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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内资企业,现有外商要与我司合作,该选择哪种投资途径呢?

国际合规 亚洲#中国内地#全部 2025-01-10
我司是一家内资企业,现有外商要与我司合作,给我司投资。这家外商在中国境内有全资子公司。投资途径有两种:一、以外资公司名义投资;二、以其子公司名义投资。 请问:1、哪种投资途径更好?对我司来说,各有哪些利弊?2、中外合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享受哪些优惠政策?3、以外资公司名义投资,需要什么流程?

1 条回复

宁波市贸促会

一、关于哪种途径更好?利弊是什么?

首先,外资在中国境内投资所涉投资路径与所投资的产业、外商在境内公司的性质、股权比例和架构、公司的管理模式、公司的业务需求、外商本身对境内公司的管理和财务需求等等因素都密切相关,因此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认为哪种途径更好。

其次,关于利弊问题,仍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通常来讲,通过外商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与贵司进行合资,相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的注册审批流程、后续公司经营管理方面更加便捷一些,但是整体差异不大。

再次,贵司需要留意,不同途径投资对被投资企业的性质会有影响:

(1)以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该被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进行管理;

(2)以外资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进行投资,那么被投资企业的性质需要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的规定进行认定:若该外资的境内子公司为投资性公司,且投资性公司及其他被投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25%的,则被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若外资的境内子公司为非投资性公司,则被投资企业为内资企业,但如存在其他外国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25%的,被投资企业仍将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二、中外合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非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否则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因此,贵司需要重点关注该行业是否落入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领域。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需要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方能申请设立。同时需要留意,即使以外资在境内的子公司与贵司进行合资,从目前的监管规定来看,仍需遵守外商投资的准入限制。

针对负面清单领域,贵司可参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目前为2024年版,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 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由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现了国民待遇,因此公司业务经营等方面与内资公司的政策并无不同。但是国家目前对于特定外商投资会有一些鼓励性质的奖补政策,具体分为两个层面:

从产业引导的角度,政府会针对某些类型的项目出台招引政策,比如:2023年10月份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其第三部分“着力强化政策要素保障”的内容,就是针对特定行业类型的外商投资出台的奖补政策。建议贵司可以在本地/省政府网站上查阅相关文件。

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层面来看,部分街道/乡镇会针对外商投资有针对性的出台一些奖补政策招引外资,贵司可直接与被投资企业所隶属的街道/乡镇沟通确定。

四、以外资公司名义投资,需要按什么流程?

从公司注册登记的层面来看,除非是属于负面清单中的限制外商投资类的行业,否则贵司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局申请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从合资经营风控的层面来看,建议贵司与外资针对合资事宜签署详细的合资协议,针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司治理、股权退出等方面进行商谈并签署协议,以保障各方的合资诉求,尽量避免争议和纠纷。

以上回复供贵司参考,贵司如需要针对该合资项目了解更多政策、法律和风控事宜,建议贵司向专业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细化咨询。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值班团队 2025-01-10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