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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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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国家基本概况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The Democratic Socialist Republic of Sri Lanka),旧称“锡兰”,毗邻印度,是印度洋上的多民族岛国。南北长432公里,东西宽224公里,国土面积为6.56万平方公里,风光旖旎,被称为“印度洋上的一颗明珠”,被马可-波罗称为最美丽的岛屿。

在2500年前,北印度的雅利安人迁移到当时的锡兰岛,在那里建立了僧伽罗王朝。为了弘扬佛教,印度孔雀王朝的阿育王于公元前247年把自己的儿子派往锡兰,并受到了当时僧伽罗王朝国王的热烈欢迎。从那以后,僧伽罗人便摈弃了婆罗门教,开始信奉佛教。僧伽罗王国和泰米尔王国之间的征战,从公元5世纪开始,一直持续到公元16世纪。在持续了1000多年的两个王国的征战结束以后,从公元16世纪开始,锡兰岛便先后沦为葡萄牙和荷兰殖民地。到18世纪末,又成为了英国殖民地。经历了漫长的殖民统治时期,直到1948年2月,才获得独立,当时将国名定为锡兰。1972年5月22日,改称斯里兰卡共和国。1978年8月16日,正式将国名改为现在的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根据2016年的统计数据,斯里兰卡总人口共2120万。其中,僧伽罗族占74.9%,泰米尔族占15.4%,摩尔族占9.2%,其他民族占0.5%。僧伽罗语、泰米尔语同为官方语言和全国性语言,由于斯里兰卡被英国殖民统治的时间最长,当地的英语普及率较高,上层社会通用英语。斯里兰卡的很多法律条文、政府公告等,都会同时用僧伽罗语、泰米尔语和英语发布。斯里兰卡总人口中,有70.2%信奉佛教,12.6%信奉印度教,9.7%信奉伊斯兰教,7.4%信奉天主教和基督教。

斯里兰卡全国划分成9个省和25个区。9个省分别是西方省、中央省、南方省、西北省、北方省、北中省、东方省、乌瓦省和萨巴拉加穆瓦省。斯里兰卡的首都是科伦坡(Colombo),也是斯里兰卡的政治、文化和商业中心。行政首都为斯里贾亚瓦勒德纳普拉(Sri Jayawardenapura),又称科特(Kotte),位于科伦坡东南十公里,议会等重要政府机构都设在这里。康提是斯里兰卡第二大城市,因佛牙寺存放着释迦牟尼佛牙舍利,又被称为“圣城”。斯里兰卡其他几个主要城市有南部的加勒(Galle)、汉班托特(Hambantota)以及东北部的亭可马里(Trincomalee)。

一、国家政治体制和环境概述

于1978年9月7日生效的《宪法》是斯里兰卡的现行宪法,也是斯里兰卡历史上第四部宪法。这部宪法废除了沿袭多年的英国式议会制,效仿法国和美国,改行总统制。1982年后,《宪法》曾历经多次修订。《宪法》要求斯里兰卡的所有官员,包括议员在内,都必须宣誓反对分裂主义,维护国家统一。斯里兰卡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身兼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享有任命总理和内阁其他成员的权力,且不对议会负责。总理由总统任命,通常不具有实权。2010年9月,斯里兰卡议会通过了《宪法》第18条修正案,取消对总统任期的限制。

2015年1月9日,迈特里帕拉·西里塞纳在斯里兰卡第七届总统选举中击败前总统拉贾帕克萨,以反对党共同候选人身份当选新一任总统。西里塞纳曾任斯里兰卡自由党总书记以及卫生部长等职,主张通过修改宪法削弱总统权力,积极推进斯里兰卡社会、经济和社会变革。2015年8月17日,斯里兰卡举行第十五届议会选举,拉尼尔·维克拉马辛哈领导的统一国民党获得225个议席中的106个,赢得选举。21日,维克拉马辛哈就任总理。

斯里兰卡的议会为一院制,由225名议员组成,任期6年。本届议会于2015年8月选出。席位分布情况为:统一国民党106席,统一人民自由联盟95席,泰米尔全国联盟16席,人民解放阵线6席,穆斯林大会党和伊拉姆人民民主党各1席。现任议长卡鲁·贾亚苏里亚是统一国民党党员,于2015年9月1日宣誓就职。

2015年9月,斯里兰卡全国团结政府内阁成立。内阁成员包括总统、总理、部长在内共47人。另有19名国务部长和23名副部长。

斯里兰卡几个主要政党为斯里兰卡自由党(Sri Lanka Freedom Party)、统一国民党(United National Party) ,泰米尔全国联盟(The Tamil National Alliance),人民解放阵线(Janatha Vimukthi Peramuna,People’s Liberation Front),其他政党和组织还有穆斯林大会党、国家传统党、民主党、锡兰工人大会党、伊拉姆人民民主党和斯里兰卡共产党等。

(一)斯里兰卡自由党(Sri Lanka Freedom Party)

1951年9月,所罗门·班达拉奈克创建自由党。奉行开放的市场经济政策和不结盟的外交政策。曾于1956年至1960年、1960年至1964年、1970年至1977年、1994年至2001年、2004年至2015年执政。1981、1984和1993年先后三次分裂。目前,自由党的主席为现任总统西里塞纳。

(二)统一国民党(United National Party)

统一国民党是在1946年9月,以森那纳亚克为首的锡兰国民大会党和以班达拉奈克为首的僧伽罗大会党和以贾亚为首的全锡兰穆斯林联盟合并后成立的。该党的主张是自由竞争、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和不结盟的外交政策。曾于1948年至1956年、1960年3月至7月、1965年至1970年、1977年至1994年、2001年至2004年先后独立或与其他政党联合执政。党领袖为现任总理拉尼尔·维克拉马辛哈。

(三)泰米尔全国联盟(The Tamil National Alliance)

泰米尔联合解放阵线、伊拉姆人民革命解放阵线、泰米尔伊拉姆解放组织和全锡兰泰米尔大会党四个泰米尔政党组成了泰米尔全国联盟。该联盟与2001年10月成立,总部位于贾夫纳,是斯里兰卡北部的泰米尔人聚居区。该联盟主张维护泰米尔人的民族自决权,呼吁政府保护泰米尔人的权利。2011年以来该党就民族问题的政治解决方案与斯里兰卡政府展开多轮对话。现任党领袖杉潘坦任议会反对派领袖。

(四)人民解放阵线(Janatha Vimukthi Peramuna,People’s Liberation Front)

于1970年成立,主要成员均为当时的锡兰共产党成员。该党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武装斗争。90年代初以后,该党调整了政策,走上了议会斗争的道路。现任党领袖为阿努拉·迪萨纳亚克,总书记是提尔文·席尔瓦。

 

二、经济发展状况

斯里兰卡重视南亚区域合作,积极参与南盟的各项事务,强调经济发展是南盟的首要任务。因此,和平、安定的地区环境是必不可少的。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独立运动的一员,斯里兰卡倡导多边外交、发展中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间外交,呼吁停止意识形态对抗,谋求发展合作。斯里兰卡是不结盟运动成员之一,还是国际金融与发展事务24国政府间组织和77国集团创始国之一。

斯里兰卡在整个南亚地区中,是投资环境较好的国家。于1978年实行经济开放政策,大力吸引外资,积极推进私有化,逐步形成了市场经济格局。内战结束前的几年,GDP增速明显。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斯里兰卡也受到了很大影响,外汇储备大量减少。主要出口商品(例如茶叶、橡胶等)的收入明显下降,外国短期投资也有所减少。2009年内战结束以后,斯里兰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还为斯里兰卡提供了26亿美元的临时信贷。基于以上因素,斯里兰卡GDP实现了连年增长。

表1-1 2012-2016年斯里兰卡宏观经济数据

年份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预计数)

GDP

(亿美元)

684

743

794

806

813

增长率

9.1%

3.4%

5.0%

4.8%

4.4%

人均GDP(美元)

3351

3609

3821

3843

3835

资料来源:斯里兰卡中央银行(2016年发布)

斯里兰卡的经济发展有以下几个特点:种植园经济为主,农业占GDP比重呈现下降趋势,工业基础薄弱,国内几乎没有重工业;服务业是国民经济主导产业,物流、金融和信息技术服务为重点发展产业;贸易逆差扩大,从主要出口农产品逐渐转变为以出口工业产品为主;本国吸引外资进入潜力巨大,且外资主要流向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斯里兰卡中央银行发布的2016年度报告指出,2016年斯里兰卡经济增长4.4%。其中,服务业增长4.2%,工业增长6.7%。由于极端天气的影响,农业出现了负增长。15-24岁人群失业率为21.6%,比上年提高0.8个百分点。2016年斯里兰卡劳动生产率为每小时463.2卢比(2010年不变价格),比上年增长0.2%。2016年,斯里兰卡的出口总额为103亿美元,比上一年度下降2.2%。这是继2015年后,出口总额第二年下降;其中农业出口下降6.3%,工业出口下降1.3%,香料和装备分别为出口降幅最大的农产品和工业品。2016年斯里兰卡进口总额为194亿美元,相比上一年,增长了2.5%;其中中间品进口增长2.4%,投资品进口增长13.8%。2016年斯里兰卡共接待超过200万名国际游客,旅游业收入超过30亿美元。交通运输、电信、电脑和信息服务出口表现令人满意。2016年斯里兰卡侨汇收入为72.42亿美元,比上一年增长3.7%。2016年斯里兰卡外汇收支赤字为5亿美元,2016年底外汇储备约为60亿美元。2016年全年卢比贬值3.83%,贬值幅度比2015年收窄5.2个百分点。

表1-2 2012-2016年第一、二、三产业占GDP份额(%)

年份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农业

农产品、畜牧、林

9.8

9.5

8.8

6.5

5.8

渔业

1.3

1.3

1.3

1.4

1.3

总计

11.1

10.8

10.1

7.9

7.1

工业

采矿、采石业

2.8

2.9

3.0

2.3

2.4

加工、制造业

17.1

17.1

17.2

15.8

15.4

电、气、水

2.4

2.4

2.4

1.4

1.4

建筑

8.1

8.7

9.7

6.8

7.6

总计

30.4

31.1

32.3

26.2

26.8

服务业

批发、零售

23.0

22.7

22.8

23.2

22.9

宾馆、饭店

0.7

0.8

0.8

交通、通信

14.3

14.6

14.6

0.6

0.6

金融、地产

8.9

8.7

8.7

12.3

12.8

房产

2.5

2.4

2.3

政府服务

6.8

6.5

6.2

8.7

8.7

私人服务

2.3

2.3

2.3

11.8

11.4

总计

58.5

58.1

57.6

56.6

56.5

资料来源:斯里兰卡中央银行

报告还指出,斯里兰卡缺乏国家发展战略共识、缺少高质量基础设施,官僚主义的限制是影响斯里兰卡吸引外资和扩大外贸的主要短板。

 

三、对华经贸关系概述(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定位)

印度洋地区是全球贸易和能源运输中心,分别占集装箱和石油运输量的50%和70%。斯里兰卡作为印度洋岛国,靠近发达的欧亚国际主航线,因其独有的地理位置,在海上转运、中转和补给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印度洋上重要的航线,都经过斯里兰卡。因此,斯里兰卡又被称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支点”。斯里兰卡政府也希望充分利用优势条件,努力成为联结东南亚、中东、非洲和西方经济体的区域经济中心。

中国和斯里兰卡有着源远流长的友好关系。“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使得斯里兰卡的地理优势更加突出。

出于在国家利益方面的考虑以及对各个国家在经济上和安全上的需求,斯里兰卡在中国、日本和印度等国之间,推行平衡外交战略。斯里兰卡国内政府和社会各界趋向于达成接受“一带一路”的共识。斯里兰卡在各方面对中国的依赖,远远超过对印度、日本和西方国家的依赖。中国对斯里兰卡的影响,也是其他国家无法替代的。

近年来,中斯关系不断加强,中斯贸易规模不断扩大。2013年,时任斯里兰卡总统马欣达-拉贾帕克萨访华,两国宣布将中斯关系提升为“真诚互助、世代友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达成建设中斯自由贸易区的共识。2014年习近平主席访问斯里兰卡,两国共同决定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同时双方宣布启动中斯自由贸易区谈判。中斯共建海上丝绸之路,将使中国在印度洋地区的国际贸易和投资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斯里兰卡也是这一倡议的积极响应者。

(一)双边贸易增长迅速

中斯两国自建交以来经贸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顺利,贸易额逐年增长。特别是近年来,两国在各领域互利合作不断扩大,双边贸易保持较快增长势头。中国已成为斯里兰卡最大贸易国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2014年中斯贸易额40.42亿美元,同比增长11.66%,斯里兰卡从中国进口总额37.93亿美元,同比增长10.35%,向中国出口2.49亿美元,同比增长36.24%。其中,除食品和饮料,中国对斯里兰卡的出口贸易额为36.36亿美元,从斯里兰卡进口2.13亿美元。2016年,中斯双边贸易总额为45.6亿美元,同比下降0.1%,其中斯里兰卡从中国进口总额42.9亿美元,向中国出口2.7亿美元,分别同比下降0.4%和增长5.7%。

表1-3 2011-2016年中斯双边贸易情况(单位:亿美元;%)

年份

贸易总额

增长率

中国出口

增长率

中国进口

增长率

2011

31.42

49.8

29.89

49.8

1.53

49.2

2012

31.68

0.9

30.07

0.6

1.62

5.9

2013

36.20

14.5

34.38

14.5

1.83

12.7

2014

40.42

11.7

37.93

10.4

2.49

35.8

2015

45.64

12.9

43.05

13.5

2.59

4.2

2016

45.60

-0.1

42.90

-0.4

2.70

5.7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

据中国海关统计,2016年,中国对斯里兰卡出口商品主要类别包括: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电气及电子产品、机械器具及零件、钢铁、矿物燃料、棉花、塑料及制品、钢铁制品、其他纺织品、汽车及零部件。

2016年,中国从斯里兰卡主要进口产品有服装、散茶、珠宝、贵金属及制品、纸纱线及其机织物、调味香料、橡胶及橡胶制品、鞋靴和类似品及其零件、杂项化学产品、矿砂、木及木制品。

(二)中国企业对斯里兰卡投资情况

2009年内战结束后,斯里兰卡政府开始将工作重心全面转移到战后重建上,将引进外商投资作为一项重要的宏观政策,通过放开准入、减免税收等措施进一步吸引外资,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随着中斯两国经贸合作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对斯里兰卡投资快速增长。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6年当年中国对斯里兰卡直接投资流量2.08亿美元。截至2016年末,中国对斯里兰卡直接投资存量9.81亿美元。就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中国对斯里兰卡直接投资达到5.71亿美元,占当年斯里兰卡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35%。

近年来,中资企业对斯里兰卡投资取得跨越式发展,多个大型投资项目签约。2009年以来,中国在斯里兰卡承建了很多基础设施项目。几个主要项目有:被称为斯里兰卡“国门第一路”的由中冶集团总包科伦坡国际机场高速公路项目、由招商局集团投资的科伦坡港南集装箱码头、汉班托特港、由烟建集团承建的斯里兰卡“首都新地标”——国家表演艺术剧院、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科伦坡港口城、中航国际(香港)集团公司投资的科伦坡三区公寓等项目。

中国民营企业赴斯里兰卡投资也逐渐增多,发展迅速,投资领域涉及酒店、旅游、农产品加工、渔业、家具制造、纺织、饲料、生物质发电、自行车、仓储物流等多个领域。

(三)承包劳务情况

目前,在中国使馆经商参处登记备案的中资企业77家,主要开展承包工程、投资和贸易等商业活动。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6年中国企业在斯里兰卡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24.99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4.77亿美元;当年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971人,年末在斯里兰卡的劳务人员共4361人。

(四)中国和斯里兰卡签署的相关贸易协定

为了给中斯两国双向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并保护投资者利润汇出等相关利益,中斯两国于1986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斯两国还在2003年8月11日,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协议于2005年5月22日生效,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中斯两国还签署有互免国际航空运输和海运收入税收的协议。具体如下:

依据互免国际运输收入协议或换函,互免间接税(空运);

依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海运);

依据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互免间接税。

四、国家文化和民俗特色概述

斯里兰卡为多民族国家,融合性很强,当地的文化受印度影响很大。斯里兰卡有僧伽罗族、泰米尔族、摩尔(穆斯林)等民族,人口构成中,绝大部分为僧伽罗族。僧伽罗语、泰米尔语同为斯里兰卡官方语言和全国语言。商务活动中通用英语。历史上,斯里兰卡先后为葡萄牙、荷兰和英国殖民地,当地语言里都有大量的外来词。作为最后一个殖民斯里兰卡的国家,英国殖民斯里兰卡时间长达100多年,所以斯里兰卡人无论什么民族,都会说英语,即使是街边小店的店员,或是村落里的居民,也能说几句英语,但大多数人说英语时带有明显的南亚口音。斯里兰卡很重视教育,当地人识字率92.2%(2013年统计数据),学校同时开设僧伽罗语、泰米尔语和英语课程。

斯里兰卡居民中70.2%信奉佛教,12.6%信奉印度教,9.7%信奉伊斯兰教,6.1%信奉天主教。斯里兰卡居民多有宗教信仰,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宗教场所很多。人们进入宗教场所要脱鞋,禁止喧哗、拍照。宗教节日期间通常严禁饮酒。

斯里兰卡举行典礼仪式通常以点椰子油灯表示庆贺,认为点燃油灯象征着事业的繁荣和生活幸福。与大多数国家的表达形式相反,斯里兰卡人用摇头表示同意,点头表示不同意。

斯里兰卡是世界上公共假日最多的国家之一。全国实行5天工作制,每周六和周日休息。职工每年可休假14天,可请事假7天,病假21天。除此之外,每年有公共节日和宗教节日共25天。几个主要的节日有:

1月中旬,泰米尔收获节,祭太阳神;

2月4日,国庆节,纪念斯里兰卡独立;

4月13-14日,僧伽罗和泰米尔新年,斯最重要的节日;

5月的月圆节为卫塞节,纪念佛祖出生、悟道和涅槃;

6月的月圆节为普桑节,纪念印度阿育王之子马欣达来斯里兰卡传播佛法;

7月的月圆节为佛牙节,斯里兰卡各地举行盛大的巡游庆典。佛牙节特指在斯里兰卡中部山区佛教圣地康提举行的,以佛陀释迦牟尼的佛牙舍利为中心展开的庆祝活动。该活动持续时间约一周,成千上万的佛教徒对供奉在佛牙寺的佛牙朝拜,举行盛大的巡游活动。

波亚节,亦称月圆节,每当月圆的时候,斯里兰卡全国放假一天。佛教徒一般会穿上纯白的民族服装,手捧莲花,前往寺庙礼拜、受戒。卫塞节、普桑节、佛牙节均是波亚节。

斯里兰卡佛教徒众多,佛教又被奉为“国教”,当地人对僧侣非常尊敬,进出寺庙要脱鞋脱帽,穿着过膝服装,避免穿无袖上衣,进入寺庙后顺时针方向参观。当地民风淳朴,人民友好善良,治安情况总体良好。当地生活节奏较慢,当地人赴约也时常出现迟到的情况。

五、法律体系制度及环境概述

斯里兰卡种族和宗教的多样性及其殖民历史,对斯里兰卡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影响。历经多年的殖民历史和独立运动,斯里兰卡的法律体系逐渐发展成一种英国普通法,罗马-荷兰法,僧伽罗法,穆斯林法和习惯法的综合。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此外,英国普通法、罗马-荷兰法和习惯法也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可能成为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准则的来源。

在实际审理具体案件时,法官面对斯里兰卡不同法律的混合状态,首先选择适用法律规章和本土法律,当现有法律规定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法官会根据罗马-荷兰法原则对法律作出解释。在英国统治斯里兰卡期间,如果罗马-荷兰法的适用存在模糊之处,法官也会引入英国法原则。因此,英国法原则、罗马-荷兰法和本土的康缇法和萨瓦那买法一起在斯里兰卡的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

罗马-荷兰法也被称为“普通法”,在斯里兰卡,代表着被继承的法律传统,与本土法律的很多体系共存,与英国法共同构成一个独特的法律文化,在今天被称作普通法和大陆法的混合体系。康缇法是主要涉及僧伽罗人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法律。萨瓦那买法是仅仅适用于斯里兰卡北部贾夫纳半岛的泰米尔人的法律,但其中的习惯法和人法也适用于居住在贾夫纳半岛之外的泰米尔人。摩尔法适用于斯里兰卡境内的所有穆斯林人。在结婚离婚以及遗产继承和捐赠问题上,穆斯林人还有专门的《穆斯林结婚和离婚法》以及《穆斯林遗产继承法》。

斯里兰卡的司法体系主要由政府职能部门司法部和司法机构组成。司法机构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地方法院、初级法院以及数量众多的各种法庭;司法部和司法委员会分别负责司法行政工作和法院人事和纪律检察工作。现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是普利亚萨特戴普(Priyasath Dep)。

斯里兰卡司法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政策,计划和执行和其职责有关的项目。实施旨在提高司法效率的法律改革和执行法院、监狱的行政管理等。司法部也通过行业管理、与政府的法律起草机构和民间律师协会保持密切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联系。

司法部还下设一系列的职能机构,包括法律委员会、政府分析委员会、债务纠纷调解委员会、法律调解委员会以及法律救助委员会等。这些下属职能机构,为国家法律体系的运行和法律改革提供支撑,同时也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最高法院是斯里兰卡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审理各类上诉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确认新颁布的法案是否与宪法相符,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管理律师事务,审理与选举有关的诉讼案件,惩罚侵犯议会特权的行为及办理议会委托的事宜等工作。最高法院还是斯里兰卡终审法院,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或者上诉法院的判决或经由最高法院的特别许可,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六至十人的其他法官组成,只接受有实质法律内容的上诉。

上诉法院负责接受高级法院、一审法院、法庭或者司法机构判决中针对事实或者法律问题的上诉,同为斯里兰卡的最终备案法庭。通过上诉审理,上诉法院可以给予一审法院以审判指示,或者指定新的法庭受理案件。大部分上诉法院的案件都由一个法官审理完成,但是针对高级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一般要由不少于两名法官审理,针对议会选举的诉状由上诉法院的院长或者其指定的法官进行审理。上诉法院设立于首都科伦坡,首席大法官也可以指定在特定区域或地区设立上诉法院。

高级法院和治安法庭在刑事案件中,拥有首要管辖权,具体管辖权规定可参见《刑事诉讼法》。高级法院接受斯里兰卡警察总署的控诉,负责审理谋杀或者不同形式侵犯国家安全的审判,其他刑事犯罪由治安法庭负责审判。斯里兰卡16个县分别设立有最高法院,一般由十到四十名法官组成。

斯里兰卡有54个司法辖区,在每个司法辖区内都设有地方法庭,主要审判土地所有权、房东逐出租户案件,超过1500卢比的债务偿还,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纠纷,数额超过1500卢比的损害赔偿,离婚等民事案件。根据1996年颁布的《省级高级法院的特别规定》,诉讼数额超过300万卢比的商业案件由行政首都科伦坡的高级法院审理。地方法庭的法官由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任命。

斯里兰卡各个司法辖区还设有治安法庭,除明确规定由高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斯里兰卡国内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由治安法庭受理审判。斯里兰卡共设有七个初级法院,在其他司法辖区由裁判法院行使初级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斯里兰卡还设有专门法院来审理不同的民族和宗教纠纷。同时,还设立数量众多的行政法庭,如税务上诉委员会、工伤法庭、劳动法庭、工厂条例上诉委员会等。行政法庭做出的大多数判决都可以提交上诉法院上诉,在涉及法律的实质问题时,还可能被提交至最高法院做出判决。

六、市场准入政策及最新规定

(一)投资主管部门

斯里兰卡投资局(BOI)是斯里兰卡政府主管外国投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核查、审批外国投资,并积极促进和推动外国企业或者政府在斯里兰卡投资。

斯里兰卡投资局制定了具体而详尽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优惠政策,以促进并引导行业和地区的健康发展。投资者可通过投资局网站查阅《斯里兰卡投资指南》以及相关投资法律和服务信息。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斯里兰卡针对不同的投资领域,有不同的投资限制。除个别领域不允许外资进入外,大多数领域对外资开放。对外资的限制分为禁止进入、有条件进入以及许可进入领域。

1.禁止进入领域

资金借贷、典当业、投资低于100万美元的零售业、近海渔业、人才服务(除出口行业或旅游业外)、斯里兰卡本地14岁以下儿童的教育以及本地学历教育。

2.外资占比需超40%,投资局视情批准的领域

生产受外国配额限制的出口产品,茶叶、橡胶、椰子、可可、水稻、糖及香料的种植和初级加工,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加工,使用当地木材的木材加工业,深海渔业,大众传媒,教育,货运,旅行社以及船务代理等。

3.视外国投资金额,投资局或其它政府部门视情况批准的领域

航空运输、沿海船运、军工、生化制品及造币等敏感行业、大规模机械开采宝石、彩票业。

4.吸引外资的重点领域

旅游业和娱乐业,公路、桥梁、港口、电力、通讯、供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产业,纺织业,农业和畜牧业,进口替代产业和出口导向型产业等。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目前,斯里兰卡政府对外国投资方式没有设定任何限制,鼓励外国投资以BOT、PPP等方式参与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参与除部分限制领域外的任何产业投资。2015年,斯里兰卡先后举行了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斯里兰卡政府都处于过渡期,吸引外资政策或将进行调整,仍有待观察。

(五)BOT方式

斯里兰卡政府无明确规定,根据项目情况个案审批。

(六)承包工程许可制度

1.工程分类

外国公司在斯里兰卡承包工程项目,大约可分为以下3类:

(1)由业主自筹资金且当地公司具有承包实力的项目。这类项目主要由当地公司承建,政府不反对外资公司参与,但外国公司在竞争中缺乏优势。

(2)国际资金项目或政府独立出资但当地公司并不具备承建能力的项目。这类项目通常要进行国际招标,外国承包商和当地承包商均可参与这类项目的竞争。斯里兰卡政府鼓励外国承包商和当地承包商组成联营体,参加竞标和承揽项目,以外商和本地承包商合作竞标的方式参与,一旦成功,将会获得税率优惠的待遇。同时在操作方面,这类项目要求也非常严格。无论是外国公司还是当地公司,均需严格按照招标程序投标和竞标。

(3)私营项目。若项目资金来源于私人或民间渠道,项目投标和竞标则取决于私营业主的程序和规定。

斯里兰卡对参与项目投标的外国公司有相关规定。外国公司应通过相关的资格预审程序,同时规定中国公司应得到中国驻斯里兰卡大使馆经商参处的证明或推荐。

2.承包工程市场

斯里兰卡承包工程市场是相对开放的,政府不限制外国公司参与其工程项目的建设,但对当地公司有能力承建的项目,斯里兰卡政府则倾向于鼓励本国公司参与建设。

3.招标方式

斯里兰卡大多是国际公开招标,承包商融资项目一般以议标为主。

第二章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一、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斯里兰卡投资法律规定主要来源于斯里兰卡《宪法》、《斯里兰卡投资局法》以及国际协定。

斯里兰卡《宪法》第157条规定,斯里兰卡政府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利益,任何法律和工商管理行为都不得违反双边投资协定。

《斯里兰卡投资局法》(the Board of Investment of Sri Lanka Law, No.4 of 1978)第3条规定,投资局的职责包括鼓励和促进外国在斯里兰卡的投资,鼓励和促进工商企业在斯里兰卡的发展。投资局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

在投资行为中,投资者还要格外注意斯里兰卡在反商业贿赂方面的法律规定。斯里兰卡于1954年开始实施《贿赂法》(Bribery Act),以控制涉及公共服务领域的贿赂。根据1958年第40号法案,在司法部下设立了反贿赂专员局,根据1994年第19号法案(Commission to Investigate Allegations of Bribery or Corruption Act)成立了贿赂或腐败调查指控委员会,并于1994年12月15日起开展调查。斯里兰卡警察部门下设的犯罪调查局(CID)可开展针对贿赂或腐败的调查。2015年2月26日,警察部门下设了财务犯罪调查局(FCID),主要针对严重财务诈骗、国家资产或资金的错误使用及其他的财务犯罪的调查。在西方国家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项目合同中,都有明确的反商业贿赂条款。

斯里兰卡《贿赂法》主要规定了贿赂犯罪的调查,贿赂议会成员犯罪,贿赂警察、治安官等公职人员犯罪,通过贿赂获取政府项目犯罪,采用威胁或欺诈行为影响选举,没收贿赂相关财产,设立调查委员会,拒绝提供信息,影响证人,影响调查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行为规定最低限额,触犯该法律将被处以7年以下徒刑或5000卢比以下罚款。公职人员受贿情节严重的,将处以10年以下徒刑或10000卢比以下罚款。

斯里兰卡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参加了国际争端仲裁公约和世界银行发起的多边投资担保协定。此外,《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涉及外商投资管理的规定。

 

二、投资优惠政策框架

为了吸引外国投资,斯里兰卡政府和投资局制定并出台了很多促进外国投资政策。在允许进入的领域,外资在投资项目中所占份额等方面的限制较少;外国投资的收益,可以自由的汇出和汇入;外国投资享有宪法保护;外国投资可享受斯里兰卡政府给予的减税甚至免税的优惠政策;一些特别审批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可享受各方面更为优惠的政策。

斯里兰卡主要通过关税和税收杠杆吸引外国投资。依据投资的规模、产品出口比例、就业人数和投资领域,给予外资企业不同程度的关税和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措施包括4-25年不等的免税期和让税期;公司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和出口产品不同程度的关税减免等。

 

三、行业投资鼓励政策

斯里兰卡在以下领域优先吸引外资:

(一)农业

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种植、园艺、林业、畜牧业(包括奶牛养殖、家禽养殖、养猪场、奶牛场等)。

(二)制造业

造船、制药、轮胎及配件、汽车零部件、家具、陶瓷、玻璃、橡胶制品、化妆品、以当地作物为原料的食品、建筑材料、电子产品、电器等。

(三)服务业

旅游业、酒店、新能源、公共卫生及垃圾处理、水务、小型水电站、信息技术、软件开发、服务外包、教育、商业地产、仓储设施、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或知识经济园区建设、商业住宅及城市开发、内陆航运开发(货运及游客)、所有轻工业和重工业、医疗服务设施、体育产业、畜牧养殖、飞机维修、船舶维修及拆解、针对外国人的服务业等。

(四)其他

纤维、制药、奶粉、水泥等战略性进口替代产业,现有投资项目的扩大再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国计民生、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并可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战略性投资项目。

 

四、地区投资鼓励政策

(一)重点发展区域概况

斯里兰卡的西部和南部地区是人口密集区,同时也是吸引外国投资的重点区域。为了提高斯里兰卡出口产能和产品附加值。斯里兰卡政府在这一区域,大力发展临港产业和工业园区建设。

出口加工业是斯里兰卡政府一直以来重视发展的行业,先后建立了14个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园区,外国投资的出口加工企业主要集中在这些园区内。这些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园区主要集中在斯里兰卡西部和中部地区,园区内的各种设施如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比较齐全,可以满足出口加工企业的需要,同时,园区为进驻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也极大的方便了投资进驻园区的企业。

(二)区域投资优惠政策

外国投资者在斯里兰卡工业园投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投资者受斯里兰卡《宪法》和《外国投资法》的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不因政府的改变而改变,且决不实施国有化。

2.从园区出口产品可享受5年的免税优惠,5年后如经营状况不佳,仍可继续享受免税。

3.为方便进驻工业园的外资企业,园区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办理各类证照的效率,为企业提供就业、能源、租地等方面的信息支持及培训服务,还可以帮助投资者清关。

4.允许利润自由汇出。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政策

一、主要贸易管理规定概述

斯里兰卡是关贸总协定的23个创始成员国之一,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又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之一。斯里兰卡贸易管理和法律体系大致与世界贸易组织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一致。在货物贸易方面,斯里兰卡也计划实施补救措施,其中包括反倾销和保护措施,以保护本国的贸易。但上述保护措施尚在计划中,具体法案尚未通过议会审议和实行。

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一)《进出口管制法》

斯里兰卡的现行《进出口管制法》在1969年颁布后经历多次修改,其内容包括海关对进出口的管理职责,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取消等相关规定及管理方法,以及各种进出口文件的检查及检查权,违反规定者的权利等,此外,《进出口管制法》对进出口许可证的产品分类也做了明确规定。

(二)《进出口商保护法》

主要内容是将违反合同规定的不法外商列入黑名单,严格控制为他们颁发相关许可证或拒绝给他们颁发许可证,并规定只有在违规者纠正违规行为后才能恢复其相关贸易资格。

(三)《海关条例》

现行规定为1946年43号法案以及1974年35号修订案中的内容,规定实施进口税,征收关税等。

 

二、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斯里兰卡海关是由国家财政部于1806年设立的国家进出口管理的监督管理机构,属于独立行政管理部门。由《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海关出入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邮件等实行监查管理制度。海关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国家关税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条例,确保人员和商品顺畅和有序出入境。斯里兰卡共有约2000名海关官员,遍布全国,但大部分海关官员的工作地点集中在科伦坡机场和科伦坡港口。

(一)海关关税计征制度

斯里兰卡海关出入的货物依据《海关法》执行关税计算制度,海关根据进出口商所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种类,并根据相应的关税税率,进行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只有按照海关要求缴交税款,获得完税证明后商品才可以通关。除缴纳关税以外,进出口商还应缴纳增值税(VAT)。

(二)海关通关程序

1.进口通关程序

(1)提交进口明细清单:货物到达港口后,进口商应该向海关申报,提交货物清单、信用证副本、商业发票、集装箱及原产地证明书。申报工作必须在货物到达后立即完成。

(2)纳税:根据报税表和其他有关文件,海关将计算税额,进口商应主动缴纳关税、增值税。如果进口商有意低价申报,海关估价部门有可能认为报告的信息不真实,这种情况下,海关通常进行调查、查询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3)检查和交货:进口商必须确保进口货物在通关之前已交纳所有税款。在报关和货物检查中,海关会在不需要检查货物的报检单中盖绿色章,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以直接提货;海关会在需要检查的货物的报关单上盖琥珀色章,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等待海关官员到仓库检查货物后,进口商才能收到货物。

2.出口通关程序

以鼓励本国产品出口为目的,斯里兰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简化出口通关程序,目前的通关程序主要有以下两个:

(1)向海关提交出口申报单:货物准备完毕后,出口商应立即向海关提交出口申报单以及出口发票、装箱单、合同复印件和其他文件。除上述文件外,还应附有国家管控出口的货物如珊瑚、木材等的出口报关单及许可文件。

(2)海关验货放行:海关在查看报关单后,根据出口商申报的货物种类,像进口通关时一样,将货物分为“需检验”和“不需检验”两类,并加盖不同的印章。海关将通知港口代表检查需要检验的货物,经确认后,如果没有问题,货物的封存将被释放,货物将被出口。

3.海关其他规定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还有以下规定:

(1)运输人需要在海关登记并向海关交纳押金,才能够在没有交纳关税或其他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将在集装箱站或海关仓库进出口的货物转运到另外的地方。如未按规定交纳押金直接转运了货物,将被处以最高不超过10万卢比的罚款。

(2)任何货物在海关仓库中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30天,(从到达卸货港当天算起),逾期后将被拍卖,所得收入将用于抵扣滞期费和仓储费用。与支付相关的成本和收益将退还给货物所有者。如果没有货物所有者,将被送到财政部收归国有。

(3)当货物存放在国家仓库时,货物所有人将承担货物保管的风险。如因火灾、偷窃、丢失等原因导致损失,只要损失不是由于故意破坏或海关官员玩忽职守,海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4)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如未在海关登记,货物将不得进出口。

(5)珊瑚和贝壳、木材和木制品(木质玩具除外)、象牙、50年以上的古玩,是斯里兰卡严格控制出口的货物。

(6)斯里兰卡海关在以下情况下允许未缴税货物临时在海关清关:一是参加展览会的样品,海关允许直接过关,但货物必须在6个月后再出口。如果货物在展览会期间被出售,则展览结束后,参展商必须为这些已售出货物支付关税;二是进口商可按照要求向海关提供保证金,经海关许可,可先取得货物。这通常适用于海关对货物清关时申报的价值有怀疑,需要进行调查,但进口商担心长期滞留影响货物生产和销售,且不希望由此产生额外费用和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可以首先以担保的方式提取。然而,海关对此管制是非常严格的,一般不批准这种做法。

(7)斯里兰卡从2000年开始强化部分进口商品在质量方面的监测力度。具体执行部门是斯里兰卡标准化学会。对于一些类别的进口产品,标准化学会要求出口国权威部门提供质量认证。针对需要出口国提供质量认证的商品类别清单,标准化学会也正在不断丰富和完善。根据要求,只要是在需提供质量认证的品类清单里的货物,无论是大宗还是少量的交易,每次货物入关,都要向海关提交出口国权威部门的质量证书,否则海关将拒绝放行。就具体品类而言,目前,日用陶瓷、部分家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等均属于在进口时需要提供质量证书的监管控制品类。

 

三、斯里兰卡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以预防和防止传染性疾病在斯里兰卡境内和境外的传播为目的,依据1952年12号法案,对于斯里兰卡各类进出口商品,都要求出具相关的证书,具体包括:

(一)产品的质量证书

由斯里兰卡标准局负责和出具。

(二)农产品检验检疫证书

由农业局负责和出具。其中,蔬菜、水果、花草以及树木,由植物检疫办公室出具证书。

(三)动物检疫证书

由动物生产和检疫局负责和出具。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斯里兰卡可设立的公司类型

斯里兰卡法律规定了七类公司.

(一)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必须由2至50人组成,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私人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

(二)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由至少7人(无上限)组成,上市公司必须至少有两名董事。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募集股份、债券和其他证券,也可以在股票交易场所上市。上市公司在没有获得商业经营证书时不能开始经营。

(三) 离岸公司

在斯里兰卡境内或者境外注册的公司可以在斯里兰卡注册一个离岸公司经营斯里兰卡境内的业务。如果一个在斯里兰卡境外注册的公司注册一家离岸公司,则应被视为已在斯里兰卡组建。离岸公司不能在斯里兰卡进行任何商业经营。

(四)子公司

外国公司为了在斯里兰卡开展业务,可以在斯里兰卡组建一个当地的子公司。在斯里兰卡的子公司设立后必须遵守对国内公司的所有成文法要求。

(五)分支机构

在斯里兰卡境外成立的公司可以通过在公司登记机构注册一个分支机构来开展斯里兰卡的业务。注册申请必须在其斯里兰卡业务开展的一个月内提交。在公司注册完成之前需经公司登记机构的批准。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涉及其境外资产。

(六) 联络代表机构

在斯里兰卡境外注册的公司可以通过一个代表机构来维持它在斯里兰卡的存续,与分支机构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但联络代表机构不得在斯里兰卡从事任何贸易、投资或盈利性活动。

(七) 合资公司

斯里兰卡的公司和国外实体可以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可以与合伙企业一样从事经营活动。近些年来很多投资者都愿意设立合资公司,特别是出口导向型项目。

 

二、公司设立程序

外国公司在斯里兰卡注册企业的程序为:

1.在“斯里兰卡公司注册登记处”领取表格;

2.在注册登记处数据库中查询拟注册公司名称是否可用;

3.提交母公司的备忘录和协议;

4.提交申请人的申请信函;

5.提交母公司董事成员资料;

6.提交母公司的银行账户证明;

7.如果母公司在斯里兰卡有任何协议,应在登记申请时出示;

8.提交母公司近两年的年度报告;

9.提交授权书。

一般受理申请后,在材料齐全并符合公司注册登记处的要求的情况下,两周左右能够完成注册手续。但一般情况下,首次在斯里兰卡当地办理注册手续的投资人,会由于不熟悉相关文件要求,提交不合格的申请材料,从而延误注册进度,耗费更多的时间才能完成注册手续。如委托咨询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可在专业代理人的指导下准备材料,并由代理人代为提交材料并负责补充材料的准备和重新提交等工作。代理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的时间周期一般为4-5周。

 

三、斯里兰卡《公司法》

(一)法律渊源

斯里兰卡的《公司法》有着悠久的历史,英国法对斯里兰卡《公司法》有非常深远的影响。英国殖民时期,商业、金融以及大种植园等现代产业部门的企业,已经按照英国的公司法进行管理。英国殖民统治当局在1861年颁布了《联合股份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Ordinance,1961),1897年又颁布了《联合股份银行法》(the Joint Stock Banking Ordinance,1897)。1938年颁布的《公司法》,一直沿用到斯里兰卡独立以后。20世纪70年代末斯里兰卡经济改革以后,斯里兰卡政府重新修订《公司法》,并于1978年颁布新《公司法》。1982年,该法再次修订,一直执行到2007年新《公司法》出台之前。斯里兰卡现行公司法基于2006年斯里兰卡财政部推行的经济法律制度改革,是2007年5月3日议会批准实施的,即2007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No.07 of 2007)。

(二)现行《公司法》主要规定

新《公司法》重新定义了公司法人,规定了公司设立、公司变更以及公司终止的规则。

1.公司法人的定义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属于团体法人,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公司是依法经过核准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公司的股票持有人根据其所认得股份对公司的资产负有限连带责任;

(2)无限责任公司也发行股票,但是公司的股票持有人对公司资产负有的责任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的股票持有人对公司的资产负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现行公司法,国有公司属于独资公司。国有公司、一人公司和单一股东公司在注册登记中都被认为是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设立的规则

(1)公司设立规则

公司设立的规则基本上有两种:自由设立和准则设立。

一般情况下,斯里兰卡实行的是准则设立规则,即设立人按照法律规定准备条件,符合条件后到政府注册机构注册,即可成立一个公司。但是在一定特殊情况下,设立一个公司除了要服从准则设立规则,还要服从政府的其他规定。服从双重和多重设立规则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在政府限制进入的产业领域,如大型矿山开采、宝石开采、爆炸品制造等对自然环境或者社会环境有重要影响的产业部门。在这些产业领域设立公司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国有资产部门。建立国有公司,需要国家财政部部长批准。

(2)设立公司需具备的条件

按照现行公司法,设立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有公司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有注册资本;

第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领导机构和职能机构;

第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且公司章程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相冲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违背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的宗旨、股东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的规定。

3.公司变更的规则

公司变更包括公司主体变更和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公司主体变更包括公司合并和分立。

就公司合并而言,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通过赞成合并的决议后,合并各方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以后存续的公司继承。合并生效前,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并生效之前,合并的实施者应当把各方公司董事会签名同意的合并计划以及由新任命的公司董事签名证明合并符合斯里兰卡《公司法》规定的文件,将其送往注册机构审核登记,注册机构颁发合并证书后,合并方能生效。

就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言,斯里兰卡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时的登记事项发生任何变动,公司都应当到公司成立时注册的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公司终止的规则

公司终止即公司民事资格的消亡。按照斯里兰卡现行《公司法》,公司终止有三种方式:法庭宣布公司解散;公司自愿解散;公司在法庭监督下解散。

按照现行《公司法》,法庭宣布一个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

(1)公司已经决定由法庭宣布解散;

(2)公司成立后一年没有开展经营活动;

(3)公司的股东少于法定人数;

(4)公司没有董事;

(5)公司没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6)公司的经营违背公正平等的原则。

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公司、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公司的注册机构就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法庭宣布公司解散。

按照现行公司法,公司也可以自愿解散。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公司就可以实施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存在的时间,期满之时,则解散公司;

(2)公司的成员一致同意公司解散;

(3)公司没有能力继续经营,公司的成员一致认为适当的解决办法是解散公司。

按照斯里兰卡现行《公司法》,公司自愿解散也可以在法庭监督下进行。公司通过了自愿解散的决议后,为了有序地推进解散过程和有效保护公司的财产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司的注册机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法庭对公司解散的过程加以监督管理。

 

四、外资企业在斯里兰卡注册公司注意事项

外国投资者在斯里兰卡开展经营活动之前,一定要先在斯里兰卡的“公司注册登记处”进行登记注册。只有完成了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才能进行银行开户,否则无法将投资所需款项汇入斯里兰卡。此外,合法雇佣公司工作人员,也必须要有完整合法的公司注册手续,才可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外籍雇员办理签证。即使该企业在原所在国有合法登记注册手续,如未办理企业在斯里兰卡当地的注册登记手续,便在斯里兰卡当地雇佣工作人员并开展业务,一经查出,将会由于违反当地的各项相关法律受到处罚。

第五章 外汇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外汇法律制度

斯里兰卡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财政部以及中央银行指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主要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为1953年颁布的《外汇管理法》(Exchange Control Act, No.24 of 1953)。

《外汇管理法》(Exchange Control Act)于1953年8月15日颁布,经过多次修订,现行外汇管理法是2002年的修订本。

《外汇管理法》规定,斯里兰卡中央银行为国家外汇管理的专门机构,央行下设机构货币管理局,由央行或由央行授权货币管理局执行《外汇管理法》,履行国家外汇管理的职责和行使国家外汇管理的权利;央行赋予货币管理局的权利,货币管理局的局长也可以转授给经营外汇的机构。此外,《外汇管理法》规定了黄金和外币经营、外汇管理、外汇支付、证券管理以及货币进出口管理等方面的规则。目前,斯里兰卡已经开始逐步取消对外汇的限制。

 

二、外汇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依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斯里兰卡对外汇的兑换,是有规定的。外币兑换成斯里兰卡卢比,是没有限制的;但如要将斯里兰卡卢比换成外币。则需要得到斯里兰卡外管局的批准。

因业务发展需要,外资企业可以在当地开立外汇账户。原则上,在斯里兰卡的外资公司可以将银行账户上的外币汇转至境外的母公司。由于利润汇出需要根据规定,以10%的税率交税,同时,从斯里兰卡汇出外汇资金还需要交纳0.1%的借记税。因此,在每个年度会计期末,外资公司与母公司的资金往来明细账目需显示该外资公司从境外母公司汇入的资金大于该外资公司汇出到境外母公司的资金,否则税务局将要求该外资公司就该部分超额汇往境外母公司的资金纳税或者提供完税证明。如无法提交完税证明则需要补交税款。

外国人携带外币现金出境不得超过5000美元,如超出此限额,则必须申报原携带入境的机构名称;斯里兰卡对携带外币入境的金额是没有限制的,但如一次携带入境金额超过15000美元,必须在入关时向海关申报。

 

三、关于外资企业参与证券交易的规定

除了斯里兰卡政府规定禁止和受限制的领域或相关公司以外,外国公司可自由进行证券交易,但应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外部股票投资卢比账户”进行交易。因股票交易而产生的利息、分红、利润等,不受斯里兰卡外汇管制限制。

 

四、中国与斯里兰卡友好货币关系 

2014年9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斯里兰卡中央银行签署了《中国人民银行与斯里兰卡中央银行金融合作谅解备忘录》,并达成规模为100 亿元人民币和1,225 亿卢比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协议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第六章 土地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四、风险提示及注意事项

由于斯里兰卡政府对于外资企业在斯里兰卡购买土地的限制,多数外资企业在斯里兰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选择与当地企业或投资人合作的方式。因此,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务必把生产经营用地的归属权调查清楚。如相关的许可手续和资质证明是由斯里兰卡当地的合伙人办理的,则需要持相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容易出现由于土地归属和使用权存在问题而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 税收体系和制度

斯里兰卡税收体系和制度健全,政府对税收工作实行严格监管。斯里兰卡推行的是属地税制,税收政策也会经常发生变化。斯里兰卡会计结算年度是从每年的4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因此,税收政策的变化也会在每个会计结算年度结束后进行调整。

斯里兰卡没有营业税,但有企业所得税、预提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经济服务税、关税、印花税等,其中,斯里兰卡的关税为30-300%,特别是为进口替代制定的关税税率一直居高不下,因此饱受争议。

二、主要税赋和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

主要办公场所或其实际管理地在斯里兰卡的公司为居民企业,须就其全球所得收入纳税。非居民企业仅须就其来源于斯里兰卡的所得纳税。斯里兰卡与中国在2003年8月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因此,在斯里兰卡的中资企业可以享受与当地公司同等的税率。2014-2015年,公司法定税率为28%,从事烟酒贸易的企业法定税率为40%,风险投资公司税率为12%。此外,对一些特殊行业或营业额达到一定金额的企业实行特殊税率。

企业所得税中有预扣企业所得税,这个税种的纳税方式是业主在给承包商付款的时候以付款额为基数代扣代缴。企业被预扣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将在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应缴企业所得税中抵扣,当企业因出现亏损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企业被预扣的企业所得税大于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该部分被预扣的企业所得税可到下一年度再进行抵扣。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出现亏损,则可以在当年向税务局申请免税证明,对预扣企业所得税进行免除。预扣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近年来呈现下降趋势,从2007年4月开始,建筑施工企业的预扣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改为营业额的1%。

(二)预提税

向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的股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等情况下,应征收10%的预提税,适用税收协定规定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的股息可享受较低税率或免税的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斯里兰卡政府还规定特殊税率的预提税。

(三)个人所得税

2008年3月31日以前,在斯里兰卡工作的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5%。2008年4月1日起,所有在斯里兰卡工作外国人享受与斯里兰卡人相似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居民纳税人,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斯里兰卡停留超过183天以上的个人,须就其全球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须就其来源于斯里兰卡境内的所得纳税。每年政府会对纳税人的税收减免额及税率进行调整。2014-2015年起,居民纳税人可享受500,000卢比的税收减免,实行最高税率为24%的累进税率。

(三) 增值税

大部分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及货物进口须缴纳增值税。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销售额超过每季度300万卢比或每年1200万卢比的纳税人,须缴纳增值税并在税务局进行相关登记。2014-2015年税率为11%,直接出口商品和部分项目可享受零税率或免税。税务局规定由业主或购买方付款时扣留1%的增值税直接支付给税务局,将剩余的10%支付给承包商或销售方。

(四) 经济服务税

斯里兰卡政府自2003年4月开始征收经济服务税,由业主在付款的时候根据付款额代扣代缴,和预扣企业所得税一样,经济服务税也可以在会计年度期末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抵扣。2014-2015年,该税种起征点为每季度营业额达5,000万卢比,税率为营业额的0.25%。

(五) 建筑行业担保基金税

建筑行业担保基金税从2005年开始征收,税率为建筑合同额的0.25%-1%,该税不能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税中抵扣。

(六) 国家建设税

2014-2015年,进口商、生产商、服务提供商、批发和零售商须就其营业额缴纳2%的国家建设税。该税种的起征点为每季度营业额达300万卢比。制造业和服务业的税基为可纳税营业额;批发和零售行业中,分销商的税基为可纳税营业额的25%;其他的冬藏为可纳税营业额的50%。对特定的货物和服务实行税收减免。

(八)印花税

斯里兰卡政府就不动产转让及特定凭证征收印花税,税率以省政府规定为准。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转让也须缴纳印花税。

 

三、税收优惠制度

斯里兰卡主要通过关税和税收杠杆吸引外国投资。依据投资的规模、产品出口比例、就业人数和投资领域,给予外资企业不同程度的关税和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措施包括4-25年不等的免税期和让税期;公司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和出口产品不同程度的关税减免等。

 

四、风险提示及注意事项

斯里兰卡的税制呈现多样化,一些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及国家建设税被消费税所代替。同时,一些海关关税、进口税及港口和空港发展税也被消费税代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税制变化或减少并不代表纳税义务降低了,相反,斯里兰卡政府在2015年10月增加了进口酒类的增值税税率。斯里兰卡对于烟草、酒类及机动车的消费税率一直较高(50%-300%不等),从事这些类别商品贸易的企业需格外注意。

斯里兰卡税目种类较多,包含经济服务税、国家建设税、股票转让税和博彩业税等。因此,中国投资企业需要注意这些在中国没有的税种。例如博彩业税,斯里兰卡要求在斯里兰卡不同地区经营博彩业的同一家公司必须在每一地区缴纳2亿卢比。另外,根据斯里兰卡税收规定,在股票交易所进行的股票转让,买卖双方均需缴税。

斯里兰卡于2015年1月8日选举出新一届政府,新政府上台之后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税法修订,增加了许多一次性征税的条例。如针对博彩业经营者的征税,额外增加了10亿卢比的一次性征收;针对移动运营商一次性征收2.5亿卢比等。因此,在斯里兰卡投资相应行业的前期投入成本将随之增加。此外,当地政还新增了“巨额收入税”以及“豪宅税”。对于外国投资人,要注意公司或个人的收入总额如超过20亿卢比,需缴纳额外税款。在斯里兰卡当地购置房产时,也需注意房屋总面积及总价。

斯里兰卡对于一些税务豁免的收入或所得是有条件限制的,如投资单位信托需要以美元作为计价工具收入才能免除所得税;只有信息技术或业务流程外包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免收所得税,且要求费用必须是从斯里兰卡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才可获得免税优惠;只有投资由城市发展局发行的公司债券证券获得的利息或贴现免收所得税。

斯里兰卡为投资者提供的投资优惠有特定地区、金额及行业要求。一些投资项目需注意投资额或投资地区,只有符合特定的投资条件才能获得税收优惠。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斯里兰卡政府也作出了限制,如特定的制造业或非烟草及酒类企业等。还需注意的是,一些免征海关关税及消费税的机器的所属企业必须是在投资局登记的企业,且对于这些免税进口的及其,是有使用年限的规定的。

斯里兰卡经济自由度高、营商环境好,政府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但是斯里兰卡投资优惠政策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现有优惠经常得不到有效执行。因为斯里兰卡政府财政紧张、职能部门间缺乏有效协调,经常不能兑现对外国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承诺。由此可能导致企业工期延长,项目超支,影响了投资商的投资权益。 因此,在投资并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必须与相关部门确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必要时求助专业的咨询机构,对斯里兰卡最新的税收政策做全面解读和风险评估,以规避税收方面的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第八章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劳动就业法律制度

斯里兰卡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制度中,《劳工法》是最重要的一部法律。该法的核心内容对工资、薪酬、福利做了规定;对妇女、儿童的保护,职业安全健康以及对劳工的赔偿做了规定,还对社会保险,雇主与雇员的劳动关系做了规定。除此之外,该法内容还包含了针对外国人的就业规定以及外资企业雇佣工人的相关规定。例如,《劳工法》中有相关规定,即外资如对当地企业进行收购、兼并,不得随意开除工人。

在斯里兰卡,长期雇佣关系受到大量劳动法律的保护,主要有《雇员公积金法(EPF)》、《抚恤金条例》、《劳资纠纷法》、《工厂条例》和《工人赔偿条例》等。雇主和雇员须分别缴纳相当于雇员工资12%和8%的“雇员公积金”(EPF)。雇主还须缴纳相当于雇员工资3%的“雇员信托基金”。此外,雇主须在工龄超过5年的雇员退休时按该雇员上月工资的50%与服务年限的乘积支付其退休金。

 

二、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斯里兰卡属于劳动力大国,为保证本国劳动力的就业,当地严格限制各类企业雇佣外籍劳务。因此,大部分领域基本上不允许外籍劳务人员进入,但承包工程项目或投资项目项下协议规定的情况除外。

外国人在斯里兰卡工作必须遵守斯里兰卡外籍人员就业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在签证办理方面,外国人在当地工作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正确类型的签证入境,并在有效期之内,完成居住证件的办理手续。一般情况下,最长可办理一年的居住签证。签证即将到期时,如需要继续留在当地工作,应由其就业的公司向政府部门申请续签。

政府对从事外籍劳务输入的公司进行管理,颁发执照。无论是外国公司还是当地公司,一旦违反外籍人员就业规定,都将受到罚款、限期离境、限制入境等惩罚。

 

三、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由于斯里兰卡本国的劳动力资源丰富,当地公司对外籍劳务的需求较少。同时,以保护本国劳工的权益为目的,斯里兰卡移民局严格限制外籍劳务人员在斯里兰卡工作。因此斯里兰卡外籍劳务主要集中在外资投资或承包工程的项目中。

斯里兰卡《劳工法》对工人权益保护严格。斯里兰卡劳工局对劳工纠纷等事件进行处理,劳工秘书处地址位于斯里兰卡科伦坡五区Narahenpita,联系电话为+94-11-2581142或+94-11-2581143,传真为+94-112581145,邮箱为doldevlop@sltnet.lk。

 

四、斯里兰卡工会及劳资关系处理风险

斯里兰卡工会是一个重要的劳工组织。几乎所有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都会在处理劳资关系上和斯里兰卡工会打交道。斯里兰卡政府和各党派都高度重视劳工问题,以争取更多的选民支持。

斯里兰卡工会传统有着悠久的历史,由于很多工会组织都会以相关的党派为依托,因此,当地工会的力量不可小觑。同时,当地的工会组织都十分活跃,常常因政治原因在当地爆发大规模的罢工或冲突。斯里兰卡的劳动法对工人权益有很严格的保护制度,规定雇主在解雇职工时必须征得工会的同意,否则解雇将被视为无效。如工会和雇主谈判破裂,且政府调解无效,工会会员可以投票决定罢工与否。因此,一旦劳资发生纠纷,资方处理起来十分棘手。

第九章 环境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斯里兰卡环保主管部门为环境和自然资源部。该部下设的职能部门有:森林保护局、大气管理局、气候变化秘书处、自然资源管理局、可持续发展局、生物多样性局、环保局等。该部的职责为:执行与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关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森林防护和造林;海洋污染防护;环境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禁猎区,野生生物,大象的管理和保护;森林和动植物保护;河流及主要水库水资源保护;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

二、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要点

斯里兰卡现行《国家环境法》,是在1980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法》(National Environment Act)基础上,于1988年和2000年经过两次修订后的。该法就环境保护、管理和改善,环境质量管理、维护和控制,以及预防和控制污染做出了规定。依据该法案,建立了中央环境局对相关事项进行管理。

中央环境局负责向部长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全国环境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污染的原因、性质、程度和预防的调查工作,并协助和配合其他人员或机构执行类似的调查工作;执行有关环境申明,促进和协调研究,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协调有关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活动与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管理和控制对环境及环境质量有危害或存在潜在危害的废物、排放、放射、沉积或其他污染源和子污染源的数量、类型、成分和影响;要求针对新项目和在建项目的变更和取消事宜提交提案,以评估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要求当地机构遵守和实施在该当地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建议,尤其是环境污染方面的,例如:禁止未经授权的垃圾、废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放射或沉淀;预防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不符合标准的工业污水或毒性化学制品排放到土壤、河道或水域;禁止在墙壁、建筑物或任何未经授权许可的地方张贴广告并对广告牌的安装进行规定;预防破坏风景区和公共财产;控制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存放、转移和处理对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物质。除此之外,中央环境局还有向公众提供有关环境保护和改善的信息和教育,鼓励、促进和实施转换和利用残留物的方法等职能。

除《国家环境法》之外,还有涉及到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方面的如《动物疾病法》、《动物法》、《农药控制法(修正案)》、《动植物保护法》、《渔业和水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及修正案、《防洪保护法》、《森林保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土壤保护法》、《2005海啸法案》、《水资源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斯里兰卡环保法规要求在商业活动中注意对陆生和水生的动植物、水资源、土壤等各种自然资源的保护,并制订了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应对。

 

三、投资行为中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所有企业的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环境局可以向按照规定提交申请并交纳法定费用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以授权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将废物排放、处理或放射到环境中。在收到申请后,环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政府部门或公法人提交有关危害物报告的申请,待收到政府部门或公法人有关危害物报告后,环境局方可对申请进行裁决。许可证具有统一的形式,包含规定的条款、条件和标准,一般有效期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斯里兰卡投资局的环境部门会在环保规范等方面给投资者以建议与指导,并参与环保审批。

 

四、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注意事项

斯里兰卡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正是得益于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一如既往的重视和监管,当地的生态环境才能够长期保持在一个较好的水平。

对于工程和投资项目的评估所做的各项工作和评估指标中,环境影响评估(EIA)占有很高的权重。对于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政府实行严格控制。对于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建筑施工环节,例如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灰尘、水源污染等,当地政府也都进行严格的监管。除此之外,当地居民也有很强的环保意识,一旦发现企业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地居民会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找到媒体,透过媒体报道表达诉求,甚至会自发组织游行示威活动,要求违规企业纠正不当行为,并对已经受到影响的区域进行治理,对受到影响的当地居民进行赔偿。在斯里兰卡投资的中资公司要详细了解斯里兰卡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提高环保意识,杜绝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斯里兰卡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

斯里兰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起源于1860年,经多次修订,现行法律规定为2018年3月颁布并实施的《知识产权法2018年第7号令》(在《知识产权法2003年第36号令》基础上修改)。该法律旨在促进创新、保护创新成果、行使TRIPS协议下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并符合《美国斯里兰卡双边保护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含了以下方面:

1.版权(保护版权);

2.发明(专利登记后20年有效);

3.商标保护(10年有效,期满可以继续申请);

4.服务型商标(10年有效,期满可继续申请);

5.保证商标和联合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进行管理);

6.工业设计(登记后5年有效,期满可继续申请);

7.不公平竞争(保护公平竞争);

8.保密信息(对相关的信息进行保密);

9.地理指示(依据法律规定执行);

10.集成芯片的布局设计(依据法律规定执行)。

在斯里兰卡,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会受到刑法或民法的惩罚。斯里兰卡政府在警察体系犯罪调查科下设了反假冒和盗版小组。斯里兰卡海关社会保护科下也设立了一个知识产权小组。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行使部门是斯里兰卡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该办公室行使对争端的调解、裁决权力,同时承担了国家对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训。

 

二、侵害知识产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对于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单位和个人,利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进行申诉,由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进行裁决。若双方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有关调查显示,许多国外公司投诉斯里兰卡盗版现象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但政府打击的力度和处理的方式并不能令他们满意。

总体而言,斯里兰卡正在逐渐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执行力,其复杂的知识产权法律已对很多违法行为进行审判。然而伪造商品仍广泛存在,斯里兰卡政府对假冒产品的查封也不会追溯或报道。另外,斯里兰卡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相关的数据库,但实际执法中,有关部门并未充分利用数据库资源。

 

三、投资行为中知识产权问题注意事项

在斯里兰卡投资,首先要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无论是专利、商标还是工业设计等,都一定要依据当地知识产权法律进行注册登记。否则无法受到当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同时,也要注意不得侵害当地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否则将面临处罚。

遇到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情况,要充分收集证据,向斯里兰卡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反映。虽然斯里兰卡当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执法力度仍有待提高,但斯里兰卡政府对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视程度很高,对于外资在知识产权方面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会展开充分的调查。如由于假冒、盗版问题导致了巨大经济损失或投资企业在当地声誉受损,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申诉,以确保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应有的赔偿,降低损失。此外,在投资局注册的企业,遇到此类问题应该同时向投资局反映。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争议解决基本法律制度

斯里兰卡负责处理经济纠纷的部门是犯罪调查局(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简称CID),隶属于斯里兰卡警察局。发生纠纷后,企业可以向CID报案,提交相关案件材料。CID审核后,案件会进入司法程序,向法庭提交充分且必要的材料。斯里兰卡沿袭英国法律体系,其司法程序和法律框架与英国相似。

斯里兰卡《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私人和外国投资不容侵犯,其中,主要规定了以下几项内容:

1、外国投资应受到保护,并且不被国有化;

2、如在必要时对外国投资国有化,则将对外国投资方给予及时的足额的赔偿

3、保证投资和利润的自由汇出

4、可通过国际投资纠纷解决公约(ICSID)处理争端

适用于外国投资的基础法规还包括《投资局1978年第4号法规》(BOI Law No.4 of 1978)、1980年、1983年、1992年、2002年和2009年的修订条款以及有关法律条文。

如果涉案企业是在斯里兰卡投资局(BOI)下设的企业,也可以将案件相关情况向斯里兰卡投资局反映。

根据《投资局法》第二十六条,投资局与任何企业之间发生争端,可以按照国家之间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公约,委托国际争端仲裁机构裁决,斯里兰卡法庭将执行国际争端仲裁机构的判决。企业之间的争端,可以按照斯里兰卡的商业仲裁法,委托商业仲裁机构仲裁。企业与劳工之间的争端,可以按照斯里兰卡产业争端法和解决产业部门劳动争端的惯例,通过工会与企业之间的协商解决,或者委托仲裁机构裁决。

斯里兰卡于1967年11月11日加入《纽约公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当地政府发生商务纠纷,也可诉诸于国际投资处理解决中心(ICSID)寻求国际仲裁。

 

二、中资企业解决纠纷注意事项

中资企业在当地投资合作发生纠纷时,可向中国驻斯里兰卡大使馆经商参处说明相关情况并寻求帮助。如果涉案企业是在斯里兰卡投资局(B0I)登记的企业,也可以将案件相关情况向B0I反映。同时,斯里兰卡当地的中国商会也可以为中资企业提供帮助。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多项法律制度的较复杂的案件,建议先咨询有相关资质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以获得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和纠纷解决建议方案。

附录 斯里兰卡常用贸易投资机构信息

1、斯里兰卡投资局

政策倡导研究部

Research and Policy Advocacy Department

Board of Investment of Sri Lanka

地址: Level 19, West Tower, World Trade Center, Colombo 01, Sri Lanka

电话:0094-11-2543406,2427376

传真:0094-11-2543406

网址: www.investsrilanka.com

 

2、国家政策与经济事务部

Ministry of National Policies & Economic Affairs

地址:1st Floor, "Miloda", Bristol Street,,Colombo 01,Sri Lanka

电话:0094-11-4461500

传真:0094-11-2322867
    Email:srilaalfernando@gmail.com

网址:www.mnpea.gov.lk

 

3、斯里兰卡中央银行

Central Bank of Sri Lanka

地址:P O Box 590,Colombo 01,Sri Lanka

电话:0094-11-2477000

传真:0094-11-2477000

网址:www.cbsl.gov.lk

 

4、斯里兰卡出口发展局 (专门负责促进和推动外贸出口的政府机构)

Sri Lanka Export Development Board

地址:No. 42 Nawam Mawatha, Colombo 02, Sri Lanka

电话: 0094-11-2300705/11

传真: 0094-11-2300715

Email: edb@edb.gov.lk

网址:http://www.srilankabusiness.com

 

5、斯里兰卡财政部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vestment Policy, Ministry of Finance

地址:Lotus Road, Colombo 01, Sri Lanka

电话:0094-11-2484930(贸易与投资政策部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vestment Policy)

      0094-11-2484519 (法律事务部 Department of Legal Affairs)

 

传真:0094-11-2484930(贸易与投资政策部)

      0094-11-2484960 (法律事务部)

网址:http://www.treasury.gov.lk

 

6、斯里兰卡工商业联合会

Federation of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 Sri Lanka

地址:53,Vauxhall Lane,Colombo 02,Sri Lanka

电话:0094-11-2304253,2304254 

传真:0094-11-2304255 

Email:sg@fccisl.lk

网站: http://www.fccisl.lk/ 

 

7、 斯里兰卡国家商会

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of Sri Lanka,

地址:450,D.R.WIJEWARDENA MAWATHA,Colombo 10, Sri Lanka

电话:0094-11-2689600,4741788 

传真:0094-11-2689596,2689603

    网址: http://www.nccsl.lk/ 

 

8、斯里兰卡-中国商务理事会 Sri Lanka-China Business Council  

地址:50,NAVAM MAWATHA,COLOMBO 02,Sri Lanka

电话:0094-11-2421745~7,2329143,2422084 

传真:0094-11-2449352

网址: http://www.chamber.lk/  

 

9、斯里兰卡中国企业商会

地址:Level 32,East Tower, World Trade Center, Colombo 01,Sri Lanka

电话:0094-11-2470998

传真: 0094-11-2470997

 

10、UNDP中国企业海外可持续发展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河南路2号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电话:010-85320733,85320776

 

11、南南合作促进会海外投资项目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南里甲2号

电话:010-65280456,56765617

网址:http://www.china-ofdi.org

 

12、中国商务部研究院海外投资咨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东后巷28号

电话:010-64515042,64226273

传真:010-64212175

网址:http://www.caitec.org.cn

 

13、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32A, Sir Mohamed Macan Markar Mawatha,Colombo 03,Sri Lanka

电话:0094-11-5426426

传真:0094-11-2445872

网址:https://home.kpmg.com

 

14、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100,Braybooke Place,Colombo 02,Sri Lanka

电话:0094-11-7719700

传真:0094-11-2303197

网址:https://www.pwc.com

第二部分 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贸易投资情况基本概述

第一章  贸易投资情况基本概述

一、双边贸易情况概述

据史料记载,中国和斯里兰卡的双边贸易,开始于2000多年前。中国大型词典《辞海》中,有一个词条为“已程不国”,其解释为“古国名。故地一般以为在今斯里兰卡,或以为在今印度半岛南部。其地于公元前1、2世纪间已与中国有友好通商的航海交通关系。”《汉书-地理志》最早记载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航海交通关系。其中提到,汉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年至公元前87年),朝廷派遣属于黄门(皇帝近侍)的船队,从中国南方沿海港口出发,经印度支那半岛,穿越马六甲海峡,再经马来半岛,到印度南部,最后抵达斯里兰卡返航。这也是正史上第一次有关海上丝绸之路的记载。

斯里兰卡历史学家尼古拉斯所著《锡兰简明史》中提到,古罗马历史学家普林尼(23-79)在其《自然史》第六卷第二章记载,罗马帝国同中国和斯里兰卡都有贸易往来。1世纪时,斯里兰卡国王跋帝迦-阿巴耶(Bhatika Abaya,公元前19年---公元9年)派遣拉吉亚斯等四人出使奥古斯都朝廷。拉吉亚斯告诉罗马朝廷,他的父亲曾前往中国从事贸易。以上记载,与中国《汉书-地理志》的记载高度契合。2001年,斯里兰卡考古发现中国丝绸残片。经澳大利亚科学家鉴定,这块丝绸的历史也超过2200年,可判断为中国西汉初年所制。这为古代中斯贸易关系提供了新的实物佐证。

斯里兰卡东北海岸的亭可马里港,港内面积最大的海湾,叫“中国湾”。历史学家认为,“中国湾”的得名与古代中斯贸易兴盛有关。

中国高僧法显公元399年西行取经,据他记载,他在狮子国住无畏山寺,研习佛经,在寺院佛像边看到商人用晋地一绢扇供养。《南朝佛寺志》上卷记载,元嘉十年(433年),狮子国比丘尼铁萨罗等11人乘坐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南提(Nanda)的商船抵达中国,在京城建康创建比丘尼僧团。以上这些证据说明,在法显以前,中斯两国商人和航海家已有往来。法显和铁萨罗等都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亲历者。

1952年,斯里兰卡同中国签订了《米胶贸易协定》。当时两国还没有建交,斯里兰卡不顾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封锁,与中国签订了这个协定,成为两国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志,也被传作两国经贸合作关系史上的佳话。贸易协定的签署,开启了两国经贸往来的新篇章。在1953年至1982年的二十多年中,中斯贸易为记账贸易。从1983年开始,两国贸易以现汇方式结算。

中国从1957年起向斯里兰卡提供经济技术援助,援建了班达拉奈克国际会议大厦、国家表演艺术剧院等一系列项目。在2004年12月的印度洋海啸发生后,中国政府向斯里兰卡提供了海啸专项援助,同时为斯里兰卡免除了一批到期债务,并派医疗队赴斯里兰卡开展救援工作。两国世代友好,在斯里兰卡遭受严重灾害的时候,除了政府层面的援助,中国的民间捐款也非常踊跃。海啸之后,中国还帮助斯里兰卡建设了三个渔港,援建了“中斯友谊村”和“红十字村”。2009年中国成为斯里兰卡的最大捐助国。捐助包含多种形式如援助赠款、贷款和信贷等,占外国国家和多边机构承诺的二十二亿美元的百分之五十四,共计达到了十二亿美元。2014-2015年,中国政府每年为斯里兰卡提供五亿人民币的无偿援助,用于支持文化、艺术、卫生和其他社会项目。

在拉贾帕克萨总统执政期间,由于斯里兰卡内战等因素,中斯关系迅速升温,内战结束后,中国又在斯里兰卡进行了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两国关系进一步发展。2013年,时任总统拉贾帕克萨访华,两国宣布将中斯关系提升为真诚互助、世代友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015年西里塞纳总统上台后,其外交政策偏向印度。总体上,斯里兰卡新政府奉行中间道路的平衡外交,中斯关系较之以前有所降温。对华合作方面,新政府与前政府的态度存在明显差异,由于斯里兰卡国内对前总统腐败丑闻、不透明投资交易的批评,中国投资项目在民粹主义影响下被迫暂停。斯里兰卡新政府有意平衡与中国和印度的关系,但多年来中国从经济和地缘政治上对斯里兰卡影响已经根深蒂固,未来中国在斯里兰卡的影响力将持续扩大。新政府上台至今,中国在斯里兰卡的投资项目虽然遇到一些问题,但并未受到重大影响,预计未来情况也不会有太大变化。

表1-1 2013年至2017年斯里兰卡对中国双边贸易情况表

年份

双边贸易额(美元)

贸易领域

总额

出口

进口

出口主要产品

进口主要产品

2013

30.8

1.2

29.6

针织服装、非针织或非钩编服装、茶叶、橡胶及其制品、贵金属及制品等

 

矿物燃料、机械设备、运输设备、机电产品、针织产品等

 

2014

36.2

1.7

34.5

植物纤维及制品、茶叶、非针织和非钩编服装、鞋类制品、橡胶及制品

 

机械设备、机电产品、矿物燃料、针织产品和棉花

 

2015

40.3

3.0

37.3

船舶、咖啡和茶叶、非针织物品、针织或钩编服装、鞋靴类制品

 

机械设备、机电产品、钢铁、针织产品,化纤产品

 

2016

44.4

2.0

42.4

纺织品及原料、植物产品、鞋靴、伞等轻工产品、化工产品、塑料、橡胶

机电产品、纺织品及原料、贱金属及制品、运输设备、化工产品

2017

46.1

4.1

41.9

运输设备、纺织品及原料、植物产品、矿产品、、塑料、橡胶

机电产品、纺织品及原料、贱金属及制品、运输设备、化工产品

2016年,中斯双边贸易额达到45.6亿美元,中国首次成为斯里兰卡最大贸易伙伴和进口来源国。2017年,中国成为斯里兰卡外国直接投资最大来源国,在斯里兰卡全年吸引的外国投资中,中国的直接投资占比达35%,投资额达到5.7亿美元。自2014年9月中斯自贸区谈判正式启动以来,近几年也不断取得新进展。截至2016年底,中国企业在斯里兰卡累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额180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27亿美元。其中,已建成的汉班托特港、科伦坡机场高速公路等项目在推进斯里兰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斯里兰卡货物贸易继续增长态势,据斯里兰卡海关统计,斯里兰卡货物进出口额为328.0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同)增长10.4%。其中,出口114.6亿美元,增长12.3%;进口213.4亿美元,增长9.5%。贸易逆差98.7亿美元,增长6.4%。

据斯里兰卡海关统计,2017年斯里兰卡与中国双边货物进出口额46.1亿美元,增长3.9%。其中,斯里兰卡对中国出口4.1亿美元,增长108.6%,占斯里兰卡出口总额的3.6%,提高1.6个百分点;斯里兰卡自中国进口41.9亿美元,下降1.1%,占斯里兰卡进口总额的19.6%,降低2.1个百分点。斯里兰卡与中国的贸易逆差37.8亿美元,下降6.4%。截止到2017年12月,中国为斯里兰卡第六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

表1-2 2017年斯里兰卡对中国出口主要商品构成(类)

 

 

 

 

 

金额单位:万美元

海关分类

HS编码

商品类别

2017年

上年同期

同比%

占比%

类

章

总值

41,475

19,884

108.6

100.0

第17类

86-89

     运输设备

18,271

73

24,832.1

44.1

第11类

50-63

   纺织品及原料

8,649

8,801

-1.7

20.9

第2类

06-14

     植物产品

4,991

3,273

52.5

12.0

第5类

25-27

     矿产品

2,184

1,257

73.7

5.3

第7类

39-40

塑料、橡胶

1,900

1,545

23.0

4.6

第12类

64-67

鞋靴、伞等轻工产品

1,715

1,841

-6.8

4.1

第16类

84-85

    机电产品

1,299

1,155

12.4

3.1

第6类

28-38

    化工产品

1,089

700

55.6

2.6

第9类

44-46

    木及制品

246

68

262.0

0.6

第18类

90-92

光学、钟表、医疗设备

231

190

21.7

0.6

第20类

94-96

家具、玩具、杂项制品

208

83

151.6

0.5

第1类

01-05

活动物;动物产品

189

111

69.8

0.5

第10类

47-49

 纤维素浆;纸张

155

173

-10.1

0.4

第14类

71

   贵金属及制品

124

21

484.0

0.3

第4类

16-24

食品、饮料、烟草

106

350

-69.9

0.3

 

 

其他

118

242

-51.3

0.3

运输设备对中国出口异军突起,成为2017年全年斯里兰卡对中国出口的第一大类产品,出口额为1.8亿美元,增长24832.1%,占斯里兰卡对中国出口总额的44.1%。纺织品及原料植物产品是斯里兰卡对中国出口的第二大类商品,出口额8649万美元,下降1.7%,占斯里兰卡对中国出口总额的20.9%。植物产品是斯里兰卡对中国出口的第三大类商品,出口额4991万美元,增长52.5%,占斯里兰卡对中国出口总额的12.0%。2017年斯里兰卡对中国出口大增108.6%,对华出口增幅远高于其总体出口增幅,在其主要出口市场中位居第二,仅次于其对新加坡出口增幅。但出口增长主要是单一产品大幅增长所致,原主力出口产品纺织品对中国出口继续下降。

表1-3  2017年斯里兰卡自中国进口主要商品构成(类)

 

 

 

 

 

金额单位:百万美元

海关分类

HS编码

商品类别

2017年

上年同期

同比%

占比%

类

章

           总值

4,191 

4,235 

-1.1 

100.0 

第16类

84-85

机电产品

1,239 

1,194 

3.8 

29.6 

第11类

50-63

纺织品及原料

1,103 

1,042 

5.9 

26.3 

第15类

72-83

贱金属及制品

480 

528 

-9.0 

11.5 

第17类

86-89

运输设备

353 

348 

1.4 

8.4 

第6类

28-38

化工产品

230 

280 

-17.7 

5.5 

第7类

39-40

塑料、橡胶

155 

152 

2.2 

3.7 

第13类

68-70

陶瓷;玻璃

99 

98 

1.0 

2.4 

第20类

94-96

家具、玩具、杂项制品

95 

84 

12.6 

2.3 

第4类

16-24

食品、饮料、烟草

82 

70 

17.7 

2.0 

第10类

47-49

纤维素浆;纸张

76 

74 

2.9 

1.8 

第2类

06-14

植物产品

75 

79 

-4.6 

1.8 

第5类

25-27

矿产品

65 

150 

-56.6 

1.6 

第18类

90-92

光学、钟表、医疗设备

53 

52 

1.2 

1.3 

第12类

64-67

鞋靴、伞等轻工产品

27 

26 

4.3 

0.7 

第9类

44-46

木及制品

27 

23 

18.0 

0.7 

 

 

其他

31 

36 

-14.8 

0.7 

斯里兰卡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商品为机电产品、纺织品及原料和贱金属及制品,2017年合计进口28.2亿美元,占斯里兰卡自中国进口总额的67.4%,其中,机电产品和纺织品进口分别增长3.8%和5.9%,贱金属及制品进口下降9.0%。与对中国出口大幅增长不同,斯里兰卡自中国进口出现1.1%的小幅下降。总体来看,由于斯里兰卡对华出口产品不多,双边贸易严重不平衡,斯里兰卡对中国出口大幅增长有利于逐步改善其对中国贸易不平衡问题,中国已退居斯里兰卡贸易逆差第二大来源地。

 

二、双边投资情况

(一)双边投资概述

随着中国和斯里兰卡两国经贸合作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对斯里兰卡投资快速增长。中国企业深度参与了斯里兰卡港口、机场、铁路、酒店、发电站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火电发电项目,汉班托特港口,贾夫纳内环公路等,以及渔业、纺织服装加工业等制造业。两国投资合作也不断深入。2017年,中国对斯里兰卡直接投资流量5.7亿美元,约占全部外国直接投资的35%,成为外国直接投资最大来源国。中资公司在斯里兰卡投资主要以承揽工程和设备出口等形式为主,另有少量的电信服务项目和纺织行业项目。截至目前,中资公司在斯里兰卡承包的工程项目约占项目总量的30%,和韩国、日本共同占据了绝大部分当地的工程承包项目市场份额。

2014年9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斯里兰卡中央银行签署了100亿元人民币的货币互换协议,互换协议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延期。

(二)投资协定

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激励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中国与斯里兰卡1986年3月13日在科伦坡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该协定将长期有效,除非缔约国任何一方在协定生效之日起满九年后,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协定》一共16个条文,界定了投资、投资者等概念以及适用范围,对投资待遇,征收与损失补偿,投资及收益的汇出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协定》中未明确规定投资者的待遇,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资待遇进行了规定:

(1)公正和公平的待遇

《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在其领土内,在符合其经济总政策条件下,应鼓励并为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进行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并给予公正和平等的待遇和保护。

(2)最惠国待遇

《协定》第4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在其领土内的合法投资或收益所给予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合法投资或收益的待遇。

(3)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协定》第5条规定,本协定关于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待遇的规定,不应解释为缔约一方有义务因下述原因所产生的待遇、优惠或特权而给予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

a. 任何地区或者国际性的海关、金融、关税或贸易方面的安排(包括自由贸易区)或可能导致实施这类安排的协议;

b.任何全部或主要是有关税收的国际协定或安排或全部或主要是有关税收的国内立法。

《协定》第6条对征收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1)缔约任何一方不应对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措施或其效果相当于征收或国有化的其他措施(以下简称征收)。除非这种措施是为法律所准许的目的,是在非歧视性基础上、是根据其法律并伴有补偿,该补偿应有效地实现,并不得无故延迟。该补偿应受到缔约一方法律的制约,应是征收前一刻的价值。补偿应自由兑换和转移。

(2)征收措施的合法性,应受影响的国民或公司的要求,可以由采取措施的缔约一方的有关法院以及其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审查。

(3)如缔约一方对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地区按其有效法律设立或组成的公司的财产进行征收,而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上述公司内又占有股份,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保证适用,以确保给予缔约另一方占有股份的国民或公司第一款规定的补偿

《协定》第7条对损失补偿做了如下规定:

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因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发生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国家紧急状态、暴乱、起义或骚乱而受到损失,缔约另一方如予以恢复、赔偿、补偿或其他处理方面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

第二章 贸易法律风险

一、斯里兰卡贸易主管部门

斯里兰卡的贸易促进和管理部门,主要有出口发展局、财政部外资局、工商部商业司、进出口管理局、海关等。各个部门从不同层面和领域促进、推动和管理对外贸易的发展。

表2-1 斯里兰卡主要贸易促进和管理部门及职责

序号

部门名称

主要职责

1

出口发展局

促进和推动外贸出口

2

财政部外资局

为外国投资项目提供服务,促进外资企业生产加工出口产品

3

工商部商业司

协助内外贸易部制定政策并监督政策执行

4

进出口管理局

管理货物和服务的进出口,颁发管理许可证

5

海关

征收进出口关税,监测并侦办逃税行为及毒品走私,杜绝被限制品类商品的进出口等

6

标准局

进出口商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认定

7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出口商品和服务提供风险担保

8

工业发展局

促进和推动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9

农产品出口局

推动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种植,为政府制定农产品出口政策提供建议

 

二、斯里兰卡对外贸易政策

对外贸易对斯里兰卡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斯里兰卡的产业基础比较薄弱,很多类别工业品无法自给,需要通过进口来满足国内需求。同时,斯里兰卡也需要出口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以换取外汇,反过来满足进口的需要。斯里兰卡整个国家的经济对进出口贸易依赖度很高。2017年进出口商品贸易额分别为213.4亿美元和114.6亿美元,在GDP中的比重分别达到2.29%和1.23%。斯里兰卡长期以来持续存在贸易逆差。2017年的贸易逆差为98.7亿美元,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30%。由此决定了斯里兰卡的对外贸易政策关注的问题是进出口贸易的平衡,一方面要保障基本的进口来满足国内需求,另一方面要积极促进出口,减少贸易逆差。

基于以上原因,斯里兰卡对外贸易政策显现出明显的保护主义色彩。为了平衡贸易,政府优先发展出口产业,以提高出口能力;同时保护国内产业,以增加国内供应,减少进口,同时保障就业。

斯里兰卡对外贸易政策比较透明,政府主要通过关税来实现政策目标。为了促进出口,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征收出口关税;为了促进国内产业发展,政府对进口原材料和机械设备征收低关税。对国家优先发展的产业给予更多的优惠,甚至免收进口关税。为了保障和满足本国人民的基本进口需求同时抑制进口迅速增长,政府对进口基本食品和工业制品征收较低的关税,对耐用消费品和奢侈品则征收高关税。

此外,政府还通过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实现政策目标。进口和出口商品,都必须持有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政府通过对进出口许可证的控制来实现对进出口商品种类、流量以及出口目的地和进口来源地的控制。

斯里兰卡政府对进出口管理非常重视,政府通过建立出口发展部及其所属职能机构“出口发展委员会”,形成了一个进出口管理的网络体系,从制定政策法规,协调相关机构之间的关系,促进国际国内合作,控制商品进出口,到为出口企业在产供销的各个环节上提供服务,政府的管理覆盖了进出口各个环节的方方面面。

 

三、斯里兰卡对外贸易法律体系

斯里兰卡是关贸总协定的23个创始成员国之一,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又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斯里兰卡的贸易管理和法律体系大致与世界贸易组织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一致。

《对外贸易法》是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斯里兰卡没有制定将所有对外贸易法律规定都囊括在内的《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存在于有关法律法规中。

斯里兰卡进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进出口管理法》、《斯里兰卡出口发展法》和《海关条例》。

《进出口管理法》[Import and Export (control) Act] 颁布于1969年,经过1985年和1987年两次修订,现行进出口管理法是1987年的修订本。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进出口商品的标准和条件并以此为基础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政府出口管理的重要措施。根据《进出口管理法》,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包括颁发和取消许可证。政府进出口管理人员通过审查许可证申请者的资格,颁发许可证、调查许可证持有者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以及惩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进出口活动,来实现对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进出口管理人员进行许可证管理,必须遵循《进出口管理法》的规定。

《出口发展法》(Sri Lanka Export Development Act)是斯里兰卡政府为促进出口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规定,出口发展部及其所属职能机构出口发展委员会是斯里兰卡促进出口发展的专门机构。出口发展委员会是具有政策研究、咨询服务、行业协调管理功能的综合性职能机构,职责和权力的范围非常广泛。

《海关条例》(Custom Ordinance)(1946年43号法案,2003年2号修订案)规定海关的任务、职责和权力,以及海关履行职责、进行关税计征、进出口监管、违章和走私行为的处罚等。

除上述法律外,中斯两国之间贸易的发展与两国间的货物运输业的发展也密不可分。斯里兰卡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以及有关海上运输和航空货运的国际公约相关内容,也在斯里兰卡的对外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斯里兰卡198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适用于从斯里兰卡的港口到其他国内、国外港口的货物海上运输。该项法律的基本内容包含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承运人、承运人义务、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赔偿责任限额及免责相关事项,以及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托运货物的交付以及诉讼时效等内容。

 

四、进出口及货运相关法律规定

(一)进出口许可证

进口到斯里兰卡或者从斯里兰卡出口的商品,必须有进出口管理局颁发的许可证,如没有许可证,任何人不得经营商品进出口业务。

申请许可证,应按照规定形式制作申请表后提交至进出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写明申请的详细信息并由申请人签字。信息提供人必须以书面声明的方式,证实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进出口管理人员可以指导申请人填写许可证申请表。如申请人未按要求填写,进出口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许可证赋予持证人进出口商品的权利,进出口商品的价值和数量应当在许可证上写明。

斯里兰卡进出口管理人员有着完全的许可证裁定权,进出口商必须知晓相关规定,根据进出口管理人员的要求提供材料,并服从进出口管理人员对于许可证的颁发、修改、中止或者取消的决定。斯里兰卡《进出口管理法》中,有明确条款规定,颁发和管理许可证的环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管制方面,进出口管理人员的权力主要有以下几项:

1.进出口管理人员拥有完全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或者拒绝颁发许可证。进出口管理人员可以依据自己认为必要的条件颁发许可证,该条件应该规定在许可证中。进出口管理人员向申请人颁发或者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决定是终局的,不得通过法庭提出质疑。

2.进出口管理人员有权修改、中止和取消许可证。进出口管理人员的决定即是最终决定,不必由法庭或第三方提出质疑。

3.进出口管理人员作出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决定之后,应当通知许可证申请人。如进出口管理人员作出修改、中止或者取消许可证的决定,应该在决定作出后,通知许可证持有人。许可证相关决定的通知书,应由进出口管理人员邮寄给许可证申请人或者持有人。

4.进出口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任何进口商提供有关进口货物到达的最终目的地、进口日期、货物仓储等方面的情况;要求出口商提供有关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货物装船日期等方面的情况;要求与进出口业务相关部门(包括银行)任何人提供有关《进出口管理法》实施的任何情况。

5.进出口管理部门的部长可以决定禁止或调整某些商品的进出口;禁止某种商品出口到某个国家,或者从某个国家进口某种商品。但是部长的禁止或调整针对的行为者是个人,不是国家。

6.海关关长有权没收以下两类物品:一是以代表国家的名义进口或企图出口,但违反《进出口管理法》及依据本法制定的规则的物品;二是进口或出口与许可证不一致的物品。

许可证申请人如果对进出口管理人员的决定不满意,或许可证持有人对进出口管理人员的决定不满意,均可在收到通知后的四十天内,向法庭提出上诉。但是,正如上文所述,进出口管理部门部长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不必由法庭或第三方提出质疑。

(二)进出口管理部门对违约者采取的措施

1.公布违约者名单

从斯里兰卡出口货物给在斯里兰卡境外的某个人,或者某个同意销售货物的人,在这个人违约不付款的情况之下,进出口管理人员从国家利益出发,应当发布公告公布违约人的姓名、地址和违约事实。

2.禁止出口货物给违约者

3.禁止出口给违约者将成为许可证的一种条件

4.在发生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进出口管理人员将禁止向事故的当事人颁发许可证

5.在支付违约货款后删除违约者的姓名

违约货款付清后,进出口管理人员将在违约公告上删除违约者的姓名。

6.公布违反规定的进口者名单

在发生进口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况之下,进出口管理人员将从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健康目的出发,公布进口者的姓名、地址和违反进口规定的事实。同时,进口许可证的发放也将受这一违规事件的影响。

(三)犯罪与犯罪的惩治

犯罪行为包括以下情况:

1.违反《进出口管理法》规定和依据该法制定的规定;

2.违反颁发许可证的规定;

3.违反执法人员的决定;

4.在进出口管理人员要求提供信息资料的情况下,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资料。

有以下特征,即被认定为集体犯罪:

1.犯罪团伙是一个公司,公司的所有董事和高层职员都被认为有罪;

2.犯罪团伙是一个商号,商号的所有合伙人都被认为有罪

若要指控某个行为是违法行为,必须要有进出口管理人员的书面证明,否则不能起诉。

(四)货物运输相关规定和风险提示

1、海上货物运输

(1)订立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除了要遵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外,还包含了以下条件或默示条款:

① 船舶要适航;

② 运输合同中运货的船舶必须准时离港,并在合理期间内到达目的港;

③ 不偏离航线;

④ 不得托运危险物品。

上述要求构成运输合同默认的生效条件,如违反可能会导致运输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2)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和责任

承运人有义务根据提单记载的内容,把货物运送到目的港并交付给提单的持有人。承运人必须承担下列最低限度的义务和责任:

① 在船舶离港前和离港时,保证船舶适航,保证船员和补给装备已到位,保证载货空间适合货物的运输和储存;

② 除非具有免责事由,承运人应适当谨慎地装载、搬运、安放、运输、保管和卸载所运输的货物;

③ 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必须在收到托运人交运的货物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

④ 如果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后要求签发“已装船”提单,则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已装船”提单。

以上承运人责任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承运人必须承担的最低限度责任。根据斯里兰卡法律规定,如果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限制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和责任的,该约定一律无效。此外,任何让承运人受益的保险条款或类似条款都应视为对承运人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因而均属无效。《海上货物运输法》实行的是承运人不完全过失责任,在一些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损失,或损害由托运方行为或者过失引起的,以及火灾、救助海上生命财产等原因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可免除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承运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3)托运人义务和责任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托运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使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而言,托运人应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① 提供有关货物的正确信息;

② 不得私自托运危险品;

③ 承运人到达目的港,交付货物时,有权收取货物的人在收取货物时,如果发现货物存在毁损灭失的情况,则必须在卸货港将货物毁损灭失的大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否则应当推定承运人已按照提单的规定支付了托运的货物。如货物的毁损不明显,上述通知应于支付货物之日起的3天内提交。不过,如果在接收货物时对毁损情况进行了检验,收货人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

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斯里兰卡法律对权利人的诉讼权规定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如果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的一年内权利人没有提起诉讼,则丧失对承运人或船舶的诉讼权。

2、航空运输

斯里兰卡和中国间的陆路交通不便,海上运输又耗时较长,航空货物运输的发展对两国的贸易往来有着重大意义。斯里兰卡和中国同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和《海牙协定书》的缔约国。因此,两国之间的航空货运适用这两个公约的规定。

(1)航空货运单

 “航空货运单” 是航空托运人在托运航空货物时必须填写的单据,航空公司在承运货物时必须按要求出具此货运单。《华沙公约》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如托运人没有亲自填写此单据,并要求承运人代为填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单据可视为有效的。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如果承运人接受了货物但是未填写航空货运单,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2)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承运人对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和交付延迟承担责任。通常来说,航空运输期间只包含航空站以内及航空运输过程中的期间,原则上,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均不包含在内,但如果上述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即以装货、交货或者转运为目的,则也应该被认为属于航空运输期间。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免责

①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最高为每公斤250法郎或相当于此金额的当地货币,但是如果托运人在交运时,对于行李或货物运到目的地后的价值做了特别声明,并已经缴付了必要的附加费,则赔偿责任须按照托运人声明的价值进行认定。上述所指的法郎金额,可以根据实时汇率折合成任何国家的货币后取其整数。

②损失实际产生后,如果承运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避免发生损失,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在当时的情况之下,已经不可能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则不需要负责任。

③如果承运人能够有足够证据证明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航空器的操作或领航的过失导致,同时,在其他的方面,为了避免损失,承运人和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则不需要对损失负责。

④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货物自身的属性或质量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责任。

⑤货物的损失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失引起的。

⑥如果承运人、其代理人或雇员明知会造成损害,但并未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将丧失上述责任限制权。但必须能够证明代理人或雇员的上述行为在其工作范围之内。

(4)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①托运人应保证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声明的内容是准确无误的。如果因这些说明和声明不准确、不完善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而使承运人或其他人遭受损失,托运人应对全部损失负责。

②托运人有权在起运地航空站将货物提回,在途中经停时要求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运输途中交给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要求将货物退回起运地的航空站,前提是托运人必须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但如果由于行使上述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了损失,则必须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③托运人应该向承运人提供必要资料以便完成货物的通关、税务和公安手续,并承担违反此义务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5)货物的交付

当收货人在接收货物时发现货物有损失,向承运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期限为14天;如果14天之内未提出异议,则最晚也应该在货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21天之内提出异议。收货人需要将提出异议的相关内容写在运输凭证上或另外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收货人未提出异议,则之后也不能向承运人起诉。但如果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上述关于期限的规定,可以适当放宽。在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者货物在预定到达的日期7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6)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起始日期为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或应该到达目的地之日,或运输停止之日。如自上述日期起,超过两年,将丧失追诉权。另外,诉讼期间的计算方法也需要依据受理法院的法律决定。

 

五、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一) 票据法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括性称谓。狭义的票据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构按照一定体系编制、颁发并执行的名为“票据法”的法律规范。例如斯里兰卡的《汇票条例》。广义的票据法指一切与票据有关的法律规范,除了包括名为“票据法”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其他法律中对票据的规定,如民事单行法中可以适用于票据的规范(包含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制度、动产物权制度等)、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票据纠纷的诉讼等规范)、刑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如伪造有价证券罪)、公证制度中关于拒绝证书的规定、破产法中关于票据当事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行政法规制度中关于票据的规定等。在斯里兰卡,票据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是1928年颁布的《汇票条例》。

为有效地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斯里兰卡于1928年制定了《汇票条例》,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由于斯里兰卡长期被殖民统治,在《汇票条例》制定时,斯里兰卡仍然在英国殖民统治之下,还没有获得独立,因此斯里兰卡票据法律的制定基本沿袭了英国普通法的法律模式和制度。

(二)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因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简称为“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具备私法财产关系的基本特征。票据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票据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债权人的付款请求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以及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人的偿付义务。

1、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票据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责任的人,也称为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等,都属于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一般来说,在票据关系中存在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发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为发票人。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为付款人。在有些情况下,发票人同时也是付款人,如本票,发票人和付款人即为同一人。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且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为收款人。除此之外,一些非基本当事人也会在票据关系中涉及。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在不同的票据行为中产生,例如,背书行为中产生出来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保证行为中产生出来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以及在参加行为中产生出来的参加人和被参加人等。

从地位上区分,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有票据权利人(也称作债权人和持票人)和票据义务人(也称作债务人和付款人)。

根据票据流通中的相应位置,票据当事人又分为前手和后手。顾名思义,背书在前的即为前手,背书在后的即为后手。例如,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再将其转让给丙,对于甲和乙来说,甲为前手,乙为后手;而对于乙和丙而言,乙为前手,丙为后手。票据关系的客体即为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权利义务所指对象,也就是票据上载明的金额。

2、 票据关系的特征

票据关系是证券上的抽象的关系,只能根据票据行为而产生;且票据上相关的每个票据关系都因为是独立发生的而具有独立性。

3、 票据关系的类型

汇票关系、本票关系和支票关系是三种主要的票据关系。这是依据票据的不同类型来分类的。汇票关系指的是因汇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随之发生的汇票权利义务关系。其最显著的特点是,汇票作为一种委付证券,因委托付款而产生承兑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在汇票中特有的,区别于本票、支票。出票人、持有人和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是汇票关系中最基本的三方当事人。其中,付款人和出票人分别为第一顺位的债务人和第二顺位的债务人。票据每发生一次转让,都会增加新的当事人。汇票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出票关系、付款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和保证关系等。其中,出票关系为基本的票据关系,背书关系、保证关系和承兑关系等是附属的票据关系。付款关系是辅助的票据关系。

 

六、汇票法律规定

(一)斯里兰卡法律对于汇票的定义

斯里兰卡《汇票法》对汇票的定义为“汇票是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个人的书面无条件支付的命令。汇票应当由签发者签名,并要求被接受汇票人在指定日期或者未来可确定日期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支付给指定人或者来人。”不符合《汇票法》所规定的法律要件的要求支付款项之外行为的法律文书均不属于汇票。此外,特定基金的支付命令针对收票人从特定基金中获得偿付或借记特定账户的从事产生汇票的交易声明时,特定基金的支付命令才属于斯里兰卡法律中的汇票范围。

一般来说,汇票中的绝对必要记载项目主要有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和收款人名称等。根据斯里兰卡法律规定,即使汇票上未注明日期,未载明价值或者已支付价值或未说明出票地或付款地时,汇票依旧有效。

(二) 汇票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汇票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等。

(三) 汇票关系的当事人

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是汇票关系中的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是出票。出票是汇票的基本行为,也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除此之外的其他汇票行为均被称为附属汇票行为。

根据斯里兰卡《票据法》规定,汇票应作为付给受票人或其指定人、付款人或付款人的指定人开立。出票人或付款人是同一人,或者付款人是虚拟人的情况之下,该票据既可以是汇票,也可以是本票。

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是受票人,也就是付款人。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委托人,作为付款人,负责支付票据显示的金额。付款人必须经其承兑,在票据上签章,才能成为票据债务人。付款人的名称是汇票或支票中必须注明的事项。汇票和支票未记载付款人名称的,则该票据将被视为无效。汇票(包括支票)作为一种委托证券,如不记载付款人名称,则出票人委托付款关系无法成立。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指出票人、收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在一些变式汇票上,出票人也可以是付款人;在其他一些变式汇票中,汇票的付款人还可以是收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则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和金融机构。

根据斯里兰卡法律规定,出票人签发票据时,受票人的姓名必须明确或能以合理方式得到确认。根据法律规定,斯里兰卡的汇票可以签发给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受票人,这两名受票人不一定必须为合伙人关系。但如果将票据签发给多名受票人,受票人可任选其一或受票人中有先后顺序的,则出票人所签发的票据不属于汇票。

收款人一般是汇票的抬头人,是出票人指定的接受票款的当事人。有的是以出口商或以其所指定的第三者为收款人,当出票人签发的汇票不能向来人支付,汇票上收款人姓名必须明确或能以合理方式得到确认。汇票可以有两名(含两名)以上的收款人,并由其中一人收款或其中几名收款人共同收款,如汇票的收款人是虚拟的或并无其人,该汇票即视为可以向来人支付。

(四)汇票的转让与背书

1.汇票的转让方法

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有单纯交付和背书交付两种方法。持票人没有在票据上作任何转让事项的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与他人的法律行为是单纯交付。无记名汇票通过交付流通,记名汇票通过持票人背书的交付方式流通。如应付汇票的持有人向指定人收取对价后转让汇票但是没有背书,则受让人通过转让获得转让人汇票上的权利和要求转让人加注背书的权利。

以简单交付的形式作为转让工具,持有者通过票据持有人持有的其他权利转让,但仅通过与他人交付票据,以简单交付方式转让票据主要适用于承兑和空白背书两种情况。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比较简单,但安全性不高。在转让时,票据上没有任何记载,即意味着如果票据最后不能获得付款时,最后的持票人就无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单纯交付转让的汇票的方式采用率不高,更为广泛使用的转让汇票的方式是背书交付。

背书是票据持有人转让票据、在票据背面签名、记载相关事项、向背书人交付票据的权利。票据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是票据流通权转让的行为。运用背书交付方式进行票据的转让,手续严格简单,安全性很高,能适应票据使用者的需要。

根据背书的最终实现方式,背书包括可转让背书和不可转让背书。转让背书可以转让票据权利,而不可转让票据权利的则属于不可转让背书。其中转让背书又包括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性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是具有完全的权力转移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的。特殊转让背书是这两种效力受到一定限制甚至受到排斥的背书。

斯里兰卡《票据法》第八条规定,如汇票上注明禁止转让票据,则意味着票据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得转让。然而,可转让汇票可以支付给被指定人。

如果汇票有明确表示,仅有或最后的背书是空白背书时,汇票可向来人支付。汇票明确表示,且未载明禁止转让或不得转让的意图时,汇票可以向来人或指定人支付,汇票上表明为付与指定的人或者表明为付与某一特定人,如汇票本身或其背书并未表明可向本人或指定人付款,而是向特定人付款时,汇票仍可向该人或其指定人付款。

2.背书的要求

根据斯里兰卡《汇票法》的规定,流通中的背书首先必须在汇票上显示并由背书人签名。仅有背书人签名的汇票即被视为有效汇票。

其次,背书必须是整个汇票的背书。

另外,在付与指定人的汇票上,如果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的姓名书写错误,其可以按汇票所写姓名在汇票上背书,并可加注本人签名。

背书分为空白背书、附条件背书、特别背书和限制背书。

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在斯里兰卡的票据实践中,空白背书的效力与完全背书的效力相同,各种记载事项与完全背书相同。空白背书以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

附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附加某种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作为前提的背书。附条件背书,票据权利与义务不能确定,影响票据的信誉,并有碍于票据流通,斯里兰卡《汇票法》明确规定,如汇票为附有条件的背书,付款人不受此条件限制,条件也不会影响被背书人的付款。

特别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是指定汇票应付与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背书。票据可以经过连续背书多次转让。在斯里兰卡法中明确规定,此法中有关收款人的规定,经必要修改后也适用于特别背书的被背书人。

限制背书是指禁止汇票的进一步流通,或仅授权按背书指示处理汇票,不能转让汇票所有权的背书。斯里兰卡《汇票法》规定,限制背书的形式为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只能付给D”或“为支付X账户而付给D”或“付与D或其指定人,作托收用”等。限制背书的被背书人只有本人收款或按照背书的指示处理汇票的权利和背书人的向汇票当事人起诉的权利,但除非有明确授权,否则不得转让被背书人的权利。

斯里兰卡《汇票法》规定,如限制背书授权再转让,则作出限制转让的背书人,只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负责,而对限制后再由背书取得汇票的人不负责任。曾为限制背书的背书人,只对他自己的被背书人负责,而对其被背书人的后手则不负责任。限制背书中,所有后手被背书人享有第一被背书人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四) 汇票的过期

斯里兰卡法律规定,从表面上看,见票即付的汇票的流通如已超过合理期间,即视为此汇票过期。

如果汇票流通转让回出票人,前手背书人或承兑人处,根据斯里兰卡法律规定,上述当事人可重新签发和继续流通转让汇票,但无权强制前手负责向汇票的中间当事人付款。

(五) 汇票的提示

斯里兰卡《汇票法》规定,以确定见票即付汇票的到期日为目的,必须进行提示承兑;在汇票明确规定应提示承兑的情况下,或汇票的付款是在受票人居住地或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在提示付款前必须将汇票提示承兑。

转让见票即付的汇票时,持票人必须提示承兑或在合理时间内流通转让;如持票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可免除出票人以及该持票人之所有前手背书人的责任。在此所涉及的合理时间的期间,应根据汇票性质、类似票据的贸易惯例和具体案情实施来确定。

(六) 正当付款

受票人或承兑人或者其代表可通过对汇票进行正当付款来解除汇票的责任,所谓“正当付款”指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对汇票的持票人付款。

根据斯里兰卡法律规定,如汇票的付款由出票人或背书人做出,汇票责任并不解除,除非在相关事宜上有另外的规定。但是,如果出票人对付与第三人或第三人指定的人的汇票做出付款,出票人须要求汇票承兑人付款,但不能再行发出汇票。此外,如果汇票由背书人付款,或一张付与出票人指定人的汇票由出票人付款,付款当事人重新取得先前对承兑人或前手当事人的权利。如认为合适,可涂销自己和后手之背书并且再次流通转让汇票。另外,如果融通汇票由融通人正当付款,汇票责任即行解除。

(七) 退票

如汇票被正式提示承兑而在惯例时间内未获承兑,提示人须以拒绝承兑为由退票。如未办理退票,持票人将丧失其向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索权。

如汇票遭退票,持票人须向对汇票负责的任何当事人取得偿付;被迫付款的出票人须向承兑人取得偿付;被迫付款的背书人须向承兑人或出票人或其前手背书人取得偿付。此项应偿付的款项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其他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作成公证记录的费用等。

如汇票在国外遭到退票,持票人须向出票人或背书人,以及被迫付款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要求对之负责的任何当事人偿付再兑换的金额,连同直至付款日的该金额的利息,以补偿以上所述的相应损失。

如依照本法可追偿利息作为损失的赔偿,该利息如出于公正的考虑,须全部或部分予以扣留。如汇票明确规定付款应包括按照一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则作为赔偿损失的利息可以相同或不同利率作为合适的利率给付。

(八) 拒绝证书

1.拒绝证书的作成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付款不予以承兑或无法承兑时,都属于拒绝承兑行为,汇票被拒绝承兑后,除了事先说明免除拒绝证书外,汇票的持票人应让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出具“拒绝证书”,写明拒绝理由、金额、日期等内容并盖章。

根据本法规定,如对汇票作出公正记录或做成拒绝证书时,公正记录须在退票日作出,如及时对汇票做成公证记录,则拒绝证书可以延至公证记录开始日以后做成。如汇票的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以前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或停止付款,持票人须对汇票做成拒绝证书。

2.拒绝证书的免除

如发生免除退票通知义务的情况,当事人也可免除做成拒绝证书的义务。如造成延迟的原因并非为持票人所能控制,且不能归咎于持票人的怠职、处置不善或疏忽,则持票人对延迟作成公证记录或拒绝证书可免除责任。

(九) 责任承担

3.出票人责任

出票人在开立汇票后,应保证按汇票内容在其正当提示时被承兑或付款。如汇票遭到退票,则在已经履行退票必要手续后,出票人应对持票人或任何被迫付款的背书人做出赔偿。开立汇票后出票人也不能向正当持票人否认收款人的存在及其当时背书的行为能力。

4.持票人责任

如汇票已获得一般承兑,为使承兑人对汇票负责,承兑人并非必须要做出提示付款;如按保留承兑的条件,持票人必须提示付款,如汇票未明确规定,承兑人不能在汇票到期时因未提示付款而解除责任。为使汇票承兑人对汇款负责,持票人并非必须要对汇票作成拒绝证书或向承兑人发出退票通知。如持票人提示付款,应向被要求付款的人展示汇票,在获得付款后,持票人须将汇票立即交付给该付款人。

5.承兑人责任

承兑汇票后,承兑人应根据承兑的内容、保证对汇票付款。承兑人不能向正当持票人否认出票人的存在、签名的真实性、开立汇票的行为能力和权力。如汇票付给出票人的指定人,承兑人不能否认出票人背书的行为能力,但无须对背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鉴定承担责任。如汇票付给第三人的指定人,则不能否认收款人的存在及背书人的行为能力,但对背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负有鉴定和甄别的责任。

6.背书人责任

对汇票做出背书后,汇票背书人应保证按汇票内容在其正当提示时被承兑和付款。如汇票遭到退票,则在对退票已履行必要手续后,将对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后手背书人做出赔偿。背书人既不能向正当持票人否认出票人的签名及所有前手背书在各方面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也不能向其直接的或以后以被背书人否认汇票在其背书时是有效和实际存在的,以及当时其对汇票有效的所有权。如汇票上的签名由出票人或承兑人以外的其他人做出,此人即对正当持票人承担背书人的责任。

(十一)法律冲突规则

在斯里兰卡境外开立的汇票不因汇票未根据出票地法律贴印花税而无效;在斯里兰卡境外开立的汇票要项的格式符合斯里兰卡法律时,则该汇票在斯里兰卡的流通转让人、持有人、或汇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能被执行支付。根据《汇票法》相关规定,汇票的开立、承兑或对已作成拒绝证书的汇票的承兑的解释由合同缔结地的法律所决定。如斯里兰卡国内汇票在国外被背书,则付款人背书的解释应遵循斯里兰卡法律。持票人对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责任和拒绝证书或退票通知的必要性和充分性,或者其他事项的认定,由行为地或退票地法律决定。

如汇票在斯里兰卡境外开户,但在斯里兰卡境内付款,付款金额应按照斯里兰卡当地在付款日的即期汇票外汇汇率计算,且汇票到期日也由斯里兰卡本地法律决定。

 

七、本票法律规定

(一)定义和特征

根据斯里兰卡票据法规定,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保证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本票汇票一样,是金钱证券、要式证券和提示证券。与汇票、支票不同的是,本票是发票人自己支付的票据,即自付证券,而汇票和支票都是发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因此,本票的当事人只有发票人和收款人,没有其他付款人。只有在出票人背书后,以本票形式付给出票人指定人的票据才是。本票不能仅因为载有以附属担保品为抵押并有权出售或处理的条款而无效。

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使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二)本票的流通

本票可用作金钱的借贷凭证,由借款人签发本票交给贷款人收执。企业向外筹集资金时,可以发行商业本票,通过金融机构予以保证后,在证券市场销售以获取资金,并于本票到期日还本付息。客户提取存款时,如果现金不足,银行可开立即期本票交给客户,以代替现钞的支付。

本票的到期日与汇票相同,也有定日付款、发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即付四种。本票没有承兑制度,在本票的流通中,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的持票人,为确定到期日,向发票人提示票据,发票人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并签名的行为。

斯里兰卡法律中,对本票的流通和转让有专门的规定。首先,如果见票即付本票已被背书,必须在背书后的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如果没有此提示,背书人可免除付款责任。此背书后合理时间的期限,则应根据票据的性质、商业惯例和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次,见票即付本票被转让后,如提示付款超过本票开立后的合理时间,就因所有权出现问题而对持票人的影响而言,只要其并不知情,该本票即不作为过期。

(三)出票人和背书人责任

1.出票人责任

本票的出票人在开立本票时应保证将根据本票的文义做出付款,同时不能向正当持票人否认收款人的存在及其背书时的行为能力。当本票规定在特定地点付款时,只有在此地提示付款,出票人才对本票负责;否则无需提示付款,出票人也应承担本票责任。

2.背书人责任

只有经过提示付款,背书人才对本票负责。本票规定在特定地点付款时,只有在此地提示付款,背书人才对本票负责,但如果本票上付款地点仅是以备忘录方式载明时,在该地提示足以使背书人对本票负责。如果在其他各方面都符合条件,则在其他地方向出票人提示即可。

(四)《汇票法》的修改适用

斯里兰卡《汇票法》明确规定,除非另有规定,该法中有关汇票的规定经过必要的修改也可以适用于本票。在引用汇票规定条文时,可将本票出票人看做汇票的承兑人,将本票的第一背书人看做付给指定人的已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但是,关于汇票的提示承兑、承兑、作成拒绝证书后参加承兑、成套汇票和国外汇票遭退票时无需作成拒绝证书的规定不适用于本票。

 

八、支票法律规定

(一)法律定义及特点

支票是发票人委托银行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可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是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有效的支票中,应记载写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付款银行名称、出票人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付款地点、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等内容。

与其他票据相比,支票有以下特点,首先,支票以银行为付款人;其次,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因此,斯里兰卡《汇票法》规定该法中见票即付汇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支票。

(二)支票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支票可分为不同的类型。一般情况下,支票可分为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划线支票、保付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支票等。

记名支票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例如“限付XXX”或“指定人”,取款时必须在收款人签章后,才能够支取的支票;不记名支票也被称作空白支票,这种支票上只写明“付来人”字样,不会载明收款人的姓名。持票人在取款的时候,也无需在支票背后签章,便可支取。如要转让空白支票,仅需将支票交付给受让人,便可完成转让。

划线支票是在支票正面划两条平行线的支票。与一般支票不同,持有划线支票的持票人,只能从银行领取票款,因此也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账。一旦出现支票遗失或被人冒领的情况,如果使用的是划线支票,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因此,划线支票也被看做是一种可以规避风险的票据。

保付支票可以有效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银行对支票“保付”。具体的做法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用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的保证。支票一经保付,付款责任将由银行承担。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予追索。付款银行对支票进行保付,便将票款从出票人的账户转入一个专门账户,以备付款。因此保付支票提示时,是肯定不会出现退票情况的。

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客户根据其需要可随时签发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银行见到支票,既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金或票据。现金支票只可用作支取现金,一般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此外,现金支票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

银行支票是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银行即期汇票。银行代顾客办理汇款时可以开立银行支票。

(三)一般划线支票与特别划线支票

斯里兰卡法律中,划线支票分为一般划线支票和特别划线支票两类。《汇票法》规定,支票可以由出票人作成一般划线支票或特别划线支票。如支票未经划线,持票人可作成一般划线或特别划线;如支票已作成一般划线,持票人可作成特别划线;如支票被一般划线或特别划线,持票人可加上“不得流通”字样;如支票一经被特别划线,被特别划线的该银行作为托收,可以再将支票特别划线给另一家银行;如一张未划线的支票或一张一般划线支票邮寄给银行以作托收,银行可将此支票特别划线给本行。

划线是支票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涂抹划线、或违反法律规定加列或改变划线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支票在跨越其票面上有下列加注的,即构成一般划线支票:

1.在两条平行线之间载有“和公司”字样或任何编语,加上或不加上“不得流通”字样,或

2.仅仅为两条平行线,加上或不加上“不得流通“字样,如果支票在跨越其表面上加注银行名字,并加上或不加上”不得流通“字样,这一加注即构成了划线,支票就称为特别划线给该银行的支票。

划线支票可以有效保护银行、出票人、持票人和托收银行的权利和利益。首先,如果划线支票的付款银行善意且无疏忽地对支票做出付款。如为一般划线,向银行付款;如为特别划线,向划线的该银行或其托收代理的银行付款。对支票做出付款的银行和当事人(如支票以被收款人所持有)分别享有之权利和所处之地位与票款已付给支票的真正所有人相同。如果某人获得载有“不得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则不能享有较其直接前手更好的权利,这是对持票人权利的保护;其次,银行善意地和无疏忽地代其他客户收取一般划线支票或特别划线给该行的支票票款,而该客户对此款项并无权利或权利有瑕疵时,银行不因收取此款项而对支票的真正所有人负责。即使在受到付款之前银行赊欠客户支票数额的账目,银行仍可以代客户收取划线支票。划线支票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对托收银行的保护。

(四)银行责任与职权

根据斯里兰卡法律规定,如果支票特别划线给多家银行,除非是划线给其托收代理的银行,否则受票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如划线支票的受票银行仍然对这类支票做出付款,或将一般划线支票或特别划线支票支付给银行以外或其托收代理的银行以外的其他人,对此付款使得支票所有人遭受的损失,受票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如果提示付款时从表面上看支票未经划线,虽然划线已经被涂抹或未经批准加列或改变,银行对支票的付款又是处于善意,没有疏忽,则银行对支票所有人遭受的损失不负责任,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如果支票已经被划线、划线被涂抹、未经批准加列修改时,银行的付款行为无需承担责任。如果票款被付给划线银行及托收代理银行以外的其他人,银行业无须承担相关责任。

斯里兰卡法中,如支票未能在开立后的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或账户人有权在支票提示时,按其与银行的约定使支票付讫,由于延迟提示而遭受实际损失,则其可按所受损失的程度被解除责任,即作为银行债权人的出票人或账户人所持有的债权大于该支票被付讫后所持有的债权额,则就该超过部分可被解除责任。在决定何为合理时间时,应考虑票据的属性、商业和银行惯例,以及具体案例的事实。同时,支票的出票人或账户人被解除责任后,支票持有人取代出票人或账户人成为银行的债权人,对被解除责任的金额,有权要求银行偿付。最后,银行支付由其客户开立的以该银行为受票人的支票的责任和授权,将会因付款的取消和客户死亡的通知而终止。

 

九、案例分析

在斯里兰卡从事进出口贸易,必须了解当地的贸易法律规定。特别是对于限制出口的货物类别,以及进口货物的许可申报规定,一定要在开展进出口贸易之前,在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和确认。一旦违规,将会被列入违规者名单,不仅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到之后的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严重违规者,有可能被禁止继续从事进出口贸易。以下分别列举违规出口和违规进口的案例,对在斯里兰卡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说明。

(一)违规出口案例

2017年8月,两名携带65只五层龙杯子以及40.4kg五层龙木片的中国公民被扣留。据报道,嫌疑人是在行李安检时被查出,所携带五层龙总价值达729,000卢比。两名嫌疑人缴纳罚款后被释放。除此之外,据斯里兰卡当地媒体报道,还有多起类似事件。如2017年2月,一名在斯里兰卡工作的中国公民因携带16只五层龙杯子在出境时被查出后被捕;8月,一名中国公民因涉嫌非法藏酒和逾期居留,被斯里兰卡警方逮捕。除了被查出私藏20公斤酒,还被搜出2.2公斤五层龙。该嫌疑人被移交当地地方法院。2018年6月,斯里兰卡海关再次扣留了两名中国商人,原因也是他们涉嫌非法出口斯里兰卡禁止出口的五层龙木材。

五层龙木材及制品已经被斯里兰卡政府明确规定禁止出境。但在民间,尤其是一些香料园,仍然有一些木材或制品。由于该种木材的药用价值和功效近年来被炒作,价格也一路飙升。在中国国内,一只五层龙木制杯子售价上千。为了能获得高额利润,斯里兰卡会有一些当地人向中国人出售五层龙木材以及该木材制品,有些人并不知道该木材已经限制出境或者并不告诉购买者该规定。对于从斯里兰卡少量采购该木材的中国人来说,不了解斯里兰卡对该木材已经禁止出境以及进出口法律的后果,就是面临海关检查时被罚款甚至拘留。而打算大宗采购这种木材进行贸易的个人或公司,更面临着因违法而将受到严厉处罚。

因此,在与斯里兰卡民间从事贸易活动的时候,一定要事先详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尤其是海关及贸易相关规定,正确判断所从事的贸易是否合法。不要仅凭着斯里兰卡当地朋友的叙述,来判断所从事贸易的合法性。

(二)违规进口案例

中国的陈先生一直和一名斯里兰卡朋友合作,从事中斯两国的小商品贸易。陈先生从中国的小商品生产厂商,挑选物美价廉的货品,进口到斯里兰卡,由这个朋友在当地销售。一直以来,陈先生将进口通关手续的办理事宜交给这个当地朋友来做,每次通关都很顺利,从未发生过任何问题。

一段时间以后,陈先生进口到斯里兰卡的商品在朋友的商店销售额不断增加,甚至这位当地朋友开始做起了批发生意,即把大量进口的小商品,批发给其他的商店销售。看到大好的发展前景,两个人开始商量,可以开发进口一些新奇特产品,应该很快能在当地打开销路,利润额也会大幅提升。

陈先生在中国的一个朋友,有一家做小家电的工厂,一次陈先生去他的厂里参观,发现有一款微型冰箱很不错,该产品体积小、耗电量低、几乎没有噪音。于是跟斯里兰卡的朋友商量后,两人都认为针对当地的气候特点,这种产品应该很有销路,于是决定先进口一批到斯里兰卡,试销一下。第一次运送小冰箱到斯里兰卡,是和其他的小商品一起运送的,由于数量很少,体积又小,在通关的时候,虽然没有办理新的许可证,但并未被海关查出,顺利入关。这种微型冰箱在陈先生的当地朋友的商店里,很快被销售一空。之后两人便决定大批量进口该产品到斯里兰卡。对于该产品类别的界定,两人都认为,既然在通关的时候没有出现任何问题,目前他们办理的小商品进口许可证,应该是涵盖了这类产品的。并且,进口电器的税率,要比小商品高很多,如果该产品可以以小商品类别进口,那么贸易成本又下降了不少。于是陈先生向厂家订购了一大批微型冰箱,准备大批量进口到斯里兰卡。

但是就在大批量的货品进口到斯里兰卡的时候,海关因为该批货品缺少进口许可证,扣押了整批货品。进出口管理人员在检查货物时发现,这批货品应该属于电器,而非陈先生向海关申报的玩具、饰品等类别的小商品。同时,进口方无法提供该批货品的质检文件,货品本身和包装上也无任何质量检验合格标志。鉴于上述原因,该批货品只能被扣押在海关。

为此,陈先生通过当地的朋友找到了进出口部门管理人员,希望通过补办进口许可证,让这批货物顺利入关。但是经进出口人员调查,几年前,陈先生的贸易公司曾经因非法进口一批废弃电脑零件,被列入过违规者名单。此次进口的货品,不仅缺少进口许可证,由于无法提供质量检验文件,质量无法保障,因此,进出口管理人员拒绝为其办理进口许可证。

最终,陈先生只能将这批货品运回国。运费以及在海关扣押期间产生的仓储费用,使得陈先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斯里兰卡从事进口贸易,任何人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违反进出口法律规定进行进出口贸易。一旦因违法而被列入违规者名单,除了要缴纳罚款,还会影响之后申请的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另外,斯里兰卡虽然当地生产能力有限,很多物资都依靠进口,且目前当地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并未达到很高的层次,但当地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还是比较严格的。试图将劣质不合格产品输入斯里兰卡,一经查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进出口贸易从业者,除了要严格执行斯里兰卡的进出口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更要作为中国和斯里兰卡贸易的促进者和使者,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投资法律风险

一、投资主管部门

斯里兰卡的投资管理部门主要是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and Planning)和投资局(the Board of Investment of Sri Lanka, BOI).财政部主要负责财政预算内的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投资局主要负责出口加工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对外国投资企业的管理。

二、 投资领域

斯里兰卡是亚洲国家中实行市场化较早的国家,由于国内资金短缺,对外资的需求比较大,因此对外国投资限制进入领域的限定较少。除个别领域不允许外资进人外,大多数领域都对外资开放。

斯里兰卡政府承诺,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外国投资不会被国有化,不会被没收。此外,政府将履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涉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国际公约,保护投资者在斯里兰卡的利益。

(一)投资领域限制

斯里兰卡对于投资领域的限制,根据投资局规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禁止投资领域

除非经过特批,否则外资不能进入以下领域:货币信贷、典当业、资本不足100万美元的零售贸易(但投资局允许国际知名品牌特许机构首次投资不少于15万美元的零售和批发贸易,这是唯一的例外情况)、除旅游业以外的个人服务、沿海渔业、14岁以下儿童的教育以及授予当地学位的教育。

2.自动批准和有条件批准外资进入的领域

外资占比超过40%,投资局会酌情批准进入的领域为:受国际市场配额限制的出口产品,茶叶、橡胶、椰子、水稻、可可、大米、蔗糖、香料的种植和初加工,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初加工,使用当地木材的木材加工业,深海渔业,大众传媒,教育,货物运输,航空快递,旅行社,航运代理。

3.受管制领域

下列领域的外国投资不能百分之百持股,需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者投资局根据个案进行审查和批准。具体包括: 航空运输、沿海运输、1990年颁布的《工业促进法》规定的严格控制的投资项目以及彩票发行和大规模的矿产品和宝石开采。

(二)优先投资领域

根据投资价值,投资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1、2500万卢比至5000万卢比的小规模项目;

2、5000万卢比以上的中等规模项目;

3、3亿卢比以上的大规模项目

表3-1优先投资领域以及项目规模

投资领域

项目规模

具体行业

农业

中小规模

农业、动物饲养、渔业(包括加工)

大规模

农林业(粮食作物或者经济作物的耕种、园艺、林业、乳牛、家禽、猪、山羊等动物饲养)

制造业

中等规模

除国内市场和/或出口市场的酒或者烟草产品外的其他商品的制造(包括加工)

大规模

用于出口(包括被视为出口)的非传统商品的制造、生产和加工,用于国内市场和/或出口市场的制造(具体包括船舶、制药、轮胎和管道、汽车配件、家具、陶瓷、玻璃器皿或其他矿物制品、橡胶制品、化妆品、用当地农产品制造出的食品、建筑材料、电器或者电子产品

服务业

中小规模

创作性工作(包括艺术家)、信息技术

中等规模

旅游、小型水电站、冷藏室和仓库、医疗保健、体育健身中心、美容护理等

大中规模

教育、软件开发、商业/知识流程外包等

大规模

旅游或与旅游相关的项目,酒店、客房或类似服务,可再生能源,给水开发,基础设施项目,储藏设施开放,工业园区、经济特区的建立,城市住房或城镇中心的开发,内陆水道或有关客运和货运的开发,轻工业或重工业项目,医院建设或保健服务的供给,体育服务,家畜的人工授精,航空器、海船的维修或拆船,境外服务

其他

各种规模

战略进口替代领域(织物、制药、奶粉、水泥),项目扩建,战略进口替代项目,战略开发项目(关乎国家利益、改变国家景观、给国家带来经济社会利益的项目)

除了上文所列出的有投资限额的领域,其他任何领域,外国投资者都可以100%独资经营,包括银行业、金融业、保险业、股票经纪、房地产业和道路交通行业、供水业、信息技术产业(软件开发和业务流程外包)、能源生产和销售业、律师以及会计等专业服务业、联络处或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建立等。

目前斯里兰卡吸引外资的重点领域主要有:旅游业和娱乐业,公路、桥梁、港口、电力、通讯、供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产业,纺织业,农业和畜牧业,进口替代产业和出口导向型产业等。

相对而言,斯里兰卡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可以说是发展中国家中最少的之一。道路业、供水业、公共交通业、金融业等大多数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在斯里兰卡都是允许投资的,这对于外商投资而言是巨大的好处。斯里兰卡主要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和税收减免鼓励外资进入,投资局承诺为外资进入斯里兰卡提供一站式服务,为与投资局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提供从基础设施供应到创建企业及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的服务。投资局以及由投资局开发建设的出口加工区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改善投资环境的举措。斯里兰卡虽规定了对某些特殊行业的投资由投资局进行审核,但具体审核标准、程序等都未在法律法规中列明,因此外商在投资过程中应注意隐性审查等问题。

(三)关于承揽工程的规定 

1.许可制度

外国公司在斯里兰卡承包工程项目,大约可分为以下3类:

(1)由业主自筹资金且当地公司具有承包实力的项目。这类项目主要由当地公司承建,政府不反对外资公司参与,但外国公司在竞争中缺乏优势。

(2)国际资金项目或政府独立出资但当地公司并不具备承建能力的项目。这类项目需要国际招标,外国承包商和当地承包商均可参与竞争。

斯里兰卡政府同时鼓励外国承包商和当地承包商组成联营体,参加竞标和承揽项目,一旦成功,将享有优惠税率待遇。无论是外国公司还是当地公司,均需严格按照招标程序投标和竞标。

(3)私营项目。若项目资金来源于私人或民间渠道,项目投标和竞标则取决于私营业主的程序和规定。

斯里兰卡对参与项目投标的外国公司有相关规定。外国公司应通过相关的资格预审程序,同时规定中国公司应得到中国驻斯里兰卡大使馆经商参处的证明或推荐。 

2.禁止领域

斯里兰卡承包工程市场是相对开放的,政府不限制外国公司参与其工程项目的建设,但对当地公司有能力承建的项目,斯里兰卡政府则倾向于鼓励本国公司参与兴建。

3.招标方式

斯里兰卡大多是国际公开招标,承包商融资项目一般以议标为主。

(四)外资银行准入规定

金融行业作为较特殊的行业,虽然斯里兰卡不像其他很多国家,对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有着严苛的准入政策甚至完全禁止外资进入,但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斯里兰卡也制定了专门的准入政策和监管制度。外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斯里兰卡当地设立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后,才能够在斯里兰卡开展银行业务、融资或融资租赁业务。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流程,与其他类型的公司注册登记流程基本相同。但是对于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相较于其他类型公司,对金融机构的要求会更加严苛。具体而言,对外资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50亿斯里兰卡卢比(约合3100万美元),对外资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4亿斯里兰卡卢比(约合250万美元)。

 

 

三、投资法律制度

斯里兰卡投资法律规定主要来源于斯里兰卡宪法、《斯里兰卡投资局法》以及国际协定。

(一)基本投资法律制度

斯里兰卡《宪法》第157条规定,斯里兰卡政府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利益,任何法律和工商管理行为都不得违反双边投资协定。

《斯里兰卡投资局法》(the Board of Investment of Sri Lanka Law, No.4 of 1978)第3条规定,投资局的职责包括鼓励和促进外国在斯里兰卡的投资,鼓励和促进工商企业在斯里兰卡的发展。投资局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利。

在投资行为中,投资者还要格外注意斯里兰卡在反商业贿赂方面的法律规定。斯里兰卡于1954年开始实施《贿赂法》(Bribery Act),以控制涉及公共服务领域的贿赂。根据1958年第40号法案在司法部下设立了反贿赂专员局,根据1994年第19号法案(Commission to Investigate Allegations of Bribery or Corruption Act)成立了贿赂或腐败调查指控委员会,并于1994年12月15日起开展调查。斯里兰卡警察部门下设的犯罪调查局(CID)可开展针对贿赂或腐败的调查。2015年2月26日,警察部门下设了财务犯罪调查局(FCID),主要针对严重财务诈骗、国家资产或资金的错误使用及其他的财务犯罪的调查。在西方国家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项目合同中,都有明确的反商业贿赂条款。

斯里兰卡《贿赂法》主要规定了贿赂犯罪的调查,贿赂议会成员犯罪,贿赂警察、治安官等公职人员犯罪,通过贿赂获取政府项目犯罪,采用威胁或欺诈行为影响选举,没收贿赂相关财产,设立调查委员会,拒绝提供信息,影响证人,影响调查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行为规定最低限额,触犯该法律将被处以7年以下徒刑或5000卢比以下罚款。公职人员受贿情节严重的,将处以10年以下徒刑或10000卢比以下罚款。

斯里兰卡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参加了国际争端仲裁公约和世界银行发起的多边投资担保协定。此外,《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涉及外商投资管理的规定。

(二)投资政策与竞争法

在国际经济贸易交流中,投资与竞争是两个密切联系、相互影响的领域。投资会给东道国的竞争环境带来影响,而东道国的竞争环境,尤其是竞争政策也会影响投资决策和投资者的经营活动。

国际投资是为了获得价值增值而将资产投放到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按照投资方式划分,国际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投资者购买在外国的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或政府债券,按期收取股息、利息或者通过买卖这些证券赚取差价,但对证券发行机构的其他经营活动没有控制权的投资。因此,间接投资一般不会涉及竞争。直接投资是投资者在国外兴办企业并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在东道国直接投资兴办的企业往往在东道国市场上与本国企业展开竞争,由此,竞争成为影响投资的重要因素。对投资者来说,东道国充分、适度、公平的竞争环境既是吸引外国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也是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生产经营的基础。

而东道国的竞争政策直接影响该国的竞争环境,甚至有时可以决定投资者能否进入东道国投资并参与竞争。而对于东道国来说,国际投资带来了资本、技术、管理经验的流动,市场份额的变化,经营者的增加,一定会对东道国的市场竞争产生影响。

一方面,东道国和外资企业经营者相互之间的竞争可以激励创新,提高效率,促进东道国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可为东道国消费者带来福利。另一方面,经营者们为争取交易机会,最大化自身利益,可能会实施反竞争行为或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从而破坏市场竞争。其中,跨国公司凭借资本、技术、管理经验、人员等各方面的优势,很容易导致东道国市场高度集中,出现不完全竞争的态势或者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并危及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另外如果东道国本土企业因没有足够实力与外资企业竞争,有可能被迫退出市场。虽然这种优胜劣汰的结果对提高经济效率有促进作用,但有可能对东道国的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带来负面影响。以上所述问题,以及东道国发展战略定位,共同影响东道国竞争政策的形成。

现今,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其中,维护公平、适度的市场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是政府协调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政府有意识地维护竞争,解决各种市场竞争问题的方法就是竞争政策。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竞争政策在各种经济政策中占有基础的,首要的地位。竞争政策分为广义上的竞争政策和狭义上的竞争政策。广义上的竞争政策包括放松经济管制,促进竞争自由和市场开放的各项政策。其核心内容主要涉及:

1.运用“市场准入”规则确定竞争领域;

2.确定竞争者的竞争资格;

3.确定国家所要反对的反竞争行为;

4.确定特定的保护对象,给予经济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特殊保护;

5.确定保障竞争的有效措施。其形式体现为综合竞争法、含有竞争规则的部门规章或其他由政府所采取的强化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

狭义上的竞争政策就等同于《竞争法》,主要是《反垄断法》。竞争法反映与体现了竞争政策,将政策内容转化为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作为市场主体行为的直接依据。

尽管斯里兰卡于1948年就获得了独立,但是政府对全国经济的管理并不是通过竞争政策及《竞争法》以促进竞争来推动和发展的。相反,对于经济发展以及消费者的保护,是通过消费者补助及价格控制进行的。正是由于这种带有福利性质的政策,整个国家的经济一直呈现下滑势头。直到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封闭式体制”。当时的斯里兰卡失业率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政府补助通过对重要消费商品的价格进行行政性指导来进行。为了对这种定价进行及时而有效的审查,斯里兰卡在1975年通过了《全国价格委员会法》(National Prices Commission Act),成立了全国价格委员会。但该法的主要目标却与阻止违反公共和消费者利益的垄断、兼并而制定的促进竞争的立法背道而驰。

1977年11月,斯里兰卡开始实行经济开放政策,贸易自由化以及国有企业私有化进程的推进,要求通过竞争政策以及用规则作为基础的规章制度的法律体制来处理由此产生的问题。市场的自由运作和贸易自由化要求竞争的有序性,而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各种相关的问题。过度的私有化、自由化,一定会扰乱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秩序,从而对国家的经济繁荣和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在实行经济自由化两年以后,斯里兰卡政府于1979年出台了《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这是斯里兰卡第一部为保护消费者而进行的立法。这部法律宣称,其目标是使自由化的经济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危害。该法涉及的主要方面有:国内贸易的规制、价格规制以及诸如囤积、排他性交易和价格歧视的不公平、反竞争行为的规制。但由于资源匮乏以及政府财政支持的力度不足,该法并没有通过有效实施,成为国家有效竞争政策形成基础,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换句话说,该法的立法本意,并没有在实施中真正得到体现。

但是在实行自由经济的情况之下,重新实施通过价格控制或政府定价等政府直接介入行为,又是难以实现的。这对政府的管理,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尽管如此,斯里兰卡政府还是在1987年通过并颁布了《公平交易委员会法》(Fair Trade Commission Act),该法案取代了之前颁布的《全国价格委员会法》以及《消费者保护法》中的部分条款,并以此法为基础,成立了公平交易委员会。在此期间,一个规范性机构的缺少,主要源于政策制定者对于获得市场经济目标缺乏全局和长远计划。公平交易委员会成立后,在政府层面上,竞争法也并未得到足够的关注。在很多情况下,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职能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甚至被搁置不用,因此并不能对公司等的行为产生有力影响。在市场上及消费者的意识中,也并不具有应有的合法性和职能。同时,由于立法本身的原因也大大削弱了该法在实践中的一部分作用,例如,一些条款出现了模糊的用词,极易导致理解的偏差和对条款内容不准确的解读。除此之外,由于缺乏明确的边界,公平交易委员会与如电信管理委员会、全国运输委员会等其他部门特定的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在对于可能的垄断行为、合并以及反竞争行为的确定上如何协调,成为很大的问题。

为了弥补现存有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缺点,斯里兰卡政府于2003年颁布了《消费者事务行政管理局法》(Consumer Affairs Authority Act),并依法成立了消费者事务行政管理局。

斯里兰卡有关竞争的立法不仅仅关注竞争本身,而是同时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给予高度关注。

虽然目前看来,斯里兰卡投资竞争相关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强,并且,法律法规对于投资行为中的竞争行为以及对当地的行业及经济发展影响的约束力并不大,但是随着斯里兰卡经济的发展以及吸引外资力度的加大,为了维护当地经济的有序发展以及行业的良性竞争环境,同时保护本土企业的利益,政府在这方面的重视程度一定会不断提高。这一点其实在投资法律制度中,对于投资行业的限制就能看出。此外,在2009年之后的战后发展的初级阶段,斯里兰卡政府迫切需要外资的注入以及外资进入斯里兰卡本土市场对当地经济以及各行业发展的刺激,对外资限制很少,同时在各方面提供各类优惠政策。但正是由于这种自由的投资政策,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例如有投资者不端的投资行为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或对当地某些行业的本土企业造成严重冲击等。因此,今后政府在投资准入方面的把控,以及优惠政策的调整及实际优惠政策的落地方面,一定会有所考虑。对于有意向投资斯里兰卡的中资企业来说,准确把握斯里兰卡的最新投资准入制度,合理利用斯里兰卡政府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并且在投资前,充分做好投资风险评估,是至关重要的。

 

四、投资风险提示

(一)相关投资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一些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不理想

在整个南亚地区,斯里兰卡是经济自由度最高、商业环境最好的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斯里兰卡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很多政策的优惠力度很大,的确加大了对外资企业的吸引力。近年来,外国直接投资的大幅增加,也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但是近年来很多在斯里兰卡投资的外资企业都反映,斯里兰卡在很多的投资优惠政策的落实方面并不尽如人意,现有的优惠经常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得不到有效执行。例如斯里兰卡政府和投资局承诺给予外国投资项目的免税期和规定领域及相关进口产品免去进口关税等待遇,由于政府财政紧张,无法兑现,出现退税延缓等情况。此外,斯里兰卡通过专设投资局、开发并大力发展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园区等举措为外商投资提供便利,并在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资本收益的安全等方面,承诺提供很多优惠政策。但在实际的运行实施过程中,由于斯里兰卡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经常导致一些外商投资项目所需的土地、工程物资供应衔接不力等问题。

虽然斯里兰卡的商业环境好于南亚地区平均水平,且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14年全球营商环境指数中排名85位,较其他南亚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都更为有竞争力,但是斯里兰卡的政策稳定性不高。例如,当地税收体系复杂,税率多变,在2012年曾发生临时改变税率政策,增加税费的事件。并且,政府的更迭,政治环境的变化,也会直接影响到一些投资政策的变化。

2.腐败现象比较严重

2014年斯里兰卡在全球清廉指数(CPI)中排名85,虽比2010年的91名稍有提高,但斯里兰卡的腐败现象依然属于比较严重的。前任总统马欣达•拉贾帕克萨就曾公开表示“腐败是内战结束后国家经济复苏的最大障碍。”对于外资企业来讲,当地政府腐败一方面会增加其经营成本与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降低办事效率,从而影响其投资权益。但目前,自内战结束以来,斯里兰卡政府一直重视腐败问题,有望持续逐步减少在这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影响。

(二)案例分析

在斯里兰卡投资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相关法律。尤其是牵涉到投资、贸易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斯里兰卡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租赁楼宇或土地,但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除非所投资的生意中51%以上归斯里兰卡当地的合伙人所有,外国投资者所有权不超过49%,这种类型的公司,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购买土地。

100%由外国投资者所有的公司,在斯里兰卡不得购买土地,只能租赁土地开展经营活动。租期可以是33年、50年和99年。但在斯里兰卡科伦坡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可以购买土地和房地产。

中国的刘女士到斯里兰卡度假的时候,对斯里兰卡的风土人情印象深刻,同时看到了未来旅游业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其中蕴藏的商机。她看中了一家小型酒店,希望买下来经营。但由于她是外国人,根据斯里兰卡土地法律规定,她无法以个人名义购买。恰巧她遇到一个很友好的斯里兰卡本地人,也希望经营这家小型酒店,于是两个人商议后决定一起经营这家酒店。那个斯里兰卡人承诺帮助她开展生意并代表她办理相关事宜。

于是由刘女士出资,斯里兰卡人以自己的个人名义买下了这家小型酒店的地产,而酒店的生意是用刘女士的名字注册的。很快各种手续办理就绪,酒店开始营业。酒店开业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发展势头良好。但是一段时间以后,刘女士和她的斯里兰卡合伙人在经营方面意见不一致,产生了很多分歧。最终刘女士决定卖掉酒店的地产,拿回投入的资金。但是斯里兰卡合伙人拒绝卖掉酒店并声称,尽管酒店生意属于刘女士,但该地产的归属权是他的。

愤怒的刘女士到警察局报案,同时也向斯里兰卡投资局申诉此事。但无论是警察局还是投资局,在了解案情后,都无法为她提供帮助,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没有有力证据证明该交易属于欺诈行为;

2.违背协议属于法律事务,警察无法出面干预。刘女士需要出庭证明酒店的地产归她所有;

3.由于在开展投资之时刘女士未到投资局咨询投资建议且未在投资局登记,因此投资局也无法为她提供帮助;

4.事实上,刘女士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违反当地土地法律的非法交易行为。由于酒店的地产的确是登记在刘女士的斯里兰卡合伙人的名下,故法律指向该地产所有权属于该斯里兰卡合伙人。

通过分析以上案例,提示计划投资斯里兰卡的公司和个人,在开展投资经营活动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当地贸易和投资相关法律,最好找专业咨询人员或律师,寻求如土地、公司登记注册以及税务等相关方面的法律风险提示和建议。在不了解当地法律制度的情况下,仅凭着对当地朋友的信任贸然投资,开展经营活动,或抱有侥幸心理,忽略法律制度的约束,进行投资活动,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因违法而受到的惩处。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一、投资方式和可设立的公司类型

斯里兰卡政府对外国投资方式没有任何限制,目前鼓励外国投资以BOT、PPP方式参与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参与除部分限制领域外的任何产业投资。

斯里兰卡法律对外国投资企业注册的形式,也没有特殊界定,可以注册任何形式的公司。根据斯里兰卡法律规定,可设立公司类型主要有以下七类:

(一)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必须由2至50人组成,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私人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

(二)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有至少7人(无上限)组成,上市公司必须至少有2名董事。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募集股份、发行债券和其他证券,也可以在股票交易场所上市。上市公司在没有获得商业经营证书时不能开始经营。

(三)离岸公司

在斯里兰卡境内或者境外注册的公司可以在斯里兰卡注册一个离岸公司经营斯里兰卡境内的业务。如果一个在斯里兰卡境外注册的公司注册一家离岸公司,则应被视为已在斯里兰卡组建。离岸公司不能在斯里兰卡进行任何商业经营活动。

(四)子公司

外国公司为了在斯里兰卡开展业务,可以在斯里兰卡组建一个当地的子公司。在斯里兰卡的子公司设立后必须遵守对国内公司的所有成文法要求。

(五)分支机构

在斯里兰卡境外成立的公司可以通过在斯里兰卡当地的公司登记机构注册一个分支机构来开展斯里兰卡的业务。注册申请必须在其斯里兰卡业务开展的一个月内提交。在公司注册完成之前需经公司登记机构的批准。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涉及其境外资产。

(六) 联络代表机构

在斯里兰卡境外注册的公司可以通过一个代表机构来维持它在斯里兰卡的存续,与分支机构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但联络代表机构不得在斯里兰卡从事任何贸易、投资或盈利性活动。

(七)合资公司

斯里兰卡的公司和国外实体可以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可以与合伙企业一样从事经营活动。近些年来很多投资者都愿意设立合资公司,特别是出口导向型项目。

斯里兰卡本土企业中,规模最大、知名度最高的企业,多为家族企业。这些大型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当地的经济有重要影响。然而这类企业中,超过90%的企业都没有持续经营到家族的第三代。2017年12月,世界银行集团成员IFC与斯里兰卡董事学会(SLID)、科伦坡证券交易所(CSE)合作举办了关于公司治理和促进家族企业良性发展的研习班,对这类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进行了探讨,并对参与企业做了企业治理的相关培训。

在斯里兰卡大力吸引外资的大趋势下,本土大型企业中,有很多也开始采用和外资公司合作的方式,谋求可持续性发展。除了大型企业,斯里兰卡当地的中小型企业也随着整体国家经济开放和吸引外资力度的加大,开始寻求与外资企业,特别是中资企业的合作。对于投资斯里兰卡的中国投资人来说,与匹配的当地公司合作,也成为优先的选择。同时,在斯里兰卡投资局注册的企业,投资局页会选择匹配度高的当地企业,促成合作。因此,很多中资企业都选择以各种方式和当地匹配的企业成立合资公司。与当地合伙人合作开展投资的优势在于,可以迅速打开局面,客服外资企业在当地因水土不服遇到的困难,还可以规避当地法律对于外国独资公司在投资领域、土地购买和使用上的限制。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则是,在企业信息披露、合作双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方面,容易产生纠纷。尽管当地法律在相关纠纷的处理上有据可循,但在实际操作中,合资企业的纠纷处理起来仍然比较棘手。

 

 

二、公司设立规则

设立公司的规则基本上有两种:一是自由设立、二是准则设立。

一般情况下,斯里兰卡实行的是准则设立规则,即设立人按照法律规定准备条件,符合条件后到政府注册机构注册,即可成立一个公司。但是在一定特殊情况下,设立一个公司除了要服从准则设立规则,还要服从政府的其他规定。服从双重和多重设立规则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在政府限制进入的产业领域(如大型矿山开采、宝石开采、爆炸品制造等对自然环境或者社会环境有重要影响的产业部门)设立公司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建立国有公司,需要国家财政部部长批准。

按照现行《公司法》,设立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 有公司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 有注册资本;

第三、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领导机构和职能机构;

第四、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且公司章程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相冲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章程不能违背《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的宗旨、股东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的规定。

 

三、企业注册的受理机构

在斯里兰卡注册企业应向“斯里兰卡公司注册登记处(Department of Registrar of Companies)”进行申请。

 

四、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外国公司在斯里兰卡注册企业需提交的基本材料为:在“斯里兰卡公司注册登记处”领取并填写好的表格、母公司的备忘录和协议、申请人的申请信函、母公司董事成员资料、母公司的银行账户证明、母公司在斯里兰卡签署的任何协议(如有)、母公司近两年的年度报告以及授权书。 

表4-1企业注册流程表

序号

程序

办理时间

费用

1

申请预核准名称

(预核准名称有效期3个月)

2天

500卢比

2

公司秘书签署一份同意书

(根据《公司法》(2007年第七号)第221条第一款,每个公司应当设立一名秘书)

1天

公司秘书的费用因公司不同有所差异,一般为100-150美元每季度

3

在公司等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公司可以起草章程或采纳斯里兰卡《公司法》规定的标准章程。公司章程一式两份提交至公司登记机构,并附上成立文件。根据新的《公司法》,签署公司章程不再要求公证。)

营业执照将在大约3天内收到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的14天内,无需再确认公司的主要董事和办公地点。公章可选择性提交。)

2天

表1【2】的登记费10,000卢比,表18【3】、表19【4】和章程的登记费为500卢比以上(增值税12%)

4

在税务机构登记以获取纳税人代码

【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表必须亲自去税务机构领取并完成纳税人代码申请表。纳税人代码和增值税登记证号(临时)可在一天内获取。】

获取永久增值税登记证,申请人必须提交年营业额2,500,000卢比的证明文件。该证与所得税登记证同时获取,需要1-3天

1天

免费

5

在劳动部门登记以获取员工公积金和员工信托基金登记证

(公司必须在劳动部门登记以获取员工公积金登记证号。该公积金由政府所有,中央银行维护。员工信托基金登记证无需单独注册,其登记证号与员工公积金登记证相同。)

注:公司必须向工龄在5年以上的员工支付退休金,少于15名员工的公司除外。私企员工没有退休金计划。涉及危险行业的公司应当接受专门的工厂条例检查。

1天

免费

 

五、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

(一)获取可承揽工程项目信息

在斯里兰卡承揽工程项目,获取信息渠道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斯里兰卡业主单位通过当地媒体或其自己的官网发布招标通告;第二种是当地雇主向公司直接发出邀请。

(二)招标和投标

企业获取招标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1、在指定的时间去制定地点购买招标文件;

2、标前查看场地、标前澄清或答疑;

3、准备投标文件(技术、商务等);

4、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提交投标文件;

5、技术评标委员会评标,出具意见;

6、技术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交给内阁投标委员会批准和审核;

7、授标。

(三)相关许可手续

中资公司在斯里兰卡参加投标需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项目核准申请;

2.向斯里兰卡中国企业商会提交申请。斯里兰卡中国企业商会一般于每月第一个星期六召开项目评审和协调会,之后向中国驻斯里兰卡大使馆经商参处出具书面意见;

3.中国驻斯里兰卡大使馆经商参处根据商会意见和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办理网上核准意见。

 

六、案例分析及风险提示

一个中国大型国有公司到斯里兰卡租下了一间办公室,并开始运行生意,但并没有在当地进行公司注册。他们将中国母公司的名字用于商务场合。虽然生意进展顺利,他们很快承接到了项目,但项目需要的大量资金,因该公司没有当地的银行账户而无法从母公司汇到斯里兰卡。公司去当地银行开户,被告知由于没有在斯里兰卡当地注册公司,无法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办理开户手续需要在当地有完整合法的公司注册手续以及公司背景调查。办理上述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资金迅速到位,不耽误工期,该公司最终选择了经由新加坡,直接将大量现金带到斯里兰卡。该公司违反了斯里兰卡《外汇管理法》,并涉嫌洗钱被罚款。

以上案例涉及了公司设立法律风险及外汇法律风险两方面内容。

为公司在斯里兰卡开立账户以实现商业资金划转,必须要首先在斯里兰卡进行公司注册。很多中国公司刚到斯里兰卡,只忙着寻找办公地点和合适的项目,而忽略了在当地注册公司的重要性,注册事宜一拖再拖。很多公司拖延在当地注册公司的原因,是由于他们无法确定公司类型。对于外国公司,在斯里兰卡注册,大多可以选择以下几种类型:

1.代表处或联络处(如注册公司代表处或联络处,在斯里兰卡的公司名称必须与在母公司的法定名称保持一致);

2.外国独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3.51%外资占比,49%斯里兰卡资金占比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4.51%斯里兰卡资金占比,49%外资占比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公司由于未在当地注册公司,无法在当地银行开户以实现所需商业资金划转。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公司选择从他们在新加坡、香港或泰国的分支机构直接携带大量外汇入境斯里兰卡。根据法律规定,在不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大量美元入境是违法的(携带超过10,000美元入境必须在入境时向海关申报)。

针对以上的案例,对于在斯里兰卡开展业务的中国公司,可以参照以下内容在斯里兰卡当地进行注册。

注册一个私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交如下材料:护照复印件(企业法人)、母公司商业登记(如要在斯里兰卡设立代表处则需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的姓名、护照号码及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最近的审计决算等。

如要设立公司代表处,则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授权某人作为公司代表的董事会决议、能反映在当地建立分支机构目的的董事会决议、准备官方文件的目的的董事会决议、公司在原国家注册的主要办公地址和在斯里兰卡当地的主要办公地址、能证明公司法人组织的任何最近日期的证明文件副本、公司董事名单(需要包含护照上显示的全名、护照信息页复印件以及董事各自的地址)、主要股东(包括持股比例)以及董事名单、在原国家的税务登记等。

如要委托当地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可以准备好公司总部的相关文件,并签署授权当地代理人的授权书,其他的相关手续和需要准备的资料文件,代理机构会协助准备。通常情况下,公司注册手续要比规定的两周的时间长。准备及递交材料,以及公司注册官处理注册申请的时间周期会影响整体的注册进度。一般情况下,代理机构会承诺在收到所需全部文件后的4-6周完成注册手续。

此外,代理机构还会要求委托方提供如下资料作为他们的内部风险管理流程:

1.委托在当地注册公司或代表处的母公司的全部注册信息(包含名称、地址、注册号码等);

2.公司集团结构,以证明母公司的从属关系;

3.主要股东(包含持股比例)及董事的名字;

4.在原国家的税务登记信息。

选择代理机构时,一定要注意甄别机构的资质。正规的咨询代理机构,服务费会略高,但是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以及代理注册等服务。在公司注册以及之后的运营中出现任何问题,正规的机构都能够以合法的方式和渠道,帮助委托方解决问题;以及在必要的时候,帮助委托方进行法律诉讼等。切勿为了减少开支,贸然委托并非专业从事相关咨询代理服务的当地朋友甚至合伙人办理公司注册手续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等。否则有可能因为对相关法律政策掌握不全面,而导致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外汇法律风险

一、银行法律制度

(一) 斯里兰卡的金融业和金融法概述

斯里兰卡的金融体系比较发达,共有23家商业银行。其中,11家本国银行,12家外国银行,还有13家本国的专业银行。主要的金融服务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开发金融公司、商业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租赁公司、抵押银行、储蓄银行和养老基金。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提供商业贷款,同时经营外汇业务,向出口加工区的企业提供贷款。金融开发公司的业务范围除了涉及商业银行的范围之外,还包括保险、股票经纪、住房贷款等领域。中央银行是管理斯里兰卡金融体系的最高机构,有监督、管理斯里兰卡所有银行的职责,同时具有制定、贯彻国家金融法律规则和金融政策的职责。

斯里兰卡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主要有:

《货币法》(Monetary Law Act No.58 of 1949)。为建立斯里兰卡货币体系和中央银行管理体系,斯里兰卡政府授权中央银行货币管理委员会进行货币管理、规定其职能和责任,并赋予其权力而立法。

《国库券法》(Local Treasury Bill Ordinance No. 8 of 1923)。为在斯里兰卡境内通过发行国库券筹集财政资金而立法。

《外汇管理法》(Exchange Control Act No.24 of 1953)。为授权中央银行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管理而立法,管理的范围是与黄金、外币、外汇支付、债券、票据、进出口支付转账以及外汇结算等有关的金融业务。目前,随着斯里兰卡政府开始逐步取消对外汇的管制,此法的适用范围也有所局限。

《银行法》(Banking Act No. 30 of 1988)。以核发银行执照,进行银行业管理为目的立法。

《金融公司法》(Finance Companies Act No. 78 of 1988)。为对金融公司进行监管和管制而立法。

《支付和结算体系法》(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 Act No.28 of 2005)。为对支付和结算体系进行管制,对电子支票以及其他支付方式进行管制而立法。

《金融交易报告法》(Financial Transaction Reporting Act No.6 of 2006)。以防止金融犯罪和金融恐怖主义,对金融犯罪进行调查为目的立法。

(二) 银行法简介

银行法包括银行业务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法律规定。

斯里兰卡的银行法体现在中央银行和财政部的有关法律规定中。主要的法律是《银行法》(Banking Act, No.30 of 1988)。该法颁布于1988年,历经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5年。

《银行法》规定了银行业务经营许可的原则、银行业务经营许可的授权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以及经营许可授权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1.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范围的规定

《银行法》规定,货币管理局是银行业务经营许可的授权机构。银行或其他法人团体经营银行业务,必须持有货币管理局颁发的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斯里兰卡《公司法》有关公司的定义,并已经在斯里兰卡注册的银行或其他法人团体,才能向货币管理局申请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的银行和其他经营银行业务的法人团体,都将被吊销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

2.银行监管制度

《银行法》规定,货币管理局是银行监管机构。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保持适当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债务余额的比例、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以及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与股东已缴纳股金的比例。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必须做盈亏平衡表,同时必须撰写年度报告。货币管理局有权要求银行或其他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提交盈亏平衡表和年度报告;有权委任审计师对有问题的银行或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进行审计;有权取消违法银行或其他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的经营许可证。

 

二、外汇法律制度

斯里兰卡是一个经济开放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整个国家的经济对进出口贸易依赖性较高。由此导致斯里兰卡经济稳定性比较差。一方面,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容易导致斯里兰卡国内物价变动,引起通货膨胀;另一方面斯里兰卡长期以来贸易不平衡,贸易逆差引起外汇储备减少,国际收支不平衡,引起汇率变动、货币贬值、通货膨胀。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其收入、资本及商务费用汇款回本国,斯里兰卡法律对此没有任何限制。

为了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斯里兰卡政府认为有必要加强外汇管理,以平衡国际收支,实现宏观经济稳定。

斯里兰卡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财政部以及中央银行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主要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为1953年颁布的《外汇管理法》(Exchange Control Act, No.24 of 1953).

《外汇管理法》(Exchange Control Act)于1953年8月15日颁布,经过多次修订,现行外汇管理法是2002年的修订本。

《外汇管理法》规定,斯里兰卡中央银行为国家外汇管理的专门机构,央行下设机构货币管理局,由央行或由央行授权货币管理局执行《外汇管理法》,履行国家外汇管理的职责和行使国家外汇管理的权利;央行赋予货币管理局的权利,货币管理局的局长也可以转授给经营外汇的机构。此外,《外汇管理法》规定了黄金和外币经营、外汇管理、外汇支付、证券管理以及货币进出口管理等方面的规则。

《外汇管理法》共54个条款,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一)黄金和外汇经营的规则

根据《外汇管理法》,任何个人不得随意买进、借出或承兑黄金和外币。斯里兰卡只有央行有黄金和外币的经营权,但是可以经营外汇的银行有央行的授权,也可以经营黄金与外币。

任何在斯里兰卡境内居住的人或斯里兰卡居民如持有外币,应当以货币管理局规定的价格,出售给具有外汇经营权的银行,或出售给货币管理局认可的、财政部具有外汇收支权力的机构。

任何个人如需要保存黄金或外汇用于某种特殊用途,必须向央行提出申请,由央行批准;如不再需要保留,也应向央行提出取消保留权的申请。

任何个人需要购买黄金或外汇用于某种特殊用途,必须向央行提出申请,由央行批准,并可以获准保留和使用黄金或外汇。

(二)外汇管理规则

《外汇管理法》规定,斯里兰卡居民不得在斯里兰卡境外的银行开设账户,即不得在国外银行开设账户;已经开设的账户,必须关闭,在关闭外国银行账户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央行的规定处置在外国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在斯里兰卡定居的人,必须关闭其在外国银行的账户。

此外,斯里兰卡当地居民如根据遗嘱或其他嘱咐获得在外国的资产,必须向央行通报情况,否则不能以任何方式处置或部分处置这些资产。

(三)外汇支付规则

对于境内支付,《外汇管理法》规定,未经央行允许,任何斯里兰卡居民不得在斯里兰卡境内向非斯里兰卡居民支付外汇或出借外汇;不得代表非斯里兰卡居民支付外汇或出借外汇;不得为非斯里兰卡居民存放或持有外汇。

对于境外支付,《外汇管理法》规定,未经央行允许,任何斯里兰卡居民不得在斯里兰卡境外向非斯里兰卡居民支付外汇或出借外汇;但个人合法获得的外汇和经央行允许保留的外汇,不受本条款限制。

(四)证券管理规则

《外汇管理法》对证券发行的规定如下:

未经央行允许,非证券发行人和非记名债券持有人不得在斯里兰卡境内或境外注册和发行债券,也不得转让债券。

根据《公司法》,外国人在斯里兰卡组建公司,或以斯里兰卡人的名义组建公司,公司的章程要由央行批准。否则,公司章程无效。公司是否发行债券,在公司的章程中应有规定。只有在章程中规定要发行债券,才能申请发行债券,否则即使公司需要,也不能发行债券。

《外汇管理法》对于发行债券和股票的其他规定如下:

1.未经央行允许,没有在斯里兰卡正式注册的公司,不得在斯里兰卡发行无记名债券或股票,也不能把斯里兰卡境外发行的债券转变为在斯里兰卡境内发行的债券;

2.未经央行允许,任何人不能在斯里兰卡境外把斯里兰卡境内注册的债券用作货币资本的支付手段。

(五)货币出入境管理规则

《外汇管理法》规定,未经央行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携带货币、黄金和有价证券出入境。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包括外国的法定货币和黄金。禁止携带出境的物品包括斯里兰卡货币、外国货币、短期国库券、斯里兰卡银行签发的储蓄证明和外汇储蓄证明、黄金、短期国库券、债券、股票和保险契约以及这些证券和文件毁坏、遗失或取消的证明。

 

三、外国投资及收益的汇出

根据中斯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对于投资及收益的汇出做出了如下规定:

缔约一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在非歧视的基础上,保证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在缴纳税款及其他法定收费并扣除其他合理的当地生活费用后,自由转移其资本及来自投资的收益。主要包括:

(一) 利润、资本利得、分红、提成费、利息和从投资中所得的其他经常性收入;

(二) 投资的部分或全部清算款项;

(三) 根据与投资有关的贷款协议的偿还款;

(四) 与著作权、工业产权(如发明专利、商标、工业设计)、有关专有技术、工艺流程、商名和商誉的权利有关的许可证费;

(五) 有关技术援助、技术服务或管理费用的支付;

(六) 有关承包项目合同的支付款;

(七) 缔约另一方国民在缔约一方领土内与投资有关而进行工作的工资。

 

四、中国与斯里兰卡友好货币关系 

2014年9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斯里兰卡中央银行签署了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协议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五、案例分析

斯里兰卡对外汇是有管制的。对于中资企业来说,了解当地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是保证企业投资项目顺利运行和投资资金及时到位的重要因素。有很多投资人因为不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制度,或觉得办理相关手续太过繁琐,而忽略了需要依法进行投资资金的汇入汇出,导致因违规甚至违法受到处罚,影响了投资项目的进展。

刘女士在国内从事服装生意多年,对选购服装、店面装饰以及销售等方面非常有经验。在一次和朋友去斯里兰卡旅行时,她发现斯里兰卡虽然有很多服装店,但是高品位高性价比的不多。于是她和朋友决定一起在斯里兰卡投资一家服装店。除了从中国进口服装,她还与当地的设计师合作,设计风格独特的服装,希望打造一家有特色的高级时装店。

首先,刘女士租下了一个地段好,面积较大的店面,由于店面很抢手,且出租方要求第一笔租金必须付现金,刘女士就让朋友直接从国内带了大量美元现金入境,给对方付了租金。另外,她还用现金付了店面装修以及添置店内家具物品的款项。刘女士认为,直接用现金结算很方便,并且,她之前听当地朋友说起过斯里兰卡对外汇的管理制度,但通过她和朋友几次入境携带大量现金未申报也未被海关查出的经历,她也就忽略了此事。在服装店开业之初,她一直忙着进货、做推广,和设计师谈合作等工作,并没有去做公司的登记注册。在与别人谈合作的时候,她则使用自己在中国的公司名称。

一段时间以后,服装店经营得风生水起,随着业务的扩大,刘女士需要在斯里兰卡的银行为服装店开立账户,同时申请安装POS机。但是当她去银行办理手续时,发现由于她的服装店还没有在斯里兰卡公司注册登记处注册登记,是无法开立账户的。正在此时,刘女士家里发生了变故,她不得不放弃服装店回国。而她的合伙人也长期在国内。考虑到几个合伙人短时间内都无法回来照顾店里的生意,经过与两位合伙人商议,他们决定将服装店转让出去。由于服装店地理位置好,经营了一段时间以后,有了一定的固定客源,同时,服装店的店面装饰都很新,货品也有一定库存量,很快就和一个当地人谈妥了转让条件。为了方便携带,刘女士要求对方以美元支付转让金。交纳了转让金后,该服装店由这名当地人正式接手。

由于转让金数额较大,刘女士就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了账户。将这些钱存入账户后,试图将这笔钱汇款至自己在国内的账户。由于数额较大,银行拒绝了她的汇款请求。她必须根据银行要求,合理解释并提供这笔资金的合法来源证明,并向中央银行申报,获得批准后,才可汇出。

刘女士说明了她在当地投资服装店,但在还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时,由于家庭变故不得不将服装店转让的情况,这笔资金是转让服装店所得,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过核查刘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明,考虑到刘女士家庭变故,急于回国并需要资金的现实情况,中央银行最终批准了她的汇款请求。但这个案例对在斯里兰卡投资的外国投资人作出了外汇风险提示:

1. 首先,根据规定,外资汇入斯里兰卡,需要遵照外汇管理规定的程序将资金通过“外来投资账户(IIA)”合法汇入斯里兰卡。通过IIA账户汇入的外资,允许投资人以收益、股息,利息等形式,将资金合法带离斯里兰卡。通过IIA账户汇入的资金,不需要申请获得中央银行的许可;

2. 其次,在斯里兰卡经营企业,必须要先在“企业注册登记处”登记注册,只有完成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才能在银行开户;

3. 再次,在将投资款项汇入斯里兰卡时,一定要通过“外来投资账户(IIA)”,切不可直接携带大量现金入境。否则,将有可能因违反《外汇管理法》,涉嫌洗钱,面临处罚。

4. 第四、在上述案例中,刘女士在投资初期,携带大量现金入境,并未向海关申报且未被查出,属于侥幸,但不能始终抱有侥幸心理,持续违反当地的外汇法律规定进行资金输入;

第五、为了鼓励外国投资,斯里兰卡对于外资企业在外汇方面的限制很少,只要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合法进行资金汇入汇出,是可以享受到斯里兰卡政府为外资企业提供的便利条件的。

第六章 税收法律风险

一、斯里兰卡税收体系和制度

斯里兰卡税赋较重,税收监督严格,税收法律体系主要包含《所得税法》、《增值税法》、《印花税法》、《国家建设税法》与《经济服务税法》。斯里兰卡实行属地税制,同时税收政策随着政权的更迭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也经常发生变化。斯里兰卡的会计结算年度从每年4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政策变化也会在每个会计结算年度开始时实行新政。斯里兰卡没有营业税,但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经济服务税和关税等。

 

二、斯里兰卡主要税赋和税率 

(一)所得税以及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

1.企业所得税

(1)纳税对象

斯里兰卡居民企业是指主要注册地在斯里兰卡,或者实际控制和管理机构在斯里兰卡的企业。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斯里兰卡境内和境外的收入进行纳税,分支机构须按与境内企业相同的方式纳税;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斯里兰卡境内的收入进行纳税。 

(2)征税范围

  -服务费:

  -营业库存方面所得;

 -企业从实际资产和负债所得;

  -企业在实际可贬值资产所得;

  -在可运营生意方面接受管制所获得数额;

  -从与生意有关的个人获得的礼物;

  -从一项投资中获得的实际与企业关联的收入,否则将被计入个人收入的数额,以及其他《所得税法》包含的数额。但企业收入不包含豁免的额度和最终代扣支付额。

(3)税率

表6-1 企业所得税税率

城 公司/项目类型

城 税率

城 中小企业、

城 14%

城 出口商

城 14%

城 农业公司(包括家禽饲养)、教育服务、旅游推广、信息技术服务

城 14%

城 建筑、保健服务、劳务提供、储存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动物饲料生产、为外国船只提供商品和服务

城 28%

城 替代动力生产项目(特定的)

城 14%/28%

城 信托公司/共有基金/信托管理公司

城 24%/28%

城 寿险(在法律制定前三年从投保人获取的可归因盈余)

城 14%

城 

城 其他实体机构

城 税率

城 慈善机构

城 14%

城 合伙人

城 -

城 雇员信托基金、公积金或退休基金以及雇佣终止基金

城 14%

以上税率表格重点体现了斯里兰卡2017年9月最新修改的《所得税法》中税率有所改变的项目。较之之前的税率,整体都有所提高。

(4)纳税申报要求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需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11月30日之前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年度为期12个月,从4月1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必须按季度预缴,缴税的时间不得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的9月30日,未按时申报或缴税将受到处罚。 

斯里兰卡不允许合并申报,因此,公司和集团都不能进行合并申报和集团内部抵扣,每个公司需要单独报税。 

2.个人所得税

(1)基本征税范围

斯里兰卡的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自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内在斯里兰卡停留超过183天以上的个人。其在斯里兰卡境内及境外的所得都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义务扩展至其全球所得。非斯里兰卡居民,其在斯里兰卡境内获得的收入也征收个人所得税。 

(2)税率

   表6-2 2018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新《所得税法》实行的征税税率表

城 应税收入(斯里兰卡卢比)

城 税率

城 600,000以内

城 4%

城 600,000-1,200,000

8%

城 1,200,000-1,800,000

城 12%

城 1,800,000-2,400,000

城 16%

城 2,400,000-3,000,000

城 20%

城 超过3,000,000

城 24%

(3)纳税申报要求

已婚夫妇须分别纳税。个人所得税按纳税年度征收。年度纳税申报表须在纳税年度次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税款根据自我评税制按季度预缴,在纳税年度当年8月15日以前须支付首笔1/4税款;纳税年度当年11月15日以前须支付第二笔1/4税款;纳税年度次年的2月15日以前须支付第三笔1/4税款;纳税年度次年5月 15日以前须支付第四笔税款。如有剩余未付税款,须在纳税年度次年9月30日付清。 

雇主与雇员共同缴纳部分薪酬至雇员公积金(EPF)和雇员信托基金(ETF),雇员公积金的最低扣缴比例为雇员8%,雇主12%,雇员信托基金的最低扣缴比例为雇主3%。 

3.其他应纳税收入规定

(1)投资收入

个人投资收入必须以现金制计算,除非获得税务专员许可,实行权责(应计)发生制。一个实体机构可选择最恰当的方式(如现金制或权责发生制)来计算投资收入。

“投资收入”包括从以下形式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①股息、利息、贴现,记账、年金、自然资源支付、租金、保险费以及矿区土地使用费

②从实际投资财产中所得

③从在权限受限制基础上而进行的投资中所获收益

① 个人收到的投资相关的赠予

② 赢得彩票、赌博机博彩所得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应包含的数额

“投资收入”不包括:

①被核定可以免税的收益

②最终作为代扣所得税被扣减的收益

③企业收入包含的金额

“投资财产”已经被定义为以下内容,不包含营业库存或可贬值资产:

①土地或建筑

②作为成员从公司、合作伙伴、或受托基金机构所获利息

    ③有价证券或金融资产

④上文提到的资产中涉及的项目类别,权利以及其他利息

此外,投资资产范围不包括个人提供的主要居住地,该地产权在转让前三年应归该人所有且该人在三年中在此地居住至少两年。 

(2)资本获得

①收费基础

资本获得由在获取收益的实际时间内计算投资资产的花费和所获收益的差额得出。例如在2017年9月30日投资资产的花费等值于当时资产的市场价值。

新的《所得税法》为实际认定的收益提供了依据,有别于个人非盈利性基于死亡或转让资产所有权给合伙人或慈善机构。

②税率

投资资产收益的10%。

③缴纳税款和提交完税文件 

基于资本获得的税费必须在资产转让一个月内缴清。纳税人还被要求在同一期间内提交纳税申报单。

(3)其他收入 

个人可选择最合适的方式(如现金或应计制)计算其他收入。其他收入由从任何其他途径所得和收益组成,不包含随意性的和一次性的。

其他收入并不包括被认定的属于免税的部分以及最终预扣税的收益部分。

4.所得税的减免制度

(1)投资收益的税费减免

①居民个人从投资净利润所得每笔交易不超过50,000卢比或每年不超过600,000卢比

②居民个人从转让主要居住地所得利润,该地连续三年归本人所有,且在处置该财产之前本人至少三年中有两年居住在此地

③个人所得在科伦坡股票交易所挂牌的股息利润

④常驻斯里兰卡离岸公司股票收益,持有10%以上股份或享有投票权

(2)利息收入的税费减免

①从非本地或任何有执照的斯里兰卡商业银行,或任何用外币标价的政府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

②被用作规定用途的慈善组织所获的利息

(3)雇佣收入

①由于个人死伤而获得的赔偿或养老金

②退休获得的经国内税务专员认定的从公积金支付的数额。

③1987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赚取投资回报的退休时获得的从退休金或雇员信托基金里支取的数额,

④从斯里兰卡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获得的退休金。

⑤总统的雇佣收入

⑥政府雇员获得的道路交通津贴

⑦在外交豁免法或其他指定的国际惯例之下个人被赋予特权而获得的收

(4)股息收入

①由本地公司支付的属于代扣税部分的股息收入

②在斯里兰卡常驻公司获得的持股10%以上或拥有投票权的离岸股息

5.其他免税条款

(1)指定的政府部门,外国政府以及国际组织获得的数额

(2)从总统或政府获得的颁发给发明和研究的奖金

(3)从总统基金或国防基金获得的数额


(4)彩票获奖所得不超过500,000卢比

(5)高龄居民领取不少于10年的从银行或保险公司购买的年金保险投资所获得的数额

(6)由慈善机构管理的指定公共礼拜地点土地获得的收益和收入

(7)个人获得的已经依法进行预扣税的出售宝石收入数额

(8)需由国内税收专员指定并发布在公报上的任何机构迁移总部或区域办公室的前三年

(9)指定的大学和政府协办的私立学校获得的收入

(10)在《合作协议法》定义之下的注册协会所获得收入

6.最终预扣税支付

以下预扣税支付将被当作是最终预扣税,因此,这部分数额将不被纳入应税范围。

(1) 常驻公司付给常驻个人的股息

(2) 付给,或常驻个人获得的利息(根据法规里指定的规则不同于付给高龄居民的利息数额)

(3) 付给或慈善机构获得的利息

(4) 赢得彩票、酬金、博彩的数额,不包含从事游戏博彩业商业收入以及

(5) 付给非常驻人的报酬里的预扣税,不包含从斯里兰卡常设企业里获得的收入。

雇佣收入尚未被列入最终预扣税,但极有可能将被列入这个类别之下。


 7.亏损在纳税额扣减方面的应用

现行税收规定中有关亏损的条款已经被修订,即定义了企业亏损和投资亏损两个类别。以下所述的亏损及损失,可以冲抵相应的应税收入:

(1)在一个征收年度由企业导致的亏损可以冲抵商业活动和投资活动的收入

(2)实际投资导致的损失只能冲抵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3)任何可利用的损失都可以同样方式在超过6年的时间里进行结转和抵消

(4)如损失由于一个征收年内报告的增加的折旧提成造成,结转期设定已延长至十年或二十五年。

(5)如损失由一项已被减少税率的商业活动导致,这样的损失只能被用在以相同或更低税率或免除收益的收入计算方式。

(6)损失产生在一项免税的活动中可以被从免税收益中抵消

之前的年度可利用亏损规定限制在总固定收入35%的条款已经被撤销。之前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由经营租赁或人寿保险等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只能抵消相同业务应税收益的规定也被撤销。

8.其他所得税扣减 

(1)个人或企业达到一定应税收入的额度可给予扣减

(2)符合要求的免税额度适用于现行法律之下已经对规定机构所获捐赠所做的扣减和限制。对捐赠给被核准的慈善机构的扣减已做以下限定: 

①三分之一的应税收入,或75,000卢比,以在个人案例中数额较少的为准

②五分之一的应税收入,或500,000卢比,以企业案例中数额较少的为准

对任何其他法定机构接受的捐赠的扣减可以要求列入征收年度应税收入的限制并且该部分可以结转至任何超出应税收入的支付。

表6-3 个人所得税指定的扣减原则 

常驻个人

1、任何个人每个纳税年度500,000卢比

(不包含个人从信托公司、接管人、遗嘱执行人,公司债务清算人以及实际投资财产中所获得的收入。)

2、个人每个纳税年度雇佣收入700,000卢比

3、高龄公民最高可达1,500,000卢比的利息收益

4、25%个人投资收益中的租赁收益

(此项扣减用于与投资收益有关的维修、维护以及折旧。需提供在清算应税收益时未申报的实际支出。)

在斯里兰卡境外赚取的外汇收入,每年总收入中最高可达1500万卢比

非常驻国民

每个纳税年度500,000卢比

(不包含个人从信托公司、接管人、遗嘱执行人,公司债务清算人以及实际投资财产中所获得的收入。)

 

对非常驻非国民雇员每个纳税年度的250,000卢比免税额度已经取消

(二)经济服务费用税

1.纳税对象

无论是否缴纳所得税,除合作社、非居民航空船运公司、当地政府实体与部门之外,任何经销商、彩票经销商、属于共同基金或者斯里兰卡中央银行经营的信托单位,从事运营贸易、商业、专业或职业活动的个人或合伙企业之外均需要支付经济服务费用税。 

2.征税范围

每一个营业额(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每一笔交易收入金额)超过5,000万卢比的个人或合伙企业均需注册为经济服务费用税的纳税人。但是以下项目不属于计算经济服务费用税的应税营业额范围:

(1)增值税; (2)销售金融资产获得的款项; (3)坏账。 

3.税率

如果每季度营业额超过1,250万卢比,以营业额为基础进行纳税;如果没有应税营业额,则按照应收营业额进行纳税,税率为 0.5%。2016年4月1日起,取消排除在经济服务费用税外的营业利润所得,以及每年最高1.2亿卢比负债额。 

经济服务费用税可抵减应缴纳的所得税,并可结转至以后5个年度,2016 年4月1日起减至3年,但不得向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例如:在第一年合伙企业免征所得税,但是需要缴纳经济服务费用税。 

第二年,合伙企业开始缴纳所得税,此时,第一年支付的经济服务费用税可以用于第二年所得税的抵免。 

对于个人从事运营贸易、商业、专业或职业的活动,可由支付方在支付时根据支付额代扣代缴.和预扣个人雇佣所得税一样,经济服务费用税也可以在取得收入方的年度期末应缴纳的所得税中进行抵扣。 

2016年4月1日起,汽油、柴油及煤油零售贸易将需要缴纳经济服务费用税,应纳税额按照营业收入的 1/10 进行缴纳。 

在海关批准之前按成本、保险和运输费缴纳特殊商品税的进口项目,斯里兰卡税收总局将对其预先征收经济服务费用税。预先支付的经济服务费用税将抵减同年度的实际应付经济服务费用税,纳税人将不被授权退税。 

(三)增值税


1.纳税对象

  (1)2016年4月1日起,每一个从事应税服务的个人或企业(包括金融服务业),如果应税货物、服务符合以下标准,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标准如下:

①每季度超过3,000,000卢比,或

②每年超过12,000,000卢比,或

③在随后季度超过3,000,000卢比或者在随后年度超过12,000,000卢比

④自2016年5月2日起,个人或合伙企业增值税的登记门槛为自同年4月1日起的每3个纳税月300万卢比

(2)从事贸易的个人或合伙人,且季度收入或供应超过一亿卢比(计算季度收入时包括免除的供应物品),自2016年11月1日起,增值税登记门槛为在一个纳税年内连续3个月12,000,000卢比。 

2.征税范围

除金融服务以外的以下服务: (1)制造商;(2)进口商;(3)服务提供商; (4)招标协议下的供货商品供应商 ;(5)批发和零售贸易。

3.税率

自2016年11月1日起为15%。直接出口货物和提供特定服务免收增值税。

4.增值税税收减免

(1)从事批发和零售贸易已登记且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其供货中的由本地生产的鲜奶的价值,可以从计算总应税供货中扣除 (限总供给商品的 25%)。 

(2)2016年11月1日起,租赁以外的住宅供应豁免增值税。 

5.纳税申报

通常情况下,增值税须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纳税申报。特定情况下,须按月进行纳税申报。 

6.增值税申报电子化 

对于2016年4月之后的增值税可通过税务局的网络门户进行电子报税。网络门户还提供电子报税的快速指南、附表模板和验证工具。 

进行电子报税需要有个人身份号码(PIN),如果没有PIN,可以从税务局总部的税务服务处或税务局网络门户的电子报税链接获得。 

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供附表,否则申报不被接受。

如果附表中的增值税相关分录总数超过20条,增值税附表必须通过电子申报,手工申报将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增值税附表中的累计的分录总数不超过20条,可以进行手工申报。 

(四)国家建设税

1.纳税对象

2016年4月1日起,国家建设税的纳税对象为从事以下活动的个人、公司、社团或合伙人:

(1)每个季度的营业额超过300万卢比;

(2)向斯里兰卡进口货物(个人行李货物除外);

(3)从事制造业;

(4)从事贸易或零售服务(制造商销售货物除外);

(5)提供包括银行、金融等服务;

(6)经营酒店、民宿、餐厅或相似行业;

(7)提供本地教育服务;

(8)提供劳务;

(9)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并销售,其营业额的登记门槛为每个季度2,500万卢比。 

2.征税范围

应税营业额如下:

(1)通过进口货物获得的增值额;

(2)制造商通过销售货物获得的应收账款;

(3)提供服务获得的应收账款;

(4)通过贸易、零售取得的应收账款。

以上通过进口货物、制造商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收入不包括以下范围:

(1)发生的坏账;

(2)支付的增值税(如果登记为纳税人);

(3)任何在消费税法下支付的消费税,而非在海关支付的消费税;

(4)出口退税;

(5)任何通过提供有关财政部授权的与国际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收入。

3.税率

表6-4 国家建设税税率

项目

税率

制造商和服务提供商

应税营业额的2%

贸易或零售

分销商营业额

应税营业额2%的1/4

其他贸易商营业额

应税营业额2%的1/2

银行和金融服务供应商

全部增值额的2%

4.国家建设税减免

根据金融租赁机构的条例,在2014年10月25日或之后生效的金融租赁协议,金融服务将负有国家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不以作为租赁设施的主体的资产的注入日期为准。任何在2014年10月25日前生效的豁免国家建设税的租赁协议保持不变。 

由斯里兰卡港务局(SLPA)独家使用在特定港口的机器、设备和备件豁免国家建设税。与商务相关的价值不超过5万卢比,且符合由海关总署署长确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样品,豁免国家建设税。2017年8月1日起,直接出口货物和提供特定服务免收国家建设税的条款被取消。

2017年8月1日起,新增了以下豁免国家建设税的类别及相关豁免类别限制:

(1)HS编目里的印刷书籍、杂志、期刊(除报纸外)免除国家建设税;

(2)国内网关运营商为当地操作员提供的国际电信服务免除国家建设税;

(3)登记注册的旅行社入境旅游业务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外汇收入可豁免国家建设税,只有外汇收入才可享有此豁免政策;

(4)给个人或合作方提供的服务,且通过银行渠道汇入的外汇收入可豁免国家建设税,该服务只能是在斯里兰卡境外的,才可享受免税政策。

5.过渡时期的斯里兰卡国家建设税纳税义务

2016年斯里兰卡国家建设税进行多次调整,税率维持在2%。 

以下行业当季营业额在300万至2,500万卢比之间的个人或合伙企业,将在下一个季度成为国家建设税的纳税人:

(1)经营酒店、民宿、餐厅或相似行业;

(2)提供当地教育服务;

(3)提供劳务。

其他行业当季营业额在300万至375万卢比之间,根据相应过渡时期申报代码申报国家建设税。

(五)印花税


1.纳税对象

以下对象需登记为印花税纳税人:

(1)发放保险单的人员;

(2)发放执照的机构;

(3)信用卡服务提供商;

(4)雇佣超过 100 名员工的雇主;

(5)任何符合以下征税范围的人员。 

2.征税范围

斯里兰卡印花税主要是针对于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具体如下:

(1)宣誓书;

(2)保险单;

(3)公证人的保证书;

(4)运营贸易、商业、专业或职业的定期许可证;

(5)信用卡持卡人通过使用信用卡索赔或支取费用;

(6)新发行/增加发行或转让/分配股份证明;

(7)财产抵押;

(8)承兑票据;

(9)财产租赁;

(10)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给予的收据。 

3.税率

斯里兰卡各地区根据政府规定,税率会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税率如下:

表6-5 印花税税率

项目

税费

宣誓书(自2013年5月13日起执行)

50卢比

1,000 卢比或以上保险单

1卢比

公证人的保证书

2,000卢比

进行贸易、商业、专业工作或职业等的临时执照(非酒类执照)或收取执照费的10%,按两者中较低的收取

2,000卢比

任何在规定期限授权持证人运营酒精贸易、销售的许可证

20,000卢比

通过使用信用卡索赔或支取超过 1,000 卢比或以上的费用

15卢比

1,000 卢比或以上股份证明-发行或转让

5卢比

1,000 卢比或以上抵押-收到的任何财产

1卢比

1,000 卢比或以上承兑票据

1卢比

累计租赁金额达到 1,000 卢比或以上的财产租赁(如果租赁期超过 20 年,那么前 20 年的租赁金额累计达到以上标准则需缴纳印花税)

10卢比

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给予的收据

未超过 25,000 卢比

免税

超过25,000卢比

25卢比

(六)股票转让税


1.纳税对象和范围

  发生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所产生的收入。

2.税率

自2016年4月1日起,股票转让征收买方或买方收入(卖方的处置价格;买方的购买价格)的0.3%作为股票转让税,应税额为买卖双方自股票交易机构进行贸易交易的所有股票收益。 

(七)建造业担保基金税

1.纳税对象和范围

建造业担保基金税就施工单位和承包商的建造合同金额进行缴纳。施工单位是指在竞标或是雇主合同中被任命为履行、完成、维护 建造工作的个人或组织。 

合同价款是指在合同中列明的金额。所谓的合同价款必须是单份 合同或是多份合同的总额,需要包含分包合同价值、供应合同价值以及相关的建造本。 

2.税率

表6-6 建造业担保基金税税率

合同价款

税率

小于1,500万卢比

0

1,500万至5,000万卢比

0,25%

5,000万-1.5亿卢比

0.5%

超过1.5亿卢比

1%

财政部规定免税的项目

免税

 

(八)海关关税与消费税

1.海关关税计征制度

斯里兰卡海关根据海关法对进出境的货物实行关税计征制度。进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时,海关根据货物的种类,采用相应的关税税率,对进出口货物征税。进出口商在交纳完各种税后,即可通关。商品进入斯里兰卡需要缴纳关税,针对烟草及酒类及其他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2.税率 

现行海关关税税率为三阶(免税、15%、25%),消费税根据品类不同税率也不同。 

3.纳税登记和申报 

(1)海关通关程序包括进口通关程序和出口通关程序:

①进口通关程序

-填写进口报关单:货物到达港口后,进口商应立即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还需向海关提交以下单据:到货通知单、海(空)运提单、信用证副本、商业发票、装箱单及原产地证明。

-纳税:海关根据报关单及有关单据,讨算出应交税价,进口商应主动向海关交纳进口关税、货物和服务税、国防税等。如果海关估价部门怀疑进口商低值报关,海关通常会进行调查、质询,并采取相应措施。 

-验货、提货:进口商在交纳了各种税后,向海关提出验货申请。海关审查报关单和纳税单后,在不需要验货的报关单上盖绿色章,进口商可直接到海关仓库提货。需查验的货物,海关会在报关单上盖琥珀色章,待海关官员到仓库验货后,进口商才可提货。 

②出口通关程序 

斯里兰卡政府为鼓励本国产品出口,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简化了出口通关程序,主要程序是:

-向海关提交出口报关单:出口商备好货后,应立即向海关提交出口报关单,同时附上出口发票、装箱单、合同副本等文件,如出口珊瑚、木材、象牙等,还须附上出口许可证。 

-海关验货放行:海关查看报关单,根据出口商申报的货物种类不同,分别盖”“需检验产品”或“不需检验产品”章。对于需检验的产品,海关会通知驻港口代表验货,确认没有问题加盖放行章,即可出口。不需检验的产品,驻港口代表直接盖放行章,即可出口。 

4.其他规定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有以下规定:

(1)凡在集装箱站或海关仓库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在没有缴纳关税和其他费用时,如需将货物转到另一地,运输人必须在海关登记并交纳押金。凡是违反这条规定的人,将被处以10万卢比以内的罚款。 

(2)任何货物或商品在海关仓库的存放时间从到港卸货之日算起,如超过30 天将被公开拍卖,所得收入用于支付关税滞期费、仓储费及其他费用。如有盈余,将归还货主。如无货主,即送交国库。 

(3)所有存放在国家仓库的货物,其货主将承担货物储存的风险。如发生火灾、被盗、毁坏或其他原因的损失,海关将不负任何责任,除非货物的损失是由于故意破坏或海关官员失职或者犯罪造成的。 

(4)《海关法》还规定,货物的进口商和出口商必须在海关登记注册,否则,其货物不允许进出口。 

(5)斯里兰卡控制出口的货物有:珊瑚和贝壳、木材和木制品 (不包括木玩具)、象牙、50 年以上的古玩。 

(6)斯里兰卡海关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货物不交关税暂时入关 (Temporary Entry):第一种情况是参加展览会的样品,要求展后6个月内货物再出口。如果展览期间货物销售出去了,就须补交关税。第二种情况是进口商向海关提交保函或保证金,在没有结清关税时就拿到货物。在斯里兰卡,进口商为了逃税而低值报关的情况很多。海关对报关价值如有疑问,货物就不能立即清关,而进口商又急需货物进行生产或销售,同时担心货物长期滞留海关导致其他费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采取这种办法。但对此做法海关一般控制较严。 

(7)斯里兰卡标准化学会从2000年开始对某些类别进口商品加强质量监控,要求出口国权威部门提供质量认证,并逐步把更多的商品品种纳入这一清单中。要求每次货物入关,都要向海关提交出口国权威部门的质量证书,即使是很少量的交易也是同样要求,否则海关不予放行。目前列入受控商品清单的有日用资器,部分家用电子产品和汽车配件等。 

5.关税豁免或调整 

(1)2014年10月24日起,由投资局管辖的公司,处理使用时间超过10年的机器,免收消费税及海关关税;

(2)2014年10月24日起,海关关税指南第87章特定的一些物品的增值税、国家建设税,进口税、海关关税以及港口和空港发展税被消费税代替;

(3)2014年10月24日起,制造酒类的增值税和国家建设税被消费税(法令)代替;

(4)2014年10月24日起,进口酒类的增值税和国家建设税被 海关关税和进口税代替;

(5)2014年10月24日起,制造和进口香烟的增值税和国家建 设税被消费税(特别条例)代替;

(6)在第87章HS代码分类下的机动车,以及在HS代码2402.20分类下香烟,两者在2014年10月25日或以后进口的(根据法律规定,在2014年10月25日或以后进口的此类物品负有消费税(特殊 条款)的纳税义务)。 

(7)在HS代码 2203、2204、2205、2206、2207 以及2208分类下酒类,在2014年10日25日或以后进口的,(根据法律规定,在2014年10月25日或以后进口的此类物品负有海关关税和进口税的 纳税义务)。 

(8)在相同的HS代码分类下,但是没有在上一条提到的酒类和 香烟,包括在2014年10月25日销售中的存货,负有消费税(法令) 或消费税(特殊条款)的纳税义务。(注意:剩余的存货从2014年10月25日开始将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任何未分配的进项信用额度将不再有效)

(9)适用于水泥和钢坯的海关关税被取消。

(九) 财产转让税

财产直接转让至外国人或外国公司是受限的。财产租赁最低税率为15%。 

(十)港口和机场发展税

有进口至斯里兰卡的商品和货物需缴纳港口和机场发展税,税率为5%。一些向游客征收的电子产品的税率为2.5%,部分机器免征港口和机场发展税。 

(十一)进口税

所有进口至斯里兰卡的商品和货物需进口税,根据不同类型税率 不等。 

(十二)2015 年后新增的其他税费

1.全部房屋的总价值在 1 亿卢比及以上,或者房屋面积之和 大于 5,000 平方英尺,两者选其高,将对房屋的所有人以年为单位征 收 100 万卢比的新“豪宅税”。此外,豪宅税与地方税率叠加。 

2.公司或个人在2013/14纳税年度获得的利润超过20亿卢比,征收“巨额收入税”,税率为 25%。巨额收入税为一次性征收。 

3.个人永久离开斯里兰卡时,放出和带离斯里兰卡的外汇征收“迁移税”,税率为 20%。 

4.提供给所有原籍为斯里兰卡的个人双重国籍的选择,有此需要的个人,每人需支付50万卢比。 

5.发动机排量小于1000cc的机动车的汽车税降低 15%。 

6.面向移动运营商一次性征收的2.5亿卢比。 

三、反避税与转让定价 

(一)转让定价

公平交易原则适用于关联方之间的在斯里兰卡境内或境外的交易。与转让定价相关的文件需要保留,这是法定需要,这些文件在税务审计中需要递交给税务机关。 

(二)资本弱化

从2006年4月1日起,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付受利润和所得的限制。生产加工企业的合理债资比为 3:1,服务提供企业是 4:1。 

(三)利息抵扣

1.股票交易 

潜在的买家可以利用国内贷款获得收购的所需资金。但是,斯里兰卡公司从海外获得贷款是受限的。用于贸易、商业、专业工作或职业的贷款和透支的利息可以抵扣。用于购买股票的贷款利息不能抵扣,公司主要业务是购买和销售股票的除外。 

2.资产交易贷款用于购买资产的利息可以抵扣,此部分资产的目的是创收。 

(四)反避税规定

  一般反避税规则适用于不能正确反映经济实质的交易。

 

四、税收法律风险提示

(一)税制变换多样

一些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及国家建设税被消费税所代替,同时,一 些海关关税、进口税及港口和空港发展税也被消费税代替。特别注意, 税制变化或减少并不代表纳税义务降低了,相反,斯里兰卡政府在 2015 年 10 月增加了进口酒类的增值税税率。斯里兰卡对于烟草、酒 类及机动车的消费税率一直较高(50%-300%不等),从事这些类别商 品贸易的企业需格外注意。 

(二)税目种类较多

斯里兰卡税目种类较多,包含经济服务税、国家建设税、股票转 让税和博彩业税等税目。因此,中国投资企业需注意这些中国不存在 的税种,比如博彩业税种,斯里兰卡要求在斯里兰卡不同地区从事博 彩业的同一家公司需在每一地区缴纳 2 亿卢比。另外需注意,在股票 交易所进行的股票转让买卖双方均需缴税。 

(三) 一次性征收税种增加

斯里兰卡于 2015 年 1 月 8 日选举出新的政府,新政府上台之后 也作出一系列的税法修正,增加了许多一次性征税的条例。如除了第 5 条中针对博彩业经营者的征税,还额外一次性征收 10 亿卢比;针 对移动运营商一次性征收 2.5 亿卢比。有计划在斯里兰卡投资相应行 业的前期投入成本增加。此外,还新增了的“巨额收入税”以及“豪宅税”,需注意公司或个人的收入总额如超过 20 亿卢比,则需要缴税;在取得房产时需注意房屋总面积及总价。 

(四)注意税务豁免的条件

一些税务豁免的收入或所得是有条件限制的,如投资单位信托需 要以美元作为计价工具收入才能免除所得税;只有信息技术/业务流 程外包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免收所得税,并且是从斯里兰卡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时。只有投资由城市发展局发行的公司债券证券 获得的利息或贴现免收所得税。 

(五)注重投资优惠政策的条件及落地

投资优惠有特定地区、金额及行业要求。一些投资项目需注意投资额或投资地区,只有特定的符合投资条件才能获得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还有具体行业的限制,如特定的制造业或非烟草及酒类企业。不仅如此,投资时间也有限制,有些行业需要在2017年4月1日之前。此外,需注意:一些免征海关关税及消费税的机器的所属企业必须是在投资局登记的企业,且有使用年 限的规定。 

(六)投资优惠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不理想

斯里兰卡经济自由度高、营商环境好,政府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但是斯里兰卡对于相关优惠政策落实不力,现有优惠经常得不到有效执行。因为斯里兰卡政府财政紧张、职能部门间缺乏有效协调,经常不能兑现对外国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承诺。使得企业工期延长,项目超支,影响了投资商的投资权益。 

 

五、案例分析

在境外投资,业务发展迅速对于投资人来说是很幸运的事,然而,员工的增加,为不同类型的工作选择合适的员工,以及企业业务增长时相关税费的缴纳和税务法律制度的应用,都是企业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更高的工作资本投入可能会导致一系列问题。

斯里兰卡的入境游正在以20%的年增长率迅速发展。2016年,韩先生和两个朋友到斯里兰卡投资了一家旅游公司。期初,他们租下了一间小办公室,雇佣了两名当地员工。第一年,旅行社的生意就很不错,有了小额的盈利。在这期间,韩先生和当地的很多高级酒店建立了合作关系,并且回到中国参加了很多旅游展会。通过参加展会,韩先生在国内很多主要城市找到了合作方,很多合作方承诺可以将赴斯里兰卡旅游的团队,交给韩先生的旅行社做地接服务。

顺利经营第一年后,韩先生的旅行社雇佣了一家小规模会计公司为其处理税务事宜。根据报税要求,旅行社缴纳了全部税款。雇员的工资按时发放,同时旅行社也按照规定为员工缴存了雇员公积金(EPF)和雇员信托基金(ETF)。

在旅行社顺利经营的第二年,销售额达到了5.66亿卢比,相比第一年2300万卢比销售额,实现了超过2300%的增长。旅行社的发展呈现良好势头。同时,随着业务发展,雇佣人数增加到了20人,其中包括3名中方雇员,在公司负责处理账务工作以及和中国国内的旅游公司进行项目协调工作。

但是韩先生遇到了一个问题,随着生意的发展,他需要更多的资金,为雇佣的大量员工提供住宿,同时需要租用更多的客运大巴接送客人,以及每天日常工作的资金流水。

他从会计公司的账目中,看到他实际获得的利润额为2.29亿卢比。丹当每天的资金流动量变大的时候,韩先生忽然意识到,自己其实并没有获得太多的利润。事实上,他其实并不清楚自己旅行社实际的营业额和收益,还有一大笔税款需要交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找到了另一位会计,这个会计承诺会帮他合理避税,但是,韩先生需要为此付给这个会计2500万卢比的咨询服务费。左思右想后,韩先生找到了一家大型的资深国际咨询公司,才解释清楚他遇到的问题,并帮助他找到了对策。

韩先生犯了以下错误:

1.他没有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可控的管理体系,而是直接开展了他认为可以开展的业务。

2.由于旅行社业务每天的运营都需要一定的现金流,导致他开始面临资金周转紧张的状况。

3.他将收到的现金直接用于各类开销。

4.当资金周转紧张时,他开始从国内贷款或者从斯里兰卡当地朋友那里借钱,以度过难关。

5.他没有遵照外汇管理规定的程序将资金通过“外来投资账户(IIA)”合法汇入斯里兰卡。通过IIA账户汇入的外资,允许投资人以收益、股息,利息等形式,将资金合法带离斯里兰卡。通过IIA账户汇入的资金,不需要申请获得中央银行的许可。

6.由于他在资金周转紧张的情况下,向多方贷款,因此每月需要付给贷方利息,加重了资金周转压力。

7.他没有雇佣在旅游行业工作过的会计人员为他处理账务及税务工作。

8.他给会计分配了超出了他工作范围的工作,例如,雇佣员工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

9.他的大部分员工都是客户专员,负责接待中国旅行团。另外的类别则为翻译、司机、办事员等。在他的旅行社里,没有专门设立财务部门,统筹管理收入、以及酒店、机票、车辆租赁、景点门票及其他各类地接服务相关支出。

10.由于韩先生的旅行社工作量大且繁重,因此工作人员流动性很大。人手短缺时,他很难在短时间内雇佣到合适的人员。

11.他的银行账户显示,有大量的来自中国的汇款,同时,他也会偶尔将现金存入银行账户。事实上,韩先生并没有掌握所有的款项支出情况,因此,账面上显示的盈利情况是不准确的。

为了解决韩先生面临的问题,咨询服务公司帮助他做了以下工作:

1. 分析了企业内部工作流程

2. 明确了企业内部岗位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职责

3. 收集了全部的支出款项收据

4. 会计部门被分割成两部分,分别负责处理销售收入和支出款项

5. 清算未结算账目,催要欠款同时缴纳为缴清的账单款项。

6. 历时几个月的时间,对于账务的整理工作结束后,由于实际收益最终低于之前错误的账务信息显示的收益,因此应税额也随之降低了很多。

7. 韩先生的旅行社雇佣员工的工作,交由一个国际咨询公司从他们的“执行检索项目”系统进行精准的应聘者筛选和招聘。

8. 员工工资的发放也通过该国际咨询公司的“payroll System”系统

9. 在将一些专业性工作如会计结算,税务、工资发放、人力资源管理等外包出去以后,韩先生的旅行社减少了员工数量。同时,负责相关工作的咨询公司,也可以给韩先生提供企业发展的专业化建议。

外包工作的确会产生额外的花费,但节省了企业自己雇佣员工的管理成本。员工数量减少后,韩先生也精简了办公空间,租用了面积小一些的办公室,但提高了工作效率。

这个案例对于投资斯里兰卡的中资公司处理税务方面的工作有很好的启示作用。在小规模的企业中,流动的资金量不大,且收入和支出相对清楚的情况下,雇佣一名专业会计,完成相关工作尚可。一旦企业发展规模扩大,账目繁杂,最好委托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为公司做财务审计及报税等相关工作。虽然将财务工作外包需要额外的花费,但是专业人员对于财务及税务制度的专业度,以及对当地最新相关政策法规的把握,会为企业合法经营保驾护航。

第七章 土地法律风险

一、斯里兰卡土地法律制度简介

斯里兰卡的土地法律复杂,相关条文数量众多,与土地权和使用权不同方面各个不同方面直接有关的大量法律都经过多次修订。根据斯里兰卡法律,土地可以私有或者国有。私有土地由不同的占有机制管理。国有土地可通过不同的批准、许可或租赁计划被分离。

土地相关的主要法律条例有:土地占有制方面的《服务占有制条例》(Service Tenures Ordinance No. 4 of 1870),《Nindagama 土地条例》(Nindagama Lands Ordinance No. 30 of 1968);规定公有土地的取得方面的《公有土地侵占条例》(Crown Lands Encroachment Ordinance No.12 of 1948),《土地收回条例》(Lands Resumption Ordinance No.4 of 1887),《国有土地(恢复占有)法》【State Lands (Recovery of Possession) Act No. 7 of 1979】;国家批准方面的《国家批准认证条例》(Authentication of Crown Grants Ordinance No. 12 of 1927),《土地调查条例》(Land Surveys Ordinance No. 4 of 1866),《公有地标条例》(Crown Landmarks Ordinance No.7 of 1909);以公共目的征用私有土地方面的《土地征用法》(Land Acquisition Act No. 9 of 1950),《土地收回条例》(Land Redemption Ordinance No. 61 of 1942); 以规划目的征用私有土地方面的《城市开发权力法》(Urban Development Authority Act No. 41 of 1978),《特殊区域(科伦坡)开发条例》[Special Areas (Colombo) Development Ordinance No. 40 of 1947],《公路开发局法》(Road Development Authority Act No. 73 of 1981);公有土地的转让方面的《国有土地买卖法(特别条款)》【Sale of State Land (Special Provisions) Law No. 43 of 1973】,《土地开发法(修正)》[Land Development (Amendment) Act No.20 of 1996];以及土地改革方面的《土地改革法(特别条款)(修正)》[Land Reform (Special Provisions)(Amendment) Act No. 18 of 1986],《土地批准法(特别条款)》[Land Grants (Special Provisions) Act No. 43 of 1979]等。

 

二、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斯里兰卡近80%的土地为政府所有,私人土地权仅限于每人50亩。根据现行法律,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禁止购买土地,但可以通过租借土地开展投资活动,最长租期99年但需要交纳100%印花税。如通过在斯里兰卡建立合资公司购买土地,其外资控股不得超过50%。但投资购买3层(不含)以上公寓住房,外国投资者可享受国民待遇。

为促进外国企业对斯里兰卡的投资,斯里兰卡为满足一定条件的在投资局注册的公司全部免除土地转让税,甚至对特殊的项目,斯里兰卡政府可以免费提供土地。

表7-1 外资企业购买土地免税优惠条件(允许购买的前提下)

内容

投资额度

(1)每套占地面积不超过10平方竿,总数不少于100套的独立住房的建筑项目或不少于100套的住宅或非住宅单元的小区房地产项目(1平方竿约等于25.29平方米)

/

(2)医院或饭店的建筑和运作

1000万美元

(3)基础设施建设或由财政部长确定的斯里兰卡经济发展所需的所有其他建设项目

5000万美元

(4)为非传统出口产品制造商建立工厂、办公机构、储藏设施和工人住宿的项目

100万美元

(5)位于4层或4层以上,产权移交给非斯里兰卡国籍者并以外汇结算的公寓(适用于所有共管资产、投资局或其他项目)

/

(6)服务类项目,包括由财政部长决定的斯里兰卡经济发展所需的基本的外包工业,与信息有关的训练学院、教育学院等,当地雇员不得少于50人

200万美元

注: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建立投资项目,有关公司需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转让税。

 

三、外资参与当地农业和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须遵循上述获得土地的规定,若租借的土地位于斯里兰卡投资发展管辖区、工业区或旅游区内,需按照租金总额缴纳7.5%的土地特许使用税。对于在斯里兰卡连续从事生产经营10年以上的公司,可免除上述土地税。

斯里兰卡《农业发展法令》(Agrarian Development Act,No.46 of 2000)对稻田承包经营进行了限定。投资者可以承租人的身份和稻田土地所有者协商承包经营事宜,并向农业发展委员会进行申请,后者将限定承包经营年限。

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遵循上述外资获得土地的规定,税率政策也与上述规定相同。

四、斯里兰卡土地登记流程及注意事项

表7-2斯里兰卡土地登记流程及注意事项

序号

流程

所需时间

所需费用

1

在土地登记机构进行产权检索

机构:科伦坡市政委员会

卖方在市政府获取如下文件(与流程2中获取“建筑与街道界限证书”分别在不同窗口):

(1) 非授予证明

(2) 卖方为土地及房屋所有人证明

16天(与下面的流程1,2 和4同时进行)

598.50卢比

2

卖方从市政府获得建筑与街道界限证书

机构:科伦坡市政委员会

卖方从市政府获取建筑与街道界限证书以及一致性证明

14天(与流程1、3和4同时进行)

330卢比

3

获取更新的土地调查报告

机构:科伦坡市政委员会

建议获取关于土地和建筑的最近更新的规划,以确保土地界限没有变化以及调查规划报告是否是最新的

14天(与流程1、2同时进行)

约为土地价值的0.1%

4

必须在土地登记部门进行产权调查

机构:土地登记部门

在收到卖方提供的最终的所有权证书(地契)和规划后,土地登记部门必须进行产权调查。由买方指定的律师或者公证人必须推荐产权。好的产权必须是35年内建立的。所有契约和规划都将被查验。如卖方先前持有的契约不可用,公证人将向土地登记部门查验契约副本。如规划不可用,将会联系调查员已获得规划的副本。其他查验工作将由律师(公证人)在地方权力机构完成。

从律师(公证人)处获得的确认信须证明土地产权清楚。在此之后,将进入流程2;如产权不清楚,则将被推荐办理产权保险,那么下一步将是获得产权保险政策(即进入流程1a)

如因产权欠缺而被推荐办理产权保险,下一步将是获取“买家政策产权保险”。根据步骤1的结果,这一步是可选的且视情况而定的。如确实需要这个政策,则获得产权所需要的时间将由保险公司评估并决定是否可以办理产权保险所需时间而定。相关费用需要额外支付。

通常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况将被推荐办理产权保险:

(1) 先前的契约和文件不可用且在土地登记部门也未查询到超过35年的相关信息(相关文书可能已经损毁)

(2) 在产权契约和规划上出现任何不相符信息

(3) 如当前土地所有人持有的是一大块未分割共有土地,且在未获得其他土地持有方许可或在没有分割或分割规划契约的情况下二次分割土地

 

4天(与流程2、3同时进行)

500卢比

5

根据买方意愿签署转让合同

机构:律师或公证人

根据买方意愿签署转让合同时,以下销售公司相关文件应提供给买方的律师或公证人:

(1) 公司章程(执照)

(2) 卖方法人证书

(3) 授权销售土地决议

如果该买卖行为是由《公司法》(section 185 of Companies Act No.7 of 2007)定义的重要交易,则该交易还应当要求获得股东们的批准。买方需要通过决议购买土地。

收到以上文件后,买方便可签署转让合同。律师费由买方承担或根据律师的要求支付(通常律师费金额为购买价格的1%)

2天

购买价格的1%(律师费)+500卢比附加费

6

从省税收部门获得市场价值

机构:省税收部门,西方省

在缴纳印花税之前或之后,转让文件就被移交给西方省财政收入办公室,目的是获取转让土地的市场价值。测算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启用,以保证印花税的金额是依据正确的市场价值测算得出。适当的价值将由估价人员谨慎估算后得出。如文书在印花税缴纳后才被提交,且经测算后,省税收部门认为已缴纳的印花税数额不足,则会出具“及时补充缴纳印花税”通知,以通知当事方补足差额。为保证印花税依据税收部门提供的市场价值来缴纳,该通知不会以检查其价值为由被撤回或被拒绝登机。

1天

250卢比

7

到指定银行支付印花税

机构:国有银行

依法执行转让合同后7天内,要到土地所在地省政府税收专员指定的银行缴纳印花税

1天

3%第一次支付土地价格100,000卢比;

4%两抵

8

转让合同提交至土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机构:土地登记机构

缴纳印花税后,转让合同必须及时又公证人送至相关土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转让合同将在公证人收到日记账三天之内完成注册并返还给公证人。公证人将参与调查,准备产权报告及证词,同时缴纳印花税。

登记转让合同的具体信息,可以在土地登记机构的网站查询,网址:www.rgd.gov.lk.

15天

100卢比

9

在市政府登记买方姓名并签发新的所有权证书

机构:科伦坡市政府

新的公司名字在科伦坡市政府将被注册为新的产权所有人。产权表格的摘要应由公证人及时填写并提交给相关地方职权部门。同时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商业背景

(2) 商业证书

(3) 费率收据

(4) 经认证的最新规划

(5) 转让合同

(6) 由公证人准备的附信

之后即可完成新的产权所有人信息注册并颁发新的所有权证书。

16天

570卢比(商业用地)

 

五、案例分析及风险提示

对于外资公司,在斯里兰卡投资遇到土地相关问题,多数都是由于对当地的土地法律制度不了解,或者过于相信当地朋友,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进行核实,导致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下面通过两个案例,说明在斯里兰卡投资,可能遇到的与土地有关的法律风险。

(一)案例一

2018年年初,斯里兰卡当地媒体报道,名为“土地农业改造运动”(MONLAR)的组织成员,环境学家萨基沃-恰米卡拉(Sajeewa Chamikara)称,在4月4日的一项声明中,位于手指山(Knuckles Mountain)及丹巴拉山(Dumbara Range)约21000英亩的原本由State Plantations Corporation 和Elkaduwa Plantation Limited 管理的土地,被划归两位有势力的部长僚属所有。这片土地将被用于大型养鸡场、采矿业以及大型医疗项目。而这些项目违反了《国家环境法》的规定。丹巴拉山是一个生态多元的区域,包含多个气候带。不当使用土地,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斯里兰卡法律,是不被允许的。萨基沃呼吁相关部门立即采取行动,接管这些属于野生动物保护区域的土地,还指出政客是没有权利出让该土地的。森林保护部此后表示,这一区域并不属于手指山区域,因此不属于该部门管理。但森林保护部将接管一些处于手指山边缘的土地,如经过调查,这个区域确是他们的管辖范围,将会采取必要措施。

这个案例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首先,对于一个地区的开发和建设,在投资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该区域的基本情况,包括环保和土地归属方面。对于土地归属,也要根据斯里兰卡土地相关法律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查询其产权合法性,在一切证明和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再进行土地的租赁或转让。如果土地本身的归属权就存在问题,一旦签署租赁或转让合同并开始投资建设,将面临当地法律的处罚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在环境保护方面,对于斯里兰卡法律中规定的禁止的危害和破坏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的内容,一定要在确定投资建设项目前查询相关法律条文。如抱有侥幸心理,只考虑经济利益,无视法律规定,一经查处,将有可能面临严厉的处罚及巨大经济损失。

再次,不要过分相信斯里兰卡当地的朋友和政客,而忽略当地的法律规定。

(二)案例二

潘先生有一个在斯里兰卡做生意的中国朋友齐先生。2012年,斯里兰卡内战结束不久,受齐先生的邀请,潘先生到斯里兰卡考察。潘先生在国内是摩托车生产商,到斯里兰卡以后,他注意到当地年轻人大都骑摩托车出行,认为在斯里兰卡当地生产摩托车,一定是一个很不错的生意,并且在当地生产比直接从国外进口摩托车成本要低,利润要高。

由于长期在斯里兰卡做生意,齐先生在科伦坡有很多有影响力的朋友,认识很多当地商人,以及很多当地的政府官员。齐先生了解到潘先生的想法以后,就给他介绍了一个叫佩雷拉的当地富商。佩雷拉拥有很多的企业和土地。

在经过很多轮的洽谈以后,潘先生决定和佩雷拉合伙开一个摩托车生产线工厂。双方就此事签署了协议,约定由佩雷拉提供土地作为他的股份,潘先生则负责投资建设厂房和购买设备等。佩雷拉给潘先生看了一块距离科伦坡市区和机场都不远的2公顷左右的地,于是他们敲定在这块地皮建厂。之后,两个人注册了公司,潘先生持股60%,佩雷拉持股40%。公司注册手续完成以后,工厂设计建造工作启动。在土地上建造工厂的计划需要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审核,获批后方可建厂。考虑到当地各项审批手续,由当地人办理可能会更方便,潘先生决定把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许可以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全权交由佩雷拉办理。潘先生则支付了申请各项许可以及注册公司的相关费用。

审批手续三个月左右就全部办理好了。很快,土地被清理干净,工厂围墙见了起来。同时,生产需要的工具和一些小型机械以及摩托车零件陆续进口到工厂。潘先生雇佣了当地员工并请中国技师给他们做技术培训。

在公司注册五个月后,工厂正式开始生产组装摩托车。产量约为每个月组装20辆。由于工厂生产的摩托车设计明显优于当地市场销售的,组装出来的摩托车很快就能销售出去。同时,由于进口零件的税率比整车进口的税率低,工厂的利润也较高,整体生意运行良好。

正在潘先生与他在中国的工厂商讨,计划扩大生产,雇佣更多员工,从中国进口更多的零件以扩充库存之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一天,几个自称是政府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到访潘先生的工厂,告知他,他建厂的这块土地的所有权是银行的。潘先生起初并不相信他们,因为他有所有的审批文件和地契。

但是自称是银行员工的人告诉他,佩雷拉的父亲已经在大约十年前把包括这块土地在内的很多土地抵押给银行。由于佩雷拉家族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已经接管了这块土地并计划将此地出售。只是当时这块地并没有卖出去。佩雷拉家族对银行提起了反诉,因此法庭终止了这块土地的买卖,案件仍在审理中的时候,佩雷拉的父亲去世了。银行人员还给潘先生出示了所有相关文件。

潘先生仍然无法相信此事,但当他尝试联系他的当地合伙人佩雷拉的时候,发现他已经出境且失联。无奈之下,他请律师帮助与银行确认此事。律师查证后告诉潘先生,这块土地的确归银行所有,潘先生手上的文件全部都是伪造的。由于之前的相关审批手续,潘先生都交由佩雷拉办理,自己并未参与,佩雷拉才有机会准备所有伪造的文件和批文。

银行理解并同情潘先生的遭遇,给了他30天的时间搬离工厂,逾期的话,银行将要求法律部门和警察采取行动。

潘先生之后又联系了其他的斯里兰卡当地合伙人,他们告诉他,如果他能出2,500万卢比,他们可以帮忙贿赂银行的官员解决此事。有了被佩雷拉欺骗的经历,潘先生不敢再轻信当地人的话,他找到了另一个讲诚信的当地朋友寻求帮助,那个当地朋友告诫他,一定不要考虑用贿赂官员的方式解决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尽快搬离。

潘先生采纳了他的建议,被迫搬离工厂。他低价处理了剩下的组装好的摩托车,留下了无法带走的所有的设备以及摩托车零件,一个人离开了。

在这个案例中,潘先生犯了以下几个错误:

第一,他过于相信他的中国朋友齐先生和当地合伙人,因此没有对建厂的土地进行充分调查。

第二,他将相关资质文件的办理完全交由他人,且自己没有亲自到相关部门确认他的合伙人所办理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三,仅凭自己“敏锐的商业眼光”在没有确认项目所有细节都合规合法以前,就急于进口设备和零件,开始生产活动。

由以上案例,对投资人做一下风险提示和建议:

首先,如投资人对当地法律和投资制度以及相关资质办理流程和相关规定了解不全面,切勿贸然在当地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很容易由于违反当地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蒙受经济损失。

其次,开展投资活动之前,最好先就土地和资产问题、劳务及税务等问题,咨询专业的顾问,并通过投资顾问选择一家律所作为投资法律咨询机构。如要委托他人办理相关资质证明及其他需要的许可文件,最好委托投资顾问来办理。在斯里兰卡,正规的顾问公司和律师事务所都有行为准则和商业行为的约束。顾问和律师的任何不端行为都意味着他们将被禁止从业。正规咨询公司一般会收取不多于全部项目款项的3-5%作为咨询服务费,

第八章 劳动及用工法律风险

一、斯里兰卡法律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及劳资关系

(一)雇佣关系

斯里兰卡法律中的雇佣关系常被称作“劳动关系”,但是二者的概念内涵并非完全相同。雇佣关系是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在雇佣关系中,按照雇主指示或要求,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的人,称为雇员或被雇佣人;接受劳务并按约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称为雇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具体表现在: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修改工作计划;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当雇员工作失误或违反雇主的工作纪律时,雇主还可以对雇员进行处分。一方面雇员的劳动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取利益,另一方面雇员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二)劳动关系及中斯两国法律中相关定义的区别

在斯里兰卡法律中,雇佣关系涉及的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而劳动关系,特指雇主和代表雇员的团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雇主和工会之间的关系。而在中国的法律中,雇佣关系中的雇员范围广泛,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劳动关系主体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斯里兰卡法律中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国内各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劳动关系则由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例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的规定,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不仅仅限于民事法律规范,还涉及大量公法规范和劳动法规定。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均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在斯里兰卡法律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隶属于不同的法律领域;雇佣关系属于私法领域中民法的调整,劳动关系则属于社会法领域中劳动法的调整,劳动关系的纠纷中工会具有重要意义。而在中国的法律中,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不服仲裁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在斯里兰卡法律中有很大的差别,雇佣关系涉及雇主和雇员之间通过合同所成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则指的是雇主与代表雇员的团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为规范雇员的劳动条件、协商满足雇员的工作要求来解决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纠纷、维护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和谐关系等方面;而劳动关系主要涉及雇主和雇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劳动合同所涉及的薪酬、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条件的协商以及对合同条款所涉及范围的解释等。具体来说,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规范、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在斯里兰卡,劳动关系中最典型的即是雇主与工会之间的关系。

(三) 劳资关系

1.劳资关系主体

在斯里兰卡,劳资关系的三方主体为:雇主、雇员和政府。同时,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有时也涉足劳资关系。不同主体设定劳资关系的层次主要取决于劳资关系的层次、国家法律体系和国家的政治经济体系。

在斯里兰卡劳资关系涉及到的主体,可参照下图

 

如上图所示,在斯里兰卡的劳资关系中,涉及多方主体,主要包括雇主、雇员、政府、地方法院和法院、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人力资源管理者、雇主联合会或代表和雇主联合会或工会等。

斯里兰卡有别于其他国家,政府对劳资关系的干涉程度很高,政府组织例如劳工署等一直在劳资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积极作用。近年来,斯里兰卡劳工署一直致力于缩减劳动者工作日、减少企业经营压力和雇员的工作压力以及确保工人就业率的工作,并多次公布强制性的指令,要求全国范围内的劳务部门为斯里兰卡私人企业雇员提供政府预算的生活补贴,增加雇员工资收入,改善其生活条件及国家的劳资关系。

此外,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也为协调斯里兰卡的劳资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是一个以国际劳工标准处理有关劳工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国际劳工组织设立在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为国际劳工局。斯里兰卡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之一,在国际组织的帮助下,斯里兰卡的雇主和雇员联合会以保护雇员权利,改善雇员工作与生活条件为宗旨,为雇员创造就业机会,帮助其获得工作咨询与培训机会,改善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劳资关系。国际劳工会议中,每个成员国有四位与会代表,由两位政府代表、一位雇主代表和一位工人代表组成。所有代表均有个别投票权,所有投票效力相同,不受与会代表的国家人口数量的影响。国际劳工组织决策通过的公约通常都获得斯里兰卡政府的支持和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建立的国际性的劳动条件标准成为斯里兰卡的工会和其他运动的基础。

2.斯里兰卡劳资关系的影响因素

在斯里兰卡的发展过程中,随着所有制改革的推进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劳资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劳资关系的问题也逐步增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劳资关系的不和谐,首先体现在劳资双方的冲突与合作,直接影响企业的和谐,其次势必涉及经济生活,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层面对国民经济的和谐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最后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表现出来。企业劳资关系的性质与程度取决于企业本身的政策、企业文化与价值、沟通体制、奖励体制、工会的出席、政府立法、工作条件、员工福利、监督管理体系等一系列因素。

3.投资局(BOI)和出口加工区(EPZ)企业的劳资关系

根据1978年制定的《大科伦坡经济委员会法》,为促进外商投资和增加出口创汇,斯里兰卡设立出口加工区(EPZ)。出口加工区的设立带来大量工业企业的成立,增加斯里兰卡的就业机会,在一定程度缓解了斯里兰卡的失业问题。新的劳资关系文化在这些出口加工区企业出现。

作为政府的外资管理部门,斯里兰卡投资局主要职责是确认、促进和方便外商进行直接投资和国内私人投资,并为投资者提供透明和高效率的服务。斯里兰卡国内的劳动法同样适用于投资局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另外,投资局和出口加工区企业还可享有相当多的优惠政策。例如税收的减免和包括《内陆税务法案》和《海关条例和外汇管制法令》在内的诸多国内法律的豁免。

尽管法律不禁止在出口加工区内成立工会组织,但实际上只有很少的工会组织在这些企业内运作。这种情况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首先,出口加工区是限制进入的,因此工会组织进入出口加工区发展和组织活动的程序很负责;其次,斯里兰卡本地商会组织也可以有效通过投资局来解决雇员问题。投资局的积极作用推动和扩大了商会组织的发展和影响范围,在解决劳资纠纷时,还会通过雇员的参与来促进和谐雇佣关系的维持。

投资局监督和协助出口加工区企业建立良好的劳动标准,确定雇佣关系的基本条款和条件,提高雇员福利,对出口加工区企业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雇佣合同的订立

根据斯里兰卡法律,缔结雇佣合同时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否则不能依法成立和生效雇佣关系。

1.形式要件

在斯里兰卡,雇佣合同不限于书面形式,既可是明示合同也可是默示合同,即可以通过书面方式也可以通过叩痛方式来达成。但是,即使不订立书面协议,有效的雇佣合同也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等

(2) 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实践中,雇员所提供的劳务不仅仅指体力,还包括脑力劳动、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相结合的劳务

(3) 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雇主所有

(4) 雇主按约定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相关约定内容包括报酬数额、支付的时间、方式等

(5) 违反雇佣合同的责任,包括雇员违反劳动纪律所受到的各种处分,接触雇佣关系的处理方法等。

上述五个方面构成了雇佣关系的主要内容。

2.实质要件

除了形式要件,有效的雇佣合同还必须满足一下实质要件:

(1) 主体资格合法。即签订雇佣合同的主体资格合法。在斯里兰卡法律中,签订雇佣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破产者不能参与雇佣合同的缔结。

(2) 雇佣合同的内容合法。主要指雇佣合同的缔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雇佣合同必须明确雇主的条件和雇员的承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雇佣合同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无效的。另外,如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这样的劳动合同也被视为无效。

除了雇佣合同,斯里兰卡法律中的雇佣关系还受到相关法律法规、习惯法和行业惯例的约束和解释。

3.雇佣关系的特征和期间

实践中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个:

(1) 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2) 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具体表现在,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修改工作计划;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监督之下,当雇员工作失误或违反雇主的工作纪律时,雇主还可以对对雇员进行处分

(3) 雇员的劳动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取利益

(4) 雇员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如果雇佣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期间规定,法律默认雇佣合同的有效期为一个月。

4.雇佣关系类型

根据斯里兰卡法律规定,雇佣关系的类型众多,主要包括长期雇佣、短期雇佣、学徒关系、临时雇佣、固定期雇佣等。

(1) 长期雇佣

长期雇佣是指在根据雇佣合同的约定,雇主和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按月更新持续,直到雇员达到其退休年龄。长期雇佣关系是一种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雇员有权利持续获得其工作直到退休。但是,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长期雇佣合同也同样可以解除。

从合同的成本考虑,长期雇佣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会考虑以下几种成本:雇佣双方预期雇佣关系存续期内可能发生不测事件的成本、处理这类不测事件的协议和决策成本、契约执行的法律成本等因素。由于这些交易成本的存在,长期雇佣合同就只能是不完全的,即可能隐含雇佣冲突;在长期雇佣合同签订时,雇佣关系双方当事人只能就可预期的时间拟定条款,其余的留待以后解决,并且拟定的条款本身受成本限制也可能是模糊的、表达不清的。因此,在长期雇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种纠纷。

在斯里兰卡,长期雇佣关系受到大量劳动法律的保护,主要有《雇员公积金法(EPF)》、《抚恤金条例》、《劳资纠纷法》、《工厂条例》和《工人赔偿条例》等。

(2) 短期雇佣

当雇员北雇佣莱填补工作的临时空缺,或完成短期性质的工作时,其与雇主之间形成短期雇佣关系。短期雇员与雇主之间签订的合同找那个须明确工作的期限。

尽管雇佣关系短暂,在斯里兰卡的很多劳动法律中,短期雇员都被认定为“雇员”;短期雇员享有《雇员公积金法(EPF)》中雇员的权利,可依据《劳资纠纷法》和《终止雇佣关系法》莱解决其与雇主之间的纠纷,还可以根据斯里兰卡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加入工会。

(3) 学徒关系

尽管学徒协议一般不被认为是雇佣合同,斯里兰卡法律大都将学徒工界定为“工人”,学徒关系可适用于《劳资纠纷法》、《雇员公积金法(EPF)》、《抚恤金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因此,如果雇主没有按照协议内容给予学徒应有的技能培训,学徒可就其所受损失诉求雇主的赔偿。

学徒协议的签订应包括学徒工劳动报酬的支付、技能培训的期间和学徒关系的终止等内容。

(4) 临时雇佣

临时性工作指工作性质没有一定规律,其工作没有期间性,也不构成雇主商业活动主要部分的工作,此时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形成临时雇佣关系。临时雇佣中不存在雇佣合同,临时雇员是基于雇主的临时需要而不是基于雇佣合同而从事工作。因此,临时雇员不享有正式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权利,临时雇主也不能要求临时雇员定期为其提供相同内容的劳务。法律对于临时雇佣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临时雇佣关系出现纠纷,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为规避法律要求其承担的义务,斯里兰卡的雇主经常以临时雇佣的名义招聘雇员从事长期固定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斯里兰卡法院通过审查薪酬支付的方式、工作持续性和工作性质等因素来判定临时雇佣关系是否存在。

(5) 固定器雇佣

固定期雇佣是指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被确定为在某一固定的期间,一旦该期间过去,二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将自动结束。固定期雇佣关系中,劳动法庭职能干涉固定期间内双方雇佣关系的解除问题,因为固定期间一旦过去,雇佣关系的终止不是基于雇主的解雇行为,而是基于双方合同关系终止的合意。此外,固定期雇佣关系的雇员还可以向工业仲裁法庭提出诉求,获得权利的保护。

 

二、雇佣关系相关法律规定和风险提示

为了更好的解决雇佣关系中的纠纷,斯里兰卡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明确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多方面保障了雇员的利益。明确和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规避在当地用工产生纠纷的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

斯里兰卡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935年颁布的《工会法令》,承认工人加入和组建其所选择的工会的权利。随后出台了一系列劳工条例,如1935年颁布的《工人赔偿法令》,规定为在工作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女工支付赔偿;1937年颁布的《矿业女性就业法令》;1956年颁布的《妇女和青少年就业法》;1939年颁布的《孕产妇福利法令》规定,在女工孕产期间,雇主必须以现款方式支付福利津贴和产假津贴,并确保产前和产后的母子安全和健康;1941年颁布的《薪金事务委员会法令》确定的条例,规定了雇员就业条款和条件,及其最低工资;1954年颁布的《商店和办公室雇员(就业和薪金条例)法》;1942年颁布的《工厂法令》规定要确保各工厂雇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下面就几个比较重要的法律法规做简要说明。

(一)《商店和办公室(就业和报酬条例)法》

为规范雇佣关系,为雇员,尤其是女性雇员提供工作的便利条件,斯里兰卡于1954年制定第19号《商店和办公室(就业和报酬条例)法》,之后历经多次修改和补充,现在已成为斯里兰卡劳动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该法律主要针对在商店和办公室从事工作的雇员权利的保护,其中,“商店”和“办公室”所涵盖的内容很广泛:“商店”是指从事任何零售或批发活动的商业处所,旅馆、报刊亭、理发店等也包含在内;“办公室”则指以商业交易为目的的任何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雇佣公司、商业代理等。《商店和办公室(就业和报酬条例)法》主要针对雇员的工作时间、加班薪酬、假期、保障健康和福利活动、雇佣关系终止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二)《工资理事会法令》

斯里兰卡最低工资标准是由依据1941年第27号《工资理事会法令》设立的工资理事会确定的。工资理事会在主管劳工事务的部长推荐的代表以及工人和雇主组织推荐的代表形成的三方基础上展开运作。工资理事会确定各个不同行业的最低工资及其他条款和就业条件。目前有43个工资理事会在运作,同时,政府还在采取行动,为各个不同行业设立新的工资理事会。斯里兰卡的工资理事会主要针对最低薪酬和其他工作条件(如假期、解雇、加班频率等)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条例。针对雇员所从事的不同行业的工作,工资理事会制定相关的最低工资标准并要求雇主遵从其条例的规定。

除旅馆业和批发与零售业的工资理事会外,其他所有行业一律实行最低工资制。《工资理事会法》涵盖了足够宽泛的范围,不仅涵盖雇主行会,还涵盖了工人工会。

(三)《产假福利条例》

为保护女性雇员的权利,斯里兰卡于1939年制定了《产假福利条例》。该条例适用于从事任何工作的女性雇员,主要对产假期间的薪酬以及产前产后的具体工作条件做出规定,如怀孕后的女性员工享有12个星期的产假以及等于原工资数额的6/7的产假工资,婴儿一周岁以前,雇主必须每9个小时之内给予员工两次休息时间用于哺乳。雇主不得因员工怀孕或其产后疾病原因而解雇员工等。

(四)《雇员公积金法》

《雇员公积金法》最早于1958年制定,之后多次修改,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供款公积金保护员工的退休福利。《雇员公积金法》所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其权益保护的客体不仅仅包括长期雇员,也包括临时雇员、不定期雇员和学徒工。根据该法,雇员每月可获得至少为其月薪8%的公积金数额。

(五)《雇员信托基金法》

斯里兰卡的雇员信托基金根据1980年公布的《雇员信托基金法》所设立,其目的是为雇员提供工作前、失业和退休的福利资金。雇员信托基金的应用范围包括私有企业、国有企业、大学、公司中的长期雇员、临时雇员和不定期雇员等。

(六)《工人雇佣关系解除法》

为了规范不符合条件和不公平的解雇问题,斯里兰卡于1971年制定了第45条法律《工人雇佣关系解除法》。该法主要目的是规范雇主不公平和不公正的解雇行为。减少国内失业人数,通过劳工委员会来保护被解雇雇员的权利。

根据《工人雇佣关系解除法》的规定,如果雇员在连续12个月的期间之内为雇主工作的时间超过了180天,且雇主在解除雇佣关系之前6个月内雇佣超过15名雇员为其工作时,在解除雇佣关系时,雇主必须获得雇员书面形式的提前同意和劳工委员会书面形式的提前同意。相应地,在雇员没有违反工作规范时,雇主未取得以上提前同意时所做出的解除雇佣关系的决定是无效的。

相反,当雇员的行为违反工作规范和纪律时,雇主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做出解除雇佣关系的决定,而无须收到本法以上规定的制约。根据《工人雇佣关系解除法》的规定,即使在雇员违反了工作纪律的时候,如果雇主意图解除与该雇员的雇佣关系,也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雇员解除雇佣关系的原因。

根据《工人雇佣关系解除法》,在雇主意图解除雇佣关系时,以保护劳动者为宗旨,斯里兰卡劳工委员会将对此行为展开必要的调查,并可以根据其调查结果和职权,批准或者拒绝雇主解除雇佣关系的申请。劳工委员会应在其收到申请的两个月内对是否批准解除雇佣关系做出解答,并将其意见和原因以书面的形式告知雇主和雇员双方当事人。

(七)《工伤赔偿条例》

为了给雇佣活动中受伤的雇员提供赔偿,斯里兰卡1934年制定了《工伤赔偿条例》,支付的赔偿金额根据条例所提供的表格内容莱确定。所有雇员包括政府机构的雇员都适用于该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感染了与其工作性质密切相关的疾病时,工人可依法获得相应赔偿。该条例详细列举了各种类型的工伤及相应赔偿金额。

 

三、引进劳务政策

斯里兰卡本国的劳动力资源丰富,当地公司需要的外籍劳务数量相对较少。为了保护本国劳工的权益,斯里兰卡移民局对外籍劳务人员进入斯里兰卡务工做出了严格限制。目前,在斯里兰卡工作的外籍劳务人员主要集中在外资企业投资或者承包工程的项目中。

外籍劳务人员赴斯里兰卡工作,需经过严格的审批并获得斯里兰卡当地主管部门的工作许可批准。主要的申报和审批流程如下:

1.由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向所在行业的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初步批准

2.报斯里兰卡外国人就业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和登记

3.由斯里兰卡移民局核准颁发工作邀请签证

4.在境外的雇员获得签证后,按照程序办理入境手续

5.向上述部门申请居住签证

居住签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到期如要继续在斯里兰卡工作,应由其就业的公司向政府部门申请续签。申请个人需向所在公司提供护照复印件、照片、移民局批准工作入境的信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根据移民局的要求填写居住签证申请表。符合条件获批在斯里兰卡工作者,需遵守斯里兰卡劳工法中关于外国人雇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斯里兰卡外籍人员就业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其工作范围、工作性质和工资所得税等须遵守斯里兰卡当地的法律法规。

斯里兰卡政府对从事外籍劳务输入的公司进行管理、颁发执照。如果外国公司和当地公司违反外籍人士就业规定,将受到罚款、限期离境、限制入境等惩罚。中国企业向斯里兰卡派遣劳务,需要先征询中国驻斯里兰卡经商参处的意见,未经同意不得派遣。

四、斯里兰卡工会及相关规定

(一) 斯里兰卡工会组织

早在1923年至1928年期间,斯里兰卡就开始出现最早期的工会组织,并于1928年成立全锡兰工会大会。之后,斯里兰卡陆续成立多个保护当地劳工权益,协调雇主与雇员关系的组织。斯里兰卡的工会传统和工会组织在国家的民族独立运动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斯里兰卡不同行业和地区,都成立有各种组织形式的工会。工会成员包括雇员和雇主,其中最主要的是雇员理事会。工会的基本宗旨在于根据劳动法律和相关规定,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雇员最低的工资标准、监督雇主是否按照劳工法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工作和福利条件、代表雇员处理与雇主之间的劳资纠纷以及促进良好的雇主雇员关系的建立等。

具体而言,工会会员在遭遇各种类型纠纷与困难的时候,工会可以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韦雇员争取更好的工资或其他待遇,帮助雇员简历自我认知和自信,维持雇主和雇员关系稳定性。对于雇主作为法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工会也对其进行全面保护,并协助雇主更好地与雇员沟通,建立良好劳动力管理关系,以获得更有效率的生产力和更高利益。

斯里兰卡工会力量强大,是非常重要的劳工组织。几乎所有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在处理劳资纠纷上都和斯里兰卡的工会有所交涉。斯里兰卡政府和各党派为了争取更多的选民支持,都非常谨慎地处理劳工问题。在斯里兰卡投资的外资企业,在处理劳资纠纷问题时,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工会的重要性,以积极态度与工会沟通,并协助其展开工作,从而创建良好劳资关系。

(二)《工会法令》

斯里兰卡1935年公布的第14号《工会法令》规定,工会是社团或工人与雇主的联合组织,无论临时性的还是长期性的,都具有如下之一或者若干目标:

1、 规范工人与雇主之间,工人与工人之间或雇主与雇主之间的关系

2、 对行业或商业行为的规定限制条件

3、 在劳资纠纷中代表工人或雇主的利益

4、 促进,组织或资助任何行业或工会的罢工或封厂,或在罢工或封厂期间为其成员发放工资或其他津贴等。

该法令将工人广泛地界定为根据与雇主签订合同承担工作或劳务的人,无论该合同是否以明示的形式,是口头协议还是书面协议,也无论承担劳务者是学徒身份还是独立个体的身份受到雇佣,只要一方主体与雇主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承担工作,都被界定为是受到保护的工人。

(三)罢工权与组建工会的权利

斯里兰卡宪法保护工人的罢工权和组建工会的权利。根据斯里兰卡《宪法》第十四条规定,“每位公民都有和平集会的自由,只有依据法律规定,出于种族和宗教和谐、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的考虑,才可以对此项权利进行限制。”

在司法审判中,斯里兰卡法庭以积极的态度维持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权。就工会会员权的形式,最高法院曾发表以下意见:“所有雇员(除极个别规定的之外)均享有资源组建工会的权利,系为本国法律的组成部分。这既是宪法规定,也是法定的形式。雇主绝不可以雇用合同设定违背这项法定权利的条款的方式,剥夺这项权利。但当国家认为出于必要的原因需要限制这项权利时,可根据1972年《宪法》第18节(a)项规定实施限制。只有依据法律,且只有按照第18项(a)节确立的理由,而非出于任何其他原因时,才可以实施限制。

在斯里兰卡组建工会方面唯一的限制性规定在1935年公布的《工会法令》中体现。依据该法令,法官、武装部队成员、警察官员、监狱监管人员和根据《农业社团法》设立的农业社团禁止组建工会。

1950年斯里兰卡颁布的《劳资纠纷法》是改善斯里兰卡劳资关系的标志性立法。此项法律规定了对劳资纠纷的预防、调查和解决方案,并推动和保护劳资纠纷中雇员的集体谈判权,对良好雇佣关系的维持有着积极意义。1999年斯里兰卡提出《劳资纠纷法》修订法案,力求保护雇员不因参与工会活动而遭受雇主的迫害,增强了这项立法的实际效用。

斯里兰卡还缔结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两项基本公约《组织及共同交涉权公约》(1949年第98号)和《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第87号)。斯里兰卡政府分别于1972年和1995年批准了上述两项公约的文书。

(四)雇员理事会及一般性劳资纠纷的解决方式

斯里兰卡的劳工法适用于包括出口加工区在内的整个国家。尽管没有任何立法上的限制,出口加工区的工人加入公会的比例相对较低。近年来,出口加工区有越来越多的工人加入了雇员理事会。目前斯里兰卡出口加工区的雇员理事会约有120多个。雇员理事会一般由5至15名当选的工人组成。劳工署为雇员理事会组织选举,投资局负责全面监督雇员理事会的活动。雇员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申诉和工人福利问题。当发生管理层无法解决的劳资纠纷,即由投资局出面,与雇员理事会协同处理,力求达成友好解决。在解决现实劳资纠纷时,雇员理事会、管理层和投资局之间的磋商程序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在大规模劳资纠纷案件中,如到达谈判现场的工人人数不足,无法以工会名义代表工人谈判,雇员理事会有权代理当事人与管理层展开“集体谈判“。如管理层与工人无法和平解决纠纷,此劳资纠纷将被呈交给劳工署,并根据《工业纠纷法》以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在雇佣关系的终止问题上,工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工法庭提出上诉以便获得补偿和协助。在各个主要出口加工区,劳工署还专门设立办事处以便通过调解的方式防止和解决一般性纠纷。

五、劳资纠纷的法律解决

(一)《劳资纠纷法》主要内容

为预防、调查和解决劳资纠纷,斯里兰卡于1950年制定了《劳资纠纷法》。1999年又公布了修订法案,力求保护雇员不因参与工会活动而遭受雇主迫害,增强了这项立法的实际效用。《劳资纠纷法》主要规定劳资纠纷劳工处专员和劳工部解决劳资纠纷的职能和权力以及解决劳资纠纷的不同方式等内容。

《劳资纠纷法》规定,劳工处专员的主要职能是通过纠纷双方的合意调解和解决纠纷,将纠纷传达至有效处理方。如纠纷双方同意将纠纷交由仲裁来处理(即自愿仲裁),则将纠纷提交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工处权利的主要职能就是将劳资纠纷提交仲裁处理,即使纠纷双方不同意,劳工处仍可通过强制仲裁的方式将纠纷提交工业法庭处理。

(二)纠纷解决方式

依据《劳资纠纷法》,劳动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有调解、仲裁、集体协议、提交工业法院和劳动法庭裁决等。

1、 调解

根据《劳资纠纷法》规定,以调解方式解决劳资纠纷时,劳工处专员有权担任第三方调解人的工作。第三方将采用所有必要的方式来让该纠纷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必须注意的是,第三方不能干涉纠纷的解决,而只是从中调停,致力于让双方达成调解合意。一旦调解达成,则调解同意的内容必须由第三方以书面形式确定,并须得到纠纷双方签字确认。如劳工处专员认为该纠纷具备一定重要性,可将调解内容在政府宪报上公布。

如双方没有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第三方必须出具一份报告,详述调查和调解过程及其对解决问题方案的建议。随后劳工处专员应将报告的副本发放给纠纷双方或其代理人,并要求他们在14天内就是否接受该建议作出回复。如劳工处专员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双方拒绝该建议的回复,则视为双方已接受该调解的内容。且该调解结果必须在劳工处专员的宪报上公开发表。

2、仲裁

在斯里兰卡法律中,将劳资纠纷提交给独立第三方解决的方式即为仲裁。当纠纷被提交给仲裁人,他必须对所涉及问题作出必要的调查了解,收集所有必要的证据,并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断。一旦判决被作出,结果将被提交劳工部,并公布出来。仲裁与调解的主要区别在于仲裁判决一旦作出,当事人无论是否同意仲裁结果,都必须接受。而在调解中,只有当事人双方同意接受调解的内容,调解才会生效。

劳资纠纷的仲裁可分为自愿仲裁与强制仲裁。自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自愿将其纠纷的解决交给仲裁者,可被看作是某种意义上的调解程序的延长。双方当事人一旦同意将其纠纷的解决提交自愿仲裁程序,劳工部专员就必须这样做。

仲裁者可由双方来任命。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认可一位仲裁者,劳工部专员可以任命一位仲裁者。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雇主、雇员或其代表可以各自任命一名仲裁员。第三方的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主席由双方共同选择,如双方不能就该第三仲裁员达成协议,则由劳工部专员基于公平的考虑任命第三仲裁员。

强制仲裁是指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劳工部都可以将劳资纠纷的解决提交给由劳工部或劳动法庭任命的仲裁员来解决。在将纠纷提交强制仲裁之前,劳工部必须确认以下事实:

(1) 纠纷是《劳资纠纷法》所认定的劳资纠纷,并未超出法律范围

(2) 该纠纷不涉及实质和重要问题

(3) 该纠纷不是关于工作期限、工作条件、终止工作的问题

3、劳动法庭和劳资法院的裁决

劳动法庭是《劳资纠纷法》中解决劳资纠纷的通行办法。斯里兰卡各个司法辖区都设有劳动法庭。雇员或代表雇员的工会,可以就雇主终止雇佣关系问题、雇佣关系解除后的法律问题、其他有关雇佣的期间和条件的问题等向劳动法庭提出诉讼。

只有在劳工部提交的情况下,劳资纠纷才有劳资法院来处理。工业法院由斯里兰卡总统定期任命的不少于无人的法官团组成。当劳资纠纷被提交工业法庭时,劳工部将从工业法院的法官团中挑选一至三人组成工业法院解决纠纷。劳资法院处理纠纷时,必须通过必要的调查,搜集证据,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所有工业法院的决议都要向上级部门提交并公布在斯里兰卡政府公报上。

六、劳资关系处理风险

斯里兰卡工会是根据该国法律成立的保护当地劳工权益、协调雇主与劳工之间关系的重要组织。不同的行业或不同的地区,成立有各种组织形式的工会。工会主要是根据该国劳工法律和相关规定,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包括保障劳工最低工资标准,监督雇主是否按照劳工法为劳工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福利,以及代表劳工处理与雇主之间的劳资纠纷。

斯里兰卡工会是一个重要的劳工组织。几乎所有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都会在处理劳资关系上和斯里兰卡工会打交道。斯里兰卡政府和各党派都高度重视劳工问题,以争取更多的选民支持。

斯里兰卡工会力量较大,工会组织十分活跃,且一般都有相关的党派作为政治靠山,常常因政治原因在斯爆发大规模的罢工或冲突。而且斯劳动法对工人权益保护严格,规定雇主在解雇职工时必须征得工会的同意,否则解雇就无效。如工会和雇主谈判破裂,且政府调解无效,工会会员可以投票决定罢工与否。因此,一旦劳资发生纠纷,资方处理起来十分棘手。

七、案例分析及投资建议

(一)案例一

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按照斯里兰卡的法律法规,为雇佣的员工(无论是中方雇员还是斯里兰卡当地雇员)缴纳相关的公积金和信托基金,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未按照规定缴交相关费用,一经查出,也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下面案例及分析体现了上述问题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涉及到了税收方面相关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斯里兰卡当地员工月收入的8%用于缴纳雇员公积金(EPF)。雇主要为雇员缴纳12%的雇员公积金以及3%的雇员信托基金(ETF)。缴纳的比例分别为雇员8%和雇主15%(12%+3%)。斯里兰卡雇员在55岁时可以支取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根据斯里兰卡法律规定,在斯里兰卡的外国雇员也同样需要缴存上述款项,除非有证明显示该雇员在中国缴存了相应的款项。如中国公司在斯里兰卡为在当地工作的中方雇员开立了缴存相关款项的账户,则中方雇员可以在合同到期离开斯里兰卡时一次性支取缴存的全部数额。

很多中国公司到斯里兰卡建立办公室都是少量外派的员工开展相关工作。一般情况下,中国员工的工资都会在中国发放。派出公司会给员工提供当地的住宿、伙食补贴以及其他当地必需的补给。

斯里兰卡还有一项名为预扣所得税(PAYE)的代扣税。这项代扣税是从工资(包含各类补贴)里直接扣除的。如雇员每月收入超过10万卢比,预扣所得税的税率将依据收入递增。无论是斯里兰卡当地雇员还是外国雇员,月收入低于10万卢比的情况下,这项税费将不会被从收入里扣除。

一家中国建筑公司于2013年开展在斯里兰卡的业务并派驻3名员工管理该公司在科伦坡的办公室。在2013到2014年两年间,该公司在斯里兰卡一直处在寻找和开拓业务的状态,没有承接项目,所以并没有实际开展经营活动。2015年该公司顺利签约一个项目。之后雇佣了5名员工(其中包含两名司机,一名办事处经理,一名会计和一名办公室助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该公司按月给这些员工发放工资但并没有给他们缴存雇员公积金和雇员信托基金长达18个月。2016年底,工程完工。此后,该公司并没有马上承接到新的项目。因此,最初派驻的3名员工回国,公司派出另外两名新的中方员工前来代替。2017年初,这家公司给斯里兰卡雇员多发了一个月的工资并解雇了他们,同时也暂时关停了在斯里兰卡的办公室。同时2名中方雇员也都回国了。

一年之后,该公司又回到斯里兰卡开始承接新的工程项目。由于他们在当地登记注册的生意依然在有效期之内,因此,虽然之前他们暂时关停了科伦坡的办公室,但扔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在斯里兰卡继续承接工程。然而,另外一方面,由于他们在以下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他们将会面临当地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处罚:

1. 未按规定给员工缴存雇员工基金和雇员信托基金

2. 未完成审计决算

3. 未按规定扣减和向当地税收部门缴纳预扣所得税

4. 未向税务部门报税

在斯里兰卡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即使注册的公司在斯里兰卡没有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实际情况也必须向税收部门呈报并获得税务部门的信函。

不申报收入将被视为违法并受到惩处。

如不据实申报,即便违法行为已经被纠正,也仍然会面临惩处。除非由于被认定的可使罪行减轻的行为,否则无论如何都不能逃脱罪责。

中资公司必须了解当地法律,忽略或无视当地法律,是投资者的大忌。

(二)案例二

在斯里兰卡新建的中国公司在获得相关经营许可执照后,即可雇佣中方工作人员赴斯里兰卡工作。

雇员的工作签证,需要与公司注册类型相匹配。由于个别雇员突然离职或立刻需要雇佣新员工,很多中国公司在为雇员办理签证的时候会由于疏忽,给雇员办理了与公司注册类型不匹配的工作签证。例如,有中餐馆为厨师职位的雇员办理了建筑工人签证。这种做法违反了斯里兰卡劳动雇佣法及移民局相关规定,涉事的公司和雇员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一家名为“云安”的海鲜中餐馆在斯里兰卡已经经营了几年时间,并且是在斯里兰卡投资局做过登记备案的。餐馆生意一直很好,于是需要多雇佣两名厨师。最终,他们在斯里兰卡当地雇佣到两名中国厨师,并找代理为他们办理了工作签证。

6个月后,劳动部门的官员到餐馆例行检查,在检查时,发现这两名厨师所持的工作签证类型是“建筑工人”类别签证。餐馆的老板被要求到劳动法庭就该违反劳动法及移民局规定的行为接受处理。最终,餐馆被罚款,两名厨师的签证被取消并限期离境。之后他们回国,提交了相关文件,重新办理了“厨师”类别的工作签证,才得以回到斯里兰卡继续工作。

以上案例中涉及到外资公司在斯里兰卡雇佣外国人,必须要为其雇员办理与公司注册类型相匹配的工作签证的事宜。很多新注册成立的外资公司,不清楚斯里兰卡的这项规定,以为只要办理的签证类型是“工作签证”即可,忽略了具体的工作签证类型必须与雇主在斯里兰卡当地的公司登记注册机构登记的业务类型相匹配的问题。

斯里兰卡劳动部门对于外方雇员的管理和处罚力度很大,有外方雇员所持签证类型与实际从事工作类型不一致的情况,一经查出,雇主和雇员都将面临罚款经济处罚,雇员将被要求限期离境,直到在境外重新办理了符合要求的新签证,才可重新入境斯里兰卡工作。

因此,在为雇员办理签证之前,一定要咨询相关部门,确认好签证的类别。此外,无论是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签证还是公司直接帮助雇员办理签证,在拿到签证后,还要再次确认护照上所贴签证类型是否正确。尤其是在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签证时,要选择值得信赖的有经验的代理机构,否则有可能由于语言沟通问题和对政策了解不够等问题,导致雇员拿到错误类型的签证,由此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事公司的声誉也会受到影响。

第九章 环境法律风险

一、斯里兰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斯里兰卡的环保主管部门是斯里兰卡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主要职责是:执行与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关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森林保护和造林,海洋污染防护,环境保护与管理,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禁猎区、野生生物、大象的管理和保护,森林动植物的保护,河流及主要水库水资源保护,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斯里兰卡环境和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范围的环境保护政策和领导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央环境机构属于制定政策和协调机构,实施有关污染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有关环境标准和颁发工业企业许可。森林部在全国范围内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国家动物园负责保护动物和进行动物保护宣传工作。地质调查和矿业局负责矿业资源开发过程中做到有效、安全和有利于环境。野生动物保护部负责全国植物群和动物区系的保护,维持生物多样性。

此外,还有海洋污染保护局、海岸保护局、国家水产研究和发展局、国家气象局及研究部。农牧业和土地灌溉部下设自然资源、能源和科学机构、国家能源研究和发展所、国家水产资源局、自然资源管理中心、国家清洁生产中心、空气资源管理中心、国家水资源局、国家疾病防控中心、能源保护基金、土地利用政策计划局等。其中自然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土地保护法、土地保护培训、土壤保护研究、农业信息收集。国家清洁生产中心负责清洁生产研究、技术支持、技术培训、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等。空气资源管理中心负责空气资源的领导、指导和污染防治等工作。国家水资源局强化水资源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

 

二、《国家环境法》及中央环境局的职能

斯里兰卡现行《国家环境法》,是在1980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法》(National Environment Act)基础上,于1988年和2000年经过两次修订后的。该法就环境保护、管理和改善、环境质量管理、维护和控制,以及预防和控制污染做出了规定。(http://www.cea.lk)依据该法案,建立了中央环境局对相关事项进行管理。

中央环境局负责向部长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全国环境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污染的原因、性质、程度和预防的调查工作,并协助和配合其他人员或机构执行类似的调查工作;执行有关环境申明,促进和协调研究,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协调有关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活动与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管理和控制对环境及环境质量有危害或存在潜在危害的废物、排放、放射、沉积或其他污染源和子污染源的数量、类型、成分和影响;要求针对新项目和在建项目的变更和取消事宜提交提案,以评估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要求当地机构遵守和实施在该当地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建议,尤其是环境污染方面的,例如:禁止未经授权的垃圾、废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放射或沉淀;预防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不符合标准的工业污水或毒性化学制品排放到土壤、河道或水域;禁止在墙壁、建筑物或任何未经授权许可的地方张贴广告并对广告牌的安装进行规定;预防破坏风景区和公共财产;控制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存放、转移和处理对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物质。除此之外,中央环境局还有向公众提供有关环境保护和改善的信息和教育,鼓励、促进和实施转换和利用残留物的方法等职能。

每年年底,中央环境局应当向部长提交环境局和环境委员会在上一财政年度内的工作报告,部长应在收到该报告后14天内提交至议会。经部长同意或授权,中央环境局可以通过透支或其他方式临时借款,用以履行其义务,临时借款额度不得超过部长与主管财政的部长协商后决定的额度。

中央环境局可以联合部长随时给地方环境局提出关于该地方环境局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方面的书面指导。收到指导书的地方环境局应当遵循该指导书做相应的整改。

 

三、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及风险提示

(一)许可证相关规定

1.颁发许可证

环境局可以向按照规定提交申请并交纳法定费用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以授权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将废物排放、处理或放射到环境中。在收到申请后,环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政府部门或公法人提交有关危害物报告的申请,待收到政府部门或公法人有关危害物报告后,环境局方可对申请进行裁决。许可证具有统一的形式,包含规定的条款、条件和标准,一般有效期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2.许可证的终止和撤销

依据规定获得许可证后,如违反许可证的条款、标准和条件,或自获得许可证后,因自然因素或其他因素承受环境发生改变的,或根据许可证的规定继续将废物排放、处置或放射到环境中将要或可能影响有利使用的,环境局可以下令终止或撤销许可证。

3.提出上诉

许可证申请人因环境局拒绝颁发许可证而被侵犯权利,或许可证持有人因环境局中止、撤销或拒绝续期许可证而被侵犯权利的,可于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部长秘书提出上诉。部长秘书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

(二)违反许可证相关规定将面临的处罚

部长依据许可证确定活动范围,通过在公报上发布法令明确涉及或产生排放、沉淀或放射废物导致环境污染的活动(以下简称为“限定的活动”)。除非遵守《国家环境法》规定的标准,或取得环境局颁发的许可证,否则任何人不得从事限定的活动。

违反规定从事限定的活动的任何人,

即属于违法。一经定罪,则将被处以不少于10,000卢比的罚款,或一年以上监禁,或处以并罚;并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获得所规定的许可证。

被定罪的任何人,如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未获得许可证仍继续从事上述活动,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其他官员提交终止申请,法院即下令查封从事限定的活动的工厂或经营场所,直到该人按照规定获得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复印件提交至法院。

(三)环境质量监控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内陆水域

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将废物排放或放射到斯里兰卡内陆水域。斯里兰卡内陆水域污染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下:

任何人不得污染斯里兰卡水域或对斯里兰卡内陆水域造成或允许造成污染,导致水域的物理、化学或生物条件产生变化,从而使得水域变得不干净、有害、有毒、不纯,对人类的健康、福利、安全或财产造成危害,对动物、鸟类、鱼类、植物或其他种类生物造成危害,或对水域的有利使用造成损害。

以下行为,将被视为违法:

①将任何物质,无论固体的、液体的或者气体的,放置于水域内、水面或者接近水域的地方;

②将废物,无论固体的、液体的还是气体的,放置于其掉落、下降、排出、蒸发、被冲洗、被风吹或过滤的地方,或干涸的河床、溪流或其他水道,或者是故意或过失,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允许废物放置在上述地方;

③将废物放置在干涸的河床、溪流或者其他水道,或者是故意或过失地导致或允许废物被放置在上述地方;

④超过规定的限制导致斯里兰卡内陆水域、海滨或离岸水域的温度上升或者下降。

如违反上述第一款规定,即属于违法,一经定罪,将面临以下处罚:

①处以10,000至100,000卢比的罚款,如继续违法,则自继续违法之日起每天处以500卢比的罚款;

②要求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采取必要的矫正措施以预防对斯里兰卡内陆水域、海滨或离岸水域的损害,并在期限结束前提供采取矫正措施的充分合理的证据。如违法者拒不承担法院判处罚金,经环境委员会确认的,环境局在矫正损害时产生的费用,法院应当判令违法者承担该费用。

③如根据第三款规定被定罪,自被定罪之日起6周后仍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经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其他官员的终止申请,法院可以下令查封污染斯里兰卡内陆水域、海滨或离岸水域的工厂或经营场所,直至其采取充分的矫正措施防止进一步造成的损害。

④如果违法者不遵守依据第四款规定颁布的查封令,治安法官应当自查封工厂或经营场所的查封令颁发之日起3至7天内立即指派法院的检察官,并充分授权检察官或检察官授权的其他警官以检察官的名义进入该经营场所,如果检察官或警官认为查封工厂或经营场所确有必要,可以协同其他助理。

2.大气

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以外,任何人不得将废物排放或放射入大气中。斯里兰卡大气污染的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下:

①任何人不得污染大气或对大气造成或允许造成污染,导致大气的物理、化学或生物条件产生变化,以至于大气变得不干净、有害、有毒、不纯、对人类的健康、福利、安全或财产造成危害,对动物、鸟类、鱼类、植物或其他种类生物造成危害,或对大气的有利使用造成损害。

②不仅限于第一款的一般性规定,以下行为,均视为违法:

③违反规定将任何物质,无论固体的、液体的还是气体的,释放到大气中;

④导致或允许恶臭气体的排放,因气体的性质、浓度、体积或程度而过分侵犯人类感官;

⑤不在规定地点、不用规定的方式焚烧废物;

⑥使用没有按照规章要求配备用于防止或减少污染的设备的内燃机或燃料设备;

⑦使用或燃烧依据《国家环境法》制定的规章所禁止的燃料。

违反第一款规定即属于违法,一经定罪,将面临以下处罚:

①处以10,000卢比至100,000卢比的罚款,如仍继续违法,则自继续违法之日起每天处以500卢比的罚款。

②要求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采取必要的矫正措施以防止对大气的进一步污染,并在期限结束之前提供采取矫正措施的充分的、合理的证据。法院应判令违法者承担经环境委员会确认的、环境局在矫正损害时产生的费用。

③根据第三款规定被定罪的任何人,自被定罪之日起6周后仍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经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其他官员的终止申请,法院可以下令查封污染大气的工厂或经营场所,直至其采取充分的矫正措施防止进一步造成的损害。

④如果违法者不遵守依据第四款规定颁发的查封令,治安法官应当自查封工厂或经营场所的查封令颁发之日起3至7天内立即指派法院的检察官,并充分授权检察官或检察官授权的其他警官以检察官的名义进入该经营场所,如果检察官或警官认为查封工厂或经营场所有必要,可以协同其他助理。

⑤所有人在拥有、使用、操作、建造、出售及安装任何机器、交通工具或设备时,应当建造或安装用于防止或抑制大气污染的设备。如没有,则被视为违法。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操作所有建造或者安装的设备。

3.土壤

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之外,任何人不得将废物排放或者放射到土壤中。斯里兰卡土壤污染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下:

①任何人不得污染土壤及土地表面或对土壤及土地表面造成、允许造成污染,导致土壤及土地表面的物理、化学或生物条件产生变化,使得土地或农产品变得有毒或不纯,对人类健康、福利造成危害或存在潜在危害,对动物、鸟类、野生动物、植物或其他种类生物造成危害。过分侵犯人类的感官,或对土地的有利使用造成损害。

②不仅限于第一款的一般性规定,任何人有以下行为,即被视为违法:

③违反法律规定,将任何物质,无论是固体、液体还是气体,注入土壤中或可以介乎到土壤的地方;

④在土地上建立垃圾场、土壤和岩石处理厂、粪泥处理厂、废物注入并或利用土地作为固体的或液体的废物

⑤处理库或储存库,使得过度侵犯人类感官、污染或影响地下水、对土壤或土地表面的有利使用产生危害。

⑥因有效理由,如申请审批准备,以规定的方式控制已有害虫但并不严重损害土壤,可事前免责。

任何人违反上述规定,均属违法,一经定罪,则处以10,000卢比到100,000卢比的罚款。如继续违法,则从继续违法之日起每天处以500卢比的罚款。

 

四、项目审批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可以通过在公报上发布政令明确作为项目审批机构的国家机构;并通过在公报上发布政令决定符合《国家环境法》相关规定的项目。

(一)符合规定的项目的审批

政府部门、企业、地方机构、公司或自然人在斯里兰卡从事的所有符合规定的项目的具体实施将需要已发获得审批。该审批应当由符合规定的项目有关的项目审批机构负责。如果某个符合规定的项目需要部长决定,项目审批机构只有在环境局同意的情况下授予审批。

(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提交

项目审批机构应要求申请符合规定的项目的政府部门、企业、地方机构、公司或自然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初始环境审核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及部长规定要求提交的有关信息及详细说明。

项目审批机构在收到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所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后,应当在报纸上用僧伽罗语、泰米尔语和英语发布通知,明确该报告接受公众检查的时间和地点,以便公众提出意见。

公众可以在根据上述第二款规定的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发布该通知的项目审批机构提出意见,如项目审批机构认为该意见有利于公共利益,可针对该意见进行听证,以决定是否通过该项目的审批。

符合规定的项目一旦获得批准,应当使用僧伽罗语、泰米尔语和英语在公报和报纸上进行公告。

依据第一款规定的要求所提交的初始环境审核报告应当公开接受公众检察。

(三)程序规定

项目审批机构应就审批所提交的符合规定的项目制定相应的程序。该审批程序应当以部长规定的指导方针为基础。如果项目审批机构拒绝通过审批,当事人有权向部长秘书提出上诉。部长秘书针对上诉所作的判决是终局的。

 

五、案例分析及投资建议

斯里兰卡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对于一些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产业,都要求在开始生产活动之前,向国家环境局申请许可证。获得许可证以后,方可开始生产。此外,在生产过程中,也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一旦被发现或被举报有超出许可证范围的危害当地生态环境的行为,将被勒令停工,并面临处罚。接受处罚后,还必须根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以及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如不及时整改,将有可能被吊销许可证。有过违法行为的投资者,环保部门有权利拒绝该投资者的其他许可证申请。

某中国投资人王先生,在斯里兰卡的郊区,投资了一个小型电器改装修理厂,主要从事二手电器的修理和改装工作。大量的二手电器都是从中国进口到斯里兰卡的。刚开始,修理厂规模非常小,该投资人租用了一间当地朋友的房屋,雇佣了几名当地技术工人,主要进行进口的二手电器的修理工作。由于当时进口的二手电器多数都是七成新的,零部件基本上都是完好的,只需要队机器进行简单的维修维护,外观经过清洁翻新,即可销售。因此,这名投资人在一开始,并没有自己注册公司,只是用自己的斯里兰卡朋友的贸易公司的名义,进口和销售二手电器,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请许可证。

随着生意的扩大,该投资人进口的二手电器数量不断增多。其中有一些是零件损坏严重的,当然这些电器的收购价也相对低廉。技术工人会根据电器的类型和型号,把电器中可用的零件拆下来,然后重新组装成新的电器。而电器中损坏严重的不可用部分,则被丢弃到附近的空地上。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很多废弃的电器零件,暴露在空气中,加上当地雨水的冲洗,阳光的暴晒,都已经变形变质,很多已经陷在土壤里,临近的河沟里,河水也变成了铁锈一样的颜色。周围的很多居民都注意到了这个现象,曾多次找维修厂的工人以及中国的投资人王先生交涉,希望他们尽快处理掉废弃的电器零件,以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更大影响。但王先生询问了当地朋友,由于不清楚当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方建议王先生将丢弃零件的区域用围墙和护栏围起来,以避免当地的居民看到再找麻烦。王先生于是在废弃物堆积的地方,建起了矮墙,并用尼龙防雨布将废弃物盖了起来。

王先生本以为这样做就可以解决问题,没想到,当地的居民自发组织起来,到维修厂理论,要求立即移走这些废弃物。一个月之后,见废弃物还没有移走,居民向环保部门举报了王先生的修理厂。

经环保部门调查,王先生的修理厂并没有在斯里兰卡当地做企业登记的记录,更没有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王先生的斯里兰卡朋友,把自己的房子出租给王先生,并允许王先生用自己的贸易公司的名义从事二手电器的维修工作,并将废弃物丢弃在空地上,对当地的土壤和河流造成了污染,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环保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对王先生的朋友进行了处罚。经环保部门检测,由于废弃的零件中含有重金属,堆放废弃零件的区域周边土壤和水中均含有重金属,作为企业经营者,王先生的朋友必须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负责处理这些废弃零件,除缴纳罚款,还必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承担对当地土壤和河流的清理清洁的相关费用,并给当地受到影响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

最终,王先生承担了相关责任和费用。但王先生在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并向环保部门提交许可证申请时,却遭到了拒绝。

案例中,王先生和他的斯里兰卡朋友,都因为不了解斯里兰卡环保法律规定,忽略了企业和个人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斯里兰卡政府是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的,对于环保方面的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也很大。作为投资人,尤其是投资有可能对当地环境造成影响的行业,必须提前了解当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许可制度。一方面保证做到遵纪守法,另一方面,投资的企业和个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斯里兰卡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

斯里兰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起源于1860年,经多次修订,现行法律规定为2018年3月颁布并实施的《知识产权法2018年第7号令》(在《知识产权法2003年第36号令》基础上修改)。该法律旨在促进创新、保护创新成果、行使TRIPS协议下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并符合《美国斯里兰卡双边保护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该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含了以下方面:版权(保护版权)、发明(专利登记后20年有效)、商标保护(10年有效,期满可以继续申请)、服务型商标(10年有效,期满可继续申请)、保证商标和联合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进行管理)、工业设计(登记后5年有效,期满可继续申请)、不公平竞争(保护公平竞争)、保密信息(对相关的信息进行保密)、地理指示(依据法律规定执行)、集成芯片的布局设计(依据法律规定执行)。

在斯里兰卡,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会受到刑法或民法的惩罚。斯里兰卡政府在警察体系犯罪调查科下设了反假冒和盗版小组。斯里兰卡海关社会保护科下也设立了一个知识产权小组。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行使部门是斯里兰卡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该办公室行使对争端的调解、裁决权力,同时承担了国家对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训。

(一)申请专利

外国公司或个人如需申请专利,应按照现行的最新《知识产权法》向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ri Lanka)申请,也可委托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许可的代理机构进行申请。

申请方法为在知识产权办公室填写制定的P1申请表。相关文件需要和申请表一并提交,且需要带有详尽完整的关于拟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描述。此外,递交申请的同时提交申请费。申请人还需要递交专利检索报告,该报告可以由国际检索机构(ISA)提供,申请人也可以提请知识产权办公室向地方审核员递交检索报告申请。

知识产权办公室将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要求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核。如附带检索报告的专利申请满足正式的要求,即可获准颁发专利许可。发明将在专利核发之前被公布(如无国际性的检索报告)。

专利注册的更新专利有效期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20年。从到期后第二年开始,需要每年付费申请更新。

(二)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方法:使用M1申请表格。完成申请包含一系列的流程。拟注册商标将被审核是否符合正式的要求,以及依据知识产权法103和104条款,有否不能被批准的因素。如商标注册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以在收到申请拒绝决定一个月内要求听证。如申请仍被拒绝,申请人可以向法庭申诉(商事高级法庭)。

商标将首先被刊载在公报上三个月,如三个月内收到异议,知识产权办公室将给申请人发送一份异议副本。此时要求申请人针对该异议发表言论。之后知识产权办公室将进行调查。如有需要,会要求申请人和提出异议的反对人共同参与调查。调查之后,该商标注册申请将被接受或拒绝。如被拒绝,申请人可向法庭申诉。如被接受,商标注册将在申请人交纳注册费用后生效。

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到期之后可付费再延长10年。

(三)工业设计

工业设计只有在知识产权办公室进行成功注册登记后,才能受到保护 。登记注册的设计有5年的保护期,到期后,还可以付费再申请最多两次的5年保护期。工业设计注册申请需要使用D1表格。

(四)版权

在斯里兰卡版权无需进行任何登记注册。版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以及身故70年。版权问题征集解决,可下载C1表格,填写后提交知识产权办公室进行申诉。

 

二、侵害知识产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对于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单位和个人,利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进行申诉,由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进行裁决。若双方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有关调查显示,许多国外公司投诉斯里兰卡盗版现象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但政府打击的力度和处理的方式并不能令他们满意。

总体而言,斯里兰卡正在逐渐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执行力,其复杂的知识产权法律已对很多违法行为进行审判。但是伪造商品仍广泛存在,但斯里兰卡政府对假冒产品的查封不会追溯或报道。另外,斯里兰卡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相关的数据库,但实际执法中,有关部门并未充分利用数据库资源。

 

三、案例分析

某中国运动器材生产企业,在斯里兰卡投资了一家运动器材厂。由于进口零件的税率低于整机进口,他们租用了一间厂房,将进口的全新零部件进行组装,并打上了商标。刚开始,本着薄利多销的原则,该企业将各类小型健身器材放到一些健身器材商店代卖,由于其产品价格低,质量好,设计小巧并且有可折叠方便移动等特性,很快打开了市场。随后,该企业在斯里兰卡的几个城市开了小型的专卖店,产品销量稳步提升。当地人也对该健身器的品牌有了一定的认知度。

随着用户的增多,该公司发现,器材的维护和维修以及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工作,仅凭几个门店的工作人员,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的。为了提供更好更专业的客户服务体验,需要建立专门的团队,对产品使用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服务热线进行解答,确实需要维修和维护的,可以派出技术人员上门服务。于是公司很快雇佣了相关人员,以几个门店为圆心,建立起了客户服务系统和网络。

一段时间以后,该公司客户服务部门接到了几起产品质量投诉,经过技术人员检查被投诉的产品,发现这些产品并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但是,在外观甚至商标上,这些产品看上去和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相差无几。仔细检查零部件时,技术人员发现,有很多零部件明显就是旧零件翻新的。而该公司一直以来,全部是进口全新零件然后在当地组装。通过对客户的回访和询问,该公司发现,在一些健身器材商店,的确在销售贴着该公司商标的劣质健身器,价格会比正品低30%左右。在以买家身份询问店员,这些健身器材为什么会比专卖店的价格低廉时,店员的解释是,这些是从工厂内部拿出来的有细微瑕疵的产品,出厂检验未达到要求,但并不影响使用。店员还一再表示,这些产品都是全新的,这个品牌的产品质量也很过关,所以可以放心使用。当被问到售后问题如何解决时,店员说,使用中出现任何问题,都要直接联系该产品的客户服务专员,商品一旦售出,该零售店便不负责其维修和维护的工作。

但事实上,无论是在该品牌专卖门店,还是在该品牌委托销售其产品的零售店,如果客户购买的产品有问题并找到购买产品的商店,店员都会帮助其对产品做基本的检查,如遇门店无法解决的问题,门店工作人员会帮助客户联系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为其提供服务。因此,公司管理人员意识到,一定是有人仿冒了该公司的产品,在公司已有的销售渠道和网络外销售。但是由于无法解决售后问题,销售假冒产品的门店就让消费者直接联系厂家的客服。

意识到这个问题以后,该公司向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申诉,要求对冒用他们的商标生产和售卖假冒伪劣健身器材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处。但是经过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的查证,该公司的健身器商标并没有在斯里兰卡进行商标注册登记。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无法依法对该商标被盗用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处。而该公司认为,他们使用的商标,在中国是注册过的。但是由于该公司在斯里兰卡销售的健身器材所使用商标,将商标上的中文图样换成了英文,且的确没有在斯里兰卡对这一版本的商标进行注册登记,因此无法受到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影响公司声誉,对于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客户,做了解释说明工作,在可以维修的情况下,免费为客户更换了全新的零件,并承诺经过维修的机器,虽然并非该公司出品的产品,但仍可享受保修服务。对于机器状况不好,无法维修或无配件的情况,该公司为客户提供了旧机回收折价换购新机的服务。同时,该公司向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正式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

对于可查到的仍在销售假冒产品的商店,该公司详细了解了货源情况。仿冒商品大多来自一个二手电器作坊。主要是通过翻新进口二手健身器及零件再重新组装的方式生产翻新机,为了提高售价,便仿冒了这家正规生产厂商的商标。经过与商店经营者协商,商店取下了贴在仿冒品上的该公司商标,以二手健身器售卖剩余的仿冒品。该公司表示可以在商店铺货,让其代理销售正品健身器,商店也欣然接受。

在这个案例中,中资企业由于商标保护意识薄弱,没有在斯里兰卡正式登记注册他们的商标。在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品牌和商标受到认可,出现了商标被盗用,仿冒品在市面上销售,影响了企业声誉。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该公司及时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立刻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同时,虽然由于自己的过失,导致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后续的事件处理过程中,做法还是非常值得借鉴的。除了妥善处理了客户的投诉,避免了纠纷和企业声誉受损,还将销售仿冒品的商店变成了自己的经销商。不得不说,能够妥善处理此事,反映出该企业很强的公关能力。

同时,这个案例也为其他的投资者做出了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提示。在斯里兰卡投资,无论是商标和专利发明,都一定要在“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进行登记注册,只有这样,在利益收到侵害时,才能依法获得保护。此外,鉴于很多外资企业反映的,斯里兰卡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和惩罚力度不够,为了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形象,一旦发生被侵害的情况,企业自身也应该自主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在可控范围内,寻找妥善处理事件的最佳方案。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一、中斯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争议解决的内容

为了创造良好投资条件,激励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中国与斯里兰卡1986年3月13日在科伦坡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该协定将长期有效,除非缔约国任何一方在协定生效之日起满九年后,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协定》中,关于投资争议的解决,做了相应的描述。

《协定》中,将投资争议从广义上划分为:

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争议解决和缔约双方间的争议解决。

(一) 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争议解决

对于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争议解决,《协定》中确定了以协商为基础的解决方式。如果争议在6个月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关于征收发生的补偿款额的争议,有关投资者在协商不成、并未诉诸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情况下,可将争议提交由双方组成的国际仲裁庭。在此基础上,《协定》进一步明确了国际仲裁庭的成立,仲裁庭不成立时的解决办法以及仲裁庭裁决的效力等问题。

国际仲裁庭应按下述方式专门组成,当事双方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再任命一位第三名仲裁员为主席。仲裁员和主席应在当事一方通知另一方将争议提交仲裁之日起的2个月和4个月内分别任命。

如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能作出必要的任命,又无其他约定时,当事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主席作出必要的任命。

仲裁庭应以多数票作出裁决。缔约各方应承担其任命的仲裁员和参与仲裁程序的费用,以及一半的仲裁庭主席为执行仲裁职责的费用,但仲裁庭可在其仲裁中决定由一方负担较多费用,此项决定对缔约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的,缔约双方应遵守裁决,并执行裁决条款。

(二) 缔约双方间的争议解决

就缔约双方间的争议解决而言,《协定》中确定了以外交途径为基础的解决方式。如果争议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则双方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在此基础上,《协定》进一步明确了仲裁庭的成立,仲裁庭不能成立时的解决办法以及仲裁庭裁决的效力等问题。

1.自收到仲裁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缔约各方应各自任命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的第三名仲裁员应在仲裁庭其他两名成员任命之日起两个月内由缔约双方协议任命。

2.如在收到仲裁要求之日起四个月内仲裁庭未能组成,并且无其他协议,则缔约任何一方可请求国际法院院长作出必要的任命。如院长是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或不能任命,则可请求副院长作出任命。如副院长是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或不能任命,则可请求为非缔约任何一方国民的国际法院资深法官作出必要的任命,并依次顺推。

3.仲裁庭应以多数票作出裁决。缔约各方应承担其仲裁员及其代表在仲裁程序中的费用,以及一半的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其余费用,但仲裁庭可在其裁决中决定缔约一方承担较大比例的费用,此项决定对缔约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的,缔约双方应遵守和执行裁决条款。

 

二、斯里兰卡经济纠纷处理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

斯里兰卡负责处理经济纠纷部门是犯罪调查局(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简称CID),隶属于斯里兰卡警察局。发生纠纷后,企业可以向CID报案,提交相关案件材料。CID审核后,案件会进入司法程序,向法庭提交充分且必要的材料。斯里兰卡沿袭英国法律体系,其司法程序和法律框架与英国相似。

如果涉案企业是在斯里兰卡投资局(BOI)下设的企业,也可以将案件相关情况向BOI反映。

《斯里兰卡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私人和外国投资不容侵犯,其中,主要规定了以下几项内容:

1.保护外国投资不被国有化

2.必要时对外国投资国有化,但将给予及时足额的赔偿

3.确保投资和利润的自由汇出

4.可通过国际投资纠纷解决公约(ICSID)处理争端

适用于外国投资的基础法规还包括投资局1978年第4号法规(BOI Law No.4 of 1978)、1980年、1983年、1992年、2002年和2009年的修订条款以及有关法律条文。

根据“投资局法”第二十六条,投资局与任何企业之间发生争端,可以按照国家之间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公约,委托国际争端仲裁机构裁决,斯里兰卡法庭将执行国际争端仲裁机构的判决。企业之间的争端,可以按照斯里兰卡的商业仲裁法,委托商业仲裁机构仲裁;企业与劳工之间的争端,可以按照斯里兰卡产业争端法和解决产业部门劳动争端的惯例,通过工会与企业之间的协商解决,或者委托仲裁机构裁决。

斯里兰卡于1967年11月11日加入《纽约公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当地政府发生商务纠纷,也可诉诸于国际投资处理解决中心(ICSID)寻求国际仲裁。

 

三、斯里兰卡保护消费者法律制度及争议解决

斯里兰卡比较重视保护消费者利益,并且,当地消费者本身也有很强的维权意识。在当地投资的外资企业,如在斯里兰卡境内生产或销售产品,必须了解当地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出现投诉和纠纷情况之后,该如何处理。

(一)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定

斯里兰卡有关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基本生活消费品的短缺为第一个有关食品和价格控制的立法提供了条件。这些立法对于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分配实施了理性规划,直到1950年《价格控制法》和《食品控制法》,以及后来的《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事务行政管理局法》只是针对以往主要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进行了一次有效梳理,并且在某些制度上进行了更新。

除了《消费者事务行政管理局法》以及上述一些法律以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以下法律和机构在特定方面也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方便:

1980年颁布实施的《食品法》(Food Act),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适于人类消费或掺假的商品,禁止以非法目的生产、保存、包装和存储任何食品。

《化妆品及药物法》(Cosmetic Devices & Drugs Act),规制有关药品、化妆品的进口、生产和交易。

斯里兰卡标准化机构(Sri Lanka Standards Institution),对于进口或当地生产的特定商品提出所需要满足的最低标准。

公共设施委员会(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对于水和电的供应进行管理,其中包括交易条件及税率。

电信管理委员会(Telecommunications Regulatory Commission),对于固定或者移动电信服务的提供进行管理。

上述的特定法律和机构,都设定了保护消费者的实施条款。在特定领域,任何利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有权提出诉请,以期能够从行政管理局获得补偿。唯一例外的是当与斯里兰卡政府签署的协议附有独立的条款且于行政管理局成立之前已经生效,尽管对消费者诉请的回应仍然取决于行政管理局,但上述为其目的而成立的特定部门必须作出向消费者提供补偿的任何努力,只要所做的努力被认为是方便的并且有利于诉请者,特别是当这些机构在相关的方面具有最合适的经验及专家的情况之下。

2003年3月,斯里兰卡通过了《消费者事务行政管理局法》(Consumer Affairs Authority Act),以弥补现存有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缺点。该法的实施即表明先前的《公平交易委员会法》和《价格控制法》(第173章)被废除。该法将竞争立法与消费者利益保护融为一体,并且相较于《公平交易委员会法》而言更加注重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作为一个政府政策的组成部分,该法的广泛功能主要是通过“对交易、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提供更好的消费保护”,“保护销售者和生产者免受不正当贸易行为和限制性行为的影响”,“只要可能,即提升竞争性价格,并且保证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的有益竞争”获得。该法保护的范围不仅是消费者,对于权利受到不公正对待的销售者而言,也可援用该法。

1.基本概念

在该法中,“消费者”是指通过对价获得由生产者/销售者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或潜在的使用者;

“商品”是指任何视频、饮料、药品、燃料及其他;

“价格”是指任何种类的要价;

“生产者”是指任何从事以下活动的人

(1)制造物品或食品

(2)通过化学过程或其他手段对物品、商品进行装配或组合;或者

(3)为销售而将物品或商品进行改造;

“服务”是指任何种类的实际或潜在使用者可获得的服务,并包括

(1)银行业、金融业、保险业、航运业、娱乐业

(2)对商品的建造、制造、生产、供应、存储、维护、修理、处理、清洁、加工或改造

(3)与商品的进口、出口或者功效有关的服务

(4)商品或旅客的运输

(5)对商业性楼宇及其所属周围土地的清洁

(6)包括水、电、气和电信在内的通用服务的供销

(7)信息技术和交流的提供

(8)像会计、审计、法律、医学、健康、测量、建筑、工程之类的专业服务

“销售者”是指任何从事以下活动的人:

(1)向其他人批发零售或供应商品

(2)以零售价格向消费者供销商品

(3)为了供销二而进口商品

(4)以对价提供服务

2.主要目标及消费者事务行政管理局的职能

《消费者事务行政管理局法》第7条规定了主要目标

(1)保护消费者,以防有害于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商品营销或服务条款

(2)保护消费者以防不正当销售行为,并且保证对于消费者利益予以适当考虑

(3)可能的话,保证消费者有充分的机会获得竞争价格状态下的商品和服务

(4)对不正当销售行为,限制性销售行为或其他形式通过销售剥削消费者行为寻求补偿

消费者事务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能如下:

(1)控制或消除

①企业间歇性销售协议

②企业间关于价格的安排

③对国内销售、整个或相当部分市场的经济增长滥用支配性地位

④任何有害国内、国际销售或经济增长的竞争限制

(2)对反竞争行为和滥用支配性地位进行调查

(3)维持和促进商品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

(4)促进和保护消费者、购买者和其他商品、服务使用者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可获得性、供应的多样性方面的权益

(5)保护消费者获知商品、服务的质地、数量、效能、纯度、标准和价格以便于购买

(6)对该法中作出规定的任何事项进行调查

(7)促进缺乏有效竞争市场的竞争性价格产生

(8)着手研究、公布报告并向公众提供有关市场行情和消费者事务的信息

(9)承担公私部门效率的研究

(10)提高涉及消费者健康、安全和保障方面的教育

(11)促进同其他机构之间就市场行情和消费者事务信息的交流

(12)促进、帮助和鼓励消费者团体的建立

(13)收取由该行政管理局提供服务所得的费用

(14)委任可推进该行政管理局职能实现所必要的任何委员

(15)其他任何对该行政管理局目标实现和职能有效履行所需的行为

3.消费者事务行政管理局的管理权限

(1)着手研究任何种类商品、服务和供求,以保护消费者对这类质量满意、价格合理、数量充足的商品、服务的可获得性

(2)向生产者和消费者发布关于商品的标签、价格标示、包装、生产或销售的一般性指示,以及向各行业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发布特别的指示,详细规定以下内容:

①该商品可于何时何地出售

②关于商品的生产、进口、营销、存储、销售、堆放的任何其他条件

(3)就保护消费者和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而言,行政管理局可以不时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知,决定有关商品的生产、制造、供应、存储、运输、销售和服务提供方面的标准和规格。通过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知,行政管理局可以采纳依据1984年第6号文件,即《斯里兰卡标准机构法》而建立的斯里兰卡标准机构所规定的标准和规格。这些标准和规则即为上述有关商品的生产、制造、供应、存储、运输、销售和服务提供方面的标准和规格

(4)行政管理局可以对下列有关情况的申述进行调查:

①不遵守第12条所规定的商品的生产、制造、供应、存储、运输、销售和服务提供方面的标准和规格;

②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没有遵守生产者和销售者暗含的或其他形式的保证或担保;

在对该申述作出调查后如果行政管理局认为商品的生产、销售或服务的提供没有遵守其规定或应当由其规定的标准、规格,或者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没有遵守生产者和消费者暗含的或其他形式的保证或担保,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命令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退换所购买的商品或者退还为此商品和服务提供而支付的金额。

(5)在行政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与任何生产者或销售者,或生产者、销售者协会签订书面协议,并规定:

①任何售卖商品不得超过的最高价格;

②已经生产、销售或待销售的商品的标准和规格;

③其他关于商品的生产、进口、供应、存储、经销、运输、营销、标别(归类)或者销售的条件。

如果行政管理局认为合适,可以促使本条下所签订的协议在公报上公布,如果这个协议在公报上公布,那么公报上刊载的文本应当被认为是该协议的内容,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文本与协议内容不一致。

(6)当部长认为某种商品或服务对公众生活是必不可少的或者成为公众生活的一部分,部长在同行政管理局磋商后根据具体情况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命令,规定该种商品或服务为特种商品或服务。

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得提高以上款项下设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批发和零售价格,除非事先获得行政管理局的书面同意。

(7)行政管理局可在自己的请求或者个人、消费者组织、销售者协会的申诉、要求下,对有关普遍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8)就上一条提及的调查而言,行政管理局拥有地区法院所拥有的所有权限,具体如下:

①发布通知并要求证人到场

②要求文件制作、记录制作、

③对证人执行宣誓或确认证词

(9)就确定本法、依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是否得到遵守而言,行政管理局或为此的书面授权人员在有合理依据、在需要的情况出示其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享有以下权利:

①在合理的时间进入、检查、搜查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从事经营的场所、存储或陈列待销售商品的场所;

②查封、扣押在这些场所所发现的违反本法相关条目所规定的商品;

③根据本法或其他与此经营有关法律的要求检查、复制或者查封、扣押行政管理局需要保有的记录、文件。

根据以上第②条所查封、扣押的商品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在法庭判定该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有罪的情况下,由法庭决定没收和处置该商品,因对商品处置所得的财产应当记入行政管理局基金账户。

(10)行政管理局如果有合理理由认为售卖的商品不符合斯里兰卡标准机构所规定的标准和规格,行政管理局将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书面授权一名高级职员,从经营该商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经营场所,从储存或陈列待销售该商品的场所,或者从运载该商品的装运工具获取该商品的样品;

②向拥有所要获取样品的商品生产者或消费者发布指示,在该指示规定的时间内禁止所涉及商品的出售或陈列代销,但该规定时间从发布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星期。

(11)如果就相关条款规定被认定为有罪,对所作的有罪判决中发现不遵守标准和规定已经导致商品、寄售的商品不适于使用或消费,那么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就该有罪判决向根据《宪法》所建立的相关省的高等法庭上诉,或者如果已经就该相关有罪判决向根据《宪法》所建立的相关省的高等法院上诉,并且该有罪判决得到了确认,法院应当作出命令,没收该商品。寄售的商品由国家进行销毁,具体的销毁方式法院可以予以指示。

依据前面所述条款向法院提交的有罪诉讼中,如果没有证据使法院确信不遵守标准和规格已经导致商品、寄售商品不适于使用或消费,因而宣告被控方无罪的话,那么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就该无罪判决向根据《宪法》所建立的相关省的高等法院上诉,或者如果已经就该相关无罪判决向根据《宪法》所建立的相关省的高等法院上诉,并且该无罪判决得到了确认,法院应当作出命令,解除商品、寄售商品的扣押。

4.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消费者事务行政管理局法》对于生产者、消费者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也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1)生产者或销售者不遵守本法中关于发布商品的标签、价格标示、包装、生产或销售的一般性指示,以及向各行业也生产者或销售者发布的特别提示及详细规定方面的规定。任何人有移除、改动、涂抹、擦掉、损坏商品标签、说明或价格标号的商品的行为;

(2)任何人销售或提供销售商品的价格超过所发布指示的价格标示;

(3)当对相关的申诉进行调查后,如果行政管理局认为商品的生产、销售或服务的提供没有遵守其规定或应当由其规定的标准、规格,或者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没有遵守生产者和销售者暗含的其他形式的保证或担保,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命令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退换所购买的商品或者退还为此商品和服务提供已支付的金额。

当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履行或拒绝遵守上款所作的命令,该生产者或销售者即犯了本法所规定的罪。并且对于命令中的赔偿款或退款,行政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为此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营业地或住所地由管辖权的私法行政法庭提出申请,由法庭以类似罚款的方式得到退赔,虽然这种罚款的数额可能超过法庭在一般管辖权情形下所作出的罚款数额。

(4)就斯里兰卡境内的销售而言,拥有、保管或者支配商品的销售者不得否认拥有该商品;对于商品的销售取决于购买其他商品、有关服务支付的条件或者其他条件,除了消费者应当立即支付商品价款的条件以外。

(5)销售者不得在其营业地或其他的地方藏匿超过其正常销售需求数量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在其营业地或其他地方拥有、保管或者支配的商品数量超过其个人或家庭成员消费的数量需求以及其正常销售活动的数量需求;除了销售者之外的其他人所拥有、保管或者支配的商品数量不得超过其个人消费的数量需求。

(6)在交易、经营过程中,有关商品、服务的提供或可能提供,或者有关商品、服务的供应、使用的各种手段的促销,销售者错误地声称商品、服务具有特定的标准、质地或级别,或者商品具有特定风格或款式;错误声称商品是新的;宣称商品、服务所不具有的赞助许可、性能、特征性装饰、用途或好处;宣称该销售者所不具备的赞助许可、连锁;制造有关价格提升、下跌的有无或者多少的错误性或误导性的声明;制造有关商品服务的需求、替代或者修正的错误性或误导性的声明;制造有关保证、担保的存在或影响的错误性或误导性的声明,即触犯了本法。

(7)在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中,违反提示或其他形式所宣称的保证或担保的条件。

(8)没有参加该行政管理局所做的调查。

(9)销售者应在其销售地醒目处摆放布告牌,并粘贴由该行政管理局根据本法所发布的通知、指示和警告,且任何人在为获得行政管理局的指示或授权的情况下,不得移除、改动、涂抹、擦掉、损害布告牌上的内容。

因涉嫌违反本法规定,在行政管理局进行调查过程中或调查结束后,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发布任何声明,而因此使得行政管理局或其工作人员陷入争议,或干扰行政管理局的合法程序;或在调查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拒绝宣誓或作证;没有理由而拒绝或不履行向行政管理局制作、出示由其所有、支配的与行政管理局正在进行的调查有关的文件或记录。有以上行为者,将被认定为藐视或不尊重行政管理局罪,并将由上诉法院依此罪作出处罚。

(10)销售者在交易、经营过程中,不得从事对消费者或其他消费者误导、欺骗或可能误导、欺骗的行为。

(11)任何人不提供或拒绝提供行政管理局所要求提供的报告或相关文件,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阻挠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行使其权利进入经营场所等地进行检查、搜查,也被认定为有罪。在司法行政法庭审理后判定有罪的时候承担相应的责任。审判结果将以是否法人、是否初犯进行区分,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和/或一定期限的监禁。

5、消费者事务行政管理局的指示和命令

行政管理局可以就特定商品的生产、引进、标识、存储、买卖等发布命令。每一个命令或指示都必须在政府公报及僧伽罗语、泰米尔语和英文报纸上进行登载。任何生产者或销售者,如违反此命令及指示,即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6、规制对象

该法的主要规制对象为“反竞争行为”,其定义为“在交易过程中,某人进行的一系列行为本身或者将他人进行的一系列行为与其结合起来具有、意图具有或可能具有限制、扭曲或阻止竞争的效果,且这些行为与斯里兰卡境内的商品制造、供应、获得或者服务的提供、保障有关,即被视为普遍的反竞争行为。”

在斯里兰卡投资的外资企业,尤其是各类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对于斯里兰卡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一定要有所了解。一旦投资过程中,出现了被认定为违反当地保护消费者法律的行为,所面临的不仅仅是罚款带来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会影响到企业声誉,甚至国家声誉。斯里兰卡当地民众的维权意识较强,万一出现消费投诉和纠纷,一定要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如的确是在生产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导致消费投诉,首先要配合消费者事务管理局进行调查,提供真实的资料和数据,其次要尽量做好消费者的赔偿和后续的公关工作,以减少经济损失,维护企业形象。同时,在企业内部进行整顿和改革,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二)消费者权益纠纷处理风险提示

如果消费者直接向销售或生产企业反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销售方或生产企业首先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并主动展开对于商品质量、销售部门或经销商的调查工作。其次,尽可能解决消费者的问题,满足其合理诉求,例如,在初步确定非消费者责任导致的商品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情况之下,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或为其免费更换或维修产品等。

对于消费者已经向“消费者行政事务管理局”投诉的情况,企业必须要全力配合行政事务管理局所做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同时对相关问题要主动进行整改,并及时对投诉的消费者进行依法赔付。只有这样做才能维护企业形象,保证企业在当地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外资企业在解决这方面纠纷的处理方式,不仅仅代表了该企业本身的形象,更是代表企业来源国的国家形象。一旦企业形象受损,国家形象也有可能随之受到影响。

 

 

四、争议解决风险提示及应对建议

(一)积极寻求法律保护

中资企业一定要熟悉并遵守斯里兰卡当地的法律法规,相关的行业许可条件,投资准入政策等,并且长期雇佣法律顾问,为投资行为进行法律咨询服务。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向当地的律师咨询,一般可以委托当地律师进行代理诉讼,依法处理和解决纠纷。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一定要依法充分收集法律诉讼的证据。

(二)寻求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帮助

中资企业在斯里兰卡当地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会与当地政府及相关的只能部门打交道,要尽可能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保持畅通的联系和沟通,以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必要时获得对方的帮助。如在斯里兰卡投资局注册登记的企业遇到问题,可直接向投资局反映相关情况。如需获取斯里兰卡政府信息,可拨打1919查询。

(三)取得中国驻斯里兰卡使(领)馆保护

中资企业或个人核发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使馆领事部寻求领事保护和帮助。如企业遇到困难,或在当地发生纠纷,尤其是遇到可能影响到两国的政治和经济关系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中国驻斯里兰卡大使馆经商参处汇报,在使馆经商参处的指导和帮助下,及时妥善的处理。

(四)建立并启动应急预案

在斯里兰卡中资企业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并建立完善和可行性强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遇到突发事件,要在使馆经商参处的指导和帮助下,按照紧急预案的事件处理程序和方法进行应急处理,以降低损失,维护企业和国家形象。

(五)积极加入当地的中国商会,以获得帮助和服务

 

五、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土地租赁及资金纠纷案例

张先生计划在斯里兰卡投资一家餐馆,他联系了斯里兰卡朋友库玛勒告诉他自己的想法,于是库玛勒邀请他来斯里兰卡考察,说他有一处很好的地方,并愿意和张先生一起投资开餐馆。张先生到斯里兰卡后,库玛勒带他看了一处临近某旅游景点的房子,告诉他这栋房子的所有人是他的舅舅,由于舅舅一家已经移民国外,因此房子交给他来打理。之前租给了一家当地的餐厅,但是租期到了以后,库玛勒感觉这里的生意很好,如果自己经营餐厅,会有很不错的盈利。于是没有再和之前的餐厅续约,决定自己找合伙人一起开一家餐厅。于是张先生和库玛勒一拍即合,鉴于近几年到斯里兰卡旅游的中国游客数量大幅增长,他们决定开一家中餐厅。

最终,两人商定,以张先生的名义进行餐厅的注册登记手续,库玛勒负担房屋租金和房屋外观及花园的修缮费用,张先生则承担餐厅的装修和所需家具装饰以及其他物品器具的购置费用。由于之前的餐厅已经在这里经营了好几年,内部设施和装修都已经很陈旧,因此,内部装修和外部的修缮工作历时几个月才全部完成。在这几个月中,张先生从中国雇佣了几名厨师,并为他们办理了工作签证,同时雇佣了几名当地员工,承担帮厨和服务员以及收银员等工作。

一切准备就绪,餐厅很快就开张营业了。因为临近旅游景点,餐厅和很多当地的旅行社都建立了合作关系,几乎每天都有几个旅行团在餐厅就餐。餐厅获得了很可观的利润。一年多以后,随着餐厅的发展,张先生和库玛勒商量,想把只有一层的餐厅,扩建成两层。库玛勒很支持张先生的想法,但是他表示,由于自己家里刚刚盖了房子,所以手上没有钱,扩建餐厅的费用需要张先生先来承担,而他应该出资的部分,可以从之后他应分得的利润中扣除掉。鉴于两人的合作一直很愉快,并且在餐厅办理各项注册审批手续的过程中,库马勒都是跑前跑后,张先生对他也很放心,就欣然答应了他的提议,很快从国内调集资金,开始了餐厅扩建工程。

但就在扩建工程完工后不久,一天,几名银行人员来到餐厅,告知张先生,由于餐厅租用的房屋所有人用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申请并获批大额贷款,目前由于无法偿还贷款,房屋将被银行收回,之后进行拍卖。直到房屋有新的所有人且对方同意继续出租房屋给张先生开餐厅,餐厅才能够继续经营。而在拍卖期间,餐厅必须停业。

张先生立刻找库玛勒核实,库玛勒说,自己对于舅舅把房屋抵押出去的事毫不知情,在他帮助舅舅打理房屋的过程中,所有的租金所得,他都是直接打到舅舅还保留在斯里兰卡的账户中。舅舅偶尔回国,会把账户中的钱取出来,给他一部分作为酬劳,在舅舅得知库玛勒用自己的房子经营餐厅后,表示不用再给他交纳租金,因此,实际上虽然在投资之初,张先生与库玛勒商定,由库玛勒负担房屋租金,但事实上,库玛勒并没有真正给舅舅交纳过租金。

银行人员向张先生和库玛勒出示了房屋抵押合同等文件,但是张先生仍然对此事心存疑惑。由于库玛勒一直未能联系上在国外的舅舅,无法直接与当事人证实此事,张先生聘请了律师对具体的事项做取证调查。经过与土地部门核实,房屋的所有权的确归库玛勒的舅舅所有,且经过与银行核实,该房屋的确由于所有人无法偿还银行债务,应交予银行处置。

在核实房屋情况确认餐厅无法继续经营的事实以后,张先生找到库玛勒,与其商量下一步的计划和对策。库玛勒表示,可以以他的名义把房子买下来,这样餐厅可以继续经营。但是由于他手上没有钱,所以需要张先生出资购买。张先生咨询了律师,了解到依据斯里兰卡土地管理相关制度,外国人是不允许在斯里兰卡购买土地的。因此,即使他出资购买土地,也只能以当地人的名义登记,最终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也归登记的所有人所有。除非他和库玛勒共同注册合资公司,以公司名义购买,但是必须是斯里兰卡当地人出资比例超过51%。

张先生思来想去,认为库玛勒没有能力出资购买土地,也无法出资和他共同注册合资公司,同时,张先生已经为餐厅的扩建投入了大量资金,也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土地。更何况,律师一再提醒他,如果他出资,而在土地登记部门登记的所有人是库玛勒,将存在很大的风险。最终,张先生决定放弃这家餐厅回国。于是他与库玛勒商量,将餐厅从开始经营至今的投资和收益进行清算,两人需要共同承担餐厅的投资。尤其是刚刚扩建的二层,张先生投入了大量资金,他认为这部分投资应该由双方承担。且由于他将不再参与经营餐厅,这部分投入,库玛勒应该承担的部门,需要偿付给他。但是库玛勒认为,当时说好的他需要出资的部分,会从未来餐厅的盈利中他应该分得的部分里扣除,目前是张先生要单方面终止和他的合作,导致餐厅无法经营下去,所以这部分资金,他不需要付给张先生。

张先生与库玛勒协商不成,便以商业欺诈行为起诉了库玛勒。地方法院经过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首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鉴于张先生与库玛勒之间的约定,全部都是口头的,并未签署过书面协议,因此,双方所述事实,并无书面协议的依据和约束,无法对张先生所指的库玛勒的商业欺诈行为作出判断。此外,当初餐厅的商业注册登记手续是以张先生的名义做的,对于张先生与库玛勒的合作关系,也并无证据可以证明。餐厅所租用的房屋由于所有人的原因,被银行收回,租赁合同是张先生和房屋所有人之间签署的,与库玛勒也没有关系。也就是说,其实,张先生最终只能自己承担经济损失。但因为和张先生是多年的朋友,库玛勒也承认,在餐厅从开始装修到正式经营的过程中,自己其实并没有投入多少资金,其中大部分的花销,都是张先生出资。更何况,房子是自己舅舅的,虽然自己对于舅舅将房子抵押出去的确不知情,但发生这样的事,让张先生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心里也很愧疚。最后,库玛勒决定,以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向银行贷款,在餐厅被拍卖的时候,将其买下,继续经营餐厅。一旦手上有了钱,他就会将他应出资的部门还给张先生,并把收益中张先生应得的部分也偿付给他。他恳请张先生留下来跟他一起经营餐厅,但张先生去意已决,还是回国了。经历了这件事,张先生对自己在投资过程中的很多错误做法都做了反省。

首先,如果与当地人合资做生意,一定要签署书面的协议,并且在注册企业时,就应该以合资企业的形式登记注册。

其次,对于租用的土地所有权,一定要亲自到土地登记部门核查。

再次,在企业发展阶段,需要加大投入时,一定要与合作方有书面协议,同时最好是双方出资。

第四、在发生纠纷时,一定要雇佣专业的律师,给予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第五、在对于纠纷的事实情况并不清楚时,不要急于起诉。一定要在事实清楚,并收集了相关有力证据的时候再起诉。

以上案例中,由于纠纷双方为多年的朋友,因此,在解决纠纷的时候,除了遵循当地法律法规,也因为有双方的朋友关系、相互理解和信任,而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否则,在解决这类纠纷问题中,由于没有有力的证据,当事人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案例二:股权纠纷

几个来自大连的投资人,一年前在斯里兰卡建立了一家矿业公司。公司的主要股东有三个中国人和一个斯里兰卡人。三个中国人作为出资人,持有85%的股权,作为股东的斯里兰卡人持有15%的股权。但实际上,这名斯里兰卡人并没有实际出资。三个中国的投资人的考虑是,作为当地人,他们的这名兰卡的合伙人,熟悉当地的情况,同时又有一些政府资源,对于一个外资企业,能够在当地顺利开展业务,打开局面,这个当地合伙人未来在公司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为了稳固合作关系,他们决定直接赠予这个斯里兰卡合伙人15%的股权,作为他未来为公司服务的报偿。

当然,对于这个提议,这个兰卡的本地合伙人欣然接受。公司建立初期,他的任务就是为公司在当地办理相关的企业注册登记手续以及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工程项目审批、政府关系维护等。

关于公司的财务制度,几个股东达成一致,即,所有公司的财务往来,都必须有这名斯里兰卡合伙人的签字才可以进行。也就是说,例如,公司要开具一张支票,需要四名股东中的两名签字,而,这两个签字的股东中,必须有这个斯里兰卡股东的签字。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后,他们也通知了公司账户的开户银行。这样一来,实际上,斯里兰卡股东,在公司享有了重要的财政事务优先权。

公司筹备阶段,几个股东的合作方式一直没出现什么问题,很快,他们从中国购买了大型机械和设备,并顺利进口到了斯里兰卡。但就在他们已经获得了工程项目审批,准备开始进入工程项目运营的时候,三个中国投资人发现他们的斯里兰卡合伙人开始有意掌控公司的财务大权。在经历了几件因为公司财务问题与他发生争执的事情以后,合作变得很不愉快。同时,兰卡股东的强硬态度和利用他在公司的优先的财务审批权对公司财务的非正常掌控,让三个中国的投资人非常不满,甚至愤怒。于是他们开始商量,是否要从股东名单里去除这个当地的合伙人。

在这类纠纷中,如果要移除公司的股东,主要依据就是《公司章程》。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对于股东的改变,必须通过董事会决议。在董事会作出针对此事的决议以后,需要将变更后的股东信息上报到 “公司注册登记处”。

2、在这个案例中,三个投资人可以将斯里兰卡合伙人的“第一签名”权限转移给另外三个中国投资人中间的一人。

3、还有一种选择是,他们可以将所持股份最少的股东直接移除。

上述做法可行的原因是,该公司在斯里兰卡还没有实际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但对于一个已经在当地成功运营起来的公司,如果遇到此类问题,想要移除股东,就变得很困难。为了避免官司,另外的股东必须要出资买回他们希望移除的股东的全部股份。

对于很多中资企业来说,在斯里兰卡开展生意,可能最好的方法是找一个靠得住的当地人合伙。这样既可以方便在当地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处理和政府部门的关系,还可以更快打开局面,发展生意。一般情况下,当地的合伙人都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斯里兰卡人都比较热情,且乐于助人。因此,很多中资企业在还不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便开始了合作。而在出资方面,中国的投资人和中资企业大多不会对当地的合伙人有严格的出资要求。在合作愉快的基础上,像以上案例中所提到的,免费赠与股权给当地合伙人的情况不在少数。

但问题往往发生在企业的运营走上正轨以后。由于管理、财务等方面产生问题,以及公司发展方向和发展思路上,合伙人之间产生分歧,最后导致要更改股东。依据公司发展阶段的不同,办理此事的方法和难易程度也是不同的。

如上面案例中,在公司的初级阶段,股东之间发生分歧,需要做变更,是这类问题中相对容易处理的。一旦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要想变更或移除股东,尤其是这种问题涉及到当地合伙人的利益,处理起来就十分棘手。

因此,在决定和当地人合伙开展生意之前,投资人最好找专业的律师做咨询,同时,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做一个初步的风险评估。这样可以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尽可能减少了未来由于股权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

第十二章 斯里兰卡国家重点发展领域之基础设施投资法律风险

一、斯里兰卡基础设施建设概况

(一) 公路

斯里兰卡积极发展国家路网建设,尤其重视高速公路。截至2017年5月,已经正式开通了三条高速公路,分别为南部高速公路(科伦坡至马特勒),科伦坡机场高速公路和科伦坡外环高速公路(一期)。高速公路的建成,在推动斯里兰卡旅游业和物流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斯里兰卡国家高速公路发展规划,科伦坡外环高速公路正在建设中,南部高速公路延长至汉班托特国际机场和汉班托特港。此外,中部高速公路(卡达瓦特至丹布拉),宝石城高速公路(科伦坡至拉特纳普勒)正在进行前期工作,南部高速延长线(马特勒至汉班托特)正在建设中。

除高速公路以外,斯里兰卡全国公路总里程11.71万公里,A级和B级路(相当于国道)总里程1.2万公里,C级和D级路(相当于省道)总里程1.65万公里,E级路(农村道路)及其他道路总里程8.87万公里。全国公路密度达到没平方公里1.6公里,在南亚国家中排名靠前。

(二) 铁路

斯里兰卡全国铁路总里程1640公里,2009年内战结束后,斯里兰卡加快北部三条铁路的稿件和修复,以及南部铁路的新建工作。目前,北部铁路(科伦坡至基里诺奇)已于2014年3月通车。由中国公司承建的南部铁路马塔拉至贝利阿塔段铁路于2013年7月正式开工。2016年,斯里兰卡铁路共完成6个建设项目,11个项目在建。

目前,斯里兰卡的铁路货运发展缓慢,仅占全国总货物运输量的1%,铁路运营列车约400辆,其中包括67辆长途列车和16辆城际列车,每天运送约372万人次。斯里兰卡铁路局拥有和维护铁路轨道共1561公里,职工人数约17600人。

斯里兰卡铁路局官网显示,未来三年内,斯里兰卡铁路主要从运行速度、新建铁路线、增加运力、增强信号和通讯、铁路电气化和加强电子信息技术五个方面做具体规划并实施。斯里兰卡铁路局正在筹建旅游专列,计划全程提供空调、舒适座椅、电视、无线网络和餐饮服务。

(三) 空运设施

斯里兰卡有两个国际机场,班达拉奈克国际机场(也称科伦坡国际机场),是斯里兰卡第一个国际机场,以前总理班达拉奈克的名字命名,位于首都科伦坡以北35公里的尼甘布地区。班达拉奈克国际机场共有三个航站楼,1号航站楼1967年建成,是主要的国际航班起降的航站楼; 2号航站楼在建,预计2019年完工;3号航站楼于2012年11月投入使用,主要用于国内航班的起降。目前,包括斯里兰卡航空公司在内,共有来自全球的四十多家航空公司在班达拉奈克国际机场运行客运或包机航班,六家航空公司运行货运或包机航班。2016年,该机场接待出入境旅客约925.22万人次。

拉贾帕克萨国际机场(也称为马特勒国际机场)是斯里兰卡第二国际机场,以前任总统的名字命名,位于南部汉班托特地区。该机场于2013年3月投入使用,2016年,接待进出港旅客约100万人次。成为促进斯里兰卡贸易、旅游、职业培训和就业的国家经济发展催化剂。

2016年8月,中斯双方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此后双方的运力额度将增至每周各70班,并完全开放了昆明与斯里兰卡的直达航空运输市场。

全球经济复苏以及斯里兰卡战后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斯里兰卡航空业的迅速发展,入境旅客数量显著增长。2016年,两个国际机场共起降航班66010班次,同比增长12.4%,全年客流量为1070.8万人次,同比增长10.4%,航空货运量为25.4万吨,同比增长18.1%。

(四) 水运设施

斯里兰卡沿海地区占国土面积25%,人口占三分之一,超过三分之二的工业设施和超过80%的旅游设施集中位于沿海地区。斯里兰卡紧邻亚欧国际主航线,在货物转运,船舶中转和补给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近年来,斯里兰卡政府扩建了科伦坡港,新建了汉班托特港,增强了斯里兰卡的国际航运能力,为发展海洋经济奠定了基础。2016年,斯里兰卡靠泊船只共计4998船次,其中,科伦坡港4405船次,加勒港96船次,亭可马里港216船次,汉班托特港281船次。

目前,科伦坡港口扩建工程正在进行中,包括南、东、西三个深水集装箱码头。项目建成后,科伦坡港将增加720万标箱的吞吐量。2014年4月,招商局集团投资的科伦坡港南集装箱码头项目竣工。该项目从2013年7月开港靠船,2016年共停靠船舶1393艘,集装箱吞吐量超过200万标箱,占整个科伦坡港的35%。

科伦坡港南集装箱码头的顺利竣工将进一步发展科伦坡港的优势,提升科伦坡港口在全球航运中的地位。科伦坡东码头的一起工程已完工,尚未确定码头运营商。

中国政府提供贷款,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汉班托特港基建工程已经完工,目前部分业务已经投入运营。

(五) 通信

1.电信

斯里兰卡电信行业相较于发达国家发展水平较低,2016年,斯里兰卡政府和电信运营商减少了对电信基础设施的投入。2016年斯里兰卡全国电话拥有总量(包括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共计2877万部,电话普及率为136%,其中,移动电话普及率为123.7%。固定电话用户255万户。互联网业务(含无线移动数据用户)比2015年增长36.1%,网络普及率达到23.2%。随着无线移动业务的发展,预计斯里兰卡的通信业务还将持续增长。

目前斯里兰卡本地有7家电信运营商,33家外部接口通讯业务商和8家互联网服务商。行业监管方面,政府不会过多干预运营商市场。

2014年,斯里兰卡宣布参与东南亚-中东-西欧5号海缆系统(SEA-ME-WES)建设,该海缆系统经斯里兰卡,连接亚洲、非洲和欧洲17个国家和地区。全长近2万千米,为上述地区的用户提供更快速、可靠的国际互联网连接。

2.邮政

2016年底统计数据显示,斯里兰卡全国邮局达4691家,每家邮局平均服务4520人。除了常规邮政业务,斯里兰卡邮局自2007年起,开展了保险、金融以及电话卡售卖等业务。

(六) 电力设施

在过去20年里,斯里兰卡电力需求年增长率约5%-6%,预计未来会持续增长。2012年至2016年斯里兰卡电力装机容量和高峰需求量参见下表

表12-1 斯里兰卡2012年-2016年电力装机容量和高峰需求量

年度

装机容量(MW)

装机容量同比增长率

高峰期需求量(MW)

高峰需求增长率

2012

3312

5%

2146

-1%

2013

3355

1%

2164

1%

2014

3932

17%

2152

-1%

2015

3847

-2%

2283

6%

2016

4054

6%

2453

7%

2016年,斯里兰卡电力装机容量为4054MW,电力分配容量为3538MW,高峰期最大需求量为2453MW。年发电总量为14250GW.h。其中,对比1992年至2016年水电、热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占比,水电的占比从1992年的81.9%下降至2016年的24.6%,热电的占比从1992年的18.1%增长至2016年的67.3%。此外,2016年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占比为8.1%。

目前,斯里兰卡电力供应稳定,但发电成本居高不下,能源结构仍有待进一步优化。此外,斯里兰卡电网老化严重,亟待升级改造。电网经常出现由于线路故障而导致燃煤电站进入保护性停机,从而迫使斯里兰卡电力局采取部分区域限电措施。

二、斯里兰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目前,外国援助在斯里兰卡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斯里兰卡几乎所有的大型基础设施都依靠外国资金兴建。中国、日本、德国、美国以及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3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为斯里兰卡的基建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2015年,斯里兰卡政府获得中长期贷款20.6亿美元,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港口码头、电力能源、水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斯里兰卡积极鼓励外资和私营资本通过BOT、PPP模式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一) 交通运输

加快高速公路网络建设,预计到2018年建成南部高速公路(科伦坡到汉班托特港)、科伦坡外环高速、科伦坡机场高速、北部高速(科伦坡到库鲁内格勒/康缇)的全国高速公路网。在主要城市建立立交桥、外环路、缓解路网的拥堵程度,改善城市交通。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增加公交车数量,提高服务水平。对部分铁路进行电气化升级改造。兴建南部铁路项目,提高列车运行速度,购进先进列车机组,完善售票系统,提高路网管理能力和运行效率。扩建科伦坡国际机场,建设马特勒拉贾帕克萨国际机场二期项目,引进支线飞机,增加两个国际机场间的运力。促进亭可马里、贾夫纳等国内机场建设,发展航空旅游服务。

(二) 港口码头

建设科伦坡港东、西集装箱码头和汉班托特港二期工程,加快临港产业园和免税物流园区建设。预计到2020年,航运业实现10亿美元收入,年处理货物2亿吨。吸引外国投资参与港区建设,如修建酒店、购物中心等旅游设施,发展临港产业。

(三) 电力能源

斯里兰卡电力局制定了“2018-2037年最低成本长期电力扩张计划”,旨在利用最可持续的技术确定最低成本的电站供应,以满足预期增长的电力需求,避免电力短缺。加大电站、输配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燃煤电站、水电站,推广液化天然气的使用,开展在马纳尔建设风力电站、在南方省建设燃煤电站的可行性研究。鼓励对风能、太阳能电站建设的投资,推广节能技术,倡导绿色建筑理念,推广智能电表系统,降低电力运行成本。2017年6月,斯里兰卡电力与可再生能源部表示,未来太阳能将成为斯里兰卡发电的主要能源之一。斯里兰卡内阁已经批准在北部普纳瑞恩(Pooneryn)建设一个混合能源工业园,包括建设一个800MW的太阳能电站和一个240MW的风力发电站。

(四) 水务水利

加快干旱地区的水利项目建设,通过建设莫罗嘎哈坎达水坝项目,解决北中省、西北省、东部省和北部省水资源匮乏问题。实施引水工程,满足南部汉班托特地区用水需求。加快清洁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科伦坡供水项目、科特水厂、库鲁内格勒水厂、波隆纳鲁瓦水厂等。

目前,斯里兰卡政府因债务负担沉重,积极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但由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经济收益不高,基础设施建设仍以承包工程类为主,外资真正投资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尚无先例。

 

三、近年中国投资斯里兰卡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分析

近几年,中国逐渐成为了对斯里兰卡最大投资国。2009年斯里兰卡内战结束后,中国政府向斯里兰卡提供了大量优惠贷款及投资。随后,普特拉姆燃煤电站、科伦坡国际集装箱码头、科伦坡国际机场高速公路、汉班托特港工程、莫勒嘎哈坎达水库项目(又称M坝项目)等一系列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迅速启动、建成并投入运营。虽然这些项目前期投资较大,但斯里兰卡政府以及民众从项目本身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在中国作为城建者投资参与的项目中,有一些在商业上未能取得成功的案例,如汉班托特国际机场项目。该机场属于斯里兰卡南部地区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导致其运营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其身处斯里兰卡复杂的政治漩涡。

随着中国企业的不懈努力,近年来几乎每年都会有一些重大项目陆续完工。2018年,将有南部铁路(斯里兰卡近百年来建设的第一条铁路)、科伦坡莲花电视塔、位于斯里兰卡中部的卡卢河大坝(K坝)等工程竣工。中国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极大改善了斯里兰卡的基础设施状况,为斯里兰卡加快工业化进程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给当地民众带来了福利。

普特拉姆电站项目是斯里兰卡目前中斯政府项目中盈利最多的项目,每天为斯里兰卡国有电力公司锡兰电力局带来约100万美元的的纯利润。该电站投入使用后让斯里兰卡整个国家电价下调了25%。被誉为斯里兰卡“国门第一路”的科伦坡国际机场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大大节省了从机场到科伦坡市区的时间。由中国公司牵头的科伦坡国际集装箱码头项目属于科伦坡港口的一部分,中方经营的这个码头,不仅为斯里兰卡带来了投资,现金的港口管理理念,还提高了科伦坡港口总体运营水平。根据英国一家颇具权威性的专业航运咨询公司最新发布数据,2017年科伦坡港口在连通性方面已经跃居世界第13位,斯里兰卡港务局执行董事普雷马钱德拉曾表示,“如果没有中国公司,科伦坡港难以拥有现在的繁荣,也不会跻身全球性港口,科伦坡国际集装箱码头为斯里兰卡经济迅速融入全球作出了贡献”。

斯里兰卡最大的水库莫勒嘎哈坎达水库项目2018年初竣工移交时,斯里兰卡总统、总理和议长同时出席,因为这个水库项目建成不仅结束了斯里兰卡中东部相关地区农业只能靠天吃饭的状况,也使当地农业种植提高精细化耕作水平变成可能。

中国对斯里兰卡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带给斯里兰卡各种有形无形的社会和经济进步。斯里兰卡在未来如能够保持稳定的政局,并通过政府的良好治理措施,把中国为斯里兰卡修建的水利工程、发电厂、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的潜力充分发掘出来,斯里兰卡将有望成为印度洋中心。

 

四、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风险提示

(一)案例分析

下面,通过科伦坡港口城城项目的案例分析,简要说明在斯里兰卡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风险。

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对斯里兰卡进行为期两天的国事访问期间,与斯里兰卡前总统拉贾帕克萨一同考察了中斯重要合作项目——科伦坡港南集装箱码头,并出席了港口城开工仪式。

科伦坡港口城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在斯里兰卡的旗舰项目。科伦坡港连接了印度次大陆和中东以及东非,也是南亚地区唯一能容纳超大型深水货轮的港口。由此可见,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中国而言,科伦坡港是海上丝绸之路中连通东南亚和南亚地区的重要节点,科伦坡港的安全和战略意义非常重大。

科伦坡港口城项目是由中国交通建设集团与斯里兰卡港务局合作开发的,于2014年9月17日正式动工,一期投资约15亿美元,是迄今为止斯里兰卡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港口城项目在科伦坡CBD核心区,建筑面积超过530万平方米,包括酒店、购物中心、船舶停靠区,可以供27万人居住和生活,创造的就业岗位超过8.3万个。按照与上一届拉贾帕克萨政府达成的协议,港口城土地的三分之一将由中国公司拥有并开发,剩下的部分由斯里兰卡开发。项目的二期投资规模有望达到130亿美元,将通过吸引全球投资者来实现。

然而,对于中国企业在斯里兰卡安全战略核心区长期持有土地,斯里兰卡现政府和斯里兰卡的邻邦印度,都心存芥蒂。2015年斯里兰卡总统大选后,西里塞纳新政府上台,重新审查科伦坡港口城项目,认为项目未按照合规程序进行,存在腐败情况。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也未作充分评估。因此,海港城项目于2015年3月被迫停工,停工后,每天的经济损失高达38万美元。

斯里兰卡政府要求尽快提交相关报告和文件,以帮助政府对整个项目作进一步处理。而据科伦坡项目负责人员表示,在项目开工前他们已经提供了必要文件,可能由于政府换届,管理部门有所变动,材料没有及时交接。

针对斯里兰卡投资促进部部长所称前政府在该项目上涉嫌规避当地法律以及回避相关环境要求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则回应说,港口城项目在市场调查、技术和规划等方面都聘请了国际知名公司进行,环保方面则按照合同约定由斯里兰卡港务局负责相关审批和公示并对其负责。在开工之前,斯里兰卡港务局已经告知其相关的文件和审批流程都齐备。斯里兰卡港务局之所以在项目环评受到质疑时没有出面解释,主要是由于新政府上台之后,斯里兰卡港务局的高层行政人员都更换了,只保留了技术人员。新上任的官员对详情并不了解,也不方便做出回应。

对于当地媒体的报道认为工程没有向民众公示的问题,负责人称他们已经提交了环评报告,内容包括填海造城可能对环境的影响,在报告完成之后按照规定向公众公开了30天,公众也提出了意见和问题。报告是公开的,不存在不透明的问题。在此之后,总体规划还要通过城市发展局的审批程序,它曾经隶属于国防与城市发展部,目前隶属于城市发展、供水及灌溉部。

一年后,斯里兰卡中央环境局最终通过“(港口城)增补环境报告”后,斯里兰卡政府决定将港口城项目政府协议延长6个月,此举被舆论认为将港口城项目的重新启动铺平道路。之后直到2016年8月该项目才正式重新启动。

在这个案例中,政治因素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斯里兰卡现任政府2015年1月上台后,立即宣布重新评估中国投资近15亿美元建设开发的科伦坡港口城项目。斯里兰卡新外长萨马拉维拉说:“作为一个小国,我不认为我们应该对斡旋于印度、美国和中国三个大国之间感到抱歉。“,新总理维克拉马辛哈认为上届政府”与西方为敌,与印度交恶,以为中国会是他们的救星“由此可见现任政府推行的平衡外交战略。

有律师认为,斯里兰卡科伦坡港口城项目一案,提起国际仲裁或许能获得有利结果。因为中斯两国于1986年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1987年3月25日起生效。如果斯里兰卡取消港口城项目,可能违反公平和公正待遇条款、征收条款和保护伞条款。中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第三条规定,东道国应给予对方国家投资公平和公证待遇。此外,在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相关内容均有利于此案提交国际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已经就投资争端在东道国国内法院起诉,则不得再提起国际仲裁。对于投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国企业而言,政治风险应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提前做好政治风险评估和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也可通过投保来转移风险,在产生风险时尽量减少损失。风险发生时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尤其是国际仲裁,来解决争端。此外,一定要严格遵守东道国的相关法律,杜绝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有可能会因被认定为“非法投资”,无法受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条款的保护。

(二)投资提示及建议

在斯里兰卡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定要处理好与政府和议会的关系。斯里兰卡作为总统共和制的国家,中央政府在各项事务中起到决定性作用。议会是国家立法机构。中资公司在投资大型建设项目工程时,一定要处理与政府和议会的关系。坚持履行工程合同、守信用、做到懂法并守法,在当地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同时,就所投资项目与斯里兰卡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保持畅通有效的沟通,争取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也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作为斯里兰卡的最高立法机构,议会也在各项工程投资项目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资公司应与多与议员接触,尤其是项目所在地区的地方议员,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也是为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的重要一环。

第十三章 斯里兰卡国家重点发展领域之文化领域投资法律风险

一、斯里兰卡文化产业发展情况概述

斯里兰卡的文化部门设置会经常随政局的变化发生变化。目前,斯里兰卡主管文化产业的部门是高等教育和文化事务部。针对目前斯里兰卡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斯里兰卡政府制定了“保护、发展、研究、交流”的文化政策。为贯彻这一政策,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抢救濒临绝迹的文化遗产,扶持民间文艺团体,评选优秀文艺作品和文艺工作者等。

近年来,斯里兰卡逐步推行开放和自由化经济政策,在这种大环境下,现代西方文化迅速涌入,文艺商业化趋势日趋严重,一些民间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也呈现出失控的趋势。斯里兰卡政府和文化事务主管部门已对上述问题有所关注,对于较严重的问题已经高度重视,并开始着手对文化市场进行协调和监管。

 

二、中国和斯里兰卡在文化领域的合作机制

中斯两国的友好关系源远流长,1957年中斯建交以来,两国在各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顺利发展。中国和斯里兰卡签有政府间的文化合作协定和年度制定计划,文化关系也因此日益加强。2005年,两国文化部签署了文化合作协议,教育部签署了在斯里兰卡建立孔子学院的谅解备忘录,2012年6月,两国文化部签署了在斯里兰卡建立中国文化中心的谅解备忘录;2014年9月,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斯里兰卡出版商协会签署合作备忘录,一系列的合作机制为进一步增进两国沟通了解,推动文化交流打下了基础。

孔子学院、中国文化中心、中斯友好协会、中斯佛教协会等机构和组织,都是促进中斯文化交流的重要桥梁。目前,凯拉尼亚大学和科伦坡大学都设立了孔子学院,2014年,在科伦坡成立了中国文化中西;2015年,在斯卢胡纳大学成立了中斯科教联合中心;2016年,在斯里兰卡青年团丹步拉培训学校设立了中国语言培训中心。

 

三、外资企业投资文化产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斯里兰卡投资局将文化领域的投资划分在旅游和休闲类别中。文化领域的投资,适用不同的政策和税收优惠。例如,基于知识产权的优惠,收购无形资产超过10年,它的成本可以享受10%的抵扣。此外,收购任何国际公认的用于商业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成本可以作为收益性费用。以及基于研发的优惠,来自研究活动的利润和收入都享有20%的低税率。但是政府对于科研项目的资助是有限的,目前仅限于国家级研究机构和大学。从事研发相关的私营企业可能有资格获得财政奖励。

有关规定依据投资的具体项目所涉及的斯里兰卡当地法律法规以及投资局制定的相关政策,对投资行为进行约束。

 

四、文化产业投资案例分析及风险提示

外资企业在斯里兰卡投资文化产业,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制度。文化产业近年来在斯里兰卡发展迅速,斯政府对文化产业投资也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在投资之前,了解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才能保证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此外,文化产业有别于其他的实业投资,在选择经营项目以及实际项目操作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斯里兰卡当地的民俗及宗教文化特色,了解基本的禁忌。斯里兰卡当地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在投资文化产业时,中资企业和投资人也必须重视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中国的黄先生在斯里兰卡投资了一家小型的广告公司。在公司创立初期,就承接到了一家当地公司的网页制作改版和网络平面及视频广告的创意制作工作。该公司产品主要针对年轻人,因此希望将其公司产品展示页面整体风格设计成年轻化的时尚风格。对于平面及视频广告,也希望能够推陈出新,以吸引人眼球的方式做推广。在与公司的推广人员沟通广告创意思路时,黄先生得知,该公司的老板与当地一名流行歌手私交甚好,该公司推广人员也表示,可以在平面广告中使用这名歌手的照片,视频广告也可截取这名歌手的MV片段,以增加对年轻人的吸引力。但黄先生认为,如果要以这种方式来使用该歌手的肖像以及音乐作品,必须与其签署代言协议,否则将构成侵权。但该公司的推广人员一再表示,此事老板已经与这名歌手打过招呼,鉴于他们个人私交甚好,歌手不需要任何代言费用,肖像和音乐作品都可以在该公司广告中使用。还给黄先生播放了该歌手在公司老板带领下参观他们的工厂和产品销售柜台视频。

黄先生虽然心存疑惑,但在该公司人员一再保证“不会追责”之后,还是使用了那名流行歌手的图片和视频资料制作了该公司的广告。广告制作完成后,便开始在网络上多平台投放。但是没过几天,黄先生和委托他制作广告的公司就接到通知,要求他们到知识产权办公室说明情况。原因是那名歌手的经纪人,发现了网络上使用该名歌手的肖像和音乐作品的广告,但此事该经纪人和歌手本人并不知情,更没有与该公司签署任何代言协议。歌手经纪人以侵犯该歌手音乐作品版权,向知识产权办公室申诉,并要求黄先生的委托公司以及黄先生的广告公司做出赔偿。黄先生向知识产权办公室讲明了情况,表示因为委托公司告知该歌手与其老板的私人关系很好,所以不需要任何代言费用便可使用其肖像和音乐作品,因此才在广告中使用。但黄先生也表示,了解这样做的确违反了当地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所以愿意接受相应处罚。

委托黄先生制作广告的公司,经过与该歌手本人以及经纪人协商,最后达成协议,双方补签了代言协议,由黄先生的广告公司为其代言的产品重新拍摄图片和视频并制作广告。由于此事,涉事方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因此并没有对任何一方进行处罚。但此事给黄先生敲响了警钟。无论是当地的朋友还是合作方,口头的保证都不能替代正式的协议。文化产业投资虽然属于纠纷相对较少的领域,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一定要了解清楚并严格遵守。

 

 

 

 

 

 

 

 

 

 

第十四章 斯里兰卡国家重点发展领域之纺织行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斯里兰卡纺织行业概况

纺织服装业作为斯里兰卡就业人数最多的行业和最大的出口创汇行业,是斯里兰卡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最重要的工业行业。因此斯里兰卡政府一直以来都很重视该行业的发展,并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扶持纺织行业的发展。

多年来,纺织服装行业一直在斯里兰卡的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早在1986年,纺织服装行业就已经成为斯里兰卡创汇最多的行业,近年来,纺织行业在出口创汇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2016年,该行业产值占工业产值的11.7%;2017年,斯里兰卡纺织品及原料出口额达到51.76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额的45.2%,仅2018年1月至3月,斯里兰卡纺织品及原料出口就达13.7亿美元,占同期出口商品总额的47%。此外,作为斯里兰卡加工生产领域中最大的就业行业,纺织服装行业提供直接、间接就业超过70万人,其中直接就业40余万人。

斯里兰卡政府非常重视环保,因此,斯里兰卡等地的纺织服装加工厂,都在环保方面坚持高标准。如布兰迪克集团(Brandix Group),是斯里兰卡最大的服装出口商,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解决方案。集团在斯里兰卡、印度及孟加拉拥有42家工厂,拥有48000余名员工,产品包括休闲装、快时尚、运动装、内衣、文胸、面料等,客户包含维多利亚的秘密、GAP、M&S、CK、PVH、Lane Bryant和La Senza等。布兰迪克集团每年生产的产品总量为2500万件,年出口额为8亿美元。该集团生产休闲装的工厂是2008年四月成立的斯里兰卡第一家绿色工厂,获得美国绿色建筑协会颁发的LEED铂金奖,在能源消耗、水处理、废弃物管理及碳排放等标准上完全超过绿色工厂的标准。

斯里兰卡服装加工企业,虽然多为国外品牌代工厂,但企业本身也积极参与客户的产品开发过程。如MAS HOLDINGS集团,创始于1986年,是一家主要生产内衣、运动装及面料的企业,在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及印尼有48家工厂,雇员82000余人,年出口额为6亿美元,MAS是维密全球最大的供货商,其他客户还有耐克,玛莎百货,哥伦比亚,Ralph Lauren等。MAS公司拥有斯里兰卡第一个国际性的内衣品牌amante,其绿色环保的工厂也获得了美国绿色建筑协会颁发的LEED铂金认证,对资源的利用率概念和对产品质量的无尽卓越追求,及在产品、服务和过程中对独创技术的不断追求使得MAS内衣公司成为全球内衣品牌优先选择的合作伙伴。MAS集团拥有强大的产品设计能力,有专门的研发设计团队,在纽约、香港、伦敦和斯里兰卡有四个研发中心,同时,该集团还有专门的面料研发设计室,具有很强的面料研发设计能力。
  

二、斯里兰卡纺织服装业的特点

(一)斯里兰卡纺织品国内市场狭小,产品主要用于出口

斯里兰卡纺织服装业是利用美国和欧盟的配额发展起来的,在该行业中,大部分都是服装加工出口企业。斯里兰卡当地纺织和印染企业较少,在整体行业中,这类企业数量很少。目前大部分企业主要是依据国外订单,进口服装原料,之后加工制作成衣并出口。斯里兰卡的服装加工企业中,很多都是全球知名品牌的加工商,主要客户有VS,GAP,H&M,CK,Adidas,Decathlon,Hugo Boss,Nike,M&S,Columbia,Tommy Hilfiger,Ralph Lauren,Speedo等。

目前,斯里兰卡的纺织企业中的90%为服装加工生产企业。斯里兰卡的纺织服装企业有三类:第一类是以加工出口服装成衣为主的企业,这类企业在斯里兰卡的纺织服装企业中,约占九成;第二类是生产原料和半成品的企业,产品主要提供给出口服装加工企业;第三类则是生产服装加工辅料的企业,产品流向仍主要是出口服装加工企业。

在斯里兰卡目前正在生产运营的700多家纺织服装出口企业中,有18%是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特大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出口额约占整体行业出口总额的76%,同时,吸纳的行业就业人数也超过整体行业就业人数的一半;有29%是出口额100-500万美元大型企业,其出口额占该行业全部出口额的20%,吸纳27%行业总体就业人数;另外的53%为中小企业,其出口额占行业出口总额的4%,吸纳就业人数的17%。

(二)原材料基本依靠进口

由于斯里兰卡本地纺织原材料资源匮乏,生产所需的原辅料有七成要依靠进口,目前斯里兰卡年辅料进口额超过1亿美元。当地的面料生产能力也无法满足纺织服装加工企业的需求,现在斯里兰卡每年各种服装加工面料需求约为8亿米,但国内生产能力只能满足不到一成的需求,因此,绝大多数的面料也依靠进口,年面料进口额达到12亿美元。

中国、中国香港、韩国、中国台湾、印度、美国和英国是斯里兰卡纺织原辅料主要进口国家和地区。

(三)斯里兰卡服装出口的主要市场

斯里兰卡国内的纺织服装消费市场小,因此,产品主要用于出口,美国、英国和印度是几个斯里兰卡服装产品出口额最大的国家。中国是其第六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

(四)斯里兰卡纺织行业优势  

1.斯里兰卡紧邻亚欧国际主航线,拥有连接西方的便利地理条件,科伦坡拥有21条主要海运航线,作为中枢港口方便的连接世界各地,国际航运竞争力较强。

2.斯里兰卡服装产业集中度高,主要生产内衣、运动装、休闲装、泳装及童装。斯里兰卡有一批国际化运营的大型出口加工及品牌企业,以反应迅速,产品质量优良而闻名,是众多国际大品牌长期稳定供应商。

3.斯里兰卡劳动力资源丰富且成本较低。由于斯里兰卡全民享受免费教育,纺织服装行业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高达91%。

4.斯里兰卡重视社会责任,推行符合职业道德的生产方式——无罪成衣,为员工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同时斯国无性别歧视,禁用童工。

5.斯里兰卡企业注重环保,在碳排放、能源、污水处理、化学原料处理等方面具有各项环保设备及标准,拥有世界首家获得美国绿色建筑协会颁发的LEED铂金认证的企业,同时该国工厂也是世界上第一个获得ISO 50001认证的服装工厂。

 

三、鼓励和发展纺织服装业的优惠政策

(一)积极吸引外资和鼓励外国投资政策

1980年,斯里兰卡政府开始推行私有化并开始鼓励外国投资,同时以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国投资。以此为契机,斯里兰卡的纺织服装业通过私有转让、外国投资,已经逐步全部转化为非国有性质。在投资纺织服装产业的外国投资中,主要的投资者来自韩国、中国香港和欧盟国家。到目前为止,斯里兰卡的纺织服装行业吸引外资已达100多亿卢比(相当于1亿多美元)。当地的纺织服装企业中,有一半企业是斯里兰卡投资局(BOI)批准注册的外国独资或合资企业,这些企业的出口额占据了斯里兰卡全部纺织服装行业出口总额的九成。

(二)投资纺织服装业的优惠政策

斯里兰卡对于纺织服装行业的投资优惠政策和给予外商的便利措施,主要由斯里兰卡工业部和斯里兰卡投资局负责实施。

斯里兰卡在配额时期利用美国和欧盟给与的优越的配额,将其分配给外资企业,在当时对增加外资在斯里兰卡纺织服装行业的投资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刺激和推动了当地纺织服装行业的发展。而负责纺织服装业的生产和配额时期配额的分配等,正是斯里兰卡工业部的职责。

作为对外国投资进行管理的机构,斯里兰卡投资局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咨询、指导等服务。具体到纺织服装行业,投资局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相关的行业信息和指导;经过与投资者的沟通,帮助投资者匹配合适的斯里兰卡当地合作伙伴;在投资建厂方面,协助外商投资企业选择项目厂址;在投资者筹建项目阶段,对工厂厂房的建设及水、电、通讯设施的配置等提供参考意见;协助进驻出口加工区的投资者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和签证;针对纺织服装行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特点,为投资者提供员工雇佣方面的建议和帮助等。

作为吸引外资在斯里兰卡纺织服装行业投资的重要优惠政策,斯里兰卡投资局在税收方面也为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了优惠政策。例如,若外商投资出口型纺织企业且投资额超过1250万卢比(约合8万美元),则可享受20年15%税收减免的优惠;在出口加工区及工业园区以外的外资服装企业则可享受5年免税期和15年15%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如外资纺织服装企业投资额超过5亿卢比(约合300万美元),则可享受10年至20年免税期待遇,之后还可以享有20年15%的税收减免优惠;除此之外,以上所有投资企业均可享受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基本货物免税进口的优惠政策。

(三)后纺织时期的扶植政策

2005年纺织品配额的取消,使得斯里兰卡的纺织行业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斯里兰卡政府2005年后的财政预算均针对纺织行业出台了多项鼓励政策,用以应对全球纺织品一体化和扶持纺织行业企业的发展。一些具体的措施如:为扶持行业发展直接拨款20亿卢比(约合1250万美元);无论是否经过斯里兰卡投资局批准注册,外商投资的纺织行业投资项目,其原材料和基本货物进口免征增值税;同时免除服装出口中介和代表处的增值税;为重点支持纺织行业以期提高其生产效率,直接拨款1亿卢比(约合63万美元);拨款5000万卢比用于为了打造和发展斯里兰卡本土服装品牌,提升产品档次和市场竞争力,直接拨款5000万卢比(约合31万美元);拨款1亿卢比(约合63万美元)投入当地高等教育,在大学开设服装设计专业的学位教育项目;制定和颁布解决污染问题及鼓励中小型服装出口企业的鼓励政策。此外,作为扶持本地纺织工业发展的重要举措,2005年后,斯里兰卡政府的预算还将学生服、三军和警察制服、卫生、监狱和其它政府部门工作制服的面料全部交由斯里兰卡本国纺织服装企业生产和供应。

四、纺织服装行业协会的作用

斯里兰卡联合服装协会论坛是斯里兰卡纺织服装业行业协会,在纺织服装业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协会与斯里兰卡政府部门联系密切,在业界的规划和发展、以及政府的决策方面,具有很大的影响力。该协会向斯里兰卡政府提出了许多建议和对策,以谋求纺织品后配额时代斯里兰卡纺织服装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其中很多建议都受到斯里兰卡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得到采纳。如2005年该协会提出对纺织服装行业相关进口原料和货物免征增值税,并提议扩充建设出口加工区。对以上建议,政府就进行了采纳并制定了相关政策,如当年在预算案中决定修订增值税法,对免征进口税货物进行重新定义等。

 

五、纺织行业投资案例分析及风险提示

李先生在斯里兰卡投资了一家贸易公司,主要从事服装、纺织品及原料的进出口业务。经过几年的时间,李先生的公司贸易额迅速增长,盈利情况也不错。在考察了当地的纺织和服装加工业情况以后,李先生决定投资一家服装面料加工厂。

经过多方考察以及询问当地相关行业的朋友,李先生选定了一个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园区承诺提供的一站式服务,让李先生非常满意。

由于工作繁忙,企业注册及相关许可证审批手续的办理,李先生全部委托一个当地朋友代为办理。考虑到这个朋友刚好在园区做管理工作,对相关的管理规定法律法规比较了解,同时自己和这个朋友也认识多年,李先生非常放心。将所需的基本材料交给这个朋友后,李先生便没有再过问过此事。一般情况下,如果材料齐全,办理全部手续的时间不会超过两个月。因此,李先生在将材料交给委托人之后,便开始了工厂的筹备工作,希望能够尽早开工。

从采购进口机械设备和原料、到雇佣工人和管理人员,李先生的工厂很快准备就绪。当他向朋友问及相关的登记手续办理的进度时,这位朋友才想起来,由于缺少文件,登记手续的办理还没有完成,由于自己比较忙,便忘记了找李先生要补充的文件。对此,李先生很生气,抱怨由于朋友的疏忽,影响自己的工厂开工。李先生的朋友表示对于耽误登记手续办理,他很抱歉,但其实,鉴于他本身就在园区工作,即便相关手续没有办理完成,工厂也可以按计划开工,不会受到影响。况且,只要补充了缺少的文件,手续很快就会办理好,因此,他建议李先生的工厂可以开工,并承诺万一出现问题,由他来解决。

听朋友这么一说,李先生便放心了。于是工厂很快开工。在生产过程中,李先生的工厂严格把控各项生产标准和废物排放标准,此外,园区提供的体量很大的污水处理系统,也极大的方便了李先生工厂的污水处理工作。工厂运营一年多,生产有序进行,订单量也有所上升,李先生对自己的投资眼光感到高兴。李先生在国内的朋友几次来他的工厂考察,也有意在李先生投资的园区投资一家工厂。

但是,在环保部门对园区进行的一次检查中,发现李先生的工厂没有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工厂必须停工,直到获得许可证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

这时候李先生才想起来,之前由于缺少文件,没有办理好的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和许可证,他一直都没有再跟委托帮忙办理的朋友确认办理进度。

在与朋友确认过后,李先生得知,由于朋友出差了一段时间,怕耽误李先生委托的事项,就把全部工作交给了手下的一个办事人员处理,并要求在办理好以后,直接将登记许可文件交给李先生即可。但是办事人员由于疏忽,没有及时递交补充文件给相关部门,导致至今李先生工厂的注册手续及环保部门许可证手续仍没有办理完成。李先生的朋友以为所有事项早就办理妥当,而李先生也的确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在迟迟未拿到注册登记文件和许可证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与受委托人确认。

李先生的朋友和李先生向环保部门详细解释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也恳请环保部门对目前的生产过程和排污及污水处理情况进行检测。但环保部门表示,根据规定,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工厂是无论如何都不能进行生产活动的,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所有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个规定。鉴于对李先生工厂的各项检测结果显示,其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污和污水处理,都是符合国家对于该行业的环保规定的,因此,暂不对李先生进行处罚。但是,工厂必须停工,直到获批许可证才可恢复生产。李先生无奈之下只能暂停生产,给工人放假。暂停生产期间,由于订单延误交货,李先生付给订购方一大笔违约金。工厂停工期间产生的巨大经济损失,只能由李先生自己来承担。李先生的朋友感到很愧疚,于是他跟李先生商量,说他在环保部门有熟人,可以通过该人,给相关领导一些好处费,摆平此事。但在斯里兰卡做生意多年的李先生,果断拒绝了。因为他深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并且,在整个事件中,自己的确由于疏忽,负有主要责任,也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十四章 斯里兰卡国家重点发展领域之纺织行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斯里兰卡纺织行业概况

纺织服装业作为斯里兰卡就业人数最多的行业和最大的出口创汇行业,是斯里兰卡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最重要的工业行业。因此斯里兰卡政府一直以来都很重视该行业的发展,并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扶持纺织行业的发展。

多年来,纺织服装行业一直在斯里兰卡的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早在1986年,纺织服装行业就已经成为斯里兰卡创汇最多的行业,近年来,纺织行业在出口创汇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2016年,该行业产值占工业产值的11.7%;2017年,斯里兰卡纺织品及原料出口额达到51.76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额的45.2%,仅2018年1月至3月,斯里兰卡纺织品及原料出口就达13.7亿美元,占同期出口商品总额的47%。此外,作为斯里兰卡加工生产领域中最大的就业行业,纺织服装行业提供直接、间接就业超过70万人,其中直接就业40余万人。

斯里兰卡政府非常重视环保,因此,斯里兰卡等地的纺织服装加工厂,都在环保方面坚持高标准。如布兰迪克集团(Brandix Group),是斯里兰卡最大的服装出口商,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解决方案。集团在斯里兰卡、印度及孟加拉拥有42家工厂,拥有48000余名员工,产品包括休闲装、快时尚、运动装、内衣、文胸、面料等,客户包含维多利亚的秘密、GAP、M&S、CK、PVH、Lane Bryant和La Senza等。布兰迪克集团每年生产的产品总量为2500万件,年出口额为8亿美元。该集团生产休闲装的工厂是2008年四月成立的斯里兰卡第一家绿色工厂,获得美国绿色建筑协会颁发的LEED铂金奖,在能源消耗、水处理、废弃物管理及碳排放等标准上完全超过绿色工厂的标准。

斯里兰卡服装加工企业,虽然多为国外品牌代工厂,但企业本身也积极参与客户的产品开发过程。如MAS HOLDINGS集团,创始于1986年,是一家主要生产内衣、运动装及面料的企业,在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及印尼有48家工厂,雇员82000余人,年出口额为6亿美元,MAS是维密全球最大的供货商,其他客户还有耐克,玛莎百货,哥伦比亚,Ralph Lauren等。MAS公司拥有斯里兰卡第一个国际性的内衣品牌amante,其绿色环保的工厂也获得了美国绿色建筑协会颁发的LEED铂金认证,对资源的利用率概念和对产品质量的无尽卓越追求,及在产品、服务和过程中对独创技术的不断追求使得MAS内衣公司成为全球内衣品牌优先选择的合作伙伴。MAS集团拥有强大的产品设计能力,有专门的研发设计团队,在纽约、香港、伦敦和斯里兰卡有四个研发中心,同时,该集团还有专门的面料研发设计室,具有很强的面料研发设计能力。
  

二、斯里兰卡纺织服装业的特点

(一)斯里兰卡纺织品国内市场狭小,产品主要用于出口

斯里兰卡纺织服装业是利用美国和欧盟的配额发展起来的,在该行业中,大部分都是服装加工出口企业。斯里兰卡当地纺织和印染企业较少,在整体行业中,这类企业数量很少。目前大部分企业主要是依据国外订单,进口服装原料,之后加工制作成衣并出口。斯里兰卡的服装加工企业中,很多都是全球知名品牌的加工商,主要客户有VS,GAP,H&M,CK,Adidas,Decathlon,Hugo Boss,Nike,M&S,Columbia,Tommy Hilfiger,Ralph Lauren,Speedo等。

目前,斯里兰卡的纺织企业中的90%为服装加工生产企业。斯里兰卡的纺织服装企业有三类:第一类是以加工出口服装成衣为主的企业,这类企业在斯里兰卡的纺织服装企业中,约占九成;第二类是生产原料和半成品的企业,产品主要提供给出口服装加工企业;第三类则是生产服装加工辅料的企业,产品流向仍主要是出口服装加工企业。

在斯里兰卡目前正在生产运营的700多家纺织服装出口企业中,有18%是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特大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出口额约占整体行业出口总额的76%,同时,吸纳的行业就业人数也超过整体行业就业人数的一半;有29%是出口额100-500万美元大型企业,其出口额占该行业全部出口额的20%,吸纳27%行业总体就业人数;另外的53%为中小企业,其出口额占行业出口总额的4%,吸纳就业人数的17%。

(二)原材料基本依靠进口

由于斯里兰卡本地纺织原材料资源匮乏,生产所需的原辅料有七成要依靠进口,目前斯里兰卡年辅料进口额超过1亿美元。当地的面料生产能力也无法满足纺织服装加工企业的需求,现在斯里兰卡每年各种服装加工面料需求约为8亿米,但国内生产能力只能满足不到一成的需求,因此,绝大多数的面料也依靠进口,年面料进口额达到12亿美元。

中国、中国香港、韩国、中国台湾、印度、美国和英国是斯里兰卡纺织原辅料主要进口国家和地区。

(三)斯里兰卡服装出口的主要市场

斯里兰卡国内的纺织服装消费市场小,因此,产品主要用于出口,美国、英国和印度是几个斯里兰卡服装产品出口额最大的国家。中国是其第六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

(四)斯里兰卡纺织行业优势  

1.斯里兰卡紧邻亚欧国际主航线,拥有连接西方的便利地理条件,科伦坡拥有21条主要海运航线,作为中枢港口方便的连接世界各地,国际航运竞争力较强。

2.斯里兰卡服装产业集中度高,主要生产内衣、运动装、休闲装、泳装及童装。斯里兰卡有一批国际化运营的大型出口加工及品牌企业,以反应迅速,产品质量优良而闻名,是众多国际大品牌长期稳定供应商。

3.斯里兰卡劳动力资源丰富且成本较低。由于斯里兰卡全民享受免费教育,纺织服装行业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高达91%。

4.斯里兰卡重视社会责任,推行符合职业道德的生产方式——无罪成衣,为员工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同时斯国无性别歧视,禁用童工。

5.斯里兰卡企业注重环保,在碳排放、能源、污水处理、化学原料处理等方面具有各项环保设备及标准,拥有世界首家获得美国绿色建筑协会颁发的LEED铂金认证的企业,同时该国工厂也是世界上第一个获得ISO 50001认证的服装工厂。

 

三、鼓励和发展纺织服装业的优惠政策

(一)积极吸引外资和鼓励外国投资政策

1980年,斯里兰卡政府开始推行私有化并开始鼓励外国投资,同时以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国投资。以此为契机,斯里兰卡的纺织服装业通过私有转让、外国投资,已经逐步全部转化为非国有性质。在投资纺织服装产业的外国投资中,主要的投资者来自韩国、中国香港和欧盟国家。到目前为止,斯里兰卡的纺织服装行业吸引外资已达100多亿卢比(相当于1亿多美元)。当地的纺织服装企业中,有一半企业是斯里兰卡投资局(BOI)批准注册的外国独资或合资企业,这些企业的出口额占据了斯里兰卡全部纺织服装行业出口总额的九成。

(二)投资纺织服装业的优惠政策

斯里兰卡对于纺织服装行业的投资优惠政策和给予外商的便利措施,主要由斯里兰卡工业部和斯里兰卡投资局负责实施。

斯里兰卡在配额时期利用美国和欧盟给与的优越的配额,将其分配给外资企业,在当时对增加外资在斯里兰卡纺织服装行业的投资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刺激和推动了当地纺织服装行业的发展。而负责纺织服装业的生产和配额时期配额的分配等,正是斯里兰卡工业部的职责。

作为对外国投资进行管理的机构,斯里兰卡投资局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咨询、指导等服务。具体到纺织服装行业,投资局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相关的行业信息和指导;经过与投资者的沟通,帮助投资者匹配合适的斯里兰卡当地合作伙伴;在投资建厂方面,协助外商投资企业选择项目厂址;在投资者筹建项目阶段,对工厂厂房的建设及水、电、通讯设施的配置等提供参考意见;协助进驻出口加工区的投资者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和签证;针对纺织服装行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特点,为投资者提供员工雇佣方面的建议和帮助等。

作为吸引外资在斯里兰卡纺织服装行业投资的重要优惠政策,斯里兰卡投资局在税收方面也为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了优惠政策。例如,若外商投资出口型纺织企业且投资额超过1250万卢比(约合8万美元),则可享受20年15%税收减免的优惠;在出口加工区及工业园区以外的外资服装企业则可享受5年免税期和15年15%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如外资纺织服装企业投资额超过5亿卢比(约合300万美元),则可享受10年至20年免税期待遇,之后还可以享有20年15%的税收减免优惠;除此之外,以上所有投资企业均可享受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基本货物免税进口的优惠政策。

(三)后纺织时期的扶植政策

2005年纺织品配额的取消,使得斯里兰卡的纺织行业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斯里兰卡政府2005年后的财政预算均针对纺织行业出台了多项鼓励政策,用以应对全球纺织品一体化和扶持纺织行业企业的发展。一些具体的措施如:为扶持行业发展直接拨款20亿卢比(约合1250万美元);无论是否经过斯里兰卡投资局批准注册,外商投资的纺织行业投资项目,其原材料和基本货物进口免征增值税;同时免除服装出口中介和代表处的增值税;为重点支持纺织行业以期提高其生产效率,直接拨款1亿卢比(约合63万美元);拨款5000万卢比用于为了打造和发展斯里兰卡本土服装品牌,提升产品档次和市场竞争力,直接拨款5000万卢比(约合31万美元);拨款1亿卢比(约合63万美元)投入当地高等教育,在大学开设服装设计专业的学位教育项目;制定和颁布解决污染问题及鼓励中小型服装出口企业的鼓励政策。此外,作为扶持本地纺织工业发展的重要举措,2005年后,斯里兰卡政府的预算还将学生服、三军和警察制服、卫生、监狱和其它政府部门工作制服的面料全部交由斯里兰卡本国纺织服装企业生产和供应。

四、纺织服装行业协会的作用

斯里兰卡联合服装协会论坛是斯里兰卡纺织服装业行业协会,在纺织服装业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协会与斯里兰卡政府部门联系密切,在业界的规划和发展、以及政府的决策方面,具有很大的影响力。该协会向斯里兰卡政府提出了许多建议和对策,以谋求纺织品后配额时代斯里兰卡纺织服装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其中很多建议都受到斯里兰卡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得到采纳。如2005年该协会提出对纺织服装行业相关进口原料和货物免征增值税,并提议扩充建设出口加工区。对以上建议,政府就进行了采纳并制定了相关政策,如当年在预算案中决定修订增值税法,对免征进口税货物进行重新定义等。

 

五、纺织行业投资案例分析及风险提示

李先生在斯里兰卡投资了一家贸易公司,主要从事服装、纺织品及原料的进出口业务。经过几年的时间,李先生的公司贸易额迅速增长,盈利情况也不错。在考察了当地的纺织和服装加工业情况以后,李先生决定投资一家服装面料加工厂。

经过多方考察以及询问当地相关行业的朋友,李先生选定了一个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园区承诺提供的一站式服务,让李先生非常满意。

由于工作繁忙,企业注册及相关许可证审批手续的办理,李先生全部委托一个当地朋友代为办理。考虑到这个朋友刚好在园区做管理工作,对相关的管理规定法律法规比较了解,同时自己和这个朋友也认识多年,李先生非常放心。将所需的基本材料交给这个朋友后,李先生便没有再过问过此事。一般情况下,如果材料齐全,办理全部手续的时间不会超过两个月。因此,李先生在将材料交给委托人之后,便开始了工厂的筹备工作,希望能够尽早开工。

从采购进口机械设备和原料、到雇佣工人和管理人员,李先生的工厂很快准备就绪。当他向朋友问及相关的登记手续办理的进度时,这位朋友才想起来,由于缺少文件,登记手续的办理还没有完成,由于自己比较忙,便忘记了找李先生要补充的文件。对此,李先生很生气,抱怨由于朋友的疏忽,影响自己的工厂开工。李先生的朋友表示对于耽误登记手续办理,他很抱歉,但其实,鉴于他本身就在园区工作,即便相关手续没有办理完成,工厂也可以按计划开工,不会受到影响。况且,只要补充了缺少的文件,手续很快就会办理好,因此,他建议李先生的工厂可以开工,并承诺万一出现问题,由他来解决。

听朋友这么一说,李先生便放心了。于是工厂很快开工。在生产过程中,李先生的工厂严格把控各项生产标准和废物排放标准,此外,园区提供的体量很大的污水处理系统,也极大的方便了李先生工厂的污水处理工作。工厂运营一年多,生产有序进行,订单量也有所上升,李先生对自己的投资眼光感到高兴。李先生在国内的朋友几次来他的工厂考察,也有意在李先生投资的园区投资一家工厂。

但是,在环保部门对园区进行的一次检查中,发现李先生的工厂没有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工厂必须停工,直到获得许可证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

这时候李先生才想起来,之前由于缺少文件,没有办理好的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和许可证,他一直都没有再跟委托帮忙办理的朋友确认办理进度。

在与朋友确认过后,李先生得知,由于朋友出差了一段时间,怕耽误李先生委托的事项,就把全部工作交给了手下的一个办事人员处理,并要求在办理好以后,直接将登记许可文件交给李先生即可。但是办事人员由于疏忽,没有及时递交补充文件给相关部门,导致至今李先生工厂的注册手续及环保部门许可证手续仍没有办理完成。李先生的朋友以为所有事项早就办理妥当,而李先生也的确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在迟迟未拿到注册登记文件和许可证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与受委托人确认。

李先生的朋友和李先生向环保部门详细解释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也恳请环保部门对目前的生产过程和排污及污水处理情况进行检测。但环保部门表示,根据规定,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工厂是无论如何都不能进行生产活动的,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所有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个规定。鉴于对李先生工厂的各项检测结果显示,其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污和污水处理,都是符合国家对于该行业的环保规定的,因此,暂不对李先生进行处罚。但是,工厂必须停工,直到获批许可证才可恢复生产。李先生无奈之下只能暂停生产,给工人放假。暂停生产期间,由于订单延误交货,李先生付给订购方一大笔违约金。工厂停工期间产生的巨大经济损失,只能由李先生自己来承担。李先生的朋友感到很愧疚,于是他跟李先生商量,说他在环保部门有熟人,可以通过该人,给相关领导一些好处费,摆平此事。但在斯里兰卡做生意多年的李先生,果断拒绝了。因为他深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并且,在整个事件中,自己的确由于疏忽,负有主要责任,也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十五章 斯里兰卡国家重点发展领域之出口加工区投资风险

一、斯里兰卡出口加工区概况

(一)出口加工区及各工业园区概述

出口加工业是斯里兰卡政府大力发展的行业之一,先后建立了14个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园区(包含斯里兰卡投资管理委员会管理的12个出口加工区和2个私人投资工业园区),外国投资的出口加工企业主要集中在这些园区内。这些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园区主要集中在斯里兰卡的中部和西部地区。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相对齐全。

斯里兰卡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园区分布图(2017年)

 

西部和南部地区是斯里兰卡人口密集区,也是吸引外国投资的重点区域。斯里兰卡政府希望大力发展临港产业和工业园区建设,以提高斯里兰卡出口产能和产品附加值。

(二)出口加工区及工业园区情况一览表

斯里兰卡工设立有10个出口加工区(EPZ),分别为:Mawathagama,Polgahawela,Mirigama,Katunayake,Biyagama,Horana,Seethawaka, Koggala,Wathupitiwela, Mirijjawila,1个出口加工园(EPP):Malwatta,1个工业园(IP):Kandy。

表15-1各个出口加工区的概况及投资行业限制规定见下表

园区

位置

土地面积

建立时间

园区特色

经营行业限制

Mawathagama 出口加工区

Kurunegala区,距离科伦坡106公里

53.75英亩

2000年

低污染和低耗水产业入驻

无限制

Polgahawela出口加工区

Kurunegala区,距离科伦坡80公里

50英亩(其中工业区面积28英亩)

2000年

园区附近交通便利,各种公共交通设施可覆盖斯里兰卡全境

无限制

Mirigama出口加工区

Gampaha区,距离科伦坡65公里

260.509英亩(其中,173.563英亩为工业园区)

1998年

注重环境保护的绿色园区,比邻班达拉奈克国际机场,进驻多领域生产商,国际知名品牌生产企业,包含外资企业、斯里兰卡本地企业及合资企业。

无限制

Katunayake出口加工区

Gampaha区,距离科伦坡29公里

531.51英亩(其中工业区面积291英亩)

1978年

斯里兰卡最大的工业园区,比邻班达拉奈克国际机场,入驻多家各行业企业,有近4万人在该园区工作

无限制

Biyagama出口加工区

Gampaha区,距离科伦坡24公里

238英亩(其中工业园区180英亩)

1985年

临近班达拉奈克国际机场 

可经营IT、电力,出口导向型服务、工具、设备、机械制造业、其他产品制造业

Horana出口加工区

Kaluthara区,距离科伦坡50公里

393.24英亩(其中工业园区185英亩)

1999年

 -

可经营基础金属产品、化工、食品加工、机械设备、矿产品、纺织与皮革制品、木材、运输

Seethawaka出口加工区

Colombo科伦坡

431英亩(其中工业园区180英亩)

1999年

唯一位于科伦坡地区的园区

无限制

Koggala出口加工区

Galle区,距离科伦坡132公里

227英亩(其中工业园区195英亩)

1991年

运营枢纽保税区,有两个南部高速路入口,1小时内可到达汉班托特港

可经营食品加工、IT项目、高科技产业

Wathupitiwela出口加工区

Gampaha区,距离科伦坡42公里

工业园区面积123英亩

1998

-

无限制

Mirijjawila出口加工区

Hambantota区,距离科伦坡233公里

22英亩

-

-

可经营服装、食品加工、照明工程

Malwatta出口加工园

Gampaha区,距离科伦坡38公里

32.94英亩(其中工业园区26.41英亩)

1998

毗邻A1公路(科伦坡-康缇),接近即将建成通车的科伦坡-康缇高速路

无限制

Kandy工业园

Kandy区,距离科伦坡133公里

205英亩(其中工业园区85英亩)

1994

-

非污染型制造业

此外还有两个投资区(IZ)分别是位于Hambantota区的Sooriyawewa和位于Kalutara区的Wagawatta。

私营机构建立的工业区有Thulhiriya Fabric Park纺织工业园区和Orion City IT Park信息技术高新科技园区。

MAS纺织工业园区是斯里兰卡第一个私有的纺织行业自由贸易区。是领先的为服装及纺织产品生产工业提供各种设施,在可持续发展生态系统为入驻企业提供最优一站式解决方案的园区。MAS Fabric Park(Pvt)Ltd 是MAS Holdings的子公司,是斯里兰卡最大的服装出口商。园区距离科伦坡65公里,目前该园区共吸引超过七千万美元的投资,在该园区工作的工人超过1700人。

该工业园区为想要在自由贸易区开商店的投资人提供共享服务。该园区拥有独有的提供集中供水,供电,动力系统和污水处理优势。同时还有斯里兰卡规模最大的培训设施,满足入驻企业在培训和发展方面的不同需求。

园区设施完善,除了提供各种完备的工业设施和动力系统,还提供生物和化学废料的处理服务,处理能力达到每天4000立方米。同时为园区企业提供链条式管理服务和厂房设施,以及园区工作人员的餐饮服务。安保、废料垃圾回收以及防火服务,也都在园区所提供的服务范围之内。

目前该园区共有8加投资企业进驻,占用率为55%,仍有各种类型的土地和建筑设施,可供未来投资企业选择和使用。

MFP园区推行社会可持续发展政策,提供一系列当地的社区发展方案。例如:

1.通过MAS管理和技术学院进行软技能发展培训

2.在当地三所高中教授联合国认证的“ECO Go Beyond Program”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课程

3.提供建筑及屋顶材料帮助当地家庭修缮房屋

4.出借园区的机械设备和车辆支持当地乡村发展,修建公路

5.在园区的生产活动中注重当地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化

6.支持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关注流浪动物

Orion City IT 园区,位于科伦坡9区,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齐备的办公设施,主要为IT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提供办公场所。有各类不同面积的现代风格办公空间,可供不同规模的公司选择。是新兴高科技企业的聚集地。

二、经济特区相关法规及优惠政策

斯里兰卡鼓励外国投资,积极营造有利于投资的政策环境,鼓励发展出口加工业。但斯里兰卡尚未出台专门的经济性特区法案。企业行为性质的园区开发须遵循投资局法相关规定。

依据《投资局法》第17条,外国投资者在斯里兰卡工业园投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斯里兰卡宪法和《外国投资法》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不因政府的改变而改变,承诺对外国投资决不实施国有化

2.出口产品可享受5年的免税政策,5年后如经营状况不佳,仍可继续享受免税

3.工业园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效率,并为企业提供就业、能源、租地等方面的信息支持。另外,还为投资者提供清关服务。

4.允许投资利润自由汇出

相对于园区开发的宽度和深度,目前投资局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已经无法满足开发商的需求。园区拟提供的一站式服务目前在很多方面还难以保证。

三、经济特区投资建议和风险提示

(一)雇佣及劳资关系风险

建立在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出口加工区工作的工人众多,因此,处理好雇佣关系,对于投资出口加工区的外资企业来说,是能够维持正常和良好生产秩序,保障生产活动顺利进行,提高生产率,提升生产效益的重要因素。

表15-2 斯里兰卡几个主要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工人数量

园区

工人数量(人)

Mawathagama出口加工区

5729(其中男性1163,女性4566)

Polgahawela出口加工区

4004(其中男性985,女性3019)

Mirigama出口加工区

3830(其中男性1240,女性2590)

Katunayake出口加工区

39000(其中男性16700,女性22300)

Horana出口加工区

1825(其中男性1696,女性129)

Seethawaka出口加工区

21500

Koggala出口加工区

12740(其中男性3569,女性9131)

Malwatta出口加工区

1590(其中男性1100,女性490)

Mirijjawila出口加工区

1350

Kandy工业园

7500

然而,在出口加工区的雇佣和劳资关系的处理问题上,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活动,经济效益也会受到很大影响。

斯里兰卡的劳工法适用于包括出口加工区在内的整个国家。尽管没有任何立法上的限制,出口加工区的工人加入公会的比例相对较低。近年来,出口加工区有越来越多的工人加入了雇员理事会。目前斯里兰卡出口加工区的雇员理事会约有120多个。雇员理事会一般由5至15名当选的工人组成。劳工署为雇员理事会组织选举,投资局负责全面监督雇员理事会的活动。雇员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申诉和工人福利问题。当发生管理层无法解决的劳资纠纷,即由投资局出面,与雇员理事会协同处理,力求达成友好解决。

外资企业要严格遵守斯里兰卡的各项雇佣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违反了当地法律法规,工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或由于外资企业的疏忽,工人的福利待遇没有依法享有保障,涉事企业都将面临处罚。

同时,斯里兰卡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在解决现实劳资纠纷时,雇员理事会、管理层和投资局之间的磋商程序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在大规模劳资纠纷案件中,如到达谈判现场的工人人数不足,无法以工会名义代表工人谈判,雇员理事会有权代理当事人与管理层展开“集体谈判“。如管理层与工人无法和平解决纠纷,此劳资纠纷将被呈交给劳工署,并根据《工业纠纷法》以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在雇佣关系的终止问题上,工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工法庭提出上诉以便获得补偿和协助。在各个主要出口加工区,劳工署还专门设立办事处以便通过调解的方式防止和解决一般性纠纷。

(二)出口加工区环境保护风险提示

斯里兰卡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对于在生产活动中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行业,有严格的许可证制度要求。出口加工区企业,很多都从事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行业,因此,相关许可证的申请,是每一个投资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在开始生产活动之前必须重视的工作。在获得许可证之后,还应该严格根据许可证商规定的标准,对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排放实际情况进行监测。一旦超出了许可证规定的标准,一定要自行整改,否则一旦被查出,或者被举报,将会面临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并必须依法在限定时间内做出整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言而喻。

斯里兰卡当地居民有很强的环保意识,对于给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生产者,会主动向环保部门举报。因此,投资企业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如不按照许可证上标明的标准排放生产废物,或通过报送不真实信息和贿赂官员,获得许可证等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依法面临严厉的处罚。

 

四、案例分析

下面的两个案例,分别是出口加工区外资企业在劳资纠纷和环境保护两方面的案例。

(一)案例一

中国投资人刘先生在国内从事服装加工行业多年。他被斯里兰卡在出口加工区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所吸引,计划在某出口加工区建厂。在委托出口加工区的工作人员办理好相关手续以后,刘先生开始在当地招聘工人。由于刚开始运营,刘先生对当地的文化和习俗也不了解,他便委托一个当地的朋友帮他招聘员工。这位当地朋友首先把家里的几个亲戚介绍到刘先生的服装加工厂工作,并与刘先生商定,都是熟人,可以先不用签署劳动合同,初期订单数量也不大,只是按照工作的实际情况,按件计算工资,每天以实际工作量发放工资即可。刘先生认为,这样的方式在业务发展初期很合适,节约了成本,同时,由于招聘来的工人都是朋友家的亲戚,对于工资的结算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即使产生纠纷,解决起来也相对简单,便接受了朋友的建议,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给工人缴纳各种公积金的情况之下,录用了朋友的亲戚,开始在他的加工厂工作。

一段时间以后,随着服装加工厂订单的增加,刘先生雇佣了更多的当地工人。新雇佣的工人,刘先生都依据斯里兰卡当地劳动法律制度,与其签订了雇佣合同,并按照规定为雇员缴纳了“雇员公积金(EPF)”.由于最初雇佣的几名朋友家的亲戚中,没有要求签署长期的雇佣协议,且有两个人提出了辞职,刘先生便没有在意,继续为还在加工厂工作的并没有签订协议的几个工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发放工资。一个多月以后,这几个工人也提出了辞职,打算要回老家务工。刘先生同意了他们的辞职要求,鉴于在加工厂的发展初期,他们对工厂的贡献,还为他们准备了一笔额外奖金,打算在他们离职前发给他们。

然而,就在他们离开前,其中一个工人在工厂工作的时候,被高处坠落的一个大箱子砸伤,送往医院就医时,发现肩部粉碎性骨折。虽然斯里兰卡的医疗福利很好,医疗费的花费几乎不用刘先生承担,但是,这名受伤的工人认为,工伤导致他伤残,且有很长一段时间由于伤情无法工作,因此向刘先生要求赔偿。但是刘先生认为,这名工人已经向他提出辞职并获得了他的批准,只是还没有离开工厂的时候发生了意外,并且该名工人并没有与工厂签订正式的雇佣合同,因此,工厂没有义务对他的伤残做出赔偿。此外,刘先生在工人离开工厂时,为了感谢他们在工厂建立时所作的贡献,已经给他们发放了一笔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奖金,受伤的工人也领取了这笔奖金。同时,在工人受伤后,刘先生也立刻送他去医院检查,并在其住院手术及治疗期间,多次看望并带去慰问品。刘先生认为,作为雇主,他于公于私,都对该名受伤工人给予了一定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工人无权再要求额外的工伤赔偿。

但是,出口加工区的雇员理事会得知此事,在详细了解事件经过后,派出了几名代表与刘先生的加工厂进行交涉。他们提出,虽然刘先生与受伤工人之间属于短期雇佣关系,依据斯里兰卡相关法律规定,短期雇佣,尽管雇佣关系短暂,在当地的很多劳动法律中,短期雇员都被认定为“雇员”,享有《雇员公积金(EPF)法》中雇员的权利,可依据《劳动纠纷法》和《终止雇佣关系法》来解决其与雇主之间的纠纷,还可根据斯里兰卡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加入工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工作的期限。此外,短期雇员如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也应依据《工伤赔偿条例》,获得应有的赔偿。

刘先生在咨询了律师后,了解到,他的工厂初期雇佣的几名当地朋友的亲戚,是应该与这几名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依据《雇员公积金(EPF)法》,也要按照规定比例为工人缴纳公积金。此外,在工伤赔偿方面,由于工人确是在工厂工作时发生的伤害,且伤情影响其在一段时间内从事工作,获得报酬,尽管刘先生没有依法与工人签订协议,也应对其给予相应赔偿。最终,刘先生依据《工伤赔偿条例》,对这名受伤工人给予了赔偿。

应对雇佣及劳资纠纷,外资企业首先要保证对当地相关法律的了解,如不清楚相关条款,需要咨询当地法律咨询机构。尤其是在出口加工区这种劳动密集型产业集中的地带,虽然工人加入工会的比例不高,但在出口加工区的雇员理事会,对于工人的福利待遇保障、工伤赔偿等事宜,都有很强的维权意识,影响力也很大。为了避免扩大纠纷涉及范围,减少纠纷对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在出口加工区投资的中资企业,一定要重视与雇员理事会的关系。除了解决纠纷,学会与雇员理事会打交道,还将有助于解决企业雇佣的工人的相关问题。例如工人如对企业有不正当的诉求,也可求助雇员理事会从中帮助调解。

(二)案例二

某中资企业在出口加工区投资了一家面料加工工厂,主要从事服装面料加工和印染工作。在完成各种企业注册机环保审批手续以后,该工厂很快投入生产。起初,该企业承接的订单大多是耐磨面料以及原色织物面料,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几乎无印染废料排放。一段时间之后,该工厂承接到一个印染服装面料订单,该订单对色彩要求很高,由于植物染料无法完全满足订购方的要求,且如采用全环保材料,成本会增加,工期也可能会延长,该企业最终选择了以化学染料为主,进行面料印染,之后经过对面料的特殊处理,保证面料达到订购方的要求。然而,化学染料的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是必须控制在许可证范围之内的。由于一段时间之内,该工厂都没有生产过印染面料,因此工厂负责人忽略了许可证对环境影响的规定。印染废料并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工厂旁的河道中。经过一段时间,该工厂被当地人举报,出口加工区和环境部门一起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取证。虽然该企业持有环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但其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印染废料,所含有毒物质严重超出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对周围的河道和土地造成了严重影响。针对此行为,该企业的名字被环保部门公布在为违规者名单里,同时,该企业依法缴纳了罚款并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承担了对周围的河道土壤进行治理的全部费用。

企业在投资对环境有可能产生影响的行业时,一定要注意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有些企业认为,只要获得了许可证,就可以合法开展生产活动。许可证所示的标准,只是一个形式,没有人会核查。但实际上,斯里兰卡当地从居民到园区的管理部门,都有很强的环保意识,一旦发现有可疑的情况,会向环保部门举报,环保部门便会展开相应的调查。如确有《国家环境法》中认定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接受处罚。同时,一旦被公布在“违法者名单“,对企业的声誉也会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