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法律对于建筑工程领域的挂靠及相关管理费收取行为没有直接的禁止性规定。但香港《公司条例》要求公司需合法经营。如违反建筑行业相关法规等情况,可能会类比参照大陆规定认为合同无效,挂靠合同无效时,管理费条款一般无效。
2、《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中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挂靠方要求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等费用并没有法律依据。如被挂靠单位未参与现场实际管理的,挂靠管理费不予支持。
3、如被挂靠单位现场派驻了管理人员,实施了工程质量的管理、控制、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根据最高院判例,一般可以认定挂靠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向被挂靠人支付管理费。如果约定了管理费,又未支付,通过诉讼仲裁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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