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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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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国家基本概况

 

老挝是中南半岛北部唯一的内陆国家,北邻中国,南接柬埔寨,东接越南,西北达缅甸,西南毗邻泰国。湄公河流经1900公里,国土面积23.68万平方公里,首都万象,人口约650万。老挝矿产资源丰富,属中国三江成矿带延伸部分,金、银、铜、铁、钾盐、铝土、铅、锌等矿藏储量可观;水电资源充沛,湄公河水能蕴藏量60%以上在老挝境内,全国200公里以上河流20余条,有60多个水能丰富的水电站建站点;土地资源丰厚,日照时间长,雨水充足,农业开发条件较好。在老挝人民革命党九大的方针政策引导下,近年来老挝政治保持稳定,经济快速发展。

一、国家政治体制

(一)政治体制

1. 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

老挝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人民革命党是老挝唯一政党。1991年老挝党“五大”确定“有原则的全面革新路线”,提出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等六项基本原则,对外实行开放政策。

现行老挝宪法确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独立的、拥有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可分割的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老挝各族人民的国家主人翁权利,通过以老挝人民革命党为领导核心的政治制度来保障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在对外方面,老挝奉行和平、独立和友好合作的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互相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

2. 立法机构

根据老挝宪法规定,老挝国会是国家的立法机构,有权决定国家各项基本问题,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国会代其行使职责。国会每届任期5年,国会议员由老挝公民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国会的主要职权是:制定、批准和修改宪法;审查批准、修改和废除法律;规定、改变和取消税收;审查批准国家战略性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议,审查批准国务院的组成和解散;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总检察长;根据总理的提议,决定设立或取消部和相当于部的国家机构、省和市;决定省和市的管辖地区范围;决定特赦;根据国际法和程序,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决定战争及和平问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3. 行政机关

总理府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国防、治安和外交等各方面的工作。总理府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和其他委员会主任组成。每届任期5年。总理由国家主席任命,并报国会批准。

老挝现行政府于2016年6月组成。主要政府部门有政府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和体育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司法部、能源和矿产部、农林部、工业与贸易部、公共工程和运输部、计划投资部、财政部、新闻文化和旅游部、卫生部、人事部、科技部、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邮电和通信部、中央银行。

4. 司法体制

老挝的司法机构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老挝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老挝的最高审判机关,并检查监督地方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的判决。

人民检察院是老挝的公诉机关。老挝设有人民总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

5. 主要政党及主要团体

老挝人民革命党是老挝唯一政党和执政党。1955年3月22日建立,原称老挝人民党,1972年召开“二大”时改为现名。现有党员20万人。其宗旨是:领导全国人民进行革新事业,建设和发展人民民主制度,建设和平、独立、民主、统一和繁荣的老挝,为逐步走上社会主义创造条件。本扬·沃拉吉在2016年1月举行的老挝人民革命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老挝建国阵线成立于1956年1月,原名老挝爱国战线,是老挝人民革命党领导下的民族统一战线组织。2016年6月9日,老挝建国阵线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选举赛宋蓬·丰威汉为老挝建国阵线第十届中央主席。

(二)政治环境分析

老挝政局稳定,政治环境安全。中国企业到老挝投资开发面临的政治风险较小,总体上有利于中老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

老挝与中国山水相连,是中国与东盟联系的重要桥梁,在中国与东盟的交往和合作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随着中老政治、经济关系的全面发展,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和个人将进入老挝市场,中老经贸合作将结出更加丰硕的果实,为中老两国友好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做出贡献。

二、老挝与中国贸易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中老两国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两国人民自古以来和睦相处。进入21世纪以来,两国关系在“长期稳定、睦邻友好、彼此信赖、全面合作”的方针指导下一直保持着健康稳定的发展。2009年9月,两国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老关系进入加速发展新时期,双方在经贸、政治、人文、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合作不断深化,是名副其实的“好邻居、好朋友、好同志、好伙伴”。近年来,随着两国经济快速发展,中老经贸合作成绩显著,中资企业对老挝投资迈出可喜步伐,一批有实力的中资企业进入老挝市场,投资领域不断扩大,投资方式呈现多样化。21世纪以来中老贸易保持稳步增长,据统计,2015年双边贸易额为36.14亿美元,增长31.87%,其中中国出口18.43美元,增长7.13%,自老挝进口17.72亿美元,增长73.56%。此外,中国商务部公布数据显示,2015年当年中国对老挝新增非金融类直接投资5.17亿美元。截至2015年末,中国对老挝直接投资存量达48.42亿美元。2015年中国企业在老挝新签承包工程合同126份,新签合同额51.60亿美元,完成营业额32.16亿万美元;当年派出各类劳务人员12274人,年末在老挝劳务人员11781人。新签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包括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南俄3水电站项目、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磨丁至万象铁路VI标段项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老挝色空——班哈输变电项目等。

(二)中老合作的重点领域分析

中国对老挝主要投资领域包括矿产、水电、农林、房地产、园区开发、酒店等。其中,电力、农业和矿业是中国对老挝投资的热门领域,

以矿业为例,老挝存在以下优势。首先,中老之间交通便利,对于在老挝进行矿产投资中国企业的企业来说,老挝具有便捷的口岸通道,如直通老挝北部的磨憨国家级一类口岸以及关累、岔河等口岸和其他多条通道。此外,中老高铁正在建设之中,预计时速达200公里,经过150座大桥,穿过76个隧道,这将进一步便利中老之间的交通运输。其次,老挝的政策放开,老挝政府给予外购投资者和企业较大的优惠政策,如税收的减免。而且,中国矿业对外投资始于20世纪80年代,近十几年投资额越来越大,2016年达到86.7亿美元,2016年普华永道发布的《2016全球矿业报告》显示,在2015年全球40强矿业上市公司中,中国有12家上榜。中国企业丰富的经验优势必然会吸引老挝政府,在之后的矿业开采中也会得到诸多当地政府的优待。再次,老挝的人力成本低廉,相较于发达国家,甚至是中国,老挝的劳动力成本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这将有利于控制和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最后,老挝矿产资源丰富,有锡、铅、钾、铜、铁、金、石膏、煤、盐等许多矿藏,但目前只得到少量开采,这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点。

三、国家文化和民俗特色

老挝有49个民族,大致划分为老泰语族(约占全国人口的60%)、孟高棉语族、汉藏语族和苗瑶语族四大语族。

老挝官方语言为老挝语,英语正逐步普及,部分人会法语。资格较老的政府官员多会说俄语或越南语。近年来随着中老两国经贸合作不断加强,老挝国内出现了学习汉语的热潮。

老挝国民大多信奉小乘佛教,1961年老挝宪法规定佛教为国教。最近统计结果显示有65%的老挝人信奉佛教,其主要的禁忌也与佛教有关,忌讳亵渎佛像,人们不能随意用手去触摸佛像,更不能用身体的任何部分接触佛像,也不能对佛像随意评论。老挝的佛教徒也吃一些肉,僧侣每天只吃两餐,过午不食。

人际交往中,老挝人大都态度诚恳,待人谦恭。在社交活动中与别人见面时,他们所行最多的见面礼节是合十礼。在对外交往中,或是年轻人居多的社交场合,老挝人有时也采用握手礼。但是,绝大多数的妇女还是习惯于采用合十礼。气候炎热湿润的老挝,人们的衣着打扮具有明显的热带风格,各民族的服饰各有特色,男人的服装比较简单,妇女则喜欢穿筒裙。老挝人日常的饮食以糯米饭为主,菜品的特点主要是酸、辣、生。用餐时一般不使用刀叉和筷子,而是习惯用手抓饭。

在老挝,人们认为头是最神圣的部位,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触摸,不能用脚对着人或用脚开门或移动东西。按照传统习俗,老挝人忌讳陌生人进入内室,不经主人邀请或没有获得主人的同意,不要提出参观主人的庭院和住宅的要求,即使是比较熟悉的朋友,去老挝人家做客时,也不要随意触动个人物品和室内的陈设。一般进入主人房内需要脱鞋。到老挝洽谈商务、从事贸易活动的最佳时间是旱季。老挝人在收受礼品上没有什么禁忌。

老挝的重要节日有:老挝人民军成立日,1月20日(1949年开始);老挝人民革命党成立日,3月22日(1955年开始);老挝新年(亦称“宋干节”或“泼水节”),每年公历4月13日开始;独立日,10月12日(1945年开始);塔銮节,公历11月;国庆节,12月2日(1975年开始)。

四、法律制度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自1975年12月成立起,就开始逐步研究创制符合社会主义要求和老挝自身特点的法律法规。在这一过程中,为确保老挝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老挝法律工作者既参考了王国时期的法律条文,又根据建国初期的政治及经济建设实践所总结出来的经验,逐步制订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各项法律,并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为纲领,初步形成了老挝的法律体系。

近年来,老挝法律不断健全,目前已初步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中,经济贸易法律尤其是投资法的修订和完善,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除了老挝本国的投资优惠政策以外,中国投资者在老挝投资还享有中国与老挝的双边优惠政策及区域组织内的多边优惠政策。

第二章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外国投资经济法律制度是投资者在投资所在国的重要保障之一,同时也是一国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保证。本章涉及老挝关于外国投资的经济法律制度等内容,对于希望到老挝投资的投资者或者拟与老挝建立投资关系的投资者而言,了解其外国投资经济法律制度,是非常实用和重要的。

一、投资法律体系概述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老挝政府不断调整投资法律与政策,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运用法律形式保障赴老挝投资的投资者的合法经济权益,以此加快吸引外商投资的步伐,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争取更多的外来资金涌入老挝市场。

老挝当前的外商投资立法现状是,制定了一部投资法,并辅以其他相关法律,调整外资关系。老挝现行有效的与投资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投资促进法》、《投资促进法实施细则》、《企业法》、《税法》、《劳动法》、《合同法》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企业破产法律、商业银行法律、农业法律、知识产权法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等。以下着重介绍《投资促进法》。

(一)《投资促进法》的立法进程

1988年7月,老挝颁布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次年3月颁布了该法实施细则,并成立了外资管理委员会。1994年3月老挝通过了新的《管理和促进外国在老挝投资法》,2001年3月颁布了该法的实施细则。这部法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多种投资方式对老挝各个领域进行投资,如农林业、工业、服务业,其中还包括进出口贸易、交通、运输、银行、保险、饭店、旅游等。2009年老挝政府将《国内投资促进法》与《国外投资促进法》合并,出台了现行的《投资促进法》,并对其中8处作了修订和完善,如:投资方式、投资类型、审批程序、“一站式”投资服务、投资之道目录、优惠政策、专门经济区开发投资以及中央与地方管理职能划分等内容。

(二)《投资促进法》的突破

与此前颁布的《投资促进法》相比,新的《投资促进法》在以下方面有所突破:

第一,外国投资商在老挝的投资达到一定的额度,可购买土地,用于建设住宅或者生产用地。

第二,投资审批权力放宽或下放。普通领域的投资审批权力,由原来的计划投资部门,下放到了中央及各级工贸部门。

第三,将原《国内投资法》和《国外投资法》合并,统一为新的《投资促进法》,国内国外投资商可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四,政策更加公平、透明。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更加重视保护投资商的权益。

第五,新法强调继续实施“一站式”投资服务,为投资商提供审批便利,审批程序和环节减少,服务意识增强。

第六,对投资项目下外籍劳工的限制措施有所松动,取消原投资法中关于外籍劳工的人数限制。

二、外国投资者在老挝投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方式:一是和老挝国内投资者成立合资企业,二是成立独资企业。

第二,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基础上,保障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产权。

第三,外国投资者有权租用、转让老挝的土地并有权转让在自己所租用土地上兴建的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老挝政府不干涉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行为和经营管理。

第五,在招聘劳务人员时,要优先招聘老挝公民。特殊专业或岗位,外国投资者也可招聘外国人到自己的企业工作。

第六,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货币和贵重物品管理法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设在老挝的银行把自己的合法收入汇回自己的国家或第三国。

第七,利润税按老挝法律规定的20%缴纳。

第八,外国投资者须缴纳进口关税,在批准的时间内,来料加工使用的原料、半成品及出口产品,免缴进口关税和产品出口税。生产经营使用的设备和生产工具,按原规定需按总价的1%征收,但现在已经取消该规定。

第九,给外国投资者及外国劳务人员提供方便,包括有关人员家属的出入境签证。

第十,有将投资中的各种收入和投资本金转出老挝的权利。

以上是针对《投资促进法》的内容概述,更为详细的制度介绍将在老挝外国投资法律风险中予以叙述,同时与投资有关的其他法律,也将在其他章节中体现。

第三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贸易主管部门

由于进出口贸易涉及的产品和领域极为广泛,因此涉及到的政府职能部门也非常多。根据《产品进出口法令》(No.114/GoL)第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贸部、农林部、卫生部、科技部、信息与文化部、国防部、公共工程与运输部等。

同时第十一条还规定了,工贸部是最主要的进出口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进出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有权决定和发布:禁止进出口产品清单;需要获得进出口许可证的产品清单;需要符合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和技术规则的产品清单;相应类型产品的进出口行政管理部门清单。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与进出口相关的政策和措施,颁发相关管理规定,签发许可证,根据本法令第二章的规定管理进出口活动,根据法律法规收取行政费用,与工贸部协同合作执行本法令规定等职权。

各进出口行政部门在进出口管理的具体职责主要为:

    1.老挝工贸部下设的进出口司,主要负责核发货物进出口许可证,以及根据优惠贸易协定给出口产品出具原产地证书。工贸部下设的另一个重要部门——对外贸易政策司,则主要负责处理工业、商事有关的对外政策、联系与合作事宜。

     2.老挝财政部下设的海关司则是另一个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司负责监管老挝的进出口活动,避免从边境进口非法或危险物品,同时还负责海关税收征收事务。

     3.老挝农林部,负责避免可能会对公众健康和动植物有威胁的产品的进入。如果在进出口过程中涉及相关领域产品的,需要分别向农业司或畜牧渔业司申请相关许可或者卫生/植物检疫证书。

     4.老挝卫生部下设的食品药品司,负责在进口前对《药品法》所列的全新药品种类进行注册,在进口该药品的计划被批准后,由该司签发进口许可证。

     5.老挝科技部,在对外贸易活动管理过程中,该部门主要负责对符合某些特定技术标准的产品签发必要的证明或许可证。

 6.老挝公共工程与运输部下设的运输司,负责进出口货物时允许使用的车辆登记和执行关于车辆装配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简介

(一)主体要求

开展对外贸易的主体必须是在老挝工贸部的企业登记部进行了合法注册登记的公司。

(二)禁止进出口产品清单

《海关法》第31条规定,禁止出口、进口、过境、移动、购买、销售和持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品,包括武器、毒品、精神药品和危险化学物质等。老挝工贸部于2011年5月25日颁布《关于禁止进口/出口产品的通知》(Notification No. 0973),并将禁止进出口产品清单作为附件一,一并予以公布。

(三)进出口许可证

部分产品在进出口时,需要获得进出口司签发的许可证。根据老挝工贸部《自动或非自动进出口许可产品的通知》(Notification No. 0076)的规定,对需要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产品,分别采用自动签发与非自动签发许可证方式。有进口配额限制的产品通常采用非自动签发许可证方式,对于自动签发许可证的产品,进口商可以在清关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有关部门一般应当场核发,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的签发期限。不需要获得许可证或进行检验检疫的产品可直接进行清关。

(四)原产地证明

进口国通常会要求提供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证明。出口至与老挝或东盟达成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由老挝工贸部发放原产地证明。出口其他国家的,则由老挝国家商会签发。

(五)清关申报

所有进出口的产品必须向海关申报清关,并依法缴纳关税后方可通行。进出口商应当向海关提交的申报材料有:货物供应商出具的商业发票或销售合同文件;运输单据,如提单或空运单;包装清单(如有);原产地证明;进口/出口许可证或其他部门的许可证明。在向海关做运输单据备案后15天内,进口商/出口商应提交申报,通知海关货物抵达的时间。根据《海关法》第24条规定,如不能按时申报的,将面临不同程度的罚款。

为缩小进口清关时间,进口商可以在货物抵达前的7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抵达前报关单,在货物抵达后就可以直接缴纳关税完成清关。

(六)关税

进口货物关税按其申报价格的一定百分比计算,该比率会根据产品及其来源地的不同而不同。进口商必须根据进口产品的类别、原产地、价值、数量正确申报。进口关税将依据商业发票或其他销售合同所约定的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计算基数。如果无法根据这一方法计算出关税的,海关当局将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7条规定的五种方式进行计算。

(七)海关仓库制度

进口至老挝产品可以暂时不进入老挝国内流通,但这些产品应存放在海关仓库中等候执行海关相关关税程序,并接受海关的检查监督。《海关法》第38条规定了四种海关仓库:实物仓库、保税仓库、工业品仓库、特殊仓库。老挝财政部负责批准并制定海关仓库制度,规定仓库修建地址、仓库的设立、使用、管理以及各种商品物资的存放期。

(八)关税豁免

外交使团可免缴关税和承担其他海关义务。进口货物是用于政府投资促进计划或用在特定经济区的,可以免征关税和承担其他义务。对于出口关税的豁免,《海关法》第59条规定,生产、种植、养殖的农产品出口和已加工或正在加工的工业产品、工艺品出口,免征关税。

(九)特殊产品的进口

为确保进口的产品不会对本国居民或动植物造成伤害或产生威胁,老挝政府要求在进口农产品及农业用品、家畜和鱼类、药品和食品时,需要得到有关部门许可。对于农产品及农业用品(如农药)的进口,必须得到农林部的进口许可;进口的家畜和鱼类必须达到牧渔业司规定的标准并获得认证;进口药品及食品的,须得到卫生部的进口许可。另外,由于出口国的环境和卫生情况会随时发生改变,如可能会突发疫情或虫害,那么进口国也会随时调整相关的进口政策,因此进行特殊产品贸易的,更需特别注意。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

 

1994年8月,老挝人民共和国颁布了《企业法》,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老挝的经济建设和发展逐渐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在距离1994年《企业法》颁布11年后,老挝人民共和国颁布了企业法2005修正案,以更好地服务市场经济。老挝企业法的诞生,规范了国内市场主体,优化了市场资源配置,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因而吸引了大批外资前来老挝进行投资,加快了老挝经济建设的步伐。

一、企业法的制定过程

20世纪90年代,老挝是一个农业国,正处于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的阶段。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老挝自1986年开始实行革新和对外开放,纠正了盲目照搬前苏联模式和急躁冒进的错误倾向,经济获得一定的发展,老挝的法制环境有所好转。1991年8月,老挝颁布了第一部共和国宪法,以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合同法》、《所有权法》、《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外援、外贷管理法》等数十部法律法规。1994年8月,老挝颁布了《企业法》,使老挝的经济建设和发展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受长期的战乱和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老挝的经济发展尚处于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的起步阶段,经济基础较为薄弱,落后于周边国家,世界银行把老挝列为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

《企业法》于1994年7月18日通过,对老挝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经过几次修订,目前老挝投资促进部官网上公布的最新版本是2005修订版。但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几经修改,但部分条文仍落后于社会经济实际发展的需要。

二、企业法的基本内容

现行老挝《企业法》是2005年11月9日老挝国会第11号决议颁布的,总共为十个部分,分别为:总则;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国有公司;混合公司;监管和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精神和原则、法律名词定义、权利义务的主体规定、法律的适用范围等。第二部分,企业,下设三章,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类型和形式、企业的登记、企业的名称。第三部分,独资经营企业,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登记通知的提交、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人、管理人的聘用合同、解散和清算。第四部分,合伙企业,下设三章,主要内容包括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第五部分,公司,下设三章,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一般规定(股东、设立、内部章程等)、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第六部分,国有企业,下设七章,主要内容包括国有企业的一般规定和设立、国有企业股份和公司债券、国有企业董事和董事会、国有企业股东大会、国有企业的财务和债务、国有企业审计和特别审查、国有企业私有化、合并、解散和清算。第七部分,合营公司,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公司的定义、股东大会。第八部分,企业的监管和检查,主要包括监管部门的范围、商务部的权利和义务、省级和直辖市贸易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区级或市级贸易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工商会等。第九部分,法律责任。第十部份,最后条款,包括施行和生效日期。

三、企业法的特色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及其发展的动力,是现代经济关系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是一国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及其相互关系的缩影,其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与一国历史、文化及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虽然老挝自然资源丰富,地理环境优越,但其经济规模有限,经济发展要依赖于外部投资,所以经济和外交有密切的关系。经济发展需要外交的推动,同时外交的成功也需要依靠经济实力。老挝农业一直是老挝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全国约70%以上的成年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老挝农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耕作的粗放型和产量低,技术和管理低,农业基础设施落后。

老挝经济社会基础非常薄弱,究其原因,是由于老挝长期遭到国外殖民者的剥削。老挝在1975年12月2日获得独立。1986年以后,老挝走上了改革开放之路,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机制革新的政策。20世纪90年代末,老挝加入东盟。《企业法》也正是在老挝寻求经济发展、谋求发展的迫切需求下产生,其制定和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企业法》的出台促进了企业这类市场主要主体的发展,也促进老挝经济逐渐向规模化、企业化的现代经济发展。

老挝同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关系,与19个国家签署了贸易协定,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瑞士、加拿大等35个国家(地区)向老挝提供优惠关税待遇。主要外贸对象为泰国、越南、中国、日本、欧盟、美国、加拿大和其他东盟国家。2013-2014财年老挝进出口贸易额81.3亿美元,同比增长11.5%,其中出口35.8亿美元,同比减少1.75%,进口45.5亿美元,同比增长28.4%,贸易逆差9.7亿美元。2012年10月,老挝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1994年4月21日,老挝国会颁布新修订的外资法,规定政府不干涉外资企业事务,允许外资企业汇出所获利润;外商可在老挝建独资、合资企业,享五年免税优惠。2004年,老挝继续补充和完善外商投资法,放宽矿产业投资政策。由于暂停审批新的矿业、橡胶及桉树种植特许经营项目政策等原因,2014-2015财年老挝吸引外资15.7亿美元。

2005年,修订并出台新的《企业法》,该法提出要对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管理机制进行全面化革新。除非是关系到国家民生的企业,否则一律不受国家补贴,做到完全自主化核算经营,自负盈亏,对于那些经营管理走入绝境的企业,就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或者被其他企业兼并。老挝政府还规定一些个别的小型国有企业也可以进行私有化经营,经营范围限制在商业、加工业和服务业这三大类。总之,老挝坚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大力支持私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发展,鼓励国内外企业的深度合作,努力构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发展模式,推动经济高速发展。

 

第五章 海关管理法律制度

 

近几年,老挝政府积极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虽然在过去几年的发展中老挝一直处于经济相对落后阶段,但老挝政府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改善法制环境,不断吸引外国投资者的关注,再加上中南半岛中心的地理位置以及东盟自贸区和“一带一路”的优越条件,老挝逐渐成为中南半岛商品集散以及人员往来的必经之路,老挝的进出口贸易量也随之显著增长。海关作为一国门户,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与之相关的《海关法》对海关监管的法制化、外资贸易的便利化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海关法的制定背景

老挝法律的起源及发展主要有四方面因素:其一是长期法国殖民统治留下的大陆法系烙印;其二是老挝传统与习惯;其三是1975年以后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其四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越南等邻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影响。

尽管现今老挝的法律建设还残留上述因素的影响,但更多的是从吸引外资、发展经济以及加强与东盟国家合作的现实需要来制定新法、修订旧法。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和国际投资者进入老挝,在这样的背景下,就要求老挝海关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全面提高通关速度,推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法》也因此应运而生。

二、海关法的基本内容

老挝于1994年7月颁布《海关法》(又译作《关税法》),之后相继颁布《统一制度和进口关税商品目录条令》(1994)及《商品进出口管理法令》(2001)等法律法规,对海关管理运作进行系列规定。后《海关法》又分别于2005年5月、2011年12月经两度修订,现行《海关法》为2011年的最新修订版本。

新《海关法》在结构上如篇幅、章节、内容都有了较多变化,在内容上如对进出口商品限制、禁止种类、报关、纳税、仓储、提货、出关、关税文件管理及报关复核等也作了修改和更新。老挝一共有十七章,一百二十二条,以通关制度为核心展开,包括海关通关制度、进出口商品限制、禁止行为、报关制度、海关的监督管理等。

三、海关法的特点

将主要国家的成文海关法进行比较,可发现大致分为三类:其一是以海关制度或者通关制度为标准的立法体例;其二是以关税制度为核心的立法体例;其三是折中的法律体例。采用以海关制度或者通关制度为标准的立法体例一般都单独规定了《关税法》,而以关税制度为核心的立法体例国家则是把关税法作为海关立法的主线。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盛行,越来越多国家在得益于贸易便利的同时,海关职能也在悄然从传统的征税向减免税和保税转变,以通关制度为核心的立法体例逐步凸显。

大体上看,老挝海关法与中国海关法都将通关及海关制度置于海关法的核心。老挝海关法对海关风险管理、海关仓库制度、临时进出口、海关稽查、海关的组织和运作等都做了详细规定。中国海关同样关注于通关及海关制度,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各自单独成章,对海关事物担保也做出相关规定。两者海关法的制定都反映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不同于传统观念认为征税是海关的基本职能,而是认为海关主要职能已转变为促进经济发展。但受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条件、自然资源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在细微之处两者立法仍有不同之处。

(一)立法结构上的特点

老挝海关法一共十七章,一百二十二条,其中将术语解释归入总则内,在报关一章内详细规定了商品物资的报关价值和报关员的责任,在海关的组织和运作一章中规定了海关的权力,将最后条款作为单独一章规定了关税调整、组织实施和效力。其他章节除了通关、减免关税、商品物资出仓离境等内容外,还较为细致全面地规定了文档管理、行政申诉、禁止行为、关税案件审理及奖励和处罚方面的内容。

相比之下,中国海关法已形成以海关法为“母法”,多种法律法规与之配套的海关法律体系,因而海关法章节和内容较少,仅有九章,全文一百零二条。中国海关法在总则中规定了海关的权力、报关员的职责,而将术语解释、施行的内容归入最后一章附则,其他章节则规定了进出口工具、货物、物品、关税、海关事务担保、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的内容。

(二)具体制度的特点

由于由于中老两国的历史背景、国情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法条的具体规定也有很大不同,现通过比较中老海关法律制度之异同,以更清晰地指出老挝海关法律具体制度的特点:

1. 禁止行为的比较

老挝海关法第八十四、八十五条规定了海关关员和报关人员的禁止行为,中国海关法在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海关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但对报关人员禁止行为未具体列明,而是在第八十八至九十条对报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对比具体规定,两者都对故意延误监管、滥用职权、索贿和受贿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但老挝海关法规定滥用职权、受贿的行为必须要达到对国家、集体、个人和组织造成重大损失的程度,并且未对重大程度范围限定,较为笼统;而中国海关法则要求海关工作人员禁止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无论程度如何。此外,中国海关法还禁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这说明中国在立法时对人权保障有相关考虑,而老挝海关法则没有相关禁止规定。

2. 违法行为比较

老挝海关法将海关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其中又将轻微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划分,轻微违法行为分为三级,严重违法行为分为两级,并详细规定了处罚标准。中国海关法并未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罚作出详细规定,而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作为《海关法》的补充。

3. 上诉制度比较

老挝设有上诉委员会专门负责裁判有关案件,上诉委员会由财政部长委任,分为地方上诉委员会和中央上诉委员会两级。老挝海关法第七十条规定,上诉委员会在接到上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上诉的裁决,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如申请人不同意地区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上诉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央上诉委员会提交上诉;对中央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申请人有权在收到判决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应作出有效判决。中国未在《海关法》中对此项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但另颁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此外,第九条还规定,接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而第十六条则规定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案件,经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4. 监督检查机关比较

老挝海关法将对海关的监督检查机关划分为内部监督检查机关和外部监督检查机关,内部监督检查机关由财政部下属财政监察司负责,外部监督检查机关有四种,国民议会、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审计机关以及其他依据其职责参与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中国海关法将监督和执法并为一章,规定海关的行政执法受监察机关监察,缉私警察的侦查活动受检察机关监督,海关的财政收支则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老挝金融法律制度主要涵盖了银行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外汇与贵金属流通管理制度以及保险法律制度等。

一、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银行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法》于1995年10月26日颁布。该法确定了老挝央行的权利义务、作用范围以及组织和业务,确保货币政策执行,保持老挝货币基普的稳定,并促进老挝社会经济发展。

 1. 老挝央行概述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是老挝的中央银行、政府的金融机构,与财政部地位等同,具有法人资格。

老挝央行管理国内银行的宏观金融、货币和信贷;维持基普的稳定;加强货币信贷系统建设;促进对资金流动的控制。

老挝央行设董事会,并设行长、副行长。

2. 货币、外汇储备和特别储备金

老挝的货币单位为基普。

老挝外汇储备包括:黄金;以纸币和硬币形式存在的外币;国际公认为外币的任何资产;汇票和本票,以外币发行或担保的国库券和其他证券等。老挝央行应将国际储备金维持在适当水平。董事会应定期向政府报告外汇储备金水平。

老挝央行可依决定开展外汇、贵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的经营业务。老挝央行依法设立特别储备金账户,用于记录中央银行年度利润或亏损。

3. 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老挝央行可与金融机构交易有价证券,并为其提供预先贷款;对其进行监管;为其从国外贷款提供担保,并建立结算机制。

4. 与政府的关系

老挝央行应向政府报告工作,并为政府开立存款账户,是本国在国外政府的外币账户持有人;为其管理债券并提供预先贷款。

(二)商业银行法

老挝现行《商业银行法》颁布于2007年1月16日。该法规定了建立和监管商业银行的原则,以促进商业银行有效、透明和稳定的业务,为生产经营、国家财政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是接受存款,信贷扩展,外汇买卖,提供支付服务和投资等。

1. 商业银行的建立

需要建立商业银行的个人或组织应向老挝央行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老挝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亿基普。在老挝设立的外国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投资资本不得低于50亿基普。

商业银行应有相应的章程。章程需获得老挝央行的书面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

2.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的组织和人员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委员会;总经理;首席财务官;经理。每个商业银行都有总部办公室,在国内和海外可能有分公司,服务单位和代表处。

3. 商业银行业务和审计

商业银行业务主要包括银行业务和金融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老挝央行规定的会计制度,并保存账目和会计数据,根据会计准则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并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师进行审计。

各商业银行应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报告。

商业银行可被授权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4. 监督检查

商业银行由政府统一管理,并指定老挝央行作为监督检查的中央机关。现有的监查机构主要包括老挝央行及其分行。

老挝实行商业银行向央行报告制度。

5. 商业银行的恢复和破产

商业银行财务困难或面临破产,央行可根据建议设立恢复委员会为其执行恢复计划。

经恢复计划仍无法恢复的,老挝央行可向法院申请发布破产令,并为其制定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

(三)反洗钱法令

老挝《反洗钱法令》颁布于2006年3月27日。该法令规定了打击和阻止洗钱的机制、手段和措施,目的是加强经济和金融体系规范,创造一个稳定和有秩序的社会环境,并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和制止洗钱。

1. 反洗钱措施

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有义务将洗钱行为通知反洗钱情报机构。

报告机构具有监督职责,并创建一个数据保存的信息中心。

进入或离开老挝携带现金、贵金属等的金额超过有关当局确定的价值时,应向海关申报。

与境外代理银行或金融机构保持业务关系应采取一定行为评估和确定其是否为洗钱行为。

2. 反洗钱情报机构

反洗钱情报机构属于老挝央行,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国内或国外洗钱活动的信息,并提交当局采取法律行动打击和阻止洗钱。

反洗钱情报机构由单位主任,副主任和一些技术人员组成。

3. 国际合作

老挝各国家机关应根据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外国机构机构请求合作应提交相应申请文件。

二、外汇与贵金属流通管理制度

老挝现行《外汇和贵金属流通管理条令》颁布于2008年3月17日。该法令旨在确定有关外汇和贵金属的原则,保持本币和外币之间汇率的稳定性;促进货物在国内流通,保护国家货币的独立性和稳定其价值,促进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对外经济关系和合作。

(一)外汇交易

在老挝境内使用或出售外汇,应按照老挝央行的规定进行。需要在老挝境内付款或使用外汇的外汇持有人应兑换为基普。

任何自然人、法人不得直接进行外汇交易或偿还债务。

任何自然人、法人应通过老挝的商业银行或持牌外汇局购买或出售外汇。

老挝央行应研究汇率,并不时向政府建议适合当前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汇率制度。

(二)开设和使用外汇银行存款账户

合法挣得外汇的老挝居民和非居民,可以依法持有和使用外汇,并在老挝境内的商业银行开设外汇银行存款账户。

老挝非居民可以用基普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并用该账户出售和回购外汇。

老挝非常驻居民可根据规定将基普、外币和贵金属现金带入或带离老挝。

(三)外汇收益监管

居住在老挝的自然人、法人的外汇收益应存入商业银行账户中。

老挝所有外汇财政收入均应存入老挝央行的政府账户。每当需要国内付款时,应以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日汇率向老挝银行出售。

(四)外汇业务

老挝央行负责发行和撤销商业银行和外汇局的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

商业银行可以与客户签订有效合同,向作为老挝居民的个人或法人借出外汇借款。

商业银行和获授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依规定基于商业经营目的将外汇带入和带离老挝。外汇局不允许将外币带入或转出老挝。

(五)外商投资

在老挝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应在老挝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用于投资的外汇资金应通过银行系统转移。

外国投资者的全部注册资本转让完成后,可从当地商业银行贷款。

外国投资者可通过银行系统将其利润、红利和其他收入转移到其本国或第三国。

(六)贵金属业务监管

拟设立贵金属进出口企业的个人或法人应提交符合央行规定的申请表。

老挝央行应对许可进出口贵金属的企业进行监督。而工贸部负责许可和监督生产和销售由贵金属制成的珠宝企业。

老挝央行可以经营贵金属业务。

(七)外汇收支

老挝央行应编制国民经济的外币统计收入和支出。

老挝与外国之间进出口交易的结算应通过银行系统完成。

三、证券法律制度

老挝证券法律制度发展得比较晚,目前现有法令主要包含2010年5月24日颁布的《政府关于证券和证券市场的法令》以及2010年7月21日颁布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前者是老挝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证券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证券交易所的建立和运作,证券公开发行和上市以及证券公司的经营,促进公众募集资金,确保市场上的证券相关活动以公开、平等、透明、有序、高效的方式进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政府的秘书处,统一制定必要的政策、计划、条例,对证券及证券市场的管理和监管。

委员会由司法部门、委员会秘书长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

委员会有正式使用的公章。

(二)证券交易委员会办公室

证券交易委员会办公室是证交会制定必要的政策、战略计划、法规、对证券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的秘书处。

办公室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司司长、副司长、科长,各工作单位负责人和一定数目的专业和行政人员组成。

(三)证券公开发行

任何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符合相应标准,并提交申请文件,经办公室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公开发行。

公司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及证券存托处出具的凭证都应符合法令规定的要件。

证券公开发行人必须在国家媒体上发行公告;公告应在60日内完成,而后将其发行价格的报告提交办公室批准。

发行人和承销商必须实行允许投资者认购证券的分配机制。

老挝允许外国投资者按照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投资证券。

(四)证券公司

有意成立证券公司的个人和组织应向办公室提交申请文件。

外国投资者可与其境内投资者建立合资证券公司,但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总股份的51%。外国证券公司分公司在满足规定的情形下可被授予证券营业执照。

拟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证书。

(五)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应依法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经办公室审查批准成立。

证券交易所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治理委员会、证券存托中心、结算保障基金等部门。

证券交易所应根据集中的订单匹配方法组织上市证券交易,以确保透明,公平和有效的市场运作。在证交所上市的证券只能在交易成员的证券公司进行交易。证券交易所实行向办公室报告制度。

证券存托中心为证券交易所履行登记、存入证券及结算交收等各项职能。

每个交易会员应指定代理银行,以便管理现金账户和货币支付。而老挝央行将作为指定结算银行。交易成员应缴纳结算保障基金,以防止潜在付款风险。

(六)证券交易

证券发行公司应对财务报表、业务及审计报告等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证券公司和证交所须向办公室报告,并由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七)争端解决机制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请调解办公室调解;若调解失败可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解决。

四、保险法律制度

1990年12月颁布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保险法》是老挝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该法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及惩罚措施等内容。该法旨在促进和保护老挝的经济基础,调整保险关系,确保执行保险业务的企业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司法部门对保险业务各方和保险交易的保护。

(一)保险公司

1. 设立

申请开展保险业务的个人或法人必须向经济计划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

保险公司是开展保险业务或积累资金的公司法人。只有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有权在老挝境内经营保险业务。

2. 资金管理

保险公司必须有公司资本,以履行一定数额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注明并公布其公司资本。

在老挝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附属机构必须设置担保金。担保金可采用基普、外币、国债或国家担保债券四种形式。

3. 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

禁止因盗窃、贪污和窝藏赃物等行为被判处刑罚的人从事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不得利用保险公司、保险市场、合同、商业行为直接或间接地谋取个人利益。

4. 监督检查

保险公司应将使用或发布的重要书面资料、变更章程、更改重要事项以及将执行的理算依据和保险费利率等向经济计划财政部长申报。

审计师有权随时检查保险公司的所有事项,并向经济计划财政部长提交审计报告。

(二)保险公司的财会制度

1. 证明具有充足技术准备金的义务

保险公司有随时提供报价证据证明其有足够的技术准备金,以充分履行保险合同的连带义务。

2. 备用金

保险公司的备用金分两类,即人寿保险和集资备用金、财产损失保险准备金。保险公司清偿能力所需达到资金金额相当于实际保险费的20%。

3. 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必须设置会计审计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各公司必须设立会计账簿,并按时向经济计划财政部长提交会计报告。

(三)保险合同

1. 效力

只有在老挝境内生活或居住的个人,就与意外事故以及登记资产相关的保险事项,才能与获授权在老挝开展保险业务的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否则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 保险单

保险单是记载保险合同一般条款的文件。保险合同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以证明保险法律关系存在才能执行。

保险单应当记载保险期间。

3. 分类

保险合同主要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民事责任保险合同三类。

4. 投保人的义务

投保人具有支付保险款、如实告知风险增加情形等一切信息、及时申报损失和保险的义务。

5. 诉讼时效及其管辖

因保险合同产生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事发之日起三年。诉讼时效可中止、中断。

投保人住所地法院对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纠纷享有管辖权。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则由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第七章 土地法律制度

一、土地法律体系

老挝于1997年制定了《土地法》,2003年对该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各管理机构的管理内容,并成立了老挝国家土地管理署。老挝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法》、《土地法实施条例》、《城市规划法》、《土地测量、分类和土地权通知》等。

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

老挝土地法第三条规定:“宪法第17条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全国土地由国家集中进行统一管理。土地由国家统一划拨给个人、家庭和经济组织使用、出租或租借地特许经营,划拨给军队、国家机构、政党、老挝建国阵线和人民团体使用,以及划拨给外侨、不明国籍人士、外籍人士和组织等出租或租借地特许经营。”老挝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地产市场的交易仅为土地使用权交易。老挝土地法根据老挝宪法的规定将土地国家所有权制度确立为国家唯一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即作为土地唯一所有者的国家对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按照法律和规划统一管理全部土地,保证有目的和有成效地使用土地。但由于国家不能亲自行使占有、使用权能,所以老挝土地法规定了个人、家庭及组织,经济组织、武装部队、国家机关、社会及政治组织可以成为土地的用益权人。该法同时对本国人与外国人在土地使用形式上作了区分。本国个人、家庭及组织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权。而外国人、无国籍人仅仅享有土地租赁权。

(二)土地种类的划分

修改后的土地法把土地管理机构分为国家级、省市级、区级和乡村四级土地管理机构,更加明确了土地四区八类的划分:城市区、农村区、特别经济区和特殊经济区。八类土地为农业用地、林业用地、水资源地、工业用地、交通用地、文化用地、国防安全用地和建设用地。

1.农业用地:农业用地指用于耕种、畜牧业、农业研究、农业试验和灌溉的土地。农业和林业部是农业用地的管理者。

2.林业用地:林地指森林覆盖的一切地块,或者没有森林覆盖但根据林业法国家确定为林地的。农业和林业部负责管理林地。

3.水资源地:水域面积土地指下沉水中的土地,或环绕水域的土地,如下沉陆地、河源、河岸、岛屿、新陆地、水退去后形成的陆地或水路变更或转向形成的陆地。农业和林业部负责管理水域面积土地。

4.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指国家确定作为工场和工厂的土地面积或区域,包括工人居住场所、工业中心、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工业、技术和科学研究场所,废水处理站、工业废水处理场、能源工程、电力输电线路、能源和输气管道、供水管道、采矿区和用于其他工业目的的土地。工业和手工业部负责工业用地管理。

5.交通用地:交通用地指用于和保留将用于修路、人行道和水道,用于或保留将用于道路建设、桥址、电话传输线路和电信站,货物和旅客运输的机场、港口和火车站、隧道、铁路、仓库,以及其他用于交通运输的土地。交通运输、邮政和建设部负责交通用地的管理。

6.文化用地:文化用地指文化遗产所在地,包括历史线路、传统物体、考古遗址、庙宇、天然景观和文化建筑,以及国家确定为文化用地和旅游用地的地方。信息和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用地的管理。

7.国防和国家安全用地:国防和国家安全用地指用于国防和国家安全需要的土地,包括军营、办公场所、军事单位、住宿区、学校、军队和警察训练场、炮兵训练场、军用和警用机场、港口、仓库、医院、工场、工厂、休闲场所和其他用于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土地。国防部和国家安全部负责管理国防和国家安全用地。

8.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指用于住宅、房屋、工场、工厂、办公楼、机构办公场所和公共设施等建设的土地。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建设用地。

关于土地类型的改变,老挝土地法规定,一旦认为有必要,可以把一种土地类型转向另一种类型,但在用作其他用途前,必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并不得对自然环境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章 企业税收法律制度

一、企业税法的发展历程

为了满足老挝经济发展的需要,从1995年到现在,老挝的《老挝人民共和国税法》经过了两次大修改,2005年颁布的税法是在1995年颁布的税法基础上进行的大修改,老挝现行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则是在2005年颁布的税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大修改,并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老挝新《税法》在原《税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这些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废除营业税,用增值税代替;第二,对消费税税目和税率进行了调整;第三,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第四,新增了定额税。老挝新《税法》的税务种类分为两大类,分别是直接税和间接税,而间接税又包含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直接税则包含了利润税、所得税、承包税、环境税、手续费、专业服务费等。老挝对税法的修改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总体上来说,目前老挝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外国企业和个人与老挝的企业和个人同等纳税。

二、企业税法内容简述

关于企业所得税(利润税)的征收标准,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第29条的规定,老挝国内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和外国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适用24%的利润税,除了在资产市场注册的公司外,可从注册之日起4年内享受从正常比率中减少5%利润税的政策。进行生产、进口以及销售烟草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则适用26%的利润税税率。对于个人企业和自由职业者的利润税比率,按递进税率从0%至24%。

老挝新税法对于税前不可扣除的项目也作了规定,税前不可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所得税费用;购买固定资产有关的增值税;各种消耗性费用和未列入企业资产的固定资产折旧;未发给个人的工资;用于支付投资和持股的借入款利息;用于支付相关方债务的非银行借入款利息;与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借入款利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费用等。

老挝新《税法》规定,在老挝工作的外国人不管其所得是在境外支付还是在老挝支付,都必须在老挝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外国雇员在老挝取得收入,不管其来源是否属于境外雇佣所得,只要任何一年常驻在老挝达到180天,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从原来0%—28%累进税率降低到修订后的0%—24%累进税率。新《税法》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部分调整的同时,对个人所得税中的特殊情况做了减免规定,主要是对以下情况实行免税或者低税率:(1)在双重税收协定及老挝政府签订其他国际约定情况下,不执行现有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2)在《投资促进法》条例里有免税或者低税率规定的;(3)老挝国民大会决议的国家级重要项目取得的收入;(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自然灾害,例如暴雨、疾病暴发、洪水、飓风、地震、火灾及其他引起的巨大损失的灾难,国民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政府特别免税政策。

老挝《税法》也规定了一些惩罚和奖励的措施,比如根据《税法》第95条的规定,对于揭发逃税、漏税并对其进行处罚的税务工作人员、税务主管以及个人、法人、组织机构给予表彰奖励。纳税者能准确、齐全并按时纳税的也将给予表扬鼓励并在业务活动方面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根据《税法》第96条规定,违反税务法将被进行教育、罚款、纪律处分,并根据情况的轻重进行民事和刑事处分。

三、企业税收法律制度

(一)纳税义务人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老挝税法的纳税人不完全相同,老挝并未对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划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而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中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老挝税法中的纳税人包括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以及长期或者暂时在老挝进行生产经营和从事其他业务的当地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在老挝境外开展业务的老挝籍人也须依法纳税。

(二)税率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第29条的规定,老挝对公司征收的利润税有三种税率,老挝对于国内和外国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征收24%的利润税,并且除了在资产市场注册的公司外,可从注册之日起4年内享受从正常比率中减少5%利润税的政策,此后则将按照本税务法所规定的比率执行;对于具有法人地位的从事生产、进口以及销售烟草的企业征收26%;对于个人企业和自由职业者的利润税比率,按递进税率从0%至24%。相比之下,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则采用了较为简单的规定。根据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对于居民企业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征收20%的企业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

老挝公司和个人应就其经营、收益、租金收入和劳务报酬所得,包括酬金及类似所得缴纳利润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基础。应税利润则是在销售商品、劳务、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所取得的全部所得减去交易费用和法定扣除之后的净利润。

(四)计税基础

公司所得的计税基础是净所得,也就是从总所得里扣除成本等之后的净利润。关于分配扣除,在老挝,职工的工资以及福利费、保险费等均可扣除,奖金扣除比例不超过年度收入的O.15%,一年最高金额不得超过400万基普。在中国,职工的工资、奖金等也可扣除,企业的利润分配一般都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在业务招待费方面,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第34条的规定,可以扣除的招待费部分为年内全部业务收入的0.4%。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九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老挝政府于1993年成立了劳动和社会福利部,下设主管劳务的劳动司,并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法令等法律法规,至今共修改过两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法》。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发展状况

在老挝,普通公众了解和加入社会保障体系时间较晚,相比而言公务员和国企员工加入较多。此外,政府的财政预算有限,社会保障体系依赖外国援助。这些因素影响了老挝劳动与社会保障水平。为改变老挝工业基础薄弱的状况,早在1986年老挝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强调将农林业、工业和服务业相结合,以全面改善国家经济状况,提高民生福利。

2014年8月28日《万象时报》报道,老挝政府已于日前成立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致力于扩大全国社会保障体系。但目前社保体系只覆盖国家公务员和企业员工,占人口总数的27%。老挝政府的目标是到2015年社保覆盖率达到50%。到2016为止社会保障体系覆盖率只有30.22%,远低于2014——2015财年设定的50%的目标。

2016年2月,老挝人民革命党十大,提出争取在2020年摆脱欠发达状态,2025年成为中等收入发展国家,2030年成为中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老挝国家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方习·老峰表示,2016年老挝贫困人口占30%,正在重点落实消除贫困的国家政策,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特别希望学习借鉴中国在减贫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加强与中国的合作。亚洲开发银行(亚行)日前发布报告预计,老挝国内生产总值(GDP)2017和2018两年将分别增长6.9%和7.0%,略高于2016年的6.8%。目前老挝正值经济发展快周期,加上国家对消除贫困、提高公民社会福利的重视,相信老挝劳动与社会保障水平必将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得到显著提高。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于1990年11月29日颁布《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法》。这是老挝劳动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后该法又分别在1994年、2006年、2007年及2013年经历四次修改,因此现行有效的《劳动法》系2013年12月24国民大会通过的第43号法律。除了《劳动法》,老挝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还有《劳动社会福利部关于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务的管理规定》《保险法》等。而在我国,除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基本法律之外,还出台了十九个行政法规、五十二个规章,这些自上而下的法律规范共同组成了一个较为周延、完善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因此相比之下,老挝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简介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法,旨在确定与劳动事宜、培养和开发劳动者技能、劳务派遣、劳工使用、劳动关系调整以及劳动管理相关的原则、规定和措施,以便提高社会劳动者的质量和生产率,向现代工业转型,促进全国社会经济发展与地区经济、国际经济的整合,改善各民族人民的生活条件。新修订的《劳动法》主要包含:第一部分为总则(法规第一章),是对立法目的,相关术语的解释,以及与用工相关的原则、外国员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三方组织等阐述。第二部分为劳动管理制度(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劳动者技能的培养和开发包括了对劳动者技能提升的具体形式、机构、义务、资金、标准等,工作条例包含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加班、周休和公共假期、病假、年假、违反工作条例的责任和聘用妇女和儿童等。第三部分为劳动合同(第五章),主要包含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聘用员工的条件、员工的权利、劳动合同的终止等。第四部分为劳资(第七章、第十章、第十三章),主要包含了薪金(工资)的获得、薪金(工资)支付的形式和规定、计算加班时间、在发生临时性中止工作时支付薪金(工资)、个人所得税、退休金和津贴制度、劳资纠纷的类别、负责解决劳资纠纷的组织、禁止停工。第五部分为社会保障(第六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二章),主要包含了劳动保护、工作意外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的权利和职责、劳动监察机构的权利和职责、监察类别。第六部分包括获得突出成就者的政策、针对本法违犯者的措施、法规的执行及生效(第十五章和第十六章)。

    1999年3月颁布的《劳动社会福利部关于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务的管理规定》,是为管理向老挝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务(只有老挝人及在老挝合法经营的外国人或法人,包括在自己业务中使用外国劳务的个人方可使用外国劳务)而制定,旨在明确雇主与外国劳工(指来老挝工作,接受物质或金钱报酬的外国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满足投资者对技术工人的需求,以及为老挝工人学习工艺创造机会。主要是针对向老挝输入外国劳务的条件、程序、审批权、登记、管理、惩罚、组织实施等的具体规定。

第十章 环境法律制度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于1990年11月29日颁布《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法》。这是老挝劳动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后该法又分别在1994年、2006年、2007年及2013年经历四次修改,因此现行有效的《劳动法》系2013年12月24国民大会通过的第43号法律。除了《劳动法》,老挝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还有《劳动社会福利部关于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务的管理规定》《保险法》等。而在我国,除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基本法律之外,还出台了十九个行政法规、五十二个规章,这些自上而下的法律规范共同组成了一个较为周延、完善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因此相比之下,老挝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一、环境保护基本法概况

1999年4月26日,老挝《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系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2012年12月18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颁布施行。《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与修改,为老挝的环境保护与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使老挝的环境得以维护、资源实现可持续的利用。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八条规定,该法适用于在老挝境内生活和工作及在老挝从事生产经营的老挝公民、外侨、外国人、法律实体和组织。此外,《环境保护法》还开宗明义,对立法目的、国家的环保政策、具体原则等做了一系列规定,并对“环境”“环境保护”等环境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

《环境保护法》第三至第五部分,分别规定了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以及环境恢复,体现出老挝注重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注重可持续发展。老挝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尤其是洪涝灾害,因此在《环境保护法》第六章中有专门关于自然灾害的规定。我国环保法没有关于自然灾害的规定。在第三部分中,第三十条关于污染类型的规定中,有列出颜色这一种,我国没有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七部分规定了环境保护基金。基金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包括政府、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地方和国外的个人及单位等。第八部分做了一些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对象包括普通民众、官员以及经营者。第九部分规定了纠纷的解决,其中对国际环境纠纷规定,如跨境污染、有毒化学品运输、危险废物和温室气体等跨国环境纠纷,依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参加的条约和国际协定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部分规定了管理与检查,明确由政府统一集中管理全国各地的环境活动。第十一部分规定了国家环境日,这是旧法中所没有的。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出老挝对环保的重视,利于民众环保意识的提升。第十二部分规定了奖惩措施,最后第十三部分为附则。

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除环境保护法以外,其他环保方面重要的部门法包括《森林法》、《矿产法》和《水及水资源法》。1996年10月11日,老挝制定了《森林法》,对森林使用和管理的原则和具体办法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法遵循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管理对象根据使用分为几种类型。对林区原住民给予使用权和居住权,这一规定使得这些居民能够真正的涉及到森林的保护当中。1993年10月,关于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的总理令生效,根据该法令,全国建立了18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NBCA),覆盖了大约10%的国土面积。1996年的法令又增加了两个自然保护区。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专门性立法

为了促进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国家竞争力,老挝政府建立了本国知识产权制度,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老挝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类似,涵盖了版权制度、工业产权制度、植物新品种等,其中老挝的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老挝科技部主管全国的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一切事务。近年来,老挝加快了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法律进一步完善,同时加快与世界知识产权接轨,相应加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以及组织。

目前老挝已颁布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包括:

1.2011年12月20日修订的第01/NA号法律《知识产权法》,该法于2008年4月14日首次颁布,2011年12月20日经过修改,共十章,分别是一般规定、知识产权、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版权及相关权、违反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争议的解决、管理和检查、奖励和惩罚措施、最后条款。 

2.1995年1月18日颁布的第06/PM号法令《关于商标的总理法令》,该法共五章,分别是一般规定、商标的注册、商标登记所有人的权利、对侵权者的处罚措施、最后条款。

3.2002年1月17日颁布的第01/PM号法令《关于专利、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总理法令》,该法共六章,分别是一般规定、专利、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对侵权者的处罚措施、最后条款。

4.2002年3月7日颁布的第466/STEA-PMO号法规《关于商标注册的实施细则》,该法共六章,分别是一般规定、商标注册手续、注册商标的续期、注册所需的官方费用和资源、注册商标争议解决方式、最后条款。

5.2003年2月18日颁布的第322/STEA-PMO号法规《关于执行专利、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令实施细则》,该法共八章,分别是一般规定,专利,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注册所需的官方费用和资源,专利、小专利和工业设计利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最后条款。

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除了颁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外,老挝立法部门还在其他法律中作了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宪法

老挝宪法于1991年8月15日通过,并于2003年5月6日第一次修改。虽然宪法不包含与主要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和版权)相关的条款,但是其保护:保存国家文化的权利、文化遗产、优良传统、古迹和国家历史名胜、及少数民族(第2章的第23条)、国徽和国旗(第4章的第76和77条)、转移技术的权利(第2章的第24条)、创作文学艺术作品以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第4章的第45条),宪法还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产权进行保护和促进的权利,见于第2章的第16和17条,以及第3章的第13条。

(二)遗产法

老挝遗产法于1995年1月9日生效,老挝遗产法中规定了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以及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三)刑法

老挝刑法于1989年12月23日公布,于2005年11月9日修改。刑法适用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司法保护程序,允许没收犯罪主体的非法货物以及征收最高至相关货物价值三倍的罚款。老挝刑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包括一般部分和特别部分,一般部分:第1章,第1条(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第2章,第6条(针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犯罪);第5章,第28条(扣押货物和财产)。特别部分:第1章,第81条(非法复制和占有通讯设备);第4章“侵犯国家和集体财产”,第112条(损坏具有艺术价值的古代器物或建筑物),第115条(非法占有国家或集体财产),第116条(对国家或集体财产隐藏和非法转移);第5章“侵犯个人财产”,第123条(非法占有财产),第124条(对公民个人财产的隐藏和非法转移)。

(四)企业法

老挝企业法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参见:第3章“企业的名称”;第21条“企业名称的选择”;第22条“禁止性名称”;第23条“允许其他人使用企业的名称或许可”;第24条“允许其他人使用企业的名称或许可的责任”;第25条“转移以及关于名称转移的限制”。

(五)海关法

老挝海关法中规定海关办公室有权检查和扣押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参见:第二部分,第1章(货物分类和货物的来源国);第3章(限制和禁止的货物)。第三部分,第5章,第28条(与清关事务相关的货物来源国,货物分类等相关的详细海关注册事务),第52条(与货物分类以及货物来源相关的轻微违法行为)。

(六)税法

老挝税法第六部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所得税”:第1章,第56条“所得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所得税)。第2章,第60条“所得税率”,第2节“个人或法人来自专利,版权,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收入。”第3章,第64条“来自动产的收入”(来自专利、商标、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收入所得的计算、宣布和支付)。第4章,第67条“来自动产的收入”(来自专利、商标、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收入所得税的提交)。

(七)民事程序法

老挝民事程序法第四部分,第2章:商事法庭的管辖权,第48条:与货物进出口、货物运输和侵犯版权和商标相关的案件,第54条:执行与商业纠纷相关的案件;第五部分,第2章:调查和在案件中展示证据,第76条:扣押和扣留财产。

(八)刑事程序法

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涉及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程序。刑事诉讼法允许没收犯罪人的非法货物,并征收最高三倍于货物价值的罚款。见第8章“判决执行”,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和第119条。

(九)电信法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参见:第3章,第10和第11条:确定与电信相关的知识产权费用;第5章,第18(6)条:通信部与其他相关部门,关于研究和提议与电信有关的知识产权费用;第6章,第23条:解决与电信许可相关的行政争议。

(十)财产法

财产法(1990)针对能够在争议案件中证明其为产权人者提供了广泛的保护。典型条款如下:财产拥有者有权针对侵权人采取必要措施或方法对其进行恢复和补偿。若他人引起财产权人的损害或损失,财产权人有权对其进行起诉并主张相关赔偿。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制度

一、经济纠纷处理规则

(一)经济纠纷概述

经济纠纷是指发生在机构与机构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涉及生产和经营的经济冲突。《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纠纷处理规则》是老挝解决经济活动纠纷的专门性立法。

(二)处理的条件

1. 经济纠纷处理的条件

(1)纠纷属于经济纠纷;

(2)经济纠纷的处理由当事人一致同意;

(3)经济纠纷应尚未进入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已经为生效判决;

(4)经济纠纷符合实际情况,并不违反经济纠纷处理的规则、法律法规有关维护国家稳定、和平与社会秩序的规定。

2. 经济纠纷处理的独立性

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调解员或仲裁员遵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预。

(三)时限

申请处理纠纷的时限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如超过本时限,经济纠纷处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四)经济纠纷处理组织机构

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争议不能友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颁发投资许可证的投资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投资委员会调解不成的,争议应提交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处理。

1. 组织结构

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简称“经处办”,隶属于司法部,为经济纠纷处理提供便利条件,以保障公正、快捷和公平处理经济纠纷。

(1)中央级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组成包括:中央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

(2)省级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组成包括:

①乌多姆赛分理办公室;

②琅勃拉邦分理办公室;

③占巴色分理办公室;

④在必要时和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万象市或其他省份再设经济纠纷分理办公室。

2. 职权

(1)经处办分理办公室有权处理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分理办公室所在地以及双方当事人全部是老挝公民、且争议金额在2000万基普以下的纠纷。

(2)中央经处办有权处理下列纠纷:

①直接属于经处办负责的各种纠纷;

②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分理办公室所在地或一方或数方当事人是外国人的、且争议金额在2000万基普以下的纠纷;

③争议金额超过2000万基普以上的纠纷;

④分理办不能自行解决的、特别复杂疑难的纠纷;

⑤如果分理办公室尚未成立,该地区产生的纠纷,应提交经处办处理。

3. 经济纠纷处理的方式

(1)通过调解处理;

(2)通过仲裁处理。

(五)经济纠纷处理的程序

1. 申请

(1)申请书应制作成书面形式并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①申请人、代理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国籍、地址和所在辖区;

②请求事由、事实和经济价值;

③当事人之间同意将纠纷提交中央或地方经济纠纷办公室处理的协议;

④证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国籍和地址。

经济纠纷处理的申请应依照规定附加印花税票并提交中央或地方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存档。

2. 受理

只要当事人在其协议中约定将纠纷提交中央或地方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解决的,中央或地方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应接受此项申请。

虽然当事人没有事先在协议中约定,但是当经济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决定提交中央或地方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处理。

在接受申请之前,中央或地方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审查申请书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不决定受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10天内通知申请人驳回申请的理由。

申请一旦受理,中央或地方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传唤当事人启动处理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无故不出庭的,或申请书不符合规定,此种申请将不被受理。

申请一经接受,中央或地方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应传唤当事人商定采用调解或是仲裁方式。

3. 调解

处理经济纠纷可用调解方式进行。双方当事人事先有调解约定或争议产生后约定调解的纠纷,应提交经处办进行调解。

(1)调解员的选择和指定

①调解员组成人数应当为奇数;

②如果当事人同意选择一位调解员的,当事人应从调解员名单中选定一位调解员。如果当事人不能在15日内选定调解员,各级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根据知识、技能、经验和个人品德选定调解员;

③如果当事人同意选择三位调解员的,每一方当事人从调解员名单选择一位调解员。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共同选定第三位调解员作为首席调解员;

④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选择一位调解员,或在接到调解员名单之日起15日内没有选择一位调解员的,或如果在选定两位调解员之后没有选择第三位调解员的,或在两位调解员业已选定之日起15日内选择第三位调解员的,各级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可以为其选定;

⑤当事人愿意接受指定的,各级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应自当事人收到调解员名单之日起7日内指定调解员。

(2)调解员的回避与拒绝

当事人有权反对调解员,如果调解员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调解员也有权回避。

如果被指定的调解员回避,或被反对,或无法履行职权,应当选定新的调解员。

(3)调解启动

自调解员被指定之日起15日内启动调解程序。调解应在当事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到场时进行。

在调解期间,每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向调解员和对方当事人提交与经济纠纷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证据。

在调解期间,调解员有权随时向当事人提议处理结果。

(4)调解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调解终止:1、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2、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调解;3、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

如果当事人不愿通过各级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进行仲裁,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时,当事人可以向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申请仲裁。参与调解的调解员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不愿通过各级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进行仲裁,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仲裁

当事人事先约定或争议产生后同意将争议提交经处办仲裁的经济纠纷,应由经处办仲裁。

(1)仲裁庭的组成和组成员的选定、指定

仲裁庭组成人数应为奇数。仲裁员的选定和指定同调解员的选定和指定。

(2)证据收集

在仲裁开庭之前,仲裁庭应审查仲裁申请、各种文件和证据并听取相关证人的陈述。

必要时,仲裁庭可当场取证,邀请专家与证人提供鉴定和相关文件。

案件信息与证据一经收集完毕,应传唤当事人给予最后解释和陈述的机会,并提供证人和证据。

(3)仲裁时限

通常,仲裁案件应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毕。案情复杂的,仲裁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案情特别复杂的,自仲裁申请收到之日起,仲裁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措施

仲裁期间,当事人有权要求仲裁庭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收缴令、没收令或其他措施以保护当事人权益。如果此项要求是合理的,仲裁庭应要求人民法院发出法令或其他措施保护当事人权益。人民法院自收到上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此项要求。

(5)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权利

仲裁庭受理案件后仲裁裁定出台前,当事人有权自行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应制作成书面方式并由当事人、仲裁庭成员和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主任签署。

仲裁裁定之前当事人和解协议效力与仲裁裁定效力相等。

(6)仲裁裁定书的时间规定

仲裁裁定自案件信息和证据收集完成之日起不迟于15日内作出。

(7)仲裁适用的原则

仲裁裁定应在当事人申请范围内作出。当仲裁庭不能达成完全一致意见时,仲裁裁定基于多数决议作出。仲裁裁定应在当事人在场时宣读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虽经传唤,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出庭,仲裁庭在其缺席时宣读仲裁书并向该当事人送达仲裁书。仲裁书自当事人收到此仲裁书之日起生效。

(8)仲裁裁定书的修改

依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涉及数字计算或打印错误且不影响仲裁裁定实质内容的仲裁书应予修改。自当事人向各级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提出要求之日起15日内进行修改。自收到此项请求之日起15日内审查修改请求。

5. 执行

(1)经济纠纷处理的结果

经济纠纷处理的结果包括:

①调解裁决书;

②仲裁裁定之前的和解协议;

③仲裁裁定。

(2)当事人义务

自处理结果签发之日起、或当事人虽然缺席仲裁但已获悉仲裁裁定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有义务执行仲裁裁定。

(3)胜诉方的权利

败诉方不执行仲裁裁定的,胜诉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发出终局裁定确保经济纠纷处理结果得以执行。

(4)人民法院的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发出终局裁定。人民法院仅仅核实纠纷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并核实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一经证实符合法律法规时人民法院即予以确认仲裁结果合法性和可执行性。除非人民法院确认仲裁错误或与和解协议不一致时,否则当事人无权提起上诉。

如果发现经济纠纷处理的结果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处理结果不予确认。当事人有权请求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重新审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判。

(5)对外国或国际经济纠纷处理组织仲裁裁定书的执行

当受到国际经济纠纷解决组织发出的仲裁书时,中央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对此予以审查。经查明,该仲裁书不违反老挝法律以及老挝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中央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应敦促当事人保证执行。

当事人不执行的,中央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胜诉方有权要求老挝人民法院发出终局裁定以保证仲裁书得以执行。

外国或国际经济纠纷解决组织作出的仲裁裁定违反老挝法律的,中央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应驳回并退还该仲裁裁定并告知相关的理由。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违反终局仲裁裁定的应当受到惩戒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6. 收费

(1)受理费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中央或地方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由于当事人没有出庭,案件没有通过调解或仲裁而终止的,当事人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无故缺席开庭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案件费用。

(2)审理费

审理费上缴国家财政。

审理费的缴纳如下:

——争议金额低于2000万基普的,审理费为20万基普;

——争议金额介于2001万基普和4000万基普的,审理费为40万基普;

——争议金额介于4001万基普和7000万基普的,审理费为60万基普;

——争议金额介于7001万基普和1亿基普的,审理费为80万基普;

——争议金额高于1亿基普以上的,审理费为100万基普。

当审理费为外币的,该审理费应按照国家银行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基普。

中央和地方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结束经济纠纷处理后,当事人应当支付案件审理费。

在仲裁案件中,除非仲裁专家组裁定当事人双方各自承担费用比例的,审理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7. 负责对经济纠纷处理的管理机构

(1)司法部;

(2)省、市和经济特区司法局。

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的结构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一审法庭的审理,第三部分为二审法庭的审理,第四部分为审判监督程序,第五部分为执行法院判决,第六部分为强制执行措施。

(二)集体审判

1. 法庭组成

一审法庭、二审法庭和审判监督法庭审理民事案件,必须由三人集体审判,其中一位为审判长,其他两位为审判员。

2. 审判员独立审理

审判员必须独立且只能依据法律审理民事案件。若议案过程中出现不同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庭长作为最后的投票人。若审判员对上述案件的审判结果不同意,则有权将自己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呈交上级法院。

(三)语言

审理案件必须使用老挝语,不懂老挝语的诉讼参与人有权要求通过翻译使用资料和本国语言。

(四)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

1. 民事法庭管辖

(1)关于所有权或合同方面纠纷的案件;

(2)关于民事、家庭、劳动或服务方面的案件;

(3)特殊情况下必须审理的案件;

(4)事发或产生纠纷的人民法院,或被告所居住的当地人民法院有权处理案件。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所管辖的案件。

2. 民事诉讼的受理理由、当事人、诉讼参与人

(1)民事诉讼的受理理由。法院将根据起诉人、人民检察院、法律允许的为维护他人权益提起诉讼的工厂/机构/组织或个人的要求受理民事案件。

(2)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原告和被告。原告指因自己合法权益遭他人侵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指被指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

若诉讼当事人是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时,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维护权益。若诉讼当事人是十五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必须有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外,当事人也要亲自参加。

因家庭关系、劳动或合同引起的劳务费或收入方面的纠纷,诉讼当事人若为十五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有权独立诉讼,至于其法定代理人,只有得到法院的允许,方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

(3)第三人

第三人指为维护与本案相关的自身权益而参与诉讼的人。

①独立提起诉讼的第三人,自参与诉讼之日到法院下判决书期间,具有与原告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②没有独立提起诉讼的第三人。

A.可站在原告或被告一方参与诉讼;

B.可应诉讼当事人、检察院的邀请参加诉讼,或根据法院的建议参加诉讼;

C.具有与诉讼当事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变更诉讼要求和对象的权利、增加或降低诉讼费的权利、撤诉的权利、了解对方起诉书或和解的权利以及要求执行法庭判决的权利除外。

③第三人参与关于恢复工作的民事案件的诉讼。

有关恢复被开除公职或被不正当调离的人员的民事案件,法院可以通知作出开除决定或调离决定的人员作为第三人出庭。当认为驱逐或调离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院必须强制性地要求被告赔偿工厂、机构、组织以及受害人的所有损失。

(4)代理人

①法定代理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人,其权益由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法院以监护人或负责人的身份维护。

被委托保管失踪人财产的管理人为该失踪人的诉讼代理人。

遗产所有人已死亡或法院确定该遗产所有人死亡,被委托保管其继承人遗产的人,即使上述遗产无人领取,也有权以继承人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②可作为代理人的人。A.律师;B.参与诉讼的工厂、机构或组织的人员;C.法律或规章授权维护自身利益或他人利益的组织;D.受诉讼参与人委托的人;E.法院批准为诉讼代理人的人。

③委托代理人。委托指将某人的权利和义务交给他人代为行使。

委托必须由委托人所在的工厂、机构、组织,或由与委托人同村的村长,或由委托人在读的学校,或由委托人接受治疗的医院,或关押委托人的监狱作书面证明。

以法人名义写的委托书必须由相关机构负责。

法律或规章授权维护自身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机构必须将相关机构的委托代理证明材料呈交法院。

律师权利由律师协会规章作规定。

(五)回避

若审判员、检察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与本案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将不得参加案件审理,应当回避。

1. 审判员必须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2)是本案当事人的亲属;

(3)与本案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

(4)互为近亲的不允许成为同一个合议庭的审判员;

(5)曾经参加过本案的审判员不允许再次参加同一案件的审理。

此外,若审判员、检察员、鉴定人或翻译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请求退出上述案件的审理。

2. 检察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必须回避的原因

与审判员必须回避的规定相同。此外,还有以下原因致使上述人员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与诉讼参与人有其他关系;

(2)查看过与本案相关的材料。

(六)案件审理中的代替

以下情况,法院可允许他人代替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于代替人具有法律效力。

1.诉讼当事人死亡;

2.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人被取缔或破产;

3.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或被告将权利和义务委托他人代替执行的。

(七)人民检察院参与诉讼

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国家、社会或公民的权益,有权提起诉讼或参与案件审理的每个程序。

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或是法律规定为必要的,或是法院认为有必要让其参与的。

参与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获得卷宗的请求,提请审判人员回避,提供证据和寻找证据,提出抗诉,申明审讯案件中出现的问题。

(八)工厂、组织、机构参与诉讼

工厂、组织、机构可以:

1.以诉讼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2.为维护他人的权益提起诉讼;

3.为总结案情,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他人权利,根据法院要求或自己提出申请参与诉讼;

4.查阅卷宗,提出审判人员回避的申请,提供证据,寻找证据,提出诉讼等等。

(九)证据

1.证据包括诉讼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供词,书证、物证,鉴定人的结论。案件的证据就是案情的事实,法院规定审理案件必须核实证据。

2.提供证据的义务和对诉讼双方的取证

(1)诉讼双方有义务提供案件证据。

(2)若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可建议诉讼双方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继续寻找和收集证据。

3.案件证人。了解本案相关情况的所有人,都可以作为本案证人。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

(1)诉讼代理人;

(2)不能正确理解事情或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无行为能力人。

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必须向法院提供案件的相关情节和该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委派鉴定人。根据诉讼参与人的请求或法院自己的意见,认为关于科技或贸易的证据存在疑问,有必要进行核查时,必须下令委派鉴定人作鉴定。

鉴定人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对上述证据进行核实。核实结束后,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写出鉴定结论,且在委托时限内呈交法院。鉴定人必须对上述结论负责。

(十)案件审理的时限

1.因抚养费、补偿费或劳动关系引发纠纷的民事案件,自法院接到起诉书之日起,一审法庭和二审法庭对上述案件的审理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对其他民事案件的审理则不得超过两个月。

(十一)经传唤未出庭的诉讼当事人

若原告或被传唤的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达三次的,法院可下令终止案件的审理,且取消原告再次诉讼的权利。

被告经传票传唤仍不出庭的,原告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判决。

上述判决由法庭审判长通知被告,由被告支付法院手续费。

(十二)经传唤出庭的诉讼当事人

若诉讼当事人或被传唤人经传票传唤出庭,审判员或法院必须听取其陈述和解释,并让当事人出示各种证据。必要情况下,诉讼双方可当庭互相质证。

(十三)诉讼保全

1. 诉讼担保

若在执行命令或法庭判决时遇到困难或执行不了,法院或审判员可根据某一诉讼参与人或法院的意见制定某一措施为诉讼担保。

(1)诉讼担保措施有:

①没收被告手中的财产或寄放在他人处的财产;

②禁止被告从事某一工作或某一活动;

③禁止某人与被告执行某一条款;

④请求取消没收命令时,暂停对财产的没收;

⑤必要情况下,法院或审判员还可制定其他措施。

若违反规定,将根据法院裁决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基普。此外,原告还有权索赔因不执行措施造成的损失。

(2)将某一诉讼担保措施修改为另一措施,以及取消担保措施,都必须在相关人员的参与下,经过合议庭讨论决定。不参加的人员不会影响讨论结果。

(3)法院可根据诉讼双方的请求或法院意见修改或取消诉讼担保措施。即便法院未根据请求进行讨论,上述措施在判决前也具有法律效力。

2. 查封财产

调查期间,根据诉讼双方某一方的请求,认为财产清单、物品或商品与本案有关或有助于案件审理时,审判员可在法院裁决之前根据情况查封财产。

(十四)一审程序

1. 起诉和受理

(1)起诉

起诉状必须以书面形式呈交有权受理的法院,同时必须记明以下事项:

①呈交起诉状的法院名称;

②原告的姓名和住址。若原告为法人,则指明其单位地址,其代理人的姓名和住址;

③被告的姓名和住址。若被告为法人,则指明其单位住址;

④导致提起诉讼的理由和为法庭审案的证据;

⑤原告的诉讼请求;

⑥诉讼费用;

⑦各种起诉状的副本。

起诉状需要原告或其代理人签字、画押。至于法院手续费,则根据《法院手续费法》的规定收取。

(2)受理

①原告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必须予以审理。法院必须就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结合证据作出审判。

②法庭不予受理的案件

A、诉讼双方已调解了结的案件;

B、无行为能力人,或无权成为诉讼代理人的案件。

法庭不予受理的案件将不影响原告再次起诉,除该案件已在法庭得到调解外。

2. 反诉

若被告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实情,或原告索要的赔偿或索回的财产超过实际价值,或不能提供让法庭作出判决的证据,该被告人则有权提起反诉。若被告认为原告还有对自己应尽的义务,该被告有权提起诉讼并申请法庭共同审理。

3. 了解诉状和撤诉

(1)了解诉状。被告有权了解原告起诉状的所有或部分内容。了解诉状可使法院不经过再次审理而作出判决。

(2)撤诉。原告有权撤回全部或部分诉状。若原告撤回部分诉状,法院仅对未撤回的进行审判;若被告撤回全部诉状,则终止案件。

4. 调解

(1)调解期间

向法院提起诉讼前,村长可对产生纠纷的诉讼双方进行调解,法院也可根据诉讼双方某一方的请求进行调解。

若在调查取证直至案件审理期间,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可再次对诉讼双方进行调解。

(2)调解后果

若诉讼双方调解达成协议,村长或法院必须制作调解书,并经诉讼当事人签字。

上述调解书经诉讼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若为法院作出的调解,法院将在一周内下令履行。就诉讼双方已调解的案件,法院不再受理。

5. 开庭

除没有必要出庭的离婚案、失踪的人或精神病患者外,审理案件必须有诉讼双方在场。

案件审理前还必须查明作判决的审理委员会是否回避,以及提供或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

6. 审理

某些情况下,审理必须是直接的、口头的、公开或秘密的、连续的,且不得更换法庭成员。

宣布开庭后,审判长必须介绍合议庭成员、检察员、书记员的名单以及准备审理的案件案由,告知合议庭及其成员、检察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告知诉讼双方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若有提出回避申请的,则必须暂时休庭,以商讨该问题。

审理必须从原告起诉状和被告反诉状(如果有)的内容入手。此外,必须先由原告或站在原告一方的第三人(如果有)证明自己的观点,再由被告和站在被告一方的第三人决定认可或反驳原告的观点。

若被告对原告起诉状予以否认,或不能和原告达成调解的,审判长则按原告和站在原告一方的第三人(如果有)、被告和站在被告一方的第三人、证人、诉讼参与人的顺序征询意见。

7. 判决

审理结束后,审判长则宣布暂时休庭,以在秘密会议室商讨拟定判决书。对判决的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先投票,审判长最后投票。判决书拟定完后,合议庭成员即回到法庭以宣布判决书。判决书由审判长公开宣读后,法庭告知诉讼双方上诉的权利。

8. 延期审理

除法院不公开审理外,出现以下情况的,法院可延期审理:

(1)诉讼双方某一方因未接到传票缺席,或有不出庭的充分理由;

(2)法院有必要调取新的证据;

(3)有必要出庭的某一诉讼参与人未到庭。

9. 中止案件的审理

中止案件的审理指因某一情况的阻碍而暂停对案件的审理。以下情况的,法院可中止案件的审理:

(1)诉讼双方某一方丧失行为能力或突发性患病的;

(1)诉讼双方某一方死亡,或作为法人代表的机构组织被取缔或破产(该诉讼当事人和机构都有继承人);

(1)有必要等待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

10. 不公开审判

若诉讼双方或一方因未接到传票缺席,该情况下对本案的审判视为不公开审判。接到上述判决书之日起,未到庭的当事人有权在十五日内提起抗诉,法院也必须按一审程序在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重新审判该案。

若诉讼双方或一方接到传票,但无正当理由缺席,或当事人请求法庭立即对本案作出判决,该情况下的审判视为当面审判。未到庭的当事人只有权上诉,但无权抗诉。

(十五)二审程序

1. 上诉和抗诉

(1)上诉和抗诉的提起

原告、被告或站在其各一方的第三人均有上诉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不合法的判决或证据不充足的判决提起抗诉。不能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或抗诉。

(2)上诉和抗诉的期限

自一审法庭宣判或作出裁定之日起的二十日内,诉讼双方有权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抗诉。

上诉或抗诉的材料必须通过审理本案的一审法庭移交二审法庭。一审法庭接到上诉或抗诉后,必须通告诉讼双方的另一方,以作应诉。

若上诉或抗诉的期限届满,一审法庭必须在三日内将上诉或抗诉以及卷宗送达二审法庭继续审理。

诉讼双方或人民检察院有权撤回自己的上诉或抗诉,但必须事先征得法院同意。

2. 二审程序

(1)审理

二审法院宣判前,诉讼双方有权进一步提供新的证据。

(2)二审法庭的权限

①撤销上诉或抗诉,维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法庭判决、裁定;

②若认为一审法庭对本案的调查充分,但处理不符合法律,可修改部分或全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③撤销部分或全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后,将案件退回一审法庭重审;

④撤销一审法庭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后终止案件。二审法庭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若二审法庭将案件退回一审法庭重审,该审判必须依照一审的普通程序执行。

(3)撤销或修改判决

以下情况之一的,将撤销或修改一审判决,以及二审法庭将案件退回一审法庭重审:

①对案件的调查审理不够充分、全面;

②提供的证据不足;

③法庭意见不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

④违反或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十六)审判监督程序

1. 抗诉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市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并递交审判监督法庭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1)再审案件

①若认为诉讼双方某一方提出再审申请的理由充分,相关人员必须在提出抗诉后,与卷宗一并呈交审判监督法庭审理。

②若认为理由不充分,相关人员必须向提出再审申请的个人或机构说明原因,然后将卷宗退还相关的法庭执行。

③审判监督法庭审理的范围:

审理案件过程中,审判监督法庭不仅有责任受理抗诉,还必须检查法庭判决和裁定的正误,以及过去所有案件审理的正误。

当认为一审法庭或二审法庭终止案件不符合审理程序,或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或不符合客观事实,审判监督法庭必须在撤销相关法庭的判决、裁定后,将卷宗退还该法庭重审。

审理案件过程中,审判监督法庭有权判处降低赔偿金或酬金。若有大力增加上述费用的必要,审判监督法庭必须在撤销相关法庭的判决、裁定后,将卷宗退回该法庭重审。

相关法庭重审案件,是在审判监督法庭退回卷宗后,依照普通程序执行。

(2)审判监督法庭的权限

①驳回抗诉,维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②若认为相关法庭对本案的调查充分,但处理不符合法律,可修改部分或全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③撤销部分或全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后,将案件退回相关法庭重审;

④撤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庭判决、裁定后,终止案件。

审判监督法庭有权撤销或修改部分或全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庭判决、裁定。

2.发现新情况或新证据的再审

若发现新情况或新证据,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庭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1)再审的依据

①新情况或新证据尚未被提供,或出现要求再审的人、抗诉的人或审判员无法了解新情况或新证据;

②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翻译人员的翻译明显与事实不符,或使用了伪证,影响了法院正确作出判决;

③审判员故意审错案件;

④法院作判决、裁定时不了解造成损失者或遭受损失者的行为,以及其他原因。

(2)递交再审申请和案件再审

诉讼双方,或诉讼参与人,或人民检察院在发现新情况或新证据后的三个月内,有权向作出该判决的法庭递交再审申请或提出抗诉。

(3)审判监督法庭再审的权限

①驳回诉讼双方或诉讼参与人的再审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

②撤销法庭判决和裁定后,将卷宗退还相关法庭新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十七)关于执行法庭判决

1. 可执行的法庭判决、裁定

(1)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法庭民事判决、裁定;

(2)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法庭刑事判决、裁定中关于民事赔偿的部分;

(3)二审法庭的民事判决;

(4)二审法庭刑事判决中关于民事赔偿和罚款的部分;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6)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关于民事赔偿和罚款的部分。

2. 执行法庭判决的方式

(1)地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负责执行法庭判决、裁定;

(2)执行员传唤诉讼双方到庭,根据民事负责人或损失赔偿人的实际经济条件规定执行法庭判决的时限和方式;

(3)若民事负责人或损失赔偿人不愿执行法庭判决,法院执行员可下令扣其工资或其他收入,或没收其财产用于拍卖或结算债务;

(4)执行员为使法庭判决、裁定得到切实执行,有权作其他指令。

3. 暂停、终止执行法庭判决

(1)以下情况之一的,执行员可暂停执行法庭判决、裁定:

①民事负责人或损失赔偿人死亡,但其遗产继承人健在;

②民事负责人或损失赔偿人丧失了行为能力,或成为了精神病患者;

③民事负责人或损失赔偿人不在判决执行的当地工作或治疗;

④民事负责人或损失赔偿人被取缔或破产。

(2)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终止执行法庭判决:

①民事负责人或损失赔偿人已执行完毕;

②应得到赔偿的人自动放弃权利;

③诉讼双方达成和解;

④民事负责人或损失赔偿人死亡,又未将权利或义务交给他人继承;

⑤法庭判决、裁定已被修改或撤销。

(十八)关于法庭的强制执行措施

1. 法庭采取紧急措施

若发生财产纠纷,且在判决之前因将变样或变质而急需加以管理或处置,法庭可采取某一强制措施。

法庭可下令将上述财产的管理权或处置权交给诉讼双方某一方,或某一法人。

(1)法庭对精神病患者采取的措施

对于患精神病的民事负责人或损失赔偿人,法庭可在判决前先对其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或在判决后,马上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或专门的地方进行治疗。

上述民事负责人或损失赔偿人一旦被治愈,必须将其传唤到庭以继续审理,或执行法庭判决、裁定。

(2)法庭对被取缔或破产的法人采取的措施

对于由被取缔或破产的法人作为民事负责人或损失赔偿人的,法庭可在判决前或判决后采取查封其财产的措施。

下令查封财产后,在法庭判决后的一个月内,必须与被取缔或破产法人的财产负责人解决上述问题。

2. 法庭采取强制措施的后果

法庭下达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或强制措施的命令,必须及时执行。诉讼双方也有权对上述命令提起抗诉。

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裁定后,上述命令将终止。被下令予以管理、处置或查封的财产也将根据法庭的判决、裁定进行结算。

第二部分 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贸易投资概况

一、老挝贸易投资情况

老挝于1997年7月提出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998年2月被列为观察国,2001年完成外贸备忘录,2013年2月2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1997年7月老挝正式加入东盟,成为东盟新四国之一;目前是中国一东盟自贸区成员(10+1)及大湄公河次区域(GMS )合作成员。

老挝自1988年开放投资以来,投资额日益增长。截至2015年底,老挝累计吸收外国投资约182.27亿美元。项目投资集中在矿业、水电、农业、服务业、工业和手工业等领域。其中,2015年,老挝共吸引国外投资34.57亿美元。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16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5年,老挝吸收外资流量为12.20亿美元;截至2015年底,老挝吸收外资存量为48.50亿美元。

老挝政府于2012年暂停审批新的矿业、橡胶及桉树种植等特许经营项目,外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为鼓励外国投资,老挝政府继续完善投资相关法律,积极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据老方统计,2015财年,老挝吸引国内外投资项目2418个,金额34.57亿美元。

    2015年,全球经济放缓,国际矿产品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下降,老挝矿产品出口遭受较大损失,同时国内连续遭遇水灾、泥石流及登革热疫情等自然灾害,但是老挝政府积极应对,把年度经济发展目标从8.3%调低至7.5%,努力维护宏观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以确保经济保持快速发展势头。

据老方统计,2015财年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94.6万亿基普(约合117.4亿美元),人均约1340万基普(约合1725美元),经济增速为7.6%,较2014年下降5.7%

据老方统计,老挝2015财年,贸易总额达77.69亿美元,同比下降4.26%,其中出口34.21亿美元,同比下降0.38%,进口43.48亿美元,同比增长7.11%。

老挝出口商品以矿产品、电力、农产品、手工业产品为主,进口主要是工业品、加工制成品、建材、日用品及食品、家用电器等。

    2014年,老挝前四大贸易伙伴依次为泰国、中国、越南、澳大利亚。

二、中老经贸关系

中老两国政府于2012年7月签署《关于万象赛色塔综合开发区的协定》,截至目前,园区已有入园企业22家。总协议投资3亿美元,主要涉及能源化工、机械制造、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行业。

2015年8月,中老双方签署《中老磨憨一磨丁经济合作区建设共同总体方案》。该合作区成为中国西南方向建设的第一个跨境经济合作区,2016年4月,该合作区已正式获得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

(一)双边贸易

    21世纪以来中老贸易保持稳步增长,据中方统计,2015年双边贸易额为36.14亿美元,增长31.87%,其中中国出口18.43亿美元,增长7.13%,自老挝进口17.72亿美元,增长73.56%。

                 2012-2015年中老贸易投资单位:亿美元

年份

贸易总额

同比%

中国出口

同比%

中国进口

同比%

2012

17.28

32.8

9.37

96.8

7.91

-4.1

2013

27.41

59.3

17.20

84.2

10.28

29.8

2014

36.14

31.87

18.43

7.13

17.72

73.56

2015

27.81

-23.1

12.27

-33.39

15.54

-12.40

(二)中国对老挝投资

中老合作委员会于日前表示,截至目前,中国仍居对老投资国家和地区首位,共投资760个项目,总投资额超过67亿美元,尤其是从2011年至今,共投资160多个项目,总投资额超过27.5亿美元。

该委员会还表示,中国在老投资涵盖多个领域,投资较多的是能源、矿产、农业和服务业。

近年来,中老双方全力协作解决机制和程序问题,使得两国在投资贸易领域的合作进一步向前发展。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5年当年中国对老挝直接投资流量达5.17亿美元。截至2015年末,中国对老挝直接投资存量达48.42亿美元。

2015年中国企业在老挝新签承包工程合同126份,新签合同额51.60亿美元,完成营业额32.16亿美元;当年派出各类劳务人员12274人,年末在老挝劳务人员11781人。新签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包括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南俄3水电站项目;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磨丁至万象铁路VI标段项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老挝色空——班哈输变电项目等。

(三)老挝投资环境分析

老挝境内自然资源丰富:

1.矿产资源多未开发。属中国三江成矿带延伸部分,主要矿藏有金、银、铜铁、钾盐、铝土、铅及锌等。

2.水电资源丰富。老挝是东南亚地区水能蕴藏量最丰富国家之一。湄公河水能蕴藏量60%以上在老挝境内,长度在200公里以上河流有20余条,有60多个水能丰富的水电站建站点。

3.农业资源条件良好。老挝土地资源丰富,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8人,属热带季风气候,日照时间长,雨水充足,农业开发条件较好。

世界银行发布的《2016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由于目前老挝实行的积极吸引外资政策,老挝在全球189个经济体中排名第134位。世界经济论坛《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老挝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83位。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发布的《2015年经济自由度指数》显示,老挝在全球178个经济体的经济自由度排名中,排第155位。

老挝虽属世界上经济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但与中国经济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很大。建议中国企业和个人在赴老挝开展投资合作时,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此外,正确处理好与老挝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关系,适时了解政府的政治、经济政策走向;妥善处理与当地中介组织的关系,密切与当地居民的关系,积极回报社会,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等。

随着中老政治、经济关系的全面发展,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和个人将进入老挝市场,中老经贸合作将结出更加丰硕的果实,为中老两国友好关系的巩固和分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章 投资法律风险

一、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投资管理机构主要是由这几大部门组成:计划与投资部及其下属单位、工贸部及其下属单位、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两级即中央级和省(市)级的投资管理机构:

1.中央级的投资管理机构包括计划与投资部、工贸部、老挝国家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的部委等,这些机构在老挝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对投资进行管理,其职责范围主要是进行宏观管理,负责推动、监督和检查各省市投资促进部和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各项工作。

2.各省(市)投资管理机构包括各省(市)的计划与投资厅、工贸厅以及其他相关的部门,他们的职责范围主要是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省(市)内获准中央通过的各个投资项目进行具体监督、检查、评估和管理,并报上级部门。

(一)计划与投资部和工贸部的权力和职责

1.研究、制定鼓励投资的战略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汇总需要吸引资金的项目,报中央政府审批;

2.宣传国家鼓励投资的战略、政策、法律法规,提供相关的数据,包括需要吸引资金项目以鼓励投资;

3.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宣传《投资促进法》,并监督《投资促进法》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4.负责促进和鼓励全国范围内的投资,并解决投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为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开展工作创造和提供各种便利;

6.在获得老挝政府批准后,根据自己的职能签发、停止、收回和取消注册证或合同;

7.对从事投资工作的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

8.负责就投资问题与外国投资者进行联系和合作;

9.定期向中央政府总结汇报投资情况;

10.依法享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力和履行职责。

(二)省市级计划与投资厅和工贸厅的权力和职责

1.制定和贯彻国家鼓励投资的战略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地区的引资项目;

2.根据自己的职能范围,宣传国家鼓励投资的战略规划、政策、法律法规、提供相关的数据,包括引资项目为投资者提供便利;

3.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宣传《投资促进法》,并监督《投资促进法》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4.在获得当地政府批准后,根据自己的职责签发、停止、收回和取消注册证或合同。

5.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做好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工作;

6.获准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后,负责与外国投资者就投资工作进行联系和合作;

7.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总结汇报投资情况;

8.依法享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力和履行其他职责。

(三)市县级计划与投资办公室和工贸办公室的权力和职责

1.制定本地区鼓励投资的计划、工作方法、法律法规以及本地区的引资项目;

2.根据自己的职责,宣传国家鼓励投资的政策、法律法规,提供相关的数据,包括引资项目为投资者提供便利;

3.协助配合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组织实施鼓励投资的法律法规;

4.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工作;

5.制定本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收集本地区与投资有关的资料数据,包括引资项目;

7.负责推动、鼓励本地区的投资,并解决出现的问题;

8.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总结汇报投资情况。

此外,针对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老挝政府还设立了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管理委员会,其主要的权力和职责主要有:

1.研究和制定本地区鼓励投资的政策;

2.研究和设立本地区的引资项目以吸引投资;

3.贯彻事实国家鼓励投资政策以吸引国内外的投资;

4.为本地区投资者的投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5.按照签订的合同和本地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企业收取关税及其他税费、相关手续费和服务费及租金等费用;

6.按照合同和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各项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

7.与国内外的相关部门联系和合作,依法对本经济区进行有效的管理;

8.制定本经济区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做好本经济区的安全和环保工作;

9.定期向上级主管总结汇报本经济区的投资情况;

10.依法享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力和履行其他职责。

其他部门的管理权限主要是依据自己职能部门的职责,鼓励和管理各项投资,当地政府负责监督和管理投资项目,保障老挝国家、人民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各种条件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维护好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同时将投资运作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二、鼓励投资领域

鼓励投资,是指为了给国内外的投资者在老挝境内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各种条件,老挝政府通过制定各项政策,以便投资者在老挝的投资能够便利化和快捷化。

老挝政府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老挝境内投资经营各种行业、各类项目,但是被认为是危害民族安全、国家社会环境以及当前或将来危及公共健康和破坏国家文化的经营活动除外。当前,老挝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包括农业、新闻文化产业、旅游行业、劳动技能开发及就业安排、邮政和电信行业、教育行业、公共卫生行业、能源行业、工业加工行业等。其中,以农业、工业、手工业和服务业为优先,老挝政府将鼓励投资的行业制定成表,同时将鼓励投资的行业划分为三个等级,着重与国家建设中需要优先发展的项目、脱贫项目、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人才开发项目、创业就业等项目有关。

此外,老挝政府还鼓励与其他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建立良好的投资合作关系,通过交流经验、交换资料数据、工艺技术以及交流在鼓励和管理投资、市场营销、贸易、资金等方面的经验,使老挝能更好地融入国际事务中,发挥自己的优势作用。

三、老挝投资法律制度

一)外资在老挝的投资类别、方式和投资期限

1. 老挝允许的投资类别

(1)一般经营

在普通的行业进行的投资经营。(《投资促进法》第十四条)

(2)特许经营

由投资者获得政府批准,对特定的国有行业,如土地、矿产、电力、航空、电信、保险、金融机构等进行投资经营并依法拥有使用权及其他权的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活动范围由政府决定。(《投资促进法》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全部资金的30%。(《投资促进法》第十二条)

(3)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开发经营

经济特区的开发经营是指投资者对经济特别区内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经营,完善经济特别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并建设成为新城区。

经济专区的开发经营是指投资者对经济特别区内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经营,根据各个地区的条件和有关法律规定,把这些区域建设成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旅游区等经济区。

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设立和运作由有关法规另作规定。(《投资促进法》第十六条)

2. 投资方式

(1)国内或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100%独资)

国内或外国投资者成立独资企业是指老挝国内或者国外的投资者个人或是若干人投资在老挝从事经营活动或承建项目。(《投资促进法》第九条)

(2)老挝国内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成立联营股份制企业(合资经营)

老挝国内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成立联营股份制企业是指老挝国内的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合作成立的新企业,由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共有。

股份制企业的成立、运作、管理以及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在该企业的成立合同和企业的章程中作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企业中的投资不得低于全部投资资金的10%。(《投资促进法》第十条)

(3)以合同形式进行合作经营(合作经营)

以合同形式进行合作经营是指老挝国内的企业和国外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共同出资进行合作经营,此种情况下,不在老挝成立法人机构,也不设立分公司。老挝国内的法人机构必须报老挝工贸部和计划与投资部批准,并依法进行管理。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必须经过法院公证处的公证。(《投资促进法》第十一条)

3. 投资期限

(1)经营活动不受年限限制的普通投资。投资其他的经营活动,年限由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法律法规确定。(《投资促进法》第二十条)。

(2)投资特许经营年限取决于业务的性质、规模和投资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特许经营活动的投资年限不得超过99年,但经政府批准后,可延长。(《投资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3)投资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年限取决于投资的形式、规模和各个经济区的具体条件。投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99年,但经政府批准后,可延长。特别是那些可以为国家创造巨大收益的投资项目,投资商有效地履行了签订的协议,为推动当地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在投资年限延长方面会享受特别优惠。(《投资促进法》第42条)

(二)投资申请和程序审批流程

 1. 投资申请

(1)一般经营。

有意进行普通投资的投资者需向工贸部门的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递交申请表,依照《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投资促进法》第十七条)且以签订合同的形式与老挝法人合作经营普通业务的外国投资者的总金额和注册的资金不得低于10亿基普。(《投资促进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2)特许经营

有意进行特许经营投资的投资者需向计划与投资部的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递交申请表,经审核后,报中央政府或各省政府审批。(《投资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3)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的开发经营

有意在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投资的投资者可向老挝计划与投资部递交申请,经审议后报老挝政府审批。

 

老挝投资申请流程:


 

2. 程序审批流程

普通业务审批程序:

 

3. 特许经营活动审批程序


 

 

(三)投资优惠政策

《投资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老挝鼓励投资的行业包括农业,工业,手工业和服务业。各行业内具体鼓励的投资活动由政府决定。鼓励投资的项目分为三个等级,涉及减贫、改善民生、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资源开发、创造就业等。政府给予以下财政优惠:

1. 企业税收优惠

投资地区

类别

免税年限

一类投资区

优先鼓励投资项目

10

中等鼓励投资项目

6

一般鼓励投资项目

4

二类投资区

优先鼓励投资项目

6

中等鼓励投资项目

4

一般鼓励投资项目

2

三类投资区

优先鼓励投资项目

4

中等鼓励投资项目

2

一般鼓励投资项目

1

2. 特别鼓励政策

(1)投资建医院,幼儿园,学术机构,职业学校,学院,大学,研究中心和公共设施的,可免缴租金或土地特许经营费用,具体如下:

◆在一类区投资,享受免除15年土地租赁费和土地特许经营费的优惠待遇;

◆在二类区投资,享受免除10年土地租赁费和土地特许经营费的优惠待遇;

◆在三类区投资,享受免除3年土地租赁费和土地特许经营费的优惠待遇;

(2)投资建设医院、幼儿园、普通学校、职业学校、专科学校、大学、研究分析中心等将根据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再多减免5年利润税。

3.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之外,投资商还可以享受以下关税及其它税负优惠:

(1)如果企业将经营活动净利润用于业务扩张,该企业可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免缴企业所得税。

(2)进口直接用于生产的设备,原材料,零件和机动车免征进口关税,但要遵照有关的专门法规免除进口税。

(3)出口普通产品和免除出口税。对于出口自然资源和自然资源产品,须遵照有关法律执行。对于各类燃料的进口,不享受免除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优惠。

(4)如果投资商在完税后出现亏损,该投资商可连续 3 个会计年度进行亏损结转。结转期结束后,剩余的亏损部分不能再在利润中抵扣。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内的企业遵照该经济特区与经济专区的运作和管理条例执行。

4.其他优惠政策

(1)提供相关资料数据信息的优惠。

(2)投资注册资金在5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可根据项目的年限依法使用老挝政府安排的土地,投资者可依法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修建居住房屋或者经营场所。

四、常见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防范建议

(一)常见投资风险分析

1. 因法律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1)法律制度缺位风险

尽管为了吸引投资,老挝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由于经验的缺乏和法律基础的不扎实,老挝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仍不健全、不完善,特别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之后,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使外商常常无所适从。为弥补法律在这方面的缺陷,老挝政府不断的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但同时法律、法规总是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它们缺乏超前性、稳定性,这就会在客观上造成有些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在当时是合法的,但却可能成为后来制定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从而给这些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2)法律规定意思不确定风险

老挝尽管就《投资促进法》进行了修订,内容中也规定鼓励外资投资于诸多产业或开展投资合作,但有关规定还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换句话而言,这些规定不够具体、不够透明。

2. 法律制度变动的风险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节机制的基本运行原理,其对稳定性的要求是很高的,过渡性的法律环境所带给外国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是最大的。鉴于老挝法律法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过于频繁,使投资者感到缺乏可预见性,投资者对许多法律性、政策性问题都吃不准。

3. 地域性法律风险

因为老挝与中国的投资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这一问题又可称为地域性法律风险,现实中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步等原因,造成地方性法规在许多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甚至有的还存在较大差异,一国之内各个地区的地方性法律规定也不相同,这就造成了或许该项目在甲地是合法的,但是到了乙地又会被认为不合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风险,如果不能够事先作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就冒然的挺进异地市场,就极容易遭遇法律风险。

4. 司法与执法环境不理想

尽管近些年来老挝努力改进与改善国内司法与执法状况,但其司法和执法环境均不理想。虽然也制定了法律法规,但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随意性比较大,存在有法不依的现象,存在严重司法和执法腐败的问题。实际上在老挝投资领域,依旧存在着“投资规定”与投资事实的差异,所存在的许多投资实际问题仍需要进一步解决。

5. 因投资主体自身原因造成的法律风险

首先,因投资设立公司阶段,没有仔细考虑出资方式、出资金额、股权比例、隐名股东等问题,或者在公司组织结构上也没有建立股东、董事会、高管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管理方式,都可能引发在公司治理以及内部权益分配方面纠纷。此外,如果企业没有提前做好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在海外开展经营业务过程中也容易面临竞争对手的恶意抢注、内部雇员不当泄密等风险。人事纠纷也可能因为企业的不当行为而受到员工投诉,老挝的法律针对员工的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直至员工离职,都有相关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纠纷,同时也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最后中国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比较普遍的如企业产品致人损伤而产生的侵权,企业提供的服务对他人或者其他主体造成的侵权,如发生环境污染、人身损害纠纷。

(二)风险防范建议

1. 分析投资老挝的法律法规

这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和基础。首先,企业在拟定对外直接投资计划阶段应就我国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研读。并就企业对外投资的项目是否在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范围内,该投资项目是否会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是否涉及到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等等。其次,应就投资老挝可能涉及到的企业行为的系列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了解老挝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有何鼓励性、限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并购目标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为限制或禁止进入的领域;该国法律对外投资并购的程序性规定如何等等。

中国企业在老挝投资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很复杂,要防范常见的法律风险,就需要企业对老挝的反垄断、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权益、环境保护等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例如,老挝现加强了对环保的要求,老挝在环保方面,除了综合的《环境保护法》外,还制定了保护自然资源的《水资源管理法》、《森林法》等,针对老挝丰富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亦是修改最多的法律之一。此外,老挝的法律制度和体系,与我国比较而言,也存在差异。故分析研究好老挝的法律法规,充分了解并熟知企业所处的法律环境,是避免企业陷入错综复杂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手段之一。

2. 增强企业法律资源配置

这是企业全面识别和系统防范法律风险的物质基础和根本保证。中国企业可通过国内和国外两条途径增强企业的法律资源配置:

一是增强企业的内部法律资源。加大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投入,譬如在企业成立独立的法律事务主管部门,专门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或者聘请熟悉老挝法律的人士担当公司的法律顾问,积极维护企业的各项权益,努力规避、化解法律风险为企业投资老挝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要对派出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外派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素质。例如,某国最受尊敬的老国王驾鹤西去之后,该国民众处于悲痛之中。有一中方投资企业的女工流着泪看着老国王的画像,却没有干活。此时中方的一位主管对该女工进行批评并撕坏了画像。这下引起了整个工厂工人的愤怒,导致工厂停工。幸亏最后得到妥善处理,才未酿出大祸。然而,这位主管被判缓刑并遣送回中国。这件事情也说明了中方企业对中方人员方面的相关知识培训得不够,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情却演变成了风险。

二是到老挝投资的大项目还可寻求与有实力的跨国并购中介机构、国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战略合作,通过外部途径增进企业的法律资源配置,从而降低投资和并购中的法律风险。

3.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企业跨国经营法律风险防控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中国企业要在组织上、制度上、流程上、业务上保障企业的各项事务都要从法律加以考虑,降低法律风险。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逐步变事后法律补救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制度,定期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分析,积极运用法律风险控制系统,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要突出重大投融资、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等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

4. 掌控好投资合同签订的程序

国际投资合同签订过程最需全面审视履约条件,其内容包括对未来履约各种风险的预判,是全面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到老挝投资的企业要按照平等互利、责任明确、规范实施的要求,认真签好合同。投资合同的签订应特别注意老挝法律对跨国资本进入的限制性规定,慎重对待标的物、合作方式、投资方权利义务、公司治理结构、投资条件、履行期限和方式、质量控制、利润分配与汇出、财务与纳税制度安排、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基本条款的拟定。在履约过程中,还须密切跟踪项目运行状态,评估项目运行质量,及时矫正不当之处,确保合同的规范履行,从而维护投资方的基本权益。对老挝工会也需特别注意,与当地员工签好聘任合同,否则如若引起罢工事件,势必会影响投资工作的开展。

5. 优选投资纠纷解决方式

投资东盟国家的整个过程难免会发生各种矛盾,协调与调整投资主体利益往往贯穿于投资合作的全过程。如果调试不当,就必然产生争议。投资老挝因其跨境,比较容易发生争议。国际投资争议发生后,除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外,主要的解决方式是诉讼与仲裁。选择诉讼要遵守老挝的管辖规定,并在法律适用方面受到投资所在地法律的制约。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争议常见的解决方式,具有便捷省时的优势,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员的选定、不公开审理等方面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愿,符合商业活动注重高效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需求,适宜在老挝投资时多择用。

6. 关注投资领域风险动态

投资老挝的中国企业,要加强对老挝投资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关注和监测,深入研究与投资风险紧密相关的问题,特别是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的老挝,注意新法律的出台,产业政策的变化等。同时,在投资中,还需谨防商业欺诈的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第三章 对外贸易法律风险

一、老挝对外贸易基本情况

自1956年老挝成功摆脱法国殖民者的统治,到1975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成立,再到1986年老挝推行新经济机制(New Economy Mechanism)之前,老挝的对外贸易机制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垄断性保护性贸易为主,进出口长期失衡,进口额是出口额的数倍之多。1986年的经济改革旨在推动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对内革新,对外开放”。由此老挝开始改变对外贸易政策,积极引导国内产品出口,放宽产品的对外流通和交易,减少进出口贸易限制,同时大力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改善本国基础建设状况。

根据老挝中央银行的统计报告的相关数据,直到2004年老挝的对外贸易总额才刚突破10亿美元。自2005年起,老挝的进出口额有了较为显著的增长,贸易总额由2005年的14亿美元增长至2015年的80亿美元。目前位于老挝出口前三的分别是工业制品、矿产、电力,与初期以服装、木制品、组装摩托车等为主要出口产业相比,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已大大提升。然而即便如此,老挝处于贸易逆差的状况并未发生实质改变。为改变贸易结构、提升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老挝仍将继续采取更加积极开放的对外贸易政策,特别是会更加重视附加值高的商品出口。

二、老挝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根据《货物进出口法令》(Decree on Import and Export of Goods,No.114/GoL)第十一条规定,工贸部是最主要的进出口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进出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有权决定和发布:

1. 禁止进出口产品清单;

2. 需要获得进出口许可证的产品清单;

3. 需要符合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和技术规则的产品清单;

4. 前述清单上产品所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清单。

除工贸部外,涉及进出口的行政管理部门还包括农林部、卫生部、科技部、信息与文化部、国防部、公共工程与运输部等。这些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制定与进出口相关的政策和措施,颁发相关管理规定,签发许可证,根据《货物进出口法令》第二章的规定管理进出口活动,根据法律法规收取行政费用,与工贸部协同合作执行本法令规定等职权。

(二)进出口管理的一般规则

老挝的进出口行政管理部门较多,为保证贸易进出口的管理工作的统一化、规范化、高效化,《货物进出口法令》(No. 114/GoL)第四条规定,进出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贸易便利化;2.不歧视;3.透明度;4.遵守老挝作为缔约国的法律和条约。另外根据该法令第六条规定,进出口管理的具体措施有:1.禁止进出口,即有权根据本国情况禁止某类产品的进出口;2.进出口许可证要求,即对进出口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3.关于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及技术规则的要求,即要求进出口产品接受卫生检疫以及符合本国技术规则要求;4.贸易救济措施的应用,即根据本国贸易安全情况采取必要的贸易救济措施。

(三)产品暂时进口的规定

《海关法》第42条规定以下六种情况可暂时进口:

 1.进口用于制造、加工、装配、改装或修理的货物;

 2.为履行与老挝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需要在该项目调研、规划过程中使用而暂时进口的车辆;

 3.用于旅游的车辆;

 4.为履行与老挝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需要在该项目调研、规划过程中使用而暂时进口的物资;

 5.展览用品;

 6.学习和实验用品。

暂时进口的物品不得在国内转移所有权、抵押、交换、买卖、滥用。对于前述2-6项物品,必须在出口时保持进口时的原来状态,否则可能需要被征收关税。

根据No. 114/GoL政府令第五章规定,以再出口为目的合法进口的任何产品,或者以再进口为目的而合法出口的任何产品,在进出口时仍需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如以再出口为目的的进口产品,或者以再进口为目的的出口产品,数量或形态发生改变、对其进行了加工、增加了材料或设施导致产品类别发生变化的,需要按照进出口的管理规定依法报关。

根据《进口转出口管理指引》(Instruction on the Management of Import for Re-export,NO.00274/CD)第2至4条的规定,以再出口为目的而进口货物的,需要按照规定向海关司提交正式申请,且必须符合进口转出口货物的程序规定,申请主体需按照海关当局的时间表和运输路线活动,货物的流动、过境和进出口都必须通过国际边境检查站。保管货物的仓库要接受海关当局监管,同时仓库需设置在边境检查站或者海关当局指定地点。进口需要再出口的货物时,进口商应提前7个工作日在达到入境检查站前,向海关司提交签订保证进口货物再出口保证协议的请求,同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海关当局将会指派负责部门与海关控制单位(customs control unit)协调,去对申请人仓库进行调查确认。海关当局对仓库进行监管和检查。需要再出口的进口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也不得未经批准将其从检查站或仓库中运出。违反海关监管相关规定的,将依法受到调查和处罚。

(四)禁止进出口产品的规定

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与道德、保证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存国家珍贵文物和自然资源以及遵守相关国际条约的需要,老挝制定了禁止进出口产品清单。老挝工贸部于2011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禁止进口/出口产品的通知》(Notification On Prohibited Goods on Import or Export, No.0973/MoIC.DIMEX),该通知附件1列明了禁止进口和出口的产品名录,其中禁止出口的有佛像等历史文化遗产、蝙蝠粪便等;禁止进口的包括高度危险的化学品、武器、鸦片、有破坏性捕鱼工具、淫秽物品、印钞纸、印钞油、印钞机和硬币制造设备等。

(五)许可证制度

对于某些类型的产品,必须取得有必要许可证才可以进出口。关于许可证规则主要规定在《进口许可程序法令》(Decree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No.180/PM)中。根据该法令,各个进出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需要申请获得进口许可证的产品清单,工贸部会以通知形式分别告知各部门需申请许可的产品清单,进出口司将负责签发进口许可证。该法令在提高签发效率、提升贸易便利度上做了有益的规定,如规定了进口许可证应当尽可能简单明了;原则上只能由一个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不得因为申请文件上的小瑕疵而拒绝批准;正常原因导致进口产品在价值、数量或重量上与许可证有微小差异的,不得拒绝该产品的进入。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在许可证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的情况下,进口商应在原有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进口许可证管理机构申请延期许可证,进口许可证颁发机构应终止原许可证并重新签发,但此类延期只能进行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

    2012年1月13日工贸部下发《自动或非自动进出口许可产品的通知》(Notification on goods subject to automatic and non-automatic import or export licensing,No 0076 /MoIC.DIMEX),该通知分别列明纳入自动许可与非自动许可程序的产品清单。在进口环节采用自动许可的产品有:公路车辆、石油和天然气、木材、大米、钢筋、水泥和混凝土、印刷品、矿产、伐木机及其配件;非自动许可的产品有:用于体育竞技的枪支弹药、工业用途的爆炸物和爆炸装饰、金条。在出口环节,采用自动许可的产品有:木材、大米、矿产;非自动许可的产品有:木材、金条。未列入该通知的产品,如根据老挝签订的国际条约不需要许可,不需要取得卫生检疫审批许可或者符合技术规定证明的产品,可直接进入海关程序。

(六)卫生检疫制度和技术规定

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对进出老挝的部分产品需要在清关前获得卫生检疫许可。鉴于以技术壁垒为主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仍在全球贸易中普遍存在,进出口老挝的某些特定产品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在老挝,涉及到卫生检疫的审批部门有农林部门(主要为畜牧司或检验检疫司)、卫生部门、科技部门、水资源与环境部门等,涉及技术壁垒的审批部门有农林部门、卫生部门、科技部门、安全部门、公共工程与运输部、水资源与环境部门、能源与矿产部门、信息与文化部门、邮电部门等。

关于植物品种的进出口制度,在老挝的《植物保护法》(Law on Plant Protection,NO.06/NA)中有所涉及。根据该法第二章第三、四节相关规定,进口列入有害生物名单的植物,或者进口的植物来自疫区,进口商需要向国家农林办公室申请许可证。以贸易方式进口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规定物品,应当按照老挝法律法规以及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在入境时向植物保护边境检查站提交出口国签发的检疫证书等相关文件。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物品,植物保护机构有权采取处理措施,将该物品销毁或退回原产地,相关费用由该所有权人承担。以教育、科研或基于公共利益而进口的,需要得到老挝农林局的特别许可。出口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规定物品需要经过相关农林部门植物检疫和认定。

老挝于2012年10月26日正式获准加入WTO。根据老挝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WTO/SPS Agreement)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 Agreement),老挝政府建立了SPS问询台以及TBT问询台,负责处理和解答进出口过程中涉及到的卫生检疫及技术壁垒等问题。

(七)海关仓库制度

海关仓库用于临时存放等候海关放行或者暂时不进入进口国内流通的货物。所存放的商品物资应接受海关的检查监督。海关仓库必须设置在海关区域内,并接受海关的管理。根据《海关法》第38条规定,列入海关仓库制度、存放商品物资的仓库有下面四个类别:

    1.实物仓库,是指收藏、存放普通商品物资的仓库,这些商品物资不包括本条第2、3、4款中规定的商品物资;

    2.保税仓库,是指供免税商店存放商品物资的仓库,在存放时必须有担保协议说明该商品仅供销售给出境人员带到国外,执行专门的销售规定;

    3.工业品仓库,是指存放为满足进出口的需要而临时进出口商品物资的仓库,企业对这些商品物资进行组装、改装、加工或修理后再进出口,这类商品物资入仓按照关税制度执行;

    4.特殊仓库,是指存放下面这些特殊商品物资的仓库,这些特殊商品物资包括:(1)活的动物;(2)被列为限制进出口或特别管理的商品物资;(3)危险系数高、不适合在别的仓库存放的商品物资。

老挝财政部负责制定和批准海关仓库制度,规定仓库修建地址、仓库的设立、使用、管理以及各种商品物资的存放期。

三、贸易协定与关税制度

前老挝已经与多个国家签订双边贸易协定,有42个国家和地区对老挝给予普惠制待遇。同时加入东盟后,也通过东盟与其他国家建立了自贸区,东盟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贸区协定同样适用于老挝,而老挝作为东盟新成员,在关税上享受更大的优惠。老挝于2012年加入WTO,越来越多国家将降低老挝产品的进口关税,也意味着老挝向全球市场更进一步。

(一)自贸区下老挝对外贸易制度

老挝于1997年7月23日成为东盟成员国。东盟为老挝的经济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以及更稳定的环境。根据东盟的统计数据,老挝在东盟国家间的贸易额占老挝全球贸易额的三分之二。同时借助东盟平台,在东盟与其他国家的自贸区中,老挝以东盟成员国的身份也享受到了更广泛的优惠待遇。加入东盟后,老挝的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增长速度长期处于东盟国家前列。

1. 东盟自贸区下老挝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简述

    1992年1月,“东盟自贸区”正式对外宣告成立,到2002年六个老东盟成员国的关税已降为0,基本实现了贸易区域流通的自由化。东盟自贸区的建立为老挝产品出口其他东盟国家提供了契机,也在老挝对外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贸易额从2003年的4.82亿美元增长到2015年的67.63亿美元。根据东盟自贸区协定,除列入一般例外清单(GEL)以及出口到东盟新成员的列入敏感清单(SL)上的产品可以推迟至2018年前降为零关税外,老挝出口至其他东盟成员的绝大多数农产品和工业品在2010年起已基本实现零关税。

2. 中国-东盟自贸区下老挝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简述

通过中国-东盟自贸区,老挝与中国的贸易额占到其全球贸易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中国-东盟自贸区及其相关贸易制度是老挝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十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同时各缔约方也制定了“早期收获计划”,同意自2004年起对《海关税则》第一至八章的农产品实施降税,并针对东盟新老成员作出不同的时间安排。老挝作为东盟新成员,其关税安排为:

第一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30%):2006年1月1日削减至20%,2007年和2008年每年削减6个百分点,至2009年1月1日取消;

第二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15%但低于30%):2006年1月1日削减至10%,2008年1月1日削减5个百分点,2009年1月1日取消;

第三类产品(关税低于15%):2006年1月1日削减至5%,2009年1月1日取消。

而列入早期收获计划产品的主要类别有:①第一章,活动物;②第二章,肉及可食用杂碎;③第三章,鱼;④第四章,乳品、蛋、蜜等;⑤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⑥第六章,活树及其它活植物;⑦第七章,蔬菜;以及⑧第八章,水果。早期计划的实施促进了老挝农产品、木制品的出口,一定程度上也改善了其贸易状况。

在该《框架协议》下,2004年中国与东盟成功达成《货物贸易协议》,各方开始全面降税进程。双方的降税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正常产品最终将实现零关税,敏感产品最终不需要实现零关税。其中正常产品又可分为一轨正常产品和二轨正常产品,敏感产品又可分为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作为东盟新成员以及较不发达经济体,老挝相较其他国家的降税进程可稍稍延后。对于正常产品降税要求,一轨正常产品应在2015年前实现零关税;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降至5%后可保持至2018年1月1日,之后实现零关税。而对于敏感产品,东盟新成员的敏感产品的数目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一般敏感产品应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将其关税削减至20%以下,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高度敏感产品则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其关税削减至50%以下。

2007年中国与东盟又在该《框架协议》下达成了《服务贸易协议》,就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做出承诺减让计划。根据目前老挝的两次承诺减让表,老挝已经在银行、保险、建筑服务、综合工程、城市规划和景观设计、计算机信息、研发领域等做出了具体开放承诺。

中国-东盟自贸区还制定了原产地规则以及原产地证书申领和签发程序。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按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如果一成员方进口的产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减让。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大类。原产品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获得产品,即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另一类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即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或未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的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百分比标准来判定是否属于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非完全获得产品,即只要最终产品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累计成分(即所有成员方成分的完全累计)不低于 40%, 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

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由老挝工贸部下的进出口部负责。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老挝工贸部颁发了0369号决议,决定于2016年2月26日起发行电子原产地证书,这大大简化了申请流程、提高效率,有利于加速贸易流通。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享受优惠待遇产品出口手续时,应提交原产地证书的书面申请(规则五);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规则一);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但要注明“补发”字样(规则十)。如果原产于出口成员方的每批产品的离岸价格不超过200 美元,则无需交验原产地证书,而是使用出口人对有关产品原产于该出口成员方的简要声明即可。离岸价格不超过 200美元的邮递产品也应照此办理(规则十四)。

3. 其他自贸区下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简述

由于老挝是东盟成员国,因此东盟与其他国家达成的自贸区协定也适用于老挝。

2003年10月,日本与东盟正式签署了《日本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框架协议》,标志着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除大米、糖以及一些奶制品未被列入日本与东盟的贸易优惠安排,日本已经对东盟出口的99%的产品免关税。老挝将在2026年前后取消85%的日本出口的产品关税。

2005年12月13日,韩国与东盟各国签订了《东盟和韩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建立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区(AKFTA);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在2012年前与韩国建成货物贸易自由贸易区,越南在2018年前实现这一目标,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在2020年前实现该目标。目前韩国对东盟国家在海鲜、肉类(含内脏等器官或部分)、奶粉奶制品、部分蔬果等仍保持较高的关税。

    2009年2月27日东盟十国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签署《关于建立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贸区的协定》,正式建立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该协定共十八章,内容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包括金融和电信服务)、电子商务、自然人流动、投资、知识产权、竞争、争端解决,以及在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标准、技术规则、合格评定程序、保障措施、机构设置等领域的具体条款,还包括一项旨在提高实施该自贸区协定能力建设的经济合作项目。根据双方的关税减让和市场开放承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基本实现对东盟国家出口产品的零关税,老挝则可以逐步减税,直至2025年关税基本降为0。

东盟也与印度在2003年签署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并于在2009年8月14日签署了《东盟-印度货物自由贸易协定》,就关税一体化进行了约定。目前除汽车、鱼虾、热延钢板等印度主张实施产业保护的489种交易产品的关税将保持不变外,印度已基本实现对东盟出口产品免关税。同时该协定允许印度和东盟国家根据本国产品的敏感程度,把某些产品排除在关税减让或者取消关税清单之外。

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印度和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程度相关对比如下表所示:

 

内容

中国-东盟

日本-东盟

韩国-东盟

印度-东盟

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

所有普通商品实现零关税的时间计划(年)

2018

2026

2018

2022

2015

贸易自由程度(%)

94.3

64.5

89.9

74.2

100

敏感商品比例(%)

5.7

35.5

10.1

25.8

0

(来源:A Survey Report of China-ASEAN (Cambodia, Laos, Myanmar and Vietnam) Trade Facilitation,China-ASEAN Business and Investment Summit)

 

从以上几个自贸区以及表格显示的产品自由流通度情况来看,老挝作为东盟新成员以及最不发达经济体,在对外贸易上享有较高的优惠,向这些协议国家出口的大多数产品都享有低关税或零关税。再加上老挝于2013年成功加入WTO,其在国际上享受到的出口优惠进一步扩大,这为老挝吸引外资、促进国内硬件和产业升级、加大出口、促进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契机。

(二)老挝与主要国家的贸易制度

双边或多边条约是老挝与其他国家外贸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

    1. 老挝与中国双边贸易制度

    20世纪80年代,中老关系缓和,双方经贸往来开始趋于正常化。双方分别于1988年、1997年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确定了双方将在征收进口、出口和转口商品的关税和费用方面以及在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将根据各自国家的进口、出口、商检、外汇及其他法律、法规,提供最大可能的便利,以促进两国之间的贸易长期、持续和稳定地发展。

由于老挝与我国陆地相连,为便于两国陆路经贸往来,双方于1993年12月3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简称“《协议》”)以及该协定的《议定书》,确定两国汽车运输的相关制度。《协议》第五条规定,除第六条规定的八种情形外,汽车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由主管机关颁发,中方指定的主管机关为云南省交通厅,老方指定的主管机关为老挝交通运输、邮电、建设部及授权的交通厅。《协议》第七条还规定,如果空车或载货车辆的尺寸或重量超出缔约另一方国内所规定的限制,以及运送危险品,承运者应取得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特别许可证。从事国际运输的车辆应具有各自国家登记的标志和识别标志。从事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的汽车驾驶员,应具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的驾驶证以及本国的车辆登记证件。承运者应提前办理该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另外,协议明确并不免除承运者和货主应按各自国内的法律规定应办理货物海关许可、接受防疫检查的义务。

    1999年1月25日,老挝和中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议就缔约国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取得的不动产所得、企业营业利润、国际运输利润、股息、利息、特许使用权费、转让取得的财产收益、个人劳务报酬、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活动所得、退休金、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报酬、学生和实习人员取得的有关款项一一作了规定。该协定还确立了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的税负不应超过该居民或其他第三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的税收负担,即实行无差别待遇。根据该协议第二十三条关于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在另一方的所得,已按照协定规定在另一方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缔约国一方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该缔约国一方的税法和规章计算的税收数额。

    2. 老挝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税收优惠

鉴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发达国家会给予欠发达国家出口产品一定的进口税收优惠。其中最为人所知的是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即发达国家对欠发达国家出口的产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性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对受惠国的出口产品减、免关税,来增加欠发达国家的出口收益,带动经济发展。目前,已有42个国家和地区对老挝给予普惠制待遇(欧盟28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新西兰、挪威、俄国、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瑞典、土耳其、印度、中国、韩国、中国台湾地区)。

四、对外贸易法律风险分析

(一)行政机关效率较低,海关手续较为繁琐,贸易便捷化程度低

对外贸易不仅意味着与国外客户做生意,更意味着需要履行繁琐的进出口手续,海关以及进口管理部门的效率高低、手续的繁简程度、政策的透明度等,都会直接影响贸易效率。根据有关学者对中国-东盟贸易状况的研究,海关效率每提升1%,贸易速度可以提升0.745%。而且通常一国往往鼓励出口,因而在出境程序上较为方便,而对于进口商而言,进口程序则较为繁复。

在东盟国家中,老挝贸易进出口效率排名较低,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清关成本。货物进出口时,需要填写大量的申请文件,过多的文件和程序无疑增加了企业对外贸易的潜在风险和成本,阻碍了贸易便利化的发展。世界银行报告《Doing Business Report 2015》显示,老挝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贸易流通中,不论是在进口环节还是在出口环节,其需要的文件数量、完成相关程序需要的时间以及费用在11个国家中都是最多的,耗费成本是效率最高的新加坡的3、4倍之多。虽然近几年老挝在这方面取得明显进步,但仍远落后于周边国家。老挝进出口程序还需进一步精简,以缩减企业成本,加速货物流通。

为提高老挝贸易便捷度,老挝在2011年起实施贸易便利化策略,旨在缩减贸易流程,提高流程和政策透明度、可预见性,其中一个重要措施是在全国各口岸全部安装ASYCUDA 海关数据自动化系统,信息覆盖全部对外贸易的99%,并计划于2017年实现国际贸易电子化,不仅包括商业与政府的电子化(B2G),也包括政府与政府的电子化(G2G)。

(二)贸易政策透明度较低,大大增加贸易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

外贸法律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对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至关重要。政策透明度越高,越有利于企业避免不必要的进出口限制,享受更多的贸易优惠,也可以提前备齐清关材料,减少时间成本。根据研究表明,政策环境透明度每提升1%,贸易流量将提升 0.501%。老挝贸易政策的透明度还处于较低水平,企业获取对外贸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困难。由于缺乏信息获取渠道,企业往往无法及时根据贸易政策的变化调整经营方案,甚至有企业直到去报关时才发现他们的产品是被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这不仅增加了对外贸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也会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老挝现行大量法律规范重国家管理、轻贸易保护,因而对鼓励贸易的积极作用不大,各部门、各地方仅就其管理范围内的某一事项作出规定,这无疑也增加了贸易双方法律检索的难度以及面临多重管理、交叉管理的风险。

(三)进出口政策变化的影响

老挝在对外贸易中长期处于贸易逆差,其出口的产品主要为资源性产品以及技术水平的初级产品,出口产品种类有限、附加值较低、竞争优势不明显。由于老挝工业基础薄弱,因此生产的产品多为初级产品或半成品,老挝越来越重视对高新技术或产品的进口,以期能够改善老挝基础设施与工业状况。虽然老挝与世界上主要经济体达成了贸易协定或建立了自贸区,但距离老挝完全履行其关税与市场开放承诺的日期还有一段时间,老挝出于保护本国经济安全、调整产业结构考虑,甚至会因为由于外交关系而改变进出口政策,这也将会成为影响对外贸易活动的一大重要因素。

(四)国际条约与国内法衔接问题

老挝的国内法律制度与主流国家、国际通行规则尚有一定差距。而作为后起国家,老挝在经济发展上加强同世界各经济体的交往,为进一步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签订了一系列经贸条约,这就意味着老挝将面临对一些国内法律、特别是与经贸相关法律的修改,以实现与相关国际规则的衔接。

(五)边境贸易风险

老挝是东盟唯一一个内陆国,公路运输是老挝主要的运输方式。老挝与中国、泰国、缅甸、柬埔寨、越南接壤,老挝与这些国家大量的贸易往来都是通过边境陆路运输完成。因此边境贸易及过境运输是老挝对外贸易的特点之一,也是进出口管理的重点。目前老挝关于边境贸易的管理分散而凌乱。为便利各国边境往来,老挝、泰国和越南于1999年11年26日达成《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随后缅甸、中国和柬埔寨也加入该条约。该条约是该六国关于跨境运输管理主要的法律渊源。虽然该条约对跨境手续、运输车辆、通关制度、交通规则、道路和桥梁建设、运输合同、跨境运输经营资质、过境费、配套设施与服务等作了规定,但由于国际条约难以直接适用于一国经济管理,因而需要国内立法加以衔接。目前在老挝边境贸易领域,尚无一部统一法律加以规范,这也直接导致各边境出入口的规定不统一。

(六)企业自身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对贸易的影响

对外贸易中,除了面临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复杂多变外,企业自身对交易过程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也很大程度上影响贸易的安全性。部分企业的外贸人员对法律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在经济交往中缺少自我保护意识。有些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管理不当,没有合理的贸易管理制度,造成对外贸易过程中的决策混乱,并且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一些企业没有专门的对外贸易部门,对外贸易时临时组织人员,不能有效调查研究贸易对象和贸易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也有企业对于交易对象主体的信用资质、履约能力缺乏了解,也造成了经济纠纷。对外贸易涉及的货物量和资金额都比较高,一旦发生风险或事故,将可能给企业带来巨额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防范贸易法律风险的建议

(一)充分了解所在贸易对象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贸易制度

对相关贸易制度缺乏了解是对外贸易的一大风险,特别是涉及到对产品包装要求、原产地规则、报关通关手续及产品的商检方面。老挝在推进信息公开上取得了长足进步。通过老挝、东盟贸易门户网站,企业可以对老挝贸易制度有大致了解,并可以查询到有关法律法规。

建议企业对对外贸易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一套专业的风险评估、预测体系,对贸易中的各个环节所涉及到的风险,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对跨国运输、国际支付的行业规则和国际公约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对行业的价格波动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要及时掌握。在国际交往中,要认真研究并严格遵循国际惯例和不同国家的规约,避免因对国际条文和各国法律规定的触犯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根据不同国家对产品的成分标准的规定的不同,适时调整产品生产技术。对一些政策变动较大的国家和地区的政策信息掌握要做到及时全面,以便于企业对价格制定和产品生产的及时调整。

同时应留意交易相对方所在国关于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具体而言,出口国的贸易政策主要关注出口国对出口产品的优惠或补贴政策;进口国的贸易政策主要关注进口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如关税政策有所变化,则企业在合同中应当调整相应价款或费用。对于非关税贸易壁垒,则应关注外汇管制程度、进口押金的比例、是否有配额的限制等影响正常贸易的规定。又如近年老挝不断出台新规定以促进贸易便利化,一旦该信息为企业获知,将大大缩短贸易成本。如老挝工贸部颁发了0369号决议,决定于2016年2月26日发行电子原产地证书,进一步简化流程,这些便利措施的出台也应该是企业关注的重点。

另外,老挝与世界许多经济体都达成了贸易协定,建设自贸区、签订促进贸易往来的双边/多边条约。不同自贸区、与不同经济体的贸易优惠与措施都有所不同,如果对相关贸易地区的协定内容、优惠政策、贸易制度缺乏了解,既可能会失去市场机遇,也会给贸易活动增加不必要的风险。

(二)提高防范交易风险的意识

开展贸易前期调查非常重要,应当通过尽可能多的渠道,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对合作对象的资信状况,以及其所在国家的市场和产品信息、国情政策、与我国的对外关系等,以提前做好防范策略。在国际贸易中,贸易主体种类多,规模大小不一,选择诚信和信用较好的交易对象是风险防范的前提,是贸易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对外贸易中,应对交易对象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对方的营业资格、注册资本、信用等级、当地影响、资产情况、重大诉讼等都应尽可能充分掌握。老挝有众多商会组织,如老挝联合总商会、老挝中华总商会等,可以借由商会获取到老挝企业信息。同时还可以通过老挝工贸部网站查询已注册企业信息。

合同缔约阶段应围绕重要贸易事项和法律风险详细磋商,尽可能让律师或者公司法务人员介入谈判签订过程。在菲律宾,电子文件的效力与合法性是得到承认的。双方磋商过程应做书面记录,对合同有重大意义的内容,应正式发函或邮件予以确认,如不作为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则应在函件或邮件中清楚表明,避免将过多的商谈性邮件、传真、信件等纳入合同范畴,因为这既容易造成履约困难,也容易因为双方理解上的不同而引发争议。合同拟定时,如出现对某一重大条款反复协商的,应对最后确认的条款做排除性说明,避免适用了其他未经双方确认的条款。

(三)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老挝,执法效率较低,执法随意性现象较为突出。“重关系,轻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行为方式。但是企业应当规范自身行为,在符合当地法律制度的规则下活动,一旦发生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应首先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解决纠纷,如协商、调解、向有关部门申诉、诉讼、仲裁等。

第四章 企业法律风险

 

现行《老挝企业法》是2005年11月9日老挝国会第11号决议颁布的,总共分为十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企业;第三部分,个人企业;第四部分,合伙企业;第五部分,公司;第六部分,国有公司;第七部分,混合公司;第八部分,监管和检查;第九部分,法律责任;第十部分,附则。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老挝企业法》适用范围,第八条做了如下的规定:本法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和经营的国内外私营企业、国营企业和合办企业。合作企业和小型零售店不适用本法,另行制订细则。

一、关于企业的一般规定

(一)企业的概念

《老挝企业法》第4条对这部法律涉及到的术语进行了定义,其中对于企业是这样定义的:“企业指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企业组织。该企业组织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资本、行政和管理机构、办公室和按照本法规定进行企业注册。企业也称为‘经营单位’。”

(二)企业的基本分类

了解公司的分类,有助于了解各类公司在法律中的地位,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老挝以所有制作为划分企业的标准,是通常的做法,这一点与我国是相似的。

《老挝企业法》第9条规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类型分为3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

(三)企业的设立

老挝企业的设立是促成企业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基本行为的总称。从《老挝企业法》第14条来看,老挝对企业的设立实行核准主义。18世纪的德、法是采取核准主义的,19世纪末,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其他国家多采取准则主义。

(四)企业的登记

根据《老挝企业法》第13条: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经营的,均必须按照本法规定向相关国家机关提交企业登记通知。

(五)企业登记的审批程序和期限

根据《老挝企业法》第十四条:收到企业登记申请后,商业部门应审查所要登记的行业类型是属于管制行业,还是属于非管制行业。如果所要登记的行业不在管制名单之内,商业部门属下企业登记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发放企业登记证。

提交登记的行业类型属于管制行业名单范围的,商业部门应立即将申请移交相关机关。相关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和答复,但需要较长的技术评审过程的除外。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商业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和发放企业登记证。不发放企业登记证的,应向企业登记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本条第2款规定的管制行业名单和技术评审过程的期限必须由政府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老挝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企业登记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不符合格式或分类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而需要进行补正的,需要通过修改进行补正。无法进行补正的,有可能会被依法解散企业的风险。此外,转让企业给受法律限制的人的企业登记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登记均无效。然而,企业登记无效或企业解散的,不得终止企业债务。

(六)企业登记之后需要注意的事项

根据《老挝企业法》第16条,企业登记之后,无须相关部门批准或复查就可以开展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但根据老挝企业法第14条之规定列入管制行业名单的行业除外;企业登记通知上的内容应公开,如本法第19条第1款之规定,让任何相关方都可以看到;此外,企业名称和税务登记也得以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在老挝企业登记之后未营业是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根据老挝企业法第16条规定,自企业登记之日起90天内,企业应开始营业。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营业,或者暂停营业和未能履行财务义务连续超过12个月的,相关企业登记官应通知企业说明原因。企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能向登记官当面说明原因或者面谈时未能提出充分理由的,该企业应视为停业,按照该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解散。

(七)企业注册资本

在老挝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相关部门有权对企业登记设定最低注册资本,但是同样的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相关部门的这种规定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需要注意的是,所申报的注册资本必须真实存在于老挝人民共和国。否则,违反这一规定的主体需要向政府部门承担虚假陈述的责任。

(八)企业的名称

根据《老挝企业法》第21条,企业名称应始终代表企业的某种企业形式或者企业类别,这一点值得注意。同时,已经申请到企业名称的企业,如果企业登记未被受理,其所申请的名称也会被同时取消。

需要注意的还有,如果企业允许其他人使用企业名称用于经营活动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还要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没有名称或企业执照使用的书面授权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名称或企业执照所有人知道但不表示异议或反对,或者支持其使用的,应视为有正式授权。

此外,根据第24条,允许其他人使用企业名称是要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的。“凡是允许其他人使用自己名称或企业执照者,必须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向第三方承担责任。凡是允许无行为能力者使用自己名称或企业执照者,必须为该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凡是允许受法律约束的个人或法人实体使用自己名称或企业执照者,应对该个人或法人实体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该被许可人开展的任何经营活动应视为未取得企业登记而进行的经营活动。”

但是,国营公司不得授权任何个人或法人实体使用自己名称或企业执照。若是违反规定的,是以个人身份向第三方承担责任,那么赔偿能力就显得不确定了。

企业名称转让根据老挝企业法的规定是受限制的。老挝企业法规定了两种可以转让的情形:1、随企业整体(包括权利和义务)转让的;2、整体已经合法解散的企业的名称。进行正当转让的时候,受让人应该自转让之日起60天内通知企业债务人和债权人,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企业登记官。禁止包括转让名称垄断市场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名称不当转让。违反规定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责任。不允许国营公司向任何其他类型企业转让名称。

企业解散时,名称也同时注销。如果个人或法人实体仍然使用已经注销的名称或者企业执照的,会被视为没有进行正当企业登记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独资经营企业

(一)企业注册登记提交

根据《老挝企业法》第27条规定,凡进行独资企业登记的,应提供如下内容的申请:

1.名称和行业类型;

2.企业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姓名、地址和国籍;

3.企业办公场所;

4.注册资本。

独资经营企业所有人自己管理和经营企业或聘用其他人管理和经营企业;利润使用或企业其他事项均由自己决定;按照《企业会计法》的规定记账;向国家履行义务;行使和履行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二)管理人

独资经营企业管理人可以是所有人自己,也可以雇佣第三方。外聘管理人的报酬,通过与独资经营企业所有人协商确定。独资经营企业如果有几名管理人,可指定其中1名管理人作为总负责人,负责代表独资经营企业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该管理人称为“总经理”。本条同样适用于合伙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行使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企业所有人的监督。管理人可以将自己部分工作安排给助理去做。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被称为合伙人。合伙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实体。合伙企业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合同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企业名称;

2.营业范围;

3.总部和所有分支机构(如果有的话)的名称和办公场所;

4.合伙企业设定资本或股本,包括现金、实物或劳力;

5.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名称、地址和国籍;

6.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名称和签名。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注册的合伙企业无须再为其分支机构注册,但分支机构不得与合伙企业分离,也没有独立法人实体的法律地位。分支机构必须通知当地企业登记官。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企业注册。老挝合伙企业在其他国家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受所在国法律约束。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合伙企业设立合同或内部章程的内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才能修改。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修改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设立合同或内部章程的修订或修改决议应通知相关企业登记官。

四、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登记与出资

普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需要包括如下文件:

1.企业登记申请表;

2.普通合伙合同,包括全体合伙人名称和签名;

3.合伙人决定不担任联合管理人的,管理人的姓名、地址和国籍;

4.普通合伙企业内部章程。

企业登记申请表应由管理人签署。

普通合伙企业资本由合伙人认缴。可以现金出资,也可以实物或劳力出资。以实物或劳力出资的,应进行货币估价。劳力出资不得记入普通合伙企业资产负债表。普通合伙企业每股股份无需均等。普通合伙企业股份证书不可流通。

(二)管理人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可以担任联合管理人,也可以共同指定1名或多名合伙人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代表。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管理人不领取职务薪资或奖金。普通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可以是第三方。被任命担任管理人的第三方应按照与合伙人的约定领取薪资或奖金。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管理人的任职或免职需要全体合伙人全票通过。将被任命或免去管理人职务的合伙人无权投票。

管理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1.为了普通合伙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2.行使和履行普通合伙企业内部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3.聘用第三方协助自己在普通合伙企业所承担的工作。联合管理人是多个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应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过半数票为通过,如果内部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票时,每人一票。如果只有1名管理人,除非另有其它限制规定,否则,唯有该管理人有权对普通合伙企业进行经营和管理。

(三)合伙人的禁止行为

禁止合伙人从事与普通合伙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行为或商业交易。

被视为与普通合伙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行为或交易如下:

1.合伙人自己从事与普通合伙企业营业范围类似的商业交易;

2.合伙人代表其他人(例如担任其它企业经理或董事)从事与普通合伙企业营业范围类似的商业交易;

3.是其它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如果违反本条的限制规定的,普通合伙企业有权要求收回因相关行为或商业交易获得的全部利润,或者,申请宣告普通合伙企业解散。

如果该合伙人已经获得所有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的相关行为或商业交易发生在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之前,而且当时其他合伙人没有反对,则免受以上条款的限制。

五、有限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人的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以缴纳股金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尚未完成登记手续的,由全体股东对设立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无权像普通合伙人那样担任管理人,但如果得到全体普通合伙人指定除外。

有限合伙人没有正当任命担任管理人的,有如下后果:

1.有限合伙人给企业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无限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支持、背书、指派或知道这种行为但不表示异议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对第三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任何方式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前款提到的行为的,该合伙人应对第三方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仍旧未变。

(三)出资、股份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现金或实物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每股股份无需均等。

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表由全体合伙人约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股份,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只有事先通知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股份转让才对第三方生效。

有限合伙人遇到问题时,下列解决办法适用:

1.合伙人死亡的,继承人可以接替成为合伙人,但另有约除外;

2.合伙人破产的,只出售和上交破产合伙人股份给资产管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做进一步处理。破产合伙人股份受到处置的同时,其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身份也随之终止,但有限合伙企业仍可继续营业;

3.合伙人无法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负责监督和管理相关权益,但该合伙人事先另有约定除外。

(四)利益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获得利润的,有限合伙人有权按约定比例和数额领取股息或利益,但有限合伙企业遭受亏损或因亏损累计造成资本减少除外。股息或利益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会计法》规定的每个财年年底支付。有限合伙企业合理分配的股息或利益不得要求归还。

六、有限公司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

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程序和条件:

1.至少有2名发起人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企业登记官提交作为申请的设立合同;

2.有限公司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进行设立合同申请后,必须开始募集公司股本。股本认购不得采用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股本者称为“股本认购人”;

3.召开成立大会;

4.有限公司发起人对成立大会选出的董事布置任务;

5.董事要求有限公司发起人和认购人按照本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缴足股本;

6.按照本条第5项规定缴足股本的,董事应在股本缴足之日起30天内办理企业登记。

(二)法律责任

1. 发起人对股本认购人的责任

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就以下行为对股本认购人承担责任:

(1)为了个人利益的行为;

(2)隐瞒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收入或开支;

(3)有限公司设立目的之外发生的费用或签订的合同;

(4)资产评估超出实际价值;

(5)本法规定的其它责任。

发起人应为这些行为负责,造成损失的,还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 发起人对第三方的责任

对于与第三方签订与有限公司设立有关的合同或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未经批准的开支或虽经批准但公司尚未注册而发生的开支,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连带和无限责任。

    3. 未获得企业登记时董事的责任

根据《老挝企业法》第86条第6项规定的期限届满的,登记官应该拒绝有限公司的登记申请,除非延迟登记不是因为董事的过错,或者代表超过五分之四已缴股本的股东投票通过继续进行企业登记的决议。

有限公司没有获得登记的,董事应在企业登记官拒绝企业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将股东认缴股本全部退还各股东。

超过3个月的规定期限相关董事没有向各股东退还全部认缴股本的,该董事应承担未退还余额连同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董事能证明自己在延迟登记和未能退还股本没有过错除外。

七、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股东人数

上市公司至少要有9名发起人,从企业注册之日起就要聘请审计师。上市公司不足9名股东的,应按照老挝企业法第五部分第2章J小节的规定解散和清算。

(二)上市公司发起人

上市公司发起人可以是如下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

1.具有行为能力;

2.不是仍被限制从事经营的破产者;

3.未曾犯过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4.至少共同持有注册资本10%股份。

老挝公民、外籍居民、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定居的不明国籍人士或外国人都有权成为持有上市公司100%股权的发起人,但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至少有一半发起人必须是老挝公民除外。

(三)股份

上市公司每股股份不得超过10万基普。上市公司股东无论是实物还是现金缴纳,都必须在成立之日缴足股本。一旦上市公司办理企业登记手续,股东不得请求法院判令赎回自己股份。

八、国有企业

(一)关于国有企业的一般规定

国有企业由国家100%出资设立,注册后,国家可以根据政府批准出售给其他股东部分股份,但必须低于股份总数的50%。股东以未缴股金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国有企业可以持有其它公司股份或作为其它合伙企业合伙人,但不得作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凡是国有企业或国家在其它类型企业持有的股份没有达到100%的,这不会导致这些企业成为国有企业。

(二)设立程序

国有企业应按下列程序设立:

1.相关部门配合财政部门确定和商定设立目的、行业类型和资本总额,将资本分成等值股份,以及确定在公司注册后允许按照本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进行转让的股份比例;

2.将公司设立申请书连同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总理审批(如果是中央级国有企业的话),或提交省长或市长审批(如果是省级国有企业的话);

3.一旦获得总理、省长或市长批准,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应选拔人才出任董事;

4.召开国有企业成立大会,出席会议要有相关部门代表、财政部门代表和全体委任董事,会议宣布国有企业成立并分派任务给董事;

5.召开董事会首届会议(如果有的话);

6.董事应在缴足股本之日起30天内按照本法第199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三)股份以及股金缴纳

1.国有企业股份指由资本分成的等值股份。国有企业股份每股不得超过10万基普。

2.国有企业可以现金或实物出资。实物出资的,应由特别委员会进行估价。

对国有企业现金出资的,应在国有企业成立日之前5个工作日内缴足,实物出资的,应在同样期限内将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但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另有约定除外。相关事项应在国有企业内部章程明确规定。

(四)国有企业董事和董事会

1.国有企业董事可以是公务员或第三方,但某些国有企业另有规定除外。国有企业董事代表国有企业对政府投资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经营,还代表国有企业与第三方进行业务交易。

国有企业董事领取于公务员一样的月薪,再加上本法第215条第1项规定附加薪水或奖金。本条也适用于国有企业高级职员。

2.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终止国有企业董事的职务:

(1)根据本法第127条第1项至第4项的规定;

(2)财政部部长签发免职决定(如果是中央级国有企业的话),或省长或市长签发免职决定(如果是省级国有企业的话)。

只有当财政部部长批准(如果是中央级国有企业的话),或省长或市长批准(如果是省级国有企业的话)时,董事的辞职才能生效。董事辞职应通知有关企业登记官。

九、合营公司

(一)定义

合营公司指国家与国内或国外其它非国家投资者共同设立的公司。各方各占50%股份。合营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管理视本法所规定的公司形式而定。

股东大会决议只有获得全票才能通过,但合营公司内部章程另有规定除外。投票时,一股一票。

(二)管理部门

政府委托商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设立和经营实施统一管理,但国内外投资促进法律规定的企业登记和业务管理除外。

商业部门包括:

    1.商务部;

    2.贸易部门(省级和首都);

    3.区级和市级贸易部门。

(三)权力与义务

1.商务部有如下权力和义务:

(1)制订推动企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和政策;

(2)研究和规划法规以便推行相关政策,促进企业发展;

(3)在全国推行促进企业发展政策,并对政策和政策实施进行宣传、指导、鼓励和监督;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登记进行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5)对各级商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技术能力,加强队伍建设;

(6)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行政当局有计划地检查和监督全国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7)对登记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登记册上的企业名称进行记录、修改或注销;

(8)继续发展对外贸易关系,开拓市场;

(9)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力和义务。

2.省级和直辖市贸易部门有如下权力和义务:

(1)在各自省份或直辖市推行促进企业发展政策,并对政策和政策实施进行宣传、指导、鼓励和监督;

(2)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行政当局有计划地对各自辖区内的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3)对登记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登记册上的企业名称进行记录、修改或注销;

(4)在商务部批准的范围内,继续发展对外贸易关系,特别是,发展与周边国家的贸易关系;

(5)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力和义务。

3.区级或市级贸易部门有如下权力和义务:

(1)在各自辖区内执行与企业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对登记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登记册上的企业名称进行记录、修改或注销;

(3)会同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对各自辖区内的经营单位执行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信息收集,并将情况和资料上报上级部门;

(4)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力和义务。

4.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商务部门履行职责、权力和义务。企业办理注册手续后,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带头对企业经营进行管理。

十、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

根据《老挝企业法》企业有关解散的规定,解散时必须进行清算。一般情况而言,所有人决定解散的,企业所有人必须指定自身或第三方作为清算人履行清算的法定义务。而在法院裁定的解散及破产案例中,企业所有人没有权力指定清算人,只有法院才有权指定清算人。

(一)独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独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较为方便和简明。《老挝企业法》第31条规定如下,独资经营企业在如下情况下解散:

1.独资经营企业所有人决定解散;

2.根据法院裁定解散;

3.破产;

4.企业所有人死亡或缺乏行为能力,而且没有继承人。

独资经营企业解散的,所有人有义务自己或指定第三方作为清算人对企业进行清算。但是,法院裁定解散或独资经营企业处于破产中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法院才可以指定清算人。

(二)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由于合伙企业涉及多位企业所有人,因此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更为复杂。根据《老挝企业法》的规定,企业的内部章程不强制要求但允许含有解散和清算的相关内容。合伙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内部章程中增加解散和清算的相关内容,减少解散和清算的程序,便于日后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的内部章程须由企业管理人签署生效。

根据《老挝企业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分为两类: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同时,第77条规定,《老挝企业法》第四部分第2章普通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相关条款亦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是相似的。这两类合伙企业出现解散的情形时,企业登记官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解散,有且仅有以下三种理由:合伙人协议解散、法院裁定解散和由于法律施行而解散。

(三)普通合伙企业解散

1.第53条规定了解散的理由:普通合伙企业有三种可以解散的理由:合伙人协议解散、法院裁定解散和由于法律施行而解散。企业登记官应在解散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普通合伙企业暂时解散。

2.第54条规定了合伙人协议解散,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企业可以解散。

3.第55条规定了法院裁定解散,普通合伙企业的任何合伙人,如发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宣告普通合伙企业解散:

(1)普通合伙企业亏损且该亏损问题无法解决;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普通合伙企业不可能继续经营下去;

(3)合伙人是受到误导或被强迫成为合伙人的;

(4)合伙人已经构成或试图违反合伙企业合同或内部章程的规定,或者在实施重大过失行为导致普通合伙企业严重损失。

申请法院宣告解散的合伙人必须不是上述事件的肇事者。其他合伙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有过错合伙人赔偿损失或退出普通合伙企业,而不是宣告解散。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合伙企业应在扣除相关合伙人损害赔偿金后,把剩余的资本份额按现值分给该合伙人,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第56条规定了由于法律施行而解散:有以下法律依据之一的,普通合伙企业可以解散:

(1)根据普通合伙企业合同或内部章程的规定解散的;

(2)普通合伙企业仅剩1名合伙人的;

(3)合伙人死亡、破产和无法律行为能力,但另有约定除外;

(4)根据本法第二部分第2章和第3章的规定解散的。

合伙人死亡但普通合伙企业没有解散的,死者的继承人有权获得死者全部资产或分红。

5.第57条规定了暂时解散的后果。

普通合伙企业暂时解散的,有如下后果:

(1)暂时中止合伙人要求获得普通合伙企业收益的权利;

(2)合伙人对尚未缴清股金的责任没有终止;

(3)暂时停止付款,但拖欠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偿还;

(4)普通合伙企业无权从事经营活动,但在解散登记和企业执照被永久注销之前,应作为法人实体继续存续,以便完成未决事项和进行清算。

(四)普通合伙企业清算

    1. 清算方式

合伙人可以按照普通合伙企业内部章程的规定商定资产分配或清算的方式,但破产、法院裁定或仅剩1名合伙人引起的解散除外。

    2. 清算人的指定或解除

普通合伙企业可以由管理人或作为联合清算人的全体合伙人进行清算,也可以指定1名合伙人或第三方作为清算人。指定清算人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投票选择清算人时,如果票数没有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票数,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本条和本法第60条所规定的清算人的免职与其任职的方式一样。

    3. 法院指定清算人

破产、法院裁定或仅剩1名合伙人导致普通合伙企业解散的,只有法院才可以指定清算人。合伙人死亡导致普通合伙企业解散的,死者的继承人有权作为清算人或加入清算人行列。有多个继承人的,应指定1名代表。

十一、企业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一)独资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独资企业这种形式是在投资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这种独资企业一般是相对而言的,并不是真的完全由外资构成,而是达到一定的比例,但是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是从普通意义上来讲是指外商的资金占大部分或者全部的在东道国设立的企业。根据老挝的目前的立法来看,其所指的独资企业应当是根据其法律法规而注册的,不含有老挝国内投资者,完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成立的一种企业,其既可以是首次注册成立,还可以仅仅是外国公司的一个分公司亦或代理等,而这种公司的成立必须依据老挝国内的企业法来进行注册。外国投资者对该企业享有完整的管理权,但是不能够违背老挝的法律规定,也不能违背投资许可证上载明的目的和范围,如果违背,那么老挝有权将其中止营业或者将其解体。

(二)联合股份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这种形式也就是联营,是由老挝国内的投资者和外国的投资者共同出资,根据其之间订立的关于合作经营的合同来进行设立与管理、运营,这种企业一般由参与方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这种合同也是需要老挝的管理投资的机构予以批准,并颁发许可证。

这种企业在设立的时候也需要由外国的投资者进行一些材料的申请,主要包括申请书、联营企业合同以及联营企业的章程,另外还需要提交经济技术研究报告。其中申请书主要应当包括联营者的基本信息、企业的名称地址等、经营的宗旨和预计产值以及各方的出资等等。

联营合同则主要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进行联营的企业的名称、地点、经营范围等,双方关于出资的比例和数额、出资方式等。其中投资的总额包括了各种必需的资金的总额,既包括自有的资金,也包括借贷的资金,而合同中的出资额则一般是指联营者所需要投入的资金,而不包括联营企业的贷款。此外,合同还需要包括风险的分担和分红,企业各种管理规则和制度,营业期限以及如何解散等。

章程则和独资公司差不多,都是需要写明基本信息、经营范围、公司日常管理制度等等。这种联营合同也是自从有关机关办理各种证件之后生效,其中经营期限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但是按照该国的法律,不能超过三十年,对于特定的行业可以进行申请延长。

(三)合作经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这种形式主要是指老挝国内的和外国的两方当事人并不设立合资的企业,而是通过订立契约进行合作的经营,双方共同进行合作,对于经营成果进行共同分享,所以这主要是一种合同行为,其在合同中必须写明进行合作经营的项目、规模,从中能够获取的利润,双方的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期限等等。

老挝的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外资并购这种投资方式,本文认为这主要是基于老挝的国情,因为老挝现在依旧是个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现代工业等起步很晚,并没有建立起自己的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所以其也基本没有实力雄厚、

技术先进的在一个行业能够起到影响作用的大型企业,所以其不用担心外资并购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而且外资并购的发生也是很少的,其只需要针对国情发展以上的三种投资方式就可以了。

第五章 海关管理法律风险

一、老挝海关法的发展

1986年开始老挝发布了名为“新思维”的经济新政策,此政策成为了经济开放的里程碑。从此社会主义经济变成市场经济,外来的投资数量不断增加。外国投资者的贡献,促使老挝经济基本保持了连续稳定增长事态,使老挝的贸易、投资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得到开发,新的投资环境气氛日益活跃。

根据世界银行《2017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老挝实行积极的吸引外资政策,在报告所列出的营商效率全球排名中排第139位。虽然老挝在全球开办企业效率排名中排第160,耗时67天,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但报告中指出由于老挝通过实施简化程序获得许可证和注册公司印章的,提高了开办企业的效率。世界银行在《2017年全球经济展望》中指出随着制约出口大宗商品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增长的障碍消退,预计2017年经济将稳步复苏。

据老挝工贸部进出口贸易司公布的数据,2015—2016财年头9个月,老中双边贸易总额已超15亿美元。其中,老向中出口总额为9.5亿美元,进口总额为5.7亿美元。中国已经成为老挝第二大贸易伙伴,仅次于泰国。据中国商务部最新统计,2017年1-3月,中国对老挝投资金额达到33495万美元,同比增长365.3%,老挝已成为中国在全球第八大投资目的地国。而老挝计划投资部副部长坎连˙奔舍那指出,中国投资者目前在老投资有约764个项目,涵盖领域广泛,包括矿产、农业、电力、手工艺品、旅游业等多个行业,其中552个项目为100%中国独资,212个项目为中老合资,中国已成为老挝最大外资来源国。

老挝海关在优化进出口贸易秩序,促进区域贸易便利化,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以及参与推动重大项目建设中举足轻重。基于此,老挝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努力创造积极投资环境的同时,亦制订了相关法律保障投资者利益。

《海关法》于1994年12月颁布,为了使法律切合经济发展需求,历经2005年、2011年两次修改,篇幅、章节、内容都有了较多变化。2011年修订的老挝《海关法》一共有十六章,一百二十二条,以通关制度为核心展开,详细规定了海关通关制度、进出口商品限制、禁止行为、报关制度、海关的权利、海关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二、海关管理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成进一步促进了东盟市场开放,“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极大地鼓励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决心。作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一,老挝具有巨大的投资潜力,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前往。但风险总与收益同在,国外经营环境、经济环境、有关政策的变化,都使得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日常经营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加,现就海关管理法律风险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风险的具体体现

1. 法律条文获取不及时带来的风险

由于国内对于老挝海关方面的研究较少,所以相关资料难以收集,即便收集到亦不全面,以老挝《海关法》为例,前面提及2005年、2011年已两次修改,然而中国网络上查找到的中英文版本仍是2005版,对比两者,2011版《海关法》几乎每条条文都有修改,此外还增添了二十七条规定。如若中国企业使用的仍是旧版《海关法》,极有可能因为不知法条的修改而陷入法律风险。

(1)删除了必要和紧急情况下可以修改关税率的规定。2005版老挝《海关法》(以下简称旧《海关法》)第6条规定:“在一些必要和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使之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而对关税率进行的修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央政府负责报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家主席审批,并签发国家主席令作临时调整,之后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报下一届国家议会大会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适用。”此条规定在2011版老挝《海关法》(以下简称新《海关法》)中删除,这避免了必要和紧急情况下可对关税率进行修改这一不确定因素,降低了中国企业的投资风险。

(2)新增对报关员职责的规定。新《海关法》第15条为新增法条,具体规定了报关员的职责,“报关员有以下义务:1.完成对货物进行海关报关程序的交易业务;履行填写海关文件,清关,支付关税和其他义务;以及为了货主利益从货物仓库或检查点转移货物……8.负责货物检验(过程中)的运输、卸货、仓储等费用。”如中国企业事先未熟知此条规定,在报关时未能按法条规定履行义务,则有可能因为违规耽误通关。

(3)新《海关法》在旧《海关法》对详细报关的要求上新增了两项报关材料。新《海关法》第23条规定了详细报关需准备的材料,“进行详细报关时必须准备下面这些材料:1.详细的海关申报单;2.发货单;3.运货单;4.包装清单(如有);5.原产地证书(如有);6.出口或进口许可证(如有)”,在旧《海关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第5和第6项,如不了解这一点则会遗漏报关材料,造成无法顺利报关的风险。

(4)新《海关法》第24条规定:“报关员应当在海关根据商品物资清单进行登记的1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申报表。如果报关员不知道商品物资的详细信息,允许在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内检查仓库内的实际商品物资,准备报关单。如果超过规定时间不进行报关,海关将根据如下规定对商品物资进行特别管理:1.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申报商品物资的详细关税,并按商品物资价值的0.1%缴纳罚款;2.如未能在45个工作日内提交一份详细的申报,海关应公告或发出通知,报关员应做一个详细的说明并在21个工作日内提交;如果申报人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申报,按商品物资价值的0.5%缴纳罚款;3.在额外的21个工作日内未提交申报的,商品物资将被没收。政府项目所需商品物资的报关办法,另行规定。”此条规定对旧《海关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缩短了提交申请表的时限,同时亦作出了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检查商品物资准备报关单的人性化规定,并对处罚作出了详细标准,这可以有效减少报关时腐败现象的发生。

(5)新《海关法》对担保费用及担保函种类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延长了申报的时限,也确定了罚款金额,这些修订都降低了出具担保函可能遭遇的风险。新《海关法》第27条规定了在有担保的情形下对商品物资的运送和仓储制度:“1.报关员应向海关提交存款担保;2.该担保等于关税和其他费用加上额外20%的现金或具有可靠财务状况的金融机构、银行、个人、法人或者组织的担保函。3.应在商品物资出仓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详细的海关申报。担保款项及担保函应退回;4.如果申报晚于规定的时间,对报关员施以商品物资价值的0.1%的罚款;5.如果报关员未能遵守担保合同,将依据法律、法规起诉违反者。”

(6)新《海关法》在第28条新增了事先裁定的规定,“如果报关员不确定海关分类编码而商品物资原产地需要准备详细的报关单,报关员可以咨询以及申请,由海关按照以下步骤事先裁定:1.商品物资的文件和(或)样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海关;2.海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批准文件批准书;3.如海关需要报关员提供额外的信息,则报关员应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提供相关信息。超过期限的,海关不予考虑该申请;4.只要有关进口商品物资的规格不改变,海关批准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如有强力证据或信息表明商品物资的相关信息发生改变,则应取消批准证书。5.如有强力证据或信息表明商品物资的相关信息发生改变,报关员应向海关申请出具新的批准证书。”事先裁定带给纳税人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极大地提高纳税人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事先裁定的规定对税务机关有单方面的约束力,纳税人遵从答复而出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可以免除其缴纳责任,这降低了企业在纳税时承担的风险。

除此之外,新《海关法》新增了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单独设置一章,下有两个法条,规定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商品物资,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向海关申请临时扣押检查。这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降低了侵权风险。不仅如此,旧《海关法》并未对行政执法的上诉进行规定,这给受到不公正海关行政执法和处罚的经营者带来很大风险,而新修改的《海关法》将行政上诉予以规范,保障了经营者的权益,如中国企业不了解这一点则不利于维护自身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新《海关法》对违法行为的划分进行了修改,旧《海关法》将严重违法行为划分为三级,而新《海关法》仅分为两级。同时新《海关法》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是旧《海关法》没有做到的。

2. 海关行为带来的风险

缉私体制是指一国范围内承担违反海关法行为查缉和处罚的国家机关及其相互关系。关于违反海关法行为,特别是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产生的原因,各国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许多的观点,总结起来大致分为以下四种:牟取暴利、高关税、非关税壁垒和经济管理制度缺陷。

虽然缉私针对的是违法走私行为,但是正常的海关活动中也会遭遇海关执法检查,难免碰到一些风险。各国关于缉私体制设定的方式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在海关法或关税中明确规定该国的缉私体制,老挝《海关法》也对海关稽查执法作出了相关规定。老挝《海关法》第65到67条分别规定了海关稽查持续的时间、具体措施和稽查程序;第84条规定了海关关员的禁止行为。

中国企业在报关、通关等活动时难免会遇到海关行政执法腐败。腐败现象在海关的表现形式,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从普遍性的特征看,在海关历史上和现实中,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不同程度地发生。主要表现为有些海关执法人员收受“红包”、刁难卡压、效率低下、执法不公等行为。老挝目前正处于经济改革时期,法制环境尚不够完善,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法律执行体系。因此企业在正常海关活动中遭遇海关行政执法腐败的风险加大了。

(二)风险出现的原因分析

1. 法律体系构建程度不同

老挝为了适应和吸引广大外国投资者到老挝投资,并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颁布了多部保障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于1994年7月颁布《海关法》(又译作《关税法》),并以此为蓝本在2005年、2011年两次对其进行修订。

海关法的法律体系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法律。老挝法律由老挝最高权力机关老挝国会制定,《海关法》也不例外,经国会审议通过,国家主席颁布实施的命令和条例。第二部分是法令,根据老挝1991年宪法的规定,由总理府向国家主席提交命令和条例的草案,进行法令的颁布。《进出口管理令》、《进口关税统一与税率制度商品目录条例》都是与《海关法》相关的法令,所规定的内容对《海关法》进行了补充。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定,省级、市级、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能够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地方法规,以补充和细化海关法的相关规定。虽然老挝已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法律体系,但总体来说法律还不健全,政府的相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定义和解释也缺乏统一性。

中国当代的海关法始于1987年。1987年颁布实施的《海关法》(以下简称1987年《海关法》)是对1951年制定的《暂行海关法》进行修订后形成的一部专门法律。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海关制度国际协调的发展趋势,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海关法》的决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001年《海关法》)。自2001年《海关法》施行起,我国海关法体系的经济法性质得到了明显体现。为了保障《海关法》的有效实施,中国制订了一系列法规、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等。这体现中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海关法律体系,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挝两国海关法律体系建设程度的不同,容易使得中国企业在对老挝进行投资时“水土不服”,在面对海关问题寻求老挝法律支持时易出现法律规定模糊,甚至条文内容出现冲突从而无所适从的情况。

2. 中央政府经济职能越位与缺位

自1988年老挝开始实施“革新开放”政策以来,在逐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在逐步转变中央政府经济职能。但在市场经济转型中老挝政府部门角色定位模糊,甚至还存在误读自己的角色的现象,这种角色认识的误区,造成了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失效。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中央政府的管理色彩过重,经常不正当地干预了本应交由市场解决的问题,通过行政命令替代市场规律,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也会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公平竞争,甚至政府垄断等有损经济的情况。

老挝中央政府一方面在某些领域过度干预,但在某些领域又却又职能缺失,无法真正履行有效管理的职权,或者虽然承担了应当的经济职能,但却执行的很不到位。老挝政府实施了较为稳定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严重通货膨胀也得到基本控制。但是,老挝政府的财政金融手段仍然比较脆弱,政府调节经济的能力仍然不强,因此影响到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的稳定性。由于经济的稳定性有待提高,在海关活动中有官员贪污腐化、滥用职权、黑箱操作等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也是老挝中央政府经济职能“缺位”的体现。

三、防范海关管理法律风险的建议

如上文所述,海关风险的存在是客观和必然的,且相对于国内风险更大,但是这种风险可以从投资者的主观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避免。因此为了防范跨国投资中因为海关风险而导致的损失,投资者应对此予以重视,并建构一套防范机制,采取相关的措施。

(一)加强投资前的法律风险评估和调查

投资者应当对老挝本国的宏观投资政策、环境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和调查,利用自身资金和技术方面的优势,针对所要开展的项目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完成投资立项阶段的可行性论证,依照老挝现行的法定程序运作项目,以确保效益,减少损失。于此同时,投资者须谨慎地对待商品物资通关的相关活动,通过不断加强对老挝相关法律规范的研究学习,进行微观层面的海关法律风险识别和评估分析,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熟悉海关法律规定及流程

应对跨国投资海关法律风险,首先应提高投资者以及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意识到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的,增加其重视程度,才能够进行一系列的防范措施,才能够使防范机制得以建构。首先,应对重点人员和重点内容进行海关法律教育。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是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与管理的人员,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具有重要影响,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要力量。提高他们的海关法律意识,能够使其在管理和经营中贯彻法律的精神,重视海关法的规定,提高法律风险的警惕。此外,于教育和培训内容上,则应当抓住与海关、关税等密切相关的重点内容。其次,开展多种法律培训活动。第一,定期对重点人员开展法律培训。第二,通过公司的宣传途径,对海关法律风险进行宣传,提高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律意识。第三,建构职工法律培训制度,将老挝的海关法、税法等相关法律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可以采用轮训的方式,分批培训。

(三)自觉遵守海关法律规定,塑造企业良好通关形象

很多投资者对正规清关还不熟悉,缺少专业的外贸和清关知识,在规范贸易秩序的时候,显得力不从心。有些投资者认为前述海关活动中存在的腐败现象短期内无法改变,规范经营和正规清关的理想不切实际。投资者应该认识到,真正能够带来收益的通关不是“灰色的”,而是“白色的”。因此,在海关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老挝海关法律,倘若留下不良记录,不仅影响企业商品物资日后的通关效率,不良的企业形象甚至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及发展。

(四)加强企业法务部门的作用

1.聘请专业法律顾问。由于海关法律内容繁多,涉及海关估价、海关归类、原产地、加工贸易、减免税设备等各个方面,大部分企业内部律师和业务人员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一旦发生海关事务法律风险,普通的律师可能很难胜任应对工作。因此企业在面临海关事务风险时,可以寻求和专业海关律师的合作,积极妥善应对,尽量避免或减少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2.公司法律顾问或者法务部门参与决策。公司的决策关系公司的经济利益,甚至决定着企业的成败,尤其是在跨国投资中,企业的经营中往往涉及数额十分巨大、份量十分重要的决策,一旦决策出现失误,遭遇原本可避免的风险,将带来巨大损失。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或者组建法务部门是为了发挥法律专业人员的优势和作用。以海关法律风险为例,倘若在出现问题和纠纷之后法律顾问或者法务部门才出现,其时损失和纠纷已经产生,公司已经遭受损害,法律专业人员的优势和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如其在决策阶段就参与进来,对公司的决策中所涉及的海关法律问题进行审核和评估,那么就可以在事前防止这种纠纷和损失出现。

3.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由事后介入变为全程参与。法律人员通过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全程参与公司事务的执行,对市场和对象国法律保持监控和调查,了解最新动态,能够及时发现海关法律风险和侵权行为,并在其最初阶段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应对,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发展。

4.在出现海关法律风险之后,应第一时间让法律人员介入,进行维权,并在事后对此类件和问题予以总结和分析,形成日志或者报告,保存在公司的资料库中,形成丰富的资料信息,为以后的经营管理提供指导和借鉴。

第六章 金融法律风险

一、基本法律制度介绍

老挝金融法律制度主要涵盖了银行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外汇与贵金属流通管理制度以及保险法律制度等。以下是对各法律制度的基本介绍:

(一)银行法律制度

中央银行法:老挝国会于1995年10月14日决议通过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法》(以下简称《老挝银行法》),并于同年10月26日颁布。《老挝银行法》又称第5号法令,是关于老挝中央银行的主要法律规定。1999年10月14日老挝对《老挝银行法》进行修订,对一些条款做了相应的修改,并于同年10月20日颁布。《老挝银行法》确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权利和义务,作用和范围以及组织和业务,确保货币的政策执行,保持基普价值的稳定,并促进老挝社会经济发展效率的增长。该法主要对老挝央行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资本、储备金、组织机构以及与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关系还有老挝的货币、外汇、外汇储备等问题进行规定。老挝央行是政府的金融机构,具有与财政部等同的地位,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总部设在首都万象。除此之外,另有2000年4月6日颁布的第40 / PM号法令《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的组织和活动的法令》,该法令对老挝央行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细化,并对老挝央行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最后还对老挝央行的工作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法令是对《老挝银行法》关于组织机构和工作细则的进一步补充,使其更加完善,老挝央行的组织和工作更进一步规范化、透明化。

商业银行法:2006年12月26日国民议会第03 / NA号决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6颁布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是老挝的现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关于建立、监管和管理老挝商业银行的原则和条例,以促进商业银行有效、透明和稳定的业务发展,以便能够为生产经营、为国家财政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商业银行是指从事接受存款,信贷扩展,外汇买卖,提供支付服务和投资等银行业务的企业。《商业银行法》主要就商业银行的建立和组织机构、银行业务,以及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和破产问题进行规定,同时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

存款保障基金章程:《存款保障基金章程》是老挝央行于1999年12月27日颁布的第03/DPF号条例,该章程效力低于国家和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该章程规定了存款保障基金的组织和业务,旨在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向老挝的商业银行存款人偿还赔偿金,并建立公众信心,保证在老挝经营的商业银行存款。存款保障基金根据老挝的法律独立运作,该基金的所有活动和管理均应接受老挝央行的监督。该章程主要对存款保障基金的设立、权利责任、组织结构、资本管理、员工管理、基金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费的缴纳以及会计审计和解散程序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提高了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在公众心中的可信度,并进一步明确了合格存款人必要时寻求基金救助的途径。

反洗钱法令:《反洗钱法令》是老挝政府2006年3月27日颁布的第55 / PM号法令。该法令建立了打击和阻止洗钱的机制、手段和措施,目的是加强经济和金融体系,创造一个稳定和有秩序的社会环境,并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和制止洗钱。该法令旨在打击在老挝境内的洗黑钱行为,主要规定了打击反洗钱行为的措施、督促个人或组织监督举报反洗钱行为、反洗钱情报机构及其权利义务、针对反洗钱行为的国际合作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

(二)外汇与贵金属流通管理制度

《外汇和贵金属流通管理法令》:老挝现行外汇与贵金属流通管理制度主要是指以2008年3月17日第01 / P号主席令,即《外汇和贵金属流通管理条令》为核心的法律制度。该法令旨在确定有关外汇和贵金属的法规和原则,其目的是保持本币基普和外币之间汇率的稳定性;促进货物在国内流通,保护国家货币的独立性并稳定其价值,促进老挝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对外经济关系和合作。该法令主要就外汇交易、外汇业务、开放和使用外汇银行存款账户、外汇收支、对外汇的收益监管、贷款和赠款、外商投资以及贵金属业务监管等进行规定。

(三)证券法律制度

老挝证券法律制度发展的比较晚,目前现有法令主要包括2010年5月24日第 255 / PM号《政府关于证券和证券市场的法令》以及2010年7月21日第008 / SEC号《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前者是老挝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后者主要是针对前者第三部分证券公开发行的细化而制定的。证券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证券交易所的建立和运作,证券公开发行和上市的规定和监督,以及证券公司的经营促进公众募集资金,确保市场上的证券相关活动以公开、平等、透明、有序、高效的方式进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关于证券和证券市场的法令》对老挝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证券公开发行以及证券发行过程中产生争端的解决机制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则是在《政府关于证券和证券市场的法令》规定的基础上对股票公开发行的标准、程序、机关等作了更细、更严格的规定。

(四)保险法律制度

1990年12月第101/ PR号《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老挝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保险法》主要对保险业制度、保险合同制度及惩罚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该法旨在促进和保护老挝的经济基础,调整保险关系,确保执行保险业务的企业和被保险人或司法实体在执行国家法律和确保国家对保险公司的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实施。保险业制度规定了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资金管理,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对保险公司的监督以及保险公司的财会制度。而保险合同制度则主要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单、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因保险合同产生的诉讼争议管辖地归属和诉讼时效等问题作了规定,以便引导人们正确地行使救济权利。

二、老中金融法律制度对比及法律风险分析

老挝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建国以后一直致力于经济改革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水平,努力建设和不断完善经济制度和金融制度,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就目前而言,老挝的金融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近年来增加了关于股票证券的法令,各法令也在不断修改完善,金融市场制度日益得到规范和发展。老挝与我国属于友好邦交国,两国从制度到经济改革发展历程等方面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因而法律制度上也存在许多相似之处,金融法律制度方面也并不例外。但不可否认的是,双方之间基于种种原因,法律制度方面必然也会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

(一)银行法律制度对比及法律风险分析

1. 央行的职能不同,独立性与灵活性不一

根据《老挝银行法》第五条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能: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运作;维持和管理外汇储备;收集,编制和分析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经济和金融数据,货币和业务;定期向政府报告并提出对经济,货币和银行情况的意见;管理和调整流通货币供应;作为政府在国际金融机构的代理人,与外国和政府授权的国际金融组织协调,合作和签署财政和货币协定;履行法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就两国中央银行职能上的对比而言,老挝央行的职能基本上都是在为老挝中央政府工作,依据政府批准而作为、为达成政府所需达成的目的任务而作为,而基本没有为央行自身的任务、发展、经营管理、运行而作为;反观我国中央银行,除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外,更为维持自身发展经营、整个银行业以及金融业的发展而履行相应的职责。总体来说,老挝央行就相当于一个政府的财政部门,其所履行的职能和义务就相当于政府财政部门所应当进行的工作。因而老挝央行的行为始终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下进行,很难像真正的银行那样运作。邓小平同志一直提倡“让银行作为真正的银行”,我国中央银行虽然目前为止仍然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行使权利、履行职能义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政府一直在“简政放权”,努力试图仅在大方针下对中央银行进行监督管理,使中央银行能够在履行职能和工作上更具有灵活性和独立性,以逐渐达成“让银行作为真正的银行”的目的。

《老挝银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行长应是政府成员,经总理提名由该国总统任命或免职,然后提交国民议会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从以上两个条文来看,两国央行行长的人选程序基本相同,基本都是经总理提名经全国性的大会会议批准决定后由国家主席任命或免职。但老挝央行的行长要求必须是政府成员,而我国央行行长资格上并无此限制。一定程度上来讲,由政府成员来担任央行行长对于保护风险较大的银行以及在公众当中建立并提高信任度起到较大的作用,政府成员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政府,对于人们而言,政府的担保使得银行具有了更高的可信度。但另一反面,政府成员担任央行行长也使得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并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下履行职责,因此使得中央银行不具有独立性和灵活性。另外,根据《老挝银行法》第二条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是政府的金融机构,具有与财政部等同的地位,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总部设在首都万象。由此可见,老挝央行实质上是一个具有政府机关性质的银行,虽然独立于财政部,但是与财政部同属政府领导,行使职能也与财政部相似,基本都是为了落实政府的任务和计划,而难以真正独立行使金融决策和金融管理权。尽管我国央行目前并非完全独立于政府,但我国央行较老挝而言却有更大的独立性和灵活性,我国央行行长不要求一定是政府成员,行长决定、批准和执行政策时不受政府机构影响,同时央行履行职能也并非在完成政府的任务和计划,一定程度上在金融决策和管理上具有更大的权限。不可否认,我国央行依然是处于国务院的领导下,但较老挝央行而言,我国央行具有更大的独立性和灵活性。

2. 金融监管机制有所差别

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金融业的发达程度也会不同,那么金融监管的内容及重点必然也就不尽相同。就老挝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而言,其金融业制度并未完善成熟,并且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重点往往也是放在对各商业银行的设立、组织和业务性行为上,而较少涉及对于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督管理。综合老挝的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令来看,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是老挝央行;保险业的监管机构是经济计划财政部;而证券业的监管机构则是证券交易委员会。而从我国法律法规来看,我国亦对商业银行、保险业以及证券业等金融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制度,各自均有国务院规定的专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因此,商业银行在我国属于银行业范畴,应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受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银监会的监管。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作为中国目前的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业的规范实施和运行进行监管。另外,我国《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因此,我国证券业亦是由专门的证监会来进行规范监管。综上所述,虽然我国与老挝在金融监管方面对银行业、保险业以及证券业都采取分开监管的方式,但是很显然老挝并没有采取设立专门监管机构的方式对银行业、保险业以及证券业进行监管。

根据《老挝银行法》第五条第一点规定来看,老挝央行具有管理监督其监督下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运作,以确保银行体系和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发展的职能。由此可见,老挝央行负责对其监督下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即老挝央行在此时作为金融监管机构而存在,也就是说其同时兼具作为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而反观我国,前面提及我国由国务院专门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银监会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此时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是分离的,两者的职能通过我国相关法律来具体确定。央行和金融监管机构互相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共同促进中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并规范金融业的运行秩序。

虽说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往往受制于本国自身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历史文化等原因,因此基于本国防范金融危机、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以及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考虑,各国所选择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必不相同。但是就老挝的银行业监管体制而言,中央银行把控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管,银行监管银行难免会产生权力滥用的情形,并且无法完全跳脱银行系统客观地进行监督管理。而将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相分离则能有效弥补这一缺陷,当然前提是要保障金融监管机构行使职能的独立性。

3. 发放贷款限制不同

《老挝银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老挝央行可以在必要时向政府发放临时预付贷款,但政府须在六个月内偿还本金加利息。老挝央行将不时确定适用于实际情况的利率。第四十三条规定:老挝央行将根据政府的协议为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外国贷款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对比上述两个条文可以发现,老挝央行可以向政府发放临时预付贷款,并且可以根据政府的协议为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外国贷款担保;而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向地方政府及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且不允许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央行向政府提供贷款或为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外国贷款担保一定程度上会将政府投资回收的风险以及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转嫁到了央行身上,以致于风险发生时影响老挝央行其他职能的正常运作。

4. 对外资银行准入的限制

老挝《商业银行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老挝设立的外国商业银行的每个分支机构的投资资本不得低于50亿基普(约400万人民币)。

我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由此可见,我国对外资银行的准入限制较为严格,而老挝则对外资银行准入相对宽松。我国目前对金融市场的管理旨在防范金融风险和确保国家的经济安全,因而金融体制改革的速度明显放缓。相对而言,老挝对金融市场的准入比较宽松,无论是私人资金还是国外资金都能更轻松地进入其商业银行系统及其他金融机构系统,因而在金融市场上形成了各类商业银行自由竞争的局面。不可否认,我国基于防范风险和安全的角度对外资的准入进行限制确实过于保守,但也确实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经济的安全带来了一定的保障。老挝的外资宽松准入政策确实能够吸引更多外资进入其国内金融市场,但进来的除了外资还有风险,如果风险不能很好的管控,就会对国内金融市场造成极大动荡。

5. 资本充足率的限制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一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其一即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而老挝《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并无规定。

资本充足率反映了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商业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它不仅是衡量该金融机构资本实力的综合指标,而且是金融机构实行风险管理的核心所在。因此,资本充足率反映了一家商业银行抵抗风险的能力。老挝《商业银行法》未对其资本充足率作出规定,因而不能很好地引起银行对自身资本的重视。并且老挝经济水平较低,银行规模较小,如若不能保证资本的充足率,对资本充足率进行妥善监管,很容易导致商业银行陷入破产危机,影响商业银行存款账户的权益,降低商业银行在公众面前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可靠性。

6. 存款保障制度上的差异

根据老挝《存款保障基金章程》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基金成员应在基金最低业务年度按基金平均存款基准利率的0.1%向基金缴付保费;如果基金可能不在成员银行存款的范围内,基金董事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议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的协议要求缴纳特别费用。

根据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就以上内容来看,两国均对存款保障基金的保费费率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我国并未作出具体的数字或比例规定,而是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制定和调整保费费率的权利,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而老挝则是要求基金成员在基金最低业务年度按基金平均存款基准利率的0.1%向基金缴付保费,这个保费费率基本上是固定的。除非基金不在成员银行存款的范围内,才存在例外情形。老挝采取这种固定的保费费率并不利于保障老挝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款,因为基金的平均存款基准利率是受基金的累积水平、存款结构状况以及金融发展状况等各种因素影响的,而各基金成员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以及存款资金累积水平等也各不相同,以统一的保费费率来要求各基金成员交付相同的保费,保障不一致的存款数额,将会损害一些基金成员的投保积极性,引起部分基金成员的不满,并影响银行业和金融机构的发展。

7. 反洗钱监督机构有所差别

老挝《反洗钱法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反洗钱情报机构应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的一部分,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国内或国外洗钱活动的信息,并提交当局采取法律行动打击和阻止洗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反洗钱的监督管理,我国采取在国务院设立专门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方式负责全国范围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而老挝则由中央银行来负责打击和洗钱行为,并且下设专门的反洗钱情报机构来收集、分析和报告国内外洗钱活动的相关信息,央行根据反洗钱情报机构提交的信息采取反洗钱法律行动。老挝反洗钱情报机构隶属于老挝央行,主要是一个金融情报机构,并非一个独立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机构,受中央银行的管控,因此不能够独立地开展反洗钱情报工作。而我国设立专门的反洗钱行政部门独立地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反洗钱监督工作,有利于调动反洗钱行政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

(二)外汇与贵金属流通管理制度对比及法律风险分析

1. 老挝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

《老挝银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应对其监督下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确定外汇持有量,按照老挝银行的规定,以一种特定流通货币或多种货币维持净外汇水平。该法还规定老挝央行实施外汇管制和汇率政策,并且维持和管理外汇储备。

老挝《外汇和贵金属流通管理法令》第三条规定:任何自然人、法人不得直接向他们或由他们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进行外汇支付或接受,也不得在老挝境内偿还外汇债务,除非老挝人民银行根据其他银行建议并获得政府批准。需要在老挝境内付款的外汇持有人应由老挝银行在商业银行或授权外汇局更换为基普。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老挝外汇收益以及外币、贵金属和基普现金的转入转出都受到严格的监管。另外,该法还对外汇业务许可、监测、外汇贷款及其管理和外汇资金调动等都必须严格依据老挝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为了保障外汇管制制度的实行,该法令还对违反该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由此可见,老挝在对外汇的态度上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因此,投资者若进入老挝投资经营项目,应当严格遵守老挝关于外汇的使用规定,在其境内应当尽量转换成基普使用,汇入汇出外汇时要通过其银行系统操作,以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流通,保障经营项目的顺利进行。

2. 对外债的统计监测机构不同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老挝《外汇和贵金属流通管理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财政部应实施贷款合同,监督政府贷款的使用,包括对国有企业的贷款。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应持有政府帐户,提供服务和监测政府偿还外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应考虑批准、监督和监测居住在老挝的自然人或法人向境外的借款。

我国主要是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对外公布;老挝则是由央行对政府和其居民偿还外债进行监测,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贷款合同并监督政府贷款的使用。我国主要是通过国务院的行政部门负责监测,而老挝则是赋予中央银行监测的职能。总体而言,老挝中央银行肩负过多行政职能,以致于在履行工作职能过程中独立性和灵活性较低。因此,老挝央行对外债的统计监测必然不如专门的监测机构更为机动灵活,因此我国对老挝政府及其居民的贷款等应该采取谨慎衡量的态度,做好充分的利弊评估再决定贷款事宜。

(三)证券法律制度对比及法律风险分析

1. 监管机制不同

纵观两国证券法律制度可以发现,老挝主要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来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而我国则是通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上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自律监管,采取的是一种政府集中管理和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政府的宏观调控与行业的微观调控相结合,宽严相济,能够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发展。老挝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权主要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手中,难免导致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为一己私利或因权力膨胀而滥用权力,导致证券市场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证券业的发展,并且也无法很好地发挥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因此,有意在老挝从事证券行业的投资者,应当充分考察老挝的证券市场、证券行业规范和法律规范等,并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以降低投资经营的风险。

2. 证券业协会的存在与否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并且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规定,证券业协会主要履行教育组织会员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会员权益、收集信息提供服务、开展业务培训交流以及进行纠纷调解等职能。证券业协会的存在在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和证券公司证券交易行为,促进金融市场交易的和谐发展方面具有重大的作用。而从老挝有关证券方面的法令来看,并不存在关于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没有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相辅助,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过于吃力,不法分子易钻现行法律漏洞,从而导致证券市场秩序遭到破坏,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 监控报告制度不同

老挝《政府关于证券和证券市场的法令》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须向办公室报告其业务经营活动,包括财务业绩,内容如下:季度报告应至迟于下个月30日提交;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应在完成外部审计工作后7天内提交。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由于证券市场具有多变性,因此我国要求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异常交易提出报告,以便及时防范证券市场所发生的风险,并便于国务院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异动进行实时监督,以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发展。而老挝《政府关于证券和证券市场的法令》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其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未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也未要求对交易异动进行及时报告,这难以适应证券市场交易的多变性,也无法对证券交易进行很好的监督,在证券市场发生异常时无法对证券交易实施一定的措施,将会导致证券交易市场秩序的紊乱,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同时也会打击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安全稳定性的信心。

4.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持股比例要求不同

老挝《政府关于证券和证券市场的法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国内投资者建立合资证券公司。但外国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份的51%。

我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十条规定: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1/3。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1/3。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

由此可见,两国均允许外国投资者参股到本国境内证券公司当中,但两国对外国投资者在合资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要求不同。老挝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份的51%;而我国要求不得超过1/3,在最大投资额度上远远低于老挝。外国投资者对境内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过大,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境外投资机构推动老挝境内证券业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也会因境外机构外汇的大量汇出和汇入而打破老挝外汇进出量的稳定,从而影响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保险法律制度对比及法律风险分析

1. 保险种类规定不一致

老挝《保险法》第四条规定:本保险法适用于下列保险企业:执行所签订的合同属于被保险人生命期限的保险企业;各保险项目都收取保险费并保证受灾时发放保险金的保险企业;以专门合同集资的保险企业。第六条规定保险分类包含财产保险、民事责任保险以及人身保险和集资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就两国现行保险法律制度来看,老挝对保险种类规定主要包含财产保险、民事责任保险以及人身保险和集资保险,从其保险企业业务来看其保险业务主要涉及人身保险、灾难保险以及集资保险;而我国保险种类主要包含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但其下还包含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并且保监会有权批准其他相关保险业。虽然不能说我国针对保险种类的规定已然尽善尽美,但从对比中也可以看出老挝关于保险种类规定的不完善。保险种类的不完善可能会导致人身或经济财产在某些方面无法得到保障和赔偿,公众欲寻求事前保障却无保障途径。

2.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不一

从整个老挝《保险法》来看,该法仅在第四十一条即保险合同制度当中规定了投保人的义务,而未规定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应说明或诚信义务,同时也未对保险人的欺骗行为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而我国《保险法》第十六、十七条分别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说明,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老挝这种对保险人行为无限制的制度实质上是在纵容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为所欲为,将会严重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

3.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与否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老挝《保险法》中并未对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进行相关的规定。如若投保人可以随意对与自己无关的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并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或灾害时获取高额赔偿,就可能会产生有不法分子违背道德故意替保险标的投保并破坏损毁保险标的以获取高额赔偿的现象,使保险市场秩序遭到破坏。长此以往,必然会加大保险业的经营风险,从而影响其他正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4. 注册资本规定有所不一

老挝《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股份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必须有公司资本,以履行不少于部长会议法令规定数额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要公布的任何文件必须清楚地列出其公司资本。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对比两国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规定,可以发现两国均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但是老挝保险法并没有对注册资本的具体数额和资本缴付形式作出规定,而是要求按照不低于部长会议法令规定的数额开展保险业务。我国保险法则对注册资本的具体最低数额要求为二亿元,并且要求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公司一般会提取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作为保证金,以保证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清偿债务的能力,明确的注册资本以及实缴货币形式能够保障保险公司的清偿能力,同时保障投保人等人的合法权益。老挝以不明朗的注册资本和资本缴付形式,难免使投保人及各权益人对保险公司的清偿能力产生质疑,也容易产生保险公司是否能够保障自身权益的忧虑。

5.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要求不一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老挝《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第二十六条所述作为保险经纪人工作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标准:18岁以上的老挝公民;未因本法第十四条所述的任何情形承担过责任;拥有良好的职业知识和技能。

从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我国保险经纪从业人员需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即获得我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及有关单位据此核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这些都是具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具有合格的职业知识和技能的表现。而老挝仅规定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知识和技能,但是确定保险经纪人的职业知识和技能的标准却没有具体规定,也未见有相应的资格认定制度。因此该国保险业的保险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难免参差不齐,执业能力难免遭受质疑,并且能否很好地为投保人提供服务和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也令公众甚为担忧。

最后,进行股权重组后,老挝方股东实际仅占40%,而我国H公司占45%、Z公司占15%。我国两公司所占比例远远超过老挝方股东,并且仅H公司的实际控股比例高于老挝方股东,一定程度上会引起老挝方的不满,这种不满可能会在资金周转过后以及项目走上正轨之后表现更甚。因此,我国公司应当与老挝方积极协调,合理处理好其间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以更好地在老挝境内进行投资。

三、防范金融法律风险的建议

老挝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国家,经济水平较低,但不可否认的是,老挝自经济改革发展以来,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就目前来看,老挝金融环境较为宽松,外汇管制正在逐渐放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了较为良好的投资环境。截止到目前,我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都已在老挝开设分行,富滇银行已成立合资银行,太平洋证券公司已成立合资证券公司。另一方面,老挝的金融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的进程中,但尽管如此,老挝的金融法律体制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整体来看,老挝整个金融法律体制都存在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问题,老挝的金融监管机构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机关,国家行政干预明显,宏观调控过强,导致监督机构的灵活性和独立性较低,微观调控手段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因此,老挝金融市场可能比较容易会受到影响,金融秩序稳定不高,因而投资风险较大。

其次,老挝外汇管制虽然政策上可能已经开始逐渐放松,我国人民币仅在老挝北部中老边境地区能够兑换使用,但从法律上看还是较为严格。老挝外汇的进出、买卖以及使用等仍然需要严格遵循与外汇有关的法令,违反者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因而,有意要在老挝进行投资并且需要对外汇进行一定的汇出入或者其他业务的投资者应当认真了解老挝的外汇管制制度并认真遵守。

另外,老挝金融市场监管不严,金融市场某些从业人员资质认定无统一标准,水平参差不齐,信誉较低。老挝金融也发展较晚,因此很难确保投资者在金融的投资保障,这一点对本就不是很熟悉老挝金融环境的外国投资者来说更是一大挑战。因此,老挝法律应该尽快完善金融业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认证,以更进一步地营造一个稳定的金融投资环境。
    最后,老挝金融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甚至在某些领域还存在法律空白。老挝属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定的重债国之一,银行资本金和政府财政收入有限,因而其政府收入和偿债能力往往有限,难以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及时收益和回报,因而影响外国投资者对老挝的投资热情。并且,纵观老挝金融法律制度,我们可以发现整个体系关于救济制度这一块的内容极少,在金融市场上遭受到权利侵害时无法在法律上寻求救济依据,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这无论是对其境内投资者还是对国外投资者都是很不利的。

四、典型案例

(一)案例简介及主要问题分析

老挝某水泥项目原由老挝某商业银行董事长兼老挝华侨领袖作为发起人,联合当地公司在2004年8月成立项目公司——LC公司,于2004年11月开始投资建设。2005年由于资金出现困难,导致项目进展缓慢。老挝政府希望我国政府予以支持。经考察,中国H集团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决定与北京Z公司组成联营体联合参股投资该项目,并与该项目企业——LC公司签订了《合资协议》。中国EM银行为该项目出具了融资意向书。老挝计划与投资委员会已于2006年5月对该项目颁发了外国投资许可证。该项目先后获得了国家发改委对该项目的核准、国家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对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和商务部同意两公司参股项目企业的批复。中方联营体派驻的管理人员于2006年9月6日正式接管了该项目公司的全面管理,并且很快就在2007年初投产运行。该项目的建成,有助于解决老挝水泥长期依赖进口的现状,节约大量外汇,并可以出口到泰国和越南市场。该项目满足老挝02/99环保法规定的环境标准。

H公司和Z公司对LC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后,分别持有45%和15%的股份。老挝方股东在此次股权重组后共持有40%的股份。中方投资总额的20%为资本金,已分别由H公司和Z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剩余80%的资金将作为债权投资分别由H公司和Z公司向中国EM银行申请贷款解决。H公司母公司——中国H集团公司和H公司分别为这两笔贷款提供还款担保。

根据老挝《外汇和贵金属流通管理法令》第三条规定:任何自然人、法人不得直接向他们或由他们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进行外汇支付或接受,也不得在老挝境内偿还外汇债务,除非老挝人民银行有银行建议并获得政府批准。需要在老挝境内付款的外汇持有人应由老挝银行在商业银行或授权外汇局更换为基普。由于老挝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不允许在其境内采取外汇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必须兑换为基普才能在境内进行结算业务,因而要承担相应的汇率波动风险。另一方面,老挝是主要重债国之一,老挝政府收入和偿债能力有限,H公司和Z公司的收益和回报能否及时收回还是一个问题,并且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运转。

H公司和Z公司需向中国EM银行申请贷款对水泥项目进行投资,外国投资者从国外贷款进入老挝境内必须经老挝央行批准,除此之外,两公司从老挝水泥项目获取的利润也需经批准并经其商业银行系统转移回我国,资金的汇入汇出需经繁杂的程序,并且老挝银行系统并不发达,金融监管机制不完善,存在一定风险,一定程度上不便于外国投资者,甚至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资金的及时需求和利用。

另外,H公司和Z公司贷款均由H公司及其母公司H集团提供还款担保,但老挝境内投资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并不能完全保证投资成本的及时回笼以及利润的获得,那么H公司和H集团就可能面临以自有资金承担还款担保义务的风险,严重时可能导致该公司和集团资金周转不灵、难以维持运营。

(二)解决方案和启示

目前,大多数中资企业都能够意识到海外投资的金融风险,但却没有建立起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对冲机制,缺乏相应的制度建设,特别是缺乏熟悉海外市场的法律、财会、资产管理、风险管理以及公关管理等方面的高端专业性人才。因此企业应当首先注重对这方面人才的储备和培养,以及实现对跨国公司或境外子公司人员和资金的绝对控制,提高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共同抵御风险的能力。在上述案例中,作为国内母公司的H集团应该对境外企业有一定的控制权,特别是金融财务上的话语权,避免因境外投资经营不当而导致巨大的债务黑洞。同时通过建立风险对冲机制,尽可能减少各种金融风险对海外投资的影响。

由于金融政策具有易变性,企业在获取信息的效率和速度上不及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因此可以充分利用专业中介服务在信息搜集、甄别、处理和分析上具有一定优势,通过他们提供的服务,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掌握不足带来的风险。

第七章 土地法律风险

一、老挝土地情况简介

(一)土地资源、土地价格

老挝是中南半岛北部唯一的内陆国家。湄公河流经1900公里,国土面积23. 68万平方公里。湄公河大多流经丘陵和平原地带,每年河水泛滥后,在两岸沉淀下一层肥沃的土壤,沿岸的冲积平原成为老挝的农业区。

老挝的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80%,农业在老挝国民经济中占据主要地位。2005年全国耕地面积约108万公顷,森林面积约1 614万公顷。2007年全国农业生产总值约为14.5亿美元。主要农作物有水稻、玉米、薯类、咖啡、烟叶、花生、棉花等。老挝的农作物种植以水稻为主,稻谷种植面积占全国农作物种植面积的80%。虽然农业产值在老挝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据主要地位,但是由于在农业生产中资金和技术投入不足,以及农民低收入、农业低产出使其农业发展受到影响,如主要农作物品种落后,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业经营方式落后,农业机械化水平低,农田水利设施不配套,缺乏农业科研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等。

目前政府规定的农业用地租赁价格每公顷每年6~9美元,执行过程中的价格通常是10~16美元,随着土地需求的增加,价格逐步上升。其他建筑、工业用地价远高于农业。目前土地销售价在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有不同价格。如首都万象:远郊40~50美元/平方米,近郊60~120美元/平方米,市区120~250美元/平方米。其他省会城市通常在40~50美元/平方米。

(二)土地投资政策

老挝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但与此同时,老挝土地法也规定了个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可以依法成为土地的用益权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权。但外国人、无国籍人仅享有土地租赁权。老挝的土地分为农业用地、林业用地、水资源地、工业用地、交通用地、文化用地、国防安全用地和建设用地。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转换土地类型,且不得对自然环境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土地使用权人需向政府申请使用土地,审批许可的,由政府颁布土地证,土地证有效期3年,如使用权人在该期限内按照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土地,且不存在任何争议或者该争议已被解决,则使用权人有权向省市或特区的土地管理办公室申请长期使用土地。

二、老中土地法律制度对比

(一)相关法律

老挝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法》、《城市规划法》、《土地修改法》、《土地法实施条例》、《国家土地管理署条例》、《城市规划条例部长令》、《土地测量、分类和土地权通知》、《国有土地使用规划》等。而在我国,主要的土地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关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老挝土地法第三条规定:宪法第17条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全国土地由国家集中进行统一管理。土地由国家统一划拨给个人、家庭和经济组织使用、出租或租借地特许经营,划拨给军队、国家机构、政党、老挝建国阵线和人民团体使用,以及划拨给外侨、不明国籍人士、外籍人士和组织等出租或租借地特许经营。

(三)土地分类

我国土地管理法将我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在上述三种分类的基础上,我国土地管理工作者又将土地作了更进一步的分类。根据现行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土地用途划分了12个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另在此基础上又细分了57个二级类。

老挝土地法第十一条规定:全国土地划分成如下区域和类型:1区域分类:平原地区、高原地区和山区包括:城市区域;农村地区;特定经济区;特别经济区;2土地类型分类:农业用地;林地;水域面积;工业用地;交通用地;文化用地;国防和国家安全用地;建设用地。

三、老挝土地法主要内容

(一)土地法的任务、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制度

老挝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本国个人、家庭及组织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权,而外国人、无国籍人仅仅享有土地租赁权。这样的区别由主要维护老挝本国居民长期使用土地的权益,而租赁权是土地使用权延伸出的权利,它能够为老挝居民流转土地、获得土地收益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也通过限制租赁期限来保证土地权属长期在本国居民手中。而且老挝对土地租赁权做了较多的限制,通常情况下不得让与,转租也受到限制或禁止,而土地使用权却可以依法进行抵押。此外,土地使用权一般要求支付地租,但也可无偿使用。土地租赁为必须为有偿形式,租金是必要条件。
   (二)土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法律制度
    1.土地管理及其任务。土地行政不仅是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更重要的是国土安全(国际环境的变迁和自然环境的变迁所引发的危害)和人民生存、生活条件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老挝土地法规定,政府在全国统一范围内集中管理土地,政府授权有关管理部门如:农业和林业部、工业和手工业部、交通运输邮政和建设部、信息和文化部、国防部和国家安全部,行使土地管理职责。以上管理机关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行土地登记,发放土地证,出租土地并直接管理建筑用地。因此,在老挝,政府授权部门的管理活动具有主权性行政管理、产权性行政管理和一般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性质。这种以专门机关行使土地统一支配权的方式能有效保护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土地生态环境的不断优化。与老挝土地法相比较,我国在土地管理方面也作了类似原则的规定,如全国土地统一管理原则、专门机构管理、统筹规划,综合平衡等。

2.土地划分及其范围。老挝土地法规定,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以下八个类型: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建筑用地、工业用地、交通用地、文化用地、国防、治安用地和水域用地。关于各类土地范围划分权和程序方面,中央一级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分配和划分各类土地,然后向国会提议以便审议通过。地方政府在自己负责的范围内规定各类土地的范围,使之符合政府制定的土地类型范围的规定,然后向自己的上级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3.土地类型改变。老挝土地法规定,一旦认为有必要,可以把一种土地类型转变为另一种类型,但在改变用途之前,必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并不得对自然环境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4.农业用地管理。农业土地是指规定用于种植、养殖和农业试验研究包括水利的土地。农林部是农业用地的管理者。农业用地的使用权,一般指农业经营者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长期直接从事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它为一种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农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即获确定,不待他人行为之介入即可直接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及收益,他人不得干涉。老挝土地法对农业用地使用权限作了专门规定,政府批准个人和家庭按分配计划、目标、长期、有效地使用农业用地,农业用地使用权实行政府审批授予制。县政府把自己管辖的农业用地使用权,以出具土地证的形式审批授给个人和组织使用。该土地证有效期3年,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土地按规定、目标、正确使用并且无任何异议或该异议已被解决,方可有权向省、市或特区土地管理办公室提议,以便申请长期使用权的土地证。笔者认为,这种先短期授予,再视情况授予长期使用权的做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有利于政府对土地实行监管,又增强了农业劳动者的适应性,要么在短期内改变劳动性质或弃农从事其他行业,要么长期从事农业土地经营,保持稳定的土地使用关系,因为农地使用权人对不按规定征用耕地或其他妨碍权利行使的行为有权依法行使抗辩权,寻求法律的救济。

5.建筑用地管理。建筑用地是指规定用于住宅、楼房、工厂、办公楼、机关、公共场所的建筑土地。财政部是建筑用地的管理者。建筑用地的种类划分为四大类:(1)为公共利益的建筑用地;(2)住宅的建筑用地;(3)工厂建筑用地;(4)办公楼、机关的建筑用地。一些虽非国家投资,也不具有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如城市房地产开发,适用建筑用地制度。建筑用地种类划分的意义在于不同用途土地的收益具有较大的差别,同时也涉及到国家的产业政策。老挝土地法具体规定:(1)政府必须保留用于公益的建筑用地。如果上述土地使用目标有所改变,也同样必须为公益服务并且必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许可;(2)建筑用地使用不得触犯他人的利益并保障认可的真实状态;(3)各种建筑必须获得城建规划机关的批准并严格按城建规划规则执行,必须获得有关职权机关的批准,完善技术标准包括环保。

6.工业用地管理。工业用地是指国家规定作为工厂、工业园、工业科技研究所、污水处理站、工业废料处理站、能源原料源;输电线路、能源和天然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线路用地、矿产区和用于其他工业目标的土地的范围或土地界限。工业手工业部是工业用地的管理者。在行使工业用地使用权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获得工业手工业部门的批准;(2)获得城建规划机关的批准;(3)不对他人、公益或环境造成损失;(4)租赁使用后的矿产土地,应修复地面并恢复原状。

7.国防、治安用地管理。国防、治安用地是指用于国防、治安工作的土地如:哨所、办公楼、营房、培养军区技术的学校和训练场地,警察局、炮兵阵地、军用机场和码头、军、警仓库、医院、工厂、休息场所以及用于其他国防、治安工作的土地。国防部和内政部是国防、治安用地的管理者。一旦有必要,武装部队可以把不论是个人或是组织的其他类土地按政府的规定用于国防、治安事务。使用结束后,必须把上述土地物归原主。使用中,如果给获得该土地开发使用权的人造成损失,应考虑给予适当的损失费补偿。笔者认为,老挝土地军事征用制度既体现了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又注重对使用权人的利益保护,通过适当补偿,使其经济收益权得到合理的实现。这一规定也从侧面反映了老挝国内政治、军事矛盾交错,稳定与发展乃是政府担负的双重重任。我国土地法没有规定军事征用土地制度,而是规定了土地公益征用及补偿制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它集中反映了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是发展中国家城市化发展和经济建设道路上必须建构的土地法律制度。

8.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指把各种资料记入土地登记簿,如获土地使用权的夫妻的姓名、土地类型、范围和土地面积、土地的由来和位置,统统记入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制度是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利益的一项基本制度。老挝土地法对申请材料、程序和审查机关作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老挝土地法对出具具有证明物权效力的土地证影印件(土地替代证)作了特别规定,引入了司法除权判决程序来保证土地证的真实性和公信力,即土地登记机关在其土地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信其正确的法律效力。当土地证遗失或被损坏时,驻省、市或特区土地办公室向已申请的个人或组织出具土地证影印件。如果该遗失或损坏的土地证未能留下有关能够作为证据的痕迹,在出具该土地证前,必须事先拥有土地所在地当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三)老挝公民有关土地的权利和义务

1.土地使用人的权利。具体包括:(1)土地保障权,是指政府授权某一个人或组织保护土地的权利,以便在一定的目标内使用。该项权利源自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他物权。在该权利存续期间,土地所有者负有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2)土地使用权,是指按政府分配计划列入某一目标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便满足获得该土地使用权人的需要。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权利,因为其通过日常管理来很好地利用土地资源使之产生收益效益。(3)获得来源于土地的收益,是指从本人获得该使用权的土地收益中的征收权,如来源于出租、来源于拿去作股或把已开发的土地拿去担保。(4)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是指把有关该土地使用权交给他人使用和指导的权利。只有开发建设、增加生产的土地可以转让。(5)土地出租权,指政府允许老挝公民出租土地,但最高不得超过30年,可视情节续租。至于老挝公民之间拥有开发了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最高不得超过20年,并根据土地所在地的政府同意,可以视情况续租。土地出租实际期限应根据产业将使用该土地的特性和规模来规定。(6)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死亡后留给子孙、父母或亲戚继承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人的义务。物权法理论认为,用益权人主要负有两方面的义务:一是支付土地使用费;二是不得改变或损坏物的本质和不得损害物的所有人的利益。老挝土地法规定土地使用人的义务包括:第一,要按目标正确使用土地;第二,不对土质造成损失,不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第三,不违背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第四,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认可的现实状态;第五,按规定的时间履行下列有关土地纳税义务:土地税、来源于转让的税收、出租所得税、遗产继承税、名称转让手续费、土地使用司法登记手续费、其他有关的土地手续费。从土地税收的理论和实践来看,老挝土地法规定土地使用人的纳税义务中土地税遗产继承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出租所得税属于所得税性质的土地收益税;来源于转让的税收属于不动产转移增值税。土地税的作用在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抑制土地投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引导土地利用方向和调节土地收益分配。

(四) 外国人、无国籍人有关土地租赁的权利和义务

老挝土地法没有对外籍人、外国人这两个概念作出法定解释,但在立法中,外国人和外籍人是不同主体概念,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不同。笔者试做以下界定,外籍人是指祖籍为老挝人但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类似与中国的外籍华人。外国人是指位于一国境内没有该国国籍但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无国籍人是指在一国境内而没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外籍人、无国籍人、外国人以及上述个人的组织的共同点在于没有土地的使用权,只享有土地租赁权。它们之间的差异表现在:

1.有权批准授予租赁权的机关因外籍人、无国籍人、外国人的不同存在行政级别区分。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上述个人的组织如果需要从老挝公民手中租赁已开发的土地,应获得土地所在地省、市或特区政府的批准。至于外国人及其组织,如果需要从老挝公民手中租赁已开发的土地,其必须事先取得土地所在地省级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再由这些部门上报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2.土地租赁权的最高年限因外籍人、无国籍人、外国人和租赁土地的来源或用途不同作了区分。无国籍人、外籍人以及上述个人的组织,从政府租赁土地的期限是根据产业的条件、规模、特性而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0年,亦可以按政府的同意视情形续租。无国籍人、外籍人以及上述个人的组织从老挝公民手中租赁已开发的土地,其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并可以按土地所在地的省、市或特区政府的同意视情形续租。至于给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的外国人的期限,是根据项目、产业的条件、规模、特性而定,但最高不得超过50年并可按政府的决定视情形续租。虽然老挝土地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人、上述个人的组织仅享有土地租赁权,不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是他们所应当履行的土地法上的义务与土地使用权人完全相同。

四、土地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2006年,老挝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署,作为内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职能为:通过关注土地管理能力建设,支持国家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的目标,保障土地产权的安全性,发展透明高效的土地管理制度;通过相关土地税费,增加财政收入等。此前,由于没有独立的土地管理机构,老挝的土地管理工作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农业用地归农林部管理,建筑用地归财政部管理,工业用地归工业手工业部管理,国防、治安用地归国防部和内政部管理。1997年,老挝国会通过《宪法》,提出土地国有化,在法律上规定只有政府才有权将土地交给机构或个人,在老挝的侨民和外国企业都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2003年国会进一步修改《宪法》,要求以国家土地管理机构作为全国土地管理的行政职能机构。

目前,作为一个年轻的行政管理机构,国家土地管理署在老挝政府机构体系中的地位并不高,尚缺乏统筹协调土地管理这一复杂性工作的能力。关于老挝的土地管理体系,我们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来看。从纵向上看,老挝土地管理机构构成包括国家、省、县、乡四级管理体系。从横向上看,国家土地管理署包括土地产权产籍局、土地政策与土地利用调查局、办公厅、土地和自然资源信息研究中心、土地利用规划和发展局5个部门。

(一)基础工作较弱,制约了土地市场的管理

老挝2003年《土地法》规定,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以下8种类型: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建筑用地,工业用地,交通用地,文化用地,国防、治安用地和水域用地。但仍缺乏更为详细的二级分类体系,由此导致土地评估、税费、资本化、规划等诸多后续工作难以开展,不能满足土地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同时,受宗教等因素影响,土地产权产籍管理不规范,成为制约土地持续管理的关键。

老挝《土地法》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实践中却存在农民永久使用、农村集体永久使用两种类型,使用权无期限限制,属于永佃使用权范畴。因此,当地政府普遍将这种永佃权称为私有权,认为存在国有、集体和私有3种土地产权类型。从产权类型构成看,在城市地区,80%的土地都是“私有”,即拥有永久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在山区农村,农村“集体私有”的土地以人工林为主,这部分土地的规模不大,在实践中政府往往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行生产经营。相比而言,在平原农区,受佛教信仰环境下的国家松散管制影响,农民多代定居生活所占用的很多土地均为“私有”,一些优质农田、农村宅基地等均属此类,这种产权类型土地规模所占比重较高,估计超过90%。

老挝有专门的司(局)部门负责产权产籍管理。近年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国家对不同产权类型的土地规模、比重及其分布情况尚未完全掌握。其中,对于在解放前属于老挝个人合法所有的土地部分,鼓励换发新地契。目前,老挝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已经换发了17万份地契,但具体面积尚未统计,对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发证工作还没开始。这种混乱的土地产权关系之所以能够持久维持的重要原因在于,老挝是一个佛教国度,具有良好的宗教信仰环境,人与人之间比较和善友好。即使农村土地本身没有地契,世代相传生存延续下来,作为一种既定事实,也能够持久保持。

在产权管理方面,2003年以后法律允许进行土地买卖交易,在国家需要时(如建设医院、学校、东盟十国运动场等)可以收归国有,并采取货币和土地置换方式给予补偿,直到相关土地使用者满意为止。目前,这种国家收回土地的案例在农村和边缘地区较多。在城市很少存在不配合收回土地的情况,政府从来没有采用强制手段执行收回。今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发展以及人们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土地使用权人尤其城市居民的搬迁工作将十分烦琐,面临很多困难。据了解,这已引起老挝政府的重视。

(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较低,价格管理体系尚不健全

目前,老挝的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署承担,没有专门中介评估机构。一旦地区土地基准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将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开展土地评估。一般情况,开展一次地价评估的时间间隔为2年。土地评估的工作费用由财政部预算局支付。从评估方法上,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和自身经验(考察周边基础设施配套情况)进行评估,尚没有系统、规范的地价评估方法。从评估对象上看,没有严格区分城市和农村土地评估。在城市,由于国家占用土地案例较少,土地市场交易量不大,只能参考7~8年内的交易案例进行评估,缺乏现实性和科学性。如万象市,一般以地上建筑物的价格为基础,对城市土地价格评估进行修正,预期每期土地价格增长不会超过15%。在农村,以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由镇长、村长和农民参与开展调查,尽可能考虑基础设施因素对土地价格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

(三)土地税费类型较多,管理体系有待加强

由于土地市场尚处于培育阶段,老挝的土地收入仅占全国财政收入的0.24%,这也是目前政府计划加快推进土地资本化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老挝涉及的主要土地税费类型包括:土地使用税、土地出售交易税(按交易额的1%收取,其中包括土地登记、服务费等)、土地使用租金、有关罚款、土地用途变换税、工作人员的服务费等13个方面。从收取管理方式上看,从建立土地管理署后,土地交易等有关收入由下属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然后交给国家财政预算部门;具体按照老挝的《土地法》规定进行征收管理。由于面对国家财政紧张的局面,在某些情况下土地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提出申请的方式进行预留。土地税费收取的标准、分类、依据不完善,管理体制不科学,是当前土地税费管理面临的难题。今后计划学习借鉴中国的做法,归并土地税费类型、明确税费标准,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规范税费管理,不断提高国家财政收入。

(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刚刚起步,土地资源的价值有待显化

老挝的土地使用制度正处于有偿使用起步阶段,主要采取租、税、费多元方式体现,距离土地资本化科学管理的目标尚有很大差距。具体做法包括:外国公司使用国家建设用地主要采取协商方式租赁取得,一般工业用地租金为1~6美元/每平方米/年;此外,国家财政部门还征收一定的营业税、利润税等。本国企业生产建设用地管理执行同等政策。针对当前农村建设房屋需求加大、农田占用速度加快的现象,国家通过征收农民一定的土地使用税,进行严格调控,不同地区农用地有偿使用采取差别化管理。例如,在万象城市里面的农村土地使用税4.5万基普/公顷(人民币1元≈1200基普),在一般农村地区为2万基普/公顷。农民在自己的地里盖房占用农田要收取3万基普/公顷的费用。

总体上看,老挝目前土地市场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土地资产与资产化管理还缺乏统筹协调,市场管理的空间潜力较大。

五、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情况及面临的问题

老挝龙福投资有限公司是中国在缅甸的一个投资公司,投资领域主要是房地产,其中的一个具体项目为万象天阶金融产业示范区。该公司在老挝取得多项突破,主要包括:第一份房产证(由万象市财政厅颁发)、第一个外国投资者能够拥有永久产权的项目、第一次按揭贷款模式、第一次银团贷款、第一次物业管理模式。作为房地产项目,土地利用、房屋所有权、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标准、按揭贷款、物业管理、市政配套等过程中均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立法空白、模式空白,如何既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又能创造性地为工程项目找到合法依据甚至是推动政府出台有利于该项目的新政策,是该公司的最大障碍之一。

万象赛色塔综合开发区是中老两国确定的重大合作项目,老挝在国家层面确定了该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专区的地位,享有特殊的优惠政策以及一站式的便捷服务。但是在经济区内,经济区开发商直接从国家拿地,根据《投资促进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开发商投资经济区的期限最高不超过99年,政府可以视情形延长。这与直接从私人手中受让土地使用权不同,因为个人对其土地是享有永久使用权的。而从国家购买土地使用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况且经济区内允许投资者自行建设厂房,但该厂房能否办理所有权证、在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厂房的归属等问题,在经济区内仍得不到解决。经济区的土地问题,是投资老挝过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

(二)问题分析及化解方案

土地权属明晰是进行大规模投资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投资者要开展相关投资活动,除了要跟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外,还需要获得使用所投资项目范围内使用土地的权利。万象赛色塔综合开发区的土地即为通过特许方式获得一定时间内的土地使用权,再通过租赁方式向园区内各投资者提供使用的土地。这对于经营期限为不长、土地依赖程度不高的投资者而言是可行的,但对于多数希望能拥有土地产权的投资者而言,如何获取土地便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长期以来,外国人通常是会通过让老挝公民代持的方式间接持有老挝土地或房产。但与中国一样,代持并不能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因为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持有人必须得到行政授权方能享有,持有土地是需要行政确认后方能形成合法有效的法律事实,否则仅凭投资者和代持人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因此代持土地、并在非自有产权的土地上进行大型房地产项目是不可行的。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情况更为复杂。老挝没有颁发房产证的做法,土地所有权归国家,老挝人仅有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土地享有永久使用权,且可以自由处置(转让、租赁均可)给其他老挝人。

为了解决土地无法为外国人使用问题,公司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将土地从私人手中购买其土地使用权,因此该项目均是建在公司自己拥有永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之上。同时,公司也积极推动老挝房地产证的颁布实施,在立方层面上完善、创新了老挝的民事法律基本制度。投资者在购买房产后,将获得合法的房产证,对购买房屋拥有永久所有权。

 

第八章 企业税收法律风险

一、老挝税制体系概述

目前老挝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外国企业和个人与老挝本国的企业和个人一样同等纳税。老挝的税务种类分为两大类,分别是直接税和间接税,而间接税又包含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直接税则包含了利润税、所得税、承包税、环境税、手续费、专业服务费等。

(一)老挝关于间接税的规定

间接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是指通过向商品使用和服务者收取的并经由生产经营者的一种税种。

1. 增值税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在每个过程中增值的部分所收取的间接税,从生产、交通、提供服务到享用,按照进入老挝境内的商品和服务价值收取。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增值税法》第16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同时须额外支付产品进项价格10%的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1)年营业额超过4亿老挝基普的产品制造商和服务供应商,以及不到登记限额但主动选择进行登记的企业主;

(2)商品和服务进口商;

(3)不居住在老挝,并且没常设机构包括办公室、分支机构、工厂、开采场所、建筑工地以及活动发生的其他所有场所。

增值税所针对的对象包括以下几方面:

(1)进口商品进入老挝的组织、法人实体和个人;

(2)由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在老挝领土范围内为获取报酬和其他利益而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供给;

(3)位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

(4)由发生购买或供应不动产商业行为的已登记增值税纳税人为获取报酬而提供的供应;

(5)至少有部分被增值税纳税人已经使用或确定会被使用的不动产;

(6)为了出租和租赁不动产而发生建设、购买或租赁不动产等商业行为的已登记增值税纳税人为获取报酬而提供的转让和租赁;

(7)至少有部分出于商业目的,被增值税纳税人已出租或确定会被出租的不动产;

(8)酒店住宿地或类似地的出租,包括用于临时安顿的备用土地的租赁;

(9)用于停放交通工具的经营场所和地点的出租;

(10)作为不动产固定安装的设备和机器的租赁;

(11)作为不动产固定安装的安全保险箱的租赁。

2. 消费税

消费税是指在老挝税法中规定的,在老挝境内向消费某些种类的商品和服务所收取的间接税。在老挝必须缴纳消费税的商品主要有:燃油;交通工具所使用的燃气;酒,啤酒,含酒精的饮料;成品饮料,如汽水、苏打水、滋补能力饮料、矿泉水;果汁饮料和其他相似的饮料;烟:烟丝,盒装,雪茄;首饰用品;各种类型的地毯;香水,化妆品;纸牌以及赌博用品;烟花,鞭炮;交通工具:摩托车及货车;机械零部件及交通工具配件;快艇,机动船以及相关配件;卫星电视接收器,音响,电视,照相机,电话,录音器,娱乐用品以及相关的配件;空调,洗衣机,吸尘器;斯诺克球桌,保龄球配件,足球设备;各类游戏用品。需缴纳消费税的服务有:娱乐:舞厅,迪吧,卡拉ok;保龄球;按摩,药熏治疗,美容;电话服务,电视系统,电视机顶盒,电脑;高尔夫;彩票;棋牌及相关用品。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第20条的规定,一般商品的消费税从5%——90%不等,服务方面的消费税税率从10%——80%不等。

(二)老挝关于直接税的规定

直接税指向各个公民收取的税,包括在国内和国外开展生产业务有收入的个人、法人和组织。其中直接税包含了利润税、所得税、承包税、环境税、手续费、专业服务费等。

1. 利润税

利润税是指从事经营、生产、贸易和服务的,不管其是个人还是法人,是居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还是境外的有利润所得的人义务交纳的一种直接税。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第29条的规定,老挝国内的有法人的企业和外国的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适用24%的利润税,除了在资产市场注册的公司外,可从注册之日起4年内享受从正常比率中减少5%利润税的政策。进行生产、进口以及销售烟草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则适用26%的利润税税率。对于个人企业和自由职业者的利润税比率,按递进税率从0%至24%。

2. 所得税

所得税是根据老挝税法的规定,向在老挝境内有收入的个人、法人的收入收取的直接税。

必须缴税的所得包括:

(1)来自工资,劳务费,加班费,职称费,义务费,年度奖金,管理层或经理人利息以及实物或货币形式的收益所得;

(2)来自分配或利润分配或股东、持股人收益的所得,以及出售个人、法人股份的利润所得;

(3)借贷利息所得,代理或个人、法人代理所得,合同或其他关联条约担保所得;

(4)政府机构,老挝建国路线,群众组织机构以及社会组织机构非商业的业务活动所得;

(5)奖励,货币形式或价值一百万老币以上的物品彩票奖品所得;

(6)出租所得,如土地,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械或其他资产;

(7)来自知识产业的所得,如个人或法人的专利证书、版权、商标或其他;

(8)贸易,土地、建筑物使用权转让。

3. 承包税

承包税是向不在增值税体制内的进行中小型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收取的直接税。承包税的计算是用年度业务收入乘以承包税率。计算承包税前业务生产单位必须结算往年的营业收入和年度预算作为计算数据,如发现上述相关数据不符合实际,税务局将与相关的评估部门重新协商,使营业收入符合实际业务情况。

4. 环境税

环境税是向得到许可的个人、法人以及组织机构在老挝进行生产经营、进口或使用自然资源,且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身、健康,对动物、植物以及生态平衡造成危害所收取的直接税。

所有的得到允许的老挝个人、法人以及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在老挝进行生产经营、进口或使用自然资源,且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必须缴纳环境税来整治消除污染和残余物,使环境能够恢复到适合社会生活的状态。

关于缴纳,免缴,收取目标,计算基础以及税率则有专门的规定条款。

5. 手续费和专业服务费

手续费属于直接义务,是政府以出具票据证明和各种许可证明向开展社会经济活动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收取的管理服务费。

专业服务费属于直接义务,通过政府部门使用国家预算且不计利润为社会活动进行的专业服务管理。

手续费和专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上交规定按照国家主席每期颁布的手续费、专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的费用的法令执行。

二、老中在企业税收制度上的异同

中国与老挝在企业税收制度的异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义务人方面的异同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老挝税法的纳税人不完全相同,老挝并未对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划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而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中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老挝税法中的纳税人包括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以及长期或者暂时在老挝进行生产经营和从事其他业务的当地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在老挝境外开展业务的老挝籍人也须依法纳税。

(二)税率方面的异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对于居民企业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征收20%的企业所得税。而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第29条的规定,老挝对公司征收的利润税分为三种税率,老挝对于国内和外国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征收24%的利润税,并且除了在资产市场注册的公司外,可从注册之日起4年内享受从正常比率中减少5%利润税的政策,此后则将按照本税务法所规定的比率执行;对于具有法人地位的进行生产、进口以及销售烟草的企业征收26%;对于个人企业和自由职业者的利润税比率,按递进税率从0%至24%。

(三)计税基础方面的异同

公司所得的计税基础是净所得,也就是从总所得里扣除成本等之后的净利润。关于分配扣除,在老挝,职工的工资以及福利费、保险费等均可扣除,奖金扣除比例不超过年度收入的O.15%,一年最高金额不得超过400万基普。在中国,职工的工资、奖金等也可扣除,企业的利润分配一般都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在业务招待费方面,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34条的规定,可以扣除的招待费部分为年内全部业务收入的0.4%。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方面,中国与老挝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在老挝,折旧费应在使用年限的基础上计算,扣除固定财产的折旧费,可选择按照固定型,缩减型以及事物要点来计算。中国固定资产折旧规定采用直线法,并对各种固定资产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

(四)增值税税率方面的异同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等货物的,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7%。老挝的增值税税率普遍比中国的增值税税率低。在老挝,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增值税法》第16条的规定,进口到老挝的商品和在老挝境内供应的商品和服务应缴纳增值税的税率为10%,出口商品和服务适用零税率,外国商品和服务的供应也适用零税率。

三、老挝税收待遇投资环境分析

老挝政府对国外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利润税、关税的减免上。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促进法》第51条的规定,在第一区(指经济社会基础设施较差的偏僻山区)已获一级促进的部门行业(指是获得最高级促进的各行业),可免征利润税10年,获二级促进的部门行业(指获得中等级促进的各行业),可免征利润税6年,获三级促进部门的行业(指获得最低限度促进的各行业),可免征利润税4年。在第二区(即具备一般的经济社会基础设施,地形条件没有第一区险恶的地区),获得一级促进部门的行业,可免征利润税6年,获得二级促进的部门行业,可免征利润税4年,获得三级促进的部门行业,可免征利润税2年。在三区(即经济社会基础设施良好的地区),获得一级促进的部门行业,可免征利润税4年,获得二级促进的部门行业,可免征利润税2年,获得三级促进的部门行业,可免征利润税1年。投资者除了获得利润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外,还可获得其他的税收、关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口用于在老挝国内销售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可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进口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经加工后售往国外的,可免征进口和出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经老挝计划投资部或者相关部门批准进口的车辆,可免征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四、税收法律风险分析

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中国与老挝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入驻老挝市场。在中国企业投资老挝市场规模逐渐扩大的同时,跨国投资的税收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

(一)一些中国企业不遵守老挝当地的税收法律制度

企业在进行跨国投资时,遵守投资目的国的法律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鉴于此,中国企业在老挝进行跨国投资时,也应遵守老挝的法律,尤其是税收制度。

如果中国企业在老挝进行投资经营而不遵守当地的税法,则可能会面临当地的一些处罚,面对这些处罚,往往只能由这些不遵守规则的企业自行承担,中国的税务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无法干预的。而往往有一些企业却反其道而行,无视投资目的国老挝的税法制度。

(二)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缺乏充分的税收风险评估

一家企业如果要进行跨国投资,首先需要对投资目的国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足够的了解,并进行充分的税收法律风险评估,否则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几年前,某家央企在进行海外投资时,由于在进行投资之前没有进行充分的税收风险评估,对税收风险的认识不足,导致在海外面临巨大的补税和罚款。最终在国家税务局的介入下,与对方国家进行协商,该央企才避免了巨大的补税和罚款。

(三)不重视中国与老挝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

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利于企业在进行跨国投资时避免被双重征税,是企业扩大海外投资的护身符。企业在进行跨国投资之前,有必要仔细研究中国与其投资目的国之间所签订的一些税收协定,尽量降低税收成本,鉴于此,中国企业在投资老挝市场之前,应该对中国与老挝之间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进行充分的研究,尤其是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一些税收规定。目前为止,中国与老挝签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但是很多中国企业并不重视这些税收协定。

(四)可能被重复征税

在国际经济领域,各个国家之间因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当然也有很大的不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法法律、政策的不同,容易在跨国贸易当中带来较大的冲突,尤其是容易引起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当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另一国按收入来源管辖权,则容易同一跨国纳税主体被重复征税。两国之间对于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不一致,也容易导致跨国纳税主体被重复征税。特别是企业被对方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补税,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企业应根据税收协定启动两国税务当局之间的相互协商解决这一问题。

五、防范企业税收法律风险的建议

中国企业在老挝的投资规模日益变大,如何应对投资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加强税务管理显得日益重要。税务风险管理主要以防范和控制为主,即通过防控相结合,将企业税务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具体可通过以下系列措施:

(一)做好前期的税收法律调研

中国企业在老挝进行跨国投资之前,应做好相应的市场调研,以及对老挝的具体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充分的调查与研究,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方向进行初步的税务规划。收集与调查老挝的税收法律、政策,以及老挝与中国之间签订的协议是中国投资者全面了解老挝税收的基本前提,这是一门比较繁杂和困难的工作。中国的投资者可以适当地寻求中国政府的帮助,尤其是在企业投资和经营决策初期,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老挝的相关税收规定和政策。在对外投资方面,能够给中国企业提供投资咨询的机构主要有中国驻老挝使领馆经商处、老挝中国总商会、老挝驻中国大使领馆商务处、中国商务部研究院海外投资咨询中心等。有意在老挝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应该与这些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

当然,中国企业除了应与中国的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之外,还应与老挝的税务当局进行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就企业在老挝进行投资的一些税务风险的处理与老挝当局进行适当的沟通与交流,尽量降低税务风险。

(二)投资前做好构架设计

一般来说,企业在进行跨国投资前,为了保证投资计划的顺利进行,在正式投资前应结合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对其投资战略和计划做一个整体的框架设计。这个框架设计涉及的范围应当尽量全面,应包括公司的注册方式、如何确保资金流动的灵活性、投资项目、投资范围、投资资金、企业的税收筹划、跨国税务风险分析、未来利润的汇回方式、投资的退出等方面。中国企业应积极拓展企业的发展思路,尽量做好宏观方面的构架设计。在企业跨国投资的框架设计中,尤其要注重企业的税收筹划,因为税收筹划是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企业跨国投资的税收成本,有利于企业实现其长期战略目标。

(三)提高跨国投资企业的财务核算与管理水平

合理的财务管控模式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来说至关重要,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国投资时,尤其需要确立与海外投资规模相适应的财物管控模式,明确企业内部的具体财务管理制度。一般来说当地人对老挝当地的相关情况比较熟悉,如情况允许,在老挝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最好聘请老挝当地具备相当专业知识的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建立符合企业自身投资特点的税务结构,对整个投资项目的各个阶段的税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四)提高公司涉税人员业务素质

企业跨国投资的税务风险存在于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企业应该加强风险教育,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尤其需要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业务素质。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通过合法途径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的业务素质,比如利用参加定向培训或定期培训等多种渠道,帮助财务、业务等海外一线涉税人员加强项目所在国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税法新知识,能及时合理地发现和估计潜在的税务风险。

跨国投资企业尤其需要尊重投资目的国老挝的法律,依法诚信纳税。

(五)注重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关键风险点管理

中国企业在老挝进行项目招标或者项目投标时,应充分关注老挝政府对于外来投资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债务融资和利息的税前扣除、税收抵免的运用、税收协定的使用等相关税务问题,尽量避免税务风险较大的一些项目。中国企业在老挝进行项目商业谈判时,应重点考虑和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中国的税负情况,对各种可能的签约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各种情况,最后进行最优选择,尽量实现企业税负的最优化。在投资项目启动阶段,中国企业应充分考虑项目的运作和组织等情况,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模等情况,确定合理的运作和组织模式。当投资项目正式启动,并进入运营阶段之后,企业尤其需要加强税务风险的控制与管理,努力将税务风险降到最低。

(六)全面了解老挝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

    1999年1月25日,老挝和中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定约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中,老挝税种包括企业利润(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国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于居民、常设机构、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联属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和实习人员和其它所得等税收概念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明确了消除双重征税办法。确定了给予对方的无差别待遇,并规定了协商程序和情报交换机制。中国企业在进军老挝市场的过程中应充分利用中国与老挝之间签订的协议所带来的优惠。

总而言之,对于跨国企业来说,税务风险的防控至关重要,税务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将会对企业造成灾难性的影响,除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之外,还会对企业在海外的信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鉴于此,将税务风险纳入企业跨国投资的整体管控机制内,有利于跨国企业及时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九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风险

 

老挝是发展中国家,整个国家的经济产业基础薄弱,这使得老挝国家在关于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较为滞后。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成为老挝深化经济改革、调整经济结构的当务之急。同时,了解并掌握老挝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也有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老挝经济,为投资老挝提供相关的法律保障服务。

一、老挝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基本内容概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法》是老挝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重中之重,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老挝对劳动者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劳动权实现方面的规定

1. 关于聘用员工方面的规定

在聘用员工方面,老挝法律规定:劳动单位聘用员工应优先考虑老挝公民,特别是贫困援助计划对象。单位内部优先考虑聘用残疾人或行动障碍人,享有与其他同职位普通劳动者相同的薪金。

劳动单位可聘用境外员工,但必须获得劳动管理机构批准。境外员工可分为:(1)体力劳动者,占劳动单位总员工数量的15%以下。(2)脑力劳动者或技术人员,占劳动单位总员工数量的25%以下。禁止境外劳动者任职或从事为老挝公民保留的职业,向老挝输入的境外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上述比例,并且应当获得政府批准。仅允许境外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进入老挝境内工作;境外劳动者有义务向老挝劳动者教授专门技能。

技术开发人员包括以下:(1)理论传授;(2)实际操作;(3)技能评估;(4)技能开发。劳动技能标准在每个阶段划分如下:一级劳动技能:基本水平;二级劳动技能:半熟练水平;三级劳动技能:专业水平;四级劳动技能:工程师水平;五级劳动技能:监管水平。外国劳工在老挝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年龄在二十岁以上;(2)有一定的技能和专业水平,符合要求的位置;(3)没有犯罪记录;(4)健康状况良好;(5)其他必要条件。

在使用外国劳工方面的规定:生产单位、企业和服务单位有权要求,劳动和社会福利部按照计划配额授权使用外国劳动力。省、直辖市劳动部和社会福利通过研究和计划外国工人的需求来授权外国工人根据的配额。在老挝工作的外国劳工雇佣合同不超过12个月,可以请求一个扩展的时间,但是间隔不超过12个月。总的来说,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引进外国劳动力的生产单位,企业,和服务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足够的投资进行业务和支付工资或外国劳工的工资;

(2)每年有使用劳动的计划;

(3)有空缺给适当的和必要的技术人员;

(4)其他的必要条件。

在员工试用期和测试方面的规定:员工试用期的字面意思是“测试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劳动者再通过试用期证明能够胜任后雇主还有权对其实习工作进行测试。根据工作性质分为:(1)体力劳动者试用期三十天以内。(2)脑力劳动者或技术人员试用期六十天以内。(3)倘若劳动者因疾病或其它必然原因未能通过测试,缺勤期间不得计入试用期。缺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天,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4)倘若劳动者仍然缺乏工作技能,试用期可延长三十天,或者雇主不得聘用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各方有权随时终止试用期,但至少应提前三天。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将获得不低于与该工作相关的薪金(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的报酬。

2. 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

其一,雇佣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几点:(1)雇主和雇员的名字和姓;(2)工作范围、权利、义务、责任和职业员工的职责;(3)员工的工资或工资;(4)雇佣合同的持续时间、开始日期和合同期满日期;(5)雇主和雇员的地址;(6)支付工资的形式;(7)员工试用期期间;(8)员工福利和其他政策;(9)工作日、休息日和节假日;(10)员工的福利;(11)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依法事项。

其二,在劳动合同终止方面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依据协议而取消或者当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反方对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的,雇主必须支付剩余的月的薪水并遵守其他根据合同和法律的好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体力劳动应当在合同到期的30天之前通知另一方,脑力劳动者或技术人员应当在合同到期的45天之前通知另一方。倘若双方希望继续共事,应另行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包括扩展事假但是不超过三年。如果时间超过三年,该合同将被视为无限期的劳动合同。

其三,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下:(1)孕妇或有一个孩子的年龄不到一年;(2)员工接受治疗或康复和拥有医疗证书;(3)员工代表或员工的工会在劳动单位;(4)员工参与诉讼或被拘留或正在等待法院的判决;(5)员工受伤,接受治疗和拥有医疗证书或最近经历了一场灾难;(6)员工年假或离开雇主的许可;(7)员工执行工作在其他地方被雇主分配;(8)员工在制作的过程中索赔,或采取法律行动反对雇主,或与政府官员合作的劳动关系法律,有关劳动争议劳动部门内的员工。如果雇主打算取消雇佣合同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它必须接受劳动行政机构的授权。

其四,不合理的终止雇佣合同的后果:(1)员工有权要求恢复以前的位置或分配给其他合适的工作;(2)如果雇主不恢复员工或员工已经停止工作,雇主必须支付赔偿以及其他按照劳动合同和法律的福利。

其五,因免职而终止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1)劳动者缺乏专业技能或身体状况不佳而无法继续工作。(2)雇主认为有必要裁员,提高劳动单位的工作效率。若劳动者不能胜任现任工作,雇主应首先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倘若无适当工作或者员工无法完成新任务,在规定的期限内终止劳动合同。

3. 关于薪金方面的规定

其一,在发生临时性中止工作时支付薪金的规定:倘若因雇主失误或雇主中断工作,导致劳动单位被命令暂停生产和业务活动或者停止生产,雇主必须向各员工支付补贴,金额不低于在临时性中止业务活动期间应支付的薪金(工资)的百分之五十(50%)。一旦恢复生产和业务活动,必须立即支付此前申请的薪金(工资)。

其二,在薪金(工资)中扣除损害赔偿金的规定:倘若因员工原因使劳工单位财产蒙受损害,从员工薪金(工资)中扣除实际损害价值进行赔偿。倘若员工无可用资产进行赔偿,必须从员工的薪金(工资)中扣除赔偿款,但减扣款不得超过其薪金(工资)的20%。

4. 关于劳动管理机构方面的规定

劳动管理机构(劳动监察机构与本法第66条界定的劳动管理机构相同)包括: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各省市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各区县劳动和社会福利室。

劳动和社会福利办公室设立在每一个村庄。每个村的劳动和社会福利办公室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传播法律的责任;

(2)调解发生在村庄的劳资纠纷;

(3)监视和管理外国劳工在村庄的活动,包括老挝劳动者在国外的工作;

(4)收集劳动者信息并向上级报告;

(5)总结并报告上级要求的劳动事务;

(6)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

1. 关于工会的规定

老挝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工会为劳动者代表,一方面,团结鼓励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另一方面鼓励雇主和员工正确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参与解决劳动争议。应在所有劳动单位设立工会。倘若未设立工会,应指定劳动者代表。

“劳动者代表”是指代表劳动者而非个人的委员会或集团。工会,老挝国家工商会由工贸部直接管理,非政府组织由外交部管理。

2. 关于劳动者技能方面的规定

负责培养和开发劳动者技能的机构:劳动管理机构负责培养和开发劳动者技能,同时鼓励并且与不同相关领域协调培养和开发劳动者技能,包括整个社会的国有和私人部门。

劳动单位是指经济和社会领域的生产、业务或服务单位。劳动单位每年拿出员工的薪金(工资)的年准备金中1%,作为年度专用资金,支付在国内外为其员工培训和提高职业资格产生的相关费用。用于该年员工培训和提高职业资格的专用资金,倘若劳动单位未能执行培养和开发劳动者技能,该劳动单位应向培养和开发劳动者技能的国家基金转交该资金。该类资金为劳动单位的直接资金,而非从员工的薪金(工资)中减扣而得。员工受雇主的资助改善技能或取得资格后回到国内或在国外必须到原劳动单位工作。

3. 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

其一,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从事一般工作的劳动者是一周工作六天,每天八小时以内,一周工作时间四十八小时以内。劳动时间有两种算法:第一种,一周工作六天每天六小时,一周工作时间四十八小时以内。第二种,以工作性质将一周六天工作日划分为不等的工作时间,但是合计每周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午休时间应当不少于60分钟。

从事下列六项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六小时或每周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无论员工工作是否涉及下列内容):

(1)直接接触放射物或面临传染病威胁;

(2)直接接触危害健康的潮气或烟灰;

(3)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如炸药;

(4)在煤矿、地下通道、水下或空中作业;

(5)在异常冷热地区作业;

(6)直接使用不断振动设备作业。

用人单位必须设置工作时间和休息的时间,员工的职责依照劳动单位的位置和实际工作条件而定。日常工作时间包括劳动者劳动时间和劳动者工作期间休息时间(可以理解为带薪休息)。劳动者工作期间休息时间应明确规定在劳动单位的内部工作规章制度中。劳动者工作期间休息时间包括:第一,对开始工作的技术准备时间和工作结束时的技术准备时间。第二,钟点休息时间。(这里的休息指依照工作性质划分的不同工作阶段间劳动者要有15分钟以内的休息时间,不是每小时要休息15分钟以内)。第三,如果工作计划是轮班制,每班次有的45分钟进餐休息时间。第四,任何劳动单位在劳动者连续工作两小时后至少休息五至十分钟,如果遇到技术或机械原因所需,应当轮换工作保证劳动者可以适当休息。

其二,有关加班方面的规定:加班要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以及员工的事先同意。禁止连续加班,加班时间包括:第一,每天加班三小时之内。第二,一个月内不定期加班,累积不超过四十五小时。如果一个月内必须加班超过四十五小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获得负责管理劳动单位的劳动管理机构的授权和劳动单位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批准。但禁止连续工作超过四天,发生紧急事件除外。例如战争、自然灾害或可能使劳动单位遭受重大损害的意外事故,否则,禁止连续加班。

其三,有关计算员工加班费的规定:(1)在正常工作日(六天工作日)从17:00到22:00每工作一小时,按工作日每小时工资的150%计算加班费,晚上22:00到06:00,按工作日每小时工资的200%计算加班费。(2)周休日(有约定按约定日,没约定则为周日)的白天每工作一小时,按工作日每小时工资的250%计算加班费,晚上从16:00到22:00每工作一小时,按工作日每小时工资的300%计算加班费,22:00至第二天早上6:00,按工作日每小时工资的350%计算加班费。除支付加班费外,加班期间仍需按照工作日每小时的工资标准支工资。

其四,有关周休和公共假期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老挝劳动者一周工作六天,休息的一天是具体星期几可以由劳动者和雇主商定,如果没有商定按星期日。公共假期不在商定范围之内。老挝的法定假期有:(1)12月2日国庆节(一天);(2)国际新年,1月1日(一天);(3)国际妇女节(3月8日)为女性(一天);(4)老挝新年(3天);(5)5月1日国际劳动节,(一天);(6)国家教师节,10月7日(仅一天,教师和从事教育管理工作人员);(7)并不持有老挝国籍的员工享有一天过本国国庆日。如果官方假日在休息日,那么另行选定时间来替代休息日。雇员和雇主还可以就传统节日的休息休假事宜另行协商确定。

其五,有关病假和事假的规定:在提交诊断书后,长期工一年有三十天内的全薪病假。短期工和小时工按照合同规定和劳动单位规定(如果劳动者工作年满九十天,可依照社会保障政策的规定在病假期间获得酬劳)。工作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情况不适用。员工有权要求不少于三天的事假,同时保持薪资不变。

其六,有关年假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聘用的劳动者,倘若劳动合同为无限期合同或有效期超过一年,在工作满一年后,劳动者有权享受十五天年假。倘若劳动者从事重体力劳动或威胁健康安全的工作(参见劳动法第16条),劳动者有权享受十八天年假,并且按正常费率获得全额薪金。周休日和公共假期不计入年假。

4. 关于聘用妇女和儿童的规定

其一,禁止聘用孕妇或刚生育妇女履行以下工作:

(1)工作地点超过2米;

(2)在休息日加班或工作;

(3)晚上工作;

(4)搬动或运送重物(负载比十公斤重);

(5)需要长期持续站立的工作(连续超过两小时);

(6)危险工作列表中的其它工作。

如果此前女员工从事的是上述几种工作的,则女员工在怀孕期间或在一年的哺乳期间,雇主必须将员工暂时安排至另一个更合适的岗位,并保持相同的工资,不得要求其从事上述几种工作。女员工在此期间从事其他临时工作的,仍应继续获得正常薪金(工资)(不超过三个月);倘若超过三个月,劳动者将根据其新工作任务获得相应薪金(工资)。

其二,有关生育前后的产假的规定:在生育前后,有权享受至少105天产假,但是,在生育后至少休120天产假。在产假期间,劳动者仍可获得雇主或社保基金(已付清保费)支付的与工作期间应获得的正常薪金数额相同的全部薪酬。如果由于生育,女性工作者需要离开超过规定数量的天数用来产后治疗和康复,员工有权获得法律确定的社保补贴。倘若女性劳动者流产,该劳动者有权按医生确定期限享受假期,获得正常薪金(工资)。

雇主不可以对女性雇员采取以下行动:(1)怀孕之前检查员工;(2)阻止或拒绝女性员工结婚或怀孕;(3)由于婚姻或怀孕解除劳动合同。

其三,有关聘用青年员工的规定:雇主可聘用年满十四岁但不足十八岁的儿童,但前提是童工一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不得受聘从事危及健康的下列繁重劳动,被禁止加班。(必要时,雇主可能会接受和使用14岁以下的青年员工,但不小于12岁,而且必须确保工作是轻松的工作)

(1)危险身体或心理健康的工作;

(2)强迫劳动;

(3)有卖淫或色情的内容;

(4)工作来偿还债务;

(5)危险工作的名单上的其它工作。

5. 关于工作意外的规定

有关照顾工作意外的受害者的规定:雇主如果已经为该员工付清社保基金的保费,那么该组织仅承担经医生证实的费用。如果该员工不是社会保障组织的成员,则由雇主承担实际治疗费用。

在经医生证实的整个医疗和休养期间,员工有权获得正常薪金(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达到极限,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将实施社会保险。倘若员工逝世,雇主有责任承担适当的丧葬费用。倘若被雇主派遣至其它工作地点的劳动者逝世,雇主应承担因向劳动者家人转交尸体或遗体而产生的费用。此外,已故劳动者的继承人有权根据规定获得一次性补贴。

6. 关于退休金的规定

在下列情形下,各劳动单位的劳动者有权获得退休金:

(1)男性劳动者年满六十岁和女性劳动者年满五十五岁。

(2)支付社保缴费满15年或更长;

(3)倘若劳动者在领取退休金之前已经在危及健康的工作地点连续工作满五年或更长时间,男性可以五十五岁和女性可以五十岁;

(4)社会保障规定适用已缴纳社保费用的劳动者。倘若劳动者并非社会保障组织的成员,其劳动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障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风险分析

老挝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有其独特之处,对其主要风险进行深入了解和透彻分析将更方便于今后工作的开展。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深入透析,希望可以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经济方面的风险

1.老挝劳动力的数量以及技术基本不能满足需求。劳务合作方面,中国老两国政府尚未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因此在会计、律师、特种劳务等项目中,没有进行劳务合作业务。如果在老挝建厂通常要从国内带出劳动力。企业员工在老挝的居住证、就业证和多次往返证等有严格规定,因证件费用昂贵手续复杂,企业需要提前认真核算成本。

2.不关注当地人民的需求。目前老挝被联合国确定为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国家和政府各级官员以及广大的老挝人民,都有希望通过引进外资来改变现状,对外资企业他们有强烈的愿望,希望外资企业有所作为。只关心企业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当地民众对外资企业并不了解,许多时候需要企业主动的深入到当地人的生活中去。

3.遇到困难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企业在开展工作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不能用在中国办企业的思路在老挝开展工作,遇到问题也不能直接按照在中国的习惯处理问题。企业在老挝独自寻找方法往往会变的孤立无援,要学会运用多种途径解决困难,要学会依靠各种力量。

4.没有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企业到老挝开展投资合作如果没有事先准备应急预案,遇到突发情况就会出现场面慌乱,无法控制局面还会难以缩小损失。因此要事先就客观地评价潜在的风险,要提前准备好相应的应急预案,用来把控局面和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二)政治方面的风险

1.政治方针和经济政策的转变。政府的换届和国会的选举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走向有着决定性作用。如果企业信息滞后,会使业务开展受阻。因为新的政府、新的政策对经济走向会极大改变先前的经济政策和方针,使先前的企业和公司投资行为面临变故的风险。

2.老挝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划分。老挝政府的各部门与中国有很大差别,不事先了解很可能阻塞在程序上。老挝政府部门、执法部门、工商会、贸易促进会等社会中介组织都有一些公开的办事程序和具体规定。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往往会出现差异和变化,这使得投资企业和公司在与行政部门协调和沟通的时候增加行政成本。

3.应对执法检查。老挝的劳动执法部门作为维护老挝社会秩序的国家行政机构,对辖区内居民和外国人检查询问相关事项及搜查某些地点是老挝执法者的职责。执法人员会对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等进行检查,学会如何面对各种检查有利于企业工作的开展。

(三)文化差异的风险

1.作为同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友好邻邦,中国和老挝两国有许多相同相近之处,但两国也存在一些思想文化观念上的差异。老挝多数国民信仰佛教,有着独特的文化习俗和禁忌,如对其本国文化传统不理解,则可能会在与老挝员工相处中产生难以避免的摩擦。

2.当地媒体的负面报道。企业最初成立往往会引起当地人的关注,如果企业不及时通过广播宣传自己的经营活动,融入当地社会生活,会引起当地居民的猜疑。当地媒体对外资企业非常关注,如果不主动与当地媒体产生联系,会使当地的媒体发出引人误解的报道,进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老挝人民对中国文化了解不深。与当地人民交往中不仅要熟悉当地的习俗,还要让老挝人民熟悉中国的文化传统。交流是双方面的,需要相互了解、彼此沟通、相互尊重、彼此熟悉,只有做到互信互利才能更有利于企业的业务更加顺利的开展。

三、防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风险的建议

通过对老挝劳动与社会保障风险的了解和分析,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防范。将更有利于对问题进行更客观地分析,更加深入地解决问题。本文针对风险从三个方面提出防范建议。

(一)经济方面的风险防范建议

1.严格依法办理各类证件。如果需要为员工在老挝办理居住证、就业证、多次往返证,建议企业请当地有经验的律师协助,并要注意这些证件的有效期,需提前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将受到罚款或遣返等处罚。

外国人赴老挝工作必须获得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的工作许可,便在老挝驻申请人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B2商务签证,工作许可证(由在老挝的雇主公司或个人向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作许可证。申请工作许可证,需要携带聘用单位的聘用许可证明,一张一寸照片和B2商务签证的护照和办证费用,120美元一人一年。

2.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中国企业在老挝开展投资合作,既要努力发展业务,又要注意回报社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通过积极开展公益事业与活动,得到当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营造和谐环境,实现长久发展。

例如:为解决越南、老挝北部的缺电问题,南方电网分别于2004年9月和2009年12月起向越南、老挝北部供电,为周边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电力保障。由南方电网公司投资建设的越南永新燃煤电厂一期BOT项目位于越南平顺省,是总装机容量为1200MW的超临界燃煤火电厂。该项目采用超临界技术,能有效降低对环境的影响。项目于2015年7月18日正式开工建设,计划于2019年上半年全厂投运,是目前中国企业在越南投资规模最大的项目。老挝南塔河项目位于老挝博胶省,是总装机容量168MW的水电厂,是老挝北部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13年12月奠基,目前施工建设顺利,预计2018可投产发电。两个BOT项目投产后,将缓解越南南部和老挝中北部的缺电局面,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3.遇到困难寻求多方援助。(1)企业要严格遵守老挝的法律法规,企业或个人遇到纠纷时,可以到老挝当地律师事务所或老挝司法部咨询相关情况。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聘请老挝当局的律师或通过使馆协助聘请律师。(2)寻求当地政府的帮助,老挝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十分重视吸引外国投资,外资企业在老挝的投资合作中,要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并及时通报企业发展情况反映遇到的问题,寻求所在地政府的支持,如遇突发事件出现,除向中国驻老挝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以及公司总部报告外,还应及时与老挝所在地的政府取得联系支持。(3)取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保护。如果有中国公民在当地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中国驻老挝大使馆有责任在国际法以及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保护。中资企业在进入老挝市场过程中,应将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到经济商务参赞处报到备案。正常情况下,保持与经济商务参赞处联络,如遇突发意外情况,及时向使馆报告处理相关事宜,要服从使馆的领导和协调。中国驻老挝大使馆(网址:la.china-embassy.or)和中国驻老挝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网址:la.mofcom.gov.cn/index.shtm)都是可以寻求保护的地方。

4.建立并启动应急预案。企业内部有针对性地建立内部紧急情况预警机制,制定应对风险预案,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和日常的安全保卫工作,投入必要的经费购置安全设备,给员工上保险等,如遇突发自然灾害或人为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争取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如遇到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中国驻当地使馆和企业在国内的总部。

(二)政治方面的风险防范建议

1.企业要学会处理同政府和国会的关系。企业在老挝业务的顺利开展,需要处理好公司与政府以及国会之间的关系。主动关心政府的换届和国会的选举,及时了解老挝的政治经济政策走向,了解政府各部门的相关职责特别是劳动管理机构。

2.学会同工会等政府机关融洽相处。老挝当地设有各个行业的商会和协会,企业要主动加入商会和协会,并争取在商会和协会中发挥积极作用,与当地的社会市场形成和谐的互动。办事要依据具体情况办事,不要拘泥于条文,既要学会了解本土的规矩,又要学会交流和接触了解实际操作流程。

3.学会和执法人员打交道。企业相关人员要学会同这些执法者打交道,积极配合他们执行公务。具体方法有:(1)在企业内部进行普法教育,企业要让中方员工了解在老挝生活必备的法律常识和应对措施。(2)携带证件。中方人员出门或驾车要随身携带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和工作证以及驾照等证件。(3)积极配合检查,如遇执法人员检查身份证,中方人员要有礼貌地出示证件,回答警察问题:如果没有携带,也不要惧怕,不要躲避,更不要逃跑,说明身份给出联系电话,让公司派人联络。(4)提出合理要求。遇到执法人员在搜查公司,应要求其出示证明,主动向中国驻老挝使馆报告;遇到有证件或财物被执法人员没收的情况,应要求执法人员保护中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出具没收证件或财物的清单作为证据;记下执法人员的警号、车号,交罚款时须向警方索要罚款单据。理性应对如遇到不公正待遇,不要发生正面冲突,通过正常渠道申诉捍卫自己的权益。

(三)文化差异的风险防范建议

1.密切与当地居民的关系,寻找共同语言。企业人员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饮食习惯,多倾听他们的意见耐心沟通,主动融入当地社会,积极创造和谐气氛。直接的语言交流是融入当地社会环境,建立和谐关系的重要要素之一,要充分利用周围的学习环境,与当地居民交流学习消除误会增进感情。

2.学会和当地媒体打交道。老挝主流媒体包括国家电视台、老挝通讯社、人民报以及万象时报等,均为政府主管及主导的媒体。企业应学会同这些媒体打交道,在交流中展现自己的真诚坦荡与老挝媒体形成友好的往来。利用当地媒体的言论,既能起到正面宣传公司的作用,又能扩大公司在老挝的影响力,形成和谐的生存环境。

3.大力传播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和为贵”,它是企业对外投资合作融入当地人的独特优势,同时也是中国文化走出去的重要途径。2016年7月,中国在海外创建的首个高等学府——老挝苏州大学迎来首批22名本科毕业生。他们将利用所学投身老挝经济社会建设,促进老挝华文教育发展。此前,老挝苏大还专门设立了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考点,开展中文培训。企业既要有责任感也要有信心和能力传播中国传统文化,在企业内部,要学会中国传统文化与当地文化之间开展对话与交流,特别是在员工内部营造友善,包容和谐的氛围,另一方面要利用公共外交平台,积极树立中资企业不与当地人争利的和谐相处的企业文化。

总而言之,虽然老挝目前经济还不发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也不够健全,在开展经济产业的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提前对老挝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解,就会避免很多可预测性的问题。企业要做到与老挝社会的方方面面及时互动,相互沟通,与当地居民形成相互沟通、互相了解、友好往来的局面,就会更有利于企业在当地提高威望和影响力,有利于生产的顺利进行。企业要随时保持同中国驻老挝大使馆领事部和中国驻老挝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的联系,有问题积极咨询随时汇报。

 

附则:

老挝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电话:00856-21-213003

老挝工会联合会:00856-21-212753

老挝中国商会:00856-20-59999306

第十章 环境法律风险

一、老挝环境保护现状

随着老挝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生态环境问题逐渐突出,政府和社会已经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来保护生态环境,社会民众环保意识得到增强。

从政府层面来看,老挝政府于2011年建立了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将诸多环境问题的治理与规划整合到一个拥有更多职能和权力的部门之下。政府连续出台的《国家关于2020年之前环境教育和意识的战略以及2006—2010年的行动计划》、《国家环境第二个五年行动计划(2011—2015)》等国家指导性政策意见,都表明了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强烈决心。老挝政府不断提高投资的环保准入门槛,加大检查力度,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通过签协议的方式要求企业做出环保承诺,否则限期治理整改。这也逼迫企业不得不提高了自身的环保标准。

从社会层面来看,老挝重视环保教育,将环境保护的理念纳入到国家人才培养过程中,从小学教育到高等教育都有环境保护的相关课程,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等机构也设立了许多环境科目和课程。许多环保类非政府组织对老挝自然环境的持续关注也有助于在监督和推动老挝环保事业。

老挝注重环境保护,政府主管部门是总理府水资源和环境署,主要法律有《水和水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政府授权该署依法行政,对项目环评审核,可一票否决。在投资项目中,企业对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其他环保影响要事先进行科学评估,在规划设计中选好解决方案。只有环境、生态问题解决好了,国家才能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也是中资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案例:中资企业在矿产开发过程中,致力于将“绿色矿山”理念贯穿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项目开始前,矿区对当地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野生动植物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评估,制定保护计划。项目开始后,在开采、冶炼等各个环节注重落实专项保护措施,努力减小运营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对矿区所在地区进行了调查,确定了在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名录的濒危物种,与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共同开发了生物多样性实施计划,保护当地的苏拉、水獭、叶猴、麂和长臂猿等珍稀物种。

老挝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势主要表现在森林、土地、河流、矿藏和生物多样性,如能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保护,将会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大环境。老挝政府已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目标是摆脱贫困、发展经济、力争在2020年摘掉“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的帽子,社会经济五年发展规划预期GDP每年增长6.2%。同时,老挝自然资源丰富,但这不能成为老挝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借口,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每个国家和地区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老挝致力于社会经济与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的平衡发展,鼓励国际合作,鼓励和引进环境友好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投资。

二、老挝环境保护制度介绍

(一)环保管理部门

老挝环保管理部门包括自然资源环境部、部派驻处、省/直辖市自然资源环境厅、县、和村委会等5级机构。主要职责有:制定和实施环保法律法规;研究、分析和处理项目环保问题;颁发或没收环保许可证;指导环评工作;开展环保国际合作等。

我国环境保护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二)环保领域主要立法

我国关于环保领域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与我国类似,老挝也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实施令》、《水和水资源法》、《水和水资源法实施令》、《森林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其中《环境保护法》是最基本的部门法。

(三)环保立法的主要内容

1.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老挝1991年宪法第17条规定:“所有组织、个人必须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包括土地、地下物、森林、植被、野生动物、水源和大气。”1993年10月,老挝根据宪法规定制定了《环境行动计划》,作为国家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国家政策纲要,该计划主要关注森林、生物多样性、土地、水、旅游和渔业等内容,强调环境保护在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所有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都必须符合环保以及自然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与制度增强了老挝人民对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观念,并且成为制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直接基础。

    1999年4月26日,老挝《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它明确了环保的基本目标是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老挝的环境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撑。2012年12月18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颁布施行。《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与修改,为老挝的环境管理提供了一系列的手段,使老挝的环境、资源得以可持续地利用。该部法律中第三至第五部分,分别规定了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以及环境恢复,体现出老挝注重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注重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老挝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尤其是洪涝灾害,因此在《环境保护法》第六章中有专门关于自然灾害的规定。我国环保法没有关于自然灾害的规定。在第三部分,第三十条关于污染类型的规定中,有列出“颜色”这一种类型,我国没有相关规定。《环境保护法》第七部分规定了环境保护基金。基金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包括政府、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地方和国外的个人及单位等。第八部分做了一些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对象包括普通民众、官员以及经营者。第九部分规定了纠纷的解决,其中对国际环境纠纷规定,如跨境污染,有毒化学品运输,危险废物和温室气体等跨国环境纠纷,依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参加的条约和国际协定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部分规定了管理与检查,明确由政府统一集中管理全国各地的环境活动。第十一部分规定了国家环境日,这是旧法中所没有的。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出老挝对环保的重视,有利于民众环保意识的提升。第十二部分规定了奖惩措施,最后第十三部分为附则。

老挝环保法规定,个人或组织在实施项目中必须预防和控制水、土地、空气、垃圾、有毒化学物品、辐射性物品、振动、声音、光线、颜色和气味等污染;禁止随意向沟渠、水源等倾倒、排放超标污水和废水;禁止排放超出空气质量指标的烟雾、气体、气味、有毒性化学品和尘土;生产、进口、使用、运输、储藏和处理有毒化学物品或辐射性物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禁止随意倒放垃圾,必须在扔弃、燃烧、埋藏或销毁前进行划定或区分垃圾倒放区域;禁止进口、运输、移动危险物品通过老挝水源区、境内或领空。个人或组织违反环保法的,情节较轻者处以教育、罚金;情节重者可按相关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进行处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就法律所明确列举或具体规定的污染种类而言,我国环保法没有“光线”“颜色”两类。

2. 其他环保法律的主要内容

老挝《森林法》在1996年出台,为鼓励当地居民积极参与森林保护工作中,《森林法》从制度上确立了林区原住民对森林的使用权和居住权。老挝第一部关于矿产的专门性立法是在1997年生效的《采矿法》。2008年12月8日新的《矿产法》生效,取代了原来的《采矿法》。现行有效的《矿产法》是经修订并于2011年12月20日实施。老挝对于矿产投资的态度是谨慎保守的。《矿产法》第五条明确,老挝将根据投资者的技术实力和财力状况,定期出台政策以仔细挑选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保证该投资能够带动农村地区发展、消除贫困。

(四)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2010年2月16日老挝对《环境评价条例》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严格了环境评价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公众参与制度。新修订的《环境评价条例》将所有项目分成两大类,一类包括小规模投资项目和对环境与社会影响小的项目,这类只要求IEE(Initial Environmental Evaluation,初步环境评估);—类是大规模投资的项目,包括复杂的和显著影响环境与社会的项目,要求EIA(Event Tree Analysis,事件树分析法)。

环评机构:自然资源和环境部;

费用:根据项目类型、规模收取,没有统一收费标准,需要双方洽谈;

时间:环评报告上交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环境监察中心后在半年内给予答复,如未通过则需重新评估。

三、环境保护法律风险分析

(一)环保监管主体职能不清

以采矿业为例,各级政府和各种机构都有开展监测的任务,同时还有许多机构参与项目执行、检验和法规执行等工作。这就有可能造成多头执法或者执法真空的情况。尽管《环境评价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老挝备受指责的执行力也很可能不会让这种情况发生多大改观。另外,同级各行政部门、上下级的政府、环保主管部门也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进一步弱化了植发效果。

(二)环保执法效果差

长期关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问题的全球见证组织曾在2013年发表名为《橡胶大亨:越南企业与国际金融家如何造成柬埔寨和老挝的圈地危机》的报告,该报告披露,这两家公司在投资老挝和柬埔寨过程中,肆意破坏原始森林,砍伐受保护树木,导致当地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甚至还对反对的当地民众恐吓威胁,暴力镇压。受影响的当地居民向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申诉,要求国际金融公司应尽快采取措施,确保黄安嘉莱公司和越南橡胶集团遵守两家金融机构在合法、环境保护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要求,如有违反应立即对这两家公司的投资贷款。另外,负责国际木材认证的森林管理委员会(FSC)对越南橡胶集团2013年森林许可证的年度审计中,证实了越南橡胶集团存在报告所述“重大违规行为”,自2013年12月起被吊销6个月许可证。这件事直到世界银行介入才得以解决,可见当地政府在解决这种环保问题过程中的执法态度及执法能力是远远不能满足环保的实际需要。而且国家对环保的财政支持远远不够,所以诸多环保问题都是民间公益组织牵头解决,政府的角色几乎透明。

(三)环保政策不透明

水利发电站项目重大、影响范围广、涉及人员多,特别是涉及到当地居民移民问题,因此项目中的环保问题、移民问题能否解决得好是决定项目成败的一大因素,当地居民有权参与到项目的全过程。但由于信息公开度不够,公众根本没有机会了解到政府与投资者的协议、投资者的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情况,投资者的环境承诺以及政府的环境管理计划等。环保政策的不透明也不利于公民进行监督,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政府的不作为以及企业的过度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国家对环保执法的重视程度不够

老挝每年拨付给环保部门的经费较少,许多环保行动都是靠民间的力量推动。执法人员也远远跟不上执法需求。环境管理与检测方面的人力资源发展还没有形成一个可持续性的完整体系,人员质量等方面的水平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本地人员在数量和质量上仍然受限。例如,中央分管矿业检查的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和保障)的仅有5名左右的工作人员,并且他们的设备和培训水平有限,难以承接任务。同样,在电力局只有6名工作人员负责检查与检测水电项目中的环境问题。在这种执法资源严不足的情况下,试图遏制投资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盲目冲突,无异于螳臂当车,杯水车薪。

四、防范环保法律风险的建议

(一)严格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老挝在制度上对环保问题是很重视的,再加上诸如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WWF)、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协会(WCS)、绿色和平组织、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等国际环保组织的关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在贷款援助在老挝的项目时,更是十分看重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投资者在投资过程的环保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同时,任何一种投资项目,都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甚至是他们的一些既得利益。老挝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这些项目,出发点都在于促进老挝经济发展、消除贫困、提高当地居民收入、改善当地居民生活条件等目的。以剥夺当地居民利益、消耗当地不可再生资源为代价的、原始的掠夺式投资,实则是经济侵略,既违背了老挝投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对老挝人民生存权益的侵犯。企业应当树立现代的文明的投资理念,在投资过程中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投入当地公益事业,在合法投资获益的同时更要让当地居民享受投资成果,互利共赢才能实现经营和发展的可持续。因此企业在投资农业、林业、矿业、水利水电等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有着密切联系的产业时,一定要从意识上树立严格执行环保义务的理念,在实践上也要按照老挝政府及国际公约或者相关投资协定的要求,避免因损害当地居民利益、违反环保法律要求而导致投资失败。

(二)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及时了解环保政策

2011年老挝政府设置了自然资源与环境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MoNRE),作为老挝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资源与环境管理局(Water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 Administration,WREA)、土地管理局(National Land Management Authority,NLMA)、地质局、森林保护局以及原农林部的下的有关部门组合而成。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是个较为年轻的部门,其在上下级管理以及内部各部门分工协作上尚存在不完善、不成熟的地方,例如监管混乱、政策公开性不够等。而且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也会不时发布通知,针对某些类型投资提出环评要求或者其他要求。在老挝政务信息公开力度还不够的情况下,企业通过非官方渠道难以准确获得信息,因此企业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主动与环保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外,以及时获取环保信息。

(三)与地方政府组织和居民保持良好关系

根据老挝《地方行政法》的规定,老挝的地方行政共分为1.省、直辖市;2.区、市;3.村。在老挝,村级行政机关作为地方政府的一部分,是具有行政权力的。村长经当地村民选举出来,是村一级的最高行政长官,既具有一定实权,在执行上级政府命令时拥有较大自主决定权,而且村长可以连选连任,没有最高期限,其影响力会更深更长。特别是农业,不仅项目的审批流程需要时间和精力,解决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土地、劳动力、环保等问题也必须得到村行政机关和村长的支持,在开展农业生产加工活动后,要接受村行政机关的监管,企业与雇佣农民之间的争议纠纷也需要村长协调解决。当地居民是对本地环保问题最为敏感的群体,企业要尊重当地文化信仰、风俗习惯,树立企业在当地良好形象,也有助于在环保、劳工、土地等问题上得到当地居民的支持。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老挝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况

老挝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已建立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包括两部总理法令和一部知识产权法,目的是对商标和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进行最低限度的保护。

老挝政府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是科学技术和环境署(Minister's Office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nvironment Agency),下设专利、小专利、工业品外观处,商标处及法制处,该局成立于1991年,其前身是老挝总理直属单位。该局目前主管商标、专利等其他有关知识产权事务的工作,个人、企业申请商标、专利须向其提出申请,获得授权并颁发权利证书。

在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方面,老挝已加入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合作条约有47个。老挝于1995年1月17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加入WIPO对老挝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与完善起重大作用,该组织目前已与老挝签订合作协议,旨在帮助老挝制定和修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管理等。老挝于1998年10月8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且于2006年6月14日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第129个缔约国,国别代码为LA。在2012年3月14日老挝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国际保护。老挝在2016年3月7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协定书》。老挝已于2012年10月正式成为WTO第158个成员国,是东盟十国中最后一个加入WTO的国家,这对老挝的投资与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老挝的工业基础薄弱,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老挝目前没有制定著作权法,仅仅在《知识产权法》第五章中简单罗列了版权和邻接权的相关规定,但还不足以对老挝的版权进行全面保护,我们期待老挝政府在不久将来制定出本国的著作权法律法规,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

二、专利法律制度及运行现状

老挝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小专利、工业设计专利,只有经过国家行政部门登记并颁发权利证书的专利才受国家法律保护。专利权人享有使用权、署名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等,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专利产品或方法,即构成专利权的侵犯。

(一)老挝专利、小专利制度及其运行现状

老挝政府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是老挝知识产权局下的专利、小专利、工业品外观处,依据老挝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进行专利管理和保护工作。老挝专利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老挝的发明是指在某一领域对特定问题的能够付诸实践的解决方案或产品,申请专利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三个实质条件,但老挝的小专利即实用新型只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这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都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实质条件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老挝的知识产权法第二十六条对申请工业产权的主体资格作了规定,凡是老挝公民或者居民、法人、组织都有申请资格。外国人申请享有国民待遇,凡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与老挝签订的其他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协议成员国的个人、法人、组织都可以在老挝申请工业产权,与老挝公民同等待遇,当然老挝公民在这些国家申请也不受限制。

在老挝申请专利需要向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一个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按规定递交申请文件,老挝知识产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委托书(代理申请时提供)、说明书、权利请求书、附图(必要时提供)、摘要,并按规定支付申请发明专利的费用。请求书文件需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请求、申请人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名字、发明或设计的标题以及其他规定的必要信息,在申请时老挝知识产权局提供申请书样本格式。说明书应对发明做出清晰、完整的说明,摘要信息只是描述技术的背景资料,不能解释权利的保护范围。在被授予专利前的任何时间,申请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申请书,但修改不能超出原申请权利要求书的范围。老挝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信息登记,登记信息至少包括:申请人名字、地址、国家、发明或设计人名字、说明书、申请人的缴费信息。老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老挝知识产权局接受以老文和英语形式提交的申请文件,但用英语形式的申请必须在90日内提交老文版本。

老挝知识产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申请人递交申请文件后,老挝知识产权局会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文件是否完整以及符合法律要求,如果文件不符合规定,知识产权局还会通知申请人修改,文件的修改日期作为申请日,如果提交的申请因种种原因被退回,老挝知识产权局会通知申请人并公告。老挝知识产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形式审查通过后,老挝会在知识产权公报上公开,公开时间为自申请日起第19月,这与中国公报时间为自申请日起18个月规定不同。老挝知识产权法第四十一条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须进行实质审查,发明的审查期限自申请日(有优先权以优先权日)起32个月,实用新型为12个月。由于自身实力有限,老挝知识产权局不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委托相应国际组织比如欧盟、WIPO、中国等协助审查,审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也可以自己进行国际检索和审查,并将审查或检索报告提交给知识产权局。老挝知识产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老挝的发明专利保护年限为20年,实用新型10年,期限均从申请日或者修改的申请文件日起算(有优先权的从优先权日起算)。专利权人应该在每年申请日前支付专利年费,年费缴纳可宽限6个月,但权利人需说明延期支付的理由。

老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需向知识产权局支付公开申请结果的费用,其中专利公开费为40美元、小专利30美元、工业品外观设计30美元。专利被授予后,专利权人需每年支付维持专利的费用,也可以一次付清。老挝的专利费用由官方费用和登记服务费两部分组成,其中服务费用分为常规服务费用和非常规服务费用,资费标准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3-40条有详细费用说明,但具体费用应以老挝财政部最新下发的文件为准。相对于老挝国家经济水平来说,申请专利需要较高费用,老挝本国申请专利的个人和企业不多。申请专利费用高昂,甚至比某些企业研制出的产品价值还要高,导致企业申请专利积极性不高。老挝的专利维持费用也比较高,随着专利被授权呈每年递增的趋势,专利权人往往因费用过高而放弃专利,这也加快了发明技术流向社会的速度从而更好的促进本国科学技术的流通,但对于鼓励个人和企业的创造发明却有消极作用。

在老挝,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以他们的名称命名。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则申请专利权属于共同完成发明人或设计人,如果专利被授权,共同完成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属于专利权人。关于职务发明,如果发明或者设计是在履行雇主合同中创造的,除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雇主。

老挝知识产权法规定专利申请采用先申请制,知识产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国内和国外的优先权制度,发明和实用新型拥有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拥有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这一点与中国法律规定是一样的。知识产权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首次在国内或国际官方展览会上展示产品,在申请日的三个月内申请人可以提交要求优先权的请求文件和证明优先权的复印文件,审核通过后,优先权日即为申请日。优先权被确认后,申请人可以公开或者利用发明、销售外观设计、使用商标等,并受法律保护。

老挝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保护的几种情形:

1. 科学发现;

2. 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3. 活动方案;

4. 商业规则或方法;

5. 智力活动规则或游戏;

6. 动物或人体治疗方法;

7. 违背公共秩序或者社会道德的发明。

老挝知识产权法还特别规定了实施专利被认为影响动植物或者居民健康、污染环境、国家安全利益的,将被禁止或限制使用。对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老挝与我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除了老挝规定的几种情形外,我国专利法还把动物、植物品种和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列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情况,这表明老挝不受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比我国更大,更灵活。

老挝专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专利4年或者专利被授权3年内必须实施专利,否则专利权将归于无效,实施专利应满足国内需求,禁止利用专利进行恶意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法律规定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得强制许可专利实施,并对实施情形做了限定。非经专利所有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他人专利,否则构成侵权。老挝知识产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6种救济方式:和解、调解、行政救济、通过经济争端解决委员会救济、司法救济、国际争端解决。司法救济中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取得的非法利益决定给予权利人的经济补偿。

(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及其运行现状

老挝的工业设计专利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类似,在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三维标志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满足新颖性和富有美学特性的要求。整体而言,老挝的工业设计比中国范围要大。

老挝知识产权局接受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专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书、设计图案、设计样本、委托书(申请人委托申请时提供)。老挝知识产权局接收到申请后会审查申请文件,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律规定。老挝知识产权法第四十条规定老挝工业设计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即可公布并受法律保护。老挝知识产权法第五十条规定工业设计保护年限是15年,到期后可延期两次,每次延期五年,申请人需要在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延期,延期有6个月的宽限期。权利人取得专利权后须每五年在申请日前缴费一次,费用也可一次付清,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38条规定了具体资费标准,但具体应以老挝财政部最新下发的文件为准。

(三)PCT申请

2006年老挝加入了《专利合作条约》(PCT)。在老挝, 因本国的企业难以承担目前高昂的费用, 因而, 目前90%的专利申请都是国外企业通过走PCT 途径进入老挝。例如华大基因在老挝种植的印加果(Sacha Inchi)系列产品开发上, 其中有4 个发明专利就是通过PCT 进入老挝。对于通过PCT途径进入老挝的专利申请,老挝规定需在国际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准)起30个月内进入老挝国家阶段。

(四)与专利制度有关的风险分析

专利是一个企业布局海外市场最关键的要素之一,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华为与苹果、诺基亚等跨国通信公司激烈的专利战中可知专利对夺取世界市场的重要性,甚至决定了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当年曾经是智能手机市场销量第一的台湾手机厂商HTC,如今已跌出手机厂商排名前五位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进行海外专利布局。老挝虽然是东盟小国,生产力也比较落后,但中国企业要进入老挝市场同样需要进行专利布局,以防专利被侵权。

老挝专利制度与中国重大不同就是使用了小专利的概念,保护范围比中国实用新型要大。在中国一个创造发明可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最终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利,老挝专利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因此,申请人在老挝申请权利保护时,如果某个申请不成功,可能贻误获得权利保护的时间,被竞争对手掣肘。对于强制许可,老挝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更加严格,只要专利被授权满3年或者自提出申请满4年任一个条件成立,知识产权部门都可以强制许可实施或专利权归于无效,而中国规定须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才得以强制实施。因此,申请人在老挝申请了专利而又未准备好实施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因超出年限而丧失专利权。老挝专利法还规定了比较严格的费用制度,在申请专利时未能及时缴费,专利申请将视为未提出,相比于我国对专利申请有较多的资助,老挝由于国力较弱目前政府并未有专利申请资助政策,这就意味着有经济困难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想申请专利也要全部由自己承担。另外老挝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五年缴费一次,专利权人在实施专利不满五年又放弃专利的,已缴纳的费用不能退回,对权利人也是一种损失。

在“一带一路”的国际背景下,中国企业参与老挝投资建设的机会越来越多,合作中会涉及大量技术秘密、商业信息等,比如在建设工程中,中国建筑工程企业的这些信息有可能因保护不当而泄露。虽然老挝专利法规定合作开发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雇主,但该规定与我国专利法相比不够详细。我国专利法除规定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之外,还规定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和退休、调离原单位后以及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老挝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这将加大我国技术信息被侵犯的风险。

三、商标法律制度及运行现状

在老挝,商标种类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

(一)老挝商标的注册申请与批准

老挝的商标法律制度建立比较早,1994年颁布,1995年1月起实施。老挝知识产权局商标处负责商标的注册与管理工作。老挝知识产权法第三条对商标、集体商标、合格商标、驰名商标都做了规定,以促进本国商业发展,例如由老挝啤酒厂公司(LBC) 生产的Beerlao 啤酒商标、虎头(Tiger head) 矿泉水等, 都在市场上很受欢迎。

老挝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商标需要提供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含申请书、商标的图案样本、说明书、委托书(委托申请时提供)、优先权说明文件(请求优先权时提供)等。知识产权局收到文件后对申请信息登记,登记的信息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名字、地址、国家、商标标志图案、缴费情况。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商标样本的规格大小为4×4 CM至8 ×8 CM,申请商标需提交10个商标样本给商标处,供不同的部门检查使用。如果申请人同时申请几个商标,申请文件要分开,分别申请。商标标志不能与国家和社会价值观相冲突,地理标志、商品或服务的自热特性、国家文化或历史遗迹、政府组织或组织的名称缩写、官方标志、国旗等将不能注册商标。

老挝知识产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标处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就会对申请进行形式检查,以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缴费情况等。如果不符合,商标处将通告申请人补充申请文件,补充的期限应在通告的60天内,以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作为商标申请日。如果审查不通过,商标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的90天内提交证据反驳。知识产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形式检查通过后,商标处将在申请日的第19个月在知识产权公报上公布该商标申请。老挝知识产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知识产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商标公布后的5年内请求商标无效,但该请求须缴费并说明理由,商标处将对申请商标进行检查,以确定该要求是否合理。知识产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商标保护年限是10年,商标所有权人在到期前6个月可申请延期,商标处在接到申请3个月内公布延期结果,老挝商标法规给出了6个月的延期宽限期,商标每延期一次10年。权利人为了维持商标应缴纳费用,费用每10年缴纳一次,资费标准以老挝财政部最新下发的文件为准。

(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和对侵权者的处罚

在老挝商标注册之后,商标所有人可按法律规定利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老挝商标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了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制度,即如果申请人在国外申请了类似商标,则该申请人在老挝享有申请优先权,但需要按照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办理。商标的权利转让需要得到老挝知识产权局的批准备案才会生效。

老挝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或从事与使用商标有关的不正当竞争活动,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利的行为,商标权利人可向有关部门寻求权利救济,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商标权利人可提交侵权的证据要求知识产权局处理侵权纠纷,知识产权局根据权利人要求处理,如果协调不成,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有关知识产局协调的证据可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三)与商标有关的贸易风险分析

2006年胡锦涛主席对老挝进行国事访问后,中老关系全面深入发展,各领域交流与合作得到深化,但随着而来的争端也会增加。如何面对这些纠纷和争端是我们进行外贸投资时首要关心的问题之一。

老挝目前已加入了东盟商标和专利统一注册系统,批准并积极实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协定框架》。老挝于2016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协定书》,这对要开拓老挝市场的企业是个利好消息。

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的规定,商标一旦被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内使用此商标,若违反则构成侵权。基于商标在跨国贸易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企业在老挝投资时要先进行商标的知识产权布局,抢先注册商标,以防被他人恶意抢注,失去市场主动权。根据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要通过“马德里”联盟国际注册,即商标申请人通过向一个统一的国际局,使用一种语言,提出一次注册申请,在多个国家进行注册保护。在目前中国企业要进驻老挝市场,可通过两种方式注册商标:一是直接向老挝申请商标注册,这种注册的方法直接,不受在本国已申请或已注册的限制,但费用高;二是通过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它的优点是省钱、省事。

由于老挝在取得商标权时使用在先申请原则,所以防止恶意注册尤为重要。以云南“999”牌电池在老挝被抢注为例,云南999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999”牌电池曾经在老挝市场一直十分畅销,仅2001年至2003年3年间就向老挝出口7251.42万只,出口创汇415.9万美元。但之后“999”牌电池对老挝出口锐减,企业遭到重创。究其原因是因为该企业遇上了商标被抢先注册的“拦路虎”。据昆明海关有关人士介绍,从2004年8月起,老挝勐赛省新建了一个电池厂,其生产的电池也是“999”牌,并且在勐赛地区设立了“999”牌电池的大型广告,其商标和云南的“999”电池商标完全一样。这家电池厂甫一生产,老挝有关方面就严格控制云南“999”电池的进口。这一措施对云南999电池厂来说无疑是当头棒击,使该厂出口之路严重受阻。该案例启示我们企业在布局海外市场时,一定要重视“商标”这一无形资产,尽早注册,以防他人抢先注册进行恶意竞争。

在具体策略上,中国企业还面临商标占位的风险,即他人采用商标“大占位”,占满每一类商品商标中的每一个位子,取得商品商标的所有权。有些企业在牌子刚打出的时候就在他国被同行业竞争对手注册类似商标或者在其他产品上注册相同或相类似商标。此时,企业要打开市场只能改走其他途径,给企业造成巨大伤害。另外,中国拥有驰名商标企业还面临一些跨国公司把注册驰名商标作为生财之道的风险,蓄意抢注我国驰名商标,目的就是进行商标倒卖,或以侵权之名收取佣金,趁乱捞一笔。

目前老挝只接受以老文和英语的申请,且提交英语版本的须在3个月内提交老文版本,大多中国公司都没有懂老文的人才,他们为了省事随便在当地找一家代理公司全权负责,时间一长,这些当地的代理公司反而“反客为主”,在当地自己注册代理的中国品牌商标,摇身一变成了中国品牌在老挝的主人,进行恶意竞争。随着中老贸易往来增多,这样的实例会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应该采取防范措施。 

四、版权制度及风险分析

(一)老挝的版权制度

老挝目前尚未制定出独立的版权法律法规,有关版权规定放在知识产权法第五章,第88-116条做出了规定。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版权的保护对象是通过各种形式表达的艺术作品、文学作品和科学作品,以及经过改编这些原作品的演绎作品。知识产权法九十条规定新闻报道、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法律法规条文不受版权保护。在老挝,相关权也受法律保护,包括表演者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作品一经完成版权和相关权即受法律保护,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到知识产权局登记,在发生纠纷时登记将作为权利存在的依据。

对于权利主体,老挝知识产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权利的所有人是完成作品的人,如果作品是合作完成的,属于共同完成作品的人,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属于雇主,除非双方当事人做出了相反的规定。版权的所有利包括精神权和经济权,老挝知识产权法规定版权的所有权和版权的经济权可依法转让和继承,但未规定转让的方式,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所有人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合同方式转让或著作权质押。权利人可以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享有作品开发带来的利益。

关于版权的保护期限,老挝知识产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个人完成的作品从作品创作完成到作者死后50年,共同完成作品以最后一位作者死后50年为保护期,如果是匿名或者化名的,在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内有效,如果作者披露身份,则加上死亡后50年。对于电影作品,自作品完成并经作者同意向公众提供使用时起50年,如果作品不能使用,则从作品完成之日起50年。对于应用艺术作品,从创作之日起25年受保护。对于相关权,则从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组织者首次发表作品之日起50年。老挝知识产权法还规定,如果本法与老我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不一致,则以国际条约为准。

老挝知识产权法还规定除合理使用之外,任何个人、法人、组织体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能侵犯其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对于侵权者,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但老挝知识产权法未规定侵权的诉讼时效。

(二)风险分析

虽然老挝已经加入《伯尼尔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但中国面临版权侵权风险并不会减少。中老两国互相毗邻,老挝与中国同宗同源,有着共同的文化传统,在“一带一路”背景下,随着两国交往增多涉及版权纠纷会越来越多。比如中国的国产电视剧有可能被“盗播”、翻拍、中国的传统知识文化有可能被肆意破坏、中国的文学作品有可能被盗版而版权所有人却得不到经济补偿。

目前老挝的版权法规尚不健全,这样的状态可能继续持续,因此中国企业在开发老挝市场时应利用知识产权国际法律法规规避风险。目前老挝已加入多条国际条约与组织,比如于2013年加入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2012年加入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加入的国际组织有于2012年加入WTO、于1995年加入WIPO等。在发生版权侵权时,利用这些条约、组织进行救济是目前比较好的途径。根据这些条约规定,在作品完成时应及时做好版权登记,确保版权受到该国法律保护。

老挝的版权法规大多数参照了相关国际条约,部分条款与中国规定是一致的,比如版权保护期50年的规定,当本国法律规定与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不一致时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等。但老挝的版权法规很粗略,只有26个条文,很多方面都没有规定到,而中国著作权法总共有61个条文,各个方面规定都比老挝版权法规细致,比如关于版权许可使用和转让,中国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许可使用和转让的方式,而且还规定了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内容。因此,对于老挝版权法规未规定的内容,我们的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有被任意侵权的风险。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机制法律风险

一、常见纠纷

(一)劳动纠纷

1. 劳动纠纷的种类

(1)劳动法律纠纷。关于执行劳动法、劳动规章、劳动合同、劳动单位内部规定和其他各种条例条令的纠纷;

(2)利益纠纷。涉及到要求从用工者那里得到权利或增加利益的纠纷的。

2.劳动法律纠纷的调解

如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认为在执行劳动法、劳动规章、劳动合同、劳动单位内部规定和某项规定不正确而与用工者进行交涉,用工者要尽快直接与当事人进行调解。在研究解决问题的时候,劳动者可要求工会或劳动者一起参加。

在双方达成全部或部分协议的情况下,要做成备忘录经双方和证人签字后5天内送交劳动管理机关、工会和劳动者代表备案。

3. 劳动管理机关的责任

自从向用工者递交调解申请15天后,用工者仍未召集有关方面研究解决,或已共同研究但未作出决定,或作出决定但不执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上报劳动管理机关研究解决。

如在15天内,劳动管理机关不能解决或只能解决一部分,可送交人民法院继续裁决。

4. 利益纠纷的调解

利益方面的劳动纠纷的调解按法律条文方面劳动纠纷的调解程序进行。

如在10天内劳动管理机关仍不能解决,就送交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继续仲裁。

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须由劳动管理机关、工会、用工者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5. 罢工限制

禁止劳动者、用工者或劳动者代表在下列情况宣布罢工:

(1)在执行法律、劳动规章、劳动合同或劳动单位内部规定方面发生劳动纠纷时;

(2)双方已作出共同开会研究解决的决定后;

(3)专门委员会里的劳动者和用工者之间的各调解工作正在进行时;

(4)劳动纠纷正在人民法院裁决时。

任何与劳动者和用工者有关的个人和组织,不论以言论、物质和金钱唆使和怂恿其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罢工,致使劳动者或用工者蒙受损失,或扰乱了社会秩序,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合同纠纷

1.在合同履行中,缔约双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产生分歧,当缔约双方中的一方认为自己是合同的无益方,如无效合同、无法执行的合同、未完全执行合同等,该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解决。若缔约双方被请求的一方不同意,请求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是机构之间,或机构、经济部门和国外间的经济矛盾,则由经济协调机构解决。

2.注意事项

(1)诉讼时效

①建筑合同的诉讼时效为10年,借贷合同、租借合同的诉讼时效为3年。

②诉讼时效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③诉讼时效在下列情况下中止: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提交诉状;原告或被告到军队服役或参战。

④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2)违反合同的后果

违反合同指缔约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内全部或部分义务,或不合理地履行义务,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场所履行义务。

除闪电、水灾、地震等突发事件或天灾引起的违反合同行为外,缔约双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争议解决方式

在老挝投资合作发生纠纷时,可依据订立合同时约定的纠纷解决途径进行解决,可以先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争议不能友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颁发投资许可证的投资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投资委员会调解不成的,争议应提交经济纠纷解决办公室处理。

因经营活动发生的争议无法调解的,依照法定的纠纷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向经济纠纷解决办公室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私人之间争端的解决

1.外国投资者之间(包括外国员工),以及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外的外国投资任何一方发生争端时,争端方应通过协商或事先调解的方式解决争端,“投资委”可以帮助协商或作为初步调解人。但是,“投资委”不能做出裁决或约束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解决争端;

2.争端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的,争端双方也可以将争端提交解决争端机构或法院。争端双方可以约定进行仲裁,但仲裁程序和实施办法均应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解决争端的法律;

3.在解决争端期间,争端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按老挝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请求法院裁决临时查封冻结财产,以保证争端双方在争端最终解决期间的利益。

(二)外国投资者与老挝国家之间争端的解决

1.外国投资者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之间就外国投资企业,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协定发生争端时,争端双方应谋求以协商或事先调解的方式解决争端,“投资委”可以予以协商或进行调解,但是,“投资委”不能对争端进行裁决或约束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2.争端不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的,争端应按投资者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之间协议或条约所约定的方式解决;

3.争端解决方式在协议或有关条款中没有约定的,并且,争端双方也没有事后达成一致,或首次书面要求协商或调解之日起3个月内争端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争端双方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端提交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外国投资者自行决定选择以下规则解决争端:

(1)《解决各国与其他国家公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如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外国投资者的国家都是公约成员国的,在递交申请时,应为解决争端的办法;

(2)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

(3)国际商会解决争端规则(ICC规则);

(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商定的解决争端的其他办法。

三、争议解决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一)法律风险分析

1. 不符合受理条件

(1)已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的经济纠纷,经济纠纷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2)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2. 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如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 不支付手续费

当事人不支付法院手续费,法院必须通知原告,并规定其时间到庭给予解决。若原告未按规定的时间到庭,诉状将被退回。

4. 超过时限

申请处理经济纠纷的时限为三年,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算,超过三年的,经济纠纷处理机构将不予受理。根据规定,建筑合同的诉讼时效为10年,借贷合同、租借合同的诉讼时效为3年。超过诉讼时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5. 未出庭

(1)仲裁阶段不出庭。由于当事人没有出庭,案件没有通过调解或仲裁而终止的,当事人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无故缺席开庭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案件费用。

(2)诉讼阶段不出庭。若原告或被传唤的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达三次的,法院可下令终止案件的审理,且取消原告再次诉讼的权力。若被告因外逃,经传票传唤不出庭的,原告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判决。

若诉讼双方或一方接到传票,但无正当理由缺席,或当事人请求法庭立即对本案作出判决,该情况下的审判视为当面审判。未到庭的当事人只有权上诉,但无权抗诉。

6. 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合法

(1)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立场,证据不足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2)使用欺骗、暴力、胁迫、诱导等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7. 超过期限上诉或抗诉

自一审法庭宣判或作出裁定之日起的二十日内,诉讼双方有权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抗诉。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 被执行人不执行裁判或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防范建议

1.当事人应当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机构,提出的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有理有据。

2.当事人应及时按照管理机构的规定支付费用。

当事人应谨慎选择争议纠纷解决方式,尽量选择省时省力又能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

3.注意各纠纷关于时限的规定,发生纠纷应当及时解决,以免因怠于解决而导致不利裁判的后果。

4.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积极参与,以免缺席裁判带来的不利后果。

5.诉讼双方应提交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不得通过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隐瞒事实。

6.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应当全面收集对方财产信息,调查对方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对方转移财产或其他方式躲避执行裁判的,应及时申请有关机构采取保全措施,以免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对方的财产。

7.在发生纠纷时及时聘请律师,为纠纷解决提供法律帮助,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十三章 电力行业法律风险

一、老挝电力行业概况

(一)国家水力资源概况介绍

老挝全境雨量充沛,年降水量1250毫米~3750毫米,发源于中国的湄公河是最大河流,流经西部1900公里。水力资源丰富,适宜发展水电行业。湄公河水能蕴藏量60%以上在老挝境内,全国长度在200公里以上河流有20余条,有60多个水能丰富的水电站建设点。老挝境内水电资源蕴藏量为3000万千瓦,其中湄公河蕴藏的电力约为1800万千瓦。据统计,老挝在可再生能源方面具备一定的发展风电的资源基础。老挝光照强烈,辐射强度在3.6-5.5kWh/㎡,年日照时数大约在1800-2000小时左右,以10%的转化率估算,老挝每年光伏发电量可达146kWh/平方米。依托着优势的水力、风力、光照等资源,老挝提出了要建立“中南半岛蓄电池”的战略目标。

(二)国家电力状况介绍

老挝水电资源丰富,除自用外还可出口,但另一方面,由于老挝的输电线路网络并未实现全国覆盖,部分农村和偏远山区仍然尚未通电,因此部分地区仍需要从泰国、越南和中国进口电力。2014财年老挝全国1兆瓦电站25座,总装机324.4千瓦,境内输变电线路全长47242公里。老挝国家电力公司下属电站10座,装机约39万千瓦,占总装机12.04%;私人投资电站15座,装机285.4千瓦,占总装机87.96%。在建电站项目12个,输变电线路项目64个。从地区分布来看,老挝大型水电站项目主要集中在老挝南部和中部地区,北部地区水电站装机规模一般较小。2014财年全年发电154.69亿度,同比增长10.44%,出口电力124.74亿度,占总发电量的81%,收入约6.1亿美元。自泰国、越南和中国进口电力12.94亿度,支出6722美元。

1. 电力生产状况

老挝水电资源丰富,因此其主要依靠水力发电,但也基于此其电力发电量极其不稳定,受到外界因素等的影响,从而造成季节性短缺,比如天气因素,雨季雨水充沛,水力资源充足,自然电力资源丰富;然而一旦进入旱季,雨水缺乏,水力资源短缺,电力资源就会相应匮乏,电力发电量就会不足。因此老挝在旱季和雨季情况下电力发电量幅度波动较大。基于此,虽然老挝电力发电量基本能够满足本国的电力需要,但为了避免前面提及的由于水电资源的季节性短缺而导致供电不足,提高国家供给电力的稳定性,老挝目前已经开始建设其第一座火电站。但截止目前为止,老挝虽有建设核电站的计划,但并没有核电站的运行,也没有在建的核电站。由此可见,老挝目前主要还是以水力发电为主。

就目前而言,老挝针对其水电站的规划建设大致有两种:其一,10 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以外商投资的形式建设,如采用 BOT 或 BOOT 方式;其二,10 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以 EDL 为业主,以总承包方式由外商带资建设。老挝政府在引进外资企业投资时通常采用 BOT模式,老挝政府规定,外资企业在老挝投资电力项目的经营权为三十年,并且起算时间是从项目开始建设时起。当然,外资企业在约定的项目经营期内时,老挝政府为外资企业提供了很多便利的服务及较多的优惠条件。另外,外资企业到老挝投资,在开始经营的前五年,该外资企业都享有无须向老挝政府缴纳税收的优惠。无论是老挝的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会为外资企业开放和提供相应的优惠条件。

2. 老挝电力需求状况

就老挝国内需求而言,老挝国家电力公司提供数据显示,自2007年起,绝大部分年份老挝电力消费量的增长均保持在15%以上,除了2011年比较特殊,当年老挝电力消费量仅增长7.7%,远远低于15%。依据IMF对老挝未来几年经济增长率的预测,国际电力网基于电力工业的超前发展规律,并结合其近几年电力弹性系数的历史变化进行预测:到2018年老挝本土电力消费量将达到7526GWh,到2020年达到9906GWh。

而从老挝周边国家电力需求状况而言,老挝周边国家电力需求旺盛。就目前而言,绝大多数国家都在鼓励以新能源发电来取代传统的火力发电,将来可再生能源发电将会在电力资源中占据重要角色,发展速度也会越来越快。但是在中短期内,水力资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重仍然会基本保持在15%左右,个别国家可能表现会更为强劲。另外,老挝的一些东南亚邻近国家电力资源较为短缺,随着东盟国家的进一步加强合作,东盟一体化趋势日渐加强,老挝充沛的水力资源、充足的水力发电量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泰国,随着该国工农业的不断发展,对电力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在东盟一体化的基础上,泰国必须依赖周边国家的电力资源来实现自身的能源补给平衡,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此时,电力资源丰富的老挝就成为了泰国的首选之地。就目前而言,泰国已与老挝签订了一些电力购买协议,将从老挝购买一定量的电力资源。电力出口市场是老挝电力需求的重要表现之一,并且电力出口为老挝吸收外汇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

3. 老挝电力定价

老挝《电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价必须根据人民在各个时期的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电价划分成以下几类:作为进出口商品售价;为工农业生产服务的国内售价;偏远山区农村消费电价;消费于其他服务部门的电价。政府负责决定批准各个时期的各类电价。由此可见,老挝法律对电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其必须依据特定时期的经济和生活状况进行规定,并规定明确的电价种类,且相应的电价必须得到老挝政府的批准。

4. 老挝电力监管机制及行业格局

老挝国家电力公司(EDL)属于老挝的国有公司,当然,除此之外,老挝境内还有4家合资发电厂。老挝国家的电力资源发展都归属国家能源矿产部负责管理监督,并要求一些相应的地政府和部门进行协调管理。根据老挝《电力法》第九条规定:老挝电力企业主要划分为以下4 种规模并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进行审批:装机容量高于50000千瓦以上的,由政府提交国会审批;装机容量高于2000—50000千瓦的,由政府审批;装机容量高于100—2000千瓦的,由省、市、特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业手工业部的同意作决定;而装机容量低于100千瓦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特区的同意作决定。

5. 老挝电力发展规划

根据老挝电力公司(EDL)规划,在2020年,局部地区以115kV和230kV电网作为地区主网,国家级干网、跨区域电网连接以及外送越南和泰国电力网络通过500kV输电线路传输。尤其是外送越南和泰国电力需求越来越大,在未来10年内有较大的增加(至2020年将超过5000MW),争取在2020年让全国98%的居民用上电。为实现该规划,老挝采取了多项措施以促进电力发电量的发展,加快水电站建设,并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建设。就目前而言,老挝国内电力覆盖率已达到90%,基本已达成预计目标。老挝要在2020年实现使全国98%的居民用上电的目标已指日可待。

(三)老挝电力行业投资前景分析

整体来看,老挝各种可用于发电的能源资源丰富,具有非常大的电力发电潜力,能够满足我国电力开发企业对电力资源开发的需求。另一方面,老挝自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局势较之以前愈加稳定,社会秩序较好,并且基于东盟国家联系和一带一路前提下,中国与老挝双边长期保持合作友好关系,老挝资金缺乏,迫切需要从国外引进资金以带动国内产业发展,因此老挝政府及各界均非常欢迎和鼓励外国投资企业进入其国内投资,并开发带动其电力资源发展,促进进出口贸易。同时,目前老挝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劳动力价格低廉,中方企业进入老挝投资雇用当地劳动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劳动成本。最后老挝周边国家电力资源较为缺乏,尤其是泰国对电力需求极其旺盛,在老挝开发的电力资源出口到其他各国可以获取高额利润。

不可否认,老挝电力资源开发确实非常吸引外商投资者,但是一定程度对该国电力资源进行投资也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引起投资者们的注意。首先,老挝劳动力成本虽低,但其人口较少,劳动力资源缺乏,且该国对外籍劳动力进入有严格规定,这一点上非常不利于推动电力资源开发工程的建设。另一方面,电力资源项目的开发必然会引起一定的环境保护问题,此时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环境保护成本就会相应增加,如果在开发过程中不注意环境保护问题,就会使投资得不偿失。另外,老挝境内的电力消费能力毕竟有限,境内必然供过于求,只能用于出口,虽然周边国家对电力资源的需求极高,但是出口涉及两个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最后,老挝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有一定的事前准入机制但却缺乏事后的救济制度,投资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采取相应措施请求保护,必然造成不良影响。

(四)老挝电力行业准入限制

根据老挝《电力法》第十条规定,为了利用自然优势的各种水资源,政府鼓励投资电力业、加快水电投资,并可以以下几种企业形式投资电力行业:政府独资;政府与国内或国外其他单位合资;国内集体或私人投资的。电力业投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经营、当业主、移交(BOOT);建设、移交、财务关联(BTF);政府自建后,由政府电力公司作代表;其他方式的投资。由此可见,外国投资公司可以通过与该国政府合资经营老挝电力企业,并以该国《电力法》规定的几种方式进行经营。

根据老挝《电力法》第十一条规定:有意就有关电力生产、输送、销售、进出口或电力开发进行电力企业经营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申请经营特许权,并按企业法的规定申请批准成立注册企业。因此,符合一定条件的有意愿获取老挝电力行业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向老挝政府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的相应文件,并经审查获得老挝政府特许,才可获得电力行业的特许经营权。该特许经营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根据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自获得经营特许权之日起,最高不得超过30年(含建设期)。经营特许权期满后,获得经营特许权的人必须把整个企业完好无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经营特许权可以按政府的决定予以延期,但不得超过15年,经营特许权的延期必须在期满前5 年提出。由此可见,老挝境内的电力行业特许经营权期限并不长,规定的30年的期限还包含了电站的建设期在内。

(五)中资企业在老挝境内电力行业的投资情况

由于老挝境内电力资源充沛,因此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老挝电力资源的开发。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的统计,2014年中国企业在老挝电力工程建设领域新签合同额21.98亿美元,占总新签合同额的比重约为59.56%。老挝目前在我国的海外电力工程建设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仅2014年我国就有多家企业在老挝境内电力行业领域进行签约投资。目前,我国在老挝境内建设了多个水电站,目前主要有南屯、沙耶、南俄、南欧江等水电站;当然也有多项的输变电项目,例如2015年底,我国国家电网公司与老挝国家电力公司签署的500/230千伏万象环网输变电项目总承包合同;并且我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也于2016年4月年签下我国企业在老挝境内投资建设的第一个火力发电特许经营项目即华潘煤电一体化项目,该项目同时也是老挝境内的第一个内销型火力发电项目,该项目第一期计划总投资约10亿美元,已于2016年进行开工建设,并计划于2020年底并网发电并进入商业经营。

二、老挝电力行业投资的法律制度分析

就目前而言,老挝电力资源充足,发展潜力巨大,并且投资环境较好,老挝政府也大力支持和吸引外资进入老挝境内投资电力企业。种种因素,都不同程度增加了吸引外国投资公司的魅力,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积极争取参与投资老挝电力行业,开发电力资源,以期获取高额利润。因此,老挝于1997年通过并颁布实施了《电力法》,该法对老挝境内调整电力投资、经营许可、贸易、施工等各项与电力有关的活动进行了规范,同时该国投资法律制度等也对外资企业进入老挝境内经营做出了一定的规定。老挝《电力法》第七条规定:老挝政府依照《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促进法》就有关电力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及电力的经营开发,开放与外国的合作。

(一)电力经营基本制度

正如前文所言,老挝电力行业具有一定的准入机制,有意愿从事电力资源开发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进行申请,并通过政府审查授予电力行业的特许经营权。从事电力资源开发的企业必须符合《电力法》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关机关的审批,以特定的法定形式从事电力资源开发和经营。获得电力行业特许经营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老挝《电力法》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行使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的权限。

老挝《电力法》第二条规定:电力是指由电源、电流、电压所组成的一种能源,并且是由电能物质源如:水能、风能、太阳能、煤炭、燃油所产生。除此之外的其他能源未列入本法。第三条规定: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电能物质源归民族大家庭所有,并由政府管理、保护、长期、有效、节约使用。由此可见,老挝电力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国家所有,企业只是享有国家赋予的对电力资源的经营开发和使用权。老挝鼓励投资者对电力资源进行经营开发,以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老挝政府依照老挝法律对电力投资者和电力消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二)输电售电制度

1. 电力生产

输电售电的前提是电力生产,通过电站将各种能源资源转换为电力才能实现输电售电的目的。根据老挝《电力法》的规定,电力生产是指利用水能、风能、热能、天然气或其他能源通过发电机组生产电能的系统。电力生产必须符合老挝法律的相关条件,如使用环保设备、先进设备、生产符合专门规定的标准和质量等。

2. 电力输送

根据老挝《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力输送是指通过输变电系统把电从电厂送到变电站再到遥远的城镇或送到国外。并且该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输电线路的安装、修建必须保障人民财产的安全,防止对自然造成违害。一切公民有义务为保护自己居住范围内电杆、输电线路、及其他设备的安全作贡献。老挝电力输送系统主要包含两种形式:即通过送电系统以及国家送电系统。前者是指经过其他单位的送电系统,所经过的送电系统业主无权拒绝,但使用权人必须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后者则是指老挝政府与全国其他地方连网并与外国输送电线路系统连网的中心输送电线路系统,以保障电力生产、输送、销售包括保护环境和人民财产,老挝《电力法》规定各发电厂都必须把电力资源输送到国家送电系统。

3. 电力销售

老挝《电力法》第三十条规定:电力销售是指把电从输送电系统或从发电机分配到各种用电点。即通常所说的由高、中或低压系统组成的配电网。该法规定老挝电价必须根据人民在各个时期的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并按照《电力法》规定的分类进行定价,分类形式前文电力定价机制中已有所提及,且电力定价主要由老挝政府进行批准。另外,老挝《电力法》第三十一条对老挝电力销售原则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即电力销售必须在以下原则基础上进行:保障不间断和正常售电;保障广泛、充足和节约售电;保障安全售电;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售电。最后,老挝《电力法》于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当中对售电人和电力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老挝的售电人和电力消费者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电力进出口制度

根据老挝《电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老挝为保障工业发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足够的电力,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把电力作为一种出口商品,鼓励电力开发。而该法第三十六条则对老挝电力进口许可进行了规定,即当认为对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有必要时,可以按照老挝政府的决定,从国外进口电力。进出口电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该法还对老挝过境送电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根据老挝《电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过境送电是指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的决定,从一个国家经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领土向其他国家送电。过境送电必须通过老挝国家送电系统并缴纳服务费,除非老挝国家送电系统不能满足其需要。在此情形下,老挝政府将临时批准送电人经过自己修建的送电系统,但必须处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机构的监控之下。要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建设送电系统必须按以下条件执行:防止对环境造成影响和对人民造成损失;支付通过老挝领土的过境费和其他服务费以及补偿由于修建上述送电系统造成的全部损失费;如果有需要,还应该允许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使用上述送电系统。

(四)地方和农村电力开发制度

老挝《电力法》还对地方和农村电力开发相关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老挝政府为了保证穷乡僻壤的人民商品生产和生活,鼓励发展地方和农村电力。老挝《电力法》对地方和农村电力企业的审批成立进行了规定,相应县、市、特区工业手工厅、手工部以及手工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地电力的立项和开发,并进行审查批准。另外,该法还对地方和农村电力开发建设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同时要求成立相应的地方和农村电力开发基金并为建设、开展地方和农村电力工作给予减免税、提供信贷的优惠政策。

根据老挝《电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电力企业管理和检查机构主要有:工业手工业部;省、市、特区工业手工业厅;县工业手工业办公室;人民政府。该法对以上几个机构的职能或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并对电力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规定。另外,为了电力企业的建设、安装、实施技术方面得到保证,保证安全和环保,老挝政府会依需成立由工业手工业部或其他有关部组成的技术检查委员会。

最后,老挝《电力法》还规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表现优秀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并获得一定的优惠政策;而对违反该法律的组织和个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罚款或者采取一定的教育措施,严重者甚至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老挝电力投资风险分析

(一)政治文化风险

老挝与外国交往崇尚多元外交战略,同周边国家保持密切友好关系。老挝领导人善于利用各种国家合作机制取得与世界大国的联系与援助,例如每年召开的“湄公河-韩国”、“湄公河-日本”以及GMS领导人会议、东盟峰会、亚欧峰会等。老挝通过这些努力也取得一些成果,但这些成果不足以改变老挝属于亚洲不发达国家的现状,老挝的国家话语权依然处于较低的地位,这也是老挝国内局势动荡风险因素。

老挝于1986年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随后实行全面对外开放政策。而老挝的各项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国内立法、司法、执法环境仍不稳定,还在试图学习国外先进制度并消化吸收为国内所用。因此,老挝现阶段法律制度极易发生变化。目前老挝的电力行业还缺乏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缺乏法律保障,在投资时政策变化和政府干预可能性将加大。

另外,老挝人民大多信仰小乘佛教,而在中国,多数人都是信仰大乘佛教。这一宗教信仰的差距导致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发展程度等都有较大不同。文化习惯的差异也是投资时面临的风险之一,由于文化习惯不同,阻碍双方人员交流,甚至会产生摩擦碰撞。因此,在投资时需要对老挝人文、政治和法律环境进行考察,比较与中国的不同并制定防范措施。

(二)配套设施落后、劳动力结构单一风险

老挝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家,生产力落后,国家的工业化水平很低,国家大部分人口依然没有从低效简单的农业劳动中摆脱出来。另外,在老挝,由于经济水平差,导致政府没有过多资金建设基础设施,除万象等部分发达地区外,老挝大部分地区水、电、交通配套设施不完善,这些条件制约和降低了外资企业进入老挝的机会。

老挝地处亚热带地区,水资源充沛,国内河流密布,水网发达,但老挝国内尚未建立可以提供生产和生活的控水系统。目前,老挝的交通有水路、公路、航空运输,铁路系统尚未建立。公路路网不发达,总里程低,而且由于老挝山区多,公路质量并不好。老挝的航空运输刚建立,尚不完善,目前缺乏远程航线。受季节降雨影响,老挝的湄公河并不能全年通航,只有万象至其下游宾汉河口一段能实现全年通航,这进一步制约了老挝的交通运输。

老挝城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人口忙于繁重的农业体力劳动,近八成的劳动力集中在农村进行低效率的劳动。老挝的儿童受教育机会很少,国家没有过多的资金支持他们完成一定程度的学业,大部分人受教育程度偏低,高素质人才缺乏。泰语在老挝通用,懂汉语的人很少,随着近年来中国企业进驻老挝的数量增多,对懂汉语的老挝高素质人才需求也增多。老挝的劳动力相对廉价,但大多只适合劳动密集型产业。就目前情况看,中国企业在老挝投资时,将面临无人可用的窘境,虽然目前老挝也让国内更多高等教育人才到中国留学学习,但相对于投资时产生的巨大需求,这些还不足以满足人才需求,因此人才匮乏也是极大的风险之一。

(三)环境破坏风险

许多开发项目特别是水利项目,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移民问题。老挝有关移民的政策很大程度上受西方国家或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如亚行关于开发项目过程中的非自愿移民政策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老挝的移民政策,这使得老挝在人文关怀、健全的移民管理和实施机构、公众参与、社会支持系统建设等方面都有较为成功的经验。老挝于2016年4月3日公布实施新的第80号关于开发项目中补偿安置管理的政府令,对于受影响全群体的补偿方式、搬迁方案、生计恢复、申诉机制、移民安置监测管理等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规定。但是,由于大部分水电项目所在地区居民的生活较为贫困,自身劳动技能有限,在被迫失去居住地、生活习惯方式、土地、财产后,如何恢复生计仍然是个较为严峻的问题。另外,部分水电站项目中的移民甚至未收到预期补偿金,更加剧了移民后的困难生活。对投资者而言,如果在进行项目时,未能客观全面地开展项目的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将可能在处理移民事务时以及后期的投产运营中面临各种法律纠纷和指控。

环境合格证书是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关键材料,按照老挝法律规定,没有此项证书,外国投资项目就不可能得到合法和正式的批准。主要是近年来土地资源、水资源和能源短缺以及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使得许多国家纷纷提高农业投资准入门槛。老挝关于投资过程中的环保要求较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投资理念在现代投资中是行不通的,这在全球都是一个趋势,特别是在森林覆盖率高的地区,更加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我国就有不少投资南美洲的项目都因为环评不过关而被迫失败。如重庆粮食集团在巴西的一项高达170多亿元的粮食种植投资计划,由于未获当地政府的批文和环境许可证,已经陷入停顿。在投资过程中因为不注意环境问题而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的情况也不少。湄公河水资源丰富,主要水利发电站项目多在湄公河上,因修库建坝可能导致的生态环境变化及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经常成为当地居民以及环保组织指责的理由,老挝沙耶武里水电站、栋沙宏水电站等开发计划也长期被搁置,直至近期才有重新实施的计划和安排。

(四)移民风险

开发水电、建设水电站,必然会带来移民搬迁问题。一方面,老挝政府相对缺乏对移民搬迁的评估能力和经验,缺乏协调谈判征占土地补偿的丰富经验。另一方面,一些不良投资商为了利用水电站开发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没有严格遵循老挝水电站开发对环境与社会影响的政策规定。部分水电站项目在还没有完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就开始进行水电站工程实施和移民搬迁工作,因此造成很多不利影响。具体表现在:(1)大部分受害者是生活在较为贫困、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2)大部分移民被迫失去了他们的居住地、生活习惯方式、土地和财产等;(3)水电站开发会威胁到移民的人身安全。例如:水灾、水污染等;(4)部分水电站项目移民未收到预期资金补偿,未获得足够的损失赔偿金;(5)部分水电站项目对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失误,实际影响严重超出预期。这些情况很有可能造成民生哀怨,引发社会动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不利于水电项目的发展建设。

四、防范电力投资风险的建议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老挝劳动力充足,同时拥有丰富的电力资源,吸引着众多国外的公司企业到该国去进行投资建设,我国就是这众多国家中的一员。目前而言,我国一些企业已经进驻老挝或者正在进驻老挝的路上。正如前文所述,虽然老挝的电力投资开发潜力巨大,但不可否认的是风险也是存在的。种种潜在风险都是影响我国投资者收益以及正常开发电力资源的阻碍。因此,我国投资者在对老挝进行电力投资建设前,应当适当分析老挝当局局势以及电力行业风险,对风险和收益做一个较好的权衡分析,并做好风险应急措施,以有效合理地应对有关风险,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居于主动地位。

(一)关注老挝政治动向,尊重文化差异

政治方面,国内、国际不乏动荡因素,这导致老挝国内政治局势并不稳定。同时,由于改革开放较晚,其国内各项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法治环境亦不稳定。此外,在电力行业方面也缺乏相应的外国企业投资的保护规定及政策,投资过程中存在政府干预的可能性还比较大。因此,我国有意向老挝电力行业建设投资的企业,在投资决策作出前应当对老挝当局的总体局势有一个适当的把握,关注事实政治,把握两国之间的政治动向;了解老挝政治历史背景、政府政策文件、最新政治动态;搜集有关当局资料、电力行业相关资料以及法律规定,做一个系统性的对比分析,研究老挝国内各方面的局势,以便在应对风险方面做到投资前预防、投资中谨慎、风险发生后果断采取应对措施以减少损失。

文化方面,不同的民族在习俗、信仰等方面必然存在差异。我国与老挝之间存在的文化差异可能导致人们的思想观念等各方面的不同。因此,在投资老挝电力行业过程中,必然会存在文化习惯差异的障碍,甚至可能会存在双方沟通交流障碍,产生摩擦等。投资者必须在投资前对老挝人民的文化习惯、宗教信仰等进行了解和一定程度的接纳,以减少在投资建设过程中因文化差异、沟通交流等原因产生的障碍摩擦。

(二)主动改善配套设施,吸引高素质人才

一方面,由于老挝经济水平较低,政府没有过多的资金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因此其国内的水、电以及交通等基础设施并不完善。另一方面,老挝作为一个传统农业国家,生产力较为落后,工业化水平也较低,并且城镇化程度偏低,因此,大部分人口都集中在农村进行着繁重的农业体力劳动,并且老挝国内的教育水平程度也较低,缺乏高素质教育人才,这必将增加外国投资者的劳动力成本。以上种种,都是制约外国投资者进入该国进行投资建设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进入该国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因素之一。因此,我国意向投资企业在投资前应当预先对其所欲投资地区进行基础设施、经济基础、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考察,充分了解当地市场需求,并在综合考虑运营时间与建设成本等基础之上,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在进入老挝投资前,应当充分做好各项计划,包括建设、提供相关配套设施、如何以最低的成本吸引高素质教育人才以及如何吸引老挝境内的劳动力资源以满足自身投资需要等。

(三)严格遵守老挝环保法律规定

环境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进入21世纪后,随着全球环境进一步恶化,国际社会对环境风险愈加重视,环境保护甚至成为最热门的国际议题之一。环境如此之重要,在经济建设中必须重点考虑。老挝虽然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但随着老挝民众环境意识的增加,如今老挝也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国外企业在老挝投资生产,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要注重环境保护,防止环境破坏,以免引起环境诉讼等不必要麻烦。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可以分别从投资前期策划阶段、投资中期建设阶段、投资后期收尾阶段进行环境保护。企业在投资利用老挝水资源的前期策划阶段,可通过必要的实地考察、了解地理环境状况等途径,用以充分考虑项目可能对河流本身的污染以及对河流沿岸人文水土等的破坏。在投资建设过程中,要做好环境污染的防范措施,施工中划定好施工区域,尽量不对区域外环境造成影响,按规划施工。在投资建设收尾和项目试运行阶段,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平整,恢复原状,清理施工过程产生的垃圾、废弃物,项目试运行过程产生的污水和废气要经处理后再排放。在充分重视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措施,才可将环境破坏的风险降至最低。

(四)妥善解决移民问题

老挝水资源丰富,在老挝开发建设水电站是国内外企业重要投资之一,建设水电站是典型的大型大作量工程,尤其涉及到移民搬迁问题。能否有效解决移民问题,是考量企业投资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移民问题上,企业需与当地政府协商一致,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鉴于老挝政府在应对移民问题方面的经验相对不足,企业可向其引荐我国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企业要统筹兼顾,从整体上把控,做好移民群众安抚工作,积极争取得到移民群众的支持。在搬迁计划上,要照顾贫困户、少数民族的利益,优先为他们做好安置。在移民补偿上,要根据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结合当地财政收支做好补偿,并且应尽量把补偿金发到移民户手中,以防当地官员私吞补偿金,引发移民群众不满,社会动荡。总之,移民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企业既要给予移民群众合理补偿,有序安排搬迁工作,也要及时安抚移民群众,消除移民群众不安情绪。

第十四章 农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老挝农业及农业法律政策概况

(一)老挝农业基本情况

老挝是典型的传统农业国家,工业基础薄弱,农业一度是老挝的支柱产业。根据世界银行的相关数据,1990年老挝农业占GDP比例为61.23%,工业比例仅为14.5%。之后随着老挝经济发展,加大工业建设和对外开放力度,农业比例逐渐下降,工业、特别是服务业发展迅猛。在2000年,老挝三产业基本持平,农业、工业、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分别为37%、31%、32%。而到了2015年该比例发生很大变化,农业、工业、服务业的比重分别为16%、27%、57%。另外,从事农业的人口比例也有所下降,从2000年的78%降到2015年的61%。虽然有所下降,但仍远高于其他行业人数。老挝地广人稀,土地资源丰富,数据显示,老挝的农业用地(不包括林地)从1965年的14500平方公里扩大到了2014年的23690平方公里,占土地面积也由6.282%上升至10.264%。老挝主要生产稻谷(糯米、粳米和旱稻)、玉米、薯类等粮食作物和甘蔗、咖啡、大豆、果蔬等经济作物。

(二)老挝农业政策

     1986年老挝实行新经济机制,把农业商业化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确保成功从自给自足的劳动方式向商业化小农户生产循序渐进地转型”。老挝《农业发展战略(2011-2020)》提出老挝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框架、愿景和长期目标,旨在保证粮食安全和收入稳定。为贯彻老挝“七五计划”,老挝制定了具体的老挝农业发展计划和农业投资计划,确定了要把粮食安全放在农业发展的第一位;确保农林产品出口量占老挝总出口量的1/3,有效组织五大农产品出口以及建立农民组织;确保土地分配完成,减少轮耕地面积,采用可持续生产系统;推动林业公共管理改革,完善林业法律法规,增加当地人参与积极性;确保2020年农业灌溉战略的实施;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如农业机械、农产品仓储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等,为山区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加大农林研究,与国外农业援助项目建立更好的合作关系,就外国直接投资与私营企业的作用进行研究等。

(三)老挝农业法律体系

与我国类似,老挝关于农业领域的基本法律为《农业法》,于1998年11月6日生效。同时还出台了《林业法》(2007年12月24日生效)、《野生动物和水产资源法》(2007年12月24日生效)、《畜牧生产和兽医法》(2008年7月25日生效)、《植物保护法》(2008年12月9日生效)、《渔业法》(2009年7月9日生效)等。除此之外,其他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投资促进法》《知识产权法》《老挝银行法》等也涉及部分农业领域问题。老挝关于农业的立法正在不断完善。

二、老挝农业投资法律规定

(一)关于土地使用方式

老挝《投资促进法》第26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由投资者和老挝中央政府或各省政府在双方自愿和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必须包括项目目标、价值、经营期限、条件以及签约双方的权利和职责。特许经营合同,特别是关于特许经营权和股份转让的合同必须经法院公证处公证。”第27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在征得签约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补充或修改。如果补充或修改内容不涉及重大问题,计划和投资部门将根据合同任意一方的申请,结合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批,报中央政府或各省政府备案。对特许经营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如涉及经营特许权或股份转让,需依照《税法》规定缴清各项税费。”第28条规定,“特许经营的期限将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并根据项目的种类、规模、价值、条件来决定,最长不超过99年;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者如很好地执行合同的有关规定,为老挝国家创造极大利润、为地方建设作出贡献,在获得老挝中央和各省政府批准后,特许经营期限可以延长。”老挝通过实行“土地换资本”政策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者前来老挝进行农业投资,土地特许经营的范围迅速扩张。根据一些学者研究后推测,在2009年,老挝约10%-15%的土地已通过或正在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授权给投资者,投资领域主要涉及农业、矿产、水电业。在老挝的农业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主要通过土地特许经营或订单农业进行投资。因为在特许经营下,投资者对土地和经营管理有较多的掌控权,因此为投资者最主要的投资方式,约占全部农业投资的2/3。当然,省政府对于是否批准土地特许经营有很大的权力,也往往会根据本省情况决定土地特许经营的开放程度。例如,2005年,老挝北部的琅南塔、波乔和鸟多姆赛三省就拒绝与橡胶投资者签订土地特许经营协议。

(二)关于投资方式

根据《投资促进法》第八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外商独资、合资(联营企业)和合同合作方式投资。我国在对老挝进行农业投资时就多采用合作方式,如云南鸿宇集团的下属分公司——云南宝绿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自1998年以来致力于缅甸、老挝等周边国家进行禁毒替代产业综合开发,在帮助云南边境地区广大贫困农户大力发展经济作物脱贫致富的同时,还将经济作物的种植延伸到缅甸北部地区,对水稻、龙眼、茶叶、橘子、橡胶等农作物采取合作开发、种植示范、维护管理、技术辅导、产品收购、加工、市场营销等替代发展的合作方式,发展境外替代种植产业。

(三)关于投资优惠

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地理位置,老挝划分为三类促进投资区域:

一类投资区:在这类投资区内,社会经济条件还不能为投资提供便利,多处于边远偏僻的山区,在这类投资区投资的项目属于第一类,即优先鼓励的投资项目:

二类投资区:在这类投资区内,社会经济条件能为投资提供部分便利,地理位置也不像一类投资区那么偏僻、险恶,在这类投资区投资的项目被列为第二类,即中等鼓励投资项目;

三类投资区:在这类投资区内,社会经济基础能为投资提供很大的便利,在这类投资区投资的归为第三类,即一般鼓励投资项目。

根据《投资促进法》第51条规定,在不同类型区域内进行投资的,可享有不同程度的优惠激励。具体来说,一类投资区能够享有4-10年的免所得税优惠期,二类投资区享有2-6年的优惠期,三类投资区则享有1-4年的优惠期。

(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权

外国大型投资者进入老挝开展投资应首先经计划投资部(Ministry of Planning and Investment)批准同意。计划投资部负责批准国家级的土地特许经营项目,负责确保投资满足环保要求。虽然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实施的贫困与环境项目,直接协同老挝计划投资部开展环保工作,但计划投资部还是没有能力完成这一职责。但是,对于来自中国和越南的投资,计划投资部还是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办公室,负责快速评估这些投资建议书。

直属于总理办公室的国家土地管理部负责起草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与相关机构合作,调查、登记和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监督、控制和评估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发放土地使用证。

农林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负责商业化种植,主管审核投资申请及向外国投资企业发放农业投资许可证。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部负责环境影响评估和初次环境检查报告,最后形成投资项目环境合格证书。

三、主要国家投资老挝农业概况

投资老挝农业的主要国家来自于老挝周边邻国,最大的投资来源国分别是中国、越南和泰国,中国在全部外国投资的农业项目总量最多,但土地特许经营总面积少于越南。中国、越南、泰国之所以成为老挝最主要的投资国,与这些国家强大的市场需求离不开。

(一)中国对老挝农业投资情况

中国对老挝的农业投资主要集中在北部和东部,且偏好投资工业用树种种植项目,如桉树、阿拉伯树胶和药用树种。橡胶项目是中国投资老挝农业的主要领域,中国企业投资的橡胶园主要在老挝北部,便于采购商运输到云南西双版纳加工。我国到老挝农业投资的实践很多,例如南金穗农业科技公司于2009年与海南有关单位合作在老挝万象附近建立500亩香蕉实验基地,利用老挝气候条件等优势生产错季香蕉供应市场。除企业直接投资农业外,我国还大量援助老挝农业项目,曾经向老挝政府提供多项无偿援助,其中包括提供设备如耕作机、养殖设备和玉米烘干机等,其中位于老挝北部“金三角”地区的援老挝农业示范中心项目就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援建项目,通过技术扶持和市场推广,极大帮助了老挝改善社会和经济环境。目前农业示范中心与老挝禁毒中心达成协议,为戒毒人员提供农业技能培训,为其重新生活创造了条件。 2015年,中国和瑞士双方共同对示范中心进行了评估。独立评估专家认为,示范中心帮助老挝实现了10万公顷橡胶种植面积的国家战略规划,天然橡胶出口实现了零的突破,增加出口收入20亿人民币,成为老挝第一大出口产品;玉米产量已达到90万吨,大部分出口到了中国、泰国和越南,成为了老挝重要的出口产品;全国稻谷已实现了自给有余,部分出口中国。另外,中老两国在园区合作方面也颇有成效,重庆市外经委与万象市农林厅合作建“老挝重庆综合农业园”、云南省与乌多姆赛省合作建“农业科技示范园”、广西与占巴色省合作建“中国果蔬新品种试种基地”,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与老挝国家农林研究院合作共建的“中国-老挝合作农作物优良品种试验站”在2012年投入使用,使广西的优良品种在老挝得到有效推广。

(二)越南、泰国对老挝农业投资情况

越南和泰国除偏好投资工业用树种种植项目外,还大量投资经济作物,如木薯、玉米等。越南对老挝的农业投资主要为橡胶,且绝大部分是由DauTieng越老橡胶合股公司、Dak Lak橡胶公司、越老橡胶合股公司和the Hodng Anh Gia Lai  (HAGL)集团主导的大规模橡胶种植项目。泰国在老挝较出名的投资商有Mitr-Phol集团、Khon Kaen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主要进行甘蔗种植和制糖生产。除特许经营外,泰国投资者也偏向于直接以订单农业方式投资,通过合同或订单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得益于泰国在老挝的农业投资,也促进了泰-老两国的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两国进出口主要的农产品有咖啡、大米、木薑、懦米、玉米、香蕉等。

四、农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虽然对老挝的农业投资早于其他领域,积累了很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也存在诸多风险。

(一)行政效率低

政府管理体制不顺,行政效率低下,各职能部门之间配合程度低。以农业投资为例,国家土地管理部与农林部也常因为管理权限不清而发生冲突,而造成土地分配、土地特许经营流程混乱。另外,为外国投资者设置的一站式窗口的服务平台并没有发挥好便利化功能,繁琐的项目审批程序仍然是增加外商投资成本和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行政机关有法不依的风险

老挝部分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差,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严重。老挝政府在投资协议中承诺的优惠政策经常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不能如约履行。再比如,在投资者向国家或省政府申请土地特许经营时,根据要求应当先联系承担协调工作的省级或地区的土地管理局,之后由省农林办公室或地区农林办公室勘察并确认合适的投资地块,省或地区行政首长审批投资项目计划书。地区农林办公室的作用是在土地勘察过程中与村民协商是否能够取得土地,而省农林办公室则负责确定已选土地的状况、适宜性和承载力。但实际上,上述程序并不是总能得到执行,执行过程并不清晰,常常在与村民达成充分的协商和承诺之前,省级土地合同就已经签订,导致村一级出现争执和执行困难。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无视法律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如国家法律要求保护森林和珍贵名木,限制外国投资者用地规模,但在老挝政府违法扩大批准用地的情况仍有发生。

(三)土地风险

在老挝,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农民也仅享有经营权。在农业投资领域,涉及大量土地的使用,因此土地的合法性、安全性是投资者普遍考虑问题。为吸引外商投资农业,老挝政府还会向投资者颁发土地证,尽管多数农民还没有土地证。但是老挝的土地管理和流转制度尚不够健全,农业投资者还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如土地使用权限及流转条件、土地收回与补偿机制、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等。

(四)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环境合格证书是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关键材料,按照老挝法律规定,没有此项证书,外国投资项目就不可能得到合法和正式的批准。主要是近年来土地资源、水资源和能源短缺以及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使得许多国家纷纷提高农业投资准入门槛。老挝关于投资过程中的环保要求较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投资理念在现代投资中是行不通的,这在全球都是一个趋势,特别是在森林覆盖率高的地区,更加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我国就有不少投资南美洲的项目都因为环评不过关而被迫失败。如重庆粮食集团在巴西的一项高达170多亿元的粮食种植投资计划,由于未获当地政府的批文和环境许可证,已经陷入停顿。在投资过程中因为不注意环境问题而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的情况也不少。越南是全球第三大橡胶生产国,而黄安嘉莱公司(HAGL)和越南橡胶集团(VRG)长期占据越南橡胶生产行业统治地位,同时这两个企业也是老挝橡胶业的主要投资者。长期关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问题的全球见证组织曾在2013年发表名为《橡胶大亨:越南企业与国际金融家如何造成柬埔寨和老挝的圈地危机》的报告,该报告披露,这两家公司在投资老挝和柬埔寨过程中,肆意破坏原始森林,砍伐受保护树木,导致当地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甚至还对反对的当地民众恐吓威胁,暴力镇压。受影响的当地居民向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申诉,要求国际金融公司应尽快采取措施,确保黄安嘉莱公司和越南橡胶集团遵守两家金融机构在合法、环境保护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要求,如有违反应立即对这两家公司的投资贷款。另外,负责国际木材认证的森林管理委员会(FSC)对越南橡胶集团2013年森林许可证的年度审计中,证实了越南橡胶集团存在报告所述“重大违规行为”,自2013年12月起被吊销6个月许可证。

(五)合作方的信用风险

我国到老挝进行农业跨国投资的企业大都是一些规模有限的民营企业,其本身的技术、资金力量有限。为更好地融入老挝市场,投资初期往往采用与当地人合资的方式经营,因此,合作方的信用是投资是否成功的关键。资信不佳的客户,在合同到期时却不能及时履约,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而老挝很多企业甚至政府的信用的观念不强,合同违约率高。因此,企业在进行跨国合资前一定要对合作企业进行充分了解、调查,选择信用好的企业进行合作。

(六)争议纠纷解决成本高

外商投资者在遭遇投资经济纠纷时,可以向老挝计划投资部提请解决,但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内部程序多、时间长等问题,通常需要花费较高费用聘请当地资深法律专家为律师或顾问,并及时提供补充资料和解答有关问题,这往往会给投资者在时间、人力、物力、财力带来沉重的负担。

五、防范农业投资风险的建议

(一)对农业投资法律环境做充分调查

农业是国之根本,是关系投资项目所在国成千上万人生存发展的基础。因此,农业投资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非常多,土地、劳工、税收、金融、贸易、环保等等每个国家要求相差极大,只有通过法律环境调研才能知道项目能不能做、如何去做,只有通过调研,才能发现其中的法律风险,以及时规避和解决,确保投资顺利和安全。

(二)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依法投资

老挝原则上是鼓励外商投资的,同时对于投资也提供了较为便捷的审批方式,老挝政府近几年致力于用法律规范市场行为,因此还应当根据老挝法律合法投资,切不可偏听偏信一些中介机构的违法的投资建议。

(三)考察合作伙伴资信状况

通过合作或合资方式投资的,选择一个可靠的合作伙伴至关重要。即使采用独资方式的,也必定会在上下游产业链上与当地企业合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因此必须要对其经营资质和信用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对方的营业资格、合法经营资质、信用等级等都应尽可能充分掌握。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了解和考察合作伙伴:第一,向驻老挝经济商务参赞处、老中合作委员会了解;第二,向当地政府了解;第三,调查合作伙伴工商信息、银行信用及其经营状况等;第四,重视现场的调查,不应仅仅局限于对资料的审查,而且要做非常深入的访谈,特别是应当与合作公司的管理层和员工、当地政府进行访谈,从而发现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样往往能发现在书面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不了的问题。

(四)与当地政府机构、社区团体保持良好关系

当地政府在农业投资的管理权限很大,通过与政府的积极沟通联系,可及时了解到相关法律政策变化,这在信息流通尚不够成熟的老挝尤为重要。通过政府了解法律变化就能够及时对经营方式做调整,以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以及获得更多的合法优惠措施。老挝地广人稀,民族众多,大多信奉佛教,有自己的宗教礼仪信仰。但与此同时当地农民收入普遍较低,通过吸引外资进入农业也是老挝政府消解经济发展阻碍、提高农民收入和农业生产效率的重要方式,因此投资者积极投入当地公益事业,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合法投资获益的同时更要让当地居民享受投资成果,互利共赢才能实现经营和发展的可持续。

第十五章 矿业投资法律风险

 

老挝矿产资源种类和储量较为丰富,但是受限于老挝自身工业基础薄弱、科技弱后等因素,老挝无法有效地转换矿产价值,同时为了吸引外来资本,所以老挝在投资政策中一直坚持“以资源换资金”的方针政策。

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特别是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企业一改过去只在国内竞争的局面,一批批具有实力的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在国际舞台上面雄心勃勃、跃跃欲试,参与经济全球化运动。在国家政策的影响下,一部分企业开始把投资眼光投向老挝矿业。然而俗话说得好,外来的和尚难念经,由于国内相关领域对老挝法律制度研究的欠缺,加上最近几年,老挝政府一直在推行革新开放政策,中国资本在投资老挝过程中明显展现出各种不适应。本文将结合老挝关于其外商投资方面的宏观政策、老挝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相关的各项法律和法规,从投资法律风险的角度分析,为中方投资者规避和预防因投资活动产生的各项法律风险,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

一、老挝矿业投资环境分析

(一)老挝矿业发展概况

老挝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已发现的矿种20多个,其中优势金属矿种有七个,分别是铜、铁、铅、锌、锡、金、铝;普通矿种有十三个,分别是锰、铬、钨、钼、铋、镍、銻、汞、铂、鈾、钍、钹、独居石。在老挝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老挝的矿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据老挝2014年1月24日《经济社会报》报道:老挝计划投资部信息显示,老挝全国获批的矿产类投资项目达到470个,项目特许经营面积36323.64平方公里,总投资额59亿美元。其中,北部省份的特许经营面积最大,达到总面积的59%。在20多种矿种当中,投资者投资项目最多的矿种是铜矿,其次是铁矿,排名第三的是金矿,排名第四的是煤炭。

(二)政治与政策环境

1991年,老挝开始实行对外开放政策。老挝的政治环境良好,社会治安较好,犯罪率低。老挝为了吸引外资,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基础建设和土地使用等方面上。在税收方面,老挝政府对于外商投资的地区和行业实行减免税收和减免进出口关税。在基础设施方面,政府对于外商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减让。在土地使用方面,土地租金较低,并且租赁年限较长。

中国于1961年4月23日正式和老挝建立外交关系,虽然双方关系曾出现曲折,但是在1989年中老关系正常化,双边关系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友好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双方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保持密切协调与合作。尤其是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以后,中国与老挝之间的贸易往来更加频繁。中国与老挝为促进二者之间的外交和贸易往来,签订了一系列协定,比如双方于1999年12月25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1997年6月17日在万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三)基础设施状况

老挝的基础设施比较落后。老挝境内没有铁路,以公路、内河运输和航空运输为主。在航空运输方面,老挝境内只有三个国际机场,分别是万象瓦岱机场、琅勃拉邦机场和巴色机场,国际航线只有七条,分别是万象——昆明、万象——景洪、万象——曼谷、万象——清迈、万象——河内、万象——胡志明市、万象——金边。因老挝几乎每家每户都有自己的小车,因此,老挝的公共交通较少。老挝的通讯设备还很落后,电话人口占有率较低。目前老挝全国只有13个水电站,部分农村和偏远山区仍没有电力供应,现有的电网最高输电电压的等级为115伏,全国家庭用电的比例为80%。

(四)经济发展状况

老挝以农业为主,工业基础薄弱,发展较缓慢。老挝于1986年起开始实行革新开放,对传统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农林业、工业和服务业相结合,仍然以农林业为主,并且优先发展农林业。在经济管理体制方面,逐渐向市场经济机制转变。在对外开放方面,老挝政府不断扩大对外经济关系,改善投资环境,颁布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争取引进更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老挝政府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均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并于2012年10月,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二、中国企业投资老挝矿业优势分析

(一)地理区位优势分析

老挝地处中南半岛北部,位于大湄公河次区域的中心,与泰国、缅甸、越南和中国接壤,具有过境通道的区位战略优势。中国企业在老挝进行矿业投资具有便利的口岸通道,目前,中国已有能直通老挝北部的磨憨国家级一类口岸以及关累、岔河等口岸和多条通道。而计划中的中国老挝高铁,全长420公里,时速200公里以下,经过150座大桥,穿越76个隧道。这样的区位便利使中国企业占具所有权特定优势。所谓所有权特定优势是指“对待定无形资产的排他性而形成的优势”。无形资产既包括专有技术、获得资金的便利条件及管理经验和规模经济优势即企业经营规模适度。相对于其他国家,中国与老挝临近的地理位置、相同的政治体系,掌握信息的成本较之许多国家低。此外,由于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中国企业起步较早,在资金便利、管理技能及专有技术方面都较老挝企业更具有竞争优势。

(二)战略优势分析

共建“一带一路”的核心是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的合作,老挝处于“一带一路”沿线,位于最具潜力的经济带中自然也得益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影响。以“一带一路”为契机,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支持周边互联互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老挝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既有助于深化中挝合作,优势互补,促进区域繁荣发展;也有助于增进沟通交流,加强信任,减少摩擦,维护地区安全稳定。

(三)经验优势分析

我国矿业对外投资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而到21世纪初,投资的矿种也愈来愈丰富,投资范围日益广泛。根据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6年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额86.7亿美元。在普华永道发布的《2016全球矿业报告》中,以2015年12月31日的市值计算出2015年全球40强矿业上市公司,其中有12家中国公司。在规模上,中国矿业企业取得的成绩已属皎然。中国大型国有矿业资源型企业在成矿有利、潜力较大的国家,自主或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拥有了一批矿业权。参与国际化经营的中国企业从资源型国有控股公司到综合企业集团,从矿业企业到专业投资集团等,其融资渠道非常广泛。中国企业多年来坚持国际化经营实践,积累了很多“走出去”的发展经验,培养出了一批熟悉和掌握全球运作规则的人才,增强了对境外矿业投资环境的了解,可以为资源国提供矿业基础数据及提高地质资料水平。

三、矿业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一)矿产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1. 矿业是劳动争议及人身损害案件的高发地

老挝具有锡、铅、钾、铜、铁、金、石膏、煤、盐等许多矿藏,目前得到少量开采,是吸引矿业公司的重要原因。劳动力的成本上升已成为国内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老挝劳动力成本低廉对不少企业产生了吸引力。但是矿产企业往往面临较大的劳动及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风险。

第一,隐性劳动力成本。虽然老挝整体的劳动力成本不高,但是老挝劳动力水平低下。许多技术性的工作无法依靠本国劳动力。引进劳动力会增加额外费用,如果不及时关注劳动力成本会大大上升,因此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劳动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采矿业相比其他行业的最大不同在于,它的不确定性相当高。矿产的开采环境往往极度恶劣,而且位置偏远。无论采取何种途径,仅是把工作人员运输到开采现场这一项,就会耗费了大量的宝贵时间和费用。另外,由于矿石大小、硬度等不可预测的原因,容易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技术的创新。产能的提高要依靠技术的不断提升,工作人员将扮演系统工程师的角色,而不是泥土的搬运工。只有人们工作与决策的方式改变,新技术才能产生价值。但是老挝劳动力水平普遍偏低,而老挝对企业聘用外国劳动技术人员有限制。因此如何提高员工的整体水平是企业所面临的问题,而且还要防范核心技术与工艺失密和研发人才流失的风险。

2. 矿产投资的制度风险

第一,由于历史原因,老挝的矿产法体系一直尚未完善,有些法律只有法律框架却缺乏可操作性。这几年,老挝也在加强立法工作,但由于上述的困境,使得新法实施难度加大,同时也造成投资者对投资老挝的各种顾忌。比如,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矿产法》第21条,规定了老挝境内矿产勘察和开采投资的形式可以为“国家独资”,但是这种投资形式是否限制矿种,并无法条的具体解释或规定。因为这一条法条的模糊表达,将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法律投资风险。

第二,老挝矿产法规定的三种类型矿产,新法并未阐述与矿业权有关的概念。现阶段老挝记载投资者相关信息的重要权利依据是矿产普查、矿产勘探矿产开采许可证,但是这些矿业权许可证并没有给予相应的法律地位。综上,老挝矿业权管理法律体系并未与其实际情况建立完整的对应关系。

第三,就矿业权主体资格而言,老挝矿产法规定了三种类型:国有企业、股份企业和公司。如果投资者若要以“个人”名义申请矿业权,则必须注册成立性质属于无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个人公司”。

第四,老挝矿业权的延续和消灭。在新矿产法中针对矿产普查、勘探和开采权分别设立了3年、5年和25年的最长期限。关于矿业权期限的延长,新法上明确有“由专门法律规定”,但是老挝并未颁布相关的法律进行明确。因此,会给想要申请矿业权延期的投资者带来不确定性。

(二)矿产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合法用工

第一,提前计算劳动力成本。劳动单位可聘用境外员工(必须是严格选出),但必须获得劳动管理机构批准。境外员工可分为:1、体力劳动者,占劳动单位总员工数量的10%以下。2、脑力劳动者或技术人员,占劳动单位总员工数量的20%以下。境外劳动者在老挝境内工作受期限限制,并且有义务向老挝劳动者传授技能。禁止境外劳动者任职或从事为老挝公民保留的职业,向老挝输入的境外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上述比例,并且应当获得政府批准。

外国人赴老挝工作必须获得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的工作许可,并在老挝驻申请人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B2商务签证,工作许可证(由在老挝的雇主公司或个人向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作许可证。申请工作许可证,需要携带聘用单位的聘用许可证明,一张一寸照片和B2商务签证的护照和办证费用,120美元一人一年。

第二,对技术的保护。企业在老挝培养起来的技术人员,公司可以通过进一步提升工作环境、提供发展空间及适当的股权激励等措施来避免研发团队专业人才的流失。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内部制定严格的技术保护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等手段来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与工艺,达到有效防范核心技术失密风险的效果。

2. 加强投资前的法律风险调查

矿产投资者应当利用自身资金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完成投资立项阶段的可行性论证。投资者要加强日常实务管理活动,加强对老挝法律制度的学习和研究,坚决杜绝盲目投资。必要时,一定要聘请当地的法律顾问。

3. 妥善选择矿业企业的法律形式

由于国家地区投资环境的差异性,不是每一种企业类型都适宜投资。由于老挝的企业法要求私营企业投资者注入较多的资金,而且法律性质为无限责任公司形式。一旦选择设立私营企业,将会增加资本凑集困难和股本转让限制等一系列的风险。例如,中国某企业到老挝某地进行矿业投资,到当地稍作情况了解后,发现当地的一座铁矿承包价格相对于国内来说,十分廉价,便不假思索买了这座矿的开采权,以为得到了大便宜。随后,才发现,原来老挝法律有规定,不允许矿原石直接出口,需冶炼成铁块后才能出口。所以,这就意味着,这家企业要在当地建立一条完整的冶炼铁厂的生产线,耗资至少数亿元,而这根本不在原先投资计划内,企业只能因此白白损失了几千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