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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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编 “一带一路”国别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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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一带一路”国别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罗马尼亚国家概况
一、国家政治体制和环境概述
(一)政治体制——民主共和制
罗马尼亚的政体为民主共和制。1991年11月21日,罗马尼亚议会批准新宪法,12月8日全民公决予以通过。《宪法》规定:罗马尼亚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和不可分割的民族国家;政体为共和制。2003年10月,罗马尼亚修改《宪法》,进一步确立政治多元化、三权分立的制衡原则。
(二)立法机构——议会
议会是罗马尼亚的最高代表机构和唯一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参议院和众议院自行选举一个常设局,议长兼任常设局主席。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常设局各有13名成员。罗马尼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通过全民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经选举可连任2届。
(三)司法机构——法院与检察院
罗马尼亚中央设有宪法法院、审计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县、市、镇设各级法院和检察院。
(四)军事机构——最高国防委员会与国防部
最高国防委员会是罗最高军事决策机构,由总统兼任委员会主席。国防部是罗马尼亚军队的领导机构。2003年10月,罗马尼亚修改宪法,取消义务兵役制。随后罗马尼亚军队不断推进军队职业化进程,计划逐步实行军旅制。
(五)外交政策——欧美优先、兼顾周边、重视大国原则
罗马尼亚奉行友好与和平的外交政策,主张在维护和发展本国利益的基础上实行广泛的对外开放。罗马尼亚对外坚持“欧美优先、兼顾周边、重视大国”的原则。罗马尼亚于2004年3月29日加入北约,于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目前,罗马尼亚同187个国家保持外交关系,并重点发展与美国、欧盟和北约的关系,同时注重搞好与周边及亚太地区国家的关系,积极发展对华关系。
(六)政治党派——多党制
1989年12月22日以后,罗马尼亚实行多党制。主要政党有:社会民主党、国家自由党、保守党、民主自由党、罗马尼亚匈牙利族民主联盟。其中,社会民主党、国家自由党和保守党为执政党,民主自由党和罗马尼亚匈牙利族民主联盟为在野党。
二、对华经贸关系及对外贸易概况
(一)罗马尼亚与中国的经贸关系
1、中罗已建立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中国与罗马尼亚于1949年10月5日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长期以来,中罗两国之间保持着密切的友好合作关系。2004年6月,中罗建立了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2005年6月,北京和布加勒斯特结为友好城市,至此,中罗之间已有20对友好城市。近年来,中罗关系持续稳步发展,双方高层交往频繁,两国传统友谊继续深化,经贸、科技、教育、军事等领域全面合作务实推进、富有成效。
2、中罗之间多项协定构筑双边经贸合作基础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罗两国政府先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罗马尼亚政府经济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协定》等,建立了中罗双边经贸关系的法律框架。同时,中罗双方高层领导人互访频繁,而且都十分关注中罗关系发展,良好的政治关系对经贸关系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罗马尼亚对外贸易概况
1、对外贸易总量稳步增长
根据罗马尼亚国家统计局(INS)公布的初步数据显示:2016年1-12月,罗货物贸易进出口额为1247.274亿欧元,同比增长6.10%。其中,FOB出口573.853亿欧元,同比增长5.1%;CIF进口673.421亿欧元,同比增长7.0%。以FOB计价的出口额和以CIF计价的进口额相抵,罗马尼亚贸易逆差为99.568亿欧元,同比增长19.0%。其中,盟内贸易逆差为88.697亿欧元,同比增长6.3%。盟外贸易逆差为10.871亿欧元,同比增加5281.7%。
2017年1月,罗马尼亚主要的进出口货物大类为运输设备、机动车(分别占同期总出口的48.3%和总进口的36.9%)以及其他加工类产品(分别占同期总出口的33.2%和总进口的30.0%)。
罗马尼亚最主要的贸易伙伴为欧盟国家。2017年1月,罗马尼亚与欧盟国家的货物贸易额为75.141亿欧元,同比增长11.7%,占罗同期进出口总额的75.4%。罗马尼亚与欧盟外国家的贸易总额为24.485亿欧元,较去年增加29.7%,占罗同期进出口总额的24.6%。
2、关税同盟与市场一体化的贸易体系
1995年1月1日,罗马尼亚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同时,罗马尼亚还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其他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正式加入欧盟。
在关税同盟和市场一体化的体系下,进入罗马尼亚的商品按照欧盟统一税率征收关税,实现了罗马尼亚和欧盟之间的商品自由流动。而且,罗马尼亚优越的地理位置使其能够较好的辐射欧盟市场。罗马尼亚位于欧洲东部,处于欧盟与独联体和巴尔干国家交汇处,交通便利,泛欧四号、七号和九号通道穿越境内。罗马尼亚拥有黑海第一个天然良港--康斯坦察港,河运发达,产品可经黑海-多瑙河运河直达西欧。
3、罗马尼亚与中国双边经贸合作状况
(1)中罗双边贸易额同步增长
中罗双边贸易额在1979年达记账贸易时期最高峰,为10.94亿美元。20世纪90年代以来,两国经济体制均处于改革调整之中,贸易方式由过去的政府记账改为现汇支付,双边贸易额一度下降。2000年起双边贸易额止跌回升。
根据罗马尼亚方的统计数据,2016年1-11月,罗中贸易额超41.1亿美元,较2015年同期增长19.94%,中国为罗马尼亚第9大贸易伙伴(较2015年全年贸易排名提前2位),是欧盟外第二大贸易伙伴(土耳其之后)。罗马尼亚对华进口34.89亿美元,同比增加20.67%,中国为罗第6大进口来源国(前5大进口来源国依次为德国、意大利、匈牙利、法国、波兰),主要进口机电设备、音响设备、核反应堆、锅炉、机械产品等。罗马尼亚对华出口6.21亿美元,同比增加16.02%,中国为罗第20位出口目的地国,主要出口商品为木材制品、核反应堆、锅炉、机械产品、机电产品等。
据中方统计数据,2016年1-11月,中罗贸易额44.37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加9.17%,罗为中国第70位贸易伙伴,较2015年全年贸易排名提高1位。其中,中国对罗出口近31.41亿美元,同比增加8.59%,罗为中第60位出口目的国,主要出口商品为核反应堆、锅炉、机电产品、音响设备等;中国自罗进口近12.96亿美元,同比增加10.61%,罗为中第70位进口来源国,主要进口机电产品、音响设备、核反应堆、锅炉、光学照相医疗设备、服饰及配饰、木制品等。
(2)中罗尚未签署货币互换协议
截至目前,中国尚未与罗马尼亚签署货币互换协议。
三、社会文化和民俗特色概述
罗马尼亚人的祖先是达契亚人。约公元前1世纪,布雷比斯塔建立第一个中央集权的达契亚奴隶制国家。公元106年,达契亚国被罗马帝国征服后,达契亚人与罗马人共居融合,形成罗马尼亚民族。14世纪先后,组成瓦拉几亚、摩尔多瓦和特兰西瓦尼亚3个公国。16世纪后,成为奥斯曼帝国的附属国。1859年,瓦拉几亚公国和摩尔多瓦公国合并,称罗马尼亚,仍隶属奥斯曼帝国。
1877年5月9日,罗马尼亚宣告国家独立。1881年,改称罗马尼亚王国。1918年12月1日,特兰西瓦尼亚公国宣布与罗马尼亚王国合并。至此,罗马尼亚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安东内斯库政权参加德、意、日法西斯同盟。1944年8月23日,罗马尼亚举行反法西斯武装起义。1945年3月6日,罗马尼亚成立联合政府。
1947年12月30日,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成立。1965年国名改为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1989年12月易国名为罗马尼亚,定国庆日为12月1日。2004年3月29日,罗马尼亚加入北约。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加入欧盟。
罗马尼亚的主要宗教有东正教(信仰人数占总人口数的86.7%)、罗马天主教(4.7%)、新教(3.2%)、希腊天主教(0.4%)。官方语言为罗马尼亚语,主要少数民族语言为匈牙利语。主要流行的外语为英语和法语。
罗马尼亚现行教育体制分学龄前、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大学后教育。实行10年义务教育,包括小学4年、初中4年和高中的前2年。全国著名高等学府有:布加勒斯特大学、布加勒斯特理工大学、布加勒斯特经济学院、克鲁日-纳波卡大学、雅西大学等。
罗马尼亚拥有较为完善的医疗卫生体系。大多数医院为国营,近年来私营医院发展较为迅速。所有向国家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的民众均可不受限制地享受免费医疗。根据罗马尼亚现行《外国人法》,在罗经商、学习等取得罗合法居留权、长期在罗居住的中国公民,必须购买当地人身保险,方可申请居留延期。在罗马尼亚有居留权的外国公民还可参加当地多种类别的医疗健康保险。在罗马尼亚居住的外国人需在当地购买医疗保险(持有罗马尼亚居留许可者,需缴纳医疗保险费)。急救电话为112。
罗马尼亚人饮食以肉、奶制品为主,蔬菜和豆类食品摄取量不大。不吃狗肉。 罗马尼亚人以面食为主食,兼吃米饭。他们的早餐和晚餐一般比较简单,午餐是一天中的正餐,要求质好量多。罗马尼亚人甚少上馆子,所以颇缺像样的餐厅,大多数的餐厅为法式餐馆。
盐和面包是罗马尼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食物。客人到来,最隆重礼节是由主人家的一位姑娘托着盘子向客人送上面包和盐。罗马尼亚人对早餐和午餐要求比较简单,对晚餐则非常重视,讲究质好量多。请客吃饭时间较长,宴会通常约持续2-3小时。出席正式晚宴时,男士一般着深色西服,女士着裙装。罗马尼亚人能歌善舞,朋友间聚会、晚餐、出席婚礼时经常翩翩起舞,一些饭店在客人就餐时安排民间歌舞表演。
罗马尼亚有CNSLR-Fratia、BNS、CSDR、CNS Cartel Alfa 和Meridian等5个独立的全国性工会组织,现有工会会员约220万人,占劳动人员总数24%左右。以上5个工会组织都有不同的政党背景,代表的产业群体也有所不同。最有影响力工会组织为罗马尼亚兄弟联合会(CNSLR-Fratia),会员人数超过80万元,第二大工会组织为BNS,约有会员32万人。罗马尼亚工会具备较大的影响力,通过组织罢工、与政府谈判等形式对政府的经济政策施加一定影响。
罗马尼亚的主要报刊有:《真理报》、《自由罗马尼亚报》、《全国信使报》、《罗马尼亚评论报》、《今日报》、《每日事件报》、《经济论坛》、《九点钟报》(英文)、《世界杂志》。
通讯社:罗马尼亚通讯社,系国家通讯社。
广播电台:罗马尼亚广播公司,此外还有多家私营电台。
电视台:罗马尼亚电视公司。1990年后陆续建立的PROTV电视台、天线电视台、PRIMA电视台、ACASA电视台、民族电视台等私人电视台迅速发展,已具有较大规模和收视率。罗马尼亚同100多个国家广播、电视系统有联系。
对华舆论:当地主流媒体总体对华友好,报道较为客观。
罗马尼亚民族服装具有鲜明独特的艺术风格。服装常通过浓重色彩对比和简洁的花边取得协调效果,款式多样。大部分地区的男子都喜欢穿白色的裤子,有的长及小腿,裤脚塞进黑色长筒鞋里,有的脚上穿一双凉鞋。到了冬天,不论男女都喜欢穿羊皮夹克。
罗马尼亚人为罗马人和达契亚人的后代,罗马尼亚人热情直爽,交谈时喜欢直截了当,讨厌拐弯抹角。尊重女士,男子进门、上车都要让女士先行,下楼梯时男子则在前护卫。在社交场合,他们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忌讳在宾客面前挖耳剔牙。
罗马尼亚人姓名的排列是名前姓后。亲人之间拥抱亲吻很普遍。到罗马尼亚人家中做客,可带些礼品送人,以鲜花为最好,送花要送单数,不能送双数。
在罗马尼亚农村和山区,至今仍保持着传统婚俗。婚礼前,新娘要用加入牛奶的水洗身,然后由女友帮助梳妆打扮。十二月节、仲夏节是罗马尼亚传统盛大节日。节庆时,公路上、广场上到处是成群结队狂欢的人群。
罗马尼亚人善于做生意和精于评估。在谈判时,既能大刀阔斧,也很注意细节。在访问外商办事处或参加应酬时、他们一般是几个人一起参加,极少单独行动,这是罗马尼亚公司的特别之处。另外,公司中有一个重要人物——礼宾员。
罗马尼亚旅游资源非常丰富,黑海之滨的天然浴场,喀尔巴阡山奇异的溶洞和温泉等都吸引着世界各地慕名而来的游客。在餐馆结账和出门乘坐出租车时,一般要加付10%左右的小费。
罗马尼亚的主要节假日包括:1月1日元旦;复活节(4月);5月1日劳动节;降灵节(复活节后50天);8月15日圣母安息日;国庆节(12月1日);建军节(10月25日);圣诞节(12月25日)。罗马尼亚实行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到罗马尼亚从事商务活动,9月至次年6月最适宜。7月至8月为度假期。
罗马尼亚人不论坐车还是在室内,最忌讳同时打开两边的窗子对吹,认为这样会生病。“13”是罗马尼亚人忌讳的数字。男子除服丧期间外,不佩带黑色领带。
(三)法律体系制度及环境概述
罗马尼亚是欧盟的成员国。其法律法规与欧盟法律相差无几,欧盟的自主立法(法规,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欧洲法院的判例,通讯为欧委会起草法律征求意见),各成员国统一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权利也让渡给了欧盟。罗马尼亚属民法法律体系,以英国魁北克民法典为模型,也受法国拿破仑法典的影响。
1865年,罗马尼亚模仿《日内瓦民事诉讼法》,制定了《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1948年至1950年,社会主义的罗马尼亚对该法进行了结构和内容上的调整。1993年至2000年,罗马尼亚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对《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二次修改。在罗马尼亚加入欧盟之前,欧洲人权法院要求罗马尼亚简化繁冗的民事诉讼程序,新《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取代1865年《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2月15日生效。尽管新《民诉法》存在一些过渡性问题,但是依据《2015年罗马尼亚合作审查机制报告》显示,司法机构的整体工作量减少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受案数下降了17%。
为加入北约与欧盟,罗马尼亚司法体系进行了重大结构性改革。2007年,罗马尼亚虽如期加入欧盟,但欧盟敦促罗马尼亚进行司法改革,提高司法体系质量与独立性,并定期对罗马尼亚相关领域进展进行监督与评估。2014年,欧盟委员会评价罗马尼亚在司法体系改革方面已取得重要进展,但仍待完善,反腐仍是政府面临的第一要务与重要挑战。
罗马尼亚是中东欧国家中法律变更最频繁的国家。根据Grayling发布的中东欧国家公共政策2016年报告,罗马尼亚在过去一年(2015年8月1日-2016年8月1日)法律变化最为频繁,现行1098项法律中299项发生了变化(27%)。
以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指数中的合同执行来衡量罗马尼亚的执法成本,这一指标通过追踪一起支付争议案件,根据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讼到最终获得赔付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和步骤来分析合同执行的各项成本。罗马尼亚在189个国家中排名51位,执法成本中等,略高于欧洲与中业地区的平均水平。
以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指数中的办理破产来衡量在罗马尼亚投资的退出成本。办理破产这一指标估算了破产程序的时间和成本,归纳了破产法规中存在的程序障碍。罗马尼亚在189个国家中排名51位,较2014年下降1位,反映了在罗马尼亚投资的退出成本基本保持稳定。
罗马尼亚为欧盟成员国,执行欧盟高度统一、成熟和透明的市场管理政策,除在转化欧盟指令为本国法规以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略有差异外,它的市场准入体系与欧盟基本一致。
与其它欧盟内中东欧国家相比,国外投资在罗马尼亚进行经济合作的成功机遇相对大。一是罗马尼亚加入欧盟的步伐略慢,受欧盟的制约稍微小,准入门槛较低;二是罗马尼亚人口较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发展空间较大。
2014年6月26日,罗政府通过第536号政府决定(经由2015年1月14日第22号政府决定修改),设立外国投资和公私合营署,作为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外商投资的指导和促进工作。该署为副部级单位,直属于总理管辖,相关经费由总理府办公厅保障,法定职能包括在全国范围协调、监管和实施政府关于促进、营销、吸引和实施外国直接投资和公私合营的政策,主要任务为通过在世界各地推介罗马尼亚的商业机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协助跨国公司采用包括公私合营的方式实施投资项目等。
根据1997年第92号《鼓励直接投资政府紧急法令》,外国投资需满足以下3个条件:不违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不触犯罗马尼亚国防和国家安全利益;不危害公共秩序、健康和道德。在此前提下,投资可以在工业、自然资源勘探和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和通信、民用和工业建筑、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贸易、运输、旅游、银行和保险服务等各领域进行。另外,外商投资的比例不得少于公司总投资额的20%,且不得少于10000美元,如果这些要求达不到,则要受到其他方面的约束。
目前,需罗政府审批的外商投资领域包括国防、国家垄断行业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外资企业可在罗马尼亚买卖不动产,不允许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外国家外商以个人名义买卖不动产,但双边协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除非公众利益特别需要,罗马尼亚不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有化、没收、征用等措施。特别情况下采取上述措施的,罗国家将给予相关企业合理补偿。
罗马尼亚法律确定的可给予优惠的投资领域主要包括:加工工业;供电、供气、供暖和空调业;供水、清洁、垃圾回收及有毒物质无害化处理;电信及信息服务业;职业培训、科技创新及研发活动;行政及其相关服务;环保项目。
罗政府从2004年起即对IT行业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免征14个专业的程序员和软件工程师的个人所得税,还拟采取其他措施鼓励IT行业发展。此外罗还拟对在科研院所、大学或企业从事应用研究和开发的研究人员和大学老师免征所得税。
目前,罗马尼亚希望招商引资的重要行业与领域包括:汽车及其零部件;航空工业;木材加工;能源和可再生能源;IT和通讯,包括商务流程外包(BPO)、共享服务中心(SSC)以及研发;基础设施;农业;食品加工;医药和卫生;化工;日用消费品;旅游;不动产和建筑;自然资源。
根据罗马尼亚法律规定,外商投资者不得投资于违法环保法规的项目,不得投资于危害罗马尼亚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的项目,不得投资于危害公共治安、公共卫生健康或公众道德的项目。
另外,2007年,欧盟公布了一系列政策,以进一步开放欧盟共同能源市场,同时严格控制第三国企业的准入。按照上述政策,第三国企业虽然仍有可能进入欧盟能源市场,但准入门槛及准入程度明显提高。未来只有与欧盟签有能源合作协议国家的企业才有可能在欧盟从事能源业务。外国企业必须按照欧盟标准开展能源业务,且业务范围不能涉及油气供应和能源生产。为保证共同能源市场的有效运行,欧盟将实行生产和销售相分离的措施,同时提高价格透明度,并保证中小企业投资能源市场的权利。与欧盟上述政策相适应,罗马尼亚也对第三国企业进入共同能源市场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外国企业可单独或与罗自然人或法人合作在罗投资设立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合伙公司或代表处。罗政府对外国企业在合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没有要求,允许100%持有,没有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对国有企业投资并购亦无特殊法律规定。
关于BOT的投资方式,罗马尼亚并无BOT的单独法律规定,BOT可在罗PPP(公私合营)法框架下作为一种具体形式实施。罗马尼亚2010年178号《公私合营法》规定,外资企业可依据该法平等参与罗公私合营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融资等具体内容。配套实施的《公私合营法实施规则》规定了企业通过公私合营形式参与项目投资需满足的条件,包括银行担保书、过去三年在项目相关领域的营业额、合作意向、预计投资额及合作方协议等。公私合营项目由私人投资者负责提供融资,公共机构和私人投资者的权责划分以及风险分担在合同中具体标明。PPP方式主要适用于交通、能源和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年限通常为30-50年。
近年来,罗马尼亚政府借鉴西欧和美国等西方发达经济体的经验,大力推行PPP方式,跟踪有关项目的企业也主要来自上述地区。由于现行公私合营法存在违法欧盟法律原则以及脱离经济实际等问题,存在一系列缺陷,如禁止使用公共资金保证私营投资者的收益以及要求公私合营公共机构必须以私产在项目公司出资等,自颁布至今尚未有成功先例。
罗马尼亚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总体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欧盟资金,二是罗国家财政援助,三是地方政府提供的相关优惠。希望享受投资优惠的外国及本国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促进地区发展;保护环境;提高能效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从事研发、创新或进行高技术投资;增加就业岗位及对员工进行培训;符合政府经济社会政策的相关要求等。
2014-2020年间,罗马尼亚将可从欧盟获得总共约400亿欧元的资金,其中215亿欧元为结构性和凝聚资金,195亿欧元为共同农业政策资金,主要通过大型基础设施、地区发展、人力资源、竞争能力、行政能力、技术援助、农业补贴、农村发展、渔业九个具体计划实施,九个计划下面又有很多细分项目。在罗设立的本国和外国公司均可根据所在行业和地区情况申请使用相应资金。欧盟资金的管理部门为欧盟资金部。
罗马尼亚入盟后,对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清理,只有经济特区或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方可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国家资助成为罗政府向投资者提供的主要投资优惠鼓励措施,对企业购买的符合条件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提供一定数额无偿资金补助。具体金额根据项目投资领域、投资额、目的、可行性、期限以及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等标准确定,对欠发达以及失业率较高地区的投资支持力度更大,其中首都布加勒斯特地区的补贴比例为15%,伊尔福夫省和西部地区为35%,其余地区为50%。
第807号政府决定旨在向对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提供国家补贴,通过政府资金扶持推动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投资,促进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2014-2020年的补贴总额为27亿列伊,约合6亿欧元,平均每年的补贴金额4.5亿列伊,约合1亿欧元,申请企业的投资额需达到1000万欧元以上。第332号政府决定旨在通过政府资金扶持,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创造新的就业岗位,降低失业率水平,2014-2020年间的补贴总额为27亿列伊,约合6亿欧元,平均每年补贴金额4.5亿列伊,约合1亿欧元,申请企业需创造至少10个工作岗位且在获得补贴后保留3年以上,预计将惠及1700家企业。由于第807号政府政府决定对申请企业的要求和门槛较高,截至目前大部分受益企业为大型企业,其中很多跨国企业连续获得补助,为提高公平性和普及率,罗政府正在酝酿对有关申请条件进行修改,以降低门槛,简化程序。
根据地区失业率与全国失业率的比率关系,罗马尼亚政府确定14个省中的35个地理区域为贫困地区,共包括152个市镇,约127万人(占总人口的5.6%)。罗政府在《2014-2020年国家农村发展计划》中制定了专门的资助和脱贫计划,包括向农民和农场主提供支持。为缓解贫困地区的严重失业现象和鼓励国内外的投资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罗政府颁布了以下对贫困地区投资的优惠政策:(1)为实现自己在这一地区的生产所必须进口的原材料、部件免征关税;(2)改变原有用途或旨在实现投资所占用的农田免征相关税费;(3)政府每年从年度特别发展基金中提取部分专款用于该地区经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支持设立非农企业,对新创企业购买的机械设备予以补贴并提供技术支持。
相较于中央政府部门,罗马尼亚地方政府自主决策权较大,各省议会和城市管理委员会可自主确定很多优惠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发达程度不同,各个地方提供的优惠措施也尽不同,首都及其周边以及西部发达省市的优惠政策相对较少其力度不大,而东北和南部等相对落后地区的优惠政策则相对更多,力度也更大。罗地方对投资的鼓励措施主要包括:减征、免征或缓征地产税等地方税种;向投资者提供优惠的土地价格;提供各类投资信息,以及新建或改善相关基础设施等。
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对工业园区内投资者减免征收部分税种,主要是指建筑物税、土地税、建筑许可税和交通工具税等,减免程度和期限由地方根据 2013年第186号《关于工业园区设立和运营的法律》以及2013年9月24日地区发展和公共行政部《关于批准向在工业园区内投资提供支持措施条件的第2980号部令》确定。具体包括:对园区内土地改变用途或农用地改为非农用地免征税收;对园区内土地免征税法规定的土地税;对作为园区基础设施组成部分的建筑物免征建筑物税;经地方公共部门批准,可以免除应对地方政府预算缴纳的税收,如发放城市规划证书、作为园区基础设施组成部分土地和建筑物的建设或拆除许可等;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可以给予的其他便利。
罗政府采取的鼓励投资的其他措施还包括:(1)雇用45岁以上者、单身父/母或年轻毕业生免缴一年失业保险金;(2)雇用3年内退休者,每月可获500列伊补贴;(3)雇用残疾人可获每月500列伊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4)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利率补贴及国家担保;(5)为年轻企业家创业提供最高1万欧元补贴、贷款担保以及免缴雇主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外商投资农业、建筑业或进行自然资源开发三年免缴利润税,投资银行业、保险、旅游和商业两年免缴利润税。
第二章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罗马尼亚人的祖先是达契亚人。约公元前1世纪,布雷比斯塔建立第一个中央集权的达契亚奴隶制国家。公元106年,达契亚国被罗马帝国征服后,达契亚人与罗马人共居融合,形成罗马尼亚民族。14世纪先后,组成瓦拉几亚、摩尔多瓦和特兰西瓦尼亚3个公国。16世纪后,成为奥斯曼帝国的附属国。1859年,瓦拉几亚公国和摩尔多瓦公国合并,称罗马尼亚,仍隶属奥斯曼帝国。
1877年5月9日,罗马尼亚宣告国家独立。1881年,改称罗马尼亚王国。1918年12月1日,特兰西瓦尼亚公国宣布与罗马尼亚王国合并。至此,罗马尼亚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安东内斯库政权参加德、意、日法西斯同盟。1944年8月23日,罗马尼亚举行反法西斯武装起义。1945年3月6日,罗马尼亚成立联合政府。
1947年12月30日,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成立。1965年国名改为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1989年12月易国名为罗马尼亚,定国庆日为12月1日。2004年3月29日,罗马尼亚加入北约。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加入欧盟。
罗马尼亚的主要宗教有东正教(信仰人数占总人口数的86.7%)、罗马天主教(4.7%)、新教(3.2%)、希腊天主教(0.4%)。官方语言为罗马尼亚语,主要少数民族语言为匈牙利语。主要流行的外语为英语和法语。
罗马尼亚现行教育体制分学龄前、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大学后教育。实行10年义务教育,包括小学4年、初中4年和高中的前2年。全国著名高等学府有:布加勒斯特大学、布加勒斯特理工大学、布加勒斯特经济学院、克鲁日-纳波卡大学、雅西大学等。
罗马尼亚拥有较为完善的医疗卫生体系。大多数医院为国营,近年来私营医院发展较为迅速。所有向国家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的民众均可不受限制地享受免费医疗。根据罗马尼亚现行《外国人法》,在罗经商、学习等取得罗合法居留权、长期在罗居住的中国公民,必须购买当地人身保险,方可申请居留延期。在罗马尼亚有居留权的外国公民还可参加当地多种类别的医疗健康保险。在罗马尼亚居住的外国人需在当地购买医疗保险(持有罗马尼亚居留许可者,需缴纳医疗保险费)。急救电话为112。
罗马尼亚人饮食以肉、奶制品为主,蔬菜和豆类食品摄取量不大。不吃狗肉。 罗马尼亚人以面食为主食,兼吃米饭。他们的早餐和晚餐一般比较简单,午餐是一天中的正餐,要求质好量多。罗马尼亚人甚少上馆子,所以颇缺像样的餐厅,大多数的餐厅为法式餐馆。
盐和面包是罗马尼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食物。客人到来,最隆重礼节是由主人家的一位姑娘托着盘子向客人送上面包和盐。罗马尼亚人对早餐和午餐要求比较简单,对晚餐则非常重视,讲究质好量多。请客吃饭时间较长,宴会通常约持续2-3小时。出席正式晚宴时,男士一般着深色西服,女士着裙装。罗马尼亚人能歌善舞,朋友间聚会、晚餐、出席婚礼时经常翩翩起舞,一些饭店在客人就餐时安排民间歌舞表演。
罗马尼亚有CNSLR-Fratia、BNS、CSDR、CNS Cartel Alfa 和Meridian等5个独立的全国性工会组织,现有工会会员约220万人,占劳动人员总数24%左右。以上5个工会组织都有不同的政党背景,代表的产业群体也有所不同。最有影响力工会组织为罗马尼亚兄弟联合会(CNSLR-Fratia),会员人数超过80万元,第二大工会组织为BNS,约有会员32万人。罗马尼亚工会具备较大的影响力,通过组织罢工、与政府谈判等形式对政府的经济政策施加一定影响。
罗马尼亚的主要报刊有:《真理报》、《自由罗马尼亚报》、《全国信使报》、《罗马尼亚评论报》、《今日报》、《每日事件报》、《经济论坛》、《九点钟报》(英文)、《世界杂志》。
通讯社:罗马尼亚通讯社,系国家通讯社。
广播电台:罗马尼亚广播公司,此外还有多家私营电台。
电视台:罗马尼亚电视公司。1990年后陆续建立的PROTV电视台、天线电视台、PRIMA电视台、ACASA电视台、民族电视台等私人电视台迅速发展,已具有较大规模和收视率。罗马尼亚同100多个国家广播、电视系统有联系。
对华舆论:当地主流媒体总体对华友好,报道较为客观。
罗马尼亚民族服装具有鲜明独特的艺术风格。服装常通过浓重色彩对比和简洁的花边取得协调效果,款式多样。大部分地区的男子都喜欢穿白色的裤子,有的长及小腿,裤脚塞进黑色长筒鞋里,有的脚上穿一双凉鞋。到了冬天,不论男女都喜欢穿羊皮夹克。
罗马尼亚人为罗马人和达契亚人的后代,罗马尼亚人热情直爽,交谈时喜欢直截了当,讨厌拐弯抹角。尊重女士,男子进门、上车都要让女士先行,下楼梯时男子则在前护卫。在社交场合,他们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忌讳在宾客面前挖耳剔牙。
罗马尼亚人姓名的排列是名前姓后。亲人之间拥抱亲吻很普遍。到罗马尼亚人家中做客,可带些礼品送人,以鲜花为最好,送花要送单数,不能送双数。
在罗马尼亚农村和山区,至今仍保持着传统婚俗。婚礼前,新娘要用加入牛奶的水洗身,然后由女友帮助梳妆打扮。十二月节、仲夏节是罗马尼亚传统盛大节日。节庆时,公路上、广场上到处是成群结队狂欢的人群。
罗马尼亚人善于做生意和精于评估。在谈判时,既能大刀阔斧,也很注意细节。在访问外商办事处或参加应酬时、他们一般是几个人一起参加,极少单独行动,这是罗马尼亚公司的特别之处。另外,公司中有一个重要人物——礼宾员。
罗马尼亚旅游资源非常丰富,黑海之滨的天然浴场,喀尔巴阡山奇异的溶洞和温泉等都吸引着世界各地慕名而来的游客。在餐馆结账和出门乘坐出租车时,一般要加付10%左右的小费。
罗马尼亚的主要节假日包括:1月1日元旦;复活节(4月);5月1日劳动节;降灵节(复活节后50天);8月15日圣母安息日;国庆节(12月1日);建军节(10月25日);圣诞节(12月25日)。罗马尼亚实行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到罗马尼亚从事商务活动,9月至次年6月最适宜。7月至8月为度假期。
罗马尼亚人不论坐车还是在室内,最忌讳同时打开两边的窗子对吹,认为这样会生病。“13”是罗马尼亚人忌讳的数字。男子除服丧期间外,不佩带黑色领带。
(三)法律体系制度及环境概述
罗马尼亚是欧盟的成员国。其法律法规与欧盟法律相差无几,欧盟的自主立法(法规,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欧洲法院的判例,通讯为欧委会起草法律征求意见),各成员国统一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权利也让渡给了欧盟。罗马尼亚属民法法律体系,以英国魁北克民法典为模型,也受法国拿破仑法典的影响。
1865年,罗马尼亚模仿《日内瓦民事诉讼法》,制定了《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1948年至1950年,社会主义的罗马尼亚对该法进行了结构和内容上的调整。1993年至2000年,罗马尼亚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对《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二次修改。在罗马尼亚加入欧盟之前,欧洲人权法院要求罗马尼亚简化繁冗的民事诉讼程序,新《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取代1865年《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2月15日生效。尽管新《民诉法》存在一些过渡性问题,但是依据《2015年罗马尼亚合作审查机制报告》显示,司法机构的整体工作量减少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受案数下降了17%。
为加入北约与欧盟,罗马尼亚司法体系进行了重大结构性改革。2007年,罗马尼亚虽如期加入欧盟,但欧盟敦促罗马尼亚进行司法改革,提高司法体系质量与独立性,并定期对罗马尼亚相关领域进展进行监督与评估。2014年,欧盟委员会评价罗马尼亚在司法体系改革方面已取得重要进展,但仍待完善,反腐仍是政府面临的第一要务与重要挑战。
罗马尼亚是中东欧国家中法律变更最频繁的国家。根据Grayling发布的中东欧国家公共政策2016年报告,罗马尼亚在过去一年(2015年8月1日-2016年8月1日)法律变化最为频繁,现行1098项法律中299项发生了变化(27%)。
以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指数中的合同执行来衡量罗马尼亚的执法成本,这一指标通过追踪一起支付争议案件,根据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讼到最终获得赔付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和步骤来分析合同执行的各项成本。罗马尼亚在189个国家中排名51位,执法成本中等,略高于欧洲与中业地区的平均水平。
以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指数中的办理破产来衡量在罗马尼亚投资的退出成本。办理破产这一指标估算了破产程序的时间和成本,归纳了破产法规中存在的程序障碍。罗马尼亚在189个国家中排名51位,较2014年下降1位,反映了在罗马尼亚投资的退出成本基本保持稳定。
罗马尼亚为欧盟成员国,执行欧盟高度统一、成熟和透明的市场管理政策,除在转化欧盟指令为本国法规以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略有差异外,它的市场准入体系与欧盟基本一致。
与其它欧盟内中东欧国家相比,国外投资在罗马尼亚进行经济合作的成功机遇相对大。一是罗马尼亚加入欧盟的步伐略慢,受欧盟的制约稍微小,准入门槛较低;二是罗马尼亚人口较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发展空间较大。
2014年6月26日,罗政府通过第536号政府决定(经由2015年1月14日第22号政府决定修改),设立外国投资和公私合营署,作为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外商投资的指导和促进工作。该署为副部级单位,直属于总理管辖,相关经费由总理府办公厅保障,法定职能包括在全国范围协调、监管和实施政府关于促进、营销、吸引和实施外国直接投资和公私合营的政策,主要任务为通过在世界各地推介罗马尼亚的商业机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协助跨国公司采用包括公私合营的方式实施投资项目等。
根据1997年第92号《鼓励直接投资政府紧急法令》,外国投资需满足以下3个条件:不违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不触犯罗马尼亚国防和国家安全利益;不危害公共秩序、健康和道德。在此前提下,投资可以在工业、自然资源勘探和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和通信、民用和工业建筑、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贸易、运输、旅游、银行和保险服务等各领域进行。另外,外商投资的比例不得少于公司总投资额的20%,且不得少于10000美元,如果这些要求达不到,则要受到其他方面的约束。
目前,需罗政府审批的外商投资领域包括国防、国家垄断行业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外资企业可在罗马尼亚买卖不动产,不允许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外国家外商以个人名义买卖不动产,但双边协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除非公众利益特别需要,罗马尼亚不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有化、没收、征用等措施。特别情况下采取上述措施的,罗国家将给予相关企业合理补偿。
罗马尼亚法律确定的可给予优惠的投资领域主要包括:加工工业;供电、供气、供暖和空调业;供水、清洁、垃圾回收及有毒物质无害化处理;电信及信息服务业;职业培训、科技创新及研发活动;行政及其相关服务;环保项目。
罗政府从2004年起即对IT行业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免征14个专业的程序员和软件工程师的个人所得税,还拟采取其他措施鼓励IT行业发展。此外罗还拟对在科研院所、大学或企业从事应用研究和开发的研究人员和大学老师免征所得税。
目前,罗马尼亚希望招商引资的重要行业与领域包括:汽车及其零部件;航空工业;木材加工;能源和可再生能源;IT和通讯,包括商务流程外包(BPO)、共享服务中心(SSC)以及研发;基础设施;农业;食品加工;医药和卫生;化工;日用消费品;旅游;不动产和建筑;自然资源。
根据罗马尼亚法律规定,外商投资者不得投资于违法环保法规的项目,不得投资于危害罗马尼亚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的项目,不得投资于危害公共治安、公共卫生健康或公众道德的项目。
另外,2007年,欧盟公布了一系列政策,以进一步开放欧盟共同能源市场,同时严格控制第三国企业的准入。按照上述政策,第三国企业虽然仍有可能进入欧盟能源市场,但准入门槛及准入程度明显提高。未来只有与欧盟签有能源合作协议国家的企业才有可能在欧盟从事能源业务。外国企业必须按照欧盟标准开展能源业务,且业务范围不能涉及油气供应和能源生产。为保证共同能源市场的有效运行,欧盟将实行生产和销售相分离的措施,同时提高价格透明度,并保证中小企业投资能源市场的权利。与欧盟上述政策相适应,罗马尼亚也对第三国企业进入共同能源市场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外国企业可单独或与罗自然人或法人合作在罗投资设立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合伙公司或代表处。罗政府对外国企业在合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没有要求,允许100%持有,没有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对国有企业投资并购亦无特殊法律规定。
关于BOT的投资方式,罗马尼亚并无BOT的单独法律规定,BOT可在罗PPP(公私合营)法框架下作为一种具体形式实施。罗马尼亚2010年178号《公私合营法》规定,外资企业可依据该法平等参与罗公私合营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融资等具体内容。配套实施的《公私合营法实施规则》规定了企业通过公私合营形式参与项目投资需满足的条件,包括银行担保书、过去三年在项目相关领域的营业额、合作意向、预计投资额及合作方协议等。公私合营项目由私人投资者负责提供融资,公共机构和私人投资者的权责划分以及风险分担在合同中具体标明。PPP方式主要适用于交通、能源和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年限通常为30-50年。
近年来,罗马尼亚政府借鉴西欧和美国等西方发达经济体的经验,大力推行PPP方式,跟踪有关项目的企业也主要来自上述地区。由于现行公私合营法存在违法欧盟法律原则以及脱离经济实际等问题,存在一系列缺陷,如禁止使用公共资金保证私营投资者的收益以及要求公私合营公共机构必须以私产在项目公司出资等,自颁布至今尚未有成功先例。
罗马尼亚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总体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欧盟资金,二是罗国家财政援助,三是地方政府提供的相关优惠。希望享受投资优惠的外国及本国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促进地区发展;保护环境;提高能效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从事研发、创新或进行高技术投资;增加就业岗位及对员工进行培训;符合政府经济社会政策的相关要求等。
2014-2020年间,罗马尼亚将可从欧盟获得总共约400亿欧元的资金,其中215亿欧元为结构性和凝聚资金,195亿欧元为共同农业政策资金,主要通过大型基础设施、地区发展、人力资源、竞争能力、行政能力、技术援助、农业补贴、农村发展、渔业九个具体计划实施,九个计划下面又有很多细分项目。在罗设立的本国和外国公司均可根据所在行业和地区情况申请使用相应资金。欧盟资金的管理部门为欧盟资金部。
罗马尼亚入盟后,对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清理,只有经济特区或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方可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国家资助成为罗政府向投资者提供的主要投资优惠鼓励措施,对企业购买的符合条件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提供一定数额无偿资金补助。具体金额根据项目投资领域、投资额、目的、可行性、期限以及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等标准确定,对欠发达以及失业率较高地区的投资支持力度更大,其中首都布加勒斯特地区的补贴比例为15%,伊尔福夫省和西部地区为35%,其余地区为50%。
第807号政府决定旨在向对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提供国家补贴,通过政府资金扶持推动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投资,促进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2014-2020年的补贴总额为27亿列伊,约合6亿欧元,平均每年的补贴金额4.5亿列伊,约合1亿欧元,申请企业的投资额需达到1000万欧元以上。第332号政府决定旨在通过政府资金扶持,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创造新的就业岗位,降低失业率水平,2014-2020年间的补贴总额为27亿列伊,约合6亿欧元,平均每年补贴金额4.5亿列伊,约合1亿欧元,申请企业需创造至少10个工作岗位且在获得补贴后保留3年以上,预计将惠及1700家企业。由于第807号政府政府决定对申请企业的要求和门槛较高,截至目前大部分受益企业为大型企业,其中很多跨国企业连续获得补助,为提高公平性和普及率,罗政府正在酝酿对有关申请条件进行修改,以降低门槛,简化程序。
根据地区失业率与全国失业率的比率关系,罗马尼亚政府确定14个省中的35个地理区域为贫困地区,共包括152个市镇,约127万人(占总人口的5.6%)。罗政府在《2014-2020年国家农村发展计划》中制定了专门的资助和脱贫计划,包括向农民和农场主提供支持。为缓解贫困地区的严重失业现象和鼓励国内外的投资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罗政府颁布了以下对贫困地区投资的优惠政策:(1)为实现自己在这一地区的生产所必须进口的原材料、部件免征关税;(2)改变原有用途或旨在实现投资所占用的农田免征相关税费;(3)政府每年从年度特别发展基金中提取部分专款用于该地区经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支持设立非农企业,对新创企业购买的机械设备予以补贴并提供技术支持。
相较于中央政府部门,罗马尼亚地方政府自主决策权较大,各省议会和城市管理委员会可自主确定很多优惠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发达程度不同,各个地方提供的优惠措施也尽不同,首都及其周边以及西部发达省市的优惠政策相对较少其力度不大,而东北和南部等相对落后地区的优惠政策则相对更多,力度也更大。罗地方对投资的鼓励措施主要包括:减征、免征或缓征地产税等地方税种;向投资者提供优惠的土地价格;提供各类投资信息,以及新建或改善相关基础设施等。
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对工业园区内投资者减免征收部分税种,主要是指建筑物税、土地税、建筑许可税和交通工具税等,减免程度和期限由地方根据 2013年第186号《关于工业园区设立和运营的法律》以及2013年9月24日地区发展和公共行政部《关于批准向在工业园区内投资提供支持措施条件的第2980号部令》确定。具体包括:对园区内土地改变用途或农用地改为非农用地免征税收;对园区内土地免征税法规定的土地税;对作为园区基础设施组成部分的建筑物免征建筑物税;经地方公共部门批准,可以免除应对地方政府预算缴纳的税收,如发放城市规划证书、作为园区基础设施组成部分土地和建筑物的建设或拆除许可等;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可以给予的其他便利。
罗政府采取的鼓励投资的其他措施还包括:(1)雇用45岁以上者、单身父/母或年轻毕业生免缴一年失业保险金;(2)雇用3年内退休者,每月可获500列伊补贴;(3)雇用残疾人可获每月500列伊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4)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利率补贴及国家担保;(5)为年轻企业家创业提供最高1万欧元补贴、贷款担保以及免缴雇主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外商投资农业、建筑业或进行自然资源开发三年免缴利润税,投资银行业、保险、旅游和商业两年免缴利润税。
一、外国投资法律法规体系
(一)外国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罗马尼亚出台的与外国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主要有:1997年第92号《直接投资鼓励法》、《促进直接投资政府紧急法令》;2008年6月出台的《促进投资政府紧急法令》;2014年第807号《关于设立鼓励对经济领域有重要影响投资国家援助计划的政府决定》、2014年第332号《关于设立鼓励创造工作岗位促进地区发展投资国家援助计划的政府决定》;2016年批准的《投资促进法》草案等。
与罗马尼亚具体投资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公私合营法》以及配套实施的《公私合营法实施规则》、《石油法》、《采矿法》、《能源法》、《电力法》等。其中《石油法》是规范罗马尼亚石油经营活动的法律,旨在促进罗国土范围内石油资源开发。根据《石油法》规定,本国或外国企业经有关部门允许可在油田领域开展经营活动(包括勘察探测及开发利用)。此类经营活动具有公共性质,因此,油田经营所使用的土地和建筑物可通过征用而获得,但其中非公共用途的土地征用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凡签署石油运输协议的法人实体必须保证为国家石油运输系统提供通道,且只能在国家矿产资源委员会(NAMR)准许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油田经营期限最长为30年,期满后可再续延15年。《采矿法》是规范在罗马尼亚从事矿产开采活动的法律,鼓励勘探开发属于罗马尼亚国土组成部分的矿产资源。该法规定,本国及外国法人必须在获得专属准许证书后方可在罗马尼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开发准许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缴付相应税款前提下,到期后最长可再延长3年。开采准许证书有效期为20年,在缴付矿产税及相应税款的前提下,到期后可再延长5年。开发人经申请可获得其已开发矿区的开采准许证书。
与罗马尼亚企业收购、并购相关的法律规范包括:1990年第31号《公司法》(经2008年第52号政府法令修订)以及财政部2004年第1376号部令中有关并购等交易的会计程序和财政制度。如企业并购、收购涉及上市公司的,还必须遵守2004年第297号《资本市场法》以及罗国家证券交易委员会(2013年后撤销,业务划归新组建的金融监管局)颁布的相关部门规章。如参与并购、收购的企业数量超过两家(含),且其合并营业额折合超过1000万欧元的列伊,交易被认定为经营者集中行为,还需根据罗马尼亚《竞争法》的规定,申请罗竞争理事会的批准。
罗马尼亚《竞争法》是1996年出台的第21号法律,执行机构为罗竞争理事会。2011年,罗政府出台政府紧急法令对该法进行了大幅修订,同年,罗议会通过2011年第149号法律批准了有关修改。2014年,罗政府再次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律与欧盟竞争法规保持一致,结构上分为并购控制、反托拉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国家援助四个部分。2014年的修改主要涉及危害市场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等内容,同时对竞争理事会的机构及预审和决策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此外,罗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还包括1991年第11号《反不正当竞争和其他竞争保护行为法》(经由2015年第117号法律修改)。所有在罗马尼亚经营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都必须遵守上述法律规定。
(二)罗马尼亚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保护相关的协定
1、中国与罗马尼亚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994年7月12日,中罗双方在布加勒斯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2007年4月16日,中罗双方签署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
2、中国与罗马尼亚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991年1月16日,中罗双方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16年7月4日,中罗双方在布加勒斯特签署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3、中国与罗马尼亚签署的其他协定
主要包括:2006年10月19日,中罗双方在布加勒斯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罗马尼亚政府经济合作协定》;2008年5月5日,中罗双方在布加勒斯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罗马尼亚中小企业、贸易和商业环境部关于在中小企业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的意向声明》。2012年10月26日,中罗双方在布加勒斯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协定》。2013年11月25日,中罗双方在布加勒斯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罗马尼亚经济部促进投资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罗马尼亚经济部关于开展合建中罗经济技术园区可行性研究的谅解备忘录》。2014年9月2日,中罗双方签署《中罗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2015年6月,中国商务部和罗马尼亚经济贸易部签署《关于在两国经济联委会框架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
二、外国投资者待遇
为鼓励外商投资于罗马尼亚,促进罗马尼亚经济的发展,罗马尼亚政府就外国投资者的待遇问题,制定了3项基本原则:国内外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外国企业可以自由进入罗马尼亚各种市场,可以投资于各个经济部门;政府干预降到最低限度。
三、外国投资者的权益
罗马尼亚的相关外国投资法律法规明确了外商的权益:(1)外商可以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双方认可的法规对项目进行管理;(2)外商有权将其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给其他罗马尼亚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3)依法缴纳完应缴税款和其他费用后,外商有权按罗马尼亚外汇管理规定,将其应得年利润汇往国外;(4)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将版权、技术援助、专家指导培训等服务所得收入汇往国外;(5)有权依照罗马尼亚外汇管理规定将出售股份、其他各种有价证券所得收入和收回的投资额汇往国外;(6)有权将没收充作他用等财产受到侵害后的所得赔偿金汇往国外。从公司注册成立到公司注销,外商都享有以上权利。
就外商的赔偿问题,罗马尼亚政府也制定了以下措施:除依法需要赔偿外,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国有化、不得没收、不得征作他用等。赔偿的时候应以实际赔偿时间及外资企业财产的价值计算。实际价值不能确定时,双方以平等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投资额、升值、编制、利润回收率等情况)协商确定。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政策
一、贸易主管部门
罗马尼亚经济、贸易和与商界关系部是罗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经济、贸易、产业、中小企业及商业环境领域的战略,促进罗产品出口,发展国内消费市场,以政府名义向国际组织和驻外使团派驻商务机构和代表,同时代表政府与其他部署、公共机构、工会、非政府组织以及本国或外国法人建立联系;适应加入欧盟需要,该部还负责经济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与欧盟规范的协调接轨工作。对外贸易工作具体由该部下属的对外贸易和国际关系总局负责。此外,罗本届技术型政府还拟将吸引外资职能划归至该部负责。
二、贸易管理相关的法律政策
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后,罗马尼亚开始执行欧盟统一关税、贸易保护措施、最惠国协定等共同贸易政策,不再拥有单独规定海关税率和制定贸易政策的权力。欧盟对外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配额等贸易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技术标准等要求同等适用于罗马尼亚。
目前,罗马尼亚进口和出口政策分别执行欧洲议会2015年3月11日通过的并于当年4月16日生效的2015年第478号和2015年第479号规范。除协议配额规定的或危害人类健康及环境的少数产品外,罗马尼亚对进出口商品一般不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于具有双重用途的军民两用产品,罗马尼亚执行欧盟2009年第428号关于实施两用物品出口、转让、中介服务和过境控制体制的规范,对相关产品出口根据其类别实施不同的出口许可证制度,对于军用物资、化学品和生物制品等敏感产品,罗马尼亚通过相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进行规范,上述产品的的进出口均由外交部下属的出口管制总局负责审批。
罗马尼亚适用欧盟统一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政策,并在入盟后自动适用欧盟相关海关规章制度。同时,为适应入盟要求,罗马尼亚于2006年颁布实施了新《海关法典》(2006年第86号法)并于于当年6月正式生效。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公司设立相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在罗马尼亚设立公司,需要遵循如下法律法规:《公司法》、《公司注册法》、《外商投资法》、《私有化法》等。
二、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
(一)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当地负责企业注册的政府机构是罗马尼亚国家商业注册办公室(National Trade Register Office),查询网址:www.onrc.ro。
(二)公司成立必备文件
公司成立必须拥有合同和章程,合同规定了公司成立的条款,包括公司成立的年限、公司章程、批件、合作协议、备忘录等。同时,必须拥有一份罗马尼亚语文本。
合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名称、目标和年限
(2)公司的法定地址或注册机构
(3)外商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式、股票发行方式等
(4)要发行股票的数量和价值
(5)公司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外资公司的注册程序
外资公司的成立,可以不经政府部门的审批,具体注册方式按照罗马尼亚《公司法》和《商业注册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将申请材料提交罗马尼亚发展委员会,申请材料包括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或个人声明(自然人对声明负责),证明投资者没有破产、没有经济犯罪行为。罗马尼亚发展委员会一般来说会在30天内给予答复,并发给一个批准件。即使30天内没有答复,也视为已经批准。
(2)到公证处办理合作协议。注意公司章程和细则等公证手续的所有文本,必须使用罗马尼亚语。
(3)公证后15天内,必须持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公司细则、罗马尼亚发展委员会颁发的批准件、资金已投入的证明,到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方法院进行注册。注册1周内,法院通知出庭日期,然后做出决定,该决定自宣布后15天生效。
(4)公司成立的有关文件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上登出。
(5)持提交法院的文件、法院的最终决定和罗马尼亚官方公报已刊登的有关文件的证明,到罗马尼亚商业注册处注册,有关材料存放在当地商会。
(6)到罗马尼亚国家税务局注册。
(7)罗马尼亚发展委员会颁发《投资者证书》,证明申请人符合所有条件,并能享受给予外商的优惠政策。
(四)设立公司的主要形式
在罗马尼亚设立公司,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200列伊(约合50欧元),可以现金或者实物投资,但不允许完全以实物进行投资。注册资本应划分为每股不低于10列伊的股份。股份不得上市流通买卖,但可在股东之间交易。股东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
(2)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90000列伊。股份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不得低于0.1列伊。每位股东初始投资不得低于其认缴股本的30%。如为货币出资,其余股本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缴清;如为实物出资,则需在2年内支付。银行及保险公司必须采取股份公司形式。
(3)公司代表处。一般由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母公司在罗马尼亚开展市场推广和调研等活动,不得从事商业性行为。设立代表处应向罗马尼亚经济部提出申请。
(4)外国企业的分公司了不具备独立于母公司的法人地位,只能进行母公司开展的业务。
(5)联合体。为实现共同商业目标,有关各方可协商成立联合体不是法律实体,有关账务事宜由联合体中的一方负责。
三、设立外资公司需注意的事项
外国投资者在罗马尼亚投资设立公司,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合作协议必须经过公证,而且公司章程和细则等公证手续的所有文本,必须使用罗马尼亚语。
2、外商投资方式可以是以硬通货现金方式投入。
3、外资企业必须任选公司法中规定的几种组成方式的一种。银行业的外资公司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保险业和公司可以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以其他方式组建。这两条限制同样适用于罗马尼亚企业。
4、外国投资者在罗马尼亚投资的方式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者罗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新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可以是外商独资,也可以是罗外合资或合作。
(2)增资或收购股份。外商投资者可以向罗马尼亚境内企业投入资金,扩大其规模,也可以购买罗马尼亚境内企业的股份
(3)土地租赁。外商投资者可以租用罗马尼亚的土地进行经济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或办加工厂。
(4)购买产权。可以获得与投资有关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
以及知识产权和产业产权等。
(5)合作勘探、开发和加工。外商投资者可以与罗马尼亚本地投资者合作,参与罗马尼亚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加工。
第五章 外汇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罗马尼亚为欧盟的成员国,适用欧盟国家对于外汇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欧盟国家对于外汇监管的法律文件为MiFID(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即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的准则之一就是允许受某个欧盟经济体内国家监管的经纪商在整个欧洲经济区内提供投资服务,也就是说拥有其中一个国家的监管牌照就等同于拥有了一张欧盟经济区的经营通行证,各成员国间无条件的相互承认。虽然在欧盟经济区受监管的国家可以自由地进行跨国业务,但是每个成员国的外汇监管力度确实不同的。这主要是因为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即只对各国成员国金融监管规则的基本要素进行协调,这也就导致了各成员国监管标准有所下降。
目前,罗马尼亚没有出台有关外汇的法令,仍然按照罗马尼亚国家银行(央行)制订的外汇制度来进行管理,罗马尼亚的外汇监管部门是罗马尼亚国家证券委员会。
二、罗马尼亚的外汇储备情况
根据罗马尼亚国家银行发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6月底,罗马尼亚国家银行外汇储备317.20亿欧元,比5月底增加9.43亿欧元。黄金储备仍维持在103.7吨,由于金价波动,市场价值39.44亿欧元,国际储备(外汇+黄金)总额356.73亿欧元,比5月底减少6.23亿欧元。2016年6月份罗国家银行到期的公共外债和公共担保外债共1.2亿欧元。
三、罗马尼亚出入境外汇现金管理的注意事项
(一)罗马尼亚入境外汇现金限额
外汇现金是指银行票据、外国流通货币以及旅行支票。自然人一次入境每人可携带相当于1万美元的外汇现金。应海关要求,自然人有义务向其申报所携带数额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现金和旅行支票。作为法人代表的自然人也被视为自然人。
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现金应在罗马尼亚边防入境检查处存入罗海关部门。罗海关部门开具两份收据,收据上具体注明存款人有关情况和存款金额(存款人姓名、护照号、护照颁发国家、外汇币种、数额、抵罗及离罗日期等),罗海关在收据上注明日期,签字并盖章,收据原件交存款人留存。罗海关部门在罗边防出境检查处退回收据上注明的外汇金额。存款在罗海关部门停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自存款之日算起)。存款人出境时,罗海关应其要求退回原注明款项,同时收回留存在存款人处的收据原件;存款期限超过3年后,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相应款项上缴罗国库。所存款项均无利息。
(二)罗马尼亚出境外汇现金限额
自然人一次出境可携带相当于1万美元的外汇现金。应罗海关要求,自然人出境时须申报所带数额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现金。超过部分将存入罗海关部门,罗海关以现金持有人的名义开具收据,存款在存款人返回罗马尼亚时退回。
(三)罗马尼亚出入境列伊现金限额
自然人一次出入境每人所携带列伊现金不得超过50万列伊。罗马尼亚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的自然人一次出入境每人最多可携带400万列伊现金。出入境时可携带纸币或硬币,面额不限。
应罗海关要求,自然人出境时须申报超过50万或400万列伊的现金。超额现金存入罗海关部门,海关开具收据。存款人返罗时可收回存款。存款期限最多为3年,超过限定日期后,存款上缴国库。
(四)其它注意事项
(1)除出入境携带列伊现金限额规定外,持外交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受其它任何规定限制。
(2)自然人出入境携带超额外汇或列伊现金时,若不向海关部门申报,则被视为违法行为,将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银行出入境携带超过限额的外汇现金时,若有合法文件注明,则无须罗国家银行批准。
(4)经罗国家银行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出入境可携带超过以上规定限额的外汇和列伊现金。
第六章 土地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罗马尼亚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1年颁布的第18号《土地法》、第36号《农业公司和农业生产协会法》、2014年第17号《关于规范市区和村镇外农业用地买卖措施的法律》。
其中,《土地法》的主要内容有:解散原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所属土地分配给社员,已故社员的继承人可作为私产继承;私有土地可买卖;土地所有者必须保证耕种土地;土地挪为他用须经批准等。
二、罗马尼亚关于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一)罗马尼亚在法律上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地位
罗马尼亚在法律上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地位。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罗马尼亚已基本完成土地市场的私有化,建立起了市场化的土地市场交易和流转体制。
(二)罗马尼亚保护土地私有产权
根据罗马尼亚《宪法》的规定,除非依照法律规定,为了公用事业需要,并事先予以公正的补偿,否则不得征用个人私有财产。罗马尼亚1994年出台了《征用法》,就征用私有财产的程序及补偿进一步做了详细规定。
(三)罗马尼亚允许土地自由流通
根据《土地法》第五章第66条规定,私有土地可在遵守本法规定的条件下,按照民事法律规定的任何方式获得及处置。
(四)土地产权没有年限限制
罗马尼亚实行土地私有化,土地归个人所有,没有年限限制。
(五)改变土地用途需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罗马尼亚对土地开发有严格规定,农用土地所有者必须保证耕种土地、保护土壤;农用土地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土地法》第七章第94、95条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权做了规定:一公顷以下的农用土地改变用途由县(即省级)农业及土地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一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农用土地改变用途由国家农业部审批;一百公顷以上的农用土地改变用途由罗马尼亚政府审批。相应的,林业土地改变用途由对应级别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外国投资者购买罗马尼亚土地的注意事项
(一)禁止购买土地的主体
2012年以前,只有罗马尼亚本国公民和法人才能在罗购买土地,罗马尼亚不允许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外国家的自然人购买土地。自2012年起,罗马尼亚允许欧盟、欧洲经济区公民及依据欧盟法律注册的法人购买土地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场所。非欧盟公民仅可依据国际条约和对等原则在罗获得土地,且条件不得优于欧盟和罗马尼亚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或企业在罗购买土地最便捷的方式是在罗注册特殊目的载体(SPV),成为罗马尼亚法人。
2014年,罗马尼亚出台了2014年第17号《关于规范市区和村镇外农业用地买卖措施的法律》。法律规定,可在罗马尼亚购买农地的包括:罗公民;欧盟成员国公民;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包括挪威、列支敦士登、冰岛)和瑞士公民;在罗、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国家和瑞士居住的无国籍人员;在罗注册的法人;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和瑞士法人。第三国公民或在第三国居住的无国籍人员以及第三国法人可根据国际协定基于对等原则获得罗马尼亚农用地所有权。
(二)享有土地优先购买权的主体
土地产权人在出售土地时,共同所有人、租户、邻居和罗马尼亚国家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违反该项规定,将判定交易无效并对出售人处以5-10万列伊的罚款。
(三)土地产权交易需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30公顷以下的土地交易由地方农业部门审批,30公顷以上的交易需由农业和乡村发展部批准。距离国界线和黑海30公里以及距特殊设施2400米以内的土地买卖需经国防部批准。
(四)罗马尼亚农业部拟限制农用土地交易面积
在外国人购买越来越多罗农用土地的背景下,罗农业部拟采取更为严苛的法律措施予以限制。相关机构的研究显示,目前外国人拥有的罗可耕地面积占总数的70%,欧盟的统计显示该比例为40%,但罗农业部的统计仅为上述数据的四分之一。罗农业部拟仿效匈牙利的做法,修改关于农用土地销售的法律,内容包括:外国自然人可购买的土地面积上限为150公顷,但公司可购买的土地面积上限可增加10倍;土地购买者必须在农业领域拥有至少5年的从业经验等。
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税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罗马尼亚关于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15年第227号《税收法典》、《海关法典》等。
其中,罗马尼亚的2015年第227号《税收法典》对原税法进行了120多处重要修改,涉及增值税、利润税、所得税、小微企业税等多个税种,对主要税率进行了分阶段下调,分别于2016年1月1日和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罗马尼亚关于税收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一)税务管理机构
公共财政部下属的国家税务总局(ANAF)具体负责中央层面的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征收工作,各地方政府设有地方税务局。为强化税收征管,国家税务局专设了税务稽查局和纳税大户税务管理局。
纳税人可通过在ANAF网站填写纳税申报表格,使用现金、汇款和信用卡等方式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为了提高税收缴纳效率,税务局在2016年主要做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1)增加了税务审计人员;(2)税务稽查加强了稽查力度;(3)重点关注税务欺诈。在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当前罗马尼亚的税务环境,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二)税收缴纳方式
企业在罗马尼亚按年度缴纳所得税,但需按季度预先支付,金额为上年度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一,并按财政部公布的通胀率进行调整。支付时间为本季度结束后下个月25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为下一年的4月15日之前,法人企业需有税务咨询人士的证明。
在罗马尼亚当地签署劳动合同的雇员通常不需自己去纳税,其工资税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由雇主在支付月工资的同时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纳税。雇主每6个月需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汇报一次其每月或每季所支付的工资及相应的税额。
在国外签署劳动合同的雇员,每月均需向罗马尼亚的税务机关申报其月收入及应纳的税额。应自行纳税,且在领取工资后下个月的15日前缴纳完毕。
(三)主要税种
1、企业所得税
罗马尼亚税务机关按16%征收企业所得税;酒吧、夜总会、舞厅、赌场、体育博彩等行业企业的利润所得税不得低于其总收入的5%。
2015年10月,罗马尼亚政府通过紧急法令将原定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红利所得税率由16%下调至5%的政策提前至2016年1月1日执行。根据税收准则,应税所得包括:(1)罗马尼亚法人从国内外获得的利润;(2)外国法人在罗常设机构经营所得利润;(3)外国法人或非居民自然人参与经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罗马尼亚联营体所得;(4)外国法人通过经营在罗马尼亚的不动产或出售在罗马尼亚法人实体中的股权所得。
2016年起实施的新税法鼓励企业利润再投资,将抵税产品范围由车辆、设备等扩大至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和收款设备等,此外,还扩大了从事垃圾回收管理企业的免税收入范围。认定微型企业的营业额上限由6.5万欧元提高至10万欧元,并实行1-3%的差别税率。
2、非居民所得税
非居民从罗马尼亚所获收入应当缴纳非居民所得税。对于在罗马尼亚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的定期存款、凭证式存款或其他同类储蓄按10%和16%计税;赌博收入按20%计税;其他在罗马尼亚获得的应税收入按15%和16%计税。
3、对代表处的税收
授权在罗马尼亚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代表处,应根据法律规定按年度缴纳税款。每年缴纳税款为相当于4,000欧元的列伊,根据税款实际缴纳前1个工作日罗马尼亚国家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确定计算税款汇率。
4、增值税
按标准税率和减让税率两档征收。从2016年1月1日起,标准税率由24下调至20%,减让税率因产品不同而有差异,如书本、教材、杂志、体育和展览活动门票以及保障性住房为5%,食品、饮料、药品、假牙、整形等产品以及餐饮、住宿和水供应业的税率为9%,具体以该税率乘以税收基数计税。
自2017年1月1日起,罗马尼亚政府调整资本和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将进一步与欧盟2006/112/CE号增值税指令融合。新的增值税办法规定,对于已注销增值税登记的纳税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抵扣注销期间产生的增值税。从已注销增值税登记的供应商采购产生的增值税也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抵扣。从事农业生产服务活动的个人和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新的增值税规定。在新规定下,不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无需收取增值税销项税,而是以交易价值按固定的百分比额外收取费用,2017年的比例为1%(2018年为4%,2019年为8%)。
5、关税
按照欧盟规范,罗马尼亚关税实行从价税。2007年1月1日起,罗马尼亚实行欧盟统一税率。按照新修订的《海关法典》,进口加工货物、出口加工货物以及保税仓库内的货物不要求缴纳关税,但需缴纳与相关货物关税金额相当的银行担保。进口货物还应按海关价格的0.5%缴纳清关费,但来自与罗有贸易优惠安排的地区和国家的进口货物不需缴纳,来自马其顿的进口货物按0.25%缴纳清关费。
6、土地税
土地所有者应缴纳土地税。一般来讲,土地税按每平方米固定金额收取,税额取决于土地面积、地区等级、所在区域和用途。该税每年分两次(3月31日和9月30日)等额缴清。
7、印花税
印花税征收对象主要为司法诉讼、颁发证书及文件公证等。
三、罗马尼亚公司关于税务管理的注意事项
(一)在罗马尼亚开展业务的公司的主要应付税项
在罗马尼亚开展业务的公司主要应付税项有: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利润税);社会、医疗和失业保障税;预提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地方税;建设税等。
(二)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的主体
在罗马尼亚,以下公司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罗马尼亚的当地企业;在罗马尼亚通过常设机构进行业务运营的外国公司;与罗马尼亚公司进行房地产交易或股份交易获得收益的外国公司(业主/股东);通过与不具有法定资格的罗马尼亚方合伙在罗马尼亚进行业务活动的外国公司和个人;居民个人组成的不具有法定资格的合伙组织与罗马尼亚公司进行业务活动,从罗马尼亚境内外获得的收益;根据欧洲法律设立的且在罗马尼亚有注册办公地点的法人。
如果一家公司的总部注册地位于罗马尼亚境内或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位于罗马尼亚,则该公司应被视作罗马尼亚的当地企业。
另外,一家公司通过在罗马尼亚设立营业场所或设立增值税固定机构,就成为应缴纳增值税的公司。增值税固定机构是一个具有足够程度的永久持续性特征的机构,其在人力和技术资源方面的合理架构使得其能够提供自身涉及的产品和服务。例如,母公司的分支机构就属于增值税固定机构。
(三)罗马尼亚的常设机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常设机构是指罗马尼亚境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实体。在罗马尼亚登记分支机构通常意味着设立常驻机构,但是即使不进行官方登记同样也能被认为形成常驻机构。常驻机构通产被定义为一个营业地点,通过该地点非居民实体可以开展业务活动,无论其是全面还是部分,直接或者通过非独立代理人开展业务活动。从常设机构成立的那一刻起,罗马尼亚税收当局便有权对该外国公司从该常设机构的活动中获取的利润中征税。
罗马尼亚法律明确规定了界定常设机构的条件:(1)具有固定地点的常设机构——通过具有一定持续度的经营场所创立,且通过该场所在罗马尼亚开展业务活动(一些特殊情况除外);(2)代理人常设机构——通过具有非独立地位的代理人设立,此代理人在罗马尼亚境内代表外国公司进行运营。常设机构的注册、备案和支付要求等与罗马尼亚公司相同。
(四)在罗马尼亚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税务登记注册
分支机构必须在罗马尼亚的税务机构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其注册、备案和支付的要求与注册罗马尼亚公司的手续一样。
分支机构与母公司为同一法人实体资格,因此,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有自有股本、单独的名称等)。
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不能超出其母公司的业务范围。
向总部分配的资金不被视作股息分配,因此,不会产生预提税。然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总部批准该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后,于年底进行利润转移。
(五)可征税额度在65,000欧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进行增值税注册
增值税注册通常是对可征税额度在65,000欧元以上的纳税人的要求。年营业额低于该门槛值的纳税人可免征增值税。但在罗马尼亚进行欧共体内货物运营的应纳税人需要进行增值税登记,无论其营业值是多少。
在增值税方面,应纳税人是指在任何地点进行任何经济活动的任何人,无论其活动目的或结果如何。任何由生产商、贸易商、或服务提供人进行的活动,包括采矿和农业活动及专业性活动,均应被视作“经济活动”。为获得收入而发生的持续性有形或无形财产开发,尤其应被视为经济活动。
第八章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劳动就业相关法律法规
罗马尼亚关于劳动用工的主要法律法规是《劳工法典》。除了《劳工法典》,其他与劳动有关的特定法规管理和其他方面的规定有:就业安全与健康、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险以及社会对话等。集体劳动合同也规定了雇主须遵守的相关约束规则和义务。
另外,罗马尼亚政府通过了执政联盟纲领。从2017年2月1日起,国家最低工资增加到320欧元。政府采取的措施将对经济增长产生积极的效果、鼓励创造工作岗位、消除非法劳动现象同时降低社会不同阶层间的差距。与此同时文艺机构艺术家的工资也增加50%。并且,鉴于罗马尼亚已加入欧盟,欧盟法律和欧洲法院决策也与约束国内的劳动用工管理。
二、罗马尼亚劳动用工的注意事项
(一)罗马尼亚劳动合同一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在罗马尼亚劳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也有例外的情况,双方可以签订符合特定条件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允许签订的最长时间为36个月。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是替代超过36个月的某一中止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位劳动者的岗位的,则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延长。
(二)管理岗与非管理岗员工的试用期不同
非管理岗位员工的试用期不能超过90天,管理岗位的员工的试用期为120天。
(三)罗马尼亚员工加班有权享受带薪休假或加班补贴
在罗马尼亚一般固定工作时间是8小时/天,40小时/周。加班需经过员工的同意。最长工作时间为48小时/周,包括加班在内。只有极其例外情况下才可以让员工额外加班,但4个月内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周。用人单位或员工不能擅自制定超过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外的其他工作时间。
加班的各类工作人员均有权在加班后接下来的60天内享受相应的带薪休假。如果无法以带薪休假补偿加班,员工有权享有最低相当于底薪75%的加班补贴。
(四)罗马尼亚员工享有年假和法定假期
罗马尼亚法律规定的带薪年假最短为20个工作日。在集体劳动合同中,不同行业和/或用人单位不同职位中规定的带薪年假可能更长。通常,员工每年应当使用自己的年假。但是由于客观原因,员工不能完全或部分地使用完自己的年假,用人单位必须自下一年起的18个月内将上一年没有使用完的年假允许员工继续使用。年假的期限不受员工的病假、产假、高龄产假或者育儿假的影响,上述假期按照发生的实际工作日额外计算。
在罗马尼亚即使员工休病假达到了一整年,也有权享有年假,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允许员工自休病假之后的年度开始起18个月内休未使用的年假。
此外,罗马尼亚劳动法律法规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法定假日。根据法律,罗马尼亚有51天的节日,其中以下日期为根据法律规定宣布的法定公众假日(2017年):新年1月1日-2日;1月24日公国统一节;4月16日-17日复活节;5月1日劳动节;6月1日儿童节;6月4日-5日圣灵降临五旬节;8月15日圣母升天日;11月30日圣安德鲁日;12月1日国庆节;12月25日-26日圣诞节。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假日加班,除了在30日内必须安排倒休外,还需要另行支付不少于平常工资1倍的节日工作补贴。
(五)罗马尼亚员工有竞业禁止义务
根据《劳工法典》,员工的一般义务是忠诚于用人单位,禁止员工在个人劳动合同期内同时受雇于同性质行业的用人单位。另外,双方可以约定在个人劳动合同终止后将忠诚义务转为为期最多两年竞业禁止期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整个竞业禁止期内应当每月支付补偿金,标准是不得少于该员工前六个月平均毛工资的50%。
(六)罗马尼亚劳动合同终止有严格程序要求
根据罗马尼亚《劳工法典》的规定,劳动合同仅在特定和有限的情况下才能够终止,而且对终止程序有严格的要求。
罗马尼亚法律允许两种主要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非员工原因的解雇(即重组、裁员)和员工原因造成的解雇。如果由于经济或运营原因使用人单位无法保证用工数量,可以执行非员工原因的解雇。表现恶劣或纪律原因造成的解雇是最常见的员工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不论任何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当提前20天通知,仅有两种情况除外,即因为员工违纪的原因用人单位已经将其开除,或员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超过30天。
(七)罗马尼亚用人单位集体裁员的特殊规定
根据罗马尼亚《劳工法典》的规定,如果在30日内,需要裁员人数满足以下的数量,才被允许进行集体裁员:20-100名员工的用人单位,需要裁员至少10名;100-300名员工的用人单位,需要裁员总人数10%以上;或超过300名员工的用人单位,需要裁员的人数超过30人以上。
在进行集体裁员之前,必须要事先告知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裁员事宜,并要事先提出避免集体裁员的方案以及减轻集体裁员后果的适当措施(如转行支持培训和再就业培训),这些方案和措施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协商同意。另外,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管理部门集体裁员的计划以及执行集体裁员过程中的各项协商程序以及协商结果。
(八)罗马尼亚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罗马尼亚《劳工法典》规定员工超过21人的企业应当进行集体协商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其义务只是进行协商,而最终是否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非强制要求。
集体劳动合同可以在不同层面签订:公司、集团公司和行业/部门。较低层面的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不能低于适用的更高层面的集体劳动合同所列的权利。
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对各方来说都是强制性的,适用于所有员工,不管其是不是工会成员。集体劳动合同最短可以为期12个月,最长24个月。
(九)罗马尼亚可能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形
在罗马尼亚可能会发生涉及集体或者个人劳动权益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可能在以下情况下发生:1、用工单位拒绝就集体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且现有合同已经到期新的合同尚未签订;2、用工单位拒绝接受员工提出的要求;劳资双方在集体劳动合同协商的期限截止时未能达成一致意向。
集体劳动争议的最极端的表现可能是罢工。但在罗马尼亚只要单位层面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有效,罢工就是违法的。从原则上来说,在罗马尼亚罢工只能旨在保护员工的职业、经济和社会利益,不能有政治目的。在罢工过程中,严格禁止雇佣其他人员替代罢工的员工或解雇罢工的员工。与其他法律体系不同,罗马尼亚劳动法不允许用“闭厂停业”来对付罢工。
随时引发个人劳动争议的情况主要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或适用的集体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有关员工的权利。个人劳动争议直接由个人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进行解决。
三、外国人在罗马尼亚就业的注意事项
(一)外国人入境罗马尼亚应注意的事项
外国人要入境罗马尼亚,需要具备注意下列事项:
(1)需持有罗马尼亚国家认可的有效的跨国证件;
(2)需持有有效的罗马尼亚签证或有效的暂住许可;
(3)需持有能证明其暂住的目的及条件合法的文件,证明存在恰当的途径支持其在暂住期间的开支及返回原所在国或经过其他确定允许其入境的国家的费用的文件;
(4)如果外国人过境罗马尼亚,当然允许其入境抵达目的国或离开罗马尼亚领土;
(5)其不属于适用禁止进入罗马尼亚措施或被宣告不受欢迎的外国人的范畴;
(6)获得签证前并未有违反宣称的初衷或根据具体情况,未违反入境的目的或者并未试图利用伪造的或篡改的证件穿越罗马尼亚边境;
(7)他们的姓名未出现在申根信息系统通告的禁止入境的名单中;
(8)其不得对国防、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及社会道德产生威胁。
(二)外国人在跨国境时应提交的有效法律证件
罗马尼亚国家认可的跨国境证件有:(1)护照、旅行证、海员名册及其他类似的证件;(2)身份证或其他类似证件;(3)难民的旅游证件;(4)无国籍人士的旅游证件。
外国公民、罗马尼亚公民的家庭成员以及在欧盟成员国境内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依照法律制定的专门条款规定被允许进入罗马尼亚境内。
(三)外国人被禁止进入罗马尼亚境内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外国人,可能被禁止进入罗马尼亚境内:
(1)其被罗马尼亚作为该组织一员且该机构旨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组织标示有以任何形式资助、组织或支持恐怖主义或犯有恐怖主义行为的;
(2)有证据表明其为具有跨境性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的一员或以任何方法为这类团伙活动提供支持的;
(3)有重要原因认为其犯有或者参与到国际条约规定的反和平、反人类的刑事犯罪、战争罪及反人道罪且罗马尼亚为该条约签订成员的;
(4)在其他的暂留在罗马尼亚或者在国外时针对罗马尼亚国家及罗马尼亚公民犯有刑事犯罪的;
(5)其介绍或者试图非法介绍其他外国人到罗马尼亚的;
(6)其患有卫生部名单中列明的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疾病。
第九章 环境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罗马尼亚主要环保法规是2006年第265号《关于批准2005年第195号<环境保护政府紧急法令>的法律》(简称《环保法》),其他还包括污染控制、废物处理、空气质量、水质量、森林保护等专项法规。《环保法》对环境法的目的、任务和对象,国家环境基本政策、原则和制度,环境管理机构以及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做出原则规定,而且设有法律责任的条款,如触犯法律但尚未触犯刑法的,自然人将被处以7500-15000列伊的罚款,法人将被处以5万-10万列伊的罚款,如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危害到人、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安全的,将被处以3个月的徒刑和3-6万列伊的罚款。
罗马尼亚2008年第238号《森林法》、2004年第205号《动物福利法》、1998年第255号《保护植物新品种法》、2000年第243号有关大气保护的政府紧急法令、1996年第107号《水体法》及其修正案中有关实施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和违规处罚等规定基本与欧盟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罗马尼亚已将多项欧盟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包括:防止与控制污染、评估公共和私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保护野生鸟类、保护自然栖息地、野生动植物等。此外,罗海积极落实有关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
二、罗马尼亚环保管理部门
罗马尼亚环保管理部门为罗马尼亚环境、水务和森林部,下设国家环境保护署、国家环境卫队等机构和多瑙河三角洲生物栖息地管理署。环境、水务和森林部负责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环境保护署负责环保法规政策实施、批准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活动、向欧盟环境署报告有关环境情况等;国家环境卫队负责环保执法,多瑙河三角洲生物栖息地管理署负责多瑙河三角洲地区的环保稽查和执法。
三、罗马尼亚关于环境保护的注意事项
(一)罗马尼亚企业开展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前应获得环境许可
根据罗马尼亚法律规定,企业开展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之前,必须获得环境许可。如改变或终止对环境影响的活动,或公司进行如出售资产、合并、分立、特许、解散、清算等交易时,必须进行环境评估,对受影响区域环境复原的义务和成本做出规定,并获得环境许可证。负责发放环境许可的机构为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署。
目前,罗马尼亚有四种类型的环境许可:
(1)环境许可证,由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用于确认被许可项目符合有关环保要求,法律依据为《环保法》第二条。环境许可证适用于拟开发实施的项目(包括地区发展规划),以及改变或延长进行中的活动。获得环境许可证的程序取决于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如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必须由环境和气候变化部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许可证在项目实施期内有效。
(2)环境授权书,由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用于确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已存在项目或新项目的运营条件或参数,该授权书具有强制性,在项目投入运营时必须取得。需获取授权书的项目清单在2007第1798号部令附件中列明。主要对公司的排放标准进行规定。环境授权书的有效期为10年。
(3)环境同意书,由环保部门签发,用于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需遵循的环境保护条件或需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
(4)环境综合授权书,由地方环保部门在事先征得环境保护署同意后签发,用于授予在特定条件下全部或部分使用某一设施的权利,必须保证设备符合污染整体预防和控制有关规定,该授权书可以为在同一地方存放、由同一所有人持有的一个、多个设备或其中的部分授予,具体程序由2003年第818号部令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工业排放行为。该授权书的有效期为10年。
(二)罗马尼亚对投资项目的环保要求很高
罗马尼亚自然环境优美,东欧剧变后,重工业大部分关闭,自然环境被破坏的很少。同时,罗马尼亚自己也认识到了环保的重要性。因此,罗马尼亚依据欧盟对环保的要求和规制,对投资项目的环保要求很高。任何项目的开发、建设、实施和运行,每一步都需要环境部门的批准,在特别保护的地区的项目和重要项目还需要做环评,污染和各排放值不得低于欧盟标准,罗马尼亚根据自身的特性,还将有的标准提升到欧盟标准之上。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罗马尼亚是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签署国之一。1990年以后,罗马尼亚通过一系列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经过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后的调整发展,罗马尼亚知识产权立法已基本达到欧盟和国际标准。
目前,罗马尼亚关于知识产权包括的主要法律包括:1996年第8号《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法》、1998年第84号《商标和地理标识法》、2001年第455号《电子签名法》、2004年第451号《数字和电子信息版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2013年2月份以来,罗马尼亚修订了若干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规定,其中著作权规定作品的作者终身享有著作权,其继承人享有作者死后有效时间为70年的著作版权保护。
二、罗马尼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构
罗马尼亚有两个单独的专职机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发明和商标局(OSIM)负责工业产权;罗马尼亚国家版权局(ORDA)负责版权和邻接权事务。此外,执行机构中还有内务部(警察和边防警察)、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司法部、海关总署、消费者保护机构、教育部、经济部、国家工业产权顾问委员会等。
三、罗马尼亚知识产权保护的注意事项
(一)专利申请向国家发明与商标局提交
在罗马尼亚,专利权归发明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所有。专利申请应向“国家发明与商标局”(OSIM)提交。申请过程中,发明应以说明书、图纸的形式披露并以清晰完整且在科学及技术上正确的方式请求专利权。
(二)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优先权
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优先权。在国家发明与商标局(OSIM)公开专利申请前,专利中包含的信息会被保密。自规定的国家申请之日或主张专利优先权之日起算至18个月期满后,专利申请即刻公开。在授予专利权前,已经公开的专利申请受法律保护。自授予专利权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公众可以对该专利提出异议。
(三)罗马尼亚申请专利的条件与国际公约一致
罗马尼亚规定的具有专利性条件同国际条约是相一致。如果发明在世界范围内是新颖的,包含独创性(例如,对接受过现有技术发展阶段的知识培训的人而言,该发明没有明显的雷同)且能够得到工业应用的,则该发明(任何技术领域的产品或工序)可以在罗马尼亚取得专利。
自规定的国家申请提交之日起,专利权在罗马尼亚境内受到保护,有效保护期为20年,为维持该专利权还须缴纳年费。只有当受让人向国家专利商标局缴纳维持该专利所需的官方费用时,专利有效性才能在保护期内得以维持。不缴纳此费用,将导致该专利在罗马尼亚境内失效,而且专利失效信息将刊登在罗马尼亚的官方工业产权公报上。
除了国家申请外,罗马尼亚承认《专利合作条约》和《欧盟专利公约》下的国际申请。
(四)罗马尼亚认可实用新型保护
除了发明,罗马尼亚还认可对因没有创造性而不能受到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保护的实用新型的保护。实用新型指的是任何所提供的技术发明虽具有新颖性(其还未涵盖现有技术发展阶段),但仅仅超出专业技能层面且在工业领域能够适用。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为6年,每个连续期间可以延期2年,最长延期年限不超过10年。
罗马尼亚法律许可实用新型的国际注册,国际申请可以向外国受理机构提交并表明罗马尼亚为指定国。如未公开指定国家会致使该国际申请在罗马尼亚无效。国际注册的申请请求也可以以“国家发明与商标局”(OSIM)作为受理机关提交。申请人在“国家发明与商标局”(OSIM)申请时,可以重新提出资格请求,要求获得从专利到实用新型,以及相反的,从实用新型到专利的资格,而不会导致“国家发明与商标局”(OSIM)审查程序自动关闭。重新获得资格只允许一次,不适用于已经有指定国家的国际申请。
对员工发明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明属于员工特定职责的,员工创造的相关发明产生的专利权或者实用新型证书权属于用人单位;对于员工在单位外创造的发明以及创意工作,专利权授予了员工,但却利用了用人单位的经验、信息或资源,用人单位有权可以向员工发明人就这些发明要求支付公平合理的补偿作为回报。
(五)罗马尼亚注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
在罗马尼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申请商标注册。罗马尼亚的《商标法》不要求提交商标使用声明或公告。商标注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定有效期为10年。根据所有人权人请求,注册商标可以每10年进行一次续展。在商标注册失效期前的3个月之内,可申请续展,也可以授予获准享有6个月宽限期,但在此宽限期间需要缴纳额外费用。如果商标所有权人在获准的宽限期内未缴纳相关费用,该所有权人将丧失其商标权。商标注册证书是对商标持有人权利的确认。个人注册的商标在注册期或续展期内,可有偿或无偿地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如果注册商标在保护期内连续5年没有使用,任何当事方可要求罗马尼亚法院以未使用为理由取消该商标。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争议解决相关法律制度
罗马尼亚关于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定主要规定在程序法里面,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税诉讼法》、《调解与调解员法》。赴罗投资者若发生商务纠纷时,可以采取调解、诉讼或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
二、罗马尼亚ADR方式的注意事项
在罗马尼亚遇到纠纷或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采取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方式,即“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其包含但不限于调解、和解、小型协商等多种模式。根据罗马尼亚《调解与调解员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刑事调解适用的范围有限
刑事领域的纠纷可以纳入调解的范围,但刑事调解适用的范围有限。根据《罗马尼亚刑法典》的规定,刑事调解仅适用于规定的暴力犯罪、过失致人伤害犯罪、强奸犯罪、破坏财产型犯罪、家庭遗弃犯罪。通过刑事调解导致诉讼被撤回的,法院可以视犯罪情节予以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调解员具有保密义务
对于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调解法》规定,调解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调解员签署并遵守保密协议,调解内容不能作为法庭上或仲裁程序中的证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在调解过程中或调解结束后,如果出现可能影响调解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决定维持还是废止调解协议。调解员有权依据《调解法》的相应规定中止调解程序,并适当地按比例退回调解费。
如果调解过程中出现法律或任何其他专业领域争议,调解员可以与各方协商邀请有关领域专家进行协助。调解员征求专家意见时,只能想专家介绍争议焦点,而不得披露当事人的身份。
(三)调解协议不得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序良俗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实体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三、罗马尼亚诉讼的注意事项
在罗马尼亚遇到纠纷或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司法印花税
在罗马尼亚进行诉讼,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司法印花税。法律还规定,某些争议案件可以免除司法印花税,如与劳动争议、社会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刑事诉讼等有关的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于支付司法印花税实在存在困难的当事人,可予以免除交纳。法院可以在判决结果当中判决败诉方替胜诉方交纳印花税。胜诉方的其他司法费用如专家费用和律师费也可以判决由败诉方承担。
(二)强制性的前置性程序
在罗马尼亚进行诉讼,对于某些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在向法庭主张权利前可能会被强制性履行前置程序。这种强制性的前置程序存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
四、罗马尼亚仲裁的注意事项
在罗马尼亚遇到商业纠纷,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提请仲裁过程中,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罗马尼亚于1958年签订《纽约公约》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罗国际仲裁机构为国际商业仲裁法院,隶属于国家工商会管理,其网址为:http://arbitration.ccir.ro/engleza/。法院遵照国际通行规则对有关纠纷进行商业仲裁。罗马尼亚的诉讼程序根据新的诉讼程序法进行了修订,现与欧盟仲裁委员会和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相一致。如果仲裁不能和解,则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
尽管罗马尼亚仲裁制度具有很强的问题导向性和适应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新《民诉法》第603条第3款规定,当仲裁裁决涉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或者在不动产上建立另一个物权,为确保其真实性,仲裁裁决应当提交法院备案或取得公证机构的公证。只有当法院备案后或者公证机构公证后,不动产所有权才能够被转移,不动产上的其他物权才能建立。此规定与新《民诉法》第606条和第615条规定完全矛盾。
附录一 企业境外投资可行性考察(法律风险防范)提纲
一、拟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1.1 拟设立的企业名称?
1.2 拟设立的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是独资公司?注册资本?
1.3 拟投资企业的人员规模?员工构成?
1.4 拟投资项目所处行业?
1.5 拟投资国家?企业所在地?
1.6 拟设立企业未来五年发展规划?
1.7 拟投资国家吸引投资者的本地优势主要有哪些?资源、劳动力价格、税收优惠政策、技术还是市场?
二、拟投资国家的法律政策环境
2.1 拟投资国家的人文风俗习惯
2.1.1 拟投资国家的通用语言?拟投资企业是否需要聘用翻译?当地翻译是否值得信任?
2.1.2 拟投资国家的风俗习惯?
2.1.3 当地居民的宗教信仰?
2.1.4 当地居民或企业的生产习惯及交易习惯?
2.1.5 拟投资地区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当地居民对华人投资企业是否存在歧视或排斥现象?
2.2 拟投资国家的产业政策
2.2.1 同行业华人投资企业在当地的经营发展状况?未来发展趋势?
2.2.2 拟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当地政府是否支持该行业的发展?是否支持华人投资企业的发展?当地对拟投资行业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或其它扶持政策?
2.2.3 拟投资行业的市场区位优势和劣势?
2.2.4 当地对拟投资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及特许经营情况?
2.3 拟投资国家对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的要求
2.3.1 关于设立境外投资企业,拟投资国家的《公司法》与《外国投资法》是否有不同要求?《外国投资法》是否有特殊规定?
2.3.2 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模式?合作还是独资?如合作成立公司,华人最低持股比例或最高持股比例限制?是否可以采用独资形式?华人独资是否有注册资本的限制?
2.3.3 如与当地居民或企业进行项目合作,那么合作伙伴的家庭背景及资信状况?是否有专业机构推荐合作对象?有无特殊渠道查知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资信主要指身份信息、资产状况、信誉等级、资质情况等)
2.3.4 当地对法定代表人是否有特别要求?是否要求境外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国居民?有无“当投资额到达一定数额时,可以由外国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2.3.5 当地法律或政策对企业的治理结构以及企业制度有无特别约束?如是否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人数以及人员的产生是否有特殊要求?董事长、监事、总经理等人员任命是否有特殊要求?
2.4 拟投资国家对境外投资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要求
2.4.1 华人去拟投资国家工作,是否需要办理劳动签证或工作签证?签证时限?手续办理时限及难易程度?
2.4.2 当地政府是否要求员工与拟投资企业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求拟投资企业聘用一定比例的当地员工?如聘用当地员工,当地是否有相关的优惠政策?
2.4.3 拟投资企业是否需要聘用当地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当地高级管理人员的成本及难易程度?
2.4.4 当地政府有无社会保险政策?是否要求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2.4.5 当地政府对员工工作时间有无规定?一天工作几小时?几天工作制?是否有法定节假日?
2.4.6 当地政府对华人就业、读书、买房、医疗等方面有无限制?
2.5 拟投资国家对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结算方面的限制
2.5.1 当地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结算方式有无限制?是否要求采用现金结算的方式?转账结算方式有无限制?
2.5.2 当地对结算币种有无限制?是否要求用美元结算?可否以人民币或当地币种结算?结算时间有无限制?
2.5.3 当地有无中国银行的派驻机构?是否便捷普及?如果没有,当地是否有本地银行?有哪些银行?是否便捷?银行信誉如何?
2.5.4 当地金融机构除银行外,有无其他融资机构?信誉度如何?是否便捷安全?
2.6 拟投资国家对境外投资企业产品进出口方面的限制
2.6.1拟投资企业的产品销售范围?产品是否转销国内或海外?若转销国内或海外,则其报关手续办理是否便捷?报关成本有多大?
2.6.2 当地政府对境外投资企业产品进出口有无限制?税费缴纳有无特殊规定?
三、拟投资国家的法律救济途径
3.1 如当地居民与华人或企业发生冲突,当地政府是否会出面协调?有无专门协调机构?
3.2 当企业发生纠纷需要帮助时,当地的救济途径有哪些?是否可以寻求中国驻当地大使馆的帮助?
3.3 中国驻当地大使馆的服务范围、处理事件的方式、效率及公信力如何?
3.4 当地政府等行政机构的行事习惯、效率及公信力如何?
3.5 当地法院的权限、处理事件的方式、效率及公信力如何?
3.6 当地村长或族长的权限、处理事件的方式、效率及公信力如何?当地村长或族长是否有特殊的行事习惯?
3.7 当地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服务范围以及服务效果如何?
3.8 当地可以寻求帮助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有哪些?是否便捷有效?
附录二 常用贸易投资及法律机构联系信息
1.公共财政部 Ministry of Public Finance
Tel:0040-21-4103400,4103550 Fax: 0040-21-3366258
Web Site:www.mfinante.ro
2.国家银行 National Bank of Romania
Tel: 0040-21-3152750 Fax: 0040-21-3123831
3.商业银行
Tel:0040-21-3361124 Fax: 0040-21-3360772
Web Site:www.bancpost.ro
(2)罗商业银行 Commercial Bank RoBank
Tel:0040-21-3225700 Fax: 0040-21-3226875,3226885
Web Site:www.robank.ro
Tel:0040-21-3230031 Fax: 0040-21-3236027
Web Site:www.raiffeisen.ro
(4)进出口银行 EximBank of Romania S.A.
Tel:0040-21-3366162,3364185 Fax: 0040-21-3366380
Web Site:www.mfinante.ro
4.国际金融机构
The 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tion and Development
Tel:0040-21-2027100 Fax: 0040-21-2027110
Web Site:www.ebrd.ro
(2)世界银行代表处 World Bank Office in Romania
Tel:0040-21-2010311/2101804 Fax: 0040-21-2102021
Web Site:www.worldbank.org.ro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Romania
Tel:0040-21-3155026 Fax: 0040-21-3120788
Web Site:www.fmi.ro/www.imf.org
5. 外交部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Tel: 0040-21-2305785 Fax: 0040-21-2307587
Web Site: www.mae.ro
6. 欧洲一体化部 Ministry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Tel: 0040-21-3011461, 3011600 Fax: 0040-21-3126928
Web Site: www.mie.ro
7. 发展预测部 Ministry of Development and Prognosis
Tel: 0040-21-2223620, 3120809 Fax: 0040-21-2226137
Web Site: www.mdp.ro
8. 工业资源部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Resources
Tel: 0040-21-2129415, 2129437 Fax: 0040-21-3150599
Web Site: www.mincom.ro
9. 中小企业合作部 Ministry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and Co-operation Enterprises
Tel: 0040-21-3352620, 3352632 Fax: 0040-21-3361843
Web Site: www.mimmc.ro
10. 外资署 Romanian Agency for Foreign Investment
Tel: 0040-21-2339103 Fax: 0040-21-2339104
11. 私有化管理局
Privatization Authority and State Participation Administration
Tel: 0040-21-3036301, 3036345 Fax: 0040-21-3036547
Web Site: www.autoritate-p
12. 国家统计局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tistics
Tel: 0040-21-3124875 Fax: 0040-21-3124873, 3357373
E-mail: romstat@insse.ro
1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
邮编:100860
电话:(010) 88075000 (总机)
传真:(010) 68011370
1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6层
电话:010-82217788,64646688
传真:010-82217766,64643500
邮编:100035
15.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6层
电话:010-82217788
传真:010-82217766,64643500
邮编:100035
1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
电话:010- 82217081/82217150/82217050
传真:010-82217052/82217099
17.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10层
邮政编码:100031
电话:010-66046061,010-66046030,010-66413228
E-mail:zhaohui@ccpit-patent.com.cn;liyi@ccpit-patent.com.cn
传真:010-66415678
18.贸易投资促进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一号
邮编:100860
电话:010-88075033、5034、5037
传真:010-88075426
19.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3/4层
电话:010-82217098
传真:010-82217099
邮编:100035
20.贸易促进中心
电话:+86 10 8807 7453/7305/7407
21.投资促进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
邮编:100860
电话:+86-10-88077376
传真:+86-10-88077301
网址:www.ccpit-ipc.org
22.中国驻罗马尼亚大使馆经商参处
地址: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市北方路2号
No.2 Sos.Nordului,Bucharest,Romania
电话:0040-21-2333467,2320522
传真:0040-21-2329677
电子邮箱:ro@mofcom.gov.cn
23.中国商务部条法司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98723
传真:010-65198905
24.中国商务部外贸司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97435
传真:010-65197952
25.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
电话/传真:(0086-10)-12335
注:在12335未开通的地区请拨打(0086-10)-65256864
电子信箱:12335@mofcom.gov.cn
官方网站:http://12335.mofcom.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4号楼
邮政编码:100710
第二编 “一带一路”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贸易投资情况基本概述
一、中罗双边贸易概况
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罗中关系的基本原则使得两国关系保持持续发展。罗马尼亚与中国的双边关系长期建立在友好和互信基础上,虽然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但罗马尼亚与中国的双边贸易额在过去的10年始终处于上升阶段。
据罗马尼亚官方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1-7月,罗中贸易额28.01亿美元,较2016年同期增长13.15%。中国为罗马尼亚第7大贸易伙伴,较2016年全年贸易排名(第8位)提高1位,欧盟外第二大贸易伙伴(土耳其之后)。罗马尼亚前6位贸易伙伴分别为德国、意大利、匈牙利、法国、波兰、土耳其。罗马尼亚自华进口23.41亿美元,同比增加11.74%,中国为罗马尼亚第6大进口来源国,与上月排名持平(前5大进口来源国依次为德国、意大利、匈牙利、法国、波兰),主要进口机电设备、音响设备、核反应堆、锅炉、机械产品等。罗马尼亚对华出口总额4.60亿美元,同比增加20.93%。中国为罗马尼亚第19位出口目的地国,与上月排名持平,主要出口商品为木材制品、木炭、核反应堆、锅炉、机械产品、机电产品等。
据中方官方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1-7月,中罗贸易额近30.48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2.43%。罗马尼亚为中国第70位贸易伙伴,与2016年全年贸易排名持平(70位)。其中,中国对罗马尼亚出口21.04亿美元,同比增加8.36%。罗马尼亚为中国第59位出口目的国,主要出口商品为核反应堆、锅炉、机电产品、音响设备等。中国自罗马尼亚进口近9.44亿美元,同比增加22.71%,罗马尼亚为中国第70位进口来源国,主要进口机电产品、音响设备、核反应堆、锅炉、光学照相医疗设备、服饰及配饰、木制品等。
(一)罗马尼亚货物贸易进出口额同步增加
罗马尼亚国家统计局(INS)公布的初步数据显示,2017年1-8月,罗货物贸易进出口额为899.28亿欧元,同比增长11.0%。其中,FOB出口410.231亿欧元,同比增长9.6%;CIF进口489.057亿欧元,同比增长12.2%。8月当月,罗FOB出口49.204亿欧元,同比增长10.7%,环比减少5.8%;CIF进口59.801亿欧元,同比增长9.3%,环比减少3.7%。
1、盟内货物贸易进出口额占罗同期进出口总额75%以上
2017年1-8月,罗马尼亚与欧盟内国家的货物贸易额为680.791亿欧元,同比增长10.4%,占罗同期进出口总额的75.7%。其中,出口额为310.814亿欧元,同比增长10.7%,占同期出口总额的75.8%;进口额369.977亿欧元,同比增长10.1%,占同期进口总额的75.7%。
2、盟外货物贸易进出口额占罗同期进出口总额25%左右
2017年1-8月,罗马尼亚与欧盟外国家的贸易总额为218.497亿欧元,同比增加13.0%,占罗同期进出口总额的24.3%。其中,罗出口99.417亿欧元,同比增长6.2%,占同期出口总额的24.2%;进口119.080亿欧元,比去年增加19.4%,占同期进口总额的24.3%。
3、罗马尼亚货物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况
罗马尼亚的货物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况,其贸易逆差主要来源国是中国、匈牙利、波兰、德国。2017年1-8月,以FOB计价的出口额和以CIF计价的进口额相抵,罗马尼亚贸易逆差为78.826亿欧元,同比增长28.2%。其中,盟内贸易逆差为59.163亿欧元,同比增长6.9%。盟外贸易逆差为19.663亿欧元,同比增加221.3%。8月当月,罗马尼亚贸易逆差为10.597亿欧元,同比增加0.351亿欧元。
另外,从罗马尼亚贸易商品结构来看,2017年1-8月罗马尼亚主要的进出口货物大类为机械和运输设备(分别占同期总出口的46.8%和总进口的37.1%)以及其他加工类产品(分别占同期总出口的33.6%和总进口的30.7%)。
(二)中罗双边货物贸易总额同步增长
据罗方统计数据,2016年1-12月,罗中贸易额超44.74亿美元,较2015年同期增长18.53%,中国超过英国为罗第8大贸易伙伴,较上月排名提前1位,较2015年全年贸易排名提前3位,欧盟外第二大贸易伙伴(土耳其之后)。罗自华进口37.94亿美元,同比增加18.87%,中国为罗第6大进口来源国,与上月一致(前5大进口来源国依次为德国、意大利、匈牙利、法国、波兰),主要进口机电设备、音响设备、核反应堆、锅炉、机械产品等。罗对华出口6.80亿美元,同比增加16.64%,中国为罗第20位出口目的地国,罗马尼亚对中国出口最重要的商品是机电产品、木及制品和贱金属及制品,2016年1-9月出口额为1.8亿美元、1.0亿美元和0.4亿美元,机电产品增长43.5%,木及制品和贱金属及制品下降12.0%和14.6%,占罗马尼亚对中国出口总额的35.6%、20.0%和7.7%。罗马尼亚自中国进口的最主要商品是机电产品,2016年1-9月进口额为15.3亿美元,增长24.9%,占罗马尼亚自中国进口总额的53.8%。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在罗马尼亚进口市场占有一定的份额,家具玩具、纺织品及原料分别占罗马尼亚同类商品进口市场份额的14.0%和6.0%。在这些产品上,中国的主要竞争对手是意大利、德国以及土耳其等国家。
据中方统计数据,2016年1-12月,中罗贸易额49.16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加9.59%,罗为中国第70位贸易伙伴,较2015年全年贸易排名提高1位。其中,中国对罗出口近34.74亿美元,同比增加9.04%,罗为中第60位出口目的国,主要出口商品为核反应堆、锅炉、机电产品、音响设备等;中国自罗进口近14.41亿美元,同比增加10.94%,罗为中第70位进口来源国,主要进口机电产品、音响设备、核反应堆、锅炉、光学照相医疗设备、服饰及配饰、木制品等。
据欧盟统计局统计,2017年1月,罗马尼亚与中国双边货物进出口额为3.5亿美元,增长14.2%。其中,罗马尼亚对中国出口0.5亿美元,增长22.4%,占其出口总额的1.1%,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罗马尼亚自中国进口2.9亿美元,增长12.8%,占其进口总额的5.2%,下降0.1个百分点。罗马尼亚与中国的贸易逆差2.4亿美元,增长10.8%。截止到2017年1月,中国是罗马尼亚排名第21位的出口目的地和第七大进口来源地。
往年中罗贸易数据见表1:
|
表1:2010-2015年中罗贸易统计 单位:万美元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 |
|||||||
|
年份 |
进出口总额 |
中方出口 |
中方进口 |
中方顺差 |
累计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进出口 |
出口 |
进口 |
|||||
|
2010 |
376145 |
300618 |
75527 |
225091 |
33.8 |
26.5 |
74.4 |
|
2011 |
440195 |
345385 |
94809 |
250576 |
17.1 |
15.9 |
25.4 |
|
2012 |
377692 |
279709 |
97983 |
181726 |
-14.2 |
15.9 |
3.4 |
|
2013 |
403092 |
282275 |
120818 |
161457 |
6.7 |
-19.0 |
23.3 |
|
2014 |
474970 |
322542 |
152428 |
170114 |
17.8 |
0.9 |
26 |
|
2015 |
445719 |
316224 |
129495 |
186729 |
6.1 |
-1.9 |
-15 |
(三)中罗双边货物贸易状况发展前景分析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罗两国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经济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协定》等双边条约,构筑了双边经贸关系的法律框架,为双边贸易往来提供了法律依据。
1、中国投资者可考虑与罗马尼亚进行出口贸易
纵观往年罗马尼亚的对外贸易数据(详见表2),可以发现,罗马尼亚对外的贸易额一直保持增长趋势,对外贸易额幅度越发加大。进口货物贸易远远大于出口贸易,进出口的差额也逐渐扩大。另,据中国海关统计,近年来,中国对罗马尼亚出口商品主要类别包括:电机、音像设备及其零部件;‚锅炉、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ƒ光学、照相设备,医用外科工具;④针织或钩编服装及附件;⑤家具、寝具及台灯等;⑥钢铁;⑦塑料及制品;⑧钢铁制品;⑨车辆及其零部件;⑩纺织品、刺绣等。由此可见,罗马尼亚的进口需求很大,中国投资者可着重考虑与罗马尼亚进行出口贸易。
我国赴罗马尼亚的投资商可以着重在往罗马尼亚出口货物方面。但罗马尼亚长期处于一个贸易逆差状态,这一点值得中国投资者警惕,要合理分析贸易利弊,以防范风险减免损失。
|
表2 :罗马尼亚对外贸易年度和月度表 金额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
||||||||
|
时间 |
总额 |
同比% |
出口 |
同比% |
进口 |
同比% |
差额 |
同比% |
|
2001年 |
26,918 |
15.1 |
11,378 |
9.9 |
15,541 |
19.2 |
-4,163 |
55.1 |
|
2002年 |
31,838 |
18.3 |
13,920 |
22.3 |
17,918 |
15.3 |
-3,998 |
-4.0 |
|
2003年 |
41,766 |
31.2 |
17,683 |
27.0 |
24,083 |
34.4 |
-6,400 |
60.1 |
|
2004年 |
56,250 |
34.7 |
23,530 |
33.1 |
32,720 |
35.9 |
-9,190 |
43.6 |
|
2005年 |
67,988 |
20.9 |
27,642 |
17.5 |
40,346 |
23.3 |
-12,705 |
38.2 |
|
2006年 |
83,829 |
23.3 |
32,487 |
17.5 |
51,341 |
27.3 |
-18,854 |
48.4 |
|
2007年 |
111,136 |
32.6 |
40,568 |
24.9 |
70,568 |
37.4 |
-30,000 |
59.1 |
|
2008年 |
133,975 |
20.6 |
49,685 |
22.5 |
84,291 |
19.4 |
-34,606 |
15.4 |
|
2009年 |
95,138 |
-29.0 |
40,674 |
-18.1 |
54,465 |
-35.4 |
-13,791 |
-60.1 |
|
2010年 |
111,618 |
17.3 |
49,556 |
21.8 |
62,061 |
13.9 |
-12,505 |
-9.3 |
|
2011年 |
139,595 |
25.1 |
63,052 |
27.2 |
76,543 |
23.3 |
-13,492 |
7.9 |
|
2012年 |
128,168 |
-8.2 |
57,902 |
-8.2 |
70,266 |
-8.2 |
-12,364 |
-8.4 |
|
2013年 |
139,326 |
8.7 |
65,873 |
13.8 |
73,453 |
4.5 |
-7,580 |
-38.7 |
|
2014年 |
147,471 |
5.8 |
69,720 |
5.8 |
77,751 |
5.9 |
-8,031 |
5.9 |
|
2015年 |
130,452 |
-11.5 |
60,605 |
-13.1 |
69,847 |
-10.2 |
-9,242 |
15.1 |
|
2016年 1-9月 |
103,088 |
5.8 |
47,668 |
4.5 |
55,421 |
7.0 |
-7,753 |
26.3 |
|
1月 |
9,347 |
-5.8 |
4,468 |
-8.0 |
4,879 |
-3.7 |
-412 |
98.0 |
|
2月 |
11,386 |
8.9 |
5,354 |
6.9 |
6,032 |
10.7 |
-678 |
55.3 |
|
3月 |
12,045 |
6.8 |
5,485 |
5.5 |
6,559 |
7.9 |
-1,074 |
22.1 |
|
4月 |
11,627 |
13.5 |
5,335 |
11.9 |
6,292 |
15.0 |
-956 |
36.5 |
|
5月 |
11,686 |
10.0 |
5,285 |
5.6 |
6,402 |
14.0 |
-1,117 |
82.7 |
|
6月 |
11,862 |
3.1 |
5,540 |
3.6 |
6,322 |
2.7 |
-781 |
-3.5 |
|
7月 |
11,370 |
-3.9 |
5,331 |
-4.1 |
6,039 |
-3.7 |
-708 |
-0.4 |
|
8月 |
11,123 |
14.9 |
4,986 |
14.2 |
6,137 |
15.5 |
-1,151 |
21.3 |
|
9月 |
12,642 |
6.4 |
5,883 |
6.6 |
6,759 |
6.4 |
-877 |
5.0 |
2、中国在罗马尼亚进口贸易方面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从表3和表4的数据可知,罗马尼亚的主要合作伙伴为欧盟国家。进口货物贸易合作伙伴中,中国位居第6,中国在罗马尼亚进口贸易这一块竞争力很强且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中国在与罗马尼亚的货物贸易合作当中,中国向罗马尼亚输出货物商品的能力很强,罗马尼亚对于进口中国货物额的一直保持增长趋势,主要对手为德国、意大利、匈牙利、法国。出口货物贸易合作伙伴中,德国、意大利、法国位居前三。因此,德国和意大利无论是在进口还是出口方面都是罗马尼亚最主要的合作伙伴。中国在与罗马尼亚进行货物贸易时,也应了解意大利和德国与罗马尼亚进行货物贸易的主要行业和商品,扬长避短。
从表5所列数据可知,中国位居罗马尼亚货物贸易逆差第一位。罗马尼亚向中国进口货物远远超过出口货物,可见,罗马尼亚对于中国出口过去的货物的依赖性很大,也说明中国在向罗马尼亚出口货物这一块发展势头良好,潜力很大。中国投资者正处于进军罗马尼塔的黄金机遇期,可以考虑逐步由罗马尼亚进入欧盟大市场。
|
表3 :罗马尼亚对主要贸易伙伴出口额(2016年1-9月) 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 |
|||
|
国家和地区 |
金额 |
同比% |
占比% |
|
总值 |
47,668 |
4.5 |
100.0 |
|
德国 |
10,224 |
13.2 |
21.5 |
|
意大利 |
5,521 |
-1.1 |
11.6 |
|
法国 |
3,400 |
10.9 |
7.1 |
|
匈牙利 |
2,500 |
1.9 |
5.3 |
|
英国 |
2,134 |
9.2 |
4.5 |
|
保加利亚 |
1,492 |
-2.1 |
3.1 |
|
土耳其 |
1,433 |
-21.6 |
3.0 |
|
西班牙 |
1,431 |
11.0 |
3.0 |
|
波兰 |
1,368 |
10.7 |
2.9 |
|
捷克 |
1,261 |
12.3 |
2.7 |
|
荷兰 |
1,200 |
9.1 |
2.5 |
|
奥地利 |
1,160 |
1.9 |
2.4 |
|
比利时 |
932 |
14.5 |
2.0 |
|
斯洛伐克 |
831 |
2.6 |
1.7 |
|
俄罗斯 |
817 |
-3.9 |
1.7 |
|
表4 :罗马尼亚自主要贸易伙伴进口额(2016年1-9月) 金额: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 |
|||
|
国家和地区 |
金额 |
同比% |
占比% |
|
总值 |
55,421 |
7.0 |
100.0 |
|
德国 |
11,467 |
12.6 |
20.7 |
|
意大利 |
5,649 |
1.7 |
10.2 |
|
匈牙利 |
4,053 |
-1.4 |
7.3 |
|
法国 |
3,126 |
6.8 |
5.6 |
|
中国 |
2,834 |
22.7 |
5.1 |
|
波兰 |
2,798 |
13.2 |
5.1 |
|
荷兰 |
2,255 |
12.7 |
4.1 |
|
土耳其 |
2,069 |
12.7 |
3.7 |
|
奥地利 |
1,987 |
1.8 |
3.6 |
|
保加利亚 |
1,737 |
12.6 |
3.1 |
|
捷克 |
1,572 |
7.0 |
2.8 |
|
俄罗斯 |
1,550 |
-13.5 |
2.8 |
|
西班牙 |
1,517 |
15.3 |
2.7 |
|
比利时 |
1,297 |
8.6 |
2.3 |
|
表5 罗马尼亚贸易差额主要来源(2016年1-9月) 金额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 |
|||
|
国家和地区 |
2016年1-9月 |
上年同期 |
同比% |
|
总值 |
-7,753 |
-6,139 |
26.3 |
|
主要逆差来源 |
|
||
|
中国 |
-2,340 |
-1,866 |
25.4 |
|
匈牙利 |
-1,552 |
-1,657 |
-6.3 |
|
波兰 |
-1,430 |
-1,237 |
15.6 |
|
德国 |
-1,243 |
-1,145 |
8.5 |
|
荷兰 |
-1,054 |
-901 |
17.0 |
|
奥地利 |
-827 |
-813 |
1.7 |
|
俄罗斯 |
-732 |
-941 |
-22.2 |
|
土耳其 |
-636 |
-9 |
7,189.8 |
|
哈萨克斯坦 |
-584 |
-907 |
-35.6 |
|
斯洛伐克 |
-411 |
-325 |
26.5 |
|
主要顺差来源 |
|
||
|
英国 |
859 |
704 |
22.0 |
|
马绍尔群岛 |
475 |
253 |
87.5 |
|
埃及 |
340 |
558 |
-39.1 |
|
阿联酋 |
328 |
203 |
61.5 |
|
阿尔及利亚 |
288 |
352 |
-18 |
附表6和表7为中国与罗马尼亚进出口的商品结构数据,供赴罗投资者参考:
|
表6 罗马尼亚对中国出口主要商品构成(章) 金额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 |
|||||
|
(2016年1-9月) |
|||||
|
HS编码 |
商品类别 |
2016年1-9月 |
上年同期 |
同比% |
占比% |
|
|
总值 |
494 |
445 |
11.2 |
100.0 |
|
44 |
木及木制品;木炭 |
99 |
112 |
-12.0 |
20.0 |
|
84 |
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 |
94 |
71 |
32.8 |
19.0 |
|
85 |
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 |
82 |
52 |
58.1 |
16.6 |
|
87 |
车辆及其零附件,但铁道车辆除外 |
31 |
26 |
19.6 |
6.2 |
|
90 |
光学、照相、医疗等设备及零附件 |
30 |
22 |
35.2 |
6.0 |
|
40 |
橡胶及其制品 |
26 |
19 |
36.5 |
5.3 |
|
26 |
矿砂、矿渣及矿灰 |
21 |
31 |
-32.7 |
4.3 |
|
31 |
肥料 |
19 |
23 |
-17.9 |
3.8 |
|
74 |
铜及其制品 |
16 |
22 |
-26.8 |
3.3 |
|
94 |
家具;寝具等;灯具;活动房 |
12 |
9 |
31.8 |
2.5 |
|
73 |
钢铁制品 |
12 |
11 |
4.7 |
2.3 |
|
02 |
肉及食用杂碎 |
11 |
1 |
904.5 |
2.2 |
|
39 |
塑料及其制品 |
10 |
10 |
-3.5 |
2.0 |
|
83 |
贱金属杂项制品 |
5 |
5 |
4.4 |
1.0 |
|
72 |
钢铁 |
3 |
6 |
-44.8 |
0.7 |
|
62 |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
3 |
4 |
-18.0 |
0.6 |
|
22 |
饮料、酒及醋 |
2 |
3 |
-25.4 |
0.5 |
|
27 |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产品;沥青等 |
2 |
3 |
-35.8 |
0.4 |
|
76 |
铝及其制品 |
2 |
1 |
113.3 |
0.4 |
|
59 |
浸、包或层压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
2 |
0 |
2,981.2 |
0.3 |
|
32 |
鞣料;着色料;涂料;油灰;墨水等 |
1 |
2 |
-12.9 |
0.3 |
|
38 |
杂项化学产品 |
1 |
2 |
-18.8 |
0.3 |
|
29 |
有机化学品 |
1 |
2 |
-28.4 |
0.3 |
|
70 |
玻璃及其制品 |
1 |
0 |
148.4 |
0.2 |
|
63 |
其他纺织制品;成套物品;旧 纺织品 |
1 |
2 |
-42.8 |
0.2 |
|
55 |
化学纤维短纤 |
1 |
1 |
42.3 |
0.2 |
|
18 |
可可及可可制品 |
1 |
1 |
20.4 |
0.1 |
|
04 |
乳;蛋;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
1 |
0 |
46.2 |
0.1 |
|
19 |
谷物粉、淀粉等或乳的制品;糕饼 |
0 |
0 |
244.1 |
0.1 |
|
58 |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刺绣品等 |
0 |
0 |
70.6 |
0.1 |
|
|
以上合计 |
491 |
441 |
11.3 |
99.3 |
|
金额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 |
|||||
|
(2016年1-9月) |
|||||
|
HS编码 |
商品类别 |
2016年1-9月 |
上年同期 |
同比% |
占比% |
|
|
总值 |
2,834 |
2,310 |
22.7 |
100.0 |
|
85 |
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 |
811 |
633 |
28.1 |
28.6 |
|
84 |
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 |
714 |
588 |
21.4 |
25.2 |
|
94 |
家具;寝具等;灯具;活动房 |
106 |
83 |
27.8 |
3.8 |
|
90 |
光学、照相、医疗等设备及零附件 |
96 |
57 |
68.8 |
3.4 |
|
39 |
塑料及其制品 |
94 |
77 |
22.4 |
3.3 |
|
87 |
车辆及其零附件,但铁道车辆除外 |
91 |
65 |
41.2 |
3.2 |
|
73 |
钢铁制品 |
85 |
80 |
5.1 |
3.0 |
|
50 |
蚕丝 |
52 |
35 |
45.9 |
1.8 |
|
95 |
玩具、游戏或运动用品及其零附件 |
51 |
40 |
28.9 |
1.8 |
|
44 |
木及木制品;木炭 |
46 |
43 |
6.6 |
1.6 |
|
64 |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
44 |
38 |
15.2 |
1.6 |
|
83 |
贱金属杂项制品 |
40 |
33 |
20.3 |
1.4 |
|
54 |
化学纤维长丝 |
40 |
32 |
24.6 |
1.4 |
|
40 |
橡胶及其制品 |
39 |
38 |
1.9 |
1.4 |
|
72 |
钢铁 |
37 |
36 |
4.0 |
1.3 |
|
76 |
铝及其制品 |
31 |
29 |
5.1 |
1.1 |
|
29 |
有机化学品 |
30 |
29 |
3.8 |
1.1 |
|
63 |
其他纺织制品;成套物品;旧纺织品 |
27 |
22 |
23.5 |
1.0 |
|
62 |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
27 |
21 |
28.3 |
1.0 |
|
42 |
皮革制品;旅行箱包;动物肠线制品 |
25 |
20 |
26.6 |
0.9 |
|
82 |
贱金属器具、利口器、餐具及零件 |
24 |
20 |
22.3 |
0.9 |
|
70 |
玻璃及其制品 |
24 |
23 |
5.2 |
0.8 |
|
55 |
化学纤维短纤 |
23 |
18 |
29.8 |
0.8 |
|
61 |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
23 |
21 |
9.5 |
0.8 |
|
68 |
矿物材料的制品 |
21 |
22 |
-2.6 |
0.7 |
|
81 |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
20 |
22 |
-9.2 |
0.7 |
|
48 |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
20 |
13 |
49.9 |
0.7 |
|
96 |
杂项制品 |
18 |
15 |
20.6 |
0.7 |
|
59 |
浸、包或层压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
14 |
9 |
47.1 |
0.5 |
|
69 |
陶瓷产品 |
14 |
12 |
10.8 |
0.5 |
|
|
以上合计 |
2,687 |
2,175 |
23.5 |
94.8 |
(四)罗马尼亚服务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引擎
在罗马尼亚服务业是国民经济最重要组成部门。2016年前三季度,罗服务业占其GDP比重已经上升到63.9%。服务业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引擎。2016年前三季度,罗GDP增长4.8%,其中服务业对GDP增长的贡献率约4%,远超过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对GDP的贡献率。服务业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吸纳了罗半数的就业人口。
1、罗马尼亚入盟后服务业贯彻“统一、非歧视”的市场准入政策
发达经济体的特征之一就是服务经济占主导地位,特别是现代化的生产服务业是实现经济增长最关键的因素。因此,欧盟将服务业看作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主要业态,视其为经济长期增长的动力。
入盟之后,罗马尼亚服务业贯彻欧盟“统一、非歧视”的市场准入政策,金融、租赁、商业活动、贸易、酒店餐饮业、运输业、科研、咨询等行业均得到迅速发展。罗2016年前三季度GDP实际增长4.8%。从构成看,服务业对经济拉动作用明显,其中批发零售、汽车和摩托车维修、运输仓储、住宿餐饮对GDP贡献率最高,拉动GDP增长1.9%,占GDP比重为17.4%;其次为信息和通讯业,拉动经济增长0.8%,占GDP比重为6.3%;职业和科技活动、行政服务和支持活动拉动经济增长0.4%,占GDP7.3%;公共和国防管理、公共系统的社保、教育、卫生和社会救助拉动增长0.3%,占GDP11.7%;不动产交易拉动经济增长0.1%,占GDP8%;演出、文化和娱乐活动,日用消费品维修及其他服务业拉动增长0.1%,GDP 2.8%。
今年前三季度,批发零售、汽车和摩托车维修、运输仓储以及住宿餐饮业同比增长11.9%,在GDP中占比最大,增长速度最快。这主要收益于罗近几年推行的减税、增加工资、侨汇收入增加德国因素,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衣食住行等生活性消费支出增加。
吸纳就业方面,零售业吸纳雇员最多,占就业人口12%,特别是购物中心吸纳就业较为集中,但特大型超市的兴起,已经减少了零售业的就业人数。金融、房地产、通讯领域吸纳就业人数仅次于零售业,近年来上述领域发展迅速,但主要集中在主要城市,特别是首都布加勒斯特。
服务业从业人员跨行业薪酬差异较大。据罗马尼亚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信息,罗2016年10月份平均工资为2108列伊(约469欧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2.7%。其中IT行业继续领跑,平均工资为5513列伊(约1226欧元),住宿饭店业仍然垫底,平均工资为1281列伊(约285欧元),仅越高于平均工资。
布加勒斯特为罗马尼亚服务业最为发达的城市,它是罗马尼亚金融中心,这里有罗马尼亚主要的证券交易所—布加勒斯特股票交易所,也是罗马尼亚服务业主要从业机构的大本营。
2、中罗双边服务贸易保持良好的合作往来趋势
根据罗马尼亚国家银行(BNR)公布的初步数据显示,2016年,罗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为277.04亿欧元,同比增长4.6%。其中,出口176.31亿欧元,同比增长5.9%;进口100.73亿欧元,同比增长2.3%;贸易顺差75.58亿欧元,同比增长11.2%。主要集中行业为:交通运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相关和其他商业服务、职业和管理咨询服务、电信服务贸易、旅行服务贸易、加工业服务贸易等。
中国与罗马尼亚在货物贸易方面一直保持友好合作,稳定发展的趋势。在服务贸易上也保持良好的合作往来趋势,由其是在“一带一路”的倡导下,中国政府极力鼓舞中国企业走出去,罗马尼亚也热烈欢迎中国投资者去往罗马尼亚进行投资。比如,华为公司几年前就在罗马尼亚建立了分部,充分利用罗马尼亚的IT服务业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因此,有赴罗投资的中国企业可以充分考虑服务贸易。
3、中罗双边服务贸易状况发展前景分析
罗马尼亚国家银行(BNR)公布的初步数据显示:2017年1-7月,罗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188.08亿欧元,同比增长18.7%。其中,出口额116.42亿欧元,同比增长14.7%;进口额71.66亿欧元,同比增长26.0%;服务贸易顺差44.74亿欧元,同比增长13.4%。
按照行业发展前景来看,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较高的行业情况如下:
(1)交通运输服务
2017年1-7月,交通运输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为49.92亿欧元,同比增长18.7%,占服务贸易总额的26.5%。其中,出口额34.71亿欧元,同比增长10.3%;进口额15.21亿欧元,同比增长43.9%。
按照运输方式看,占比最大的是公路运输服务,进出口贸易额为34.12亿欧元,占交通运输服务贸易的68.3%。其次是空运服务,贸易额为8.61亿欧元,占17.2%。
(2)其他商业服务
2017年1-7月,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额41.5亿欧元,同比增长7.4%,占服务贸易总额的22.1%。其中,出口额23.22亿欧元,同比增长9.7%; 进口额18.28亿欧元,同比整张4.6%。
其中:技术、贸易相关和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额为21.24亿欧元,同比增长8.2%,出口额11.52亿欧元,同比增长12.8%;进口额9.72元,同比增长3.2%。
职业和管理咨询服务进出口额为17.59亿欧元,同比增长5.0%,出口额10.45亿欧元,较去年同期增长8.0%,进口额7.14亿欧元,同比增长0.8%。
(3)通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017年1-7月,通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为32.06亿欧元,同比增长27.8%,占服务贸易总额的17.0%。其中,出口额21.44亿欧元,同比增长19.7%;进口额10.62亿欧元,同比增长48.1%。
以IT服务业为例,据罗《金融日报》2017年2月21日报道,罗国家银行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罗马尼亚共出口了近25亿欧元的信息技术服务,较上年增长16%,IT服务业实现贸易盈余17亿欧元,较2015年增长23%,连续四年保持增长,是四年前的近两倍。IT服务业出口占到2016年罗服务业出口总额的14%,对罗服务贸易国际盈余的贡献率为22%。
(4)旅游服务
2017年1-7月,旅游服务贸易进出口额30.33亿欧元,同比增长59.0%,占服务贸易总额的16.1%。其中,出口额13.19亿欧元,同比增长50.7%;进口额17.14亿欧元,同比增长66.1%。
(5)加工贸易
2017年1-7月,加工贸易进出口额17.95亿欧元,同比增长9.5%,占服务贸易总额的9.5%。其中,出口额16.88亿欧元,同比增长10.7%;进口额1.07亿欧元,同比减少6.1%。
此外,使用知识产权收费贸易进出口额4.81亿欧元,同比增加4.9%,占服务贸易总额的2.6%;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额2.33亿欧元,较去年同期减少21.5%,占服务贸易总额的1.2%;维修服务贸易进出口额3.47亿欧元,同比增长11.6%,占服务贸易总额的1.8%;建筑服务贸易进出口额3.07亿欧元,同比增长10.0%,占服务贸易总额的1.6%;保险和养老服务贸易进出口额1.32亿欧元,同比减少30.9%,占服务贸易总额的0.7%。人力资源、文化、娱乐、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进出口数量较少。
赴罗的投资者可以参照以上,对以上朝阳服务行业进行合理投资。
二、中罗地方经贸合作概况
中罗两国友好交往历史悠久,成果丰硕。地方合作是两国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交近70年来,两国地方曾开展了形式多样、富有成果的经贸合作,留下了很多宝贵资产和逸闻趣事。早在1987年,钢铁业发达的湖北省即和罗加拉茨省建立了友好省份关系,并在钢铁生产技术等方面开展了良好的交流合作。1989年罗剧变和经济转轨后,两国经贸合作曾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停滞甚至退步。
近年来,随着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的积极推进和“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稳步实施,双方地方合作的积极性重新高涨,互访团组明显增多,两国特别是中国有关地方出台的优惠政策不断涌现,企业合作的项目数量更多,范围更广,不少已经或正在落地,地方经贸合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相关政府部门应该顺势而为,因势利导,将双方合作热情转化为务实成果,造福地方人民,同时为双边经贸关系的密切发展、两国关系的增进提升增添活力、贡献力量。
(一)中罗两国地方经贸合作现状
近年来,中罗两国地方经贸合作展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一批项目正在落地生根,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东中西部全面开花,东部沿海地区处于主导地位
由于经济发达、交通便利、政策灵活以及在罗华商数量较多、创业较早等原因,我东部沿海的广东、浙江、江苏和山东等地是与罗马尼亚开展经贸合作的主要省市。浙江宁波因连续承办两届中国-中东欧国家贸易促进部长级会议和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贸易博览会,近年来每年至少派2-3个市级或县级代表团访罗,在其保税区内设置了中东欧国家特色产品常年展馆,目前已有10余家罗企业入驻,逐步成为罗农食品包括葡萄酒和矿泉水等进入中国的集散中心。得益于家纺产业发达等优势,江苏是我向罗出口家纺产品的主要省份,不少江苏籍华商在罗投资设立了家纺企业,不但供应罗本国市场,而且销往其他国家。山东则是罗市场大蒜、生姜、鸭梨等农产品的主要进口来源地。从投资看,在罗投资金额最大的风能和太阳能发电场主要为江苏和浙江的企业,宁波华翔集团通过控股德国企业收购罗汽车配件厂,累计投资超过3500万美元;苏州莱克电器拟投资2000万美元在罗设立吸尘器生产厂,面向土耳其和欧洲市场;在罗投资金额巨大、雇佣人数众多的中兴、华为公司均来自广东深圳。此外还有来自上海、浙江的华商在罗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与此同时,中西部地区在对罗开展经贸合作方面亦未落后,占有罗自行车市场70%以上份额并以面向西欧高端市场为主的东辉自行车厂即是来自西北宁夏的投资,2010年在罗设立并运转良好的运城制版公司来自山西,曾有陕西商人在罗投资木材加工厂并从事自有品牌家用电器销售业务;总部位于河南的双汇集团是进口罗马尼亚冷冻猪肉的主力军;在罗投资最大的项目之一—中烟国际欧洲公司即由安徽烟草具体实施。
2、总体规模偏小,但增长势头较快。
虽然罗是中东欧地区面积和人口第二大国,但双边贸易规模仅排在地区第5位,不及波兰、捷克、匈牙利和斯洛伐克,投资方面亦是如此。由于双边经贸合作总体规模不大,且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冲击,两国地方经贸合作也规模偏小,项目偏少,合作形式单一,以企业自发性开展合作为主。但近几年来在战略支撑、政策扶持以及有关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双边贸易在不利背景下保持良好增势,特别是浙江、江苏、上海等地方自罗的进口数额增长很快,使得双边贸易罗方大额逆差的状况得以改善,势头有所遏制;浙江、上海等地企业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对罗汽车配件和石化企业进行收购,看好罗市场前景并对在罗业务进行了增资扩产。
3、政府的引导作用增强,合作方式更趋多样
近两年来,中国广东、四川、河北以及宁波、青岛、深圳、重庆、北京等省市的多个政府和企业代表团相继访罗,组织单位包括贸促会、市政府、经信委、商务局、外经贸委、发改局等,同时有规模不等的企业代表团或采购团随访。除在布加勒斯特举办推介活动外,还赴罗有关地方省市访问并考察对口企业。访问之前,有关单位对双方企业合作意向进行仔细梳理对接,确保了访问成效。宁波、重庆等地方还设立专门的财政资金,对辖区企业开展与罗马尼亚的贸易、投资活动给予补助,极大推动了双方企业的合作积极性,取得了显著成果。2016年3月青岛市委书记李群访罗期间,青岛港与康斯坦察港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既有助于两个港口和地方间的合作,也将对双边经贸合作的总体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中罗两国地方经贸合作面临的机遇
当前,加强两国地方经贸合作正面临可以大有作为的有利机遇,主要体现在:
1、两国地方经济互补性增强
两国地方经济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很大。我国很多地方省市特别是东部地区产业门类齐全,工业基础雄厚,产能充足富余,服务业起步早,发展快,但在农产品供应方面存在数量短缺和种类不足等情况;罗在1989年之前即存在轻重工业比例失衡问题,特别是轻工产品和生活必需品供不应求,很多产品需凭票供应,经济转轨后大量工业企业倒闭或为西方企业收购,很多日用消费品依赖进口,虽然农业特别是种植业发展潜力巨大,小麦、玉米等产量丰富,但在深加工方面技术落后,资金缺乏,投入不足,存在出口谷物却进口面包的窘境;很多地方招商引资愿望强烈,全国70余个工业园区入驻率不高,人才流失严重。双方一方面可以继续通过团组互访、参加展会等方式发掘贸易机会,扩大贸易规模,实现均衡发展,另一方面也可鼓励和吸引企业开展相互投资,特别是支持中国有关地方企业来罗投资,开展农产品加工、农用机械和日用消费品的组装生产,还可利用罗当地旅游资源进行旅游业和疗养机构的开发投资,发掘合作潜能,提升合作水平。
2、“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创造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建立时间已近5年,成为驱动中国和地区国家包括罗马尼亚各领域合作的强劲力量,该合作框架下的地方领导人会议和省州长论坛成为双方地方开展各领域务实合作的扎实平台;随着“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稳步推进,双方合作的政策更多,措施更实,舞台更大,空间更足,中国很多地方纷纷出台了详细实施方案和具体配套政策,为倡议的落地和合作的推进注入不竭动力;中国和欧盟正在着力构建四大伙伴关系并开展投资协定谈判,长期以来中罗双方在中欧框架下保持了良好合作关系;双边经济联委会等合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共性问题,很好地发挥了为双边经贸合作保驾护航的作用。此外,两国各层面、各级别、各领域的密集、友好交往也为两国地方开展全方位互利合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3、中国资本吸引力增强
国际形势对中国有利,中国资本吸引力增强。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尚未完全走出国际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阴影,企业对中东欧国家包括罗马尼亚的投资活动受限,贸易增长潜力触顶。奥巴马政府近年来力推制造业振兴和回流计划,导致美国企业的投资逆转,英国脱欧公投结果出人意料,欧盟在接下来的时间将忙于和疲于应对由此引发的系列影响,此外还需处理难民危机和恐怖袭击等棘手问题,对中东欧国家的关注和投入势必减少,经营有心无力。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新的深化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借助“一带一路”等战略东风,我企业实施国际化的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连创新高,2016年前三个月投资额即超去年全年以及中国企业重金收购瑞士先正达等消息曾在罗掀起不小的舆论风波,引发其对政策的反思和调整,中国企业来罗投资兴业、对资源市场进行更为高效的重组配置可谓恰逢其时。
4、政府政策助推效果明显
地方政府意愿提升,政策助推效果明显。近年来,以宁波、重庆、河北为代表的中国很多地方省市纷纷提高了对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的重视程度,加大了扶持力度,在支持双方合作的措施方面已由传统的派出投资贸易促进团、向参展外方企业提供免费展位或补贴扩展到“升级版”的出台管长远、系统化的政策文件,打造机制化的合作平台和名片等。如宁波市政府抓住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促进部长级会议和投资贸易博览会在甬举办的契机,于2015年5月29日出台了《关于加强与中东欧国家全面合作的若干意见》,从会展活动、双向投资、贸易往来、旅游合作、人文交流、便捷通关、金融支持、长效机制等八个方面出台政策,保障宁波与中东欧国家全面合作取得实效,努力把宁波打造成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双向投资合作的首选之地、中东欧商品进入中国市场的首选之地和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人文交流的首选之地。重庆自2013年以来相继成功举办了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领导人会议和教育政策对话会等活动,致力于将重庆打造成为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的桥头堡,同时拟将中东欧国家作为重庆企业“走出去”的跳板。
5、企业抗风险能力增强
企业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强。近年来,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公司,不管是中央实体还是地方工厂,他们或是勇涉激流险滩,自行总结经验教训,或是借用他山之石,主动规避前车之鉴,加之有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驻外使领馆的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在国际化、专业化方面都迈出了坚实步伐,取得了可喜进步,经营本地化、合规化程度不断提高,捕捉商机、辨识风险、应对挑战、未雨绸缪的能力显著增强,造假售假、恶性竞争等短视和不良行为明显减少,在海外的形象有了大幅改善,赢得了所在国政府、民众和合作伙伴的好感和信任,为双方开展互利共赢的长远合作夯实了基础、创造了前提。
因此,中国企业正处于进军罗马尼亚的黄金机遇期,应积极考虑投资罗马尼亚。加强两国之间地方贸易往来,共同发展。
三、中罗双边投资概况
(一)罗马尼亚吸收外资增量趋势不稳定
罗马尼亚国家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罗马尼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为24.26亿欧元,同比下降10.6%。2015年5月,罗马尼亚财政部向欧盟总部布鲁塞尔提交了2015-2018年经济趋同计划。该计划写到,在投资方面,2014年投资下降的现象是暂时的,2015-2018年由于大量欧盟资金进入,投资增长率将会由2015年4.5%上升到2018年的6.8%。据罗Digi24电视台5月26日报道,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罗每年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超过90亿欧元,在危机影响最大的年份降到了20亿欧元左右。预计今年全年引资额约为30亿欧元。 2015年,罗吸引外商直接投资30.35亿欧元,较上年增长25%。2016年第一季度,罗马尼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仅7.75亿欧元,同比下降12%。
1、罗马尼亚吸收外资的基本情况
(1)外资来源地
罗马尼亚国家商业注册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罗马尼亚前五大外资来源地为荷兰、奥地利、德国、塞浦路斯和法国。
(2)行业分布
根据统计,各行业外资企业所占比重分别为:专业服务业40.13%,房地产11.56%,建筑业8.74%,制造业7.31%,高科技9.22%,农业3.42%。
(3)主要投资领域
罗马尼亚的特色产业包括石油化工、机械、汽车、医药、软件、纺织服装、食品加工、葡萄酒酿制、生态农业等。罗马尼亚经济以工业为主,机械制造、石油化工、石油提炼、电力、钢铁等重要,轻纺工业也较发达,尤其在计算机领域,拥有世界第一的防病毒企业;农牧业方面,其主要作物有小麦、玉米、向日葵、甜菜、马铃薯、亚麻等,葡萄和水果等园艺业也较发达。现代化养畜场日益发展,畜牧业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占40%以上;罗马尼亚旅游资源丰富,主要旅游点有布加勒斯特,黑海海滨,多瑙河三角洲,摩尔多瓦地区北部,中、西喀尔巴阡山区等。罗马尼亚是中国在中东欧地区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随着双方企业交往的日趋活跃,以及合作领域不断地拓宽,双方在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也涌现出很多新的合作项目,此外,中罗两国在环保等领域也蕴藏着较大的合作空间。
2、罗马尼亚的投资吸引力
罗马尼亚是新兴工业国家,因劳动力、土地、税收(所得税为16%)等方面的优势,成为东欧地区最有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国之一。世界经济论坛《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罗马尼亚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4个国家中,排第59位。在世界银行《2016年营商环境报告》公布的189个国家和地区中,罗马尼亚排名第48位。
根据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等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中国对罗马尼亚的直接投资呈稳步上升的状态。同时,根据中国外交部、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显示,罗马尼亚在欧盟27国中对中国投资的吸引力排名第二,仅次于德国,其主要吸引中国投资者的领域集中于工业与服务业。近年来,中国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对罗马尼亚的投资成果喜人,诸如华为在内的大型技术企业均将罗马尼亚视为中东欧的重要市场之一,高科技领域的对外投资成果同时可以被视为中国出口产业转型的一个重要契机。并且,近年来,罗马尼亚已成为欧盟最重要的代工国及在欧洲仅次于土耳其的第二大成衣制造国,由于生产成本低廉;工人经验丰富;可依客户需求弹性生产;生产时间短,且毗邻最重要的欧盟市场等原因,罗马尼亚的纺织品及成衣业也是非常值得投资的领域。
罗马尼亚具体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优势
民主体制不断完善,政局相对稳定;为北约和欧盟成员国,安全有保障;入盟后法律与欧盟接轨,执行力度加大。
(2)市场优势
为中东欧地区最大的市场之一,人口在欧盟中排名第七;2007年加入欧盟,产品可无障碍进入拥有5亿消费者的欧盟市场。罗马尼亚货物进入以下国家的市场享受关税减免;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
(3)区位优势
位于欧洲东部,为欧盟“东大门”,处于欧盟与欧联体和巴尔干国家交汇处;交通便利,泛欧四号、七号和九号通道穿越境内,拥有黑海第一大天然良港--康斯坦察港,河运发达,产品可经河海--多瑙河运河直西欧。
(4)劳动力优势
劳动力素质相对较高,外语优势明显;高校众多,每年有大量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技术教育发达,IT和软件人才享誉海内外;与其他欧盟成员国相比,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据罗马尼亚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罗马尼亚月平均净工资约1740列伊,约合471欧元。
(5)资源和产业优势
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居欧洲前列;土地肥沃,地表水和地下水蕴藏量较丰富,农业潜力巨大;工业基础雄厚;服务业发展迅速。
(二)中国投资罗马尼亚面临新机遇
1、中国对罗马尼亚的直接投资存量比重呈下降趋势
在中国投资欧洲初期,罗马尼亚是主要受益国家。一方面,它显示中国国内的潜在投资者向欧洲投资主要由政府指导。政府指导主要根据2004年编制的《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中国企业通过该目录可以明确投资哪些国家和领域。在该目录中罗马尼亚被置于最具投资吸引力的国家名单最前列与德国并列,排在波兰、捷克和匈牙利之前,随后是其他欧洲国家可以说罗马尼亚制造业是吸引中国投资的最好领域。《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推荐的罗马尼亚投资领域还有纺织、皮革制品和箱包、电视通信设备、计算机和其他电子设备。虽然所有这些工业领域在中国都有很强的出口能力但其贸易顺差因面临来自国家进口不断增长的压力而有所减少。因此,中国对罗马尼亚投资领域的选择表明了中国向欧洲出口选择的是贸易替代型投资策略,这意味着中国正在设法规避进口壁垒和保持或增加出口欧洲市场的现存份额。另一方面,它也表明了当时的投资现实。
事实上,21世纪最初几年,中国在欧洲的投资也表现出对罗马尼亚的偏好。罗马尼亚的中国投资者都是最早出国的。他们中主要是以家族为主没有资金从事贸易活动或者进行水平不高的技术生产的中小型私有企业主。即使有政府物质上的支持,但大多数企业并没有盈利。这就是企业一直无法做大的原因。但即使欧洲盈利不多但他们依旧选择了罗马尼亚,这说明罗马尼亚投资有优势。中国投资者深知,罗马尼亚与中国保持着长期友善的经济、政治、商业、文化交流,不仅市场很大而且地理位置优越,成为通往欧洲的桥梁并具有很好的地域优势和机遇。因此,中国投资罗马尼亚前景很明朗。然而加入欧盟后,罗马尼亚并没有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吸引中国投资,也没有颁布任何可以吸引中国投资者的政策,又因为经济效益问题,布加勒斯特与北京的航班被罗马尼亚中断。办理签证存在很多限制,手续多、时间长,同时对于一个具有挑战性的未知商业环境,中国投资者前行艰难。
因而,罗马尼亚得到的中国投资不断减少。相反中国的投资大多转向于欧盟的其他国家,尤其是波兰和匈牙利。相比其他欧盟国家,波兰和匈牙利很是接纳中国投资者,所以在引入中国投资方面取得较大成功。在中国“走出去”的第二次对外投资风潮中,波兰和匈牙利还希望通过吸引更多的大型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支持的企业以求取得更大的成功。
不管如何,在爆发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在中国政府和企业实际投资决策之间存在越来越大的差距。放眼整个欧盟,大量的中国投资进入英国等老欧盟国家,只有少量投资进入中东欧国家投资。即使在中东欧国中,中国企业实际投资模式并未依照官方的参考建议——许多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共同影响原来的优势。这便使罗马尼亚变得没有优势。
中国对罗马尼亚的直接投资存量在中国对中东欧5国直接投资总存量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从2005年占2/3强急剧下降到2006年只占1/3弱,到2012年逐渐降至13.4%;相应地,罗马尼亚在中东欧国家中的排名也逐渐下降2005从截至2006年一直排名第一位降至2006年的第二位2011年排名第三位2012年降为第四位2016降至第六位。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向欧洲投资200亿欧元,创下纪录,其中七成的投资来自国企。2016年中国对欧盟成员国的直接投资较2015年激增76%,达到351亿欧元。据罗马尼亚国家商业注册办公室公布的数字,截至2015年8底,中国在罗注册企业总数11753家,注册资本总额4.02亿美元,在罗外资来源国中排名第18位,占比为0.74%。从行业看,90%以上的中国投资投向批发零售和餐饮领域。目前,匈牙利、波兰和捷克已开始大规模吸引中国大型国有企业的投资,而罗马尼亚却没有这样做。事实上,一些中国大型国有企业曾相继赴罗马尼亚考察市场但罗马尼亚却没有抓住机会。
2、欧债危机与“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投资罗马尼亚带来新机遇。
近年来,由于欧债危机的爆发,以及“一带一路”的倡导,使得中国投资者的目前再度投向中东欧市场。目前,在罗马尼亚注册的中国企业共1万多家,约占罗马尼亚所有外国企业总数的5%。虽然只有约1/3是实际参与投资的,但罗马尼亚仍是欧盟国家中中国企业数量最多的国家。
在欧盟,中国企业数量排第1位,德国排第2位,塞尔维亚排第3位,捷克排第4位匈牙利排第5位。中国企业数量占整个欧洲的80%。现在,很多中国商业企业集中在很少的几个欧洲城市,即主要集中在布加勒斯特(第1位)、贝尔格莱德(第2位)、布拉格(第3位)、布达佩斯、汉堡、莫斯科、杜塞尔多夫和法兰克福。这样一种在地理位置上高度集中的态势说明一个问题,即它们希望获得聚集经济。在罗马尼亚的大部分中国企业是在中国“走出去”第一波浪潮时到达罗马尼亚的,但至仍然保持个体或家族式经营,其中的4/5已经完全与欧洲模式接轨。
近几年,中国企业已经分布于罗全国16个州,但90%集中在首都布加勒斯特。根据罗马尼亚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年底,中国在罗马尼亚的投资总额升至亿欧元,但只占罗马尼亚所有外国直接投资总存量的13%。虽然,中国对罗马尼亚投资并没有达到其能够达到和应该达到的水平,而且还有很多潜力没有发挥出来但是,中国“走出去”第一波浪潮所取得的成绩还是相当大的。首先,在离布加勒斯特不远斥资2亿欧元建设的贸易中心——红龙百货商厦于2003年由尼罗集团建成。该集团为合资企业,中方占30%的股份。随后尼罗集团又投资1亿欧元建设中国城。中国城为大型商业中心,完全由中方投资于2010年开工建设。这些商业中心将成为世界50个经济和贸易合作区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希望这些大型商业中心成为支持国内企业逐步国际化的媒介。同样的,中国商业中心在其他中东欧国也能够看到:例如建于1994年的华沙中国城,2011年在布达佩斯开业的中国品牌产品贸易中心。而在欧盟15国(欧盟老成员国),类似的中国商业中心更多,如荷兰有3家类似的商业中心,瑞典有两家,英国、法国、芬兰和意大利各有1家。所有这些商业中心一律从事国际贸易,主要从中国进口商品。而一旦市场足够庞大且稳定,这些商品贸易就将逐步转为低风险投资并带动更大规模的对外直接投资。
在第一波投资中,中国在罗马尼亚投资的一个项目是由丰佳国际(建设的欧洲中国工业园。丰佳国际是中资跨国投资管理公司,已有10多年的海外投资经验欧洲中国工业园是罗马尼亚境内最大的实业投资和综合配套服务企业之一。该工业园有5家工厂涉及服装生产、木材加工、香烟、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和节能灯生产以及新鲜水果和蔬菜进口,集生产、配送和对外贸易于一体。中国工业园还有中国其他中小企业投资的公司,其经营活动包括自行车生产、回收、建筑材料和工业印刷业等。从中国对罗马尼亚的第二波投资也可以看出,虽然中国这一时期的投资并不太多但投资的成效显著,例如:国有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和私有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电信设备生产商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这两家公司在欧洲很有口碑。它们进入罗马尼亚已10多年(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从2004年开始进入罗马尼亚,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从2003年进人罗马尼亚),现在欲实施更大的投资计划。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至2015年,以1600万欧元在罗马尼亚西部建设一个服务中心,以2300万欧元在罗马尼亚南部建设一个服务中心,以6000万欧元建设一个电信设备厂;2007-2012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罗马尼亚累计投资9000万欧元,2015年还将投资2亿欧元在罗马尼亚建设全球支持中心。到2018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罗马尼亚的员工将达到1000人,另将投入1亿欧元用于研究和教育计划。
近年来,可再生能源是中国在罗马尼亚投资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比如光伏工业园、风电场。由于罗马尼亚政府出台了补贴政策,掀起了新的投资可再生能源的浪潮。中国较大型私有公司投资参与了很多经济价值高的高科技项目。可惜的是,罗马尼亚的激励政策中国投资者未能及时反应,错过了最佳申请补贴的时期,而许多外国投资者却从中获利颇多。因为近年来,罗马尼亚考虑到既定目标已达到和激励计划巳经足够多,可再生能源设施基本已满足,2013-2014年,罗马尼亚政府修改了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规,减少了激励政策。2014年,随着政府决定削减绿证补贴,可再生能源新增产能同比可能有所下降。自2014年9月起由于项目绿色补贴已经减少,这使中国投资者信心减弱,放弃最初的投资计划。
(三)罗马尼亚的投资发展前景分析
1、罗马尼亚投资环境较为稳定,适宜开展产能合作
经济社会状况:2015年罗马尼亚GDP总量为1779.5亿美元,GDP增长率为3.7%。2005~2015年GDP年均增速为3%,人均 GDP为8972.9美元,属中等偏上收入国家。2015年,农业、工业、服务业占GDP比重分别为4.8%、26.4%、68.8%。重点产业为石油化工、机械、汽车、食品加工等。2016年第一季度,罗马尼亚GDP增速为4.3%,居欧盟第一位,经济形势较好。国内政治稳定,没有民族宗教问题,政权发生非正常更替和失控的风险不大,劳动力素质高,成本低,适宜开展产能合作。并且,罗马尼亚外商投资政策宽松,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外商可在罗马尼亚成立 100%外商独资企业,可在包括工业、自然资源勘探和开发、农业、基础设施、通信等各领域进行。为了鼓励投资,罗马尼亚政府出台了以国家财政资助为主要形式的鼓励政策,规定了大型投资企业资助条件和政策,同时定了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也能够享有财政补贴。
罗马尼亚投资环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政局趋于稳定。2014年,罗政局围绕欧洲议会议员选举和总统选举动荡不停。11月,国家自由党候选人克劳斯约翰尼斯当选总统,民主党候选人彭塔继续留任总理,执政联盟保持不变,总体来讲目前罗马尼亚政局趋于稳定。
第二,法律体系较为健全。罗马尼亚法律制度属于罗马法系,同时受到英美法影响。为加入欧盟,罗马尼亚大幅修订本国法律法规,以与欧盟法律保持一致。罗马尼亚司法体系完善,中央设有宪法法院、审计法院、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院,县、市、镇设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加入欧盟后,罗马尼亚政府部门的规范化和透明度逐步提高。
第三,经济发展潜力较大。罗马尼亚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石油气和天然气储量居欧洲前列。土地肥沃,地表水和地下水蕴藏量较大,农业潜力巨大。工业基础雄厚,服务业发展迅速。作为新兴工业化国家,罗马尼亚曾被誉为“欧洲之虎”,因劳动力、土地、税收等方面优势成为中东欧地区最有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国之一。
2、中罗在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方面具有较大的合作发展机会
虽然与其他欧盟国家(中国投资目的国)相比,目前罗马尼亚仍然没能成功地吸引大规模中国投资,也没有大的商业项目以吸引中国投资。在欧洲,中国在西欧和北欧经济发达国家的投资增长明显,而在中东欧国的投资增长极其缓慢,在罗马尼亚的投资几乎停滞。虽然,罗马尼亚具有不可否认的区域优势,而中国投资者也确实对罗马尼亚感兴趣,但一些大项目的谈判时断时续最终也没有任何结果。并且,中国企业对中东欧国投资都会选择一些特定的领域,如中国路桥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信息和通信技术,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化学工业,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投资机械加工和制造业。经常被提及的双边项目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如布加勒斯特第二大环城公路及全国其他高速公路、多瑙河一布加勒斯特运河、锡雷特一伯勒甘运河和布勒伊拉一加拉茨多瑙河大桥等)和传统的能源生产项目(主要是检修、继续未完成的部分项目或扩建现有设施如在罗维纳里修建燃煤电厂在明蒂亚、哈兰加和多伊切什蒂建设热电厂在塔尔尼察一勒普谢什蒂和比卡兹建设水电站或在切尔纳沃德建设核电厂)。在这些传统能源生产项目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由中国华电集团在罗马尼亚罗维纳里修建的燃煤电厂项目。中国华电集团是在罗马尼亚经济部组织的招标活动中中标的,该项目投资约为10亿欧元,装机容量为600兆瓦,创造就业岗位达400个。
另外,目前协商非常顺利的大型项目是由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在塔尔尼察一勒普谢什蒂建设装机容量为1000兆瓦、投资总额为10亿欧元的水电站。在基础设施领域,双方合作发展的机会是巨大的,因为罗马尼亚对公路、运河、灌溉系统、桥梁、电网甚至机场和港口的扩建都有大量需求,而中国拥有这些专业知识和资金,并对这种项目具有浓厚的兴趣。例如,罗马尼亚首都布加勒斯特需要修建第二条环城公路以及与其他高速公路的连接线路,另外还需要修建一条现代化的铁路、一条连接城市两端的地铁和连接其他主要城市(包括黑海港口)的地铁线路。除了上面提到的基础设施项目,高速公路建设也是令人感兴趣的项目,即罗马尼亚第一大港口、欧洲第二大港口康斯坦察一布加勒斯特一布拉索夫一阿拉德一布达佩斯一维也纳之间的高速公路,将耗资110亿欧元。这个项目势必在中东欧国家之间、欧盟国家之间和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的经贸合作方面发挥极大的作用。作为新的欧洲运输走廊,它由阿吉杰亚港口地区的一个工业园和沿多瑙河一黑海运河工业园发展而成,该工业园已经进驻2000家罗中合资企业。而仅在罗马尼亚境内,康斯坦察一布加勒斯特一布拉索夫一阿拉德高速公路和沿多瑙河一黑海运河工业园是一个战略规划的主线,这个战略规划就是建设一条连接亚洲和欧洲的现代“新丝绸之路”。
3、中国赴罗马尼亚投资应关注中罗双边经贸合作政策
2017年是继续落实《布加勒斯特刚要》经贸合作举措之年,也是推动落实“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之年。2014年12月,李克强总理在贝尔格莱德签署《贝尔格莱德纲要》,宣布设立30亿美元规模投资基金,启动第二期10亿美元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支持对中东欧投资,这为推动中罗经贸关系深入发展注入新动力。罗马尼亚现政府对中国态度友好,积极欢迎中国企业去罗马尼亚投资兴业。近年来,已有许多中国企业加快了对罗马尼亚投资合作的步伐。华为、中烟、东辉、中兴等中资企业在罗马尼亚依法经营,稳步发展,为当地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和税收,树立了中国企业良好形象,大批中国公司去罗马尼亚考察能源、交通的领域,积极开展大项目合作,并取得了较好成效。
据德国之声电台网站报道,德国墨卡托中国研究中心(MERICS)和美国荣鼎咨询公司(Rhodium Group)最新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向欧洲投资200亿欧元(约合1455亿元人民币),创下纪录,其中70%的投资来自国企。未来5年,预计中国每年将向海外投资2000亿美元。报告称,中国对欧洲的投资策略目前正发生改变。尽管如此,中国在欧洲投资最多的“三大国”仍是德国、法国和英国。但来自中国的买家如今又发现了南欧和东南欧这块投资“宝地”。因此,2015年几乎每个欧盟国家都同中国有着双边经济往来。
另一方面,中国试图通过与中东欧国家“16+1”的合作计划,将东欧作为一个经济区。调查报告还显示,中国的投资愈发广泛。中国买家“涉猎”的范围:从轮胎巨头倍耐力(Pirelli)、在德国高速公路上经营着上百家加油站和服务站的“Tank und Rast”公司,到农业公司KTG。中国当局希望借“工业4.0”主题基金加大对德国研究和高科技企业的投资。此外,最近中国竞标者又在欧洲获得多项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从收购罗马尼亚的发电厂,西班牙的铁路项目,到英国的核电厂。彭博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宣布的海外并购交易金额比前年翻番,达1239亿美元(约合8067亿元人民币),创下彭博有数据记录以来的历史最高。
因此,综合分析来看,中国企业正处于进军罗马尼亚的黄金机遇期,目前已在罗马尼亚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主要投资领域在于基础设施建设行业,IT行业。中国投资者应当抓住机会,善于分析罗马尼亚的投资市场,积极考虑投资罗马尼亚,这也能为中国企业进军欧盟各国投资打开大门。
4、容克计划与“一带一路”倡议将推动中罗双边合作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欧盟始终面临复苏乏力的局面,其中投资不足是主要原因。尽管各成员国和各行业的情况各不相同,但与危机前的峰值相比,2013年欧盟的投资活动下降了15%,约合4300亿欧元。这要求欧盟采取行动,创造稳定的经济、金融和规则环境,增加欧盟对外资的吸引力。在此背景下,容克就任欧盟委员会主席后,于2014年11月提出高达3150亿欧元的投资计划,即“容克计划”,旨在促进基础设施、新能源、信息技术等领域投资。
容克计划主要包括三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不增加公共债务的情况下增加投资;二是支持关键领域的项目和投资,包括基础设施、教育和研发创新;三是消除行业以及金融和非金融投资壁垒。具体而言,容克计划最重要的内容是在欧盟层面为项目规划和实施提供支持,主要包括项目设计过程中的技术援助、创新性金融工具的使用、公私伙伴关系的应对方案。投资的重点行业与领域包括:战略基础设施、数字和能源、产业中心交通基础设施、教育和研发、促进就业尤其是资助中小企业以及促进青年人就业的项目、环境可持续性项目等。据欧委会披露的消息,这项投资计划包括三条主线:一是设立一个新的欧洲战略投资基金;二是建立一套可信的项目通道系统,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保证资金的项目收益;三是划定消除投资壁垒的路线图,通过改善金融环境和商业生态,并着力消除基建领域和服务行业的行政性和非行政性壁垒,确保投资计划尽快顺利落实到位。
容克计划的实施途径为:新设立总额为210亿欧元的欧洲战略投资基金,其中欧委会将从欧盟预算中拨出160亿欧元,主要用于长期投资项目;欧洲投资银行出资50亿欧元,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融资。通过此“种子基金”,鼓励成员国直接或间接通过国家促进银行扩大再融资,吸引私人和外国投资者进入,调动公共和私人资本,在2015—2017年期间实现约3150亿欧元的投资。根据欧委会预计,这些措施将在未来三年为欧盟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贡献3300亿—4100亿欧元,并创造约130万个就业机会。目前,容克计划正有序推进。欧洲战略投资基金已经正式成立,已经于2015年9月正式运行,各成员国也已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相应的投资计划。与此同时,为了凸显行动能力,促进投资计划的实施,欧洲投资银行于2015年4月宣布提前投资在西班牙、爱尔兰、意大利和克罗地亚的项目,包含医疗卫生、工业和基础设施行业等。2015年5月,新增四个项目获得批准,包括法国的能效项目投资、北欧和西欧新的可再生能源及相关的输送管道项目、芬兰的降低使用工业能源项目、西班牙的天然气输送改进项目等。截至2016年3月初,只有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希腊、塞浦路斯、马耳他六国尚未签署容克计划项目合同。截至2016年4月,25个欧盟成员国220多个项目获得了批准。
目前,与其他欧盟国家相比,罗马尼亚在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服务、初高等教育、专业培训均排名末位,在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方面,排名倒数第二。因此,罗马尼亚需要利用欧洲战略投资基金来缩小与其他欧盟国家的差距。根据2016年4月罗马尼亚欧洲研究所的《容克投资计划及其对罗马尼亚经济的潜在影响》研究显示,基于资本存量分别增长1%、3%和5%的场景推演,容克计划分别能促进罗马尼亚经济增长0.95个百分点、2.95-3个百分点和4.75个百分点。2016年5月,罗马尼亚向欧委会提交了项目清单,以希在容克计划下使用欧洲战略投资基金,但均未获得批准。罗马尼亚是欧盟28个成员国中仅有的3个未有任何项目获得批准的成员国之一。
2015年12月14日,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发表声明接受中国成为其股东,中国正式成为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成员。中国加入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将有力推动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容克计划”对接,为中方与该行在中东欧、地中海东部和南部及中亚等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项目投资与合作提供广阔空间。中欧双方以此为契机,使“容克计划”与“一带一路”相衔接,实现互利共赢。但在2016年5月3日,法国两名欧洲议员向欧委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呼吁对中国参与容克计划保持警惕。他们表示,中国去年九月份“表示愿意参加容克计划”,并提及拿出“50亿到100亿欧元投资来支持容克计划”。如果欧盟委员会之前对中方的声明表示了欢迎的态度,那么,对于与中国具体合作的方式,应该表示足够的警惕”。他们注意到欧盟委员会对外来投资表示了“开放但是谨慎的态度”,表示将对决定参与容克计划的第三国投资者以普通法对待,这也意味着,他们参与容克计划不能有任何附加条件。
(四)中罗双边投资合作应注意的问题
1、投资者应遵守投资合作的基本原则
中国赴罗的投资者应本着 “基础设施、矿业及相关产业产能合作,全方位推动中罗全面友好合作”的原则,以公路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及黑海油气开发为重点投资目标,密切关注罗马尼亚政府关于金、铜等矿产资源开发动向,做好投资规划及评估,努力将中罗合作建成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的典范,增强中国在中东欧地区战略影响力,实现中国-中东欧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2、投资者应注意罗马尼亚鼓励投资的主要领域
罗马尼亚是欧盟基础设施条件最差的国家之一。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罗马尼亚政府已经出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划,投资额大、前景好。矿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状况差,作为中东欧第二大国,国家资源相对丰富,但国内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尚存在争议,应密切关注罗马尼亚政府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变化,寻求资源量大,开发前景广阔的矿山进行投资。同时,投资者应做好对环境保护工作,尽量减少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
罗马尼亚外资进入门槛低,与中国合作意愿强烈。在“一带一路”战略框架下,中罗合作应以基础设施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两个重点领域为先导,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投资高收益率的高速公路及铁路改造项目,包括锡比乌-皮特什蒂高速公路项目、布拉索夫-巴克乌高速公路项目、布加勒斯 特-克拉约瓦铁路改造项目等;矿产资源开发则应以油气、铜矿资源勘查开发为重点,重点关注黑海油气勘探开发。同时,应密切关注政府对金矿开采政策变化。通过中罗基础设施及矿产资源开发合作,不断推动旅游、农业、新能源、经贸等全方位合作,从而为两国经济发展增添动力,造福两国人民。
(1)矿产资源及相关产业油气资源投资。中东欧油气对外依赖严重,罗马尼亚油气供应形势严峻。就目前来说,直接进口油气更具经济价值,但从能源安全角度来看,追加投资以发现新的油气资源具有战略意义,所以投资者可以在南喀尔巴阡山盆地、黑海盆地内油气勘查开发。同时,投资者可以进行金属矿产投资,主要投资金矿、铜矿。由于环境问题,罗国内金矿开采处于停滞状态,投资者未来可密切关注政府对于金矿开采的政策变化以及国内金矿矿权交易情况,收购探矿权和采矿权,投资现有矿山项目。罗马尼亚的铜矿产量最为稳定,可采取收购采矿权和探矿权、入股等方式参与铜矿开发。冶炼加工产业投资。罗马尼亚冶炼加工产业投资可以收购或参股现有冶炼加工厂为主,及时跟踪关于冶炼企业发 展动向,以炼 油、粗钢生产为重点寻求相关合作。
(2)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公路项目中,罗马尼亚政府对于高速公路投资力度最大,其次是快速公路,铁路项目主要为改造和提速项目,这些项目投资金额、内部收益率、利润较高,是较好的投资目标,中国企业可重点关注和跟进。锡比乌到皮特什蒂高速公路项目已经启动正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设计招标等工作。
3、中国投资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合作模式
中国赴罗投资者可以采取提供资金、技术、人才,以承包工程或者BOT的形式协助罗马尼亚修建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以收购/并购探矿权、参股/控股矿山和冶炼厂等方式投资矿业和金属冶炼业,带动罗马尼亚经济发展,促进就业,保障罗国内矿业原材料供应安全。罗马尼亚在资源、政策和劳动力等方面为中国企业提供支持,实现两国互利共赢。
第二章 贸易法律风险
一、贸易主管部门
罗马尼亚的贸易主管部门是罗马尼亚经济部。罗马尼亚经济部负责制定并实施经济、贸易、产业、中小企业及商业环境领域的战略,促进出口,发展国内市场,在国际组织内以政府名义派驻商务代表和机构,同时代表政府与其他部署、公共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本国或外国法人建立联系。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后,该部门还负责对经济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与欧盟规范进行协调。
二、与贸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罗马尼亚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典》、《海关法典》(第86/2006号法)、《财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贸易协定》等。
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后,罗马尼亚不再拥有单独规定海关税率和制定贸易政策的权利,而必须执行欧盟统一对外关税和共同贸易政策。欧盟对外实施的反倾销措施、配额和技术标准在罗马尼亚同样适用。
同时,罗马尼亚适用欧盟统一的贸易政策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政策。除协议配额规定的或危害人类健康及环境的少数产品外,罗马尼亚对进出口商品一般不实行许可证制度。另外,对于具有双重用途的敏感产品(如军民两用产品),罗马尼亚也采取一些非关税管制措施。罗马尼亚经济部负责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对于实施费关税监管措施的敏感产品,其进出口由外交部下属的出口管制总局负责审批。
三、罗马尼亚贸易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海关管理制度——新《海关法典》
适应入盟要求,罗马尼亚新的《海关法典》(第86/2006号法)于2007年1月1日生效。除法律处罚和机构设置章节外,新《海关法典》与欧盟范本几乎完全一致,与原《海关法典》相比,有如下变化:
1、简化通关手续,强化后续监督。为此,法律引入了电子通关概念和对出口货物实施电子检查的措施。
2、适应入盟要求,引入“自由流动放行”概念。即2007年1月1日后,并非所有进入到罗马尼亚的外国货物均称之为“进口”,在关税同盟条件下,原产于欧盟国家的货物将实现在罗马尼亚的自由流动。
3、在强调缩短通关时间的同时,罗马尼亚政府提出在欧盟和本国两个层面,充分利用贸易政策和海关监管手段打击欺诈行为,包括进行强制性实物检查。
4、特许主体(指经认可有资信的通关代理及企业等)可享受便利化通关待遇。目前,罗马尼亚有此类特许主体约900家,特许资格在欧盟成员国内互相承认。
5、按照欧盟标准对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进行了区分。
6、允许建立保税仓库,在保税仓库内存放货物不需要履行清关手续,也不需要缴纳关税。
7、针对进口加工、出口加工等单独制定了一套海关监管措施。按照欧盟规范,罗马尼亚关税实行从价税。2007年1月1日起,罗马尼亚实行欧盟统一关税。按照新修订的《海关法典》,进口加工货物、出口加工货物以及保税仓库内的货物不要求缴纳关会,但需提交与相关货物关税金额相当的银行担保。进口货物还应按海关价格的0.5%缴纳清关费。来自与罗马尼亚有贸易优惠安排的地区和国家的进口货物则不需要缴纳清关费,来自马其顿的进口货物按0.25%缴纳清关费。
(二)关税计征制度——布鲁塞尔协调制度
罗马尼亚关税制度采用欧盟标准即布鲁塞尔协调制度。进入罗的商品要交的税费有:
1、关税:平均税率为20%(工业品平均税率为35%,最高关税税率达75%)。
2、进口印花税:税率为2%,具体视国家财政收支状况调整。
3、手续费:报关金额的0.5%(对欧盟国家仅0.25%)作为佣金,供海关办公现代化使用。
4、特别消费税:对饮料、咖啡、珠 宝、汽车、电子设备、袭皮服装等加收特别消费税,税率为20%-50%不等。
5、增值税:从2000年1月起对所有进口商品都征收19% 的增值税。进口商在办理货物报关提货时一次性付清。
如进口商品的有关单证中未列明金额,罗马尼亚海关将根据WTO的有关条例规定处理,或根据相似商品的价格计税。征收关税的进口商品的金额不包括保险费和附加费。罗马尼亚法律同时规定了对进口商品的退税制度,进入罗马尼亚的商品在海关交过税,经过处理、加工 后出口,允许退税。对外国投资者建立的公司在其注册资本内或追加资本 时所需的设备、人道主义援助物品、样品和无商业价值的模型等项目和出口商品不征关税。
自1998年10月1日起,罗马尼亚海关对进口各种服装、鞋类、袜、帽、裤、领带、围巾、手套以及面料等31类商品实行货物估价征税办法。
(三)海关通关程序——海关申报
商品抵达目的地(以康斯坦察港为主)后,有营业执照和银行户头的罗马尼亚进口公司必须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申报时要有货物提单、发票、装 箱单、商品检验证书等,按规定三天后向海关缴纳关税、增值税(19%)、报关手续费(0.5%)。如无特殊情况,均能比较顺利提到货物。目前罗有很多私营代理公司专门为进口商承担通关事务,并提供门到门的运输服务。
(四)关于贸易管理的其他规定
罗马尼亚进口商品必须符合罗马尼亚有关国家安全、公共卫生伦理、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进口需申请进口许可证
首先从农业部申请进口许可证,并经消费者保护协 会对食品品质、有效期进行检验。
2、动植物制品进口需进行检验检疫
由植物检疫所进行抽样检验,动物制品及乳 制品由动物检疫所检验。海关还要会同环保部门对食品进行入关检验。进口食品需符合农业部1993年12号法令的有关规定,要贴商标, 附技术卡及合格证,并附有原产国签发的卫生检疫证。
3、药品进口需符合英国BP药典规范
药检所对药品进行检验,符合英国BP药典规范才允许注册并可进口。
技术产品进口的规定:技术产品的生产厂家及进口商必须设有维修点,商品的保修期不得少于其平均使用寿命的10%或保证维修 18 个月,商品还必须附有罗马尼亚语言的使用说明书。
四、罗马尼亚贸易法律风险分析
(一)法律政策变化风险
罗马尼亚的法律政策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罗马尼亚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限制特定商品的进出口,导致进出口物品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2、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贸易双方主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开展合作。但是,当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合作双方任何一方的社会、政治或者法律的变化,都有可能使交易双方无法依据贸易合同的约定进行,从而导致贸易企业一方或双方的合作失败,给合作企业造成贸易损失;
3、罗马尼亚国内政治动荡、军事政变、领导人更迭、工人罢工等情况会影响到法律的制定、颁布或者修改;
4、关税法律修改或出口退税制度调整会导致利润降低或价格变动风险,贸易限制、外汇管制等有可能导致中国出口企业无法完成货物交接和款项支付;
5、法律变动不仅会影响到贸易活动,也会对贸易投资带来风险。赴罗投资者可能不止是单纯的进行进出口贸易,也可能在罗马尼亚进行贸易投资,这也是近些年来我国很多企业的一种发展走向。但是,由于中罗双方法律规定存在差异,以及其他投资环境方面存在差异,尤其受到罗马尼亚政治、文化、风俗宗教的影响,使得中国企业对外贸易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这种贸易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罗马尼亚在法律政策上对中国资本输出的限制数额、限制投资的贸易项目、采取的高税收限制、投资项目的规模限制等。
(二)贸易术语选择不当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因考虑不当选择了不利于自己的贸易术语,会带来很多法律风险。从对外贸易纠纷来看,由于贸易术语选用不当,常常造成进出口合同履行中的种种隐患,甚至使企业由此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贸易术语的合理选用和正确使用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交易磋商及合同履行的首要问题。
(三)贸易合作伙伴选择不当风险
这其实是一种贸易合同风险。在贸易环境导致风险的同时,贸易合作企业中的一方或双方的原因,也会导致贸易活动中风险的发生,致使贸易合同无法履行,贸易企业一方或双方造成损失。这种来自贸易企业原因的风险主要是信用及履约能力风险,如出口企业因自身原因不交货或延迟交货,或进口企业因财务状况或市场变化等原因不付款或延迟付款等。这种因贸易伙伴不遵守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所带来的风险不可忽视。
(四)货币汇兑风险
由于中罗两国的贸易合作属于国际贸易,双方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在很多情况下需要进行货币汇兑,因此,进出口双方在计价或付款时,可能会产生外汇转移及汇率变动的风险。往往是发生政治风险事,就会带来外汇转移的风险,比如罗马尼亚发生政治更替,外汇管制就是其在贸易政策上最直观的反应。这种情况下,中罗双方企业合作,即便是罗马尼亚的企业愿意汇款,由于外汇管制,中国企业也收不到货款。汇率变动方面的风险则与罗马尼亚的外汇市场有重要联系,因为出口企业如果将外币兑换成本国货币而持有该货款,在兑换过程中,很可能由于汇率过大或者过小而发生损失。相似的,由于汇率的变化,进口企业所支付的外币货款,也存在风险。
(五)国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在中罗以往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合同约定前与合同约定后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况极为常见,交易一方容易因此受损。例如,签约后,货物价格上涨,原则上来讲价格变动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出口方承担,但出口企业为了规避损失会找各种理由拒不交货,从而造成进口企业的损失;或者是合同签订后,货物价格下降,通常由进口企业承担此价格变动所产生的损失,但进口企业也会拒收货物拒绝付款,出口企业需承担相应损失。
(六)货物运输风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需由承运人将其从出口国运至进口国。很多国家贸易的货物都是海运,而海上运输本身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承运人的过失等均可能导致货物损失或损坏。此外,依据运输的国际惯例,在海上运输中,即使承运人的某些过失导致货物损失,承运人也免责的。因此,货主承担着较大的运输风险。
(七)货物运输过程产品质量风险
按照罗马尼亚《产品责任法》的规定,若产品存在质量、外观等瑕疵,或对产品包装没有安全警告标注,而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或者财产造成伤害的,产品的各个环节的相关企业都须对受害的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出现产品责任,企业往往既要赔偿消费者,还可能被罚款,其结果相当严重。
(八)贸易壁垒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贸易自由化和保护主义的斗争愈演愈烈,各种贸易壁垒花样迭出。作为欧盟国家,罗马尼亚各方面法律法规已基本与欧盟接轨。法制的不断完善一方面有利于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但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罗马尼亚的市场准入条件。2007年1月1日后,罗马尼亚在贸易管理方面全面引入欧盟的技术标准。这些技术标准可能成为中国产品进入罗马尼亚市场的壁垒。并且在贸易领域,与环境保护、投资、知识产权等等相关的一些贸易措施都可能会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性质的“绿色壁垒”。这对投资者进入罗马尼亚会有很大的阻碍。
(九)签证限制风险
罗马尼亚在签证方面采取返签制,其间要经过罗马尼亚驻华使领馆、外交部领事司和内务部外国人管理局的层层审批,手续复杂、时间长、成功率低。另外,除有效签证外,罗马尼亚边防还要求入境人员提供旅馆订单、医疗保险、返程机票和生活保障金证明等。罗马尼亚驻华使领馆网站通知,自2014年2月1日,持有申请国家签发的两次入境签证或多次入境签证的统一签证、长期停留签证或居留证的外国人,允许在180天期间进入罗马尼亚境内不超过连续停留或多次入境的90天。
(十)准入后国民待遇缺失风险
罗马尼亚名义上将贸易政策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同等适用于外资企业,但在实践中却以补贴、行政不作为、政策干预等隐蔽的方式在内外资之间造成事实上的歧视,甚至存在因腐败而造成的歧视。
(十一)公平公正待遇缺失风险
虽然在国际贸易上各国都提倡要实行无差别待遇,公平公正对待内外资企业,但是在实际的商贸往来中,中国企业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这也是受到绿色投资保护主义国际习惯的影响。赴罗投资者应做好这一点的心里准备。
(十二)国际条约及双边贸易政策风险
中国与罗马尼亚都是WTO的成员国。WTO协定对各国都具有效力,虽然各成员国及区域性组织所采取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但是各国的普遍实践是由法院来进行自由裁量。WTO所允许合法实施的贸易保护手段主要有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种形式,很多国家会利用这一手段来制裁国外企业保护本土企业,罗马尼亚也不例外。
另外,中国与罗马尼亚政府签订了《双边贸易协定》,但这只是框架性规定,实质规则没有涉及。双边贸易协定中只是概括性地提及在关税、海关进出口支付上提供最惠国待遇,但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并不详细具体,由此可能会带来一些双边贸易上的风险,投资者在罗马尼亚发生实务纠纷难以有据可循。
五、罗马尼亚贸易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充分学习并严格遵守欧盟关税和贸易政策
若在罗马尼亚开展贸易活动,那么应当事先了解欧盟的反倾销措施、配额和技术标准。如果赴罗投资者对于WTO 规则和运行机制还缺乏详细研究和了解,则应该努力学习WTO相关规则,运用国际通行规则来保护产品国际贸易、避免外贸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持续跟踪罗马尼亚国家贸易政策法规研究
中国投资者应注意持续跟踪罗马尼亚国家政策法规与最新动态,随时把握贸易政策趋势及影响,及时为国家贸易政策调整提供借鉴,也为企业外贸摩擦应对和争端案件应诉提供参考;同时,企业的法务人员也要着重开展罗马尼亚相关司法程序研究,一旦发生贸易纠纷案件,能够为应诉产品贸易争端案件提供司法支持。
(三)正确选择使用贸易术语
在贸易术语的选择上,中国投资者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1、运输条件。买卖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首先应考虑采用何种运输方式运送,如果是买方,自己有能力运输,而且经济上又合算时,可争取按FCA、FOB条件进口,按CIP、CIF或CFR条件出口。
2、货源情况。国际贸易中货物品种很多,不同类别的货物具有不同的特点,它们在运输、成交量等方面的因素,都是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该考虑到的问题。
3、运费因素。运费是货价构成要件之一,在贸易术语的选择上,应考虑运费和运价变动情况。
4、运输途中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商品一般需要通过长途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特别是在遇到战争或正常的国际贸易遭到人为障碍与破坏的时期和地区,则运输途中的风险更大。
5、办理进出口货物的结关手续有无困难。在国际贸易中,关于进出口货物的结关手续,有些国家规定只能由结关所在国的当事人安排或代为办理。有些国家则无此项限制。因此,买方在选用EXW或卖方在选用DDP条件成交时,则应充分考虑某些进出口国政府的规定。
(四)合理规划企业进出口贸易新格局
世界经济发展乏力,各种贸易保护措施抬头,中国经济快速崛起,各类产品对外出口大幅增长,国际贸易摩擦进入高发期。国内企业对正确运用国际规则进军国外市场缺乏足够经验,贸易纠纷常态化要求我国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出口结构及格局。再加上中国企业同罗马尼亚国家贸易的经验相比欧美其他大国来说较少,更加需要投资者报以谨慎的态度去规划贸易格局,避免巨大损失。
(五)善于收集整理最新完整信息
赴罗投资者可以着重关注中国商务部、中国大使馆驻罗马尼亚经济参赞处、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等等官方渠道发布的最新关于罗马尼亚的消息,随时收集整理相关有用信息,及时传递和沟通有关情况。
(六)重视国际规范技术创新
为了防范欧盟的绿色贸易壁垒,减少因技术标准不符合欧盟要求,企业要重视技术创新,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申请专利保护,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含量和商品质量,提升林产品核心竞争力,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致力于重质量、强品牌推动整个产业不断升级,降低贸易摩擦风险和机率。
(七)加强企业人才综合素质培养
企业人才在企业发展有关键作用,尤其是企业走出去投资时,应该提高对人才综合素质的要求,专业素质要过硬,精通多门外语,同时人才自身要有国际化视野,应该熟悉 WTO 和国际通行规则,具有外贸沟通能力和贸易纠纷解决能力,而企业需要对这样的人才进行长期的、高质的培训才能使人才具有这样强的能力。建议中国企业去往罗马尼亚投资的,要培养熟悉WTO规则和罗马尼亚相关政策法规的全方面发展的人才,从企业内部防范风险也能在发生贸易纠纷使及时应对。
(八)积极应对国际贸易诉讼
在国际贸易中,发生反倾销反补贴的案件屡见不鲜。中国投资者若被罗马尼亚国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话,企业应该有法务部门或者聘请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熟悉诉讼流程,针对案件争执点寻找对自身有利的证据,与对方进行沟通谈判或者提起相关有利起诉或反诉讼。总之,积极的工作态度、应诉工作稳定开展,是胜诉的重要基础。
(九)强化企业信息档案管理
有意向对罗马尼亚进行贸易出口的企业,一旦发生贸易摩擦,信息档案管理和财会资料具体详实对于应诉过程中的调查问卷填写、听证事实澄清、揭发不实起诉、现场调查配合、有利证据提供和最终胜诉裁决等环节至关重要,同时也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步骤。
(十)对罗马尼亚国内市场做尽职调查
中国投资者要规避贸易风险,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对罗马尼亚的国内市场进行调研,特别关注其政治、经济及贸易相关政策或法令的变化,做出科学评估,通过可行性科学的评估报告在合同中规避相关风险点。比如在合同条款中可以写明,若无法交货的原因是由于政府更迭、法令变更等政治风险,出口企业不承担一切责任。
(十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如果赴罗投资者是作为出口企业,为了防止风险的发生,建议购买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从而转移风险,这是便捷有效的避险措施。比如,如果与中国投资者合作的另一方拒绝付款,那么有投保的企业就能将对方拒付的商业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减少损失。
(十二)对贸易伙伴做尽职调查
在交易开始前对交易伙伴的资信状况进行深入调查,评估与之合作的风险程度,而且在贸易合同中应对相关内容做出相应条款的约定,如违约的要支付保证金、罚金等。同时,防范这类风险还要在交易的过程中,密切关注交易方的资信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在当前买方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形势下,进口企业不付款是最为常见的风险。
(十三)注意规避外汇转移风险
中罗企业在从事进出口贸易合作时,在贸易合同中对付款地进行预先约定,例如,出口企业要求以本国或第三地为付款地,或要求进口企业预付货款等。要防范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汇率变动风险,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单价或总价的汇率发生变动时,出口企业保留随汇率变动而调整价格的权利;或者与银行等金融签订远期外汇预购或预售的合同;或者灵活运用应收账款规则,把应收账款债权卖给应收账款收购方,从收购商处收取现金以此规避汇率变动的风险。
(十四)合理规避价格变动风险
在防范价格变动风险方面,企业应当事先调查合作方资信情况,与信誉优良的企业合作;缩短双方交易时间从而防范无法预测的价格意外;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价格发生变动时其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十五)注意防范货物运输风险
在防范运输风险中,中国企业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种类、性质选用不同的交通工具,并重视做好货物运输中的合理包装、装卸安全,同时选择资信好的运输企业和承运人也非常重要。另外也可以投保货物运输险。
(十六)注意检查控制产品质量
对于货物产品质量问题,中国企业内部要控制产品质量,应当要熟悉罗马尼亚国产品质量要求个检验规范,时限在合同中应详细约定产品质量适用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以及产品质量责任分配问题。同时,企业可以为产品质量投保责任险,在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部分损失等。
六、罗马尼亚贸易风险案例评析
(一)案例1:贸易合同纠纷
我国一家贸易公司与罗马尼亚的一家公司交易出口机器,选择了CFR贸易术语,价值50万欧元。货物于2011年3月4号上午装船完毕,当天装船业务员事情繁忙,忘记给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待罗马尼亚进口商收到装船完毕通知后向保险机构投保,但保险公司已经获知该货物已经于3月2号在海上遇难损失,因而拒绝投保。罗马尼亚进口商致电我国出口企业,声称由于我国出口企业迟延发送装船通知,保险公司不予投保,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我国出口企业赔偿。
(二)案例评析
本案中,贸易双方采取的是CFR贸易术语。CFR的中文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费用。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在CFR术语下,卖方必须给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的通知,并且需要及时发出通知以方便买方有充足的时间办理保险,发出时间越晚,办理保险的时间越少。反之,如果卖方能够毫不迟延及时充分的给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能够及时的办理保险。此案例中,我国贸易公司由于装船后并未及时发出通知,对方未收到通知,视为风险并未转移,在被保险公司拒绝投保的情况下,货物遭受的损失理应由我国贸易公司赔偿。
(三)案例2:产品质量纠纷
2014年,我国一家外贸公司向罗马尼亚出口一批蚕丝被,合同约定蚕丝含量为100%,实际收到的货物应与样品质量一致。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罗马尼亚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500欧元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虽然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蚕丝含量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因此我方拒绝赔偿。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贸易合同明确约定货物的蚕丝含量应为100%,但买方经过检测,发现货物的实际蚕丝含量为93%,我国贸易公司作为卖方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呢?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要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然卖方通过电文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索赔的权利。因此,我国贸易公司应该赔偿罗马尼亚公司500欧元。
第三章 投资法律风险
一、投资主管部门
罗马尼亚的外国投资和公私合营署是外商投资的主管和促进部门,直属于总理管辖,为副部级单位。但罗现政府拟将该署划归经济、贸易和与商界关系部管理。同时,根据《投资促进法》草案规定,罗马尼亚将撤销罗马尼亚外国投资署,成立新的投资管理机构——罗马尼亚投资署,统一归口管理内外资企业投资问题。
另外,根据《直接鼓励投资法》的规定,发展和预测部和与外国投资者关系署一起确保政府有关鼓励和促进直接投资政策在中央和地方统一实施的协调工作。同时,发展和预测部和与外国投资者关系署在需要的时候将向符合本法条款的投资者确保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
发展和预测部和与外国投资者关系署一起做以下工作:
(一)中央和地方的有关政府和非政府部门进行直接合作;
(二)在国内外协调在罗直接投资的促进工作,实现该领域的国家战略目标;
(三)通过包括与罗马尼亚和外国投资者、专业组织、雇主协会、罗马尼亚和布加勒斯特工商会的协商,努力在协调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保持一种持久的、有利于促进直接投资的环境,简化程序及消除行政壁垒;
(四)及时向政府、总理通报投资者就法律程序和规定、职业道德方面的任何申诉,以及其它影响罗贸易环境、有损倡导和开展投资的不良行为;
(五)代表罗马尼亚参加促进直接投资的国际机构和协会。
二、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罗马尼亚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7年第92号《直接投资鼓励法》、2016年批准的《投资促进法》草案、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签署、1975年由罗马尼亚国务委员会令批准的《调解有关国家和其他国家人员间投资纠纷的公约》、1997年第92号《促进直接投资政府紧急法令》、2008年6月出台的《促进投资政府紧急法令》、2014年第807号《关于设立鼓励对经济领域有重要影响投资国家援助计划的政府决定》、2014年第332号《关于设立鼓励创造工作岗位促进地区发展投资国家援助计划的政府决定》、1996年出台的第21号法律《竞争法》(2011年第149号法律对其进行了修改)、1991年第11号《反不正当竞争和其他竞争保护行为法》(经由2015年第117号法律修改)、罗马尼亚财政部2004年第1376号令中有关并购等交易的会计程序和财政制度、2004年第297号《资本市场法》以及罗马尼亚国家证券交易委员会(2013年后撤销,业务划归新组建的金融监管局)颁布的法规、2010年178号《公私合营法》以及配套实施的《公私合营法实施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罗马尼亚政府经济合作协定》(2006年10月19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罗马尼亚中小企业、贸易和商业环境部关于在中小企业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的意向声明》(2008年5月5日签订)、《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协定》(2012年10月26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罗马尼亚经济部促进投资合作谅解备忘录》(2013年11月25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罗马尼亚经济部关于开展合建中罗经济技术园区可行性研究的谅解备忘录》(2013年11月25日签订)、《关于在两国经济联委会框架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2015年6月签订)、《中罗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2014年9月2日签订)、《电力法》、《石油法》、《采矿法》、《能源法》、《闲置土地法》等。
三、 罗马尼亚投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直接鼓励投资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直接鼓励投资法》的规定,直接投资指价值超出100万美元,依照本法规定的形式和方法实现,有助于罗马尼亚经济基础的发展和现代化,对经济产生有利影响,并能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的投资。参加对经济具重要作用的直接投资只能通过列伊或可兑换货币的现金实现。
1、直接投资需要遵守的条件及优惠政策
除财政、金融、保险和再保险及其它由特殊法律规定的部门外,对经济具重要作用的直接投资可在所有领域实施,但需遵守以下条件:
(1)不违反环境保护准则;
(2)不侵害罗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
(3)不损害公共秩序、卫生及道德。
超过100万美元或以等值的列伊或其它可兑换货币体现的新的直接投资,如在发展与预测部登记后的30天内实际注入,将享受下列优惠:
①投资所需的技术设备、机器、装备、检测及自动化仪器、软件等的进口,如符合第三款规定的条件,将根据发展和预测部及公共财政部共同批准的清单,免除关税。
②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进口或从罗购买的投资所需的新物资,在投资的实施到投产这一期间可推迟缴纳增值税至投资投产后的下月25日。
③根据本法,第一款所提的新物资指的是在进入罗时生产时间不超过一年,并从未被使用过的。
④第三款确定的条件同样适用于第一款规定的罗产物资。
依据本法实现的投资可享受1994年第15号法律规定的加速折旧,纳税人需通知当地税务部门,但不一定要预先征得其同意。
2、跟踪投资运作情况及处罚
根据《直接鼓励投资法》的规定,实现直接投资的公司,如在不到10年时间内自愿清算,必须缴纳公司运作期间法律规定的税务,以及根据现行法律计算的在不享受优惠情况下应缴纳的各种税务的滞纳金。所欠的金额要优先从清算投资的款项中支付。
投资者如转让《直接鼓励投资法》第十二节规定的物资(即投资所需的技术设备、机器、装备、检测及自动化仪器、软件等),且这些物资在购买或入境后还不足2年,要补缴已享受优惠的等价金额以及根据现行法律计算的、在不享受优惠情况下应缴纳的各种税务的滞纳金。
(二)《投资促进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2016年6月,罗政府批准了由罗经济财政部草拟的《投资促进法》草案。罗马尼亚总理格林·波佩斯库·特里恰努表示,出台《投资促进法》的目的是在长期内保持罗马尼亚外国和本国投资的高速增长。该法所遵循的核心原则是对内外资实行无差别非歧视性的待遇,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对内资企业实行与外资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
1、罗马尼亚给予优惠的投资领域
《投资促进法》草案确定的可以给予优惠的投资领域主要包括:加工工业;供电、供气、供暖和空调业;供水、清洁、垃圾回收及有毒物质无害化处理;电信及信息服务业;职业培训、科技创新及研发活动;行政及其相关服务;环保项目。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失业率较高地区的投资提供支持。
2、罗马尼亚的投资优惠支持方式
草案规定,投资者可享受的优惠主要以国家资助形式获得。具体金额根据项目投资领域、目的、目标、可行性、期限、预算、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以及发放程序等标准确定。草案规定,所有中央政府部委需在关于《投资促进法》的紧急法令公布后60天之内制定各自所负责的国家资助实施方案及相关政府决定。
罗马尼亚国家对投资者给予优惠支持的类型主要包括:(1)对购买有形和无形资产提供无偿补助;(2)对新创造的工作岗位提供资金补贴;(3)贷款贴息;(4)其他优惠等。
3、享受投资优惠主体应满足的条件
草案规定,希望享受投资优惠的外国及本国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1)鼓励地区发展;(2)保护环境;(3)提高能效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4)研发、创新以及高技术投资;(5)增加就业及对员工进行培训;(6)支持政府经济社会政策的其他领域。
有以下问题的投资者将不能享受相关优惠:(1)逾期未缴国家税款;(2)曾要求政府提供国家担保或使用风险基金;(3)处于强制执行、清算或解散过程中。
四、罗马尼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一)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拟投资国家或地区政治环境不稳定或者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投资风险。一般认为,国际投资中的政治风险包括四种征收风险、汇兑风险、战乱风险、以及政府违约险。虽然罗马尼亚截至目前为止,并未出现战乱或者内乱,但是投资是一个长期行为,投资者若在罗马尼亚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乱、反华或排华运动、民族恐怖主义等情况下去罗马尼亚国家或地区投资或者未能及时撤出,不仅人身安全会受到威胁,而且投资活动会受到严重制约。另外,中国投资者赴罗投资时,最容易发生的是政府违约的风险。因为罗马尼亚政局是多党执政,容易动荡不安,新政府上台后,之前签订的合同可能作废或者需要修改。
(二)文化差异风险
国际投资首先面对的是文化的差异,各国不同的文化差异会影响不同国家的人们的价值观念及行为表现。文化差异容易在沟通上以及商业往来中产生误解,拖慢工作效率。
中国投资者在赴罗马尼亚投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文化差异风险是管理风险。投资是一个复杂的事情,出国投资的每个不同的阶段都需要不同国家的人拥有这不同的文化背景进行交流沟通、商业谈判等等事情,聘请当地的人才会比全部聘请国内的人才来的方便,而这些员工对中国的管理模式能否接受是一大问题。信息是否能够准确的传递是很重要的。文化风险的影响因素复杂多样,如国家的风俗习惯、商业管理等。
(三)社会关系协调风险
即由于投资者不了解罗马尼亚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文化传统和社会风俗等社会人文环境,而导致投资合作失败、与当地人发生矛盾或被排斥等风险。
(四)投资环境风险
如因不了解罗马尼亚的自然地理环境、气候、季节、自然资源分布等情况而导致投资失败的风险。另外,不了解当地对环境保护的规定,有些行业会造成环境污染则不在投资准入范围,若投资者不对此做一定了解,可能会面临巨大损失。
(五)法律政策变化的风险
这包括投资市场准入风险还有投资保护主义的风险。前者是指,如果投资者投资一些与环境相关的领域,在进入当地时可能会受到投资当地居民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对环境问题的参与或干预,罗马尼亚政府在国内强大政治舆论、民众舆论压力下随时可能采取措施(如颁布法令等)限制或取缔外国投资行为或外资经营。后者是因为随着国际投资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投资东道国对投资者的保护也会不断加强,对投资者进行权利限制和履行要求的减少即为典型表现。履行要求大多是指鼓励型的投资措施,即东道国给予达到一定要求的外资以税收优惠或财政扶持措施。但是罗马尼亚在入盟后,便在投资优惠政策上无多大变动,这也是对中资吸引力大幅下降的一大原因。
(六)法律变动频繁的风险
欧盟的法律文件主要分为指令和规则两种。指令需转化为国内法方可在罗马尼亚适用,而规则不需要国内法转化过程即可直接适用。从经济法领域讲,欧盟法律制度已基本取代罗马尼亚原有国内立法,欧盟法律任何细小变化都将使中资企业和旅罗华商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未来由欧盟任何一个成员国发起的动议如果得以在欧盟层面上升为法律,都将自动地在罗马尼亚适用。虽然罗马尼亚出台了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但可能在之后的随时修改,而导致优惠减少。
(七)投资准入后国民待遇缺失风险
有可能会出现罗马尼亚名义上将投资法规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同等适用于外资企业,但在实践中却以补贴、行政不作为、政策干预等隐蔽的方式在内外资之间造成事实上的歧视,甚至存在因腐败而造成的歧视。
(八)投资行为不合规的风险
罗马尼亚的法律体系非常繁杂,虽然属于罗马法系,但为了加入欧盟,罗马尼亚大力修改国家法律体系,加入之后,更有像英美法系靠拢的趋势。这给中国企业熟悉当地法律制度带来了较大困难,这就可能会极大地增加企业面临的投资风险和成本。
(九)融资风险
在罗马尼亚,外资企业和当地企业可能受到差别待遇。且由于罗马尼亚方面对银行放贷具有多重限制且罗马尼亚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在加上受政策影响,因此在罗马尼亚融资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情。
(十)投资合作风险
中国投资者在罗马尼亚投资的过程中,要注意审慎选择投资项目和合资伙。同时,投资者还应注意在合作中交易行为的风险。在确定投资合伙伙伴或投资项目前,必须要对该投资项目和投资合作伙伴进行尽职调查,详细了解合作伙伴的信用及履约能力,全面了解拟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签订合同时,也会存在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或者合同存在漏洞的风险。
(十一)投资者疏于保护自身权利的法律风险
指的是投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犯后未积极采取法律行动予以维护,从而导致利益受损。实践中常见此类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投资人怠于行使股东权利;投资人怠于行使诉权;投资人怠于行使合同权利。
(十二)双边投资协定约定抽象导致的适用风险
不论是罗马尼亚作为签约一方,还是欧盟作为一方和中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虽然也包含投资条款,但只是框架性规定,实质投资规则或没有或很少。而且,签署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只是概括性地提及,缔约方规定的的权利与义务并不详细具体,由此可能会带来一些投资法律解释及适用风险。
(十三)投资争议解决规则冲突风险
这一风险点主要针对赴罗投资者与罗马尼亚国家发生国际投资纠纷。中国和罗马尼亚都是《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因国际投资而直接引起的法律争端可以提交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SCID)。同时,中国和罗马尼亚又都是WTO 的成员国,发生国际投资纠纷也可以适用WTO的规则。
但是WTO和投资协定相关的规则存在一定冲突,当赴罗投资者与罗马尼亚国家发生冲突时,适用哪一规则会带来怎么样的结果差异很大。比如,WTO规则与国际投资仲裁世界贸易组织(WTO)体系与投资协定领域中的“国民待遇”条款存在差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庭在援引 WTO 规则时存在不同的解释方法,加上仲裁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国际投资仲裁的裁决存在不一致性,使 ICSID 等国际仲裁机构效力下降,仲裁效力往往会影响到企业的实质权利。
五、罗马尼亚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一)高度关注并了解罗马尼亚投资政策环境
中国投资者在赴罗马尼亚投资过程或在哪个,应全面了解罗马尼亚投资、税收、就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合理评估企业经营成本。投资者决策在罗马尼亚投资前一定要了解罗马尼亚国情,各个主要政党的势力,做好投资领域和行业的充分调研和预测,明确投资并购的目的,摸透被投资领域在罗马尼亚以及整个欧洲的情况,方可制定相关投资方案。
罗马尼亚出台的很多法律草案均需要得到欧盟委员会的批准后,再在国内颁布适用,这样会造成法律法规滞后于实际需要,因此,对于在欧洲国家的一个投资领域,建议从欧盟的法律法规着手,做专题法律咨询。同时,企业投资者必须高度关注经济法律与政策的变动,预测到未来法律调整所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法律风险,并考虑在新法颁布后自身投资行为的调整性措施的实施,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或者将其损失降低到最低。
(二)投资前进行项目尽职调查
中国投资者在赴罗马尼亚投资前,应对拟投资项目和投资合作伙伴做全面的尽职调查。同时,为了防范风险,投资者必须对罗马尼亚的投资条件进行认真考察。该类考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对该国的硬件环境的考察。包括对自然资源的考察,如矿产资源、动植物资源等,还有对自然环境的考察,如地质、气候等,也包括对基础设施考察,通过考察了解,这个国家是否符合具备进行贸易投资的基本的硬件条件。
二是对社会环境的考察。包括对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主要考察罗马尼亚政府与我国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何,罗马尼亚国家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趋势,罗马尼亚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罗马尼亚的法制环境、社会人文环境,罗马尼亚当地居民消费理念、风俗习惯、宗教礼仪等等因素都在考察之列;
三是投资领域的考察。包括罗马尼亚对外来资本输入本国是否有限制,中国企业去往罗马尼亚能否自主经营,资金是否可以自由流通,外汇管理和税收是否依照国际通行规则。
四是作好国外合作者的背景调查。例如,该合作伙伴的信誉状况、资金流状况、诉讼情况、执行情况等。
另外,如果跟罗马尼亚政府部门合作的,一定要注意合同约定条款。如果国外合作者为政府部门,为了防止罗马尼亚国有化征收或征用,确保投资方利益不被侵害,一定要在事先签定《汉城公约》或《华盛顿公约》的前提下,再行与之合作。同时,中国和罗马尼亚都是WTO成员国,也可以适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三)正确处理好与政府和议会的关系
罗马尼亚政府重视外国投资,各级地方政府更是希望吸引外资。中国企业在罗马尼亚投资合作过程中,应注意和经济部、外国投资和公私合营促进署等政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建立密切联系,经常性地通报企业发展情况,反映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寻求所在地政府更多的支持。
(四)注意寻求中国驻当地使(领) 馆的保护
中国投资者在进入罗马尼亚投资前,应征求中国驻当地大使馆经商参处意见;投资注册后,应按规定到使馆经商参处报到备案;平常应保持与经商参处的联系;遇到重大问题和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向使馆报告并服从使馆的领导和协调。中国驻各国大使馆经商参处的联系方式可具体浏览中国商务部网站。
(五)实现跨文化管理合理规避文化差异风险
中国投资者在罗马尼亚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在选择投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的时候,要选择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才。要有“人才国际化”眼光,对于关键性急需人才的岗位,可以面向罗马尼亚国内人才。对一般管理岗位和操作岗位,熟悉罗马尼亚劳动用工类法律法规,尽量多聘用当地员工,逐步加大用工当地化。因为罗马尼亚本国人民对本土文化的了解和理解成都都比中国人要高,同时也能给罗马尼亚的本土人员创造就业机会,使得投资项目和团队更有凝聚力和包容性,有利于在不同文化之间友好相处。
(六)聘请法律顾问为项目全面把控风险
对于罗马尼亚的投资者来说,聘请精通英语和罗马尼亚语和熟悉罗马尼亚与欧盟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顾问,有利于全面把控投资风险。法律专业人士可以协助企业全面了解和掌握欧盟及罗马尼亚法律法规,关注罗马尼亚在投资方面的一些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合法争取并落实有关优惠措施。同时,法律专业人士可以协助企业了解罗马尼亚税收、就业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协助企业合理评估企业经营成本。除此之外,法律顾问还可以在项目尽职调查、公司治理、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全面法律风险防控服务。
(七)投资合作前做好法律风险评估
在罗马尼亚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始终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中国企业在与罗马尼亚企业进行贸易往来时应注意,尽量选择与有实力的、资质可靠的罗马尼亚企业开展贸易;在签订合同前要求罗方公司提供必要的资信证明文件,并在合同中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付款条件、付款时间等做出明确规定,以及对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条款等也做出约定;付款方式应尽量采用信用证等较为安全的支付方式,并视情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八)积极投保转移投资风险
中国投资者在赴罗马尼亚投资过程中,建议投资者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风险、财产风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
同时,中国投资者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建议使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也可以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是中国唯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司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保险产品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等,对因投资所在国(地区)发生的国有化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
如果在没有有效风险规避情况下发生了风险损失,也要根据损失情况尽快通过自身或者相关手段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则由信用保险机构定损核赔、补偿风险损失,相关机构协助信用保险机构追偿。
(九)慎选投资项目并依法投标
投资者应对项目所在地的基础设施、交通物流、优惠政策等进行详尽了解,并对合资伙伴的资信状况、项目的可行性、产品的市场前景等进行分析、罗马尼亚大型工程项目均需按照本国和欧盟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中国投资者在投标前应详细了解项目对投标者的资质要求及有何附加条件限制,注意做好对项目及相关合作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
六、罗马尼亚投资风险案例评析
(一)案例:中国国企A公司并购罗马尼亚B公司案
B公司是一家矿产资源公司,具备5000万吨铁矿的年度生产能力。2008 年下半年爆发了金融危机使得金属价格大幅下跌,B公司面临严峻的市场压力,加上债务资金的大量挪用,B集团陷入财政困难,公司负债387亿列伊,其中包括即将到期的189亿列伊贷款。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A公司与B集团于2009 年4月15日签署了合作与执行协议,以总计160亿列伊战略入股B集团。转股后A公司在B集团整体持股比例将增至约15%,同时A公司将提名2位非执行董事进入B集团董事会。之后,A并购B事件接连受到罗马尼亚政府的审查,在2010年3月5日,B宣布撤消与A签定并购协议,依据协议向A支付了2.13亿列伊的违约金,并与C公司就合资经营铁矿石业务达成协议。宣布B和C成立D公司,将双方所有铁矿石业务资产及负债都置入该公司。而B与C铁矿业务的合并,更增加了在国际铁矿石市场的垄断地位。A公司此次收购是其立足于跨国发展,在遵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做出的尝试。A公司管理层收购B,正是看好B的管理能力和实现股东利益的能力,原本是A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然而,最终却以A无法实现收购告终。
(二)案例评析
A公司收购B公司案的失利,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首先,数额巨大的投资无法挽回,丧失了有利的商机;其次,对A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即在掌握收购主动权的前提下仍然投资失利,使外界对其市场开拓能力产生怀疑;重要的是,整合后的D公司将控制国际铁矿石市场,垄断铁矿石价格,对A公司及其他企业进一步发展海外投资,经营铁矿石产业造成阻碍。本次收购案全方位揭示了我国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领域出现的问题。具体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合作方未进行谨慎审查。在本案中,A公司没有对B公司的资质和信誉等进行全面的了解。作为对外投资一方,在投资前,应对合作对象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合作对象的情况,审慎确定合作对象。投资方需要关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资产实力、是否合法经验、信誉状况等。在实践中,常有企业以皮包公司的名义与中方订立合同,欺骗合同款项。更严重的是,有些企业会虚拟抵押财产,夸大营业数额和利润,而这样的财产往往会因为存在法律下次难以获得有效补偿。
2、签订合同过于草率,未对违约事项做出全面规定,违约金约定太少。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的毁约,并购协议没有达成,A公司为此获得了2.13亿元的违约金。与之前的巨额投入相比,A公司不仅损失上百万列伊,更是失去了绝好的市场地位和走向世界的机会,这对A公司而言可谓教益颇深。究其原因,是A公司方面对拟投资目的国法律法规的陌生。B公司本已陷入财政困难,与其合作,更应该关注其履约能力。在商事往来中,合同纠纷占多数。为此,无论我国合同法,还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做了详细的规定。而且,在法律上也对预期违约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约束。双务合同中,当合同一方发现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时,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违约金的约定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双方同样遵守这些规则,然而本案中,投资合作双方签订合同时,却没有仔细规定相应的合同义务。在没有对B公司履约能力进行详细评估的情况下,草草约定了少量的违约金。这对意在违约的B公司而言,根本起不到约束和震慑的作用,一旦有更大的利益诱惑,便立刻另投他处,留给A公司一纸空文和“杯水车薪”的补偿。
3、过分依赖政府,没有积极利用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利益的风险。A公司收购B公司遇到困难之后,首先是过分依赖本国政府去解决问题,不会主动的及时向国际组织或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权利救济。不容置疑,A公司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国家对其提供了大量的政策支持,然而罗马尼亚当地民间质疑A公司的企业性质,罗马尼亚政府有关机构启动调查时,A公司应该积极面对,主动运用法律手段去进行权利救济,而不是把希望寄托于政府。其次,是过度信赖罗马尼亚政府。在国际社会中,本国利益会体现在政治往来和商业贸易中,当本国利益受威胁时,罗马尼亚政府很难正公平的立场上。这从明知A公司的资质收购B公司是合法的前提下,仍然对A公司展开长期的调查即可看出。这些政府行为给B公司公司造成了可乘之机。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应该启动罗马尼亚国内的法律程序或者诉诸世界贸易组织,请求对罗马尼亚政府的行为进行调查。国际规则并不允许一国政府过分干扰国际经济活动。
4、企业内部缺少完备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没有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估,也没有制定法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风险的发生都是有预兆的。风险不能完全预测,但却可以通过预测和预警的方式来防止危机事件的发生。在本案中,A集团由于内部法律风险防范管理的疏忽,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预测出现了问题:一是对国际市场的发展形势预测失误;二是对拟投资国家政界和经济界舆论的预测失误;三是没有制定风险发生后的应急制度。
5、投资者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欠缺,内部信息保密不严格。从本案发生后,A公司仅仅获得少量的违约金即可得出,A公司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不健全,缺少专业的法律人员,缺乏足够的法律风险意识。因为了解合同法的人都清楚,在经济交往中,合同的制定是关键的环节,而违约责任的承担和违约金的数额往往又是合同双方关注的焦点。少量的违约金,对于守约方来讲无疑是一种风险。既然A公司注入大量资金,下定决心收购B公司,就应该制定有效的措施防止B公司出尔反尔。但是,A公司并没有在最关键的合同违约金中对B公司加以约束,为其日后毁约创造了条件。另外,C公司能够获得A公司收购B公司的商务信息,则反应出A公司商业信息泄密的软肋。在科技发达、通讯便利的现代社会中,掌握先进的信息成为企业制胜的关键手段之一,在经济活动中,企业往往千方百计的搜集合作方或竞争对手的信息。A公司在收购B公司这样数额巨大的投资活动中泄露信息,是一个重大的失误。这也进一步揭示出A集团内部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和员工风险意识的缺位。A公司完全可以在签订合同中,限制知情者的人数,严格商业纪律,同时与B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违反保密协议所应承担的责任。
6、政治风险。在任何国家,重大战略性资源项目引进外资都有可能引起公众不安,引发政治上的反对,这属正常现象;不正常的是当时国际金融危机席卷全球,B公司集团陷入严重的财政困难,A公司增持B集团股份是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正当行为,却遭遇来自罗马尼亚民间的广泛反对。这其中固然有文化差别和罗马尼亚国家某些势力阻挠的原因,但根本原因在于资源行业的国际并购并不仅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更与项目所在国国家的经济发展相关联。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一、公司设立的主管部门
当地负责企业注册的政府机构是罗马尼亚国家商业注册办公室(National Trade Register Office)。
二、与公司设立有关的法律法规
罗马尼亚于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但是早在2007年以前,罗马尿液已经做出努力,使本国的法律与欧盟的指令和标准保持一致。自从加入欧盟之后,欧盟的规定也适用于罗马尼亚。一旦欧洲的指令或者法规与罗马尼亚的法律相冲突,将会遵从欧盟的指令和规则。
目前,罗马尼亚关于公司设立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0年第31号《公司法》(经由2008年第52号政府法令修订);1990年第122号法律中关于外国公司办事处的授权和运营的规定(第122/1990号法);1990年第26号法律中关于贸易注册的规定(2008年进行了修订);1991年第11号《反不正当竞争和其他竞争保护行为法》(经由2015年第117号法律修改);1996年出台的第21号法律《竞争法》(经由2011年第149号法律修改);2001年第455号《电子签名法》(第455/2001号法);2004年第297号《资本市场法》以及罗马尼亚国家证券交易委员会(2013年后撤销,业务划归新组建的金融监管局)颁布的法规;罗马尼亚财政部2004年第1376号令中有关并购等交易的会计程序和财政制度的规定;2010年178号《公私合营法》以及配套实施的《公私合营法实施规则》;2011年《民法典》;2015年第152号法律中关于商业登记的规定(第152/2015号法)等。
三、罗马尼亚公司设立法律风险分析
(一)合作协议中罗文本不一致风险
中国投资者在罗马尼亚设立公司时,与罗马尼亚合作伙伴通常签署的是中罗双语版《合作协议》。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中文版表达的意思会更加准确。但根据罗马尼亚《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必须拥有合作协议和章程,而且必须为罗马尼亚语文本。同时,合作协议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罗马尼亚语)。所以,当出现中文版《合作协议》与罗马尼亚版《合作协议》表达不一致时,通常会按照罗马尼亚版《合作协议》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中国投资者可能因此遭受合同文本不一致的法律风险。
(二)公司设立形式选择不当的风险
根据罗马尼亚《公司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罗马尼亚设立外资公司,可以选择设立如下类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公司代表处、分公司、联合体等。如果中国投资者不了解罗马尼亚国家关于公司形式的规定,选择了不恰当的公司形式,会导致税收成本增加、中国投资者对公司的权利有限。
(三)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风险
罗马尼亚《公司法》对外资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200列伊(约合50欧元),股东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90000列伊等。
如果中国投资者在未满足拟投资当地设立公司最低股东人数或者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情况下,在罗马尼亚申请设立公司,那么将会直接导致公司设立失败。
(四)公司章程不合法的风险
虽然公司章程遵从意思自治的原则,但不得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赴罗投资的中国企业规定的公司章程与罗马尼亚法律相冲突的,或者公司章程的中外文版本不一致,而通常企业注册要求提交罗马尼亚语版的公司章程,中国投资者可能因此遭受译本偏差风险。
(五)合作协议内容不完善风险
如果中国投资者是与罗马尼亚本土企业或者自然人合作设立公司的,按照罗马尼亚《公司法》的要求,合作双方需要签署《合作协议》,且该合作协议需要经过公证。若《合作协议书》或者联合备忘录(公司章程)形式化,或者内容不完善,对合作的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的,可能会导致合作双方之间发生争议或纠纷。
(六)设立程序不合法的风险
根据罗马尼亚《公司法》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在罗马尼亚设立公司需要经过如下基本程序:提出申请-到公证处办理合作协议-到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方法院进行注册-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上登出-到罗马尼亚商业注册处注册-到罗马尼亚国家税务局注册-罗马尼亚发展委员会颁发《投资者证书》。该公司设立程序与中国设立公司的程序截然不同,其包含了法院最终决定、官方公报公告等程序。
所以,中国投资者在罗马尼亚办理公司设立审批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罗马尼亚当地设立公司的基本程序完成。如果在办理公司设立审批手续的时候,审批手续不到位,那么会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另外,罗马尼亚政府工作人员效率低下,设立公司手续繁杂且审批时间较长,以致公司迟迟未能成立,会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进度。
(七)公司破产风险
据罗财政部KeysFin的分析数据,2015年,罗马尼亚近7450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比2014年增加2000家。其中,建筑行业、食品饮料和烟草贸易行业、交通行业的公司分别占9%、5%和4%。零售行业有近500家公司倒闭,其中355家公司从事食品、饮料和烟草销售,占71%,比2014年增加了100家。数据还显示,2015年,在罗首都布加勒斯特注册的公司破产数量比2014年多了1倍,达1402家。倒闭公司较多的省还有:马拉穆列什(428家),蒂米什(295家),布拉索夫(294家),雅西(288家),穆列什(286家)、康斯坦察(260家)和阿尔杰什(252家)。因此,在罗马尼亚设立公司,无论是经营不善的原因还是其他因素影响,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风险很高。
四、罗马尼亚公司设立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了解公司设立主管机构及设立程序
中国投资者在罗马尼亚设立公司前,应了解清楚公司设立的主管部门以及基本设立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文件,必要时可委托投资当地的专业律师、公证员、投资顾问等专门人员代为办理公司注册手续,但要注意甄选和审核,防止法律文件(尤其是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及手续出现瑕疵。
(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公司形式
罗马尼亚的公司形式主要有: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代表处、外国分公司、联合体。投资者选择好企业形式后,要特别注意罗马尼亚法律规定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最低股东人数和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三)要特别注意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拟订
因公司章程和合资协议是合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宪章”。根据罗马尼亚《公司法》的规定,该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需要罗马尼亚语,且要进行公证。所以,中国投资者要注意:公司章程和合资协议在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情况下,要对公司经营的具体事项进行具体约定,如明确法定代表人、公司组织机构、公司运营方式、 利润分享方式、出资数额和持股比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另外,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最好是中外文的双语版本,同时签订这两个版本,而且要聘请懂得当地语言和中文的法律专家或翻译进行精准校对,以免发生译本偏差风险。
(四)注意协调好与罗马尼亚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关系
为了加快公司设立办理效率,中国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过程中,要注意协调好罗马尼亚国家商业注册办公室、公证机关、法院、国家税务局、发展委员会等部门的关系。
(五)保持与罗马尼亚工商会的联系
罗马尼亚工商会是中国贸促会在罗马尼亚的对口组织。罗马尼亚工商会是罗马尼亚最强大的商会组织,有42个地区工商会、一些双边商务理事会、一些专业的协会分支机构和公司都是它的下属单位。该工商会是一个自治的、非政府的公共机构,主要任务是促进罗马尼亚国内的工商业活动,鼓励国内企业进军国外市场。该工商会还帮助国内商人建立同罗马尼亚政府和国外商会机构的联系。
五、罗马尼亚公司设立法律风险案例评析
(一)案例:S公司铬矿项目运营案
2005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合资协议,并于2006年5月在罗马尼亚注册成立合资公司——S公司。S公司成立之后,在公司运营过程中,B公司而一旦做出转让,A公司在S公司的股比将缩减至45%,失去对S公司的控股权。同时,当地的外部环境,也对S公司的运营不利。铬铁业的瓶颈一直不在于资源,而在于支持电炉正常运行的电力。但2011年,当地的电力供应环境却在继续恶化。事实上,2010 年以来,垄断着当地 95%以上的发电能力和供电系统 E公司已将电价上调了约 25%,并限制铬铁企业用电量。除了A公司,铬铁巨头 X公司在南非的工厂也在2010年6月份关停6台炉子7月关停11 台,8月关9台, 减产幅度为 16%。此外,美元贬值、不锈钢市场景气度下降,也是给S公司运营带来负面影响的重要因素。如何保持对S公司控股权并改善其经营现状,是摆在A公司面前的难题。
(二)案例评析
本案中,A公司在S公司铬矿项目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A公司未充分考虑到公司设立风险,没有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防
范措施。A公司未全面了解罗马尼亚法律法规以及各个运营阶段的政策环境,在公司设立之初未充分考虑到当地对外资股权比例、股东组成等因素可能出台的限制性政策,例如公司设立时A公司持股 60%,若A考虑到对 ASA 的绝对控股权,那在设立之初即持有70%的股权,那么即使法案出台,A公司按照法案要求同比出让股权给BEE股东,那么仍可保持其对S公司的控股权。
2、未注意公司内部风险的控制。公司的控股权和控制权主要表现
在出资额、公司章程以及合资协议上,如果A公司在公司章程以及合资协议中合理设置公司的治理机构和组织机构,在关键岗位上设置中方负责人,且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对中钢有利的表决机制,那么A公司也不会真正失去S公司的控股权和公司控制权。
3、未注意外部环境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在当地的外部环境对 S公司经营不利时,如出现国家电价上涨、电量控制、货币贬值、市场不景气等情况时,A公司应当迅速调整战略,收缩市场,适当缩小对当地的投资规模,同时注意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
第五章 外汇法律风险
一、外汇主管部门
罗马尼亚国家银行为中央银行,负责发行货币,并通过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来维持物价稳定。
罗马尼亚商业银行(BCR)是最大的商业银行,于2005年进行了私有化重组。目前,该行最大股东为奥地利ERSTE银行,持有89.1%的股份。BCR为综合性银行,管理资产超过160亿欧元,在全国有667个分行网点,48家面向企业客户的商务中心。罗马尼亚另外一家比较大的商业银行为储蓄银行(CEC),该行在全国有1400多个网点。罗马尼亚的主要外资银行包括ALPHA BANK,PAIFFEISEN BANK,ING BANK,CITI BANK等。目前,罗马尼亚尚无中资银行。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驻罗马尼亚工作组的国内联系方式为:重庆分行,电话:023-63748131。
二、罗马尼亚官方货币——列伊
罗马尼亚货币为列伊(Leu),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在罗马尼亚任何金融机构、兑换点,列伊可与美元、欧元等西方主要货币互相兑换。人民币不可与当地货币直接结算。
(一)列伊兑美元呈先升值后贬值的态势
2011年,列伊兑美元先升值后贬值,4月份达到顶峰,1美元可兑2.84列伊,12月份平均汇率为1美元兑3.29列伊,全年平均汇率为1美元兑3.05列伊。2012年1-7月,列伊兑美元大幅贬值,7月份达到顶峰,1美元兑3.70列伊;下半年列伊逐渐升值,12月份平均汇率为1美元兑3.42列伊,全年平均汇率为1美元兑3.47列伊。2013年列伊兑美元汇率小幅先贬值后升值,3月份汇率达到1美元可兑3.44列伊,全年平均汇率为1美元兑3.33列伊。2014年列伊兑美元汇率小幅先升值后贬值,全年平均汇率为1美元兑3.35列伊。
(二)列伊兑欧元汇率波动较大
2011年,列伊对欧元汇率波动相对较大,月平均汇率在1欧元兑4.10列伊与1欧元兑4.35列伊之间,全年平均汇率为1欧元兑4.24列伊。2012年,列伊对欧元逐步贬值,10月份达到顶峰,1欧元兑4.55列伊,12月份平均汇率为1欧元兑4.49列伊,全年平均汇率为1欧元兑4.46列伊。2013年列伊兑欧元汇率呈稳定趋势,下半年小幅贬值,12月份汇率达到1欧元可兑4.48列伊,全年平均汇率为1欧元兑4.42列伊。2014年列伊兑欧元汇率总体较平稳,全年平均汇率为1欧元兑4.48列伊。2016年列伊兑换欧元的汇率波动较大,全年平均汇率为1欧元兑换4.49列伊。截至2017年5月17日,罗马尼亚国家银行公布的欧元兑列伊的比价是1:4.5461。
三、与外汇有关的法律法规
罗马尼亚与外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第4/2005号《外汇法》、1997 年12月23日罗马尼亚国家银行发布的有关经营外汇业务的3号法令、1992年5月4日罗马尼亚国家银行发布的外汇业务条例(第V/3616/2号)等。
(一)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2003年底,罗马尼亚开始放开资本账户的外汇长期流通业务。罗马尼亚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将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完税后自由汇出境外。1998 年 2月,罗马尼亚开始实行在经常项目下本币自由兑换,允许本币在境内自由兑换外币。按照外汇制度规定,除国家银行有特殊规定外,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业务可自由进行。非居民有权获得、持有、使用以外汇表示的金融资产,可在罗马尼亚银行开设外汇和本币账户,所持有的列伊和外汇可以在外汇市场上兑换。在罗马尼亚工作的外国人,其合法税后收入可全部汇往国外。携带超过1万欧元或等值外币出入境须向海关进行申报。
(二)出入境外汇监管的相关规定
根据罗马尼亚1997年12月31日官方公报中颁布的《罗国家银行1997 年12月23日有关经营外汇业务的3号法令》,从1998年2月起,对自然人出入境携带外汇数额作了新的规定,具体如下:
1、入境时,一次申报外汇现金总额不超过 10000 美元,申报后可带入;
2、出境时,所携外币在10000美元以下,无需出示任何外汇来源证明可自由带出;所带外汇如超过10000美元,可凭银行对帐单或外汇兑换单带出;所携外汇超出10000美元,且未向海关申报,被查出后其超出部分即没收并上缴国库;所带金额超过50000美元,且有外汇来源证明,需将超出50000美元的部分寄存在海关,由海关出具收据,携款人再入罗境时凭收据提取;寄存在海关的钱款如果在三年内仍没有提取,则归国家财政所有。
四、罗马尼亚外汇法律风险分析
(一)外汇收支管制风险
进出口贸易产生的外汇收支通常在一国的国际收支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所以,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大多对贸易外汇实行严格管制,以增加出口外汇收入,限制进口外汇支出,解决贸易逆差,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对出口实行外汇管制,一般是规定出口商必须把外汇收入及时调回国内,并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另一方面,一国为了减少外汇支出,防止资金外流,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除对进口外汇实行核批手续外,还会限制某些商品,如矿产品的进口,以减少外汇支出。罗马尼亚也是外汇管制国家,会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者罗马尼亚国家中央银行会出台相应政策来进行外汇管制。
(二)资本输出入管制风险
由于资本的输出入对一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影响较大,所以,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很重视对资本输出入的管制,只是管制的目的、措施等不同而已。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或外汇短缺的国家限制资本流出,但对资本流入不限制, 并且还采取多种措施吸引、鼓励资本流入以发展本国经济;而发达国家或外汇资金富裕的国家则较少采取措施限制资本的输出入,即使采取了一些限制资本输出入的措施,也是为了缓和汇价和储备所受的压力。但是,随着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的发展,金融创新不断升级,市场上存在着大规模的国际游资,因此为防范风险,罗马尼亚也会逐步加强对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三)汇率管制风险
对汇率的管制是一国从本国经济利益出发,为调解国际收支和稳定本币价值而对汇率制度和汇率水平进行管制的方法。罗马尼亚政府通过直接管制汇率或者间接调节市场汇率的方式来制订或调整利率。直接或者间接的管制方式都必然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的新出台或者旧法的修改来实现。通过汇率管制所制订的汇率,人为因素较大,容易造成价格扭曲,中国投资者很容易因此遭受汇率风险。
(四)汇率变动风险
即因外汇市场变动引起汇率的变动,致使以外币(罗马尼亚列伊)计价的资产上涨或者下降所带来的风险。在此情况下,中国企业应当考虑使用套期保值等财务手段避免汇率损失。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投资回报,因此投资人能否将资本金、利润等汇回本国是取得投资回报的关键。如果罗马尼亚存在外汇管制,则会影响投资人上述目的的实现。
(五)自然人出入境外汇现金限额
根据罗马尼亚对出入境外汇现金管理政策,外汇现金是指银行票据、外国流通货币以及旅行支票。自然人一次入境每人可携带相当于1万美元的外汇现金。但是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现金应在罗马尼亚边防入境检查处存入罗海关部门。自然人出入境携带超额外汇或列依现金时,若不向海关部门申报,则被视为违法行为,将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资金安全性风险
资金安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资金存放的安全性风险。由于罗马尼亚是欧盟国家,罗马尼亚的外汇交易商来自于欧盟各个国家地区。在外汇保证金交易平台的选择上一定要选择合法可靠的平台。而根据2008年6月12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暂停了外汇保证金交易制度,规定不许向新客户推介该业务,也不能向老客户提供新交易,到现在为止并没有放开此业务。除了银行业,国家外汇管理局目前也没有批准其他机构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国内外汇保证金交易均不合法,不受到法律保障。所以,这些交易平台不受法律保护,资金不在银行托管,消费者的资金划拨及赎回都存在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维权。如果在经纪商破产的情况下,客户的资金也得不到保护。由于外汇现货既不属于股票也不属于商品,所以外汇现货客户既不是股票客户也不是商品客户。正是由于法律地位的缺失,使得在RCM开户的国内外汇投资者无法在破产清算中享有“客户”待遇,只能以无担保债权人的资格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将可能导致血本无归。
(七)外汇汇款的汇出行与汇入行的偿付风险
汇款的偿付是汇款业务的核心环节之一,无论是汇出行还是汇入行对此都有严格的要求。如果汇出行与汇入行没有在偿付问题上达成一致,汇款业务将无法继续开展。在选择汇人行、拨付指令的准确、完整及指令传输方面出现问题就会引发偿付风险。
(八)汇款指令内容违反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经济制裁令的风险
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经济制裁令,主要是指欧盟和罗马尼亚国家基于制裁恐怖主义或其他经济、政治原因发布的经济制裁令及制裁名单。如汇出行向外汇款时,在汇款指令中出现欧盟或罗马尼亚制裁对象的名单,则可能被罗马尼亚资产控制部门冻结,危及银行资产安全,并会造成社会名誉的损失。
(九)网络外汇交易风险
由于外汇保证金交易主要还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所以可能出现无法连接到经纪商交易系统的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可能无法下单,或无法至损现有的头寸,这将导致无法预料的亏损的出现。但外汇经纪商对此是免责的,甚至经纪商的交易系统出现当机等情形时,他们也不会承担责任。
(十)外汇换算风险
只要是跨国企业下设海外子公司,都会面临换算风险。如果赴罗投资者是跨国公司,打算在罗马尼亚设立子公司就需额外注意这一点。当母公司在准备合并财务报表时,海外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利润等都要被换算成本国货币。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之间汇率在当年发生的变化会影响报告的子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和利润从而导致换算方面损益。因为不同的折算方法下,各项资产和负债所采的折算汇率不同。
五、罗马尼亚外汇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严格遵守罗马尼亚外汇相关法律法规
罗马尼亚于2003年底开始放开资本账户的外汇长期流通业务。按照外汇制度规定,除国家银行有特殊规定外,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业务可以自由进行。非居民有权获得、持有、使用以外汇表示的金融资产,可以在罗马尼亚银行开设外汇和本币账户,所持有的列伊和外汇可以在外汇市场上兑换。在罗马尼亚工作的外国人,其合法税后收入可全部汇往国外。只要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罗马尼亚海关对携带外币出境无限制。携带超过1万欧元或等值外币出入境须向海关进行申报。
(二)选择可靠的外汇交易平台
外汇保证金经纪商为数众多,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从表面看这些经纪商似乎大同小异,这给初入汇市的投资者在选择时造成不少的困难。对于赴罗的投资者,在选择经纪商时则一定要先调查经纪商被监管的情况,同时看其注册资本是多少,目前净资产是多少,通常资本金少的机构很容易破产;此外,最好是选择公司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相隔离的经纪商,防止经纪商随意挪用客户保证金;如果是同一交易平台,最好选择直接跟做市商或经纪商合作(而非其代理商),避免因代理商问题造成的损失;真正开户时最好先小金额开户,看看操作情况,并在有赢利后先提款一次,看看回款可行性和回款速度。
(三)注重资金存放的安全性
中国投资者在存放资金前,需要考察经纪商的所在国是否有监管机构,经纪商是否在监管机构注册。监管机构通常制定相应的行规,在不同程度上对经纪商的行为起约束作用,同时力图保护客户的利益。投资者可以通过它们的网站查询经纪商的注册情况、客户起诉备案,或提出投诉。投资者要选择那些已在监管机构注册的、管制记录良好、没有污点而且财务基础稳固的经纪商,对那些根本不受管制的外汇经纪公司要敬而远之。
(四)选择可靠的经纪人
几乎所有外汇交易的初学者都是经过他人指点入门的,经纪人并不一定能够保证投资者操作赢利,但是却可以使其轻松完成入门阶段的学习过程。而经纪收益则来自于客户点差的一定比例的返点,这些由经纪商支付,不会额外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一个好的经纪应当充分揭示外汇交易的风险,并客观地为不同阶段的客户推荐不同特点的经纪商,这在国内尤为难得,但也是投资者选择的考虑因素之一。可靠的专业经纪人可以帮助赴罗的投资者更好的进行外汇交易。
(五)合理利用互换交易
在货币互换交易中,由于汇率是预先确定的,交易者不必承担汇率波动的风险,因而可起到避险作用。货币互换汇率由交易双方商定,且互换交易的期限往往较长,因而在规避长期外汇风险时它比期货、远期合同等更简洁。互换交易是降低长期资金筹措成本,防范利率和汇率风险的最有效的金融工具之一。
(六)利用合同约定保值来控制汇率波动引起的风险
合同约定保值是指通过合同方面的约定来进行汇率的风险管理,比如出口企业为应对汇率的不稳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把汇率因素会考虑在内,双方可以规定一个互相都能接受的风险比例作为合同的附加条款,通常来说各自承担一半的汇率风险。
(七)通过科学的经营决策手段避免外汇风险
中国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经营决策来避免外汇风险,比如在选择计值货币上,选择一些比较坚挺的货币如英镑、 欧元等,而不用罗马尼亚的货币(列伊)。另外,中国投资者可以利用提前与延迟,在预测汇率会上升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可以延迟结算,进口企业可以提前结算。比如在收汇情况下,预见汇率可能下降,应及时办理结汇;预见汇率可能上升,应延迟办理结汇从而增加收汇收益。
(八)选择合适的贸易融资工具避免外汇风险
贸易融资属于最近发展起来的金融工具,在目前企业跨国经营活动中采用的比较多。从实际使用效果来看, 较好地解决了外贸企业资金周转的汇率问题, 如出口押汇、福费廷( Forfeiting) 是较为常见的贸易融资方式。
(九)审慎运用衍生金融工具避险
各种避险措施都存在着利弊。赴罗投资者应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慎重选择避险工具。首先,规避外汇交易风险要付出相应的管理成本,因此,要沥青管理成本、风险报酬、风险损失之间的关系。其次,应该通过低效不同的货币资金来达到减低或消除外汇交易风险。需要注意的是,防范外汇交易风险的方法有很多各自的效果也不尽相同,中国企业应按自身情况选择合理的避险方案。
(十)赴罗投资项目经营多样化
赴罗的投资企业可在罗马尼亚国内甚至欧盟境内分散其销售、生产地及原材料来源地,通过国际经营的多样化分担风险。当汇率出现变化时,企业应当比较不同地区生产、销售和成本的变化趋利从而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十一)企业财务多样化
将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安排在不同的金融市场,实现筹资多样化和投资多样化。这样及时遇到某种外币贬值某种外币升值的情况,公司就可以使绝大部分的外汇风险相互抵消。
(十二)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防范机制
由于利用金融衍生产品防范外汇风险是一项技术性极强的工作,企业应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合作,及时了解国际金融市场汇率、利率的走势,结合风险的实际情况及市场预期,及时采用相应的金融衍生工具,有效规避风险。进出口企业在汇率风险防范中,应充分考虑市场汇率走势,而不能被人为设定的价格所左右,杜绝投机思想。
六、罗马尼亚外汇风险案例评析
(一)案例1:汇率变动导致杠杆式买卖合同失灵
A公司在罗马尼亚有一个铁矿项目,这个项目总投资约42亿美元,很多设备和投入都必须以欧元来支付。A公司直至2010年对欧元的需求都很大,整个投资项目的资本开支,除目前的16亿欧元之外,在项目进行的25年期内,还将在全面营运的每年度投入至少10亿欧元。2008年10月21日,A公司为了减低其在罗马尼亚的铁矿项目面对的货币风险,签订若干杠杆式外汇买卖合约以对冲风险。自2009年9月7日,某A国企察觉到该等合约带来的潜在风险后,公司终止了部分合约。但2009年10月1日至11月 17日公司已因此亏损9亿港元。这起外汇杠杆交易可能是由于欧元的走高而引起的。11月17日,仍在生效的杠杆式外汇合约按公平价定值的亏损为147亿港元。换言之,相关外汇合约导致已变现及未变现亏损总额为156亿港元。
(二)案例评析
A公司之所以导致重大汇率损失,我们认为,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投资风险的评估不足。A公司对远期合约风险评估不足是这次投资巨额亏损的第一个原因。这类杠杆式外汇买卖合约,一方只需要支付一定数额保证金,就能进行大额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属于高风险金融交易,所以会是的正常的外汇价格波动随着杠杆式合约而变大。类似波动在经杠杆放大后,风险是巨大的。如果欧元大幅升值,过低的合约终止价格使得A公司声称的“套期保值”作用相当有限,但是如果欧元走软,A公司必须不断以高汇率接盘,理论上亏损可以无限大。过于乐观对汇率的判断,使得A公司这种半投机性质的衍生金融工具使用,在全球金融危机下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汇率波动。在本案中,A公司遭受巨大外汇亏损,极大可能是由于欧元汇率波动幅度大。在合约开始执行的七月初,欧元对欧元价格持续稳定,这样的一个合约似乎看上去是个好买卖。但是到了八月上旬,国际金融市场风云突变,外币汇兑接连走低,特别是欧元出现暴跌,巨亏就此酿成。
3、企业内部控制可能存在严重缺陷。A公司在发现问题几周之后才对外公布,其做法令人惊讶,显示出其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漏洞。A公司作为上市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其应该建立完善的重大事项对外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确保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披露所有重要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然而,现实情况是A公司在发现问题几周之后才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从一定程度上使得我们对于该国企整个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和执行的有效性产生了巨大的怀疑,该国企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公司治理机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3、无授权审批下的外汇投机。从该企业的公告中指出,这批导致上百亿港元损失的远期合约投资竟然没有通过公司董事会授权审批。授权审批作为公司内部控制中最基本的一个控制原则,应该在所有公司重大的决策行为中加以执行,更不用说是如此巨大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和投资行为。正是该企业在这最基本内部控制原则上的缺失,使得这笔远期合约合同的投资行为无法在事前得到有效的管理控制。
(三)案例2:A公司合理控制汇率变动控制风险案
A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重型机械设备制造商之一,曾面临着2个主要问题:(1)来自罗马尼亚B公司的竞争;(2)汇率浮动的欧元。在某几年内,欧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上浮了30%,这样罗马尼亚商品在中国和第三国市场上价格下降,B公司也因此获得了充分的竞争优势。欧元的稳步升值,使得A公司承受着巨大的竞争压力。该公司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罗马尼亚生产的部件和成品的对外出口。公司很多雇员在罗马尼亚的工厂工作,并且8%的资产在罗马尼亚。反观B公司,凭借着低于A公司40%的价格优势,占有了超过17%的设备销售额。在市场上,B公司则以A公司的利益损失为代价,将其市场份额由5%提高到了25%。
另外,A公司产品的一些主要市场正面临着严重的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A公司开展了一个“三步走计划”。第一步是公开要求欧元汇率下调。第二步是关闭工厂和解雇员工。雇员人数从53000名缩减到35000名,减少了40%。通过关闭9间工厂,工厂面积也减少了1/3。第三步是与欧元的坚挺和降低成本的愿望都有关系。A公司参与厂合作生产并扩大了国外生产能力。利用欧元坚挺的优势,该公司开始进行国外生产,尽管这种生产模式的改变还远没有其他公司那样明显。与此同时,许多独立的在外的分销商则以较低的价格购买A公司的国外产品,再将其进口到罗马尼亚市场,这样就抢占了A公司自己的市场。因此,A公司决定让国外生产商制造A品牌的产品,并且用国外供应商取代了罗马尼亚供应商。通过这种改变,A公司产品的国外生产上升到了25%,来自国外的零部件也于同期增长了4倍。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像A这样的跨国公司由于进行外汇结算,其生产经营受到了汇率波动的影响,然后A公司通过自身的调整和风险控制,有力地规避了外汇风险,并会对公司财务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四)案例评析
从本案可以看出,投资者在赴罗马尼亚投资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外汇风险:
1、汇率风险。汇率风险会引其经济风险,即由于汇率变化所引起的公司价值(预期未来现金流t现值)的变动程度。它包括潜在的汇率变化对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动所造成的现期和潜在的影响,以及在这些变化发生的会计期间以外对整个企业获利能力的影响。因此,汇率变化所引起的经济风险超过了交易风险和折算风险。通常经济风险产生于实际经营中发生的货币波动和价格变动。正如上述案例中,A公司在外汇中收到汇率波动,影响了公司的获利能力,使得公司面临经济风险。由此可见,汇率风险管理在公司的长期战略计划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外汇的交易风险。通常来说,跨国公司在贸易往来中,只要发生外币业务,交易双方中必有有一方会受到交易风险的影响。从案例中我们看到该公司主要的外汇风险是欧元相对于本国货币的汇率变动,但是公司没有针对欧元汇率变动进行足够的风险管理,并且忽视了交易风险的管理,所以A公司还有很大的风险管理的改进空间。例如,公司可以签订期权合约锁定“今天”的汇率,使价格接近于当前的现货价格。或者他们可以签订期权合约,设定欧元汇兑成本的上限,利用欧元汇率变动的好处。
第六章 税收法律风险
一、税收主管部门
罗马尼亚公共财政部下属的国家税务总局(ANAF)具体负责中央层面的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征收工作,各地方政府设有地方税务局。为强化税收征管,国家税务局专设了税务稽查局和纳税大户税务管理局。纳税人可通过在ANAF网站填写纳税申报表格,使用现金、汇款和信用卡等方式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二、罗马尼亚税收体系与税收缴纳方式
(一)罗马尼亚税收体系
1989年以来,罗马尼亚税收体系建设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作为国家收入的直接税、间接税和社保收入;二是税务机制;三是税务工具,包括法律和机构。罗马尼亚税收体系的主要特点为普遍性、统一性和平衡性,税收征缴遵循税收平衡、金融政策、经济政策和社会政治四项原则。2015年9月8日,罗马尼亚议会通过了2015年第227法律,即新的《税收法典》,对原法进行了120多处重要修改,涉及增值税、利润税、所得税、小微企业税等多个税种,对主要税率进行了分阶段下调,分别于2016年1月1日和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税收缴纳方式
在罗马尼亚当地签署劳动合同的雇员通常不需自己去纳税。其工资税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由雇主在支付月工资的同时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纳税。雇主每6个月需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汇报一次其每月或每季所支付的工资及相应的税额。
企业在罗马尼亚按年度缴纳所得税,但需按季度预先支付,金额为上年度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一,并按财政部公布的通胀率进行调整。支付时间为本季度结束后下个月25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为下一年的4月15日之前,法人企业需有税务咨询人士的证明。
在国外签署劳动合同的雇员,每月均需向罗马尼亚的税务机关申报其月收入及应纳的税额。应自行纳税,且在领取工资后下个月的15日前缴纳完毕。
三、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
罗马尼亚的税收体系在2003年底进行规范化。罗马尼亚,实行全国统一税收制度,采取属地税制和属人税制。
目前,罗马尼亚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第571/2003号《财税法典》(经第207/2015号法律修订)、2003年第571号《关于税收准则的法律》、2003年第92号《关于税收程序准则的政府令》、2003年第1753号《关于税收检查准则的公共财政部部令》、1991年1月16日中罗双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等。
四、罗马尼亚税收法律风险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频繁调整导致的风险
据2017年4月21号最新报道,罗马尼亚财政部正在研究对个税进行大幅调整,细节还没有公布。但有媒体报道,罗将引入“家庭税”概念,根据家庭人数将确定非税收入、某些家庭支出可以进行纳税抵扣,据称可以抵扣的支出包括家庭人身保险、车辆强制险、健身费用、电影票、图书购买费用、药费、对非盈利机构的捐赠等。而且,罗马尼亚从2016年开始,对于从事独立活动的收入,将会被强制性要求缴纳退休基金,然而,该收入的计税扣减幅度由原来的20%提高到40%。同样,具有职称资格的自然人纳税人,对于独立活动的收入除了需要缴纳16%的所得税之外,还需要缴纳5.5%的社会健康保险基金以及10.5%的退休基金。退休基金的封顶为5个月平均工资应缴纳的比例的数额。同样,从2016年开始,没有收入的纳税人需要强制性缴纳社会健康保险基金,并需要到国家税务管理局(ANAF)做一个没有收入的税收声明。
(二)企业缴税的遵从风险
由于罗马尼亚法律更新快,企业的经营行为易发生未能有效适用最新的税收政策而导致未来利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例如企业未能及时更新最新可适用税收政策系统。遵从风险的发生可能导致出现以下问题:(1)企业经过数年生产经营后,发现自己应该享受到的低税率优惠而未享受,导致多年按照高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对外提供应该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却错误交纳了增值税,导致需要补交营业税和罚款,并且需要和税务机关协调解决多交增值税问题。
(三)企业办公场所用地交税风险
2016年1月1日开始,罗马尼亚对不动产的征税大幅度提高,特别是那种将居住房屋用作办公场所的小型企业。另外,建筑物的建筑税的地方税收,在2017年也将按照不动产收入所得的原则征税,即不再区分纳税人主体的性质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主要的区分因素将在建筑物的位置,是居住用途还是商业用途。对于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将会被适用评估价值的0.08%-0.2%的建筑税,而对于商业活动用途的建筑物,将会被适用0.2%-1.3%的税率。
(四)小微企业纳税范围增加的风险
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罗马尼亚新税法的变化在于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将小微企业的营业额范围有所提高,即年营业收入在65000-100000欧元内都可以被认定为小微企业纳税,再根据所雇佣的雇员的人数适用差额税率,在1-3%之间。大体为,雇佣两个雇员以上(包括两个)适用1%的税率,雇佣1个雇员适用2%的税率,而一个雇员都没有则适用3%的税率。
(五)税收歧视或差别待遇的风险
虽然罗马尼亚一直对投资者持欢迎态度,但这并不表示投资者不会遭遇税收歧视或差别待遇。税收歧视是指一国税制对不同国籍自然人纳税人和企业纳税人,实行税收差别待遇,使得不同纳税人在相同经营条件下的税收负担不同。差别主要体现在征税率、扣除项目、优惠适用、居民身份判定等等方面。
(六)税收政策灵活性过大的风险
税收优惠政策因在投资环境诸因素中是政府在短期内所能控制和主动调整的,所以,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对税收工具的运用也成为东道国吸引国际资本尤其是直接投资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在这个以应对能源和环境危机为主题的时代,矿产、石油又是罗马尼亚的重点行业,这使得罗马尼亚政府对税收政策控制的灵活性会让赴罗投资者的税收风险不断增加,其中以资源税、环境税和暴利税的征收风险最为典型。
(七)税务负担加重的风险
中国企业到罗马尼亚进行投资,税务负担加重可能由以下几个原因导致:(1)不熟悉罗马尼亚的税务制度,导致相关的投资行为税负加重;(2)未合理规划投资架构或未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导致企业税务负担增加;(3)不善于规划合理的融资模式,导致税负增加;(4)未考虑国内税务制度的影响,导致企业税费增加。
(八)税收争议解决渠道少的风险
从我国与罗马尼亚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看,相互协商机制是解决相关税收争议的唯一方法,完全排除仲裁的适用。这使得投资者与罗马尼亚政府发生税收争议时,可选择的解决途径太少,不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五、罗马尼亚税收风险防范措施
(一)熟悉了解并利用好罗马尼亚的各项税收政策
赴罗的中国劳务人员,应遵守罗马尼亚的税收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报税纳税。熟悉罗马尼亚需纳税的税种,明确自身的收入来源,按时足额缴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税务纠纷。不要逃税漏税,做遵纪守法的公民,维护中国华人的良好形象。赴罗投资的企业应遵守罗马尼亚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照章纳税,企业应积极争取和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企业和分支机构必须要设置税务部门以及各级负责人。比如,第一,建立评估纳税风险和设计控制措施,企业要理清自己有哪些具体经营行为,哪些经营行为涉及纳税问题,这些岗位的相关责任人是谁,谁将对控制措施的实施负责等。第二,保障信息交流沟通和监控实施效果。让企业内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密切配合,检查纳税风险管理的效果,并对纳税风险管理效果进行总结。
(二)合理筹划和设立投资架构
中国投资者在罗马尼亚进行投资,需要从税务角度设计投资架构。比如在当地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如果要设立子公司,是直接投资设立、还是通过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投资设立等。企业通过合理筹划,可以有效选择税务效益最高、最适应企业未来全球发展战略的投资架构,提高海外投资的回报率,增加企业的整体价值。例如,中国投资者可采用间接投资的架构,在本就与我国有税收优惠协定的罗马尼亚设立中间控股公司,不仅可以降低股息分配的预提税税率,而且未来重组(如私募融资或公开上市)或中国投资者退出时,不必由中国企业直接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而是可以由中国企业向其他投资者转让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以达到实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目的,从而有可能避免罗马尼亚针对股权转让资本利得的预提税税负。
同时,中国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税务法律合理设计投资架构。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由于从海外投资的中国母公司属于中国“居民企业”,需要就全球收入(包括海外投资取得的股息和资本利得),缴纳 25%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规定,中国企业取得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该项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原则,抵免其中国企业所得税。在间接投资的方式下,未来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可以暂时保留在海外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中间控股公司,暂时不分配到中国母公司,并且如果在“合理商业目的” 的前提下,中国母公司可以在中间控股公司的层面上,将该股息再用于其他海外项目的投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金高效利用、递延中国税纳税义务的效果。在投资东道国所得税税率低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上述方法可以有效改善现金流、减轻税负。
(三)合理筹划融资架构
中国投资者可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融资架构,以高效率、低成本的方式将资金注入罗马尼亚的被投资企业,这对于项目的正常运作和提高投资回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若中国投资者采用直接融资方式,由中国母公司直接向罗马尼亚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按照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独立交易原则,中国母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利率,就该笔借款向罗马尼亚被投资企业收取利息。但是,罗马尼亚通常会对跨境的利息支付征收预提所得税。虽然中罗两国有签订税收协定,但是签订的税收协定没有将利息支付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限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该借款利息就可能须在罗马尼亚缴纳较高的预提所得税。如果采用间接融资方式,即中国母公司通过第三国(地)的子公司,间接向罗马尼亚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可在一定程度上节约税负,提高资金运作的灵活性。
(四)申请相互协商程序
我国企业和个人在罗马尼亚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遭遇税收歧视、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此向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省级税务机关提请相互协商。但是,投资者在申请相互协商程序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相互协商作为在国内法律救济手段之外解决税收争议的补充渠道,有几个方面问题较为特殊:一是是否存在国内救济手段不是相互协商的启动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应自行采取相应对策保障自己在罗马尼亚国内的救济权益;二是对于已启动该程序的案件,申请人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请了解进展情况,同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合法、完整和准确的案件资料;三是在相互协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也可以拒绝接受相互协商结果,但申请人不得就相同或类似事项再次提出相互协商申请。
六、罗马尼亚税收风险案例评析
(一)案例1:A铝土矿公司诉罗马尼亚政府案
在“A铝土矿公司诉罗马尼亚案”中,罗马尼亚政府曾在投资协议中对投资者A铝土矿公司作出“不增税”的承诺。但是,后来罗马尼亚提高了征税率,加重了A铝土矿公司的税负,双方发生争议。
该案仲裁庭认为,税收问题是投资协议中的关键因素,东道国的立法违反了协议,这种争议直接产生于投资,因此,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对此案有管辖权。ICSID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无疑表明国际投资税收争议具有可仲裁性。
(二)案例评析
从本案例可知,关于投资协议中的税收问题,若双方发生争议,投资者可以向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提请仲裁,ICSID对此类案件具有管辖权,这打破了中罗双边税收协定中关于税收争议解决方式的单一性。
(三)案例2:B公司诉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案
在“B公司诉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案”中,B公司与罗马尼亚政府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协议规定B公司可以在罗马尼亚境内建造并经营铝矿厂,其中投资协议规定了一项税收稳定条款,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罗马尼亚政府有义务为B公司提供相对固定的税率优惠。然而,随着投资协议的履行,出现了缔约时很难预计的新情况——罗马尼亚成立了新政府,新政府随后又实施了与投资协议规定的稳定税率优惠不相符的措施,其中包括开征生产税。按照这项新税收的要求,B公司根据投资协议所取得的权利实际上被剥夺了。B公司认为牙买加政府加征生产税的行为违反了投资协议,构成征收,遂将罗马尼亚政府诉诸ICSID。该案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由于在罗马尼亚政府与B公司之间存在一个包含税收稳定条款的投资协议,新成立的罗马尼亚政府实施的开征生产税的措施构成对税收稳定条款的违反,侵害了B公司的条约利益,导致其丧失对一些财产的有效控制和使用,罗马尼亚政府的行为构成征收。
(四)案例评析
从上述案例来看,税收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投资协议有关的税收风险。在国际投资实践中,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通常会直接订立投资协议,其中通常包含有关东道国在投资存续期间保证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府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的条款,又称稳定条款。然而,在投资协议的履行中,东道国往往会违反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使稳定条款不再稳定,从而引发争端。
2、与征收有关的税收风险:对于税收与征收的关系,虽然国际社会一般认为税收措施不会被认为构成征收,但也认为过度或武断的税收可能构成间接征收。这也使得在早期的国际投资税收争议中,投资者多以间接征收为由向ICSID就相关争议税收提出请求。但是,近年来,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如2004年《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附件二明确规定:“除非极少数情形,缔约一方旨在保护正当的社会公共福利目标,如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的非歧视性行为不构成间接征收”。这使得间接征收规则基本上难以为投资者提供保护,投资者继而转向寻求公平与公正待遇原则保护。
3、与投资者待遇有关的税收风险。一般而言,国际投资协定赋予投资者三种待遇,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公平与公正待遇。相比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而易被投资者用来作为索赔的依据。
4、资源税、环境税以及暴利税等税收风险。对于跨国能源投资企业而言,资源税、环境税以及暴利税等税收风险更具时代特征,一方面虽然国内企业也会面临这些税收风险,但东道国往往考虑到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和国内民众的情绪,会给予国内企业各种形式的补贴,而外国投资者无法享受这种补贴。如此一来,投资者的利益无疑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在环境问题成为全球问题的背景下,国际投资协定将环境问题纳入其中并通过例外条款在增加投资者环境保护义务的同时,也确立了东道国的环境主权,投资者利益面临着来自东道国环境主权下的风险。在这种情势之下,一旦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出现因资源税、环境税、暴利税等税收措施引起的税收争议,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必将面临投资自由化与国家税收主权和环境主权的博弈。
第七章 土地法律风险
一、土地主管部门
罗马尼亚国家农业部、地方农业及土地规划主管部门是罗马尼亚的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土地法》第七章第94、95条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权做了规定:一公顷以下的农用土地改变用途由县(即省级)农业及土地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一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农用土地改变用途由国家农业部审批;一百公顷以上的农用土地改变用途由罗马尼亚政府审批。相应的,林业土地改变用途由对应级别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罗马尼亚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2011年10月1日生效的新罗马尼亚《民法典》(第71/2011号法规定了新民法典的实施)、1991年第18号《土地法》(第18/1991号法)、1991年第36号《农业公司和农业生产协会法》(第36/1991号法)、2014年第17号《关于规范市区和村镇外农业用地买卖措施的法律》(第17/2014号法)、1994年《土地征用法》 、1995年《关于建筑质量的修正法案》(第10/1995号法)、1995年《关于转让国有财产的住房的法律制度》(第112/1995号法)、1996年《关于地籍工作和不动产公示制度修正案》(第7/1996号法)、第18/1991号法和第169/1997号法和第1/2000号法《关于恢复农林用地的财产权的规定》、2001年修订的《不动产法律制度》( 第10/2001号法)、2001年修订和补充《关于领土规划和分区的规定》(第350/2001号法)、2008年新《森林法》(第46/2008号法)、2003年第571号《财政法典》 、《闲置土地法》、2014年规定了《关于调节位于聚居地额外穆罗斯的农业土地买卖的几种方式》(第17/2014号法)、2005年出台的《关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和外国法人实体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获取的相关规定》(第312/2005号法)。
三、罗马尼亚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罗马尼亚在法律上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地位
罗马尼亚1991年颁布的(第18号)《土地法》和(第36号)《农业公司和农业生产协会法》的法律,旨在推动农业私有化进程,在法律上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地位。《土地法》主要有以下内容:解散原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所属土地分配给社员,已故社员的继承人可作为私产继承;私有土地可买卖;土地所有者必须保证耕种土地;土地挪为他用须经批准。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罗马尼亚已基本完成土地市场的私有化,建立起了市场化的土地市场交易和流转体制。
罗马尼亚保护土地私有产权,不得随意征用土地。根据罗马尼亚宪法的规定,除非依照法律规定,为了公用事业需要,并事先予以公正的补偿,否则不得征用个人私有财产。罗马尼亚1994年出台了《征用法》,就征用私有财产的程序及补偿进一步做了详细规定。
罗马尼亚允许土地自由流通。《土地法》第五章第66条规定,私有土地可在遵守本法规定的条件下,按照民事法律规定的任何方式获得及处置。同时,罗马尼亚对土地开发有严格规定,农用土地所有者必须保证耕种土地、保护土壤;农用土地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外国人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根据罗马尼亚《宪法》第44条的规定,在互惠的基础上,根据罗马尼亚国内法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在遵守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和其他国际条约所产生的条件下,允许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罗马尼亚拥有土地。
根据第312/2005号法,对于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和法律实体,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后,他们可以与罗马尼亚公民和法律实体在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获得罗马尼亚的土地。但是,该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外国人获得土地能力的不同阶段,具体如下:(一)罗马尼亚加入欧盟五年后,非居民收购土地可用于住宅用地或设立二级总部;(二)罗马尼亚加入欧盟7年后,可以收购土地用作农地、森林和林地的用途(农民作为商业实体的除外)。
罗马尼亚宪法规定的获取土地的限制同样也适用于居住在罗马尼亚的外国人,因为在罗马尼亚拥有土地的先决条件之一是拥有罗马尼亚公民身份。但具有双重国籍的罗马尼亚公民,以及重新获得罗马尼亚公民身份的人不属于这种限制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限制只涉及到土地。外国人可以拥有自己的建筑物,但只能在建筑物所在的土地上享有“地役权”。“地役权” 权利使其所有者能够在另一人拥有的土地上维护和建立建筑物。“地役权”权利可长达99年的时间甚至更长。此外,外国公民可以持有罗马尼亚境内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限制不适用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通过合法继承在罗马尼亚拥有土地的可能。
因此,截至2012年1月,欧盟成员国公民和法人实体可以在罗马尼亚获得土地,但这仅限于公民建立住所所需以及设立法人实体的二级总部的情况下。此外,截至2014年1月,欧盟成员国公民法人可以获得农地,林地和林地。然而,如果土地出售,农业承租人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出售土地被通知承租人之日起30天内行使。另外,依照第17/2014号法的规定,如果土地属于额外土地,那么土地的共同所有者、农业承租人、相邻权人和罗马尼亚政府等机构也可以享受优先购买权,必须在相关市政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0天。另外,外国人在罗马尼亚设立的协会和基金会也可以拥有土地。
(三)外资企业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2012年以前,只有罗马尼亚本国居民和企业才能购买本国土地。自2012年起,罗马尼亚才同意欧盟国家的公民及依据欧盟法律注册的法人购买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场所的土地。欧盟以外国家的公民虽可依据国际条约和对等原则在罗马尼亚购买土地,但购买条件亚于欧盟国家公民和罗马尼亚本国公民。我国公民或企业如需在罗马尼亚购买土地,最便捷的方式是在罗马尼亚注册为罗马尼亚法人。
根据在2007年罗马尼亚加入欧盟时生效的第312/2005号法的规定,从2012年1月开始,没有罗马尼亚国籍的法人但总部设在欧盟境内的,可以按照与罗马尼亚公民和法人相同的条件和条件,在罗马尼亚建立可以获得土地。对于在欧盟以外的国家设立的法人,可以根据内部法规规定的条件,在互惠的基础上可以收购罗马尼亚的土地。需要注意的是,对土地购买的限制并不影响外国法人获得建筑物权利的能力。
2014年,罗出台了2014年第17号《关于规范市区和村镇外农业用地买卖措施的法律》。法律规定,可在罗购买农地的包括:罗公民;欧盟成员国公民;欧洲经济区协定签约国(包括挪威、列支敦士登、冰岛)和瑞士公民;在罗、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国家和瑞士居住的无国籍人员;在罗注册的法人;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和瑞士法人。第三国公民或在第三国居住的无国籍人员以及第三国法人可根据国际协定基于对等原则获得罗农用地所有权。在出售土地时,共同所有人、租户、邻居和罗国家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违反该项规定,将判定交易无效并对出售人处以5-10万列伊的罚款。30公顷以下的土地交易由地方农业部门审批,30公顷以上的交易需由农业和乡村发展部批准。距离国界线和黑海30公里以及距特殊设施2400米以内的土地买卖需经国防部批准。
四、罗马尼亚土地法律风险分析
(一)土地权属不明的风险
罗马尼亚以前有大量的不动产没有进行正式登记或者登记信息不准确不真实的情况,也就导致了大量因土地权属不明所产生的权属争议纠纷。在上个世纪90年代,罗马尼亚的土地分配问题混乱,时常发生现业主与前业主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出现了大量土地归还的诉讼结果,并且罗马尼亚法律对此的调整效果并不明显。例如,罗马尼亚的第112/1995号法《关于住房用地的规定》是将1989年12月22日前建筑的房屋收为国有,而该法律引发了国家与前业主或租户之间的许多诉讼案件。后来,第10/2001号法又规定了对所有国有不动产和土地或建筑物采取单一归还程序。所以,对于不动产未登记或者登记有问题的,很容易发生权属争议,无法保证土地投资的安全性。
(二)土地税收风险
关于土地买卖的税收,罗马尼亚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税种和税率,而且罗马尼亚不动产管理机构诸多、办事效率普遍不高、土地管理机关评估土地税费的价格和收取税费的比例波动大、政府机关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针对外国公司购买土地的投资行为,往往会收取过高的税费,会增加投资者的买地成本。
(三)土地使用的征收风险
罗马尼亚法律虽然规定“非公共用途不得征收征用个人所有土地”,但是在矿业法等其他法律中,又赋予了政府过大的征收权利。另外,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支付时间很长,土地使用分配委员会也没有有效发挥其土地纠纷解决的职能。但是,从罗马尼亚土地征收实践来看,主要是征收农村土地,对于有土地权证的城市土地来说,面临的征收风险并不大。
(四)主体资格风险
罗马尼亚法律规定,非居民不能在当地持有土地,外国法人/自然人在罗马尼亚不能直接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如要购买土地,则需要通过当地注册的公司来持有。没有在罗马尼亚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在购买土地时有可能存在身份和主体不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风险。
(五)罗马尼亚农用土地碎片化和分化程度严重
罗马尼亚是欧洲农业土地面积碎片化和两极分化程度最为严重的国家,一方面285万小规模家庭农户耕种着500万公顷的平均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土地,另一方面2万大型农场则拥有640万公顷平均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土地,面积在2-50公顷之间的中型农场发展严重滞后,明显落后于波兰和捷克等其他国家,平均面积甚至仅和塞浦路斯相当,而塞浦路斯的国土面积比罗马尼亚小很多。农业土地面积的碎片化和两极分化导致罗马尼亚农业投资不足,技术落后,难以实现规模效应。目前,罗马尼亚主要谷物每公顷平均生产率仅为欧洲平均水平的一半。因此,基于罗马尼亚农用土地的现状,赴罗马尼亚投资农业的个人或企业应慎重考虑。
(六)土地购买难度大
根据罗马尼亚相关法律规定,欧盟内居民可以以个人名义买卖土地,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国居民只能以法人名义购买土地。土地性质分为农业和商住两个性质,可以自由转换,但必须实现拿设计方案报批之后才能转换。
(七)农用土地交易难度加大
在外国人购买越来越多罗马尼亚农用土地的背景下,罗马尼亚农业部拟采取更为严苛的法律措施予以限制。相关机构的研究显示,目前外国人拥有的罗马尼亚可耕地面积占总数的70%,欧盟的统计显示该比例为40%,但罗马尼亚农业部的统计仅为上述数据的四分之一。 自2014年1月1日起,罗马尼亚完全放开农用地市场后,罗马尼亚本国农场主一直抱怨其无法和外国的企业进行竞争,因为他们可以从国外获得成本更为低廉的贷款。据2016年11月8日新闻报道,罗农业部拟仿效匈牙利的做法,修改关于农用土地销售的法律,内容包括:外国自然人可购买的土地面积上限为150公顷,但公司可购买的土地面积上限可增加10倍;土地购买者必须在农业领域拥有至少5年的从业经验等。
五、罗马尼亚土地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明确土地所有权
根据调研统计,罗马尼亚存量住房中,11.2%为1946年前建造,59.1%为1945-1980年间建造,19%为1980-2000年间建造,只有8%为2001-2011年间建造。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赴罗投资者对于在购买1950年以前建造的住房或其他建筑物时,必须彻底分析和调查以前的不动产所有权制度,以避免与前业主的诉讼风险。
(二)密切关注罗马尼亚有关部门的土地政策
虽然罗马尼亚农业部拟限制外国人购买农业土地的条件,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协调冲突,该计划一直推迟未正式颁布。如罗农业部计划对土地购买面积进行限制,最初将面积上限定为50公顷。在经过讨论后,将自然人购买土地面积的上限定为50公顷,法人购买面积的上限为1200公顷,这同匈牙利的规定一致。如果购买者是饲料生产商,上限可放宽至1500公顷。但罗农业生产商联盟提出将上限定为2000公顷,农业部无法与其达成一致。因此,赴罗投资者在对于农业部和生产商联盟关于农业用地这一块的政策上应予以密切关注,随时了解情况,以避免投资决策上的失误。
(三)注意土地集约化程度
罗马尼亚的土地价格远低于德国、英国等国家。因此,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来罗马尼亚购买土地。2012年,罗马尼亚每公顷土地售价为6461美元,为德国的三分之一、英国的四分之一。在罗马尼亚购买土地的唯一问题是单块土地面积较小,分散性大,集约化程度不高,平均每块土地面积为3.4公顷,而在德国和法国,这一数字分别为14.2公顷和53.9公顷。如欲在罗马尼亚购买5000公顷土地,则需与500-1000家农户协商。因此,如投资者需要密集且大面积的土地,罗马尼亚并非最好的购买土地的选择。在罗马尼亚购买土地的时候,应充分了解土地的密集程度和分散性。但罗马尼亚土地成本较低,房地产行业是值得考虑投资的一个行业。
(四)可考虑租赁农业用地
自2006年1月开始,租赁农业用地的手续大大简化,只需要准备与农业专业组织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协定,就可以取得农用地的租赁权。罗马尼亚人由罗农业部审核,外国人由来源国审核。租赁者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并有义务说明在农业领域的经营行为和目标。目前,在罗马尼亚无论购买或租用农用土地都相对比较便宜,土地肥沃,市场需求看好,特别是欧盟市场的需求很大,建议国内有关企业想要在罗马尼亚进行农业投资的,可以前去考察尝试。
(五)土地交易时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把关
不动产交易中的专业服务机构,广义上是指寻找适合买方需求的不动产中介机构、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的专业机构、完成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的专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因为罗马尼亚土地登记的局面混乱,建议中国企业聘请当地优秀的律师事务所。
(六)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维权
作为外国投资者,中资企业可以从外商投资的角度来保护我们土地上的利益。罗马尼亚在国家征收方面对外商投资实行特殊保护,投资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补偿金额。另外,罗马尼亚与中国也有保护投资者的双边协定,通过共同加入的国际条约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
(七)通过合同约定降低税费成本
为了降低交易的成本和费用,建议买卖双方签订合同送到土地局去登记备案。在签订土地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将卖方支付的资本利得税和卖方应尽的所得税义务写清楚,并要求在支付尾款中扣除该费用。
六、罗马尼亚土地法律风险案例评析
(一)案例:土地转让纠纷
原告甲与被告乙达成一项原告将其土地转让给被告的口头协议。协议约定了被告分期付款的方式。该协议达成后,原告向被告开出了一张地产契据,被告则开给原告一张未经担保的本票,其记载的金额为该不动产的价格。被告依该本票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款项,但以后再没有付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契据并排除对其所有权的妨害。本案涉及撤销契据方面的问题,罗马尼亚民法允许因未支付对价而解除合同。然而,法官认为该原则不能适用于本案。而具体到本案,法官从以下问题分析:(1)从先例来看,撤销契据是衡平法院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才行使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该行使。(2)从理论上看,支持本案判决的原理是,对所有权的担保应给予确认的政策。因未支付对价而撤销契据则把一种绝对财产权转变成了可撤销的财产权。综上所述,法院在甲与乙的争论中,最终做出了不支持原告的结论。
(二)案例评析
从本案可知,投资者在罗马尼亚买卖土地的过程中,应注意如下法律风险:
1、判例风险。本案中,而罗马尼亚虽然是民法法系国家,但罗马尼亚为了加入欧盟,对法律制度作了很大的改动,在法律适用上既按照本国法律法规判决也会遵从欧洲法院的判例,因此,法官在判决时可能会遵从先例,法官认为撤销契据是衡平法院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才行使的一种权利,在本案中法官并未行使这种撤销权,最终原告败诉。因此,本案中的所涉及到的判例法风险,投资者需要注意。
2、土地买卖合同风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仅作了口头协定转让土地。而根据实务经验,建议赴罗投资者若在罗马尼亚进行土地交易,一定要有书面合同,且合同的约定不得违法罗马尼亚强制性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章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一、劳动主管部门
罗马尼亚劳动、家庭、社会保障和老龄人口部下属的劳动监察局对劳动关系、工作安全和健康等领域进行监督。
二、与劳动用工的相关法律法规
罗马尼亚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014年第123号《劳动法》、2011年新《民法典》(第71/2011号法)、2003年《工会法》(第54/2003号法)、《关于工人强制养老金的规定》(第411/2004号法)、《关于工人自愿退休的规定》(第204/2006号法)、《关于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规定》(第319/2006号法)、《关于保护工人免受在工作中接触石棉的风险的政府决定》(第1875/2005号决定)、《关于员工暴露于噪音风险的最低安全性和健康要求的决定》(第493/2006号决定)、《关于在船上为工人提供医疗协助的安全与健康方面的最低要求》(第1007/2006号决定)、《关于使用带显示屏的设备的最低安全卫生和健康要求的决定》(第1028/2006号决定)、《关于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个人防护装备使用的最低健康和安全要求的决定》(第1048/2006号决定)、《关于手工处理工作特别是对于背部受伤的工人负荷的最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决定》(第1051/2006号决定)、《关于改善潜在危险的爆炸性环境下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的最低要求的决定》(第1058/2006号决定)、《关于工作场所的最低安全卫生要求的决定》(第1091/2006号决定)、《关于保护工人免受有关在工作中接触生物制剂的风险的决定》(第1092/2006号决定)、《关于工人在渔船上工作的最低安全性和健康要求》(第1135/2006号决定)、《关于为工作人员使用工作设备确定最低安全卫生要求的决定》(第1146/2006号决定)、《关于保护工人从事与化学药剂风险有关的工作健康和安全的最低要求的决定》(第1218/2006号决定)、《关于在工作中提供安全和/或健康标志的最低要求的决定》(第971/2006号决定)、《关于改善地表和地下矿产开采行业工人安全和健康保护的最低要求的决定》(第1049/2006号决定)、《关于在工作中安全与健康领域的一些规范行为的修改决定》(第601/2007号决定)。
三、《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时间
法定正常工作时间每周40个小时,5个工作日,平均每天8小时,包括加班时间在内每周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超过48小时,但在4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参考期内,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加班应在随后60天内以带薪假或加班费的形式补偿,加班费标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75%。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在随后30日补休或按正常工资的一倍发放加班费。18岁以下未成年人每周工作时间为30个小时,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18岁以上员工每年的休假天数为最少20个工作日。
(二)集体劳动合同
如雇主雇用人员超过21人,必须签署集体劳动合同,如员工在21人以下,只需进行集体合同谈判,可以不签署集体劳动合同。雇主必须与雇员以书面形式签署有期限或无期限的个人劳动合同,语言为罗语,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低于集体劳动合同确定的职工权利。
(三)试用期
雇主可设定试用期,一般岗位不超过90天,管理岗位不超过120天;雇主有权设定员工个人绩效目标,但应告知员工评估标准。
(四)工资水平
工资由基础工资、津贴、奖金和其他补贴组成,具体由劳资双方通过集体和个人劳动合同谈判确定。雇主必须优先保证职工工资的发放。目前罗马尼亚最低工资为每月1050列伊(约合236欧元),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调高至1250列伊(约合281欧元)。根据维也纳国际经济学院的统计数据,2014年,罗马尼亚的平均毛工资为2328列伊(约合513欧元),低于塞尔维亚的524欧元,仅高于保加利亚(423欧元)。据罗国家统计局的数字,2014年,雇主每月为员工的平均支出为每月2988列伊(约合658欧元)。
(五)社会保险费率
2014年,罗马尼亚议会通过第123号法律,对税法中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了调整,将雇主需为员工缴纳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有关规定从2014年10月实施。罗马尼亚雇主需为员工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根据工作环境不同分为三档:正常情况为15.8%;特别情况为20.8%;特殊和其他情况为25.8%。其他保险费率分别为:医疗保险(5.2%)、失业保险(0.5%)、医疗保险假期和津贴(0.85%)、工资保证金(0.25%)、工商和职业病保险(0.15-0.85%)以及残障基金。社会保险雇员自己需缴纳的比例为10.5%。自2013年起,35岁以下的员工必须向私营养老保险体系进行注册,其自行缴纳的10.5%的社会养老保险中,必须将一定比例的保险交给私营养老保险金管理,目前该比例已提高至5.1%。
(六)劳动假期
罗马尼亚法律规定的带薪休假最短为20个工作日,不同行业或公司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带薪休假可能更长。最短时间的带薪年假不得以津贴代替,除非雇佣关系已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休假权按照员工每年在同一企业工作的时间进行计算。除了带薪年假,雇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以享有带薪假或无薪假。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雇主必须遵守的几个休假。以下日期为根据法律规定宣布的公众假期:1月1日和2日;复活节第一天和第二天;5月1日;圣灵降临节第一天和第二天;8月15日;11月30日;12月1日;以及圣诞节第一天和第二天。罗马尼亚法律还规定了雇员病假或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津贴。根据法律规定,自病假第一天开始,雇员每个日历年享有不超过183天的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津贴。如果是某些疾病可以享有更长的带薪假,如心脏病、肺结核和艾滋病等。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能在特定和限制情况下才能终止劳动合同,而且必须满足程序要求。罗马尼亚法律规定的解雇主要分为非雇员原因的解雇(即重组、裁员)和雇员原因造成的解雇。如果经济或运营原因使雇主无法保持岗位数量,可以执行非雇员原因的解雇。表现不佳或纪律原因造成的解雇是最常见的雇员原因造成的解雇。在两种情况下,必须遵照特定的程序。雇主若不遵守这些程序可能造成在法庭上撤销解雇行为。如果雇主不能证明解雇的原因是真实的,而且在《劳动法》允许雇主进行解雇的分类范围内,同样的处罚应适用。雇主解除劳动合同有义务提前20天通知,但是解除是由于纪律原因,或雇员已被捕超过30天的除外。
(八)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可能涉及雇员的集体或个人权利。以下情况下可能发生集体劳动争议:1.雇主拒绝继续集体劳动合同的协商,但尚未签订此协议或现有协议已期满;2.雇主拒绝接受雇员的要求;3.双方在完成集体协商的截至期限之前未能达成协议。
集体劳动争议可能以罢工告终。但只要单位层面的集体劳动合同有效,罢工就是违法的。从原则上来说,罢工只能旨在保护雇员的职业、经济和社会利益,不能有政治目标。在罢工过程中,严格禁止雇佣雇员替代罢工的雇员或解雇罢工的雇员。与其他法律体系不同,罗马尼亚劳动法不认为“闭厂停业”是解决罢工的措施。雇主违反法律或适用的集体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雇员权利时随时会发生个人劳动争议,个人劳动争议直接由法院进行解决。
(九)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鉴于要求的特定对象,法律规定了相关的时间限制:1.有关个人劳动合同执行、中止或终止的诉求,自雇员知道有关劳动关系处理措施之日45日内可以向法庭提出;2.有关支付任何补偿的诉求,雇员有权在该补偿应当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出;3.撤销个人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合同的诉求,在协议存续期间均可提出。
四、中国劳务人员在罗马尼亚工作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劳动用工政策风险
2008年金融危机后,罗马尼亚失业率上升,政府减少外籍劳务配额。虽然目前经济复苏使得罗马尼亚对外籍劳务的需求有所增加,但外国人近期赴罗马尼亚务工仍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申请工作许可获准的难度较大,办理时间较长。罗马尼亚首都布加勒斯特华人聚集的红龙市场近年来频繁遭遇罗有关部门的税务大检查,经常有店铺被查封、货物被没收的情况,华商与市场管理方尼罗集团也曾发生过商业纠纷。所以,中国劳务人员在罗马尼亚工作,应当关注罗马尼亚劳动用工政策风险。
(二)罗马尼亚对外籍劳务需求不高
鉴于2000-2010年间,中国在罗马尼亚务工人员出现的大量劳务纠纷和生命财产损失,同时考虑到罗马尼亚建筑业需求下降的情况,两国政府暂停了在劳务输出方面的合作。目前,我国仍不能向罗马尼亚大规模地派遣工人。
(三)劳动时间过长的风险
根据调研数据显示,将近65%的罗马尼亚员工的工作时间都超过法定时间,平均一周超时工作6.2个小时,但大部分受访者都表示对工作地点和工作生活的平衡关系表示满意;39%的受访者表示他们缺乏按时完成工作的能力;42%的受访者表示,开会、报告等活动影响了他们的主要工作。调查也显示,员工在加班时会更有效率,39%的人会处理邮件,41%的会检查完成的工作或今后的工作,38%的人会看一些提高业务能力的材料。37%的受访者表示在工作时间他们经常会和同事聊天进行办公室交际,这也是他们需要加班完成工作的原因。该项调查对18-60岁的100名员工进行问卷,大部分工作于私营部门,属于公司管理中层。因此,赴罗工作的劳务人员需明确这一点。
(四)工资落差大
赴罗的中国劳务人员需要注意,招工时中介公司承诺的工资与中国工人在罗马尼亚实际得到的工资存在巨大的差距。招工广告与劳动合同还有实际拿到手的报酬都是不一样的,工人实际到手的报酬会与中国劳务中介公司广告上的差距很大。经调查发现,在罗工作的每个工人都有过被克扣工资的经历,通常会被克扣10%-40%左右。老板克扣工人工资的惯用理由是员工工作不够努力,但是经过罗马尼亚官方调查,这一理由纯属企业克扣员工工资而使用的借口。经验表明,即使工人天天加班,也难以拿到全额报酬。
(五)劳动环境和生活水平低下
经过 BNS 的调查,在罗马尼亚首都和拉兹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人员工宿舍环境恶劣。工人通常被安置在曾被用作猪圈或牛棚、破烂老旧的宿舍里。所以,罗马尼亚的劳动环境和生活水平是很低下的。
(六)签证延期难
在罗马尼亚,一半以上的中国工人面临签证问题。工人很难获得居留证,这样就没有合法的居留权。据调查,2/3的工人说,雇主利用签证延期问题强迫他们签订新的合同。而没有合法的居留权,工人面对的将是被遣送回国的风险。
五、中国企业在罗马尼亚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企业不熟悉本地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的风险
赴罗投资企业如果没有未充分学习罗马尼亚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建立适合罗马尼亚国情及法律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那么很容易导致劳资纠纷的频繁发生,这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例如在罗马尼亚投资矿产开发行业,投资开采矿场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相当多,一不小心就容易陷入劳动法或矿业法的法律纠纷,往往导致矿场开采进度被推延,甚至阶段性停产。
(二)企业未协调好与劳动监察部门关系的风险
如果未协调好企业与罗马尼亚政府或劳动监察部门的关系,由此导致企业生产受到阻碍,或者因违反劳动管理规定而遭受严重的行政处罚。
(三)企业未协调好与工会的关系的风险
罗马尼亚工会具备较大的影响力,能够通过组织罢工、与政府谈判等形式对政府的经济政策施加一定影响。如果企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会导致企业劳资关系不稳定且纠纷频发,严重阻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员工录用未谨慎审核导致的用工风险
赴罗投资企业在录用罗马尼亚劳务人员时,劳动者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劳动者是否以欺诈方式入职、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潜在的疾病或者职业病等等,都是企业可能会面临的风险。比如,罗马尼亚劳动法规定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企业招用这样的职工,不但不能享受劳动力价值,相反还要额外支付病假工资。如果招聘来的员工存在职业病的话,现在单位将面临承担该职工治疗职业病和工伤待遇等费用的风险。
(五)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许多投资企业错误地认为,所谓试用期的存在就是让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来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届满,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则可以当然地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感到满意,则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罗马尼亚《劳动法》明确规定了,非管理岗位员工的试用期不能超过90天,管理岗位的员工的试用期为120天。还有,实践中,许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可能会忽略劳动合同是否到期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企业若继续雇佣劳动者,却未及时与该员工重新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违反罗马尼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的,有可能导致企业的用工损失。
(六)员工“不辞而别”的风险
在企业用工过程中,存在劳动者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又未与企业协商一致或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劳动合同或拒绝到岗工作的情形。员工的此种行为会使得双方劳动关系陷入不确定性状态,可能是旷工,也可能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在法律上又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擅自离职,如果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员工诉诸法律途径主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大多数企业会面临败诉的尴尬境地。
(七)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
罗马尼亚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规定了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赴罗投资的企业不为员工缴纳保险,则存在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起诉公司,公司会面临败诉。或者,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员工不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是社会保险费已计算在工资中直接支付了员工,或由员工出具了自愿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声明,此类约定都是无效的。即使是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也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八)劳动用工机制不健全的风险
赴罗投资的企业如果未建立相关的劳动用工协调与预警机制,当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只能被动应对。并且,如果赴罗投资企业缺乏对国内外派员工有效的管理制度,容易在本地造成各种法律纠纷。
(九)企业不遵守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标准的风险
投资企业在罗马尼亚劳动用工,不仅要遵守罗马尼亚当地的劳动法律,也要遵守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标准,并且要有社会责任感,如果企业未能遵守,会致使企业与本地雇员关系紧张,不利于企业长久发展。
六、中国企业在罗马尼亚劳动用工的限制
(一)裁员的限制
根据罗马尼亚《劳工法典》的规定,需要裁员人数满足一定的数量,才被允许进行集体裁员。并且企业在进行集体裁员之前,必须要事先告知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裁员事宜,并要事先提出避免集体裁员的方案以及减轻集体裁员后果的适当措施(如转行支持培训和再就业培训),这些方案和措施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协商同意。另外,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管理部门集体裁员的计划以及执行集体裁员过程中的各项协商程序以及协商结果。
(二)集体劳动合同的限制
罗马尼亚《劳工法典》规定员工超过21人的企业应当进行集体协商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较低层面的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不能低于适用的更高层面的集体劳动合同所列的权利。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罗马尼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论任何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当提前20天通知,仅有两种情况除外,即因为员工违纪的原因用人单位已经将其开除,或员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超过30天。因此,单位不可以随便解除员工,在罗马尼亚解除劳动合同多以纪律或者工作态度为理由,但这个理由并属于法定解除理由。
(四)劳动者节假日过多的限制
罗马尼亚工人的节假日较多,而且罗马尼亚《劳动法》规定,年假的期限不受员工的病假、产假、高龄产假或者育儿假的影响,上述假期按照发生的实际工作日额外计算。并且,法律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假日加班,除了在30日内必须安排倒休外,还需要另行支付不少于平常工资1倍的节日工作补贴。而员工的节假日过多,对企业来说会加大经营成本。
七、罗马尼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中国投资企业可采取的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措施
中国投资者赴罗马尼亚投资设立公司的,在劳动用工方面可以采取如下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严格遵守罗马尼亚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国投资者去往罗马尼亚设立公司的,作为雇主,应当积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熟悉当地劳动用工方面的关于雇佣、解聘、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尽量从制度和操作层面规避违反用工当地劳动法律法规的风险。
2、企业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应依法与员工签订雇佣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费用保险。解除聘用合同时,应按照规定提前通知员工,并支付解聘补偿金。根据企业劳动用工性质的不同,选择不同的用工方式,尽量节省劳资成本。
3、重视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中国投资企业必须要注意罗马尼亚当地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并且无特殊情形尽量不要求工人加班。即使有加班也要支付合理的加班费用。在罗马尼亚的法定节假日,让员工享受节假日乐趣,积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完善员工福利制度建设。
4、维护好与工会之间的关系
企业内部建立民主选举的工会,与工会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着重维护与工会之间的关系。中国投资者想要妥善处理与工会的关系,不仅要了解投资当地相关的法律规定,还要了解工会的权利及作用,了解当地企业的一些通行做法,如何与工会进行谈判等;加强与当地工会沟通联系, 依法妥善处理企业与工会的关系,保证企业顺利健康发展。
5、采用有效适当的方式解决劳务纠纷
例如,在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员工最极端的表现可能是罢工。在罢工过程中,严格禁止雇佣其他人员替代罢工的员工或解雇罢工的员工。与其他法律体系不同,罗马尼亚劳动法不允许用“闭厂停业”来对付罢工。
6、密切与当地居民的关系
中国投资者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自身的发展计划,适应当地经济发展。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保护环境;聘用当地人员参与企业管理,并保护其各项合法权益;积极为附近居民创造就业机会,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要建立和谐的企业文化,邀请当地人参与企业管理;在与当地居民交往时,要礼貌大度,树立企业和员工良好形象,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
7、有效利用媒体舆论的力量
在罗马尼亚雇佣员工时,中国投资者还要学会与媒体打交道,使其为企业发展发挥良好的作用。如企业可组织媒体到企业参观采访,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对企业进行正面宣传,与媒体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当发生重大劳动冲突事件或涉及社会敏感问题时,不要拒绝媒体,而是要做好预案,通过媒体与大众交流,充分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
8、企业可优先聘用当地劳工
企业应当注重实现人才本地化,可聘用当地人员参与企业管理,增加当地就业,促进企业发展,并借助他们向当地居民传递中国文化。比如,华为罗马尼亚公司超过七成是当地员工。但同时应该注意,企业应当对本地雇员执行与国内雇员相对等的人事政策,不能因其从事的岗位不同(如非管理非技术类岗位)而区别对待或执行歧视政策。
9、尊重当地的风俗人文习惯
企业应当尊重当地的社会风俗和人文习惯,尤其是要尊重当地劳工的宗教信仰。注意融合国内外文化,企业可组织举办系列活动,促进中国员工与当地劳工的沟通,创造和谐的劳资关系氛围。
10、协调好企业与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中国投资者注意协调好企业与投资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的关系,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违反相关规定而遭受处罚。
11、建立劳资纠纷协调与预警机制
企业应建立较为完备的劳资纠纷协调机制与预警机制。其一,对于本地雇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给予适当奖励。其二,企业要定期和当地员工代表进行沟通交流,了解生产中发现的问题,关心本地员工的工作与生活。第三,企业应该充分重视员工提出的问题,并进行记录,同时给出整改承诺,在时限内解决不了的,告知员工无法解决的原因。
12、设立国内外派员工以及劳务输出人员审查、培训、考核制度
企业应设立国内外派员工以及劳务输出人员审查、培训、考核制度。外派人员以及相应的劳务输出人员在出国前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以便让这些人员对投资当地国情有初步的了解,特别是法律方面的规定。工作期间,企业应当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评估,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员工或务工人员存在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的规定及时将该人员送回国内。
13、建立科学合理的员工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一套科学的人员管理制度,其中包括绩效考核制度等。这套制度可以分为试用期的考核、施工期内的工作评价、项目结束后对员工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项目组、经理对人员提升、降级;工资增长、调低;调整岗位或者辞退的参考。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利益分享的激励机制,合理利用奖金制度,根据项目运作的计划制定生产目标,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对雇员进行奖金形式的奖励。
(二)中国劳务人员赴罗工作可采取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中国劳务人员去往罗马尼亚工作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尽量规避用工风险:
1、了解当地文化习俗
中国劳务人员赴罗工作,要了解当地文化,并学习当地语言,了解与之相随的文化禁忌和文化敏感问题,尊重当地的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罗马尼亚各民族的自尊心,做一个懂礼仪的人。同时,劳动者应加强利益表达意识。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权利与义务观念,切实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
2、身份合法
要确保身份合法,手续齐全,按照当地法律规定签署租赁、商业和务工等合同,避免人身和财产。此外,罗虽然总体治安形势良好,但也应积极防范偷盗、扒窃、抢劫等案件发生,注意交通安全。
3、防范“黑中介”
黑中介是引发外派劳务纠纷的主因。黑中介的存在,是海外中国劳工的财产受侵害的主要威胁来源。为了在罗马尼亚获得一份工作,工人们向中国中介公司支付高额费用,这些费用分别流入了一级级大大小小中介公司的腰包。
4、注意加强与当地工会和中国大使馆的联系
中国劳务人员赴罗工作,应积极与罗马尼亚社区及社会团体交流,获得最新的信息,并善于从罗马尼亚当地工会组织获得帮助。同时,劳动者注意与中国大使馆长期保持联系。
八、罗马尼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案例评析
(一)案例:外派劳务“黑中介”导致的劳资纠纷
2007 年 12 月 1 日,罗某、龚某与具有劳务输出资质的富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 下称 “富源”)签订协议,约定由富源全权委托二人操作招工事宜。后二人又找到具有对外工程承包资质的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与罗马尼亚欧石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与富源签订合作经营协议。2007年 12 月至 2008 年 11 月,罗某、龚某陆续从山东、吉林、河北、四川、江苏、福建等地招收 800 多名工人。他们按每人 76000 元至 82000 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经营总额高达 6000 多万元。期间外国雇主 “克扣”工人工资,有的甚至砍掉了一半,还扣留了部分工人的护照。2009 年 2 月 11 日,75名名义上属于富源的中国工人因为罢工被雇主赶出宿舍,到中国驻罗大使馆对面露宿。很快,被迫露宿的劳务人员达到近200人,他们多数来自富源。另据当地媒体报道: 从这批劳工被逐出宿舍的第三天开始,劳务中介公司和罗马尼亚雇主数次派车欲为这批劳工安置住所,但劳工们出于安全因素拒绝 “搬迁”,也没有听从中国驻罗使馆 “前往罗方雇主提供的驻地休息”的奉劝。这是迄今国内最大一起非法组织劳务人员出国打工案。
根据《对外贸易法》 第六十二条 “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罗某、龚某在没有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获取非法利益,采取与具有劳务输出资质的富源进行合作的方式予以规避。实际上,二人是利用有资质公司通过协议形式,掩盖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以获取非法利益的真实目的,最终获取了高额非法利益。罗某、龚某的行为违反了《对外贸易法》,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二)案情评析
本案中的劳资冲突是由员工利益受损引发的。用人单位处于主导地位,员工利益时常遭受损害,因此时常会发生劳资冲突。当企业内部没有机制能及时化解冲突,冲突便会扩大,劳资争议便容易演变成群体事件。该案件反映了工人、国内派出单位与罗马尼亚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纠纷。遇到上述利益冲突时,中国工人群体低效甚至可以说是无效的表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表达声音被无视。表达受阻,矛盾无法有效化解,日积月累,最终变成了群体性事件。
为了尽量规避外派劳务用工风险,赴罗马尼亚投资的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以及中国劳务人员在罗马尼亚就业的过程中,应关注如下问题:
1、工人与国内派出机构的矛盾。首先是中介费 ( 代理费) 问题。个别中介公司收取大量中介费。以上诉案例我国最大非法输出劳工案为例,罗某、龚某按每人76000元至82000元不等的价格收中介费,总额高达6000多万元。其次,签证问题。从事中介或者劳务派遣的国内公司在出现问题时,往往会将责任全部推给国外雇主,自己在赚取高额中介费的同时却不承担责任。部分中介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如本案中的中国中介公司在劳务派遣前均未依法征求中国大使馆的意见。因此,赴罗工作人员一定要加强防范“黑中介”,要找有资质有诚信的中介公司。
2、员工与罗马尼亚用人单位的工资待遇矛盾。中国工人到达罗马
尼亚后,实际薪酬与国内派出机构承诺的工资相距甚远。员工与国内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与罗马尼亚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大多不同,如工资、住宿条件、医疗保险、安全保障、员工培训等。据在罗工作的中国员工反映,罗马尼亚用人单位会随意更改合同内容,克扣和拖欠工资。用人单位通常不会及时给工人办理合法务工和居留手续会导致签证问题。
1、合同签订环节中的隐性矛盾。当罗马尼亚公司承包下一个项目
或者投资某个项目时,如果劳动力短缺,可以申请引入国际劳工。但小规模公司的申请通常情况下不会获批,于是他们会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中介公司雇佣劳动者。但这类合同一般只包括招聘方式和中介公司的服务费,一般不包括受雇员工的具体工资标准、工作条件等。随后,罗马尼亚中介公司与中国中介公司签订一系列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彼此每年需要给对方提供多少劳工,不会涉及具体问题。到了中国,全国性的大中介公司把合同中的招募任务分包给省级中介公司,省级中介公司可能再分包给县级中介公司。合同中漏洞也很多,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风险,一是招聘到的员工未必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 二是中国工人与中国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与罗马尼亚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完全不同。
2、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的风险。2008年,罗马尼亚受到金融危
机的影响导致国内30% 的在建工程停工。失业率暴涨,中国员工就业受到影响,罗马尼亚用人单位也拖欠、克扣工人的工资。中国在罗马尼亚工作的工人的经济、生活陷入困境。中国驻罗大使馆也指出,金融危机是造成工人生活水平下降,当地用人单位无力支付工资是主要的客观原因。金融危机对员工权益产生了巨大影响,甚至导致了罢工等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截止至今,罗马尼亚的劳动力市场仍对外国的劳务人员的需求不高。
第九章 环境法律风险
一、环保管理部门
罗马尼亚环保管理部门为罗马尼亚环境和气候变化部,下设地方环境保护署、国家环境卫队等机构和多瑙河三角洲生物栖息地管理署。环境和气候变化部负责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环境保护署负责环保法规政策实施、批准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活动、向欧盟环境署报告有关环境情况等;国家环境卫队负责环保执法,多瑙河三角洲生物栖息地管理署负责多瑙河三角洲地区的环保稽查和执法。
二、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罗马尼亚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06年第265号《关于批准2005年第195号<环境保护政府紧急法令>的法律》(简称《环保法》);污染控制、废物处理、空气质量、水质量、森林保护等专项法规(第265/2006号法);1996年第107号《水法》(第107/1996号法,2007年修改);2004年第138号《土地改良法》(第138/2004号法);2008年第46号《林业法》(第46/2008号法);2000年第182号《自然遗产保护法》(第182/2000年);2001年第422号《历史古迹保护法》(第422/2001年);2006年第407号《狩猎法》(第407/2006年)等。
另外,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后,罗马尼亚积极实施欧盟环保方面的相关规定,已将多项欧盟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包括:防止与控制污染、评估公共和私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保护野生鸟类、保护自然栖息地、野生动植物等。此外,罗海积极落实有关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
罗马尼亚《环保法》对环境法的目的、任务和对象,国家环境基本政策、原则和制度,环境管理机构,以及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做出原则规定,而且设有法律责任的条款。例如,触犯法律但尚未触犯刑法的,自然人将被处以7500-15000列伊的罚款,法人将被处以5万-10万列伊的罚款,如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危害到人、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安全的,将被处以3个月的徒刑和3-6万列伊的罚款。
罗马尼亚2008年第238号《森林法》、2004年第205号《动物福利法》、1998年第255号《保护植物新品种法》、2000年第243号有关大气保护的政府紧急法令、1996年第107号《水体法》及其修正案中有关实施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和违规处罚等规定基本与欧盟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三、罗马尼亚环境保护法律风险分析
(一)投资准入风险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逐渐觉醒以及投资当地居民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对环境问题的参与或干预,罗马尼亚政府在国内强大政治舆论、民众舆论压力下随时可能采取措施(如颁布法令等),从环境保护层面设置投资准入门槛,从而限制或取缔外国投资行为或外资经营。
(二)绿色壁垒风险
在贸易领域,贸易政策中有关于环境保护方面措施可能会成为“绿色壁垒”。罗马尼亚有可能为了使本土企业保持优势,会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压制外资企业,变相限制外资。例如罗马尼亚可能会在外资进入后对其征收过高的环境税,将之前本就存在法律责任的影响环境的行为强加在外资企业身上,使外资企业承担事后责任等。
(三)环境许可获得的风险
根据罗马尼亚法律规定,企业开展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之前,必须获得环境许可。如改变或终止对环境影响的活动,或公司进行如出售资产、合并、分立、特许、解散、清算等交易时,必须进行环境评估,对受影响区域环境复原的义务和成本做出规定,并获得环境许可证。
(四)自然遗产保护法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因为罗马尼亚的矿产居多,很多投资者会考虑到罗马尼亚投资矿产开采,但如果在未认真评估露天开采技术对当地的自然遗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或者未做好环境法律风险的防范计划和措施的情况下,罗马尼亚可能会根据投资者的行为,为履行国际环境公约而颁布新的环境法律政策,对外商投资进行监管甚至给外商企业增设新的环境保护义务,而这种正当的环境规制措施会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支持,投资者很有可能会因此导致面临败诉的命运。
(五)准入后国民待遇的缺失
中国投资者去罗马尼亚投资,罗马尼亚可能名义上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外资企业同等适用环境法规,但现实中却可能通过补贴、行政不作为、政策干预等方法偏袒内资企业,更有可能存在因政治腐败而造成对外资企业的歧视。据调查,罗马尼亚政府因当地民众环境保护的呼声太高而拒绝向外企下发环境许可证,或干脆暂停外资企业的经营权利。
(六)公平公正待遇的缺失
罗马尼亚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确表明对国外企业和投资者设立公司或开展项目会给予和本国企业同等待遇,这也是受到绿色投资保护主义国际习惯的影响。所以,赴罗投资者应关注这一方面的政策变化。
(七)国际投资协定造成的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欧盟作为一方签订的双边协议中虽也包含投资条款,但只是框架性规定,实质投资规则或没有或很少。而且,由于不同国家对环境保护采取的立场和态度不同,国际投资协定在纳入环境问题上采取的条款形式也不同。欧盟签署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只是概括性地提及环境保护,缔约方规定的环境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并不详细具体,由此可能会带来一些投资上的风险。
(八)国际条约造成的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著名的国际条约包括1973年《颜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除了主要的多边条约外,还有非常多的双边和多边环境条约。很多环境条约和“软法”文件都提及了重要的原则和标准,如可持续发展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或预防原则。其中,有一些原则(如“不造成跨界环境损害的义务”)已经被认为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虽然,大多数原则和有关环境保护文件都没有确定的法律地位,但却日益对许多与环境问题相关的重要经济活动的国内规则产生影响。罗马尼亚可能以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之名对海外投资者在本国的投资行为进行规制,要求海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不仅要符合罗马尼亚国内的环境保护法律政策,还要与其加入的国际环境条约相一致,从而达到保护环境或排挤海外投资者限制竞争的目的。
四、罗马尼亚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遵守投资当地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国投资者在罗马尼亚投资合作,不仅要了解罗马尼亚国内法关于环保的规定,还应了解欧盟设置的环保标准和准则及国际条约。比如,就中国境外投资实践来说,很多资源开发类的投资行为都是通过与东道国签订特许协议等各类投资协议来规制的。故就中国投资者而言,在考察罗马尼亚的环境政策法规时,很有必要弄清在投资期内罗马尼亚制定并实施的更严格的环保法规,如果与合同中的稳定条款相冲突时,中国投资者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二)强化国际环保意识
投资者要顺应国际社会重视环境保护的潮流,不断强化自身的环保意识。赴罗投资者可以先通过对中国国内法一些环境保护政策的学习,培养环境保护、尊重人权意识,投资者建立环境保护的企业法律文化。
(三)重视国际投资协定的环境保护条款
国际投资协定主要包括涵盖投资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区域协定。在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投资者必须要重视环境保护条款,更加要注意这些条款中的例外情况,以免投资活动受到影响。
(四)关注罗马尼亚的环境保护司法案例
罗马尼亚也是判例法国家,虽然罗马尼亚也有大量的法典和制定法,但是加入欧盟后,在适用制定法时不断涌现的判例是对制定法的补充并使其不断发展。与环境相关的中国投资者若能关注罗马尼亚相关的环境保护司法案例,明确和熟悉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和解释,这对防范罗马尼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风险也是有相同作用的。
(五)企业内部制定严格的环保规章制度
赴罗的投资企业(特别是资源类企业)要建立内部环境保护制度,必要时设立专门的环保部门,实时收集和及时反馈信息,建立环保采购制度,制定清洁生产技术规范章程,建立环保监督体制,为防范环境行为风险提供保障。另外,对于从事环保领域的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部门中专门设立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部门。再次,要建立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一旦出现因环保问题引起的纠纷,法务部门通过代理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六)建立环境评估与环保预算机制
中国投资者在投资合作中,要做好环保预算,根据规划方案选取适当专业环保企业解决环保问题。若发生环保诉讼,企业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中国投资者对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其他环境影响,要进行科学评估,在规划设计过程中选好解决方案。
(七)重视海外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
防范海外投资风险中包括环境保护法律风险在内的各类法律风险,减少投资损失最好的方法是积极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投保。对我国赴罗投资者而言,既可选择国内投资保险机构,也可选择境外投资担保机构。对于资源开发类的企业,投资者完全可以投保政治风险,以防范东道国因环境保护问题而使企业遭受的投资风险。企业应重视境内外投资担保机构旳环境评审政策。企业可以向保险机构咨询有关环境保护信息,请专业人士帮助制定有关项目的环境保护法律风险控制方案等。投资者也可以充分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中有关环境评审方面的制度,此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环境评审程序,能够强制海外投资者保护东道国环境,从根本上使投资者避免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八)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以转移风险
中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且罗马尼亚重点投资行业就包括采掘业,这更加增加了遭遇环境保护法律风险的可能性,所以中国投资者在投资项目的基础上,合理地投保,遵守的环境评估等规则,是有效预防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风险可行之法。
五、罗马尼亚环境保护法律风险案例评析
(一)案例:环保政策变化导致企业遭遇环境保护风险
原告M公司罗马尼亚大部分甲醛市场的供货商。罗马尼亚颁布的新《环境法》,制定了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并要求限制汽车排放以达到空气质量目标。于是,作为汽油含氧燃料添加剂和汽油辛烧值源被广泛使用,以减少汽车有害气体的排放。罗马尼亚政府随后又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要求空气资源委员会最晚X日之前移除汽油中的某某有毒物质。M公司认为罗马尼亚的措施违反了XX机构下有关征收、公平公正待遇和最低标准待遇的规定,请求赔偿9亿美元。
罗马尼亚辩称:某某有毒物质是一种极易溶于水的有毒化学物质。由于它的化学性质,当释放到环境中时,某某有毒物质污染更多地存在于地下水中,而且比汽油中的其他成分更难清除,所需清除费用也更高。罗政府要求罗的某一所大学对含有某某有毒物质的水是否会威胁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做一个研究报告,政府两次举行听证后认为该物质确实会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环境。于是,政府通过了两项法案,来解决有毒物质问题,并要求对汽油新配方作环境评估。随后,罗政府下达了相关命令,地方政府和企业也慢慢采取措施禁止在汽油中添加某某有毒物质。
罗政府认为,该项命令属于环境政策,目的是保护公共健康。罗政府认为在无特殊情况下,国家无义务因保护公共健康而向外商投资者赔偿经济损失。再者,XX机构也承认一国有权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XX机构也支持国家保留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利,要求加强环境法律和规则的发展和实施。NEAEC也存在此类规定。罗马尼亚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国民饮水安全健康,且未歧视外资企业,未违反公平公正待遇与最低待遇标准。最后仲裁庭的裁决有利于罗马尼亚,仲裁庭认为:罗马尼亚的行为未违反XX机构的规定,因为若一项措施是出于公共目的且不存在歧视,并通过正当的程序制定,其对外商投资造成的影响不构成国际法上的征收,外商投资者无权要求赔偿,除非东道国政府曾对外商投资者有不会对国内法作出变更的承诺。最终,M公司败诉。
(二)案例评析
本案系投资企业因罗马尼亚政府以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健康为由对相关法律制度作出改变而遭遇环境保护风险的案例。环境保护带来的法律风险很多,法律的改变只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改变包括制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本案中罗马尼亚修改的法律目的在于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健康,而受到该法律约束的外资企业便承受了相应的法律风险。
所以,中国投资企业在罗马尼亚投资或进行贸易活动过程中,应关注如下环保风险:
1、法律制度风险。国际投资者会因东道国新的环境保护制度的改变、不合理的许可证制度、东道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透明而遭受风险,如案例中,该案以M公司败诉告终,其败诉最直接的后果就是随着罗马尼亚政府对相关行政命令的实施,公司失去了在罗马尼亚的甲醛市场,其市场份额实际上转移给了其竞争者。不管修改法律的目的是真正为了国民的健康,还是为了保护本土企业,从而以环境保护之名打压外资企业,公司都因政府修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制度而遭遇了投资风险,这种风险属于环境保护法律风险中的制度风险。因此,这更加凸显出了投资者在去往罗马尼亚投资时,应当严格遵守罗马尼亚的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即使罗马尼亚的制度有不合理的地方,要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尽量合理规避风险,减少损失。
2、违法风险。投资者自身的经营行为与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以及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冲突也会带来投资风险。投资者要严格规范自身投资行为,确保投资或贸易行为合规合法,慎选投资项目,提高环保意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海外投资者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的通过投资行为违反罗马尼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包含罗马尼亚签署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给罗马尼亚带来损害时,投资就会有风险。环境保护法律冲突不仅会给东道国带去风险也会给海外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因此,海外投资者确实会因自身的经营行为与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相悖以及两国的法律冲突而遭受投资风险。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
罗马尼亚有两个单独的专职机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发明和商标局(OSIM)负责工业产权;罗马尼亚国家版权局(ORDA)负责版权和邻接权事务。此外,执行机构中还有内务部(警察和边防警察)、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司法部、海关总署、消费者保护机构、教育部、经济部、国家工业产权顾问委员会等。2013年2月份以来,罗马尼亚修订了若干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由特别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处罚包括入狱监禁判决(从入狱2个月到2年)以及刑事罚金等。
此外,罗马尼亚版权局管理着六个国家登记册中心,包括国家录音笔记本和国家计算机程序注册表登记管理,以便超越受控版权产品的流通。同时,电影注册办公室对前国家电影摄影部门设立的电影摄影作品进行了分类,现由国家电影摄影中心进行管理。
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罗马尼亚是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签署国之一。1990年以后,罗马尼亚通过一系列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经过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后的调整发展,罗马尼亚知识产权立法已基本达到欧盟和国际标准。罗马尼亚知识产权立法一般符合全球标准。根据罗马尼亚宪法的规定,罗马尼亚批准的国际条约是其国内法的一部分。
目前,罗马尼亚关于知识产权包括的主要法律包括:1996年第8号《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法》(第8/1996号法)、1998年第84号《商标和地理标识法》(第84/1998号法)、2001年第455号《电子签名法》(第455/2001号法)、2004年第451号《数字和电子信息版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法》(第64/1991号法)、《实用新型法》(第350/2007号法)、《著作权法》(第8/1996号法)
、关于工业产权的第100/2005号政府紧急法令、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税的第41/1998号政府条例、《专利合作条约》、《欧盟专利公约》以及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的相关规定等。
三、罗马尼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分析
与企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围绕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三个部分展开,其中与企业联系较为紧密的主要是专利和商标,赴罗投资者在专利和商标方面会遇到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风险
赴罗投资的中国企业在公司设立时,给企业取得名称可能会侵犯罗马尼亚本土或者在罗马尼亚设立的外资企业的在先权利。
(二)知识产权出资风险
罗马尼亚法律对出资范围、出资比例等的限制以及出资价值评估的问题都做了相关规定。赴罗投资者在设立公司,他人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或者投资者以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的,都会面临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评估,而知识产权评估值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其出资范围以及出资比例等。
(三)专利失效风险
罗马尼亚是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公约签约国,对专利予以法律保护。主管政府机构是国家专利商标局。在罗马尼亚,只有当受让人向国家专利商标局缴纳维持该专利所需的官方费用时,专利有效性才能在保护期内得以维持。不缴纳此费用,将导致该专利在罗马尼亚境内失效,而且专利失效信息将刊登在罗马尼亚的官方工业产权公报上。
(四)专利侵权风险
这里不仅包括了在境外投资中,中国企业可能会遭受到其所出售的产品侵犯了东道国现有的专利权,还有我国企业研发出来的专利,被罗马尼亚的自然人或法人抢先注册,被他人侵权的风险。在合作进行技术开发时,涉及合作开发技术知识产权的归属、权利范围等情况。另外,如果中国投资者想收购罗马尼亚技术型企业时,知识产权风险主要涉及收购前知识产权的检索及确认,以及对技术的评估与作价等各个方面。
(五)注册商标失效风险
在罗马尼亚,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罗马尼亚的《商标法》不要求提交商标使用声明或者公告,商标注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定有效期为10年。根据所有权人请求,注册商标可以每10年进行1次续展。在商标注册失效期前的3个月之内,可申请续展。也可以授予获准享有6个月宽限期,但在此宽限期间需要缴纳额外费用。如果商标所有权人在获准的宽限期内未缴纳相关费用,该所有权人将丧失其商标权。如果注册商标在保护期内连续5年没有使用任何当事方可要求罗马尼亚法院以未使用为理由取消该商标。
(六)注册商标转让风险
商标注册证书是对商标持有人权利的确认。个人注册的商标在注册期间或续展期内,可有偿或无偿的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但是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七)商标抢注、冲突的风险
在境外投资中,中国企业有可能遭遇到注册商标被东道国企业抢注导致其产品不能进入东道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落入他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等情况,若出现此类情况,投资企业不仅会遭受损失,还可能会面临权利人的索赔,或面临停止侵权特别是停止字号的使用。当然,也包括我国企业的商标被罗马尼亚的自然人或法人抢注的风险。
(八)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商业秘密泄露风险,主要表现为:竞争对手或者企业内部员工泄露企业的生产技术、数据以及专利技术等信息,侵犯中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导致企业因此遭受损失。投资者应注意自身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的保护,谨防此类风险。
四、罗马尼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措施
(一)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积极学习罗马尼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严格遵守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的程序与期限。按时足额缴纳费用,以避免专利或者注册商标失效。
另外,罗马尼亚规定的具有专利性条件同国际条约是相一致的。如果发明在世界范围内是新颖的,包含独创性(例如,对接受过现有技术发展阶段的知识培训的人而言,该发明没有明显的雷同)且能够得到工业应用的,则该发明(任何技术领域的产品或工序)可以在罗马尼亚取得专利。
(二)确定企业名称前应充分检索
投资者在罗马尼亚设立企业的,要依法确定企业名称,确保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主要做法有:(1)确定企业名称前先进行审查,看是否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 ,如企业字号、商标、产品名称等;(2)企业应当有培养自己独立品牌的自主意识,切勿抄袭、模仿知名品牌或字号;(3)注重对自己企业名称的全面保护,如将企业字号同时申请为商标,并在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加深消费者印象,扩大社会影响;(4)积极维护企业权益,防止他人侵害企业名称权;(5)如要使用他人字号经营,事前应获得合法授权等。
(三)注意以知识产权出资问题
中国投资者若以知识产权出资,则需要注意下列问题:(1)项目成立之前,投资者应当详细了解罗马尼亚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形式、出资比例等关键问题,防止新设企业因出资瑕疵产生纠纷;(2)应当选择正规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3)防止他人以合作协议骗取专利权。合作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公司设立不成功,或者公司成立之后不能很快投产,或者投产之后市场前景不明朗,那么,专利权人仍然保留完整的专利权,其他股东不得利用专利权谋取利益;(4)利用股东的身份,积极参与企业管理。选派董事或者直接担任董事,确保公司的运作符合公司设立的宗旨,防止其他投资人偷梁换柱,利用公司形式无偿或者低价占有投资者的专利权。
(四)产品研发前应确保无在先成果
中国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务必要注意对已有信息进行充分检索。否则,
一旦出现企业自主研发的成果早已是公知信息或早已由他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企业将遭受不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损失。另外,企业或个人研发出来的专利,一定要及时注册,以免被他人抢注。
(五)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中国企业在业务往来和产品开发过程中,由于研究尚未完成,尚不能申请专利保护,因此需特别注重保护商业秘密,以防他人盗取企业的研究成果抢先完成,抢先申请专利。完成产品研发后,要尽快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否则将可能导致企业的技术被公开,被他人申请专利在先,造成损失。同时,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建议企业可以同时考虑采取专利、商标、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六)注重对商标权的保护
在申请注册商标前,请务必注意对在先商标注册信息进行充分检索,应充分注意避免权利冲突,切忌“傍名牌”。企业在培育商业标识过程中,请注意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他人使用相同的商业标识不构成侵权,以避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培育出来的商业标识轻松为他人所使用。
(七)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中国企业在罗马尼亚投资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对他人著作权的尊重,以维护中国形象。要避免企业产品上以及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册、企业网站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图片、文字说明等内容。同时,在印制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册等企业宣传资料时,请务必注明印刷发行日期、印刷单位等信息,这些信息既可以作为企业进行著作权维权的证据,也可以作为不侵权抗辩的证据。文化创意企业还应注意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以避免侵权。网络服务企业还应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网络信息传播权,不要擅自提供在线影视、音乐作品的播放、下载服务等。
(八)建立知识产权档案
中国企业在必要情况下尽可能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权利证书、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对方提供的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注意保存;与其他企业业务往来时,应尽量要求对方出具该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以便双方发生诉讼会企业被误认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
(九)对知识产权进行综合性管理
通常企业会有多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需要在申请、注册、授予、行政、续展、许可、转让、司法保护、海外注册和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管理。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企业申请法律事务更为复杂的国外专利,这就要求系统有相应的出口管制功能和符合PCT国际申请的相应功能。这种长期的系统工作需要根据企业的需求定制个性化的法务管理平台,以便通过规范化和流程化的管理降低人为因素所导致的法律风险。
(十)企业并购过程中应重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投资者必须重视尽职调查在企业并购中的重要作用。尽职调查主要是确定如下内容:知识产权资产的真实性、权属情况、知识产权的价值、潜在法律责任等。知识产权的类型及其范围往往决定了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比如权利期限、权利地域、有无其他协议限制使用等;是否与业务目标相匹配和其是否具有可行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
五、罗马尼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案例评析
(一)案例:商标侵权案
某商标是由罗马尼亚知名的一家科技公司A公司于2013年1月发布的一款新型电子产品。正当该公司的产品销售量爆增的时候,中国的一家科技公司B公司突然向外宣布,其已在中国注册该商标,是该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真正所有者。A公司并不认同B公司的说法,因此,两家公司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论战。
基本情况如下:2007年,B公司注册了电子产品在欧洲与世界其他地区商标。2009年12月,A通过旗下英国子公司D公司支付3万英镑从B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手中买下了该产品的全球商标权。2010年1月,A公司以B公司连续3年停止使用该商标为由要求中国商标局撤销该商标。A起诉B公司,认为基于之前转让协议,自己持有商标在大陆的所有权。但法院驳回了这一诉求,认为A公司是与C公司达成协议,并未与B公司签署合约,而也没有证据表明B公司批准了这一协议。后来,B公司起诉A公司的经销商,要求禁售该产品。B公司向工商局投诉,要求对商标侵权的A公司实施罚款。法院判决A公司败诉,其赔偿与商标要求均被驳回。最后,A公司与B公司就商标权问题达成和解,A公司支付3000万元的和解费用。
(二)案例评析
从上述案例可知,投资者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应注意如下知识产权风险:
1、商标抢注的风险。根据中国工商局的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商标在国外被抢先注册的案件至少有2000多件,大致有15%的知名商标已经在国外被抢先注册。例如,康佳的“KONKA”、步步高的“BBK”、新科的“SHINCO”等商标都已被俄罗斯的莫奥斯泊罗夫公司抢注。在日本,有200多个商标已经被抢注,将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目前,我国的商标成了国外争相抢注的焦点。平均每年我国面临的商标抢注案就有100多起,除少量案件能最后夺回商标权外,大部分的商标都在海外被抢注成功,造成每年约10亿元人民币的无形资产流失。在本案中,B公司凭借中国商标体系的“使用在先”原则抢先注册了商标,使得A公司的商标争夺在法律上并不占优势。因此,赴罗的投资者要特别注意自身的商标有无被他人抢先注册,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2、商标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所带来的风险。根据目前国际上的知识产权条例,商标的所有权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即在某地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地区范围内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公司首先要注册当地的商标所有权才能将一个产品打入对方市场,如果该商标已被别人抢先注册,应当先提出异议,若通过法律途径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再与商标所有权人协商。而A公司在争议未解决期间,就将产品推入市场,这就不是单纯的商标异议案件,而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倘若败诉,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就可能被认为是侵权,投资者将可能因此面临巨额赔偿。所以,赴罗投资者必须关注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可能导致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法律风险
一、罗马尼亚司法体系
罗马尼亚的司法系统由地方法院、州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以及军事法院组成。地方法院设立在一个州的不同区域,州法院设立在一个州的首府,现有的15个上诉法院平均要涵盖2到4个州法院。除了布加勒斯特上诉法院,该法院涵盖了6个州法院。
(一)合议庭组成
审判小组(合议庭)的组成:根据第304/2004号法的规定,一审案件由1位法官独任审理,上诉前由2位法官组成,最终上诉时由3位法官组成审判小组。在最高法院,审判小组由3位法官组成,也有由5位法官组成合议庭的情况。
在罗马尼亚的法庭组织中,不管是民事案件中还是刑事案件都不存在陪审团。
(二)法院管辖权
法院司法管辖权,一方面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另一方面在同一级别的法院之间。法院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地方法院的管辖范围
根据最新修改的民诉法,最主要的变化就是法院管辖权。在民诉法修改以后,地方法院不再对所有的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而是只对法律有规定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2、上诉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上诉法院和州法院负责处理在一审案件司法赔偿/行政赔偿问题。作为司法管辖法院,上诉法院解决了绝大多数上诉案件,即上诉人针对县法院做出的判决提出的上诉案件。当然,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上诉人也可以第二次上诉。
3、高等法院的管辖范围
5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负责审理一审案件中的第二次上诉案件。高等法院也可以为了解决有争议的案件,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并通知宪法法院。
二、争议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罗马尼亚与争议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1年《宪法》(经第429/2003号法修订并实施)、2009年第287号《民法典》(经第71/2011号法修订并实施)、《刑法》 (第286/2009号法)、《民事诉讼法》(第134/2010号法)、《刑事诉讼法》 (第135/2010号法)、《司法机构法》(第304/2004号法)、《行政诉讼法》(第554/2004号法)、《关于司法印花税的政府紧急条例》 (第80/2003号政府条例)、《关于在商业职业人员之间以及商业职业人员和订约当局之间打击延迟付款措施的法令》(第72/2013号法)、《关于调解机构及调解程序的规定》(第192/2006号法)、《关于法院法警的修订和补充的规定》(第188/2000号法)、《关于罗马尼亚工商联合会相关的规定》(第335/2007号法)、2006年《调解与调解员法》、《关于在罗马尼亚加入欧洲联盟之日适用某些社区条例的必要措施的第119/2006号紧急政府条例》、欧盟议会和理事会2007年11月13日关于会员国为民事或商业事务司法和法外文书服务(文书服务)的第1393/2007号条例(CE)和废除理事会条例(EC)第1348/2000 号法 (2008年11月13日起适用)、欧盟理事会2012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司法管辖权、民事和商业事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第1215/2012号条例》、欧盟议会和理事会2006年12月12日颁布的由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欧盟支付程序规则的第1896/2006号条例、2014年6月5日生效的罗马尼亚工商会附属国际商事仲裁法院的仲裁规则、1991年1月1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等。
三、罗马尼亚新《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一)新《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1、在合理的时间内审结案件
由于罗马尼亚已加入欧盟,因此罗马尼亚根据欧洲人权法院以往的判例,在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官必须在案件审判前,先确定审判期限。如果审判程序不合理的超出预计时间,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
2、审判公开
审判过程是公开的,但法院只有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并且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才能够公开审判结果。
3、法官的积极作用
新民诉法规定了法官有主动援引法律的职权,出于审判的需要,法官可以针对某些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主动援引法条,并且收集保全证据。
(二)一审程序
1、强制性的前置程序
对于某些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在向法庭主张权利前可能会被强制性履行前置程序。这种强制性的前置程序存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
2、庭前调解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涉及以下事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家庭纠纷诉讼,邻里问题 ;医疗事故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索赔额为50000列伊以下案件的,必须参加庭前调解。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缺席会议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3、行政控告与行政诉讼
根据第554/2004号法,任何人的权利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其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解决的,可以向该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其上级部门控告,行政部门需在30日内予以答复。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回复或者拒绝回复不满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4、司法印花税的缴纳
在罗马尼亚进行诉讼,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司法印花税。法律还规定,某些争议案件可以免除司法印花税,如与劳动争议、社会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刑事诉讼等有关的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于支付司法印花税实在存在困难的当事人,可予以免除交纳。法院可以在判决结果当中判决败诉方替胜诉方交纳印花税。胜诉方的其他司法费用如专家费用和律师费也可以判决由败诉方承担。
(三)二审程序
1、上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一审作出的裁决通常都会上诉。上诉的期限是自法庭作出裁判据俄国之日起30日内。对于一审中诉讼请求未得到判决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依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解决。
2、第二次上诉
民事案件上诉所给予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即使当事人提起第二次上诉,也可以予以执行。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上诉是针对上诉裁决以及一审法院作出的不受理其上诉的裁决所提出的。但是,第二次上诉不能针对地方法院一审案件司法赔偿、民用航行和海上活动的索赔、劳务纠纷、征收征用、以及标的额在500000罗列伊以下的案件。
第二次上诉也必须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第二次上诉的理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和明确规定,法院仅审查法律问题,不审查案件事实问题。第二次上诉只能对实体法的适用错误提出异议,不涉及程序问题。
第二次上诉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四)证据
地方法院受理案件时,可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除非其取证范围超出其地域管辖权。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律师也可以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可在律师办公室或双方同意的任何其他地方保管。律师将按照法院给予的期限内进行举证。如果将来有可能丢失证据的风险,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在这种情况下,保存证据的请求是向证据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的。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人证、鉴定人鉴定意见、技术专家报告和现场调查报告等。此外,罗马尼亚新民诉法还规定,当事人自认或法官的推定也是证据之一,具有证明力。
在民事案件中,除非取得当事人双方同意,证人不能证明书证的存在性或者其内容的真实性。
(五)保全与执行
1、保全类别
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执行包括强制执行,既有诉前请求强制执行,也有裁判结果送达以后的强制执行。由法院下达执行令。
2、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罗马尼亚领土上承认这些决定的司法程序初步完成后,外国法院给予的外国仲裁裁决和决定也可以在罗马尼亚申请执行。根据欧洲委员会第1215/2012号条例,某些欧洲准则在罗马尼亚的法律制度中自动得到承认,无需任何补充性司法程序。并且,中国和罗马尼亚是双边司法协助的签约国,因此,中国投资者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可请求罗马尼亚法院予以执行。
四、罗马尼亚主要争议解决方式
(一)ADR方式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方式,即“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该种方式具有程序上的简易性和灵活性,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小型审理、律师或中立专家的联合磋商、简易陪审团审判等多种模式。目前世界各国普遍确立了不同程度、不同模式的ADR机制,这对于已经出现“诉讼爆炸”现象的国家,极大缓解了司法和社会的压力。
2006年5月22日,作为罗马尼亚司法改革战略组成部分的《调解与调解员法》(以下简称《调解法》)正式颁布,从法律上完善了ADR方式,强调调解是纠纷解决方式之一,明确调解员和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程序中的职责。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后应欧盟的要求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力求与国际立法和欧盟立法保持一致。欧盟鼓励各成员国运用调解方式解决跨境民事和商事纠纷。
2002年,欧盟委员会就民商事法律框架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问题起草了一份绿皮书,对欧盟范围内现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评估并尝试就“如何促进使用调解”向成员国及纠纷当事人广泛征集意见和方案。为符合欧盟法律规范,遵守欧盟基本法律原则,罗马尼亚根据欧盟现有调解体系和具体制度对《调解法》进行了相应调整。2009年,罗马尼亚立法机关参照《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EC指令》(以下简称《调解指令》),修改了《调解法》,引入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法院或公证机构强制执行力等规定。在过去的几十年,调解作为ADR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在罗马尼亚得到长足发展,但也出现传统的调解制度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求、调解自愿性虚化、调解员知识匮乏等新问题。
根据罗马尼亚《调解法》第2条的规定,民商事、家庭、刑事、劳动等领域的纠纷都可以被纳入调解的范围。调解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启动,也可以基于法院的建议或命令而启动。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罗马尼亚的调解制度不仅运用与民商法领域,而且被广泛运用于公法领域。调解的类型化也有利于高效地解决纠纷,实现实质正义。
从调解制度的类型来看,主要可以分为刑事调解和民商事调解。
1、刑事调解。《调解法》具体规定了恢复性框架下的刑事调解制度。《罗马尼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0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导致诉讼被撤回的,视犯罪情节予以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一方面,该规定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被告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矛盾。调解协议的签订只能作为对该案件的刑事诉讼撤回或者被告人免除、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调解的结果只能发生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受理案件且受害方尚未撤回该刑事诉讼前。刑事调解适用于《罗马尼亚刑法典》规定的暴力犯罪、过失致人伤害犯罪、强奸犯罪、破坏财产型犯罪、家庭遗弃犯罪。
2、民商事调解。在商事活动中,常有中小企业因供应商或客户违反支付义务,迟延或拒绝履行合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深陷财务危机的情况。由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有效地沟通、协调或调解成为解决该类问题最佳的路径。根据罗马尼亚新《民事诉讼法》第406条的规定,起诉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在法庭上公开放弃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诉讼请求的撤回有利于在互相沟通基础上增加企业之间的信任,从而进一步深化企业之间的合作。调解员可以识别冲突,并对其进行评估,通过具有兼容性的方法,使冲突各方继续合作。
(二)诉讼
罗马尼亚的司法制度通过系统性地修订,开始实施四项新的法律,分别是:《民法》(第71/2011号法);《民事诉讼法》(第134/2010号法);《刑法》(第287/2009号法);《刑事诉讼法》(第135/2011号法)。上述法律于2014年2月1日起全部生效,并于2009年7月24日发表于政府公报“第510号文件”和“511号文件”中。其中,新民法在2011年10月1日起生效,新刑法在2014年2月1日正式生效,新的刑事诉讼法在2014年2月1日起开始生效。新民事诉讼法经过第76/2012号法进行了修改,旨在推动新民事诉讼法、第4/2013号政府条例和第72/2013号法的实施。其诉讼程序根据新的诉讼程序法进行了修订,现与欧盟仲裁委员会和仲裁机构的诉讼程序相一致。如果仲裁不能和解,则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
2010年第134号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由2012年第76号法对该新民诉法、2013年第4条政府紧急条例和2013年第72号法进行了修订与补充,被重新公布在2012年8月3日的政府公报第545条中。该法律于2013年2月15日正式生效并实施。
若赴罗投资者需要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则需要遵守罗马尼亚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及诉讼程序等规定。
(三)仲裁
在罗遇到商业纠纷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和法院诉讼两种渠道处理。罗马尼亚于1958年签订《纽约公约》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罗国际仲裁机构为国际商业仲裁法院,隶属于国家工商会管理,适用《罗马尼亚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程序规则》,法院遵照国际通行规则对有关纠纷进行商业仲裁。
1、仲裁所适用的国际规则
罗马尼亚于1961年9月13日批准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是该公约成员国之一,并作出相应保留,包括罗马尼亚适用《纽约公约》仅限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个缔约国领土上作出的裁决;对非缔约国领土上做出的裁决,适用《纽约公约》仅限于提供互惠待遇的国家;适用《纽约公约》仅限于根据国内法被认为属于商业性质而无论是否属于合同性质的任何问题在法律关系上所产生的分歧。
罗马尼亚于1974年8月6日签署了《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即“华盛顿公约”),成为其成员国。华盛顿公约为参加该公约的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以排除政治干预和外交干涉,改善投资环境。
2、罗马尼亚仲裁制度的新发展
罗马尼亚采用现代诉讼程序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30年代。1865年罗马尼亚模仿《日内瓦民事诉讼法》,制定了《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1948年至1950年,社会主义的罗马尼亚对该法进行了结构和内容上的调整。1993年至2000年,罗马尼亚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对《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二次修改。
在罗马尼亚加入欧盟之前,欧洲人权法院要求罗马尼亚简化繁冗的民事诉讼程序,新《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取代1865年《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2月15日生效。
近年来,罗马尼亚的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然而,这些变革并非简单地回归社会主义法系之前的司法制度和大陆法系传统。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应欧盟的要求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力求与国际立法和欧盟立法保持一致。其中,作为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之一的仲裁制度的动态发展,保证了仲裁制度的公平性和经济性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进而为罗马尼亚更好地开展对外经济交流服务创造了条件。
尽管新《民诉法》存在一些过渡性问题,但是依据《2015年罗马尼亚合作审查机制报告》显示,司法机构的整体工作量减少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受案数下降了17%。罗马尼亚采纳的是综合性民事程序法典体例,仲裁制度被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中,即《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第4编对仲裁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四)罗马尼亚仲裁程序的主要法律内容
1、仲裁事项和主体的可仲裁性
新《民诉法》规定将仲裁受理范围,由具体财产纠纷扩大到除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继承、家庭关系和不可剥夺权利纠纷以外的所有财产或者非财产纠纷。1963年8月16日,罗马尼亚加入《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时作出了保留声明,即对公法法人缔结商事仲裁协议的能力予以一定限制。
新《民诉法》明确规定了此前备受争议的公法法人(公共法律实体),作为主体可适用仲裁的两种情形:a.当公法主体地位获得罗马尼亚法律或罗马尼亚承认的国际公约认可时,公法法人具有订立仲裁协议的能力;b.法人进行商事交易时可以订立仲裁协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仲裁协议的要件和效力
仲裁协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地以书面形式作出,既可在合同中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也可以以单独的仲裁协议为之,否则无效。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相应程序行为默示同意已诉诸的仲裁程序,则无论仲裁协议以何种形式达成,都是被允许的。不管纠纷是否通过仲裁解决,都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将适用于随后任何的仲裁程序,直至解决争议。
新《民诉法》肯定了仲裁协议的防诉抗辩权:仲裁协议合法成立后,即可排斥法院对特定纠纷的管辖权。由于法院没有处理仲裁协议的权限,所以如果是机构仲裁,法院应将与仲裁协议有关的争议移送相关机构;如果是临时仲裁,法院应以其没有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此外,新《民诉法》列举了3种法院享有诉讼管辖权的情形:a.首次开庭前,当事人双方均未声明有仲裁协议;b.仲裁协议无效;c.基于答辩人提出的理由,仲裁庭不能组成。
3、仲裁裁决作出的要件
新《民诉法》第60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应该遵循公平原则,依据主要合同和现行诉讼规范解决双方争端事项。较之旧法,新《民诉法》关于仲裁裁决作出问题的专门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例如,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达成和解,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并制作和解协议。新法允许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选择自行和解,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4、仲裁裁决的时间
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仲裁协议对仲裁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期限比1865年《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决期限延长了一个月,从而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4条规定的裁决期限一致。
与此同时,考虑到案件审理实际情况需要,新《民诉法》规定仲裁庭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或者在仲裁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可以协议延长期限并订立书面协议。如果仲裁庭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仲裁程序将无效。
5、仲裁裁决作出方式
仲裁审理方式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成立6个月以上的仲裁庭有权决定延期21日。在形式上,罗马尼亚仲裁裁决一方面要求书面形式,另一方面要求参与仲裁员(仲裁助理)签名。除此之外,罗马尼亚还要求裁决书,特别是临时裁决书,必须经公证登记或在管辖法院存档备案。
6、仲裁裁决的内容
在内容上,裁决书除了须载明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宣布的时间和地点、裁决作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基本要素外,还应当包含载有裁决执行内容和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的记录。依据新《民诉法》第603条第2款的规定,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应当根据其理由,拟定和签署一份单独意见。
7、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独立性、终局性和可执行性,其中,只有独立性是裁决一经宣布就具有的,其他的效力要待仲裁双方无异议后才产生。
新《民诉法》第606条规定,仲裁裁决送达给当事人后,具有终局性和约束性。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意味着运用普通上诉手段的不可能性和转化为具体执行的可能性。但是,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使裁决的终局性存在例外:一旦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终局性则被否定了。
8、仲裁裁决的说明、补充与更正
新《民诉法》604条规定,如果对裁决的含义、范围、执行部分的适用有任何疑虑或者裁决包含不符合事实的规定,任何仲裁当事人都可以要求仲裁庭对其予以说明或者要求删除不符的规定;如果裁决书遗漏相关附带性赔偿事项,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对仲裁裁决进行补充;如果裁决书上发现文本错误、计算误差或者其他不会影响纠纷解决的明显错误,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对仲裁裁决进行更正。此程序性规定的创新之处在于预见到了裁决书被双方当事人要求说明、补充、更正的可能性,而针对性地进行了技术调节。
仲裁裁决书的补正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是仲裁庭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法定的应予补正的情形而自行予以补正,对于这种补正,法律没有时间限制;一是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法定的应予补正的情形而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但是新《民诉法》第442条规定当事人的补正裁决书的请求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否则即丧失补正的请求权。
在机构仲裁中,罗马尼亚商会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要求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补正裁决材料。由于仲裁庭作出的补正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仲裁庭收到后,应当立即补正。
9、仲裁裁决的撤销
新法将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由高等法院转移到仲裁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所在地法院必须在受理撤销仲裁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裁定,除非具有新《民诉法》第608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即如果宪法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违宪审查,则法院处理时间为3个月;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庭补正仲裁裁决,则期间将会从仲裁裁决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新《民诉法》第608条第1款规定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有如下10种:(1)争议事项不具有仲裁性;(2)仲裁庭未按照仲裁协议约定的程序解决纠纷;(3)未按照仲裁协议建立仲裁庭;(4)当事人缺席法庭辩论或召唤程序不合法;(5)法定期限届满后,仲裁庭才作出仲裁裁决;(6)当事人一方申请延期,另一方没有同意延期;(7)仲裁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8)仲裁裁决缺少执行部分、裁决作出的日期、地点和仲裁者签名;(9)仲裁裁决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强行性法律规范;(10)仲裁裁决宣布后,宪法法院认为其违宪。
五、罗马尼亚争议解决法律风险分析
(一)诉讼失败的风险
如果赴罗投资者发生争端采取诉讼方式,在申请诉讼前未做好法律分析和论证,将由此导致不利的诉讼结果并据此作出是否申请诉讼的决策。诉讼前收集整理的证据资料不足,或者是对己方不利的证据资料,将由此导致败诉的风险。
(二)管辖法院选择不当风险
一方面,选择管辖法院不当,由此导致诉讼成本增加,甚至会因地方保护主义而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另一方面,仲裁的管辖权基础是争端双方必须达成接受仲裁的同意,如若对方不同意仲裁,则无法申请仲裁。并且,中国投资者如果希望寻求双边投资协定项下的仲裁救济,其必须满足1995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所规定的仲裁管辖要件。
(三)生效的法律文书承认与执行的风险
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仲裁委的生效仲裁书,如果无法得到国内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将使得中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切实保证的风险。
(四)罗马尼亚的仲裁规定与诉讼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风险
罗马尼亚的仲裁制度虽然具有很强的问题导向性和适用性,但是其有的规定与诉讼制度却互相矛盾和冲突。这在问题解决和适用上会产生一定的难度。比如,新《民诉法》第603条第3款规定,当仲裁裁决涉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或者在不动产上建立另一个物权,为确保其真实性,仲裁裁决应当提交法院备案或取得公证机构的公证。只有当法院备案后或者公证机构公证后,不动产所有权才能够被转移,不动产上的其他物权才能建立。此规定与新《民诉法》第606条和第615条规定完全矛盾。
(五)罗马尼亚仲裁具有二元性质所带来的风险
罗马尼亚新《民诉法》承认仲裁具有二元法律性质。新《民诉法》第615条规定,仲裁裁决是一种执行命令,必须以司法判决的方式执行。然而新《民诉法》又保留了“仲裁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自愿的”的观点。基于这两个条款,可以看出罗马尼亚承认仲裁同时具有民间性和司法性。因此,若发生争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的话,如果想要仲裁得到执行还必须得到一份判决书,这一点相对来说,程序较为繁琐。
(六)国际公约带来的风险
关于争议解决机制,国际上大量的双边投资协定构成了国家间互相给予投资待遇及解决投资争端的法源基础。这些条约共同为保护境外投资提供了实体法律标准以及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国际投资仲裁尤其被广泛订入各类投资协定。其中影响最宽泛者莫过于全球性公约,即 1965 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比如,在间接管辖权方面,如各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则《华盛顿公约》将为仲裁的程序及执行提供全面、自足、独立的制度支持,而较少依赖国内法院的协助。如果某方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根据《公约》第 41 条,仲裁庭有权裁决其自身是否拥有管辖权,这种管辖权异议的争议,任何国内法院无权干预。如若赴罗投资者与罗马尼亚国家发生争端,则应考虑《华盛顿公约》的独立性可能带来的风险。
(七)投资仲裁与商事仲裁的共性与差异带来的风险
投资仲裁与商事仲裁的共性体现在:两者都需要当事方达成争议解决的合意、共用某些仲裁规则、当事人对程序有一定的把控权,例如在选定仲裁员方面;二者的差异体现在:投资仲裁的争端解决的主体双方是不对等的,而且当事方的权利基础与抗辩基础都来自于条约,而不像商事仲裁的权利基础主要来源于契约,且准据法确定问题上二者尤其不同,投资仲裁偏重适用投资协定及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意思自治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上受到更多限定。再者,商事仲裁对保密性的关注,甚于投资仲裁对透明度的要求。商事仲裁的双方可互相提出仲裁请求与反请求,而投资仲裁中有时是单向的,即某些投资协定仅仅允许投资者向东道国提出请求,却不允许东道国提出反请求,这种程序构造的缘由重点在于投资协定中将东道国作为主要的义务主体,而较少对投资者加以克制,形成了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失衡,并进而延伸至程序领域。因此,赴罗投资者在发生争端时,无论另一方的主体是罗马尼亚国家,还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在面临不同的争端上,需要有不同的应对机制。
(八)国际仲裁条款与用尽当地救济条款的冲突所带来的风险
在争端解决方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包括双方友好协商、本土救济、专设仲裁庭、国际法院、ICSID 条款等具体方式。其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现常被用作东道国对投资者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的抗辩。我国与罗马尼亚签署的投资协定中,当地救济的形式相对多样,既包括行政申诉,也包括司法救济。这些协定规定的风险主要在于投资者选择了其中一种方式,会被罗马尼亚作为东道国视为放弃了另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如果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投资者容易在争端解决上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六、罗马尼亚争议解决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为了尽量妥当地处理争议,中国投资者在选择争端解决方式以及应对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了解并严格遵守罗马尼亚的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投资者在面对争议时,需要了解并把握罗马尼亚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内容,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投资者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该法律专业人士可以是国内的律师,也可以是罗马尼亚当地专业的律师。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投资者可以选择最合适的争端解决方式,最快最有效地解决争议。
(二)合理采用诉讼策略
中国投资者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则应注意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并注意以下内容:(1)在申请诉讼前,投资者应当组织法律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从证据材料、事实的角度分析案情,并结合诉讼法院的判决规则作出判断,论证主张及可能遇到的不利后果及解决措施。(2)在诉讼前,根据专业律师或者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意见,充分利用与合作伙伴、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当地居民等业已形成的良好关系,全面收集整理完整的证据资料,争取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风险。
(三)选择有效的管辖机构
中国投资者在面对争议或者预防争议时,必须要考虑管辖问题,需要明确哪些机构可以管辖本案,哪些机构解决争议的成本更低。所以,投资者在管辖机构方面应注意下列问题:(1)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确定明确的仲裁机构或者管辖法院;(2)在确定管辖法院时,一般选择与相对方无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法院,通常选择国内仲裁机构或者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3)如果对方提起诉讼,选择的法院明显不利于己方时,中国投资者应及时判断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如其无管辖权,则应尽快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对己方有利的法院进行管辖。
(四)生效法律文书的承认与执行
关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问题,我国已经与罗马尼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条约已包含有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款。中国投资者要确保裁判是已经合法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或者仲裁,且该判决不违反中国的公共秩序。中国投资者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请求,附上有关文本和附件,依法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或者由罗马尼亚法院依照中国与该国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中国法院执行。判决申请执行期限的期限为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中国投资者应在此期限内依法提出。
(五)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国际公约
在严格遵守罗马尼亚争议解决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中罗双边投资协定和国际公约。《华盛顿公约》作为一个普遍性影响力深远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公约,就其总体而言,国际投资仲裁区分为 ICSID 体系下的投资仲裁与非 ICSID 体系下的投资仲裁。前者立足于《华盛顿公约》,拥有自足的管辖权、法律适用、程序规则、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裁决的撤销规则,与国际商事仲裁迥然相异。后者则更多被称为狭义的双边投资协定仲裁,由于不适用《华盛顿公约》项下的仲裁法制,其多依据常见的商事仲裁规则而进行,如我国与罗马尼亚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我国在20世纪末就以及加入《华盛顿公约》,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提及本公约,包括与罗马尼亚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且公约为世界各国解决投资争端的基本依据。因此,投资者学习和遵守《华盛顿公约》有利于更好的处理争端。
(六)协调好投资仲裁与商事仲裁的关系
投资仲裁和商事仲裁的主体不同,一个是投资者与罗马尼亚国家,一个是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赴罗投资者要严格遵守双边投资协定、国际条约和罗马尼亚当地的争议解决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更适宜的方式解决争端问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九条规定,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的争议:1.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就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量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2.如争议在六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当事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基于当事方同意提交国际仲裁解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3.若投资者基于本条第二款的当事方的同意,决定将争议提交投资所在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国际仲裁,其决定为最终的。罗马尼亚新《民诉法》第60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应该遵循公平原则,依据主要合同和现行诉讼规范解决双方争端事项。
(七)平衡好国际仲裁条款与用尽当地救济条款的冲突
基于国际仲裁条款与用地当地救济条款之间的冲突,投资者在协调两者关系时,应注意如下问题:第一,投资协定中明确规定了“岔路口条款”,当地救济与国际仲裁间投资者可任选其一,但只能选择一种,二者不能兼容,意味着提起仲裁则放弃了当地救济,即使罗马尼亚作为东道国也不可以就此对国际仲裁提出管辖异议;第二,某些投资协定规定,争议应当提交国际仲裁,即排除了当地救济的适用;第三,某些投资协定规定,争议可以提请国际仲裁,这只是表明了国际仲裁是可供选择的,需先行用尽当地救济仍在适用范围内。当然,如果投资协定中明确约定允许当事人直接放弃当地救济,那么国际仲裁的管辖权则无可非议。
七、争议解决法律风险案例评析
(一)案例:罗马尼亚班轮公司案
1993年4月10日、12日,罗马尼亚班轮公司的“柯兹亚”轮签发出两套提单,上面载明“柯兹亚”轮装运盘元4578.545吨,角钢6162.150吨,扁钢2000.26吨,从罗马尼亚康斯坦萨港开往中国黄浦港。中国五矿东方贸易进出口公司通过银行向托运人支付了上述钢材的货款后,取得了由罗马尼亚班轮公司签发的两套提单。由于“柯兹亚”轮在开航之前、开航当时以及开航之后,一直处于不适航状态,该轮抵达黄埔港的时间比正常航行时间晚了6个月。
五方公司认为,因罗马尼亚班轮公司没有尽到谨慎处理以使船舶适航的基本义务,导致蒙受于损失,诉诸广东省海事法院,要求被告罗马尼亚班轮公司赔偿货物市场损失、违约金损失、银行贷款利息、货损损失共计227000美元及人民币2085013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证据保全及财产保全等费用。被告罗马尼亚班轮公司辩称:原告五方公司在本案的诉讼中并未获得充分的诉权。根据被告的调查,五方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1、2号提单,五方公司已向港方提取了货物。此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凭指示(TOORDER)”,但2号提单并未经有关方的背书。根据提单转让的有关原则,五方公司尚不能根据2号提单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五方公司和罗马尼亚班轮公司并未约定交货时间,罗马尼亚班轮公司也从未保证过船舶抵达的时间,因此“柯兹亚”轮不存在延误的问题。“柯兹亚”轮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持有全套有效的各种证书,船上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人员,因此,“柯兹亚”轮是适航的。至于右主机在开航后几个小时出现排气温度过高的现象,并不能推定船舶在开航时不适航。“柯兹亚”轮主机的故障,完全是无法预见的,是由其潜在缺陷造成的。康斯坦萨港务监督在当时向“柯兹亚”轮签发了离港证,这一文件证明港口当局认为船舶是适航的。
1994年5月11日,中国船级社对该轮的试航报告亦证明该轮的右主机并不存在明显的问题,主机的所谓故障是偶然的,因此,该轮在开航前及开航当时是适航的。罗马尼亚班轮公司认为五方公司的损失是不存在的,其请求金额是不合理的。在任何情况下,罗马尼亚班轮公司有权享受运费限额的责任限制,责任限制金额为403774.4美元。
广州海事法院依照“海牙规则”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赔偿原告的货物市场损失1533万元、货损损失183万元以及贷款利息损失20.5万美元,以及上述款项自1993年12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所计算的利息。(2)被告赔偿原告为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及申请拍卖“柯兹亚”轮而缴付的申请费、执行费人民币共计1.5万元。(3)拍卖“柯兹亚”轮发生的拍卖费用120900美元和扣船期间执行监护发生的执行费用107520美元,由被告负担。(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5)本案一审诉讼案件受理费4802元,由被告负担。随后,罗马尼亚班轮公司提起上诉,诉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维持原审判决第(三)判项,撤销其余判项。(2)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货损损失152787.42美元,以及赔偿该款项自1993年12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所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和拍卖船舶申请费,以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04604元,由上诉人负担30460.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74143.6元。
(二)案例评析
关于跨国贸易或投资活动,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注意如下法律问题:
1、管辖权问题。本案系我国企业与罗马尼亚企业发生的海事诉讼纠纷,关于海事诉讼纠纷,我国的民诉法和罗马尼亚的民诉法对其地域管辖问题都做了规定,本案中,广东省海事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因此可以审理该案件。赴罗投资者,如若与罗马尼亚本土企业发生海事诉讼,在法院管辖权上可以选择我国海事法院进行管辖。
2、诉前保全的风险。本案中,五方公司作为原告方,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保障了自身的诉讼权利。不仅是我国的民诉法,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也对诉前保全做了规定,赴罗投资者若发生诉讼纠纷,应及时按照法律申请诉讼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有利于案件的审理,诉前财产保全能够避免判决结果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3、法律适用的风险。本案一审中,原告、被告一致同意“海牙规则”作为解决本案纠纷的实体法。原告、被告双方选择法律适用的意思表示,不违反中国法律,应确认其效力。但是,该公约对于违约损失的计算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关赔偿范围及损失的计算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诉讼纠纷,一定会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如若赴罗投资者在罗马尼亚发生的是普通诉讼纠纷,不涉及到国际条约或者两国法律间选择适用的问题,则应该充分学习了解并遵守罗马尼亚国家法律,若遇到类似本案情况,应在双方平等协商保障自身权益的前提下,选择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第十二章 基础设施投资法律风险
一、罗马尼亚基础设施状况
(一)公路网络不完善
公路交通在罗马尼亚交通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旅客发运量的75%、货物发运量的近50%是由公路运输系统完成的。罗马尼亚公路分为5级,分别为高速公路(编号A,具体分为2类,一类为Motorway,限速130公里/小时,一类为Expressway,限速120公里/小时)、国道/欧洲道路(编号DN/E)、国道(编号DN)、省道(编号DJ)、社区道路(DC)。其中,高速公路、国道总里程占道路总里程20%。
罗马尼亚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罗马尼亚公路总长为85362公里。其中,国家级公路17272公里,占比20.2%;县级公路35505公里,占比41.6%;乡级公路32585公里,占比38.2%。国家公路中共有6194公里为欧洲公路,占比35.9%。高速公路总长683公里。
泛欧洲四号走廊(公路)通过罗马尼亚境内,向西与匈牙利、斯洛伐克、奥地利、捷克和德国相连,向西南方向与保加利亚、土耳其和希腊相连。泛欧洲九号走廊(公路)通过罗马尼亚境内,向北与摩尔多瓦、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立陶宛和芬兰相连,向南与保加利亚和希腊相连。
公路事故多发是一个突出问题,罗马尼亚道路死亡率在欧盟28国中最高,每年带来的经济损失高达12亿欧元。安全事故高发的原因,据分析主要是因为很多道路为非分割车道,在超车、会车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目前,罗马尼亚90%的国道中间无隔离带。第二个突出问题是通行速度慢,超半数的国道时速在70公里以下,对经济发展和个人出行均产生不利影响。再次,道路的维护状态不佳,有60%的道路超设计年限服役。
罗马尼亚公路面临的挑战:车辆拥有率稳定增长,估计每年增长5%左右,商务活动等人员出行需求预计到2020年增长15%。同时,货物运输需求增长更快,预计到2020年将增长31%。
(二)铁路运输效率不高
罗马尼亚目前使用中的铁路总长10777公里。其中,电气化铁路长4029公里,占比37.4%;标准规矩铁路长10638公里,占比98.7%,宽轨铁路长134公里,占比1.3%。货运列车平均时速为28公里,客运列车时速为43公里。
泛欧洲四号走廊(铁路)通过罗马尼亚境内,向西与匈牙利、斯洛伐克、奥地利、捷克和德国相连,向西南方向与保加利亚、土耳其和希腊相连。泛欧洲九号走廊(公路)通过罗马尼亚境内,向北与摩尔多瓦、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立陶宛和芬兰相连,向南与保加利亚和希腊相连。
罗马尼亚目前仅首都布加勒斯特建有4条地铁线路(地铁1-4号线)和3条轻轨线路(32、35和41号线)。罗马尼亚交通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布加勒斯特地铁线路总长72.5公里,建有51座车站。
铁路客运方面,近年来发送旅客人数持续减少,从2004年每年发送1亿人次降低到2012年的5800万人次,公众乘坐火车出行的意愿比较低。2004年,火车出行的比例为31.3%,2012年下降为17.8%。铁路线利用率低,仅布加勒斯特-克拉约瓦、布加勒斯特-布拉索夫两条线路利用率较高。火车站利用率低,42%的铁路旅客集中在车站总数的1%,90%的铁路旅客集中在车站总数的23%。逃票问题突出,估计铁路部门减少收入5000万欧元。票价较欧洲平均水平偏高,进一步降低了铁路出行的吸引力。
铁路货运方面,货物运输量持续下降。2011年,铁路货运只占到货物运输市场的28%,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罗马尼亚重工业发展下行,造成货运运输需求萎缩,二是铁路货运没能积极发现新的业务增长点。
路网方面,铁路客运网目前分为2部分:“可互操作”网络占85%,由国家铁路公司CFR SA维护;“非互操作”网络由私营公司运营,其经营权通过公开招标由国家受让。突出问题有:一是大部分单线铁路不能24小时运营,需要经常性封闭维护(一般是8:00-13:00),造成线路可用时间减少且不合理,极大影响了货、客业务开展,造成发车间隙大、列车时间表不确定,很多列车为夜车。二是列车运行速度慢,大部分线路运行时速远低于设计时速,比欧洲大部分国家铁路速度低2倍,一方面是地形因素,一方面列车停靠站太多,再就是各种技术原因(包括更换火车头、火车掉头、单线让车、老旧机车需要经常性检修),边界管控对跨国货物运输影响很大,比如罗匈边界,罗方经常需要4-5小时,匈方需要30个小时,这造成货物运输没有竞争性,客运也同样受到边界管控的影响。三是线路电气化程度低,目前,37%的线路为电气化线路,电气化率不高,造成机车需要频繁更换。四是线路老化,截至2012年,65%的轨道、80%的道岔、85%的架空线路、66%的堤防、40%的桥梁已经超龄服役,主要是历史欠债较多、维护更新费用不足,造成全网有1800个临时限速点。五是铁路信号系统比较老旧,大部分需要区段式人工控制,造成雇员较多、控制效率低。六是部分线路人为破坏高发,如康港沿线铁路电缆及其他设备经常被盗。
铁路机车方面,客运机车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机车老化严重、可用率低。现有的1000多辆机车平均寿命超过35年,部分机车寿命超过60年,由于缺乏配件等原因,只有65%的机车可以正常使用。二是机车结构不合理,造成机车数量不足。目前60%机车为牵引动力,每个机车牵引3-4个车厢,相对于动车组(电力或内燃方式)工作效率较低,如想保证按照列车时刻表正常发车,需要补充240辆机车才行,因此机车不足时造成列车不准点原因之一。货运机车存在类似的问题,2012年国家铁路货运公司CFR Marfa共有机车907个,平均寿命超过33年,只有40.8%可用,车厢共3.8万个,平均寿命超过30年,只有59.9%可用,仅仅堆放这些机车车辆就是巨大的空间浪费。
铁路安全方面,乘客或雇员的死亡事故并不多发,但是自杀、平交路口的交通事故仍造成较多人员伤亡。
(三)空运快速运输需求增加
罗马尼亚对于空运的定位是区域性航空中心,以满足首都及地区中心快速运输需求,同时满足其他国家的空运需求。由于目前罗马尼亚高速公路网络还不完善、铁路运输速度有限,航空是目前最为快捷的运输方式。
罗马尼亚主要航空公司为罗马尼亚航空公司(TAROM),目前有25个铺设跑道的机场、36个未铺设跑道的机场和2个直升机机场。其中,有6个国际机场,最重要的是布加勒斯特的广达国际机场,年货物处理量占全国航空运输货物的80%,还有康斯坦察、蒂米什瓦拉、阿拉德、锡比乌、苏恰瓦等机场。
按照“关键经济网络”的定义,可以把罗马尼亚现有机场分为4类:一是主要国际机场(Henri Coanda国际机场),二是国际节点机场(Timisoara 、Cluj-Napoca机场),三是区域中心机场(Bacau、Iasi、Sibiu 、Targu Mures),四是小的区域机场(Baia Mare、Constanta、Craiova、Oradea、 Satu Mare、Suceava、Tulcea)。
通过罗马尼亚交通部的建模预测,2020年罗主要机场吞吐量将达到1997万人次,2025年达到2484万人次。通过预测到2020年,Craiova、Cluj-Napoca、Bacau、Tulcea、 Satu Mare的停机坪将不够用,需要扩建;14个机场中8个机场的跑道承载力不够;跑道宽度和长度方面,最大为4D跑道(可以起降A310/757-200),不能起降A330/747-400/777等机型(需要4E跑道)、A380/
747-800(4F跑道)但考虑到大部分低价航空均采用A320、B737-800等机型(要求4C跑道),目前大部分机场跑道能够满足要求,只有Baia Mare、Tulcea机场宽度不够,需要从30米加宽到45米;航站楼方面,Craiova、Timisoara、Sibiu、Bacau、Iasi、Suceava、Tulcea、Baia Mare航站楼超过设计容量,需要升级。另外,Sibiu、 Targo Mures和 Suceava三个机场,因机场设施不完备导致冬季航班受到影响。各地政府与机场管理方沟通不畅,导致地方的设计规划没有考虑机场发展需要,部分进出机场的公共交通不发达。大部分机场没有货物处理实施,限制罗马尼亚成为欧洲区域物流中心,也限制了物流配送企业的业务开展。
罗马尼亚已开辟链接首都和国内17个城市,欧洲大多数国家的航线。中国去往罗马尼亚的主要航线包括:北京-巴黎-布加勒斯特,北京-法兰克福-布加勒斯特,北京-维也纳-布加勒斯特,北京-阿姆斯特丹-布加勒斯特,北京-伊斯坦布尔-布加勒斯特。
(四)水运基础设施滞后
罗马尼亚水运条件较好,多瑙河在罗境内段有1075公里,并与康港之间有运河联通,运河可允许5000吨船舶通行,沿河有较多码头,康斯坦察港是黑海沿岸的主要海港,通过康港可以与全球主要港口开展远洋运输。2011年,罗马尼亚水运货物3.18亿吨,占到全国货物运量的21%,其中内河运输占全国货物运量9%,海运占12%。
泛欧洲七号走廊(水路)将罗马尼亚与多瑙河沿岸的其他13个欧洲国家相连。位于黑海的港口与外高加索地区、中亚和东亚等地区相连。
康斯坦察港是最主要的海港,2013年货物吞吐量5500万吨,处理标准箱66万个,进出船舶1.4万艘(其中34%是海运船舶,66%是内河船舶)。康港具备发展潜力,从中国到康港的航程要比到西欧缩短几天,如果罗铁路、公路、水运条件进一步改善,将会吸引更多的货物。康港近年来完成了几项工程,包括防波堤修复(7000万欧元)、新建集装箱码头(9000万欧元)、驳船码头(2400万欧元)、港口环境与基础设施工程(2200万欧元),主要使用金融机构的资金(欧洲投资银行EIB、日本协力银行JBIC、欧洲复兴发展银行EBRD)。另外,使用欧盟资金和国家财政实施的工程有北防波提延伸工程(1.36亿欧元)、跨运河公路桥及附属设施(3000万欧元)、铁路运量改造工程(1700万欧元)等。
河港方面,Sunina港位于多瑙河三角洲地带,有4个泊位,主要承担人员运输任务,运输货物较少。Tulcea港有41个泊位,客货两用。货物主要是处理建筑材料(包括石头、石膏、矿渣)、矿石(锰、铝土、铁矿)等。Galati港有56个泊位,是罗境内第二港,也是最大的河港,因靠近摩尔多瓦、乌克兰,另有铁路与上述地区连接,因此货物转运量比较大。主要运输货物有铁矿石、谷物、煤炭、化工品等。主要发展障碍是缺乏发展多式联运的设施。Braila在Galati港上游,主要处理谷物、饲料、木材、化肥、矿石等。Cernavoda主要处理各类原材料、木材。Medgidia港主要处理农业、水泥等货物,也有客运业务。Barsarabi/Murfatlar位于运河沿岸,有11个泊位,也有客运业务。Calarasi港处理农业、工业产品,为周围的铁厂运输铁矿石。Oltenita港主要处理矿物和谷物。Giugiu港位于多瑙河和9号通道交界处,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是波罗的海连接巴尔干的通道,有铁路、公路与保加利亚连接,也是最靠近首都的港口。该港具有含保税仓库的自由港区和仓储实施,有集装箱码头和堆场。该港有4个区域,分别处理客运、油料、一般货物和保税货物。Corabia港较为老旧,货物量不大。Bechet货物量也不大,因临近Craiova市,具有发展前景。Calafat港位于4号通道上,与保加利亚有公路、铁路联通。将有利于从中欧、东欧的货物过境前往保加利亚、土耳其,发展前景良好。Drobeta Turnu Severin港也具有战略意义,是去往罗西北部方向货物的重要转运港。Orsova港老旧,主要处理部分建材、矿产品。Moldova Veche港是多瑙河流入罗境内第一港,能够处理集装箱货物。还有其他一些小港口,但重要程度较低,不纳入考虑范围。
目前,制约水运发展的主要问题是河港基础设施滞后,需要追加投资建设。河道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一是水深不够,最基础的2.5米深的航行水深不能充分保证,二是由于干旱、结冰等原因,多瑙河尚不能全年通航,目前没有破冰船等设备,平均一年最佳通航时间为250天。三是投入不足,罗每年投入400万欧元用于清淤作业,保加利亚投入只有10万欧元,但仍投入不足。
(五)多式联运发展迅猛
过去50年来,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迅锰,已经成为工业制成品和消费品的主要运输方式。其优点包括降低运输成本、缩短运输时间、提高运输安全性等。目前,欧洲70%的集装箱来自亚洲,罗马尼亚较之欧洲其他港口具有距离优势,且位于“丝绸之路”上,能够缩短亚洲和欧洲货物运输时间,为广大的中东欧腹地提供物流服务。据专家预测,2020年康斯坦察港可吸引的货物量达到400万标准箱。
目前,罗马尼亚境内的多式联运主要以康斯坦察港为核心枢纽。康斯坦察港为黑海地区最大的集装箱港口。该港既能处理远洋集装箱船、又通过近岸集装箱船与黑海沿岸港口对接,还能通过多种方式与内陆连接:包括以多瑙河水运方式提供与罗内地及保加利亚、塞尔维亚、匈牙利、斯洛伐克、奥地利等国的货物转运服务,以铁路方式实现货物转运,以及目前最主要公路转运方式。迪拜环球集团(DP World)管理康港南集装箱码头,目前处理能力为每年150万标准箱,并可通过扩建达到450万标准箱。除康斯坦察港外,加拉茨港也在努力发展多式联运,为乌克兰、俄罗斯、德国等周边国家提供货物转运服务。
铁路承担的多式联运业务比重较小,2012年数据显示只有4.7%的铁路集装箱运输属于多式联运。铁路系统有14个多式联运站台,配有集装箱装卸设备,主要包括布加勒斯特北站、普洛耶什蒂、布拉索夫、苏恰瓦等。另外,海港、河港的港区,以及部分私营铁路也有集装箱装卸线路。通过数据分析,铁路目前多式联运承运货物主要是出口的制成品,运输量与工业区分布正相关,但承运进口货物较少,返程空箱率高。
(六)通信通讯业发展迅速
罗马尼亚是邮政事业发展较早的国家之一,是万国邮联成员。罗邮政公司(CNPR)为罗马尼亚国有公司,只属于罗信息社会部,国家占有75%的股权,业主基金占有25%的股权,目前拥有7个地区中心,41个县级邮局,约5500个邮局网点,3个分支机构,即邮票印制厂、快递服务公司和国家集邮博物馆,约2.7万名员工,近年来,按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订的备用贷款协议要求,罗政府对邮政公司进行改革,主要措施包括裁撤网点、裁员等。
近年来,罗马尼亚通讯业发展迅速。罗马尼亚移动通讯从1997年开始建设。罗马尼亚电信管理署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罗马尼亚固定电话接入396万户,每百人占有率约为25%,每百户占有率约52%,城市中固定电话占有率为每百户约为64%。
罗马尼亚电信市场对外全面开放,目前固定电话运营商主要是罗马尼亚电信公司和RCS&RDS公司、UPC罗马尼亚公司,移动运营商为Orange、Vodafone、Cosmote等。罗马尼亚电信公司开通并提供4G网络服务。
2003-2016年间,罗马尼亚投资几十亿欧元用于建设互联网。截至2016年底,罗马尼亚固定宽带用户约为400多万,同比增长6%,移动宽带用户约为1200万,同比增长25%。每百户家庭网络普及率约为49%(其中城市普及率约为60%,农村约为30%)。
(七)电力资源相对较为充裕
罗马尼亚电力资源相对充裕。罗马尼亚输电网络是欧洲电网的组成部分。欧洲电网是世界上最大的同步互联电网之一,系统频率50Hz,以400Kv交流电网为主网架。该网覆盖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以及英国、爱尔兰和北欧等国,也可与土耳其以及地中海西南部的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和突尼斯等国实现联网。而且,罗马尼亚利用水力发电的历史悠久,目前罗全国水电总装机量为67190千瓦,占罗全国总发电装机容量的三分之一。罗马尼亚全国共有767个水电站,其中绝大多数(621个)为单台装机容量在10兆瓦以下的小水电站,小水电的总装机量为11250万千瓦,大型电站的装机容量近55940千瓦。水电年发电总量约62.8亿千瓦时。水是可再生资源,水能转换成电能不产生污染,运营维护费用较低,不需为燃料问题担忧,是解决长期能源问题较好的方案之一。与其他类型能源相比,水电站的开发成本最低,运营周期最长,罗马尼亚水电公司已有100余年的开发经验,技术先进,经济性强。
(八)水力资源利用程度较低
罗马尼亚地处东南欧,位于巴尔干半岛东北部,国土总面积238391平方公里,地形多样,比例合理,其中31%为山区,36%为丘陵和高原,33%为平原。气候为过渡型大陆性温和气候,四季分明,气候宜人。全国多年平均降水深度约637毫米,其中1901-2000年的平均年降水量为584毫米。降水分布不均,自西向东呈递减趋势,平原地区年降水量为350-600毫米之间,丘陵区为600-800毫米,山区为1000-1500毫米。年蒸发量1096亿立方米,折合降水深度476毫米。
罗马尼亚境内共有4864条河流,河流总长度约78900公里,流域面积23.75万平方公里,水力资源蕴藏量为565万千瓦,其中水质优良和非常优良的河段长度为13650公里。所有河流最终都直接或间接注入多瑙河。多瑙河在罗马尼亚注入黑海,是罗境内最重要的河流,干流长度1075公里,流域面积3.3万平方公里,河口多年平均径流量约1710亿立方米。罗马尼亚是多瑙河流域面积最大的国家,陆地面积几乎都在多瑙河流域内。
罗马尼亚全国共有2500多个大小湖泊,包括高山冰川湖、平原湖以及人工湖等各种湖泊类型,其中天然湖泊194个,总面积132713平方公里,蓄水量11165亿立方米。面积最大的湖泊是位于黑海沿岸的拉济姆湖,面积415平方公里。罗马尼亚境内多年平均地下水产水量83亿立方米,大多分布在多瑙河冲积层及其他河流的河口冲积层中。罗马尼亚全国多年平均水资源量为2119亿立方米。2013年和2014年,罗马尼亚境内水资源总量384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334亿立方米,地下水产水量47亿立方米。
罗马尼亚从19世纪末开始开发利用水能资源但进程缓慢,到1930年的开发利用程度仍很低。1930-1950年间,受第二次世界大战影响,罗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世纪60-80年代是罗马尼亚大规模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黄金时期,期间共建设了181座大坝和水库,水力发电新增装机容量520万千瓦,在部分河流进行了连续的梯级开发。60年代中期开始的大规模灌溉工程建设使罗灌溉面积大幅度增加,供水和防洪工程在这一时期也得到了跨越式发展。很多大坝兼具发电、泄洪、灌溉、水产养殖、航运、供水和娱乐等多项功能。罗水力开发技术也得到了极大提升,很多技术当时在世界上都首屈一指。
罗马尼亚全国共有大坝246座,水库总库容约183亿立方米,高度超过100米的大坝有13座,其中最高的坝为库拉—阿佩洛堆石坝,坝高168米,库容211亿立方米。库容最大的水库是多瑙河上的默古雷莱—尼科普水库,坝高虽只有27米,但库容达44亿立方米,是铁门一号、二号水库库容之和的1.6倍。
罗水坝和水库的管理部门为罗马尼亚国家大坝登记署,目前共管理246个大坝,坝高在5-168米之间,水库容量在100万-44亿立方米之间。
(九)小水电建设项目投资合作机会高
罗马尼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很早。早在1900年,全国已建设了21座小型水电站,总装机4550千瓦。1930年的水电总装机达3万千瓦,年发电量0.175亿千瓦时。1930-1950年间因为世界大战导致的经济危机,罗马尼亚停止了水电站建设。1961-1970年,罗水电装机增加96万千瓦;1971-1980年,新增水电装机213万千瓦,其中包括铁门水电站的投入运行和奥尔特河的开发;1981-1990年,新增水电装机211万千瓦;1991-2000年,新增水电装机4512万千瓦。到2002年,罗马尼亚水电总装机60819万千瓦,水电年发电量159亿千瓦时,占全国总发电量的35%,水电开发程度为59%。
罗马尼亚最大的水电站是与前南斯拉夫在多瑙河上共同建造的铁门水电站,总装机容量为210万千瓦,年发电量110亿千瓦时,其中罗马尼亚拥有装机105万千瓦,年发电量52154亿千瓦时。其次是在洛特鲁河上的西恩吉特水电站,水头809米,装机容量51万千瓦。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罗马尼亚在一些河流上连续建设中型梯级电站。现已进行梯级开发的河流有:希雷特河支流比斯特里察河、阿尔杰什河和奥尔特河中游河段。
罗马尼亚内河水资源总量每年近400亿立方米,主要河流发电潜能位每年4万GWh。但由于河水流量变化不定,盈缺不均,在目前没有整治的情况下,每年可利用的水资源总量仅为约1900万立方米。罗马尼亚内河水资源的最大特点是时空变动性大。水资源集中在山区和丘陵地带,广袤和重要的地区,如罗马尼亚平原、摩尔多瓦高地和多布罗加地区的水资源相对贫乏,此外流量在不同年份之间以及一年不同月份之间变化很大。3-6月春季的流量占到全年总径流量的50%以上,高峰时段流量是低谷时期的数百倍。因此需要通过建造人工湖泊的形式进行平衡补偿。
根据降水总量估算,罗水力发电总量约为每年230TWh,根据径流量估算,罗理论上的水力发电潜力为每年90TWh,包括多瑙河在内的平均河流理论发电量为每年70TWh,其中技术方面具备建造可能性的发电量为每年40TWh,其中三分之二在内河河段,三分之一在多瑙河。据此推算,罗可开发的水电装机容量为1100兆瓦,年发电量为3600GWh。
罗国有水电公司是罗最主要的水电生产商、最大的能源企业和最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总资产超过35亿欧元。公司下辖12家分公司,共管理326个水电站和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6325兆瓦,年发电量在13-20TWh之间,发电量占全国发电总量的22%。目前,水电公司的电力生产能力不足潜能的60%,该公司希望到2025年将产能提高到潜能的70%。从2004年开始,罗政府计划对通过水电公司持有的150个小水电站(装机容量在10兆瓦以下)进行私有化,目前仍有部分发电站待出售。
根据仍在修改的罗2016-2030年能源发展战略,未来,罗马尼亚拟大力发展小水电,将对装机容量200兆瓦、年发电量600GWh的已投运小水电进行改造,加快实施正在建设的装机容量125兆瓦、年发电量400GWh的水电工程,同时将新建装机容量75兆瓦、年发电量100GWh的新的小水电项目。此外,还将对原拟实施的大型水电项目进行调整。据罗媒体2016年9月报道,罗能源部拟放弃造价超过10亿欧元的塔尼塔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转而建设多个小型水电站。
塔尼塔抽水蓄能电站本应成为罗马尼亚吸引中国投资最多的项目之一,但某些能源专家认为,该项目效益不高,存在投资永无收回的可能。目前罗能源部亦不再对该项目抱有信心。拟建设的多个小水电替代项目每个可单独融资,意味着可以为每个项目分别寻找投资者。塔尼塔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原计划采用公私合营的方式建设,由中国企业为项目提供贷款,并通过销售能源产品收回投资。华电集团、葛洲坝集团、中水电等中国企业一直对该项目进行跟踪。
小水电将主要位于水流速度较快的山区或河面更为宽阔的海拔较低区域,将采用建设引渠或导管、坝体以及利用水净化或污水处理的水流进行建设。目前罗水电开发的主要障碍是资金缺乏,未来中国企业参与罗小水电建设项目仍有很多合作机会。
二、罗马尼亚基础设施规划
罗马尼亚欢迎外国投资则参与投资其基础设施建设,但必须参加政府组织的公开招标。目前,罗马尼亚外国投资和公私合营促进署和交通部负责管理铁路、航空和水运项目等投资项目。
(一)铁路
根据2015年3月罗马尼亚政府批准通过的交通运输总体规划,拟修复2800公里铁路线路,并对489公里铁路线路进行电气化改造。从罗马尼亚政府的中长期规划还拟建布达佩斯-布加勒斯特-康斯坦察高速铁路。
(二)公路
根据2015年3月通过的交通运输总体规划,罗马尼亚计划2030年之前建成1300公里高速公路,925公里快速路,2870公里跨地区公路以及343公路跨欧公路。罗马尼亚政府拟优先建设2000公里高速和快速公路,重点路段包括科玛尼克-布拉索夫段,锡比乌-布拉索夫段,皮特什蒂-克拉约瓦段以及布加勒斯特环城高速公路南段等,政府还拟对部分国道进行改造。
(三)航空
2015年3月通过的交通运输总体规划,空运领域涉及7个国际机场在内的共15个机场建设。
(四)地铁
2014年,罗马尼亚地铁项目财政预算约1.6亿欧元,用于延长首都布加勒斯特地铁4号线,修建地铁5号线以及购买新的地铁车厢。从中长期规划来看,罗政府还计划在其他一些大城市如布拉索夫、克鲁日-纳波卡修建地铁线路。
(五)管道运输
罗马尼亚管道运输优先发展重点为康斯坦擦-雅思特(意大利)的泛欧洲石油管道和纳布科天然气管道。
(六)港口码头
根据2015年3月的交通运输总体规划,罗马尼亚计划在康斯坦察、加拉茨等港口投资30亿欧元。
(七)电信
罗马尼亚电信领域优先发展重点为增加宽带接入量、提高电信网络性能、增加终端用户的选择权等。政府正大力发展4G网络,已经对主要运营商发放了4G牌照,在部分地区实行4G服务试点,并将不断扩大4G网络覆盖范围。
(八)电力
当前,罗马尼亚减少了对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鼓励力度。此外,切尔纳沃德核电站3/4号机组、塔里塔抽水蓄能电站、罗维纳里火电站500兆瓦新机组均为国家重点项目。
三、罗马尼亚交通基础设施行业规划重点介绍
交通基础设施落后,已经成为限制罗吸引外资、改善经济环境、实现经济长期增长的瓶颈。作为一个拥有23.8万平方公里、2000万人口的区域大国,仅有700公里高速公路。罗马尼亚本国财力有限,解决“吃饭”问题是首要问题,自身无力投入大量资金解决“发展”问题。因此,罗马尼亚将吸收欧盟资金作为发展交通基础实施的必然选择。
根据欧盟的要求,成员国如需要使用欧盟资金发展交通基础设施,须编制交通总体规划(General Transpart Master Plan),着重阐明本国交通长期规划目标(目前要求是规划到2030年)。规划由成员国负责编制,但必须使用欧盟确定的方法论和指导原则,以便于欧盟评估是否给予支持。
罗马尼亚交通部为交通总体规划主管部门,2012年4月交通部委托AECOM公司启动编制该规划,要求规划涵盖各类交通方式,能够解决罗交通领域的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挑战,初步选择未来5-20年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提出交通政策方面的改进建议,并且提供可够决策的方法论和依据。
整个编制时间历时3年。在编制过程中,规划编制单位进行了广泛调研,领域专家和行业人士进行了沟通,梳理出罗交通现状、存在的问题,研究了交通发展方向和目标,并使用专业交通建模软件EMME建立了交通模型,进行模拟分析。同时,也多次征求欧盟的指导建议。在总体规划编制中,产生了《交通现状报告》、《问题识别报告》等中间产品,经数易其稿、增删多次,到2015年2月,该规划基本被欧盟采纳。2015年7月23日,欧盟委员会正式批准罗交通总体规划。
(一)规划书的总体内容
1、总体目标
一是效益性,投入产出要体现效益性,优先发展产出效益高的交通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可持续性,要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增长,有利于环境保护,优先发展低碳铁路等交通方式;三是安全性,将减少事故发生概率作为重点考量因素;四是减少区域不平衡,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改善人民生产、生活质量;五是互联互通,加强与周边国家、欧盟的交通连接。
2、总体规划内容
总投资额约436亿欧元,包括公路、铁路、水运和航空。其中公路的总投资达262亿欧元,占比60%,其中包括新建1220公里高速公路(133亿欧元),1910公里快速路(104亿欧元);铁路的总投资为137亿欧元,占比31.4%;水运总投资为20亿欧元,占比4.6%;航空投资为13亿欧元,占比3%。
3、资金来源
最主要的资金是利用欧盟资金,包括凝聚资金和地区发展资金,其次是与欧盟资金配套的罗政府预算资金。按照规定,欧盟资金和罗政府预算资金的配套比例为3:1。
另外,罗马尼亚计划争取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发展银行相关基金支持。
4、规划执行
规划执行过程中,交通部需要编制相对应的《执行计划》。根据罗马尼亚的新闻报告,罗临时政府计划将交通总体规划纳入立法程序,作为法律颁布之后再执行。但这也受到媒体的批评,认为2016年为大选年,立法过程可能会受到地方和中央议会选举的影响,通过立法方式“按部就班”耽误了宝贵的时间。
(二)交通总体规划目标
1、公路
规划目标:罗马尼亚计划执行泛欧交通线路规划,通过建造高速公路网络满足人员出行、货物运输需求;通过执行道路连接计划,将人口和经济中心实现连通;减少道路事故、较少通勤时间;与周边国家道路通畅;减少道路对环境影响。考虑到资金的有限性,在规划中提出了关键经济网络(Primary Economic Network)的概念,要优先重点修建连接大城市、连接国际通道、连接经济走廊的道路。
改进措施及规划项目:一是规划罗高速公路网络,既要考虑每条线路的绩效,也要考虑全网的逻辑合理性。经过比选,较优的安排是新建Ploiesti-Brasov-Sibiu高速公路Ploiesti-Brasov-Bacau-Iasi高速公路、Pitesti-Craiova高速公路、Iasi-Bacau-Brasov-Sibiu高速公路,从而与既有的高速公路联成网络。二是加强国道建设,主要连接各省主要城镇与核心网络的连接。三是做好绕城路建设,提高道路通行速度的重要配套。四是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进入村镇时增加标志、较少车道、增加震动带、增加隔离桩、增加路拱、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等设施。
其中,中国企业目前有给予充分关注的Pitesti-Craiova高速公路是该规划中的重要一条高速公路,通过对既有A1高速公路的向西延伸,将首都与Craiova连接起来。Craiova是罗西南工业重镇,也是泛欧公路网络的一个节点,该路段目前的道路平均时速只有82公里,92%的路段为没有隔离带,事故多发。通过新建高速公路,理论平均速度能达到110公里/小时,减少通勤时间27%,计划由国家公路公司组织项目实施,实施时间为2014-2020年。
规划中包括Sibiu-Pitesti高速公路。该路段的平均时速只有72公里,94%路段没有隔离带。战略目标是提高交通网路的效率,项目目标是提高通行速度、加强区域连接,拟通过建设将时速提高到89公里,高峰时段通勤时间减少27。
下图为罗马尼亚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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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项目 |
实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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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biu-Brasov 高速公路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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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ia Turzii - Targu Mures 高速公路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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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oiesti-Comarnic 高速公路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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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iova-Pitesti 高速公路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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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arnic-Brasov 高速公路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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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charest 南环城路升级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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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jud 绕城路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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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goviste绕城路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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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sov-Bacau 高速公路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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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au-Suceava 快速路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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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zau-Focsani 快速路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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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eava-Siret 快速路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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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goj- Craiova 快速路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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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rda-Halmeu 快速路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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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biu-Pitesti 快速路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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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gu Mures-Iasi-Ungheni 快速路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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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man 绕城路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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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ticeni绕城路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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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hisoara绕城路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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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nicu Valcea绕城路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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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dus绕城路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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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ansebes绕城路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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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lean绕城路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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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iasi绕城路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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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esti-Ploiesti-Buzau-Braila 快速路 |
2030年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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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au-Focsani-Braila-Galati 快速路 |
2030年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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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lau-Bors 快速路 |
2030年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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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au-Piatra Neamt 快速路 |
2030年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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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sov-Pitesti 快速路 |
2030年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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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eava-Botosani 快速路 |
2030年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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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anta-Tulcea-Braila 快速路 (包括Braila 桥) |
2030年之后 |
2、铁路
规划目标:第一是根本上改革,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框架。第二是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到可持续发展的线路上。第三是建立具有竞争性、商业化的客运服务框架。第四是建立性能有保证的铁路服务。 第五是提高铁路公司的管理效能,提高财政可持续性。第六是提高铁路客运服务。第七是提高货运服务速度。第八是盘活铁路资产。主要的工程包括基础设施提升、信号系统升级、电气化、机车车辆更新换代。
改进措施及规划项目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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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改进方面 |
改进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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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网修复和现代化 |
提高维修更新预算;提高核心路网可维护率、关闭部分低效率网络;提高运行速度;将线路维护时间调整到晚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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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运行 |
关闭部分车站;更新机车车辆;票价机制调整,更加灵活合理的定价机制;逃票管理;出售冗余资产;修订特许制度,鼓励节约增效;合理确定雇员数量;合理规划铁路基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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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规范 |
信号系统改进;升级通讯系统;采用集中信号控制,引入ERTMS(欧洲铁路交通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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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服务 |
优化列车时刻表;电气化线路;双线改造;新建部分线路;提高旅客列车发车频次。 |
为了推进铁路改革,建议成立铁路改革机构,来执行上述各项改革任务,确定核心网络、裁剪必要性不大的网络,确立区域性铁路业务出让制度并逐步建立特许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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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 |
实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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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charest to Giurgiu提速到设计速度、更新信号系统,车站翻新。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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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charest到Constanta提速到设计速度、更新列车时刻表、信号系统,车站翻新。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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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charest经由Brasov到匈牙利,及Teius到Cluj铁路,提速到设计速度、更新列车时刻表、信号系统,车站翻新。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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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charest经由Bacau到Iasi、Buzau到Galati、Pascani到乌克兰铁路,提速到设计速度、更新列车时刻表、信号系统,车站翻新。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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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iova 到Calafat,提速到设计速度、更新列车时刻表、信号系统,车站翻新。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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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charest 经Pitesti、Ramnicu Valcea到Sibiu,包括新建线路、电气化改造、更新列车时刻表、信号系统,车站翻新。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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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charest 经Craiova、Timisoara到Arad,更新列车时刻表、信号系统,车站翻新 。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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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uj-Napoca到Oradea,电气化改造,更新列车时刻表、信号系统,车站翻新 。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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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dea 到Timisoara,更新列车时刻表、信号系统,车站翻新 。 |
2021-2030 |
3、水运
规划目标:随着罗马尼亚经济发展和在地区中地位的提升,水运需求将出现持续增加。一是港口建设方面,通过识别哪些港口属于关键经济网络(Primary Economic Network)节点,进行重点投资升级。二是航道方面,力争实现7*24全天通航。提高多瑙河通航时间,降低成本和时间,同时减少多瑙河水上安全事故。三是高效利用港区土地和设施,协调各级政府,提高投资、促进合作。四是增加多式联运运输方式。
改进措施及规划项目:与多瑙河沿岸其他国家加强国际合作;改进收费方式;更加灵活的行政管理;增加培训,目前每年多瑙河罗马尼亚段有50-100起事故发生,2011年经济损失达到280万欧元,需要加强航行安全培训;引入更加先进的管理工具;加强防盗管理;港务、海关等部门加强沟通,减少官僚主义。
主要项目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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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程 |
实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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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港:新建集装箱码头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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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lcea港:新建谷物码头,3个泊位。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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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ati港:对现有的码头进行现代化改造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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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ati港:新建多式联运码头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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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avoda港口:港口改造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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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tenita:开发散货处理设施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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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urgiu:新建多式联运码头 |
建议多瑙河航道提升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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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urgiu:基础设施现代化改造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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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abia:基础设施现代化改造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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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obeta::新建多式联运码头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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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obeta:升级现有基础设施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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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sova:港口现代化改造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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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dova Veche:升级基础设施 |
2021-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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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多瑙河通航能力 |
20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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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布加勒斯特到多瑙河运河 |
2030年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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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瑙河日常维护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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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空运
规划目标:机场基础设施和运行设施能够满足2020、2025年航空发展需求。通过空运服务设施和管理,促进客运和货运发展。
改进措施及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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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实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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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charest Henri Coanda升级项目(2020年建56新停机坪,2025年建新航站楼,现有设施升级,研究新建货物航站楼) |
2020-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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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iova升级项目(扩建航站楼、停机坪,研究新建货物航站楼) |
2020-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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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isoara升级项目(扩建航站楼,研究新建货物航站楼) |
2020-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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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biu升级项目(扩建航站楼、航行跑道,升级灯光信号系统,研究新建货物航站楼) |
2020-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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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uj-Napoca升级项目(新建航站楼、滑行跑道,研究新建货物航站楼) |
2020-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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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au升级项目(扩航站楼、停机坪,增加跑道承载能力,研究新建货物航站楼) |
2020-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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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i升级项目(研究新建货物航站楼) |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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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gu Mures升级项目(升级灯光信号系统和除冰系统) |
2020-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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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anta升级项目(该机场为军民两用,拟升级系统增加民航班次) |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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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eava升级项目(扩建航站楼,增加除冰系统) |
2020-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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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lcea升级项目(扩建航站楼、停机坪) |
2020-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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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a Mare升级项目(扩建航站楼) |
2020-2025 |
5、多式联运
规划目标:加强多式联运发展,重点在罗全境建成布局合理的多式联运的处理中心,并系统改进各个交通系统存在的问题。加强多式联运作业区选址,充分考虑多种运输方式有效对接,特别是铁路、公路、水运三式联运有效对接,另外要充分考虑现有道路/铁路基础设施现状、充分考虑当前和未来货物流发展。内陆地区,考虑建设铁路/公路多式联运站点建设。通过对相关站点基础设施、人口、地理分布等因素的综合考虑,考虑到未来铁路集装箱运输将是更为经济高效的运输方式,通过充分提升铁路基础实施大力发展这种运输方式。
改进措施及规划项目:在多式联运港口不同地区建设方面的措施上,罗马尼亚交通部考虑在东部重点发展Galati港,它是罗马尼亚最大的河港,周围人口众多,有铁路与俄罗斯、乌克兰连接,且有保税区;中南部地区考虑重点发展Giugiu港和Oltenia港,因Giugiu港位于泛欧9号通道上,距离首都只有一小时车程,与保加利亚相邻;西部地区考虑Drobeta-Turnu-Severin港建设,因该港位于泛欧4号电气化铁路上,并有欧洲公路相连,能够辐射克拉约瓦和蒂米什瓦拉。
铁路方面的措施包括:提高运行速度,将多式联运货车的最高运行速度提高到120公里每小时,其他散装、混装货车最高限速可维持80公里每小时。允许开行双层集装箱货车。货车的载货轴重提高到22.5吨,目前罗马尼亚规定20.5吨,低于欧盟标准的22.5吨。确保运营单位采用最佳实践,包括为列车安装定位系统、新的调度运行系统等等。完成铁路货运公司CFR Marfa私有化。提升安全措施(包括隔离栏、闭路电视、自动门)、控制系统(包括车辆调度、电子文档处理、通讯系统、铁路信号系统、海关报关程序)、搬运设备(包括电动起重机、堆垛机等)、道路设施(包括货车停车区、维护和油料服务设施等)、铁路设施(火车加油设施、维护设施、侧线、能够处理散装、袋装、托盘等货物的设备等)、报关程序(建立海关办公室、查验场所)、存货区(温控集装箱插头、集装箱堆场等)。
下图中的这些措施均计划2015-2020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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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实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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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加勒斯特,新建多式联运车站,计划关闭北站有关设施,计划在环城路接近高速公路附近新建一个更大容量的车站。如果将来建设了布加勒斯特-多瑙河运河,将成为三式联运中心。 |
201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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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iova新建多式联运车站。 |
2015-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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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Iasi Socola车站,以便将来成为转运欧洲与俄罗斯之间货物转运的枢纽。 |
2015-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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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Timisoara Semenic车站,以便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并辐射匈牙利、保加利亚。 |
2015-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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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Cluj Napoca Est车站,以便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并辐射匈牙利、保加利亚。 |
2015-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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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Suceava车站,以便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并辐射匈牙利、保加利亚。 |
2015-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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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Bacau车站,以便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并辐射匈牙利、保加利亚。 |
2015-2020 |
6、水力资源
项目目标:罗马尼亚大坝诸多,目的在于防洪和利用水力发电和灌溉排水与水土保持,着重于水资源保护。
项目措施和计划:在此主要介绍罗马尼亚的防洪项目。春季一般是罗马尼亚河流洪水多发季节,特别是在罗马尼亚的中部、西部和北部地区。罗马尼亚有记录以来最严重的洪水发生在1970年。当时奥尔特河、克里什河、穆列什河、索梅什河、锡雷特河、普鲁特河和多瑙河发生的洪水淹没了100多万公顷的土地,毁坏了85500栋房屋,294家工业企业,934公里的铁路,2843公里的道路和3547座桥梁。
最近一次较严重的洪水发生在2010年春季,影响了全国37个省,以东北部地区最为严重,共导致23人死亡,淹没了38614公顷的耕地、森林和草场,淹没房屋4472栋,其中倒塌房屋246间,冲毁32条国家公路、88条省级公路和120条乡级公路,经济损失达5亿列伊(1.1亿欧元)。
为了减少洪水灾害,罗马尼亚建设了大量防洪工程,包括:加固了1848处堤防,总长度约9430公里;约12400处河流堤岸,总长约3000公里;4000公里长可调节水道;1316个重要水库,总库容140亿立方米,其中防洪库容2115亿立方米。此外,罗马尼亚还希重新启动伯勒干干渠以及布加勒斯特至多瑙河运河等项目并希望中国企业参与。
四、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风险
中国投资者在罗马尼亚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需要注意罗马尼亚法律法规及政策风险,其包括但不限于对罗马尼亚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不熟悉导致的风险、法律适用错误风险等。在罗马尼亚开展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必须对当地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这些法律包括合同法、侵权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保险法等。上述行政法包括罗马尼亚政府选择承包商的法律、罗马尼亚关于工程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质量、安全、节能、环保、消防等的法律;罗马尼亚的劳动法、会计法、税收法、海关法、外贸法、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等。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如果投资者对此不熟悉的话会寸步难行。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是一种跨国的经济行为,除了会受到当地法律约束以外,有时还会受到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甚至相关行业国际习惯做法的约束和影响。从事国际经济活动而不了解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做法是非常冒险的做法。
另外,罗马尼亚国家法治并不完善,经济发展变化较快,法律变更时常发生。投资项目与工程建设一般涉及的资金额较大,对于PPP项目来说,更有赖于法律的稳定和政府的信用,如果遭遇法律变更则对项目影响很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回收和建设周期一般历时较长,PPP项目更是如此,遭遇法律变更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中国企业对项目所在国法律变更带来的风险必须予以充分的评估,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管控。
(二)公私合营(即PPP模式)风险
罗马尼亚的《公私合营法》明确规定,罗马尼亚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公私合营(PPP)模式。罗马尼亚《公私合营法》规定,私人投资者负责提供融资,但政府不提供主权担保。经过几年的实践,该模式运行并不是很成功。并且罗马尼亚没有针对PPP模式的专门法律,导致相关的部门规章之间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影响相关规定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三)政府采购风险
在罗马尼亚,政府在选择确认取得PPP项目特许经营权的主体时,其法律层面的依据主要是《政府采购法》。但是对于PPP项目而言,现有立法中的工程招标制度缺乏必要弹性,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制度也缺乏具体规定,不仅在适用范围的规定上不合理,而且谈判程序的构建也过于简略。所以,中国投资者在与罗马尼亚政府进行项目谈判时,需要考虑到政府“暗箱操作”的可能,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尽量规避政府采购程序不公开、不透明的风险,尽量避免相关纠纷的发生。
(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风险
在实际运行中,罗马尼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中的重点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不佳,推进较为缓慢。作为新加入欧盟的成员国,罗马尼亚获得的欧盟结构与融合资金额度较高,2007-2013财政年度为近200亿欧元。该部分资金本可用来支持罗马尼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但由于罗马尼亚政府在资金使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截至2014年底,罗马尼亚吸收欧盟资金的实际比率仅为52%。
(五)社会关系协调风险
中国投资者在对罗马尼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若未协调好企业与政府和议会、工会、当地居民、媒体以及执法部门等组织或人员之间的社会关系,则有可能面临如下风险:(1)投资者未处理好与当地政府机构的关系,在项目审批时多走弯路,或者在需要政府帮助时受到阻碍; (2)未处理好企业与当地工会的关系,以致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4)未协调好企业与当地居民的关系,以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六)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有限的风险
在欧债危机背景下,罗马尼亚政府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盟委员会和世界银行签订的备用贷款协议要求其严格控制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因此政府对基础设施项目投入财政资金的能力较为有限。
(七)工期长导致成本增加风险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一般由铁路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水力工程等等,而这些项目一般具有工期长、体量大的特点。赴罗投资者去罗马尼亚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可能会面临工期延误等风险,而工期延误将会导致一系列的麻烦。所以,企业尤其要注意区分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注意避免工期延误带来的成本增加等问题。
(八)BT模式风险
罗马尼亚的大型基础建设项目多以招投标方式进行,我国投资者去往罗马尼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也多以招投标方式取得。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中广泛应用。而由BT模式带来的风险较大,例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等等,都是企业需要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
五、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投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在了解罗马尼亚投资法律政策的基础上谨慎投资
既要了解罗马尼亚国家法律表现形式,也要深入学习罗马尼亚的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如果不了解罗马尼亚国家法律制度,又不利用律师等社会资源提供专业的服务,则必然会给企业在该国进行投资和承接项目带来很大的风险。
目前,在中国“一带一路”的倡导下,企业“走出去”应当进行战略考虑,制定企业“走出去”战略,明确企业长期发展的定位、方向、策略和步骤等战略问题。企业在制定“走出去”战略时,不仅要看到利好的机遇,也应当考虑到罗马尼亚国家投资和工程承包存在的巨大风险,包括政治与法律风险。企业也要培养和引进管控风险的国际型人才。跨国进行投资,其所遇到的风险更多、更复杂、更棘手,这就需要企业具有一批能够帮助企业管控跨国项目风险的国际化人才,尤其是法务方面的人才,帮助企业防控法律风险尤为重要。
(二)购买足额保险转移投资风险
中国投资者在罗马尼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可以通过购买合适的保险以转移风险。目前,可以规避政治风险的保险主要有征收险、货币汇兑险、战争险。国际上也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有些担保机构也陆续将营业中断险、迟延支付险、违约险、信用险等纳入保险范围。机构的承保范围现在不仅限于非商业风险,还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与内乱险、其他非商业风险等。如中国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资者可以考虑进行参保,以防范风险减少损失。
(三)妥善处理与政府、当地居民、工会等部门的关系
中国投资者不仅要了解投资当地相关的法律规定,还要了解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会的权利及作用,了解当地企业的一些通行做法,如何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好关系,如何与工会进行谈判等;加强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工会组织等的沟通联系,依法妥善处理企业与政府、工会的关系,保证企业顺利健康发展。
另外,中国投资者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自身的发展计划,适应当地经济发展。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保护环境;聘用当地人员参与企业管理,并保护其各项合法权益;积极为附近居民创造就业机会,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要建立和谐的企业文化,邀请当地人参与企业管理;在与当地居民交往时,要礼貌大度,树立企业和员工良好形象,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
(四)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协助防控投资建设风险
企业要依法注册、守法经营,在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中国与投资当地的法律环境差异很大,中国投资者在处理合同、开展谈判、解决争议等问题时,应选择业务熟练、信用良好的当地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目前,罗马尼亚有多家知名律所,中国投资者可选择服务质量有保证的律所提供服务。如果对律所情况不熟悉,企业可向投资当地律师联合会咨询,由其推荐优秀的律师服务。
(五)学会和执法人员打交道
中国投资者不可避免地会与罗马尼亚警察局、工商税务总局、海关总司、移民局等执法部门打交道,中国企业相关人员要学会跟这些执法人员打交道,积极配合他们执行公务。 例如:中方人员要随身携带护照、身份证等,妥善保存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及其他重要证件并进行备份,如遇执法人员查验,应礼貌出示,冷静回答有关问题。如果没有携带证件,不要刻意回避,应主动说明身份,如对方需要核实有关信息,可向其提供公司联系方式。
(六)善用国际通行方式解决纠纷
中国投资者在赴罗马尼亚国家投资或者承接建设工程项目时,发生纠纷或争议是常有的情况,如果不能得到公平合理解决,就会导致投资人或承包商的损失。如果能够熟练掌握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就能够使投资纠纷得到公平合理解决,最大程度的保护中国企业的利益。根据对外投资与国际工程的实践经验,解决国际投资或工程合同纠纷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友好解决、调解和诉讼或仲裁。适用国际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投资争议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选择具有良好声誉的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二是起草好仲裁条款。三是选择适合的专业国际律师,这是做好仲裁案件的核心。如果争议属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管辖的范围,当事人也可以选择ICSID仲裁。
六、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投资风险案例评析
(一)案例:垃圾热处理厂项目PPP模式合作案例
2012年,罗马尼亚政府为应对城市日益严重的城市垃圾处理和利用问题,决定建立一座垃圾热处理工厂,但是其自身资金匮乏,并且缺少垃圾热处理的相关经验和技术,为解决这方面的局限性,决定采用PPP模式招商引资并进行项目建设。罗马尼亚政府于2012年底,就垃圾处理厂的选址问题举行了公众咨询活动,征集了市民的意见,并在征询结果的基础上起草环境影响评价决策和项目申请文件等配套材料。随后,罗马尼亚政府开始筛选社会资本方。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均参与了项目投标,并花费了不少前期费用。后来,罗马尼亚政府直接通知D公司中标,并于2013年6月与中标者签订 PPP 协议。在中标结果公示后,A公司、B公司、C公司了解到D公司并非最低报价,其他各项条件并不突出,遂向政府提出异议。但由于项目招投标程序本就不透明,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也无法得知其真实内幕,最终不得不了了之。
在该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因政府财政资金有限,D公司的融资压力巨大,而且由于项目资金不足,项目推进很慢。同时,由于资金问题、材料供应问题、当地居民阻工等问题,导致工期严重滞后,项目各项成本费用大幅增加,D公司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二)案例评析
从本案例可知,中国投资者在罗马尼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过程中,应至少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采购不公开、不透明的风险。在本案中,罗马尼亚政府用竞争性对话方式选择了D公司,并与D公司采用公私合营的方式共同垃圾热处理工厂项目。在选择投资方的过程中,罗马尼亚政府的招标采购过程并不公开、透明,以致可能条件更好的A公司、B公司或C公司未能最终中标。
2、融资风险。在本案中,D公司因项目资金问题导致工期滞后、成本增加,最终遭受重大损失。在罗马尼亚,PPP项目资金一般由社会资本方、欧盟基金和市政府三者共同负责。本案中,D公司若要进行项目融资,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平台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另外可以督促政府积极申请欧盟资助基金,欧盟需对自我投入部分和社会资本的部分报酬负责。但在PPP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罗马尼亚吸收欧盟资金的实际比率比较低,而且政府本身的财政资金实力有限,很容易出现本案中的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
第十三章 石油产业投资风险
一、罗马尼亚石油产业发展概况
罗马尼亚是一个石油资源丰富的国家,石油储量居欧洲国家首列。据数据统计,2005年罗马尼亚石油储量0.46十亿加仑,2010年罗马尼亚石油储量0.60十亿加仑,2015年罗马尼亚石油储量0.60十亿加仑。2005年罗马尼亚石油产量5.437百万吨,2010年罗马尼亚石油产量4.287百万吨,2015年罗马尼亚石油产量4.006百万吨。2005年罗马尼亚石油消费量10.5百万吨,2010年罗马尼亚石油消费量10.4百万吨,2015年罗马尼亚石油消费量9.1百万吨。
根据罗马尼亚能源部在能源战略草案中披露的数字,由于近30年罗马尼亚未能在原油勘探方面取得大的突破,目前罗可供开采的原油储量仅为6000万吨。近几年,罗在黑海浅海区域发现了部分原油,但仍处于前期调研论证阶段。数据显示,罗马尼亚地质原油储量为20亿吨左右,探明可开采及地质原油储量的96%在陆地区域,只有4%在黑海的大陆架上。罗马尼亚目前年开采石油约420万吨,可开采原油储量每年下降约5%,目前的原油储量仅够开采23年。罗马尼亚现有油气田447个,其中佩特罗姆石油公司拥有255个,共有油井9445个,气井828个;罗马尼亚燃气公司拥有油气田153个,共有气井3200个;另外39个油气田由其他公司持有,属于成熟油田,可供开采的年限在25-30年之间。目前,罗马尼亚正在对36个区块进行油气资源勘探,以期探明新的储量。
同时,据华尔街网罗马尼亚站2016年7月25日报道,罗石油勘探、开采企业协会主席阿尔杜尔·斯特拉丹表示,在油价处于每桶50-60美元区间的情况下,罗石油行业仅能维持生存。自去年12月以来,油价就很少超过每桶50美元,现在则在47美元附近徘徊。这种情况迫使石油企业冻结投资项目、提高生产效率以维持生存,只有油价超过60美元,石油企业才能重启投资项目。而即使油价超过60美元,也不意味着形势好转,因为不同油田情况差异很大。地理位置、开采深度都会对开采成本有显著影响。从全球来看,石油生产成本差异明显,沙特阿拉伯每桶生产成本为2美元,罗马尼亚为12-13美元,再加上前期勘探和开发的费用,成本会增长几倍,达到50美元。目前,罗石油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石油回收率过低,仅为10-30%,是生产成本高的主要因素之一。石油回收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就意味着罗每年能多生产2亿桶石油,相当于罗7年的石油产量,但这需要数百亿美元的科技研发投资,以目前的情况来看,这几乎不可实现。此外,税费过高等因素也进一步加剧了石油企业的困境。
虽然罗马尼亚石油企业陷入了油价下跌的困境,但中国投资者不必选择放弃投资石油产业。Romania-insider2016年9月15日报道,据罗马尼亚石油勘探开采商协会主席ArturStratan讲,罗马尼亚陆上已探明天然气储量将在9年内开采完,已探明石油储备将在12年内开采完,罗马尼亚需要追加投资以发现新的油气资源。他谈到,由于进口天然气比本国生产价格低廉,今年以来罗马尼亚天然气进口量是去年同期的4倍,因此未来一段时间,罗马尼亚本国油气开采量将持续递减。实际上,现有多家油气公司在罗黑海地区开展油气勘探。
据Romania-Insider2017年2月23日报道,罗马尼亚石油天然气公司OMV将投资6000万欧元建新项目,用于将液化石油气转换成汽油,预计2019年正式运营。该项目将建成3个主反应堆,使用创新技术提高汽油和柴油的生产力,提升能源效率,通过增加高价值产品的产量提高竞争力。并且,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宣布完成对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KMG)控股的哈石油国际(KMGI)的收购,买下罗马尼亚最大油企。中国华信能源公司成为了哈萨克斯坦国际油气公司(前罗马尼亚Rompetrol公司)的最大股东。原罗马尼亚Rompetrol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在罗马尼亚境内。华信能源和哈萨克斯坦国际油气公司签署了成立合资公司的协议,分别持有合资公司51%和49%的股份。此次中国华信收购的标的——哈石油国际,是一家注册地在阿姆斯特丹的罗马尼亚中下游一体化炼化企业。该企业前身是罗马尼亚国家石油公司,是一家名副其实的“国企”。在中国华信与KMG的协议中,中方也承诺会在欧洲及中亚等“一带一路”国家进行投资,并与KMG联合开发石油炼制和加油站网络项目。“KGMI未来要将年炼化能力提升至1000万吨,并扩充200个加油站网点。”KMGI方面表示。翻看中国华信、KMG和KMGI三方网站,共同出现的一个重要元素即是“一带一路”的战略布局。无论是位于哈萨克斯坦的KMG,还是罗马尼亚的KMGI,都是这一战略构想沿线上的重要国家。实际上,中亚及东欧并不是传统上中国民营能源企业“青睐”的投资目的地。在传统上,市场条件更为发达的北美是中国民营能源企业更喜欢的投资目的地。此前在阿拉斯加发现的储量高达60亿桶的大型油田,其中就有中国民营企业的身影。而随着中国国家战略“一带一路”逐渐深入,越来越多的中亚油气行业资产被中国企业所重视。另一家中国民营企业洲际油气就在近几年频繁收购哈萨克斯坦的油气资源,包括成功收购掌握哈萨克斯坦管道资源的马腾石油公司。因此,在罗马尼亚石油市场价格不理想的今天,投资者仍可对投资罗马尼亚石油产业报以乐观态度,罗马尼亚的石油产业发展前景可观,是值得考虑投资的一块领域。
二、石油产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在罗马尼亚进行石油产业投资,可能面临如下投资法律风险:
(一)石油价格波动风险
石油价格既有垄断性,又有波动性,这一特点导致石油领域国际投资面临着巨大的价格风险。比如,二十世纪年代中期油价暴跌,曾导致全球家石油公司的资产价值减少2750亿美元。近年来,国际石油价格持续暴涨,加速了能源领域的国际投资,如果石油价格长期保持增长趋势,则该领域的投资收益非常可观,而一旦价格滑落到某个节点,反而使投资无法收回。但目前,罗马尼亚的石油价格下滑严重持续走低,罗马尼亚将有1000个石油公司的7500个油井入不敷出,面临关闭的危险。如果投资者去往罗马尼亚投资石油行业,需要慎重考虑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二)勘探开发技术风险
石油领域国际投资的技术风险来源于石油的勘探开发对资金和技术的高要求。油气资源埋藏在地层或海底深处,其真实的储量和可开采性人们无法预知,想要查明,必须投入庞大资金技术,长时间的进行勘探。投入成本越高的油气勘探开发其收益不确定性的风险会越大。罗马尼亚发现油气的几率和勘探开发的难度会影响海外油气投资的技术风险,一个国家的油气丰度和油气远景的总体水平往往通过探井成功率的高低来体现。以石油为例,世界平均勘探成功率是1:33。而罗马尼亚目前石油勘探的水平仍需待进一步提高。且由于技术限制,许多石油还未被开采出来,这也是罗马尼亚寻求外资帮助开采石油的一大原因。
(三)政府违约风险
政府违约指罗马尼亚政府擅自解除相关合同或者违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投资者到罗马尼亚投资,必然会需要罗马尼亚政府提供或签订和投资有关的担保或相关协议,从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罗马尼亚政府任意解除、违约或者拒绝履行约定,投资者一己之力难以与罗马尼亚政府抗衡,损失也就在所难免。
(四)征收风险
在国际投资领域,征收风险是指由于可归咎于东道国政府实行的征用、没收或国有化措施,致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财产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的可能性。征收行为是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行为,包括政府采取、授权批准、或纵容的行为。征收又可分为直接征收与间接征收。直接征收是指直接剥夺财产所有权而间接征收指对财产所有人占有、使用、处分其财产进行无理干涉,从而使所有人在合理期间内不能行使该占有、使用、与处分权能。近几年来,由于能源恐慌,征收风险在资源开发行业占超高比重,以能源创收为国家主要收入来源的发展中国家以此得到了新的发展,政府偏向于依靠国有化能源而获得更多财政收入,投资者需要注意防范国有化征收风险。
(五)汇兑风险
汇兑风险发生的原因有多种,如罗马尼亚可能实行外汇管制,停止或限制外汇,或由于其他突发事件,如革命、战争、内乱等,致使投资者无法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外汇业务等。投资者需要注意,不能兑换或转移资金的情况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投资者在此期间应当向当地政府申请兑换,若投资者需为此付出一定时间的努力可认定为构成了汇兑风险。
三、罗马尼亚石油产业投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利用金融工具尽量规避价格波动风险
投资者要合理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期货市场因其组织的严密性、高度的竞争性以及合约的标准化是市场组织化和有序化的重要标志,通过套期保值能够稳定生产经营成本或预期利润,从而降低企业可能会面临的价格风险。当然,由于差别现象的存在,套期保值并不是百分百的能够避免风险,而是一种风险替代,用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差别风险替代现货价格变化风险。
(二)提高能源开发技术、实现投资方式多元化
赴罗投资者应当采取多类方法,解决石油投资的技术风险的根本条件集合高素质的地质人才和高质量及先进的油气勘探开发设备研究出高水平的油气地质科学成果。中国企业应该高度重视提高企业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此外,中国企业应该学会分散投资风险,将投资目标分散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样即使一个项目发生风险,中国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也不会太大。
(三)合理利用保险转移风险
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发生风险后,损失转由保险公司承担,从而降低企业自身遭受的损失。另外,保险除了转移损失外,还可以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使得员工全面具体充分的了解经营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风险,有助于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四)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防范政治风险
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双边投资保证或保护协定防范政治风险防范政治风险。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立至今在成员国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其每年的签约数量并未出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对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家而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保护国际投资、分散政治风险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投资保护协定本身的签订也简便易行,因为,一般情况下协定不涉及国际投资关系的实体性规则,仅涉及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这是各国同意签署投资保护协定的原因之一。投资者要对我国与罗马尼亚签订的双边协定多做了解,充分学习,并且学习罗马尼亚关于石油方面的法律规定,遇到难题时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石油产业投资风险案例评析
(一)案例:A公司巨额商业贿赂案
案情介绍:该案例牵涉到一个由4家公司组成的国际财团,包括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和E公司。这4家公司共同出资组成了一个名叫T的合资公司,该合资公司为获得在罗马尼亚扩建一个大型石油开采的工程合同,于2010年至2013年间向罗马尼亚政府官员多次行贿。2014年,该国际财团的一位前任高管向一位法官承认,为获得此建设工程合同,T公司从很久以前开始在海外运作着一笔贿赂基金。由此引出的贿赂案,遭到了罗马尼亚的调查和巨额罚款。据调查,T公司通过其子公司液化天然气服务公司雇用了某投资公司为其提供咨询服务。这些咨询服务包括帮助T公司的4家合作伙伴在罗马尼亚开展商业活动,协助其维持与客户、政府、其他企业之间的良好关系等。事实证明,这些“咨询服务”精心设计了一系列针对罗马尼亚政府官员、罗马尼亚国家石油公司高管、罗马尼亚液化天然气公司高管、合资合作伙伴和其他西方国家利益相关者的行贿计划,并试图使其合法化,时间跨度10年,甚至更久远。A公司在这10年间向罗马尼亚官员行贿数亿美元,以获得价值几十亿美元的项目工程建设合同。
(二)案例评析
上述案例虽然是一起石油企业的商业贿赂案,但不难看出在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商业贿赂活动多发,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在于发展中国家。罗马尼亚作为发展中国家和重要油气资源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商业贿赂越来越普遍化,存在于整个石油石化产业链。跨国石油公司已惯于使用商业贿赂手段,获取不正当巨额利益。而商业贿赂的根本原因在于政治腐败。罗马尼亚的政治腐败现象一直都很严重,企业去往罗马尼亚投资石油行业难免会遇到此类的政治风险。
第十四章 矿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矿业行政主管部门
欧盟尼亚国家矿产资源署是管理矿产资源事务的中央政府部门,直属总理管辖,经费由总理府办公厅保障,其署长为国务秘书(副部长)级,主要负责管理石油资源、矿产资源和国家地质资产,主要职能包括:与其他国家公共土地出让人共同与受让人谈判、确定并签署石油开采协议、矿产许可和证书;颁发矿产资源领域行政法规、规范、指令、命令等文件;管理油气管道等。
二、罗马尼亚矿产资源概况
罗马尼亚国土面积近24万平方公里,地形多样,山地、丘陵和平原各占三分之一,东临黑海,自然资源种类丰富,很多矿产储量较大。陆地国土境内蕴藏着较为丰富的油气资源,其他矿藏还包括煤、铝土矿、金、银、铁、锰、锑、盐、铀、铅、矿泉水等。现在已探明的石油储量5880万吨,居欧洲前列。现有油田主要分布在喀尔巴阡山外侧的丘陵地带,近年来在康斯坦察港以东200公里外的黑海里也发现了较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也很丰饶,储量约1092亿立方米,主要分布在喀尔巴阡山内侧,即特兰西瓦尼亚高原第三系沉积岩层中。
在中部的喀尔巴阡山和西部高原地区,有许多盐山,岩盐储量达30亿立方米。此外,罗马尼亚水力资源丰富,蕴藏量为565万千瓦。森林面积为630万公顷,约占全国面积的28%。农用土地约1477万公顷,其中耕地约945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40%。草原、牧场465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20%。内河和沿海产多种鱼类。
据Romania-insider2017年 4月19日报道,罗马尼亚经济部准备启动《国家地质项目2017-2020》,旨在建立矿场资源国家数据库,并计划为该项目投入2400万列伊(约534万欧元)。据悉,该项目主要目的是探明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矿产资源,包括放射性矿石、煤炭、地热、非金属矿藏等,特别强调了要合理使用可再生的资源(如地热),合理保护不可再生矿产资源。
(一)主要矿产资源及其储量情况
罗马尼亚国家矿产资源署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罗马尼亚尚在开采的矿产有近80种,包括石棉、矿泉和温泉水、金、银、石英、石灰石、大理石、褐煤以及钼和铀等。资源的充分利用需要巨额投资,同时取决于地质勘探、开采条件、技术水平、使用效率、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件。目前罗储量丰富且正在开采的资源主要包括:
卤盐:总储量330亿吨,开采由政府专营,其中未开采的钾盐矿有8个,储量5100万吨,岩盐矿总数23个,可开采储量1200万吨。目前全国共发放10个开采许可证,可开采量20亿吨。
非金属矿产:总储量为2.24亿吨,其中以石膏和长石为主。石膏矿储量2亿吨,共有矿区32个,其中正在开发的有20个,储量1.13亿吨。长石矿区15个,储量2300万吨,其中正在开采的有4个,储量200万吨,另外11个矿区的储量为2000万吨。目前共有25个开采许可证,开采企业全部为私营。
有用矿石:总储量100亿吨、13亿立方米,由53种物质组成,其中可开采量为80亿吨、12亿立方米。目前全国共发放585个开采许可证。
装饰石材:共有73个矿区,其中:
大理石:25个矿区,总储量3700万立方米,其中可开采储量1500万立方米,分布在16个矿区;
石灰岩:40个矿区,总储量5800万立方米,其中可开采储量1300万立方米,分布在15个矿区;
洞石:3个矿区,储量100万立方米;
花岗岩:3个矿区,储量100万立方米;
砂岩:2个矿区,储量37万立方米;
建筑用矿石的开发企业中95%以上为私营企业。
工业和建筑用安山石:87个矿区,总储量7.46亿吨,其中正在开采的42个,储量3.86亿吨,待开采的储量为2.25亿吨。
工业和建筑用英安岩:共11个矿区,其中8个正在开采,储量1.88亿吨,另外3个未开采矿区储量1600万吨。
工业和建筑用石灰岩:共118个矿区,其中61个正在开采的矿区储量15亿吨,57个未开采的矿区储量18.5亿吨。
沙石:共有619个矿区,其中286个正在开采的矿区储量为3.54亿立方米,333个未开采的矿区储量7.73亿立方米。
黄土:共150个矿区,其中49个正在开采的矿区储量3.6亿吨,101个未开采的矿区储量6.51亿吨。
沥青岩:资源储量为7.3亿吨,共有4个沙质沥青矿区,可开采量2400万吨,7个含沥青岩层矿区,可开采量7.06亿吨。目前,所有矿区均处于未开发状态,亦未就此发放开采许可证。
煤炭:总储量约97亿吨,分布在全国299个矿区,95%以上的开采由政府实施,共发放了53个开采许可证。
无烟煤:两个矿区于1990年初关闭。
棕煤:共发放两个开采许可证。
硬煤:共54个矿区,其中7个正在开采,储量2.3亿吨,47个未开发或已关闭,储量3.73亿吨。
褐煤:共193个矿区,其中41个正在开采,储量3.18亿吨,其余152个未开采或已关停。
黑色金属矿石:储量5800万吨,开采均由私营企业实施,已授权矿区基本关停。
铁矿石:共39个矿区,储量5700万吨,共发放4个开采许可证,但均以关停。
锰矿石:共有两个正在开采的矿区,储量100万吨。已停止开采矿区的潜在储量为1700万吨。
有色金属:罗有色金属资源储量约5.1亿吨,共发放三个开采许可证,目前正在开采的只有Rosia Poieni铜矿,由政府专营。
多金属矿石:共145个矿区,可开采量2800万吨,现有开采许可证25个,但均已关停或正在关停。
铜矿:共75个矿区,可开采储量9800万吨,其中10个具有开采许可证,但目前已关停。
低含量铜矿:现有两个正在开采的矿区,储量1.57亿吨,7个未开采矿区,储量1.87亿吨。
铝矿和含铝岩石:资源储量为9700万吨。
铝土矿:共19个矿区,可开采数量为250万吨。
霞石正长岩:Ditrau矿有开采许可证,储量1900万吨。
地下水资源:天然矿泉水每天1.2万立方米,有治疗功效矿泉水每天4.8万立方米,二氧化碳矿泉水每天1.9万立方米,温泉水每天2.1万立方米,现有开采许可证131个。
可饮用、工业用和潜水层地下水:101个矿区。
天然款泉水、疗效矿泉水、温泉水、含非可燃气矿泉水、泥疗矿区:239个。
灌溉用工业可饮用水和潜水层水:76个矿区,每天620万立方米。
无气天然矿泉水:25个矿区,其中1个停止开发,可开采量每天1.4万立方米。
含气天然矿泉水:43个已转让矿区,可开采量每天1.2万立方米,6个已停产矿区,每天可开采量300立方米。
具有治疗功效含气矿泉水:22个矿区,其中14个正在开发,每天开采量9100立方米。
具有治疗功效的不含气矿泉水:87个矿区,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区43个,每天开采量7.4万立方米。
有治疗功效的含气水:8个矿区,每天可开采量8800立方米。
有治疗功效的不含气水:44个矿区,每天可开采量3.16万立方米。
二氧化碳气:共14个矿区,每天可开采量2万立方米,共发放9个开采许可证,开采量每天1.9万立方米。
工业用二氧化碳气:已发放2个开采许可证,储量1.37亿立方米。
温泉水:17个矿区,每天开采量2.1万立方米。
矿泥和治疗用泥炭:29个矿区,其中11个有开采许可证,储量530万立方米,18个已停止开发,储量790万立方米。
金矿和银矿:Rosia Montana、Certej和Baita Craciunesti三个矿区仍处于开采批文和授权申请阶段。另外三个矿区正在开发。其中Rosia Montana的黄金储量预计为1850万盎司,排名世界第17位。罗马尼亚的黄金和白银总储量约760吨,国家银行黄金储备103.7吨,排名世界第35位。罗入盟前将所有金矿关闭,至今仍未重新开采。
铀矿:现有两个矿区,分别在尼亚姆茨省和苏恰瓦省,由国家铀矿公司专营。
页岩气:理论上有存在的可能,但尚需勘探印证。
据估算,罗马尼亚现有已探明的天然气储量可供开采9.3年,石油可供开采19年,煤炭可供开采量为9年。英国BP公司的研究报告显示,与20年前相比,罗马尼亚天然气储量下降了5倍,石油储量减少了一半。
(二)矿产资源开采历史
罗马尼亚金、铜、铅、锌、锰、铁、盐等矿产资源的开采历史悠久,考古结果发现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得益于加工技术的进步和多样化,罗采矿业在罗马帝国时期曾经历了辉煌的发展时期,当时主要对青铜、金、银和铅进行开采加工;13-17世纪,引入了新的开采技术,发现了新的铜、铅、锌、铁和锰矿,各个公国于17世纪下半页陆续设立了矿产开发的组织、监测和管理机构;1854年,罗公布了历史上第一部矿业法,共使用了70年直至1924年被基于大一统后宪法制定的新法律所取代。
(三)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及其潜力
从矿产资源数量的地理分布看,罗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比霍尔、胡内多瓦拉和克鲁日三个省,其中胡内多瓦拉省的资源包括安山石、硬煤、建筑用沙石、温泉、黏土、玄武岩、金、银等。比霍尔省的资源包括温泉、无气矿泉水、石灰石、多金属矿石以及金银矿等。油气资源主要位于中部和南部地区。
最近150年来,罗马尼亚对矿区及其潜力进行了大量勘探调查工作,遍布几乎所有的可能区域,结果令人振奋,新的矿产资源不断被发现,包括首次勘探出碲矿等。
之前很长时间内,很多矿区一旦被评估认定在经济方面不具可行性即被宣布为资源耗尽或放弃开采。直至今日,由于相关勘探和开发主管部门资源有限,资金不足,无力对其重新进行地质评估。有关专家认为,只要在已有核心数据基础上对相关矿区资源进行重新评估,就可发掘出罗马尼亚在该领域的巨大投资潜力。有关地质和地球物理的研究已经探明,很多矿区具有进行额外投资的潜力,将可确保稳定的投资收益。
(四)罗马尼亚矿业发展远景规划
罗马尼亚在原油、天然气、盐、金、银、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方面发展潜力很大。罗开采工业水平曾一度位居欧洲前列,在矿产资源和石油的勘探定位和评估方法领域为世界其他国家首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做法。此外,罗矿业法、石油法等相关法律及税收体制对罗本国和外国企业在罗开展自然资源勘探开发也很有吸引力。很多企业通过参加罗国家矿产资源署组织的招标获得了勘探开采许可证并签署了油气区块的特许经营协议。
2011年,欧委员曾呼吁欧盟成员国重视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问题并基于现有政策制定资源全周期寿命发展的倡议,期限为25年。根据欧委会建议,同时考虑到罗原有矿业发展战略于2010年到期,罗政府于2011年制定了《2012-2035年矿业发展战略》。参与战略制定的部门既包括经济部、矿产资源署等政府部门,也包括企业界、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雇主协会、工会和非政府组织等。
《战略》使用SWOT(竞争优势、竞争劣势、机会和威胁)方法对主要矿产资源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其的宗旨是通过对矿产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可持续使用确保长期原材料供应,同时为全球化背景下的经济发展创造更多机会和前提条件,主要内容包括:(1)促进国内经济增长和繁荣;(2)为矿产资源全球化供应链面临的挑战提供解决方案;(3)巩固优化矿产资源政策;(4)确保原材料供应特别是国内生产的安全;(5)降低矿产资源领域对环境的影响并提高产能;(6)提升研究、开发、革新能力和经验水平。
《战略》设定的主要目标包括:(1)确保国家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矿产资源,尤其是自给部分的资源;(2)统筹考虑国家吸引投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需要;(3)将更多数量和更多种类的矿产资源引进经济领域进行产业化开发;(4)降低初级能源资源和矿产类原材料的进口依存度。
为此,《战略》在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机制建设和法律保障等方面确定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并制定了阶段性目标任务,其中2015-2020年间的措施包括:(1)加强环境影响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集成化的国家体系,打造预防、计划和应急响应于一体的的有效机制,将重点发展以下领域:(2)完成《矿产区域关闭和重组进程战略》确定的剩余矿区生态工程建设;(3)逐步降低环境维护开支,同时提高环境影响因素监控活动的覆盖范围;(4)通过完善充实基础性数据库信息,在高关联风险矿区开展应用性研究;(5)通过加强后勤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环境影响监测体系应用范围并将其作为预防、计划和应急响应的主要手段。
2020-2035年间的主要措施包括:(1)2030年前完成生态工程建设项目,为降低环境影响因素监测成本创造条件,在国家综合环境影响监测体系下完成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相关专业服务应用性开发,并与欧盟紧急情况反映体系连接并网,保证每年的投入成本占年度项目拨款额的10-15%;(2)扩大环境影响监测体系的适用范围,将其作为预防、规划和应急反映的主要手段,并通过加强后勤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与欧盟欧盟紧急情况反应体系连接并网;(3)正式启用和维护国家综合环境影响监测体系及欧盟紧急情况反应体系,实施有关项目和计划开发特殊基础设施项目支持试点计划,并视情况对由灾害引发的环境问题进行修复重建。
三、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罗马尼亚与矿产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03年第85号《矿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经2003年第1208号政府决定通过)、国家矿产资源部《关于通过矿业采掘行业专业化勘查工作方法标准的第197/2003号命令》、国家矿产资源部《关于通过环境修复规划、采掘废物管理规划、环境修复技术设计、环境修复之财务担保营运方式中的措施适用和后续增补的第202/2013号命令》、国家矿产资源部《关于通过采矿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确认和批示的框架模板会议记录录的第144/2005号命令》、国家矿产资源部《关于通过证明法人实体和自然人实体在石油矿产资源开发和专家报告制备方面的技术能力之证明方法的第122/2006号命令》、国家矿产资源部《关于颁布生产许可证之技术指导的第94/2009号命令》、国家矿产资源部《关于采矿活动注册、报告、税收计算和支付之方法以及矿区使用费的第198/2009号命令》(经第81/2013号政府法令修订)、国家矿产资源部《关于通过关税征收文件的第138/2010号命令》、《关于修订和补充第571/2003号命令在财税代码、财政和金融措施方面(包括矿区使用费标准的修订)的第102/2013号政府法令》、《关于更新第85/2003号矿业法批准通过的矿业活动费用标准的第350/2015号政府决议》等。
四、罗马尼亚《矿业法》的主要内容
目前,罗马尼亚规范矿业领域的法律为2003年第85号《矿业法》及其实施细则(2003年第1208号政府决定通过)。该法规定,本国及外国法人必须在获得专属准许证书后方可在罗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开发准许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缴付相应税款前提下,到期后最长可再延长3年。开采准许证书有效期为20年,在缴付矿产税及相应税款的前提下,到期后可再延长5年。开发人经申请可获得其已开发矿区的开采准许证书。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1)勘探许可、勘测证书、开采证书以及许可的批准和颁发程序;(2)有用矿物质勘探开采活动许可程序;(3)税收、税率、矿产权益回收及环境修复金融担保体制;(4)可获得的罗矿产资源相关数据和信息;(5)采矿活动特许经营公开招标的组织和实施条件等。
罗马尼亚《矿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矿产所有权
根据矿业法规定,罗马尼亚政府对其领土内和地下的矿产资源拥有唯一的公共财产所有权。但矿产许可证持有者可以在其许可范围内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或开采等处理。
(二)采矿许可证和执照的颁发流程
根据矿业法规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范围包括:煤、金属/非金属矿物、铝矿物和含铝岩石、贵金属、放射性金属、稀有金属和分散金属、卤素盐、非金属有用物质、有用岩石、珍贵宝石、次等宝石、泥煤、治疗性泥炭、 沥青岩、不可燃气体、地热水、天然矿泉水(气态、非气态)、治疗性矿泉水、废弃矿石堆和尾矿库的残余物、地下饮用水和工业水。
国家矿产资源部(NAMR)是负责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管理机构。在罗马尼亚法律范围内,NAMR担任着双重功能作用:一方面它是矿产业管理机构,另一方面它代表国家作为采矿许可之特许协议的一方。只要满足NAMR技术指导中的申请条件,NAMR将在30天内颁发采矿执照。
NAMR或相关罗马尼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特许范围内可以开始进行相关矿产勘探和开采活动。NAMR组织的竞标中的胜出者将授予矿产勘探和开发执照。勘探和开采的区域段作为竞标目标,将由NAMR决定。
为参与竞标,罗马尼亚竞标者或外国竞标者需根据NAMR颁布的竞标书中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和文件。其中包括勘探开发项目计划(包括年度开采工作项目和相关经费)、申请者的技术、财务能力文件、其他要求文件等。
根据矿业法适用标准和竞标书所规定的通用标准,NAMR委员会将对申请者进行审查。竞标胜出者将和NAMR委员会就采矿执照的条件和条款,包括发展项目在内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官方监督下,开发许可自NAMR命令颁布之日即生效;开采许可在官方监督下自政府决议通过开采许可颁布之日即生效。
对勘探到的矿产资源进行最终勘探报告提交后,开采许可证由NAMR在90天内颁发给开采许可证持有者。开矿许可证和执照持有者必须在NAMR的矿产资源领土督查部之下进行注册登记。
(三)采矿许可证和执照的授权
采矿活动由根据法律经过注册的、具备采矿操作资质的罗马尼亚公司或外国公司进行。
外国公司可以授权采矿许可和执照。但根据矿业法规定,取得授权的外国公司必须在执照生效之日起90天内,建立一家附属子公司;并在许可和执照有效期内一直经营着该子公司。
(四)采矿许可和执照的类型和持续时间
根据采矿法和采矿法适用标准规范,NAMR授权颁发以下采矿许可和执照:
1、普查许可证
普查许可证是一种非独占许可证,涵盖对先存信息的评估和解读、地址分类工作、地球化学、测磁学、辐射测量术、量电分析、测震学、露天开采和实验分析。普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逾期后不能续期。
2、勘探执照
勘探执照是一种独占性执照,涵盖专门性研究和工作,对于确认矿产资源的存储、数量和质量评估以及开发的技术性、经济性条件有着重要意义。勘探执照的颁发有效持续期最多为5年,逾期后最多能续期3年。
3、开采执照
开采执照是一种独占性执照,该执照内容所要求的相关矿业工作对矿山开采有着重要意义。例如:厂房、装备的建造和安装以及其他专门装配;矿产品、尾矿和残留物的开采、运输和暂时性存放;矿产资源的地上、地下开采工作及产品加工和运输、各种矿产资源相关的研究工作等。开采执照的颁发有效持续期最长为20年,逾期后最长可续期5年。
(五)采矿许可和执照的主要责任义务
NAMR授权的采矿许可和执照持有者需遵守执照规定的责任义务。同时,由矿业法对其责任义务之内容进行补充。采矿许可和执照持有者遵守以下义务:
1、遵守矿业法条款、许可证和执照条款及适用标准和相关指导。
2、用于进行采矿活动的技术性文件和经济性文件以及环保文件的准备;并提交文件以供审核批准;
3、在指定日期将执照和许可证上所要求的和采矿活动相关的所有数据、信息和文件,以及注册结果进行收集、完善和更新,并提交至NAMR。
4、对NAMR处和自身所获得的数据及信息保持高度机密并不得泄密;执照内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5、在规定日期对NAMR颁布的措施进行贯彻落实;
6、对矿山活动周围由此受到影响的周界进行环境恢复工作;
7、在特许范围内,对矿山和采石场的维护及关闭进行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包括 后期关闭监管项目;
8、在开采期间,维持环境修复工作的财务保障工作;
9、支付与采矿活动相关的费用和矿区使用费,收费项目由矿业法规定;
10、从执照生效之日起,210天内要及时开展采矿活动。
(六)基于财务目的的采矿执照转让或分配
执照持有者可以将该执照范围内的权利和责任义务转让给受NAMR管辖的另一位合法实体。未经NAMR书面同意的转让均为无效转让。
矿业法适用标准规范规定了公司转让执照必须满足的条件和提交至NAMR的所需文件。
此外,矿业法还规定执照持有者为了获得执照范围内采矿活动相关的银行贷款,可以请求NAMR以书面形式对其执照真实性进行证明。
(七)采矿许可和执照的注销
一经发现以下之情形,NAMR可宣布废除采矿许可和执照的:
1、许可和执照持有者未履行授权范围内的责任义务或采矿活动生效日之前就开始开展采矿活动的;
2、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出现长达60天的采矿经营中断期的;
3、许可和执照持有者未经NAMR同意,擅自使用发展规划之外的开采方法或技术的;
4、许可和执照持有者未经工作项目的年审,就擅自开展采矿活动的;
5、与环保和劳动安全相关的许可/执照授权被取消废止之情形;
6、许可和执照持有者蓄意提供与采矿活动相关的错误虚假数据和信息,或违反了执照规定的保密协议的;
7、许可和执照持有者在到期还款日起算6个月内未缴纳拖欠罗马尼亚政府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的;
8、许可和执照持有者未满足与矿业法规定的许可/执照吊销相关的条件和一年一期之要求。
(八)采矿活动的地役权
根据矿业法规定,许可和执照持有者对矿业勘探和开采操作所在土地、需要分别进行勘探的土地以及生产场所地拥有合法地役权。采矿活动的整个持续期即为合法地役权的有效期。
许可和执照持有者 要为其行使地役权的土地持有者支付年度租金,并与土地拥有者签署地役权协议。
(九)技术权限的授权和认证
根据NAMR第122/2006号命令修订版,在采矿区工作的企业和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技术权限的认证证书;根据NAMR颁布的命令,证书由认证委员会颁发。第122/2006号命令给出了证书申请的所需文件,内容包括:申请提交之前三年内与之相关的采矿活动备忘录; 证明个人技术资质的文件;与申请人财务能力相关的文件。
五、罗马尼亚矿产行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投资者赴罗马尼亚投资矿产资源项目,若未充分了解所涉项目的投资环境,那么在实际投资经营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如下风险:
(一)法律政策风险
由于投资者不了解罗马尼亚国家或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税收、劳工环保、出口外汇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以及未考虑政策连续性、法律稳定性、审批等方面的问题,而导致投资项目被限制或禁止、投资方式错误、合作无效、未尽到环境保护义务而受到处罚等风险。
(二)市场风险
由于投资者未充分了解罗马尼亚的产业政策环境、市场交易习惯、市场竞争情况、当地物价水平等市场环境而导致的投资成本升高、市场无竞争力、矿产品价格下降等风险。
(三)矿业权取得的风险
中国投资者赴境外投资矿产资源项目,取得矿业权是核心内容,而在罗马尼亚矿业权设立和取得过程中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在与合作伙伴联合获取矿业权的过程中,未进行审慎审查导致陷入购买虚假探矿权的商业欺诈陷阱;
2、罗马尼亚地方政府过度炒卖探矿权,导致矿业权取得成本增加;
3、选择以矿业公司并购等方式取得矿业权,因此遭受被收购企业债务风险;
4、购置不具有投资价值或非急缺的矿业权,导致投资周期长、投资回报率远远低于预期;
5、不了解国内外矿业权设立和管理的差异,在投资的过程中以在中国投资的思维进行操作,以致违法取得矿业权或者取得的矿业权不完整 (如未同时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情况下,投资者只能进行探矿,无法进行矿产开采和开发)。
(四)矿产资源勘探风险
矿产资源开发的成功与否,与前期矿产资源勘探的成功与否存在密切的关系。中国投资者在矿产资源勘探过程中存在如下风险:
1、矿产勘探的劳动成本和资金投入过大,而矿产资源的质量(储量与工业品位)不能得以足够保证,加之交通、地理位置的限制,导致矿产资源的开发收益有限。例如有些矿区位置偏远、缺水少电,其开发成本还得加入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巨大开支;要将矿石运回国内,不仅要修路,甚至还得建港口,由此导致投资者的其他成本大大超出预期。
2、地勘单位是从事境外勘查工作的主要力量,但由于资金不足,限制了地勘单位获得高级勘查项目的能力。
3、地勘单位整体实力较弱,缺乏主动筛选项目的意识和能力。中国地勘单位在国际上软实力不强,信息不对称,限制了信息的大量及时获取,导致在与外方谈判周旋时掌控能力不够,不能自信地在项目管理方面驾驭与外方的合作。部分地勘单位对国际惯例不甚了解,习惯用中国的思维方式与外方打交道,独立进行融资谈判、矿业权合资合作谈判等方面经验不足。很多地勘单位在走出去以前,对投资对象国的政治、经济、人文、地理以及外商投资环境法律、矿业准入方的法律、投资程序等缺乏必要的了解,或盲目走出去,或低水平重复考察,资金使用效率很低。
4、中国的地勘单位在筹划矿产勘查开发走出去时,由于商业性矿产勘查信息掌握不够,同时缺乏境外投资的信息、知识、经验,对国外的市场状况、投资环境、风土习俗、合作伙伴信息不足,不熟悉国际投资的运行规则、法律制度等,选项视野不宽,成功率较低,有些单位还受骗上当。
5、缺乏懂地质专业的外语、法律人才,以致中国投资者无法有效参与到勘探过程中的公司管理。
6、如果在罗马尼亚进行矿产勘查投资,罗马尼亚虽然成矿条件好,但其容易发生政局动荡,矿业政策继承性差,政权一旦变更,矿业项目就要面临重新谈判甚至终止,在新政府上台后可能面临要重新审查矿业合同的风险。比如,中国地勘单位在阿尔及利亚、泰国也遭遇到政府变卦、项目被搁置或协议作废的问题。
7、矿产勘查基础地质信息匮乏,很多项目不得不从填地质草图开始做起,大大增加了工作量和投入。此外,有些国家还存在政府资料、公司资料作假的情况。
8、矿产勘查因未获得当地社区的许可而导致无法开工。在矿产资源立法中明确矿业公司的社会责任,是近年来国际上的一个普遍趋势。许多项目虽然得到政府许可,但是如果不能获得当地社区的许可,仍不能开工,而获得许可证需要企业和社区长期艰苦的谈判。例如,中国一个大型矿业公司因与当地社区缺乏沟通,致使开发工作迟迟无法上马。
9、在实际境外投资过程中,中国投资者往往是参照国内的一些经济参数来做国外的项目——国内的工业指标能达到,或者储量规模能达到,它就是一个成功的矿,这往往会对投资者判断找矿的成效有一些误导。
(五)矿产资源开采风险
中国投资者在矿产资源勘查完成后,在境外矿产开采过程中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基础设施、设备不到位导致开采受阻,进度缓慢;
2、因政府许可限制导致无法取得采矿权证,或者采矿权证有瑕疵;
3、只有探矿权证而无采矿权证,非法开采导致行政处罚;
4、因未全面了解当地的地质环境,导致安全防护成本成倍增加;
5、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6、因废石废料等废弃物处理不当,影响当地社会环境,由此导致企业与当地居民的社会矛盾;
7、不尊重当地劳工的社会文化习惯,劳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劳工罢工或者阻工,由此影响矿产开采等。
(六)矿产品加工、销售风险
在矿产品加工、销售过程中, 中国投资者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矿石价格风险,即罗马尼亚当地矿产品价格浮动给整个投资项目带来的赢利风险,而且人民币升值可能带来相应的财务风险;
2、加工、销售的矿产品不是罗马尼亚当地或中国境内急缺稀少的矿产品,从而导致矿产品加工成本高于市场销售价格,导致企业亏损;
3、矿产品加工、提炼技术有限,生产加工的矿产品粗糙,销售价格低廉;
4、企业缺乏矿产品加工方面的高级技术人才,缺乏相应的生产技术指导,以致矿产品加工生产进度缓慢;
5、由于生产条件的限制,如生产设备有限,生产加工的符合市场要求的矿产品有限,导致市场供不应求;
6、由于罗马尼亚当地对矿产品销售矿种或区域的限制,导致市场有限,而企业开发生产周期长,生产成本高,由此导致企业亏损;
7、矿产品加工时间安排不当,由此导致噪音污染,当地居民因此与企业发生纠纷;
8、未按照罗马尼亚当地关于加工、销售矿产品的管理性规定缴纳相应的权利金、税收或费用,因此导致高额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七)矿产品进出口风险
中国投资者在矿产品进出口过程中,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罗马尼亚政府可能会采取各种措施限制矿产品进出口,导致企业销售市场受限。
2、因未全面了解罗马尼亚当地关于矿产品进出口限制的规定,导致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错误,最终投资失败。
3、不了解矿产品进出口管理制度,违反海关、贸易等方面的管理性规定,导致企业遭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4、未与罗马尼亚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协调好关系,投资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出口许可证或者不予审批,导致矿产品进出口受阻。
5、由于罗马尼亚当地可能会对于矿产品进出口实施税收管制,以致企业矿产品进出口税收成本增加。
六、罗马尼亚矿产资源项目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一)全面调查了解罗马尼亚的矿业投资环境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商务部、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当地驻中国大使馆、商会组织等部门的官方网站、现场咨询等途径调查了解罗马尼亚的投资环境,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治环境。投资者应关注罗马尼亚国家的国内政治环境,如政治制度、政党和政党制度、政治性团体、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气氛等,要重点了解罗马尼亚的政治状况,如罗马尼亚是否安定,是否存在战争或内乱,是否存在反华排华势力,是否存在民族主义和恐怖主义,国家的经济干预程度如何,投资政策是否经常变动等。同时,中国投资者还要关注罗马尼亚国家或地区的国际政治环境,如国际政治局势、国际关系等。
2、法律政策环境。中国投资者需主要了解以下内容:罗马尼亚的法律规范,特别是与矿产资源项目投资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公司法》、《矿业法》、《劳动法》等。‚罗马尼亚国家的方针和政策性规定,特别是与矿产资源项目投资相关的政策,如人口政策、能源政策、物价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进出口限制、价格管制、外汇管制、国有化政策等。ƒ罗马尼亚的司法执法机关以及与矿产资源项目投资和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机关,如司法机关、能源和矿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物价机关、计量管理机关、技术质量管理机关、专利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关、政府审计机关等。④罗马尼亚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施行情况以及对矿产资源项目投资和管理的实际操作方式。罗马尼亚是欧盟的成员国,因此在矿产投资与资源开发管理方面都和欧盟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规范保持一致。⑤罗马尼亚的国际法律环境,主要是了解中国与罗马尼亚签订的《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及其他协定等情况,同时可关注罗马尼亚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定、合作协定等。
3、市场经济环境。中国投资者赴罗马尼亚投资矿产资源项目前,应详细了解当地的市场经济环境,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产业政策。如罗马尼亚当地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罗马尼亚当地对矿产资源项目投资的产业政策、市场准入限制、投资方式的限制和壁垒、采矿权许可或特许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等。‚市场竞争情况。如当地同类型矿产资源项目的分布情况、企业数量情况、运营情况、市场占有率,以及同区域市场竞争情况等。ƒ劳务成本和物价水平等。如劳动力供应及工薪、外籍劳务需求、劳务管理成本、土地及房屋价格、物价水平等。④基本设施状况。如罗马尼亚当地的公路、铁路、空运、水运、通信、电力、其他基础设施情况以及国家关于未来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⑤金融机构。如当地银行机构、融资途径、当地货币、信用卡使用、 证券市场发展情况等。⑥外汇管制情况。如罗马尼亚当地的外汇结算方式、结算币种、结算时间以及相关的外汇管制措施等。⑦当地矿产勘探、开采等技术水平。如拟投资当地是否具有较为发达的勘探、开采技术,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勘探、开采设备等。
4、社会人文环境。中国投资者需要了解罗马尼亚的民族、通用语言、价值观念、宗教信仰、兴趣、行为方式、社会群体及相互关系、生活习惯、文化传统和社会风俗等。同时,还要注意了解罗马尼亚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当地居民对华人投资企业是否存在歧视或排斥现象等问题。例如,中国企业赴罗马尼亚投资矿产资源项目,就要特别注意罗马尼亚国家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罗马尼亚是宗教国家,当地民众基本上都有其宗教信仰,宗教对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文化艺术等领域有重大影响。
5、自然环境及其他因素。除上述列明的几大环境因素外,投资者还需要调查了解拟罗马尼亚的自然环境及其他可能影响矿产投资的因素,如当地的海拔高度、气候、季节、地理位置、环境保护力度等。
(二)因地制宜取得矿业权
为尽量规避矿业权设立和取得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中国投资者可采取如下措施:
1、了解罗马尼亚关于矿业权管理的特殊规定,尤其是限制性规定。根据罗马尼亚矿业法规定,罗马尼亚政府对其领土内和地下的矿产资源拥有唯一的公共财产所有权。尽管如上述规定,矿产许可证持有者可以在其许可范围内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或开采等处理。
2、比较国内外矿业权取得方式的差别,因地制宜地取得矿业权。 例如,国外的勘查许可与我国的探矿权区别很大,通常被申请和出让的基本上都是未被开采或很少有人投资开采的,经济价值还未被挖掘出来的地区。大范围找矿、勘查,而后缩小勘查范围是勘察者必经的过程。因而投资者往往能够通过申请无偿取得。在国外,多数采矿租约授予勘查许可证持有人,罗马尼亚国家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保护性矿产或已知的可经济开采的矿床的采矿权转让出去。 一般来讲,在勘查许可证到期以前,许可证持有者拥有优先权即把许可证转换成采矿合约。
3、在资金充足和当地法律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中国投资者可考虑直接购置采矿权。相对于风险勘查而言, 购置采矿权的风险相对较小。采用购置采矿权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可以先从相对小的项目着手;二是选择优质的项目,即选择前景好的项目而不是便宜的项目。利用这种方式的矿种最好限于石油、铁、铜、 锰、钾盐、铬铁矿等我国的急缺矿产。
4、可选择直接投资与资本运作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在罗马尼亚,由于优良资源已经抢险被欧盟其他成员国所掌控,中国投资者应以矿业公司并购等资本运作为主;以矿业权直接投资为辅。(5)从矿业权操作模式上来看,可以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一是联合获取矿业权,共同勘查开发;二是买断矿山股权;三是从风险勘探做起,找到矿后再自主进行开发。在选择矿种方面,投资者可选择投资黄金、金刚石等高盈利性的矿产。
(三)综合评估尽量规避矿产勘查风险
为规避上述矿产勘查风险,中国投资者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1、了解罗马尼亚关于探矿权的管理性规定,尤其是鼓励性或限制性规定,目前,国外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大多采取申请授予制,罗马尼亚政府主管部门对投资者申请探矿权无过多限制,只要投资者有意向进行风险找矿,就很容易获得探矿许可。罗马尼亚法律规定,只要满足国家矿产资源部技术指导中的申请条件,国家矿产资源部将在30天内颁发采矿执照,相关罗马尼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特许范围内可以开始进行相关矿产勘探和开采活动。但投资者仍须遵守缴纳环保保证金、一定的租金费额等法律法规,如土地使用权获得、矿山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须接受相关部门管理以及当地民众的监督。
2、综合考虑矿产资源勘探成本,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充足的资金保障。 如中国投资者至少要考虑以下几项成本:投入到勘探矿产资源过程的地质勘查费总额;‚劳资成本;ƒ基础设施完善成本;④环境破坏的补偿价值;⑤投资隐性成本等。为了获取充足的资金保障,中国投资者要同时考虑国内扶持和国外融资渠道。为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 中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于符合条件的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其重点支持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在国外开展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项目。中国投资者可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申报相应的专项资金,补充投资资金的不足。
3、注意罗马尼亚关于勘探许可时间的特殊限制。 如根据罗马尼亚《矿业法》 的规定,竞标胜出者将和国家资源管理部委员会就采矿执照的条件和条款,包括发展项目在内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官方监督下,开发许可自国家资源管理部命令颁布之日即生效;开采许可在官方监督下自政府决议通过开采许可颁布之日即生效。对勘探到的矿产资源进行最终勘探报告提交后,开采许可证由NAMR在90天内颁发给开采许可证持有者。从执照生效之日起,210天内要及时开展采矿活动。
4、明确勘查的市场主体定位。中国投资者赴境外投资矿产资源项目,其市场主体定位是投资者,所以投资者不适宜身兼多职,如同时是“运营商”、“承包商”等。投资者可以借用投资当地企业的优势地位,将相应阶段的工作委托给当地企业去做。这样既有利于集中优势资源,确保投资者集中精力做好市场方案,也有利于利用当地企业的本土优势有效解决一些问题。
5、重视大宗矿产品的物流条件,充分考虑物流成本。每吨价值不超过 300 美元的矿产资源,例如铁矿石、锰矿石、钾盐、铝土矿,中国投资者必须要特别注意当地的基础设施情况,着重考虑它的物流条件,有没有港口,有没有铁路等。
6、通过各种途径充分获取矿产勘查信息,尤其是商业性矿产勘查信息。信息的有效获取,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罗马尼亚矿产勘查的信息有公益性的,也有商业性的。一般来讲,投资者可以从罗马尼亚政府网站、当地政府部门、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当地驻中国大使馆等处获取公益性信息,可以从大的构造方面、大的成矿条件方面去了解和筛选矿产勘查信息;同时,投资者可以从矿产勘查的杂志、报纸,公司的网站、信息公司、会展等方面获得各种商业性信息,也可通过专业机构的尽职调查,多方面调查了解投资当地以及合作伙伴的信息。
7、聘请精通罗马尼亚语、地质专业以及熟悉罗马尼亚矿业法律的人员参与境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实施,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矿产勘查项目实施的情况。
8、注意中外矿床评价视角的差异,尤其要注意国际市场对不同矿产品位的要求,合理评估勘查矿产的开采价值。
(四)全面防控矿产资源开采风险
为避免上述矿产资源开采风险,中国投资者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1、了解罗马尼亚关于采矿权的管理性规定,尤其是限制性规定,合法取得采矿权证。
2、注意投资当地关于矿产生产经营许可时间的限制。
3、选择基础设施较好的区域或地区进行矿产开采,尽量减少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若罗马尼亚投资的某一区域基础设施很差,需要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和时间进行项目建设和矿产投资时,中国投资者可以采用基础设施工程总包和矿产资源项目开发联合投资的方式,与当地政府协商谈判,签订商务协议书,谈判过程中,可采用投入抵税收、投资当地最大政策扶持、基础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等方面争取最大的利益。若中国投资者资金实力有限,则在投资前也应充分考虑到用水、用电等问题,将水电保障成本纳入预算。
4、投资前要深入市场,充分了解投资当地矿产开采设备的采购、质量保证等问题。
5、在矿产开采前,要注意考察矿区的地质环境,做好矿山开采可行性分析,做好矿山开采安全防护设施,购置符合生产质量要求的安全设备, 确保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尽量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6、矿山开采时,要及时处理废石废渣,按照矿山开采当地环境保护的要求清洁生产。同时,在矿山开采前,要注意与矿区当地的居民或土著协调好关系,在获得他们的同意或许可后再行生产,而且生产时间要充分尊重当地居民或土著的生活习惯,避开当地居民的休息时间。
7、优先聘用当地劳工,充分了解并尊重投资当地居民的工作习惯和生活习性,注意中外文化差异,尽量避免劳资纠纷。
(五)把握市场形势防控矿产加工销售风险
为尽量规避矿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风险,中国投资者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1、全面了解并尊重罗马尼亚当地关于矿产品加工、销售方面的管理性规定,尤其是税收、权利金等方面的规定。
2、注意协调好企业与投资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关系,确保相对稳定的加工生产环境,尽量消除矿产品加工、销售壁垒。同时,投资者可以在依法生产经营的基础上与政府协商争取最大的扶持政策或税收优惠。
3、投资前应根据国家市场趋势衡量拟投资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并随时关注矿产品价格动态,相应调整生产策略。
4、投资者要尽量采取先进的投资理念和生产技术,充分考虑国际市场、国内市场和罗马尼亚市场当地的政策因素和市场因素,优化投资品种,选择具有市场投资前景的矿产品进行加工、销售;引进高端技术人才,提升矿产品加工生产技术,确保矿产品的质量,打造良好的企业口碑。
5、矿产品销售过程中, 投资者可与合作对象签订长期的供货合同, 建立稳定的供货渠道。同时,矿产品定价时,投资者要充分考虑到罗马尼亚当地关于矿产品政策的变化,把握政策动态,随时调整销售策略。
6、矿产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要注意协调好企业与当地居民或土著的关系,尤其是在矿产品加工过程中,要注意消除或减少噪声污染, 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
7、从国内派出矿产品加工技术人员时,要注意依法办理工作准证,确保其合法居留在当地。同时, 投资者尽量给技术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基本的生活保障,确保生产技术人员的稳定。
8、在加工、销售矿产品的过程中,注意中国文化与当地文化的融合,要尊重罗马尼亚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根据投资当地的交易习惯确定销售策略。同时,在矿产品销售方面,可优先聘用当地居民,借用他们的本土优势拓宽市场。
(六)减少或者规避矿产品进出口限制
为尽量减少或者规避矿产品进出口限制,中国投资者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1、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矿种前,要全面了解罗马尼亚当地对于矿产品进出口的管理制度,尤其是限制性或鼓励性规定。
2、充分了解投资当地关于海关、贸易的规定,依法办理矿产品进出口手续。
3、充分考虑中国关于矿产品进口的管理性规定,了解国内关于矿产品进口的鼓励性政策,选择国内稀缺的矿产品,积极申报并享受国内的相关扶持政策,争取获得国内的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 并尽快扩展国内销售市场。
4、与罗马尼亚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协调好关系,尽早办理矿产品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批准手续,确保矿产品顺利进出口。
5、充分核算矿产品进出口税收、费用等成本,合理确定投资策略和销售策略。
七、罗马尼亚矿产投资风险案例评析
(一)案例:A公司投资罗马尼亚铜矿项目失败案
A公司是我国较早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推进国际化经营的金属矿业企业。2012年,A公司联合国内多家企业共同出资,完成对罗马尼亚某公司的全面要约收购,获得其69%的股权,并间接获得其主要资产—某大型矿床的开发权。该矿山靠近边境,社会情况复杂。近年来,受周边国家和某些势力的鼓动,宣传该项目所在地具有脆弱的云雾林气候,矿山开发将对当地气候和耕地造成破坏,得到了当地社区民众的支持。早在A公司收购该铜矿股权之前,就已发生过严重群体事件,由于担心矿山开采导致污染、影响水源,当时有7000名贫民涌向矿山,计划袭击该地区,将矿产商驱逐出去,造成了一名抗议者丧生。在此之后,尽管有公司斥资300万美元帮助当地建学校教室、道路以及派遣医疗机构,甚至提出向社区捐赠8000万美元以改善居民生活水平,但这些努力并未见效。更严重的是,有多名持枪者闯入矿区,导致两名安保人员丧生,造成严重的国际影响。随后,项目建设一直处于停顿状态,已经投资几亿美元的项目距离建成投产遥遥无期。
(二)案例评析
本案系罗马尼亚矿产资源项目投资的失败案例,从该案例中不难看出,中国投资者要赴罗马尼亚进行矿产资源项目投资,至少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的风险。从本案中可以看出,A公司去往罗马尼亚投资,当地民意反对强烈,甚至发生过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使得项目搁置已久,损失严重。因此,赴罗投资,不仅要明确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也要知道参与境外金属矿产资源开发不能依赖国内外政府,只能坚持企业的主体地位。当前,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实行大社会,小政府的政治体制,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有限。对经济活动具有实际影响力的主要是社区和居民还有工会组织,处理好与他们的关系,对我国企业在罗马尼亚金属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实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特别是在发生政府更迭、社会动荡、暴力冲突等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中方企业只能依靠当地政府和居民还有工会的支持,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2、劳动用工风险。该案的群体性事件严重,项目搁置已久,其他部分外资企业在罗马尼亚的投资也经常面临集体罢工。因此,赴罗投资者一定要与当地的居民当地的工会组织处理好关系,改善工人待遇,聘请责任感强的工人,同时做好应对措施,以免发生劳动争议引起集体罢工等事件而影响工期进程,加大运营成本,带来巨大损失。
3、政治风险。在本案中,据资料显示,A公司为推动开发项目的进行,对罗马尼亚当地的市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并获得当地市政府的支持。但是,市政府官员在吸引外资时常常罔顾环保问题,在罗马尼亚的支持率不到30%,政府越支持的项目,民众越反对。这就导致了该铜矿项目难以实施。说明了,去往境外投资矿产一定要考虑到政治风险,这不仅包括国家安全政权更替等风险,也有政治人物考察,不能政府与民心相背离,否则受到民众的阻碍,项目更难实施。
4、投资的经济效益是首位,不能片面追求项目控制权。赴罗投资者想要在罗马尼亚投资矿产的,,企业投资境外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提和保障是把投资效益放在突出位置。由于国内企业自身缺乏国际化经营能力,在资源获取上,不能盲目的追求项目控制权,会大大增加投资成本、投资风险,投资效益不佳。实践表明,我国境外金属矿产投资效益好的项目,都是高度重视投资效益的项目。
5、企业管理团队需要国际化。我国企业管理人员普遍缺乏国际化经营管理能力,对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不甚了解。因此,在境外金属矿产资源开发中,国内企业一味按照本土的经营理念进行项目管理,使得项目收到严重阻碍。而促进管理团队国际化,理解并尊重他国的优秀的文化和价值理念,可促进项目取得巨大成功。
6、明确参与境外金属矿产资源目标。首先要知道我国金属矿产资源领域每年需要进口巨量的矿产原料。我国企业投资境外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其直接目标是为了满足国内市场需要。但是,从国际实践来看,这个直接目标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很难实现。因此,我国企业应当主动参与全球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矿产市场竞争中的话语权,这才是投资境外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的根本目的。所以,参与境外金属矿产资源开发,要根据实际情况,既要生产原料,也要生产冶炼产品;一部分产品运回国内,另一部分在全球销售。另外,由于我国和罗马尼亚之间没有良好的交通作为支撑,经济上运输成本巨大,应在选择在当地进行生产冶炼加工。
扎实可靠的前期工作是项目实施的基本支撑。在国外开展矿产项目的复杂难度和风险往往远远大于国内项目,因此前期工作必须扎实稳健。投资罗马尼亚矿产开采项目的方式有很多,但项目能否成功关键在于长期的前期准备工作,从而把握住投资机遇。本案中的A公司,就出现了重大项目失误,发生这个风险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做到位,企业决策层未对该项目上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审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