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贵司描述,建议如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通知下发后,附表1、附表2项下的进口货物,各海关应按规定程序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凡属附表3项下的进口货物,除易货贸易(0130)、补偿贸易(0513)、进料料件退换(0700)、无代价抵偿(3100)、其他(9900)项下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鱼等海关总署明文规定应予签发的以外,各海关不再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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