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并非只是宁波的规定,而是全国性的统一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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