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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国家基本情况

伊拉克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Iraq)简称伊拉克,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度。著名的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自西北向东南贯穿国境,两河之间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孕育了西亚最早的文明-两河流域文明。在这片沃土上曾诞生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巴比伦王国,以及亚述帝国和新巴比伦王国等古老国度。公元前550年,波斯帝国灭新巴比伦王国,后期又经历了阿拉伯人、蒙古人、土库曼人和奥斯曼人等多个民族的统治。1920年沦为英国“委任统治区”。1921年宣布独立,成立君主制的伊拉克王国,萨尔王朝建立。1958年,“自由军官组织”推翻萨尔王朝,建立伊拉克共和国。

1979年7月,原总统贝克尔因病辞职,复兴党领袖萨达姆﹒侯赛因接任伊拉克新总统。1980年因领土纠纷,伊拉克与伊朗爆发历时八年的两伊战争。1990年因入侵科威特,爆发海湾战争,伊拉克受到联合国的制裁。2003年3月20日,美国以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及暗中支持恐怖分子为由,绕过联合国对伊拉克实施军事打击,美、英等国单方面发起了伊拉克战争。4月9日,巴格达被美军攻陷,萨达姆政权垮台。5月1日,时任美国总统布什宣布伊拉克主要战事结束。同年7月,伊拉克临时管理委员会成立,与美军就权力移交的时间问题达成协议。2004年6月,伊拉克临时政府成立,并从美军处接收权力移交。2005年10月,伊拉克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草案。2011年12月20日,美国从伊拉克完全撤军。2016年10月28日,伊拉克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任期自2017年至2019年。

一、国家政治体制和环境概述

(一)政治制度

伊拉克是联邦制国家,实行议会代表制。根据伊拉克宪法和联邦制法案的相关规定,伊拉克联邦权力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三项权力按照分权原则运行以实现其职责和任务,国家设总统委员会(由总统和两位副总统构成)、总理府(部长内阁)、国民议会和各类、各级法庭等履行职能。其中,联邦立法权源自于国民议会和联邦委员会。国民议会成员通过直接不记名全国投票选举选出,每10万伊拉克居民中产生一个国民议会席位,代表伊拉克人民的利益。国民议会中应包括来自全国各个民族的代表,女性代表的比例不少于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每届国民议会任期四年,从第一次会议开始,到第四年结束时结束。立法委员会则以联邦委员会的名义组建,成员应包括各地区和各省的代表。经国民议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相关法律来具体规定联邦委员会的组建、其成员资格要求、职能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事宜。联邦行政权由共和国总统和总理领导的内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总统是国家元首和统一的象征,代表国家主权。总统候选人必须是父母均为伊拉克人且出生在伊拉克、超过40周岁的伊拉克人。国民议会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从候选人中选举出共和国的总统,任期四年。总理是负责国家总体政策的直接执行人,是武装力量的总司令。总理指导内阁工作、主持内阁会议,并且有权在国民议会的许可下罢免部长。总理的任职条件与总统的任职条件相同,但总理应具有大学或同等学历,并且超过35岁。总统指派国民议会内最大派别的提名人负责组建内阁,内阁成员由总理推选。联邦的司法权力由各种类型和各个级别的法庭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宪法中还规定了一些独立委员会及财务和行政上独立的机构,其职能由相关法律规定。

伊拉克的联邦体系由分散的首都、地区、省以及当地政府组成。宪法承认库尔德斯坦地区及其现有的政府属于联邦地区。除联邦政府的专属职权外,地区权力机构可以依照国家宪法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并有权建立警察部队、治安部队和卫队等安全组织。在不与国家宪法冲突的前提下,地区政府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规定地区权利的结构、职权以及行使此种职权的机制。

(二)主要党派

1、全国联盟:由法治国家联盟、伊斯兰最高委员会、萨德尔运动等30多个政治团体组成的什叶派为主体的团体,核心人物为总理阿巴迪、伊斯兰达瓦党总书记马利基、伊斯兰最高委员会领导人哈基姆、什叶派宗教人士萨德尔等,主席为民族改革运动领导人贾法里。

2、全国力量联盟:由团结改革者联盟、阿拉伯人联盟等政治团体组成的逊尼派政治联盟,核心人物为穆特拉克和议长朱布里等,领导人为努贾伊菲。

3、爱国联盟:跨教派政治联盟,领导人为阿拉维。

4、库尔德联盟:主要由库尔德斯坦民主党、库尔德斯坦爱国联盟等库尔德人政党及土库曼自由者组织等13个政治团体组成的政治联盟,核心人物是库尔德地区政府主席、库民党主席巴尔扎尼和前总统、库爱盟主席塔拉巴尼。

(三)外交关系

海湾战争至伊拉克战争前,由于受到联合国制裁,伊拉克对外基本处于孤立无援的境遇。伊拉克战争结束后,当局与各国的外交关系逐渐恢复正常,尤其注重与美国、英国等世界大国和周边国家的外交关系,为国内的稳定与发展创建良好的外交环境。目前已经与中国、美国、俄罗斯、沙特等90多个国家建立或恢复了外交关系,并恢复了在阿拉伯国家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联合国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石油输出国组织等地区和国际间组织的地位。

(四)当前政治环境

2014年伊拉克大选,当前国家元首、总统为穆罕默德﹒福阿德﹒马苏姆,总理为海德尔﹒杰瓦德﹒阿巴迪,议长为赛利姆﹒朱布里。伊拉克国内安全形势严峻,恐怖袭击事件频发,巴格达、尼尼微、安巴尔、基尔库克、迪亚拉、巴比伦、萨拉丁等中北部七省是暴力袭击的主要发生地,相较之下北部库尔德地区与南部什叶派地区安全形式稍好。当前,政府军对摩苏尔城发动全面进攻,战事激烈,巴格达等地恐怖袭击频发,我国驻伊拉克大使馆已发布消息,提醒中国公民近期暂勿前往伊拉克(2016年11月9日发布)。

二、对华经贸关系概述

1958年8月25日,中伊正式建交。1981年5月,中伊签订贸易协定,成立贸易经济技术合作联委会。 海湾战争前,中伊两国一直保持着友好的贸易往来。1990年海湾战争爆发后,联合国安理会对伊拉克实施经济制裁,中国终止了与伊拉克的贸易往来。直至1996年,在联合国“石油换食品”计划框架下恢复了经贸往来。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受伊方国内局势的影响,两国贸易额大幅下降,此后逐步回升。伊拉克向中国出口的商品主要为原油,2014年达2858万吨,2015年达3211万吨。伊拉克从我国进口的商品主要包括汽车、通讯设备、家用电器、工程设备、电力设备、以及纺织服装等。2015年,中国与伊拉克双边贸易额达206亿美元,伊拉克已经成为中国在阿拉伯国家中的第三大贸易伙伴。伊拉克地理位置优越,不仅是古丝绸之路上的重要一站,在当下一带一路战略中也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2015年12月,中国与伊拉克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伊方对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深表赞赏,双方同意在各个领域内深化合作,促进两国的共同繁荣。

三、国家文化和民俗特色概述

伊拉克是多民族、多宗教和多教派的国家,是伊斯兰世界的一部分。全国人口超过3600万,阿拉伯民族约占78%(什叶派约占60%,逊尼派约占18%),库尔德族约占15%,其余为土库曼族、亚美尼亚族等。阿拉伯语和库尔德语是伊拉克的官方语言,土库曼语和古叙利亚语是相关人口集中的行政区划中的两种其他官方语言。伊斯兰教是国家的官方宗教,是立法的基础,居民中95%以上信仰伊斯兰教。

在伊拉克进行商务活动,时间安排需避开穆斯林的斋月和周四,传递的名片应包括阿拉伯文和英文。忌讳以猪制品、带星星图案的物品以及洋娃娃做礼物。

伊拉克人的衣着风格整体上继承了穆斯林民族的衣着风格,具体而言全国各地又略有不同。在巴格达及附近地区,妇女喜欢穿着黑色或绿色的长袖宽松束腰你连衣裙,南方省份的妇女多穿着黑色长袍。相比一些穆斯林国家,伊拉克居民的着装由更开放一些,穿西服的人逐渐增多,戴面纱的妇女也在减少。

伊拉克人喜欢将一种当地特色的醋面烤饼掰成碎块混合牛肉及黄瓜一起吃,不吃猪肉,南部的什叶派穆斯林不吃兔肉。食物需是熟食,不吃生食。用餐时一般不使用刀叉、勺子等餐具,只使用水杯、盘子等餐具。伊拉克居民认为左手是肮脏的手,忌讳用左手传递东西或抓取食物,一般用右手抓取食物进餐。

在伊拉克,黑色被认为是丧葬和不幸的颜色,蓝色被认为是魔鬼的颜色,这两种颜色被人们排斥和忌讳。绿色代表伊斯兰教而被人们喜爱,但是橄榄绿禁止用于商业领域。

四、法律体系及环境概述

伊拉克法律是传统伊斯兰法律与现代法律的结合体。现行宪法于2005年由全民公投通过,宪法之下也配备了较为完善的民法、刑法等诸多部门法,与外国投资者到伊拉克投资相关的主要法律包括伊拉克投资法、伊拉克公司法、石油提炼投资法、伊拉克外国人居住法、伊拉克所得税法、伊拉克海关法、伊拉克劳动法、伊拉克工资法等相关法律。

伊拉克宪法规定,伊拉克是司法独立的国家,具体表现为司法部门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各种类型和级别的法庭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司法权、做出判决,不受其他不相关部门的干扰。法官只尊崇法律,任何权力部门均没有权力干涉法官行使司法权。

伊拉克联邦司法权由高级司法委员会、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上诉法院、公诉部、司法监督委员会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联邦法院行使。高级委员会监督司法委员会的事务,主要负责管理司法事务、监督联邦司法部;提名联邦最高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和成员、首席检察官以及司法监督委员会的首席法官,将上述提名提交给国民议会审批;提交联邦司法机关的年度预算草案,并将其提交给国民议会审批。联邦最高法院主要负责监督现行法律法规的合宪性; 解释宪法的规定;解决联邦主管部门发布的联邦法律、决定、法规、指令和程序的执行所产生的事宜。法律应保障内阁、利害关系人和其他人向法院直接上诉的权利;解决联邦政府和地区、省、市和本地政府之间的争议;解决地区政府和省政府之间的争议;解决针对总统、总理和部长的指控,这一点将由专门法律规定; 批准众议员的大选最终结果;解决联邦司法部门与地区和地区内没有组织的省的司法机构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解决地区或地区内没有组织的省的司法机构之间的管辖权争议。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于所有主管部门均具有约束力。此外,伊拉克禁止建立特殊法庭或特别法庭。

五、国内风险概述

总体而言,目前伊拉克国内局势动荡,种族与宗教矛盾尖锐,国内战争冲突不断,恐怖袭击事件频发,具有较高的政治和安全风险。同时由于连年战争,伊拉克基础设施落后,经济发展缓慢,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环境较为艰苦,伊拉克的法律部门虽然比较完善,但国内腐败严重,不能为投资与贸易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所以,伊拉克是一个经济、政治、安全都具有较高风险的国家,投资者在对伊拉克进行投资时应当格外注意这一点。

 

第二章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主管部门

伊拉克的投资主管部门是伊拉克投资委员会。根据伊拉克2006年通过的投资法,国家成立了隶属于伊拉克政府内阁的伊拉克投资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相关外资政策制定、执行和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等。伊拉克投资委员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在获得该委员会批准颁发的投资许可证后,外国投资者还需要到伊拉克贸易部门公司注册处,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到内政部登记备案。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可登陆下列网站:www.investpromo.gov.iq

投资委员会电子邮箱:info@investpromo.gov.iq

有关投资咨询、法律法规、访问伊拉克等,可与该投资委员会下列部门联系:

 一站式服务(One Stop Shop) ossh@investpromo.gov.iq

媒体(Media) media@invest-iraq.com

经济咨询(Economic Dept) economic@investpromo.gov.iq

法律咨询(Legal Dept) legal.dept@investpromo.gov.iq

访问考察(Public Relations) p.r.nic@investpromo.gov.iq

二、投资行业规定

(一)鼓励投资领域

伊拉克大多投资领域都对外国资本开放,对外国投资没有特别多的限制。法律规定本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享受所有优惠政策方面没有区别,外国投资者在伊拉克享有与国内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二)限制投资领域

伊拉克对生产性企业和国内部分特殊行业进行了投资限制,包括军工、自然资源和土地银行、保险等领域,投资限制的方式主要是投资条件限制和禁止经营。

1、投资条件限制

对于生产性企业,外国投资者投资金额应不少于25万美元,伊拉克雇员不少于全部雇员的50%并享受各项福利待遇,投资方式可以是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

私营企业可以建立精炼原油的炼油厂,拥有、经营和管理炼油厂的设施,并推销炼油厂的产品,但是伊拉克员工至少应占投资公司员工数的百分之七十五(75%),炼油厂应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能够生产最多达百分之二十(20%)的重油产品。

2、禁止经营

伊拉克禁止外国投资者对军工、自然资源和土地(库区除外)领域进行投资,一般不允许外国人拥有土地,投资法第一修正案只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住房项目的土地。但外国投资者可以为项目租用土地,最高期限可达五十年(可再续)。投资公司不得从事石油部提供的原油贸易或政府炼油厂生产的石油产品贸易。伊拉克限制外国对自然资源的直接和间接所有权,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所有权更是进行了进一步限制。

三、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框架

伊拉克国家投资法在理论上可以让国内外投资者有资格获得同样奖励。所有投资人,不论国籍,都应享有投资法所规定的优惠、便利条件和保障,同时应当履行投资法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投资人有权按照投资法规定以及伊拉克中央银行的指示,在兑换货币后将其在伊拉克投入的资本及收益收回,但前提是应优先向伊拉克政府和其他主管部门清偿所有税费和债务。投资法允许投资者依照法律规定汇出投入伊拉克的资本和获得的收益。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伊拉克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和申请股票上市。外国投资人有权交易在伊拉克证券交易市场流通的股票和债券,以股票和债券的投资组合形式进行投资。

经委员会同意,在投资项目期限内租用项目所需土地。土地租期不得超过50年,具体租期将综合项目性质及其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利益等因素确定。自由选择适格的外国或伊拉克保险公司为投资项目投保。自由选择伊拉克境内外银行作为许可项目开户银行以及开户货币。

投资项目不会被全部或部分没收或国有化,已作出最终法律裁决的除外。

原则上法律允许获得投资许可的投资者享有10年免除税费的优惠,如果伊方合作伙伴的投资份额大于50%,合作项目的免税期限可延长至15年。2006年投资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根据国家投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投资项目享受从开始商业化运作之日起为期10年的税费免征待遇。内阁应有权起草法律草案延长或授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优惠之外的免税待遇,并可按照项目的性质、地理位置及其对就业率和经济发展的贡献以及对国家利益的影响,给任何项目、行业或地区提供相应年限及比例的优惠待遇、保障或其他利益。国家投资委员会有权根据伊拉克投资者在项目中的股份增加,成正比地延长税费的免税年限,如果伊拉克投资人在项目中的股份超过50%,最长可将免税期限延长至15年。第十六条规定:如果某一项目在授予的免税期内从一个开发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开发区域,根据第十五条第(一)款中提到的免税规定,在剩余的免税期内该项目仍享受其所在开发区内的项目免税待遇,但应事先通知国家委员会。

获得投资许可证的项目还会享受其他的税费减免优惠。获得投资许可证的项目享有以下待遇:在项目获得投资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运入伊拉克的投资项目进口资产免除相关费用;在上报委员会关于项目的扩建或开发事宜之日起的三年内运入伊拉克的项目扩建、发展或更新所需的、可以提高预定生产能力的进口资产免征相关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扩建指的是增加固定资本资产以将项目的商品、服务或材料的预定生产能力提高15%以上。发展指的是将项目原有的机器部分或全部替换为更先进的机器,或在项目现有的设备及设施基础上增加新的机器及设备或零件,以提高生产效率或改善和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为了项目的实施而进口的零件如果其价值不超过固定资产价值的20%而且不会用于除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则免收相关费用。 委员会批准的酒店、旅游机构、医院、卫生保健机构、康复中心和教育与科研机构项目涉及的用于更新和装修目的的家具、陈设品和必需品的进口,应授予额外的免关税和免税待遇,但前提是此种更新的频率为每四年至少一次,而且上述进口物品是在投资委员会对进口清单及其数量审批之日起3年内进口到伊拉克或投入项目中使用,且不得用于进口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二)行业鼓励政策

石油行业的经营状况对国民经济影响重大,可以对伊拉克财政收入起决定作用。石油等优势产业也是伊拉克向海外投资者提供鼓励政策的重点行业。战后伊拉克修改了相关条款,向跨国石油企业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优惠的政策。一些国际性石油企业,如英国石油、荷兰皇家壳牌、雪佛龙和道达尔等石油公司如果成功中标,原本可能只能获得相关项目49%的权益,而现在将可获得相关项目75%的权益。伊拉克还降低了最初要求这些公司在获得报酬前必须完成的生产指标,放宽投资条件以吸引外资涌入。

(三)地区鼓励政策

暂无地区鼓励政策。

(四)特殊经济区的规定

自由贸易区是其吸引外国资本国内投资与促进对外贸易的窗口区域。根据自由贸易区管理局第3/1998(FZL)令,伊拉克政府允许投资者通过工业、商业和服务项目在自由贸易区投资。理论上讲,资本、利润和投资收益项目在运营期间免除一切税费,包括基础和建设阶段。但是现实情况中,该法令往往并不能切实落实,有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的官员宣称,进口货物通过自由贸易区时仍征收百分之五的关税。

目前伊拉克有4个自由贸易区。1、巴士拉/霍尔祖拜尔自由贸易区,位于巴士拉西南40英里,阿拉伯海湾霍尔祖拜尔海港地区,自2004年6月已开始运营;2、尼尼微/法拉费自由贸易区,位于伊拉克北部,靠近通往土耳其、叙利亚、约旦和巴士拉港口的公路和铁路;3、苏莱曼尼亚的自由贸易区设在伊拉克北部的库尔德地区;4、卡伊姆自由贸易区位于伊拉克和叙利亚边界,靠近通往土耳其、巴士拉和约旦的公路和铁路。但这些自由贸易区对于吸引外资和国际贸易作用不大,目前只有尼尼微/法拉费自由贸易区还在运营中。从地理位置上看,主要分布在苏莱曼尼亚和埃尔比勒等城市。自由贸易区主要为货物的储存、装配、再包装、清洗和整理提供方便。伊拉克各自由贸易区进出口将享受一定程度的贸易通关便利化措施。

自由贸易区的业务活动包括:

1、工业活动,如,装配、安装、整理、填充过程;

2、贮存、再出口和贸易业务;

3、各种服务项目及储存和运输项目;

4、银行、保险和再保险业务;

5、补充和辅助的专业和服务活动。

被禁止的活动包括:其它现行法律不允许的活动,诸如武器制造、环境污染行业和原产地被禁止的活动。

四、投资及项目立项许可证发放

除获得为享受委员会提供的优惠与豁免的许可证外,投资者还需获得立项许可证。委员会应向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条件提交申请的投资者发放投资或项目成立许可证。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填写委员会提供的申请表

2、适格银行提供的经济能力证明

3、 投资者在伊拉克境内外运营的项目

4、准备投资的项目详情及经济可行性

5、完成项目的时间表

委员会通过建立一个包括各部委及相关部门授权代表的地区或省级窗口发放许可证。 委员会联系职能部门并了解发证机关的意见以帮助投资者获得许可证。发证机关必须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拒绝、批准或修改申请的决定。如未能及时做出答复,则应视为批准申请。如拒绝申请,发证机关必须说明原因。 如在发放许可证问题上国家投资委员会的决定与除地区投资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相关实体不一致,则应提交总理解决。 如登记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拒绝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地区或省级委员会主任提起申诉。委员会主任应在7日内就申诉涉及问题作出决定。申诉人可在深入被驳回之日起15日内将委员会主任驳回申诉的决定上诉至委员会上级机构,该机构决定为最终决定。

五、与投资相关的法律

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有《投资法》、《公司法》、《商业法》、《劳动法》《伊拉克私人投资原油炼制法》《工资法》《环境保护法》《工业投资法》以及进出境、海关和纳税相关规定。

(一)伊拉克外商投资立法遵循的立法原则

1、平等待遇原则

伊拉克投资法公平的适用于伊拉克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项目,让国内外投资者有资格获得同样的奖励。

2、吸引投资原则

2006年投资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促进投资和现代技术转让以及生产和服务基础的扩大和多元化,为伊拉克发展作贡献。提供设立投资项目所需设施,增强本法所涉及项目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以鼓励国内外私营部门在伊拉克投资。

3、保护投资原则

原则上伊拉克政府应当竭力保护外国投资项目的安全。除非做出最终司法裁决,否则政府不得随意将伊拉克投资法项下的投资项目部分或全部没收或国有化。任何在项目中工作的非伊拉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向伊拉克政府和所有其他主管部门偿清税款和债务后,均有权根据法律将其收入或补贴转移到伊拉克境外。

(二)与外商投资相关的主要法律

2006年通过的伊拉克投资法是指导外国投资者在伊拉克境内投资的的主要法律。其立法宗旨包括:

第一:促进投资和现代技术转让以及生产和服务基础的扩大和多元化,为伊拉克发展作贡献。

第二:提供设立投资项目所需设施,增强本法所涉及项目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以鼓励国内外私营部门在伊拉克投资。

第三:基于市场需求开发人力资源,为伊拉克人民提供工作机会。

第四: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和财产。

第五:扩大出口,改善伊拉克收支及贸易平衡状况。

该法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立法宗旨:

第一:为适用本法的项目的延续和发展提供必要的优惠及保障,包括提供必要支持以增强这些项目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第二:根据本法规定,为获得委员会发放的投资许可证的项目提供额外的设施和税收、费用豁免。

2006年伊拉克投资法主要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伊拉克境内外投资者的权利与保障、投资者的义务、优惠条款、投资许可程序等多方面内容,是境内外投资者在伊拉克投资的主要依据。

(三)其他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

其他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包括《公司法》《商业法》《劳动法》以及进出境、海关和纳税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除《投资法》是2006年出台外,其它均是萨达姆政权时期颁布实施和欧美联军临管局颁布实施的,这些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之处,法律在落实过程中随意性较强,现实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这些会增加企业在适用法律时的风险。如目前伊拉克没有海关法,根据欧美联军临管局的规定,进口商品一律征收5%的伊拉克国家重建费,而对于属于欧美联军物品或特殊商品则一律免除重建费和其它收费。根据伊拉克内阁2009年9月决定,对所有在伊公司包括外国公司征收35%所得税,如经特批,可以免税或按15%税率纳税。因此,在伊拉克进行投资的企业应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贸易主管部门

伊拉克贸易部是伊拉克的贸易主管部门,主要职能是制定贸易政策,实施行政管理。

二、贸易管理相关规定

(一)进口许可

进口伊拉克的商品须有进口许可证,否则会被视为走私物品予以没收。进口许可证颁发对象一般是国有商业公司、政府采购代办以及某些特定的伊拉克商会成员。有效期是自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而针对私营企业的进口行为,主管单位国家贸易部一般颁发补充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是自发证之日起4个月内有效。

(二)进口关税

除非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以任何形式进出伊拉克领土的所有货物都应当缴纳海关关税。来自与伊拉克签订双边税收协议的国家的货物依照签订的双边税收协议征收海关关税。进口商品需缴纳的税种除海关关税外还包括印花税和国防税。伊拉克的关税征收方式主要是从价征税与从量征税,以从价征税为主,也有一些项目是从量征税。出于吸引外国投资考虑,很多性质的进口货物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具体参见前文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部分内容。

(三)报关流程

申请免税货物的货主应向海关提交明细申报单,包括执行规章、免税以及统计所需的全部数据。如果数据不全,货主需按照总署长规定的条件接受检查,确定所缺数据。除海关总署确定的特殊情况外,明细申报单中只能提及载货清单(货单)中的货物。海关申报单在登记后,不允许对其进行修改,报告提交人可以在提交报告的24小时之内,报告未送交检查部门之前提出修改数量、标准、重量和价格等的要求。对于登记后15天内没有支付应缴税费或由于提交人的原因未完成报关流程的申报单,海关部门有权撤销。只要没有支付应缴税费,申报单提交人就可以要求撤销申报单。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只有裁决后才能撤销。货主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提交明细申报单之前,可以查看其货物,如需要,可以取出部分样品,但上述行为均需获得海关部门的许可并在其监督下进行。在明细申报单完成登记后,海关部门按照海关总署公布的步骤对全部或部分货物进行检查。货物检查应在申报单提交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海关总署怀疑有违禁物品或违反海关条例的货物,或货主及其委托代理人拒绝检查时,有权开箱检查货物,检查应在海关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该期限为向货主或其代理人通知检查时间和地点后的十天内。相对税(从价税)的货物包装要缴纳包含其中的货物税。相对税货物、种类税货物、海关降税货物、海关免税货物由部长按照特殊关税条款分别决定其与包装有关的税金。检查结果和申报单内容相符的,可按报告内容缴纳税费,否则按照检查结果缴纳税费,海关部门有权按本法规定在需要时要求缴纳应缴罚款。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对进出口商品,如属一般商品,向海关提供商检证即可。如是食品和药品,需提供成分清单和样品,由伊卫生部检验颁发许可证。如是动植物,由伊农业部检验样品后颁发许可证。

(五)进口单证

1、商业发票。商业发票中必须包括所运货物的详细说明,包括启运地和货物生产的原产地。如果货物中含有其他国家生产的部分,则其在货物中所占的百分比须予以说明,且需写明制造商的全称及地址。商业发票的原件及其5份副本必须送给收货人,但只有原件需要予以合法证明。空运货物时,装载货物要有3份商业发票,其他副本应当送给收货人。

2、提货单。至少要求3份,且提货单上应当标明装运人姓名、收货人姓名和地址、目的港、货物说明、运费及其他费用、提货单的总份数、承运人正式承认船边收货的签名及日期。另外,还应写明承运船舶的国籍,否则,银行就会拒绝接收这些文件。在空运货物时,空运单将取代提货单。

3、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首先要找合适的商会证明,然后送往大使馆以证明其合法性。该证书上须写明生产商不包括在伊拉克政府的黑名单上。

4、包装清单。与其他文件一起送出的还有2份包装清单,上面分别列出每个集装箱内的货物,包括商标、说明、重量、尺寸、数量以及颜色等。

5、分析证明。进口抗菌素、化合物和制剂都要求有一份英文的分析证明。它必须是由一家公认的专门实验室出具的指定形式的证明书,并且每6个月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分析证明。

(六)标签和包装及仓储

1、标签。进口的布匹,最好将标识贴在布匹的底部;进口的药物,其标签上应有阿拉伯文的使用说明;进口的酒精类饮料,其标签的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文写上“专供伊拉克”字样。

2、包装。商品的包装应当能经得住巴士拉港的粗暴的搬运,布匹应当装在箱子里,并用铁丝箍紧,以防转运时丢失。

3、仓储。进入伊拉克海关仓库的货物,无论是入境、储存或转口,都必须登记、清理。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货物,伊拉克海关将进行拍卖。

(七)伊拉克COC认证

伊拉克中央标准质量控制组织(简称COSQC), 将实施进口前检验、测试及出证方案(简称ICIGI),旨在限制不符合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进口到伊拉克,及保护其国内消费者、生产商、环境和公共安全。伊拉克中央标准质量控制组织(简称COSQC)已对出口到伊拉克的货物出口前检验、测试和出证方案(简称ICIGI)。此项目将于2011年5月1日开始。所有在伊拉克进口前检验、测试和出证方案 (简称ICIGI) 管控范围内的产品,进口到伊拉克必须随附符合性证书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CoC) 或者放货通知 (Release Note)。产品符合性证书是货物在海关清关所需文件,用于货物在伊拉克海关清关。伊拉克CoC属于强制认证,由出口商申请,用来给进口商在目的港清关用。凡是伊拉克管制目录内的所有产品都必须办理,属于一次性的清关文件。

伊拉克出口管控范围有:玩具、电子电器产品、车辆、轮胎及配件、建筑材料、食品、化妆品、个人清洁卫生用品、家居五金、厨房用品、化学品、纺织及鞋类品、家用燃料装置和其他产品(所有金属罐及其金属盖)等。

办理伊拉克CoC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  

1、装箱单   

2、形式发票   

3、产品的测试报告:已经有测试报告的不用重复测试,个别产品需要现场抽样测试的除外。 

4、填好CoC申请表: 空白申请表由办理机构提供   

5、信用证支付的还需要提供L/C 复印件   

以上资料审核通过将安排验货,验货通过将签发CoC证书

伊拉克COC认证验货费用如下:

FOB货值在8万USD以下,验货费用为:320USD

FOB货值在8万USD-20万USD之间,验货费:320USD+(FOB金额-8万USD)*0.4%

FOB货值在20USD-100万之间,验货费:800USD+(FOB金额-20万USD)*0.3%

三、贸易法律体系

伊拉克的公司法、商业法、海关法构成了贸易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伊拉克商业法于1984年颁布,2000年又颁布了第51号商业机构管理法,这两部法律法规对当前伊拉克的各类经营者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进行了规制,范围基本涵盖了伊拉克国内经济活动与对外经济交往的主要方面。伊拉克公司法颁布于1997年,该法对公司的设立、运用、终止以及一般性内容进行的规定。伊拉克海关法颁布于1984年,主要对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流程、税费的征收及豁免、走私犯罪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设立企业的形式

根据伊拉克法律规定,公司的设立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包括:混合或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混合或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等形式。

二、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伊拉克投资委员会是注册公司的受理机构,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投资者也可以选择自己委托律师办理企业注册。

三、公司设立要求

(一)创始人应拟定章程,由创始人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合同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名称和法人形式(如为混合领域公司,应添加“混合”字样)以及其他适当的元素。

2、公司总部需设在伊拉克境内。

3、公司设立的目的和交易的一般性质。

4、按照限额和股份分配的公司资本。

5、连带责任公司中损益的分配方法。

6、私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选举的成员数量。

7、创始人的姓名、国籍、职业、永久地址以及其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资本占比。

(二)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如果没有其他创始人)或一人公司的创始人应拟定公司章程,并遵循公司法中出现的适用于公司章程的条款。

(三)公司创始人应根据其约定认购公司资本。

(四)公司创始人应将伊拉克公司法描述的公司资本金存入伊拉克境内授权的一个或多个银行账户。公司资本可以包括伊拉克公司法中第29条规定的种类。股份有限公司成员不得多于100人,应从选举中产生“创始人委员会”。该委员会应该由不少于三个且不多于七个成员组成,承担以下责任:

1、以专业化和经验签订合同,以便对公司即将开展的业务进行经济和技术可行性研究。

2、按照公司设立的程序向公司注册局提交合作合同和认购文件,包括创始人的姓名、签名、地址和国籍及其他要求。

3、在完成公司设立程序之前支付费用

4、以委员会的名义在伊拉克境内经授权的一个或多个银行开设联名账户。

5、对已做决议和已完成职责进行记录。

6、在公司注册局做出批准设立公司的决议后,如需要,获取公司营业执照并签订必要的合同。

7、编制创始人报告,详细列示公司设立的各项支出并召集创始人大会。

8、创始人委员会的职责应在董事会选举后终止。

9、创始人委员会成员应对创始人负责。

四、公司设立程序

(一)向注册局提交注册申请,并提供公司章程、创始人签署的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文件、证实公司法要求的资本已经存入的银行声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研究等附件。

(二)除非注册局发现公司设立申请与本法某一特定条款相悖,否则应予以批准。注册局应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0日内批准或否决设立申请。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在批准申请之时颁发营业执照并作为公司设立的证据。如注册局否决申请,则应出具书面决议说明否决原因。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局应在批准或否决时出具书面决议。不支付申请费的,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三)注册局应根据伊拉克公司法批准公司设立的决议发布在特定公告板上。 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在公开认购股份之后且自创始人提交伊拉克公司法规定的数据之日起15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四)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公司获得法人资格。该证书作为该资格的证明。

(五)根据伊拉克公司法注册的公司视为伊拉克公司。

(六)如果注册局否决了公司注册申请,必须书面说明违反的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申请人有权自被告知日起30日内就注册局的否决向贸易部提出抗辩。贸易部必须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如果贸易部也否决了申请,则申请人有权于30日内就贸易部的决议向法院起诉。

(七)一旦否决理由消除,创始人可以就公司设立提出新的申请。

五、简单公司的设立

简单公司应由多名出资的合伙人组成,人数不少于2人且不多于5人。简单公司下,一人或多人可以提供服务,而其他人提供资金。 简单公司章程必须在公证处公证。公司章程副本必须存放于注册局,否则公司章程视为无效。简单公司自公司章程副本存放于注册局之日起获得法人资格。

 

第五章 外汇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伊拉克的货币是第纳尔。自2003年以来,伊拉克政府的货币政策主要集中在维持价格稳定,主要是在维持汇率可预测性的同时,维持第纳尔与美元之间的非正式挂钩。银行可以以任何货币进行即期交易,但不得以伊拉克第纳尔为投机目的进行远期交易。对外汇买卖没有税收或补贴。

伊拉克投资法规定,投资者向伊拉克政府和其他机构偿清所有税务和债务之后,根据投资法的规定和伊拉克中央银行指示,有权在兑换货币后撤出其投入伊拉克的所有资金及收益。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实现资金和外汇的转移。伊拉克官方也明确表示,投资者在持有有效文件和证件的前提下,伊拉克政府不对现钞和资金交易进行限制。但是在实际经营中,货币的兑换仍然受到诸多现实因素和未知因素的影响,中国的企业在伊拉克也曾出现过美元汇兑困难的情况。

第六章 土地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一般规定

国家投资法所指国有及公有土地为财政部、城镇事务部、工程部、巴格达市政府、城、镇、县机构及由政府控制的商协会提供的、用以实施投资项目的土地。伊拉克一般不允许外国人拥有土地,投资法第一修正案只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住房项目的土地。但外国投资者可以为项目租用土地,最高期限可达五十年(可再续)。

二、主管部门

国家投资委员会与地方投资委员会协商确定可以用以实施投资项目的土地和不动产。

三、土地价格评估

对于总价值超过2.5亿美元的投资项目,国家投资委主席任委员会主席,项目所在省投资委主席、国家税务机构负责人、房地产注册公司总经理以及该土地所有方代表为委员会成员,共同组成评估土地及不动产价格和收益的委员会对土地进行评估。

对于总价值不足2.5亿美元的投资项目,国家投资委与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投资委协调,由地方投资委主席任委员会主席,国家投资委代表、地方税务机关代表、地方房地产注册公司总经理以及土地所有方代表为委员,共同组成评估土地及不动产价格和收益的委员会对土地进行评估。

四、住宅所有权问题相关规定

考虑到土地位置、住宅密度、建筑高度及住宅用途,国家投资机构可以将修建的住宅所有权交由投资者所有:

1、城市基本规划外的土地上的住宅以及为低收入居民提供的住宅,可完全由投资者所有;

2、省内、中心城市或省中心的土地上的住宅,根据投资合同,国家占有总建筑住宅5-12%的所有权,其他可由投资者所有;

3、农村土地上的住宅,根据投资合同,国家占有总建筑住宅3-6%的所有权,其他可由投资者所有;

4、郊区土地上的住宅,根据投资合同,国家占有总建筑住宅1-3%的所有权,其他可由投资者所有;

5、根据第五条第一款。相邻省中心城市的土地上的住宅,根据投资合同,国家占有总建筑住宅3-6%的所有权,其他可由投资者所有。

五、优惠及义务

用于特定规划的项目,或用于向伊拉克国民提供住宅的土地将在项目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免费给予投资者使用。一年后,政府将收回土地。用于特定规划项目的土地如用于建设服务、商业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将免费给予投资者。项目所在地政府可拥有项目7%的收入。

伊拉克或外国投资者应遵守使用土地及不动产的正常规则或目的,不应投机倒把。拥有土地或不动产伊拉克或外国投资者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合同义务,则不动产注册机构可在国家投资机构的要求下,撤销该投资者的注册,将土地或不动产归还原所有人。伊拉克或外国投资者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修建住宅,并根据国家投资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将住宅出售给伊拉克国民。投资者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

六、租赁土地上投资项目的收入与费用分担

国际投资机构规定要求的土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决定投资项目的收入:

1、旅游项目,包括旅游城、体育城、度假区等等,国家可拥有该项目收入的7%;

2、商业项目,包括商业中心、宾馆等等,国家可拥有该项目收入的10%;

国家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租赁出的土地上实施工业、农业、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的投资项目的费用分担:

1、农业战略项目,即以增产或改善农牧收入而从事的种植或生产项目,通过以下方式

(1)适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投资机构占有全部股份,投资者支付25%的费用。

(2)已经开垦但不适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投资机构占有全部股份,投资者支付15%的费用。

(3)未开垦,也不适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投资机构占有全部股份,投资者支付1%的费用。

2、在规定以工业投资项目为目的的土地上施工的工业投资项目,投资者支付2%的费用。

3、位于市政边界之外的以BOO(建设-拥有-运营)或以BOT(建设-运营-移交)形式运作的发电、石油等项目,投资者支付2%的费用。

4、服务项目,如医院、教育中心、大学等等,投资者支付10%的费用。

七、相关法律

伊拉克对于租赁土地问题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这些法律法规与伊拉克投资法下有关土地问题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对于分配给投资项目的土地和房产,以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可能会有投资法中没有涉及的具体问题。

2013年第21号政府资产出售和租赁法。依据本法计算政府资产租赁及出售价格。

1983年第53号针对农企及个人的改革农地租赁法。

1987年第42号农地所有重组法

1985年第79号改革农地租赁法

1998年第20号工业投资法,依据本法维护投资者投资的土地。

革命指挥委员会1979年7月5日第850号决议第二条,由1987年12月21日第940号决定修正。

革命指挥委员会1981年5月5日第581号决议,1982年9月18日第1187号决议,1977年2月26日第222号决议,1994年1月1日第165号决议。

除了上述法律外,伊拉克还有其他与土地使用相关的法律,如巴格达市法,巴格达市长通过该法为授予巴格达建筑许可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和条件。在市长的职权范围内,如果投资项目符合条件,则拥有土地的政府应当对该项目进行核准。如果土地的位置超出了市长的职权范围,则建设和住房部下属的城市房屋管理局和拥有该土地的部门对该项目进行核准。除此之外,由房地产登记管理局负责出具住宅单位所需的文件及相关工作。

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管理部门

隶属于伊拉克财政部的税务总局和首都巴格达18个税所及各省税务分局是伊拉克税收的管理部门。

二、赋税种类及税率

伊拉克的主要赋税种类有四种,分别是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房屋租赁税、土地租赁税。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5%,房屋租赁税税率为10%,土地租赁税率为2%。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累进制,单身收入不超过70万第纳尔(593美元),不纳税;70万-80万,纳税15000第纳尔;80万-100万第纳尔,纳税2万第纳尔;100万-150万第纳尔,纳税5.5万第纳尔,等等。有孩子家庭,男人收入不超过250万第纳尔(约2118美元),不纳税,女人收入不超过200万第纳尔(约1694美元)不纳税。超过上述金额且不超过500万第纳尔(约4237美元),按5%税率纳税,超过500万第纳尔按10%税率纳税。个人纳税率最高为15%。 

三、公司纳税

在向公司的股东付款之前,应对公司的收入征税。公司及其董事应各自负责扣税并向财政当局缴税、提交账目和必要的文件以及处理所有本法要求的事宜。

伊拉克境内注册的公司可以按照本法规定从他们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中扣除他们的总收入上已支付或应支付的税款。该扣税仅限于公司已缴税或应缴税的股息。如果该公司分配股息,按伊拉克税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款规定,股息的一部分应缴税,公司有权从每一部分中以已经支付此种股息的该部分收入上已支付或应支付的税率扣税。该公司在支付股息时应向股东提供证明书,证明支付给每一个股东的股息金额以及从此种股息中已经扣除的税额或有权从中扣除的税额。有限责任公司应向财政当局提供该证明书的一份副本。

公司解散或清算应视为等同于已分配股息,股东在购买其股份而支付的最初价值上应获得的任何款项都应纳税,但是已经纳税的准备金金额除外。清算人和创始成员应以上述方式支付应缴税款,清算只有在获得财政当局的批准后方可最终完成。

对于缴纳公司所得税,国营和私人公司每年向税务局报税,一般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编制纳税报告。每年前6个月为公司上年度纳税报告准备阶段。纳税报告包括完成项目的名称、成本,利润等详细信息并附上所有发票。纳税报告编制费用约200美元。

四、合伙企业纳税

合伙企业的收入应整体课税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在合伙人之间分配,然后将每个合伙人从其他收入来源获得的收入增加到该收入之后征税,前提条件是合伙企业的地位应通过法定文件和记录或者财政当局认可的其他文件予以证明。

如果财政当局认为合伙企业地位无效或如果合伙企业建立的目的是为了避税或减税,或者如果没有证明每一个合伙人以适当的资金实际参与了合伙或者实际参与了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则财政当局可以对其认为收入所属的人员课税。

高级合伙人或者合伙人的授权代表应向财政当局提交纳税申报单,列明合伙企业的收入、每个合伙人的份额、地址以及账目表。另外还应提交财政当局要求的所有文件、记录和声明。

高级合伙人是合伙协议或继承证明书中列在首位的合伙人或者(如果合伙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在合伙企业名称中单独提到的或列在其他合伙人的姓名之前的合伙人,否则高级合伙人就是在合伙协议或合伙企业名称中列在其他合伙人姓名之前的积极合伙人。

如果其中一名合伙人没有在伊拉克居住,代理人、代表或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经理应提交必要的说明和纳税申报单。

如果合伙企业受到有关所得税的商业账簿保存方面的法规的约束,但是未能遵守该法规的规定,财政当局可以就合伙企业的所有利润对高级合伙人或拥有最大份额的合伙人课税。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除非获得高级合伙人或以其名义提交纳税申报单拥有最大份额的合伙人的许可,否则不得从合伙企业的利润中扣除。

五、个人纳税

雇主应从以现金、实物、养老金等类似形式支付给雇员或雇员代表的款项中扣除雇员应缴纳的税款,并且应以财政部长规定的方式在课税年初将此税款支付给财政当局。雇主可以伊拉克税法的规定增加或减少其扣税数额,以调整课税年期间应收税款中的任何超额或不足。 雇主负责向财政当局支付根据本条规定由其扣除的税款,即使他没有从应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和津贴中扣除税款,雇主有权在之后应支付给雇员的款项中扣除以此方式支付的税款。雇主如果未能在财政部长确定的到期日后的21天内向财政当局支付税款,则应支付伊拉克税法规定的额外款项。每个雇主都应在要求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当局提交包含以下信息的收入声明,包括:雇员的姓名、地址、工资、津贴和支付给雇员的款项。从雇主或通过雇主获得养老金、津贴和类似报酬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以及金额。

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月向税务局报税。

六、纳税申报

财政当局可以要求任何应纳税人或者其认为应纳税的人员(不论其姓名是否在所得税部门中登记)在书面通知或者其他公告方式之日后的21天内提交收入的纳税申报单。每一个有应纳税收入的人(不论是否登记)都必须要在课税年6月1日之前提交有关其收入的纳税申报单,即使他没有收到有关这一要求的书面通知或任何其他公告。财政当局在认为存在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将上述期限适当延长。雇员应在上述条款中提到的期限内通过其雇主提交工资和津贴之外的收入纳税申报单;雇主必须要确认签字的真实性并将纳税申报单提交给财政当局。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合营企业及其职员应在财政当局提出要求后立即向财政当局提交其认为为了履行本法规定所必需的文件和信息。财政当局有权调查纳税人的真实收入并确定收入在发生地的来源。财政当局有权要求其认为持有有助于评估任何纳税人的税款信息的任何人提供信息。财政当局可以要求停止与税务有关的事务,并阻止其他政府部门进行此种税务相关事务,直到支付税款或应付保证金为止。财政当局可以要求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或合营机构或任何人从应向承包商或其他相关人支付的金额中扣除不超过10%的款项,扣除的款项在获得所得税纳税证明书之前不得释放给上述承包商或其他相关人。财政当局可以要求将扣除的金额转交给财政当局。

七、相关法律

1982年第113号所得税法

1984年第23号海关法。

第八章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外国人在伊拉克工作规定

在伊拉克投资的企业在雇佣劳动力时需要优先考虑伊拉克本地工人,伊拉克工人需至少占劳工人数的50%以上。但是在伊拉克无法雇佣到具备特定技能和资格的伊拉克工人时,外国投资者有权雇佣非伊拉克工人。投资者有义务培养和训练雇佣的伊拉克工人,提升他们的工作效率、技能和水平。外国投资者及投资项目雇佣的非伊拉克籍工人有在伊拉克居住的权利,伊拉克政府为其进出伊拉克国境提供方便。项目中非伊拉克籍的工人及行政人员在向伊拉克政府及其他相关实体清偿债务后税务和债务后,有权依法将其收入及补贴转移到伊拉克境外。

二、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关系的合同、文件、记录等,阿拉伯语是法定语言。在库尔德自治地区,除阿拉伯语之外,库尔德语可作为第二语言,如某一文件使用外文签署,即使有劳动者本人签名,也不得在出现纠纷时作为对劳动者不利的诉讼证据。劳动合同应为书面合同,合同应写明工作性质、工资标准。如没有书面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任何认证机构认证其相关权益。

(二)雇主义务

雇主应遵守以下规定:为劳动者创造劳动条件,为其提供工作必需品;为劳动者支付工资;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劳动者提供在工作中必要的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学习机会、创造途径,发展其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开始工作时,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在劳动关系结束时退还给劳动者。如在劳动关系有效期间内,劳动者提出申请,要求退还此类文件,在不损害雇主利益的情况下,应予以退还;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为劳动者提供证书,证书应包含劳动者开始工作时间,合同到期时间,劳动者所从事工作类型等信息。劳动者可以要求在此类证书上添加任何信息,在此类信息符合事实的情况下,雇主应该满足劳动者的要求;雇主应为劳动者提供工作证明,前提是劳动者在雇主处完成所有应履行的义务;雇主在为劳动者提供上述证明后,禁止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前提是雇主所收取的费用并不是因为证书本身的客观错误产生的。未经工会或联合政府同意,不得剥夺劳动者加入工会,履行工会义务的权利。

(三)劳动者义务

劳动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不得泄露与其工作相关的秘密,无论在职与否;不得在工作地点之外私自保留与工作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在工作期间为他人工作;未经雇主允许,私自使用机器、仪器或设备;在上班期间饮酒或吸毒;在上班期间携带武器,除非工作需要外;向雇主的承包商或代理人借款;未经雇主或相关工会部门批准,在工作地点参加非法集会。

(四)劳动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中,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双方书面约定终止合同。合同期满。劳动者本人想终止未确定具体劳动期限的工作合同,前提要在决定终止合同前的至少30天,书面通知雇主。在未通知雇主或未在按本条规定期限内通知雇主的劳动者,要支付给雇主规定期限内的同劳动者本人工资数额的赔偿金。如劳动者受伤,无法继续工作,且受伤后六个月内依然没有康复,此情况下需要医生出具有效证明。如劳动者瘫痪,无法继续工作,且瘫痪面积达到全身面积的75%以上,此情况下需要医生出具有效证明。如工作地点的工作环境有损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者应通知劳务和社会事务部。

(五)劳动者自行终止合同

以下两种情况中,劳动者可自行终止合同,无需通知雇主:雇主未能履行本法律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雇主所应履行义务,或是未按个人或集体劳动合同履行义务的;雇主本人对劳动者或是劳动者家人在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地点以外造成伤害的。

三、相关法律

伊拉克劳动法中规定了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关系、工资、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者保护、劳动纠纷解决、集体劳动合同等相关内容,是在伊拉克与劳动就业相关的主要法律之一。

工资法主要规定了与工资的发放标准相关的规定。

经修订的1971年第39号工人养老金和社会保障法规定了退休和社会养老金要求,其中包括社会保障扣除额相当于雇员工资的17%(雇员的5%,雇主的12%)。

除此之外,投资者也必须遵守1985年“所得商业簿记条例”第2条规定的所得税规定。

第九章 环境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主管部门

伊拉克环境保护理事会是伊拉克整体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

二、环境影响评估

在相关工程开工之前,项目所有者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其中包括:

评估该项目对周围环境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提出改善与解决污染的方式以达到环境法规的要求;

分析产生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和可能性,提出避免其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

使用对环境危害更小的技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减少排放废物,并循环或尽可能多次使用;

评估项目环境可行性,评估环境污染成本与生产成本比。

要开工的相关项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研究。

三、防护水污染

为防护水污染的发生,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未经必须的处理工序,且不符合国家环境法及国际公约标准,将家用、工业、服务业或农业使用过的污水排放到内河地表及下水源中或者伊拉克海域中。

对于上述行为,不论是持续发生、间歇性还是临时性的,都应采取措施来防止污染物由陆地通过水、空气、直接从海岸或者从舰船和飞机上向海洋扩散。

将污水和工厂排放水等连接到雨水排放网中。

将固体垃圾、动物的排泄物或尸体等扔到水源中。

使用有毒物质或炸药对鱼、鸟等水生物进行捕捞。

通过固定或移动站点,或通过装载操作过程中的泄露,将油轮上的废油、燃料残渣或平衡水等排放到内河表面或者伊拉克海域中。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因使用河岸而导致水面资源污染的行为。

四、防止空气与噪声污染

为防止空气与噪声污染,禁止发生以下情况:

未经必要污染处理程序,且不符合国家环境法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活动或燃烧燃料并将所产生烟雾、废气、颗粒排放到空气中的;

使用超过国家环境法允许的最高尾气排放量的发动机或机动车辆的;

未在有关部门指定的环境安全区域燃烧固体废物的;

在勘探、钻孔、建造或拆卸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防止原料、废弃物及灰尘飞溅的储存及安全运输措施的;

未在环境部规定的范围,通过手机或其他设备进行的由主发射站、发射塔和发射天线产生的非电离的电磁辐射活动的。

除上述禁止事项外,在活动中开启报警装置及扩音器时,其音量禁止超过规定的分贝。对于被授权许可的相关机构,应检查在区域内所发出的噪声是否符合环境部的相关规定。

五、土地保护

为保护土地,禁止发生以下情况:

任何直接或间接造成土质破坏和污染,进而影响生产能力及食物链的活动;

不遵守城市基本规划设计,肆意扩大建筑群落建设;

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影响一个地区土地面积或植被质量,从而导致沙漠化,破坏自然环境的活动;

损坏环境部登记在册的自然、文化古迹;

将固体废物随意投放到非指定的投放地点。

六、维持生物多样性

为维持生物多样性,禁止发生以下情况:

损害生物群;

肆意捕猎濒临灭绝的鱼类、鸟类及陆地和水生动物;

捕杀、占有或运输由相关部门所限定的鸟类、陆地及水生动物,其中包括在迁徙中停留在伊拉克进行休息、栖息和繁殖的鸟类;

为了科学、医疗、工业及商业用途对珍贵、药用、香料及陆地植物或植物种子进行大肆采摘和损害;

未经环境保护与改善委员会主席许可,砍伐在城市公共区域内树龄达到30年或以上的古树;

未获得相关部门根据每亩年产情况而颁发的执照对深林树木进行砍伐;

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引进其他动植物物种的;

进行危害环境和生物的遗传工程学研究。

七、危险品及危险废弃物管理

针对危险品及危险废弃物的管理,禁止发生以下情况:

未遵守相关规章条例使用喷洒杀虫剂或其他化学物质来进行农田作业、公共卫生等,进而直接或间接的对人类与环境造成短期和长期的不利影响的;

未依照环境部的规定使用错误的方法运输、掩埋、储藏、销毁危险废弃物或辐射物的;

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用适当的防护措施,进行危险品的生产、运输、引进和储藏的,其负责人应告知环境部排放污染物及危险物的原因,并应采用必要措施避免其产生危害。

在未获得官方许可的情况下,将危险废弃物及辐射物从其他国家通过海陆空的方式带入伊拉克境内。

未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执照或未采纳环境部意见,进行危险废弃物处理活动,且处理过程未依照相关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工作,致使环境破坏。

八、对勘探和开采石油与天然气资源造成污染的预防措施

相关部门应按照如下的方式勘探和开采石油与天然气资源:

采取保证措施来防止由于勘探和开采石油及天然气工作带来的危害,并且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土地、空气、水源、地下水受到污染和破坏。

采取必要措施合理开采原油,防止污染本地水源。

禁止在地表或生活及农业用地上倾倒石油。

向环境部汇报发生火灾和爆炸,原油及天然气从井口或管道泄露的原因及采取的控制措施。

九、污染应对

在经营过程中造成污染的机构应执行以下规定:

采用更环保的技术进行污染整治工作,一旦造成污染应及时告知环境部。

提供污染物检测和监管设备,根据污染物性质,记录检测结果,以便环境部获取。如果没有类似设备,那么环境部将用其办事处、咨询机构或实验室机构的专用设备对其进行检测。

建立保护环境信息库,包含造成污染机构所制造污染物的浓度和级别。

致力于使用再生能源技术以减少污染。

十、相关法律

伊拉克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方面主要法律依据之一,规定了关于研究项目的环境影响及其符合所需环境条件的程度。

2002年第55号“古物和遗产法”,对投资项目指定的土地上的古物进行调查挖掘进行了相关规定。

1976年石油法第101号,石油/技术局/环境科部要求在核查后,在项目土地面积内没有石油管道限制的情况下才颁发许可证。

工业和矿业部2011年第38号规定,强调科学方法和质量控制的实施,通过有效开发确保最佳矿产投资,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提高质量。 旨在鼓励公共,混合和私营部门的开采和转型工业,促进和澄清程序,消除法律障碍,确保国家在天然矿物资源方面的权利。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专利

(一)受理部门

伊拉克工业矿产部负责受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务。其他部门如文化部和卫生部等负责相关事务的审查和登记。

(二)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时需提供以下文件或证:

1、专利申请报告,包括专利名称、所属科技领域、专利特点、用途及效能等。

2、必要的说明和图示。

3、寻求专利保护的文字说明,包括申请人姓名、地址、相关技术细节等。

4、如果专利申请人是法人,需要提供公司或其他实体的授权书。

5、需要提供阿拉伯语的翻译版本。

(三)其他

根据伊拉克专利法批准后的专利有效期为二十年。专利申请对伊拉克本地人收费约680美元对外国人或外国公司收费约1.5 万美元。

二、注册商标

伊拉克商标法是1957年颁布实施的,萨达姆政权被推翻后,联军临管局政府于2004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并沿用至今。目前,负责受理商标注册的主管部门是伊拉克工业矿产部商标注册处。世界著名商标如果没有在伊拉克政府,政府部门同样给予保护。对于触犯商标法的行为,法律规定最高刑期是五年监禁或罚款5000万至1亿第纳尔,情节严重的可两者并罚。

根据伊拉克商标法,注册后的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可另续十年,可在到期前半年内申请延期。

需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表、商标说明书,相关证明等。

具体收费如下:

1、注册费30万第纳尔。

2、发布消息费30万第纳尔。

3、注册证书费15万第纳尔。

4、注册延期费40万第纳尔。

5、所有权转让费30万第纳尔。

三、相关法律

伊拉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不是十分完善,加之国内政局动荡,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较多,侵权行为十分常见。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主要有:(1)2010年第9号伊拉克、阿拉伯和外国商标商号注册费法。(2)1999年第28号--1970年第65号专利和工业设计法第一修正案。(3)1957年第21号商标法。(4)1938年第34号--对1931年第39号商标法的修订。

伊拉克还签署了多项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包括:(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法案),1975年212号法律批准。(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1975年212号法律批准。伊拉克1976年1月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3)阿拉伯国家著作权保护协定,1985年第41号法律批准。(4)阿拉伯国家知识产权条约,1985年第41号法律批准。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争议的管辖

伊拉克投资法管辖下各方之间的争议应服从伊拉克法律的管辖,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协议或争议与伊拉克法律规定或伊拉克法庭规定相冲突。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受伊拉克法律以及伊拉克法院的管辖。如果劳动合同另有规定,非伊拉克工人应得到豁免。如果争议双方不是伊拉克人,而且争议并非因犯罪而造成,则双方可以对适用的法律、所管辖法院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并根据该协议解决争议。

如果争议的一方受到伊拉克投资法的管辖,当事人在签署协定时可就解决争议的机制达成一致,例如按照伊拉克法律或者通过任何其他国际公认的机构进行仲裁。

委员会或任何政府部门与受到本法律管辖的当事人之间对本法律规定所未涉及问题上所产生的争议应适用伊拉克法律和民事法庭的裁定。如涉及商业纠纷,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仲裁,但当事人关系界定的合同中必须对此有明文表述。

二、投资者之间争议的解决

投资者与相关方面的争端以及投资者违规行为的解决应当遵循国家投资法对相关争端解决问题的法律规定。如果投资项目合作伙伴之间发生争议,致使项目停工超过三个月,投资者将会受到警告,并需要在三十天内解决这些纠纷。如果在规定期间内没有作出回应,投资者将会根据延期长短受到处罚,但处罚金额不超过项目资本的10%。违反义务的一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30日)被排除在外,并由不违约的合伙人代替,或者由经批准的他人替代。如果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导致投资中断,委员会有权采取法律手段清算项目并告知当事人。清算结余在偿清国家债务或其他债务之后应存入某一银行。在清算开始之前贷款人或融资人也可以向委员会请求授予投资许可以替代原投资者。是否同意由委员会酌情决定。

如果投资人违反了国家投资法的规定,则投资委员会有权书面警告投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如果投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则委员会有权要求投资人或其代表表明其立场并要求其在委员会规定的额外期限内解决问题。如果投资人仍然不停止违法行为或再次违法,委员会有权撤销其投资许可证并自确定其有违法行为之日起撤销投资人获得的相关免税待遇和优惠权利,并允许他人保留对违法导致损失要求补偿的权利,且该补偿与现行其他法律规定的补偿或惩罚不冲突。

三、劳动纠纷争议的解决

发生劳动纠纷时,相关雇主或是相关工会组织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劳务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和工会总会主席,并附上时间发生原因和事件进展的报告,以及对为解决纠纷应采取方式提出建议。

劳务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在获悉事件后,应与相关雇主和组织进行必要的联系,并催促其尽快做出反应,排除发生纠纷的原因,解决纠纷。工会总会主席在获悉事件之后,应与全部相关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联系,催促其采用合理方式解决问题,避免事件恶化。要求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展开调查,发现排除事件原因,和平解决纠纷。劳务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及工会总会主席或其代理人应及时沟通,互换事件进展和处理信息,积极协商,与纠纷双方代表会面了解双方意见,尽量调和使双方能做出合理让步,最终解决纠纷并尽量满足纠纷双方。如劳务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及工会总会主席的调解在事件三日之内达成解决方法,则应召开相关会议,会议由工会总会主席主持,由劳务司主任担任仲裁员并负责整理会议文件,文件应包括与会各方签署的一式四份的四方协议,分别由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工会总会、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签署。所签署协议立即生效。如劳务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及工会总会主席的调解工作未奏效,未促成纠纷各方达成和解,劳务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及工会总会主席应向司法部提交书面报告,将纠纷事件移交相关仲裁法院的劳动厅请求其查阅相关案件,并在四十八小时或更长时间内立案。

如案件立案成功,则劳动厅在审判期间应出庭,直至做出最终判决。仲裁法院的劳动厅可以传唤劳务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及工会总会主席或是其代理人以及纠纷双方,以听取其证词,从而对纠纷事件进行调解。仲裁法院劳动厅在受理案件的十五日内公开审理案件,纠纷各方出庭,审判结果为终审判决。如某一纠纷方在得知事件后,在仲裁法院劳动厅宣布审判结果时仍未出庭,则该纠纷方被视为已被通知了审判结果。自仲裁法院劳动厅审判结果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雇主和劳动者应执行相关判决。如在仲裁法院劳动厅审判结果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一个或多个雇主未执行判决决定,劳动者和其他相关人根据法律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期间劳动者享受一切法律规定的其应享有的权益。对未执行判决决定的雇主,应做出相应处罚。如劳动者决定暂停工作,应在停止工作后立即通知劳务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和工会总会主席,并向其说明停止工作的原因以及为保障人身安全和生产资料以及工作场所采取的相应防护措施。

四、相关法律

与争议解决相关的法律主要是伊拉克国家投资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一带一路”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贸易投资基本情况概述

一、国内经济情况概述

(一)经济情况概览

受国际油价上升影响,2016年伊拉克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超过10%,经济表现为十年内最佳。随着官方对叛乱的镇压与国际油价缓慢上涨,2016年伊拉克投资的安全性和金融的稳定性均有所改善。石油产业是伊拉克国内支柱产业,主导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石油产业为伊拉克政府提供了90%以上的财政收入和80%的外汇收入。2016年,从伊拉克南部产出的石油平均每天出口330万桶,较2015年有所增长。国际油价的缓慢复苏增加了2016年伊拉克石油出口的收入,但是月收入水平仍低于2015年。如果伊拉克进一步扩大石油出口,则需要对石油加工、管道以及出口的基础设施进行重大升级,方能进一步释放经济潜力。伊拉克北部是库尔德自治区,由于在自然资源开发方面自治区政府与伊拉克联邦政府之间存在较大分歧,伊拉克北部的石油出口也受到了限制。2007年库区政府通过了一项石油法,其对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策略与联邦政府有所不同。2014年,库区政府开始通过自己的管道将石油单方面出口到土耳其,对此巴格达方面则宣称该行为违法。

目前伊拉克的建设急需外国直接投资,但是国内的投资环境却并不理想。伊拉克的立法工作进展缓慢,官方机构行政效率低下,制定和执行经济政策的机构需要政治改革以提升工作效率。同时国内政局动荡、恐怖袭击频发、官方机构腐败猖獗、基础设施落后、服务体系不完善、缺乏熟练的技术工人等客观问题也都限制了外资的流入以及私营经济和非石油产业的发展。虽然自2006年以来通货膨胀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伊拉克人民的生活水平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解决失业问题仍然是政府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鼓励私营经济发展和重拳惩治腐败是伊拉克政府解决投资与就业问题需要迈出的重要一步。

(二)国内生产总值

2016年1730亿美元。GDP实际增长率:2016年10.3%;2015年-2.4%;2014年-0.4%。

(三)产业结构

2016年伊拉克国内生产总值中,农业占比5.7%,工业占比45.1%,服务业占比49.3%。主要农产品包括:小麦,大麦,大米,蔬菜,枣,棉花,牛,羊,家禽。主要工业产品包括:采购产品石油,化学,纺织品,皮革,建筑材料,食品加工,肥料,金属制造/加工。工业增长率7%

(四)国内支柱产业

石油产业是伊拉克国内支柱产业。伊拉克油气资源丰富,石油探明储量1431亿桶,占世界总储量9.6%,常规油储量占世界第二位。石油产业在伊拉克经济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对国内生产总值贡献巨大。2014年石油产业对伊拉克GDP贡献超过44%,2015年对GDP贡献约为60%,对财政收入贡献超过90%。

(五)预算

2016年末伊拉克通过2017年政府预算,财政收入为79.0万亿第纳尔(约668亿美元,汇率按1美元=1182第纳尔计算,下同),同比下降3.3%;财政支出为100.7万亿第纳尔(约852亿美元),同比下降4.8%;财政赤字为21.7万亿第纳尔(约184亿美元),同比下降10.0%。2017年预算以石油日出口量375万桶、每桶价格42美元为编制基础。

(六)失业率

2014年伊拉克失业率约为16%。

(七)通货膨胀率

2016年通货膨胀率为2.4%。2015年年通货膨胀率为1.4%。

(八)人口结构

截至2016年,伊拉克人口数量已达3600万,增长率2.5%,5岁以下人口占比15%,5-14岁人口占比25%,15-64岁人口(劳动人口)占比57%,人口年龄结构呈现年轻化特点。

(九)进出口

2016年出口总额446.7亿美元。2015年出口总额546.7亿美元。2015年伊拉克向各国出口的商品中,中国占比22.8%,印度占比20.4%,韩国占比11.3%,美国占比7.8%,意大利占比6.7%,希腊占比6.1%。

2016年进口总额432.7亿美元。2015年进口总额438.4亿美元。2015年进口的商品中土耳其占比20.3%,叙利亚占比19.2%,中国占比18.8%,美国占比4.7%,俄罗斯占比4.3%。

中国是伊拉克最大贸易伙伴,其后是欧盟、印度、叙利亚、土耳其、韩国等国家和地区。2015年伊拉克对外贸易中中国占比20.9%,欧盟占比18.4%,印度占比11.9%,叙利亚占比10.6%,土耳其占比10%,韩国占比7.5%。

(十)外汇和黄金储备

2016年年末外汇和黄金储备为441.5亿美元。2015年年末外汇和黄金储备为540.6亿美元。

二、双边贸易基本情况概述

(一)中国与伊拉克双边贸易基本情况

1958年8月25日,中伊正式建交。1981年5月,中伊签订贸易协定,成立贸易经济技术合作联委会。 海湾战争前,中伊两国一直保持着友好的贸易往来。1990年海湾战争爆发后,联合国安理会对伊拉克实施经济制裁,中国终止了与伊拉克的贸易往来。直至1996年,在联合国“石油换食品”计划框架下恢复了经贸往来。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受伊方国内局势的影响,两国贸易额大幅下降,此后逐步回升。伊拉克向中国出口的商品主要为原油,2014年达2858万吨,2015年达3211万吨。伊拉克从我国进口的商品主要包括汽车、通讯设备、家用电器、工程设备、电力设备、以及纺织服装等。2015年,中国与伊拉克双边贸易额达206亿美元,伊拉克是中国在阿拉伯国家中的第三大贸易伙伴,而中国已经成为伊拉克最大的贸易伙伴。伊拉克地理位置优越,不仅是古丝绸之路上的重要一站,在当下一带一路战略中也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2015年12月,中国与伊拉克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伊方对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深表赞赏,双方同意在各个领域内深化合作,促进两国的共同繁荣。

2015年,中国向伊拉克贸易出口总额79.2亿美元,出口商品中空调设备占比4.9%,建筑石料占比3.5%,胶鞋占比2.7%,视频显示器占比2.1%。2015年中国从伊拉克进口商品几乎全部为原油,总金额达到113亿美元。

(二)伊拉克与欧盟双边贸易基本情况

2012年伊拉克与欧盟签署了《欧盟-伊拉克合作伙伴关系协定》,伊拉克与欧盟的双边贸易关系需遵守《欧盟-伊拉克合作伙伴关系协定》的规定。2016年,欧盟与伊拉克的双边贸易总额达到139亿欧元,欧盟从伊拉克进口商品数额约103亿欧元,其中石油占比高达99.7%。2016年欧盟向伊拉克出口商品约35亿欧元,欧盟对伊拉克的出口主要是机械和运输设备(16亿欧元,占比45.9%),化学药品(6亿欧元,18.8%)和食品(3亿欧元,11%)。

欧盟与伊拉克的货物贸易统计数据如下表:

2014-2016货物贸易 (单位:亿欧元)

年份

欧盟进口

欧盟出口

平衡

2014

115

47

-69

2015

121

45

-76

2016

103

35

-68

 

欧盟与伊拉克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如下表:

2013-2015服务贸易 (单位:亿欧元)

年份

欧盟进口

欧盟出口

平衡

2013

7

13

6

2014

7

15

8

2015

6

13

7

 

(三)伊拉克与印度双边贸易基本情况

印度是伊拉克第三大贸易伙伴。2015年,伊拉克从印度进口总额11.4亿美元,其中大米占比35%,大型铁罐占比24%,冷冻牛肉10%,包装的药物4.8%,涂釉陶瓷3%。伊拉克出口印度商品总额102亿美元,其中99.4%是原油。

(四)伊拉克与美国双边贸易基本情况

2016年伊拉克与美国贸易总额达72亿美元,其中伊拉克向美国出口贸易额为60亿美元,伊拉克从美国进口贸易额为13亿美元,美国与伊拉克货物贸易逆差为47亿美元。2016年,美国向伊拉克出口的货物为13亿美元,比2015年下降35.6%(7.03亿美元),比2006年下降14.9%。2016年的美国向伊拉克出口最多的商品是:机械(4.64亿美元),车辆(2.13亿美元),光学和医疗器械(1.12亿美元),电机(1.06亿美元)和飞机(6500万美元)。2016年,美国向伊拉克出口的农产品总额为1.36亿美元。2016年美国从伊拉克进口商品总额是60亿美元,比2015年增长了37%(16亿美元),但比2006年下降了48.3%。2016年美国从伊拉克进口的主要商品包括:矿物燃料(60亿美元)、艺术品和古董(300万美元)。2016年美国从伊拉克进口的农产品总额为48万美元。

三、双边投资基本情况概述

世界银行统计了1975年-2015年期间伊拉克的外国直接投资数据。在此期间伊拉克的外国直接投资(净流入)平均数是每年5.8亿美元。近年来伊拉克外国直接投资数据具体如下:

伊拉克外国直接投资(净流入)  (单位:亿美元)

年份

数额

2003

10

2004

3

2005

5.2

2006

3.8

2007

9.7

2008

18.6

2009

16

2010

14

2011

20.8

2012

34

2013

51.3

2014

47.8

2015

33.2

 

伊拉克外国直接投资(净流出)  (单位:亿美元)

年份

数额

2005

0.88

2006

3.05

2007

0.07

2008

0.33

2009

0.71

2010

1.24

2011

3.66

2012

4.9

2013

2.27

2014

2.41

近年来伊拉克政局动荡,百废待兴,急需吸引外国资金流入建设本国经济。国外直接投资进入伊拉克后主要流入通讯、石油、公路、住房等领域。

第二章 贸易法律风险

一、伊拉克与对外贸易相关的国际活动

(一)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组织成员国

伊拉克是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国。石油输出国组织即OPEC——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中文音译为欧佩克。成立于1960年9月14日,1962年11月6日欧佩克在联合国秘书处备案,成为正式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成员国的石油政策,维护各自和共同的利益。现有14个成员国是:沙特阿拉伯、伊拉克、伊朗、科威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利比亚、几内亚、尼日利亚、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厄瓜多尔、委内瑞拉、加蓬,伊拉克是欧佩克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为提振油价,同时重新确立欧佩克在原油市场上的影响力,2016年11月30日欧佩克达成减产协议,决定自2017年上半年起减产3%(约每日120万桶),总产能保持在3250万桶每日。2017年6月13日欧佩克发布的最新月度报告显示,欧佩克成员国5月份每日产量增加33.6万桶,至3214万桶,创下2016年12月以来新高,同时也创下6个月来的最大增幅。欧佩克表示,虽然签署减产协议的国家在全力履行该协议,但石油市场的修正速度低于预期,国际油市会以“更缓慢速度”恢复供需平衡。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欧佩克的产量水平仍然低于2016年第四季度的3300万桶的日平均产量,也低于2016年11月减产协议规定的每日3250万桶的新产量目标。2017年5月伊拉克每日增产约4.44万桶。 

(二)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成员国

伊拉克是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一。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英文为The Greater Arab Free Trade Area, 简称GAFTA,拥有22个成员国,分别是:阿尔及利亚、巴林、科摩罗、吉布提、埃及、伊拉克、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毛利塔利亚、摩洛哥、阿曼、巴勒斯坦、卡塔尔、沙特阿拉伯、索马里、苏丹、叙利亚、突尼斯、阿联酋和也门。

该构想最早是在1981年正式提出的。1981年,上述各国共同签署了阿拉伯地区内部贸易便利促进协议,创造性地提出了在阿拉伯地区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建立自由贸易区并最终建立关税同盟的建议;协议还建立了一个谈判委员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协议在初期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1996年,阿拉伯国家在开罗召开了首脑会议。会议决定由阿盟经社理事会来推动阿拉伯自由贸易区项目的实施,从而为阿拉伯自由贸易区项目注入了新的动力。该项目以1981年协议为法律框架,并制定了行动计划和实施时间表(1997),因此执行性更强。根据项目规划,项目由成员国部长级会议管理,并常设执行和监督机构,主要包括项目执行监督委员会,商务谈判委员会、阿拉伯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和一个技术处。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政府专家和商会代表组成。从2008年1月1日起,自由贸易区项目将全面启动和实施。在此之前,各国享有10年的过渡期。
  该项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从1998年1月1日起,成员国逐渐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每年在原关税基础上削减10%;到2007年12月31日达到零关税;
    2
、项目涉及货物享受国民待遇;
    3
、货物实行项目规定的原产地规则,特别提出产品增值40%的标准。
    4
、过渡期内,某些农产品(最多不超过10种)在收获季节(最长7个月)可以享受优惠待遇;但是,2008年后,这些优惠待遇将全部取消;
    5
、类似关税的海关税费作为关税看待;
    6
、尊重国际惯例,如保障机制和补贴机制等;
    7
、成员国可以作出更多高于项目规定水平的关税互免;
    8
、在项目涉及的货物贸易中,应取消非关税壁垒。项目制定了行动计划,旨在消除和削减技术性壁垒。对于各国因宗教、健康、环保或国家安全原因而禁止进口的货物,应当列出清单,并每年进行修改。各国对于不公正的技术性壁垒可采取对等措施。
    9
、不发达的阿拉伯国家(根据联合国分类标准,外加巴勒斯坦)享受特殊待遇。

(三)谋求加入世贸组织(WTO)

为振兴本国经济,伊拉克正在谋求加入世贸组织。2003年11月,伊拉克临时管理当局正式向世贸组织提出加入该组织的申请,世贸组织已经正式接受该申请,接纳伊拉克为观察员。虽然世贸组织已经接受伊拉克的申请,但是基于伊拉克国内的国情,要加入世贸组织仍需要进行艰苦的谈判,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双边及多边协定

伊拉克还与11个国家签订了的双边自由贸易区协议(FTA),这11个国家是阿尔及利亚、埃及、约旦、黎巴嫩、阿曼、卡塔尔、苏丹、叙利亚、突尼斯、也门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伊拉克还签署了几个多边协议,其中包括1982年2月27日与阿拉伯国家签订的“泰西尔”协议,并于1982年1月11日获得议会批准。

二、伊拉克国内法律贸易领域具体问题

(一)贸易主管部门

伊拉克贸易部是伊拉克的贸易主管部门,主要职能是制定贸易政策,实施行政管理。

(二)贸易管理相关规定

1、进口许可

进口伊拉克的商品须有进口许可证,否则会被视为走私物品予以没收。进口许可证颁发对象一般是国有商业公司、政府采购代办以及某些特定的伊拉克商会成员。有效期是自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而针对私营企业的进口行为,主管单位国家贸易部一般颁发补充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是自发证之日起4个月内有效。

2、进口关税

除非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以任何形式进出伊拉克领土的所有货物都应当缴纳海关关税。来自与伊拉克签订双边税收协议的国家的货物依照签订的双边税收协议征收海关关税。进口商品需缴纳的税种除海关关税外还包括印花税和国防税。伊拉克的关税征收方式主要是从价征税与从量征税,以从价征税为主,也有一些项目是从量征税。出于吸引外国投资考虑,很多性质的进口货物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具体参见前文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部分内容。

3、报关流程

申请免税货物的货主应向海关提交明细申报单,包括执行规章、免税以及统计所需的全部数据。如果数据不全,货主需按照总署长规定的条件接受检查,确定所缺数据。除海关总署确定的特殊情况外,明细申报单中只能提及载货清单(货单)中的货物。海关申报单在登记后,不允许对其进行修改,报告提交人可以在提交报告的24小时之内,报告未送交检查部门之前提出修改数量、标准、重量和价格等的要求。对于登记后15天内没有支付应缴税费或由于提交人的原因未完成报关流程的申报单,海关部门有权撤销。只要没有支付应缴税费,申报单提交人就可以要求撤销申报单。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只有裁决后才能撤销。货主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提交明细申报单之前,可以查看其货物,如需要,可以取出部分样品,但上述行为均需获得海关部门的许可并在其监督下进行。在明细申报单完成登记后,海关部门按照海关总署公布的步骤对全部或部分货物进行检查。货物检查应在申报单提交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海关总署怀疑有违禁物品或违反海关条例的货物,或货主及其委托代理人拒绝检查时,有权开箱检查货物,检查应在海关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该期限为向货主或其代理人通知检查时间和地点后的十天内。相对税(从价税)的货物包装要缴纳包含其中的货物税。相对税货物、种类税货物、海关降税货物、海关免税货物由部长按照特殊关税条款分别决定其与包装有关的税金。检查结果和申报单内容相符的,可按报告内容缴纳税费,否则按照检查结果缴纳税费,海关部门有权按本法规定在需要时要求缴纳应缴罚款。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对进出口商品,如属一般商品,向海关提供商检证即可。如是食品和药品,需提供成分清单和样品,由伊卫生部检验颁发许可证。如是动植物,由伊农业部检验样品后颁发许可证。

5、进口单证

(1)商业发票。商业发票中必须包括所运货物的详细说明,包括启运地和货物生产的原产地。如果货物中含有其他国家生产的部分,则其在货物中所占的百分比须予以说明,且需写明制造商的全称及地址。商业发票的原件及其5份副本必须送给收货人,但只有原件需要予以合法证明。空运货物时,装载货物要有3份商业发票,其他副本应当送给收货人。

(2)提货单。至少要求3份,且提货单上应当标明装运人姓名、收货人姓名和地址、目的港、货物说明、运费及其他费用、提货单的总份数、承运人正式承认船边收货的签名及日期。另外,还应写明承运船舶的国籍,否则,银行就会拒绝接收这些文件。在空运货物时,空运单将取代提货单。

(3)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首先要找合适的商会证明,然后送往大使馆以证明其合法性。该证书上须写明生产商不包括在伊拉克政府的黑名单上。

(4)包装清单。与其他文件一起送出的还有2份包装清单,上面分别列出每个集装箱内的货物,包括商标、说明、重量、尺寸、数量以及颜色等。

(5)分析证明。进口抗菌素、化合物和制剂都要求有一份英文的分析证明。它必须是由一家公认的专门实验室出具的指定形式的证明书,并且每6个月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分析证明。

6、标签和包装及仓储

(1)标签。进口的布匹,最好将标识贴在布匹的底部;进口的药物,其标签上应有阿拉伯文的使用说明;进口的酒精类饮料,其标签的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文写上“专供伊拉克”字样。

(2)包装。商品的包装应当能经得住巴士拉港的粗暴的搬运,布匹应当装在箱子里,并用铁丝箍紧,以防转运时丢失。

(3)仓储。进入伊拉克海关仓库的货物,无论是入境、储存或转口,都必须登记、清理。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货物,伊拉克海关将进行拍卖。

7、伊拉克COC认证

伊拉克中央标准质量控制组织(简称COSQC), 将实施进口前检验、测试及出证方案(简称ICIGI),旨在限制不符合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进口到伊拉克,及保护其国内消费者、生产商、环境和公共安全。伊拉克中央标准质量控制组织(简称COSQC)已对出口到伊拉克的货物出口前检验、测试和出证方案(简称ICIGI)。此项目将于2011年5月1日开始。所有在伊拉克进口前检验、测试和出证方案 (简称ICIGI) 管控范围内的产品,进口到伊拉克必须随附符合性证书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CoC) 或者放货通知 (Release Note)。产品符合性证书是货物在海关清关所需文件,用于货物在伊拉克海关清关。伊拉克CoC属于强制认证,由出口商申请,用来给进口商在目的港清关用。凡是伊拉克管制目录内的所有产品都必须办理,属于一次性的清关文件。

伊拉克出口管控范围有:玩具、电子电器产品、车辆、轮胎及配件、建筑材料、食品、化妆品、个人清洁卫生用品、家居五金、厨房用品、化学品、纺织及鞋类品、家用燃料装置和其他产品(所有金属罐及其金属盖)等。

办理伊拉克CoC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  

(1)装箱单   

(2)形式发票   

(3)产品的测试报告:已经有测试报告的不用重复测试,个别产品需要现场抽样测试的除外。 

(4)填好CoC申请表: 空白申请表由办理机构提供   

(5)信用证支付的还需要提供L/C 复印件   

以上资料审核通过将安排验货,验货通过将签发CoC证书。

伊拉克COC认证验货费用如下:

FOB货值在8万USD以下,验货费用为:320USD

FOB货值在8万USD-20万USD之间,验货费:320USD+(FOB金额-8万USD)*0.4%

FOB货值在20USD-100万之间,验货费:800USD+(FOB金额-20万USD)*0.3%

三、贸易法律体系

伊拉克的公司法、商业法、海关法构成了贸易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伊拉克商业法于1984年颁布,2000年又颁布了第51号商业机构管理法,这两部法律法规对当前伊拉克的各类经营者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进行了规制,范围基本涵盖了伊拉克国内经济活动与对外经济交往的主要方面。伊拉克公司法颁布于1997年,该法对公司的设立、运用、终止以及一般性内容进行的规定。伊拉克海关法颁布于1984年,主要对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流程、税费的征收及豁免、走私犯罪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相关案例

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

原告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纺织公司)因与被告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立荣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交被告承运的21批次学生校服,至今未收到货款。经查,被告已将这些货物未凭正本提单就交付给他人。原告既是这些货物的所有权人,也是这些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只是基于贸易方面的约定,原告才没有把自己列为提单上的托运人。被告给原告签发的提单,原告通过托收方式寄往国外后,因无人赎单而被银行退回。因此,原告现在是正当合法地持有这些提单,有权以托运人资格向被告主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货款损失 2 602 562美元,退税损失 3111 486.35元(以下未特别注明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贴息损失 78 076.86元,利息损失 2 555 234.67元,律师费用60万元,律师差旅费用2万元。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售货确认书传真件2份、信用证原件4份、2001年8月国外货物买方K公司的传真,用以证明浙江纺织公司是涉案货物出口方以及涉案货物的贸易条件、价格; 

2、国内购销合同11份、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税收缴款书、退税文件、退税联、贴息文件、利息计算公式等,用以证明浙江纺织公司是通过签订合同、支付货款,从国内生产厂商处取得涉案货物所有权,以及涉案货物在国内的收购价格、税率、应退税款、退税金额、贴息和利息; 

3、货物外销发票、外汇核销单、货运代理人证明、运费发票、付款凭证,用以证明涉案货物的数量、外销价格、运输环节和运费支付情况; 

4、生产厂商证明、车队证明、台湾立荣公司的装箱单、声明、快递凭证以及船龄证明、质检证书,用以证明涉案货物是按信用证规定出货并已交台湾立荣公司承运; 

5、21套货物正本提单,用以证明涉案货物有学生校服121 400套,外销价2 602562美元,国内含税收购价21 414 348.25元;并证明浙江纺织公司是这些货物正本提单的持有人;

6、外国银行的电传、函件和交通银行杭州分行的退单函、说明函,用以证明21套货物正本提单是因无人赎单而被外国银行退回,浙江纺织公司现持有这些提单正当合法;

7、律师费、差旅费单据,用以证明浙江纺织公司为诉讼支付的相应费用。 

被告台湾立荣公司辩称:法律中没有实际托运人这一概念,司法实践中也未见有此认定。是不是托运人,必须看提单记载。不否认原告曾经享有涉案货物所有权,但在涉案提单签发后,由于提单中记载的托运人不是原告,原告对涉案货物不再享有所有权,因此不能以托运人主体资格对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涉案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凭伊拉克高等教育和科研部(以下简称伊高教部)指示,原告现持有的提单背面均未经指示,因此其提单不合法。被告有证据证明,涉案提单中的货物已经按提单指示交付给伊高教部。被告履行了涉案提单项下承运人的义务,无论提单归谁持有,都不应承担错误交付货物的责任。原告未收到相关货款,是其在贸易合同中的轻率、疏忽行为所致。这是贸易合同项下原告与他人的争议,与被告无关,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订舱单、运费发票、货运代理人上海三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货代公司)向台湾立荣公司出具的涉案货物托运订舱过程说明、三星货代公司与台湾立荣公司之间关于修改提单内容的传真往来、浙江纺织公司在同一期间出运其他货物的四份订舱单及提单,用以证明在涉案货物托运和单据签发过程中,浙江纺织公司与台湾立荣公司之间未发生任何联系,涉案提单的托运人并非浙江纺织公司,浙江纺织公司一旦放弃托运人身份,其提单项下权利义务也应随之放弃,无权以托运人身份向台湾立荣公司索赔;

2、经公证、认证的伊高教部收货证明,用以证明台湾立荣公司已完成涉案货物的全部运输义务。

3、法律意见书,用以证明有法学专家认为,从法律角度看,浙江纺织公司不能以台湾立荣公司无单放货为由请求赔偿。

法庭主持了质证、认证。经质证、认证,上海海事法院查明:

2000年7月31日、同年8月7日,原告浙江纺织公司与案外人K公司以传真方式分别签订了各20万套男、女生校服的售货确认书,嗣后作为该项贸易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的被转让受益人,收到了案外人 HBZ FINANCE LIMITED出具的 4份信用证项下文件。信用证项下文件规定,托运人为AL HOSAN FOR IMPORT AND EXPORT/AL FARIS FOR IMPORT,收货人为凭伊高教部指示,货物标签上需显示AL HOSAN或 AL FARIS或 FAST根据买方安排。

原告浙江纺织公司按照售货确认书的要求,通过签订购销合同和全额支付国内含税收购价款,从国内东阳市时装三厂有限公司等9家厂商处收购了涉案各类服装。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出运期限及信用证有效期已过的情况下,浙江纺织公司仍在启运港通过实外人华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鸿海国际船务货运公司--上海外联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及三星货代公司的层层代理,分21批次向被告台湾立荣公司订舱出运男生校服86 900套、女生校服34 500套。这些货物的外销价合计2 602562美元,国内含税收购价合计21 414348.25元。按信用证要求,浙江纺织公司对出运货物履行了出具声明、船龄证明、货物质检等手续并支付了海运费后,通过前述各货运代理环节取得台湾立荣公司的代理人--上海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签发的21套正本海运提单,这些提单上的收货人均为凭伊高教部指示。在庭审中,台湾立荣公司确认其已收取了相关海运费。 

涉案货物出运后,原告浙江纺织公司将全套贸易单证通过交通银行杭州分行向HBZ FINANCE LIMITED托收,因无人赎单,全套贸易单证最终由该行退还浙江纺织公司,退单背面均没有伊高教部的指示背书。庭审中,被告台湾立荣公司确认其已将涉案货物运抵伊拉克并交付给该国政府指定的伊拉克国家水运公司,由后者向伊高教部交付所有货物,故涉案货物的正本海运提单均未收回。

本案争议焦点是:提单上托运人一栏中未列名的人能否以托运人主体资格提起本案诉讼?台湾立荣公司应否承担无单放货责任?无单放货引起的经济损失应当如何认定?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

涉案提单背面相关条款约定:任何因提单而产生的纠纷和索赔适用承运人(本案被告台湾立荣公司)所选择的法庭和法律,这些法庭和法律可以是承运人主要营业地,或者装货或交付地,或者装船或卸货港所在地的法庭和法律。本案确定由上海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后,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台湾立荣公司明确表示,愿选择《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解决本案争议。为尊重争议双方这一选择,确定《海商法》、《合同法》为界定争议双方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关于第一个问题。 1978年3月在德国汉堡召开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通过的《汉堡规则》,首次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托运人定义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简称缔约人)或是将货物实际交付承运人的人(简称交货人)。参照这一定义,《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语法文意理解,《汉堡规则》中以“或”字分离缔约人、交货人,因此《汉堡规则》所指的托运人只能是缔约人、交货人中的一种人;而《海商法》则是以分号将缔约人、交货人并列,故缔约人、交货人均可以成为《海商法》所指的托运人。鉴于《海商法》没有强制规定交货人作为托运人时必须在提单中载明,因此交货人能否作为托运人,不以其名称是否出现在提单上为法定条件。《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浙江纺织公司从国内各生产厂商处完成收购后,依次通过各货运代理环节,向被告台湾立荣公司订舱。支付运费并交付出运;台湾立荣公司也依次通过各货运代理环节,接受了涉案货物,收取了运费,并按照浙江纺织公司的要求出具了海运提单。除了浙江纺织公司以外,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他人向台湾立荣公司交付了涉案货物,并指示该公司如何履行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尽管根据贸易中的约定,浙江纺织公司未将其名称在提单上载明,但前述事实证明,该公司无疑是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缔约人和唯一交货人。通常情况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应以支付对价为条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浙江纺织公司已向他人转移了涉案货物所有权,台湾立荣公司仅以浙江纺织公司不是提单中记载的托运人为由,主张该公司转移了对涉案货物的所有权。缺乏足够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涉案提单如果在贸易中合法流转,应有伊高教部的指示背书。而该部背书的前提,是其曾经合法持有过涉案提单。浙江纺织公司举证证明,涉案提单自托收后,因无人赎单而被银行退回。伊高教部根本未见到涉案提单,当然不会在其上指示背书。鉴于涉案提单尚未进入贸易中合法流转,浙江纺织公司持有的是因贸易遇挫而被银行退回的提单,等同于以货主或者提单签发后第一持有人的身份持有涉案提单,其持单形式正当合法,有权据以向相对人主张提单项下相应权利。事实上,涉案货物自出运至今两年多的时间里,除了浙江纺织公司外,没有他人持涉案正本海运提单向台湾立荣公司主张过提单项下相应权利。对浙江纺织公司是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缔约人和唯一交货人,台湾立荣公司已经以自身行为予以默认。否则,其无理由依照浙江纺织公司及其货运代理人的要求缮制涉案提单,更无理由通过各货运代理环节,将其出具的提单流转到浙江纺织公司手中,使该公司成为涉案提单签发后的第一合法持有人。据此,应当认定浙江纺织公司有资格以涉案货物托运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第二个问题。《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第七十九条规定:“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保证书,凭正本提单交付提单项下货物,是承运人保证履行的一项义务,这早已成为一个海运惯例。这个惯例约束承运人向提单持有人(正常贸易情况下是支付了贸易对价或起码是表面形式上承诺支付贸易对价的人)交付提单项下货物,对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被立法者吸收。毕竟,海上货物运输是为贸易服务的。尽管被告台湾立荣公司企图证明,其已按涉案提单的指示,将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给了伊高教部,但该公司不得不承认。其在交付涉案货物时未收回正本海运提单。作为承运人,台湾立荣公司如此履行义务,不仅不符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约定,也违反了海运惯例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无单放货而使浙江纺织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本案案由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除非台湾立荣公司能以充分证据证明,因浙江纺织公司在贸易中的过错导致其无单放货,责任应当免除,否则无论浙江纺织公司在贸易中有无过错及有多大过错,均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台湾立荣公司关于“原告未收到相关货款,是其在贸易合同中的轻率、疏忽行为所致。这是贸易合同项下原告与他人的争议,与被告无关,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的诉讼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个问题。《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被告台湾立荣公司在目的港违约,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交付提单项下货物,致使本案单、货分离。原告浙江纺织公司目前虽合法持有全套涉案货物正本提单,却已无法通过转让提单来向他人交付提单项下货物,并据以收回提单项下货款。台湾立荣公司及应赔偿浙江纺织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现有证据证明浙江纺织公司遭受的损失包括:涉案货物外销价2 602 562美元,此款是浙江纺织公司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应取得的货款,也是涉案货物的实际价值;退税款3 111 486.35元,这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浙江纺织公司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应取得的款项;涉案货物外销价2 602 562美元从正常收汇时间2001年1月起至2002年9月底,退税款 3 111 486.35元从国家规定退税期2001年7月起至2002年9月底,这两笔款在此期间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是正常贸易情况下浙江纺织公司应取得的法定孳息。属于该公司实际损失的组成部分。以上款项,均应由台湾立荣公司赔偿。

原告浙江纺织公司诉请被告台湾立荣公司赔偿的贴息损失及贴息损失的相应利息,是根据浙江省政府为鼓励出口创汇制定的地方政策计算的。地方政策所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有效,对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故该公司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原告浙江纺织公司诉请被告台湾立荣公司赔偿的律师资及律师差旅费,虽然属 于浙江纺织公司为支持诉讼而支出的相应费用,但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这部分诉请尚无明确规定,同时也由于对这部分诉请目前尚缺乏统一的、具体的、可供实际操作的计算标准,故目前难以支持。

据此,上海海事法院于2002年12月25日以(2001)沪海法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台湾立荣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浙江纺织公司贷款损失 2 602 562美元,及该款自2001年 1月 1日起至 2002年 9月 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产生的银行利息;

2、被告台湾立荣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浙江纺织公司退税款损失 3 111 486.35元,及该款自2001年7月1日起至2002年9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产生的银行利息; 

3、对原告浙江纺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49 541.02元,由原告浙江纺织公司负担 17 030.95元,被告台湾立荣公司负担132 510.07元。 

2002年11月28日,立荣海运公司与台湾长荣国际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储运公司)合并。一审宣判后,长荣储运公司不服判决,以立荣海运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身份提出上诉,理由是:1.《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2目规定的托运人,必须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的人。原判认定被上诉人是通过其他单位与上诉人订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这些“其他单位”并没有以被上诉人的名义来订立合同,以至被上诉人未被记载为提单中的托运人,这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2.被上诉人虽然形式上“合法地”持有了提单,但因其未取得伊高教部的指示,不可能在目的港提货,也就不是《海南法》意义上的提单将有人,不可能与上诉人产生提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3.提单不等于所有权凭证,有权提货的人并非都取得了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问题只能在贸易合同中确认,不是本案审查范围。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不是被上诉人,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人。在货物所有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仅凭不能提货的提单提起诉讼,其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是不明确的。4.判令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赔偿退税损失,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改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不是唯一的证明,提单不能等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1目规定,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缺少托运人名称等项内容,不影响提单的性质。由此可见,法律没有要求托运人必须亲自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完全可以委托他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法律允许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不记载托运人,或者将他人记载为名义上的托运人,托运人这样做不影响提单的性质。因为这是托运人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托运人承担。该要求没有加重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仍只负责运输并向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交货,因此没必要拒绝。提单记载的主体,可能只是形式上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实践中提单主体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不一致的情形是存在的。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完全取决于提单的记载。

在本案中,虽然中间有几家公司层层代理,但是向上诉人长荣储运公司交付货物、支付运费并提出缮制提单具体要求的,却只有被上诉人浙江纺织公司,其他公司从事的均是代理工作。长荣储运公司完全按照浙江纺织公司的要求,在签发提单时将三家国外公司记载为名义托运人,向浙江纺织公司委托的货代公司交付了提单,并从货代公司处收取了浙江纺织公司交付的运费。这个事实足以证明,是浙江组织公司与长兼储运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判认定浙江纺织公司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人、涉案提单项下货物的托运人,并无不当。长荣储运公司关于双方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浙江纺织公司以托运人身份,在启运港持正本提单,起诉作为承运人的上诉人长荣储运公司违约无单放货给其造成不能收回货款的损失,主张损害赔偿。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承运人长荣储运公司无单放贷,托运人浙江纺织公司当然有权请求承运人赔偿因无单放货给其造成的货款不能收回损失。如果否认托运人享有这一权利,等于让依约履行义务的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违约后果负责,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有悖于法律规定,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在涉案提单由托运人在启运港持有,未经贸易流转的情况下,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利的第三人,因此不需要解决提单持有人有无提货权的问题。长荣储运公司关于浙江纺织公司非提单持有人、没有提货权等上诉理由,对浙江纺织公司的持单没有实际意义,也与本案的处理无直接联系,不予采纳。 

在本案中,上诉人长荣储运公司无单放货,致使被上诉人浙江纺织公司不仅不能收回货款,而且还因不具备办理出口退税的条件遭受退税款损失。这些损失,是长荣储运公司实施无单放货违约行为时应当预见也可以预见的。原审判令长荣储运公司赔偿这些损失,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上诉人长荣储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当驳回。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于2003年9月4日以(2003)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浙江纺织公司向台湾桃园地方法院申请认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的民事判决。2004年8月11日,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以声字第10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3)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和上海海事法院的(2001)沪海法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长荣海运公司向台湾高等法院、台湾最高法院提出抗告、再抗告,均被裁定驳回。

五、伊拉克法律及政策风险提示

近年来中国与伊拉克两国之间的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伊拉克最大的贸易伙伴,伊拉克也成为中国在阿拉伯国家中的第三大贸易伙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深入推进,中国和伊拉克之间的贸易交流也越来越多。伊拉克市场虽然充满商机,但是也有较高风险。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一,伊方信用证付款方式,中国国内银行出于疑虑不直接托收,需要中东或欧美著名银行进行担保,导致程序复杂和时间延误。第二,伊拉克目前财政紧张,外汇挤兑压力大,美元转存取均有不确定性。

与伊拉克进行贸易交流的中国生产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充分了解伊拉克的贸易相关法律和政策

伊拉克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多,相关政策随着国内需求的变化较快,这就需要国内的企业充分了解伊拉克的法律法规,及时了解相关管理政策。对于国内的出口商而言,尤其要关注某些具体商品的进口政策变化,及时对该政策做出反应。而对于国内进口伊拉克石油的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国际油价变化、伊拉克及石油输出国组织对石油产出的政策调整。

2、充分了解出口至伊拉克的商品的通关要求

伊拉克进口的商品须有进口许可证,否则会被视为走私物品予以没收。出口伊拉克的中方生产商应当及时办理进口许可证,充分了解出口商品的报关流程,做好商品的检疫,保管好进口单证,做好商品的包装与仓储,避免在进口过程中遭遇不必要的麻烦。

3、充分考虑汇兑风险

伊拉克的货币是第纳尔。自2003年以来,伊拉克政府的货币政策主要集中在维持价格稳定,主要是在维持汇率可预测性的同时,维持第纳尔与美元之间的非正式挂钩。但是目前伊拉克外汇的储备与兑现并不稳定,曾出现中国商人难以兑换美元的情况。加之伊拉克国内政局动荡,因此中方贸易者在贸易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汇兑风险问题。

4、做好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与交易对象。

伊拉克战后百废待兴,国内市场需求商品较多,主要从国外进口的商品包括:家用电器、机械、汽车、生活用品、工业用品、药物、肉类  等商品。中方生产者应当关注伊拉克进口各类商品的标准与要求。除了对市场需求进行考察外还要对交易对象进行严格筛选,最好是与信用状况良好的大型国有企业进行交易。   

六、中国企业贸易路线图

中国企业与伊拉克方面进行双边贸易应遵循以下具体步骤:

第一步,考虑到伊拉克国内政局动荡,应当首先对伊拉克国内市场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的供需信息,正确评估伊拉克市场的需求,以及石油供应能力。对交易对象进行详细考察,着重关注交易对象的背景和信用状况。

第二步,深入了解国际贸易规则、与伊拉克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掌握伊拉克商业法、公司法、海关法等法律规定,对贸易行为进行风险评估与成本核算,制定具有可行性的贸易计划方案和风险应对方案。

第三步,签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违约补救、货款支付方式等诸多相关事项,避免合同条款模棱两可,日后引起纠纷。与伊方交易最好让对方以TT方式或者TBI银行的即期信用证付款,款到发货或者货到即可通过银行议付信用证金额。

第四步,基于对伊拉克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了解,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向海关部门完整提供货物进出口所需的文件和单证,避免因手续不齐全带来的损失。

 

第三章 投资法律风险

伊拉克地处亚洲西南部,阿拉伯半岛的东北部,国土面积43.7万平方千米,与伊朗、土耳其、叙利亚、约旦、沙特阿拉伯、科威特等多个国家接壤,东南濒波斯湾。境内东北部是库尔德山地,西部是沙漠地区,大部分国土位于高原与山地之间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贯穿全境。伊拉克自然资源丰富,石油与天然气储备位居世界前列,目前探明的石油储量1431亿桶,占世界总储备量的9.6%,常规油储量位居世界第二位。天然气探明储量3.65万亿立方米,占世界总储量的1.7%,位居世界第十二位。

伊拉克历史悠久,民族与宗教众多,两河流域是世界古代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公元前4700年就出现了城邦国家,公元前两千年孕育了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古巴比伦王国。伊拉克共和国于1958年成立,近几十年来政局动荡,战争频发。1990年海湾战争爆发,伊拉克遭到联合国制裁。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萨达姆政权被推翻,2004年战后临时政府成立,2011年美军从伊拉克撤离,2014年选举出新一届政府。近年来,虽然伊拉克政局依旧动荡,但国内与国际的矛盾均有所缓和,经济建设也在持续的发展之中。伊拉克经济严重依赖油气产业,石油工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5%和政府收入的90%,在国民经济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连年战争之后伊拉克百废待兴,政府对外国投资需求强烈。2006年伊拉克通过了一项投资法,希望通过该法创造更为稳定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国投资,发展本国经济。伊拉克的石油工业与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领域投资潜力巨大,收益相对丰厚,但由于政局动荡,投资风险也不容小视,目前只有北部库尔德地区等少数治安状况相对较好的地区适合投资。自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以来,中伊双方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目前中国已是伊拉克最大的贸易伙伴,伊拉克也是我国在阿拉伯国家中第三大贸易伙伴。

一、伊拉克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双边及多边协定

为吸引外资,伊拉克除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外还与日本,法国,德国,白俄罗斯,亚美尼亚,科威特,约旦,伊朗等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除此之外,伊拉克目前正在与俄罗斯,捷克,荷兰,意大利四国磋商双边协定,并计划与加拿大、中国、韩国、土耳其、奥地利、斯洛伐克、波兰、西班牙、葡萄牙、罗马尼亚、立陶宛、印度尼西亚、越南、黎巴嫩、阿曼、阿联酋、埃及、巴林、波斯尼亚等国磋商双边协定。

伊拉克加入的多边协定包括: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WAIPA)、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阿拉伯国家资本投资联合协定(The United Agreement for Investing Arab Capitals in Arab Countries)、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投资促进、保护和保证协定(The Agreement for the Promotion, Protection and Guarantee of Investment among Member States of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Islamic Conference)、1974年阿拉伯投资保证和出口信贷协定(The agreement with the Arab institution for Investment Guarantee and Exports Credit/ 1974)、2000年阿拉伯国家投资争端解决开罗协定(The Cairo Agreement for Investment Disputes Settlement in Arab Countries for the year 2000)、1987年阿拉伯商业仲裁阿曼协定(Oman Agreement for Arab Commercial Arbitration for the year 1987)、2014年基于条约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透明度联合国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ransparency in Treaty-based Investor-State Arbitration)。

伊拉克在不久的将来可能加入的多边协定包括: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一)美国

在多年的战争与混乱之后,伊拉克与美国形成了微妙而复杂的关系,各方面往来均比较频繁。伊拉克现行法律与法规中,有许多都是欧美联军临管局颁布实施的,而美国的资本与商品在伊拉克也均有较强的竞争力。2008年,伊拉克与美国签署了一项贸易协定,旨在改善两国之间贸易与投资环境,加强经济往来。

(二)欧盟

  2012年伊拉克与欧盟签署了《欧盟-伊拉克合作伙伴关系协定》,伊拉克与欧盟的双边投资与贸易关系需遵守《欧盟-伊拉克合作伙伴关系协定》的规定。《欧盟-伊拉克合作伙伴关系协定》涉及到的政策领域十分广泛,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相关问题、贸易技术壁垒、卫生和检疫问题、争端解决办法、提升欧盟对伊拉克的投资等相关领域。该协定的签署有利于伊拉克与欧盟在投资、贸易、能源、反恐等问题以及双边、地区和全球性实物上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欧盟将改善和细化与伊拉克的相关贸易协定,提升对伊拉克的投资。它为欧盟公司提供了相关优惠条件和大量市场准入机会,欧盟公司可以在公共采购、投资、设立公司、服务等方面享受便利与优惠。欧盟-伊拉克贸易和相关政策讨论小组第二次会议于2016年1月20日在布鲁塞尔举行。

欧盟认为,与伊拉克加紧贸易往来有助于伊拉克经济的恢复与重建。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的《欧盟与伊拉克:参与框架》中提出了对伊拉克方面的战略,并于2006年在《与伊拉克重新接触的建议》中予以强化。这两个文件都支持伊拉克政治向民主转型,建立市场经济。 2004年欧盟提议对《贸易合作协定》进行磋商,以此开始发展欧盟与伊拉克之间的伙伴关系。2015年末,欧盟重申了对伊拉克和平、稳定、安全的承诺。2004年伊拉克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到目前为止伊拉克仍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欧盟支持伊拉克加入世贸组织,并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将有助于伊拉克的内部改革,使其重新融入多边贸易体系。因此,2012年8月暂行生效的“欧盟 - 伊拉克伙伴关系与合作协定”是非优惠贸易协定(欧盟与使用世贸组织基本规则的非WTO成员国之间的协议)。

(三)日本

近年来伊拉克局势逐渐走向稳定,外国资本进驻伊拉克的数量逐渐增多,伊拉克境内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业的不断开发也对基础设施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美国、韩国等国为首的各国企业已经主动进入伊拉克市场并进行积极扩张。在这样的大环境下,2012年日本与伊拉克两国政府在伊首都巴格达签署保护企业投资活动的协定,旨在促进日伊两国的国际投资活动,并为投资项目顺利运行创造良好环境。在签字仪式上,伊方代表表达了对于拥有高技术水平的日本企业正式进入本国能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强烈期待。然而目前伊拉克动荡的局势仍然是阻碍日企进驻伊拉克的重要原因。

(四)中国

1、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尚未与伊拉克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2、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尚未与伊拉克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3、其他协定

1981年5月中伊签订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协定,成立贸易经济技术合作联委会。

1986年4月中伊签署了中国和伊拉克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1997年8月中伊签署两国政府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会议纪要及中国向伊提供500万元人民币无偿援助的换文。

二、伊拉克国内法律投资领域具体问题

(一)主管部门

伊拉克的投资主管部门是伊拉克投资委员会。根据伊拉克2006年通过的投资法,国家成立了隶属于伊拉克政府内阁的伊拉克投资管理委员会,具体地说,委员会应称为“国家投资委员会”,享有法人地位,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指定人选作为法人代表。委员会负责起草国家投资政策、规划、法规及指南并监督相关指南和规定的执行情况。伊拉克投资委员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在获得该委员会批准颁发的投资许可证后,外国投资者还需要到伊拉克贸易部门公司注册处,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到内政部登记备案。该委员会只负责联邦战略投资项目。委员会总部设在巴格达,有权任命地区和省级代表。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可登陆下列网站:www.investpromo.gov.iq

投资委员会电子邮箱:info@investpromo.gov.iq

有关投资咨询、法律法规、访问伊拉克等,可与该投资委员会下列部门联系:

 一站式服务(One Stop Shop) ossh@investpromo.gov.iq

媒体(Media) media@invest-iraq.com

经济咨询(Economic Dept) economic@investpromo.gov.iq

法律咨询(Legal Dept) legal.dept@investpromo.gov.iq

访问考察(Public Relations) p.r.nic@investpromo.gov.iq

地区和省可以成立当地的投资委员会。在与国家投资委员会协商后,委员会有权根据本法规定发放投资许可证、进行投资规划、促进投资、设立各地分支机构,以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有序。 地区和省级投资委员会应与国家投资委员会协调工作,并就投资规划和设施与当地政府协调协商。在不与联邦投资政策冲突的前提下,地区和省级委员会应起草投资规划,并根据投资项目的初步信息制作投资机会清单,向有意向的投资者公布。

委员会应在以下方面努力以促进投资:

第一:树立投资者对投资环境的信心,确定投资机会,促成相关投资。

第二:简化登记程序,发放投资项目许可证,跟踪现有项目进展并在行政程序中向其提供优先地位,建立答复投资者咨询机制,为投资者和项目获得所要求的认证。

第三:国家投资委员会、地区和省级委员会应设立一个窗口专门办理许可证以及根据法律规定所需其他政府部门批准事宜。该窗口工作人员应包括各部委授权代表和地区、省及相关机构提名的成员。

第四:为投资者提供建议、信息及数据,并发放相关手册。

第五:在伊拉克各地提出并执行促进投资的活动以吸引投资。

第六:协助划拨土地并出租给在建项目,租金由委员会与相关机构协商确定。

第七:经部长理事会同意后建立安全自由的投资区。

第八:如伊拉克投资者(居住在伊拉克)能在获得贷款后雇用与贷款数额呈比例的一定数量的待业伊拉克人,在与财政部协商后并在金融机构协助下,向其提供便捷贷款和融资支持,以鼓励其投资。

第九:其他与工作相关及由部长理事会安排的任务。

协助管理伊拉克投资的其他部门包括:

农业部

www.moagr.com

交通部

www.motrans.gov.iq

卫生部

Moh.gov.iq

电力部

www.moelc.gov.iq

财政部

www.mof.gov.iq

劳动力和社会事业部

www.molsa.gov.iq

工业矿产部

www.industry.gov.iq

石油部

www.oil.gov.iq

水资源部

www.mowr.gov.iq

伊拉克税务总署

www.iraqtax.org

伊拉克海关总署

www.iraqcustorms.org

伊拉克央行

www.cbiraq.org

 

(二)投资行业规定

1、鼓励投资领域

伊拉克大多投资领域都对外国资本开放,对外国投资没有特别多的限制。法律规定本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享受所有优惠政策方面没有区别,外国投资者在伊拉克享有与国内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2、限制投资领域

伊拉克对生产性企业和国内部分特殊行业进行了投资限制,包括军工、自然资源和土地银行、保险等领域,投资限制的方式主要是投资条件限制和禁止经营。

(1)投资条件限制

对于生产性企业,外国投资者投资金额应不少于25万美元,伊拉克雇员不少于全部雇员的50%并享受各项福利待遇,投资方式可以是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

私营企业可以建立精炼原油的炼油厂,拥有、经营和管理炼油厂的设施,并推销炼油厂的产品,但是伊拉克员工至少应占投资公司员工数的百分之七十五(75%),炼油厂应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能够生产最多达百分之二十(20%)的重油产品。

(2)禁止经营

伊拉克禁止外国投资者对军工、自然资源和土地(库区除外)领域进行投资,一般不允许外国人拥有土地,投资法第一修正案只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住房项目的土地。但外国投资者可以为项目租用土地,最高期限可达五十年(可再续)。投资公司不得从事石油部提供的原油贸易或政府炼油厂生产的石油产品贸易。伊拉克限制外国对自然资源的直接和间接所有权,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所有权更是进行了进一步限制。

(三)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框架

伊拉克国家投资法在理论上可以让国内外投资者有资格获得同样奖励。所有投资人,不论国籍,都应享有投资法所规定的优惠、便利条件和保障,同时应当履行投资法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投资人有权按照投资法规定以及伊拉克中央银行的指示,在兑换货币后将其在伊拉克投入的资本及收益收回,但前提是应优先向伊拉克政府和其他主管部门清偿所有税费和债务。投资法允许投资者依照法律规定汇出投入伊拉克的资本和获得的收益。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伊拉克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和申请股票上市。外国投资人有权交易在伊拉克证券交易市场流通的股票和债券,以股票和债券的投资组合形式进行投资。

经委员会同意,在投资项目期限内租用项目所需土地。土地租期不得超过50年,具体租期将综合项目性质及其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利益等因素确定。自由选择适格的外国或伊拉克保险公司为投资项目投保。自由选择伊拉克境内外银行作为许可项目开户银行以及开户货币。

投资项目不会被全部或部分没收或国有化,已作出最终法律裁决的除外

原则上法律允许获得投资许可的投资者享有10年免除税费的优惠,如果伊方合作伙伴的投资份额大于50%,合作项目的免税期限可延长至15年。2006年投资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根据国家投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投资项目享受从开始商业化运作之日起为期10年的税费免征待遇。内阁应有权起草法律草案延长或授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优惠之外的免税待遇,并可按照项目的性质、地理位置及其对就业率和经济发展的贡献以及对国家利益的影响,给任何项目、行业或地区提供相应年限及比例的优惠待遇、保障或其他利益。国家投资委员会有权根据伊拉克投资者在项目中的股份增加,成正比地延长税费的免税年限,如果伊拉克投资人在项目中的股份超过50%,最长可将免税期限延长至15年。第十六条规定:如果某一项目在授予的免税期内从一个开发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开发区域,根据第十五条第(一)款中提到的免税规定,在剩余的免税期内该项目仍享受其所在开发区内的项目免税待遇,但应事先通知国家委员会。

获得投资许可证的项目还会享受其他的税费减免优惠。获得投资许可证的项目享有以下待遇:在项目获得投资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运入伊拉克的投资项目进口资产免除相关费用;在上报委员会关于项目的扩建或开发事宜之日起的三年内运入伊拉克的项目扩建、发展或更新所需的、可以提高预定生产能力的进口资产免征相关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扩建指的是增加固定资本资产以将项目的商品、服务或材料的预定生产能力提高15%以上。发展指的是将项目原有的机器部分或全部替换为更先进的机器,或在项目现有的设备及设施基础上增加新的机器及设备或零件,以提高生产效率或改善和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为了项目的实施而进口的零件如果其价值不超过固定资产价值的20%而且不会用于除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则免收相关费用。 委员会批准的酒店、旅游机构、医院、卫生保健机构、康复中心和教育与科研机构项目涉及的用于更新和装修目的的家具、陈设品和必需品的进口,应授予额外的免关税和免税待遇,但前提是此种更新的频率为每四年至少一次,而且上述进口物品是在投资委员会对进口清单及其数量审批之日起3年内进口到伊拉克或投入项目中使用,且不得用于进口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2、行业鼓励政策

石油行业的经营状况对国民经济影响重大,可以对伊拉克财政收入起决定作用。石油等优势产业也是伊拉克向海外投资者提供鼓励政策的重点行业。战后伊拉克修改了相关条款,向跨国石油企业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优惠的政策。一些国际性石油企业,如英国石油、荷兰皇家壳牌、雪佛龙和道达尔等石油公司如果成功中标,原本可能只能获得相关项目49%的权益,而现在将可获得相关项目75%的权益。伊拉克还降低了最初要求这些公司在获得报酬前必须完成的生产指标,放宽投资条件以吸引外资涌入。

3、地区鼓励政策

暂无地区鼓励政策。

4、特殊经济区的规定

自由贸易区是其吸引外国资本国内投资与促进对外贸易的窗口区域。根据自由贸易区管理局第3/1998(FZL)令,伊拉克政府允许投资者通过工业、商业和服务项目在自由贸易区投资。理论上讲,资本、利润和投资收益项目在运营期间免除一切税费,包括基础和建设阶段。但是现实情况中,该法令往往并不能切实落实,有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的官员宣称,进口货物通过自由贸易区时仍征收百分之五的关税。

目前伊拉克有4个自由贸易区。①巴士拉/霍尔祖拜尔自由贸易区,位于巴士拉西南40英里,阿拉伯海湾霍尔祖拜尔海港地区,自2004年6月已开始运营;②尼尼微/法拉费自由贸易区,位于伊拉克北部,靠近通往土耳其、叙利亚、约旦和巴士拉港口的公路和铁路;③苏莱曼尼亚的自由贸易区设在伊拉克北部的库尔德地区;④卡伊姆自由贸易区位于伊拉克和叙利亚边界,靠近通往土耳其、巴士拉和约旦的公路和铁路。但这些自由贸易区对于吸引外资和国际贸易作用不大,目前只有尼尼微/法拉费自由贸易区还在运营中。从地理位置上看,主要分布在苏莱曼尼亚和埃尔比勒等城市。自由贸易区主要为货物的储存、装配、再包装、清洗和整理提供方便。伊拉克各自由贸易区进出口将享受一定程度的贸易通关便利化措施。

自由贸易区的业务活动包括:

1、工业活动,如,装配、安装、整理、填充过程;

2、贮存、再出口和贸易业务;

3、各种服务项目及储存和运输项目;

4、银行、保险和再保险业务;

5、补充和辅助的专业和服务活动。

被禁止的活动包括:其它现行法律不允许的活动,诸如武器制造、环境污染行业和原产地被禁止的活动。

(四)投资及项目立项许可证发放

除获得为享受委员会提供的优惠与豁免的许可证外,投资者还需获得立项许可证。委员会应向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条件提交申请的投资者发放投资或项目成立许可证。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填写委员会提供的申请表

2、适格银行提供的经济能力证明

3、 投资者在伊拉克境内外运营的项目

4、准备投资的项目详情及经济可行性

5、完成项目的时间表

委员会通过建立一个包括各部委及相关部门授权代表的地区或省级窗口发放许可证。 委员会联系职能部门并了解发证机关的意见以帮助投资者获得许可证。发证机关必须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拒绝、批准或修改申请的决定。如未能及时做出答复,则应视为批准申请。如拒绝申请,发证机关必须说明原因。 如在发放许可证问题上国家投资委员会的决定与除地区投资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相关实体不一致,则应提交总理解决。 如登记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拒绝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地区或省级委员会主任提起申诉。委员会主任应在7日内就申诉涉及问题作出决定。申诉人可在深入被驳回之日起15日内将委员会主任驳回申诉的决定上诉至委员会上级机构,该机构决定为最终决定。

(五)承包工程项目

1、许可制度

根据承包项目的具体种类,向伊拉克该项目的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如:石油开采项目工程需要伊拉克石油部门审批,住宅项目向公共工程和住房部申请审批,通讯项目工程向通讯簿申请审批等。禁止自然人在伊拉克承包工程项目。

2、禁止领域

伊拉克政府暂时尚未对禁止领域进行公示。

3、招标

首先是获取招标信息。政府项目可以通过伊拉克各个政府部门,如石油部、交通部、通讯部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以及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获得招标信息,然后购买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书并经过技术资审和交纳履约保函,参加开标会确定是否中标。如中标,到伊贸易部公司注册处注册公司,不是法人公司,是承包公司性质,再到伊财政部预先缴纳所得税,合同额3%左右,多退少补。对某些项目,也可以由伊方邀请进行议标。私人项目由业主自己或委托代理公司发布招标信息和进行招标,或邀请承包商议标。签订政府项目承包合同有时需向伊方交纳签字费,合同额的1%左右。承包合同还规定,合同签字后半年内必须动工,否则处以罚金。

(六)评价

虽然饱受战火摧残,政局动荡不稳,但总体来说伊拉克的法律体系相对健全,对经济活动有较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加之近年来伊拉克当局战后重建需求迫切,对外国投资需求强烈,伊方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比较宽广和全面,优惠政策对各国资本或企业也有很强的吸引力,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已经开始主动在伊拉克进行投资并具备了较强的竞争力。

不过,尽管理论上伊拉克的法律政策颇具诱惑力,但是在现实当中依然有许多潜在的风险需要投资者警惕。伊拉克的法律体系构成比较复杂,既有伊拉克共和国建国后至萨达姆政权被推翻前这段时间的各项立法,也有欧美联军临管局在伊拉克维持秩序时出台的各项规定,美军撤军后政府出台的各项新的立法措施。对于某些具体的投资活动,法律规定比较泛泛,在实际操作当中不确定性较强。另外,虽然很多投资政策十分优惠,但是在现实操作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也并不少见,例如虽然自由贸易区相关政策规定资本、利润和投资收益项目在运营期间免除一切税费,包括基础和建设阶段。但是现实情况中仍然有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的官员宣称,进口货物通过自由贸易区时仍征收百分之五的关税。因此,对于伊拉克相关法律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与现实相违背的特性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投资者需要额外关注。

三、与投资相关的法律

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有《投资法》、《公司法》、《商业法》、《劳动法》伊拉克私人投资原油炼制法》《工资法》《环境保护法》《工业投资法》以及进出境、海关和纳税相关规定。

(一)伊拉克外商投资立法遵循的立法原则

1、平等待遇原则

伊拉克投资法公平的适用于伊拉克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项目,让国内外投资者有资格获得同样的奖励。

2、吸引投资原则

2006年投资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促进投资和现代技术转让以及生产和服务基础的扩大和多元化,为伊拉克发展作贡献。提供设立投资项目所需设施,增强本法所涉及项目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以鼓励国内外私营部门在伊拉克投资。

3、保护投资原则

原则上伊拉克政府应当竭力保护外国投资项目的安全。除非做出最终司法裁决,否则政府不得随意将伊拉克投资法项下的投资项目部分或全部没收或国有化。任何在项目中工作的非伊拉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向伊拉克政府和所有其他主管部门偿清税款和债务后,均有权根据法律将其收入或补贴转移到伊拉克境外。

(二)与外商投资相关的主要法律

2006年通过的伊拉克投资法是指导外国投资者在伊拉克境内投资的的主要法律。其立法宗旨包括:

第一:促进投资和现代技术转让以及生产和服务基础的扩大和多元化,为伊拉克发展作贡献。

第二:提供设立投资项目所需设施,增强本法所涉及项目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以鼓励国内外私营部门在伊拉克投资。

第三:基于市场需求开发人力资源,为伊拉克人民提供工作机会。

第四: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和财产。

第五:扩大出口,改善伊拉克收支及贸易平衡状况。

该法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立法宗旨:

第一:为适用本法的项目的延续和发展提供必要的优惠及保障,包括提供必要支持以增强这些项目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第二:根据本法规定,为获得委员会发放的投资许可证的项目提供额外的设施和税收、费用豁免。

2006年伊拉克投资法主要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伊拉克境内外投资者的权利与保障、投资者的义务、优惠条款、投资许可程序等多方面内容,是境内外投资者在伊拉克投资的主要依据。

(三)其他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

其他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包括《公司法》《商业法》《劳动法》以及进出境、海关和纳税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除《投资法》是2006年出台外,其它均是萨达姆政权时期颁布实施和欧美联军临管局颁布实施的,这些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之处,法律在落实过程中随意性较强,现实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这些会增加企业在适用法律时的风险。如目前伊拉克没有海关法,根据欧美联军临管局的规定,进口商品一律征收5%的伊拉克国家重建费,而对于属于欧美联军物品或特殊商品则一律免除重建费和其它收费。根据伊拉克内阁2009年9月决定,对所有在伊公司包括外国公司征收35%所得税,如经特批,可以免税或按15%税率纳税。因此,在伊拉克进行投资的企业应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四、中资企业到伊拉克投资案例

(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华为公司伊拉克代表处于2004年在伊拉克正式注册成立,注册地与代表处总部为伊拉克北部库尔德区苏莱马尼耶。现有办公室4处,员工约330人,其中中方员工约70人,伊拉克员工约250人。

经过十几年的拼搏与发展,华为在伊拉克市场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不仅在伊拉克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也为伊拉克的社会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华为的主营业务,包括GSM,CDMA, 固网交换机,接入网,光传输,数据通信,业务与软件,无线终端等多种产品在伊拉克市场上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在伊拉克群众中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具备很强的竞争力。其在伊拉克服务的客户超过400万人口,约伊拉克总人口的15%,对伊拉克的通信基础设施水平的提升意义重大。在输出高质量产品同时,华为也注重培养伊拉克本土人才,多年以来累计为当地培养了超过一千名工程师,为伊拉克培训出大量的通信人才;在当地招聘了250名以上的本地员工,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

华为拥有在伊拉克全境工程安装与实施的经验, 无论是从销售规模,产品应用,还是工程实施能力与经验,人力资源资源储备等各个角度,华为公司都是伊拉克实力最强的电信设备供应商。

(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55号,成立于1985年,是全球第四大手机生产制造商,在香港和深圳两地上市,是中国的通信设备上市公司。为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提供创新技术与产品解决方案,通过全系列的无线、有线、业务、终端产品和专业通信服务,满足全球不同运营商的差异化需求。

中兴是中国第一家进驻伊拉克的中资企业, 1999年就在伊拉克注册登记。自进驻伊拉克以来,中兴公司一直与主管通讯领域的伊拉克通讯保持着部密切联系,并与通讯部直属伊拉克通讯邮电总公司(ITPC)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在伊拉克战争之前,中兴公司承建了伊拉克北部、南部及约旦边境到伊拉克首都巴格达的三大条骨干传输网,提供了总容量为30万线的数字交换机产品,占当时伊拉克全国交换容量的1/3。

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之后,中兴公司第一时间返回伊拉克,是第一家重返伊拉克市场的中资公司,在伊拉克市场的贸易份额巨大。中兴与伊拉克通讯部一向保持着良好关系,又凭借着自身过硬的技术和优惠的价格,于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与通讯部签订多项合同,合同内容涵盖了交换扩容项目、SDH传输项目、数个交换备件、传输备件项目、设备和终端产品等多个业务领域,合同额数千万美元。

2006年伊拉克阿拉维党派新任通讯部长上台后,在中国驻伊使馆的积极引导下,中兴公司伊拉克代表处同通讯部新任领导班子积极沟通,建立起良好的信任与感情,经全体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最终与伊拉克通讯部完成了数个的合作项目。首先相对比较有影响力的是该公司与伊拉克通讯部签订的21万线CDMA WLL项目,为伊拉克通讯部在首部巴格达提供容量为21万线的CDMA WLL设备,在南部城市纳贾夫提供容量为5万线的CDMA WLL设备。该项目采用的是目前最为先进的全IP架构的第三代通讯核心网技术,并提供包括语音,短信,数据,网络,GoTa在内的丰富的在线业务,该项目的签订标志着中兴公司的CDMA产品正式进入伊拉克主流电信市场,同时这也是伊拉克通讯部在伊拉克全国范围内的第一个规模性的CDMA网络建设。另一个比较主要的项目是该公司与伊拉克通讯部签订的伊拉克全国11.7万线交换项目,面对众多来自世界各国实力雄厚的竞争对手,中兴以优惠的价格和过硬的技术赢得了伊拉克政府的信任,顺利拿下该项合同。中兴公司向伊拉克通讯部在全国所有的省份提供总量达到11.7万的最新型数字交换机产品,为伊拉克各省的基础通讯建设提供服务,目前该项目已经全部安装完毕,该公司在伊拉克固网容量已经达到近60万线,占全国总容量的近1/2。 同时该公司还为伊拉克通讯部提供包括CDMA和交换产品在内的各类通讯产品在内的技术人员培训,总人数达到百人以上,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针对高级技术人员的进阶高级培训,此培训将为伊拉克通讯部培养一大批重要通讯岗位的骨干人才。

目前中兴公司已经成为伊拉克通讯部最大的设备供应商之一。除了伊拉克通讯部之外,该公司还和伊拉克各省政府和地方势力,伊拉克石油部,科技部,内务部有密切的合作,项目几乎遍及伊拉克全部省份,尤其是该公司的交换和CDMA产品已经成为伊拉克各省制定采购的名牌产品。

(三)其他在伊中资企业及联系方式

 

中石油伊拉克分公司

电话07801987754

中海油伊拉克分公司

电话0789268161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82657843

华为技术(伊拉克)有限公司

电话,07713898856

上海电气集团伊拉克项目部

电话,07822025415

苏州中材伊拉克分公司

电话,07703674738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伊拉克分公司

电话,07803669069

湖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电话07810678833

天津电力建设公司

电话07822160899

海川特钢伊拉克分公司

电话,07708618557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07719453696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

电话,07706981501

中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伊拉克分公司

电话07712996341

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伊拉克分公司

电话,07805168888

中曼石油天然气伊拉克分公司

电话07815978906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伊拉克分公司

电话07716398038

安东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电话07816992230

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电话07705701788

日进国际贸易公司

电话07712388880

 

五、伊拉克政治、政策、法律评估

近几十年来,伊拉克的政治局势风云变幻,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海湾战争爆发,伊拉克收到联合国制裁。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萨达姆政权被推翻,2004年战后临时政府成立,2011年美军从伊拉克撤离,2014年选举出新一届政府,什叶派海德尔•阿巴迪任总理,逊尼派萨利姆•朱布里任议长,库尔德族福阿德•马苏姆任总统。新一届政府上台后积极推动政治改革,国内民族矛盾、宗教矛盾以及同北库尔德的关系均有所缓和和改善。尽管如此,伊拉克的安全问题仍然是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尤其是2013年以来,伊拉克的恐怖袭击事件数量又有所反弹,2014年6月,极端恐怖组织“伊斯兰国”突然崛起,对伊拉克的安全局势造成了极大威胁。目前除伊拉克北部库尔德地区和南部什叶派地区治安状况相对较好外,伊拉克其余各地每年均存在大量暴力袭击事件。这些暴力事件大多数发生于巴格达、尼尼微、安巴尔、基尔库克、迪亚拉、巴比伦、萨拉哈丁这中北部七省,巴格达省的恐怖袭击事件数量及死亡人数更是全国之最。混乱的局势下,政府官员的行政效率及廉洁度也并不尽如人意,行政效率低下、官员腐败问题常常被入驻伊拉克的中资企业提及。

战火之下的伊拉克经济环境也比较艰苦,国内基础设施受战争损毁严重,交通、通讯、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难以满足国内需求,也制约着经济发展。虽然伊拉克投资环境并不明朗,但是挑战之下也孕育着机遇。百废待兴的伊拉克将经济建设置于十分重要的位置,积极需求双边与多边合作,吸引外资进入。伊拉克积极寻求国际合作的一个表现就是努力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尤其是2015年国际市场油价下跌,财政收入严重依赖石油产业的伊拉克政府倍感压力,同时也意识到严重依赖石油产业的经济结构存在着隐患,需要大力吸引外资改善伊拉克的经济环境。一些嗅觉灵敏的西方国家已经积极主动地将资本投入到伊拉克的各个有回报潜力的领域内,并已经形成一定优势,加之企业本身实力雄厚,这就对已经入驻和将要入驻的中资企业形成一定的挑战,入驻伊拉克后如何与这些外国企业进行竞争与合作也是中资企业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为吸引外资进入,伊拉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广泛开放国内投资领域,为外资进入提供优惠政策和良好的投资环境。虽然伊拉克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相对完善,对外国投资者也给予的不错的优惠政策,但是各项法律和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有的法律规定模糊,在现实操作中具有不确定性风险;有的法律政策的执行与规定相违背,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这些问题都为外资企业的入驻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六、伊拉克法律及政策风险提示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逐步落实,中国与伊拉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日趋频繁,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伊拉克最大的贸易伙伴,而伊拉克也是中国在众多阿拉伯国家中第三大贸易伙伴,中国与伊拉克之间的投资与贸易往来将会更为频繁。中资企业在伊拉克投资时应当注意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充分了解伊拉克法律与法规。

伊拉克法律法规构成复杂,在一些特定问题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伊拉克境内各派政治力量对吸引外资的主张也有很大差别,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到伊投资的法律风险。在伊拉克投资的企业应当充分了解伊拉克的法律法规,咨询当地专业的法律及税务人员,避免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

2、构筑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人员与财产安全。

考虑到伊拉克动荡的局势,投资项目要想顺利运行,前提是必须保证投资人员与投资项目的安全,构筑坚实的安全保障体系就尤为重要。在伊投资企业应当保证信息渠道畅通,与当地政府保持紧密联系,第一时间了解伊拉克安全信息。同事在伊人员应当了解本地的风土人情与宗教习俗,与当地居民和谐相处,构建良好的社区环境。

3、做好市场调研,选择适合的投资项目。

除少数限制领域外,伊拉克大多数经济领域均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对于某些鼓励投资的领域还有特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当做好前期的市场调研,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同时,越来越多实力雄厚的外国企业也开始进驻到伊拉克境内,这些企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企业应当关注如何处理好与这些企业的竞争与合作关系。

七、中国企业投资路线图

中国企业到伊拉克投资,应该遵循下面具体步骤:

第一步,考虑到海外投资具有的风险性,企业在进行投资之前必须对伊拉克进行全面的投资环境评估和市场调研,尤其是对企业想进入的行业开展可行性研究,确定投资目标。

第二步,深入了解伊拉克对外资进入的所有政策和规定,包括投资进入、税收、劳务、签证等多方面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实施政策,进行风险评估和成本核算。如果确定该投资项目具有可行性,便可制定完善的投资计划。

第三步,基于对投资行业的调研和投资政策的了解,并根据伊拉克现行《投资法》《公司法》框架下所规定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几种形式的企业——分公司、独资公司、合资公司、合作组织和股份制实体,确定其投资行业、投资方式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如果准备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需要提前与伊拉克合作对象进行联系并商讨,签订合作意向书。

第四步,伊拉克投资委员会可以提供一站式服务,投资者也可以自己委托律师办理。

第五步,首先到伊拉克各省商会核对拟投资企业名称是否有重名,

第六步,然后持相关文件到伊拉克投资委员会申办企业投资许可证,规定30天内批复,如必要,还需到其它部委申办许可证,如环保部、卫生部等。

第七步,拿到许可证后到伊拉克贸易部公司注册处登记注册,然后再到伊内政部备案,最后到当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一、公司设立的具体法律问题

(一)设立公司的形式

根据伊拉克法律规定,公司的设立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包括:混合或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混合或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等形式。

混合或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应由不少于5人设立,通过公开认购获取其在公司的股份并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以各自认购的股份的名义价值为限。

混合或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少于25个自然人或法人设立,认购其股份并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以各自认购的股份的名义价值为限。

连带责任公司应由不少于2人且不多于25人设立,各自拥有公司的资本股份。他们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责任。

一人公司是由1人设立的公司,其拥有公司股份并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责任。

混合公司应由来自政府领域的1人或多人与该领域以外的1人或多人根据协议设立。政府领域在混合公司的初始资本股份不得少于25%。混合公司也可以由混合领域的2人或多人设立。当政府领域的股份少于25%,将该公司视为私营企业。混合领域公司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领域公司原则上应由政府领域以外的2人或多人以私人资本根据协议设立。也允许部分例外情况,包括:设立1个自然人组成的一人公司或1个法人或自然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包含少于25%的政府领域股份。不包含在这一比例的公司有:政府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以及其他任何议会可能在本段落增加的投资领域。私营领域公司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或简单公司。

金融投资公司是在伊拉克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主要活动是将储蓄投资于伊拉克的金融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国库券及定期存款。金融投资公司被视为根据1976年第64号《伊拉克中央银行法》设立的金融中介机构。中央银行将作为管理部门,关注其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参与保险和再保险以及金融投资活动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伊拉克投资委员会是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投资者也可以选择自己委托律师办理企业注册。

(三)公司设立要求

1、创始人应拟定章程,由创始人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合同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名称和法人形式(如为混合领域公司,应添加“混合”字样)以及其他适当的元素。

(2)公司总部需设在伊拉克境内。

(3)公司设立的目的和交易的一般性质。

(4)按照限额和股份分配的公司资本。

(5)连带责任公司中损益的分配方法。

(6)私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选举的成员数量。

(7)创始人的姓名、国籍、职业、永久地址以及其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资本占比。

2、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如果没有其他创始人)或一人公司的创始人应拟定公司章程,并遵循公司法中出现的适用于公司章程的条款。

3、公司创始人应根据其约定认购公司资本。

4、公司创始人应将伊拉克公司法描述的公司资本金存入伊拉克境内授权的一个或多个银行账户。公司资本可以包括伊拉克公司法中第29条规定的种类。股份有限公司成员不得多于100人,应从选举中产生“创始人委员会”。该委员会应该由不少于三个且不多于七个成员组成,承担以下责任:

(1)以专业化和经验签订合同,以便对公司即将开展的业务进行经济和技术可行性研究。

(2)按照公司设立的程序向公司注册局提交合作合同和认购文件,包括创始人的姓名、签名、地址和国籍及其他要求。

(3)在完成公司设立程序之前支付费用

(4)以委员会的名义在伊拉克境内经授权的一个或多个银行开设联名账户。

(5)对已做决议和已完成职责进行记录。

(6)在公司注册局做出批准设立公司的决议后,如需要,获取公司营业执照并签订必要的合同。

(7)编制创始人报告,详细列示公司设立的各项支出并召集创始人大会。

(8)创始人委员会的职责应在董事会选举后终止。

(9)创始人委员会成员应对创始人负责。

(四)设立程序

1、向注册局提交注册申请,并提供公司章程、创始人签署的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文件、证实公司法要求的资本已经存入的银行声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研究等附件。

2、除非注册局发现公司设立申请与本法某一特定条款相悖,否则应予以批准。注册局应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0日内批准或否决设立申请。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在批准申请之时颁发营业执照并作为公司设立的证据。如注册局否决申请,则应出具书面决议说明否决原因。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局应在批准或否决时出具书面决议。不支付申请费的,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3、注册局应根据伊拉克公司法批准公司设立的决议发布在特定公告板上。 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在公开认购股份之后且自创始人提交伊拉克公司法规定的数据之日起15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4、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公司获得法人资格。该证书作为该资格的证明。

5、根据伊拉克公司法注册的公司视为伊拉克公司。

6、如果注册局否决了公司注册申请,必须书面说明违反的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申请人有权自被告知日起30日内就注册局的否决向贸易部提出抗辩。贸易部必须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如果贸易部也否决了申请,则申请人有权于30日内就贸易部的决议向法院起诉。

7、一旦否决理由消除,创始人可以就公司设立提出新的申请。

(五)公司资金

1、最低资本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不得少于200万(2,000,000)第纳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得少于100万(1,000,000)第纳尔。其他公司的资本不得少于5万(50,000)第纳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不可以超过其总资本和其他权益的300%。

2、资本划分

(1)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划分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应按等额现金价值的股份进行划分。而股份不可进行划分。在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资本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创始人提供的用于换取有形或无形实物贡献的股份。就股份公司而言,实物股份应由注册局批准的委员会进行评估。该委员会应具有专业客观性,包括法律、会计和公司业务方面专家。就混合股份公司而言,根据上述成立的委员会应自其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注册局提交报告。注册局应自其提交之日起30日内向财务监督局提交报告进行签注。如果未获得批准,则注册局需将报告返回至委员会做进一步考虑。就私营股份公司而言,所有创始人应就实物股份的价值达成一致。该实物股份的价值根据上述方式进行评估。股份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必须体现实物股份的种类和由其他股东认可的价值、提供股份的创始人的名字,和通过其股份对股本的出资比例。提供实物资产的创始人应对其资产的评估和可接受价值负责。如证明其评估价值小于实际价值,该创始人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差额。其他创始人也可能被要求配合支付差额。就股份公司而言,委员会报告必须提交至其大会的组织会议上,条件是创始人将前述报告存放在认购地点,这样认购人都可以进行阅读。此外,如果评估价值比实际价值高,则实物股份的认购人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差额。其他创始人也可能被要求配合支付差额。

每一股份的名义价值应为1第纳尔。发行价不应高于或低于该价值,伊拉克公司法另有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允许投资公司在任何公司的投资超过5%的股份。在考虑以前投资比例的情况下,也不允许投资公司在任何公司拥有超过10%的股份。其现金流动性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小于其实收资本的10%。

股东以其拥有股份的名义价值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2)共同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的资本划分

共同责任公司的资本根据公司章程按限额在合伙人之间划分。一人公司只有一个限额。在共同责任公司或一人公司中拥有股份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责任。其与共同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公司的每个合伙人也将资不抵债共同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对公司或该债务发生时作为公司成员的任何合伙人提起法律诉讼。合伙人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对该公司发出警告前不得扣押合伙人资金。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对公司或该公司所有者提起法律诉讼。其资金应视为公司债务的担保。在对该公司发出警告之前可根据适用的法律程序扣押该资金。

3、认购比例要求

混合股份公司的创始人应认购不少于30%且不多于55%的名义资本,且该认购应包含政府领域固定的至少25%的股份。在公司设立时,私营股份公司的创始人应认购不少于20%的名义资本。剩余股份应在获取注册局批准后,自批准公司设立之日起30日内进行公开认购,认购声明由创始人发布在公告板和至少两份日报上,在此期间认购应获得认可,除非注册局发现提交的注册材料对投资者有重大误导。如果为后者,则注册局应在其管辖范围内向证券市场主管部门上报该事项。该声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1)公司章程。

(2)可供认购的股份数量、每一股份价值及每一股份必须支付的金额。

(3)每人可以认购的最低和最高数量;

(4)认购地点和认购期间。

(5)公司设立的费用。

(6)创始人为公司利益签订的合同和协议。

(7)创始人欲增加的其他任何信息。

(8)存在实物股份的情况下根据注册局批准的委员会所出具的报告。

创始人不应认购可供公开认购的股份,认购开始之日30日之后或认购期满认购股份未达到名义资本(包括创始人拥有的股份)的75%,在允许不超过60日的延期内除外。

创始人对因认购声明的错误或缺陷导致任何认购人损失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4、认购机构

认购应通过伊拉克境内的授权银行进行,填写带有公司名称的表格并包含以下信息:

(1)申购特定数量股份的请求。

(2)认购人对公司章程的批准。

(3)认购人的姓名、地址、职业及国籍。

(4)创始人欲增加的其他任何信息。

表格应提交至对认购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的认购进行处理的人员。所需款项待在收到收据时支付。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段的规定,应给予认购人公司章程副本及公司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研究。

银行应负责认购过程的可靠性并承担以下工作:

(1)在认购期结束时关闭认购,在两份日报上公告认购结束,并告知创始人委员会。

(2)保管所有从认购人处收到的款项,不得交给创始人。

(3)在对认购人分配股份后15日内将盈余资金退还认购人。

(4)如果认购关闭后发现可供认购股份并超额认购了,则股份必须根据分配给每个认购人的认购比例在认购人之间进行分配。

5、认购期限

认购期不得少于30日或多于60日。如果认购期满认购股份未达到名义资本(包括创始人拥有的股份)的75%,则允许延期但不超过60日。创始人应再次发布认购声明并进行延期公告。如果延长期满认购股份未达到名义资本的75%,创始人必须减少公司资本,以便使认购股份的价值等于减少后名义资本的75%,除非创始人取消设立公司。创始人应向注册局告知该决议。

6、其他

一旦公司设立,如果一些股份仍未获得认购,则董事会可以自公司营业执照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以下二者之一:在巴格达股票交易市场出售这些股份;或者根据认购程序将股份进行公开认购。如果股份未能在市场上出售或公开认购,则公司的名义资本应减少,扣除未出售股份的价值。公司负责出售或认购中出现的重大误导断言或疏忽。公司执行董事、员工及代理人遵守该规定。

(六)简单公司的设立

简单公司应由多名出资的合伙人组成,人数不少于2人且不多于5人。简单公司下,一人或多人可以提供服务,而其他人提供资金。 简单公司章程必须在公证处公证。公司章程副本必须存放于注册局,否则公司章程视为无效。简单公司自公司章程副本存放于注册局之日起获得法人资格

(七)代表处和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可以在伊拉克设立代表处,但是代表处不能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代表处的主要目的是研究市场、企业和生产机会,识别产品和服务,并加快与外国公司和机构的联系。代表处必须任命一名伊拉克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执行经理。

外国公司可以在伊拉克设立分支机构。当外国公司获得伊拉克政府的合同或者与获得伊拉克政府合同的公司共事时,外国公司方能在伊拉克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不得参与民间的商业活动。分支机构依据母国的法律、在现有的名字下进行运作,只能在母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一旦分支机构注册,分支机构必须任命一名伊拉克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执行经理。

二、中国企业在伊拉克设立公司或分公司的案例

中国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拉克分公司

1980年,CPECC作为中国最早的油服公司进入了伊拉克市场。战后,CPECC重返伊拉克市场。2009年5月27日,正式成立CPECC伊拉克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2010年2月1日在首都巴格达重新完成注册,分公司是CPECC的海外派出机构和全资分公司。

截至2015年12月,分公司先后在艾哈代布油田、哈法亚油田、鲁迈拉油田、西古尔纳-1油田、伊拉克南方石油公司等市场累计获得并完成20余个上千万美元的重点项目,合同总额约33亿美元。目前CPECC已发展成为伊拉克最大的油气工程承包商之一。

分公司机关位于阿联酋首都阿布扎比,下设职能部门11个,下辖项目部5个(艾哈代布、哈法亚、鲁迈拉、鲁迈拉早期电站、西古尔纳-1)。截至2015年12月,共有员工499人,其中中方员工280人,当地员工101人,国际员工118人。

在完成的重点项目中,艾哈代布油田地面设施600万吨/年产能EPC总承包项目于2011年12月顺利投产,成为伊拉克1990年海湾战争以来第一个投产的新建整装油田,该项目荣获“2014-2015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境外工程)”。

在哈法亚油田,分公司负责完成了哈法亚一期和二期地面工程总承包,累计投产新建产能1500万吨/年。其中一期500万吨/年产能EPC总承包项目于2012年6月顺利建成并提前投产,成为伊拉克战后公开招标油田中第一个投产的项目。二期1000万吨/年产能EPC总承包项目于2014年8月成功投油,比合同要求提前40天,刷新了中国公司在伊拉克市场上一次性建成产能最大项目的记录。

在BP鲁迈拉油田,自2012年起,分公司累计完成8个褐色油田检维修、运行维护项目。并2014年10月,成功中标鲁迈拉绿色油田第一个重点EPC项目——鲁迈拉早期电站项目(235MW)。2015年12月,鲁迈拉Qarmat Ali水处理站项目在BP全球900多个项目中脱颖而出,荣获年度“太阳神”大奖。

在埃克森美孚西古尔纳-1油田,2014年9月和10月分别成功签约西古尔纳-1油田127泵站储罐计量系统项目和130处理列升级项目,成功进入了ExxonMobil的EPC工程建设总承包市场,这是中国石油承包商首次获得ExxonMobil的EPC总承包合同,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伊拉克南方石油公司(SOC)主导市场,2012年中标祖拜尔-法奥港98公里输气管线FEED+EPC项目,实现了在伊拉克国家石油公司主导市场的零突破。

三、伊拉克设立公司的法律风险提示

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公司创始人会面临种种风险风险,准备在伊拉克设立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当引起注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加点:

第一,防范组织经营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在伊拉克创设公司有多种形式可以选择,包括混合或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混合或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等公司形式,也可以选择在创设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不同形式的公司形态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义务,在公司设立的条件、程序、费用、期限、赋税、企业控制权方面产生较大差异,公司创始人在设立公司时应当注意辨别和选择。

第二,防范出资资产比例结构设置的法律风险。伊拉克公司法允许出资人以实物出资,由注册局批准的委员会进行评估。为了保证创设公司的正常经营,出资时应当确定合理的出资比例结构,保证企业充分的流动性和变现性。

第三,防范公司设立文件不完善产生的法律风险。伊拉克公司法中对设立公司需要的文件有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公司创始人之间也有一些列的法律协议。在创设公司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保证提交给官方机构的文件完整、详细、清晰,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创始人之间的设立公司协议等相关协议和材料中出现协议缺失、约定不当、协议有瑕疵、保密及创始人之间的约束条款缺失、公司章程不完善等问题。

第四,防范公司股权设置的法律风险。设置公司股权时应当合理分配股权结构,股权过于集中容易导致一股独大,董事会监事会只能受损,小股东利益容易受到侵害,由此引发法律风险。股权过于分散,则可能导致小股东对公司运作参与热情不高、监管缺失、效率低下等问题。而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平衡股权结构,在只有两个能够对抗的投资人的情况下,则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失衡。以上问题均有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四、中国投资者在伊拉克设立公司路线图

第一,深入了解伊拉克市场。前期做好市场调研工作,把握伊拉克的市场需求及供求信息,对市场环境进行详细全面的评估。

第二,深入了解伊拉克公司法以及其他与公司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设立各种类型公司的权利义务,设立公司的程序及需要提交审批的材料。

第三,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选择最合适的公司形式。

第四,如需要合作伙伴,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谈判磋商,保证合作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权责明确,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五,向伊拉克投资委员会申请注册公司,伊拉克投资委员将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六,公司设立成功后开始运营。

第五章 外汇法律风险

一、伊拉克第纳尔简介

伊拉克的流通货币是伊拉克第纳尔,由伊拉克中央银行发行。海湾战争之前伊拉克第纳尔与美元的比率约是1:3,海湾战争后伊拉克第纳尔的价值大幅下跌,最低点时约3000伊拉克第纳尔兑换1美元。近年来伊拉克第纳尔兑换美元的比率逐渐上升,今天约1166伊拉克第纳尔兑换1美元。2003年10月开始,伊拉克临时政府发行了一系列新版第纳尔,面额包:25、50、100、250、500、1000、5000、10000、25000第纳尔,新版伊拉克第纳尔在防伪方面具有更高的安全系数,对伊拉克的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伊拉克的外汇政策

自2003年以来,伊拉克政府的货币政策主要集中在维持价格稳定方面,在维持汇率可预测性的同时,维持第纳尔与美元之间的非正式挂钩。银行可以以任何货币进行即期交易,但不得以伊拉克第纳尔为投机目的进行远期交易。对外汇买卖没有税收或补贴。

伊拉克投资法规定,投资者向伊拉克政府和其他机构偿清所有税务和债务之后,根据投资法的规定和伊拉克中央银行指示,有权在兑换货币后撤出其投入伊拉克的所有资金及收益。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实现资金和外汇的转移。伊拉克官方也明确表示,投资者在持有有效文件和证件的前提下,伊拉克政府不对现钞和资金交易进行限制。但是在实际经营中,货币的兑换仍然受到诸多现实因素和未知因素的影响,中国的企业在伊拉克也曾出现过美元汇兑困难的情况。

三、伊拉克外汇法律及政策风险提示

在伊拉克投资者首先应关注汇率风险。2012年1美元兑换约1166.17第纳尔,2013年1美元兑换约1213.72第纳尔,2014年1美元兑换约1167.63第纳尔,2015年1美元兑换约1167.63第纳尔,2016年1美元兑换约1179.3第纳尔。汇率的波动有可能会带来成本上升收益降低等问题。针对这些汇率风险,较为常规的化解方式包括:选择适当合同货币、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保值操作、在合同中增加保值条款和汇率风险分担条款、采取提前付款或延迟收款的策略、远期结汇锁定汇率等。

其次,投资者应当注意美元汇兑困难的风险。理论上外国投资者在符合伊拉克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在兑换货币后撤出其投入伊拉克的所有资金及收益。只要投资者清场了在伊拉克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所欠的债务之后,依照伊拉克官方规定的手续和程序,伊拉克政府不会对投资者汇出资金收益的行为过多的限制。但是近年来,一方面伊拉克国内战争不断,暴力冲突频发,国内动荡的政局对伊拉克经济的破坏性影响十分巨大。另一方面,国际市场石油价格波动较大,近一段时间石油输出国组织又鼓吹石油减产,减产协议能否有效执行以及能否稳定住国际石油市场也并不能确定。这些因素都对伊拉克的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与发展速度产生了重大影响。为缓解伊拉克国内经济问题,2016年7月7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执行董事会批准向伊拉克提供为期3年、总额53.4亿美元的贷款备用安排。2015年末世界银行决定向伊拉克提供了12亿美元贷款,用于支持伊金融体系稳定,应对油价下跌造成的财政赤字和不断上升的安全费用。2015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批准向伊拉克提供12.4亿美元的金融援助,以缓解伊目前面临的财政收支失衡等问题。这些事实显示,虽然伊拉克针对外汇的法律和政策较为宽松,但在实际操作中不确定因素很多,很有可能出现美元兑换困难的风险,事实上中国在伊拉克的企业就曾出现过美元汇兑困难的情况。

第六章 税收法律风险

一、税收体系

隶属于伊拉克财政部的税务总局和首都巴格达18个税所及各省税务分局是伊拉克税收的管理部门,这些管理部门构成了伊拉克的税收体系

二、税收领域具体问题

(一)赋税种类及税率

伊拉克的主要赋税种类有四种,分别是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房屋租赁税、土地租赁税。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5%,房屋租赁税税率为10%,土地租赁税率为2%。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累进制,单身收入不超过70万第纳尔(593美元),不纳税;70万-80万,纳税15000第纳尔;80万-100万第纳尔,纳税2万第纳尔;100万-150万第纳尔,纳税5.5万第纳尔,等等。有孩子家庭,男人收入不超过250万第纳尔(约2118美元),不纳税,女人收入不超过200万第纳尔(约1694美元)不纳税。超过上述金额且不超过500万第纳尔(约4237美元),按5%税率纳税,超过500万第纳尔按10%税率纳税。个人纳税率最高为15%。 

(二)公司纳税

在向公司的股东付款之前,应对公司的收入征税。公司及其董事应各自负责扣税并向财政当局缴税、提交账目和必要的文件以及处理所有本法要求的事宜。

伊拉克境内注册的公司可以按照本法规定从他们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中扣除他们的总收入上已支付或应支付的税款。该扣税仅限于公司已缴税或应缴税的股息。如果该公司分配股息,按伊拉克税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款规定,股息的一部分应缴税,公司有权从每一部分中以已经支付此种股息的该部分收入上已支付或应支付的税率扣税。该公司在支付股息时应向股东提供证明书,证明支付给每一个股东的股息金额以及从此种股息中已经扣除的税额或有权从中扣除的税额。有限责任公司应向财政当局提供该证明书的一份副本。

公司解散或清算应视为等同于已分配股息,股东在购买其股份而支付的最初价值上应获得的任何款项都应纳税,但是已经纳税的准备金金额除外。清算人和创始成员应以上述方式支付应缴税款,清算只有在获得财政当局的批准后方可最终完成。

对于缴纳公司所得税,国营和私人公司每年向税务局报税,一般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编制纳税报告。每年前6个月为公司上年度纳税报告准备阶段。纳税报告包括完成项目的名称、成本,利润等详细信息并附上所有发票。纳税报告编制费用约200美元。

(三)合伙企业纳税

合伙企业的收入应整体课税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在合伙人之间分配,然后将每个合伙人从其他收入来源获得的收入增加到该收入之后征税,前提条件是合伙企业的地位应通过法定文件和记录或者财政当局认可的其他文件予以证明。

如果财政当局认为合伙企业地位无效或如果合伙企业建立的目的是为了避税或减税,或者如果没有证明每一个合伙人以适当的资金实际参与了合伙或者实际参与了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则财政当局可以对其认为收入所属的人员课税。

高级合伙人或者合伙人的授权代表应向财政当局提交纳税申报单,列明合伙企业的收入、每个合伙人的份额、地址以及账目表。另外还应提交财政当局要求的所有文件、记录和声明。

高级合伙人是合伙协议或继承证明书中列在首位的合伙人或者(如果合伙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在合伙企业名称中单独提到的或列在其他合伙人的姓名之前的合伙人,否则高级合伙人就是在合伙协议或合伙企业名称中列在其他合伙人姓名之前的积极合伙人。

如果其中一名合伙人没有在伊拉克居住,代理人、代表或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经理应提交必要的说明和纳税申报单。

如果合伙企业受到有关所得税的商业账簿保存方面的法规的约束,但是未能遵守该法规的规定,财政当局可以就合伙企业的所有利润对高级合伙人或拥有最大份额的合伙人课税。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除非获得高级合伙人或以其名义提交纳税申报单拥有最大份额的合伙人的许可,否则不得从合伙企业的利润中扣除。

(四)个人纳税

雇主应从以现金、实物、养老金等类似形式支付给雇员或雇员代表的款项中扣除雇员应缴纳的税款,并且应以财政部长规定的方式在课税年初将此税款支付给财政当局。雇主可以伊拉克税法的规定增加或减少其扣税数额,以调整课税年期间应收税款中的任何超额或不足。 雇主负责向财政当局支付根据本条规定由其扣除的税款,即使他没有从应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和津贴中扣除税款,雇主有权在之后应支付给雇员的款项中扣除以此方式支付的税款。雇主如果未能在财政部长确定的到期日后的21天内向财政当局支付税款,则应支付伊拉克税法规定的额外款项。每个雇主都应在要求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当局提交包含以下信息的收入声明,包括:雇员的姓名、地址、工资、津贴和支付给雇员的款项。从雇主或通过雇主获得养老金、津贴和类似报酬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以及金额。

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月向税务局报税。

(五)纳税申报

财政当局可以要求任何应纳税人或者其认为应纳税的人员(不论其姓名是否在所得税部门中登记)在书面通知或者其他公告方式之日后的21天内提交收入的纳税申报单。每一个有应纳税收入的人(不论是否登记)都必须要在课税年6月1日之前提交有关其收入的纳税申报单,即使他没有收到有关这一要求的书面通知或任何其他公告。财政当局在认为存在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将上述期限适当延长。雇员应在上述条款中提到的期限内通过其雇主提交工资和津贴之外的收入纳税申报单;雇主必须要确认签字的真实性并将纳税申报单提交给财政当局。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合营企业及其职员应在财政当局提出要求后立即向财政当局提交其认为为了履行本法规定所必需的文件和信息。财政当局有权调查纳税人的真实收入并确定收入在发生地的来源。财政当局有权要求其认为持有有助于评估任何纳税人的税款信息的任何人提供信息。财政当局可以要求停止与税务有关的事务,并阻止其他政府部门进行此种税务相关事务,直到支付税款或应付保证金为止。财政当局可以要求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或合营机构或任何人从应向承包商或其他相关人支付的金额中扣除不超过10%的款项,扣除的款项在获得所得税纳税证明书之前不得释放给上述承包商或其他相关人。财政当局可以要求将扣除的金额转交给财政当局。

三、企业税务法律及政策风险提示

在伊拉克的中资企业在应对企业的涉税行为时,应当遵守伊拉克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避免因为不当的涉税行为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第一,要防范账簿凭证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账簿凭证管理本身是为了规范、科学降低纳税支出、有效防范纳税风险。在账簿凭证管理的过程总,应当对伊拉克税收方面的法律、政策有清晰的了解,第一时间掌握法律和政策的变化,贯彻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掌握税源变化,组织正常的税收活动。第二,防范发票管理的法律风险。开具和接收发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开具发条的时间、方式、形式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不开具虚假发票。对于现有的发票做好保存工作,设立发票登记簿,定期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第三,防范纳税申报中的法律风险。伊拉克税法中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时间、条件、限制有较为详细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纳税申报材料,提交纳税申报单。第四,防范企业在税收征收中的法律风险。征税过程中,财政当局会书面告知纳税人缴税,书面通知中说明应纳税额以及到期日期。纳税人在课税通知上签字视为缴税通知已经送达。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在通知日期后的21天内纳税,则将增加税额的5%。如果在第一个期限到期后的21天内仍然没有纳税,则该金额将加倍。由此可见,伊拉克对征税过程中未在规定期限纳税的行为处理较为严厉,企业应当注意到延期缴纳税款带来的法律风险。

针对在伊企业税收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应当对内部和外部的纳税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另一方面要对识别的风险进行有效防控。在伊拉克进行投资与商贸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实时掌握伊拉克相关法律与政策的规定与变化,识别出企业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讲风险细化。同时建立企业风险防控系统,重点关注企业重大事项,对其税务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制定有效的税务风险防控策略。在伊企业应当聘请熟悉当地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律师和会计师,对税务风险进行充分把控。

 

第七章 土地法律风险

一、主管部门

国家投资委员会与地方投资委员会协商确定可以用以实施投资项目的土地和不动产。

二、土地法律制度具体规定

(一)一般规定

国家投资法所指国有及公有土地为财政部、城镇事务部、工程部、巴格达市政府、城、镇、县机构及由政府控制的商协会提供的、用以实施投资项目的土地。伊拉克一般不允许外国人拥有土地,投资法第一修正案只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住房项目的土地。但外国投资者可以为项目租用土地,最高期限可达五十年(可再续)。

(二)土地价格评估

对于总价值超过2.5亿美元的投资项目,国家投资委主席任委员会主席,项目所在省投资委主席、国家税务机构负责人、房地产注册公司总经理以及该土地所有方代表为委员会成员,共同组成评估土地及不动产价格和收益的委员会对土地进行评估。

对于总价值不足2.5亿美元的投资项目,国家投资委与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投资委协调,由地方投资委主席任委员会主席,国家投资委代表、地方税务机关代表、地方房地产注册公司总经理以及土地所有方代表为委员,共同组成评估土地及不动产价格和收益的委员会对土地进行评估。

(三)住宅所有权问题相关规定

考虑到土地位置、住宅密度、建筑高度及住宅用途,国家投资机构可以将修建的住宅所有权交由投资者所有:

1、城市基本规划外的土地上的住宅以及为低收入居民提供的住宅,可完全由投资者所有;

2、省内、中心城市或省中心的土地上的住宅,根据投资合同,国家占有总建筑住宅5-12%的所有权,其他可由投资者所有;

3、农村土地上的住宅,根据投资合同,国家占有总建筑住宅3-6%的所有权,其他可由投资者所有;

4、郊区土地上的住宅,根据投资合同,国家占有总建筑住宅1-3%的所有权,其他可由投资者所有;

5、根据第五条第一款。相邻省中心城市的土地上的住宅,根据投资合同,国家占有总建筑住宅3-6%的所有权,其他可由投资者所有。

(四)优惠及义务

用于特定规划的项目,或用于向伊拉克国民提供住宅的土地将在项目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免费给予投资者使用。一年后,政府将收回土地。用于特定规划项目的土地如用于建设服务、商业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将免费给予投资者。项目所在地政府可拥有项目7%的收入。

伊拉克或外国投资者应遵守使用土地及不动产的正常规则或目的,不应投机倒把。拥有土地或不动产伊拉克或外国投资者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合同义务,则不动产注册机构可在国家投资机构的要求下,撤销该投资者的注册,将土地或不动产归还原所有人。伊拉克或外国投资者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修建住宅,并根据国家投资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将住宅出售给伊拉克国民。投资者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

(五)租赁土地上投资项目的收入与费用分担

国际投资机构规定要求的土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决定投资项目的收入:

1、旅游项目,包括旅游城、体育城、度假区等等,国家可拥有该项目收入的7%;

2、商业项目,包括商业中心、宾馆等等,国家可拥有该项目收入的10%;

国家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租赁出的土地上实施工业、农业、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的投资项目的费用分担:

1、农业战略项目,即以增产或改善农牧收入而从事的种植或生产项目,通过以下方式

(1)适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投资机构占有全部股份,投资者支付25%的费用。

(2)已经开垦但不适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投资机构占有全部股份,投资者支付15%的费用。

(3)未开垦,也不适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投资机构占有全部股份,投资者支付1%的费用。

2、在规定以工业投资项目为目的的土地上施工的工业投资项目,投资者支付2%的费用。

3、位于市政边界之外的以BOO(建设-拥有-运营)或以BOT(建设-运营-移交)形式运作的发电、石油等项目,投资者支付2%的费用。

4、服务项目,如医院、教育中心、大学等等,投资者支付10%的费用。

三、相关法律

伊拉克对于租赁土地问题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这些法律法规与伊拉克投资法下有关土地问题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对于分配给投资项目的土地和房产,以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可能会有投资法中没有涉及的具体问题。

2013年第21号政府资产出售和租赁法。依据本法计算政府资产租赁及出售价格。

1983年第53号针对农企及个人的改革农地租赁法。

1987年第42号农地所有重组法

1985年第79号改革农地租赁法

1998年第20号工业投资法,依据本法维护投资者投资的土地。

革命指挥委员会1979年7月5日第850号决议第二条,由1987年12月21日第940号决定修正。

革命指挥委员会1981年5月5日第581号决议,1982年9月18日第1187号决议,1977年2月26日第222号决议,1994年1月1日第165号决议。

除了上述法律外,伊拉克还有其他与土地使用相关的法律,如巴格达市法,巴格达市长通过该法为授予巴格达建筑许可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和条件。在市长的职权范围内,如果投资项目符合条件,则拥有土地的政府应当对该项目进行核准。如果土地的位置超出了市长的职权范围,则建设和住房部下属的城市房屋管理局和拥有该土地的部门对该项目进行核准。除此之外,由房地产登记管理局负责出具住宅单位所需的文件及相关工作。

四、伊拉克土地法律及政策风险提示

在伊拉克租用土地进行投资的企业首先应当防范的是安全风险。极端恐怖组织“伊斯兰国”的崛起对伊拉克的安全局势造成了极大威胁。目前伊拉克治安较好的地区主要是北部库尔德地区和南部什叶派地区,其余各地每年均存在大量暴力袭击事件,巴格达、尼尼微、安巴尔、基尔库克、迪亚拉、巴比伦、萨拉哈丁这中北部七省是暴力恐怖袭击事件最为频发的省份,巴格达省的恐怖袭击事件数量及死亡人数更是全国之最。目前在伊拉克投资的中资企业主要集中在治安较好的地区,但是仍然应当提防恐怖袭击及暴力风险,做好撤离准备。例如,2014年伊拉克战事激烈,伊拉克北部萨迈拉市的1200余名中方人员转移至首都巴格达,分批从巴格达乘机经迪拜、多哈回国。其次,应当注意防范合同违约风险。拥有或承租伊拉克土地的投资者对土地的使用应当遵守伊拉克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土地用于指定目的,不应投机倒把。如果拥有土地或不动产的外国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合同义务,则不动产注册机构可根据投资法,在国家投资机构的要求下,撤销该投资者的注册,将土地或不动产归还原所有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丧失土地的风险和损失。专门用于修建住宅的土地,投资者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修建住宅,并依法将住宅出售给伊拉克国民。第三,防范不同投资项目用地的收入与费用风险。伊拉克投资法对土地上的投资项目有较为详细的划分,对土地上不同性质的项目的收入与费用的规定也不相同。投资者在租用土地进行投资前应当做好市场调研,对不同项目用地的成本与收益进行合理预算。第四,要合理利用伊拉克与土地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最好聘请熟悉伊拉克法律和政策的本地律师,掌握最新的优惠政策和要求,避免不能合理利用优惠政策而带来的成本上升或其他损失。

第八章 劳动及用工法律风险

一、外国人在伊拉克工作规定

在伊拉克投资的企业在雇佣劳动力时需要优先考虑伊拉克本地工人,伊拉克工人需至少占劳工人数的50%以上。但是在伊拉克无法雇佣到具备特定技能和资格的伊拉克工人时,外国投资者有权雇佣非伊拉克工人。投资者有义务培养和训练雇佣的伊拉克工人,提升他们的工作效率、技能和水平。外国投资者及投资项目雇佣的非伊拉克籍工人有在伊拉克居住的权利,伊拉克政府为其进出伊拉克国境提供方便。项目中非伊拉克籍的工人及行政人员在向伊拉克政府及其他相关实体清偿债务后税务和债务后,有权依法将其收入及补贴转移到伊拉克境外。

二、职业和技能培训

(一)职业培训

劳务和社会事务部劳务司,通过其下属的劳动局,负责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并提供工作机会,保障劳动者公平、平等地享有工作机会。劳务司在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时,接受劳务和社会事务部成立的咨询委员会协助和提供的相关建议。雇主在对伊拉克公民进行职业培训时,在培训开始的10天之内,应上报当地劳动局。有意愿工作且暂时没有工作机会的劳动者可在当地劳动局进行登记备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雇主在对阿拉伯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在培训开始的30天之内,应上报巴格达培训局或是当地劳务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意愿工作且暂时没有工作机会的阿拉伯劳动者应在当地培训部门或是劳动和保障机构进行登记备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劳务司下属的劳动局,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对申请工作的劳动者,应根据其提出申请的日期分别备案记录。根据申请者在备案时提供的文件和证书,为其确定适合该劳动者的工作。为申请者提供培训证明(培训证),应写明申请者个人信息和其所申请工作。

雇主可向其所在劳动局提出申请,要求劳动局向其推荐任何能在该雇主处工作的劳动者,推荐应遵守以下规定:向当地劳动局提出申请,申请应写明雇主提供工作的工作性质以及对劳动者的要求;如在登记备案的申请者中有符合雇主要求的劳动者,当地劳动局应同意雇主申请,如没有符合要求的劳动者,当地劳动局向其他地区劳动局提出申请,以满足雇主要求;在雇主向劳动局提出申请的十五天内,劳动局向雇主发出书面推荐信或书面解释不能满足其申请的理由;如雇主没有收到本条第三款中规定的书面通知,雇主可以自行培训相关人员。

如劳动者拒绝为其推荐的工作,且推荐的工作符合其专业和其职业技能,该劳动者便不予被考虑再次推荐给雇主工作。该劳动者可在推荐之日后的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上述规定的劳动局提供的服务不得收费。如外国劳动者未按劳务和社会事务部规定取得劳动许可,则不允许对其进行职业培训。

如出现违反本节关于培训阿拉伯劳动者规定的行为,应处以高于一千(1000)第纳尔少于一万(10000)第纳尔的罚款。如出现违法本节关于培训外国工作者规定的行为,应判以多于一个月且不超过半年的监禁,并处以高于一千(1000)第纳尔,少于一万(10000)第纳尔的罚款。

(二)技能培训

技能培训的目的在于培训初级劳动者,使其具有各工种所需的职业技能。为各劳动行业提供具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专长的劳动者;提高高级劳动者的技术水平,提高其职业效率和生产效率水平。

被培训者和培训机构间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包括培训流程、培训时间以及被培训者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在培训期间发生被培训者受伤或死亡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承担退休和社会保障法中规定的应缴纳费用,被培训者按退休和社会保障法规定享有劳动者相关权益。在培训时间未过半的情况下,被培训者可以单方面结束培训合同。如培训机构发现被培训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培训计划或在培训期间无法自律,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以上两种情况中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无须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关系的合同、文件、记录等,阿拉伯语是法定语言。在库尔德自治地区,除阿拉伯语之外,库尔德语可作为第二语言,如某一文件使用外文签署,即使有劳动者本人签名,也不得在出现纠纷时作为对劳动者不利的诉讼证据。劳动合同应为书面合同,合同应写明工作性质、工资标准。如没有书面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任何认证机构认证其相关权益。

(二)雇主义务

雇主应遵守以下规定:为劳动者创造劳动条件,为其提供工作必需品;为劳动者支付工资;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劳动者提供在工作中必要的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学习机会、创造途径,发展其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开始工作时,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在劳动关系结束时退还给劳动者。如在劳动关系有效期间内,劳动者提出申请,要求退还此类文件,在不损害雇主利益的情况下,应予以退还;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为劳动者提供证书,证书应包含劳动者开始工作时间,合同到期时间,劳动者所从事工作类型等信息。劳动者可以要求在此类证书上添加任何信息,在此类信息符合事实的情况下,雇主应该满足劳动者的要求;雇主应为劳动者提供工作证明,前提是劳动者在雇主处完成所有应履行的义务;雇主在为劳动者提供上述证明后,禁止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前提是雇主所收取的费用并不是因为证书本身的客观错误产生的。未经工会或联合政府同意,不得剥夺劳动者加入工会,履行工会义务的权利。

(三)劳动者义务

劳动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不得泄露与其工作相关的秘密,无论在职与否;不得在工作地点之外私自保留与工作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在工作期间为他人工作;未经雇主允许,私自使用机器、仪器或设备;在上班期间饮酒或吸毒;在上班期间携带武器,除非工作需要外;向雇主的承包商或代理人借款;未经雇主或相关工会部门批准,在工作地点参加非法集会。

(四)劳动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中,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双方书面约定终止合同。合同期满。劳动者本人想终止未确定具体劳动期限的工作合同,前提要在决定终止合同前的至少30天,书面通知雇主。在未通知雇主或未在按本条规定期限内通知雇主的劳动者,要支付给雇主规定期限内的同劳动者本人工资数额的赔偿金。如劳动者受伤,无法继续工作,且受伤后六个月内依然没有康复,此情况下需要医生出具有效证明。如劳动者瘫痪,无法继续工作,且瘫痪面积达到全身面积的75%以上,此情况下需要医生出具有效证明。如工作地点的工作环境有损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者应通知劳务和社会事务部。

(五)劳动者自行终止合同

以下两种情况中,劳动者可自行终止合同,无需通知雇主:雇主未能履行本法律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雇主所应履行义务,或是未按个人或集体劳动合同履行义务的;雇主本人对劳动者或是劳动者家人在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地点以外造成伤害的。

四、工资

雇主每个月至少支付给工人工资一次,工资应在工作日的某一天在工作地点或是临近的相关地点支付。工资应用伊拉克货币支付,用其他货币支付的工资金额不享受免税政策。福利和奖金在以下情况中被视为工资的一部分:相关法律或劳动合同中有相关规定,或是存在其他劳动规章的相关规定;双方约定雇主为劳动者在三年内提供相关福利和奖金,且该福利和奖金的发放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经营收入和利润分成也被视为工资的一部分。工资的确定可以分段计算,或是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量确定,但任何情况下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初级劳动者工资的最低水平。

雇主和劳动者不得擅自协定低于初级劳动者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标准。雇主应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如出现劳动者离开工作单位的情况,雇主应在劳动者结束工作后七日内及时向其支付工资。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或是劳动者的代理人;未成年劳动者的工资直接支付给本人,此部分工资金额雇主享受免税政策。不得限制劳动者支配其工资的自由,不得强迫劳动者使用工资在指定地点消费。根据本法规定,不得克扣劳动者应得工资,若扣除工资偿还债务,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雇主应为劳动者提供工资条,工资条写清劳动者工资的具体发放项目和扣除的项目以及实发工资数额。工资条不得有任何涂改、分割或修改。工资条的制定接受劳务监察员的监督。只有在劳动者在其工资条上签字的情况下,雇主才对支付的工资部分的金额享受免税政策。如劳动者的签字笔记潦草,不好辨认,并不视为劳动者已放弃其相关权益。

五、工作时间和假期

(一)工作时间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某一工作需要两班轮换,或是分段工作,则劳动者呆在工作地点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实际工作时间一天内不能超过八小时(本条不适用于以下几种劳动者:从事准备工作或集成工作的劳动者,此类工作要求劳动者在相关工作结束之前或之后完成自己的工作。从事保安工作的劳动者)。对于有危险性的工作和特别繁重的工作,应适当减少每天和每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具体减少时间由雇主按照劳务和社会事务部发布的规章和国家职业健康中心意见具体执行。

劳动者工作时间内应有专门的一段时间或是多段时间,专门用来让劳动者用餐或是休息, 时间的长度应不少于半小时且不超过一小时,具体时间由雇主确定,但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五个小时。劳动者在某一项目中工作期间,由于技术原因或是生产过程特性或是劳动者所从事工作特性而导致的工作不能暂停时,劳动者可以享受一段或多段的休息时间,时间的总长度不超过二十分钟。如某一工作需要两班轮换,两班轮换间的休息时间应不少于一个小时且不超过四个小时。

工作时间分为:日间工作制,即上午六点与下午九点间的工作时间。夜间工作制,即下午九点与上午六点间的工作时间。混合工作制,即工作时间包含日间工作制和夜间工作制时间段或是相反,此类工作制的夜间工作时间不能超过三个小时。各种工作制的工作时间规定如下:夜间工作不能超过七个小时。混合工作制工作时间不能超过七个半小时。对于需要在日间和夜间轮换的工作,劳动者最多可以连续夜间工作一个月。

劳动者每周有权享受至少一天的带薪假期。雇主安排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时可以选择两种方式,集体休假或是轮休,前提是每位劳动者所享受的假期长度相同。雇主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在每周休息期间和工作月中的法定假日期间加班事宜,雇主应对劳动者进行相同数额的金钱补偿或是安排相同的休息时间。

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是重大灾难,或是重大特殊情况时,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可以延长,具体延长时间按处理上述情况所需时间确定。以下情况下,雇主可以适当延长本法律所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由于节日或是季节性工作等原因,工作量突然加大;由于某些机器、仪器和设备的瘫痪导致工作无法开展或是大批工人无法开展工作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以进行修理工作;为了避免材料或产品出现损坏;在进行年度盘点、年度预算,季度决算或是新的工作季刚开始。需要轮班的工业领域的工作的加班时间每天不能超过一个小时。工业领域方面的集成和组装工作,和具有特殊属性的工作的加班时间每天不能超过四个小时。非工业领域方面的工作的加班时间每天不能超过四个小时。上述提到的加班时间一年内总数不得超过三百(300)个小时。

在每日或每周休息时间所从事的工作以及在每日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视为加班;

如加班为夜间工作或是艰苦工作或是危险工作,加班工资为正常工资的一倍。如为日间工作,则加班工资在正常工资的标准基础上上调50%;如果劳动者在每周的休息期间加班,则应为该劳动者安排补休。

如果工作由于紧急原因或是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停止,雇主应该支付劳动者在工作停止期间内不超过60天的工资,雇主可以要求劳动者从事其他类似的工作,或者可以要求劳动者通过无薪加班来完成工作停止期间的工作,但每天的加班时间不能超过两(2)个小时,一年内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30)天。如果工作由于雇主的原因停止,则雇主应该支付劳动者在工作停止期间的全部工资,雇主可以要求劳动者带薪加班,以完成工作停止期间的工作。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从事农业工作和家政工作的劳动者。

(二)假期

劳动者每个工作年可以享受二十天的带薪假期。从事艰苦工作和危险工作的劳动者每个工作年可以享受三十天的带薪假期。只在一年的部分时间内工作的劳动者的假期,按具体工作时间长度确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申请,雇主可以同意劳动者无薪休假。在同一雇主处连续工作每满五年后,劳动者年假相应增加两天。雇主应允许劳动者一次性享受本法规定的年假。如工作需要,或为工作单位利益考虑,年假可以分批进行,但其中应有一次连续的休假,时间应不少于十四天,余下的假期可在下一个工作年前通过协商休完。在休年假期间,劳动者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任何要求劳动者全部或部分放弃休假权利的协议均视为无效,不论该协议基于何种原因或是否对劳动者进行了补偿。在劳动者休年假期间,雇主应向其支付其在年假期间的工资。在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时,无论因何种原因劳动者未休年假,雇主都应向其支付其未休年假时期的工资,数额按劳动者离职时的工资标准计算。相关劳动法规确定了劳动者应享受的年假时间,如存在对劳动者年假某一相关事宜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劳动者可按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安排休假事宜。如证实由于雇主拒绝为劳动者提供机会,导致劳动者在一工作年中没有休年假,则雇主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在休假期间应领工资数额的双倍工资作为补偿。带薪年假,被视为对劳动者的奖励性服务。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期间,劳动者有权被支付足额工资。

劳动者在一个工作年中可以享受三十天的病假,病假期间雇主支付其工资。劳动者的病假时间最长可以达180天。如某一劳动者已参保且其病情不见好转,而其可以享受的带薪病假已休完,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如果某一劳动者的病假时间在一年内已超过三十天,雇主可要求劳动者退还其在劳动者休病假期间向其所支付的工资。劳动者休病假时,应出具由雇主认定的医疗机构或是官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院证明。带薪病假,视为对劳动者的奖励性待遇。

六、对工作和劳动者的保护

(一)保护女性工作者

雇佣一个或多个女性劳动者的雇主应在工作地点张贴关于保护女性工作者的规定。女性劳动者不得从事艰苦或危险工作。考虑到加班可能会影响女性劳动者本人或胎儿的健康,怀有身孕的女性劳动者不得加班。女性劳动者不得从事夜间工作,但从事夜间工作是为了看管易变质、易损坏的初级材料或生产材料的情况下除外(不适用于以下群体:在管理岗位的女性劳动者;从事卫生和娱乐行业的女性劳动者;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女性劳动者);雇主应为女性劳动者提供每天不少于十一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其中夜间休息时段不得少于七个小时,且休息时间应该在晚上七点和早上六点之间。

女性劳动者有权享受72天的带薪产假;怀孕的女性劳动者根据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在预产期到来之前的三十天开始休假,产后可以继续休完余下的假期;在难产或一胞多胎、因一胞多胎引起并发症、产前或产后出现并发症的情况下,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将72天的带薪产假延长至七个月,超过72天的带薪产假期间内,不发放工资。如女性劳动者本人已参保,则参照劳动者退休和社会保障法。被批准休产假的女性工作者在休假期间不能从事其他雇佣工作或是任何可能对其健康造成损害的工作。产后的女性劳动者,在其婴儿未满一周岁的情况下,经雇主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一年的无薪哺乳假,以照顾婴儿。女性工作者不得利用哺乳假从事其他活动,如证实某一女性劳动者在休哺乳假期间为他人从事雇佣工作,则哺乳假取消,雇主在发现其行为当日即可要求该劳动者立即回到工作场所。产后的女性劳动者在每一个工作日可以享受不超过一个小时的哺乳假,该段时间包括在工作时间内。如某一女性劳动者有一个或多个未满六岁的孩子生病,需要其照顾,该劳动者可以请假。但每次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三天,且其在请假期间不领取工资。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在家族产业中从事劳动的女性劳动者,且其在工作时,身边有其丈夫、父亲、母亲或是兄弟进行监督。

(二)保护未成年人

在伊拉克境内的任何工作或工种,或是伊拉克境内的交通运输产业的招聘年龄不得低于15岁。本节所提到的未成年人,指的是年龄未达到18周岁的公民。不得雇佣未成年人从事以下工作,且不允许其进入该工作的工作地点:可能会导致职业病或其他疾病、劳动者中毒以及因其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环境可能造成劳动者生命危险、影响其身体健康和道德健康的工作。海上锅炉工人的工作或是海上的其他工作。

未成年人禁止从事对其身体健康有危害的工作,或是可能影响其道德水平的工作。相关部门与相关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定期协商,以确定以上所述禁止未成年人从事工作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例如,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工作:地下、水下或是高空危险性工作或是在空间狭小的工作环境中工作。涉及危险机器、仪器和设备的操作工作以及需要体力的重物搬运工作。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危害的工作环境恶劣,工作过程危险的工作,或是需要在高温、噪音或是恶劣环境下可能影响其健康的工作。工作环境艰苦的工作,例如长时间的工作,夜间工作,或是因不合理原因雇主将未成年人滞留在工作地点的工作。禁止雇佣童工的工作:任何对儿童进行奴役或是类似的行为,例如买卖交易儿童,利用儿童进行抵押贷款,或利用暴力强迫儿童从事非自愿工作,例如教唆儿童使用武器,参加武装冲突。交易买卖儿童,强迫儿童从事卖淫,或是接拍色情电影。交易买卖儿童,强迫儿童从事制毒贩毒活动,此内容可参照相关国际公约规定。某一工作其工作性质或工作环境可能影响儿童身心健康,影响其道德水平。如有需要,相关部门可随时与相关劳工组织或雇主组织协商,以修改上面所提到的可能会对儿童造成影响的工作的种类。任何从雇佣童工,或是帮助某雇主雇佣童工行为中获益并对儿童造成伤害,导致儿童走上歧途或是从事以上工作的人,应根据刑法对其做出相应处罚。对于误入歧途的儿童,伊拉克政府应制定有效政策,将正确引导其回归社会作为头等大事,具体措施如下所述:禁止儿童从事对其有损害的工作。为儿童提供直接必要的帮助,引导其远离对其有害的行为,对其进行再教育,直至重新回归社会。对于解救出来的儿童,只要条件允许,就要确保其能接受基础免费教育和相关教育。实时关注受困儿童,解救有危险的儿童。对于女童,鉴于其性别特点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非法活动,要对其特别关注。

未成年人未进行全面身体检查证明其身体情况适合所应聘工作时,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未成年人。身体检查由专门部门认定的专业医师负责进行。是否进行身体检查,根据医生出具的文件,招聘说明和工作表来证明。以下情况应出具身体情况证明:根据某一具体工作性质需要。某个或多个工作具有危险性的工作,具体分类参照相关单位规定。未成年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应接受医疗机构的监督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如雇主有意续聘未成年劳动者,则应在下一个工作年之前再次对未成年人进行体检。相关单位是指负责劳动事宜的部门,或是负责卫生健康的部门或是二者兼有。

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七个小时。每天工作时间内应为未成年劳动者安排一段或多段休息时间,休息总时长不少于一个小时,以便未成年劳动者在工作间隙能得到休息。未成年劳动者连续工作的时间不能超过四个小时。受雇佣的未成年劳动者每年可享受30天的带薪年假。

雇佣未成年劳动者的雇主应负责向未成年人解释其所从事工作的工作性质,并应在工作地点张贴法律中对保护未成年劳动者的规定。雇主应备有未成年劳动者的名录,其中包括未成年劳动者的名字、年龄和所从事工作种类。雇主应准备相关文件并上交给劳动监察员以便其检查,同时准备包括第九十二条款中提到的健康证明,以便卫生监察员检查,此外雇主还需向监察员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雇主与未成年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按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无法继续在雇主处工作时,雇主应该遵循以下规定:对于未成年劳动者未完成的工作,雇主应支付相当于其全部工作量的工资和奖金。在工作期间,如未成年人发生事故,雇主要向未成年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视事故原因具体确定。禁止除法律规定以外的雇佣未成年劳动者的行为。

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于年龄未满15周岁在家族产业中工作的未成年劳动者,且其在工作时身边有丈夫或父亲或母亲或兄弟姐妹进行监管。

(三)保护建筑工人

从事建筑材料开采的建筑工人只有在医生证明其身体状况良好,适宜开展相关工作,在工业领域工作的劳动者才能从事第九十八条中所提到的工作。一年中对劳动者至少进行一次例行体检,以确定其身体状况依然适合开展相关工作,检查结果应记录入工程日志。

雇主应该在工作地点的明显位置张贴以下内容:工程的内部制度,其中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该制度的同时应提交工会委员会和相关劳动部门备案。与工程相关的安全和职业健康知识以及一切相关的新信息。

非工程工作人员或监察人员,禁止进入施工地点。工程的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施工地点。在工人进入、离开施工地点,或是换班次时,雇主应记录进出施工地点工人名字和具体原因。

劳动者不得在施工地点每天停留时间超过十二个小时。为避免事故发生或排除事故隐患以及清除事故影响的特殊情况的,劳动者可以在施工地点加班,前提如下:在开始工作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将已发生的或可能要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相关劳动部门和工会部门。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部分,视为加班,应该依据法律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雇主应该根据劳务和社会事务部相关规定、国家卫生和职业健康中心指导意见等,制定职业安全指导,并采取以下措施:在必要情况下,提醒劳动者注意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没有排除隐患的情况下,禁止劳动者进入爆破区域。为劳动者配备相关的衣物和工具,避免劳动者受所从事工作给其带来的伤害。定期检查劳动地点,以确保本条执行。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雇主应该提供救护和急救措施。

劳动者的工作餐事宜由劳务和社会事务部决定。不允许利用金钱补偿诱导劳动者放弃用餐的权利。

(四)防护措施

雇主在雇佣劳动者之前,应书面通知其将从事工作可能存在的危险以及必要的防护措施。根据劳务和社会事务部规定,雇主要将工作存在的危险和相关防护措施张贴在工作地点显著位置。雇主应遵守以下规定:在工作期间,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劳动者免受伤害,并为劳动者解释其工作性质和相关机器的操作方法。提供安全设备,但不得通过克扣劳动者工资购买安全设备。安全措施、安全设备和使用条件,按照劳务和社会事务部规定和国家卫生和职业安全中心指导意见确定。劳动者应严格遵守安全守则和职业安全标准,劳动者有义务使用及爱护安全设备。上述防护措施和安全准则是雇主应尽的基本义务。

劳动监察委员会在巡视劳动地点后,应以报告的形式确定该工作地点是否符合安全防护和卫生职业健康标准。如因雇主忽视、故意拖延导致未达到要求和标准的,委员会应责令该工作地点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并向其说明防护措施的制定。如雇主未按国家安全标准制定防护措施,在口头警告无效后,劳务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可下令关闭该工作地点,或责令机器停工直至清除事故原因。此种情况下,在停工或工作地点关闭期间,劳动者有权足额领取工资。

雇主所雇佣工人数目超过50时,雇主应在工程施工地点雇佣专业急救人员,并与专业医师签订协议,在必要时在工地为劳动者诊断治疗。如果雇主所雇佣工人数目超过100,雇主应在工作地点雇佣专业医生,医生在工地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少于两个小时。雇主所雇佣工人数目超过500时,雇主应在工作地点雇佣常驻医生。为劳动者提供的药品和治疗均免费。

未参与社会保障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适用退休和社会保障法中相关规定。对于未参保的劳动者,雇主应按以下规定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为其追缴保费:如劳动者因受伤导致身体部分残疾,保费金额为劳动者日工资或月工资数额的50%,缴纳时间为一整年。如劳动者因受伤导致身体全部残疾或死亡,保费金额为劳动者日工资或月工资数额的100%,缴纳时间为一整年。

七、相关法律

伊拉克劳动法中规定了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关系、工资、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者保护、劳动纠纷解决、集体劳动合同等相关内容,是在伊拉克与劳动就业相关的主要法律之一。

工资法主要规定了与工资的发放标准相关的规定。

经修订的1971年第39号工人养老金和社会保障法规定了退休和社会养老金要求,其中包括社会保障扣除额相当于雇员工资的17%(雇员的5%,雇主的12%)。

除此之外,投资者也必须遵守1985年“所得商业簿记条例”第2条规定的所得税规定。

八、相关案例

(一)高先生与北京某安防技术开发公司劳动争议案

高先生于2009年5月27日入职北京某安防技术开发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高先生被派往在伊拉克的项目处任安保员,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每年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按年薪执行。高先生在国外工作时其每周7天工作,没有休息日,同时支付国内、国外两部分工资;回国时则处于休息待岗状态,不工作,只支付国内工资。2009年至2012年高先生在国外工作703天,在国内休息334天。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安防公司向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40301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高先生执行的是在境外集中工作,回国集中休息的工作形式,既符合该工作岗位的需要,也符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其工资构成的约定,故安防公司无须向高先生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高先生系安防公司派驻境外工作的安保人员,其工作性质和收入构成与普通的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工作岗位有明显的区别,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进行相应补休的,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派驻海外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内容及特点决定了其工作具有不定时性,一般多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国外工作”和“国内休息待岗”的工作形式,除非员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否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二)Z与W劳务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案

原告Z与被告W劳务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告W劳务有限公司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法人。2015年12月,被告发出用工信息,同年12月19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派遣原告到伊拉克从事中海油项目工作,被告收取原告5000元押金。后由于伊拉克战乱,办理签证未成,派遣没有完成。2016年5月20日,原、被告经协商,原告同意被告派遣其到南沙群岛从事绿化工作。同年5月22日,被告派遣原告到南沙群岛青岛展鹏公司工作。同年5月30日,原告离开青岛展鹏公司,返回武威市。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产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纵观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而非行纪合同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原告未经劳动仲裁,经行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Z的起诉。

九、劳动及用工法律风险提示

在伊拉克雇佣员工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伊拉克的法律法规。第一,应当防范职业培训的法律风险。违反伊拉克劳动法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违反培训阿拉伯工作者规定的的将被处以高于一千(1000)第纳尔少于一万(10000)第纳尔的罚款。如出现违反培训外国工作者规定的行为,应判以多于一个月且不超过半年的监禁,并处以高于一千(1000)第纳尔,少于一万(10000)第纳尔的罚款。

第二,应当防范劳动者自行终止合同的风险。当雇主未能履行劳动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雇主所应履行义务,或是未按个人或集体劳动合同履行义务的;雇主本人对劳动者或是劳动者家人在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地点以外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自行终止合同,无需通知雇主。除雇主法人地位发生变更,雇主的死亡并不自动终止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应当防范违反工资制定和发放的法律法规的法律风险。对于违反关于工资的制定和发放规定的雇主,将被处以三千(3000)第纳尔以上,三万(30000)第纳尔以下的罚款。如违法行为涉及为劳动者发放低于法律规定的初级劳动者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数额,除上交罚款外,违法者还应支付给劳动者相关赔偿,赔偿金额为实际发放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一倍。

第四,防范违反劳动时间规定的法律风险。违反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的行为,将被处以高于三千(3000)第纳尔,低于三万(30000)第纳尔的罚款。

第五,防范女性工作者保护、未成年劳动者保护、建筑工人保护的法律风险。违反劳动法对于保护未成年劳动者的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将被处以十天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拘留,并处以高于日最低工资标准十二倍或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倍的罚款。任何违反保护建筑工人规定的行为,处以十天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拘留。

第六,防范工作地点防护措施不完善的法律风险。对于未遵守劳动法关于工作地点防护措施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高于三千(3000)第纳尔低于三万(30000)第纳尔的罚款,并处以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留。

第九章 环境法律风险

一、主管部门

伊拉克环境保护理事会是伊拉克整体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

二、环境影响评估

在相关工程开工之前,项目所有者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其中包括:

评估该项目对周围环境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提出改善与解决污染的方式以达到环境法规的要求;

分析产生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和可能性,提出避免其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

使用对环境危害更小的技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减少排放废物,并循环或尽可能多次使用;

评估项目环境可行性,评估环境污染成本与生产成本比。

要开工的相关项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研究。

三、防护污染相关规定

(一)防护水污染

为防护水污染的发生,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未经必须的处理工序,且不符合国家环境法及国际公约标准,将家用、工业、服务业或农业使用过的污水排放到内河地表及下水源中或者伊拉克海域中。

对于上述行为,不论是持续发生、间歇性还是临时性的,都应采取措施来防止污染物由陆地通过水、空气、直接从海岸或者从舰船和飞机上向海洋扩散。

将污水和工厂排放水等连接到雨水排放网中。

将固体垃圾、动物的排泄物或尸体等扔到水源中。

使用有毒物质或炸药对鱼、鸟等水生物进行捕捞。

通过固定或移动站点,或通过装载操作过程中的泄露,将油轮上的废油、燃料残渣或平衡水等排放到内河表面或者伊拉克海域中。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因使用河岸而导致水面资源污染的行为。

(二)防止空气与噪声污染

为防止空气与噪声污染,禁止发生以下情况:

未经必要污染处理程序,且不符合国家环境法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活动或燃烧燃料并将所产生烟雾、废气、颗粒排放到空气中的;

使用超过国家环境法允许的最高尾气排放量的发动机或机动车辆的;

未在有关部门指定的环境安全区域燃烧固体废物的;

在勘探、钻孔、建造或拆卸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防止原料、废弃物及灰尘飞溅的储存及安全运输措施的;

未在环境部规定的范围,通过手机或其他设备进行的由主发射站、发射塔和发射天线产生的非电离的电磁辐射活动的。

除上述禁止事项外,在活动中开启报警装置及扩音器时,其音量禁止超过规定的分贝。对于被授权许可的相关机构,应检查在区域内所发出的噪声是否符合环境部的相关规定。

(三)土地保护

为保护土地,禁止发生以下情况:

任何直接或间接造成土质破坏和污染,进而影响生产能力及食物链的活动;

不遵守城市基本规划设计,肆意扩大建筑群落建设;

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影响一个地区土地面积或植被质量,从而导致沙漠化,破坏自然环境的活动;

损坏环境部登记在册的自然、文化古迹;

将固体废物随意投放到非指定的投放地点。

(四)维持生物多样性

为维持生物多样性,禁止发生以下情况:

损害生物群;

肆意捕猎濒临灭绝的鱼类、鸟类及陆地和水生动物;

捕杀、占有或运输由相关部门所限定的鸟类、陆地及水生动物,其中包括在迁徙中停留在伊拉克进行休息、栖息和繁殖的鸟类;

为了科学、医疗、工业及商业用途对珍贵、药用、香料及陆地植物或植物种子进行大肆采摘和损害;

未经环境保护与改善委员会主席许可,砍伐在城市公共区域内树龄达到30年或以上的古树;

未获得相关部门根据每亩年产情况而颁发的执照对深林树木进行砍伐;

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引进其他动植物物种的;

进行危害环境和生物的遗传工程学研究。

(五)危险品及危险废弃物管理

针对危险品及危险废弃物的管理,禁止发生以下情况:

未遵守相关规章条例使用喷洒杀虫剂或其他化学物质来进行农田作业、公共卫生等,进而直接或间接的对人类与环境造成短期和长期的不利影响的;

未依照环境部的规定使用错误的方法运输、掩埋、储藏、销毁危险废弃物或辐射物的;

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用适当的防护措施,进行危险品的生产、运输、引进和储藏的,其负责人应告知环境部排放污染物及危险物的原因,并应采用必要措施避免其产生危害。

在未获得官方许可的情况下,将危险废弃物及辐射物从其他国家通过海陆空的方式带入伊拉克境内。

未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执照或未采纳环境部意见,进行危险废弃物处理活动,且处理过程未依照相关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工作,致使环境破坏。

(六)对勘探和开采石油与天然气资源造成污染的预防措施

相关部门应按照如下的方式勘探和开采石油与天然气资源:

采取保证措施来防止由于勘探和开采石油及天然气工作带来的危害,并且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土地、空气、水源、地下水受到污染和破坏。

采取必要措施合理开采原油,防止污染本地水源。

禁止在地表或生活及农业用地上倾倒石油。

向环境部汇报发生火灾和爆炸,原油及天然气从井口或管道泄露的原因及采取的控制措施。

(七)污染应对

在经营过程中造成污染的机构应执行以下规定:

采用更环保的技术进行污染整治工作,一旦造成污染应及时告知环境部。

提供污染物检测和监管设备,根据污染物性质,记录检测结果,以便环境部获取。如果没有类似设备,那么环境部将用其办事处、咨询机构或实验室机构的专用设备对其进行检测。

建立保护环境信息库,包含造成污染机构所制造污染物的浓度和级别。

致力于使用再生能源技术以减少污染。

四、相关法律

伊拉克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方面主要法律依据之一,规定了关于研究项目的环境影响及其符合所需环境条件的程度。

2002年第55号“古物和遗产法”,对投资项目指定的土地上的古物进行调查挖掘进行了相关规定。

1976年石油法第101号,石油/技术局/环境科部要求在核查后,在项目土地面积内没有石油管道限制的情况下才颁发许可证。

工业和矿业部2011年第38号规定,强调科学方法和质量控制的实施,通过有效开发确保最佳矿产投资,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提高质量。 旨在鼓励公共,混合和私营部门的开采和转型工业,促进和澄清程序,消除法律障碍,确保国家在天然矿物资源方面的权利。

五、环境法律风险提示

企业在投资与运营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环境法律风险。第一,防范项目选址的法律风险。尽量避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保护区、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厂区,避免环境污染和环境治理成本过高。

第二,防范环境影响评估阶段的法律风险。 在相关工程开工之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的评估的单位对相关工程对周围环境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改善与解决污染的方式、产生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和可能性、避免其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使用对环境危害更小的技术、减少排放废物,并循环或尽可能多次使用、项目环境可行性、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等指标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真实有效,避免弄虚作假。

第三,防范环境设施配套建设的法律风险。在项目进行的过程总企业应当配套相关环境保护设施,如果设施质量不合格,经设施处理后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未能达到伊拉克法律规定的排放标准,则会带来相关的法律风险。

第四,防范污染发生的法律风险。企业在正式生产时应当遵守完善企业内部排污制度,依法排污,禁止偷排污染物。一旦污染发生,造成污染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环境部,提供环境监管及整治设备,记录污染数据,评估污染状况,强力整治污染。努力将污染影响降到最低。

第五,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环境赔偿及惩罚措施。

对于个人行为、人为忽视或由个人赞助、监管及控制的群体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责任人,应在环境部规定的期限内适时进行赔偿、治理污染,并恢复原貌。若责任人忽视或拒绝赔偿与治理,环境部有权在对其通知后采取必要措施治理污染并恢复原貌,为此所产生的一切行政开支费用将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等级、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全部由责任人承担。因违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而造成环境损害的人,其责任为强制性的。环境损害赔偿费将存入基金,届时将该赔偿费用于污染治理。

环境部长或其授权人有权警告任何设施、工厂、机构或环境污染源于警告之日起10天内对污染进行治理。不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部有权终止其活动或对其采取不超过30天(可延期)的临时性关闭措施,直至其完成污染治理工作。环境部或其授权人(不低于总干事级别)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处以每月至少一百万,至多一千万第纳尔的罚款,直至其不再违反上述规定。严重违法本法律条款者,处以至少3个月的监禁或处最少一百万,最多两千万第纳尔的罚款,或两者并罚。累犯者,将按每次加倍进行处罚。违反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危险品及危险废弃物管理禁止发生情况)第(二)、第(三)、第(四)项者,将处以监禁且负责人应将危险和辐射废弃物重新安放至原位或以安全的方式处理并进行赔偿。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申请专利

(一)受理部门

伊拉克工业矿产部负责受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务。其他部门如文化部和卫生部等负责相关事务的审查和登记。

(二)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时需提供以下文件或证:

A.专利申请报告,包括专利名称、所属科技领域、专利特点、用途及效能等。

B.必要的说明和图示。

C.寻求专利保护的文字说明,包括申请人姓名、地址、相关技术细节等。

D.如果专利申请人是法人,需要提供公司或其他实体的授权书。

E.需要提供阿拉伯语的翻译版本。

(三)其他

根据伊拉克专利法批准后的专利有效期为二十年。专利申请对伊拉克本地人收费约680美元对外国人或外国公司收费约1.5 万美元。

二、注册商标

伊拉克商标法是1957年颁布实施的,萨达姆政权被推翻后,联军临管局政府于2004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并沿用至今。目前,负责受理商标注册的主管部门是伊拉克工业矿产部商标注册处。世界著名商标如果没有在伊拉克政府,政府部门同样给予保护。对于触犯商标法的行为,法律规定最高刑期是五年监禁或罚款5000万至1亿第纳尔,情节严重的可两者并罚。

根据伊拉克商标法,注册后的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可另续十年,可在到期前半年内申请延期。

需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表、商标说明书,相关证明等。

具体收费如下:

1、注册费30万第纳尔。

2、发布消息费30万第纳尔。

3、注册证书费15万第纳尔。

4、注册延期费40万第纳尔。

5、所有权转让费30万第纳尔。

三、相关法律

伊拉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不是十分完善,加之国内政局动荡,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较多,侵权行为十分常见。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主要有:(1)2010年第9号伊拉克、阿拉伯和外国商标商号注册费法。(2)1999年第28号--1970年第65号专利和工业设计法第一修正案。(3)1957年第21号商标法。(4)1938年第34号--对1931年第39号商标法的修订。

伊拉克还签署了多项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包括:(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法案),1975年212号法律批准。(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1975年212号法律批准。伊拉克1976年1月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3)阿拉伯国家著作权保护协定,1985年第41号法律批准。(4)阿拉伯国家知识产权条约,1985年第41号法律批准。

四、相关案例

R与M公司、S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R(中文译名:L公司)诉被告N公司、S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起诉称:原告创始于1886年,早在一百二十年前就创立了“B”品牌。“B”品牌及商标早在1982年7月在中国获准注册。一百多年来原告不断发明创新,如今在汽车技术、工业技术、家用电器等业务领域成为世界领先的技术及服务供应商。

在全球范围内,原告拥有近30万名员工,业务遍及世界130多个国家及地区。2004年11月,原告家电进入中国,成为中国家电市场上成长最迅猛的品牌之一,目前已在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600多个城市建立起覆盖全国的销售和服务网络。

2015年5月11日,宁波海关查获了被告向伊拉克出口的使用“B”商标的真空吸尘器,数量为1222箱1220台。被告N公司未取得原告许可,擅自在该批货物上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被告S作为被告N公司唯一投资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N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标有“BT”标识的假冒博世商标产品;2.被告N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3.被告S对50万元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N公司答辩称:一、TAYD律师事务所律师及CYF、CK两位律师属于无权代理;二、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使用的商标是“BT”,不同于原告注册使用的商标;三、即使法院认为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涉案商品未经出口便被查扣,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被告也未获得任何利益,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S答辩称:被告N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使法院认为N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也应由N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被告S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

1.第1329333号商标注册证明1份、商标详细信息7页,用以证明原告拥有“B”注册商标专用权;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3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3.天猫商城网页截图13页,用以证明原告实际销售博世品牌家电产品及产品价格;

4.MFMJ公司的宣传网站打印件3页,用以证明MFMJ公司的主营业务包含汽车领域;

5.MFMJ公司网上工商信息3页、NHX公司网上工商信息1页、MFMJ公司工商基本情况1份、2011年9月27日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的《关于同意合资企业MFMJ公司投资境内企业N公司批复》1份、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1份,用以证明MFMJ公司与被告N公司的关联关系,被告N公司非善意使用;

6.L公司简介1份、宣传资料8页,用以证明原告公司百年历史情况;

7.博世家电中国简介2页,用以证明博世家电在中国的发展与市场;

8.《财富》世界500强2014-2015排行榜5页,用以证明原告在世界上的卓越知名度;

9.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5页,用以证明“博世BOSH”被国家商标总局列入名录,进行重点保护,原告商标在中国的卓越知名度;

10.商评委认定的180件驰名商标5页,用以证明“B”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11.商评字[2013]第01669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为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付出的努力;

12.博世产品检索证明37页,用以证明原告产品的知名度以及为维护品牌形象所花费的努力;

13.货物处置/付款通知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为维护权益实际支出仓储费38015.19元、案件处置费5151.15元;

14.网上银行电子回执1份、差旅及住宿费发票8页,用以证明原告为维护权益支付的律师费;

15.中国海关总署关于宁波海关查获侵权B吸尘器的记录1份,用以证明中国对“B”商标的重视,以及“B”商标的影响力与品牌人气值。

被告N公司及被告S均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经原告申请,法院向宁波海关调取北关法[2015]03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被控侵权货物照片打印件4份。

经质证,原告、两被告对法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除原告提供的证据6、7及14中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之外,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真实性都没有异议,但认为均不能证明被告N公司侵权事实。

法院认证意见如下:

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6、7均系打印件,未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本案中不作为定案依据;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4中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因原告仅提供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证明原告支付的律师费,未提供相关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法院不予认定;法院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定。原告、被告N公司及被告S对法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

据此及当事人陈述,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系第1329333号“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真空吸尘器”等,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

被告N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S。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日用品等。

2015年5月11日,北仑海关根据“B”商标在海关总署的备案,对被告N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标有“BT”商标真空吸尘器1220箱1220台,价值200000元,予以扣留。2015年7月27日,北仑海关作出北关法[2015]03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N公司处以没收侵权货物1220箱1220台及罚款20000元人民币的处罚。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上表明,货物外包装盒上显著使用了“BT”的标识。

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商标权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法院作为侵权商品查封扣押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决双方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N公司在其出口的真空吸尘器包装上突出位置使用了“BT”标识,与原告商标的字母、构图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构成近似。被告N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时的商品名称系真空吸尘器,法院调取的实物也确为真空吸尘器,与原告核定使用商品的“真空吸尘器”属同一种商品。被告N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被告N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N公司停止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销毁被海关查扣的侵权实物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N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N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有效依据,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N公司的侵权故意、原告注册商标的声誉、被告N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被告N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S,被告S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N公司称TAYD律师事务所律师及CYF、CK两位律师属于无权代理之辩称,因原告提供了相关授权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两被告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N公司停止侵害原告R(中文译名:L公司)第1329333号“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北关法[2015]0318号案件下被北仑海关扣留的标有“BT”标识的真空吸尘器1220箱1220台;

2、被告N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R(中文译名:L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3、被告S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R(中文译名:L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R(中文译名:L公司)承担4500元,由被告N公司、S承担4300元。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提示

基于伊拉克动荡的局势,目前伊拉克国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较弱,市场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较为常见。在伊拉克的企业应当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遵守伊拉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政策。第一,应当注重专利风险的防范。申请专利时应当选择适当申请策略,聘用专业人士书写专利申请报告和专利说明书等材料,提供阿拉伯语的翻译版本,避免专利保护的范围过窄或申请专利失败给企业带来损失。获得专利后,专利的所有者应当注意防范专利侵权带来的损失。一方面要注意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本人的专利有遭他人侵犯的可能。

第二,应当防范商业秘密法律风险。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集中体现在商业秘密泄漏方面。企业在日常经营的过程总应当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避免因核心人才流动、商业间谍卧底、学术论文发表、接待来访参观等渠道导致商业秘密泄漏。

第三,应当注重方法商标、域名法律风险防范。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防范商标、域名抢注的风险,另一方面要防范企业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法律风险。商标、域名如果遭到抢注,企业要么花高价从抢注者手中购买商标或域名,要么换用其他商标或域名,放弃原来商标与域名的商业价值,这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企业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也会带来潜在的法律纠纷。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法律风险

一、争议的管辖

伊拉克投资法管辖下各方之间的争议应服从伊拉克法律的管辖,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协议或争议与伊拉克法律规定或伊拉克法庭规定相冲突。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受伊拉克法律以及伊拉克法院的管辖。如果劳动合同另有规定,非伊拉克工人应得到豁免。如果争议双方不是伊拉克人,而且争议并非因犯罪而造成,则双方可以对适用的法律、所管辖法院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并根据该协议解决争议。

如果争议的一方受到伊拉克投资法的管辖,当事人在签署协定时可就解决争议的机制达成一致,例如按照伊拉克法律或者通过任何其他国际公认的机构进行仲裁。

委员会或任何政府部门与受到本法律管辖的当事人之间对本法律规定所未涉及问题上所产生的争议应适用伊拉克法律和民事法庭的裁定。如涉及商业纠纷,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仲裁,但当事人关系界定的合同中必须对此有明文表述。

二、投资者之间争议的解决

投资者与相关方面的争端以及投资者违规行为的解决应当遵循国家投资法对相关争端解决问题的法律规定。如果投资项目合作伙伴之间发生争议,致使项目停工超过三个月,投资者将会受到警告,并需要在三十天内解决这些纠纷。如果在规定期间内没有作出回应,投资者将会根据延期长短受到处罚,但处罚金额不超过项目资本的10%。违反义务的一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30日)被排除在外,并由不违约的合伙人代替,或者由经批准的他人替代。如果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导致投资中断,委员会有权采取法律手段清算项目并告知当事人。清算结余在偿清国家债务或其他债务之后应存入某一银行。在清算开始之前贷款人或融资人也可以向委员会请求授予投资许可以替代原投资者。是否同意由委员会酌情决定。

如果投资人违反了国家投资法的规定,则投资委员会有权书面警告投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如果投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则委员会有权要求投资人或其代表表明其立场并要求其在委员会规定的额外期限内解决问题。如果投资人仍然不停止违法行为或再次违法,委员会有权撤销其投资许可证并自确定其有违法行为之日起撤销投资人获得的相关免税待遇和优惠权利,并允许他人保留对违法导致损失要求补偿的权利,且该补偿与现行其他法律规定的补偿或惩罚不冲突。

三、劳动纠纷争议的解决

发生劳动纠纷时,相关雇主或是相关工会组织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劳务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和工会总会主席,并附上时间发生原因和事件进展的报告,以及对为解决纠纷应采取方式提出建议。

劳务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在获悉事件后,应与相关雇主和组织进行必要的联系,并催促其尽快做出反应,排除发生纠纷的原因,解决纠纷。工会总会主席在获悉事件之后,应与全部相关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联系,催促其采用合理方式解决问题,避免事件恶化。要求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展开调查,发现排除事件原因,和平解决纠纷。劳务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及工会总会主席或其代理人应及时沟通,互换事件进展和处理信息,积极协商,与纠纷双方代表会面了解双方意见,尽量调和使双方能做出合理让步,最终解决纠纷并尽量满足纠纷双方。如劳务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及工会总会主席的调解在事件三日之内达成解决方法,则应召开相关会议,会议由工会总会主席主持,由劳务司主任担任仲裁员并负责整理会议文件,文件应包括与会各方签署的一式四份的四方协议,分别由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工会总会、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签署。所签署协议立即生效。如劳务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及工会总会主席的调解工作未奏效,未促成纠纷各方达成和解,劳务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及工会总会主席应向司法部提交书面报告,将纠纷事件移交相关仲裁法院的劳动厅请求其查阅相关案件,并在四十八小时或更长时间内立案。

如案件立案成功,则劳动厅在审判期间应出庭,直至做出最终判决。仲裁法院的劳动厅可以传唤劳务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及工会总会主席或是其代理人以及纠纷双方,以听取其证词,从而对纠纷事件进行调解。仲裁法院劳动厅在受理案件的十五日内公开审理案件,纠纷各方出庭,审判结果为终审判决。如某一纠纷方在得知事件后,在仲裁法院劳动厅宣布审判结果时仍未出庭,则该纠纷方被视为已被通知了审判结果。自仲裁法院劳动厅审判结果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雇主和劳动者应执行相关判决。如在仲裁法院劳动厅审判结果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一个或多个雇主未执行判决决定,劳动者和其他相关人根据法律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期间劳动者享受一切法律规定的其应享有的权益。对未执行判决决定的雇主,应做出相应处罚。如劳动者决定暂停工作,应在停止工作后立即通知劳务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和工会总会主席,并向其说明停止工作的原因以及为保障人身安全和生产资料以及工作场所采取的相应防护措施。

四、相关法律

与争议解决相关的法律主要是伊拉克国家投资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五、相关案例

中山市横栏镇高尔金照明电器厂、虞臣夫与刘整杰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高尔金照明电器厂(以下简称高尔金厂)、虞臣夫因与被上诉人刘整杰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高尔金厂、虞臣夫共同上诉称: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事实上与被上诉人发生业务往来的是MANTA公司,上诉人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上诉人起诉主体错误。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发生过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被上诉人是与MANTACompany(登记注册地址位于伊拉克,投资人为虞臣林)存在买卖照明灯具的贸易往来。(一)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直接贸易往来,也没有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订购单等,上诉人也从未收到过被上诉人所称的货物,结算单上显示的收货单位也是MANTA公司,上诉人只是代MANTA公司付货款,但并不能仅因代付货款的事实就推断出实际的交易方是上诉人。上诉人在结算单的签字仅仅是确认代MANTA公司支付货款的金额,并没有承诺对全部货款承担支付的义务。被上诉人是想通过结算单混淆事实造成权利义务转移的假象。(二)上诉人从MANTA公司了解到,MANTA公司是实际与被上诉人存在贸易往来的主体。1.从交易方式上看,MANTA公司通过其QQ账号及工作邮箱与被上诉人联系,并通过电话或者邮箱向其订货,双方约定货物运输方式为通过被上诉人工厂装货通过海运方式运至伊拉克港口,付款方式系通过委托上诉人进行付款。2.被上诉人与MANTA公司之前交易一直正常,但2013年1月31日被上诉人发出的货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大部分货物存在灯具灯罩上铁皮波浪打不开、同等灯头黑线不通电等质量问题,MANTA公司通过邮箱及电话多次与被上诉人联系如何补救,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图片及视频通过邮箱及QQ与被上诉人联系,被上诉人一直不予回复,也不做任何处理,导致MANTA公司因此出现大量客户退货并赔偿损失的情况,MANTA公司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3.被上诉人与MANTA公司交易过程中,被上诉人都是通过其邮箱或QQ向MANTA公司催要货款,再由MANTA公司委托指示上诉人付款,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追要货款,故而实际与被上诉人存在货物买卖关系的是MANTA公司而非上诉人。(三)综上全部事实来看,足以证实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的交易对象,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与被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是MANTA公司,本案适格被告是登记在伊拉克的MANTA公司,被上诉人应当在适格被告所在地起诉。二、上诉人虞臣夫实际住址地是浙江省瑞安市,根据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相关规定,虞臣夫的实际住址并非处于中山市法院管辖范围,被上诉人应当在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综上,被上诉人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刘整杰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查认为:依刘整杰的诉因及诉请,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刘整杰将高尔金厂和虞臣夫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从刘整杰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不存在刘整杰为制造诉讼管辖连结点而将高尔金厂作为本案共同被告的故意不当行为,故高尔金厂的住所地可作为本案诉讼管辖连点。高尔金厂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区域范围,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高尔金厂和虞臣夫上诉主张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注册于伊拉克的MANTA公司才是实际交易主体,高尔金厂和虞臣夫的该上诉主张属实体审理范畴,不属本案管辖权异议程序性审查事项,法院对高尔金厂和虞臣夫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高尔金厂和虞臣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六、争议解决法律风险提示

在伊拉克的投资者如果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应当在遵守伊拉克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利益。第一,防范争议解决途径选择的法律风险。发生争议的投资者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方法解决纠纷。商事仲裁与法庭诉讼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是否需要协商、是否有权选择仲裁员或审判员、是否实行一审终局制、管辖方式、审判庭组成方式、审理方式、境外执行等方面均有较大区别。当事人应当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防范适用法律选择的法律风险。按照伊拉克的法律,投资法管辖下各方之间的争议应服从伊拉克法律的管辖,当事人之间另有协议或争议与伊拉克法律规定或伊拉克法庭规定相冲突的情况除外。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对于不同适用法律的选择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的分配,选择不当则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第三,防范管辖法院选择的法律风险。在协议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选择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进行管辖。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管辖能够有效较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防范争议解决结果执行的风险。无论选择法院诉讼还是商事仲裁,只有争议解决结果切实执行才对当事人具有实质意义。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合理理由拖延等都可能影响执行的效果。

第十二章 石油产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伊拉克石油资源概述

伊拉克石油资源非常丰富,是世界著名的产油国。伊拉克原油储量位居世界第五位,居于委内瑞拉、沙特阿拉伯、加拿大和伊朗之后。截止2015年底,伊拉克已探明原油产量为1.43亿桶,占整个中东地区已探明储量的18%,占全球已探明储量的9%,常规油储量占世界第二位。伊拉克的石油资源主要集中在其南部,伊拉克南部的五个大型油田石油储量超过50亿桶,探明储量占全国总探明储量的60%。伊拉克北部原油储量约占全国总储量17%,基尔库克、摩苏尔和哈奈根附近是原油的主要分布区域。伊拉克大多油气田分布在其南部的什叶派和北部库尔德地区,少量资源分布在中部/西部的逊尼少数派手中。虽然伊拉克有许多油田正处于开发阶段,但仍有大量油田未充分开发,近年来伊拉克的原油产量整体处于上涨趋势。2015年伊拉克的原油产量平均为410万桶/天,比2014年的产量平均多了70万桶/天。伊拉克南部地区是主要的产油区,原油产量为360万桶/天,全国产量的85%;北部地区的产油量为45万桶/天。伊拉克2015年产量增长已接近历史上最高水平(截至2015年)。

石油产业是伊拉克国内支柱产业,主导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石油产业为伊拉克政府提供了90%以上的财政收入和80%的外汇收入。伊拉克财政收入与外汇收入绝大部分依赖石油产业也造成了伊拉克经纪机构的单一化,不利于伊拉克经济的发展。目前伊拉克政府已经认识到这一点,正在尝试改善过于依赖石油产业的经济结构。

目前伊拉克官方正致力于加大油田开发力度和增加产油量,以增加财政收入,弥补巨大的财政赤字。2008年和2009年,伊拉克官方先后组织了两轮竞标,伊拉克石油部与国际石油公司(IOCs)签署了十二个长期技术合同来开发或是再次开发一些大型油田,其中大部分油田已经投产。然而由于伊拉克国内反政府组织活动猖獗,政局动荡,伊拉克的油田开发计划经常被迫中断。

二、主管部门

所有油气开发生产由巴格达石油部监管,但是库尔德地区是由:北方石油公司(NOC)、北部和中部地区的内地石油公司(MDOC)、南方石油公司(SOC)以及南部地区的米桑石油公司(MOC)各油气公司联合管理。伊拉克库尔德地区、处于半自治状态的库尔德斯坦地区政府与天然气资源部联合监管油气开发与生产。

石油部及负责标准化和质量监控的中央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石油产品进口与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三、石油产业投资的具体法律问题

(一)申请在伊拉克境内建设原油炼油厂的许可证

1、基本申请材料

·向石油部下属的研究规划局(Directorate of Studies,Planning and Follow up)提交申请,表示愿意根据伊拉克法律建立原油炼油厂,该申请应由公司所有者或其通过授权书授权其他人签字。

·提交伊拉克或外国公司注册证书。如果是伊拉克公司,注册证书应符合1997年第(21)号《公司法》的规定。

·提交一份公司简介,介绍公司在建设原油炼油厂方面的资质、经验和能力。

·投资公司或财团的任何成员不得是列在黑名单上的。

·投资实体应承诺,雇用的伊拉克员工的数量不低于员工总数的75%。

·投资公司应承诺,不得从事从石油部收到的原油或国有炼油厂生产的或公共部门进口的石油产品贸易。

·投资公司应从建造炼油厂所在的省(或省份)获得初步批准。

·投资公司应从财政部获得关于通过租赁方式划拨适合适的土地,以在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初步批准。如果是私营企业拥有的土地,投资公司应提交经公证人公证的土地所有者签字的租赁合同,注明租用土地的面积和租赁期限。

·经济与财政局(Economic and FinancialDirectorate)与各主管部委应跟进,为提交程序和获取所需的批准提供便利。

2、财务要求

提交下列材料:

·公司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

·公司的信用能力和财务资格。

·预计的资金来源。

·预计的项目建设总投资额。

·项目初步经济可行性研究。

3、技术要求

·炼油厂应采用先进的设计,使汽油和粗柴油的产量最大化或至少其中一项的产量最大化,确保在容量上,燃油生产不超过20%,并确保炼油厂的设计完全符合工业安全和环境法规。

应指定计划开展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研究的公司。

·除初步批准工艺和生产规格外,炼油产品的定义、其占输入原油的百分比及其主要规格,作为最低要求,应遵守Euro-4(欧4)规范。

·应注明炼油厂的位置和面积。

·预计项目实施大致时间安排说明。

4、石油部对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初步建议,供部长级委员会审批。

5、部长级委员会批准开展项目后,投资公司应提交项目最终的技术经济研究报告。

6、投资公司应根据2006年第13号《投资法》第六章第19条的规定向投资委员会(Investment Commission)申请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并随附下列文件:

·部长级委员会对项目建设的批准。

·石油部批准的项目技术经济研究报告。

·环境部、财政部和所有相关管理机构的批准。

7、其他要求:

·投资委员会颁发项目许可证后,石油部和投资公司应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中规定通过石油部的输送管道从双方约定的距离炼油厂最近的合适地点向炼油厂供应足够数量的原油,以满足炼油厂经批准的运营能力。

·原油供应合同应载明石油部承诺供应的最低数量和供应期限。

·项目宣布开始运作后,应开始供应原油。

·石油部负责在收到项目建设竣工通知后,安装自己的测量和控制仪器,并负责其运行和维护。

(二)伊拉克石油产品进口与销售相关法律问题

1、石油衍生品种类

在石油部的许可下,伊拉克或外国私人公司可以通过代理方式或本公司直接执行的方式依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国际标准进行对用于国内消费的石油衍生产品的进口、储存、运输、出售行为。石油衍生品包括:

·辛烷比例不少于91%的车用汽油(汽油)

·燃气油

·所有种类的机油及润滑油

·液化气(炊事用气)

·白油(煤油)

·焦油

石油部应依照上述石油衍生产品国际标准发布相关文件。对违反规定的公司,将处以高于1亿低于3亿第纳尔的罚金;没收进口的石油衍生产品。如多次违反,则禁止该公司从事其业务。

2、加油站及石油衍生产品存放仓库

石油进口公司有权根据石油部批准的条款来修建其加油站及石油衍生产品存放仓库。同时也允许其租用已有的加油站来出售进口的石油衍生产品。但《石油产品进口与销售法》中所涉及的公司不能同时经营进口石油衍生产品的储藏与销售业务。对违反规定的公司将处以五亿伊拉克第纳尔罚金;没收其产品,并停止其经营活动一个月。如多次违反,则对该公司处以五亿第纳尔的罚款,没收其产品,并永久停止其经营活动。

四、相关法律

与伊拉克石油产业投资相关的主要是伊拉克投资法、伊拉克私人投资原油炼制法、伊拉克石油产品进口与销售法。

五、相关案例

中国石油中东公司伊拉克项目

2011年的6月,大连新港,一艘来自巴士拉的油轮缓缓入港。

对中国石油而言,这艘油轮装载的200万桶原油具有象征意义——中国石油在伊拉克投资项目成本回收序幕拉开。

2016年,中国石油权益提油量约占伊方份额油分配的1/4。中国石油成为伊拉克战后重建过程中最重要的投资者之一,实现了中东油气合作的双赢格局。

模式创新:资源整合

提油,是资源国政府保障投资方投资成本回收的主要方式。

2009年,随着艾哈代布项目重启,鲁迈拉、哈法亚项目中标,中国石油圆梦中东。此后,在中国石油与合作伙伴共同努力下,鲁迈拉油田达到合同要求的增产目标,艾哈代布、哈法亚油田新建产能相继投产,成功入股西古尔纳一期项目,中国石油在伊拉克4个上游项目先后步入投资回收轨道。

份额油能否及时足额回收,关乎投资成败,更关乎中国石油在中东高端市场健康长远发展。

然而,提油工作,并非一帆风顺。

“起大早,赶晚集”,是提油销售团队常遇到的苦恼和尴尬。钱明阳这样比喻。他是中国石油在伊拉克最早的中方提油代表,一路走来,感触颇深。“船租好了,可能油提不到;油提到了,可能市场没好价了。”

从提油发票审批到原油市场销售,科学分析和掌握提油销售链条的每个环节,尽量降低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同时,如何以提油统筹管理为核心,整合资源增强项目间协同效益,提升中国石油提油话语权等议题,提上日程。

巴士拉机场的一个电话,促成伊拉克项目间联合提油的开端。

“分配的份额油不够整船装船量。”2013年5月的一天,哈法亚项目的一个紧急电话,让两名正准备回国休假的提油销售人员又回到紧张的工作状态。

“正巧与鲁迈拉项目BP提油协调员Alessandra同班飞机。”中东公司规划计划部副经理韩涛回忆说,“我们率先想到,是否能与鲁迈拉项目份额油拼装。”

韩涛他们马上与Alessandra说明情况,并进行现场办公。“检查提油协议,发现有权限,可拼装,量也够。”主管采办销售的陈剑飞有些兴奋。他第一时间分别与伊拉克原油销售公司(SOMO)、负责全权代销伊拉克份额油的中国石油国际事业公司沟通,拟定拼装方案。

同年7月,哈法亚+鲁迈拉,中国石油“两兄弟”项目首度紧密携手,联合提取200万桶份额原油装船发运,开启中国石油在伊拉克联合提油销售的新航程。

所谓联合提油,即项目与项目间的份额油,或项目份额油与长期协议油之间,以拼装或置换方式,整合成整船原油进行运输销售。就国际合作项目而言,这是一种资源整合模式的创新,多方受益。钱明阳说:“联合提油不仅加快了项目成本回收速度,加强了伙伴间相互协作,而且为优化伊方份额油分配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起到积极作用。”

在提油管理战略上,以资源整合为核心,伊拉克项目实现了由各项目“单打独斗”到“集团作战”的跨越。

机制创新:适时而变

每月,陈剑飞和队友都要飞赴巴格达,与SOMO召开月度例会。曾遇恐怖袭击,曾遇恶劣天气。一次,巴格达骤雨倾盆,飞机3次无法降落,“氧气面罩都掉下来了”。年轻的队友肖岚第一次去巴格达,就遇到终生难忘的惊魂雨夜。

但这都不是最难的,对提油销售团队而言,何时给油、给什么油、给多少油?种种不确定性,给提油销售工作带来巨大挑战。2011年提油伊始,这种挑战始终存在。

2015年6月,一封来自伊拉克石油部信函,让所有国际石油公司大感意外。这封信函表明,伊拉克政府给投资者分配的份额油,“细粮改粗粮”——由巴士拉轻油全部改为新油种——巴士拉重油。

巴士拉重油,两伊战争后首次推出。无论从油品质量、价格,以及市场供应的稳定性,都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这意味着,投资者要直接承担市场风险。

挑战接踵而至。

2015年10月,受伊政府原油定价和国际市场等因素影响,分配给投资者份额油量大增,当月中国石油被分配额达1400万桶。这堪称烫手山芋。不提,影响现金流;提,市场严重供大于求,且已错过常规交易窗口,一周内必须销售出去,否则可能产生重大亏损。

这无疑是一场大考。

从管理创新角度,伊拉克项目低油价形势下的提油销售机制早已应时而生。此时,第一时间成立应急联合工作组,负责销售的国际事业公司全球总动员,整合全球市场资源,从装期、信用额度、备用储罐等方面推进销售。

“这场攻坚战,检验了我们的贸易能力,加强了对伊拉克原油市场的话语权。”国际事业公司中东公司总经理吴秋南回忆说。国际事业公司从平均每月销售份额油500万桶,实现了创造单月销售1400万桶的纪录。

被同事戏称为“卖油郎”的交易员谭达,在新加坡交易大厅,连续度过了几个不眠夜。事后,这位身经百战的销售达人感慨地说:“经历了这场大战役,世上再无难事了。”

值得欣喜的是,2015年,伊拉克项目提油销售完成年计划的124%,实现了油价寒冬期提油回收的“春暖花开”。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积极沟通、艰苦谈判,同年11月开始,伊政府定价重回合理范畴。

管理创新:一体化理念

“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大家互相补位。”对于提油销售团队而言,每个成员对肩负多重角色早已习惯。

提油销售团队包括法律、财务、计划、销售等各路精兵强将。跨部门、跨专业、跨上下游。尽管,工作地点不同。既有最艰苦的油田现场,又有最前线的交易大厅,但沟通无时差。每月,定期召开月度提油策略会议。全球电话会议,则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正是这样一支不足10人的团队,“每年的提油量,相当于国内一个大油田。”韩涛自豪地告诉记者,“很有使命感和成就感。”精干、高效背后,凝聚着国际团队协作精神,诠释了中国石油上下游一体化理念。

2016年5月的一天,提油小组得到信息,在原已分配份额油基础上,可以多增加100万桶。确认信息准确性—策略方案确定—销售交易完成,仅用3个小时。

“机制很顺畅。”在提油销售团队看来,“上下游以整体效益为导向,既充分发挥了各自专业技能,又提升了各自的能力。”

2016年年初,中国石油中东地区战略整合。随着伊朗北阿项目投产外输,提油销售工作亦提上日程。谈判桌之外,他们另一个重要工作是深入油田现场。“在艰苦的环境中,真切体会到拿回每一滴油的艰辛不易。”

目前,通过几载辛勤耕耘,中国石油中东地区提油销售管理体系和销售网络日趋成熟完善,国际化水平大幅提高。提油销售团队正在酝酿修订伙伴间提油分配规则,以建立更趋合理得多油种、多船次拼装,兼顾市场导向的提油机制。

从一个项目到多个项目,从一个油种到多个油种,从1000万桶到6000万桶。在提油销售团队眼里,数量在变、难度在变,但团队之间协作、信任、创新精神没有变。

六、石油产业投资法律及政策风险提示

目前中国的企业在伊拉克进行石油产业投资多数是通过项目招标中中标的方式运营承包伊拉克的油田项目。签订的合同多数是技术服务合同(Technical Service Contract,简称“TSC 合同”)与产品分成合同(简称“PSC 合同”)。两种合同虽有差异,但有本质上的共同点,即伊拉克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中国投资者不享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伊拉克政府与官方监管机构有对石油资源有很强的控制权,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也会给中国投资者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及政策风险。

第一,油田的石油储量与合同执行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伊拉克是世界著名的产油国,同时也是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国,受伊拉克和OPEC组织在国际上的石油战略等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开发中可能会出现限制产量、限制出口、人为干预增产等风险,合同期限内并不能保证石油资源充分开发,油田的石油储量也不能保证合同意图的全面贯彻。

第二,联合作业机构对投资者决策与运营的限制。伊拉克政府石油公司一般会通过与投资者成立联合作业机构来行使管理权,该机构享有巨大决策权,几乎决定所有大型项目的审批。联合作业机构的日常运转则需要中伊双方共同决定。这一机构的设置一方面削弱了中方投资者决策与管理的权力,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项目运作效率低下,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第三,伊拉克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及劳工出境入境的限制。外国投资者及劳工进入及离开伊拉克国境需要办理繁琐的手续,过程复杂冗长。伊拉克政府为了保护伊拉克本地劳工,提升伊拉克人的就业率,往往会对外国劳工进行各项限制,从签证、人员成本、人头数等各个方面进行控制。相较于外国劳工,伊拉克本地劳工往往工作效率低下、技术水平欠缺,加重企业的成本负担。对外国劳工入境的限制也容易导致合同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加重企业的违约风险。

第四,由于技术服务合同项目的投资回收一方面与油田产量挂钩,另一方面与投入成本挂钩,投资额度不够会影响服务费回收和报酬金,所以外方会在审计投资成本时以各种借口理由不承认投资金的合理性。

第五,项目运行过程中油田的规模不断扩大,通常有大量的国际性招投标项目,在采办阶段并不能由主合同商来主导,整个采办制度规定一直受到资源国石油部和政府石油公司的监督、制约。伊拉克凌驾于 TSC 合同之上的法律条文、各种制度规定甚至当局政府出具的信函、会议纪要都构成有形无形的对合同正常执行的打压,迫使整体作业进展缓慢,远不能按合同预期的速度和方式进行。

第十三章 基础设施投资法律风险

一、伊拉克基础设施概况

(一)公路

伊拉克是一个以公路运输为主要国内运输方式的国家。公路多数建于1991年之前,总长4.56万公里,基本覆盖伊拉克全部领域。1991年后,伊拉克先后经历了海湾战争、伊拉克战争、国内反政府武装恐怖袭击等战乱的洗礼,很多地段公路遭到破坏,虽然一直在修复,但仍有部分地区路况较差,不易通行。

(二)铁路

伊拉克铁路总长2370公里,主要有以巴格达为中心的3条干线:巴格达-基尔库克-埃尔比勒线,巴格达-摩苏尔-土耳其线,以及前苏联援建的巴格达-乌姆盖斯尔港线。大部分铁路为单线铁路,铁路标准轨距为1435mm,设计时速为160公里/小时至250公里/小时,然而实际运营速度不及100公里/小时。受战争暴乱、人为破坏和年久失修等因素影响,目前伊拉克铁路系统状况较差,远不及上世纪70年代伊拉克国内的铁路条件。虽然2009年已经基本恢复轨道交通运输,但是仍存在站点不健全、安全状况差、火车易延误等问题。

目前,伊拉克交通部非常重视伊拉克轨道交通的重建。在近几年中政府对轨道交通进行了大量投入,吸引外资扩建铁路系统,将该国约1995公里的铁路线扩展至3990公里到4988公里。目前,从巴格达至巴士拉的夜间客运线路已开通;巴格达至费卢杰以及什叶派圣城萨迈拉的每周一次的列车也得以恢复;巴格达通往摩苏尔的线路也将于近期开通。

(三)空运

巴格达、巴士拉、埃尔比勒、苏莱曼尼亚有国际机场,哈迪塞、基尔库克、摩苏尔有相对较小的民用机场。2003年,受战争影响,伊拉克航空业陷于瘫痪。2004年开始恢复部分国际航班,目前巴格达有飞往安曼、开罗、伊斯坦布尔、阿布扎比等国际航线。

(四)水运

主要有底格里斯河、幼发拉底河和夏台阿拉伯河及人工运河(萨达姆河)等部分水道。主要港口有乌姆盖斯尔港和贝克尔港。

(五)通讯

伊拉克固网发展缓慢,用户流失严重,目前约有130万用户,主要为伊拉克通讯部国有运营商ITPC(Iraq Telecom and Post Company 伊拉克电信邮政公司)所有。
   
移动用户发展非常迅速,现有3家GSM运营商ASIA CELL、ZAIN、 KORAK 、KURDTEL及部分地方运营商,用户总数将近1500万。中国华为公司和中兴通讯公司在伊拉克设有分公司,与伊拉克通讯部和运营商有良好合作,均取得了较好回报。
  伊拉克互联网业务发展较快,用户不断增加,但网速较慢,价格昂贵,带宽为512K网络月租费1300美元,主要网络公司为Earthlink。
  目前伊拉克急需大量的通讯设备和网络,如GSM移动电话、其它移动通讯网络技术和设备,包括电线电缆、各种接口、通讯塔和天线、公共网络设备、安全系统、多媒体、屏显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维修设备和自动交换机等。还需要先进的通讯软件、软件顾问和工程师等。

(六)水电

伊拉克81.3%的人口居住在具备公共供水管道的住宅内,首都巴格达最高,占98.3%,农村地区最低,仅占45.6%。其中城市12.5%的人供水稳定,29.2%的人供水不稳定,17.6%的人抱怨供水不足,16.4%的人供水时常间断。农村地区26.1%的家庭使用河水和溪水,9.5%的家庭需要供水车供水,8.2%的家庭使用井水,4.7%的家庭有自来水(公共水管)。
  伊拉克公共电网是家庭和个人用电的主要供应渠道,但每天平均供电只有7.9小时,巴格达最少,平均每天5小时。伊拉克22.4%的人口用电可完全依赖公共电网,75%的人口需寻求其它途径,如社区和家庭自备发电机等。社区发电机和家庭自备发电机平均每天可分别供电6.4小时和4小时。
   
伊拉克国家重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恢复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以便为百姓提供可靠的饮用水及生活用水。目前大部分设备老化并缺乏正常维护。由于缺少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一般直接排放到底格里斯河内。如将这些系统恢复到原来运营状态或更新,需要大量投资。除美国政府援助外,伊政府拟通过招商引资进行设备和系统更新。

二、相关案例

中国电建承建的伊拉克最大电站全部并网发电

2014年3月,由中国电建所属湖北电建一公司承建的伊拉克华事德4×330MW燃油电站工程4号机组并网发电一次成功,标志着该电站4台机组均已顺利投产。

据悉,该项目位于伊拉克南部华事德省ZUBAYDIYAH地区,业主为伊拉克政府电力部(MOE),总包方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EC), 湖北电建一公司负责全厂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以及装置性材料的采购。为确保4号机组并网发电一次成功,华事德项目部多次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召开专题会,研究机组冲转和并网方案,并积极配合调试单位,确定24小时现场值守、各专业值班人员五班三倒的工作制度。4号机组运行过程中,各系统设备运行正常,机组振动达到优良标准,轴向位移、汽缸膨胀、润滑油温油压等主要运行参数均符合要求。

据了解,华事德(4×330MW)燃油电站工程是伊拉克国内最大的发电项目。其中,1、2、3号机组分别于2013年6月4日、2012年12月23日、2013年11月10日完成并网发电。电站全部建成后能较好缓解伊拉克电力短缺的局面,并满足目前伊拉克基本用电需求。

伊拉克地处亚欧交通要道,土地肥沃,物产丰富。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使这里基础设施遭受重创,电力供应严重不足。在盛夏高温季节,断电现象更是频频发生。伊拉克人民饱受缺电之苦。阿拉伯民间故事“阿拉丁和神灯”中描述,遥远的中国有一个叫阿拉丁的小孩和一盏神灯,可以帮助人们实现一切愿望。今天,中国电建的建设者,在两河流域建起一座“光明之城”,为伊拉克人民带来幸福和希望。

三、基础设施投资法律风险提示

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往往具有投资金额巨大、投资回报周期长、工程量大等特点,因此针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往往具有较大风险。伊拉克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政府鼓励外资进入国内投资基础设施领域,中资企业在对伊拉克基础设施投资的同时也应当警惕其中蕴含的潜在风险。

第一,防范政府回购中的潜在风险。大部分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往往采用BT等商业模式运作,这样的投资建设模式就涉及到政府回购的问题。政府回购风险一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在投资控资方面容易有随意性、政府优惠承诺不能兑现、拖延回购款支付时间、在最终工程造价评定上缺乏诚信、上下两届政府互相推诿等。投资者进行基础设施投资前可以通过加强前期尽职调查、把好合同签约关、关注政府信用状况及回购能力、引入政府回购担保机制等方式应对回购中的潜在风险。

第二,防范融资的法律风险。基础设施投资巨大,一般投资者均需要大量融资。在融资的过程中,投资者应当关注融资方式、融资过程、以及融资成功后资金运用的法律风险。融资前作好完备的融资计划和风险防控方案,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提供真实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融资成功后应将资金用于限定的生产经营,发生纠纷后积极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