70%以上,燃油比重维持在25%左右,燃煤仅占不到1%;水力发电量占比维持在5%左右,中长期内可再生能源以及核能发电将取得较快发展,但占总发电量的比重仍将较小,到2018年,核能发电量占比将达到约2.7%,可再生能源仅占0.2%。整体而言,伊朗电力行业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伊朗油气储量丰富,长期内可以保证能源自足状态。据估计,伊朗天然气储量位居世界第一,原油储量居世界第四。此外,伊朗还拥有水电资源以及充足的太阳光照;尽管遭遇了国际阻力,伊朗仍在推进核电设施的建设;
第二,伊朗电力进口依赖度低,伊朗电力行业辐射面大,电力供应率极高,人口增速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
第三,伊朗向居民用户和工业用户出售的天然气价格受国家严格管控,为了促进天然气消费量的快速增长,寻求燃油、煤油以及液化石油气的替代,国家将天然气售价维持在极低的水平;
第四,伊朗在国际社会的争议地位阻碍了其发展核设施的目标;
第五,行业风险方面,伊朗在其电力市场的自由度水平、融资、招标透明度及可再生能源领域前景等方面均存在不足,降低了对私人投资的吸引力。
2.电力行业风险概况
伊朗电力行业相比纺织服装等基础产业更为发达,电力消费市场相对具有较大潜力。尤其是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伊朗亟需引进外国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以促进本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的技术进步。从长期来看,外商投资伊朗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有较高的长期投资回报前景。伊朗的电力行业虽然前景广阔,但是其也潜在着一定的行业风险需要外国投资者注意。伊朗本国电力行业的风险主要包括:
(1)电力行业开放程度低
在国际制裁的阴影笼罩下,伊朗电力市场长期处于较为封闭的状态。国内电力企业受到高度保护。短期来看,本土保护主义仍十分严重,尤其在招标开放程度和透明度方面,伊朗政府更倾向于选择本国电力企业保护本国企业利益。
(2)电价定价过低制约外国投资上盈利能力。长期以来,伊朗电力定价机制缺乏独立性。伊朗政府通过补贴将电价控制在极低的水平,不仅给政府财政造成沉重负担,还打击了私人投资者的积极性。尽管伊朗政府启动了电价改革计划,但当前伊朗电价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3)由于财政压力巨大,伊朗政府已开始实行削减社会支出政策,且近期政治动乱发生的风险处于上升态势。在此背景下,政府倾向于做出有益于提高自身支持率的行为,如放弃减少补贴的计划,中长期内对伊朗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可能会减小。
(4)伊朗的短期政治稳定性存疑,腐败问题犹在。目前,尽管伊核问题全面协议已经达成,但协议的实际执行效果并无法立刻显现。伊核问题全面协议会对伊朗电力行业尤其是核电项目带来何种正面影响,短期内难以显现。
3.对中国企业的建议
中国企业投资伊朗电力行业时,应事先聘请专业团队客观评估伊朗电力行业的投资环境,在科学谨慎的评估下做好投资项目方案。由于伊朗金融风险较高、融资难度大,中国企业在投资项目时应制定完备的项目融资方案,对项目的投资回报及盈利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同时,在伊朗政府严重的本土保护主义下,中国企业还应注意评估项目工程拖延风险以及政府违约风险等问题。
第四章 国家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建议
一、伊朗贸易投资风险分析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在东道国面临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类,即政治风险和非政治风险。非政治风险是指并非源自东道国政治因素的、投资者大体可控的风险,又可分为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指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等有关的风险、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等。法律风险则是指海外投资不符合东道国相关法律要求或者违反其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法顺利进行的风险。较为常见的法律风险包括准入风险,即海外投资因为不符合东道国相关法律要求、无法通过东道国相关审查机制而不能进入东道国市场的风险;合规风险,即中国企业进入东道国市场开始经营后,因违反东道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不甚熟悉的环境、劳工、人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或制裁的风险。非政治风险虽然多种多样,但相对而言,这些风险对于企业来说都可以进行不同程度地预测和控制。
政治风险是指因为东道国国内政治、政策变化而导致的风险。主要的政治风险有四类:战争风险,即东道国发生战争、内乱及其他类似战争行为的风险;汇兑限制风险,即东道国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投资者将投资所得移出东道国的风险;征收风险,即东道国对投资者的财产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风险;政府违约风险,即东道国不履行或拒绝承认与投资相关的特定担保、保证或特许协议的风险。这些风险属于企业难以预测、不可控制,且一般商业保险机构不予承保。
对于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而言,预防防范极为重要。在决定开始投资或启动该项目之前,一定要对东道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则进行细致深入的尽职调查,对可能的风险进行梳理和总结,并在合同文本的设计中有所体现。一旦风险发生,如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则要寻求适当的争议解决途径。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可以诉诸东道国国内诉讼或仲裁。但投资者往往不熟悉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或因为“外国人”身份而对其缺乏足够信任,因此更有可能的选择是进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仲裁。
对于政治风险而言,预防防范同样重要。在决定开始投资或启动项目之前,有必要对东道国的国内政治经济状况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一般情况下,有必要对东道国的国内政治经济状况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尽量回避政局动荡或者政府信用不佳的国家。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可以考虑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设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一)伊朗国家风险
近年来伊朗的投资环境正在逐步改善,但由于其国内局势中的不稳定个因素始终未能彻底消灭,对伊朗的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中国与伊朗的经贸投资合作关系是否能够顺利延续,与伊朗国内的政局发展状况息息相关。
1. 伊朗政治:曲折中艰难发展
从伊朗政治体制看,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基于霍梅尼思想而建立的,霍梅尼本人的理念对伊朗政治发展影响甚大。霍梅尼主张建立伊斯兰政府、实现教法学家的统治、反对君主制以及建立伊斯兰世界秩序,因为伊斯兰革命成功后霍梅尼在新政权中处于毋庸置疑的领袖地位,所以他的上述思想对伊朗的政治构建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伊朗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强调伊斯兰信仰、体制、教规、共和制及领袖权力的权威性。宪法还规定伊朗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共和政体;由专家会议选举产生的领袖是伊朗的最高领导人和政教合一政体的象征,其权限包括任免宪法监护委员会半数成员、司法总监、武装部队参谋长、革命卫队司令以及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的司令;宣战或宣布停战;协调国家三权机构领导人之间的关系;颁发总统委任状,在总统有渎职行为或议会认为总统政治上无能的条件下罢免总统等。
如前所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核心权力都在领袖的掌控之中,领袖才是对伊朗国家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人。在内政方面,霍梅尼几乎不受宪法的束缚,对政治、宗教事务都有决策权,而且还有权罢免总统。因此,伊朗的领袖治国模式具有合法性基础,由此使该国政治发展保持相当定力。当然,不同时期伊朗面临的国内外局势都会或多或少影响伊朗的政治发展。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第一个十年以霍梅尼为领袖,这一时期派别斗争在伊朗政治中相当明显。先是自由派与教士之间的争斗,在教士阶层取得权力优势后,其内部的激进派与温和派又进行了持续的权力争夺。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存在派别斗争,但很少有某派力量能够取得绝对优势,因为位高权重的霍梅尼很好地扮演了权力“调节器”角色。1988年两伊战争停火后,伊朗统治阶层的分歧有所扩大,激烈的派别斗争在“拉什迪事件”中再次突现,霍梅尼对拉什迪下达死亡令与其说是出于宗教感情的受辱,倒不如说是为平衡国内派别力量,其根本用意在于抑制温和的务实派,提升日渐失势的激进派,以此来恢复因两伊战争受挫而遭到损害的个人威望及重振出现动摇的伊斯兰革命精神。
1989年6月3日霍梅尼逝世,次日哈梅内伊被推举为伊朗最高宗教领袖。哈梅内依能够出任领袖,其超凡的政治能力是第一要素。但由于继任的哈梅内伊缺乏霍梅尼的权威,导致伊朗政治权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分散,特别是总统的影响力有所上升,务实派、改革派日益受到民众的支持。拉夫桑贾尼(1989-1997年在任)是享有较高声望的务实派;其后出任总统的哈塔米(1997-2005年在任)具有更为鲜明的改革和创新精神,他曾试图对伊朗的内政外交进行改革,但遗憾的是,由于缺乏伊朗最高领袖哈梅内伊的有力支持,其政治与经济改革最终没能成功。
在度过保守的内贾德总统(2005-2013年在任)的8年艰难岁月后,伊朗在2013年大选中再次选择了改革派候选人鲁哈尼,鲁哈尼总统上台伊始就着力解决困扰伊朗发展的核问题,并最终在2015年7月达成了伊核全面协议,这为他赢得了国内民众的广泛支持。不过,鲁哈尼总统的革新之路走得也很艰难。我们看到,1979年以来的伊朗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得力,以领袖为集中代表的现行国家体制遭遇到越来越严重的挑战。尽管伊朗当下社会看起来还比较稳定,但是国家面临沉重且显而易见的改革压力,中东变局进一步唤起伊朗民众的变革热情,伊朗的改革势在必行,不确定的是改革的主导力量和方式。
纵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发展可知,总体趋势是越来越务实和温和。虽然保守的内贾德在2005年的大选中取得胜利,但是2009年他的再次当选曾引起伊朗政治的剧烈动荡,哈塔米总统和鲁哈尼总统受到当下伊朗民众较为广泛的支持,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伊朗政治发展的上述趋势。但是囿于国家政治体制和指导思想的限制,目前的伊朗执政者又不能太过于偏离霍梅尼路线。当然,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今天,与世界割裂的国家特别是区域大国很难获得理想发展。中东变局不可能不对伊朗官方和民众产生影响,笔者在伊朗考察时非常清晰地感受到伊朗民众对国家发展的期待,感知到伊朗民众对现状的强烈不满情绪,以及对领袖权威下降的担忧。这是笔者近年来在伊朗多次的深入考察中得出的结论。这样,伊朗政治的发展趋势和国家既有体制之间就存在日益明显的矛盾,有时候这可能对伊朗某些政策的连续性产生影响。
2.执政理念:强烈的经济发展需要
伊朗正面临日益沉重的发展压力,经济发展压力表现得尤为突出。目前,困扰伊朗发展的瓶颈主要有两个——资金和技术,这两大发展动力是伊朗国内所难以供给的,需要借助外力,需要伊朗外交的继续拓展。因此,伊朗当下的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它们既可以互相制约,也可以互相促进。最根本的一点是,我们要看伊朗执政者对国家发展的优先考量。令伊朗内外欣慰的是,整体而言伊朗目前的发展趋势愈加温和与务实,日益强调经济发展,为了促进经济尽可能快地发展,伊朗业已在内政和外交领域出现了很多新迹象,而且伊朗国内几乎不存在严重的族群关系和治安情势,与周边国家相比这是伊朗经济发展的一大优势。
由于遭受了长期严厉的国际制裁,目前伊朗在轨道交通、通讯、银行、石油、矿产、环保、航空航天等许多领域都急需发展,而且特别需要外部的投资和技术。面临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伊朗在2013-2014年就曾对经济发展模式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据中国驻伊朗大使馆经商处消息,当时最高领袖哈梅内伊和议会、政府、司法等权力机构,以及政府各主管部门、各商会、其他民间组织及企业和普通百姓,均参与了被称为建设“抵抗型经济”的讨论,哈梅内伊还公布了建设“抵抗型经济”的24点政策纲领,从中可见伊朗发展经济的重点和方向。2016年1月美国解除对伊朗的涉核制裁后,伊朗总统向议会提交了第6个五年发展规划(2016年3月-2021年3月),其中提到未来五年伊朗年均经济增速目标为8%,这就需要伊朗吸收300亿-500亿美元的外国投资;而且,为了刺激经济增长,伊朗政府也将使用500亿美元外国融资。显而易见,在伊朗今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急需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与支持。
鉴于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制裁伊朗时中国一如既往的合作,以及中国改革开放后取得的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成就,正在寻求经济发展良策的伊朗相当看重与中国的互利合作,即使是在2016年1月初美国宣布解除对伊朗的部分制裁后,伊朗对中国的如是态度也没有变化。在习主席首访伊朗前夕,接受采访的伊朗总统鲁哈尼直言:“我们不会忘记那些在艰难和遭受制裁的日子里帮助过我们的朋友。现在条件已经准备好了,为我们与那些此前无论多么艰难仍与我们保持经济关系的国家进一步加强关系。”对于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倡议,伊朗也希望从中找到自己的发展机会,据伊朗驻中国大使介绍,伊朗政府非常重视“一带一路”,已经组建了跨部门的委员会来与中国的“一带一路”对接。
(二)伊朗经贸投资合作风险
1. 政治风险
自伊核问题达成全面协议以来,总统鲁哈尼亟需利用此契机大举吸引外资,以及争取推进国内政治经济改革的支持。国内的强硬派势力则担忧回归国际社会将导致国内政局产生新变数,试图削弱总统和议会的权力。在两股势力的争夺中,最高领袖哈梅内伊在保持稳定和避免大规模冲突方面的作用毋庸置疑。尽管哈梅内伊执政地位稳固,但其自身的健康问题可能导致伊朗国内复杂的政治冲突失去现阶段的微妙平衡,伊朗暂时稳定的政局和政策方向也将受到一定的影响。由于伊核问题达成全面协议为伊朗带来的经济利益,在伊朗2017年6月举行的下届总统大选中,执政的鲁哈尼政府仍具有很大的几率赢得大选胜利。伊朗的政治环境相对稳定的局面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仍会延续,对于外商投资伊朗是一个好消息。
(1)伊核问题
2015年7月14日,伊朗与六国达成历史性的全面伊核协议,伊朗步入“后制裁”阶段。作为2015年度鲁哈尼政府最大的政治和外交成果,该协议规定伊朗将停止核开发活动,国际社会将解除对伊朗的制裁。伊核协议达成三个月后,伊朗最高安全委员会、议会及宪法监护委员会审议通过该协议文本。2015年10 月21日,伊朗最高领袖哈梅内伊表态支持该协议,标志着在伊朗内部扫清了执行伊核协议最后障碍,同时也标志着作为保守派的宗教与军队势力与作为温和改革派的鲁哈尼政府在伊核协议问题上实现一致。虽然伊核问题已达成全面伊核问题协议,联合国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也逐步解除了对伊朗的主要制裁,但制裁所带来的问题短期内仍无法解决。这仍是影响伊朗本国投资环境的主要因素。
(2)伊朗本国保护主义严重,司法体系腐败
伊朗有着严格的雇佣外籍员工的条例,对本国国籍的劳工规定了较多的保护政策和措施。这样的劳工制度一方面增大了外资企业在伊朗雇佣劳动力的成本,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外资企业雇佣更具知识技能的外国员工。伊朗并非成熟的经济体,国内绝大部分的生活物资、生产资料、消费品都受到政府严格的价格管制。政府的价格管制具有滞后性和僵硬性,无法适应市场的瞬息变幻,这些都会导致外资企业在伊朗经营上的障碍。此外,伊朗的能源产业对外商投资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为了在制裁解除后吸引海外投资,伊朗推出了新的石油合同模式,向国际石油公司提供更多产量分成的权益,意味着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更为有益的投资条件,比旧有的回购协议模式更具有吸引力。新石油合同模式的优惠条件会吸引到海外投资,但当中还存在着政治风险。相比于其他国家的能源政策,伊朗的能源政策对外来投资者限制较多,使外来投资者很难形成规模,虽然近年来伊朗政府已经降低了外来投资的门槛,但是仍在重要能源的开发项目上限制重重。
2. 经济风险
自2014年10月以来全球石油价格一直下跌,从每桶150美元降至目前的每桶40美元。2015年1月至10月,伊朗出口原油收入约为200亿美元,仅为2014 年同期的三分之一,伊朗财政收入大为缩水。受此影响2015年3月21日至11月21日,伊朗进口贸易额为273.07亿美元,比2014年同期降低20.95%。
鲁哈尼政府自执政以来,一直着力改善本国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的状况,将通胀率由2013年的40%降低并维持至15%左右。但是,严格的货币政策在降低通胀率的同时,也造成了流通领域货币紧张、企业贷款难等负面影响。随着通胀率进一步下行远离利率,从峰值的45.1%下降至15%以下,消费者和企业逐渐将资本投入银行储蓄而非进行其他投资或消费,社会产品需求不断下降、制造业投资也呈现下降趋势,对伊朗本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3. 金融风险
受困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的经济制裁,伊朗多年来一直被孤立于全球金融体系之外,难以开展正常的外汇兑换及结算业务。伊朗国内银行贷款利率及贷款政策不仅导致本国企业融资难、成本高,更加限制了外国企业在伊朗当地进行融资的可能。此外,伊朗官方汇率受到政府调控,与市场汇率偏离较大,外国交易方很难通过正常金融渠道与伊朗合作伙伴进行资金的转移支付,增加了外国投资者的结算风险。
伊朗金融市场整体呈现风险较大、监管规则欠缺的特点,国内银行业受本国政府保护严重,外资银行难以进入其本国国内。虽然伊朗政府鼓励和吸引外资进入,但是基于其本国金融市场的特点,截至目前暂无外资银行及中资银行在伊设立办事处或分行开展业务。根据伊朗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尚且难以在伊朗开设银行账户,更遑论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支持工具。
4. 社会风险
伊朗全国98.8%的居民信奉伊斯兰教,其中91%为什叶派,7.8%为逊尼派,伊朗民众及政府官员对中国人及企业较为友好,中国企业在与当地社区、政府及其他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伊核谈判达成协议后,中伊关系特别是经贸关系瞬间成为伊朗各界关注重点。从伊媒近期反映来看,伊朗政商各界及民众大多与中国友好,称赞中国在伊核谈判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感谢中国在伊朗饱受制裁情况下给予的宝贵支持和合作,更希望在未来平等公正的国际环境下,继续加大与中国在贸易及各方面的交流合作。
从目前各方反馈来看,这是伊朗各界对中伊合作的主流看法。当然,在这一主流之外,伊媒也不时飘过一些不和谐之音,如认为中伊经贸关系在过去十年内走强的主要原因是西方对伊制裁,导致伊朗不得不采取“向东看”政策,而同时更有一些声音认为,中国趁机发伊朗国难财,中国产品质次价高,呼吁“后制裁”阶段伊朗要告别中国和中国产品。
5. 法律风险
(1)税收法律风险
根据伊朗《直接税收法》,原则上对房地产、未开发的土地、继承财产、从事农业活动、工资、职业、公司、附带收入以及通过各种来源获得的总收入征收直接税收。对税收的减免和优惠政策根据税法具体规定以及伊朗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具体进行操作。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税收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其在伊朗境内的投资回报。伊朗的税收体制整体不太复杂,但是简单的税收规则容易造成征税权划分不清的问题,给外国投资者增加了税收方面的风险。
(2)劳工政策方面
伊朗国内失业率较高,对引进外部劳工持较消极态度。根据规定,外国员工与伊朗本地员工的比例至少应达到 1:3,即每进入伊朗市场1名外国人,至少要另外聘用3名伊朗人。伊朗国内部分省份对雇员本地化的比例要求甚至比上述规定更高。此外,伊朗境内的自贸区和保税区有各自相对独立的劳工主管部门,外国人取得工作签证应在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并审核。
(3)土地政策方面
根据伊朗《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禁止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名义拥有任何土地。根据该法实施细则第33条的规定,因外国投资而设立的伊朗公司,在经过伊朗投资与经济技术援助组织批准后,可根据其投资项目的需要拥有适当的土地。
(4)知识产权管理方面
根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商标专利注册法》,在伊朗有经营工业的、农业的或商业的企业,其商标一旦申请注册成功即受到法律的保护,有效期为10年。因此,在伊朗境内成功注册的商标,无论申请人的国籍为本国或外国,注册商标一律受到伊朗法律的保护,且保护期与国际标准相同。如申请注册商标存在侵权,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商标,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对侵权人处以91天至6个月的监禁或一千万里亚尔至五千万里亚尔的罚金。
(5)司法层面
伊朗是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拥有完整且正常运行的法律体系、行政救济渠道及律师资源。在伊朗境内的外资企业也可以通过司法系统获得同等的司法保护和司法救济。但是在实践中,伊朗法院存在诉讼执行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的弊病,法院裁判易受行政等其他方面的影响,无法做到独立公正。此外,伊朗国内的司法体系存在较为普遍的腐败现象,这些都为外资企业寻求东道国本国的司法救济增加了困难。
(三)伊朗贸易投资壁垒分析
1. 准入壁垒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投资伊朗首先要面对的即为伊朗本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准入的限制。伊朗关于投资准入壁垒方面的规定包括:
(1)行业准入壁垒
根据《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在工矿业、农业和服务行业进行建设和生产活动的外国资本的准入,必须同时符合伊朗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其一,有利于经济的增长、技术的发展、产品质量的提高、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长及国际市场开发;
其二,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国民经济及阻碍国内投资产业的发展;
其三,政府不授予外国投资者特许权,授予特许权将使外国投资者处于对国内投资者的垄断地位;
其四,外资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比例不应超过外资在获取投资许可时国内经济部门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25%,国内行业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35%。
(2)公司注册限制
伊朗允许外国投资者注册代表处、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对外资投入一般行业无股权比例限制,但对自然资源开发行业要求外资股权不得超过49%。此外,2015年8月伊朗石油部表示,重返伊朗市场的外国石油企业必须通过与伊朗本国企业合资方式进行,合资成立的新企业不仅应经营伊朗本国市场,而且应对周边国家具有辐射性。
(3)土地使用限制
根据伊朗《外国投资促进与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禁止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以任何形式拥有人和土地。但该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因外国投资而设立的伊朗公司,在经过伊朗投资与经济技术援助组织批准后,可根据其投资项目需要拥有适当的土地。实践中,在伊朗合法注册的外过公司,可以公司的名义拥有土地。
(4)劳工政策限制
伊朗对本国劳工保护较为严格,不仅对外国企业聘用本地劳工和外国劳工比例上有优待,企业解除用工关系时也常常要面临调查,甚至可能遭到诉讼。中伊两国尚未签署双边社保协定,中国居民虽然在获取赴伊朗旅游、商业考察、业务活动等签证上较为方便,还对中国护照持有人开放落地签政策。但是,伊朗对雇佣外籍雇员要求却十分严格,外国国籍的劳工想要在伊朗取得工作许可和居住许可相对困难且程序繁琐。
(5)外国企业承揽当地工程的限制
与建设和设备有关的咨询服务、工程服务和合同服务必须指派伊朗当地公司和机构执行,如果不能指派,则可以通过伊朗公司和国外公司组成的合作(合资)联营体来执行以上的服务。这样的联营体必须由一个执行机构提出并得到经济委员会的批准。伊方必须至少占有51%的工作比例,如由特殊情况,必须得到计划和预算组织的批准并由经济委员会核准。合同的执行方即伊朗公司或合作联合体可以将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部分分包给一定的单位,但不能全部分包。
(6)招标方式的限制
伊朗工矿部于2001年12月24日颁布了《关于执行〈最大限度地使用国家
的技术、设计、生产、工业及实施能力去执行项目和便利服务出口法〉第三条款
的实施细则》(文号1017002)。其中规定:所有的招标项目只能由伊朗当地公司参加,只有在伊朗公司无法实施项目时,才允许国际招标。目前,外国公司在伊朗不允许单独参加项目的国际投标,只能以两种方式参加:
第一种,以合法的合资方式成立非生产性合资公司,即与伊朗公司签订合资
协议,注册合资公司,以合资公司名义直接参加投标。合资公司拿到项目并开始
实施后才交纳税收,如无项目无需交税;
第二种,在当地寻找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成立生产性合资公司,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投标时标书和合作协议一起提交招标委员会。
无论外国公司采取以上何种方式,伊方的工作比例都不得少于51%。
(7)承包劳务限制
伊朗一般不接受外方承包劳务,所有工程的土建部分必须由伊朗当地劳务承担,除非该部分工作为无法由伊朗当地工人完成的特殊工作。项目启动后,外籍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在伊朗工作期间,由业主在劳动部门办理工作准证,有效期根据工程情况为3个月至1年不等,期满后视工程进度情况可以续延。伊朗劳动部和财政部税务部门按外籍工作人员核定的工资标准收取工作许可手续费和个人所得税,离境前完税后方发给离境签证。
2. 退出壁垒
伊朗并未对外国投资者退出伊朗或外资企业经营利润的转移设置限制,也没
有法律规定强制外资企业必须将其资本或技术部分或完全转让给本国企业。但在
实践操作中,伊朗会通过谈判争取获得技术,藉此提高本国的科技水平。
(四)特殊经济区域投资风险及机遇
制裁解除后的伊朗仍处于重大的转型阶段,其重新融入全球金融和贸易体系,将会直接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决策。美国对伊朗的主要制裁依然存在,美国公司仍无法在伊朗进行直接投资。由于伊朗对外商投资规定了很多壁垒和限制,因此外商可考虑投资在位于该国战略地点的自由贸易工业区,和分布在伊朗大陆各地的经济特区。伊朗是中东的制造业大国,已设立了多个自由贸易工业区和经济特区,供外商直接投资制造业。不少外国公司已经在考量伊朗境内的生产机会,以便向区域市场销售产品。
1.自由贸易工业区
伊朗的自由贸易工业区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开始提出把基什岛(Kish Island)发展成为自由贸易区的概念。1990年代,伊朗与伊拉克的8年战争结束后,正式成立了三个自由贸易工业区,其中两个分别位于波斯湾的基什岛和格什姆岛(Qeshm Island),另一个则是阿曼海岸的查巴哈尔(Chabahar)。此后,伊朗自由贸易工业区的总数增至七个,包括三个位于伊朗北部、靠近独联体国家的阿瑞斯(Aras)、安札里(Anzali)和马库(Maku),以及一个位于西部、靠近伊拉克和科威特的阿万德(Arvand)。这些自由贸易工业区,位于伊朗主要水道和区域市场有良好联系的地区,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许多优惠均较伊朗大陆为佳。例如,在自由贸易工业区的外国投资者,可享受收入和资产免税20年、豁免关税、免入境签证、外币转移不受限制等。目前,伊朗最受欢迎的自由贸易工业区有基什、格什姆和查巴哈尔,专门从事贸易服务、石油及天然气工业,以及旅游业。
格什姆(Qeshm)是波斯湾最大的岛屿,陆地面积为巴林的1.7倍。该岛位于霍尔木兹海峡(Strait of Hormuz),距离阿曼的海塞卜(Khasab)港约60公里,与阿联酋的拉希德(Rashid)港相距约180公里。格什姆自由区面积达300平方公里,是伊朗最大的自由区,提供投资优惠予从事石油和天然气、食品生产、制造和酒店等行业的公司。该区交通网络完善,多艘渡轮和快艇载客穿梭来往格什姆与附近的港口城市。岛上还有一个国际机场,而连接格什姆与伊朗大陆阿巴斯港(Bandar Abbas)的跨海大桥正在建设中。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通讯社报道,2016年初中国与伊朗同意让广东省与格什姆自由区加强合作,包括在岛上设立一家银行。日本和法国也表示有兴趣在格什姆建立商业据点。目前,外国人可以在伊朗大陆持有40%的银行股份。在自由贸易区,他们可以开设持股100%的业务。
2.经济特区
继1990年代设立自由贸易工业区后,伊朗政府自21世纪起在全国各地设立了20多个经济特区。许多经济特区会以特定行业为重点,如石化、航运、矿产和能源。一般来说,自由贸易工业区侧重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以推动伊朗的非石油出口。经济特区的作用则在于方便货物转运,改善国内的供应和配送网络。其中一些是专为仓储而设立的,另一些除了储存货物外,还用来从事加工和生产线业务。
伊朗主要的经济特区包括:帕斯(Pars),重点产业为石油,天然气和石化工业;设拉子(Shiraz),重点产业为电动和电子产品;亚兹德(Yazd),重点产业为纺织和建筑材料。概括而言,自由贸易工业区提供较佳优惠以推动出口相关活动,而以产业为本的经济特区,则有效地促进制造业集群形成,以及在伊朗大陆建立配送网络。据伊朗日报(Iran Daily)报道,一些中国投资者表示有兴趣于萨尔马特(Salmas)经济特区,投资纺织、资讯科技、矿业机械和建筑材料等领域,投资额高达500万美元。这个特区位于伊朗西阿塞拜疆省,由该处前往大不里士(Tabriz)和乌尔米耶(Urmia)的机场相当方便。
3.两类特殊经济区域的比较
在运作上,自由贸易工业区和经济特区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一项主要差别在于两者适用的法规并不相同。外国企业在自由贸易工业区的投资,受自由区的特别法规监管;而经济特区是伊朗大陆的一部分,因此外国企业在经济特区投资仍适用大陆的法规,包括《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法》。与投资在经济特区以外的大陆地区相比,经济特区有海关规例较为宽松之利。
自由贸易工业区与经济特区比较(4-1)
自由贸易工业区的选址具有策略性,以便服务伊朗以外的市场;经济特区则是更直接地推动重点行业的发展,以及加强伊朗的供应链和配送网络。长远而言,通过这种架构,伊朗有潜力发展为区内的制造、配送及出口中心;不过前提是“联合全面行动计划”顺利执行,不会恢复到联合国实施制裁前的状况,
二、中伊经贸合作风险分析
伊朗是中国在中东地区重要的经贸伙伴,也是中国在中东推进“一带一路”的重要合作对象。30多年来,中伊经济合作规模日益扩大,利益交汇点不断增多,为共建“一带一路”奠定了坚实基础。伊核问题全面协议达成后,伊朗转向以经济建设为重心,积极与中国对接发展战略。2016年1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对伊朗进行国事访问期间,中国和伊朗建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同意就达成未来25年全面合作协议进行必要沟通和磋商,并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关于加强产能、矿产和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和《关于加强两国投资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等一系列双边合作文件。客观而言,伊朗的地缘政治和营商环境极其复杂,实现未来十年内双边贸易额达到6,000亿美元的目标,中伊还需要共同努力,落实相关政策和协议,推动合作稳步向前发展。
(一)伊朗对“一带一路”战略的认知
1. 伊朗“一带一路”的初步认知
自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一带一路”术语在伊朗媒体上出现的频率不算很高,相关媒体出现在对中、伊高层互访的报道中,新闻性强,几乎没有涉及“一带一路”的具体内容。伊朗政府高官包括总统鲁哈尼在讲话中都使用中国的“新丝绸之路”或“复兴丝绸之路”计划字样,代替“一带一路”。
伊朗驻华使馆文化参赞阿勒马斯叶在接受专访时表示,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得到伊朗方面的高度关注,高层快速作出积极相应。两年来总统鲁哈尼在不同场合多次表示,伊朗支持和愿意参与中国的重建丝绸之路计划。例如,2014年5月亚信上海峰会期间,伊朗总统鲁哈尼对习近平主席表示,“我们非常赞同重建丝绸之路,丝绸之路沿线这些国家过去通过丝绸之路建立经贸关系、文化关系互通有无,振兴丝绸之路可以加强这些国家之间的合作。” 阿勒玛斯耶参赞指出中国“一带一路”的构想是现实社会的需要,也是将丝绸之路从历史概念中转换成现实概念为当今世界的经济、文化、学术交流建立起的一条繁荣畅通的路线,这是一次伟大且重要的创举。新的丝绸之路经过中国西部穆斯林聚集地区,将给这一地区的居民带来参与合作项目的机会。伊中友协主席阿哈德·穆罕默迪表示,“一带一路”倡议将发展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经贸、文化发展作为其目标,赢得了伊朗的欢迎。
伊朗地毯中心主任和工业、矿业和贸易部副部长哈米德·卡尔加尔,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构想给伊朗带来重振地毯行业的希望,波斯地毯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高度的市场、艺术价值,正好契合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构想。
伊朗坚定支持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积极性源于:
第一,基于对丝绸之路辉煌历史高度的认同,期望在新丝绸之路上同样拥有重要的地位和再次被赋予伟大的历史使命;
第二,基于与中国合作的现实利益和需求。伊朗需要中国在解决伊核问题和确保伊核全面协议落实以及重振经济方面的支持,而且寄希望于中国帮助解决中东紧张局势和乱局。
2.伊朗对“一带一路”的态度:谨慎、观望
“伊朗政府态度上积极,但对于两国战略对接问题,仍持谨慎和观望态度。伊朗虽然是重要的“一带一路”支点国家,但实际推进过程困难很大。西方公司进入伊朗投资市场之后,伊朗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实际情况亦如此,直到2015年9月中旬伊朗外长扎里夫访华时,才看到伊朗愿将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同本国发展战略相互对接的想法,以及在共建“一带一路”框架下推动与中国经济合作项目对接的实际行动。
伊朗疑虑和谨慎源于历史包袱的影响,也有对现实利益权衡的因素:
第一,尽管中伊之间没有历史结怨和现实冲突,但历史上被侵略、被殖民的苦难经历让伊朗人从来都对外来的一切充满警惕和戒心,防范其给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带来危害和影响。“一带一路”是中国提出的新倡议,伊朗的思维定势和国家安全理念决定其有必要弄清中国真实的战略意图和参与共建是否符合本国利益。伊朗文化参展阿勒玛斯耶博士指出,古代丝绸之路是建立在平等发展的理念之上,“一带一路”的定性和操作尚待具体化,只有像亚投行那样,性质和运作方式都很明确,他国才会在行动上积极参与。此外,对于中国以中阿合作论坛、中国-阿拉伯博览会等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之间的长效合作机制为平台大力打造共建“一带一路”,伊朗心存疑虑和看法。
第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一贯强调独立自主、走自己的发展道路,与他国战略实现对接时代会慎重考虑。伊朗有自己的国家发展战略,《20年发展远景规划》是与之相关的重要纲领性文件,核心内容是要在20年内把伊朗建设成为中东地区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国防领域最强大的国家。2014年2月,在补充和完善《20年发展远近规划》的基础上,领袖哈梅内伊宣布了“抵抗型经济总政策纲领”。而且鲁哈尼上台两年来全部的精力和资源都投入解决伊核问题和国内经济问题上,所有政策必须有助于实现这两大目标。因此,伊朗政府要观望中国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是否有意挑战西方、挑战美国在亚太的主导地位,以及西方对“一带一路”倡议作何反应和会不会因此与中国产生矛盾冲突。
第三,伊朗政府要认真考虑中、伊发展战略对接是否会影响到自己与西方关系的改善。鲁哈尼当选总统之后,西方对伊朗的态度转变,双方积极互动,美国与伊朗的关系开始缓和。2013年11月达成伊核问题日内瓦临时协议之后,欧洲大国争相以外交手段推动欧伊经贸合作,欧盟暂停了对伊朗的制裁,欧洲国家高级代表团纷沓而至德黑兰。西方能源巨头踊跃重返伊朗市场,但因美国未解除对伊朗的能源和金融制裁,经济合作一直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尽管如此,对于提振伊朗民众和投资者的信心、改善伊朗的国际形象及推动达成伊朗核问题最终协议仍起到了积极作用。达成最终协议后,鲁哈尼政府将外交重心从全力以赴解决伊核问题转向不遗余力地解决国内经济问题方面。伊朗开出各种给优惠条件吸引欧美企业投资本国市场,以作为摆脱经济困境和形成捆绑利益推动落实伊核协议的有效手段。
3.对“一带一路”战略的认知差异
总体来看,与中方有接触的伊朗官方机构对“一带一路”都有一定的了解,伊朗官员们很乐于谈论与“一带一路”相关的话题。阿勒马斯叶参赞表示,伊朗政府部门对“一带一路”的倡议多少的都有些了解,且一直在努力认识其深刻含义,伊朗财经部、外交部都在收集有关该倡议的信息。中国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已被翻译成波斯语。伊朗知识阶层非常关注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2015年9月,伊斯兰文化和联络组织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围绕“一带一路”倡议,在德黑兰联合举办了双边学术研讨会。伊朗学者在会上一方面强调“一带一路”对伊朗具有吸引力,另一方面也认为这个倡议还具有模糊性,且不易赢得一些世界和地区大国的积极回应。就伊朗学界对“一带一路”倡议的看法而言,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新闻媒体是伊朗民众了解“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途径。伊朗民众对“一带一路”术语普遍不熟悉,但对于“丝绸之路”却人人知晓。
总之,伊朗各界有意愿了解“一带一路”倡议,但受条件所限多数人只是有所耳闻或有一些浅显认识,非常期待中国政府加大对“一带一路”政策的宣传力度。政府官员们的关注点从“一带一路”路线图、侧重区域和重点国家逐渐转向伊朗作为这作者能够获得哪些现实利益和如何推动合作项目实施。尽管伊朗学者们就“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有一些深入思虑,但专著或者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尚未进入公众视野。
(二)“一带一路”中伊经贸合作情况
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简称“一带一路”)。由于古代丝绸之路奠定了中伊友好关系的基础,在这段历史中两国为建设丝绸之路、促进东西方文明交融均作出过重要贡献。同时,中国此次提出的“一带一路”构想,建设的核心是通过中国对外投资拉动沿线各国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能合作、合建产业园区等,与伊朗的发展需求高度契合。“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为沿线各国提出了一个新的亚欧地区合作框架,伊朗也期望在欧亚大陆互联互通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彰显自身优势和提升其地区影响力。因此,伊朗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意愿十分强烈。
1. 中伊经贸合作渊源
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伊朗奉行“不要东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的外交政策,与中国关系曾一度疏远。两伊战争期间,“伊朗领导层意识到,伊朗需要中国的帮助,包括在军备采购和经济上,以及在安理会为伊朗说话”。随着中伊开启高层互访,两国关系逐渐回暖。两伊战争结束后,伊朗百废待兴,对工程机械设备、资金和技术需求巨大。有美国学者认为,“中国在两伊战争中向伊朗出售武器表明,北京是有能力且值得信任的合作者。”在战后的经济重建中,伊朗将中国视为优先合作伙伴。20世纪90年代,由于伊朗政府放宽市场准入以及中国政府在出口信贷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部分具备“走出去”条件的中国国企和大批中国制造的机械设备进入伊朗市场,并逐渐受到伊朗方面的认可。
进入21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中资公司以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售后服务、价格优势跻身伊朗市场,同伊方在经济、贸易尤其是能源领域开展合作。伊朗学者沙里亚提尼亚指出,随着经济高速增长和对能源需求增加,中国对能源安全的担忧日益加剧,出于政治、经济和安全等方面的考虑,中国将获取能源资源作为保证国内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由于中国从伊朗进口的原油大幅增加,中伊贸易总额从1994年的4.48亿美元增至2000年的24.8亿美元,并在2008年达200亿美元,即不到十年间增长近10倍。
2012年以来,美欧对伊朗实施严厉的制裁,导致西方公司撤离伊朗市场,但中国企业仍继续与伊朗开展正常的商贸活动。制裁期间,中国购买了近半的伊朗出口原油,对于缓解伊朗的经济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西方制裁给中国企业带来商机的同时,也使中伊间的贸易结算面临严重阻碍。由于伊朗金融机构与“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之间的联系被切断,在伊朗执行工程项目的中资企业因资金难以到位常常无法正常施工;伊朗大量的售油款因支付问题滞留中国,给国内财政带来压力。但在中伊双方的努力下,双边经贸额仍实现了持续大幅增长(见图),“中伊经贸联委会”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协调作用。
2000年-2015年中国对伊朗贸易统计(单位:亿美元)(4-2)
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亚洲司
2.中伊经贸合作现状
中伊经贸合作主要涉及贸易、投资和工程承包等领域。多年来,伊朗是中国海外工程承包、成套设备和技术出口最主要的市场之一。截至2015年,中国已连续7年保持伊朗第一大贸易伙伴国的地位。2014年双边贸易额达518.5亿美元,创历史最高纪录。
(1)双边贸易方面
中国从伊朗主要进口石油、石化产品、天然气凝析油、矿产品、建筑石材、地毯、干果和藏红花等初级产品,向伊朗出口机械器具零件、轮胎、铁路钢轨、钢铁制品、空调、计算机部件、电机和电气设备、化工染料、玻璃及其制品等,其中包括中国对伊朗直接出口和随工程承包项目出口两个部分。
(2)相互投资
截至2015年底,中国对伊朗直接投资存量为39.15亿美元;伊朗对华实际投资累计达1.11亿美元。基础设施建设、能源、汽车和摩托车制造、农业、旅游是中国对伊朗投资的主要领域。中国对伊朗直接投资的代表性项目包括:海尔集团公司在伊朗伊斯法罕工业园合资成立伊朗海尔公司,苏州阀门厂在伊朗投资建立合资阀门生产厂,北方工业公司、长春客车厂与德黑兰城乡铁路公司合资组装地铁客车等。更多的中国投资则是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为中伊合作项目提供融资贷款进入伊朗市场,包括中国石油公司承揽、采用“油气回购(buy-back)模式”的上游开发项目,以及采用EP(设计—采购)、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的非油气工程项目等。
(3)工程承包方面
中伊合作主要涉及能源、交通、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矿业、通信、汽车、摩托车和家电组装等领域。一些合作项目对伊朗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并长期造福于伊朗人民,在当地树立了较好口碑。例如,由东方电气集团承建的阿拉克电厂是伊朗最重要的发电厂,运行水平远高于当地其他同类发电机组;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承建的伊朗塔里干水电站项目以高速度、高质量赢得了伊朗政府及业内人士广泛赞誉;由中信集团、北方公司和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联合承建、中国50多家大型国企参与供货的德黑兰地铁项目,不仅为伊朗民众带来了极大便利,也使当地民众对中国地铁的建造水平有了切身感受;中国有色集团在伊朗执行和待执行的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超过40亿美元,完成的项目创造了多个“第一”,为伊朗有色冶金工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等数十家油气工程服务和配套企业在油田风险勘探、开发、工程服务、炼油厂扩建和改造等方面与伊朗长期合作,即使在西方制裁伊朗期间也未曾中断;华为、中兴和烽火等通信设备和技术服务公司提供的产品及设备在伊朗市场占有率和评价都非常高。目前,中资企业在伊朗有50多个在建重大项目,合同金额累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其中工程承包类有40项,合同金额约600亿元人民币。
30多年来,中伊经贸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各领域合作稳步增长,但近期统计数据呈现出大幅度下降的趋势。2015年,中伊双边贸易额338.42亿美元,同比下降34.7%。同时,中国对伊朗投资额和在伊朗新项目启动数量也在下降。2016年1-6月,双边贸易额同比下降21.9%。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包括: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下跌,特别是原油价格暴跌;中伊国内经济不景气,导致双方进口需求减少;伊朗对西方进出口贸易大幅增长;美国对伊朗经济制裁未完全解除等。因中伊贸易主要由原油、矿产品和化工产品交易构成,受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下跌影响巨大。受美国制裁阻碍融资服务、伊朗对西方石油巨头抱有期待,以及落实“抵抗型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 2015年以来中国在伊朗新项目启动较少,投资额随之出现下降趋势。
(三)“一带一路”中伊经贸合作前景
伊朗是中东地区第二大经济体,但居民实际生活水平与地区大国仍存在较大差距。伊核问题全面协议达成后,为实现8%的经济增长率和在2025年发展成为本地区经济、科技第一强国的目标,2005年,哈梅内伊发布《伊朗伊斯兰共和国20年远景展望文件》(简称“20年远景展望”),明确了伊朗的发展战略目标,伊朗将经济建设作为当前国内建设的首要任务。中国和伊朗是传统友好国家,两国之间以古代丝绸之路为纽带的互动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是在传承和弘扬“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丝绸之路精神的基础上,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与区域经济合作,让古丝绸之路焕发新的生机活力。伊朗领导层明确表示要加强与中国的合作,将本国的发展战略与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进行对接。
长期以来,中国和伊朗政府高度重视发展两国关系,传统友谊和历史认同是双边合作保持良好态势的坚实基础。中伊两国都主张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发展与他国的关系,并在许多重大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上持相同或相似的看法。中伊双方政治互信基础牢固,两国外交部之间的政治磋商机制在解决伊核问题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伊经贸和科技合作部长级联合委员会是推动双边贸易、拓宽合作领域的有效机制和平台,双方定期举行会议以解决实际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中伊经贸关系快速发展,双方合作范围拓展到轨道交通、石油天然气、电站、通讯、化工、有色冶金、高速公路、造船、汽车和摩托车组装等众多领域,其中的很多项目特别是在石化领域得到了中国提供的大量投融资。
伊朗工业基础较好,但缺乏完整的体系,亟待提升工业化水平、解决产业发展不平衡及管理水平差和工效低等问题。加快工业制造业发展是伊朗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也是实现其四大沿海、跨境发展战略的基础。伊朗2015年贸易竞争力指数显示,在初级产品尤其是资源性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包括矿物燃料、非食用原料和化学品等;在钢铁、陆上交通运输设备及陆上交通工具所属机械及运输设备、动植物油等方面比较劣势明显。因此,伊朗出口商品结构亟待优化,而产业结构升级是实现出口商品结构优化的前提。由于受到资金和研发能力的制约,伊朗只能通过引进资金和技术等对外经济合作的方式完成产业结构升级。推动国际产能合作是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途径,这与伊朗提升工业化水平的需求相契合。除资金优势外,中国很多装备和产能质优价廉,综合配套能力强,一些行业的制造能力和技术已处于国际先进或较先进水平。广义上讲,在伊朗推动产能合作就是把中国具有技术优势、富余的产能转移到伊朗,其关键在于使中国的资金和技术与伊朗的资源形成优势互补,推动伊朗工业水平的整体提升。
(1)钢铁产业合作前景
中国钢铁行业有优质的过剩产能,可通过与伊朗钢铁企业进行产能合作,增强伊朗钢铁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伊朗铁矿石资源丰富,具有用廉价天然气直接还原铁的条件,具备发展钢铁工业的先天优势。在政府长期扶植下,伊朗钢铁工业已处于比较发达的水平,目前钢产量世界排名第14位,但产业链仍不健全,部分钢材品种仍需进口。中国是伊朗最大的铁矿石出口对象国,也是伊朗进口钢铁产品的主要来源国。在美欧金融制裁限制伊朗石油出口后,伊朗政府鼓励出口铁矿石来换取外汇收入。2013年,伊朗开采出的铁矿石绝大部分出口至中国,导致本国钢铁企业遭遇原材料短缺。近年来,中伊在钢铁行业的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为限制向中国廉价出口铁矿石和保护本国钢铁企业免受中国倾销政策的损害,2014年伊朗工矿部出台了对铁矿石出口实行加税30%的政策;2015年对进口钢铁制品征收10~20%的关税,并规定只有国内无法生产的钢材才能以官方汇率价格购买外汇。
伊朗的政策调整迫使相关中国企业改变合作模式,以便从伊朗长期发展规划中寻找新的合作空间。伊朗计划在十年间将铁矿石的产量从当前的21万吨提高到82万吨,原钢产量从现在的16万吨提高到25万吨,成为世界上少数采用直接还原铁生产技术的国家。发展钢铁工业一方面需要提高铁矿石的生产和加工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提供大量的水、电用来保证生产,确保铁路和码头等基础设施用于运输及出口。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一带一路”倡议与伊朗完善其钢铁行业产业链的需求存在交集,为中国企业与伊朗开展钢铁产能合作提供了机遇。目前,中国为伊朗7个钢铁项目提供融资已进入落实阶段。
(2)能源产业合作前景
能源合作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重中之重,能源安全是中国和伊朗共同的关切和需求,伊朗在油气领域当前的战略目标是提高产能,增加出口和占领国际市场份额,但备受缺乏资金、技术和设备的困扰。中国是世界最大的石油消费国和进口国之一,需要多元化的能源进口渠道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因此,资金和技术是中伊在能源领域进行项目合作的关键。中伊双方对能源合作的互补性和深化合作的必要性存在广泛共识。中国有意愿参加与伊朗的油气项目勘探和开发,改变当前以购买伊朗原有为最主要合作形式的局面。尽管西方能源巨头对伊朗市场有很大的投资兴趣,而且受到伊方的青睐,但很多中国业界人士有共同的看法:中国企业有劳动力成本低、资金实力雄厚等优势,可以与西方企业以及伊朗本土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发油田,实现合作共赢,而且这种模式也有许多先例可循。
多年来,石油贸易在中伊经贸合作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石油贸易只是初级的能源合作,中国希望在原有合作基础上,扩大与伊朗在油气产业上下游领域的全方位合作。伊朗修改石油合同模式和实施油气行业全产业链对外开放与合作,给深化中伊能源项目合作带来了新机遇:
第一,在油气投资方面,伊朗制定了开发新油田和提升成熟油田采收率的宏伟规划,中国石油企业与伊朗在提高采收率领域的投资合作机会巨大;
第二,在技术服务方面,针对本国油气基础设施薄弱的现状,伊朗制定了南北管道项目、天然气出口管道、油气储库和码头建设等规划,为中国石油工程建设、物资装备等相关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合作机遇。伊朗的炼化行业既需要投资,又需要技术,中国在炼油技术和产业方面具备优势,如果带资输出技术将会受到欢迎;
第三,在装备出口方面,随着伊朗石油行业的回暖,对工程技术服务和装备制造的需求也将随之增长,这给中国油气装备制造出口和中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加强与伊朗合作提供了机遇;
第四,在融资方面,中伊还可在金融领域开展合作,更好地服务于能源合作。伊朗表示,欢迎中国企业投资伊朗能源领域和开展各种形式的能源合作,包括上游和下游,及独资、合资或融资模式。
后制裁时代,伊朗将加大能源出口和发展油气产业放在经济工作的优先位置,为吸引外资和提升产量设计了新石油合同以代替饱受外国投资者诟病的“回购合同”,并向投资者推出了70个价值300亿美元的石油和天然气开发项目,其中包括52个油田和18个勘探区块。伊朗计划到2025年实现原油年产1.8亿桶,并将天然气日产量提高到12亿立方米;2021年国内炼油厂将能够处理本国64%的油气产出。
(3)基础建设合作前景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也是中、伊两国项目对接的重点合作领域。伊朗国内有16处世界文化遗产,但其旅游业发展受制裁影响严重。鲁哈尼总统上台后强调优先发展旅游业,中国和伊朗两国可以在推进旅游基础设施方面内开展多项投资合作。伊朗政府一直将提高铁路运力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伊朗有铁路1.3万公里,其中1800公里是双轨铁路,现已不能满足人口增加和国家取消汽油价格补贴后人们出行方式改变所带来的需求。轨道交通是伊朗亟待发展的领域,被列入国内建设的优先考虑之列。而中国在轨道交通建设方面拥有资金和技术优势,德黑兰-伊斯法罕高铁项目、建设德黑兰-马什哈德电气化铁路项目为两国项目对接提供了机遇。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中伊互联互通合作的重点领域。伊朗正在马什哈德、伊斯法罕、设拉子等多个大城市加紧地铁项目的建设,并计划在未来8~10年内修建1万公里高速公路、1万公里普通公路、1.8万公里铁路、2个新港口,新建或改造8个机场,以及新建一批房屋等。中国地铁、高铁的承建能力、技术与服务性价比高,伊朗希望以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为抓手,借助中国的投资合作扩展其国内的铁路网络,带动运输业和旅游业的繁荣。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还将带动水泥、钢铁等建材的需求,有助于推动中伊产能合作。更重要的是,伊朗企业在与中国的合作中能够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自主生产能力。中伊合资建立的德黑兰轨道车辆制造公司就是非常成功的案例。伊方通过加强与中资企业合作,突破了资金和技术瓶颈,该合资公司下属的轨道车辆组装厂目前在中东地区处于业内领先地位。
通讯基础设施是中、伊畅通信息丝绸之路的合作增长点。自2000年伊朗向中国通讯设备厂商开放市场以来,华为、中兴、烽火科技、上海贝尔、天喻信息等中资企业经过辛勤耕耘,打破了西方公司在伊朗市场垄断的格局,逐渐占据了伊朗网络通讯市场的半壁江山。伊核全面协议签署之后,伊朗移动通信和网络技术正在步入迅速发展阶段,伊朗三大电信运营商都提出要加大国家第三代和第四代网络建设。中资厂商在伊朗通信市场的优势成本、技术、资金和政府支持。在西方公司进入伊朗市场后,中资厂商在技术方面的优势有所削弱,但其他方面的优势仍十分突出。基于长期合作的联系,中国企业与伊朗各大电信运营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国企业相较西方公司而言仍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由于伊朗是全球范围内信息管制最为严厉的国家之一,情报部、军方和信息部等多个机构负责监管通讯设施和互联网服务,对于重返伊朗市场的西方通讯公司来说,存在能否适应条件和被信任的问题。中国企业相对久远的合作关系,使得中国企业对于伊方企业更有可信性。
(4)金融合作前景
金融合作是中伊经济合作中的“短板”,伊朗迫切希望解决两国在银行业合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习近平主席在访伊期间提议中伊要“积极探讨研究新的金融合作模式”。在2016年8月举行的第16届中伊经贸联委会上,伊朗经济事务与财政部分别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签署谅解备忘录。根据备忘录,两家中资银行将为中伊经贸项目提供融资。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贷款额度没有上限,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额度为150亿欧元。此外,伊朗央行将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开设欧元、人民币账户以促进银行合作、资金汇兑。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向伊方提供长期的低息优惠贷款,涵盖道路、港口、交通、工厂、通信、工业园区、油气、医疗卫生、农业和旅游等领域。
(四)“一带一路”倡议的因应之策
在“一带一路”已经成为中国顶级国家发展战略的今天,中国要重视作为节点国家的伊朗;在大力寻求国家发展的当下,伊朗也非常看重国际影响力不断上升的中国。一言以蔽之,中国、伊朗皆有发展更好双边关系的迫切需求。2016年1月22-23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对伊朗成功地进行了国事访问,期间双方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把中伊关系确定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这为两国今后的友好交往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如前所述,中国也应正确认识伊朗当下的内政外交也存在一些问题。“一带一路”战略在伊朗的顺利推进要以良好的中伊双边关系为基础;良好双边关系的发展又离不开中国对伊朗的客观认知。只有注意到对方的客观状况和实际需求,自己的诉求才更有可能获得满足。
1.重视对伊朗内政外交发展的研判
目前伊朗的内政外交发展情势都不是很理想。伊朗外交虽然正在向好发展,但是与以色列、沙特和美国等国的双边关系仍然深处困境之中。伊朗国内政治尽管已经呈现出日益温和务实的趋势,不过,保守或激进派还是具备对伊朗政治发展发挥重大影响的能力。因此,中国在发展与伊朗关系特别是在伊朗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时,要注意伊朗错综复杂的对外关系和具有挑战性的内部政治发展。
2016年2月下旬,伊朗进行了四年一次的议会选举和八年一次的专家会议选举。以鲁哈尼总统为代表的温和派和改革派联手获得议会过半席位,特别是赢得了政治影响力最大的首都德黑兰的全部30个席位。在负责遴选最高领袖的专家委员会的选举中,温和派、改革派也取得非常明显的力量提升,这显然有利于鲁哈尼总统今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伊朗政治的确正在发生变化,该国未来会发生政治变革已经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是,今后伊朗发生政治骤变的可能性不是非常大,因为不管是官方还是民众都知道这会给国家带来不可掌控的风险,伊朗是一个充满智慧的国家,其未来政治发展的最大可能是进行渐进式改革。其实,这次的选举结果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伊朗改革派尽管处境有了改善,但是不能过于乐观。伊朗内务部长在初步选举结果宣布后表示,今后伊朗议会是三派力量共处,分别是温和派、改革派和原则派(强硬派),改革派并非一支独大。而且,伊朗各派别分化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天的改革派不一定不是明天的温和派或强硬派,伊朗现行的政体也不是通过类似的选举就可以改变的,伊朗基本的权力框架不会因此而发生大的变化。
因此,我们要对上述伊朗政治发展特点和可能趋势有比较清晰地认识。整体而言,伊朗政治发展正趋向务实与温和,在这样的状况下,伊朗对外关系也会趋向缓和,伊朗和西方特别是与美国的关系存在提升的可能性。由于曾遭受严厉的国际制裁,在过去30余年中伊朗与欧美国家合作的大机会并不多,中国则由于没有干涉伊朗事务的历史记录,整体而言伊朗对中国的观感相对较好,因而中国可以比较顺利地进入及深入伊朗市场。但是,伊朗政治外交的发展变化很可能会改变中国之前的有利地位,中国要对此做好准备,以应对即将到来的大国在伊朗的竞争。
2.加强对伊朗社会的认知
伊朗是一个多元的社会,我们要从多维视角来认知伊朗社会。不管是针对内政还是外交,目前伊朗社会均存在较为明显的意见分歧,在总统、议会等选举日益受到选民重视的背景下,伊朗业已存在的社会分歧很有可能上升到国家政治发展的高度。这就需要我们从多层次、多角度掌握伊朗信息,这是中国对伊朗政策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依靠过于单一的信息来源制定对伊朗政策,中国的伊朗外交可能不会顺利开展起来。
我们尤其要关注伊朗民众的思想倾向,这是因为民众意愿在决定国家发展方向时可以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原因在于:
第一,伊朗的(波斯)民族精神相当突出,对国家的复兴充满期待;
第二,伊朗民众对一些带有伊斯兰革命色彩的活动越来越不感兴趣,有日益增多的伊朗人怀念伊斯兰革命前的巴列维时代;
第三,大多数伊朗民众似乎并不反美,特别是青年学生,去美国留学是他们很多人的梦想,伊朗政府中倾向改善与美国关系的力量正在日益壮大;
第四,伊朗民众高度渴望政治与社会发生变革。
鉴于此,在中东区域内国家纷争不断、矛盾重重的情况下,中国应基于中东特别是海湾国家之现实,认可伊朗的地区大国地位,这对自豪的波斯人和伊朗而言是相当重要的交好因素。中国和伊朗都拥有辉煌的历史,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中国在与伊朗交往时,要强调世界文化的多元性,中、伊两国在这一点上是很容易找到共同话语的。此外,中、伊双方还有其共同点,即现在双方都怀有民族复兴国家崛起的梦想,中国对伊朗前伊斯兰时期的符号要多些重视,这能够赢得伊朗更多的友好回报。
3.加固伊朗与中国的联系纽带
中国要与伊朗建立更为牢固的双边关系,需使伊朗认识到中国有能力帮助其实现经济发展,认识到伊朗与中国合作同样有光辉的前景,让伊朗意识到中国重大的投资项目之于伊朗的积极意义,也要让伊朗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不尊重既有合同会带来巨大损失。对中国比较有利的因素是,目前伊朗同样也怀有一颗努力发展伊、中双边关系的心,而且一些客观条件也使两国具有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比如2015年1月25日伊朗央行副行长卡姆亚卜表示在与外国进行交易时拟停止使用美元结算,“从现在起,在签订外贸合同时将使用其他货币,包括人民币、欧元、土耳其里拉、俄罗斯卢布和韩元。”其实,早在2012年伊朗就已经接受供应给中国的原油部分以人民币支付。显然,美国发起的对伊朗的严厉制裁至少在人民币国际化方面给中国提供了机会。
毋庸置疑,中国的经济发展成就、中国具有价格优势且质量不断提升的商品,均对伊朗具有强大吸引力,但是中国对伊朗的外交显然不能仅仅局限在经济层面。在世界大国竞争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国际影响力不断上升的中国已经越来越无法置身其外,盟友匮乏已经成为中国外交的短板之一。正在崛起的中国需要结交更多有实力的政治伙伴,这已经成为当下中国外交的重要时代使命。在选择潜在的政治盟友时,我们可适当把着眼点放在有助于自己参与大国竞争的伙伴选择上,能够对其他世界大国产生影响的区域性大国应该成为中国争取的对象,伊朗就是这样的国家。
中东变局爆发后,突尼斯、埃及、利比亚、也门等国领导人的更替给包括伊朗人在内的中东不满现状者很大信心,各国领导者因此对民众的意愿不得不给予更多看重。鉴于青年在国家未来政治发展中的突出作用和对双边关系的深远影响,中国在考虑对伊朗外交时应该给予伊朗青年更多关注。中国改革开放这30多年取得的成就,特别是经济成就举世公认,如果能够让更多的伊朗人特别是伊朗青年和中上层看到或体验到这一点,中国对伊朗的吸引力会得以加强,对伊朗外交的开展也能更为顺利,在这方面,2016年1月习近平主席对伊朗的国事访问必将起到重大的推进作用。此外,虽然伊朗与西方关系的改善可能会增加中国与伊朗打交道的竞争性,但是如果伊朗能够理顺国内关系并发展起来,这个国家可以创造出与外国合作的更多机会,中国和西方国家在与伊朗交往时不见得就一定是利益的“零和博弈”。此外,为加强伊朗人对中国的深入了解,我们可以推出更多的针对青年人的文化教育交流项目,比如向伊朗学生提供更多的奖学金名额。
4.推进“一带一路”与中伊关系整体发展之间的关系
中国政府正在力推“一带一路”建设。作为“一带一路”核心区域中东的核心国家,伊朗自然是中国看重的合作伙伴,中国应更多地了解伊朗人对中国“一带一路”的认知。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仍深处经济发展困境的伊朗渴望尽快改变现状,但是伊朗不会简单地认同和推进其他国家提出的主要基于本国需要的发展计划。如前文所言,尽管遭受多年的严厉国际制裁,源于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世界性大帝国——波斯帝国的民族精神,它仍然非常鲜明地反映在伊朗人身上。当下,我们在开展对伊朗外交时,如果忽视伊朗人尤其波斯人的骄傲民族精神,是很难取得理想结果的。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加德国之所以花费了十余年的时间才与伊朗达成全面伊核协议,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伊朗认为在核问题上自己没有得到足够的国际尊重。
尽管“一带一路”是当下中国政府重要的战略倡议之一,但是对中国的伊朗外交而言,相较于追求“一带一路”尽快在伊朗开花结果,更重要的工作是了解当下伊朗国家发展之所需,以及伊朗的政治外交生态,看中国的“一带一路”是否能够在伊朗找到对接点,看目前的伊朗政治外交状况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与“一带一路”相融合。我们需要明晰:虽然“一带一路”可以推进中伊关系的发展,但是中伊双边关系的友好发展才是在伊朗推进“一带一路”构想的基础。在开展与伊朗的交往时,在中伊关系和“一带一路”两个问题上,我们切不可本末倒置,过于突出强调“一带一路”很可能会令我们事倍功半,甚至适得其反。
伊朗目前面临的外交和区域困境可以为中国开展对伊朗关系提供助力。近年来,伊朗和沙特在也门、叙利亚、巴林等国,以及在“伊斯兰国”和教派冲突等问题上针锋相对,进入2016年后两国冲突严重升级。伊朗和沙特同为中国在中东的重要合作方,如果中国能够在伊朗和沙特两国间积极斡旋,即使两国最终没有因此而化干戈为玉帛,它们也会对中国的努力表示感谢。当下,中东诸国很希望中国能够更多地参与本地区事务,笔者在那里游学考察时听到很多来自市民、学者和官员的类似呼声。在中东难题频出的态势下,国力和世界影响力业已获得大幅提升的中国的确到了应该提供更多帮助的时候了,这对中国发展与包括伊朗在内的中东大国的关系是可以起到推进作用的。其实,在一些问题上,中国也有能力凭借自身优势发挥独特作用,比如中国在2015年伊朗达成全面伊核协议的过程中就做出不可忽视之贡献。
三、中国企业在伊朗投资合作的程序
(一)注册企业的程序
根据《商法典》的规定,伊朗允许外国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在伊朗境内注册代表处、子公司等。外国企业在伊朗境内设立企业可以选择的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
1.企业注册受理机构
在伊朗负责企业注册的政府机构是工业资产和公司工业产权局。工业产权局的联系方式:
电话:0098-2122251047,22268917
传真:0098-2122268987
地址:No.275,Corner of MirdaMad St.,Modarres Highway
2.企业注册程序
外国公司在伊朗注册企业应向制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交下列文件:注册申请表(从工业产权局领取);公司书面申请注册函(需公证、认证);母公司董事会决议(需公证、认证);母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需公证、认证);母公司章程(需公证、认证);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需公证、认证);母公司在伊朗主要代表授权书(需公证、认证);公司经营范围情况报告;在伊朗注册分公司、子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子公司在伊朗地址及其形式,如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所需中方、伊方人员估计数;子公司资金来源;伊朗合同方出具的介绍信,伊朗合同方一般为伊朗政府;承诺书,包含内容“一旦有关部门吊销了子公司经营许可,在规定期限内撤销子公司,并推荐清算人”。
上述申请文件中,注册申请表、书面申请注册函、母公司相关情况证明需在中国办理公证,并到中国外交部和伊朗驻华使领馆办理认证。此外,所有申请文件均需翻译成波斯语再提交至工业资产和公司工业产权局。
3.注册审批程序
外国企业准备齐前述所有申请文件后,应依据法定程序办理公司注册。具体程序如下:
(1)在公司工业产权局财务处领取公司名称确认费交费单,到设在该局的银行完成交费,将交费收据提交财务处,并于申请注册表上签字确认;
(2)持申请文件到注册处,由该处负责人登记、签字;
(3)将申请注册文件交注册文件审批存档处,并拿回收条,收条上会注明取批文的日期;
(4)在公司工业产权局指定日期去注册批文发放处,凭收条原件拿取批文;
(5)如工业产权局经审核认为文件无缺陷,立即起草外国公司子公司或代表处注册通告,待负责人签字后交秘书处打印;
(6)去银行交注册费和登报费;
(7)交费收据交回财务处;
(8)去办公室登记注册编号;
(9)将子公司或办事处成立通告一份交公共关系处,准备登报,取回收条;
(10)持通告原件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拉斯米报股份公司办公室办理登报,办公室确认后出具交款单,到设在该楼银行交款,交款收据及登报通告交办公室,并在通知日期领取刊登注册信息的报纸。
除了完成公司注册申请之外,外国企业要在以伊朗建立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些分支机构的经理也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完成相应的程序。根据伊朗《商法典》的规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经理进入伊朗必须持有效期不少于30个月的签证,其护照上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注明“商人(Businessman)”或“技术人员/商人(Technician/Businessman)”。同时完成了法律规定的有关公司注册以及经理签证的相关规定后,外国企业才算完成了在伊朗建立分支机构的设想。
(二)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程序
1.申请专利
工业资产和公司工业产权局不仅负责审批外国企业的公司注册事宜,还负责对外国企业申请专利进行审批。根据伊朗专利和商标注册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伊朗申请专利时,需要提交专利注册申请表、说明专利内容,并交纳专利注册费。
2.注册商标
与专利申请相同,工业资产和公司工业产权局还负责在伊朗办理国内商标、国际商标以及区域商标的注册。外国企业在伊朗办理商标注册时,应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表,说明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服务的产品品牌、特性和等级,简要描述申请独家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各个部分,并交纳商标注册费。
(三)企业报税程序
1.报税时间
根据伊朗税法的规定,伊朗本国公司应在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申报公司所得税,员工工资税及社保费应在伊朗月度结束后20天内申报;预扣税则自代扣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外国公司申报相关税费同伊朗本国公司相同。外国公司中有经营资格的需申报企业所得税和预扣税;没有经营资格的只需申报工资税和社保费。伊朗允许外国公司自行报税,外国公司也可以聘请熟悉伊朗税法制度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申报。
2.报税手续
外国公司在伊朗工业资产和公司工业产权局完成公司注册后,需要在当地税务部门取得一个税务登记号,并在社保部门取得注册资料。进行报税时,需要填写由税务部门提供的税务登记号;社保申报时,需要填写社保部门提供的电子数据报表。
(四)外国人工作准证办理手续
外国人到伊朗工作必须遵守当地的劳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办理工作签证。伊朗管理外国人的主要部门是伊朗劳动部和公安部门的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工作准证由劳动部依法审查颁发,居住证由公安部门外国人事务管理局签发。
1.工作许可制度
伊朗对本国劳工保护保护较为充分,外国劳工进入伊朗工作需经严格审核。通常情况下,伊朗允许进入的外国劳工多为相应岗位本地劳工难以胜任或者本地劳工不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伊朗不仅对允许进入的外国劳工施加多重限制,而且还严格限制公司聘请外国劳工的数量,造成外国劳工进入伊朗的工作的障碍。此外,由于伊朗办理工作签证手续繁冗,部分外国人通过到伊朗邻国,以再次入境的方式延长在伊朗逗留的期限。
外国企业为了保障劳动力的质量倾向于多聘请外国劳工,因此在与伊方合作时提前约定由伊方合作伙伴取得外国劳工聘用空间,由其申请和办理工作许可、居住许可以及签证等都是必要的。
2.工作许可申请程序
外国企业向伊朗劳动部申请工作许可时,劳动部会安排会议讨论工作许可的要求,如雇佣伊朗本地劳工的数量、保险等条件,各种条件并非固定的,会根据主管人的意愿发生变动。外国企业与劳动部之间的谈判较为随意,双方提出的条件也可能比较过分,但只有在双方就条件达成一致时,劳动部才会通知外国企业进一步申请工作许可。
(1)工作签证
中国企业申请工作许可需要从劳动部领取申请表格,准备号相关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人的护照原件、复印件,入境签复印件,学历的英文公证,英文的劳动合同及公证,照片,申请表格等。其中英文版的学历和劳动合同应在中国外交部进行公证,并取得中国外交部的印签。资料提交一周后,劳动部会发一份公函给中国外交部,请外交部将申请人的入境签证改为工作签证。外交部收到公函后,会向申请人签发一份给出入境管理处的文件,申请人必须持外交部的文件连同115万里亚尔的伊朗Melli银行交款收据和本人护照送交出入境管理处。出入境管理处在护照上盖章确认申请人的入境签证已经暂时改为工作签,有效期自动给延期一个月。
(2)工作准证
有关工作签证的手续必须在入境签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之前完成。中国企业在完成工作签证的申请后,持所有前述文件资料以及伊朗Melli银行出具的140万里亚尔收款单去劳动部申请正式工作准证,一般两周内可以完成。申请到工作准证后到伊朗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工作居住证,收费大概150万里亚尔。如果申请人的护照上由多次入境签证和在伊停留日期记录,出入境管理处将按照其在伊朗停留日期计算,每天需缴纳30万里亚尔罚款,罚款时间从申请人首次入境之日起计算。
四、中国企业在伊朗投资合作的注意事项
2016年初,针对伊朗的多项国际制裁宣告解除,在此种形式下伊朗的投资环境相比以往将有所改善。在联合国核制裁解除后,许多外国公司期望从伊朗市场的开放中获益。伊朗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是一个庞大的市场,且其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投资中断多年,这样的市场空白对于许多外国公司而言充满了吸引。但是,中国企业在伊朗进行投资合作时务必明确:2016年1月解除的联合国制裁,只不过是多年来在联合国旗帜下以及美国和欧盟单方面实施的制裁中的一部分。对伊朗实施的国际制裁涉及面十分广泛,涉及经济、贸易、科学及军事等多个方面,仅是对部分次要制裁的解除并不能彻底扭转伊朗国内的局面。在制裁实施期间,伊朗也在试图建立开放的投资体制,包括允许外国公司在大多数经济行业成立100%外商直接投资的商业实体。然而,在过去的20年,伊朗的经济环境遭到了重创,加之多年来未获得资金、技术的支持,形成了许多历史遗留问题。这些问题都不会因为部分制裁措施的解除而消失。因此,中国企业投资伊朗时仍应注意遵守尚存的部分制裁措施,并且应对伊朗制裁期间遗留的历史问题有所了解,短期内这些问题仍会对外国投资者进入伊朗进行经贸投资合作造成障碍。
根据世界银行《2016年营商环境报告》,伊朗在全球189个经济体中排名第118位,而在中东北非地区20个经济体中则排名第11位。伊朗经济行业的表现仅比受战争、安全以及紧缩问题严重影响的国家略好,但与海湾合作委员会各成员国相比却有差距。在跨境贸易、保护少数投资者以及纳税等领域,伊朗的排名均很低,分别排在第167位、第150位和第123位。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统计,对比阿联酋(排名第31位)和伊朗(排名第118位)两国与营商便利度有关的相应指标。除开办企业外,伊朗的其他指标均渊源落后于阿联酋,尤其是在纳税和跨境交易方面。
2016年营商环境便利度(4-3)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
伊朗不仅营商环境不便利,根据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15年清廉指数,伊朗在168个国家中排第130位,远远落后于卡塔尔、阿联酋以及沙特阿拉伯,这些国家分别排名第22位、第23位和第48位。中国企业与伊朗企业、伊朗政府打交道时,很大可能会遇到因贪污舞弊而引起的相关问题。虽然伊朗政府愿意与外国投资者接触,并为吸引和鼓励外资不懈努力,但这些存在于国家制度层面的问题并不会很快消失。
伊朗现任总统鲁哈尼致力于进行营商改革,承认伊朗本国存在着营商环境不方便、腐败问题严重等实际问题。为了创造更加的营商环境,特别是为了招商引资,伊朗政府已经在努力建设一站式服务平台并简化行政程序。此外,伊朗政府也计划取消外汇管制以及多重汇率机制,为外商直接投资统一外汇市场。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伊朗境内设立公司进行经贸投资合作,必须深入了解其本国的监管环境及商业文化。近期内有意与伊朗通商或者在伊朗投资的香港公司应注意,由于多年来其本国的官僚体制一直未有改革,虽然现任政府积极推行改革,但在重重障碍下改革的进程可能会较为缓慢。特别是一些有影响力的伊朗政党坚持反对经济自由化以及外商在伊朗本国投资等,改革派政府仍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时间解决这些问题。
(一)经贸投资注意事项
在伊朗政府的努力下,伊朗的投资体制较为开放。根据伊朗《2002年外国投资促进及保护法》规定,伊朗授予外国投资者多项权利,包括允许外国企业投资已准许私营部门经营的所有部门,包括农业、交通、通讯、供水及能源供应等领域,甚至允许外国公司持有伊朗公司100%的股权,并有权无限地转移资金及股息到国外。虽然伊朗政府为建立开放的投资体制作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在受到西方经济制裁而陷入封闭的多年间,伊朗经济普遍不对外商投资开放。因此,伊朗虽有关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法规,如允许汇出资金和保障订立合约的自由等,但是其在相关领域相当缺乏经验,这些法律法规也是基本未经过检验的。对于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外国投资者而言,到伊朗开展投资合作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
1. 投资环境评估
伊朗是中东地区大型工程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油气、石化、交通、电力、通讯、建材、冶金等领域的众多项目。伊朗相关法律程序较为复杂,例如在伊朗开发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时间较长,有的甚至长达数年,项目工作人员停留伊朗会出现居住以及工作许可的申请的问题。由于伊朗对外国劳工居住及工作许可条件要求严苛,承包商为此将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不仅劳工法有关规定较为严格,伊朗税费方面的规定也难以与国际社会的有关规定接轨,承包商需要随时应付伊方出台的各种税费,甚至是一些不合理的费用。在项目结束后,质保金和履约保函的撤销也相当困难,往往一拖好几年,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办事效率低下。在伊斯兰革命后,由于伊斯兰法的复兴,伊朗恢复了许多传统的法律制度,其国内现行法律甚至呈现出传统法律制度排斥现代法律制度的趋势。受这种复兴趋势的影响,伊朗法律甚至呈现出一种与国际水平渐行渐远的迹象。
上述这些问题都是中国企业投资伊朗项目前应当客观评估的内容。虽然伊朗市场充满机遇,但其本国存在法制不明朗的因素。伊朗本国法律法规与国际水平不接轨,国内行政、司法体系腐败严重,这些因素都会造成项目的失败,应纳入中国企业投资项目评估的指标之中,进行合理的成本与收益分析。此外,由于伊朗本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中国企业应密切关注当地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聘请熟悉当地法律制度的律师和会计师作为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处理于法律和财务相关的事宜。
2.设立企业程序
在伊朗设立企业开展投资合作,前期最大的困难是公司注册文件繁多,注册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较长。中国企业想要在伊朗设立企业,应全面了解伊朗关于投资注册的相关法律,聘请伊朗当地的律师和会计师协助办理公司注册事宜。设立公司时,应正确选择拟注册的公司形式和营业范围,备齐所需的文件,履行法定程序。根据伊朗公司设立的法定程序要求,部分文件需要在国内办理并取得公证、认证,这些文件必须由公证处公证,交中国外交部和伊朗驻华使领馆认证,翻译成波斯语后提交给伊朗注册机构。
中国企业到伊朗投资,不仅应严格遵守伊朗有关外资企业设立的法定程序,还应熟悉伊朗为吸引外国投资而出台的优惠政策和特别法律规定。为了吸引外购投资,伊朗政府修改并出台了《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伊朗还设立了自由工业贸易区、经济特区、工业特区、保税区等,各区都制定了不少优惠政策。但是,相关配套政策仍不够完善,尤其是在签证、工作许可、居住许可、社保费、所得税等方面,往往掣肘投资项目的进展,延误工期,增加成本。中国企业投资时,应全面熟悉相关法律政策,详细了解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适当调整对优惠政策的期望值,对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的费用有充分的估计和心理准备。
3.承包工程方面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中,中国政府极力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投资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国企业在伊朗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成本较低的优势,但是开展项目时应谨防伊方发生推卸责任的情况。在承包基础设施项目时,伊朗政府希望通过增加本地劳工在项目中的参与度,提升本地劳工的技术技能。因此,伊朗政府一方面希望本国公司尽可能多地承揽工程份额,另一方面由于本国公司缺乏相应的知识技能伊朗政府又害怕承担责任。实践中,伊方往往通过中方监理、技术指导等方式将工程建设质量、进度等责任与中方相联系。一旦发生问题,中方难以完全撇清责任,向伊方追究违约责任。
此外,由于伊朗国情较为特殊,经贸往来受政治因素等影响严重。若工程项目中需要从第三国采购设备,设备的进口可能因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难以顺利进行。因此,中国企业在开展项目时,应为预防类似情况的发生提前在订立的书面合同中注明替代方案,坚持遵循国际惯例。在合同中还应注明,若产品存在缺陷或不符合通行标准时,争议应如何解决或损失如何弥补等。只有事先将这些情况都考虑齐全,并做好恰当的规避措施,才能避免中国企业单方面承担较大风险的可能。
4.劳务合作方面
中国企业组织本国劳务人员到伊朗工作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在国内须经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及时存缴备用金。在劳务人员赴伊朗工作之前,要敦促伊方业主办理工作签证;劳务人员到伊朗后,应要求伊方业主及时办理工作准证和居住证。一些中方私营业主,不经国内合法渠道私自组织中国劳工到伊朗打工,在劳务人员抵达伊朗后,也不按伊方法律要求及时办理工作签证等法律文件,最后将会导致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劳工可能会因为不具备相关合法证件而被伊朗海关扣下不予放行,不缴纳大额罚款就无法回国;私营业主也将面临国内和伊朗双重的法律处罚。
5.其他方面
在中东,对涉及宗教信仰及文化习俗的事宜必须小心敏感。就伊朗而言,中国企业应注意,伊朗人说波斯语,与大多数中东国家由说阿拉伯语的逊尼派主导不同,伊朗大部分是什叶派穆斯林。因此,不能把伊朗的波斯文化与阿拉伯文化混为一谈。像大多数中东国家一样,伊朗文化很重视关系,因此对于有意进入伊朗市场的中国企业来说,应提前适应伊朗的文化及社会习俗。例如,伊朗每周的工作从星期六开始至星期四中午结束;星期五是穆斯林祈祷日,应避免安排会议;斋月等穆斯林节日亦如此。伊朗的年轻一代受互联网影响较为明显,在思想上也较为现代化。这些年轻一代的伊朗人并不会向以前的伊朗人一样保守、难以做生意。他们渴望与外面的世界接触、建立商业联系,因此中国企业应重视与伊朗人培养长期的关系,他们更愿意于信任的做生意。
(二)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1.寻求法律保护
伊朗2002年通过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法》是现阶段伊朗保护外商投资的主要法律。根据《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法》规定,外来投资享有与本地投资相同的权利、保护和设施。依据伊朗不同的法律的资本投资优惠,如关于税务的法律,以及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也适用于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法》部分优惠(4-4)
为享受《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法》提供的优惠和保护,中国企业在伊朗投资时,应合理设计投资结构以最大程度地受中伊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或向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协助组织(OIETAI)申请外国投资许可证。申请提交后,投资与经济技术支持组织的外国投资委员会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随后该组织会向外国投资者送出许可证草拟本以供确认。外国投资者若对草拟本感到满意,就可向投资委员会通报确认,以便委员会发出正式的投资许可证。
在伊朗设立公司时,中资企业要依法注册、依法经营、依法及时办理各类工作准证和签证。中方人员切不可在无居留和工作准证时,在伊朗境内长期居留。考虑到伊朗法律体系和语言的差异,想要在伊朗开展长期业务的中资企业或中方人员应聘请当地律师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中资企业在伊朗商签各类合同文本时,最好采用中方熟悉的语言或国际上较为通行的语言,并在合同中明确仲裁应遵循英、法等中方律师熟悉的第三国法律,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最大限度维护中资企业或中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由于伊朗法律环境、执法手段不适合中资企业或中方人员直接在伊朗境内处理商务纠纷,因此中资企业或中方人员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同时,可以考虑通过中国驻伊朗使馆经商参处、伊朗总商会、伊中商会、伊朗驻华使馆等渠道寻求有关解决方案。发生纠纷后,企业可请求外交调解,或者寻求仲裁、诉讼的法律手段解决。企业可以要求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伊朗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国际仲裁裁决在伊朗具有法律执行力。
2.寻求当地政府帮助
目前,中资企业或中方人员在伊朗直接投资尚处于初级阶段,伊朗吸引投资政策存在区间和部门间差异,个别投资政策尚无具体实施细则,故中资企业或中方人员应在投资项目实施前,及时征求中国驻伊朗使馆经商参处意见,与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开展广泛交流,做好充分调研,寻找有实力有信誉的伊朗合作伙伴。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以书面形式将伊方承诺的各类优惠政策收录进相关合同或协议。投资项目实施中,应及时通报项目情况,反映遇到的问题,寻求所在地政府更多的支持。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与伊朗所在地政府取得联系,赢得当地政府的支持。
伊朗管理外商投资的政府部委是财经部,该部下设投资与经济技术支持组织作为负责外商投资事务的机构。
3.取得中国驻当地使馆保护
(1)保护责任
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境内的行为主要受国际法及驻在国当地法律约束。遇有中国公民在当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中国驻外使、领馆有责任在国际法及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保护。
中国驻伊朗大使馆领事部查询网址:http://ir.chineseembassy.org
驻伊朗使馆领事部联系电话:总机兼传真:0098-21-26118905
中国公民紧急求助电话:0098-9122176035
中国驻伊朗大使馆经商参处电话/传真:0098-21-22838597
(2)报到登记
中资企业或中方人员在进入伊朗市场前,按有关规定需征求中国驻伊朗使馆经商参处意见;投资注册后,到经商参处报道备案。
(3)保持联络
中国企业可关注中国驻伊朗经济商务参赞处的官方网站,网站将不定期发布不推荐合作企业的名单,并提供指导建议。对于政治风险的方法,中国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国际形势,从可靠的官方渠道获取信息和建议,及时调整在伊朗的投资以避免损失。
对初次来伊朗经商的企业或个人,应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将其有关联系方式告知中国驻伊朗使馆经商参处;遇到有重大问题和事件发生,应及时向使馆相关部门报告;在处理相关事宜时,要服从使馆的领导和协调。
4.建立应急预案
实践中,中伊企业之间的商务纠纷主要几种在以下几类:中国企业对伊朗出口产品的质量问题;伊朗企业延付或付款违约问题;个别虚拟网站以低价诱惑进行诈骗问题等。根据常见的商务纠纷类型,中资企业或中方人员到伊朗开展投资合作时,应客观评估潜在风险,有针对性地建立内部紧急情况预警机制,制定对应风险预案。中资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和日常的安全保卫工作;投入必要的经费购置安全设备,给员工上保险等。
遇到突发自然灾害或人为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力争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遇到有火灾和人员受伤时,相关企业或员工应及时拨打当地火警和救护电话,并立即报告中国驻伊朗使馆领事部和经商参处。
5.其他应对措施
在伊朗的中资企业人员如果遇到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可以拨打伊朗报警电话110。如遇到火灾,可以拨打伊朗火警电话125。对于有条件的中资企业,应组织对赴伊朗的工作人员进行简单的波斯语培训,以便更好地适用伊朗当地环境。
附录
伊朗财经部下属的“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支持组织(OIETAI)”是伊朗唯一的鼓励外国资本在伊朗投资、审批与外国投资有关事务的官方机构。该机构的总体目标和重点是处理伊朗在鼓励和促进外国投资方面有关的事务。
一、相关网站
. 中伊投资贸易信息来源
伊朗投资与经济技术支持组织(OIETAI)
伊朗工业重建和发展组织(IDRO)
矿产和矿业开发及振兴组织(IMIDRO)
伊朗中小企业和工业园区组织(ISIPO)
伊朗贸易促进中心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合作社商会
贸易、工业和经济特区最高委员会
伊朗工矿农商会
伊朗贸易站
伊朗商业咨询网
伊朗发展出口中心
伊朗商会
伊朗贸易服务平台
伊朗中国工商会
http://www.iran-chinachamber.ir
伊朗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
http://ir.chineseembassy.org/chn/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中国贸易促进网
2. 伊朗相关机构组织网站
伊朗能源研究所
伊朗工业科学研究所
伊朗环境保护组织
伊朗国家科学情报资料中心
伊朗国家管理和计划组织
伊朗港口和海事组织
伊朗文化遗产、手工艺和旅游组织
伊朗国家银行
伊朗出口银行
伊朗赛帕赫银行
伊朗国民银行
伊朗商业银行
伊朗农业银行
伊朗住房银行
伊朗发展出口银行
伊朗新经济银行
伊朗基金会金融信贷部
伊朗中央保险公司
3. 伊朗特殊经济区域网站
基什岛自由区组织
格什姆岛自由区组织
恰巴哈尔自由区组织
安扎里自由区组织
ARAS自由贸易和工业区
ARVAND自由区组织
马库自由区组织
SARAKHS经济特区
SIRIJAN经济特区
石油化工经济特区
帕尔斯能源经济特区
设拉子经济特区
波斯湾工矿经济特区
Salafchegan经济特区
Arg-EJadid经济特区
AMIRABAD港经济特区
http://www.amirabadport.pmo.ir
布什尔经济特区
PAYAM经济特区
Shahid Rajaee(阿巴斯)港经济特区
二、中国与伊朗使领馆商务经济部门
. 中国驻伊朗大使馆
地址:No.73 Movahed Danesh Ave.,(Aghdasiyeh),Tehran
使馆电子邮件地址:chinaemb_ir@mfa.gov.cn
使馆值班电话:0098-21-22291240或22291241
使馆领事保护电话:0098-9122176035
2. 中国驻伊朗德黑兰领事馆
地址:德黑兰帕斯达兰大街纳朗吉斯坦7条13号
使馆电子邮箱:chinaemb_ir@mfa.gov.cn 或 emchnir@neda.net
使馆电话:009821-22291240,22291241
武官处电话:00981-22812500
3. 伊朗驻中国大使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东六街13号
电话:65322040 65324870 65324871
传真:65321403
4. 伊朗驻上海总领事馆
所辖区域: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7号
电话:021-64332997
传真:021-64336826
5. 伊朗驻广州总领事馆
所辖区域:广东、福建、湖南、广西、海南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7号中和广场8B1
电话:020-38078575 83278495
传真:020-83278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