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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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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斯坦伊斯兰共和国(The Islamic Republic of Afghanistan)位于西亚、南亚和中亚交汇处,其国土东北突出的狭长地带与中国接壤,是我国传统陆上友好邻邦之一。1955年中阿正式建交后,两国在政治、经济、贸易、科技等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受了国际局势变幻和东道国政治变迁的诸多考验,在新世纪以来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2001年阿富汗临时政府成立后,中阿两国不断地在经援、投资、贸易、教育等方面签署相关合作协定,极大地推动了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2006年中阿两国政府签署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2012年中阿签署关税豁免换文,中方对阿95%输华产品实施零关税待遇。2013年中阿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标志着两国经贸关系上升到了新的台阶。

在双边政府高层推动下,中国政府部门和大型国企逐渐对阿富汗国内主要领域如石油、矿产、通信、基础设施等方面进行重点投资,双边贸易额也呈现稳步上升态势。除官方层面的合作外,中阿民间经贸合作也在逐渐加强,在阿中资企业和私营工商户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然而,相较于其他南亚国家而言,中阿双边经贸合作的整体发展始终面临着诸多限制因素,在投资贸易实际开展中也遇到了种种问题与挑战。这一方面是由于阿富汗的政治、经济、社会、安全环境的特殊状况给双边投资贸易活动的开展造成了制约,但更主要是因为中阿双方在法律体系、文化观念、社会风俗等诸多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性,而双方彼此对这种差异性的认识和研究还较为不足。单就法律制度层面而言:首先,阿富汗与中国的官方通用法系并不完全一致,且阿富汗传统伊斯兰教法对日常社会生活的影响,导致中阿双方在开展贸易投资时往往出现法律参照不统一、常识性判断不一致以及语言文化导致的理解差异等问题;其次,尽管中阿双方签署了一些双边经贸合作协定,但始终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双边投资贸易的需求,且现有协定内容大多集中在具体的项目和事务上,而少有建立起基于双边之上的第三方共同规范;然后,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安全形势所限,阿富汗政府难以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法律体系,目前现行法系存在诸多疏漏和不完善之处,且还因近年来该国形势的变化而存在失效或变动风险。在此背景下,当前中国企业和商人亟需对阿富汗本国法律体系以及相关制度、政策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充分了解中阿双方在投资贸易方面法律细则差异,准确评估阿富汗特殊的营商环境和政策法规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范。这不仅有助于在阿与即将赴阿开展投资和贸易的中资企业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更有利于减少中阿双边投资贸易中的矛盾纠纷,促进中阿经贸合作又快又好地持续发展。

课题组自2017年5月正式启动以来,组内成员立即开始了紧张有序的前期工作:一、亲赴阿富汗进行实地调研。课题组成员前往阿富汗喀布尔、赫拉特和贾拉拉巴德等地,对阿富汗商工部、投资促进局、中央统计局、中央商务注册局、阿富汗中央银行等阿富汗政府机构进行了走访,获悉了一些统计数据、商务年鉴、政策信息和法律文本。课题组成员还重点对中国驻阿大使馆经商参处、部分中资企业项目部办公室以及华商协会进行了咨询,获取了许多实际案例和参考消息。在赴阿期间,课题组成员也对当地社会文化习俗、安全环境、经济和市场发展情况、消费和工资水平等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二、利用学术平台进行咨询互助。课题组凭借多年来与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云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印度洋研究中心等机构建立的联系,走访了相关机构和人员,并对课题研究方向和重点咨询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得到了许多宝贵建议。三、通过网络渠道获取相关信息。课题组成员通过互联网与喀布尔大学、阿富汗美国大学以及一些民间智库、法律机构建立了联系,获得了一些最新研究报告和文件。四、课题组成员还对近年来参加的相关学术研讨会所获得的资料信息进行了详细整理。这都为本课题的顺利完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鉴于国内目前专门针对阿富汗经济情况和营商环境的研究不多,且缺少对阿富汗国内法律和投资贸易适用国际条例的系统介绍的情况,课题组充分利用了前期工作中所积累的宝贵资料,并在有限的文献基础上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一、编译法律法规文本。鉴于阿富汗现行法律法规较不完善,且在实际事务中适用度和执行力不强,课题组选取了部分较重要的官方法律进行了编译,对阿富汗官方法系和其他非官方法律进行了划分和梳理,以期为将来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二、扩展研究视域。本课题除着重站在阿富汗本国法系上进行分析外,还对中阿现有双边协定和中阿共同涉及的相关国际公约和条例进行了介绍,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和更多元的视角。三、突出风险分析。鉴于本课题所涉及领域较为广泛,风险点多面广,课题组根据有限的材料,结合自身了解,对阿富汗油气、矿产、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投资领域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对中资企业在阿进行投资贸易活动时所涉及的公司设立、外汇税收、劳动用工、环保要求、知识产权以及争议解决等常见事务及相关问题进行了简单介绍,以期更好地为我国在阿企业和即将赴阿开展经贸合作的企业提供法律指南,为国内外智库机构的相关研究提供些许参照,并为中阿经贸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做出微薄贡献。本课题完成后,我们进行了专家评审。在报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后,一批匿名评审专家又对书稿提出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在本书出版之际,我们要衷心感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各位专家对本项目的支持和帮助。鉴于本项目成员水平时间有限,内容难免存在一些失当和疏漏之处,恳请广大读者踊跃批评和指正。

第一章 中国与阿富汗双边贸易及投资概况

1955年,中国与阿富汗正式建立外交关系。自1957年7月中阿签订易货贸易和支付协定以来的近60年中,中阿关系发展总体呈健康、稳定态势。自1979 年苏联入侵阿富汗后,两国经贸交往和经济技术合作受到严重冲击和影响。2001年12月阿临时政府成立后,中阿经贸活动逐渐活跃。2006年6月,阿富汗总统卡尔扎伊访华期间,中阿两国政府签署了《中阿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2012年6月,中阿宣布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继续探讨扩大和深化双边经贸投资合作的新途径和新方式。2013年9月,卡尔扎伊总统访华期间,中阿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自2014年起,中国与阿富汗高级官员之间交流互访日益频繁。2004年2月,王毅访问阿富汗首都喀布尔,并介绍了中国关于阿富汗的政策和目标。2014年7月,中国任命孙玉玺为阿富汗事务特使,进行阿富汗与巴基斯坦之间的协调工作。2014年,阿富汗阿什拉夫·加尼·艾哈迈德扎伊总统访华,这是阿富汗新政府成立以来中阿领导人之间的首次高层会晤。

两国元首见证了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等文件的签署,双方还发表了《关于深化中阿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一致同意进一步深化两国战略合作伙伴关系。10月28日,在习近平主席和加尼总统的见证下,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与阿富汗工商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根据备忘录,中阿双边将共同致力于增进两国企业的相互了解和经贸交流,为两国企业合作搭建平台,为双边经贸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便利,推动两国民间经贸关系的发展。2014年10月31日,中国首次承办涉及阿富汗问题的大型国际会议,也是阿富汗新政府成立之后举行的首个涉阿国际会议,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与会各方达成共识,在反恐、禁毒、商贸投资、灾难管理、地区基础设施设施和教育等几大领域建立信任措施,这是中国第一次承办关于阿富汗问题的大型会议,体现了中国对阿富汗重建的重视,对中阿关系的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7年,5月21日-23日,“一带一路”民族文化经济合作发展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阿富汗驻华大使贾楠·莫萨扎伊就阿富汗经济与中国贸易投资等情况进行了演讲。会上,相关中国企业代表与阿富汗大使馆签订了合作备忘录,为中阿合作开启了新的篇章。

目前,尽管中阿经贸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仍存在贸易规模较小、贸易结构单一与投资领域集中等诸多问题。因此,双方需要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扩大合作规模,开辟合作新领域。尤其是,中国应把对阿投资与援助、人文交流有机结合起来,完善对外投资保险机制,为中阿经贸合作发展注入新活力。

一、双边贸易情况

2002年以来,中阿经贸合作发展迅速,双边贸易保持快速增长,投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在电信、输变电线路、水利建设、道路建设等领域的工程承包合作发展势头良好。中国与阿富汗双边贸易额显著增长。2000/2001年度,中阿贸易额仅为0.2529亿美元,中国对阿富汗出口0.1989亿美元,阿对华出口为0.054亿美元,贸易差额为0.145亿美元。2001/2002年度,中阿贸易额仅为0.35亿美元,即中国对阿富汗出口0.35 亿美元,进出口同比下降31.1%,其中进口同比下降13.2%,出口同比下降97%。双边贸易额由2002/2003年1-6月,阿富汗的年度贸易额仅为0.18亿美元。2004年1-12月,中阿年度贸易额为0.58亿美元,中国对阿出口额为0.57亿美元,进口额为0.01亿美元,进出口增幅为114.1%,其中出口增幅为115.4%,进口增幅为54.7%,贸易平衡情况为0.56亿美元,增幅为116.9%。2005年1-12月,中国对阿出口总额为0.53亿美元,出口额为0.51亿美元,进口额为0.02亿美元,进出口降幅为8.9%,出口降幅为10.1%,进口增幅为64.5%。2006年中阿进出口额为1.01亿美元,同比增幅为90.75%

2007,中阿贸易额为1.72亿美元,增幅达70.5%。2008年,受到世界经济危机的负面影响,2008年,中阿贸易额明显下降,其降幅达到10.1%。2009年,中阿双边贸易额为2.15亿美元,中阿贸易开始复苏,增长率达39%。在两国政府积极推动下,2012年,中阿贸易总额达4.69亿美元,增长率高达100.2%。2013年,中阿贸易明显下滑,总额降至3.38亿美元,降幅27.97%。2014年,中阿进出口额实现高速增长,增幅为21.56%。2015年,中阿进出口贸易额为3.76亿美元,同比下降8.4%。2016年,中阿为4.4亿美元,同比上升16.5%。2017年1-8月,口额明显增长,进出口额达3.55亿美元,增幅达46%。中国对阿主要出口食品、纺织服装、机械设备等,自阿主要进口甘草、羊毛、松果等。

     2001年-2017年1-8月中阿进出口贸易情况(图1)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亚洲司:2017年1-12月我对亚洲国家(地区)贸易统计,http//yzs.mofcom.gov.cn/。(笔者绘制)

二、投资领域的合作

(一)阿政府力促吸引投资

2002年以来,阿富汗卡尔扎伊政府积极推行自由开放的经济政策,但国内建设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其经济发展的瓶颈。2005年12月,阿政府颁布施行了《阿富汗私营投资法》(简称投资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投资法》规定,阿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即外资公司和当地公司享有同等待遇和同等义务,外国人和阿富汗人一样享有在各领域进行投资的权力和同等纳税义务。设立了专门负责吸引外资工作的阿富汗投资促进局(Afghanistan Investment Support Agency, AISA),为外资在阿富汗投资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帮助。2013年7月21日,阿财政部长奥马尔·扎希尔瓦尔宣布实施投资优待政策(Investment Incentive Policy),对向阿工业、建筑业、出口、农业、矿业等领域的投资者提供一定程度的税费减免、签证、优惠贷款等优待政策。2016年阿富汗投资促进局启动了《投资阿富汗国家计划》,希望进一步加大外资的吸引力度,加快阿富汗的经济增长。根据阿富汗投资促进局和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16年世界投资报告》的关键数据,从2003年到2015年间,共有2822家外资企业在阿富汗注册,累计投资额为18.2亿美元,占到国内总投资额的17.8%。2015年,阿富汗吸引外资流量为17.5亿美元。外资投资重点领域主要集中在能源矿藏、通讯、媒体、建筑和第三产业,对制造加工业及农业领域的投资非常少。

(二)中国对阿富汗的投资

1、中国对阿富汗投资概况

中国企业从2003年参与到阿富汗战后重建的过程中,中国已经成为阿富汗吸引外资的重要来源国之一。根据商务部发布的《201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中的数据,截止2015年,中国企业到阿富汗投资的存量约为4.2亿美元,占比达到2003年-2015年阿富汗吸引对外投资的近四分之一。2003—2007年,中国对阿富汗的投资数量和规模相对有限。2003年中国对阿直接投资量为30万美元,2004年和2005年均为零,2006年为25万美元,2007年达10万美元。截至2007年末,中国对阿直接投资存量为77万美元。此后,随着阿富汗投资环境的发展和改善,中国对阿投资兴趣与日俱增,逐渐成为其重要的投资来源国。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各类金属矿产的采矿业可能是未来阿富汗最有可能大规模吸引外资的领域之一,同时也是中国企业目前在阿富汗最主要的投资领域。阿富汗是一个矿产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并且资源基本上处于未开发的状态。根据阿富汗政府的信息,目前阿富汗已经发现有1400所处矿藏,能矿资源价值超过3万亿美元,国内重要的矿藏包括艾娜克铜矿、哈吉夹铁矿、巴米扬煤矿、阿姆达利亚油气田等。由于国内安全局势的持续动荡,发展采矿业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极为落后,以及矿产业领域投资的法律不够健全,阿富汗政府在采矿业吸引外资的步伐并未达到预期的进度,目前已经完成的三个重要能源矿产开发项目的外资引进,包括中冶集团和江西铜业的联合体中标的艾娜克铜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标的北部油田,以及由印度和加拿大公司中标的哈吉夹克铁矿项目。

2、经济援助

2001年阿临时政府成立后,我向阿方提供100万美元现汇作为政府启动基金以及3000万元人民币的紧急物资援助。2002年1月,我承诺5年内援阿1.5亿美元,50%用于无偿援助,50%为优惠贷款(后变更为无偿援助)。在上述援款下,我国为阿援建了帕尔旺水利修复工程、喀布尔共和国医院等项目,并提供了物资援助和人力资源培训。2004年3月,中阿在柏林签署议定书,中方免除阿方960万英镑债务。2005年2月,中国政府向阿提供1500万美元无偿援助。

2006年6月卡尔扎伊总统访华期间,中阿签署两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同年7月1日起,中方给予阿278种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2006年和2007年中方向阿提供1.6亿人民币无偿援助。2008年6月,杨洁篪外长在巴黎出席“支持阿富汗国际会议”期间宣布中国政府向阿提供5000万元人民币无偿援助。

2009年3月,中方向阿捐赠价值178.75万美元的清淤设备。同年,中国向阿提供价值3000万人民币的8000多吨小麦无偿援助。2010年3月,卡尔扎伊总统访华期间,中方宣布向阿提供1.6亿元人民币无偿援助。此外,中方还同意为阿开设农业、卫生、教育、经贸、通讯和禁毒等6个人员培训班。2011年3月,中阿签署援建阿科教中心项目换文。4月,双方签署中国援建喀布尔大学中文系教学楼及招待所项目换文。5月,双方签署中方向阿援赠救护车、教学物资和办公设备的换文。11月,我援赠阿总统府物资项目供货合同签字。12月,中国外长杨洁篪在阿富汗问题波恩会议上宣布,中国将向阿提供1.5亿元人民币无偿援助。同月,中石油阿姆达利亚盆地油田项目正式签约。2012年1月,中阿签署援建阿富汗喀布尔大学中文系教学楼(孔子学院)及援赠招待所项目办公家具的确认书。5月,中阿签署援建阿富汗科教中心项目施工合同。6月,阿总统卡尔扎伊访华期间,中国政府承诺2012年向阿方提供1.5亿元人民币无偿援助。8月,中国援建的阿富汗帕尔旺水利修复项目二期增项工程移交。9月,中阿签署援赠阿卫生部100辆救护车交接证书。中石油投资的阿北部阿姆达利亚油田项目投产。中国援建阿喀布尔大学中文系教学楼及招待所项目开工。2013年4月,中阿签署援助阿总统府、矿业部和高教部物资项目换文。7月,中阿签署援赠阿礼宾车辆换文。9月,阿总统卡尔扎伊访华期间,中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国政府承诺2013年将向阿方提供2亿元人民币无偿援助。2014年2月,中阿签署我援阿农业机械设备项目换文。4月,中阿签署我援阿国家科技教育中心项目交接证书。7月,中阿签署我援阿外交部礼宾车辆项目交接证书。8月,中阿签署我援阿总统府、矿业部和高教部三批援助物资项目交接证书。9月,中阿签署我援阿共和国医院技术合作项目和援阿共和国医院医护人员培训项目换文。10月,加尼总统访华期间,中阿签署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向阿提供5亿元人民币无偿援助,并宣布在2015-2017年3年内,中方将向阿富汗提供总额15亿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中方将积极支持阿方加强能力建设,2015-2019年5年内将为阿富汗培训3000名各领域专业人员。11月,中阿签署我援阿喀布尔大学中文系教学楼和招待所项目交接证书。

      2001年-2017年中国对阿富汗的经济援助情况(图2)

数据来源:驻阿富汗经商参处:中阿经贸合作概况, http://af.mofcom.gov.cn/article/zxhz/201501/20150100879514。(笔者绘制)

   3、能源领域投资

阿富汗是资源富国,利用外来资金和技术开发阿矿产资源服务于阿战后重建是阿富汗政府既定和优先的政策,我利用有利条件积极参与阿富汗资源开发和合作,也符合我国政府"走出去"战略和在境外开展资源合作的需要。两国资源合作是建立在互利双赢基础之上的。 

艾娜克铜矿是令世界瞩目的项目。艾矿储量大(7亿吨),品位高(平均1.65%)有三分之一矿石品位高达2.37%,铜金属总量估计1133万吨,是世界级富矿之一。经过努力,中冶-江铜联合集团终于在竞争中胜出,于2008年5月与阿工矿部签署了总投资达44亿美元期限为30年的租赁开发合同。我国将成为阿富汗有史以来最大投资国。开发此项目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将带动中国对阿富汗大规模投资和双边经贸合作全方位深入发展。除铜矿外,阿富汗政府对储量为100亿吨的哈吉加克大铁矿和阿北部油气田开发项目的招标已进入程序,我有关中资企业正在积极准备和参与之中。

(1)矿业投资

2008年,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冶)(占75%)和江西铜业集团公司(75%)联合体获得了阿富汗艾娜克铜矿(AYNAK)项目的开发权,投资总额达到44亿美元。该项目如能正常投产,最终年产铜矿可达34.3万吨,能为阿富汗创造上万个就业岗位。

2009年,阿富汗艾娜克铜矿在卢克尔省项目营地举行开工仪式。截至2010年底,中国累计对阿投资额达1.23亿美元。2011年,中冶集团在阿富汗采铜矿期间,意外发现了一座2600年前建在古丝绸之路上的佛教寺庙遗址,需要等待阿文物部门挖掘文物进展。艾娜克铜矿项目在进展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项目尚无具体时间表,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可能需要重新修订。 2007年11月,国有企业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和中国江西铜业,赢得招标,在阿富汗卢卡尔省进行勘探和开发。这个项目也是中国在阿富汗最大的投资项目,总投资在当时是35亿美元,其中也包括给阿富汗修铁路、建学校等基础设施,项目非常庞大。由于卢卡尔省是阿国最危险的区域之一,2012年曾遭到袭击,不就后复工。

(2)油气投资

2011年9月6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石油)与阿富汗国家石油组成的投资集团击败了三家竞标者,获得了阿姆河盆地(Amu Darya)石油25年的开采权。2011年,阿富汗政府批准中石油集团公司参与开发阿姆河盆地油气开发项目。2012年6月24日,该项目进行了开工仪式,这也是阿富汗境内首个重大石油开采项目。根据协议,中石油向阿支付15%的矿产权、20%的营业税,并上交50%-70%的利润。这是近几十年来阿富汗第一次将石油开采权开放给外国公司。签约后不久,阿姆河油田开始逐步投产。2011年12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石油)和阿富汗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联合体与阿富汗矿业部正式签署了阿富汗阿姆河盆地油田项目开发协议。根据该协议,中石油将向阿政府支付15%的开采税、20%的企业所得税及高达70%的项目利润,并斥资3亿美元在当地建设一座炼油厂。该协议在签署后的25年时间内将为阿带来70亿美元的收入。阿富汗国家安全部队接管本国安全防务后,外国投资者对阿安全形势普遍担忧,纷纷停工或撤资,中国对阿投资也逐渐减少。2011年,中国对阿直接投资流量为2.96亿美元。2012年降至1761万美元,2013年更减少至122万美元。截至2013年末,中国对阿直接投资存量为 4.87亿美元。2015年中国对阿直接投资流量为326万美元,截至2015年末,中国对阿直接投资存量为4.2亿美元。长期以来,中国对阿投资合作以中石油、中冶等国有控股企业为主力军,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阿富汗的石油、天然气、矿产的勘探和开发等方面。

(3)工程承包

1、通讯工程

2007年4月15日,由中国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兴公司)承揽的阿富汗国家光纤骨干网建设项目破土动工,这是阿有史以来首个全国规模最大、容量最高的传输网络。

2、电力工程

2016年7月15日,中国能建新疆院收到阿富汗国家采购办公室发来的中标通知书,成功中标阿富汗赫拉特诺尔-艾-贾哈德220kV变电站总承包工程。 该项目业主为阿富汗电力公司,项目开标日期为2016年8月9日,共有来自印度、土耳其、伊朗和中国的7家单位参与了投标。面对阿富汗特殊的电力市场情况及印度、土耳其等公司长期以来对阿富汗电力市场形成的垄断,新疆院以过硬的技术优势和在中亚地区良好的品牌形象,通过驻阿富汗办事处人员与阿富汗总统办公室、阿富汗电力公司等各部门间的不断协调,经过对投标文件反复的澄清答复,新疆院终于在2017年4月10日取得中标公示,并在2017年7月9日召开的总统会议中,一次性审批通过。该项目是新疆院第一次以独立方式面对国外业主并最终取得中标的项目,也是新疆院近年来中标的合同金额最高的国际工程项目,标志着新疆院真正由“借船出海”迈向“造船出海”,也是新疆院在阿富汗市场迈开的重要一步,为今后海外市场的开拓和发展再添精彩一笔。

3、路桥工程

2017年1月8日,在阿总统府与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举行巴米扬至萨曼甘公路修复与改造项目签约仪式,这是近年来中企在阿规模最大、金额最高的承包工程项目。阿富汗总统加尼、第二副总统丹尼什出席了该签约仪式。该公路项目是阿富汗“国家南北走廊”的第二段,连接萨曼甘省达拉苏夫地区与巴米扬省亚考朗地区,全长178公里,总造价约2.05亿美元,由亚洲开发银行投资。该公路项目对于改善阿交通运输条件,助力该国经济发展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该项目是阿富汗政府致力于改善交通运输条件的重要举措之一,由亚洲开发银行投资,工期三年半。中国路桥中标金额约为2.05亿美元。这是近年来中国企业在阿规模最大、金额最高的承包工程项目。

三、贸易投资趋势分析

(一)投资趋势分析

截至2008年6月,中国在阿签署承包工程项目33个,合同额总计4.8081亿美元。2009年,中国企业在阿新签24份承包工程合同,金额达2.2亿美元。新签大型项目包括中国十七冶建设有限公司的阿富汗艾娜克铜矿一期工程项目等。2013年中国公司在阿新签承包合同额为8036万美元,完成营业额达4.32亿美元。新签大型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包括中兴公司承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电信在阿富汗的GSM项目、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中石油在阿富汗的项目等。截至 2014年12月,中国在阿累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额达9.68亿美元,完成营业额6.38亿美元。2015年,中国企业在阿新签4份承包合同,合同额达3987万美元,完成营业额1133万美元。2017年1-7月,我在阿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2.96亿美元,同比增长1940.6%;完成营业额2456万美元,同比增长130.4%。截至2017年7月,我在阿累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额12.21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0.76亿美元。

         2009-2017年1-7月中国在阿富汗投资额(图3)

 数据来源:商务部网站的数据(笔者绘制)

阿富汗处于战后重建,承包工程市场商机不断,但由于安全原因,目前只有印度、韩国和中国企业在阿承揽工程项目。中国公司以价格有竞争力、执行项目速度快、质量好而著称,在阿产生较大影响。工程承包已成为中阿经贸合作中一个重要和不可缺少部分,然而由于阿富汗持续恶化的安全形势,对我扩大和发展在阿承包工程业务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着眼于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和中阿经贸合作的未来发展,现阶段我国企业对阿承包工程可在安全有保障前提下谨慎开展,应坚持安全第一。

(二)中阿贸易趋势分析

   2001/2002—2015/2016年度,中阿双边贸易在阿外贸中所占比重波幅较大。2001/2002年度,中阿贸易仅占阿外贸总额的2%,其中阿富汗自中国进口占其进口贸易总额的2%。2003/2004年度,中阿贸易占阿外贸总额比重升至17%,其中阿自中国进口占其进口贸易总额的18.2%,中国跃升为阿富汗第一大进口国2004/2005—2007/2008年度,中国一直保持着阿富汗第一大进口国的地位。2008年,中阿进出口额为1.54亿美元,其中我国出口阿富汗1.52亿美元,进口0.03亿美元。2015/2016年度,中阿贸易占阿外贸总额的12.7%,其中阿富汗自中国进口额占其进口贸易总额的13.5%,中国成为阿富汗第三大进口国,阿富汗对中国出口占其出口贸易总额的1.8%。2016年,中阿进出口贸易额为4.4亿美元,我出口阿富汗额为4.3亿美元,进口0.1亿美元。2017年1-8月,中阿双边贸易同比增长46%;其中,我对阿出口3.54亿美元,同比增长47.1%;自阿进口134万美元,同比下降50.8%。总体而言,中阿贸易趋势向好发展,特别是随着“一带一路”的稳步推进及阿富汗政局动荡的政局趋于缓和。

(三)承包工程趋势分析

自2003年以来,我国公司在阿承揽的承包工程项目总数39个,累计合同额约5.69亿美元,累计已完成的营业额总计约4.39亿美元。中国公司在阿承包工程项目主要仍限于公路和电信项目建设方面。中阿工程承包合作发展势头良好。多年来,中阿工程承包合作领域不断拓宽,规模不断扩大,合作前景广阔。中国在阿工程承包企业主要有中国铁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主要工程承包领域为电信、输变电线路、水利建设、道路建设等。

 (四)经济援助趋势分析

目前,由于阿富汗经济自身基本无造血功能,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外援仍然是阿经济、社会及民生的依赖根据我国政府的对阿政策,为支持阿富汗重建,我对阿经济援助将会继续下去。

总之,阿富汗目前的对外贸易状况是其国内政治经济环境的折射。处于转型过渡时期的阿富汗,正在从一片被战争摧毁的废墟上重建一个新的国家,急需外部世界的帮助,所以国际援助需求量极大。另一方面,阿富汗经过多年的战乱,国民经济和人民的生产生活遭到了巨大的破坏,在国内生产力暂时无法恢复和发展的情况下急需大量的生活物资,所以阿富汗的贸易赤字问题难以短期内得到根本上的解决。同时,安全风险、基础设施条件薄弱和严重的腐败问题使国内出口商的经济活动受到限制,也使得贸易成本大大提高,进而阻碍了阿富汗出口贸易的发展。同时,以出口低附加值的农产品和初级制成品为主的对外贸易难以为阿富汗带来太多的经济效益。根本上来说,国内制造业发展的落后限制着阿富汗的出口贸易发展。

第二章 阿富汗贸易法律制度及风险防范

阿富汗是我国“一带一路”建设沿线的重要国家,具有连接中亚和南亚的特殊地理区位优势。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阿富汗可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重要的原料来源和商品市场,该国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局势的演变也对我国“一带一路”倡议能否顺利推进有着重要的影响。2014年阿富汗加尼(Ashraf Ghani)总统上台后,从其选择中国作为第一个出访的国家就可以看出,阿富汗将中国视为了其重建和转型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也寄托了对中国在阿富汗问题上扮演更加重要角色的希望。实际上,阿富汗战争结束后,中国就一直积极支持和参与战后阿富汗的重建,两国的经济合作水平不断提升。目前中国是阿富汗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国,2015年中国与阿富汗的贸易总额为10.54亿美元,仅次于伊朗和巴基斯坦。但是受阿富汗国内局势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中阿在贸易合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节主要通过分析目前中阿贸易的现状以及阿富汗的贸易主管部门和贸易相关法律,来探讨我国与阿富汗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最后对我国企业如何防范这些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思考。

一、主管部门

阿富汗的贸易主管部门是阿富汗商业和工业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简称商工部。该部门是阿富汗商业法规的制定部门,是阿富汗政府的主要和基础性机构之一。阿富汗商工部担负着“通过制定适当的政策法规去促进阿富汗私营部门增长和扩大贸易”的使命,希望通过可持续的、公平的私营部门的增长去带动就业机会的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贫困水平的下降以及为人民谋利益,其长期目标也就是实现阿富汗私营经济的增长。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持续、公平发展,商工部已经起草了10部商业法规,其中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合伙法》、《仲裁法》和《调节法》四部法律已经通过了议会审核并颁布执行。就中阿贸易而言,阿富汗商工部负责出具有关享受对华出口零关税的货物原产地的证明文件。

除此之外,阿富汗还专门设置了由商工部主管的出口促进局(Export Promotion Agency of Afghanistan)来负责政策的贯彻、贸易推动、组织会展、出口手续、出具单证等事务,以及设置了商工部注册局来负责贸易类公司的注册登记。阿富汗出口促进局成立于2006年,主要负责为阿富汗的出口商提供专业的支持服务。因此,阿富汗出口促进局与阿富汗的私营出口企业、政府行政机构、外国商业协会、阿富汗商业发展服务提供商、金融机构等保持着密切的合作与协商关系。其主要提供的服务包括:收集和发布阿富汗国内关键的出口市场信息;组织阿富汗相关部门参加国际贸易展览会;精简出口手续;提供有关出口事务(如市场、程序、运输、金融等)的培训;向政府机构提供出口相关的政策和立法建议以及建立与国外主要出口市场的联系网络。

二、贸易领域

实际上,长期以来,中国对阿富汗的外交战略更多是经济往来,军事安全合作相当有限。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了阿富汗的第三大贸易伙伴,两国的经贸合作逐步趋向稳步发展。2017年1-7月,中阿双边贸易额2.911亿美元,同比增长40.6%;其中,我国对阿出口2.9亿美元,同比增长41.4%;自阿进口110万美元,同比下降43.5%。总体而言,阿富汗和中国贸易始终保持着较大的逆差。目前中阿之间的贸易领域主要集中于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两个领域,几乎不涉及服务贸易的内容。

(一)货物贸易

进口商品方面,阿富汗对大宗商品的进口并没有限制,禁止进口的商品主要有:酒、生猪、猪肉、猪油脂、棉籽、毒品、枪支和炸药等,并且规定进口可用于生产炸药的化工产品则需要有阿富汗内政部等政府部门审发特别许可。出口商品方面,阿富汗对本国商品的出口采取鼓励政策,但明确禁止出口的商品主要有:毒品、古董、稀有矿产资源和其他政府规定的物品等,另外规定矿石的出口需要矿产部出具许可证明。

尽管自2006年7月1日起,中方给予了阿富汗278种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自2013年起中国又对阿富汗95%的输华产品给予了零关税待遇,但是目前中阿贸易的结构仍旧相对单一。从双边贸易结构和数量来看,中国分别是阿富汗的第三大进口来源国和第九大出口目的国,中国对阿富汗的主要出口商品以附加值相对较高的工业制成品为主,具体为电器、电子产品、医药、机械设备和纺织服装等,而从阿富汗进口的商品主要以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为主,具体为农产品、皮毛和建材等。

2015年阿富汗对中国进出口产品类别

(单位:美元,%)

出口

进口

产品名称

出口额

出口占比

产品名称

进口额

进口占比

未分类的特殊交易和商品

4149695

40.88

未分类的特殊交易和商品

635649327

60.89

天然植物材料

3632097

35.78

薄纱花边、缎带等装饰品

183952658

17.62

水果和坚果(不包括油坚果)

1397847

13.77

医用仪器及用具

48178441

4.61

石头、沙子和砾石

518171

5.10

贱金属制品

 

24172114

2.32

香料

335791

3.31

橡胶轮胎、轮胎胎面

22571021

2.16

地板覆盖物等

103946

1.02

汽车零件及附件

21811991

2.09

衣箱、手提箱、梳妆盒等

13401

0.13

纸和纸板

19918700

1.91

资料来源:根据张其仔、郭朝先:《“一带一路”国家产业竞争力分析(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327-329页整理而成。

(二)技术贸易及合作

从2001年阿富汗临时政府成立以后,中国就对阿富汗提供了大量的经济援助和技术支持。2011年12月月31日,我国前驻阿富汗大使徐飞洪与阿外交部长扎尔梅•拉苏尔(Zalmai Rasul)分别代表中阿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2014年2月,中阿签署了中国援助阿富汗农业机械设备项目换文。2014年10月,在加尼总统访华期间,中阿两国政府签署了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方承诺向阿富汗提供总额达5亿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并宣布在未来3年(2015-2017年)间向阿富汗提供总额为15亿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2015年8月,中国政府向阿富汗提供了一批农业机械设备。在设施联通方面,目前双方已签署《信息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将中阿跨境光缆作为优先项目。中国政府一直表示愿助阿制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加强同周边国家互联互通,并愿就五国铁路等建设项目加强合作。中国支持阿富汗扩大其与南亚、中亚、西亚邻国的基础设施联通项目。此外,中国在基础设施建设、电力、水利、矿产资源开发、房建等领域不断加强与阿富汗的合作,并承诺在未来5年(2015-2019年)内为阿富汗培养和培训3000名各行业人才,并向阿方提供500个奖学金名额。

阿富汗战争结束之后,中国就一直积极参与到了阿富汗的重建过程中。2017年1-7月,我在阿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2.96亿美元,同比增长1940.6%;完成营业额2456万美元,同比增长130.4%。截至2017年7月,我国在阿累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额12.21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0.76亿美元。截止2016年,我国共向阿富汗提供了30.2亿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中国也为阿富汗完成了一批援建项目,主要包括:帕尔旺水利工程、昆都士公路重建项目(总长232公里)、喀布尔共和国医院重建工程、喀布尔和外地八省市电话系统扩容改造项目、从萨罗比到贾拉拉巴德的公路修复工程。 

三、贸易法律制度

阿富汗的法律体系由伊斯兰教义、法律和习惯规定组成,目前阿富汗的法律法规还在完善中。与贸易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海关法》、《合同法》、《保险法》、《仲裁法》、《调解法》、《大阿富汗银行法》、《货币和商业银行法》等。

(一)《阿富汗商业法(1955年)》

《阿富汗商业法》(Afghanistan-Law of Commerce, 1955)首次颁布于1955年,2007年进行了再次修订。《商业法》适用于在对阿富汗国内发生的所有商业交易,主要包括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商业交易的形式、商业登记、商业代理、公司(主要对公司的建立、构成、股票证书、债券、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方面做了规定)、商业文件(即汇票、票据等做了一般规定)、商业运输、保险(主要是财产保险、火险、交通险、人寿险、意外险、农业险)等方面的内容。其中规定准备在阿富汗成为实体的个人和企业,无论是以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的形式,都必须到商工部下面的中央商务注册局注册。但是,该法也并不完善,只是对阿富汗国内发生的商业交易行为做了一般规定,对很多实际情况针对性不足。比如其对纠纷解决的规定(即《商业法》第2条)如下:“商业纠纷按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协议来解决,在无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按照现行商业法的含义来解决争议,或者参照按照当地的特殊习俗(也就是通常被认可、使用的习俗)来解决。在没有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其他可能适用于争议的法律。”其模糊的规定对于很多现实发生的纠纷并无指导意义。

(二)《阿富汗海关法(2005年)》

阿富汗现行《海关法》(Afghanistan Customs Law, 2005)于2005年颁布,该法对阿富汗进出境携带物品,进出口和征收关税等做出了相关规定。该法规定对阿富汗的进口报关需要提供如下材料:进口单位营业执照、出口公司销售发票、边境海关贸易运转表格、运输提单、转运单和保险单、装箱单等。此外,如果是陆地运输的货物则还需提供原产地证明,阿富汗从我国进口商品时,我国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中国的商检报告;阿富汗《海关法》对出入境携带物品规定如下:出入境时外币的可携带额度是不超过2万美元,同时还要求出示合法的来源证明及必要银行许可;对合法换汇及汇款没有限制;不得携带青金石等玉石原石出境;严禁携带酒精类饮品和猪肉等动物类食品入境。违反上诉规定者将接受相关法律的处罚,不过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随身携带的自身物品的数量品种,合理即可。

(三)《阿富汗商事仲裁法(2007年)》

《阿富汗商事仲裁法(2007年)》(Afghanistan-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2007)中提出了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其中阿富汗商会和行业(The Afghanistan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ies)在解决商业纠纷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大阿富汗银行法(2003年)》

银行业是阿富汗的第二大服务行业,仅次于通讯产业。阿富汗银行体系历史悠久,但是由于阿富汗国内长期战乱,其银行系统也一直处于瘫痪状态中,直到近几年才开始按照现代化的标准发展。实际上,目前阿富汗的银行系统还相当不完善,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也相当严重。在目前阿富汗银行系统主要提供一般的银行业务,缺乏投资和农业银行等类型的专门银行的情况下,投资进行金融交易和提供融资渠道等服务的国际银行的潜力还相当巨大。但是目前我国与阿富汗的银行之间并没有直接的业务合作关系。阿富汗中央银行制定了一个旨在促进和保障阿富汗商业和金融交易行为的法律,为银行和投资者之间建立更为积极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大阿富汗银行法(2003年)》(Da Afghanistan Bank Law,2003)对阿富汗中央银行(The Central Bank of Afghanistan),也称为大阿富汗银行((the Da Afghanistan Bank, or DAB))的目标、基本任务以及管理机制等做了相关规定。其规定阿富汗中央银行旨在维护阿富汗国内价格的稳定,建立安全、健全且高效的国家支付体系,支持阿富汗政府的总体经济政策,为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根据该法,阿富汗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对其他银行、外汇交易商、货币服务提供商、支付系统运营商、证券服务提供商、证券转账系统经营者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总体而言,阿富汗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健全,很多法律条文还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且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缺乏监督机制,执行不透明,这些问题使很多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约束力并不强。此外目前中国与阿富汗没有签订基础设施合作协议。截止2016年8月,中国与阿富汗两国并没有签订货币互换协议。

四、贸易法律风险

(一)货物运输风险高

阿富汗是一个内陆国家,无出海口。目前阿富汗主要的国际运输线有三条,分别为南线、西线和北线。南线从巴基斯坦卡拉奇港至阿富汗喀布尔,此线是阿富汗最主要的对外出口通道,其运输量占阿富汗货物进出口总量60%左右,但是这条线途经恐怖袭击的高发地带,经常因为恐袭与反恐战争以及巴基斯坦单方面管控而中断,因此经此线路的进出口货物在卡拉奇港的滞留问题频发,陆路运输时间也经常出现延误,最长可达7个月之久;西线为伊朗阿巴斯港至阿富汗赫拉特,此线路承载的货物量约占总运量的20%。该线路在运输过程中要经历的倒箱、开箱检查的次数较多,运费相对较高,但是平均运输时间较为固定,一般为2个月左右;北线从中国新疆途经乌兹别克斯坦再到阿富汗马扎里沙里夫,此线路也约占总运量的20%。由于此线路经常受到路况和天气等因素的影响,运费是三条线路中最高的。加之此线路中段的萨朗隧道(Salang Tunnel)经常因为降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原因而中断,运输时间往往得不到保证。一般来说,中阿贸易的运输路线主要集中在南线和北线,由于阿富汗边界地区受恐怖组织活动的影响较大,再加上天气和基础设施等因素的影响,货物在运输过程过程中的安全和效率都难以保证。成本高、安全隐患等问题决定了中国目前不大可能开辟一条直接到达阿富汗的通道,至少短期内不可能实现对阿富汗的直达,运输困难已经成为了中阿贸易的一个瓶颈,阻碍中阿贸易额的增长。

(二)行政腐败严重

腐败已经渗透在了阿富汗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腐败在阿富汗也表现为多种形式,贿赂、裙带关系、滥用职权等现象司空见惯。一方面,阿富汗国内的政治腐败问题已经渗透到了经济领域,层层收费现象无形中增加了中阿双边贸易的成本支出,同时,其办事效率的低下也加大了时间的消耗。另一方面,腐败为有组织犯罪创造了机会,犯罪集团不仅用非法活动所得贿赂官员,而且会逐步渗透进合法经济中。在2016年国际腐败指数(CPI)排行榜中,阿富汗在168个国家中其腐败程度排到了第3位,其商业环境相当不透明和官僚主义十分明显。世界银行发布的《2017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在190个经济体排行中,阿富汗的营商环境排名第183位,其营商环境可以说相当恶劣。阿富汗的贸易商就曾经抱怨阿富汗海关大面积腐败现象,海关的腐败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同地区关税的差异,相同的货物通过阿富汗不同的海关所交纳的关税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有时候不同地方的海关税率相差甚至高达50%,譬如相同的货物在赫拉特和尼姆鲁兹海关征收的税要比喀布尔少40%。

(三)外汇手续繁杂

上文已经提及,长期的战乱使阿富汗的金融和银行系统体系相当不完善,直到近几年才逐步步入正轨,并且目前只有阿富汗中央银行和一家巴基斯坦银行开设了开立外汇账户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前提下,阿富汗国内对投资换汇和汇款没有限制,但是其国际汇款规定超过100万阿尼(约2万美元)就必须通过银行或有资质的外汇交易机构,并向阿央行备案。这个规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在与阿富汗贸易过程中大额汇款的手续。此外,虽然《阿富汗中央银行法》明确规定,在阿富汗国内所有的交易、记账都必须使用阿富汗尼,但是因为银行希望通过用美元记账来规避阿富汗尼对美元汇率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日常的交易中,美元和阿富汗尼都是一样流通的。因此造成了这样的局面,在阿富汗国内用美元兑换阿尼相对容易,但是再次用阿尼去兑换美元却相当麻烦,因此大多数商人通常都是随用随换。虽然阿富汗中央银行、阿富汗国际银行、阿兹兹银行等银行已经提出了希望能与中国的银行建立直接合作关系的请求,但目前我国的银行与阿富汗的银行之间还没有建立直接的业务合作关系,因此,中阿之间在进行贸易时其交易手续也令很多赴阿经商贸易的企业相当头疼。不过值得欣喜的是,2016年6月阿富汗财长哈基米宣布,阿富汗将逐步推广在线支付关税系统,这样也就意味着商人们不在需要前往海关支付现金,可以在阿富汗的任何商业银行支付关税。目前阿富汗首都喀布尔国际机场已经有25%的关税通过在线支付。

(四)商业纠纷仲裁难

在阿富汗有关贸易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我国企业与阿富汗经贸合作容易产生商业纠纷。阿富汗的进出口贸易管理法则在各个地区的实施情况并不统一,地方上的各个地区单独有各自的附加条款。因此,在中阿进行进出口贸易活动时经常会出现一些预料之外的额外费用,这进一步增加了两国进出口贸易的成本。除此之外,阿富汗为了防止贸易逆差的扩大,在进口方面实行较强的保护措施,例如设置了进口配额、进口必须有阿富汗政府相关部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或者对原材料的进口征收高关税等规则,这些保护措施的实行不仅不利于中阿进出口贸易额的增长,还时常发生贸易摩擦,影响贸易秩序。在发生贸易纠纷之后,纠纷仲裁更是一个横在中阿贸易之间的难题。阿富汗商工部部长胡马拥·拉萨(Humayoon Rasaw)曾经公开表示:商业纠纷仲裁是贸易商们在阿富汗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解决商业纠纷的过程不仅手续复杂、且耗时费钱。据有关部门人员统计,过去在阿富汗国内解决一起商业纠纷往往需要经历47个阶段,耗时1600余天,再加上阿富汗国内官僚主义作祟,贸易商们有25%的投资被用于解决有关商业纠纷。究其根本,商业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不足是商业纠纷难以解决的根本原因,但是这个问题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解决,这也成为了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与阿富汗进行贸易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难题之一。

五、防范策略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与阿富汗的经贸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风险。总体而言,虽然阿富汗是“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但是其国内形势的长期混乱和恐怖势力的频繁活动,再加上美国因素的影响,阿富汗在短期内将面临中国经济力量的止损而非流入,即通过经济慎行、外交进入的方式参与阿富汗的重建。不过,虽然中阿两国在贸易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挑战,但是阿富汗凭借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在我国的“一带一路”战略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此背景下,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来规避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最大限度的降低与阿富汗贸易的风险,减少损失。

(一)前期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重视前期调查,了解阿富汗的市场需求,做好全面的分析和评估风险的相关工作,并相应地做好规避风险的措施是开展与阿富汗贸易活动的重要前提。我国企业应该做好充分的前期市场调研准备工作。前期市场调研相当重要,阿富汗人的真正需要的是什么,其政府限制的是什么,而我国企业又能提供和得到什么?这些问题都是在进行中阿贸易之前必须调研清楚的。我国企业应该做好前期的市场调查,了解阿富汗的优质资源市场,以及关注阿富汗政府的政策动态,同时结合我国的需求,建立合理的供求关系,不仅能够扩大中阿之间的贸易规模,更能推动中阿政治关系的向前发展。例如,阿富汗盛产大理石,今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加尼总统时,加尼总统还特意推荐了阿富汗的大理石,并希望阿富汗的42种大理石能够出口到中国,并且目前阿富汗政府也在积极推动阿富汗赫省向中国出口大理石。而近年来中国的石材行业发展迅速,相应地产生了大量的石材需求。我国在向阿富汗出口电器、机械设备和纺织服装的同时也能从阿富汗进口大理石、矿产资源、手工艺品和药材等该地区的优质资源,而不单一地进口阿富汗传统的农产品。除此之外,在贸易前期的准备工作中,选择一个可靠的贸易伙伴也相当重要。这个贸易伙伴不仅仅局限于阿方的贸易伙伴,还包括承担货物运输的货运经营商。在选择阿方贸易伙伴时,要对贸易伙伴的资信程度做一个详尽的考察,可以咨询目前在阿富汗投资的我国公司负责人或者可信的阿富汗当地中介机构,亦或进行实地考察,这涉及到以后双边贸易开展的各个方面,因此在前期支付一些成本也是值得的。在选择承担货运的经营商时,应该选择时效性高、口碑好、信用度高货运经营公司,尽量避免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运输延误等问题影响中阿贸易。

(二)严控商品质量

加强对出口到阿富汗的商品的质量监督,严厉打击走私和伪冒假劣行为。在我国与外国的出口贸易中,由于边防检查的漏洞和不法分子的走私,很多打着“中国制造”的假冒伪劣产品出口到他国,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形象。因此我国企业在与阿富汗的贸易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提高经济效益应该以保证商品的质量为前提,而非一味的追求出口数量。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必须意识到商品质量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其代表的不仅仅是自身企业的形象,更代表着我国的大国形象,因此不能为了暂时性的蝇头小利而违规出口。此外还应该注意的是,当进口阿富汗的商品时,也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商品质量检验问题,必须符合我国质检机构的标准后再支付尾款,避免因为质量问题而产生纠纷。

(三)依法纳税杜绝行贿行为

一方面,腐败问题已经渗透到了阿富汗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消极影响,引起了阿富汗政府的高度重视。然而铲除腐败问题对于目前的阿富汗政府而言并非易事,需要很长的时间,腐败问题已经成为阿富汗政府和社会亟需改善的问题之一。因此,中国企业在与阿富汗进行经贸合作的过程中,应该走合法程序,照章纳税,尽量与阿富汗官方机构及相关非官方部门保持合理合法关系,切忌知法犯法,杜绝一切行贿及类似行为,损害企业和国家的形象。另一方面,《阿富汗私有投资法》规定,阿富汗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外资和当地公司享有同样待遇和同等纳税义务。因此,我国企业应该遵守阿富汗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杜绝逃税漏税行为。

(四)选择适合的结算方式

中阿贸易在结账支付时应该选择对中方有利的支付方式。阿富汗的金融和银行系统的不完善造成中阿贸易双方在收付款项过程中时常出现问题,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因此,在以后的中阿贸易结账支付时应该尽量选择电汇,即T/T付款的方式。如果选择信用证支付方式,则必须由第三国银行保兑。同时,面对不同的交易商品和不同的交易对象也可采取综合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总而言之,为了避免因为因阿富汗金融体系不完善而造成结账支付时产生矛盾及其所可能带来的损失,应该根据不同的交易商和交易内容选择不同的交易支付方式。

(五)诉诸正规途径解决贸易纠纷

中阿经贸合作过程中,发生商业纠纷是常有的事,一定要诉诸正规的途径解决纠纷。当发生贸易纠纷案件时,应该首先进行双方的协商调解,这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当协商无果时可以及早地与中国驻阿富汗大使馆的相关机构取得联系,寻求支持,使馆在处理纠纷方面比很多企业都有经验,对阿富汗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比较熟悉,能够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如果还是达不到和解,应该提交国际仲裁机构或者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不要聘请没有国际仲裁经验的律师或者随意寻找中介机构介入,将问题复杂化。

六、案例分析

江苏省勤耕实业有限公司是中国首条直达阿富汗国际货运班列,即“南通—阿富汗海拉顿”班列的运营方之一,与阿富汗保持着多年的贸易往来。2016年初,江苏省勤耕实业有限公司与阿富汗瓦坦集团、哈瑞罗德集团合作,共同开通了“中亚国际”班列,共建“中阿双向贸易产品集散中心”,旨在抢抓“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机遇,全面深入推进国家级贸易改革试点,积极拓展国际贸易、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此趟专列是从江苏南通到阿富汗海拉顿的一条国家货运集装箱专线,具体路线是从江苏南通东货运站发车,从新疆阿拉山口岸出境,然后换轨经过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经约7000公里跋涉后,将最终抵达阿富汗海拉顿,计划每月开展两趟次从南通海门市到阿富汗海拉顿的进出口双向国际贸易,并且每月不少于90个标箱。“中亚班列”单程为12天,与传统的海运和陆运运输相结合的模式相比,时间节省了15天以上。去程主要搭载家纺、日用品、小商品等外贸产品,返程时,将把从阿富汗进口的优质大理石、棉花等优势产品带回国内,从而逐步形成一个闭合的物流链,预计每年的进、出口货值分别为2亿美元。该专列是中国到阿富汗的首条货运线,也是目前我国到南亚地区有实质性进展的货运班线,它的顺利通车,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与阿富汗以及“一带一路”战略更大范围的互联互通,帮助中国产品更快的走出国门,同时也能扩大对阿富汗的大理石、矿产资源、手工艺品、药材等特色产品的进口。此趟“中亚班列”是我国在“一带一路”战略框架下推动与阿富汗互联古铜的实施项目之一,为我国与阿富汗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未来开展贸易和转运活动提供便利。目前勤耕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专注中国海门-阿富汗铁路货运专列,提供国际化、标准化、信息化的门到门的“一站式”综合物流服务。其与阿富汗合作开通的“中亚班列”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能够深度释放南通海门市叠石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政策红利。班列运行后,依托强大的产业、配送、分拨能力,将逐步形成完整物流链,为叠石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发挥持续的辐射带动效应。另一方面,是我国企业加快融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典型代表,江苏南通与阿富汗都处于“一带一路”战略沿线,该列车的开通将大大推动南通乃至于整个江苏进而整个中国与阿富汗更多更广泛领域的交流合作,在便利的互联互通基础上实现互利共赢。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第一,从事中阿贸易的我国企业,要积极响应国家发展大战略,抓住“一带一路”战略的机遇发展自己,然后又反过来助力国家的“一带一路”战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第二,要充分发挥企业的自身优势条件。南通海门市叠石桥家纺城是国内最大的内外贸结合家纺专业市场,其国内市场占有率40%,越来越多的产品正走向世界各地,2015年国务院明确将叠石桥家纺城纳入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在此政策的支持下,江苏省勤耕实业有限公司抓住机遇,与海门工业园区合作,积极筹建了国际商贸物六基地,力争提供一站式的优质服务,扩大了自己的贸易范围。第三,了解贸易对象国的需求。2017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会见阿富汗总统加尼时,加尼总统就曾表示阿富汗盛产大理石,希望中国能够从阿富汗进口大理石,深化中阿两国的经贸合作。江苏省勤耕实业有限公司积极推动运营的“中亚班列”将大量的大理石等阿富汗特色资源进口到我国,既满足了阿富汗总统的希望,也满足了我国对石材资源的需求。

第三章 阿富汗投资法律制度及风险防范

阿富汗是我国的西南部陆上邻国,毗邻我国的新疆地区,同时由于其位于南亚、中亚、西亚的交汇处,战略位置相当重要。自2003年阿富汗启动战后重建计划以来,其政府就高度重视通过吸引外资来发展阿富汗的经济。2016年6月阿富汗投资促进局(AISA)还启动了“投资阿富汗国家计划”,以期能够吸引更多的外资,振兴阿富汗的经济。而我国企业早在阿富汗战争结束之后就已经参与到了该国的重建事业中,阿富汗的重建可以给我国提供重要的投资和工程承包市场,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了阿富汗吸引外资最重要的来源国之一。我国是阿富汗主要的投资国之一,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对阿富汗的投资也会越来越多。但是阿富汗被称为“帝国的坟墓”,历史上长期处于各大帝国的争夺战中,近现代以来更是饱受战乱和恐怖主义的迫害,其安全形势令人堪忧,中国在阿富汗的投资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总体而言,阿富汗政府执政能力的低下、经济上严重依赖外援、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这一系列问题使中国企业在阿富汗的投资项目建设障碍重重。本节主要叙述了目前我国在阿富汗投资企业和项目的现状,通过分析阿富汗投资主管部门和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来探讨阿富汗投资潜力广阔的行业和我国企业在阿富汗投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最后对我国在阿富汗投资以及想去阿富汗投资的企业如何规避风险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主管部门

(一)投资高级委员会

阿富汗投资高级委员会(High Commission on Investment)是阿富汗投资政策的最高制定单位,同时也负责协调和监督投资促进局的工作。其主要由以下几个部门的代表组成:商工部、外交部、财政部、经济部、矿业部、农业部、中央银行、投资促进局和阿富汗商工会,其中商工部的部长任该委员会主席。阿富汗投资高级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私有投资办公室,私有投资办公室实际上主要负责执行高级委员会制定的投资政策。因此阿富汗投资高级委员会除了负责投资政策的制定外,也负责协调和监督私有投资办公室工作。

(二)阿富汗商工部

在第三章论述阿富汗贸易法律风险时已经详细介绍过此部门,在此就不多加重复。要补充的是,阿富汗商工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是促进阿富汗私营部门发展的首要政府机构,既是阿富汗的贸易主管部门,也是投资主管部门之一。阿富汗商工部作为一个服务行政部门,可以协助投资者与其它部门打交道,处理相关事务。其下辖的私营部门发展局(Private Sector Development Directorate 简称PSDD)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与阿富汗的投资和市场相关的政策。

(三)阿富汗投资促进局

阿富汗投资促进局(Afghanistan Investment Support Agency,简称AISA)成立于2003年9月,主要负责所有在阿富汗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许可、支持和推广,也就是在阿富汗的投资者以及希望在阿富汗投资的投资者之间传达投资机会,以确保增加国内和国外的企业对阿富汗的直接投资。简而言之,就是根据阿富汗总统的指示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的服务。阿富汗投资促进局最初仅仅作为为投资阿富汗的公司提供许可证的机构,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了促进和提高在阿富汗发展工业园区的投资的主要机构。其使命主要是:战略性地将阿富汗推广成为有吸引力的投资和经商目的地、通过私人投资和持续的工业增长加快阿富汗经济发展速度、促进和改善研发环境、成为国内外经商的首选目的地、开发可持续的企业网络、鼓励国内中小企业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跨境合作等。阿富汗投资促进局主要向投资者提供以下服务:提供必要的许可证;提供关于投资机会的信息;提供关于投资中的税收、保险、环境法律法规、社会生态标准等规定的内容;提供关于银行服务、劳务成本以及鼓励投资的财务信息;协助客户办理与投资相关的材料;在线查询投资许可证申请、办理等情况;定期举办与投资理由相关者进行磋商、对话的研讨会等。

二、投资领域

受阿富汗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政治和经济形势不明朗的影响,2016年以来外国企业对阿富汗的投资急剧下降,达到了历史最低水平。截至2017年7月,我累计在阿直接投资4.25亿美元。其中2017年1-7月,我国对阿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流量250万美元,同比增长57.2%。截至2017年7月,阿累计在华投资320个项目、实际投资额7396万美元,其中2017年1-7月新增投资项目106个,同比增长130.4%,实际投资额16万美元。目前中国在阿富汗投资的企业有10家,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约占到了三分之二的比例,因此中国投资阿富汗的企业在阿富汗选择的合作对象也大多是阿富汗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 

(一)中阿投资领域现状

目前,我国在阿富汗投资的企业约10个,主要以中石油、中冶等国有控股企业为主,投资领域也主要集中于石油、天然气、矿产的勘探和开发等方面。

表1  阿富汗主要中资企业及其投资领域

企业名称

投资领域

企业名称

投资领域

中石油-瓦坦石油天然气阿富汗有公司

石油天然气开采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阿富汗)

建筑工程承包

 

中冶江铜艾娜克矿业有限公司

铜矿开采

 

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阿富汗)

电力工程承建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阿富汗)

道路、桥梁工程承包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道路、桥梁工程承包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阿富汗)

通信工程承建

 

阿富汗-中国甘草制品有限公司

甘草生产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阿富汗)

通信工程承建

中国路桥工程公司阿富汗分公司

道路、桥梁工程承包

资料来源:《战后重建亟待海外投资,中国成阿富汗主要“金主”》,凤凰国际智库,2017年6月20日。http://pit.ifeng.com/a/20170620/51283948_0.shtml

受阿富汗安全形势、腐败问题、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在阿富汗投资的项目的推进速度都相当之慢,很多项目多次被判迫中断甚至停产,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表2  主要中国企业在阿富汗投资情况概览(2003年至今)

公司

 

起始年份/投资地

公司性质

 

中方母公司(性质)

项目内容

项目近况

 

中石油瓦坦石油天然气阿富汗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萨力普省

 

合资企业(收入分成:阿富汗70%;中国3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央企业)

 

联合勘探和开采阿富汗北部阿姆河盆地的三处油田,投资4亿美元兴建一座炼油厂,期限为25年

阿富汗政府在2001年后签订的首个大型石油开采协议。从2012年开始动工,曾受到当地武装分子的袭扰

中冶江铜艾娜克矿业有限公司

2008年/卢格尔省

 

中冶集团(75%)和江西铜业(25%)投资联合体

中冶集团(中央企业);江西铜业(国有企业)

开采艾娜克铜矿,计划建设期为5年,投资总额43.9亿美元

项目目前进展较为缓慢,收到当地安全形势恶化影响明显,中方希望与阿政府修改协议,减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昆都士省,楠格哈尔省

工程承包项目(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发展援助)

 

中央企业

 

昆都士公路、贾拉拉巴德公路、图克汉姆海关大楼、安-卡公路、梅丹沙-巴米扬公路

昆都士省项目曾收到恐怖袭击的威胁,11名中国工人死亡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

 

工程承包

 

国有企业

 

国家光纤骨干网建设,涉及3131公里光缆,70余个基站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喀布尔

 

中国援助阿富汗工程项目

中冶集团(中央企业)

承担阿富汗喀布尔大学中文系教学楼及招待所项目建筑计划

2014年项目已经完工,正式移交给阿富汗喀布尔大学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

2013年/喀布尔,楠格哈尔省

工程承包

 

隶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设喀布尔至贾拉拉巴德公路项目萨帕里和舒尔和路修复、重建,价值1.1亿美元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富汗分公司

2017年/巴米扬省

 

由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资金

 

中国路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央企)

 

巴米扬-萨曼甘公路修复及相关改造项目,中标金额2.05亿美合资企业

元

目前项目进展保持顺利,是近年来中国企业在阿富汗最大的投资,工期三年

阿富汗-中国甘草制品有限公司

 

2003年

 

合资企业

新疆国际实业投资公司(私企)

 

公司注册资本30万美元,从事生产甘草

已经投产

 

资料来源:《战后重建亟待海外投资,中国成阿富汗主要“金主”》,凤凰国际智库,2017年6月20日,http://pit.ifeng.com/a/20170620/51283948_0.shtml。

(二)未来中阿投资合作重点领域

2014年加尼总统出访中国时表示,阿富汗愿意积极参与我国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加强双方在油气、矿产、基础设施建设、民生等领域的合作,同时表示欢迎中国公司到阿富汗投资,并且承诺将尽力确保中方机构和人员的安全。

2016年6月阿富汗投资促进局(AISA)还启动了“投资阿富汗国家计划”,以及在阿富汗近期出台的《十年转型发展报告(2015—2024)》中,将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私营经济、农业和农村发展、实行良政以及人力资源建设六大领域确定为了阿富汗的六大优先发展领域。这些发展领域与“一带一路”所提出的“五通”实际上具有相当大的契合性,也是未来中国投资阿富汗的企业应该考虑的优先方向。

三、投资法律制度

(一)阿富汗对外国投资的相关规定

1、对外资投资行业的规定

具体而言,阿富汗明确禁止外资投资的行业主要是:核能、赌博、色情、毒品和制酒业。限制外资投资的行业主要是:生产和销售武器及爆炸物、非银行金融活动、保险业、自然资源开采和基础设施建设,这里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电力、水利、污水处理、机场、通讯、健康和教育设施等。此外,阿富汗目前并没有出台具体的行业鼓励政策和地区鼓励政策。

2、对外资投资方式的规定

目前阿富汗正处于经济复苏阶段,其市场体系正在由中央计划、严格监管向开放、自由经济转变。经济自由化以来,其政府越来越重视私营部门的增长。阿富汗政府并没有限制外国企业到阿富汗投资的方式,也就是说,外国企业到阿富汗投资,既可以选择独资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与当地或者外籍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合资的方式。对于外资持股的比例,阿富汗政府也没有明确限制。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阿富汗对大宗商品进口没有限制。禁止进口的商品有酒、生猪、猪肉、猪油脂、棉籽、毒品、枪支、炸药等。阿富汗政府鼓励本国商品出口。禁止出口的商品有毒品、古董、稀有矿产资源和其他政府规定的物品等。矿石出口需要矿产部出具许可证明,进口可以用于生产炸药的化工产品由阿富汗内部等政府部门审发特别许可。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阿富汗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但是检验检疫设备和技术落后,效率不高,目前基本只针对食品、药品、饮料、服装进行检验检疫。中国出口阿富汗的货物应按照规定出具中国商检报告。

5、对外资投资的优惠政策

长期的战乱严重损害了阿富汗的经济,各行各业百废待兴,但由于阿富汗经济严重依赖外援,缺乏内生动力,因此阿富汗政府极力鼓励和欢迎外商投资,并不断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第一,对投资阿富汗优先发展领域的外国企业提供优惠。2013年7月阿富汗政府批准了投资优待政策(Investment Incentive Policy),其主要内容是在阿富汗转型期通过向投资者提供特别优惠来发展阿富汗的工业、建筑业、出口、农业和矿业等五个领域,例如通过提供税费减免、优惠贷款、协助签证办理、租赁土地优惠等措施去扩大这五个领域业务的发展,吸引外国投资者,为阿富汗创造源源不断的就业机会,最终来减少人们对以后阿富汗可能面临的国家援助下降和经济失去发展后劲的担忧。以及上文提及在《十年转型发展报告(2015—2024)》的“六大优先发展发展领域”。阿富汗对外国企业到阿富汗投资这些优先发展领域提供优惠,例如外国企业到阿富汗投资大型能矿资源型项目进口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可以申请免税等优惠,进口建筑材料则可申请减税,但如果是在当地采购设备材料,则无法享受免税或减税的优惠。第二,外国投资阿富汗的企业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免税。具体而言,短期投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四年免税或自投入生产起三年免税;中期投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六年免税或自投入生产起五年免税;长期投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八年免税或自投入生产起七年免税;在投资项目需要更长时间的特殊情况下,高级委员会依惯例可同意延长免税期。第三,阿富汗政府放宽了投资领域。除跨国油气管道、采矿业和电信部门之外,其他领域均可自由投资。对于不可自由投资的部门,阿富汗政府制订特殊政策,在国际上公开招标,依据技术领先、价格优惠和服务周到等原则来确定最终的中标者。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和阿富汗之间并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投资保护协定。

(二)具体法律法规

1、《阿富汗外国和国内私人投资法(2002年)》

2002年7月份颁布的《阿富汗外国和国内私人投资法》(Law on Domestic and Foreign Private Investment in Afghanistan,2002)是阿富汗战后颁布的第一部投资法。为了鼓励和保护国内外私有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市场,繁荣国家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加速阿富汗的重建,阿富汗于2002年颁布了《阿富汗外国和国内私人投资法》。该法规定,除特殊禁止投资的领域外,符合条件的国内或国外经济实体或法人可以投资阿富汗的各个经济领域。国内企业、国外企业或合资公司可采取以下四种形式投资:(1)100%股权的国内私有企业。(2)100%股权的国外私有企业。(3)任何股权分配的国内外合资企业。(4)阿富汗政府和国内外私有的合资企业。其中最后两项规定中的股权分配有当事各方友好共同协商而定。

该法对投资阿富汗的企业发生纠纷时,如何解决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如发生外商投资国有化的问题,政府应在此之前按投资的市场价值或国际著名公司的评估报告给予合理的赔偿。《投资法》规定,当投资者与阿富汗政府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友善解决,当国内外投资纠纷不能通过相互理解、友好的方式解决时,纠纷各方应依照1965年3月18日颁布的华盛顿仲裁法(阿富汗于1968年7月加入)或联合国法院之国际商法予以解决。依照上述国际法裁定的判决和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法定判决应是最终裁决,纠纷各方必须服从该裁定结果。当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法于其他现存的法律条款抵触时,以《投资法》为准。《投资法》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将国外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放在同一起跑线上,取消了对外国投资者的种种禁令,鼓励国外企业进入阿富汗投资各个经济产业。但是该投资法并不完善,仅仅只是对国内外投资提供一个框架性的指导,很多细则上并不明确。

2、《阿富汗私人投资法(2005年)》

阿富汗为了鼓励发展私营经济,2005年修改并出台了《阿富汗私人投资法》(The Private Investment Law,2005)。其第二条规定:“国家致力于最大限度地鼓励国内外私人投资阿富汗的经济部门,旨在创造出一个鼓励和保护国内外私人投资阿富汗经济部门的法律制度和行政部门”。《私人投资法》特殊情况除外,依法对待在阿富汗注册和审核通过的所有国内外企业,并授予外国投资者同等的国民待遇。《私人投资法》第四条也对投资的领域做了规定:除非特别禁止,否则所有外国货国内的公民都可以对所有的经济部门进行投资,但是超过300万美元的投资则需要投资高级委员会(HCI)的批准。

3、《矿产法》及《采矿条例》

在阿富汗的外国投资者经常面临融资困难的状况的背景下,阿富汗政府为保证矿产行业投资者的权益,陆续颁布了《阿富汗矿产法(1985年)》(《Afghanistan-Mining Law(1985)》)及《采矿条例(2010年)》(《Mining Regulations(2010)》)。《矿产法》于1985年颁布,2010年进行了修订,其明确了阿富汗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来调控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而《采矿条例》则规范了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政府和私营部门沟通努力勘查、开发和加工阿富汗丰富的矿产资源;有效保护环境和社会利益,提供人民福利,促进国家增长。

(三)商业市场相关法

为了建立一个高效经营和公平的市场经济体系,就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框架并及时落实。在这样的背景下,阿富汗商工部有起草了10部新的商业法,这些法律还处于不同的立法阶段,其中一些已经被议会通过并实施。其中被议会通过并开始实施的有4部法律,分别是:第一,《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Corporations and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Law)》,该法主要对在阿富汗国内组织和成立公司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两种类型的企业,即“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定义、成立、组织、章程、运作、解散、转让和变更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第二,《合伙法(the Partnership Law )》,根据该法,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人员提交和登记合伙协议后建立伙伴关系,这种伙伴关系具有法人资格。该法定义了两种类型的伙伴关系,即“一般伙伴关系”和“特别伙伴关系”,同时还规定了伙伴关系中合同签订、成立、运作、解散、转让和变更等条款。第三,《仲裁法(Arbitration Law)》,该法为有约束力的仲裁法庭制定了适用于国内和外国公司都适用的、程序透明的、发生在阿富汗国内不能友好解决的商业纠纷。此法可供阿富汗和外国企业(和个人)使用,缔约方将能够自己选择仲裁员委员会,并且该法允许任何不满仲裁裁决结果的公司向在阿富汗的商业法院提起起诉。第四,《调解法(Mediation Law)》,该法为阿富汗和外国企业提供了法院诉讼或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争端之外的替代方案。与仲裁或法院程序相比,调解往往具有速度快和成本低的优点,但是由于对双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各方必须自愿遵守解决方案才能生效。换句话说,只有双方都同意和解,才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此外,还起草了6部商业法,目前正在接受阿富汗立法机构的审查,主要包括《合同法(Contracts Law)》、《代理法(Agency Law)》、《商标法(Trademarks Law)》、《版权法(Copyright Law)》、《专利法(Patents Law)》和《标准法(The Standards Law)》等。这些法律的的逐步颁布和完善,不仅能够加大阿富汗对外国企业的吸引力,而且能够使投资阿富汗的公司更好地评估在阿富汗开展业务的风险,减少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四、投资法律风险

2016年国家风险评级报告显示,阿富汗已经从D级上升为了E级(最高风险),可以说,阿富汗目前仍然拥有最危险的政治经济形势和最困难的商业环境。实际上,虽然中国历来在对外投资上的风险容忍度都很高,但是在阿富汗问题上也逐步退潮,转而以其他代替措施来弥补。在这样的背景下,投资阿富汗的中国企业面临着一系列较严峻的风险。

(一)安全威胁

中国企业在对阿富汗的投资过程中直接带动了大量的劳务输出,保障这些务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成为了中资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联合国发表报告称,2017年3月到5月,阿富汗共发生安全事件6252起,比去年同期上升2%。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阿富汗安全形势的混乱,中国投资阿富汗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与此同时,虽然从理论上来看,发生安全事件后可以寻求中国政府领事的保护,但是中方的领事保护也必须依赖阿富汗政府的保护,在阿富汗国内安全形势如此不容乐观的情况下,申请领事保护的实际结果具有了很大的确定性,其及时性和效率也往往无法得到保证。因此,受阿富汗安全环境的影响,前往阿富汗投资的中国企业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实上是难以保证的,中国在阿富汗的投资项目在面临安全威胁时也不得不延误或者停产,这些都极大的挫伤了欲赴阿富汗投资的中国企业的热情和积极性。

这些安全威胁所产生的直接影响就是安保费用的不断增加。随着阿富汗安全形势的逐步恶化,在阿富汗投资的中资企业面临着阿富汗塔利班势力和“伊斯兰国”武装分子的频繁活动造成的安全威胁。投资阿富汗的中国企业为了防范安全风险,采取各式各样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配备防弹车、安装监控和通讯设备以及在阿富汗当地雇佣大量的安保人员等,这个过程中增加了大笔的安保费用,也就增加了项目的投资成本。

(二)办事程序繁杂

阿富汗虽然已经颁布了《投资法》,总体上鼓励国内外企业到阿富汗进行投资,但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我国企业进驻阿富汗投资在办事流程上仍然面临着各种问题。阿富汗大到各个地区,小到各个部门独有自己的内部规定,外国公司到阿富汗进行投资或者注册公司所需要办理的手续繁多,例如在阿富汗成立一个公司往往需要准备一整套的认证文件,银行存款证明、使馆认证、本国公司的注册证明等,否则很难得到批准,并且层层收费。这些加大了我国企业投资阿富汗的难度和成本,更削弱了中资企业的积极性。例如虽然阿富汗对于在合法的市场中用于汇率转换、转移和投资的资金没有限制,资金流出的唯一要求是按程序行事,主要是为了反对洗钱行为。但是100万瑞士法郎(约2万美元)以上的转账,必须通过银行或有执照的外汇交易商进行。同时阿富汗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只对本国企业或个人贷款,不向外资企业和外国人贷款,这无形中给投资阿富汗的中国企业的资金流动设置了门槛。

(三)合同违约频发

中国企业在投资阿富汗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而这些劳动力不可能都从国内输出,选择与阿富汗当地企业合作以及直接使用当地的劳动力不仅是方便省钱的最好方式,更是我国投资阿富汗企业迅速实现本土化的有效手段。然而,这样的合作方式对中国企业而言也存在着风险,比如在合作过程中出现因为阿富汗合作方不诚信而导致合作协议违约的现象就是中国投资阿富汗的企业经常面临的一个重要法律风险。

(四)环保法律风险

阿富汗矿产资源相当丰富,我国对该国矿产资源的投资项目也较多,产业本具有就高污染和高耗能的特点。再加上阿富汗国内机械设备、科技水平的落后,我国投资阿富汗企业还经常面临着环保问题带来的法律风险。阿富汗的《环境保护法》 规定,所有在阿富汗投资和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完成环境评估,尤其是对外资投资企业相关的重大矿业能源、基础工程等有关的污染排放大的企业必须完成环境评估。然而,上文已经提到,目前中国在阿富汗的投资企业的三分之二都是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单一,再加上投资的领域大多是资源密集型产业,极易引起当地民众的不满。长期以来,中国在阿富汗的投资项目的合作对象主要是阿富汗的官方企业,很少与阿富汗的民间企业打交道。但是这个民间合作的缺失使中国企业在阿富汗的投资并没有很好的兼顾到阿富汗普通民众的利益需求,获益不大的当地民众自然对我国投资阿富汗的企业意见很大。加上中国企业进入阿富汗主要投资的是矿产、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而这些领域又都是些高污染和高耗能的产业,更容易引起阿富汗当地居民的不满。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艾娜克铜矿项目的所在地保存有很多出文物遗址,当地的民众就直接向阿富汗政府请愿,要求重视遗址保护问题,该项目就曾被迫暂停。

(五)投资纠纷难以解决

阿富汗有关投资的法律和相关规定本就不多,在此基础上解决因外国投资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更是少之又少。在此背景下,在阿富汗的投资纠纷常常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被搁浅,给外资企业造成损失。2002年颁布的《阿富汗国内外私有投资法》是阿富汗战后的第一部投资法,但其仅仅只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框架,很多细则尚未明确,该投资法在解决投资纠纷上的规定更是模糊。该法第26条规定:“当国内与国外投资者,或者国内外投资者与阿富汗投资办公室以及政府广元发生纠纷时,应该你依照本法之规定、企业文件(包括具体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等),通过相互理解、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如果纠纷依旧得不到解决,则纠纷各方应该依照1965年3月18日颁布的华盛顿仲裁法或联合国法院之国际商法予以解决。”直接将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指向了国际法,但是国际法的普遍性在解决具体的纠纷时也存在着漏洞,并不适用于某些具体的纠纷事宜。我国与阿富汗的投资依旧得不到解决,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五、防范策略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阿富汗目前的安全形势还在持续恶化中,并且短期内不可能实现大幅度的扭转。实际上,虽然2014年加尼上台后多次在公开场合表达了希望吸引更多的中国企业到阿富汗投资的强烈愿望,以及敦促中国加快目前已在阿富汗开展的各项目的进度,但是我国在阿富汗的投资问题上明显显示出谨慎的态度。因此,对于想要去阿富汗进行投资的企业,一定要最好风险防范,以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减少经济财产损失。具体而言,可以做好以下的防范策略:

(一)慎重选择投资领域

投资阿富汗之前,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评估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相当重要。在选择投资领域时,应该密切关注和分析阿富汗国内的政治局势和安全形势走向,做好阿富汗的法律环境调研,谨慎作出选择。法律环境是投资环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而投资环境的好坏甚至比项目的好坏更为重要。目前中国企业到阿富汗投资主要集中在对阿富汗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工程承包等,投资领域单一。目前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应该充分分析阿富汗的投资潜力,不要仅仅将视角集中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工程承包项目上,应该加大对基础设施和农业领域的投资力度,也就是加大有利于阿富汗普通民众的领域的投资,例如农业、基础设施领域等,覆盖多个领域以及提升中阿贸易投资的便利化程度。此外,投资之前中资企业应该充分了解和评估阿富汗的法律投资风险,做好应急方案,避免因法律条款误读造成损失,以及当发生法律风险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在项目决策中,应该适当的留有余地。在阿富汗投资时所面临的办事程序繁杂、审批手续滞后等情况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根本改善的情况下,在制定实施计划时,应该适当的留有现实波动的时间和空间,不能只求快,制定切实可靠的进度计划。

同时,在选择好投资领域之后,还有选择合适的投资形式。上文已经提到了阿富汗《投资法》规定的投资阿富汗时企业设立的四种形式,因此我国企业在投资阿富汗时要按照其规定合理协商公司的股份,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程序,按流程办事。最重要的是,要提前了解该行业对于环境、卫生、生态等方面的规定,提前进行鉴定是否超标。

(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随着阿富汗法治进程的不断强化,建立风险/信用担保计划可以帮助企业分担风险,降低国内外投资阿富汗的意向企业普遍存在的不安全感,即使发生意外,也能降低投资企业的损失,免除后顾之忧,从而刺激投资阿富汗企业数量和领域的增加和扩大。可以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或者是其它的专业风险管理机构提供的相关业务,具体而言,保险类可选择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担保类可选择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各类担保业务;银行类可办理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等,以保障企业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小企业的损失。中国企业可以选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其在阿富汗投资的项目进行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政治风险,可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面向阿富汗提出赔偿,以获得在承保范围内的赔偿,以分担企业的损失。

(三)慎重选择合作伙伴

中国到阿富汗投资的企业应该慎重选择阿富汗当地合作伙伴,利用中介机构充分了解对方企业的诚信度之后再做选择。中国企业应当与阿富汗当地官方或者权威的中介机构合作,建立利益挂钩关系之后,再由这些官方和权威的中介机构推荐当地信用度较高的商业伙伴。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中资企业最好尽可能地聘请阿富汗当地的律师和法律顾问来负责投资项目的法律事务,这样能够提高效率和避免因为法律体系的不同而造成的纠纷。对于开设公司、企业招投标和其它重要的事项应该尽量在当地权威的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完成,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法律风险。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我国企业在阿富汗投资的过程中应该积极承担其自己的社会责任。第一,按规则办事。要遵守阿富汗当地的政策法规,按照法律规则办事,不要尝试贿赂等不法手段,合法经营。第二,重视环保和保护文物。在投资中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要高度重视环境问题,保护历史遗产,如发生冲突时审慎处理。第三,尊重当地的习俗,与当地民众正常交往。提前做好功课,对阿富汗的宗教、民族、部族和党派关系等有一定的了解,积极与当地民众沟通往来。第四,参与公益活动。中资企业在本土化的过程中,要积极参与当地的福利和慈善事业,树立良好的社会现象,创造一个稳定的生存环境。

(五)正规途径寻求帮助

当中资企业在阿富汗遇到麻烦时,应该通过正规的途径寻求帮助,即寻求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和寻求当地政府的帮助。如果发生意外,譬如遭遇恐怖袭击或发生纠纷,应该冷静应对。首先,寻求中国政府方面的帮助,可以向中国领事提出申请请求介入。其次,可以向阿富汗相关政府机构和主管部门联系,获得官方的支持和帮助。阿富汗政府相当重视外国投资,中资企业走正规途径是能够获得政府的帮助的,应该寻求阿富汗官方机构的帮助。最后,中国企业平时应该加强与阿富汗当地新闻媒体的交往交流,以促进对阿富汗的舆论宣传,树立起中国企业在阿富汗的良好形象。

六、案例分析

案例一:安全形势恶化导致项目工期延误

受楠格哈尔省持续恶化的安全形势的影响,由中国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阿富汗首都喀布尔至阿东部楠格哈尔省首府贾拉拉巴德的第二条公路项目就曾一再延误。该项目于2013年启动,由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资金、中国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全长100公里,合同金额为1.1亿美元,工期为2014年4月到2017年4月,该项目的建成对于提升阿富汗经济水平、加强与巴基斯坦的商贸往来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自从2015年初以来,楠格哈尔省就连续遭到“伊斯兰国”武装的袭击,施工人员也经历了多次不明身份人员的袭击。明显恶化的形势导致了该公路项目涉及的很多沿线村庄甚至连负责施工安保的阿富汗军警都不敢进入,同时,阿富汗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派驻足够的安保人员到工地现场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这种恶化的安全形势下,中方由于不敢贸然推进工程进度而延误了工期。另外,阿富汗政治局势的不确定性也影响了该项目的推进,在该项目建设期间,阿富汗政府指派的监理高层更换了4批人马,当中方建设单位遇到困难,需要阿方协助去处理当地村民和政府关系时不知道该找谁,发给监理方的电函更要几个月才能收到答复,阿富汗政府并没有做到合同规定的14天。然而,西方媒体却将该项目延期的原因归结为中国公司的管理不善,甚至将矛头直接指向中国政府。

案例二:协商不一致导致项目多次中断

艾娜克铜矿项目是阿富汗第一个大型外资矿产项目,也是中国在阿富汗最大的投资项目。艾娜克铜矿位于阿富汗中东北的卢格尔省的北端,距阿富汗首都喀布尔市约35公里,被认为是世界上尚未开发的第二大铜矿,可见其矿产资源的丰富程度。2007年,中国中冶——江铜联合击败了来自哈萨克斯坦、美国和加拿大的竞争者,赢得了阿富汗艾娜克铜矿的开采权,并与阿富汗政府签订了28.7亿的投资协定。2009年7月,该工程正式开工,计划约5年建成,建成后年产铜将达到30万吨。这个项目的开发,不仅能够有效地缓解我国铜矿资源紧缺的状况,提升我国在国际资源领域的影响力,相应地扩大大型准备和技术的出口规模。对于阿富汗来说,也能为其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和带动起基础设施、交通运输业等的发展。

但是该项目的推进并不顺利,受不同因素影响多次中断。第一,由于项目所在地发现了多处文物遗址,阿富汗政府负责的文物发掘、土地征用、村庄搬迁和扫雷工作开展速度缓慢,严重影响了该项目的推进。第二,阿富汗反对派武装分子的破坏导致大批员工逃离,该项目被迫中断。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艾娜克铜矿项目已经不能按期投产,2013年中冶集团不得不向阿富汗政府提出签订新的条款、减少特许使用费以及推迟铺设铁路的要求,并将投产时间延期到2019年。从目前项目推进的速度来看,该项目距离投产仍遥遥无期,阿富汗国内甚至普遍认为我国在现阶段并无意加快重启项目。

案例三:民间合作的缺乏招引麻烦

2011年12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石油)和阿富汗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联合体与阿富汗矿业部正式签署了阿富汗阿姆河盆地油田项目开发协议。阿姆河盆地油田项目是我国资源企业在阿富汗继艾娜克铜矿之后又一次引人注目的投资,但是该项目的推进也并不顺利。该项目最初实施时因为我国企业与阿富汗政府在炼油地点的选择达不成一致问题上一度停产,还曾经因为与阿富汗政府和地方势力的“沟通”问题而难以推进。其主要原因主要是:阿姆河盆地油田项目的投资双方分别为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阿富汗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二者都是国有企业,合作伙伴的性质决定了该项目一致走的就是上层路线,缺乏与阿富汗当地的民间合作。这种情况下没有兼顾到阿富汗当地民众的实际需求,阿富汗地方势力和当地民众因为需求达不到满足,获益不大而对中国在阿富汗投资的企业产品便存在着失望和不满情绪。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中资企业到阿富汗投资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因此,欲赴阿富汗投资的企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及时掌握阿富汗的政治和安全形势动态,结合我国的国家发展战略,谨慎投资。第一,应该全面了解阿富汗的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走合法程序,严格按照阿富汗的具体规定来安排自身的投资和经营活动。第二,完善应对机制。安全风险是目前投资阿富汗的企业必须着重考虑的方面之一,尽量避开危险高发区,减少不可控因素对中资企业的影响。第三,必须注重生态影响。我国很多海外投资项目被很多国家的人民认为是将我国国内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的转移,这种认识误区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家形象。因此,在投资阿富汗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提前鉴定对环境的影响,注重生态保护。第四,正轨途径寻求帮助。在不可避免的发生纠纷之后,必须与我国和阿富行官方机构进行积极的沟通交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总而言之,我国目前已经投资阿富汗的企业或者将要投资阿富汗的企业一定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投资方案,做好风险评估,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四章 阿富汗公司法律制度及风险防范

近年来,阿富汗政府为谋求国家经济发展,开始通过宽松的投资政策吸引外商投资。阿富汗的商工部、投资促进局、工商会等部门开始派团到我国进行考察,并组织阿富汗商人团参加广交会、亚欧博览会、南亚国家商品展、厦门投洽会等国家级展会或交易会。据统计,截至2010年4月,我国在阿富汗承揽承包工程项目近40个,完成营业额3.07亿美元。目前我国在阿富汗登记注册的公司现有31家,常设分公司有中冶、中铁、中兴和华为等。2012年中阿双方签署了中阿经济技术合作协定。2014年10月28日,阿富汗总统加尼对中国进行访问,两国领导人发表了《中阿关于深化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一致同意进一步深化两国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随着两国关系的进一步深化,中国投资者将在阿富汗拥有更多的商业机会。对于即将赴阿投资的中国企业和在阿进行再投资的中资企业而言,研究阿富汗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有助于了解阿富汗有关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公司的相关法律和公司注册的办理程序,并结合现有的法律风险进行对策分析,帮助投资活动更顺利地进行。

一、主管部门

阿富汗的投资公司的主管部门主要包括投资高级委员会、投资促进局和阿富汗商工会,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其中投资高级委员会是阿富汗最高的主管部门,投资促进局和阿富汗商工会是投资高级委员会的下属部门。三者在职能和配置上有所交叉,但在具体运营中又彼此独立。

(一)投资高级委员会

投资高级委员会(High Commission of Investment)成立于2003年,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点和最高行政权力。 2003年由阿富汗政府通过的“国内外私有投资法”,成立了投资高级委员会,执行《国内外私有投资法》中规定的法律条款。投资高级委员会由包括商工部、财政部、外交部、经济部、工矿部、农业部、中央银行、投资促进局和阿富汗工商会的代表组成。在《国内外私有投资法》第六条规定了投资高级委员会是政府指定的专门制定投资政策的部门,同时它也负责协调和监督私有投资办公室的工作。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致力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内外私人投资经济,旨在创造一个鼓励和保护外国和国内对阿富汗经济私人投资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结构。第四条规定,除特别禁止领域外,所有经济部门都对外国人或本国公民开放。超过300万美元的投资需要投资高级委员会批准,并由投资高级委员会授权其他下属部门进行处理。

(二)阿富汗投资促进局

阿富汗投资促进局(Afghanistan Investment Support Agency)成立于2003年9月,协助投资高级委员会履行职责。该局负责办理外国投资者在阿富汗注册公司的相关手续,阿富汗投资促进局为外国投资者办理公司业务许可证。该局的核心职能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研究与开发。阿富汗投资促进局的核心活动之一是进行研究,以确定投资机会,提供可信的投资相关数据,分析投资环境,在政策制定对话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开展在阿富汗发展私营部门的举措。2、促进投资。AISA担任投资促进机构,负责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利益相关者之间传达投资机会,以确保增加在阿富汗的国内和国外直接投资。该局会不定期组织国际会议和展览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阿富汗,将国内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联系起来,在两者之间创造相互投资的机会。3、投资许可证。AISA作为“一站式”公司注册机构,为国内外公司提供简化的注册程序并发放投资许可证。 4、投资支持服务。AISA在投资者公司设立和设立后的所有阶段都提供服务。在投资准备阶段,AISA向阿富汗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和开展业务的有效和最新信息/数据(包括经济、社会、政治、生产成本和相关的宏观经济因素等方面)。在投资活动进行阶段,AISA向投资者提供以下的服务:注册业务和发放投资许可证,协助投资者获得工业地块、电力和熟练工人等重要资源。给投资者发放营业执照,提供法律咨询和解决冲突。在投资后续阶段,AISA帮助投资者关闭业务,出售其股票和资产,汇回其资金和其他支持服务。5、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如果外国投资者投资工业园区,AISA负责向投资者分配工业地块、管理和维护工业园区。目前阿富汗拥有10个全功能和半功能的工业园区,并将在未来5年内在全国各地开发17个新的工业园区。

(三)阿富汗商工部

阿富汗商工部(Ministry of Commerce & Industry)是政府基础性机构之一,主要负责为公司办理和审核营业执照等事宜。阿富汗商工部作为“战略计划”的主旨,制定了促进阿富汗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第一、改善企业的环境;第二、提高国际竞争力和贸易;第三、通过增加出口和进口替代工业化;第四、确保私营部门公平合理运作;第五、确保阿富汗企业利润增长;第六、促进市场经济,了解企业如何运作;第七、确保商工部具有发挥其作用的能力。阿富汗法律规定在阿从事贸易和销售行业的,须到阿富汗商工部注册局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四)商业法院

商业法院是阿富汗处理商业纠纷案件的专门司法部门。在阿富汗,高等法院是司法机构的最高部门,商业法院作为高等法院的下属法院,在阿富汗的各地方省份如赫拉特、卡比萨和法拉等省份。高等法院设在阿富汗的首都喀布尔。商业法院对商业纠纷案子有异议时应交由高等法院进行审理,高等法院是商业法院的上级部门,需要对它进行汇报。外国投资者对阿富汗本国公司在股票市场上进行公开并购时,须由阿富汗商业法院全程进行监督。商业法院有权解散违反阿富汗相关商业法律法规的公司,法院须将公司的解散令的核证副本交付中央册务处,高等法院应当发布清盘令清算公司的业务和事务。

二、公司类型

在《私人投资法》中规定阿富汗的公司类型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在阿富汗外商投资者要特别注意阿富汗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例如核能、赌博、色情、毒品和制酒业。另外还有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如生产和销售武器及爆炸物、非银行金融活动、保险业、自然资源开采、基础设施建设。除上述特殊行业外,外商可以在其他行业自由注册上述四种公司类型。

(一)私营独资企业

阿富汗《宪法》第十条的规定,鼓励和促进私营企业的发展、确保私营企业根据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企业的相关规范事务。私营独资企业是外国或国内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创办的企业,私人投资者有权在阿富汗境内转移其资本和利润,并有权在合法结算后,出售企业的帐户,并获得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协议。为支持和保护私营企业的发展,阿富汗颁布了《私人投资法》,该法的目的是创造一种鼓励性的法律制度和行政体制以吸引外资,并保护外国和国内私人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内和国际私人投资的作用。

(二)合伙制企业

根据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需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人员建立伙伴关系来注册成立公司,合伙对象可以是阿富汗政府单位或其他自然人投资者,两者经协商后提出注册合资协议,向阿富汗投资促进局提交注册材料。合伙企业创立时,投资者有权执行企业经营业务、与其他合作企业签订项目合同和拥有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两种合伙的伙伴关系:一般伙伴关系和特别伙伴关系。一般合伙的伙伴关系的一个关键特征是普通合伙人对企业负有连带责任制。换句话说,如果企业的其中一个合伙人不能履行其财务义务,则另一合伙人有责任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但是合伙人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转变为特殊伙伴关系,合伙者可以将其责任限制在固定的数额,特殊合作伙伴不得干涉其他合伙伙伴的行政事宜。合作伙伴有义务不与合作伙伴竞争或将合伙资产用于公司投资。合伙人可以在合作伙伴死亡或退出之后继续经营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阿富汗《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共同投入资金的股东成立,每个股东的权利义务应以在该公司投入的资本金额和比例而定,股东一般不得少于2人并不得超过50人,可以不明确划分股份。公司资产不能在公众场合以股票交易的形式购买或出售,股东无权出售、转让或交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中央登记处登记营业执照,不然不能进行营业或广告宣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检查公司的簿册和记录,以及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管理职责时,股东有权对这些人员进行诉讼。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公司何时可以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公司需要储备多少资金的规则。

(四)股份公司

根据阿富汗《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阿富汗的股份公司是股东有权拥有股份并尽其责任的公司。股份公司一般属于商业公司,其资本明确划分股份。每位股东所占股份及其在公司的责任地位由其出资比例而定,股份公司的股东不得少于两人,但最多人数不受限制。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份出售给第三人。公司的权利部门有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做出决定的部门,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董事会的行使公司权利,与董事会合作,审议公司财务报表。公司由法律授权,可以发行股票,并公开出售。

对于外商而言,在阿富汗设立公司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独资的形式投资成立企业,另一种是通过投资阿富汗的政府项目与阿富汗的相关企业建立合伙经营关系。根据阿富汗新的《商业法》(2007年)规定,外国人投资者在阿富汗注册成立公司,需先到阿富汗外交使馆获得认证后提交公司注册材料,由外交部转交阿富汗投资促进局下辖的中央商务登记处进行注册。只有在中央商务登记处注册的公司才具有法律效力,受阿富汗法律保护。中央商务登记处是阿富汗投资促进局 “一站式”政策的实行机构,外资企业可以在几个小时内注册,费用低便捷,注册不同行业的许可证注册费不同,公司初始资本超过3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需要高级投资委员会的批准。

1、核准公司名称

在投资促进局注册公司时,首先应核准公司的名称。注册公司应选择或保留若干公司名称。如果该名称已被另一家公司选中,将使用下一个保留名称。公司名称应具有实际意义且拼写正确,且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文化、宗教信仰或其他价值观相冲突。企业名称一旦被认定则视为企业已被核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企业并保存其记录和文件。

2、申请营业执照的程序和材料

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须先将相关材料交给阿富汗外交使馆,由外交使馆转交阿富汗投资促进局。外商必须向阿富汗投资促进局阐明营业范围,申请注册的公司初始资金不低于10万美元。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1、详细填写注册申请表格以及企业家的护照和照片;2、出示母国开的三个证明,分别为:司法机构出具的投资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母国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明和母公司或母国商会出具的担保证明。上述材料提交到阿富汗驻外使馆后需得到使馆的认证并加盖使馆的印章,最后由阿富汗商工部颁发营业执照。整个注册程序一般需耗时一周,企业从阿富汗商工部领取营业执照时,需按规定交纳400美元的营业执照注册和工本费。

3、在中央商业登记处登记业务,获得合法实体

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需要登记公司业务,才能在阿富汗取得合法的实体。阿富汗境内所有公司,包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企业都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去商工部的中央商务登记处(ACBR)办理业务登记手续,整个过程包括协助填写申请表、支付费用、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公司关键业务信息和报告公司的业务范围。每个新企业只需登记一次,除非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即所有权变更,执行管理或位置或初始资本增加或减少)需要再去中央商务登记处进行登记。公司业务登记之后,申请人需要向税务局财政部办公室提交许可证,证明投资者已经注册了公司,并获得企业税务识别号码(TIN)。此外,企业还可按需向大阿富汗银行申请获得银行牌照,企业银行牌照不得转让。

三、公司设立风险和限制

(一)行政监管存在问题

阿富汗政府虽然为了阿富汗的经济发展考虑,出台了一些吸引外资的投资程序政策。在外商办理注册公司上,向外宣布实行“一站式”服务,但实际上外国投资者注册公司时手续较繁杂。需要先向中国驻阿富汗的外交使馆提供注册材料,由外交使馆转交阿富汗阿富汗投资促进局,再由工商部审核,最后颁发营业执照。之后在商工部的中央商务登记处注册公司业务。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与阿富汗的不同政府部门接触,容易发生贿赂政府官员的事件。阿富汗是世界上腐败最为严重的国家,在透明国际近年来发布的腐败指数中,阿富汗一直排名垫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显示,2010 年阿富汗人贿赂官员的总额高达 25 亿美元,约占当年 GDP 的 16%。阿富汗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容易让企业误入歧途。企业贿赂官员违反了阿富汗的宪法对政府官员的职责管理规定,企业和政府官员都将受到阿富汗法律的制裁。 

(二)公司纠纷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阿富汗关于商业纠纷的法律只有1995年颁布的《商业仲裁法》,该法以公平和中立的方式,通过仲裁解决阿富汗商业和经济争端。本法对于发生商业和经济争端时,双方如果愿意进行直接谈判或调解时,不得实行仲裁。本法中没有明确提出仲裁后的处理依据,对外资公司将是一种限制。阿富汗的法律和制度体系框架尚在建构过程中,有关公司的相关纠纷仲裁法律还处于完善状态,外资公司在面临纠纷案件时,企业的权利将受到限制,缺少法律保护。阿富汗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作为处理公司纠纷的依据,这对外资投资者而言,是阿富汗商业环境中存在风险最大的法律漏洞。

 (三)政府征税方式不合理

据阿富汗《喀布尔时报》报道,据阿富汗总统府办公厅宣布,2016年底阿国内税收达到17.5亿美元,2016-2017财年阿国内税收还将增长6%。阿财长哈基米称,税收增长的主要原因是阿海关实行改革、电子征税以及提高对过境阿富汗航班的收费。在税法方面阿富汗的税法变动较快,第一部税法颁布于1965年,之后在2005年对所得税法进行了调整,新的所得税法包含一些重要的新变化。经调整后规定公司所得税是纯利的20%,公司的资本损益税也是纯利润的20%。阿富汗虽然规定3年内无盈利的企业,可以申请最低额的公司税,但是很多外资公司在3年内没有盈利的情况下,都有破产的风险。阿富汗的经济学家和商人们指出,政府的征税方式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必要改变现行的征税方式。据2016年9月12日《阿富汗每日瞭望报》报道,由于阿政府不当的征税方式,约有2000名投资者从阿撤资,平均每家公司关停就会造成50—300人失业。阿富汗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资公司在阿富汗的运营,刚设立的公司容易面临运营困难和破产的风险。

 (四) 公司运营面临劳工法的制约

在阿富汗《国内外私有投资法》中明确规定,外国公司雇佣员工时需经商业部核准雇佣人数,雇佣的外籍员工人数不得超过总雇员的1/8。这说明阿富汗法律保护本国的人口就业率,外籍投资者将大量聘用阿富汗籍劳工。阿富汗存在人口红利的问题,国内63%的人口为年轻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解决阿富汗的年轻人就业问题,但对外商投资者而言,刚设立的公司将面临用工上的法律限制。公司设立初,需要聘用企业高管人员来维持公司的稳定运转。阿富汗的青壮年人口较多,但很多人的受教育程度不高,对该工作的胜任力不够。聘用阿富汗劳工时需要花费更高的培训成本,同时还可能出现劳工欺诈问题,公司将面临较高的用工风险。

四、防范策略

(一)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保持良好关系

在阿富汗设立公司前,投资者应了解该国的公司设立程序。在设立程序中遵守阿富汗法律,与阿富汗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保持良好的关系。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公司需要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接触,外商应与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保持良好的关系,处理好与政府、工会、商会之间的关系。外商在阿富汗投资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是公司发展的必要前提。在阿富汗政府对阿富汗的企业有导向作用,很多企业项目都有政府牵头。非政府组织的工会和商会在阿富汗的企业中地位很高,处理好与工会的关系,有利于企业的良好运转。企业可以申请加入阿富汗的商会,成为商会的会员,获得阿富汗最新和最有价值的商业信息。

(二)深入研究阿富汗公司法律,避免公司面临纠纷案件

 为了避免企业发生纠纷,外资公司应深入了解阿富汗的公司法律,制定公司运作标准,规范公司的运作程序。为防止公司陷入纠纷案件,面临阿富汗法律缺乏明确的处理公司纠纷案件的依据的困境,公司需要做到以下几个规范:首先规范公司的章程,将公司部门进行划分,明确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责,方便公司各司其职处理好各部门的事情;其次制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公司合同,公司进行的每一项业务都签订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避免发生纠纷;最后聘请阿富汗当地的专业的律师,作为公司法律咨询顾问。

(三)遵守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合理规避金融风险

阿富汗的《所得税法》中规定阿富汗境内的,包括国外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阿富汗的财政部上级税费。在阿富汗创办公司就需要遵守阿富汗的法律。关于税收法律,阿富汗《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如果如不及时补缴税款,逃税的公司将被吊销执照并面临司法制裁。外资投资者在阿富汗应计划好公司的财政预算,在创办公司前应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按时交纳税费,避免触犯阿富汗的税收法律。由于阿富汗尼与人民币之间尚无兑换协议,中国企业在阿富汗投资需将资产换算为美元进行。企业通过私人外汇市场兑换阿富汗尼时应谨慎,因为通常美元兑换阿富汗尼后很难再兑换回美元。

(四)规范公司的招聘程序,聘请公司法律顾问

外国投资者需要了解阿富汗的国家文化和社会风俗,尊重当地文化,这样有利于与企业的阿富汗员工和谐相处。公司为应对聘用员工的法律风险时,应规范公司的招聘程序,公司的人才对一个公司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全面了解公司员工的基本情况。公司应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可以解决公司内部的法律纠纷,发生外部法律纠纷时也能制定对策和解决方案。让企业法律顾问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领导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运作。

五、案例分析

 2011年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通过竞标获得了阿富汗北部阿姆河盆地油田的25年开采权。中国的中央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与阿富汗阿富汗瓦坦集团(Watan Group)建立合资企业(收入分成为阿富汗70%,中国30%),公司全称为阿富汗中石油瓦坦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联合勘探和开采阿富汗北部阿姆河盆地的三处油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投资4亿美元兴建一座炼油厂,期限为25年。根据协议,中石油将向阿富汗支付15%的矿产税、20%的营业税,并上交50%-70%的利润。这个项目的投标的报价过高,因此商业价值并不大,但中方本着战略意义大于经济意义的考虑,开始与阿政府进行项目合作。这是几十年来阿富汗第一次将石油开采开放给外国公司。2012年7月阿姆河油田即开始逐步投产,不过中石油的炼油厂并没有同步开工建设。2012年12月,总部位于美国费城的化学公司FMC集团宣布,将在阿富汗建立炼油厂,而这个炼油厂距中石油的区块不远。中石油的炼油厂还没建,阿富汗政府又计划引入美国公司来建炼油厂,项目距离这么近,显然是难以并存的。而且中石油瓦坦石油天然气阿富汗有限责任公司受到杜斯塔姆(Abdul Rashid Dostum)当地武装分子的民兵组织干扰,该组织要求参与项目收益分成。中石油在与阿富汗政府合作之前,在多个场合的表态,在炼油厂建成之前,阿姆河油田所产原油将运往土库曼斯坦,冶炼后运回阿富汗或在国际市场销售。对于这一计划,阿富汗政府一开始并不置可否,多次表示土库曼斯坦或者哈萨克斯坦都是可选项,但后来却决定放弃同属于阿姆河地区的土库曼斯坦,转向哈萨克斯坦。中石油与当地政府在项目商定上发生分歧。2013年阿富汗和中国之间的石油合作项目由于没有在炼油事宜上达成一致,项目已经中止,工地上的设备均已停产。中阿的合资公司中石油瓦坦石油天然气阿富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对此次开发油田的项目进行了终止,企业双方进入谈判阶段。在此次合作中,中石油损失较大,由于阿富汗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中石油在与阿富汗政府谈判时处于不利地位。

该案例中,中国石油企业在阿富汗敏感地区遭遇挫折,案例中导致项目暂停的直接原因是阿富汗政府官员对决策的不确定性,同时还存在着税率过高、缺乏法律纠纷依据、商业价值不明显和反政府组织的威胁等原因。这些原因导致中国企业在阿富汗的发展受挫,外资在阿富汗设立公司前,应做好充足的法律风险评估预测,与阿富汗政府部门协商项目时应签订有效法律合同,以免发生上述案例中的情况。

第五章 阿富汗金融法律制度及风险防范

金融(Finance)通常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一般来说,常见金融产品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随着国际经贸联系的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业务作为国际投资和贸易中必不可少的财政工具而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于一国而言,国内金融业的发展程度与金融规模与该国宏观经济增长一般呈正比关系。近年来,阿富汗GDP增速出现大幅放缓,从2012年的14.4%降至2016年的0.5%,这一方面与该国安全形势恶化、政府行政能力弱化、经济可持续能力低下、国际资本撤资、国际援助度下降等因素直接相关,另一方面也与该国金融体量过小、金融法律制度不完善、货币国际化程度低、民间金融和非法黑市发展迅速离不开关系。目前阿富汗国内金融发展的落后以及国际金融业对阿富汗的忽视成为了制约中国企业赴阿进行投资贸易的一大瓶颈,同时也给在阿的中资企业带来了许多资金和经营上的难题。但正因如此,中国企业应更加深入和细致地了解阿富汗国内金融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应对进一步的挑战。

一、主管部门

(一)财政部

阿富汗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Afghan)是阿富汗中央政府直属的政府部门机构,主要负责和执行国家财政预算和税收,组织管理政府部门支出和公共支出以及海关事务。其下辖14个具体事务部门,分别为秘书长办公室和秘书处、海关、财政局、预算部门、行政部门、国有企业部门、人力资源局、保险局、内部审计局、税务局、政策事务总监、战略执行总干事和协调、实施、监测机构。其中主要与金融相关的部门为财政局和保险局。财政局在每个财政年度之初均会根据预算部门编制的该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报表来制定财政政策,其中涉及有货币汇率、外汇管制和金融政策等相关内容。保险局则全权管理和执行该国保险业务,其中涉及外国投资者或国际贸易的商业保险相关事务。阿富汗财政局总部设在首都喀布尔,另在全国北部、西部一些政府控制地区的首府城市均有分部。而保险局则主要在喀布尔及周边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大阿富汗银行

大阿富汗银行(Da Afghanistan Bank)是目前阿富汗国内唯一合法的中央银行。其主要目标是实现和维持国内价格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加强国内银行偿付和运作能力,建立安全、健全和高效的国家支付系统。大阿富汗银行的基本任务包括:制定、通过和执行阿富汗货币政策和制度,管理阿富汗国家外汇储备、发行货币、对银行、外汇交易商、货币服务提供商、支付系统运营商、证券服务提供商和证券转让系统运营商进行许可、监管和监督,对收付体系进行维护和促进等。大阿富汗银行下辖有十多个分支机构专门负责每个方面的具体业务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大阿富汗银行在2013年便出台了建立官方证券市场的计划,但由于战事持续升温,安全形势不断恶化,加之地下钱庄和国际金融黑市发展十分迅速而导致该议程拖延至今。大阿富汗银行在全国共设有46家分行和柜台,雇有员工892名,在全国7个地区均设有省级分部。但目前一些地区分支机构因受战事影响而陷入瘫痪。

(三)其他相关部门

如前所述,阿富汗关于投资的主管部门主要有阿富汗投资高级委员会、阿富汗工商部和投资促进局三个部门。其中投资促进局(Afghan Investment Support Agency)作为阿富汗政府特别常设机构,全权处理国内外投资政策制定、执行与投资事务促进。其中,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外汇金融业务方面,投资促进局有权对投资企业规模、性质、资金渠道进行审核,管理企业注册和发放投资许可证。而由于阿富汗目前尚未对外汇进行专门立法,因此企业的资本红利汇出以及信用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促进局对企业的审查和评估报告。此外,阿富汗工商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对国内官方部门及私营机构从国外进口商品进行了较严的管制,在阿企业须经过批准后方可进口商品,且部分商品(如机械设备、原材料)等涉及企业的外汇收入分配。此外,工商部还有权以反洗钱名义对在阿企业国际货币来源及大宗资本汇出进行调查与管理。

二、阿富汗金融法律体系

从阿富汗金融业发展情况来看,阿富汗金融业发展较为迅速的两个载体是银行和保险。2002年反恐战争开始时,阿富汗银行业还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只有2家国有银行,其他的均为外资银行。而至2016年阿富汗本土银行数量已达12家。其中3家为国有银行,分别是大阿富汗银行(DAB)、出口促进银行(EPBA)和阿富汗国际银行(AIB)。另外9家为私营银行,其中资本实力较强的有新喀布尔银行(NKB)、阿兹兹银行(Azizi Bank)、第一国家银行(FNB)等。此外,目前在阿富汗主要的外资银行有渣打银行、巴基斯坦哈比比银行、巴基斯坦国家银行、伊朗雅利安银行、印度潘加博国家银行等。阿富汗关于银行的立法主要有《大阿富汗银行法》(Da Afghanistan Bank Law)、《阿富汗银行法》(Afghanistan Banking Law)、《流通票据法》(Negotiable Instrument Law)、《动产安全交易法》(Secured Transaction of Movable Propety law)、《不动产抵押法》(Law of Mortgage on Immovable Property)以及其他关于反洗钱和反恐的专项法案。除立法外,大阿富汗银行还针对不同的金融业务制定了不同的专门条例,例如《金融租赁条例》(Regulation on Financial Leasing)、《电子转账条例》(Regulation on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s)、《控制条例》(Controlling Regulation)、《电子货币机构条例》(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s Regulation)、《外币拍卖条例》(Foreign Currency Auction Regulation)、《资本票据发行和拍卖条例》(Capital Notes Issuance and Auction)、《外汇开立条例》(Open Foreign Exchange Position)、《许可证条例》(Licensing Regulation)等等。此外,大阿富汗银行还针对伊斯兰金融业务制定了多项专门条例,在此不一一列举。

阿富汗保险业起步于1963年,1974年阿富汗颁布了第一部保险法,但该法中一些条款在1979-1983年被废除。2005年阿富汗财政部通过新的《保险法》(Insurance Law of Afghanistan),同时制定了《私人健康保险条例》(Private Health Insurance regulation)、《火险条例》(Fire Insurance Regulation)、《机动车险条例》(Fleet Motor Regulation)、《保险投资条例》(Insurance Investment Regulation)、《雇主保险条例》(Employers Insurance Regulation)以及《董事会责任保险条例》(Board of Directors Liability Insurance Regulation)等作为保险法的补充。阿富汗保险局(AIA)是全国唯一的专门管理保险业的政府部门,目前全国共有4家本土保险公司,分别为:阿富汗国民保险公司(ANIC)、阿富汗保险公司(ICA)、阿富汗保险集团(IGA)和阿富汗全球保险公司(AGI)。目前在阿富汗较好的外资保险公司主要有天空国际保险公司(SII)等。目前阿富汗国内保险业主要提供意外险、安全险、责任险、旅游险等业务,而对于投资方面的商业险业务则开展较少,主要集中于现金业务、海运及银行债券等方面。

目前,阿富汗尚未出台专门的证券法,因此相关的股票、债券、期货、基金也无专门立法,但在银行法中有涉及上述金融工具的一般规定。阿富汗无股票和期货市场,黄金市场主要以国际黄金市场价格为准,但非法黑市交易现象十分普遍。阿富汗政府曾发行过一些政府债券,但因战乱和财政危机等种种原因而无法套期保值,目前大多已陷入瘫痪。目前阿富汗政府发行的基金主要是针对反恐战争和国内重建事务的一些专项基金,主要对国外金融机构或国际组织开放,如亚洲开发银行(ADB)、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一般不对私企和民间开放。

三、阿富汗金融相关制度

(一)外汇

根据阿富汗相关银行法规定,阿富汗国家国际外汇储备由大阿富汗银行负责管理,外汇储备资产包括:黄金、其他贵金属和宝石;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的任何纸币和硬币;可兑换外币支付的信贷余额,包括在阿富汗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记录的外国人(法人)账户;国际特别提款权总额;任何汇票,本票,存款证,债券和可以兑换外币支付的其他债务证券;任何远期购买或回购协议下的期货期权。

根据《大阿富汗银行法》规定,阿富汗境内的企业、商业活动者可以在相关法律范围内从事外汇交易活动,但必须从大阿富汗银行获得许可证。在阿富汗除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外,一般企业同样可以申请获得外汇许可证,只需提交企业性质、规模、经营场所、企业主要客户(国际客户)类型以及近期企业会计报表等材料,经大阿富汗银行审批无误后方可获批。外汇许可证拥有者不得违反该国银行法及其一切相关规定,否则许可证将被依法吊销。企业获得外汇许可证后,可根据《外汇开立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开设外汇账户,但在外汇数额上有一定限制:在可兑换货币情况下,一个机构的外汇货币(包括空头头寸和多头头寸)不得超过该机构监管资本(监管资本比例按照大阿富汗银行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资本规定而确立)的20%;不可兑换情况下,机构或个人的外汇货币不得超过其监管资本的5%;机构不可转换的整体净开放外汇头寸货币额不得超过其监管资本的10%;机构对所有外币的外汇敞口量不得超过其监管资本的40%。

根据《私人投资法》规定,在阿富汗的外资企业与阿富汗本国企业享受同等法律待遇,即国民待遇。经批准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从阿富汗自由转出其投资总额按外币现行汇率计算下的金额。外国投资者有权在履行纳税义务之前,以投资、外币和现行汇率方式从阿富汗境外自由转让股息或按所得税法分派股息。此外,经批准的外国企业有权从阿富汗自由迁出按现行汇率计算的,用于支付外币贷款的外币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但境外贷款必须符合阿富汗相关法律规定。此外,近年来为打击洗钱活动,大阿富汗银行规定国际汇款2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必须通过银行或有资质的外汇交易机构进行,并向大阿富汗银行备案。个人携带2万美元以上现金出入境须提前向机场和海关申报,违者将受到相关法律处罚。

(二)信贷

由于长期战争和政治动乱、国内私营经济发展程度低以及缺乏相关立法和监管机制等因素,导致阿富汗中央银行财政储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加之阿富汗国内信用制度长期以来处于初步启动阶段,相关法律机构、评估监管制度、抵押机制还十分不完善,导致阿富汗国内商业银行对信贷事务始终持谨慎态度,信贷项目少、储备资金匮乏。2005年后,在亚洲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一些金融机构的资助下,阿富汗启动了一些相关金融支持项目,其中较大的有德国机构支持的“阿富汗信贷支持项目”(ACSP),但2008年该项目一期截止后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续期进行。目前,阿富汗国际银行(AIB)、新喀布尔银行(NKB)第一国家银行(FNB)等部分银行可向国内企业提供大额贷款,贷款金额1万美元起,期限为6个月至3年不等,月利率从9%至20%不等。此外,第一国家银行出台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小额贷款项目,贷款金额最低140美元,最高4000美元,期限为5-12个月,月利率从15%至24%不等。但从目前来看,阿富汗银行一般不向外国人和外国投资者贷款,也尚无中资企业机构和华商协会成员单位在阿富汗融资的记录。目前在阿富汗的外国企业通常通过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地下钱庄进行融资,或通过母国银行和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的信托服务而进行。大阿富汗银行可为在阿企业或机构开设信托账户,由银行帮助管理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所获得的境外银行或国家机构所提供的汇款,但将收取一定的行政费用。信托账户的资产只能用于履行该账户的负债或信托账户协议中的其他用途,不得用大阿富汗银行的其他资产抵扣。

(三)证券

尽管阿富汗尚未出台专门的证券法,但《大阿富汗银行法》中涉及有对证券服务和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该法规定,在阿富汗的银行及其有相关业务和客户的个人或机构可以从事证券购买、销售、交易、管理和转让活动,同时可以投资公共基金和其他由政府部门规定的证券服务。大阿富汗银行全权负责对证券服务商的监管和审核,任何个人或机构需在服从大阿富汗银行的监管且保护公共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机构报告其财务状况以确定证券交易最低和最高限额。证券服务商向其客户提供的资金和证券须从其他客户账户中分离,不得使用此类资金或证券来偿还其他客户的负债和其他权益。阿富汗境内的证券交易商和证券发行须经过大阿富汗银行审批方可生效,任何未登记的证券买卖均属非法。若发生以下情况则证券服务商资格须被撤销:若证券发行方作为独立法人不再存在或已被法院宣布无力偿债或破产;其安全市场价值已低于2万阿富汗尼。对于非法从事证券交易以及违反该法并从事犯罪活动的,视其性质最高判处2年以下监禁并处罚款2.5万阿富汗尼,其非法财产和资金由国家扣押并没收。

此外,该法赋予了大阿富汗银行对国内证券业务拥有组织、管理和开发等全部权限。大阿富汗银行应当组织、促进、参与和经营证券交易系统,维护证券系统中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相关结算账户,并向账户提供透支担保抵押等相关服务。尽管大阿富汗银行一直致力于与国内其他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共同建设证券结算和支付系统,开发新技术并打造国际证券交易机制,但从目前来看进展十分缓慢,许多计划和项目因各种原因而半途搁浅。目前阿富汗证券市场还几乎处于起步阶段,远远未达到该法的预期成果。

(四)商业票据

阿富汗《流通票据法》规定,可流通票据包括汇票、支票等可变金融工具。如果某票据满足无条件性(指预期支付金额和付款时间会产生变化,即不确定性)、数量确定且票据开具方真实存在三个条件,则该票据可以流通。其中,兑现票据或汇票须按买卖双方特定要求而支付,应付票据或汇票在市面上流通6个月后将自动视为逾期。支票则一律按要求支付。支票背书应出现在票据最后空白处,应标明特定转让人信息,支票可同时支付给两个或以上收款人,也可以由两个或以上付款人共同承担。该法规定了受票人和背书人各自的责任义务以及承兑方、担保方的各自责任,也对背书条件和限制、双方谈判程序作出了规定。此外,根据该法,当谈判票据丢失或任何一方通过欺诈或犯罪行为持有流通票据时,该票据自动作废,持有者和背书者权利义务也随之失效。若票据出现持有者不兑现或逾期不兑现情况,则背书者有权要求持有方转让部分所有者权益或股权作为抵偿,也可以谈判转让票据权限。如果未指定时间地点,则视为需要被支付的汇票提交给受票人接受,若受票人不接受则账单不兑现。如果有特别规定,则须在截止日期前进行呈报,若受票人有其他要求,允许受票人在汇票开出后48小时(不包括假期)内考虑是否接受。汇票通常须在银行营业时间内进行付款,分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必须提交分期付款期票,每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规定付款日期3天。背书人可委托第三方作为代理人处理支付和汇票转让事宜。若出现违法付款单据且已被特定银行接受并支付时,或银行出现对单据疏忽或保管不善情况,银行须赔偿持有人相关损失。同时,承兑方和背书方可根据抗议条款(一般针对国外法案)免除责任,也可申请拒绝兑现和支付。此外,该法对违规、逾期和争议制订了相应的控诉和仲裁办法,以及适用于证据、检查等事宜的特别规定。关于银行业务处理手续费以及罚款则根据大阿富汗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中国企业在阿富汗的金融风险

(一)金融法律制度不健全,市场发展滞后

阿富汗在对金融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起点较低。从21世纪初至今,虽然阿富汗现代金融产业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但由于国内政局长期不稳,安全形势持续恶化,“外生性经济”模式导致国内产业发展滞后等原因导致阿富汗金融业长期处于单一化、体量低、规模小且辐射性严重不足等特点。从法律体系来看,阿富汗尚未对一些国际主流金融产品进行专门立法,如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此外,保险法也主要针对于意外险、人身险、安全险等方面的事务,鲜有对于商业保险及再投资方面的规定。总体上说,阿富汗对于金融相关的法律、政策、制度以及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大阿富汗银行法》及下辖各条例中,法律种类较少、涉及范围小且在许多地方存在空白。相应地,阿富汗金融业务也主要形成了由大阿富汗银行主导,其他商业银行参与的活动模式。目前阿富汗国内金融市场发展较为落后且秩序不稳定,许多常见金融产品在阿富汗根本未能形成市场规模,大多较为分散且缺乏立法行政监管。即使是在银行法律法规中有所提及的部分金融产品,在实际商业运作中也因商业银行体系不足、银行业务发展落后等原因而面临诸多瓶颈,难以为阿富汗企业提供正常的金融业务服务。因此,对于外资企业尤其是中国企业来说,阿富汗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健全,金融市场发展滞后的现状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首先,相较于母国比较成熟的金融法系和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初到阿富汗的中国企业会面临企业内部会计和投资计划难以与东道国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衔接和对应的问题。其次,企业现有金融业务,以及扩大投资和再投资活动中所涉及的金融业务难以继续开展。此外,阿富汗国内金融业的一些实际情况也会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造成制约。总之,阿富汗金融法律和市场的现有问题是影响外资进驻阿富汗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金融法律制度实际适用性低

目前,阿富汗金融法律制度还面临较严重的适用性不高,在实际事务中的参照性较弱等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其一,目前阿富汗政治和安全局势的影响。2012年后,随着伊斯兰世界极端主义的内部矛盾和大国对于反恐问题上的分歧,使一度在阿富汗丧失根基的塔利班组织在经过内部重组并得到外部支援后重新崛起,并与阿富汗现政府展开了激烈争夺。截止2017年5月,阿富汗政府控制国土面积约59.7%,其中97个区完全由政府控制,146个区在政府影响下。塔利班控制区域约11.1%,其中11个区完全由塔利班控制,34个区在塔利班影响下。其余29.2%的国土面积属于双方激烈争夺的中间地带。政局动荡和战乱导致国内安全事件频发,仅2017年3月至5月两个月间阿富汗便发生安全事件6252起,造成数千人员伤亡。受目前局势影响,大阿富汗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仅在首都喀布尔地区和北部一些地区开展日常业务,其余地区分支机构几乎陷入瘫痪。财政部、工商部等部门仅在政府控制区内的一些大城市内能够掌控相关事务,在中小城市、偏远农村和非政府控制区域几乎无影响力。因此,从政府层面看,目前阿富汗金融法制及相关机构在国内大部分地区不拥有权威性;其二,目前阿富汗经济和市场发展现状的影响。据阿富汗中央统计局调查显示,目前阿富汗地下经济活动至少占整个国家经济的50%,政府控制和监管下的经济体量不到全国经济总量的30%。目前,阿富汗地下经济活动主要有鸦片种植和贩卖、非法采矿、商品走私、非法侵占土地、偷税漏税和大宗洗钱等。阿富汗国内大部分金融业务(尤其是外汇)都掌握在了由传统家族势力、部分政府官员、非法武装组织等相关势力手中,地下金融市场远远大于政府和央行主导下的官方金融市场。因此,从市场层面看,目前阿富汗金融法律制度在国内大部分市场中缺乏监管力;其三,阿富汗政府和官方金融机构能力薄弱的影响。由于战争、安全维护支出庞大,且政府掌握国内经济规模有限,导致阿富汗国家外债日益增加,政府财政预算十分紧缩,因而对阿富汗金融业发展的财政储备和支持始终有限。阿富汗金融业长期发展滞后,也在很大程度上反作用于阿富汗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是造成阿富汗金融法律适用性低的另一大因素。

(三)企业金融业务存在诸多风险

目前,在阿富汗的企业(尤其是中资企业)在实际金融业务开展中会面临一些不同性质的风险,其主要体现在:一、合同经营风险。目前人民币与阿富汗国内货币——阿富汗尼(Afghani)不能直接结算,中资企业在阿富汗的投资、设备进口、支付人员薪酬、行政管理费用等现金流转业务,以及资本、红利和所有者权益汇出等外汇业务,均需先通过将人民币(或阿富汗尼)先通过资金流出国一方的金融机构兑换成美元,再通过资金汇入国一方的金融机构兑换成该国流通货币。近年来,阿富汗尼对美元汇率年均贬值率在8%左右,其中贬值率最高的2015年竟高达15%。尽管2016财年以来阿富汗央行启动了行政手段和大幅注资等方法遏制贬值,但情况仍然不容乐观。通常来说,企业项目合同一般是个中长期的过程,因本国货币国际汇率变动而导致合同金额变化、合同条款难以履行或违约等情况时常有之,而阿富汗尼的持续贬值更加剧了企业的这一风险。二、会计风险。由于近来阿富汗政府和央行对于外汇交易的管制愈发严格,加之因一些金融机构因种种原因而导致的行政延误,使得企业在办理汇兑交易业务时往往会出现较长的手续期。在目前阿富汗尼汇率波动频繁的情况下,汇兑手续延误会使企业在进行大宗资金业务时遭受很大的会计风险;三、安全风险。由于阿富汗国内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市场特殊情况,许多企业和商户在进行汇兑和贷款时都选择通过地下钱庄直接汇款结算。尽管这一渠道较官方渠道而言较为直接简便,但也为企业金融业务埋下了不少安全隐患:首先,目前除大阿富汗银行外,许多地方势力和非法金融集团还私自印刷货币,若企业选择地下钱庄交易往往会收到非法货币而造成较大损失。其次,随着阿富汗政府打击非法金融市场的力度加强,上述企业很容易成为政府打击对象,从而给企业带来形象受损和行政罚款等不必要的损失。然后,地下钱庄交易得不到阿富汗相关法律保护,其信用度也缺乏机制约束,这将会给在阿富汗中资企业带来较大的资金安全隐患。

(四)企业投融资困难

从近年来阿富汗外国私人投资状况来看,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注资、融资困难是制约中国企业乃至各国投资者赴阿投资的主要因素之一。如前所述,阿富汗的银行和官方金融机构几乎不对外国投资者提供信贷服务,至今也尚无中资企业或机构向阿富汗商业银行进行融资的记录。而民间小额贷款公司甚至地下钱庄也因近年来国内形势的恶化和信用机制迟迟不能建立,对公开放贷一直十分谨慎。即便放出一定的贷款业务,也将收取非常高昂的利息和手续费用。此外,鉴于近年来阿富汗安全形势的持续恶化,在阿富汗的国外银行纷纷撤资,目前尚存的少数国外银行(如渣打银行、巴基斯坦和伊朗的一些银行等)几乎也不对在阿富汗的中小企业以及大型工程项目(尤其是中长期项目)提供相关融资渠道,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目前也对阿富汗的大型项目融资持谨慎态度。因此,可以说目前在阿富汗的外国私人投资几乎无常规的融资渠道可言。即使是针对中资企业援建和参与的一些大型基建项目,阿富汗政府也因财政能力有限、行政腐败等一些问题而导致对其支持力度十分有限。此外,阿富汗目前BOT项目开展较少,也无相关专门立法。PPP项目计划和立法还仍在筹划之中。2016-2017财年度,阿富汗国内总共674个项目中,有158个项目未获政府拨款,另有192个项目款只拨付了50%,还有10个项目数年来未获拨款。目前,中国国内许多一般性商业银行对中资企业在阿富汗的投资项目的信贷融资服务也十分谨慎,审查较为严格。投融资困难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也将是在阿中资企业所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

五、防范策略

(一)做好企业财务筹划工作

鉴于目前阿富汗国内企业所面临的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环境和金融市场风险等一系列外部问题,对于即将赴阿投资和已在阿开展投资的中资企业来说,企业内部财务工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关卡。首先,在阿富汗投资的中资企业一定要事先对所投资领域在阿富汗的发展现状作出全面细致的考察,对阿富汗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贯彻的了解,树立投资风险(特别是金融相关风险)的预估意识。其次,企业应当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和安全三方面的综合评估,尤其要对项目可行性和财务风险作出评估。然后,企业要针对项目阶段性开展中的各方面成本、费用、不可预见损失作出仔细预算,尤其是对于每个阶段项目开展中的资金流转和运行作出详细分析和规划。做好企业内部财务筹划工作能够在现有不利外部环境下,从自身实情出发来制定企业财务资金预算及管理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企业规避在经营中的金融风险。

(二)密切关注阿富汗相关政府信息

随着2015年12月阿富汗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机构的帮助下,阿富汗正在制定新一轮的发展战略以促进国内私营经济的增长和部门建设。同时,在国际金融机构的援助和敦促下,阿富汗将进一步加强国内商业银行建设,积极促进相关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从近期阿富汗财政部出台的新政策和大阿富汗银行法附属法规和条例来看,尽管目前阿富汗对许多金融产品和业务没有专门立法,但在政府部门和银行等颁布的相关文件中均有涉及这些产品业务的政策法规,这表明了阿富汗政府逐步完善对国内金融业的立法,加强对金融活动监管的决心。如果未来几年间阿富汗局势有所缓和,经济发展有所增速,政府很可能会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来促进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阿富汗的中资企业应当时刻关注阿富汗局势变化,尤其是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动,以适时调整企业金融计划和情况,争取更多有利态势。

(三)采用政策性金融服务

由于阿富汗国内缺乏对外资企业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机构,且国际金融机构对中国在阿投资项目的支持有限且存在服务不适配、费用高昂等缺点,在阿富汗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当优先选择母国的金融保险机构,尤其是政策性金融保险服务机构。目前中国国内信誉和资质较好的政策性金融保险机构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前者可为在阿中资企业提供较为完备的商业风险保障产品,如短期、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等。后者可为在阿企业提供商业担保、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投资融资业务以及外汇套期保值服务等。对于金融保险业务十分匮乏的阿富汗投资环境和市场来说,中国国内政策性金融服务可谓是在阿企业的上佳之选。

(四)利用多元金融工具

企业在阿富汗进行投资时,一方面要做好自身财务筹划和投资预算,另一方面更要注意合同条款风险问题。如前所述,阿富汗尼长期的贬值状态将给企业商业合同带来潜在的金融风险,因此企业的金融业务应当全方位、多角度地展开,而不是单一地选择现金业务支付。在应对外汇市场所带来的合同风险时,企业可以将套期保值业务加入合同条款,以防止因汇率上升而导致成本增加、汇率下降而导致货款减少的情况。对未来产生的汇率风险,可进行损益均摊、或者按合同签订日的汇率作为基准、又可以单一货币作为结算、以及提前或延期支付等方法来灵活应对。此外,企业还应当在合同中加入金融担保业务和保险业务,尽可能多元化地分散企业的潜在金融风险。

六、案例分析

Z公司是中国一家知名通讯公司,同时是全球百强IT企业之一,总部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在中国上交所和深交所均上市。公司主要开发、生产和经营网络基站,通讯传输系统,移动、卫星、微波通讯设备、计算机信号控制和监控系统以及公共场所各种通讯项目等。2000年后,Z公司积极响应国家“走出去”战略,在欧美、东亚、东南亚多个国家和地区承建通讯开发项目、进军当地移动市场并在当地设立多个分公司和运营点。Z公司阿富汗分部于2010年底在阿富汗首都喀布尔成立,主要向阿富汗提供移动通讯技术和市场销售。2012年11月,Z公司与阿富汗电信公司(以下称A公司)签署了一项GSM和3G网络设备供应合同,合同规定Z公司出资70%,A公司出资30%,Z公司负责提供网络运营系统相关技术和生产设备,A公司则负责向阿富汗通讯和信息技术部门(MCIT)协调网络基站建设和相关劳务合作事宜,该项目完成后的后期市场收益和维护开支等权利义务按双方出资比例而分配。该项目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工程阶段,预计50个月内完成。第二阶段是试运行阶段,待基础工程完工后视情况而定。

该项目刚启动不久,便因种种问题出现了合同计划延误。由于阿富汗现有网络信号基站和通讯设备极为陈旧,且覆盖力薄弱,在现有设备上进行更新需要经过阿富汗相关部门审批出租接入权,手续繁琐且耗时较长。此外更新和维护工程还将耗费大量人力和技术。于是Z公司与MCIT重新签订了一项基站建设合同,作为该项目子合同而进行。根据该合同,Z公司将提供700个网络信号基站。但由于阿富汗海关规定,外国人在阿富汗入境不能携带大量现金,且从国外运输生产设备进口须向工商部有关部门申请入境许可。而且,中国国内银行与阿富汗本地银行尚无直接业务合作。于是Z公司被迫向大阿富汗银行申请大宗现金外汇账户,并对待入境机器设备和线缆等原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但由于阿富汗行政部门实际效率较低,前后耽误了近两个月时间,致使工程前期计划被搁置了较长日程。在首批基站施工即将完工时,Z公司与MCIT和A公司又出现了一些争议。由于该子合同签署较为仓促,合同中未注明结款时使用美元支付,而只规定了以人民币计算的大致金额。但由于阿富汗国内无大宗人民币储备,且人民币与阿富汗尼无兑换机制,于是阿富汗方面希望以补偿一定的手续费和汇兑损失金为条件,以阿富汗尼作为支付款项货币单位。起初Z公司不同意这一提案,双方陷入了僵持,但最终Z公司迫于工程进度和资金结转而答应,但前后拖延了数月之久。而这段期间正值国际市场上阿富汗尼大幅贬值,美元兑阿富汗尼汇率从之前的1:57降到了1:66左右,而同时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却出现上升。最终Z公司获得的实际款项比预期少了数十万人民币。

从此案例可看出,Z公司失误之处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未对东道国投资环境和行业现状作出详细调研,从而致使投资项目开始后才因未预期的现实问题导致其他重复投资。其二,对阿富汗金融法律制度了解不足,投资前的财务筹划不够详细,致使许多手续未提前及时办理,导致了工程延误。其三,对合同金融风险防范的意识不够,在一些涉及货币、外汇的关键条款上缺乏把控,导致合同条款履行中带来实际上的金融风险和损失。

第六章 阿富汗税收法律制度及风险防范

税收(Revenue)作为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一国实现其国家财政平衡的调节杠杆和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的主要工具。在国际投资和贸易中,投资东道国和贸易对象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及其相关风险是影响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和贸易的重要因素。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政府财政实力薄弱,财政管理和控制权力较低,以及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的一些特殊性,导致这些国家在税收立法和管理上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异。阿富汗作为一个长期战乱、经济发展极为落后的亚洲最不发达国家,国内税收法律体系长期不完善,税务行政管理制度长期发展滞后。2010年阿富汗国内税收占其GDP比重仅为9.4%。不过,近几年来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的援助和发展规划下,阿富汗财政预算中税收占比在逐年增加,2017财年度国内税收占总预算比例达到了历史最高的38%。这说明阿富汗税务制度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有着较大的改革空间,但也反映出政府提高征税以增强其财政能力的计划。因此,对于在阿投资和即将赴阿投资的中资企业来说,了解该国的税务法律制度,并结合政府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经营和发展战略,是当前一个较为紧迫的任务。

一、主管部门

(一)阿富汗税务部门

阿富汗税务部门(Afghanistan Revenue Department)是阿富汗财政部直属的中央政府部门,全权负责阿富汗政府一切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征管。此外,阿富汗税务部门的日常工作还包括:税务统计,对全国税收情况和发展变化作出统计分析;税务监管,在财政部财政预算和税法的范围内对全国国有、私营企业和部门纳税情况进行稽查;纳税人服务,处理纳税人税号登记注册、纳税人性质变更、纳税人审计服务等。此外,税务部门还有权制定税收收入使用计划,合理分配税收,将其用于强化政府职能、资助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学校和保健设施)以及提供基本社会福利和公益服务。过去10多年来,在国际各界的援助和支持下,阿富汗税务部门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其内部改革和结构调整进程逐步推行,在税收数额上也逐年上升。目前税务部门已完成了专业化建设以改善纳税人服务和提高办事效率,其中包括简化和改进业务流程、电算化税收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地区税收改革。阿富汗税务部门将下辖机构分为大、中、小三级办事处,并在全国5个地区建立了较完备的机构体系,目前另外两个地区的机构建设也提上了日程。喀布尔税务总部与地方各分支机构已建立了直接的联系机制,这将有助于进行更精确的成本收入和预算预测。目前,阿富汗税务部门已出台《增值税法(2016)》,并在全国积极推广增值税业务。阿富汗税务部门近来更致力于通过与各私营部门尤其是外国经营者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促进投资,共建良好的纳税环境。

(二)阿富汗海关

阿富汗海关(Afghanistan Customs Department)是阿富汗财政部直辖的独立机构。与大部分国家的海关类似,阿富汗海关的主要任务是集中高效地组织和征集关税收入,打击走私和非法出入境、商业欺诈和假冒盗版商品,减少贸易壁垒以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阿富汗海关是阿富汗国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关税和其他进出口费用收入在国税总额中占比始终保持在1/4左右。目前阿富汗海关正面临着一个关键的改革期,在其《五年计划(2014-2018)》中将发展风险防范工具、提高信息和智能化建设、强化部门监管能力和行政效率、建设电子网络交易支付平台、发挥海关政策平台作用、加强海关基础设施、简便出入境手续等作为基本目标。至今,该计划中很大一部分内容取得了成效,比如在电子支付平台和信息智能化建设方面。此外,阿富汗海关除在内部加强程序和规范外,还十分重视海关人员的培训和标准化办公事宜。阿富汗海关近年来致力于强化行政控制力和业务执行力,与国内一百多个边境检查站和哨所逐步建立起了联系机制和层级管理体系。未来阿富汗海关还将进一步加强职业化、透明度、问责制建设,不断增强效率效能,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和国内产业经济的发展。

(三)阿富汗投资促进局

阿富汗投资促进局(Afghanistan Investment Support Agency)是阿富汗投资高级委员会下辖的执行机构。阿富汗投资高级委员会是阿富汗投资政策的最高制定单位,由商工部、财政部、外交部、经济部、矿业部、农业部、大阿富汗银行等部门代表组成,商工部部长任投资高级委员会主席。投资促进局日常工作受投资高级委员会监督,主要组织和推广所有对阿富汗的投资活动,为投资者办理相关注册、执照发放、相关信息咨询和服务等业务。此外,投资促进局有权在《私营投资法(2005)》的规定下,受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和减免事务,以及相关生产设备进出口审批,对阿富汗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所依法享有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优惠拥有解释权。对于在阿投资的外国企业来说,投资促进局是其税收和法律咨询的首要部门之一。

二、阿富汗税收法律体系

与其他南亚国家较为类似的是,阿富汗法律体系主要体现为单一法系下法律、条例和规则三级构成关系。由于长期战乱和政府更迭,目前阿富汗财政部以及税务局、海关所成立的时间均不长,相关机制和职能建设还十分薄弱。由此导致相关部门对税收的法律和规定呈现出单一化、分散化和缺乏系统性等特点。从类型和监管部门来看,阿富汗税收法律体系可分为一般税收法律法规、海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税收特别规定三种。一般税收法律法规是税务部门所管辖税收范围的主要法律依据,主要有:《税务管理法(2015)》(Tax Administration Law, 2015)、《公共财政与支出管理法》(Public Finance & Expenditure Management Law)、《所得税法(2009)》(Income Tax Law, 2009)、《增值税法(2016)》(Value Added Tax Law, 2016)以及相关纳税程序和条例;海关税收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于进出口关税事务,主要由《海关法》(Custom Law)、《关税(进出口)规定》[Tariff(Import & Export)Schedule]、《海关费用规则》(Customs Fee & Charges)、《海关估价规则》(Customs Valuation)以及一些具体事务(如过境、扫描、出售、担保、检验、滞期)等相关手册文件组成。企业税收特别规定主要见于《私营投资法(2005)》(Law on Domestic and Foreign Private Investment in Afghanistan)以及商工部、投资促进局相关政策文件中。

三、阿富汗主要税种及其规定

(一)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种

根据《所得税法(2009)》规定,阿富汗所得税征税范围为该国领土范围内自然人、法人等纳税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因生产、经营、劳动等活动而取得的可用货币计量的收入,并扣除为取得这些收入所需各种耗费后的净额。该法规定,非阿富汗居民人通过母国在阿富汗分部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该分部作为独立法人计算所得税额。换言之,阿富汗对外国投资者在该国从事经营活动实行国民待遇,即与本地公司享有同等待遇和纳税义务。阿富汗应税收入包括:1、工资、费用(不包括生产经营成本等可扣除费用)、佣金。2、从事该国任何业务或行业部门的任何经济活动。3、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酬金、奖金或彩票所得。4、合伙企业因股权分配的收益。5、租售动产和不动产收入。6、从劳动、资本或其他经济活动中获得的任何收入;阿富汗非应税收入包括:1、国家赠款、礼品和奖励(包括国外政府赠款,且礼品和奖励获得者为非盈利组织或科研机构)。2、奖学金和技术培训金。3、人身、失业等保险福利。4、借款和股票债券收益(包括政府债券利息)。5、收购或兼并国内公司和其他法人。6、从债务人手中取得的本金支付。

阿富汗所得税征税对象分为企业和个人两类。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企业和固定纳税企业两类。一般纳税企业的税率为每财年该企业净利润的20%。固定纳税企业主要包括:小规模公司、专门从事外贸的公司、为政府供货或提供服务的公司以及没有正规财务的公司。对于上述企业阿富汗税务部门通常在每财年度按照企业预期财务报表征收一定的预扣税,税率一般为2%,如遇特殊业务情况可能会征收0.5%-2%的附加税;此外,阿富汗对企业经营费用、成本和管理开支、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抵押贷款损失等有相关的免税和扣除规定(将在下文详述)。

个人所得税采取累进税制,在阿富汗境内的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其月工资收入在250美元以下的免税。月工资收入在250美元至2000美元范围内税率10%。月工资收入在2000美元以上的先征收固定金额175美元,再外加超出2000美元部分的20%。阿富汗个人资本利得、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办法与企业类似,个人意外所得按固定税率25%征收。

阿富汗资本利得(损益)税主要是针对企业或个人转让财产、资本性资产转移、资本出售或清算所得的征税,应税净利得需用前收入年度之当期收入年度的总利得减去包含无效损失在内的总亏损得出。企业资本利得税为应税净利得的20%,个人资本利得税为应税净利得的1%-2%左右不等;阿富汗流通票据税(发票税)是对企业或机构的市场营销、服务所得以及佣金、银行利息和租赁所得在实际发生环节中的征税,一般来说市场销售和服务业税额为票据金额的2%,其他金融利息、股权红利、商业中介等税额为票据金额的5%;阿富汗市政税是针对战后重建、国家基础设施以及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私人租赁或收购公共不动产权、政府社会福利支出等相关事务而设立的专门税种,通常为1%左右;此外,外国投资者在阿富汗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土地项目均要缴纳一定的土地税,具体税额和纳税办法视具体地区而定。

阿富汗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种

税种

征税办法

税率

个人所得税

月工资<250美元

0

250-2000美元

10

2000美元以上

175美元加超出2000美元部分的20%

企业所得税

每财年净利润

20%

资本利得税

公司

20%

个人

1-2%

流通票据税

销售和服务类

2%

其他

5%

固定税

小规模公司

2%

外贸公司

为政府服务/供货公司

无正规财务公司

附加税

视情况而定

0.5-2%

土地税

各地区不同

 

市政税

公共建设及服务

1%

资料来源:Ministry of Finance, Afghanistan Revenue Department, “Afghanistan Income Tax Law, 2009”, http://mom.gov.af/Content/files/Income_Tax_Law.pdf. 

(二)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2016)》,阿富汗增值税是对境内商品和服务在市场供应、进口等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所征收的间接税。其中,商品市场供应即将商品所有权通过销售、交换、租赁等形式转让的商品。商品供应所需的少量服务应视为商品供应的一部分,如果纳税人已获得在收购商品时的税收抵免,则商品的使用环节则不计税;服务包括以下情况:1、授予、转让和移交权利。2、提供相关设施使用权。3、发放任何许可证及其他文件。4、任何其他服务。同样,服务供应所必需的少量商品应视为服务供应的一部分,商品进口所必需的少量服务应视为进口的一部分。

据该法规定,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免征增值税:1、在法律范围内的卫生、教育、财务和保险服务。2、用于居住的不动产租赁或转移。3、宗教服务和人道主义援助;进口商品在以下情况免征增值税:1、海关规定下的个人入境货物和外交人员货物。2、移民或难民的个人所需商品。3、持有许可证的投资商用于采矿、油气等生产的机械和相关配件进口。此外,该法还对基本食品和生活用品市场交易实行零增值税率。从该法生效之日起,阿富汗税务部门有权对国内资本超过150万阿富汗尼的企业强制进行增值税法人登记。在此范围外的企业或机构可按自愿原则选择是否注册,但该注册人的应税商品至少有75%为其所有,且至少有25%是用于出口。增值税纳税人注册和注销程序详见该法细则。增值税额一般为商品和服务在应纳税流通环节中所产生利润总额的10%。

阿富汗增值税发票、借记和信用票据规范与其他国家类似,主要包括:1、标题。2、供应商名称、地址和纳税人识别号。3、专门序列号和开具日期。4、票据发行事由、商品信息、供货数量等信息。增值税发票只有已取得增值税资格注册人方可开具。此外,该法还初步制定了针对纳税人和应税商品的评估机制,以及增值税退税的相关事由和情况。

(三)关税

根据《海关法》和《关税(进出口)规定》,除部分明确禁止商品种类外,阿富汗海关总体上对大宗商品入境的数量和金额没有明确限制。明确禁止进口的商品有:酒和酒精制品、生猪和相关肉脂产品、棉籽、毒品和麻醉药、化肥及易燃爆化工品、军火等;明确禁止出口的商品有:罂粟制品及其他毒品、古董文物、珍稀矿产及动植物资源和政府规定的其他物品。企业如需进口化工产品须向内政部等部门申请特别许可证,出口矿产品须矿产部开具许可证。

阿富汗进口关税一般按照商品到关价格(CIF价)为征税基准,税率分为2.5%、3.5%、5%、8%、10%、16%、20%、30%、40%和50%共10个等级。关税税率10%以下的商品多为基本食品、生活必需品、家用电器、家畜(禽)及副产品、基本交通工具、教育书籍及音像制品、植物原材料、部分电子产品、车辆配件等。关税10%-20%的商品多为能源及相关制品、进口食品及化妆品、奢侈品、服装、汽车、部分工业原料、机器设备和半制成品、化工产品及光学仪器等。关税30%-50%多为汽车、飞机、轮船零部件,部分机电产品和轻工产品。值得注意的是,阿富汗对少数制造工业半成品的原料和零部件征收1%的特别税。整体上看,阿富汗大部分产品关税税率在20%以下,关税法定税负不高。

阿富汗通关关税及其他税费计算办法

收税类型

计算办法

备注

关税

CIF价乘以相关税率

不同商品税率详见清单

固定税

关税加完税价格的2-3%

在阿富汗投资促进局(AISA)许可范围内

营业收入税

关税加完税价格的2%

只限进口

红新月会税

关税的2%

 

市政税

每车1%

资料来源:Ministry of Finance, Afghanistan Customs Department, “Fees & Charges”, http://customs.mof.gov.af/Content/files/custom%20fees1.pdf. 

阿富汗对出口商品实行免税政策,但一些特别规定的商品除外。

由于阿富汗海关检验机制和技术设备有限,外国商品入关一般需提交该商品在原产国出关检验检疫报告。进口报关所需资料有:进口商营业执照、出口商销售单据和发票、边境海关贸易转运文件、运输提单、转运单、保险单、装箱单、货物原产地证明等。此外,阿富汗进口商品在报关、提交相关表格文件时需向海关办事处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具体费用表3:

表3  阿富汗通关手续费

表格名称

费用

备注

T1表

1000阿尼

 

ACCD表

50阿尼

海关数据系统申报单

首页100阿尼

每增加一页收10阿尼

免税表

500阿尼

 

应税转账单

100阿尼

国际运输表

100美元

可以同价更换为T2表

资料来源:Ministry of Finance, Afghanistan Customs Department, “Fees & Charges”, http://customs.mof.gov.af/Content/files/custom%20fees1.pdf. 

(四)企业报税手续

据阿富汗财政部规定,阿富汗财政年度始于当年3月21日,止于次年3月20日。在阿富汗所有企业须在每财年度最后60天内向有关税务部门申请报税。在喀布尔、坎大哈、赫拉特、昆都士、贾拉拉巴德、霍斯特等一些大中城市的企业,若设有对外会计,可自行前往税务部门报税。若无专业会计人员,可通过一些咨询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代理报税。在阿富汗,企业报税和企业纳税人年检一般同时进行,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纳税人识别号、年度财务报表和收支情况表,并在税务部门填写相关申请表和调查表。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报表计算应缴税额并发放相关纳税文件,企业凭该文件向大阿富汗银行缴纳税款,纳税后企业应将大阿富汗银行出具的收据交回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核实后向企业出具纳税证明,企业凭该证明可到投资促进局办理营业执照更新事宜。

阿富汗申报企业所得税需要提供的文件如下: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工资、每项资产、股息、承包商等扣缴税款明细及付款单复印件;月收入明细、每季度营业收入税付扣缴税款明细及付款单复印件;债权人明细及应计费用;与国内外客户(分部或总部)的业务交易明细;一财年内增加和报废固定资产明细;应纳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明细;若涉及免税,需提交免税裁定文件;进口阶段征收的所得税明细和付款表复印件;从银行扣缴的利息税和其他税款明细、付款人资质证明以及付款单复印件;一财年内公司所签订合同的复印件。申报个人所得税和合同税无须提交上述材料。

四、阿富汗对外国投资的税收优惠

阿富汗目前的投资相关法律政策中,始终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尚无专门针对外国投资的相关立法或特别规定。此外,尽管阿富汗投资促进局于2016年6月启动了一项“投资阿富汗国家计划”,以期吸引外国尤其是周边国家直接投资,但至今许多政策方案迟迟未能出台。从现行《私营投资法(2005)》、《所得税法(2009)》等法律来看,阿富汗对能源、矿产、基础设施、农业、通信、物流等行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大,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个等级。短期优惠是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4年内,或从生产开始之日起3年内享受税收减免。中期优惠是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年内,或从生产开始之日起5年内享受税收减免。长期优惠是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8年内,或从生产开始之日起7年内享受税收减免。海关方面,对于企业进口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物资用品实行免税,对技术转让和资金汇入征收较低的票据税,对企业出口实行全部免税。此外,对于个人直接投资企业,若经营前3年无盈利可以获得该期限内所得税、增值税、土地税、市政税等一切税收全免优惠,企业还可直接申请为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最低的固定税。

五、中国企业在阿富汗的税务风险

(一)税收法制不完善,税收优惠不突出

整体上看,阿富汗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制度在诸多地方体现出了不完善之处。首先,现行法律覆盖能力不足。阿富汗目前所颁布的税收法律主要只针对税务部和海关两个体系而言,即国内税和关税两种类型。然而,企业在阿富汗投资所涉及的税收种类较为繁多,除常见的所得税、增值税、资本利得税、进口商品税以外,还涉及车辆税、市政税、销售税、土地税及其他相关税种。但目前阿富汗对上述诸多税务不仅未有专门立法,而且在现行法律文本中对上述税种的相关规定也较为不足;其次,附属法规较少。通常而言,法律之下的附属条例、规则等法规是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部分也是法律规定在实际管理和工作开展中的重要参照。然而阿富汗税法之下的附属法规数量较少,缺乏针对许多实际事务的具体实施细则;然后,在对税收核定、税率制定和应税金额计算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作为一个“外生性”经济特征明显,经济对外依赖度极高,国内产业造血输血能力严重缺乏的国家,阿富汗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却对外来投资的重视度不够。近年来,尽管阿富汗政府对外一贯表现出吸引和欢迎外来投资的态度,但却受限于财政储备能力不足等原因,始终迟迟未能出台明确的针对外资的投资优惠政策和项目基金支持。此前阿富汗赫拉特省曾表现出欢迎中国企业赴该地工业园区投资的消息,但一直未出台吸引外资的税收、融资等优惠政策。总而言之,阿富汗现行法律政策对外资投资的税收优惠尚不突出。

(二)税法适用性低,行政管理混乱

由于阿富汗政府部门设置复杂、政府体系不统一,加之国内体系的多元化,导致阿富汗中央税法在地方上的适用性较弱。首先,阿富汗部分地区传统宗教势力、部落酋长和家族势力的影响力较高,使得当地政府在许多地方政策的制定和施行上与中央存在一定差异。其次,阿富汗中央法系并非阿富汗唯一现行法系,伊斯兰教法和部落习惯法在很大程度上对政府行政产生着较强影响,在阿富汗部分地区中央税法并非完全适用。另一方面,由于阿富汗行政腐败严重、官僚主义盛行,导致许多地区政府部门在具体征税和税务管理上存在较大差异,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合作机制,且政令不一。仅以关税为例,阿富汗地方上不同海关(如喀布尔、赫拉特和尼姆鲁兹等地)对相同货物的征税标准差异明显,有时税率相差竟高达50%。因此,尽管从法律层面上看阿富汗整体税负并不沉重,但在企业税务开展中实际税负往往出现较大的不确定性变动,无疑在隐性层面增加了在阿企业的税务风险。

(三)税收政策法规变动可能性高

从近年来阿富汗宏观税收增长和税收占GDP比重不断上升的形势来看,未来阿富汗整体税收将有进一步上涨的趋势。此外,近年来阿富汗政府不断加强对国内税收的监管力度,并加大了打击非法经济活动和行政腐败的力度,这些举措都表明了阿富汗政府对税收工作的重视。随着阿富汗宏观经济形势的逐步好转、大型项目建设增多、政府公共开支范围扩大、战后重建进程加快,阿富汗政府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必然将进一步增加税收以促进财政收支平衡。此外,目前阿富汗各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制定新的政策法规,以弥补现有税收问题对私营经济的负面作用。因此,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阿富汗有可能对现行征税办法、税务管理、纳税范围等相关规定作出调整,且提高税率的可能性较大。对目前在阿投资企业来说,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动将会对企业税务管理带来难以防范的潜在风险。

(四)中资企业在阿缺乏保护机制

如前所述,由于传统地缘政治以及阿富汗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性,此前较长一段时间内阿富汗在中国“走出去”战略中始终处于一个较低的地位,阿富汗与中国的经贸联系较其邻国巴基斯坦而言还处于一个很低的程度。目前为止,中国与阿富汗在涉及经贸事务上的双边协定十分缺乏,双方尚未签署货币互换、经贸合作区开发、自由贸易等多种协定。这就导致中国在阿投资企业在遇到税务风险和税收争议时必须面临东道国不完善的法律制度约束,而无法获得国际层面相关机制的保护。更重要的是,由于中阿缺乏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导致中国企业在阿投资贸易面临着很大的多重税负风险。

五、中国企业在阿富汗的税务风险

五、中国企业在阿富汗的税务风险

六、防范策略

(一)深入调研阿富汗税收法律制度

鉴于阿富汗目前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着种种不完善之处,在阿投资的中国企业则更应该对阿富汗现行税法和税收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地调研,同时还要了解相关税务部门机构设置、职权分配、管辖范围,此外更要了解报税流程和手续、税收管理制度、报税时间及其他应注意事项。比如阿富汗增值税报税时间比较固定,一般为季度报税,也可以按月份报税。而所得税报税时间则相对灵活,可以选择年度清缴,也可以按季度报税。资本利得税、证券、外汇等相关税则须向大阿富汗银行提交材料审核,而不是向税务部门提交。对于一些免税政策,如进口免税等则是向投资促进局申请免税许可证。在阿企业须对这些细则规定都需要仔细了解,以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不必要的延误和重复。此外,由于阿富汗近年来对税收的监管力度逐步加强,企业应当时刻保持谨慎,尤其是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制度和按时纳税的奖励制度都需着重了解。企业还应当密切关注阿富汗税务相关部门对税收政策、法规、实施细则等方面的调整或修改信息,以适时调整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策略。最后,企业还应关注阿富汗所加入的国际组织和公约,以及双边和多边协定等,促进税务信息渠道的多元化。

(二)加强税务筹划和管理

由于阿富汗投资环境与其他南亚国家相比相对较差,国内形势不稳定,宏观经济滞后,产业结构脆弱,因此在阿富汗投资的企业必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要做好针对税务问题的风险防控。无论是大型中资国企,还是小规模私企或独立投资者都要针对税务风险防范策略,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详细制定企业的税务管理制度。企业应当结合实际纳税规定和程序,进行企业对外会计规划,并灵活利用现有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以避免重复纳税、超额纳税等不必要损失。中小企业尤其需要通过培养专业财务人员,对阿富汗税收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学习,并在实际报税工作中增进经验。此外,阿富汗国内目前有一些专门为企业服务的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和财务代理机构,在阿企业如有必要也可以将税务管理委托给上述中介机构,以减少企业管理的人力物力投入。

(三)增进与当地部门及相关势力的联系

由于在阿富汗长期投资的企业会时常与该国各级税务部门及其相关监管员、审计员、统计员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沟通和对接,加之该国行政腐败和官僚主义作风较为盛行,因此企业更应该重视与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联系,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年检、税务申报、退免税申请等手续的办理效率,另一方面还有利于避免因监管方内部管理缺陷而带来不必要的延误与麻烦。此外,企业在一些地方上进行投资时,除了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外,还需与当地传统部落、宗教势力增进联系和友谊,这样才能避免因东道国政治社会环境特殊性而给企业带来潜在风险。最后,企业还应当密切与当地法律机构或媒体机构的联系,随时与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等机构保持联系,如遇到税务争议纠纷或其他困难时可扩宽应对渠道、避免风险扩大化。

七、案例分析

W公民来自于中国浙江省温州市,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远赴西亚地区开始了海外创业之路。在经历了在阿联酋、伊朗等国的创业历练后,2003年W公民进入阿富汗开始了创业之旅,成为了中国公民在阿直接投资的早期“探路者”之一。2007年,经过几年卧薪尝胆的艰难积累后,W公民开始将战略目光放在了阿富汗的战后重建业务上,成立了“W牌建筑公司”并于同年成功与阿富汗贾拉拉巴德某政府部门签订了承建该部门新大楼工程业务。但工程尚未开工,W公民便与有关部门发生了税务争议。原因是由于当时阿富汗本地建筑原料稀缺,一些原料难以供应且价格过高,W公民从国内运输一批建筑原料至海关时,贾拉拉巴德市投资促进局以W公民所进口货物不在企业进口优惠政策中所规定的货物范围内为由,不予批准免税许可。同时由于贾拉拉巴德市海关的一些特殊情况,导致该批货物从该市海关入境需实际缴纳的关税比海关关税清单中所规定的固定关税多出许多。W公民出于少纳税考虑,不得不将该批货物从贾拉拉巴德海关转运至喀布尔海关入境,并通过公路运输至工地。此举虽节约了一定的关税,但W公民却付出了海关滞留费、运输费等额外支出以及工程日程被耽搁而导致机会成本上升的代价,致使该工程资金链曾一度陷入了危险状态,不过幸得到该工程担保方先期支付的部分款项才度过难关。

该工程成功交接后,W公民迈出了在阿建筑行业的第一步,又陆续承建了几个较大的项目,公司逐步发展壮大。但与此同时,W公民又与该市税务局发生了争议。争议事由在于W公民认为其旗下的“W牌建筑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且经营范围主要是政府主导下的工程项目,理应按2%的固定税缴纳公司所得税。但该市税务局以该公司前三年财务报表中净利润较高、公司业务规模较大为由,拟按一般所得税标准重新审定该公司纳税人身份识别。最终,在W公民的主动努力下,经多方部门和法律中介的协调,税务局同意公司以年净利润的7%缴纳固定税,但不包含其他税种。W公民在公司税务战略上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为公司接下来的迅速壮大提供了契机。至今,经过多年的业务扩展和信誉度提升,W牌建筑公司已成为了阿富汗国内举足轻重的大型专业建筑公司,同时W公民及其家人还成为了阿富汗华商协会的创始人和骨干,为中资企业在阿富汗的进一步发展作出了许多贡献。

从W公民的创业之路和相关案例可看出:首先,尽管阿富汗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种种不足,但法律风险不足以掩盖该国巨大的商机以及其他特殊的投资惠利,中资企业尤其是私营投资者要对阿富汗投资前景持有信心。其次,由于阿富汗法律适用性低,行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存在一些管理机制问题,在阿企业更应当积极处理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灵活应对争议纠纷,才能有效避免因法外因素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然后,在阿企业还应当扩宽交流渠道,与多方机构部门建立合作机制,这一方面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扩展,另一方面还有利于风险的分担和应急机制的完善。

第七章 阿富汗土地法律制度及风险防范

土地资源是一个国家拥有的极为宝贵的资源。土地的用途极为广泛,可以用于农业种植、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兴建工厂、房地产开发等等。通常一个国家所拥有的土地都可作为外商投资的领域,其土地制度以及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发展程度与外商投资规模呈正比关系。如果一个国家的土地制度不完善,土地法律体系存在诸多漏洞,土地政策严苛,那么该国对于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将相对较弱。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的土地制度较为灵活宽松,法律体制建设完善,政策开放,那么一定程度上将能促进外商投资。由于国内法律制度相互交叉、模糊、甚至相互冲突,加之常年战乱和频繁的政权更迭,阿富汗目前还尚未形成完善成熟的土地管理制度,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商投资的增长。近年来,虽然阿富汗逐步恢复重建,同时也在其国内实行土地改革以促进外商投资的发展,但是目前阿富汗的土地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还不能满足当前阿富汗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中国企业赴阿富汗投资兴业应该关注阿富汗土地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规避在土地投资、使用等方面的风险。

一、阿富汗的土地法律制度

(一)主管部门

依据《土地管理法(2000)》(Land Managing Law,2000)的相关规定,阿富汗在中央以及地方都设立有直接的土地管理机构。就目前而言,阿富汗土地管理司是中央主要的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司在全国主要七个省各设有一个地方土地管理局管理地方土地事务。此外,中央还有其他一些重要部门比如农业灌溉畜牧部的职责也会涉及土地管理事务。地方也还有其他一些土地管理的机构和部门。

1、中央政府下的土地管理机构

中央涉及土地管理的机构包括:阿富汗土地管理司(Afghanistan Land Authority)、阿富汗农业灌溉及牲畜部(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Irrigation and Livestock)、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阿富汗城市发展事务部(The Ministry of Urban Development Affairs)、农村重建发展部(The Ministry of Rural Rehabilitation and Development)、阿富汗投资支持机构(Afghanistan Investment Support Agency)、联合国驻阿富汗援助机构(United Nations Assistance Mission in Afghanistan)、部长委员会(Council of Ministers)、中央土地安置委员(The Central Commission of Land Settlement)等部门。不同的部分的职责不同,管辖的土地类型也不同。阿富汗土地管理司是一个独立,高效的的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司旨在通过提供公开透明的土地政策服务,来促进阿富汗经济稳定增长。 该部门未来将利用土地为阿富汗国民创造最大化的经济、社会、文化利益。同时该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将根植于阿富汗文化和经济社会背景。土地管理司是阿富汗最主要的土地管理服务机构,主要职责为:一是保障阿富汗土地资源的使用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政策以及发展目标。 二是提供有效的土地管理服务,促进土地的使用服务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三是保障社会群体、个人以及投资者土地使用安全。合理分配土地,促进经济高效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合理使用;向政府、社区、个人及投资者提供有关土地的信息;通过提供服务,征收土地税务以及土地租赁来增加国民收入。阿富汗土地管理司下设七个省级土地管理部门。阿富汗农业灌溉牲畜部下设与土地管理有关的机构包括:串行作物理事会、园艺扩展部门、建设部门、农业合作部门、灌溉部门以及喀布尔农业部门。 在土地管理方面主要职责包括管理用于发展农作物种植用地,畜牧业用地,园艺扩展用地,用于灌溉的河流以及房屋建设用地。对需要进行国有土地转让的组织或者机构进行认证。制定土地事务管理法等。阿富汗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在于制定阿富汗宪法以及和土地所有权,转让以及租赁等有关方面的法律。制定解决土地争端的相关法律。 阿富汗城市发展事务部主要管理的土地包括城市房屋建设、规划用地等。阿富汗农村重建发展部主要管理农村地区非农业生产用地方面的事务,比如农村饮用水系统完善用地、修建灌溉水力设施用地、修建电力设施用地以及农村道路桥梁房屋修建用地。 阿富汗投资支持机构主要负责协助投资者进行土地租赁,以及土地使用方面的注册等事务。联合国驻阿富汗援助机构主要负责监督阿富汗土地分配制度是否透明和法律行使是否公正。此外中央土地安置委员会是依据《土地管理法》成立的土地管理部门,主要是协助土地管理司完成相关工作。职责包括划分分配土地的等级以及个人获取土地的优先权,评估税务,传达文件信息等。

2、地方土地管理机构

阿富汗土地管理司下设七个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分别为:喀布尔土地管理局、巴尔克省土地管理局、坎大哈省土地管理局、昆都士省土地管理局、楠格哈尔省土地管理局、赫拉特土地管理局、巴达赫尚省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司下设的这七个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土地管理司的职责相近,主要是为个人、企业、政府以及投资者提供相关土地信息,为各个省的土地管理制定相关规定。另外涉及土地管理的省级部门还包括档案与契据登记理事会(The Directorate of Deeds and Titling)。该理事会依据2012年颁布的《法院组织结构法》的规定建立。档案与契据登记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登记土地契据,记录土地交易信息以及法院颁布的有关土地的相关法律信息。该理事会享有在其所在省份获取和收集相关信息的司法权力。在一些没有建立档案与契据登记理事会的省份,民事法庭有权行使该理事会的全部权力。每年三月,档案与契据登记理事会将所有文件移交给法院档案处。此外中央土地安置委员会下设省级土地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来自阿富汗土地管理司的代表组成。其职责与中央土地安置委员会相同。

(二)土地法律制度

1、土地法律及条例

涉及阿富汗国有土地的分配、转让、买卖和租赁的法律体系包括:《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宪法中有几个条款涉及国家土地管理以及国家土地分配,比如宪法规定:总统无权售卖和赠送国有资产。 按照法律规定和财政的允许范围将公共资产分配给有资格的公民。《土地管理法》是阿富汗土地管理法中非常重要且处于核心地位的法律。该部法律定义了国家土地,并建立了将国有土地分配、买卖、私人土地租赁、政府部门土地转让等方面的基本法律框架。另外《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无地的个人获取国家分配土地的资格,以及分配土地的类型和面积。规定了土地分配以及转让给私人和政府实体的机制和程序、土地买卖和租赁的基本要求等。此外,涉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条令还包括:《土地核实调查登记法》、《外交使团及国际组织土地买卖法》、《市政法》、《草地及牧场土地使用法》、《99号法令》、《居民分配及买卖国有土地法令(1)》、《居民分配及买卖土地法令》、《土地征收法》、《执行条例》。此外还有《伊斯兰教教法》、《民法》、《刑法》 以及各个省的地方性法律。

2、土地所有权制度

  据统计,阿富汗境内89%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剩余的11%的土地为私人所有。 阿富汗国有土地指的是阿富汗政府所有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包括已经注册的国有土地,以及土地所有权无法证明归属的土地。 政府土地指的是已经被转让给政府实体(比如某部或者部级单位)的土地类型。虽然被转让给政府实体的土地被称之为政府土地,但是该土地的所有权仍属于阿富汗土地管理司,直到该土地被分配或者被出售。此外,转让给市级政府的土地仍然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阿富汗土地管理司。但是转让给市级政府的土地的管理监督权属于该市政府。因此,被转让给市政府、部级单位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土地,土地所有权都属于阿富汗土地管理司。不存在市级或者其他任何级别的政府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用于出售的土地不能是国家净资产,不能是未经开采或者荒芜的土地。此外该土地不属于被纳入国家计划或者城市规划。用于出售的土地不能是森林、牧场,矿产、以及历史遗迹所在地。被用于出售的土地可以出售给个人、经营农业和畜牧业的机构,国内私人或者合资企业。这些土地由阿富汗农业灌溉畜牧部以拍卖的方式进行出售。

3、土地转让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者有权永久性或者暂时性转让土地。土地永久性的转让必须在拥有土地合法契据的基础上完成。土地的转让必须在相关法庭上进行。土地转让登记需在主要的土地管理部门、国家税务部门以及土地转让行动部门进行免费登记注册。相关法庭根据法律规定收取土地转让手续费。此外,个人可以将自己拥有的在不同地点的土地与国有土地进行交换。进行交换的国有土地不得是农场或者已经被规划的土地。土地的交换应在有合法契据的基础上,各方遵守在法庭上达成的相关协议。违背当前法律规定的一切转让均无效。

阿富汗土地管理司依据《土地管理法》对将国有土地的转让给国内政府部门进行管理。但是《土地管理法》对于国有土地的转让的具体程序并未有明确规定。仅仅规定将国有土地转让给政府组织或机构时,土地的价格由土地管理理事会以及土地使用的组织或者机构达成的协议共同决定,并经由农业灌溉牲畜认证以及总统的批准。另外,城市土地的转让依据2000年颁布的《市政法》进行管理。《市政法》规定市政府应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住房建设用地,工商业区建设用地进行管理。虽然《市政法》是塔利班执政时期所颁布,但一直沿用至今,并从未进行修改过。不过据悉,近期阿富汗立法机构也正在着手起草相关新法律。

4、土地租赁制度

根据阿富汗法律,外国公民或外籍公司在阿富汗不能购买和拥有土地,只能租用。因此,中国企业或者投资者有必要详细了解阿富汗土地租赁制度和相关法律。阿富汗土地租赁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以及《伊斯兰教教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租赁依据《土地管理法》以及阿富汗土地管理司所颁布的指导原则进行管理。土地租赁的基本细则如下:国有土地依据协议和法律的规定可以租赁给个人、组织、以及国内外私人或者联合的农业企业。阿富汗土地管理司负责管理国有土地的租赁以及相关租赁的办理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吸引在农业、畜牧业、以及种植业的相关投资,土地管理司有权出租肥沃的土地,年限为50年,未经开采的土地以及荒地的年限为90年。土地的用途决定租赁土地的面积以及官方的最终审批。面积在300万平方米的由阿富汗土地管理司审批,面积在300万到1000万平方米的由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批。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的由部长委员会进行审批。此外,阿富汗土地管理司也有权投资项目用地进行审批,但是此投资项目必须符合《私人投资法》。政府部级单位或者司级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也有权出租政府部门所有的土地,但是要求该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该单位,同时土地租赁的期限不能超过五年,且必须通过竞标的方式进行租赁。

国家和私人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伊斯兰教教法》,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出据书面协议进行租赁。缔约双方具有法律效力。除了协议各方的个人资料以及证人之外,租赁文件还应包含以下条款:1.土地特征的描述。2.澄清协议双方的法律义务。3.种植农作物的种类和种植方式。4.按照法律规定确认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其到期日和付款方式。5.撤销协议的情况。另外,承租人有以下义务:1.保护所租赁的土地、灌溉系统、设施及设备。保持所租赁土地周围的水资源。3.按照合法的租赁条件耕种土地。4.按照协议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要以现金支付代替租赁费用的,由双方同意,按照现行价格不间断地支付价款。5.根据《伊斯兰教教法》,对租赁土地的设备和固定装置进行部分修理。6.赔偿出租人如果合法超过允许的折旧限额所造成的损失。7.承担根据《伊斯兰教教法》可能预见的其他义务。

承租人有义务向出租人通报个人的任何干预措施,这些干预措施可能会中断租约。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赁土地上的灌溉用水,除非协议有明确规定。承租人不得就转让或将租赁土地作为担保事项采取行动。如果承租人对租赁土地进行了改进,其费用只有在出租人已经通过书面形式同意向承租人支付的情况下才能支付。

出租人有以下职责:1.根据租赁协议将土地与租赁协议规定的全部设备和装置交接给承租人。2.向承租人出据收取租赁费用的书面收据。3.根据当地的惯例对土地的设备和固定设施进行全面的维修。4.根据《伊斯兰教教法》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1)为了避免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要求不动产的所有权,特别是政府部门,农牧部不得租赁土地三年以上,商业仓库和商店不超过一年。(2)出租人在租赁期结束前或直至协议废止为止,不得将租赁权转让给别人。(3)按照《伊斯兰教教法》的规定进行租赁。未经法律许可,不得允许任何部门取消租赁协议。由于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固定灌溉装置、固定装置和设备以及树木损坏或毁坏的,承租人无义务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承租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之一取消租赁协议:1.家庭成员数量的减少或遭遇疾病。2.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可能迫使承租人放弃该所租赁的土地或灾害使土地不可耕种。3.承租人得到国家分配的土地,无需再进行租赁。4.租赁协议中预见到的情况。5.在法律和伊斯兰教教法中预见的其他情况。承租人在租赁期结束前要取消租赁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土地管理部门和出租人通报。承租人死亡或失踪的,家属可以按照《伊斯兰教教法》的规定进行租赁。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租赁期应当依照双方同意。国有土地拍卖出租,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广播,报纸和当地大众媒体公告。公告应包含土地特征、租赁期限、提交申请的地点和时间等信息。公告应在签订租赁协议书前两个月通过大众媒体刊登。在确定土地的租赁费用时,应将该块土地附近的土地生产效率以及产出纳入考虑范围。租赁国有土地给实体和法人应该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并召开招标会议。为了开展会议,由省级代表组成的由农业、畜牧、金融、地面测绘和土地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由省级代表组成。出租结果应由省长同意,由一般土地管理部门提交部长批准。

土地的承租人有义务在租赁费用方面提供如下安全保障:1.如果租赁土地面积等于或少于1万平方米,需要有一个担保人,如果租赁土地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需要有两个担保人。2.租赁面积为4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应当提供租赁期内或者超过租赁期的法定担保书。3.被租赁的土地因自然灾害而遭受损失的,承租人有义务将该事宜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损失程度由当地农业、土地管理、灌溉和税务部门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确定。委员会向省长汇报调查结果,经省长确认后,将是最终决定。

国家需要完全或部分地收回其土地以满足公众的要求时,在这方面应采取以下行动:1.租赁协议到期后,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土地。同时协议无效,承租人有义务按照租赁协议支付租赁费。2.租赁期到期之前,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于租赁土地的所花费的费用,出租人应当按照当地惯例偿还这些费用,租赁协议由此废止。3.如果一部分土地在租赁期到期之前归还,另一部分土地在租赁期到期后归还,则租赁费用的数额按照被提前归还的土地所占的比例,剩余的土地依旧按照原先协议进行核算。

非国有土地的租赁契约,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应当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租赁记录册中登记。关于国有土地的租赁契约的核实副本应送交中央土地管理部门。在非国有土地的租赁交易方面,出租人应按照登记表格的价格每2000平方米支付5000阿富汗尼。土地租赁相关的争议,如果不是由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方部门处理,应当转交法院。

二、土地使用风险

(一)解读土地法律制度难度高

中国投资者对阿富汗的土地制度的认识和解读往往较为困难,这主要是由于:第一,阿富汗国内法律系统较为混乱繁杂。各个法律体系在土地权利和管理方面的立法相互重叠,甚至相互冲突。 这些法律体系包括非正式的制度、民法、伊斯兰教教法以及各个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土地管理法》与相关《投资政策》之间的关系不明确。《投资政策》里面的相关规定与《土地管理法》以及《私人投资法》之间不一致,但是《投资政策》中的相关法律条例并未提出修改意见。政策、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设计不合理、不系统将导致投资者在法律的认识和解读上遭遇巨大的障碍,挫败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增加企业在阿富汗投资的风险。第二,阿富汗国内政权更迭频繁,传统政治势力或专制政府的主导性极强,政党政治发展不成熟。而且由于该国法律制度很不完善,政府会因特殊目的或实际情况的需要而修改法律。并且每个省都有自己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这导致了阿富汗土地制度和立法在很多方面存在混乱和漏洞。第三,语言障碍。阿富汗很多部门出台的与土地相关的立法的文件大都采用普什图语书写。然而,国内目前对这些相关立法文件的翻译很少,对此进行详细解读的人就更少了。此外,介绍阿富汗相关法律法规的书籍更是凤毛麟角。这些都增加了中国投资者及企业了解和解读阿富汗土地法律法规的难度。

(二)土地管理方面存在风险

阿富汗土地管理目前存在诸多挑战,这些挑战和容易给投资者带来土地投资方面的困扰和风险。

第一,如上文中提到了阿富汗土地管理部门较多,中央以及地方都存在土地管理部门。但是这些土地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划分不是非常明确。有时会存在不同管理机构职权相互交叉的情况。这有可能会引起有些管理机构的渎职现象存在。此外阿富汗土地管理的依据的法律种类较多,而且法律之间以及法律和政策之间存在交叉与冲突。比如《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分配政策与某些省份执行的一些土地政策之间存在冲突。制度与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很容易滋生腐败。据调查,阿富汗目前的土地分配中存在一些非法交易的现象。据阿富汗独立联合反腐监督评估委员会于2014年11月份做了一项报告。 此报告基于在整个阿富汗的广泛调查而成。报告称,政府土地分配政策有明显偏向政府机构和部门官员倾向,该倾向将导致非法土地交易。非法分配国有土地涉及到阿富汗高层官员以及一些经济界的精英。他们在决策过程中施加影响并从中获取大量利益和价值不菲的土地。

第二,土地相关信息不公开透明。据联合国援助机构的调查,称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很难获取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机制和过程文件以及相关官员的职责和关系等信息。此外,完整的通告、表格、推荐信以及其他书面文件,比如土地执行法令、指导原则、内部备忘录以及官员受访时的声明也很难获取。因此,调查人员难以整合受访官员以及其他一些人员的说辞。 因此,由于立法以及制度导致的机构、部门职权不明晰,以及土地分配、买卖中存在的政府官员、社会精英之间的钱权交易,值得投资者注意。

第三,由于政权更迭频繁,阿富汗国内还没有完善的现代化数字土地信息记录系统,国内土地登记管理技术已经严重落后。一些土地信息变更登记更新非常缓慢,甚至停滞。因此可能存在在土地的产权、大小、类型等方面的风险。

(三)土地产权契据缺失、伪造或法律效力缺失的风险

阿富汗国内目前正处于土地分配阶段。很多土地存在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混乱的情况。目前阿富汗国内各部族因为争夺土地引发争端的事件时有发生。阿富汗国内土地产权不明晰,土地所有权的争端不仅存在与私人之间,更有可能存在于不同的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与军队之间或者不同部族之间。因此很多土地存在土地契据凭证缺失或者伪造的情况。还有一些土地虽然有契据,但是有可能早就失去法律效力。此外,国内土地非法占有现象非常严重。据2013年,阿富汗农业灌溉畜牧部联合阿富汗土地管理司所做的调查表明,阿富汗存在诸多土地非法占有的情况。调查显示,诸多省份的大面积土地被非法占有。同时,未经政府规划审批,私自进行房屋修建,城镇扩张的情况还在加剧。比如,某城镇有335处房屋建设,但是60%以上的房屋修建用地属于非法占有的土地。非法占有的土地产权模糊,会给投资者土地租赁带来很多困难和风险,影响对阿富汗的投资。

 

三、防范策略

目前,阿富汗国内法律法规制度还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投资者赴阿富汗进行土地投资还面临较大的风险。在不能改变目前阿富汗土地管理现状的情况下,投资者有必要对目前阿富汗土地相关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度了解,对阿富汗土地管理机构、机构人员以及相应的办事流程进行了解等。做好风险防范以及风险应对措施。尽量减少由于土地纠纷为投资带来的损失。

(一)全面深度解读阿富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制度

  上文提到阿富汗土地管理依据的法律种类繁多,比如《宪法》、《土地管理法》以及《伊斯兰教教法》等。此外,在不同的省份和地区,还有一些地方性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条例等。因此,投资者在赴阿富汗投资兴业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和深度解读这些法律条例。首先,应当查找相关法律条例的原文文献,进行准确翻译,再进行研读,对相关法律制度有总体的认识。然后,投资者应当去到阿富汗本土,联系阿富汗本地的相关法律界人士,与他们座谈或探讨,确认自身之前对这些法律的解读是否精准得当。邀请当地法律界人士或者驻阿富汗机构本国人员对阿富汗当地的土地制度进行详细的梳理讲解。最后做到对阿富汗土地管理制度,法律法规深度了解、知晓各个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应职权范围、熟悉土地管理方面的办事流程、整个办理过程需要的时间、土地使用过程中需要规避的风险以及土地使用过程遇到纠纷的应对措施等等。

(二)加强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投资人员应当加强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因为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对当地的土地管理状况才是最了解的。与他们联系紧密,可以更加容易地熟悉了解当地的真实情况,及时获取关于土地的详细资料以及信息。此外,投资者可以将使用的土地信息相关资料信息进行及时备案存档,当发生土地纠纷可以出据佐证材料,可以请相关土地管理人员进行及时调解,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保护自身在阿富汗的投资利益。

(三)注重书面协议效力,避免产权纠纷

目前阿富汗国内正在进行土地重新分配,相关土地的所有权方面的管理还较为松散,没有系统性的管理体系。土地管理的硬件软件设施还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土地非法占有以及非法交易的情况还比较常见。因此,土地投资者还应当注意土地契据、经土地管理部门认证审核的土地登记注册材料等文件的法律效力。应当在确认将要使用土地真实产权等方面信息之后,再进行租赁或使用。这样能过避免在土地使用中,因为所有权不明晰或者所有权相关凭据伪造所带来的纠纷,为投资者带来损失。所以投资者赴阿富汗进行土地投资,首先一定要弄清楚所使用土地的所有权,然后再进行租赁使用,以避免在使用中遭遇土地所有权争端的影响,损害企业利益。

四、案例分析

2017年2月,阿富汗土地管理司与209夏新军团(209 Shaheen Military Corps)之间关于土地所有权的争议扰乱了阿富汗北部巴尔克省海拉顿干港的贸易活动。该军团发言人称该军团在该干港拥有4500公顷土地的所有权,所有军团有权将其中的1250公顷土地租赁给商人,从事商业活动。但是巴尔克省土地管理局则反驳称夏新军团无权将政府土地任意出租。海拉顿政府官员称如果争端不解决的话将严重影响到该干港的商业活动。干港的商人们称他们需要向政府和军团缴纳双重税赋。港口贸易商协会副主席穆罕默德·纳迪尔·萨菲(Mohammad Nadir Safi)称,港口涉及的土地产权争端,可能对贸易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当地商人称政府应当解决好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争端,但是不应当影响港口的贸易活动。商人们都愿意遵守法律向有关税务部门纳税,此外由于最近两年来的土地产权争端,港口贸易经营也较为惨淡。土地产权争端也引发了商人们的游行抗议。当地政府官员也声称如果该港口的土地产权问题不解决,那么港口有可能停止贸易活动。巴尔克省土地管理局的官员还是声称该港口的1250公顷土地并非夏新军团所有,并且该军团应该停止将港口的土地租赁给商人。而军团代表则称该军团拥有港口4500公顷土地,并且有权将土地租赁给商人们从事商业活动。此外,该土地所权属于阿富汗国防部所有。夏新军团和巴尔克土地管理局围绕该港口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争执不休,各执一词。因此交由法院仲裁。

法院认为,第一,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军团并不拥有该港口土地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阿富汗所有的国家土地都属阿富汗政府所有。已经注册的土地,以及无法证明产权归属的土地的所有权都归阿富汗政府所有。将国有土地转让给国家部委或者各个部门等政府实体之后,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政府,准确来说,所有权属于阿富汗土地管理司。此外,将土地转让给市级部门,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阿富汗土地管理司,市级政府部门只拥有土地的监督和管理权。 第二,该军团进行土地租赁时,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中对租赁条件的规定。租赁条款中要求,政府部级单位或者司在特定情况下也有权出租政府部门所有的土地,但是要求该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该单位。依照规定该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阿富汗土地管理司,国防部属于政府实体,政府将土地转让给部级单位,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该军团无权租赁该港口土地给商人从事商业活动。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第一,港口商人对于阿富汗国内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在租赁土地时并没有弄清楚被租赁的土地到底属于谁所有。这启示中国投资者应当提高警惕,租赁土地时,一定要明晰土地所有权,并且要以见到的书面材料,比如有效的土地所有权凭证,土地注册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不能只有口头保证,契约等等,注重经过认证审核的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这样,在遭遇土地产权纠纷时,能够拿出证据,保护自身权利和权益。第二,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商人们在从该军团租赁土地后,并未到有关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进行备案。因此,在签署租赁条约之后,并未经有关部门知晓,所以租赁之后也并未对土地产权提出质疑。因此,投资者确认土地产权,进行租赁之后,一定要到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备案,确保土地在使用过程中不出现纠纷等情况。第三,即使在土地租赁合同签订比较顺利,注册登记备案程序也完成的情况下,也要做好相应的土地纠纷防范措施。比如,熟悉了解涉及到土地纠纷的法律法规,维权方式方法以及途径,相关政府部门联系途径等等。否则,就像案例中的港口商人们,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就只能坐以待毙,期待政府能早日解决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土地纠纷,这也许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八章 阿富汗劳工法律制度及风险防范

劳工是指受雇从事工作并获取工资的自然人。劳工法律有利于劳工充分就业,保障劳工合法劳动权益。尽管阿富汗劳工法律经过了多年的修订完善,但涉及劳工权益的基本法仍较为单一,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同时,阿富汗还存在童工现象严重、劳动报酬低、工作环境差、工人集体谈判力量薄弱等问题。目前中国与阿富汗两国之间存在文化、法律等诸多差异,中国在阿投资企业的劳工法律风险日益凸显,其中主要原因在于中资企业缺乏对阿富汗国家的劳工法律法规的全方位认识,且中资企业的人事管理模式在阿富汗时常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中资企业如果不遵守当地的劳工法律法规而盲目行事,就可能遭到当地政府的严重处罚,给企业造成损失。中资企业应加深对阿富汗劳工法律的认识,遵守基本用工标准,杜绝强迫劳动和雇佣童工等。同时要注意阿富汗和中国的社会环境差异,顺应当地社会发展需求,积极改善劳工状况,保护劳工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本投资率,以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一、主管部门

(一)劳工、社会事务、烈士和残疾人事务部 

劳工、社会事务、烈士和残疾人事部(Ministry of Labor, Social Affairs, Martyrs and Disabled)是阿富汗的主要政府部门之一,负责劳工事务、社会保障和福利工作,为残疾人士和烈士家属提供服务。该部门的在劳工方面的目标是建立财政负担得起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财政可持续和高效的养老金制度;摆脱在阿富汗的童工现象;减少不平等,帮助穷人摆脱贫困;在技能发展方面进行培训;制定赋予残疾人和妇女权力的相关法律;制定和实施增加劳动力就业机会和增加福利的政策,方案和项目;起草和颁布与劳工有关的条例;扩大就业服务中心到另外15个省等。由劳工,社会事务,烈士和残疾人事务部领导的国家技能开发计划(National Skill Development Programme)是2007年宣布的一些新的国家优先计划之一,旨在利用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各种执行伙伴了解当地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从而进行可持续调查和报告。国家技能开发计划的优先事项包括制定国家和国际劳动力市场的政策战略和技术人员的责任,其长期目标是开发现代化的国家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以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为阿富汗人民提供体面劳动的知识和技能。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国家技能开发计划通过公私合营和非政府组织部门的参与来促进基本的劳动力市场培训方面的发展。

劳工,社会事务,烈士和残疾人事务部负责劳工的单位有劳动力市场研究局、人力劳动管理局和就业服务中心。

1、人力劳动管理局

人力劳动管理局(General Directorate Manpower and Labor Affairs Regulation)的主要职责在于设计劳动政策法规,发展人力资源,对外务工人员的部署,建立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和扩大职业培训中心,以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研究,促进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2、劳动力市场研究局

劳动力市场研究局(Directorate of Labor Market Study)的职责在于通过一系列的培训研讨会来提高员工的能力,向员工介绍设计和确定调查表的方法,指定样本大小,设计实地计划,指定调查领域和分配调查组。劳动力市场调查通过周密的计划,并在部长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通过搜集和分析数据来研究日常劳动者的社会经济状况,各个政府以此为基础设计新政策。

3、就业服务中心

阿富汗就业服务中心(Employment Service Center)于2002年首先在喀布尔成立,通过阿富汗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将求职者与劳动力市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承诺来满足部分劳工的供求。随后,在2004-2006年间,人力规划及劳工事务总局(General Directorate of Manpower Planning and Labour Affairs)与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合作,另外开设了9个就业服务中心。为了将妇女,残疾人和回国者连接到雇主和培训机构,阿富汗政府在难民和重返社会部(Ministry of Refugees and Repartition)和妇女事务部(Ministry of Women Affairs)设立了喀布尔就业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为妇女及残障人士提供协助。就业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登记失业人员信息,并提供有关培训机会或创业的信息,以协助他们找到适合自己的技能和专长的工作。

但2008年以后,绝大多数省级就业服务中心逐步关闭,只剩下喀布尔的就业服务中心还保留着,就业服务中心关闭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政府财政支持,及其在劳动市场中的作用有限导致各方对其工作的关注度不够。喀布尔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仅局限于登记求职者的身份,辅导和帮助他们准备简历和工作申请。而其他重要事务,如接触培训机构和潜在雇主,向潜在雇主推荐失业人,评估劳动力市场趋势及预测未来需求等几乎没有涉及。目前,阿富汗政府正在努力重组和改建就业服务中心,使其能够提供有关就业市场、职业指导和帮助信息等服务,并与培训机构和劳务市场形成合作联系,同时在分析区域和行业内各类劳务需求和供应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技术支持方面,政府也在努力评估劳动力市场和改善服务,尽可能建立就业服务中心与劳动力市场信息分析组(Labour Market Information and Analysis Unit)以及国家技术开发计划之间的协调关系。除此之外,政府通过预算支持,积极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的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整合现有的职业中介和就业服务中心职能,通过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工、社会事务、烈士和残疾人事部签发)制度来规范职业中介的市场功能。此外,政府还尝试着通过加大与私营企业间的对话和联系来了解它们对劳动力的直接要求,有利于缩短求职者寻找合适工作的时间。

(二)中央统计局

中央统计局(The Central Statistical Organization)作为一个独立的政府行政机构,旨在整合统计体系,确保国家所有统计活动的协调开展。中央统计局除搜集科学经济、社会和工业统计数据外,还进行多种家庭调查,以获取更多与人口活动状况有关的信息。劳动和就业数据对政府理解劳动力市场供需变化非常重要,有助于政府制定有关劳动就业,技能开发,教育和培训等相关政策和方案。劳动和就业市场信息包括:就业和失业的增长和模式、部门和职业的劳动力分布、劳动力的教育和技能水平、童工情况、职业安全与健康、社会福利保障和设施等等。但是,这样的调查仅在2007-2008年度进行了一次,目前收集和报告的数据性质非常有限。 目前阿富汗劳工、社会事务、烈士和残疾人事务部与中央统计局正在合作建立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调查机制,通过专业的抽样调查设计来获取相关数据以帮助国家劳动和就业政策的制定。同时组建包括国际劳工组织、阿富汗工商会(ACCI)在内的专家委员会来对劳动力市场的调查设计和方法进行编制。

(三)阿富汗工会组织

阿富汗目前有多个工会组织,其中于1964年成立的阿富汗工人和全民联盟(The National Union of Afghan Workers and Employees)是阿富汗最古老和最大的工会。1978年阿富汗人民民主共和国执政后,工人和全民联盟正式成立。2014年,阿富汗工人和全面联盟加入了国际工会联合会( International Trade Unions Confederation)。目前工会会员人数为14.4万人,其中2.3万人为妇女,在该国22个省份设有办事处。但受到阿富汗政府和政治的影响,工会在实际事务中的影响力较为有限。

中央工会理事会(Central Council of the Labor Unions of Afghanistan)是工人和全民联盟新分裂出来的一个组织,该理事会根据国家劳工法律,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致力于为妇女、儿童和社会成员的权利以及所有阿富汗劳工的权利提供保障。阿富汗中央工会理事会主要负责修订劳动安全规定和完善政府机构的技术支持。理事会还通过媒体宣传活动吸收更多的成员来壮大自己的队伍。

阿富汗其他工会组织包括阿富汗妇女联盟(Afghan Women Union),阿富汗全国工会联合会(Afghan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阿富汗劳工组织(Afghanistan Labor Organization)和阿富汗工人社会协会(Afghanistan Workers Social Association)等等。

(四)相关国际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是一个以国际劳工标准处理有关劳工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旨在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合作,改善劳动条件,扩大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卫生,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和维护社会正义。阿富汗于1934年加入国际劳工组织,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第六十名成员。自2003年在喀布尔设立联络处以来,已批准了19项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在阿富汗主要从事劳动法改革,劳工移民,技能开发等工作,尤其在2011年至2014年间曾努力加强对阿富汗劳动法改革的推动,主要包括对劳资纠纷解决条例、劳动监察条例的修订、制定阿富汗劳动法准则和国际劳工标准手册等事项。根据《2015年人类发展报告》,阿富汗在188个国家中排名第171位,90%以上的工作可归类为弱势就业,性别不平等和童工普遍存在。

亚洲基金会(The Asia Foundation)成立于1954年,是一个非营利的国际发展组织,旨在于通过提供资助和项目服务,帮助亚洲各国的发展。2008年亚洲基金会开始同阿富汗政府进行合作,与印度国家劳工研究所(National Labor Institute of India)和劳工、社会事务、烈士和残疾人事部联合制定了一项劳工法律培训课程,以加强阿富汗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工人和雇主对2007年颁布的新阿富汗劳动法和国际劳工标准的认识。培训课程涵盖了国际劳工标准、劳工争议解决、集体谈判、社会保障等内容,由各部门在巴尔赫、赫拉特、喀布尔、坎大哈和楠格哈尔五个地区全面实施。同时,基金会与劳工、社会事务、烈士和残疾人事部就消除性别歧视、禁止童工劳动、集体谈判、职业安全以及对工作有关的疾病和伤害等关键问题制作了手册和海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

二、劳工法律制度

(一)劳动法

《劳动法》(Labor law)是根据阿富汗宪法第48条颁布的,用以规范和解释与工人的义务,权利,津贴和社会保障有关的问题。2007年2月阿富汗司法部出台了劳动法,该法涵盖了雇佣、合同、工时、休息请假权、薪酬、培训技能等多方面内容。该法主要职责在于强化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每个公民平等就业并保护每个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利用人力资源和工作来源,加强工作和产品纪律,推广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劳动者物质,社会文化生活水平;确定工人和负责工作和产品管理的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作条件的保护和技术安全;加强和发展技能和能力,持续增长和实力在国民经济中;广泛合法性,在劳动和产品各个环节平等地适用与劳动有关的立法;促进提供就业机会。

劳动法旨在规范在阿富汗境内从事公共和私营部门工作的雇员的权利义务和社会保障。该法规定阿富汗人有获得劳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和在解除合同后对员工的补偿,如解除合约,对工作1-5年的员工应补偿2个月工资,工作5-10年的员工补偿4个月工资,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补偿6个月工资;对工作时间、加班和假期的规定,员工工作时间为周六至周四,一天正常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个小时,周四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5个小时。晚7点以后的加班不能超过一个小时。管理人员晚上加班工资按小时计,不得低于日均每小时工资的115%,生产工人晚上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日均每小时工资的125%,不允许工人连续工作两个班次。雇员周末和节日加班的工资均按150%计。雇员享受5-45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休假期间工资不能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任何工作都以不损害工人健康为前提,工人有权利参加工会。男性退休年龄65岁,最高不能超过70岁;女性55岁,最高不过60岁。退休养老金方面,工人从自己月工资中支付3%,政府和企业承担8%;女性医务工作人员晚上不允许加班,公司一般要为女性上下班提供交通工具,男女用餐一般分开,公司须给工人留有祈祷时间和场所等。用工单位有义务为员工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高员工生活水平,拥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遵守组织纪律和法律规定,满足员工需求。

劳动法倡导反对企业强迫劳动和就业,禁止雇用18岁以下的人员伤害健康的工作。劳工法进一步强调了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警告任何种族歧视或偏袒行为。

劳动法对于外国雇员的规定并不多。劳动法第6条规定:如果外国对阿富汗公民实施了劳工限制,因而阿富汗政府也有权对外国公民实施劳工限制。劳动法第13条规定,外国雇员在受聘时应当向雇主提供由劳工部签发的介绍信(工作许可证)。

(二)阿富汗雇用外国公民章程

《阿富汗雇用外国公民章程》(Statutes on the Employment of Foreign Citizens in Afghanistan Organizations)是根据劳动法第4条颁布的,以规范外国公民的雇用条件。章程第4条规定:外籍雇员必须尊重阿富汗人民的信仰和传统。外籍雇员须持母国或阿富汗卫生部开具的健康证明,以及阿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费用由劳工部和财政部确定,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方可与阿富汗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外国雇员合同由劳工部部制定)。关于外国雇员的聘用程序由由劳工部编制。阿富汗用工单位不能雇佣非专业性的外国公民,还要经常监督外国雇员的一切活动。外国雇员在阿富汗工作期间须依法上交所得税,有权享有规定的休假。

(二)其他法律

宪法第48条规定,每个阿富汗人都有工作的权利。相关法律对工作时间,带薪假期,就业和职工权利都有明确规定。2004年修订的宪法进一步规范了劳资关系。《阿富汗国内外私有投资法》(Law on Domestic and Foreign Private Investment in Afghanistan)第21条规定,政府须鼓励外国投资者雇佣有相关技术的阿富汗人员,并以此来帮助提高他们的技术和专业水平。

三、阿富汗的劳工使用风险

(一)招聘与用工认识偏差

中资企业招聘与用工认识的偏差会给投资带来一定困扰和隐患。不当行为不仅不会得到阿富汗政府的支持,还会引起工会、民众的不信任甚至厌恶,一定程度上会给中资企业带来无形的经济损失。中阿两国因文化、经济、传统的不同导致在劳工法律上的差异非常明显。第一、中阿劳动法对法定就业年龄规定上存在区别:阿富汗劳动法第13条规定,阿富汗的法定就业年龄是18岁,从事轻工作的劳动者年龄必须年满15岁。而中国的劳动法的法定就业年龄是16岁。第二、在劳动合同方面,阿富汗的劳动合同与中国的劳动合同基本内容要求较一致,但阿富汗的劳动合同一般需要签订三份,分别由受雇者,劳工、社会事务、烈士和残疾人事部以及雇佣者保存,18岁以下的劳动者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才有效。而中国的劳动合同订立一般只需受雇者和雇佣者各存留一份。第三、对于女性用工和未成年用工,阿富汗相比中国有着特殊规定,如禁止妇女从事有害健康或地下工地的相关工作,女性医务人员晚上不应安排加班,用工单位要为女员工安排交通工具上下班,男女就餐应在不同场所,并给员工祈祷时间,减少孕妇和哺乳母亲的标准工作时间。对于14-18岁的未成年工人,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必须每年出资为其进行体检,根据体检结果来安排对应的工作。同时劳动法也禁止未成年人从事有害健康或地下工地的相关工作。最后,在解决劳工纠纷问题上,阿富汗与中国的规范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如有专门的劳工法庭及工会参与等。劳动争议的通常解决渠道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二)薪酬管理水平不高

工资薪酬是劳资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在工资水平问题上,由于阿富汗劳工的教育水平较低,高层次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受过良好教育的专业人员严重缺乏,加之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海外转移战略需要,因而中资企业往往会参照阿富汗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为阿富汗劳工发放工资。企业中中籍劳工和阿富汗劳工收入待遇的不平衡可能会遭到来自工会或其他一些人权组织的干预。在加班工资和补偿方面,阿富汗的劳动法第67条规定:每小时支付加班费比正常工作日高25%,周末每小时支付的加班费比正常工作日高5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平时工资的两倍支付。若不支付对应的加班工资,可与劳工约定通过带薪休假来补偿。同时雇主不得随意苛扣劳工工资。然而,中资企业加班现象较普遍但在工资补偿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这就容易引起阿富汗劳工的强烈不满,引发劳资纠纷,甚至为“人权侵犯”指责落下口实。

(三)基本权益保障力弱

作息时间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时间的长度、休息间隔、休假都是劳资双方关注的重点。在工作时间的规定上,中国的劳动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限制在8小时以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在44小时以内,阿富汗的劳动法第30条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在40小时以内,未成年的工作时间每周在35小时内。鉴于文化和制度差异造成的理念不同,中国企业往往认为阿富汗工人缺乏敬业态度,缺乏工作责任感,不愿按照中国企业的惯例加班,对休息休假过于热衷。而阿富汗劳工则往往认为中国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剥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时上的差异和矛盾潜藏着劳资双方关于休息权、加班补偿等劳动法律纠纷风险。

在休假方面,伊斯兰教是阿富汗的国教,大多数阿富汗劳工都会每日进行宗教活动,祷告和午餐的休息时间为一小时,按当地法律又计入工作时间,直接导致每日实际工作时长被缩减。在阿中国企业通常面临着成本、效率管控与宗教信仰的冲突。如果企业在招聘中排除宗教信仰者可能涉嫌用工歧视,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中国劳动法在休假方面规定了法定节假日以及工作1年以上则可享受带薪年假等。在带薪年假上,阿富汗劳动法规定工作满6个月即可享受年假,且在年假时间的计算上也较为简单和宽松,平均休假时间比中国更长。

四、防范策略

(一)深入研究法律法规

阿富汗的劳动法律法规和中国差异较大,当地劳动者与中国劳动者截然不同的文化背景、工作习惯所造成的对工作的观念和期待差异也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深入分析阿富汗劳动法的详细内容有利于企业充分认识中阿两国的劳动法本质差异,增进对当地法律的了解,把握招聘和用工中的法律风险点;企业需对阿富汗劳动力市场进行仔细、充分和全面的调研,了解劳动力的市场风险点=并进行风险评估。企业还需与在阿富汗用工经验丰富的企业沟通,熟悉有关阿富汗劳工事务的实际情况,加快融入当地社会的速度;最后,企业须改变从国内带来的招聘和用工习惯,提高宗教文化敏感度,有利于企业更好更快的适应阿富汗劳工法律环境,遵守阿富汗劳工法律制度,预防各种劳工纠纷。

(二)规范雇佣阿富汗劳工

中资企业在雇佣阿富汗劳动者的过程中应避免出现性别歧视、雇佣童工等违法行为,依照阿富汗劳动法要求订立合法劳动合同,通过合同法律效力来约束劳动者。同时,在雇佣劳工的时候应符合相关法令对阿富汗籍劳工数量占企业劳工总量的比例要求和在特定行业领域限制劳工国籍等规定,避免因此而遭受处罚。企业应按规定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者其他补偿。中资企业要不断适应阿富汗工作文化,避免因不支付加班工资、要求劳动者超时工作等行为导致劳资争议,带来不必要的纠葛并损害企业声誉和形象。同时,企业有责任确保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防止工作安全事故和疾病。同时,中资企业要根据阿富汗的国情和法律要求不断调整企业管理模式,与当地劳工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在其指导下规范企业行为,减少与劳动者的直接冲突。

(三)构建内部风险预警机制

首先,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用工规章制度。在劳动立法趋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下,企业利益的维护更加依赖于企业的规章制度。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全面性,尽可能地完善企业各个方面的管理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如劳动合同、劳动纪律、薪金制度、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等都应制定相应制度,通过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劳工素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二是具体性,即规章制度的实施机制和奖惩措施要明确具体,可操作性高;三是企业制定决策要充分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协商意见。此外,企业还需构建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通过风险信息的搜集、分析、报告,制定风险防范决策并切实落实。通过以往案例制定风险防范的原则、程序等,严格把关企业行为。

五、案例分析

(一)A公司扣留工资案

在阿富汗境内的中国A建筑公司,主要负责阿富汗某企业办公大楼的修建工作。该公司自运营以来,雇佣了大批阿富汗工人。A公司在阿富汗注册手续齐全,雇佣阿富汗工人时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A公司的母公司在中国国内的一些项目进展不顺,于是挪用该工程款项,以支付其他国内项目的费用,最终无法及时为阿富汗工人发放工资。由于工资拖延问题,工人在当地工会的领导下通过罢工、威胁雇主和拆卸项目进行抗议,导致该工程被迫停工半年之久。最后,在民间组织和媒体的推动下,阿富汗工商部和劳工、社会事务、烈士和残疾人事务部联合对该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同时要求A公司立即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同时对工人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

案例中,A公司没有重视阿富汗相关劳工法律相关规定,拖延发放劳动者工资,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该公司的行为不仅引发了阿富汗劳工的不满,同时入也使得该公司成为了地方执法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主要原因在于中资企业对阿富汗劳工法律缺乏认识,对阿富汗社会环境了解不足,将国内一些不良习惯和管理方式带到了在阿富汗的经营运作中。因而,加强法律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是中资企业在阿富汗获得稳固地位的基础。

(二)C贸易公司劳动纠纷案

C贸易公司为阿富汗独资企业,中国公民陈某在阿富汗C贸易公司从事设备安装工作,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现陈某已工作一年,公司单方面提出了辞退,陈某未曾深入了解阿富汗劳动法,只对中国的劳动法有一些模糊认识,故陈某离职前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上的双倍工资。而C贸易公司声称,陈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不具有法律依据,属于敲诈行为。最终该公司工会对不同国别的劳动法律差异从而引起了劳动纠纷进行了调解。最后根据阿富汗劳动法的规定,C贸易公司赔偿了陈某1个月的工资。

陈某认为中国劳动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C贸易公司认为阿富汗劳动法第25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和在解除合同后对员工的补偿,如解除合约,对工作1年的员工应补偿1个月的工资,1-5年的员工应补偿2个月工资,工作5-10年的员工补偿4个月工资,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补偿6个月工资。

案例中,两国之间的劳工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间接导致了本案中的劳动纠纷。中资企业应定期组织中国雇工对两国间劳工法律常识的学习和宣传,有利于双方改变各自文化思维的惯性,积极运用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阿富汗环保法律制度及风险防范

随着当今世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加强环境保护已形成各国共识,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建立起严格的环保体系,力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寻求经济、社会、自然之间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2002年反恐战争开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英美法系意识形态的进入,阿富汗政府不仅加强了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还逐步建立起环保方面的立法、行政和运作机制。由此衍生的相关环境法律风险成为外国企业对该国投资的注意事项之一,并随着近年来阿富汗相关法律政策的逐步完善而愈发重要。对于即将赴阿富汗开展投资或已开展投资的中国企业来说,深入认识阿富汗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企业防范东道国法律衍生风险,确保投资活动顺利进行。

一、阿富汗环境主管部门

(一)国家环保局

2005年4月,阿富汗正式成立了专门性的环保管理部门即国家环保局(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阿富汗王子穆斯塔法·查希尔(Mostapha Zaher)被正式任命为国家环保局局长,负责主持开展环境工作。同年,阿富汗第一部《环境法(2005)》(Environment Law,2005)由哈米德·卡尔扎伊(Hamid Karzai)总统起草并签署,并在国民议会通过该法修正案,最终版本于2007年初颁布。

国家环保局主要履行以下职权:该部门作为阿富汗环境决策和监管机构,有权规范、协调和监督环境法的执行;协调地方、国家及国际环境事务,并确保其在政府机构批准的国家环保战略框架中得以实施;促进环境保护和恢复,保持生态完整,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法律监管框架;建立良好的环境信息网,对环境影响评估、污染控制及相关活动领域提供环境管理服务;协调制定和执行国家环境监测方案,代表政府签署相关环境协议;批准并执行阿富汗加入双边或多边环境协定;遵守并执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每两年就城市地区及每五年就农村地区各编写一份“阿富汗环境状况报告”提交总统办公室;与有关部委、机构协商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并定期编制公布有关环境指标报告;评估并执行该法案及相关附带规定的有效性,认真监测并关注国家环境新问题。

同时,相关部门如城市发展部、农业部、能源和水利部、矿产和石油部、农村恢复与发展部、公共卫生部、交通与民航部、教育部、外交部以及公共工程部等在内的一些其他国家机构也与国家环保局合作,在各自岗位发挥着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

(二)国家环境协调委员会

国家环境协调委员会(Committee for Environmental Coordination)负责促进环境事宜和环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间的整合和协调。该委员会原则上由环保相关部门、国家机构、省议会、区村议会以及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委员会成员由总统根据国家环保局局长的建议任命,委员会会议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环境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有:协调环境部门的环保活动计划,将重点环境问题纳入国家发展的政府政策框架;调查和建议设立有关环保法律规定活动所需的许可证和类似授权申请的机制;就环保有关部门、省议会、区村议会、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环境职能的协调提出建议;提出协调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方面的建议,以确保遵守环境法第5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环境规范及标准。

(三)阿富汗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National Environmental Advisory Council)负责国家环保局财务事务(包括预算和年度决算),管理事务(包括制定政策,程序和立法)以及为国家公共重要性的环境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是环境保护宏观与综合决策的高层专家咨询机构。每年一次的会议由会长召开,由总统对委员会的成员进行委任,委员会会议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地方人员,省议会主席,区村议会及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组成。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有:对国家环保活动中具有战略性、特殊性的重大环境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规划、法律法规、技术政策、方针措施等提出相关咨询意见和建议;可针对国家环保活动需要展开调查研究,为环保活动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的决策咨询与建议。

(四)地方环境咨询委员会

地方环境咨询委员会(Subnational Environmental Advisory Councils)负责地方环保局财务事务(包括预算和年度决算)以及为当地的环境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地方环境咨询委员会由各省省级议长、区级议长、副省长、国家环保局人员、省级官员、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在相关各省长的主持下,至少每六年召开一次。在必要条件下,地方咨询委员会可向国家环保局报告其咨询活动情况,自行决定组建区级环境咨询委员会。

地方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有:对各省环保活动中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及重大环境问题等进行咨询研究;对涉及地方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方针措施等进行咨询研究和提出对策建议;在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的指导下,可针对当地环境需要自行立题开展调查研究,为环保活动的实施提供基层决策咨询与建议。

二、阿富汗环保法律制度

阿富汗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是为实现环境保护法律的立法目的,根据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而制定,对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普遍的指导意义,可以进一步减轻和控制阿富汗环境污染。虽然目前阿富汗的环境规范和制度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在常规环境案件的审理中,阿富汗的法院也须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运用。从现有法律体系来看,阿富汗环境相关立法主要如下:

(一)环境法

2005年12月,阿富汗颁布了第一部《环境法》,该法参照了10个国家的环境保护法,由世界银行、世界保护联盟、联合国和阿富汗的环境专家等共同完成,目前为阿富汗主要的环保参照法律。2007年1月,《环境法》经修改后由国民大会批准生效。它在承认阿富汗当前环境状态的同时,为政府改善和管理环境提供了一个框架性法规,从而实现对环境有效、可持续的管理。

该法阐明了国家环保总局和各省环保局以及地方环保局的职责和相互协调的关系,列出了保障生物多样性、管理自然资源、保护饮用水、环境污染控制、环境教育的框架,为环保执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根据《环境法》第13条规定,任何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工程项目需经过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估。在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须上交一份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给国家环保局进行备案,报告中须包含该项目对环境有可能造成的影响,有无对环境造成永久损害的可能。若造成污染环境的事实,为最大限度减轻危害,项目负责人可采取的具体补救和防范措施。《环境法》中第16条规定,国家环保局收到备案后,在参考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专家组(EIA Board of Experts)的决议前提下,若认为该项目将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目相关补救防范措施不足以减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国家环保局有权出具拒签该项目实施的书面文件;即使企业通过了环保评估,但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出现未遵守《环境法》规定的行为,国家环保局仍有权取消该项目的实施许可;企业获得的国家环保局下发的项目实施许可令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逾期则失效,需重新进行环保评估后申请新的项目实施许可令。

此外,阿富汗政府对企业排放污染及有害物质的处理标准,也须依照《环境法》及相关条例进行。法案中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企业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禁止生产、排放超出标准规定数量的污染物,不得对有害污染物进行回收、存储并再利用。防止对环境产生二次不利影响,企业应采取合理措施处置污染物;若企业违反规定,国家环保局将对其进行处罚。根据第28条规定,企业在实施其项目之前,除向国家环保局申请实施许可令外,还须向该部门申请获取污染控制许可证。若申请获得通过,国家环保局将于30天内为企业颁发污染控制许可证,国家环保局有权对该污染控制许可证进行修改、撤销或新增条款,企业持污染控制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二)涉及环保问题的一般法律

《环境法》虽为阿富汗国内最主要环保参照法律,阿富汗各个机构为健全环保法律机制,还制定了关于其它环境保护条款的一般法律和法规,例如:《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法》、《消耗臭氧层物质规范》、《消耗臭氧层物质交易法》、《国家废物管理政策》、《阿富汗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法》、《矿产法》、《采矿管理条例》、《生物多样性管理条例》、《林业法草案》、《保护区条例》、《牧场法》、《牧场管理法》、《狩猎和野生动物保护》、《森林砍伐禁令》、《狩猎禁令》、《动物保护和捕猎规范》等,这些环境保护条例,作为现行环保法律的补充和具体解释,为阿富汗环保活动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环境影响评估办法

《环境法》要求各单位遵照其附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Law)对投资或承包工程项目进行环评。根据《环境法》第21条规定:“任何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计划、政策或活动的实施者,应与国家环保局协调,对此类活动应采用国际最佳环境影响评估法。”阿富汗任何项目的申请人在国家环保局或省环保局或获取官方的环境影响评价前,项目不得进行开工建设或运行,如果在做评估报告时,发现项目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或污染,那么必须在获得政府机构的批准下,进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规定,投资和承包均须纳入环评。对于承包工程,业主一般在招标前完成环评。外资企业投资项目,特别是大型能矿和有污水、废气排放的生产性项目,均需进行环境评估,报请环保局批准后实施。环评工作可采用国际惯例,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完成项目环评工作,也可委托当地或国外公司进行,政府不指定环评机构。投资商与环保局还须签署环评合同,确定环评范围、标准、责任划分、递交环评报告和阿富汗审批时限等,环评费用由投资商与环评机构另行商定。

三、中国企业在阿富汗的环境法律风险

随着阿富汗国家经济社会重建工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想进入阿富汗境内开展各类投资活动。近年来阿富汗政府对本国企业特别是能矿产业的环保监督愈发重视,环保立法与行政工作也逐渐规范化和专门化。因此,分析阿富汗国内的环境法律风险,对外国企业尤其是在阿的中资企业项目顺利开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现行法系不统一,政策法规变动风险性高

如前所述,阿富汗在环保方面的法律体系呈现环保法、地方性法规和涉及环保问题的一般法律三者并立态势。尽管《环境法》作为环保方面最高立法,但它对其他两种法律体系并没有直接的管辖或统领关系,换言之上述三种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彼此独立和平行关系。外国企业进入阿富汗开展投资合作,往往会参照工厂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企业行为的约束,因此地方性法规才是外国企业所面临的最直接的法律法规。另外,从具体的条例规定来看,上述三者之间也存在许多重叠和模糊不清之处。此外,阿富汗政府由于缺少国内针对具体行业的环保准则,阿富汗境内许多行业测评机构在评估工作中不仅参照阿富汗国内法系,还遵循着国际上的一些惯例或条约。如此一来,外国企业在遵守阿富汗国内法规的同时,还需兼顾国际上一些不同内容环保法律要求,包括环保测评完成时限,国际上已出台、但并未在发达国家推广实施的最高、最新环保准则等,加之阿富汗某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如矿产、石化等)的具体要求也不同,这无疑给外国企业对环境法的认识和参照法律规范增添了不少难度。

从现行的《环境法》来看,该法从2005年颁布后经过近两年的修改方才生效,生效至今其中许多具体细则也不断地在修正与改进。随着阿富汗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环境法》未来还会存在更新修正的可能性,导致企业在投资的过程中面对新的法律法规会增加投资成本。此外,阿富汗在国内强大政治舆论、民众舆论压力下也可能一些采取措施暂停投资项目、拖延审判时间甚至是取缔投资行为或经营,这些因素也或将成为投资者面对的政策变动风险之一。随着“一带一路”为沿线国家的发展带来的新机遇,尤其是中国公司还在坚守或加大对阿富汗的经贸合作,这些公司所在国的环保法系往往较阿富汗先进,或与阿富汗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条文存在差异或冲突,导致阿富汗境内的与国际通行的环保标准不一致或存在差异。综上所述,对欲在阿投资的外国企业来说,未来因法律变动而导致的企业潜在环保风险会进一步加大。

(二)环保执法存在缺陷,权力滥用

阿富汗国内对于环保监督和执法的重视程度都是较高的,《环境法》中曾明确规定企业实施的任何工程项目,需经过国家环保局对其进行环境质量检测与评估,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获批准。同时该法案还赋予地方政府相关环保监督职权,向国家环保局定时出具环保相关报告。国家环保局属于立法和管理机构,名义上全权统筹执行《环境法》及相关附带规定,但实际上却由其它下属环保部门负责实际执法。国家环保局局长穆斯塔法•查希尔(Mostapha Zaher)曾表示:“其他部门能否把环境法当回事还是个问题。”下属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对环境监管的重视程度不够,相关政策颁布与实施迟缓,不仅影响了政府环境治理和环保执法的实际效率,在实际工作中还往往出现一些问题:其一,行政不作为。一些地方环保违法现象严重,但当地环保部门未能依法及时查处或者查处执法不力,相关环保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也存在缺陷与漏洞,环保检查机制难以全面覆盖。其二,执法不规范。一些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重行政管理权力、轻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重处罚结果、轻执法程序。更有甚者还超越法定职权、滥用权力,如某些政府机构还存在运用政策干预等隐蔽手段助长腐败现象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对企业投资造成不良影响,还严重损害了环保部门的形象。3.环境执法监督机制薄弱。环境部门执法责任制和内部行政监督机制落实不到位,环境执法稽查制度执行不力,公众监督渠道也不畅通、不透明。

随着近年来阿富汗民间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觉醒,当地居民尤其是非政府组织也广泛参与到了环保工作之中。这些组织出于对官方行政效率低下的不信任,或出于自主维护环境的初衷,往往自行对企业进行监督,而政府并没有过多地对民间组织的自发管理进行干涉。尽管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对阿富汗的环保工作起到辅助作用,但官方机构与民间机构并立容易造成监管程序混乱和政府执法权威性下降,使外资企业在阿投资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风险。

(三)环保技术落后,环保成本高

目前,阿富汗国内对污染物处理的相关配套设施极不完善,不仅缺乏公共排污系统,在资源循环利用、水污染处理及固体废弃物处理等方面还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资金,进一步限制了污染物处理效率,增加了时间和人力成本。这些因素都对在阿的外国企业及中资企业的环保工作形成了一定的客观限制。而且阿富汗环保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的环保要求不一致,这就加大了在阿富汗外国企业的环保压力,需要企业所在国运用其相关技术和进口设备,并投放大量人力、专业手段回收处理相关废弃物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资金成本,环保成本提高。

(四)投资合同的环保条款管理存在风险

 

合同既是投资行为主体与客体、政府之间签订的经济合作的有效凭证和载体,也是产生纠纷和法律风险的重要源头。外国企业或中资企业到阿富汗的投资经营活动,都是通过一系列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体现的,其中,需特别注意投资合同中环保条款所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投资合同的环保条款管理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不签订正式的书面投资合同,若是当地政府与企业仅以电话或者口头沟通协定,未拟定及写明正式的环保条款,这给未来的企业活动实施会带来隐患。二是投资合同文本中的环保条款存在缺陷,有些外国企业在与本地政府合同签订过程中,习惯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在相关环保条款上处于弱势,有些关键条款针对国内外企业的环保规范表述不清或缺失,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容易导致将来企业陷入难以控制的局面或导致企业承担环保法律责任等。

四、相关防范策略

(一)深入了解阿富汗环保法律制度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前预先了解阿富汗的投资环境及相关环保法律制度、环保标准,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前准备风险防范策略之一。如上所述,阿富汗环保法规主要以《环境法》为主要法律参照,同时附有地方性及一般性法律法规,呈现多种体系并立、执法程序多样化等特点,因此对于在阿富汗的外国企业及中资企业而言,对阿富汗的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学习便显得十分重要。中资企业入驻之前,需先了解工厂所在地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排污标准及要求、固废物处理办法及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环保工作。同时,企业还需要了解《环境法》中相关的许可证制度、评估制度等,配合相关环保部门的考察和工作。鉴于地方测评的种种局限,企业还需了解国际上的一些环保评估标准,必要时可采取发达国家的一些测评标准,以便更好地应对解决一些设计国际双边或多边投资项目上的环保问题。此外,外国投资者若能关注和重视阿富汗的环保司法案例,重视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惯例,最大程度上明确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外延,减少对环保法律模棱两可的理解,对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也是有利无害的。总之,企业应主动熟悉掌握当地相关环保法律条例,以免这些法律制度使投资者消耗过高的投资成本,得不到投资预期利益。

(二)弘扬企业环保文化,加强环保管理工作

欲有效地规避环境保护法律风险,仅了解外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是不够的,还应从自身做起,将环境保护法律的遵守与执行落实到位。在阿的中资企业领导层首先要树立环境保护的观念,加强自我管理,向下级有效传达并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将环保工作放在企业日常工作中去;其次加强内部学习《环境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提高企业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建立良好的环保企业文化。

同时,企业还需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定期提供和反馈环境信息,建立绿色生产规范制度,为防范环境风险建立监督机制和保障制度。若情况允许,企业还可在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风险防范部门,在项目决策时,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顾问一方面可为上层领导决策提供环保法律咨询服务,警惕与预防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参与起草修改审议有关环境保护文件,预测投资经营管理风险并提出避免与减少环境保护行为风险的建议和方案。最后,企业还可建立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一旦出现环保问题纠纷,法律顾问与代理机构协同参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建立健全投资合同的环保条款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在跨国投资中,对企业投资合同中环保条款法律风险的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其法律风险,对环保条款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防范,建立健全投资合同的环保条款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企业应建立和优化投资合同中环保条款法律风险防范的流程和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明确投资合同中环保条款法律风险管理中的岗位职责,并建立完善合同的环保条款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其次,与本地政府签署投资合同时,企业应注重合同文本环保条款中对相关环境条例的审查,注意环保条款是否完全符合法律法规,重要条款有无遗漏或表达模糊之处,提出审核修改意见,并在日后的经营管理中,针对环保事项制定出该类型业务的投资合同的环保条款管理范本。

此外,企业应加强防范流程和执行方面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投资合同中环保条款法律风险防范流程和规章制度,运用相关技术手段,保障监督合同的顺利实施。企业根据相关当地环保法律及时调整并对防范机制予以更新,建立健全投资合同的环保条款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才能从企业的实际出发避免投资合同中环保条款所带来的风险,为企业的投资保驾护航。

(四)建立环境污染应急机制与防治措施

为及时掌握环境污染事故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减轻事故危害,企业应建立一套可操作性强、准确性高、科学高效的环境污染应急反应机制和监测预警、信息报告机制。

如遇环境污染突发情况,如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被误放、泄露造成污染事故,并危害人体生命健康时,企业应立即启动环境污染应急机制并采取相关防治措施,迅速做好事故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理和污染物监控,第一时间通报可能受到污染范围影响的社群让其安全转移,在事故源周边设置防护隔离带,并报告地方环保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环保部门以媒体形式紧急公告当地居民和采取有效恢复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五、案例分析

2008年5月25日,中国某国有企业与阿富汗政府正式签订合同——艾娜克铜矿开发项目协议,项目预期建设5年。艾娜克铜矿位于阿富汗高原的中东部洛加尔省境内,距首都喀布尔市35公里,分布面积约为5km2,因蕴藏着世界上储量最丰富的未勘探铜矿储备而闻名遐迩,其储藏价值高达1000亿美元。

2015年3月,投资43.9亿美元的艾娜克铜矿外发生大规模抗议事件,当地居民向政府投诉铜矿开采有损古遗迹群,必须终止该项目。铜矿投资方因投诉事件被迫停工数月,铜矿的建设工作被迫全部中断,对中国某国有企业造成每月数十万美元损失。此后由国家环保局监督、阿富汗政府派出调查委员会展开调查,调查委员会于最短时间内向环保部门提交报告,报告就对铜矿的开采是否符合国际标准,对开采区域及周边地区挖掘出的古佛教遗址影响做出了评估。国家环保部门接到相关调查报告和数据,资料显示此项目开采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佛教文物产生破坏可能性及对阿富汗人民目前及未来的生活环境产生潜在的消极文化影响,违反了《环境法》中第1条规定:“该法颁布实施需参照阿富汗宪法第15条规定进行,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及恢复环境,适当开发自然资源并改善生态条件及保护非生物古遗迹”和第2条第3点规定:“此法实施的目的之一,保护自然及文化遗产”,以及第4条第43点规定:“有责任保护古物景观遗址,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雕刻结晶与自然的交互产生了具有重要的审美、文化或生态价值,并具有高度生物多样性的鲜明特征,需保护及维护其完整性,以使其继续发展”和第4条第1点规定:“该法中所指的‘不利影响’是指现在及将来可能出现或潜在的对环境或人类健康、安全、文化及经济福祉的影响”。因此,需及时停止开采行为,重新评估其开采活动对人类生存环境的影响。之后环保部门对中方企业下达整改令,中方企业收到通知并履行其内容,暂时停止采矿行为,减少对阿富汗居民生活环境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对投诉群众表达歉意及表示将遵守阿富汗《环境法》的法律法规。最后阿富汗政府环保部门与中方企业达成非正式协议:中方暂时停止项目,将开采影响降到最低。阿方在三年时间内完成现场挖掘与搬迁工作,考古保护工作结束后,中方才可继续按照原合同条约重启采矿项目,案件到此结束。

本案中备受争议的焦点是居民投诉要求终止该项目并保护古佛教遗址,该投诉是否具有环保法律依据能够阻止中方企业的铜矿开采项目。《环境法》作为阿富汗主要环境法律具有参照作用,居民投诉可作为执法的补充,政府环保部门可按照程序对其进行环境执法。然而鉴于之前中方企业和阿富汗政府已签署的投资协议,虽然项目合同签约时并未预计到挖掘出古文物这一问题,合同中也未提及如何评估与解决考古遗迹所受到的影响。因此,中方对该项目仍有开采合法权。最终,双方折中达成了非正式协议。

艾娜克铜矿作为中方海外矿业投资最大项目之一,该投诉事件对该国有企业造成了不良声誉影响,资金亏损严重。此案例予以投资企业诸多风险提示,中国企业在走进阿富汗的时候,应该充分了解投资对象国的历史、文化、自然、社会情况,仔细研读对象国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做出开采决策前针对拟定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应尽可能地考虑减轻对这些地区的环境影响,完善重要项目保障措施,让群众参与并监督,才能更好地深化投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实现国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章 阿富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风险防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具有三特点: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同时,商标权等的获取还需要通过一些法定程序。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国家内部技术创新和引进国外技术。随着新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改革逐步将重心转向于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市场,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升。阿富汗也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国家克服技术困境、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元素。阿富汗目前在知识产权方面制定了商标法、专利保护法和版权法等法律,逐渐与国际接轨,遵守TRIPS协议。但由于阿富汗整个国家经济基础薄弱,市场规模小,创新水平不够高,使得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展处于被动地位。对于中国企业在阿富汗投资来说,充分了解阿富汗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非常关键的,首先可以让中资企业尽快适应中国和阿富汗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异,其次,可以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减少因知识产权带来的市场损失或者降低市场风险,最后,可以提高中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高效益。

一、主管部门

(一)工商部知识产权局

工商部(Minist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ies)是阿富汗首屈一指的私营部门决策机构。该部致力于创造一个能够实现业务的环境,制定一个连贯的私营部门发展政策框架,并选择最适当的政策手段,以实现其战略目标。工商部在制定公正透明的政策时,将知识产权也纳入考虑之中。工商部下设中央商业登记处,该处旨在为希望登记名称的企业提供服务,保护其知识产权,通过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法规促进私营部门的生产和贸易。中央商业登记处知识产权局(Afghanistan Central Business Registr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成立于2008年,该部门负责发布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和遗传资源,以保护各种作品和发明。为了使发明人和公司可以在阿富汗注册他们的专利,知识产权局正在开发专利注册系统。目前,知识产权局正在积极探索流程改革,旨在简化企业许可证流程和要求,提高透明度,建立数字化商业注册流程。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局也正在与全球组织合作,确保对阿富汗商界的技术、法规和法律问题提供支持。

(二)信息与文化部版权局

信息与文化部版权局(Ministry of Information and Culture)负责版权及相关权,主要职能在于和国际法律专家团队建立联系,为版权、交易管理和文化财富提供实用的知识。信息与文化部有权制定规章制度以更好地执行版权法规定。信息和文化部应向权利拥有人或相邻所有人提供权威证明,如相关权利的标的物和性质以及持有人或所有者的姓名,并收取一定的认证费用。自从阿富汗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版权局正在积极寻求知识产权以及传统工艺的国际保护。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于1967年,是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政策、合作与信息的全球论坛,有189个成员国。该组织的使命是领导发展兼顾各方利益的有效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让创新和创造惠及每个人。WIPO成员国以及WIPO管理的各联盟的21个大会及其他机构,一般在每年秋季都会举行例会或特别会议。WIPO常设委员会包括了专利法常设委员会、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发展与知识产权常委会和执法咨询委员会等多个机构。自2005年以来,阿富汗政府一直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知识产权组织为阿富汗组织了知识产权官员和相关私营部门的讲习班、研讨会和考察访问等活动。

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了商标、版权、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整体上,阿富汗知识产权法律较为完整,包括了商标法、专利保护法和版权法,以下对立法机关颁布的三部法律和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一)有关商标的法律

1、商标法

阿富汗《商标法》(Trademark Law)出台于1960年,该法规定商标权授予最先提出注册申请的人,但是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后3年内对其提出撤销申请;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图案、图片、字母、名称、签字、文字、纺织花边、包装等等。商标的最先申请者拥有注册及排他性权利,但在先使用者可在注册后3年内对其提出争议。对于商标的申请人可以是阿富汗国内的工业、商业和农业企业,或者是外国企业商业和农业企业。阿富汗的商标审查机构是商事法院的注册官,商标申请的委托书则由阿富汗外交部予以认证。申请费用包括了申请表费(100阿尼),商标费(1000阿尼)。注册官不需要对驳回的理由进行说明,对于注册官的驳回决定,申请人可以在10天之内向初审商事法院提出上诉。商标申请被刊登公告后的4周之内无异议,即申请成功。商标被最终核准注册后还将再在官方公告上刊登一次。此后,如果没有其他反对注册的异议,法院将在官方公报上最终公布商标。商标一旦被注册将从自注册之日起每10年更新一次。商标转让必须经过备案登记才能对第三方有效。

2、商标注册法

为规范商标注册程序,区分不同行业性质的商标、产品或服务,规范商标使用及相关事宜,工商部于2008年制定了《商标注册法》(Trademark Registration Law)。该法明文规定了15种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的形式,并规定国际驰名商标的所有者可享受该法赋予的权利,即使该商标未在阿富汗注册。中央注册商标办公室有义务拒绝与任何此类知名国际商标相似的商标申请,除非申请人是该商标的所有人或代理人。注册申请必须提供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商标名称以及对商标中的符号和图片的特殊说明,同时支付全额注册费(商标注册法对注册具体费用未进行说明)。

商标申请之日起,中央注册办公室对该商标进行保护。商标注册法第18条规定,对已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期限届满之后可以根据商标所有者的要求延长10年,但必须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向中央注册办公室提交其更新申请。同时,商标所有者在商标延期保护期间不得对注册商标进行变更。当所有者将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者未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提交延期申请,商标所有权将被终止。如果商标连续3年没有被使用,有关商事法院可以发出商标权终止的命令,除非商标所有者在规定的时间为其不使用商标提供正当理由。

商标申请争议可向商事法院起诉,法院可根据争议当事人提供的理由,作出关于登记或拒绝登记的决定。在商标法中未涉及针对侵权行为的处罚,但商标注册法中规定:任何人使用已经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向中央注册办公室登记的虚假或伪造商标,故意使用伪造或模仿商标,未经其所有者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生产产品,故意出售、分销或拥有非法商标伪造的货物、产品及服务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者处以半年至一年的监禁,违法者还须对受害者进行双重损害赔偿。

(二)版权法

版权法(The Law on the support the right of authors, composers, artists and researchers-Copy Right Law)于2008年颁布。信息文化部是执行该法的主体。版权法适用于阿富汗公民的作品或者在阿富汗常住居民的作品。

版权法保护的范围包括:书籍、小册子、散文、戏剧等学术技术与艺术著作;记录或发表的诗歌、旋律、歌曲和作曲;视听作品、录制或发布的广播和电视广播;已记录或发表的音乐作品;绘画、图片、设计、地理制图、装饰线条以及其他装饰和虚构作品;雕像(雕塑)、摄影作品、工艺品或工业艺术的创新作品(地毯设计、地毯等)等等。版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不限国籍)拥有对出版或者以隐喻名称播出的作品的独家版权,保护年限为50年。如果作品首次出版、播出或发表的地点在阿富汗境外,那么该作品必须在首次公开之日起30天内在阿富汗境内出版或播出才能得到阿富汗版权法的保护。

在商业合同下为著作赋予创造劳动的作者不享有该著作的版权,除非合同协议有特殊说明。如果作者死亡,著作的继承者有权在收到信息与文化部书面通知后出版死者作品。如果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内继承者未出版作品,信息与文化部将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要求继承者发表该作品。如果多人参与创作,每人都可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享有特定份额的所有权。任何阿富汗公民都可以从信息和文化部获得翻译外国作品的非专有和不可转让许可证,并以印刷或其他任何形式出版翻译作品。

版权法第46条规定,作品发行人必须合法获取作品及其副本的出版权,同时不损害作者权利。任何人不得未经版权所有者的书面授权私自出售版权所有者的作品,否则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款5至10万阿尼。若发生版权侵权行为,被侵权作者可书面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扣押或销毁盗版品和非法复制品、并勒令侵权者对作者履行经济赔偿等措施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版权法第40条规定,版权使用者必须依法复制作品以用于学习研究,但不能将其作为商业利益的工具。

(三)其他法律

1、阿富汗宪法

宪法第79条规定要保护作者、作家、艺术家和研究人员的作品的经济和精神权利,同时指出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方案来促进知识、文化和艺术的发展,并鼓励和保护各个领域的科学研究。

(1)国内外私有投资法

为更好地利用国际援助、吸引国内外投资并加速恢复阿富汗的重建,阿富汗过渡政府于2002年9月11 日正式批准并实施《阿富汗国内外私有投资法》。该法将“投资”定义为以诸如现金、信贷、实物商品、服务或其他形式(如专利权、知识产权、商标和著作权)等有形和无形资本注入一个由投资高级委员会认可的企业。该法第19条规定,批准企业的投资人应按法律规定购买、销售和使用专利、商标及专有资讯。

(2)WTO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

阿富汗于2016年7月29日加入世贸组织,成为WTO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的缔约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旨在缩小世界各地间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差距,并将其纳入共同的国际规则。它确定了每个政府必须给予WTO成员知识产权的最低限度的保护。协议涵盖五个广泛的问题:贸易制度和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原则如何运用;如何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如何在自己的领土上充分执行这些权利;如何解决WTO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和新系统推行期间的特别过渡安排。TRIPS协议还有一个重要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应有助于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

版权:该协议保护所有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书籍和其他书面作品戏剧或歌剧作品,舞蹈作品,有词或无词的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表达方式的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雕塑作品,摄影和演绎作品(包括翻译、改编作品、乐曲改编等)。同时,TRIPS协议在版权保护对象范围中,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资料的汇编。TRIPS协议对版权的保护期均要求为作者有生之年再加50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为作者有生之年再加25年。

商标:该协议规定了商标保护的类型以及赋予所有者的基本权利。强调了服务标记虽然是无形的,但是也和商标一样受到协议保护。

专利:该协议要求成员国必须对专利产品的创新性和实用性进行测试,不管属于哪个国家的专利都享有相应权利,不受地域歧视。该协议规定了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下,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强制许可和政府使用是允许的。协议中规定政府可以发布“强制许可证”,允许竞争对手生产产品或者使用许可证,但不能损害专利持有人合法权益。考虑到许可证的经济价值,专利持有人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支付适当的费用。政府有义务由不同的机构对专利市场行为进行司法或独立审查,并通过采用强制许可证方式来补救反竞争行为。如果为生产过程签发专利,则权利范围必须扩展到可从生产过程直接获得的产品之上。

(3)其他公约

“巴黎公约”保护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等多项知识产权,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该公约于2017年5月14日在阿富汗生效,标志着阿富汗成为国际工业产权联合会的一员,联合会其他国家在阿富汗的工业产权都能得到保护。“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于2017年5月14日对阿富汗生效。“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旨在通过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强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该公约于2005年12月13日在阿富汗生效,标志着阿富汗就技术转让、立法等方面可得到发达国家的援助及保护。

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口径不统一

阿富汗针对知识产权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口径不一致。例如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的要素分类上,商标法第7条分为6类,商标注册法第6条分为15类。在审查申请时,商标法第8条规定由商事法院的注册官执行,15天内反馈结果,注册官需要对驳回的理由进行说明,对于注册官的驳回决定,申请人可以在10天之内向初审商事法院提出上诉。而商标注册法第9条规定由中央注册办公室执行,30天内反馈结果。同时,中央注册办公室有义务明确提出驳回的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15天内寻求补救,并将其申请重新提交给中央注册办公室,或向商事法院提出上诉。阿富汗法律在知识产权的交易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各类知识产权法律中只是针对了产权转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如商标注册法第15条规定商标可以转让,但必须在中央注册办公室备案方才有效。版权法第12条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将其版权转让他人,书面文件应明确转让时间、转让方式、转让地点以及转让版权的详细信息。版权所有人可通过赔偿被转让方损失的方式收回版权。在两部法律中未提及到知识产权的交易内容,而现实中交易多数是依照有形资产的交易法规,阿富汗法律未对知识产权交易的具体问题(包括交易主体资格、交易程序、交易中介机构的法律定位及交易纠纷的解决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不足

阿富汗市场充斥着在邻国生产的非法持有知名品牌的假冒商品,一些有价值和驰名的阿富汗产品如地毯、干果和新鲜水果则以邻国的标志和品牌进行交易。阿富汗社会没有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集体意识,盗版DVD和软件在全国各地销售,假冒药品和建筑材料也很普遍,这样的环境间接影响了中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授予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有许多中资企业认为注册了就不用管了,对到期后的商标不进行延展注册;有的中资企业认为研究出的技术成果未公开就不需要法律的保护。这就造成当其他企业模仿其技术时,企业难以依法提供知识产权证明,从而给企业带来因知识产权受侵犯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中资企业未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以及不同的司法体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差异,这会增加风险不确定性的范围。尽管在全球趋同化背景下,阿富汗正朝着协调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向发展,TRIPS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也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趋于相对统一,但仍不能完全排除知识产权制度的变更和差异性所带来的风险。一些中资企业无视知识产权在市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注重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关联投入(如律师),局限于短期高收益低成本战略,在阿富汗利用低价原材料和劳务大量模仿生产发达国家产品以获取利润,对企业自身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缺乏理性和专业的判断,致使在法律上处于被动地位。

(三)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阿富汗政府近年来致力于努力保护本国知识产权,提高产品和质量,并尽可能避免低质量的假冒商品不被流入阿富汗市场。不过,尽管一些中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认识,但实践中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自我保护工作仍然存在漏洞。首先,企业对于侵权行为的认识和态度模糊,在受到知识产权侵害时没有进行相关调查和取证,甚至未采取应急措施阻止侵权行为,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根据阿富汗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企业可通过阿富汗民事法庭寻求司法保护。但部分企业在权衡损失时,往往因为需要向法院支付一定费用或者需要提供各种手续而疲于维权。其次,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投入低,缺乏相应的人力和财力,不注重企业内部知识产权防护制度建设。企业一旦陷入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纠纷时,难以及时做出应急反应和解决筹划。这不仅会扩大企业的损失,也不利于企业良好形象的构建。总之,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很难让企业立足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四)对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不高,产权易被抢占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不规范会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升造成严重制约。首先,企业人事管理不善可能会加大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企业缺乏激励措施,就会降低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乃至离职。而企业员工(尤其是高级技术人才)的频繁流动会带离一些无形技术到竞争对手企业,对企业来说容易造成知识产权损失。特别是已经与企业签订了保密协议的员工,若违反协议披露了有关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还容易引起新老雇主之间的法律纠纷。其次,部分企业对专利、商标、合同等未建立知识产权档案或智力成果库,对已有的专利、商标和著作等没有形成统计性的数据,不利于企业对内部知识产权信息的掌握和对潜在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为企业经营带来较大的潜在风险。

知识产权极易形成贸易准入壁垒。以商标权为例,许多已经形成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由于其发明者未能及时进行商标注册而被他人恶意抢注,给自己造成巨大的产权和经济权利损失。对于专利而言,发明人的原创成果如果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了专利,发明人将陷入各方面的困境。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布局方面的前瞻性,企业往往未能提前建立长远知识产权规划,对于市场商标抢注等情况预见性不足。若企业不及时向市场申请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一旦面临商标等被抢注的情况,会导致自身品牌、技术被竞争对手利用,从而丧失竞争优势。

四、防范策略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中资企业应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利用阿富汗的相关法律规定争取最大程度上的利益。企业应学习研究阿富汗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引导知识产权登记等工作规范进行,明确相关要求和流程。每个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没有任何一个“国际版权法”可以在全球完全通用,因此中资企业要了解和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和阿富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重视中阿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差异,积极防御知识产权风险。企业在加强对阿富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环境研究的同时,还应高度重视国际标准的一些变化与共性,坚持依法经营和依法治企,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能力和水平。 

(二)深化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和预警

为了避免侵权的发生,中资企业在决定是否投放产品或是否注册一项商标或专利时,应该首先对可能面临的侵权风险进行评估,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已注册专利、商标和既有技术定期进行全方位检索,密切结合相关技术领域进行分析,并将其获取的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审查。企业必须对关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进行分析,加强自身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应诉指导,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求助于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企业应结合自身需要合理构筑核心知识产权权利体系,防止抢注。企业应当全面评估与业务相关的自身知识成果现状,筛选出与自己核心竞争力最相关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以这些知识产权为中心,积极申请知识产权。一旦符合申请条件,企业应当尽早主动提出申请,防止被他人提前抢注。也就是说,专利和商标的注册是先到先得的,所以即使在阿富汗市场销售产品或服务之前,也应该考虑申请商标和专利保护。同时,企业需要保留自己的律师和顾问,也可以尽可能寻求阿富汗地方律师专家或知识产权顾问。企业还必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完善知识产权预警方案布局,有效预防各种知识产权风险带来的损失。

(三)进行知识产权监测,及时处理侵权行为

中资企业可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或者档案库以掌握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同时企业也可利用中国和阿富汗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文献信息查询系统,来提高研发起点,明确研究方向,避免重复研发和专利侵权纠纷。同时,企业应定期对知识产权进行监测,及时排查侵权的可能性。一旦发现存在侵权现象,无论作为侵权方还是被侵权方,采取科学合法的措施积极维权。阿富汗为外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维权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障。作为被侵权方,企业可以通过发送警告函、申请临时措施、提起诉讼等方式,积极阻止并威慑对方的侵权行为。当纠纷不可避免时,企业可以依靠自身法律团队、外聘中介机构的力量或者阿富汗法院,通过各种有效法律救济途径和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

(四)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完善知识管理制度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管理的重中之重。首先企业在签定劳动合同时或者在投入资金和力量进行技术和产品开发前,应先以协议或者合同的形式明确创造成果的归属。同时,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奖励、促进机制,合理分配知识产权利益,对在企业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为企业实现利润和挽回损失的员工给予报酬和奖励。企业要加强各类合同中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订立和监督履行工作。同时,良好的合作伙伴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盟友,所以企业可以与阿富汗境内的专业法律机构合作,共同制定一些非竞争条款和保密条款的稳固合同,同时邀请当地法律顾问到企业中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或者开展经验交流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自行研发的专利等技术成果除通过登记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外,企业可通过商业秘密方式予以保护。企业还应对员工离退休、离职、调离后涉密资料交接、竞业禁止等进行制度化管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致使知识产权流失的行为,企业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杜绝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泄露。

五、案例分析

(一)巴雷科商标侵权案

阿富汗D·巴雷科织业公司已有上千年的家族经营历史,主要生产和出口纯羊毛手工打结地毯。为了保护公司产品品牌,该公司在2006年申请注册了巴雷科地毯商标。2016年,阿富汗商贸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名为“巴雷科”的护肤品,其生产公司名称为“阿富汗巴雷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D·巴雷科织业公司以该生物技术公司擅自使用“巴雷科”名称,容易误导公众认知为由,向法院上诉该公司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巴雷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巴雷科”为护肤品与巴雷科地毯商标属于不同类型的产品,两种产品不存在任何关联度,不存在误导公众和侵权的可能性。

相关法院审理认为,巴雷科地毯商标注册日期早于巴雷科护肤品市场投入日期10年,且巴雷科地毯商标已成为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根据阿富汗商标法第7条: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以至于导致混淆的商标构成属于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巴雷科护肤品作为商标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是D·巴雷科织业公司的旗下产品。鉴于此,法院最终判令巴雷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修改产品名称和商标,并对D·巴雷科织业公司给予相应赔偿。

该案例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两种名称雷同商标对于商标所有者的市场权利影响程度。在阿富汗的中资企业应认真关注商标注册情况,及时发现其他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及时提出异议,从而降低因商标侵权或争议带来的商业风险。

(二)《Y湖》版权侵权案

中国公民杨某于2012年期间在阿富汗工作时,创作了《Y湖》美术作品,并在阿富汗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之后,杨某将该作品的版权转让给阿富汗S出版公司。该公司将该作品进行了印刷并出版销售。2015年,中国公民姗某在喀布尔无名店铺销售与该著作内容一致的复制作品。S公司认为姗某在该公司不知晓的情况下,盗用版权进行商业活动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该作品的销售并销毁涉及侵权的一切作品。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S公司向法院就姗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起诉。

阿富汗法院审理认为:版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发行、复制、使用、出租他人作品等损害权利人财产权的行为,均属于对版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杨某创作的作品享有版权。其转让给阿富汗S出版公司后,该公司依法对此作品享有版权。姗某在未经S公司的许可下,以出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阿富汗S出版公司拥有版权的作品,侵犯了阿富汗S出版公司的版权。

阿富汗版权法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裁定。鉴于本案侵权人所获利及被侵权人所受损失均难以计算,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出版数量及该侵权产品市场合理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依照版权法第31条规定,判决姗某立即停止销售与阿富汗S出版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同时对姗某的违法行为罚款8万阿尼。

案例中,出版商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直接出版,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中资企业应经常对拥有知识产权的旗下产品进行市场调查,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加以制止,并书面向阿富汗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利。

第十一章 阿富汗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及风险防范

争议解决是指社会主体发生矛盾、纠纷后,争议双方解决争议问题的过程。近年来,阿富汗在中亚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且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地位也不断上升。阿富汗争议解决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正式法律体系和非正式法律体系。正式法律体系主要是指阿富汗政府所指定的具有官方认证的法律体系,主要以阿富汗2004年颁布的新宪法为基础;非正式法律体系包括沙里亚伊斯兰教法和普什图瓦里部落习惯法,主要是阿富汗民间认同感较强的传统法系。目前阿富汗政治局势尚不稳定,社会经济、法律体系仍在恢复与完善之中,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异常突出。因此深入了解阿富汗争议解决法律制度,防范争议解决法律风险,可以促进中阿双方贸易往来,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加强两国战略合作。

一、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阿富汗政府换届选举的完成和北约安全部队的全面撤军,阿富汗的发展得到转机,政治、经济、文化、安全进入全面的转型期。阿富汗政府抓住发展契机,致力于完善国内法律制度体系,政府规定规范日常活动行为,争议解决也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争议解决,阿富汗政府也有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由于权责交叉,主管部门具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行政管理部门

1、仲裁机构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把争议提交给具有公认地位的仲裁机构评判争议的一种方法。目前,阿富汗的仲裁机构主要包括官方和非官方两种。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所负责的仲裁机构通常为官方仲裁机构,一般官方性质仲裁机构又分为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和专业性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由阿富汗政府部门组建,由政府部门组建仲裁委员会,提供仲裁解决争议服务;临时仲裁机构是一种灵活性很强的仲裁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所,处理完争议后自动解散。阿富汗的临时仲裁机构多设于安全指数不高的阿富汗南部地区,仲裁员由争议双方自行选择,一般由当地部落酋长、教派领袖或政府官员担任,其流动性、灵活性较强的特点很好地适应了阿富汗地方社会的实际情况;专业性仲裁机构是指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仲裁机构,如阿富汗矿业开发和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一般由阿富汗矿产协会内设立的仲裁机构主持解决。一般而言,官方仲裁机构主持争议解决更具效力性,而非官方仲裁机构则更具效率性,因此争议当事人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恰当适用的仲裁机构来进行争议解决。

2、法院

阿富汗司法体系是争议解决的重要主体,通过法院解决的争议有相应法律法规支持,具有强制性。阿富汗法院体系大致分为三类:最高法院、省级法院以及地方法院。第一,最高法院是阿富汗最高层司法机构,同时也终审法院,它的组织结构形式由阿富汗1967年的《组织法》(Organization Law)初步赋予。最高法院具体包括:民法和民法分庭、公法和行政法庭、商业法院以及后来宪法补充的几个特别法庭(即喀布尔高级中央上诉法院、喀布尔行政法院、喀布尔少年法院、喀布尔中央公务员专门法院、喀布尔仓库法院、喀布尔中央交通法院以及陆军法庭)。最高法院设在喀布尔,是阿富汗法院体系的顶点,其首席大法官是最高执法者,由总统直接任命。第二,省级法院为中层司法机构,分布在阿富汗的各个地区首府中,主要负责涉及基本权利的相关事宜。省级法院类似于最高法院的分庭,省级法院不能解决的上诉书直接交到最高法院,同时也可以听取地方法院的诉讼案件。第三,地方法院是阿富汗的基层司法机构,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地方法院大概有350个,主要包括:劳资纠纷法庭、处理走私法庭以及地方商业纠纷法庭。各级法院职责不尽相同,权力层层上传,通过诉讼提审等方式行使各自权力。诉讼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满均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而法院对事实清楚的审判结果的上诉申请拥有驳回权。

(二)非官方部门

在阿富汗寻求争议解决的方式有很多,除官方部门争议解决机构外,还包括一些非官方的民间争议解决机构。包括非官方性质的仲裁机构和一些具有管理协调功能的民间机构。非官方仲裁机构大致可以分为宗教性的伊斯兰教会仲裁中心和部落性的长老会议。伊斯兰教会仲裁中心主要处理宗教纠纷以及穆斯林群体内部的各种争议,主要以《古兰经》教义内容为标准;以长老会议为主的仲裁方式主要分布于较大的部落氏族内部,以家庭、伦理、日常财产纠纷为主。此外,民间的一些具有争议解决功能的管理协调机构(如工会商会、咨询公司及律师事务所等),在争议解决方面也能起到一定作用。尽管上述机构组织参与管理协调不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但却是绝大多数中低产投资者的选择。

(三)国际争议解决机构及公约

随着阿富汗近年来的发展,阿富汗陆续也加入了许多国际合作组织,因此在阿富汗涉及国际双边或多方的争议可选择国际争议解决方式。国际争议解决主要依据国际组织的规定及国际公约的约束。国际组织的规定主要以阿富汗所加入的国际组织为主,如阿富汗加入的区域合作组织有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亚自由贸易区、世界贸易组织等,发生争议后国际组织会有专业的管理协调机构进行处理。除此之外,国际公约也是国际争议解决的主要依据,依靠国际公约为主要依据进行争议解决主要集中于国际仲裁法庭。阿富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需遵循WTO有关双边贸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规范国际贸易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同时发生争议后,国际公约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也有参考依据的作用。

二、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阿富汗国内局势复杂多样,法律体系几经变化,整体来说阿富汗是一个“强社会,弱政府”的国家,长期以来阿富汗存在三种并列的法律体系包括:国家官方法律,沙里亚伊斯兰教法以及部落习惯法的普什图瓦里(Pashtunwali)。一直以来阿富汗政府都在弱化沙里亚和普什图瓦里,着重加强国家法律,然而阿富汗民族部落众多,各部落民族长期以来遵循口耳相传的部落法规,且宗教信仰的宗教性质的法规使得效果甚微。塔利班掌权后,废除了阿富汗原有的世俗法律体系,建立了以沙里亚为基础的宗教法律体系。如今,塔利班政权倒台之后,阿富汗现今的法律体系以2004年修改的宪法为基础,沙里亚相对而言处于弱势地位。总体而言,阿富汗先进的法律体系任由国家官方法律、沙里亚和普什图瓦里组成,有关争议解决也始终围绕这些法律法规展开。

(一)官方法律

阿富汗政府为保障整个阿富汗社会正常运转,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由中央议会商议颁布。根据阿富汗宪法,国民议会是阿富汗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支尔格大会也有修改和批准法律法规运行的职能。在争议解决方面,阿富汗政府先后颁布了《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调解法》、《合同法》、《标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由中央颁布的这些法律规定:第一,在《仲裁法》中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贸易纠纷,争议双方可以选择在适用阿富汗国内国外的、公开透明的仲裁法庭进行争议解决,并且如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更高一级的仲裁法庭或阿富汗境内的商业法院进行申诉。仲裁是一种私人程序,仲裁员通过案件当事人选定的程序任命,充当决策者的角色。仲裁通常用于解决国际商业交易引起的争议,仲裁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和文件的交换,仲裁员的仲裁,听证会和裁决;第二,关于争议解决,当事人除了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之外,还可以通过调解进行解决。《调解法》规定,阿富汗地方法院须设有专门的调解法庭——“基本法庭”(Primary Court)来负责农村地区争议纠纷的解决。此外《调解法》还规定,由教派或部落长老组成的临时调解庭也是调解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这类具有调节庭的管辖权仅限于民事纠纷和轻微犯罪。具体过程为:争议双方直接向长者提出调解请求,长者通过对争议双方陈述事实的判断作出裁决,只有双方均同意遵守结果,调解法庭的裁决才有效;第三,争议解决法律一方面规定了与争议解决相关的大致内容、程序及主要问题,另一方面给予了阿富汗各省制定适合本省实际情况的细则的权力;第四,不论是选择法院起诉、调解或仲裁,双方都必须明晰证据文件,按照具体程序步骤进行。

在阿富汗法律体系中,针对不同性质的争议也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解决,这些法律法规内容相对而言更为细致具体。如《合同法》中,就有关于合同争议的具体解决方式,关于合同内容格式都有严格标准;《专利法》主要解决专利方面的争议,包括科学技术发明、外观设计等专利纠纷;关于贸易争议主要有《海关法》、《保险法》、《商业市场法》、《大阿富汗银行法》、《货币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二)沙里亚伊斯兰教法

阿富汗是一个典型的伊斯兰国家,在争议纠纷中还需考虑穆斯林所遵循的宗教习惯法。沙里亚伊斯兰教法,是伊斯兰宗教法的总称,主要内容与《古兰经》中有关安拉指示和训诫有关。沙里亚有着庞大的法学体系,严格的立法程序和执行方式。在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眼中,遵循《古兰经》的训诫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最佳方式。沙里亚法曾在塔利班政权时期达到顶峰,塔利班废除原有的世俗法律体系,建立了以沙里亚法为核心的宗教法律体系,推崇沙里亚为一切真理的源泉。随着塔利班势力的衰退,阿富汗政府不断着力打压沙里亚法的影响范围,如今,阿富汗多数案件的法律依据以国家法律和部落习惯法为主,沙里亚相对而言影响更为弱小。在争议解决上,沙里亚法要求争议解决须体现《古兰经》中相关教令规定,仲裁调解过程由双方自行辩护,仲裁员通常为资历较高的穆斯林学者或领袖担任,案件解决以化解冲突为原则。在阿富汗进行投资发生争议时,也要适当考虑有关伊斯兰教法的内容。

(三)部落习惯法

 非正式法律体系是阿富汗民众解决争议纠纷的主要依据,长期以来阿富汗政府一直打压非正式法律体系的生存空间,但就当今现状来看,非正式法律体系在阿富汗仍是民众选择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以普什图瓦里为主的部落习惯法是阿富汗非正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普什图瓦里在阿富汗农村地区使用极为广泛,近80%的民众遵循普什图瓦里为主的部落习惯法。普什图族是阿富汗最大的部落氏族,普什图社会属于父系社会,有着庞大的宗族世系,由若干部落集团构成。普什图瓦里是普什图人世代遵循的部落法,其主要理念为个人荣誉、复仇、敌意和庇护等。部落习惯法解决争议主要也以沟通协调为主,一般由社区长者或部族领导人进行主持经营,社区长者或部族领导人就争议问题作出决定,通过友好协商缓和或平息当事人间的矛盾。具体过程为:通过部落习惯法解决争议时,会召开当地议会,场地一般在当地的清真寺或者村长、社区领导的办公场所。当地议会属于非定期会议,有无官方政府成员、预算或公认录音和报告是否齐全等都不在考虑范围,当地议会的裁决成员不需要具备专业资格,在本地德高望重且兼具能力和诚实声誉的部落长者、首领即可担任。一般来说,裁决员只需特别观察争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陈述,经过判断随即可以裁决结果,当事人对裁决有争议亦可进行申诉。这种裁决依据不基于任何正式法律,只依据伊斯兰教法及当地部落习惯法。虽然这些用非正式法系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受官方保护,但由于这种方式灵活性强、耗时短,相对于繁琐复杂的官方程序而言更能为个人和小企业提供便利。此外,国民会议(支尔格大会)是阿富汗传统部族首领大会,是颁布非正式法律体系的非正式司法机构,国民会议可以对部落习惯法进行归纳总结,是阿富汗民族在解决争议和进行决策时所采取的一种重要的传统议事方式,也是阿富汗人民意愿的最高体现。支尔格大会分为上下两院,通过民主选举投票处理日常事务。

三、争议解决法律风险

阿富汗经过战乱的摧残,国家运行体制正在逐步恢复和完善,但制度空白也广泛存在。争议解决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全面,整个法律体系并不完善,阿富汗政府力量还在逐步加强,全国局部地区安全问题仍旧突出。其次相关争议解决涉及文件,程序复杂多样,需参考的法律依据数量极多,且争议解决所需花费在阿富汗而言支出费用极大。当实际发生争议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多。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常年的战乱,阿富汗的一些政治建设还处于恢复发展之中,法律体系也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法律法规相对而言不健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有关争议解决寻求不到确切的法律保护。如阿富汗商业法规的规定部门是商工部,目前阿富汗有关促进商业发展,推动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不超过20部,其中已经通过并颁布实行的商业法规有《调解法》、《合伙法》、《仲裁法》以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然而《代理法》、《商标法》、《标准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以及《外国专利注册法》等6部法律尚在审核之中,并没有对外公布,争议发生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阿富汗政府制定审核颁布法律的效率低下,法律法规修订更新时间滞后,没有及时更新法律体系,一些法律漏洞或者法律法规不合理的地方就得不到纠正,极大程度导致阿富汗现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此外,法律条款内容不具体,甚至相互矛盾,法律内容专业性不强,如近年来阿富汗外商投资数量明显下降,很大的原因在于商业环境被长期束缚在过时的、模糊不清和相互矛盾的法律规定中,以致于阿富汗发展至今仍旧没有出台相关《商业调解法》、《商业仲裁法》及《商业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商业发展缺乏必要的法律框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争议纠纷得不到确切解决,脱离阿富汗现状的法律体系会使争议解决产生极大的脱节。总的来说,阿富汗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对争议解决产生极大法律风险,争议解决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腐败问题

根据“透明度国际腐败感知指数”(TI),阿富汗是世界上最腐败的五个国家之一。在阿富汗法律体系下,腐败行为有不同形式,包括贿赂、公职人员和其他有影响力的人施加的压力以及与叛乱有关的人员等。阿富汗腐败的根源包括,第一,利用裙带关系进入政府部门,在阿富汗裙带关系是官员任职的重要手段。如在阿富汗大多数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都是通过腐败手段雇佣的,其中用裙带关系、贿赂和偏袒行为进入司法机关的人较多。利用裙带关系进入司法机构的法官,往往没有任何专业素养,这就导致争议者不愿意把案件交由法院解决,不相信法院能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极大打击了阿富汗司法体系的威严;第二,缺乏监督体制。阿富汗腐败问题严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督体制的空缺,没有强效的监督体制,官员贪腐现象严重,小到日常文件办理大到刑事诉讼案件,官员接受好处费在阿富汗已经成为一条“隐形”的规定。此外,阿富汗地方部门同中央关系也基本处于脱节状态,一些中央下达地方的规定,落实到地方后形同虚设,地方官员处理争议全凭自身经验或由行贿钱财多少决定。除裙带关系和缺乏监督体制之外,阿富汗腐败问题严重还源于政府部门权力分配不均、部门内部结构不科学以及官员收入过低等。腐败问题突出对争议解决而言具有极大风险,官员贪腐严重会严重影响争议解决结果的判定,同时对争议解决每一环节进行打点也会加大财政负担。因此,腐败问题不仅会影响争议解决,并且阿富汗政府因贪腐问题还会使民众丧失对司法法律的信心,破坏了阿富汗法律体系提供公正和有效司法决定的能力,加大了外国投资者在阿富汗进行投资的法律风险。

(三)部分地区正式法律体系边缘化严重

阿富汗政权几经变化,政府对整个阿富汗的掌控力还不够,阿富汗部分地区仍处于恐怖主义势力范围,阿富汗部分地区正式司法体系边缘化严重。法律法规作为常用争议解决工具,具有强制、教育、预测、评价的作用,然而阿富汗普通民众对阿富汗正式法律体系并没有很强的认同感。特别是在一些恐怖主义势力范围地区和一些农村地区,正式的法律体系在这些地区可以说毫无约束力。另外,阿富汗一些狂热的宗教分子在塔利班政权鼎盛时期曾疯狂推崇沙里亚法,虽然现在阿富汗政府正在着力打压沙里亚法,但是以沙里亚法和普什图法典为主的非正式法律体系仍是多数阿富汗民众进行争议解决的主要工具。至今在一些塔利班控制地区和受塔利班影响的地区仍旧遵循沙里亚法,正式法律体系在这些地区的影响力很弱,甚至没有影响力,这也间接反映了阿富汗政府对地方社会掌控力度的弱化。就争议解决而言,由于非正式法律体系下的裁决往往会与正式法律产生冲突,且非正式法律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方式、依据、途径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将给阿富汗境内投资者尤其是外国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并且,正式法律的逐步边缘化使投资者在阿富汗争议发生时须全方位衡量官方和非正式法系,增加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

四、防范策略

阿富汗争议解决所面临的问题还是很多,为控制风险把损失降到最低,还需有一定方法策略进行应对。就阿富汗现状,争议解决尽量选择友好协商,多用协商的方式代替程序复杂的仲裁和诉讼过程。此外,在争议发生时,一定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外国投资者第一时间联系大使馆寻求帮助。尽量辟免到阿富汗法律效力之外的地区进行投资,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投资。

(一)寻求多种途径解决争议

 阿富汗国内局势复杂,发生争议需要企业个人灵活应对,结合官方、民间、国际争议解决方式的优劣选择争议解决途径。首先,在阿富汗政府管辖范围内,法律体系仍有效力的大城市地区,发生争议后首要考虑运用官方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争议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可以选择到官方仲裁机构、调解法庭或法院进行解决。其次,在一些农村或边远地区可以选择到一些民间争议解决机构进行争议解决,包括一些私人事务所、商会、伊斯兰教会或寻求有威望的当地人的帮助。同时,争议纠纷相对而言较小时也可以选择到民间进行争议解决,民间争议解决方式以调解为主,相对而言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财务费用会少一些。最后,作为外国投资者在阿富汗发生争议纠纷时,尽量选择国际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积极主动参与争议解决。发生争议后,结合具体实际,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全面考虑问题,多种途径解决争议。

(二)规范自身行为

 阿富汗目前国内局势仍不是十分稳定,在阿富汗进行投资时,一定要注意规范自身行为。这主要包括:一、规范投资行为,不到局势不稳定、不安全的地区进行投资。目前,阿富汗部分地区仍处于塔利班势力范围之中,这些地区经常发生恐怖袭击,财产和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同时,到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发生争议也缺乏政府和正式法律的保护。二、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准备,规范投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争议纠纷。投资者进行投资之前做好调研、考察准备,就局势安全、项目详情等方面作出精准的判断,减少争议次数,保障自身财产安全。项目过程中更要规范自身行为,及时更新公司所需法律文件,项目过程中仔细、谨慎,尽量减少争议次数,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纠纷。三、争议发生后更应规范自身行为。不论是调解、仲裁还是诉讼解决争议,都要遵守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相对而言,阿富汗仲裁和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过程漫长,成本较高,涉及法律依据多且复杂,会加大争议解决难度。所以一些小一点的民事争议可以选择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问题,秉承着节约时间、降低成本的原则,发生争议时要第一时间想到沟通协商,规范行为一步一步按照要求进行申请,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尽量精简解决步骤,能在一个部门解决的问题绝不要绕到其他部门,但是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结果需要争议双方自觉遵守,缺乏法律效力,需要争议双方具有较强的自觉性。总的来说,在阿富汗进行投资时首先要规范自身行为,做好万全准备,减少避免争议发生,争议发生后也要规范行为,按法律法规要求行事,首要考虑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三)与阿富汗相关部门、组织建立良好关系

阿富汗信仰伊斯兰教的民众较多,政府和当地教会组织有着密切联系。与阿富汗相关部门组织建立良好关系,通过行政部门解决争议,通过当地组织增强号召力,为争议解决提供极大便宜。所以进行争议解决时,还应适当考虑处理好与阿富汗政府的关系,清楚地知道与争议解决有关的部门,处理好与相关政府人员的关系。同时,在阿富汗进行海外投资的投资者发生争议时,还需要与当地商会,必要时也需同伊斯兰教会进行联系,这些组织在阿富汗都具有一定号召力,可以在解决争议时增强社会舆论,加大获胜几率。此外,作为中国投资者可以加入当地的华商协会,异乡同胞互帮互助,共同解决问题。最后,还需要多与驻阿富汗大使馆联系,他们作为同胞可以提供阿富汗最新最快的咨询,甚至一些尚未披露的外交信息,驻阿富汗大使馆是在阿富汗等级最高的外交机构,能在国际法的许可下保护本国投资者利益,中国投资者与驻阿富汗大使馆建立良好的关系十分有必要。

除此之外,外国投资者遇到争议时可以寻求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了解相关行政监督机制,对政府人员在解决争议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进行投诉;对于国际争议,还得深入调研相关国际法在具体地区的适用性差异,以避免潜在风险。

五、案例分析

2004年中国某公司承包了阿富汗昆都士公路的修复和铺建工程。该项目属于世界银行的援建项目,合同工期为一年半,投标价格约为1289.8万美元。该公司在项目投标之前曾对当时阿富汗局势进行过初步考察,认为阿富汗南部地区安全指数较低,北部总体局势还是比较稳定,故该项目的风险系数仍在可控范围内。然而2004年7月,一群极端分子闯入该公司阿富汗昆都士项目工地,用枪支向工人帐篷进行扫射,造成极大的人员伤亡。该公司不得不中断项目进度,把余下的工人及时送返回国。自2004年项目中断后,昆都士的紧张局势始终未能得到有效好转,导致该项目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工。

2007年阿富汗政府以未准时完成项目为名,正式起诉该公司,要求支付违约费等相关费用总计达0.12亿美元。审理期间,该公司并没有及时反应,始终被动参与案件调查。几年后爆发世界性经济危机,该公司急于脱身,要求同阿富汗政府达成和解,交涉之后双方在赔偿费用方面仍未达成一致,案件一度陷入僵局。进入2011年,反恐战争取得突破性进展,阿富汗政府再一次警告该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并扣取该公司留在阿富汗的设备和扣发相关人员签证。2014年阿富汗总统换届选举政府重组之后,双方再次就费用问题达成共解,最终该公司向阿富汗政府支付0.23亿美元,虽然该公司拿回相关设备,但是设备损坏严重,损失巨大。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首先,该公司并没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盲目认为局势安全,承接工程,致使发生恐怖袭击中断工程进度。其次,该公司的公关应急能力也有欠缺,发生争议后应积极寻求各方关注,通过驻阿富汗大使馆等向阿富汗政府施压。然后,该公司对该案件应对不积极也是导致案件拖延日久的重要原因之一,长达几年的诉讼过程不仅浪费公司时间,更是错过了最佳解决时机,最终导致该公司遭到了机会和资金的双重损失。因此,中国企业在阿富汗遇到争议时要注意避免争议事态扩大化,配合案件处理以掌握主动,另外积极联系各方力量以获得有利于自身的舆论导向。

第十二章 阿富汗资源开发法律制度及风险防范

阿富汗是西亚地区主要的资源出产国,不仅油气资源十分富足,有色金属及稀有金属的保有量也居世界前列。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阿富汗,业已成为中国海外合作的重要伙伴,双方就资源开发方面展开的合作不胜枚举。随着合作的深化,中外投资商在阿富汗资源开发领域的一些法律纠纷也逐渐暴露出来,如何在遵循相应法律体系的前提下不断加强双边资源开发合作是中阿两国需要共同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本章主要从阿富汗的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管理组织架构及存在的风险入手,分析中资企业在阿资源开发业务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并根据真实案例中的经验教训提出中阿双方在资源开发合作上的可行性路径。

一、主管部门

阿富汗的资源开发及利用主要针对矿产和能源。据统计,阿富汗现已探明的资源逾14000种,估值超过3万亿美元。主要的矿产资源为铁、铜、锂、锌等金属资源,主要能源资源为石油、天然气和煤。此外,阿富汗还蕴藏有大量的贵金属,如金、绿宝石、云母石等。为了开发及保护本土资源,阿富汗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帮扶下,逐渐开始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资源管理机构。

(一)矿业部

矿业部(MOMP)是统筹阿富汗地质资源的核心部门。其中涵盖了投资管理部门、国有企业管理部门、部长委员会及技术委员会等多个机构。这就意味着阿富汗矿业部的主要职能不仅仅局限于掌握国内的矿业信息,还有权处理国内矿业资产,包括销售、运输、加工、出口等。阿富汗矿山部由部长领导,统筹下设分支机构及众多委员会。根据阿富汗宪法第9条规定,包括矿产资源在内的所有地下资源归国家所有,相关勘探活动及开采行为须在国家矿业部的许可下进行。目前,矿业部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重建矿业管理体系;二是发展并管理相关的“友好型”投资;三是对几处主要矿业开采地的开采行为进行监管。阿富汗矿业部希望通过以上工作,实现合理利用国内自然资源、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拉动矿业领域投资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等几个目标。

(二)地质调查局

阿富汗地质调查局(AGS)的成立时间可以上溯至1955年,为了更好地管理本国矿业资源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地质勘探工作,时任首相达乌德(Mohamed Daoud)开始着手建立阿富汗国家地质局。地质局在冷战前期与苏联地质勘探队展开了广泛的地质合作,在此期间,双方合作探明矿点1254处,并对相关矿点的数据资料分析整理,夯实了后续的矿产开发及地质研究基础。然而1979年至1989年期间,苏阿关系破裂,阿富汗政府风雨飘摇,对资源管理系统的建设基本处于搁置状态。2000年以后,阿富汗逐渐进入卡尔扎伊执政时期,阿富汗地质调查局也在此期间逐步转型,成为矿业部下属的政府部门,分管油气资源和地质资源。作为阿富汗主要的矿业管理部门,地质调查局主要负责国内矿业系统的数据库建设,评估地质资产,并与域外国家开展地质勘探合作。目前,地质调查局已被阿富汗政府整合为矿业部的一个下属部门,但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地质调查局还领导了包括固体矿产管理处、油气资源管理处及地质信息处等重要的矿业管理部门。此外,阿富汗地质局负责分管阿富汗的地质、矿产资料,换言之,阿富汗地质调查局掌握了阿富汗矿业系统的核心数据,在国家资源开发决策层面具有相对较高的话语权。

(三)油气局

阿富汗油气局(APA)成立于2013年,同样隶属于矿业部。其主要职责为管理国内油气项目、监督油气交易活动及原油管道建设等诸如此类的基础设施建设。油气局下有三个分支机构,分别为通讯系统管理委员会、财政系统管理委员会及技术管理委员会。过去几年间,阿姆河流域(Amu Darya Basin)及塔吉克盆地(Tajik)等地区发现了大量的原油资源,阿富汗油气局在管理体系中的分量也随之加重。不仅勘测研究的工作量大幅增加,处理石油交易及相关基建工程的比率也显著增多。

二、资源开发利用概况

无论是油气资源还是矿产资源,阿富汗境内的储量都极其丰富。阿富汗所处的地理位置对于采矿业而言是黄金区域。由于亚欧板块与印度洋板块相互挤压作用,形成了阿富汗境内的巨大矿区分布带,蕴含了数以万计的矿产资源(见表4)。然而与其丰富的自然资源相比,阿富汗的资源开发利用率较低,许多地区虽然储藏有大量矿产资源及油气资源,但却因现实条件的种种制约未得到有效开发利用。

(一)金属矿产

1、铁矿

阿富汗蕴藏有超过20亿吨的铁矿石,分布在4000米左右的高海拔地区,开发难度较大。主要的分布地带集中在巴米扬地区和坎大哈地区。现已探明的铁矿区中,矿石品位因地区差异呈现出不同比率,大致分布值在40%—70%不等,常伴有硫、磷、镍、锰等其他矿物。

2、铜矿

阿富汗的铜矿储量同样惊人,在世界范围内均属前列,且坐拥亚欧地区的几大巨矿。阿富汗已探明的铜矿石多达数十亿吨,约合3000万吨的铜矿储量,主要矿区分布在喀布尔(Kabul)和洛迦(Logar)两地,其中喀布尔地区的艾纳克(Aynak)铜矿是亚洲地区最大的铜矿产区之一。该铜矿总面积达到了6平方千米,藏有逾7亿吨铜矿石,含铜量超过1.6%,约合1100万吨铜金属。以该铜矿区为首的铜矿经济带总面积超过了800平方千米,除艾纳克之外还包括达尔班德(Darband)等两个大型铜矿区,均为沉积型铜矿。而坎大哈(Kandahar)地区的铜矿经济带则主要为岩浆型铜矿。

3、其他金属矿产

阿富汗地区大量的锂矿资源主要分布在楠格哈尔省(Nangarhar)及贾马纳克省(Jamanak),锂矿资源总量突破了亿吨,但大部分资源均不具备开采条件。铬矿资源主要集中在洛迦省,这里的马赫穆德加兹(Makhmudgazi)矿区和洛霍尔(Loghor)矿区的铬矿储量均超过了一千万吨,开发潜力巨大,且都保存了原始状态。铅锌矿在古尔省和坎大哈省的储量较大,据估计古尔省(Ghor)的锌矿石总储量高达15万吨之多,而坎大哈省的铅锌矿储量突破了30万吨。此外,除了一些主要的矿业资源,阿富汗的金矿、铍矿、铝矿和钨矿等矿种的贮藏量也很高,在世界范围内均属前列。

(二)油气资源

与矿产资源相比较而言,阿富汗的油气资源并不十分丰裕。据美国地质调查局统计,阿富汗的天然气资源储量约为15.7万亿立方英尺,原油16亿桶,主要的油气资源都集中在北部地区。塔吉克盆地及阿姆河流域的油气资源在阿富汗国内首屈一指,其中阿姆河盆地石油储量逾1亿吨,天然气储量约2.7万亿立方英尺。塔吉克盆地的资源更为丰富,石油储量达到15亿桶,天然气储量约为13万亿立方英尺。这两地的油气资源储量几乎占据了阿富汗已知油气资源储量的绝大部分。除此之外,提尔普勒盆地(Tirpul)、赫尔曼德盆地(Helmand)和卡塔瓦兹盆地(Katawaz)也拥有一定数量的油气资源,但受制于有限的勘探条件,次三处的资源开发进展缓慢,短期内进行大规模开采的可能性不大(见表5)。

(三)稀土资源

据美国地质勘探局的资料显示,阿富汗南部赫尔曼德省火山山体下蕴藏有大量的稀土资源,总量超过100万吨,价值接近千亿美元。该地区的稀土储量能与美国加州及中国内蒙古地区的稀土矿区相媲美,且由于先期的勘探程度有限,南部阿富汗地区的稀土矿区有望超越中美,成为世界首屈一指的稀土出产地。该地区的稀土种类繁多,包括大量重晶石、萤石、霞石及铂、石棉、石墨、天青石等稀有资源。

表4  阿富汗主要地质资源一览表

名称

分布地

储量

描述

煤矿

Jowzjan, Baghlan

5亿吨

煤炭开发较早,目前已趋于枯竭,储量并不丰富。

铜矿

Aynak,Kabul,Loga, Kandahar,Zabul,Herat

3000万吨

目前已探明的铜矿储量远低于阿富汗实际储量,未探明的煤矿储量约合1700万吨,意味着煤炭资源开发潜力巨大。

铁矿

Haji Gak, Bamyan, Baghlan

1.78亿吨

平均品位出于47%—68%之间,伴有硫,磷,镍,磷,铀,钍,重晶石等附加矿物产物,开发难度较大,主要是对分离技术的要求较高。

汞矿

Farah, Ghor

32000吨

与汞金属矿床相邻近的矿床多为贵金属矿床,阿富汗汞金属存量对于国内工业发展而言绰绰有余。

金矿

Logar,Takhar,Ghazni

1780千克

洛迦的金矿占据了阿富汗金矿产量的绝大部分,多达918千克的金出自洛迦的砂矿。

铅锌矿

Kandahar,Herat, Paktia

24.4万吨

既有火山岩又有沉积岩,总储量在西亚地区较大。

锡钨矿

Herat,Farah,Oruzgan

暂无数据

虽然已知储量尚未探明,但锡钨矿的储量也相当可观,随着越来越多的火山岩资源被发现、探明,锡钨矿的开发潜力巨大。

铝矿

Zabul, Baghlan

454万吨

阿富汗铝土中铝含量在50%左右,另有12%为硅矿,同样具有较高利用价值。

资料来源:Preliminary Assessment of Non-Fuel Mineral Resources of Afghanistan

表5  阿富汗油气资源储量概况

单位:百万桶

资料来源:USGS and AGS Assessments,https://afghanistan.cr.usgs.gov.

(四)资源开发概况

 

阿富汗的自然资源富足,外资对此非常青睐,围绕该国的资源投资项目历来是阿富汗国民经济的重要收入之一。迄今为止,阿富汗对本国矿业资源的利用率相对较低。常年的战乱使阿富汗的国民经济停滞不前,矿业管理系统始终缺乏系统化的管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及利用往往需要依赖域外国家的技术支持。早在19世纪中期,英国占领阿富汗期间,就率先开展了小规模的地质勘探,并攫取了一定数量的资源用以补充军备。进入20世纪后,在苏联的大力支持下,阿富汗地区的大型矿床被探明了很多,在国际社会引起了轰动。20世纪70年代初,苏联与阿富汗又合作勘探了北部及东部的几个中大型油气田,在此期间,苏联以技术为交换条件,向阿富汗索要了大量的油气出口份额。然而,当阿富汗经济赢来巨大发展机遇之时,苏联却入大军压境,致使阿富汗经济建设全面止步,矿业系统再次进入寒冬期。苏军撤退后,阿富汗过渡到了军阀统治时期。在塔利班政权当政下,阿富汗曾寻求与外国建立矿业合作的渠道,但受制于薄弱的政府管理机制,几个重大合作项目最终都被搁置了。2000年以后,美国对阿富汗的矿业资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美国当局向阿富汗递交了多份在阿富汗开展资源开发的可行性报告,并与卡尔扎伊政府商讨合作开发事宜。阿富汗政府受现实利益驱使,同意了美国的提案,随后两国在资源开发方面展开了多项合作。欧洲各国也紧随美国步伐,在阿富汗组织资源勘探力量,但阿富汗国内的安全形势严峻,域外国家在阿富汗的勘探和开发活动随着恐怖主义和极端势力的蔓延愈发举步维艰。

三、阿富汗资源开发法律

当前阿富汗主要的资源开发管理法律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首先,涉及投资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国有企业管理法》、《阿富汗起诉和惩罚贿赂法》、《阿富汗银行法》。此三部法律的法律效应主要体现在宏观方面,规定了资源开发项目的基本原则及政策导向,但对具体的资源开发事务涉及较少。其次,针对资源开发合作中的环境问题,集中体现为《环境法》及《矿产资源管理法》。该两部法律具体规定了阿富汗资源开发的环境细则及惩戒措施。再次,关于资源开发类的税制管理,主由《阿富汗收入税管理法》及《关税法》构成,其中《收入税管理法》主要针对国内的税收管理,而《关税法》则旨在对外国的投资征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最后,具体到化石资源类的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管理法》及《石油天然气管理法》主要规定了相关的开采细则及保护措施。以下列表具体反映了阿富汗部分法律条文的规定细则及主要宗旨(见表6)。

表6  阿富汗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

名称

具体规章

2014年

矿产资源管理法

该法主要分为20个章节,涵盖117个条款。法律的本质目标是管理并合理开发阿富汗境内的矿产资源,对相关的开采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环境利益与矿业经济利益,并保障矿业开采活动的生产安全。

2007年

环境法

修正后的环境法共有9章78条。该法的主要内容是针对阿富汗国情制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其中既涵盖了对自然资源保护层面的内容,也规定了工业生产活动及资源开发活动的环境标准及准入门槛,是阿富汗环境政治的集中体现。

2009年

收入税管理法

该版收入税管理法总计17章,113条。法律围绕不同行业的性质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收入税管理系统。其中,第10章和第12章对资源开发类的税制系统作出了较为权威的阐释。

2004年

关税法

该版关税法为第二版,共16章194条。主要阐释了有关进出口商贸活动的行为规范,并对不同商品的税制管理进行解释。

不详

国有企业管理法

阿富汗的国有企业管理法旨在规范国内的经济活动,并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对于国有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作管理办法也有所涉及。

资料来源:Ministry of Mines and Petroleum, http://mom.gov.af/en/page/1357/11367

四、资源开发利用法律风险

尽管阿富汗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备受外资青睐,阿富汗政府对外国投资也持欢迎态度,但不可否认的是,阿富汗的法律体系过于陈旧,无法跟上当今资源开发领域的步伐,不但制约了阿富汗矿业经济的发展,也为外资在阿富汗的项目合作埋下隐患。

(一)专业性风险

阿富汗法律体系较为笼统,对专业领域的涉及面较窄,导致了外国投资存在风险。在外国投资方面,阿富汗出台了两部银行法及一部矿业法,旨在规范投资行为。然而,由于连年的战乱,阿富汗矿业产业始终发展落后,投资活动也较为混乱,导致阿富汗一直没有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的投资管理法,法律规定常常出现模糊不清且含混其词的状况,对于实施细则更是少有涉及。2005年阿富汗修正并出台了新的《私营投资法》,新的法律体系对强化法律体系的专业性及细化投资市场的管理条例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阿富汗政府系统固有的顽疾,包括政策不透明、腐败、懒政等现象,却阻碍了该法的推进。此外,由于缺乏管理经验,阿富汗政府对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金融风险控制等因素的协调处理能力相对欠缺,削弱了法律的有效性与专业性。

(二)环保风险

随着生态政治概念的扩散,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都开始关注生态问题,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本土的自然生态资源,阿富汗也不例外。虽然阿富汗法律建设体系尚待完善,但多年粗放的资源开发活动及战争对阿富汗境内的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阿富汗政府对此格外关切,积极推进阿富汗生态政治领域的法律建设。近年来,在阿富汗环保局的牵头下,《阿富汗环境法》逐渐成形。根据该法,一切在阿富汗的投资行为均须经过环境评价体系认证,尤其是外国的大型资源投资项目,必须在经过系统的环境评估后方能投入运营,此举大大提高了国外资本的准入门槛。由于阿富汗的资源开发项目大多涉及矿业,既是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又易引发次生环境问题,包括水体污染和林业破坏等。因此环境法律标准的提升,将直接导致资源开发成本的提高。不仅如此,环境法的出台还伴有一些严苛的举措。当出现自然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时,阿富汗的环境预警程序将立即启动,届时将有可能阻碍阿富汗地区的资源开发项目,这无疑对中资在阿富汗的投资活动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三)劳务纠纷风险

作为一个传统的伊斯兰国家,阿富汗的宗教信仰对劳务市场的影响较大。首先,阿富汗的宗教习俗规定了国内雇用工人特殊的劳动作息时间。当地劳工在工作期间需要停工祈祷,这占用了相当一部分的工作时间。女性工作者则因宗教文化约束,被许多行业拒之门外。此外,女性工作者的工作时间也被严格控制,加班、晚班等情况在阿富汗不允许出现,这客观上限制了公司的灵活程度,且极易造成法律纠纷。其次,宗教文化影响下,阿富汗当地劳工的生活习惯对用人单位提出了较大挑战。阿富汗男女劳工不能同处一室,餐饮也需区分彼此,许多公司在管理方面疏忽了对其宗教文化的尊重,造成不愉快的法律纠纷。2006年起,阿富汗陆续颁布了《劳工法》、《外国公民就业法》等数部规范劳动市场的法规,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约束面扩大,对劳务市场的细节管理更加严苛。然而,一些外国公司在于阿富汗当地居民合作期间,却没能依法行事,致使多起劳务纠纷产生。

(四)办事程序风险

多年的战乱使阿富汗的政府管理体制陷入困境,腐败问题不断滋生,办事效率低下,办事程序不受监管,透明度较低。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开展资源开发活动无疑面临着巨大的办事程序风险。首先,在阿富汗的投资活动通过正常的办事程序落实难度较大,往往需要与私人签订合作合同,或通过中间人介绍与政府部门实现沟通。这些不规范的商业合作模式往往为投资行为埋下隐患。与此同时,阿富汗国内的腐败现象严重,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报告显示,阿富汗的腐败程度仅次于索马里和朝鲜,排名居全球末位。多年来,阿富汗致力于根除国内的腐败行为,包括出台了《阿富汗起诉和惩罚贿赂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规范了矿业投资活动,以期从源头上制止腐败行为的蔓延。不可否认,阿富汗政府在政治透明度方面的努力的确有所收获,但短时间内去除国内腐败顽疾不太乐观,阿富汗办事程序透明度的提高仍然任重道远。在项目透明度无法保障的情况下,一些非法操作及地下交易也屡禁不止,对资源合作项目的安全性非常不利。

五、防范措施

针对阿富汗国内存在的种种法律风险,外国投资者,特别是中资企业在阿富汗进行相关资源开发项目时,应尽可能有效地规避其法律风险,力图实现资源开发的双赢目标。

(一)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

针对开发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是规避项目潜在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首先,对资源开发的地点选择要谨慎。当前阿富汗的政治局势复杂,政府对国内安全的保障能力相对低下,外国投资在阿富汗的资源开发面临着极其严峻的安全形势。近年来,阿富汗塔利班势力、基地组织势力、ISIS等极端势力在阿富汗南部地区活动猖獗,阿富汗的法律威信在该区域内相对较低,致使外国投资方的资源开发项目不受法律保障,项目建设的风险系数也成比例升高。因此,中方企业在开展与阿富汗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之前,应充分估计地方的安全形势,尽量避免卷入阿富汗各方政治势力的争斗之中。其次,针对阿富汗“弱政府”的现状,中国项目方应加强同地方政治势力的沟通。包括地方军阀、部族在内的众多地方势力牢牢掌握着地方性的资源开发权利。协调好与地方政治势力的关系对资源开发项目而言至关重要。最后,加强与阿富汗本土企业的沟通合作。中方企业应广泛开展与阿富汗本土企业的沟通合作,并向阿富汗的相关矿业管理部门征询开发意见,以此熟悉开发区域的投资环境,充分完善开发预案。

(二)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完备的应急预案为中国在阿富汗地区的资源开发活动保驾护航。阿富汗的法律体系发展不成熟,安全隐患较大。中国在阿富汗的投资行为不能完全依赖阿富汗政府的保护,中国项目投资方也应清醒地认识到阿富汗投资环境的复杂性,做足防范工作。一方面,在缺乏投资保护的情况下,项目投资方应尽量完善应急预案,在突发情况出现时沉着冷静应对。另一方面,中国投资方在项目投入运营前应向阿富汗相关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在出现紧急状况时第一时间寻求政府部门的保护。从长远来看,中国投资方在阿富汗地区的资源开发前景明朗,但只有在充分保障投资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资源开发的良性发展。

(三)强化法律意识

当前阿富汗正处在政治经济转型的关键性节点上,法律体系也正在逐步完善。在此背景下,阿富汗法律条文的更新迭代将随着政治经济转型同步化推进,法律法规的变动在所难免。中国投资方在处理项目法律问题时,应从三个方面着手,强化自身法律意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首先,中国企业应积极适应阿富汗的法律体系。一方面中国企业应充分了解当地的法律政策,避免在开发过程中因理解偏差引发不必要的纠纷。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成立公司法律部等措施,将法律风险系数降低。另一方面,在面对不可避免的法律纠纷时,投资方应通过理性合理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通过向阿富汗政府提起法律诉讼,或通过中国政府与阿富汗政府交涉解决纠纷。必要时也可提交国际仲裁,避免冲突升级;其次,中国企业在与阿富汗地方企业开展资源开发合作时,应主动与阿富汗方面的法律顾问沟通管理细则。尽管阿富汗法律体系存在疏漏,但通过沟通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也有助于完善两国在投资法律层面的交流合作,夯实两国合作的基础;最后,通过签订适当的保障条款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阿富汗法律改革进程的推进,阿富汗的法律法规也在产生变动,为了尽快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规章,中国项目方应与阿富汗方面签订相应的保障性合同。双边投资保护协议(BIT)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该条约签订后,缔约国双方均受国际法约束,客观而言投资行为受到了第三方的保护,有效维护了资源开发项目的合法性。

(四)尊重地方习俗

阿富汗民众信仰伊斯兰教,伊斯兰教义在阿富汗社会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一些极端势力活跃的区域,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更是被统治者奉为圭臬,具有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地位。可以认为,伊斯兰教义在阿富汗国内的约束力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法律,成为阿富汗国内“无声的法律”。在该背景下,中国企业在阿富汗的资源开发行为,更应将宗教影响纳入考量范围。一方面,中国企业应充分尊重阿富汗的宗教文化。对于阿富汗民众的祈祷、禁酒等教规予以尊重,不以“大国沙文主义”的心态侮辱或轻贱阿富汗文化。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应主动融入当地社会,在资源开发的同时,积极参与地方性的公益事业。包括援建学校、捐款、开展医疗援助等慈善活动可以帮助企业博得地方人民的认同。通过恰当的公关工作,主动建立与项目地社区间的友好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充分搜集地方舆情,了解地方民众对中国资源开发的态度,及时处理潜在隐患,防患于未然。

六、案例分析

(一)洛迦工期延误事件

2017年8月,塔利班政权强迫阿富汗洛迦省中部的穆罕穆德阿迦区(Mohammad Agha)停止全部生产活动。据阿富汗本土媒体披露,随着阿迦行政区的生产活动被禁止,附近几个行政区的建设活动也受到了影响。但其余几个行政区的生产活动已在近期重启。当地的部族长老向媒体反映,塔利班的暴乱组织在控制了阿迦行政区后,遂下令停止一切资源开发活动及生产建设行为,但项目方却选择无视塔利班政权的警告,坚持推进项目。塔利班组织在极端愤怒的情况下烧毁了施工队的施工设备。在这次突发事件中,民众站在了项目方一边,不少民众组成志愿队,与塔利班组织展开协商,希望政治斗争不要影响社区的生产活动。在此期间,洛迦议会议员哈撒布拉(Haseebullah)表示,尽管他们注意到了民众的请愿活动,但对于地方行政机构在此事上无能无力的状况只能表示遗憾。与此同时,洛迦政府发言人也在同期表示,洛迦政府官员正与地方部族长老一道,共同解决项目无端搁置的问题。然而,在洛迦政府着手处理该突发事件的同时,塔利班方面的发言人穆贾德(Mujahid)则表示,洛迦境内开展的一切资源开发及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动工前通告塔利班组织,并上报项目的财务情况、项目质量、负责单位、项目地点等具体信息,否则将一律禁止。根据该发言人的陈述,阿迦地区的生产建设活动并未向塔利班政权提交项目信息,因而被塔利班组织运用暴力手段强行禁止。

该事件发展至今依然未能取得实际性进展,针对项目合法性的博弈仍在继续。在此次突发事件中,阿迦地区的项目负责方并没有充分的风险预案,导致了其与塔利班极端组织爆发了直接冲突。具体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阿迦的项目方未能准确分析洛迦地区的政治形势。洛迦省的政治局势动荡,至今仍有许多村落处在塔利班政权的控制之下。在此情况下,在洛迦省开展的一切资源开发行为、建设行为均需考虑反政府武装的影响。然而,阿迦地区的项目方却忽视了该问题的严重性,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缺乏理性,致使塔利班组织采取极端行动,项目方则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其次,项目方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事件发生后,项目方并没有拿出有力的法律依据或通过切实有效的保险措施挽回损失,而是寄希望于洛迦政府出面调解冲突。事实证明,洛迦政府在应对反政府组织的问题方面,并无太多建树,无力帮助项目方维护正当权益。最后,洛迦政府在此事件中也有责任。由于政府的法律体系薄弱,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地方企业遭遇突发事件时无法提供必要的帮助。因此,从该事件的教训来看,在阿富汗的敏感地区组织资源开发活动,因充分考虑地方因素的复杂性,尽量规避法律风险。

(二)中石油在阿富汗投资搁置事件

2013年8月,中国石油公司在阿富汗北部阿姆河盆地的石油开采基地被当地政府叫停,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中阿双方在炼油事宜上未能达成一致。中石油在阿姆河流域的石油开采项目起始于2011年,时下中国石油通过竞标,获得了该油气田25年的开采权。根据中阿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国石油公司将开采利润的50%-70%分配给阿富汗,利润所得不包括矿产税和营业税,这意味着中国石油公司不仅需要支付收入所得35%的税费,还需要与阿富汗方面共享利益分成。对于中方而言,该项目地的原油储量有限,油品质量也一般,且项目报价高,投资环境存在不确定性。但由于该项目是数十年来阿富汗首次对外国公司开放石油采集权,因而项目具有特殊的战略意义。基于此,中国石油公司毅然以高价竞得该地区的石油开采权,并许诺在项目地附近建设一座炼油厂,以便将开采出的原油直接在当地进行冶炼。在签约之后不久,阿姆河油田也正式投入开采。然而,中国石油公司向阿富汗承诺的炼油厂并没有与石油开采活动同步进行。反而美国的费城化学公司在这段时间内捷足先登,宣布在阿姆河流域建造炼油厂。而美国费城化学公司的选址地点,距离中国的油田较近,双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冲突的可能性极大。此外,该油田的原油在原定的合作框架下,将运往土库曼斯坦加工,而后转销阿富汗国内市场。但阿富汗官员则在事件发生后表示,阿富汗并不赞同中国石油提议的方案。此次项目纠纷在近年中阿资源合作中仅是冰山一角。此前,中石油因在阿姆河开采石油中缺乏谨慎,导致溢油事件出现,阿富汗政府第一时间对项目叫停,并开展环保调查。在2012年6月,阿姆河流域的地方军阀阿卜杜勒·拉希德·杜斯塔姆带头干扰中石油的资源开发,并威胁中国的项目施工队,他们所在的民族阵线党有权分享阿姆河石油开采的利益。

中国石油公司在阿富汗的油田项目至今仍然进展缓慢,其原因除了阿富汗国内的政治局势相对混乱,与中国石油公司的海外政策也密切相关。通过此类事件,中国企业在阿富汗的资源开发合作应该更加谨慎。不仅需要考虑战略意义,还需要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尤其在政治局势动荡的地区开展作业时,厘清与地方政治势力的关系,并在利益分配矛盾较小的情况下开展合作,有利于双边合作的深化。对于反政府武装和地方政权应及时与之沟通,了解其态度并积极寻求他们的支持,以此避免资源开发框架失灵的状况出现。

附 录

第一节 阿富汗相关的法律法规

《商业法(1955年)》(Law of Commerce,1955)

《新闻法(1965年)》(Press Law,1965)

《专利权保护法(1967年)》(Protection of Patent Rights Act,1967)

《矿产法(1985年)》(Mining Law,1985)

《阿富汗外国和国内私人投资法(2002年)》(Law on Domestic and Foreign Private Investment in Afghanistan,2002)

《大阿富汗银行法(2003年)》(Da Afghanistan Bank Law,2003)

《阿富汗宪法(2004年)》(Constitution of Afghanistan,2004)

《私人投资法(2005年)》(Private Investment Law,2005)

《海关法(2005年)》(Customs Law,2005)

《大众传媒法(2006年)》(Law on Mass Media,2006)

《劳动法(2006年)》(Labor Law,2006)

《环境法(2007年)》(Environment Law,2007)

《商事仲裁法(2007年)》(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2007)

《商标注册法(2009年)》(Trademark Registration Law,2009)

《竞争法(2010年)》(Competition Law,2010)

《阿富汗法院组织和司法管辖权(2013年)》(Afghanistan-Law on Organization and Jurisdiction of Courts,2013)

《统计法(2013年)》《Statistics Law(2013)》

第二节 阿富汗主要官方部门及机构

一、商工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ies)

地址:Darluman Road Kabul, Afghanistan

传真:0093-798013276

网址:www.moci.gov.af

电话:0093-700225718,0093-786225718

电邮:fawad.it @moci.gov.af

二、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地址: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Afghanistan, Malek Asghar St.Kabul, Afghanistan

电话:0093-202100372,700104173

传真:0093-202100360,0093-202100361

邮箱:contact@mfa.gov.af

网址:www.mfa.gov.af 

三、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

地址:Street # 15, Wazir Mohammad Akbar Khan, Lane 3 Left Side, Shirpoor, Kabul Afghanistan.

网址:www.moj.gov.af

联系人:Naif Riazat

电话:0093-786333668

邮箱:naife_riazat@live.com;naif.riazat@moj.gov.af

四、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电话:0093-752004199

传真:0093-202103280

邮箱:info@mof.gov.af

网址:www.mof.gov.af 

五、经济部(Ministry of Economy)

地址:Ansari Square Shahr-e-now , Kabul Afghanistan

网址:http:www.moec.gov.af/

六、矿山部(Ministry of Mines)

阿富汗矿山部主要负责管理阿富汗矿产资源的勘探、开拓、开采和加工,同时还负责保护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按照阿富汗颁布的矿产相关法律管理矿产品的运输和销售。其长远目标是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创造就业机会,在矿业和油气方面鼓励私人投资,增加政府收入。

地址:Pashtonistan Watt, Kabul, Afghanistan

电话:0093-202100309

邮箱:seraj mehrab@yahoo.com

网址:www.mom.gov.af

七、阿富汗驻中国大使馆

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外大街8号

邮编:100600

电话:010-65321582;010-65321629

传真:010-65322269

电邮:beijing@mfa.gov.af

网址:http://afghanembassybeijing.com

八、阿富汗通讯部(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

地址:6th Floor, ICT Directorate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Mohammad Jan Khan Watt Kabul, Afghanistan

网址:www.moc.gov.af/

电话:0093-202101113,0093-202101104

传真:0093-202101708

第三节 阿富汗部分民间服务机构

一、阿富汗常用贸易投资机构信息

(一)阿富汗投资促进局(Afghanistan Investment Support Agency,简称AISA)

阿富汗投资促进局是投资阿富汗的主管部门之一。阿富汗投资促进局主要向投资者提供以下服务:提供必要的许可证;提供关于投资机会的信息;提供关于投资中的税收、保险、环境法律法规、社会生态标准等规定的内容;提供关于银行服务、劳务成本以及鼓励投资的财务信息;协助客户办理与投资相关的材料;在线查询投资许可证申请、办理等情况;定期举办与投资理由相关者进行磋商、对话的研讨会等。

地址:East part of Chaman-e-Hozory, Near National Olympic Building, Kabul, Afghanistan

网址:www.aisa.org.af

电话:0093-202103404

传真:0093-202103402

邮箱:invest@aisa.org.af

(二)中央商务注册局(Afghanistan Central Business Registry,简称ACBR)

为了规范企业的注册,阿富汗还成立了中央商务注册局,来帮助投资者注册企业。中央商务注册局是阿富汗一站式的注册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办理外国人投资注册手续。其对于外国投资者在阿富汗注册公司的具体规定是:所有外国人包括商业公司和拟在阿富汗开展业务的机构必须先从阿富汗商工部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交纳400美元的营业执照非和其它阿富汗的法律规定的费用;外国商家必须阐明营业范围;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商家必须遵守阿富汗的法律法规,并按程序支付相应的费用;申请注册的公司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美元;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国外公司可从所在国进口货物,但不能从其他国家进口;外国公司不能进入零售业;国外公司的资金往来必须须经阿富汗银行等。

外资在阿富汗注册公司的基本程序是:(1)到商工部申请。(2)填表、准备相关文件。(3)经商工部初审(如投资项目涉及其他部委的管辖范围时,应有其他部位出具同意意见)。(4)投资促进局审批。当项目的金额小于100万美元时,投资促进局可出具最终的批复,投资人持批复到商工部办理注册手续。当项目的金额大于100万美元时,投资促进局报投资高级委员会审批。

拟申请营业执照的公司必完备以下材料和程序:详细填写申请表格并附三张申请人的照片;有所在国相关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拟成立公司的名称、成立日期、投资金额以及国内公司的通讯方式;有所在国银行出具的无不良记录证明;有所在国母公司或商会出具的额担保证明。以上所述文件须由阿富汗驻外使馆认证、并加盖所在国驻阿富汗使领馆的印章,有阿富汗外交部转阿富汗商工部。

电话:0093-752041772

邮箱:info@acbr.gov.af

网站:http://www.acbr.gov.af/

(三)阿富汗地质调查局(Afghanistan Geological Survey,简称AGS)

是阿富汗矿山部的下属机构,专门负责提供阿富汗地质和矿产资源方面的相关资料。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资源调查规划,负责统一部署和住址实施过家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管理国家地质科学信息,并协助政府就有关技术矿物、工业矿物、煤炭、碳氢化合物、宝石及半宝石、水资源、岩土工程及环境地质等各项工作提出建议。该局还负责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服务工作。因此我国企业在投资阿富汗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上可向阿富汗地质调查局索取相关的基础资料。

地址:Jalalabad Road, District 9 ,Kabul, Afghanistan

邮箱:wasy54@yahoo.com

网址:http://www.bag.ac.uk/Afghan Minerals/

(四)阿富汗中央统计局(Central Statistics Organization of Afghanistan,简称CSO)

阿富汗中央统计局是阿富汗独立的政府行政机构,通过创造和整合统计学学科体系,来保证阿富汗所有统计活动的统一协调。

地址:Aryana Square, Ansary watt,Kabul

电话:0093-0202104338

邮箱:mail@cso.gov.af.

网址:www.cso.gov.af

(五)电讯和信息技术部(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简称MCIT)

阿富汗电讯和信息技术部的任务是为阿富汗人民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地址:6th Floor, ICT Directorate,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ohammad Jan Khan Watt Kabul, Afghanistan

网址:www.mcit.gov.af

电话:0093-202101113;0093-202101104

传真:0093-202101708

(六)阿富汗经济部重建和发展服务司信息中心(Afghanistan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Services,简称ARDS)

当地招标项目信息可以从阿富汗当地报纸、媒体、网络、各部委、国际组织、各援助国了解。中国企业可在阿富汗经济部重建和发展服务司信息中心进行网上注册。该中心会定期将项目招标信息发给企业。

地址:Ministry of Economy,4th Floor & 5th Floor,Malik Asghar Square,Kabul

邮箱:ards.procurement@ards.org.af;hamid.sherzai@ards.org.af

网址:www.ards.gov.af

(七)阿富汗商工部许可证办公室

地址:Darluman Road Kabul,Afghanistan

传真:0093-798013276

网址:www.moci.gov.af

(八)阿富汗商会和行业(The Afghanistan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ies,简称ACCI)

联系人:Siamuden Pasarly

邮箱:pr.director@acci.org.af

电话:0093-786 38 48 59

网址:http://www.acci.org.af/

(九)阿富汗人口登记处

阿内政部规定,外国人入境后48小时内必须办理外国人登记卡。该卡在机场可以免费索取,如工作以外时间,可自行到喀布尔市区阿富汗人口登记处办理。

地址:Naderia High school square附近

电话:0093(0)0700200930;0093(0)2201931

邮箱:fdmoiafghanistan@yahoo.com

(十)阿富汗争议解决中心(Afghanistan Center for Dispute Resolution)

阿富汗争议解决中心是由阿富汗商工部组织,在哈马特—阿富汗投资环境基金组织(Harakat-Afghanistan Investment Climate Facility Organization,简称AICFO)的资助下于2015年6月30日成立,同时由意大利的替代性争议解决中心(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简称ADR)提供技术援助,主要为发生在阿富汗国内的商业纠纷提供调解服务。该机构的目标是尽可能的简化纠纷解决程序,通过高效的调节机制来缩短争端解决的时间,并且将争议解决的成本从在阿富汗解决一个纠纷的花费基本占到索赔金额的25%的现状尽量降低到可承受的水平,以此来维护阿富汗国内的企业的合法利益。

地址:Chaman-e-Huzuri, Next to Kabul Nandari, Kabul-Afghanistan

联系人:Mr. Siam Pasarly, Communication and Marketing Specialist

电话: 0093-793335814

邮箱:communication@acdr.af

网址:www.acdr.af

(十一)银行机构信息

1、阿富汗中央银行(Da Afghanistan Bank)

阿富汗中央银行((Da Afghanistan Bank))是阿富汗目前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许可认证和管理的唯一实体,主要负责维持货币供应、货币流通、通货膨胀和汇率的管理等,同时还负责制定金融债很长、批准设立商业银行和外汇交易机构以及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阿富汗中央银行致力于满足公众的需求,其主要目标是加快市场金融体系的流动性,建立一个稳定、安全、高效和健全的国家支付系统,如今阿富汗中央银行已经在全国34个省份设立了分支机构。阿富汗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只对本国企业或个人贷款,不向外资企业和外国人贷款。

电话:0093-202104146

网址:http://dab.gov.af/en

邮箱:info@dab.gov.af

地址:Da Afghanistan Bank, Ibni-Sina Watt. Kabul, Afghanistan

2、阿富汗国际银行(Afghanistan International Bank)

阿富汗国际银行成立于2004年,经过10多年的发展,该银行已经成为了阿富行银行业的先驱领袖,其资产已经由初始的1000万美元增加到了5000万美元。阿富汗国际银行的总部位于喀布尔,其下设19个分支机构。

地址:AIB Bank, Shahab Uddin Watt, Haji Yaqoob Square

电话:0093-202103567;0093-799089898;0093-799098989

传真:0093-202550256

邮箱:khalil.sediq@aib.af, info@aib.af

网址:www.aib.af

3、阿富汗联合银行(Afghan United Bank)

地址:AUB Building, Zarghona Maidan-Share-Now,Kabul Afghanistan.

电话:0093-202203838

邮箱:info@afghanunitedbank.com

网址:http://www.afghanunitedbank.com/

4. 阿兹兹银行(Azizi Bank)

阿齐兹银行是阿富汗第二大商业银行,在首都喀布尔和其他省有将近100家分行。

地址:Azizi Bank, Zanbaq Square opposite of Turkish Embassy,Kabul-Afghanistan

电话:0093-799 333 444 -

传真:0093-202104471

邮箱:inayatullah.fazli@gmail.com;info@azizibank.com,

customercare@azizibank.com

网站:www.azizibank.com

5、第一小额贷款银行(First Micro-Finance Bank)

第一小额贷款银行于2004年开始运作,主要为微型或小型的企业和家庭提供可持续的金融服务,即提供小额信贷,致力于扶贫和经济发展。

地址:Street No.2, House No 4, left side, Shahr Now, near to Holland Embassy, Kabul

邮箱:tariq-siddiqui@hotmail.com;info@fmfb.com

电话:0093-202201733

网址:http://fmfb.com.af/

6、新喀布尔银行(New Kabul Bank)

地址:10-42 Turbazkhan Share-e- Now, Kabul-Afghanistan

邮箱:masood.musaghazi@newkabulbank.af;info@newkabulbank.af

电话:0093-791600700;0093-791600800

网址:www.kabulbank.com;www.kabulbank.af

7、巴基斯坦阿尔法拉银行(Bank Alfalah Limited)

地址:House # 279, 2nd Street, Shahr-e-Nou, 4th District, 1st Zone, Kabul, Afghanistan

电话:0093-202203710;0093-20220336;

邮箱:sarfraznazir@bankalfalah.com

传真:0093-202203361

网站:www.bankalfalah.com

8、巴基斯坦哈比比银行(Habib Bank of Pakistan)

地址: First Floor, Park Plaza, Torabaz Khan Road Shar-e Now,Kabul-Afghanistan

电话:0093-202200147;0093-202203317

邮箱:cmhbl.afg@hotmail.com

传真:0093-202200148

网站:www.habibbankltd.com

9、伊朗阿里安银行(Arian Bank Iran)

地址:Shahr-e-Naw, Masjeed Hanzala infront of AGO (Saranwali), 10th District.

电话:0093-202300075

传真:020-210-4241

邮箱:mohammadali.shirazi@yahoo.com

10、巴基斯坦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 of Pakistan)

地址:11 St. Wazir Akbar Khan, Kabul, Afghanistan.

电话:0093-202301659;0093-202302739

传真:0093-202301660

邮箱:info@nbp.com.af

网址:http://www.nbp.com.af/

(十二)阿富汗保险机构信息

保险业在阿富汗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委员会成立于2006年中期,并为该行业的外国和国内投资者提供了许可证程序。截至2014年6月,已有四家公司获得许可:

1、阿富汗国民保险公司

阿富汗国民保险公司(Afghan National Insurance company,简称ANIC))成立于1964年,是阿富汗的第一家保险公司,拥有半个多世纪的保险服务经验。目前该公司已经成为阿富汗最实惠的保险公司,提供多元化的保险服务。目前主要包括生命健康险、旅行险、学生险等10种不同的险种。其以廉价、透明的保险服务成为了阿富汗首屈一指的保险公司。

邮箱:Pasoonbarakzai@anic.gov.af;Pasoonbarakzai@yahoo.com(办公室)

WadeerAhmad@gmail.com;AhmadBarin@anic.gov.af;shah.barin2@gmail.com(营销部)

电话:0093- 766 370 370;0093-20 2313017(办公室)

0093-783166260;0093-705579571;0093-752104585(营销部)

网址:http://anic.gov.af/en

2、阿富汗保险公司

阿富汗保险公司(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Afghanistan,简称ICA)成立于2007年,是阿富汗第一家有阿富汗财政部授权处理的私营商业保险公司。主要为在阿富汗国内的来自世界各地的客户和合作伙伴提供高标准的保险服务,还会为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全面的商业保险解决方案,对处于关键行业部门的跨国公司和阿富汗公司企业给予风险保护。其主要的合作对象是:航空公司、电信供应商、银行、建筑公司、物流供应商、顾问、政府部门、大使馆、非政府组织、燃料经销商以及阿富汗国内的零售商和分销商。

邮箱:info@icaaf.com

电话:0093-798 359 079;0093-700 172 132;0093 -795 272 686

网址:http://www.icaaf.com/

(十三)法律服务机构

1、Shajjan & Associates, Attorneys and Counselors at Law

是阿富汗著名的独立律师事务所,主要提供法律咨询、战略规划、诉讼、法律起草等工作。

地址:A-4, Shamsi Plaza, Kolola Poshta, Kabul, Afghanistan

P.O.B 1565, Central Post Office, Kabul, Afghanistan

邮箱:info@shajjanlaw.com

电话:0093-799 286 888;0093-202 200 709

网址:http://shajjanlaw.com/

2、Kakar Advocates Law Firm LLC

卡卡尔倡导者律师事务所是阿富汗国内一所专门为阿富汗韩境内企业和个人共同法律服务的公司。其主要涉及的领域是:就业与劳动、税收、公共采购、公私合作、银行业、采矿、石油、天然气、航空、国际贸易、电信、企业兼并收购、无偿社区服务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等服务。

地址:Kakar Advocates LLC. Wazir Akbar Khan, Kabul, Afghanistan

电话:0093-783 300 400

邮箱:Office@KakarAdvocates.com

网址:http://www.kakaradvocates.com/

3、Zafar Kabul, Afghanistan

地址:195, 2nd floor, gth Street, Qilla Fatteh Ullah, Taimany Watt

电话: 0093-752001492

4、Lawyers and Advisors Kabul, Afghanistan

地址:House 3, Street 12, Wazir Akbar Khan

电话: 0093-79445555

(十四)紧急救助医院

1、MATAB Healthcare Hospital

电话:0799100111

2、German Medical Diagnostis Center

电话:0706060141

3、Jumhoriate Hospital

电话:2201375

4、Ata Turk Hospital

电话:2500312

5、Wazir Akbar Khan

电话:2301743

6、Rabei Balkhi

电话:2100439

二、其它有关的贸易投资机构信息

(一)喀布尔研发总部(Research & Development Main Office, Kabul)

联系人:穆罕默德·穆斯塔法·贾马尔先生(Mr. Muhammad Mustafa Jamal)

电话:0093-728 991 007

邮箱:research.director@aisa.org.af

(二)喀布尔投资促进办公室(Investment Promotion Main Office, Kabul)

联系人:艾哈迈德·瓦尔德·马吉迪亚先生(Mr. Ahmad Waleed Majidyar)

电话:0093-728991002

邮箱:promotion.director@aisa.org.af

(三)喀布尔投资支持办公室(Investment Support Main Office, Kabul)

联系人:Mr. Nabi Khalili

电话:0093-728991003

邮箱:support.director@aisa.org.af

(四)喀布尔投资许可证办公室(Investment Licensing Main Office, Kabul)

联系人:古拉姆·拉巴尼·曼索里先生(Mr. Ghulam Rabani Mansoori)

电话:0093-728991006

邮箱:licensing.director@aisa.org.af

(五)喀布尔工业园区总部(Industrial Parks Main Office, Kabul)

联系人:扎比拉·纳迪尔先生(Mr. Zabiullah Nadire)

电话:0093-728991004

邮箱:ipplan.director@aisa.org.af

(六)巴尔赫省北区局长(North Zone Directorate Balkh Province)

联系人:穆罕默德·西迪克·穆拉迪先生(Mr. Mohammad Siddiq Muradi)

电话:0093-728991014

邮箱:mazar.director@aisa.org.af

(七)昆都士省东北区局(Northeast Zone Directorate Kunduz Province)

联系人:穆罕默德·阿里夫·毛拉先生(Mr. Mohammad Arif Hairat)

电话:0093-728 991 015

邮箱:kunduz.director@aisa.org.af

(八)法利亚布省委办公厅(Provincial Office Faryab Province)

联系人:穆罕默德·奈姆·加福里先生(Mr. Mohammad Naim Ghafoori)

电话:0093-728 991 022

邮箱:faryab.manager@aisa.org.af

(九)帕克蒂亚省办事处(Provincial Office Paktia Province)

联系人:Mr. Fazal-e-Rabi Mukhlis

电话:0093-728 991 020

邮箱:paktia.manager@aisa.org.af

(十)赫尔曼德省办公室(Provincial Office Helmand)

联系人:Mr. Fazal Omar Ajmal

电话:0093-728 991 021

邮箱:hilmand.manager@aisa.org.af

(十一)坎大哈省南区理事会(South Zone Directorate  Kandahar Province)

联系人:Mr. Hedayatullah Rahmati

电话:0093-728 991 018

(十二)楠格哈尔省东区局(East Zone Directorate  Nangarhar Province)

联系人:古拉姆·纳比·拉赫曼扎伊先生(Mr. Ghulam Nabi Rahmanzai)

电话:0093-728 991 017

邮箱:nangarhar.director@aisa.org

(十三)霍斯特省办事处(Provincial Office Khost Province)

联系人:穆罕默德·艾萨·阿亚加尔先生(Mr. Mohammad Eisa Ahangar

Manager)

电话:0093-728 991 019

邮箱:khost.manager@aisa.org.af

第四节 中国驻阿富汗部分机构

一、中国驻阿富汗机构及有关机构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Afghanistan)

地址:Sardar Shah Mohamoud Ghazi Watt,Kabul,Afghanistan

电话:0093-202102548(工作时间);

0093-791924945(非工作时间,仅供紧急联络使用)

领事保护协助电话:0093-791513339

传真:0087 0600 150 874;0093-202107248

领事部:0093-202105147

邮箱:chinaemb_af@mfa.gov.cn

网址:http://af.china-embassy.org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economic and Commercial Counsellor's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Afghanistan)

地址:Sardar Shah Mohamoud Ghazi Watt, Kabul, Afghanistan

电话:0093-202102728

传真:0087 0600 150 874

邮箱:af@mofcom.gov.cn

网址:af.mofcom.gov.cn 

二、其它相关机构信息

(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CCOIC)

中国贸促会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发展战略,促进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推进与境外对口机构机制化合作;接待境外高层次经贸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贸代表团出访;管理全国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负责中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事务;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在外经贸领域代言工商,参与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对外经贸谈判和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开展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工作,签发和出具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对外贸易有关文件和单证,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服务;组织产业和企业应对经贸摩擦;提供经贸信息、经贸培训等服务。中国贸促会将与各有关国际组织、各国各地区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组织和工商企业界建立广泛联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加大对企业服务的力度,为推动多双边经贸关系发展、促进世界经济繁荣、造福各国人民做出积极贡献。

邮编:100860

电话:(010) 88075000

传真:(010) 68011370

网址:http://www.ccpit.org/

(二)中国商务部研究院海外投资咨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东后巷28号

电话:010-64515042、64226273、64515043

传真:010-64212175

电邮:kgjyb@126.com

网址:www.caitec.org.cn 

(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简介: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是我国惟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司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保险产品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等,对因投资所在国(地区)发生的国有化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

网站地址:www.sinosure.com.cn

(四)中国领事司

中国领事司(中国领事保护中心)是外交部的下属职能部门,负责领事工作,内设亚非领事处、欧美大领事处、护照处、国内领事处、综合处、来华签证处、出国签证处、认证处、信息技术处和外交部领事保护中心10个部门。领事工作侧重为中外人员往来提供便利和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发展中外领事关系,包括处理有关设立领事机构事宜、与外国举行领事磋商、商签双边领事条约、便利人员往来协定和签证协议等;(2)负责有关领事证件工作,包括制定有关因公护照、外国人来华签证、因公出国签证、领事公证认证等的颁发、办理及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具体领事证件业务;(3)承担领事保护和协助工作,拟订领事保护和协助政策规定,发布领事保护和协助预警信息等;(4)处理外国驻华领事机构事务,办理和参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有关案件的相关对外交涉;(5)承担海外侨务工作;(6)指导驻外外交领事机构和地方外事部门开展领事工作。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

邮编:100701

电话:+86-10-65963500(工作时间)

领事保护与服务24小时热线:+86-10-12308;+86-10-59913991;

传真:+86-10-65963509

邮箱:iss@mfa.gov.cn

网址:http://cs.mfa.gov.cn/

三、阿富汗华人商会和主要中资企业

(一)阿富汗华商协会

会长:王奉平

电话:0093-775880006

(二)主要中资企业

1、中石油——瓦坦石油天然气阿富汗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790073007

邮箱:chenzhiyong02@cnpcag.com

2、中冶江铜艾娜克矿业有限公司

电话:0799791844

邮箱:kbl@mcc-mining.com

3、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阿富汗)

电话:0767573891

邮箱:duangl1977@sohu.com

4、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阿富汗)

电话:0788470045

邮箱:linjian39@zte.com.cn

5、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阿富汗)

电话:0795202364

邮箱:dongchunhong@huawei.com,

6、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阿富汗)

电话:0788561984

邮箱:xushaokun@foxmail.com

7、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阿富汗)

电话:0779363579

邮箱:zhangshichao.cneec@gmail.com.

8、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阿富汗)

电话:0785216727

邮箱:afg550849804@163.com

9、阿富汗——中国甘草制品有限公司

电话:0781720410

邮箱:aws121700@163.com

10、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富汗分公司

电话:0707080426

邮箱:1833776944@qq.com

第五节 阿富汗主要节日及简介

阿富汗的节假日分为两种,一种是依照公历,另一种依照伊斯兰日历。其中阿富汗很多节日与宗教节日有关,宗教节日每年的日期不同,具体日期取决于穆斯林日历。

一、宗教节日

(一)圣纪节(Eid Milad an-Nabi) 

宗教节日,圣纪节是伊斯兰教的重要节日,为纪念先知穆罕默德的诞辰日,但逊尼派和什叶派纪念圣纪节的日期不同,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穆斯林基本是逊尼派,所以圣纪节也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重要节日。逊尼派的圣纪节是伊斯兰历3月12日,什叶派是3月17日。据说当年穆罕默德经常在自己出生的日子(星期一)进行斋戒,但现在穆斯林过圣纪节并不把斋,而是准备食品庆祝,讲述穆罕默德生前的事迹等。

(二)斋月

斋月即“莱麦丹月”、“赖买丹月”,或称拉穆赞月(Ramzan),指伊斯兰教历9月。因为是阴历,每年斋月都要提前11天。当月,穆斯林均须按教规履行封斋功课,斋戒期限为29天。斋月始于当月新月的出现,结束于此月(伊斯兰教历10月)见新月时。斋戒期满29天的当晚,要等看新月。若看到,翌日即为开斋节,否则继续封斋一日。伊斯兰教法规定,凡成年男女(男11岁,女9岁)穆斯林,在斋月必须封斋。即,每日于黎明前至日落时,严禁饮食、吸烟、滴剂,戒房事或任何嬉狎非礼行为,还禁止放血、拔罐或输液。斋戒者于黎明前进用封斋饭,日落后进用开斋饭,宵礼后礼20拜“泰拉维哈拜”,有条件者要到清真寺坐静。但是,婴儿、旅行者、战场的战士、病人、孕妇等可不封斋。除孩子外,其余未封斋者要在一年中其它时间补斋或施舍。在阿富汗大多数城镇和村庄,毛拉的召唤预示斋戒的开始和结束。在喀布尔,设在谢尔达尔瓦扎山脚(Sher Darwaza)的大炮于日出前1小时鸣炮,人们就开始起床、吃饭。第二次鸣炮时,人们开始斋戒。大炮第三次鸣响时,斋戒结束。每天斋戒结束时,多数阿富汗人首先吃一些高能量的食物,如海枣、葡萄干,然后吃烩肉饭,饮大杯大杯的茶。斋月结束后,要庆祝三天,即开斋节。

(三)开斋节

开斋节,也叫肉孜节(维吾尔语:Roza héyt),是全球穆斯林庆祝斋月结束的节日,在伊斯兰历闪瓦鲁月的第一天。但每年日期不定,随伊斯兰历而变,大概是每年的8月左右。开斋节这天,穆斯林一般很早起床,早祈祷后就可以吃一些东西,象征斋月结束。然后出去团拜,互相拥抱问候,恢复朋友和亲友之间的联系。穆斯林在这一天都穿节日衣服,喜气洋洋。开斋节不仅是斋月结束,而且是感谢安拉(真神阿拉)使他们信仰更加坚定、是和平欢乐的节日。从有伊斯兰历就有开斋节,第一次肉孜节是先知穆罕默德和他的家人朋友亲自庆祝的。

(四)古尔邦节(Eid al Adha)

古尔邦节(“古尔邦”即“献牲”之意,意译为宰牲节,新马称哈芝节),又称“大节”,是伊斯兰教的重要节日,类似我国汉族的春节。古尔邦节指奉献祭祀品的庆典,发生在麦加朝觐时期,是朝觐功课主要仪式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前,阿富汗每年有上千人到麦加朝觐。朝觐者在伊斯兰教历12月10日进行宰牲,其余各地穆斯林在伊斯兰教历的12月10~12日。宰牲节期间,要宰杀一只绵羊,以纪念先知易卜拉欣奉安拉指令宰杀一只绵羊代替了爱子伊斯玛仪。宰牲肉分为三份,一份归羊主,一份馈赠亲友,一份施舍给穷人。节日通常持续三天,朋友相互探访,互赠礼品。因此每逢古尔邦节,穆斯林们要穿新衣,屠宰牲口,将肉食不仅留给自己家,而且要分送给穷人,要确保所有的穆斯林都要有一份肉食。

(五)阿舒拉日(Ashura)

阿富汗穆斯林除过斋月外,还要过一个斋日,即“阿舒拉日”(或译为“阿术拉日”,shūu),指伊斯兰教历1月10日。公元622年,先知穆罕默德由麦加前往麦地那后,为团结和争取当地犹太人,仿效犹太人的教习,定该日为斋戒日,以示重视。公元623年伊斯兰教历9月定制为斋月后,该日改作自愿斋戒日。因此,阿富汗逊尼派穆斯林纪念这个日子。另外,阿舒拉日也是阿富汗什叶派的斋戒日,是什叶派纪念先知穆罕默德外孙、阿里次子侯赛因在卡尔巴拉殉难的哀悼日。当天,什叶派穆斯林要举行隆重的纪念活动。有的在清真寺祈祷,朗诵悼念侯赛因的诗;有的专门到卡尔巴拉侯赛因墓谒陵。

二、其它节日

除宗教节日外,阿富汗还有其他许多独特的节日。

(一)瑙鲁兹节(Nawruz)

瑙鲁兹节是阿富汗最重要的节日之一,同时也是充满喜悦和希望的新年庆典。节日从每年的3月21日左右开始,持续3天。有趣的是,阿富汗新年的第一天始于日落,而不是子夜。新年开始时,阿祖扎克(Ajuzak)——一位丑陋的老太婆将四处漫游。她蹒跚而行,如果跌倒在左边,当年将干旱少雨;跌倒在右边,将是丰年。婴儿必须藏起来,不能被阿祖扎克邪恶的眼睛看到,否则会生病。另外,新年期间,每个人都穿上盛装,佩戴首饰,到户外庆祝春天的来临。每年这个时候,都有许多人去朝拜位于戈尔德盆地的阿里亚巴德圣地,这里因阿里的手印而闻名。同时,还举行骑术竞赛、短篇故事演说、乐器演奏等活动。阿富汗妇女在家中还要准备各种丰盛的食品。瑙鲁兹节中正式的庆祝活动是“破土春耕”。一般在年初,由城市的最高长官或知名人士率先破土耕种,以纪念和赞颂教导人类土地耕种技术的祖先。

(二)独立日

独立日也称“杰辛节”,在每年的8月19日,是阿富汗最重要的庆典之一。1919年8月19日,阿富汗摆脱英国殖民者的统治而独立。每年这个时候,阿富汗都要举行盛大的庆典,其中包括举行阅兵仪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