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走出去”企业的集团总部在与境外客户签订合同时,授权东道国当地的“法人机构”有工作签的负责人来代表中国总部权签人签署东道国当地的商务合同,这种做法确实可能引发中国总部在当地的税务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常设机构(PermanentEstablishment, PE)是一个国际税收概念,用于限制东道国对跨国经营所得的征税权。常设机构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否存在“经营性”特征。如果东道国的“法人机构”代表中国总部签署商务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代理型常设机构,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具体来说,OECD和UN税收协定范本对“常设机构”有一些例外或豁免的规定,例如“准备性或辅助性’的代表处/办事处和独立代理人。如果东道国的“法人机构”仅从事储存、陈列、交付、采购、情报搜集等辅助性或准备性活动,且不与客户签订商务合同,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然而,如果该机构与客户签订商务合同,则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此外,非独立代理人(如项目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如果代表中国总部签署合同,东道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其为常设机构,因为非独立代理人与中国总部属于同一利益实体,存在关联交易的利润转换问
题。
为了防范这种税务风险,中国“走出去”企业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 禁止东道国的代表处负责人签署商业合同,以确保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2. 禁止东道国的关联企业负责人签署离岸货物交易合同,以避免与在岸服务相关联,构成劳务性常设机构。
3. 禁止东道国关联企业负责人独家代理中国总部署在岸服务合同,以避免被认定为非独立代理型常设机构。
4.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OECD和UN协定范本以及BEPS行动计划虽然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性,但并没有强制约束力。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与相关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以及东道国本国税法的最新变化和规定,以防范因代理人签约引发的代理型常设机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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