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前期应对情况,建议如下:
一是对裁判依据的合理性进行抗辩,充分阐明欧盟援引的国内政策文件并未实际干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二是对取样环节提出质疑,敦促欧盟公开取样的具体来源与过程,以避免任何可能的偏见或“最不利条件”影响取样结果;三是主动打破逻辑链条,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中国企业的低价销售策略并非导致欧盟钛白粉企业经营困难的决定性原因。
在抗辩策略方面,鉴于通过无损害抗辩胜诉的难度较大,建议企业灵活转变思路,在现有裁定框架下积极争取相对较低的倾销税率,以减轻经济负担并保持竞争优势。同时,企业应主动寻求境内外律师团队的专业支持,通过境内律师明确传达企业要求和目标,通过境外律师充分准备应诉材料,并综合运用游说、协商、谈判等多种策略与欧盟有关部门建立沟通渠道,为企业争取更大的话语权与主动权。
程序方面,贵公司应在欧盟初裁公告生效后 15 个自然日内提交案件评述意见,并在后续的听证会上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展开论述,积极获得有利裁定。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