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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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带一路”国别经贸法律研究项目
- 二、“一带一路”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一、“一带一路”国别经贸法律研究项目
第一章 国家基本概况
一、国家政治体制和环境概述
印度(Republic of India)是联邦制共和国,《印度宪法》将其规定为“主权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世俗的、民主的共和国”,施行议会制,总统为联邦首脑。联邦议会由总统和两院组成,即联邦院(Rajya Sabha, Council of States,即上院)和人民院(Lok Sabha, House of the People,即下院)。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内阁)负责辅助总统并提供决策意见,总统须依据内阁建议行使国家首脑权利,行政权力由总理为首的内阁行使,因此,以总理为首的内阁掌握着印度的国家实权。总理由议会多数党提名,由总统任命,总理向总统提名副总统及其它内阁成员。
印度联邦院(上院)总共245个席位,其中233个由各邦、联邦属地和联邦辖区按照其人口比例获得的名额选举,另外12个由总统选取各领域杰出专家、有突出贡献的知名人士直接任命。联邦院代表各邦、联邦属地和辖区的利益。联邦院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重新选举其中的三分之一。联邦院不能被解散,但总统可以让联邦院休会。印度人民院(下院)总共545个席位,由选民直接选举组成,各邦、联邦属地和辖区的代表名额根据各自人口比例分配。其中131个席位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保留席位,2个席位为欧洲裔印度人群体保留席位。人民院议员任期5年,总统有权解散议会人民院。印度人民院的权力大于联邦院,一方面是由于印度宪法赋予了两院在大多数领域同等权力,但是联邦院无权否决联邦预算法案而且不能对联邦政府发起不信任动议,另一方面,人民院的席位是联邦院的两倍多,同等的投票权下,人民院占有绝对优势。
印度的政党制度为多党制,全国性政党和区域性政党为数众多。印度独立以来,多党制迅速发展。1952年,共有74支政党参加了竞选,1989年以来,印度政党数量大量增长。印度政党主要分为全国性政党、邦级政党和地方性政党。凡是希望参与地方性、邦或者全国性竞选的政党必须通过印度选举委员会(Election Commission of India)注册登记。登记注册的政党还会被定期审核。根据2014年印度大选议员选举会以及选举立法会规定,截至2014年9月16日,印度注册登记的政党总共有1761个,其中全国性的政党6个,邦级政党49个,地方性政党1706个。在邦(联邦属地、辖区)级选举中获得多数票的区域性政党成为该邦(属地、辖区)的执政党。被四个或四个以上邦(联邦属地、辖区)认可的政党,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党,都享有全国性政党地位。目前执政的印度人民党(Bharatiya Janata Party,BJP)为全国最大党,在联邦议院拥有53个席位,人民院有278个席位,而第二大政党国大党在两院的席位分别为60和45。
印度的政党和政党制度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牵制,这些因素包括:文化的差异性、民族、种姓、宗教多元性、民族主义传统、政党领导风格、冲突的观点等。不同的政党分别代表不同区域或不同群体的利益,一些政党经常分裂形成新的政党,这也是促成印度政党数量快速增长的原因之一。
印度的整体投资环境不是十分乐观。第一,对财产权的保护束缚政府发展计划。财产权在印度是一项宪法权利,但是根据1978年第44次宪法修正案,财产权在印度不属于基本权利,不过印度对财产权的保护从法律上看较为严格。但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对印度印度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特别是法律对土地、房屋这类财产的私有权保护,每每束缚了印度政府发展经济和工业的手脚。因此近年来,印度政府试图对此作出修正,尤其是莫迪政府上台以来,力图在征地问题上寻求突破。然而发展经济的需要和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之间的矛盾很难调和,在印度激起了一波又一波抗议浪潮,并且由此产生一系列连锁影响。“2015国际产权指数”显示,印度2015年财产权指数继续下降,仅为5.2分,在129个主要国家和地区中排名62位。法律和政治环境指数大幅降低3分至4.2分,司法独立指数降低1.4分至5.4分,法制指数和控制腐败指数保持不变,分别为4.8分和3.9分。有形财产指数降低5分至6.0分。获得贷款难易指数降低4分至4.3分。知识产权指数降低2分至5.3分。专利保护保持不变,为7.5分。在这份指数报告中,唯一上升的指数是政治稳定指数上升1分至2.6分,盗版指数上升1分至4.0分。以下是印度各项指数分别在全球129各主要国家和亚太20个国家的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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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129个主要国家和 地区排名 |
亚太20个主要国家和 地区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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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总体排名 |
6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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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政治环境 |
总体排名 |
76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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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 |
76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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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
60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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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稳定 |
114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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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腐败 |
87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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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财产 |
总体排名 |
51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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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财产权保护 |
68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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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登记 |
91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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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难易指数 |
28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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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腐败 |
87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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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
总体排名 |
52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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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 |
60 |
11/19(个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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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 |
40/107(个国家、地区) |
8/18(个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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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 |
54/105(个国家、地区)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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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来自“国际产权指数网站”。)
第二,印度的政治体系十分分散,地方权利过大,且28个邦(不含争议地区)和7个联邦辖区的政治和经济状况各不相同,各邦政府治理差异巨大,各自有着不同的规章、不同的税收制度和劳动关系、教育水平也参差不齐。
第三,印度总体政局稳定,但是面临诸多的安全问题。最大的安全问题是恐怖主义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宗教冲突引发的骚乱,这些安全问题可能对财产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另外,宪法赋予的公民自由权利使得印度的游行示威、抗议和大大小小、各种形式的罢工层出不穷,常常造成交通中断、服务停滞等诸多不便,并时常演变为暴乱。这些安全问题频发,有时候可能不同性质的问题相互交织,在一些地区很容易动荡升级,政府出于控制事态考虑,经常以切断通讯、交通,实行宵禁等手段应对。在印度,重大的宗教节日,尤其是印度教和伊斯兰教节日同时进行时,通常意味着巨大的宗教冲突风险和暴乱可能。而种姓冲突和宗教紧张情绪则是时常潜伏在印度社会的安全隐患。
与民族分离活动相关的暴力活动主要集中在查谟-克什米尔和印度东北部地区。被印度政府认定为恐怖组织的印共毛主义及其与之关系密切的纳萨尔武装分子影响范围曾一度接近20个邦。近年来,在印度政府的密集打压下,其影响范围缩减到10个邦、180个地区,除了在印度东北地区活动外,还在比哈尔邦、贾坎德邦、奥里萨邦以及昌迪加尔等地农村地区活动频繁。此外,印度自独立以来,为了促进低种姓和其他落后阶层的发展、增进国民融合,实行了一系列低种姓和落后阶层扶持政策。这类政策在近年引发新的种姓矛盾,即高种姓对政府“过于偏袒和照顾低种姓”十分不满,许多较高种姓甚至高种姓群体为了获得类似扶持优惠待遇,不惜要求降低自己的种姓,从而引发大规模游行示威,继而升级为暴乱。以最近的骚乱为例:2015年9月古吉拉特邦高种姓帕特尔人骚乱、2016年2月哈里亚纳邦高种姓贾特人骚乱,均引发了长时间的暴力混乱,造成数十人死亡,数百人受伤,政府不得不动用军队实施宵禁,维持秩序。
印度投资环境重要指标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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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年份 |
指数或排名 |
数据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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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国际:清廉指数排名 |
2015 |
7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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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排名 |
2015 |
130/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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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创新指数 |
2015 |
81/141 |
https://www.globalinnovationindex.org/content/page/gii-full-report-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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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直接投资伙伴国 |
2014 |
280亿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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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人均国民收入 |
2014 |
5630美元 |
二、对华经贸关系概述
(一)中印双边贸易
中印近年贸易关系发展较快,中国已成为印度的第一大贸易伙伴,2015年中印双边贸易额为708.3亿美元。中国是印度的第一大进口商品来源国,2015年占印度进口总额的15.6%,其中中国生产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家具、金属制品、光学仪器和陶器等在印度进口的同类商品中占有明显的优势地位,而运输设备、化工品、贵金属制品、钢材等商品则面临着来自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竞争。中国同时也是印度的最大贸易逆差国,2015年印度同中国的贸易逆差额继续扩大,达到514.5亿美元,增幅为14.3%。截至2015年底,中国在印度出口贸易中居第4位。
印度对中国出口的前5大类商品分别是:棉花、铜及制品、有机化学品、建筑材料、矿物燃料,2015年占印度对中国总出口的55.5%。印度对华出口商品还有:矿产品、机械设备、动植物油、塑料制品、机械设备、树胶和钢铁制品等。中国对印度出口的前5大类商品分别为:机电产品、机械设备、有机化学品、肥料和钢材,占中国对印度总出口的68%。此外,中国对印度的出口商品还包括:文物制品、塑料制品、珠宝及贵金属制品、船舶、光学仪器制品、家具和纺织品等。
(二)中印双边协议及合作机制
1.《中印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2006年11月签署并于2007年8月正式生效。该协定为鼓励和促进两国间更大规模的投资提供了制度和法律基础。
2. 《五年期贸易与经济发展计划》。2014年9月习近平主席访问印度期间与印度签署。
3. 中印《联合声明》。2015年,印度莫迪总理访华期间签署该声明,双方同意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双边贸易和投资障碍,相互提供更多市场准入便利,支持两国有关地方加强贸易投资往来,充分挖掘2014年9月签署的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中所指定领域的现有和潜在互补性,包括印度药品、印度信息技术服务、旅游、纺织和农产品。双方决心共同采取措施缓解双边贸易不平衡问题,实现双边贸易可持续发展,包括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管(含注册)合作,加快对中印互输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磋商,加强印度信息技术企业与中国七叶胆联系,促进旅游、电影、医疗保健、信息技术和物流等服务产业贸易。此外,《声明》还包括加强两国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企业间的合作等。
4. 中印现存经贸合作对话机制包括中印经贸联合小组会议、中印战略经济对话等。
(三)印度投资风险
1. 贸易壁垒。对中国投资者来说,印度市场还存在诸多的贸易和投资壁垒,包括关税壁垒、服务贸易壁垒、以及部分领域投资比例限制等。
2. 政策障碍。印度的外资政策变动频繁,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加上程序的不透明,都可能增加投资风险。
3. 市场主体资格认定障碍。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尚未得到印度的承认,以至于中国商品出口到印度频频遭遇反倾销调查。此外,中资公司进入印度,必须获得印度储备银行、财政部、内政部和外交部等四部门的联合审批,这和其他多数国家的公司在印投资只需印度储备银行审核存在明显不同。凡此种种,势必会影响中印经贸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4. 贸易摩擦问题。中印贸易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中印经贸健康发展。中印经贸合作初期,层次和水平虽低,但基本保持贸易平衡。自2006年以来,中印两国之间贸易结构的不合理,致使双边贸易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印度在解决贸易平衡这方面对中国有很强的诉求。究其本质,是因为中印进出口商品结构大相径庭,从而导致中国对印度的贸易长期处于顺差状态。据中国海关统计,中国对印度出口的商品以工业制成品为主,而从印度进口的商品以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主,印度一方获利较少。
5.经贸合作缺乏创新。以信息技术为例,中印信息技术合作缺乏创新。信息技术产业是中印两国最具潜力的合作领域之一,印度的软件优势和中国的硬件优势,客观上为两国提供了难得的合作基础,但是由于技术合作模式落后,目前中印信息技术合作仍然还停留在初级阶段,中国的硬件优势和印度的软件优势各自为战,很难实现“1+1﹥2”的效果,使得中印经贸合作的效果大打折扣。再以能源合作为例,中印两国都面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历史重任,能源短缺问题突出。开展深层次的能源合作,对解决中印能源短缺问题无疑是非常必要的。然而,由于中印能源合作开发模式相对落后,相关当事方缺乏合作开发的热情,以至于在区域能源供销体系建设、能源传输管道铺设、新能源合作等方面迟迟没有突出进展。
三、国家文化和民俗特色概述
印度是一个极端多样化的国家,多元文化是印度的象征。形成这种多元文化的基础既包括南亚次大陆复杂多样的地理生态环境,也包括历史上频繁的部族迁徙、异族征伐形成的人种、民族和宗教大融合,同时,印度史上长期政治分裂形成的王国割据、部族独立又使得印度各种亚文化在政治势力影响范围下保持着相对独立和个性化发展,从而形成印度文化独有的特质。
印度宪法虽然规定印度是一个世俗国家,但其文化却是建立在宗教基础上的并以宗教为核心的文化,因此印度文化的多元性与其宗教的多元必不可分。印度六大宗教教徒占印度人口总数的99.19%,其中印度教徒占人口总数的79.8%,印度教徒在全部35个邦(辖区)中的28个占绝对多数,因而印度教文化在印度居于主流地位。从很大程度上看,一般情况下我们谈论的印度文化,事实上是指印度教文化。由于宗教在印度文化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因而在印度社会文化中宗教具有绝对影响力。印度人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生活习俗等无不带着浓厚的宗教色彩,即便印度的民主政治、党派纷争、安全局势、经济发展等也都被打上了鲜明的宗教烙印。
印度文化的多元性还在于其种族构成复杂多样、种姓阶层差异分明、各群体亚文化异彩纷呈、各种述求和观点大相径庭。种种差异和个性相互激荡,或在某些方面逐渐融合,或者在某些方面形成矛盾,这些最终都成为印度文化特质的一部分。
语言的多元性是印度多元文化的典型代表。印度历史上从来没有过一种统一的语言,官方用语随王朝更迭而变化,并由统治者的语言决定且不唯一。比如,穆斯林统治时期官方语言是波斯语和英语,而在英国殖民统治期间,官方语言则是英语和乌尔都语。从语言的丰富种类上看,印度堪称语言的博物馆。印度史学家辛哈和班纳吉指出:“印度至少有十四种不同的民族和它们各自的语言。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学。在印度使用的文字和方言有二百种以上。”而2001年和2011年的人口普查都登记了600种不同的母语,仅宪法正式认可的印度语言就有22种,同时以法律形式将印地语和英语定为印度的官方语言。但是让人眼花缭乱的印度语言在构成多彩多元印度文化的同时,也成了印度民族融合、国民认同的巨大绊脚石。英语是英帝国给印度留下的重要殖民遗产之一,它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印度的国民融合。然而英语在印度的普及程度事实上并没有通常预期的高,仅有受过良好教育的印度人能利用英语进行有效交流,其余的印度人仅有很少一部分能进行日常简单交流,大多数印度人基本上无法利用英语进行有效交流或者传递有效信息。印度科技、学术和商业精英阶层的母语化英文水平实际上掩盖了印度社会更为普遍的语言障碍问题。印度独立后以语言为基础重新划分了各个邦的疆界。不仅各邦有不同的语言,各区甚至相邻的乡镇都可能操着不同的语言。
四、法律体系及制度环境概述
古代印度拥有悠久的律法传统,其传统律法具有深厚的宗教哲学基础和鲜明的文化特征。古代印度律法曾经伴随着印度文化和宗教的对外传播对南亚、东南亚和东亚等地区产生了重要影响。英帝国对印度的殖民开启了印度向现代西方法制文明转向的进程,印度自此加入了普通法系的行列。
印度法律体系是对英殖民者法律体系的继承,许多法规是殖民时期英国殖民者引入印度的,经过修改调整,至今仍然生效。印度联邦总共由28个邦(不包括争议的藏南地区)、7个联邦属地组成,印联邦和各邦有独立的行政和立法机构,联邦属地则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印度宪法规定,联邦法高于邦制定的法律。印度联邦院(Rajya Sabha)和人民院(Lok Sabha)为联邦立法机构,各邦的首脑为邦长(Governor),大多数邦拥有唯一的立法机构,即立法委员会。
印度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包括宪法和行政法、刑法、合同法、劳动法、公司法、侵权法、财产法、税法、信托法、属人法(婚姻家庭法)、国籍法等。宪法为最高法。
由于印度既有联邦立法又有各邦的立法,所以各种法律条款繁多,且即便在同一个领域,各邦的法律规定也可能有差异,比如印度《税法》,各邦的差异十分明显。此外,印度法律也带有鲜明的文化特色,最典型地反映在印度《婚姻家庭法》上,依据宗教的不同分别有《印度教法》、《穆斯林法》、《基督教法》,不同的宗教群体施行不同的婚姻制度。
印度采用独立的司法体系,由印度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区法院、特别法庭、城市民事法庭、人民法庭以及各类附属法庭、司法培训、咨询和服务机构等组成。最高司法机构为印度最高法院,它常常对联邦和邦的宪法权力做出司法解释。1947年印度独立之前,印度最高司法机构为位于伦敦的枢密院(Privy Council),而枢密院的裁决至今在印度仍然具有法律效率,除非其裁决被印度最高法院驳回。高等法院为各邦的最高司法机构,各高等法院下设刑事和民事法庭。
印度拥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然而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效率却十分低下。印度法律的执法权分散在许多不同的部门。印度宪法规定了各邦维护法律和秩序的义务,因此大部分警务工作由各邦或联邦属地分别承担。联邦层面上看,具有执法权力的机构包括内政部、财政部等多个部门。印度立法的纷繁复杂和执法的分散和低效使得印度的制度环境总体上看不太利于工商活动。在世界银行最新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印度的营商(ease of doing business)排名仅仅在第130位,而在“合同执行”一项在全部189个经济体中排名第178位,几乎垫底。美国国务院的一份报告指出,印度各级法院积压的案件已超过3000万件,要全部审理完这些案件则需要很多年。
印度各项营商环境指标排名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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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排名 |
创业 |
施工许可 |
电力供应 |
财产登记 |
获得信贷 |
中小投资者保护 |
税收 |
边贸 |
合同执行 |
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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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155 |
183 |
70 |
138 |
42 |
8 |
157 |
133 |
178 |
136 |
五、市场准入政策及最新规定
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一国允许别国的货物、技术、服务和资本在本国市场的参与范围和程度,它是世贸组织(WTO)的原则之一。印度独立后,长期推行排斥外资政策,对外资实行严格管制。上世纪末期开始逐渐放松外资管制。近年来,印度逐步加大了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特别是2014年莫迪政府上台后提出了“印度制造”宏伟计划,积极吸引外资,主要目标是使印度发展成为制造业大国。为此,莫迪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废除不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简化官僚程序,促使政府管理更加透明、反应及时并更加负责,使外商投资更加便捷。印度对内、外资企业在税收等方面几乎是给予一律平等待遇,对外国投资没有突显的优惠政策。政府通过对不同行业的非国有化或私营化来鼓励印度国内企业在某些行业的发展,而对外资企业主要是通过允许外国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的高低,和项目审批难易程度,如是否可以通过自动获准程序获得批准,来引导外国资本在印度不同行业的投资。印度中央政府每年通过财政预算报告制定和调节税收等有关政策,各个邦可以自行制定一些鼓励当地企业或外资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外资准入
1.外资审批制度,分自动准入和政府审批两种路径。凡是在准许投资行业领域范围内并且符合相应规定股权占比的,适用自动准入途径。根据规定适用审批路径的,规定了不同的审批程序。根据莫迪改革最新规定,印度的大多数行业领域向外资开放并适用自动准入路劲。2.外资注册登记制度。依据不同的注资形势进行注册登记。
(二)商品及服务
1.法律法规。印度贸易法律法规较为分散。《印度外贸政策2015-2020》是印度2015年至2020年的外贸政策的总体指南,对印度进出口商品和服务贸易做了详细规定,并明确印度外贸政策以出口导向。《1962海关法》规定了禁止进出口类和持许可证进出口类。印度对商品和服务进口设置了相当多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主要借助技术规定和标准手段实现。《1986印度标准局法》规定了印度标准局的设立和职能。《1987印度标准局条例》规定了标准的制定和管理。《1988印度标准局(认证)规划》确定了产品认证和系统认证管理。
2.产品认证。印度标准局(Bureau of Indian Standards, BIS)自2000年开始对外国厂商施行“产品认证计划”,即:印度标准局向通过印度标准认证的外国厂商产品颁发“许可证”,允许其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印标”标志。由于该认证是对具体产品的产地和按照印度标准对最终产品检测结果的信息说明,因此,想要获得该“许可证”,必须在印度拥有联络处或分支机构并且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或者在印度指定一家代理机构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印度标准局对“许可证”有一套严格的监管程序。依据印度许可证制度规定,首次获得的“许可证”有效期一年,随后可以根据监管评估的结果表现延长一年或两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按照印度标准局规定,当某种产品经由立法或由某政府部门规定,该产品即可被归为强制性认证产品。所有强制认证产品都需按照印度产品标准获得ISI(印标)标志认证,方能进入印度市场,其余的非强制认证类产品则可以自愿选择认证与否。其中强制认证类产品包括:水泥、家用电器、食品及相关产品、压力油炉、汽配、气缸、阀门和调节器、医疗器械、钢材、电力变压器。而强制认证产品目录还会经常增加或更新,比如,2014年印度电子和信息部(DEITY)2014年底宣布将包括用于IT/AV设备的电源适配器、UPS、逆变器、LED控制器、手机、自整流LED灯具等纳入印度标准局强制认证产品范畴。
印度标准局2014-15年度报告显示,该年度共出台了746个标准,其中407个新增标准,339个是对原有标准的修改,涵盖了各行各业,其中一些重要的标准包括:农业纺织品标准(新)、医用纺织品标准(新)、印度国家建筑规范(补充)、钢筋延性细部设计规范(修改)、电浸入式热水器标准(修改)、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标准(修改)等等。截至2015年3月31日,印度共有19295项生效标准,其中仅有5249项与国际标准接轨,仅为总标准数的27.2%。
第二章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一、外国投资法律政策体系
(一)外国投资法律法规
印度并没有系统的外国投资法律法规,往往分散立法,《1999年外汇管理法》(Foreign Exchange and Management Act, 1999 )是印度外国投资基本法规,是一部关于外国投资方面的重要中央立法,对外资进入方式、技术引进、利润汇出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印度政府还不断修订和颁布了大量放松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9年外汇管理法》、《2000年外汇管理(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办公机构或其它商业场所)规则》、《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规则》、《2004年外汇管理(保险)规则》等等。外资税收仍沿用《1961年印度所得税法》,对公司准入、退出和企业社会责任等则适用《2013年印度新公司法》(Companies Act,2013)。有关外资经营的法律制度散见于联邦政府和地方邦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劳动法》和《1947年工业争议法》对外资企业的员工制度及工资待遇进行了具体规定;《2003年商标法》和《2005年专利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明确规定;《2005年经济特区法》规定了设立不同类型经济特区的具体要求。另外,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面,印度主要采用《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
(二)外国投资政策规制
印度对外国投资的规定大多以政策规制的形式出现,主要以《1951年工业(发展与规定)法案》为历届行政机关制定政策与程序的法律依据。印度政府先后制定了1947、1948、1956年《工业政策决议》,至今《1991年工业政策》是印度外国投资指导性政策规制。对于外国投资的领域、股权比例及审批渠道等具体要求,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和促进总局(DIPP)每年将发布“综合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公告”来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外资适用“2016外资政策公告(Consolidated FDI Policy Circular of 2016)”。
二、外资准入制度
(一)外资准入制度
1991年,拉奥政府摒弃了对所有外国投资都要采取个案审批的制度,实行了“自动路径”和“政府审批”两种渠道的外资准入制度。印度政府规定,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股权比例上限和投资行业要求的外国投资者,向自动审批主管机关印度储备银行递交申请,一般30天内便可获得自动审批。若不能适用自动批准程序的都需经过政府审批,由隶属于财政部的“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FIPB)”负责,对于限额内(2015年11月10日印度政府颁布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将限额提高至500亿印度卢比)的提案直接由FIPB审批,超出限额的提案,则由FIPB提交内阁经济事务委委员会审批。目前,除了禁止外国投资进入的领域外,以下少数部门需要经过政府审批程序:茶叶种植园、含钛矿物及矿砂的开采和矿物分离、国防工业、广播内容服务、印刷媒体业、卫星发射和运营、私人安全机构、多品牌零售业、资产重组公司、公股银行等。同时,为了方便外国投资,印度政府还取消了所有繁琐的进口许可证制度并成立了督促加快外国投资申请审批的外国投资监督机构。印度政府还在各邦设立了帮助外国投资者申办手续的“站点”并提供相关业务的指导,将政府的作用由对外国投资的控制转变为服务。
(二)外资注册登记制度
依据《2000 年外汇管理(由居住海外的个人转让或发行)条例》之预定计划(一),外国投资是指由居住在印度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对一个印度企业的资本投资活动。外国投资进入印度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外国公司的分公司(代表处或项目处)和外国公司的子公司(独资或独资公司)。前者不吸纳印度资本,代替母公司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一般在母国注册,只需向印度储备银行及授权机构申请,得到相关机构批准后登记即可;后者,独立经营管理,在股权比例上受控于母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能在准入审批后在印度申请注册登记。在印度注册公司首先要到ROC(Registry of Companies,即公司注册局)申请核准名称,名称审核通过后,ROC会向该公司申请人发出名称核准通知函(有效期为发出之后60天之内)。在有效期期内申请注册公司都是有效的。
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和司法
目前,印度并没有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专门对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明确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往往通过相关外资法律法规对国家安全有威胁的外商投资交易进行审查。印度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政治性和主观性强,主要涉及国计民生和敏感领域的外资都需严格审查,从早期的“国别审查”发展至今的“三个触发点审查”—敏感行业、敏感地区和敏感投资者:敏感行业一般指每年FDI政策公告(Consolidated FDI Policy Circular)中禁止行业和通过政府审批渠道限制外资流入的行业;敏感地区包括国境50公里内的区域;敏感投资者指涉及到洗钱、恐怖活动的投资者。同样,印度也没有明确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印度更多地政治因素干预,至今也没有设置对国家安全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起诉机构。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法
印度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要在外资准入审批之后展开,不管是自动准入还是政府审批渠道,国家安全审查机关还须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外资进行审查。整个审查程序繁杂冗长,首先要外资促进委员会、印度储备银行、内阁安全委员会等繁多机构审批准入后再由国家安全委员会审查批示;其次,外资准入政府审批渠道期限较长,审批之后的国家安全审查期限也没有明确的期限;最后,印度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领域广泛。
四、外汇管理和外资争端解决机制
(一)外汇管理制度
1992年,印度内阁在修改原来的《外汇管制法》基础上出台了新的《外汇法 》,该法案规定外资企业在印经营活动只要符合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无须印度储备银行批准,也废除外资企业财产申报制。另外,该法案还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印度银行申请贷款和自由汇兑。1993年,印度政府进一步修订外汇法,进一步减少对外资控股和外汇交易的限制,允许卢比在商品账户上自由汇兑。后来,为促进外汇市场快速有序地发展,印度政府还不断修订和颁布了大量放松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9年外汇管理法》、《2000年外汇管理(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办公机构或其它商业场所)规则》、《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规则》、《2000年外汇管理(保险)规则》等等。根据外汇管理制度规定,印度还允许外国机构投资者投资在初级和二级市场交易的所有权益证券,外国机构投资者也被允许投资于印度政府债券、公司债务工具和共同基金,但是外国的机构在该领域投资需要开立非居民特别账户,并将款项存入该类账户才能操作。
(二)外资争端解决制度
由于印度法院解决争端效率低下,印度政府发展了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1996 年,印度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联合国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了印度《仲裁和调解法》,对仲裁员人数、国籍、资格认证及委任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2015年仲裁法修正案》进一步对仲裁员的委任资格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印度也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国家,因此,印度的许多国际投资争端问题选用外国仲裁裁决。为促进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国内和国际商务争议,印度在2001年7月设立了国际仲裁中心,印度司法部建立了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目前,该机构并没有得到公众认可。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政策
一、贸易法律政策体系
(一)贸易法律法规
印度的基本贸易法为《1992年外贸(发展与管理)法案》(the Foreign Trade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Act, 1992 (22 of 1992)),相关法规还有《1993年外贸(管理)规则》(the Foreign Trade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Act, 1992 (22 of 1992)),以及基于《1992年外贸(发展与管理)法案》形成的《2010年外贸(发展与管理)修订法案》和《2015-2020对外贸易政策》。
与贸易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印度海关及关税管理方面的法规《1962年海关法》和《1975年海关关税法》。《1962年海关法》是印度管理进出口关税及规范关税估价标准的主要法案之一。《1975年海关关税法》详细规定了海关关税的分类以及具体的征税办法,包括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的分类和适用税率。《1997年海关关税(保障措施的确认和评估)规则》以及《2002年海关关税(过渡期产品特别保障税)规则》对保障措施的程序方面做出了规定。《1975年海关关税法案》的第9、9A节和9B节,以及《1995年关税(对倾销商品及其倾销幅度的证明、计算及损害的确定)规则》构成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的法律基础。
(二)贸易政策规制
根据《1992年外贸(发展与管理)法案》基本贸易法,印度政府制定了《2015 - 2020对外贸易政策》(FTP),提出了贸易便利化等举措,规定了贸易限制、鼓励等进出口管理细则,制定了贸易退税/免税计划等。
二、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一)进出口与国内法律的合规性、限制性和鼓励性
《2015 -2020对外贸易政策》规定,印度国内法律/规则/命令/法规/技术规范/环境/健康安全适用于国内生产的商品应当比照进口规范,除非特别豁免,而出口产品生产使用/消耗货物可以不遵循国内标准和质量规格。
2002年印度的《五年进出口政策》中明确了“限制贸易规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限制贸易的商品在进出口时,必须按照发放的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或公告中的规定进行。《2015- 2020对外贸易政策》规定,限制出口或进口的任何商品或服务只要符合授权、许可或公告的相关规定,均可进行进出口。
《2015 - 2020对外贸易政策》(FTP)规定,除了国际贸易商品(HS)或FTP任何其他规定外,印度一般商品出口不受限制。同时,《2015 - 2020对外贸易政策》(FTP)提出了印度的出口计划(MEIS),该计划旨在弥补印度基础设施短板,削减印度商品出口的相关成本,尤其是挖掘就业潜力,增强印度出口竞争力。FTP制定了资本货物(EPC)出口促进方案(EPCG),旨在促进资本货物进口,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以提高印度的出口竞争力。
(二)许可证制度
印度《1992年对外贸易法》规定署长或由他授权的官员审查,发放、更换或拒绝发放进口或出口规定的某类或某几类货物的许可证。发放或更换的许可证应具备规定的格式;在许可证中指定期限内有效;以许可证中具体说明的条款、条件及限制条款为准。印度《1993年涉外贸易(规定)细则》对《1992年对外贸易法》中规定的许可证制度进行了细化,对许可证的条件作出详细规定。印度针对许可证制度的相关规定十分具体,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三、贸易救济立法和贸易争端
(一)贸易救济立法
印度根据 GATT/ WTO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规则 ,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国内法。其基本内容 (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 )与WTO《反倾销协议》和《初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印度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印度《1995年海关关税(修正)法》和《1995年(关于对补贴产品的反补贴税之界定、估算和征收及损害之确定的)关税规则》,其措施实施机构是印度商工部和印度财税部,前者负责调查,后者负责执行。同时印度《海关法》中也作出了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规定。印度《1975年关税法》是征收各种进口税最基本的法律。《1995年关税法(修正案)》对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进行了修正。1999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了《1995年海关关税(对倾销产品识别、评估及征收反倾销税和损害确定)规则》;2006年修订了《1995年海关关税(对补贴产品的识别、评估及征收反补贴税和损害的确定)规则》。
(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为了处理与日俱增的质量投诉和贸易投诉,成立了“质量投诉和贸易争端委员会(CQCTD)”,由对外贸部总理事局(DGFT)的RA名下的22家办事处组成。该委员会负责问询和调查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投诉和RAS各自管辖下的其他与贸易有关的投诉。它将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去纠正和解决进口商、出口商和海外申诉买家的问题。如果需要,委员会(CQCTD)可以采取出口促进的协助议会/FIEO/或任何其他被认为是适当的解决这些纠纷的机构。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公司设立法律制度
(一)印度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
《印度公司法案》规定了三种公司形式: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和一人公司(One Person Company)。其中,一人公司是私人公司的特殊形式。中国公司可以在印度设立独资的子公司,也可以和印度本地的合作伙伴设立合资公司。受印度公司法规制的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需要预先政府审批(特定行业除外)之外。其与项目办公室、分公司等相比具有的最大优势是所得税率要低10个百分点。
(二)印度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
印度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卢比(约合人民币1万元),由2名以上200名以下股东设立,至少需要有2名董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万卢比(大约5万人民币)。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对股东国籍的限制
《印度公司法案》对私人公司的股东并无国籍要求,但要求董事当中至少有1人上一年度在印度的居住时间不少于182天。通常情况下投资人会选择其在印度本地的合作伙伴作为董事会成员。
(四)股东人数的限制
印度私人公司由2名以上200名以下股东设立,至少需要有2名董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是私人公司的特殊形式,其股东为一人。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即股份公司,最少股东数为7人,无上限规定,至少要有3名董事。
(五)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权益义务分配与享有的宪法。对于外商投资者而言,公司章程还应列出营商活动范围。因为,在印度公司可以从事任何公司组织章程中列出的活动,当然所有这些活动必须同时符合外商直接投资条例的要求。
(六)公司注册
在印度注册公司首先要到ROC(Registrar of Companies,即公司注册局)申请核准名称。ROC经查明后发现,欲申请的公司名称不与现存的相同或者相近的行业中的其他公司的名称相类似,并且不侵犯ROC备案已知的其他商标的权利的情况下,会审核通过该公司名称。名称审核通过后,ROC会向该公司申请人发出名称核准通知函,该函有效期为发出之后60天之内。在有效期期内申请注册公司都是有效的。
(七)印度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
2013年《印度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是印度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核心条款。该条法律第五款规定,公司用于社会责任的支出不低于公司最近3个财政年度平均净利润的百分之二,这一规定被称之为“百分之二”准则。2014年2月27日,印度政府公布了《2014年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政策规则》,该规则于2014年4月1日生效,规则对2013年《印度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另外,《印度公司法》附件七列举了公司可以纳入其社会责任政策的领域。这些责任领域具体包括:消除极端贫穷和饥饿;推动教育发展;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保护;降低儿童死亡率,改善孕产妇健康;消除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疟疾和其他疾病;确保环境可持续性;提高职业技能促进就业;开展社会救济项目,向国家救济基金或其他由中央政府或邦政府设立的、旨在救助落后部落、少数族裔的基金提供捐助等。公司可自选一种或多种责任领域履行社会责任,也可以向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有关基金提供捐助,用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注意事项
(一)应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决定是否选择公司形式进行营商活动
外资在印度进行营商活动可以办事处、分公司、项目办公室、有限责任合伙(LLP)、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经营。尽管与其他组织形式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能为外资在印度业务的开展提供最大的灵活性,但其局限性也非常明显。一是在印度注册公司进行营商活动要受到印度储备银行自动许可(Automatic route)的限制。如果商业活动或公司规模符合自动许可(Automatic route)的要求,则不需要事先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仅需满足特定的事后合规报告的要求。其他的情况下,要求要获得事先的许可。二是退出市场,手续非常繁复。例如,员工安置、公司清算等。
(二)公司注册核名与注册申请期限
公司名称核准申请在MCA(ministry of corporate affairs)官网上进行。可被批准的用来公司注册的名字,必须是同时具备独特性和可取得性两大属性。申请人可最多提出6个名称为备选申请。与我国公司注册要求类似,意欲申请的公司名称不得与现存的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相同,不得使人误解拟注册的公司与政府之间存在赞助关系,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名称核准后60日内,申请人应当提出公司注册申请,否则需重新提出核准申请。
(三)应特别谨慎对待公司章程
印度公司章程(Memorandum ofAssociation)主要内容为: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和经营。公司章程应由至少两名股东/董事签字,并要求有第三人作为见证人签字。特别要注意的是,与中国公司章程规定不同,印度公司章程要求有第三人签字进行见证。
(四)印度法律对公司董事实现注册编号管理
印度法律对公司董事实行注册编号管理。每一位董事,无论其管理几家公司,只有唯一的董事身份编码(Director Identification Number, DIN)。对于中国籍董事申请人而言,提交DIN申请表的同时须附上有效的个人护照和照片,且须经印度驻华使馆或者公证机构公证。
(五)对公司虚假注册行为惩罚严厉
《印度公司法案》对注册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根据《印度公司法案》第447条的规定,如发现注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则当局会视情况给予6个月-10年的监禁,并处罚金。罚金金额不低于当事人欺诈行为的涉案金额,不超过涉案金额的3倍。如果当事人的欺诈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则监禁期限不低于3年。
(六)印度公司法有严格的企业社会责任违反惩罚措施
符合负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如果公司的社会责任开支不足过去三个财政年度平均净利润的百分之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作出充分的解释,公司及其董事如果不履行报告义务,即使公司已经事实上开展了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公司和董事也会受到处罚:公司应当缴纳罚金,罚金金额不少于50000卢比,不超过250万卢比。董事将被处以三年监禁,还可能并处罚金,罚金金额不少于50000卢比,不超过50万卢比。
负有社会责任公司的范围。任何在印度注册的公司,无论该公司是印度国内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如具有以下条件之一,都应当实施“百分之二”准则;第一,公司净资产在50亿印度卢比(约8300万美元)以上;第二,总营业收入额在100亿印度卢比(约1.6亿美元)以上;第三,公司最近三个财政年度平均净利润在5000万印度卢比(约830000美元)以上。2014年规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凡是营业地在印度的公司,包括以任何形式在印度开展任何业务的外国公司,只要满足前述三个条件之一者,均应当履行“百分之二”准则。对于营业地,规则采用了极为宽泛的界定方法,无论该公司是自己在印度经营,还是通过代理在印度境内经营,无论公司在印度设立了实体进行经营,还是通过电子网络从事虚拟经营,均被视为营业地位于印度境内的情形。
(七)应特别注意负有社会责任公司的范围。
任何在印度注册的公司,无论该公司是印度国内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子公司,若具有以下条件之一(A、公司净资产在50亿印度卢比(约5亿元人民币)以上;B、总营业收入额在100亿印度卢比(约10亿元人民币)以上;C、公司最近三个财政年度平均净利润在5000万印度卢比(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都应当实施“百分之二”准则。《2014年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政策规则》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凡是营业地在印度的公司,包括以任何形式在印度开展任何业务的外国公司,只要满足前述三个条件之一者,均应当履行“百分之二”准则。外国投资者尤为值得重视是,对于营业地,该规则采用了极为宽泛的界定方法,无论该公司是自己在印度经营,还是通过代理在印度境内经营,无论公司在印度设立了实体进行经营,还是通过电子网络从事虚拟经营,均被视为营业地位于印度境内的情形。
第五章 外汇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印度的外汇法律制度
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印帝国时期的1939年9月3日,印度外汇的主管部门是印度储备银行(RBI),印度储备银行主要从事管理印度的钞票发行及外汇储备,保持印度货币体系及信贷体系的良好运转。
《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法》和1999年颁布的《外汇管理法》是印度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印度的外汇制度主要包括外汇管理许可证制度、非印度资本在印度投资的制度、印度外汇管理允许海外商业借贷等。
根据在印度投资的“自动路径”原则,申请人只要在适合自动生效的行业,按照印度政府要求的提交条件向印度设在孟买的外汇管控部提交申请,不需要印度储备银行实现批准就可能自然获得批复。
印度外汇管理法律规定,除了投资在工程和基础设施领域的项目外,外国资本在印度投资的本金、利润、股息以及出售投资所得财产都可以自由的汇往母国,但也有相关的规定:资本账户获得证券销售收益和清算收益后需要印度财政部开具完税证明后才能汇回母国;对于在印度工作的外国人来说,可以开立无息账户,所得工资需按照印度法律完税后,可以自由兑换和提取印度卢比,也可以自由汇回母国,但此规定也面临一些现实问题,如某中资公司2014年6月员工申请工作长期签证未获批准,个别拿到印度工作签证的员工即使工资不在印度领取,却仍然需要向印度缴纳约5000美元/年的个人所得税。
印度储备银行是印度外汇储备的保管人,负有管理、投资的责任,具体的权利和责任按照1934年颁布的《印度储备银行法案》中规定执行,基本要求有三条:安全、流动性和回报。印度汇率随后是参照印度主要贸易伙伴的一篮子货币的日汇率变动而确定的。由于印度卢比汇率的篮子联系管理没有充分反映市场动态和竞争国家汇率的发展,印度卢比的价值完全由市场决定,这也导致了上世纪90年代印度出现了严重的外汇短缺问题。莫迪上台以来,国际社会对于印度市场持乐观态度,因此赴印投资较多,印度外汇储备和印度的卢比兑美元汇率都较为稳定。
二、关于印度外汇法律制度,建议中国赴印投资的公司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在印度的外国投资者来说,非印度资本在印度投资的制度、印度的汇率是重点需要关注的领域。
2、根据“自动路径”原则在适合自动投资的行业不需要印度储备银行即可生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外国资本进入印度需要在30天内向印度的储备银行报告汇款的金额、股份转让等信息。
3、印度对于外汇的管制较为研究,对于资本项目下的外汇要求项目强制性结汇,对于贸易项目下的外汇印度的储备银行也实施着严格的监管,因此投资在印度的资金想再随意进出印度是比较困难的,而且一旦违反原则就可能触及经济处罚乃至刑罚。
以合适的方式在印度租住不动产。2000年《外汇管理法(在印度取得及转让不动产)》中明确规定中国、巴基斯坦、阿富汗等8个国家的公民不能在印度取得不动产,而且即使是租用不动产也不能连续租用超过5年。
5、根据印度法律,具有刑事案件性质而且需要根据《外汇管制法》解决的争端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而必须通过民事诉讼途径。
6、携带大量非印度卢比外的外币进入印度要申报。根据印度海关的相关规定,外国人携带外币进入印度没有金额限制,但是如果携带外币现金超过5000美元或者是旅行支票超过1万美元的需要向印度海关申报。
第六章 土地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土地法律制度
印度的土地法律主要包括《1894征地法案》及其后一系列的《征地法案>修正案》、《1908土地登记法案》及2013年修正案。1984年的《土地法修正案》规定征地资格和征地用途及相关限制。1963年的《土地法条例》规定了被征用土地转让条件及相关责任义务。《2007国民重建和安置政策》对征地补偿进行了规定。
2013年通过的《新征地法案》除了将征地用途限定为涉及军事等国家安全项目、以及基础设施项目等,同时将征地用途扩大至公司合营、私营企业项目。同时规定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条件。
2014年莫迪政府重新修改了2013年《征地法》对以下征地用途实行简化程序,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电力设施)、廉价住房项目和为穷人提供的住房项目、工业走廊项目以及基础设施与社会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司合营项目,土地所有权归政府)。
2015年莫迪政府再次对2013年《征地法案》作出修改,保证为工业走廊服务的铁路、公路项目用地。并且将征地权限及具体的实施措施留给邦政府。
《1908土地登记法案》及2013修正案,对土地权属、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交易、变更过户等信息进行登记做了相应规定。2002土地登记法案引入了土地在线登记系统。
二、注意事项
(一)印度土地法律对土地使用性质有严格限定,尤其是对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法律规定极为严格,因而,事先须了解清楚涉及地块是否为农业用地,是否能用作商业用途,是否能盖房子等。而具体土地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主要在各邦,各邦对土地交易、土地登记、征地补偿等有权制定自己的政策,因而各邦具体的土地政策不尽相同,所以涉及具体每块土地问题除了相关印度联邦土地法律,还应详细了解所在邦、地区的土地法律、政策。
(二)印度征地法的立法思维是保护土地权益者的利益,且牵涉的法律、条令众多,加上印度土地所有权分散,因而在印度征地不仅程序复杂、过程漫长、而且成本高昂,即便有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征地努力最终仍可能会付之东流。
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印度的税收法律制度
印度财政的主要税收来源是间接税中的消费税和关税。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而印度由于国民普遍收入较低,因此间接税就成为国家政府的主要来源,形成了以间接税中的商品税为主要来源的印度财政征收体系也在印度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限制消费、鼓励投资和储蓄的作用。印度的关税也是印度中央财政稳定的来源之一,处于保护印度国内工业发展的需要印度对于关税的征收较为重视。
从征税层级划分,印度可分为中央、邦和地方三级征税制度:
中央税。包括公司注册税、印花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节省外汇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和建筑物价值税、遗产和赠与税、资本所得税、支出税、销售税、消费税、社会保障税、关税等。
邦税。包括部分的销售税、农业所得税、交通工具税、职业税、和土地价值税等。
地方税。包括土地与建筑物租金税、财产转让税、土地增值税、广告税等。
印度税收的管理部分主要有印度财政部内设的“中央直接税管理委员会(Central Board for Direct Taxes,CBDT)”和“中央消费税和海关管理委员(Central Board of Excise and Customs,CBEC)”,中央直接税管理委员会是根据1963年印度《中央税收委员会法案》履行职能的机构,中央消费税和海关管理委员则主要管理印度的关税、中央消费税、服务税等事宜,两个机构又根据印度各个邦的情况把印度分为若干的征收征管去,并设立派出机构。
印度的个人所得税涵盖范围交广,除了通产意义上的自然人外,包括尚未注册但有盈利的企业、社会组织、协会等,税率在10%-35%之间。印度的长住居民应该就其在全球任何地方获得的收入向印度缴纳所得税。印度企业所得税分为两个类别一个是印度公司的所得税,税率约为30%,另外是非印度公司的所得税,税率约为40%。
印度财政部中央货物税和关税局(CBEC)是印度海关的主管部分,也负责制定印度的关税制定和征收,其四个主要海关分别是孟买、科钦、加尔各答和马德拉斯。印度对于进出口的货物征收关税,政府也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对于海关关税的税率予以调整,而关税的具体征收的比例则按照印度海关颁布的税收条例执行,1962年的《海关法》赋予了印度海关征税的权力和1975年的《海关税法》规定了海关应该如何分类征税,因此这两部法律是印度海关征税的最重要依据。
二、注意事项
中资公司在印投资除了要避免法律意义上的税务风险外,针对纷繁复杂且包罗万象的印度税法,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为了避免在印度纳税的不确定性,可以事先申请税收预先裁定,如果对于裁定满意,可以作为未来在印度纳税的依据。
2、企业即使在该财年没有收益,也需要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印度税务机关提交收人申报材料(Return of Income)。
3、在公司所得税当中,印度鼓励企业从事与业务相关的研发工作,其用于研发的费用可以100%的免税,但是用于研发的土地和建筑仍需按规定交税。
4、为吸引外资赴印投资,印度政府设立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应合理的了解、应用。
第八章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劳动就业法律制度
(一)印度的重要劳动法法律法规
1.《1947年劳工争议法》(Industrial Dispute Act,1947)。
该法对停职、解雇以及企业终止、出售时的劳工权益保障事宜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法条;未遵守规定者将处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1961年产假法》 (Maternity Benefit Act,1961)。
该法适用范围:女性劳工不论是正式或契约工(非正式员工),只要过去12个月内工作满80天以上者,不论在怀孕、生产、流产或因以上情形引起的疾病时均适用该法;未遵守规定者处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1965年红利法》 (Payment of Bonus Act,1965)。
该法规定最低红利为劳工薪资的8.33%(即一个月所得),最高为20%。只有公司设立前5年发生亏损时可不发红利,其他情况下都应遵守该法发放红利;未遵守规定者处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1972年离职金法》 (Payment of Grutuity Act,1972)。
该法规定雇用劳工10人以上的企业,其各级劳工包括职员工作满5年以上因死亡、退休或离职时,每1年可获相当于最后期间半个月月薪薪资,最高限额为350000卢比。不过该法亦明文规定雇主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拒付离职金。例如,离职员工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5.《1923年劳工补偿法》(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1923)。
该法规范各劳工因工作造成伤害或死亡之补偿事宜,但不包括公司办公室职员。
6.《1946雇用法》(Industrial Employment Act, 1946)。
该法规定凡雇用劳工人数在50至100人以上的企业均适用本法;本法规定雇主应明确规定劳工的假期、分班、薪资、请假、离职等各项雇用条件。
7.《1948年最低工资法》 (Minimum Wages.Act,1948)。
该法附表定有部分产业最低劳动工资,由中央政府及邦政府负责修订,另中央政府还规定了无技术劳工的最低工资。
8.《1936年工资支付法》(Payment of Wages Act,1936)。
该法规定雇主在限定时间内应支付某些劳工工资,不得扣减。
9.《1952年劳工退休基金及杂项规定法》(Employees Provident Fund and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t,1952)。
该法有强制性的劳工储蓄规定,以保障劳工退休。储蓄提成的比例具体为:雇用员工50人以下,员工需提出其基本薪资及津贴的10%,50人以上提12%。该法还规定员工因特定理由可提领部份基金。未遵守规定者得处1年有徒刑并处5000卢比罚金。
(二)印度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1.法定工时及加班规定。
印度各邦法定工时及加班规定并不统一。法定工时一般为每日8小时,每周最高48小时;也有些地区规定每天可达9小时,每周最高48小时。对于加班一般规定加班付双薪,每季加班不得超过50小时。也有些地区规定加班付双薪,每季加班不得超过75小时。
2.休假规定。
中央及邦政府周休2日,一般公司周休1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员工在工作满240日后,每20日可有1日支薪之年休假(annual leave)。公共假日与休假均应支薪。
3.劳工保险规定。
依职工保险法规 (Employees State Insurance Scheme),雇主负担额依员工薪资水平而不同,平均为5%左右。
4.对女工及童工规定。
因治安环境、宗教及文化方面的原因,印度女工上夜班迟至2005年始方开放。印度法律规定软件公司、电话中心及BPO需为上夜班女性劳工提供交通车等安全措施。童工因生活在贫穷线以下的人口众多,实务上难以禁绝,但使用童工在印度属非法。
5.员工解雇、裁员及遣散规定——政府许可制。
特别值得外资注意的是,印度实行的是员工遣散、裁员政府许可制。根据印度现行法律规定(例如,《1947年产业争议法》),超过100名雇员的工业机构在遣散、裁员或结束经营时都有强制义务获得政府的批准和许可。这种情况不考虑劳动合同的规定,而是适用政府的相关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没有取得政府许可而采取导致大范围失业的行为将是不合法的,在此期间被辞退的员工仍有权获得相应薪水。
二、注意事项
印度劳动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严格和复杂的劳动法之一。印度与其他国家特别是中国相比,其劳动法的规定严格、内容庞杂。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印度制造业的发展。因此,外资投资印度应对其劳动法进行充分了解,以下几方面尤其值得注意:
1.企业解雇、遣散及关停的行政许可制。
与工人利益相关的企业关停和裁员等事项受《1947年产业争议法》管辖,该法要求雇佣100名员工以上的企业在裁员或停业之前必须获得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印度对此实行的一种严格行政许可制,企业常常因此限于困境。
2.罢工问题。罢工问题也是企业投资印度需要关注的重点之一。
印度工会势力强大,罢工频繁,企业往往不堪重负。印度劳资纠纷多由工人对薪资、工作环境和工会代表资格等不满而引发。罢工多发产业主要集中在金融业、制造业、运输业等领域。印度劳资纠纷解决机制不畅,企业深受其累。由于工会势力强大和选票政治的政治运作环境的影响,尽管印度政府为此进行了多次修法,但效果仍不明显。
3.印度在特别投资区实施更具灵活性的劳动法的承诺可能是水月镜花。
印度系弱势政府,政府政策连续性较差,故印度在特别投资区实施更具灵活性的劳动法的承诺难以兑现。企业对此应有思想准备。
4.劳动法在各邦规定和实施并不统一。
尽管联邦法律规定了公司和员工关系的法律框架和争议解决的规则,但印度各地方政府有较大自主权,故法律的规定和实际操作在各邦都不同。这意味着,例如在有关工时、加班、带薪休假、公司上下班时间及职工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完全由公司所在地的邦立法规定。中国投资者在决定运营地点时应谨慎地评估前述相关因素。
第九章 环境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印度的环境法律制度
印度环境保护法制定与1986年5月23日,同年11月在印度全境生效,其目的在于为改善印度环境及其相关事宜提供法律的依据。印度从古代开始就比较重视和自然的和谐相处,无论是是佛教在古代印度的兴起,还是印度教在印度的流行,印度额主流教派中都渗透着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理念。但是,随着印度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环境恶化加速,印度社会各界更加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因此赴印投资也需要重视环境保护。
印度环境、森林与气候变化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Forests and Climate Change,MoEFCC)是印度国家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印度印度环境、森林与气候变化的规划、协调,并监督印度环境和相关法律在印度的实施情况,该部门还负责印度国家公园管理、印度森林和其他荒野地区的动物区系调查、植树造林和缓解土地退化、野生动物国家委员会、预防和控制污染,下辖印度林务局(IFS)、全国造林绿化和生态发展委员会、中央污染控制委员会、新德里国家恒河流域管理局、印度新德里中央动物园管理局等多个部门。
印度环境法的体系共包括个部分:环境保护基本法、危险废物管理法、水污染防止与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止和控制法、森林保护法等。印度宪法第48条和51条修正案、《野生生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土地法》构成了印度环境保护法律的根基。1986年印度通过了《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细则》,这两部环境保护基本法也构成了印度环境保护的核心。印度的大气污染法起源于1981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律通过规定控制、减少空气中的污染物,禁止使用污染环境的燃料来解决印度的环境污染问题。
在印度投资也运营企业必须要先经过“初步环境评估检测”。根据印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印度投资的项目如果不经过前期的“初步环境评估检测”,并向印度中央和邦备案,项目就不能开工建设或者运营,如果项目经过初步评估对环境构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那么投资企业还需要在获得环境保护机关的影响度评价批准,其实质就是对于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审查。初步环境评估检测需要详尽的数据收集;不同选择项目方案的比较研究;预防、赔偿措施的评估。
二、注意事项
1.环境保护法是中国企业在印度投资必然会触及到的而且需要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而且由于印度各个邦在投资政策方面的差异,尤其是要注意对于印度水资源保护法和环境公益诉讼对于投资印度的影响。
2.根据印度1986年《环境保护法》规定,除非能够证明公司违反环境法与公司的领导层无关,否则公司领导人员均被视为从事了违法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近年来,印度处于保护水源和森林的需要,在审批外资投资的钢铁、矿产开发等项目时较为严格,因环保评估而无法开工的上述项目屡见不鲜。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印度知识产权制度脱胎于英国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在印度独立后很长时间里,印度并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印度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不断被诉诸世贸组织,同时随着印度逐渐跻身为国际社会重要的创新成员,印度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印度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立法和与国际社会的合作。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印度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缔约国,其知识产权法包括《1970专利法》、《1957著作权法》、《1999商标法》、《2000设计保护法案》、《1999地理标志产品注册保护法案》及其它规范无形财产权的法律法规。印度是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也是知识产权领域多项国际公约缔约国,包括《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巴黎公约》、《日内瓦著作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UCC)、《保护表演、声音创作及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议定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但印度不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协约》(WCT)及《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签约国。
印度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由一系列单行法构成。1.《专利法》。印度首部专利法、案制定于1856年。《1970专利法》是印度独立后颁布的首部专利法案,1999年对该法案进行了修改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TRIPs的相关协议规定。2002年、2003年再次对专利法作了修订。近年,印度政府对原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订,最后一次是2015年修订的《专利条例》。2.《商标法》。印度独立后第一部商标法是1958年制定实施的《贸易与商品标志法案》。后经多次修订,《2002商标法案》,规定了商标申请的相关程序、商标争议受理、商标授权和转让、商标权使用、商标注销等等。《2017商标条例》于2017年3月6日生效,自生效日起,全面取代《2002商标法案》。3.《版权法》。1847年,印度制定了第一部版权法。印度独立后第一部《版权法案》于1958年生效,随后进行了多次修改。1999年修订案使印度版权法实现了与TRIPs协议的接轨。最新版权法修订为2012年制定的《版权法(修正案)》。4.《设计法》1872年印度制定了《图案与设计保护法案》。2000年通过了《设计保护法案》。4.《地理标志法》。1999年通过了《地理标志产品注册保护法案》。
二、注意事项
(一)知识产权部门管理与执法权模糊
印度没有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部门管辖权指导原则,这使得一些部门的管理和执法权界限模糊,比如专利权和生物多样性等。另外,一些知识产权领域仍然沿用过时法案,亟需修改,比如仍在沿用的50年代制定的电影法案。另外,牵涉到技术转让、专用技术权以及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SEPs)许可等问题时,仍然没有必要的法律条款或适宜的法律制度用以解决相关问题。此外,印度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注册及专利管理等部门还存在审核、授权等程序、标准不一的问题。
(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条款不明确
印度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进行保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印度法庭通常依据衡平法和普通法救济实施商业秘密保护,而确定商业秘密的性质或范围则主要依靠各种司法判例来界定。此外,印度的合同法、版权法等现有法律也起到一定保护作用,另外,印度作为《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签约国,其中有关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也可以在印度得到适用。虽然印度法律也规定了一些补救措施,包括禁令救济,但在实际中损害赔偿是很难获得的。
(三)强制许可规定
强制许可是政府部门在未经专利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授权专利所有人以外的单位生产专利产品或公艺。专利所有人会获得酬劳但是无权否决授权或者选择被授权者,也不能自主决定使用费率。世贸组织《TRIPS》对强制许可有专门条款约定,多哈宣言允许成员国颁布强制许可并自行制定条件或标准。通常强制许可适用于“极端紧迫”或者“全国紧急状态”,印度法律对《TRIPS》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给出了自己的司法解释。印度《2005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授权后的强制许可期为3年。强制许可的理由可能是“新发明的价格不合理不可承受”,或者是“新发明未能满足公众的合理要求”,或者“新发明闲置未用”。
(四)专利侵权诉讼
在印度,专利侵权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专利所有者对侵权行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印度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类案件须在地区级以上法院起诉,但当侵权案在地区法院起诉,被告往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而根据专利法另一项规定,只有高级法院才有权审理专利无效案件。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争议解决制度
(一)争议解决的主要制度
印度民事争议解决的主要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和仲裁制度。
1.司法制度
印度法院体系庞大、三审终审、司法效率极为低下。印度的法院分为三级,依次为地方法院(区法院和乡法院)、邦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印度现有高级法院29家,区法院近500家和几千家乡法院。与中国二审终审不同的是,印度的审级制度为三审终审制。基层法院(区法院或乡法院)审理事实、程序和法律问题,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裁判程序和法律问题。与中国15天的严格上诉期限规定不同,印度上诉期限根据案件的不同少则一个月,多则三个月。印度不仅上诉期限长且不具统一性,而且其上诉期限延长的理由规定也过于宽泛,以简单的理由即可申请延长上诉期限。另外,联邦制政体、复杂的宗教权力体系、国家法与民间法协调不畅、层次过多的审级制度以及经济与教育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导致印度诉讼困境已成沉疴宿疾。
2.仲裁制度
(1)仲裁类型。印度仲裁分为三种类型,即国内仲裁、国际仲裁和外国仲裁。其中,国内仲裁为无外国当事人的仲裁(值得注意的是,印度仲裁和和解法特别明确,只要当事人公司注册地在印度,即使其主要营业地在印度以外,也属于国内当事人);国际仲裁是指仲裁地在印度,但有国外当事人的仲裁;外国仲裁是指仲裁地在印度以外的仲裁。
(2)仲裁员的选任和资格审查。印度《1996年仲裁和调解法》(以下简称《1996年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员人数(总数须为奇数)、国籍、资格以及委任程序。该法规定“首席法官或由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在指定仲裁员之前,应当要求仲裁员作出书面披露,仲裁员的书面披露必须考虑当事人对仲裁员资格能力的约定以及可能影响仲裁员独立性或公正性的事项。《2015年仲裁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15年仲裁法》)对仲裁员的委任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新法首先将上述“首席法官或由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指定和审查仲裁员相关资格的权力转移至“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或由上述法院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具体而言,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印度法律规定由最高法院及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指定仲裁员和审查仲裁员资格;在其他仲裁案件中,则由高等法院及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指定仲裁员和审查仲裁员资格。
(3)仲裁程序类型。在争议解决程序及期限方面,印度仲裁法规定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包括保全、暂管、扣留、临时禁令等措施)三种仲裁程序。新的仲裁及和解法裁决期限规定,仲裁裁决需在12个月之内做出。如果当事人同意延长,最多可延长6个月。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指定仲裁员后6个月内做出仲裁裁决。
(二)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
与我国相关规定相同的是,在印度无论是通过司法程序,还是仲裁程序,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和解、调解、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方式解决民事争议。不过印度在争议解决方式上也有特殊之处。
1.人民法院。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在案件海量积压的背景下,为提高司法效率,对争议解决制度进行了新变革。印度政府充分利用1987年按照《法律机构服务法案》设立起来的“人民法庭”来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庭”是印度司法体系中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每年定期在各级法院举行,主要目的是避免案件堆积如山。“人民法庭”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通过调解员无偿的调解和各种努力,使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庭”一般由省法律服务委员会或者地区法律服务委员会组织。它的成员构成一般包括在职的或已退休的法官、律师和其他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在程序运作中主要由在职的或退休的法官主持。
2.商事法庭。
为提高商事审判效率,印度经过多年酝酿,于2015年设立了商事法庭。商事法庭专门审理超过1000万卢比(约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事案件,且由法官独任审理。
3.部分行政部门的司法权。
印度一些集立法、司法、行政职权于一身的行政部门也有司法权力。例如,集立法、司法、行政职权于一身的印度证监会,在一定程度上就使与资本市场有关的案件绕过了普通法院而直接进行裁判。
二、注意事项
(一)谨慎选择纠纷处理方式,避免诉累
中国企业投资印度,应根据客观情况在相关合同条款中,尽量列明仲裁条款,以便适用相对快捷的仲裁程序。若发生纠纷尽量走和解或人民法庭的处理方式。建议中国企业投资印度在相关合同中尽量列明争议解决方式。
(二)涉及诉讼,应做好充分准备,不能出现程序失误
印度存在部分先行判决制度以及对证据不反对即承认的制度,需要当事人注重程序并选择恰当的诉讼策略,以便减少损失或尽早脱离诉累。
(三)要充分利用临时措施,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在印度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包括:1.保全、临时保管或变卖仲裁协议中的标的物;2.暂管仲裁的争议标的金额;3.对仲裁案的任何财产或物件进行扣留,保存或检验,并对可能产生问题的财物采取同样措施,并且为上述目的可以授权任何人进入当事人的任何土地或房屋,授权任何人采集样本、进行为收集证据或信息所必要的检验和试验;4.临时禁令或指派破产管理人;5.其他法院认为合适和方便的临时措施。充分利用临时保护措施可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一带一路”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贸易投资情况基本概述
一、中印双边贸易发展概况
(一)中印双边贸易规模持续扩大
从两国贸易规模来看,2000~2010年的10年间中印双边贸易额从29亿美元上升到617亿美元,增长了20多倍。中印经济依存度也伴随着两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而得以显著增强。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印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两国贸易规模持续扩大,贸易水平逐步提升,双边贸易已从商品性贸易向服务性贸易发展,进而向贸易合作和投资的高级阶段扩展。2008年双边贸易额突破500亿美元,攀升至517.8亿美元,其中中国对印度出口315亿美元,自印度进口202.8亿美元。2008年印度成为中国第十大贸易伙伴,2012年,中印贸易额为664.8亿美元,中国对印度出口476.7亿美元。2013-2014年度中印贸易额495亿美元,较2012年略有下降,占印度对外贸易总额的8.7%,中国成为印度第一大贸易国。目前根据中国海关近期公布的数据统计,2016年中印贸易额达到711.8亿美元,中国已取代美国和阿联酋,成为印度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印度成为中国第七大商品出口国和第27大商品进口国。
(二)中印两国贸易不平衡加剧。
近年来,印中贸易逆差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2000年,印中贸易逆差额仅有2.1亿美元,2016达到476.8亿美元,年均增速达42%。就具体各项产品的贸易差额来看,2016年中国对印度有较大顺差的是机电产品、机械设备、有机化学品、肥料和钢材等,占中国对印度总出口的70%左右。而印度的制造业,绝大多数机电产品呈贸易逆差,如机械、电子、汽车、金属制品、仪器仪表、钢铁、化工等绝大多数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均为贸易逆差。2016年印度对中国有较大顺差的是棉花、铜及制品、有机化学品、建筑材料、矿物燃料,占印度对中国总出口的55%,印度在纺织、服装、羽绒制品等劳动密集型领域和医药行业,有明显优势,呈现顺差。在中国的总体经济实力和制造业竞争力明显强于印度的情况下,两国贸易竞争性日益加剧将成为一种趋势,在一定时期内双边贸易不平衡将持续不断。
(三)中印贸易摩擦不断增加
随着中印双边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也逐年上升,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中国成为印度贸易保护措施的主要对象,中印贸易摩擦不断增加。印度不断强化贸易救济手段(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进口限制等),对华贸易救济立案数不断增加,主要以反倾销为主,占比攀升。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统计,从2005年至2015年,印度针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反倾销案例达104起,而中国对印度仅发起5起。从贸易救济调查涉案行业来看,印度对华启动的贸易调查涉及化工、医药、机电、金属制品、建材、纺织、钢铁、汽车、食品等行业;中国对印度发起的贸易调查数量少,主要集中在化工、医药和信息技术。除了对华频繁发起贸易救济下的各类调查以外,2008年下半年以来,印度还不断推出对中国出口产品前所未有的贸易歧视措施,主要包括对一些中国出口产品采取不合理的进口限制措施和重征进口税。这些歧视性贸易措施极大地妨碍了中印两国贸易的正常开展。
(四)中印双边贸易结合度较低
长期以来,中印两国的贸易对发达国家有较强的依赖性,对外贸易在世界贸易中比重相对很小。主要贸易对象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贸易的比重在逐步上升,但贸易结合度仍然较低。出口依然以农产品、原材料和燃料等初级产品为主,进口以工业制成品为主,近年来工业制成品在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有所提高。2008年以来,中印双边贸易虽然增长很快,但占对方贸易的比重不大,贸易密集度仍然较低,与两国经济地位相比,两国贸易关系还较为疏远,双边贸易的总量与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两国对外贸易总体水平相比极不对称。根据双边贸易统计数据计算结果显示,近年来中印和印中贸易密集度指数均小于1,表明两国的贸易关系不是很密切,两国的贸易潜力没有充分发挥,中印贸易依然存在十分巨大的发展空间。中印作为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两国贸易发展很快,但波动较大,未来发展潜力仍然很大。
(五)中印贸易互补性明显增强
中印两国同属发展中大国,两国贸易各具比较优势,双边贸易具有一定的互补性。
从两国贸易比较优势指数来看,中国对外贸易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的数据显示,总体上,后危机时期中国化学产品、矿产品等初级产品的RCA指数都呈下降趋势,而食品、钢铁、纺织品、办公电信设备、机械及运输设备等工业制成品的RCA指数都基本呈上升趋势,说明中国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了长足进步,在两国贸易中已具备一定的竞争力,出口产品结构正由以资源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如印度的铁矿、中国的焦炭分别是各自的优势产品,而经过多年的努力,印度的软件、中国的家电也各具比较优势。从2015年中印贸易结构来看,中国以出口工业制成品为主,印度以出口初级产品为主。就中国对印度出口贸易结构来看,机电、音像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的出口产品在中印出口额中排名前位,其次是化学工业及其制成品。
从中印综合贸易互补指数来看,以中国为出口国计算或以印度为出口国计算,中印两国的贸易互补性指数都远远超过1,而且都呈现出相似的上升趋势。2000年到2015年平均值角度观测,以印度为出口国的综合贸易互补指数为2,而以中国为出口国的综合贸易互补指数约1.8。以上分析说明中印双边贸易存在显著的互补性,而且互补性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但是印度出口产品与中国进口的互补性更高于中国出口产品与印度进口的互补性。中国对印度主要出口商品有钢材、肥料、电话机、医药品、农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及家具等。中国自印度主要进口商品有铁矿砂、棉花、塑料、汽车零件、宝石及贵金属等。产业内贸易程度比较低说明我国与金砖国家的贸易模式更多体现在原材料、能源或者初级制造业上。中印之间的贸易互补性大于竞争性:印度的国内具有旺盛的消费需求,其消费率高达 60%以上。因此,中印之间在消费上具有互补性,印度对于弥补我国国内消费市场不足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印双边投资发展概况
(一)中印双边投资规模
1.中国对印度的投资总量和速度
中国对印度直接投资(FDI)整体上呈快速、比较稳定的增长态势。根据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显示,从2000年4月到2015年年底的累计投资额为12.4亿美元,占印度FDI累计总量的0.47%。2005年以前中国对印度直接投资规模微不足道,2005年流量仅0.0135亿美元,直到2013年中国对印度的直接投资总量才突破了1亿美元,达到1.5186美元。自2014年中印两国高层频繁互动以来,印度已经成为许多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的热门投资地。2015年,中国对印度的直接投资(不包括再投资)猛增至8.7亿美元左右,是2014年的6倍以上。而2015年一年的投资额是过去15年累计投资额的2倍。有关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对印度投资高达10.63亿美元,是2015年的6倍多。截至2016年底,中国对印度直接投资额累计超过48亿美元,而在2014年前,这一存量仅为24亿美元左右,印度已然成为中国对主要经济体投资增速最快的国家。虽然中国对印度的直接投资迅速增长,但是所占比重仅为2%多一点。不过,印度KR乔克塞证券会长迪万・乔克塞表示“虽然中国对印度的积极投资才刚刚开始,投资对象已经涵盖众多领域。估计资本流入的趋势不会发生改变。”在中国的各大企业相继公布大规模投资计划的背景下,中国对印度的投资比例很可能出现提高。
2. 印度对中国的投资总量和速度
印度对中国的直接投资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国际国内环境的影响和压力下,印度才开始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投资规模小,波动性大,但总体呈上升趋势。根据《中国商务年鉴》和《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显示:1993年印度对中国直接投资金额达0.0411亿美元;2000年一跃上升到1.193亿美元。从2005年开始印度对中国投资力度增大,2006年印度对中国投资增幅高达144.81%,2008年的增幅更是高达158.67%。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2009年印度对中国的投资快速下降为0.552亿美元,降幅达37.31%,2010、2011年继续下滑。目前,印度对中国投资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中印双边投资的行业分布
1.中国对印度投资的行业分布情况
中印双边投资起步较晚,直到上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企业才大举进军印度市场。从进入的产业分布来看,2000年4月到2015年年底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对印度的直接投资80%集中在第二产业(制造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商业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及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等)约20%,农业比重不足1%。从行业占比来看,汽车及汽车配件在印度FDI总量占比中高达60%,其次是冶金业14%、电气设备4%、工业机械4%、电力(能源及新能源)3%等。中国对印度直接投资的主要行业概况如下:
(1)钢铁行业
1991年印度经济自由化改革伊始,中钢集团的前身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就在印度设立了一个办事机构。中钢是最早在印度开展商务活动的企业之一。
2004年,中钢集团在新德里设立办事处;2005年设立海外公司。2008年,中钢与印度钢铁公司签订球团厂工程项目协议,投资额高达2200万美元。2008年,五矿集团在印度成立新印度钢铁有限公司,这是中国企业首次投资印度钢铁业,也是中国钢铁业首次涉足印度市场。另外,宝钢集团 、武钢集团。西姆五矿集团(民营企业)等大型企业在2007年开始在印度开展投资和商务活动。
(2)家电业和电信业
1999年开始,中国企业陆续进入印度家电业和电信业。1999年4月康佳在印度设立合资公司康佳(印度)公司,康佳是最早在印度设厂的中国家电企业,其他早期家电企业还有波导、TCL、长虹、海尔。目前,海尔或许是在印度影响力最大的中国品牌,拥有6500多个网点,被当地媒体评价为最具发展潜力的中国企业。同年,中国最大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开始进入印度市场,华为是最早开拓印度市场的中国电信设备制造商。此后,中兴通讯、波导、科健等企业也相继迈入印度市场。
(3)基建行业
印度基础设施发展滞后,这为中国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进入印度提供了良好机会。2003年,三一重工进入印度工程机械市场,2007年就斥资6000万美元在印度建立了研发基地,2009年建成了三一重工印度产业园并投入使用,这也是其建立的首个海外工厂。其他早期进军印度基建行业的还有中国建工、东方电气、葛洲坝、西姆五矿等。目前,中国城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中铁十四局等在印度基建行业等也有一定的进展。
2.印度对中国投资的行业分布情况
20世纪90年代末,印度企业开始相继进入中国。从进入的产业分布来看, 2000年至2015年印度对中国投资第行业以第三产业(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为核心,比重高达60%-70%,其次是第二产业(制造业、建筑业)占比约40%。中国对印度投资的主要行业概况如下:
信息技术业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印度几家大型信息技术企业相继进入中国。印度最大的计算机培训机构印度国家信息技术学院(NIIT)于1998年进入中国,已经在中国设立了100多个培训中心。Aptech信息技术公司于2000年在北京建立了合资企业。2002年,萨迪亚姆、信息系统公司(Infosys)以及塔塔咨询服务公司(TCS)进入上海开展业务。
制药业
早在1990年,印度南新制药公司率先进驻中国,1993年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成立,1995年正式投产开始商业运营。印度最大的制药企业之一兰巴辛公司则早在1993年就在中国广东建立合营企业。
制造业
2006年一汽巴勒特锻造长春有限公司成立。该企业由中印两国锻造行业龙头企业印度巴勒特锻造公司和一汽锻造有限公司合作设立,该项目的成功合作,对中印双边经贸合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三)中印双边投资的区位选择趋向集聚
中印相互投资前期,中印企业往往根据自然资源禀赋、基础设施条件、政策规制等要素进行海外战略区位选择,投资区域比较分散,近几年,随着中印投资规模持续扩大和产业资本要素在空间范围内集聚,中印企业对外投资在一定区位内日趋集中。从中国企业在印度投资的区位看,印度28个邦和7个联邦辖区中,投资集聚区域主要有:马哈拉斯特拉邦、新德里、奥里萨邦、哈里亚纳邦、西孟加拉邦和卡纳塔克邦等。而且随着中国工业园区在印度落地开花,我国中小微企业也有更多机会借力“一带一路”平台抱团“走进印度”,集聚于工业园区,不仅可以通过国际生产合作形成高端产业园区,还有助于降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各种风险。从印度企业在中国投资的区位看,投资集聚区域主要在中国北上广和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我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一带一路”推进,入驻中国的印度企业逐步向中西部转移。下面分别对中印双边投资的区位选择进行概述。
1.中国对印度投资的区位选择
中国对印度投资区位比较集中,在印度28个邦和7个联邦辖区中,中国投资印度的主要地区(详见表1)有:马哈拉斯特拉邦、新德里、奥里萨邦、哈里亚纳邦、西孟加拉邦和卡纳塔克邦。
马哈拉斯特拉邦
马哈拉斯特拉邦位于印度西部,首府孟买是中国对印度投资最多的地区,是印度最大城市和最大海港,是印度重要的商业和金融中心,也是亚洲重要的贸易中心,拥有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2002年以来,中国企业陆续到孟买寻求广阔市场。2006年三一重工与马哈拉斯特拉邦工业发展公司在孟买签订投资备忘录,在印度投资6000万美元建设工程机械基地。2007年武钢集团投资150万美元在孟买成立武钢印度贸易有限公司,涉及钢铁产品销售和矿石等费钢材业务。此外,TCL在孟买设立了印度总部,中兴通讯也在孟买设有代表处。
新德里
新德里是印度首都,是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也是北方最大的商业中心。新德里特有的优势吸引了许多中国企业进驻。2005年中钢集团在新德里设立了中资国有独资公司。同年,中国攀枝花光华集团与印度ARAPL集团达成协议,在新德里建立“中国商品城”,项目总金额高达11.6亿美元。
奥里萨邦
奥里萨邦位于印度东北部,自然资源丰富,是森林和矿物之库,主要有铁、锰、铬、石墨、煤和石灰石等。其中铁矿砂资源极其丰富,铁矿石产量多、品质高,占印度储量的1/4以上。2007年,印度钢铁公司、宝钢集团、荷兰公司(持股分别为51%、35%和14%)合资在 奥里萨邦投资6500万美元建成年产量10万吨的镍铁厂。
哈里亚纳邦
哈里亚纳邦是印度吸引外资最多的地区之一,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还制定了宽松的投资政策,建立了近40个得到中央政府批准的经济特区。 2005年中兴通讯作为首家在印度建立的独资通讯设备的中国企业,在哈里亚南邦建立了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的工厂。2016年1月备受关注的是中国商业房地产商大连万达集团宣布将一手承建印度北部哈里亚纳邦的工业区。预计事业费高达100亿美元,该工业区将成为印度国内最大规模的工业区。
西孟加拉邦
西孟加拉邦的矿产储藏丰富,电力供给充裕,是印度少数电力过剩邦之一。印度工业最发达的邦之一,是印度最大的皮革成品产地。首府加尔各答是东部最大的工商业城市和主要港口,交通便利,并有信息及电子产业、软件园区、珠宝经济特区等。东方电气作为中国进入印度市场的电力制造企业,于2008年在加尔各答成立东方电气印度有限公司。同年,中钢印度公司在印度西孟加拉邦投资1.5亿人民币兴建轧锟厂。
卡纳塔克邦
卡纳塔克邦是印度咨询工业重地,首都班加罗尔享有“印度硅谷”的美誉。该邦自然资源丰富,金矿在印度首屈一指。早在2000年华为研发中心在班加罗尔建立,2011年华为开设班加罗尔全球网络运营中心,2015年华为获准在印度建生产工厂。2008年,五矿集团同印度合资在卡纳塔克邦成立了“新印度钢铁有限公司”这是中国企业投资印度钢铁业的第一个项目。
表1:中国对印度投资的主要区位选择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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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位选择 |
区位优势 |
中国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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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 买 |
印度最大的海港和重要交通枢纽,印度“西部门户”,印度重要的商业和金融中心 |
三一重工、武钢集团TCL印度总部、中兴通讯代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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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德里 |
印度首都,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印度北方最大的商业中心 |
中钢集团、中国攀枝花光华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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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里萨邦 |
印度东北部,自然资源丰富,是森林和矿物之库,主要有铁、锰、铬、石墨、煤和石灰石等 |
宝钢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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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里亚纳邦 |
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北方工业聚集区,宽松的投资政策,较多的经济特区(近40个) |
中兴通讯、大连万达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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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孟加拉邦 |
矿产储藏丰富,电力供给充裕,工业最发达,东部主要的商业中心。 |
东方电气(印度)有限公司 中钢(印度)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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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纳塔克邦 |
印度的咨询工业重地,首都班加罗尔享有“印度硅谷”美誉,金矿资源丰富 |
华为公司、五矿集团 |
资料来源:马塾君《中国对印度直接投资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187-189页;相关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官网信息等资料整理。
2.印度对中投资的区位选择
印度对中国投资的区位选择以东部沿海和厂江三角洲地区为核心,西南边界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部地区为重要补充的投资区位分布图。根据商务部网站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的印度投资企业数据统计,截至2011年,印度对中国投资的企业共有330家,东部地区就有290家,占比88%,西部地区印企16家,占5%,中部地区15家,占5%,东北部地区有9家,占2%。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东部地区
1993年首家中印合资企业-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在广东成立。同年兰巴辛公司也选址广东投资建厂。2002年塔塔、印孚瑟斯技术有限公司(Infosys)安复仕(Mphasis)纷纷入驻上海。2003年开始萨蒂扬(Satyam)在上海、大连和广州设立研发中心,在北京、香港和台湾设立销售处,在2007年启动在南京的全球解决方案中心。2004年维不落(Wipro)相继在上海、北京建立分公司。2012年印度国家信息技术学院与海南省打造了中印IT技术园区。
中国中西部地区、东北部地区
2009年,印度企业对四川成都发展看好,不仅印度塔塔集团与四川国腾集团在成都建立国腾-CMC培训中心。维不落(Wipro)在成都成立全球交付中心。2006年印度巴勒特锻造有限公司和一汽锻造有限公司在吉林长春成立一汽巴特锻造长春有限公司。
三、中印贸易投资合作机制(国际组织、国际条约)
(一)中印双边贸易投资合作机制
1.《中印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中印首个投资保护协定。2006年11月签署并于2007年8月正式生效。该协定为鼓励和促进两国间更大规模的投资提供了制度和法律基础。
2. 《中印构建更加紧密的发展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14年9月习近平主席访问印度期间与印度签署,双方同意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双边贸易和投资障碍,相互提供更多市场准入便利,支持两国有关地方加强贸易投资往来。期间,中印签署了《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为全面深化和平衡中印经济关系制定了路线图,该规划中指定了中印现有和潜在互补性领域,包括印度药品、印度信息技术服务、旅游、纺织和农产品。双方决心共同采取措施缓解双边贸易不平衡问题,实现双边贸易可持续发展,包括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管(含注册)合作,加快对中印互输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磋商,加强印度信息技术企业与中国七叶胆联系,促进旅游、电影、医疗保健、信息技术和物流等服务产业贸易。此外,《声明》还包括加强两国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企业间的合作等。
3. 中印现存经贸合作对话机制包括中印经贸联合小组会议、中印战略经济对话等。
(二)中印在多边舞台上参与的贸易投资合作机制
1.中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以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多边贸易体系为目标。1995年,印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近年来,中印作为世界重要经济体,在全球贸易投资新规则制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20国集团(G20)峰会
20国集团是一个国际经济合作论坛,属于布雷顿森林体系框架内非正式对话机制,旨在推动已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就实质性问题进行开放及有建设的讨论和研究,以寻求合作并促进国际金融稳定和经济持续增长。中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是20国集团重要成员国。至今召开了十一次20国集团峰会,在促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金砖国家合作机制
2009年,中国、印度、巴西、俄罗斯“金砖四国”领导人首次会晤并发表《联合声明》,2011年“金砖四国”第三次峰会,南非应邀加入首次出席会议,之后“金砖五国”轮流坐庄举办首脑峰会,峰会形成制度化,表明金砖国家合作机制逐步形成并日趋完善。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为中印贸易投资合作提供了信息交流平台和制度保障。
4.中印参与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合作
1995年印度与东盟建立全面对话伙伴关系,2001年印度与东盟举行“10+1”峰会,2002年印度-东盟首次领导人首脑会议召开,确立了年度峰会运行机制,历年峰会为印度-东盟经贸深入合作提供了平台。1997年东盟与中日韩(9+3)领导人会议首次召开,2000年东盟与中日韩(10+3)领导人会议机制正式形成,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有利于推进中国与东亚各国各地区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
5.中印参与的多边金融机构
(1)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2014年,包括中国、印度等在内的21个创始成员国在北京签署《筹建亚投行备忘录》,2015年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正式成立,法定资本为1000亿美元。
(2)金砖国家开发银行。2014年,金砖国家开发银行成立,总部设在上海,初始核定资本为1000亿美元。
(3)上合组织开发银行。2017年6月,印度正式成为上合组织成员国,将会是上合组织开发银行参与国。
四、“印度制造”计划--印度贸易投资政策重大调整
(一)“印度制造”计划的提出
“印度制造”是2014年印度总理莫迪上任不久顺应时势推出的经济革新行动计划,旨在推动印度成为全球设计和制造中心。莫迪上台时值印度经济增长率跌至10年来的低谷,经济形势十分严峻。“印度制造”计划的隆重推出为阴霾中的印度经济点燃了希望,该计划推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承诺大大增强了印度对外资的吸引力,使得印度在2015年迅速拔得头筹,荣登全球“绿地项目资本投资”排行榜首,首次超过中国成为全球资本投资头号目的地。2015年印度的经济增速也同时首次超越中国,尽管不少专业分析认为这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印度调整了GDP计算方法以及基准年份,但不容置疑的是印度正力图以振兴制造业为基石,带动印度经济腾飞。为推动“印度制造”计划,更好吸引外资,印度政府2014年9月特别设立了中央投资促进办公室(IFC,)协助投资者完成投资准备工作并提供后续支持。该计划主管部门还特别针对日韩投资者分别在2014年、2016年设立了专门团队,提供快速通道服务。另外,该计划还着力打造六大工业走廊,并推动沿线工业城市的发展。
(二)“印度制造”计划中的投资新政
“印度制造”作为一个宏大的经济革新计划,针对外商直接投资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政策,其中包括:
1.开放了大部分传统上严格限制外资的行业领域,比如:国防、建筑开发、退休金、电台、制药和民航等;
2.对大部分领域放开或提高了对外商直接投资比例限额的规定;除少数领域要求外商投资必须以合资形式外,大部分行业允许外商独资投资;
3.除了少数保留部门,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通过自动路径无需审批在汽车、食品加工、建筑开发等行业进行100%股权直接投资;
4.印度制造业目前占经济的比重约为17%,“印度制造”计划到2020年将其提升至25%,为此,中央政府和各邦政府各自对一些产业提出了刺激计划或者补贴政策以促进制造业的发展;
5.印度联邦预算提升了基础设施预算资金,大力提升印度基础设施,同时制定了多个基础设施计划项目,包括:(1)萨嘎玛拉项目(Sagarmala Project),该项目计划投资100亿美元,内容是港口现代化、设立沿海经济区、建设新港口和渔港;(2)智慧城市计划(Smart Cities Mission),计划投资150亿美元,目标是为大城市建设100座智慧卫星城、使现有城市现代化;(3)城市重塑计划(Amrut),投资76.9亿美元,重塑城市面貌,使城市更宜居和更具包容性;(4)公路建设计划(Roads & Highways),投资120亿美元,建设7000公立国家高速公路;(5)铁路建设计划,投资123亿美元,建设货运通道,减轻现有运输网络负荷。
(三)“印度制造”计划重点发展的行业
“印度制造”计划重点发展25个产业,分别是:汽车、汽车零部件、航空、生物技术、化学、建筑、国防生产、电气设备、电子系统、食品加工、信息技术与业务流程管理、皮革、媒体与广告、采矿、石油天然气、制药、港口船舶、铁路、可再生能源、公路交通、航天、纺织服装、热能、旅游与酒店餐饮、健康产业。
第二章 贸易法律风险
一、贸易主管部门
(一)印度商工部
作为WTO成员国,印度对外贸易的管理实行全国统一主管部门、统一政策,对外贸易经营权实行登记制。印度国家贸易主管部门是印度商工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该部下设商业部和工业部两大部门。商业部主管对外贸易事务,负责制定进出口贸易政策、处理多边和双边贸易关系、国营贸易、出口促进措施、出口导向产业及商品发展与规划等事务。工业部负责制定和执行符合国家发展需求目标的产业政策与战略、监管产业和技术发展事务等。
另外,印度有专门的出口促进机构,以扩大印度产品在世界上的份额。印度出口商联合组织(Federation of Indian Exporters Organization)负责为企业产品出口提供服务。
1.印度商业部
印度商业部负责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包括各项鼓励措施,指导外贸企业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划开展经营活动。商业部下设8个司,分别为行政综合司、财政司、经济司、贸易政策司、外贸地区司、出口产品司、出口产业司和出口服务司。同时商业部设有14种具有政府性质的委员会、研究机构和与外贸有关的商会,分别负有专门的职责。其中一些机构负责外贸企业的人员培训,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比如印度出口协会(FIEO)专门为外贸出口企业服务。商业部还有5个附属法定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茶叶、橡胶、咖啡、烟草和香料的生产、发展和出口。
2.印度工业部
工业部负责制定和执行符合国家发展需求目标的产业政策与战略,监管产业和技术发展事务,促进和审批外国直接投资和引进外国技术,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等。
(二)印度储备银行
印度储备银行(央行)负责金融体系监管、外汇管制和发行货币。印度财政部下属的中央货物税和关税委员会负责关税制定、关税征收、海关监管和打击走私。
二、法律制度
(一)贸易法律体系
印度的基本贸易法为《1992年外贸(发展与管理)法案》(the Foreign Trade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Act, 1992 (22 of 1992)),相关法规还有《1993年外贸(管理)规则》(the Foreign Trade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Act, 1992 (22 of 1992)),以及基于《1992年外贸(发展与管理)法案》形成的《2010年外贸(发展与管理)修订法案》和《2015-20对外贸易政策》。
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印度海关及关税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有《1962年海关法》和《1975年海关关税法》。《1962年海关法》是印度管理进出口关税及规范关税估价标准的主要法案之一。《1975年海关关税法》详细规定了海关关税的分类以及具体的征税办法,包括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的分类和适用税率。《1997年海关关税(保障措施的确认和评估)规则》以及《2002年海关关税(过渡期产品特别保障税)规则》对保障措施的程序方面做出了规定。《1975年海关关税法案》的第9、9A节和9B节,以及《1995年关税(对倾销商品及其倾销幅度的证明、计算及损害的确定)规则》构成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的法律基础。
根据《1992年外贸(发展与管理)法案》基本贸易法,印度制定了《2015 - 20对外贸易政策》(FTP),提出了贸易便利化等举措。
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印度先后采取了一些贸易便利化政策,主要包括:
(1)政策推动。印度内阁于2016年2月17日批准了WTO组织的贸易便利化协定(TFA)。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和时间,增强印度的出口竞争力,印度政府优先采取贸易便利化政策。FTP的各种规定和政府采取贸易便利化措施,旨在强化进出口贸易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同时成立外贸部总理事局(DGFT),作为出口和进口服务商,向各种出口委员会以及工商机关进行咨询,通过培训和方案推广,DGFT为出口企业提供指导,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2)推动出口发展。为了推动出口发展,印度提出了“超目标(targetplus)”计划,根据出口增长量出口商可以获得不同数额的免税信贷。同时建立了服务出口促进委员会和自由贸易及仓库区(FTWZ),以促进印度服务出口,加强贸易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为商品及服务进出口提供便利。
(3)简化程序。在简化程序方面,印度外贸部总理事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所有出口商品及服务都免除服务税;权力逐渐下放至经济区及区域范围;强制性减少进出口所需文件;在线填写申请;实施电子数据交换(EDI);与社区伙伴进行信息交换;实施电子政务举措;减少延迟申请出口退税的清单(EGM);国外服务的服务税减免等
(4)取消进口限制。印度逐步取消二手资本品进口限制,继续进行关税减让。如政府在2007一2008年预算中,将最高关税由12.5%降为10%。2008一2009年的预算进一步降低一些项目的关税。
(二)印度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1.进口与国内法律的合规性
《2015 - 20对外贸易政策》规定,印度国内法律/规则/命令/法规/技术规范/环境/健康安全适用于国内生产的商品应当比照进口规范,除非特别豁免,而出口产品生产使用/消耗货物可以不遵循国内标准和质量规格。
2. 限制货物/服务的进出口
2002年印度的印度《五年进出口政策》中明确了“限制贸易规则”,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生理健康;保证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不受侵害,并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利用在监犯人作为非法劳动力;保护国有的珍贵艺术文物、历史文物、考古文物;保留稀有资源和自然资源;禁止有关核原料或自生资源的贸易,以及禁止有关武器、军火物资及战争物资的贸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限制贸易的商品在进出口时,必须按照发放的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或公告中的规定进行。
《2015- 20对外贸易的政策》规定,限制出口或进口的任何商品或服务只要符合授权、许可或公告的相关规定,均可进行进出口。而特殊化学品、生物、材料、设备和技术(scomet)的出口应符合以下特别条款:(1)符合1992 外贸(D&R) 修订法案第4章A条;(2)符合进出口商品HS编码分类序列号附录表3和表A的4和5列条款等。
3.鼓励出口
《2015 - 20对外贸易的政策》(FTP)规定,除了国际贸易商品(HS)或FTP任何其他规定外,印度一般商品出口不受限制。电子硬件技术园(ehtps)、技术园区(stps)和生物科技园(btps)经济区所有商品和服务的出口均免征服务税,样品和免费货物的出口按手册的第2.66款的规定执行。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价值不超过50万卢比的可食用物品可以作为礼品出口,而国际贸易商品(HS)中规定限制出口的产品没有授权则不能作为礼品出口。
同时,《2015 - 20对外贸易的政策》(FTP)提出了印度的出口计划(MEIS),该计划旨在弥补印度基础设施短板,削减印度商品出口的相关成本,尤其是挖掘就业潜力,增强印度出口竞争力。FTP制定了资本货物(EPC)出口促进方案(EPCG),旨在促进资本货物进口,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以提高印度的出口竞争力。
4.许可证制度
印度《1992年对外贸易法》规定署长或由他授权的官员审查,发放、更换或拒绝发放进口或出口规定的某类或某几类货物的许可证。发放或更换的许可证应具备规定的格式;在许可证中指定期限内有效;以许可证中具体说明的条款、条件及限制条款为准。印度及《1993年涉外贸易(规定)细则》对《1992年对外贸易法》中规定的许可证制度进行了细化,对许可证的条件作出详细规定。印度针对许可证制度的相关规定十分具体,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三)印度对外贸易促进规则
1.印度出口退税/免税制度
为了鼓励出口,印度实施了退税计划,出口后退还用于出口生产而进口的原辅料的已征关税。给贸易出口商或生产出口商发放退税证书,用于进口为生产出口所需的原辅料。持退税证书可免基本关税和特别附加税(一般税率4%),但必须缴纳相当于进口时与国内货物税等值的附加关税,退税最低增值率为33%。发放特别证书则是为了消除因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原辅料缴纳关税所产生的影响。特别证书规定,出口商可申请出口FOB价值一定比例的可自由兑换外币贷款,持有特别证书的出口商可选择是否支付附加关税。同时,印度提出了免税计划,对进口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原辅料进行免税, 进口生产出口产品所消耗的燃料、原油、能源、催化剂等,并发放预先许可证。
同时,《2015 - 20对外贸易政策》(FTP)提出了免税计划,包括预授权(AA)(其中包括预先授权的年度要求)、免税进口许可(DIFA);退税方案(DBK)。
2.贸易促进组织
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印度成立了出口促进委员会,旨在促进和发展国家的出口贸易。每个出口促进委员会负责某些特定群体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出口促进工作。主要包括服装出口促进委员会、棉纺织品出口促进委员会、手工艺品出口促进委员会、腰果出口促进委员会、珠宝出口促进委员会等19个出口促进委员会。各出口促进委员会均负有相应职责。
(四)印度贸易救济立法
1.基本概况
印度根据 GATT/ WTO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规则 ,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国内法。其基本内容 (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 )与WTO《反倾销协议》和《初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印度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印度《1995年海关关税(修正)法》和《1995年(关于对补贴产品的反补贴税之界定、估算和征收及损害之确定的)关税规则》,其措施实施机构是印度商工部和印度财税部,前者负责调查,后者负责执行。同时印度《海关法》中也作出了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规定。在印度,双反调查要由国内产业提起调查请求或印度商工部依据职权主动调查,负责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并做出初裁和终裁,印度商工部接到调查请求后会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立案6个月内作出调查结论,财政部在依据调查结论决定是否征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有效期均不得超过5年,但经期终复审可以再延长若干年。对于DGAD的裁定或财政部的征税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消费税和服务税上诉法庭”上诉,仍不服的可以向印度高等法院上诉。印度反倾销的标准和WTO规则一致,低于正常价值的就认为是倾销,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就是其国内价格,非市场经济是印度商工部根据合理依据构建正常价值。反补贴的标准和方式为国际通行规则。具体程序有:① 正式立案;② 资料查询;③ 提交问卷和抗辩意见;④ 初步裁决;⑤ 听证会;⑥ 最终裁决;⑦ 反倾销税的征收;⑧ 行政复议;⑨ 司法审查。
2.反倾销措施
印度《1975年关税法》是征收各种进口税最基本的法律。《1995年关税法(修正案)》对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进行了修正。1975年海关法授权中央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细则中包括倾销商品分类规则;进口价格、正常价值及倾销幅度的确定方法,以及倾销税款的评估与征收。为了行使《1975年关税法》第9条第7款和第9B条第2款赋予的权力,取代《1985年海关关税(对补贴产品的识别、评估及征收关税和附加关税及损害的确定)规则》,中央政府又制定了《1995年海关关税(对补贴产品的识别、评估及征收反补贴税和损害的确定)规则》。1999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了《1995年海关关税(对倾销产品识别、评估及征收反倾销税和损害确定)规则》;2006年修订了《1995年海关关税(对补贴产品的识别、评估及征收反补贴税和损害的确定)规则》。
印度有关保障措施的法律法规包括《1997年财政法案》、《1975年关税法》,以及《1997年海关关税(保障措施税的确认和评估)规则》。《1997年财政法案》第五章“间接税”包含了《1975年关税法》经修订后加入的8B部分,该部分是实施保障措施关税的条款,概括规定了印度中央政府经过调查后,确定产品进入印度的进口数量增加,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可以以官方公报公告的形式,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税;8B部分还概括地对临时保障措施税以及保障措施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规定,包括“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等。印度规定,正常价值是指涉案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市场,在正常贸易条件下销售的可比价格。如果不能通过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计算正常价值:出口国(地区)向一个适当的第三国出口同类产品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或者结构价格,即出口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管理成本和合理的利润。因此,反倾销主管当局在出口商提供的销售及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推算出正常价值。
印度规定,在认定损害的涉案产品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印度国内产业的建立产生实质性阻碍的同时,应认定损害与倾销的因果关系,并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涉案产品的进口数量、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对国内生产商的影响。此外,还需要考虑任何除了涉案产品以外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萎缩;消费结构发生变化;出口状况与国内产业的生产效率;国外与国内生产者的竞争情况;科技发展。对于损害的确定,印度规定:如果是从特殊国家(地区)进口的涉案产品,应当给出涉案产品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印度国内产业的建立产生实质性阻碍的调查结果。
3.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是WTO允许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之一,被WTO成员方普遍重视和采用,其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的工具;另一方面,它也可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武器。
(1)印度反补贴法律。印度并没有单独的反补贴法律,相关的规定大多都与反倾销的规定交织在一起,如1975年的海关法案中第9部分的9A条款和9B条款以及1995年的关税法案修正案、关税条例都是同时对反倾销和反补贴做出了程序上的规定。1998年4月印度商务部成立了反倾销及征税理事会,该理事会全面负责印度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工作。印度的反补贴调查采取的是二级二审的司法体系,反倾销及征税理事会可以向上诉法庭提起反补贴诉讼,并可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请求。2001年8月印度又成立了一个由反倾销理事会会长负责的委员会,来监督诉讼过程中适用的法律和采取的程序是否适当、理事会使用的法律条例和上诉法庭使用的法律条例是否保持一致等相关事项。
(2)相关规定。印度规定,印度反补贴规则的执行当局必须承担以下职责:调查被指控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是否存在补贴;识别应征收反补贴税的商品;将其调查结果呈交中央政府,包括受调查产品的补贴性质和金额以及从优惠国进口的产品对印度工业造成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对幼稚产业的建立产生实质性阻碍。此外,印度反补贴规则的执行当局对反补贴税提出建议,使反补贴税定在一个合理的程度上以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及建议征税开始的日期;进行复审是否有必要继续征收反补贴税。
(五)质量投诉和贸易争端
为了解决质量投诉或贸易争端,建立良好的国家商业环境,印度正在积极制定相应机制来解决贸易投诉和纠纷。
1.质量投诉范围
(1)来自外国买家的关于印度出口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差的投诉。
(2)进口商对外国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方面的投诉。
(3)不道德的商业贸易投诉,主要为:订单确认后货物的不供应/部分供应;供应除约定以外的其他商品;不付款;不遵守交货计划等。
2.进口商/出口商的义务
(1)根据印度《1993年外贸(监管)规则》,对于任何进出口,货物所有者都应当持有进入票据或装箱单或其他海关法规定的文件。按照出口合同的条款,买方或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应当持有证明此类文件如报关单或装箱单真实附加文件,违反这一规定的出口商将接受刑事诉讼。
(2)某些指定的出口商品在出口之前必须已经经过强制的质量监控和装运前检验,根据《出口(质量控制和检验)法》,某些出口商若不遵循标准或该法案的规定,就要接受刑事诉讼。
3. 相关规定
根据《1992年外贸(发展与管理)法案》以及《1993年外贸(管理)规则》对于进出口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该法案第8条款授权外贸部总理事局或者其附属人员,根据给出的原因暂停或取消该进口商出口代码号。
(2)该法案第9(2)条款授权外贸部总理事局或者其附属人员,根据该法案拒绝授予或更新执照、证书、凭证,或其他任何金融工具或者财政补贴。
(3)该法案第9(4)条款授权外贸部总理事局或者其附属人员,根据该法案暂停或取消任何执照、证书、凭证,或其他任何金融工具或者财政补贴。
4.处理投诉/纠纷的机制
(1)质量投诉和贸易争端委员会(CQCTD)。为了处理与日俱增的质量投诉和贸易投诉,成立了“质量投诉和贸易争端委员会(CQCTD)”,由对外贸部总理事局(DGFT)的RA名下的22家办事处组成。
(2)CQCTD的职能.该委员会负责问询和调查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投诉和RAS各自管辖下的其他与贸易有关的投诉。它将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去纠正和解决进口商、出口商和海外申诉买家的问题。如果需要,委员会(CQCTD)可以采取出口促进的协助议会/FIEO/或任何其他被认为是适当的解决这些纠纷的机构。
三、印度贸易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一)组织货源的法律风险
1.主要表现
组织货源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货物质量、规格与订单要求不符,货物数量再增减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工厂不能交货或者逾期交货,外商向工厂订货并支付定金后又取消订单等四个方面。
2.应对措施
(1)增强合同观念,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等都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包括对出现纠纷后是否采取仲裁的争议解决方法,也应在合同中明确。
(2)选择合理的货款结算方式,尽可能采取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但要提防信用证中的“陷阱条款”,防止不可撤销信用证成为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如果一定要做信用证以外的结算方式,应当要求外商预付部分贷款,在交单时全部付清。
(二)货物运输的法律风险
1.主要表现
货物运输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货代风险,不良承运人带来的风险,运单缺陷带来的风险,“无赖国家”的“强盗法律”风险等四个方面。印度法律允许出口商在进口商不付款、不提货,或因质量问题引起争议的情况下将货物退运。出口商需凭原进口商提供的放弃货物证明、有关提货凭证及出口商要求退货函电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仓储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后办理退运手续。如果进口商不愿给出口商出具不要货的证明文件,出口商可凭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提货的函电或由银行或船代理提供的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函电、有关提货凭证及卖方要求将货物回运的函电委托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关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并办理有关手续。如果货物被进口商从海关提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进口商已交付的进口关税可以退还80%-90%。
2.应对措施
(1)谨慎选择货代和承运人,外商指定的要尽量婉拒。
(2)交易方式应卖方办理运输和保险,不要让买方办理;谨慎选择货运单据,空运单、海运单和记名提单都不是货权凭证,买方凭身份证明就能提货。
(3)多用信用证结算,并严格单证相符。
(三)货款结算的法律风险
1.主要表现
中国企业付款方式普遍采用高风险方式,而非即期信用证方式。中国企业往往在收到印度商人支付部分定金后便把货物发往印度港口(有的中国企业甚至收到货款10%的订金后就发货)。由于国际市场不断变化,印度进口政策也时有调整,一些印度进口商,特别是一些中小公司随时有可能以各种借口不履约。由于货物抵达印度港口后进口商掌握着主动权,一些不法进口商在货到后往往以种种理由不赎单提货,并以此要挟出口公司,无理强迫中国公司一再降价和改付款方式为D/A,一些不法进口商甚至只等货物在港口仓库存储到期后海关廉价拍卖,以达到以极低的价格买到货物甚至完全侵吞货物的目的。近两年因以D/P、/D/A方式交易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中国公司不断增加。此外,还有交单后外商撤销汇款,托收时进口方不付款、信用证被开证行拒付,结算发生短路等三种情况。
2.应对措施
在进出口贸易中,一些印度商人常常以各种理由拒绝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我企业慎重考虑其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建议我企业按照世界上通行的国际贸易贸易做法,坚持采用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仔细、认真地审核并履行信用证,信用证结算时要尽量降低单、证不符的发生率,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严格按信用证条款执行。同时通过汇款结算时,要货款到账后才能开始发货。
(四)印度对反倾销规则的利用
1.主要表现
印度政府十分重视对反倾销规则的利用,其认为WTO反倾销措施是各成员方保护国内工农业的有利武器。印度商业部早在1994年就指定专门部门和官员负责反倾销的相关工作,在此基础上又于1998年成立了反倾销管理总局,负责受理企业提出的倾销投诉并开展调查。被调查的商品主要是中间产品,大致分为六大类:化学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药品、人造纤维及制成品、钢材和其它金属、消费产品和其它产品等。被印度提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是中国,1995年-2005年11年间,印度对中国出口产品共发起了86起反倾销调查。与欧盟和美国一样,在反倾销方面印度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
2.应对措施
面对印度等国频繁的反倾销调查,中国更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中国除了争取早日获得其他成员方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以外,还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反倾销调查前的预警与协调;做好反倾销调查的积极配合和有效应诉工作;在反倾销调查裁决后,利用有关制度,维护权益。并且,完善包括商务部、地方各级务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相关企业组成的“四位一体”的反倾销应诉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强化企业的反倾销应诉意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法规。除此以外,中国还应当积极合法利用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中国的反倾销立法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在程序方面缺乏效率,因此中国还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提高效率。在此方面,中国可以借鉴印度反倾销规则的某些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定,以更好地利用该项措施,推动中国对外贸易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贸易保护主义
1.主要表现
印度政府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严重,是近年来WTO成员国中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也是对中国反倾销立案最多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中印双边贸易的快速发展,印方贸易逆差的增加,印度政府将继续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以反倾销和其他非关税壁垒为武器保护国内市场,限制中国商品进口。此外,印度贸易公司大多为中小型企业或家族企业,对国际贸易实务和惯例了解不够,也有部分信誉不太好的企业。
2.应对措施
(1)诚心相待,不欺不诈。印度一些贸易公司在与外国公司做生意时,经常在未签订购销合同的情况下,单凭买方出具的形式发票就支付货款,造成被海外出口商欺诈等情况,一旦发生贸易纠纷时也很被动。中国公司应以诚信态度与印商做生意,应主动与对方签订平等互利的购销合同。
(2)规避风险,选择银行信用支付方式。印度进口商在选择支付方式时,经常采用T/T或D/P,而采用L/C付款方式者不是很多。为规避收汇风险,中国企业应尽量要求对方接受L/C即期付款方式。如果印商坚决不同意,则最好采用T/TAdvanced付款方式。而我自印进口时,最好也采取L/C即期付款方式,以避免出现我付款后无法按约定条件收到进口货物的情况。
(3)注意调查印度企业信誉。印度一些信誉不佳企业往往与海关官员私下勾结,欺诈中国出口商。具体表现为:当中国货物抵达港口后以各种理由不按时提货。而根据印度海关规定,货物抵港后在规定期限内无货主提货,则该货物将被海关没收并拍卖。在中国企业货物被海关没收后,印商往往再以低价从海关将货物购回。此类事件多次发生,给中国企业造成财物两空惨状。中国企业应高度重视对印商信誉的调查。
四、案例
案例1:警惕印度农产品进口商的欺诈行为
1.案情介绍
国内某出口商A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商A”)与某印度买家签署了4个农产品出口合同,合同总价约7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货款的20%。在发货前预付,80%在收到单据后承兑(DA)15天后付款,四票货物的发货时间分别是2012年9月28日、10月30日、11月6日。在前三个合同执行后,印度买家未能在承兑到期日(2012年11月14日、11月14日和12月1日)支付80%的余款并一再拖延,同时还要求出口商A将第四票的单据寄送到其指定的托收行,并一再强调出口商A如不寄单属违约行为,其会采取法律行动。出口商A为防止货物再被印度买家提走后而拒不付款,故未将第四票单据寄送,并于2012年12月12日向中国信保提交了可损,时至今日,印度买家再没有支付任何款项。
另一家国内出口商B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商B”)也与上述印度买家签署了3个农产品出口合同,合同总价约45万美元,付款方式为货款的10%在发货前预付,90%在收到单据后承兑(DA)15天后付款,三票货物的发货时间分别是2012年11月9日、11月16日、12月8日,前两票货物印度买家承兑到期日为2012年12月31日,同时督促出口商B要按照合同约定尽快寄送第三票合同的相关单据。
2.诉讼仲裁理由及结果
中国信保在12月12日收到案例1项下的报损后,在与出口商A就整个交易过程和追讨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分析之后,中国信保认为该买家不单是出现了财务危机不能够如期支付款项,而且有恶意欺诈的嫌疑,因此告知出口商B该买家已经出现风险信号,要立即向中国信保上报可损。
中国信保向出口商B耐心解释该印度买家已经发生的问题,帮助其意识到潜在风险的可能性,以及信保及早介入可能会降低损失等,终于说服出口商B愿意报损。12月25日,出口商B正式提交报损材料,并详细解释交易过程以及当前货物状态,介绍说他们有一票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到港(出运日期是12月8日),单据也还没有寄送到国外托收行,中国信保立即建议出口商B控制此票货物。出口商B遂与船务代理公司联系要求其查询此票货物的预计到港时间,并要求在到港时暂不放货给买家C。船务代理公司反馈通常情况下虽然货物没有到港,但是船公司会将提单收货人提前发送至印度港口,此时船公司的信息是否已经发送还未知,如果已经发送该信息将无法更改,在到港时想要再控制货物已经不可能,出口商B必须马上决断是否通知船公司更改收货人信息。
但此时出口商B还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在出口商B与该买家的合作过程中,该买家还未出现任何违约行为(第一笔付款日期是12月30日),如果出口商B此时控制货物将面临着违约风险,反而会被买家抓住把柄,不利于出口商B的后续追踪款项和在我司保险项下的保险权益。而如果不控制货物,此单货物一旦在海关录入该买家为收货人,由于印度国家法律的限制,出口商B就再也无法提取此笔货物。面对这种进退两难的境地,出口商B一时陷入了困境,既担心明明知道风险存在,货物在可能被控制的时机却被放弃,又担心先行违约所陷入的被动局面。
3.案情评析
综合分析此案案情,第一笔到期日是2012年12月30日,在途货物的预计到港时间是2013年1月5日,出口商B利用这几天的时间差可以避开违约在先的问题。于是,中国信保给出口商B提出了一个两全方案:一方面提前给买家正式发函,提示其应在应付款日即12月31日支付已到期款项,并且特别强调如果在此时间不付款,则出口商B对于此单在途货物有权自行处置;另一方面,立即通知船公司,如果还未将收货人名单发出,此票货物的提单收货人先暂不发给海关,如何处置等下一步的通知。
结果,船代公司在处理之后告诉出口商B如果再晚通知一天,船公司就会将收货人信息全部发给印度海关,出口商B的此票货物就无法更改收货人,其就会对此票货物失去了控制。出口商B因为提前通知了船公司控制货物,终于顺利地将该笔货物拉回并转卖,货值20多万美元。而该买家在2012年12月31日也未能够支付任何后续款项,中国信保的海外渠道在介入追讨之后,该买家仍然找各种理由推脱不付款。
4.风险提示
中国信保遇到多笔印度农产品行业进口商的欺诈案例,通过对这几宗案例的处理,我们建议被保险人在与印度的新买家交易时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印度通过持有提单来控制货权较为困难
按照印度当地的法律规定,只要海关显示了收货人信息之后,任何人(包括提单持有人)再要处理此票货物,都必须要得到原收货人签署的“NOC”文件,出口商在此时即使手持正本提单对于货物也无能为力。印度的进口商正是利用本国法律对进口商的保护,使得出口企业在货物到港甚至是还未到港时(只要收货人信息录入了海关)就完全陷入了被动局面,在货物到港之后或者大大地压低价格,或者要求原买家将支付方式由D/P更改为D/A来达到不付款提货的目的。
(2)加强对新买家的资质审核
正是由于印度此项法律规定对于出口商的不利因素,出口企业在选择印度新买家时更要格外加强对其背景的了解和资质的审核。由于网络系统的发达,在很多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网络系统建立联系,彼此缺少实实在在的了解,从而导致了信用风险的扩大。在上述两宗案例中,该印度买家C都是通过阿里巴巴网上找到了两家出口商,前期的沟通很顺畅,买家总是承诺近期会来考察业务,而最后都未能与出口商见面,又利用农产品的季节性特点,发运货物时间紧急并且集中,骗取了被保险人的信任,诱骗被保险人出运了大量的货物。
(3)提前报损风险
被保险人要牢固地树立起“有可能风险要第一时间与中国信保联系”的观念,这是中国信保为被保险人管理风险、降低损失的重要一环。中国信保的保险单条款中关于迟报可损和索赔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在风险已经发生之后才采取的动作,不利于提前减损。如上述案例,被保险人如果没有按照中国信保的要求在到期日之前提前报损,损失就会继续扩大,也给后续的工作带来诸多的麻烦,这是保险双方都不期望看到的。因此,报损、减损工作务必要提前介
案例2:印度对华无缝钢管和空心型材作出反倾销终裁
1.案情介绍
2015年7月8日,应ISMT Ltd和Maharashtra Seamless Ltd申请,印度商工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和空心型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1/12财年、2012/13财年、2013/14财年和倾销调查期(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7304。
2.诉讼仲裁理由及结果
2016年3月31日,印度商工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和空心型材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2016年12月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外直径不超过355.6厘米的无缝钢管和空心型材(Seamless tubes, pipes & hollow profile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上述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税额为扣除/调整需缴纳的保障措施税后的到岸价与最低限价之间的差额。
3.案情评析
印度规定,在认定损害的涉案产品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印度国内产业的建立产生实质性阻碍的同时,应认定损害与倾销的因果关系,并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涉案产品的进口数量、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对国内生产商的影响。此外,还需要考虑任何除了涉案产品以外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萎缩;消费结构发生变化;出口状况与国内产业的生产效率;国外与国内生产者的竞争情况;科技发展。对于损害的确定,印度规定:如果是从特殊国家(地区)进口的涉案产品,应当给出涉案产品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印度国内产业的建立产生实质性阻碍的调查结果。
4.风险提示
反倾销措施是印度限制进口中国产品的惯用有效非关税手段。印度政府十分重视对反倾销规则的利用,其认为WTO反倾销措施是各成员方保护国内工农业的有利武器。近年来,中国成为被印度提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在印度,被立案调查的商品主要是中间产品,大致分为六大类:化学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药品、人造纤维及制成品、钢材和其它金属、消费产品和其它产品等。对我国涉案调查的产品主要集中于化工业、机电业、塑料橡胶和纺织业等,其中化工业是印度对华反倾销的重灾区。
目前,中国商务部、地方各级务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相关企业组成的“四位一体”的反倾销应诉机制不够健全 ,反倾销立法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在程序方面缺乏效率。
第三章 投资法律风险
一、投资主管部门
印度主管国内投资和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主要是: 商工部下属的投资促进和政策部, 负责相关政策制订和投资促进工作, 负责相关政策制订和投资促进工作,下设有产业协助秘书处(SIA)、外国投资执行局( FllA)、外商投资促进理事会(FIPC)等机构;公司事务部,负责公司注册审批; 财政部,负责企业涉税事务和限制类外商投资的审批;储备银行,负责外资办事处、 代表处的审批及其外、汇管理。
(一)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FIPB)
外国投资和促进委员会(FIPB)是非自动进入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批机构,原设在商工部,2002年后并入财政部。FIPB由财政部经济事务秘书、商工部投资秘书、商工部商业秘书、 外交部经济关系秘书和海外印度人事务部秘书组成。财政部经济秘书任委员长,商工部工业政策及促进秘书、贸易秘书及外交部经济关系秘书为成员。如有必要,FIPB可就有关外国直接投资与印政府部长、秘书和其他财政机构、银行高级官员及工业和商务专家协调。FIPB审批外国资本流入总值低于120亿印度卢比(约2亿美元)的提案, 对超过120亿印度卢比的提案, 则由 FIPB提交内阁经济事务委员会(CCEA)审核批准。对FDl超过26%的国防工业项目, 则需要由国防生产部( DODP)先行审核是否能为印带来现代技术,再由内阁安全委员会(CCS)最终审批, CCS审批后不再需要CCEA审批。
(二)外国投资执行署
该署监督外国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及为项目解决困难。政府部委向各邦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派有联络官员。如有困难可与联络官员联系,由该官员向外资执行署反映情况。
(三)印度储备银行(RBI)
印度储备银行目前为印度中央银行,为印度政府所有,在全国有22个地区办公室,主要设在各个邦首府,另外有6所培训机构。在外资审批中, 属于“自动生效”程序审批的外资项目直接报备印度储备银行。
二、投资领域
(一)禁止外国投资的领域
下述活动、部门禁止进行外国直接投资:
1.彩票业,包括公/私营彩票、在线彩票等。
2.赌博业,包括开设赌场等。
3.银会(Chit Fund)事业。
4.珍宝(Nidhi)公司。
5.可转让发展权(TDRs)交易。
6.房地产或农舍建设。
7.制造雪茄、方头雪茄烟、小雪茄香烟、香烟、烟草、及烟草替代产品。
8.不开放给私营公司投资的产业,包括原子能和铁路运输 (大众捷运系统除外)
其它任何形式针对彩票、赌博业的外国技术合作,包括授权加盟、商标和品牌名称使用、管理合同等也都完全禁止。
(二)允许外国投资的领域
以下产业或领域(详见表2),只要符合相关适用法律条件和安全条件的规范,外资即可在规定的比例内,投资这些产业或领域。在以下没有列入的产业或领域,只要符合相关适用法律、个别产业规范、规定和安全条件,外资即可通过自动渠道,对这些产业或领域进行最高可达100%的外国直接投资。具体规定如下:
1.对外资设定了49%的所有权投资限制的产业/行业领域主要有:电力交易;石化冶炼;安全机构;养老金及保险;国防;在证券市场上市的基础设施公司;商品交易所;平面媒体、新闻电视台、广播;污染防控;航空运输行业。
2.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100%所有权的主要有:部分机场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发展项目;高铁、城际铁路、铁路;机车制造业;汽车;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医药;IT、电信;教育;酒店、旅游和餐饮;矿业、石油;港口;资产重组公司(ACRs);酒精蒸馏和酿造;咖啡和橡胶加工与仓储;食品加工;商业服务、导游服务、保健服务;广告和电影;工业园区;贸易与批发;电缆电视公司;广播卫星电视公司;免税商店;快递业务;仓储;危险化学品、工业炸药;电信服务。在基础设施领域,地铁、轻轨、港口、机场、公路、油气管道、船运、电气、发电、输电领域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最高为100%。铁路部门正在酝酿对外资开放。
3.印度外资新政:2015年11月10日,印度联邦政府颁布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大幅放宽了外商在15个关键行业直接投资的管制,如国防、电信业、银行业、建筑业、传媒业、单品牌零售业、民航业等。其中,建筑行业解除了土地资本化的限制,并准许100%的外国直接投资;国防领域,占投资总额49%的外国资金可直接投资,占比49%以上的外国直接投资,须经FIPB审核;民航业领域,其中地域性航空交通运输服务外国直接投资占比49%以下的获得自动许可;而地面处理、非定期航空运输、信用信息以及卫星领域,外国直接投资上限提高至100%,除卫星操作运营领域外其他行业均获自动许可。2016年7月8日起,需要政府审批的投资领域:(1)外资占股比例可以达到100%,但一律须经政府审批的行业领域:含钛矿物采选;科技期刊杂志出版印刷;外国报纸翻印出版;卫星设立与运营;(2)外资占股比例可以为100%,其中超过74%须经政府审批的行业为制药(褐地项目);超过49%须经审批的包括国防、航空运输服务(定期、区域航空运输服务)、电讯服务、商贸(单一品牌零售);(3)外商持股比例不超过74%,且超过49%须经审批的行业包括银行(私营部门)和私人保安机构;(4)外资股权比例最高51%,一律须经政府审批的有多品牌零售;(5)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且全部须经政府审批的包括无线内容服务(无线调频、卫星电视频道新闻、时事播送);(6)外资比例不超过26%,且一律须政府审批的有纸媒(外国新闻、时事杂志印度版的出版、新闻、时事报刊发行);(7)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20%,且全部须政府审批的为银行业(公共部门)。
(三)鼓励外国投资的领域
1.新工业政策表中所列项目。
2.基础设施。
3.具有出口潜力的项目。
4.能大量雇佣劳动力的项目。
5.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6.具有社会意义的项目(医院、人力资源发展、医药急救品及其设备)。
7.能引进技术和资本的项目。如电力(除核电外)、石油炼化产品销售、采矿业、金融中介服务、农产品养殖、电子产品、电脑软硬件、特别经济区开发、贸易、批发、食品加工等。
三、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一)外国投资法律政策体系
1.外国投资法律法规
印度并没有系统的外国投资法律法规,往往分散立法,《1999年外汇管理法》(Foreign Exchange and Management Act, 1999 )是印度外国投资基本法规,是一部关于外国投资方面的重要中央立法,对外资进入方式、技术引进、利润汇出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印度政府还不断修订和颁布了大量放松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9年外汇管理法》、《2000年外汇管理(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办公机构或其它商业场所)规则》、《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规则》、《2004年外汇管理(保险)规则》等等。1956年《公司法》是印度指导公共有限公司及私人有限公司设立、运营及股份限制等的基本法律制度,《2013年印度新公司法》(Companies Act,2013)进行了修订,对公司、退出和公司社会责任等进一步明确。涉及劳工的法律法规较多也比较复杂,《劳动法》、《1947年劳工争议法》、《雇用法》等对外资企业的员工制度及工资待遇进行了具体规定;有关外资经营的法律制度散见于联邦政府和地方邦制定的法律法规中:《2003年商标法》和《2005年专利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明确规定、《2005年经济特区法》规定了设立不同类型经济特区的具体要求。另外,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面,印度主要采用《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
2.外国投资政策规制
印度对外国投资的规定大多以政策规制的形式出现,主要以《1951年工业(发展与规定)法案》为历届行政机关制定政策与程序的法律依据。印度政府先后制定了1947、1948、1956年《工业政策决议》,至今《1991年工业政策》是印度外国投资指导性政策规制。对于外国投资的领域、股权比例及审批渠道等具体要求,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和促进总局(DIPP)每年将发布“综合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公告”来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外资适用“2015外资政策公告(Consolidated FDI Policy Circular of 2015)”。2014年莫迪总理提出的“印度制造计划”中详尽列出了吸引外国投资的25个25个行业,包括汽车、航空、生物科技、食品加工、皮革、旅游等。
(二)外资准入制度
1.外资审批制度
1991年,拉奥政府摒弃了对所有外国投资都要采取个案审批的制度,实行了自动审批和政府审批两种渠道的外资准入制度。印度政府规定,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股权比例上限和投资行业要求的外国投资者,向自动审批主管机关印度储备银行递交申请,一般30天内便可获得自动审批。若不能适用自动批准程序的都需经过政府审批,由隶属于财政部的“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FIPB)”负责,对于限额内(2015年11月10日印度政府颁布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将限额提高至500亿印度卢比)的提案直接由FIPB审批,超出限额的提案,则由FIPB提交内阁经济事务委委员会审批。目前,除了禁止外国投资进入的领域外,以下少数部门需要经过政府审批程序:茶叶种植园、含钛矿物及矿砂的开采和矿物分离、国防工业、广播内容服务、印刷媒体业、卫星发射和运营、私人安全机构、多品牌零售业、资产重组公司、公股银行等。同时,为了方便外国投资,印度政府还取消了所有繁琐的进口许可证制度并成立了督促加快外国投资申请审批的外国投资监督机构。印度政府还在各邦设立了帮助外国投资者申办手续的“站点”并提供相关业务的指导,将政府的作用由对外国投资的控制转变为服务。
2.外资注册登记制度
依据《2000 年外汇管理(由居住海外的个人转让或发行)条例》之预定计划(一),外国投资是指由居住在印度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对一个印度企业的资本投资活动。目前,外国投资进入印度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外国公司的分公司(代表处或项目处)和外国公司的子公司(独资或独资公司)。前者不吸纳印度资本,代替母公司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一般在母国注册,只需向印度储备银行及授权机构申请,得到相关机构批准后登记即可;后者,独立经营管理,在股权比例上受控于母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能在准入审批后在印度申请注册登记。在印度注册公司首先要到ROC(Registry of Companies,即公司注册局)申请核准名称,名称审核通过后,ROC会向该公司申请人发出名称核准通知函(有效期为发出之后60天之内)。在有效期期内申请注册公司都是有效的。
(三)外汇管理和外资争端解决机制
1.外汇管理制度
1992年,印度内阁在修改原来的《外汇管制法》基础上出台了新的《外汇法 》,该法案规定外资企业在印经营活动只要符合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无须印度储备银行批准,也废除外资企业财产申报制。另外,该法案还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印度银行申请贷款和自由汇兑。1993年,印度政府进一步修订外汇法,进一步减少对外资控股和外汇交易的限制,允许卢比在商品账户上自由汇兑。后来,为促进外汇市场快速有序地发展,印度政府还不断修订和颁布了大量放松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9年外汇管理法》、《2000年外汇管理(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办公机构或其它商业场所)规则》、《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规则》、《2000年外汇管理(保险)规则》等等。根据外汇管理制度规定,印度还允许外国机构投资者投资在初级和二级市场交易的所有权益证券,外国机构投资者也被允许投资于印度政府债券、公司债务工具和共同基金,但是外国的机构在该领域投资需要开立非居民特别账户,并将款项存入该类账户才能操作。
2.外资争端解决机制
印度相对低效的司法体系可能给履行合同造成风险。多数印度法院由于人员不足和缺乏技术,难以应对长期积压的案件。为提高商业合同执行效率、吸引外商投资,印度政府在1999年和2002年通过修正案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以加快审判程序,但实际操作不尽人意。因此,许多外国投资者还是希望通过非诉讼方式来解决争端问题。非诉讼争端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协商、调解及仲裁。1996 年,印度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联合国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了印度《仲裁和调解法》,对仲裁员人数、国籍、资格认证及委任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2015年仲裁法修正案》进一步对仲裁员的委任资格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在2001年7月设立了国际仲裁中心,印度司法部建立了国际争端解决中心,旨在促进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国内和国际商务争议。但由于印度国内仲裁的效率过于低下以及法院对仲裁的过多干预使得该中心并没有得到外国投资者及国内公众的认可,许多投资者选择到纽约或伦敦进行仲裁。
四、印度投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一)印度投资法律风险概况
近年来,印度对华贸易逆差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为弥补贸易赤字,印度政府着力加大引资力度,积极寻求中国企业投资。目前,中国对印度投资正快速增长,但在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尤其是对印度基础设施的投资更是如此,因为印度与中国的法律环境迥然不同。了解赴印度投资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妥善应对,对于中国企业成功开拓印度市场十分必要。
1.缺乏统一的外资立法
印度没有统一的外资法律, 目前只是在《外汇管理法》、《2013年公司法》中用几个条文从加强外汇管理的角度对外资进行了规定, 而其它关于外资的规定都分散于各种政策之中, 这种分散立法的方式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体例是很不相同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 多采取统一立法的形式。此外, 印度外资体系的另一问题是政策太多, 大量关于外资的规定都采取政策的形式, 而没有采取法律的形式。政策的规则性和稳定性都远远低于法律, 过多采取政策, 难免会影响外国投资者对相关规定的预见性。有印度学者认为, 印度之所以吸引外资比中国少, 原因之一就在于印度的外资立法在体系上不如中国, 政策多于法,在外资领域的法治水平远远不如中国。
2.地方权力太大
印度是联邦制国家, 除联合属地以外,其余各邦和联合属地均由当地民选产生立法机构和政府,对本邦内部事务享有立法权。外商赴印度投资既要符合印度联邦政府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律和政策,也要符合各邦管理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外商对印投资的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印度联邦政府的审批环节, 而在于邦级政府及地方政府的各种审批。因为外资项目实施阶段的审批有70%都集中在邦级政府层面, 所以经过联邦政府批准的外资项目经常会在邦级政府遭遇审批瓶颈, 有些邦级审批的阻碍过于严重, 致使有些外国公司不堪忍受选址、用地及环保等环节的繁杂的审批程序而放弃投资项目,半途而返。
3.承担更多社会责任(CSR)的风险
2013年通过的印度《公司法修正案》(2014年4月1日生效)和2014年生效的《公司社会责任规则》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强制义务,企业不仅要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会和环境的责任。新《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在任意财年资本净值达到50亿卢比及以上、或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卢比及以上者,或净利润达到50亿卢比及以上的公司,应在董事会下成立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在内的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CSRCommittee),并将前三年平均利润的至少2%用于企业社会责任支出。如果不按照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将受到经济惩罚甚至法律制裁。
4.苛刻、僵化的劳工法风险
为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印度颁布了一系列劳工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劳工立法、劳工补偿法、劳工安全法、童工法、同等报酬法等。尽管印度劳动用工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但和许多国家相比,印度的劳工法过于苛刻、僵化,给外资企业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目前,莫迪改革计划中重磅推出“大修”苛刻的劳工法,如果进展顺利,将给外资企业在雇佣和解雇员工方面更大的灵活性。
现行劳工法可能给企业带来诸多风险,主要表现如下:(1)罢工问题。印度的劳资纠纷多由工人对薪资、工作环境和工会代表资格等不满而引发。在势力巨大的工会组织下,印度工人常常会因为解聘或雇佣、待遇不公等问题屡屡罢工。(2)招工难、用工难、留人难。印度的中资企业,在管理印度底层劳工时面对很大的挑战。印度底层工人由于受教育程度低,对自我要求不高,与中国工人相比,其工作态度和责任心都有很大差距。企业的培训和招聘成本较高,一般来说,培养一个成熟技工需要2至3年的时间,而印度员工经常做半年就会离开,去其它地方谋求更高的工资和职位。(3)“劳工法”改革难通过。印度劳工的相关福利及权利保障非常好,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享受的却是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4)工作签证申请难。印度政府对中国的工人签证发放少,每个中国企业会有配额,但是对西方国家的企业无此限制。签证的办理期限较长。相比其它国家在印的工作签证,中国人申请工作签证需要提供更多的材料,办理期限一般在三个月以上,还经常不被批准,过程往往比较复杂。
5.司法低效的风险
印度相对低效的司法体系可能给履行合同造成风险。多数印度法院由于人员不足和缺乏技术,难以应对长期积压的案件。为提高商业合同执行效率、吸引外商投资,印度政府十分重视发展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1996 年,印度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联合国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了印度《仲裁和调解法》,对仲裁员人数、国籍、资格认证及委任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2015年仲裁法修正案》进一步对仲裁员的委任资格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事实上,为加快仲裁进度,印度的许多外资企业更愿意选用其它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如《纽约公约》。在2001年7月设立了国际仲裁中心,印度司法部建立了国际争端解决中心,旨在促进以非诉讼方式更快解决国内和国际商务争议,但该中心并没有得到外资企业及印度国内公众的认可。
6.法律税务体系复杂
印度是联邦制国家,除了中央税(CST)外,还包括邦级政府税收和形式各异的基层地方政府税(LST),税务体系复杂。一些中资企业由于不了解印度税法,在运营中可能会被重复计税。因此,外资企业一般都会聘请独立的会计师,解决企业报税及税务抵扣等方面的问题。像华为印度研究所,就专门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处理税务事宜。印度企业的综合税负较高,本地注册的私营公司总体税率为30%,分公司约43%,15%的进口税,出口退税的税率却很低,为3%-4%。最近,莫迪宣布要将个人所得税从32%在4年内降到25%。而且,印度通过了商品和服务税(GST)法案,把全国各邦分散自收取税改为全国统一征收,即从2017年起全国要统一税制,如果进展顺利将大大便利印度市场的投资。
(二)中国企业投资印度应对策略
1.充分了解印度的投资政策法规
目前,印度并没有系统的外国投资法律法规,印度的立法和决策体系又比较分散,中央和地方邦的法律对外国投资都有重要影响。外商赴印度投资既要符合印度联邦政府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律和政策,也要符合各邦(地方邦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语言文化各不相同,导致各邦之间法律存在许多差异)管理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因此,有意赴印度投资的企业需要认真对印度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法规进行研究和评估,充分了解,以合法经营管理,尽力规避一切不必要的损失。
2.投资印度重点项目
印度驻华大使康特表示,投资制造业可以帮助印度经济更快增长,创造就业,解决基础设施瓶颈问题,以后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大型项目。印度政府非常重视重大国家项目建设,尤其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印度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与印度产业升级相结合,可以减少法律政策风险。如中兴IPTV运营商ATLAS在印度签订了价值超过2000万美元的宽带IPTV网络建设合同,中兴在印度的发展始终是参与印度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3.实现本土化投资策略
中国企业在投资印度过程中,应力求实施本土化投资策略。首先充分了解印度的投资环境,熟悉印度不同区域的不同比较优势。如有的是技术密集型地区,高科技人才汇聚,而有的则是拥有廉价劳动力地区,企业投资重点和项目就应因地制宜。印度实行的联邦制,不同的邦其投资政策也有所不同。如印度南部的安得拉邦、德里、卡纳塔克、马哈拉斯特拉邦和米尔纳德是印度外资政策较为宽松,吸引外资也相对较多。世界银行关于印度投资环境报告曾经指出,马哈拉斯特拉邦和古古拉特地区是印度投资环境最佳的地区,而卡拉拉西孟加拉和北方邦则是印度投资环境最差的地区。同时投资印度的企业还需要熟悉印度当地的市场制度和法律制度,尤其需要了解其税务制度。印度税收制度复杂,税收额度比国内高。另在印度公司给员工发放福利必须到税务机关备案交税,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4.加强流程管理、配合股权、分红等激励手段
在印度的中资企业,尤其是在公司规模发展壮大后,主要依靠科学的流程在推动,因此,一定要有标准、系统的顶级流程。印度人一般对流程遵循得好,越是这种靠流程驱动的大公司,其流程管理能力就越重要。如华为在招聘人才时是分层次的:如果是普通人才,就给予初级工程师或者应届毕业生的待遇;如果是技术型人才,就给予高级工程师的待遇;如果是在美国都属于稀缺的人才,那么华为开出的筹码便高得惊人;这些高工及顶尖人才享有公司股权,一般是40%左右,且配以不同等级的分红。
表2:允许外国投资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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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业别/活动 |
外资可占股份比例/外国直接投资上限 |
进入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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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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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业和畜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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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花卉栽培、园艺、养蜂、受控制条件下种植蔬菜和菇类; (2)种子培育; (3)受控制条件下的畜牧业(包括育狗)、鱼类养殖,水产养殖; (4)农业及相关产业服务。 注意:除了上述领域,其它任 何农业领域均不准外资投资。 |
100% |
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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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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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转基因种子蔬菜培育的公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当处理基因改良种子或栽种作物时,这家公司应遵循《基因改良生物环境保护法》的安全要求。 (2)如有需要任何基因改良物品的进口,应受限于1992年《外国贸易发展和规范法》,并遵照其所列出的条件。 (3)这家公司应遵循不定期生效的其它管理基因改良物品的法律、规范或政策。 (4)进行涉及基因工程细胞和物品的活动时,应事先取得「基因工程许可委员会」(GEAC)和「基因操控审查委员会」(RCGM)的许可。 (5)物品进口应符合国家种子政策。 (二)专有名词“在受控制的条件下”是指以下情况: (1)“在受控制的条件下进行栽培”是指在进行花艺、园艺、蔬菜类、香菇类栽培时,以人工的方式控制雨水、气侯、太阳辐射、空气湿度和培养基。控制这些因素的方式,可以在人工控制室温的温室,网室、聚屋或其它改进过的设施内,进行保护性的栽培。 (2)在畜牧养殖业,“在受控制的条件下” 是指以下的情况: (a)栅栏饲养的密集牧场系统喂养动物。密集牧场操作系统须配备2013年《全国畜牧业政策》中规定的气候控制系统(通风、温度/湿度管理)、保健与营养、畜群登记/血统记录、械具使用及排泄物管理系统,并符合现行的《标准操作规范和最低标准协议》。 (b)以诸如温室养育及通风系统等先进科技,达到气候微调控制之效果的家禽饲养农场及孵育室。 (3)在渔业与水产业,“在受控制的条件下” 是指以下的情况: (a)水族馆。 (b)在人工控制气候的封闭环境里,进行人工培育卵、鱼苗孵化与温室养育的孵卵所。 (4)在养蜂业,“在受控制的条件下” 是指以下的情况: (a)除在森林/野外外,在指定地方养蜂生产蜂蜜,该地方具备控制诸如湿度等气温和气候因素的条件,且能实现淡季人工喂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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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茶叶种植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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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茶业领域包含茶种植园 |
100% |
政府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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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除上述产业外,其它种植活动皆不允许外国直接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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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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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未来农地使用更改使用的状况,必须事先取得邦政府事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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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及石油天然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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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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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金属及非金属矿砂探勘及开采,包括钻石、黄金、银及稀有矿砂,但不包括含钛矿物及其矿砂,并且必须受限于1957年《矿业和矿物发展及规范法》。 |
100% |
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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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煤炭和褐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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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能源专属消费的煤炭、褐煤以及钢铁、水泥,还包括其它在1973 年《煤矿国有化法案》中所允许的活动。 |
100% |
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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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煤炭处理厂,例如洗煤厂,但这家公司本身并不能从事采煤,而且也不能将其煤炭处理厂中洗过的煤炭或粒级煤放在公开市场上贩卖,这家公司还必须提供洗过的煤炭或粒级煤给那些提供原煤到煤炭处理厂清洗、分级的商家。 |
100% |
自动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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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含钛矿物及矿砂的开采及矿物分离,其附加价值和整合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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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含钛矿物及矿砂的开采和矿物分离,其附加价值和整合性活动必须遵守产业规范和矿业矿物法(1957 年的发展规范法) |
100% |
政府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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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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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全国沿海地带拥有大量的沙滩和砂质矿物。钛矿物(亦即钛铁矿、金红石及白钛石)和含锆矿物(包括锆)属于沙滩砂质矿物,而沙滩砂质矿物已经根据1962年《原子能法》被归为「规定物质」类别。 根据1991年工业政策声明,采集及生产被归类为「规定物质」及1953 年《原子能计划(生产和使用的控制)法令》中列出的矿物也包括在公家产业专属的工业清单中。参照由原子能源部于1998年10月6日所发行的决议,编号为 8/1(1)97-PSU/1422,其中列出使用沙滩砂质矿物的政策,并允许私人参与「外国直接投资」(FDI),从事采集及生产钛矿(钛铁矿、金红石及白钛石)和含锆矿物。 参照原子能部2006年1月18日通知No.S.O.61(E)重新确认1962年《原子能法》列出的「规定物质」类别。含钛矿物及精砂(钛铁矿、金红 石及白钛石)、锆及其合金及复合物,包括锆的矿物、精砂,已从「规定物质」名单中移除。 (1)含钛矿物及矿砂分离的外国直接投资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A)技术转移同时在印度国内设立加值设施; (B)矿物分离时的渣滓处置应依据原子能源管制局所设立的规范,例如 2004年《原子能幅射保护规定》,及1987年《原子能幅射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的规定》。 (2)外国直接投资不得从事采集原子能源部于2006年1月18日所发行的通知编号S.O.61(E)所列出的「规定物质」。 解释说明: (1)对于包含钛的矿石,例如钛铁矿,白钛石,金红石,制造二氧化钛色素和海绵钛均符合增加价值的定义。钛铁矿可以加工制造合成金红石或钛渣等增加价值之中介产品。 (2)本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本国内可使用的原物料被用来设立下游产业,而国际上可获得的技术亦被用来在本国内设立下游产业。因此,如果借助技术转移,能达到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目的,那么(1)(A)中所述之条件可被视为已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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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石油和天然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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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石油及天然气田的探勘活动,与贩卖石油相关产品的基础建设、石油产品的买卖营销、石油产品管线、天然气和LNG 天然液态瓦斯管线,以及私营石油精炼的市场研究等等, 但必须遵照石油营销部门现有的政策和架构,也必须遵守私人探勘和国家石油公司等相关的政府政策及规定。 |
100% |
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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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公营部门公司(PSU)的石油精炼,但不得涉及任何现有的国内资产出售或转让。 |
49% |
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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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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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留给微型及小型企业(Micro and Small Enterprises, MSEs)生产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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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外资投资微型和小型企业(参照2006年《微型、小型和中小型企业发展法案》(MSMED, Act 2006)的定义),必须符合相关产业的限制与规范和进入途径的规定。任何非微型或小型企业,却生产保留给微型或小型企业的产品,当其外资资金超过24%时,必须向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申请许可。1951年《产业发展和规范法》规定,对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申请产业执照。产业执照的发行取决于一些一般条件及一项特别条件(生产保留给微型或小型企业的产品的企业,应在3年之内,将其新增或增加之年产量的50%出口)。该出口义务规定自企业商业化生产起始日起适用,并须遵照1951年《工业(发展与规定)法案》第11章之条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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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防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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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必须遵守1951年《产业发展规范法》取得产业执 照 |
26% |
政府渠道26% 超过26%需提交内阁安全委员会(CCS)逐一审查,是否可能获得现代尖端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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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不允许境外证券投资者(FPI)/境外机构投资者(FII)(通过证券投资)投资。 (2)根据2013年8月22日发布的2013年6号通告,国防授权企业的境外证券投资者(FPI)/境外机构投资者(FII)(通过证券投资),将限定在通告发布之日的已有比例之内,即使以后境外证券投资者(FPI)/境外机构投资者(FII)的投资比例低于上限,也不允许再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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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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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向国防部咨询,由商工部产业政策与促进司考虑证照申请及给予证照。 (2)申请人应为一印度企业或合伙公司。 (3)申请企业或合伙公司的管理权应在印度人手上,包括印度人必须占董事会的多数席次,以及企业/合伙公司的主要执行长为境内的印度公民。 (4)董事和主要执行长的完整数据应连同申请书一起呈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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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府有权确认国外合作者和国内推广者的经历,包括他们的财务状况和全球市场的信用。针对原始设备制造商或设计机构,如果在过去曾拥有军队、太空或原子能产业的良好纪录,并且已经设立研发基地的公司,政府将会给予优先考虑。 (6)外国直接投资并无最低资本化要求,但是必须由申请企业的管理阶层视产品和技术来作适当评估。发照机关会将提议制造的武器类别和设备纳入考虑,来达到它本身对外资的需求。 (7)从一外资转移至另一外资的资本有3年闭锁期(包括海外印度人,以及海外印度人占60%及以股份的海外企业集团)。 (8)国防部无权给予公司所要制造产品的购买保证,但针对相关设备及整体要求计划的采购方案会尽可能配合。 (9)依据申请书以及国防部的建议提供产能标准,国防部会同时查看类似及同型产品的现有产量。 (10)允许生产前活动设备的进口,包括许可申请公司的原型开发。 (11)一旦取得执照开始生产,执照收受者必须实行足够的安全及保全步骤。而这些步骤必须由授权政府机关检查认证。 (12)在有执照的情况下由外国合作者或本地人研发,其生产的设备标准及测试步骤,应该在适当机密条款下,由执照持有者提供给政府指定的产品检验机构检测,以确保质量。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会检查成品,并且监视和审核执照持有者的质量保障程序。国防部可以依单一案件状况允许执照持有者对所制造的单一或多种项目自行进行认证。这种许可有一定固定的时间,并将会续期。 (13)可向公营机关提供购买喜好和价格喜好,细节如《公共事业部准则》所述。 (14)由私人制造商所生产的武器及弹药主要销售给国防部。经国防部事前同意,也可将这些品项卖给其它内政部及邦政府掌控下的政府。类似项目不得贩卖给本国任何其它人或机构。所生产的项目出口,则必须遵守军械厂和国防公营部门企业适用的政策和准则。若取得国防部的许可,可以贩卖非致命武器给个人、非中央或邦政府机构。执照持有者也需要设立所有出厂品项的移除确认系统。若违反这些规定,则可能导致取消执照。 (15)所有拟投资在国防产业部门的外国直接投资申请书应送交给经济事务部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FIPB)秘书处。 (16)外商直接投资不超过26%的申请将按现行的程序进行,且资金流入超过120亿卢比的提案需获得内阁经济事务委员会(CCEA)的批准。超过26%的外国直接投资申请,都必须通过国防生产部(DoDP)的额外审查,特别是审查能否获得现代尖端技术。 (17)根据国防生产部(DoDP)和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FIPB)的推荐,对于很有可能获得现代尖端技术的情况,国防生产部(DoDP)将向内阁安全委员会(CCS)申请许可。 (18)对资金流入超过120亿卢比,比例超过26%的外国直接投资申请,如果获得内阁安全委员会(CCS)许可,无需再经过内阁经济事务委员会(CCEA)的进一步的批准。 (19)在国防产业部门,外国直接投资申请书送交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通常从收到之日起10星期内会告知政府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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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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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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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播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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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广播传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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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1)远距离传输(上行串接集线器/远距离传输设备安装) (2)卫星小耳朵(DTH): (3)有线网络(在全国、各邦或地区运营,从事网络升级换代实现数字化和寻址的多系统运营商(MSO)) (4)移动电视 (5)空中数据转发器(HITS)服务 |
74% |
自动审批渠道49% 政府审批渠道可超过49%,最高可达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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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
有线网络(Cable Networks):(其他非从事网络升级换代实现数字化和寻址的多系统运营商(MSO)及当地有线网络运营商(LCOs)) |
49% |
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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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广播内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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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
陆地传播(Terrestrial Broadcasting)FM无线电,需要遵照新闻广播部不定期所列出的规范,才能设立FM 无线电台。 |
26% |
政府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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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
“新闻与时事”电视频道的上行频段 |
26% |
政府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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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
非“新闻与时事”电视频道的上行频段及下行频段 |
100% |
政府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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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外国直接投资电视频段的上行及下行频段必须遵守不定期由新闻广播部所列之相关上行及下行频段政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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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投入涉及上述服务企业的外国投资,需要遵照新闻广播部不定期所列出的相关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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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除外国直接投资外,投入涉及上述服务活动的外国投资还包括下列来源的投资:境外机构投资者(FIIs)、境外证券投资者(FPIs)、合格境外投资者(QFIs)、海外印度人(NRIs)、外币可转换债券(FCCBs)、美国存托凭证(ADRs)、全球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及国外个体持有的可换优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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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投入涉及上述广播传输服务企业的外国投资,需遵照下列安全条款: 关于公司重要管理人员的强制要求 (1)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必须是印度公民。 (2)行政总裁(CEO),负责技术网络运营的首席官及首席安全官应为常驻印度公民。 人员安全审查 (3)公司所有董事会成员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如总经理/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CFO)、首席安全官(CSO),首席技术总监(CTO),首席运营官(COO),公司里持有10%或以上的实收资本的股东及新闻广播部不定期所列出的任何其他类别,需接受安全审查。 公司董事的任命,以及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如总经理/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CFO),首席安全官(CSO),首席技术总监(CTO),首席运营官(COO)及新闻广播部不定期指出的职位的任命,应事先获得新闻广播部的批准。 公司董事会的任何变动生效之前也需获得新闻广播部的批准,这是对公司的一项强制性规定。 (4)本公司须对所有很可能通过委派、合同、咨询的方式安排或以任何其它身份从事安装、维护、操作或其他服务的一年内超过60天的外国员工提前进行安全审查,安全审查须每两年进行一次。 许可与安全审查 (5)执照授予的前提是执照持有者通过安全审查。如果安全审查到期,授予的执照可随即终止。 (6)如果任何执照持有者相关人员或外国员工的安全许可因任何原因被拒绝或撤回,在收到政府相关指令后,执照持有者须确保相关人员辞职或其服务立刻终止,否则将撤销其执照,且未来五年内禁止申请类似执照。 基础设施/网络/软件相关要求 (7)持执照公司中从事合法性监听审查业务的人员/官员须是常驻印度公民。 (8)仅有需要时,可以向设备供应商/制造商和持执照公司的子公司提供基础设施/网络图(网络的技术细节)的细节。此外,仅在取得发照机关的放行证后,才可提供类似数据给任何其它有需要的人员。 (9)除非相关法律许可,公司不得将节目用户的数据转交至任何海外个人或地方。 (10)公司须提供用户的追踪身份。 信息的监控、检查及提交 (11)公司应提供必要设备(软件/硬件),保障按政府要求从中央管理区进行合法监听与监控。 (12)公司应根据政府或其授权代表的要求,在政府或其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指定地点自费提供必要设备、服务、设施用于持续监控或广播服务。 (13)印度政府、新闻广播部或其授权的代表有权检查广播设施。政府或其授权的代表进行检查无需事先取得同意或提前通知。如果政府或其授权代表提出要求,公司需提供必要设备用于持续监控公司活动或业务的所有特定问题。但连续监控将仅限于与安全相关的问题,包括筛选反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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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通常由印度政府、印度新闻广播部或其授权代表在合理通知后(若事先通知将导致达不到检查目的除外)进行检查。 (15)公司须按照规定的形式提交政府或其授权代表不定期所要求的与其服务相关的信息。 (16)执照持有人应向印度政府或其授权代表或印度电信管理局(TRAI)或其授权的代表定期或根据规定日期提供报告、账目、预算、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服务提供者商应负责培训政府指派的工作人员或印度电信管理局(TRAI)或其授权代表的工作人员,使其熟悉公司系统的相关操作和功能。 国家安全要求 (18)发证机构有权限制持证公司从事从国家安全角度而言较敏感的领域的业务。在上述期间或期限内,为了公众利益或国家安全,印度政府、印度新闻广播部有权临时吊销持照人的执照。持证公司须立即遵照所有相关指令,否则将撤销执照且未来五年内禁止申请类似执照。 (19)公司不得进口或使用任何被鉴定为非法或威胁网络安全的设备。 其他要求: (20)为了国家安全、公众利益或更好地提供广播服务,发证机构有权修改以上条款或增加必要的新条款。 (21)持证公司须确保其广播服务设施的安装不会造成危害,并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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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印刷媒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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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出版新闻及时事的报纸和期刊 |
26%(外国直接投资(FDI)及海外印度人(NRIs)/印度裔人(PIOs)/境外机构投资者(FII)/境外证券投资者(FPI)) |
政府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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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出版新闻及时事之外国杂志刊物的印度版本 |
26%(外国直接投资(FDI)及海外印度人(NRIs)/印度裔人(PIOs)/境外机构投资者(FII)/境外证券投资者(FPI)) |
政府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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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
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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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杂志」(Magazine)指的是某一定期刊物,非每日出版,内容包含大众新闻或针对大众新闻的评论。 (2)投资行为必须遵守2008年4月12日由新闻广播部所颁布的《印度版本外国杂志刊物处理新闻及时事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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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科学及技术杂志、特殊品杂志、定期刊物的出版和印刷,必须依循由新闻广播部不定期所发布的准则。 |
100% |
政府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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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出版外国报纸传真版 |
100% |
政府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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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
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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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直接投资,必须来自在印度要发行传真版的该外国报纸的拥有者。 (2)仅能通过依据1956年《公司法》在印度注册或成立的公司来发行外国报纸的传真版。 (3)外国报纸传真版的发行,必须遵照2006年3月31日由新闻广播部所发出有关新闻及时事报纸、定期刊物及外国报纸之管理准则,及其所有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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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民用航空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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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民用航空业包括机场、预定及非预定的国内客运航线、直升机服务、水上飞机服务、地面处理服务、保养维修组织、飞行训练机构 和技术训练机构。 为了给民用航空业者参考: (1)「机场」(Airport)指的是飞机起降的地方,通常包括跑道、维修飞机及服务乘客的设施,其意义等同于1934年《航空法》第2部份第2条款所定义的机场; (2)「小型机场」(Aerodrome) 指的是任何明确或有限的地面或水域,目的为提供飞机起飞及降落,包括其地面上所有建筑物、遮蔽物、船只、码头和其附属结构; (3)「空中运输服务」(Air transport service)指的是用来运输人、邮件,或其它有生命或无生命的事物并从中获得报酬的空中服务,无论是单趟飞行或多趟飞行均包括在该项目中。 (4)「空中运输企业」(Air Transport Undertaking)指的是以雇用或支酬方式从事空运乘客或货物业务的企业。 (5)「飞机零配件」(Aircraft component)指的是装配于分机的所有零配件,这些配件的完整性及正常运转有助于飞机持续飞行,确保飞机的飞行安全。 (6)「直升机」(Helicopter)指的是比空气重的,利用气压在几近垂直轴面对一个或多个动力驱动水平旋翼的反应来支撑飞行的飞机。 (7)「预定空中运输服务」(Scheduled air transport service)指的是在两地或多地按其公开的时间表开展空运服务,或由定期或非常频繁的航班构成的公认系统化的服务,且每个航班都公开供大众使用。 (8)「未预定空中运输服务」(Non-Scheduled Air Transport service)指的是任何没有预定的空中运输服务,包括包机和货物航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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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租」(Chartered)和「货物」(Cargo)航线指的是符合国内航空部所公布在国内航空要求中所提到的条件的航线。 (10)「水上飞机」(Seaplane)指的是足以正常独立从水上起飞和降落的飞机。 (11)「地面处理」(Ground Handling)指的是(a)匝道处理,(b)交通处理,包括不定期通过航空信息通知由国内航空部所列出的活动,(c)任何其它为匝道处理或交通处理的一部份,并且由中央政府所列出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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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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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全新开发案 |
100% |
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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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更新现有开发案 |
100% |
自动审批渠道可达74% 政府审批渠道可超过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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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空中运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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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定空中运输服务/国内预定乘客运输 |
外国直接投资比 例可到49% (海外印度人(NRIs)的投资比例可到100%) |
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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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预定的空中运输服务 |
外国直接投资比例可到74% (海外印度人(NRIs)的投资比例可到100%) |
自动审批渠道可达49% 政府审批渠道可超过49%,最高可达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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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升机和水上飞机服务必须取得印度民航总局(DGCA)的许可 |
100% |
自动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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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
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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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运输服务包括国内预定客运、非预定航空运输服务、直升机和水上飞机服务。 (二)外国航空公司被允许按照上述限制及进入渠道参与经营航空公司货运、直升机和水上飞机服务。 (三)外国航空公司也被允许投资印度公司,经营预定和非预定的航空运输服务,其实收资本上限为49%且受以下限制: (1)通过政府批准的渠道投资。 (2)49%的限制包括外国直接投资(FDI)、境外机构投资者(FII)及境外证券投资者(FPI)的投资。 (3)投资需遵守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的有关规定,如资金发行和信息披露要求(ICDR)管理规定、重大股份收购及接管(SAST)条例,以及其他适用的规则和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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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预定运营商执照需符合如下规定: (a)该公司按规定注册并在印度境内有主要营业点; (b)公司总裁及至少三分之二的董事必须是印度公民;且 (c)公司主要所有权和有效控制属于印度公民。 (5)因上述外国投资而涉及的所有可能涉及印度预定和非预定航空运输服务的外国人都须提前接受安全审查;且 (6)因上述外国投资而涉及的所有可能引进印度的技术设备均须接受民航部相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查。 注意事项: (a)6.2.9.3(1)及 6.2.9.3中提到的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进入渠道也适用于没有外国航空公司投资的情况。 (b)6.2.9.3.1(三)(2)中所规定的投资要求,海外印度人(NRIs)的外国直接投资比例也可达100%。 (c)6.2.9.3.1(三)中所述政策并不适用于印度航空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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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民用航空业的其它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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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面处理服务:必须遵守产业规范和安全检查 |
外国直接投资比例可到 74% (海外印度人(NRIs)的投资比例可到100%) |
自动审批渠道可达49%
政府审批渠道可超过49%,最高可达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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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养和维修组织、飞 行训练机构和技术训练机 构 |
100% |
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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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运送包裹、邮包或1898年《印度邮局法案》范围以外的物品载货服务,但不得从事与信件运送相关的活动。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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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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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发展:城镇、住宅、基础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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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城镇、住宅、基础建设和工程开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房屋、饭店、渡假村、医院、敎育机构、休闲设施,城市及区域级基础建设) |
100% |
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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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投资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1)各项工程项目最少开发面积如下: (a)若投资住宅发展计划,土地面积至少10公顷。 (b)若投资建设项目,土地面积至少50,000平方公尺。 (c)若投资在复合项目,土地面积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即可。 (2)完全持有的子公司至少拥有一千万美金的资本,而印度伙伴合资公司至少有五百万美金的资本,且公司开始营运的六个月内即需投入资金。 (3)原始投资不得于最低资本额完成后三年内抽回。原始投资意指以外国直接投资形式直接引入的全额资金。三年闭锁期可从取得分期支付/部份股票形式的外国直接投资资金计算,或以最低额度资本额的完成日起计算。但是,如果事先取得政府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FIPB)的许可,投资者便可提前撤资。 (4)取得所有条款证明日起,工程五年内必须至少达到50%的完成率,另外,投资人和被投资人公司不得出售未开发案子。「未开发案子」(undeveloped plots)指的是道路、水源供给、路灯、排水道、废水道等规定的便利设施尚未建成的案子。投资者使用住宅地前,必须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并从相关地方组织和服务机构取得全部证件。 (5)本案应符合相关建筑控制规范、附属规定及其它联邦政府、市立、地方组织规范中列出的土地使用要求及标准、社区康乐设施及公共设施要求及标准。 (6)投资人和被投资公司应取得所有执照,包括建筑物、景观计划的许可,开发建设内部或周边地区的基础建设设施;开发款项及其它费用必须遵守联邦政府、市立、地方组织颁布的相关规定、附属法律及规范。 (7)相关联邦政府、市立、地方组织会监督开发者是否遵守建筑物开发计划的相关规定。 解释说明: (a)(1)到(4)所提到的项目并不适用于饭店、旅游、医院、特别经济区、教育、老年中心及海外印度人(NRIs)的投资。 (b)外资不得投资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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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设立工业园区和扩充已成立工业园区 |
100% |
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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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1)「工业园区」(Industrial Park)为一针对工业活动的项目,以开发的土地、预建用地或与公共设施结合的形式提供高质量的基础设施,并提供给所有相关人士。 (2)「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表示位于工业园区的单位运转所需要的设施,包括道路、入口道路、供水及下水道、公共废水处理设施、电讯网络、发电及配电、空调。 (3)「公共设施」(Common Facilities)表示位于工业园区供所有单位使用的设施,包括电力设施、道路、入口道路、供水及下水道、公共废水处理设施、公共测试、电讯服务、发电及配电、空调、公共设施建筑、工业园区食堂、会议厅、停车场、旅游询问处、安保服务、急救中心、救护车及其它安全服务,训练设施和供园区单位共同使用的其它类似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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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分配区域」(Allocable area)指的是: (a)已开发的土地:除开公共设施用地后,可分配给各单位的净占地面积。 (b)预建用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所需的楼板面积和预建用地。 (c)已开发土地和预建用地组合:可分配给各单位的净占地面积和楼板面积,但不包括公共设施所用的占地面积和预建用地。 (5)「工业活动」(Industrial Activity)指的是制造、电力、天然气及供水、邮电、软件出版、咨询及供应、数据处理、数据库活动及电子内容运送、其它计算机相关活动、生物科技基础及应用研发、医药/生命科学基础及应用研发、自然科学及工程基础及应用研发、经营管理咨询、建筑工程及其它技术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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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如果工业园区符合下列条件,外国直接投资工业园区不受11中所述适用于建设开发项目等的条件限制。 (1)它至少由10个单位组成,且无任何一个单位单独占据超过可分配区域的 50%。 (2)分配给可供工业活动的最小面积不得少于总分配面积的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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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卫星-设立和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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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卫星-设立和运作需遵循印度太空部及印度空间研究组织(ISRO)的产业规范 |
74% |
政府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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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私人安全机构 |
49% |
政府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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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电信服务业 (包括电信基础设施供应商目录-I) 所有电信服务,包括电信基础设施供应商目录-I,即基本无线联合访问服务,统一授权(访问服务),统一授权,国内/国际长途电话,商用微型卫星通信地球站,公共移动无线电集群服务(PMRTS),全球移动个人通信服务(GMPCS),各类ISP牌照,语音信箱/声讯/统一消息服务(UMS),国际专线(IPLC)转售,移动电话号码便携服务,基础设施供应商目录-I(黑光纤、通过权、管道空间、塔)不包括其他服务提供商。 |
100% |
自动审批渠道可达49% 政府渠道可超过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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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其它条件: 外国直接投资比例可达100%,其中自动渠道可达49%,政府渠道可超过49%。牌照持有者及投资人须遵守由电信部(DOT)不定期发布的牌照及安全条款。但“其他服务供应商”除外,他们可以通过自动渠道实现100%的外国直接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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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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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1)付现自运批发贸易/批发贸易(包括替中小型企业采购) |
100% |
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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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
定义:付现自运批发贸易/批发贸易指的是将商品出售给零售商、工业商业机构、其它专门业务使用者,或其它批发商和相关服务提供者。批发贸易是以交易、业务和行业为销售宗旨,并非以个人消费为市场目标。且批发贸易应该以客户类别来决定,并不是以交易的尺寸或数量来决定。批发贸易包括转卖、加工及后续销售、港口交货/保税仓库交货业务销售模式及B2B电子商务模式的大宗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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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
现金出货批发贸易准则: (一)进行现金出货及批发贸易时,应依循相关联邦政府、政府组织机关、地方自治政府组织的法规,取得必要的执照和注册许可证。 (二)除了对政府的交易外,仅在批发商与下列团体进行交易时,会被视为「现金出货批发贸易」: (1)持有营业税、增值税(VAT)注册、服务税、消费税注册的团体 (2)持有贸易执照的团体,亦即由政府机关组织、地方自治政府组织根据《店铺及设施法》所发行的执照、注册证明、会员证明,反映持有该执照、注册证明、会员证明的个体/自然人从事某行业的商业活动;或 (3)持有从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政府组织取得的零售贸易执照及执照的团体(如流动摊贩(tehbazari)) (4)持有注册证明的协会,或注册为社团或自消费公益信托的机构。 注意:所有进行批发贸易的个体,应满足上述条件之一。 (三)应每天更新纪录,标示所有交易细节,例如名称、种类、注册执照、执照号码、交易金额等等。 (四)相同团体公司间商品可以进行批发贸易。但是,对相同团体公司的批发贸易总计不应超过总流通量比例的25%。 (五)批发贸易可采用一般的生意手法进行,包括根据规定扩大信贷。 (六)批发商和现金批发交易商不能设立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零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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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电子交易活动 |
100% |
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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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 |
电子交易活动是指公司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购买及贩卖的交易。公司仅会从事公司对公司的电子交易,不会作零售交易。对国内交易中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也同时适用于电子交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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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单一品牌产品交易 |
100% |
自动审批渠道可达49% 政府审批渠道可超过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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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一品牌产品交易允许外资投资,是为了吸引针对生产和营销方面的投资,改善商品的供应量,鼓励增加从印度国内的商品采购,通过借鉴国外的设计、技术及管理等方式,来增强印度公司的竞争力。 (2)外国直接投资单一品牌产品的零售交易,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a)贩卖的商品仅能是「单一品牌」。 (b)产品应以相同品牌在国际上贩卖,意即应以相同品牌在印度以外的一个或多个国家贩卖。 (c)其产品在生产期间挂上品牌的产品才可作零售。 (d)印度境外个体或团体,无论是否持有品牌,都允许直接从事具体品牌的「单一品牌」产品零售,也可以通过与品牌持有者签订合法协议的形式展开「单一品牌」产品零售。确保遵守这一要求取决于在印度开展单一品牌产品零售的印度个体。投资方在申请许可时应提供相关证据,包括执照/特许经营/分执照协议的副本,具体证明符合上述条件。走自动渠道的,必要的证据应提交给印度储备银行(RBI),涉及审批的提交给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FIPB)。 (e)所有行业外国直接投资超过51%的申请,30%的货物的采购应来自印度,最好从微小中型企业、村庄和家庭手工作坊、工匠和技工处。国内采购的定量由各公司自行认证,随后由法定审计师通过该公司按要求保存的正式认证帐户检查。该采购要求必须得到满足,起初,以收到第一期外国直接投资当年4月1日开始计算,按五年采购商品的总价值的平均值计。此后,每年都需达到要求。为确定采购需求,有关单位应为在印度注册成立的公司,是接受外国直接投资,实施「单一品牌」产品零售的机构。 (f)外国直接投资,从事「单一品牌」产品零售业务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电子商务模式零售交易。 (3)向政府申请在「单一品牌」产品中超过49%的外国直接投资许可,申请案件会提交给产业政策与促进司的产业协助秘书处(SIA)。这项申请会特别指出,产品以「单一品牌」进行贩卖,或是新增产品至「单一品牌」下贩卖,都必须取得政府的许可。外国直接投资超过49%时,应向印度储备银行提交除食品外其余销售产品的产品目录。 (4)申请案将先由产业政策与促进司决定贩卖的项目是否符合规范,最后交由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给予政府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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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多品牌零售业 |
51% |
政府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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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直接投资多品牌产品的零售交易,无论哪种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a)新鲜农产品可以没有品牌,包括水果、蔬菜、鲜花、谷物、豆类,新鲜的家禽,水产和肉类产品。 (b)外国直接投资金额必须达到1亿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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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亿美元外国直接投资初期投入金额中不能少于50%须用于后端基础设施建设,期限为三年。后端基础设施包括了除前端设备外的所有资本支出,例如,后端基础设施包括对加工、制造、分销、设计改进、质量控制、包装、物流、仓储、仓库、农产品市场等领域的投资。购置租赁土地的开支不计入后端基础设施建设。多品牌零售商将根据业务需求后续投资建设后端基础设施。 (d)至少30%加工/处理产品的采购应来自印度微小中型企业,且这些企业在工厂机械方面的总投资不超过200万美元(不计折旧,按设备安装时的价值计算)。初次与零售商接洽时,“小型企业”的身份便被评定,一经评定,长期有效,即便与零售商合作期间投资额超过了规定的200万美元也不例外。自农业合作企业的采购也在本范围之内。该采购要求必须得到满足,起初,以收到第一期外国直接投资当年4月1日开始计算,按五年采购商品的总价值的平均值计。此后,每年都需达到要求。 (e)公司自行认证确保遵照上述(b)、(c)、(d)条规定,需要时,也可交叉检查,公司应保存经法定审计师正式认证的帐户。 (f)零售销售网点,可以只设置在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根据2011年人口普查数据)或各邦政府规定的其他城市。零售销售网点也可覆盖这些城市的城市群范围外10公里的区域。零售地点将仅限于按照相关城市的总体/分区规划的合格区域。并配有必要的设施,如交通和停车场。 (g)政府拥有采购农产品的优先权。 (h)上述政策仅是一项扶持性政策,邦政府/联邦属地可根据自己的决定落实该政策。因此,零售网点可设立在已经或即将允许外国直接投资多品牌零售交易(MBRT)的邦/联邦属地(许可名单见下方列表(2))。未来,该政策指引下允许设立零售网点的名单将通过产业政策与促进司递交印度政府,并添加至列表(2)。零售销售网点的设立将遵守适用的邦/联邦属地的法律法规,如《店铺及设施法》等。 (i)外国直接投资,从事多品牌零售业务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电子商务模式零售交易。 (j)申请案将先由产业政策与促进司决定贩卖的项目是否符合规范,最后交由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给予政府许可。 (2)16.4(1)(h)中所提之邦/联邦属地名单 1. 安得拉邦 2. 阿萨姆 3. 德里 4. 哈里亚纳邦 5. 喜马偕尔邦 6. 查谟和克什米尔 7. 卡纳塔克邦 8. 马哈拉施特拉 9.曼尼普尔邦 10.拉贾斯坦邦 11. 北阿坎德邦 12. 达曼和第乌及达德拉和纳加尔哈维(联邦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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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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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金融服务 外国投资在以下金融服务领域外的其他服务,须事先获得政府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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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资产重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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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 |
「资产重组公司」(ARC)指的是依照2002年《金融资产债券化及重组和证券利益实行法》(SARFAESI Act)第三段,向印度储备银行所注册的公司。 |
资产重组公司实收资本的100% (外国直接投资(FDI)、境外机构投资者(FII)/境外证券投资者(FPI)) |
自动审批渠道可达49% 政府审批渠道可超过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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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 |
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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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外自然人可投资储备银行注册的资产重组公司(ARC)的资本及资金,自动渠道最高可达49%,政府渠道可超过49%。 (2)外国直接投资者或由同一投资者控制的外国机构投资/外国证券投资,均不允许投资人持有资产重组公司(ARC)超过50%的股份。 (3)境外机构投资者(FII)/境外证券投资者(FPI)持有的股份总量应低于实收资本总量的10%。 (4)境外机构投资者(FII)/境外证券投资者(FPI)可投资于储备银行登记的资产重组公司(ARC)发行的证券凭证(SRS),投资上限为每期证券凭证的74%。此类投资也应不超过不定期规定的FII/FPI投资公司债券的限额,也不超过现存的《外国直接投资法》规定的各产业上限。 (5)所有投资都必须遵守2002年《金融资产债券化及重组和证券利益实行法》(SARFAESI Act)第三段第三节f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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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私营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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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 |
私营银行 |
74%,包括境外机构投资者(FII)/境外证券投资者(FPI)的投资 |
自动审批渠道可达 49% 政府审批渠道可超过49%,最高可达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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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 |
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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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营银行的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比例为74%,包括在组合投资计划下的境外机构投资者(FII)/境外证券投资者(FPI)的投资、海外印度人投资及海外企业集团于2003年9月16日前收购的股份投资,另外还包括新股上市发行(IPOs)、私人募集、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以及向现有股票持有人购买股票。 (二)私营银行中所有外国投资总和最高限额可以达到银行实收资本的74%。但任何时候其实收资本的26%必须为由境内公民持有,但外国银行完全持有的子公司则为特例,不受此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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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规定也适用于现有私营银行的所有投资。 (四)在组合投资计划下,可允许通过境外机构投资者(FII)/境外证券投资者(FPI)和海外印度人进行股票交易的前提为: (1)境外机构投资者(FII)/境外证券投资者(FPI):到目前为止,个别FII/FPI持股限制在总实收资本的10%,所有FIIs/FPIs/QFIs的合计限制不能超过总实收资本的24%,而这个比例可由银行通过董事会决议,将其提高至总实收资本的49%。 (a)因此,针对FII/FPI/QFI的投资限制保持在总实收资本49%以内。 (b)截至目前为止,个别海外印度人持股限制在总实收资本(包括可返还他国及不可返还他国)的5%;合计不能超过总实收资本(包括可返还他国及不可返还他国)的10%。但是,如果银行董事会通过一项特殊相关决议,则海外印度人持股可至总实收资本(包括可返还他国及不可返还他国)的24%。 (c)私营银行中的「外国直接投资」(FDI)在保险业若有合资或子公司,必须向印度储备银行与「保险管制和发展机关」(IRDA)报备,以确认保险业所适用的外国持有比例限制在26%,且并无毁约状况。 (d)如上述段落3.6.2所述,在外国直接投资下的股份从公民移转至非公民时,仍然需要印度储备银行和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的许可。 (e)由印度储备银行及其它相关机构,如: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印度企业事务部(D/o Company Affairs)和印度保险监管及发展局(IRDA),不定期所公布的相关政策和程序长期有效。 (f)如果收购会导致任何人拥有或控制私营银行实收资本的5%或超过5%时,与购买收购或私营银行股份收购相关的印度储备银行准则也同样适用于外国投资人。 (2)由外国银行设立子公司 (a)外国银行可以拥有分行或子公司,但不得两者同时设立。 (b)外国银行必须受本国银行主管机关管制,并符合储备银行发照的标准。而持有比例达100%的实收资本银行,则可在印度设立一完全持有的子公司。 (c)外国银行可通过下列三种渠道之一在印度运作,亦即(一) 分公司,(二)一完全持有的子公司,(三)子公司。所投资私营银行的外国投资总计上限为74%。 (d)允许外国银行通过转变现有分行成立子公司,或通过新的银行执照来设立完全持有的子公司。如果某私营银行的实收资本中至少有26%为印度公民永久持有并与上述段落(1)(b)一致,则外国银行可以通过收购该私营银行的股份来设立子公司。 (e)外国银行子公司必须与私营银行遵循相同的发照要求和条件。 (f)设立外国银行完全持有子公司的规范,由印度储备银行另行公布。 (g)外国银行在印度设立子公司或转换其现有印度分行成为子公司的申请书,必需呈交至印度储备银行审核。 (3)目前与银行公司有关的投票权上有10%的限制,应告知市场投资者。只有在最后政策决定后,并且通过国会许可,才可进行上限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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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公股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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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1 |
公股银行必须遵守1970/80年《银行公司(企业收购及移 转)法》规定。20%的上限也适用于印度国营银行及其相关 银行。 |
20% (外国直接投资及证券投资) |
政府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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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商品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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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 |
(1)期货交易所,和证交所一样,是期货市场中的基本单位,受1952年《长期合约(规范)法》管制。商品交易所,如股票交易所是商品期货市场的基础公司。为了能成功引进国际通用方式、现代管理技能和最新技术的观念,允许期交所中进行外国投资。 (2)供本章节参考, (a)「商品交易所」(Commodity Exchanges)指的是不定期修正的1952年《长期合约(规范)法》中所公认的提供作期货长期合约交易平台的组织。 (b)「公认组织」(recognized association)指的是中央政府根据1952年《远期合约(规范)法》第6部份承认的组织。 (c)「组织」(Association)指的是任何个人主体,不论其是否 有注册,其目的是实现各种产品及其衍生性产品购销的规范和管理。 (d)「长期合约」(Forward contract)指的是交付商品的合约,但并不等同于准备交付的合约。 (e)「衍生性商品」(Commodity derivative)指的是 ‧交货合约,但该合约并非等同于已完成的交货合约。 或 ‧价差合约,该合约利用基础性金融产品价格或价格指数差异或活动、服务、权益、利率和大事件(见中央政府长期市场委员会咨询公告)获利,该合约不涵盖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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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2 |
期货交易的外国投资政策 |
49% (外国直接投资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者) 「注册过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者,在组合投资计划下,投资上限为23%,在外国直接投资计划下的投资比例上限为26%」 |
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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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3 |
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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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机构投资者限于在次级市场购买。 (2)任何境外投资个体,包括自然人在内,皆不能持有超过公司资 本5%的投资。 (3)在商品交易所的外国投资须遵守中央政府/远期市场委员会(FMC)不定期提供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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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征信公司(CI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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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 |
征信公司 |
74% (外国直接投资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者) |
自动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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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2 |
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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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信公司的外国投资须遵守2005年《征信公司(规范)法》。 (2)外国投资许可前必须通过印度储备银行的常规审查。 (3)在证交所注册的征信公司,可由组合投资计划下所注册的外国机构投资人来进行投资至24%,而整体外国投资则限制在 74%以内。 (4)下列情况可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 (a)任何个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资本不超过10%。 (b)任何超出1%的收购须向印度储备银行进行报告,此为强制性要求;且 (c)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者不应在董事会依投资在征信公司的持股来寻求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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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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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1 |
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公司,即符合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法规的证券交易所、存管和结算公司。 |
49% (外国直接投资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者)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者投资上限为实收资本的23%,外国直接投资比例上限为实收资本的26%」 |
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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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2 |
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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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者仅可在次级市场进行购买和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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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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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1 |
(1)保险公司 (2)保险经纪人 (3)第三方服务商 (4)鉴定师及损失评估师 |
26% (外国直接投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者及海外印度人) |
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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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 |
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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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1938 年《保险法》规定,外国直接投资可以通过自动渠道进入保险业。 (2)注入外国直接投资的公司,应从印度保险监管开发局取得必要的执照,才可以进行相关的保险活动。 (3)6.2.17.2.2(四)(1)(c)&(e)所述之关于“私营银行”的条款同样适用于银行创立的保险公司。 (4)印度保险公司是指一家这样的公司: (a)根据1956年《公司法》建立和注册; (b)外国公司持有的股权(包括外国公司直接持有的、通过其子公司或其题名者持有的)不超过该保险公司26%的实收资本; (c)其唯一目的是展开人寿保险业务、一般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 (5)根据2002年《印度保险监管及发展局(IRDA)(保险经纪人)条例》,“保险经纪人”是指获得政府机构根据条例第11条授权,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和/或再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从中获取报酬的个人。 (6)根据2001年《印度保险监管及发展局(IRDA)(第三方服务商(TPA)健康服务)条例》,“第三方服务商”指取得政府机构授权,从事任何与保险公司订立协议中所指业务,提供健康服务从中获取报酬的第三方服务商。 (7)鉴定师及损失评估师须遵守2000年《印度保险监管及发展局(IRDA)保险鉴定师及损失评估师(授权、专业要求和行为准则)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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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非金融类财务公司(NBF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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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1 |
外资通过自动渠道下投资的非金融类财务公司只能从事以下业务: (1)商业银行; (2)保险业 (3)资产管理服务 (4)投资顾问服务 (5)财务咨询 (6)股票中介 (7)资产管理 (8)创投资金 |
100% |
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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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管服务 (10)保理服务 (11)信用评价机构 (12)金融租赁 (13)住宅金融 (14)外汇交易中介 (15)信用卡事业 (16)汇兑事业 (17)微型贷款 (18)乡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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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2 |
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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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遵守下列最低资本标准来进行各项投资: (a)外资比例可达51%,但必须先汇入50万美元的资金。 (b)外资可比例可在51%和75%之间,但必须先汇入500万美元的资金。 (c)外资比例可超过75%,共需5,000万美元资金;其中必须先汇入750万美元的资金,而剩下余额则需在24个月内完成汇入。 (d)由外国持有75%至100%,其最低资本达5,000 万美元的非金融类财务公司,可为特定非金融财务类公司设立承接子公司,并无子公司数量上的限制,也不用汇入额外资本。因此,3.10.4.1中所规定的最低资本额,并不适用于下游子公司。 (e)外资比例在75%或少于75%的合资经营非金融类财务公司,也可设立其它从事非金融类财务公司活动的子公司,但子公司也须遵循于上述(a)、(b)、(c)及下述(f)所提到的最低资本标准的要求。 (f)非基金活动:无论何种外资,所有许可非基金种类的非金融类财务公司,都必须先汇入50万美元作为资金需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公司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来设立子公司,也不得涉入非金融类财务公司控股经营的资本。 注意:下列活动会被归类为非基金活动: ①投资顾问服务 ②财务咨询 ③外汇交易介 ④汇兑事业 ⑤信用评价机构 (g)必须遵循印度储备银行的准则。 解释说明:1.信用卡事业包括发行、销售、营销和设计各中支付产品,如:信用卡、签帐卡、现金卡、芯片储值卡、智能卡和充值卡等。 2.金融及租赁仅包括金融租赁,不包括经营租赁。 (2)非金融类财务公司必须遵循所有有关管理机关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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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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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医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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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未开发领域 |
100% |
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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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待重新开发领域 |
100% |
政府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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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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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允许“非竞争”条款,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获得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批准。 (2)向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申请同时,投资双方都须递交附件2中规定的证书。 (3)针对待重新开发领域,政府在批准授权时,可以对外国直接投资附加适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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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电力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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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遵照2010年《中央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市场)条例》注册的电力交易所。 |
49% (外国直接投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者) |
自动审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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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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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直接投资不超过实收资本的26%,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者投资不超过实收资本的23%。 (2)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者仅限于在次级市场购买。 (3)任何境外投资个体,包括自然人在内,皆不能持有超过公司资本5%的投资。 (4)外国投资须遵守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条例,及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安全以及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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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
案例:铃木印度两家工厂因罢工停产 损失或逾三亿
1.案情介绍
2011年,由于利率和汽车制造成本上升,印度这一继中国之后的世界第二大汽车市场需求量大跌。9月,印度最大的汽车制造商马鲁蒂铃木公司(54.2%的股权由日本铃木汽车公司持有)在印度销量锐减21%。马鲁蒂工人负责着印度北部工业中心马内莎分厂每天1000辆汽车的生产任务。10月14日,工人进行罢工,停止生产,要求公司为解聘员工复职。印度铃木动力工厂工人也停止为马鲁蒂的第二大工厂提供零部件,以支持工人罢工行动,这使得该工厂也被迫关闭。据路透社从印度孟买发回的报道,印度最大的汽车制造商马鲁蒂铃木公司发表声明表示,至此2011劳工动乱为该公司造成的损失预计将攀升至3.3亿美元。罢工造成的损失进一步加剧了马鲁蒂公司的困境。
2.诉讼仲裁理由及结果
马鲁蒂工人要求公司为解聘员工复职,而马鲁蒂公司表示不会向工人进行妥协,公司指控罢工工人蓄意破坏生产,且违反了双方签署的协议。最后劳资双方向印度哈里亚纳邦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定结果为:2011年10月19日宣布正在举行的罢工为非法行为。
3.案情评析
劳资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已签订书面协定,是劳工单方违背协议而导致罢工事件,因此,印度哈里亚纳邦高等法院的裁定比较公开透明和公正,但是罢工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据马鲁蒂公司表示,自上14日罢工工人控制马内莎工厂以来,公司已遭受超过1亿美元损失的重创,产量损失达16600辆汽车。于8月29日开始为期一个月的马内莎工厂工人罢工造成的损失约达1.35亿美元,6月份由800名工人举行的为期13天的罢工也为公司造成了近9500万美元的损失。
4.风险提示
(1)工会势力大,罢工规模大。印度工会组织数目众多,势力巨大,常常会因为解聘或雇佣员工、待遇不公等问题带动工人进行有组织、有规模的罢工运动,往往致使企业停产甚至关闭,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2)印度经济特区享有一揽子优惠政策,准许实施更具灵活性的劳工法,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兑现承诺。
(3)印度劳工法对投资方苛刻。印度劳工法规定,企业必须长时间雇佣、义务培训员工,100名员工以上的企业裁员或停业需政府批准等。这些严格要求企业履行的苛刻“义务”往往成为工人罢工的合法要求。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一、印度公司类型及印度公司法的特点
(一)印度公司类型
印度2013年新《公司法(2013)》规定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Stock corporation)、私人有限责任公司(Company Limited)和一人公司(One Person Company)三种公司形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其最少股东数为7人,股东人数无上限,最少董事名额为3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00卢比。有限责任公司(Company Limited)和一人公司(One Person Company)则属于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有限责任公司最少股东数为2名,最高不超过50名,其最少董事名额为2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0卢比。一人公司系印度新《公司法(2013)》增设的公司类型,系私人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其股东仅为1名,最低注册资本亦不得低于100,000卢比。
(二)印度公司法的特点
2014年4月1日,印度新《公司法(2013版)》正式生效。印度新公司法与1956年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引入37个新定义,10个新概念和近400条新规定,增加了一人公司、独立董事等现代公司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股东诉讼制度,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是印度商法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印度公司法与中国公司法相比有其显著的独特之处。
1.印度公司法的注册资本为实缴制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与中国公司法实行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不同,印度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实际缴付。印度对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实缴,并且印度《公司法》还规定,私人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之前,不得开展业务或从事借贷活动,否则会招致处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对公司这一商事主体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除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决定需要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事项外,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商事主体可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商事主体应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或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可以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降低企业营商成本。在中国除了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保险、典当、劳务派遣等27类行业公司须缴纳实际注册资本外,其他公司只需认缴。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印度公司法修正案已将最低认缴股本要求(印度2013年公司法中规定私人有限公司的最低认缴股本为10万卢比,公众公司为50万卢比。)删除。
2.全球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为强制义务
印度公司法在全球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为强制义务并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新《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在任一财年资本净值达到50亿卢比及以上,或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卢比及以上者,或净利润达到50亿卢比及以上的公司,应在董事会下成立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在内的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并将前3年平均利润的至少2%用于企业社会责任支出。这就是印度著名的企业社会责任“百分之二”原则。公司社会责任支出未达到规定标准,应在董事会报告中做出解释。若公司的社会责任开支不足过去3个财政年度平均净利润的百分之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作出充分的解释。公司及其董事若不履行报告义务,即使公司已经事实上开展了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公司和董事都会受到处罚。处罚措施为:公司应当缴纳罚金,罚金金额5万至250万卢比(约人民币5千至25万元);董事将被处以最高达3年监禁,还可能并处罚金,罚金金额5万至50万卢比(约人民币5千至5万元)。
3.新设专门司法部门处理公司法纠纷
根据新《公司法(2013)》高等法院不再具有对公司法相关事项的管辖权,该法设立了国家公司法庭(National Company Law Tribunal)和国家公司上诉法庭(National Company Law Appellate Tribunal),取代原有的公司法委员会(Company Law Board),行使并履行公司法所授予的一切权利和职能,包括有权批准企业兼并、企业重组、削减股本等迄今由高等法院管辖的事宜。该法还设立了特别法庭(Special Courts)处理与《公司法》相关的刑事诉讼,以便加快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4.从严保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
为保护股东权益,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公司管理构架和信息披露义务。一是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二是上市公司必须建立警戒机制,便于董事及公司员工报告可疑情况,并对报告人予以保护;三是上市公司必须将其财务报表等公司信息在公司网站公布,有子公司的,还必须将子公司审计报告一并公布等;四是对于公司对股东的欺诈和误导性行为,新公司法引入集体诉讼的概念,并将可起诉对象从公司扩大至公司董事等关键管理人员,追究关键管理人员的关联责任,以此加强对公司高管的惩戒力度和提高惩罚措施的可操作性。
二、基本设立程序、公司设立风险及限制
(一)公司设立基本程序
1.外商设立公司的主要类型
外商在印投资设立企业多采用私人有限责任公司(Company Limited)的形式。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卢比(约合人民币10000元),股东人数最低2名,最高不超过50名,至少需要有2名董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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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及董事人数要求 |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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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股东数目 |
2人 |
7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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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股东数目 |
50人 |
无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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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董事数目 |
2人 |
3人 |
外商投资主要采用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主要是因为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于公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成立更简单方便,合规性要求(如是否需要公开公司财务报告、向更多部门申报材料或获得印度政府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等事项的合规性要求)比公众公司要低很多。另外,印度《公司法》对私人公司的股东并无国籍要求,仅要求董事当中至少有1人上一年度在印度的居住时间不少于182天。也就是说,在选择董事会成员时,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于公众公司给予了外国投资者相对更大的选择空间。
2.注册流程
从实践来看,在印注册公司耗时比国内长,平均约需要4-5个月。目前,MCA(http://www.mca.gov.in)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来受理公司注册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因公司注册过程中涉及到网上提交材料,需要使用电子签名,所以申请人应当在印度当地的认证机构(Certifying Authorities)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Digital Signature Certificate, DSC)。申请DSC一般耗时3-7天,有效期限为1-2年。
(2)申请董事身份编码
印度法律对公司董事实行注册编号管理。每一位董事,无论其管理几家公司,只有唯一的董事身份编码(Director Identification Number, DIN)。DIN申请表可以在MCA官方网站获取,拟成为公司董事的申请人填写完毕个人信息后,须与一名注册会计师共同署名,之后上传至MCA网站即可,费用是500卢比,可以网上支付。
(3)对于中国籍董事申请人而言,提交DIN申请表的同时须附上有效的个人护照和照片,且须经印度驻华使馆或者公证机构公证。
(4)申请公司名称核准
与我国公司注册要求类似,拟注册的印度公司名称不得与已注册的其他公司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使人误解拟注册的公司与政府之间存在赞助关系,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名称核准申请在MCA官网上进行,费用为1,000卢比。公司名称核准后60日内,申请人应当提出公司注册申请,否则需重新提出核准申请。
(5)起草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
公司章程(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主要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公司经营范围;章程细则(Articlesof Association),主要载明公司如何管理和经营。MOA和AOA均应当由至少两名股东/董事签字,并要求有第三人作为见证人签字。
(6)提起公司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获得董事身份编码和核准公司名称后,可以向MCA提起注册申请。注册申请在MCA官方网站上进行。第一步是在MCA官方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须填写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股东信息、所得税永久账户(Income Tax Permanent Account Number)、税务抵扣账户(Tax Deduction Account Number)和员工保险登记等事项。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公司时,可同时申请开通所得税永久账户和税务抵扣账户,并进行员工保险登记。第二步是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公司章程、章程细则、股东和董事的宣誓书等文件的扫描件,一并上传至MCA网站。至此,公司正式成立。
至此,公司正式成立。
(二)公司设立风险及限制
1.公司设立信息的法律风险
印度对公司设立信息的真实性要求较高,且处罚相当严厉。根据印度新《公司法(2013)》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如发现注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则当局会视情况处以6个月至10年的监禁,并处罚金。罚金金额最低限额不低于当事人欺诈行为的涉案金额,最高金额不超过涉案金额的3倍。若当事人的欺诈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则监禁期限不低于3年。
2.注册资本不实的法律风险
与我国公司法规定不同,印度印度对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实缴。根据《印度公司法案》的规定,在股东缴纳出资之前,私人公司不得开展业务或从事借贷活动,否则会招致处罚。另外,注册资本不实,还可能涉及公司注册欺诈,将面临罚款或监禁惩罚。
3.公司控制权面临的风险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控制权方面,实现确定股份比例对以后公司的发展显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若公司为两名股东,各占50%的股份,那么极有可能出现两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相同,从而可能使公司陷入僵局。另外有一些公司事项比如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三分之二多数股决定,所以事先股权比例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4.公司退出风险
与设立办事处、分公司和项目办公室三种形式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为企业在印度的业务开展提供最大的灵活性。但是,如果要退出市场,则手续非常繁复。
5.司法低效风险
印度司法效率极为低下,很多民事案件数年没有结果,案件拖延三年五载是家常便饭。这对于企业来说一旦涉及诉讼,不管有理无理无疑会陷入困境。
三、设立公司的应对建议及策略
随着“走出去”的步伐进一步加大,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将在印度进行直接投资,设立全资或合资公司。这些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为印度法人,适用印度公司法。由于印度公司法与中国公司法之间存在诸多不同,因此建议有意在印度注册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事前了解印度的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公司注册流程,妥善准备各项申请材料,这样才可以提高注册效率,并避免法律风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印度新《公司法(2013版)》扩展了对外国公司的定义,只要在印度从事商业活动、自己或通过代理在印度拥有实际或网上营业场所的外国公司,都受新《公司法》的管辖。这就要求我企业提高法律意识,认真研究并合理遵守,方能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一)建议:根据企业的经营方向、市场状况和持股人对企业长期发展的规划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
在印度,商业企业可以以几种不同的形式进行注册。具体选择何种形式则主要由企业的经营方向、市场状况和持股人对企业长期发展的规划所决定。
1.分公司。
中国公司也可以在印度开办可以进行商业活动的分公司,由印度储备银行负责审批。尽管印度法律对分公司的活动有一些特定的限制(例如,分公司不得在印度从事零售业务以及生产、加工业务。),但分公司仍然可以进行有限的商业活动(例如分公司可进行市场营销、售后服务;可代表我国母公司作为其在印度的采购代理商和销售代理商;可从事对母公司或集团公司销售的产品提供技术支持等营商活动)。选择分公司的优势是,注册登记操作简便、业务的终止程序也不复杂。选择分公司的劣势,一是由于受制于严格的对外控制政策,分公司可能无法提供最佳的业务结构来满足中国母公司的海外扩张需求以及多样化的经营需求;二是分公司被视作是其中国母公司在印度的扩展部门,故按照外国公司的税率进行征税;三是印度对转移定价的规定也适用于分公司。
2.项目办公室。
若一家外国公司获得了印度公司的合同并将在印度进行项目施工,则可以在满足规定的报告要求的前提下在印度设立项目办公室。设立项目办公司的优势是:获得印度公司合同而设立项目办公司不需要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其劣势一是项目办公室应以海外汇款作为其直接资金来源;二是与分公司一样,项目办公室被当作外国公司的扩展部门,将按照外国公司的税率进行征税。
3.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公司可以在印度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附属子公司——可以是私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制有限公司。中国公司可以在印度设立独资的子公司,也可以和印度本地的合作伙伴设立合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为印度业务的开展提供最大的灵活性。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程序严格、繁琐,且退出市场时,手续非常繁复。不过从税务角度而言,在印度成立的公司将被当作国内企业对待,并按照印度国内企业的标准征税。另外,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注资可以通过股票、债券和内部集资的方式进行,并且将红利转至国内也不需要特别的审批。
4.有限责任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LLP(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在印度是一种新的公司形式。这在公司形式允许其成员依据双方合意进行内部管理和业务组织。因此,它不仅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同时又具备灵活性。不过印度法律仅在自动许可政策下、允许100%外商独资的行业可以设立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作为一种公司形式及一个法律实体,并可永久存续并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的责任由其与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投资意向所决定。
(二)应采取的策略
1.术业有专攻:应请专业人员核对公司设立资料和对设立程序进行指导,以避免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印度公司法对公司设立过程中规定的欺诈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且其诸多程序规定有别于我国公司法。为避免承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以及带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企业在印度设立公司应尽可能聘请专业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对申请程序进行指导。
2.应谨慎选择印度合作方。
合作方的诚信和契约意识对于合作事业的成败是至关重要的。故企业在选择合作方是应认真考察,特别应考察合作方的履约能力、征信状况等事项。谨慎选择印度合作方,可降低诉讼风险。
3. 尽量利用非诉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公司设立中的争议问题。
为规避诉讼低效风险,建议企业尽量充分利用非诉争端解决机制。例如,充分利用印度《仲裁和调解法》。
四、案例
案例1:司法低效的风险。
1、案例情况简介:
2016年7月21日,《印度教徒报》刊登了一则报道,已历经67年诉讼的印度巴布里案最老的诉讼当事人于95岁去世,但他却未等到判决结果。这起由于印度教和穆斯林宗教纠纷引发的诉讼自1949年起诉至法院,直至这位95岁的当事人去世,案件还在最高法院待判。
2、案例启示:
(1)这个久拖不决的案子所耗费的时间长度说明印度司法系统存在很大不足。印度的司法系统被认为是世界效率最差、耗时最长的系统之一。有时候,你要等一辈子才能等到正义的到来,甚至有时候也许你等一辈子也等不来判决结果。
(2)在印度应尽量做到事前防范,避免诉累。印度司法界以行事缓慢、效率低下著称,一场官司打数十年没结案并不鲜见。全印度法院积压的待审理案件数量堪称世界之最,要把这些案件审理完需要耗时300年左右。
案例2:诉讼程序冗长,诉讼过程旷日持久。
1、案例情况简介:
(1)案件纠纷情况。1984年,印度波帕尔市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农药厂氢化物外泄事件先后造成1.5万人死亡,酿成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化学灾难。多年来,持续有人因毒气后遗症丧命,死亡总人数高达2.5万人。
(2)案件审理过程。此案经过反复举证、质证、抗辩等一系列冗长诉讼程序,一直拖到2010年6月7日才得到判决。在案件开审的25年中,共有12名法官审理过这一案件,共听取了178名目击者证词,审查超过3000份文件。
(3)判决结果。尽管该案判决8名涉案人员因“玩忽职守”获罪,但其中一名遭到起诉的印度籍高管已经死亡,法院只好判决余下7名印度籍高管有罪,不过没有立即宣布量刑。这7名被告人有几名已经是70多岁的老人,按照这项罪名,他们最多将被判处两年监禁
(4)判决的社会效果。审判结果公布后,大批幸存者及遇害者家属群集于印度中部的波帕尔市高呼抗议口号。他们认为一是法官判定的罪名太轻;二是司法正义来得太晚,一审判决件审结距事发时已超过25年。事实上,该案同案被控的联合碳化物公司老板美国人安德森及其手下早已潜逃,如果有人再因此提起上诉,从印度司法体系效率低下的状况来看,这些高龄被告人可能会在再审判前就已老死,根本不用坐牢。
2、案例启示:
(1)诉讼程序冗长。印度三审终审,举证期限不严,无休止的抗辩、申诉、发回重审,使诉讼过程无限延长。这种司法状况在刑事案件中往往最后结果是让犯罪分子最终逃脱法律制裁,在民事诉讼中则常常导致当事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或即使胜诉也难以获得应有的利益。
(2)应注重利用和解、调解、仲裁或人民法庭等相对便捷的诉讼程序,避免陷于无休止的冗长诉讼程序中。
第五章 外汇法律风险
根据《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法》规定,印度外汇的主管部门是印度储备银行(RBI),印度储备银行主要从事管理印度的钞票发行及外汇储备,保持印度货币体系及信贷体系的良好运转。1935年4月,印度储备银行正式成立。1937年缅甸从英印帝国独立,但直到1947年4月缅甸被日本占领前,印度储备银行仍然在发挥着缅甸国家央行的作用。1948年6月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成立,印度储备银行也暂停了作为巴基斯坦国家央行的职能。但是成立之初印度储备银行属于私有性质的股份制银行,直到1947年印度建国后两年该银行才被收为国营,成为印度国家的中央银行。
印度储备银行下辖多个部门,例如对外投资及运营部、货币管理部、银行监督部、金融市场部、工业及出口信贷部等部门,其中直接涉及外汇领域就是外汇管理部。印度储备银行外汇管理部是具体负责印度外汇交易和控制的部门,其下辖一个外汇控制常务顾问委员会,负责提出有关外汇制度制定方面的建议,该常务顾问委员会的成员则是由出口和贸易的商代表组成,根据印度《1999年外汇管理法》规定,该部门目的就是推动对外贸易和支付,促进印度外汇市场的有序发展。
由于印度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因此也导致印度产品的成本高、在国际上缺乏竞争力,而且统收统支的外汇管理政策不利于调动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
一、印度的外汇法律制度
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印帝国时期的1939年9月3日,当时该管理制度还作为印度国防法案的一部分而存在。1947年的《外汇管控法》(the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 Act,FERA)第一次赋予了外汇管制的法律地位,后来又有了1973年版的《外汇管控法》(FERA),通过这些法律授权,印度储备银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和印度政府一起控制、管理外汇和进行国际支付。1993年,在上述的外汇管理办法修订成新版《外汇管控法》(FERA),该版法案更加适应印度公司开拓海外市场和国际投资赴印投资的实际需求,实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9年《外汇管控法》(FERA)废止,《外汇管理法》(the 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Act ,FEMA)通过,并在200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外汇管理法更有利于国际投资者汇出利润,因此也更能吸引国际投资。
因此,通过回顾印度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可以看出,目前印度储备银行管理印度的外汇法律依据有两个:
首先,1934年颁布的《印度储备银行法案》,该法案共分为5章,第一章为序言,第二章为设立、资本、管理及运营;第三章介绍印度中央银行的职能,又分为三个小部分信贷的收集及提供、接受储蓄的非银行机构及金融机构相关规定、非经授权经营储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为总则和罚则。
其次,1999年颁布的《外汇管理法》,2000年6月1日生效,法律共分为七章,分别为外汇交易的管理和规则、授权人、违反和处罚、判决和上诉、董事会等。
根据上述两个法案的规定,印度外汇法律制度又可以分为7个部分,分别是外汇管理许可证制度、非印度资本在印度投资的制度、印度外汇管理允许海外商业借贷、印度居民使用外汇自由化政策、外汇期货、汇率和外汇储备管理,接下来就逐一对印度外汇管理制度进行分析。
(一)外汇管理许可证制度
储备银行向银行和其他机构发放执照,授权经销商在外汇市场进行操作。为了推进外汇管制的自由化,印度储备银行逐步减少对于申请许可证的有形和无形的限制。
除了在流程和程序上放宽对外汇交易的限制外,印度储备银行还提供了海外自由换汇计划,该计划涉及商务活动,参加国际会议,进行技术考察,建立合资企业,跨国收购,求学和培训,医疗等领域。此外,储备银行允许居民持有外币。印度居民还可以在印度开设外币账户,并在其中开立信用指定的外汇收据。
(二)非印度资本在印度投资的制度
根据改革进程,印度储备银行放宽了外国投资以各种形式进入印度投资有关的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外国资本进入印度需要在30天内向印度的储备银行报告汇款的金额、股份转让等信息。除了少数例外,印度储备银行几乎允许外资投资印度的所有部门,因此,只要是印度政府批准的项目印度储备银行一般也会给予相应投资项目以外汇支持。
另外,非印度人在印度投资还有“自动路径”,申请人只要在适合自动生效的行业,并向印度储备银行设在孟买的外汇管控部提交符合要求的表格,就可以获得自动审批通过。在许多部门,对于在印度投资的非居民,不需要政府或储备银行的事先批准。虽然印度允许资本账户也可以几乎是自由的兑换卢比,但是该条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会受到很多具体规定的限制。
印度还允许外国机构投资者投资在初级和二级市场交易的所有权益证券,外国机构投资者也被允许投资于印度政府债券、公司债务工具和共同基金,但是外国的机构在该领域投资需要开立非居民特别账户,并将款项存入该类账户才能操作。
根据印度外汇管理制度,非印度居民可以在印度开卢比账户和外币账目。在印度居住的外国人和产权至少60%由非印度人持有者,可以开设非居民卢比账户,此类账户中的卢比可以自由兑换为外币,也可以在印度自由取现;另外并不是印度居民的印度人(出生地在印度,但不在印度长住)可以在印度开立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的账户,此类账户也可以自由汇出,无需印度外汇管理局的批复。
(三)汇率
印度的汇率政策是随着印度国内和国际发展而演变。独立后,印度实施的是一个固定汇率制度,这符合当时盛行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由于与英国的历史联系,印度卢比汇率对照英镑。在七十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大多数国家走向了灵活/管理的汇率制度,而且随着英国在印度贸易中份额的下降,印度国际交易多元化的加剧以及与单一货币挂钩的弱点,印度卢比与1975年9月的英镑脱钩。
印度汇率随后是参照印度主要贸易伙伴的一篮子货币的日汇率变动而确定的。由于印度卢比汇率的篮子联系管理没有充分反映市场动态和竞争国家汇率的发展,印度卢比的价值完全由市场决定,这也导致了上世纪90年代印度出现了严重的外汇短缺问题。
1991年,卢比汇率向下调整。1992年3月,印度建立了涉及双重汇率的自由化汇率管理制度(LERMS)。1993年3月1日生效的自由化汇率管理制度取代了旧的外汇管理制度。
印度储备银行的汇率政策集中于确保外汇市场处于有序状态,为此,印度储备银行密切关注印度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必要时,印度储备银行还通过买卖外汇来干预市场。这种对市场干预的操作可以由储备银行直接进行或者通过公开的银行间接的进行即期和远期的操作。
除了诸如远期和掉期合约(Swap Contracts)等传统工具外,印度储备银行还促进了外汇市场中衍生工具的增加。印度储备银行允许交易卢比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跨货币期权、利率掉期和货币掉期、远期汇率协议和货币期货交易等类型。
2011年-2014年,印度卢比兑美元呈现逐渐下跌的趋势,从2011年初的44.67印度卢比/美元跌至2012年的54.78印度卢比/美元,并进一步下探至2014年年底的62.2印度卢比/美元,。2014年5月后,受市场普遍看好印度政府执政能力的因素影响,大量外资进入进度,印度卢比呈现出止跌回升的态势,2014-2015财年,印度卢比兑美元累计升至2.43%。2015年-2016年,印度卢比兑美元虽然有小幅波动但整体呈现较为稳定的状态,
(四)外汇储备管理
印度储备银行是印度外汇储备的保管人,负有管理、投资的责任,具体的权利和责任按照1934年颁布的《印度储备银行法案》中规定执行,其下属的外汇管理局是具体负责外汇交易和控制的部门。近年来,印度储备银行的管理职能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都在增加,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外汇资产在印度储备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份额大幅增加。第二,随着全球市场交易和利率波动性的增加,保存储备金的价值并获得合理回报的任务变得越来越具有挑战性。印度储备银行下辖的外汇管理局是具体负责印度外汇交易的部分,并负责管理经常项目和资本账户下的外汇交易。
储备银行外汇储备管理政策的基本要求有三条:安全、流动性和回报。印度储备银行法案允许储备银行将储备金投资于以下类型的工具:
(1)国际清算银行和其他中央银行存款;
(2)外国商业银行存款;
(3)代表主权或主权担保负债不超过10年剩余到期债务工具;
(4)印度储备银行中央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批准的可以投资的其他机构和工具;
(5)某些类型的衍生品
虽然安全和流动性仍然是印度外汇储备管理的两个最重要的支柱,但是优化回报已经成为外汇储备管理的一个嵌入式战略。储备银行制定了政策指导方针,规定了发行人、交易对手和投资领域的严格资质标准,以提高储备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印度储备银行与印度政府协商,经常反复核查储备金管理战略。
(五)印度外汇管理允许海外商业借贷
印度外汇管理允许印度公司筹集外部商业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贷款,买方信贷,供应商信贷和证券化工具。其中,外汇可转债(FCCBs)和外币可交换债券(FCEBs)领域也受欧洲央行指导方针的约束。
(六)印度居民使用外汇自由化政策和外汇期货
为进一步简化和自由化印度居民使用和兑换外汇的程序,储备银行允许居民个人为了任何正当的目的,每个财政年度都可以自由兑换外币,但是印度法律法规对此还是做出了补充,每年超出一定额度的话就需要提交材料申请。
印度外汇管理部门允许在印度使用交易所交易外汇货币期货。但是,目前此类交易只能在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孟买证券交易所和印度大宗商品交易所(Multi Commodity Exchange)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于外汇是在产品交易所交易,因此该种类外汇及交易行为由印度储备银行和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联合监管。
二、印度外汇风险及风险防范建议
印度吸引国际投资持强劲上升势头,印度工商部长希塔拉曼称2016年4-11月印度吸引外资160亿美元,同比增加了82%,仅2016年11月,印度就吸引外资60亿美元,同比增加了48%,然而在印度进行投资仍然存在一定的外汇风险。
(一)外汇管制较严,资金回母国困难
印度对于外汇的管制较为严格,对于资本项目下的外汇要求项目强制性结汇,对于贸易项目下的外汇印度的储备银行也实施着严格的监管,因此投资在印度的资金想再随意进出印度是比较困难的,而且一旦违反原则就可能触及经济处罚乃至刑罚。2017年2月,印度对外直接投资(OFDI)8.6753亿美元,同一月份的18.1566亿美元,下降幅度较大,而2016年2月印度对外直接投资(OFDI)为22.1136亿美元。
根据印度税法,如果在印度企业项目结束,需要撤资回母国,一般来说三种途径:一是,股息宣派。就是所持有的印度公司按15%的基本税率缴纳股息分配税;二是,印度公司回购股票。印度公司回购其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需要缴纳20%的基本税;三是,减资。印度公司则需要对因减资而支付给非股东的款项交税。
虽然中国和印度签署了《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但是由于印度的税率太高,中国企业还是想通过合理避税的方式把利润带回国,然而难度很大,事实上就连在印度工作的人员的薪金也需要在印度完税后,并经过严格的税务审查合格后方可把收入汇回家,否则将遭至严厉的罚款。
印度外汇管理法律规定,除了投资在工程和基础设施领域的项目外,外国资本在印度投资的本金、利润、股息以及出售投资所得财产都可以自由的汇往母国,但也有相关的规定:对于在印度工作的外国人来说,可以开立无息账户,所得工资需按照印度法律完税后,可以自由兑换和提取印度卢比,也可以自由汇回母国;资本账户获得证券销售收益和清算收益后需要印度财政部开具完税证明后才能汇回母国。
(二)熟悉印度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
2000年《外汇管理法(在印度取得及转让不动产)》中明确规定中国、巴基斯坦、阿富汗等8个国家的公民不能在印度取得不动产,而且即使是租用不动产也不能连续租用超过5年。
印度《外汇管理法(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或其他商业机构)》中规定,如果要在印度设立分公司、联络处或者其他任何商业机构,必须首先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同意。2003年印度储备银行对上述条例进行了修改,规则略有放宽:中国居民在印度设立办公室或者在经济区设立制造企业或者是服务企业不需要印度储备银行的预先许可,但是工程办公室必须要向印度储备银行提供详细的工程报告,经济特区投资的企业则需要是印度政府100%外资准入的领域。
(三)外汇储备流动性风险和汇率波动性风险
印度的外汇市场可以分为场外市场和场内市场。印度的外汇储备额是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自1993年起开始了快速增长,2004年12月31日,印度总的外汇储备为1311.78亿美元,其来源主要是资本和金融账户。2008年12月26日升至2546.1亿美元。印度外汇储备自2015年以来虽然存在波动,但是整体上仍然维持在3500亿美元以上,相对进入比较稳定状态,但是黄金占比太高,而经常账户赤字较高,因此印度实施严格的外汇进出管理机制来维护外汇储备的稳定和印度卢比的汇率稳定,这也导致了外资如果想在印度进行外币借款和融资,成本较高。采取多种措施缓解外汇流动性紧张。包括提高非印度居民在印度的外汇和卢比帐户利率,放松境外商业借款管制,允许企业利用国际市场低迷之际回购外币可转换债券等。
在印度投资仍需关注印度卢比的汇率问题,受印度外汇储备不足、贸易逆差、通胀率较高等因素影响,印度卢比兑美元的汇率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2015年8月13日,人民币兑美元贬值,引发印度国内对此事件的关注,印度普遍认为,人民币贬值不仅会影响到印度的出口,而且还会对印度吸引外资构成影响,认为印度卢比也应该紧跟人民币进行贬值,从而带动印度具有出口比较优势的行业扩大向国际市场上的出口,增加印度的外汇储备。事实上,任何事情都是双刃剑,在印度卢比保持稳定的前提下,人民币贬值将使印度可以花更少的钱从中国进口同样的商品,而且通过货币贬值方式带动出口只是暂时行为,从长期看印度还需要提升其工业化水平。几天后,印度卢比紧跟人民币步伐,兑美元贬值2%,从而使印度的IT业和制造业出口额同比增长3-4%。2004年12月31日,卢比汇率为43.58卢比/美元。2017年3月15日,美元兑印度卢比的汇率为65.5146卢比/美元。
汇率波动较大,给以印度卢比计价的在印度投资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带来较大挑战和损失风险。此外,对有并表要求的中资企业来说,并表的汇兑损失也是集团继续投资印度的一大障碍。
三、案例
如今中国国内网商、超市已经成为民众购物的基本方式,而印度,无论是人口、城市化趋势都与中国过去的发展阶段有着相似之处,因此国际零售业巨头非常看好印度市场也希望能在印度发展过程中分得一杯羹。
沃尔玛开展是2007年2月起与印度的巴蒂集团(Bharti Enterprises)开展技术和物流方面的合作,打造现购自运的批发模式,双方合作未涉及零售业,但是巴蒂集团是印度大型的批发零售商之一,拥有多个品牌的零售连锁店,经营种类齐全,经营方式多样从超市到便利店一定俱全。2010年印度尚未对外资开放零售业的背景下,沃尔玛为了试水印度零售市场,而通过其在印度的合资公司向印度零售市场非公开的投资了1亿美元,助力该公司在印度开展业务。
在此背景下,印度政府在2012年11月针对沃尔玛涉嫌违背印度外汇管理规定而进行调查。印度外汇部门认为,沃尔玛向巴蒂集团提供的1亿美元违背了当时印度的外汇管理条例中关于外资进入印度的法规。因为,印度直到2011年10月才通过允许外国公司对印度零售业直接投资的法律。
再被印度外汇部门调查的情况下,沃尔玛与印度的巴蒂集团(Bharti Enterprises)合作也于2013年10月宣告结束。
事实上,印度动用外汇法对在印投资的国际公司进行了多次调查。例如2006年,诺基亚、摩托罗拉、索尼、爱立信、富士银行等11家公司因为向其非印度籍员工支付非印度卢比的形式的工资,而且未事先征得印度外汇主管部门的同意,因此根据《外汇管理法》决定对上述公司合计罚款金额超过3.6亿卢比。2014年印度财政部向谷歌、雅虎发关于这两个公司是否通过符合印度外汇法管制的方式把资金转移到国外的问询函。
第六章 税收法律风险
印度的纳税年度和其会计年度重合,都是从当年的4月1日起到次年的3月31日止。公司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需要提交所得税申报表(Return of Income,ROI),按照印度税法,企业6月15日前应缴纳全财年年应付税款的15%以上;9月15日前应缴纳全财年年应付税款的45%以上;12月15日前应缴纳全财年年应付税款的75%以上,次年3月15日前应缴清本财年的税款。
一、印度的主要赋税
西方有句谚语叫做“死亡和税收这两件事是人生无法避免的。(Death and taxes, two things are inevitable in life, and only inevitable)”,这说明,第一,任何一个政府都对于税收的重视程度,这也是因为一般来说税收收入是这个国家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第二,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种类都包括万象,普通老百姓想在一生中避免被征税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继承了英印帝国税收体系的印度也是如此。
印度财政的主要税收来源是间接税中的消费税和关税。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而印度由于国民普遍收入较低,因此间接税就成为国家政府的主要来源,形成了以间接税中的商品税为主要来源的印度财政征收体系也在印度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限制消费、鼓励投资和储蓄的作用。印度的关税也是印度中央财政稳定的来源之一,处于保护印度国内工业发展的需要印度对于关税的征收较为重视。
印度税收的管理部分主要有印度财政部内设的“中央直接税管理委员会(Central Board for Direct Taxes,CBDT)”和“中央消费税和海关管理委员(Central Board of Excise and Customs,CBEC)”,中央直接税管理委员会是根据1963年印度《中央税收委员会法案》履行职能的机构,中央消费税和海关管理委员则主要管理印度的关税、中央消费税、服务税等事宜,两个机构又根据印度各个邦的情况把印度分为若干的征收征管去,并设立派出机构。
印度政府税收分为两大部分: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包括薪金收入、证券利息、产权收益、职业收入、资本收入、以及其他来源的收入);间接税分为中央政府和邦政府两极分别征收,如:增值税由邦政府征收,适用于货物的国内销售;中央销售税由印度中央政府征收等。
(一)个人所得税
印度的个人所得税涵盖范围交广,除了通产意义上的自然人外,包括尚未注册但有盈利的企业、社会组织、协会等,税率在10%-35%之间。印度的长住居民应该就其在全球任何地方获得的收入向印度缴纳所得税。赴印度投资项目的外国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第一,在印度连续居住超过182天;第二,在印度连续居住超过60天,且在过去4年中合计居住超过1年的。
印度个人所得税涵盖的项目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工资收入,包括工资、退休金、补贴、津贴等;第二,房产收入,包括房屋和土地的租赁收入等;第三,业务技能所得,包括通过通过使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技能获得的佣金和酬劳;第四,资本收入,既对于出售资产而获得的收入征收资本收入税;第五,其他收入,如买彩票中奖交税等。
印度个人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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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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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
女性 |
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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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印度卢比以下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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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9万印度卢比 |
1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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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万印度卢比 |
10 |
1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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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0万印度卢比 |
10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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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万印度卢比 |
20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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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万印度卢比以上 |
30 |
30 |
30 |
(二)企业所得税
印度政府规定,如果一个公司在印度注册并将其管理权和控制权放在印度,那么该公司就被视为印度公司,否则就是外国公司,印度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印度的企业无论其收入来源于何处,但是只要有收入,就必须要缴纳所得税,税率为33.22%,另外需要加税款2%的附加税;
第二,在印度的外国企业需要为其在印度的营业收入交税,税率为40.23%。
第三,例外条款,印度税法还规定,不管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在印度投资的企业,如果该企业的总收入不超过100万卢比时不征收附加税,如果按此计算,那么该类的印度本土企业所需缴纳的所得税额度为33.22%,而外国在印度企业应交的税款不变。因此从整体上看,外国在印度投资公司所交税率普遍高于印度人在印度所开公司的税率。
(三)关税及附加税
印度财政部中央货物税和关税局(CBEC)是印度海关的主管部分,也负责制定印度的关税制定和征收,其四个主要海关分别是孟买、科钦、加尔各答和马德拉斯。印度对于进出口的货物征收关税,政府也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对于海关关税的税率予以调整,而关税的具体征收的比例则按照印度海关颁布的税收条例执行,1962年的《海关法》赋予了印度海关征税的权力和1975年的《海关税法》规定了海关应该如何分类征税,因此这两部法律是印度海关征税的最重要依据。2002年1月1日起,印度开始实行世界通用的海关商品编码。
印度的关税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基本关税(Basic Duty)、附加税(Additional duty)、特别附加税(Special additional Duty)。基本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到达印度口岸按照价钱计算的计价税。附加税是根据印度1975年颁布的海关税法对进口到岸货物在基本关税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征收税率有8%、16%、24%三个标准,但是大部分的商品税率都为16%。根据印度1975年颁布的海关税法特别附加税是以进口货物总值、基本关税、附加税之和为基础计算出来的税种,如果按国际承诺征收约束性关税的商品则可以免收特别附加税,印度的特别附加税统一按2%征收。另外,印度向中国商品征收较多的还有反倾销税。
印度关税峰值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是从整体上看,印度的关税要比很多的发展中国家高。2003年印度辛格政府时期对关税从之前的峰值30%左右,下调至25%。此次调税项目是为了促进IT业、纺织业、和能源产业的发展:将进口非金属的镍和铅分别调至10%和20%,特定类电信资本货物、用于制作E-glass纤维的原材料进口下调至15%,光纤电缆的关税下调至20%,路由器、调制解调器和固定传输终端的进口关税下调至10%、固体磷酸盐免征进口特别附加税、所有大型电力工程免征关税、高压电力设备的税率大幅降至5%、天然气液化灌输设备从25%大幅下调至5%、服装用羊毛下调至5%、纺织机器下调至5%。部分调税则是为了履行国际承诺,如把进口酒精饮料的税率由182%下调至166%,以满足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另外印度此次对于医药类商品的关税也进行了大幅下调:拯救生命类药、救生类用药及其设备、残疾人使用的拐杖、轮椅、义肢、胰岛素检测仪、检测棒、医药参照标准产品、助听器及其配件等均下调为5%,其中前三种产品还免征国内货物税和附加税。2015年,为了促进“印度制造”,印度再次下调金属部件、绝缘电缆等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还将车床机器使用的某些原材料、医疗内视镜的基本关税下调至2.5%,光纤、LED/LCD电视面板的基本关税调为0%。
另外,印度关税征收规定,如果是联合国项目或其他国际组织机构项目下得设备可以免征关税、以出口为目的的原材料或者机械设备进口、设立在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可以减免部分关税。
最后,关税对印度国内经济发展影响较大,而且一般来说关税的调整频率和力度是根据印度国内整体经济形势而定。例如2003年印度轮胎进口关税和货物税共降低近20%,从而使印度的当年的上半年轮胎进口量增长4倍;而2016年12月8日,印度取消10%的小麦进口关税,且立即生效,使印度小麦的进口量迅速回升。
(四)其他税种
企业如果雇佣一个员工30天内就必须要为工人办理职业税的等级,并按照印度政府公布的税率向当地税务部门或者市政部门代扣、代缴职工的职业税;印度政府对于特定的文件、协议、票据等会征收一定金额的印花税;对于酒店消费会征收酒店消费税;对于奢侈品会征收奢侈品税;对于引进外国技术需要交纳研究与发展税、单方面税收减免等。
二、商品与服务税的推进历程及特点
(一)商品与服务税概况
受政党利益、中央和地方利益等因素制约,印度税制改革推进缓慢。莫迪政府在2014年7月正式提出了印度独立以后最大的税制改革愿景,即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商品和服务税税收体系,以改善税收环境,经济学家预计,该政策可以使印度经济增长加快近2个百分点。2016年8月,印度关于商品与服务税(GST)的宪法122修正案在印度联邦议院获得通过,这标志着印度在建立全国统一税制的基础上迈出了一大步。
根据印度统计和计划执行部(Ministry of Statistics and Programme Implementation)提供的数据印度2017年的经济增长率仍高于市场预期的6.8%,这说明印度2016年11月的“废钞”行动对于印度经济的影响力正在消退,从税收角度看,印度2016年11月8日开始的废钞行动,打击了“影子经济”,有利于增加印度的税收收入。在此基础上2017年2月28日,印度财政部也宣布争论达十年之久的、印度总理莫迪力推的商品与服务税(GST)将从2017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2017年3月29日,印度人民党在成功挫败反对党提出的多项修正案以后,成功在人民院通过了四项商品与服务税(GST)相关法案,使得印度向实施单一税制改革又迈进了历史性的一步。
(二)商品与服务税涵盖的原税种
商品与服务税(GST)拟合并印度中央邦的消费税、增值税、销售税,并取消印度至少17个邦的部分销售税,并降低了商品的税率,从而可以控制销售商品的价格。
1、消费税
消费税是印度邦政府的主要税种,指的是印度政府或者邦政府向销售行为征收的税种,印度中央对于消费品征收的税额为4%,印度各个邦征收的比例不定,有些邦为了吸引外来投资,甚至出台新建的企业前5-7年免税。
2、服务税
服务税是印度中央政府1994年根据财政法案设立的间接税,其征收对象是服务总额超过90万卢比的企业,印度政府允许可以向技术咨询、管理服务、市场研究服务、电话、保险等行为征收5%的服务税,但首次缴纳服务税需要服务者和消费者所涉及的金额超过100万卢比。
3、增值税
印度增值税的征收权力由各个邦掌握,对各自邦内的产品销售征收的税种,是一种间接税,其中天然及未加工的产品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金银等特殊商品需要缴纳1%-2%的增值税;农产品、信息产品、资本产品需要缴纳4%-5%的增值税;其他类别大约需要缴纳12%-15%的增值税。在邦之间的商品销售仍然按照印度中央规定的销售税征收。接下来,在引入商品和服务税后印度中央销售税将逐步取消。
(三)商品与服务税涵盖的特点和优势
商品与服务税一旦实施,将取消中央及各邦分别征商品与服务税的现行税法,这有助于避免重复征税现象。同时,税改也将很大程度上融合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权,令印度真正在财权上实现全国一盘棋,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印度联合石油部长罕德拉·普拉丹本2017年3月27日表示将继续推动更多油气产品被纳入商品和服务税(GST)范畴。当前,煤油,石脑油,液化石油气等油气类产品已被纳入GST的征税范围,但原油,天然气,航空燃料,柴油和汽油等五大类油气产品却依然在此氛围之外。
对印度来说商品与服务税的相比于其涵盖的三个税种来说优势主要体现在两点:
第一,商品与服务税更有利于社会收入公平。税收的出发点之一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抑制两极分化和分配不平等现象,但是由于之前印度税收是以商品税为财政的主要来源,而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征收的覆盖面较小,很调节分配的目标很难实现,再加上企业偷税漏税,更使得印度税收的目标难以达成。
第二,商品与服务税打破了邦之间的界限,实现了印度统一大市场的愿望。印度的税收分为中央政府、邦和地方三个层面的收税,印度各个邦都有对管辖区域的商品和服务收税的权力。据统计,一辆卡车从印度南部到北部,需要在不同关卡支付至少5种不同税费,且费率还不一样。而通过实施商品与服务税,印度邦之间对于商品流通的阻碍就会降低,免去商品跨邦销售很多不必要的成本,提高税收的合法合规性,使印度财政有稳定的来源,促进商品在印度国内市场的流通,有利于印度市场的统一和整合,因此也被称为印度自独立以来意义重大的税制改革。
三、中-印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和印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印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中国和印度已经达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根据协议适用的中国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协议适用的印度税收为所得税及其附件。协议第六条为: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在接下来的条款中中国和印度对于对于不动产的规定作出说明,指出该不动产除了缔约国法律所规定的含义外,还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如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也包括由于开采或者有权开采矿产、水源等其他自然资源而获得的固定收入和不固定收入。双方协议还规定不管常设机构在印度或者是中国,计算该机构的利润时,应该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所发生的费用,如行政费用和管理费用。条约中规定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缔约国以船舶或者飞机经营的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由其所在国征收。
另外,协议对于中印双方联属企业也进行了具体规定,但约定,如果有必要,双方主管当局应该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股息方面,如果缔约国一方支付给缔约国另外一方居民股息,那么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收税款。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按照支付股息所在国的法律进行征税,但征税总额不应该超过股息的10%。也就是说,如果中国籍居民在印度获得股息收入,可以由中国政府按相关规定征税,也可以按照印度相关规定征税,但是如果在印度交税,则税收总额不应该超过股息的10%。反之亦然。关于利息收入,双方约定,如果发生缔约国一方给缔约国另外一方居民支付利息,则收息人所在国家可以对该收入征税。
条款对于中印之间的学术交流予以支持,对于教授和学生在缔约国另外一方所取得的收入予以明确规定:关于缔约国一方的教授、教授和研究学者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教学、讲学或者研究目的而取得的报酬,自到达之日起,3年内免于征税;缔约国另外一方学生、企业学徒在缔约国另外一方在一下三种情况下应予免税:“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学习、研究或培训的目的,从该缔约国一方境外取得的款项;政府或科学、教育、文化机构或其他免税组织给予的助学金、奖学金或奖金;在该缔约国一方为维持生活的目的从事个人劳务取得的所得”
赴印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如果有符合该协定的项目,尽量使用优惠条款,优惠形式可能是较低税率或者是缩窄应征税范围。
(二)印度为吸引投资而设立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印度投资存在税收优惠条款,印度各个邦为了吸引外资也会给国际投资者一定程度上邦内的税收优惠,例如:
第一,自1995年4月1日起,在印度从事基础设施开发、运营和维护的公司可以自开始营业时间起的15年代时间内,任选10年享受100%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另外,1993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从事电力行业的发电、配电、对原有传输线路进行升级改造、铺设新的传输配送线路的企业也享受上述优惠。
第二,参加印度政府主导的特殊经济区的企业可享受前5年100%利润免税优惠,第6-10年50%利润免税优惠;特殊经济区的境外金融单位可享受前3年100%所得税免税优惠,第6-10年50%所得税免税优惠;特殊经济区内企业进口进一步经营所需货物、原材料、办公用品等,免关税,且无需获得特别许可证;特殊经济区企业无需缴纳服务税。
第三,产品全部出口的企业、出口加工区或者是自由贸易区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在印度东北部、锡金、克什米尔等落后地区投资可以享受10年免税和设备进口免税。
第五,为了发电、生产肥料、有机杀虫剂或其他生物制剂、生产沼气、制造燃料而从事相关的收集、降解、加工的企业可享受5年期100%减免所得税。
第六,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收关税。
为鼓励出口,增加进口,印度政府还时常采取降低出口税,增加出口退税种类,同时提高部分产品进口关税,采取反倾销、许可证等多种贸易壁垒措施限制进口。
四、税收风险及风险防范建议
印度税务体系复杂、税种多、税赋成本高,因此在印度投资、贸易的组织和企业强化规避在印税收风险尤为重要。
(一)反倾销税
为了保护本国工业,印度于1962年实施《反倾销法》,规定政府可以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和保障措施税。而近年来,随着中国产品出口印度增长势头良好,也确实对印度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造成“威胁”,印度对中国商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不仅从数量上呈上升势头,涉及的领域也方方面面。面对这种情形,中国赴印度投资贸易企业一方面要学会利用国际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以积极的心态应对,从既往的教训中吸取经验。
2017年1月-4月7日印度政府对中国采取的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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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裁决/发起时间 |
涉案产品 |
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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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年4月3日 |
阿莫西林(Amoxycillin)反倾销仲裁 |
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83-8.71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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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年3月31日 |
发起对渔网(Fishing Nets)的反倾销调查 |
涉及印度海关税号56081110项下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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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7年3月30日 |
对扑克牌(Playing Cards)发起反倾销调查 |
涉及印度海关税号95044000项下产品,调查期为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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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7年3月28日 |
对玻璃器皿(Glassware)发起反倾销调查 |
涉及印度海关税号701329、701337、701339、701349和701499项下产品,调查期为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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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7年3月28日 |
对甲苯二异氰酸酯(TolueneDi-Isocyanate)作出反倾销初裁 |
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0.26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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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7年3月24日 |
弹性单丝作出反倾销调查终裁 |
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0.48-3.34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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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7年3月20日 |
铝散热器及其组件和散热器芯作出反倾销调查终裁 |
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2.89美元/计量单位的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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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7年3月17日 |
二甲基乙酰胺(Dimethylacetamide)发起反倾销调查 |
涉及印度海关税号29241900、29021100、29051990、29110090、29152990、29153990、29211110和29211190等项下产品,调查期为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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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7年3月10日 |
铝箔(Aluminium Foil)作出反倾销调查终裁 |
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0.69~1.63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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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7年3月6日 |
直链烷基苯(Linear AlkylBenzene) |
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分别征收23.78~147.11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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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7年2月17日 |
木质工程地板(Veneered Engineered Wooden Flooring)发起反倾销调查 |
涉及印度海关税号44项下产品,调查期为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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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7年2月15日 |
双氯芬酸钠(Diclofenac Sodium)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 |
建议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吲哚酮征收2715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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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7年1月23日 |
聚酯或玻璃纤维土工格栅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涉及印度海关39021000、39140090、39201019、39269099、55034000、56031300、56039400、56041000、56049000、56089090、59031090、59039090、59111000、59113150、59113190、59119090、70194000、70195900、70199010、70199090等税号项下产品,调查期为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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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7年1月12日 |
透明玻璃纸薄膜(Cellophane Trans parent Film)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涉及印度海关39207111税号项下产品,调查期为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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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7年1月9日 |
尼龙长丝纱线(不含高强力纱)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涉及印度海关5402税号项下产品,调查期为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 |
(二)商品与服务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商品与服务税优点颇多,但是也要看到,其对经济的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印度最大的汽车制造商马鲁蒂铃木公司(Maruti Suzuki India Limited)的主席称,商品与服务税“正在对整个工业构成伤害,将影响企业的发展和创造就业”。
商品与服务税旨在通过旨在消费环节征税的方式统一全国的税率,但是由于印度不同的邦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容易造成税款流向消费比较发达的地区,而制造商品的马哈拉施特拉邦、泰米尔纳德邦等邦的税收收入则可能出现下滑,这也是之前税制改革面临较大的争议点。目前印度消费税的税率为14%左右,如果实施商品与服务税则综合税率上升的概率较大,短期内存在通胀率提高的可能。而且对于在印度投资的企业来说,由于是新的税种,因此企业必须投资更换新的税务软件系统,短期之内也可能造成交税的混乱。
(三)为规避上述问题,建议中国企业考虑一下措施:
1、中国企业在印度投资设厂应该高度重视依法、正确、合理、合规纳税问题。
印度税收体制复杂、健全,但税率较高,而且除了印度中央政府的税收外还有邦税和地方税,一般人很难搞懂,例如印度税法中存在相互抵扣原则、部分税种向消费者收取原则等,因此如果要规避在印度的税务风险,最好的办法是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处理企业报税、税务抵扣、代扣代缴等问题,以合理方式应对、规避涉税风险。同时,印度政府要求企业聘请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如有偷税漏税行为则会被重罚。
2、进行纳税义务事先裁定
印度在司法层自2013年开始针对进入即将进入印度投资的外资企业设立了税收预先裁定小组,并接受预约,如果对税收裁定满意,那么裁定结果可以成为进入印度市场后的纳税依据;如果对裁定结果不认同可以选择放弃或者复议。
3、印度税务部门的稽查
印度税务管理部门每年都会抽查一定比例的企业税务申报表,因为该抽查时随机的,因此理论上来说任何企业都有被抽查到的可能,所以在印应纳税企业应该保存纳税的可靠纪录,并确保对纳税情况进行适当的披露。
4、避免在印度成为常设机构
印度对于机构设定的判断标准比较宽泛,子公司、代理商、无形资产等都可以成为印度判定为常设机构的依据,而且印度还根据利润率的方式来判定在利润归属。如果在印度设立分公司、项目办公室、联络处的除了前期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等待印度相关部分审核外,还需要按照外国公司的标准缴纳40%左右的税率。因此,从税收角度看,应该就赴印的投资形式、合同形式、人员派遣洗净是等事前规划,选择合理的商业模式(如全资子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公司都是30%左右的税率),尽量避免在印度形成常设机构,争取较为公平的税收处理。
五、案例
印度税制复杂,并存在较大规模的重复征收,这不仅给外国投资者带来很大困扰,减少了投资者的收益,也带来了一些投资纠纷,除了下面的案例,IBM、荷兰皇家壳牌、诺基亚等众多跨国公司都与印度税务部分屡发纠纷,下面就沃达丰控股印度和记埃萨电信公司案简单举例。
(一)案件摘要
由于欧洲传统市场疲软,英国移动通信巨头沃达丰公司为了在快速发展的印度电信市场获得一席之地,2006年向和记埃萨尔公司控股方——和记电信公司发送了收购报价。2007年2月11日,沃达丰集团宣布愿意出资111亿美元收购和记埃萨尔公司67%的股权,当日,和记黄埔集团就开始评估竞购公司的出价。2007年5月,英国沃达丰以111.2亿美元从香港和记电信有限公司收购开曼岛CGP公司(CGP公司持有多个毛里求斯公司的股权,而这些毛里求斯公司共同持有印度和记埃萨尔公司67%的股权。)2007年9月,印度税务机关向沃达丰送达约26亿美元的税单,也发出了要求其说明不代扣代缴税款的理由的通知。随后,沃达丰以印度税务机关无权对此次交易征税为由向孟买高等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9月,孟买高等法院驳回沃达丰诉讼要求;2009年1月沃达丰向印度最高法院上诉,也被驳回。2010年5月,印度税务机关作出要求沃达丰补交税款的决定。沃达丰向孟买高院上诉,但被判败诉。沃达丰继续上诉至印度最高法院。2012年1月,印度最高法院判决沃达丰胜诉。
(二)争论焦点
本案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是“实质重于形式”。
印度税务部门认为,此次交易的核心是转让在印度境内的资产,而开曼岛的CGP公司只是一个壳子,因此从实质性经营 角度看,此次交易是为了获得印度和记埃萨尔公司的股权,而且沃达丰和和记黄埔的交易金额111.2亿美元也是在评估了印度和记埃萨尔公司后作出的,而不是根据开曼岛的CGP公司的估价作出的。因此,如果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看,此次转让的是印度境内的资产,印度具备对该转让征税的权力。
沃达丰认为,根据国际税法和印度宪法,如果一个国家要对一次交易征税就必须具有税收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么参加转让的居民是印度人,印度可以形式居民管辖权对所有印度人的在全球任何地方的收入征税,然而显然此次交易双方的主体都不是印度居民;另外一种方面体现在属地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股权转让的发生地属于印度管辖,那么印度可以具备征收税收的权力,但是此次股权转让的注册地、转让地、发生地是CGP公司的注册地开曼岛,而不是在印度境内。因此无论是从居民管辖权还是从属地管辖权来看,印度都无权对此次转让征税。
最高法院认为,交易的形式应该尊重,而且从历史的角度看,除非说开曼岛的CGP公司成立就是为了骗税,否则不能采信“实质大于形式”的观点,而且印度税务部门不能把一次交易拆开为几个部分进行认定,应该从宏观整体上看此次交易,应该看开曼岛的CGP公司持股的持续时间、企业在印度境内的经营状况、纳税情况,而不能以中间的控股机构是否有经营行为作为判定的依据,毕竟以避税为目的和以有利于在印度投资为目的是两个根本不同的出发点,应该区别看待。因此最高法院认为,印度对此次股权交易没有管辖权,印度税务当局败诉。
(三)事件后续
印度最高法院判决两个月后,印度政府建议修改所得税法律,要求境外公司持有资产的收入不管是直接收入还是间接收入都要想印度政府交纳资本得利税,随后印度政府又在2013财年财政预算案中把相关税法的追溯的时间延长至1962年。2013年,印度财政部向沃达丰提出和解建议,如果沃达丰交纳790亿卢比的税款,印度就撤销对其指控,沃达丰表示拒绝。认为印度政府用新法追旧案的做法已经“受到超过25万家遍布北美、欧洲和亚洲的工商企业的批评。”
沃达丰和印度税务机构的争端对于跨国公司如何看待印度的税收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于非印度居民购买印度所有权之外的产品是否印度政府能够征税将成为跨国公司在印度投资前的一大困惑,进而会对国际在印度投资产生不利影响。沃达丰和印度税务的纠纷引起了全球商界的高度关注,如果按照印度政府2012年新修改的税法和可以追溯到1962年的条款,很多在印度投资的公司都要排队去印度税务部分补交罚款。
印度政府认可的离岸金融中心有阿曼、塞浦路斯、毛里求斯,对于通过离岸方式进行股权交易从而规避印度国内的资本得利税的行为,未来印度税务稽查会越来越严,该方式也免礼较大的政策风险。
第七章 土地法律风险
一、土地所有制度
印度在古代王国统治下有着一套复杂的土地关系,既包括私人所有、王室所有,也包括宗教组织专有和习惯法保护的村社共有。英国殖民统治者给印度引进了新的土地税收制度。由于殖民者的目标是为帝国殖民汲取开疆拓土、广纳财源,因此,英殖民者辖下的印度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都以有利于作为殖民者的商人、企业家等能低价买地、以便低成本经营采矿、农场种植等商业活动为目的。英国殖民统治下,印度成为英帝国工业化的原材料基地,经济作物挤压了粮食生产,殖民者统治下多次发生大饥荒造成严重的灾难,及至40年代印度独立前夕再次出现的饥荒引发了空前大灾难,这使得粮食问题成为独立后的新印度政府亟需解决的头等问题,其紧迫性使印度在短时期内密集地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土地改革的立法。然而新印度继承了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其土地改革并不注重土地的分配,而是各邦根据自身情况设置土地占有上限,而即便这种有限的土地改革措施在实践中也被规避和搁置了,总体上看,改革后的印度土地所有权与控制权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现代印度土地所有形式主要包括私有、国有、宗教社团所有以及村社集体共有等。印度法律对各类土地属性和用途有严格规定,对征用私有土地,特别是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交易行为有着极为严厉的规定,比如,严格限定村社共有土地只能服务于村社集体共同利益,个别情况下可能以出租方式交给社区内无地农民或者表列种姓/表列部落民等受照顾对象使用。村社共有土地由各邦地方法规予以保障,由村委会或地方潘查亚特具体管理。
印度农业用地大约占全部国土面积60%,森林覆盖面积大约占国土面积20%,另外有13%的国土面积为山地、河流及包括工业在内的非农用地,大约5%国土面积“未报告用途”,而用于工业、服务业以及基础设施等经济社会建设用地大约只有国土面积的11%。由于印度法律对土地用途的严格规定,印度工业、服务业用地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用地主要得在非农用地范围寻求解决。在印度,许多大型项目依靠改变林地用途获得,比如韩国钢铁巨头浦项制铁在印度的钢铁厂绝大部分用地是林地转换而来,而大多数矿业项目也离不开林地。而要获得林业用地转换为工业用地许可,必须要获得中央政府环境与森林部的许可,而要获得改许可,除了必须提交包括绿地置换等在内的合规报告,根据印度政府环境与森林部2009年7月30日签署的命令,还必须获得受影响的林区居民委员会50%以上的表决通过决议,保证受影响居民为《林权法案》保障的权益得到补偿,并且确保居民对项目用地用途充分知情,同时,还须证明各相关社区的相关权益得到合理考虑。
二、土地登记制度
印度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法律体系,其土地制度也长期依循普通法传统。在普通法传统里,土地的转让程序曾经十分复杂,特定土地的所有权需要通过对土地所有权链的追溯来得到证明。但因为普通法遵循严格的“没有人可以出让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的原则,有时即使对所有权转让链进行详尽的追溯,也并不能完全保证购买的安全性,一旦在转让链上任何一环出现瑕疵就会影响到整个转交易的效力。因此,根据普通法的这一传统,土地转让效率低、成本高,而且不能保证权属的确定性。印度《1908土地登记法》规定对交易行为和文书进行登记,这实际上是对传统土地登记制度的革新,亦即行为登记制度。这部分地保障了交易安全,但由于其并不涉及所交易的财产,从根本上看,仍然不能完全保证土地交易的安全性。
印度独立后,《宪法》将土地管理权限授予各邦。由于各邦的历史演变和地方传统的差异,各邦的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也不尽相同。不过尽管各邦制度存在形式上的差别,它们还是拥有基本一致的操作思路和目标,当然也存在一些类似的问题。大部分邦的土地登记管理牵涉多个部门,要完成土地登记手续需要跑3、4个甚至更多的部门,这些部门包括:税务部门--管理文本登记和变动;住房测绘部门--负责具体地块的测量绘图确权;登记部门负责核实土地他项权以及土地转让、抵押登记等;在部分邦,乡村土地的流转是由盘查亚特登记,而城市则由市政当局登记。这些复杂的管理程序相当耗时,同时又产生了寻租、侵权风险。这些部门在土地登记管理工作中各自为政、相互间缺乏协调,各部门的信息、数据并不匹配,文本和土地空间位置记录不一致,造成土地权属记录的困难和混乱。
印度土地登记分别由各邦管理,各邦有各自的土地产权登记部门,而各邦土地登记部门针对登记形式、费用标准等制定的政策、规则也不尽相同。不过,总体看,全国各邦土地登记的大体程序是一致的。主要程序包括1.土地登记处查档;2.律师实地确认档案材料与对应土地是否相符;3.缴纳土地总价款5%的土地印花税,向银行存入保证金;4.买卖双方提交相关手续材料;5.到市政当局变更不动产权属名字。
上世纪80年代,印度政府推出了两项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土地管理改革项目:1987-88年推出强化税收管理和更新土地登记计划(SRA&ULR)、1988-89年推出土地登记计算机管理计划(CLR)。由于具体执行计划由各邦自行决定,大多数邦在执行这两项土地管理计划时都将其用作为税收管理服务,而非推动形成更先进的土地管理体系,以至于土地管理计划执行20年之后,大多数邦仍然沿袭着传统的管理模式。
2008年印度国会通过决议,将这两项计划合并成一项新的计划:全国土地登记现代化计划(NLRMP或DILRMP),旨在最终引入由国家担保产权合法性的托伦斯土地登记制度(the system of conclusive titles或Torrens Land Registration System),该制度基于四个原则:1.由单一部门掌管土地登记(包括文本记录、图示、测绘、确权、不动产转让登记等等资料数据的维护、更新);2.“镜子”原则,即在一给定时刻,土地登记能全面精确反映现实状态;3.“幕布”原则,即产权记录真实反映权属状态,土地转让自动登记,无需再追溯过去的每一次权属交易,产权是最终的权属证明;4.保险原则,即保证产权的准确无误,相关当事人若因产权登记错误而受到的损失会得到补偿。该计划将推动印度土地登记现代化管理、使土地/财产纠纷最小化、提升土地登记管理体系的透明度以及促进不动产产权保障。
2013年,印度国会通过《土地登记法(修正案)》,对1908年《土地登记法》进行了修改,确立了印度土地登记现代化法律规范。
三、印度征地法
根据《1894征地法案》及其后一系列的《征地法案>修正案》,土地征用的目的只能用作“公共用途/目的”;1984年的《土地法修正案》规定工业企业征地须是雇用100名劳动力以上的私人企业或者私人联合企业,征用的土地只能用于为员工建住房或者相关便利设施,对铁路公司征地建铁路则另行规定;依据本法案获得的土地不得转让、出售、抵押或者赠送、租借。1963年的《土地法条例》规定,被征用土地以任何方式转让,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转让土地连通土地上的附着物一并转让给别的公司,或者公司的合作单位;二是被征地是用于给雇员修建住房设施,被转让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受让方为公司雇员的合法继承人;一旦征用土地,必须在3年内建好征地用途列明的房屋、设施,如果遇不可抗力延迟,则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每次课获1年延期,最多延期3年;申请用地企业须缴纳至多为土地补偿款的三分之二的免息预付金;如果申请用地企业违约,相关政府将征收不超过预付金的四分之一款项作为征地成本费用;如果申请用地企业最终仅使用部分征地,相关政府将收回剩余土地,并征收不超过预付金四分之一的费用作为征地成本费用。
《2007国民重建和安置政策》规定,征用土地除了对土地者有者进行补偿,还必须补偿其它受征地影响的人,特别是依附土地生存的表列种姓、表列部族和边际农民,此外,还要考虑到由于征地而对当地社区、社会文化的冲击和影响。除了直接经济补偿,还应尽可能地考虑受征地影响的人的持续生计问题,并尽可能避免大规模转移安置。尽可能缩小征用农业用地作为非农用途的面积,尽可能避免占用农业综合用地,尽可能避免占用水田,或者是尽可能减少占用面积。
印度下议院于2013年8月29日通过《新征地法案》,旨在改善农民和城市贫民在失地后的社会经济状况。该法案除了将征地用途限定为涉及军事等国家安全项目、以及基础设施项目等,同时将征地用途扩大至公司合营、私营企业项目。但是新法案规定,征地方必须向农村、城市地区的土地所有者分别支付最高达土地市价四倍、两倍的对价。且当公私合营项目、私营企业进行征地时,必须事先分别取得70%和80%的土地所有者同意。该法案已于2014年1月正式生效,该法案的新的规定不仅使征地成本大幅上升,而且使征地变得更加困难。土地收购在印度是敏感的政治问题,为工业计划而掠夺土地已引发农民、村落与国家当局的激烈冲突。部分重大投资计划因土地收购问题而延搁数年。
2014年莫迪政府重新修改了2013年《征地法》对以下征地用途实行简化程序,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电力设施)、廉价住房项目和为穷人提供的住房项目、工业走廊项目以及基础设施与社会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司合营项目,土地所有权归政府)。
2015年莫迪政府再次对2013年《征地法案》作出修改,保证为工业走廊服务的铁路、公路项目用地。并且将征地权限及具体的实施措施留给邦政府。
印度征地法规定,中央政府或者邦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获取土地,包括为公营企业部门征地或者出于“公共目的”征地,但仅限于以下用途:1.为国家军事设施战略需要,包括中央准军事组织或者任何关乎国家安全或国防需要,或者邦警察部门设施,或者出于人民安全需要;2.法案界定的基础设施项目;3.为受项目影响的家庭而建的项目需要;4.由相关政府部门指定的为特定收入群体建造住房项目;5.计划发展项目或城乡搬迁或者城乡弱势群体项目;6.为穷人或者无土地人口解决住房项目或者为受灾群众解决居住问题,或者有关政府计划下搬迁、安置项目。为私营组织征地必须满足的条件:1.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公私合营项目,土地所有权依法归政府;2.私营企业经营公共事业项目。
印度土地所有权十分分散,而2014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2013年征地、重建与安置公平补偿与透明权利法案》不仅规定对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还规定因为征地而失去生计的家庭进行安置,并且规定了最低补偿标准。法案规定禁止征用灌溉庄稼的水源地。根据该法案,政府基于公共利益为工业发展项目征用私人土地时,必须经过一个“知情程序”,其中私营项目须获得80%的受土地影响相关者的同意,而公私合营项目为70%。莫迪政府试图大力推动该征地法案改革,为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清除障碍,为此,提出了征地法案修正案,其中提出五种情况下征地无须获取农民同意,包括:1.全国性工业走廊项目;2.公私合营项目;3.农村基础设施项目;4.廉价住房项目;5.国防设施项目。该提案于2015年3月获得了印度人民院通过,但是却一直被印度上院搁置。
四、土地使用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土地产权风险。印度土地交易中仍然受着古老的信条“让买家小心”支配,加之陈旧过时的、低效且分散的土地登记制度以及土地权属不明造成的土地产权得不到保障,使得长期以来印度土地买卖本身就是一种冒险。印度法律规定只有印度公民才能合法拥有印度农业土地产权,非印度公民个人不能拥有印度房产、土地,但是印度注册公司却可以购买房产。个别邦另有特殊规定,例如,克什米尔邦土地产权只能由克什米尔人合法持有。因而,在印度投资,由于不确定的风险,最好租用权属清楚的土地。
(二) 土地属性风险。印度法律对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定,对征用私人土地特别是农业用地、林地等设置了极为严格条件。即便莫迪总理自主政以来极力推动土地法改革,但是最终进展不大。还需注意的是,除了正式法律条文、政府相关制度命令外,法院命令、判例还可能对相关土地权利产生重要影响。对此,应该事先了解清楚目标土地的性质、法定用途及可以使用的范围。
(三)土地谈判成本风险。尽管新的征地法在补偿标准、移民重建与安置、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对土地所有者和相关利益受损者的利益保护等方面都有明显进步,但由于缺乏完善的土地利益共享机制、印度土地交易市场存在的灰色定价机制导致的土地价格失真、征地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甚至腐败行为以及印度人固有的恋土情结等等,使得任何征地活动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抵制,增加土地谈判成本。另外,在印度,土地问题是一个邦级议题,投资涉及的商业用地问题由各邦工业开发公司(IDCs)负责。由于征地问题是个复杂、棘手而敏感的话题,所以,为了避开征地问题,较为便捷的途径是利用其经济特区、软件技术园区或者相关产业区、工业园区等,也可以利用其国家特设的制造业基地。同时,由于各邦又有各自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所以具体土地涉及的问题还可能因不同的邦而有所不同。
五、案例
案例一
案例描述:2007年9月26日,旁遮普邦政府签发批文,准许位于该邦洛哈.贾吉尔村的一块村社公有土地由私人出价购买并私有化。2011年9月,印度最高法院裁定旁遮普政府2007年的私有化批文不具法律效力,要求村委会和地方潘查亚特立即收回该块共有土地,该命令同时指示全国各邦提出方案,尽快清理这类侵占共有土地的行为,共有土地除在有关政府行政命令下授予无地农民或者表列种姓/表列部族成员使用或者已经建有学校或者别的村社共有设施外,一律予以清除收还村社。2014年,瓦拉纳西梅迪甘吉(Mehdiganj)地方官员宣布联合警察部门拆除可口可乐公司在此修建的瓶装饮料厂,该厂占地2500平米,为当地村社共有土地。
结果:可口可乐瓦纳拉西工厂被认定为非法建筑,于2014年6月被勒令关闭。
启示:即便获得邦级政府庇护,由于非法转换土地用途,工厂最终不得不关闭。
案例二
案例描述:印度土地法规定工业用地项目在获取土地后6个月内必须启动建设,3年内必须实现商业化生产。2015年4月,泰米尔纳德邦政府宣布收回授予印度斯坦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71.34英亩项目用地,理由是该公司未能遵循该项目开工规定条款和条件。可口可乐公司2013年6月取得该项目用地,而由于迟迟得不到环保审批,项目超过1年未能启动开工建设,在当地居民及多个在野党的强烈反对下,邦政府宣布收回该项目用地。
结果:可口可乐公司获得的项目用地被收回。
启示:印度的土地风险不仅仅是土地权益、征地和谈判风险,还常常与其他诸如环保等严厉的法律风险交织在一起,如果其中某一个环节出现障碍,就可能使得全部努力付之东流。
第八章 劳动及用工法律风险
印度的劳动法已经过时,劳动法条例繁多,而且执行混乱。尽管印度政府进行了多次修改,但企业用工自由仍然受到限制。
一、印度劳工及用工法律制度
(一)印度劳工概况
1.劳动力资源丰富,但缺乏合适的产业工人,且劳工效率较低。
印度是世界第二人口大国,且人口中位年龄仅为27岁,劳动力资源丰富。故印度劳工总体工资水平较低,仅为中国的50%左右。不过印度工人效率较低,故公司在用工成本方面的隐性成本相对较高。印度教育整体落后,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30%,且职业技术教育落后,故企业往往难以顺利招聘到合格的雇工。
2.印度用工隐性成本较高,且员工普遍缺乏对企业的忠诚感。
印度普遍不实行计件工作制,员工不追求多劳多得。印度企业员工的工作时间相对固定,中高级职员不愿加班,加班要依法领取两到3倍的工资。由于工会势力强大,基层员工愿意加班,但也要通过工会统一调配。印度节假日繁多,除法定节假日外,印度员工大都拥有15至35天的带薪休假。印度员工年年跳槽司空见惯。员工对企业往往没有忠诚感,员工流动性大是印度企业的普遍现状。
3.解聘员工困难重重。
印度劳动法规定,临时工做满480个工作日后必须转为正式员工。在印度,即便有正当理由,要解雇一名正式员工也非常困难。一是解雇程序繁琐,100人以上的企业解雇员工还须报请政府,并须获得相关许可,才能完成解聘;二是工会势力强大,解聘员工往往会招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4.工会势力强大,企业难以应付。
印度工会势力强大,资方必须定期与工会磋商相关事宜,否则涉嫌违法,并有可能面临诉讼风险。不少初到印度的外资企业对此往往重视不足,但最终发现必须谨慎地面对。
5.派遣劳务很难申请到工作签证。
印度政府鼓励外资使用当地劳工,限制使用外籍劳工。尽管印度没有明文规定不准外籍劳工进入印度,但在办理签证时往往会加以限制。因此,外资企业赴印劳务人员很难申请到工作签证。外资企业所需的外籍员工赴印工作,一般最多只能得到有效期6个月或3个月的多次往返商务签证,且申请耗时较长。鉴于签证难度和费用等问题,外资企业在向印度派遣劳务时务需谨慎。
(二)印度劳工法律制度
1.印度主要劳工法法律。
印度劳工法律体系庞杂。印度劳动雇佣法律源于印度宪法,中央和地方邦政府立法和司法判例。全国性的劳动法律超过40部,主要有以下法律:
A、1947《劳资纠纷法案》,该法案是印度最重要的规范劳资关系的劳动法之一,在根本上规定了工业争端中,涉及雇佣与辞退、雇佣协议、任何人的劳动状况的调查及解决的方法。同时,该法也涉及了罢工、停工、解雇、裁员、经营转让及关停企业等等各个方面。
B、1948年《工厂法》。该法案适用于在工厂中工作的劳动者,其对工厂的工作条件、健康及安全措施进行了规定。该法案规定了雇主和雇员的义务,并对工作时长、休息、加班、放假、请假、辞退等事项做出了规定。
C、1946《雇佣法》,该法适用于雇佣劳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但在中央及邦政府決定下可适用至100人以下的企业,目前是50人以上的企业均适用本法;本法规定雇主应明确劳工的假期、排班、薪资、请假、离职等各项雇佣条件。
D、1938年《雇主责任法案》。该法是为保护雇员受到伤害后的利益,规定了在雇员受到伤害后,雇主不得使用某些的借口来逃脱责任。
E、1948《最低工资法案》,该法案向各邦提供了固定的不同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F、1936《工资支付法案》,该法案规定,任何工厂所雇佣的工人均必须获得报酬。并且规定了以何种方式及何时支付薪金。
G、1926年《工会法》。该法对工会成立及其权利相关方面的一些事项进行了规定。
H、1952年《雇员公积金及其他项规定法》。该法对雇员的公积金、家庭退休金以及保险等方面的事项进行了规定,是印度所有法律里面有关社会保险最重要的立法之一。
I、1948年《雇员国家保险法》。该法规定了国家保险公司针对雇员事故、伤害及疾病的保险权益与义务。
J、1965年《奖金支付法》。该法对雇员的年度奖金(红利)及相关的各项事宜做出了规定。该法提供了计算应付红利的模型及方法。该法适用于任何一个在一个会计年度中的任意一天雇佣人数超过20人的企业和机构。
K、1961年《生育津贴法案》。该法案对妇女在怀孕期间及生产之后所享有的相应的生育津贴及其他福利做出了规定。
L、1932年《职工补偿法》。该法规定了工人在工作中因意外而受伤,应由某些类别的雇主提供赔偿。
M、1972年《报酬支付法案》。该法案对过去12个月内雇佣超过10个及以上雇员的企业和机构均有效力。法案规定了支付酬报的方案,在双方的雇佣关系终止之时,在一个企业工作了至少5年以上雇员有权得到补偿。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印度的各个邦政府都有自己相应的《商店和商业机构(非工厂)法》。各个邦的相关法律都对工作条件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企业和员工在工作时间、休息间隔、加班、房价、请假、辞退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印度的劳动法及其实践
在印度,雇主和雇员之间的雇佣条款记录在正式的雇佣合同之中。有时,根据雇佣的性质和行业的不同,附加条款,比如保密协议、诱引禁止和竞业禁止,也会被加入合约。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签订的任何条款都必须符合印度劳动法规。具体内容,根据行业的属性、企业的规模、工作地点和雇主的法律实体地位有所不同。
雇佣合同的主要的内容。雇佣合同必须包含以下这些内容: a)雇佣的有效期(实习期时长应该注明);b)雇佣关系可被终止的情况(终止雇佣之前应提前通知);c)薪水及补偿条款。每月的薪水需有固定的支付日期,并且相隔不得超过30,奖金的构成应遵循法律规定;d)雇员的责任(工作状况描述和统属关系都必须写明);e)保密条款(对机密信息的定义,以及处理机密信息的方法都需要详细规定,且秘密公开只能在被雇佣的期间);f)雇员在被雇佣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的使用及归属条款(若没有详细的规定,知识产权可能会归于创造者);g)雇佣关系结束后的竞业禁止(这个部分在印度的法律中不是强制的,因此应在雇佣合同中详细约定)h)诱引禁止条款(目的是防止前雇员雇佣或者引诱其他雇员跳槽);i)分歧解决机制(尽管在特定的行业,雇员和雇主之间的争端必须由政府协调解决,但企业内部分歧解决机制可选择性建立)。
二、用工风险和限制、及风险防范建议
(一)用工风险和限制
1.解聘雇员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
在印度解聘不同类型的员工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根据印度劳动立法,“员工”可以分为两类:工人和工人以外的其他员工。工人的概念,根据1947年《劳资纠纷法》的规定,工人是指那些在一个行业中被明示或默示雇佣的为取得报酬或工资的,非熟练或熟练的,技术性或操作性的文员或管理人员等人员,包括那些因劳资纠纷被辞退、解雇的人,但不包括军人、警察以及主要从事管理职能、行政职能或监管职能的月工资超过10000卢比的人员。对工人终止用工主要依据1947年《劳资纠纷法》及劳动合同。对非工人的终止用工程序则主要规定在各邦的《商店及商业机构法》和劳动合同中。
(1)遣散、裁员的行政审批许可制。根据印度现行法律规定,每一个超过100名雇员的工业机构在遣散、裁员或结束经营时都有强制义务获得政府的批准和许可。这是印度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取得政府许可而采取导致大范围失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在此期间被辞退的员工仍有权获得相应薪水,企业还会因此受到处罚。
(2)不允许终止用工的情形。印度《产假法》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得被辞退。另外,根据《雇员国家保险法》享受疾病津贴或者产假津贴的员工,在此期间内也不得被解雇。尽管印度法律规定了允许终止用工的事由,这些事由包括工作无能或低效;不当行为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义务、保密义务;持续疾病无法继续工作等事项,但企业在实际面临这些情况时,仍然难以解聘员工。
2.解聘程序和补偿应方面注意的问题。
对于连续用工满1年的工人终止用工,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因不当行为以外的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其解聘原因,当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更长的通知期,但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另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形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二是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按每一年(大于6个月的部分按一年计算)等同于15天工资支付给该雇员。三是如果员工被裁员而相关用人单位又重新招聘,那么该用人单位需要优先录用被裁员工。四是员工服务满5年,因退休、离职、死亡、工伤或疾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获得一笔离职金,但因不当行为被辞退的员工除外。离职金的计算公式为:离职金=[(X÷26)×15]服务年限,其中X代表最后一个月的薪酬,但总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卢比(人民币约10万元)。五是假期折现。员工在离职或被辞退时有权将未使用的假期折现支付。
3.劳务派遣的签证风险。
在印度从事工作的外国人,只能持合法的工作类签证即工作签证(Employment Visa)或项目签证(Project Visa),项目签证仅适用于电力和钢铁行业。印度针对工作签证和项目签证均设置了严格门槛及要求,限制低技能的外国劳工进入,以便保护本国就业。这些限制包括以下几方面:
a)收入门槛较高。厨师和翻译除外工作签证申请者年收入不低于25000美元。项目签证虽未明确收入标准,但在印度境内延期要求提供个税缴纳完税证明。
b)专业技能门槛。工作签证申请者须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是高技能或合格的专业人才,项目签证申请可放宽至中等技能人才。
c)有效期限制。工作签证可多次延期但总有效期不超过5年。项目签证可多次延期,有效期可延至项目工作结束。
d)禁止到签证列明的公司或项目外工作。工作签证和项目签证只能在规定公司或项目工作,禁止到其它公司或其它项目工作。
e)签证数量限制。工作签证和项目签证都有严格的数量限制。
f)延期限制:工作或项目签证持有者抵达印度境内的14天内完成注册,并在签证到期前及时申请延期。印度内政部要求工作签证及项目签证延期时增加个税证明,对工作签证严格按25000美元收入标准提供个税证明并只批复了最后6个月期限的延期。由于多数外资企业持工作签证员工收入低于标准或者按标准缴纳个税不仅额外增加税负,而且极易导致税务稽核补缴风险。被迫撤离或转换签证是比较常见的情况。
4.持商务签证工作的风险。
一般说,商务签证门槛低、容易办理。因此,中国企业安排临时性、应急性岗位及大量操作层岗位人员持商务签证工作。不过这种情况违反了印度签证政策,潜藏着被遣返、罚款和损害企业形象的风险。印度政府现在禁止所有持商务签证的中资公司人员从事项目执行工作,并限令离境。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各地政府主管部门也明令禁止并经常检查。
5.劳工管理风险。
(1)印度是一个注重劳工保护的国家,劳工保护法律体系繁杂,企业往往因此涉诉。印度劳工保护法律体系繁杂。例如,适用于工程承包行业的劳工法律就有:1970年《分包劳工法》、1952年《雇员准备基金法》、1948年《雇员国家保险法》、1986年《禁止童工法》、1923年《雇员赔偿法》、1948年《工厂法》、1979年《外来劳工法》、1948年《最低工资法》、1965年《奖金支付法》、1996年《建筑及施工行业劳工法》等法律法规。印度劳工法律法规对工资、工时、假期、福利、劳动保护、社保、工伤、遣散、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劳工权益保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劳工通过工会集体维权是劳工管理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印度工会运动的传统历史悠久,并且民主、相互制衡的社会体制有利于工会势力的发展。工会在集体协商和保护劳工利益方面的强势地位,正吸引越来越多劳工加入。工会往往利用罢工或停工等手段,通过干扰正常的生产或办公秩序,迫使企业妥协。
(二)风险防范建议
(1)员工本地化,化解签证风险。
印度是一个人口大国,长期失业严重,其对外籍劳工在印工作的限制相当严格。为此,一是企业应顺势而为,能用印度人替代的就坚决不用中方员工,要在人数上保证足够的印度员工的比例,并保持逐步递增。二是搭建印籍高管团队,让印度人管理印度人。三是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和完善高效的招聘系统,及时招聘到符合要求的各层次人才,并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印籍员工素质。四是为规避直接用工可能带来的劳动争议、事故赔偿甚至于法律诉讼风险,外资可选择人才派遣合作伙伴,规避直接用工的风险。
(2)完善员工管理体系,防范劳工管理风险。
一是招聘流程的要符合印度惯例。二是用工类型、劳动合同文本条款、格式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方面要符合印度劳工法律规定及惯例。三是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职位等级体系、任职资格体系、合理的薪酬体系,完善内部职业发展通道。四是要重视与员工充分的沟通;五是依法缴纳PF、ESI,为全体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及商业家庭医疗保险;六是建立符合印度国情的假期制度;七是完善绩效考核及调薪机制。八是企业一般应尽量要避免雇员规模达到100人。
(3)提高企业处置突发事件的管控能力。
一是构建关系和谐、交流渠道畅通的营商环境。积极与业主、警察局、媒体、工会、中国驻印度使领馆及中国驻印商会保持和谐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周边社会安全形势,评估风险,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二是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企业全员风险识别及危机处理能力。这些培训包括熟悉印度政治体制、法律及文化知识的培训、应急预案拟定和实施的培训。三是建立与周边合格医疗机构的协作关系,注重卫生防疫,关注员工心理、身体健康情况。
(4)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创建有利、和谐的外部环境。
在印度企业社会责任属于强行性规定,因此中国企业应结合在印度市场的战略和发展实际,制定合理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规划方案。企业应加强与地方政府、慈善机构的沟通,积极关注当地发展需要和民生问题,发挥企业优势为当地创造并提供就业机会。企业还应化被动为主动,进行大胆的创新,可将企业形象、品牌宣传、产品销售等企业诉求融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之中。
三、案例
第九章 环境法律风险
印度从古代开始就比较重视和自然的和谐相处,无论是是佛教在古代印度的兴起,还是印度教在印度的流行,印度额主流教派中都渗透着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理念。但是,印度在独立之初的宪法当中并没有环境保护的条款,其国内仅有部分法律涉及环境保护,随着印度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环境恶化加速,为遏制印度国内环境不断恶化带来的不利影响,1972年印度在其科技部下成立了国家环境政策和规划理事会,这也是今天印度环境、森林与气候变化部的前身。
印度环境、森林与气候变化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Forests and Climate Change,MoEFCC)是目前印度国家环境保护的最高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印度印度环境、森林与气候变化的规划、协调,并监督印度环境和相关法律在印度的实施情况,该部门还负责印度国家公园管理、印度森林和其他荒野地区的动物区系调查、植树造林和缓解土地退化、野生动物国家委员会、预防和控制污染,另外还包括:
(1)保护和调查植物,动物,森林和野生动物
(2)预防和控制污染
(3)退化地区的造林和再生
(4)保护环境
(5)确保动物的福利
印度环境、森林与气候变化部下辖印度林务局(IFS)、全国造林绿化和生态发展委员会、中央污染控制委员会、新德里国家恒河流域管理局、印度新德里中央动物园管理局、新德里国家老虎保护局、印度加尔各答植物调查局、动物福利研究所、钦奈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印度动物福利委员会、德拉敦森林教育理事会等多个部门。
印度环境、森林与气候变化部还在印度国内设立10个分支机构:设立在班加罗尔的南方地区办公室、设立在博帕尔的西部地区办公室、设立在布巴内斯瓦尔的东部地区办公室、设立在秦楠的东南地区办公室、设立在昌迪加尔的北方地区办公室、设立在德拉敦的中北部地区办公室、设立在勒克瑙的中部地区办公室、设立在那格浦尔的中西部地区办公室、设立在兰契的中东部地区办公室、设立在梅加拉亚的东北部地区办公室。
一、法律制度
印度议会于1974年第42次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环境保护的条款,并把其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和义务,标志着国家层面的印度环境立法的开始,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将环保写入宪法的国家。在印度宪法第48条和51条分别是印度环境保护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责任,要求印度政府致力于保护和提升环境质量,保护印度国家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同时印度公民也有保护森林、河流、野生动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一)基本法律制度
在印度宪法的基础上,印度国内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一下方面组成:
1、《环境保护基本法》,Environment ( Protection) Act, 1986(EPA)。
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联合碳化公司发生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数十万人中毒,这也是迄今为止印度发生的最严重的的工业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给该工厂周边地区的环境造成灾难性的破坏。此事也促成了印度政府下决心治理环境,完善和提高印度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1986年印度通过了《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细则》,同年11月在印度全境生效,该法案属于综合性立法,其目的在于为改善印度环境及其相关事宜提供法律的依据,这两部环境保护基本法也构成了印度环境保护的核心,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制定并执行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计划;第二,划定保护区、制定污染标准和保护方案;第三,监督检查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设施、原料等;第四,建立环境认证实验室;第五,调查、收集环境信息,进行保护环境的相关宣传指导。
2、水污染防治
印度水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相关法律也较多。《水污染防止与控制法》,Wate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Pollution) Act, 1974,这是印度第一次尝试通过立法综合解决环境保护某一领域问题的尝试,印度根据该法律成立了中央污染控制管理委员会(CPCB),专门负责制定水污染预防和控制的标准,该法律也于1988年和2003年印度丰富对于《水污染与控制法》还相继进行了两次修订,并成立了中央污染控制管理委员会以落实该法案。
《水污染防止与控制税法》,Wate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Pollution) Cess Act, 1977,该法律为印度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提供资金,规定了对于居民用水、工业用水、商业用水的不同征税权力和标准。
另外,1975年《水污染防止与控制法细则》、1975年《中央水污染防止与控制委员会事务处理程序特别细则》、1975年《水污染事物处理程序细则》等法律也是印度尝试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遏制在印度国内出现的水污染问题。
3、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止和控制法》,Ai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Pollution) Act, 1981。印度的大气污染法起源于1981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律通过规定控制、减少空气中的污染物,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禁止使用污染环境的燃料来解决印度的环境污染问题。印度政府还根据该法律制定了环境空气的质量评价标准,中央污染控制管理委员会从1994年起播报印度国内的空气质量状况。印度总理莫迪执政后为改变印度污染严重问题,发起了“清洁印度”行动,而治理印度的大气污染也是清洁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4、其他相关法律
《野生生物保护法》,The Wildlife (Protection) Act,1972,该法案1991年推出修正案,并将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作为该法案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保护法》,The Forest (Conservation) Act, 1980;《公众责任保险法》,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Act (PLIA), 1991,改法主要为所有处理危险化学品的人提供在处理危险品时万一发生事故而导致的伤害赔偿。《国家绿色法庭法》,National Environment Tribunal Act,2010;《卡纳塔克邦水污染防止与控制委员会事务处理程序及水污染防止与控制细则》、《古吉拉特水污染防止与控制细则》等国家层面和邦一级层面的环境保护法案与上述印度宪法、《环境保护法》等共同构成了印度环境保护的法律根基。
(二)机构和制度建设
1、绿色法庭的设立
印度法律委员会在其第186次报告中建议,印度政府需要组成特别的环境法院,以处理与保护环境有关的多学科问题,由于需要环境专家的意见来决定与环境有关的情况,因此将环境专家纳入环境法院是可行的。2010年,印度设立绿色法庭,并取代原有的国家环境法庭和国家环境上诉机构,这也是继澳大利亚、新西兰后第三个设立绿色法庭的国家,根据相关条例,绿色法院对于造成污染的企业和个人判处民事损失取消了赔偿上限的限制。绿色法庭由1名大法官和10名法官组成,他们都是环境保护专家或相关的法律专家,因此该法庭的特殊之处也在于只处理影响到社区的有关环境的“实质”问题,以及对环境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或对公共卫生造成危害的问题。所谓“实质问题”包括某人违法特定的法定环境义务或者是环境后果是由某一特定活动污染源所致。
严厉的制裁权力是绿色法庭令行禁止的重要保障。虽然绿色法庭是民事法庭,但是具备刑事处罚的权力,规定了任何个人和机构如果不遵守该法院的判决,将处以三年以下监禁或1亿卢比的罚款,处罚后若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将处以每天2.5万卢比的额外罚金。
2、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
为了更加有针对性的应对气候变化对印度造成的影响,2010年,当时的印度环境和森林部发布了《印度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报告,并提出了印度应对气候变化的14项措施和成立相关的协调小组,配合各部门对于该报告的落实。其具体措施包括,成立了低碳战略专家组、清洁能源基金、实施能源效率的“执行、交易和完成”机制、公布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尼赫鲁国家太阳能计划、绿色印度计划等内容。
3、《国家环境政策》
2006年,印度《国家环境政策》(National Environment Policy, 2006)是印度国家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战略规划,
(三)印度环境评估
1994年,印度实施《环境评估条例》,规定公司或者个人在开张核能、石油冶炼、港口开发等项目前,必须向印度环保部门提交环境评估申请,环保部门将设立由国务部长和环境专家组成的评估组对项目从环保角度进行评估。环境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和评估项目对环境系统的潜在影响(有益影响和不利影响)。通过环境评估可以更加明确项目成本和效益,这也是政府项目决策者判断的重要依据。环境评估最好在项目的计划阶段进行,以便据此选择与此环境相适应的厂区布局、工艺技术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等。
在印度投资也运营企业必须要先经过“初步环境评估检测”。根据印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印度投资的项目如果不经过前期的“初步环境评估检测”,并向印度中央和邦备案,项目就不能开工建设或者运营,如果项目经过初步评估对环境构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那么投资企业还需要在获得环境保护机关的影响度评价批准,其实质就是对于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审查。初步环境评估检测需要详尽的数据收集;不同选择项目方案的比较研究;预防、赔偿措施的评估。
1、重点评估的项目
虽然所有工业项目都可能会产生一些环境影响,但有些项目可能不够重要,不需要繁琐的评估程序,但也有一些项目对自然环境影响较大,需要认真进行环境评估,如:
极大改变景观,土地利用格局,导致工作和服务人口集中的情况;
矿产和森林砍伐等原材料生产或者是这些产品的进一步加工制造;
涉及制造、使用有毒物质的;
位于生态敏感地区附近、城市中心、山地度假村、科研和宗教的重要场地;
工业生产积累的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
2、环境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环境评估(EIA)应根据拟建厂房可能的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为主线进行评估,并需要提交《环境管理方案》(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lan),包括项目建设中和运行中对周边环境的监测项目和环境保护措施。报告中还要包括一下要点:
气象和空气质量
水文水质
位置及周边环境
职业安全与健康
生产废弃物(液体,空气和固体)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细节,以及废弃物的重新利用方法。
原料的运输和物料处理的方式
拟采用的控制设备和措施
3、环境评估报告的基本流程
在印度开展环境评估的流程分为五个部分,在申请方提供完整资料并召开听证会后,整个评估工作需要90天完成:首先,申请人需要按照印度环境保护机构的要求制作环境评估报告;第二,申请人需要向印度中央和各个邦提交环境评估报告,以及缴纳审核费用的收据;第三,印度环境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如果确认手续齐全就开始初步审核的流程,如果需要申请人提供额外信息则会要求申请人对于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并列出需要进一步修改和研究的要点;第四,举行公开听证会。带材料齐全后,印度环境部门会向公众和社会公布该项目的实施,环境评估通知中列出了一个完整的公开听证程序(由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组织),并认真听取公众和机构对于项目的意见;第五,确认批准。所有相关文件以及公众咨询意见和程序都提交专题专家委员会作决定,最后裁定将在30天内通知各个相关方,并告知申请人申请结果,环境评估的有效期为5年。
4、例外条款
印度环境保护部门对于在印度实施的部分项目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第一,输油管线建设项目不需要环境影响报告;
第二,高速公路的拓宽工程、工业园区/特殊经济区或者是政府制定区域内的小规模工程、25公顷一下采矿租赁工程不需要召开听证会。
(四)印度生态标志认证基本流程
生态标志(Eco mark)是印度议会1991年通过的自愿性质的项目,该项目由印度环境、森林与气候变化部下辖的污染控制(CP)部分负责,使用该环保标志可以用来表明所生产的产品对于环境的损害最小。然而,印度的生态标签与其他国家生态认证不同的是,印度生态标签与印度标准局(BIS)的产品质量相关联,也就是说产品要满足上述两个标准要求才能获得生态标签。生态标志的认证标准和授权由指导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印度标准局负责,截止2017年4月已经公布开了大量的产品认证标准,如2015年12月7日发布了热电厂的环保认证标准,2016年1月14日发布了制糖工业环境认证标准,2016年5月10日发布了水泥生产环保认证标准,2014年5月7日发布了印染和印染媒介工业环保认证标准等。
1、申请表索取
环境标志申请表可以在印度标准局的总局或者是任何一个分区索取,并在索表处缴纳认证申请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一份申请表职能申请一种产品,不同的产品其认证费用也不一样。
2、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人在领表处向印度标准局递交:
第一,申请表格;
第二,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颁发的许可/环境清洁证书
第三,已缴纳费用的收据。
3、初步审查
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印度标准局会和申请人约定时间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申请产品的生产环节是否符合印度标准局的规定,并对产品进行现场抽样,由第三方实验室进行评估检测。申请人需要支付第三方实验室对样品的检测费用。
4、审核、决定和监督
印度标准局在核实检测报告、缴清第三方检测费用后,会颁发印度标准协会和生态标志的相结合的独立标识,该认证标识使用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在获得认证许可后、产品使用前需向印度标准局支付年度许可证使用费。
在认证的许可期内,印度标准局也会不定时的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抽查或者对产品进行第三方检测,以确保该产品符合印度环境标志的标准。
二、风险及防范建议
环境保护法是中国企业在印度投资必然会触及到的而且需要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而且由于印度各个邦在投资政策方面的差异,导致不同的邦对于在印度投资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也不完全一致。
(一)水资源保护法律风险
印度是个极端缺水的国家,主要是由于降水量季节分布十分不均,85%的降水量集中在每年的6-9月份雨季,加上降水地区分布不均、水利设施缺乏、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低下以及水资源使用效率低再加上文化因素等,使得印度的水资源跟粮食安全、社会稳定问题息息相关,时常成为敏感的政治议题。印度有严格的水法,对于高耗水和高污染产业实行严格监控,并对企业设定地下水开采上限。需要注意的是,在选票政治下,在经济效益和民意之间抉择,印度法律通常是偏向民意的。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在印度的工厂由于被认为过渡开采地下水和排放有害物质,长期受到地方民众抗议,已经被迫关闭在印度四分之三的工厂。
(二)环境公益诉讼风险
印度是亚洲首个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逐步发展完善,如今已介入到印度社会的各个领域。其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被引入环境污染的解决机制当中。如今,印度已经成为世界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资格最为宽松的国家,在不需要提供造成“实际损害”的证据就可起诉的背景下,可以说任何印度公民都可以代表任何个人或组织对任何与环境相关的问题向法庭提起诉讼,这就使在印度投资建厂的企业面临更多的诉讼风险,企业经营风险大大增加。
(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博弈风险
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充分体现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博弈。以本章所讲案例为例,德里汽车从柴油燃料到压缩天然气燃料的过度是一个过程,涉及在城市建设压缩天然气占、与车主沟通、进行充分宣传和沟通等问题,其中很多方面都属于行政机构的管辖范围,而由最高法院对这些行政事务以判决的形式把司法权力延伸至行政事务领域,就可能导致民众对于司法中立和公正的怀疑。也导致行政机构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亲自出庭”并解答司法系统提出的问题,客观来说,行政事物业并非司法体系的专长,也容易遭至行政机构的阻挠抵制。而且这类公益诉讼最后的执行仍然依赖于行政部门,这也是印度德里至今污染仍然较为严重的原因之一。
(四)为规避上述问题,建议中国企业考虑一下措施:
1、随着印度社会各界更加重视环境保护问题,赴印投资也需要与时俱进吗,重视环保,保护当地人的生产生活条件,这也是我们“一带一路”倡议下民心相通的根基。
2、非地产类企业,可以考虑在印度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投资,这即规避了环保问题,又减少了道路交通、水、电等麻烦。
3、采矿、林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提前做好项目的环境评估报告,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申请生态认证标识。
三、案例
(一)最高法院判决德里空气污染案
1985年,梅塔(M. C. Mehta)向印度最高法院提起公共利益诉讼,状告印度政府,认为根据当时印度的环境法规定,印度政府有义务减少德里的空气污染问题,降低空气污染对民众的健康损害。直到1990年,印度政府才在当时环境和森林部(MoEF)建议下承认机动车辆是城市的主要污染源。1996年印度最高法院判决,所有政府车辆都应该使用压缩天然气。1998年印度最高法院为遏制空气污染,要求在2001年3月31日前,德里的所有车辆的动力燃料由柴油改为使用压缩天然气,并对不遵守该规定的车辆实施巨额罚款。支持者认为,压缩天然气是清洁能源,因此希望该法案尽快落实;质疑者认为压缩天然气的可靠性和可行性都存疑,贸然要求汽车燃料从柴油改为压缩天然气既存在风险、又经济上又有较大压力。
最高法院这个决定也导致了印度行政系统和司法系统在该问题上的博弈。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求在德里的政府公务用车辆尽快予以落实,然而,不同的政府部分对此判决反映不一,落实进度缓慢。印度卫生部长瓦德汉(Harsh Vardhan)认为空气污染并不增加心脏病和肺病非发生概率。交通部长帕尔韦兹(Parvez Hashmi)认为压缩天然气存在安全隐患,因为该技术并不成熟。
2002年4月5日,印度最高法院再度重申机动车辆改为压缩天然气的要求,并明确批评德里市政府对最高法院该决议执行不力,认为德里市政府提出的经济上的问题也是不成立的,民众的安全比经济利益更为重要。然而,最高法院也承认,很多柴油动力的车辆无法改为天然气车辆的原因也在于印度市场上的压缩天然气不足。经各方协调,截止2012年,德里有1.3万辆车改为压缩天然气燃料驱动。
然而,印度德里空气治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根据绿色和平组织估计,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北京PM2.5浓度平均为90.1μg/ m3,83.2μg/ m3和80.4μg/ m3,与此相比德里的指标分别是138µg/m3, 145µg/m3和125µg/m3,均高于同期北京空气污染指数。
(二)卡纳塔克邦塔德里(Tadadi)港口项目
塔德里(Tadadi)港口位于印度卡纳塔克邦的北卡纳达(Uttara Kannada)地区,2009年,政府所有的卡纳塔克邦工业及基建发展有限公司(KSIIDC)计划把该港口建成卡纳塔克邦最大的港口。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该公司已经为此征地1416英亩。然而,根据可行性报告和环境评估报告显示,拟议的港口货物处理能力初期为3425万吨/年,最终设计能力为6236万吨/年,从战略角度看该港口的扩建将为卡纳塔克邦北部地区的铁矿石提供一个出海港。
然而,卡纳塔克邦工业及基建发展有限公司(KSIIDC)提供该项目的环境评估报告中一方面按照3425万吨/年的港口吞吐量进行的评估,另外一方该公司只是做了港口的环境评估,而项目对连接港口和矿区的公路沿线的环境影响在报告中却只字未提。印度环境、森林与气候变化部驻卡纳塔克邦的污染控制委员会和专家评估委员会也都明白该港口的最终货运量几乎是环境评估报告草案中提出的3425万吨/年的两倍。
2014年2月,印度国家环境工程研究所提交了环境影响报告草案,该报告研究了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对空气、噪音、水资源、土地、生物多样性、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然而在该草案中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对于港口附近的几个生态敏感地区,特别是滩涂和红树林都没有提及。印度拉马钱德拉(T.V. Ramachandra)教授反对港口建设的理由就是将会摧毁该地区脆弱的生态系统;第二,根据环境评估流程规定,听证会前至少30天向公众发布听证信息,而此次该项目只是在听证会开始前的28天发布的信息。
尽管早期当地民众向政府提交了书面材料,表明了该港口听证中存在的的法律和程序上的缺陷,然而政府仍然在2015年3月23日就港口建设举行项目听证会,这也使得在公众听证前通过法律通知和其他正式文件中指出的该项目一些违反“环境评估报告”内容被公之于众。例如,虽然环境评估报告强调,捕捞和双壳类收集是该地区的重要职业(当地渔民收入的92.93%来自于渔业),报告还称,现有的塔德里渔港将不得不转移,但却没有给出具体的可行性方案。
此外,科学家和生态学家也指出,港口的建设会破坏生态脆弱的沿海生态系统,这在公开听证会上是众所周知的,而卡纳塔克邦林业部门还计划根据2002年的《生物多样性法案》把计划建设港口区域划归为生物多样性遗产地区(BHS),而根据2011年颁布的《海岸线管理区通知》计划建设港口的区域又可以划归严重脆弱的海岸线地区(CVCA)。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法律政策
(一)知识产权政策框架
印度传统文化中,从来都没有知识货币化的信条。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印度正逐步成为国际社会重要的创新力量之一。但在国际社会,印度对待知识产权的态度长期以来饱受非议,印度政府直到2016年才在“创造印度,创新印度”口号下出台了首个综合性的《印度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确定了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框架、目标及战略步骤。该政策力图使印度国家发展优先权利与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相适应,同时试图通过法律调和知识产权所有人与公众权利之间的矛盾。该政策虽然搭起了宏大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但是明显的问题在于既没有指出重点领域或方向,也没有给出时间表,另外,对于一些颇受关注的问题没有给出明确说法,比如关于数据专属权及强制授权问题。
(二)法律体系
印度知识产权法由多种法律、条例、和规定组成并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行使管辖权,而由于相关的部门众多,一些法律条款之间存在冲突、重复或者矛盾,在印度知识产权领域长期存在行政效率低下以及其他诸多矛盾和问题。
1.专利法。印度首部专利法、案制定于1856年,该法案是根据《1852英国专利法》制定的,该法案为新发明保留14年的独有专利权,旨在保护发明创新,鼓励有用的新技术的发明利用,并促使发明者公开其技术秘密。1970年印度颁布独立后首部专利法,规定专利的客体只包括发明,并将发明分为:一般发明、附属发明和条约专利。1999年通过专利法修正案,使相关专利规定与世贸组织TRIPs协议保持一致。2002年专利法修订案将专利保护期限定为20年,并利用TRIPs相关条约,规定在遭遇全国性突发状况、异常紧急情况、以及出于非商业化大众利益目的,可以对专利品颁布强制许可。2004年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权人与公众利益的关系进行了调整,尤其是将公共健康列为重要的考量理由。近年,印度政府对原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订,最后一次是2015年修订的《专利条例》。
2.商标法。独立后第一部商标法是1958年制定实施的《贸易与商品标志法案》。后经多次修订,《2002商标法案》,规定了商标申请的相关程序、商标争议受理、商标授权和转让、商标权使用、商标注销等等,其中商标受理公示期为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1个月。该法案将商品形状、包装、颜色组合也纳入商标保护范畴。同时,新增服务标志保护条款、引入授权许可协议无需备案原则、为驰名商标确立了界定标准、重新定义并扩大侵权范围、增设特别救济途径。该法案随后也经过多次修订,其中《2010商标法修正案》规定商标受理公示期为4个月。国际商标申请由印度国家商标局或者中央政府指定的商标受理机构受理。国际商标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可以续期10年。2013年出台《商标法修正条例》,将商标受理公示期缩短为45天。《2017商标条例》于2017年3月6日生效并取代《2002商标法案》,与2002年的商标法案相比,新的商标条例主要变化包括:(1)将服务纳入商标申请范围;(2)引入新的商标申请主体,即:创业企业、小企业或个人;(3)提高了商标申请费用,个人/创业企业/小企业提高25%,其它申请者提高150%;(4)简化程序,将原来需要完成的70种表格、申请简化为8种;(5)简化申请程序,申请者可以直接通过网上平台提交文件材料并获得审核、反馈;(6)效率提升;(7)严格限定商标异议有效时间;(8)对商标异议给予两次听证机会,每次周期限定在1个月,并且可以通过视频在线方式举行听证;(9)商标续费时间延长至到期日前1年;(10)新条例允许任何人都可以申请“著名商标”标志,但是需要提供要求的文件,商标注册局可能向社会公示,商标注册局也有权取缔任何“著名商标”;另外,新条例还对商标恢复、商标使用、商标权变更等作了新的规定。
3.设计法。1872年印度制定了《图案与设计保护法案》。《2000年设计保护法案》。该法案规定了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引入了国际通用的分类体系,申请设计保护程序等等,其涵盖的范围包括任何加工制造物、人造制品或者含部分人造部分天然成分的物品、能够独立加工并出售的部件。保护的范围包括形状构造、纹路装饰、线条颜色组合等。
4.地理标志法。《1999年地理标志产品注册保护法案》,该法案保护的对象包括农产品、原产地天然产品及加工品、特定国家特定区域或者该特定区域的特定地点生产的加工制造物。
5.版权法。印度独立后第一部《版权法》于1958年生效,2000年版权法修正案使印度版权法实现了与TRIPs的完全接轨。2012年制定了《版权法案(修正案)》,受该法案保护的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喜剧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影视作品及录音制品。对保护期限的规定是: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及艺术作品为创作者去世后60年;匿名及笔名作品、遗著、影视作品、录音制品、公益作品、摄影作品、国际机构及政府属版权,自作品发布之日起60年。国际著作权在印度受同样保护。
6.行业社团保护。印度民间行业社团管理也承担着知识产权保护功能。比如:印度电影电视制作人著作权管理协会,负责协调和管理印度电影版权。
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2016年出台的《印度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确定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促进部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管印度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发展方向,具体执行则分别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分工进行。主要分工如下:
工业政策与促进部负责与联合国知识产权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接洽工作,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商工部工业政策及促进部下属的专利、设计、商标总局(CGPDTM)负责管理与专利、设计、商标和印度国土范围内的地理标识相关的法律。该局目前在钦奈、德里、加尔各答和孟买四地设有“专利办”,在艾哈迈达巴德、、钦奈、德里、加尔各答和孟买五地设有“商标办”,在钦奈设有“地理标识注册处”,加尔各答设有“设计专利分支机构”。同时,该局还主管位于那格浦尔的印度知识产权管理院;
《版权法》管理以及版权登记办公室原来由高等教育部管理,现移交给工业政策与促进部掌管;
《2001植物品种和农民权利法案》是颇有印度特色的法律,由印度农业部掌管;
《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版图设计法案》及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版图设计登记办公室原来由电子信息技术部管理,现移交给工业政策与促进部掌管;
《生物多样性法案》由环境与森林部管理;
此外,印度的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司法审查和上诉条款。除了各级法庭通过裁决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外,印度还设有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对针对专利局决议和商标以及地理标识注册进行的上诉进行听证。
此外,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促进部(DIPP)下属的知识产权促进和管理办公室(Cell for IPR Promoton and Management (CIPAM))负责知识产权的生成、推广和市场化。
三、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部门管辖与执行风险
印度并没有为知识产权部门管辖权制定明确的指导原则,因而一些部门在涉及相应的知识产权管辖权和执法权时往往因为相关规定界限模糊而相互推诿或者重复管辖、多头执法,比如专利权与生物多样性等。因此,在涉及这类知识产权的时候,应了解清楚可能牵涉到的部门及相关法律,最好能使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调整到明确适应某一部门、某法律条款管辖。
(二)法律法规过时或不明确风险
印度一些知识产权领域仍然沿用过时法案,亟需修改,比如电影法案,仍然沿用的是50年代制定的法案。而有关技术转让、专用技术权以及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SEPs)许可等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或适宜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此外,印度目前也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进行保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印度法庭通常依据衡平法和普通法救济实施商业秘密保护,而确定商业秘密的性质或范围则主要依靠各种司法判例来界定。此外,印度的合同法、版权法等现有法律也起到一定保护作用,同时,印度作为《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签约国,其中有关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也可以在印度得到适用。虽然印度法律也规定了一些补救措施,包括禁令救济,但在实践中是很难获得损害赔偿的。对此,首先要对印度陈旧过时的法律法规或法规缺失有清醒的认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应权衡利弊,避免赢了官司却输了钱,得不偿失。
(三)程序、标准不统一风险
印度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注册及专利管理等部门存在审核、授权等程序、标准不一的问题。印度专利局提供有一个经过年审的合格代理人名单,专门为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等相关知识产权提供服务。
(四)强制许可风险
世贸组织《TRIPS》对强制许可有专门条款约定,多哈宣言允许成员国颁布强制许可并自行制定条件或标准。通常强制许可适用于“极端紧迫”或者“全国紧急状态”,印度利用对《TRIPS》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给出了自己的司法解释。印度《2005专利法》不仅规定专利授权后的强制许可期为3年,还规定强制许可的理由可以是“新发明的价格不合理/不可承受”,或者是“新发明未能满足公众的合理要求”,或者是“新发明闲置未用”,许多国际专利因为印度人“不能承受的价格”而成为强制许可的对象。应对该强制许可的有效途径包括本土化生产、同印度公司合作成立合资、合营公司等。
(五)诉讼程序风险
专利侵权在印度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专利所有者对侵权行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印度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类案件须在地区级以上法院起诉,但当侵权案在地区法院起诉,被告往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根据专利法另一项规定,只有高级法院才有权审理专利无效案件,所以案件将被移送至高级法院。因此对于专利侵权案件,最好直接向最高法院起诉。
四、案例
过程及结果:2012年3月,印度专利局(IPO)向印度仿制药生产商Natco制药公司颁发了首张强制许可证,撤销拜耳公司对索拉菲尼(Nexavar)的市场专有权。索拉菲尼主要用于肾脏和肝脏癌症治疗。5月,拜耳公司提出上诉,9月,其上诉被撤销。印度专利局认为拜耳公司违反了印度《2005专利法》,因为其“没有根据大众购买力给出合理的价格并且其提供的货源不足”,同时,由于其专利药品并未在印度本土生产,根据印度法律,该专利被认为是“闲置未用”。该项强制许可有效期直到2020年,根据这项强制许可:Natco制药公司向拜耳公司支付6%专利费;Natco公司必须自行生产该专利药品,不得外包;该专利药品只能在印度市场销售,仅用于肾脏和肝脏癌症治疗,必须严格执行专利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每个月疗程费用大约175美元,而拜耳公司该药同样疗程的费用为5000美元;每年向至少600名需要的病人免费提供该药品;Natco公司不得将其仿制药跟拜耳公司专利药类比,也不能声称与拜耳公司产品有任何联系,拜耳公司也不对其产品负责。同时,拜耳公司可以授权别的公司生产同类药品跟Natco竞争。
启示:1.本土化生产,既降低成本,又能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供求;2.主动与印度企业合作,增加谈判空间、获得谈判主动权,获取最大化利益,避免被强制许可,失去谈判权、主动权。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一、印度民商事纠纷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
印度司法弊端重重。司法腐败、体制漏洞太多、效率极端低下。在印度对于讲求效率的企业来说,进入司法程序等于把自己往绝路上推。外资企业很多时候宁愿吃亏,也不愿在当地打官司。印度议会有四分之一的政客身上带着悬而未决的诉讼案件,部分官员甚至被指控犯有谋杀、抢劫、故意伤害之类的严重罪行。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企业更应注重争端解决方式,以便获得相对高效和公平的纠纷处理结果。印度民商事纠纷争议解决方式与中国类似主要包括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但其亦存在一些特殊的纠纷解决方式,例如人民法庭、国家公司法庭等。
(一)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是一种自力救济,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二)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也是印度民事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从起源上看,人民法庭是部落民族使用的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20世纪80年代,人民法庭被再次采用之后,因其程序简单、快捷,在处理累积如山的积案方面效果卓著,得到了印度社会更多正面的关注。1987年《法律服务局法》(the Legal Services Authority Act,1987)促使了人民法庭制度的复兴,为当事人提供了能尽早并负担得起的快速结案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法庭的 “法官们”以小组(panel)的形式在一天内处理多起案件,这些案件通常在公开的法庭上被听审。被代理的当事人在纠纷的提出(present)和协商中并不扮演积极的角色,而是律师代表他们。当事人诉诸人民法庭无需付费,因此为财力有限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条低成本的快捷的纠纷解决路径。从案件性质上看,人民法庭主要被用于人身损害案件和涉及保险公司的损害诉求。由于人民法庭已经处理了相当数量的纠纷,且被认为是成功的、高效的和低成本的审判替代机制,故其将继续成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the Arbitration & Conciliation Act,1996)制定之后,调解(conciliation)在印度首次被立法认可。1999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插入第89条后,调解方式开始为人熟悉,并为正式的法院认可和广泛采纳。
(四)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1996年仲裁和调解法》是印度最重要的ADR法律文件。该法以《联合国商事仲裁示范法》为样本,对印度仲裁进行了全面规定。2015年12月,印度议会正式通过《2015年仲裁法修正案》。新法对《1996年仲裁和调解法》作了修改和补充,其内容涉及仲裁员委任、仲裁员回避、仲裁程序、仲裁期间、仲裁费用、裁决撤销与执行等方面。新法的颁布标志着印度仲裁制度的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新法首先将上述“首席法官或由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指定和审查仲裁员的相关权力转移至“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或由上述法院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其中,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由最高法院及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指定仲裁员和审查仲裁员资格;在其他仲裁案件中,则由高等法院及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指定仲裁员和审查仲裁员资格。此外,新法要求受理申请的法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在通知到达另一方当事人后60日内完成仲裁员的指定。
(五)国家公司法庭
根据新2013年《公司法(2013)》高等法院不再具有对公司法相关事项的管辖权。印度2013年《公司法(2013)》设立了国家公司法庭(National Company Law Tribunal)和国家公司上诉法庭(National Company Law Appellate Tribunal),取代原有的公司法委员会(Company Law Board),行使并履行公司法所授予的一切权利和职能,包括有权批准企业兼并、重组、重整、减少股本等迄今由高等法院管辖的事宜。该法还设立了特别法庭(Special Courts)处理与《公司法》相关的刑事诉讼,以便加快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六)诉讼
诉讼是指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或纠纷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纠纷依法予以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是解纠纷的最常见方式。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常见法律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印度民事诉讼应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
1.印度是三审终审制,且司法程序并未对法官的审限进行严格限制。
与印度相比,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相应的审限,且申请延长审限还需经过严格批准。中国的法官还有权决定二审和再审书面审,这就大大缩短了审判的时间。另外,在中国对于启动再审相对印度而言更不是一件易事。 在印度法院庭审过程中常常重点不突出,争议焦点不明确,往往一个细枝末节的问题都要经过无休止的辩论,一个很小的申请要经过6个月的审批。因此,印度庭审过程拖沓冗长。中国的法庭,法官大都会归纳并列明争议焦点、重点,让双方律师有所侧重,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以及辩论,从而提高庭审效率。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印度,因法律对律师故意拖延的行为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惩戒措施,一些随意的理由便可让法官延迟开庭。在中国,除非律师有确实的证据证明生病或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没有及时到庭,否则法官会如期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2.可缺席判决。
根据《印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原告按照传票通知的日期按时出庭,而被告没有按时出庭之情形下,如果印度法院认为传票合法送达,则法院可以下达裁定进行缺席审判。基于该规定,即使中国公司不去应诉,印度法院也会缺席开庭并做出判决的。所以,如果涉案中国公司没有充分理由不去应诉,则印度法院可依据法律缺席审判并做出法律判决
3. 对被告可先行部分判决。
对于存在多个被告的案件,根据印度《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第一次开庭后,如果事实和法律问题与某个或部分被告无关,则法院能够针对该部分被告立即做出一个有利或不利判决,但针对其他被告的诉讼程序将继续进行。基于该规定,如果外资企业依程序应诉,同时进行有效抗辩用以证明其与原告指控的侵权无关,则外资企业具有争取到印度法院先行免除本企业责任的可能性。
4.应诉答辩时限及范围。
印度《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送达及被告进行书面答辩的期限,即被告须在第一次听证时或之前(该期限由法庭确定)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被告在书面答辩中有权提出对送达方式的异议。同时印度《民事诉讼法》也对被告的答辩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即被送达传票的被告应本人或被合法授权的代理人携带书面答辩前往法庭。也就是说,在印度诉讼,若进行答辩,则当事人必须派人前往法庭,若代理人到庭答辩,则该代理人须同时携带书面答辩文件,而不能仅仅只进行口头答辩。
5. 证据承认程序。
证据承认程序是指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证据如果没有被否定,则将被认定为被告予以接受和承认。印度《民事诉讼法》与《证据法》规定,为了节省时间与金钱花费,提高诉讼效率,对于证据存在于一个承认程序(admission of documents)。该程序认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就证据发出通知以后,对方当事人须对此证据作出承认与否认的决定。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诉称事实错误,应当对该项事实予以专门抗辩和否定。原告的任何一项诉称事实如果没有被否定,则将被认定为被告予以接受和承认。该情况在诉讼中需要特别注意,否则会导致败诉风险。
(二)注意事项
1.注重诉讼策划,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中国企业在印度涉及诉讼,除谨慎选择纠纷处理方式,避免诉累外,还应积极谋划,主动出击,既可利用印度司法制度中的仲裁、人民法庭、国家公司法庭、部分先行判决等制度相对便捷、高效的获得裁判结果,也可利用印度诉讼的程序繁琐,将对方拖入诉讼困境中,逼迫对方做出让步。
2.重视证据承认程序,避免赢官司打成输官司。
在印度涉及诉讼,应做好充分准备,不能出现程序失误。印度存在对证据不反对即承认的制度,需要当事人注重程序,并对对方证据进行高度重视和谨慎质证,以赢官司打成输官司。
3.综合考量判决和执行问题,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中国企业在印度进行营商活动涉及诉讼,印度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否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是中国公司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由于外资企业的诉讼往往涉及财产跨国执行的问题,因此应在诉讼策划时综合考量判决和执行问题,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印度的生效的判决不能直接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中资企业则需进一步考虑生效判决在其他有财产的国家或地区,尤其是中国香港,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否则可能出现顾此失彼的局面。目前印度已经与马来西亚、亚丁、新西兰、锡金、缅甸、英国、斐济、孟加拉国、加拿大、特立尼达岛和多巴哥岛、巴布亚新几内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签署双边承认和执行司法判决的协议,也就是说,涉案中国公司应特别注意是否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有可供执行的资产。
三、案例
案例1:谨慎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1、案例情况简介:
龙建股份在印度以原告身份与业主产生合同纠纷。凤凰资讯2014年01月28日报道,2012年龙建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印度喜马偕尔邦国有公路项目的过程中因与业主产生了合同纠纷。根据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争端解决条款,该项合同纠纷属于仲裁事项。龙建股份于2012年7月26日向印度当地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决临时保全,龙建股份的履约保函11413万卢比、动员预付款保函14870万卢比以及现场所有施工机械设备。案涉仲裁庭于2013年12月19日成立,公司为诉讼原告,被告依次为印度喜马偕尔邦政府公共事业厅厅长(业主)、喜马偕尔邦道路与基础设施发展集团工程指挥(业主代表)、路易斯博格公司(监理公司)、印度ICICI 银行(保函担保银行)。该案涉案金额合计约3130.22万元人民币。2016年4月,仲裁程序终结,被告为解决双方争议和索赔支付给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39705379卢比(按照2016年4月28日汇率计算约合2339.52万元人民币),并全部及时到账。该公司通过仲裁减轻了诉累,较为及时地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2、案例启示:
(1)应事先选择合适的纠纷处理方式,避免诉累。该案例显示,龙建股份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提前约定选择了仲裁程序解决双方纠纷,避免了司法诉讼程序的冗长繁琐,避免了诉累,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2)要充分利用财产保全制度,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案例中,原告龙建股份充分利用财产保全制度,诉前查封被告财产,为仲裁终结后的顺利执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2:诉讼中临时措施的应对。
1、案例情况简介:
2014年12月5日的爱立信与小米在印度产生专利纠纷。诉讼中,爱立信申请“诉前禁令”、小米被“诉前禁令”所限很多机型不能销售,被迫提存巨额保证金后,小米被禁机型才在印度重新销售,小米通过提存巨额保证金(每部手机预缴100印度卢比于法院提存),避免了全军覆没。双方多轮次“声明与反声明”之后,终于进入庭审环节。尽管该案小米最终败诉,但小米公司主动“放血”,按照“每台设备预缴100印度卢比于法院提存”的条件,临时获得使用高通芯片手机的继续销售,避免了全军覆没,为突围围剿,站稳印度市场赢得了机会。
2、案例启示:
(1)应注意临时禁令的风险。案例显示,爱立信利用充分利用临时禁令,封杀小米手机,小米涉案机型不能销售。若小米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其在印度市场极有可能全军覆没。
(2)做好充分准备,进行诉讼谋划,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小米在诉讼中遇到爱立信的临时禁令,就展示出诉讼在诉讼中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策略。小米出血向法院提存巨额保证金,换取了突破市场围堵的机会,而不是和爱立信争夺一城一地的得失,避免了被爱立信拖入死角,失去印度市场的风险。
第十二章 国家重点行业法律风险
重点行业之一:印度基础设施篇
一、印度基础设施发展概况
多年来,印度基础设施的发展一直滞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仅对于印度经济增长十分重要,也是该国能够持续对抗贫困的关键,更是为印度将来能够维持高水平的经济增长率奠定基础。基础设施的发展是印度政府第 11 年计划(2007–2012)的核心主题。计划文件指出,“近些年印度的基础设施已经跟不上经济快速发展的脚步,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灌溉、城乡自来水供给这些基础设施的不足已经严重影响了印度的经济发展。。印度在其 2012-2017 的第十二个五年计划中指出,印度将会着重发展基础设施,大力开展包括电力系统、邮电系统、交运输系统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投资成为印度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2014年莫迪总理宣布“印度制造”新政策时坦言,印度基础设施建设很不完善,铁路、机场、公路需要大力发展,需要大量高速公路。
(一)公路
印度公路运输发展较快,拥有世界第二大公路网,公路里程达到486.54万公里。其中国家级公路总长为65,569公里。印度政府每年花费40亿美元用于公路的发展,公路在印度承担了65%的货运量和85%的客运。预计客运的年增长率为12-15%,货运的年增长率为15-18%。印度政府非常重视公路的发展,将公路的发展与国家经济的发展联系起来。但印度的公路路况都比较差,尤其是跨越邦际的道路尤为明显,在2006年后的5年中,印度投资了500亿美元到600亿美元用于公路基础设施的新建和改造。
印度国家公路管理局(NHAI) 受到中央政府管辖,是印度建立的海外公路发展最高级政府机构。印度国家公路局通过竞标方式对所有合同、建筑或建设-经营-转让进行管理。同时,印度政府积极鼓励所有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未来十年,对所有公路的增加投资进行100%的税收减免。此外,印度国家公路局还对相关项目进行赠款或提供缺口资金支持。印度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有:(1)金四边走廊和南北-东西走廊建设。(2)四车道国家级公路建设。(3)二车道公路改造。(4)二六车道国家级公路建设。(5)高速公路建设。(6)其他公路项目建设。(7)东北部公路建设。
(二)铁路
印度拥有世界第四大铁路网,全长6.6万公里,铁路为印度最大国营部门。印度铁路货运和客运处于垄断地位,但现有铁路网络压力很大,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为此,印度政府已经决定投资约50亿美元提高印度的铁路运营能力,印度铁路局还制定了发展战略,以减少瓶颈,提高铁路的运营能力,印度政府认为,铁路为交通运输的基础,加强铁路的建设为当务之急。为进一步提高铁路的运输能力,将发展高速铁路网,并扩大其覆盖范围。计划新增线路10000公里,双轨线路5800公里,轨距转换5000公里,电气化6500公里。此外,还计划建设部分高速通道。到2020年远景规划,新增线路24000公里,双轨线路11000公里,轨距转换9500公里,电气化12000公里。印度将制订有关政策鼓励以公私合营制(PPP)形式的私人投资,初步计划以PPP形式建设2000公里的高速铁路通道和50个世界一流水平的火车站。印度铁路财政支出庞大,其预算往往独立于国家预算。在印度铁路部的领导下,铁路的政策和总体控制由铁路委员会负责,铁路委员会由主席、财务专员和交通、工程、机械、电气和人事事务的其他职能成员组成。
印度政府还采取了一些举措,包括低成本和高回报投资,重点是港口连通性,计量转换、信号和电信,资产更新和乘客终端现代化。此外,由于货物的集装箱化的增加,铁路运输的需求急剧增加。到目前为止,集装箱运输是公共部门的垄断,但现在已经开放给竞争和私营公司,以改善基础设施,并随后鼓励公私合作项目(PPP)。有鉴于此,最近设立了铁路土地开发局,以鼓励和监测PPP项目。印度铁路公司向全国私人开发商提供了超过500英亩的土地,用于发展火车站、货运站和铁路项目。此外,印度铁路已经确定了大约22个火车站,按照PPP的发展模式进行现代化改造。
(三)港口
印度海岸线长7517公里,有12个主要港口(东西海岸各六个)和187个小港口,海运能力居世界第18位。主要海港12个,包括孟买、加尔各答、金奈、科钦、果阿等,在过去一财年,这些主要港口承担了74%的货运量,总量超过四亿六千三百万吨。孟买为最大港口。进出口货物的处理主要是通过这些港口来完成其中主要港口处理货物量达到货物总量的75%。印度新的贸易政策促进了印度对外贸易,印度对全球出口贸易成倍的增长。在未来5年里。贸易额将达到1500亿美元。出口的大部分货物是通过海运路线。即价值的70%,数量的95%货物是通过海运实现的。
印度政府过去主导港口发展,印度政府通过印度港口中央管理局管理一些主要港口,而其他港口则由港口所在国各自的政府管辖。目前鼓励私营部门和外国实体对港口开发活动和业务的投资。港口作为印度海上国际贸易的门户,处理所有外贸的90%以上。印度政府认识到港口项目的内在重要性,这些项目通常涉及长期开发期,高成本和预算限制以及预算超支,这鼓励了形成公私伙伴关系(PPP)的灵活资助计划。政府允许对港口私有化和发展项目的外国直接投资,但有一定的限制。允许在自动路线下符合此类别的外国直接投资,其中允许在为水运提供支持服务的项目中允许外国股权达到51%,例如码头的操作和维护,车辆的装卸和外国股权,74%允许在港口和港口的建设和维护。此外,自动路线下100%的FDI允许用于港口开发项目。重要的是要注意,在这样的投资10年期间不应缴税。鉴于这一点,几家海运和非海运公司正在考虑在这一部门投资。
(四)机场
印度现有127个机场,主要有13个为国际机场、7个海关机场、80个国内机场。印度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公司共14家,包括印度国际航空公司、印度航空公司等,有飞机334架。专营非定期航班的空运企业65家,飞机201架。航线通达各大洲主要城市。共有机场345个,其中国际机场5个,分别位于德里、孟买、加尔各答、金奈和特里凡特琅。
过去,印度的机场由政府开发和运行,直到1994年转移到印度机场管理局。2003年,印度修订了印度机场管理局法案,1994年,以促进私营部门几乎所有投资机场基础设施的区域。机场通常通过PPP或建设 - 所有权 - 经营 - 转让(BOOT)模式通过特许协议开发。政府通常持有私营部门合资企业26%的股份,但最近在Kolkatta和Chennai开发了两个项目作为全资关注。绿地机场是一个私人实体或公私合营企业建造和经营一个新的设施,进入建设 - 所有权转让(BOT)或建设 - 所有权 - 运营(BOO)合同。但是,公共或私营部门的绿地机场只有经政府事先批准才能启动。可以允许绿地机场作为现有机场的替代或同时操作。政府允许在自动路线下对Greenfield机场100%的FDI。超过74%的投资在其他机场开发企业需要得到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FIPB)的批准。通过激励措施,机场项目的100%免税期为10年。
近年来印度机场发展项目主要集中在乘客,很少关注货物设施。少量的货物设施增加是由于国内经济活动的需要和快速可靠运输易腐货物部门的增长所推动的。为了采取纠正措施,政府已经强制所有新的绿地机场提供单独的货物设施,包括储存,地面处理和装载能力。
(五)能源
印度发电能力居于世界第五位,电力部门的投资有巨大的增长,但印度仍然面临全国主要农村和城市地区的电力短缺。印度的发电总量590O亿千瓦小时,位列世界第五大发电量国家,电网布线达570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三。火力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57%紧随的是水利发电占25%、油气占10%、核能占3%、再生能源占5%。可见印度电能供应和需求存在非常大的空缺,印度能源的开发需要进一步增加开发力度。以满足全国用电的市场需求。预计在将来的7年里,印度将需要新的发电能力将超过9百亿瓦同时也需要加大对相应传输和配送网的投资。
印度电力部门由中央和地方大型国有机构控制。在印度,大多数配电和输电由公共部门或国家电力公司拥有,尽管目前增加了私营部门参与发电分配的项目。该部门的主要法规包括2003年的“电力法”和2005年的“国家电力政策”。在所有技术和经济方面,电力部由1948年“电力(供应)法”组成的中央电力局协助。中央部门发电和输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委托给中央电力公司。电网负责中央部门的所有现有和未来的输电项目,以及国家电网的组建。农村电气化计划得到了电力部农村电气化公司的财政支持,电力金融公司为电力部门的项目提供了期限融资。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中央电力监管委员会,处理中央公共部门单位之间和国家之间的问题。印度政府热衷于将私人投资引入该行业,并提供100%的发电,输电和配电外国直接投资以及一些激励措施,其中包括在运营的头15年内为期10年的所得税豁免,以及放弃大型电力项目(1000兆瓦以上发电容量)的资本货物进口关税。在私营部门持有若干分销许可证的情况下,增加私营部门的参与可见于权力的产生和分配。
综上,未来五年乃至今后20至30年将是印度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期,这给中国企业开拓印度工程承包市场带来了商机。中国企业应抓住印度大力发展基础设施这一难得的机遇期,努力开拓,积极进取,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为原则,扩大在印度的承包工程市场份额,以深化两国的经贸合作。
二、印度基础设施投资法律风险
印度基础设施建设很不完善,铁路、机场、公路需要大力发展,需要大量高速公路。印度新政府工作重点是推进六条工业走廊建设,并确立“基础设施、制造业、能源、技能发展、商业环境改善”五个支柱行业,中国企业在上述行业中处于有利地位。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印度基础设施百废待兴,各种投资机会数不胜数,特别是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增长,印度亟需升级其在公路、铁路、通讯、电站等方面的公共基础设施,印度也希望外资帮助获得上述设施的生产能力。中国投资印度基础设施建设既是机遇,又面临诸多挑战,需要中国企业了解到印投资的法律风险,以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一)地方立法和司法权力过大的风险
印度是联邦制国家, 除联合属地以外,其余各邦和联合属地均由当地民选产生立法机构和政府,对本邦内部事务享有立法权。外商赴印度投资既要符合印度联邦政府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律和政策,也要符合各邦管理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外商对印投资的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印度联邦政府的审批环节, 而在于邦级政府及地方政府的各种审批,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审批有70%都集中在邦级政府层面, 所以经过联邦政府批准的外资项目经常会在邦级政府遭遇审批瓶颈, 有些邦级审批的阻碍过于严重, 致使有些外国公司不堪忍受选址、用地及环保等环节的繁杂的审批程序而放弃投资项目, 半途而返。
(二)苛刻、僵化的劳工法风险
和许多国家相比,印度现行的劳工法过于苛刻、僵化,给外资企业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主要表现如下:(1)罢工问题。印度的劳资纠纷多由工人对薪资、工作环境和工会代表资格等不满而引发。在势力巨大的工会组织下,印度工人常常会因为解聘或雇佣、待遇不公等问题屡屡罢工。(2)招工难、用工难、留人难。印度的中资企业,在管理印度底层劳工时面对很大的挑战。印度底层工人由于受教育程度低,对自我要求不高,与中国工人相比,其工作态度和责任心都有很大差距。企业的培训和招聘成本较高,一般来说,培养一个成熟技工需要2至3年的时间,而印度员工经常做半年就会离开,去其它地方谋求更高的工资和职位。(3)“劳工法”改革难通过。印度劳工的相关福利及权利保障非常好,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享受的却是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4)工作签证申请难。印度政府对中国的工人签证发放少,每个中国企业会有配额,但是对西方国家的企业无此限制。签证的办理期限较长。相比其它国家在印的工作签证,中国人申请工作签证需要提供更多的材料,办理期限一般在三个月以上,还经常不被批准,过程往往比较复杂。
(三)法律税务体系复杂带来的风险
印度是联邦制国家,除了中央税(CST)外,还包括邦级政府税收和形式各异的基层地方政府税(LST),税务体系复杂。一些中资企业由于不了解印度税法,在运营中可能会被重复计税。因此,外资企业一般都会聘请独立的会计师,解决企业报税及税务抵扣等方面的问题。像华为印度研究所,就专门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处理税务事宜。印度企业的综合税负较高,本地注册的私营公司总体税率为30%,分公司约43%,15%的进口税,出口退税的税率却很低,为3%-4%。最近,莫迪宣布要将个人所得税从32%在4年内降到25%。而且,印度通过了商品和服务税(GST)法案,把全国各邦分散自收取税改为全国统一征收,即从2017年起全国要统一税制,如果进展顺利将大大便利印度市场的投资。
三、印度基础设施投资法律风险典型案例
印度大博电厂项目融资失败案例
1.案情介绍
印度大博电厂(Dabhol power company),是以美国安然公司(Enron)为主投资近30亿美元建成,是当时印度最大的外商投资项目和项目融资项目,也是在印度最大的独立发电厂(IPP)项目。从2000年底开始,不断出现该电厂电费支付纠纷报道。到2001年初,大博电厂与马哈拉斯特拉邦(Mahatashta)的电费进一步升级,电厂无奈中只好停止发电。
2.仲裁理由及结果
该项目由印度中央政府对购电协议提供反担保,但是在大博要求印度中央政府兑现担保时,印度政府开始食言。该项目纠纷引起的直接效应是几乎所有的印度境内的独立发电厂都因为该项目的失败而陷于停顿,印度吸引外资的努力也受到沉重打击。大博电厂的失败和其它一系列经营失误,使安然的股票价格由2000年的90美元下跌到2001年的不足1美元,最终安然公司申请破产,这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公司破产案。
3.案情评析
该项目的背景是当时的印度国大党“启动”了的新自由计划,批准了一系列利用外资和新技术的重大能源项目,但有关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项目成本分析、产品消费、资金回收和风险分散等问题都没认考虑,也没有分析项目的合理性,印度政府就草率展开。尽管印度政府给予安然公司相当优厚合同条件,但最终还是由于印度政府失信和大博公司错过合同条款实施的最佳时期而以失败告终。
4.风险提示
(1)地方邦权利过大的风险。
外商对印投资的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印度中央邦政府的审批环节, 而在于邦级政府及地方政府的各种审批,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审批有70%都集中在邦级政府层面, 所以经过联邦政府批准的外资项目经常会在邦级政府遭遇审批瓶颈, 有些邦级审批的阻碍过于严重, 致使有些外国公司不堪忍受选址、用地及环保等环节的繁杂的审批程序而放弃投资项目, 半途而返。
(2)项目融资工程项目的债务追索风险。
项目融资工程项目多是基础设施建设行业项目,一般通过政府提供特许合同和做担保,而项目融资工程产生的债务无追索或有限追索权,举债不一定计入国家外债,项目外债只能靠项目收益实现,因此,开办项目融资项目时,开办人必须对开办后相当长时期内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发展趋势有一个较为清晰、准确的判断。
重点行业之二:印度制造业篇
一、发展概况
印度制造业长期以来发展缓慢,总体水平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2015-16财年仅为16%。近几年来,印度制造业呈现快速增长势头,特别是“印度制造”计划实施以来,制造业成为印度经济中增长最快的部门,计划到2015年,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将提升至25%。
印度是全球十大制造业大国之一,2015年印度制造业排名全球第6。据估算,至2025年,印度制造业产值可能达到1万亿美元,乐观估计其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有可能达到25-30%,将创造9000万个就业岗位,而随着“印度制造”计划的推进,印度制造业投资环境也在持续改善。2015年超过中国成为全球绿地资本投资最大目的地国家,表明印度正在成为对资本最具吸引力的国家之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预测印度、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和越南为有希望接棒中国的制造业“潜力五国”,其中,印度最有希望成为低成本制造业下一个主要枢纽。
主要制造业部门发展情况:
1.航空航天与国防。印度武装力量全球第3,其国防预算占GDP比重为1.9%,其国防预算的40%用于购买武器,其中70%武器装备依赖进口,是全球最大的常规性武器进口国之一;
2.能源与环境。由于人口过度增长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印度的能源危机与环境恶化问题十分突出。印度政府正致力于发展清洁能源和可替代能源,产业发展潜力巨大;
3.自动化和机器人。近几年,印度自动化产业正以年均20-25%的速度增长,随着印度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印度的自动化产业在降低成本方面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4.工业工程。在印度基础设施和工业生产投资驱动下,印度工业工程部门近几年增长迅猛。据估算,2017财年该部门可能产值达到1254亿美元。在低成本和政府促进政策吸引下,印度工业工程部门开始对外资吸引力正在增强。据印度工业政策和促进部发布的数据,2000年4月至2016年3月间,流入该部门的外商直接投资总计大约为30亿美元。
5.汽车及配件。过去几年,印度的汽车及配件产业发展十分迅猛。其中,汽车配件产业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7%,直接和间接从业人员达1900万。促使该产业迅猛发展主要归因于政府稳定的政策支持、消费者持续增长的购买力、巨大的印度市场以及基础设施的持续改善。2015-16财年,印度汽车配件产业产值规模达390亿美元,10年内增长了3倍,而出口达到108亿美元。根据印度信用评级有限公司(ICRA)预计,2017-18财年,印度汽车配件产业将增长8-10%。
6.采矿和冶炼。印度煤炭储藏量有3016亿吨,为世界第5大储量。2014年,印度煤产量为5.66亿吨,全球煤产量排名第三。在不久的将来,印度很可能跻身于世界第二大煤炭生产国。近年来,印度金属矿业持续稳定增长,2013年产值规模超过3000亿美元。钢铁出口产值超过100亿美元。印度允许外资通过自动获准路径进入采矿业并拥有100%股权,授予20-30年采矿权。2015年印度通过了《矿业及矿产发展规定》(MMDR)修订条例,以法律保障吸引资本和技术进入该产业。
7.生物技术。生物技术是印度的朝阳产业之一,以年均20%的速度快速增长,2017年预计产值将达116亿美元,2025年达到1000亿美元产值。印度生物技术产业目前占全球市场2%的份额。该产业外资政策:允许外资经由自动路径以100%股权比例投资绿地制药项目,74%股权比例投资棕地项目;医疗设备行业允许外资通过自动路径100%以股权直接投资;鼓励外资由自动路径以100%股权比例投资工业园;一些邦还制定了邦级政策,吸引外对该产业的投资。
8.化学及石化。市场规模为1450亿美元,为世界第7大化学品生产国。近5年年均增速14%。外资政策:除少数有毒化学品类外,允许外资持股100%由自动获准路径投资;对部分化学品实行关税削减;对部分工业园投资提供财政补贴。
二、“印度制造”计划
(一)“印度制造”计划背景
“印度制造”是2014年印度总理莫迪上任不久顺应时势推出的经济革新行动计划,旨在推动印度成为全球设计和制造中心。莫迪上台时值印度经济增长率跌至10年来的低谷,经济形势十分严峻。“印度制造”计划的隆重推出为阴霾中的印度经济点燃了希望,该计划推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承诺大大增强了印度对外资的吸引力,使得印度在2015年迅速拔得头筹,荣登全球“绿地项目资本投资”排行榜首,首次超过中国成为全球资本投资头号目的地。2015年印度的经济增速也同时首次超越中国,尽管不少专业分析认为这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印度调整了GDP计算方法以及基准年份,但不容置疑的是印度正力图以振兴制造业为基石,带动印度经济腾飞。
为推动“印度制造”计划,更好吸引外资,印度政府2014年9月特别设立了中央投资促进办公室(IFC,)协助投资者完成投资准备工作并提供后续支持。该计划主管部门还特别针对日韩投资者分别在2014年、2016年设立了专门团队,提供快速通道服务。另外,该计划还着力打造六大工业走廊,并推动沿线工业城市的发展。
(二)重点行业
“印度制造”计划重点发展25个产业,分别是:汽车、汽车零部件、航空、生物技术、化学、建筑、国防生产、电气设备、电子系统、食品加工、信息技术与业务流程管理、皮革、媒体与广告、采矿、石油天然气、制药、港口船舶、铁路、可再生能源、公路交通、航天、纺织服装、热能、旅游与酒店餐饮、健康产业。
(三)印度制造主要优势:
(一)丰裕的廉价劳动力:10-24岁的人口总数3.6亿,为全球最大的年轻人口储备仓;据印度《2014经济调查》估算,至2021年,印度的劳动力人口比例将达到64%,其中20-35岁的年轻人口总数全球第一;至2020年,印度近13亿人口总体年龄中位数仅为29岁;据麦肯锡报告估算,如果印度增长趋势不变,未来20年印度平均家庭收入将可能翻3翻并由此成为世界第五大消费市场;根据摩根斯坦利研究估计,到2020年印度还可能成为大学毕业生的最大供应国。另一方面,印度普通劳动力的成本平均大约为中国普通劳动力成本的1/6。
(二)投资促进政策:“印度制造”作为一个宏大的经济革新计划,针对外商直接投资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政策,其中包括:1.开放了大部分传统上严格限制外资的行业领域;2.对大部分领域放开或提高了对外商直接投资比例限额的规定;除少数领域要求外商投资必须以合资形式外,大部分行业允许外商独资投资;3.除了少数保留部门,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通过自动路径无需审批在汽车、食品加工、建筑开发等行业进行100%股权直接投资;4.中央政府和各邦政府各自对一些产业提出了刺激计划或者补贴政策以促进制造业的发展;5.印度联邦预算提升了基础设施预算资金,大力提升印度基础设施,同时制定了多个基础设施计划项目。
三、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多年来制约印度经济发展的桎梏因素不仅是印度历届政府经济改革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难题,也是印度制造业跛足难行的主要障碍,这些因素包括土地、劳工和税收,被称为印度经济发展面临的“三座大山”。
(一)征地风险。莫迪上台以来,首先强力推动土地法案改革,力图解决征地问题中的重重阻碍,使之有利于工业制造发展,然而却陷入旷日持久的谈判僵局,进展了了。而新修订的有关征地与安置、补偿法案,却在诸多妥协之后被认为是为工业征地设置了更高门槛。
(二)劳工风险。印度劳工法案同样棘手,在保护工人利益的旗帜下,阻碍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技术改造升级,加上印度法律一贯对传统小企业的保护,这些都是导致印度制造业落后的重要因素。莫迪政府顶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力推的劳工法改革最后在联邦院搁置。
(三)税制风险。莫迪改革唯一取得突破的是税制改革。印度各邦都有权力对各自辖区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不同的税法和税率,不同邦之间进行货物贸易如同国家间的进出口贸易,不仅程序繁杂,而且存在多税种重复征收问题,这对印度国内贸易无疑是巨大的障碍,特别是对制造业产生难以估量的束缚。2016年8月,在莫迪政府的努力下,印度议会批准了宪法修正案,统一的商品服务税将逐步取代现有的邦内和邦际销售税,为制造业的发展清除了一大障碍,但是这仅仅是印度税制改革的法理性突破,要完全理顺印度混乱的税制,突破各邦地方保护主义的重重阻碍,还需要相当长的时日。
四、典型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05年,韩国浦项钢铁巨头与奥里萨邦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计划投资5400亿卢比(约合120亿美元)建设钢铁厂,这个项目是印度迄今为止最大的直接投资项目,计划征地4004英亩,其中3100英亩土地为林地,该项目征地工作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并于2005年开始动工建设。然而,该项目自启动以来,面临重重阻力。当地的保护者们抗议说这个项目将剥夺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即近3000亩的槟榔林地。当地居民成立了Posco Pratirodh Sangram Samiti(PPSS)组织,领导反对该项目的活动,包括利用由妇女儿童组成的人墙阻塞征地办公区域的道路,并阻拦警察强制铲除他们的槟榔种植园。该反对组织与印度一些党派和社会团体进行密切接触,并且在征地态度上形成统一意见。印度人民党(BJP)公开表示支持反对活动,并派代表团到当地进行慰问(2011年)。印度人民党还表示,如果奥里萨邦政府不与征地范围内的村民进行对话,而是以强迫手段进行征地进程的话,人民党将在印度国会中提出抗议。而根据环境与森林部2009年签署的一项命令,没有半数以上受影响居民的表决同意,不能发放项目环保许可。印度环境与森林部命令项目停止建设。
(二)结果:经过长达10年的谈判僵持,浦项钢铁公司最终于2016年正式宣布终止此项目。
(三)评析:第一,该案牵涉到包括环境法、征地法、林权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任何一条法律法规都能使项目征地搁浅;第二,该案不仅牵涉法律问题,政党政治斗争也起到了重要影响;第三,虽然印度邦政府拥有较大自主权力,但是在土地问题上权力空间有限。
(四)风险提示:在征地完成落实之前,谨慎投资,即便有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因此宜首选已经完成征地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重点行业之三:印度信息技术产业
一、发展概况
印度的信息技术行业是印度参与国际商贸活动的重要领域,为全球的众多企业提供了世界级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商业外包服务;印度的信息技术行业也是印度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力量,使印度从传统的官僚体制转变为创新、创业的热土推动印度从传统的农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变,并对生活在农村地区和远处地区的众多印度民众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印度的信息技术产业可追溯到1967年,塔塔集团与宝来(Burroughs)公司合作在孟买西普兹(SEEPZ)建立了第一个软件园区。1973年,西普兹成为印度第一个软件出口园区,其出口额占上世纪八十年代印度软件出口份额的绝大部分。1986年5月,印度国会通过“科研开发税”议案,决定对于所有从国外引进印度的技术征收5%的税率,并将这笔资金的约50%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和创新企业发展。1998年,印度还专门成立国家信息技术和软件开发特别工作组(NTFITSD),由当时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席担任该工作组的主席,并提出了《国家信息技术行动计划》。2015-2016财年,印度信息产业贡献了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9.5%,其出口占印度服务业出口的45%以上。
印度把信息化作为其国家实现现代化的主要路径和方式,希望能够通过信息化缩短其国家发展进程中所必需经历的工业化历程,而快速实现国家经济现代化。
自此以后,印度的信息技术产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并形成了班加罗尔、钦奈、海德拉巴、德里、孟买和加尔各答等信息产业发展中心,其中班加罗尔也被称为印度的硅谷。印度的信息产业从宏观来看又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业务流程外包;二是国内市场和信息技术出口。
(一)印度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所具有的优势
首先,重视相关人才的培养。印度政府在信息技术教育和培训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一方面鼓励民间办学和公司办学;另一方面,积极支持印度理工大学的发展,并计划在其各个邦均成立信息技术学院,专门用于培养信息技术人才。
其次,积极发展软件业。英语是印度国家使用较为广泛的语言,该优势可以为印度软件业发展提供高素质、低成本的编程人员,在此基础上,为发展印度国内软件业,印度政府还加大打击盗版软件的力度,取消进口关税,抢抓电子支付、数字政府的世界发展的趋势,最终使印度的塔塔咨询服务公司、维普罗技术公司、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等印度国内著名软件提供商得到国际软件市场的认可,在印度政府鼓励软件出口政策的刺激下,印度一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软件出口国。
再次,积极抢抓“千年虫”机遇,为印度软件业参与全球经济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2000年,印度信息产业敏感的意识到“千年虫”问题为其提供的难得机遇,根据印度国家软件与服务企业联合会提供的数据显示,从1997年-199年底印度获得的解决“千年虫”为题的订单就高达4.1亿美元。
第四,印度信息产业公司也在积极开拓中国市场。2017年5月,印度信息化代表团访问中国,并与来自中国发改委、工业与信息化部等单位的人员举行圆桌会谈。
第五,风险投资基金对于印度信息产业的支持。印度已经成为全球吸引风险投资的重要项目国之一,而且其中大部分的国际风险投资大多数在印度从事的是长期的风险投资,而且这些投资这不仅是技术专家,还对市场具有敏锐的观察力,这对于印度信息产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印度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所面临的挑战
2015-2016财年,印度信息产业外包行业复合年增长率为8.3%,达1430亿美元,2016-2017财年,印度信息产业外包行业增长约7.8%,达1540亿美元。期中出口1170亿美元,同比增长8.3%,高于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速。尽管增长势头良好,发展潜力巨大,但是印度信息技术产业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印度的信息产业部门需要放弃旧的服务提供和运营模式。普遍被称为ADM(Application,Development,Maintenance;中文为:应用程序,开发和维护)的旧模式已经过时了。信息产业部门必须采用“基于结果的计费”和固定的合同服务的新模式。
其次,来自中国、东欧、菲律宾等国的激烈竞争,这些国家在信息产业的硬件设施生产、语言、产业发展政策方面都具有各自的比较优势,未来将对印度在该领域的国际市场份额构成挑战。
第三,由于资金不足,印度信息产业的相关基础设施不到位,其发展无法与信息产业的发展相匹配。而且由于资金短缺,很多初创型的信息产业公司无法及时获得融资,从而也阻碍该产业的发展。
第四,印度国内信息产业发展不均衡。目前印度信息产业还主要聚集在班加罗尔、德里、孟买等印度的主要城市,其二线、三线城市信息产业发展严重滞后。
第五,美国H1B签证要求提高,要求获得者为在社交媒体、云计算等新兴技术领域且需要专业技能的高价值项目,还要求工程师不仅需要了解自己的技术领域,还要了解其技术领域,从而导致使用H1B签证的印度技术人员在美国本土逐渐被美国当地人取代。
最后,印度的信息产业发展还面临着合格的毕业生人数减少、大多数毕业生首选政府部门工作、印度信息产业公司吸引和留住具有关键技能的高潜力员工难度增加、国际信息产业巨头在印度与印度企业形成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据印度国家软件与服务企业联合会(Nasscom,印度信息产业部下属的权威机构)介绍,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管理(BPM)部门拥有310万人,其中约100万人。截至2014年9月底,印度塔塔咨询服务公司的员工人数为313757人,而印孚(Infosys)和威普罗公司(Wipro)分别雇用了165411人和154297人。随着自动化程度的提高,专家估计,信息产业IT服务公司每10亿美元的收入只需要13000名员工。
二、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外国资本投资印度的IT产业除了面对在印度投资的一般性法律风险外,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涉及专利的保护、品牌的推广和使用,具体表现在:
首先,熟悉了解相关的法律、法案。投资印度的信息产业除了要遵守印度的合同法、刑法外,还要遵守印度的银行和金融规范。以贝宝(PayPal)为例,如果贝宝想被允许从事可能的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在线支付收据和付款,则必须从印度储备银行(RBI)获得许可。
其次,印度的争议解决机制不利于信息产业发展。据世界银行统计,“印度解决争议的效率在世界排名靠后”,而随着印度积极推进数字化,印度的信息产业纠纷解决机制也需要加强,未来印度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可能更适合信息产业类纠纷的解决。
第三,对于那些希望在印度从事云计算,虚拟化和其他互联网服务的人员,必须明白,他们不仅要遵守印度的加密法,而且还要确保依据印度的网络法进行尽职调查。尤其是当印度公司的网络法尽职调查变得非常严格时,外国公司和网站因此在印度经常被起诉,例如下面案例中所列举的脸书在印度推进免费网络受挫。
简而言之,印度的信息产业潜力正朝着全球竞争力稳步前进,也在为提高印度的国防能力,应对能源和环境挑战等问题的解决贡献力量,因此,投资印度的信息产业既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也存在不小的挑战。
三、典型案例
(一)案例介绍
2015年,脸书的网络服务平台Free Basics在印度推广,几个月后,印度方面迅速做出反应。2016年2月上旬,印度电信管理局发布了“禁止数据服务歧视性定价规定”,称“服务提供商不应由于内容不同而提供或收取歧视性的价格”,美国脸书(Facebook)的免费网络服务平台Free Basics在印度的推广被广泛认为违反了网络中立的原则,因此该政策的出台也标志着脸书的该网络平台在印度被禁。
印度禁止脸书的free basics,无疑为印度本土企业赢得了发展空间,但如何填补这个空间成为印度政府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假如印度政府无法给穷人提供一个廉价的上网模式,那么其国内信息产业仍将在国际竞争中遭遇优胜劣汰。
(二)案例评析
Free Basics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互联网分级服务政策,就是通过提供不同标准的服务,可以让无法支付上网费用的用户,通过访问脸书筛选过的互联网内容,而获得免费上网的机会,一旦使用者想访问更多的互联网内容,那就要按正常的上网标准进行付费,其实质是脸书为了抢夺付费互联网接入的市场份额。简单来说,就是脸书提供的免费互联网的内容是定制和筛选过的。
脸书认为,其公司提供了该项服务,因此脸书公司有权对所提供的内容进行选择。印度国内的争议,“脸书”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回应说,基本免费服务并不威胁“平等”原则,普及互联网与网上“平等”是两个不同的原则,可以并行不悖。
脸书的这种观点引起了广泛热议,有人指出,脸书的这种行为违背了网络平等、中立的原则。并引发了网络提供商是否有权力根据使用者的财富来决定提供不同的服务的讨论。
Free Basics在印度被禁也说明互联网也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的方便快捷,并不代表互联网的信息是可以不受限制的自由流动的,事实上,各个国家都会在自己国家主权范围内依据国内法律对本国互联网信息进行管辖。例如,美国的棱镜全球监听项目、执法机构要求解密苹果手机等,都是在强化对信息的管控。
重点行业之四:石油产业篇
一、印度石油产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1.印度常规石油资源储量极度匮乏,但非常规油气资源较为丰富。
印度系严重贫油国,石油对外依存度较高。印度常规油气资源远景储量估测为280亿吨油当量,其中已发现110亿吨油当量。不过,印度石油探明的总储量仅为8亿吨,其石油储量只占全球的0.4%。印度石油资源极度缺乏,是仅次于日本的严重缺油国,其石油对外依存度高达80%。也就是说印度80%的石油需要依靠进口解决。
印度石油和天然气工业部对该国非常规油气资源储量进行评估认为,该国煤层气资源量约为2.6万亿立方米,探明可采储量高达2803亿立方米。美国能源信息署对堪倍(Cambay)、髙维里(Cauvery)、克里希纳-勾达瓦里(Krishna-Godavari)和达莫达(Damodar)四个盆地进行评估,估计印度这四个盆地的页岩气资源储量高达16.5万亿立方米,页岩油资源量则高达118.7亿吨。
2.印度石油产量增长有限,但石油消费逐年攀升,对外依存度不断加深。
印度石油生产与消费需求极不平衡,对外依存度极高。从2010年起,印度每年石油产量就一直维持在3900万吨左右,增长极为缓慢。印度石油消费量不断攀升。2005年印度石油消费量12200万吨,2010年印度石油消费量15540万吨,2015年印度石油消费量30800万吨。根据BP(英国石油公司)发布的《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6)》,印度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和中国的全球第三大石油消费国。
印度石油储量贫乏,产量增长有限,但石油消费持续高速增长,进口依赖度不断加深。国际能源署2013年预测认为:2012-2035年印度原油产量将以年均1.7%的速度递减。2016-2035年印度石油产量将由年产3900万吨下降到年产3200万吨左右。目前,印度原油对外依存度超过80%,天然气高达40%。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印度石油对外依存度将进一步加深,对外依存度有可能高达90%。
二、印度石油产业法律制度
1.印度石油产业立法模式及基本法律。
在矿业领域印度实行上下游分开立法。自产不足的石油消费国多采用此立法模式。该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石油行业上游(勘探、开采领域))和下游(炼化、销售、运输、进出口等领域)领域一般各有一个基本法律。在印度,上游领域(勘采领域)的基本法律是《1948年油田管理与开发法》,内容涉及油气勘探、油气田管理和油气资源开发。下游领域的基本法律是《1934年石油法》涵盖了石油炼制、进口、运输、储存等领域。
2.印度石油资源管理制度。
石油行业的管理体制是一国石油法律的主要内容。印度设立了对油气资源的上下游产业进行专门管理的石油天然气部。印度石油和天然气部分设管理、勘探、炼制、销售和财政5个行业部门。石油和天然气部的主要职能是:勘探和开采油气资源、油气资源生产、供应和销售;制定油气及其制成品的价格;原油炼制,石油、石油产品及相关添加剂的生产;规划、开发和规范油田配套设施及服务;规划、发展、调节及协调该部所涉及的所有相关产业;管理和督导相关法律、政策实施。
3.印度石油资源权属问题。
根据印度《矿山和矿产法》规定,印度在矿产资源领域实行矿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制度。印度全部石油资源归所在各邦所有,中央政府没有石油资源所有权,但对矿产行使行政管理权,并进行统一的石油产业(矿业)立法。印度各邦在遵守中央政府资源管理权的基础上,有权依法授予石油特许权,颁发勘探和开采许可证,并享有税款和相关规费收取权。印度石油产业,就企业性质而言,印度有国有公司印度石油天然气公司(ONGC)、石油印度有限公司(OIL)、印度石油公司(IOC)、印度斯坦石油公司(HPCL)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有芒格洛尔炼油化工有限公司(Mangalore Refinery & Petrochemicals Ltd.)、Aditya Birla集团等企业。私人公司有信任石油有限公司(Reliance Petroleum Ltd.)等。
4.印度石油工业的主管部门。
石油天然气工业部(Ministry of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MOPNG),是印度石油工业的专门主管部门。石油天然气工业部分设有四个关键的组织机构:石油规划和分析小组(原石油工业协调委员会现已被石油规划和分析小组取代),石油工业发展委员会,石油工业理事会和负责石油产业安全的石油工业安全理事会。石油规划和分析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分析国际和国内石油市场的价格走势,预测和评估石油进出口趋势,以应对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石油工业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石油工业的发展提供财政和其他支持。石油工业理事会是一个独立的代表印度国家利益的监管机构,它对石油公司在石油天然气上游领域(勘探、开采等领域)的活动进行监管。
5.石油开发特许权制度。
印度任何矿产的开发均需取得矿产特许权。石油开发特许权的获得须向邦政府或中央政府提交申请,并交纳规定的相关费用,邦政府或中央政府会依据相关规定把石油开发特许权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印度《矿山和矿产法》对踏勘、勘查、采矿面积、期限等方面作出了规定。(1)矿业(石油)踏勘许可证单个最大面积5000平方公里,在同一邦内,一个申请人持有数个许可证的面积总和不能超过1万平方公里。石油踏勘期限最初批准年限为3年,不可更新。(2)(石油)勘查许可证邦内最大而积为25平方公里,最初批准年限为3年,可延长2年。(3)采矿(石油)租约邦内最大面积为10平方公里,最初批准年限为20~30年,可以延长。踏勘许可证持有者具有取得勘查许可证的优先权。勘查许可证持有者有取得采矿许可的优先权。
三、印度石油产业投资的风险
1.投资领域的限制
在印度,石油产业存在外资市场准入限制制度。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的领域包括:参与油气勘探,签订产量分成合同;供应原油和天然气(包括LNG的进口和运输);销售包括LNG在内的石油产品(包括交通燃料的零售);炼化厂建设;参与储罐和油气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
2.投资持股比例限制。
印度仅允许外资100%控股私人炼化厂。其他领域则对外资实行严格的持股比例限制。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外资在政府(公共)所有的炼厂中持股不得超过26%,在油气管道公司的持股不得超过51%,在分销领域的持股不得超过74%。
3.印度行政执法拖沓、政府效率低下。
印度矿业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各种法律应有尽有,其石油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是严格细致,但印度行政执法效率与其司法效率一样极为低下。印度在石油产业法律法规执行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的石油项目在印度审批程序的透明度比较低,行政执法随意性较强,而且各个环节的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严重,政府办事效率低下,使得投资者望而却步。这种情况已成为在印度进行石油产业投资的一个重要的风险来源。
4. 国际关系、劳工和外汇风险。
中资企业在印度投资石油产业,面临着两国关系不稳定的巨大风险。中印两国存在领域争议,印度时不时拿出来该议题进行炒作,而石油产业投资往往系长线投资,企业长期在印经营,遇到排华浪潮的风险极高。印度劳工法对企业用工限制较多,用工隐性成本较高。印度币值不稳,贬值幅度较大,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较高。
四、印度石油产业投资的建议
中印经贸关系持续加深,中国企业对印投资步伐正在加快,针对印度石油产业投资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进行石油产业市场调研,详细了解所投领域的行业特点、市场规则及风险点,以便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顺利开展业务,并避免风险。另外,为谨慎起见,前期在印投资规模不宜过大,可以进行试探性投资,待了解熟悉印度市场运作后再大规模进入。
2. 以合资形式进入印度为宜。从风险防范和积累经验步步为营的角度看,最好以合资形式进入印度石油产业投资,以便充分利用当地企业与政府和居民的公共关系网络,为企业的营商活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合资形式经营,企业还可借合作伙伴的营销渠道为合资企业的后续产品打开销路,以降低中资企业开拓印度市场的成本。
3.重视对印度产业政策的调研,防范政策风险。在对印度进行投资与贸易之前,需对印度产业政策、投资环境进行充分的考察,详细了解该国的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劳工政策、汇率政策等方面所面临的风险,防患于未然。整体而言印度市场并不开放,对外资存在诸多限制,且政策连续性较差,政治不稳,外商投资环境整体欠佳。因此,企业应对此有充分的准备。
4.注意环境保护监管风险。印度政府出台了新的环保政策和法规,提出将加大对那些在开采和原材料加工中不顾环境和社会影响的公司的惩处力度。印度政府实际上也已经加强了此方面的管理。不过印度政府执法随意性大,腐败严重,企业极有可能成为环保监管政策的牺牲品,企业对此应有详细的应对方案。
案例1:外资企业将面对环保执法的风险。
1、案例情况简介:
2012年9月印度果阿邦(印度的主要铁矿产区)的铁矿开采存在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最高法庭宣布暂停其相关的采矿活动。2013年3月30日,印度韦丹塔矿业资源公司下属的斯特里特工业公司的铜冶炼厂(印度最大的铜冶炼厂,其产量满足印度一半的铜需求)也因为空气和水污染问题引发当地民众抗议,而被勒令关停。印度环境和煤炭等部门近几年针对煤矿开采的禁入地区进行规划和界定,以此保护森林和环境。
2、案例启示:
(1)印度政府和法庭对污染环境的企业正采用严厉的态度,中资企业需要对环保问题作出足够重视,避免环保执法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2)印度政策模糊、矿业管理透明度较低,且在选票政治下,企业若遇当地民众抗议,或当地民众在别有用心的人的鼓动下,企业极有可能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案例2:外资企业将面对政策不确定性的风险。
1、案例情况简介:
事实上,国际大型石油公司在回避印度不利的投资环境。2016年3月,英国大型石油公司(BP)在印度正陷于石油生产问题和定价问题的纠纷,该公司希望印度政府实施最新的石油(价格)改革,以完成其在印度石油产业的投资及布局。尽管印度官员认为仲裁定价需要解决当前的新价格系统问题,但是石油部长表示该政策的目标是鼓励未开发的石油和天然气储备行业的发展。该公司已因印度石油生产政策的模糊和定价问题而陷于困境。
2、案例启示:
(1)印度政策模糊、不稳,缺乏连续性,企业往往因此而陷于困境。
(2)印度石油价格受国际石油价格影响较大,但印度国内石油开采成本较高,缺乏生产成本优势。国际油价一旦大幅下跌,印度国内油价亦大跌,印度石油开采公司极有可能因此陷于经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