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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一带一路”国别经贸法律服务指南

第一章 国家基本概况

一、国家政治体制和环境概述

    (一)斯洛文尼亚国家政治体制

1、政体

1991年6月,斯洛文尼亚议会通过决议,宣布脱离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和国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自独立以来,斯洛文尼亚实行多党制议会民主制。国家最高领导人为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最多可连续任职两届。总统代表国家最高权力,是斯洛文尼亚军事最高领导。政府为国家权利执行机构,由总理及内阁行使。

2、立法权

立法权主要由斯洛文尼亚国民议会集中行使,共有90个议会成员,其中88名议员由全体公民通过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剩余两名由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议员选举产生。选举每4年举行一次。

3、宪法

1991年12月23日,斯洛文尼亚国家议会通过了宪法,迄今为止已经修订过7次,主要有1997年、2000年、2003年及2006年通过的4部修正案。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及自由、经济及社会关系、国家组织、公共金融、合宪性及合法性、宪法法院及修宪程序等内容,并规定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政治与宗教严格分立。

4、政府

斯洛文尼亚政府每届任期四年,负责执行国家权利,主要由总理及内阁行使,总理通常为议会多数党派或党派联盟的领导人。全国共有211个自治市,每个自治市设市长一名,由市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自治市设议会,由市民通过比例选举制设立,少数城市使用多票制选举。

5、司法机构

国家司法机构分为法院和检察院系统。所有法院和检察院必须严格依据宪法原则和独立性原则依法行使权力。其中,法院系统分为普通及特殊法院,普通法院包括43个县级法院,11个区级法院,4个高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特殊法院则由4个劳动争议法院、1个社会法院以及行政法院构成。劳动争议法院主要审理与劳工相关的案件,社会法院审理社会福利争议,行政法院主要为行政案件提供法律保护,其地位相当于高等法院。宪法法院主要负责判定与议会有关立法是否违反国家宪法的规定。

    (二)外交关系

1、外交政策

自1991年独立以后,斯洛文尼亚积极发展睦邻友好关系,在参与国际市场和维护东南欧稳定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但是,资源短缺仍然是斯洛文尼亚外交政策的瓶颈,20世纪90年代,斯洛文尼亚的外交关系,尤其是与意大利、奥地利及克罗地亚等邻国之间,仍然存在一些政治争议。因此在过去的八年间,斯洛文尼亚多数政党逐渐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提升外交基础建设,避免外交关系政治化。

目前,斯洛文尼亚已经与29个国家签订双边军事外交交换协议,并加入东南欧多国维和组织等多种军事外交组织。

2、中斯关系

1992年4月27日,中国正式承认斯洛文尼亚,5月12日两国在斯洛文尼亚首都卢布尔雅那签署建交公报,正式建立外交关系。自建交以后,两国高层互访频繁,各项合作进展顺利。

二、对华经贸关系概述(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定位)

    (一)双边贸易概况

自1992年中国与斯洛文尼亚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以来,中斯贸易量日渐增长。据中国海关总署统计,2016年全年,斯洛文尼亚与中国的双边进出口总额为1,786,356万元人民币,增长20.8%。其中,斯洛文尼亚对中国出口288,939万元;斯洛文尼亚从中国进口1,497,417万元,斯方贸易逆差1,208,478万元。同时,依据欧盟统计局统计,2014年中国十斯洛文尼亚排名第24位的出口市场和第5大进口来源地。

表1:2014-2016年进出口商品国别(地区)总值表(单位:万人民币)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中方出口

1,497,417

1,298,900 

1,223,927

中方进口

288,939

179,986

204,250

合计

1,786,356

1,478,886 

1,428,177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

其中,2016年全年,中国对斯洛文尼亚出口贸易量前20位的主要有电机、电气设备及零件、化学纤维制品、钢铁制品、有机化学品、棉花、精密仪器等。而中国从斯洛文尼亚进口贸易量前20位的主要有塑料及其制品、电机、电气设备及零件、纸板制品、木制品、钢铁、木浆、光学医疗仪器及零件、石料石膏等制品、车辆及其零件等。

综合斯洛文尼亚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和国内市场环境,根据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的倡议,斯洛文尼亚作为新亚欧大陆桥的重要节点,在设施联通、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贸易畅通、拓展相互投资领域、推动新兴产业合作方面成为彼此合作的重点,并将“一带一路”倡议与“16+1合作”有效对接,打造互联互通新动脉,通过渝新欧、义新欧、汉新欧等运输线,将中斯两国日益紧密地连接在一起。

    (二)双向投资情况及主要项目

中国商务部统计,2015年,中国对斯洛文尼亚直接投资存量500万美元,而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地区年底存量共计11,567,891万美元,所占比例非常小。

1、中国对斯洛文尼亚投资主要项目

(1)恒天集团

2013年中国恒天集团及其合作伙伴联合收购了斯洛文尼亚TAM-DURABUS(现名为TAM-EUROPE公司),该公司原为TAM客车公司,2011年因经营不善破产。恒天集团收购后将其更名为TAM-EUROPE,即“TAM欧洲商用车研发制造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机场大巴、旅游大巴、中巴、底盘和新能源客车。

(2)华为公司

华为早在2008年已进入斯洛文尼亚市场,2015年在卢布尔雅那注册成立分公司,与当地主流运营商Telcom Slovenije,Telemach 等公司建立了广泛的商业与技术合作伙伴关系,并完成3000多万欧元的合作项目。

(3)浙江亚太机电

2015年12月,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参股方式投资斯洛文尼亚轮毂电机技术公司(Elaphe Propulsion Technologies Ltd)1000万欧元,占该公司股份的20%。同时,双方同意在中国成立合资公司,亚太股份占51%的股份,Elaphe占49%的股份,双方目前在新能源汽车和智能汽车领域正在加快合作步伐。

(4)三胞集团

南京三胞集团与斯洛文尼亚Mikropis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意向书》,双方基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进行整合饮食、运动、用药、心理的跨学科综合健康管理解决方案“24生活”移动应用软件的合作开发。

2、斯洛文尼亚对华投资主要项目情况

据斯洛文尼亚央行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9月底,斯洛文尼亚在华投资额累计1559万美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领域。主要项目:

欧洲雷瑞卡集团2005年在江苏省太仓市投资设立雷瑞卡(苏州)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起动电机、发电机、直流电机、交流电机及控制系统等产品;

斯洛文尼亚的LE-TEHNIKA、Iskra Mehanizmi以及Iskra Zascite公司与于2002年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中斯科技公司,作为斯国在中国的第一家生产公司,该公司性质为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液压油缸、液压系统等产品;

斯洛文尼亚Hidria集团于2010年在江苏省常熟高级新技术产业园成立苏州海达瑞柴油冷启动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为中国汽车的OEM厂商开发和生产柴油发动机冷启动预热系统产品,包括预热塞、火焰预热塞、PTC空气加热器、螺线管等产品;

斯洛文尼亚克尔卡新梅斯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浙江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主要生产L-肌肽、原料药、乙酸乙酯、二氯甲烷、异丙醇等医药化工产品;

KOLEKTOR集团公司于2013年在南京市设立科莱特汽车部件南京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电动马达用换向器及新型元件、电力电子器件、树脂产品等;

斯洛文尼亚家电制造商Gorenje公司在上海设立代表处,主要经营家用电器、厨房电器、厨卫用品、洗衣机等产品。

三、国家文化和民俗特色概述

(一)民族

斯洛文尼亚族约占总人口的83%。其他民族有克罗地亚族、塞尔维亚族、波斯尼亚族、匈牙利族、意大利族等。

(二)语言

官方语言为斯洛文尼亚语,属南斯拉夫语系,大约92%的国民使用斯洛文尼亚语交流。同时,斯洛文尼亚当地方言种类众多,有多数国民会说英语、德语和意大利语。匈牙利语和意大利语在部分边境市镇为官方语言。

(三)宗教

二战前,97%的居民信奉罗马天主教,2.5%的居民信奉路德教,0.5%的居民信奉其他宗教。二战后,斯洛文尼亚推行宗教世俗化运动,根据2002年数据统计,大约57.8%的居民信奉拉丁天主教,2.4%的居民信奉伊斯兰教,2.3%的居民信奉东正教。

(四)习俗

斯洛文尼亚人勤劳、智慧,勤俭持家,家庭观念强;在与人交往中彬彬有礼,信守诺言。居民对葡萄酒情有独钟,而悠久的酿酒历史形成了斯洛文尼亚独特的“酒文化”。

斯洛文尼亚男子的民族服装主要是衬衣和长裤,加上背心、短外套、帽子等。妇女的民族服装为绣花或有花边的短衬衣、背心、裙子、围裙、腰带、头巾,但日常生活中已看不到此类传统服装。

(五)主要媒体

斯洛文尼亚有四个公共电视频道,为斯洛文尼亚1套、2套、科佩尔(Koper)电视频道和马里博尔电视台,此外还有35个商业电视频道,由31家斯洛文尼亚电视台运营。斯洛文尼亚电视台(TV Slovenia)是最大、最重要的电视台。此外,斯洛文尼亚通讯社(Slovenska Tiskovna Agencija)为国家通讯社,使用斯洛文尼亚语和英语发稿。

名称

类别

语言

Delo

报纸

斯洛文尼亚语

Dnevnik

报纸

斯洛文尼亚语

Dolenjski List

报纸

斯洛文尼亚语

Ljubljanske Novice

报纸

斯洛文尼亚语

Primorske Novice

报纸

斯洛文尼亚语

Slovenia Times

报纸

英语

Vecer

报纸

斯洛文尼亚语

Slovenija

杂志

英语

(六)节假日

斯洛文尼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日为公休日。节日分为两种,即国家节日和休假日。在国家节日,全国庆祝,举办公共活动。休假日是天主教的宗教假期,公司、学校都关闭,没有公共活动。

斯洛文尼亚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以文化日作为国家法定假日的国家之一,每年的2月8日是全国文化日,这是斯洛文尼亚伟大的诗人弗兰策·普列舍仁的逝世纪念日。

斯洛文尼亚有很多重要节日,尤其是在夏季:在Križanke场馆举办的卢布尔雅那节(Ljubljana Festival),在布雷日采(Brežice)举办的早期音乐节,普利莫斯卡文化节(Primorska Cultural Festival)以及一系列由Imago Sloveniae主办的文化活动。马里博尔的四旬斋节(Lent Festival)也为人所喜爱。 斯洛文尼亚有45个永久美术馆并有800多处展览空间供美术作品永久或偶尔展览。卢布尔雅那最重要的美术馆是现代艺术博物馆(Museum of Modern Art)和国家美术馆(National Gallery),前者主要展览现代作品,而后者的藏品历史更悠久。20世纪上半叶,印象派使斯洛文尼亚的绘画享誉全欧洲,卢布尔雅那平面艺术流派(Ljubljana Graphic School)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声名鹊起。

(七)休闲和娱乐活动

斯洛文尼亚资森林资源、矿泉、温泉和水力资源较为丰富,全国有超过15处全天然温泉理疗中心和美容健身项目。

斯洛文尼亚最古老的城市普图伊最著名的是库伦图瓦涅狂欢节(Kurentovanje),人们在狂欢节上扮演各种面目狰狞的怪兽“吓跑”冬季并迎接春季。

斯洛文尼亚全年都有文化艺术节,从民俗文化到经典艺术,从流行音乐到高雅歌剧,吸引来自全球的乐迷前往聆听。

四、法律体系制度及环境概述

斯洛文尼亚的法律制度是大陆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深受德国法和法律秩序的影响。由于今天的斯洛文尼亚在历史上曾经很长一段时间是奥地利帝国领土的一部分,其影响的不仅仅是其历史根源。斯洛文尼亚法律在战后社会主义模式下发生转化,当时其领土已经加入南斯拉夫共和国。诸如社会化、社会主义自我管理、保护工人和社会弱势阶层等法律理念的影响,在今天的法律制度中仍旧存在(如非国有化过程即将结束;社会保障体系;劳动和社会法庭的特殊安排,等等)

1991年,经历了和南斯拉夫军队的10天战斗后和南斯拉夫联盟的崩溃后,斯洛文尼亚成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斯洛文尼亚人大会制定了基本的宪法宪章成为新的法律基础。1991年12月23日, 宪法颁布,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不断获得通过,在此之前,旧南斯拉夫共和国和联邦法律和规则仍旧适用。在这次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在很多法律领域都遵循了德国模式。

斯洛文尼亚立法活动对于斯洛文尼亚来说需要慎之又慎,这在它加入欧盟之前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宪法在颁布之前就改动了好几次。

五、市场准入政策及最新规定

    (一)外商投资行业的准入规定

外资企业在完税后利润可自由汇出。除下述禁止或限制领域外,外商可在其他领域自由投资,投资方式可灵活多样。

1、禁止领域

斯洛文尼亚禁止外商在下列领域设立独资企业:

(1)武器和军事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国家财政预算内指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业;

(3)铁路与航空运输;

(4)交通与通讯;

(5)保险业。

2、限制领域

在下列领域,外资在企业里的投资比例有一定限制:

(1)在审计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49%;

(2)在出版和广播领域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33%;

(3)在证券经纪领域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24%;

(4)在投资公司(负责管理投资基金)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20%,外商投资超过其资产20%和在受权投资公司(经母公司授权可被投资的分公司)投资超过15%,需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此外,外国人可以在斯洛文尼亚建立独资银行,但需要在国家对等的条件下得到中央银行“斯洛文尼亚银行”的批准。

    (二)投资方式的规定

目前,斯洛文尼亚的公司分类采用德国标准,主要为有限、无限和不公开3种形式。外国人可在斯洛文尼亚全部或部分拥有公司并享受国民待遇。

斯洛文尼亚没有设立专门的外资管理部门,外资企业同斯洛文尼亚本国企业一样在地方法院注册,无需政府部门批准,斯洛文尼亚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完全适用于在其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

1、资本投资

即以企业基本资金为股本的形式投资建立企业,外国投资者可拥有企业的整个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主要企业类型有以下4种:

(1)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合作者不承担公司的责任。公司最低创建资本约1万美元,其中至少1/3为现金。

(2)联合股份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股东不承担公司责任。公司创办者可通过发行股份集资,最低创建资本约2万美元,其中至少1/3为现金。

(3)有限合伙公司:主合伙人对合伙者的全部财产负责,有限合伙人不承担公司的责任。如有限合伙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获得资本,则所创建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合伙公司。

(4)无限合伙公司:所有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各自及连带责任。

2、契约性合资公司

此类公司内部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契约商定,外商对企业的投资并不改变企业内部既定的法律地位和所有权的结构。这种投资实际上可视为债务资本投资。

3、特许权

斯洛文尼亚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开发可再生和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投资开发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水、森林资源等)的企业,由地方政府部门签发特许许可。投资开发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企业,需经斯洛文尼亚政府特例审批。

表:有限责任公司(d.o.o)和个体公司(s.p)的区别

 

个体公司(s.p)

有限责任公司(d.o.o)

注册部门

税务局(tax office)

注册法院(register  court)

业主人数

1人

1-50人

开业

无需证明

申领开业证明(公证)

公司责任

无限责任(个人全部资产)

有限责任(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不限

7500欧元

公司名称要求

包含公司名称、个人姓名、经营范围、地址及s.p标记

至少包含地址及d.o.o标记

其他

所得税税率高于d.o.o公司,通常固定资产比例较小

固定资产比例较高

 

(资料来源:斯洛文尼亚投资促进署)

4、并购和收购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新建企业、入股、兼并和收购等方式在斯洛文尼亚投资,但并购当地企业需经斯洛文尼亚政府有关机构审查,必要时政府可以进行干预。

(1)并购法律依据

①《收购法》。斯洛文尼亚《收购法》(Takeover Act)是进行公司并购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律旨在保护多数股权转移时证券市场投资者和少数股东的权益,并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并购股份公司的方式和条件。根据法律,投资者获得25%以上(包括25%)的公司投票权即为收购。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在收并购过程中地位平等,没有关于外国投资者的特殊法令。《收购法》主要法律原则如下:

——被购公司的全部股东须得到同等的待遇;

——必须进行收购竞标;

——禁止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采取防御措施破坏竞标;

——保证信息透明公开。

②《避免限制竞争法》,简称《竞争法》,包含传统的禁止限制性协议和滥用支配地位的反托拉斯法条,也包括规范行业集中的法律。《竞争法》禁止那些严重影响有效竞争的行业集中行为,特别是可以导致或加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

——根据《竞争法》,行业集中是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企业控制权的转移:

——两家或多家独立的企业(或企业的某一部分)合并;

——已经控制至少一家企业的自然人或企业通过购买证券或资产,订立合同等手段,直接或间接控制一家或更多企业;

——两家或多家企业创立合资企业。

“行业集中”不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储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短期持有某公司证券(一年内)的目的是通过出售获利,此类机构在公司业务上没有投票权。

③通告和报告制度。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获得5%以上(包括5%)的股份,且拥有投票权的股东必须在三日内把收并购消息通知给股票发行人和证券市场署。每次获得“资格股权”(5%及以上股份)的交易都必须通告。任何关于证券发行人的消息或可能对证券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商业事件都必须对外公开,同时通知证券市场署。

(2)并购流程

在决定公开竞标前,投标人必须通知证券市场署、被收购公司管理董事会和保护竞争办公室(Competition Protection Office)。如果被购公司董事会与收购公司进行了相关谈判,被购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谈判开始两日内向证券市场署报告情况。

一旦有收购意图,证券市场署有权要求收购方确认收购计划。证券市场署也可以质询被购公司管理董事会。相关人士必须在证券市场署发出询问的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立即公开消息。

如果收购方收回竞标,证券市场署必须成立特别小组审查,否则收购方不得在一年内参与其他竞标。潜在收购者必须自正式通知相关机构和招标人30日内制定并公布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必须包含足够的内容,使对方股东获得必要的信息。

在投标过程中,可修改的部分只有价格的波动和更优惠的汇率,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价人必须在公布修改前,将其内容告知证券市场署和清算托管记录处(clearing and depository house)。报价文件和公开投标摘要须及时公开。同时,报价文件还须送往被购公司管理董事会、保护竞争办公室、股票交易所和清算托管记录处。报价文件必须送至每个提供证券服务的法人机构,以保证信息传达至每位利益相关人。收购确定后,收购方还须在清算托管记录处支付费用。

被收购公司管理董事会须在公开报价文件后10日内发表招标意见,包括收购方和管理层的任何协议,公司高层是否有人出售股份,含有股份账面价值的最近年度审计报告等。管理层还必须就招标意见与员工沟通。接受投标期限为28天至60天之间,从公布报价文件之日开始计算。

招标结构公布前,收购人须在清算托管处存有一定数量资金,用以支付证券价值,也可以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出价人自招标通知送至证券市场署、被购公司管理董事会和保护竞争办公室之日起,不可购买被购公司的任何证券,直至招标结束,除非这一购买事项事先写明在通知和出价文件中。如果此时的购买条件比投标和出价文件中更为优惠,则证券所有人有资格接受交易。这种情况下,出价被认为已进行了修改。

被收购公司管理董事会不得进行任何可能使交易受挫的行为;重大决定,如增加资本,只能由股东大会做出。如果投标方在相关文件中标明,可以在最终结果出来前撤出竞标。撤标必须公开,并告知证券市场署和清算托管记录处。

在正式结果发布前三日,购买方必须公布同意收购的股东人数、这些股东所占的股份比例和竞标是否成功。购买方须将竞标结果告知证券市场署、保护竞争办公室和清算托管记录处。

(3)按要求申报

符合以下条件时,交易参与者必须自协议结束,投标公布后,或获得多数控股权后30日内向保护竞争办公室申报:

①上一财年,所有相关公司的混合年周转总额(combined aggregate annual turnover),包括分支机构,在斯洛文尼亚市场上超过3500万欧元;

②上一财年,被收购公司和集团内其他公司在斯洛文尼亚市场的年营业额超过100万欧元;

③上一财年,在合资公司的情况下,至少两家相关公司在斯洛文尼亚市场上的年营业额超过100万欧元。

此外,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交易后在斯洛文尼亚市场份额超过60%时,相关公司也必须向保护竞争办公室申报情况。

申报人必须向保护竞争办公室提交由政府印发的特殊申请表格。申请批准行业集中(industrial concentration)的程序自提交申报材料开始,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保护竞争办公室自行启动。在行业集中被确定不违反《竞争法》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行动。保护竞争办公室有权发布特殊决议,命令相关方和有关机构搁置行业集中行动,直到公布最终决议。如果收购方没有行使与所持股份相当的投票权,或仅为投资保值行使投票权。相关公司也可以在最终决议前,就某一有限的范围申请集中许可。

保护竞争办公室负责审查资料,如果申报资料不完整,办公室将督促相关方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如果逾时不报,视为审查不通过。

(4)政府干扰

如果申报的行业集中案件没有违背《竞争法》,保护竞争办公室将颁布案件符合竞争规则的决议,其中包括买卖双方协商的救济措施和消除案件严重违反竞争准则疑虑的事实说明。如果案件违反了《竞争法》,保护竞争办公室将提出案件违法声明,告知对方缘由,并为对方的反应措施提供时间。为排除该行业集中行为对事实造成的不利影响,办公室可以采取额外措施,如解散企业和处置既得利益等。

保护竞争办公室在程序启动后60个工作日内公布决定,如果买卖双方因救济措施提出要求,该期限可延长15个工作日。

5、BOT方式

建设、经营及转让合同(即BOT合同):外国人在获得此类项目时,必须得到项目所在地及斯洛文尼亚政府许可,并组建单独公司建设和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外国企业必须将这些设施移交合同规定的斯洛文尼亚国内企业。

第二章 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一、主管机构

2013年,斯洛文尼亚将原投资促进署、旅游局和技术局合并,新成立斯洛文尼亚创业、创新、发展、投资和旅游事务促进署(即SPIRIT),SPIRIT负责斯洛文尼亚外国投资事务,执行有关投资促进政策。SPIRIT旨在通过技术、财政等措施支持企业、投资者从而促进斯洛文尼亚经济竞争力。

二、法律法规

    斯洛文尼亚投资法律主要涉及公司设立运作、公司并购、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外国直接投资促进等方面。斯洛文尼亚与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避免限制竞争法》、《收购法案》、《金融运作、破产程序和强制解散法》、《推动外国直接投资和企业国际化法案》、《外国直接投资金融刺激法令》、《投资基金和公司管理法案》、《斯洛文尼亚股权投资管理法案》等。

三、外国投资者的待遇

    (一)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

斯洛文尼亚法律赋予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即外国投资者与斯洛文尼亚投资者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斯洛文尼亚有关公司法规同样适用于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的例外

虽然斯洛文尼亚法律赋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但是,在投资领域亦存在例外,斯洛文尼亚部分领域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

斯洛文尼亚禁止外国投资者在下列领域设立独资企业:

1、武器和军事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国家财政预算内指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业;

3、铁路与航空运输;

4、交通与通讯;

5、保险业。

斯洛文尼亚对外国投资者在下列领域投资比例具有限制:

    1、 在审计企业中,外国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9%;

    2、 在出版和广播领域的企业中,外国投资比例不得高于33%;

    3、在证券经纪领域的企业中,外国投资比例不得高于24%;

    4、在投资公司(负责管理投资基金)中,外国投资比例不得高于20%,外商投资超过其资产20%和在授权投资公司(经母公司授权可被投资的分公司)投资超过15%,需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斯洛文尼亚建立独资银行,但需要在国家对等的条件下得到中央银行“斯洛文尼亚银行”的批准。

四、政策规定

    (一)财政激励政策

    外国投资者可享受的财政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所得税率为17%,在欧洲属于较低国家之列。如从事政府鼓励的活动, 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一样会获得税收减免的待遇。

2、投资研发领域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100%减免。在斯洛文尼亚注册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如果人均所创GDP低于斯洛文尼亚的平均水平, 可以按照投资额的60%抵扣1年应纳税所得额。

3、投资设备和无形资产的企业,可按照投资额的3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超过30000欧元和应纳税所得额。如:建筑物的年折旧率是3-6%,设备、车辆和机械折旧率是20%,研发设备33.3%,电脑和电脑设备50% , 其他投资为10%。

4、雇佣26岁以下或者55岁以上员工的,并且受雇员工之前在失业登记机构登记6个月以上的, 并且在过去两年没有受雇于该雇主的,雇主可以按照该雇员的的收入的45%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

5、企业如果雇佣残疾人可以享受特别补助。政府补助残疾度不足100%的员工工资的50%,或者残疾度为100%(包括聋哑人)员工工资的70%。

6、为员工福利向在斯洛文尼亚境内或其他欧盟国家负责养老金管理的机构支付自愿补充养老保险保费的企业,可将保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提供慈善、人道主义、科技、教育、体育、文化、健康、宗教活动指助以及帮助残疾人士的捐助,可以就这些援助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8、由于在欧盟内部财产转让、股份转让以及并购或解散取得的企业收入减征所得税(该规定同样使用欧盟内合资企业)。

9、如果一家风投企业根据斯洛文尼亚风投企业法设立,并且该风投企业的法律地位没有因为股权变动发生变化,则投资该风险投资企业的法人或自然人因投资而获得股权收益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10、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经营亏损,准予在其他纳税年度(无限制)盈利中抵补的一种税收优惠。

    (二)地区鼓励政策

斯洛文尼亚各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发展需要,对投资企业提供不同的鼓励措施,比如方便企业获得工业用地,以及免缴地方税等。

    例如,2010年1月1日,斯洛文尼亚政府颁布支持Pomurje地区发展的法案(2010年-2015年),旨在鼓励定居Pomurje和加快Pomurje地区的发展,相关优惠措施如下:

1、开展政府支持的项目,提升Pomurje地区的竞争力,为改善商业环境和资本投资提供补贴。

2、政府对企业支付的社会和健康保险提供税收减免或返还。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税前利润(应纳税所得)。

3、在企业从国家发展基金和欧盟聚合基金获得融资方面,优先考虑Pomurie地区的投资项目。

    (三)经济特区有关政策

斯洛文尼亚全国目前共有13个经济技术园区,其中两个经济技术园区由中央政府管辖,其余归属地方政府。

斯洛文尼亚的经济技术园区划定特定的区域供企业使用,并提供必要的水电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但园区内企业并不享有如税收优惠、水电价格优惠等任何形式的补贴措施。

斯洛文尼亚经济技术园区的核心产业包括高科技、 研发、 物流服务、化学和制药等, 产品以出口为主。

五、中国与斯洛文尼亚投资保护协定

1993年9月13日,中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政府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投资协定》”),该协定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投资协定》旨在促进双边投资、提供投资协助和便利化,同时保护合法投资利益。

    (一)《投资协定》的保护范围

    一方缔约国的国民向另一缔约国投资受协定的保护。根据《投资协定》的规定,中国投资者范围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且住所在中国境内的经济实体。受保护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公司股权或在公司中的其他权益;主张金钱或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履行;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技术过程;法律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包括对自然资源勘察和开发的特许经营权。

    (二)投资待遇

    1、国民待遇原则

    一方缔约国应给予另一缔约国国民与给予本国国民同等投资的同等待遇。

    2、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方缔约国给予另一缔约国国民同等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第三方国民的待遇,但是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经济联盟或避免双重征税或便利边境贸易协定除外。

    3、投资利益的汇出

    一方缔约国应根据自身法律、法规保证另一缔约国国民在法律要求的金融义务完成后无合理延迟的将其境内投资或投资收益的转出。

    (三)投资的征收和国有化

    1、征收和国有化的条件

任何缔约国不得对另一缔约国投资者进行征收或国有化,除非符合以下条件:为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内法律程序;无歧视;给予补偿。

2、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

征收或国有化的补偿应按照征收或国有化决定公布或公开前即时的投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当投资市场价值无法确定时,应按照普遍认可的估值、公平原则以及考虑到投资资本、折旧、已经调回的资本、替代价值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因征收、国有化给予的补偿应包括按照当时利率计算的自征收或国有化之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利息。最终确定给予投资者的补偿应使用自由兑换货币并允许无延迟的汇出。

    (四)缔约国国民与东道国投资争议解决

    1、协商

一方缔约国投资者与另一缔约国之间的投资争议应通过谈判尽快协商解决。

2、东道国法院诉讼

如投资争议在六个月内无法通过谈判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东道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3、仲裁

涉及征收补偿的投资争议,如在诉诸谈判六个月内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要求提交临时仲裁庭仲裁。但是,已向东道国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章 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公司设立法律制度

    在斯洛文尼亚设立、经营和管理企业由《公司法》规范,并与欧盟立法完全对接。《法院登记法》(Court Register Act)和相关指令明确了在法院登记注册企业的流程。斯洛文尼亚《公司法》与欧盟相关立法一致,设立企业形式如下: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隐名合伙(Dormant Partnership);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股份公司(Joint-stock company);股份合伙有限公司(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

2006年之后,欧洲公司(SE)这种组织形式在斯洛文尼亚也适用。目前,斯洛文尼亚国内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合伙形式并不是很多。外国公司在斯洛文尼亚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和分公司形式。

根据会计、审计要求,《公司法》规定了四种企业规模,分别是:

微型公司、小型公司、中型公司和大型公司。

任何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设立任意一种公司类型。除了隐名合伙公司外,其他类型均有法人身份,在法院注册登记后正式成为法人。

斯洛文尼亚法律规定,公司注册名称必须包含公司名称、经济活动领域和组织形式。注册名称必须使用斯洛文尼亚语。只有表示创办人名字、注册商标时才可使用外语。词汇“斯洛文尼亚”及其变体、缩略语只有经政府许可后才能使用。注册名称不能与法律、公共道德、第三方知识产权相违背,且不易与斯洛文尼亚其他注册名称混淆。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法庭将驳回注册申请。

公司业务范围必须与注册时填写的业务相一致。公司还要指定至少一人代表公司签署文件。

二、公司类型

    (一)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只有在合伙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才会生效。普通合伙公司名称必须包含至少一名合伙人姓名,且后缀d.n.o表示为普通合伙公司。

斯洛文尼亚法律没有规定普通合伙公司最低设立资本。如果没有说明,合伙人的份额相同,可由资金、权利或服务入伙。合伙人之间关系由合伙协议决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全部合伙人参与企业的管理,对外代表企业行动。没有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允许私自处理自己的合伙份额。

普通合伙公司可因合伙协议到期、合伙人意愿、破产、合伙人死亡、被政府废止、被法庭终止等缘由解散。如果合伙人数量因某种原因将至法律规定的两人以下,合伙人有一年时间来寻找其他合伙人,或者将普通合伙企业转为个体经营业者(soletrader, 斯洛文尼亚语s.p.)。

    (二)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公司名称必须包含至少一名合伙人姓名,并后缀k.d.表示为有限合伙企业。

法律没有规定有限合伙公司最低设立资本。如果没有说明,合伙人的份额相同,可由资金、权利或服务入伙。非资金形式的份额由其他合伙人评估。已经全部承担企业责任的限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债务没有承担义务。

合伙协议决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普通合伙人管理并代表公司,有限合伙人没有公司管理权和代表权,没有公司业务否决权,但如果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达成协议,有限合伙人可以代表公司。

双重公司(dual company)是一种特殊的有限合伙公司,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均为公司,但合伙公司股东对公司不具有连带责任。斯洛文尼亚法律对双重公司设定了特殊规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转变成双重公司。双重公司也可以不是有限合伙公司的普通合伙人。

    (三)隐名合伙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经营事业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契约。隐名合伙不是法人,没有注册名称,是仅存在于合伙人之间的契约,无法对抗第三人。

    (四)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斯洛文尼亚文d.d.)通过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把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经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公司就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股东除股份外的资产不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份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名称中须包含d.d.后缀。

斯洛文尼亚法律没有规定最低和最高创办人数、创办人国籍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创设股份公司。最低创设资本为2.5万欧元。股东可以以股份或者实物出资,至少三分之一的创设资本必须以资金形式。至少四分之一的应付股份票面价值必须在注册前偿付完毕。以实物出资的,注册前必须保证实物完整。

每份证券的最低票面价值是1欧元,可选择有面值或无面值股票。股票可以是记名也可以是不记名股票。如果账面价值没有完全付清,必须选择记名股票。创办人可以选择普通股也可以选择优先股。普通股股东有投票权、获益权,在公司清算或破产后可获得相应份额的公司财产。除了拥有普通股的权益外,优先股股东还有其他优先的权益,如固定红利,优先清偿等。发行优先股必须遵守公司章程。

    (五)股份公司管理模式

自2006年,所有股份公司可以选择单层管理模式(董事会负责管理和监察),也可以选择双层管理模式(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管理和监督)。

双层模式的管理董事会(management board)有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负责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监事会任命管理董事会的人员。一人不可兼任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两职。管理董事会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代理。单层管理模式下的董事会由股东大会任命,对董事会成员国籍没有限制。常务董事被授权代表公司,管理日常业务。

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特别的法律条款限制。董事会必须从成员中指定至少一名常务董事。董事会主席不能被任命为常务董事。常务董事人数不能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一半。以上提及的职务任期为六年,可以连任。

双层模式的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业务,检查账务情况等。股东大会每六年选举一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国籍不受限制。监事会成员不可兼任管理董事会工作。一人不可同时在三个以上监事会工作。监事会有权要求管理董事会同意某项具体的商业活动,可以把代表公司的权利仅分配给管理董事会。

股东大会(shareholders’meeting)负责决定最重大的事项,如利润分配,任命监事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实施增加或减少资本的措施,修改章程,终止公司,改变法人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重大事项。公司管理董事会、监事会或至少达到投票权资本(voting capital)5%的股东均有资格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根据普通多数原则做出决定,除非法律规定的某些事项,如改变法人、改变资本、解散等,需要达到75%多数同意。

股份公司可以因为以下原因解散:章程规定的公司存续期到期;75%多数投票决定公司解散;管理董事会超过12个月没有经营管理;法庭注册无效;破产;资本少于法定要求的数目;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者转为另外一种公司类型。

    (六)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斯洛文尼亚文d.o.o.)的资本由出资人的认缴的资金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法庭注册后拥有法人身份。根据斯洛文尼亚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不得多于50人,如果股东数超过50人,必须获得经济部长批准。

注册只有一个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网上进行(网址evem.gov.si)。注册人必须获得公证机构颁发的电子证书,还须到税务办公室申请税号,在医疗保险机构申请强制医疗保险。

注册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到200家注册网点进行,相关信息可以查阅上述网址。

表3:斯洛文尼亚注册企业程序

准备工作

 

规定

费用

期限

选择注册方式

一站式VEM注册网点(创立资本全部为现金,使用法定基本形式)

免费

2-5天

网上注册(e-VEM,仅有一个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免费

2-5天

公证处

200-500欧元

2-5天

支付创立资本

商业银行或网络支付

7500欧元

1天

文件翻译成斯洛文尼亚语

法院认可的翻译

20-50欧/页

2-5天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步骤

步骤

一站式VEM注册网点(创立资本全部为现金)

准备工作

网上注册(e-VEM,仅有一个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证处

向法院注册处确认注册名称是否可用

通过一站式接入点和公证处登记的,在以上两地查询;仅有一个出资人的公司可以通过网上查询

公证

在一站式VEM网点注册和网上注册的企业不需要公证

其他情况需要公证

法院注册

一站式VEM注册和网上注册的企业需要到法院注册处注册

在AJPES网站公布企业信息

AJPES将自动公布信息

在AJPES获取编号

一站式VEM网点注册和公证处注册的企业自动获取编号

网上注册的企业需要通过网络获取

在税务办公室获取税号

一站式VEM网点注册和公证处注册的企业自动获取编号

网上注册的企业需要通过网络获取

在就业办公室注册员工信息

一站式VEM网点注册和公证处注册的企业自动获取编号

网上注册的企业需要通过网络获取

在养老基金注册员工信息

一站式VEM网点注册和公证处注册的企业自动获取编号

网上注册的企业需要通过网络获取

在医疗保险机构注册员工信息

一站式VEM网点注册和公证处注册的企业自动获取编号

网上注册的企业需要通过网络获取

(资料来源:中国驻斯洛文尼亚大使馆经商参处)

最低设立资本是7500欧元,每位股东的最低出资额为50欧元。注册前,每位股东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认缴股份的25%(或大于25%),股东支付的全部现金额不得少于7500欧元。当股东出资额超过10万欧元时,必须由有资质的独立会计进行评估。如果股东以企业进行投资,报告中必须包含该企业资产负债表和盈亏说明,一并提交给法院注册处。

    (七)外国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必须通过在斯洛文尼亚注册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开展母公司业务范围内的所有业务。分支机构代表母公司,母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在商业交易中,母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外国公司必须制定代理,该代理不需拥有斯洛文尼亚永久居留权。

分支机构必须通过公证人员在官方制定的法院注册。向法院提交的申请表必须包含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代理情况、母公司注册复印件、董事会决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公证复印件、上一财年母公司经营报告。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按时提交年报。斯洛文尼亚法律区分欧盟公司分支机构和第三国分支机构。如果遵照欧盟国家法律,欧盟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提交母公司年报。根据《公司法》修正案,第三国分支机构只有报告遵照欧盟指令76/660/EEC和83/349/EEC的情况下,才可提交母公司年报。否则,分支机构必须制定并公布符合要求的年报。

    (八)个体经营者

个体经营者(斯洛文尼亚文缩写s.p.)是指由个人投资,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主,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外国个体经营者可通过分支机构或在斯洛文尼亚公共法律记录和法律服务处(AJPES)登记注册开展业务。所有个体经营者必须在AJPES登记。

个体经营者可通过官方注册网站e-VEM注册,向税务部门提交信息,向医疗保险机构申请强制医疗保险,还可以从斯洛文尼亚商业登记处(Slovenia Business Register)更改或删除信息,并可查询其他个体经营者信息。经斯洛文尼亚官方发放电子证书后,所有这些服务均可获得,或是通过200家VEM网点获得服务。

斯洛文尼亚《公司法》规定,任何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在斯洛文尼亚成立公司。斯洛文尼亚没有专门的外资管理部门,外资企业同斯洛文尼亚本国企业一样在地方法院注册,享有国民待遇,无需政府部门批准。斯洛文尼亚《公司法》同样适用于在其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

三、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及文件

向卢布尔雅那法院申请公司成立批准证书所需相关文件如下:代理律师授权书、申请成立公司声明、企业经理无犯罪记录声明、公司章程、缴纳注册资金银行证明。

法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Tavčarjeva 9,1000Ljubljana

电话:00386-1-366 44 44

传真:00386-1-366 43 0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00;周一至周三,14:00-16:30

    (二)开设银行帐户

企业应开设银行临时帐户,存入注册资本金。建议选择如下商业银行:

1、ABANKA银行(ABANKAVIPA d.d.)

地址:Slovenska cesta 58, 1000Ljubljana

2、新卢布尔雅那银行(NOVALJUBLJANSKA BANKA d.d.)

地址: LJUBLJANA,Trg republike 2, 1000 Ljubljana

3、SKB银行(SKB Banka d.d, Ljubljana)

地址:Ajdovščina 4, 1000 Ljubljana

    (三)统计登记(AJPES)

统计登记所需文件、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1、统计登记

登记所需文件:法院批准公司证书复印件、申请并填写PRS-1表格。

地址:Cesta v Kleče 12,一楼

电话:00386-1-583-33-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3:00

2、税务办公室登记税号

登记所需文件:法院批准公司成立证书复印件、AJPES证明和PRS-1表格。

地址:Tax office, Dunajska cesta 22

电话:00386-1-4744396

工作时间:周一、三,8:00-14:00;周五,8:00-12:00,13:00-15:00

    (四)VAT纳税人身份登记(DURS)

登记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1:Linhartova 13, 1001Ljubljana

电话: 00386-1-306-28-50 

传真: 00386-1-433-41-08

地址2:Adamič Lundrovonabrežje 2,1001 Ljubljana 

电话: 00386-1-306-20-23 

传真: 00386-1-306-20-44

纳税人身份登记工作(收件)时间:

周一、二和四:8:00–15:00

周三:8:00–17:00;周五:8:00–13:00

    (五)银行开立帐户

在商业银行开立公司业务帐户,需要提交如下文件:

税号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正确填写的相应表格及公司印章。

四、注意事项 

在斯洛文尼亚注册公司应注意现阶段有关企业注册的简化程序及其变化等,避免不必要的支出。由于斯洛文尼亚从业人员工资中所包含的社保基金比例较大,须按期交纳,且当地技术型劳务工资较高,应注意有效核算工资成本。

第五章 外汇法律制度

在斯洛文尼亚,外汇管理主要由《外汇法》(Foreign Exchange Act)进行规范,该法案主要规范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使用本国或外国支付手段的交易,居民之间使用外国支付手段的交易以及居民和非居民交易之外的跨境多边资产转让交易。

一、主管机构

斯洛文尼亚银行作为外汇管理机构,负责制定银行和外汇兑换处的相关规范,监管指定银行的外汇业务,在特别时期采取保障措施等。

海关负责监管由居民和非居民通过客运、货物和包裹形式流入和流出斯洛文尼亚的外汇及本国货币的种类和数量。同时,海关有权授予国家邮政系统监管邮件及包裹。

外汇督查署有权监管除本法第58条以外的居民及非居民外汇业务。

二、法律法规

斯洛文尼亚国内与外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为《外汇法》,共分为十章82条,第一章对于居民、非居民、指定银行、境外支付手段、外汇现金、货币债权、资本市场及货币市场证券、国内证券、资本交易等术语进行定义,第二章至第五章则对上述交易进行详细规定,第六章至第九章对外汇的保障措施、报告制度、监管措施、刑事责任等进行规定,第十章则对本法颁布前的外汇行为、外商投资合同效力进行规范。

三、资本项目交易种类

《外汇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资本项目交易的种类,包括:直接投资、房地产投资、资本市场证券交易、短期资金市场证券交易、集资入股业务、信贷业务、担保及金融备用工具、存款账户业务、人寿保险及信贷保险转让业务等。

    (一)经常项目交易种类

《外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经常项目交易的种类,包括:对外贸易支出、劳务支出、经常性短期银行及信贷工具、贷款到期利息、投资净收入、投资贬值导致的小额贷款结算的偿付、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小额汇款。

    (二)信贷业务种类

《外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了信贷业务的种类,包括:

1、商业贷款

居民在贸易及国际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信贷关系、合同信用支付(延期和/或预期支付)及银行融资、具有商业贷款性质的保理业务。

2、家庭贷款

合法继承人与非居民之间的贷款。

3、金融贷款

除上述商业贷款、家庭贷款及本法案第十条所述直接投资以外的所有信贷、抵押支持贷款、消费者贷款、融资租赁业务。

4、担保及融资备用工具

指定行有权对居民发放外汇贷款,以用于货物或服务进口融资或解决境外责任

本法案同样适用于金融衍生工具。

四、存款账户业务

非居民可以在指定银行开立外汇或托拉尔(斯洛文尼亚货币)账户,开立前银行必须识别非居民身份。账户开立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由斯洛文尼亚银行制定,在上述账户注销后,开立银行必须保管该账户内的信息最少5年。

五、非居民直接投资

1、在斯洛文尼亚境内,经政府许可,非居民可以通过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向从事军事武器、设备的生产和贸易直接投资。

2、非居民在完税后对财产转让收入、利润及已清算投资的残值转让将不征收税费。

3、根据互惠原则,非居民投资者的资本投资如果被政府没收或征用,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退款或补偿,除非斯洛文尼亚已签署的国际条约或本国其他法律对非居民投资者更有利。

六、居民外汇支付

斯洛文尼亚境内的居民企业、个人及外国企业的分公司有权通过斯洛文尼亚银行规定的方式,在国际收支中使用外汇结算。同时,居民企业及个人也可以根据与境内现金支付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非居民使用本地货币的付款。

七、外汇市场规定

外汇市场指所有通过外汇支付手段进行的购买和出售业务。指定银行应当通过自营账户以银行名义购买和出售外汇支付手段。除自然人以外的居民,如果以营业为目的,不得通过外汇兑换处出售或购买外汇支付方式。

经过斯洛文尼亚银行许可的居民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外汇兑换业务。但是斯洛文尼亚银行不得许可以下企业或个人:

1、如果外汇兑换处的合格所有人在刑事终审判决中被判处职务犯罪,或者下列过失犯罪:泄露、非法获得商业秘密,洗钱、瞒报、泄露政府秘密、国家秘密且并未免除刑罚;

2、如果外汇兑换处负责人被判处上述罪名且并未免除刑罚;

3、如果有证据证明外汇兑换处的合格所有人或负责人的行为可能影响该兑换处的合法经营。

八、保障措施

如果资本流动导致或可能导致国家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产生重大问题,斯洛文尼亚银行有权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政府认为可以延期的除外。但是本条在斯洛文尼亚加入欧盟之日起已经失效,斯洛文尼亚按照欧共体基本法的规定采取保障措施。

第六章 土地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土地资源概况

斯洛文尼亚位于中欧南部,毗邻阿尔卑斯山,面积为20273平方公里,全国平均海拔为557米,与相对匮乏的矿产资源相比,斯洛文尼亚土地资源较为丰富,其中森林资源最为丰富,覆盖率高达66%,位列欧洲第三。此外,国内有5593平方公里的草场,363平方公里的果园,以及216平方公里的葡萄园。

二、法律法规

在斯洛文尼亚,《土地登记法》是规范土地登记的程序法,其他主要的法律包括《农业土地法》、《森林法》、《水法》、《住房法》、《公寓买房人和单人入住建筑法》、《互惠和不动产登记法》等等。另外与斯洛文尼亚土地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除了《土地登记法(Law on Land Registry)2003》,还包括《产权法典(Law of Property Code)2003》、《民事纠纷和债务保险执行法令(Execution of Judgments in Civil Matters and Insurance of Claims Act)2001》、和《住房法令(Housing Act)2003》等。

三、斯洛文尼亚土地性质及使用用途

斯洛文尼亚土地性质既有国有也有私有,个人及公司对其拥有的土地具有永久产权。国家建设需要用地时需从私人手中购买。每块土地都有规定的使用用途,如需改变用途要通过城管局的审批。

四、斯洛文尼亚房产交易市场

与土地交易市场联系最为紧密的是房地产交易市场,自2000年至2010年间,斯洛文尼亚房地产交易市场蓬勃发展,持续上涨的价格使斯洛文尼亚整个不动产交易市场异常繁荣。然而,由于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的爆发,斯洛文尼亚房地产市场受到较大影响,价格大幅下滑并一度跌至斯洛文尼亚历史最低点。目前,斯洛文尼亚房地产交易市场正在逐步复苏,未完成的项目和黄金地段的空置建筑由于价格相对便宜,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者。

五、房地产交易程序性规定

    (一)购买私有房地产时的基本步骤(不包括具体情况)

1、确定房地产法律地位(房产所有权,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局域建筑和经营许可证);

2、谈判;

3、获得斯洛文尼亚税号;

4、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房产信息,购房款金额和付款程序,是否设定抵押,注册条款等);

5、支付押金;

6、缴纳税款(房地产转让税为房屋总价款的2%,新商业房地产则需要缴纳 22%的增值税);

7、公证人对卖方签字的认证;

8、向土地注册处提交建议书。

    (二)公共房地产交易

最常见的程序是公开拍卖,其次是公开招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直接出售。国家、地区、市政当局的实物资产法规规定了处置公共房地产的具体程序。

1、公开拍卖是将公共房地产出售或出租给最高出价者的公共程序,竞拍者首先要接受某些预先设定的条件。拍卖通常在发布信息后15-60天进行。拍卖信息必须包括公共房地产和拍卖程序等基本信息。

2、公开招标是通过向特定或未指定的人员发出征集建议书,将公共房地产出售或出租给提供最高价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规定了提交投标的形式和条件,并提供了关于公共房地产的基本信息。

3、在特殊情况下,公共实体拥有的房地产也可以根据订立的合同直接出售或出租(例如所有权较少的股份,房地产价值较低,合同相对方是公法机构等情况)。

    (三)土地注册登记程序

土地登记册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最高法院持有和管理,其内容主要与物权相关,例如抵押权、业主权和地役权。在斯洛文尼亚,公众可以免费通过电子网络访问斯洛文尼亚的土地注册处,但访问前,需要在当地的法院、公证人或者管理单位创建一个电子账户,如果公众想获取经过认证的土地登记册副本,则需要交纳一定费用。
    具体的土地登记程序如下:
    1、卖方收到斯洛文尼亚土地注册处提供的资料
    该资料是卖方的所有权证明,包含相应财产的所有交易记录,一般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即可获得。
    2、卖方向斯洛文尼亚的税务机关提交声明,并对相应的财产进行评估,卖方将在交易后的15天内提交税务申报单,并从交易起30天内对该土地进行评估。
    3、支付房地产转让税或增值税
    增值税只适用于新房地产,这种特殊类型的税收必须在购买后的15天内支付。对于二手房地产,纳税人需要支付的是房地产转让税。税务机关将在购买后30天内对物业进行评估。目前,转让房屋的增值税率为20%,公寓,住宅和其他永久居住建筑物的交易税率为8.5%。
    4、向斯洛文尼亚土地注册处签署和提交建议书
    房地产所有人必须向斯洛文尼亚的土地注册处提交明确和无条件的声明,承认他对相应财产的权利转让给买方,并将相应财产登记到买方名下。《财产法》规定,卖方在注册条款上的签名必须经过公证人的证明,所有税项必须在签发证明之前支付。
    5、在斯洛文尼亚的土地登记处完成相应财产的新业主登记
    土地注册处法院根据土地注册处提出的建议,在土地注册处启动新业主登记程序。相应材料应以电子文件提交法院,这些文件通常需要公证人、律师和房地产代理机构的中介协助。提案被发送到法院后,将自动分配给最不忙的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再以买方的名义登记财产。

六、注意事项

斯洛文尼亚作为东欧国家中较有潜力的投资国之一,是中国“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非常重要一环。了解斯洛文尼亚土地制度的同时,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以下潜在风险:

    (一)土地资源风险

由于土地面积有限,普遍认为斯洛文尼亚土地价格较高,对于规模较小的投资企业而言负担较重。但是,斯洛文尼亚国家也实行了一些吸引外国投资的政策,比如修改环保和工程建设等法规,简化工地和建筑物许可证申批程序、实施财政补贴等。

    (二)市场波动风险

斯洛文尼亚内部市场狭小,受外部市场影响大,特别是经济危机以后,由于国内市场较小,经济对外部环境波动的反应较大,自主稳定性较差,房地产交易量下降。

    (三)政策政治风险

在斯洛文尼亚,虽然可以以土地进行融资贷款,但斯洛文尼亚国家的融资贷款利率相对于欧盟其它国家而言较高,融资环境较差。同时,也需要关注限购、税收等政策上的变化,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

    (四)交易过程风险

斯洛文尼亚的土地交易大多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并由律师与公证人参与,交易者应充分了解第三方机构的资信状态,谨慎选择,降低风险。

    (五)税费等运营阶段风险

斯洛文尼亚征收房产税、增值税等与土地交易相关的税收,应充分做好税费规划,降低运营成本。

    (六)其它风险

投资者应当注意文化差异的风险,积极融入当地社会,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圈,不掠夺土地资源。

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第八章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2006年中斯两国签署政府经济合作协定后,两国贸易增长势头强生。据中国海关统计,2014年中斯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23.2亿美元,中国对斯洛文尼亚直接投资存量500万美元。日益增长的双边贸易总额和外商投资总量对劳动力的需求也逐渐增加,因此,全面了解劳动法和工会法,合法用工对于中国企业在斯洛文尼亚开展经营活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主管部门

斯洛文尼亚劳动管理部门是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就业机会平等部。

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收入政策和薪酬体系;养老及残疾保险;劳资合同及合作伙伴的关系管理;国内外就业政策;防止非法工作和就业;失业保险;残疾人、青年人、儿童和家庭综合社会保障;奖学金和专业教育;工作健康安全制度;家庭和人口政策;社会保障关怀;对个人、家庭和受威胁团体的社会救助;男女就业机会平等;特殊儿童教育;照顾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人;服义务兵役家庭照顾;保护退伍军人、因战争致残者、牺牲者权利,战争牺牲者墓地的修复和保养等。

二、法律法规

斯洛文尼亚政府重视保护当地和外国劳工合法权益,相关立法主要包括:

《雇佣关系法》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Act)

《禁止非法雇佣和工作法》 (Act on the Prevention of Illegal Work and Employment)

《男女就业机会平等法》 (Act on Equal Opportunities for Women and Men)

《工作健康与安全法》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

《最低工资法》 (Minimum Wage Act)

《国家职业资格法》 (Nation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Act)

其中,《雇佣关系法》作为劳工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对劳动关系的形成、劳动者权利保护、福利、休假、劳动合同内容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政策规定

斯洛文尼亚目前实施多种就业促进政策,根据国家预算,优惠政策会发生变化。

1、终身职业定位:提供有关劳动力市场、职业生涯管理和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基本和深入的职业咨询;

2、就业中介服务;

求职者享受上述服务时,国家可报销求职的差旅费及邮寄费用。根据求职者提供的报销凭证,差旅费为每公里0.13欧元。同时,求职者有权根据其参与促进就业项目的类型和参与计划的时间,得到每小时3欧元的补助。

3、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教育、培训工作场所和工作共享、提供就业补贴、鼓励职业创新和自主创业;

4、在其他方面,鼓励用人单位:

A如用人单位连续雇佣下列第一次就业人员(年龄在26岁以下或子女年龄在三岁以下的妇女)超过两年,用人单位将享退费政策;

B如用人单位雇佣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老人和年龄超过60岁的劳动者,则可部分豁免用人单位应支付费用;

C多种类别的雇佣补贴;

D社区就业安置计划;

E用人单位雇佣年龄小于26岁的劳动者、55岁以上的劳动者、残疾人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四、劳动形式

1、个人劳动形式:

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

代理商(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活动的自然人);

自雇者;

经济从属者(即在民法合同的约束下个人提供劳动取得报酬的自雇者,无雇佣员工且主要经济来源为唯一客户,即至少80%的收入来自同一客户)。

代理商需要注册,且不享有法定就业权利。代理商为客户提供个人服务或工作取得报酬,需要同时交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金。自雇者也需要同时交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金,无法定就业权利。两者的区别在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理商与自雇者交纳税率以及社会保障金的计算依据不同。

2、临时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以固定期限为原则,以临时合同为例外。签订临时合同必须具有客观原因,例如:岗位缺失员工替换(如因病假或产假离岗);完成临时增加的工作量;为了满足季节性工作或项目工作等。此外,签订临时合同时,两个或两个以上临时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时间累积不能超过两年。签订临时劳动合同的员工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提供劳动服务的合同。劳务派遣员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务派遣员工提供与其员工相同的工作条件。

4、兼职

兼职员工一般与全职员工享有同等权利义务,但是某些权利,例如年假和竞聘工作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与全职职工一致,某些权利义务可参照全职员工行使,如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限制。

五、《雇佣关系法》规定的处罚责任

《雇佣关系法》规定了30万、50万至100万以及100万托拉尔以上的不同处罚,同时对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级别的罚款。例如:与未满15周岁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第25条的规定发表招聘广告,非法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造成本法第54条规定的后果,未依据特别法规或集体协议中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等,如果法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雇佣关系法》第229条的规定,将被处100万以上托拉尔的罚款。

第九章 环境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主管机构

斯洛文尼亚环保主管机构为环境和空间部,该部门职责是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该部门网站是www.mop.gov.si/en/,联系电话:00386-14787400,传真:00386-14787422。

二、法律法规及国际条约

斯洛文尼亚除了基础的《环境保护法(斯洛文尼亚)》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 (Slovenia))以外,还颁布了诸多法令和法案,规范不同方面的环境破坏和污染行为,包括电离辐射、生物制品、二氧化碳排放、感染性废弃物、焚烧植物、进出口垃圾、放射性废弃物、噪音污染、转基因生物、水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斯洛文尼亚还加入了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如《生物多样性公约》 (The Convention on Biodiversity)、《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贸易公约》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 (The UN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to Combat Desertification in Those Countries Experiencing Serious Drought and/or Desertification)、《阿尔卑斯山保护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Alps (the Alpine Convention))等,因此中国企业在斯洛文尼亚开设公司时应当注意在依据斯洛文尼亚国内法律法规获得相关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同时,遵守斯洛文尼亚已经签署的国际条约相关环境保护规定。

三、政策规定

    (一)指导思想

斯洛文尼亚现阶段环境保护政策以斯洛文尼亚《环境保护法》和第一次全国环境行动计划(NEAP,1999)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为指导思想。可持续发展这一指导思想不同于该国以往依靠科学技术限制污染的办法,是指既能满足当代人需求,又能使子孙后代持续生存和发展的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除了从源头防治和减少污染,也强调了要使用更少的自然资源和用更明智的方法使用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就环境而言,可持续发展意味着要使用对环境和自然资源无过重负担的组织经济形式、基础设施建设形式以及生活方式。斯洛文尼亚也旨在制定其他产业政策时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考虑其中,形成指导思想统一的产业政策。

    (二)工作重点

斯洛文尼亚的环境治理工作重点为:改善气候变化、保护自然和生物多样性、提高生活质量、治理垃圾和工业污染,具体目标和措施为:

1、强调气候变化是未来几年的一个重要挑战,逐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以达到稳定空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和减少臭氧消耗物质的长期目标。

2、保护自然系统、栖息地和野生动植物物种,防止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的丧失,并阻止土壤进一步退化。

3、通过促进城市和乡镇可持续发展,采取措施保持良好的地表和地下水状态,将水平衡和水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理性消费,确保环境不含对健康和环境有害的污染,以提高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

4、加强垃圾管理和使用,区分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促进可持续生产和消费,减少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减少环境负担。

    (三)环境保护领域的主要参与者

斯洛文尼亚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非政府服务组织负责。全国环境行动计划明设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和职能和工作方向,同时也制定了与国际活动有关的优先任务和指导原则。

斯洛文尼亚积极开展包括环境保护领域在内的外交政策和国际发展合作,确保国际环境条约的履行和执行,促进跨边境与邻近国家和地区合作。同时加强与公众沟通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号召公众改变固有的社会习惯和价值体系,结束不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在制定环境政策时做到信息公开,让公众参与其中。

    (四)战略方针和具体措施

斯洛文尼亚环境保护的目标是通过遵守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以达到高水平的环境保护要求。该目标也是斯洛文尼亚政府以及其他各部门发展战略中有关环境事务的出发点,以及斯洛文尼亚未来发展的优先任务,该目标也符合斯洛文尼亚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要求。

全国环境行动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基本原则为:防止污染、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以及循环利用原则。其中“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是一个发展相当完善的金融政策,根据此原则而设立的经济模式和环境税作为基本的资金来源,为进一步建立环境保护资金系统奠定了基础。

斯洛文尼亚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如下:

1、起草和采用新的立法,实现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和谐统一

斯洛文尼亚作为欧盟国的成员国,具有参与欧盟立法和欧洲政策的权利。斯洛文尼亚政府代表参加欧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欧盟法律和决议制定的过程中维护斯洛文尼亚的利益。斯洛文尼亚政府每年以欧洲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战略文件为基础,起草并确定下一年度工作重点并提交国民大会审议。斯洛文尼亚政府为实现更高水平的环境保护要求,致力于提高环境立法和法律执行的效率。

2、资源可持续利用

21世纪初的斯洛文尼亚,平衡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不够深入人心,虽然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但对环境发展的支持力度不够,经济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2010年之后,由于全球和地方范围内环境资源的枯竭和持续的资源滥用,斯洛文尼亚与其他国家共同决定过渡到一个新的环境发展模式,加强可持续发展,最大程度的保护环境资本。随着技术发展和节能信息的推广,斯洛文尼亚开发和保护环境的基本目标转变为降低目前的能源消耗高增长水平,使能源消耗水平在2020-2025年期间达到稳定状态。

3、在空间发展规划中纳入环境保护要求

斯洛文尼亚在过去几年中制定了若干关于空间发展和战略空间发展的法案(如《空间发展政策》、《空间开发法》、《斯洛文尼亚空间发展战略》、《斯洛文尼亚空间法令》等)。

为了实现发展所带来的红利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在提出空间发展法案时应从出发点、原则、目标、空间发展指导方针和空间发展的规则等方面,系统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

4、将环境因素纳入部门政策

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将环境要求纳入其中是实现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要求。国家、地区和地方政府在其管辖的领域内制定政策、战略、规划、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时,必须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能使子孙后代持续生存和发展,做到环境的长期保护。

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包含下列因素:

(1)起草部门政策时将环境因素考虑其中;

(2)定期监控指标,在此基础上整合适合所有行业的方法;

(3)对涉及环境的项目予以资金扶持;

(4)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系统和综合环境评估系统;

(5)在国家战略文件和未来金融预期中考虑到环境因素。

5、发展环保技术

环保技术是减少对环境损害的技术,包括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回收废弃物和其他产品等;环保技术还包括控制污染过程,给环境造成更少污染的生产技术和服务,给自然资源造成更小的负担和更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的方法等。

6、促进可持续生产和消费

改变传统消费习惯和生产方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由于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所有政策和行业,因此可持续消费和生产需要一个相互协调综合的方法。该方法涉及到减少使用能源、原材料、自然资源以及减少浪费。

7、可持续消费

可持续消费行为不仅需要给消费者提供选择,还需要告知和教育消费者该产品对健康和环境影响的信息,以及每个消费者选择产品和资源时,自己的行为对健康和环境影响,让每个消费者都对商品和服务可持续的消费负有责任。斯洛文尼亚促进可持续消费的目标为:(1)连续向公众提供信息;(2)树立良好行为的和环保行为榜样;(3)在教育过程灌输可持续消费的概念。

8、可持续生产

一个完整的产品政策是由最大范围内减少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影响的机制组成的。这个机制涵盖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机制。

欧盟已设置下列生产政策的基本目标:(1)促进生产更环保的产品;(2)鼓励公司层面对环境进行管理,并告知公众其活动对环境的影响;(3)提高消费者和单位的环保意识。上述欧盟设置的目标将在斯洛文尼亚能源消耗产品、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消费产品和一般公共采购产品这三类产品优先应用。斯洛文尼亚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和运作使用欧盟环保标签的系统,鼓励组织生产该系统的环保产品;(2)鼓励企业和组织加入经济管理和审计系统;(3)将国家公共采购目标的重新定向于更多的环保产品;(4)给特定产品设置最低环境要求;(5)通过合适的环境税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纳入产品的价格;(6)鼓励企业和消费者接受产品生命周期原则。

9、经济政策

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必须包含迫使(或鼓励)生产者和消费者接受持续生产和消费理念的工具,这些工具可以促进人们更合理地使用自然资源,让消费者知悉更多环保产品,同时也可以为后续行政措施铺平道路。

引入环境公共财政改革,建立一个财政负担和税负逐渐减少,使用自然资源的交易负担增加的平衡系统。在绿色公共财政改革的帮助下,引导经济向尊重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方向发展,为市场可持续发展路线奠定基础。

10、提高环保意识与公众参与度

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因素。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敏感程度,鼓励公众参与环保政策制定过程。具体措施包括:尽可能地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让公众参与到影响环境有关的决策制定过程,因环境遭受损失时享受法律追索权。

每一个现代民主国家都有义务向公众明示上述权利,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基于欧盟成员国公民身份或国际条约获得部分权利。维护斯洛文尼亚宪法规定的公民拥有健康生活环境权利的基本人权。

11、恢复退化地区

斯洛文尼亚的发展战略划定了国内需要恢复的地理区域,环境恢复是斯洛文尼亚保护环境的基本任务。

四、相关处罚

    (一)《自然保护法》

法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斯洛文尼亚托拉尔的罚款:

杀灭植物或动物物种;减少数量的植物或动物个体的数量;破坏或损害植物或动物栖息地;违反本法规定的方法及条件实施影响自然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使用植物或动物;使用禁止使用的植物或动物;引进未经许可的非本土物;未经许可繁殖本土或非本土物种;违反政府批准的国际条约中动植物保护制度的行为;违反维护物种规定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经营生物技术改良植物或动物的;未经授权经营基因库的;违反规定从野外提取生物材料并在基因库经营生物材料;违反规定从野外提取基因物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政府开发重要领域的行为;违反自然保护与发展政策对待自然的行为;使用威胁自然的方式危害自然环境的行为;未经许可参观访问自然景观的行为;未经特许使用自然资源的行为;违反规定对待矿物质或化石的行为;未经授权取得、销售矿物质或化石;未经授权或采用禁止使用方式开采矿物或化石;未经许可勘探的行为;未经许可勘探矿物或化石;违反濒危动植物保护区规定的行为;实施未经许可的影响自然的活动。

自然人个人实施涉上述规定的行为,处25万以上500万以下斯洛文尼亚托拉尔的罚款。

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应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5万以上50万以下托拉尔的罚款。

自然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处以3万以上15万以下托拉尔的罚款。

    (二)《水资源法》

法人触犯《水资源法》将被处以约41666欧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将被处以2083欧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违反《水资源法》将被处以20833欧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法律法规

    (一)国内相关法律分类

斯洛文尼亚国内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分三大类,第一类是著作权,由《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法》(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Act)进行规范,主要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第二类是工业产权,由《工业产权法》(Industrial Property Act )进行规范,这些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补充保护证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第三类是关于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以《保护植物新品种法》(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Act)和欧盟的规定《欧盟理事会植物品种权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100/94 of 27 July 1994 on Community plant variety rights)为主要的法律法规。

(二)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属管辖

卢布尔雅那地区法院对知识产权争议有专属管辖权,对该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卢布尔雅那高级法院。对高级法院的决定不服,只能向斯洛文尼亚最高法院请求特别司法复审。

二、欧盟指令

斯洛文尼亚作为欧盟的成员国之一,除了制定国内相关的法规外,还遵守欧盟关于知识产权的指令或规定,《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法》和《工业产权法》中已经将部分相关的欧盟指令结合进法律规定里面,由于涉及欧盟指令数量众多,对于具体适用的欧盟指令请参见如下网站:

http://www.uil-sipo.si/sipo/addition/resources/legislation/legislation-eu/

三、国际条约

此外,对于斯洛文尼亚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其相关的规定也适用,在《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法》和《工业产权法》中也有对于国际条约适用的相关规定。斯洛文尼亚加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或条约共有30多个,主要国际公约如下:

《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 

《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

《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

《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四、注意事项

    (一)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侵权

如前所述,斯洛文尼亚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国内法规、欧盟指令以及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比较全面,规定了相关的保护和惩处措施,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因此中资企业在从事商业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充分了解斯洛文尼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及时咨询当地律师、代理人专业人员,避免违反相关法规而引起侵权纠纷。

    (二)及时完成申请和登记工作,全面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为了确保中资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收到全面的保护,企业应当及时对自己的专利、商标、工业设计等提出申请,并提前进行检索,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不要等到进入了该国市场后,遇到恶意抢注、遭受知识产权侵权起诉后再被动地应对,应当提前布局,并进行尽职调查,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三)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的种类不同,涉及的权利内容不同,并且多数权利都有期限限制和续展的要求,为了保护中资企业的合法权利,要针对当地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例如保密、日常维护、后期管理、竞业限制等,避免是自己的权利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四)及时采取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中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除协商解决外,还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包括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并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权利受损。

    (五)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需约定明确无误

如果中方在斯洛文尼亚境内设立合资企业,双方应当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中资企业务必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使用人的权属证明文件,以防转让人或许可使用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权利已过期等。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制度及注意事项

一、争议解决制度

在斯洛文尼亚,争议的主要解决方式有三种:诉讼、仲裁和调解,诉讼争议解决通过法院系统进行,具体内容主要规定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和其他单行法律中,仲裁主要由《仲裁法》及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管辖,调解主要包括《民商事案件调解法案》、《替代性纠纷司法解决法案》(ZARSS)等。

    (一)诉讼 

在斯洛文尼亚进行一般的诉讼时,需要通过其司法系统进行。斯洛文尼亚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体系,分为两类:普通管辖权法院和特别管辖权法院。 

拥有普通管辖权的法院包括县级法院44家、地区法院11家、高级法院4家和最高法院。

拥有特别管辖权的法院包括劳动法院4家(处理与劳动相关的纠纷)、社会法院1家(处理与社会保险相关的纠纷)和行政法院1家(处理与行政相关的事务并相当于普通管辖权法院中高级法院的地位)。

除了上述司法系统,根据斯洛文尼亚的政治制度,还有另外两个特别的法院 :宪法法院和审计法院。他们不属于上述的司法系统,而是自成体系。宪法法院由9名宪法法官组成,每一任期为9年,此后不得再次担任该职。宪法法院是保护合宪性、合法性及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最高机构。

审计法院是监督国家账目、预算和公共开支的最高机构。普通的民事商事纠纷一般不会涉及这两家法院,不要将他们与上述司法系统的法院相混淆。

    (二)仲裁

1、根据斯洛文尼亚《仲裁法》,仲裁是指任何形式的仲裁程序,不论是否在一个常设的机构或是一个临时的机构进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将其某种争议交由第三人或机构做出决定;

2、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标的可以是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请求,其他请求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将其作为仲裁协议的标的;

3、斯洛文尼亚公民和在斯洛文尼亚有场所的法人可以将其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裁决,但斯洛文尼亚法院拥有专有管辖的争议除外。

    (三)调解

《替代性冲突司法解决法案》的斯洛文尼亚语全名:Zakono Alternativnem Reševanju Sodnih Sporov,简称ZARSS,于2009年11月27通过,根据该法案的规定,所有的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调解范围包括民事、商业、家事以及劳动纠纷,与《民商事案件调解法案》大致相同。

《替代性纠纷司法解决法案》为了使调解更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以及鼓励当事人调解结案,规定了调解员规则、调解员奖励规则、差旅费用退还规则、调解员行为规则等具体规定。

《替代性纠纷司法解决法案》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制度就是费用激励机制,通过制定多元化的调解收费标准,鼓励当事人尽可能选择调解。例如:在家事和劳动纠纷领域,调解对当事人是免费的;在其他纠纷(商业纠纷除外)中,首次3小时的调解服务是免费的。这个制度降低了调解的准入门槛,针对特定类型的纠纷调解甚至不收取任何费用,从立法上为调解结案、节省司法资源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

二、注意事项

    (一)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中资企业在斯洛文尼亚当地从事经济、贸易及日常生活时,首先要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以及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同时加强沟通,与交易商、当地居民、各级政府、议会加强联系,尽可能减少因违法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二)树立严守合同的概念

在斯洛文尼亚当地从事经营时,要树立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概念,在履约过程中信守自己的承诺、及时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样可以确保中方不会因违约引起争议并导致损失。同时也要学会利用合同规则,一旦对方发生违约或损害的行为时,及时取证,为日后索赔保全证据。

    (三)合法权利受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争议

当中方在斯洛文尼亚从事经营活动时,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例如及时联系我国驻斯洛文尼亚大使馆寻求帮助、向华人商会反映、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投诉、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权,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时效,避免因时效过期而导致无谓的损失。

    (四)在设计合同时,尽量选择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在与斯洛文尼亚客户从事交易时,双方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一方面避免因司法主权的问题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另外可以选择第三方仲裁机构,避免司法不公的情形出现,第三可以选择仲裁的语言,第四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受地方保护的影响而导致受到不公正待遇。

如果可能,尽量选择中国的贸仲作为仲裁机构,其次可以选择香港或新加坡的仲裁机构,这些机构均是世界上著名的仲裁机构,仲裁员都是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和法律界人士,作出的裁决被全球广泛认可。

仲裁语言最好是中文,如果达不成协议,应当选择英文,尽量不用斯洛文尼亚语。

    (五)及时聘请律师或专业人员处理纠纷

当出现纠纷时,如果纠纷涉及的管辖法斯洛文尼亚本国法律,应及时聘请当地信誉较好律所的律师处理纠纷,不能依据国内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做法来处理,如果在当地没有熟悉的律师,可以请求大使馆或当地的华人商会提供帮助,也可以委托国内律师代为聘请斯洛文尼亚的律师,这样既可以加以甄别也方便沟通和交流。

附录  常用贸易投资及法律机构联系信息(包括贸促会设法部门及其他境内外参与研究机构联系信息)

第二部分 “一带一路”国别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 贸易投资情况基本概述

一、中斯贸易概况

    (一)斯洛文尼亚进出口贸易

      斯洛文尼亚对贸易自由极为推崇,虽然其经济规模较小,但由于是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成员国,斯洛文尼亚对外贸易一直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份量,属于高度外向型经济,出口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受世界经济尤其是欧洲经济的影响很大。虽然自然资源比较匮乏,但其加工工业基础雄厚,有“东欧小瑞士”之称,其中工艺水平较高的有木材加工、食品、电子、金属加工、非金属矿产加工、有色金属、印刷等。此外,化工、汽车、建筑、制革、橡胶等工业也较发达。

      斯洛文尼亚主要出口运输车辆、电力设备、机械设备、家具、药品和制药设施、有色金属制品等,主要进口机电产品、矿产品、贱金属及制品、运输设备和化工产品。2016年,由于对国际市场依赖性强,斯洛文尼亚外贸依然存在一些潜在的不利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石油价格的持续波动影响欧洲整体经济发展,使欧盟内部需求下降、进口减少,影响斯洛文尼亚对欧洲的进口;

    2、加入欧元区后,斯洛文尼亚物价持续上涨,导致出口产品竞争力下降;

    3、斯洛文尼亚劳动力成本高且增长较快,导致本国经济竞争力下降,欧盟的技术、投资及进口需求转向其他成本较低的新加入国家;

    4、世界范围内各类资源性产品与中间产品价格的浮动也影响其外向型加工制造业与产品进口。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斯经济一度疲软,甚至出现负增长。但2013年以来,经济逐渐回暖,并于2014年实现正增长。斯洛文尼亚的主要贸易伙伴是欧盟成员国,占全部出口的70%,进口的80%。近年来,斯洛文尼亚也在逐步加大同非欧盟国家的贸易,尤其是前独联体国家中的俄罗斯和乌克兰以及美国、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等国家。

    (二)中斯经贸关系

自1992年签署《经济贸易协定》以来,中斯两国已签署了多项贸易协定,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合作协定》、《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等。2006年8月,两国签署了政府经济合作协定。2013年斯洛文尼亚高度重视双边经贸关系,将中国确立为其海外战略目标市场;中国政府和企业也逐渐加大了对斯贸易的力度,数量和质量均有所提升。2014年10月24日,中国农业部副部长牛盾与斯洛文尼亚农林食品部长德扬·日丹签署《2015-2016年农业合作行动计划》;2015年11月,双方签署正式的奶制品对华出口协定以及中国-中东欧森林协调机制备忘录。2016年4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冯正霖与斯洛文尼亚基础设施部部长加什佩尔希奇签署了《中国与斯洛文尼亚民航当局谅解备忘录》,并与民航局局长马洛特签署了《中国民用航空局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民航局关于设计批准、出口适航审定、设计批准后活动和技术支援的技术安排》。

在环境和政策利好的情况下,中斯双边贸易也随之有了明显的提升,其中2013年至2016年中斯双边贸易具体数据及情况如下。

表1:2012-2016年中斯双边贸易情况

(单位:亿美元)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中方出口

15.67

18.33

19.9

20.9

22.7

中方进口

2.56

3.03

3.3

2.9

4.4

合计

18.23

21.36

23.2

23.8

27.1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

       2013年斯洛文尼亚与中国的双边贸易额为21.36亿美元,增长17.2%。其中,斯洛文尼亚对中国出口3.03亿美元,增长18.6%;自中国进口18.33亿美元,增长17%。斯方贸易逆差15.3亿美元,增长14.3%(数据来源,中国海关)。中国成为斯机电产品、皮革制品及箱包的第三大进口来源地,以及家具玩具和纺织品的第四大进口来源地。

    斯洛文尼亚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商品为机电产品、化工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和家具玩具,2013年进口额分别是6.3亿美元、1.9亿美元、1.1亿美元和0.9亿美元,占斯洛文尼亚自中国进口总额的46.2%、13.7%、8.3%和6.9%,其中家具玩具进口下降5.7%,机电产品、化工产品、贱金属及制品进口增长27.3%、8.2%和3.3%。机电产品中,电机和电气产品进口4.5亿美元,增长65.4%;机械设备进口1.7亿美元,下降20.3%。在其他劳动密集型产品市场上,中国的竞争力在斯洛文尼亚并未被完全体现。

    2014年全年,斯洛文尼亚与中国的双边货物贸易额为23.2亿美元,增长8.6%。其中,斯洛文尼亚对中国出口3.3亿美元,增长8.9%,占其出口总额的0.8%,提升0.1个百分点;斯洛文尼亚自中国进口19.9亿美元,增长8.57%,占其进口总额的4.4%,提升0.4个百分点。斯方贸易逆差16.6亿美元,增长8.5%。中国成为斯洛文尼亚排名第24位的出口市场和第五大进口来源地。

    机电产品仍是斯洛文尼亚对中国最主要的出口商品,2014年出口1.0亿美元,占对中国出口总额的35.7%,增长2.8%。其中,电机和电气产品出口6949万美元,占对中国出口总额的24.4%,增长8.8%;机械设备出口3213万美元,占对中国出口总额的11.3%,下降8.2%。塑料橡胶是斯洛文尼亚对中国出口的第二大类商品,2014年出口额共计6819万美元,占对中国出口总额的24.0%,增长43.4%。纤维素浆和纸张、贱金属及制品分别为斯洛文尼亚对中国出口的第三和第四大商品,出口额为3443万美元和3121万美元,占对中国出口总额的12.1%和11.0%,增长187.5%和8.2%。

    2015年斯洛文尼亚商品出口239亿欧元,同比增加4.4%,达到加入欧盟以来最高水平。同时,商品进口232亿欧元,同比增加2.7%,贸易顺差7.5亿欧元,达到11年来最高点。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中斯贸易仍然保持增长。据中国海关统计,2015年,中国与斯洛文尼亚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23.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48%。其中中国出口贸易总额为20.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01%;中国进口贸易总额2.9亿美元,比上年减少12.69%。2015年,中斯进出口贸易额前二十的商品分别是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机械器具及零件,有机化学品,家具,塑料及制品,皮革制品,车辆及零件,医疗器械,钢铁制品,针织品,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零件,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贱金属,化学纤维长丝,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针织物及钩织物,铝制品,橡胶制品,钢铁,其他纺织品等。其中电机、电气设备是主要进出口商品,占进出口总额约40%。

    2016年全年,斯洛文尼亚与中国的双边货物贸易额为27.1亿美元,增长13.9%。其中,斯洛文尼亚对中国出口4.4亿美元,增长51.7%;斯洛文尼亚自中国进口22.7亿美元,增长8.6%。斯方贸易逆差18.3亿美元,增长1.7%。

值得一提的是,仅2016年上半年,斯洛文尼亚与中国的双边货物贸易额已经达到10.2亿美元,增长5.8%。其中,斯洛文尼亚对中国出口2.4亿美元,增长50.8%,占其出口总额的1.4%,上涨0.5个百分点;斯洛文尼亚自中国进口7.8亿美元,下降3.0%,占其进口总额的5.2%,下降0.3个百分点。斯方贸易逆差5.5亿美元,下降16.1%。

    2016年斯洛文尼亚自中国进口的前两类商品为机电产品和化工产品,1-6月进口3.7亿美元和1.0亿美元,占斯洛文尼亚自中国进口总额的47.5%和13.1%,机电产品增长3.0%,化工产品下降17.0%。机电产品中,电机和电气产品进口2.3亿美元,下降8.7%;机械设备进口1.4亿美元,增长30.0%。贱金属及制品和家具玩具是斯洛文尼亚自中国进口的第三和第四大类商品,1-6月进口6343万美元和5477万美元,占自中国进口总额的8.1%和7.0%,前者下降22.5%,后者增长8.3%。中国占斯洛文尼亚鞋靴伞等轻工产品进口份额的19.1%,居其进口来源的首位,领先于居第二位的意大利4.3个百分点。在斯洛文尼亚机电产品的进口中,中国是仅次于德国的第二大来源地,所占份额为13.0%,德国占比22.6%。

    目前,中国是斯洛文尼亚在亚洲最大的贸易伙伴,也是斯洛文尼亚非欧盟成员国中最大的进口来源国。同时,斯洛文尼亚也是中国在前南斯拉夫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自2008年双边贸易首次突破10亿美元以来,年增幅达35%以上。

二、中斯投资关系

    (一)斯洛文尼亚投资环境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5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斯洛文尼亚2015年的营商环境排名从46位下降到51位。尽管排名有所下降,但其评分却有所提高,说明营商环境仍然处于改善的状态。其投资吸引力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地理位置优越:位于中欧和南欧的交汇处,其中斯洛文尼亚的科佩尔港位于中东、远东地区与中东欧经贸中心国家的最短连接线上,是欧洲交通运输网的枢纽之一。

    (2)基础设施完善:公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设施以及通信、电力、能源工程等设施较为完备。

    (3)工业基础雄厚:属中等发达国家,电子、木材加工、食品、非金属矿产品加工、有色冶金、印刷等工业处于领先地位,工业和科技基础较好。

    (4)劳动力素质、性价比较高:劳动力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比重大,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较高,平均生产率接近西欧国家,但劳动力成本较西欧、北欧国家更为低廉。

    (5)宏观经济稳定:脱离南联盟后,斯洛文尼亚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并成功加入欧盟以及欧元区,宏观经济发展远优于其他欧盟新成员国。

    (6)辐射市场广:背靠欧盟,位于中欧腹地,连接中、东、南欧与西欧地区,所辐射的市场广阔。

    (7)政策支持:政府执行“FDI成本优惠计划”,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补贴外商投资;外资企业同样享受欧盟成员国之间关税减免等优惠政策;所有经济部门通过依法合资的形式对外资开放;外资可自由转让和回收投资资本。

    (8)法制相对健全:斯洛文尼亚完全采用欧盟的贸易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条款清晰透明,有章可循。

    2、重点投资领域

    目前,外资在斯洛文尼亚主要分布在金融、药剂制造、中介服务和批发业、汽车等行业,其他领域则很少。除上述行业外,未来对斯投资的重点领域还有:

    (1)医药化工行业:医药化工业是目前斯洛文尼亚工业中科技含量高、外国投资量大、以出口为导向的行业。

    (2)电子和计算机行业:斯洛文尼亚以技术密集型、出口导向型企业闻名,电子和计算机行业发展水平高,技术先进。

    (3)旅游业:近年来,斯洛文尼亚旅游外汇收入持续增长,旅游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未来20年,斯旅游业将以每年6%的均速增长,远超其他欧盟国家,旅游业及其相关产业发展潜力巨大。

    (4)基础设施建设:斯政府制定了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旨在加强交通运输、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商投资。

    (5)新能源开发:由于本身资源匮乏,能源多依靠进口,斯政府非常重视开发核电、太阳能、天然气等新能源,并鼓励外资进入此类行业。

    (6)机械制造和汽车工业:斯洛文尼亚最重要的工业支柱产业,历史悠久、体系完备,拥有广阔的海外市场;在汽车技术的改进和新产品的研发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二)中斯投资统计

   中斯双边投资存量较小。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15年底,中国对斯洛文尼亚直接投资存量为500万美元,所涉及的项目较少,多局限在机械、汽车、餐饮等行业。近年来,随着中国政府和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国对斯直接投资呈现出上涨的势头。

    1、中国对斯洛文尼亚投资主要项目

      2013年4月,中国投资的第一家生产型企业正式开业,中国恒天集团与国际合作方联合收购了斯洛文尼亚TAM-DuraBus客车公司,主要从事客车、重型卡车、机场大巴等车辆的生产。2013年5月,该公司通过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获得俄罗斯某公司18辆机场巴士的订单。TAM-EUROPE雇佣本地员工200人,2015年出口近1900万欧元。

    2013年8月,山东浪潮集团购买斯洛文尼亚ARCTUR公司10%的股份。合资后的ARCTUR公司致力于推动超级计算机技术在当地的发展,向斯洛文尼亚及东南欧企业、科研机构等提供云计算服务。

    2015年11月,华为在卢布尔雅那注册成立分公司,公司与TelcomSlovenije, Telemach 等逐步建立起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015年12月,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斯埃拉普海公司(Elaphe)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亚太股份以增资方式向斯方企业注资1000万欧元,获得Elaphe20%的股份。

    2、斯洛文尼亚对华投资主要项目情况

   据斯洛文尼亚央行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9月底,斯洛文尼亚在华投资额累计1559万美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领域。主要项目:

    (1)雷瑞卡(苏州)汽车电器有限公司;(2)中斯科技公司(Sinoslo Technology);(3)苏州海达瑞柴油冷启动技术有限公司;(4)安徽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和浙江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5)KOLEKTOR公司南京分公司;(6)Gorenje公司上海分公司。

3、其他贸易往来

(1)承包劳务。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6年中国企业在斯洛文尼亚新签承包工程合同4份,新签合同额415万美元。

(2)货币互换。目前中国尚未与斯洛文尼亚签署货币互换协议。不过,斯洛文尼亚作为欧元区国家采用欧元作为本国货币,2013年10月9日中国中央银行与欧洲央行签署了3年期限、总额为3500亿元人民币和450亿欧元的货币互换协议,对中斯经贸也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3)基础设施合作。2016年,中斯签署了《中国与斯洛文尼亚民航当局谅解备忘录》,为发展双边航空运输关系奠定了基础,同时,为双方空运企业早日开通直达航线、开展商务合作,以便利两国人员、货物往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4)经贸磋商机制。1993年,中斯建立经济合作联委会机制,联委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2016年1月,第12届中斯经济合作联委会在卢布尔雅那举行。商务部欧洲司孙立伟商务参赞作为中方主席与斯洛文尼亚外交部经济和公共外交司代理总司长罗伯特·科卡利共同主持召开了本届联委会。2016年7月4日,中国与斯洛文尼亚第一次农业合作工作会议在卢布尔雅那召开,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与斯洛文尼亚农业部国务秘书斯特拉妮莎女士共同主持会议。

第二章 贸易法律法规及风险防控

一、主管机构

斯洛文尼亚主管经济的政府部门是经济和技术发展部,对外经贸关系的具体工作则由外交部经济外交总司负责,经济外交总司设置公共外交和双边经济合作司以及经济促进司,其职责是促进和管理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双边经济合作,指导斯洛文尼亚驻外使馆和商务参赞处的工作,负责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在经贸方面的联系与合作,以及参与多双边贸易谈判等。



 

二、政策规定

斯洛文尼亚作为欧盟成员国,完全执行欧盟统一的贸易政策,货物和服务可以自由进出口,只在少数情况下要求为进口货品办理进口许可手续。

在产品标准方面,根据欧盟的《技术协调新方案》,特定产品须符合特定的品质标准。合格的产品须附有CE标志,以示符合标准。该标志由制造商或进口商贴于产品上,以自我申报形式确认产品合格。

在产品责任方面,厂商必须遵守欧盟的产品责任法和相关欧盟指令。欧盟指令确立了产品责任的原则,规定:“生产者应承担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责任”。此原则适用于所有农产品和含活动式部件的消费品。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失,在欧盟的销售者及产品制造商均须负法律责任。

在环保方面,厂商还须遵守《包装及包装废料指令》。该指令明确规定了一般的废料回收和循环再利用的标准。

    此外,欧盟化学品法规(即《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简称“REACH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2008年6月1日开始预注册。REACH法规的首要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欧盟委员会还将建立专门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并于2012年前实现所有相关化学品的统一管理。该体系对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及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产品分别纳入注册、评估、许可三个管理监控系统。按照欧盟拟订的时间表,产量在10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应在3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00-1000吨的化学物质,6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100吨的化学物质于11年内完成注册,未能按期纳入该管理系统的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出口鼓励措施】SID银行为刺激斯洛文尼亚出口推行一系列鼓励措施,主要有:

    1、融资:付运前后出口融资,买卖方信贷,为环保工程、研发工程和可持续工程提供融资;

    2、担保:履约保证、投标担保、预留金担保、维护担保、盈利担保、海关担保;

    3、出口信用保险:ST/MLT;

    4、投资保险:为外币折算风险、征收风险、战争和社会动荡、违约风险、执法不公、自然灾害、商业风险提供保险。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斯洛文尼亚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外观、包装和花样品种等要求较严。1991年,斯洛文尼亚成立了斯洛文尼亚标准计量局。

    斯洛文尼亚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通讯标准组织》(ETSI)的成员,还是ISO欧洲分会(CEN)和IEC欧洲分会的联系国。

    (一)颁发检验证书的机构   

    斯洛文尼亚对以下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予以承认:

    1、国际检验和认证组织成员管理的实验室;

    2、国际组织管理的实验室,或欧洲实验室授权的实验室;

    3、根据与斯洛文尼亚标准计量局或其他有关机构签署的相互承认试验数据的双边协议,有权签发国家认证数据的实验室;

    4、欧盟委员会公布承认的实验室;

    5、斯洛文尼亚标准计量局授权的实验室。

(二)检验检疫的规定

    斯洛文尼亚对相关产品检验及动植物检疫的规定如下:

    1、机电产品检验

    斯洛文尼亚规定,入境的机电商品必须附带保修单、使用说明书和斯洛文尼亚进口商或外国企业在斯洛文尼亚代表机构印制的被授权负责维修该产品单位的通讯地址,产品资料须用斯洛文尼亚文印刷,产品标志也须用斯洛文尼亚规定的文字印刷。其中,46类产品,包括机电、建材和劳保用品(如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可引起无线电波干扰的闭路电视共用电线系统、水泥、建筑用板材、呼吸系统保护装置、电梯、防火头盔、安全带、机动车刹车片和拖车等),必须经斯洛文尼亚标准计量局授权的机构检验,并加贴SVN标志后才能进入斯洛文尼亚市场。

    2、动物及其制品检疫

    斯洛文尼亚法律规定,活牲畜进出口应有双方动物检疫部门签订的有关动物检疫协定,如该国家尚未签署类似协定前,斯洛文尼亚对该国活牲畜进口检疫较严,每头牲畜均须提供健康证明和国际通行的动物检疫证书。由于中斯两国尚未签署类似协定,中国在欧盟国家检疫部门登记的产品可自由进入斯洛文尼亚境内,但未在欧盟国家检疫部门登记的产品,进入斯洛文尼亚前仍需向其动物检疫部门登记。

    3、植物及其制品检疫

    斯洛文尼亚是《国际植物保护罗马公约》(IPPC)和《欧洲和地中海植物保护组织》成员国,因而执行上述公约和组织的相关规定。

四、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在与第三国进行贸易时,斯洛文尼亚执行欧盟的海关规定,但成员国有权对欧盟规则未涉及的领域进行立法。对欧盟没有特殊规定的领域,斯洛文尼亚制定了《执行欧共体海关规定法案》(Act Implementing theCustoms Regul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欧盟主要海关规定有:

    (一)原产地规定

    根据原产地,自第三国进口至欧盟的货物被分为两类:

    1、优惠产地货物,享有关税优惠政策,或免关税;

    2、非优惠产地货物,执行欧盟正常关税税率和其他贸易规定。

    (二)综合关税税则和税率评估

根据不同的种类、技术特点及用途等,货物被划分入海关税则目录。欧盟海关在了解货物的具体情况后,在综合关税税则目录下发布货物的具体信息。

    (三)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是基本的海关规定之一,由向海关提交的发票价值所决定。

    (四)入关前托运

    斯洛文尼亚海关根据《执行欧共体海关规定法案》,对入关货物进行托运。根据程序,当事人可指定入关前托运的收件人。收件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教育水平、国家鉴定等)。

    此外,斯洛文尼亚对关税还有如下相关规定:

    1、对出口商品不征税,实行零税率,先征后退;

    2、用于某些医疗和人道主义服务的设备和配件可以免税,但应向斯洛文尼亚工商会申请并获得批准。进口生产性原材料不能免税,其他产品如申请免税须到相关主管部直接申办。

斯洛文尼亚执行两种进口关税政策,对于欧盟国家和与斯洛文尼亚签有优惠贸易协议的国家采用优惠关税政策;对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则采用普通关税税率。如农产品优惠关税税率为11.9%,普通关税税率为12.6%;工业品优惠税率为1.3%,普通税率则为7.1%。平均来讲,优惠税率为3.8%,普通税率则为8.8%。斯洛文尼亚对进口医药产品、军事装备、垃圾、废品、有毒和爆炸品有特殊规定,其他产品则自由进口。

五、贸易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国际贸易法律风险的决定因素主要有三种:国际贸易合同订立相对自由;各国在争议解决方式上不尽相同;法律规定朝令夕改,适用混乱等。国际贸易的一个显著特征即贸易存在于不同国家之间,无论从社会文化背景方面,还是从法制建制层面,差异性是法律风险的主要诱因。国际贸易另一显著特征即交易标的额巨大,这就使得交易过程中的容错率非常低,损失常以千万计,任何企业都无法承受,甚至可导致企业面临破产。因此做好国际贸易法律风险防控有其现实的必要性,涉及到中斯等具体国家间的贸易,风险方面既有其共性特征,也有与其国情相联系的具体贸易风险。

    (一)国际贸易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就是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而合同属于民事私法领域,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因此,在合同的履行中,当客观环境不断变化导致违约成本大大低于履约成本时,交易一方或双方就会选择拒绝履行、延迟履行,从而构成合同违约风险。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基于特殊原因,比如政治因素、经济危机等大环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这对于贸易双方来讲,都是不愿意看到的情形。

    1、交易环境变化导致的合同违约风险及防范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往往依据合同来开展各项贸易活动。但由于合同约定在时空上的滞后性,在国际贸易交易过程中,一旦交易国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以及经济环境发生剧烈变化,都会导致贸易双方的交易活动无法顺利开展进行,都有可能最终导致贸易失败。这对于贸易双方来说,都有可能引发巨大的贸易损失。由于这些交易环境的变化,都是不能预见、不可抗力的因素,对于贸易双方来讲,都具有突发性。以中斯贸易为例,无论是在中国还是斯洛文尼亚国境内,一旦出现贸易限制、外汇管制等情况,都会影响国际贸易进度,这期间引发的一系列交易风险无法估计,如果因此无法完成货物交接以及交易对价的支付,导致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对于此类风险,由于其不可预见性,规避风险的难度也相应增加。目前来说,比较有效的方式是在交易之前,尽可能通过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对交易对方所在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等社会大环境进行调研,对政府政策、法令等可能出现的变化,要着重调查,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要全面、细致,详尽罗列风险点,交易双方可以就这些风险点进行积极有效的磋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事先拟定的处理方案快速解决争议问题。譬如,如果由于政策、法令的变化,导致交货受阻,那么出口企业在采取相关紧急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免责;进口企业由于外汇管制等因素无法及时支付价款时,可以选择他国付款。还有一种更为简洁、有效的避险措施,就是为此次贸易投保信用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2、贸易一方导致的合同违约风险及防范措施

    与贸易一方直接相关的法律风险就是信用风险。在国际贸易中,贸易一方在履约过程中,常常会考量履约成本和违约成本,当前者大于后者时,贸易一方往往跨越道德底线,选择违约,致使贸易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面临巨额损失。如出口方拒绝交货或者延期交货,或者进口方拒绝支付货款或延期支付等情况,由于国际贸易都是大宗贸易,成本往往与交易时间挂钩,因此合同一方的上述违约行为,往往都意味着守约方巨大的贸易损失。

    针对此类风险,建议在合同签订前预先对签约方进行企业征信调研,尽量掌握主动权,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点事先作出相应条款的约定,比如可以设定签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在交易过程中,也要密切关注交易方的企业状况,一旦对方出现财务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比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最后,与交易环境变化导致的风险防范措施类似,此类风险也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险来规避,由保险人来抵消一部分守约方的交易损失。

    3、货币汇兑中存在的合同履行风险及防范措施

    货币汇兑在国际贸易中是必经环节,汇率的变动往往不可预期,国际贸易支付过程中因此而引发的问题常常会使交易无法进行。政治事件、自然灾害导致一个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国家采取主要措施反应在外汇领域就是外汇管制。外汇市场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而且有时会被人为利用,出口企业在兑换货款时,常常由于汇率变化而产生不可预期的损失。

规避此类风险可以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选择汇率相对较为稳定的货币来支付货款,比如美元;或者在合同中订立保持价格条款,即可以约定当汇率发生变化时,交易方企业可以保留调整价格的权利,当然以最初订立合同时,所能达到的合同目的或者合同预期利益为限。另外,也可以通过预售外币贷款来规避此类风险,出口企业先向银行贷一笔与交易金额相当的外币货款,在收到货款时再以该笔货款抵偿外币货款。

    4、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最为常见,有可能导致交易方遭受“损失”,这种损失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损失,往往是价格浮动之后不可预期的合同利益损失。例如,在合同订立后,货物价格大幅度上涨,这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就是一种不可预期的合同利益损失。出口企业如果在价格上涨后再出售,势必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此时出口企业会选拒绝提供货物,这样进口企业就要面临损失。

规避价格浮动的风险,一方面要对交易一方的企业信用状况做一个全面的尽职调查,信用好的企业通常为了保证其良好的信用记录而选择守约。另外,还可以通过贸易双方合同的约定来实现,比如可以订立相关条款,保留价格调整的权利,亦可以约定价格方面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5、货物运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国际贸易涉及的是国与国之间的交易行为,货物运输环节由于运输距离的问题而显得格外重要。而国际贸易一般会选择较为廉价的海运方式,海上运输又存在极大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承运人的重大过失等均有可能导致货物毁损、灭失。但是依据国际惯例,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一般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免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货主往往承担着更大的运输风险。

    此类风险对于双方来讲,可以选择投保货物运输险,根据货物的特性灵活选用交通工具,合理包装,配备专业人员装卸货物等,这些都有助于降低此类风险。另外,对于出口企业,选用恰当的贸易术语,也可以大幅度降低己方的上述风险。

    6、知识产权纠纷引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欧美国家。斯洛文尼亚作为欧盟成员国,尤为看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其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非常大。由于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观念相对淡薄,许多企业商标被国外商家抢注,中国企业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防范此类风险从根本上要增强知识产权法律观念,使用的商标一定要在国际机构进行注册,如果被抢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是保护知识产权中两个较为重要的国际公约,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两个公约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针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要积极维权,保护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贸易纠纷产生后的诉讼风险

    国际贸易纠纷往往通过贸易磋商、贸易谈判解决等方式解决,贸易双方通常都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但在众多的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的要采取法律这一最后的救济途径来维护己方的权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诉讼法律风险也不容小觑。

    商事仲裁通常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法律途径,就其本身特点而言,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仲裁协议约定不明

在国际贸易中,虽然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充分自治、程序简便、信息保密等特点,但也存在一定风险。实践中,有合同当事人因为对仲裁协议相关内容约定不明,而导致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形。比如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对仲裁事项约定不明,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和终局性约定不明等。

2、境外仲裁成本昂贵

有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争议由境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在新加坡、瑞士等。一旦发生纠纷,对国内企业而言,赴境外参加仲裁将产生高额费用。仅仅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中,境外仲裁员的收费就可高达每小时1100美元,秘书收费可达每小时200美元。

    针对以上两点,境内企业的主要防范措施是制定明确具体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般包括3项内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提交仲裁的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机构。另外还可以附加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仲裁适用法律、仲裁员国籍、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等内容,仲裁协议的约定应当尽量明确具体。

第三章 投资法律风险

一、概述

    (一)主管机构

    2013年,斯洛文尼亚将原投资促进署、旅游局和技术局合并,新成立斯洛文尼亚创业、创新、发展、投资和旅游事务促进署(即SPIRIT),SPIRIT负责斯洛文尼亚外国投资事务,执行有关投资促进政策。SPIRIT旨在通过技术、财政等措施支持企业、投资者,从而提高斯洛文尼亚的经济竞争力。

    (二)法律体系

    斯洛文尼亚投资类法律主要涉及公司设立运作、公司并购、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外国直接投资促进等方面。与投资有关的斯洛文尼亚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避免限制竞争法》、《收购法案》、《金融运作、破产程序和强制解散法》、《推动外国直接投资和企业国际化法案》、《外国直接投资金融刺激法令》、《投资基金和公司管理法案》、《斯洛文尼亚股权投资管理法案》等。

    (三)外国投资者待遇

    1、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

斯洛文尼亚法律赋予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即外国投资者与斯洛文尼亚投资者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斯洛文尼亚的有关公司法规同样适用于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公司。

2、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的例外

    虽然斯洛文尼亚法律赋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但是,在投资领域亦存在例外,斯洛文尼亚部分领域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

    斯洛文尼亚禁止外国投资者在下列领域设立独资企业:

    (1)武器和军事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国家财政预算内指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业;

    (3)铁路与航空运输;

    (4)交通与通讯;

    (5)保险业。

     斯洛文尼亚对外国投资者在下列领域的投资比例具有限制:

    (1) 在审计企业中,外国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9%;

    (2) 在出版和广播领域的企业中,外国投资比例不得高于33%;

    (3) 在证券经纪领域的企业中,外国投资比例不得高于24%;

(4) 在投资公司(负责管理投资基金)中,外国投资比例不得高于20%,外商投资超过其资产的20%和在授权投资公司(经母公司授权可被投资的分公司)投资超过15%,需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斯洛文尼亚建立独资银行,但需要在国家对等的条件下得到中央银行“斯洛文尼亚银行”的批准。

    (四)政策规定

     1、财政激励政策

外国投资者可享受的财政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所得税率为17%,在欧洲属于较低国家之列。如从事政府鼓励的活动, 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一样会获得税收减免的待遇。

(2)投资研发领域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100%减免。在斯洛文尼亚注册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如果人均所创GDP低于斯洛文尼亚的平均水平,可以按照投资额的60%抵扣1年应纳税所得额。

(3)投资设备和无形资产的企业,可按照投资额的3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超过30000欧元和应纳税所得额。如:建筑物的年折旧率为3-6%,设备、车辆和机械折旧率为20%,研发设备为33.3%,电脑和电脑设备为50% , 其他投资为10%。

(4)雇佣26周岁以下或者55周岁以上员工的,受雇员工之前在失业登记机构登记6个月以上的, 并且在过去两年没有受雇于该雇主的,雇主可以按照该雇员收入的45%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

(5)企业如果雇佣残疾人可以享受特别补助。政府对残疾度不足100%的员工其工资的50%,或者残疾度为100%(包括聋哑人)的员工工资的70%予以补助。

(6)为员工福利向在斯洛文尼亚境内或其他欧盟国家负责养老金管理的机构支付自愿补充养老保险保费的企业,可将保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提供慈善、人道主义、科技、教育、体育、文化、健康、宗教活动资助以及帮助残疾人士的捐助,可以就这些援助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8)由于在欧盟内部财产转让、股份转让以及并购或解散取得的企业收入减征所得税(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欧盟内合资企业)。

(9)如果一家风投企业根据斯洛文尼亚风投企业法设立,并且该风投企业的法律地位没有因为股权变动发生变化,则投资该风险投资企业的法人或自然人因投资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10)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经营亏损,准予在其他纳税年度(无限制)盈利中抵补。

2、地区鼓励政策

斯洛文尼亚各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发展需要,对投资企业提供不同的鼓励措施,比如方便企业获得工业用地以及免缴地方税等。

例如,2010年1月1日,斯洛文尼亚政府颁布支持Pomurje地区发展的法案(2010年-2015年),旨在鼓励定居Pomurje和加快Pomurje地区的发展,相关优惠措施如下:

(1)开展政府支持的项目,提升Pomurje地区的竞争力,为改善商业环境和资本投资提供补贴。

(2)政府对企业支付的社会和健康保险提供税收减免或返还。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税前利润(应纳税所得)。

(3)在企业从国家发展基金和欧盟聚合基金获得融资方面,优先考虑Pomurie地区的投资项目。

3、经济特区有关政策

目前,斯洛文尼亚全国共有13个经济技术园区,其中两个经济技术园区由中央政府管辖,其余归属地方政府。

斯洛文尼亚的经济技术园区划定特定的区域供企业使用,并提供必要的水、电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但园区内企业并不享有如税收优惠、水电价格优惠等任何形式的补贴措施。

斯洛文尼亚经济技术园区的核心产业包括高科技、研发、物流服务、化学和制药等,产品以出口为主。

二、公司并购和特许经营法律制度

    (一)公司并购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并购或收购斯洛文尼亚企业的方式进行投资。斯洛文尼亚并购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收购法》(Takeover Act)。《收购法》对斯洛文尼亚国内和国外投资者赋予同等待遇,对外国投资者并购无特别规定。《收购法》适用于被收购公司为享有投票权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或股票虽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是至少拥有250名股东或总股本超过400万欧元的非上市公司。

根据《收购法》规定,收购方获得被收购公司25%以上(包括25%)享有投票权的股票即为收购。当收购方获得被收购公司25%的股票后,须对公司股东发出强制收购要约。如强制收购实施,则收购方每新取得10%的股票,须重新发出收购要约,直至投资者收购到至少75%的股票。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收购方公开要约收购前12个月收购公司股票的最高价格。对于存在一致行动人的收购,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被收购公司25%享有投票权的股票后,应共同发布强制收购要约,但一致行动人约定其中一人或几人发布强制收购要约的除外。如要约收购后出现向一致行动人转让股票、因不具有收购目的的合并、分立换股等情形,收购方可以豁免强制收购义务。如收购方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收购要约,则收购方将无法行使投票权直至其发出收购要约或降低持股比例为止。

    (二)特许经营

在斯洛文尼亚投资特许经营项目须遵守《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Act),但是特定领域也须遵守有关特定领域的特别法规定(例如自然资源或其他公共产品、教育、健康和其他社会服务、公用设施等特许经营)。

斯洛文尼亚从事特许经营项目应本着透明、竞争、效率,保护知识产权、合作、非歧视以及可持续的原则。外国法人或外国自然人,不论是通过跨境投资还是通过斯洛文尼亚公司或分支机构均可以在斯洛文尼亚投资特许经营项目。外国或当地的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联合体或非法人团体进行特许经营投资,但是有关成员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斯洛文尼亚特许经营项目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在符合斯洛文尼亚有关法律和政策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根据不同项目获得财政或其他补贴。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斯洛文尼亚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法律依据为《避免限制竞争法》。该法律主要规制限制竞争协议、滥用支配地位以及行业集中行为。

    (一)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

    在斯洛文尼亚,企业之间签订协议、商业协会作出的决议、企业间的一致行动不得禁止、限制或扰乱竞争。

    (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在斯洛文尼亚,企业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需根据市场份额、法律或实际的准入障碍、现存的或潜在的竞争等因素进行判断。一家企业在斯洛文尼亚拥有40%的市场份额,则被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在斯洛文尼亚拥有60%的市场份额,则被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以下情形将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直接或间接设定不公平的销售或购买价格或其他不公平的商业条件;

(2)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进步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

(3)为类似交易不同各方适用不同条件,导致其处于竞争不利地位;

(4)签订合同时附加与合同无关的义务。

    (三)对行业集中的规制

    在斯洛文尼亚不得从事严重阻碍有效市场竞争的行业集中或行业集中导致形成、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根据《竞争法》, 以下导致企业控制权的变更的原因属于行业集中:

(1)两家或两家以上独立的企业或企业的部分合并;

(2)已经控制至少一家企业的自然人或企业,通过购买证券或资产、订立合同等手段, 直接或间接控制一家或多家企业;

(3)两家或多家企业创立合资企业,长期从事自由经济实体的全部功能。

银行、保险公司、储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股票交易的目的是在通过出售获利,上述公司不会借助投票权影响竞争的情况下不视为行业集中;或虽借助投票权,但仅是为出售股权,且股权出售在一年以内的,亦不视为行业集中。

四、清算破产法律制度

    斯洛文尼亚公司清算破产主要受《公司法》、《金融运作、破产程序和强制解散法》(Financial Operations, Insolvency Procedures, and Compulsory Dissolution Act)规范。

根据斯洛文尼亚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处置无力清偿债务的债务人:

    (一)强制和解

强制和解允许无力偿债的债务人向法院提交财务重组计划。强制和解方案须经债权人投票通过,如果超过全体申报债权总额60%的申报债权人同意强制和解方案,则该方案通过。如果和解方案获得通过,债务人有权豁免向债权人支付超过方案所确定的偿债比例的债务,债务清偿期限延长至方案所确定的期限。经确认的方案效力及于投票反对强制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以及未在和解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二)破产程序

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启动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启动后,法院将任命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债务人资产,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管理人出售债务资产后,按照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比例予以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法律主体资格消灭。

    (三)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与自愿清算不同,自愿清算是由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自行进行清算。强制清算是在法院介入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和法定条件进行的清算。导致强制清算的情形包括公司管理层停止经营超过12个月、法院发现公司登记无效或经法院宣告强制清算等。

五、中国与斯洛文尼亚投资保护协定

    1993年9月13日,中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政府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投资协定》”),该协定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投资协定》旨在促进双边投资、提供投资协助和便利化,同时保护合法投资利益。

    (一)投资协定的保护范围

    一方缔约国的国民向另一缔约国投资受协定的保护。根据《投资协定》的规定,中国投资者范围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且住所在中国境内的经济实体。受保护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公司股权或在公司中的其他权益;主张金钱或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履行;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技术过程;法律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包括对自然资源勘察和开发的特许经营权。

    (二)投资待遇

    1、国民待遇原则

    一方缔约国应给予另一缔约国国民与给予本国国民同等投资的同等待遇。

    2、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方缔约国给予另一缔约国国民同等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第三方国民的待遇,但是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经济联盟或避免双重征税或便利边境贸易协定除外。

    3、投资利益的汇出

    一方缔约国应根据自身法律、法规保证另一缔约国国民在法律要求的金融义务完成后无合理延迟的将其境内投资或投资收益转出。

    (三)投资的征收和国有化

1、征收和国有化的条件

任何缔约国不得对另一缔约国投资者进行征收或国有化,除非符合以下条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国内法律程序;无歧视;给予补偿。

2、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

征收或国有化的补偿应按照征收或国有化决定公布或公开前即时的投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当投资市场价值无法确定时,应按照普遍认可的估值、公平原则以及考虑到投资资本、折旧、已经调回的资本、替代价值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因征收、国有化给予的补偿应包括按照当时利率计算的自征收或国有化之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利息。最终确定给予投资者的补偿应使用自由兑换货币并允许无延迟的汇出。

    (四)缔约国国民和投资国争议解决

    1、协商

一方缔约国投资者与另一缔约国之间的投资争议应通过谈判尽快协商解决。

2、东道国法院诉讼

如投资争议在六个月内无法通过谈判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东道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3、仲裁

涉及征收补偿的投资争议,如在诉诸谈判六个月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要求提交临时仲裁庭仲裁。但是,已向东道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

六、斯洛文尼亚投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

    在斯洛文尼亚投资可以选择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投资实体。对于具体投资方式,可以选择新设公司、收购公司或增资等方式。不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投资,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充分考虑投资目的、责任承担方式、税收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投资形式,以避免投资方式选择不当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二)关注斯洛文尼亚和欧盟法律法规

    斯洛文尼亚为欧盟成员国,欧盟制定的条例、指令适用于斯洛文尼亚。虽然斯洛文尼亚将欧盟指令等规则通过国内立法转化为国内法律,但是欧盟制定的条例即使未通过国内立法转化亦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因此,在斯洛文尼亚投资时,关注斯洛文尼亚国内法律的同时亦应关注欧盟的条例、指令等,欧盟法规亦可能影响对斯洛文尼亚的投资。同时,在斯洛文尼亚投资前,外国投资者应对有关公司、外汇管理、劳动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避免因不熟悉法律、法规导致的相关风险。

    (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斯洛文尼亚投资过程中,须遵守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如果公司签订卡特尔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从事不公平竞争行为,法院可处以罚款。对于被处罚公司的经理或董事,亦可被处以罚款。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应避免签订限制竞争性协议、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投资和并购活动中,需评估是否会导致市场集中而出现限制竞争的后果。

    (四)通过适当方式解决投资争议

    在斯洛文尼亚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如发生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应根据斯洛文尼亚法律、合同约定或双边投资协定的规定,通过法院、仲裁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在发生投资争议后,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典型案例

    Elaphe Propulsion Technologies Ltd项目。

    (一)案例基本情况

Elaphe Propulsion Technologies Ltd(以下简称:“Elaphe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电动汽车及其他车辆轮毂电机技术的公司,在轮毂电机的电控、生产设备及轮毂电机在电动汽车上的集成运用的技术革新、研究、开发等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股份”)通过参股Elaphe公司有助于其更好的布局新能源汽车和智能汽车领域,同时规划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Elaphe公司的技术在中国可以实现本土化产品,为中国新能源汽车提供先进的驱动、制动集成系统产品。

截至2015年7月31日,Elaphe公司总资产为1,504,686欧元,净资产为671,702欧元,营业收入为764,628欧元,净利润为185,446欧元。本次投资双方以国际轮毂电机领域同行业市场价值为定价基础。参考其他研发生产轮毂电机公司的估值,以及Elaphe公司业务市场前景、收入量及增长速度,Elaphe的投前估值是4000万欧元。

亚太股份通过向Elaphe公司投资1,000万欧元认购Elaphe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亚太股份取得Elaphe公司20%的股权;Elaphe公司应将此次募集所得的全部资金用于轮毂电机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本次增资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亚太股份有权获得甲方董事会中一名董事会席位;Elaphe公司承诺在本次融资之后的股权转让及融资估值不得低于本次的融资的估值。

    (二)案例分析

1、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

因亚太股份投资Elaphe公司的目的是就Elaphe公司现有的电动汽车轮毂技术开展合作,因此,亚太股份并未选择与Elaphe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而选择增资方式。基于亚太股份与Elaphe公司合作的目的,亚太股份选择持有Elaphe公司20%的股权,而并非取得控股权。

2、对增资资金用途作出限制

亚太股份的目的是通过增资入股Elaphe公司,由Elaphe公司使用增资的资金继续进行电动汽车轮毂技术开发,因此,亚太股份与Elaphe公司明确约定了增资资金的用途,避免Elaphe公司将增资资金用于其他目的。

3、选任董事参与公司管理

为密切双方的合作关系,亚太股份将选任一名董事参与管理。亚太股东选任董事参与Elaphe公司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双方在中国合作有关战略规划。

    4、对估值作出约定限制

鉴于亚太股份以溢价方式入股Elaphe公司,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亚太股份对Elaphe公司未来融资估值进行限制,以避免Elaphe公司后续融资低于本次融资导致自身损失和股权稀释。

第四章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

如何在斯洛文尼亚设立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是中国公司或个人进入斯洛文尼亚市场必须要面临的一个问题,本章将对如何在斯洛文尼亚设立公司及相关注意事项进行介绍。

一、企业形式  

    在斯洛文尼亚设立、经营和管理企业由斯洛文尼亚《公司法》规范,并与欧盟立法完全对接。《法院登记法》(Court Register Act)和相关指令明确了在法院登记注册企业的流程。斯洛文尼亚《公司法》与欧盟相关立法一致,设立企业形式如下: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隐名合伙(Dormant Partnership);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股份公司(Joint-stock Company);股份合伙有限公司(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

2006年之后,欧洲公司(SE)这种组织形式在斯洛文尼亚也适用。目前,斯洛文尼亚国内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合伙形式较少。外国公司在斯洛文尼亚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和分公司形式。

    (一)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只有在合伙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才会生效。普通合伙公司名称必须包含至少一名合伙人姓名,且后缀d.n.o表示为普通合伙公司。

    斯洛文尼亚法律并未规定普通合伙公司最低设立资本。如果公司章程无明确约定,则每个合伙人的份额相同,可通过资金、权利或服务入伙。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由合伙协议约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全部合伙人参与企业的管理,对外代表企业行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擅自处置自己的合伙份额。

    普通合伙公司可因合伙协议到期、合伙人协商一致、破产、合伙人死亡、被政府废止、被法庭终止等缘由解散。如果合伙人数量因某种原因降至法律规定的两人以下,则给予合伙人一年时间寻找新的合伙人,或者将普通合伙企业转为个体经营业者(sole trader, 斯洛文尼亚语s.p.)。

    (二)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公司名称必须包含至少一名合伙人姓名,并且后缀k.d.表示为有限合伙企业。

    法律对有限合伙公司最低设立资本并无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无特殊约定,则合伙人的份额相同,可由资金、权利或服务入伙。非资金形式的份额由其他合伙人评估。已经全部承担企业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债务不承担义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普通合伙人管理并代表公司,有限合伙人无公司管理权、代表权及公司业务否决权,但如果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达成协议,有限合伙人也可以对外代表公司。

    双重公司(dual company)是一种特殊的有限合伙公司,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均为公司,但合伙公司股东对公司不具有连带责任。斯洛文尼亚法律对双重公司设定了特殊规定,即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转变成双重公司,双重公司也不得成为有限合伙公司的普通合伙人。

    (三)隐名合伙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经营事业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契约。隐名合伙不是法人,没有注册名称,是仅存在于合伙人之间的契约,无法对抗第三人。

    (四)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斯洛文尼亚文d.d.)是指通过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将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经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公司就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股东除股份外的资产不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份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名称中须包含d.d.后缀。

    斯洛文尼亚法律并未规定股份公司的最低或最高创办人数及创办人国籍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创设股份公司。但是法律规定了最低创设资本为2.5万欧元,股东可以股份或者实物出资,但至少三分之一的创设资本必须以资金形式出资,至少四分之一的应付股份票面价值必须在注册前偿付完毕;以实物出资的,注册前必须保证实物完整。

    每份证券的最低票面价值是1欧元,可选择有面值或无面值股票。股票可以是记名或不记名股票,但是如果账面价值没有完全付清,必须选择记名股票。创办人可以选择普通股也可以选择优先股,但是发行优先股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普通股股东有投票权和获益权,在公司清算或破产后可获得相应份额的公司财产。除了上述普通股的权益外,优先股股东还有其他优先权益,如固定红利、优先清偿等。

    1、股份公司管理模式

    自2006年起,所有股份公司可以选择单层管理模式(董事会负责管理和监督),也可以选择双层管理模式(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管理和监督)。

    (1)双层模式的管理董事会(management board)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对内负责公司业务管理,对外代表公司行事。监事会任命管理董事会的人员,一人不可兼任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管理董事会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代理。同时,单层管理模式下的董事会由股东大会任命,对董事会成员国籍没有特殊限制。公司设立常务董事,授权其对外代表公司,管理公司日常业务。

    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特别的法律条款限制。董事会必须从成员中指定至少一名常务董事,董事会主席不得任职常务董事。常务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一半,任期为六年,可以连任。

    双层模式的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业务,检查账务情况等。股东大会每六年选举一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国籍不受限制,但监事会成员不可兼任管理董事会工作,且一人不可同时在三个以上监事会工作。监事会有权要求管理董事会同意某项具体的商业活动,可以把代表公司的权利仅分配给管理董事会。

2、股东大会(shareholders meeting)负责决定最重大的事项,如利润分配,任命监事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增加或减少资本,修改章程,解散公司及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重大事项。公司的管理董事会、监事会或至少达到投票权资本(voting capital)5%的股东均有资格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根据普通多数原则做出决议,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事项,如变更法人登记事项、变更注册资本、解散公司等,需要达到75%多数同意。

3、股份公司可以因以下原因解散:

(1)章程规定的公司存续期到期;

(2)75%多数投票决定公司解散;

(3)管理董事会超过12个月未实际经营管理;

(4)法庭注册无效;

(5)破产;

(6)资本少于法定要求的数目;

(7)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者转为其他公司类型。

    (五)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斯洛文尼亚文d.o.o.)的资本由出资人认缴的资金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法庭注册后拥有法人身份。根据斯洛文尼亚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如果超过必须获得经济部长批准。

    只有一个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网上进行注册(网址evem.gov.si)。注册人必须获得公证机构颁发的电子证书,还须到税务办公室申请税号以及在医疗保险机构申请强制医疗保险。  

    1、斯洛文尼亚注册企业程序

准备工作

 

规定

费用

期限

选择注册方式

一站式VEM注册网点(创立资本全部为现金,使用法定基本形式)

免费

2-5天

网上注册(e-VEM,仅有一个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免费

2-5天

公证处

200-500欧元

2-5天

支付创立资本

商业银行或网络支付

7500欧元

1天

文件翻译成斯洛文尼亚语

法院认可的翻译

20-50欧/页

2-5天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步骤

步骤

一站式VEM注册网点(创立资本全部为现金)

准备工作

网上注册(e-VEM,仅有一个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证处

向法院注册处确认注册名称是否可用

通过一站式接入点和公证处登记的,在以上两地查询;仅有一个出资人的公司可以通过网上查询

公证

在一站式VEM网点注册和网上注册的企业不需要公证

其他情况需要公证

法院注册

一站式VEM注册和网上注册的企业需要到法院注册处注册

在AJPES网站公布企业信息

AJPES将自动公布信息

在AJPES获取编号

一站式VEM网点注册和公证处注册的企业自动获取编号

网上注册的企业需要通过网络获取

在税务办公室获取税号

一站式VEM网点注册和公证处注册的企业自动获取编号

网上注册的企业需要通过网络获取

在就业办公室注册员工信息

一站式VEM网点注册和公证处注册的企业自动获取编号

网上注册的企业需要通过网络获取

在养老基金注册员工信息

一站式VEM网点注册和公证处注册的企业自动获取编号

网上注册的企业需要通过网络获取

在医疗保险机构注册员工信息

一站式VEM网点注册和公证处注册的企业自动获取编号

网上注册的企业需要通过网络获取

    注册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到200家注册网点进行,相关信息可以查阅上述网址,公司最低的设立资本是7500欧元,每位股东的最低出资额为50欧元。注册前,每位股东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认缴股份的25%(也可大于25%),但是股东支付的全部现金额不得少于7500欧元。当股东出资额超过10万欧元时,必须由有资质的独立会计进行评估。如果股东以企业进行投资,报告中必须包含该企业资产负债表和盈亏说明,一并提交给法院注册处。

    (六)外国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必须通过在斯洛文尼亚注册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开展母公司业务范围内的所有业务。分支机构代表母公司,但是母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在商业交易中,由母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外国公司必须指定代理,该代理无需拥有斯洛文尼亚永久居留权。

    分支机构必须通过公证人员在官方指定的法院注册。向法院提交的申请表必须包含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代理情况、母公司注册复印件、董事会决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公证复印件及上一财年母公司经营报告。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按时提交年报。斯洛文尼亚法律区分欧盟公司分支机构和第三国分支机构。如果遵照欧盟国家法律,欧盟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提交母公司年报。根据斯洛文尼亚《公司法》修正案,第三国分支机构只有报告遵照欧盟指令76/660/EEC和83/349/EEC的情况下,才可提交母公司年报,否则分支机构必须制定并公布符合要求的年报。

    (七)个体经营者

个体经营者(斯洛文尼亚文缩写s.p.)是指由个人投资,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主,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外国个体经营者可通过分支机构或在斯洛文尼亚公共法律记录和法律服务处(AJPES)登记注册开展业务,但是所有个体经营者必须在AJPES登记。

个体经营者可通过官方注册网站e-VEM注册,向税务部门提交信息以及向医疗保险机构申请强制医疗保险,还可以从斯洛文尼亚商业登记处(Slovenia Business Register)更改、删除信息或查询其他个体经营者信息。  

经斯洛文尼亚官方发放电子证书后,个体经营者可以获得上述服务,或通过200家VEM网点获得服务。

二、企业规模

    根据斯洛文尼亚国内的会计、审计要求,斯洛文尼亚《公司法》规定了四种企业规模,分别是:微型公司、小型公司、中型公司和大型公司。

    任何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设立任意一种公司类型。除了隐名合伙外,其他类型均有法人身份,在法院注册登记后正式成为法人。

    斯洛文尼亚法律规定,公司注册名称必须包含公司名称、经济活动领域和组织形式。注册名称必须使用斯洛文尼亚语,只有表示创办人名字、注册商标时才可使用外语。词汇“斯洛文尼亚”及其变体、缩略语只有经政府许可后才能使用。注册名称不得与法律、公共道德、第三方知识产权相违背,且不得与斯洛文尼亚其他注册名称混淆。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法庭将驳回注册申请。

    公司业务范围必须与注册时填写的业务相一致,公司还应指定至少一人代表公司签署文件。

三、企业注册的受理机构

    斯洛文尼亚《公司法》规定,任何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在斯洛文尼亚成立公司。斯洛文尼亚没有专门的外资管理部门,外资企业同斯洛文尼亚本国企业一样在地方法院注册,享有国民待遇,无需政府部门批准。斯洛文尼亚《公司法》同样适用于在其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

四、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及文件

    向卢布尔雅那法院申请公司成立批准证书所需相关文件如下:代理律师授权书、申请成立公司声明、企业经理无犯罪记录声明、公司章程、缴纳注册资金银行证明。

    法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Tavčarjeva 9,1000Ljubljana

    电话:00386-1-366 44 44

    传真:00386-1-366 43 0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三,9:00-11:00,14:00-16:30;周四、周五上午9:00-11:00。

    (二)开设银行账户

企业应开设银行临时账户,存入注册资本金。建议选择如下商业银行:

(1)ABANKA银行(ABANKAVIPA d.d.)

    地址:Slovenska cesta 58, 1000Ljubljana。

    (2)新卢布尔雅那银行(NOVALJUBLJANSKA BANKA d.d.)

    地址: LJUBLJANA,Trg republike 2, 1000 Ljubljana。

    (3)SKB银行(SKB Banka d.d, Ljubljana)

    地址:Ajdovščina 4, 1000 Ljubljana。

    (三)统计登记(AJPES)

所需文件、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1、统计登记

所需文件:法院批准公司证书复印件、申请并填写PRS-1表格。

    地址:Cesta v Kleče 12,一楼

    电话:00386-1-583-33-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3:00。

    2、税务办公室登记税号

     所需文件:法院批准公司成立证书复印件、AJPES证明和PRS-1表格。

    地址:Tax office, Dunajska cesta 22

    电话:00386-1-4744396

    工作时间:周一、三:8:00-14:00;周五:8:00-12:00,13:00-15:00。

    (四)VAT纳税人身份登记(DURS)

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1:Linhartova 13, 1001Ljubljana。

电话: 00386-1-306-28-50 

传真: 00386-1-433-41-08

地址2:Adamič Lundrovonabrežje 2,1001 Ljubljana 。

电话: 00386-1-306-20-23 

传真: 00386-1-306-20-44

纳税人身份登记工作(收件)时间:

周一、二和四:8:00–15:00;

周三:8:00–17:00;周五:8:00–13:00。

    (五)银行开立账户所需文件

在商业银行开立公司业务账户,需要提交如下文件:税号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正确填写的相应表格及公司印章。

五、公司设立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投资方面

中国企业在斯洛文尼亚投资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客观评估投资环境

    要适应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在斯洛文尼亚投资前应客观分析投资种类和投资领域,建议积极开展当地政府规划和鼓励的投资项目,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争取好的投资环境。

2、做好企业注册的充分准备

在斯洛文尼亚注册公司应注意现阶段有关企业注册的简化程序及其变化等,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3、有效控制工资成本

    由于斯洛文尼亚从业人员工资中所包含的社保基金比例较大,须按期交纳,且当地技术型劳动工资较高,应注意有效核算工资成本。

有意到斯洛文尼亚投资的企业可关注以下机构网站发布的消息:

    (1)斯洛文尼亚企业、创新国际化、发展外国投资和技术、投资和旅游事务促进署(SPIRIT): www.spiritslovenia.si;

(2)卢布尔雅那证券交易所:www.ljse.si;

(3)斯洛文尼亚国家主权控股公司(SDH):www.so-druzba.si/en-us;

(4)斯洛文尼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简称坏账银行):www.dutb.eu/en;

上述机构中,SPIRIT主要负责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工作,证券交易所则公布上市公司的股值情况,SDH负责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及其股份股权的出售(私有化),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解决银行坏账,稳定斯洛文尼亚银行体系。在该公司网站中可查询该公司持有斯洛文尼亚企业的债权、地产和股权的出售信息和进展情况。中国公司关注以上网页信息将有助于及时了解对斯洛文尼亚投资的各种机遇。

此外,有关投资领域的相关信息,也可登录中国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站进行查询。网址:fec.mofcom.gov.cn/index.shtml。

    (二)贸易方面

1、重合同,讲信用

中国企业应重合同,守信用,保证收款安全和交易质量。中国出口公司不应为了扩大出口而轻信进口公司先交货后付款的允诺,交货后对方找借口不付款的情况一旦发生,处理较为麻烦,最终遭受损失的仍是中国出口企业。金额较高的交易一定要签署正规合同,保证收款安全。同时,为了维护中国公司的声誉,出口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保证商品质量。

2、利用法律维护权益

如果出现商务纠纷,且无法妥善协商解决的,中国企业不要轻易放弃。斯洛文尼亚当地法律完善,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可以向斯洛文尼亚驻华使馆和中国驻斯洛文尼亚使馆经商参处反映。

    (三)承包工程方面

目前中国企业难以在斯洛文尼亚获得单独承包工程的机会,参与斯洛文尼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面临以下困难:

1、市场规模小、技术要求高

    斯洛文尼亚基建市场规模小、技术要求高。如果中国企业对斯洛文尼亚基建市场了解不够,对当地市场信息、行业竞争、法律法规、技术、环保和行业标准缺乏了解,很难在当地开展承包工程项目。

    2、获得投标资格难

    根据斯洛文尼亚法律规定,参与项目投标需在当地注册分公司并根据需要提供总公司相关资质证明及样板工程、业绩、财物、银行信誉等材料。如中国企业在斯洛文尼亚没有注册成立工程承包类分公司,则不具备直接参与斯洛文尼亚基建项目投标资格。虽然在当地注册分公司并不难,但公司在没有具体市场和市场效益预期的情况下,很难长期负担日常开支、开展业务和维持投标资格。

    3、中国劳动力进入当地市场难

为保护本国劳动力市场,斯洛文尼亚对外籍劳务实行工作许可总量和国别配额限制,对欧盟及原南斯拉夫以外国家劳务严格控制。外国劳务必须先申请工作许可后办理工作签证,申办手续较繁琐、时间较长。因此,即使中国企业中标当地基建项目,没有斯洛文尼亚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也很难批量引进建筑工人。

目前,斯洛文尼亚承包工程中的外籍劳务主要来自原南斯拉夫和东南欧国家。此外,按当地劳动力价格成本竞标,也将削弱中国企业的竞争优势。

4、获得项目难

    斯洛文尼亚有关部门表示,在工程项目投标问题上,对本国、欧盟成员国及第三国企业一视同仁,无特殊优惠和限制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在本国或欧盟提供资金的投标项目上,斯洛文尼亚本国或欧盟企业中标的机会更大。

截至目前,斯洛文尼亚境内的建设项目绝大数为本国企业承建,少数与德国、意大利和奥地利等公司合作建设,其中部分隧道、桥梁、路段由外方分包承建。中国企业可以考虑以三方合作的方式,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共享项目资源,与斯洛文尼亚当地企业或欧盟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在斯洛文尼亚的项目,使欧盟企业的管理、人脉、对欧盟标准的掌握和中国企业的优势相结合,达到三方合作,互利共赢的局面。中国企业也可以考虑以并购欧盟企业的方式,直接获得欧盟企业的建设资质和管理团队,为在斯洛文尼亚开展业务提供便利。

    (四)劳务合作方面

鉴于欧盟的统一规定及所在国限制外国务工的种种规定,在欧盟成员国及斯洛文尼亚境内开展劳务合作的可能性不大,但双方可酌情探讨在第三国开展劳务合作的可能。

    (五)防范投资合作风险

在斯洛文尼亚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投资或承包工程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的分析与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相关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它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

建议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使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也可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是中国唯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司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保险产品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等,对因投资所在国(地区)发生的国有化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了解相关政务,请登录该公司网站:www.sinosure.com.cn 。

如果在没有有效风险规避情况下发生了风险损失,也要根据损失情况尽快通过自身或相关手段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则由信用保险机构定损核赔、补偿风险损失,相关机构协助信用保险机构追偿。

第五章 外汇法律风险

在斯洛文尼亚,外汇管理主要由《外汇法》(Foreign Exchange Act)进行规范,《外汇法》由斯洛文尼亚国民议会于2003年10月2日通过。该法案主要规范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使用本国货币或外币进行的支付,本国居民使用外币支付或以外币支付手段本身为目标的支付,以及在本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除支付外的斯洛文尼亚与他国之间的单边资产转让和转移。

一、《外汇法》规定

    《外汇法》自生效之初共分为十章82条,第一章对于居民、非居民、外汇、外币、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支付凭证、金融衍生工具、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等术语进行定义,第二章至第五章则对上述交易进行详细规定,第六章至第九章对外汇的保障措施、报告制度、监管措施、刑事责任等进行规定,第十章则对本法颁布前的外汇行为、外商投资合同效力进行规范。在斯洛文尼亚加入欧盟并成为欧元区成员国后,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六章保障措施等陆续失效。

《外汇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居民包括:1)在斯洛文尼亚注册并拥有办事机构的公司和其他独立法人实体,在国外成立的盈利性分支机构除外;2)外国公司在斯洛文尼亚法院注册机构注册的盈利性分支机构;3)能够独立进行商业活动,在斯洛文尼亚注册并拥有办事机构或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4)斯洛文尼亚永久居民;5)持有居留期限不低于6个月临时证件的自然人,外国驻斯洛文尼亚外交领事机构的雇员及其家庭成员除外;6)隶属斯洛文尼亚财政的斯洛文尼亚驻外外交领事机构和其他代表机构以及其雇员和家庭成员。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为非居民。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支付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银行债券、政府公债)、外币支付凭证(支票、银行存款凭证、信用证和其他货币工具等)、金融衍生工具。

《外汇法》规范的商业操作包括资本项目、经常项目以及因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操作引起的支付和转移。资本项目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为转移资本进行的交易项目,基本可分为对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外汇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资本项目交易的种类,主要包括1)直接投资;2)房地产投资;3)资本市场证券操作;4)货币市场证券操作;5)集资承诺;6)信贷业务;7)对外担保;8)存款账户操作;以及9)人寿保险和信用保险转移等。

经常项目指资本项目以外的交易项目。《外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经常项目交易的种类主要包括:1) 国际收支货物贸易和劳务支出;2)经常性短期银行和信贷工具;3)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投资所得净收益;4)偿还小额贷款以及因直接投资损失引起的支付;5)为维持家庭生活支出进行的小额汇款。

单边个人资产转让指与斯洛文尼亚有关的下述单边国际收支,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借贷、赠与、嫁妆、遗产继承、捐赠、移民在其移出国的贷款结算或移民资产转移,以及斯洛文尼亚非居民雇员的储蓄。单边个人资产转移,是指支付工具和债券在斯洛文尼亚和他国之间的转移。

《外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了信贷业务的种类,包括:1)商业贷款,即居民在贸易及国际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信贷关系、合同信用支付(延期和/或预期支付)及银行融资、具有商业贷款性质的保理业务;2)家庭贷款,即合法继承人与非居民之间的贷款;3)金融贷款,指除上述商业贷款、家庭贷款及本法案第十条所述直接投资以外的所有信贷、抵押支持贷款、消费者贷款、融资租赁业务;4)担保及融资备用工具,指对居民发放外汇贷款以用于货物或服务进口融资或解决境外责任。《外汇法》同样适用于金融衍生工具。

二、资本项目操作

如上所述,《外汇法》规范的资本项目包括:1)直接投资;2)房地产投资;3)资本市场证券交易;4)货币市场证券交易;5)集资承诺;6)信贷业务;7)对外担保;8)存款账户操作;以及9)人寿保险和信用保险转移等。以下将逐一介绍各类直接投资在斯洛文尼亚的法律规定与发展状况。

    (一)直接投资

    外商可以通过新建企业、入股、兼并和收购等方式在斯洛文尼亚投资,所占股权或投票权比例超过新建或现有企业股权或投票权的10%时,为直接投资。并购当地企业需经斯洛文尼亚政府有关机构审查,必要时政府可以进行干预。外资企业在完税后利润可自由汇出,非居民在完税后对财产转让收入、利润及已清算投资的残值转让无需缴纳税费。此外,根据互惠原则,非居民投资者的资本投资如果被政府没收或征用,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退款或补偿,除非斯洛文尼亚已签署的国际条约或本国其他法律对非居民投资者更有利。除下述禁止或限制领域外,外商可在其他领域自由投资,投资方式可灵活多样。

1、斯洛文尼亚禁止外商在下列领域设立独资企业:

(1)武器和军事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国家财政预算内指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业;

(3)铁路与航空运输;

(4)交通与通讯;

(5)保险业。

2、在下列领域,外资在企业里的投资比例有一定限制:

(1)在审计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49%;

(2)在出版和广播领域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33%;

(3)在证券经纪领域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24%;

(4)在投资公司(负责管理投资基金)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20%,外商投资超过其资产的20%以及在授权投资公司(经母公司授权可被投资的分公司)投资超过15%,需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此外,外国人可以在斯洛文尼亚建立独资银行,但需要在国家对等的条件下得到中央银行“斯洛文尼亚银行”的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独资企业除外)在斯洛文尼亚以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从事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生产和贸易的,应首先获得斯洛文尼亚政府许可。除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如某外国政府限制或禁止斯洛文尼亚居民在该外国的直接投资时,斯洛文尼亚政府有权限制或禁止他国的非居民企业在斯洛文尼亚投资。

   (二)外商投资发展近况

外国投资企业在斯洛文尼亚正常经营,在缴纳经营活动应付税费后,斯洛文尼亚对企业资金、利润的汇出没有限制。

关于直接投资领域和地域,从投资的行业分布看,外商投资最多的是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业和养老基金),约占全部FDI的16.7%;其次是零售业(车辆除外),约占9.1%;然后依次是:批发业(车辆除外)占8.9%,房地产占8.4%,医药制品占7.6%,汽车业占4.0%,电力供应占3.6%。

从地域分布来看:斯洛文尼亚的外资主要集中在中部,特别是卢布尔雅那及周边地区。

从投资国别及投资企业来看:斯洛文尼亚的主要投资国包括奥地利、美国、瑞士、意大利和德国。很多投资企业为世界500强企业或国际知名大型集团,如美国微软和IBM公司,德国汉高(Henkel)和西门子公司(Siemens),美国联信集团等。

此外,零售业、服务业方面有法国E.LECLERC、ALDI、LIDL和奥地利INTERSPA等连锁超市;其他服务业公司还有DHL快递公司、德国辛克公司(SCHENKER)、毕马威公司(KPMG)、普华永道(PWC)、德勤会计公司(Deloitte &Touche)、美国AC尼尔森公司(ACNielsen)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Young)等。

中国政府于1992年与斯洛文尼亚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政府经济贸易协定》,此后两国政府又签署多项经贸协议。2006年8月,两国政府签署了政府经济合作协定。但是中国企业对斯洛文尼亚投资尚不活跃。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14年末,中国对斯洛文尼亚直接投资存量超过500万美元。2013年4月,中国恒天集团与国际合作方联合收购了斯洛文尼亚TAM-DuraBus客车公司,成为中国在斯洛文尼亚进行直接投资的第一例。2015年11月,中国华为在卢布尔雅那注册成立分公司,并与当地网络运营商建立起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目前中国企业对斯洛文尼亚投资的市场潜力仍然较大。

    (三)其他资本项目

1、房地产投资

斯洛文尼亚宪法规定,外国人不得在斯洛文尼亚拥有土地和房地产所有权,但在斯洛文尼亚注册的外资公司根据完全国民待遇的原则可以拥有土地和房地产所有权,外国投资者也可通过特许租让合同和建设、经营及转让合同租用或开发某一资源或土地。

2、资本市场证券交易

资本市场也叫长期金融市场,指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金融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交易市场等。资本市场证券主要包括股权、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资本市场特点主要是风险大,收益高。随着欧盟成员国增加到28个国家(含英国),欧元区也扩大至含斯洛文尼亚在内的欧盟18国。2007年1月1日,斯洛文尼亚加入欧盟并加入欧元区,欧元成为斯洛文尼亚的本位币。欧洲证券市场一体化的程序也在持续加深。

2011年1月1日,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 ESMA)正式取代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总部设在巴黎。其使命是建立一套欧盟统一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通过有效的监督和监管为欧盟投资者提供保护,并为金融机构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斯洛文尼亚《外汇法》中关于资本市场证券交易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后自动失效。

卢布尔雅那证券交易所(LJSE)是斯洛文尼亚唯一的证券交易市场,经营股票、债券和多种金融衍生品。LJSE交易规则遵循ESMA的统一规定。

3、货币市场证券交易

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市场,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金融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货币市场特点主要为低风险、低收益、期限短、流动性高、交易量大。货币市场包括国库券市场、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外汇法》中的证券交易包括:1)国内证券(国内居民发行的证券)在境外的销售、发行和引入;2)外国证券(非居民发行的证券)在斯洛文尼亚的销售、发行和引入;3)本国居民收购外国证券;4)非居民在斯洛文尼亚收购证券。

《外汇法》第三十条规定斯洛文尼亚央行有权制定非居民在斯洛文尼亚货币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条件和规定。

4、信贷业务

《外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信贷业务主体,除一般商业银行外,还包括银行以外的斯洛文尼亚居民。该条规定:1)商业银行可与非居民开展信贷业务,该业务须以非居民名义申请,并使用非居民账户或第三人账户;2)一般商业银行以外的居民,也可以其名义并使用其银行账户从事与非居民之间的信贷业务。斯洛文尼亚央行负责制定信贷业务规范。

《外汇法》第三十四条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可向本国居民发放外币贷款,用以进口商品和劳务或清偿境外债务。斯洛文尼亚央行有权对外币贷款发放和支付进行约束。在斯洛文尼亚履行正常注册手续的所有外资企业,均享有银行融资的机会,但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需符合有关银行的规定。在利率方面,斯洛文尼亚银行贷款利率高于欧元区1-2%。由于利率偏高,许多企业寻求外国贷款。

5、境外政府贷款和对外担保

境外政府贷款指以斯洛文尼亚政府为借贷主体,通过提供信贷保证形式或发行债券形式从境外借款,但是政府借款应遵守国家预算有关规定。

6、存款账户操作

非居民可以在指定银行开立外汇或储蓄账户,开立前银行必须识别非居民身份。账户开立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由斯洛文尼亚央行制定,在上述账户注销后,开立银行必须保管该账户内的信息至少5年。

7、其他

《外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对外汇市场以及第三十八条人寿保险和信用保险的外汇资金转移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斯洛文尼亚加入欧盟后自动失效。

三、外汇支付和转移

斯洛文尼亚境内的居民企业、个人及外国企业的分公司有权通过斯洛文尼亚银行规定的方式,在国际收支中使用外汇结算。同时,居民企业及个人也可以根据与境内现金支付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非居民使用本地货币的付款。

国际支付外汇业务应由斯洛文尼亚央行授权的商业银行开展。斯洛文尼亚央行承办与斯洛文尼亚政府有关的国际支付外汇业务,并负责制定商业银行外汇支付办法。而斯洛文尼亚财政部有权对获得许可的博彩机构的外汇使用上限做出规定。

外国投资企业在斯洛文尼亚正常经营,在缴纳经营活动应负担的各种税费后,斯洛文尼亚对企业的资金、利润的汇出没有限制。

根据欧盟规定,居民或非居民出入欧盟国家过境时允许随身携带1万欧元现金(或等值的其他外币、旅行支票,或其他有价证券),1万欧元及以下无需申报,超过1万欧元则必须向斯洛文尼亚海关申报。

四、外汇兑换规定和汇率

《外汇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对外汇兑换和汇率制度进行了规范。外汇兑换指所有通过外汇支付手段进行的购买和出售业务。指定银行应当通过自营账户以银行名义购买和出售外汇支付手段。除自然人以外的居民,不得以营业为目的通过外汇兑换处出售或购买外汇支付方式。

经过斯洛文尼亚银行许可的居民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外汇兑换业务。但是斯洛文尼亚银行不得授权以下企业或个人:

1、外汇兑换处的合格所有人在刑事终审判决中被判处职务犯罪,或者下列过失犯罪:泄露、非法获得商业秘密,洗钱,瞒报、泄露政府秘密、国家秘密且并未免除刑罚的;

2、外汇兑换处负责人被判处上述罪名且并未免除刑罚;

3、有证据证明外汇兑换处的合格所有人或负责人的行为可能影响该兑换处的合法经营的。

斯洛文尼亚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浮动汇率制,汇率不受政府干预。斯洛文尼亚使用汇率中间价披露国际收支交易。截至2016年12月31日,欧元汇率约为1美元=0.8908欧元,换算成欧元对人民币汇率,约为1欧元= 7.79人民币元。

斯洛文尼亚于2007年1月1日加入欧元区,采用欧元作为本位币,可自由兑换。

欧元存在欧元硬币和欧元纸币流通两种形式。欧元硬币的面值有8种:2欧元、1欧元、50欧分、20欧分、10欧分、5欧分、2欧分和1欧分。欧元纸币的币面值有7种:500欧元、200欧元、100欧元、50欧元、20欧元、10欧元和5欧元。1欧元=100欧分,货币符号为EUR/€。截至2016年12月31日,欧元汇率约为1美元=0.8908欧元,换算成欧元对人民币汇率,约为1欧元= 7.79人民币元。

除银行外,在斯洛文尼亚境内可以进行外币兑换的场所还包括:酒店、加油站、旅行社、超市等地的货币兑换处以及一些小型的货币兑换处。斯洛文尼亚境内所有兑换地点收取的汇率是固定的,但是手续费会有高低之分,兑换地点均会对此作出明确标示。一般情况下,银行以及邮局收取的手续费相对较低。

五、外汇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

斯洛文尼亚中央银行是"斯洛文尼亚银行"(Bank of Slovenia),作为外汇监管机构,该银行在斯洛文尼亚议会制定的金融政策范围内完全独立运作,其职能类似西方的国家银行,通过颁布外汇使用条例、确定官方汇率以及向授权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买卖外汇的方式干预和管理外汇市场。

同时,作为欧洲中央银行系统(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的一部分,以及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ECB)的理事单位,斯洛文尼亚银行负责保障欧盟银行法规在斯洛文尼亚的执行,并依据欧盟法规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外汇保障措施。作为央行,斯洛文尼亚银行不具体从事居民之间、非居民之间以及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外汇业务,具体从事外汇业务的是斯洛文尼亚的各商业银行。斯洛文尼亚银行有权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海关负责监管由居民和非居民通过客运、货物和包裹形式流入和流出斯洛文尼亚国境的外汇及本国货币的种类和数量。同时,海关有权授予国家邮政系统监管邮件及包裹。

外汇督查署有权监管除《外汇法》第五十八条以外的居民及非居民外汇业务。

    斯洛文尼亚银行系统中除央行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管外,具体外汇业务由商业银行开展。斯洛文尼亚实行结售汇制,在商业银行进行外汇结算,不允许企业开立外汇经营账户,出口收汇需按当日汇率出售给银行,进口付汇用本位币在银行按当日汇率购买外汇对外支付。斯洛文尼亚的主要商业银行有:

    1、诺娃卢布尔雅那银行(NOVA LJUBLJANSKA BANKA)

    地址: LJUBLJANA,Trg republike 2, 1000 Ljubljana。

    2、NOVA KREDITNA BANKA MARIBOR (“NKBM”)

    地址:Ulica Vita Kraigherja 4,2505 Maribor。

    3、A银行(A BANKA)

    地址:Slovenska cesta 58, 1000 Ljubljana。

    4、SKB银行(SKB Banka)

    地址:Ajdovščina 4, 1000 Ljubljana。

2015年6月30日,斯洛文尼亚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将本国第二大银行NKBM出售给美国收购型基金阿波罗全球管理公司(Apollo Global Management)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成交价为2.5亿欧元,其中阿波罗全球管理公司占比80%,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占比20%。2015年,Abanka Vip和Banka Celje合并为Abanka银行。

六、违反《外汇法》的刑事责任

    《外汇法》依据违法程度对法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

    (一)轻罪及其刑事处罚

   违反《外汇法》以下规定的,构成轻罪,除法人企业应被处罚金(50万-1000万托拉尔)外,相关负责人将被处罚金(20万-100万托拉尔);如个体经营者违反下述规定,应被处罚金20万-100万托拉尔;如自然人违反下述规定,应被处罚金5万-30万托拉尔。

    1、居民企业之间违反《外汇法》第十八条中以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进行外汇业务的规定;

2、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国税务规定,将收益和资产清算后的资金转移至国外的行为;

3、违反第三十条中关于从事货币市场证券操作前提条件进行外汇操作的;

4、违反《外汇法》第三十三条第2款中关于与非居民开展信贷业务的规定;

5、违反《外汇法》第三十四条中关于向居民发放外汇贷款的规定;

6、银行未能识别非居民身份,或未保存账户持有人身份信息的;

7、违反《外汇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资本市场外汇支付和转移规定的;

8、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在携带外币或外汇工具等出入境时,试图或未能向海关正确申报的;

9、以经营为目的,通过外汇兑换处进行外汇或外汇工具买卖的;

10、违反《外汇法》第四十五条第4款规定买卖外汇工具的;

11、违反《外汇法》第四十九条第2款关于外汇兑换业务条件的规定。

(二)其他违反规定的处罚

违反《外汇法》以下规定的,也构成轻罪,除法人企业应被处罚金(20万-400万托拉尔)外,相关负责人将被处罚金(10万-50万托拉尔);如个体经营者或自然人违反下述规定,应被处罚金(分别为20万-200万托拉尔,3万-30万托拉尔):

1、违反《外汇法》第三十七条第1款关于违法开立外币账户条件的;

2、违反《外汇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违背斯洛文尼亚央行规定进行国际支付交易的;

3、违反《外汇法》第四十条第2款关于非居民使用本位币付款的规定;

4、违反《外汇法》第五十三条第2款规定,拒绝对其账户记录及其他商业记录进行审计的;

5、未按照斯洛文尼亚央行规定的情形和方式披露《外汇法》第五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外汇交易的;

6、其他违反《外汇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斯洛文尼亚外汇监督局(Foreign Exchange Inspectorate)负责监督外汇法执行,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进行处罚。

第六章 税收法律风险

一、概况

斯洛文尼亚建立了完整的税收体系,税务的征收是为了实现财政、经济和社会目标。斯洛文尼亚的税收制度是斯洛文尼亚经济和社会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连同社会保障缴款制度以及海关制度构成了斯洛文尼亚国家的财政体系。

斯洛文尼亚于2004年加入欧盟,作为欧盟的成员国之一,斯洛文尼亚的税收体系制度与欧盟接轨。斯洛文尼亚规范税务制度的法律主要有:

《宪法》、《税务法》、《征税程序法》、《增值税法》、《使用税法》、《海关法》、《资本利得税法》、《执行使用税法的规章》、《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不动产税法》等。

欧盟的《共同体条约》、《海关法典》、《尼斯条约》、《关于制定规定实施第(EEC)2913/92号规则的第(EEC)2454/93号委员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同样具有约束力。

斯洛文尼亚的税收体系包括三个层面:直接所得税、财产直接税、间接税。按征收对象主要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针对企业实体征收的赋税、针对个人征收的赋税、为社会利益强制征收的赋税、财产税及其它赋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税务总局征收除斯洛文尼亚海关总署征收税种以外的一切赋税,而斯洛文尼亚海关总署征收的税种包括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斯洛文尼亚的税收种类有:企业所得税、船舶吨位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合同工作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财产税、流通税、增值税、消费税、财产转让税、保险税、关税等。 根据中国驻斯洛文尼亚大使馆2016年的数据显示斯洛文尼亚主要税赋和税率见下表:

企业所得税

17%

税务优惠

R&D投资总额的20-40%(有地区性差异)

 

最高至设备和长期无形资产投资的30%

 

雇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的优惠

收益返国税

国外红利的20%,有双边协议的除外

向欧盟公民支付免此税

个人所得税

累进税率,16%,27%,41%和50%

利息、红利和资本收益所得税

利息的20%

红利的20%

资本收益所得的0-20%(根据时间而税率不同)

财产税

0%

不动产转移税

2%

增值税

标准税率为20%

 

优惠税率8.5%,包括食物,不包括饮料

社会保障金

雇主:16.1%

 

雇员:22.1%

工资税

无

双边免双重征税协议数量

44个(中国已签订)

(资料来源: http://www.si.mofcom.gov.cn/)

二、主要税种及相关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及与企业相关的其它税收种类

1、企业所得税

(1)纳税主体

企业所得税由斯洛文尼亚《企业所得税法》所规范,纳税人为依斯洛文尼亚国内法设立的法人(有少数法人为非营利组织,则免征企业所得税,例如:学院、协会、基金会、宗教团体、政党、商会或代表工会等,同时斯洛文尼亚银行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外国法设立的法人以及依外国法设立的非法人社团,并且此非法人社团不属于斯洛文尼亚《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斯洛文尼亚注册或有实际有效管理场所的企业。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斯洛文尼亚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总额征税。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依照外国法成立且注册地或实际有效管理场所不在斯洛文尼亚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以其来源于斯洛文尼亚国境内的所得总额征税。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斯洛文尼亚境内没有建立自己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但是其收入所得来自于斯洛文尼亚境内,或者在斯洛文尼亚国境内建立了自己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的。其中机构、场所是指在斯洛文尼亚境内的办事机构、子公司、工厂、车间、矿山、资源开采场所,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场所或其他类似的持续运营12个月以上的机构、场所。

(2)税率

2017年一般税率为17%,特定的投资基金与养老保险企业可以适用零税率,由于需要单独的税务报表,特殊税率也适用于某些风险投资公司。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利润,即按会计准则确定的收入减掉费用所得的利润,除非《企业所得税法》另有规定。应纳税收入为依据会计准则确定的收入,主要包括全部收入和资本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确认的费用是获得应税收入所需的费用。非公认的费用包括隐藏的利润分配,往年的损失费用,私人生活有关的增值税,强制征收税款或其他征收、处罚、税收成本,不按时支付工资的利息,捐赠和贿赂等。

(3)被认可费及其限制

娱乐费用(包括是否带有标志的礼品)和监事会费用,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

年假报销,长期服务奖金,遣散费,在退休补助,报销工作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每日津贴。

核销应收账记入企业账目时,该款可确认为费用,但金额不得超过近三年实际核销的平均值以及现有纳税期应纳税收入的1%。

(4)税收优惠

①用于研发的投资,按照投资额的10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

②投资于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按照投资额的4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此处的设备不包括家具、办公设备以及机动车辆)。

③纳税人雇佣26岁以下或55岁以上,并先前在斯洛文尼亚国失业服务处登记六个月以上,且在过去的24个月并未被该纳税人所雇佣的人员,可抵扣工资总额的45%。但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

④纳税人雇佣残疾人的,可抵扣残疾人收入的总额的50%,如果雇佣完全身体残疾人和聋哑人可抵扣70%。

⑤纳税人为专业院校提供实习、实践岗位的,可以获得抵扣的权利,可抵扣额为该实习人员的报酬总额。但该实习人员的单月报酬额不得超过斯洛文尼亚国内雇员月平均工资的20%。

⑥纳税人建立集体养老保险基金计划,可将保费抵扣,此处是指注册地在斯洛文尼亚或其他欧盟成员国自愿向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⑦纳税人的日常捐助行为、慈善行为,或者为人道、科学、教育、体育、文化、健康、生态以及宗教目的所实行的捐助,残疾人援助和社会救助行为,可以获得抵扣的权利,但此处的捐助对象必须是斯洛文尼亚或欧盟居民以及欧洲经济区的居民(但机构、场所在欧盟以外国家的除外、列支敦士登公国除外)。

(5)防止双重征税

居民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境外税收可依照法定限额予以抵免,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外国所得税以及该收入在斯洛文尼亚应纳税税额中较低者。

如果斯洛文尼亚与第三国签订了双重征税协议,外国税收按双重课税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的金额,视为从该国所得的最终外国税。斯洛文尼亚已经同中国等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即企业从境外汇入利润不征税。

(6)在欧盟境内转移资产、交换资本股和合并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适用于在欧盟境内发生的涉及转让的交易资产,以及斯洛文尼亚或其他欧盟成员国居民的企业(同样适用于欧洲股份公司)之间交换资本股份、合并或分立。

2、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系对来源于斯洛文尼亚国家的非居民所得提前扣除征收的税种,基础税率为15%,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但来源于斯洛文尼亚境内的非居民商业机构、场所的股息及类似收入除外):

(1)股息以及类似于股息的收入(除非该项是由斯洛文尼亚境内非居民机构、场所分配);

(2)利息(来源于斯洛文尼亚国家贷款或者斯洛文尼亚政府和权威代理机构从国际金融组织处获得的贷款利息所得除外);

(3)知识产权特许经营的使用费用,如版权、专利、许可证、商标等其他类似收入;

(4)斯洛文尼亚境内不动产租赁费用;

(5)表演艺术家或运动员费用;

(6)服务费。向个人或实体提供咨询、经销、市场研究、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信息技术、法律服务的法人,该法人总部或实际管理地点位于欧盟以外的国家并且该国家的利润平均税率低于12.5%。该名单列于斯洛文尼亚国家财政部。

如果上述所得系向以下主体支付,则免交上述预提所得税:

(1)向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自治区或斯洛文尼亚银行支付;

(2)向已通知付款人纳税代码的斯洛文尼亚境内居民纳税人支付;

(3)向已通知付款人纳税代码的在斯洛文尼亚国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纳税人支付。

如果股息接收人在其居住国家不能抵销适用的斯洛文尼亚预提所得税,则对于支付给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居民(不包括列支敦士登公国)的非居民股息不适用预提所得税。

根据斯洛文尼亚规定设立的实体,其发行的债务证券的利息也不得征收预提税,但是上述证券不得包含股本证券的掉期期权,并且在欧盟成员国或经合组织成员国中被允许在受监管市场交易或在多边贸易体系中交易。但上述制度不适用于按照非国有化法律支付赔偿金的债务证券的利息。

预提所得税为15%。根据税务机关的决定,可以使用国际协议预防双重征税(根据较低税率计算税款)。如果国际协议根据法定税率(如果已缴纳更高税额)提供了减免,则视为税款已经支付,可以退还已经支付的税款。

纳税人年收入不超过50,000欧元(全职雇佣至少一人长达5个月以上的为100,000欧元)可以选择简化税制(定额税率)。根据该制度,税基根据扣除占应税收入80%的一次性费用确定,但是不得要求税收减免。

3、船舶吨位税

船舶吨位税是斯洛文尼亚作为为公司所得税计算税基的替代制度,适用于居民航运企业,针对国际运输船舶经营所得的收入。船舶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吨位税制度,条件是运营国际海运。缴纳船舶吨位税的船舶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且必须在缴纳税款期间在斯洛文尼亚进行战略和商业运营。

4、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按普通收入处理,但欧盟合并法令规定下的交易所得可免税。股份销售收益可享受50%的免税”。

(二)个人所得税以及与个人相关的主要税种

1、个人所得税

(1)纳税主体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纳税人在其全球范围内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在斯洛文尼亚取得的收入加上来自国外的收入)。非居民纳税人就其在斯洛文尼亚的所得纳税。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斯洛文尼亚国拥有正式居住联系的个人(即在斯洛文尼亚有永久居所,是在海外就业的斯洛文尼亚公共雇员,或是在欧盟机构任职的斯洛文尼亚居民)或与斯洛文尼亚有实际居住关系的人(有惯常性住所、个人的利益中心位于斯洛文尼亚国或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斯洛文尼亚国逗留超过183天)。

(2)纳税基数

应税收入分为六类:就业收入,营业收入,基本农业和林业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资本收入(利息、分红和资本利得)以及其他收入。

(3)税率

所有类别的收入,除资本收入、租金收入及所得以外,使用一次性扣除额确定税基的业务,每年按下列累进税率汇总和征税:对于不超过8021.34欧元的收入部分税率为16%,对于不超过20400.00欧元部分税率为27%,对于不超过70907.20欧元的部分为41%,对于高于70907.20欧元部分采用50%的税率。

资本收益(利息、股息和资本利得)和租金收入征税,在调度的基础上按比例税率。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收入,资本和租金收入的所得税是居民和非居民的最终税。利息、股息和租金收入的税率为25%。

(4)资本利得

基础税率为25%,即持有期为5年以下的税率为25%,持有期为5至10年的为15%,持有期为10至15年的为10%,持有期为15至20年的为5%,如果持有期大于20年,则全额免税。在一定条件下的个人业务收入应在调度基础上适用修正的单一税,税率为20%。

(5)税收减免(免税额)

所有居民纳税人可享受普通税收减免。根据2016年的数据,对居民纳税人可享有的年度个人税项减免为:

①居民年度活跃收入为10,866.37欧元以下的,减免额为6,519.82欧元;

②居民年度活跃收入为10,866.37欧元不超过12,570.89欧元的,减免额为4,418.64欧元;

③居民年度活跃收入为12,570.89欧元以上的,减免额为3,302.70欧元。

其它减免包括个人减免(残疾人,学生和独立艺术家,记者和运动员)和家庭减免。适用自愿附加养老保险金的可以享受特别减免额。 自雇人士可要求额外的减免额。

(6)定额税率

一次性扣除的简化税制,目的在于减少企业家的行政负担,年营业额达5万欧元(10万,如果在至少5个月内全职雇佣至少一个)根据这一制度,税基是根据80%的一次性扣除应税收入确定的,但不能申请免税。 所得税率为20%,所缴纳的税款被认为是最终税收。

2、衍生工具所得税

衍生工具所得税由《衍生工具所得税法》执行。该税由居民个人(不独立执行业务活动)支付,对处置后的金融衍生资本的价格与收购价格之间的差额征税。从短期合同中获得的收益按40%。

3、合同工作税

合同工作税适用于所有注册的法人和个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以及雇佣临时合同的其他人员。根据临时工作合同,对每一个人的工资总额征收税款,税率为25%。

4、社会保障税

在斯洛文尼亚,社会保障税是强制性税种,即雇主和雇员都必须缴纳该税。根据斯洛文尼亚法律规定,所缴纳的税额应是该雇员薪金总数的22.1%,雇主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为雇员工资的16.1%。

5、不动产税

根据中国驻斯洛文尼亚大使馆2016年的资料显示,斯洛文尼亚的不动产转移税为2%。

(三)增值税及相关介绍

1、增值税介绍

斯洛文尼亚的货物周转税是由增值税法案规定的,用以说明所有与增值税条款有关的规定。增值税是指在斯洛文尼亚境内或者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纳税人由于提供产品和服务所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以此种方式购得新交通工具或进口货物。如果买卖双方都在斯洛文尼亚境内,在产品和服务的交易过程中,卖方收取并支付增值税。如果双方在欧盟成员国之间交易,买方收取和支付增值税费用。

根据服务地点的不同或者服务类型的不同制定相对应的制度条款。根据提供服务的地点的相关条款,商家对商家的服务在买方所在地征税;商家对消费者的服务,在卖方所在地征税。但在某些情况下,通常的纳税规则不被适用,取而代之的是以交易地纳税的原则。比如中介服务、不动产交易、运输服务、文化、艺术、体育、科学、教育、娱乐和相类似的服务等。

如果买方在斯洛文尼亚,而卖方是欧盟之外的国家,海关将进行增值税的征收,此增值税由买方缴纳(不同的交易地方和服务方式对应不同的条款,在大多数情况下,买方支付增值税后作为其进项增值税)。

如果买方是非欧盟成员国,而卖方是斯洛文尼亚国内企业,卖方企业将无需缴纳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规定建立在增值税法基础上,只有在跨境供应的情况下,对已经符合欧盟内部发票应交税义务之外的卖方,可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反向增值税的缴纳。跨境贸易中供应商应在交易确定后15日内开具发票。

2、税率

在斯洛文尼亚有两种增值税税率:

标准的税率是22%,适用于所有未规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不包括特定税率的减轻或免除。

减免税率为9.5%,适合于增值税法规定的特定的产品和服务交易。包括食物,不包括饮料。

3、境外纳税人登记

境外自然人或法人在斯洛文尼亚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之前,必须按照当地增值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且取得增值税认证号后才可进行交易(除非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由客户承担)。登记后,每月国内注册和境外注册纳税人都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者提交退税申请。

4、代理授权

境外公司可以授权斯洛文尼亚当地的已注册的合法的纳税人代理其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代理可以是任何合法的在斯洛文尼亚注册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但不可以是境外公司的子公司。对于没有在斯洛文尼亚税务机构注册的并且不是欧盟成员国的境外公司必须有委托代理协议。

5、对于非注册纳税人的退税管理

境外或者第三方纳税人在斯洛文尼亚境内进行进口产品和服务交易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进行增值税退税申请,条件包括:

(1)纳税人没有在斯洛文尼亚注册;

(2)纳税人在斯洛文尼亚国没有提供供给;

(3)提供运输或者与运输有关的服务;

(4)供给税已经被接受供给者支付的。

成员国之间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的,在斯洛文尼亚注册税号的成员国内的应纳税人可以行使增值税的减免申请。在成员国之间进行交易的,并且在当地注册成功的纳税人,可根据提供的交易国当地证明后进行增值税减免申请。

退税申请必须在退税期限内的九月三十日之前进行提报。退税申请必须提供所有要求。

证明信息后方可进行提报。要在斯洛文尼亚取得增值税退税,在另一成员国建立的应纳税人必须向该会员国办理电子退税申请,并通过该会员国设立的电子门户向其所在的成员国提交申请书,进行退税申请。

第三方国家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欧盟以外的应税人员的增值税退税,仅享受规定的互惠政策。在退税申请有效期内,退税申请必须在六月三十日之前进行提报。

 

三、外国人在斯洛文尼亚买卖房产以及船舶所缴纳的税目

(一)房产税

1、法律规定

斯洛文尼亚宪法规定,根据法律或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获得房地产所有权。

斯洛文尼亚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以来,根据规定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可以在斯洛文尼亚没有限制的获得房地产,反之亦然。互惠原则也适用于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美国。2006年6月28日,斯洛文尼亚确定了在互惠原则下欧盟候选国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可以获得房地产的所有权。

2、其他方式

除此以外,外国人可以通过购买、继承或赠与的方式获得房地产所有权。在购买房地产时,卖方负责纳税,买方可以选择承担在合同中购得房地产的纳税责任。税款按应税基础即房地产售价的2%支付,如果在房地产销售中已缴纳增值税,则不支付房地产购得税。

外国人还可以通过继承或赠与的方式获得房地产和动产。当房地产被以赠与方式交易时,接受赠与方必须在合同完成后15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局申报赠与。继承房地产的外国人是根据法院向税务机关发出的最终分配法令征收的。应税基础是继承或赠与的交易价值。

接受继承或赠与的第一顺位(配偶、子女、孙子女),女婿、儿媳、继子、继女或同居的人接受赠与时免税。其他继承人或赠与接受者按照继承顺序和财产的价值依据递进比例进行纳税:继承的第二顺位(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后裔):5%至14%;第三顺位(祖父母):8%至17%; 其他人:12%至39%。

3、外国人作为房地产所有人的税务责任

在斯洛文尼亚拥有房地产的外国人有义务依据民事税法(仅限个人)支付财产税,以及根据建筑用地法和市政法规支付建筑用地使用费(法律实体和个人)。

民事税法规定,财产税由拥有建筑物(建筑物,住房和车库的部分)以及休息和娱乐场所的个人支付。应税基础为建筑物或房屋的价值。

在斯洛文尼亚拥有房地产的外国人还有义务根据建筑用地法案规定的条件和房地产所在城市的法令支付建筑用地使用费。根据使用目的(工业,商业,住宅等),场地或位置(中央城市,郊区等),建筑物使用的公用事业以及公用事业可能性来确定费用的多少。

4、外国人出售所持房屋所缴纳的税款

出售房地产的外国所有者有义务按照房地产销售税法缴纳房地产销售税。2002年1月1号以后出售或者处置房地产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确定资本收益。 因此,在出售房地产时,除了缴纳房地产销售税外,还应根据个人所得税中的资本收益予以纳税。 应税基础是处置时房地产价值与获得房地产时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资本收益的税率取决于持有期间:持有期为5年以下的为25%,持有期为5年至10年的为15%,持有期为10年到15年的为10%,持有期为15年至20年的为5%,持有期大于20年的免税。

(二)外国人的船舶税

非居民(法人实体和个人)应根据《船舶税法》和《公共财政平衡法案》缴纳船舶税。外国船东必须就在斯洛文尼亚登记的长度超过5米的船予以纳税。

纳税责任范围为一个日历年内船舶的一般费用、与船长有关的费用和与发动机功率相关的费用的总和。

四、企业在斯洛文尼亚报税的相关手续

根据商务部网站的表述,企业在斯洛文尼亚报税的相关手续主要有以下五个

方面:

(一)纳税年度

斯洛文尼亚国的纳税年度为一个日历年度或12个月的期间。税款的缴纳按月或季度。各企业需提交独立的申报表至税务机关,期限为相关纳税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否则按公司规模处于不同罚款。

(二)报税时间

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完成报税。

(三)报税渠道

在斯洛文尼亚注册的企业应在企业所在地税务局(所)纳税。税务局(所)遍布全国各地。

有关纳税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请查询斯洛文尼亚税务局网站:www.durs.gov.si,或可直接写信咨询,电子邮箱:gp.durs-gdu@gov.si;网上报税系统:edavki.durs.si。

(四)报税手续

公司的报税规定:报税时,法人必须缴纳所得税。如果股东想提取公司利润,还必须缴纳利润的20%作为所得税。

如果根据规定缴纳了增值税,法人必须每月或者每季度对所得税进行清理,即补交开出发票和获得发票上的增值税差额,或者向税务办公室要求返还多负担的增值税。

法人还必须为员工支付最低为173.20欧元/月的社会保障金(斯洛文尼亚现行法定最低毛工资为783.70欧元/月,最低净收入为532.13欧元/月)。

(五)报税资料

报税资料请咨询企业所在地税务局,或登录上述网站查看详细说明。

 

五、防止双重征税的协定

(一)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已经支付的境外税收可进行税收抵免,抵免依照法定限额扣减。税收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外国所得税和该收入在斯洛文尼亚国的应纳税税额中较低者。

如果斯洛文尼亚与第三国签订了双重征税协议,外国税收按双重课税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的金额,视为从该国所得的最终外国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根据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条约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

在避免双重征税规定中,有关于独立个人服务税的规定,其中规定,作为独立性质的专业服务或其他活动,作为缔约国居民的个人所得的收入只能在该国征税。除非他为在其他缔约国执行其活动,而经常在某一固定基地。如果他有这样的固定基地,收入可能在另一国征税,但只能归因于该固定基地的收入。

斯洛文尼亚已经同中国等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即企业从境外汇入利润不征税。

六、税收风险及防范建议

斯洛文尼亚加入欧盟后,与欧盟接轨,采用了欧盟的贸易政策,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条款明晰。在投资决策前应充分了解斯洛文尼亚国家的征税制度,合理筹划公司组织架构,合法降低税负。向斯洛文尼亚投资可能会遇到的税务风险有:据毕马威研究指出,“斯洛文尼亚是欧盟收入税最重的国家”,斯洛文尼亚劳动力在所有欧盟国家中负担了最重的税务。

在跨国投资中,转让定价规则左右着跨国投资的税负的高低,斯洛文尼亚国没有执行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O)制定的转让定价指南,但是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如“关联方被视为有税收优势,必须公平交易。(关联方指一方直接或间接持股25%以上,亦或同一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双方25%以上的股份)。所以在交易中应尽量遵守斯洛文尼亚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否则遭受反避税调查会影响企业信誉”。

斯洛文尼亚国家在税收的亏损结转上采取的是无限期结转,但要在每年所得额的50%以内。这使得企业即使在亏损的状态下,也要继续承担着以前年度的税负。而且如果企业出现了因亏损而倒闭的情况,也不能取得到因亏损结转所应减少的税负。

税务信息自动交换 2017年1月12日,斯洛文尼亚税务局公布实施国别报告指南,以落实强制实施税收信息自动交换的要求。实现了金融账户信息的互换,加强了纳税信息的披露。

第七章 土地法律风险

一、土地资源概况

斯洛文尼亚国土总面积为20273平方公里,地处中欧的南部,被意大利、匈牙利、奥地利和克罗地亚所包围,并紧邻阿尔卑斯山脉。全国平均海拔为557米,与相对匮乏的矿产资源相比,斯洛文尼亚土地资源较为丰富,其中森林资源最为丰富,覆盖率高达66%,在欧洲排名第三。斯洛文尼亚国内的草场面积约为5593平方公里,果园和葡萄园分别为363平方公里和216平方公里。

二、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在斯洛文尼亚,《土地登记法》是规范土地登记的程序法,其他主要的法律包括《农业土地法》、《森林法》、《水法》、《住房法》、《公寓买房人和单人入住建筑法》、《互惠和不动产登记法》等等。另外与斯洛文尼亚土地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除了《土地登记法(Law on Land Registry)2003》,还包括《产权法典(Law of Property Code)2003》、《民事纠纷和债务保险执行法令(Execution of Judgments in Civil Matters and Insurance of Claims Act)2001》、和《住房法令(Housing Act)2003》等。

三、斯洛文尼亚土地性质及使用用途

斯洛文尼亚国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和私有两种,公民个人以及公司可以对土地享有永久的产权,如果国家公共建设的时候需要用地,可以从私有土地中购买土地。每块土地都有规定的使用用途,如需改变用途要通过城管局的审批。

四、斯洛文尼亚房产交易市场

与土地交易市场联系最为紧密的是房地产交易市场,自2000年至2010年间,斯洛文尼亚房地产交易市场蓬勃发展,持续上涨的价格使斯洛文尼亚整个不动产交易市场异常繁荣。然而,由于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的爆发,斯洛文尼亚房地产市场受到较大影响,价格大幅下滑并一度跌至斯洛文尼亚历史最低点。目前,斯洛文尼亚房地产交易市场正在逐步复苏,未完成的项目和黄金地段的空置建筑由于价格相对便宜,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者。对外国投资者而言,以下三种属于其最感兴趣的房地产类型:

(一)工业用地(商业中心)

在斯洛文尼亚,大约有350个商业区,面积大小不等,最大的甚至超过100公顷。较小的区域(小于20公顷)一般是当地相对重要的商业区,则是留给了较大的商业项目,位于主要交通路口附近的工业用地(20至50公顷)则被视为区域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由于斯洛文尼亚开放程度比较高,所有工业用地均可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据悉,斯洛文尼亚最近开发了一些绿色投资行业,外国公司可以直接启动运营,目前这些工业区域正成为投资行业最感兴趣的投资场所。

斯洛文尼亚工业土地发展的主要执行者是地方当局和区域发展机构,最近一些私人举措也颇受欢迎。斯洛文尼亚大部分新开发的工业区均靠近铁路线路,直接通往主要道路或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发展良好,可以实现各工业区的服务连接。一般情况下,斯洛文尼亚工业区内的服务行业用地价格相对较低,特别是短期投资者,究其原因,主要由于国家和政府针对服务行业采取了相关补贴政策,地方当局对工业用地发展的主要目标不是获得利润而是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斯洛文尼亚欠发达地区每平方米土地的价格非常有竞争力(在某些小镇甚至低至2欧元/每平方米),而卢布尔雅那市或斯国境内主要工业区附近的价格则相对高昂,每平方米100-250欧元不等。还有一些潜在的投资者,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可以依靠当地发展机构提供的全方位免费服务,这些服务主要包括获得必要许可证过程中提供的免费建议,在特殊情形下,还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组织融资,帮助他们解决投资资金问题。

(二)商业住宅房地产交易市场

1、住宅市场

斯洛文尼亚的房地产投资越来越受欢迎,最近被英国电视节目《太阳广场》评选为世界十大房地产投资地之一。

在经济危机爆发之前,斯洛文尼亚对城市地区商业住宅公寓需求非常大,导致大部分房地产投资都流向了这些地产项目。金融危机后,这些项目逐渐停止,市场收缩,价格也大幅度下降,由于2005年至2008年,房地产价格上涨至不切实际的高位,此次下跌幅度超过了20%。目前,经过长期持续调整,住宅市场价格保持在一个相对平稳的水平上。

2、商业中心写字楼市场

城市的快速发展必然导致对优质办公空间的需求增长。许多未完成的项目和地块成为投资者的目标,主要集中在卢布尔雅那(斯洛文尼亚的首府)和库珀(斯洛文尼亚著名的港口城市)这两个城市。

3、其他市场

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斯洛文尼亚的零售房地产交易市场并无太大变动,空置商店开始出现在非主要街道,预计一手房与二手房租金之间的差距将会扩大。

目前,零售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大的购物中心租金水平为每月20-25欧元/平方米,一般地段的沿街商户租金为每月8-11欧元/平方米。此外,繁华街道的租金与购物中心的租金水平维持在每月16-25欧元/平方米。

(三)以旅游为导向的房地产

由于斯洛文尼亚支持旅游业的发展,政府提供了许多优惠政策,促使斯洛文尼亚的旅游业发展迅速,境内留宿游客数量逐年增长。即便在经济衰退时期,旅游景区、海滨度假区附近的酒店住宿行业也未受较大影响。目前由于要处理陈旧的旅游设施,开发新酒店项目尚不可行,斯洛文尼亚的酒店项目正在向着豪华酒店或娱乐区方向转变。

 

五、房地产交易程序性规定

    (一)购买私有房地产时的基本步骤(不包括具体情况)

1、确定房地产法律地位(房产所有权,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局域建筑和经营许可证);

2、谈判;

3、获得斯洛文尼亚税号;

4、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房产信息,购房款金额和付款程序,是否设定抵押,注册条款等);

5、支付押金;

6、缴纳税款(房地产转让税为房屋总价款的2%,新商业房地产则需要缴纳 22%的增值税);

7、公证人对卖方签字的认证;

8、向土地注册处提交建议书。

    (二)公共房地产交易

最常见的程序是公开拍卖,其次是公开招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直接出售。国家、地区、市政当局的实物资产法规规定了处置公共房地产的具体程序。

1、公开拍卖是将公共房地产出售或出租给最高出价者的公共程序,竞拍者首先要接受某些预先设定的条件。拍卖通常在发布信息后15-60日进行。拍卖信息必须包括公共房地产和拍卖程序等基本信息。

2、公开招标是通过向特定或未指定的人员发出征集建议书,将公共房地产出售或出租给提供最高价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规定了提交投标的形式和条件,并提供了关于公共房地产的基本信息。

3、在特殊情况下,公共实体拥有的房地产也可以根据订立的合同直接出售或出租(例如所有权较少的股份,房地产价值较低,合同相对方是公法机构等情况)。

    (三)土地注册登记程序

土地登记册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最高法院持有和管理,其内容主要与物权相关,例如抵押权、业主权和地役权。在斯洛文尼亚,公众可以免费通过电子网络访问斯洛文尼亚的土地注册处,但访问前,需要在当地的法院、公证人或者管理单位创建一个电子账户,如果公众想获取经过认证的土地登记册副本,则需要交纳一定费用。

具体的土地登记程序如下:

1、卖方收到斯洛文尼亚土地注册处提供的资料

该资料是卖方的所有权证明,包含相应财产的所有交易记录,一般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即可获得。

2、卖方向斯洛文尼亚的税务机关提交声明,并对相应的财产进行评估,卖方将在交易后的15日内提交税务申报单,并从交易起30日内对该土地进行评估。

3、支付房地产转让税或增值税

增值税只适用于新房地产,这种特殊类型的税收必须在购买后的15日内支付。对于二手房地产,纳税人需要支付的是房地产转让税。税务机关将在购买后30日内对物业进行评估。目前,转让房屋的增值税率为20%,公寓,住宅和其他永久居住建筑物的交易税率为8.5%。

4、向斯洛文尼亚土地注册处签署和提交建议书

房地产所有人必须向斯洛文尼亚的土地注册处提交明确和无条件的声明,承认他对相应财产的权利转让给买方,并将相应财产登记到买方名下。《财产法》规定,卖方在注册条款上的签名必须经过公证人的证明,所有税项必须在签发证明之前支付。

5、在斯洛文尼亚的土地登记处完成相应财产的新业主登记

土地注册处法院根据土地注册处提出的建议,在土地注册处启动新业主登记程序。相应材料应以电子文件提交法院,这些文件通常需要公证人、律师和房地产代理机构的中介协助。提案被发送到法院后,将自动分配给最不忙的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再以买方的名义登记财产。

六、土地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表明,斯洛文尼亚的经商环境在189个国家中排名第29位,较之以前有所提高,特别是在土地管理方面,斯洛文尼亚排名比较靠前,以下是斯洛文尼亚国家在土地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

《产权法典(Law of Property Code)2003》、《民事纠纷和债务保险执行法令(Execution of Judgments in Civil Matters and Insurance of Claims Act)2001》、《土地登记法(Law on Land Registry)2003》和《住房法令(Housing Act)2003》等。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对透明、完善,基本上满足了国内土地管理的需要,也便于外国投资者对土地制度的了解。

斯洛文尼亚属于欧盟成员国之一,国内若干法律法规与欧盟接轨。但是,除了互惠问题,某些欧盟立法与斯洛文尼亚的土地法律法规并不相关,因此可以忽略。

斯洛文尼亚土地既有国有也有私有,前文已经提及,斯洛文尼亚国的土地允许私有,公民个人以及公司可以对土地享有永久的产权,如果国家公共建设的时候需要用地,可以从私有土地中购买土地。外国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议会批准的条件下获得所有权。

斯洛文尼亚有关部门对每一块土地的使用用途或性质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果需要改变该土地的使用用途或性质,则需要经过斯洛文尼亚的相关部门即城市管理局的审批同意。

斯洛文尼亚加入欧盟以后,欧盟公民可以在斯洛文尼亚购买土地,没有任何限制。如果需要收购斯洛文尼亚的农用地,所有外国人都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2003年2月以来,外国人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在斯洛文尼亚购买房产。除欧盟公民外,其他国家的公民如需在斯洛文尼亚购买不动产,应向本国司法部申请,由本国和斯洛文尼亚两国政府签署互惠协议,并提交以下材料:护照复印件;收购不动产的目的声明(主要居住、第二居住、活动等);测绘管理局的房产测绘证明;注册费。

在斯洛文尼亚,土地上可创设的权利类型有: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产权,建筑权以及债权。

在斯洛文尼亚,所有土地均要登记,土地登记适用诚信原则,即任何登记以合法交易为前提,并依据诚信原则向土地登记处提供真实的资料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国家对此不提供担保保证责任,也无相关所有权的保险。

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在登记注册处登记时,发生权利转让。权利的次序由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时间先后决定。土地注册处较早登记的权利优先于稍后登记的权利。但是,某些权利若未在土地登记处登记,例如法定优先权等,依据的规则是:在法定和合同权利冲突的情况下,以法定权利为准。

同时,土地注册实行电子化注册,作为公共记录,包含产权和法定所有权等信息。因此,有需要的产权人或者查询人可以通过土地登记处查询到所需要的合理信息。

在土地交易中,可以通过律师验证土地状况,并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卖方在土地登记许可上的签名需要通过公证人进行公证(他们也可以核实房地产的状况并准备合同)。 公证人也可以参与土地登记处理程序(将基础文件转换为电子表格并提交法院)。

斯洛文尼亚土地注册处(Land Registry)可在2个工作日完成尽职调查。但土地购买方需做好文件翻译工作,以避免缺陷影响调查进度。在完成最后购买程序前,代理需要准备一份土地注册表,需要利益相关方提供完税的凭证,以及出具一份书面证明,证明该不动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如产权纠纷,就其余的问题,则需要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可完成该不动产交易。据统计,通常情况下完成该交易所需要的时间大约为391天。

欧盟成员国公民在购买土地方面与斯洛文尼亚公民拥有同等权利。美国公民在购买土地方面拥有和欧盟成员国公民同等权利。其他国家的公民如要在斯洛文尼亚购买土地,比较简便的办法是在斯洛文尼亚注册一个公司,再以该公司的名义购买土地,可享有永久产权。

斯洛文尼亚作为东欧国家中较有潜力的投资国之一,是中国“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了解斯洛文尼亚土地制度的同时,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以下潜在风险:

    (一)土地资源风险

由于土地面积有限,普遍认为斯洛文尼亚土地价格较高,对于规模较小的投资企业而言负担较重。但是,斯洛文尼亚国家也实行了一些吸引外国投资的政策,比如修改环保和工程建设等法规,简化工地和建筑物许可证申批程序、实施财政补贴等。

    (二)市场波动风险

斯洛文尼亚内部市场狭小,受外部市场影响大,特别是经济危机以后,由于国内市场较小,经济对外部环境波动的反应较大,自主稳定性较差,房地产交易量下降。

    (三)政策政治风险

在斯洛文尼亚,虽然可以以土地进行融资贷款,但斯洛文尼亚国家的融资贷款利率相对于欧盟其它国家而言较高,融资环境较差。同时,也需要关注限购、税收等政策上的变化,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

    (四)交易过程风险

斯洛文尼亚的土地交易大多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并由律师与公证人参与,交易者应充分了解第三方机构的资信状态,谨慎选择,降低风险。

    (五)税费等运营阶段风险

斯洛文尼亚征收房产税、增值税等与土地交易相关的税收,应充分做好税费规划,降低运营成本。

    (六)其它风险

投资者应当注意文化差异的风险,积极融入当地社会,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圈,不掠夺土地资源。

第八章 劳动及用工法律风险

一、劳动管理部门

斯洛文尼亚劳动管理部门为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就业机会平等部。

该部门的职责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收入政策和薪酬体系;养老及残疾保险;劳资合同及合作伙伴的关系管理;国内外就业政策;防止非法工作和就业;失业保险;残疾人、青年人、儿童和家庭综合社会保障;奖学金和专业教育;工作健康安全制度;家庭和人口政策;社会保障关怀;对个人、家庭和受威胁团体的社会救助;男女就业机会平等;特殊儿童教育;照顾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人;服义务兵役家庭照顾;保护退伍军人、因战争致残者、牺牲者权利;战争牺牲者墓地的修复和保养。

部门电话:+ 1 369 77 00 386,传真:+ 386 369 369 32,电子邮件:gp.mddsz。

二、主要法律法规

斯洛文尼亚关于劳动的法律主要包括:

《雇佣关系法》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Act)

《养老金和残疾保险法》 (Pension and Invalidity Insurance Act)

《预防未申报工作和就业法》( Prevention of Undeclared Work and Employment Act)

《最低工资法》 (Minimum Wage Act)

《集体协议法》 (Collective Agreements Act)

《工作健康与安全法》 (Health and Safty at Work Act)

《劳动力市场监管法》 (The Labour Market Regulation Act)

《外国人就业、自主创业和工作法》 (The Employment, Self-Employment and Work of Aliens Act)

《国家职业资格法》 (Nation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Act)

《男女机会平等法》 (Act on Equal Opportunities for Women and Men)

三、斯洛文尼亚促进就业政策措施

斯洛文尼亚目前实施多种就业促进政策,根据不同的国家预算,优惠政策随之发生变化。

    (一)终身职业定位

提供有关劳动力市场、职业生涯管理和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基本和深入的职业咨询。

    (二)就业中介服务

求职者享受上述服务时,国家可报销求职的差旅费及邮寄费用。根据求职者提供的报销凭证,差旅费为每公里0.13欧元。同时,求职者有权根据其参与促进就业项目的类型和参与计划的时间,得到每小时3欧元的补助。

    (三)积极的就业政策

提供教育、培训工作场所和工作共享、提供就业补贴、鼓励职业创新和自主创业。

    (四)用人单位的鼓励政策

在其他方面,鼓励用人单位:

1、如用人单位连续雇佣下列第一次就业人员(年龄在26周岁以下或子女年龄在三周岁以下的妇女)超过两年,用人单位将享退费政策;

2、如用人单位雇佣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老人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员工,则可部分豁免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费用;

3、多种类别的雇佣补贴;

4、社区就业安置计划;

5、用人单位雇佣年龄小于26周岁的劳动者、55周岁以上的劳动者、残疾人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四、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概述

    (一)劳动法律法规适用范围

1、外国人在斯洛文尼亚工作的法律适用

斯洛文尼亚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外劳动者和国内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注册地在斯洛文尼亚或国外的用人单位与国内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提供劳动地的法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选择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外国法。上述法律选择不能排除斯洛文尼亚劳动法律法规中保护工人权利的强制性规定,如该外国法律提供更优惠的条款(例如:年假,最低工资以及基于雇佣关系的其他应付费用,工作的健康和安全条件,提前告知时间等),则可以适用国外法律。

2、斯洛文尼亚公民在国外工作的法律适用

斯洛文尼亚公民在国外工作可以适用斯洛文尼亚劳动法,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选择其他法律适用。斯洛文尼亚劳动法并不适用于外国用人单位和外国劳动者之间非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订立的劳动合同。斯洛文尼亚公民在国外提供劳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强制性规定:

(1)在国外工作的期限;

(2)假期和休息日;

(3)年假;

(4)薪资水平及支付货币;

(5)国外医疗附加保险;

(6)国外工作期间有权以现金或实物形式获得的其他收入;

(7)在《雇佣关系法》规定的范围或者更有利于劳动者的前提下,保障劳动者在提供劳动国取得报酬的权利以及其他的权利;

(8)返回斯洛文尼亚的条件。

    (二)外国人的工作许可

1、居住及工作单次许可

根据《斯洛文尼亚外国公民就业、自雇及工作法》规定,外国劳动者或其用人单位可提交一份居住及劳动申请,经斯洛文尼亚就业服务部门批准,由行政联合办公室颁发居住及劳动许可证。

某些工作类别(如传教士,外国媒体的记者,商务旅客和专业运动员等)不需要上述居住和工作许可,如外国人从事上述行业,其居留符合关于外国人居留的规定,则可从事相关工作。

欧盟成员国的公民,以及挪威、列支敦士登、冰岛及瑞士联邦公民,有权自由进入斯洛文尼亚劳动力市场。根据与斯洛文尼亚公民家庭团聚事项取得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临时居住权的外国公民也有权自由进入斯洛文尼亚的劳动力市场。

2、许可批准程序

居住及工作单次许可允许外国人自第三国进入斯洛文尼亚居住和工作,由用人单位或外国公民申请。国外公民可向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领事馆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可以向行政机关办公室或向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领事馆申请。收到申请后,行政机关办公室将申请报就业服务部门批准,就业服务部门15日内作出答复。首次许可有效期最长一年,可延期。

3、费用:向行政机关办公室提出申请的费用为54.54欧元,向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领事馆提出申请的费用为102欧元。

4、取得许可时间: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30日。

    (三)国外获得执业资格的认可

在斯洛文尼亚获得国外执业资格的认可有三个不同的识别系统,根据三种系统区分为以下三类申请方式:

1、自动认定的类型

以下七种职业:医生、牙医、护士、兽医、药剂师、助产士和建筑师在斯洛文尼亚被自动认定为有效。每个成员国无需验证,自动承认上述职业的正式资格证书。如上述人员不符合统一的最低专业条件,则专业资格在斯洛文尼亚不能被承认。

2、专业技能的自动认可

自动认可方式也适用于某些工艺、工业和贸易专业实践领域。如果从事上述行业达到一定年限,则斯洛文尼亚自动承认其专业资格,个人的专业资格可以通过通用的系统认可。

3、根据总清单认可

在斯洛文尼亚国内根据一般系统认可国外获得的资格,从业者必须出示资格证书或资质验证等级,包括从业时间和训练水平,由斯洛文尼亚有关部门与本国相关专业资质比对验证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如果国家培训与移民培训存在实质性区别,则政府必须增加对移民的培训以消除水平差异。

申请程序需要提交的文件:

(1)国籍证据;

(2)证明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文凭、证书或其他教育证明;

(3)其他资质的证据;

(4)需要的其他证据。

主管机关将根据相关监管法规审查上述专业资格的书面文件是否符合规定。如果经评估,申请人的专业资格与斯洛文尼亚本国要求不符,主管机关有权临时决定对申请人进行额外职业资格测试,或延长申请人的调整期限至申请人符合全部职业资格认可条件为止。

    (四)劳动形式及就业时间限制

1、个人可以采用的劳动形式包括:

(1)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

(2)代理商(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活动的自然人);

(3)自雇者;

(4)经济从属者(即在民法合同的约束下个人提供劳动取得报酬的自雇者,无雇佣员工且主要经济来源为唯一客户,即至少80%的收入来自同一客户)。

代理商需要注册,且不享有法定就业权利。代理商为客户提供个人服务或工作取得报酬,需要同时交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金。自雇者也需要同时交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金,无法定就业权利。两者的区别在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理商与自雇者交纳税率以及社会保障金的计算依据不同。

2、就业时间期限

斯洛文尼亚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在雇佣关系的劳动者、专营商和经济从属者无就业时间限制。但根据《雇佣关系法》规定,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固定期限劳动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五)临时劳动、劳务派遣及兼职

1、临时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以固定期限为原则,以临时合同为例外。签订临时合同必须具有客观原因,例如:岗位缺失员工替换(如因病假或产假离岗);完成临时增加的工作量;为了满足季节性工作或项目工作等。此外,签订临时合同时,两个或两个以上临时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时间累积不能超过两年。签订临时劳动合同的员工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提供劳动服务的合同。劳务派遣员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务派遣员工提供与其员工相同的工作条件。

3、兼职

兼职员工一般与全职员工享有同等权利义务,某些权利,例如年假和竞聘工作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与全职职工一致,某些权利义务可参照全职员工行使,如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限制。

    (六)招聘

1、招聘程序

招聘员工之前,用人单位必须就该岗位空缺发布广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告必须包含所有与该工作相关的要求和应聘的最后期限。刊登招聘广告不得少于五日。

员工工作前,必须在斯洛文尼亚健康保险协会登记为享有保险的职工。

2、禁止背景调查的义务

用人单位只能根据求职者应聘提供的工作能力筛选录取,可要求候选人参加知识或和工作能力测试,并进行体检。如招聘工作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用人单位可通过医生获取候选人是否胜任工作的信息,但无权获得候选人的一般健康状况信息。

除与雇佣关系直接相关的情况之外,用人单位不允许向求职者提问下列事项:

(1)家庭、婚姻状况;

(2)妊娠情况;

(3)计划生育;

(4)其他个人信息。

求职者无需自证其行为优良。如果招聘工作要求求职者无犯罪记录,则用人单位应适用比例原则界定。用人单位或第三人均不允许向求职者询问或获取与求职无关的任何信息。

    (七)雇佣关系

1、劳动合同强制条款

劳动合同一般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不自动认定为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雇佣关系法》,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下列事项:

(1)缔约双方的名称和居住、注册地信息;

(2)工作开始日期;

(3)就业岗位或工作类型,并附有对工作的简短描述;

(4)工作地点,如无确切地点,应为用人单位注册地;

(5)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6)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因及年假;

(7)全职或兼职的工作描述;

(8)每日或每周工作时间和分布;

(9)基本工资数额;

(10)其他费用或工资组成部分,付款周期、日期和工资支付方法;

(11)年假或年假计算方式;

(12)通知期限;

(13)集体协议和单位规章制度;

(14)劳动合同必须使用斯洛文尼亚语言,法律不禁止附加使用其他语言签订。

2、默示条款

若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法律将自动认定为法定雇佣关系:

(1)每日或每周工作时间和分布;

(2)其他费用或工资组成部分,付款周期、日期和工资支付方法;

(3)年假或年假计算方式;

(4)通知期限。

3、集体协议

集体协议只适用于集体协议的双方或其成员。如集体协议由一个或多个工会签订,也适用于用人单位聘用的其他员工。

    (八)最低工资

全职工作(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36小时,不超过40小时)享受最低工资待遇,兼职工作按照比例计算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居民收入、经济增长、就业率的变化而调整。根据斯洛文尼亚《最低工资法》规定,最低工资为734.15欧元/月。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为790.73欧元/月。斯洛文尼亚对于工资最高额限制没有规定。

    (九)工作时间

1、全职工作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经员工同意安排加班。加班时间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20小时,每年不得超过180小时。如果员工同意加班,则每年不得超过230小时。在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因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加班可不按照上述规定。

不得安排特定情况的员工(如怀孕的员工、员工年龄小于18周岁或超过55周岁)加班。

工作及休息时间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排除。

2、休息时间

员工每天工作8个小时,有30分钟的休息时间。工作超过24小时,员工有权增加连续至少12小时休息时间;若连续工作7天,员工有权增加24小时连续休息时间。若员工小于18周岁,则每天休息时间为30分钟,不论工作时间长短;若连续工作7天,则有权增加连续48小时休息时间。

3、假期

(1)最低带薪假期

斯洛文尼亚所有劳动者,不论工作时间长短,均享有最低4周的年假。年假时间取决于工作周长度。年龄超过55周岁的员工、残疾人和管理人有权享有至少三天的额外年假。除此之外,员工还享有7天的带薪事假(例如,结婚,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死亡)。

(2)公众假期

除上述休息日,员工在下列公众节假日也有权休息:

1月1日:新年。

2月8日:斯洛文尼亚文化节。

4月16日:复活节。

4月17日:复活节后的星期一。

4月27日:反占领起义纪念日。

5月1日、5月2日:国际劳动节。

5月15日:白色星期日。

6月4日:独立日。

8月15日:圣母升天节。

10月31日:宗教改革纪念日。

11月1日:诸圣节。

12月25日:圣诞节。

12月26日:独立日。

(3)疾病和损伤

①有薪休假

员工非因工生病或负伤,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上月工资或薪金的80%。员工因工生病或负伤,则有权享受全额工资和薪金(计算依据为过去三个月平均工资),至员工被认定为永久性伤残或劳动合同终止之日止。

员工生病或受伤,向用人单位提供医疗证明后有权不参加工作,但法律对于生病或受伤员工的最长休息时间无具体规定。

②无薪休假

根据《医疗和健康保险法》规定,雇佣关系中员工因生病或受伤暂时无法工作的有权取得工资补偿。

③国家病假工资

缺勤30个工作日内的工资补偿由用人单位支付,缺勤超过30日的工资补偿由国家支付(根据缺勤的理由和持续时间决定),至员工认定为永久性伤残或劳动合同终止之日止。

④父母和看护人的法定权利

A生育权

斯洛文尼亚法定产假为105天,产假期间享有产假补偿金。子女未满18个月的全职员工每天享有一小时哺乳休息的权利。在哺乳期休息期间,员工有权根据最低工资比例取得工资补贴至子女满九个月,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子女第9个月至第18个月期间最低工资的比例支付。

B父权假

根据《父母保护及家庭利益法》规定,父亲享有父权假30天。父权假期间的社会保障金按最低工资比例支付。父权假同样适用于母亲的配偶、注册同居伴侣、伴侣或注册同性伴侣等实际履行照顾子女义务的人。

C收养权

养父母享受持续带薪休假130天,至子女小学一年级时止。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养父母收养其配偶或同居伴侣子女。

D父母权

每个父母享有带薪父母假130天,该假期可在父母之间转移。

父母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与休假前岗位一致的工作岗位。员工享有与休假前相同的权利,若员工休假期间员工福利改进,则员工应享有改进后的福利。

照顾子女的员工可兼职工作至子女年满三周岁,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如果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上述规定可延长至年幼子女小学一年级时止。该规定也适用于单亲员工、单亲父母和员工共同养育子女的情况。

E照顾者的权利

照顾中度或重度残疾或有中度或重度精神障碍子女的员工,有权兼职工作至子女年满18周岁。国家支付该员工社会保障金(包括养老保险、伤残保险、失业保险、父母保险和健康保险等)的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该兼职员工工资。

员工照顾其配偶可以享受7至14天的带薪休假。员工照顾其7周岁及以上患有中度或严重精神障碍或身体残疾的子女可带薪休假15天至6个月。在上述情况下,休假必须附有主管医生出具的体检证明。

    (十)免受歧视和骚扰

1、免受歧视

在招聘过程中、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时,不论应聘人员或员工的国籍、种族、民族、国家和社会背景;性别;肤色;健康情况;残疾;宗教或信仰;年龄;性取向;家庭状况;是否为工会成员;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个人情况,用人单位必须向其提供平等待遇。

员工认为其受到歧视或权利被侵犯时,有权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其权利,并要求用人单位停止歧视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未在8日内纠正违法行为,员工可在纠正行为最后期限届满后30日内,请求法院司法保护。若应聘人员认为用人单位基于上述歧视原因未聘用,可在收到未被雇佣通知后30日内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

若用人单位违反有关禁止歧视的规定,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须确保该赔偿有效,且与应聘人员或员工遭受的损失相适应;该赔偿将有效防止用人单位再次违规。

2、免受骚扰

用人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员工在工作场所免遭上司或同事性骚扰或其他形式的骚扰及粗暴对待。

若员工认为其被骚扰或粗暴对待,有权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其权利,并要求用人单位停止或协助停止骚扰及粗暴对待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未在8日内纠正该行为,员工可以在纠正行为最后期限届满后30日内,请求法院司法保护。

若员工在工作场所受到性骚扰或其他形式的粗暴对待,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十一)保障健康和安全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预防、消除、管理安全隐患,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建立健康和安全程序制度和流程,确保员工享有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用人单位应对怀孕员工、年轻和年长的员工、工作能力弱的员工特别关注。在制定措施时,用人单位应考虑员工可能面对的特殊风险。

    (十二)终止雇佣关系

1、常规解除

(1)若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期为1个月。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协议中约定更长的通知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

(2)用人单位按照普通程序解除合同,通知期限为:

员工工龄不满5年的,通知期限为30天;

员工工龄为5年以上的,通知期限为45天;

员工工龄为15年以上的,通知期限为60天;

员工工龄为25年以上的,通知期限为120天

(3)因用人单位责任而以普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期限为1个月。

2、非常规解除

因下列原因,用人单位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义务及其他规章制度,已构成犯罪的;

(2)员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劳动合同等义务的;

(3)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伪造信息或数据的;

(4)员工在可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无故旷工连续五天以上的;

(5)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员工被禁止从事某项工作;或员工经教育、安全测试明显不适合某项工作及被认定为违法的,6个月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6)在劳动合同规定可以转移劳动的情况下,员工拒绝转移并拒绝履行职责;

(7)劳动合同暂停事由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员工无正当理由无法恢复工作的;

(8)员工在病假期间,未遵循主管医生和/或主管医疗委员会的指示,或私自从事获取报酬的工作或未经主管医生和/或由主管医疗委员会批准离开居住地的。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因常规解除,员工有权获得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每月基本工资计算)与工作年限计算:

(2)工作1年至10年的,每满1年支付月平均工资的1/5;

(3)工作10年至20年的,每满1年支付月平均工资的1/4;

(4)工作超过20年的,每满1年支付月平均工资的1/3;

(5)经济补偿金最高额不能超过月平均工资的10倍。

4、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在常规解除和非常规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员工的不当行为,并为员工提供抗辩机会。

因员工不当行为引起的常规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须首先对员工进行书面警告,指出员工未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若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两年)该员工再次违反合同义务,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未遵循程序的合同解除将被认定为非法解除。

5、员工解雇保护

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具有上述常规或非常规理由,且遵循法定解雇程序,如未适用正确程序将被视为非法解除。在常规解除中,下列情况可被认定为不正当解除:

(1)员工因疾病受伤或照顾家庭成员致使临时无法胜任工作而解除的;

(2)员工提起针对用人单位的诉讼期间解除的;

(3)因员工工会会员身份解除的;

(4)转移就业而解除的;

(5)禁止歧视的条款同样适用于合同解除。

6、员工保护

在常规解除情况下,员工代表、临近退休的雇员、休父母假期间的员工、怀孕和哺乳期的员工、残疾人、患病期间的员工受特别法保护。

未取得工作委员会或工会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下列人员的劳动合同:

(1)工作委员会成员;

(2)工人代表;

(3)职工监事会成员;

(4)机构委员会的工人代表;

(5)被任命或选举的工会代表员。

对员工的保护期限基于整个职业期间至期满一年后。

若员工拒绝就业转移或拒绝转移就业提供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若员工年满58周岁或距离退休不满5年,除非有员工书面同意或达到其获得养老金的最低条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若员工处于妊娠期和哺乳期,以及父母假期间,除非有员工书面同意或达到其获得养老金的最低条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仅在员工被认定为二级或三级伤残时,用人单位可在符合养老金和伤残保险规定的情况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裁员

1、裁员的定义

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因经济、技术、结构调整的原因,需要停止劳动合同项下的业务。

2、程序要求

根据《雇佣关系法》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告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项下业务的原因。同时,也未规定导致裁员的商业原因发生后裁员的期限。

3、裁员补偿金

被裁员工补偿金与常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补偿金一致。

4、集体裁员

集体裁员指在下列情况下,因为商业原因(经济、组织、技术、结构调整或类似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裁减员工期限超过30天的:

(1)雇佣员工在20名至100名之间,裁员10名以上的;

(2)雇佣员工人数在100至300名之间,裁员10%以上的;

(3)雇佣员工人数超过300名,裁员30名以上的。

集体裁员时用人单位必须经独立财务评估后编制解聘人员计划。该计划必须包含减轻裁员不利后果的措施及措施指定标准。用人单位须将裁员原因、被裁员工数量上报于就业服务部门及工会。

    (十四)就业所得税

1、外国侨民

斯洛文尼亚永久居留权或一个纳税年度中已在斯洛文尼亚居留时间超过183天的自然人将被认定为斯洛文尼亚居民,其就业所得应当缴纳税款。但是,如果已经在斯洛文尼亚居留超过183天,同时拥有另一个国家永久居留权的,则应被认定为另一国家居民,而非斯洛文尼亚居民。

若同时拥有斯洛文尼亚和另一国家永久居留权,则其居民身份应当根据个案分别判断。

斯洛文尼亚对非居民免征纳税,非居民可根据适用的双重征税条约申请减免税款,或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2、斯洛文尼亚公民在国外工作

出国就业的斯洛文尼亚居民,是否应缴纳就业所得税取决于斯洛文尼亚是否与其工作地所在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若其工作地所在国未与斯洛文尼亚签订避免双重税收条约,其在斯洛文尼亚应缴纳的就业所得税款的数额应取决于在其他国家已经缴纳的税款。斯洛文尼亚将为已缴税额提供“税收抵免”,并将税收抵免所得税金额从应当在斯洛文尼亚缴纳的金额中扣除。若根据斯洛文尼亚税收法规,税收抵免的费用小于应当缴纳的收入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差额。若斯洛文尼亚居民在与斯洛文尼亚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进行工作,则应适用条约规定。

3、就业所得税率

2016年,斯洛文尼亚就业所得税按下列比例支付:

(1)就业收入低于8021.34欧元的,按照就业收入的16%缴纳;

(2)就业收入为8021.35欧元至20400欧元之间的,按照1283.41欧元加就业收入的27%缴纳;

(3)就业收入为20400欧元至70907.20欧元之间的,按照4625.65欧元加就业收入的41%缴纳;

(4)就业收入为70907.21欧元以上的,按照25333.60欧元加就业收入的50%缴纳。

用人单位收取和缴纳员工每年或每月收入所得税的预缴费,供斯洛文尼亚税务机关发布个人税务报告时参考。

4、社会保障金

(1)缴纳项目

社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在下列项目中支付:工资;工资补偿;工伤费用报销;超过一定数额的遣散费;特定种类的津贴和休假工资;雇佣关系中取得的其他收入;

(2)支付比例

员工支付比例共计22.10%,用人单位支付比例共计16.10%,具体为:

①养老保险和残疾保险(员工支付15.5%,用人单位支付8.85%);

②健康保险(员工支付6.36%,用人单位支付6.56%);

③父母的保护(包括支付0.10%);

④就业(员工支付0.14%,用人单位支付0.06%);

⑤工伤和职业病(用人单位支付0.53%)。

五、《雇佣关系法》规定的处罚责任

(以下条文均指《雇佣关系法》条文)

    (一)被处100万以上托拉尔的罚款

法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被处以不少于SIT1,000,000的罚款:

1、不平等对待求职者或员工(第6条);

2、与未满15周岁的人签订劳动合同(第19条);

3、与不符合工作条件的人签订劳动合同(第20条第1款);

4、未依照第25条的要求发表招聘广告;

5、违反第26条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6、未依照第45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预防性骚扰措施;

7、在第52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之外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违反第53条规定签订一个或多个连续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非法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造成第54条所规定的后果;

10、以普通或特别方式终止劳动合同未书面通知工会 (第84条第1款);

11、未依照第86条规定以书面方式表达普通或特别方式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图,或者未依照第87条规定将终止雇佣合同的普通或特别通知送达给员工;

12、违反第83条和第88条第3款、第4款和第5款规定终止雇佣合同;

13、违反第96条、第97条、第98条、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规定的通知程序,与大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4、违反第110条的第2款规定以特别方式通知终止雇佣合同;

15、违反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的规定终止与员工的雇佣合同;

16、未依照特别法规和/或集体协议中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126条第1款);

17、未依照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确保一段时间内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开展工作的员工的权利;

18、违反第214条、第215条、第217条规定,允许15周岁以下的儿童、学徒、中学和大学学生工作。

若自然人雇主实施上述行为,应当被处以不少于SIT500,000的罚款。国家机关、组织或当地社区实施上述行为,其单位的负责人应被处以不少于SIT 80,000的罚款。

    (二)被处50万至100万托拉尔的罚款

若法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被处SIT500,000至SIT1,000,000的罚款:

1、违反第64条第6款的规定,要求从事兼职工作的员工超越约定时间工作;

2、家庭工作中未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 (第69条第2款);

3、违反第142条第1款规中关于全职工作时间的限制;

4、违反第143条的第3款中关于加班时间的限制;

5、违反第145条的规定要求加班;

6、违反第147条的规定分配工作时间;

7、未向夜班工作的员工提供特别保护或违反夜班工作的限制(第150条和第151条);

8、未按照第152条的规定,在引入夜班工作前征询工会意见;

9、未保证员工工作中、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及每周的休息时间 (第154条、第155条、第156条);

10、未依照规定授予员工休年假的权利(第65条、第159条第3款、第160条、第161条、第162条、第163条);

11、违反第175条和第176条规定,被判行政处罚;

12、未遵守第177条规定的纪律程序;

13、未通知工会的纪律程序及未依照第179条的规定考虑工会的书面意见;

14、未依照第180条的规定向工人公示纪律责任;

15、未依照第193条第1款规定,保证母乳喂养的员工在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

16、未保证对18周岁以下的员工的特殊保护(第196条、第197条和第196条)。

若自然人雇主实施上述行为,应当被处以不少于SIT100,000到SIT500,000的罚款。国家机关、组织或当地社区实施上述行为,其单位的负责人应被处以不少于SIT50,000到SIT200,000的罚款。

    (三)被处30万托拉尔的罚款

若法人实施下列行为,可能被处300,000的罚款:

1、自雇佣员工起15日内未递交保险登记复印件(第9条第2款);

2、员工违反第11条第2款规定,在民法合同基础上提供劳动;

3、未按照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向员工提供书面建议合同和劳动合同;

4、未按照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制定开展特定工作的条件;

5、未按照第23条第1款和第4款的要求发表职位空缺;

6、自职位确定起八日内未通知求职者其落选情况(第28条第1款);

7、违反第59条的规定向用户提供员工的劳动;

8、在家庭工作开始前未通知劳动监察部门其组织计划(第67条第3款);

9、未按照第109条的规定向劳动合同已经终止的员工支付遣散费;

10、未按照第134条、第135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工资;

11、未按照第137条的规定支付工资赔偿金;

12、未按照第140条的规定向实习生支付工资;

13、违反《雇佣关系法》及相关特殊规定,责令女性职工从事工作(第189条、第190条);

14、违反《雇佣关系法》及相关特殊规定,责令未满18周岁的员工从事工作(第195条);

15、责令年长员工加班或值夜班(第203条);

16、在员工就业期间,未按照员工的要求向其交付职工手册,或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未返还职工手册(第226条第3款、第5款)。

若自然人雇主实施上述行为,可能被处以SIT200,000的罚款。国家机关、组织或当地社区实施第一条所规定的行为,其单位的负责人可能被处以SIT100,000到SIT200,000的罚款。

第九章 环境法律风险

一、斯洛文尼亚环保管理部门

    斯洛文尼亚环保管理部门为环境和空间部,该部门职责是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该部门网站是www.mop.gov.si/en/,联系电话:00386-14787400,传真:00386-14787422。

二、斯洛文尼亚环保法律法规及国际条约

    (一)法律法规

《电离辐射防护和核安全法》 (Act on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Nuclear Safety)

《生物制品法》 (Biotical Products Act)

《化学制品法》 (Chemicals Act)

《化妆品法》 (Cosmetic Products Act)

《屠宰场和动物感染性废弃物管理公用事业服务方法和条件法令的修正案》 (Decree Amending the Decree on the Method, Subject and Conditions for the Provision of the Public Utility Service of Management of Abattoir Waste and Infectious Material of Animal Origin)

《自然和生活环境噪声法令修正案》 (Decree on Amendments and Additions to the Decree on Noise in the Natural and Living Environment)

《排放二氧化碳收费法令的修正案》 (Decree on Amendments and Supplements to the Decree on Charges for the Loading of the Atmosphere with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排放二氧化碳的空气污染税法令修正案》 (Decree on Changes and Additions to the Decree on the Tax for the Pollution of the Air with Emissions of Carbon Dioxide)

《排放焚烧植物有害废弃物法令》 (Decree on the Emission of Substances into the Atmosphere from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s)

《排放涂料植物物质法令》 (Decree on the Emission of Substances into the Atmosphere from Lacquering Plants)

《排放城市垃圾焚烧发电厂物质的法令》 (Decree on the Emission of Substances into the Atmosphere from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s)

《排放植物和木制品生产加工物质的法令》 (Decree on the Emission of Substances into the Atmosphere from Plants for the Production and Processing of Wood Products)

《排放从植物中生产铅及其合金从二级原材料物质的法令》 (Decree on the Emission of Substances into the Atmosphere from Plants for the Production of Lead and Its Alloys from Secondary Raw Materials)

《汽油站及其分销终端服务站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法令》 (Decree on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into the Air from the Storage of Petrol and from its Distribution from Terminals to Service Stations)

《进出口及运输的垃圾法令》 (Decree on the Export, Import and Transit of Wastes)

《有害物质输入和植物营养进入土壤法令》 (Decree on the Input of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Plant Nutrients into the Soil)

《土壤中危险物质的限制警告和临界浓度法令》(Decree on the Limit, Warning and Critical Concentration Values of Dangerous Substances in Soil)

《管理放射性废弃物商业公共服务的方式主体和条件的法令》(Decree on the Manner, Subject and Conditions for Performing the Commercial Public Service of Managing Radioactive Waste)

《自然和生活环境噪音法令》 (Decree on Noise in the Natural and Living Environment)

《公路铁路交通噪音法令》 (Decree on Noise Owing to Road and Railway Traffic)

《液体燃料中硫、铅、苯含量的质量法令》 (Decree on the Quality of Liquid Fuels with Regard to Their Sulphur, Lead and Benzene Content)

《二氧化钛生产废弃物排入水中数量和排入空气物质法令》 (Decree on the Quantity of Waste from the Production of Titanium Dioxide Discharged into Water and on the Emission of Substances into the Air from the Production of Titanium Dioxide)

《排放二氧化碳污染税法令》 (Decree on the Tax for the Pollution of the Atmosphere with Emissions of Carbon Dioxide)

《环境保护法(斯洛文尼亚)》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 (Slovenia))

《森林法》 (Forest Act)

《森林繁殖材料法》 (Forest Reproductive Materials Act)

《转基因生物管理法》 (Management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Act)

《自然保护法(斯洛文尼亚)》 (Nature Conservation Act (Slovenia))

《含有有毒物质的废弃物管理条例的增补条例》 (Regulations on Changes and Additions to the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Wastes which Contain Toxic Substances)

《噪声初始测量和来源监测执行条件条例》 (Regulations on Initial Measurement of Noise and Operational Monitoring for Sources of Noise and on Conditions for their Execution)

《电磁辐射初始测量和来源监测和执行条件条例》(Regulations on Initial Measurements and Operational Monitoring for Sources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and on Conditions for Their Execution)

《大气中排放的固定污染源物的初始测量和运行监测规则修正案及实施规则》(Rules on Amendments and Supplements to the Rules on Initial Measurements and Operational Monitoring of the Emission of Substances into the Atmosphere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of Pollution, and on the Conditions for their Implementation)

《垃圾管理规则修正案》 (Rules on Amendments and Supplements to the Rules on Waste Management)

《多氯联苯和多氯处理规则》(Terphenys Rules on the Disposal of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 and Polychlorinated Terphenys)

《美容产品或新的美容产品上市前通知和过程的形式规则》 (Rules on the Form for the Notification of Suppliers of Cosmetic Products and the Procedure or Notifying New Cosmetic Products prior to their First Placing on the Market)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处理规则》 (Rules on the Handling of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化妆品标签规则》 (Rules on the Labeling of Cosmetic Products)

《垃圾倾倒填埋规则》 (Rules on Landfill Waste Tipping)

《二氧化钛的生产废料管理规则》 (Rules on the Management of Waste from the Production of Titanium Dioxide)

《废油管理规则》 (Rules on the Management of Waste Oils)

《二氧化钛生产环境污染监控规则》 (Rules on the Monitoring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from the Production of Titanium Dioxide)

《大坝地区监测地震活动规则》 (Rules on Monitoring Seismicity in Regions with Large Dams)

《液体燃料质量规则》 (Rules on the Quality of Liquid Fuels)

《化学数据报告规则》 (Rules on the Reporting of Data on Chemicals)

《垃圾焚烧规则》 (Rules on Waste Incineration)

《垃圾管理规则》 (Rules on Waste Management)

《水资源法》(Waters Act)

    涉及投资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规均分散在上述法律中。如需了解具体规定,请登录以下网址查询:www.mop.gov.si/en/legislation/environment/

    (二)加入的国际条约

    1、已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 (The Convention on Biodiversity)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The 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

《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贸易公约》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 (The UN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to Combat Desertification in Those Countries Experiencing Serious Drought and/or Desertification)

《控制危险废弃物越境巴塞尔公约》 (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

《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和沿海地区环境的巴塞罗那公约》 (Barcelon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and the Coastal Region of the Mediterranean and its Protocols)

《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多瑙河合作公约》 (The Convention on Cooper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the Danube River)

《萨瓦河流域框架协议》 (Framework Agreement on the Sava River Basin)

《阿尔卑斯山保护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Alps (the Alpine Convention))

    2、等待批准的国际条约:

《跨境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草案》 (The Protocol on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to the Convention on Trans-boundary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污染物释放和转移登记草案》 (The Protocol on Pollutant Release and Transfer Registers);

《危险废物跨境及处理责任和损害赔偿草案》 (The Protocol 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Resulting from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

《跨界河道和国际湖泊保护和使用公约水和健康草案》(The Protocol on Water and Health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Use of Trans-boundary Watercourses and International Lakes.)

三、斯洛文尼亚环境政策概述

    (一)指导思想

    斯洛文尼亚现阶段环境保护政策以斯洛文尼亚《环境保护法》和第一次全国环境行动计划(NEAP,1999)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为指导思想。可持续发展这一指导思想不同于该国以往依靠科学技术限制污染的办法,是指既能满足当代人需求,又能使子孙后代持续生存和发展的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除了从源头防治和减少污染,也强调了要使用更少的自然资源和用更明智的方法使用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就环境而言,可持续发展意味着要使用对环境和自然资源无过重负担的组织经济形式、基础设施建设形式以及生活方式。斯洛文尼亚也旨在制定其他产业政策时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考虑其中,形成指导思想统一的产业政策。

    (二)工作重点

斯洛文尼亚的环境治理工作重点为:改善气候变化、保护自然和生物多样性、提高生活质量、治理垃圾和工业污染,具体目标和措施为:

1、强调气候变化是未来几年的一个重要挑战,逐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以达到稳定空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和减少臭氧消耗物质的长期目标。

2、保护自然系统、栖息地和野生动植物物种,防止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的丧失,并阻止土壤进一步退化。

3、通过促进城市和乡镇可持续发展,采取措施保持良好的地表和地下水状态,将水平衡和水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理性消费,确保环境不含对健康和环境有害的污染,以提高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

4、加强垃圾管理和使用,区分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促进可持续生产和消费,减少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减少环境负担。

    (三)环境保护领域的主要参与者

斯洛文尼亚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非政府服务组织负责。全国环境行动计划明设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和职能和工作方向,同时也制定了与国际活动有关的优先任务和指导原则。

斯洛文尼亚积极开展包括环境保护领域在内的外交政策和国际发展合作,确保国际环境条约的履行和执行,促进跨边境与邻近国家和地区合作。同时加强与公众沟通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号召公众改变固有的社会习惯和价值体系,结束不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在制定环境政策时做到信息公开,让公众参与其中。

    (四)战略方针和具体措施

斯洛文尼亚环境保护的目标是通过遵守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以达到高水平的环境保护要求。该目标也是斯洛文尼亚政府以及其他各部门发展战略中有关环境事务的出发点,以及斯洛文尼亚未来发展的优先任务,该目标也符合斯洛文尼亚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要求。

全国环境行动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基本原则为:防止污染、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以及循环利用原则。其中“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是一个发展相当完善的金融政策,根据此原则而设立的经济模式和环境税作为基本的资金来源,为进一步建立环境保护资金系统奠定了基础。

斯洛文尼亚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如下:

1、起草和采用新的立法,实现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和谐统一

斯洛文尼亚作为欧盟国的成员国,具有参与欧盟立法和欧洲政策的权利。斯洛文尼亚政府代表参加欧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欧盟法律和决议制定的过程中维护斯洛文尼亚的利益。斯洛文尼亚政府每年以欧洲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战略文件为基础,起草并确定下一年度工作重点并提交国民大会审议。斯洛文尼亚政府为实现更高水平的环境保护要求,致力于提高环境立法和法律执行的效率。

2、资源可持续利用

21世纪初的斯洛文尼亚,平衡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不够深入人心,虽然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但对环境发展的支持力度不够,经济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2010年之后,由于全球和地方范围内环境资源的枯竭和持续的资源滥用,斯洛文尼亚与其他国家共同决定过渡到一个新的环境发展模式,加强可持续发展,最大程度的保护环境资本。随着技术发展和节能信息的推广,斯洛文尼亚开发和保护环境的基本目标转变为降低目前的能源消耗高增长水平,使能源消耗水平在2020-2025年期间达到稳定状态。

3、在空间发展规划中纳入环境保护要求

斯洛文尼亚在过去几年中制定了若干关于空间发展和战略空间发展的法案(如《空间发展政策》、《空间开发法》、《斯洛文尼亚空间发展战略》、《斯洛文尼亚空间法令》等)。

为了实现发展所带来的红利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在提出空间发展法案时应从出发点、原则、目标、空间发展指导方针和空间发展的规则等方面,系统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

    4、将环境因素纳入部门政策

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将环境要求纳入其中是实现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要求。国家、地区和地方政府在其管辖的领域内制定政策、战略、规划、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时,必须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能使子孙后代持续生存和发展,做到环境的长期保护。

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包含下列因素:

(1)起草部门政策时将环境因素考虑其中;

(2)定期监控指标,在此基础上整合适合所有行业的方法;

(3)对涉及环境的项目予以资金扶持;

(4)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系统和综合环境评估系统;

(5)在国家战略文件和未来金融预期中考虑到环境因素。

5、发展环保技术

环保技术是减少对环境损害的技术,包括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回收废弃物和其他产品等;环保技术还包括控制污染过程,给环境造成更少污染的生产技术和服务,给自然资源造成更小的负担和更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的方法等。

6、促进可持续生产和消费

改变传统消费习惯和生产方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由于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所有政策和行业,因此可持续消费和生产需要一个相互协调综合的方法。该方法涉及到减少使用能源、原材料、自然资源以及减少浪费。

7、可持续消费

可持续消费行为不仅需要给消费者提供选择,还需要告知和教育消费者该产品对健康和环境影响的信息,以及每个消费者选择产品和资源时,自己的行为对健康和环境影响,让每个消费者都对商品和服务可持续的消费负有责任。斯洛文尼亚促进可持续消费的目标为:(1)连续向公众提供信息;(2)树立良好行为的和环保行为榜样;(3)在教育过程灌输可持续消费的概念。

8、可持续生产

一个完整的产品政策是由最大范围内减少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影响的机制组成的。这个机制涵盖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机制。

欧盟已设置下列生产政策的基本目标:(1)促进生产更环保的产品;(2)鼓励公司层面对环境进行管理,并告知公众其活动对环境的影响;(3)提高消费者和单位的环保意识。上述欧盟设置的目标将在斯洛文尼亚能源消耗产品、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消费产品和一般公共采购产品这三类产品优先应用。斯洛文尼亚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和运作使用欧盟环保标签的系统,鼓励组织生产该系统的环保产品;(2)鼓励企业和组织加入经济管理和审计系统;(3)将国家公共采购目标的重新定向于更多的环保产品;(4)给特定产品设置最低环境要求;(5)通过合适的环境税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纳入产品的价格;(6)鼓励企业和消费者接受产品生命周期原则。

9、经济政策

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必须包含迫使(或鼓励)生产者和消费者接受持续生产和消费理念的工具,这些工具可以促进人们更合理地使用自然资源,让消费者知悉更多环保产品,同时也可以为后续行政措施铺平道路。

引入环境公共财政改革,建立一个财政负担和税负逐渐减少,使用自然资源的交易负担增加的平衡系统。在绿色公共财政改革的帮助下,引导经济向尊重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方向发展,为市场可持续发展路线奠定基础。

10、提高环保意识与公众参与度

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因素。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敏感程度,鼓励公众参与环保政策制定过程。具体措施包括:尽可能地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让公众参与到影响环境有关的决策制定过程,因环境遭受损失时享受法律追索权。

每一个现代民主国家都有义务向公众明示上述权利,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基于欧盟成员国公民身份或国际条约获得部分权利。维护斯洛文尼亚宪法规定的公民拥有健康生活环境权利的基本人权。

11、恢复退化地区

斯洛文尼亚的发展战略划定了国内需要恢复的地理区域,环境恢复是斯洛文尼亚保护环境的基本任务。

四、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一)《环境保护法》

    该法将环境保护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规定了环保、环保措施、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共事业、环保以及经济和金融工具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他与环境相关的问题。

    根据斯洛文尼亚《环境保护法》规定,中央机构、地方政府、公民和社会团体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可耕土地、森林、地下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贫瘠土地为公共自然资源,均归斯洛文尼亚中央和地方政府所有;经营、开发、利用国有公共自然资源,必须拥有官方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放许可证;生产制造企业必须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可能引发的环保问题、使用说明和丢弃方法。

    (二)《水资源法》

    1、内容及目的

    斯洛文尼亚《水资源法》规定了水资源和水边土地管理的相关内容,篇章涵盖了: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概述;水资源分类;水上、水边和其他土地财产权的限制和撤销;水上设施设备。第二部分(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的领土基础;国家水资源管理规划和水资源管理计划;水生态系统和两栖生态系统的保护;水资源监管;水资源和海洋资产的使用;水权的获得;可影响水状的外来入侵;水书和地籍。第三部分(水管理组织):行政任务;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水资源研究所;公共服务;水基金;会议。第四部分(监督):检查和监督;河流和海洋管理服务。第五部分:刑罚。第六部分:相关过渡规定。

    该法制定的目的是使斯洛文尼亚水资源和其他与水资源相关的生态系统达到更好状态,保护水资源免受不利影响,保护水资源平衡和水量,促进水资源多种形式的可持续利用,通过对可利用水资源的长期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多种利用。

2、基本原则

以环境保护理念为基础,《水资源法》确定的水资源保护基本原则为:全面性原则;高质量水源长期保护和正当利用水资源原则;保护水域免受不利影响原则;水资源的经济评价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以及观测最高技术和新科学原则。

《水资源法》亦规定了使用水资源付费原则,具体为:(1)除了一般使用外,任何使用公共水资源或海洋资源及或冲积层的行为,须按照本法的规定获得使用水资源的权利并交纳费用。(2)污染水资源的行应依照环境保护法规支付费用。

3、《水资源法》规定的禁止和限制行为

(1)禁止污水排放

—仅能在本法及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方式及条件下排放污水、散热及汲取热量;

—禁止直接向地下水中排放污水。仅能依据本法和环保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间接排放污水、散热及汲取热量;

—禁止向自然湖泊、鱼塘、水塘、永久或定期流入或流出的内陆或地下水水库、开发矿产或其他资源形成的与地下水接触水库内排放污水;

—禁止在自然湖泊、鱼塘、水塘和其他永久或定期流入或流出的内陆或地下水水库降低生态或化学条件的使用水资源。

(2)禁止肥料和使用植物保护药剂

在特定范围内水边的土地禁止使用肥料或植物保护药剂。

(3)航行与水污染

—除了依照本条例提供公共服务、水资源保护、行使水权、拯救人和动物生命及财产、警察执行任务及国防要求外,禁止货物运输和引擎推动的船只在内陆水域行使;

—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使用内陆水域或其部分用于货物运输和引擎推动的船只行使时,应当考虑防止污染和保护自然水生和两栖生态系统平衡;

—依照海上运输规定保护海洋水域免受船舶污染。

—除未受污染的冷却水,船只产生的废水不得直接排放入水域。

    (4)禁止清洗汽车及其他机械

禁止在表层水或水和水边的土地清洗和安装车辆及其他机器。(The washing of all vehicles and other machines and installations in surface waters or on water and waterside land shall be prohibited.)

(5)存放或处理有害物质

—禁止在水中排放、存放或处理可能危及人类或水生两栖生物生命和健康的物质,阻碍水域流动或威胁水域设施安装的物质和垃圾;

—禁止在水和水边的土地上放置或装载有害固态、液态或气态物质,存放或处理废料,放置垃圾。

    (6)使用有害物质

—禁止在受保护的水域建设生产危险物质及垃圾处理设施。

—海上运输和装载有害物质应当依照规定海上相关规定。

(7)个人义务

任何引起或目睹有害物质排放进入水域、水边的土地或保护区的,必须立即报告事件的通知中心、检查员或主管警察,必须尽可能将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4、水权的取得和转让

自然人或法人可依照本法取得水权许可证或特许权。水权的持有者可向其他满足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转让水权。

法人触犯《水资源法》将被处以约41666欧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将被处以2083欧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违反《水资源法》将被处以20833欧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然保护法》

1、内容及目的

斯洛文尼亚《自然保护法》章节中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有价值的自然特性;计划;方针和许可;监督;组织;奖项;融资;控制;处罚规定和过渡条款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制定该法的目的为:(1)应当本着对自然保护的目的,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和对有价值的自然特性保护系统。(2)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由野生植物和动物物种的保护措施组成,包括基因组成、栖息地及生态系统。(3)宝贵的自然特性保护系统通过使用指定的程序和方法实现对自然的保护。

    2、违法行为

(1)法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斯洛文尼亚托拉尔的罚款:

杀灭植物或动物物种;减少数量的植物或动物个体的数量;破坏或损害植物或动物栖息地;违反本法规定的方法及条件实施影响自然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使用植物或动物;使用禁止使用的植物或动物;引进未经许可的非本土物;未经许可繁殖本土或非本土物种;违反政府批准的国际条约中动植物保护制度的行为;违反维护物种规定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经营生物技术改良植物或动物的;未经授权经营基因库的;违反规定从野外提取生物材料并在基因库经营生物材料;违反规定从野外提取基因物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政府开发重要领域的行为;违反自然保护与发展政策对待自然的行为;使用威胁自然的方式危害自然环境的行为;未经许可参观访问自然景观的行为;未经特许使用自然资源的行为;违反规定对待矿物质或化石的行为;未经授权取得、销售矿物质或化石;未经授权或采用禁止使用方式开采矿物或化石;未经许可勘探的行为;未经许可勘探矿物或化石;违反濒危动植物保护区规定的行为;实施未经许可的影响自然的活动。

自然人个人实施涉上述规定的行为,处25万以上500万以下斯洛文尼亚托拉尔的罚款。

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应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5万以上50万以下托拉尔的罚款。

自然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处以3万以上15万以下托拉尔的罚款。

(2)法人实施下列违法行为,应处以60万以上800万以下托拉尔的罚款:

无正当理由故意杀死、伤害或扰乱动植物;未经通知私自故意繁殖非本土动植物物种;繁殖法律禁止繁殖的外来物种;生活条件不足圈养本地或外来物种;规定期限内未上报捕获的动物;未经许可公开展览本土物种;饲养本土或外来动物未提供必要生活条件和适当的护理;违反政府制定的动植物物种保护规定的行为;未经允许进出口动植物制品;未经允许携带、运输动植物产品;违反保持栖息地规定的行为;违反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定的行为;违反规定的方式实施影响自然的活动;发现矿物或化石未上报记录;勘探后不提交所需文件;未经许可出口矿石或化石;出口禁止出口的矿物或化石;实施违反种群栖息地保护区制度的行为。

自然人个人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处15万以上400万以下托拉尔的罚款。

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应对其法定代表人处4万以上40万以下托拉尔的罚款。

自然人实施上述行为,处2万以上14万以下托拉尔的罚款。

在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方面:法人进行以下活动将被处以4166以上41666以下欧元的罚款:

灭绝动植物物种、减少动植物数量或危害其生长环境致使珍惜动植物物种面临灭绝的危险、破坏动植物栖息地、非法利用动植物等,同时相关责任人将被处以208以上2083以下欧元的罚款。个人进行上述活动,将被处以125以上625以下欧元的罚款。

   (四)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企业在斯洛文尼亚想要获得环境相关项目的经营许可,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企业应首先向斯洛文尼亚环境局提交项目说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审查报告。

具体法律法规包括:

(1)《确定环境破坏详细的标准》(Rules on Detailed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Environmental Damage),该标准制定了识别对特定野生动植物物种有利保护状态重大不利影响详细的标准。

(2)《环境破坏补救措施的类型法令》(Decree on the Types of Measures for Remedying Environmental Damage),该条例规定了补救措施的类型和选择适当补救措施的方法。

五、斯洛文尼亚宪法法院与环境保护相关案例

    Sečovlje高尔夫球场案

在Sečovlje高尔夫球场案(U-I-49/04)中,请愿者对自治市Piran制定的当地社区法令的修正案提出异议。根据上述修正案规定,最高质量的农田可用于体育和娱乐活动,而不是农业,当地政府根据该规定将居民居住的地区将规划为高尔夫球场。

宪法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修正案通过之前,市政当局并没有公开披露修改法令,因此修改案不符合相关空间规划法的规定。请愿者有法定权利对上述修正案提出异议。最终宪法法院判决废止了该修正案。(第U-I-49/04号2005年12月15日)。

斯洛文尼亚的宪法条款中对健康生存环境的规定和管辖权,为宪法法院审查与保护环境相关的法律和其他法规提供法律依据。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一、争议解决方式

    在斯洛文尼亚,争议的主要解决方式有三种:诉讼、仲裁和调解,诉讼争议解决通过法院系统进行,具体内容主要规定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和其他单行法律中,仲裁主要由《仲裁法》及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管辖,调解主要包括《民商事案件调解法案》、《替代性纠纷司法解决法案》(ZARSS)等。

二、诉讼

   (一)斯洛文尼亚法院系统简介

1、斯洛文尼亚司法系统

在斯洛文尼亚进行一般的诉讼时, 需要通过其司法系统进行。斯洛文尼亚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体系,分为两类:普通管辖权法院和特别管辖权法院。

拥有普通管辖权的法院包括县级法院44家、地区法院11家、高级法院4家和最高法院。

拥有特别管辖权的法院包括劳动法院4家(处理与劳动相关的纠纷)、社会法院1家(处理与社会保险相关的纠纷)和行政法院1家(处理与行政相关的事务并相当于普通管辖权法院中高级法院的地位)。

2、宪法法院和审计法院

除了上述司法系统,根据斯洛文尼亚的政治制度,还有另外两个特别的法院 

宪法法院和审计法院。他们不属于上述的司法系统,而是自成体系。宪法法院由9名宪法法官组成,每一任期为9年,此后不得再次担任该职。宪法法院是保护合宪性、合法性及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最高机构。

审计法院是监督国家账目、预算和公共开支的最高机构。普通的民事商事纠纷一般不会涉及这两家法院,不要将他们与上述司法系统的法院相混淆。

    (二)法院管辖范围

1、县级法院(Local Courts)管辖范围

(1)不超过2,000,000托拉尔的财产案件;

(2)侵犯占有权;

(3)地役权与不动产第三方权利争议;

(4)租约与租期争议。

(5)地区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其他纠纷。

在县级法院进行的诉讼由一名法官审理。

2、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s)管辖范围

(1)超过2,000,000托拉尔的财产案件;

(2)与父母身份有关的争议;

(3)婚姻纠纷;

(4)法定赡养义务纠纷;

(5)子女抚养义务纠纷;

(6)子女与父母和其他人接触的权利纠纷,但该纠纷必须在是同E项纠纷同时解决的情况下;

(7)著作权、发明、商标的保护和使用、商户名称使用以及保护竞争纠纷;

(8)商事争议;

(9)破产进程争议;

(10)在其管辖范围内,承认外国法院的决定并提供法律协助以及国际协助;

(11)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地区法院管辖的案件均由一名法官审理,除非法律规定必须由合议庭审理除外外。合议庭由一名职业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职业法官担任审判长。

在地区法院管辖的如下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著作权、发明、商标的保护和使用、商户名称使用以及保护竞争纠纷;婚姻,法定赡养义务,子女抚养义务以及父母身份纠纷;

3、高级法院(Higher Courts)管辖范围

(1)审理不服县级法院和地区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

(2)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高级法院的审理案件时,必须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4、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管辖范围

(1)审理不服高级法院裁判的案件;

(2)管辖复审和合法性保护的案件;

(3)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法院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除非法律规定其他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如果被告是自然人,审理法院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法院一般指被告的永久住所地法院。

如果法院有事实证明被告在斯洛文尼亚有临时的住所,则被告临时住所地法院可以认定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如果被告除永久住所外,还有临时住所,且根据情形可以确定其将会在临时住所居住更久的时间,则被告临时住所地法院可以认定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如果被告是法人,管辖法院是被告的登记地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殊的法院管辖权原则,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做具体分析和判定。

   (四)诉讼代理制度

1、在县级法院任何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代理人;

2、在地区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只有执业律师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才可以作为代理人。

    (五)法庭调解

法庭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当在开庭之前召开调解听证会。调解听证不公开进行,法庭应分析事实和法律,确定调解的可能性,并尽可能达成调解方案。

如果当事人双方之前已经进行过调解但未能成功或法庭认为不存在调解的可能性,可以不召开调解听证会。

如果某方提出采用其他替代性方式解决纠纷,法庭可以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调解时间。法庭调解不成应当立即开庭审理案件。

    (六)一审判决的司法审查

1、普通司法审查

如果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15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2、特别司法审查

如果当事人对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复审。

三、仲裁

    (一)斯洛文尼亚仲裁简介

1、简介

(1)根据斯洛文尼亚《仲裁法》,仲裁是指任何形式的仲裁程序,不论是否在一个常设的机构或是一个临时的机构进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将其某种争议交由第三人或机构做出决定;

(2)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标的可以是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请求,其他请求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将其作为仲裁协议的标的;

(3)斯洛文尼亚公民和在斯洛文尼亚有场所的法人可以将其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裁决,但斯洛文尼亚法院拥有专有管辖的争议除外。

2、卢布尔雅那地区法院对特定仲裁事项的管辖权

(1)涉及仲裁协议或仲裁本身是否有效而提起诉讼,裁定仲裁是否适用;

(2)在无法确定仲裁员或无法履职的请况下,指定仲裁员;

(3)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被驳回的情况下,向法院请求仲裁员回避;

(4)如果仲裁员在法律上、事实上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职,决定是否终止仲裁员任职;

(5)就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产生争议,决定仲裁庭的管辖权;

(6)出现《仲裁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7)宣布执行国内仲裁和承认国外仲裁。

   (二)仲裁协议

1、有效仲裁协议要求

(1)仲裁协议是指各方同意将其全部或部分因其合同或非合同关系形成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该等书面方式可以是签字的合同、传真、电报、电子邮件或其他可以记录的形式;

(3)在租船合约中,如果提单当中包括仲裁条款,也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4)如果一方提起仲裁,而另一方并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2、排除诉讼管辖权

(1)如果原告就某一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事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则经被告请求,受理法院应当宣布其不具有管辖权,除非法院认为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或无法履行;

(2)上述请求,被告最晚必须在提交答辩状的时候提交。

3、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人数。各方有权决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如果各方未确定仲裁庭的人数,则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

(2)指定仲裁员。各方可以协商如何指定仲裁员。若没有达成一致,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 如果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每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由这两名仲裁员指定第3名仲裁员。如果一方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其指定仲裁员之日起30日内或两名已经选定的仲裁员在其选定之日起30日内无法就第3名仲裁员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来指定;

B. 如果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如果各方无法就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来指定。

4、仲裁条款独立性

仲裁庭有权决定仲裁条款的存在与否以及有效性。合同中包括的仲裁条款应当视为独立于其他条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三)仲裁程序的进行

1、一般原则

仲裁应当公平对待各方。各方有权选择仲裁规则,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庭视情况决定;

2、仲裁地点

各方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地点,如果未能就仲裁地点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庭决定,决定时要考虑案件的情形,特别是对当事人便利的原则;但是除非各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选择在某一合适地点召开会议,该地适于咨询仲裁机构的其他成员、询问证人、专家或当事人,检查货物或其他财产或文件。

3、仲裁语言

各方可以自由选择在仲裁中使用一种或多种语言,如果未能就仲裁语言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庭决定。除非各方协议中另有规定,其约定的语言应当适用于任何在仲裁庭提交的材料、裁决书、决定、听证或其他任何通讯。

提交非仲裁程序语言的文件或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提交材料方一并提交该文件或证据的译本。

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在决定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之前,仲裁申请书或其他递交的材料可以采用主合同、仲裁协议使用的语言,或斯洛文尼亚语。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国内仲裁裁决

在国内进行的仲裁的仲裁裁决,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存在法定的仲裁可以撤销的理由,法院可以驳回强制执行某份仲裁裁决的请求。

2、国外仲裁裁决

在国外进行的仲裁裁决,经法院依法承认后,可以成为有效裁决。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遵守《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

为了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的原件或复印件。经法院要求,一方应当提交仲裁协议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复印件。

3、临时措施的承认

对于国内或国外仲裁决定采取的临时措施的承认,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强制执行和保证规则来决定。

如果法院认为临时措施无法执行,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临时措施,但可以根据请求在必要的程度上改变临时措施以实现执行目的,临时措施的内容不能实质性改变。

如果仲裁并未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权益,但法院认为必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卢布尔雅那仲裁中心

1、简介

卢布尔雅那仲裁中心(LAC)由斯洛文尼亚工商会(Th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 Slovenia 简称“CCIS”)设立,也叫斯洛文尼亚工商会常设仲裁法庭。该中心根据自己的仲裁规则或当事人同意的其他规则独立管理国内和国际仲裁。仲裁中心由委员会和秘书处组成。

仲裁中心位于卢布尔雅那市德米科瓦.尤里卡街13号。秘书处电话:+386 1 58 98 180, 传真:+386 1 58 98 400,电子邮箱:rbitraza.lj@gzs.si。

2、仲裁庭组成

(1)仲裁员人数

根据仲裁规则,当事人有权决定仲裁员人数。如果未能确定人数,则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中心委员会综合考虑各种情形后,可以决定采用1名仲裁员。

(2)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有权决定不同于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员指定程序。如果未能在时限内指定仲裁庭组成人员则根据仲裁规则指定。

根据仲裁规则,如果由1名仲裁员仲裁,则由当事人共同指定,如果未能在秘书处指定的时限内选定仲裁员,则由仲裁中心委员会来指定。

如果仲裁员人数超过1人,每一方指定相同数额的仲裁员,然后这些仲裁员根据秘书处的指导,在15日内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如果在时限内无法确定,则由仲裁中心委员会来指定首席仲裁员。

(3)仲裁地点

当事人有权决定仲裁地点,如果没有决定,由仲裁中心委员会来确定,除非委员会综合考虑各种情形,认为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地点比较恰当,则由仲裁庭来确定。

3、标准仲裁条款

(1)基本标准条款

中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争议或请求,包括合同的违约、终止或有效性,均应当根据斯洛文尼亚工商会卢布尔雅那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做最终裁决。

英文: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the breach, termination or validity thereof,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Ljubljana Arbitration Centre at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 Slovenia。

(2)建议增加条款

中文:仲裁庭应当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地点位于[仲裁地址,如某国某城市];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是[    ];合同的管辖法应当是[某国家或州]的实体法。

英文:the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be composed of [three arbitrators / asole arbitrator].The seat of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city and state].The language to be used in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 shall be […].The governing law of the contract shall be the substantive law of[…]

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法律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

1、《民商事案件调解法案》

斯洛文尼亚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以及欧盟《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EC指令》为基础,在国内通过了《民商事案件调解法案》(Mediation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Act((ZMCGZ))。

《民商事案件调解法案》涵盖了调解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等主要内容,对斯洛文尼亚国内的民商事调解制度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该法案的颁行基本上满足了斯洛文尼亚民商事调解活动的需要。

2、《替代性纠纷司法解决法案》

斯洛文尼亚于2009年11月通过《替代性纠纷司法解决法案》(Zakon o Alternativnem  Reševanju Sodnih Sporov (ZARSS),对民事、商业、家事和劳动纠纷等调解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民商事案件调解法案》

1、调解适用范围

根据《民商事案件调解法案》的规定,调解是指争议各方试图通过中立的第三方对其因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或有关的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而实现和解的程序,无论这一程序使用和解、调解、争议调解或其他类似的词语。

《民商事案件调解法案》适用于民事、经济、劳动、家事以及其他财产关系的争议,这些争议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处置与和解。但是法律对某一事项另有规定除外。

《民商事案件调解法案》的规定也可以适用其他已经产生的争议,只要其法律关系适于调解且尚未被法律所禁止。

《民商事案件调解法案》的规定也适用于由法官主持的调解,但该名法官不参与任何与该争议相关的法院程序。如果某个争议已经向法官或法院提起,法官试图协助各方就争议达成和解, 或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中,仲裁员试图协助各方就争议达成和解,《民商事案件调解法案》的规定并不适用该等诉讼或仲裁程序。

2、调解的启动

如果各方提前同意其争议通过调解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法律规定某种特定争议需要通过调解解决,则调解从一方收到另一方的调解请求之日起开始。

如果没有上述规定,且争议已经产生,则调解从各方达成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之日开始。如果从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调解请求之日起30日内,没有收到对方同意调解的意见,则视为对方拒绝调解。

3、指定调解员

各方应就如何指定调解员达成协议。调解各方可以向第三人或机构寻求帮助他们指定仲裁员,包括推荐合适人员、由其直接确定调解员。

调解员一经确定,其应当立即就有可能对其公正和公平性产生怀疑的任何情形予以披露。而且这种披露义务一直贯穿整个调解程序。

4、调解的进行

各方可以就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可以通过现有的规则来确定其调解方式。如果无法就调解方式达成协议,则由调解员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来决定。调解员可以在任何阶段提出和解方案,但该方案对各方不具有约束力。调解员可以与各方单独沟通或一起沟通。

如果调解员收到一方与调解有关的信息,他可以向另一方披露信息的内容,除非披露方已经告知调解员,其披露的信息需要保密。

除非各方同意披露,或根据法律的要求必须披露,或者为了实施或执行和解协议进行披露,所有与调解有关的或由其引起的信息应当保密。

5、调解的终止

当出现如下情形时,调解终止:

(1)在约定的日期达成和解协议而终止;

(2)如果调解开始之日30天内各方未就调解员达成一致,则在到期日终止;

(3)经与各方协商,调解员宣布下一步的调解会造成不公正,自宣布之日终止;

(4)各方共同向调解员书面声明调解终止,自声明之日终止;

(5)一方向其他各方和调解员发出书面声明调解程序终止。如果调解程序有多方参与,如果其余各方同意调解在他们范围内继续进行,则终止效果仅对发出终止声明的一方有效。

6、调解对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影响

(1)调解期间,相关诉求的时间期限中止。如果调解过程未能达成和解方案,则时限从调解程序终止之时继续开始计算。调解之前已经经过的时间应当包含在时限内。

(2)如果某特别法规就调解争议事项规定了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则该等最后时限至少要在调解终止后15日。

7、其他规定

(1)如果各方已同意采用调解解决纠纷,且明确表示在特定期限届满或特别事件出现前,不会就当前和以后的相关事项提起仲裁或诉讼,则如果一方提起仲裁或诉讼,仲裁庭或法院应当驳回该等请求,除非申请人或原告能够证明不提起诉讼或仲裁会造成有害且无法修复的后果。

(2)如果法律强制规定诉讼前必须提起仲裁,未经该等仲裁程序就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三)《替代性纠纷司法解决法案》(ZARSS)

《替代性纠纷司法解决法案》的斯洛文尼亚语全名:Zakono Alternativnem Reševanju Sodnih Sporov,简称ZARSS,于2009年11月27通过,根据该法案的规定,所有的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调解范围包括民事、商业、家事以及劳动纠纷,与《民商事案件调解法案》大致相同。

《替代性纠纷司法解决法案》为了使调解更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以及鼓励当事人调解结案,规定了调解员规则、调解员奖励规则、差旅费用退还规则、调解员行为规则等具体规定。

《替代性纠纷司法解决法案》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制度就是费用激励机制,通过制定多元化的调解收费标准,鼓励当事人尽可能选择调解。例如:在家事和劳动纠纷领域,调解对当事人是免费的;在其他纠纷(商业纠纷除外)中,首次3小时的调解服务是免费的。这个制度降低了调解的准入门槛,针对特定类型的纠纷调解甚至不收取任何费用,从立法上为调解结案、节省司法资源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

 

五、争议解决注意事项

    (一)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中资企业在斯洛文尼亚当地从事经济、贸易及日常生活时,首先要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以及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同时加强沟通,与交易商、当地居民、各级政府、议会加强联系,尽可能减少因违法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二)树立严守合同的概念

    在斯洛文尼亚当地从事经营时,要树立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概念,在履约过程中信守自己的承诺、及时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样可以确保中方不会因违约引起争议并导致损失。同时也要学会利用合同规则,一旦对方发生违约或损害的行为时,及时取证,为日后索赔保全证据。

    (三)合法权利受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争议

    当中方在斯洛文尼亚从事经营活动时,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例如及时联系我国驻斯洛文尼亚大使馆寻求帮助、向华人商会反映、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投诉、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权,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时效,避免因时效过期而导致无谓的损失。

   (四)在设计合同时,尽量选择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在与斯洛文尼亚客户从事交易时,双方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一方面避免因司法主权的问题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另外可以选择第三方仲裁机构,避免司法不公的情形出现,第三可以选择仲裁的语言,第四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受地方保护的影响而导致受到不公正待遇。

如果可能,尽量选择中国的贸仲作为仲裁机构,其次可以选择香港或新加坡的仲裁机构,这些机构均是世界上著名的仲裁机构,仲裁员都是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和法律界人士,作出的裁决被全球广泛认可。

仲裁语言最好是中文,如果达不成协议,应当选择英文,尽量不用斯洛文尼亚语。

  (五)及时聘请律师或专业人员处理纠纷

    当出现纠纷时,如果纠纷涉及的管辖法斯洛文尼亚本国法律,应及时聘请当地信誉较好律所的律师处理纠纷,不能依据国内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做法来处理,如果在当地没有熟悉的律师,可以请求大使馆或当地的华人商会提供帮助,也可以委托国内律师代为聘请斯洛文尼亚的律师,这样既可以加以甄别也方便沟通和交流。

六、争议解决相关案例

第十二章 旅游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旅游业现状概况

作为北接奥地利,西邻意大利,东部和东南与克罗地亚接壤的国家,斯洛文尼亚坐落在欧洲腹地,一直是欧洲的传统旅游目的地。在加入欧盟之后,斯洛文尼亚开放国际旅游市场,加入申根区域和欧元区,放宽边境限制,提高了斯国作为旅游胜地的国际吸引力和竞争力,也更加方便了欧洲和全球的游客。

目前,旅游业已经成为斯洛文尼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占国家GDP的9.1%,并创造52,500个工作岗位。仅2017年1月斯洛文尼亚的留宿游客量已经达到629,000人,超过2016年同期游客量的5%,其中,国内游客人数与2016年1月相比下降了2%,国外游客人数及留宿游客人数分别增长了13%和10%,大大超过本地游客人数。

    (一)主管部门

在斯洛文尼亚,旅游业属于国家整体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属于典型的多部门综合管理产业,其中斯洛文尼亚国家经济部(Slovenia Ministry of Economy SME)负责制定旅游发展政策,2004年设立的旅游理事会(Tourism Directorate)负责处理与旅游业相关的行政和法律问题,旅游理事会由旅游促进与发展(the Department for Promo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ourism)和投资政策与经济环境发展部门(the Department for Investment Policy and Business Environment Development)构成。1995年设立的斯洛文尼亚旅游委员会(Slovenian Tourist Board STB)负责推广国家旅游景点和旅游活动,是具有商业性质的国资组织,旅游委员会为旅游企业有偿提供服务。

由于目前斯洛文尼亚旅游业管理部门仅集中于国家机构层面,没有地方管理机构,主要由地区发展机构代行旅游管理职能。

    (二)游客统计数据

1、到访游客量

2017年1月斯洛文尼亚共接待游客231,696人,其中国内游客共计79,689人,占所有游客人数的34.4%,国外游客共计152,007人,占游客人数的65.6%,其中,意大利游客共计40,596人,占国外游客的26.7%;克罗地亚游客共计29,437人,占19.4%;奥地利游客共计14,777人,占9.7%;塞尔维亚游客共计9,106人,占6.0%;俄罗斯联邦游客共计2,854人,占1.70%;波斯尼亚及黑塞哥维那游客共计5,034人,占3.31%。2017年1月与去年同期相比,游客总人数增加了8.8%,其中国内游客数量同期相比增长了1.4%,境外游客同期相比增长了13.1%。

2、留宿游客量

2017年1月留宿游客共计629,273人,其中国内游客共计230,082人,占游客总数的36.6%,国外游客共计399,191人,占游客总数的63.4%,其中,意大利游客共计101,193人,占国外游客的25.3%;克罗地亚游客共计88,046人,占22.1%;奥地利游客共计37,891人,占9.5%;塞尔维亚游客共计25,325人,占6.3%;俄罗斯联邦游客共计16,355人,占4.1%;波斯尼亚及黑塞哥维那游客共计15,701人,占3.9%。2017年1月与去年同期相比,留宿游客总人数增加了5.3%,其中国内游客数量同期相比减少了2.4%,境外游客同期相比增长了10.3%。

斯洛文尼亚的邻国意大利、克罗地亚和奥地利游客分别居斯洛文尼亚境外游客的前三位,共占境外游客总人数的56.9%,超过一半。中国方面,2016年全年的中国游客数为44,464,较2015年增长了19.4%(数据来源:斯洛文尼亚统计局(SURS))。

 

到访游客

留宿游客

2017年1月

2017年1月
2016年1月

2017年1月

2017年1月
2016年1月

数量(人)

指数

数量(人)

指数

总计

231,696

108.8

629,273

105.3

国内

79,689

101.4

230,082

97.6

国外

152,007

113.1

399,191

110.3

  来自国外

 

 

 

 

  意大利

40,596

104.4

101,193

101.9

  克罗地亚

29,437

123.4

88,046

119.7

 奥地利

14,777

118.1

37,891

110.9

  塞尔维亚

9,106

103.2

25,325

101.6

  俄罗斯联邦

2,854

120.8

16,355

123.9

  波斯尼亚及黑塞哥维那

5,034

118.5

15,701

120.9

(资料来源:斯洛文尼亚统计局)

3、游客分布地区

2017年1月,到访游客共计231,696人,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温泉疗养地,到访游客共计73,360人,占总游客人数的38%;其次是山区度假村,到访游客共计59,739人,占25.8%;海水浴场游客人数共计19,909人,占8.60%,上述旅游地共占游客人数的72.4%,超过游客人数的一半,成为斯洛文尼亚最主要的旅游景点。

在行政区域方面,首都卢布尔雅那市共接待游客35,118人,占游客总人数的15.2%,其他地区游客共计17,831人,占游客总人数的7.70%。

 

 

到访游客

留宿游客

I 2017

I 2017
I 2016

I 2017

I 2017
I 2016

人数(人)

指数

人数

指数

所有地区

231,696

108.8

629,273

105.3

温泉疗养地

73,360

106.5

237,429

101.8

山区度假村

59,739

111.5

178,735

108.9

海水浴场

19,909

107.3

58,038

104.0

首都卢布尔雅那市

35,118

111.8

63,675

109.6

市区

25,739

105.1

56,797

104.3

其他地区

17,831

111.3

34,599

108.4

(资料来源:斯洛文尼亚统计局)

二、旅游政策分析

    根据斯洛文尼亚经济部和政府研究,斯洛文尼亚旅游业的优势主要包括多样性的原生态自然环境以及紧跟发展趋势的小众旅游路线,而目前存在的主要缺陷为:旅游产品和服务缺乏吸引力,服务质量低,基础设施不完善,冬季旅游资源缺乏等。

    同时,奥地利、意大利、匈牙利和克罗地亚等周边国家的旅游实力强劲,斯洛文尼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斯洛文尼亚政府和经济部深入分析旅游业的长短板,并根据国际旅游市场和变化趋势准确定位,制定了三大主题的旅游业发展政策,包括:保持疗养地在内的旅游活跃区域的蓬勃发展,大力开发商业旅游,包括特殊地形观光、自然与人文景观及主题公园等,3E(生态-民族-生物)园区、3D体验等新兴旅游设施。旅游政策的制定主要为了延伸旅游季节,扩大旅游消费人群,将小众路线与大众化旅游相结合,充分发挥自然环境优势,实现旅游业的长足性发展。

三、旅游业投资风险

 

    在斯洛文尼亚,旅游业作为国家整体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一般由国家经济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竞争性政策,尚未将立法权下发至国家以下层面。作为典型的多领域涉及的服务产业,旅游业涉及多种部门法,并且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斯洛文尼亚的旅游法律法规深受欧盟影响,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斯洛文尼亚设有欧洲消费者中心(European Consumer Center),为欧盟成员国的游客提供服务。

    (一)相关法律法规

1、《旅游促进法》(Tourism Promotion Act)

斯洛文尼亚议会于2004年1月颁布了《旅游促进法》(Tourism Promotion Act),促进斯洛文尼亚与欧盟立法的接轨。《旅游促进法》对制定和实施旅游政策、国家旅游组织及确定景点级别、过夜旅游税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包括旅游税在内的旅游政策的目的和价值。同时,《旅游促进法》在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公私合营原则的基础上,对旅行社的设立、出售,跟团游、导游、度假村等设立条件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登山向导法》(Act of Mountain Guiding)

关于“登山向导”这一特殊职业的准入规则和设立及提供登山导游服务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旅游业的其他部门法包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债法典》(Code of Obligations)

《公司法》(Companies Act)

《博彩法》(Gaming Act)

《促进创业法》(Entrepreneurship Promotion Act)

《手工艺法》(Crafts Act)

《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体育法》(Sports Act)等,以及涉及游客人身健康保护的法律、溺水救助相关法律、急救相关法律等。

    (二)旅游投资项目法律风险

1、行政许可风险

斯洛文尼亚《旅游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旅行社经营组织和销售旅游产品、旅行团、旅游套餐等业务前应当获得行政许可证,不得无证开展旅游业务,否则将依据《旅游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处以5万以上300万以下的罚款。

以旅行团业务为例,在斯洛文尼亚,如果旅行社承接旅行团业务,应当首先向斯洛文尼亚旅游和酒店商会申请营业许可证,同时提交商会要求的相关文件,包括经营者的无刑事犯罪违法记录、教育及工作经验简介、劳动合同、经营场所及工作时间证明、土地所有权证或土地租赁协议等。商会将申请提交斯洛文尼亚旅游局审查,旅游局审查后决定是否授予营业许可证,如果符合条件授予许可证,如果不符合条件,旅游局有权拒绝申请。如果申请人不服旅游局的决定,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其申诉。  

2、外汇风险

斯洛文尼亚并无外汇管制措施,根据《外汇法》的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在缴纳经营活动负担的各种税费后可以正常将企业的资金、利润汇出,没有限制。非居民投资者的资本投资如果被政府没收或征用,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退款或补偿。如果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税务规定,将收益和资产清算后的资金转移至国外,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将被处罚金。

同时,斯洛文尼亚已经加入世界经合组织(OECD ),并于2016年1月27日签署了分国信息报告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协定(MCAA),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根据国家指引编制的分国信息报告。

3、旅游业房地产投资风险

根据斯洛文尼亚宪法规定,外国人不得在斯洛文尼亚拥有土地和房地产的所有权,但在斯洛文尼亚注册的外资公司根据完全国民待遇的原则可以拥有土地和房地产的所有权,外国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特许租让合同和建设、经营及转让合同租用或开发某一资源或土地。

4、劳动法律风险

斯洛文尼亚注重对劳工权益的保护,主要有《雇佣关系法》、《防止非法就业法》、《男女机会平等法》、《最低工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劳工的劳动形式、就业权利、劳务派遣、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假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旅游业,雇佣当地员工和国外员工时,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合法用工,否则公司和负责人将面临8万、10万、20万、30万、50万和100万斯洛文尼亚托拉尔不等的罚款。

5、旅游业基础设施投资法律风险

基础设施是我国在“一带一路”战略中非常重要的领域,风险也相对较大。由于投资基础设施多采用PPP、BOT等项目的融资形式,投入较大,涉及的法律风险也较大。

根据斯洛文尼亚规定,外国人在获得BOT项目时,必须得到项目所在地及斯洛文尼亚政府许可,并成立独立的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该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外国企业必须将已经完工的基础设施移交给所签合同约定的斯洛文尼亚国内企业。

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方面,斯洛文尼亚议会于2000年颁布了《政府采购法》(the Public Procurement Act ZIN-1),并于2006年11月23日颁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the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Act (PPPA)),对于大型基础设施的政府采购和社会资本合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斯洛文尼亚议会在2014年颁布了《政府采购法修正案》(the Act Amending the Public Procurement Act)和《水力、能源、交通及邮政设施政府采购法修正案》(the Act Amending the Public Procurement in Water Management, Energy, Transport and Postal Services Area Act),对于政府招标和企业投标的规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因此,在投资境内基础设施项目时,政府颁布、修订、重新诠释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项目的合法性、市场需求、产品/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有效性等元素发生变化,可能对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项目的中止和失败风险。

四、典型案例

第十三章 汽车行业投资法律风险

一、汽车行业现状概况

斯洛文尼亚汽车工业历史悠久,作为制造业的重要部门,汽车工业是重要支柱产业之一。目前,斯洛文尼亚已经日渐成为欧洲市场重要的汽车生产中心。根据世界汽车组织(OICA)的数据显示,2015年斯洛文尼亚汽车生产量达到160,048辆,增长率达到35.0%。

    (一)整车生产厂商

斯洛文尼最大的汽车整车生产厂商和出口企业是Revoz公司,该公司系雷诺-尼桑集团于1988年在斯洛文尼亚设立的分公司,主要生产Twingo 和Clio 小轿车。2015年2月,由于Twingo市场需求降低,Revoz公司裁员450人,将每小时汽车产量从42辆减至38量。2016年,Revoz公司开始向中国市场销售4门Smart,促使Revoz公司的销售量增长了5%。 2017年Revoz公司开始生产Clio 4型小轿车,将创造约500个就业岗位。2016年,据《汽车新闻》报道,奥地利汽车生产商麦格纳斯泰尔公司(Magna Steyr)计划在斯洛文尼亚开设第二家生产工厂,为宝马、捷豹、路虎、奔驰以及丰田公司生产6种车型,该工厂如顺利建成,将为斯洛文尼亚带来5亿欧元的投资和3000多个就业岗位。

    (二)汽车零部件生产厂商

作为斯洛文尼亚的重点行业,较大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有:

1、固特异、邓禄普、萨瓦公司:最大的三家轮胎生产商;

2、Cimos公司:主要生产发动机部件、涡轮、踏板、刹车系统等;

3、Hidria公司:主要生产汽车零部件以及汽车电路等;

4、Letrika公司:主要生产汽车起动机、发电机、电机、机电系统等;

5、Hella Saturnus公司:德国Hella公司的斯洛文尼亚子公司,主要生产车灯、电子配件等。

    (三)汽车销售品牌

根据汽车制造商及授权进口商协会(AMAIA)发布的报告,2016年1月至8月,销售量排名前十的汽车品牌分别为:大众、雷诺、斯柯达、欧宝、福特、本田、标致、达契亚、菲亚特及雪铁龙公司,其中大众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为15.3%,前五位的汽车生产商市场占有率共计超过50%。(下图)

 

(资料来源:汽车制造商及授权进口商协会)

    在斯洛文尼亚国内市场中,轻型商务车成为消费者商用和家用轿车的第一选择,在商务车市场占据优势地位。而大众汽车公司也取代雷诺公司成为轻型商务车的领导品牌,市场占有率为22.7%,雷诺公司为21.3%,福特公司紧随其后,为11.5%,菲亚特和雪铁龙分列第四、第五位,市场占有率分别为10%和8.9%,上述五个品牌共占斯洛文尼亚国内轻型商务车市场的74.4%。(下图)

 

(资料来源:汽车制造商及授权进口商协会)

    在车型方面,根据BMI2017报告,轻型商务车的市场销售额最高,其次是重型卡车,销量最低的是公交车和大巴车。同时,根据欧洲汽车制造商协会 European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ACEA)统计显示,2016年斯洛文尼亚客车和商用车零部件的销售量增长,其中客车销售量为43,984辆,增长率为7.5%,轻型商用车销售量为5,221辆,增长率22.1%,重型商用车为1,536辆,增长率为28.6%,公交车为147辆,增长率为41.3%。

 

(资料来源:BMI公司数据)

    (四)汽车产量

    根据国际商业观察公司(Business Monitor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BMI)2017年发布的《斯洛文尼亚汽车产业报告》(Slovenia Autos Report 2017)统计,2014年至2016年,斯洛文尼亚汽车产量和销售量均处于逐年攀升的状态,但是汽车产量的增长率下降。

 

(资料来源:BMI报告)

    (五)汽车市场潜力

国内环境方面,失业率(7.8%)长期保持在欧元区平均水平以下,斯洛文尼亚稳定的物价水平和经济实际需求也促使工资和家庭收入保持在2.0%的增长率,这都为汽车销售量的稳步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较低的贷款利率刺激当地消费者贷款购车,蓬勃发展的旅游业市场为租车公司的新型客车以及休闲/度假公司的迷你客车带来更大的需求。根据BMI推测,中小型客车将在未来几年呈现迅速增长趋势。

但是,斯洛文尼亚的汽车行业仍然存在诸多潜在风险,2017年新型汽车销售量的增长速度将放慢。斯洛文尼亚的财政状况已经逐年改善,但是财政状态深度整合的需求限制了政府开展刺激经济发展活动的能力,因此政府在汽车基础设施方面的资本投资和开支将减少,2018年斯洛文尼亚将迎来政府换届选举,对政治经济政策将产生一定影响。同时欧洲移民危机也可能打乱经济发展的步伐,影响斯洛文尼亚汽车产业的发展。

目前,斯洛文尼亚汽车产业内部正在发生变革,轻型汽车市场正在形成。一方面,富裕的消费者倾向于购买运动型多功能车(SUV)和皮卡(pick-up)在内的大型汽车,购车趋势向大型客车和轻型商务车(LCV)倾斜,根据BMI统计,自2016年至今,铃木维特拉紧凑型SUV的需求量较高。另一方面,斯洛文尼亚最畅销的车型--雷诺的Clio、斯柯达明锐和欧宝雅特一直保持较高的市场需求量,紧凑型和微型小轿车仍然是斯洛文尼亚销售量最高的车型。

 

(资料来源:BMI报告)

    根据BMI风险收益指数表可知,欧洲作为高收益低风险的区域,在汽车工业方面仍然具备较高的吸引力。其中斯洛文尼亚与邻国匈牙利、克罗地亚等国家相比,具有风险低,收益稳定的优势。同时,斯洛文尼亚政府也大力支持汽车产业,政府与出口发展银行(SID)和欧洲投资银行(EIB)合作,向汽车工业长期发展项目提供贷款,特别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技术和节能技术提资金支持。

二、汽车行业投资风险

    (一)经营许可证

1、手工艺经营许可

根据《中小企业法》(Small Business Act)及《技艺及类技艺认定法令》(Decree determining craft activities and craft-like activities),如果公司或个人从事汽车车身以及座椅、挡风玻璃、轮胎等零部件维修工作或者提供车辆抛光、喷漆等服务,则可能被认定为手工艺,需要获得工艺经营许可证,并向斯洛文尼亚工艺和中小企业管理局登记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e-VEM在线申请,也可以在VEM授权网点递交材料。获得工艺经营许可证后,个人可以从事特定物品的零售经营。

公司如果申请工艺许可证,需要首先满足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环保许可证;3、具备垃圾分类措施及空气、水源和噪音处理措施;4、技术设备必须符合环保标准;5、具备有毒有害物质(如有)的处理措施以及符合工作和消防安全标准。 否则依据《中小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可能被处200欧元以上4000欧元以下的罚款。

2、汽车零部件及整车销售许可证

根据《贸易法案》(Trade Act)、《计量法》(Metrology Act)以及《贸易活动基本技术要求法则》(Rules on minimum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erforming the trade activity)的规定,包括橡胶轮胎、轮毂、火花塞、电池等在内的汽车零部件销售,包括全新及二手普通小轿车、客车、中巴车、3.5吨以内的越野车、货车、拖车以及3.5吨以上的越野车等车型在内的汽车整车销售,以及网络汽车销售、汽车拍卖等,公司应当满足最低技术要求,具有经营场所和足够的储存空间、设备,车辆信息必须完整详细。同时,公司必须确保有关货物按照斯洛文尼亚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留交易记录,必须有确定的工作时间,并考虑到消费者的需求,否则将面临100欧元以上10万欧元以下的罚款(《贸易法案》第十二条)。

三、典型案例

    (一)概述

2015年12月2日,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亚太”)披露了《关于对外投资参股Elaphe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3),公告显示:浙江亚太与Elaphe Propulsion Technologies Ltd.(以下简称“Elaphe公司”)已签署《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和Elaphe Propulsion Technologies Ltd投资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投资意向协议”)。浙江亚太拟用自由资金以增资方式参股投资 Elaphe公司,投资金额共计1000万欧元。

本次投资完成后,浙江亚太将持有 Elaphe 公司增资扩股后的 20%股权。同时,双方均同意在中国成立合资公司,浙江亚太占该合资公司超过51%的股份,Elaphe公司占该合资公司不小于49%的股份,建立合资公司的目的是生产轮毂电机。其中,浙江亚太负责新能源汽车动力传动系统非轮毂电机产品,Elaphe公司负责合资公司要求的特殊技术研发,并为合资公司提供轮毂电机生产关键技术和技术支持。

Elaphe公司已于2015年9月30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浙江亚太已完成对Elaphe公司尽职调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

   (二)Elaphe公司基本情况

Elaphe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6日,是一家专注于电动汽车及其他车辆轮毂电机技术的公司,在轮毂电机的电控、生产设备及轮毂电机在电动汽车上的集成运用的技术革新、研究、开发等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截至2015年7月31日,Elaphe公司总资产1,504,686欧元,净资产671,702欧元,营业收入764,628欧元,净利润185,446欧元。

轮毂电机是未来电动汽车最核心的部件之一,其最大特点就是将驱动、传动和制动装置都整合到轮毂内,省略了离合器、变速器、传动轴、差速器、分动器等传动部件。随着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日益关注,轮毂电机技术也将走入人们的视野,并导致轮毂电机的需求爆发增长。现如今中国很多公司已经开展了轮边电机的研发,而轮毂电机比轮边电机的研发更具挑战,并且安装轮毂电机的汽车比未安装或安装了轮边电机的汽车具有更好的操控性和灵活性。

近年来,国外轮毂电机驱动技术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轮胎生产商或汽车零部件生产商为代表的研发团队开发的集成化电动系统;二是整车生产商与轮毂电机驱动系统生产商联合开发的电动汽车。而在我国国内对于轮毂电机的基础研究多集中于高校,与此同时,国内的汽车商虽然能够生产电动汽车,但是对于轮毂电机驱动技术的研究不涉及或尚不成熟,尤其是在高转矩轮毂电机开发方面,与国外先进技术仍有不小差距。

本次投资双方以国际轮毂电机领域同行业市场价值为定价基础,参考依据是其他研发生产轮毂电机公司的估值,以及Elaphe公司业务市场前景、收入量及增长速度,Elaphe的投前估值,以及Elaphe公司业务市场前景、收入量及增长速度等。

 (三)增资协议的主要条款

1、浙江亚太向Elaphe公司投资1,000万欧元认购Elaphe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浙江亚太取得Elaphe公司注册资本全面稀释基础上20%的股权。

2、双方同意,浙江亚太应将此次募集所得的全部资金用于轮毂电机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

3、双方同意,本次增资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

4、浙江亚太有权获得Elaphe公司董事会中一名董事会席位。

5、Elaphe公司承诺并保证,Elaphe公司在本次融资之后的股权转让及融资估值不得低于本次的融资的估值。

6、在本协议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投资意向协议中已经约定的协定(条款),在本协议签订后投资意向协议将持续有效。

7、本协议自交易双方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上仅为签署增资协议的主要条款,本次对外投资的具体情况以最终签署的增资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四)参股Elaphe公司的目的及对浙江亚太公司的影响

浙江亚太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在汽车制动系统领域深度耕耘,积累了大量的整车制造客户。随着汽车电动化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汽车已经渐渐成为汽车行业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而轮毂电机又是新能源汽车重要的核心部件之一。公司多年来在基础制动及电子辅助制动领域的研究,为公司进入新能源汽车领域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目前公司的各项制动控制技术已经成熟,而轮毂电机技术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动力、传动和制动装置都整合到轮毂内,省略了离合器、变速器、传动轴、差速器、分动器等传动部件。除了结构简单化以外,采用轮毂电机的车辆可以获得更好的空间利用率和传动效率,降低整车重量,大大提高能源利用率。新能源车型无论是纯电动还是燃料电池电动车,或是增程电动车,都可以采用轮毂电机作为主要驱动力。即便是混合动力车型,也可以采用轮毂电机作为起步或者急加速时助力。因此,轮毂电机驱动技术将是未来新能源车最具前景的底盘技术。

通过参股Elaphe公司可以帮助浙江亚太更好地布局新能源汽车和智能汽车领域,同时规划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Elaphe公司的技术在中国可以实现本土化产品,为中国新能源汽车提供先进的驱动、制动集成系统产品。

第十四章 通讯行业法律风险

一、通讯行业现状概况

斯洛文尼亚境内通讯措施完善,互联网较为普及。最主要的国内通讯供应商为Telekom Slovenjie、Telemach、 AMIS以及T-2公司,根据斯通社报道,斯洛文尼亚电信2015年利润达6810万欧元,较上一年有巨大增长,其中用户数不断增长,移动用户增长率为3%,电视用户为6%,宽带用户为4%。

    (一)行业整合

斯洛文尼亚的通讯行业在最近三年间经历了大规模行业整合,国内大型通讯公司纷纷并购重组。Si. Mobil公司收购Amis公司,成为国内第二大移动通讯运营商,而Telemach公司收购了Tusmobil公司,成立了固网运营公司,在斯洛文尼亚移动通讯市场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一系列整合措施将为斯洛文尼亚的通讯市场引入激烈的同业竞争,促进了斯洛文尼亚通讯业的发展。

    (二)发展趋势

根据BMI《斯洛文尼亚2016电信报告》,截至2016年底,斯洛文尼亚移动通讯市场H115服务的用户为230万,比上半年减少1.1万,到2019年,预测3G和4G用户可能达到157万,增长率赶超其他行业。其中,Amis和Telemach公司对宽带服务基础设施投入大量资金,预测宽带业将大幅度发展,主营固话业务发展势头则继续缓慢回落。

斯洛文尼亚通讯市场的普及率已经达到高饱和点,有机增长的可预期性较低,不活跃用户的数量相对较少。Si.mobil 和Mobitel(Telekom Slovenia旗下公司)是斯洛文尼亚最大的通讯业经销商,主要经营后付费用户和移动宽带业务。根据BMI预测,至2019年,斯洛文尼亚移动通信业用户的总量将达到238.5万。

    (三)3G\4G业务发展

2013和2014年期间,斯洛文尼亚的3G和4G服务增长速度缓慢,但继Telemach公司收购Tus公司后,Telemach公司宣布加大对斯洛文尼亚4G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同时根据斯洛文尼亚近三年3G和4G用户数量的增长率,BMI预测,斯洛文尼亚移动通讯市场在未来5年内将迎来3G和4G服务的高速发展。这次市场整合将有利于提高斯洛文尼亚通讯业的竞争水平,降低整体收费标准,同时将大幅提高用户的数据传输速度。

    (四)用户数量

根据BMI于2016年发布的《斯洛文尼亚电信报告》统计(见下图), 2013年至2016年斯洛文尼亚的拨号上网用户数量仍然高于宽带上网用户,预计2016年至2019年,宽带用户数量将超过普通拨号上网用户数量。其中2013年拨号上网用户数为746,800人,较2012年同比下降了2.67%,手机蜂窝移动上网用户数为2,253,000人,较2012年同比增长了0.31%,3G&4G手机用户数量为858,400人,较2012年同比增长了17%,市场占有率增长了5.4个百分点,2013年宽带用户数量为632,200人,较2012年同比增长了6.0%。

 

(资料来源:BMI《2016年斯洛文尼亚电信报告》)

    (五)行业风险回报

根据BMI风险回报指数表(下表),“回报”指数主要是对该国电信市场存量和发展潜力的评估,“风险”是对该国电信行业风险和国家政治、经济风险的评估,其中产业风险主要是对该国电信政策在使用新技术、鼓励投资和产业整合等方面取得的效果进行评估。因此,回报分数越高,该国的产业投资回报率越高,而风险评分越高,该国投资风险越低。

根据BMI统计,中东欧平均产业回报评分为31分,国家回报为42.9分,斯洛文尼亚均高于中东欧平均水平;中东欧平均产业风险为68.3分,国家风险为51.5分,斯洛文尼亚均高于平均水平,属于低风险国家。与邻国相比,斯洛文尼亚整体评分高于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尔维亚及格鲁吉亚,但是低于匈牙利。

 

 

产业回报评分

国家回报评分

产业风险评分

国家风险评分

等级

排名

匈牙利

37.5

50.0

77.5

56.1

49.3

5

斯洛文尼亚

32.5

46.7

80.0

58.1

46.9

8

保加利亚

35.0

39.0

75.0

51.0

44.4

11

克罗地亚

23.8

42.0

85.0

51.3

41.5

16

塞尔维亚

25.0

46.7

75.0

44.4

40.7

17

格鲁吉亚

22.5

39.0

65.0

43.3

36.0

27

平均

31.0

42.9

68.3

51.5

42.6

-

(资料来源:BMI《2016年斯洛文尼亚电信报告》)

二、通讯行业投资风险

   (一)主管部门

    斯洛文尼亚通信网络服务机构(Agency for Comuunication Networks and Services of the Republic of Slovenia (以下简称AKOS))负责制定电信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电信市场、无线电频谱、电视广播、邮政及铁路服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AKOS以署长为领导,设有理事会对外代表本机构,并负责编制工作、财务计划,监督执法、统筹内部工作以及与欧盟电信机构合作等职责,内部设有电信、电子媒体、轨道交通、邮政、会计、监管和法律部门,详见下图。

 



 

    AKOS的主要职责之一便是促进电信市场良性竞争,保证不同的电信服务供应商均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和机会,保护电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法律法规

作为欧盟的成员国之一,斯洛文尼亚的电信法律法规是以欧盟指令(EU directives)为基础制定的。同时,AKOS 根据欧盟指令、欧盟委员会建议以及斯洛文尼亚签署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等行使监督职责。因此,斯洛文尼亚电信法律法规的来源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议会法案:由斯洛文尼亚议会通过的法案,其效力优于成文法。

法案名称(中文)

法案名称(英文)

法案编号

电子通讯法案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Act

Official Gazette RS, no 109/12, 110/13, 40/14 - ZIN-B, 54/14 - Odl. US and 81/15

 

邮政服务法案

Postal Services Act

Official Gazette RS, no 51/09, 77/10 and 40/14 - ZIN-B and 81/15

 

大众传媒法案

Mass Media Act

Official Gazette RS, no 110/06-UPB1, 36/08-ZPOmK-1, 77/10-ZSFJCA, 90/10 Odl.US: U-I-95/09-14, Up-419/09-15, 87/11-ZAvMS, 47/12 in 47/15 – ZZSDT, 22/16, 39/16

 

视听媒体服务法案

Act on 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Official Gazette RS, no 87/11, 84/15

 

铁路运输法案

Railway Transport Act

Official Gazette RS, no 11/11-UPB6, 63/13-ZZelP-I, 84/15

数字广播法案

Digital Broadcasting Act

Official Gazette RS, no 102/07, 85/10,  47/12 and 109/12-ZEKom-1

斯洛文尼亚广播电视台法案

Radiotelevizija Slovenija Act 

 

Official Gazette RS, no 96/05, 109/05-ZDavP-1B, 105/06 Odl.US: U-I-307/05-18, 26/09-ZIPRS0809-B (31/2009 popr.

关于签署《欧洲跨境电视节目协定》及其修正草案的法案

Act Ratifying the European Transfrontier Television Convention and the Protocol amending the European Transfrontier Television Convention

 

Official Gazette RS, no 57/99

 

监督法案

Inspection Act

Official Gazette RS, no 43/07-UPB1, 40/14

 

信息公开法案

Access to Public Information Act

Official Gazette RS, no 51/06-UPB2, 117/06-ZDavP-2 and 23/14

政府采购法

Public Procurement Act

Official Gazette RS, no 12/13-UPB5, 19/14, 90/14 – ZDU-1I, 91/15

    2、成文法:包括政府法令、机构法案及建议、部门法规等。

(1)机构法案

名称(中文)

名称(英文)

编号

无线电频率使用法案

General Act on radio frequency utilisation

Official Gazette RS, no 91/13, 31/15, 42/15-corr., 18/16

网络服务安全法案

General Act of network and service security

Official Gazette RS, no 75/13

 

电信普遍服务质量法案

General Act on quality of universal service

Official Gazette RS, no 79/07 and 40/10

号码移动性法案

General Act on number portability

Official Gazette RS, no 62/13

 

编码方案法案

General Act on numbering plan

Official Gazette RS, no 62/13

 

调解程序法案

General Act on meditative procedure

Official Gazette RS, no 62/13

 

无线电数据系统使用法案

General Act on the use of the RDS system

Official Gazette RS, no 75/04

 

(2)法令

无线电频率波段分配方案

Decree on the radio frequency bands allocation plan

Official Gazette RS no 69/13, 1/17

 

残疾人终端用户使用措施

Decree on measures for disabled end-users

Official Gazette RS no 92/10

 

(3)法则

无线电设备及电信终端设备法则

Rules on radio equipmen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Official Gazette RS no 17/09, 54/12

 

公众通信网络及相关设施体系的设施及分类法则

Rules on facilities and their classification in the framework of publ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nd associated facilities

Official Gazette RS no 100/05

 

(4)机构建议

运营商之间以及运营商与终端用户之间合同关系建议

Recommendation on contractual relations between operators and between operators and end users

 

宽带速度建议

Recommendation on broadband speed

Official Gazette RS no 107/09

 

    3、欧盟指令:主要指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的指令、规定、建议及参考指南等文件,以及相关国际条约。

中文

颁布日期

编号

欧洲经济区内部署高速电子通信网络的措施

2014年5月15日

Directive 2014/61/EU

 

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的监管体系

2002年3月7日

Directive 2002/21/EC

 

电信普遍服务以及与电子通信网络及服务相关的用户权利

2002年3月7日

Directive 2002/22/EC

 

电信领域个人信息处理及隐私保护

2002年7月12日

Directive 2002/58/EC

 

为促进竞争和改善宽带投资环境,欧盟委员会提供关于非歧视义务及成本核算方法的建议

2013年9月11日

2013/466/EU

 (三)投资风险分析

1、禁止外商单独投资领域

根据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斯洛文尼亚(2016年版)》第3.2.2条,斯洛文尼亚禁止外商在通讯领域设立独资企业,因此中国企业赴斯洛文尼亚投资通讯领域时,应当采用合资等形式。

2、市场准入许可

根据斯洛文尼亚《电信法案》(OJ RS, No.30/2001)的规定,由斯洛文尼亚广电局(Telecommunications and Broadcasting Agency of the Republic of Slovenia)负责监督管理电信、广播、宽带等电信业务,并按照其分类实行许可制度。在斯洛文尼亚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法案的规定取得广电局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1)经营许可证获取程序

《电信法案》第六条至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获取许可证的三种形式,即政府招标、拍卖及一般行政程序。

根据AKOS发布的《2015年度报告》统计,2015年斯洛文尼亚共有154家运营商,提供手机、网络、固话、基础设施租赁、广播等相关电信服务,斯洛文尼亚广电局根据不同的服务分类授予其不同的许可,因此中国企业在投资通讯领域的时候,应当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申请不同的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内容和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具体许可类型详见下图:

服务类型

运营商数量(个)

互联网接入(Internet access)

 

  1、窄带接入(Narrowband access)

17

  2、宽带接入(Broadband access)

84

  3、有线接入(Cable access)

54

  4、有线电视运营商(Cable operators)

64

公共移动网络语音服务 (Voice services in the public mobile network)

 

  1、运营商(Operators)

4

  2、虚拟移动网络运营商 (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s MVNOs)

10

公共固定语音通话运营商 (Fixed public voice telephone services)

 

  1、国际固话服务运营商 (International fixed voice service operators)

25

  2、国内固话服务运营商 (Domestic fixed voice service operators)

25

租用线路运营商(Leased lines operators)

36

增值服务供应商(Value added services providers)

27

(资料来源:AKOS《2015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Agency for Communication networks and Services of the Republic of Slovenia 2015))

(2)许可证变更、撤销及终止

根据《电信法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许可证持有人在电信业务经营过程中,需要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停止经营的,可以随时申请变更许可证事项;通过政府招标程序获得的许可证,广电局或持有人均有权在招标条件内变更许可证内容。变更许可证无需通过政府招标形式,但是持有人不得通过变更程序续展许可证有效期。如果广电局发现许可持有人存在侵权行为,其权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侵权行为,否则期限届满后广电局将有权撤销该许可,许可持有人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运营商的义务

根据《电信法案》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运营商在电信网络和电信服务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包括开始、变更以及终止,均应当在发生后的一个月内书面告知斯洛文尼亚广电局,但以国防和防护自然灾害为目的除外。书面通知应当包括电信网络或服务种类的详细信息、技术及运营参数以及满足本法案条件的相关证据等。如果广电局认为运营商未满足相关条件,将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四周内告知运营商并给予一个月以内的改进期,如果运营商限期内满足了相关条件,广电局将在条件满足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具公告;如果运营商未满足相关条件,广电局有权在改进期满后一个月内出具禁止建设或运营的书面通知。

同时,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运营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条例和国家标准,包括网络运行安全、网络完整性、服务互通互联以及终端设备连接性等。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运营商还应遵守设施设备建设和重建规定。

根据《电信法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运营商违反相关规定,广电局有权撤销该许可,主要包括:

(1)许可持有人未满足本法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2)许可申请内容包含虚假信息;

(3)持有人未在改进期内解决相关问题;

(4)持有人未在获得许可证后的一年内开展许可业务,除非许可证另有规定;

(5)在广电局催告后仍未足额缴纳许可费;

(6)许可人违反本法案关于公平竞争和网络开放性的规定;

(7)持有人违反本法案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因此,中国企业在申请许可证以及获得许可证后,需要严格遵守该法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避免许可证被撤销等情形,影响公司经营活动。

4、SMP认定(市场竞争)

在通信运营领域,市场结构对于产业的整体效益十分重要,网络规模越大,用户获取的经济价值越大,用户的加入积极性越高,从而使得该运营商形成强大的吸收效应,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电信竞争即网络规模的竞争,因此,欧盟于2002年建立了对SMP(significant market power)显著市场力量运营商的管制体系,一方面抑制具有市场优势的运营商滥用优势地位,扶持中小运营商,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另一方面又可以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不断调整管制对象,使国家监管在动态中提现市场竞争状况。斯洛文尼亚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在《电信法案》第六章对“显著市场力量”和公平竞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如果运营商在斯洛文尼亚境内的市场份额超过25%,将被认定为SMP运营商,该份额也包括子公司、控股公司的份额。即使市场份额未超过25%,但是广电局认为其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仍然可以认定为SMP运营商。被认定为SMP运营商的公司必须向公众披露包括法定代表人以及未来六个月的变更信息等材料。

5、保护消费者权益

《电信法案》第一百二十条至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运营商应当在申请许可时提交该公司对于用户投诉处理程序的介绍,如果运营商在收到用户投诉后的七日内未及时处理,用户有权向广电局申诉,要求广电局处理。

(2)运营商应当在申请许可时提交该公司关于用户拒付款处理程序及措施的介绍。用户在收到账单后的十五日内对费用持有异议的,有权拒绝支付并要求运营商予以解决,运营商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广电局申诉。

6、法律责任

《电信法案》第十八章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如果运营商或其负责人违反本法案相关规定,将承担3万至1000万斯洛文尼亚托拉尔不等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本法案规定,运营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法案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未向广电局书面申请开始或终止公共电信网络建设及经营的;

(2)违反本法案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未向广电局书面申请开始或终止公共电信服务建设及经营的;

(3)违反本法案第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未通过批准,擅自开展电信服务的;

(4)违反本法案第二十八条第3款规定,在广电局出具禁止经营决定后仍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

(5)违反本法案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设立无线电基站并未经批准使用无线电频谱的;

(6)违反本法案第六十五条第3款及第六十八条第1款规定,未依据本法案规定条件获得本地环路或电信网络及服务准入许可的;

(7)违反本法案第六十九条第5款规定,被认定为SMP的运营商未制定成本导向定价的;

(8)违反本法案第七十条第1款规定,未提供足够的电信线路能力的;

(9)违反本法案第七十三条第1款规定,拒绝其他公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的,或者未向用户提供互联互通服务的;

(10)违反本法案第七十三条第6款规定,未满足网络接入合理条件的;

(11)违反本法案第七十三条第7款规定,未向广电局提供网络互联互通合同复印件及合同补充协议的;

(12)违反本法案第七十三条第12款规定,未公布网络互连参考的;

(13)未按照本法案第七十五条规定对电信服务定价的;

(14)违反本法案第七十七条第1款规定,运营商在其具有排他权或特权的电信经营活动中补贴电信价格;

(15)违反本法案第七十七条第2款规定,对不同电信服务交叉补贴;

(16)未按本法案第八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要求出售或使用无线电广播和电信终端设备;

(17)未按本法案第九十条规定出售设备的;

(18)未按本法案第九十一条第1款规定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或存储电气设备;

(19)未按本法案第九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要求出售电气设备;

(20)未按本法案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部长指令开展经营活动;

(21)未按本法案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部长指令采取相关措施;

(22)阻止广电局授权工作人员及其巡查员依据本法案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实施的监管行为。

如果个人或运营商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应处25万以上150万以下的罚款。

三、典型案例

由于斯洛文尼亚国内电信领域投资无法直接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因此作为世界第三大智能手机生产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选择与当地公司合作的形式,利用斯洛文尼亚当地公司的市场优势打开斯洛文尼亚国内市场。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与斯洛文尼亚智能阿特纳公司(Smart Alterna)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进军斯洛文尼亚电信市场。阿特纳公司将从针对电信公司的业务扩展到所有企业业务,包括网络设备、存储系统、服务器及不间断电源等方面对华为进驻斯洛文尼亚市场提供协助。阿特纳公司在本次与华为合作前,已经与Unistar、SmartIS以及Sfera公司建立合作网络,利用合作公司的资源和技术扩大市场占有额。据阿特纳国际贸易部门CEOMiran Boštic称,阿特纳公司在斯洛文尼亚的市场规划分为两步走,首先向企业用户提供解决方案,并计划于未来三到五年间达到斯洛文尼亚15%至20%的市场占有率,年营业额达8千万欧元。第二步,向消费者提供平板电脑、手提电脑、网络设备等智慧家庭产品。

附录1

咨询机构:

1、中国驻斯洛文尼亚大使馆经商参处

    地址:Rožna Dolina 5/3, 1000 Ljubljana, the Republic of Slovenia

电话:00386-12005878

    电邮:ecco@china-embassy.si

网址:si.mofcom.gov.cn

2、斯洛文尼亚驻共和国驻北京大使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北小街7号亮马桥公寓C区别墅LC04-02

邮编:100600

电话:010-66461030

传真:010-64661040

电邮:sloembassy.beijing@gov.si 

3、斯洛文尼亚企业、创新、发展、投资和旅游事务促进署(SPIRIT)

地址:Verovškova Street 60,1000 Ljubljana,Slovenia

电话:00386-1-5891870

传真:00386-1-5891877

网址: www.spiritslovenia.si

电邮:info@spiritslovenia.si 

4、斯洛文尼亚工商会

地址:Dimičeva 13, 1000 Ljubljana

电话:00386-1-5898000

传真:00386-59-937699

手机:00386-1-5898100 

网址: www.gzs.si/eng 

电邮: information@gzs.si

5、斯洛文尼亚商会(SCC)

电话:003861 589 8212

网址:www.tzslo.si

电邮:info@tzslo.si 

   6、中国商务部研究院海外投资咨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东后巷28号

电话:010-64515042;010-64226273;010-64515043

传真:010-64212175

电邮:hgjyb@126.com

网址:www.caitec.org.cn

附录2

相关网址和联系方式

(1)总理府,电邮:gp.kpv@gov.si,网址:www.kpv.gov.si

(2)财政部,电邮:gp.mf@gov.si,网址:www.mf.gov.si

(3)内务部,电邮:gp.mnz@gov.si,网址:www.mnz.gov.si

(4)外交部,电邮:info.mzz@gov.si,网址:www.mzz.gov.si

(5)司法和公共管理部,电邮:gp.mpju@gov.si,网址:www.mpju.gov.si

(6)国防部,电邮:glavna.pisarna@mors.si,网址:www.mo.gov.si

(7)劳动、家庭和社会事务部,电邮:gp.mddsz@gov.si,网址:www.mddsz.gov.si

(8)经济发展和技术部,电邮:info.mgrt@gov.si, 网址:www.mgrt.gov.si

(9)农业和环境部,电邮:gp.mkgp@gov.si,网址:www.mko.gov.si

(10)教育、科学、文化和体育部,电邮:gp.mss@gov.si,网址:www.mizks.gov.si

(11)基础设施和空间规划部,电邮:gp.mzip@gov.si,网址:www.mzip.gov.si

(12)卫生部,电邮:gp.mz@gov.si,网址:www.mz.gov.si

(13)www.investslovenia.org,了解斯投资环境,查询投资信息和部分项目

(14)www.sloveniapartner.com,查询当地企业注册信息、出口企业信息等数据库

(15)www.stat.si, 国家统计局网站,可查询经济数据

(16)eng.gzs.si, 工商会网址

(17)www.business-zones.si,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信息

(18)www.ljse.si, 卢布尔雅那证券交易所网址

(19)www.rtd.si, 科研信息网址

(20)www.slovenia.info/, 官方旅游网,可查询景点、食宿、交通、娱乐等生活信息

(21)www.umar.gov.si,宏观经济分析与发展研究所

(22)www.sloveniatimes.com,英文新闻网站

(23)www.ess.gov.si, 就业与劳动局网址,查询相关劳动力信息

(24)www.najdi.si, 斯洛文尼亚语搜索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