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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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柬埔寨基本概况
柬埔寨王国从1953年11月正式独立至今,在经济建设中有了一定的成就,,却仍然处在贫穷落后的情况下,依旧是典型的农业国,属于比较贫穷的国家之一。据柬埔寨王国经济部和财政部统计,柬埔寨2016年的GDP为200.17亿美元,经济增幅6.88%;人均GDP1140美元,同比增长5.19%。2017年6月,世界银行宣布,从2016年7月1日起,柬埔寨正式脱离最不发达国家行列,成为中等偏下收入国家。
2015年柬埔寨统计人口为1539万4276人,其中17岁以下的占38%,18岁至60岁的占53%,61岁以上的9%。超过一半的柬埔寨人口平均年龄在25岁左右,柬埔寨拥有年富力强的劳动人口。
柬埔寨经济体制先后经历了混合型—计划型—市场型的模式转变。1993年9月柬埔寨宪法明确规定,柬埔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推行经济私有化和贸易自由化。1999年4月30日,柬埔寨正式加入东盟,成为东盟第10个成员国。2003年,柬埔寨被批准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这是世贸组织成立8年以来首次接受最不发达国家作为自己的成员。2007年柬埔寨加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
一、柬埔寨大环境概述
(一)政治制度
1. 政体
柬埔寨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自由民主多党制。柬埔寨国王是国家元首,拥有任命首相及内阁成员、任免军政高级官员,驻外特命全权大使和法官的权力。但《柬埔寨王国宪法》强调“国王治理国家,但不执政”。柬埔寨现任国王为诺罗敦·西哈莫尼 (Norodom Sihamoni)。
2.议会
国民议会是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由1名议长、2名副议长和若干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20人组成。国民议会每届任期5年。议员通过自由、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全国大选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2006年3月,韩桑林接替诺罗敦·拉那烈出任议长至今。国民议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国民议会闭会期间,由议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由议长、2名副议长和9个专门委员主席组成。国民议会下设9个工作委员会,每个工作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成员组成,通过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秘书各1名。
参议院负责审查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每年至少召开2次大会。国王可以指定2名参议员,其余参议员由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届任期6年,可以连选连任。
3.政府
政府为柬埔寨的最高行政机构。柬埔寨王国政府是由首相、副首相、大臣、副大臣和国务秘书组成的内阁委员会。国王任命在大选中获胜政党的一名杰出议员组阁。国民议会投信任票后,由国王签署命令任命全体内阁成员。内阁对国民议会实行全体负责制,各部实行大臣负责制。柬埔寨王国第五届政府于2013年9月组成,首相由洪森连任。第五届政府共设24个部门:国防部、内政部、议会联络与监察部、外交与国际合作部、经济与财政部、新闻部、卫生部、工业矿产能源部、计划部、商业部、教育青年体育部、农林渔业部、文化艺术部、环节保护部、农村发展部、社会事务、劳动、置业培训与青年改造部、邮电通讯部、宗教事务部、妇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共工程与运输部、司法部、旅游部、土地管理、城市规划与建设部、水资源部,另设内阁办公厅、公共职能国务秘书处、民用航空国务秘书处、柬埔寨国家银行、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4.政党
柬埔寨实行民主多党制,1997年10月28日,柬埔寨国民议会通过了《政党法》。柬埔寨党派繁多,前三次参加大选的政党数目分别是20个、39个、23个,第四届大选参加选举的政党数量锐减至11个,第五次大选,只有8个政党参选。从前三次大选来看,真正有影响的政党有人民党、奉辛比克党、桑兰党。第五次大选中,人民党仅获得了123席中的68席,在柬埔寨国家政治中一党独大的局面面临挑战。
(二)地理环境
柬埔寨是东南亚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位于中南半岛东南部,国土面积181035平方公里,在东南亚11个国家中面积居第8位,大致与我国湖北省的面积相当。柬埔寨东部、东南部和越南接壤,西南部濒临泰国湾,西部、北部与泰国相邻,东北部与老挝交界。柬埔寨地形的特点非常鲜明,整体上就像一个大盆,北、东、西三面环山,包围着中央一个大平原,,西南面向泰国湾是出海口。高原、山地和平原分别占国土面积的29%、25%和46%。
柬埔寨江河众多,主要河流有湄公河,洞里萨河及一些流程较短小的小河、小溪,主要的湖泊有东南亚最大的淡水湖泊洞里萨湖。湄公河是柬埔寨最大的河流,自北向南贯穿柬埔寨,构成了柬埔寨最主要的水系网络。
柬埔寨位于北回归线以南,属于热带季风气候,雨量充沛。由于受从海洋吹来的季风影响,雨季和旱季分明。目前,由于应对气候灾害能力差,柬埔寨被列为最容易受到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国家之一。
二、中柬经贸关系概述
(一)双边经贸关系概述
1958年7月19日,中柬正式建立外交关系。1960年12月19日,中柬两国在北京签署《中柬友好互不侵犯条约》,标志着两国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末,两国高层互访的频率之高实属罕见。60多年来,在相互尊重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两国经贸合作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进入新世纪,随着柬埔寨加入东盟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议》,双边经贸合作进入了稳定、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两国高层互访频繁,推动双方各领域关系更深、更高、更快发展。2015年,中柬双边贸易额44.3亿美元、同比增长18%。2016年1—10月,双边贸易额39亿美元、同比增长8.5%。截止2016年10月,我国企业在柬累计签订承包工程合同额146.7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09.4亿美元。截止2016年10月,我国对柬直接投资累计约39.3亿美元。
(二)经贸协议
中柬两国签署的部分双边经贸协议见下表。
中国与柬埔寨经贸协议一览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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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协议名称 |
签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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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柬贸易协定 |
1996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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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柬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
1996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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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柬旅游合作协定 |
1999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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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柬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 |
2000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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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柬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协定 |
2000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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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柬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
2000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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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柬关于旅游规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
2004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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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柬关于大湄公河次区域信息高速公路项目柬埔寨段建设的谅解备忘录 |
200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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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 |
2010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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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柬领事条约 |
2010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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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吴邦国委员长访柬期间,双方签署16项协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水利资源开发利用、通讯技术、能源开发等领域 |
2010年 |
三、文化和民俗特色概述
(一)柬埔寨社会文化环境
1.民族
柬埔寨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全国共有20多个民族和部落。高棉族是柬埔寨的主体民族。除高棉族外,还有占族、普农族、老族、泰族、华族等少数民族和土著部落。此外,据柬埔寨华社领导人估计,现在柬埔寨的华人约有100多万。在首都金边,一些华人在商业、工业、金融和服务业等领域获得成功,政府税收的相当部分来自华人企业。
2.语言
柬埔寨因其多民族的特性,语言相当丰富。柬埔寨绝大部分居民使用高棉语,柬埔寨宪法规定,官方语言和官方文字是高棉语和高棉文。因此,高棉语是柬埔寨的国语。除了高棉语之外,英语、法语也是柬埔寨政府部门的工作语言,学术界、工商界的许多专业人士都使用英语和法语。华语、越南语是普通市民中使用较多的通用语言。
3.宗教
柬埔寨是一个有多种宗教信仰的国家。宗教在柬埔寨人民的政治、社会和日常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柬埔寨王国宪法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同时又将佛教确定为柬埔寨的国教。其他宗教还包括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原始宗教等。小乘佛教,又称南传上座部佛教,是柬埔寨的国教,全国居民中有90%信仰小乘佛教。在柬埔寨,不论地位高低,男性佛教徒一生中必须有出家当和尚的经历,时间可长可短,短则几天,长可终生为僧。
4.科教和医疗
(1)科技:柬埔寨经济落后,受现实条件的限制,科学技术发展相对缓慢,投入少、人员少,成果少,没有完善的科技系统。基础理论的教学和研究,其中很大部分的任务由高等学校系统担任,但没有系统、规范的组织体系和相关机构。重点开展农业种植、食品加工、林业、环境污染防治和医疗卫生事业方面的研究,政府资助、扶持和组织相关研究的开展和成果的推广。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开展合作与交流,但主要局限于争取相关研究项目的资助、提供便利及帮助组织实施等工作,其中东盟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是柬埔寨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舞台。
(2)教育:柬埔寨的教育相对落后,全国还没能普及基础教育。毕业率很低,初中的入学率低,而且性别差距很大。进入21世纪以来,柬埔寨经济发展迅速,政府对教育越来越重视,教育的财政支出也逐年增长。
(3)医疗:柬埔寨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医疗体系进行改革。近几年来,卫生指标得到提升,但仍需大量的资金投入。柬埔寨的公共卫生服务仍十分有限,且医疗费用私人支出的比例很高。柬埔寨现在有各种各样的医疗保险机制,但是没有一种能够覆盖全体国民。现有法律中关于强制医疗保险的规定只适用于私营部门雇员和公务员。
5.主要媒体
(1)通讯社:柬埔寨新闻社(AKP)。
(2)报纸:发行量较大的有《柬埔寨之光报》、《人民报》、《柬埔寨日报》、《金边邮报》、《柬埔寨时报》。影响较大的中文报纸有《华商日报》、《柬华日报》、《星洲日报》。
(3)广播:官方电台5家,FM96和FM103属国家所有,影响较大的有4家:蜂巢广播电台、柬埔寨妇女广播中心电台、法国国际广播电台、英国广播公司。
(4)电视台:主要有柬埔寨国家电视台、仙女台第11频道、第9频道、第5频道、首都第3频道、巴扬广播电视台(每日有中文新闻报道)、CNT电视台等。
(5)图书期刊:柬埔寨出版发行业十分惨淡。柬埔寨的书局主要有:国际书局、蚁绍书局、城市书店、巴戎书店、金边书店、吴哥书店。国际书局是柬埔寨最大的华文书店,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和新加坡购进各种华文图书杂志,以适应华文读者的需要。
6.节假日
柬埔寨的节庆很多,既有世界性的节日,如元旦节、国际妇女节、国际劳动节、国际儿童节等,又有许多柬埔寨特有的节日,如柬埔寨新年,每年公历4月13日至15日,全国放假3天;御耕节,每年柬历比萨月下弦初四;亡人节;送水节,佛历“佳得”月满月;加顶节,每年佛历11月初一开始,持续一个月。
(二)柬埔寨民俗特色
1.喜礼丧葬
柬埔寨实行一夫一妻制。成年男女有充分的自由恋爱,成婚须由媒人说亲,征得双方父母的同意之后,再按照传统仪式完婚,通常需要经过物色配偶、请人说媒、商定聘礼、举行婚礼等步骤。柬埔寨佛教徒死后实行火葬,一般在午夜进行,地点通常是寺院的焚尸阁。
2.交往礼节
柬埔寨人非常注重礼节,讲究温、良、恭、俭、让,长幼有序,尊老爱幼,人与人之间友好和睦,待人十分有礼貌。柬埔寨人见面时要打招呼并互相行“合十礼”。打招呼也有讲究,熟人之间打招呼,通常不称呼对方的姓,而是直呼其名,但在名字前面加上一个表示性别、长幼、尊卑的冠词。行“合十礼”更有讲究。在预备性“合十礼”时,应双手合十放于胸前,目光要端正,不能左顾右盼。行礼过程中双手向上高举或者放下时,双手必须始终正对上方,头部应略微下俯,态度要虔诚,动作轻盈流畅,这样才显得谦卑有礼。“合十礼”不仅见面时使用,告别时也使用。
3.禁忌避讳
人们见面互相行“合十礼”时,合十的双方不能左右摇摆,不能偏朝身体的左边或右边,切忌将手举过头顶或向前伸远。吃饭、递东西、握手一定要用右手,因为柬埔寨人把右手看的很圣洁,认为左手是不干净的。
无论在公共场合还是在家里,都不能用脚指着别人,也不要用手去摸他人的头部,这样做的非常无礼的。
进入寺庙烧香拜佛时,严禁穿鞋,否则将被视为犯下大罪。寺庙里通常不允许拍照。拍摄和尚的相片,必须事先征得其同意,否则会被视为大不敬。一般情况下,妇女不得进入寺庙,否则会被视为亵渎圣洁之地。
四、法律制度概述
(一)法律渊源
国内立法是柬埔寨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柬埔寨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法律制度对柬埔寨法律的制定有重要的影响。立法模式主要有单行立法式,例如宪法、投资法、商业企业法、民法典、刑法典、知识产权法等等。国际条约在柬埔寨国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柬埔寨加入WTO的相关国际条约,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国际公约等。
宪法是柬埔寨的最高法律,柬埔寨现行宪法于1993年9月21日经制宪会议通过、西哈努克国王于同年9月24日签署生效。1999年3月4日,国民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新宪法由原来的14章139条增加到16章158条。柬埔寨宪法中最大的特色在于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相关代表和机构以及公民具有提起违宪审查的权利。柬埔寨设立了宪法委员会监督柬埔寨宪法的实施情况,有权就违宪申请进行调查,一旦有违宪条款等情况出现,宪法的根本大法的最高效力必须得到保障。
(二)司法机构
柬埔寨的法院系统由三级法院构成:省(直辖市)法院和军事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省、直辖市法院和军事法院是初级法院,省、直辖市法院有权审理其地域内的所有刑事、民事、商事、行政诉讼和劳动争议案件,而军事法院有权对于军事有关的犯罪进行审判。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是高级法院,设在首都金边,上诉法院对与省、直辖市法院和军事法院判决有关的上诉案件进行管辖,全国只有一个上诉法院。最高法院是审判的最高权威机构,有权对与上诉法院判决有关的上诉案件进行管辖,目前最高法院的院长是狄蒙蒂(Dith Munty)。
各级法院的法官和审判长的任免都得经最高司法委员的提名呈请国王签署任免令。法官不得随意罢免,只有立法机关有权对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柬埔寨没有专设检察院,但在法庭中设有检察官。1993年柬埔寨《刑事诉讼法》中对检察官在刑事送中的有关职权做了规定,总结为以下5点:领导侦查、审查起诉、参与审判、提起上诉、对被害人的救济、对律师业的管理。
(三)司法机关的组织机构
柬埔寨有两套独立的司法机构领导法院。一是司法部,法院的建制属于司法部,但司法部只参与领导法院的行政事务而不是法院的业务工作。二是最高司法委员会,是司法界的最高权威机构,监督法院工作,且拥有挑选、任免法官的职权。
第二章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柬埔寨一直致力于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通过在亚洲建立一个外国投资最开放的市场,为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大量的激励措施。柬埔寨凭借着开放的投资环境、密集的年轻劳动力、低价工资、出口优惠待遇以及在其区域和国际供应链和贸易中的中心位置吸引投资者。根据柬埔寨投资部门提供的资料,中国是柬埔寨2015年最大的外国投资者,占柬埔寨所有承诺投资资本的18.62%,当年投资总额总计超过8.5亿美元。
一、对外国投资者的态度
自1993年开始,这20多年来柬埔寨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方面富有成效。外资已成为柬埔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柬埔寨政府为鼓励吸引外资,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为外资创造良好的软硬件条件。目前,柬埔寨对农业等危害人类健康的化学品禁止外资进入,对药品制造、电影、出版事业、媒体经营等实施部分限制,其他各行业均已全面向外资开放,且外商持股可达100%。另外,柬埔寨实行自由外汇制度,不采取外汇管制,允许美元在其国内自由流通,经济自由度相对较高。
二、投资监管部门
1.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DC)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柬埔寨公共和私人领域投资寻求投资激励的主要决策机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由首相担任理事会主席,并由各政府机构的高级部长组成,旨在为柬埔寨的国外和本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这种一站式服务的实现是通过评估和监督柬埔寨的任何合格投资项目以及任何经济特区的所有的申请及合规性。如果投资者想要建立一个普通企业,即不从事受管控领域或不获得投资激励,投资者无需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批准,而是通过商务部开始建立相关业务活动的程序。
2.内阁办公厅
根据《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职能安排的第147号法令》第十一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项目,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应提交内阁办公厅批准:
(1) 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
(2) 涉及政治敏感问题;
(3) 矿产及自然资源的勘探与开发;
(4) 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5) 涉及长期发展战略;
(6) 基础设施项目。
3.投资小组委员会
柬埔寨24个省包括首都金边都设有投资小组委员会,每个投资小组委员会主席都由该区域首长担任。投资小组委员会有权限注册投资资本低于200万美元的合格投资项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样的投资项目也是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申请。
三、主要投资法规
柬埔寨目前规范外资的主要法规有如下几个方面:
1.1994年通过并于2003年修订的《投资法》,是促进和管制柬埔寨投资的主要法律。该法创造了非常开放的投资环境,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很少。投资法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投资激励,合格投资项目和经济特区。
2.《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的实施第111ANK/BK号法令》配备一份附件,列出了禁止投资活动及允许投开展但无激励类投资活动。禁止类投资活动例如生产麻醉品和生产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的有毒化学品和农药。允许开展但无激励类投资活动包括银行和金融、餐馆、专业服务、旅游服务和商业活动,包含进出口、批发和零售。较小规模的农业、畜牧业和木材生产无法获得投资激励,但这些领域的大型项目则可能符合获得投资激励的资格。
3.《关于经济特区设立与管理的第148ANK/BK号法令》及其修正案,涵盖了在柬埔寨建立和管理经济特区各方面,以便改善投资环境。除了制定建立和管理经济特区的法律框架外,还概述了开发经济特区以及投资经济特区经营的企业可享受到的税收和非税收激励。
四、投资优惠政策
(一)合格投资项目
合格投资项目是一种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注册的投资项目,因此有权享受《投资法》规定的投资激励和优惠。
《投资法》下的具体保证包括任何合格投资项目不会被国有化,也不会受到对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管控。合格投资项目投资者也可以自由汇出外汇。
合格投资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国内合格投资项目不以出口为目标,而着眼于当地消费。该项目可以为其非出口产品进口欧免税的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第二类,出口合格投资项目,至少部分产品用于出口。该项目可以进口与出口产品相关的免税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性进口。第三类,扶持产业合格投资项目,将其100%的产品提供给出口合格投资项目,以代替该项目定期进口原料或配件。
除了进出口关税的豁免外,合格投资项目还将获得税收利润奖励税,包括免交至少3年的利润税。此外,这些项目中作为管理人员、技术员和技术工人的外国雇员还可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证。
(二)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的目的是将工业和相关活动集中在一个区域。每个经济特区应设有一个生产区,可设有自由贸易区、服务区、住宅区和旅游区。经济特区可包括一般工业活动或出口加工活动。
类似于经济特区外的合格项目投资项目,经济特区可以免除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性进口的关税,也可以为区域投资者提供利润税和增值税税收激励。
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是江苏太湖柬埔寨国际经济合作区投资有限公司为相应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联合柬埔寨国际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是中国商务部首批境外经贸合作区之一。该特区的主导产业以轻纺服装、机械电子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同时发展保税、物流等配套服务。该特区享有以下优势:特区内投资的企业,其进口的生产设备、建材、零配件及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等均百分百免进口关税;企业投资后根据产品种类最多可享受柬埔寨6到9年的免税期;企业利润用于再投资免征利润税,分配红利不征税;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无外汇管制,外汇资金可自由出入。
五、投资限制
(一)投资领域的限制
在柬埔寨,由于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以及国民经济的需要,一些投资领域是被禁止(表2)或者限制(表3)的。
禁止投资领域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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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完全禁止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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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化用品的制造和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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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麻醉剂的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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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武器与弹药的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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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影响公众卫生与健康的毒性化学物质、毒性化学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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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精品物品的生产 |
限制投资领域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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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限制领域 |
限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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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宝石开采 |
需要当地人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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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影产业 |
有关部门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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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酿酒 |
有关部门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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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香烟 |
不许内销,需100%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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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磁带等的出版 |
外国股份最大占股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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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木材、胶合板、夹板、利用当地原材料价格的木制产品 |
不再颁发新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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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版业 |
有关部门管制 |
(二)业务范围的限制
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的业务范围有一些限制:首先,企业不得在规定范围以外从事房地产业务甚至购买、销售、拥有土地。其次,企业物权在其自身需求以外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
在选择投资领域方面,投资法要求投资者不得在环境保护区内进行投资。
六、投资形式
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柬埔寨的投资是一个简单,直接并且开放的过程。柬埔寨法律规定允许的投资形式主要有5种:内资全额所有、外资全额所有、合资企业、建设-经营-移交(BOT),商业合作合同(BCC)。拟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资公司的形式。合资企业可以在任何国籍的投资者之间组成,包括和政府合资的企业。不管合资企业股东是什么国籍,每位股东允许持有的股权比例没有限制。除非该合资企业在柬埔寨境内拥有或打算拥有土地,或者持有或打算持有土地权益的情况下,外方股东在合资企业中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49%。
投资者可以以实物、财产及土地的方式进行出资。以实物进行出资的,应当以该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估算。如果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评估后,确定任何一方将出资的资产价值超过了评估的市场价值,则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有权使用评估的市场价值作为其评估申请的出资价值。以土地出资的,应保证其拥有该土地完整无瑕疵的所有权,且该土地价值的确定必须经合资企业各方的确认及同意。
建设-经营-移交合同即BOT合同,是一种特许合同,柬埔寨的BOT项目是柬埔寨比较方便同时也是比较成熟的合作方式。特许合同中的许可方为负责有关基础设计的部门、机构或当局以及国有法律实体,在柬埔寨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订BOT合同。特许合同的被许可人并没有局限为外国投资者,这和柬埔寨一贯秉持的投资鼓励政策有关,相关政策规定,无论其源于境外或源于境内的投资均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在投资政策的适用上并无差别,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
BOT合同的标的物是只有经过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柬埔寨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该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以下项目: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CC商业合作形式,是指柬埔寨投资者与柬埔寨国家实体之间的一种为了在柬埔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在他们之间分享他们的业务活动所产生利润的合作,他们之间并不形成一个法律实体。
七、外商投资程序
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柬埔寨投资委员会申请成立公司企业时,须提供投资项目的经济报告,以供审定。同时,投资人需注意并提供:
1.公司名称:(柬文或英文)。
2.股东成员名单: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提供无犯罪证明、护照复印件、柬埔寨入境签证、国外住址、电子邮箱、电话及十五张2寸照片;如果是法人股东,需要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及该公司给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这些资料均要英文版并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同时,需要提供法人股东代表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护照复印件、柬埔寨入境签证、公司或者当事人地址及十五张2寸照片。
3. 股份分配及职务分配要求:由于柬埔寨王国商务部出具的格式模板,因此章程的内容基本雷同,股份分配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登记,组织机构一般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及公司管理人员。
4.投资规模要求:投资额须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但验资只需提供投资额25%的银行资金证明即可。
5.公司登记地要求:需提供公司处在地点及厂房面积(2500㎡以上),要有租赁合同或产权证(须有县/区政府盖章认证);在签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房东提供土地产权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6. 厂房建设图及建设批文要求:由房东提供有国土部门批准的厂房建设图及建设批文。
7.劳工材料要求:柬埔寨内政部与劳动与职业培训部发布《关于加强审查在柬外国劳工的联合通告》,包括11项条款,主要内容是对在柬埔寨投资运营的外国企业的劳工审查工作进行法律上的规范,要求任何来柬投资企业或务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柬埔寨《移民法》和《劳工法》,并且办理由劳动与职业培训部颁发的劳工证和雇佣卡。当外国劳工联合检查组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企业主或企业负责人须配合联合检查组出示公司章程、商业部登记注册证书、雇佣通知、解雇通知、雇佣外国劳工授权及指标、劳工部颁发的柬文外国劳工雇佣合同、所有劳工护照及照片、入境签证和外国人就业延期签证、劳工证和雇佣卡、劳工法和移民法文书等十项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外国人运营的小型商业店铺须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并办理劳工证、雇佣卡等相关手续。而职工总数根据商业形式不同,规定不同:制衣、制鞋及其他纺织项目,职工总数500人以内为好,且柬籍员工与外籍员工的工人数比例10:1。
8.经营内容。
9.生产产品价格及出口比例:80%以上产品用于出口的项目,可以享受永久性进口海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否则,仅在运营的第一年可享受免海关税和增值税待遇。需要注意的是:(1)公司生产商品用于出口的,应申请出口免税批文,即免征利润税批文,可享受免征利润税及税利附加税的优惠待遇。(2)公司生产产品用于非出口,而是为出口公司供货的附属企业,在完成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需申请永久性免进口增值税批文;公司开始运营后,还需申请扶助工业批文,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3)公司生产产品用于出口,但由于缺少订单,需要做来料加工时,应申请扶助工业批文,方可享受免征加工税(增值税)的优惠待遇。提到税收,需要注意: 2015年9月23日,税务总局(GDT)发布了第7487号GDT信函,通知了2014年11月1日以前注册的大型纳税人部门的企业和企业,尚未完成税务登记更新必须在2015年11月15日之前完成更新。 对于在上述截止日期之前未能更新企业信息的企业,从2015年11月16日起,GDT可采取以下措施:(1)2014年11月1日之前注册的增值税证书无效(旧系统增值税证明);(2)不接受进项税收抵免或增值税退税请求;(3)要求与海关总署合作停止进出口经营;(4)要求与柬埔寨发展委员会合作,推迟进口原材料,机械和设备的要求; (5)依照适用法律采取的其他措施。具体请参照柬埔寨王国海关法律与税法章节。
10.生产产品出口国家。
11. 申请免税进口原料及设备清单:需写明物资名称、型号、产地、数量及价格。
12. 申请投资项目及环保要求:柬埔寨是一个注重环境保护的国家,若投资项目对环保有极大危害的,在审定时就很难获得批准。如:建轮胎厂,然后进口废旧轮胎翻新后出售或者出口;建电瓶厂,然后进口废旧电瓶深加工后出售或者出口;这样的投资项目,评估委员会出于对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一般是不予以批准的,就是拿到批文,在进口这些废料时仍然会遇到麻烦。
13. 提供以上资料,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为投资商完成的一站式服务包括:
(1) CDC签发投资项目成立企业批文及进口免税批文;
(2) 财经部在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上盖章确认,交海关登记实施;
(3) 商业部颁发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批文、存档资料、公司公章、并在CDC制定的公司章程上盖行政章后,存档备案;
(4) 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颁发公司税务登记证及增值税证;
(5) 工业部签发建厂批文及颁发工业执照;
(6) 环保部签发环保批文及签环保合同书。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柬埔寨自1993年以来至今对外贸易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总的来说有以下5个特点:进出口额连年增长,每年均处于逆差地位,进出口商品以传统商品为主,主要的贸易伙伴比较固定,为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加大推行外贸自由化政策的力度。
2004年柬埔寨王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并成为该组织第147个成员国,如同其他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一样,柬埔寨王国积极履行其入世的承诺,修改并完善法律体系,减少贸易壁垒与行政干预,改善商业环境,厘清各部门职能,为国际投资、国际贸易提供更好的商业环境以及更便利的服务,建立起与世贸组织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努力发展柬埔寨王国贸易,并将其慢慢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去。
2015年柬埔寨对外贸易总额达到205.34亿美元,同比增长12.6%。其中出口89.9亿美元,同比增长16.7%,进出115.44亿美元,同比增长9.6%。主要贸易伙伴为美国、欧盟、中国、日本、韩国、泰国、越南和马来西亚等。中国作为柬埔寨重要的贸易伙伴和投资来源地,对推动柬埔寨对外贸易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2015年,中柬双边贸易总额为44.3亿美元,增长18%,其中,柬埔寨向中国出口6.7亿美元,增长38.1%。
一、贸易主管部门
商务部负责对国内外贸易活动进行全面监督。根据商务部机构与职责法令(第131号,于2014年3月19日实施),商务部负责以下工作:贸易政策的发展、维持商品的市场价格及市场干预(特别是战略物资)、监督外国贸易、根据其法令法规要求颁布出口和进口贸易许可和证书、竞争政策的发布、起草贸易相关法律、管理商标及工业产权、处理不正当竞争、控制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推行贸易优惠政策、颁发原产地证书、管理商业注册和维持商业登记处运营、发展电子商务等。
根据商务部机构与职责二级法令,商务部通过国内贸易总部、国际贸易总部、进出口货物检查及打击欺诈总部履行其贸易监督职能。然而,与贸易相关的许多其他领域由其他机关负责管理。例如,税收和海关政策由经济和财务部管理。
2006年3月1日,柬埔寨王国政府颁布了通过风险管理存进贸易发展的21号二级法令,以成立内部机构协调组织以通过风险控制管理进出口贸易。这个组织由各机构代表组成,包括海关机构、Cam-control、商务部、健康部、农林渔部、矿产和能源部、柬埔寨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
内部机构协调组织的主要义务是确保各相关机构在进出口活动中进行干预与平衡贸易促进间的分工。内部机构协调组织的职能包含确保合作、避免重复征税、发展战略性计划和在进出口管理中达成一致目标、复审国际间贸易商品的检查和放行程序以形成一套流水化的有效机制。
二、贸易法规体系
1995年颁布,1999年进行修订的《商业规则和商业登记法》,是柬埔寨主要规范贸易活动的法律。这部法律对贸易活动有详细定义,包括:不动产买卖、租赁企业、制造企业、佣金经纪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出版及其他服务企业、汇兑业务银行、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协调办公室、文化服务、与公众交易、建筑企业的运营,为陆上、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而进行的船舶/车辆购买和租赁、各类保险,渔业、林业及矿业。
《民法典》规定了建立合同关系的规则,《产品、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赋予商务部相关权力以指定和确认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进口商及出口商提供其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证书,以及打击商业诈骗。《商业企业法》规定成立不同类型的商业机构的规则。《海关法》规定海关行政部门在管理海关程序、收取商品进出口中的关税和其他费用、预防和打击海关违法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
柬埔寨同时还颁布了许多与贸易相关的法规,包括:植物检疫二级法令(2003)以规范植物性产品的运输、进口及出口;动植物产品的卫生检疫二级法令(2003);农业材料控制及标准的二级法令(1998),关于建立禁止和限制商品清单的二级法令(2007),列明了1537类需要进出口许可证书、植物检疫证书,以及完全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农药进口、出口及流通注册的程序及标注要求(2012);外国出口产品原产地证书修正程序(2013);适用于服装及鞋类产业的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出口证书颁布程序(2004)。
三、贸易中涉及的法律规定
(一)《柬埔寨王国民法典》
2011年12月22日,柬埔寨民法典正式生效,该法的生效是柬埔寨建设法制化国家的一个里程碑。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柬埔寨是一个公法法制为主的国家,与人民日常生活相关联的民事法律制度长期缺位,部分民事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的颁布填补了这个空白,为柬埔寨民事法律制度向公民法制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这里主要介绍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内容。
1.合同的生效
民法典根据要约和承诺的生效形成了合同生效的概念。一般而言,合同的有效首先要根据“意思一致”的原则。和1988年的《合同法》不同的是,合同是否有效不取决于其是否为书面合同,需采用书面合同才能有效的情况仅针对特殊合同而言,如超过法定贷款利息的借款合同或不动产销售合同。
根据民法典,合同可因如下原因被宣布无效:(1)合同主要条款错误;(2)欺诈;(3)误解;(4)滥用优势地位;(5)强迫;(6)获取超额利润;(7)真意保留;(8)非真实意思表示;(9)自始不能;(10)违法;(11)不符合公序良俗。
2.违约
一旦合同生效,合同各方需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迟延履行或无力履行都将被视为违约。守约方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违约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在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不仅可以主张赔偿基于合同未履行而遭受的合同项下的损失,而且可以主张赔偿因为合同未履行而遭受的其他实际损失,而且,法院也可能会支持守约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3.合同义务和权利的转移
根据民法典的条款,除非合同的性质决定该合同不得转让,一般情况下合同的义务和权利都可以进行转让。合同转让需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但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转让方需事先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事先同意转让。转让方对债务人的通知及债务人事先同意转让都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后才能对抗第三人。债务人和受让人自行签订的与债权人及第三方无关联的债务(约定义务)转让协议是有效的,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和受让方向债权人承担连带履行债务的责任。
4.时效问题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诉讼时效制度,如主张损害赔偿、主张解除合同等,最长诉讼时效可达5年;消费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厂商提出诉讼的时效为2年,但是如果经销商向生产厂商就产品质量问题提出诉讼,则时效为5年;对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所提主张的诉讼时效统一为10年。
(二)《柬埔寨王国产品、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法》
该部法律于2000年颁布,主要对使用范围、经营者义务、质量标签和创设格式、禁止商业欺诈、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安全检验程序、违法行为的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禁止商业欺诈的具体情形主要有:(1)无论一方是隐蔽的,还是并非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方,都应禁止通过伪造身份、类别、性质、原产地、物理或者营养质量、内容、数量、制造方法、生产日期等来进行商业欺诈,或者试图伪造产品、货物或者服务;(2)禁止违法添加、减少或替换产品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成分,严禁明知是伪造的产品而将其投入商业链;(3)禁止将明知是受污染、有毒或者不符合有关部门法规定的细菌或卫生要求的食品投入商业链;(4)禁止在生产、加工和商业场所保存以下东西:明知是伪造的产品;明知是受到污染、有毒或者不符合有关部门法规规定的细菌或卫生的食品;用于伪造或仿冒各种产品的产品和用具;(5)禁止经用于伪造或仿冒产品的产品或仪器投入商业链;(6)禁止所有的欺诈性商业广告。
四、进出口商品的检查和检疫
根据海关违法行为风险评估,进出口商品可能会遭到物理检查,以保证商品与海关公布清单上的质量、原产地和其他标准一致和不属于非法商品。检查可以部分抽查和全部检查的形式进行。物理检查有报关登记后进行,但如果柬埔寨海关局长同意的话,也可以在报关登记前完成。如果商品被认定为是限制品、违禁品、高风险或者符合政府机构法令要求的,则需要在海关清关和放行前进行检查。
五、海关管理
出入境官员主管并协调办公室内的工作。警察负责控制跨境犯罪和违反移民法的行为并维护出入境秩序。海关官员负责确认海关申报、检查物品以确保符合海关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CamControl官员负责检查物品的数量、质量、安全,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欺诈行为、收取检查费用。海关当局会对于相关文件进行审核,以确保进出口物品已合法申报、限制品及违禁品根据相关法律已得到合理处理、关税及其他费用已合理收取。所有文件将会被当局保存10年。
任何商品的进出口,不管其是否享有免除,都需遵守下列程序:
1.进口商和出口商必须提交一份名为单一报关单(SAD)的申报。该申报会进入海关数据的自动化系统,并由具有增值税证明的公司或其代表、物品所有权人或其代表、海关当局任何的报关行对申报进行归档。
2.在单一报关单通过海关数据自动化系统上合法注册后,海关当局将会检查物品是否与保管一致。海关数据自动化系统将计算出需要支付的税费金额,同时发出一份支付通知。
关税优惠政策:柬埔寨进口关税根据从价格税主要由四种税率组成:0%、7%、15%、35%。在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共同有效关税体制下,除少数特例商品外,柬埔寨关税税率已于2010年降至0-5%。
除天然橡胶、宝石、半成品或成品木材、海产品、沙石等五类产品,一般出口货物不需缴纳关税。
六、金融管理和融资
(一)金融系统
三个主管部门分别监管柬埔寨的金融业:国家银行、柬埔寨证券交易委员会、经济和财政部金融产业司。国家银行专门负责根据《银行法》对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许可,取消许可和监督,并监管整个银行业。柬埔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管柬埔寨政府和非政府证券市场,而经济和财务部金融产业司监管保险业。
柬埔寨的银行包括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小额信贷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第三方机构。根据《商业法》,银行必须以公共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外国银行可以在柬埔寨当地注册成立公司或是成立一个分支机构。目前,柬埔寨全国有37家商业银行、11家专业银行和49家小额贷款机构。
(二)外国企业融资条件
对未在柬埔寨注册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拓展的离岸贷款业务,目前还没有管辖或限制的法规。根据《银行和金融机构法》,除所涉实体以外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不得定期开展银行业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贷款行为不定期进行而且不面向公众,这种许可要求不适用于离岸贷款人。目前,包括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经合促进公司、欧佩克基金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内的离岸贷款机构进行了大量的融资交易,柬埔寨国家银行没有对这些行为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这些离岸贷款人获得银行许可牌照。
柬埔寨法律法规对获得外币贷款的借款人类型以及柬埔寨地方实体从离岸贷款人处获得外币贷款的条件和数量没有限制。柬埔寨的经济高度依赖美元,许多贷款以美元或其他外币提供。虽然外币使用没有限制,但如果付款方希望使用柬埔寨的国家货币瑞尔在柬埔寨进行付款,收款方不得拒绝该付款,否则收款方将面临货币罚款。
根据《民法典》,消费贷款的利率可以由私人约定,但是最高利率存在限制,目前设定为每年18%,这一最高利率是否适用于离岸贷款人尚不清楚。如果合同表明应付利息,但没有指定利率,则根据法律规定默认利率为5%。关于默认利率,不履行代扣协议的罚息也有上限。目前,罚息固定为贷款本金的27%。
(三)担保权益
根据《民法典》,柬埔寨规定了4种担保方式:留置权、优先权、典权、抵押权。
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到期后才能行使留置权,在留置物灭失,或者债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后,留置权消灭。
优先权:民法典对以下几种债务的清偿顺序作出了规定:(1)保存、维护不动产;(2)在不动产工作;(3)销售不动产。如一个不动产上出现多个留置权,按以上清偿顺序确定优先权。优先权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因为留置权和在不动产工作而获得的优先权先于抵押权。
典权:债权人在债权完全受清偿之前有权占有不动产的担保形式就是典权。典权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5年,但每满5年可续典5年。债权人可以将该典权进行转移,形成再典权。典权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抵押权:质押权指不转让所有权,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以担保债权的担保物权。同一个不动产上可能会存在若干抵押权,这些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依各自在登记机关的登记时间的先后进行确定。抵押没有时间限制,而且,永久租赁和用益物权也可以作为抵押的客体。债权人可以将抵押权进行转让。
担保协议在双方之间有效无需法定形式、公证或注册。为了担保权益能够对抗第三方,必须遵循具体的手续。遵循的手续取决于所设担保物的具体类型。手续包括占有或向适当的登记处发出通知。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和立法经验的匮乏,柬埔寨王国的公司法并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散见于各个单行立法:《柬埔寨王国商业法》、《柬埔寨王国商业规则与登记法》(Law Bearing Upon Commercial Regulations and Commercial Register,以下简称“LCRCR”)、《柬埔寨王国商业规则与登记法修正法》(Law on Amendment to Law on the Commercial Regulations and Commerce Register,以下简称“LACRCR”)、《商业企业法》(Law on Commercial Enterprises,以下简称“LCE”)、《投资法》、《投资法修正法》等法律中。其中,LCRCR、LACRCR以及LCE为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建立了一个基本法律框架。
LCRCR在1995年5月3日首次颁布,并在1999年11月进行修改,即LACRCR,该两部法定义了“商人”,“贸易”,“交易活动”等名词的含义,并规定了公司,包括外商在内的注册和商业登记所需的必要文件以及手续。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LACRCR将LCRCR的登记主体全部由原本的商业法院书记处变更为商务部,并且相关条文的用词、表述、排版等更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与国际接轨。
LCE于2005年4月26日经国务院通过,并于2005年5月19日正式颁布,是柬埔寨王国的第一部综合性的公司法,基本上构建了柬埔寨王国境内市场主体的形式以及法律制度。该法适用于包括柬埔寨境内公司与合伙企业商业活动,共8章304条,分别为总则、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股东衍生诉讼、罪行、罚则与补救措施、过渡性条文和最后条款等。
一、 柬埔寨王国现有的商业活动经营主体形式
根据LCE以及柬埔寨王国商务部相关的规定,柬埔寨王国的商业法律实体包括: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公司和外国企业。
(一)合伙企业
LCE第二章规定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立法侧重面相似,同样着重于普通合伙企业的立法,并以补充条款的方式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规范,同时有限合伙企业中未规定的部分参照普通合伙企业的立法。
1.普通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联合提供财产、知识或劳务共同开展业务而签订的合同。
2. 有限合伙企业:一个或多个管理合伙企业并对合伙企业负责的普通合伙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
(二)独资企业
投资者在独资企业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的账户、合同、财产和许可证等都被冠以投资者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投资人对企业享有完全的控制权,经营过程中的收益均归投资人所有,但也因此存在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 投资者个人承担对业务产生的所有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独资企业系中小型企业最常见的商业活动经营主体形式。
(三)公司
1. 私人有限公司,2至30个股东组成,当只有1个股东成立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时,该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对外发行股份或其他证券,但是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发行给股东、家庭成员和管理人,有限责任公司可对各等级的股份的转让进行限制。股东以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形式,经法律允许可对外发行证券。一个以上同意开展商业行为的实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基础成立的经济实体。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拥有30个以上的股东,各股东在其拥有公司股份的数量范围内对公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公众募集股本,公司的股权证明和公司的其他有价证券应当根据LCE以及有关股票市场的规定向一般公众出售。
(四)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有经营场所,经营商业业务的法人组织。
1. 商业代表处可以进行诸如市场调研、参加展览、接洽客户等工作,但不能买卖商品或提供服务,也不能参与制造、加工和建筑活动。商业代表处的管理人员的应聘、管理、解聘以及代表处关闭等重大事项均由母公司决定。其名称应为母公司的名称,但是“商业代表处”的字样应放在名称上部或前部。
2. 分支机构可以从事任何允许代表处从事的活动,还可以买卖商品或提供服务,参与制造、加工和建筑活动。除了业务活动的范围不同,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差别也体现在业务活动所产生的税负和法律风险上。分支机构的资产为母公司的资产,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母公司为分支机构的债务负责,分支机构的名称应为母公司的名称,“分支机构”的字样应放在名称上部或前部。
3. 子公司在柬埔寨王国设立的公司,且母公司占股权比例51%以上,其可以采取任何一种公司形式设立且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的活动不像商业代表处或分支机构那样受限制。
二、柬埔寨商业活动经营主体的设立
无论是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经营主体”)在柬埔寨王国进行注册登记的,都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经营主体在柬埔寨王国境内设有登记办公室和注册代理,经营主体应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所登记的办公室的地点,包括街道地点。若街道地点与实际通信地不一致,需提供通信地址。经营主体的需要登记的任意变更事项,应及时到商务部进行更新以及变更登记,例如章程变更、股权变动、注册地址变化、经营范围变更等。经营主体每年都应向商务部提交关于经营主体的年度申报。
2.经营主体应按照柬埔寨王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注册登记的材料,经营主体的名称应使用柬埔寨语,且柬埔寨语名称应比其他语言的名称的位置更明显、字体更大,同时在其印章、信笺抬头、对外文件、柬埔寨王国境内陆路、海上或空中的公共广告中亦应使用柬埔寨语的名称。
3.禁止未能向商务部缴纳费用、罚金、利息或罚款的经营主体提起诉讼或对民事诉讼进行辩护,直至上述费用、罚金、利息和罚款全额缴清,但针对该费用、罚金、利息或罚款是否欠缴的诉讼权利不受限制。
4.由于柬埔寨王国目前常用语言为高棉语与英文,且大量法律、法令、政策等均为高棉语,建议聘请律师或者代理机构协助办理公司注册以快速、高效地完成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以避免不必要的罚款或牢狱之灾。
(一)普通合伙企业
1.设立的主体
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合伙人主体范围的规定,LCE第2条确认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主体,即普通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同时第13条特别强调在柬埔寨王国设立普通合伙企业需同时满足两方面的要求:(1) 营业场所和登记办公室必须设立在柬埔寨王国境内;(2)本国自然人和法人投资主体的投资比例必须超过51%。
2.成立的方式与日期
LCE灵活适用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原则和契约原则,LCE第8条、第9条、第11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须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达成,但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协议必须由全体合伙人签名。合伙协议签订日视为普通合伙企业成立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注册的要求
根据LACRCR和LCRCR的规定,所有商业公司必须根据商务部的注册样本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将企业注册登记在商业名册上,除了真实合法的基本信息外,对注册的要求LCE、LACRCR和LCRCR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1)注册的期限要求,即注册工作需在成立当月月内和展开商业活动之前十五天内进行。(2)注册的名称要求,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包括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名字,且将“普通合伙”字样置于名称末端或名称下方,对外开展业务时应规范使用企业名称。(3)出资的形式要求,普通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实际提供的劳务或未来劳务方式进行出资,其中货币出资需以柬埔寨王国的货币出资,实物应经评估并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劳务出资包括知识或其他方式的劳务,但不应包括作为官员的合伙人的行政权力的出资。进行注册取得法律人格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名下拥有动产和不动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和起诉应诉。
4.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资产、利润均享有分配的权利和对企业的亏损或损失承担连带的责任,合伙协议中对某个合伙人完全不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或免除某个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责任的规定均无效。普通合伙人有权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合伙人执行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活动行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具有约束力。作为“人和”为特点的普通合伙企业,决策需大部分合伙人投票决定,对修订合伙企业合同、入伙退伙、转让合伙企业权益等重大事项则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且及时修改合伙协议并到商务部进行变更登记。
(二)有限合伙企业
柬埔寨王国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基本参照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但不同的是:
1.设立的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
2.成立的方式与时间
如果是书面合伙协议的,应当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在上面签名方才有效。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99 年,但是规定如果到期可以经协议延长。
3.注册的要求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包含一个或者更多的普通合伙人的名字或名称,且将 “有限合伙”字样置于名称末端或名称下方,对外开展业务时应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2)有限合伙人可凭货币和实物出资,并可以增加出资。
(3)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的日期为登记的日期,如果不进行登记,则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不被承认,只被认为是一般的合伙关系。
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合伙企业利益的分配。有限合伙人可以从合伙企业获得分红,虽然不得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但可以随时查询有限合伙企业的报告,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若普通合伙人未尽其管理的义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进行简单的管理,若这种情况超过120天,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找到新的普通合伙人进行替换,则必须解散。
(三)有限责任公司
1.设立的主体
根据LCE第91条的规定,一个或多个有资质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向商务部指定的公司监督人提交章程,方可成立有限公司。该规定适用于私人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的方式与日期
待商务部收到公司创立人提交的章程、注册所需的文件以及备案费后,会提供一份公司设立证书,公司自获得该证书之日起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可享有法人权利,应履行法人义务,在柬埔寨王国可依法开展业务,进行商业活动。
3.注册的要求
(1)与我国公司设立的程序一样,柬埔寨王国有限公司设立需要经过公司名称的检索,凡是与之前注册名称相似或违反公序良俗、道德或其他不适当的名称将不能被注册成公司名称。
(2)在柬埔寨王国,公司营业前,必须提交“开业声明”并备案。营业后,公司每年都必须向柬埔寨商务部报告公司存续情况。
(3)柬埔寨法律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的概念,董事或董事授权的总经理可以理解为公司事实上的法定代表人。
(4)根据LCE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最少发行1000股,每股面值不少于4000瑞尔,即最低注册资本400万瑞尔,除非章程对股份的登记进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只发行一种类型的股份(LCE第144条)。
(5)在柬埔寨王国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工作需在成立当月月内和展开商业活动之前15天内进行,申请注册者在此期间必须根据商业部法律事务部门的要求提交两份注册登记表及附件,提交公司的章程备案,明确其提交的所有文件系正确、完整,且不存在无虚假陈述。注册登记表及附件包括:①股东的名字,出生年月日和出生地,家庭状况和国籍;②公司的标志;③公司的营业内容;④公司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固定办事处、分公司和代理处的地址;⑤被授权管理、处理和代表代司签字的股东或第三者的名字、出生年月日和出生地;⑥公司资本、资本来源,如果是股份公司,必须注明由公司股东提供的金钱或有价值的物资;⑦公司成立和结业的年月日;⑧公司形式;⑨本条文第五点所注明的股东或第三者的签名样本和公司印章样本;⑩由银行发出的存放资金证明书;⑪申请者自愿发表声明证实,从未在商业活动中犯罪,无民事纠纷或刑事犯罪。
(6)商务部受理注册申请后,将颁发标有注册号的注册证书。该证书自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为临时证书,在此期间,登记员发现申报材料有误的,可提出异议并吊销注册号。注册证书从注册之日起,有效期3年。企业应在注册证书到期前30天再次申请换发新的证书。若企业延误申请新的证书,则将被视为违法,其原有证书作废,企业必须重新申请注册并缴纳有关费用。公司注册申请流程一般需要14个工作日左右。商务部批准后,申请人应向柬埔寨税局申请税务登记。
(7)需要注意的是:①有限公司不得从事银行、保险或金融相关业务;②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上,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30人以下,当股东为1人时,则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必须至少任命董事1名,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至少任命董事3名,LCE对未要求设置监事,但2011年12月生效的《民法典》第62条规定,所有法人必设至少1名监事且不得由董事和公司职员充任,外部审计师可充任监事,监事由章程、股东或者董事会指定。这条规定与LCE的规定有冲突,若出现纠纷如何解决暂时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解释予以调整。
4、权利与义务
(1)公司成立后有权在柬埔寨王国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但是公司不得开展其章程限制的业务,也不得以违反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权利。
(2)LCE规定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额度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章程对某一等级的股份的优先权进行规定,除非该等级股份具有优先权,股东优先认购后,不得再发行该等级的股份。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股东比其他第三人优先具有按照所持股份等级的比例认购股份的权利(LCE 第150条)。
(3)股东以普通决议(LCE第118条)选举董事,董事会以董事多数票选举董事长(LCE第127条)。董事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LCE 第121条),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均可担任董事(LCE第120条)。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不超过12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董事会由董事会主席召集或者经1/3董事提议后召开,或按公司章程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地点不限,可用书面方式替代会议。董事会对公司的业务和事务进行管理。
根据LCE的规定,董事会可行使以下权利(LCE第119条):“①任命和解聘所有管理人员,决定管理人员的权利;②决定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其他报酬;③确定董事的工资或其他报酬,并提交股东会批准;④发行票据、债券或其他债务证据并确定其绝对、相对和暂时特征;⑤向股东会提议修订或废除章程;⑥向股东会提议公司与他人的合并或联合计划;⑦向股东会提议出售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资产;⑧向股东会提议对公司进行解散或清算;⑨根据会计原则宣布分红以及可分红的各等级股份的支付方式;⑩根据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则的授权,在公司发行股份;⑪借款;⑫发行、再发行或出售公司的证券;⑬代表公司给予担保;⑭抵押、担保、典当,或将公司全部财产所产生证券利息用于保障公司责任;⑮封存各财年会计账簿,向股东及股东大会提议并提交年度利润建议。”
对董事责任的特别提示:①董事或管理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披露其权益的性质和范围(LCE第134条);②当公司发行股票时,如果购买人出资不足,董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LCE 第140条);③诚实信用、合理谨慎义务,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④制作或协助制作错误的、具有误导性的提交商务部的公司文件,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董事或管理人员明知而批准、允许或默许违法行为的,无故不向股东发送财务报告的,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监禁,或并处100万至1000万瑞尔的罚金。商务部在2017年4月5日颁布的107号条例(Prakas)指出根据LCE所有注册的商业企业将企业的任何变更均需向商务部备案,如股权、董事会、注册地址等变动,且该义务是强制性的。在2016年初在线注册系统推出之前,企业必须每年书面提交年度报告给商务部,在线注册系统上注册的商业企业应当在线提交,若不履行该备案义务,则将面临100万的罚金。
(4)如前所述,LCE对未要求设置监事,但是柬埔寨王国《民法典》第63条规定了监事的主要职责:①监督公司的运作;②要求董事和公司职员就公司业务提出进展报告;③检查董事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提交的建议和文件;④要求董事停止违反法律、章程和公司目的的行为,并向股东报告;⑤代表公司起诉董事。
第五章 外汇法律制度
柬埔寨实行自由外汇制度,不采取外汇管制。 柬埔寨国家银行(NBC)是经授权的监督和审查柬埔寨外汇的主管部门。目前,外汇由柬埔寨国家银行的中央银行理事会控制。国家银行可以在外汇危机发生时进行干预,并对外汇活动设置临时限制。然而,到目前为止,国家银行从未采取过任何此类行动。
一、外汇法律制度及规定
1.外汇法
《柬埔寨王国外汇法》是柬埔寨关于外汇业务管理基本规定的主要法律,该法概述了柬埔寨外汇业务的主要条款。《外汇法》适用于任何外汇业务,也适用于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就商业交易、转让或资本流动以及投资发生的支付业务。
在《外汇法》的总则部分,其对外汇作出了定义:票面以外币计值的支付票据或证券以及粗金、粗稀有金属、未加工的宝石被认为是外汇;且,对外汇的约束范围作了规定: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就商业交易、转账以及包括投资的资金流动。总则部分还对居民与非居民作了具体的解释。
《外汇法》允许通过银行系统购买外币。通过分类账目的外汇操作不受限制,包括在外汇市场上购买和出售外汇、转让,以及柬埔寨与其他国家之间或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各种国际结算和外国货币或本国货币资本流动。但是,这些操作必须通过柬埔寨授权银行进行。未能遵守这项规定将被处以涉及金额50%的罚款。
投资方面,只要通过柬埔寨的银行系统,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地进行以下支付:
(1) 支付进口和偿还国际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2)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管理费;
(3) 汇出利润;
(4) 投资资本回流;
外国投资清算时,只有在符合《外汇法》并通过柬埔寨的授权银行实施的条件下,投资者方可自由转让该清算利益。
2.外汇限制
国家银行是柬埔寨的金融监管机构之一。如果出现外汇危机,国家银行可以发布执行期最长为三个月的法规,对授权中介(在柬埔寨国内永久性的设立的银行)的活动或者他们的外汇头寸,或者以本币贷给非居民的贷款,加以某些临时的限制。如果需要延长这种计划,需由国家银行会同经济与财政部向王国政府首脑请求批准。
二、特别规定
1.粗金、未加工的宝石或其他粗稀有金属可自由进出口,如果每笔交易的价值等于或超过了1万美元,应当事先向国家申报。
2.旅行者以支付的方式进口或出口等于或超过1万美元外汇或者等额本币的,应当在跨越柬埔寨国境之时向海关官员申报。
3.与投资或投资的清算有关的转账应当通过授权中介进行。每笔达到或超过10万美元的转账授权中介应当向国家银行汇报。
第六章 土地法律制度及风险
柬埔寨位于中南半岛西南部,占地181,035平方公里,20%为农业用地。一直以来,低廉的土地价格是柬埔寨吸引外来资本的优势之一。过去的几十年间,依托“东盟中心”的区位因素与和平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柬埔寨经济发展迅速,吸引了大批外国投资者,土地价格大幅攀升。与此同时,投资引起的土地纠纷也大量出现,使得土地权利成为最复杂、最脆弱、最容易发生的财产权利。土地风险是外国投资者在柬投资必须事先分析与规避的法律风险。
一、柬埔寨土地法律制度概述
(一)柬埔寨土地立法进程
1975—1979年红色高棉执政期间,柬埔寨私人土地被没收,土地证大部分被销毁,政府建立起集体土地所有制,将大部分人口迁移至农村农业生产营地。直到上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将土地重新分给个人,柬埔寨议会并于1992年制定了《土地法》。此时,柬埔寨国民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为鼓励投资,柬政府开始关注工农业种植园经济特许地的投资,向私营企业授予土地特许使用权。2001年,柬埔寨议会修订《土地法》,此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是明确不动产所有权体制,建立现代化的土地注册制度。至今土地注册制仍在适用,但仍然有许多柬埔寨公民没有拿到官方颁发的土地登记证明。原因一方面在于高昂的登记费用和小费,另一方面政府在登记时有意排除有争议的土地,这使得土地登记制度的功能大大削弱。
(二)柬埔寨土地法律体系
目前柬埔寨土地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化和建设法》(Law on Land Use Planning, Urbanization and Construction)、《土地法》(Land Law),以及一些二级法令,如第19号《社会特许地法令》(Sub-Decree #19 on Social Land Concessions)、第114号《长期租赁权的抵押和转让法令》(Sub-Decree #114 (RGC) on the Mortgage and Transfer of the Rights over a Long -Term Lease)、第146号《经济特许地法令》(Sub-Decree #146 on Economic Land Concessions)等。上述法律与法令中主要规定了所有权、土地许可、租赁、共有、担保等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柬埔寨土地法受政府政策影响较大,如总统洪森于2012年宣布停止许可新的经济特许地,实际上使得《土地法》《经济特许地法令》中相关条文的存在陷入一种尴尬境地。
二、土地所有权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人
根据柬埔寨土地法,土地所有制共有三种类型,包括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国家所有的土地按其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又分为作为国家公共财产的土地和作为国家私人财产的土地。
1.国家公有的土地
根据《土地法》第15条,国家公有的土地又分为七类:1)任何原始自然的财产,如:森林、航道、自然湖泊、堤坝、河流和海岸;2)任何供一般使用的财产,如:码头、港口、铁路、火车站和机场。任何供公共使用(无论是自然形成的还是建造的)财产,如:道路、公园和保护区;3)任何供公共使用的财产,如:公共学校、教育学院、行政建筑和所有的公共医院;4)任何依法成为自然保护的财产;5)建筑的、文化的历史遗迹;6)属于皇家但不是其私有财产的不动产。
国家公有的土地禁止转让,私人也不能通过占有和国家许可取得土地权利。但是,当国家公有土地的使用失去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依法由国家公有土地转化为国家私有土地。
2.国家私有的土地
属于国家和公共法人的私人土地可以买卖、交换、分配和转让,也可以依法出租并成为合同标的物。国家和公共法人的私人财产的出售和管理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应由法令决定,无上述法令不应进行销售。作为国家私人财产的土地可以依《土地法》第五章规定的条件受让。
3.集体所有的土地
柬埔寨的集体土地分为僧院的土地和山地社会的土地。
僧院中土地归其宗教和其继承者永久性所有。僧院的不动产不可出售、交换或赠予,但可以出租或佃租,只要其收入专用于宗教事务。僧院的土地不受政府法令管辖,由宗教委员会的一名代表保护该财产。柬埔寨文化与宗教事务部有权决定保护宗教委员会与委员代表的产生程序。但是其他宗教的土地和财产不受此限制,该财产由该宗教协会依法管理。
原住民群体指居住在柬王国境内,其宗教、社会、文化和经济自成一体,以传统方式生活,按集体使用的习惯规则在其拥有的土地上耕作的群体。在法律确定其法律地位前,目前实际存在的此类群体应继续按其传统习惯和本法管理其社会和不动产。一个人如果满足原住民群体的宗教、文化和社会条件,被该群体大部分承认为成员,接受能纳入该社会的隶属应被视为该族的一员,有权享受本法规定的权利、保障和保护。
原住民群体的土地是该社会已建立居所并进行传统农业的土地,既包括实际耕作的土地,也包括因其正使用的农业方式需要而必要的轮耕并受主管机构承认的保留地。原住民群体不动产的测量和划界应按该社会的实际情况、与邻居的协议及《土地法》第六部分及相关法令决定。这里所指的不动产所有权由国家以集体所有权授予原住民群体。此集体所有权包括私人所有者所有权的一切权利和保护,但是原住民群体无权处置属国家公共财产的集体所有权给个人和团体。该群体相关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及土地使用的特殊条件应由该社会传统主管和决策机制按其习惯负责,并应遵守有关不动产的一般执行法律,如环境保护法。
为促进原住民群体成员文化、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并使他们自由地离开该群体或摆脱其束缚,可以将该社会使用的土地中充足的一份转让为其个人所有权。但是原住民群体之外的机构不能取得属于原住民群体的不动产的权利。
4.私人所有的土地
私人间可以通过买卖、交换、赠予或继承方式获得土地所有权。私人的所有权除非因公共利益不可剥夺,并且应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支付公正的补偿之后才可进行。
5.外国人取得土地所有权的禁止
出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考虑,柬埔寨土地法严格禁止外国人取得土地所有权。柬埔寨《宪法》第三章第44条规定:“只有柬籍自然人或法人,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法》第8条规定:“只允许柬埔寨自然人,或柬埔寨法人拥有柬埔寨王国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一个在柬埔寨注册的公司是否能被认定为柬籍法人取决于控股股东的国籍:如果章程规定的柬籍自然人或法人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那么该公司为柬埔寨籍。为防止股东通过私人协议的形式实施避法行为,该法第九条另设强行规范予以禁止:“股东签署的违背本条款的私人协议无效”。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不能通过代持股协议等方式事实上改变股权结构,从而取得土地所有权。
在柬埔寨,外国投资者利用土地的合法方式包括:土地特许(经济特许地)、15年以上长期租赁以及可展期短期租赁。实践中也有做法是外国投资者将土地交由柬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所有,以便间接取得土地所有权,但这无疑增加了发生法律纠纷的风险。
(二)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包括占有、有偿转让、无偿赠与和继承。
1.占有
柬埔寨王国自1989年起承认满足一定条件的占有可以构成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法》第30条规定,任何人在《土地法》生效前和平地、无争议地占有私人可合法占有的不动产不短于5年的,有权申请明确所有权的权属证明。如果授予所有权的权属证明有人反对,其必须证明他和平地、无争议地占有有争议的不动产不短于5年,或证明其从该不动产原始持有人或其法定收益人或所有权受让人或他们的继承人处购得。
《土地法》于2001年生效后,柬埔寨不再承认所有权的时效取得。任何对属于公共机构或私人的不动产无权属证明的新占有者将被视为非法占有者,并应依《土地法》第259条受到惩罚。
2.有偿转让
不动产买卖合同是允许卖家向买家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由买家向卖家支付不动产购买价格作为对价的合同。有能力签署合同的柬籍人可以出售或购买不动产。但是,以下人不可出卖不动产:
(1)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
(2)未经其他共有所有人同意的不可分财产的共有所有人;
(3)其财产被没收的人;
以下人不可受让不动产:
(1)监护人不可购买被监护人的财产;
(2)管理人不可购买其管理的财产;
(3)法官或政府官员不可购买其管辖或其负责出售的财产;
(4)财产被取消赎回权的人不可再购买其财产;
(5)配偶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另外,所出售的不动产如果有重大潜在缺陷,该合同可以解除。
不动产的交换是当事人同意交换彼此不动产的合同,不动产的交换使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交换应按出售的条件一样执行。
3.无偿赠与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被赠与人,被赠与人接受的行为。只有书面、法定格式并在登记部门注册的不动产赠与才可对抗第三人。不动产赠与分为生者间赠与、死亡赠与、委托赠与。
国家只可由于社会原因将不动产授予自然人居住或进行维持生存的耕作。考虑到收益人的社会水平,赠与不动产的价值必须限于上述目的且不允许投机或不当得利。
不动产赠与一旦被接受不可撤销。赠与的所有权可以迅速转让,但是,赠与人可保留财产的地役权、不动产的使用和居住权必须在合同中记载并在登记机构注册。
4.继承
可以通过继承对下列不动产进行转让:
(1)依本法已明确建立不动产所有权的权属证明;
(2)权属证明、法律文件或其它证据证明的依法占有;
(3)任何有限财产权和不动产的权利。
实际占有的不动产未注册或登记,但已按法律要求合法地占有,可以通过继承转让。无权属证明的占有财产并通过继承转让,成为财产新占有人的继承人可继续管理并享受保护,只要他满足《土地法》的所有其它要求。
当被继承的不动产是死者家庭的住所或是养活家庭生命的土地,未获得所有共同继承人的明示同意,继承人不可要求分割或出售。一旦分割产生争议,共同继承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如果无所有共同继承人的明示同意,任何共同继承人权利的部分转让应视为无效。此外,任何出售其部分权利的共同继承人应就被出售财产的部分丧失继承权。任何违反禁止出售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独自对买家就此负责。被继承人死后无继承人或收益人的财产应收归国家并构成国家的私人财产。
(三)土地的共有
1.不可分的土地所有权
不可分的所有权是指几个人所有的对某项特殊财产的所有权。这些人被称作不可分的所有人。每个人有一份财产,但财产在他们当中不可分。不可分所有人的份额推定为平等且共同行使权利、保护共同的利益和按份责任不可分财产的管理费和税费。不可分所有人共同行使不可分所有权,除非有任何相反协议。每个人均可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例如维护和耕作,如果大多数不反对的话。主要工作如变更耕作或重大维修可由不可分所有人的大多数(代表全部财产的一半以上的所有权)决定。
不能强迫任何人保留不可分财产所有权。在任何时候,应任何不可分所有人的要求,可以分割财产。不可分所有人可以暂时保持不可分所有权,但不能超过5年,除非另有新协议。
2.共同所有权
《土地法》第175条:“共同所有权是属于几个人,每个人有一部分,其他部分是共同财产部分的不动产所有权。”共同所有人可以依本法准备明确的管理方法、维护规则和共同所有人的义务,尤其是对共同部分的内部规定。
共同所有人对其部分行使完全的权利,只要他们不侵害共同部分,不妨害其他共同所有人对共同部分的使用。共同所有人可自由地出租、建地役权、设使用或居住权、抵押或共同使用。但不能对其部分建立便宜权。共同部分是共同所有人的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权。共同所有人应确保维护,维护责任应按份承担。共同部分及其附属权利不能进行财产分割或强迫单独出售。
分配使用或使全部共同所有人或他们中特定共同所有人受益的建筑或土地的部分应视为共同部分。共同财产包括,尤其是:
(1)地面、庭院、停车场、花园和过道;
(2)墙、建筑的维护结构、共同设施,包括贯穿的水、电和煤气管道;
(3)烟囱;
(4)共同服务面积。
以下附属权利也视为共同财产:
(1)挖地下已存物质的权利;
(2)在共同部分建庭院、停车厂或花园的权利;
(3)腾空庭院、停车厂或花园的权利;
(4)涉及共同部分的共同所有权的权利;
(5)在共同使用部分建筑的顶上建筑的权利。共同建筑的顶层所有人不可为己建公寓或将该权利出售;
这些权利应符合公共秩序。
任何为私人使用或出售而改变建筑或土地的共同部分的共同所有人应负责恢复原状。该共同所有人应按《土地法》第257条受到惩罚。任何非共同所有人的占有共同部分的人应归还被错占的场所并恢复原状。任何情况下,主管机构不可以颁发承认此人权利的证明。如颁发,应承担共同责任,主管机构有责任确保取缔该非法占有。
共同所有人可以建立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由按份的全部共同所有人出席的全体大会上指定。按大多数投票,该机构可对涉及维护共同所有权的事项作出决定。如无管理机构,共同所有权的管理应直接按全体共同所有人的决定进行。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其结果是无法维护或共同所有权贬值,每位共同所有人在争得其他人同意后可要求法院指定共同所有权的管理人。该管理人的费用由全体共同所有人承担。
3.共有所有权
《土地法》第186条:“共有所有权是适用于分割两个相邻所有权的墙的一种共同所有权的形式。本法所称的墙指沟、围墙和堤坝。”
(1)共有的墙
维修和重建共有墙是按份共有所有人的责任。共有所有人可通过放弃他的共有权利不负责上述维修或重建,除非该共有墙支撑着他的建筑。共有墙的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可在共有墙上凿深洞或进行任何可能损坏该墙的工作。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人应被指定为专家决定必要的方法以确保其新的工作不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每位所有人可利用共有墙建筑并可在共有墙上设5厘米(从另一侧起)的梁和栅,只要不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任何邻墙的不动产所有人有权建全部或部分的共有墙,只要他补偿了该墙所有人的半墙价值加该墙所占土地的半价。
(2)共有沟渠、围墙和堤坝
共有沟渠、围墙和堤坝的维护费用应共同负担。但共有人可通过放弃共有权利免除该义务。如沟渠和堤坝通常用于水流,共有人不能放弃共有所有权。非共有沟渠、围墙和堤坝的相邻土地的所有人不能强迫沟渠、围墙和堤坝所有人共有。
三、土地许可制度
柬埔寨土地许可制度是政府以行政特许的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国家私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授予给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实体,供其以行使所有权的方式使用土地的一种土地制度(见《土地法》第五章)。根据《土地法》第49条、第50条,柬埔寨特许土地可分为三类:社会特许、经济特许、适用开发(或开采特许)。第19号(《社会特许地法令》)、第146号二级法令(《经济特许地法令》)分别对社会特许地、经济特许地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
社会特许土地是国家出于社会公益目的依法授予贫困家庭、供其居住或务农的国家私人土地,满足法定条件的社会特许土地可以转为私人所有。经济特许土地则不得转为私人所有,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将国有私人土地使用权授予私人,许可其将土地用于大规模、农业化的生产,例如种植农产品、饲养动物和建立工厂以加工农产品等。这些经济特许地通常占地面积广(10000公顷以下)、使用权年限长(99年以下),且没有对权利人的国籍限制。相比通过土地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经济特许地政策使用土地,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比较经济的选择。
柬埔寨《土地法》也对经济特许地的取得设置了一些限制。在土地面积方面,同一法律主体拥有的经济特许地面积共计不得超过10000公顷,超过此限的应予削减,除非得到特别豁免(《土地法》第59条第1款)。禁止向特定人或其控制的几个法律实体颁发超过10000公顷的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法》第59条第3款)。在土地使用年限方面,许可的最长期限为99年(《土地法》第61条)。在颁发行政许可的有权主体方面,只有柬埔寨王国政府才能通过授权林业部、渔业部、农业部许可私人使用经济特许地。
(二)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
1.经济特许地权利人的权利
虽然经济特许地制度规定在《土地法》的“不动产所有权”部分,但实际上经济特许权只是一种限制性的物权,并非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之所以规定在此章,只因为经济特许地权利人可以行使类似于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权利。但有两项权能上的限制,使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明显不同于所有权:一是不同于所有权是一种永久性的物权,经济特许地的使用期限取决于国家许可,并非永久权利;二是经济特许地禁止在私人之间转让(《土地法》第56条),只能由政府收回,并以(行政)合同方式另行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从而完成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经济特许地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土地使用权;
(2)土地孳息收取权(《土地法》第56条第3款);
(3)救济权,包括公力救济,即请求政府保护(《土地法》第56条第1款),以及私力救济,针对任何形式的侵害,捍卫被许可的土地(《土地法》第56条第2款);
(4)诉讼权,如果政府撤销经济特许地,权利人可以依法起诉(《土地法》第55条第2款);
(5)继承权,经济特许地权利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在剩余年限内继承土地权利(《土地法》第57条第2款)。
2.经济特许地权利人的义务
(1)根据许可的目的进行农业开发的义务,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自然结构,或在许可末期进行毁灭性的开发(《土地法》第56条第3款);
(2)及时开发的义务,权利人必须在取得土地许可后的12个月内对土地进行开发,无正当理由的迟延开发将导致土地特许的撤销((《土地法》第62条第1款));
(3)缴纳许可费的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政府有权撤销许可,被许可人无权要求因此造成的损失(《土地法》第62条第2款)。
3.经济特许地行政许可的条件
根据146号二级法令的规定,授予经济特许地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该土地已归类和登记为国家私有土地;
(2)向省市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递交土地使用方案并获得通过;
(3)获得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
(4)解决人民重新安置的问题,不允许出现非自愿安置的情况;
(5)充分考虑利害关系人,如当地居民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4.经济特许地新政策
经济特许地是一项与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经济、土地政策密切相关的土地制度,其受政府政策的影响较大。
2012年5月7日,柬埔寨首相洪森签发《提高经济特许地管理效率》的政府令,宣布自即日起暂停批准新的经济特许地。该法令要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政府关于提供经济特许地的合同规定,不影响社区和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对于已经获得经济特许地,但未按法律原则和合同规定进行开发,或者利用特许地经营权开拓更大土地,转售空闲土地,违背合同,侵犯社区人民土地的公司,政府将收回其经济特许地;对于之前已获政府批准的经济特许地,政府将继续依照法律原则和合同执行。
2016年6月,柬埔寨环保部部长赛欧松表示,为加强国家森林资源保护,解决相关土地纠纷问题,政府将收回没有履行合约开发的经济特许地,并将经济特许地的租借期减少为50年。
然而现实中,新的经济特许地仍然由政府授予私人。根据柬埔寨人权组织LICADHO收集的数据,虽然洪森政府颁布了所谓经济特许地禁令,但它并未完全被执行。自2012年宣布禁令以来,政府授予了至少16个新的经济特许地许可,总面积超过80000公顷。
四、土地租赁制度
《土地法》第106条规定:“不动产所有者可以向其他人租赁。租赁合同是不动产所有者临时将财产交予他人,以规定的租金、租期为对价的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也称租赁协议。” 根据该法第109条,租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法律也承认口头订立书面合同有效,但视为不定期租赁,只要在租金支付期前通知,便可以在任意时间终止合同。
租赁有两种形式:不定期租赁与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包括短期附加续租选择权的租赁和15年以上的长期租赁,长期租赁在不动产上形成的租赁权可以有偿转让和继承,且长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权在不损坏且不根本性地改变标的物性质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善,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或其继承人无需对承租人所做改善支付任何补偿就可完全获得其所有权(《土地法》第108条)。
缔约前,承租人负有了解不动产状况的义务,如果未对不动产进行检查,则推定其状况符合租赁协议(《土地法》第110条)。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承租人负有正常维护财产状况的义务,除非合同有相反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义务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并承担因滥用造成的损失(《土地法》第111条)。
五、土地担保制度
土地的担保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典当。
1.抵押
《土地法》第198条:“抵押是一种担保,它不转移拥有该不动产,允许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通过法院出售该不动产,不考虑该不动产已经几手,他或他们对售价有优先受偿权。”只有在土地登记机构注册的不动产才可抵押。
抵押合同必须在主管机构或被授权律师前以法定形式制定且必须在主管机构注册。起草抵押合同的主管机构和注册表格应由法令制定。抵押合同必须明确财产的状况、性质、便宜权或相关法规确定的费用和价值。
在同一财产上可先后抵押。每个债权人应按抵押注册顺序行使权利。如抵押财产的所有人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任何抵押权人不论先后顺序可寻求出售该财产。按抵押顺序抵押权人应同时受偿,但是已经质押的财产不可再抵押。
2.质押
《土地法》第206条:“质押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转移不动产作为偿付保证的合同。债权人有权比无担保的其他债权人优先就该财产出售获得补偿。如质押合同成立,债权人可就利息或本息留置该财产。”
质押合同应书面以法定格式在主管机构前制定并注册。质押合同按上述方式制定,应视为有效,任何第三方不可质疑。未注册的质押合同将使债权人丧失担保的权利,债权人只有权依现行法要求补偿。质押财产应在债务人偿清债务后归还债务人。
任何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成为财产所有人。但是质押合同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强制出售不动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如在质押期内,质押受益人的债权人购买了该财产,购买合同应注册,未注册应视为无效。占有质押财产期间的债权人有权享受权利并有义务维护和保护质押财产,如因其行为或过错财产受损,他必须从债权中减去相应的损失部分。除非债权债务人间另有规定,债务人负责支付所有税费。
一旦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不可因债务人另负债务(尽管该债务应清偿)占有质押财产,除非该财产的新的质押合同依法制定。债务人的抗辩权可对抗债权人的继承人或指定人。
3.典当
《土地法》第219条、220条规定:“典当是为保证偿债,债务人不转移财产而转移在登记机构注册的财产所有权证明的合同。” “典当合同应书面、法定格式并在登记机构注册。”
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不可成为典当合同财产的所有人。典当合同只授权债权人在法庭上对不动产的清算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当债务人到期或不到期偿清债务,债权人应通过在登记机构注销恢复债务人的所有权。
债务人有管理和使用其财产的权利,但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减少其价值的行为。债务和债权人的继承和指定人应有他们代表的债务和债权人的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的继承和指定人和宣称其为典当财产的共同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应负债务人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六、土地登记制度
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登记机关在进行登记前,要对土地所有人、土地的性质、土地的测量、土地上的变化、建筑状况、所有权的变更等事项进行调查,以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登记机构根据登记文件和土地注册簿可颁发不动产所有人证明、不动产占有证明、抵押证明、关于土地性质、法律状况、自然情况和侵害的材料和文件。登记证明构成官方确定的法律文件。
七、法律责任
违反《土地法》248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侵犯公私财产均可能面临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一)伪造权属证明
任何人伪造权属证明并正式使用的,无论其形式,处有期徒刑一至五年。任何人误导或欺骗登记官履行职责或登记机构注册土地的,处罚金500,000至3,000,000瑞尔,并处或者单处监禁1至6个月。
(二)私力救济
柬埔寨法律不允许私力救济。任何情况下都不应通过私人力量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或个人执行法院判决,迫使占有人强制搬离。对不动产的善意占有人使用暴力的,无论其权利是否已确立或存在争议,处罚金1,500,000至25,000,000瑞尔,并处或者单处监禁6个月至2年。除上述处罚外,侵权人应对其暴力行为引起的民事损失承担责任。
(三)无权处分
任何人销售或以他人不动产提供担保的,处监禁6个月至3年,无论是否造成民事损害。
(四)共有财产
不可分财产的共有人侵害了《土地法》第180条规定的不动产共有部分的,处罚金1,500,000至9,000,000瑞尔。如系累犯应加倍处罚。共有人拒绝履行维护共有财产的义务或不尊重本法第185条规定的公共秩序,处罚金500,000至3,000,000瑞尔。
(五)侵犯公共财产
侵害公共财产的,处罚款5,000,000至50,000,000瑞尔,并处或者单处监禁1至5年。侵权人应立即从公共财产腾空,并无权对其就财产的工程或改良要求任何补偿。
如在本法生效前占有了国家的公共财产并有文件证明从另一方购买的,可要求主管机构对非法出售国家公共财产的人进行法律措施以弥补其因此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无权继续占有国家公共财产。
(六)法律禁止性规定
任何人不顾法律和法规禁止,耕作其土地或故意提供或出租给第三方耕作,处罚金15,000,000至45,000,000瑞尔,并按现行法入监。
第七章税收法律制度
柬埔寨实行全国统一税收制度。1997年制定颁布的《柬埔寨王国税法》,2003年修订的《税法修正法》是柬埔寨税收制度的法律依据。现行税收体系包括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
一、个人所得税
柬埔寨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在柬埔寨境内依据法律成立的个人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在柬埔寨税法中被视为“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在柬埔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年中在境内居住不满182天的自然人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在其柬埔寨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柬埔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类。
(一)固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表4累进税率
固定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表4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1 |
从0至500,000瑞尔 |
0 |
|
2 |
从500,001至1,250,000瑞尔 |
5 |
|
3 |
从1,250,001至8,500,000瑞尔 |
10 |
|
4 |
从8,500,001至12,500,000瑞尔 |
15 |
|
5 |
12,500,000瑞尔以上 |
20 |
非居民纳税人在柬埔寨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雇主按每次结算的纳税工资的15%代扣缴税金。
(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得,适用表5累进税率
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累进税率表5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1 |
从0至6,000,000瑞尔 |
0 |
|
2 |
从6,000,001至15,000,000瑞尔 |
5 |
|
3 |
从150,000,001瑞尔至102,000,000瑞尔 |
10 |
|
4 |
从102,000,001至150,000,000瑞尔 |
15 |
|
5 |
150,000,000瑞尔以上 |
20 |
(三)《税法》规定的适用比例税率的情况
以下经营所得适用15%的税率。例如:自然人从事应税劳务的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所得。
出租财产所得,适用10%的税率。
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利息所得,适用5%的税率。
(四)附加福利的税率
“附加福利”是指雇主在月固定工资金额以外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向雇员发放的福利,雇主应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附加福利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表6
|
征税对象 |
居民纳税人:柬埔寨境内所得与外国所得。 |
|
税率 |
普通税率20% 优惠税率:0%,经柬埔寨发展委员会批准,最长达九年。 |
|
纳税期限 |
每月按照月度营业额1%预缴,期末可冲抵;税收年度一般为日历年度,可特殊申请。 |
|
税损结转 |
税损可结转最长5年,不可转回;申报税损结转不可变更经营范围、不可转股。 |
|
资本弱化 |
柬埔寨法律没有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但在计算应纳税利润时,利息支出的扣减最多不能超过利息收益与其他收益50%之和。 |
|
转移定价 |
柬埔寨税法没有关于转移定价的规定,但税局有极大的权力重估关联交易的定价。 有20%的股权属同一股东的交易方,即可被认定为关联方。 |
三、 公司营业税
一般公司营业税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矿藏和宝石等勘探和开采的税收,此类税率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
四、增值税
柬埔寨政府规定增值税税率为10%,但是对于柬埔寨境内出口的货物应税供应税额免征增值税。提供下列劳务免征增值税:公共邮电业的服务、医疗卫生业的服务、国有公共运输业和电力事业、保险业和特定的金融服务。
增值税表7
|
征税对象 |
提供免税货物/服务以外的货物/服务 |
|
免税货物/服务 |
公共邮政服务 医院、诊所、医疗、牙科服务等 保险服务 使馆和外交机构进口的物品 政府特别规定的货物/服务,如农业用的拖拉机、生产外贸服装的纺织设备等等 其他为公共利益而提供的货物/服务 |
|
税率 |
10% |
|
纳税期限 |
每月缴纳 |
|
进口环节VAT |
计算公式=10%x(CIF价格+关税+特定产品的特别税),清关是缴纳 |
五、其他税
其他税表8
|
不动产产权税 |
不动产所有人,(不动产市场价值——估值下限)x0.1%,每年缴纳 |
|
不动产租赁税 |
不动产(包括土地和房屋)出租人缴纳,租金x10% |
|
车船税 |
车船所有人缴纳, |
|
专利税(企业年度注册时缴纳) |
300美元 |
|
土地闲置税(超过1 2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征收) |
评估价值的2% |
|
注册税 |
柬埔寨对企业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等有关特定文书、特定资产转让的有关文书征收注册税,税额按照转让价格的4%计算。 |
六、关税政策
柬埔寨政府近年来不断改进海关管理制度,致力于实现简洁、高效、透明和可预测的海关管理。2006年,柬埔寨起草完成并通过《关于通过风险管理实施贸易便利化的次法令》,准备实施基于贸易商档案数据的风险管理系统,即通过利用电脑系统分析贸易商档案数据、商品和/或原产地进行海关监管。为此,柬埔寨政府还采用了计算机化海关清关综合系统——自动海关数据系统。
此外,为简化海关程序,政府决定推行使用“海关一站式服务系统”,并计划在西哈努克港安装自动海关数据系统终端。柬埔寨政府希望借此减轻贸易活动的行政负担,并减少腐败滋生的机会。
根据进口货物的不同,具体由海关关税税则规定。海关法规定了诸多免予缴纳关税的情形,比如政府部门进口一般无需缴纳关税。普通进口货物经过经柬埔寨发展委员会(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CDC”)批准,也可免于缴纳关税。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中规定了许多针对原产中国的货物的优惠税率。
关税税率:除天然橡胶、宝石、半成品或成品木材、海产品、沙石等5类产品外,一般出口货物不需缴纳关税。所有货物在进入柬埔寨时均应缴纳进口税,投资法或其他特殊法规规定享受免税待遇的除外。进口关税主要由四种汇率组成:7%、15%、35%和50%。
在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共同有效关税体制下,从东盟其他国家成员进口、满足原产地规则规定的产品可享受较低的关税税率。按照整体关税减让时间表规定,到2010年,除少数特例商品外,柬埔寨关税税率降至0~5%。
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一)柬埔寨对外国投资的优惠
柬埔寨政府给予外资与内资基本同等的待遇,《投资法》及其修正法为外国投资提供了保障和相对优惠的税收、土地租赁政策。此外,外国投资同样可享受美、欧、日等28个国家(地区)给予柬的普惠制待遇(GSP)。
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批准的合格投资项目可取得的投资优惠包括:
(1)免征投资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零配件和原材料等的进口关税;
(2)企业投资后可享受3~8年的免税期(经济特区最长可达9年),免税期后按税法交纳税率为9%的利润税;
(3)利润用于再投资,免征利润税;分配红利不征税;
(4)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二)投资保障
柬埔寨政府对投资者提供的投资保障包括:
(1)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柬埔寨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国有化政策;
(3)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柬埔寨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进行管制;
(4)不实行外汇管制,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转往国外,用以清算其与投资活动有关的财政债务。
(三)行业鼓励政策
柬埔寨行业鼓励政策主要体现在农业和旅游业两个方面。
农业在吸引外商投资农业产业上,柬埔寨政府依据投资法对开发种植1000公顷以上的稻谷、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50公顷以上的蔬菜种植项目;对畜牧业存栏在1000头以上、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项日、饲养家禽10000只以上项目;以及占地5公顷以上的淡水养殖、占地10公顷以上的海水养殖项目均给予支持和优惠待遇。主要鼓励措施是:
1.项目在实施后,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8年。如连续亏损则被准许免征税。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可免征其盈利税。
2.政府只征收纯盈利税,税率为9%。
3.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4.对投资项目需进口的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均可获得100%免征其关税及他赋税,但该项目必须是产品的80%供出口的投资项目。
5.再投资优惠政策,柬埔寨政府对于符合政府鼓励的投资项目且取得的利润在柬境内进行再投资的企业,给予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四)特别经济区政策
2005年12月,《关于特别经济区设立和管理的148号次法令》颁布,特别经济区体制在柬埔寨开始施行。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的柬埔寨特别经济区委员会是负责特别经济区开发、管理和监督的一站式服务机构,特别经济区管委会是在特别经济区现场执行一站式服务机制的国家行政管理单位,由柬埔寨特别经济区委员会设立,并在各特别经济区常驻。至2008年底,斯登豪、曼哈顿、柴柴、欧宁、金边和西哈努克等六个特别经济区已获政府正式批准,另有五家也已取得特别经济区委员会许可。
特别经济区次法令规定特别经济区委员会应向全部特别经济区提供优惠政策;《投资法修正法》规定,位于特别经济区的合格投资项目有权享受与其他合格投资项目相同的法定优惠政策和待遇。经济区开发商和区内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投资政策表9。
投资优惠政策表9:
|
受益人 |
优惠政策 |
|
经济区开发商
|
1.利润税免税期最长可达9年 2.经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设备和建材进口免征进口税和其他赋税 3.经济区开发商可根据《土地法》取得国家土地特许,在边境地区或独立区域设立特别经济区,并将土地租赁给投资企业 |
|
区内投资企业
|
1.与其他合格投资项目同等享受关税和税收优惠 2.产品出口国外市场的,免征增值税。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应根据数量缴纳相应增值税 |
|
|
|
|
全体
|
1.经济区开发商、投资人或外籍雇员有权将税后投资收入和工资转账至境外银行 2.外国人非歧视性待遇、不实行国有化政策、不设定价格 |
第八章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
一、概述
1997年颁布的柬埔寨《劳工法》,是完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标准制定的,要求较为严格,现实执行中更强调保护劳工权益。但有部分条款高估了实际情况,增加了雇主不必要的负担。
该法规反映出柬埔寨政府劳工政策的原则思路:积极实施技术人才本地化战略,千方百计地解决其国内劳动力大量过剩的问题,努力寻找国外就业市场。严格控制外劳输入,只有柬埔寨缺乏的技术、管理人才,才能获准在柬工作。
劳动法对投资者在利用柬埔寨劳动力方面实际上没有什么限制。劳动法对于外国人在柬埔寨工作施加了部分限制,但相对于区域其他国家来说,这种限制是很宽松的。
劳动法是保护劳工的法律,是公共政策。所以,雇主提供的各种条件、待遇不能低于劳动法的要求,否则无效。总而言之,对于投资者来说,劳动法的遵从十分富有挑战性。
二、劳动法核心内容
《劳工法》为劳动者权益提供全面保护。该法主要原则性规定如下:①严格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②雇主雇佣或解雇工人时,应在雇用或解雇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主管部门书面申报;③雇主用工人数超过8个的,应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④允许就业的最低年龄为15岁,工作性质涉及危害健康、安全或道德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8岁。
雇佣超过8个人的企业,都必须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并由劳动部的监察员(Inspector)签字确认。内部规章制度的变更也要经过监察员签字认可。内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职位申请、工作描述、医疗检查、工作时间、休假、工资、福利、门禁、处罚措施等等。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在企业内部公示。
(一)员工类型
企业应当优先雇佣柬埔寨人。企业在招聘人员时,不得收取任何款项,也不能要求员工工作以抵偿员工对企业的欠款。不得雇佣不满15周岁的人。建议只雇佣年满18周岁的人。
劳动法把员工分作四种类型:普通员工、临时员工、兼职员工、试用期员工。普通员工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又分作固定期限(fixed duration contracts,FDC)与无固定期限(undetermined duration contracts,UDC)。有明确的起始期限且不超过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是FDC,其他情形属于UDC。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FDC可以多次延期,但如果总期限超过2年,那么该合同属于UDC。
临时员工是指从事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特定工作的人,或者从事临时性的、间歇性的或者季节性工作的人。但如果临时员工连续超过2个月每月工作21天,那么,这些员工将被认定为普通员工。临时员工与普通员工同工同酬,但企业可以根据临时员工的工作时间缩减待遇。企业可以不提供年休假、病假、节假日、奖金和其他福利给临时员工,但要相应提高每小时工资以补偿他们的损失。
兼职员工是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48小时的人,企业可以兼职员工的工作时间按比例缩减待遇。
企业可以设定试用期,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劳动合同
劳工与雇主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工作关系。劳动合同受普通法管辖,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雇主签订或存续雇佣合同时,不得要求交纳抵押金或任何形式保证金。工作合同分为试用(一般雇员不得超过3个月,专业工人不得超过2个月,非专业工人不得超过1个月),定期(不得超过2年,可一次或多次续签,续签期限也不得超过2年)和不定期三种。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FDC的解除和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在指定截止日终止。但经双方达成协议,也可提前终止合同。该协议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监察员在场见证,由合同双方签署。合同双方未达成协议的,除非因严重不当行为或不可抗力,不得提前终止。
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前通知员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通知的期限最长提前15天。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FDC自动顺延相同的期限。
如果通知的期限少于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提供代通知金作为补偿。在有通知不予续签FDC的情况下,企业还需支付离职补偿。离职补偿为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所领取的工资总额的5%。
如果FDC期限未满,在员工严重违规时,企业可在知道严重违规行为7日内解除FDC。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FDC,但企业需要支付5%的离职补偿。如果企业非法解除FDC,则除了支付5%的离职补偿外,还需要支付FDC期限内未履行的期限的员工工资作为赔偿。同样地,员工非法解除FDC,也要赔偿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2. UDC的解除和终止
员工可以任何理由解除UDC,员工自愿离职时,企业不需要支付离职补偿。员工严重违规时,企业可以在知道该严重违规行为之日起7天内解除UDC,可不提供任何离职补偿、赔偿。在其他情况下,企业一方只能以员工的能力、行为或者企业要求等合法理由解除UDC,并依法提前通知和提供离职补偿。
提前通知的期限依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而定,最长为3个月,否则企业须支付代通知金。
离职补偿依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而定,每满1年,支付15天,6个月封顶。
企业无合法理由,解除UDC时,除了离职补偿之外,还要相当于离职补偿金的赔偿金。
(四)工资支付
《劳动法》对劳动者工资做出如下规定:劳动主管部门制定最低保障工资标准,劳工工资至少应与最低保障工资相同。工资应以硬币或纸币形式直接支付工人本人,工人同意以其他方式支付的除外。工人工资每月应至少支付2次,间隔最多不得超过16天,雇员工资每月至少支付1次。
1. 最低工资
柬埔寨政府只针对纺织、服装和制鞋业规定了最低工资,其余行业没有最低工资的要求,只要求“所支付的工资足以维持人格尊严”。2015年,纺织、服装和制鞋业的最低工资为128美元,试用期最低为123美元。
2. 工资支付与克扣
工资须在工作日发放并提供工资单,如果工资发放日适逢节假日,则应提前发放。
工资不得随意扣减。劳动法对企业扣减工资做了严格限定,企业只有在四种情况下才能从工资中扣减相应的成本,且扣减后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1) 员工没有返还工具、设备;
(2) 员工损坏其控制、使用的物品;
(3)员工欠付企业福利店的款项;
(4) 员工须缴纳的工会会费。
劳动法还明文列示了绝对不可扣减工资的情况,比如:因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拒绝加班进行罚款、扣减部分工资作为续签合同的保证金等等。
(五)工作时间
工人工作时间(不论性别)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严禁安排同一劳工每周工作六天以上。因特殊和紧急工作需工人加班的,加班工资应为正常工资的150%,在夜间或每周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为正常工资的200%。加班仅限于紧急和例外事项,加班须员工自愿,每天最长不超过2小时。员工不愿意加班,企业不可加以任何处罚。
工作计划需进行轮班的,正常情况下企业仅可安排两班(早班和下午班),夜间工作须按照上述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夜间”是指包含22点至凌晨5点,且至少连续11小时的一段时间)。
加班费的计算:礼拜一到礼拜六加班,1.5倍工资/小时;礼拜一到礼拜六夜间加班,支付2倍工资/小时;周日、公休假日加班,支付2倍工资/小时。
(六)公休假日、休假
政府一般在每年的10月左右公布次年的公休假日。
普通员工每年有18天(每月1.5天)的带薪年休假。其他员工可根据工作时间按比例获得带薪年休假。普通员工的工龄每增加满3年,企业应当多给予1天的带薪年休假。比如,工作了5年的员工,带薪年休假19天;工作了7年的员工,带薪年休假20天。
员工只有在工作期满1年后,才能休带薪年休假。员工要求休带薪年休假,企业除非有特别紧急的理由,不可拒绝。但企业可以规定,员工在休带薪年休假前,必须提前多长时间通知企业。带薪年休假不得约定放弃。未休完的带薪年休假,可以折抵工资发放。
员工可以申请病假,病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病假不超过1个月,企业给付100%的工资;病假的第二、第三个月,给付60%工资;病假第四个月起,可不支付工资。
发生直接影响工人直系亲属的事件,雇主应准予该工人特休假(最多不超过7天)。企业通常不应拒绝特休假申请。企业可以从员工剩余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中扣除特休假天数。如果员工无带薪年休假可扣,则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工作换补,但每天工作不可超过10小时、每周不超过54小时。
女工有权享受90天产假,产假期间,应发放其一半的工资和津贴;产假后返厂工作的2个月内,应指派其从事轻微劳动。对于工作满1年的员工在产假期间,企业须支付50%工资。对于喂养1周岁以内婴儿的母亲,企业应当给予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该哺乳假不得以金钱折抵。
(七)工伤
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或者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在直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职业病属于工伤。
企业须支付员工因工伤而产生的医疗和卫生保健费用、伤残费用、死亡费用。员工故意造成工伤的,企业可不负责。法律对工伤致残、致死的赔偿,都有详细的计算公式。
(八)工会
雇佣超过8人的企业必须设立工会或者设置员工代表。员工有自由加入工会的权利。
无论劳工或雇主均有权不需预先核准,自主组建专业组织,以集体或个人方式研究、促进组织章程所涉及人员的权益、保护其精神和物质利益。劳工组建的专业组织称为“劳工工会”,雇主组建的专业组织称为“雇主协会”。禁止组建雇主及劳工同为会员的行业工会或协会。
(九)处罚员工
企业可以处罚员工,但要符合法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企业处罚员工,要有证据,并且企业对员工的处罚措施应当和员工的违规行为相适应。员工严重违规(serious misconduct),企业可以立即开除,但必须在企业知道之日起7日内作出;其他情形的处罚决定,必须在企业知道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员工有下列情况可被认定为严重违规:
(1) 欺骗企业;
(2) 有欺诈行为,拒绝遵守劳动合同,泄密;
(3) 严重违反纪律、安全和卫生守则;
(4) 威胁、攻击同事或者企业;
(5) 教唆其他同事从事严重违规的行为;
(6) 在工作场所进行政治宣传、活动或者抗议;
(7)在罢工中使用暴力,等等。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规。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罢工不属于严重违规。
企业可以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企业不付工资、员工无需工作),但中止仅限于极少数情形,比如:
(1) 根据合法的内部规章制度,中止某员工的劳动合同;
(2) 企业面临严重的经济问题,但此种中止必须在监察员监察下执行。
(十)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一般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罢工、诉讼的方式解决。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要经过的解决步骤不同。个别争议一般是指企业和一个员工的争议,集体争议通常是指企业和一群员工的争议,如果争议对方是工会,那么一般认为是集体争议。
通常争议双方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再进入调解程序,调解由劳工部主持,在15天内完成。个别争议可自愿选择是否进入调解程序。在调解期间,员工一方不能罢工,企业一方也不能阻止员工工作。调解达成一致,双方必须执行。
调解不成,劳工部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期间,员工一方不能罢工,企业一方也不能阻止员工工作。双方在收到仲裁裁决后8天内如无异议,则必须执行仲裁裁决。
罢工需要经过工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且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和劳工部。罢工只能以和平方式进行。罢工员工的暴力行为属于严重违规。罢工期间,企业可不支付罢工员工的工资,但企业也不能另外招募新员工以替代罢工员工。
在产生争议时,企业应当避免激化矛盾,在发生暴力冲突时,企业往往直接地遭受更重大的损失。
(十一)职业健康与安全
工作场所满50人,必须设置医务室。医务室须配备医生、医生助理、护士,病床、必备药品等。
工作场所必须有洗手间,洗手间的数量根据员工数量确定。劳动部规章对洗手间的地板、采光、排水、清洁次数等都有详细规定。
工作场所须置备安全的饮用水。工作场所不得饮酒。
此外,法律对工作场所的采光、噪音、通风、温度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十二)文档保管
所有与劳动法有关的企业文档,比如工资名册、开业登记等等,必须至少保存3年。由于税法规定有关会计文档必须保存至少10年,所以,文档的保管越久越好。
三、外国人在柬工作
劳动法第261条规定,外国人在柬埔寨工作必须获得劳动部的许可。2014年7月16日,劳动部和内政部联合发布规章,要求企业提交雇佣外国人情况,包括披露员工总数、员工流动情况、使用外国人的配额、外国人雇佣合同,以及外国人的护照和签证信息、工作许可等等,以便检查。2014年8月20日,劳动部发布规章,规定了企业雇佣外国人的比例。2015年1月,劳动部就企业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发布操作指南。非法雇佣外国人的企业将被罚款(最高180美元),外国人可能被驱逐出境。
(一)企业在柬埔寨雇佣外国人的主要要求
1. 对受雇外国人的要求
必须提前取得在柬工作的合法就业证;必须合法进入柬埔寨王国;必须持有有效护照(商务人士一般持有E类签证,少数持有K类签证);必须持有有效的居留许可证;必须有足够的适应企业需要的技能,且无传染病。
2.雇佣外国人的比例限制
原则上要求企业优先雇佣柬埔寨人,企业可以雇佣外国人作为专业人士、工程师或者从事其他专业工作。雇佣的外国人一般不超过所雇佣的柬籍员工总数的10%,具体细分为:办公室雇员,不超过3%;专业人士,不超过6%;非专业人士,不超过1%。超过10%时,企业需要详细说明特别理由,比如拟雇佣人员的专长、专业技能等。
(二)企业在柬埔寨雇佣外国人程序要求
1. 先申请配额:企业在每年的11月底前,向劳动部提出配额申请,同时说明下一年拟雇佣的外国人数量、柬籍员工数量、雇佣外国人的理由。申请配额时,须提交申请表、说明拟雇佣的人数、人员的变动情况等。申请费预计20美元。
2. 再申请工作许可:获得配额批准后,最迟在第二年的3月底前针对每个外国人申请工作许可。申请时,须提交申请表、现有员工总数(柬籍、外籍)、外国人照片、护照和签证(E类或者K类)、雇佣合同、体检证明。申请费每人预计100美元。
四、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柬埔寨外籍劳务市场秩序的管理有待加强。一些不法中介还利用外籍劳务急于谋职的心理进行欺诈,并由此引发一些劳务纠纷案件发生。
为解决有关劳资纠纷等问题,柬埔寨于1999年成立了由政府部门、工会和雇主协会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工顾问委员会”,专门研讨劳工政策。在国际劳工组织(ILO)和美国政府的帮助下,柬埔寨于2003年4月成立独立的“劳工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与职业培训部、雇主和工会代表组成,裁决协商无果的劳资纠纷及相关事项。由于柬埔寨纺织、制衣业用工人数多,为应对在该行业的劳资纠纷及福利待遇等问题,主要企业雇主还专门成立了柬埔寨制衣厂商协会(GMAC)。
劳动与职业培训部为柬埔寨劳动就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有来柬埔寨就业的外国劳工。该部于2002年12月成立“外国劳工管理委员会”(FWAC),负责制订申请接受外国劳工来柬埔寨就业的各种手续,协助外国劳工与雇主协会解决外国劳工相关事宜。
第九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柬埔寨王国于1995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后,陆续加入了其中的三个主要国际公约:《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 2003年成为国际世贸组织成员国并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015年加入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议定书》、2016年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自世纪之交以来,柬埔寨王国一直在通过修订、完善一系列法律、颁布监管措施,使柬埔寨王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国际公约要求基本保持一致,在遵守了世贸组织的义务的同时,也更好地保护了柬埔寨王国境内的知识产权。
一、主要知识产权法律
迄今为止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版权与邻接权法》和《专利法、实用新型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上述三部法律分别由三个部门进行管理,他们分别是:商务部(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Propert,以下简称“DIP”),工业、矿产和能源部(Ministry of Industry,Mines and Energy,以下简称“MIME”),以及文化与艺术部(Ministry of Culture and Fine Arts,以下简称“MCFA”)。
以下法律目前正在制定中:《保护未披露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法律》、《集成电路板设计保护法》、《地理标志保护法》
二、《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
2002年颁布的《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法》是柬埔寨王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部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商标的界定、商标的注册及权利、商标的无效及撤销、集体商标、商号、不公平竞争行为以及侵权与救济程序。
(一)商标
1.保护对象
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销售等过程中,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一般由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颜色或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即商标系能够区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可见标志,这意味着根据该法,声音,口味,气味或其他不可见元素不能被注册为商标。同时,不能区分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违背公共秩序或道德或公序良俗、可能误导公众或贸易界,特别是与原产地有关的货物或服务或其性质或特点、与任何国家、政府间组织或国际公约的一个元素、国旗、徽章、名称、名称缩写等相同或相似,但该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同意的除外、与柬埔寨王国境内知名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另一家企业在柬埔寨王国的商标或商品名称的翻译、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将不得被注册为商标。
2.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可以自行申请也可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如果申请由代理人提交,则需要提供公证书。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注册商标必须由柬埔寨王国代理人代理。
商标注册申请应向DIP以高棉语或英文提交。商标申请人提出申请后,DIP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待审查通过后,进入公告程序。对该商标注册有异议的人可以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公告期满且没有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将被核准注册并颁发证书。商标注册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或自优先权日起)。期满可以续展,每次续展的期限为10年,但需要在期满前提早6个月申请并支付续展费用。
目前,柬埔寨王国基本实现了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网上查询、网上交费等程序的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权利人将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3. 商标专有权
商标专有权应通过注册获得(第3条),虽然《商标,商品名称和不公平竞争法》也保护未注册的商标,但仍建议中小企业在柬埔寨王国注册其商标,以获得更强的保护。在接受侵权案件之前,受理机关一般要求提供商标注册证明,因此,注册商标也是必要的。
4. 国际商标申请
柬埔寨王国于2015年加入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意在为柬埔寨王国的商标所有者提供更快,更好的国际商标保护。马德里体系使申请人可以通过在该议定书成员国国家或地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国际保护的方式,在该成员国国家或地区获得商标权保护。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拥有柬埔寨王国国籍,在柬具有永久居留权或在柬埔寨王国拥有工业或商业产业机构。
(二)商号
《商标,商品名称和不公平竞争法》规定与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相违背,特别是存在欺骗行业或公众的名称不得作为商号使用。虽然商号注册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在注册前该商号也应对得到法律保护,反对第三方的非法侵权行为。(第20至21条)
(三)不正当竞争
柬埔寨王国将不正当竞争引入《商标,商品名称和不公平竞争法》的规定中,为商标、商号、集体商标、服务商标等标识的保护提供了兜底性保护。柬埔寨王国《商标,商品名称和不公平竞争法》规范了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即在工业、商业、服务领域,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并列举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行为,例如通过任何手段无论是在合作中、商品上,还是在工业、商业或服务业中引起混淆的行为以及诬告竞争者的行为。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中心提供柬埔寨王国商标申请所需费用的数据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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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专业费用(美元) |
官方费用(美元) |
共计(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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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 |
240 |
40 |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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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 |
350 |
155 |
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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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和证书 |
290 |
0 |
290 |
以上费用不包括优先权费、续展费和任何可能产生的费用。
三、《专利、实用新型与工业品外观设计》
为鼓励创新和科技研发、刺激和促进内外部商业和投资的增加、促进向柬埔寨王国转让技术,促进工业活动和经济发展以及为工业产权提供保护,打击侵权行为以及非法商业行为,柬埔寨王国在2003年1月22日颁布《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为柬埔寨王国境内注册的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以下简称“PCT”)申请国际保护的专利、实用新型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保护。所有的注册信息均可被查阅。该法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权概述、专利权的取得、专利权的内容及保护期限、专利权的限制、专利权的无效以及专利侵权以及违反本法的处罚,但是,该法律并没有为中止侵权货物的海关清关提供程序。
根据网上公开的官方数据标明,截至2017年6月的过去两年中,柬埔寨王国已授予17项专利。虽然这个数字可能看起来很少,但其中有10项专利是在2016年获批,6项是在2017年获批的,由此可见专利保护在柬埔寨王国呈现增长的趋势。
(一)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
1.保护对象与保护期限
专利是授予发明人或其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发明专有权的权利,根据《专利法、实用新型证书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是指在实践中允许在技术领域解决具体问题的发明人的新思维。该法进一步阐述,发明可以包括对某种产品或生产流程的新发现,或者与某产品或某生产流程有关的 某种新发现(第三条)。发明要获得专利需满足新颖性、独创性和和工业应用性的特征,但下列发明不受专利法的保护:(1)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公式;(2)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或纯粹用于智力训练活动或娱乐消遣的设计方案、程式或方法;(3)用于以手术或其他医治方式来为人或动物进行科学诊断等。本法同样不适用于上述科学方法所使用的所有医疗器械;(4)本法第136条规定的医药产品; (5)依据生物学原理用于植物或动物繁殖中所产生非微型机体的植物或动物; (6)某一植物种子的各种类型。同时要注意的是,在柬埔寨王国进行商业活动过程中涉及违背道德准则、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利于对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被法律禁止的发明,不被授予专利权。
该法关于发明专利的保护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保护的是发明的技术方面,该法将实用新型定义为新产品和工业上适用并且可能涉及产品或过程的任何发明。因此,与发明不同,实用新型不要求独创性,但是仍需符合新颖性和工业应用性的特征。在柬埔寨王国,发明专利保护期为自专利申请注册之日起20年。从申请注册之日起满1年,需缴纳一次税金,其后每年应缴纳一次年度利税,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发明专利或发明专利证书的有效性,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年度利税可以迟延6个月,缴税时应连同滞纳金一起上缴。上若不按规定缴纳年度税金,发明专利的申请书将被退回,或宣布发明专利证书无效。实用新型保护期为实用新型申请之日起7年,且不可续期。
2.专利注册
柬埔寨王国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就同一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日期在先的申请人将被授予专利或实用新型。这里的优先权日期是在国外首次申请专利或实用新型证书的日期。
专利申请应当向工业,MIME工业产权局提出,并支付申请费用(第16条)。外国申请人必须由柬埔寨王国的当地代理机构代理。在完成文件的提交后,注册程序通常可在大约1至2年的时间内完成。
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授予专利,并就提供发明专利证书进行公示,向申请者出具一份提供发明专利证书确认证明,将发明专利证书副本提供给申请人,并将发明专利证书记录在案,最后应将发明专利证书复制一定数量,以便向申请者颁发。(第39条)
3.权利归属
专利权属于发明人(第10条),如果发明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创造,则专利权应为共同共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独立各自完成相同的发明,则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一方,除非先申请一方的专利被撤销或被无效。
依据雇用合同在商业活动的实践中所创造的某项职务发明,发明专利权人权益应该属于发明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发明者本人对自己的发明有命名权和署名权,除非发明者在特别书面声明中签字同意把署名权托付给登记机关,称本人没有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发明专利证书中的意愿,才能在发明专利证书上不写发明者的名字。发明者本人对某个人的口头承诺或担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4.专有权利
如前所述,专利包括产品和方法,产品专利(即为产品提供保护的专利)给予专利权人以销售或使用为目的的制造,进口,销售,使用和储存的专有权。方法专利(即授予流程或方法的专利)可使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该流程或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明专利自申请注册之日起4年后,或从获得专利证书之日起3年后,MIME 认为该发明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尚未投入经营或经营不充分,其可以发布指令要求专利人进行该发明合理使用的情况或尚未经营或经营不充分的原因,如果专利权人未进行说明,或说明的证据不足,MME权向第三方颁发非自愿许可,第三方可以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作和商业使用发明。
5.国际专利保护的申请
PCT是指1970年6月19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订的有关发明专利领域内的合作条约。柬埔寨王国于2016年9月8日成为PCT第一百五十一个缔约国,该条约于2016年12月8日在该国生效。
2016年12月8日起,柬埔寨王国的国民和居民有权根据PCT提交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国际申请。此外,柬埔寨王国当地申请人在提交国际申请时可以选择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日本专利局(JPO)或欧洲专利局(EPO)进行专利检索。柬埔寨王国已与上述专利局签订相应的备忘录和协议。
柬埔寨王国国际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柬埔寨王国注册兼管局,向该部门提交的国际申请书,应按规定的语言文字书写,在提交文件过程中,应依法缴纳相关费用。申请人应按规定以及《专利法、实用新型证书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第85条的规定的日期前填写材料,否则,该申请将被撤销。注册监管局应以PCT的法规及相关法律对国际申请进行审查,产生冲突时应以PCT的规定为准,相关法规应对国际申请审查加以阐述,审查部门对关于包括与国际申请相关的缴费、时间规定、特别规定,应按指令规定和兼管工业部和兼管财政部联合公报的规定执行。
根据PCT的规定,在成员国提交的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自其申请的初始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决定希望寻求专利保护的成员国。
《2015中国—东盟商务年鉴》列明的柬埔寨王国专利申请所需费用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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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官费与服务费(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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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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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要求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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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要求 |
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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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费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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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费 |
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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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费 |
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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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
2270 |
如申请时权利要求超出10项,每项增收26美元,以上费用不包括年费、翻译费、答辩费及任何可能产生的费用。
(二)工业品外观设计
1.保护对象与保护期限
根据《专利法、实用新型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第89条的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线条或颜色或三维结构或某一物件的集合体,即使没有线条或颜色的集合体,只要其结构或物件集合体能凸现出工业或手工业产品的特殊形体,可用肉眼能够识别的工业或手工业产品的样板。
工业品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的特点,即可以注册(第91条),但是违背道德、破坏公共秩序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不能被注册。若只是已取得科技进步为目的的工业图的某一部分,而这一部分不具有清晰的图形,则柬埔寨王国法律对此不予保护。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五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可以连续续展两个五年的保护期(第109条)。
2.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
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申请书、设计图案、照片及其他图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具有双重结构的情况下,此申请书应附有代表工业品外观设计真实物体的模型。申请书的申报应依本法第130条中的规定缴费。与专利、实用新型类似,工业品外观设计均可以通过直接申请、代理机构申请。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书附有工业品外观设计延长发布申请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发布,但其期限从申请注册日期或申请优先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注意事项参照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注册的注意事项。
3.权利归属
《专利法、实用新型证书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关于专利权利归属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
4.专有权利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人拥有制造,出售或进口外观设计机器产权的权利。(第105条、106条)
四、《版权及邻接权法》
2003年颁布的《版权及邻接权法》旨在保护作者和表演者的文学作品、文化表演、表演者和录音制作人以及广播组织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以确保对这些文化产品被正当和合法利用(第1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版权的客体、内容、期限、邻接权以及法律责任等。
(一)版权
《版权及邻接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作者创造性成果,具有原创性的特点。
1.保护对象和保护期限
(1)根据《版权及相关权利》受保护的作品包括(第3条):作为柬埔寨王国国民的作者或在柬埔寨王国惯常居住的作品;在柬埔寨王国首次出版作品,包括首次在国外出版的作品,在首次向公众传达之日起三十天内在柬埔寨王国出版;在柬埔寨王国设有总部或惯常居所的生产者视听作品;在柬埔寨王国建立的建筑工程和其他位于柬埔寨王国建筑物或其他建筑物的艺术作品。柬埔寨王国有义务根据国际条约给予作品相应的保护。
(2) 根据《版权及相关权利》受保护的作品种类包括(第7条和第8条):各种书籍或其他文学,艺术,科学和教育文件;讲座,演讲,讲道,口头或书面答辩和其他具有类似特征的作品;戏剧作品或音乐作品;舞蹈作品;马戏表演和哑剧;音乐作品,无论是否有文字;视听作品;绘画,雕刻,雕塑或其他作品的拼贴、或应用艺术工程;摄影或以类似摄影的技术来实现的作品;建筑作品;地图、规划图、草图或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图纸;计算机程序设计和有关文件;手工业产品拼贴作品、手工制作的纺织产品或时装设计;衍生作品,包括翻译、改编、安排和修改、或其他改进的作品、或数据库的汇编,无论是机器可读的或其他形式。
(3)版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开始,至作者的一生及其去世后五十年止。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涵盖最后死亡作者的一生及其死后五十年。通过笔名或化名的方式出版的作品,其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品被公布时的12月31日起七十五年。如果在作品创作后的五十年内没有发行,保护期限为作品公布可实行的12月31日起七十五年。如果在作品创作时起五十年内没有出现此情形,保护期限从作品创作时的12月31日起一百年。如果上述期限届满前,作者的身份已明确,其保护期限适用第30条的规定。集体创作的作品、试听作品或遗作保护期限从第一次合法出版时的12月31日起七十五年(第19条、30条、31条)。
2.版权登记
版权是自动受保护的,但为了便于法律的执行,发生争议时将版权作为证据,作者或权利人可以将其作品存放在MCFA,或者在MCFA自愿完成版权登记注册。由MCFA出具注册证明书(第38至40条)。
3.版权作者的权利
作品作者享有该作品的专有权,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第18条)。人身权永久有效,不可剥夺,且不得扣押或设定追溯期限。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财产是指通过授权复制、公开发表或创作衍生作品等,实现其作品价值的专有权。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演出权、展览权以及广播权等。
(二)邻接权
1.表演者的权利
根据《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规定,表演者的权利主要有:通过广播或其他方式向公众表演的权利、复制的权利、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出售或转让的权利、出租或出借的权利等。
2.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根据《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规定,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主要有:对其作品进行记录、复制、出租、销售、转让和进口自己录音制品的复制品向公众传播等。
3.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根据《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规定,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主要有:复制、出售、交换、租赁等。其他人为了向公众传播该录像,应当得到录像制作者的授权。
4.广播电台、广播电视的权利
根据《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规定,广播电台、广播电视和有线电台有向公众进行或授权录制其广播、通信、转播、复制、分发或租赁的权利。
5.权利的限制
下列行为无须授权,也无需支付报酬:为了做新闻报道而从表演者、录音作品或广告中剪截的小短片;为了科学研究的复制;为了课堂教学的复制;为了客观地、合理地证明某一信息的客观性从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中引用小篇幅的引文;除本法规定的其他用途;为了实现纪念、会议或者其他国事活动从已发表的广播节目取得的部分或全部图片和声音。
第十章环境法律规定
20世纪70年代,柬埔寨是东南亚绿地最多的国家之一。1965年,柬埔寨森林面积为1322.71万公顷,覆盖率达73.4%。20世纪90年代,随着柬埔寨的对外开放,森林受到越来越多的开发,到2010年,柬埔寨的森林面积减少到1033.98万公顷,覆盖率只有56.94%。尽管政府多年来致力于合理利用和保护林业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但效果不理想,存在乱开发、盗伐和走私等问题。柬埔寨的生态环境因大规模的毁林受到严重破坏。
作为环保的基本政策,《宪法》第59条规定,国家应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平衡,并建立管理土地、水、空气、风、地质、生态系统、矿产、能源、石油和天然气、岩石和沙地、宝石、森林和林业的产品、野生动物、鱼类和水生资源的精确计划。
一、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及发展沿革
1996年11月,柬埔寨国会通过了《柬埔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其中第三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第6条和第7条要求“项目在审议之前,环保部都要对其进行环评”。1999 年 8 月,柬埔寨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令》,其中第6条、第8条分别规定“超过1 兆瓦的水电站”要进行初步环评; “对自然资源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提交全程环评”。该法令的附件对需要环评的项目类型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没有涉及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2002年,《柬埔寨森林法》 第 4 条规定: “任何对公众、社区居民和森林资源有重大影响的政府决策都应有公众参与,并且公众可以对环评进行评价。
由于技术、财力、人力等局限性,环境部门为了审查环评报告,通常需要从其他部门抽调技术人员。在公布环评报告终稿之前,环境部都要同其他部门进行磋商,这就极大地降低了环评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众的认可度。
二、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矿产资源管理与开采法》适用于柬埔寨王国境内除石油、天然气外的矿产资源管理与开采、矿井运作及全部采矿相关作业。
《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法》(1996年颁布)主要是通过防止、减少及控制污染,保护并提升环境质量和公共卫生水平;在王国政府决策前,评估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保障合理及有续的保护、开发、管理及使用柬埔寨王国自然资源;鼓励并为公众提供机会参与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制止影响环境的行为。
确保《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费》实施的执行法令包括以下几个:
1.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二级法令(1999)。该法令旨在决定提议中的或已经存在的私人和公共项目的类型、活动和规模,这些项目需要获得政府授权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2.水污染控制二级法令(1999)。该法令旨在控制公共水体污染源和规制引起污染的活动。
3.固体废物管理、环保评估二级法令(1999)。该法令旨在规范有关固体废弃物的活动,包含对于垃圾和有害废物处理、保存、储存、收集、运输、分解和释放等。
4.空气污染、噪音骚扰控制二级法令(2000)。该法令旨在控制移动或者非移动空气污染源和规制导致空气污染、引发公共区域和居民区域噪音的行为。
5.初级和全面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准备通行指南(2009)。该指南向以下项目所有人提供指导:个体户、私有企业、国有企业、半国营企业、公共机构。指导上述主体如何准备提议中的或已经存在的项目的初级和全面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同时也设置了该报告内容的最低标准。
三、关于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法》中规定任何私人或公共项目均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在项目提交王国政府审定前,由环境保护部予以检查评估。未经环境影响评估的现有项目及待办项目均需进行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应依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法规确定。项目的性质及规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现有及待办私人和公共项目范围,应依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法规确定。
环境保护部应与有关部门协作,要求工厂、污染源、工业区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所在的区域的所有人或负责人: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提供样品;编制档案,并提交记录及报告以供审核。环境保护部为履行国家保护区域所负职责,如发现影响环境质量的来源,应与有关部门协作,进入有关区域、场所、建筑或运输工具或场地现场检查。检查前,环境保护部检查人员及有关部门官员应出示证件及检查令。检查人员检查期间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以采取法律行动。环境保护部应依据公众建议,提供其相关作为信息,并应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国库内设环境保护基金特别账户,由环境保护部依照财政法管理,用于柬埔寨王国环境保护项目及自然资源保护。
四、环境保护监管部门
有关环境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二级法令(第57号文,1997年9月25日颁布)赋予了环境部保护、维持和发展环境的职责。从这个层面说,环境部负责环保政策的实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法规的立法与执行,对私人或公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的监督和建议,自然及保护区的管理,制作环境清单记录固体和液体废物、有害或污染物的来源种类和质量,对污染环境者进行处罚和监察。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制度
在柬埔寨王国,解决国际投资贸易纠纷的主要模式包括:调解或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调解或者和解是柬埔寨最常用的争议解决方式。民事诉讼案件最多可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柬埔寨各级法院处理案件的处理周期比较长,加上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因此,诉讼不是优选的争议解决方式。而商业仲裁的实践几乎为零,不是实践中采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但是在劳动争议领域,仲裁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方式。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争端各方可以通过谈判、调解或和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尤其鼓励争端方通过谈判来解决争端,不鼓励各方采取报复措施。
一、调解
传统上,柬埔寨法律制度倾向于对有对抗性质的冲突和裁定进行调解。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中的权利义务的争议,应尽可能通过争议各方之间的协商友好解决。例如,自第一次书面请求进行上述协商之日起2个月内,各方未能友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柬埔寨王国发展理事会进行调解,理事会应提出解决意见;或诉诸柬埔寨王国法院或根据双方协议,按照国际规则加以解决。《柬埔寨王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之间的调解与和解是被鼓励的,法院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或者和解。《柬埔寨王国商业仲裁法》规定,在商业仲裁中,任何争议都适用调解程序,并可以根据调解结果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当事人可以持该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诉讼
1.法院
柬埔寨法院分最高法院、上诉法院、省、直辖市法院三级。此外,柬埔寨还有一个特殊法院-军事法院,军事法院与省、直辖市法院同为基层审判法院,对与军队有关的犯罪案件进行管辖。
柬埔寨的审判实行三审终审。省、直辖市法院和军事法院为一审法院,柬埔寨有21个省级法院和1个市级法院(金边)。如果一方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满意的话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对案件进行事实审查和法律审查。目前,柬埔寨只有一个上诉法院,设立在首都金边。如果一方对于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满,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理论上,最高法院仅对案件法律问题进行听审,这意味着最高法院不接受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但在实践中,最高法院接受各方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判断各方陈述的真实性。最高法院可以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这种情况下,案件连同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将发回上诉法院重新审理。在重审中,上诉法院可以接受最高法院的指导并形成与指导相一致的判决。如果上诉法院不接受最高法院的指导并坚持自己的判决,同时一方再次将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必须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最终形成判决。
在民事案件中,任何法院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提出质疑。再审仅能在一方当事人发现法官不是经合法授权听审案件或者据以作出判决的文件是伪造或篡改的情况下提出。在刑事案件中,一个类似于上述的“再审”程序可以在以下情况中提起:谋杀案件中的受害人仍然在世;判决系依据伪造事实作出、出现新事实或证据足以推翻旧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或证据。
柬埔寨对于诉讼时效并没有统一规定,而是散见于单行法规中。
柬埔寨对于外国法院的判决采取的有条件的承认方式,一项外国判决在满足下列3个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在柬埔寨被强制执行:1.该类外国法院的管辖权被柬埔寨法院或柬埔寨签订的条约承认;2.判决没有违反柬埔寨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3.外国法院相应的也承认柬埔寨法院所作出的判决。
2.检察官
柬埔寨没有单独的检察制度,也没有独立的检察院。其检察制度和法院的审判制度结合在一起,各级法院设检察官,行使检察职能。检察官在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代表国家利益。检察官可在审判庭宣判之日起2个月内,对审判庭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三、仲裁
从现状来看,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在实践中是不多见的。但是,《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第20条规定,任何关于投资事务的纠纷可以通过和解来解决或是通过各方同意的任何国际程序来解决。这一规定意味着仲裁是被允许的。更明确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的立法是2006年3月6日通过的《柬埔寨王国商业仲裁法》,该部法律规定了国家仲裁中心的设立,国家仲裁中心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则是通过商务部的子法令进一步确定的。根据该法律设立的国家仲裁中心是柬埔寨目前唯一的商事仲裁机构,提供了新的解决纠纷的形式。同时,柬埔寨也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所以根据公约规定,公约成员国的裁决在柬埔寨均得以承认与执行。
此外,关于劳动纠纷,社会事务、劳工、置业培训与青年改造部已成立了一个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解决那些无法通过调解来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机构,且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个普遍方式。
第二部分 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贸易法律风险
一、柬埔寨宏观经济概况
据柬埔寨财经部统计,2016年全年柬埔寨国内生产总值约合198.2亿美元,同比增长7.0%,人均GDP增至1300美元。2016年,柬埔寨家庭消费、政府消费、投资和出口占GDP的比例分别为78.5%、5.4%、21%和64.7%,年通货膨胀率为2.9%。截至2016年年底,柬埔寨外汇储备84.77亿美元。
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柬埔寨经济情况为其制定了每年8亿美元-10亿美元的借贷额度。每年年末,柬埔寨国会据此制定来年向外国政府借款(均为优惠贷款)的额度,具有法律效力。近年来,柬埔寨新立项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从未发生过重大资金违约情况。
据柬埔寨财经部统计,截至2016年底,柬埔寨政府外债累积83.1亿美元,主要用于交通、水利、电力、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占外债余额的86.6%。其中,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渠道提供的贷款共53亿美元,中国累积贷款36亿美元,占柬埔寨外债余额43.32%,是最大债权国;日本贷款近9亿美元,排名第二;韩国贷款5.1亿美元,列第三位。多边渠道的贷款主要有亚洲开发银行(ADB)贷款20.01亿美元,占24.1%,世界银行贷款7.94亿美元。截至2017年6月2日,国际评级机构穆迪对柬埔寨主权信用评级为B2,展望为稳定。
二、柬埔寨对外经贸关系
(一)贸易关系
柬埔寨自成为东盟成员国和加入WTO后,经济发展较快,进出口贸易连年增长。2016年全年对外贸易总额为224.4亿美元,同比增长9.3%。其中,出口100.7亿美元,同比增长12%;进出123.7亿美元,同比增长7.2%;贸易赤字23亿美元,同比下降9.9%。
2012年-2016年柬埔寨贸易情况统计表1 (单位:亿美元)
|
年份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
进出口总额 |
136.3 |
158.8 |
181.35 |
205.34 |
224.4 |
|
出口 |
54.9 |
69 |
76.96 |
89.9 |
100.7 |
|
进口 |
81.4 |
90 |
115.44 |
115.44 |
123.7 |
|
进出口差额 |
-26.5 |
-21 |
-27.43 |
-25.54 |
-23 |
据柬埔寨商业部统计,柬埔寨主要出口市场为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加拿大等;主要进口来源地为中国、泰国、越南等。
柬埔寨工业产业结构近年来无明显变化和改进。2016年,主要出口商品是服装、鞋类、机械设备及零件、大米和橡胶等。此外,水产及木制品也有少量出口。2016年,柬埔寨主要进口商品为成衣原辅料、燃油、机械、建材、汽车、食品、饮料和化妆品等。
(二)辐射市场
近十多年来,在众多发达国家给予普惠制(GSP)和配额优惠的条件下,柬埔寨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努力扩大对外贸易。据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统计,2016年柬埔寨共吸引外国投资23.07亿美元,同比下降50.3%。其中,日本是最大外资来源地,协议投资7.74亿美元,占柬埔寨吸引外资总额的33.5%。2016年柬埔寨前三大外资来源地分别是日本(7.74亿美元)、中国(7.31亿美元)、中国香港(3.2亿美元)。主要投资领域为基础设施、制衣、制鞋、大米、橡胶、木薯种植加工等。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17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6年,柬埔寨吸引外资流量为19.2亿美元;截至2016年底,柬埔寨吸收外资存量为166.6亿美元。
(三)中柬经贸
中柬两国自1958年7月建交以来,双边经贸关系持续发展,尤其是1993年柬埔寨王国政府成立后,两国经贸合作关系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1996年7月,两国政府签署了《贸易协定》和《投资保护协定》。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全面建成,进一步为中柬经贸合作开辟更加宽广和畅通的渠道,提供更多的机会。2012年3月双方同意到2017年实现两国贸易额翻一番,达到50亿美元。
近年来,双边贸易呈持续增长态势。据中国海关统计,2016年,中柬双边贸易额为47.59亿美元,同比增长7.4%。其中,中国对柬出口39.29亿美元,同比增长4.4%;自柬埔寨进口7.3亿美元,同比增长24.5%。
2012年-2016年中国和柬埔寨贸易情况统计表2 (单位:亿美元)
|
年份 |
进出口额 |
出口额 |
进口额 |
累积比去年同期增减(%) |
||
|
进出口 |
出口 |
进口 |
||||
|
2012 |
29.23 |
27.08 |
2.15 |
17 |
17 |
16.8 |
|
2013 |
37.72 |
34.11 |
3.62 |
29.05 |
25.95 |
27.92 |
|
2014 |
37.57 |
32.74 |
4.83 |
-0.4 |
-4 |
32.7 |
|
2015 |
44.32 |
37.65 |
6.67 |
17.95 |
14.98 |
38.07 |
|
2016 |
47.59 |
39.29 |
8.3 |
7.4 |
4.4 |
24.5 |
(四)对柬援助
长期以来,中国向柬埔寨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援助。援助涉及成套项目、物资项目和农业、教育、体育、警务等领域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这些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成套项目主要包括政府办公大楼、参议院会议厅和办公楼、国会办公楼、柬埔寨国家7号公路、8号公路、76号公路、57号公路、62号公路、干丹省波雷格丹洞里萨河大桥、波雷达马湄公河大桥、茶胶寺修复、吴哥周萨神殿、金边制药厂、金边市毛泽东大道、100口饮用水井等。
此外,中国帮助柬埔寨培训了大批经济建设继续人才。截至2016年,中国通过多边和双方渠道,共为柬埔寨培训了2566名经济人才,培训范围涉及外交、金融、商务、工业、农业、交通和卫生等诸多领域,生源囊括了首相府、外交国际合作部、财政部、商业部、工矿能源部、农林渔业部、公共工程运输部、卫生部、国土规划与建设部和国家银行等柬埔寨政府核心部门。
(五)双向投资
目前,柬埔寨企业基本没有对外投资。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16年当年中国对柬埔寨直接投资流量6.26亿美元。截至2016年末,中国对柬埔寨直接投资存量43.69亿美元。投资产业主要分布在水电站、电网、通讯、服务业、纺织业、农业、烟草、医药、能源矿产、境外合作区等。
在柬埔寨投资的主要中资企业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中国大唐公司、广东外建、上海建工、云南建工、江苏红豆集团、柬埔寨光纤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华岳集团、华立生态、盾安有限公司、优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巴戎航空有限公司、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公司、申洲有限公司、欣兰制衣有限公司等。其中,江苏红豆集团牵头在柬埔寨投资的“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是中国商务部首批境外经贸合作区之一。一期规划面积5.28平方公里,预计投资3.2亿美元。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00家企业入驻。
(六)承包劳务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6年中国企业在柬埔寨新签承包工程合同443份,新签合同额21.33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6.56亿美元;当年派出各类劳务人员3871人,年末在柬埔寨劳务人员6744人。新签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包括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香格里拉酒店;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金边大漠湖政府排屋及综合土地开发项目;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建CMIC日产5000吨(熟料)水泥厂项目等。
中国企业在柬实施的承包工程涉及柬埔寨社会各领域,对柬埔寨经济建设和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截至2016年年底,以BOT方式参与柬埔寨水电站项目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累计合同金额达27.19亿美元。目前,已经完成投产和正在进行的项目主要包括基里隆I号水电站项目、贡不省甘再水电站项目、基里隆3号水电站、戈公省达岱谁带你这、斯登沃代水电站、额勒赛水电站项目、上丁省桑河二级水电站及西港燃煤电厂等。
三、案例一
云南铭立隆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与胡迪、宁波百年电器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甬慈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
2.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云南铭立隆地质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民。
委托代理人:张恒铭。
被告:胡迪。
委托代理人:陈姝贞。
被告:宁波百年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柏年。
被告: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培浩。
被告:孙建立。
被告:王天慧。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郎慈甬。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批组织
一审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斌、审判员唐志伟、人民陪审员金冠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二) 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铭立公司起诉称:2011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胡迪签订《柬埔寨暹粒地区铜矿勘查钻探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柬埔寨暹粒地区的铜矿勘查区的第一阶段钻探进尺约1500米钻探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第4条约定保底工作量及价款1500米×1500元/米(单孔深度小于100米时)=2250000元,合同第5条约定了预付款1125000元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合同签订后因被告要求的施工比较急,原告即将人员和设备运往被告在柬埔寨暹粒地区的铜矿勘查区。2011年3月9日矿业公司成立,被告胡迪为矿业公司的股东。2011年3月23日原告向矿业公司开出了金额为人民币1193634元的发票,矿业公司于同年3月30日向原告预付了人民币100万元的工程款。同年8月宁波市发改委作出了《关于宁波百年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赴柬埔寨投资开发铜矿项目核准的批复》(甬发改审批(2011)322号),核准了矿业公司赴柬埔寨投资开发铜矿项目,同年9月5日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对该项目核准文件予以了登记。2011年12月9日胡迪将其持有的矿业公司的股权转让。施工过程中,因该勘查范围内第一阶段资源情况不理想,被告放弃勘查于2011年4月3日通知原告停止施工,单方面中止了本合同。因该合同的履行地在柬埔寨,原告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被告终止钻探工作,应依据合同第4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迟迟不付,被告不但不履行付款义务,而且使原告的施工设备也无法运回国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矿业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注销,根据清算报告,矿业公司尚有剩余财产1755.2万元,由股东城市公司、电器公司、孙建立、王天慧按出资比例收回。矿业公司的股东和清算人明知原公司尚有未审结的诉讼,且在矿业公司清算报告中作出无债务的虚假陈述,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四被告在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中明确承担原公司隐性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据《公司法》、《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5万元;2.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施工设备损失人民币60万元;3.诉讼费全部由五被告承担。
2.被告胡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被告城市公司、电器公司、孙建立、王天慧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答辩称:第一,矿业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在形式上由胡迪和原告于2011年2月26日签订,而矿业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合同签订的时间,矿业公司付款100万元行为是基于柬埔寨利盟百泰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指示进行,该付款行为不能作为矿业公司对胡迪和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的追认或履约;第二,矿业公司不是本案可能涉及的矿业勘探项目的实际开发主体,原告诉状中表述的该项目核准批复中提到的875、876两个矿业勘探许可证由利盟集团在2010年10月27日取得,875、876两个矿业勘探许可证是利盟集团被许可的勘探项目,因此百年矿业不是本案涉及的矿业勘探主体;第三,本案所涉的施工合同履行事实不明,相关方未经结算,原告主张的施工设备损失没有依据;第四,矿业公司非合同主体,也没有委托胡迪签订合同,事实上也无法委托。胡迪的签约行为也非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必要行为,不应由百年矿业对胡迪签订的合同进行履行,假设胡迪是代表发起中的矿业公司签约,那么胡迪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主体,原告主张矿业公司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视为合同成立生效,首先这一主张的依据是合同法对实践性合同的生效成立规定,如果认为百年矿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合同才成立生效,那么胡迪签订合同时合同并未成立生效,百年矿业如果要成为合同中除胡迪之外的第三方,必须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因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原告只能选择胡迪或者百年矿业择一起诉,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责任没有依据。同时原告如要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清算赔偿责任,那么起诉非清算组成员的百年电器公司、城市发展公司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四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1.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提供如下证据:
A1.《柬埔寨暹粒地区铜矿勘查区钻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胡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一份、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出具的变更登记情况一份、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一份、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2011)322号批复一份、探矿勘查孔登记表一份、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原件一份、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一份、攀法律函(2012)第039号律师函一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胡迪就钻探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百年矿业公司虽未在合同中盖章,但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为适格的合同当事人,应承担合同义务,原告与被告胡迪、矿业公司之间存在钻探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因该勘查范围内第一阶段资源情况不理想,被告单方放弃勘查于2011年4月3日通知原告停止施工,单方面终止了本合同;双方约定了保底工作量及保底工程价款为人民币225万元,无论具体的施工勘查多少工程量在这个范围之内、低于这个工程量的按照保底的工程量支付及保底工程价款支付。被告支付了工程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尚欠工程款人民币125万元整未付;
A2.钻机租赁合同一份、钻机及相关设备购买发票,证明:原告在柬埔寨暹粒地区铜矿勘查区钻探施工的钻机是租赁的,因被告需紧急施工,故原告的施工设备通过非正常渠道运到柬埔寨施工现场,之后原告钻机无法运回国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A3.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基本情况一份、宁波百年电器有限公司信用查询情况表一份、孙建立、王天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案追加四被告的主体身份情况;
A4.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注销)档案一份、宁波百年矿业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第5次股东会决议一份、宁波百年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一份、宁波百年矿业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第6次股东会决议一份,证明:矿业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注销登记的情况,矿业公司的股东明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决议将公司注销登记,其行为违法并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原告权益,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矿业公司的清算报告和股东会决议,原告有权追加矿业公司的四名股东为本案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被告胡迪未提供证据。四被告提供如下证据:
B1.百泰国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组织大纲章程、利盟百泰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章程,翻译件中的“百年”应为“百泰”,证明:矿业公司系百泰国际的股东,百泰国际与利盟集团共同设立利盟百泰集团公司;
B2.勘探许可证875、876号、勘探许可证105、106号,证明勘探许可证项下的被许可人为利盟集团、利盟中希集团,而非矿业公司。
3.被告胡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到庭的各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四被告对证据A1中胡迪身份证复印件、工商局出具的矿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查阅证明、宁波市发改委出具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宁波市发改委(2011)322号批复、律师函及国内邮寄详情单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证据A1中的施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判断,应由被告胡迪发表意见,本院认为该份施工合同是由被告胡迪与原告签订,被告胡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原告提供了该证据的原件,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对证据A1中的探矿勘查孔登记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虽系中文书写而成,但原告明确承认该证据形成于柬埔寨,原告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证明、认证手续,本院对其真实性难以认定,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被告对证据A1中的专用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称矿业公司并未收到该专用发票,本院对专用发票和银行支付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证据能否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本院将综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对证据A2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A2系原告与第三人或第三人与他人之间发生交易的相关文件、凭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证据A2不予认定。被告对证据A3、A4无异议,但对证据A4中部分证明对象有异议,本院对证据A3、A4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对其是否能够证明原告的待证内容本院综合予以认定。
原告认为证据B1不符合最高院涉外证据的规定,没有经过使领馆公证,使领馆的认证只是认证了柬埔寨的官方盖章及签字,但对于公司的盖章及股东双方的签字盖章等均没有经过公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而本案被告提供的证据B1系域外形成的证据,该组证据的原始证据为柬埔寨文,被告提供了以柬埔寨文为基础翻译的相应英文翻译件,柬埔寨王国相关外事机构仅认证英文翻译件的翻译内容与柬埔寨文文本一致,同时原告提供了以英文文件为基础的中文翻译件。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英文翻译文件虽然经过柬埔寨王国相关外事机构的认证,但其认证的内容仅是英文翻译文本与柬埔寨文文本的一致性,其对证据的真实性并未认证,尤其是对柬埔寨文文件的真实性未作认证,同时我国驻柬埔寨大使馆领事部的认证,也仅认证了英文文件中柬埔寨王国相关外事机构盖章及相关人员签字的真实性,未认定文件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难以认定,本院对证据B1不予认定。原告对证据B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虽然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组证据本身并不能证明其与本案的关联性,被告也未举证证明该组证据中的875、876两份许可证与证据A1中甬发改审批(2011)322号批复中所载明的875号矿业勘探许可证和876号矿业资源开采许可证相同,故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证据B2不予认定。
4.本院根据已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1年2月26日,原告铭立公司与被告胡迪签订一份《柬埔寨暹粒地区铜矿勘查区钻探工程施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为,甲方(胡迪)柬埔寨暹粒地区铜矿勘查区范围内第一阶段钻探进尺约1500米钻探工程施工,原告需在2011年2月28日前将钻探设备运到甲方指定港口装船,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在钻探设备到达工地前一天进驻,钻探设备进入工地后20天内,完成600米的钻探施工工程,余下900米的钻探施工工作量在30天内完成。双方约定钻探费用合同总价及结算单价为,保底工作量1500米×1500元/米(单孔深度小于100米时)=合同总价,为225万元。双方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进度为,合同签字后7日内,被告胡迪支付合同总费用的50%,即112.5万元,钻探工程量完成50%支付30%,钻探施工结束,验收完成后,支付20%。双方另约定,工程结束后,被告胡迪若需开具工程发票,被告胡迪支付税费后(税率为5.75%),铭立公司出具相关的工程税务发票。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特别约定,当钻探施工工作量少于1500米,工程计算按照1500米的钻探进尺进行计算。合同书另就其他内容作了约定。2011年3月9日矿业公司成立,被告胡迪为矿业公司成立时的股东,被告胡迪出资625万元,持股比例为12.5%。2011年12月9日被告胡迪将其持有的矿业公司12.5%的股权全部转让,丧失股东资格。2011年3月30日,矿业公司向原告汇款100万元,附言为:工程款。2011年7月5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甬发改审批(2011)322号批复,同意矿业公司赴柬埔寨投资开发铜矿项目,铜矿地点为柬埔寨暹粒省磅吉里市。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第875号矿业勘探许可证下8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勘探,第876号矿业资源开采许可证下36平方公里的采矿工程、选矿厂、职工食堂和宿舍及休闲设施等……;项目总投资3800万美元,其中柬埔寨CHHORNTHARY先生以现金投资760万美元,中方投资3040万美元。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矿业公司发送一份律师函,要求矿业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5万元,赔偿损失60万元。该函的抬头包括被告胡迪,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胡迪送达该份函件。
另查明,矿业公司全体股东(即本案的四被告)于2013年3月27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决定注销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孙建立、王天慧组成。2013年5月16日清算组编制了清算报告,矿业公司全体股东于同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全体股东对清算组编制的上述清算报告无异议,并承诺公司若有其他隐性债务,由全体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承担。矿业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矿业公司注销时的股东为城市公司、电器公司、孙建立、王天慧。
(四)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矿业公司能否认定为涉案合同的一方,四被告应否向原告承担责任;涉案施工合同的履行事实。
1.原矿业公司能否认定为涉案合同的一方,四被告应否向原告承担责任。
原告主张原矿业公司与被告胡迪作为涉案施工合同的共同甲方,其理由系原矿业公司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取得了境外铜矿开发的审批。本院认为原告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矿业公司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一是原告提供的证据A1中的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虽然具有真实性,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该份发票交付给原矿业公司,同时原告陈述其是受原矿业公司的电话指示开具该份发票,但又称不知道具体打电话的人是谁,作为一家正规经营的公司,在无法确认电话指示人的身份的情况下即开具高额的发票,与常理相悖,且该发票的开具与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具时间相悖,合同约定,工程结束后,被告胡迪若需开具工程发票,被告胡迪支付税费后(税率为5.75%),乙方出具相关的工程税务发票,本案原告开具的发票是在未收到任何款项的情况下开具,与合同的约定不符,因此该份证据难以证明原矿业公司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二是原矿业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行为属实,但是并无证据证明原矿业公司的付款行为是为了履行涉案合同的义务,且该金额与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也不一致。同时无任何证据表明原矿业公司认可并接受涉案合同的约束,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且在庭审中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原矿业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行为是受其他公司的指示付款。第三,原矿业公司取得甬发改审批[322]号批复与原矿业公司是否成为涉案合同的主体不存在任何必然的关系。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矿业公司实际履行了涉案合同的主要义务,并成为涉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次,原告也未提出其他使原矿业公司受涉案合同约束或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理由和事实依据。
因四被告承担责任的基础系基于四被告作为原矿业公司的股东,因公司的注销而对公司原有的隐性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原矿业公司成为涉案合同的一方并负有相应的义务,故原矿业公司注销时的股东也无需担责。
2.涉案施工合同的履行事实
首先,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与被告胡迪签订过涉案的施工合同。原告提供证据中仅有证据A1中探矿勘查孔登记表一份从形式上看其内容反映的是施工记录,但是原告明确承认该证据形成于柬埔寨,而原告并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公正、认证手续,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该份证据中签名的“王锋”“盛时尧”的身份情况。其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将施工设备运至境外的施工场所。综上,就涉案合同的履行事实原告无证据予以证明。
(五)一审判案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胡迪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于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被告胡迪以其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本案所涉合同,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告胡迪应为本案所涉合同的一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铭立公司诉请被告胡迪支付工程款并赔偿相应损失,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原矿业公司为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并受该合同的约束,故原告要求电器公司、城市公司、孙建立、王天慧四被告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和赔偿责任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胡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铭立隆地质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50元,由原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的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四、案例二
(一)案例介绍
根据2008年10月6日原告A的起诉,原告声称,她的公司有意购买140吨大米向贝宁运送,然后她的公司与B公司联系,让该公司负责大米运输服务,并支付23,025.50美元。这个公司选择C公司代替它运输大米。运输条件是在2007年8月30日从西哈努克维尔港开始用D船运输货物,货物一旦抵达新加坡港口就必须转移到F船,以继续于10月4日前往贝宁。但是运输延迟了,没有在规定的日期到达。在这件事上,B曾多次撒谎,这使她在贝宁等待货物的客户非常生气,并于2007年月13日停止了购买140吨大米的订单,并惩罚了她的公司,赔偿了10%的时间损失。此外,她在贝宁等候的公司的两名代表被当局逮捕,并以欺诈罪被拘留5天。
2007年10月15日,F抵达贝宁,但没有包含公司的货物。然后在2007年10月19日,在D船上发现了大米。迟来的原因是B改变了船并延误了货物的运输,这使她的客户取消了他的购买要约。
由于没有客户购买大米,她的公司被迫租用仓库来储存大米,而大米一直在法院的扣押下直到2007年10月21日,她的公司被迫以贝宁政府的低价出售大米。她的公司遭受的损失如下:
1.费用损失
大米价格支付:81900美元
支付客户提出的惩罚:10000美元
租用仓库储存大米:6207美元
支付迟到17天(2007年10月04日至十月20)的处罚:85000美元
在贝宁的法警工作费用:72000美元
停留费用,寻找大米的差旅费,解决拘留问题的费用:3290美元
一共258397美元
2.未来损失
另一家公司取消了合同,造成300000美元损失。
在本案中,她的公司要求B和C共同赔偿米价和其他费用258,397美元,以及时间损失、服务费用和声誉损失150,000美元。
索赔总额为408397美元。
(二)双方观点
B公司的代表声称:B公司提起上诉的理由是,在2009年2月19日的判决中,金边法院一审责B和C共同负责赔偿A是不公平的。由于B公司只是C运输服务的代理人,C公司是直接的运输公司。按照A 和B合同的规定,双方同意,如2009年8月20日合同中所述,选择B公司装运货物。合同中没有规定货物的装运日期。此外,合同也没有指明哪艘船负责运输。
在合同中,B公司只要在大于10天以上的时间内通知A方到达目的地,以便为货物运输准备集装箱,服务运输价格为203025.50美元。A未购买迟延保险或货物损失险,也没有通知A货物延迟的信息,或因货物延迟导致的货物损失。由于货物必须在2007年10月19日转运,故障不是运输公司引起的,而是暴雨和暴风雪造成的。如2007年十月4日的信中所述,承运人也通知了A公司,这是不可抗力的原因。一般来说,对于长途运输来说,换船是很常见的;如果是航班,也可能会改变飞机。总之,这种延迟并非来自于B或C,而是来自事件的自然过程。所说的时间只是大概的日期,因为它没有定义任何到达日期。如果我们计算行程,从西哈努克港到贝宁,我们要花28天。赔偿金太高了,也没有文件作为损害的证明。关于客户10000美元的费用和贝宁法警72000美元的费用,没有书面证据明确那些费用。事实上,金边法院一审命令B和C共同赔偿A258397美元和30000美元的赔偿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根据第38号法令第83条至第88条,该条规定了承运人对运输的责任,但B是货运代理人而非承运人。运输货物完全由C负责。
关于第38号法令第87条规定,承运人应对不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迟延或损坏承担责任。因此,这种迟延不涉及她的委托人。以廉价或腐败的方式强行出售A的货物,或者任何进一步的损害都不是她的当事人的过错。金边一审法院判决她的委托人补偿A是不正确的。所以作为代表律师,她拒绝了金边法院的判决,请求法院判决宣告A对损害不承担责任,并命令A支付B的诉讼费用。
被告C的代理律师证实:他提起上诉是因为金边法院一审作出了不公正的决定。这里我们指的是海运单。海运单绝对是B和客户的运输合同。在这个海运单中,第25点指出,任何有关运输的纠纷,当事人应向其他外国法院起诉。然而,金边法院没有接受这种说法,决定审理本案。至于运输部门的责任,由于他的客户的职业是承运人,因此基于运输合同的论点是基本的、可执行的(无争议的)。
第6点规定,承运人不对货主负责由于迟延和损害所产生的任何后果。第6-5点提到了这个保护,第16-1点已经在案例中提到了。否则,对于B的要求,没有文件说明他的客户有义务赔偿延误和损失。C已经同意把他的客户,B作为承运人,而承运人合同没有确定的日期,这是B的代表已经提出的。这意味着,C本身没有和客户明确到货日期以及迟延的后果。这绝对是B公司的过错,但B已经宣布要负责赔偿。这是B的过错和过失,在合同法27条也明确提到了。对于海上运输和十七天的延迟期,客户不能接受的是,由于自然灾害和气候的因素,在这一点上,它的客户已经通知A公司由于遇到风暴将会延迟的信息。关于请求C支付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证据,合同中也没有提到,它的客户应在没有适当的证据的情况下补偿A公司 。
由于起诉请求中有六点,包括81900美元的大米价格损失赔偿,5000美元一天的损害赔偿,为支付10000美元罚款而损失的85000美元,72000美元的存放大米的仓储费,以及3290美元的生活费用;因此,这些请求都由于没有适当的证据被拒绝承认。关于大米损失,A完全不能向法院证明。金边市法院判决中的计算是不正确,实际上它应当说明:B和C公司应共同赔偿A公司超过100000美元,23025.50美元是大米运输费81900美元是大米的损失,一共10492.50美元而不是金边市法院计算的258397美元 。
B公司分包给C,B没有明确对C提出C延迟的责任,因此作为C的法定代表人,考虑到金边市法院判决的不公平和错误,我们想上诉,请求法官决定驳回金边市法院的民事判决,要求其客户的公司归还债务,并命令A支付本案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原告A的法定代表人,做出了以下声明:B和C公司的律师忽略A公司的损害而作了陈述,他希望通知并向法官展示证据,证明A公司被命令从我国购买大米每吨1,000美元,总量140吨的大米,以便向其他国家出口,而A公司已与B公司(非运输服务)合作并定下运输协议, 运输费为23,025.50美元 ,开发票全额支付给B公司。在支付运输费后,两家公司都签发了一张运输卡,确定运输日期始于2007年8月30日,并且必须于2007年10月4日抵达贝宁,并在运输卡中规定,离开磅逊的船舶是D,一旦到达新加坡,货物应转至2007年10月04日到达的F船舶。并且A公司已经购买了合适的保险,在保险卡上确定了特定的期限。此外,A公司还派遣了两个代理联系客户。直至2007年10月4日没有交付货物,A公司联系了C公司,被C公司告知,货物已延期3天,理想情况下为2007年10月08日到达。因此,A公司在同一天,2007年10月04日告知客户根据C公司的通知,由于有大雨和闪电,船舶F被延迟了。
截至2007年10月8日,该客户对A公司采取了法律行动,原因是与欺诈有关的长期拖延,该国的警察逮捕了A公司的代表。截至2007年10月12日,调查发现并不是A公司的过错;因此,A公司的代理被释放。2007年10月15日,船舶F到达;但是,A公司的货物还没到。后来,2007年10月19日,其客户才知道货物是由叫做D船运输的。随后,客户停止购买货物,并要求赔偿,如文件中所示,对金额为10万美元的10%进行了罚款。在交付货物之前,A公司一直等到2007年10月23日。这些说明,这两家公司需要承担没有交付客户的货物的责任。在没有客户的情况下交付货物时,A公司不得不租用仓库储存直至2007年11月16日,贝宁的法警强迫A公司拍卖大米,而A公司只收到每吨415美元;因此,其当事人已经受到严重损害,并向法院证明了这些损害。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通过B公司选择了C公司;因此,两家公司都有义务按照关于合同和其他责任的第38号法令的规定,对运输A公司的货物的损失负责。我们谨请上诉法官坚持金边市法院的判决是有效的。
1.B的代理律师,上诉日期为2009年3月27日;C柬埔寨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的上诉日期为2009年3月20日,针对2009年2月19日金边法院一审作出的民事判决提起了上诉,并根据民事诉讼法264条上诉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2.口头辩论的结果表明,2009年8月23日,B与C柬埔寨公司签署了合同,负责将大米从柬埔寨出口到贝宁的运输服务,运输服务价格为23,025.50美元。然后,该公司选择了G线,确定2007年8月30日至2007年10月04日从西哈努克维尔港到贝宁。但两家公司均未执行本合同,并延迟交货至2007年11月16日。因此,考虑到事实上存在着迟延,原告和被告的代表律师都承认这一点是事实的一部分。根据共同被告的代表律师的论点,这种延迟是由于恶劣的天气(海上风暴)引起的,原告对这些损失和损害的要求不明确,合同也没有规定任何日期。这一论点不仅仅是免责辩护的方法,这与原告律师的论点相反,其他证据也表明,这种延迟实际上是共同被告的过错,并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如在一审法院判决中已经提到的,共同被告具有法律和义务来承担责任,上诉法院也同意这些理由。因此,上诉法院不必再提同样的理由。
3.金边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上诉法院应该依法维持原判。
(三)审理结果
1.驳回B的代理律师于2009年3月27日提出的上诉
2.驳回C柬埔寨公司的代表于2007 于3月20日的上诉。
3.维持原一审法庭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
4.诉讼费由共同被告支付。
5.这一判决已于2010年1月04公开宣布。
五、法律风险提示
柬埔寨工业基础薄弱,依靠外援和外资进行的工业建设,成效十分有限,市场所需大部分工业制成品和工业原料仍要靠进口满足。由于柬埔寨经济发展缓慢,市场规模小,购买力低,进口产品的数量难以大幅增加。柬埔寨积极融入东盟经济一体化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在以低关税和零关税进入东盟和中国市场后,也将在宽限期后大幅减低本国的关税。因此,柬埔寨进口产品将更倾向东盟和中国。柬埔寨与东盟和中国的外贸合作将更加紧密。
第二章 投资法律风险
一、投资壁垒
(一)投资准入壁垒
1.行业准入壁垒
柬埔寨《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列出了禁止柬埔寨和外籍实体从事的投资活动,包括:神经及麻醉物质生产及加工;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使用、影响公众健康及环境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及其他产品;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2012年5月初,柬埔寨邮电部表示,由于柬已没有更多的频谱,政府决定停止发放电信营运执照。
2012年7月,柬埔寨国家银行表示,因国内银行业逐步趋于饱和,为确保国家银行对银行业的有效监控和管理,将暂停发放新的银行执照。
自2001年起,柬埔寨政府规定禁止砍伐森林,且出口或国内销售的木材直径或厚度不得超过25厘米,出口程序也较为复杂,只有特许地开发公司有资格向政府申请木材出口许可,而原木则严禁运输。柬埔寨的木材深加工企业只有从特许地开发公司购买已依法缴纳资源税的木材才能进行深加工,并依此取得合法销售许可。
(二)退出壁垒
柬埔寨无退出壁垒。2011年,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加强对投资企业退出的管理,发布公告要求退出企业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将列入黑名单,企业退出时无需缴纳额外费用。
二、潜在投资机会
2013年9月新成立的柬埔寨第五届王国政府发布了《四角战略第三阶段政策》,确定了今后五年四大优先发展领域:一是发展人力资源,加大对专业技术工人的培训,指定适应劳工市场的法律规章,设立职业培训中心等;二是继续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设商业协调机制,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建设灵活性的商业协调机制,加大能源开发,推动互联互通;三是继续发展农业和提高农业附加值,推动大米出口、大米增值,推动畜牧业和水产养殖发展,鼓励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业的现代化和商业化水平;四是加强国家机构的良政实施力度,提供公共服务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继续推定司法体制改革,保障社会公平和国民权力,继续推进公共行政改革,强化监督机构职能,继续深入实施公共财政改革计划,确保国家预算的分配和使用,加大吸引投资力度,鼓励经济特区的实施和运作。
公路是柬埔寨交通运输的主要方式,近年来,柬埔寨政府一直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优先发展战略,其中,公路、桥梁是重中之重。由于财力有限,柬埔寨政府在修路标准方面希望“少花钱、多修路”,首先考虑把路修通。在资金方面,各发展伙伴援助和软贷款是主要来源。尽管目前柬埔寨还没有高速公路,但各界对此期望强烈,首先目标是金边至西哈努克港的高速公路。
铁路方面,在修复现有铁路的同时,柬埔寨政府更为关注的是新建泛亚铁路东线柬埔寨境内缺失段(柬埔寨巴登至越南禄宁,全长257公里)。根据动能互联互通总体规划,该缺失路段应在2015年东盟共同体建成时竣工。由于资金梁较大,目前尚无一方表态参与建设。
电力和电网是目前中资企业对柬埔寨投资的主要领域之一。由于柬埔寨没有全国电网,国内供电系统是由若干独立的供电子系统组成,各子系统之间没有一个高压主输变电线路连接,很可能出现水电站生产的电力输送不出去的情况。柬埔寨政府正在制定电力中期规划,通过点射大型火电及天然气厂实现能源供应多元化,减少对石油的依赖,降低发电成本,计划开发所有具备潜力的水电站,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三大主电网,以降低供电成本。
三、投资吸引力
柬埔寨投资环境的主要优势在于以下三方面:
1.实行开放的自由市场经济政策,经济活动高度自由化。据美国传统基金会“2016年度经济自由度指数”排名,柬埔寨居第112位。东盟成员国中,柬埔寨排在新家坡、马来西亚、文莱、泰国、菲律宾和印尼之后,地区排名第七。在亚太区域43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24位。
2.美国、欧盟、日本等28个国家和地区给予柬埔寨的普惠制待遇(GSP)。对于自柬埔寨进口纺织服装产品,美国给予较宽松的配额和减免征收进口关税,欧盟不设限,加拿大给予免征进出关税等优惠。
3.世界七大奇观之一的吴哥古迹等旅游风景区,每年吸引数百万的外国游客,同时也吸引着具有国际管理经验的外商投资其酒店等旅游产业。
四、农业和旅游业的鼓励政策
柬埔寨政府为吸引投资者,实施的农业和旅游业行业鼓励政策如下:
1.农业方面。在吸引外商投资农业产业上,柬埔寨政府依据投资法对开发种植1000公顷以上的稻谷、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50公顷以上的蔬菜种植项目;对畜牧业存栏在1000头以上,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项目、饲养家禽10000只以上项目,以及占地5公顷以上的淡水养殖、占地10公顷以上的海水养殖项目均给予支持和优惠待遇。主要鼓励措施:(1)项目在实施后,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8年。如连续亏损则被准许免税。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可免征其盈利税;(2)政府只征收纯盈利税,税率为9%;(3)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埔寨国内分配,均不征税;(4)对投资项目需进口的建筑材料、生产材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均可获得100%免征其关税及其他赋税,但该项目必须是产品的80%供出口的投资项目。
2.旅游业方面。自第一届王国政府提出优先发展旅游业的战略以来,柬埔寨旅游业的经济功能受到了充分重视,为旅游业的产业化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十多年来,旅游业成为柬埔寨国民经济的主要增长点和支柱产业。目前柬埔寨全国大多数省市都把发展旅游业作为首要工作之一,将旅游产业定位于“优先发展行业”“支柱产业”来加快发展。
五、中资企业投资经营情况
中国企业对柬埔寨投资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领域广,投资涉及电站、电网等基础设施、制衣、农业、矿业、经济特区、餐饮、旅游、房地产等领域;二是民营企业是主力,对柬投资中,大约三份之二来自民营企业;三是互利共赢,中国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对当地经济发展、税收、就业等作出重要贡献。
柬埔寨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相对较窄,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等服务仍很困难,且借款期限较短,利率较高,一般在柬的中资企业不使用当地银行借款。当前优惠贷款依然是我国对柬埔寨主要的资金支持方式。柬埔寨9号公路的主要组成部分—上丁湄公河中柬友谊大桥项目和2013年1月22日竣工的金边港新建集装箱码头项目即由中国提供优惠出口买方信贷支持。
六、案例一
杨碧燕与劳位忠、张小勤合伙协议纠纷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122-2号
2.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杨碧燕,女,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文茂,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华章,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被告(反诉原告):劳位忠,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张小勤,女,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涛,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煜麟,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淑梅;人民陪审员:彭映辉;人民陪审员:侯朝霞
6.审结时间: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二) 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被告劳位忠邀原告共同到柬埔寨投资买地。2013年12月25日,被告拿一份《地皮买卖合同书》让原告签署,该合同约定:原、被告共同向土地出卖人购买位于柬埔寨金边国际机场往3号公路约10公里处、太文龙旁土地(下简称涉案土地),总面积约30000平方米,土地价格为800000美金/平方米;合同签订时乙方付款130万美金作为定金和首期款项。经原告与被告劳位忠协议,投资款定金、首期款项1300000美金,双方各出资50%。此前,原告分别于2013年12月24日、2013年12月25日通过平安银行转账1211344元、2787750元到被告劳位忠的农业银行账户。被告劳位忠于2014年1月2日补写了一张《收据》,确认收到原告1200000元(剔除了被告劳位忠为原告垫付的11344元机票等费用)、2787750元两笔投资款共3987750元。在原告支付投资款项后,投资事宜再无进展,经原告不断催促,双方同意终止合作。被告劳位忠于2014年3月28日向原告书面承诺于2014年5月31日前退还全部投资款,否则双倍返还投资款。迄今为止,被告仍分文未付。另查明,被告张小勤是被告劳位忠的配偶,应当对被告劳位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退还合伙投资款人民币39877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987750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但利息总额以不超过人民币3987750元为限;暂计至2015年6月30日为人民币1062115.0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2.被告劳位忠答辩如下:(1)关于本案的事实经过。我与原告认识时间不长,是原告通过朋友得知我计划在柬埔寨投资土地后,主动要求加入一起购买。2013年12月25日,我与原告共同作为买方(合同乙方),与柬埔寨的土地所有人(合同甲方)签订《地皮买卖合同书》,购买涉案土地,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时付款130万美元作为定金和首期款项,余款在土地证办好10天内付清。按双方商定方式,原告将土地款通过我一并付给合同甲方。原告共支付土地款人民币3987750元,按当时汇率折合65万美元。我也向合同甲方支付了土地款65万美元。双方共支付土地款130万美元即《地皮买卖合同书》约定的定金和首期款项。后为了办理购买土地的土地证,原告在柬埔寨成立了其作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在双方接收了该土地并开始动工建设后,原告以柬埔寨当地气候不适应及后期风险较大为由提出不想继续购买该土地。2014年3月28日,我与原告在柬埔寨向合同甲方提出退还土地的要求,合同甲方当时在电话中口头说“既然你们做事如此草率,如果你们不想买,可以退回土地给我,但是款项要分期退给你们,在办理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手续后4月30日前退人民币400万元,余款在5月30日前退还”。接着,原告向我提出,如果款项合同甲方退回也是直接退回给我,为了保障其利益,我应根据合同甲方之前口头同意的退款方案及日期向其出具一个相应的“退款计划”,以防止我收到退款后截留其款项。为此,我根据原告的口述写成了书面的退款计划,以保证合同甲方退款到位后我不会截留其款项。但第二天,合同甲方到涉案土地现场看过后,认为该土地已经进行了开发和改变原貌,不同意退款,并要求土地恢复原状并注销合同、收到新买主支付的地款后才予以退款。原告也清楚该情况,然而原告后来却反口称从未与我共同到柬埔寨购买过土地,也不承认其委托我一并交给合同甲方的款项实为购地款,而要求我按民间借贷向其还款。2014年8月26日,我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寄来的材料,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将本案事实歪曲为借款,虚构了“2013年底,被告夫妇向原告称,约需4000000元资金临时周转一个月,2014年春节前还清。”等事实。我向法院讲清原由并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将该案撤诉。现在又再次以所谓的合伙协议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实际上,双方从未签订任何合伙协议,本案自始至终就是双方共同购买一块土地,由于很快就产生矛盾,双方并未就任何事项再签订协议。因此,从上述事实经过可看出,本案是我与原告在共同购买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合伙协议。原告在起诉中称我同意终止合作并承诺向其退还投资款完全不属实。(2)本案土地款由土地转让方收取,我、杨碧燕与土地转让方签订的《地皮买卖合同书》尚未解除,原告现要求我退还其购买土地款无理。首先,从土地购买款项的收取看。我、杨碧燕共同作为买方与土地转让方签订《地皮买卖合同书》,购买涉案土地,原告转账给我的款项人民币3987750元,连同我自己的款项3987750元,共计人民币7975500元,已全部支付给土地转让方。由于土地款是支付给了合同甲方,是否能够退款也只能由合同甲方来决定及履行退款义务。现在合同甲方由于土地已部分开发不同意退款,我也没有向杨碧燕退款的义务。其二,从履行《地皮买卖合同书》角度看。我与杨碧燕作为合同乙方有支付余下土地款的义务,合同甲方也有办证至合同乙方名下的义务。换言之,在未征得合同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但无法退款,而且办证也必须办到我与杨碧燕名下。现该《地皮买卖合同书》还在履行中,也没有协商解除或终止。因此,原告要求我将其购买土地款项退还,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三,从本案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并非仅限于我与杨碧燕双方之间的事情,而是涉及合同甲方的利益和该土地日后的权属问题,从法律上,我不能代替合同甲方作出任何承诺,也不可能单方终止协议。因此,在涉案《地皮买卖合同书》没有协商解除或终止,合同甲方也没有退还土地购买款项的前提下,我没有退还土地购买款给原告的义务。(3)2014年3月28日的“退款计划”仅是我在得到土地转让方电话口头同意退还土地购买款项及退款日期后保证不会截留杨碧燕款项而作出的相应退款计划,并非双方同意终止合作以及我承诺退款,原告不顾该“退款计划”出具的过程及背景,断章取义,以该计划要求我向其退还款项完全无理,也违背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在《地皮买卖合同书》签订并支付定金后,双方已接收了该土地并开始动工建设。既然现土地转让方暂不同意退款,实际上也没有退款,故该“退款计划”的前提条件并不成就。(4)我与原告并不存在合伙协议关系,更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没有对款项的退回约定利息标准,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我与原告并不存在合伙关系,双方之间仅是共同买地,由于涉案《地皮买卖合同书》并未解除,土地转让方也暂不同意退款,故我没有向原告退款的义务,原告起诉无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被告张小勤答辩如下:(1)本案属于原告与被告劳位忠共同作为买方在柬埔寨购买土地,由于原告起诉要求退还的款项实际上已由土地转让方收取,即使退还土地购买款也是由土地转让方退还。现《地皮买卖合同书》并未协商解除或终止,土地转让方在收取款项后认为土地已改变原状不同意退款,故原告要求退还款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我自始至终并没有参与签约及履行协议的过程,也没有收取过原告任何款项,故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被告(反诉原告)劳位忠反诉称:由于原告的不配合,导致涉案土地至今未能开发利用,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应由原告赔偿。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所建成物业的每年租金预计可达人民币600000元,本项目至今延误超过一年半,造成租金损失超过人民币900000元。为此,被告劳位忠提起反诉,请求:(1)原告向被告劳位忠赔偿损失人民币900000元;(2)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原告承担。
5.原告(反诉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劳位忠的反诉辩称:被告劳位忠承认与原告一起合作买地,又否认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自相矛盾。退一步说,原告只是委托被告将款项支付给涉案柬埔寨土地的转让方。但实际上,被告并未支付,被告应当将款项退回原告。被告硬将原、被告内部关系扯到外部的涉案柬埔寨土地的转让方。被告请回答三个问题:(1)有无合同上甲方签名的那个人?有无涉案柬埔寨土地的转让方的姓名、身份证明等信息?(2)合同所涉土地的所有权是否是涉案柬埔寨土地的转让方所有的?有什么土地所有权凭证?被告有没有将原告转给他的3987750元支付给涉案柬埔寨土地的转让方?有何支付凭证?(3)2014年3月28日,被告书面承诺将3987750元返还给原告,里面并没有附条件,也就是说没有被告答辩称的由涉案柬埔寨土地的转让方退钱后,被告才退钱给原告。据原告了解,被告实际上没有将款项付给土地转让方。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的问题。首先,从内部说是被告同意退款给原告,双方终止合作买地事宜,在原、被告双方的合伙法律关系中,原告并无违约。其次,从外部而言,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地皮买卖合同是真实合法的,故原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东莞以民间借贷起诉这件事,只是原告对法律关系的误解,与商业道德无关。反而是被告以所谓的地皮买卖合同套取原告的巨款,拒不返还,这才是不诚信。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庭审中,原告(反诉被告)举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被告的身份信息查询、婚姻情况查询证明(1份,原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地皮买卖合同书(1份,原件),证明原、被告存在合作买地的合伙关系。
3.指令查询结果(2份,原件)、收据(1份,原件),证明原告已将合伙投资款3987750元支付给被告劳位忠;被告劳位忠于2014年1月2日补写一张《收据》,确认收到原告两笔投资款共3987750元。
4.还款承诺(1份,原件),证明被告承诺2014年4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2000000元,2014年5月31日前还清余款1987750元,如超过5月31日未还清,未还清余额按双倍返还。
5.2013年12月24日土地买卖合同(1份,原件),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买地款后,原告要求被告找地,被告找到该份土地买卖合同应付原告;被告的哥哥劳土安代杨碧燕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的甲方不知是何人所签,甲方的签名与地皮买卖合同的甲方不是同一人。
经质证、辨证,被告劳位忠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从地皮买卖合同书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劳位忠是共同买地,并非合伙关系;地皮买卖合同书是原告多次前往柬埔寨考察现场之后才签署的,并非原告所称的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拿出地皮买卖合同书让原告签名。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这笔款项的性质是属于原告支付的买地款,并非合伙投资款,而且被告已经将该款项转交给柬埔寨的土地转让方;原告第一份指令查询结果中的金额是1211344元,其中1200000元是原告的买地款,其余的11344元是原告返还被告代垫的机票款。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退款计划出具的经过详见答辩状的第一点内容。从退款计划的出具经过可以看出,该份退款计划实际上是附有前提条件的,所附的条件就是柬埔寨土地转让方在2014年4月30日退还4000000元,余款在2014年5月30日前退完。但是由于柬埔寨的土地转让方看过现场之后,不同意立即退款,故该退款计划的前提条件并没有成就。对证据5,被告劳位忠没有见过该份土地买卖合同。
被告张小勤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3、4均不清楚,被告张小勤没有参与签协议及买地的过程。对证据5不予确认,该买卖合同的土地面积、位置与原、被告共同购买的土地不一致。
庭审中,被告(反诉原告)劳位忠举证如下:
1.被告身份证(1份,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地皮买卖合同书(1份,原件),证明2013年12月25日,被告劳位忠与原告杨碧燕共同作为买方(合同乙方),与柬埔寨的土地所有人(合同甲方)签订了《地皮买卖合同书》,约定了购买涉案土地、土地单价等内容。
3.收据(1份,原件),证明被告劳位忠将原告杨碧燕转账的人民币3987750元,连同自己的款项3987750元,共计人民币7975500元,已全部支付给土地转让方。
4.执照及翻译件(各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为了办理购买土地的土地证,原告杨碧燕在柬埔寨成立了由其作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公司。
5.现场照片三张(3张,打印件),证明(1)《地皮买卖合同书》签订后,土地转让方已将土地交付给原、被告,而且原、被告已经对该土地进行了部分动工建设。(2)由于该土地已改变土地原状,现土地转让方不同意退款,被告劳位忠没有向原告杨碧燕退还购买土地款的义务。(3)由于原告不配合办理土地证及土地开发建设,导致该土地至今未能开发利用及无法建成后出租,给被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6.(2014)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86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各1份,原件),证明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将本案事实歪曲为借款,虚构事实起诉。被告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讲清事情原由并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撤诉。
7.合同甲方2014年3月30日给劳位忠、杨碧燕的函(1份,原件),证明土地转让方于2014年3月30日向原、被告书面发函称土地现状已改变,要求在合同地块上建设的建筑物清理完毕、平整土地恢复原状,并协商办理《地皮买卖合同书》的注销相关手续,在土地转让方收到新买主支付的地款后才予退款。函中提及的原、被告在2014年3月28日提出不再继续购买土地,与退款计划出具的时间一致。
8.柬埔寨洪童洋公司的证明(1份,原件)、授权书(1份,原件)、柬埔寨洪童洋公司工商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劳位忠共同购买的土地属于柬埔寨洪童洋公司所有,而且该公司授权地皮买卖合同书的甲方进行土地买卖,签约以及收款。
9.柬埔寨洪童洋公司出具的收据(1份,原件),证明柬埔寨洪童洋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确认收到2013年12月25日地皮买卖合同书的甲方转交的130万美金实际就是原、被告共同支付的购买涉案土地的定金。
10.柬埔寨洪童洋公司出具的身份证明(1份,原件),证明2013年12月25日地皮买卖合同书的甲方的身份情况。
11.柬埔寨星洲日报的报道(1份,原件),证明2015年10月8日,地皮买卖合同书的甲方在柬埔寨星洲日报上同时用中文和柬埔寨文字发布了声明,要求原告与被告劳位忠在登报之日起10日内商谈购买土地的处理事宜。
12.2013年12月25日地皮买卖合同书柬埔寨文字版(1份,原件),证明该份内容与被告提交的中文版地皮买卖合同书内容完全一致,只不过分别用中文和柬埔寨文字各签署了一份。
13.图纸(2份,原件),证明地皮买卖合同书签订后,原告及其丈夫亲自为涉案土地设计了施工图纸,也进行了部分施工。
14.现场照片(2份,复印件),证明被告在柬埔寨投资太阳能基站发电工程。
15.HONGYONGQIANGCO.LTD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1份,原件)、授权设立办事处文件及中文翻译件(各1份,原件),证明在杨碧燕、劳位忠和合同甲方签订土地买卖合同后,用于将购买的地皮过户到其公司名下。
16.《地皮买卖合同》柬埔寨文字版(1份,复印件),证明杨碧燕和劳位忠作为共同乙方,不但签订杨碧燕起诉状提供的中文《地皮买卖合同》,三方均谨慎而且都深思熟虑才开始买卖土地,签订地皮买卖合同。
17.杨碧燕柬埔寨存折(1份,原件),证明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在柬埔寨联合商业银行开具存折,存入开公司注册资金用于开设公司,然后计划将买卖土地过户到公司名下。
18.授权书、土地范围图(各1份,复印件加盖骑缝章)、土地定金证明单(1份,原件)及土地定金证明单的中文翻译件(1份,原件),证明被告劳位忠已将定金1300000美元全部支付给土地转让方。
19.杨碧燕护照和柬埔寨签证(各1份,复印件),证明原告杨碧燕多次往返柬埔寨,处理涉案土地的买卖事宜。
20.催缴费用通知(2份,复印件)、汇入汇款指使及中文翻译件(各1份,复印件),证明在杨碧燕、劳位忠和合同甲方签订土地买卖合同后,用于将购买的地皮过户到其公司名下。
21.HUANGTUNGYUANTRADING公司土地面积地点图及中文翻译件(各1份,原件)、柬埔寨洪童洋公司的商业注册证及中文翻译件(各1份,原件),证明涉案土地属于柬埔寨洪童洋公司所有。
经质证、辨证,原告对被告劳位忠出示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中原告的签名予以确认,但对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合同上签名的甲方,原告从来没有见过其身份证件,且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是甲方的土地。对证据3,证据形式上不合法,没有经过认证、公证程序;收据不能证明收款人的签名是什么时候签的以及被告是以什么方式支付该笔款项的。对证据4,证据形式上不合法,没有经过认证、公证程序。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域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过认证、公证程序。对证据6没有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原告没有收到过这份函;证据形式上不合法,没有经过认证、公证程序。对证据8,该组证据形式上不合法,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法院不应采信;对关联性有异议,任何国家的土地是国家大事,任何一个公司不可能出具一个证明就能证明该公司拥有土地,应由公权力机关出具证明,无法证明红线图内的土地与涉案的土地是否是同一块土地。对证据9,形式上不合法,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法院不应采信;对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收据上“今收到”后面的柬埔寨文与地皮买卖合同上签名的甲方是否为同一人。对证据10,形式上不合法,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法院不应采信;国家公民的身份信息不是公司证明的,应该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出具的。对证据11,该证据形式上不合法,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法院不应采信;对关联性有异议,声明应该是合同所有者出具,声明针对的合同甲方应该是无权代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土地的所有权人委托地皮买卖合同的甲方签订地皮买卖合同。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合同甲方是无权代理,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或受土地所有权人的委托签订合同。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及其丈夫到现场看了土地后,被告说原告的丈夫是做工程的,让原告的丈夫画图纸,但没有进行任何的施工。对证据14,原告不清楚被告劳位忠有无在柬埔寨投资太阳能基站发电工程。假设被告有投资,更能证明被告将原告的买地款挪用了,一直拖到现在也没有偿还给原告。证据15的证据形式不合法,没有经过翻译公司翻译及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原告为了去买地,确实成立了一家公司。证据16的证据形式不合法,没有经过翻译公司翻译及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证据18的证据形式不合法,没有经过翻译公司翻译及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对真实性不予确认;授权书是被告伪造的证据,因为2013年8月6日,洪童洋公司尚未成立,该公司在2014年5月20日成立。假设土地定金证明单是真实的,也是与第一次开庭提交的证据3收据相印证,证明劳位忠没有将原告的土地款转交给土地所有人。对证据19没有异议。证据20的证据形式不合法,没有经过翻译公司翻译及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假设是真实的,也与本案无关,这些费用是成立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产生的费用。对证据21,确认HUANGTUNGYUANTRADING公司土地面积地点图及中文翻译件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村长、分区长、副司长、领事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涉外证据从形式上说经过了认证手续,具有证明效力。对于村长确认涉案土地属于柬埔寨洪童洋公司所有的证明内容,其合法性由法院认定。涉案土地由谁拥有应按柬埔寨法律规定。退一步说,即使村长所言属实,也只能证明涉案土地在2014年5月20日后才为洪童洋公司所有。原、被告与合同甲方签订土地买卖合同的2013年12月25日,土地所有权人并非洪童洋公司。确认柬埔寨洪童洋公司的商业注册证及中文翻译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该公司与本案无关,该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才成立,而原、被告与合同甲方签订土地买卖合同以及被告劳位忠收到原告款项和承诺退款的行为均发生在2014年5月20日以前。
被告张小勤对被告劳位忠出示的证据均没有异议。被告张小勤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1-4,被告劳位忠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5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名,且两被告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
对被告劳位忠出示的证据1、2、6、12、13、17、19内容真实,且原告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5、7-10是域外形成的证据,未经认证程序,本院不予采信。证据11的声明内容为中文,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4、20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作具体审查。证据15、16、18、21均有翻译内容及相关机构的盖章,故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与证据18能相互印证,原告虽然提出异议,但不能举证推翻,故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3年12月25日,被告劳位忠、原告杨碧燕作为乙方与甲方签订了《地皮买卖合同书》,约定:“1.甲方将位于柬埔寨金边国际机场往3号公路约10公里处、太文龙旁土地卖给乙方,…总面积约叁万平方米(30000㎡),土地价格每平方米单据捌拾美金(80USD),按实际面积计算,南面道路面积分摊一半计算,过户和办证费用按总地价4%由乙方负责。2.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时乙方付款壹佰叁拾万美金(130万美金)作为定金和首期款项,余款在土地证办好10天内付清。…4.在收到订金后,乙方即可动工建设。(但报建费由乙方付)在施工中如有土地纷争由甲方处理,费用由甲方支付、负责。”双方在上述《地皮买卖合同书》的中文版和柬埔寨文版上均签名确认,双方在上述合同书所附的土地范围图上均签名确认。
原告分别于2013年12月24日、2013年12月25日通过平安银行转账1211344元、2787750元到被告劳位忠的农业银行账户。2014年1月2日,被告劳位忠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杨碧燕2013年12月24日从电脑网银支付人民币1200000元(壹佰贰拾万元整)、2013年12月25日从电脑网银支付人民币2787750元(贰佰柒拾捌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
《地皮买卖合同书》的甲方于2013年12月25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被告劳位忠交来的购买涉案土地定金美金1300000元。柬埔寨洪童洋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地皮买卖合同书》的甲方缴纳美金1300000元(金边机场往3号公路10公里处太文龙旁地块卖地定金)。
2014年3月28日,被告劳位忠书写退款计划,内容为“于2014年4月30日前还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于2014年5月31日还齐余款人民币(¥1987750元)(壹佰玖拾捌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如果超过5月31日后,未还清余额按双倍返还。”
《地皮买卖合同书》的甲方于2015年10月8日在柬埔寨星洲日报上发表了声明,内容为:“杨碧燕、劳位忠:你们合作并作为合同共同乙方于2013年12月25日和我签订地皮买卖合同后,中途你们口头提出退还土地,终止土地买卖合同,并要求我方停止办理土地证,但你方已经使用土地,并且一直不过来合谈解除合同事情,致使合同目前依然生效造成我方无法将该该地块买卖;也收不到后期土地款,因为多次联系你们无果,所以通过刊登声明,要求登报之日起10天内你方携带合同所有原件,合同本人或者委托人到我处商谈所购买土地事项,否则我方有权自行处理该土地,造成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你方自负”。
另查一,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于2014年2月在柬埔寨王国成立了HONGYONGQIANGCO,LTD(鸿永强有限公司)。
另查二,原告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劳位忠、张小勤,后于2014年10月22日撤回起诉。
另查三,2015年10月19日,HUANGTUNGYUANTRADINGCO,LTD(柬埔寨洪童洋公司)出具证明,确认涉案土地所有权属于该公司所有,该公司拥有此土地建设、出租、买卖等一切权属。柬埔寨洪童洋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2013年12月25日《地皮买卖合同书》的甲方为涉案土地买卖、洽谈、定价、收款、签约等事项。
(四)一审判案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劳位忠之间是否形成合伙关系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劳位忠的反诉请求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
1.关于原告与被告劳位忠之间是否形成合伙关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关于原告与被告劳位忠之间是否形成合伙关系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原告及被告劳位忠共同作为土地购买方与土地出让方甲方签订了《地皮买卖合同书》。原告向被告劳位忠转账了人民币3987750元即购买土地款的50%。根据被告劳位忠提交的收据、柬埔寨洪童洋公司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被告劳位忠已将原告及劳位忠的购买土地款合共1300000美金交给了柬埔寨洪童洋公司。第二,根据被告劳位忠出示的现场照片、甲方在柬埔寨星洲日报上发表的声明等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与被告劳位忠已经接收了涉案土地并开始动工建设,可见双方投资购买涉案土地是为了开发经营。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劳位忠共同投资购买涉案土地,各出资购地款50%,并共同开发经营,故本院确认双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2.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劳位忠的反诉请求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
关于《地皮买卖合同书》的问题。原告及被告劳位忠与土地出让方甲方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了《地皮买卖合同书》。被告劳位忠提交了柬埔寨洪童洋公司的证明、授权书、收据、柬埔寨洪童洋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据用以证明柬埔寨洪童洋公司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并已授权土地出让方买卖该土地。原告对涉案土地的权属问题以及《地皮买卖合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从来没有见过土地出让方的身份证件。对此,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地皮买卖合同书》是原告及被告劳位忠与土地出让方签订的购买涉案土地的合同。涉案土地属于不动产,柬埔寨洪童洋公司在该合同签订时是否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涉案土地是否可以买卖,《地皮买卖合同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柬埔寨王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上述问题均涉及到案外人即土地出让方甲方、洪童洋公司的权利义务,也涉及到柬埔寨王国的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的转让等,应由柬埔寨王国的法律进行规范,故本院在本案中不宜对涉案土地的权属及《地皮买卖合同书》的效力问题作出分析和处理。第二,根据土地出让方甲方于2015年10月8日在柬埔寨星洲日报上发表的声明的内容,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杨碧燕、被告劳位忠并没有与土地出让方商谈所购买土地等事项,原告杨碧燕也未办理注销合同等手续,《地皮买卖合同书》是由双方继续履行还是解除或终止尚未最终确定。综上所述,原告尚未办理注销《地皮买卖合同书》等手续,仍然享有并承担该合同中乙方的相关权利和相关义务。
关于2014年3月28日的退款计划问题。被告劳位忠于2014年3月28日向原告书写了退款计划,原告认为被告劳位忠同意终止合作,故向原告承诺了退还投资款。被告劳位忠庭审中详细陈述了退款计划的出具过程,认为其是在相信原告会注销合同,土地出让方会退款的情况下出具的。对此,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涉案土地是原告及被告劳位忠共同向土地出让方购买的,原告及被告劳位忠是共同的购买方,《地皮买卖合同书》是否解除或终止应由原告及被告劳位忠与土地出让方共同协商处理,原告及被告劳位忠不能单方进行终止。第二,被告劳位忠庭审中陈述的退款计划的出具过程与土地出让方甲方于2015年10月8日发表的声明等内容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即确认被告劳位忠是在土地出让方口头同意退款,为保证其不会截留款项而向原告出具的。第三,被告劳位忠提交的收据等证据证明了其已将购买土地款1300000元美金交给了柬埔寨洪童洋公司,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公司已将涉案土地款退还予被告劳位忠。综上所述,履行退款计划的前提条件即《地皮买卖合同书》解除或终止以及土地出让方退还涉案土地款尚未具备。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反诉原告)劳位忠的反诉请求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为对合伙期间的盈亏、债权债务做出合理公平的分配,保障债权人及各合伙人的利益,个人合伙终止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清算。合伙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清算完毕后,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分配剩余合伙财产;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未经清算前,各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的财产及处理债权债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劳位忠之间形成合伙关系,双方共同投资购买涉案土地,并对土地进行了一定开发,涉案《地皮买卖合同书》尚未解除或终止,且原告与被告劳位忠之间的合伙关系也尚未解除或终止,而双方对涉案土地的开发情况及合伙期间的收入支出、盈亏、债权债务等问题均未清算,故原告请求两被告退还购买土地款及利息,被告(反诉原告)劳位忠反诉请求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900000元,本院在本案中均不作具体审查处理,均应予以驳回。待原告、被告劳位忠与土地出让方解除或终止了《地皮买卖合同书》、双方解除合伙关系并进行清算后,双方可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五)一审定案结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杨碧燕的起诉。
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劳位忠的反诉。
因本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及被告(反诉原告)劳位忠的反诉,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双方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原告已预交的本诉受理费47149.06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对被告劳位忠已预交的反诉受理费12800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被告劳位忠申请,本院退还予被告劳位忠。
七、案例二
(一)案例背景介绍
柬埔寨正在实施由“2001土地法”建立的所谓地籍登记制度。在这一地籍制度中,不动产物权被列入正式地籍登记。通常由地籍管理部门保存的土地登记册是对所记录的财产的物权的一种有争议的证明。进行地籍登记的想法是使柬埔寨有一个稳定和可靠的制度来确定不动产物权,从而改善土地使用权保障,并提供更好的信贷机会和增强投资者,特别是无法在柬埔寨拥有土地的外国投资者的信心 。
根据柬埔寨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长期租赁协议使用和开发土地,这将被称为(“永久租赁”)。永久租赁给外国投资者作为承租人的拥有开发租赁土地的一切必要权利。此外,有一个50年的最长租赁期限,允许延长的可能性。根据“柬埔寨民法典”第246条,除非向地籍当局登记并签发了长期租赁证书,否则永久租赁不得对第三方强制执行。
(二)案例介绍
2008年10月10日,AB先生(“出租人”)与一家外国公司(“承租人”)签订了一项为期50年的长期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租用一家服装厂,该厂涉及西哈努克省的土地(“财产”)。柬埔寨的一项程序性要求是,为了完善对房地产租赁权的获取,必须向适用的地籍管理机构登记一份长期租约(即15年或15年以上的租约)和相应的土地所有权。承租人向地籍管理部门登记该协定,以便获得所谓的“长期租赁证书”(“证书”)。
2014年月7日,出租人和向cd先生(“买受人”)根据出售财产的提议订立了一项土地买卖协议。买受人在购买该财产时,打算驱逐承租人,理由是这是买方的权利范围内,买受人在没有租约通知的情况下善意地取得了财产,并作为业主享有自由使用、受益和处置财产的充分权利。买方根据“柬埔寨民法典”第138条,于2014年9月10日在西哈努克省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承租人从财产中驱逐出去,该条规定,财产所有人有权自由使用、受益和处置财产,而且他不知道财产上有租约的存在。
西哈努克法院裁定,土地的财产和所有权受承租人租赁权益的制约。承租人的租赁权是至高无上的,承租人对该财产拥有有效和有约束力的租赁权益,这一权益已在地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因此没有批准驱逐令。买方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西哈努克法院的一审判决。买方随后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在买方签署土地出售协议时,买方不知道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有租约。买方辩称,由于他本着善意行事,他提出的驱逐承租人的请求本应得到批准。最高法院维持了西哈努克法的一审判决,因为长期租约向地籍局登记,以及该登机行为是在出售财产之前作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是否知道和是否善意无关紧要。
(三)法律分析
本案突出表明,必须遵守柬埔寨房地产方面的登记要求。根据“柬埔寨民法典”第246条,所谓的长期租约(即15年或15年以上的租约),除非在地籍当局登记并签发了长期租约证书,否则不得对第三方强制执行。对没有向地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其租约为长期租约的租户来说,风险在于,善意的买方(不知道有租约)可以获得不受承租人利益影响的土地,并在土地上取得任何建筑物(根据“民法”第122条)。
根据“民法典”第155条,业主可以要求承租人作为占有人归还租赁财产。但是,如果承租人相对于所有者有权拥有租赁财产,则在地籍管理部门登记租赁财产后,承租人根据长期租约享有的权益将取代购买土地的第三方购买者的权益,则不适用这一规定。在本案中,买受人是否知道存在租赁权的问题与土地的第三方买受人无关,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事先向地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了其土地权益。即使是善意行事的土地买受人也将获得根据长期租约享有租赁权的土地所有权,这个长期租约已在适用的地籍管理机构正式登记。长期租约登记的目的是确保一般公众有办法了解租赁财产所附带的授予承租人的不动产权利。如果有潜在买家,他应该在购买财产之前承认租赁的存在。如果他购买租赁财产,承租人仍保留其租赁权利,并享有租赁人的权利,直至租赁期满(但因租赁一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除外)。
八、法律风险提示
如果投资者意图结束其在柬埔寨境内的投资活动,必须以挂号信或亲自转交信件的方式告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并阐明原因。上述信件应由投资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签署。
如果投资者希望不经司法程序解散公司,在被允许依据商业法的规定正式解散公司或企业之前,投资者应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经济财政部开出的证明,证实公司已经妥善解决其潜在债务的起诉和索赔。
无论是否经过司法程序,一经许可正式解散其公司和企业,投资者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境内使用。但被准许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及物资,如其使用时间未满5年,公司有义务按照适用该机器设备及物资的税率纳税。
关于解散,新修订的《柬埔寨投资法》又新增了几项。首先,如果投资者决定结束他们在柬埔寨的有资格投资项目,投资者必须通过挂号信或亲手将通知书交给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该挂号信必须由投资者或公司全权代表签署,信中应详细说明停止投资活动的原因。
如果投资者没有向法庭申请解散有资格投资项目,投资者就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出示财经部的证明文件,证明有资格投资项目已经彻底解决所有债务了。这时,投资者才获能获准根据商业法手续解散有资格投资项目。
在有资格投资项目被正式批准解散的情况下,即使是向法庭申请或没有向法庭申请,投资者将被允许把剩余的财产转移到外国或在柬埔寨国内使用。
当有资格投资项目违反或不能遵守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规定的条件时,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有权取消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特权和鼓励条件。
第三章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根据LCE以及柬埔寨王国商务部相关的规定,柬埔寨王国的商业法律实体包括:合伙企业、公司和外国企业,且对各类法律实体的优缺点及设立方式,根据现有资料做了较为详尽的解读与分析。而对于投资者而言,无论希望在柬埔寨设立以上任一法律实体,都要面临内部的法律风险和外部的法律风险。本章节将就该两部分风险进行分析。
一、外部的法律风险
(一)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人对外应承担的责任
(1)当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普通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也必须对其入伙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种连带责任是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为前提,而且除非其做出书面声明,否则不能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其入伙之前的债务。(LCE第43条)隐名合伙人虽未经申报其身份,但是有实际经营且对第三人产生影响,也应当与普通合伙人承担一样的连带责任(LCE第46条)。
(2)LCE第40条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即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与第三方交易时,应当是本着善意、对合伙企业以及第三方负责的态度,该代理行为应当认为是有效的,同时,该名合伙人也要对他在该次交易行为中的角色身份负责,任何与这条规定相悖的合伙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
(3)当某个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使得第三人认为他是某个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而与其发生交易,善意第三人可以要求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其是否是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这种欺诈行为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不承担责任,但是合伙企业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让第三人发生误解的,合伙企业也要承担责任。
(4)为了金融安全的考虑,规定了合伙企业不能对外发行证券或者票据,任何逾期相关的行为以及因此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如果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必须要承担责任。
(5)普通合伙企业根据LCE第50条和第55条关于解散的原因的规定解散后,不影响第三方善意行使权力,也不影响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在该时间节点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当普通合伙企业按商务部的要求向注册员发布解散通知,并指定清算人进入清算程序时,清算人作为财产的管理者,被授予全权处理的权利。清算人应首先支付职工工资、所欠税款、其他优先债权,然后偿还合伙人的出资。清算人发现清算财产中有第三人财产的,应当将其退回。
2.有限合伙人对外的责任
(1)当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时,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果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发生转让的,则由受让人以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如果有限合伙人的名字出现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于第三方接洽业务等非简单管理行为,应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一样的无限连带责任,除非已经让交易相对人知晓他的有限合伙人身份。
(3)有限合伙人不得任意撤回其出资,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
(二)公司对外的责任
1.在公司成立之前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应由该签名人承担。如果公司的行为违反章程或内部管理规则,该行为本身应视为有效,应对善意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LCE第104条)。
2.两家或多家公司可以合并成一家公司,或者设立一家新公司。解散的公司的法律人格自商务部前述合并证书签署之日起终止(LCE第241条)。解散的公司的债务以及涉及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纠纷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被合并的董事会应达成包含以下内容的协议:
(1)合并的条款和条件;
(2)存续公司的章程;
(3)各组成公司所有类别或系列的股份转换为存续公司股份或证券的方法;
(4)组成公司的任何股份无法转换的条件下,该股份持有人在合并过程中应得到的货币、权利、证券或其他财产;
(5)决定合并投票前所有类别股份持有人应掌握的信息;
(6)完成合并后,续存公司的安排细节。
董事会做出合并决议后,应通知有权就兼并事宜投票表决的股东。若决议被批准,续存公司应向商务部提交以下文件:
(1)合并协议;
(2)同意兼并的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决议;
(3)续存公司的章程;
(4)以公司董事(LCE第259条规定由商务部任命)满意为条件,由各组成公司一名董事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确认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事宜的声明:(1)合并协议;(2)续存公司资产可变现价值不低于其债务以及设定资本的总和;(3)合并不损害债权人利益;(4)已书面通知组成公司所有已知的债权人;(5)债权人未对合并提出合理有效的异议。
3.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董事或股东可以提出公司的自愿清算和解散(LCE第252条)。解散和清算规定不适用于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任何公司(LCE第258条)。自愿解散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向股东会提议解散,并获得批准。待解散的公司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状况证书,在收到该证书后,公司应向商务部指定的公司监督人发送解散意向书,待解散意向书签署后,公司监督人和公司应立即向公司债权人发送解散意向书,并立即连续两周在报纸上刊登解散意向通知或在公司注册登记办公室所在地分发解散意向书,或根据商务部制定的出版机构上进行刊登公示。同时,公司应充分提供或解除所有债务,根据股东各自的权利以货币或实物的形式分配剩余财产。任意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清算期间向法院申请要求在法院监督下进行清算。公司应当将商品解散事宜的文件送交商务部指定的公司监督人处,由公司监督人签署解散证明,公司终止日期以解散证明上的日期为准。(LCE第251条)。若公司非自愿解散,需启动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债权人、破产公司董事或公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债权人会议为破产公司的未来寻找更多解决办法。作为破产程序的一个环节,将会探讨破产重组的可能性,如果无法重组或重组不成功的,法院将继续清算该公司。一旦法院的破产程序结束,公司将被视为解散,除非公司能够解决债权人所有的权利要求。
二、内部的法律风险
根据柬埔寨关于公司董事行为的法律框架,未能履行某些义务可能会导致罚款,甚至到长期监禁。公司董事应了解其法定义务和未能达成的潜在后果。以下是根据柬埔寨目前的监管框架,对某些公司董事责任和未能遵守的潜在处罚进行简要讨论。
LCE对董事施加了几项一般责任。例如:LCE第289条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诚信、善意,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并且谨慎、勤勉、有技巧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样,第133条规定,公司对其合理,诚实地行事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可以进行补偿。这种补偿可以适用于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善意依赖公司内其他人的陈述和记录的情况。
除了LCE的一般性的诚信和合理的职责规定外,对公司董事也有一些非常具体的权利限制、义务要求和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例如:LCE第140条对授权发行股份的董事施加个人责任,其中在决议之日,公司收到的该股份的对价低于公司应收到的货币等价物,投票表决同意发行对接股份的董事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此外,LCE第141条对投票或同意批准股份的收购、赎回或核准减资或付违反LCE要求的红利派发的董事对公司已分发或已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再次,附有连带责任的董事是向公司(财务)恢复已分发或支付的金额,而不是由公司另行收回。而董事是否提出异议则根据LCE第142条要求若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或采取的行动有异议,必须在董事会会议纪要或公司记录中记录其异议,否则出席或未出席也提供有异议的证明的,或被视为已同意该决议。因此在涉及关于股票对价与发行事宜的董事,要注意第140和141条对董事施加的个人责任的规定。
此外,LCE对董事还有附加责任的相关规定。例如,LCE第134条董事或管理人员的披露责任规定,董事应向公司披露与公司的任何合同或拟议合同中的任何与其相关利益的性质和范围,或者他们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拟订合同的任何其他方之间的任何利益。
除了LCE外,其他法律文书也对公司董事施加了值得注意的责任。例如,Prakas第149号MOC / SM2006,“经营主体的年度申报”,是一个潜在的陷阱。Prakas第1条特别要求每个公司每年向商务部提交有关公司经营主体的年度申报。没有提出此类声明或提交不准确的申报,可能会导致根据LCE 和LCRCR规定的罚款和监禁。此外,连续三年未能提出申报,导致该公司被视为非法,并将商业登记中的公司的所有注册文件无效。部分投资者们认为,该向商务部提交的文件是一次性的,仅在公司注册过程中完成。而事实上,Prakas第149号所要求的申报必须每年提交。
潜在董事责任的另一个关键领域是在“破产法”(“LOI”)的范围内。该法第9条规定,任何未履行超过500万瑞尔(约1,200美元)的有效财务义务的债务人,应提出开始破产程序。请愿书必须在未能支付到期的财务责任的30天内提交。债务人为公司时,公司各个人董事有责任确保提出上述请求。无法履行破产责任的董事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了LCE发行潜在的民事损害赔偿以外,如果没有提交破产申请,发行股票低于适当的价格,导致董事未履行职责的法定处罚可能很严重。LCE第290条规定,向商务部或其他个人或实体提供或协助制作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报告、通知或其他文件的人员可处以高达1000万瑞尔(约合2,400美元),并被处以最长6个月的拘役。另外根据LCE第299条规定,董事监督人如有重大过失、疏忽或不遵守商务部法规或串通作出违法行为,应处以行政处罚和/或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除上述公司特有事项引起的责任外,《劳动法》第十六章规定,违反劳动法规定的雇主违反违规行为的规定,可以处以最高5年的监禁或/和罚金的处罚。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董事可能对公司犯下的罪行负个人责任。根据《刑法典》第28条和第42条规定,公司董事和其他人利用他们的立场鼓励(或要求)他人从事犯罪行为可以被起诉,例如指示雇员伪造公司文件。同样,在某些特定的法律,例如银行,保险,环境,知识产权和证券等方面,对公司犯有特定罪行的董事负有刑事责任。
上述讨论是对柬埔寨公司董事的法定责任和潜在责任的部分分析。担任公司董事(在某些情况下为高级职员和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勤勉尽责,充分的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或减少发生严重的个人责任的风险,避免因此而影响在柬埔寨王国开展业务的情形的发生。
三、案例
(一)案例介绍
由于柬埔寨的判决不予以公示,我们不会在案件中显示当事人的姓名或任何个人身份。我们将使用“ABC””字母代替公司名称,“甲方”、“乙方”代替两位当事人,这里提供一个在柬埔寨王国的关于公司的案例。
AB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在柬埔寨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两名股东,一位是个人股东(“甲方”),第二位是公司股东(“乙方”)。公司已于1995年12月在柬埔寨商务部(MOC)正式登记《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MAA)。
在1997年12月公司成立大约两年后,甲方在金边一审法院(“一审法院”)针对乙方提出法院诉讼。
诉请包括:
(1)甲方因乙方违反其条件而申诉终止公司的MAA;
(2)甲方要求乙方偿还甲方投资于公司的现金资本(相当于公司向甲方发行甲方在公司的股份);
(3)甲方要求乙方将甲方投入公司的土地、建筑物、仓库和工厂(“房地产出资”)转回给甲方;
(4)甲方向乙方索赔与甲方发生的损失有关的以损害赔偿形式的合同赔偿金200,000美元。
在其判决中,一审法院就甲方索赔的各个要素作出了有利于甲方的判决。因此,一审作出如下命令:
(1)终止公司的MAA;
(2)乙方向甲方偿还甲方在公司投入的资本,相当于其在公司的股份;
(3)将甲方对公司资本出资的房地产转回给甲方;
(4)公司向乙方支付15万美元的款项,相当于乙方在公司的出资;
(5)乙方投入公司资本的烟草生产机器(“烟草机器”)由公司转回给乙方。
一审法院还声明如果乙方不对判决提出上诉,那么乙方应支付相当于甲方索赔的违约损害赔偿金额的1%作为税费(200,000美元的1%和正常的管理费用)
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在公开听证会上在原告面前作出的,乙方未出席。
双方可根据柬埔寨法律向上诉法院提交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程序是关键。根据柬埔寨法律,只要依法走正确的程序,就可以对一审法院的法院判决提出质疑并将之提交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裁定如下:
(1)关于《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的终止,上诉法院接受了甲方律师1998年11月16日的起诉,其依据是起诉的程序及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有效的
(2)确认授权甲方律师A来代表甲方的“授权书”以及对律师C进行授权的“授权书”是正确的。
(3)驳回一审法院的判决。
(4)上诉法院法官批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终止《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见一审法院判决段落(a)),乙方向甲方偿还其向公司投资的现金资本(请参阅一审法院判决的段落(b))。
(5)上诉法院下令出售房地产出资和烟草机,并在收到购买款项后将资金的30%分给甲方,70%分给乙方。
(6)上诉法院命令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赔偿金,金额为50,000美元;
甲方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在最高法院,甲方表示乙方未遵守向上诉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异议的程序。甲方特别表示,乙方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请的时间太晚了。甲方表示,上诉法院的判决无效。请看下面的甲方和乙方的论点:
甲方提出的论点是:
(1)乙方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请之前,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质疑期限已到期。
(2)案件当事方可在法院命令公布之日后15个工作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在这种情况下,向双方通知判决的方式包括通过在乙方的房屋上张贴通知及在报纸上公布判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的公布符合要求。
(3)乙方律师根据授权书向上诉法院申请重审案件。甲方表示,授权委托书无效,理由是无法证明根据授权书委任的律师是在中国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律师。
(4)柬埔寨法律不承认在柬埔寨司法管辖区之外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因此,外国律师可根据授权书行事或证明柬埔寨法院使用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是柬埔寨宪法第5条的结论。
乙方以下列理由反对甲方的论点:
(1)由于乙方不在柬埔寨,一审法院的通知无效。
(2)乙方声称没有收到甲方有关命令的通知。乙方要求,由于文件上没有指纹,所以不能证明已收到EMS通知。
(3)甲方未将一审法院判决通知中国大使馆,因此未能向乙方通知一审法院的命令。
(4)根据第1-4点(上述),乙方表示,甲方未遵守与一审法院判决有关的必须要遵守的公告要求。因此,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15天期限并未到期,向上诉法院的上诉是有效的,不应因时间过期而被驳回。
最高法院判决如下:
(1)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上诉法院的判决不符合法院处理任命和活动法第7-2条和第8-3条以及刑法第178条的规定。
(2)最高法院批准一审法院判决,并下令执行一审法院判决。
(3)命令乙方支付甲方在程序开始之前支付的正常管理费用。
(4)本判决书于2000年6月20日作出并公布。
(二)法律分析
这个案例强调客户在柬埔寨经营业务时应该记住的一些重要点。
1.注册及《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的重要性
通常,柬埔寨投资者选择成立子公司来经营业务。这样做的主要好处是它可使企业主从有限责任原则中受益。换句话说,股东对其业务的责任仅限于履行其认购的已支付股本。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相对简单。它涉及向商务部提交各种表格。我们也顺便指出,柬埔寨王国的潜在投资者可能希望让其投资和业务被柬埔寨发展委员会(“CDC”)批准为合格投资项目并从中受益,如果柬埔寨发展委员会批准了合格投资项目状态的申请,则公司可能会受益于税收减免和其他激励措施。
鉴于在柬埔寨的企业经常急于建立自己的业务,可能会忽略一些基本要点。公司注册程序的一个关键部分是向商务部登记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是一份重要的公司文件,特别是在有合资安排的情况下,各方同意涵盖哪些内容(无论是通过《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还是通过订制股东协议)是关键。股东违反《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总是被视为对公司规则的轻微技术性违约。如果公司或个人由于未遵守公司的《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而遭受损失,则可能会导致重大损害赔偿(取决于由此产生的无辜方的损失)。
2. 遵守《2006年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条例》)的规定
如果公司或个人在一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辩护申诉,《民事诉讼条例》规定了可将法院作出的判决提交给上诉法院上诉的明确时间段。在本案发生时,向上诉法院提交判决进行复审是根据1992年5月2《KR第51号法令》颁布的《民事判决执行法》作出的。然而,同样的原则在《民事诉讼条例》也有概述。
因此,如果客户希望通过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来质疑法院的判决,则应及时向上诉法院申请重新审理案件,这一点很重要。如果没有遵守《民事诉讼条例》中规定的时间段,那么可能无法推翻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即使该一审判决是错误的)。
第四章 外汇金融法律风险
一、柬埔寨当地货币
柬埔寨货币为瑞尔。1993年,柬埔寨政府通过并实施《外汇法》,规定汇率由市场调节。近5年来,汇率基本稳定在4000瑞尔兑1美元。
2012年-2016年柬埔寨汇率变动情况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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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瑞尔兑美元平均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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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4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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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4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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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4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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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4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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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
4065 |
美元被允许在市场上流通。近十年来,美元成为柬埔寨社会的主要交换媒介,流通量占市场货币流通总量的85%以上。
2017年10月24日,人民币与瑞尔跨境贸易与投资论坛在金边举行。柬埔寨国家银行副行长妮占娜表示,柬埔寨政府鼓励使用人民币以促进柬中两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柬埔寨已有17家银行提供人民币清算业务,4家银行提供人民币存款服务,中国游客在柬也可使用人民币消费。2017年9月,人民币对瑞尔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正式启动。中国银行金边分行行长陈长江接受记者采访说,人民币在柬埔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绩。柬埔寨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组合就包括人民币,柬央行不仅持有人民币存款,还购买了人民币债券。人民币现钞也在柬埔寨主要城市金边、暹粒及西哈努克港流通,越来越多的商家接受人民币。
二、外汇管理
根据柬埔寨《外汇法》规定:允许居民自由持有外汇。通过授权银行进行的外汇业务不受管制,但单笔转账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的,授权银行应向国家银行报告。
只要在柬埔寨商业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均可开立外汇账户。
三、银行机构
柬埔寨中央银行要求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5%,并针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等方面制定了法律法规,涵盖了金融机构监管、金额机构准入及退出机制,支付及清算管理、反洗钱等。柬埔寨中央银行主要通过非现场监控及现场检查对金额机构实行监管。柬埔寨中央银行对本国和外资商业银行实行统一标准,在机构设立、资本金要求、准备金等方面均未区分本资及外资。
截至2015年底,柬埔寨36家商业银行和11家专业银行的存款总额达115亿美元,同比增长16.7%;贷款总额达120亿美元,同比增长25.8%。加华银行、外贸银行等五大商业银行集中了全国商业银行总资产的60%,储蓄存款的70%和提供贷款的70%。
柬埔寨政府实施的宽松外汇政策,使外商商业银行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都已在柬埔寨设立分行。
四、融资条件
柬埔寨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相对较窄,尽管能够提供海外资本划拨、信用证开立及外汇服务,但是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等服务仍很困难,且借款期限较短,利率较高。
五、信用卡使用
2007年起,信用卡消费在柬埔寨中上阶层开始兴起。柬埔寨全国共有7家银行发行超过10000张信用卡,主要种类为万事达卡、VISA卡和美国运通卡。但由于本地基础设施和技术限制,信用卡在商业领域使用还非常有限,只能在少数高档酒店、餐厅、大型超市使用信用卡付账。
中国发行的银联卡可在当地大型商场、银行使用。
六、证券市场
2011年7月11日,柬埔寨证券交易所在金边成立。这是柬埔寨历史上首家证交所。柬埔寨证交所由柬埔寨政府与韩国证券公司合作成立,其中柬方持股55%,韩方持股45%。2012年4月18日,柬埔寨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截至2016年底,在柬埔寨上市公司共4家,分别是金边水务局、崑洲制衣厂、金边港口和金边经济特区。
第五章 土地法律风险
一、土地现状
由于历史原因,柬埔寨私人不动产所有权的状况一直混乱不堪。1975年以前,私有土地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在红色高棉时期,所有土地上的私人利益都被剥夺了。1979年,红色高棉政权垮台,柬埔寨开始实行一种"共产主义式"的土地所有制结构,个人或家庭对土地的先占足以使其获得对建筑的某种"用益权"。1989年,柬埔寨政府颁行若干法律措施,旨在将原属国家的土地转移到私人手中,任何占用土地或建筑物的人都可以向当地农业办公室或土地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取得占有财产的所有权,政府测量土地边界并确认土地所有权上无异议后,签发土地权证。然而直至如今,柬埔寨土地确权仍未完成,大量土地产权不明或登记错误,这是柬埔寨投资土地纠纷的主要根源。虽然柬埔寨已为土地问题颁行了不少法律与法令,但混乱状况的解决仍需时日。投资企业在柬埔寨将会面临较大的土地法律风险。
二、柬埔寨土地法律制度概述
柬埔寨土地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1年7月出台的《柬埔寨王国土地法》(下称《土地法》),该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柬埔寨土地使用和管理,解决长期以来土地登记与交易的混乱情况。《土地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土地产权的类型、土地交易的条件,还对土地征用等关键问题作出了规定。下文将围绕《土地法》及相关土地二级法令,对柬埔寨土地法律制度作简要梳理。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
1.国家土地所有权
根据2001年《土地法》,国家土地分为国家公有土地和国家私有土地。
国家公有土地是具有公共利益的国有土地,如天然林地、天然湖泊或池塘、铁路、港口、国家公园和公立学校等。这部分土地不能被出售给私人,但在有限的情形下,可以由私人承租,租期不超过15年。当国家公有土地丧失其公共利益,可以重新归为私人土地。
国家私有土地是国家公有土地之外的国有土地,可供交换、出租、特许或出售给私人。国家私有土地的交易受特别法律和条例管辖。2006年,部长会议通过了第129号二级法令,其中规定了租赁、买卖、交换国家私有财产的实体规则和程序,任何违反第129号法令的国家公有财产交易都是无效的。该法令中规定在租赁或出售国家私有财产时,如果存在两个以上承租人和受让人,国家将进行招标程序,除非国家财产受托管理机构另有要求并经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SPMA, State Property Management Authority)批准。但是,如果招投标失败;或财产具有特殊性,需承租人或受让人履行特殊义务;抑或只有一个感兴趣的承租人或受让人,在这些情形下,政府与私人可以直接通过价格协商完成交易。
2.集体土地所有权
柬埔寨的集体土地分为僧院的土地和山地社会的土地。
宗教及其继承者永久享有僧院中土地的所有权,该部分土地不得出售、交换或赠与,但在保证所获收入专用于宗教事务的前提下,可以出租或佃租。
山地社会的土地属于原住民。所谓原住民,是指居住在柬王国境内,宗教、社会、文化和经济自成一体,以传统方式生活,按集体使用的习惯规则在其拥有的土地上耕作的群体。原住民群体享有山地社会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且无权将土地处分给群体之外的主体。为促进原住民群体成员文化、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并使他们自由地离开该群体或摆脱其束缚,可将该集体土地中的部分转让给原住民个人所有。
3.私人土地所有权
《土地法》规定,人民对私有土地享有所有权和占有权。私人土地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土地享有自由出入、居住、使用、转入或拒绝他人进入的权利。私人拥有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交换、赠与或继承。
私人取得土地所有权需经依法登记,持有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地契,其所有权才受国家保护。在例外情况下,私人可通过占有取得土地所有权,条件是:必须在《土地法》颁发之前已经本着确定、和平、公开、一致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占有土地。该法颁布后的占有并不能成为取得所有权的合法依据。
《宪法》和2001年《土地法》保护私人土地不被征收,只有在这种征收符合"公共利益"和"公平和公正"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2010年2月26日,柬埔寨颁布了新的征收法案,该法授权国家征收私人财产用于发展公共基础设施,为"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服务,前提是事先支付公平、合理的补偿。
4.外国投资者取得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柬国法律对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拥有土地设有诸多限制。然而,《共有私人建筑物上外国人所有权条款法》与第82号二级法令(2010年7月通过)在共有建筑物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外国人被允许拥有共有建筑物中70%的所有权,地面和地下部分除外。外国人申请拥有共有权需办理特别手续,并对房屋共有权进行登记。该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仅适用于新建造的房屋,也适用于已经建造且将为多人共有的房屋。
柬埔寨大多数私人所有的不动产并未登记为"共有",此前根据柬埔寨法律,只有柬籍公民或法律实体才能合法拥有其所有权,后者是指由柬埔寨公民或法人拥有51%以上股份、且住所地位于柬埔寨境内的法律实体。因此,对于必须在柬埔寨拥有土地的外国投资者来说,专为购买土地设立一个公司是必要的,外国股东在该公司拥有49%的股份。或者,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抵押的方式取得土地上的担保物权。
(二)土地使用权
1.土地特许权
2001年《土地法》规定了三种土地特许权,包括社会土地特许权、经济特许权和使用开发特许权。其中,经济特许权允许公司清理土地,用于工业或农业的开发,主要目的在于吸引资本发展集约型农业和工业产业,增加就业,等等。2005年柬埔寨颁布的经济特许地二级法令规定了特许权确定标准、程序、机制和监管的细节。所有经济土地特许权必须由柬埔寨农业、林业和渔业部授予,面积一般限于10,000公顷,任何主体获得的多个经济特许地面积总数相加不得超过10,000公顷。
根据《土地法》第58条,国家授予私人经济特许地须符合一系列条件:第一,只有国家私有土地才能被授予用作经济特许地,在授予土地特许权之前,必须确保没有集体或私人对这块土地拥有所有权,不得干扰权利人和平占有土地。第二,国家授予特许权之前必须先经过环境影响评估,这意味着希望取得经济特许地的公司必须事先对经济特许地可能带来的负面环境影响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最终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须包括避免或减少负面环境影响的方案,且须经过环境部的批准。在考虑是否授予经济特许地之前,柬埔寨农林和渔业部须充分考虑环境影响评估的结果。最后,第146号二级法令规定,授予经济特许地的前提包括解决好土地上居民重新安置的问题,不允许出现非自愿安置的情况。授予特许地必须考虑利害关系人,如当地居民和土地当局的意见。
柬埔寨政府关于经济特许地的最新政策是,2012年5月7日首相洪森宣布暂停批准经济用地,并撤销不履行义务者的经济用地特许权;已获得政府批准但尚未开发土地的公司也将被撤销特许权,被撤销的经济特许地将直接置于政府管辖之下。政府已批准且正在合法使用的经济特许地将继续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则和程序履行,但是政府声明指出,有关政府部门将会严格监督经济特许地合同的履行,最大程度地避免对土地及社区造成负面影响。政府并未说明这种严厉政策会持续多久。2015年,柬埔寨政府又宣布,所有经济特许地许可上限将缩短到最多五十年。
2.土地长期租赁
2001年《土地法》的一项重大修改是将长期租赁权视作一种土地用益物权,这意味着长期租赁权人不是仅享有合同上的权利,而是获得更强的保护。长期租赁权可转让、转租、抵押或继承,亦可作为融资的担保物。长期租赁必须在15年以上,最长50年且可展期。
长期租赁需经土地登记办公室登记,登记仅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不会影响权利的产生和取得。登记后,土地管理部门会向承租人发放相关权证。
(三)土地担保物权
根据《土地法》,不动产所有权人可以将土地作为债权的担保。《民法典》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享有不动产担保物权。
1.质权
质权人对其占有的土地有就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土地质权人可以收取不动产的孳息,应当承担管理费用,以及与该土地相关的所有其他费用。土地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可以展期。
2.抵押权
债权人或第三人可以其拥有的土地为债权提供抵押担保,长期租赁或用益物权也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抵押权的客体范围及于土地上的附属物,如建筑物。如果债权人未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出售所有抵押土地及其附着物。但是,当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处于长期租赁期间,或作为租赁合同的标的,该合同在土地登记处取得登记,此时抵押权人不得要求强制出售土地和房屋。土地上可以设立多重抵押权。
三、柬埔寨土地法律政策新动向
(一)打击土地行政腐败,加强官员监督
目前,柬埔寨的土地状况较为混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该国政府部门的腐败和不作为引起的。《土地法》及相关二级法令的颁布和实施对土地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了一些规制,但并未彻底地解决公权力滥用和土地部门腐败的问题。为打击腐败,提高行政部门的廉洁度,保障土地制度的公平实施,近年来柬国会、政府频频通过反腐败法案、实施反腐败计划,以期减少土地行政中的不公正行为。2007年3月,柬埔寨人民党高层会议授权洪森首相对党内非法侵占农民土地的官员进行严肃整顿。同年8月,洪森下令叫停并拆除涉嫌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扩大施工面积、违法填湖造地的一处房地产在建项目,与此案有关的时任干丹省省长和两名副省长被免职。2010年,柬政府启动为期五年的反腐败行动计划,要求全国约20万各级公务员自2011年起每两年一次向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申报土地、房产等财产,在全国各省市设立反腐机构,积极鼓励民众举报贪污腐败行为。《反腐败法》已于2010年4月由国会表决通过,在立法层面上为廉洁土地行政提供保障。
(二)建立土地纠纷解决机制
柬埔寨目前共有五种土地纠纷解决机构:公社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地籍委员会、处理土地纠纷的国家机关和司法部。实际上,庭外调解是土地纠纷主要的解决渠道。2006年3月,柬埔寨成立了以副首相兼首相府大臣索安为主席、相关政府部门及军警宪强力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纠纷解决机构,下设省、市、县、区各级地政委员会和解决土地纠纷机动小组,专门负责土地纠纷案件协调处理,避免土地纠纷动辄诉诸法院。自2000年至2008年10月,经各级地政委员会协调解决的土地纠纷案件达1578起,涉及7984个家庭和2752公顷土地。
(三)加强特许地监管,兼顾弱势群体与国家利益
柬埔寨政府已于2012年5月7日宣布暂停发放经济用地,并撤销尚未开发的经济特许地。对于已经开发的特许地,政府将加强监管。一直以来,柬埔寨政府本着不影响社区和当地居民生活环境的原则,将一些环保价值和经济价值相对较低的疏林或次生林地划为经济特许地提供给外国公司开发经营,大力吸引外资外援发展经济,确保国民经济稳步增长。柬农林渔业部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柬政府已向118家公司批准了涉及17个省、共119万公顷的经济特许地,占柬国土面积的6.6%。
另一方面,柬埔寨政府将分布在全国16个省份的大约13万公顷荒地划为社会福利特许地提供给无地农民、贫困家庭和退伍军人,供其进行种植维持生计,缓解因土地纠纷积聚起来的官民对立情绪。
四、土地法律风险提示
(一)土地登记混乱导致的权属不明问题
位于Phnom Penh Thmey分区的卖方出售一块20,464,195平方米的土地给买方,并于1997年移转了土地所有权,交易得到该分区官员的证明。在土地所有权移转此前的1996年12月,土地行政部门官员曾对该片土地进行测量,并在土地附近地区以及社区办公室公示结果,公示期内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直到1997年4月,第三人声称自己对土地中的600平方米享有所有权。1990年,分区政府授予其该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此后其对土地的占有也得到了社区政府和邻居的共同见证。1997年5月,买方向Phnom Penh Thmey分区法院起诉卖方违约并请求交付土地。该法院认为,鉴于第三人未主张返还土地,卖方和买方的交易有效,卖方有义务交付土地,但应支付10,000美元给第三人作为赔偿。卖方对赔偿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上诉,上诉法院对交易效力和卖方的合同责任作了与分区法院相同的认定,但认为卖方无义务赔偿第三人。第三人不服判决,因此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支持上诉法院对合同效力和交付义务的认定,但就赔偿义务的确定,裁定由上诉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适用1992年《土地法》,该法第180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卖方如果不享有不动产所有权,交易是无效的。本案中,法院认为第三人享有600平方米的土地所有权,因为早在1990年该部分土地就被授予第三人所有,且之后一直得到社区政府和邻居的见证。第三人明确的所有权不因为第三人未在土地公示期间提出异议而消灭或存疑。如果严格按照《土地法》第180条,交易是无效(至少是部分无效)的。但三审法院均判决交易有效,理由是第三人并未主张返还土地。最高法院认为,卖方应当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给第三人。
本案的判决结果并没有损害买方的利益,但试想如果第三人主张返还土地,买方的合同目的将会部分落空。虽然买卖双方的交易得到了分区官员的见证,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但是,由于官员并不一定对交易土地上原有的土地权益状况进行仔细调查(本案中,第三人的土地也是分区政府授予的,但政府明显忽略或遗忘了这一点),见证并不能证明交易的安全。如果交易双方尤其是买方偏信土地行政部门的结论,而不自行做事先调查,不免发生第三人事后主张权利的状况,徒增交易成本。
柬埔寨土地权属证书的公信效力较弱,土地部门颁发证书前未必会对土地的真实权属进行调查,因此危及交易安全。
(二)私人土地产权保护不足导致的强占问题
1.案例背景介绍
在企业与居民的土地产权纠纷中,居民未必总是弱势的一方。在柬埔寨土地法制不健全、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不强、土地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社会背景下,企业即使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有合法手续或持相关权证,依旧不能保证对该土地享有完整而不受侵害的权益,甚至面临不法分子的"敲竹杠"行为。
2.案例
中资企业桔井伟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过柬埔寨农业部合法审批的农业开发项目,于2007年获得批地8000多公顷,用于橡胶种植。公司严格遵守当地法律进行开发,但当其准备大面积开发时,当地农民开始强占公司的大量土地。伟业公司的遭遇在柬埔寨绝非个例,在桔井省内就有数家外国公司面临此类居民强行占地问题。
由于2013年柬埔寨面临大选,当时执政的柬埔寨人民党考虑选票因素,加之媒体和非政府组织渲染农民土地被剥夺,导致政府不敢在非法圈占土地问题上严格执法。甚至有一些非政府组织和反对党为了攻击执政党或拉选票,煽动居民非法圈占土地。
居民非法占地严重影响了合法用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在桔井伟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场地内,强占土地的居民还砸坏过公司部分财产。农林特许地大多离市区距离遥远,政府执法力量很难迅速到达。一旦公司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后果很难控制。
3.案例分析
对于坚持正常、合法经营的公司来说,与土地相关的安全问题始终是商业经营中巨大的不确定因素。此案例给投资者的启示是,土地风险的事前防范固然是一方面,包括土地产权的事先调查,与政府部门的协商,相关手续的齐备,但即使取得了合法手续,也不意味着一劳永逸,企业仍须在经营过程中时刻防范土地风险发生,准备应急预案,一旦爆发土地纠纷甚至冲突,应当尽量取得政府及警力支持;如果政府怠于履行职责,企业必须维护生产经营的财产及职工的人身安全,并寻求与冲突方达成和解或第三方调解的可能。
(三)土地纠纷中的拆迁安置问题
1.案例背景介绍
在柬埔寨,投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政府部门手续或权证后,往往仍需面临土地原占有人的拆迁、安置和补偿问题。
《土地法》第253条规定一切暴力迫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无论占有土地的居民是否持有地契,或产权是否有争端。第254条严禁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私人武力强迫他人搬迁(即使持有法院命令)。尽管法律命令禁止,柬埔寨土地纠纷的解决总是伴随暴力。根据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观察,某设立在柬埔寨的越南籍橡胶公司用士兵保护特许用地,有携带AK-47突击步枪的士兵在特许地附近巡逻和站岗。该企业的子公司Tan Bien常常动用武力将居民从特许地上驱逐出去,许多村民,包括年轻女该,都有过被威胁、暴打、拘留和逮捕的经历。2009年12月,公司代表、当地部门和武装力量用枪口对准村民强行驱逐他们。
由于柬埔寨土地利益的历史性和复杂性,那些欲通过和平协商方式解决与土地原占有人利益冲突的投资企业,也常常面临谈判失败的困境。
2.案例一
万谷湖是金边最大的淡水湖,总面积达133公顷,1987年被政府开辟为旅游区。1993年以来,随着金边城区的不断扩大,不少居民逐渐迁移到湖边建造房屋并定居,导致湖水面积变小,水污染等环境问题加剧。2006年,柬埔寨政府打造万谷湖卫星城计划,意将万谷湖填平造地。次年,在金边市政府的主持下,政府与当地苏卡库公司签订为期99年的租赁开发合同,在万谷湖周围土地建造高档社区,这意味着湖边4000多户住户面临拆迁。尽管万谷湖周边居民住宅多为违章建筑,公司仍准备给予住户一定补偿,并在距离金边约20公里处建设安置性住房。然而由于当地复杂的土地产权状况,开发商与居民始终难以达成有效协议。2010年末,附属鄂尔多斯集团的鸿骏公司加入万谷湖地产项目,负责全部建设成本并获得50%股份,由此卷入这一漩涡。当地居民开始集体向中国大使馆请愿,向中资企业发公开信,甚至呼吁抵制中国货物。政府与开发商一度试图强拆部分拒绝搬迁居民的房屋,而居民则以请愿、示威等方式争取支持。政府、开发商、居民三方矛盾不断升级。
在此期间,中资企业始终沉默,直至2011年初才由中国大使馆表态:拆迁问题由柬方公司全权负责,中资公司没有相关法律责任,只负责拆迁完成后的建设工作。
2011年8月初,世界银行就万谷湖拆迁事件发表声明表示:在柬解决万谷湖大批住户遭强制拆迁的纠纷之前,世界银行将不再向柬提供新贷款。在国际组织的压力下,柬政府终于2011年8月底提出一个折中的方案:万谷湖周边12.44公顷土地分给当地居民,并发放产权证明,其余114.41公顷由万谷湖开发公司投资开发。
3.案例二
优联地产旅游项目是另一个移民拆迁安置矛盾问题突出的项目,牵扯到当地1000多名居民。万隆集团旗下天津优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斥巨资在柬埔寨建设旅游度假项目,然而由于赔偿和安置问题,居民从2009年即开始上访、抗议、请愿。当地非政府组织联合开展了两次大范围调查行动,媒体也始终追踪事态进展。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尽管中资企业希望以和平途径解决拆迁问题,但对项目风险及其可能后果显然预估不足。对于涉及拆迁的大型项目,柬埔寨政府一般处理模式为:企业出钱,政府多部门联动解决赔偿和安置问题。看起来,有政府主导,赔偿标准相对较高,问题似乎容易解决,居民也不会有太多不满。然而,拆迁和补偿的过程往往问题众多。据非政府组织报告和媒体报道称,拆迁方常常缺乏与居民的沟通。有些企业虽然与居民进行协商,却流于形式,并且通过政府部门施加威胁,实际上是半强制地达成了"协商"成果,这种短视行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多方利益的协调问题,且有违人权保护的原则。在这种背景下,哪怕拆迁项目由当地政府主导,企业也应当主动介入,积极促成协商和补偿,对居民生计进行支持和帮扶,促进移民安置工作朝好的方向转变。这也是为了保证企业此后能有一个较为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
(四)土地纠纷危机中的企业声誉问题
1.案例背景介绍
柬埔寨作为联合国发展署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在经济上严重依赖国际援助。由于国际社会的介入和影响,柬埔寨的非政府组织、反对派和媒体的空间都比较大。柬埔寨土地问题利益复杂,一方面牵涉政府腐败,另一方面经常触及人权问题。因此,柬埔寨的土地纠纷容易引发国内反对派以及国际社会的关注。对于投资企业来说,一旦被卷入负面事件,企业声誉难免受到影响,前文案例三、四中,中资企业因对事件的影响力预估不足,反应不及时,受到非政府组织及居民等的谴责,对企业声誉产生了严重影响。
2.案例
2011年10月,柬埔寨当地英文报纸Cambodia Daily报道称,柬埔寨非政府组织Development and Partnership in Action拒绝参加柬埔寨环境部组织的中海油石油勘探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讨论会,理由是留给他们研读环评报告的时间太少。对此指控,中海油觉得委屈,因为他们在两三个月之前就向柬埔寨环境部提交了报告,而后者没有及时把报告传阅给柬埔寨的非政府组织。
该案例虽然不是土地方面的案例,但也足以为之警。柬埔寨官方数据称,1994年至2011年7月,柬埔寨从中国获得的投资为66亿美元,是同期美国投资额的近23倍。中国已经成为柬埔寨的最大投资国。与中方资本大量涌入带来的经济增长以及官方对中方资本的欢迎相对的,是柬埔寨民众、媒体与非政府组织对此怀有的不信任和抵触。中方投资者恰恰缺乏与民间主体沟通的意识与技巧。有分析指出,当下中国企业仍处于"走出去"的初期阶段,对社会和环境相关问题总体上仍较陌生。到国外后,容易较为惯性地依赖当地政府部门,缺乏与民众、民间组织、媒体的有效沟通,加上语言、文化的隔阂,一些本可以避免的误会甚至引起了风波。案例五就体现了一个"本可以避免的误会"。投资企业必须认识到东道国国情的特殊性,认识到除了政府,项目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也是应当关注的对象,此外,媒体与非政府组织的舆论监督力量亦不容小觑。企业应以开放的心态与居民进行建设性沟通。宣传上可以寻求与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减少项目负面影响。非政府组织的宗旨大多是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并不等同于反对投资项目或故意给企业找麻烦。当然,前提是提高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对应当披露的信息尤其是负面影响及解决措施进行披露和说明。
五、投资法律建议
(一)确认土地权属清晰,取得相关权证
如果企业打算在柬埔寨投资,取得产权明晰的土地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柬埔寨复杂的历史状况和土地现状,企业需要在土地产权调查方面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对各种产权信息展开仔细检索。值得注意的是,柬埔寨有多种并行的土地产权证书,但其效力和证明力各不相同,有些构成所有权的证明,有些则允许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并非所有土地产权证书都意味着不可撤销的所有权。
投资企业在事前调查时应当格外注意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问题。国家公有土地不允许出让。另外,有些土地是国家授予山地社会的土地,既包括实际耕作的土地,也包括因其正使用的农业方式需要而必要的轮耕并受主管机构承认的保留地。山地社会并没有处置属国家公共财产的集体所有权给个人和团体的权利。投资者必须特别注意这两种情况,避免交易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成本。
投资者取得土地必须经过政府合法手续。相关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取得政府登记。投资者应当申领土地权证(在柬埔寨,如果土地未经登记,受让方可凭借社区官员或省官员认可的交易凭证证明其土地所有权)。
依法取得土地后,为维持产权明晰,防止不法分子侵占土地,投资企业可采取各种方法划清土地界限,如在土地边缘加固栅栏等。加强安保措施,维护财产安全亦是可行之道,但应尽量避免暴力冲突。
(二)设计土地架构,避免结构性隐患
因外国投资者一般不能拥有柬埔寨土地的所有权,实践中,大量存在土地交由柬籍自然人或法人形式持有,或使柬籍个人或法人在投资总额中占51%以上股份的情形。根据柬埔寨土地法的规定,在柬注册的企业,其51%以上的股份由柬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可以成为土地的所有者。股权比例以公司章程为准。股东签署的违背本条款的私人协议无效。也即,投资者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使公司成为柬籍法人并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做法在柬埔寨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产生纠纷,投资者将有苦难言。外国投资者取得合法土地权益的途径包括:长期租赁、经济特许地使用权以及担保物权。
(三)有序投资,避免闲置带来的风险
柬埔寨有"未使用土地税"这一税种,政府将对城市和指定地区的土地上没有从事建设开发或有建筑物却没有使用的土地进行征税,税额于每年6月30日由未使用土地评价委员会决定,按照每平方米土地的市场价格的2%计算,1200平方米以内的土地免税。因此,在柬埔寨取得土地后应当及时进行开发。如果企业取得的是经济特许地使用权,那么一定时间内的闲置一旦构成经济特许合同的违反,法院可以撤销该合同。根据柬埔寨政府的政策,未开发的经济特许地可能被撤销。以上都说明了在柬投资企业及时利用土地、避免闲置的必要性。
(四)处理好与政府及社会力量的关系
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投资是进行对外投资的一项基本原则。柬政府反腐败雷声大雨点小,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执行不力流于形式,反腐败过程中只拍苍蝇不打老虎的现象较为普遍。2007年7月底开始,柬埔寨政府开始对干丹省龙城庄园执法,数百名宪兵和工人开着挖掘机将数十间豪华别墅、多座门楼及相关休闲设施拆除殆尽。此次行动是执行首相洪森的命令。柬埔寨政府称,龙城庄园获批开发的旅游区面积为28公顷,但此后开发商擅自将施工面积扩大至60公顷并建房出售。不仅如此,开发商还填湖造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有可能导致金边市被洪水淹没的严重后果。龙城庄园开发商始终认为自己合法投资,一切手续都委托当地一位官员办理。但最后与此事相关的多名官员,包括干丹省省长与两名副省长也因滥用职权而被免职。施工过程中,开发商还填湖造地,谷梳湖为国家河道,有可能造成整个金边市被洪水淹没。与此相关的干丹省省长和两名副省长也因滥用职权、允许龙城庄园"非法开发土地"而被免职。可见,在柬投资者还是要将投资行为限于合法框架内。运行在法律框架外的投资行为,虽然一时摆平了问题,但是一旦东窗事发就可能会血本无归。
除政府之外,处理好与媒体、非政府组织等其他社会力量的关系也十分重要,这有利于维护企业声誉。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媒体不应采取提防和排斥态度,而应欢迎媒体了解企业真实的情况。当遭遇不公正舆论压力时,可借助媒体力量建立起与公众之间沟通的渠道,必要时向媒体散发主导性信息,引导媒体进行有利宣传。柬埔寨国内外的非政府组织力量亦不容小视,尤其关注土地纠纷中的相关人权问题。企业一方面应当知法守法,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应当积极建立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增强沟通和信息透明度,化解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在企业卷入土地纠纷时因非政府组织的"推波助澜"恶化企业声誉。
第六章 税收法律风险
一、柬埔寨税收概况
柬埔寨的现代税收体系尚未健全,税基窄且征收能力弱,税负相对较轻。且柬政府制定了相对较低的公司税率,以期吸引投资。但企业纳税次数过多,远高于地区平均水平,一定程度上又削弱了柬埔寨对外商的投资吸引力。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中的"缴纳税款"分项指标,柬埔寨在189个国家(地区)中排名第136位,而2016年这个数据是95位;前沿距离为61.28%。
二、柬埔寨基本税收法律体系
柬埔寨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并采取属地税制。柬埔寨税收法律制度主要依据1997年颁布的《税法》、2003年颁布的《税法修正法》以及2004年颁布的《公司利润税部长令》(财经部)。《商业法》、《海关法》和《投资法》亦是柬埔寨税法重要的法律渊源,其中特别规定了对柬埔寨投资或外贸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主要税种和税率
1.利润税
利润税的征税对象为柬埔寨纳税居民来源于国内外的利得收入,任何在柬埔寨境内组织经营各种商业活动、合作经营或主营地在柬埔寨的法人均是利润税的纳税主体。具体而言,企业需就经营取得的利润、投资所获利息和其他合法取得的收入缴纳利润税。
应纳税利润是指企业各种经营活动产生的净利润,包括资产增值,出售部分资产的对价以及进行对外投资产生的收益等。计算时,允许对企业在税务年度内为经营活动支付的费用或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利息支出不得超过纳税人净利润总和或该纳税年度内非利息纯收入的50%)和支付给企业的董事、经办经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租金、利息、赔偿等合理费用进行扣除。用来购置新房产、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资金(包括购买房产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和税金)可记入纳税年度的特别项目,并计提折旧,折旧费可在该纳税年度扣除。
资产折旧率及计算方法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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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折旧率 |
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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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资产 |
建筑物 |
5% |
直线折旧计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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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电子资讯系统、软件 |
50% |
平衡递减折旧计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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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卡车、办公室家具和器材 |
25% |
平衡递减折旧计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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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形资产 |
20% |
平衡递减折旧计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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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版权、商标权等) |
有使用年限 |
根据资产的特性及其使用的年限确定。 |
直线折旧计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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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无法估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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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利润税税率表如下:
利润税税率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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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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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律实体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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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合作生产,天然资源勘探等(包括木材、矿藏、 黄金和宝石开采生产)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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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柬埔寨国家发展理事会所批准的合格投资项目 |
9%(五年过渡时期享有优惠,开始于《柬埔寨王国投资修正法》实施后的纳税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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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柬埔寨国家发展理事会所批准的合格投资项目的企业 |
免税期优惠适用零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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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所得 |
20% |
另外,如果纳税人已根据国外税务机关要求就来自国外的收入支付完税款,可在柬埔寨国内计算利润税税款时扣除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但纳税人必须出具在国外已完税的相关凭证。纳税人计算应缴税款时,须将来源于国内的收入与来源于国外的收入进行加总,乘以税率,再减去抵免额(但不能超过在国外已缴付的税款数额)。若国外收入来源于不同国家,形成的抵免额应分别计算。抵免额大于应缴利润税金额时,未能抵销的抵免额可留至下一纳税年度再作抵销,如此循环继续抵销至第五年。从抵免额发生的当年开始起算,抵免额多过应缴利润税金额的年度,遵循"先发生、先抵销"的原则渐进处理。
2.工资税
任何柬埔寨王国自然人居民对来自境内外的薪金有按月缴纳工资税的义务。"薪金"是指因雇员完成雇佣活动,由雇主直接付给雇员的薪水、报酬、工资、花红、超时工作补偿及其他各种额外利益。除了来自国内外的薪金需缴纳税款,雇主提供给雇员的预付款,如借贷或分期付款,也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当月纳入应纳税额,缴纳工资税。居民应纳税额应扣除根据劳工法预先提取的部分薪金、退休金和社会福利基金。根据实际家庭状况,可以适当减免工资税的条件如下:(1)拥有仍须靠纳税人抚养的未成年儿童,可从应纳税额中扣除75000瑞尔;(2)只从事家务的雇员配偶,每月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75000瑞尔,仅限一名配偶。另外,居民纳税人取得来自国外的薪金的,如果已根据国外税务机关的要求支付国外的税款,可在出具国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和单据后,在国内应交工资税中扣除该部分已支付税款。
雇主应当在发放薪金时代扣代缴工资税,并统一上交国库。雇主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和雇员报告支付代扣税款的进展情况,并保存代扣税款的记录凭证和账册。
3.增值税
依据《税法》第60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提供应纳税商品或服务的实体,实际上大多数商品和在柬埔寨提供的服务是应纳税的。这些应税商品和服务包括:(1)纳税义务人在柬埔寨境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2)纳税义务人所使用的自产产品或货物;(3)纳税义务人作为礼物送出的商品或低于成本的商品和服务;(4)根据国会通过的法条,由税务机关管辖的进口商品。
2003年柬埔寨《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率为10%。增值税包括进项增值税和出项增值税。每个月底,企业应准备这两项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若进项大于出项,差额必须结转至下个月;若出项大于进项,差额必须在当月20日前支付给税务部门。
(二)纳税程序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呈报税务资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形式、时间、地点呈报税务报告,并需经纳税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所有投资者必须按月呈递税务报告,每年呈递该纳税年度的税务报告;
所有投资者应该在呈递年度税务报告时附上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签发的证书。
纳税人应根据规定保存会计账册等财务文件,并在税务行政机关要求审查时配合提供。若柬埔寨会计法规定无需保留会计账册,纳税人也必须保存流水账本,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账。
(三)税收监管
1.职能部门
柬埔寨税务部(GDT,General Department of Taxation)行使税务征收和管理职权。其中调查科调查公司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是否逃税、漏税;审计科负责审计财务报告,通常审计三年进行一次。
2.税收违法责任
触犯税法的违法行为共五种,包括违法、严重违法、逃税、故意阻碍税法执行、刑事犯罪。
(1)违法
未按税法规定数额缴纳税款,未缴纳的比例低于10%;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申报税务或缴纳税款,构成普通违法。
(2)严重违法未按税法规定数额缴纳税款,未缴纳的比例超过于10%,构成严重违法。
(3)逃税
为避免或减少缴纳税法要求的税款,有计划且反复地实施违法行为,构成逃税。严重违法的行为若在三个月内累计发生两次,或在任意时期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也视为逃税。
(4)故意阻碍税法执行
故意阻碍税法执行的行为,包括未保存会计账册等财务文件或在交易时未开具发票;阻碍税务机关人员接触会计账册和其他相关文件;未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未按法律规定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变更登记;制造和申报伪造的财务文件;隐瞒或蓄意破坏会计账册内的账目、记录、文件、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企图阻止税务的评估工作或税款的收缴;不能在法律要求的三十天内,呈报完整的税务报告;蓄意支持上述各项阻碍行为。
(5)刑事犯罪在不考虑其他行政条款的处罚时,上述逃税、故意阻碍税法执行的行为,都属于刑事犯罪。
(6)法律后果
纳税人若未履行纳税义务,迟延履行或妨碍税法执行,将被征收附加税。违法的,对未履行部分追加10%的附加税;严重违法的,追加25%的附加税;若纳税人迟延履行,将被追加10%的滞纳金作为附加税;若纳税人在收到催款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仍未补缴税款,将被追加25%的滞纳金作为附加税;若纳税人未申报纳税,纳税人将被追加评估税款的40%作为附加税,应纳税款评估由税务机关负责。上述五项,另须加征每月2%的未付税款利息,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利息从应当支付税款的次月第一天起开始计算,利润税的迟缴利息从税款年度报告审结期结束的次月第一天开始计算。
若阻碍政府官员执行税务评估,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将被罚款两百万柬币;若阻碍政府官员执行简易式或预估式的税务评估,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将被罚五十万柬币。
3.税收争议解决程序
柬埔寨税法规定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为抗议、仲裁和司法判决。如果纳税人不服税收部门的决定,可在收到税收征管通知之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行政抗议;若纳税人不服税务部门的答复,可在30日内向税务仲裁委员会提交抗议信;收到税收仲裁委员会决定后的30日内,纳税人可向主管法院起诉,前提是必须在国库存放与争议税金、附加税及利息等额的保证金。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内一般优惠政策
1.符合政府鼓励投资项目的企业
根据2005年9月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柬埔寨政府对符合政府鼓励投资项目的企业给予如下的税收优惠:
投资企业获利之后,免征3年公司利润税。之后根据投资行业的不同,企业还可以追加2-5年的免税期;
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批准的合格投资项目可以免征进口生产设备、原材料、建设资材等的关税;企业投资后可享受3-8年的免税期,免税期后缴纳9%的利润税;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免征利润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税;
在柬政府设置的经济特区内进行投资开发的企业,可享受免缴公司利润税的待遇,免税期限最长为9年。在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设备、材料可以免缴进口关税。
2.农业税收优惠
为吸引外商投资农业,柬埔寨政府依据投资法对开发种植1000公顷以上的稻谷、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50公顷以上的蔬菜种植项目,畜牧业存栏在1000头以上、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项目、饲养家禽10000只以上项目,以及占地5公顷以上的淡水养殖、占地10公顷以上的海水养殖项目均给予支持和优惠待遇。主要鼓励措施是:
项目在实施后,从第一次获得利润的年份算起,可免征利润税的时间最长为8年。如连续亏损则被准许免征税。如果投资者将其利润用于再投资,可免征其利润税;
政府只征收纯利润税,税率为9%;
分配投资利润,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对投资项目需进口的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配件免税,但该项目生产的产品必须80%以上供出口。
3.经济特区税收优惠
位于特别经济区的合格投资项目有权享受与其他合格投资项目的相同法定优惠政策和待遇。经济区开发商和区内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见下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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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
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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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区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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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税免税期最长可达9年; 经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设备和建材进口免征进口税和其他赋税; 可根据《土地法》取得国家土地特许,在边境地区或独立区域设立特别经济区,并将土地租赁给投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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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投资企业 |
与其他合格投资项目同等享受关税和税收优惠; 产品出口国外市场的,免征增值税。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应根据数量缴纳相应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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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 |
经济区开发商、投资人或外籍雇员有权将税后投资收入和工资转账至境外银行; 外国人非歧视性待遇、不实行国有化政策、不设定价格。 |
(二)中柬双边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地区(资本技术或劳务输出国和东道国或来源国),为了协调税收管辖关系、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其实质是分配各国征税权。税收协定通过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进而实现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
中国和柬埔寨于2016年10月签订了《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协定共29条。其中值得注意的条款包括:
1.常设机构条款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根据协定的列举,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仓库、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农场或种植园。还包括两种特殊情况:连续超过9个月的建筑工程,以及在1年内连续或累计90天以上、为勘探开采石油资源而在缔约国另一方操作大型设备。
2.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一般性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3.技术服务费条款
技术服务费是指因提供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包括由企业或其他人员提供的技术服务)而收取的任何报酬,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除外)。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技术服务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技术服务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技术服务费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技术服务费总额的10%。
四、柬埔寨税法新动向
2016年和2017年的《财务管理法》给柬埔寨的税收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2018年初颁布了新的《财务管理法》,该法包含了几项值得关注的重要税务更新。
(一)工资税变动
对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工资税按0%至20%的累进税率计算。2018年1月1日,法律修正后,柬埔寨居民适用的工资税起征点由1000000瑞尔上调至1200000瑞尔。修改后的工资税税率表如下:
柬埔寨居民工资税税率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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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金收入(瑞尔KHR)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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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0000 |
0 |
|
1200001-200000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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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1-8500000 |
10 |
|
8500001-12500000 |
15 |
|
>12500000 |
20 |
(二)转移定价新规
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提供产品、劳务或技术所采用的定价。是跨国公司经常使用的国际资金调度管理的手段,目的是使跨国公司避开一些东道国在资金调度上设置的政治和税收障碍并降低外汇交易成本。柬埔寨对转移定价的关注相对来说一直比较缓慢,目前正在寻求弥补与亚洲邻国(包括泰国、中国、越南、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在转让定价文件规则和更有结构性的审计程序方面的差距。2017年10月10日,柬埔寨经济财政部发布了第986号法令,以打击已被发现的转移定价的滥用以及国家预算中的税收损失。该法令规定,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柬埔寨企业必须遵守新的合规要求,包括一并提交年度转移定价申报书与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应税务总局(GDT)的要求提交年度转移定价文件。
1."关联方"的认定
第986号法令第4条将关联方定义为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1)同一直系亲属成员;
(2)一家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企业直接股本20%的股息或在纳税人董事会中拥有同等比例的表决权;
(3)第三方企业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两家企业直接股本至少20%的股息或两家企业董事会同等比例的表决权。
2."非正常交易关系"的认定
正常交易原则规定,一关联方向另一关联方收取的特定产品/服务的金额必须与其向非关联方所收取的金额相同。如果相关交易被认为是非"正常交易关系",该表格和文件将被用于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具有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查、审计和潜在的调整。
第986号法令认可五种确定关联交易中公平交易价格的方法,该五种方法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规定的一致。根据OECD转移定价指南,转移价格制定方法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市场的方法,包括可比非控制价格、转售加成法和成本加成法;第二类是基于利润的方法,包括利润分离法、交易净毛利法和其他把利润从交易中分离出来的方法。
(1)可比非控制定价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ing, CUP)
在CUP方法中,跨国公司以独立交易价格为基准确定企业的转移价格。只要参照交易对象与企业内部交易对象差别不大,该方法被认为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最为可靠的定价方法。
(2)转售价格法(Resale Pricing Method, RPM)
在RPM方法下,子公司在竞争性外部市场中.按照公平独立核算原则确定中间产品对外转售的价格,从而确定转售过程的毛利水平,然后将毛利水平按企业目标进行调整后的利润水平与中间产品成本加总得到转移价格。
(3)成本加成法(Cost Plus Method, CPM)
CPM方法将不同的子公司作为完全独立的利润中心对待。该方法确定转移价格的时候完全按照自由竞争市场规则处理,把中间产品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以及沉没成本全部纳入转移价格,然后按照外部可比市场中的平均利润率进行加成。
(4)利润分割法(Profit Split, PS)
在PS方法中,跨国公司首先确定最终产品市场上可能获得的最大利润,然后按照各中间产品组成最终产品的比例确定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最后住分配的利润基础上确定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这种方法充分体现了跨国公司在资源整合与运营控制方面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中的整体优势。
(5)交易净利润法(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 TNMM)
TNMM方法指跨国公司通过确定中间产品交易的净利润水平得到转移价格的方法。基本的原则是在联合定价机制的约束下,确定各个分公司的期望利润水平,然后加上中间产品的成本得到转移价格。为保证最终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力,跨国公司依据外部市场可比交易净利润率对企业内部转移价格进行调整。
3.目标交易
第986号法令并没有在指引或潜在的审计活动范围内确定任何具体的目标交易,然而第15-17条强调了无形资产和服务,表明这些可能是最初的重点领域之一。
第15条从OECD的BEPS项目第8-10项行动计划中引入了"DEMPE"功能(开发、改进、维护、保护、推销)这一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术语。这反映了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以及表明执行这些关键功能并产生相关费用的当事人有权获得报酬的需要。例如,如果一个柬埔寨实体认为其品牌由一个开曼群岛的关联方所有但其营销团队和相关营销成本均发生在柬埔寨,该种不匹配可能会引起对这些措施的审查。
就服务的提供而言,第986号法令要求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以支持对税款的扣减:该等服务的提供是纳税人业务中所必需的、并会为纳税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价值,及服务费必须是公平的。
4.时间效力
第986号法令自2017年10月10日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未明确表示是否将在首个财政年度中适用。然而,考虑到许多柬埔寨企业均将财政年度截止于12月31且年度企业税申报截止日期为财政年度终止后三个月,应推断转移定价表和文件应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
5.法律责任
未遵守986号法令的相关要求将会导致额外的税收与税收罚款。根据税法(LOT)第133条的规定,该笔罚款为因违反LOT导致的额外税收的10%至40%加上滞纳金(延迟缴纳罚款金额的2%),以及由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提起的为收取税法中规定费用的诉讼。
五、法律风险提示
(一)法律风险概述
柬埔寨税法形成和发展历史较短,变动较大。柬中央政府几乎每年都对税法作出一系列调整,以适应国家财政预算的需求。外国投资者在柬投资面临的税法问题是,柬埔寨许多税法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甚至相互矛盾,税务部门的不同分支机构往往解释不一。行政职权划分不清晰,程序繁冗,税收要经过不同分支机构的核查。此外,税务部门在处理国际税收方面经验较为欠缺。
(二)转移定价新规的应对
转移定价并不是一个可以在提交纳税申报或准备文件时解决的问题。企业在进行交易时就需要考虑到这个问题,以确保其结果符合公平的转移定价政策。
柬埔寨纳税人应在提交转移定价相关文件前对如下问题进行重新审查:
(1)2017年的重大关联交易(特别是提成费、服务费等),并考虑潜在风险和最佳处理方式。如果公司预计2017年将会出现亏损或利润下滑,那么这一步将尤为重要;
(2)尽快着手准备第986号法令要求的文件;
(3)重新审查公司在2007-2016年期间是否存在在即将到来的税务或转移定价审计中可能面临挑战的重大转移定价风险。尽管在第986号法令中没有加入溯及既往条款,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如果确定了问题的存在,可能会要求回溯到该问题,企业应做好充分的应对。
第七章 劳动及用工法律风险
一、柬埔寨劳动法与我国劳动法的主要差异
1. 柬埔寨劳动法制度介绍
柬埔寨劳动法共396条,规定比较全面,很多方面例如工资、假期等规定的非常细致和具体,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很大。而我国分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比较多。相比较而言,柬埔寨劳动法受国内经济水平的限制,在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等方面没有规定,涉及劳动者的经济利益的规定例如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数额相对偏低。
国内投资者选择到柬埔寨进行投资尤其是生产制造业的投资,劳动力成本相对低是很大的一个影响因素。但因柬埔寨劳动法为劳动者提供了非常优厚的工作条件,所以投资者在雇佣柬埔寨的劳动者时应当充分了解柬埔寨劳动法。
2. 柬埔寨劳动法规定严格的企业申报制度
柬埔寨劳动法主要规定了3种情况的申报:企业在开业、停业前30日都要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雇用、解雇申报,解雇申报应当在作出解雇决定15日内申报;企业规章支付要在开业后3个月内制定并申报核准。
我国没有用人申报制度,如未能了解柬埔寨劳动法,可能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我国一家民营企业,在柬埔寨设立公司建设工厂加工成衣,在解雇工人时,未事先通知,也未补发柬埔寨法律规定的薪水,导致被柬埔寨劳动主管部门处罚,连工厂都被砸了。
3. 柬埔寨工人罢工的合法化
柬埔寨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罢工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保证工人罢工和停工的权利。具体有以下情形:在反对仲裁判决的情况下,此权利可由争议的其中一方行使;当仲裁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尚未出示或通知其仲裁判决时,也可行使罢工的权利;当代表工人的工会认定它必须行使此权利来强制遵守集体协议或法律的情况下,也可行使罢工的权利。在罢工之前,必须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并且在企业或公司中备案。事前通知还必须发送给劳动主管部门。罢工必须采取和平方式。在罢工期间采取暴力行为被视为严重过失,会受到处罚,包括停工或纪律裁员。
4. 柬埔寨劳动法的其他特别规定
专门的非歧视性规定:任何雇主不得以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出生、出身、工会会员身份或参加工会活动为由,决定是否雇用、限定和分派工作、参加职业培训、晋级、提职、支付报酬、给予社会福利、处分或终止雇用合同。居于具体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而作出的区别、拒绝、接受的决定不应该被认为是歧视。
企业宣传劳动法的义务:柬埔寨劳动明文规定企业有宣传劳动法的义务。雇主必须留一份《柬埔寨劳动法》给工人们,特别是给在每个企业、单位的工人代表
公司内部商店的规定:公司内部商店是指雇主直接或间接向工人或工人家属销售供他们个人需要的食品或商品的任何机构。其开张是由主管劳工的部发布的部长令决定。劳动检察官监督公司商店的经营,商店的管理也由相关的工人选出的代表分担部分管理工作。劳动监察官有权命令暂时关闭公司内部商店,直到主管劳工的部作出最后决定。
二、政策法规的变化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柬埔寨在社会保障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劳动和职业培训部,经济财政部和卫生部已经颁布了关于实施医疗保险计划的各项部门法规即法令,医疗保险计划是国家社会保障基金(“NSSF”)项下的三大支柱之一。这些法令包括:
(1)劳动和职业培训部,经济财政部和卫生部于2017年10月11日颁布的关于实施非正式劳动者医疗保险计划和为女性劳动者提供额外生育补贴的404号法令。
404号法令通过为非正式劳动者设立医疗公平基金并为正式和非正式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时提供额外津贴的方式扩大了医疗保险计划。这些福利由国家财政预算提供资金,并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出于本法令的目的,“非正式工作者”是指已经签订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劳动者以及临时工。“医疗公平基金制度”是指为目标公民群体提供社会保障的基金机制,使其能够在政府资助的地方公共卫生中心享受免费医疗服务。基于本法令,雇主(包括包工头)必须向NSSF注册其员工,无论他们是正式劳动者还是临时工。女性劳动者为获得额外的生育补贴必须在孩子出生前三个月内向NSSF会报告怀孕情况,或最晚在一个月内报告。
(2)劳动和职业培训部于2017年11月10日颁布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向NSSF进行企业及其员工登记注册的448号法令。
448号法令要求雇佣一名或多名雇员的企业向NSSF注册企业及其雇员。这改变了以前只适用于八人以上企业的要求。已经开始营业但尚未在NSSF注册的企业,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注册。在448号法令颁布后成立的企业,必须在开始经营后30日内向NSSF注册。已经向NSSF注册职业风险和医疗计划的企业不需要向NSSF重新登记。此外,企业在开始雇佣某员工不超过三日的时间内必须向NSSF就该员工进行注册登记。但是,这不包括已持有有效NSSF会员证的员工。
(3)劳动和职业培训部于2017年11月10日颁布的关于为职业风险计划和医疗保险计划向NSSF进行出资的比率、形式以及程序的决定的449号法令。
449号法令要求所有企业在获得NSSF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NSSF缴纳所需款项。雇主必须在不迟于下个月的第15天起每月对职业风险计划和医疗保险计划出资。一旦注册,每个企业必须按照职业风险计划中每位员工从0.42美元到2.4美元以及医疗保险计划中每位员工从1.3美元到7.8美元的标准,向NSSF按月缴纳出资。
这些社会保障的新发展大幅增加了公司的责任,但同时为员工提供更多的福利。根据目前持续性的发展,建议公司遵守并严格执行近期的法令,特别是在规定时间内,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注册这一要求。
三、新闻报道
1.部分罢工新闻报道
2017年1月11日,柬埔寨金边铁桥头区和干拉省见檖区的服装厂约600名工人举行罢工,要求工厂支付他们去年12月份的工资。该工厂的工会主席说“我们是属于香港某服装厂的,工厂还没有正式宣布破产,但是我们没有拿到去年12月的工资。并且从去年年底开始,工作开始变少。”2017年1月11日,工人与工厂代表见面,被告知没有足够的钱来发工资。工厂主管说“我们没有打算关闭工厂的意图,但工厂老板确实没有钱来发工资。我们认识到这个情况的时候已经晚了。当我们有钱了,一定会给工人发工资的。”
2016年1月25日,一中资厂突然大门紧锁,很多工人由于没有拿到工资和正当遣散费引起抗议。据柬埔寨商务部报道,柬埔寨制造业近几年工人罢工运动频繁,要求企业上涨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柬埔寨近150家服装厂和鞋厂关闭(130家服装厂和14家鞋厂,其中包括50家新开的厂)。柬埔寨制造业最大的优势在于人工费低廉。但是柬埔寨工人的工作效率低,再加上时常罢工的话,按照实际数据来计算,人工费也许反而会高于中国或是周边其他国家。因此,很多工厂老板对此也是望柬兴叹,恨柬不成器。
人民党会站在工人人民的角度说话,但同时心里也非常明白。没有外资企业的投资入驻,就不会有柬埔寨经济的高速发展。所以执政党也会为投资者说话,尽力平衡工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2016年1月29日,柬埔寨国家副总理棉森婉在慰问工人时,呼吁工人不要听信投机分子的谎言参与示威罢工,以免影响到劳资双方的利益。她告诫工人应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不要听信投机分子的煽动进行违法示威罢工,违法示威罢工不会给工人带来任何好处,反会让工人失去工作或将接受法律的制裁。她也希望,工人们能够从前段时间发生的示威罢工中吸取经验教训,不要做傻事,把自己送进监狱。她鼓励工人,应努力工作,转变思想,遇事不要听信他人唆使煽动,用违法示威罢工来解决问题是愚蠢且错误的。工人选择用示威罢工来解决问题,只会挫伤工厂投资商的经营积极性,最后工厂投资商将会另寻他国开设工厂,工人将失去原有的工作。
事实上,仅2015年上半年,金边市就一共发生了236起罢工和示威事件,同比增长30%。在上述的罢工示威事件,其中制衣和制鞋厂工人罢工123起、民间社会组织和工会28起、政党24起,其他61起示威由人民发起。警方表示,工人罢工事件大多数都没有遵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属于非法罢工事件,如提交通知书、举行会员投票表决、事先提交劳工仲裁委员会等。此外,约七成罢工事件是由没有向厂方注册的“外来工会”所发动,凸显了一小撮工会煽动及扰乱工厂运作的问题。部分“外来工会”所提出的诉求,已超出工人法定福利规定,但他们还是不断提出相同的诉求,就像是为了罢工而罢工。
自2000年以来,成衣业便成为柬埔寨的“经济命脉”,频发的罢工事件其实不仅牵扯到了资方的信心,更是让柬政府也为之捏一把冷汗。加上反对党的蓄意煽动,牵一发而动全身。柬政府此次高度重视,特别派出副总理对劳动进行慰问,至少让我们看到了柬政府的态度。
2.最低工资报道
柬埔寨劳工和职业培训部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在金边市金边大酒店举行三方谈判会议,就制定《制衣制鞋工人最低工资法》草案一事进行磋商。劳工和职业培训部部长毅森兴出席主持这次研讨会。
劳工和职业培训部部长毅森兴在仪式上表示,《制衣制鞋工人最低工资法》草案曾经在2016年和2017年先后举行两次三方会议。制定《制衣制鞋工人最低工资法》草案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以响应目前经济发展的趋势、东盟经济共同体、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和国家社会的发展。于是在劳工业的合适价格管理工作,特别是纺织、制衣和制鞋的行业是一个不能粗心大意的工作。这个草案将为工人、员工和国家带来很大的利益,因为该草案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人民生活水平、创造合适的工作机会、增加工人的生产量,以及促进柬埔寨投资和商务良好环境。毅森兴部长披露,从1997年至2018年,王国政府为从事纺织、制衣和制鞋工人上涨工资和其他补贴共有14次,即从1997年最低工资为30美金上升至2018年最低工资170美金,其中包括其他补贴在内,工资一个人能获得187美金。此外,截至2018年1月为止,柬埔寨最低工资高于其他制衣和制鞋出口的竞争国家,其中孟加拉国(67美元)、斯里兰卡(67美元)、印度(77美元至143美元)、缅甸(79美元)、巴基斯坦(134美元)、老挝(110美元),以及高于印度尼西亚部分地区和越南第二、第三和第四地区。
四、案例
1.案例背景介绍
柬埔寨的劳动法和相关法规适用于所有在柬埔寨境内的劳资关系。不论劳资双方的国籍是否是柬埔寨,也不论劳动合同是在哪里签定的,只要工作是在柬埔寨进行的(除了非常少数的例外情况,如别国外交官和飞行员),那么劳动法就适用。
作为公共政策,机构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无权废除劳动法中规定的权利或利益。劳动法中规定的利益和保护措施应被视为最基本的保障。机构可以(不是必须)任意提供更优越的条款。然而在实践中,往往搞不清楚一个人是员工还是承揽人(顾问)。这是需要讨论和解释的,这就牵扯到一个问题,是应该使用柬埔寨劳动法还是民法。接下来我们会分析雇佣合同和工作合同的区别,以及这些区别的意义。
2.案例介绍
1998年,一个叫A的人基于口头协议在B公司工作。在1999年,双方签订了一年的承揽协议,每年续签一年直至2015年。在2015年,合约到期,B公司没有续约。A在2016年向法庭提起了诉讼。A的诉讼理由是,她从1998年就为B公司工作,在雇佣期间内,她接受B公司的领导和监督并领取固定的工资。A补充道,B公司是以处分的方式行使自己的雇主权力的,A在工作时被训斥和警告过。A还被管理人员纠正和建议过。并且,A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B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多个条款,包括没有给予A在周末、公共假日或年假休息的机会。在2015年,A无缘无故地就被开除了。因此,A要求法院如下:
(1)判决被告因终止和原告的雇佣合同而支付x 元;
(2)判决被告支付x元以弥补被告的时间损失和法律费用;
(3)针对1和2作出临时执行的判决;
(4)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A还附上了在B公司工作的照片,B给A办颁发的员工ID卡,合同和其他在B公司工作时的相关文件。
在2016年十月,柬埔寨王国的金边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传唤B公司进行庭前准备。B公司由c作辩护人,案件为x日x号关于终止A的工作合同的民事案件。
在2016年12月,双方和其辩护律师出席了金边法院主持的庭前准备。根据2006年民诉法第89条,庭前会议和公开审理应该由审判长主持。根据民诉法第104条,在庭前准备过程中,法院应该首先试着调解,除非法院认定这样的尝试是不合适的。在这个案子中,法官有试图调解。然而,在调解过后,法官宣布,调解失败了。所以,他需要向当事人双方及其辩护律师提问,以找出争议焦点。
在庭前准备中,法官提出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不是雇佣合同。
2016年12月的庭前准备结束后,法官定下日期让双方提交庭前准备材料。B公司在被告陈述中提出以下几点:
(1)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是劳资关系,因为它不符合柬埔寨1997年劳动法中第2(2)条中规定的必要条件:雇主的监督和指导。
(2)合同的标题明确写明了是“承揽合同”。合同中的条款也提到了A和B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A可以进行其它的不影响b的工作,工资是x元,工作结束后支付。
(3)A也表明没有人事部门来管理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所以,承揽人的工作是独立的,A也不像办公室职员一样定期工作,每个月的工作时间是不同的。
(4)合同的终结是因为合同到期了,而不是因为B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由于该合同不是雇佣合同,而是承揽合同,所以不应该参照柬埔寨劳动法,所以B公司拒绝A提出的所有支付请求
(5)对赔偿请求、时间损失和法律费用的回应——B公司拒绝了x元的支付请求,因为这样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相反,在这个案子中,A导致b浪费了时间和其它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参加庭审的时间。因此,A应该对B公司的所有花费,包括时间流失而负责。
(6)B公司拒绝临时执行的请求(柬埔寨民诉法第196条)因为这个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这只是承揽合同的冲突,而不是动产纠纷。
(7)B公司拒绝A要求支付法院费用(原告的费用)的请求,因为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原告从去年开始就收到了合同终止的赔偿金。因此,请求法官判决A支付所有法院费用,这样她就不能提交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来浪费法院的时间。所以,A应该对这些法院费用负责。
B公司在被告人陈述中附上了许多档案作为证据,比如不同年份的合同、证明A没有作为员工固定地上班的工作表(因为每个月的工作持续时间都不同)、以及邮件往来以证明A同意结束这个已经到期的承揽合同。
在2017年1月,法官为公开审理定下了一个新的日期。根据民诉法第115条第1段,公开审理应该定在双方都能出席的时间。在第一个审理后,第二个公开审理定在2017年2月。
民诉法第180条第一段规定, 根据辩论的结果和证据审查,法院一旦发现庭审应该结束的,就必须结束公开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根据这个条款,法官在2017年2月作出了x号的最终判决,并在同一天宣布判决。法院判决如下:
(1)B公司应该支付x元(A要求的全款赔偿)
(2)B公司支付y元(A要求的x元赔偿中针对时间和法律费用的部分);
(3)驳回临时执行1和2的请求
(4)B公司支付法院费用
3.法律分析
我们通过讨论A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是雇佣合同来分析法院判决。需要提出以下问题:
(1)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有什么区别?
(2)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定义有什么不同?
柬埔寨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该法中是指不论性别和国籍,签定了雇佣合同以获得薪酬并在其他人的管理和指导下的人,不论这个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公共主体还是私人。要明确地确定一个劳动者的特点,我们不应该考虑雇主或劳动者的司法地位,也不能考虑薪酬的多少。然而柬埔寨民法第652条规定,承揽合同指的是承揽者承担着完成协议中约定的职责,而定做人承担着为此付薪的责任。
在这个案子中,法官认为,A和B公司的合同是雇佣合同,因为A是在B公司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的,而不考虑“承揽合同”这个标题和内容。
因此,A和B公司签订的合同应该被视为柬埔寨劳动法中规定的雇佣合同,即使合同的标题和内容是‘承揽合同’。
(3)支付报酬的方式会影响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分类吗?
柬埔寨民法第653条提到:“薪酬应该在工作成果交付的同时支付。如果不需要交付任何成果,则承揽人在工作完成后就可以要求得报酬。”通过以上文章,承揽合同中,只有当工作成果被交付,报酬才会被支付。然而,柬埔寨劳动法第11条提到:“根据支付报酬的方式,劳动者被分成以下几种:劳动者以时间为基础获得报酬(每月、每天、每时),要么是每天,要么是间隔不超过15天或一个月 ;劳动者以贡献的工作量为基础获得报酬;劳动者以佣金计酬”。
实际上,B公司每个月支付A同样一笔钱,这和柬埔寨劳动法第11条中的员工薪酬是一样的,而和柬埔寨民法第653条的规定不一样。
因此,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也体现在支付薪酬的方式上。
(4)B公司为A提供材料的事实是否影响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分类?
柬埔寨劳动法第339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必须长期保持足够的人员、材料、交通工具、办公室和房屋土地,使所有利害关系人都能够享受到服务。然而,柬埔寨民法没有提到要提供材料来支持工作成果。
在这个案例中,B公司为A提供材料使其可以顺利地完成任务。
因此,B公司为他人提供材料这样的支持不是柬埔寨民法所要求的。由于B公司提供了用于工作的材料,法官认为B公司和A之间的合同是雇佣合同而不是承揽合同。因此,柬埔寨劳动法适用于该合同。
4.法律风险提示
柬埔寨劳动法中有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偿。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偿是剩下期限所应付的工资(劳动法第73条第三段)、遣散费(第89条)、损害补偿金(第94条)、剩余假期或未用假期对应的费用(第166条)、以及欠款(第103条)。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偿是上一次所付的薪资(第166条)、遣散费(第89条)、损害补偿金(第94条)、剩余假期对应的费用(第166条)、欠款(第103条)和通知期赔偿(第75条),然而,柬埔寨民法没有列举任何终止承揽合同的赔偿。
在一审法院作出的以上判决中,由于法官认为B公司存在对A的指导和管理/监督,A每个月固定收到工资,而且B公司为A提供材料以支持其完成工作,所以B公司和A之间的合同应该是雇佣合同,该雇佣合同应为员工提供以上提到的赔偿。
一个合同是应该被视为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这个问题,对在柬埔寨有生意的人来说有重大的意义。
这个案例显示出了这一意义在解雇劳动者的背景下的应用。一个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上第二段)有权获得赔偿。而一个独立的承揽人却没有这样的权利,只能根据他的承揽协议中的条款规定获得赔偿(双方针对协议进行协商,反映公司与独立承揽人在博弈中的平衡)。
关键点是,如果一个合同被视为承揽合同,那么它就是一个纯粹的商业协议,则聘用法就与此不相关。区分一个商业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关键因素是公司对劳动者的控制程度。这是事实问题。作为指导,很公平的说,如果一个机构对劳动者有很高程度的控制,那么劳动者更有可能被当作员工对待。举个例子,如一个劳动者工作同样的时间,工作时间有公司安排,根据他工作的时间而不是成果有固定的薪酬,不需要为办公用品或工具付钱,并且享受着一般由员工才享受的福利,如年假或带薪休假的权利,那么这个劳动者更有可能被视为员工而不是独立的承揽人。相比之下,一个劳动者如果在自己规划的时间内工作,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或没有一般由员工享受的福利(如年假),自己提供办公设备,那么(在其它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他更可能被视为一个纯粹的承揽人。
是将一个劳动者视为承揽人还是员工是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的。一个员工拥有劳动法下的权利,他作为“员工”的身份赋予了他或她在法律上能受到保护。而一个独立的承揽人不会从劳动法中获得这样的福利或保护。
法院会看一个合同在实际中是如何被履行的。 一个合同被称为“顾问协议”不一定具有决定性,在柬埔寨的投资者应该认真听取建议,确保他们的劳动合同被合理起草,以及确保他们在工位上的待遇不会让他们的身份(是员工还是承揽人)产生疑问。
五、法律风险提示
对于无专门私人代理公司负责的外国人,劳职部将亲自对企业申请输入外国人来柬埔寨就业进行审查和决定。在此情况下,用人企业必须于外国人签订合同并在外国人来到柬埔寨时立即办理外国人劳工许可证和雇佣卡。
外国人的工作合同每次期限不超过2年。工作合同可以用外文,但也应附有一份柬文。工作合同应明确规定符合《柬埔寨劳动法》的主要雇佣条件。外国人要在柬埔寨继续工作应重新报批。
每个在柬埔寨就业获得工作报酬的外国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 合法进入柬埔寨;
2. 有合法的护照;
3. 有合法的居留证;
4. 有外国人本国有关机构或其他国家颁发的文凭或合格的专业技术证明;
5.有柬埔寨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的劳动医疗局或外国人本国的有关机构或外国人居留过的有关机构颁发的本人健康证明书或文件,证明外国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所要从事置业及没有某种传染病。
根据柬埔寨有关劳工法规,任何企业雇佣外国劳工必须向柬埔寨劳工部申请,并遵守以下规定:需呀雇佣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企业,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劳工部申请下一年度雇佣外劳的指标,每个企业所雇佣的外劳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未申请年度用工指标,将不被允许雇佣外劳。
柬埔寨1997年颁布的《柬埔寨劳动法》,是完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标准制定的,要求较为严格,现实执行中更强调保护劳工权益。该法规反映出柬埔寨政府劳工政策的原则思路:积极实施技术人才本地化战略,千方百计地解决其国内劳动力大量过剩的问题,努力寻找国外就业市场,严格控制外劳输入,只有柬埔寨缺乏的技术、管理人才,才能获准在柬埔寨工作。
第八章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柬埔寨知识产权概述
柬埔寨王国在近几年不断与国际组织与他国签订公约,例如: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条约对缔约方生效的时间:2017年2月25日)、专利合作条约(PCT) (2016年12月8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有关议定书 (2015年6月5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98年9月22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95年7月25日);多边条约,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1994) (2004年10月13日)、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权公约,及其有关第十七条的附加声明与有关第十一条相关的决议 (1955年9月16日);区域经济一体化条约,例如:建立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协定 (2011年1月4日)、东盟货物贸易协议 (2010年5月17日);双边条约,例如:日本与柬埔寨王国开放、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2008年7月31日)、美利坚合众国与柬埔寨王国关于贸易关系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 (1996年10月25日)等,并以此来健全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构架,并通过学习他国的相关保护经验,提升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二、商标的法律风险和权利救济
(一)法律风险
商标登记注册后,也可能被他人申请撤销或申请无效。商标登记注册后,利害关系人有权向DIP提出商标无效申请, DIP在审查后发现该案涉商标不符合《商标,商品名称和不公平竞争法》第2条(a)和第4条关于不得注册的商标的规定,则DIP有权宣布该案涉商标无效。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自其申请之日无效,并进行备案公告。《商标,商品名称和不公平竞争法》第14条还对DIP宣布注册商标注销的情况进行了举例,包括未按时申请续展导致注册商标无效、注册商标人提出要求撤销该商标、有证据证明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并非其合法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注册商标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权人不再拥有柬埔寨王国的服务地址等等。
商标注册后就必须进行使用,柬埔寨王国《商标,商品名称和不公平竞争法》规定商标所有人须在商标注册后第5至6年间提交商标使用宣誓或未使用声明,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使用宣誓或合理的未使用声明,他人对该商标提出撤销时,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要求DIP将其撤销(第15条)。
(二)权力救济
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商标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根据《商标,商品名称和不公平竞争法》主要有三种司法途径可以选择:向DIP提出异议,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然而,在许多情况下,通过法律专业人员进行调解,会更高效、更节约成本。
1.提出异议
权利人可以向DIP提起异议。在行政诉讼中,裁判委员DIP会进行一次或多次听证,并作为双方之间的调停人。DIP具有说服侵权者签署企业已停止非法活动的良好记录。对其作出的决定有异议,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第62条)
2.民事诉讼
商标权利人可以在柬埔寨王国民事法庭起诉金钱损害赔偿,并要求商标侵权的民事补救措施,其中补救措施包括授予禁令,裁决和金钱损害赔偿的权力。法院也有权作出为防止侵权或即将发生的侵权,或保存证据的初步禁令或临时禁令。
3.刑事诉讼
假冒注册商标、商号、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的,或仿冒注册商标、商号、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导致公众产生混淆的,或进口,出售,或以违法为目的出售的假冒货仿冒产品,该产品将被予以没收或销毁, 而不论是否被定罪。商标侵权行为应处以100万瑞尔至2000万瑞尔的罚款和/或监禁1至5年的罚款。重犯的最高刑罚是罚款和监禁期加倍。在侵权人为法人的情况下,总经理,经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将被刑事起诉,除非其提供证据证明他不知道侵权。(第62至70条)
4.商标权的海关保护
由于柬埔寨王国大部分侵权货物都是进口货物,提出暂停清关和销毁假冒商品的请求,是柬埔寨王国执行商标的有效手段。海关当局将暂停货物清运一段时间,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同意或拒绝或将进一步考虑的决定。商标权人向海关申请暂停通关申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提供保证金(第36条):
(1)商标注册证明;
(2)申请暂停清关的利益,例如假冒伪劣商标或产品的陈述证据的证据;
(3)商标权人及其代理人的信息;
(4)根据经济金融部的决定支付的费用;
此外,如果申请人想要销毁假冒商品,民事诉讼程序必须在暂停货物的10个工作日内开始,因为海关当局只能经法院批准才能销毁假冒商品。
(三)案例
1.案例一
在2011年6月14日发布,关于申请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异议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被异议商标A与异议人注册在第30类注册号为XXX的在先注册的注册商标B相似,若准予A的注册,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公众相信A和B来源于同一个权利人。知识产权部复审委员会(DIPR)拒绝了A的注册申请,仍然保持注册商标B的有效性,因为异议人提供了所有者背景和相关证据证明该注册商标B享誉世界。
2.案例二
根据2012年10月18日的知识产权案件,真实所有人根据《商标,商品名称和不公平竞争法》第4条(e)和25条的规定向注册机构提交异议申请,要求无效注册商标C,被异议商标C与异议人注册在第25类注册号为XXX的“A”商标和注册在第25类注册号为XXX的“B”商标相似,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为A、B、C源于同一权利人。知识产权部复审委员会(DIPR)根据《商标,商品名称和不公平竞争法》第4条(g)的规定,支持异议申请,因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商标相似,而异议人的商标系国际知名品牌,包括柬埔寨王国。
3.案例三
在2014年8月18日的知识产权案中,异议人根据《商标,商品名称和不公平竞争法》第4(e),(f)和(4)款的规定对在第3类上注册A商标的注册申请提出异议。若申请的商标与在柬埔寨王国注册的知名的商标或公司商号构成近似商标的类似使用,则该商标的申请将被撤销。正如本案的情况,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注册在第3类商品中的商标和商号A是近似且容易混淆,商标A及其产品具有很高国际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很可能会误导公众消费者,造成混淆,而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而受到损害。DIPR支持了异议人的请求并决定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
4.案例四
柬埔寨公司A(“A”/“公司”)在柬埔寨王国注册商标“a”[注册号:XXX],但商标名称和商标“a”的合法拥有者是B(“B”/“公司”),一家注册地址位于[地址:******,中国]的中国公司。B公司(网址:www.--------.com)是中国最大的电器零售商。公司主要提供彩电,音视频播放设备,碟机,冰箱,洗衣机,数码信息技术产品,小家电,空调,通讯产品等产品,并提供电子产品的安装和维修服务。截至2010年12月31日,该公司在中国231个城市包括香港拥有1311家门店。如今,他们已经在日本开设海外商店,并计划在澳门开设专卖店。很明显在亚洲,B公司因其商标“a”为亚洲消费者所熟知,该公司自1990年创立以来一直在使用该商标。在1994年注册商标“a”之前,该公司于1990就一直实际使用中文拼音“a”。通过在柬埔寨注册商标“a”和公司名称“A”,A公司的所有者不法地利用B的良好声誉且未经许可以B的名义销售其与汽车电子有关的产品和服务。B公司以黄色背景以及蓝色文字a对该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这在中国是众所周知的。可以在公司网站上找到商标样本,网址为:http://www.--------.com/。很难想象两家公司可以分别独立发明同一个术语“a”作为公司名称或商标。由于A公司近期在柬埔寨王国注册“a”,因此我们可以推定该A公司试图通过冒充B子公司而从B公司的良好声誉中获利。这项注册只是为了混淆和欺骗消费者,同时阻止B公司进入柬埔寨市场。最终,上述内容证明A公司对商标a的注册是恶意。B公司已于2013年5月17日向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提出投诉,要求撤销A公司的注册商标。在进行了三次听证会后,DIPR决定撤销A公司的注册商标,并要求A公司签字同意停止使用“a”商标和公司名称A,并同意撤销该商标。DIPR还允许真实权利人B注册他们的商标,以此结案。
5.案例五
在2017年7月13日的知识产权案件之后,特许经营人向经济警察提交了投诉信,对所有在没有独家特许经营人授权的情况下销售,分销和进口的假冒产品和真品进行调查和突击行动,自2011年以来,特许经营权人X先生分别在新加坡在第9,14,18,25和35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A”商标,在柬埔寨商务部知识产权部第18,25和35类别注册了“B”商标。这两家公司的产品正在以柬埔寨进行商业化生产。根据柬埔寨法律和法规,这些生产下来的商品获得了相关的许可证。
最近,特许经营人发现,未经特许经营人任何授权,其产品的仿冒品在柬埔寨王国的不同市场正在被生产,进口,分销和销售。这些非法携带商标“A”和“B”的假冒商品有包,鞋子,太阳眼镜和珠宝饰物。拥有特许经营人商标正版产品的独家商业化权和使用权已完全转让给柬埔寨Y有限公司。只有从新加坡和中国进口到柬埔寨的是正版产品。
《关于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第66条规定,“根据第64条故意进口,出售,要约出售或以出售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为目的者,根据本条规定应受到处罚。任何人故意进口,出售,要约出售或为销售带有第65条规定的仿制商标的物品,应受到该条规定的处罚。”
使用前述原告客户的商标合法制造,进口,分销和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被视为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该注册商标所有人柬埔寨现行法律和条例通过注册已获得了独占权。所有权人希望警方采取行动,经济警察审查并同意对店内所有产品进行突袭调查。突袭行动完成,侵权人签署损害赔偿承诺函。
6.案例六
日期为2017年10月25日知识产权案件,市场上正在销售假冒X品牌的产品。X通知位于马德望省的侵权人Y,并要求律师和知识产权代理人向Y写了封勒令停止通知函,要求Y停止在市场上销售和分销这种假冒产品。Y同意停止经营此产品并不再将其出售给另一个省份。2018年2月2日,又发生一起模仿咖啡店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侵权人使用非常相同的颜色和风格的新标识,以及咖啡店的运作模式,模仿真实权利人的商标、设计和布局,这些权利根据《关于商标,商品名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 》的规定应属于真实权利人所有。因此,商标的真实权利人向DIPR提交投诉,并将勒令停止通知函发送给侵权人。DIPR认为侵权人的店面、拼字、商标的设计与权利人的非常相似,因此支持真实权利人的请求,并裁定侵权人立即停止。
7.案例七
在2018年2月2日的案件之后,侵权人模仿使用商标并模仿使用外部和内部布局和风格,设计,装饰,家具,设备,商业外观,版权,服务项目,以及与加盟商或其附属公司或其特许经营商在其咖啡店使用的任何类似的材料。DIPR决定将其视为不公平竞争行为。《关于商标,商品名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23条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采取所有与竞争对手的营业场所,商品或商业或服务活动造成混淆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实施者将承担责任处以500万至1000万柬埔寨瑞尔(2018年4月2日汇率:1柬埔寨瑞尔=0.0015人民币)的罚款,或一个月至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同时处罚(第65条)。根据《关于商标,商品名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11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者同意,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此外,根据该法第24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包括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人在柬埔寨实施该法第11条所述的任何行为,并且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以及该法第25条,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包括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易混淆的标志,前提是该商标实际在应用:
a. 涉及与驰名商标已经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和服务,或者
b. 涉及与驰名商标已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不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并且与这些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商标的使用,将是消费者认为这些商品和服务与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之间存在关联,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很可能因此受到侵害。
三、专利的法律风险与权利救济
2011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柬埔寨商务部及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签署了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2017年9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柬埔寨工业及手工业部签署关于知识产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有效发明专利可直接在柬登记生效、2018年3月29日,首批20件中国专利已在柬埔寨正式登记生效。此次首批在柬登记生效的中国专利分别来自同方威视/清华大学、中兴通讯和华为公司3家中国高科技企业和高校,共计20件。这不仅是双方知识产权领域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加强了中柬两国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在中柬建交60周年,中国有效发明专利在柬埔寨直接登记生效不仅是中柬知识产权合作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的标志性成果。随着中柬知识产权合作不断深入发展,将为两国的创新创业、科技交流、经贸往来提供有力支撑。2017年1月23日柬埔寨工业和手工业部大臣Cham Prasidh于同欧洲专利局主席Benoît Battistelli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的内容旨在将欧洲专利的保护扩大至柬埔寨。在该协议通过柬埔寨法律批准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后,柬埔寨将成为继摩洛哥和摩尔多瓦之后的第三个受欧洲专利保护覆盖的非欧盟成员国。日本特许厅与柬埔寨工业和手工艺部签署了“促进专利授权合作(CFG)”协议,针对在日本已进行审查并授权的相关申请,可以免去实质审查从而加快柬埔寨的专利授权,有利于申请人在柬埔寨快速获取专利权,此项合作于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一)法律风险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将某项发明专利宣布无效,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该发明专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提供发明证书的发明的要求(第3条第2和第3款)、不受法律对发明专利保护的(第4条)、不符合发明专利的特性(第5至8条)、本法规定的不应颁发发明专利的情况(第9条)、发明专利申请书及权利要求等未被履行(第18至20条)所规定的条款没有得到执行,或者发明专利所有权人不是发明者本人或不是发明者代理人,有关法庭就应宣布该发明专利无效。对于视为无效的发明专利证书,或视为无效的权利要求部分,其无效期应从提供发明专利证书之日算起。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无效期,自该项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之日算起。应从法院将会作出裁定并进行公示。
专利权人对没有得到其许可,侵犯其专利权益的侵权人,有权将该侵权人上诉到有关法庭,或者有权对从事某项有可能造成同样侵权行为活动的人提起诉讼。但是下列行为不构成侵权:“(1)专利权人自己或经其同意而投入柬埔寨王国市场或国外的市场后的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2) 临时或偶然通过柬埔寨王国领空、领海或内陆的其他国家的航空器、船舶或陆上交通工具上使用专利产品的;(3) 仅为实验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4)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已经使用专利产品的或者已经做好制造准备的善意使用行为。”(第44条) 需要注意的是,MIME有权允许政府机构或第三方在某些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发明或实用新型,即强制许可使用。这种理由包括例如国家安全,粮食发放、公共卫生营养,健康和发展。此外,如果专利权利人有反竞争行为,政府机构也可以授予第三方利用专利权,而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第47条)
(二)权力救济
在专利侵权的情况下,专利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将通过民事诉讼或通过刑事诉讼来实施其权利的两种方式。然而,在许多情况下,通过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的私人调解更有效。专利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均可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但是,被许可人应该首先通知专利所有人,并要求他们首先提起民事诉讼,一旦专利权人拒绝接受,被许可人可以根据授权自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赔偿金钱损失,也有权命令初步禁令或临时禁令,以防止侵权或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或者保留证据。由于柬埔寨王国司法系统本身的原因导致柬埔寨王国民事法庭的起诉民事诉讼可能非常耗时且昂贵。但是,只有民事诉讼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专利侵权在柬埔寨王国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犯专利和实用新型的将被处以500万到2000万瑞尔的处罚,或判处1年到5年的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罚。对从前次处罚算起5年之内不悔改者,则加倍处罚。被裁定犯有专利侵权或者实用新型侵权的,主管法院还可以责令没收或者销毁侵权货物。
(三)案例
到目前为止,合作的柬埔寨王国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案件只有一个,2015年9月20日,该项工业设计真实所有权人A公司在律师事务所协助下,向侵权人B发表勒令停止侵权的声明:
1.停止并且不做关于B在某地点进行的共同住房项目中在建房屋设计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
2.停止并停止对A及其执行董事123先生和其他员工作出进一步的诽谤性陈述;
3.停止在B控制的网站和社交媒体上进行歪曲陈述,停止向A董事会成员、员工、捐赠者、赞助商和支持者发送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所有方式,包括使用与A、A的执行董事和工作人员相关的虚假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邮件。
由于侵权人B同意停止侵权并接受A的要求,本案已成功结案。
四、版权的法律风险与权力救济
(一)法律风险
版权人经常错误地认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版权也将受到柬埔寨王国法律的自动保护。事实上,情况并非如此,这是源于对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这一国际协议的误解,根据该国际协议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作品给予与其本国国民给予同样的版权保护。然而,作为最不发达国家,柬埔寨王国直到2021年7月1日才能遵守TRIPS(有限的例外),从而才能得到上述版权的保护。这是根据世贸组织根据第66.1条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进行的转型期延长,将最初发达国家的最初期限延长至达到TRIPS的全面遵守8年。
在履行这些义务之前,外国权利人应了解,大多数其他外国作品不受保护,除非(1)他们是由在柬埔寨王国惯常居所的外国人(包括根据柬埔寨王国法律成立的总部设在柬埔寨王国的法人实体)的作品,或(2)作品是首先在柬埔寨王国出版,或者首次在国外发表,然后在发表的30天内在柬埔寨王国发表。由于这些限制,实际上很少有外国权利人根据柬埔寨王国“版权法”获得自动保护。
(二)权力救济
版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通过刑事诉讼来实施其权利的两种方式。然而,在许多情况下,通过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的调解更有效。侵权人未经版权人许可通过复制、篡改、展览等行为侵犯版权人权利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例如证据保全或者财产扣押等,对非法生产所使用的设备或材料,法院有权命令将其没收或销毁。如果侵权人的行为严重侵害版权人的权益,将会被处以监禁和罚金。例如,侵犯制造或复制权可处以6个月至12个月和/或500万瑞尔至2500万瑞尔罚款,重复犯罪的加倍;未经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人或广播组织授权生产或复制作品,可被处以6个月至12个月监禁和/或500万瑞尔至2500万瑞尔的罚款。重复犯罪的加倍。
第九章 环境法律风险
一、自然资源
柬埔寨以农立国,土地资源丰富,全国有可耕地面积约670万公顷,目前在耕种面积约260万公顷。柬为热带季风气候,全年降雨量充足,日照时间长,具有发展农业的良好自然优势。柬埔寨林业资源丰富,森林面积约890万公顷,目前全国森林覆盖率约为60% 。木材种类达200多种,储量在10亿立方米以上。江河湖泊众多,渔产丰富。
柬埔寨目前已知矿产品种有限,储量不明。主要矿产可分为三类: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主要有铁、锰、金、铅、银、钨、磷、宝石、石油、煤等。
金属矿产主要包括铁、锰、金、铜和铅等。铁矿主要产于北部近东西走向XV黎府一华富里一波索竹一罗文真金、铜、铁成矿带内,主要分布在该国西北部及中北部的三隆、达克、罗文真及贡布等省。金矿主要产于北部近东西走向XV黎府一华富里一波索竹一罗文真金、铜、铁成矿带和中东部北东走向Ⅲ1-3-3磅德拉一森莫诺隆金、铜多金属成矿带内。分布在拉达拉基里、桔井、磅湛、磅通、蒙多基里等省。银、铅锌多金属矿分布于磅士卑、桔井和上丁等省。铜矿分布在东北部的磅通、桔井和上丁等省,大都属于脉状铜矿非金属矿藏资源主要有宝石、磷、石灰石、白沙、硫磺、粘土和岩盐等,其中以盛产红宝石和蓝宝石著称。早在19世纪,就有人在西部的拜林地区、东北部山区的博胶采掘,其蕴藏量可观,但具体赋存情况有待进一步勘查。
能源矿产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和煤。柬国煤炭资源发现及使用较早,但是蕴藏量不多,且煤层较薄,变化较大,工业开采价值不是很大。20世纪80年代,在暹罗湾和洞里萨湖地区首次发现石油和天然气,使柬埔寨有望摘掉“贫油”的帽子,近几年来的勘探表明,柬埔寨内陆及领海赋存大规模油田。目前,已经有许多外国石油公司获准进入柬埔寨从事石油的开采。随着勘探的继续,柬埔寨油气资源的分布及赋存情况将更加明朗。
二、矿产资源开发
矿产资源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置。1999年以来,柬埔寨王国政局稳定,国家在重建中,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具有经济价值的已知矿产进行了初步勘查与评估,同时制定了相关政策,吸引境外投资,共同勘查与开发矿产资源。国外公司先后投资柬埔寨矿产资源勘查,相继发现29种矿产资源、100多处矿产地,有的已被证实具有一定资源远景。近年来,柬埔寨政府为吸引境外企业投资矿业,制定了多项优惠政策,国际上具有实力的矿业公司纷至沓来。可开采矿区面积已达24,000平方公里,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3%。
柬埔寨的矿产品主要用于国内消费和对外出口。尽管矿业开发能力有所提升,但是该国每年所需的石油精炼产品、水泥、粘土、钢铁和日用品等矿产衍生品,大部分仍需从国外进口,因此该国国内市场需求相对较大,国外对矿业原材料需求也大,因此矿业产品消费潜力巨大。
三、矿业管理
柬埔寨的矿业法已于1968年颁布实施,但由于其配套法规及管理制度,一直没有出台,使该法一直没有真正地实施。经过柬埔寨政府和有关国际机构的共同努力,2001年颁布出台了新的矿业法。
柬埔寨矿业法规定,在柬埔寨进行矿业活动必须得到政府发放的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最大申请面积200平方公里,有效期2年,可延期两次,每次2年。每次延期要求交回30%面积的土地。
采矿许可证:没有最大面积限制,有效期限为30年。
柬埔寨石油开发和管理依据的是1991年颁布的石油法规,法规规定在柬埔寨进行石油勘探可通过投标获得勘探权,勘探有效期是4年,经批准可延长两年。进行石油开发应当与政府签订产品分成合同,合同中涉及关于产品的分成比例、成本返回速度和所得税率等详细条款。每个区块需要一份独立的合同,开采区最长期限30年,可以延长。
柬埔寨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是工业矿山和能源部。工业矿山和能源部负责油气方面的供竞争性招标区块的划定工作,评估报告及建议交给国家石油委员会(咨询机构),工业矿山和能源部汇总委员会的各项建议转交政府批准,石油合同由工业矿山和能源部代表政府签署。
工业矿山和能源部下属的矿山地质局负责非能源矿产的开发管理。
四、矿产资源投资风险影响因素
对柬埔寨的矿产资源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应该先找出可能对其有影响的因素。柬埔寨目前正在进行改革开放,政局相对稳定,并设立专门的机构(CDC)保障外资的进人,2004年该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促进了与世界各国贸易交流,同时,对内施行自由市场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政策,使外资进入更为便捷。但是该国基础设施等硬件条件较差,加之官员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国民素质普遍偏低,矿产资源勘查程度较低等,这样的一些因素给中国企业在柬埔寨进行矿业投资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政治环境因素:(1)官员腐败。柬埔寨官员腐败现象严重,政府官员素质普遍不高,贪赃枉法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直接导致政府行政效率低下,政策难以落实,从而影响到了柬埔寨的矿业投资。(2)投资环境。基础设施等硬件条件太差,水、电、交通、通讯成本较高;劳动力价格相比周边国家较高且劳动力素质低下;工会组织繁多,罢工、示威等活动十分频繁,对企业的正常运行以及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威胁。这些因素对于矿业投资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3) 矿业法规。柬埔寨曾于1968年颁布矿业法,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并未实施。进入新世纪,为促进本国的矿业开采与管理,柬埔寨于2001年7月13日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管理与开发法》,并发布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保证了该国矿业向着现代化迈进,为柬埔寨矿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尽管政府制定了各项法律,但是在法律的落实上还有待加强。
经济环境因素:(1) 矿业税费。在柬埔寨的矿产投资者必须严格按照柬埔寨订立的纳税制度进行纳税。若违反纳税相关原则,需接受一定的处罚。但是柬埔寨税收法律存在许多漏洞:体系尚不完善、税基较窄、征收不力等,导致税收对国家财政收人的贡献有限。不过,对于外资企业来说,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和相对较低的企业税税率是投资该国的有利条件之一。目前,柬埔寨政府尚未对现行税制进行系统性改革,未来,政府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的长远发展、财政的可持续增长等因素,在现代税收体系建设方面做出更多努力,任重而道远。(2)金融体制。柬埔寨国内金融基础薄弱,国内银行体系多以美元进行交易,导致柬埔寨国民银行对银行体系的调控作用有限。柬埔寨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储蓄、放贷及办理商业项目结算,相对其他各国来说,其银行业务范围较为狭窄,银行对资金的调度水平很低,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也十分有限。同时,由于企业与银行之间尚未建立安全信贷体系,企业贷款需要严格的抵押和担保,给投资企业的资金链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3) 矿产品贸易。柬埔寨矿产资源的不断发现,以及该国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吸引了世界上大批矿业集团和公司的介人,使柬埔寨矿业开发进人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柬埔寨目前的矿产品主要用于矿业加工产品的国内消费和矿业初级产品的国外深加工项目。
自然条件因素:(1)勘査风险。柬埔寨的地质勘査研究程度极低,现有的缅甸矿产资源的形成时代、地理和地质构造环境资料多数为早期调査结果。柬埔寨矿产有比较复杂的形成时代,加上地质调査工作程度较低,增加了投资的风险。(2) 开发风险。柬埔寨目前仍属于农业国家,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小,相关技术比较落后,只有少数矿山能够进行现代化的开发,总体来说,矿产资源的开发起点较低,处于初级阶段。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品位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成为影响柬埔寨矿产开采年限和开采规模的主要因素。(3)环境风险。随着全球对环保问题的重视,柬埔寨每个矿业项目都必须与环保同步进行,《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法》(1996)的颁布将环境保护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矿业企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同时,势必会对周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环境问题导致的矿山环境治理及矿山关闭等会增加投资风险。
五、中国在柬投资
目前,我国的资源情况出现了很尴尬的局面,由于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后,矿产和能源消耗量快速增加,尽管中国是资源大国,但多种重要矿产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低。
据国家发改委预测,到2020年,中国重要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可供应量的保障程度除稀土外,其余均大幅下降,铁矿石为35%、铜矿为27.4%,铝矿为27.1%;磷可采年限为20年、硫不到10年、钾盐现在已是供不应求。
在此背景下,中国资源企业“走出去”开发新的资源供应基地,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六、案例
1.案例背景介绍
从2001年《矿业法》颁布至今,柬埔寨的矿业不断发展。在2006年,工业矿产能源部(MIME)为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者颁发了许可证,允许他们开发铁矿、金子、煤、金属矿物和采砂。很多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估被环境部批准,成功地开展了可行性研究,进而获得了采矿项目的许可证。为了吸引更多的矿产投资,柬埔寨王国政府一直积极地构建对投资者有利的法律框架。
在实践中,除了人工采矿许可证,几乎所有的矿产许可证都需要开展耗时耗力的审慎调查。首先调查土地的所有权,然后研究《投资法》中的“合格投资项目” (“QIP”)的要求,并分析申请特许权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等。多数情况下,这些吸引着投资者的土地都是无人居住的国家公共土地。这时候特许证的问题就出现了,使得整个事情都变得复杂。
一个认真的矿产投资者应该从一开始就针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大量的研究。由于矿产投资主体一般是法人,所以公司法也需要学习。矿产投资一般需要经历三个阶段:可行性分析阶段、勘探阶段和开采阶段。我们注意到,只有矿产勘探许可证的持有者可以接着申请工业开采许可证。如果一个矿产项目被CDC许可为“合格的投资项目”(“QIP”),投资者能从中获得一系列的免税优惠,包括对进口建筑器材和矿区所需材料的免税优惠。
由于大部分的矿产项目估值上百万,投资者应该试图向CDC申请QIP,CDC因此成为非常重要的合作机构。只有当CDC先给了“通行证”,MIME才会颁发矿产勘探许可证和工业开采许可证。因此,和CDC培养良好的关系是关键。并且,矿产地的全国地图在MIME手上,投资者几乎是拿不到的,除非能找到合适的方法,这是需要策略的。因此一开始就必须和矿产能源总部打好关系。最后,由于2001年法律要求投资者只有在技术和财务方面证明了自己的实力,才能拿到许可证,因此投资者应该做好准备,聘请一个高质量的工程师团队来主导项目运营,以及聘请可靠的审计公司来制作精确的审计报告以提交给相关部门。
然而,一些柬埔寨民众仍然指责采砂行为严重损害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环境。过度的内河道采砂导致了水位下降,进而导致河岸侵蚀。河床和沿海地区的过度采砂导致了河水向下侵蚀,河口和沿河水湾扩大。进而导致海水倒灌。海平面上升又为采矿问题雪上加霜。任何从河床及沿岸运走的沙石对这个生态系统都是损失。
在2015年,一个非政府环保机构开始了抗议活动,并为诉讼寻找着法律依据,以此来揭开在过去的十年里从柬埔寨消失的沙子的真相。
2.案例介绍
2015年7月,在环保组织UVW工作的环保卫士X、Y、和Z聚集了100个村民向采砂公司123抗议示威。在抗议过程中,X、Y、Z三人领导村民们爬上了123公司的驳船,并威胁该公司的工人停止采砂活动,否则将焚烧驳船。村民们抗议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鱼类资源的退化以及居民区的水污染。他们认为采砂行为导致了村民们无法像以前一样捕鱼,家庭收入一落千丈。
在抗议活动后,2015年8月,三个环保卫士X、Y、和Z被指控在柬埔寨的一个省份煽动威胁暴乱,这三个被告被逮捕并被初步关押。
6月28日,省法院针对被告X、Y、和Z进行了公开审理。案件当事人为控方、被告、原告、以及主审法官。由于该案只是轻罪案件,只有一个主审法官。原告是123公司的代表,原告证人是公司的工人,驳船船长,地区长官和MIME的官员。同时,被告有五名在NGO工作的律师,他们专门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X、Y、和Z的辩护律师提请20人作为证人,包括参与这起事件的村民。
经过了法官、控方、被告,原告以及23个证人的辩论,X、Y、和Z被判实施了煽动他人威胁暴乱的罪名。控方的证据完全依赖于一份视频录像,控方认为这份录像足以证明三人企图损坏123公司的财产。
根据《柬埔寨刑法》第424条,如果命令或煽动他人威胁毁坏他人财物,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以罚款2000000里尔到4000000里尔。从以上事实、附带民诉的原告人及其证人的陈述中可以知道,被告三人和村民威胁了公司员工将驳船开走,否则将用小船将驳船拖走货烧毁 。
控方提出,环保卫士X、Y、和Z明知擅自进入他人驳船是违法的,但仍然带人登上了驳船。当时每只驳船运载了大于70吨的货物,属于采砂公司的不动产,因此不经过公司经理的同意就登上驳船是不合法的。
原告提交了一份视频证明,视频显示被告X、Y、Z登上了驳船,并威胁船主将驳船开走,否则将焚烧驳船。录像还显示,被告及村民试图用小船将驳船和采砂机拖走,以此来恐吓公司工人。
被告X、Y、Z辩称,他们只是环保组织UVW的环保志愿者。他们确实参与了阻止采砂行为的活动,但他们并没有威胁驳船船长和工人将驳船开走。他们加入这个活动只是为了保护环境,而这个活动只是一个公共集会,不是游行示威。该活动不是由他们领导的,而是活动的每个参与者自发决定开展活动的
被告辩护人辩称,如果要给被告X、Y、Z定罪,需要提供他们犯罪的实证,也需要证明他们具体的威胁行为以及威胁造成的影响,而控方和原告方都无法提供。而且,这次活动中没有受害人。X、Y、Z的行为只是一种声明而已。这种声明是为了保护环境,也保护他们自己。录像中三人的行为是为了阻止采砂、保护生态多样性,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虽然123公司取得了采砂的许可证,但是他们的采砂量超过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严重危害了当地人的生存环境。
法官提出,根据事实、证据、辩论以及上述规则,我们可以知道每只驳船登上了30人左右,而这三个被告全程指挥参与了威胁工人将驳船开走的行动,从这些行动以及众人的呼喊声中可以认为,这些行动是非和平性的。这都足以证明三个被告试图煽动他人威胁毁坏财物。
依照《柬埔寨刑法》第二十八条以及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6年7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X、Y、Z因煽动村民威胁毁坏他人财产,被判有期徒刑18个月,缓刑8个月。 并向采砂公司123赔偿$25000。
2.法律分析
根据《柬埔寨刑法》第12条,柬埔寨法律适用于所有发生在柬埔寨境内的刑事案件。柬埔寨领域包括领空及领海。由于该案件发生在柬埔寨境内,被告人均为柬埔寨人,因此柬埔寨法和柬埔寨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上述的事实和规则,三个被告有意图实施煽动村民爬上驳船,威胁采矿工人将驳船开走,否则将烧毁驳船的行为。该行为根据依照《柬埔寨刑法》第二十八条以及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是煽动威胁暴乱罪。
上述意见是基于现行的柬埔寨法,而没有基于任何未发布的法律法规或通知。柬埔寨法院的决定通常是不对外公布的,因此对柬埔寨法律的解释也就不能确定。
七、法律风险提示
由于能源行业的利益巨大,也是最受一国政府关注的产业,其他国家投资者欲在其地立足首先要考虑到经济上的风险,如国际石油的价格,前期巨额投入的高风险及油气资产并购以后的份额油的高成本。要解决份额油获取的高成本及进入障碍,必须从油气勘探的源头抓起,积极开展风险的油气勘探工作。从雪佛龙介入柬埔寨的油气资源勘探就可以看出,该公司前期投入了巨额资金,那么必然面临着巨大的前期投入资金沉没的风险。但一旦在油气勘探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这种高风险伴随的高收益及油气资源分配领域的主动权将显得尤为突出。因此,中国相关海外找油企业必须从源头抓起,设立油气勘探风险储备资金。这样一方面能缓解直接购买份额油的高成本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规避西方传统油气巨头对中国找油资本的排斥。
其次要考虑政治上的风险。石油在某一程度上来说可能逐渐会成为柬埔寨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支柱,也将成为其达成地区性经济强国的宏伟目标的一大重要基础。因而投资者要考虑到后期其政府对相关资源的控制。
因此,我国欲赴柬投资企业,尤其是战略性的企业必须与柬埔寨相关部门进行政治、外交活动的积极协调,以更好地促进相互间的良性循环及增长。
第十章 争议解决法律风险
一、外国企业的庭审程序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专门的程序规则来规范外国企业。在柬埔寨做生意的外国企业不仅应该遵守 《商务规则与登记法》 的登记要求,也应该受柬埔寨法院的管辖。外国企业可能是通过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在柬埔寨开展经营活动。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外资企业的代理机构,不具有独立于母公司的法律人格。但是子公司就拥有独立于母公司的法人身份,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被诉。因此,适用于高棉法人的民事诉讼程序同样适用于外国公司的子公司。而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诉。一般而言,如果一个柬埔寨的原告在柬埔寨的主管法院提起对国外母公司的诉讼,主管法院会根据民诉法第352条(境外送达)送达起诉状并传唤母公司。
二、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柬埔寨法院有权根据:(1)住所地,(2)物权来决定自己的管辖范围,即是否有权受理起诉,进行诉讼,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以下人物的住所地来行使管辖权:
(1)自然人:柬埔寨境内有住所的,由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不在柬埔寨境内或住所地不明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不在柬埔寨或经常居住地不明的,由上一个住所地法院管辖;
(2)国内法人:由主要办公室或营业办公室所在地法院管辖;无主要办公室或营业办公室的,由法人代表或其他主管人员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国外法人:(a)主要办公室或营业办公室在柬埔寨的,由主要办公室或营业办公室所在地法院管辖;(b)主要办公室或营业办公室不在柬埔寨境内的,由其法人代表或其他主管人员在柬埔寨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
一审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时根据以下标准来行使管辖权: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金钱债务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还款发生地法院管辖;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但被告在柬埔寨无住所或住所不明的—— 由标的物所在地,或其可共扣押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但被告法人在柬埔寨无主要办公室或营业办公室,或主要办公室或营业办公室不明的——由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被告有营业办公室,或者有其它涉案办公室的——由营业办公室或其它涉案办公室所在地法院管辖;
(6)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
(7)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8)因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登记发生地法院管辖;
(9)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a)遗嘱生效时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b)如果被继承人在柬埔寨无住所或住所不明的,由被继承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c)如果被继承人在柬埔寨无经常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不明的,由被继承人的上一个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境外送达程序
法院需要委托外国的主管政府机构,或者柬埔寨驻该国的大使、部长或领事进行境外送达。
四、准据法和管辖平台的选择
虽然民诉法尊重私人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但它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选择准据法的自由。由于宪法和民诉法只承认高棉语为官方语言和官方文字,即使当事人具有协议选择其他适用法律的自由,争端当事人在柬埔寨的法庭上选择除柬埔寨法以外的法律也是不实际的。只要当事人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双方便可以自由协商其它事项,包括选择争端解决平台。
五、法庭语言
柬埔寨宪法规定,高棉语是官方语言、官方文字和法庭语言。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懂高棉语,可以向翻译人员寻求帮助。再者,交给法院的书面文件如果是用外语写成的,应该同时提供一份翻译。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翻译的标准,但法律有规定,如果有一方质疑另一方提供的翻译版本的准确性,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文件陈述自己的观点。
六、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程序可以被分成至少五个阶段:(1)提起诉讼;(2)庭前准备;(3)开庭审理;(4)作出判决;(5)执行判决。
(1)提起诉讼:向主管法院提起的诉讼应该涉及具体的、能用审判解决的法律争端。诉讼提交后,法院会审查其是否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所有要素。接着法院将庭前准备的日期定在起诉状提交后的30天内。法院会向当事人送达诉状并传唤当事人参加庭前准备。一般而言,开庭审理的日期需要考虑当事人的时间安排,如果有一方因为不可抗力无法参加,他可以提交一份延迟审理的申请。
(2)庭前准备:庭前准备的目的是为了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必要文件证明,并为正式的开庭审理定下日期。庭前准备结束时,法院会和当事人确定之后的证据审查中有哪些事实需要证据。尽管如此,法院保留自主审查新的指控或证据的权利。
(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对外开放。只要不耽误庭审进程,或者当事人已经在初步证据中表明无法在庭前准备结束前提起新的指控或证据,当事人就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起新的指控或证据。所有的口头辩论都会被法庭记录员记录在文本中。这种文本有两个类型:庭前准备文本和开庭审理文本。
(4)作出判决: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开庭审理结束后,法院应该在自己设定的日期(一个月内或更久)公开作出判决。判决书或者缺席判决书应该在之后的两周内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送达后的两周内,向同一个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在一个月内向上诉法院上诉。缺席判决是法院由于原告缺席了庭前准备或开庭审理,或者被告缺席了开庭审理而作出的判决。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在涉及财产的纠纷中,法院可以在必要的时候,经过原告的申请或是法院自主决定,作出可以被临时执行的判决。
(5)执行判决:当判决具有了最终性和约束力,或具有临时执行的效力,只要败诉方自愿服从判决,判决就能被执行。如果败诉方拒绝履行,执行的问题就会随之而来。在这样的情况中,胜诉方可以向执行法院或者执行官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法院可以是作出判决的法院,也可以是其它法院,管辖权依据强制执行的发生地来确定。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方可以扣押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属于败诉方的财产,并通过清偿、拍卖等方式实现胜诉方的债权。
七、对外国判决的承认
具有约束力的外国判决在本国的效力,只有当以下要求满足时,柬埔寨法院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
(1)根据柬埔寨法律或柬埔寨签订的条约,管辖权属于外国法院;
(2)败诉的被告方收到了传唤送达或者启动诉讼必须的其它文书,或者虽然没有收到这些文书但是败诉的被告方应诉了。
(3)判决的内容以及庭审程序不违反柬埔寨的公序良俗;
(4)柬埔寨法院和该外国法院有互惠条约。
要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必须由柬埔寨法院作出执行判决。有权力作出该执行判决的法院应该是对债务人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在上述程序中没有符合要求的法院,则管辖权落在涉案财产所在地的一审法院。如果该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无法被证明已经是具有约束力的最终判决,或者不满足民诉法中的任一条件,则该申请会被驳回。即使没有审查该判决的合理性,法院也可以作出执行判决。执行判决可以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判决。
八、投资争端
柬埔寨是159个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ICSID)的缔约国之一。由于柬埔寨是在2005年签的公约,仲裁庭只收到 一起针对柬埔寨的ICSID案件。柬埔寨也是世界银行集团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成员国之一,该机构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政治风险保险。
九、商事仲裁
由于认识到了需要更有效的商务争端解决体系,柬埔寨在2006年5月颁布了商事仲裁法,以此建立了商务争端的私权利仲裁框架,该框架遵循了国际惯例。在 2009年8月12日,柬埔寨通过了二级实施法令。在2009年7月,政府又通过了一个二级法令使一个商务仲裁主体的成立成为可能,即由moc主办的国家仲裁中心。国家仲裁中心在2013年3月4日建成,除了一些后勤支持,成立后的仲裁中心便独立于moc开始运作。
十、商务仲裁法(LCA)
LCA是遵循国际仲裁标准和条约,特别是联合国的《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UNCITRAL)》而认真起草的。它很大程度上遵循了UNCITRAL关于国际商务仲裁的示范法,覆盖了包括仲裁协议,仲裁庭构成和管辖,程序施行,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施行等方面。LCA只管辖贸易纠纷,但对贸易这个词进作出了和UNCITRAL仲裁法一样的扩大解释。
LCA适用于国内和国外仲裁。虽然它没有定义“国内仲裁”包括了什么,但它明确指出了“国际仲裁”由什么构成。国际仲裁的标准如下:
(1)仲裁协议的签订方在订立协议时,在不同的国家有营业场所;或
(2)以下地点之一在外国,且在该外国有营业场所:
(a)仲裁地(在仲裁协议中约定);
(b)贸易关系中的主要义务的履行地,或者纠纷内容 的最紧密联系地;
(3)签订方明确表明仲裁协议中的事项和多国有联系。
LCA遵循了UNCITRAL 仲裁法,对仲裁程序设置了严格的标准来限制法院的介入。在第五条中,LCA解决了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的角色的关键性问题,并阐明,法院不能干预或者介入任何仲裁程序,除了一系列的标准例外,比如关于仲裁员的聘用,仲裁庭越权决议,以及没有通知当事人的案件。
在LCA中,“一方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要求临时保护措施,法院可以允许这样的措施,这和仲裁协议是不冲突的”。因此一方可以向柬埔寨法院寻求临时救济,法院有权管理、保护、储藏、出售、或者支配与仲裁纠纷有关的任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其控制的财物。
LCA也赋予了仲裁庭采取这些临时措施的权利。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一方当事人只要提出要求,仲裁庭就有权力命令任意一方为纠纷中的所有或者部分财物提供担保,比如交订金,银行保证等。仲裁庭也有权采取相似的措施来保障仲裁的顺利进行 。仲裁庭作出的任意临时措施都由法院执行,执行的方式和效果与法院作出的措施相同。申请临时措施的一方必须要求法院作出保护救济的执行命令。
十一、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
柬埔寨在2001年签署了《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该公约将柬埔寨纳入了全球执行体系。并且,2006年民诉法包括了专门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款。纽约公约要求柬埔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第45条款中,“不论一个仲裁裁决是在哪个国家作出的,柬埔寨法院都应该承认它的约束力并执行…”。由于签署了纽约公约,柬埔寨法院必须根据这个法律条款,尊重所有的外国仲裁裁决。
LCA只为驳回仲裁裁决提供了很有限的依据。这些依据不包括审查证据和裁决的合理性。然而,在以下情形下,柬埔寨法院可以驳回仲裁裁决:
(1)仲裁协议的一方在签订时欠缺行为能力,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协议无效;
(2)一方没有收到仲裁员聘用或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没能有效地申诉;
(3)仲裁裁决解决的争端不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
(4)仲裁庭的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一致;
(5)争端的原因根据柬埔寨法无法通过仲裁来解决;
(6)承认仲裁裁决会违反柬埔寨的公共政策。
前四个根据必须由一方提出并证明。审查法院自主考虑后两个根据。LCA表明,柬埔寨法院可以,但不是必须根据这些依据驳回仲裁裁决。请求法院驳回裁决的一方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的30天内向上诉法院提交申请。上诉法院的决定作出的15天内,可以诉至柬埔寨最高法院。适当的时候,柬埔寨法院可以终止审理,使仲裁庭恢复仲裁程序,或消除使裁决被驳回的情形。
十二、调解
在柬埔寨社会中,调解总是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柬埔寨民诉法鼓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端。法院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尝试提出调解方案。庭前准备中,法院应先试图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法院不仅应当鼓励双方当事人协商,甚至应更积极地扮演类似于调解员的角色。
调解可以在私人间进行,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私人调解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就约定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这样的条款,当事人在争端出现后可以同意进行调解。私人调解不论诉讼进行与否都可以采用。如果调解协议因此作出了,那么诉讼请求就会被驳回,然后法院会据此作出调解书。如果调解协议无法做出,那么诉讼继续进行,对诉讼双方不造成任何影响。
LCA 也为调解创造了可能性。商务争端双方可以在moc的主持下或者在新设立的NCAC寻求调解。这使得仲裁庭能在仲裁双方都要求的前提下去调取调解协议。这样先调解后仲裁的思想有时候被称作“调仲”。
lCA第38条中规定:“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如果双方都提出要求,仲裁庭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是否存在自愿调解的可能性。如果双方都同意调解,仲裁庭应当用合适的方式来协助双方进行调解”
LCA进而规定,通过这个过程定下的调解协议可以被记录成仲裁裁决,拥有和其他仲裁裁决一样的执行力。
第十一章 服装业法律风险
一、行业基本情况
柬埔寨位于大湄公河次区域的东西走廊中心,有利于企业利用柬埔寨的低生产成本,以及世界市场对亚洲产品的需求。而服装业是柬埔寨的支柱产业,占其国家收入的主要部分,《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统计年鉴》的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4年,近1000家中企在柬埔寨王国开展的投资活动中54%的投资比重在服装业, 这是因为相对于中国服装业结构调整、技术要求提高、劳工的成本上涨等原因,柬埔寨王国的服装业从业要求低、劳工成本低、产品附加值工序少、工艺要求低,所以越来越多中国的服装企业到柬埔寨进行投资。服装业占柬埔寨王国出口产品的80%左右,根据柬埔寨服装厂商会(GMAC)提供的数据,2016年,柬埔寨的服装业的出口增长约7.2%,达到约73亿美元;而2015年仅为68亿美元。柬埔寨的服装出口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和加拿大,这主要得益于柬埔寨是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员、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以及欧盟对于低发展中国家的“Everything but Arms Scheme”政策,使得其最大化利用它的低成本制造、大区域市场、原材料充足以及税收优惠的有利条件。尽管目前该行业尚处于蓬勃期,但是其发展的生态链却是非常脆弱,这是因为该行业一般从国外进口原料、机械和设计后,通过裁剪、车缝、包装模式,进行生产,所以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在2016年柬埔寨服装业的73亿美元中,只有20亿美元的附加值。正是基于对该行业的正确认识,柬埔寨政府出台的《2015-2025工业发展计划》指出到2025年柬埔寨工业目标为: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工业占GDP比重从2013年的24.1%提高到30%,其中服装业从15.5%提高到20%,并现出口产品多元化。但值得注意的是,柬埔寨王国2017年已经脱离低收入国家,上升为中低收入国家,在未来三年不再享受欧盟所提供的免税待遇。据柬埔寨国家银行发布的报告显示,2017年上半年,服装业吸引的外来投资同比下滑约三成,并且作为柬埔寨王国最大的出口市场美国和欧盟,柬埔寨王国对美国和欧盟出口占总出口的67%,低于去年同期的75%。报告分析,对美国出口下降,同时来自越南和缅甸的竞争加剧,以及最低工资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长。
2015年共有160家工业企业在工业与手工业部注册,企业总数达到1450家,其中,服装制鞋业的企业数量达到1007家,同比增长10%,创造75.42万个就业岗位,同比增长10.4%。柬埔寨王国的服装业属于低技能、劳动密集型的行业,所以该行业的劳动力基本来自于生活水平、教育水平以及技能水平较低的阶层,并且工人以女性为主。
二、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服装行业存在的问题中最重要的是劳动力和技术,而近年来关于劳工方面的纠纷屡见不鲜,大规模的罢工事件也是时有发生,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根据现有查询到的资料,目前主要的劳工问题主要包括:
(一)工作环境
根据柬埔寨更好工厂(Better Factories Cambodia,简称“BFC”)第三十次综合性报告中指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柬埔寨服装厂的工作环境影响劳工的身体健康甚至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报告称15%的工厂在工作时间将逃生安全门锁住,45%的工厂没有每六个月进行紧急防火演习,53%的工厂的杂物阻塞了通道,如发生火灾或意外,将可能危及劳工的生命。此外,因劳工长时间暴露在没有良好通风系统的,高温和高浓度化学物质的环境里,直接影响着劳工的身体健康,并且当时当地的媒体多次报道工厂劳工在工作中晕厥或中毒的新闻。
(二)劳动合同和工资
由于柬埔寨王国的《劳动法》对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员工无过错情况下的提前提出离职申请的话,要求企业支付一笔费用用于劳工寻找下一个工作,但同时规定该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因此许多企业用该条来规避该笔分手费的支出,因此,也引起劳工的不满情绪。尽管服装最低工资标准有所上涨,但是劳工获得最低生活需求外,很难有结余,因此难以保证身体健康和身体营养。在2013年一份调查报告称在服装厂工作的女工一天的饮食只能达到3000卡路里,与繁重的工作产生巨大的反差。
(三)产假与病假
服装厂的劳工以女性为主,因此缺少足够的产假和孕妇健康的相关保护也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劳动法》182条和183条规定产前和/或产后共90天的带薪产假,而薪资为工资的50%,前提是该劳工至少连续在工厂工作一年以上,因此,一旦女性开始产假,该连续工作的规定可能将会被打破。2012年,国际劳工组织出版了一份报告,该报告称许多在柬埔寨工厂工作的女性都选择在临产前最后一天才请假,这也增加了他们发生生命危险的可能性,在生产完后,许多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女性劳工也没有得到合同的续签。
(四)性骚扰
目前,绝大多数的柬埔寨服装厂位于金边以及西哈努克,同时,这也是柬埔寨王国的经济特区,其为制造业投资提供许多额外的减税等政策。因此许多劳工,包括女性劳工,会选择离开家去特别经济区工作。为了减少开支,他们会选择群租房,这大大增加了被盗、被抢,甚至被强奸的风险。而在职场,劳工反映被骚扰的情况也普遍存在。
(五)日益降低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不断提高的最低工资也导致企业的利润降低,而微薄的利润不足以用于投资新设备、购买新技术、聘请高新人才,柬埔寨王国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因此受到影响,再加上大量的劳工纠纷和罢工事件,也影响了柬埔寨的国际形象。
由此可见,第1至4点均与人权相关,是造成近年来柬埔寨王国劳工游行和大罢工的主要导火索,同时也是导致第5点的原因。
三、案例
(一)S服装厂
2013年5月底和6月初,S服装厂爆发了多次暴力冲突,该服装厂为多家国际品牌企业生产服装;发生冲突的原因是该服装厂未能遵守2013年1月30日该服装厂和柬埔寨自由工会(FTUWKC)之间的集体协议。S服装厂和FTUWKC开展了劳资谈判,商定了互相可接受的雇用条款和工作条件。尤其是,FTUWKC要求从5月1日起为工人们每个月增加$14工资,这符合国家最低工资增长幅度,临时合同的工人将自动转成永久雇用状态。最初,S服装厂未能履行其义务,导致5,300名工人中大约有4,000名工人罢工。
随后发生的冲突尤其暴力。尽管罢工是合法的,但警察暴力地进行了干预,经常使用电警棍来驱散人群,大约有50个人受伤,包括九名警官。受伤者也包括两名孕妇,其中一名孕妇据称被一名警官推倒在地上而失去了她的孩子。在罢工之后,415名工人被塞布丽娜服装厂解雇。然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S服装厂事件似乎在整个国家范围内被模仿,有一个令人不安的趋势是他们把工会人员作为目标,反复、故意地试图干扰工会活动。6月3日,FTUWKC八名代表被捕,被指控“煽动暴力和破坏工厂里的公司财产”,他们对此予以了否认。在罢工之后,在9月4日,又有三名工会会员被暂停工作;总共十六个人面临着法院指控。
罢工不仅导致FTUWKC和工厂管理层之间产生争议,FTUWKC和柬埔寨服装工人民主联盟(CCAWDU)之间也发生了诽谤指控,S服装厂大多数工人属于该联盟。CCAWDU声称他们没有支持罢工,而2013年5月27日的冲突迫使3,000名工人举行罢工。在另一方面,FTUWKC指控CCAWDU在冲突过程中煽动暴力。
最近,在四个月监禁之后,八名工会代表于10月21日被保释;法官援引了原告对于索赔的撤消作为该决定的关键原因。被告正在候审,S服装厂管理层和FTUWKC之间的关系仍然高度紧张。然而,FTUWKC会长Chea Mony否认他的任何代表在抗议过程中煽动暴力,FTUWKC律师Kuch Ratha证实S服装厂正在起诉FTUWKC,要求$150,000的赔偿。
(二)SL服装厂
SL服装厂位于金边市Meanchey区,为几家国际品牌企业生产服装;迄今为止,SL服装厂雇员们已经和公司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持久战。自从2013年8月以来工厂雇员一直抗议和罢工,要求增加工资、恢复进餐休息时间并且撤离工厂雇用为保安的那些军警。
许多抗议已经导致了暴力事件,最突出的是在2013年9月4日,公司解雇了大约700名工人,这些工人都是最大的柬埔寨服装工人民主联盟(CCAWDU)的成员。作为报复,4000多名工人抗议,要求柬埔寨皇家政府(RGC)介入。工厂管理层以暴力和工厂资产受破坏作为理由解雇另外19名CCAWDU代表,CCAWDU声称这些指控是假的,意在掩盖其动机,即工厂管理层不想工会代表留在工厂里。此外,面对着越来越紧张的局面,管理层雇用军警来守卫工厂建筑物,据说包括便衣警察。由于情况严重,柬埔寨劳工与职业培训部(MLVT)已经介入,便于双方之间的对话。虽然最初有一些进展,但分歧仍然存在,尤其是SL服装厂拒绝重新雇用19名CCAWDU成员。首相洪森介入之后,11月15日的部长会议发出了一封信函,命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调解,包括首先恢复19名工会成员的劳动合同关系。表面上,似乎已经有进展;在与MLVT会晤之后,工厂所有者宣布他将不会重新雇用工人。
然而12月3日形势发生了出人意料的变化,与MLVT进一步会晤之后,CCAWDU和工厂管理层签署了一份协议之后,工厂罢工正式结束。根据该协议,工厂将重新雇用19名CCAWDU成员,撤消所有针对CCAWDU的诉讼,并且向工人们支付他们在罢工期间本应该赚得的工资的一半。此外,MLVT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监督协议的履行情况。
(三)CN公司
某中资袜业有限公司CN公司系浙江某集团公司在柬埔寨设立的以生产袜子为主要产品的生产型企业,位于柬埔寨金边附近的磅士卑省,从金边驱车大约1小时车程。CN公司设立于2006年,投资额约150万美元,目前占地200多亩,雇佣工人约700-800人,年产值约1000多万美元,产品针织棉袜主要出口欧美。公司的目前的主要生产原料仍从中国进口,只有少量的辅料可以在当地采购。当初在柬埔寨设公司主要时基于柬埔寨土地租金和工人工资比较低廉,但是近年来,柬埔寨工人工资增长较快,月工资已经由07年的大约50美元上升到170美元左右,按照这一工资增长速度公司预计5年后,柬埔寨工资可能会接近中国工人工资水平。
四、建议
如果企业有意向在柬埔寨王国投资设立服装厂,首先,在做投资之前,聘请律师对柬埔寨的政局、最新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等做全面的尽职调查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较为充分地了解情况后,再决定是否投资,确定投资方向,并注意资金风险,量力而行。在确定投资后,也需要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任命专门的人熟悉并掌握柬埔寨王国针对劳工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以便于理解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当发生纠纷时较为主动地掌控局面。例如:柬埔寨王国国内与国际与劳工相关的法律,例如《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联合国人员理事会的指导原则以及由八个基础公约组成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等;柬埔寨王国国内关于劳工的政策,例如柬埔寨皇家政府策略发展计划与政策、劳动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最新的五年发展计划;在柬埔寨王国有柬埔寨与服装业相关的协会,例如服装制造商协会(GMAC)、柬埔寨工会联合会(CFTU)以及非盈利性组织行动、合作与转型(ACT)等行业协会等。
其次,建议中国投资者到经济特区进行投资,例如,西哈努克经济特区,一方面经济特区可以节省土地开发、基础设施的费用,而且特区还会给有投资项目许可以及税收减免的情形的投资者,在生产资料和设备上给予最高免征关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中国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长达50年的可续租租约,并在许多情况下,可以对该房产进行开发、细分或转租。
同时也要提醒投资者的是:第一、虽然柬埔寨暂时拥有廉价劳动力的优势,但随着该国的工资和其他成本的继续上升,而这是一个必然趋势,其有利因素将会被大大打折,市场的竞争力也会因此受到影响;第二、柬埔寨王国的劳动力廉价,也意味着受教育水平较低,技术能力不足,因此要找到当地合适的管理和技术人才也是一项挑战;第三、柬埔寨王国的服装行业的产品附加值工序少、工艺要求低,可取代性强,投资者如果希望提高竞争力,应注意该行业技术方面的提升问题;第四、准备到柬埔寨王国开服装厂或者投资的企业应注意避免发生如前分析的该行业存在的主要原因及案例中所提到的问题,即避免侵犯人权,尤其是《劳工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儿童权利公约》(CRC)和《国际劳工组织公约》(ILO)规定的权利,并且必须应对他们或者他们的商业伙伴涉及到的不利人权影响。协调承认和尊重保护雇员人权的责任,无论工厂或企业的规模、领域、运营背景、所有权或者结构如何(GP 14),并定期开展监督程序以及服装厂或企业与工会的对话渠道或机制,尽量减少侵犯人权的事件的发生。若发生了不利人权的影响,则应有合法的补救措施,并与政府部门配合协作,以避免不必要的罢工所引起的时间、人力、财产以及商业信誉等方面的巨大损失。当然,以上建议并不支持劳工或工会滥用人权的情况。
当然,如前所述,柬埔寨王国百废待兴才二十几年,尽管有如上这么多法律、法规、法令、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是其在普法用法、劳动监管以及企业与劳工纠纷处理机制方面还有很多的路要走。此外,不完善的物流系统、落后的基础设施、贪腐的政府、接连不断的罢工,都是待解决的事宜。
第十二章旅游业法律风险
一、行业基本情况
旅游业是柬埔寨王国的第二大支柱产业,由旅游业带动的相关产业的GDP贡献率是亚洲地区旅游业占GDP百分比最高的国家之一。1998年至2009年期间柬埔寨政府颁发的外国直接投资许可投资中有42%是旅游业投资,其中中国直接投资的占60.7%左右。柬埔寨王国目前已开发包括自然景观、历史文化景点、休闲度假胜地在内的旅游景点2000余处,包括自然景点、历史文化景点以及休闲娱乐景点,吴哥古迹和帕威夏神庙更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2011年,戈公省、西哈努克省、贡布省和白马省等4省440公里的海滨地区入围世界最美海滩俱乐部。根据柬埔寨王国旅游部的公开数据统计,2017年亡人节(9月19日至21日),柬埔寨王国共接待国内外旅客高达105万人次,与2016年同比增长15.7%,其中国内旅客达101万人次,同比增15.3%;其他国家旅客为4万人次,同比增长6.2%。柬埔寨政府计划到2020年吸引700万国际游客,创收50亿美元。为此,柬埔寨政府为了大力发展旅游业,将旅游业作为吸引外资的重点领域之一,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在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宣传促销以及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重点保护等方面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
2015年,柬埔寨旅游业提供就业岗位62万个,正值“一带一路”建设期间,国内企业进入国外市场的机遇越来越来多,柬埔寨旅游业发展前景很大,投资建设空间也非常大。
二、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该行业针对中国游客的服务包括旅游套餐、海滨公寓项目、旅游度假项目等,为更好地说明该行业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在此以实际案例为样本,分析该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柬埔寨西南部有跨国公、西哈努克、贡布、白马市四个省市全长450公里的原始海岸线。这条海岸线在2011年被评为世界最美海湾之一。2012年,柬埔寨政府成立柬埔寨海滨区域国家管理发展委员会,致力于把该跨越四省的海岸线沿线地区打造成柬埔寨第三大旅游中心。天津优联集团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进行前期可行性研究,考虑到当时柬埔寨的政局稳定、中柬双边关系友好、柬埔寨海岸线原始且不受海啸侵扰,以及柬埔寨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积极支持的态度,最终选定柬埔寨的七星海(七星海位于国公省西南沿海的滨海区,占地3万6千公顷)作为项目地,开发旅游度假项目,该项目主要包括了红树林主题区、山地高尔夫主题别墅区、生态景观区、商业和贸易区、自然环境体验度假区、当地文化体验度假区、空港免税区等七个主要功能区,以及国际机场、国际邮轮码头、货运码头、水库、发电设施和公路等基础配套设施,预计投资8亿美元。该项目作为当时中柬之间的大型旅游开发项目,在两国高层互访中多次被予以关注。柬埔寨政府还特别组成由环境部牵头,包括16名相关部委成员的委员会,专门就该项目的可能存在的问题提供建议、对项目的进度进行追踪推进、对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争议解决方案。
但即使是这样,该项目还是因各种因素被耽搁甚至到最后被搁置无人问津,处于非常被动的情况。根据柬埔寨王国《保护区法》,柬埔寨的土地包括核心区、保护区、可持续使用区、社群团体区,而七星海项目中所涉波顿沙库国家公园就在保护区内,即具有高保护价值的区域,邻边核心区、有自然资源、生态系统、集水流域、自然景观等。进入该区域需经过自然保护局(NCPA)的事先批准。为了支持当地少数民族的生计,小范围的非木制林产品的采集和使用允许在严格控制下进行,但前提是不能对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2008年颁布的《保护区法》严令禁止为了建设各种公告设施而将保护区的开放土地或林地夷为平地。此外,任何在保护区内和邻近保护区的土地上进行投资开发的计划需首先进行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且任何保护区边界如需修改,应先对自然资源和土地利用进行评估同时提出具体标准。柬埔寨王国当地的媒体报道柬埔寨政府颁布2008年4月9日法令将36000公顷土地从波顿沙库国家公园中剥离,重新定义为国家私有土地并授予优联集团,2011年该公园内另有9100公顷土地被授予优联集团。至此,优联集团共获得45100公顷的特许土地,远远超过了2001年《土地法》以及2005年第146次法令《经济特许土地》关于特许土地不能超过10000公顷,且同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同时拥有总面积超过10000公顷的多个土地特许权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是为了将保护区内大型经济活动带来的影响控制在最小化,同时防止与国家土地纠纷以及国民大规模冲突事件的发生。但柬埔寨政府却多次向私有企业授予了至少八个位于波顿沙库国家公园内的土地特许权,不仅削弱了柬埔寨王国的法律框架和体系,造成大量原住民的拆迁与生计问题,而且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因此优联集团面临了三大挑战:
(一)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栖息地、环境影响问题
如前所述,七星海项目包含了多个商业项目和多套基础设施建设,且位于保护区内,该保护区内有常青树、草地、红树林、沼泽森林等当地重要的生态系统以及两类在全球范围都很重要的两栖类生物物种:阁昌大头蛙和莫顿森水蛙。因此该项目的开发对该保护区内的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环境会造成较大的影响,根据柬埔寨王国的法律与法令的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的相关评价,但是该类评价除了《森林法》规定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ESIA)需要公布及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外,其他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评价程序暂无信息公开或公众参与的规定。而七星海项目未被柬埔寨政府归为需要依据《森林法》做ESIA,因此评价的结果并未被公开,而事实上,该项目已经符合ESIA关于大型森林生态系统相关的、可能对社会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活动,而事实上该项目所在地的森林面积在20096年至2014年期间也迅速减少。由于国家管理部门多次违规操作改变土地性质、削弱甚至破坏国家法律监管体系,再加上政府信息不公开,以及与原住民间的沟通不足,最终造成大规模的冲突与矛盾。
(二)原住民的搬迁问题
根据一份来自联合国人权机构的报告,七星海项目预计会对1163户家庭造成影响,其中不乏拒绝搬迁的家庭,另外因搬迁造成的居民生计、福利、补偿和问题造成的不满情绪也大大减缓了项目的进度,同时该项目受到了居民、社区、人权组织以及其他民间组织的强烈的质疑和批评。且根据优联集团签署的项目协议,其要按柬埔寨政府制订的补偿标准向搬迁居民支付搬迁补偿款、根据柬埔寨政府指定的搬迁规划地建设搬迁新址等义务。柬埔寨政府的补偿标准分为四大类共九种情况(表5-2),具体的定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民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时间(1993年1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所拥有的土地状况(是否在使用中、农地/果园还是住房),最高补偿额为每公顷农地或果园8000美元。补偿计划涵盖赔偿金、搬迁新址的住房,以及每户2-5公顷的农田。有报道称优联集团共出资1000万美元用于搬迁和移民补偿,平均每户的搬迁和补偿费用约为8700美元。同时,为了减少对搬迁居民的影响,优联集团还为搬迁的村庄建设了小学校、农产品和鱼类市场、医院和水井,并且提供了就业机会。但即使这样,还是有部分居民拒绝搬迁,原因大多是不愿离开居住地或不满补偿方案或因搬迁地离原住址太远而部分以渔业为生的居民为了生计选择回到原住址方便出海捕鱼或搬迁的土地不适宜种植部分农作物,部分为了生计的居民也选择回到原住址继续生活。
(三)分析
柬埔寨王国自结束内战并开始百废待兴不过二十几年,对于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尚未建立或健全,面对仍处于世界最不发达国家的现状,柬埔寨政府对投资项目往往降低门槛要求,甚至突破法律底线。例如,案例中提到的七星海项目,柬埔寨政府为该项目专门颁布了新的政策,将属于国家共有财产的波顿沙库国家公园部分土地性质转变为国家私有财产,并授予优联集团超出法律规定的持有特许土地面积上限的规定,甚至未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ESIA,给公众、利益相关方参与该项目的环境和社会评价并提出意见的权利,而仅仅向NGO Forum提供了IEIA的报告,且未向公众进行公开。同时,缺少与原住民、当地组织和相关利益方的及时、充分的沟通、缺少对企业项目发展以及为该项目企业已做的关于环保、提供就业机会、提供社会福利等相关前期投入和工作的宣传、缺少项目赔偿标准的信息公开、透明机制等原因,最终激化了矛盾,并引发了原可避免的许多冲突。
目前,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在制定和完善中,该法一旦通过,将为公众参与到环评提供渠道,并且也给投资者在有效减少环境和社会风险方面提供更明确、专业的指导方向。因此对于准备到柬埔寨进行旅游投资的投资者,提出以下建议:
1.在做投资之前,聘请律师对柬埔寨的政局、最新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等做全面的尽职调查,在较为充分地了解情况后,在决定是否投资,并注意资金风险,量力而行。
2.与柬埔寨政府相关部门长期保持良好沟通,因为尽管柬埔寨王国政局相对稳定、旅游市场发展迅速与中国政府关系良好,但是其政策受政治派别及援助国、国际机构等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其政策也时常会因此变化,为投资者带来很大的风险,二该类风险的消除难度非常大,其风险也是以预防为主,与柬埔寨政府相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可以减少或削弱政策或政治问题引起的损失;
3.与柬埔寨当地的中国商会等民间组织多沟通,不仅有利于深入了解当地情况,弥补尽职调查中的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足,在项目运作过程中还能起到打开商务交流渠道,推进项目进行的作用;
4.与环保组织积极合作, 将项目的生态旅游、可再生能源、可持续性发展等理念融入到项目中,且尽量采用环境友好型的经济技术措施,这样不仅提高中国企业负责任的企业形象,而且也有助于对相关环境保护评价报告的编撰;
5.与当地媒体积极合作,提高项目的知名度,并结合前一条对降低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所做的前期投入与工作进行宣传,提高与当地居民的接受度和友好程度;
6.与政府相关部门打好关系的同时,不过分依赖相关政府,要主动打开公司对外交流的渠道,与当地居民、民间组织、人权组织等积极沟通,结合前一条并加强项目社会效益的宣传,尽量减少因沟通不畅引起的不必要的冲突或纠纷;
7.公开政府的补偿标准、项目进度及信息,并主动为当地居民的搬迁提供便利,并为搬迁后的居民的生活提供相应的福利,例如,七星海项目中,为搬迁至新址的居民提供工作岗位、建设小学校、农产品和鱼类市场、医院和水井等。
三、案例
柬埔寨王国已成为全世界旅游者最想去的旅游圣地之一,2016年第三季度,已有超过1100000名外国游客到柬埔寨旅游.这些旅游者出行需要出行工具,例如飞机,和住宿服务例如五星级酒店、酒店式公寓或宾馆。
(一)案例介绍
一家在柬埔寨王国注册设立的柬埔寨XYZ航空公司(系柬埔寨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买方”),注册地在金边市,在2001年3月21日,与ABC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关于供应设备和配件的协议。买方购买力卖方提供的产品后,因债务无法向卖方支付货款,货款总价为35万美元,同时,该买方在2001年停止经营。
在2002年6月1日,卖方在金边一审法院对买方提出了违约索赔。法官对事实调查了很长时间,迄今为止,这起案件一直悬而未决,法官似乎没有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卖方无法从法院获得关于案件进展的任何新信息。卖方的律师已经跟进并试图说服法院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2006年2月1日,卖方在热门报纸(《柬埔寨日报》)获得了新消息,称买方在2001年停止运营时,欠几家公司共3200万美元。政府将偿还欠法国公司数百万美元的飞机租金债务,并要求财政部支付区域运输飞机公司(Avions de Transport Regional)的未付租金。国会财政和银行委员会主席说,国会已将2,250万美元编入预算用以支付2006年所有政府债务。卖方已催促过法院办事员和法官。法官表示,截至目前买方还没有提供任何支持证据。
买方以买方公司已破产为由坚持要求卖方撤销诉讼。到目前为止,该案件一直悬而未决,金边一审法院也没有进一步的动态。
(二)法律分析
1.卖方是否可以向破产公司提出诉讼?
根据民法第4条,(1)法人在以下情况下应被解散:(a)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b)作为法人目标的业务结束或不可能实施;(c)破产;或(d)由判决命令其解散......
该条款意味着可以以本条中的任何理由解散公司,包括因破产解散公司。
根据《2005年商业企业法》第257条,“公司于解散证书所示日期之日起不复存在”。根据《2007年民法法典》第415条规定:“如果因非债务人的原因而使义务不能被履行,义务即告终止,债权人不得要求履行义务。”
根据这些条款,解散证书颁发时,公司开始被正式解散。公司即可终止履行义务而无任何过错。另一方不能重新要求其履行义务。
2.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得出一个重要观点:对破产国有公司的索赔可能仍有价值,即使法院不会命令该公司支付赔偿金,可能通过柬埔寨国家当局给予补偿。
第十三章 农业法律风险
一、行业基本情况
柬埔寨王国农业正在经历迅速的变更。2002年至2012年,柬埔寨王国的平均年产增长率为9.6%,远远超过亚洲乃至全世界的农业生产增长率。如此高的农业增长在过去的十年大大降低了柬埔寨王国的贫困率、促进了出口、也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农场的商业化。
造成柬埔寨王国农业快速的主要原因:
(一)柬埔寨政府不断制定有利于私营企业的、市场导向化的农业和贸易政策鼓励农业的发展。
柬埔寨自然条件优越,适宜种植稻谷,政府认识到大米出口对增加财政收入、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性,将大米列为农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并且政府制定了明确的大米政策以及清晰的出口目标。为此,政府推出各类服务及政策,例如:为了发展农业部门,柬埔寨政府在《2009-2013年国家发展战略计划》中提出,政府的政策着重于经济土地特许权使其适用于农工业发展,旨在增加和保持经济增长并加速扶贫。此外,政府还建议继续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增加针对农业的金融服务,包括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社区信用小组和民间借贷。在过去的十年里,小额贷款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使越来越普及,这是柬埔寨农村经历的重大改变之一,使得能够获得贷款的村庄从25%上升到90%以上。
(二)打开信息传播渠道,提供及、准确的信息与技术服务。
因为缺乏对农业系统化的研究、缺少相关行业、技术以及信息的交流等,2002年之前,柬埔寨王国的农业走的是小农系统路线。因此,柬埔寨王国和一些非政府机构开始为一些村庄提供信息、技术建议。例如:一方面,政府通过大众传媒,包括广播和电视,以及技术推广员的传播推广,在过去的五年,越来越多的村庄能够收到政府部门提供的关于大米和旱稻的价格的信息,以及私营企业提供的蔬菜的价格信息,手机的普及帮助农民更好地获取信息。在2013年,95%被访农民都拥有手机,1/4的被访者表示他们会使用手机来获取信息,主要获取的是价格和商业信息;另一方,政府、、非政府组织、私营企业还为农民提供渠道,帮助农民们了解到如何进行农业财务管理、如何培养领导力、如何通过选择不同的农业机械设备增加农业收入、提高农业生产力等,并且该类技术信息及服务从十年前的少于10%的村庄覆盖率到五年前已超过一半的覆盖率。同时,政府基于及时争取的市场导向政策引导农民和企业家作出正确的决策。这样的政策也使得过去十年间飙高的全球米价能够传到国内市场,提高了国内农民的收入,进一步促使农民在农业生产上有更大的投入和更高的产出。
(三)增加农业机械设备的配置,提高生产率与生产收益。
柬埔寨的年轻劳动力从农业向非农业迁移、从农村走向城市,特别是特别经济区,迁移的趋势导致了农民的工资在过去的十年上升了四倍,而在同样的时期,非农业的劳动力的工资只上升了60%。这使得农业发展呈现出良好的态势,再加上政府、非政府组织、私人企业对农业相关信息、技术的公开及推广,使农民逐渐认识到为获得更高的收益,现如今以大米为基础的传统农业需要向现代化、多样化的农业模式转变,而这需要通过使用高质量的灌溉设施和其他机械设备的投入得以实现,这也促使农民们选择采购适合的现代化机械设备,从而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靠天吃饭”的局面。
(四)外国投资者对柬埔寨王国的农业的投资刺激着柬埔寨王国的农业发展。
为了发展农业,柬埔寨政府促进了许多项目的投资以支持灌溉系统和播种系统的提升和普及的目的。以中国为例,位于磅清扬省的XX(柬埔寨)实业有限公司是中国企业在当地设立的碾米工厂之一。该工厂的生产线由中国进口,该生产线的投入使用一方面提高了稻谷的加工能力,每天能加工 150吨稻谷;另一方面提高了稻谷的质量,因柬埔寨王国当时工厂的农业生产线加工能力和技术落后、碎米率高等原因,每年最多可以加工几十万吨高等级大米,无法满足国际标准大米的要求。如果将生产线升级改造,就需要大量资金。而中国企业对该产业的投资,不仅带去了资金,培养了一部分农业技术人员,还提高了稻谷的质量和产量。此外,中国企业还帮助当地政府兴建水利设施,并准备联合当地农民成立合作社,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稻米灌溉问题,提高柬埔寨稻谷产量,而且通过用现代农业机械组织农户统一播种、施肥、耕种、收割,帮助提高产量、改善质量,这样农民、碾米厂、出口商都能获得稳定的收入。柬埔寨经济发展研究院院长索哈表示:“一些中国企业开始投资柬埔寨农业,这为农产品生产带来了信心”。
(五)增大了旱地作物的种植。
除了稻谷,柬埔寨王国还增大了对木薯、玉米等旱地作物的种植,这得益于农业机械设备地使用。对于木薯和玉米等旱地作物,农民们大量使用拖拉机进行整地,并预计在未来的五年里将会继续使用这些农业机械设备。农业机械化部门的数据显示,收割机的数量从2006年至2010年增加了三倍,打谷机的数量增加了两倍。
二、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机械化促进了柬埔寨农作物产量的增加。从2004年到2012年,耕地面积的年增长率为4.7%,农业总产量8.7%,平均年产量为4%。技术的提高、灌溉面积的扩张(虽然仍是很有限)、更多的现代化投入、以及机械化服务,都为农业增长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农民们也比以前有更好的途径获取市场信息。但该行业还是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投资者注意。
(一)不当的土地特许权所导致的农业土地面积的减少。
2012年政府暂停了特许权并审查现有经济土地特许权之后,2014-2018年国家发展战略部门将侧重于向无地者分配土地,并关注在不符合法律和合同条款的情况下颁发特许权进行土地征用而导致的社会土地特许权不足的情况。土地特许权是政府与另一个行为者之间签订的赋予该行为者一些特定的权利的合同,即在一段固定时间内控制土地并在其上开展特定活动。虽然特许权获得者经常能被获准很长一段时间,拥有使用该土地的专有权利,但其不会被授予土地的全部所有权,土地仍属于国家财产。具体而言,经济土地特许权(ELC)是一项长期租约,受益人可清理土地并发展工业化农业。经济土地特许权允许进行各种活动,包括大规模种植、饲养动物和建设工厂以加工农产品。也有针对采矿、港口、渔业以及旅游业的特许权。而有些特许权的获得并不合法,导致大面积的农用地面积减少,对依赖于土地和森林资源生存的农村地区的人们而言,特许权对他们的人权和生计持续产生着消极影响。例如:农业用地和牧场被侵占、生计遭到破坏、森林地区被侵占,丧失获取非木材林产品的机会、环境被破坏、具有文化和精神意义的领域被影响、被迫迁离原住地等,这也是引起群体性抗议和纠纷的原因之一。
(二)劳动力和技术、机械设备投入、存储和排水设施的需求成本较高。
机械化和迁移影响了农村劳动力的结构,农民的工资成本大幅度地增加,以及技术人员的培养成本以及当地成熟的、训练有素的技术人员的获取较为困难,都导致劳动力成本的增加。此外,由于缺少必要的技术或获取的信息不全或未完全掌握,某些农业机械,尤其是灌溉机械的使用,并未能如预想中为农民减轻负担。例如,在旱季,旱季稻谷的种植者需要额外支出费用购买小水泵,并将11-20%的成本用在灌溉上,虽然这样的花费使得农产量增高了,但毛利率却降低了。机械化使得农民在短时间内能收获大量的湿地作物,这就迫使农民必须使用大量的存储和排水设备。大量的生产量使得湿地作物的价格被采购方压得很低,但对存储和排水设施的需求却使得成本很难降下去,导致利润减少。
(三)肥料的成本日益升高。
2013年的农业预算显示,农民购买肥料用于蔬菜作物的支出高达$300/每公顷,占总成本的17%。用于西瓜作物的则高达25%。2013年的数据显示,用于整地而租赁的拖拉机成本是$60/每公顷。畜力犁耕的成本则为$71/每公顷,且其效率比自动化拖拉机更低,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使用机械农业,由此,机械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导致耕牛的减少,导致肥料来源的减少,进而导致肥料成本的提高。
(四)交通成本相比周边国家较高。
根据世界银行的重整和发展国际银行员工的一份报告(2015)中指出:2013年,大米和其它农产品的交通成本约为$10-13/100 千米/吨,相比2009年的$15/100千米/吨,交通成本由于道路的修缮、卡车数量的增加和本地交通公司的竞争而降低,但柬埔寨王国的交通成本仍然比邻国如越南和泰国来得高,农村地区的道路上的交通成本就更高了。公共或私人的物流运输的需求强烈。因此,青岛港与西哈努克港签署建立友好港关系意向书,根据该意向书内容,青岛港与西哈努克港将努力促进相互间的贸易与航线,开展并促进友好港合作、港口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绿色低碳港口、员工培训、流程优化、效率提升等合作,并通过建立机制加强相关信息与技术交流。
(五)政府扶持不足。
不同部门对公共资金的竞争非常激烈,除了灌溉系统,许多重要的农业项目,比如研究、拓展、食物安全、质量控制等都缺少资金。在商业规划和合约农业上,农民能够得到的支持非常有限,只有很少数的村庄能够获取这样的服务。比如在2013年至2015年这两年中,只有在Takeo, Kampot, 和Battambang省的三个村庄有机会和商业发展服务的提供者合作。
(六)农民组织未能发挥作用。
本该成为柬埔寨农业发展以及农民福利的来源之一的农民组织却未能发挥作用。成为农民组织的成员是有直接好处的,比如,能减少生产成本,提高工作质量,减少交易成本。但是大部分的农民都没有加入农民组织。原因要么是因为缺少意识,要么是由于过去加入农民组织的失败经历。因此农业组织的管理和能力都需要提高,这样农民才会认识到加入的好处。农民组织应该为农民们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和技术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意识。虽然柬埔寨存在各种各样的农民组织,但大部分都没有在运作。柬埔寨皇家政府正在试图促进农业合作社的成立以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三、案例
(一)案例介绍
公司(“123”)在柬埔寨某省经营一家种植园。据称,公司(“123”)于2010年9月18日与在柬埔寨的另一家公司名称(“456”)签署了《经济土地特许权转让协议》(“协议”)。在协议中,公司(“456”)委任以DEF先生为代表人的另一家公司(“789”)为代表,将其在2005年10月7日由农业、林业和渔业部(“MAFF”)授予的、连续面积为9,800公顷的一块土地的经济用地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公司(“123”)。
但是,授权DEF先生签署与该转让相关的所有文件、以及接收相关付款的《股东决议和授权书》(“POA”)是在2010年9月22签订的,这意味着在签订ELC转让协议之日,DEF先生尚未收到(“456”)让其代表公司的授权。随后,由于MAFF撤销了ELC,因此没有发生拟议转让,也没有要转让的ELC。公司(“123”)要求归还金额为1,280,000美元的预付款。
(二)法律分析
1.DEF先生对其自称代表公司(“456”)签署的协议,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吗?
《民法》第371条关于未经机构授权擅自行事的责任指出:“如果作为某一方的代理人签署合同,却不能获得机构的明确获权或未能获得委托人的批准,该人应承担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进行损害赔偿(由对方当事人选择其一)。如果另一方在合同签订时已经知道该人未经机构授权,则未经机构授权行事的人应免除此类责任。如果未经机构授权行事的人在没有机构授权方面行为没有过失,并且交易对方由于疏忽而不知道该人未经机构授权,则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该人不必承担责任”。
同一法律第370-2条规定:“未经机构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如果随后获得批准,该行为被追溯至作出时即有效。在行为发生之后,被批准之前,如果权利归属于第三方,则不得侵犯这些权利。”
根据上述条款,如果一个人未经代理授权而代表另一方签订合同,他须负责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向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由对方选择其一)。
相反,如果机构随后批准授权签署该合同,则被视为追溯至合同签署时有效。因此,代理人被视为具有《股东权益和授权书》规定的作为代理人的权利,并且在随后给予授权时,代理人将不承担根据主要合同履行义务或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DEF先生未经授权就签署ELC转让协议并代表(“456”)收取付款。如果WTE给DEF先生的《股东权益和授权书》是真实的,则视为公司(“456”)已采纳DEF先生作为其代表的行为,并将根据该协议承担责任。如果《股东权益和授权书》是伪造的,那么DEF先生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公司(“123”)是否可以根据某些信件对DEF先生伪造《股东权益和授权书》和决议的行为向柬埔寨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即使案件的民事部分必须按照协议的条款进行仲裁,商事仲裁也不能解决刑事诉讼。根据柬埔寨法律,公司(“123”)可以在仲裁解决民法问题的同时提起刑事诉讼。根据“刑法”第377条的规定,“欺诈是指通过滥用真实身份或通过非法手段,使用虚假姓名或虚构身份欺骗自然人或法人,在损害该人或第三方的基础上从她或他身上获得:
(1)现金、贵重物品或任何财产的转移;
(2)提供服务;
(3)制作产生或履行义务的文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6条关于受害人诉讼的条款,“任何声称是犯罪受害者的人均可提起诉讼。普通起诉不会自动引起刑事诉讼。如果检察官未对起诉作出答复或未走程序立案,受害人可按照本法典第41条(未走程序立案)向上诉法院的总检察长提出请求。”
《刑事诉讼法典》第14条关于损害赔偿规定:“可以通过支付损害赔偿金、向受害人返还所损失财产或者将损坏或毁坏的财产恢复原状进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应与所受的损害相对应。”
就刑事案件而言,如果DEF先生伪造了了日期为2014年9月22日的《股东决议和授权书》,公司(“123”)可以向柬埔寨法院对DEF先生提起欺诈刑事诉讼,因为他以一个虚假身份,声称代表公司(“456”)而实际上却无权代表。此外,为了促使公司(“123”)在ELC转让协议上签字,DEF先生承诺以金边的一块房地产作担保,该房产的所有权也存在疑问。根据这项担保,公司(“123”)向DEF先生预付了1,280,000美元。
相反,如果DEF先生没有伪造《股东会决议和授权书》,即使《股东决议和授权书》是在2010年9月18日签署的ELC转让协议后作出的,公司(“456”)随后通过股东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和授权书》认可这些行为,则DEF先生有权成为代理人并以公司(“456”)名义签署协议和收取所有款项。如果股东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和授权书》是真实的,那么DEF先生可以作为公司(“456”)授权的代理人来转让ELC。如果《股东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和授权书》有效,则作为与公司(“123”)之间签订的ELC转让协议的其中一方当事人,公司(“456”)将对公司(“123”)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另一方面,DEF先生在这种情况下将对公司(“456”)承担责任。
如果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公司(“123”)的索赔,DEF先生必须赔偿损失。如果他无视这一判决,公司(“123”)可以提出强制执行的动议,迫使DEF先生退还款项(《民事诉讼法》第349-351条)。
此处表述的意见是基于现行的柬埔寨法律作出的,而不受任何未发布的法律法规或通知的影响。柬埔寨法院的裁决通常不公开发布或不向公众公开,因此对柬埔寨法律的司法解释是不确定的;也未有任何未公开的柬埔寨法院的意见或决定可能影响本文所表达的任何意见。
附录
柬埔寨常用贸易投资机构信息
1. 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
地址:柬埔寨金边市毛泽东大道156号
电话:00855-(0)23720922
传真:00855-(0)23720922
邮箱:chinaemb_kh@mfa.gov.cn
网址:http://kh.china-embassy.org
2.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经商参处
地址:柬埔寨金边市莫尼旺大道432C号
电话:00855-23-721437
传真:00855-(0)23210861
邮箱:cb@mofcom.gov.cn
网址:http://cb.mofcom.gov.cn/
3. 柬埔寨驻华使馆
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外大街9号
电话:010-65321889
传真:010-65323507
电子邮箱:cambassy@public2.bta.net.cn
4.柬埔寨上海总领事馆
地址:上海市天目中路267号蓝宝石大厦12楼A座
电话:021-51015850
传真:021-51015855
5.柬埔寨驻广州总领事馆
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368号花园酒店东楼809-811室
电话:020-83338999-808
传真:020-83879006
6. Business Registration Department of Ministry of Commerce
地址:Lot 19-61, Russian Federation Blvd, Phum Teuk Thla, Sangkat Teuk Thla, Khan Sen Sok, Phnom Penh, Kingdom of CAMBODIA
电话:00855-(0)23 866 459 /00855-(0)23 866 460
电子邮箱:omdararith@yahoo.com
7.柬埔寨发展理事会(The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地址:Government Palace, Sisowath Quay, Wat Phnom, Phnom Penh, Cambodia
电话:+855 23 427 597 / +855 23 428 954
邮箱:info@cambodiainvestment.gov.kh
网址:www.cambodiainvestment.gov.kh
8.BNG Legal 律师事务所
地址:No. 64, Street 111, Sangkat Boeung Prolit, Khan 7 Makara, Phnom Penh
电话:(855-23) 217510
传真: (855-23) 212840
邮箱: info@bnglegal.com
网址: http://www.bngleagal.com
9. DFDL律师事务所
地址:33, Street 294, Sangkat Tonle Bassac, Khan Chamkarmon, Phnom Penh
电话: (855-23) 210400
传真: (855-23) 214053
邮箱: Cambodia@dfdl.com
网址: http://www.dfd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